{"blocks":[["委 員 會 紀 錄","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星期三）9時2分至15時50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段委員宜康","主席：出席委員6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現在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星期一）上午9時01分至12時14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吳志揚    鍾孔炤    鄭運鵬    管碧玲    周春米    段宜康    何志偉    尤美女    柯建銘","      委員出席9人","列席委員：童惠珍    王榮璋    劉世芳    廖國棟Sufin．Siluko  周陳秀霞                  鄭天財Sra．Kacaw    羅明才    林德福    顏寬恒","      委員列席9人","請假委員：洪慈庸    沈智慧","      委員請假2人","列席官員：司法院副秘書長  葉麗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范光群","執行長  周漢威","法務部參事  羅榮乾","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專門委員  莊國良","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福利組組長  尤詒君","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副組長  尹育華","主    席：段召集委員宜康","專門委員：張智為","主任秘書：楊育純","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併案審查(一)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法律扶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林麗蟬等1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王榮璋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次會議有委員吳志揚、段宜康、鍾孔炤、鄭運鵬、管碧玲、周春米、王榮璋、鄭天財、何志偉、尤美女等提出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二、第五條，除第四項第一款修正為：「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司法院指定之法院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外，餘照現行條文通過。","三、第十三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四、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照委員段宜康等16人提案通過。","五、第五十四條，照委員王榮璋等29人提案通過。","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八、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散會","主席：因在場委員人數不足，上次會議議事錄稍後再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併案審查(一)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併案審查(一)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併案審查(一)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及報告，每位發言時間3分鐘。","請提案人鄭委員運鵬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尤委員美女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尤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吳委員玉琴說明提案旨趣，請一併就民法親屬編及家事事件法進行提案說明。","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感謝段宜康召委能夠在今天排審家事事件法修正草案及意定監護制度，我一併說明這二個提案的內涵。","有關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其精神是要確保受監護宣告人的權益而採取的法院保留原則，本條文乃源自於民國57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二條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禁治產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前項訊問，得使受託推事為之。」。但是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69年制定至今歷經多次修正，目前身心障礙證明發放的鑑定制度已經相當完備，而且有每五年重鑑的機制，這些社福與醫療機制是當時所無法預見的，所以法院應該善用這些相關佐證資料，提高監護案件判定的效能，避免法官過勞，這個修正案其實是希望能夠減輕法官的過勞情形。","以目前的情況來說，去年就有6,236件聲請監護宣告案件及151件的輔助宣告案件，但全國家事庭法官的數量才133人，法官會同鑑定人訊問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的業務佔據法官越來越多的公務時間，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有關監護宣告案件需選任程序監理人的規定，也在104年12月修訂增列「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本席認為第一百六十七條也應該比照該條但書的立法例，在第一項增列「但有事實認定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並刪除「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避免將來例外的但書規定變成原則。另外也在第二項增列由司法院訂定相關注意事項，希望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能夠支持這項修法。","接下來針對意定監護的部分提出說明，我國的法定監護制度在2008年有做大幅修正，並在2009年11月23日正式施行。當時為了避免制度變動過大，只修正法定監護制度，分為二級─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並沒有引進意定監護制度。對於當事人意思決定權的尊重是現代民法上之基本原則，2009年在日本橫濱舉行的第1屆成年監護世界大會發表了橫濱宣言，2016年也發表修訂版的橫濱宣言，這個宣言主要是希望能夠轉化2006年國際身權公約所揭示的原理原則變成實務指引，也說明如何配合國際身權公約當前的監護制度。去年韓國首爾舉辦了第5屆大會，主要的重點在討論如何從替代性的決策走向支持性的決策，如何支持與協助受監護人發揮其最大能力去決定自己的生活，這也挑戰了我國現行法制體系，我們必須重新思考如何在當事人最佳利益的考量之外，加入個人偏好意願的考量。雖然我國於2014年制定身權公約施行法已經將公約內國法化，而這些都是在挑戰我們對人權的保障。這次修法增訂意定監護的專節，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在本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時，能決定自己未來達到需監護要件，在選任監護人時，進而能持續延長自己決定的效力，讓本人的人格與尊嚴受到尊重。","在這次意定監護制度的修正過程中，感謝法務部多次與本席進行密切討論，也能夠順利提出修法意見，大家已經形成滿多的共識了，希望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給予支持。謝謝。"],["主席：請提案人林委員岱樺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張委員宏陸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黃委員昭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召委今天排審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案，針對第四條共有4個修正版本，其中3個版本是針對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中關於累犯的相關規定，為什麼會有這種想法呢？回溯到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加重其刑的規定，當初的立法理由是累犯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所以需要延長矯正期間。但是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認為，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也就是會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監獄行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自由刑的處刑目的在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為目的。也就是說，各監所主管機關是矯正署，是要透過矯正讓受刑人能改悔向上，以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為目的，最終目的還是要讓受刑人能夠回歸社會生活。但是現行外役監條例第四條規定，累犯不論情節輕重都沒有資格到外役監遴選，本席認為這有違比例原則，相關委員的提案大概也是這種精神。","不管是科學驗證或經驗法則，外役監的教化功能都普遍比一般監獄的教化功能更好，如何讓外役監中間性的處遇能夠更加普及，協助更多受刑人得到矯正效果，使其能夠適應社會生活，本席提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案，在「累犯」後增加但書規定為「但五年內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主要是來自於刑法第四十條易科罰金的規定。法務部針對外役監條例第四條修正案的幾個版本，大概也認為這個方向是正確的，部裡面對這個方向表示支持，如果部裡面也認為目前外役監資格的限定不符合比例原則，我期待各委員都有相同的認知及想法，可以從資格部分著手。部裡面的看法是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再來討論，但是在方向上，最起碼我們三位委員所提出的版本與法務部的方向是一致的，只是內涵要怎麼規定，是要採用本席或其他委員所提出的刑法第四十一條部分，還是採用法務部在今天報告中所提到「『已執行完畢之刑均為受六月以下徒刑之宣告』之累犯受刑人，始列入遴選對象。」對於這個部分，我們還可以再進一步討論。以上說明。"],["主席：請提案人蔡委員易餘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修正要旨。","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議就：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二、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謹就上開條文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參考。","壹、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部分","一、本部就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說明","本案「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乃是新增有關意定監護制度之規定。鑑於我國於107年3月已進入高齡社會（即65歲以上人口數占總人口數比率為14%以上），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係於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始啟動之機制，法院於法定監護人之範圍中選任之法定監護人，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也未必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財產管理及人身護養療治之需求；而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之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之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本部自104年1月至107年1月間，除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研商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意定監護制度，並將初步擬具之草案函請中央各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團體表示意見，嗣經彙整各界意見進行討論，獲致最大共識，遂將條文草案整理完竣，於107年5月函報請行政院審議。經行政院同年9月27日院會審查通過，與司法院會銜於同年12月21日函請大院審議。","本草案修正重點，包括：配合意定監護之增訂，修正得為監護宣告之聲請人之範圍（修正條文第14條）、明定意定監護契約之定義（修正條文第1113條之2）、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變更採要式方式，須經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修正條文第1113條之3）、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修正條文第1113條之4），以及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或終止（修正條文第1113條之5）、監護宣告後監護人之另行選定或改定（修正條文第1113條之6）、意定監護人之報酬（修正條文第1113條之7），以及其他有關意定監護事項，準用成年人監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13條之10）等。","二、有關大院吳委員玉琴、呂委員孫綾、周委員春米等20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本部說明如下：","吳委員玉琴、呂委員孫綾、周委員春米等20人版本，與本部105年10月徵詢各界意見之第一階段草案內容相同，該草案內容後續嗣經本部再次召開「民法親屬編增訂意定監護制度」會議研商，在會議期間，承蒙吳委員玉琴辦公室派員提供意見，協助使本部提出之草案能更貼近民意需求及切合實務執行，修正而成行政院提報大院審查之版本。"],["三、小結：","我國「法定之成年監護」制度已修正運作多年，惟欠缺「意定監護」制度，值此我國高齡社會來臨之際，意定監護制度有其建立之價值與必要性。本次修正新增「意定監護制度」係在「最小變動成年監護制度」並兼顧「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之原則，為更貼近符合人權之作法，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同時，建立「意定監護制度」能夠減少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爭議，有助於正面維繫家庭關係。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本法案。","貳、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一、修正緣起","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身障公約）施行法第10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為符合身障公約施行法之要求，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將民法第976條列為優先檢視清單法規，本部爰依照衛生福利部所擬「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並依該部召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各法律研商會議」，於107年6月15日將「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審查，並於107年9月19日經會銜司法院後送請大院審議。","二、修正內容","民法第976條第1項係規範解除婚約之事由，該項第6款規定：「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因「殘廢」屬不當、歧視性文字，爰依身障公約施行法第10條規定，將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予以刪除。","參、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一、前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避免對身心障礙者形成不當歧視，爰擬具本修正草案。","二、本次修正重點","(一)考量法醫師之職責為從事解剖、相驗等鑑定工作，以落實人權保障並維護司法公信力，故不論是先天或後天造成的身心疾病承擔如此的重任，確有可議之處，因此，如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充任法醫師，已充任者，於其原因消滅前，則有停止執行業務之必要。但基於尊重人權及個人因素，為避免現行條文對身心障礙者形成不當歧視，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等歧視性用語。","(二)現行條文規定「經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惟書面判斷與臨床診斷有其差異，身心有無障礙在臨床的觀察可能會比僅憑書面資料準確的多，又考量醫師如未為臨床診斷即作出判斷，將違反醫師倫理，恐無醫師願意接受委任提供諮詢，為免窒礙難行，爰刪除「經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增列「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等文字。另上開所稱「有客觀事實」係指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條、第5條有關「合理之對待」規定，為職務再設計、輔具等支持與合理調整措施後，仍認定其身心狀況無法執行業務之情形者。","肆、併案審查(一)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一、有關林委員岱樺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第一條","1.委員提案修正第2項，刪除「監獄組織條例」。","2.監獄組織條例業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監獄組織通則。又配合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及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分別於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監獄組織通則已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廢止，本案刪除監獄組織條例，本部敬表同意。","(二)第二條","委員提案因「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第1條已明定：「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刑罰執行業務，特設各監獄。」，為避免條文累贅重複規定將本條刪除，本部敬表同意。","(三)第三條","委員提案因「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已明定：「外役監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為避免條文累贅重複規定將本條刪除。本部敬表同意。","(四)第四條","1.委員提案修正第2項第3款，增列「但前案係第一次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之累犯，得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規定。並修正第3項將「法務部」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2.基於保障受刑人至外役監服刑權益，適度放寬累犯之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立法方向本部深表認同，惟受刑人前案所犯之罪是否為「第一次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於實務上認定實有困難，爰建議以「已執行完畢之刑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之累犯受刑人，始列入遴選對象。","3.