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經濟、財政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星期四）9時至10時31分","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主　　席　賴委員瑞隆","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五、審查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沈智慧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六、審查本院委員沈智慧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議程所列討論事項昨天業已詢答完畢，條文也逐條宣讀完畢，現在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各位委員，現在開始協商。","首先處理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本條有何欣純委員的提案、陳亭妃委員的提案，先請行政機關說明一下對委員提案的意見，好不好？","呂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早。第九條雖然沒有院版修正，但是何欣純委員的提案及陳亭妃委員的提案是把類似智慧製造、設備及5G技術的部分明列入條文，其實第九條沒有明列的話，範圍更廣，因為現行條文就是「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因此，列了之後當然很明確，但是即使不列，譬如以後有智慧交通、智慧醫療等等應用服務，沒有列入條文，可不可以做這方面的輔導？所以反而變成列入之後沒辦法窮舉，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徵得委員會的同意，第九條就暫不修定？","主席：包括余宛如委員的修正動議，你們也是這樣的建議，是嗎？"],["呂局長正華：余宛如委員的版本是修正在……"],["主席：鼓勵企業新聘研究人員的部分。","呂局長正華：那個是吳焜裕委員的版本。吳委員的版本在第十款增加「鼓勵企業新聘研究人員」等文字。我昨天在詢答的時候也做了說明，有些補助計畫裡面會闡明因為要執行該計畫，而代聘2至3位研究人員，這些都會列在計畫書的人事表上面，所以其實在這方面已經特別做處理，是不是可以不要再增列？"],["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謝謝主席。今天審查產創條例，基本上，相關的租稅優惠都要延期10年，其實對於這個大方向，我贊成，但是我要問一個比較總體的問題。各位很清楚，產創條例歷經3個階段，從早期的獎勵投資條例，到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再到現在的產業創新條例。我要問一個問題，看看稍後請誰答復。產業創新條例歷經這3個階段，政府到底減免了多少稅收？我相信統計資料一定有。第一個問題是：歷經這3個階段，到底減免了多少稅收？","第二個問題是：到底促進了產業多少升級？升級的部分可能比較難以預估，整體對中華民國的經濟到底做了哪些貢獻？比如：經過這3個階段，歷年來引進了多少投資？創造了多少GDP及就業機會？在進入逐條以前，我覺得應該讓外界知道總體的情況，然後再往下看細節的部分。","當然，總體來講、就大方向而言，我沒有意見，但是政府歷經這3個階段，從獎投、促產到產創，幾十年來政府到底花了多少稅收？產生了多少效益？我希望能夠利用這個場合說明一下，謝謝。","主席：請局長先說明，次長再補充。","呂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曾委員給我們說明的機會。從獎投到促產這段時間，因為國家處於工業、產業興起的過程，所以先從獎勵來投資，然後再促進投資。而促產的部分，當時扶植了國內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包括台積電、聯電等等重要策略性產業，所以側重在產業別。","到了產創條例的時候，大家覺得這樣的減稅好像讓一些企業所減的稅太多了，所以才會開始有最低稅負等等做法。同時，產創條例修正的時候，在輕稅簡政的政策下，把所有政府的政策措施只留下研發的投資抵減這一項。當初在立法討論的時候，希望研發投抵能夠控制在100億元上下，前幾年因為高度創新等等的審查，所以也控制在100億元左右，後來很多國內在做創新的企業等等覺得應該以其實質是否鼓勵創新為主，所以增減之後其實有一點空間，我們可以看到，近幾年在審查上面，也都按照這樣的模式。","至於每年減掉多少稅的部分，這屬於財政的統計，財政的統計年報都有揭露每年有多少稅損、稅減的數字，也包括從獎投、促產、到產創這段期間的統計。","昨天在詢答的時候提到，98年產創設立的時候，當初訂定的研發支出目標是每年增加716億元，同仁有一份資料，是不是給委員做參考？研發支出的部分經過執行，每年研發支出大約是916億元，所以產創最近這10年下來，它是有達成目標，當初針對就業人數所訂定的目標是每年要增加9萬3,000人，我們同仁昨天回去把主計總處統計平均每年新增就業人數資料整理出來大概16.3萬人，因為產業研發有外溢效果，所以會帶動非研發部門的就業需求，包括研發生產面的就業，帶動整體的就業人數增加，這部分就有相關的表，包括99年、100年到106年的數字，就請各位長官參考，以上報告。","林次長全能：我來作補充，我從兩個數字來回答曾委員所關心的產創條例，事實上從實施以來，我們對國內產業的提升，或是我們對稅收的影響來回應委員的問題，我手邊有去分析找到一些資料，產創條例裡面就是剛剛局長講的研發投資抵減，這會影響到我們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產創條例是在民國99年5月2日開始實施，當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是2,857億元，經過這幾年產創條例的實施，我們在106年，財政部這邊統計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是5,033億元，當然這7年增加2,176億元，大概每年增加310億元，我們當時都很擔心我們提供很多的租稅優惠，就會把這個稅基、稅收都降低，但其實我們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增加的，我覺得不能說增加全部都是產創條例所引發的效應，但是這樣的創新投資應該也會帶動一些效果。","另外我要跟各位委員報告的是，我們看國外對我們競爭力的評估，產創條例所要揭櫫追求的那個產業的能力就是創新。