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星期三）9時3分至12時32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周委員春米","主席：現在開會，今天舉行「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鑒於外界對於淘汰不適任司法官、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呼籲日益升高，且法官法施行迄今，針對法官請求評鑑時效、請求評鑑的主體是否放寬、請求人的程序參與權、評鑑委員主動調查權等事項，均有檢討修正聲浪，除本院委員已提出相關修法提案，司法院也研擬相關修法提案，待完成會銜後，即可送本院審議。立法院希望強化外部監督色彩，進而促使法官保有高尚品格，但因草案所涉及議題面向廣泛，有必要聆聽學者專家意見，作為未來審議法案之參考。","請宣讀公聽會討論提綱。","「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討論提綱","一、評鑑委員會之組成和職權應如何設計，方得有效提升其效能及公信力？","二、請求評鑑之主體應如何放寬？受評鑑人及評鑑請求人之程序保障權應如何完備？","三、有關請求評鑑之事由及時效規定，應如何適度放寬？針對適用法律見解顯有違誤之個案，是否得例外請求評鑑？","四、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之必要，如報由司法院或法務部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是否符合權力分立原則？","五、職務法庭之組成應如何變革，方能兼顧其效能及公正性？","六、有關司法院及法務部「全面評核」制度之效能，應如何提升？","七、對於司法院「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8年8月1日會銜行政院後修正版）或本院其他委員提案，有何其他建議？","主席：邀請各位學者專家發言之前，作如下說明：先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代表發言，發言順序依簽到先後，如須提前發言，請先告知主席台，我們會予以調整；本院委員按照登記先後發言，如陸續到場，本席會穿插請委員發言；最後請政府機關代表發言，針對學者專家及委員意見加以回應。由於公聽會主要在聽取學者專家意見，故每位學者專家發言時間為10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各位學者專家發言時不用太緊張，鈴響是提醒大家，如果發言時間結束無法再延長，主席會起立提醒大家，大家不用太受鈴聲的影響、干擾；本院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不再延長。請各位盡量控制時間，如果還有時間，我們會進行第二輪發言。","現在請專家學者發言。第一位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姜世明教授發言。","姜世明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個人很榮幸應邀至立法院對於法官法草案表達個人的粗淺見解，我曾經充當法官評鑑委員會第1屆、第2屆及第4屆評鑑委員，基於一些經驗上的觀察，提出以下看法：","第一個，評鑑委員會的運作有一點欠缺經驗傳承的可能性，例如回去充當第4屆評鑑委員之後，我深深感覺到，第1屆和第2屆建立了一些規則，現在這些規則有部分也落實在草案當中，但是到第3屆根本就忘了，根本沒有傳承下去，造成我回去之後一開始是很不能適應的，現在我們又要說服大家，重新建立規則，非常痛苦，所以經驗傳承是一個大問題。","第二個，各界的倫理委員會欠缺將法律倫理當作是專業學科的認識，以為每個人都可以操作專業倫理規則，事實並非如此，其中有很多專業爭議需要專家才能處理，不是每個人去那裡用猜的，基本上，欠缺專業的評鑑委員會委員形成的結果是該重的不知重，該輕的不知輕，搞到最後很多落於很輕，於是有些研究者分析發現，評鑑委員會搞到最後有部分的懲戒結果比以前公懲會時代還要輕，這和原來我們希望能夠淘汰需要淘汰的法官的這個目標是不一樣的，所以在此我提出以下看法：","一、法官專業倫理是一個專業學術領域，我們需要一個能夠發揮評鑑委員會功能的機制，既然如此，我們必須考慮：(一)他們也必須強化專業素養，所以我們必須安排這些委員接受至少12小時理論與實務的經驗傳承課程。(二)關於得連任一次的限制，我一直在考慮這個問題，對於一些實務工作者而言，「得連任一次」也許有必要，但是對於學者公正人士而言，因為學者公正人士是人家在大海裡面撈針推薦的人選，所以這有必要去限制連任一次就好了嗎？然後造成經驗傳承的斷層，對於這一點，我覺得應該再考慮，是不是就連任一次應該再考慮分別類型。(三)各屆保留一定比例係連任者之可能，因為這涉及經驗傳承。(四)關於法律倫理專業問題，應建立專家意見聽取制度，不應該讓他們每次都要重新學習，一學習就是一年過去了。","二、草案第三十五條第六項關於這個行為模式的建立，在我們第1屆、第2屆就形成共識，因為只有這樣才有可能。事實上美國他們在操作審查法官時，最後他們要如何懲處，每一個裁判書第一個考慮的就是行為模式，每個裁判書都是這樣，所以行為模式很重要。行為模式部分在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得很好，但中間有一個問題，就是規定是發現之後審酌，所以他是有審酌義務、審酌權限，但如何發現是要調查，你要啟動調查，這部分調查義務的建立是要有配套的，所以在我的書面稿上也提到，對於被移送人被移送事由，評鑑委員會認為被移送的行為已足認定，那這個行為，例如罵人，他開庭時常常就是這種態度，常常都有行為pattern，你要繼續追查下去，主動追查是否有行為模式，這樣評鑑委員會才有辦法去求處適當的處分，或是不是值得被淘汰的理由。適格性的追查必須要有調查義務，評鑑委員會不應該把自己侷限為好像法官一樣，評鑑委員會不是法官，而是比較類似檢察官性質，他應該主動追查，但是追查也不能無限放寬，所以我們要只針對那種有行為模式疑慮的，例如押人取供或所謂罵人的，這些常常都有行為模式，必須追查下去，也就是必須要有調查義務、探查義務的建立。","三、關於當事人、犯罪被害人部分，早期訂立法官法時，基本上我是認為新制度剛建立，應該要保留，當時次長也寫了文章，當時的立法也的確沒有把當事人能夠申請評鑑放進去。現在我們已經施行一陣子，考慮到成效問題和現在濫訴的危險性，如果要取得平衡的話，個人是支持現在應該把當事人放進去，也就是可以請求評鑑，這當然是我自己的評估。但是為什麼要取消原來第四款有關財團法人或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的規定？個人認為這部分是常態運作，目前移送最多就是這個類型，或許他有他的目的，也許他認為由被害人、當事人直接申請就夠了，不過我還是認為應該給當事人有選擇機會，因為經過司改會或其他法曹協會的意見，一方面有過濾效果，二方面事實上是有這樣的經驗，三方面是萬一那一屆的評鑑委員會剛好很昏庸、很鄉愿，操作上也不熟悉，那麼那2年、4年當事人就哀哀無告了！事實上，前面律師公會、法官3人，還有院長等等，基本上根本是有訂等於沒訂，因為他移送的案子太少了，轉化為當事人之後，我覺得還是要給當事人另外一個機會去求助其他協會，所以在此應該讓他有一個選擇的機會。我是認為這部分不太需要一定要排除掉，當然，也有協會認為這樣他們在工作或任務上，在調查權上會有一些困難，這個待會兒我們可以再聽聽大家的意見，但是我個人的看法是其實並不需要把原來請求權人的這部分刪除。另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提到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個人認為這在我們各個法律領域的稱呼不太一樣，像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法中，有些提到的是關係人，那這裡的當事人到底包不包括這些情形的關係人？因為這些訴訟還是法官在處理，所以這邊要怎麼稱呼，我覺得有必要再思考一下，或是在立法理由中說明。","四、法律見解要不要成為法官評鑑之事由？我想這是高度爭議的問題，這部分在當時立法階段就一直有爭議，我個人認為，原則上法官在判決書中的法律見解，必須要給予形成的自由，包括德國在實務操作上，法官為了追求正義，雖然立法者是那樣規定，但是備受爭議時，立法者可以把目的性限縮，或透過法學方法論，甚至司法造反，但如果是對另一造不利，他們很有可能說這是違法裁判，但事實上並不是這樣，在法治國家或是在德國的運作上，基本上法官司法判決裡的意見形成，就是一個引領社會價值形成的最重要機制，不能說法官都不能表示自己不同於現在，包括主流的相關見解，甚至不同於法律的見解，只要他有充分理由，交代了他的價值形成過程及他的評價，我覺得在這部分我們還是要給法官形成自由，這樣才能確保法律生命的繼續發展。但是可以想見的是如果是極端例外情形，我覺得在法律見解部分，也許要評鑑的是兩個問題，第一，符合枉法裁判，故意枉法裁判本來就構成刑法，這當然要評鑑，有什麼不能評鑑的。第二，如果法官對於所適用錯誤法律見解，完全不附理由或其所附理由不正確性，已屬於依一般理性、良知、富經驗之法官所不能想像之恣意裁判，這種情況也許我們把他列入法律見解裁判事由，我認為是可以的，我也相信這部分操作起來，基本上不會太多，也不會造成法官的障礙，因為還要附具理由，如果理由又符合正義，而且不是故意逢人說人話、逢鬼說鬼話；不是對有權勢者從寬、對沒有權勢者從嚴，有悖於一般良知理性，我認為在這部分，一般法官是不會受到懲處的。那能不能完全不附理由？說實在話，法官會落入完全不附理由的也不會太多，所以我個人認為如果要對法律見解加以評鑑，基本上可以考慮這兩點例外。","五、關於職務法庭加入參審員，這當然有德國式的思維，基本上我是贊成的，不過，對於組成員而言，看起來是有一個公懲會委員、兩個法官，事實上只有兩個參審員，我覺得人數上可能需要調整，如果真的是對於法官的懲處，我認為應該是1加1，還有3個外面的委員。","六、關於律師執業3年就可以申請當法官，我覺得這部分並不適合，理由我在書面裡都有說明。","七、最後一點最重要，我今天來主要就是要講這個，美國的懲戒判決，常常會有一些附隨處分，因為罵人的法官常常都是精神上可能有憂鬱症、躁鬱症，在美國，他們的懲戒都會附隨一個處分，就是要去精神科做回復評估，要去就診；如果是知識上不足的，要去做一些教育訓練；性平觀念不足的，也要去做一些相關課程，這個我們要規定，我最在乎的就是這個，如果有這樣的規定，對我們整個評鑑、對將來的職務法庭而言都是很重要的，因為有些法官是需要被協助的，他需要去看心理諮商師。這部分對我來說是最重要的一項改革，謝謝。"],["主席：請最高檢察署陳瑞仁檢察官發言。","陳瑞仁檢察官：主席、各位委員。我有提供一份書面資料，我就按照這個順序簡單的做口頭補充報告。第一，關於增加法官評鑑委員會之外部委員人數，這部分基本上我是同意的，只是現在操作的結果，如果律師是屬於評鑑委員的話，一般老百姓會用比較不一樣的眼光去看待他們，各位大概都有聽過一個說法，現在找律師要找司法官退下來的或是找民間司改會，現在已經有這種講法了，讓我有一點擔心。因此，我覺得可以參考律師法第二十六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二條規定，同一律師事務所有共同事由，視為其他律師的迴避事由，即imputation，我覺得把這一點加進來可能會比較好。","第二，我們今天之所以會來這裡，最重要的大概就是這一點，即希望能夠增加請求評鑑的人。因為我也是第一任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跟姜教授學習了很多，我們的感覺就是，我們很想去處理一些事，可是案子實在太少，且送進來的案子大部分都是開庭的態度，因為不是只有表面的，所以如果能夠開放案件當事人也可以來請求評鑑，基本上從案源的發掘來看，這是一個好的事情，不過接下來我們怕的就是濫訴，要如何防止濫訴呢？我的建議是，第一，採有償制；第二，將評鑑程序細分為立案審查、初步調查及正式調查。這個是學美國各州的程序，因為這個對各種設計都很重要，比如說，什麼時候應該通知被評鑑的那位法官？在立案審查時就先不要通知他，初步調查也不用，到正式調查時再通知他，意思就是，我們儘量不要去干擾法官的審判。其次，三個階段的強度會有不同，比如到底可不可以選任辯護人、能不能閱卷，這些我們都可以做設計，所以基本上我建議母法中只要規定，評鑑委員會之調查即應立案審查、初步調查與正式調查，其他部分就由子法去規定。","所謂的立案審查也可以有篩選案子的作用，以美國來說，如果該州法官人數是1,000人，因為他們是全民可以評鑑，而他們的件數都差不多1,000件，剛好平均一人一件；至於我國估算下來，或許一年會有2,000件，這樣的數量應該要用立案審查把濫訴用很快且比較簡單的方法清除掉，這個是地檢署的經驗，因為地檢署的案件也是排山倒海而來，所以我們現在有嘗試在做「審查中心」，也就是案件分類，講難聽一點就是要把垃圾案件找出來，趕快把它處理掉，要不然整個系統會被拖垮。所以我建議懲戒程序要細緻化，要不然我猜這類案子將來應該會滿多的，至少剛開始這一、兩年會很多。","第三，草案也有把財團法人排除，這一點我倒是贊同，因為第一，不要讓特殊團體有特殊地位；第二，其實案件的來源都是當事人，當事人經過跟律師商討之後，決定他要不要去告法官，因為告法官是件很嚴重的事情，我們都要尊重當事人的意見，所以律師跟當事人討論之後，如果他們覺得有必要，透過律師公會即可，也就是說，當事人自己不敢出來時，可以透過律師公會，其實他有兩個選擇，一個就是他自己出來告，一個是透過律師公會去告，我想這個不會有什麼不妥的地方。","至於訴訟開始之後，將來類似民間司改會這種團體的角色可以透過「法庭之友」、讓他們好好發揮，法庭之友在美國的懲戒程序有被引進來，而且發揮很大的作用，包括他們的法官協會也可以進去，因為站在法官的立場，對於每個案子他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法官協會也可以用法庭之友的角色進去。","第四，我也贊成法官懲戒的種類要增加，不是一直往上增加，就是往比較嚴格的方向增加，也可以往比較輕的方向增加，我建議非公開之規勸，美國稱作private letter，就是我私下寫一封信跟你講就好了，外面都不知道，就輕輕地打一下屁股，但也是告訴你做錯了。其次是完成一定時數之在職訓練，也是剛剛姜教授講到的，比如說性平教育，他應該去上幾個小時。其實增加這些種類有另外一個好處，就是可以讓這些委員下得了手。我們在裡面討論時，有一些委員很仁慈，會覺得他好不容易才考上法官，一下子就要給他那麼大的處罰，他們就砍不下去，所以如果提供一些比較輕的懲戒方法，反而讓他們下得了手，認為他也應該要懲戒，只是量刑不要那麼重。各位也可以去看美國各州的統計數字，看起來都比較漂亮，都比台灣的件數高很多，但如果再仔細一看，會發現他們很多都是私下的private letter，那種占了滿多，大概快三分之一，所以我的建議是如此。","第五，對於職務法庭改為二審制，基本上我是贊同的，但是第一，一審是不是需要有參審制度？這點我當然是有一點保留，不過不要緊，其實這牽涉到審判獨立的問題，有時候是法官要自律。不過現在依照草案的條文，二審全部都是職業法官，但我發現一個問題，它的二審是法律審，這樣上訴機率就很低了，法律審的上訴機率很低，再看到美國的制度，美國的評鑑委員會是自己可以下決定，他們等於也是上訴到普通法院，一般都是州的最高法院，他們的判決都是覆審，也就是說，職務法庭的二審對於法律和事實都可以一併審理，而不是只針對法律。