另，按外役監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主管機關應為本部，修正條文第4條第3項條文「法務部矯正署」，爰無需修正。","(五)第五條","委員提案將「法務部」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為使權責相符，將條文中主管機關明確規定，本部敬表同意。","(六)第六條","1.委員提案為配合產業就夠變化，將條文「應注意配合農作、公共建設及經濟開發計畫」，修正為「得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2.為配合產業結構修正條文規定外役監作業之範圍，增加受刑人從事作業之類別，本部敬表認同，惟考量外役監作業項目乃為配合國家經濟及就業政策，又其他特定作業似可含括服務業，爰建議刪除「服務業」。","(七)第十五條","委員提案將「法務部」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為使權責相符，將條文中主管機關明確規定，本部敬表同意。","(八)第十八條","委員提案將第1項條文「法務部」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為使權責相符，將條文中主管機關明確規定，本部敬表同意。","(九)第二十一條","1.委員提案將第4項條文「法務部」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2.為使權責相符，將條文中主管機關明確規定，本部敬表認同，惟按外役監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主管機關應為本部，修正條文第21條第4項條文「法務部矯正署」，爰無需修正。","二、有關張委員宏陸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委員提案重點","修正第1條第2項，刪除「監獄組織條例」。","(二)監獄組織條例業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監獄組織通則。又配合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及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分別於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監獄組織通則已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廢止，本案刪除監獄組織條例，本部敬表同意。","三、有關黃委員昭順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委員提案重點","修正第2項第3款，增列「但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六月以上刑之宣告」之累犯，得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之規定。","(二)基於保障受刑人至外役監服刑權益，適度放寬累犯之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立法方向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以下理由，建請慎酌：","1.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規定，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受刑人係為累犯，是以，五年以內未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非屬累犯，又累犯之認定與受刑人本次所犯之罪為何無涉，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有關本次所犯之罪部分，業於第4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2.考量累犯之自我控制能力相對一般受刑人較為低落，其再犯刑事案件風險較高，鑒於外役監獄係具有中間性處遇功能及低度戒護之特性，宜以已執行完畢部分罪行與量刑相對輕微之短刑期累犯受刑人為限，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制度，爰建議以「已執行完畢之刑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之累犯受刑人，始列入遴選對象。","四、有關邱委員志偉等20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委員提案重點","修正第4條第2項第3款，增列「但五年內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之累犯，得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之規定。","(二)基於保障受刑人至外役監服刑權益，適度放寬累犯之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立法方向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以下理由，建請慎酌：","1.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規定，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受刑人係為累犯，是以，累犯之認定與受刑人本次所犯之罪為何無涉，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有關本次所犯之罪部分，業於第4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2.又累犯之自我控制能力相對一般受刑人較為低落，其再犯刑事案件風險較高，鑒於外役監獄係具有中間性處遇功能及低度戒護之特性，宜以已執行完畢部分罪行與量刑相對輕微之短刑期累犯受刑人為限，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制度，爰建議以「已執行完畢之刑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之累犯受刑人，始列入遴選對象。","五、有關蔡易餘等21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一)委員提案重點","修正第4條第2項第3款，增列「但已執行完畢部分皆為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之累犯，得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之規定，並增列第4條第2項第7款「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列各項之罪。」之受刑人，不得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之規定。","(二)基於保障受刑人至外役監服刑權益，適度放寬累犯之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立法方向本部敬表認同，惟考量倘僅增列易科罰金之受刑人未臻周全，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制度，爰建議以「已執行完畢之刑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之累犯受刑人，始列入遴選對象。","(三)又因外役監受刑人得返家探視，基於維護公共社會安全之考量，且鑒於不能安全駕駛犯罪影響公共安全甚鉅，為避免受刑人利用返家探視期間再犯，成為治安之漏洞，增列第7款犯刑法第185條之3所列各項之罪之受刑人，不得遴選之規定，本部敬表同意。","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參考，謝謝。"],["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修正要旨。","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至貴委員會列席報告，深感榮幸。就今日排審之各項修正草案，本院有提出書面報告，請各位委員參考。以下簡要進行口頭報告，請委員指教。","第一，就行政院與本院函請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有鑑於我國高齡人口增加，為使現行民法成年人監護制度更加完善，所以行政院擬具之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立法方向及條文規定，本院與行政院有高度共識，另提出一點意見，目前提出來的草案，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之五第四項關於「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後」，修正草案條文是規定「得由法院依職權另行選定法定監護人」，但是立法說明是「應由法院依職權另行選定法定監護人」，如果我們這次的修正是為了更加落實對受監護宣告人權益的保障，條文的「得」字似乎是誤載，建議修正。","第二，就吳委員玉琴等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部分，有關增訂「第二節之一成年人之意定監護」部分，到底要新增第二節之一或是新增第三節比較妥妥適，本院尊重主管機關及大院的立法決定。至於吳委員所提其他修正條文，與行政院及本院函請審議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同意旨的部分，本院也都予以尊重。","第三，就行政院及本院函請審議「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為了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所以將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中「殘廢」這個不當、歧視性的文字予以刪除，此部分請委員支持。","第四，就家事事件法部分，有關鄭運鵬委員等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中華民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本院尊重大院立法政策的決定。","有關吳玉琴委員等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本院有一些意見，已提出修正動議，請委員參考。關於委員所提修正草案第一項，委員考量到監護宣告事件每年的案件量非常多，為增加法官有審酌此類案件的裁量空間，並能妥善運用社福及醫療機構機制鑑定後發放之身心障礙證明，提高監護案件判定效能，故而提出此一修正案，對于委員照護弱勢及增進法院效能之用心，敬表敬重。對第二項前段「前項但書關於法院得不為訊問之注意事項，由司法院定之。」等文字及其立法說明第四點，本院建議予以刪除，對於法院得不為訊問的注意事項，我們建議在立法說明裡比照家事事件處理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立法理由來說明，所謂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指經醫師診斷或鑑定明顯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例如：植物人、重度精神障礙或重度智能障礙者，明顯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為之。","如果能夠在立法說明敘明這些，實務運作就有標準可循，所以建議刪除，敬請參酌。第二項後段將原條文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刪除，本院建議仍維持現行條文，法院處理相關業務會比較有彈性，且有利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敬請參酌。","有關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家事事件法第一條明定家事委員聘任之相關規定，且法院設有家事調解委員辦法，本院及各法院亦持續辦理家事調解委員相關訓練。因此建議經由相關行政措施鼓勵，或督促各法院朝一定性別比例之方向努力，運作較有彈性，敬請參酌。","有關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部分，我們尊重委員提案以及主管法規機關之意見，其餘請參考書面資料。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主席：有關司法院意見的「得」與「應」是誤植還是你們的見解不同？","葉副秘書長麗霞：對，我們見解一樣，應該是誤載。"],["主席：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司長說明。","鍾司長瑞蘭：主席、各位委員。也不是誤植，針對法院的部分，民法大部分都會寫「得」，針對這樣的狀況，昨天有跟司法院討論，在這個條文的情況之下，監護人缺格，所以他們願意「應」由法院出來選任新的監護人，所以我們就認為OK，本來的「得」是給法院裁量權，和「應」的意思並無差別。"],["主席：所以你們有一致的意見嗎？就是要改成「應」？","鍾司長瑞蘭：對，我們尊重司法院的意見。","主席：好，到時候逐條討論時你們要提醒一下。"],["鍾司長瑞蘭：謝謝。","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司法院對吳玉琴委員等所提之家事事件法的修正意見，以及法務部對於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之意見，可能都要找機會跟提案委員溝通好，等一下進行逐條討論時，現場不要再花時間整合，請你們私底下先協調好。","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昨天已經和吳委員溝通過了。","主席：好，謝謝。","提案人與機關代表均已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現在請登記第一位周委員春米發言。","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委員會審查意定監護制度，方才部長已經說明有其必要性，照統計數字看來，現在男性餘命是77.28歲，女性是83.70歲，每個統計方法不一樣，但大概都是這樣的標準。除法定監護或有監護必要時，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在107年有6,236件，請問法務部和司法院這個數字有沒有問題？"],["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法院的裁定，法院應該有統計數字。"],["主席：請司法院少家廳謝廳長說明。"],["謝廳長靜慧：主席、各位委員。6,236件。","周委員春米：准許的有4,200多件，大概是三分之二，轉為輔助宣告的大概是580幾件，占十二分之一，這當然有它的意義，從餘命來看，聲請法院定監護人的數字也是每年攀升。意定監護人之後，原來民法上親屬關係的監護資格就不存在了，對於傳統或者歷年來的運作制度就有一些衝擊，雖然意定監護法案已經研究很久，但是法務部有做過風險評估或實證調查，甚至提出評估報告嗎？以上就教於部長。","蔡部長清祥：這是我就任以前就已經在作業的程序了，法律事務司司長比較了解前面的研究過程，是不是請司長說明。"],["主席：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司長說明。","鍾司長瑞蘭：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意定監護，主要是因為去年3月我們已經邁入高齡社會，在此之前其實已經看到我們即將邁入高齡社會……"],["周委員春米：有沒有做過衝擊或影響評估報告？","鍾司長瑞蘭：我們有做法規影響評估，也有徵詢各界意見，各界對此都有一些需求，認為需要有多一個制度的選擇，就是意定監護和法定監護雙軌並行，當然是意定監護優先，但意定監護顯不適任時就由法定監護補充，所以是在制度上讓民眾可以有多一種選擇。","周委員春米：我們不否認有需要，做為行政機關提出這個法案當然是因為有需要，這是必定的，但我問的是衝擊。大家最習慣性問到，或者第一個想到的是如果找小三當監護人呢？法律上只要符合資格、符合相關規定與要件，當然就可以簽意定監護，但這對原來家庭或者法定上的親屬關係會不會有什麼影響？我們要怎麼平衡？","鍾司長瑞蘭：意定監護是在照顧受監護人，當受監護人行為能力欠缺時去照顧他的身心及財產，原則上親屬之間原來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是不受影響的。針對監護人是否適任，條文中有規定若顯不適任可另行選定或改定予以補充，不同個案當然會有不同情形發生，但可能不是因為意定監護制定的原因才會發生，而是基於不同的社會狀況而發生的。","周委員春米：我舉小三為例當然是比較極端、比較有衝擊性，我們就將其轉為長期生活的伴侶或者長期相處的朋友，這在道德上就沒有像小三這麼嚴重了，而且在法律上是認可的，繼承權當然也不會剝奪。只是現在大家擔心在意定監護的過程，雖然不能處分或移轉財產，但在照顧的過程及處理事情的過程當中，可能有執行財產的必要，或者用其他方法，將來法定繼承人可能就沒辦法處分財產或者再有相關的權利，這種情形一定有。我們的制度是意定監護為優先，除了運作有問題，可以到法院救濟、可以到法院聲請，但這總是被動的，所以兩者之間要如何取得平衡？我要問的是有開過公聽會，或者你們有去社會各處蒐集意見？還是你們就做了法案評估？當然是有需要，但是政策法案出來後，從開始執行到社會能接受、認同、不發生問題還是有一段距離。","第二個問題，意定監護是處理我在意思表示上，我的法律行為上一些事物的能力，如果跟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醫療委任代理人相比，兩者之間怎麼區分？他們的功能或是任務怎麼區分？","鍾司長瑞蘭：病人自主權利法是針對符合病人醫療的狀況下所做的特別規定，所以原則上如果是醫療的部分，譬如病人自主決定他以後的醫療要不要採取哪一種治療，當然以病人自主權利法為優先，病人自主權利法沒有規定的才會回到民法的監護，因為民法是普通法。"],["周委員春米：這邊可以明顯切割就是了？"],["鍾司長瑞蘭：是。","周委員春米：請教部長，我沒有那麼認真去注意你對監獄的政策，像邱太三前部長或是之前的部長在監獄上的政策很明確，邱太三就是「一人一床」，這是長期要走的方向，我想部長不會否認，而且也會去推動，那麼對於監獄的改革，你的政策、目標是什麼？","蔡部長清祥：我的政策就是朝著智慧型監獄來進行改革，我們要利用現代科技來做有效的管理，包括對受刑人的福利也能夠盡到一個保護作用，譬如遠距接見，我們現在已經發展到可以用手機，約好時間就可以讓受刑人在監跟他在遠地的親屬做接見。"],["周委員春米：手機是監獄提供嗎？","蔡部長清祥：不是，他個人的手機，但是……"],["周委員春米：他不是不能帶手機進去嗎？","蔡部長清祥：家屬不用遠道從老遠的地方到監獄來接見，就是可以利用……","周委員春米：就是家屬的手機，然後監獄有這個設備？","蔡部長清祥：對，監獄有這種視訊設備，避免旅途勞頓，這樣非常方便親屬接見，不過要事先申請，也是同樣在固定時間，這獲得親屬非常大的讚許，因為非常方便，也對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穩定以及對他們更生更有幫助，將來回歸社會受到家庭的影響……","周委員春米：了解，謝謝部長，我是第一次聽到智慧型監獄，這個方向ok，只是你可能在管理上還是有些疑義。","我們今天要審外役監條例，有很多委員關注，因為有很多委員提案，現在男性外役監有八德、明德、自強，以及臺東武陵、臺中跟屏東有外役分監，先請教一個問題，外役監在法定與預算上大概上可以收容多少受刑人？"],["蔡部長清祥：目前員額是2,066人。","周委員春米：如果我的印象沒錯的話，目前在監執行的是5萬人，是不是？"],["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總共人數是六萬二千多人，受刑大概五萬九千多人，那個有被告。","周委員春米：我問的是受刑人，現在是五萬九千多人，表示這2、3年又增加，我記得3年前就任的時候是5萬人，等於占的比例是6萬人中的2,000人，當然外役監是獄政上給受刑人有一個矯正的機會，所以有其必要性。","請教署長，現在2,000名的名額，到底實際上可以到外役監的有多少人？有些好像還是沒有完全滿？這個數字請你說明一下。"],["黃署長俊棠：我們總共有四百五十多位還沒有補滿。","周委員春米：等於將近四分之一，為什麼沒有辦法把這個補齊？因為監獄人滿為患，現在跟3年前相比大概多了七、八千人。","黃署長俊棠：因為我們由委員制來做審查，他們會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他未來發展的狀況以及他的危險性等等，這些都是在考量範圍之內。","周委員春米：有關法案的修正，待會我們逐條的時候還可以再來檢討。","最後本席提出一個問題以及意見，比較起來，女性外役監只有台中女子監獄附屬女子外役分監，等於西部只有台中附設，東部有嗎？"],["黃署長俊棠：目前沒有。","周委員春米：所以整個台灣女子外役監只有台中，跟男性相比，當然女性受刑人數跟男性受刑人數不成比例，所以有它的考量，只是因為你是外役分監，不是再去用一個外役監，是不是考慮北、中、南、東都應該有一個女子監獄外役分監，才能達到外役監的效果？