事實上，如果我們用世界經濟論壇（WEF）在2018年的全球競爭力報告，我們的創新能力是排名在德國、美國、瑞士之後位居第四，這樣一個整體的創新能力在國際評比上也產生很好的競爭評比的效果，我們認為這樣的條例，事實上有產生一些直接的影響跟助力，我想我們還會再認真的分析產創條例的實施，對於國內的產業升級或是競爭力提升的詳細分析，這是我手邊找到能夠評估出來的資訊，就此跟各位委員說明。謝謝。","曾委員銘宗：好，謝謝。署長，歷年來在這三個階段，政府到底減免了多少稅收？","李署長慶華：因為我們現在手邊沒有這麼完整的資料，但是我們促產從88年開始實施，我們有統計92年一直到促產98年底落日，然後換產創條例實施到106年的數字，大概全部的稅損，就這14年將近15年間，總共是1兆5,198億元稅收挹注，那是包含從92年到106年促產的錢，總共有15年的時間，共計1兆5,198億元。","曾委員銘宗：對，所以變成一兆五千多億元。","李署長慶華：15年，大概1年大概是1,000億元左右。","曾委員銘宗：所以政府為了這些租稅獎勵，一年投入高達將近一千億元啦！到底產生哪些效益，我相信今天經濟部也拿不出整體詳細的資料。","李署長慶華：因為我們促產就是剛才次長有講到促產落日就是在99年開始實施產創條例以後，其實這個租稅優惠的金額基本上是大幅度下降的，因為我們把一些產業別的租稅優惠，還有區域別的租稅優惠都取消，只剩下研發的投抵，所以近10年就從102年開始，我們大概就只剩下884億元，像去年106年只有407億元的稅損。"],["曾委員銘宗：一年是嗎？","李署長慶華：對，主要就是因為產創條例修正的關係，只剩下研發投抵。","曾委員銘宗：因為今天恐怕經濟部也沒有辦法拿出很詳細的評估資料，但我希望經濟部事後給我一份很詳細的評估資料，以前早期稅損一年1,000億元，而且這1,000億元都給臺灣大型的企業，而且是最有競爭力的企業拿走了，其實真的沒有產生多大效益，但當然現在進入產創時只限於研發，這部分相對稅損比較小，所以有一定的助益。有關產創這部分，我希望經濟部給我一份完整的成本效益報告。"],["主席：這份資料同時也給所有經濟跟財政委員會的委員。謝謝。","請王委員榮璋發言。","王委員榮璋：我想跟曾委員銘宗分享我自己的心得，曾委員剛剛的要求，我想經濟部跟財政部都做不出來，亦即過去10年，產創到底造成多少稅損的這部分，到目前為止，沒有辦法統計，因為它會產生遞延效果，後面還會繼續再產生。有關獎勵投資條例這部分到105年它還會產生稅損，產創部分每一年還有200億元的稅損繼續再產生當中，所以這裡面我們提供任何的租稅優惠，尤其對相關的部分還可以往後遞延、往後做相關的扣抵，所以要非常小心，它不只是在當下，甚至包括這些條例都已經廢止之後，它所產生的稅損效果仍然繼續存在，所以到底過去10年，產創這部分造成多少稅損？即便我們今天沒有要讓它繼續再延長10年，那在未來若干年之後，它會繼續產生，它所帶來的效果，就是當它停止之後，經過相當程度也就當然停止了，我想其間最主要的問題，其實在10年前我們的稅式支出評估裡面含附件只有三張紙，到底我們預期的稅損是什麼樣子的狀況，並沒有評估，然後在這裡面會產生什麼樣的效益也沒有具體跟明確化，到今天為止，我們要再延長10年，在這個部分的話，我拿到的資料跟看到的內容都是形容詞，等一下如果要的話，我可以再唸一段。而這裡面很重要的一個情況是我們設定目標之後，如果我們預計10年的時間，要達到什麼樣的效益？我想我們做研究、計畫等都知道，目標或許是一個抽象；是一個願景，但是效益必須明確，亦即可以測量的，我們到底要增加多少工作機會，可以提高薪資所得到什麼樣的程度，可以創造多少的GDP、負面的效果是什麼等等，行政單位、相關業務單位應該對這個部分非常清楚，但我不知道要說很可惜還是很可憐，到今天為止，這樣的計畫從獎投直到現在產創要爭取展延10年，歷年以來的情況在這個部分是抽象的。","我可以跟各位講，我從社福團體出來，我們在補助社會福利團體時，都要求社會福利團體在預期效益的部分要明確、可測量，甚至要求其測量模型、測量方式等都要具體明確，如果我們決定予以補助，之後就會用他們自己所訂定的測量方式去檢驗他的效果。今天局長跟次長在回答時都說不曉得、看整體部分有增加、經濟有成長、稅收有增加等等，在稅收有增加這個部分，我昨天就講過了，那是常識，我們都知道這兩年的稅收實收數是大於預算數，但哪些是產創所創造出來的效果，你們根本沒有辦法舉出來，所以就混在一起，然後就說整體是有成長的，但是因產創而創造的效果是什麼，你們其實也講不出來，所以這裡面是先射箭再畫靶，現在提出來的是這樣。","往者已矣，來者可追！在這裡我們應該要具體明確，如果今天提出要再延長10年，到現在這個地步，我已經不敢要求提出每一年預計達成目標，事實上，再延長10年的時間，你們應該要列出來的是，用這樣的政策，每一年可以帶來多少效果，然後每一年提出稅式支出報告來驗證，我們才能適時的做滾動修正與調整。如果這個部分在今天要審查時都做不出來，我想至少最低限度要能告訴我們，未來10年我們要付出多少代價，能夠創造出多少效果，這樣才能做相關驗證，我們也才能適時的來檢討這樣的政策、這樣的代價是不是值得付出。","主席：我們先讓委員都發言完畢之後，再請行政機關一起說明。","請郭正亮委員發言。","郭委員正亮：我覺得這個可能要用具體的、最大宗的個案來做分析，大家才會比較理解。比如研發抵減最大宗的是不是半導體，如果是的話，可不可以告訴我們半導體因為產創抵減而減少了多少稅，然後實際創造出來的新研發支出有多少，我們甚至還可以用最大的公司，比如台積電來比較三星，三星繳的稅是不是遠比台積電要多，人家的研發創新是不是比台積電更好，如果是這樣的話，可能這個政策就有問題了。你們知道我的意思嗎？如果台積電因為有研發抵減，所以他的專業布局、研發支出超過三星，那我們當然就可以支持這個政策。我覺得應該用大家聽得懂的個案來說明，不然你們講總體，我們就不知道目標是什麼了。","我們當然知道研發經費占比在這將近10年來大概從2.68%增加到3.3%，可是具體是什麼呢？是這個造成的嗎？有些人可能認為是國際競爭造成的，而國際競爭跟研發抵減沒有關係，是因為企業有求生本能嘛。所以我的意思是，可能經濟部要給我們一個較強的解釋，例如研發抵減確實是有用的，台積電因為這樣而崛起了，或者說我們半導體製造在全世界崛起是跟這個有密切關係。相對於比較沒有這個政策的，比如日本、韓國，被我們追過了，我不知道有沒有辦法做這樣的說明。謝謝。"],["主席：請徐永明委員發言。","徐委員永明：剛剛郭正亮委員跟王榮璋委員問的都是一個根本問題，想要爭取再延10年，過去的成效是什麼？問題都已經講得很清楚了，而我關心的是為什麼要再延10年？這個評估是什麼？展延5年不行嗎？還是說展延10年的話，這個問題就等10年後再來檢討？