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星期四）9時至12時9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施委員義芳","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二、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案。","(二)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3人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案。"],["段落：審查："],["三、審查：","(一)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案。","(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案。","主席：今日議程安排繼續審查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兩項法案。","現在進行法案處理。首先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開始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開始繼續審查，在禮拜一有請關務署作產業影響報告，這部分因為上週已經有充分討論，所以等一下請關務署就產業報告的部分跟委員溝通的部分也作一個報告，因為在禮拜一已經充分討論，所以在今天的討論裡面，請各位委員發言一次後，我們就進行處理。","請財政部關務署謝署長說明。","謝署長鈴媛：我們根據上次財委會的決議，擬了一個海關進口稅則修正產業影響評估報告，在水產品的部分，因為它的替代性跟海扇貝產量比較少，尤其是其中五項水產品的降幅是比較小的，所以在經過漁業署評估，這部分對產業影響是比較小的。","山藥的部分，因為國內年產量大概是1萬2,500公噸，國產山藥批發價格1公斤是43.2元，進口山藥1公斤是104元，如果從16%降到8%，進口山藥價格1公斤大概降4～5元，所以還是存在很大的價差，這部分農業機關也會透過相關管道來推動國產山藥的加工、應用，產生其附加價值的部分，所以我們評估山藥的降稅對我們產業影響也是有限。","溫州蜜柑的部分，因為我們年產量非常小，只有190公噸，產區在臺中，進口量占國內需求80%，主要是以進口，而且我們國人消費只有0.03%，所以這部分的降稅對我國產業影響也是有限。","調製奶皮的部分，這部分國內是沒有生產的，完全是靠進口，這部分我們上次有說明。四項調味品的部分，就是味噌、蛋黃醬、咖哩醬跟湯類產品，這部分國內廠商的確是有生產，包括小磨坊、大安工研、可果美、味全、桂冠、康寶幾家廠商有產，但是這幾家廠商的產值比較小，產品也很多樣化，我們消費品味也有差，所以經過我們產業主管機關評估過，這四項產品的調降對國內影響也不是很大。","現在主要是穀類酒的部分，我們這次特別請臺灣菸酒公司提供一個影響報告，也附在整個研究報告裡面，這部分經過臺酒公司的評估，如果這次降20%，它的銷售值會降19%，這樣一降，大概會影響末端銷售價格21元，原來進口價格跟國產清酒價差大概在55元，如果末端銷售價格降21元，兩者銷售價格大概還有35元之差，菸酒公司表示他們會從加強行銷策略、增加品牌曝光率以及提升研發、釀造技術的方式來調整。以上就上次調降關稅對產業影響委員比較關切的部分提出補充說明。","主席：請臺灣菸酒公司丁董事長說明。","丁董事長彥哲：這次針對穀類酒關稅的調降，有關菸酒公司的部分，剛才財政部的長官也有報告，當然立即會有一些影響，如果屬政策性的部分，菸酒公司在整個經營市場上面，因為清酒市場占臺灣菸酒公司營收的比例不到0.3%，所以在整個營收比例上算是比較小的，這樣的調降當然立即會有影響，但長期我們還在評估，為什麼說長期還在評估？因為我們的競爭者是以日本清酒為主，如果關稅調降之後，它多了一些行銷籌碼、空間，會不會連帶把整個清酒市場的餅做大，我們也很期待有這樣的方向。","第二個，面對衝擊，當然我們會在整個品質上以及成本上去做澈底檢討，希望更具有相關的競爭力，這是菸酒公司目前所準備的因應方案。