這個政策請部長跟署長再評估一下。"],["蔡部長清祥：我們有要往東部再增設一個女子外役監的規劃。","周委員春米：這個當然大家支持，因為真的很遠，因為你是在原來的監獄，也就是在原來的硬體環境再去弄一個外役分監，我建議應該北、中、南都要有這樣的規劃。","蔡部長清祥：北、中、南都已經有了，現在是東部缺乏，我們現在規劃……"],["周委員春米：剛才署長說只有台中耶！"],["黃署長俊棠：委員講的是女子。","周委員春米：對，我說的是女子。"],["主席：我們請法務部評估。","周委員春米：好，謝謝。"],["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跟主席報告，因為之前你擔任主席的時候都占用到你的時間，所以今天我的提案說明就省略掉，給主席賠個禮。","繼續跟大家報告家事事件處理法我的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的意思，也讓大家參考一下，根據立法院法律查詢系統，我們查詢後發現「中華民國國民」，也就是大家比較理解的名詞有59個立法例，其他有28個是「中華民國人民」，另有11個很特別的，就是家事事件處理法裡面的是「中華民國人」，所以在定義上面，部長分得清楚「國民」、「人民」跟「人」三個的差別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看應該都是一樣的，指的對象都是相同。","鄭委員運鵬：本來我們在分析的時候，以為「中華民國人」時間上面可能比較早，結果發現連比較新的公平交易法都用「中華民國人」，可見當年大家法律在抄來抄去的時候，有一個出現後面就會跟著走的狀況產生，所以這次我提了11個，希望把「中華民國人」、「國民」、「人民」定義清楚並一致，不要每個法裡面不一樣。","但是如果不改，其實也會出現一個問題，這個資料給部長參考，法務部在82年8月5日解釋國家賠償法請求對象釋疑的時候，主要是說明有一件國家賠償的案子，他是中國大陸那邊的人在這邊請求賠償，結果法務部在82年8月5日的釋疑裡面說，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也算中華民國人民，所以會變成「人民」跟「中華民國人」以後如果遇到就可以這樣解釋，雖然那是國家賠償法，不是家事事件處理法，但是會變成到時候你們解釋時會困擾，所以如果把它改成「國民」，國民就有國民的定義，一定要有國籍，就不會有這個問題，部長可以接受吧？","蔡部長清祥：是，我們可以了解、可以接受。","鄭委員運鵬：但是這也不會影響到你們82年的解釋，因為那是國家賠償法，即使是外國人來請求國家賠償的時候，你不走國家賠償法，而請求民事的賠償也是受到保護的，部長，這個也沒錯吧？"],["蔡部長清祥：是。","鄭委員運鵬：只是我們把法律上的用語定義清楚，不要抄來抄去，抄到後來在這邊看到是這樣，在那邊看到是那樣，以為是不同的定義而造成沒有必要的誤解。部長，這沒有問題吧？"],["蔡部長清祥：是。","鄭委員運鵬：在座其他主管也沒有問題吧？好，再來談到今天討論的其中一案，相信等一下也會有很多委員關心，就是有關外役監條例修正案。現在顯然是輕罪累犯太多，因此造成很多狀況，包含兩個禮拜前我們談到公證人問題，這部分也要排除微罪和累犯的狀況，所以這次外役監條例修正是把一些比較輕罪、微罪的累犯排除掉，應該是符合我們現在的需求，民情上也不會有太大的反對。","首先，要跟部長討論的是，從106年地方法院執行署判決有罪和入監服刑的案件來看，公共危險罪的部分是最多的，有6萬1,387件判決有罪，雖然有些尚未定讞但真正入監服刑大概是9,000多人到1萬人左右，也就是說，6萬多件案件中，大約六分之一的人會入監服刑，剩下的5萬多件大概都是以易科罰金處理掉。部長，應該是這樣的狀況沒有錯吧？"],["蔡部長清祥：對！"],["鄭委員運鵬：前前後後當然會有……","蔡部長清祥：會入監的公共危險罪犯大概都是累犯或是多次犯，也就是比較嚴重的。","鄭委員運鵬：公共危險罪中很明顯大部分都是酒駕累犯未肇事者，如果肇事造成傷亡的，應該都會以刑法其他條文處理，所以這部分酒駕累犯大概占了其中一大部分，我不敢說有絕對值，但一定是一大部分。酒駕如果沒有肇事、沒有造成傷亡，是跟著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但如果已經是三次、四次，法院大概也只是判得比較重，但通常最後被判的刑度也不會太高。被判入監服刑之後，如果表現還好，也不過是這樣，講真的，這種關久了也沒有意思，在這個狀況下，今天幾位委員的版本，包含林岱樺委員、黃昭順委員、邱志偉委員等版本，都有針對這部分提出修正。因為這些人不適用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判斷，而是用前一次犯的本刑的刑度去判，就是酒駕無肇事，但因為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累犯而入監的，應該可以在這次修正放寬師可能可以得到外役監的待遇，是不是這樣？"],["蔡部長清祥：是。","鄭委員運鵬：我剛剛提到的公共危險罪中，有一大部分是以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判的，但其中有5萬多件，就是六分之五左右是被法院判易科罰金，而不必入監服刑，當然，有些入監服刑的刑度可能也不重，但有人就是因為繳不起罰金，只好入監服刑，像是比較窮的，來自鄉下的受刑人就會這樣，根據這樣的狀況，我個人的價值觀認為，對於這種無肇事酒駕者，就算是累犯，第一，要加強其戒酒教育；第二，處以財產罰，而不需要抓去關，用一般大家的說法，就是抓去關也沒意思嘛！如果是肇事導致傷亡，那當然沒話說，但如果沒有傷亡，譬如像我們在地方上接到很多抱怨，鄉下小吃店外面警察抓業績，一騎上機車，馬上就被抓去關，就是會變成這樣的情形，那是他們的生活習慣。當然，酒駕絕對不好，不管是騎車或開車，但是有很多這樣的狀況而被抓去關，他也沒有替代交通工具，但是對國家來說，減少這種刑罰入監服刑的案源，讓他可以有其他外役監或加強戒酒的教育，我想是比較實際一點。不過，我還是要特別強調，肇事則另當別論，不然，最近很多人抗議酒駕，大家會誤以為我們是對酒駕特別容忍，其實並不是這樣。部長，現在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衍生的問題，法務部這邊可能需要研議，就是如果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罰意修得更重，而沒有把無肇事者在外役監排除掉的話，我想以後的問題可能會多到讓我們很難去計算。目前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會遇到的問題，第一，會產生很多前科犯，涉及很多權益問題。第二，會跟第二百七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即過失傷害和過失致死，會有刑度上的失衡，所以我個人認為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要更明確去處理危險駕駛的問題。第三，檢察官和法官的案量太大，衍生到外役監可能就會有問題。我的建議請部長參考看看，就是依據比較寬的標準來看，酒駕無肇事的累犯，可以移到外役監，但是我們也必須告訴大家，要加強其戒除酒癮的教育，至於要如何執行，可能要請法務部再研究。","蔡易餘委員的版本則更為嚴格，排除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這不但太過嚴格，而且如果這次我們又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得更重的話，以後可能負擔會很重，所以如果是照蔡委員的版本通過，我們也希望文字可以再修正，不要讓那些無肇事者，他們惡性不是那麼大，但因為繳不起錢而被排除，這樣也可避免衍生後續的困擾，好不好？","蔡部長清祥：是，非常同意，我們要加強戒除酒癮的治療，不一定是在他到了外役監以後才執行，可以在遴選去外役監之前就著手戒癮的治療，成效很好者，才讓他去外役監，這也是做為一個過濾的門檻。","鄭委員運鵬：這樣也可以啦！就是告訴大家，未來累犯酒駕的機會已經很低、有成效者，我們才會讓他去外役監。我是覺得如果要照蔡易餘委員的版本通過，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又要修得更嚴的話，那這個部分真的要好好研究，沒有必要啦！","蔡部長清祥：好，謝謝。"],["鄭委員運鵬：謝謝部長。"],["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呂委員玉玲、陳委員明文均不在場。","請鍾委員孔炤發言。","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想針對今天討論的議題，就「意定監護」提出個人意見。","鑑於我國邁入高齡化社會，「法定監護宣告制度」已經漸漸不足以因應。依據現行法，高齡者（當事人）發病、被診斷出來之後，才可以依據民法第十四條，由他的親屬或社工單位等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在法院做出監護宣告裁定之前，當事人仍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但通常已經陷入意識、思慮不清的狀態，根本無法作主，也無法表達誰是適合自己的監護人，容易導致家族爭產糾紛或照護衝突。基於尊重高齡者自我決定權，使高齡者在意思表示能力完全喪失前，可以自由選擇運用，為自己未來生活預為準備，讓高齡者人格及尊嚴受到最大尊重。所以本席對於「意定監護制度」之訂立，予以認同。","高齡化社會老人，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時，藉由新設立的意定監護制度，使監護人為受監護人（高齡者）之財產管理外，也可能就其身心照護為相當之安排等。從修正草案民法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九、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十觀察，就監護人對受監護人（高齡者）財產管理，規定較為具體，相對地，對於護養治療方面，則較為籠統抽象。","本席想就教各位官員，如果法條就身心照護方面規定較為抽象，是否未來對於監護人執行方面，會有所爭議呢？尤其醫療治理方面，對於受監護人（高齡者）有危害生命或對身體有重大傷害之虞者，或是侵入性之醫療治理，或是拒絕醫療指示等，是否能訂立意定監護契約，成為委任契約之內容條款後，就即可保護受監護人（高齡者）的權益呢？還是有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呢？","我的意思是對於高齡化的狀況，我們不能等到他們喪失意識之後才去做一個後續處理，比如他們可能會在意識不清之下作出一些判斷，或指定的監護人與原意旨不太一樣，這就可能造成一些家庭糾紛及到底要由誰來照顧的問題，因此才會提出委任契約之內容可以保護受監護人的權益，這部分是否還有其他配套措施呢？"],["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講得非常正確，意定監護是希望他在意識還很清楚之前，先指定合適及他能信任的監護人，不要等到他無法表達而由別人來做決定。我們尊重他個人的決定在先，也請法律事務司司長來補充說明詳細的內容。"],["主席：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司長說明。","鍾司長瑞蘭：主席、各位委員。整個高齡社會需要配套的法條可能會非常多，在民法是有關基礎權利義務的部分，我們針對意定監護契約的基礎架構是在民法上去做規定。剛才委員提到醫療的部分，周春米委員也有提到病人自主權利法，有關預立醫療決定書，其實在該法中有很嚴格程序上的規定，比如可不可以有位代理人，等到他發生狀況時，到底要不要放棄治療或選擇何種治療，這在病人自主權利法都有很詳細的規定，據我的瞭解，衛福部也在推。","由於醫療部分不只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的醫療法規也是有的……","鍾委員孔炤：我知道，我最主要的用意，在於意定監護制度能夠透過這次修法提出來，對於高齡者在他意識清楚之前，對他最有利的部分都能去處理，不管是指定監護人等，也確實可以達到化解家庭內部糾紛最小化的效果。","然而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三規定，意定監護契約的成立，只需要監護人和受監護人（高齡者）共同向公證人表明雙方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合意，並使公證人確認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之任意性與真實性，而不需要經過其他家族成員同意。","鍾司長瑞蘭：意定監護的出發就是在他意識清楚時，他自己本來就可以做決定，我們希望他意識自主的能力可以延長，之後也可以發生效力，原則上，整個法條都在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權。","鍾委員孔炤：當時你們有向我說明，是不是引用第一千一百十九條之一呢？","鍾司長瑞蘭：對，第一千一百十九條之一。","鍾委員孔炤：有關公證遺囑規定強化意定監護契約的行為，並透過制度性方式來降低家族內部糾紛。","鍾司長瑞蘭：對，透過公證人的話，針對權利義務的部分，公證人也會酌作說明，所以就會更清楚。","鍾委員孔炤：針對今天提出的意定監護制度，我希望能夠早日落實，因為要補2009年時的修法，當時只制定當事人意識不清，在醫院中需要急迫性治療時，這樣就會有一些lose。你們提出來正好是補這部分的不足，本席在此給予肯定。謝謝。","主席：現在輪至本席發言，請鍾委員孔炤暫代主席。"],["主席（鍾委員孔炤代）：請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意定監護的規定，我想請教行政院及司法院，為什麼沒有訂定監護的監督人，就是意定監護由誰來監督呢？是由法官來監督，但各位可以想像，法官哪有時間會去主動監督，你們只要求他們要定期陳報報告，即使就算有送報告，法官有辦法去查核報告嗎？我相信送來的報告，大概都是天下太平，除非法院接到檢舉，否則哪有人會主動去查核，比如有沒有照被監護人的意志要求，針對財產還可以去做一些檢查，而健康及人身照顧的部分，有誰可以去做呢？法院會去做嗎？法院會定期派人去巡查嗎？應該不會吧！","在上一屆時，本院陳委員節如等提出民法的監護制度，在民法親屬篇增訂意定監護這一節，你們知道有這個修正案嗎？如果有的話，其中有沒有訂定意定監護的監督人呢？有啦！他們在條文裡有訂定啦！難道司長都不知道嗎？在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七、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四有要選定意定監護監督人，而在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二就有意定監護監督人的定義，指監督意定監護人執行職務之人。在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四則是如何去選定意定監護人，而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七是規定意定監護監督人之職務。他們訂得很清楚，你們也知道有這個修正案，可見你們排除意定監護監督人一定是經過討論，難道是嫌麻煩嗎？其實這可以減輕你們法院的負擔，然後也可以有效保護被監護人，難道不是這樣嗎？沒關係，你們去研究一下，在我們進入討論時，請向委員會說明，你們的版本為什麼沒有將這部分放進去。","其次，我要請教法務部，有關累進處遇條例的規定，就是編組分級，依照其刑度來做編組，然後依照其表現晉級，總共有四級，到了第三級以上，每個月只要達到10分以上是不是就可以減刑？"],["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是縮短刑期。","段委員宜康：對，要縮短刑期，滿分12分，要達到10分以上才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明文規定，教化結果的最高分數是4分，作業（在工廠做工）最高4分，操行最高4分，因此加起來就是12分。一般的受刑人只要在12分中達到10分即可，比如在作業上表現很好，拿到最高的4分，教化結果得3分，操行得3分，這樣加起來就是10分，便能達到晉級的標準。","另外，還有一種叫「和緩處遇」，所謂「和緩處遇」是指，因為受刑人的狀況特別，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包括「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療養者」；「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照道理說，難道一定要把這類的人關在監獄裡嗎？畢竟都已經不能自理生活了；另外還有「懷胎或分娩未滿二月者」等可以給予和緩處遇。實施和緩處遇是否就是要給這類受刑人的標準，比一般的受刑人更低？沒有錯吧？"],["黃署長俊棠：沒有錯。","段委員宜康：和緩處遇在「作業」這一項的規定是，受刑人已不堪作業，根本無法到工廠做工，這一項就相當於是0分，因此就讓這類受刑人不必去做工或作業，自動以最高分數打折成2分，請問是不是這樣？"],["黃署長俊棠：我們一般的原則是給2分。"],["段委員宜康：你們不能給3分對不對？"],["黃署長俊棠：對。","段委員宜康：因為你們在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中規定得很清楚，「不堪作業者，其作業成績依同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之。」如此便會得到一個結果，請部長聽清楚，假設有個人衰老了，或是生活不能自理，或才分娩不到二個月，抑或懷孕不能到工廠做工，這個人就只能得到2分。如果要達到10分，就表示此人在教化結果上必須拿到最高的4分，操行也要拿到最高的4分，如此才能拿到10分。一般的受刑人，只要認真工作，也許作業的分數就能拿到4分，其教化結果和操行都只須拿3分即可，請問部長覺得這樣公平嗎？對一個不是不工作，而是無法做工的受刑人來說，他的身體就是無法負荷，但你們對一般身強體壯受刑人的教化結果與操行標準都比那些不堪作業，要接受和緩處遇者的標準低。如果用這樣的例子來看的話，結果就是這樣不是嗎？","黃署長俊棠：因為對方接受和緩處遇，所以他的作業分數只能拿二分之一，但他的責任分數依照我們的規定，就是只有一般的八成……"],["段委員宜康：八成是什麼意思？"],["黃署長俊棠：分數就已經壓下來了嘛！"],["段委員宜康：是不是就變成8分？","黃署長俊棠：不是，責任分數是對方要晉級的分數，像是人家要拿100分才能晉級，但這類的人只要拿80分就能晉級，所以本身的標準就已經降低了。","段委員宜康：那我請教你，這類受刑人拿到的10分和一般受刑人拿到的10分是不是一樣的？","黃署長俊棠：因為這類受刑人的滿分就是4分、4分、2分，合起來就是10分。"],["段委員宜康：但是他們也還是要拿到10分才行不是嗎？"],["黃署長俊棠：對。","段委員宜康：因此他們的教化結果是不是就必須拿4分，操行也必須拿4分？"],["黃署長俊棠：是。"],["段委員宜康：這類受刑人拿到的4分和一般受刑人拿到的4分是不是一樣的？"],["黃署長俊棠：操行和教化結果的分數是一樣的。"],["段委員宜康：所以你知道我的意思了嗎？"],["黃署長俊棠：我知道。","段委員宜康：接受和緩處遇的受刑人因為身體很不好，所以要很乖，但身強體壯的受刑人卻不必像他們那麼乖，因為還有4分的作業分數可補。","黃署長俊棠：所以我剛剛才向委員報告，……","段委員宜康：他們拿到分數的標準是不是比較低？正常受刑人所拿到的4分和接受和緩處遇的受刑人所拿到的4分，兩者的立足點是一樣的嗎？"],["黃署長俊棠：操行和教化結果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差異。","段委員宜康：你還是不瞭解我的意思。正常受刑人和接受和緩處遇的受刑人要有同樣的表現才能拿到4分，因此接受和緩處遇的人要晉級必須表現到極致，要很乖很乖拿到4分才行，不能只拿3分，教化結果和操行兩項中只要有一項拿到3分，接受和緩處遇的受刑人就拿不到10分了對不對？"],["黃署長俊棠：對。","段委員宜康：未受和緩處遇的受刑人，因為健康沒有問題，只要認真工作，教化結果和操行可以都拿3分，加起來就有10分了。這樣你瞭解我的意思了嗎？所以我再問部長和署長一次，你們覺得這樣公平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來瞭解，如有須要調整，我們願意調整。","段委員宜康：只要修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即可，不須修法，因此還請你們馬上檢討，希望你們今天就能給我們一個答案，對你們來說，也不必花太多時間，答案就是告訴我，你覺得這樣合不合理。反正這個會議是兩天一次會，要到明天才散會，請你們在這兩天告訴我們所研究的結果好嗎？謝謝。","主席：有關段委員剛剛垂詢的施行細則，請部長最晚於明天早上以前提出辦法來，謝謝。"],["主席（段委員宜康）：請林委員岱樺發言。","林委員岱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外役監條例，本席認為教化功能很重要，監獄行刑法第一條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從國內外學說、理論和觀察來看刑法的目的與功能有五，包括應報功能、贖罪功能、隔離功能、預防功能與教化功能，而本席對外役監條例所提出的修正就是針對「教化功能」。","我以提高酒駕刑度這個最近最熱門的議題為例，這裡著重的是應報功能和預防功能，希望能透過酒駕刑度的提高嚇阻酒駕，如因酒駕致人於死，就應予以重罰。之所以會達到預防的功能，係因別人看到做了這件事就要面臨這麼大的處罰，因此就不去做。","除了預防和應報的功能之外，本席更關心教化的功能。如果監獄系統對受刑人具教化功能的話，整體的治安才會良好，因為沒有受刑人出獄之後會再度犯罪。只要受刑人出了監獄之後不會再犯，治安當然就好，而監獄也不會人滿為患，因此我們應將具教化功能的外役監條例進行修正與檢視，以提高這方面的教化功能。","在本席所提的草案當中，重點其實有二：其一是放寬外役監受刑人的遴選資格，其二是加強外役監的處遇功能，亦即積極地讓受刑人可以融入社會，以儘早為回歸社會作準備。當受刑人作好準備回歸社會的時候，再犯率自然就低，對社會大眾的安全就更有保障了。這種環環相扣的問題，不僅要對犯罪之人加強處罰（例如酒駕），更要積極輔導已在監獄中受刑之人改過向善，使受刑人可以學習職業或謀生技能，待他們回歸社會的時候自然能有安定的工作與收入，對整體社會而言，這就是對犯罪最好的預防，甚至還比嚴刑峻罰更好！對於法務部積極辦理外役監業務，在此，我要給予肯定，特別是跨部會與農委會合作，提出改善缺工2.0計畫，為解決農業缺工跨出了第一步。不僅如此，這些受刑人在缺工的農場搭建溫室、栽種有機蔬果，除減少缺工問題外，也同步提升受刑人的專業技能。請問部長，目前六個外役監總共有多少受刑人投入該計畫？法務部評估的效果為何？今年是否繼續實施？是否擴大辦理？部長預估有多少外役監會派出多少受刑人來參與該計畫？"],["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非常同意委員所說強化外役監的教化功能，故於此次修正後，我們將會放寬遴選標準，讓更多受刑人可以進入外役監服刑。外役監與一般監獄的不同之處在於與社會有較多的接觸，因此受刑人服滿出獄回歸社會後表現會比較正常，也比較不會再犯，所以我們希望各位委員能支持此次外役監條例的修正，將來我們在遴選時也會更嚴謹，好讓更多受刑人可以進入外役監，及早與社會接觸。至於詳細數字，我請矯正署黃署長來向委員說明。","林委員岱樺：詳細資料請於會後提供給本委員會。本席就幾個與外役監有關的問題請教部長。這是矯正署所提供的六個外役監之統計資料，由表格統計可知，外役監的薪資係以最低工資2萬3,100元作為計算標準。表中清晰可見，同樣以2萬3,100元的標準計算，為何八德外役監的最高日薪可達1,045元？而台中女子外役分監與屏東外役分監的日薪卻僅為770元？一個日薪可達1,045元，一個僅為770元，兩者相差26%，何以有此差距？"],["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這應該是時數的關係。"],["林委員岱樺：時數的關係？","黃署長俊棠：有的之所以日薪為760元，是因為一天只做六小時，有的則做足八小時。","林委員岱樺：但你們採計的最低薪資是2萬3,100元，要達成此一數字，在日薪有差距的前提下，一個月累積起來可能有的會超過，有的則根本不足，這是我要提醒部長重視的一點。","在工作內容上，矯正署開辦的技術課程可分為四類：證照類、實用謀生類、傳統工藝及陶冶心性類，何以要開辦這四類技術課程？