我們當然希望有個政策、有個制度環境是對企業有誘因，讓他們能夠成長發展，可是我們現在比較擔心的是，這個修法只是為了延續，因為本來就有了，現在把它拿走可能會引起抱怨，就乾脆再延個10年。","這些稅式支出的評估報告太簡單，只講稅損多少，可能增加多少，其實沒有，每年還是有5,000萬，我覺得這個解釋是不夠的。像昨天在委員會質詢的時候，我有說中國那邊搞政府補貼是給現金的，也就是說，其他國家的一些方式是真的有效嗎？他們這些方式跟我們的方式比起來，我們方式的競爭力如何？其實這都是很簡單的政策評估的問題，經濟部也有滿多的委託研究，難道都沒有過去10年、20年產創影響的相關研究嗎？這些東西委員會這邊也會關心，像王榮璋委員昨天提問到對就業的影響是什麼？對GDP的影響什麼？怎麼可能答不出來？這個影響的金額很大，經濟部過去沒有針對這部分做一些比較長期的委託研究報告。","第二，為什麼是再延10年？10年的理由是什麼？不能先延5年再做檢討嗎？就是先把大家的問題都解決，還是只是為了政策延續？我覺得這個理由跟動機都不夠充足。","因為大家一開始關心的問題都滿總體的，部長這邊其實可以回答、解釋一下，難道經濟部這邊的數據只有這些而已嗎？剛才郭正亮委員提到國際比較，我前面也提到，中國如果用現金來補貼會不會更有效？我不是說我們要這樣做，可是你們要不要去比較一下，同樣企業在台灣跟中國發展，如果那邊的地方政府補貼現金，我們這邊是租稅減免，這二者的效果如何？我想比較利益研究應該還是要有的。謝謝。","主席：這個是在第二案，不過稍後我會讓經濟部針對這個部分提出說明。","請陳亭妃委員發言。","陳委員亭妃：針對這個部分，我也有提案，我們綜觀所有委員的說法，其實大家比較擔心的是，對於產創條例，我們把它做修正，然後再延長，到底我們的重點跟過去所造成的稅損有沒有增加我們自己的產能，甚至是經濟效益或企業成長？這個部分我在質詢時也曾詢問過經濟部，確實這個部分是大家會擔憂的部分，所以相關資料應該要更具體的提供給所有委員。","其實這次產創條例修正有另外一個更重要的重點，本席提案的第九條為什麼會把推動的事項予以修正，也就是把智慧機械跟行動通訊系統相關設備技術納入修正，其實這次產創修法的重點是在這兩個區塊，是在智慧機械跟5G產業的部分，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更清楚把它列出來，或許經濟部有其看法，認為列進去之後，似乎把我們自己的產創限縮了，可是我們既然有發展的重點，我們有修法的目標，我們就應該要把這些強化進去，否則就會被誤解，質疑我們將產創條例的有效期間一延再延，對於產業的發展跟它的重點有什麼不同？今天修正之後就很清楚，未來的機制就是針對智慧機械的轉型，確實所有機械產業的升級是未來發展的重點，包括設備的協助。這些設備協助，我們要企業去加強它的開支，甚至投注成本，政府一定要有所幫忙，那麼他們才願意投注去增加自己產業的轉型。我覺得這次產創的重點應該是在智慧機械未來的發展跟促進產業轉型設備購置的協助，我相信這個部分應該要更強化，這是我這一次修正第九條最主要的因素。","余委員宛如：其實產創條例在前年我們就已經大幅修正過一次，因為太多的條文跟產業創新並不相干，譬如說大部分的條文可能跟工業土地有相關，所以很多跟新興產業、新經濟或新創有關的條文，其實到去年才上路。本席在追蹤這些條文的綜效的過程中就發現，譬如像穿透式課稅，因為我們臺灣雖然有設所謂的有限合夥法，但它其實並沒有跟國際接軌。意思是國際的創投或是基金，如果用臺灣的有限合夥法來設立的話，它是會被雙重課稅的。這也是為什麼產創要放在這個地方，說要解決這個穿透式課稅的問題，但是，本席問了一些相關人士，這個其實效果不彰，本席有問，最主要的一個原因就在於產創可能明年就要落日了。這也是為什麼過去我就一直在講，如果我們在前年修的一些新的條文要能夠看到效果，勢必要拉長時間。","把時間拉長為10年，一方面是因為景氣的循環以10年為一個單位，把時間拉長到10年才會知道這個條文對經濟造成的影響。第二個在於一般民間的創投基金，其實大概也就是10年，所以要有10年的時間，他們才有勇氣使用臺灣這個新訂的、跟國際接軌的條文去設立。產創條例在前年修法很大一部分就是為了鼓勵新的經濟，為了鼓勵民間使用，我們需要給予他們更堅定的產業環境；另外，天使投資也是前年新修的，其實天使投資也需要更長的時間才能夠看到這個條文對於新興投資的鼓勵，所以我個人很支持讓產創條例的時間，尤其是前年新修的這部分，可以再更延長。","另外，我覺得這一次產創主要的修法是跟未來的5G、智慧機械跟整個數據經濟高度相關，臺灣在這個部分真的太慢了，如果政府不能更努力的鼓勵與支持，我很擔心臺灣的經濟競爭力再5年就會看到更明顯的落差，所以這部分我也非常支持。不過本席有提出一個修正條文，因為未來5G牽涉到許多資安的問題，臺灣很多傳統廠商會去投資的5G設備或是智慧機械雖然比較多是歐洲、美國或是日本的廠，但是也有可能會買到中國的，中國的諸多5G設備，國際社會都已經在講，它可能有後門，所以我也提出一個修正動議，希望能夠把關國安、資安這部分，也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以上說明，謝謝。","何委員欣純：我也有提一個案子，我也是針對第九條跟第十條之一增訂兩個條文。關於第九條，大家也知道我來自臺中，中部地區是智慧機械最大的重鎮，而且產業鏈非常成熟完整，應該這樣講，對於機械業，所謂的兆元產業，這個我想大家都知道。最近這兩天我又看到一則新聞，臺灣的機械產業到印度再下一城，應該是說機械業的整個產值不僅僅代表臺灣的國力，它更是一個進軍國際，把外國人的錢賺回來臺灣一個最重要的產業。","剛剛很多委員都在談稅損，確實我們要精準地評估產創條例從過去到現在，過去是自動化設備到研發，到現在我們希望增列設備的投資抵減，我們應該精算稅損的數字。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我認為更應該評估的是，當我們建立這種投資抵減的制度之後，給廠商、給業界小小的租稅上的優惠，它所創造出來的產值跟它所拿到的訂單，未來能夠再幫我們國家增加多少稅收，我覺得這兩者都需要去評估，也希望經濟部跟賦稅署可以告訴我們各位委員。事實上以我個人的看法，它未來所產生的產值、營業額或是稅收，應該是遠遠大過我們失去的稅損，如果從經濟效益跟正面成長能量的角度來看的話，我真的希望大家可以支持，這一波經濟景氣我們需要轉型再奮進。","臺灣過去這幾年來被人家批評我們不再有亞洲四小龍的稱號，相對於其他的新興國家，我們停滯不前就是退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政府如何再給產業一個誘因來健全、刺激產業的投資轉型，真的是我們政府的責任。我們也看到很多的希望在哪裡，很多隱形冠軍，就像我剛才說的，把全世界的錢賺回來的隱形冠軍，在智慧機械這一類的產業當中，在這個產業鏈裡面有很多很多非常優秀的中小企業，我希望透過這一次產創條例的修法，可以正面引導這些廣大的、願意升級轉型的中小企業，能夠幫助他們轉型成功。