像紐約州就明文規定，the court of appeals shall review the commission's findings of fact and conclusions of law，第一個是findings of fact，第二個是conclusions of law，所以它是事實跟法律都要審理。因此，我建議將二審中關於一定要違背法律的那兩條刪掉，讓它回復到像刑事訴訟法的二審，即單純一個覆審，可以重新再來一次。","第六，職務法庭一審判決之後，是誰可以提起上訴？我是從這個問題開始發現，我們所謂的當事人似乎有點怪怪的，職務法庭的當事人只限於被付懲戒的人和監察院，這樣一來，如果法務部或司法院認為某個判決太輕要提起上訴的話，就會無法上訴了。所以職務法庭的當事人是不是應包括司法院和法務部？我是建議把他們納進來。第二個問題是，我發現這個草案中職務法庭分為一、二審的規定對檢察官竟然未予準用！我就覺得很奇怪，如果這是一個好的制度，為什麼檢察官沒有準用？我的建議也是應該要一併準用。","再來，關於全面評核的部分，我只有一點意見。全面評鑑數據化之後，如果把它當成馬上就跳到懲戒是很危險的，它頂多只能作為發動個案評鑑前的一個機制就好，也就是不要用全面評鑑的機制就去淘汰人，而是將全面評鑑的結果作為個案發動的理由，這樣是比較好的方向。至於法官見解顯然有誤是否可以作為評鑑，美國確實有法官純粹法律錯誤mere legal error不處罰的例外，不過那是非常的例外，都是repeatedly or itentionally，它必須像是一個行為模式，有一個pattern出來了，或者他是非常明顯故意違背法令，就是不遵守法律去判決會受到懲戒。如果要把這種精神引進來，我對各個版本的文字運用都有一點疑慮。針對這一點，如果大家認為這個方向可以，條文該如何設計一定要再好好討論一下。","最後有兩點，第一點是金字塔化，我只是提醒司法院，從波蘭的經驗可知，波蘭一次就換掉所有終審法院的法官，被認為是國際大事；其實美國也一樣，美國總統每次都等好久終於有一個大法官願意退休或死掉，他才能獲得提名權。因為換終審法官對一個國家等於是革命一樣，如果我們這個制度一推，將來一下子就把終審法官全部一起換掉，會不會引起國際上的軒然大波？這一點司法院可能要注意一下。最後一點是監察院的評鑑委員會可以直接到職務法庭，我的建議是如果真的要，應該學交付審判，也就是檢察官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後，可以交付審判，如果監察院已經不彈劾了，這時候讓評鑑委員可以請求職務法庭交付審判，或許是一條路。謝謝大家。"],["主席：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林奕宏法官發言。","林奕宏法官：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直接切入主題。其實我也不是什麼專家學者，我看了開會通知的名單以後，或許我的角色應該是扮演所謂最基層的法官如何來看待法官評鑑，所以我等一下的報告可能也沒有很高深的學術討論。但是從一個最基層的法官，甚至是剛進到這個業界不久的法官，對於法官評鑑制度以及實際操作所呈現現象的小小心得。","關於不適任法官退場機制，這一點我相信不是這幾年才出來，而是很早以前就有了。回到現在最紅的就是我們什麼事都要接地氣，有人說司法也要接地氣，問題是怎麼個接法？我可以想像一個制度，你認為這個法官不接地氣，我就讓他走人。這個叫做什麼？這叫做罷免。有沒有？有。在國外，美國有，我們有沒有人曾經試圖這樣做？也有！我查了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其實有人提案過，但可能是連署不成立或其他情況，後續就無疾而終，也可能是後續會提到的法律見解問題，甚至美國也有法官因為挺同性結婚被罷免，這樣的案件都有。這樣的做法到底好不好？我認為回到最基礎的概念，權力怎麼來就應該怎麼回去，罷免對應的是所謂民主政治選舉出來的代表。至少我國法官的選任機制不是這樣，而是透過一定的法定評選過程，當然你可以說那個制度不夠好，我們該怎麼修正。但在這個大框架沒有改變之前，我認為選任的過程還是要回到最基礎的─所謂法的控制。你不能沒有理由就可以要求一個法官走人，一定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規定。目前對於不適任法官或是對法官的一些行為，甚至在個案中審理不當，或者是檢察官在案件偵查中不當，除了不講最嚴重的構成刑事案件以外，其他司法行政或者透過監督手法，除了法官評鑑之外，我找到幾個現行法，包含職務監督，這是自律的部分，法官評鑑是從外部，我會把它歸類成他律，其實還有其他的，比如每年的職務評定及3年一次的全面評核。","既然有這麼多的制度，其目的真的只為了退場嗎？今天一旦送入評鑑，我就是要這個人走人嗎？據我側面了解，後面可能會提到比較多民間司改會問題，他們很用心想要把真正不好的法官挑出來，我知道民間司改會操作方式就是找法官顧問，目的在哪裡？他們想要挑出真的不適任的法官，因為怕殺錯人、濫殺無辜，但是從這樣的觀念出發就是要一次就把不好的法官淘汰。有沒有可能在還沒有生大病之前，在小病的階段就有比較輕微的方式去處理，而不是我一來就是要你走？甚至他們到後來的做法是聽到風評去問了，發覺這個法官真的不好，接下來下一步是什麼？廣蒐各種意見，會用一些個案徵求的方式，詢問有沒有其他被害人，要求他們都跳出來講話，變成是先認為一個人有問題，再去蒐集對他不利的證據，會變成是一種倒果為因的做法。我的想法是可否在更前端，就讓法官在個案中會有一些自我警惕，即所謂的提升審判效能。一個法官到底適不適任或者他的行為舉止是不是該改變，應該是從他在個案中，譬如不是在案件審理，而是在一些社交場合的狀況，反映出這個法官的個性或本質有沒有需要進行一些行為調整。我們不能把所謂的評鑑或者懲戒以刑法的概念處理，它不是處理事情，而是處理人。但是人怎麼來的？他是因為事情反映出來的，也就是先有事情去反映出這個法官適不適任，或者他的本質上、社交的方式，又或者他在個案審理有沒有需要調整的部分。","主席有當過法官，應該知道我們的養成過程。坦白說，沒有教你怎麼審理案件，在過程中會不會犯錯？我認為會犯錯，但是犯錯一旦久了，你已經習慣，所以你不知道你錯了。後來一刀砍下來就說你的做法其實不適任法官，會讓人很錯愕！我做這麼久，甚至這是我的師父教我的，為什麼我們不能在前端的時候就針對這件事情處理？據我自己的一些觀察，反而是因為這個人不好，所以找出很多個案就是要他走人，以致於小病養成大病，我覺得這樣不是很好。","草案有規定關於併案的部分，只是我有一個疑問，條文文字用「發現」是指主動發現嗎？是主動徵集其他意見嗎？還是在案件調查過程當中去發現的？再來就是，針對今天提綱的部分大概有幾個問題，第一個就是外部參與跟比例的問題，關於評鑑委員目前的組成狀況，現行法其實已經過半了，我們再增加2個人，那有沒有必要，這個當然是可以討論的。第二個就是調查權的部分，我認為評鑑委員所發動的並非懲戒的前置程序，不是一旦進入評鑑，接下來就是要進入懲戒，我們的條文也是如此，如果認為沒有到懲戒的程度，也有可能會送人審會。在這個調查過程當中，必須針對事證做一些調查，包括他像不像檢察官？他有沒有客觀性義務？就如同我剛剛講的，一旦認為這個人不好，就搜集所有對他不利的證據，坦白講，有些東西的解釋是一體兩面，你一旦認為他是不好的，你怎麼解釋他就是不好的，所以你會產生去脈絡化，會去抓這個證明他不好的事實，因為後續嚴重到會被懲戒，那前面的篩選機制呢？有沒有專人專責？這個可能後面會提到，因為我們現在還沒有這樣做，所以我們不知道，一旦開放申請權之後，也許案件會大量增加，而它有沒有篩選的可能性？它的專業功能夠不夠？有沒有專任專責？當然在草案裡面有針對這個問題另外增加所謂的迴避規定跟委員倫理規範的部分。","回到關於請求評鑑的主體應該如何放寬，我們的草案現在是走向所謂的審、檢、辯及案件當事人，我知道現在很大的爭議在於是不是開放特定民間團體有申請權。我這邊貼了一張圖，這個是事實，這也是他們內部的會議，所以我把一些內容遮掉，就是法院會跟一些當地的律師公會開會討論一些事情，曾經有律師反映，為什麼在法庭上法官對某些團體的律師特別友善。我覺得也許法官真的沒有這樣做，或者是民間團體也不見得希望有這樣的結果，但是瓜田李下，外面的人看到，他的感受是什麼？剛剛陳瑞仁檢察官也有提到，這部分有可以思考的地方。","關於程序參與的部分，我認為任職法官參與，其任職法院的部分也應該要參與，我剛剛有講到自律跟他律，其實有些案件應該從職務監督來做，我認為這個時候可能要問問任職法院，當時為什麼沒有去處理這樣的狀況？是不知道，還是認為他的情形沒有那麼嚴重？再來，關於案件到底要不要由司法院或法務部直接送職務法庭，這可能會碰到一個最尷尬的問題，監察院的定位是什麼？這部分我就不特別去提。至於職務法庭的組成，在外部參與部分，我知道爭議很大，這個就不用講了，國民參與審判的部分到底要陪審或參審就已經討論不完。我覺得其實職務法庭最重要的是，我們就以最近發生的陳鴻斌案件來看，他到底是沒有接地氣還是欠缺專業？我覺得這可以討論，我不想評論太多，這個大家有不同的看法。","關於任職機關的參與，將來如果認為有一些法官不適任，他應該去做法院裡面其他的工作，但是今天用人機關有什麼樣的想法，可能也要讓他表達一下。另外，關於全面評核部分，這個制度到底如何提升審判效能、提醒法官自我省察？我會這樣講的原因是，我做過全面評核以後，我收到一個數據，包括我審了什麼案件，這個當事人的評價是什麼，但是我不曉得那是什麼案件。假設在全面評核的那個案件，我不曉得我在那個案件為什麼讓當事人有不好的感覺，我完全不知道！當然我也知道，這裡面有些資料就算再怎麼樣去識別化，還是會知道大概是哪個案件，如果你希望去了解到底什麼樣的做法，讓一般民眾沒辦法接受你的審理過程、審理態度，甚至是裁判的結果，你才有機會去改進。不是一發生就要讓人走，而是你怎麼樣讓這件事情，讓他可以有自我省察及提升的機會，我覺得還滿重要的。","最後，關於評鑑的事由，我這邊就不特別提。其實我本來最想要講的是，就是關於法律見解的部分應該用審級救濟，我只是想到，如果針對法律見解錯誤，到底可不可以請求評鑑？我思考到的是評鑑的本質應該是屬於司法行政，懲戒的部分應該是一種對公務員的行政管理措施，它的本質應該比較像準司法權，這樣的權力底下，透過這個方式是不是有侵害司法權的問題？甚至連帶影響法官，他只要跟著大家的判決走就好，因為如果他跟人家不一樣，就可能會被懲戒或被申請評鑑，這會讓新的見解無法產生。因為大家都知道，當兵不要當頭或當尾，當中間的就絕對沒事。因為你把我送評鑑，其他跟我一樣見解的也都有事，這就是Holmes的壞人理論。","最後講了很多，好像我對這些外部的監督機制有很多不滿或怎麼樣，其實我想要講的是，這是我在臉書上跟一個朋友的對話，那個朋友說他真的不想要講說司法做得很好、社會誤解司法，但是最下面那句話是我回的，我們常常在回應這些有誤解或者是有偏見的情況底下，還真的讓我自己覺得我們司法是不是做得很好，這是基層法官的一個心得，謝謝。"],["主席：請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林永頌董事長發言。","林永頌董事長：主席，各位委員。在講這個評鑑制度要怎麼改進之前，我們先要說明為什麼要有評鑑制度？本來就有監察院啊！監察院對於法官、檢察官的問題都可以處理。我們要說的是，司法院及法務部的意見，我也拜讀過，司法院的意見說：現在這六、七年來成效很好，我實在不知道怎麼回應。我這七年來在司改會每個月一次的委員會裡面，我都有帶領或者參與，我對所有評鑑的事情都有參與。我要說的是，最近的法官評鑑委員、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不像你們第1、2屆那樣，案件量已經急速下降，速度也慢下來，大部分都駁掉。第二個，七年來，成效不會比監察院好，人民對於法官、檢察官不適任的情況絕對不是好法官、好檢察官可以理解的，在座很多好法官和檢察官，他們不能理解差到哪裡。我們要講的是說，這個制度要討論的時候必須跟監察院做比較。監察院有專職的監察委員，我們的評鑑委員都是兼任；他們有三級的調查官，我們的人員只有半個、1個或者4個；監察院是一般人民都可以陳情，而我們限制東、限制西；監察委員大部分不是法律人，評議的時候，雖然法律人要來調查沒錯，但是大部分不是法律人，而我們的評鑑委員幾乎都是法律人。在座很多都是法律人，我必須很不客氣的講，法律人官官相護比不官官相護的多，大家捫心自問，包括學者、律師在內，都一樣！我們要講的是時效的部分沒有像現在法官法的2年部分，民間司改會的意見除了顧立雄、尤美女委員所提以外，最主要是在第135頁底下由尤美女委員所提版本，我們的意見就在上面，我們沒有另外用書面，但是我在此針對這個議題講幾件事情：第一部分評鑑委員會如果要在監察院以外，還要有一個有效率的評鑑制度的話，不要讓人民覺得這個是在保護法官、檢察官，但也不能濫殺無辜，沒有問題，這要有一個合理的制度，所以第一個，這個委員不只是外部要過半，且非法律人要過半，最後的判斷，在職務法庭是法官，這個我沒有意見，至於採參審或陪審大家也都可以討論，但是評鑑委員非法律人要過半，相對監察院在投票時，大部分也不是法律人；第二個，評鑑委員要有一定的比例是專任，如果大家都兼任，我不客氣地說，這樣會不太用心，而且也沒那麼多時間，速度會非常慢，當然第1屆及第2屆表現特別好，非常感謝，我們都很清楚，並不是不清楚；另外，現在人民可以直接請求評鑑，所以工作人員一定要夠，而且要有一定的資格，如監察院調查官三級，很多都有律師資格且有長期的經驗，因此要有一定的預算，不然就把評鑑委員廢掉，我建議大院，要嘛把評鑑制度廢掉，要嘛就把它弄好，這個不三不四的制度在這裡，只是會讓人民詬病，會認為你們說要評鑑，但卻沒有真正落實。","在請求人部分，司法院的版本是「人民」，這個沒問題，我們認為人民只限於被害人與被告，其實應該要更廣泛，亦即只要在這個過程當中，會接觸到法官、檢察官，都可以請求評鑑，所以這個人民是廣義而言；其次，有關刪除民間團體請求的資格，其實我們也很樂意，因為我們不但要花錢請人，每個月還要開一次會，每次都超過3小時，我對於刪除團體請求權沒有意見，但覺得不妥，為什麼？理由很簡單，並不是我們想要有一定的權限，而是有些當事人，包括律師，他們知道法官和檢察官真的有問題，但他們不敢站出來，大規模律師公會也許還可以，有些小規模的律師公會更是如此，在此種情況下，沒有民間團體是不夠的，因為有些案件是沒有被害人，或者當事人在過程裡面是弱勢或不敢站出來等，對此，我們認為不僅是以司法改革為宗旨的團體，只要這個團體的職務會接觸到司法，就有權請求評鑑，這是有關請求權人的部分。","我們曾兩度提出要修改法官法，第一次主要是針對評鑑對象，大家都以為只有法官要評鑑，坦白說，其實檢察官的問題比法官嚴重，所以檢察官的評鑑更需要，雖然主管機關是司法院，但檢察官評鑑時效只有兩年，很多案件起訴之後，光一審就超過兩年，也許一審判有罪，等到二審判無罪之後，當事人才敢對檢察官提起申訴，這樣早就超過4年了，所以這種制度十分不合理，對此，我們早就提出小修的版本，而且司法院行政廳兩任廳長都同意，可是現在提出來，竟然改成在終結以後3年，也就是說，在檢察官起訴以後3年或者地方法院判決以後3年，這個可能高院都還沒判完，或地院還沒判完，就已經過了時效性，為什麼不是判決確定以後兩年或3年？這部分的時效性還要卡成這樣，我認為司法院非常不可取，非常荒謬！如果對此要做論辯，稍後我們再來論辯，這真的是一個非常荒謬的草案！","接下來討論程序方面的問題，有關申請人是否能閱卷部分，我看到司法院提出的版本，當然有些限制不讓申請人閱卷，這個我可以接受，但是在不能閱卷的過程裡面，我看到很多荒謬的評鑑委員會決議書，當他們沒有再進一步問請求人的時候，其實他的決定是有問題的，因為每個被評鑑的人都是很會講話的法官、檢察官，他們一定講一堆，評鑑委員如果不查，或沒有閱卷權、程序參與權及證據調查權，就沒有相對立的一個思考，而司法院卻說受評鑑法官或檢察官的意見書，評鑑委員會得限制交付申請人，這種沒有一定條件的限制是有問題的，倘若有些限制，如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不給他，這個我可以理解，但不附理由都不得閱卷，這個不合理！","有關法律見解部分，剛才對此也討論很多，對於不要評鑑法律見解，我們沒有意見，但很多案件是評鑑委員認為是法律意見不得評鑑，結果卻是涵攝；如果是法條的解釋，要採A說或B說我們沒有意見，問題是採A說，但事實證據根本就不是A，判決結果卻說這是法律見解。