目的不就是讓受刑人可以與社會接軌嗎？但以表中所呈現的作業項目而言，外役監受刑人的工作項目實為資源回收、螺絲包裝、印刷、貨運包裝等，均屬勞力工作。法務部既然已在監獄中開辦技術課程，為何外役監卻不開放技術類工作，而全部是資源回收、螺絲包裝、印刷、貨運包裝一類的勞力作業？當中問題何在？是因為受刑人身分特殊，而拒絕給予技術性工作？若是如此，有無辦法可突破現況？否則監獄中所開辦的技術類課程就是種浪費！你們希望外役監能提高教化功能並與社會接軌，但實際上受刑人在外役監所做的卻非所學習到的技術類工作，只是一些基層、低階，門檻沒那麼高的勞力密集工作。我想知道，是否可能突破現況給予受刑人更多的技術性工作？","蔡部長清祥：我們會加強改善，但因技術類工作涉及到師資及設備問題，我們會儘量配合，希望能符合社會需要，使其將來出獄後容易找到工作，這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林委員岱樺：我很高興聽到部長所揭示的政策方向，我還要再點出幾點問題讓部長及署長能更清楚狀況。不可諱言，矯正署確實很認真，希望能做到一案到底，所以去年轉介的1,864名收容人中，成功的有976人，轉介成功率為52.36%。但其實當中有個狀況很弔詭，也就是你們開辦的四大類職業訓練中，所培訓的人數高達1萬2,950人，我們就算1萬3,000人好了，扣除陶冶心性類人數，如畫畫、手工香皂、紙黏土等，剩下8,278人，但矯正署轉介出去的卻只有1,864人，占技術類22.5%！何以培訓人數高達1萬2,950人，中間還經過外役監與職業訓練，但轉介出去的竟不到2,000人，成功的更只有976人！你們培訓了1萬3,000人，轉介出去的才2,000人，成效實在太低了，代表你們在監獄中所做的職業訓練根本就浪費了！雖然你們提供四大類的職業訓練，但之後轉介出去的比率僅有22.5%，至於轉介成功的那就更少了，顯見藉由職業訓練與末端轉介的一案到底計畫確實存在有提升改進空間，部長以為呢？","蔡部長清祥：我會要求矯正署重新檢視課程安排與後續就業狀況，並瞭解當中是否有落差存在……","林委員岱樺：當然有落差，我的數據就清楚顯現出當中的落差了！"],["蔡部長清祥：並瞭解原因何在……","林委員岱樺：我的數據都是矯正署提供的，是公開在網站上的資料！外役監既然作為受刑人與社會連結的過渡階段，那麼是否應強化其教化功能，以利受刑人與社會連結，維持社會安定？爰此，本席建議法務部修正戒護監外作業及自主監外作業兩種模式，精進措施，給予更多技術工作，並研擬放寬遴選資格，擴大自主監外作業範圍。本席希望你們能於一個月內，即4月底前完成相關研擬辦法回覆本席及本委員會，可以嗎？","蔡部長清祥：好，我會要求矯正署儘速辦理。","黃署長俊棠：我補充一下。外役監目前已針對技術性訓練種類做了改善，原本外役監僅進行農業方面的訓練，但因當前工業化轉型之故，所以我們已推出堆高機之類的訓練及外雇計畫，也正在執行轉型計畫。","林委員岱樺：我認為可以再更開放點。畢竟產業變化快速，所以你們提供給受刑人的工作技能訓練種類，乃至合作的業者都必須更符合社會脈動。"],["黃署長俊棠：八德最近要開太陽能光電維護班。","林委員岱樺：我一開始就講，我肯定你們的努力與作法，但希望你們能再做個檢視。畢竟教化成功的話，將來出獄後的再犯率就會降低，如此社會風氣也會更為良善。對於技術方面的開課種類，後續受訓與外役監的工作狀況，以及轉介人數、轉介成功的種種數據，我都拿給你們看了，當中確實存有很大落差，也希望法務部能於一個月內擬訂改進措施給本席，謝謝。"],["主席：請王委員榮璋發言。","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係CRPD所列之優先檢視清單之一，依規定必須於去年11月完成修正，我們卻遲至今日才進行修法工作，時間上其實已經有點晚了。送出來的條文相對於現行條文有一些改變，不再明指精神疾病或者身心違常，但是從你們的報告第5頁內容來看，本席看到的就是部裡面還是心不甘、情不願，這裡面認為「法醫師之職責為從事解剖、相驗等鑑定工作，以落實人權保障並維護司法公信力」，是非常神聖的，所以「不論是先天或後天造成的身心疾病承擔如此的重任，確有可議之處」，但是以我的解讀，你們後面的文字意思是這樣的規定會有所歧視，然後還需要「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事實上是做不到的，所以我們作修正。","請問部長，本席的解讀有沒有誤解？"],["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也許文字上不是那麼嚴謹，不過用意就是希望法醫師能夠憑他的專業、能夠很正常地作判斷，如果他身心狀況是不適宜的話，恐怕也不適任這個工作。"],["王委員榮璋：我想所有的工作都會是如此。"],["蔡部長清祥：是。","王委員榮璋：包括所有專業人員相關的法規也是一樣，或者就算是在一般的工作場域中，我想那個也是基本的條件跟精神，所以您剛剛講的這些問題，不是只有身心障礙者才會發生！我們任何一個工作者都有可能在工作上面犯錯，所以對於你們今天的報告裡面第一點的內容，本席要嚴重地抗議，也希望部裡面回去檢討。","我們現在就行政院所提出版本的第一項第五款「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的規定來請教，首先是什麼樣的情況是「客觀事實」？由誰來認定這是一個客觀的事實？","蔡部長清祥：他提出申請時，主管機關應該會組織一個委員會來審查這個人是不是適任，如果他不適任的話，可能……","王委員榮璋：誰可以提出來？誰會提出來？後面提到「經主管機關認定」，主管機關就是法務部是不是？"],["蔡部長清祥：可能是法務部或是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王委員榮璋：好，那誰可以發動這樣子的認定？","蔡部長清祥：因為他如果提出要擔任法醫師的申請，當然接受的機關就是要去審查，審查的時候就會……"],["王委員榮璋：所以我們所有人要報考法醫的時候統統都會先作鑑定？","蔡部長清祥：我想法醫研究所所長在這邊，是不是請他說明？"],["主席：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涂所長說明。","涂所長達人：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個部分主要是身心障礙者的一些規定，我們檢討舊有的法律，認為它敘述的方式有點涉及到歧視，希望能夠更加完整地表達。其實目前法醫師執照是到我們那邊來申請，那……","王委員榮璋：我們現在的規定是由主管機關認定，我想請教主管機關有沒有能力認定？"],["涂所長達人：現在……"],["王委員榮璋：這裡所謂「主管機關」指的是什麼？","涂所長達人：因為現在是報到法醫所這裡來，經由法醫所這邊再報到部裡面去，其實針對……"],["王委員榮璋：法醫師法的主管機關是法醫所？"],["涂所長達人：是法務部。"],["王委員榮璋：法務部嘛！"],["涂所長達人：我們會先做一個……","王委員榮璋：所以由法務部來認定嘛！當然法務部就授權了，對不對？","涂所長達人：我們會先進行幕僚作業的部分，然後再報請部裡面來審查是不是通過。","王委員榮璋：我想照這裡面的規定，未來要提出這樣子的認定，也會是由部裡面的同仁提出，而且也是由部裡面來作認定。我不曉得部長還有所長就目前我們提出來的條文內容，你們有沒有參考醫事人員相關的規定？其實他們的工作情況等等是相類似的，包括醫師法、藥師法、醫事檢驗師法、語言治療師法、聽力師法、驗光人員法、醫事放射師法等等，有關這十五種醫事人員現在一致的修法內容我念給你聽，他們在這裡面的規定內容是「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這裡是規定「有客觀事實」而不是指「身心狀況」，就是在所有「有客觀事實」的情況下認為他不能夠執行業務的話，要「經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之」，這裡就是規定如果「有客觀事實認為他不能夠執行業務」，不只是針對「身心狀況」這部分、不是明指「身心狀況」這部分，除了由主管機關主導外，更要讓客觀的相關第三者一起來共同認證。如果是這樣子的話，請問在這個部分可不可以做得到？","涂所長達人：我想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現在的審查大概都是採用外部委員來審查，我們邀請包括醫師公會、病理學會、各專科學會，這一些……","王委員榮璋：好，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我們把它明白訂清楚，應該沒有困難。"],["涂所長達人：是、是。"],["王委員榮璋：好不好？"],["涂所長達人：好。","王委員榮璋：所以這個部分稍後會拜託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同仁，來作出修正的提案。","最後，我想請教你們的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的部分，包括「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裁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判刑確定」者，就不能夠擔任法醫師了。"],["涂所長達人：我們其實著眼的是在法醫的鑑定案件……","王委員榮璋：包括「曾犯」哦！不是只有在他擔任法醫師之後犯下這樣子的罪而被裁定勒戒的情況。依照我的解讀，假設我在年輕的時候、在讀書的時候誤觸法網而被強制勒戒，未來我要擔任法醫師就都不可以啊！","涂所長達人：我跟委員報告，之前我們的觀念常常都是看這個前科的問題，現在隨著整個環境的變遷，其實我們更重視外部專家的意見，如果將來有這個狀況，我想透過委員會的轉達……"],["王委員榮璋：可是現在法律規定的就是如此啊！","涂所長達人：對，我們是可以再來檢討，沒有問題。","王委員榮璋：所以這個部分我要特別強調，我預期你們會講他要保障人權、維護司法的公信力，這個非常重要，但是為什麼我們對法官沒有這樣的要求？我們對檢察官也沒有這樣的要求，關於你們這樣的要求，我後來去查看所有專業人員的規定，發現最嚴格的就是法醫師啊！為什麼？而且這是自始從94年法醫師法制定以來就這樣規定，為什麼我們在這邊獨厚法醫師？即便是我們在醫師法裡面的規定，也只有到「曾經判刑確定者」不行而已，如果是「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的部分，還不在裡面哦！為什麼我們只有對法醫師這麼嚴格要求，而對法官、檢察官等等都不這樣子要求？","涂所長達人：我想我們當時制定這個法令大概是要幫遺體講話，我們希望他的身心狀況各方面也許是不是可以確保這個品質……","王委員榮璋：那其他的不用嗎？我們的法官那個更嚴重啊！我們法醫師相驗的對象是什麼，各位都很清楚，我們對法官、檢察官等等在起訴、判刑、裁判的部分都不作身心狀況的要求，獨獨對法醫師這樣！所以我想請問所長跟部長，這個有沒有修訂的必要？","蔡部長清祥：好，因為這一條不在這一次的修正範圍內……","王委員榮璋：有啊！是在這一條，它同樣是第五條哦！","蔡部長清祥：它沒有在原來我們打算修正的範圍內，但是如果委員認為這個有同樣參考其他醫事人員相關法律作適當修正的必要，我們可以接受。","王委員榮璋：你們要不要馬上研究一下？因為這個很簡單，只要google就可以看到所有專業人員相關的規定，之後在進行討論、處理的時候來作確定。"],["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主席：謝謝王委員。接下來請管委員碧玲發言。","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請教部長，我們今天有很多修法內容，大致上「意定監護權」的部分是高度有共識，這個部分看是文字要怎麼修，但是大家都會同意這個方向對不對？"],["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是。","管委員碧玲：目前是這樣。但是有關於累犯在外役監的遴選上面，「過去被排除，現在要不要放寬」的這個問題，你們提出來的修正是如果他所犯之罪都是六個月以下之刑，是不是？"],["蔡部長清祥：是。"],["管委員碧玲：是這樣的累犯嘛！"],["蔡部長清祥：嗯！","管委員碧玲：有多少這種事情可能會發生？就是本來被判六個月以下徒刑可以易科罰金，但是可能我是弱勢所以我沒有辦法繳錢，因此我就去入獄了，對不對？但是同樣地，當他變成累犯的時候，他還會被判六個月以下徒刑嗎？他在成為累犯的時候，即使他所犯之罪可以被判六個月以下徒刑，但是因為他已經是累犯，所以他有可能還是被判六個月以下之刑嗎？"],["蔡部長清祥：這個要看他個別所犯之罪的刑度。"],["管委員碧玲：我要知道的是：事實上這樣的案例多不多？","蔡部長清祥：矯正署在提出這樣的案例時，有沒有作一個統計、目前合乎這個條件的有多少人……","管委員碧玲：是嘛！因為你們提出這樣修法的solution，你總要讓我們知道會遇到多少案例是適合的嘛！"],["蔡部長清祥：我們希望是放寬。"],["管委員碧玲：有多少案例會適用？","蔡部長清祥：要放寬，但是多少……","管委員碧玲：對啦！我要知道你們放寬以後會有多少案例適用。你們不要為修而修，就是委員提出來的案子你們如果覺得不妥，又覺得不好意思全部不理會、不理睬，然後就修一個你們可以接受的。但請不要為修而修哦！本席一看就覺得會不會是為修而修？不然怎麼會去把它設定成這種這麼具體的條件，硬要去開放累犯可以申請外役監？我看起來你們是硬要去開放啦！所以我要瞭解是不是我錯了？來，告訴我！"],["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管委員碧玲：不該放寬就不要放寬，我是這個意思。","黃署長俊棠：跟委員報告，這個最主要是因為委員對於前案是微罪的……","管委員碧玲：沒有哦！委員不見得是針對微罪，委員的提案內容是什麼「五年以下」或什麼「幾年以下」哦！","黃署長俊棠：沒有、沒有，我們在提案裡面是……"],["管委員碧玲：是你們的修正案要把它變成微罪。"],["黃署長俊棠：我們的修正案是針對宣告刑在六個月以下的這個區塊。","管委員碧玲：是、對，這個區塊的累犯嘛！"],["黃署長俊棠：是。","管委員碧玲：我要問的就是：如果他是累犯，還會被宣告六個月以下嗎？"],["黃署長俊棠：這個數字我們沒有統計。","管委員碧玲：這種案例多不多？告訴我多不多？如果很多，那會變成什麼？會不會變成「好，我以後都不繳錢，我去裡裡享受」？如果不多、根本不太可能，那你們何必修？來，我就是要解決這個疑問，告訴我！","蔡部長清祥：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現在的外役監還有缺額，我們現在鼓勵這些在監執行的人，因為空間太過於擁擠了，這樣子能夠舒緩，然後條件能夠放寬。","管委員碧玲：我不管！本席不論你的原因、理由，本席要的就是當你是國家的司法行政機構，在你拿出這樣的修法時，未來你這個修法可以適用的範圍在哪裡、會變成是一個怎樣的問題，你們總要掌握在手中再拿出來吧！當我問你這樣修了以後未來會有多少適用的可能性時，你都不知道，那我們等一下要怎麼同意你們的修法方向？當然本席目前認為沒有必要去開放啦！既然累犯不能夠被遴選去外役監，為什麼突然要去開放這個累犯？"],["蔡部長清祥：這是……","管委員碧玲：可是你們好像是說，既然談到了，你們就把它弄到一個你們可接受的、不會被攻擊的、不會量身訂作的範圍內，是這樣嗎？我懷疑你們是這種修法策略啊！","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我們想用最快的速度把這個可能會適用的人數是多少統計出來。","管委員碧玲：今天都到這裡了，還要用最快的速度去算？","蔡部長清祥：因為他們有沒有準備我不曉得，如果有準備的話早就說明了。","管委員碧玲：你們不可以拿出一個修法的方案，但是不知道這個修法未來會適用在一個怎樣的對象、對象的範圍是多少！那你們如何知道修這個法以後會遇到什麼新的問題？舊問題有沒有衍生新問題？對不對？","黃署長俊棠：這個我們再來作統計，因為這個包括前端沒有入監執行的跟在監執行的部分，我們再一併加以統計。"],["管委員碧玲：所以你們是怎麼弄出這個修正案的？修正案的討論過程中怎麼沒有人問到這個問題？","好，沒有數字沒關係，那你們告訴我這個案子修訂以後，你們的法益在哪裡？你這樣修的法益是什麼？","黃署長俊棠：原來它的修正部分，我們大概認為就是前案跟後案的比例問題，就是後案有時候要符合外役監的規定，但是當前案是一個小案子的時候，那可能會造成在執行的比例上有影響，也就是在刑度比例上，前案雖然是輕罪，但是會影響到後面他沒有辦法到外役監去的機率。目前我們在外役監的執行上，是儘量擴大中間性處遇這個區塊，至於影響的人數我們……","管委員碧玲：好啦！外役監處遇要擴大到累犯，我想社會觀感總是有個問號嘛！我們不要說社會觀感會壞或者是怎樣，但是總是一個問題嘛！為什麼要把累犯納入？因為累犯讓我們覺得他並沒有經過前案的矯正而改變他的行為，那為什麼反而要替他體貼這種事？","黃署長俊棠：其實我們就已經限定前案是在宣告刑六個月以下的輕微案子，對於輕微案子我們儘量給他有一個機會，能夠回歸到中間性處遇來處理。","管委員碧玲：好，你們再好好考慮，好不好？至少要掌握事實，就是它適用的範圍會擴大到什麼程度啦！裡面如果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且本身又是累犯等，就已經是擴大到所有範圍了，只要他的前案是微罪，就全部擴大成為你們可以遴選的範圍了，對不對？","蔡部長清祥：這只是一個條件而已，等到遴選的時候還要看他具體所犯的情節、在監執行的狀況以及將來復歸以後會不會再犯，這些都要再重新評估，它只是一個條件稍微放寬，讓更多的人能夠申請參加遴選，只是這樣而已。","管委員碧玲：你們之所以修這個法，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希望把位置補滿、希望讓更多人可以申請？"],["蔡部長清祥：舒緩一下目前一般監獄的擁擠情形。透過中間監獄的……","管委員碧玲：好，現在的位置空多少？還能夠……","蔡部長清祥：四百多位，差不多420位。"],["管委員碧玲：四百多位就是了？好吧！討論的時候你們再好好地讓我們知道到底事實是什麼、未來可能適用的是什麼。","蔡部長清祥：好，謝謝。","管委員碧玲：另外，社會對司法改革實在是殷殷期盼，跟你們相關的各種策略都有在研議，而研議的過程其實都靜悄悄、沒有聲音，事實上和各界的溝通都已經有很多的進展，但是社會都不知道，以為就是靜止不動，司法改革完全裹足不前，這個部分其實我還是要再度重申，譬如說目前討論到的，未來很可能我們是一個非常接近純粹陪審制的參審制（國民法官制度），已經不斷地朝向陪審制的精神在趨近嘛！這就是為了要儘量去符合社會的期待，而且你們從「3位法官、6位國民法官」，有可能朝向更為開放的「3位法官、8位國民法官」的方式研議。","像這一些過程，要讓社會知道，這些過程要想辦法讓社會知道我們司法改革一直在做，而且一定會做，然後我們討論的方案內容，可以讓社會更瞭解我們是更趨近於要符合社會期待的，就像我剛剛所舉的這個例子，我們很希望你們不要靜悄悄地做事，然後讓我們不斷地背負司法改革毫無進展、迄無寸展的這種罵名，這些罵名形成一種形象、形成一種印象，遇到的困難是這麼大、人民是這麼失望，這中間有你們背負在身上應負的責任在裡面！這部分我還是在這裡再度重申，好不好？謝謝。","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我們會加強跟外界的溝通。"],["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請劉委員世芳發言。","劉委員世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最近看到一個訊息，就是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累犯一律加重本刑的部分違憲，你可不可以把它爭議的重點再講清楚？為什麼它是違憲？"],["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做的解釋，如果我說明得不夠清楚，稍後請司法院代表再詳加說明。","據我了解，大法官是認為如果累犯採一般性的加重，就跟法律規定不符，所以希望能夠逐案來做處理，並不是說一切累犯都不能加重，而是要逐案審查是否符合累犯要件來予以加重。"],["劉委員世芳：那就表示不是所有累犯都要加重？"],["蔡部長清祥：對。","劉委員世芳：但是現在法院在判刑時針對所有累犯好像是一律加重，所以這樣涉及違憲，是否如此？"],["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會出現問題的，大概就是法定最低度刑六個月的部分，如果他是累犯就一律加重二分之一，因為無論是加一天、兩天，要判月的話，一定都會判到七個月，不能易科罰金……"],["劉委員世芳：易科罰金算不算在內？六個月以下……","葉副秘書長麗霞：但問題爭點會出在法定最低度刑是六個月，如果他是累犯，判到七個月就要進去關……","劉委員世芳：所以針對釋字第775號解釋，現在司法院有沒有什麼樣的修正方向？"],["葉副秘書長麗霞：我們就照大法官解釋的內容……"],["劉委員世芳：要修改？","葉副秘書長麗霞：不用，低度刑的部分，由法官去做裁量就可以了。","劉委員世芳：已經諭示所有法官在處理時，都要按照這樣的方向來做？","葉副秘書長麗霞：對，因為解釋出來了，我們全部都要遵照，所以在此情形下，如果沒有加重二分之一，也就是沒有判到七個月，只判最低度刑六個月，那麼易科罰金是可以的。","劉委員世芳：好，謝謝。","我再請教部長，有關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目前有很多委員提案修正，因為我們委員在地方上經常接獲這樣的請求，所以就我整理出來，現在的修正草案包括有邱志偉、蔡易餘、林岱樺及黃昭順等4個委員版本，對於這4個版本，法務部可能做了很好的統整，是否請你告訴我，法務部未來的修正方向如何？","蔡部長清祥：我們主要是希望能夠放寬到外役監的遴選條件，所以綜合大家的意見以後，認為比較可行的部分是刑期已執行完畢且是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換句話說，是屬於比較輕刑的累犯，讓他有機會也能參與遴選。","劉委員世芳：那這些人在法務部現在的受刑人裡面大概占了多少？如果你們做過篩選，屬於你們所說的刑期已執行完畢且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的累犯，大概有多少人？"],["蔡部長清祥：詳細數字我請矯正署向委員說明。"],["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這裡面還包括罰金、勞動役及在監內服刑的部分，必須3個加總起來才是整體數字。","劉委員世芳：你有沒有概念？既然有這麼多委員關心，就表示這可能是民怨……","黃署長俊棠：是，我們今天會整理出來……","劉委員世芳：整理出來之後，請給我一份資料，好嗎？"],["黃署長俊棠：是。","劉委員世芳：基本上，我們接獲許多陳情的部分都是這樣，亦即第一，他是累犯；第二，他第一次犯案時是易科罰金，但第二次犯案因為以累犯加重其刑，造成他要申請到外役監時，幾乎無法列入所謂的遴選對象。因此，今天才會有這麼多委員提出不同版本的修正草案，也就是說，除了我剛才提到的釋字第775號解釋，司法院已諭令各級法官執行之外，外役監的部分也要跟著改變，將累犯受刑人列入遴選對象。如果這個修法可以通過，不知部長看法如何？你認為這樣的修法方向可不可能通過？還是有人持不同意見，認為應該要維持原案？","蔡部長清祥：當然還是會有不同意見啦！但我們尊重委員的看法。