這不僅僅可以創造更高的產值，更能因應目前正在發生的少子化的現象，我們的缺工問題該如何去因應，這可以說是環環相扣的產業環境，是我們政府必須協力去解決的問題，所以我也希望大家今天可以審慎、精準地討論溝通，讓這個案子可以儘速通過。以上。","郭委員國文：聽到剛才的討論，我覺得這是相關部會過往在推動一些相關的條例，比如從獎投到產創條例的稅損以及外溢的效果等等，到底哪一個是plus的問題。假設我們只能先看到稅損，卻無法預測外溢的正面效果有多少的話，那不免會讓人懷疑這是為了抵稅而抵稅。再拉回來講，昨天討論的重點是在一些特定的新興產業、在特定的範圍當中以研發為主的話，根據過往的經驗，臺灣的產業界確實較少著重在研發上，但問題在於它還是要做一些必要性的研發，如果我們的條例通過之後，是在於它必要的研發之上再鼓勵它增加研發支出的可能性，這樣才會比較有促進的效果，如果是讓它本來就必要的研發支出可以抵稅，那就失去了獎勵或是鼓勵的作用，也無法產生帶動或驅動的效果。我要說的是，這個部分其實並非是在立法權的範圍當中可以促成的，比較有可能的其實是行政單位將來日後在審核過程當中的把關才是一個關鍵。在審核過程是一個關鍵的情況下，我覺得適用對象的範圍是非常關鍵的，因此本席提出第十條修正動議，最重要的部分不是在於財政部可以訂定而已，我覺得最重要的部分是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做專案核准，所以以後工業局的專案核准非常重要，不是為了讓它過而讓它過，是真的能夠達到這個目標才能讓它過。"],["主席：請陳委員超明發言。","陳委員超明：今天我有看到經濟日報的報導，關於昨天本席所提產創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該報導指出，有關納入國際品牌行銷，財政部搖搖頭。財政部賦稅署只知道稅的收入，但是一個企業在經營、發展的時候會碰到很多條件，而賦稅署回答說，我們已經在研發上有給予優惠了，但是在國際行銷上，你等於享受雙重的優惠。我一直強調一點，臺灣的製造業有強大的研發創新能力，但是辛苦研發出來的優秀產品變成國際知名品牌的代工，你看看幾個美國的大公司，只要臺灣的發明一出來，它就會針對智慧財產權的部分對你提告，我們實在受不了。現在是AI人工智慧、機械的時代，也是臺灣擺脫毛三、毛四的紅海時代，所以這個觀念一定要改變，臺灣的企業要轉型，一定要建立自有品牌，AI是一個新時代，包括5G都是新時代的來臨，許多臺灣的企業投資到這裡，但是到最後他有沒有辦法行銷出去？沒有，不是被收購、收買，就是替人家代工，其實有很多好的東西在臺灣已經慢慢在產生了，所以我一直在強調一點，臺灣的企業如果常常這樣，暫時賺了一點錢，因為科技產品的價格沒有往上升只有往下掉，如果你出來只賺一、兩、三年的話，後面的價格會一直崩盤下去，所以科技的品牌變得非常重要，因此本席要在此呼籲，希望賦稅署能夠改變一下，因為你說政府補助了許多研發，或是讓研發的部分抵稅，但研發不一定會成功，10件研發可能只有三、四件成功，而成功的優秀產品要如何把它推展到世界上？其實只有很大的公司才有辦法做到，因為有很多企業去參加世界的展覽，我們的錢很少，而那些國際的大公司則把產品擺在最重要的位置，人家都會走到那裡看，但臺灣沒有錢、企業沒有錢，一點點補助還要受到政府許多限制，在整個國際展覽裡面都是排在最旁邊，很少人會繞到那裡看，所以現在很多企業說他要申請最好的攤位，他出一點錢，政府出一點錢，他們寧願再出錢，這樣來看的人才會多。","為什麼我會說國際品牌的行銷？臺灣這個時候不站起來，永遠都是替人家代工，但是你要知道代工也有中國大陸的競爭壓力、東南亞的競爭壓力，因為我們在進步，別人也在進步，別人的人口比我們多，像人才的培訓，世界各國都集中在這幾個項目之中，所以我一直在考慮，你不要15%，你可以設定一個國際品牌行銷，應該讓它可以抵減稅率，要如何設計國際品牌的行銷？他要拿到世界的大獎或是要有怎樣的條件，然後讓他一直去行銷、推銷。","最後一句話，其實行銷有時候比研發還要花更多錢，既然研發成功了，為什麼最後沒有餘力把這個好東西推展出去？這會造成我們很大的傷害，因為AI時代來臨了，AI是深度學習，臺灣有這個環境，也比較接受這個觀念，一直在推展這部分，我希望賦稅署能夠設定某種基本的條件，給他們有餘力一直去打入國際市場，這樣才會變成品牌，希望賦稅署和工業局能夠考慮一下，不要搖搖頭，認為給你了就算了，因為研發前面投資失敗的例子太多了，所以要打世界盃，要擺脫那個代工臺灣、永遠代工的情形，希望在這個地方把它加強行銷，但是要設定條件，你要記得，東西行銷、推展出去，可能以後就有變成獨角獸的機會，早期人家在賺錢可能是他有本錢，現在新的新創公司有很多東西研發出來，如果得過國際大獎、被世界認同的話，你應該要支持他再打進世界，那就有可能變成獨角獸，不然很快就會萎縮掉了，希望你們能夠真的體諒這個情形。","主席：俟沈委員、王委員及經濟部發言完畢，我們就來處理第九條。請沈委員智慧發言。","沈委員智慧：我跟各位的出身背景或許不太一樣，我過去是記者，在我當記者的時候，那時候是獎投，我在寫新聞的時候，工業局、經濟部是主管獎投，我剛好是財經組召集人，也是寫這個新聞的記者，當我進到立法院的時候，獎投面臨到要變成促產，現在促產已經變成產創，產創現在要延期。我要跟各位提我的想法，臺灣的經濟發展就是由政府用政策來引導臺灣的經濟發展，50年代的時候是用獎投，只要你願意投資，政府就給你抵減、稅的抵減，到了80年代，我們認為光是這樣普遍性的獎勵已經不足以誘導臺灣產業的發展，於是就提出功能性的促產，而當時功能性的促產，剛好我躬逢其盛來到立法院，那時候是以什麼樣的功能？環保、研發、資本大型化、資本公積等等，後來政府的政策誘導功能又開始轉換到產創、產業發展的創新、研發，現在的研發跟創新是否還是未來政府的產業經濟、我們國家的指導方針？產創是否要再延續？或者要做部分的調整？","方才許多委員或財政部一直提到所謂的稅減，當然我們很明確的看到是稅減，可是各位有沒有看到，因為一項投資所帶來的經濟效益，今天有沒有經建會的人員在場？應該不會有經建會的人員在場。我們國家的經建會在幹什麼？當年李國鼎時代是在研究什麼？當年李國鼎擔任經建會主委，他是4年1次、4年1次的國家經濟計畫的發展，我們現在看不到李國鼎這樣的人物，但是我們自己也應該想想，當年政府是怎麼看的？政府的一項公共投資帶來的經濟效益是1比11或1比10，我看過這樣的研究報告，但是每一項政府的租稅政策是不是只有稅損？還是因為這樣的鼓勵政策帶動了產業的發展？而產業發展之後，受薪階級是直接就扣稅了，所以他們一毛錢都逃不掉；第二，它所產生經濟的連帶效應，連動性的經濟發展產生了各項營收，產生了各項稅收，各位一直想到稅減，但是你有沒有想到稅收的增加？我們在談這個問題的時候應該要擴大來想一想，關於臺灣的經濟政策，我們現在用什麼方式、用什麼樣的政策？以法律定之，以政府的經濟政策誘導臺灣未來的產業，是我們現在要討論產創要不要再展延10年，或者在展延的過程當中我們還要不要再放進去各項條件。