如同方才姜教授所說的要有一定的情況，所以尤美女委員的版本提到如果是涵攝錯誤，就不是法律見解，當然有沒有情節重大，還要看其他的要件。法律見解是指法律的解釋是A或B，這個不得評鑑我們沒有意見，但是對於涵攝，評鑑委員可以解釋成法律見解，我們實在非常驚訝！","另外在職務法庭部分，有關參審或陪審、3+6 或3+2，這些都可以再討論，但是不要只有職務法庭，我想那件事情大家都很清楚，司法院也能夠考慮，至於是固定或臨時選的，這些都可以討論，但至少不要都是職業法官，這樣可能會比較好。我也非常贊成姜教授或陳檢察官所提有關教育的問題，剛才林法官好像認為司改會都是要把法官淘汰，我認為並不是這樣，我們只是在討論每個案子比例原則，有些法官真的是只有態度的問題，那部分確實是需要教育的，像姜老師說的需要各種教育，我也贊同。至於監察院的研究報告提到對於明顯濫用自由心證，適用法律重大謬誤部分，事實上評鑑委員很少著墨，所以這部分也要注意一下，但如果是態度的問題，就需要教育，這個沒問題。","最後我要特別提醒的是，有關全面評鑑的部分，全面評鑑非常需要，我再講一次，全面評鑑非常需要，不是全面評核，法官法在99年通過之前，是一般評鑑、個案評鑑，個案評鑑要具名申訴，一般評鑑不是懲戒的效果，陳檢察官說的對，我們從來沒有講一般評鑑需要做懲戒，而是能夠去了解，基本上困難在哪裡？比如花蓮和臺中，有些地方其實不敢得罪法官檢察官，我跟他們說可以去找律師公會，但他們不敢。有些人說我們會鎖定法官，其實我們會去觀察，如果不嚴重我們就放棄，真的很嚴重的話，我們才會鎖定，才會去徵求個案，我們不會隨便就這樣做，當然是否有過當，也可以討論，我不敢說我們都對，但我要說的是，很多地方的確不敢這樣做，如果是一般評鑑，像桃園曾雨明法官，難道直到評鑑才出現問題嗎？請問他出現問題有沒有10年以上？大家捫心自問，哪一個院長有去職務監督？哪一個法官同僚去送評鑑？沒有啊！這是我們的文化。如果評鑑不具名，但有一定的密碼，我們可以找出這些躲在角落裡，沒有人敢檢舉的法官、檢察官，他們可能有問題，也許不到淘汰的程度，但是可能要再教育，或者是他已經嚴重到要淘汰，不要每個案子等到已經要被媒體報導後，已經氣到不能忍受的時候，才不知如何去收拾，這樣對司法的公信力影響太大，我們真的不樂見。基本上一般評鑑和全面評核是99年修法通過時，硬把它改成不公開，3年全面評核自己做，為什麼不能交由評鑑委員會來做？評鑑委員會可以邀請各種專家來設計，邀請接觸法官檢察官的人來做一般評鑑，作為進一步去了解個案評鑑有沒有需要，當然也不能隨便直接懲戒。","我認為職務監督非常重要，司改會提出評鑑草案給尤委員之後，我們日以繼夜，非常認真提出職務監督，改善職務監督的版本，職務監督這個部分如果能夠加強，不只是評鑑，這部分也非常重要，所以職務監督的法官法有沒有？有。密度夠不夠？不夠。很多院長、檢察長都在當好人，大院長可不可以將不認真職務監督的院長拉下來，不要等3年，也不要等到報紙爆出來，可不可以？我們沒有規定，所以基本上職務監督這件事情我們也認為……，我也知道沒有人喜歡外部評鑑，沒有人喜歡被人家講，但是如果職務監督做得好，相對的外部評鑑需求性就低，謹作以上說明。謝謝。"],["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首先非常感謝今天在場這麼多法界人士，不管是從事實務工作，還是從學術界來參與今天這場法官法修正的公聽會。我必須要說作為一個長期關心我國司法制度跟司法改革的法律人，2011年所推動的法官法，我個人非常非常的失望，當時我還是中研院的學者，我曾經大力疾呼，也曾試圖改變，但是沒有辦法，最後妥協出來的產物就是一個50分的法官法，當然後續實際上的運作，我也不斷的密切在觀察，很不幸當初對於通過一部50分法官法的憂慮和預測，在後來的數年當中逐漸發生。我必須要說對於司法權公正的運行，不僅僅是法官、不僅僅是檢察官，就連律師也擔負非常重的責任，也正因為這樣，我到立法院以後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裡面，除了一方面大力推動，希望法官法能夠早日送來立法院，好不容易等了快兩年終於來了；但是在另外一方面，如何強化不肖律師的淘汰監督機制也是我非常關心的事情，我好幾次質詢我們的法務部部長，當檢察官在個案裡面發現律師涉及教唆偽證、涉及洗錢、涉及非法活動的時候，法務部依照職權可以送律師懲戒為什麼不送？這些不肖律師的存在，對我國司法體系所造成的傷害絕對不亞於法官跟檢察官，今天雖然是在修正法官法，還沒有處理律師法跟律師懲戒的事宜，但是作為一個法律人，我必須要這樣說。","第二個，今天此時此刻來討論不適任法官跟檢察官的監督淘汰機制，對我來講，心情非常非常沉重，因為前法務部部長竟然在具體的個案當中把他的髒手伸進去，透過檢察長施壓基層的檢察官，這樣一顆老鼠屎使得全體基層檢察官每天爆肝在工作的努力全部化為烏有，實在太可惡了！更離譜的是我們今天好像著眼於監督淘汰機制都想到最後面的淘汰，但我把程序再往前拉一下，亦即人審會，我之所以把人審會挑出來講是因為彭坤業在2000年時就曾經被彈劾過，那個時候沒有法官法，當時官官相護，所以一個去參加政商集團鳳梨宴、風紀這麼有問題的檢察官，結果在被彈劾之後卻只記了申誡，然後在往後的日子裡平步青雲，2016年8月時就是這次跑去關說的邱太三將他提拔為桃園地檢署檢察長，今天法務部次長在這邊，我請次長回去澈底的調查那次的人審會是怎麼開的？有哪些人投贊成票？竟讓一個風紀這麼有問題的人爬到檢察長的職位，之後爆發318晚上跟邱太三吃完日本料理，319回去就指示主任檢察官，320多派一位檢察官，322馬上多派的那名檢察官再幫辯護人、被告開啟一個連被告都還沒有認罪的認罪協商程序，這叫做「轉知陳情」嗎？我們的國安諮詢委員何時在國安會設立了一個權貴犯罪轉知陳情中心？這種效率的司法，一般的人民如果看到，就會想原來只要我有辦法找國安諮詢委員，把檢察長叫來跟我一起吃晚餐，我就能夠享受這種速度的服務，實在是莫名其妙，彭坤業怎麼升上去的？","第二個，彭坤業涉案的時候，我看完整份調查報告，法務部早就掌握了，卻還讓他高升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我的老天啊！那天我為了搞清楚實際狀況，我親自跑去高檢署，我不問個案，我問行政，當時我詢問他們現在有幾個主任檢察官？員額多少？結果多了一個在立法院預算書裡面的員額，這不是因人設事、這不是量身訂做的話，什麼是因人設事、什麼是量身訂做！法務部部長下次到這個地方來的時候，這件事情要說清楚講明白，負責到底，人審會是怎麼開的？","其次，離譜的事情是在最後懲戒的階段，那一天我到高檢署的時候，我要求提供所有檢察官的名錄，我要一個一個算，到底有幾個人？怎麼配置的？我赫然發現史上最貪的檢察官陳玉珍竟然在表上，我看了整個傻眼，貪污貪了9年，2012年被停職，2013年被彈劾，結果到今天我們的職務法庭判決還沒出來，讓他持續坐領6年的乾薪，我詢問司法院，司法院說因為陳玉珍說他身體不舒服，他都故意不來職務法庭所以沒有辦法續行，所以我就去找到底基於什麼規則，司法院本來跟我說是法官法有問題，我看法官法沒這個限制，最後查到原來是司法院自己訂的「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如果一造不到場的話，結果竟然就沒辦法判決，你們司法院怎麼會在自己訂的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裡放一個大漏洞！以後所有移付懲戒法庭的法官、檢察官，大家只要耍賴、只要拒不到庭，就永遠沒辦法判，司法院當初的這個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是怎麼訂出來的？然後我再去看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我在想說這個荒謬的審理規則到底是誰訂出來的？你給他合法的通知，他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他的opportunity to be heard已經被保障以後，當然可以審理啊！結果你們訂定這個荒謬的審理規則卻是在保護自己人喔！一般的公務員懲戒，按照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言詞辯論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到場者的聲請可就一造辯論判決啦！本來就應該這樣子，但你們卻讓這個貪檢坐領乾薪6年多，法務部跟司法院事後試圖跟我解釋停職只有領半薪，但我的標準是，這種貪污的檢察官，國家沒跟他求償已經很客氣了，半毛錢都不應該讓他領！今天召開的是公聽會，但我把我的問題提出來，請與會的司法院與法務部代表準備好，下一次你們的秘書長跟部長來的時候能針對實質問題回答，謝謝。"],["主席：請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張國勳理事長發言。","張國勳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參與此次法官法修法公聽會，謹針對本次公聽會提綱提供以下意見請各位參考。","一、有關提綱一「評鑑委員會之組成和職權應如何設計，方得有效提升其效能及公信力？」","對此，本會尊重各位意見，惟司法院版草案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召開法評會議過程中，如發現有請求評鑑以外的相牽連或同類型違失情事時，可就此進行審議。其主要目的係以程序經濟及即時蒐證為考慮，但所謂相牽連或同類型違失情事並無明確前提與要件，故將來解釋適用時將會發生爭議，並影響到移送範圍與移送的合法性。爰此，我們建議至少應明訂受同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關於請求評鑑期間規定之限制。至於時間限制應如何設計？對此，容或可再討論。","二、有關提綱二「請求評鑑之主體應如何放寬？受評鑑人及評鑑請求人之程序保障應如何完備？」","(一)在評鑑主體方面，司法院版開放案件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得請求評鑑。以第一線實際接觸案件的法官立場而言，各個法院其實均為濫訴所苦，故此門一開，不免讓人擔心是否將湧入如洪水般的請求評鑑案件？誠如林董事長所說，法評會十分欠缺專任或兼任的人員，是以此舉除將衝擊法評會會務的正常運作外，更會進而排擠到真正應受評鑑的案件審議，這是我們認為必須擔心的第一點。","其次，法官平日已案牘勞形，如若得不時應付此類的評鑑調查、答辯及審議，恐將更焦頭爛額，甚至會影響法官的工作士氣，從而壓縮辦案時間與精力。如此惡性循環與惡劣的職場環境，恐將無法留住優秀人才，特別是那些愛惜羽毛的法官，更遑論當事人了！我們暫且不論將來是否開放評鑑，在目前未開放的情況下，我個人在受理案件過程中，當事人即動輒於開庭時以口頭或書狀提到：如果不怎麼樣的話，到時候評鑑委員會見。我想這對法官而言，確實會產生一定的寒蟬效應，且對審判的獨立性亦將有所影響，這是我們所憂慮的。","司法院版在立法理由中有提到此次修正的主要目的在於，讓犯罪被害人或案件當事人的聲音可以被聽到。若是如此，大可在相關規定中明訂，而法評會在審議過程中，也可以通知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到會陳述意見，這樣亦能達到相同目的，所以有必要讓他們可以直接請求評鑑嗎？這點確實尚待斟酌。","再者，何謂犯罪被害人？其概念究竟係指客觀刑事法益受侵害的被害人？還是包括民事侵權行為的被害人？甚至是主觀感覺被侵害的被害人？實則並未明定其範圍，因此，若有人因主張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而成為被害人，並申請評鑑時，那麼在解釋適用上即會產生爭議。","(二)受評鑑人及評鑑請求人的程序保障部分，理論上就釋字第709號解釋文闡述的正當程序參與權，或訴訟權保障的聽審請求權而言，必須是國家機關決定足以影響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才有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或程序參與權之保障可言。至於請求權人是否接受保障？我想這是立法政策的選擇，非憲法上之當然！相對來說，一旦開啟法官的評鑑程序，就會影響其權益或法律上的利益，在此前提下，為避免干擾法官身分的獨立性與事務的獨立性，從而間接影響審判獨立，故必須給予受評鑑之法官或被請求評鑑的法官一定的程序保障。同理，檢察官在行使職權時亦有其獨立性，故也應賦予相對的程序保障。此程序保障不僅為表示意見的機會，在德國法上還包括：1、程序開始的告知。若將來開放相牽連或同類型之情事案件也可以進行審議，那麼我認為這部分必須一併告知。2、告知法律專業意見的輔佐。3、在不妨礙發現事實的前提下，參與證據調查程序，對質詰問證人的機會。4、在不妨礙事實前提下，申請評鑑卷宗的閱覽等等。","三、有關提綱三「請求評鑑之事由及時效規定，應如何適度放寬？針對適用法律見解顯有違誤之個案，是否得例外請求評鑑？」","(一)有關評鑑時效，我尊重大家意見。我個人是兼任的第一任、第二任及第三任的職務法庭法官，屬於後端。就後端而言，至少沒看到前端是否被過濾掉，不過在後端的我們並未感受到現行的時效規定有何窒礙難行之處，所以林董事長講的情形，可能是發生於前端，故我予以尊重。","(二)法律見解不應成為請求評鑑的標的，對法官而言，這是我們相當堅持的一點，因為法律見解係審判最核心的價值，也是憲法保障審判獨立最重要的內容。如若當事人不服法律見解，可循法定救濟程序提請救濟；即便窮盡法定救濟程序後，仍可聲請釋憲。爰此，是否需要因不服法官的法律見解而請求評鑑？若敗訴確定，乃至再審之訴亦以見解歧異為由被駁回了，當事人還可能繼續上訴到第四審，並以法律見解歧異為由請求評鑑法官。其實現在常見的上下級審，或原確定判決與再審判決，當下級審判決或原確定判決被上級審判決或再審判決撤銷、廢棄後，當事人是否可以認為：既然在下級審或原確定判決受到不利裁判了，那麼就據此申請評鑑？","再說，何為顯有錯誤、顯有違誤？這部分根本欠缺明確標準，是以此門一開，彷彿打開潘朵拉的盒子，恐將永無寧日，須審慎為之。","四、有關提綱四「評鑑委員會認為有懲戒之必要，如報由司法院或法務部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是否符合權力分立原則？」","我認為這除為權力分立問題外，尚存有法理爭議。換句話說，職務法庭的懲戒訴訟適格當事人，其本質是司法官之最高職務機關，不管其為檢察官或法官均然。因此，從職務監督或職務管理角度而言，他們才是真正的利害關係人，至於監察院，僅類似於訴訟擔當性質。惟職務法庭的懲戒移送或提起類似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刑罰訴訟的彈劾權行使，從三權分立架構來看，此係屬行政權之行使，故能否逕自跳過？對此，我個人認為是有疑慮的。","五、有關提綱五「職務法庭之組成應如何變革，方能兼顧其效能及公正性？」","不可諱言，這是一個很重大的變革！回顧此次修法之主要原因，始於去年3月間陳鴻斌法官遭懲戒再審判案件宣判一事。但是各位不要忘了，其實那個再審判決所廢棄的原確定判決也是職務法庭判的，這個結果想必是大家可以接受的，更何況那個再審判決之後也在今年初被再再審判決廢棄，而恢復原本確定判決的效力，本人當時就是受命法官。