事實上，受刑人只要符合條件，能夠加入遴選，那麼在遴選時，我們有很多外聘委員以及專家學者會一起來審核個案，如果認為合適，就會讓他進入外役監服刑，這對他將來回歸社會是有幫助的，因為這等於是一種中間的教化……","劉委員世芳：對，讓他可受教化……","蔡部長清祥：讓他多接觸一些社會，對他將來回歸社會有所幫助啦！所以我們鼓勵合乎條件者進入外役監服刑。","劉委員世芳：另外，我要請教，蔡易餘委員版本第二項第三款的規定是：「累犯。但已執行完畢部分皆為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你們會不會把這部分列入參考？"],["蔡部長清祥：我們有做修正啦！"],["劉委員世芳：那修正成什麼？","蔡部長清祥：修正成已經執行完畢，而且他的前科都是屬於六個月以下的累犯。我想這樣大家接受度會比較高啦！","劉委員世芳：不同意第四條修正內容的意見，大概是什麼？是否認為累犯還是需要接受教化，不要列入外役監服刑的遴選對象？","蔡部長清祥：當然，有委員認為不應該給累犯這樣的機會，因為累犯是曾經犯過錯……"],["劉委員世芳：所以要繼續剝奪他的人身自由？","蔡部長清祥：這次又犯，顯然教化不是很成功啦！但我們認為他前面犯的可能是一個很小的過錯，後來再犯的才是比較重大的過錯，所以變成一名累犯，在此情形下，如果他在監服刑表現良好，是不是應該給他一個機會？我們最終的意旨是這樣啦！希望能夠讓受刑人及早跟社會有所接觸，以達到真正的教化效果，將來不會再犯，這是我們最終的目的。","劉委員世芳：也就是說，已經達到教化及矯正效果時，我們就是尊重這些委員的提案啦！謝謝部長。"],["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要請教葉副秘書長有關成年監護的問題。","請看投影片，我們是在97年修正並公告民法成年及未成年的監護制度、輔助制度，並於98年11月23日實施，到現在已經快要10年了。隨著目前高齡社會的來臨及未來超高齡社會的來臨，銀行、郵局等很多機關在接受民眾辦理相關業務時，通常不太容許無法為意思表示的民眾自行辦理，所以現在我們可以看到，每年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案件高達1萬件，其中經法院判決下來的大概有97%是由親屬扮演監護人的角色，只有3%是由法人，也就是機關團體來辦理。而當前受監護人的存量大概是2萬7,000個監護案件，3,500件是所謂的輔助，可見監護制度其實滿複雜的，但看起來監期不長，大概3年左右。因此，我有幾個問題要請教葉副秘書長。","請看下一張，法人的部分可以扮演的角色，其實在老福法、身權法都有相關規範，責任很清楚，但是已有機關代表及政府部門在喊累了，因為愈來愈多老人需要監護及輔助宣告，可是至少有規範也有機關代表在做處理，所以比較沒有問題；不過，97%的自然人怎麼辦？這些人能夠扮演的角色是什麼？","我們來看看監護人要做什麼？從這個圖檔可以知道，他要幫忙做生活照顧、醫療行為、親屬角色、福利申請及財產管理等等，這些事情都是他要辦理的，因為法院賦予他這樣的角色。","請看下一張，身為一名監護人，要懂的專業可多了，以社會福利來說，他要知道哪裡可以轉介服務、銜接服務；再來就是財務、稅務問題，還有基本的法律問題、債權問題、債務問題，甚至可能訴訟，此外，金融、銀行、商業保險、喪葬禮儀，特別是涉及兩岸關係的問題，還有長期照護、醫療費用及房地產的處理等等，都是一個監護人要懂的知識，內容非常複雜，所以本席對於司法院及衛福部有個建議，其實這也是上次總質詢時本席要請蘇院長答復的部分，但因時間不足未及提問，今天在此特別要請司法院及衛福部共同思考，那就是當我們提出聲請監護宣告時，能不能讓這些在3個月內即將擔任監護人的自然人，可以有6個小時的成年監護相關講習？這些課程包括剛才提到的相關法令，還有倫理規範、照護計畫、財產管理等等內容，而且要取得證明。我想這些課程要由衛福部來做規劃，同時可以鼓勵地方政府持續辦理，為什麼要這樣？因為我覺得這部分真的需要了解，如果不了解，就像斷了線的風箏，出去了，卻不知道到底有沒有扮演好監護人應有的角色，也無法確保受監護人的財產、身體及人身安全。司法院及衛福部有沒有辦法就這部分共同研議，在6個月之內規劃這樣的課程及事項？"],["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對自然人的監護人的講習部分，在實務運作上，當然還有一些問題有待研議，也就是說，到底是要採強制講習或是採鼓勵性質的講習……"],["吳委員玉琴：我想還是要用鼓勵啦！","葉副秘書長麗霞：這都涉及政策決定，如果一定要做，有一個方式或可參考，那就是在民法相關法條裡面明文規定，這樣比較可以落實執行。"],["吳委員玉琴：所以還是要修法？","葉副秘書長麗霞：對，還是要研議……","吳委員玉琴：了解，如果要有強制性，可能就要……","葉副秘書長麗霞：報告委員，有關民法實體法的修正，主責機關是法務部。","吳委員玉琴：好，了解。","另外，地方政府在執行這些監護業務時真的相當為難，我們來看韓國，他們在家事法庭裡面設有中央監護辦公室，這是一個獨立監護人的體系，它不是正式組織，卻是一個專責單位，除了可以指定對象做為監護人之外，它也可以支援地方政府或自然人對於民眾的監護制度的執行，包括協助做一些諮詢工作以及從事相關的研究與分析。有關這部分，司法院有沒有可能跟衛福部共同研議？當然，我知道這部分有點複雜，因為它涉及各國的立法脈絡，但我沒有要求成立一個專責單位或獨立機關，只是希望在台灣能夠有一個可以提供諮詢跟被詢問的地方，而且是可以執行的。副秘書長以為如何？","葉副秘書長麗霞：因為意定監護的主責機關是法務部，所以如果要跟衛福部做相關研議，可能還是要由法務部來處理。","吳委員玉琴：是嗎？但韓國的經驗是在家事法庭下面設立，所以我才會特別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麗霞：以目前的實體法跟程序法來看，我們主責的是程序的進行，如果在實體法這邊訂出來，我們就依照訂出來的規定去執行。","吳委員玉琴：我並沒有要求設立一個獨立機關，只是希望有一個專責單位來協助相關工作，所以還沒有到立法層次，司法院不要那麼急著推出去啦！"],["葉副秘書長麗霞：是。","吳委員玉琴：我希望法務部跟衛福部能夠一起來討論，看看是不是能夠成立這樣一個專責單位，讓這個監護制度的推展或諮詢，可以更明確的有一個地方專責來協助？"],["葉副秘書長麗霞：這點我請少家廳謝廳長向委員說明。"],["主席：請司法院少家廳謝廳長說明。","謝廳長靜慧：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垂詢，其實委員所提這個問題跟剛才召委提到的是不是要設立一個監護人的監督制度是相關的。基本上，在這次法務部研擬的意定監護制度當中，之所以去修正民法，就是要走向更尊重人格自主，尤其是受監護人想法的方向，所以如果我們對照一下，不難發現以往法務部在研究是否要制定意定監護制度時，就有考慮到要不要制定一個選任監督人的制度？而剛才委員及召委提到的問題，都跟這個制度的走向有關，以日本來說，他們訂有選任監督人制度，所以法院的角色相對較為積極，具有很多的職權事項；反觀我們，目前在民法的架構下，法院就只有在受選任擔任監護人的人，有一些不適任的行為或者違反受監護人的利益時，才可以依照職權或依照聲請另行改定或另行選任，所以在目前法務部研提的方向上，我們剛剛引進意定監護制度，將來要不要增訂選任監督人制度？這跟方才委員提到的協助自然人的監護人或是監督他，我想這些制度的討論應該都有相關。","吳委員玉琴：那在法還沒有訂定之前，我們採取鼓勵方式先做試辦，能不能讓這些自然人也能夠懂得監護人的角色？"],["謝廳長靜慧：是。","吳委員玉琴：我希望大家研議，然後朝此方向來走……","謝廳長靜慧：我再補充一下，按照現在的家事事件審理細則，針對親權事件，我們是可以鼓勵當事人去參加免費親職教育的，所以我們可以來研究……","吳委員玉琴：本席只是希望他了解什麼叫監護人、監護人該扮演什麼角色，所以還沒有到親權的程度，廳長不要誤解我的意思。","謝廳長靜慧：不是，我的意思是我們可以比照親職教育的方式來鼓勵他們，開發一些免費的研習、諮詢……","吳委員玉琴：好，謝謝。","最後，我要感謝法務部的努力，讓意定監護制度能夠在今天進行審查及討論，謝謝。","主席：謝謝吳委員。法務部及司法院如果對於這兩天進行的討論事項，也就是各個委員版本有修正意見的話，麻煩先做準備，不要到了討論時再寫，要先準備好並跟委員溝通。","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由於本會議室中午已被借用，之後會視質詢的時間，宣布何時休息，但下午是2時30分開會，在此向各位說明。","請邱委員志偉發言。","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了很多，其中關於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源於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針對刑法第四十七條，認為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所以這個部分，當然，大法官會議做出這樣解釋，我們當然就要對相關的法律規定做適度調整。所以針對累犯的部分，法官對於累犯的量刑，也必須要考量到比例原則，視情節來斟酌。好，用這個邏輯來看目前執行階段的外役監條例，對於累犯的限制，是不是也應該用這個邏輯，也就是納入比例原則來看待？蔡部長你認為呢？朝這個方向，我看你的報告跟今天幾位委員提的版本，方向上差不多是一致的。方向既然一致，就比較好說，至於後面要訂什麼門檻，是今天要討論的重點。所以你是不是基本上同意累犯的限制也要有一定的比例原則？"],["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非常同意委員的看法。能夠放寬，讓更多符合條件的人，能夠進入我們遴選的對象，讓更多人到外役監去服刑，剛好我們現在外役監也有一些空額。","邱委員志偉：對，我等一下會請教你。所以，我們要設立一個門檻，當然會受到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的規定，我看你們的報告，也是參酌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相關的規定，就是你們法務部的意見是認為，已執行完畢之刑，均為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之累犯受刑人，始列為遴選對象嘛？"],["蔡部長清祥：是的。","邱委員志偉：所以這個部分，你們有開會討論過嗎？"],["蔡部長清祥：這是我們矯正署提出來的。"],["邱委員志偉：那你認為這可行嗎？","蔡部長清祥：應該可以讓更多符合條件的人，可以進入外役監服刑。","邱委員志偉：因為外役監是比較強調教化功能，所以為什麼是矯正署，就是要避免讓他產生重複性的行為，讓他的犯行能夠在矯正期間有所調整，有所改進，能夠順利回到社會生活。所以矯正的目的，是要讓他的行為回歸到一般社會對他的期待。因此，剛剛很多委員說，在外役監的教化效果，不管從科學，還是經驗，國內外相關的數字來看，是不是外役監的教化功能比一般監獄好？","蔡部長清祥：應該是這樣沒錯，不但理論上是如此，實際上我們的觀察也是認為到外役監，因為與外界有比較多的接觸，將來要回歸社會，可能再犯的風險會比較低。","邱委員志偉：所以你的意思是，國內外對外役監的教化效果，大家都很肯定，而且也適度回應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關於比例原則的部分。我想請教比較實務的問題，現在外役監總共有幾間？"],["蔡部長清祥：目前有7間。"],["邱委員志偉：總核定的容額有多少？"],["蔡部長清祥：2,066人。"],["邱委員志偉：有那麼多嗎？"],["蔡部長清祥：是的。","邱委員志偉：好，那現在滿額了嗎？","蔡部長清祥：還沒，總數還沒滿額。"],["邱委員志偉：你說滿額是多少？"],["蔡部長清祥：2,066。","邱委員志偉：目前差不多多少？說百分比就好，不必說數字，百分比是多少？"],["蔡部長清祥：百分比是指缺額的百分比嗎？還是？","邱委員志偉：進住外役監的百分比，你說滿額是2,066人，沒關係，你說缺額也可以。"],["蔡部長清祥：目前缺額是420人。","邱委員志偉：那差不多是八成左右，還有20%的空額。好，比如說今天我們有共識，修法通過，你們法務部有沒有增加外役監總額度的規劃？還是維持現有的就好？"],["蔡部長清祥：目前是維持現有的。","邱委員志偉：當然你們要考量空間的問題，是不是有適度的空間可以容納。"],["蔡部長清祥：外役監需要的空間比較大一點。","邱委員志偉：空間要如何調整，當然是需要時間。因此，修法完成之後，符合外役監的人數，會不會超出總核定的容額？","蔡部長清祥：應該不會，因為只是條件之一，還是要經過遴選，因為個案上的審酌，由一個遴選委員會進行個案的遴選，不是說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進來，還要看個案，每個個案條件都不一樣。","邱委員志偉：所以，這次修法算是世界潮流，從科學與實務的經驗來看，有比較好的教化效果，也適度回應釋字第775號解釋所要求的比例原則。實務上，當然有一些罪刑，大家會擔心像今天有委員提出，說類似酒駕犯等特殊的罪刑，不要放在假釋的條件裡，有哪些罪刑，像是今天委員提出的酒駕、累犯就不得假釋或進外役監。除了這個部分之外，法務部認為還有哪些重大罪刑，不可以放在外役監的資格裡？","蔡部長清祥：目前包括像是毒品犯，我們就予以排除，還有其他詳細的，我們請矯正署說明。"],["邱委員志偉：毒品犯是連資格都沒有。"],["蔡部長清祥：對。","邱委員志偉：但是你們外役監審查的表裡面，好像也有評分的標準，我看一下。部長你知道有個評分標準嗎？"],["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外役監本身就有一個各機關按照我們表列的積分，然後符合條件的，才在監務會議通過後，才報到矯正署來做第二階段的審核。","邱委員志偉：因為時間的關係，我質詢都很準時，不要影響下一位委員的權益。我請署長把審查基準表，拿一份給部長看一下，評比的內容，給部長看一下，以後有時間我們再來討論。"],["蔡部長清祥：好。","邱委員志偉：因為基準表裡面，有哪些該修改的，我們找時間來討論。"],["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委員、各位同仁。上個禮拜天，3月17日，就是立法委員補選後的第二天，你的老長官賴清德院長說執政黨對於補選的勝利結果，至少在台南這個選區來講，應該要珍惜。珍惜的意思是說，他認為台南當地的選民非常關心陳水扁總統是不是能獲得特赦，所以他要總統去重視基層的民意。請問部長有沒有注意到這則輿情？"],["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有。"],["吳委員志揚：那你的態度呢？你認同嗎？","蔡部長清祥：特赦是總統的職權，法務部只是依法行事，如果有接到特赦的命令，我們就依法處理。"],["吳委員志揚：你任內會不會處理阿扁的特赦？"],["蔡部長清祥：我沒有接到任何的訊息。","吳委員志揚：目前沒有，對嗎？"],["蔡部長清祥：是。","吳委員志揚：其實賴院長不是跟你喊話，是跟總統喊話。那我們看一下，就這麼奇怪，就這麼剛好。前陣子在去年底，獨派大老，台灣社的社長張葉森先生表示，在去年底12月31日，有跟蔡總統本人在她的官邸聊到這個議題。他說獨派社團都一致要求總統，對於陳水扁的特赦問題一定要處理，不然會影響選票。這是發生在選舉前，在去年的年底。根據張葉森先生的說法，他們要求蔡總統要處理這個問題的時候，蔡總統有回說，「我會處理，我會處理」，是蔡總統講的，不是你啦。請問蔡部長，這個是12月31日的事情，到現在3月了，我應該這樣問，蔡總統是不是沒有給你任何的指示？"],["蔡部長清祥：沒有。","吳委員志揚：沒有給你任何的指示，所以也沒有進行任何這方面的作業，對不對？"],["蔡部長清祥：目前沒有。","吳委員志揚：目前沒有，好。那這中間是不是有什麼誤會呢？是張葉森先生自己亂講？還是蔡總統答應了又不做呢？"],["蔡部長清祥：這我不瞭解。","吳委員志揚：不瞭解喔？我感覺這兩個人，一定有一個人膨風，或是有人說謊，或是有人糊弄，要不然怎麼會是這樣呢？","蔡部長清祥：會處理也不是說馬上就命令法務部，也許是在……","吳委員志揚：特赦的決定權當然是在總統，但是真正主管業務的單位還是法務部嘛！"],["蔡部長清祥：是法務部。","吳委員志揚：對嘛。所以她說會處理，難道沒叫你們研議嗎？"],["蔡部長清祥：沒有。"],["吳委員志揚：沒有喔。"],["蔡部長清祥：也許總統府自己研議也不一定。"],["吳委員志揚：總統府可以自己研議嗎？","蔡部長清祥：總統府也有法制單位，也有諮詢人員。"],["吳委員志揚：她不會問法務部的意見嗎？","蔡部長清祥：可能會問，但目前我沒有接到。","吳委員志揚：好。我想這個問題，我也問你太多次了。我現在只是問說，總統有沒有指示你研究特赦問題？"],["蔡部長清祥：沒有。","吳委員志揚：沒有，好。本席要告訴你，當然特赦在法律上是總統的職權，但是我認為特赦是赦免有罪之人，也有人建議不要特赦，陳水扁的支持者也有人建議不要特赦，為什麼呢？他覺得尋求特赦就是認罪，因為有罪之人，才能赦免他的罪。所以我是覺得，當然這是總統的政治判斷問題，但是前提是，如果陳總統不肯認罪，他不認為他之前這些是有罪的，那麼還有特赦的條件嗎？你是業務單位，這個總是可以回答吧。","蔡部長清祥：這個我們自己內部也許會討論，但是沒有接到任何指令，我們也不能對外面做任何說明。","吳委員志揚：好，如果想要尋求特赦的人不肯認罪，那不就是我們常常在講的，我們在判刑的時候不是說「有教化之可能」，對不對，那你現在想要獲得特赦，又不肯認罪，那我請問你，這樣的人有教化之可能嗎？"],["蔡部長清祥：教化有各種情況都可以教化……","吳委員志揚：好啦，你要這樣扯的話，我是覺得這就是不悔改嘛，對不對？","蔡部長清祥：曾經執行過，或是現在保外就醫的，或是假釋的人，他也都已經可能自己本身受到教化了，已經有悔過的意思了。","吳委員志揚：你的意思是說，只要有坐過牢，就算是有教化了，是不是？"],["蔡部長清祥：我們教化目的是讓他以後不會再犯。"],["吳委員志揚：那個只是懲罰而已。"],["蔡部長清祥：懲罰的目的就是希望以後不會再犯。","吳委員志揚：有沒有教化是指他有沒有因此而改變，對不對？所以我覺得這個議題，我們會隨時保持注意。因為這個案子，我就說如果沒有特赦的問題，他現在是保外就醫，就請你不要什麼五不、四不、上階不上台這種讓人家覺得很荒誕、很無稽的推論或是法理的論戰，這一點我們都被陳總統耍得團團轉，我覺得這是很丟臉的事情。另外我想請問你一下，上個月，2月27日當天你有召開一場記者會，是你們法務部關於酒駕的刑法修法的正式版本已經出來，對不對？你看看是不是這樣的內容？大概是這樣的內容。可是2月27日，這應該是優先法案，很急嘛？對不對？"],["蔡部長清祥：這是行政院定的優先法案。","吳委員志揚：對，所以他要你們限期研究出來嘛。2月27日你們提出來以後，經過3月7日、3月11日、3月14日三次的行政院院會，我聽說3月11日那天你們的版本被打槍，是不是？","蔡部長清祥：行政院有在審查，審查當然就有邀集相關的部會來討論，我們同仁還是有表達法務部的立場。","吳委員志揚：聽說是因為行政院院會中，有人認為違反量刑原則、比例原則，是不是這樣？"],["蔡部長清祥：我沒有參加行政院由政務委員主持的會議。"],["吳委員志揚：這是你法務部主草的。","蔡部長清祥：是，但是不一定是我個人去參加。"],["吳委員志揚：你們是誰去參加？"],["蔡部長清祥：我們是次長去或司長去。","吳委員志揚：哪一個次長參加？今天有來嗎？那天內政部長有去喔，同樣的事情我有問過徐國勇部長，他說這個法律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他是這樣講，所以是什麼原因沒有通過院會？"],["主席：請法部部檢察司王司長說明。","王司長俊力：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參加3月11日當天在行政院的審查，並不是參加院會。我參加審查的時候，因為也邀請各機關的代表與學者，學者……"],["吳委員志揚：3月11日還是審查會而已？","王司長俊力：對，是審查會。"],["吳委員志揚：還不算正式的院會？"],["王司長俊力：還不算。","吳委員志揚：所以這個會期已經快到一半了，你們還在審查會而已？","王司長俊力：是，因為行政院還沒有審查完，所以未來還會進行審查。"],["吳委員志揚：是學者專家的意見？是不是？"],["王司長俊力：是。"],["吳委員志揚：他們認為什麼呢？","王司長俊力：比如說他們認為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另外，有沒有違反兩公約？除此之外也討論到，在道交條例的修正案中已提到行政沒入的問題，因此有沒有必要再於刑法中增設刑事上的沒收，諸如此類的問題都廣泛地討論了。","吳委員志揚：大家最關心的其實是加重刑度的問題，學者的意見我們之前都可以預見，但有沒有其他部會的官員表示質疑或反對？"],["王司長俊力：政府機關的代表並沒有其他不同的意見。","吳委員志揚：學者專家提供意見給你們之後，你們的態度或立場是什麼？","王司長俊力：我們把草案送到行政院前，就已於部內經過廣泛的討論了……"],["吳委員志揚：是不是有個政務委員在處理？","王司長俊力：對，審查會是由政務委員主持的。"],["吳委員志揚：是哪位政務委員？"],["王司長俊力：是羅政委。","吳委員志揚：因為他有法律背景，請問他的態度是什麼？"],["王司長俊力：其實羅政委並沒有表示個人的意思。","吳委員志揚：他只是主持嗎？好，我現在要求部長表態，因為你也是法學專家，上次我在總質詢的時候就跟你講了，如果照法務部過去的紀錄，不管我們提出再多加重刑責的法案，包括你們自己提的，最後都會被學者打槍，認為有違比例原則。當時我就已經預告了最後的結果，所以現在就要靠法務部、政府單位以及立法院跨黨派的決心來讓這個法案通過，你做得到嗎？","蔡部長清祥：法務部的立場是一致的。法律要解決社會問題，並不是只讓學者作研究而已。"],["吳委員志揚：沒錯。","蔡部長清祥：如果現在社會上酒駕的問題這麼嚴重的話，當然要採嚴懲的態度。","吳委員志揚：法務部會加重刑責，所以是不是不會退縮？"],["蔡部長清祥：是。","吳委員志揚：好，希望你們說到做到。如果因為學者的意見，你們就要找個台階下，而不修正或是修正幅度非常小的話，院長、部長等所有人義憤填膺地講要加重刑責，就都是在演戲，因為最後就是沒有改變，因此我要求法務部對此一定要堅持立場。","蔡部長清祥：如果學者合理地提供意見的話，我們也可以虛心接受。","吳委員志揚：但是違反大家對「加重」的心聲就是不合理，對不對？"],["蔡部長清祥：至少法務部目前的立場並沒有改變。","吳委員志揚：最後我提出一點給你參考，因為我也向內政部部長講過，我於3月4日與5日期間針對桃園民眾進行了一場調查，想瞭解修法提高酒駕致死的刑責最重可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狀況，結果高達88.92%的民眾贊成，只有7.12%的人反對，這樣的數據也許不是很精確，但也可以提供給你們參考。你們的立場一定要接地氣，民氣可用就別受學者專家的分析所影響，現在就是要展現魄力的時候，部長做得到嗎？"],["蔡部長清祥：謝謝指教。","吳委員志揚：可以吧，謝謝。"],["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請教司法院，之前馬政府時期在推人民參與審判的時候，當時還是中研院學者的我，就講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要推動這麼重要的司改法案，就一定要開大門走大路，不可以黑箱操作，先射箭再畫靶。馬英九當時在推觀審制，做錯的不僅是最後的結果，更在其過程。當時我受司法院的邀請，擔任人民參與審判委員會裡的評估委員，但我們都還沒開會討論，新聞就先放出來了。