從臺灣有經濟發展開始，政府就用政策帶動產業發展。我再講一次，開始是從獎投一次10年、10年，再10年，前後弄了三、四十年，所以才有促產，然後到現在的產創，我也知道經濟部、財政部銜命要來說服我，但我要講我的提案和政府一個不太一樣且最重要的地方，我的提案增訂第十條之一整個是有配套的，產創能夠受獎勵是以100萬元起跳，我們也知道要產創要研發，但很多人的研發資金可能不是很大，所以從100萬元開始。可是政府還要思考，上限訂為10億元，如果願意投資5G產業或智慧型機械產業，而且願意大量投資，我們歡迎都來不及，訂個10億元的天花板是什麼意思呢？為什麼不訂5億元？為什麼不訂1億元？所以我認為要經濟發展就把10億元上限這個天花板拿掉，只要敢進來就敢收，至於所帶動的經濟效益，你們去評估了沒有？我沒有看到政府任何部門來說服我，你們還是希望上限是10億元，這對臺灣當前的經濟發展，你們要告訴我、要說服我，經濟滾動效益所帶來的稅收增加，從來沒有一個官員算過因此會帶動的稅收增加，也沒有算過因此會帶動多少就業人口、多少經濟發展。前兩天我去財政委員會，在境外資金匯回條例裡面是以2年為限，低估是有1,333億元資金可以匯回，中推估是4,277億元可以匯回，高推估則是1年可以有8,907億元資金匯回。若以2年為限，將有1兆多元的資金可以匯回，但是在1兆多元的資金裡面，你們特別提到，匯回的資金可利用與否是經濟部在核准，是以經濟部所同意的重要產業發展為主，我在那裡也批評指教了，我們希望匯回的資金不是只有經濟部允許的才可以，如果國家政策需要其他產業，例如長照2.0等等，為什麼不可以？或者傳統產業也是，臺灣走出去的大部分就是傳產，如果傳產要回來，可不可以讓他們回來？以你們在境外資金匯回條例的規定是要高科技產業才可以。"],["主席：沈委員請加快好不好？","沈委員智慧：我很快會講完，這是一套的，等會兒我會回到主題。我期待境外資金匯回條例能夠搭配現在修正的產創條例，經濟政策是滾動的、是多方面的、是多元性的，希望未來能夠考慮回到產創，我也希望說服大家。我的提案有好多項，就不一一說明了，你們都比較聚集於投資資金的上限。主席，我想這也不急在一時，條文沒有說清楚，我們也不會簽字。謝謝。","主席：待會兒10點就要處理了，剛剛委員都已經講了很多，其他條文也都一起談了，現在請王委員榮璋發言，待王委員發言完畢請經濟部說明，然後我們來處理。","王委員榮璋：我提一個簡單和直接的問題，10年前的產創條例將營利事業所得稅從25%下降到17%，總共減了1/3，很重要的一個目標就是希望不分產業及事業規模都能夠同享租稅利益，只保留研發、人才培育及企業營運總部3項。但是從年前開始又逐步擴大，到今天看到包括5G、智慧機械產業，事實上這是特定產業別，也要達相當規模以上才能夠享受租稅優惠利益，明年之後產創2.0版是不是要推翻原來的精神及標準？如果是這樣，又回到原來的情況，必須是特定產業，一定規模以上才能夠享受租稅利益。根據財政部統計處資料，享受產創租稅利益的企業創稅能力並不比傳統產業好，這是公開的資料及資訊，現況就是如此。如今再增加特定產業，一定規模以上企業的租稅優惠，是不是會讓問題更加惡化？而且違反原來產創條例相關精神，特別是在降稅的部分。"],["主席：現在讓經濟部針對所有問題一併說明。","呂局長正華：謝謝各位委員，大家的意見都非常寶貴。有關成本效益報告，剛剛有提到我們會送一份給各位，10年前的稅式支出確實沒那麼完備，所以支出報告就只有幾頁，可是現在的稅式支出報告已經到這樣了。新的產創條例要再延10年，我們的評估週期是每2年定期評估，評估完之後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會將評估達成的情形放在網站上，過去我們做得沒有那麼完備，但未來我們會努力，而且我們在稅式支出評估無不同意見的函裡面都有這樣的承諾，這是第一點。","第二，剛剛委員有提到用個案的方式，其實大家熟知的台積電，因為在促產期間享受租稅優惠變成一個全球知名的企業，有60%以上的代工產能都在該公司進行，類似這樣大型企業的培養，也是經過獎投、促產，到產創一路的協助，還有做石英震盪器的晶技及做材料的長興化工等等隱形冠軍，也是在產業裡頭研發創新。我們之所以希望展延10年是希望有一個穩定的法律制度，鼓勵廠商能夠安心在臺灣經營投資，所以選擇10年的模式。剛才有委員問到為什麼不是3年、不是5年，假設是3年，在2年前感謝委員的支持，讓我們有所謂的天使投資，但目前這部分的績效尚未呈現，所以2年又再調整，在穩定度上就比較不容易維持，因此我們選擇10年。","再來是王委員特別提到是不是不分產業別的部分又會回到智慧機械及5G，機械是工業之母，智慧機械會用到紡織、用到食品，而且我們這次選擇是3加1年，也就是說，這是短期掌握目前發展的契機，努力讓廠商能夠加碼投資，所以智慧機械是這樣擺上去的。雖然5G看起來是通訊類，可是5G用到智慧機械裡頭，如果大家有關注5G的發展因為它有即時性，所以可能會用在檢測、傳輸方面等，這都是短期措施。但10年版的部分就不分產業別，我們還是維持功能型，以及2年前修的成效要能夠繼續往前推動，這要拜託委員再給我們支持，讓產業有機會在臺灣創新，然後政府給他們一點協助，以上報告。"],["主席：請經濟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全能：謝謝主席，我很快的從幾個面向來補充說明委員剛剛質詢的問題。委員都很關心我們再延10年的依據是什麼？事實上，這一次的修正並非只有第十條之一的投資抵減，其實剛剛很多委員也提到新技術的入股、緩課的部分，包括穿透式母體課稅的部分，這些都需要一個很長的時間來驗正。","我要再補充說明的是，過去從獎勵投資時代、促進產業升級時代到現在的產創條例，我們已在國內培養出很不錯的創新能力。大家不要忘記，在往下走的時候，我們要的研發創新不是那種逐步式的研發創新，我們要的是具有原創式而且是破壞式的那種創新的呈現。這樣一個研發的投入，它的廣度跟深度需要長期去培養，3年、5年可能都要看不出來，我們認為10年下來是可以看到成果的，也可以讓企業安心去投入我們所謂的不是逐步式的研發創新，因為我們現在要去跟人家競爭的，絕對不是以前那種逐步式的研發，所以我們認為必須要10年的時間來處理。","其次，就是大家關心的補助跟租稅投抵的效益如何？我們都知道，租稅投抵需要持續一段時間，大家可以去做很好的佈局，補助則需每年去籌措經費，有可能產生斷鏈的狀況，所以我們認為租稅比補助會更有直接效益。但也不能偏廢補助，有一些狀況是需要補助，就像陳超明委員剛剛所提到的國際品牌跟創新的部分，我們認為以補助的方式來執行，比較能夠產生效益。所以產創條例第十六條針對國際行銷品牌的部分給予補助，國貿局也正積極投入這項工作。我們認為這樣的情形，其實是非常重要的。","王委員剛剛問到最後一個問題，局長剛剛也答復了，我再強調一下，我們不是要回到以前所謂的產業別，事實上我們還是維持功能別的研發投資，只是我們現在看到智慧製造非常重要，是各行各業都用得到的，所以才有一個最長4年的時間，讓他們加速去推動。