從這邊可以看得出來，司法除了可以實現公平正義之外，也有自我糾正的功能，是不是要因為一個案件的判決結果不符合社會期待就貿然引進參審員，這是我們非常憂慮的一點。","另外，關於參審員這個部分，尤其是常任的參審員可能有違反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疑慮，在我的書面報告裡面已經有詳細的說明，所以我就不再多做說明。","最後，我要提到關於全面評核這個部分，林董事長對這個部分有非常高的理想，他希望不但要全面評核，甚至要全面評鑑。不過我們回過頭來看實際的層面，全國在職法官有2,000個人左右，每年新收案件大概有350萬件，在法評會的時間、人力、物力都這麼有限的情況之下，要對2,000位法官在5年內所受理的案件進行全面的評核，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結果會是什麼？結果可能就是非常的粗糙、非常的表面、非常的形式，只是紙上作業，到底有沒有參考的價值，這是非常值得我們憂慮的。","最後我還要說明一點，就是將職務法庭改隸於公懲會是一種開時代倒車的立法，所以我們期期以為不可，過去好不容易才讓法官懲戒跟公務員懲戒分隸，當初那樣的理想難道現在不存在了嗎？對於要改為二級二審這個部分，我個人表示贊同，但是有必要為了改為二級二審就把它改隸於公懲會嗎？我個人覺得這是一個非常不智的修法方向。此外，去年那個案件之所以會發生，其實還有另外一個原因，就是因為職務法庭並沒有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在普通法院也就是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有透過判例或決議的方式來統一有歧異的法律見解，現在的大法庭也有這樣的機制，不過職務法庭卻一直好像都被忽略了，不但沒有這樣的明文規定，也沒有準用的相關規定，所以這個部分真的有增訂的必要。","其他有關違反審判獨立、權利分立的部分，請大家參考書面報告，謝謝。","主席：謝謝大家這麼專心的注意發言時間，請各位不要壓力太大，這只是提醒大家發言時間到了，需要控制一下時間，原則上是在滿10分鐘的時候按鈴一次，然後可以再延長2分鐘，請各位不要太受鈴聲所影響，如果真的超過時間太久，主席就會站起來，所以請各位學者專家不要太受鈴聲影響，謝謝大家。","接下來請時代法律事務所張鈞綸律師發言。","張鈞綸律師：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在法界是各位的後輩，各位都是我學習的對象，有些人是我以前的同學，有些人是我的師長，也有些人是我在處理案件時曾經有交鋒過的對象，不過我今天是很單純的以一個執業律師的身分出席，就是從律師的角度來看目前法官法修正草案的內容。","基本上，對於前面涉及法官、檢察官的部分，因為有這麼多的職業法官跟檢察官，而且都這麼資深又非常具有代表性，所以我也就不在這邊補充發表意見。我只提出一點，雖然剛剛有人提到有一個檢察官不準用的條文，但是大致上來講，檢察官幾乎絕大部分都準用了法官的條款，其實檢察官是檢察一體的性質，所以與法官獨立審判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差異，是不是能夠直接就準用有關法官評鑑的這個規定，我覺得法務部必須要扛起責任來好好的一條一條去檢視，而不是直接就讓司法院說請檢察官準用然後就這樣過去了。因為陳瑞仁檢察官和幾位先進已經有提出來了，所以我只能特別提醒大家要考慮到檢察官的體系問題，今天因為法官是獨立審判所以我們可以說這個法官有問題，但是如果要說一個檢察官有問題，除了開庭之外，他的辦案態度是不是受到上級的指導、是不是受到不當的指揮，如果是這樣的話，那評鑑對象可能就不只是坐在偵查庭裡面開庭的檢察官而已，可能還涉及背後的主任檢察官、襄閱檢察官或更高的檢察長。所以我認為對於檢察官的評鑑制度其實必須要考慮到跟法官不一樣的層面。","關於評鑑事由及時效規定，剛剛林永頌董事長有講了一些我沒有想到的事情，我當然支持林永頌董事長的想法，就評鑑這件事情來講，當事人受到程序的折磨，如果是以起訴作為起算點的話，其實很多刑事案件並沒有那麼快結案，而且在實務上經常出現評鑑不受理的原因就是因為時效已經過了，這其實是很可惜的事情。如果是用這種程序的方式幹掉這些案件，講難聽一點，就和中國大陸現在搞什麼立案審查制是一樣的，雖然他們會說法院全部都收案了，但是在案子進了門以後就一件一件的幹掉。我覺得我們不能跟那樣的體制一起比爛，所以我認為在時效這個部分既然我們準備要開這個門，那就要真真實實的去幹這個事情。","有不少學者曾經寫文章批評或討論這個制度，也就是說，其實人審會、評鑑委員會、監察院這三者對於司法可以說是從三個不同的面向去做監督，從好的地方來看，我們可以說這是分工合作，從不好的地方來看，如果人審會真的非常大公無私的話，那還需要評鑑委員會嗎？監察院在2008年提出報告的時候，也有點帶著諷刺意味的說，如果司法院本身能夠把人審會做到很健全的話，事實上評鑑委員會似乎很疊床架屋。雖然監察院所提的這個報告已經距離現在11年了，但是我覺得其實還是有相當多地方值得參考，我們不能因為有評鑑委員會就忽視了人審會本身的功能，就像評鑑委員會終究有外部人員的參加，對於人審會來講，有些事情其實是人審會能做到而評鑑委員會不見得能做到的事情；相反的，當然也有一些事情是評鑑委員會能做到而人審會不見得方便做到的事情。既然今天大家有共識並認為這個評鑑制度應該要保留，而我們國家的體制還是偏向於德國，不過我知道其實很多人認為法律見解要接受評鑑就是因為曾經有很多判決被批評是恐龍法官的判決，大家認為那是法律見解的問題，例如未滿6歲可以合意就可能會被社會大眾理解為是一個法律見解錯誤的問題。","我有看到顧立雄委員、尤美女委員、周春米委員針對這個法律見解的版本，也試圖在裡面找到一個調和之道，因為在司法院版本的第三十條並沒有在這次的修正草案裡頭，但是事實上有法律背景的委員都相當關心第三十條第三項這個問題，就是認為法律見解不得作為評鑑事由這樣的規定似乎太過絕對了，所以有做了一些修正。但是我在看完以後，我也只能這樣講，雖然這些修正的用意都是很好的，然後也試圖在法官的獨立審判以及適度的接受監督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但是我真的要講，其實剛剛已經有很多先進批評過這些文字，像規定「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我很少見到有立法體例是這樣寫，雖然說真的是很用心在寫，但是我沒有見過哪個立法體例規定「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我不知道有哪一個法律條文是這樣規定。還有，像「明顯錯誤者」這種規定，說真的，這都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一旦進入實務操作的時候，常常會變成爭點的重要來源，在此舉一個我曾經辦過的小案子，就是有寵物狗死掉了，原告是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去告獸醫，法官居然也認為適用第一百九十五條有道理，最後法官的判決理由是因為沒辦法見到寵物狗最後一面，所以應該按照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我覺得沒有見到寵物狗最後一面，以及人與寵物之間的相依關係，這兩者其實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你真的要擴大人格法益的適用，我相信絕對應該是人與寵物之間的相依關係比較重要，而不是見不到最後一面，如果見不到最後一面可以賠一萬元的話，那所有醫院急診室的醫師都要倒大楣了，因為只要我見不到親人最後一面，我都要要求賠1萬元啊！這算不算法律見解錯誤？這個法官在寫判決書的時候，連原告的主張都沒有完全考慮進去，今天我作為一個執業律師，這個案件當然是上訴，因為上訴就改判了，我也不喜歡在這種事情上去鼓動當事人繼續對原本的法官施壓，也許他累了，也許這位法官想要做一些嘗試，儘管我是站在對造的立場，這樣講好了，很多少數見解經過了幾十年以後會變成多數見解，我今天的書面資料裡面寫得很感性，我不想在這裡講得那麼感性，所以我就不寫到那麼多了。","比方說，189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一個惡名昭彰的判決，就是南部各州所訂出來的種族隔離法是不違反憲法的，這個見解當時只有一個法官提出反對意見，直到60年以後才被推翻掉，所以其實所謂的少數見解在幾十年之後，它可能是空谷足音，它可能是一個改革的開始，所以我覺得必須為法院保留這樣一個空間。剛才提及人跟寵物之間的關係，我也並不是絕對主張人跟寵物之間的關係就不得作為人格法益之標的，但它是需要一段時間演進，也是需要法官甚至包括訴訟雙方當事人共同去推進才能創造出來的東西，應該這麼說，是建立我們國家司法傳統的時候一個滿重要的存在必要性。其實我滿肯定委員就適用法律見解的部分不完全排除在評鑑範圍之外的用心，但是我真的覺得在座各位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研究出一個比較適當的方式去處理這個問題，而不是繼續沿用原本的條款，或是很粗糙的通過，我覺得這樣會有點可惜。","再來是有關跟監察院之間權力分立的問題，我看了2008年監察院所做的研究報告，他們甚至說如果今天評鑑移送的話，這是屬於司法自律的層面，他們並沒有認為這樣算是侵害監察權，這是監察院2008年做的報告，我只是照抄而已，我也試圖做了一些模擬，如果監察院同時進行並行調查會有什麼結果，就律師實務上面來講，常常真的就是有人打完以後，就是第四審，要嘛就搞法官評鑑，要嘛就去監察院告狀，基本上，作為一個執業律師，我並不鼓勵走這條路，但事實上確實有人這樣走，確實也可能會發生並行調查，我過去研究所論文寫的是美國憲法，所以我一直認為並行調查並不是應該被禁止的事項，以水門案來講，有太多調查同時在進行了，你不能說法院進行調查以後，其他調查要全部停止，我不覺得有這樣的必要，所以在監察院來講，它提出這個理由只是因為當評鑑在做的時候，很可能會導致時間太過冗長，使得當事人正義沒辦法適時獲得伸張，但是我認為這個其實應該是監察院本身要去檢討的問題，或者它可以在程序上去簡化。","最後，關於全面評核或全面評鑑，我必須以一個一般律師的身分、角度來談這件事，講白了，我們不是屬於那種有資格去選理事長的人，因為平常我們沒有在經營人脈，我也不是真的非常關心某些特定的冤案、假案、錯案而長期投入，以至於法官會很尊重我的律師，在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情況下，剛才已經有很多院檢的先進提到一些問題，其實在律師來講，我們甚至比外界的法律素人更加保守，寧願訴諸司法自律，而不願意讓某些同業掌握了一個所謂第三方機構，而成為得罪不起的超級律師，這是一般律師的夢魘。剩下的部分請大家參考我的書面資料，我的報告到此結束，謝謝。"],["主席：請臺灣高等法院錢建榮法官發言。","錢建榮法官：主席、各位委員。客套話我就不提了，我直接針對提綱一一提出我的想法。第一個是法評會應該如何設計才能提升效能與公信力，這要回到有法官法以前和以後，我稍微提出一個比較，在沒有法官法之前，法官的懲戒就是用公務員懲戒法，而懲戒之前的懲處，我們都是用法官的自律實施要點，可能會由首長去做懲處，或是提到人審會。我當過3屆人審委員，2屆是在法官法之前，1屆是在法官法之後，說實在的，在法官法之前，我們處理過院長的性騷擾案、庭長的性騷擾案，最後處理的結果都是令我失望的，院長就只是被拔掉，庭長好像是記一個不痛不癢的申誡。而法官法施行之後，像陳鴻斌法官的性騷擾案，最後是他被免除法官資格，那差很多，所以在法官法施行後，法評會的功能是確實有發揮的。","在法官法施行後，我常常說現在是採三軌制度，就是在法官法施行後，我們還是有一個第二十一條的職務監督，也就是說，讓首長可以做比較輕微的處分，就是發注意命令和警告，可是實際上我們發現即使是這兩個處分，首長都不願意當壞人，常常把它丟到自律委員會，叫自律委員會去決定要不要懲處，自律委員會又常常覺得很奇怪，院長自己就可以發揮他的監督權，結果他又沒有去做，甚至院長其實可以直接送到法評會，但是他也都沒有做。關於首長發揮其職務監督功能的部分，我承認某些程度是有官官相護的情形，所以常常最後又要回到人民自己跑去找司改會或是由律師公會提到法評會。法評會的決定通常有三種，一個是請求不成立，請求不成立的時候又會丟回第二十一條，就是叫首長去處理，如果請求成立，有懲戒必要的話，就是報司法院送監察院，如果請求成立認為沒有懲戒必要的話，就是送司法院的人審會，人審會是怎麼處理的？現在又回到第二十一條，就是由司法院長去做促其注意或者是警告。","簡單講，我認為首長能夠做的懲處處分太少了，可以讓首長做的事除了促其注意或是警告以外，比如說職務法庭可以做的申誡，應該讓首長也可以去做，因為除了由職務法庭來對法官做懲處以外，其實職務法庭還有另外一個功能，就是法官如果認為這個申誡、這個懲處對他不利，他可以向職務法庭去起訴，他可以反過來去檢驗首長的職務監督是否合適，關於這一塊，在法官法施行後，到現在就只有一個例子，就是我們認為有個法官被恣意調職到屏東，後來還是敗訴，這就涉及到後面法官有沒有什麼要修正的？我拉到這邊來講，其實就是第二十一條應該增加首長能夠做的懲處權限，不要把那個部分又交給職務法庭，職務法庭當然也可以去做申誡，基本上送到職務法庭，社會的想法其實就是要我們拔掉那名法官，但職務法庭當然還是有其他的選擇。","至於法評會到底要如何發揮功能？如果大家認為法評會功能真的不彰，反過來又常常說法評會官官相護，那我想乾脆就把法評會設在監察院底下，因為現在設司法院底下，某種程度會被人說是「左手送到右手去，左手不送到右手來。」因為職務法庭也在司法院底下；而且法評會還是要透過司法院送到監察院，監察院再去做彈劾，所以我常常主張乾脆就設在監察院底下，由監察院去設立法評會。","我常講在現任制度底下，法官的天敵就是監察委員，針對法官這個憲法上的職務，監察院要做特別的監督，所以在監察院底下設法評會也無不可。現在的差別是在司法院底下，我同意也相當贊成林董事長的說法，應該要擴張法評會裡面非法律人的名額。現在所謂的公正人士有4個人，學者加社會公正人士，而它的組成常常是2比2，簡單來講，就是公正人士剩下2個，司法院的版本現在要再增加2個，一樣是學者跟公正人士；對於法評會的投票，如果我們常認為法律人會官官相護的話，那麼這3個律師的名額都會投票給哪一邊？如果這3個律師也都站在法官、檢察官這邊的話，因為他也不敢得罪法官、檢察官，那麼社會公正人士的票就會變得非常少，所以我同意社會公正人士的名額應該是可以增加的。社會公正人士在現在的法條制度裡面是由律師工會法務部推舉給司法院長去聘任，我的瞭解是這樣；但是它的名額好像也不是用倍數來讓司法院長挑選，而是由法務部和律師公會來決定。為什麼是法務部跟公會決定？這個制度設計我也不懂。","至於要如何增加效能？請問各位可知道法評會的委員是哪些人？如果法評會是那麼重要的話，它是不是應該有個獨立的網站，因為它現在是設在司法院底下。我今天特別去看了一下，可以從司法院的網站裡面找到它，確實也有公布委員。當人民覺得他在個案裡面受到法官或檢察官的欺壓，如果要他走評鑑，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這個制度，也不知道去哪裡了解這個情況，甚至連法評會的功能，它公開的程度到哪裡，組成的成員是哪些人，他不見得能夠馬上找到這樣的功能，而法評會也不可能去做宣傳；但如果把它獨立設置或是設在監察院底下，它就更容易去宣傳，讓自認為受到不公的民眾，可以來請求的評鑑。所以我認為，在功能方面、在公開透明跟宣傳上面，一定要再加強。","其次，要不要放寬請求評鑑的主體？我絕對同意要增加當事人跟犯罪被害人的部分；至於被害人部分如何定義？我想法評會自己在個案裡面應該會形成case by case的制度，理事長的疑慮，可能可以透過個案來想辦法解決，因為法條的訂定不可能都沒有不確定法律概念，只是司法院的版本，我認為很誇張的是，竟然在增加當事人之後，刪除掉公益團體的請求主體資格，讓人非常不以為然。