先放新聞帶風向，宣稱民眾和法官最快明年就能一同審案，這是2011年夏天的新聞。為了此事，我非常憤怒，對司法院提出了非常嚴厲的指責，但當時的司法院向我否認，表示沒有此事，那是假新聞。結果2012年1月時，司法院推出的觀審制草案就和這則新聞描述的一樣。","沒想到相同的歷史又發生在新政府上，司改國是會議開總會的時候不討論此事，卻在媒體上放消息，表示要推國民法官。我看到這則新聞時的第一個疑問是，相同的歷史又重演了嗎？都還沒討論和決定，司法院就已黑箱作業自行作出決定了，並向媒體放消息，還說媒體的報導是假新聞，結果你們之後送出來的竟然就跟媒體當初披露的內容一模一樣。","這些教訓我之前都已在委員會中提過，因此我要很嚴肅地問，前幾天有媒體披露，指出司法院現在立場轉向，因為民間司改團體的要求，司法院有人找民間司改團體協商出共識，表面上還是用參審，給司法院面子，實質上則轉向陪審制，結果司法院馬上發新聞稿否認此事。因此我要再鄭重地請教副秘書長，請問媒體披露的內容是真的還是假的？"],["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司法院持續以開放的態度……","黃委員國昌：抱歉，麻煩副秘書長直接回答我，媒體這樣寫究竟是真的還是假的？是司法院說謊，還是對方在做假新聞？"],["葉副秘書長麗霞：因為這部分都是我們秘書長和蘇廳長去……"],["黃委員國昌：你身為副秘書長卻完全都不瞭解？連你都沒有參與嗎？","葉副秘書長麗霞：我都沒參與，因為……","黃委員國昌：沒關係，因為副秘書長被排除在參與決策過程的範圍外，我今天就不勉強你，但麻煩你回去把我的話帶給司法院秘書長。"],["葉副秘書長麗霞：是。","黃委員國昌：如果這是假新聞的話，請嚴肅看待，並要求司法院和媒體澄清；但若這不是假新聞，對方所講的是真的，堂堂司法院發公開新聞稿否認此事就是說謊，我一定會追究到底。司法院發公開的新聞稿說謊何其嚴重！不過，如果是假新聞的話，就請司法院嚴肅以對，要求媒體更正並請他們說清楚講明白，瞭解究竟是誰在放這種話來帶風向。","接著請教法務部蔡部長，我在開第一次委員會時就與您討論過，也在總質詢時又再度提出朱婉清的案子，當時你說自己是第一次聽到這個案子，要回去瞭解。這些我都尊重你，同時我還非常尊重地發函給法務部，而法務部則交由臺北地檢署回覆我的問題。我的核心問題有二，其一是，當初是誰決定縱放朱婉清的免訴判決而不再上訴？結果北檢發給我的函中連半個字都沒提，因此請問您現在瞭解了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是個案法務部不方便介入或干預，所以我把它轉到……","黃委員國昌：沒有，這是已經確定的。我現在要問的問題並不是在為難部長，而是在與你交換一個觀念。目前國家的刑罰權是掌握在檢察官手上，由檢察官發動。檢察官在發動與不發動、上訴與不上訴之間，都牽涉到國家刑罰權是否以及如何獲得實現的問題，難道此問題是公眾不能監督之事嗎？可以一切都推給檢察官個人的判斷，所以我們要尊重嗎？"],["蔡部長清祥：監督是在事後。","黃委員國昌：對，現在正是事後，現在都已經確定不上訴了，而判決也確定了，所以我才發函去問，但北檢就是不回答。","蔡部長清祥：這一件我也會請臺北地檢署重新審視，當初的決定是否適當。","黃委員國昌：我現在要問的問題只有一個，就是當初是誰作出決定的？如今都已經確定了，我總可以問問縱放的決定是誰作的吧？如果當初作決定的人認為自己沒有縱放，是依法作成這樣的決定那就沒關係，因為公眾可以討論，我這樣說部長可以接受嗎？"],["蔡部長清祥：可以。","黃委員國昌：第二，更關鍵的問題是，政府出資設立的公法上財團法人究竟該不該當刑法上的公務員？上次我已經向部長報告過了，此事滋事體大，不是只有這個個案，我更在乎的是，當我們的政府每年花這麼多錢，用公務預算養這些財團法人的時候，結果他們的董事長卻侵吞公款。如果按照法務部處理朱婉清案的態度，無法按照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的話，那就非常嚴重了，我就要求馬上推動必要的修法，請問部長認同嗎？"],["蔡部長清祥：如果現行法……","黃委員國昌：對，所以法務部站在檢方的立場就好，我現在就是要問，法務部認為這種人究竟該不該當刑法上的公務員？"],["蔡部長清祥：具體的部分我們可以再討論。","黃委員國昌：這不是具體，而是抽象的法律原則。"],["蔡部長清祥：我絕對支持肅貪的政策……","黃委員國昌：部長，這是抽象的法律原則，就像我們在審查各式各樣的法案時，法務部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來都會表明自己的法律見解和立場，而這個問題至今我已問到第三遍了。法務部是否認為政府出資所設公法上財團法人的董事長等具有特定職務之人，就是刑法上的公務員？當他們侵吞公款的時候，究竟要以貪污罪起訴，還是要以業務侵占罪起訴？請部長就此抽象的法律問題表示法律見解，沒有問題吧？","蔡部長清祥：刑法經修正後，公務員必須要有法定職權，因此對方是否具有法定職權……","黃委員國昌：這些我知道，沒有問題，但我現在是在問你具體的立場是什麼？"],["蔡部長清祥：我們具體的立場就是一定要貫徹肅貪的政策。","黃委員國昌：我問A問題，結果你卻回答B問題。"],["蔡部長清祥：這是法務部能夠負擔的……","黃委員國昌：你們嘴巴上講要貫徹肅貪政策，但我現在問你的是這種人該不該當刑法上的公務員？要不要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檢察官未來要面對非常多這樣的案子，這對國家具體的刑罰權該如何行使的影響至關重大，如此法務部可以沒有立場嗎？這是我今天第三次問部長這個問題了！","蔡部長清祥：有關公務員的定義，我們可以進一步討論。"],["黃委員國昌：還是進一步討論嗎？","蔡部長清祥：因為學者之間也有很多意見，包括實務上我們也要尊重法官對公務員的認定。","黃委員國昌：部長，我跟你交換一些意見，法務部可不可表明立場，這種狀況就是要用貪污罪去處理，如果現在的法規存在疑義、模糊與不明確的空間，法務部的立場就是推動修法修到沒有任何模糊的空間，就是要用貪污罪去辦？請問你贊不贊成？"],["蔡部長清祥：贊成！","黃委員國昌：好，我接下來會馬上提出修法，我不要再等了！我受不了了！法務部如果還要再研議、再討論，我真的不曉得何時才能把這個大漏洞補起來。"],["蔡部長清祥：但最後還是要尊重委員會和院會的決定。"],["主席：那當然！謝謝。","請蔣委員乃辛發言。（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家事事件法、意定監護以及監獄行刑法。首先我要請教司法院有關調解委員的部分。我們知道家事事件法設立後，調解是非常重要的，許多家事事件若能經過專業調解的話，其實就能對當事人有很大的幫助，而且還能把所有家事的問題一併解決。但我們目前也發現，調解委員的素質不齊，有些調解委員迫於時間的關係，會採取疲勞調解，好在最短的時間內達成調解，或是進行強勢調解，抑或也有可能欠缺性別平等意識。在此情況下，若當事人可以遇到一位好的調解委員，他的問題可能就都解決了，但若遇到了不好的調解委員，事情反而可能治絲愈棼。因為有調解前置的規定，法官會要求當事人非調解不可，因此當事人也會害怕，面對調解委員不合理的舉動，可能也不知道該如何申訴，因而只能隱忍，或是進入被迫調解，如此當然就會造成民怨，而事實上這樣也解決不了問題。當對方是被迫調解的，之後在履行這些條件時也會心不甘情不願而衍生很多問題，因此調解委員的素質就非常重要。","其實貴院也委託賴月蜜教授以性別平權為中心進行家事調解委員評核機制的研究，其中也提供了諸多建議，包括調解委員應採認證制，以及調解委員的訓練要如何更專業等，因此不曉得你們會如何加強控管調解委員的素質與資格？","雖說我們認為調解委員要具性別平權意識、要尊重多元文化、要對弱勢關懷，因此希望能具備心理、社工或律師等背景，但資格中也開放了「社會經驗豐富」這個條件。可以看到，很多調解委員就是用社會經驗豐富進來的，但社會經驗豐富的地方仕紳可能往往不具性別平權意識，而這些人可能又非常強勢，因此不曉得法院要如何控制調解委員的資格，以及如何讓調解委員的素質齊全？"],["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就司法院的部分，調解的業務可以澈底解決當事人的紛爭，這是我們重視的業務。在家事調解委員的進場機制以及調解過程須具性別平權意識方面，我們希望家事調解的申訴流程能夠透明化，因此訂定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讓法院能夠依循並提升與精進家事調解的效能，相關細節就請少家廳廳長詳細報告，如此方較為深入。"],["尤委員美女：因為時間的關係請簡短就資格與品質的部分說明。"],["主席：請司法院少家廳謝廳長說明。","謝廳長靜慧：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對重要問題的垂詢，有關委員剛才提到的，我們在遴選家事調解委員時，對方一定要通過30小時的專業訓練……"],["尤委員美女：30小時夠不夠？外國其實都要受訓80小時到一百多個小時。","謝廳長靜慧：法院遴任相關背景後，接下來就會進入個案評核以及年度評核。在目前的評核機制中，面對委員剛才提到的狀況，我們都會考慮給予對方提醒，甚至是讓他退場。","另外，委員剛剛也提到我們所做的委託研究。我們對家事調解委員目前正朝著認證的方式去做，初步研議後是希望將來能就委員背景的部分給予積分，比如有些委員的專長是在離婚的家事調解，所需的專業背景就會有所分疏，因此我們希望能採積分制進行。另外，有些人著重在未成年子女監護、合作父母與親職教育的部分，有些則是在婚姻的財產、剩餘財產，甚至是將來對財產的請求，因此目前是規劃朝認證的方向處理，同時也要加強每個個案相關的評核，期能立時、即時地反應與處理。","有關評核的部分，就我們統計到去年8月的結果，法院大概會透過退場的方式，期能有功能上的發揮。","尤委員美女：有關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我們知道現在的離婚案件很多，許多父母都在爭子女的監護權以及與子女的會面交往，因而涉及子女的交付與會面交往的執行。這部分目前仍由民事執行處執行，雖然我們已有家事事件法，也有家事法院和家事法庭，但在執行方面仍由民事執行處來做。不過，我卻認為如此並不妥，因為民事執行處要執行的其實是財產，要求執行財產的人去執行與人的身分有關之事，雖然你們在100年時有「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從100年至今，現在已是108年了，不曉得這個試辦方案做得如何？要不要回到由家事法院執行，畢竟人身方面的執行與一般財產的執行是不一樣的，連專業也不一樣，請問你們對此怎麼看？","葉副秘書長麗霞：從106年1月1日到107年12月31日，有14所法院參與試辦，收了46件，終結了43件，另外3件還在執行中。"],["尤委員美女：這個試辦方案是由你們的家事法庭協助和子女的會面與交付嗎？"],["葉副秘書長麗霞：由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試辦協處未成年子女強制執行的案件。","謝廳長靜慧：我再補充，就委員剛才關注的問題，其實在預算審查的時候委員就表示想要瞭解，而我們也在準備繼續研處及提出專案報告。目前的進度是，秘書長已就這部分的問題發函，因此我們已進入了下個階段，除了評估這14所法院目前試辦的成效外，還進一步希望秘書長能發函給各地方法院，由家事庭和民事執行處共同商量出一個計畫。亦即由家事庭提供軟體及專業，讓民事執行處的事務官在執行子女交付與會面交往時可以符合家事事件的本質，讓這個部分不是以「物」甚至是「準物權」的方式取交。我們給了地方法院一些工作的時程，也會在未來的專案報告中進一步向委員報告詳細的情形，目前已有初步的方向。","尤委員美女：希望能儘快落實。接下來要請教法務部關於今天意定監護的修正，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四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思是指意定監護的人不能開具財產清冊，而須由法院指定？還是指選任意定監護人後，就同時讓對方順便幫忙處理財產，因此對方也是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不曉得法務部就這部分的立法有何特別的用意？"],["主席：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司長說明。","鍾司長瑞蘭：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立法體例，我們參考了成年監護的條文，會同時指定監護人，法院也會另依家事事件法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尤委員美女：請問這兩種人是分開的嗎？","鍾司長瑞蘭：沒有特別分開，還是要看司法院在實務的操作上是不是一定要把監護人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分開。"],["尤委員美女：請教司法院目前實務上是如何進行的？","謝廳長靜慧：目前法院在選定監護人的時候，若個案須同時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話，就會同時指定。","尤委員美女：但我想問的是，這兩種人是否一定要分開？監護人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須為不同的兩個人，還是也可以是同一個人？","謝廳長靜慧：會視個案決定。法官在決定監護事件時，就會視個案的需要去決定，有時候可能是不同的人，應該說原則上是不同的人。","尤委員美女：能不能以意定監護的方式要求兩者為同一人？亦即，直接在意定監護的契約中約定，這樣的約定對法院有無拘束力？還是法院仍然認為意定監護契約就只能指定意定監護的監護人，因此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仍由法院指定？","謝廳長靜慧：個案之所以要同時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就是為了防免道德風險，因此原則上我們希望可以是不同的人。","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的意思是不是，即使今天已意定監護，指定監護人同時也是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但法院還是可以再審酌？抑或那個部分就無效？","謝廳長靜慧：我們原則上會儘可能尊重，畢竟意定監護其實就是尊重受監護人的意思，因此若無其他不同的考量，在違反受監護人最佳利益的情況下，我們原則上會尊重受監護人的意思。但有此疑慮時，我們也會考慮另外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較能避免一些風險。","尤委員美女：意定監護的受任人其中有一人要撤回，撤回時是否不必通知其他受任人？也就是說，對方可以有好幾個受任人，其中一人去撤回時是不是不必通知其他受任人？然而，你們的條文又指出，對方可能指定了好幾個人，各有其目的，因此若是其中一人撤回了，就變成其他全部的人都要去處理這件事情，與當初委任的目的不同，因此只要一人撤回，效力就及於全部，等於是全部都撤回了。當某人說要撤回，是不是任何一人撤回後，這個意定監護就不見了？還是撤回之人仍須通知其他人，大家商量一下是否要撤回，畢竟他們是共同被委任的？不曉得你們的思考點是什麼？","鍾司長瑞蘭：我們在討論的過程中也討論到這個問題，之所以要「一部撤回就是全部撤回」，係因一個人的撤回，就會影響到其他人的分工，而這又是一種信賴關係，所以原則上一部撤回時我們就會讓它全部撤回，我們認為它就是一種契約。","至於一人撤回後，會不會導致其他人不知道，其實最重要的是法院後來知不知道，所以我們會透過公證人的制度，讓公證人公證後再去通知法院，對方在受監護宣告之前就會先通知法院了。重要的是，對方未來若真的受到監護宣告，法院就會去看對方究竟有無意定監護契約要優先處理。對於這樣的制度，我們的規劃原則上就是讓它單純化，一個人撤回就讓它全部撤回。如果剩下的人要重新訂的話，他們就再討論好另立一個契約，送給公證人公證，再送到法院。","主席：尤委員不好意思，容我打斷一下，因為您所關心的其實都在條文裡，待進入逐條後都還可以再問。雖然我這樣說不太禮貌，很不好意思，但若你再問下去的話，在場的兩位委員可能就要等要到下午才有辦法發言了。","尤委員美女：那我就先問到此，謝謝。","主席：今日上午的會議就到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都發言完畢後再休息，因此請各位把握時間。","請蔡委員易餘發言。","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本席這次提出外役監條例的修法，修正的方向是針對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就我對外役監的瞭解，目前是不是還有收容的空間？"],["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是，還有缺額。"],["蔡委員易餘：外役監的缺額和目前收容狀況的比例是如何？","蔡部長清祥：我們總共的員額是2,066名，目前約有420個可以容納的缺額。"],["蔡委員易餘：所以缺額就是還有420位嗎？"],["蔡部長清祥：是。"],["蔡委員易餘：與一般擠到快爆炸的監獄相較……"],["蔡部長清祥：其他監獄都超收。","蔡委員易餘：一般監獄的狀況都非常擁擠，但外役監還有缺額，而我就這部分的修正主要是針對累犯。累犯主要是前案和後案的比較，如果前案（第一犯）是相對輕罪，亦即屬於得易科罰金之罪，第二犯就無法進入外役監，我這樣的比喻能不能適度增加進入外役監的人？","蔡部長清祥：是會增加，因為有但書排除嘛！","蔡委員易餘：不過，我看法務部的意見是，你們希望是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為標準，這樣看來，範圍就比我所設定的還寬，不曉得你們這樣建議的理由是什麼？","蔡部長清祥：其實大致都相同，就是在放寬能進入外役監的條件，只是委員是以「易科罰金」表達，條件一定要是受到易科罰金的判決並且執行完畢；而我們表達的則是，只要宣告刑是在六個月以下，不管有沒有易科罰金，都可以涵蓋在其中。","蔡委員易餘：所以也可能是易服勞役對不對？我也理解並不是所有的刑罰都是易科罰金，不過我一開始在設想的時候是認為，如果前案是一個較輕之罪，而後案卻是相對較重之罪，前面的輕罪就會讓該受刑人在權益上，較一般單純的犯罪少了進入外役監的機會，實際上的落差是很大的。因此我認為，可以針對累犯再另設限制的門檻，讓這類的受刑人可以進入外役監，這點法務部基本上是贊成的嗎？"],["蔡部長清祥：是。","蔡委員易餘：再者，我又另外設了一個門檻，因為現在酒駕狀況嚴重，如果再犯之罪屬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列的罪，亦即酒後駕車之罪，增加酒駕的這個門檻，就是不讓酒駕者進外役監服刑。我的理由是，這種會酒駕的人通常會有持續性，而我們對進外役監的想法是，受刑人所犯之罪是偶發犯罪而非慣性犯或持續犯。這樣的人一旦受刑，被關的同時也被教訓到了，因此讓他可以進外役監，令他能有早日出社會的機會。但酒駕犯就不同了，因為酒駕犯喝酒有成癮性，進入外役監縮刑後出來可能又再度酒駕，這樣的社會觀感也不好，所以我又另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罪抓進來，不曉得法務部對這個部分的看法是如何？","蔡部長清祥：此舉符合法務部現正推行的政策，亦即要嚴懲酒駕，但其實可以重新考慮是否要完全不給對方機會。如果對方在監所中接受戒癮治療，而且成效很好的話，也可讓他到外役監服刑，多與社會接觸，並繼續接受戒癮治療。因此未嘗不能給予他這樣的機會，還請委員考慮。","蔡委員易餘：你是不是認為，如果對方確實治療成功，就還是要給予進外役監的機會？這部分進入逐條的時候也許可以再討論看看，但若將酒駕的規定框進來，也可作為宣示之用。大家現在都只思考到酒駕要判重刑，等於是只考慮到前端，而社會上在講的，也都是前端的問題，但在嚴防酒駕上還不如用後端去處理，後端就是酒駕與其他犯罪相較，會失去進入外役監的機會。而且這樣也不會在討論到酒駕犯時，就淪為在比刑重，看誰的提案判得重，誰才是現在主流的民意。我覺得也未必要用這樣的想法，所以我才提出可以由後端來處理，既然酒駕被判刑了，那就少了進外役監的機會。我覺得這件事情大家可以再考慮一下，也請法務部參考看看好嗎？","蔡部長清祥：好，謝謝。"],["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不在場）周陳委員不在場。","請何委員志偉發言。","何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質詢意定監護的部分，在條文中所謂的公證人，請問要如何定義公證人呢？"],["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公證人是在司法院的業務範圍內。"],["主席：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司長說明。","鍾司長瑞蘭：主席、各位委員。公證人是依照公證法，包含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何委員志偉：就是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針對所謂法定或民間的公認人，在第一線的實務上是不是曾經產生後續的問題呢？"],["鍾司長瑞蘭：您指的是哪一種……","何委員志偉：我們要修訂意定監護，最主要的目標是減少所謂後續的一些爭議；其次，讓當事人在身心上健全時能夠指定。從實務經驗上來看，就是有些公證人去做公證後，有所謂好的公證人及惡質的公證人嗎？","鍾司長瑞蘭：公證人的業務由司法院業管，實務上……"],["何委員志偉：請司法院說明。"],["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對不起，剛才幕僚拿資料……","何委員志偉：公證人有時候也容易出問題，實務上……","葉副秘書長麗霞：對，如果公證人出問題，目前的機制是定期由地方法院專任公證人到各民間公證人去督導他們的業務及檢查他們的一些缺失。之外，民間公證人所有的公證認證書類全部都要送到法院，讓專任人員去審核……","何委員志偉：由於有好人也有壞人，其實公證人的素質有好的，當然也會有……"],["葉副秘書長麗霞：如果不符合規定就會受到我們的……","何委員志偉：立法要修這條條文的最主要精神，就是預防未來有可能會發生的爭端。"],["葉副秘書長麗霞：當然。","何委員志偉：本席對於條文的建議，由於也有共識，除了有公證人之外，在之前所謂身心尚健全時，是否應該要由公立醫院來做精神鑑定呢？我想與你們交換一下意見。"],["葉副秘書長麗霞：我們尊重。","鍾司長瑞蘭：原則上，如果這個人的身心狀況有問題，依照現行法律就會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如果沒有做這樣的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我們就推定他是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因此不論是在訂定意定監護契約或其他契約時，原則上，我們只會透過公證制度來處理。公證人在實務上的公證時，他也會看一下雙方的狀況，而公證人在很多契約上……","何委員志偉：對，由於這個年代在精神上有很多狀況，有些可能需要去鑑定，我舉一個很有名的案例，就是王永慶及王月蘭的個案，當時裡面的爭議也很多，因此是否要加入精神鑑定呢？