簡單補充如上。","何委員欣純：召委，不好意思，我補充兩句話就好！為什麼是智慧製造？美國現在包括川普總統在內，都希望製造業回流美國；歐洲這兩天也在討論，他們希望歐洲在地的製造業不要一直在國外投資，希望能回流歐洲。因為製造業能夠造就最多的就業機會，也能創造最高的產值；要怎麼來創造？首先必須透過政府的扶植，第二、要有智慧化、自動化這樣的設備，它才能夠升級轉型。所以臺灣在這個世界趨勢及浪頭下，我們要跟得上時代，要鼓勵台商回來。","主席：現在處理第九條，經濟部希望維持現行條文，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第九條就維持現行條文。","第十條之一的部分，經濟部希望不要增訂？"],["呂局長正華：我們希望第十條之一……"],["主席：第十條之一有院版條文？","呂局長正華：是的，有院版條文。","主席：第十條之一照院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本條保留，和修正動議條文一併送朝野協商，請經濟部持續和委員們溝通，俾便於朝野協商中達成共識。","繼續討論第二案行政院版的第九條之一，請經濟部說明。","呂局長正華：跟各位委員報告，第九條之一的部分，就是在今天五案共版的政11頁，院版並沒有修正文字，只是國營事業符合非公司組織或公司成立係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等等，本來就不是要做研發，所以院版是在第九條之一條增列最後一項的排除條款。另外，鄭委員天財昨天也有提案，就在委員的提案表裡面，鄭委員的提案是將第九條之一第三項「國營事業進行創新或研究發展之合作或委託研究而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者，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得採限制型招標，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限制。」刪除。"],["主席：經濟部希望維持院版條文？"],["呂局長正華：是。","主席：請問各位，第九條之一是否照院版條文……","曾委員銘宗：等一下。院版條文有增列第七項，對不對？"],["呂局長正華：是。","曾委員銘宗：即：國營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六項規定，包括第一款的非公司組織及第二款的公司成立係為保障存款人權益……這個是存款保險公司。"],["呂局長正華：是。"],["曾委員銘宗：請問為何要排除國營事項這兩項？","呂局長正華：跟委員報告，排除部分像中央銀行、中央造幣廠有造幣技術，可是我們的產創條例是要鼓勵他們創新，造幣的部分，並不是每年都要調整，還有印製鈔票的中央印製廠，我們當初沒有想到國營事業的部分都會放進來，兩年前通過之後，這些單位就跟我們說，他們並不是做產業的，我們覺得也對；另外像財政部的印刷廠、交通部的臺鐵局或中央存保，都算在國營事業裡面，我們現在是將這些排除。當初主要的目的是要鼓勵如經濟部的台電、中油、台糖、台水來進行研發；但是執行之後，像剛剛講的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財政部印刷廠或中央存保公司等等，因為它的定位並不是做這方面的，為了讓它符合實際，我們才會提院版的修正條文。"],["主席：第九條之一是否照院版條文通過？請鄭委員天財發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行政院版的第九條之一增加國營事業為進行創新或研究發展之合作或委託研究而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限制。因為現行的政府採購法對於創新或是研究發展，本來就有很明確的規定，可以用限制性的招標，我們現在針對國營事業的部分，另外做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本席覺得不妥，還是要回歸到政府採購法來辦理。","主席：既然各位有意見，第九條之一保留送協商。","繼續處理第十二條之一。請王委員榮璋發言。","王委員榮璋：如果合併來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二條之三，就是在智慧財產或智慧入股及學術研究等有關創作入股的部分，相對於獎酬入股的部分，有一個很大的差別，就是獎投部分有最高500萬元的上限，而這兩項事實上是沒有上限的。本席之前也問過經濟部的意見，他們說獎投部分每一年都可以為之，但是在智慧財產、創作等部分，就不一定每次都有，大概就是一次性的。即便他不是用500萬元的額度也應該要有上限，從財政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清冊看到，也就是本席要求比照綜合所得稅做出來營利事業的資料，有一個人在104年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取得智慧財產權或專利權的技術入股，金額高達250億元台幣，在這樣情況底下，他的250億元統統可以適用相關的規定，他在105年申報時遞延繳稅，選擇較低的繳稅條件。本席認為這部分應該要設有上限，特別是納保法規定，租稅獎勵不能夠過度。我們給與他優惠是希望他維持創作專利跟發明的動機，但也不能無限制做相關的鼓勵，所以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應該比照第十二條之三要有上限，公司的員工獎酬不一定都在500萬元以下，500萬元以上的部分就不給租稅獎勵。同樣地，第十二案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也應該設有上限。"],["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我贊成王榮璋委員的意見，鼓勵員工研發做相關研究，給予適當的租稅優惠，我是贊成的，但是不可以沒有上限。至於上限要訂多少，可以做進一步的討論，假設都沒有上限我覺得不合理，謝謝。","王委員榮璋：對不起，我更正一下，沒有第十二條之三，獎酬的部分是在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一跟第十二條之二是沒有上限的。","主席：這一條我們也保留，請經濟部回去再做研議，看要怎樣處理，好嗎？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先保留，送朝野協商，請再研議與兩位委員溝通。","接下來處理第十九條之一。