因為律師公會的條文本來就存在，法評會運作這幾年來，都還是有透過司改團體（主要是司改會）等公益團體來提出。我不清楚司法院的立法理由是什麼意思，好像是增加人民，就不再有公民公益團體的設計。如果你問我的話，我認為那個是司馬昭之心，人人皆知，這是我自己對司法院體系所做的觀察。","很奇怪的是，大院新院長上任之後，反而一直瀰漫著一種反司改會的文化與心態。我不好揣測原因是什麼，但假若你讓人民來說不需要這些公益團體來做媒介，我想問的是，人民怎麼可能有那種專業程度、勇氣可以去提出來？你要他一個人去對抗這個體制，他可能不敢；可是如果由一個民間的監督團體提出來的話，我認為在相當程度上面，人民會覺得有一點保障，會有得到靠山的感覺，在對抗公權力時，他不會覺得很害怕。我也同意在程序上面，應該要有請求權人可以到會申訴的權利，因為現在看起來都是被移送評鑑的法官可以陳述，請求人似乎就沒有辦法去做反駁的陳述。就算他沒有辦法到會陳述，應該也可以將被移送法官的書面陳述，轉給請求人，讓請求人也可以用書面提出來。","剛剛陳瑞仁檢察官提到法庭之友制，我也完全贊成；只是通常我們的法庭之友─律師公會這個時候可能就已經是請求權人，所以我們常看到的一個情況─法庭之友可能就是律師公會，而律師公會又是請求權人；司改會通常又都是律師團體，所以這個法庭之友要如何設計，可能還是要看個案。","第三就是評鑑的事由與時效規定，應該如何適度放寬？我看了好多版本，每一個版本都是希望從兩年放寬到3年或5年；奇怪的是，我們的法條設計是不涉個案的，就是行為終了；涉及個案的就是案件終了，也就是一審、二審、三審未必確定。我覺得不管哪一種情況，不能加一個類似刑事訴訟法告訴期間內的規定─知悉；簡單來講，很多時候其違失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如法官貪污，或是法官其實做了某種很恐怖的事情，最後才被發掘，所以應該都可以增加，但發掘在後者至發掘時開始算上面的期間，如果上面要改成3年或5年，而其違失行為是發掘，當然這個發掘可以在個案裡面讓法評會自己去判斷。發掘本來就是很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所以在告訴乃論裡面，到底是不是知悉？什麼時候知悉？犯罪被害人也常常會這樣。","舉例來說，監察院2月份才公布陳水扁總統被換法官案，是因為有一位具庭長高度的人為介入，這位具有庭長高度的人已經退休了，現在我們也希望增加對退休法官的懲戒設計。因為這個案子從行為開始算已經過10年，也沒辦法彈劾了，那個是行為的部分。如果現在可以自發掘時開始算期間的話，監察院知道原來有這個人在搞鬼，這個時候能不能從發掘時開始算期間？我一直覺得應該可以增加這樣的設計。","至於法律見解能不能評鑑？從法官立場，我當然是反對，尤其我常常是反於上級審的一些見解，去做裁判，我也一直在思考自治獨立審判的可貴；但是我不得不否認，我們有時候會看到一些例子，在獨立審判底下，確實某種程度會造成審判獨裁。所以我同意顯然有違誤的法律見解，不是不能做評鑑的客體，但是操作上要非常小心，而且它訂定在那邊，又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個案裡面必須要小心處理。我的想法是，糾正法官的法律見解應該是審級制度，不應該是行政體系。所以我認為應該要經過有上級審指謫撤銷之後，上級審其實也要有一個說理，看上級審指謫下級審之後，這個時候就是我剛剛講的發掘時，因為一審已經終結，你沒辦法提，二審的時候，它已經撤銷了這個法律見解，也說明得很清楚，所以就是在二審判的這個時候發掘。問題是，法官的官官相護，不見得是各位看到的在人事監督上面，法官的官官相護已經深入到骨子裡面了，深到哪裡呢？法官的官官相護其實常常展現在書類寫作的文化上面，我們到現在撤銷下級審判權，每次都要寫下級審見解怎樣怎樣，然後還要再加上一句「固非無見」、「固非無據」！明明就沒有據、沒有見，我們還非要寫那個，我每次沒有寫「固非無見」，庭長還得要加上去，非要寫「固非無見」，這就是我們的書類文化不對嘛！錯誤就是錯誤，還要寫「固非無見」，它根本就沒有見、沒有據，結果我們還要這樣寫。這個時候上級審要怎麼樣，甚至是嚴厲指摘下級審的見解錯誤，或者依林董的法律見解，所謂涵攝的事實認定有沒有錯誤，法官的特殊見解會被送去評鑑，我常常想哪一種案子會讓我們認為哪位法官不適任？其實就是不判死刑跟性侵判無罪，可是不判死刑跟性侵判無罪只有當事人可以申請評鑑，當事人怎麼可能會來跟你申請評鑑呢！那個都是社會大眾在吵吵吵，他又不具評鑑能力，他能幹什麼！所以這一種見解，反而某種程度是法官要保障弱勢跟少數所展現重要的、有憲法意識的見解，所以它反而不會進到評鑑，不用害怕。","第四個，由司法院直接送職務法庭的部分，基本上我是部分同意、部分否定，從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人身獨立性保障跟監察院增修條文第七條的規定來看，我認為監察院是可以對司法人員做彈劾案，如果這些統統都跳過，都不要經過監察院的話，我覺得那是架空監察院，某種程度是不符合我國憲法所謂的權力分立。但是無論如何，我想設計上是怕可能的反覆，如果你加強了法庭會的功能，我的想法是至少應該要採併行制，換言之，法庭會如果直接移送到主法庭的話，我認為它只能要求比較輕微的處分，比如申誡、罰俸，也就是我剛剛講的三種處分─免職、撤職跟轉職，亦即轉到其他非法官職務，這個部分一定要經過監察院的彈劾送到主法庭來，因為這樣才符合保障法官的機制。","第五個，主法庭組成跟變革的部分，基本上我對參審法庭的問題是非常保留的，原因除了剛剛張理事長提到的之外，另外還有一個理由，就是我們根本沒有參審制度的經驗跟文化，形式參審運作那麼多年，到現在還沒有，現在我們直接將職務法庭放入參審員，我覺得這是可怕的。還有，常任參審人資格更可能是違憲的，這個部分剛剛理事長也有提到。所以我認為就算你真的要放入參審人資格，不要因為個案而產生這種反彈，也就是陳鴻斌案，如果這裡要放的話，參審資格可能應該要限於學者或律師，不要一般人員，這個絕對會有一些問題，所以基本上我對它是保留的。因為時間的問題，我就不講全面評核制度的部分。","修正草案的部分，除我剛剛提到強化首長職務監督，應該讓申誡進到首長可以做的部分以外，我對司法院設計的職務法庭兩極化真的覺得非常疑慮，剛才張理事長也提到。我常常講，司法院底下有兩種法庭，大法官跟職務法庭，它的地位是高的，所以對法官直接做拔掉的處分，我們可以接受，因為他們是直接隸屬司法院，可是現在只是為了設計一個兩級兩審制，你讓它直接屬於公懲會，它的審判長還不是委員長，因為二審時才是委員長，剛剛陳檢察官就提到，二審還是法律審，法律審根本就跟再審差不多，然後公務員法官的懲戒，你說會適用的法律錯誤，根本不可能啦！因為那個適用的法律永遠都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你很難找到所謂適用法律錯誤，所以那個法律審是假的，跟現在的再審一樣是假的，你讓委員長反而是二審的審判長，結果一審是公懲會的委員當審判長，那個設計我真的覺得完全降格了職務法庭的地位，這非常可怕，而且一般公務員是委員長，然後法官反而不是委員長，這是怎樣？是把法官的職務馬上降得比一般職務員還要低？","再來，一審的選擇，各審級代表本來是每一個審級選4個人，司法院草案改成不分審級各選3個人，就是普通法院跟行政法院，我想到的是什麼？二審一定是終審法院，是最高跟最高刑的法官，然後他又全面地讓法官去選出來，如果都是終審法院的法官來選的話，變成一審、二審全都是終審法院法官當職務法庭的法官，那當初的設計，要讓各審級法官都可以參與職務法官的美意，也就是多元觀點的呈現，反而完全被架空。再來，公務員懲戒法到現在還沒有二級二審，幹嘛在職務法庭這邊就先用了二級二審？這絕對是失衡的，很難做調和，所以我建議就算要改二級二審，一定要把公務員懲戒法先做修正，再來修正法官法這邊，法官法職務法庭審級制度的修正，我覺得應該先放下來。","最後，黃委員剛剛提出的問題，檢察行政人員任期問題我覺得非常嚴重，我們現在的檢察長，當了檢察長永遠就是檢察長，我一直說法務部很賊，他在準用法官法的規定時候，故意跳過任期3年的那個制度，說他自己要訂定調任辦法，調任辦法是法規命令要送到立法院，結果立法院幾乎沒有審查，那個裡面藏了多少的魔鬼！現在司法院體系裡面，如果你要當官的話，最多就當6年，然後你就要回去審判案件；可是檢察體系裡面當官的人，他只要調任任何一個職務，他都不用去當檢察官，他一當行政官就永遠當行政官。我們不要講哪個個案，這些檢察長他當然永遠都不會被拔掉，他永遠不會有任期的……","主席：錢法官，這部分是不是待會兒有第二輪發言時，再……","錢建榮法官：我先講到這裡，不好意思。","主席：沒關係，我們還是要請大家注意聽一下鈴聲。","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今天忘記邀請監察院的機關代表，下次我們就法案進行詢答時，應該要邀請監察院來表示意見。跟各位與會的學者專家說明，現在這個法官法大家都很關注，去年司法院版本完成後，要先送行政院會銜，行政院會銜後，還要再送考試院會銜，整個程序跑完現在才回到司法院，司法院送立法院了沒？","請司法院副秘書長說明。","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考試院會銜完，送到行政院，行政院現在正在送。"],["主席：所以考試院還在會銜……","葉副秘書長麗霞：昨天行政院送出來，還沒有到司法院，司法院送到，我們就會發文過來。","主席：好，我們今天先安排公聽會聽一下意見。","接下來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廖元豪教授發言。","廖元豪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學校比較遠，在木柵，因為另外有會要開，所以我先做簡單的報告。我有一個書面資料，書面資料已經寫得很清楚的，我就不多說，一定會在時間內報告完畢。其實法官法不管是評鑑或懲處，他的困難不只在法官，其實在中華民國的領域裡，我們看到所有的懲戒，如果是在非科層組織都很難，因為科層組織有subordination，有服從的紀律，英文的懲戒是discipline，就是紀律，可是非科層組織本來就沒有這麼嚴格的紀律，沒有這麼嚴格的上下服從關係，變成同儕自理，所以教評會很難處罰，司法也很難進行內部處罰，自律就不會處罰，這就是我們碰到的兩難。但是我們同時也要了解，當民眾對司法很有意見的時候，我們要怎麼樣讓司法負責？這就是這個問題的複雜度。我不完全照提綱，但是我會挑一些議題出來談，第一個就是請求評鑑的主體，我基本上同意可以放寬，而且應該可以儘量放寬，為什麼呢？現在一般人對任何犯罪都可以告發，任何人也都可以去警察局檢舉，行政機關都可以去檢舉。今天這個請求評鑑並沒有法定權利的問題，不是我一請求，你就非發動不可，其實內部可以刪減完全沒有實益的一些案件，本來就可以這樣做，所以我基本上支持這裡放寬，比後面去放參審要好多了。任何一般人盡可能去擴張一些，當然我們有一個程序要處理，就是顯不符要件，那你就可以拒絕，這個我們的條文一直有處理。我支持放寬，我這邊有舉例，像美國的各州基本上any citizen都可以提案，甚至在網站上就可以填一填，但是他們要求要很具體，如果不是很具體的指責，可能staff這個層面就駁回，根本就不要了。第一個我支持這裡可以放得比較寬。","第二個是實體上顯有違誤的個案，是不是可以評鑑或懲戒？這當然是很危險的一件事情，理論上沒有什麼不行的，法官做了顯然錯誤的見解，為什麼不能被評鑑？理論上如此，但是我們都知道要非常小心。基本上我的看法是，條文要界定得非常清楚，如果界定不出來，我們寧可不要。這就是一個兩難的問題，因為我們常說尊重司法、獨立單位、獨立機關。什麼叫尊重？尊重就是當他自治、自律，有時候寧可眼睜睜看著他做出一些不合我意的東西，我還是要忍受，這才叫尊重。如果每一個意見我都要干預、評鑑，那其實就叫做second guess，我在旁一天到晚指揮來，指揮去，那就不叫尊重。這是原則。這範圍怎麼界定，我這裡也舉了一個例子，像印第安那州的條文是說conduct prejudicial to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including the repeated failure to adhere to the rules of procedure，是指rules of procedure，那很清楚，就是連基本的程序規定都反覆的、不斷的違反，這個也許是懲處的原因之一。我覺得這個要界定清楚，如果沒有把握寧可沒有。","第三點是司法院直接移送職務法庭的問題。基本上我認為這是政策選擇的問題，現在是移送監察院再送過去，但是法律、法理或憲法上倒沒有說司法院不能送過去，所有的懲戒一定要經過監察院。事實上，現在公務員懲戒法也不是這樣規定，九職等以下的公務員，長官本來就可以直接移送，法官也有九職等以下的。我覺得政策上可以考慮我們要不要這樣做，但是憲法層次上，我不覺得有問題，就是由司法院直接移送到監察院這邊去。監察院是不是比較值得信任也要看情況，其實監察院的程序或結果，有些地方很多時候遠比司法或行政程序更恣意、更arbitrary，更難預測。以往監察院總不覺得自己會做最終的決定，糾正或作成調查報告都是如此，既然不會做最終的決定，他就盍各言爾志，講得很開心，但是如果是會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事項，其實程序應該更嚴謹一點。結果你會發現，前面的評鑑的審議，如果還比送到監察院更嚴謹，那中間是不是還需要再移送一次，這個政策上可以再討論。","第四個，我對於職務法庭要加上參審員滿有疑慮的，理由剛剛幾位先進都講過了，錢法官也說了，台灣現在參審要怎麼跑都還沒個眼，什麼都不知道就要放在最需要專業領域的人、要去審最專業的人，結果把他納進來，我覺得非常危險，尤其有些地方參審比陪審還危險，因為後者的話，如果法官指揮得好，陪審員就聽審，在那邊做判斷就好，參審員還要跟法官一起調查證據、聽審、分析、寫判決書，這實在是滿危險的。事實上，美國是很民粹的，可是他們這一類前面的評鑑或委員會大概也都會有一些non lawyer參加，不過比例都不過半，即使在前端；最後的審議幾乎都是最高法院，所以他的參與反而不像一般刑事案件讓外人參與那麼多，但是任何人都可以去file a complaint、檢舉，這反而是前面參與很多，但是審議的單位，譬如像紐約州的委員一共有十一個人，裡面非律師的人可以有三到四人，其他人統統必須是lawyer，包括法官，印第安那州及我查的幾個州大概都是如此。從這個狀況來看，我對於放參審員非常保留。如果要放，我建議至少要在最後規定，這一個條文的施行日期另定，不然刑事案件或其他國民參審都還沒開始跑，這邊就第一個先衝出去，我覺得滿可怕的，司法院不需要把法官放到第一線的實驗場，然後在這邊弄出很奇怪的東西。以前蘇永欽前副院長推動觀審，他的想法是先從重大刑事案件開始推動，為什麼？因為那個民眾比較在意，所以讓大家觀賞一下，至於看法官的細節，相對來講，大家沒有這麼在意，所以我覺得並無必要，參審要非常小心。","其次，職務法庭設在公懲會，我看了很久，實在看不太懂，可能是因為不在司法體系裡。我不太懂為什麼會放到公懲會，因為本來就是職務法庭，就算要變成一審兩級，為什麼要放在公懲會我還是不懂，可能就是行政組織上這樣比較方便，是不是？這樣反而降級了，司法院下面設公懲會，然後裡面有個職務法庭，我不太懂為什麼要如此降級。基本上我還是認為職務法庭就是職務法庭，我甚至認為公懲會應該變成某種公務員懲戒法庭，怎麼又回到委員會去了？這個很奇怪。","最後有一個很小的技術問題，當老師當久了會挑一下，司法院針對法官法提出的說明第2頁，講到一級一審要改成一級二審，然後提到是大法官釋字752號解釋的精神，其實第752號解釋和這個並不相干，甚至以往大法官解釋在大部分的案子都會告訴我們，審級救濟未必是正當程序的一部分，我覺得這樣很好，只有第384號解釋涉及人身自由和第752號解釋涉及刑事案件會提到審級救濟的問題，所以我覺得這裡不需要這麼說明，就說明這樣更符合權利保障，更符合程序正當，我覺得也就可以了。