我相信你們一定有討論過。","鍾司長瑞蘭：下午逐條時大家都可以進行討論，我們在考慮這個新推制度時，也會想到讓此制度能夠容易進行，如果加入鑑定，大家的意願會不會降低，這部分是可以討論的。","何委員志偉：我都會尊重這些意見，我進到立法院後，也發現修法會有修法成本。","葉副秘書長麗霞：我們在執行公證業務時，如果對於精神狀況有些疑義的話，就會請他提出一些相關的精神證明，所以在實務上是有做這一塊的處理。縱然法律沒有明定一定要提的話，我們在實務運作上也會落實這一部分。","何委員志偉：我們來看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三第二項，意定監護的成立及公證，只需要甲或乙、A或B共同簽訂及在場，然後有公證人在那邊就可以了，公證人可以自定或雙方定呢？還有公證人的來源呢？請確認一下。","葉副秘書長麗霞：有關公證人的來源，有遴任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還有地方法院專任的公證人，目前全國有45位。遴任公證人有全職及兼任的，如果本法定下去的話，全職的才可以做，人數就沒有那麼多了。"],["何委員志偉：如何判定公證人的精神狀況是否健全？","葉副秘書長麗霞：依照公證人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有一些疑義就要請他提出精神證明……","何委員志偉：公證人在現場看到當事人，如果要移出他的監護權時，到底是直接用肉眼或直覺去判斷呢？由於條文中有提到是在本人之意識及能力尚健全時，然而我們都知道有些人是時好或時壞，其實他的狀況是不穩定的。我們的想法是期待能夠減少爭議，同時也能比較好推動。公立醫院辦理精神鑑定大概是一千塊上下，時間也不會拖太久，何況這會關乎一個人的意願及囑託，所以為了減少爭議，我才會提出來與你們討論。","葉副秘書長麗霞：我沒有實務運作經驗，今天剛好有實務運作的公證人到場，由顏公證人簡要向委員報告一下。"],["主席：請司法院顏調辦事公證人說明。","顏調辦事公證人鴻彬：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公證的實務運作方式，通常是當事人來我們的事務所或公證處請求相關的公證契約，我們會問他們要辦什麼樣的業務，並確認契約裡面的內容是不是有他們的爭議。在這樣的互動過程中，我們會觀察這個人的樣子、年齡及表現，如果我們覺得有疑問的話，就會請他們補正有關醫師鑑定等的相關證明文件……","何委員志偉：沒有嘛！你看昨天立法院也很有趣，明明大家都在做政黨協商，但是就有人暴走及睡著了，我也不知道這樣的狀況是正常或不正常？不好意思，我的幽默只有幾個人懂。","您有受過專業訓練，或有辦法直接去判斷嗎？如果增加這部分，難道會增加你們執行上的障礙嗎？","葉副秘書長麗霞：這部分要先請主管法規的法務部擬出來，如果有擬出來的話，我們再來表示意見，但原則上，我們會尊重。謝謝。","何委員志偉：條文中的本人要去移轉他的監護權時，該會知的有哪些人？其次，是自行決定或身邊的一、二人決定呢？我再確認一下，稍早也有委員問過。","鍾司長瑞蘭：原則上，我們是自行決定。","何委員志偉：他也有可能會被身邊的人帶走，台灣從過去到現在就有印章蓋一蓋之類的狀況，我們應該儘量減少可能發生的這種狀況。部長有實務經驗，也有專業，您的見解如何呢？","蔡部長清祥：當然我們要很謹慎來處理意定監護，如果將來法條不夠嚴謹的話，我們可以加上相關的規定。","何委員志偉：加入應由公立醫院做成精神鑑定有窒礙難行之處，或是法條在執行上會有困難嗎？","蔡部長清祥：會不會造成擾民呢？原本是由他來指定誰是監護人，結果還要來判定這個人的身心是否健全，這樣會不會造成另外一個困擾呢？原本的好意是要由民眾自己來決定，即在還沒有喪失意識之前，自己可以來選任未來的監護人，現在卻要提出你是很正常的人的證明……","何委員志偉：沒關係，我們到逐條討論時再來討論，謝謝。"],["主席：請許委員智傑發言。（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洪慈庸等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洪慈庸書面意見：","本席就108年3月20日法務部備詢一事，提出部分意見如下；並請該部儘速就下列問題，於108年3月21日（四）中午12時前具體回覆說明之。","一、有關「監所受刑人作業制度」，現因各地監所之規模大小以及管理方式，其狀況多有不同；然而由於既有制度之僵化，發生有部分受刑人一個月拿不到20元、疑似淪為廉價勞工之情事，監察院更於108年2月18日已通過對法務部矯正署之糾正案，並有提出相關意見。爰此，本席建議，法務部應研議對策、建立選商準則，設置選商委員會，以避免爭議。","二、另近日傳出法務部所屬單位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自字第2號」指出有檢察官於偵查過程中疑有性騷擾一事，該單位遲遲未有積極之相關處理。甚者，更有內部之行政調查指稱「由4位署內委員及2位外部委員經過充分討論，一致認為……係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須行之偵查手段」，然而前開意見中並未說明偵查手段之必要性，以及與案件之關連性究竟為何。","再據該單位108年3月19日之新聞稿內容，仍係認「該名檢察官之勘驗行為屬於偵查作為，並非性騷擾」，然妨害家庭案件之偵辦過程竟以如此方式勘驗身體特徵，該偵查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惟該單位依舊避重就輕、未有說明，難免更再引發公眾質疑之聲浪不斷，並加深外界對於檢察機關自律之不信賴。爰此，法務部應儘速就上開問題，於108年3月21日（四）中午12時前具體回覆說明之，以端正形象。","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45分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首先，徵求各位的同意，我們先將今天討論事項的各個法案條文一併宣讀完畢，之後再逐案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二、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九百七十六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二、故違結婚期約。","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四、有重大不治之病。","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段落：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六、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段落：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七、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段落：有其他重大事由。"],["八、有其他重大事由。","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三、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　五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法醫師：","一、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裁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判刑確定。","三、依法受廢止法醫師證書處分。","四、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五、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經主管機關認定。","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其已充任法醫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法醫師資格，並追繳其證書；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其已充任法醫師者，於各該款原因消滅前，停止其業務之執行。"],["五、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修正動議有三個，請一併宣讀。"],["一、委員鍾孔炤等修正動議："],["二、委員何志偉等修正動議："],["三、委員周春米等修正動議：","主席：跟各位說明，如果待會有委員陸續提出修正動議，我們再宣讀。","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先跟各位說明，現在我們可以討論，也可以聽取行政機關的意見，但是要等到在場的本會委員人數足夠，我們才能作決定。","現在討論第十四條。對於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各位有沒有意見？第十四條應該沒有問題，但是我們要等到人數足夠才能作決定。","討論第三節。針對本節節名，吳委員，你們和行政院有沒有協商？"],["吳委員玉琴：這就照行政院……"],["主席：第三節？","吳委員玉琴：對，第三節。"],["主席：就是「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吳委員玉琴：對，沒問題。","主席：好。討論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二。針對本條，吳委員的提案和兩院版是不是一樣的？","吳委員玉琴：文字稍微有點不同，我的提案多「契約」兩個字，不過我沒有特別意見……","主席：所以這一條可以照兩院版，是不是？"],["吳委員玉琴：對。"],["主席：好。討論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三。"],["吳委員玉琴：這一條一樣只有文字上有點……","主席：所以這一條也是照兩院版，是不是？","吳委員玉琴：沒問題，這一條照兩院版。"],["主席：好。","陳次長明堂：報告主席，關於這個部分，我先說明一下。"],["主席：請陳次長說明。","陳次長明堂：因為司法院有一點意見，所以我們建議在說明欄「二」加上幾個字，修正為「國內之公證人依公證法規定」，其餘文字一樣。","主席：就是在說明欄「二」的「公證人」前面加上「國內之」，後面加上「依公證法規定」，對不對？","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這樣的內容更清楚啦！因為之前我們有討論到涉外的問題，所以這裡加上「國內之」可能會滿清楚的，我也支持。","主席：好，這一條也是照兩院提案，但是修正說明。","請周委員春米發言。","周委員春米：請教司法院，現在各地院都有公證人嗎？花東也有？","葉副秘書長麗霞：對，我們已將公證人名冊包含民間的全部公告，現在公證人有40幾位，有些單位……"],["周委員春米：有些地院沒有嘛！","葉副秘書長麗霞：對，像苗栗沒有，就新竹去支援。"],["周委員春米：有民間公證人嗎？","葉副秘書長麗霞：大概都有，整理名冊時，人數有170幾位。","周委員春米：所以法院都有公證人，它沒有配置的話，是其他地院來支援。","葉副秘書長麗霞：對，其他地院會隔兩天、三天定期過去支援。"],["周委員春米：澎湖呢？","葉副秘書長麗霞：澎湖有民間公證人而已，法院沒有，由律師兼民間公證人。"],["周委員春米：律師可以兼喔！","葉副秘書長麗霞：他可以聲請遴任，被法院遴任之後，再上一定的訓練時數就可以了。","周委員春米：這樣的話，他就不能當執業律師了吧！對不對？"],["葉副秘書長麗霞：對。","周委員春米：好，謝謝。"],["葉副秘書長麗霞：謝謝。","主席：接著討論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四。針對本條，吳委員，您和兩院都有協商嗎？"],["吳委員玉琴：有。"],["主席：這一條是照他們的版本嗎？","吳委員玉琴：是，這一條就照他們的文字，我的提案和他們版本的文字差異非常非常少……"],["主席：好。"],["吳委員玉琴：只差一、二個字及頓點。","主席：了解。另外，針對本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這就是「應」和「得」的問題，對不對？","那是在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這樣的話，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四是照兩院版，對不對？吳委員。"],["吳委員玉琴：對。"],["周委員春米：還少一個人。","主席：我知道還少一個人，我先和大家預習一次啦！不然，現在我們要怎麼辦耶？","討論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針對本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對不對？"],["吳委員玉琴：這裡的「得」要不要改成「應」？"],["主席：將「得」改成「應」。"],["吳委員玉琴：將「得」改成「應」嘛！","主席：討論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對於本條，吳委員和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尤委員美女：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呢？","主席：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就是將「得」改成「應」，但是因為那個修正動議還沒成案，所以我們還無法處理。"],["吳委員玉琴：現在主席講的是……"],["主席：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吳委員玉琴：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是將本席的提案拆開，將我們原來提案的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的後半段放在這一條，更詳盡規範一人或數人的程序，所以規範更完整……"],["主席：是。","吳委員玉琴：但是有部分學者也擔心這樣會不會太複雜，所以法務部可不可以再進一步說明？這個條文這麼長，未來實務操作上，民間對這個條文的理解會不會有些困擾？我知道你們也討論很久，後來學者大致都希望這個部分能夠這樣明確規範，但是還是有部分學者擔心這樣是不是過於複雜。請次長說明。","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確實在我們研修時討論很久，當時討論就有大共同小共同的問題，因為意定監護最主要有二大塊，一個是財產管理，另一個是醫療照護，如果單純全部都管，這沒有問題，如果拆成兩半，我們也同意，讓它可以個別處理，就是A這一半的A這一半處理，B這一半的B這一半處理，這有層次感；至於實務操作有困難的話，將來我們再處理，不過，基本上，我們已經模擬過，這大概不會有問題。","主席：好，謝謝。","現在比賽正式開始。回頭處理第十四條。對於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各位沒有意見，第十四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三節。第三節節名依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節名為成年人之意定監護。","處理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二。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二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三。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三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但是說明欄二作文字修正，文字修正為「由國內之公證人依公證法規定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處理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四。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四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尤委員美女：針對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四，我有提出修正動議。","主席：好，稍等。","尤委員，您提的那個修正動議有沒有影響到後面的條文？"],["尤委員美女：沒有。","主席：既然沒有，先處理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針對本條，也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現在請宣讀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四及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的修正動議。"],["一、委員尤美女等修正動議："],["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段宜康"],["二、委員周春米等修正動議："],["針對「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條文如下：","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契約經一部撤回者，視為全部撤回。","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法院依前項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應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提案人：周春米"],["連署人：邱志偉　　段宜康　　尤美女"],["主席：各位都有拿到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四的修正動議嗎？","既然還沒拿到，先處理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的修正動議，如果各位沒有意見，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照修正動議通過。","請周委員春米發言。","周委員春米：請教法務部，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第三項規定「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但是這時他已經受監護宣告，他的行為能力上面如何判斷？有人幫他代理行使意思表示嗎？"],["主席：請法務部說明。","鍾司長瑞蘭：報告委員，我們在說明欄有說明，雖然他受監護宣告，可是他也許有些情況或有些時間會短暫恢復，依家事事件法，這時他是有程序能力的，家事事件法第十四條規定，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但是能證明他有意思能力時，他就有關其身分的事件亦有程序能力，這時他就可以透過程序代理人主張要終止契約。","周委員春米：可是那只有在家事，其他的呢？而且如何認定他短暫恢復能力，既然他受監護宣告，法院不就認定他的意思能力、行為能力不夠，這樣的話，法院是不是還要再鑑定他是不是短暫恢復意思能力，有行為能力？","鍾司長瑞蘭：如果他要終止這個契約，他應該還要聲請法院許可，依第四項規定，法院還要依職權選定新的監護人，這時法院可以一併審酌這件事情。","周委員春米：我的疑問是他已經作意定監護，法院宣告監護時，也照這個契約處理，這時我們不是判定他沒有行為能力嘛！既然如此，他如何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這個契約？你剛剛講的是家事的部分，還有其他民事紛爭的話呢？","鍾司長瑞蘭：其他民事紛爭要確定在他這個契約的終止有效或無效，法院是不是許可……"],["周委員春米：所以你是說這個部分就歸到家事事件去處理？因為它就是家事事件。"],["鍾司長瑞蘭：對、對、對。","周委員春米：就像指定告訴代理人一樣，是不是？就是這時他的行為能力可能有問題，但是如今有這樣的規範，他向法院聲請，法院還是要有一定的程序判別要不要在這個程序幫他指定一個代理人。","鍾司長瑞蘭：對，這可能要在具體個案由法院認定，像剛剛跟委員報告的家事事件法第十四條，通案就會有這種情況，條文規定就是他可以證明其有意思能力，所以不只意定監護的案子會有這種情況，其他案子涉及程序能力……"],["周委員春米：就是法定監護也有這個問題。","鍾司長瑞蘭：對、對、對，其他家事事件也可能發生這樣的事情，所以法官在具體個案就會認定。","周委員春米：好，謝謝。"],["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請教法務部，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規定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要以書面通知法院，這個「七日」的規定是訓示規定還是強制規定？"],["鍾司長瑞蘭：這是訓示規定。"],["尤委員美女：如果他沒有通知呢？","鍾司長瑞蘭：原則上，不會影響效力，不過我們和司法院討論過，因為以後法院宣告監護時要查證，所以未來他們應該會有資訊上的連結……"],["尤委員美女：連線……"],["鍾司長瑞蘭：對、對、對。","尤委員美女：因為現在還有民間公證人，所以他們也會有連線。"],["主席：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照修正動議通過。","處理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七。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七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八。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八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九。