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版通過。","繼續處理第二十三條之一。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版通過。","繼續處理第二十三條之三。請問各位，有無意見？","請王委員榮璋發言。","王委員榮璋：第二十三條之三的實質投資，係指興建或者購置供自行生產和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者技術達一定的金額。但這些建築物、設備或技術是不是達到確實的金額，應該由誰來判斷？","按照第四項的規定，程序是由財政部定之，但其中投資證明是經濟部核發的，所以這裡的核發證明文件機關是不是要負責？"],["主席：請財政部說明。","李署長慶華：我說明一下，第二十三條之三的情形是利用他的未分配盈餘再去做相關投資，而且是購買自行使用建築物或設備或技術，因為案件大都是公司達到一定金額就可以從加徵金額裡面扣除，是稅後盈餘概念的運用。那時候我們有跟經濟部討論，因為它們的量可能比較多，現在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的家數，高達2萬家左右，他們沒有辦法事前審核這個投資計畫，我們協商的結果是，納稅人申報時，請檢具這些相關文件，由國稅局直接來做處理，所以最後的一項授權才會交給財政部定之，以上報告。","曾委員銘宗：第二十三條之三是指未分配盈餘未分配的話，加徵5%。本來是10%，現在降到5%，主要是鼓勵他投資，就免了這5%。","本席請教，這一條你們有沒有評估過結果？預估會促進多少投資？會造成多少的稅損？能不能說明一下？","主席：俟王委員榮璋發言以後，請他們一起說明。","王委員榮璋：換言之，盈餘投資的金額只要大於未分配盈餘數，公司可以不需要繳納分文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這5%統統都會降到零，這樣合理、公平嗎？剛剛曾委員的意見是，這樣的結果可以創造多大的效果？產生多大的效用？沒有申請到者，至少是5%；申請通過者，就可以降到零，這樣有沒有足夠充分的理由？"],["主席：請經濟部說明。","呂局長正華：稅式支出評估的部分，第二十三條之三評估未分配盈餘減除，可以增加1,918億元的GDP，因為財政部過去有做10%、5%的統計。至於5%的金額有多少？因為有些比例比較小的，不一定會拿來投資，所以大概是折一半，基本上我們是有評估過的。至於使用的部分，請財政部說明。","李署長慶華：畢竟這部分是企業盈餘，它已經課過一次的營所稅，這部分是剩餘的部分，當時加徵的目的是，你保留盈餘不做分配，可能會藉由這樣去規避股東個人的稅賦，但是今天公司確實是把這個盈餘用於公司的實質投資。","我們是參考韓國跟美國的立法例，覺得如果他真的用於公司實際的支出，有做實際的投資，對GDP有創造效益，這並不是當初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目的、並不是藉保留去規避稅負，沒有這個規避效果的話，我們考量可以做這樣的處理，讓這個企業真的用於實質投資的部分，因為未分配盈餘確實已經沒有了，已經離開他的帳戶，我們讓他可以做為減項的扣除，是基於這樣的考量。","林次長全能：我們賦稅署署長已經講過，這個未分配盈餘其實已經繳過營利事業所得稅了，他只是保留沒用，我們希望再加徵他5%，讓他不要產生剛剛署長所講的那種避稅狀況，我們希望他能夠有機會把未分配盈餘拿出來投資，這是一個能夠促進經濟發展的實質作為。","基本上，委員關心的是怎麼落實，我想工業局跟賦稅署會努力做到實質管理跟查核他落實的狀況。","李署長慶華：我做補充報告，其實我們有跟工業局協調，這種案子在認定上有疑慮時，我們會請工業局表示意見，畢竟工業局沒有事前審查的能力，因為企業比較多，不像一般研發投抵只有幾百件而已，這個量體大太了，所以我們才說在結算申報時由國稅局負責審查。大家都很怕國稅局，在座很多委員譬如郭委員就認為研發投抵不要給我們審，其實何欣純委員也知道，國稅局在把關這個階段一定是非常負責，而且落實執行的。","主席：第二十三條之三就先保留，請把詳細作法再跟委員們做更多說明，在朝野協商時再來處理。","對於第三十九條，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這應該沒有問題，就照行政院版通過。","第四十條刪除，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問題的話就照行政院版予以刪除。","對於第七十二條，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鄭天財委員有一個修正動議，請經濟部說明一下。","呂局長正華：鄭委員的修正建議好像是時間上往後挪，因為院版關於第二十三條之三的施行是從通過後，這個修正建議則是往前挪，追溯到今年1月1日。"],["主席：你們的看法呢？"],["呂局長正華：因為財政部還是覺得……"],["主席：請財政部說明一下。","李署長慶華：這是屬於未分配盈餘的稅，因為未分配盈餘是落後二年申報，明年5月申報的是107年度的盈餘，而107年度的盈餘最快是在今年6月要做一次分配，分配後剩下的部分才會做相關投資，所以這個條文如果提前到1月1日實施，也沒有實質效益，因為盈餘分配後剩餘的資金才會做其他實質投資，這個法律裡面已經規定讓它提前適用，今年只要在這個法公布施行後發生的所有投資，在明年申報時就可以減除，其實不需要提前到1月1日，只要法律通過後再執行就可以，已經有追溯的效果了。","主席：本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好嗎？好，第七十二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現在處理陳超明委員提案第十條的部分以及郭國文委員的修正動議，請經濟部先說明。","呂局長正華：陳超明委員的提案是在研發之後將產品賣到國際時，希望國際行銷費用可以抵減，從實務上，對於這些能夠有多一點幫忙是OK的，但是在補助方面，其實貿易局也有一些推廣貿易基金對工協會的行銷做補助，我們跟財政部討論之後，還是支持財政部從稅的角度，協助研發之後的產業拓銷來進行，比較能夠符合實務。"],["主席：財政部是否要補充說明？先請陳委員超明發言好了。","陳委員超明：剛才得到資料，民國88年12月28日的修正可能違反WTO規範，但是現在能夠得到國際大獎或是世界比賽的只有少數，我要強調的是這個很可能會變成獨角獸，如果你們設定一個條件給他特別的抵稅，這是有條件的，不是每家都能做到。而且這有好幾個層次，工業局應該也知道，何謂國際大獎？如有辦法得到那個獎，應該對他在國際行銷上給與一些抵稅的鼓勵，這個你們可以考慮一下。賦稅署跟我說，不是他們反對，而是你們反對，你講反了。"],["主席：請財政部說明。","李署長慶華：這還是考量到目前自有品牌行銷比較沒有外溢效果，主要還是在自利的部分。