謝謝。"],["主席：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陳清秀教授發言。","陳清秀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很榮幸有這個機會來參加法官法研修的公聽會，我個人研究法律問題很喜歡用佛教的因果關係去觀察，就是我們應該種善因得善果，如果發現到一些症狀，我們應該對症下藥，還是要從因果關係去觀察。","我個人認為司法機關的一些行為有時無法獲得人民的高度信賴可能是在認事用法方面有一些不符合社會正義的要求，所以如何提升裁判的品質和效率才是我們應該關心的重點。","首先，我們看看司法院統計的數據，106年刑事案件有7,504件，民事案件是9,559件，行政訴訟案件是5,124件；換句話說，每年案件的數量是非常大量的，如果我們採取金字塔型訴訟體制，只有7位法官審判這麼多案件，一位法官平均一年要審判一千多件，這是不可能的任務！因此它會導致一個後果，就是人民求訴無門，明明法官事實認定錯誤、法令解釋適用錯誤，但是人民無法獲得救濟，要不就只能排隊，本來現在一年可以審完，之後可能排十年還審不到，所以我們的金字塔型訴訟體制其實是一個非常荒謬的、不符合社會正義需求的處理，它某種程度是一種鋸箭法，用全部都不給他上訴來快速結案，快刀斬亂麻，它有沒有考慮到要提升效率和品質呢？以德國而言，德國最高法院有民事法院、刑事法院、財稅法院、勞工法院及社會法院，光一個財稅法院，聯邦最高財稅法院大概就有40、50位法官，反觀我國，最高行政法院本來二十幾位法官裁減到只剩7位，而且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要設稅務專業法庭，裁撤之後，稅務專業法庭不見啦！這是開倒車、讓我們專業品質大量下降的作法，所以我們要提升法律專業品質的話，德國的作法是值得我們參考的，我們這個作法反而背道而馳；既然如此，其他採取金字塔型訴訟體制的國家是如何處理？他們是大量引進法官擔任法官助理，就是法官助理是由法官擔任，像日本是大量引進法官到最高法院協助這7位法官辦案，如果我們沒有配套措施，這恐怕也是一個浩劫。","再者，我們要考慮到，既然法官那麼少，又位高權重，他們必須非常精明能幹，也就是我們有必要廣納天下英雄豪傑，因此它必須不可以太封閉；目前這個草案是一個封閉性的設計，沒有採開放式，外部的學者專家、優秀的社會人士、法律專家要進入到我們司法體系的話，門檻高到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為什麼？因為規定他必須還要經過考試及格，請問大學教授都已經德高望重，等於是這個領域的最精英，誰來考他？我們不找這些人難道找三流的教授擔任嗎？不然，如果要找一流的教授，沒有任何人可以考得倒他，既然他是大家都公認這麼優秀的教授，為什麼我們不聘任？還要他經過考試，誰來考？誰來出題？這整個制度設計就是排除社會精英，大概只剩三流、四流的轉任，這樣就延攬不到優秀人才，所以如果將來司法院採取這個金字塔的處理模式，應該比照大法官的遴選模式，遴選法學界精英，打破這個封閉體系，才有辦法迎合人民需求，才能夠提高裁判品質。","第二個，剛剛民間司改會很關心法官在認定事實方面可能有所偏差，所以他提出評鑑這個解方，我想事實認定錯誤代表一個問題，就是法官沒有接地氣，為什麼他們沒有接地氣？因為他們大學畢業就考上，就當法官，沒有社會生活的經驗，所以要有社會生活的經驗，才能接地氣；關於法律事實如何認定，我們必須有專業課程來培養，但是據我觀察到的，大學法律系沒有這個科目，我們也沒有這樣的培訓，司法官學院恐怕也沒有這種課程，而這個課程是非常重要的，未來應該如何強化它是我覺得很重要的。","第三個，我覺得法官評鑑應該導入優秀法官評鑑，我們都一直講要獎優汰劣，結果大家都在說哪個法官不好，為什麼我們不好好表揚好的法官呢？我們應該好好表揚好的法官，大家互相觀摩學習，我們應該進行標竿學習，不要只是比誰比較壞，應該比誰比較好，大家努力，所以我覺得法官評鑑要導入優良法官評鑑，鼓勵大家士氣。","此外，為避免濫訴，當事人恐怕不太適合當成原告，否則，很多人會濫訴，據我個人以前執業律師的經驗，有些人可能是精神病患，他就是有點被迫害妄想症，對於處理每個案子的每個法官他都告一遍，像以前我當行政院訴願會委員時，只要處理他的案子的委員都被告到檢察官那裡，如果此門一開，很多濫訴進來，法官會疲於奔命，無法專心辦案，所以我覺得原來的制度還是有其優良的地方。當然假設公益團體怕會有不良情況，產生不公平競爭，我覺得民間司改會剛剛講的一個觀點可以考慮，像大台北地區人民的素養比較高，律師公會應該也比較能夠公正處理，不用擔心報復的問題，至於偏遠地區，的確可能有剛剛民間司改會提到的律師公會不敢出面告發、請求評鑑的狀況，這時公益團體可以扮演補充性角色，補充性協助無法發揮請求評鑑的功能而必須導入民間團體作補充性的律師公會，我覺得這可以考慮；另有一種作法是假設民間團體有濫訴情況，納入記點，當累積至多少點數或他們濫訴請求評鑑的成功率只有不到70%、80%，下個年度就廢止他們的執照，他們不能再請求評鑑，這樣才有辦法讓他們請求評鑑一定要確實有事實證據，不是濫訴，他們也許就會有所節制。","另外，關於參審的部分，我個人認為應該也是滿好的，就是開放外部的專家學者進入到這個封閉的司法體系，過去這個體系就是讓人覺得有點官官相護，因為過度封閉，聽不到人民的聲音，所以這時有外部的專家學者參與，我覺得非常好；至於要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還是由職務法庭審理，我覺得這是立法政策裁量的問題，看看哪個處理比較符合品質和效率，我個人是沒什麼特別意見；至於評鑑委員會直接移送至司法院一事，我個人認為恐怕不太合適，應該還是要經由監察院，因為這是權利分立原則，監察院職司法官的彈劾，他們才會受到懲戒，如果今天評鑑委員會直接移送，好像他們的待遇比一般公務員的還差，恐怕法官待遇的制度保障會不符合憲法平等原則的精神和權利分立的精神，所以我認為這應該還是要回歸現行體制的作法。","最後，關於懲戒的部分，我個人認為既然他退休也不影響懲戒程序進行，草案當中提到，一旦發動評鑑懲戒程序，不准他在判決確定前申請退休，我覺得可能不太合適，因為假設我們發現這個法官不是那麼優良，他都自願離開這個單位了，我們應該是樂觀其成才對，怎麼會還不讓他離開，要強制把他留下來？他已經表現不太好了，早一點離開也非常好。至於後面的部分就不影響他退休金的剝奪，因為考慮到退休金的性質是公務員或法官工作年資的延後給付，過去德國聯邦勞工法院有這樣的判例；第二，它也是我們退休後老年基本生存權的保障，所以如果因為他做錯一件事情，就把他的退休金全部剝奪，這不太合適，如果有損害賠償的部分則另當別論。否則我建議退休金頂多剝奪一半，另外一半要讓他有基本生存權，因為這也是一種工資延後給付的報酬性質，所以全部剝奪退休金這樣的作法恐怕是不人道的作法，同時也侵害到法官基本生活生存權的保障，所以我建議那個部分可以再適度考量。","綜合以上的報告，我們建議將來應該還是採取德國式的法官訴訟體制比較保障人權，至於如何提高法官任事、用法的精準度，並符合社會正義的要求，這個部分大家應該要對症下藥，我覺得目前這個作法是不合適的作法，是滿危險的，將來的人權保障恐怕會更落後，因為都不准他來上訴的話，有冤屈就只能靠監察院、只能靠陳情，可能沒有辦法獲得圓滿的解決，所以我建議應該要考慮到這個面向，謝謝。"],["主席：請台北律師公會林俊宏常務理事發言。","林俊宏常務理事：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法官法我的看法會先從評鑑的本質開始看起，為什麼要這樣談呢？前面很多先進都提到，其實評鑑這件事情很多部分可以透過我們內部的審級制度來處理，可是評鑑之所以存在要處理的就是內部制度可能會有失靈或失效的時候，所以需要外部的力量進來，我們才能去處理內部失控或審級制度失效的狀態。當然我們還有其他的非常救濟程序或其他辦法，可是在人員的管理或人事的部分，還是必須透過一些其他的外部制度讓外部的專家可以進來。因此，就這件事情我會覺得，既然這是一個要避免失控、避免失靈的狀態，我們就應該好好設計，如何讓外部的機構能夠適當的進入，或者是以評鑑去處理內部沒有辦法處理或不願意處理的狀況。","剛才很多先進已經提到，在目前的制度裡面都還是有一些職務監督的規定存在，可是實際的效果是什麼？說實在的，實際的效果就是不好，所以才會出現法官法要做評鑑這件事情。至於為什麼會不好，我想有很多原因、很多層面，可能是為了人情等等，都有可能。這個部分就是我們現在應該要去處理的狀態，而不是說已經有這些東西了，我們就什麼都不去做。","就這個部分我覺得我們可能要去做一些適度的調整，我從幾個層面來談這件事情。第一，在評鑑委員會組成的部分，前面很多先進也都有提到，其實組成這件事情很關鍵，因為評鑑委員會就是決定要不要送評鑑的這些人，既然我們認為這個制度就是要處理內部失靈的狀態，那麼我們就需要一些外部的聲音或外部的力量去push他。然而，以目前評鑑委員會的設計制度或是操作結果來看，老實說，雖然我們已經引進外部人，可是實際上的成效我想大家都清楚啦，申請評鑑的案件也愈來愈少、送進去以後成功的案件也愈來愈少，這是因為我們司法的品質愈來愈好嗎？其實好像不是這個樣子。那到底是什麼原因？第一，可能是我們的制度設計不當，這是有可能的；第二，是剛才前面講的，或是大家的經驗上覺得在我們的法評會或檢評會還是有所謂官官相護的一個狀況，在官官相護的狀況底下，就代表目前的外部監督或是外部抗衡的機制是不夠的，所以我個人滿認同還要去增加所謂的外部委員。","這次司法院的草案把4個增加為6個，可是我懷疑這樣子的變化實際上的效果到底是什麼？為什麼我要這樣講？因為這些所謂的學者、公正人士基本上就是由法務部、司法院和律師公會全聯會推薦，然後再去圈選，之前設計4個也是用這種方式去圈選，之前是11個委員，法官3個、檢察官1個、外部4個，但其實裡面有2個是他們自己推、自己選的，比例上算一算，大概就是這樣的結果，所以在很多大家覺得有爭議的部分投票就是差1票，永遠都輸。現在4個變6個以後，我覺得比例沒有什麼太大的變化，實質上比例是沒有變化的，所以在4個變6個的部分當然是增加外部人，但也不是愈多愈好。因此，在專家和公正人士的圈選方面到底是怎麼圈的，我覺得大家要想一下到底要怎樣才能不是用很本位的立場說，我進去就是放我的人，我的人進去就是要保障特定的團體、特定的一些人，這個部分在前面的操作經驗上是不好的，大家也許可以再思考看看。","另外，在組織的部分，將來我們要開放人民可以直接去做評鑑，以目前的兼任態樣來說，我覺得這對於處理評鑑案件真的是困難的，必須要有專任的委員、專任的工作同仁來做這件事，不需要全部都專任，可是至少要有部分專任，能夠有多一點的時間認真去處理這些事情。以律師界來說，大部分的律師還是有自己的工作，你要抽多少時間去看這些案子？這個東西對於大家的工作負擔都是很重、都是非常非常困難的，所以必須要有一些人來協助，那麼就必須有足夠的編制、足夠的預算、足夠的人來處理這些事情。如果沒有的話，我覺得將來即便有一些組織上的調整，但在很多討論上可能還是會比較流於形式，除非是碰到一些重大爭議案件，大家可能比較注意、比較小心，才會比較認真去看待。所以這個部分可能大家還是要想一下，到底在組織編制上是不是要做一些適當的調整，讓一些專任的人進來。","接著我要談的就是可以申請評鑑主體的部分，前面先進提到的是，第一，現在我們開放的包括被告和被害人的部分，可是我自己的看法是，其實在整個訴訟的參與過程中，當你碰到一些法官或檢察官不好的對待，或是在程序上你覺得你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會單單只有被告和被害人，到庭的證人、辯護人也有可能會遇到。依照舊法的制度，辯護人不可以直接申請評鑑，在新修正之後，他可不可以自己去申請評鑑？看起來不行，所以當辯護人在法庭上碰到法官或檢察官的不當對待或是違法的對待時，又該怎麼辦？我好像不能做任何事情，我再去找評鑑機關如律師公會，確實是有律師公會，可是大家都有經驗，北律在所有的律師公會裡面能量算是最強的，在臺北都會區大家也比較願意出來，可是當北律碰到這種案件的時候，我們也會去跟各個同道了解，其實很多人私下反應說，我在開哪一個案子的時候，哪一個法官可能有一些程序上違法或不當的狀況，我們就會問，那你要不要來申訴，要不要申請評鑑？他們就會說：「哎！算了啦！不要啦！」大家都很不想得罪法官、不想得罪檢察官，這是現實。在這邊北公會比其他公會好一點的是，北公會比較不怕這件事情，我們可以比較自豪地講，為什麼這樣說？因為我們也有聽到其他外地公會的態度是「哎！算了啦！」，如果大家去看那個數字就可以知道，其實外地公會送的大概沒幾件，現在絕大多數是司改會送的，再來可能是北律，據我瞭解是如此，因為我們三不五時還是要去審查這些案件。所以在這個部分大家要考量的是，在這種現狀下，大家一方面擔心法官、檢察官，一方面又考量自己執業上的需求，他可能會害怕，所以有一些職業團體可以存在。在職業團體方面，因為公會有公會的特性，有時候又要要求公會必須跟檢辯關係良好，所以如果只是單純的期望公會來處理或負擔這種特定團體或公益團體去申請評鑑的事，事實上是有困難的，大家不要把公會想得那麼厲害。當然，北公會是都會型，就像我剛剛講的，他比較衝，因為人比較多且都會狀況也比較不一樣，不過外部的話，可能就未必了。","如果再進一步去細談各個公會的資源問題，其實在法官法立了之後，它賦予公益團體這些權利，但對於這些公益團體的負擔有多大？很大啊！他要派多少人去審案？他要去收這個案子、他要開會、他要去調查，可是國家有沒有給他任何的經費或預算？沒有！大家只是站在一個我們希望整個司法制度能夠越來越好的狀態下去做這些事情，當然，大公會的資源比較豐沛，我們可能可以做；但小公會可能像我剛剛講的，第一，有前面所說的問題；第二，他的資源有沒有那麼多？他有沒有人可以做？有的小公會工作人員才一、兩個，他們有辦法去做這些事情嗎？這個我還是打問號，根本不可能啊！說實在就是不可能啦！所以大家在這個部分去做調整，然後就說有律師公會，所以其他團體不用了，我覺得這樣的想法太樂觀了。","剛剛提到的是主體的部分，主體部分中有一個是我希望特別提出的，就是這些申請評鑑單位的調查權限問題，這部分剛剛前面的先進都沒有提到。實務上案件來申請時，我們常常碰到很大的困難，有時候申訴人跑來公會或透過其他單位跟我們說他哪一天被法官或被檢察官欺負，我們問他：「你的資料在哪裡、證據在哪裡？」或是他說開庭的狀況不好，我們問他：「你的東西在哪裡、你有沒有開庭的錄音？」然後他就回：「沒有，我什麼都沒有」。那我們怎麼查？我們沒辦法查啊！北公會也曾將一些案件發函給檢察官，請檢察官說明一下，結果是什麼大家應該可以想像，誰會理我們啊！所以既然要開放人民進來申請，但你們在開放這些機關的同時卻不給予這些機關某種程度的調查權限，你們至少要讓我們去閱個卷、調個卷，請法平會或檢平會幫我們調個資料，讓我們可以聽一下光碟、做初步的審查，如果你們期望我們做這件事情去減少國家行政機關的負擔的話，那就應該給予我們某種程度的權限去做，否則你們一方面期望我們幫國家把有問題的案件進行篩選，一方面又不給我們任何的能量或權限去做這件事情，我不知道我們該怎麼篩選！東西來了以後，我們最後怎麼辦？實務上最後的作法就是，好吧！我們初步看他的講法有沒有道理，如果有道理，事證的部分可能要請他簽個切結書，我相信他講的是真的，至於實際的內容，到時候再請法平會或檢平會去調。所以在實務操作上，如果你們不給予申請評鑑機關這個權限的話，我覺得在現狀上可能會有一些困難。我後面還有很多內容……"],["主席：那是不是……"],["林俊宏常務理事：第二輪嗎？","主席：我們先把第一輪走完，謝謝。","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姜長志檢察官發言。","姜長志檢察官：主席、各位委員。本人今天主要是代表劍青檢改來出席這場公聽會，我們是基層檢察官所組織的檢察官內部改革團體，這其實相當呼應今天的主題，因為今天的主題主要是針對法官法的外部評鑑機制來做討論。