對於本條，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九就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十。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十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九規定「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受任人執行監護職務不受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限制者，從其約定。」這等於他的權限很大，可以幫本人處理所有財產，針對這部分，沒有任何監督或什麼嗎？","陳次長明堂：這是事先約定，我們就尊重他的約定。","鍾司長瑞蘭：我再跟委員補充說明，規定只有第二項及第三項從其約定，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一項還是有受到限制，也就是說，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所以縱使他有約定，還是要框在這個底下去處分。以上報告，謝謝。"],["主席：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十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現在回頭處理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四。請問各位對這個修正動議有無意見？","陳次長明堂：主席，我想請教尤委員，第一項規定「……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中「指定」是指要由法院指定還是怎麼樣我不太瞭解？","尤委員美女：你們的條文是規定依意定監護指定監護人，法院並同時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我的意思是，如果我指定意定監護時，也有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這時法院要另外指定，我的指定不算，還是要尊重我的指定？"],["主席：請司法院說明。","葉副秘書長麗霞：報告主席，原則上，我們同意條文，但我們建議修正修正動議的說明，第四行修正為「……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後段文字修正為「……法院應依契約所定者指定之，但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所載明之人……」，也就是第四行及第六行的「開具」兩字之前都加上「會同」兩字。","主席：不好意思！各位看尤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請看右邊，那是建議修正，並非說明，左邊條文則是行政院及司法院版本。"],["葉副秘書長麗霞：對不起！我們建議尤委員提出的建議修正加上「會同」兩字。","主席：尤委員，本條暫保留，先處理後面條文。我們給你們多一點時間，等你們商量好之後，我們再做決定。","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針對本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鍾委員發言。","鍾委員孔炤：先說明一下，修正條文的說明第二項「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花柳病』系指……」的「系」字少了「亻」字旁。請作文字上的修正。以上。","主席：好，謝謝。這個修正動議是將原修正條文第五款「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等字刪除，再將第六款的「與人通姦」改為「與他人合意性交」，後面則是款次的調整。請問各位有無意見？","請尤委員發言。"],["尤委員美女：第五款「花柳病」等字要不要拿掉？","主席：這個修正動議已經將第五款拿掉了，刪除第五款了。請看修正動議。如果大家對這個修正動議沒有意見，第九百七十六條照修正動議通過。","報告委員會，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已審竣完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併案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案。","處理尤委員提案的第三十二條。對於本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請葉副秘書長說明。","葉副秘書長麗霞：報告主席，早上時間有限，我並沒有說明得很清楚，我們建議尤委員提案的第三十二條是不是不要增訂，因為我們希望這部分由行政措施給予鼓勵，或者督促各法院朝性平的方向來努力，比較有彈性，而且目前所有一、二審29個法院中，只有9個法院沒有符合比例，其中7個法院反而女性比較多，男性比較少，還有像連江或金門地區的家事調委要符合比例，在實務的運作上會有困難。針對這部分，事前廳長已跟尤委員溝通過，請尤委員考量我們在實務運作上，某些地區會有此困難，所以我們建議這部分是不是不要明定在法條？我們由行政措施上鼓勵或者督促各法院去努力。謝謝。","主席：尤委員，司法院希望不要增訂這個部分。","尤委員美女：我可以同意，但是我們可不可以弄個附帶決議？因為現在還有3個法院的家事調解委員連一名女性都沒有，這是不是能夠儘快改善？","主席：好，這個應該沒有問題，就麻煩您寫一下。"],["尤委員美女：我們等一下弄個附帶決議。","主席：好，第三十二條不予修正。","處理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是將「中華民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請問各位有無意見？既然各位沒意見，第五十三條照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百六十七條。針對本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吳委員要說明這個修正動議嗎？","吳委員玉琴：早上已經說明過了，請司法院針對提案稍微說明一下。"],["主席：請司法院說明。","葉副秘書長麗霞：針對第一百六十七條，吳委員提出之修正動議就是我們早上報告的，首先，吳委員本來修正草案第二項前段文字「前項但書關於法院得不為訊問之注意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我們建議不要增訂，只要在立法說明說明清楚，我們的實務運作就有標準可循，謝謝吳委員的支持，這部分是照司法院早上提出的建議。其次，第二項後段原來版本是將「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等字刪除，但是因為新收案件量會越來越大，如果將這類的醫師刪除，往後原來的精神科專科醫師幫忙鑑定量也就越多，會影響看診，增加負荷，還有受監護人的鑑定費用每件將近一萬元，如果將原來的刪掉，沒有讓法院斟酌彈性的話，受監護宣告之人要負擔高額的鑑定費用，這也是一大負擔，所以我們建議維持第二項後段規定，比較有彈性，而且也比較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謝謝吳委員支持，這有照我們的意見。","主席：這一條就照修正動議通過，請問各位有無意見？既然各位沒意見，第一百六十七條照修正動議通過。但是這一案要等到附帶決議通過之後才有辦法宣告。","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處理第五條。針對本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尤委員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剛剛處理的第一百六十七條是依照什麼通過？"],["主席：照修正動議。"],["尤委員美女：可是修正動議有很多文字有修改。"],["主席：司法院和原提案委員都同意啊！","請看法醫師法第五條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這個修正動議有沒有意見？","請陳次長說明。","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修正動議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經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後增列「、法醫師」等字。因為各位知道法醫師法的醫師派和非醫師派兩派競爭很厲害，如果只有寫「專科醫師」，法醫師恐怕會有意見。","主席：了解，王委員，有沒有意見？可以啦！","陳次長明堂：另外，我們剛才也跟王委員報告過，將說明欄「二」之末段文字「已違反公約第27條與憲法保障人民之工作權。」改為「有違反公約第27條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疑慮。」因為這是院版，我們不要打行政院的嘴巴。說明欄「三」則是漏字部分，就是在第三行「……語言治療師」等字後加上「法」字，還有在第十行「……醫事放射師」等字後加上「法」字。說明欄「四」因為配合剛才提到的法醫師所以在「……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後增列「、法醫師」等字，以上幾個文字修正。","主席：對於剛才次長的說明，各位有無意見？"],["王委員榮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按照修正動議？","陳次長明堂：按照修正動議，沒有改。"],["主席：修正動議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法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第五條照修正動議修正後通過，說明部分則照次長口頭說明，我們再作文字整理。","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已處理完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併案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5案。","進行逐條討論前，請宣讀修正動議。"],["委員周春米等修正動議：","針對「外役監條例」第四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第　四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提案人：周春米"],["連署人：邱志偉　　段宜康　　尤美女　　","主席：現在處理第一條。請問各位對本條的意見？各位沒有意見的話，第一條就照林岱樺委員提案通過。","處理第二條。林委員的提案是第二條刪除，請問法務部有無意見？","好，第二條刪除。","處理第三條。林委員的提案是第三條刪除，請問法務部有無意見？","好，第三條照林委員的提案刪除。","處理第四條。針對本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各位先看修正動議，提案委員在早上詢答時都已經說明過了，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請邱委員發言。","邱委員志偉：我有連署這個修正動議。請教法務部，就本席的提案與修正動議，在法律效果上，會有哪些不同？","陳次長明堂：邱委員的提案是「五年內僅犯……」，我們的則是更擴大一點，沒有限年份的五年內，因為累犯本來就是指五年內再犯，也就是說，五年內再犯即構成累犯，但有的累犯可能是十年前發生的舊案，拖延很久才判，也許距離現在的後案判刑時，已經過了十幾年了，如果規定「五年內」恐怕會有時間上的問題，所以我們認為只要構成累犯的前案是受6個月以下的，就跟委員提案一樣，所謂的輕罪，一般判刑6個月……"],["邱委員志偉：也就是你們的沒有時間限制？"],["陳次長明堂：對。"],["邱委員志偉：了解。","主席：如果各位沒有其他意見，第四條就照修正動議通過。","處理第五條。對於林岱樺委員提案的第五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好，第五條照提案通過。","處理第六條。對於本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好，第六條照林岱樺委員等18人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五條。各位對本條應該沒有意見，第十五條照提案通過。","處理第十八條。第十八條照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一條。","陳次長明堂：我們建議第二十一條最後一項末段文字「由法務部矯正署定之。」改為「由法務部定之。」，因為法規命令要由法務部來定。","主席：第二十一條照修正後通過，也就是將提案最後一行「矯正署」等字刪除。","陳次長明堂：主席，林委員提案的第十五條最後一行「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備。」，因為我們已將「核備」用語改為「備查」。","主席：第十五條最後兩字「核備」改為「備查」，請問各位有無意見？既然各位無意見，第十五條照修正後通過。","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5案已併案處理完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現在回頭處理第一案。對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四的修正動議，請問各位有無意見？","葉副秘書長麗霞：報告主席，照再修正動議通過。"],["主席：請宣讀再修正動議。"],["委員尤美女等再修正動議："],["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段宜康"],["主席：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四照再修正動議通過。","尤委員美女：主席，還有附帶決議未處理。","主席：尚未處理到那裡，那是下一案。","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已併案處理完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本席向大家說明，因為司法院表示家事事件法及公證法都要併案修正、修法，所以本案要交由黨團協商等他們。","陳次長明堂：我們能不能建議？如果本案交付協商，屆時怕會有變數，因此我們建議本案出委員會後，先hold住，暫不提院會。我不曉得程序上可不可以這樣做？也就是不要交付協商。"],["主席：沒有辦法。","陳次長明堂：我擔心本案交付協商後，文字會變來變去，我不是指與會的黨團，而是指別的黨團，我怕會有變數。"],["主席：一樣啦！別的黨團也可以拉下本案協商啊！","現在回頭處理家事事件法的附帶決議。請宣讀。"],["委員尤美女等附帶決議：","鑒於目前金門地院、連江地院等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並無女性、均為男性，不符合性別主流化政策要求，司法院應盡速提出改善方針，促使各法院家事調解委員達三分之一性別比例之要求。"],["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吳玉琴"],["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意見？","尤委員美女：在「達」字之前加上「單一性別」等字，並刪除「性別比例」等字。","主席：倒數第二行修正為「各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單一性別達三分之一之要求。」，如果各位沒有意見，附帶決議通過。","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案已併案處理完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附帶決議1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今天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5時50分）"]],"block_lines":[1,7,7,10,51,51,52,53,53,54,54,55,55,56,56,66,72,82,143,153,155,157,160,164,169,171,172,175,177,184,185,188,190,196,198,202,207,209,212,213,215,217,220,226,228,231,232,235,241,242,249,251,263,267,268,271,273,274,275,278,279,280,284,285,287,288,289,290,291,295,297,299,303,308,311,312,313,321,326,328,331,333,334,339,342,344,347,348,350,351,352,353,359,360,361,364,367,376,377,379,380,382,383,384,386,387,390,391,394,395,400,401,403,405,409,416,424,427,432,435,438,439,441,443,446,447,455,456,461,467,468,472,475,476,481,483,485,495,497,498,501,515,518,520,521,526,527,528,529,530,533,534,536,538,540,542,547,548,550,553,555,557,558,559,561,562,564,566,568,570,574,576,577,578,579,581,584,588,592,593,594,596,600,601,603,604,606,608,610,611,614,615,616,619,622,624,625,627,630,633,637,639,641,645,646,648,649,652,655,658,662,664,666,668,672,674,677,680,682,683,689,691,692,694,700,701,704,706,708,724,726,728,729,730,731,737,742,745,746,747,750,753,754,759,761,763,771,775,787,791,801,802,809,809,810,810,811,811,813,814,823,825,828,832,838,839,841,846,847,848,851,853,862,864,868,870,873,875,877,878,880,881,884,885,888,889,890,892,894,895,897,909,912,914,915,916,921,922,923,927,933,934,937,940,942,943,945,946,948,958,963,966,974,983,988,995,996,997,1004,1006,1011,1025,1026,1036,1037,1038,1054,1055,1057,1058,1064,1066,1068,1070,1071],"person_count":{"主席":77,"三、小結":1,"鍾司長瑞蘭":6,"葉副秘書長麗霞":14,"謝廳長靜慧":2,"周委員春米":12,"蔡部長清祥":64,"黃署長俊棠":21,"鄭委員運鵬":2,"主席（鍾委員孔炤代）":1,"段委員宜康":6,"主席（段委員宜康）":1,"林委員岱樺":1,"王委員榮璋":8,"涂所長達人":6,"管委員碧玲":6,"劉委員世芳":5,"吳委員玉琴":12,"邱委員志偉":7,"吳委員志揚":15,"王司長俊力":5,"黃委員國昌":2,"尤委員美女":12,"蔡委員易餘":3,"何委員志偉":2,"委員洪慈庸書面意見":1,"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1,"二、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1,"三、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1,"四、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1,"五、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1,"一、委員鍾孔炤等修正動議":1,"二、委員何志偉等修正動議":1,"三、委員周春米等修正動議":1,"一、委員尤美女等修正動議":1,"提案人":5,"二、委員周春米等修正動議":1,"針對「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條文如下":1,"連署人":2,"委員周春米等修正動議":1,"陳次長明堂":1,"委員尤美女等再修正動議":1,"委員尤美女等附帶決議":1},"persons":["主席","三、小結","鍾司長瑞蘭","葉副秘書長麗霞","謝廳長靜慧","周委員春米","蔡部長清祥","黃署長俊棠","鄭委員運鵬","主席（鍾委員孔炤代）","段委員宜康","主席（段委員宜康）","林委員岱樺","王委員榮璋","涂所長達人","管委員碧玲","劉委員世芳","吳委員玉琴","邱委員志偉","吳委員志揚","王司長俊力","黃委員國昌","尤委員美女","蔡委員易餘","何委員志偉","委員洪慈庸書面意見","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二、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委員鍾孔炤等修正動議","二、委員何志偉等修正動議","三、委員周春米等修正動議","一、委員尤美女等修正動議","提案人","二、委員周春米等修正動議","針對「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條文如下","連署人","委員周春米等修正動議","陳次長明堂","委員尤美女等再修正動議","委員尤美女等附帶決議"],"title":"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星期三）9時2分至15時50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6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現在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