剛才工業局也有補充，現在產創條例第十六條就有透過補貼方式給與優惠，補貼跟租稅優惠其實是一體兩面，如果今天我們沒有給租稅措施，但是有補助的話，其實補助也是一個可以扶助產業發展的措施。既然已經有補助，這裡是不是就不要再用租稅措施來給與優惠，避免重複獎勵？","主席：陳委員，可以嗎？","陳委員超明：這要好好研究，所以保留下來。","主席：本條就先保留，另定期審查。","現在有幾個附帶決議，請宣讀。"],["附帶決議：","1、","有鑑於目前國內製造業占GDP比重為31%，服務業達62%，最需要轉型升級的是服務業，可是租稅優惠都集中大型企業，幾乎90%的租稅優惠與獎勵都由製造業獨享，產創幾乎都是上市上櫃大企業在用，上百萬家中小企業很難享受到。","爰此要求經濟部於三個月內研擬「協助中小企業適用產創條例租稅優惠獎勵辦法」。"],["提案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廖國棟　　陳超明","2、","《產業創新條例》雖已通過「無形資產」之相關規定，但對服務業而言，電影、廣告、品牌等眾多之無形資產，難以獲得民間銀行貸款之融資幫助，以致服務業雖力求產業創新，卻難以為繼實現。因此，要求政府主管機關應推動公股銀行協助服務業放寬無形資產鑑價標準，每年得提供相當比例或額度之貸款補助，以具體輔導無形資產類別之產業創新。"],["提案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陳超明　　廖國棟","3、","爰要求經濟部對於採行稅式支出措施之必要性、衡平性、執行性、關聯性理由，於三個月後向經濟及財政委員會提出更有支撐性之說明。","說明：","1.以第十條之一稅評報告結論指出，智慧機械及5G系統的短期租稅措施之政策效果僅具有短期激勵效果。即實施期間結束後，在產業界無法繼續產生政策工具投入的效果，雖經濟部提出本次修法非由政府以補貼方式進行，但政策效益明顯受到侷促，且受用對象可能落於少數非特定對象，產生不公平現象。","2.該報告指出，「本方案實施4年合計產生0.2456億元的租稅淨效益，無須另外籌措財源。」惟以稅收而言，4年期間僅有0.2456億元之收入，除扣掉該評估模型所採用因子、參數可能的誤差值外，每年僅有可能約600萬元之收入，代表僅有相當脆弱的支撐，再以智慧機械的產業獲益效果有高估之嫌、5G系統的產業損失有低估之虞，足見本修法政策工具之辦法應再檢討。"],["提案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陳超明　　廖國棟","主席：剛剛陳超明委員的案子跟郭國文委員的修正動議就保留，送朝野協商。","現在處理附帶決議第1案，請問經濟部有沒有問題？","呂局長正華：第1案最後一句是「協助中小企業適用產創條例租稅優惠獎勵辦法」，我們建議將「辦法」改為「作法」，因為「辦法」好像是由母法授權制訂的一個辦法，所以建議改為「作法」。","主席：好，就改為「作法」，第1案修正通過。","處理第2案，請經濟部呂局長說明。"],["呂局長正華：我們努力遵照辦理。"],["主席：第2案照案通過。","處理第3案。"],["呂局長正華：我們會努力做個說明。"],["主席：第3案照案通過。","（協商結束）"],["主席：現在宣讀協商結論。"],["協商結論：","何欣純委員及陳亭妃委員所提第九條維持現行法條文。","行政院及本院委員何欣純、陳亭妃、許毓仁、沈智慧等人所提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余宛如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行政院所提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九條之一及鄭天財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十九條之一照案通過；第二十三條之一照案通過；第二十三條之三保留送院會處理；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照案通過；第七十二條照案通過。","陳超明委員等人提案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郭國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附帶決議第1案修正通過，第2案及第3案照案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朝野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審查通過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討論事項所列第一案、第三案、第四案、第五案、第六案「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及增訂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委員瑞隆補充說明。","討論事項所列第二案「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委員瑞隆補充說明。","討論事項所列第七案「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委員瑞隆補充說明。","本次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散會（10時31分）"]],"block_lines":[1,2,6,7,7,8,9,9,10,10,11,11,12,12,13,13,14,14,21,22,24,41,44,53,69,76,80,84,92,93,98,99,102,104,105,107,112,122,128,140,141,142,147,149,155,159,162,168,174,175,177,178,180,181],"person_count":{"時　　間":1,"主席":22,"呂局長正華":8,"曾委員銘宗":2,"附帶決議":1,"提案人":3,"協商結論":1},"persons":["時　　間","主席","呂局長正華","曾委員銘宗","附帶決議","提案人","協商結論"],"title":"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經濟、財政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