誠如剛才幾位先進所言，如果今天內部的監督機制或反省能力很強，可能大家今天就不用出現在這裡，這個我們都承認，所以劍青檢改今天能夠獲邀參加這場公聽會，我們覺得非常有意義。但是剛剛聽到幾位與會先進所表達的意見，以一個基層檢察官的態度來看司法院版本的修法，基本上我們沒有什麼太強烈的反對意見，我們也同意司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相對的就要受到更廣泛、更堅實的監督，而人民不信任司法來自於我們可能過去做錯了一些事情，或者是人民對於司法有些誤解，如果能夠透過公開、廣泛的監督，這個我們都是樂觀其成。因此，我以這樣的態度來檢討以下幾個簡單的子議題，因為我時間不多，所以就簡單講幾個我覺得比較重要的事情。","第一，有關剛剛幾位先進討論的特定司改團體，簡單講就是司改會，其是不是可以作為申請評鑑的權利主體？剛剛我聽到某位先進說，不知道為什麼這幾年司法院或是司法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對於司改會有相當敵對的態度？作為一個基層檢察官，我們對於這個問題的回應就是，因為長期以來司法機關或是檢察機關也常常覺得司改會對我們有非常嚴重的敵對態度，既然你對我敵對，我當然就本能反射的去做了相對的feedback，當然，這不是一個很健康的雙方對待關係，我們期待司改會是一個能夠真正秉持於公心，而不是出於私心的監督司法機關。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目前為止司改會或司改團體不太適合作為申請評鑑的單位，就如同我今天早上一起床就馬上看到司改會今天在蘋果日報發表的一篇最新投書，我看了其實也滿生氣的，司改會不斷的跟大家宣傳他們目前送評鑑的案件總共占七成、占八成，但是司改會有沒有告訴大家你們送的評鑑成立結果的比例是多少？對不起，我今天講話很不客氣，請不要生氣。當然，剛剛也聽到了回應，對於這個問題，與會先進或司改會代表就會直接告訴我們，這更證明評鑑機制的效率不彰或是官官相護。這些話其實聽在檢察官的耳裡是非常憤怒的，因為檢察官起訴有97%到98%的定罪率，卻長期被司改會說濫訴，可是據我們統計，104年司改會評鑑的成功率也才42%，這個卻可以去推說是官官相護，我實在不知道標準在哪裡！對不起，我今天講話比較不客氣，但是我必須要誠實反映基層檢察官的心聲，到底這樣的司改團體是不是能夠服眾？是不是能夠讓我們心生佩服？是不是有其代表性？這是一個問題。","第二，剛剛林法官在PowerPoint當中已經秀出來，其實他講的就是司改會，甚至有律師團體公開的對法院表示抗議說：「為什麼你們對司改會的律師會比較客氣，對我們就比較不客氣？」其實這看在檢察官眼裡也是非常畸形的，因為照理說，法官怕的應該是全體律師而不是特定律師，不過就檢察官的角度來講，因為法院都只欺負檢察官，對檢察官都比較兇，對律師比較好，這是我公訴兩年的經驗。對不起，我今天不是來抱怨，但卻一直抱怨，不過我必須平衡一下，大家都覺得院檢是聯手欺負辯方，法官是變成第二個檢察官，但我今天一定要平衡一下，其實檢察官在公訴庭上常常是被打壓、被壓抑的一方，如果大家有多一點法庭經驗，可以看出法官對大律師們都很客氣，但是為什麼會造成林法官剛剛PowerPoint所秀出來的，甚至有律師自己反映，為什麼我的對造是司改會的成員就好像比較客氣？我們的看法是法官應該受到檢辯雙方的監督，縱使要怕也是怕全國的律師或怕整體的律師，而不是怕個別的律師。回到這個主題，我們會認為其實以律師公會作為申請的主體是比較適合的。我非常同意剛剛幾位先進講的，個別人民是很難提出評鑑的，因為他怕法官、他怕檢察官，這個是有國家公權力存在的，我們也都理解。如果他背後的靠山是律師公會，那是不是由律師公會提出會比較有正當性？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律師公會相對於司改會，就我個人的認知，但不確定是不是真的是這樣，如果講錯請先進指教。就資源上來講，台北律師公會所掌握的資源應該會比民間司改會還要來得更多一點，因為民間司改每年都很辛苦地募款。我大學的時候也曾經到民間司改會沒有領錢的幫忙過。我的意思是律師公會是不是應該主動負起這個責任來幫助人民，對做錯事、錯誤的司法官提出評鑑。誠如剛剛林俊宏常務理事所提，這樣的概念可以接受，但是配套措施是什麼？相關調查人員的調查資源、制度與配套措施都應該要做，這是我比較支持的做法。","我必須讓各位了解，現在基層檢察官已經與過去非常不一樣，在此我代表劍青檢改首度肯定，通常我們都不肯定，但是我們今天要首度肯定法務部與高檢署能夠很快速、清楚地調查有關彭坤業的案件。這個案件是基層檢察官自己在檢察論壇舉發，因此啟動了非常多的發聲管道要求法務部調查，當然法務部也很快速地處理並且把報告公布。我代表基層檢察官，覺得時代真的在變，這個現象過去應該很難看到，在2019年的今天能夠有這樣的表現，我覺得我們應該給法務部及高檢署一個肯定，但是還不夠，這個我們後面再說。我的意思是請各位理解一件事，現在的年輕檢察官已經與過去不一樣，就像彭坤業案的當事檢察官，他當時要揭發這件事的時候，他就嗆大家：「我檢察官沒有想要幹很久」。換言之，年輕檢察官不在乎他要不要當主任、要不要當檢察長，那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回頭看檢察官的本質是什麼、檢察官要代表國家執行什麼樣的公權力、我們負的義務是什麼，我希望讓各位理解這件事。","第三點是法律意見的問題，很多先進提到有關法律意見評鑑，我只想向各位報告，我們已經有一套機制在處理法律意見的錯誤或涵攝上的問題，叫做審判體系。審判體系之所以設三審三級制就是為了糾正這件事的錯誤，如果我們另外設一個體系叫做「評鑑」，可能會在三審三級制上再加上一個太上皇。此舉不僅造成法官在裁量上開始受到不當壓縮，同時也可能會造成檢察官在追訴犯罪的時候縮手。各位要了解一件事，今天檢察官因為法律見解不敢出手的時候，受傷害的絕對不是檢察官，受傷害的是國家、社會，如果他犯罪，檢察官為了明哲保身而縮手不起訴、不追訴他，受害的是國家社會，所以這不是檢察官個人要不要的問題。我常在很多研討會上說，檢察官起訴與否有什麼差別，還不是照樣領一樣的錢，又不是多起訴就多領500塊，沒有！問題是為什麼還是堅持要起訴他，必須是基於法律上的確信，至於確信能不能夠經過檢驗，由法院透過三級三審的制度來檢驗。如果再加上評鑑體系，本身的糾錯制度會出現問題。","最後一點，其實我們做了那麼多評鑑之後，就如同剛剛幾位先進所講，各位可以發現大部分的問題，不管是院檢都在開庭的態度上，很多先進說應該要給法官一些開庭態度的教育。說到教育我的頭就痛，為什麼？因為教育不應該是事後再來教育。我不知道現在的狀況，但是以我當年受訓，而我現在已經是分發第8年。8年前司法官訓練所的教育是什麼呢？教了很多法律上的問題，可是我覺得那些問題都沒有必要，我們能夠通過國家考試，對於法律本來就有一定的掌握，可是司法官訓練從來沒有教過如何與當事人溝通，在司法官學院裡，我們很少學習當開庭時可能會出現什麼狀況。因為當事人到法庭上，尤其是關起門的偵查庭讓他更害怕，在害怕的狀況下，他會有什麼反應？第一、他就衝撞你。第二、他就是龜縮，任你罵、任你講，出去才覺得很委屈。當事人如果一緊張就跟你發生衝突的時候，其實司法官也是非常不知所措的，所以當司法官不知所措的時候，有可能會開始跟他發生對罵或講出非常不適當的話。這些事其實都應該在司訓所或現在的司法官學院的法官、檢察官養成教育過程中，有一套機制或課程讓學弟妹們學習如何跟當事人應對進退、如何化解當事人心中的疑慮，甚至包括在職的人也一樣。例如我常聽到當事人抱怨為什麼開始準備程序庭的時候，法官竟然問我要不要認罪，那現在是要我認罪嗎？這完全就是對司法、程序上錯誤的理解，可是此舉造成人民心中很多怨恨，但是能不能讓法官、檢查官能夠在法庭上用更清楚或更溫和，又或更淺顯易懂的方式去溝通？其實這個教育不應該是等到懲戒的時候再來教育，而是應該往前扎根，我知道這與今天的議題有點脫勾，希望委員可以幫我們注意一下。有關教育的部分，我覺得很欠缺，是不是再往前拉，在司法官教育裡就可以教導法官、檢察官如何與當事人溝通與應對進退？由法官、檢察官來溝通是最好的，因為我們掌有權力，相對於人民，我們是比較不害怕的，所以應該要由我們來主動來挑起這個責任。"],["主席：請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吳盈德教授發言。","吳盈德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剛才聽了非常多我就針對幾個部分，簡短提出個人意見。剛才幾位先進提到美國的法官制度，包括美國的法官評鑑制度，作為這次修法的參考。不過就這個部分，我先提出個人的一點看法。首先，美國的法官制度如同各位所知，基本上有聯邦法官與州法官，州的部分姑且不論，因為各州規範不盡相同，很難有統一的標準。但是聯邦法官與我國法官在任期以及相關制度可能比較接近，但是在產生的過程還是有很大的不同，因為基本上他們還是有一定民意的監督與基礎。換言之，他們在選任後還經國會通過的程序，很明顯這樣的產生過程與我國現行法官產生的狀況有很大的出入。我們今天要把這件事納入考量，首先必須先思考法官在產生制度上的不同。就評鑑制度或者相關法官法修正，以淘汰不適任法官，我表達支持的立場。不過如同我剛才所提，因為在產生的狀況是不同的情況下，對於法官的身分或者資格上的保障可能也必須有特殊考量，所以我先提出就這個部分的一些思考。","針對大院所提供提綱的部分，關於評鑑委員的組成、職權的設計，因為這些部分涉及到法官或者檢察官內部的一些制度規範，包括他們作為一個內部人能不能自律，也包括今天大家一直提到的，我認為對司法不信任不全然都是法官及檢察官的問題，因為可能是整理環境的狀況。但是假定今天的自律沒有辦法被外界所信任，外部參與的他律機制可能就是必要的。此外，我也很樂見司法院所提出的草案，針對委員的名額或者相關範圍予以放寬的狀況。事實上，我覺得是不是可以考慮加入一部分客觀公正第三方的機制，甚至不一定是只限於人民，像人民團體也是可以納入思考的。如此一來，即可避免幾位先進，如台北律師公會或一些特定團體提到，如在評鑑制度上掌握較大的評鑑權限時，會不會對法官與檢察官造成一定程度的壓力，乃至於施壓？因此，我認為放寬名額，讓大家可以平均做一定程度的評鑑會是比較好的作法。","至於提綱二，請求評鑑之主體應如何放寬？受評鑑人及評鑑請求人之程序保障應如何完備？為了今天的公聽會，我看過一些相關數據，我發現法官法在當初的立法背景時，即考量過人民是否會濫行請求評鑑的狀況，但事實上這幾年實施下來的結果卻發現，這樣的情況似乎並沒有明顯的增加或出現，大概有很大的原因是與剛才幾位先進提到的狀況有關，就是人民對於法官及檢察官之間的權威、恐懼，甚至是因為案件在你的手上，所以他不願去做這樣的事情，當然有很大的關係，所以這時候有必要讓一些團體能夠介入，甚至當作他們的後援，我想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機制。所以我也認同應該要在這個程度上繼續給予保留，當然如果人民自身有一定的學術知識，或教育程度相對比較高，譬如他本身就是專業人士，或法律系的教授遭受不平等的待遇時，可能根本不需要民間團體的幫忙，他自己就可以站出來替自己發聲，像這種情況當然就不在此限嘛，但問題是，事實上在社會中還有非常多民眾，例如新住民、原住民、婦女、兒童等，他們根本連要找誰來幫忙可能都未必找得到，所以我覺得必要的一些團體來請求評鑑的機制還是應該要予以保留。","再來一個就是，今天既然要開放評鑑制度，就不應該思考會不會有大量，甚至會導致法院或是檢察署被癱瘓的這種考量，我覺得甚至增加人力，由專職人員來處理都是沒有問題的，只要在書面甚至是相關舉證的證據上，剛才北律的大律師也有提到，有些人根本連證據都不是很明確，甚至提不出來的情況下，根本連成案的機率都不會發生，所以似乎不用再考慮這個問題。我覺得既然今天要有這樣的作為，就應該要開大門、走大路，鼓勵大家都可以來做這件事情。","關於提綱的第三點，包括請求時效的部分，剛好我的觀念跟錢法官非常類似，我也支持我們不要訂定特定的二年或三年，事實上就從知悉特定的違法事實開始做為明確的時點，這樣也可以避免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還要想方設法去保留一定的證據，或者是去找法官有沒有什麼違法的事實，甚至出現剛才先進所提到第四審的情況，透過一個評鑑制度讓法官或檢座在特定案件上收手。","這邊我先補充，其實我也認同這個部分的規範，相對來說在法律的審判上，對於公平的審判，也是比較好的做法，至於要不要對於法律見解違誤的個案去做例外請求評鑑的規定，我真的也持同樣的看法，要非常慎重的為之。其實以目前實務狀況來說，另外碰到的一個狀況是，很多人民或是一些當事人在三級三審之後，即便沒有辦法走大法官釋憲的程序，他們事實上仍會去找監察院的青天大老爺喊冤，事實上這也成為一種對於法官或法院給予施壓的例外狀況，所以我覺得對於法律見解顯有違誤的情況，的確在現有訴訟制度的三級三審下應該已經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了。如果大院在立法過程中，對於這個部分還是有特殊考量的話，我覺得還是真的必須要慎重為之。","提綱第四點，包括懲戒有沒有必要送職務法庭審理或有沒有符合權力分立的原則，對於這個部分，當然還是要尊重內部人的一些想法，但我的看法是認為司法官或是司法院，包括法務部對於檢察官，在上下職務之間有一個隸屬的關係，他們自己內部所作的一些懲處，當然可以對輕重或範圍大小等考量點去做一個界定，當達到一定的程度之後就移到監察院，對於公務人員相關的一些懲戒、審議或是彈劾，我覺得這個要分不同的層次或是不同的角度來做思考可能會比較好。但是的確目前的狀況是，如果評鑑委員會做出來的評鑑結果，只是建議性質的狀況的話，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對於特定當事人就沒有辦法收到這樣的效果，所以我覺得這部分似乎可以去考慮。","至於全面評核制度的部分，我覺得全面評核制度的重點是在於評核之後有沒有透過管考機制去做追蹤，也就是說，如果實施全面評核制度之後，假定這個法官是被評比為了最後的1%，會不會有一個制度對於他產生一定的追蹤，或是有沒有一個輔導機制，對於表現比較差的人要不要予以輔導？當然我這個比喻不是很恰當，如果以大學教授為例，每一個學校都只有自己的評核機制，在評核之後，如果我是在整個系上的所有教授裡排名比較後面的，其實我們自己也有一個追蹤的機制，就會請資深教授去和相對評核比較差的老師談談，看看他在教學上面是不是有一些問題或是跟學生之間互動有什麼狀況。其實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也會有類似這樣的情況，是不是可以加入一個管考機制來做追蹤？","最後，我再做一點點補充，就我所接觸或我認識的法官跟檢察官，其實絕大多數都非常的優秀，也非常的良好，今天社會之所以有這個期待，的確是有極少極少部分不良或表現較差的司法官或檢察官導致整個環境變差。今天我還是希望不管是司法界或檢察官能夠勇於接受外界的監督，這樣對於特定的、比較不好的狀況才有可能去做個剔除，而且這樣子做，未來對於提升人民對司法公信力的信賴度也會有一定的幫助。以上簡短報告到這邊，謝謝"],["主席：接下來請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韓毓傑資深顧問發言。","韓毓傑資深顧問：主席、各位委員。非常高興有榮幸來參加這場公聽會，以下就開始我的發言。法官法特別規定評鑑的制度，就是因為司法的作為，尤其是裁判，還有檢察官的處分等等，對於人民的權利影響太大了，因此人民的期待就是希望我們的法官及檢察官都能夠有好的官箴，而且還能夠做出適正的裁判跟處分，讓人民心悅誠服。但是就前面這一部分有好的官箴而言，說實在的，還有個人的私德行為等等，就已經是要非常注意、要非常小心，更是難能可貴了，當然絕大部分的司法官都是非常優秀的。","第二個部分，要做出適正，符合人民期待的判決這部分，這就是問題最大之所在，可是這一次我比較在意的是，法官法從立法以來，我認為一直都是把最大的一塊擱置在旁邊，也就是說，他不在評鑑也不在懲戒的範圍內，因為這一塊非常重要，但是又很難，也就是剛剛大家一再提到的法律見解顯有違誤這個部分，它確實很重要。為什麼這麼多年來民間發明了恐龍法官這個名詞？少數的個案判決出來後不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的要求與期待，這件事情倒是還有得談、還有得說，但如果一個判決做出來是社會普遍不能接受的，如果是這個樣子的話，請問這個事情是不是就是剛剛我一開始所說的，為什麼我們要評鑑的原因？因為司法太重要了，司法的裁判會影響到我們國家對某一事件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看法，公平與正義是法律絕對的價值，這要由法律自己去訂定嗎？其實法律就是社會的制度，社會的制度是因為要滿足社會的需要而產生的，而不是一個長在真空管或病理箱裡的一個單純的法律概念而已。所以公平與正義的概念，也不會是幾千年來單一、唯一的解釋，適應不同的環境、適應不同的社會是會有不同的調整。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我經常在想，我們國家的法律教育，從進入大學以後，然後一直讀到研究所，甚至讀到博士，各位想想看，在法學分類裡，我們讀的統統都是法解釋學，我們接受的訓練就是這一套─邏輯三段論的推理方法，將法律規定適用在具體事實得出正確的裁判、正確的結論，這樣的一套邏輯論證方法，這就叫做法解釋學。所以我們從一年級開始學民總、刑總，一直到四年級準備司法官考試，都在考我們這些東西，最重要的就是法律解釋，因為還沒畢業嘛，談不上事實調查。可是當你當了檢察官、法官或律師以後，這個事實調查往往會比當初在學校學法律解釋還更難啊，所以認事用法都要正確。首先你必須認定事實正確，才能夠根據事實來正確的適用法律。剛剛已經討論這麼久了，法律見解顯有違誤要很小心、很小心的去定義，我非常贊成，一定是受到上級審確定裁判糾正其錯誤的部分，必須是這樣子才能認定他是顯有違誤，不然由評鑑委員會去判斷法律見解顯有違誤會太危險，而且也太不公平了。","如果是剛剛那樣的定義，受到上級裁判，我們是三級三審，檢察官的見解有錯誤，由法院糾正他，法院不採取嘛，一審法官裁判的見解有違誤，上訴二審後，二審可以糾正，這些都是屬於層次比較低一點的所謂法律見解顯有違誤。我現在講一個比較難的就是，如果我們的法律規定有漏洞、法律規定不明確呢？請問「猥褻」有立法解釋嗎？法律有規定何謂「猥褻」嗎？刑法第十條規定「性交」，請問對於「性交」的定義及立法解釋，大家滿意嗎？「猥褻」到目前為止都還在根據判例，各位，恐龍法官的產生就在這裡。在養成教育裡面，他從大學一年級開始學刑法，他知道猥褻的概念，但概念很多，對於猥褻、性騷擾等等概念的區別，我們就很辛苦的在那裡學習，將來遇到這樣的個案裁判，當法官、檢察官的時候，各位想想看，像這種不確定法律概念，他做出的判決，乃至於他相信自己是遵守法律規定，遵守最高法院的判例所做的判決，可是判決出來的結果卻不為社會大眾絕大部分人所接受，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我覺得這才是今天我們談法官法，有關評鑑法官、檢察官的情況之下應該要去特別注意的。如果只是說現在的評鑑事項，就是違反法官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的規定，法官的品德操守不好，或是他開庭態度不好等等這些東西，我覺得光是這樣的層次還是不夠的。","第二個問題，法官的懲戒跟公務員的懲戒要不要區隔？顯然現行沒有修正的法官法是設了職務法庭，職務法庭不在公懲會之下，一級一審，現在要把它修正變為一級二審，而且還要改隸在公懲會下的職務法庭。如果是這樣的思維，主管法規的機關是不是有這種想法？我們討論的議題中有提到，評鑑委員會可不可以報請司法院直接移送給職務法庭來審理，就是跳過監察院，這兩個顯然就是不同的想法了。如果要把職務法庭放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裡面，那個思維應該就是把它當成公務員懲戒的一環，如果是公務員懲戒的一環，那還是要透過監察院。可是即使如此，剛剛有先進提到，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明文規定，九職等以下的公務員，中央與地方及相當機關的首長，都可以直接把他移送公懲會。那我們規定一律送職務法庭，而職務法庭隸屬公懲會，在這種情況之下，法官顯得很特別。可是所有的法官，也不管九職等以下，一律都送公懲會的職務法庭。如果是這樣，剛剛所謂要不要跳開監察院，我們自己直接就來移送，我覺得這個答案也很清楚了，我也覺得那就保障、維持制度，採行權力分立原則，而且法官本來就是跟一般公務員不一樣，不需要有什麼九職等以下的由機關首長就可以直接移送公懲會的規定，一律就送監察院，讓監察院多一道審核的機制。","第三部分，針對評鑑委員會的組織、組成跟職權應該如何設計的問題，我提出個人的淺見。這次把評鑑委員會中的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4人改為6人，我認為是很好的設計，更進一步，我也跟很多先進的看法一樣，我認為沒有法律人背景的委員，也就是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我希望至少能夠占這6人裡面的二分之一，甚至能夠再多一點，我個人是覺得更歡迎。因為光是律師跟法官就已經占了5人了。","關於評鑑的主體，這次修法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的社團法人……」給刪掉了，增訂了「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很好，我覺得增訂這個進來很好，可是刪掉了財團法人的那一款，就讓我感到不理解了。剛剛有聽到江檢察官的說法，但既然是要放寬評鑑的主體，我們現在雖然有放寬，但是一邊放寬另一邊又去限縮，把原本第四款的財團法人部分刪除了，我個人的看法是原本第四款可以維持著，再多增列一個現在要新增訂的也不是什麼壞事。","剛剛聽到很多先進講，光是要原本的財團法人等大機構來做所謂請求評鑑的工作，它的人力、物力、財力及舉證都非常困難。你現在新增訂個人可以，請問個人要如何能做得到人力、財力跟舉證呢？這個也要再考慮一下，如何協助它、簡化它，可是這種事情涉及法官權力，又如何能夠太過於簡化？這個要考慮。全面評核包括內部評核、外部評核，103年司法院做了一次全面評核，結果發出去的外部（律師、當事人）評核調查表回收得非常少，所以沒有辦法得到他們的意見。106年委託中央研究院做出來的結果還可以，但是兩次的結果都是沒有任何一位法官不符合規定。關於全面評核，我認為制度是好的，但做法及效能應該要再精進。","主席：因為發言時間到了，如果韓顧問有書面意見就留做會議紀錄，謝謝。","很感謝學者專家的發言，大家都準備得很充分，現在請機關代表回應，首先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發言。","蔡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學者專家們提供這麼多寶貴意見，針對今天公聽會的大綱，司法院除提供書面意見外，在此簡要回應，受限於時間無法回應的部分，有些也涉及政策決定，我們會帶回去深入研究審慎考量，讓修法更臻完善與周延。","幾乎所有學者專家都有提到法律見解，針對見解到底能不能做為個案評鑑原因的部分，我們要加以說明。就整個法官法立法目的，主要都是在維護法官審判獨立及建構法官身分保障的制度，關於法官的懲戒或評鑑制度的目的，絕非單純要對有違失行為的法官究責，淘汰不適任法官而已，更重要的是我們要確保法官審判獨立及身分保障能夠落實。關於法官在個案適用法律的見解，法官常常會因為解釋法律而發生不同的法律見解，或者法官本於自己的良心或自己的價值觀判斷而有不同結果的認定，如果因為認定的不同而有要救濟的部分，現在規定就是照審級救濟。到底可不可以當成請求法官個案評鑑的原因，世界各國通例都沒有列入，如果允許將法官執行職務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見解做為法官評鑑的事由，將會迫使整個上級審法官為了避免往後成為被評鑑、或被懲戒的對象，而去遵從評鑑委員對於受評鑑的下級審法官所做的法律見解或事實認定所表現出的意見，以至於法官在做個案審判無法本於良心或者確信進行審判的話，整個評鑑制度就形同法定救濟審級以外的第四審。如果任何案件當事人都利用這樣的評鑑制度影響審判獨立，將其當成一個手段的話，請大家要審慎評估。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列的法律見解可不可以做為個案評鑑？我們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大法官釋字第325號理由明白表示監察權的行使也要受有限制，由此可以很明顯了解到，連監察權都要受到限制，更遑論個案評鑑了。以現行法機制，到底法官的法律見解或事實認定有違失行為的話能不能運作？可不可以處理？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有明文規定，如果有事實足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以至於審判案件有顯然的重大違誤、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是可以發動個案評鑑，監察院也可以發動監察權行使。所以，以現行機制來說，我們認為沒有另外設見解錯誤可以請求個案評鑑規定的必要。","針對有專家學者希望法官評核制度變更為全面個案評鑑的部分，大家都非常了解法官個案評鑑制度重要的是要淘汰不適任法官，可是全面評核制度目的是要考核法官整體表現，促進法官自我提升。要將全面評核制度放在法官評鑑章節當中，可能大家有個誤解，觀念有點混淆，所以我們認為將法官評核變更為全面個案評鑑，改由法官評鑑委員會實施會犧牲法官評核制度原來的功能，而且有疊床架屋情形，並不是很適當。以上簡要回應，請各位指教，謝謝。","主席：我很想讓大家充分發言，但是委員會待會還有個會議要進行，現在主席已經到場，段宜康委員馬上要主持下一場協商會議。現在請法務部代表蔡次長發言。","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時間關係，我們也有書面意見，今天學者專家已充分提出專業及實務上的意見，我們都已記錄下來，會帶回去進行完整檢討。","我們一直認為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知得失，今天我在這裡第一次聽到檢察官認為有些法官對特定律師比較好，但是我在擔任律師的時候從來沒有這種感覺，所以很顯然這是一個認知的問題，這種認知的問題只有透過大家摒除本位主義，現在大家都要接地氣，包括法官法的研修，將來都需要朝這個方向。基本上老百姓在乎的是有沒有具體汰除不適任檢察官、法官，這是他們最在乎的，至於其他部分，我們會帶回去好好研究，謝謝。"],["主席：請銓敘部特審司蕭司長發言。","蕭司長正祥：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法官評鑑和職務法庭，我們尊重司法院、提案委員及各黨團討論協商結果。司法院提出的版本是金字塔型的訴訟組織，並將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改特任，對此，我們認為應維持常任。理由為：其一、司法國是會議雖認為我們應成為金字塔型的訴訟組織，但未決議將終審法院法官改為特任，故此舉已超越司法國是會議範圍。其二，對於特任性質，一類由總統直接任命，但並無任期保障；另一類則有一定任期，惟須經立法院同意。司法院認為雖是特任，卻係由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後，呈請總統任命，與特任性質不符。其三，終審法院法官辦理的審判業務並未變更，亦不負行政成敗責任，只是在員額……","主席：銓敘部代表，今天所討論的法官法修法公聽會係針對職務法庭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兩點，你所述乃司法院提案版本中與最高法院相關的部分，並不在今天公聽會的討論範圍內。有關銓敘部的意見，俟下次詢答時再行提出，好不好？","蕭司長正祥：OK，沒問題。","主席：非常感謝與會學者專家所提建議。對於法官法修法一事，我們今天所討論的爭點主要在法官評鑑委員會及職務法庭，以及未來職務評鑑時的範圍及懲戒種類。謝謝大家準備得如此充分，也給我們很多寶貴意見，接下來立法院會開始審查法官法修法的提案版本，包括委員版本、司法院會銜行政院、考試院所提出的版本。若今天有學者專家未能完整表述意見者，請於下星期一下班前將書面補充資料送至委員會，我們會列入會議紀錄，刊登在公報上。","非常謝謝大家所提的建言，今天發言到此告一段落。所有的發言及書面意見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陳瑞仁檢察官書面意見："],["廖元豪教授書面意見："],["林奕宏法官書面意見："],["張國勳理事長書面意見："],["張鈞綸律師書面意見："],["姜世明教授書面意見："],["司法院書面意見："],["法務部書面意見：","主席：本次公聽會到此結束，謝謝各位，現在散會。","散會（12時32分）"]],"block_lines":[1,28,39,50,59,64,96,123,133,144,153,154,163,173,189,195,199,202,210,222,231,234,247],"person_count":{"主席":13,"林俊宏常務理事":1,"陳瑞仁檢察官書面意見":1,"廖元豪教授書面意見":1,"林奕宏法官書面意見":1,"張國勳理事長書面意見":1,"張鈞綸律師書面意見":1,"姜世明教授書面意見":1,"司法院書面意見":1,"法務部書面意見":1},"persons":["主席","林俊宏常務理事","陳瑞仁檢察官書面意見","廖元豪教授書面意見","林奕宏法官書面意見","張國勳理事長書面意見","張鈞綸律師書面意見","姜世明教授書面意見","司法院書面意見","法務部書面意見"],"title":"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星期三）9時3分至12時32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邀請各位學者專家發言之前，作如下說明：先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代表發言，發言順序依簽到先後，如須提前發言，請先告知主席台，我們會予以調整；本院委員按照登記先後發言，如陸續到場，本席會穿插請委員發言；最後請政府機關代表發言，針對學者專家及委員意見加以回應。由於公聽會主要在聽取學者專家意見，故每位學者專家發言時間為10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各位學者專家發言時不用太緊張，鈴響是提醒大家，如果發言時間結束無法再延長，主席會起立提醒大家，大家不用太受鈴聲的影響、干擾；本院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不再延長。請各位盡量控制時間，如果還有時間，我們會進行第二輪發言。","date":"2019-04-03","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