作以上補充，謝謝。","主席：請問各位委員還有沒有其他意見？因為在禮拜一已經充分討論很久的時間，所以今天請大家再作一輪發言。","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我想請教財政部，基本上修稅則沒有問題，過去財政部修稅則是很有系統整體的修，從上、中、下游整體來修，幾乎很少看到這裡修一點、那裡修一點，我覺得這樣很奇怪，我就要問了，你們這一次修的這些項目哪裡來？是不是有人去拜託、關說才拿出來修正？這樣很零散地修稅則，我不贊成，沒有人這樣修稅則，你必須考慮上、中、下游對產業的發展再來修，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就是針對日本的部分，到底這些項目這麼多項，我們片面是幾項？兩邊沒有談，我們降稅之後哪一天要談？我們自己已經降了，我們降了之後到底拿到什麼？你可不可以講一下？","第三個，農委會過去強烈主張要保護國內農業，結果隔幾天卻拿出一大堆要降稅的農產品，像山藥等等，這些都是會影響農民權益的部分。這兩天其實南投就有人建議，因為那邊的農民有不同的意見，我要請農委會講清楚，不然農委會拿出的每一項我都反對。你既然要強調，國民黨提出來的經貿特區連開放加工全部出口都不願意，各位很清楚農產品有季節性，國外的從日本進來，現在日本的農產品用完之後，季節不一樣，也可能用臺灣的，你連進口農產品再加工全部出口都怕，現在反而把農產品的進口稅統統降了。我很堅持立場，農委會的每一項農產品進口稅沒有講清楚，我一項都不贊成，即使今天在委員會通過了，到院會討論時我也每一項反對，我的立場是這樣子，但是每一位委員我尊重他們的意見。","主席：請財政部和農委會等一下先回答曾銘宗委員的問題。","吳委員秉叡：我講完再一併回答，要不然講一次回答一次，一個問題到底要處理多久？統統講完，所有的問題都記錄，等一下再一併回答。","主席：沒有關係，這一次先讓蘇部長答復。","蘇部長建榮：謝謝召委和各位委員的提問，當初我們在提出稅則修正的時候，當然除了臺巴經濟合作協議之外，這個部分主要是透過自由化的方式，希望逐步自由化，未來加入CPTTP區域經濟整合的過程當中能夠順利一點。我之前也跟各位委員報告過了，如果我們要等到加入以後才降稅，對產業的衝擊是相對比較大，所以我們現在是逐步的來調降。至於提出來的項目，根據經貿談判辦公室還有各個產業主管機關他們的意見來提，我說明到這個地方。","主席：請農委會國際處洪處長說明。","洪處長忠修：針對山藥的部分，國內的山藥大概每年有1萬5,000噸左右，進口的大概3,000噸左右，占差不多兩成。不過，現在進口的山藥大部分來自日本，跟國內山藥實際上是有市場區隔的，日本進口的山藥是白皮的，價格比較高，大部分直接進到餐廳去做料理。國內的通路比較是大眾化的通路，針對山藥的部分，農委會有採取幾個措施，第一個，原來有市場區隔，這兩年我們也輔導山藥做產銷履歷，要強烈地把市場區隔做出來，讓大家知道哪些是國內的山藥。另外一部分，國內的山藥還有北部跟東部有一些比較特殊的、小型的山藥，有保健的功能，所以我們除了一般大眾這些使用的山藥以外，我們也發展北部、東部地區這些做保健的，開發一些把它進到保健的市場，開發保健的功能。","另外，我們也從降低成本，比如說從機械化來降低成本，讓農民的成本可以降低，收益可以提高，也媒合通路，讓農民生產出來的就是在成本上可以控制，也媒合通路，讓農民的收益可以有保障。以上說明。","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第一個，你看媒體上人家已經公開在批評，變成我們反核食，反日本核災地區的食品進來，我們不給它進來，結果我們的謝大使去斡旋，然後用這個來還給它，對日本降二億多元，我們並沒有看到對外談判辦公室跟日本要了哪些東西？照理講應該相對的，我們放二億多元給它，它是不是應該放2億元給我們，沒有2億元也放1億元給我們，我們沒有看到，就片面放給它了，所以這是道地的不平等條約。","其次，我們要加入CPTTP，我們都知道，典型變成一個政治問題，其實也不是經貿問題了，經貿問題當然有，但是更重要的是政治問題，這是第一點我要強調的。","今天當然你們會表決通過，我們也保留，按照程序表決通過，我們就認了，可是我們還是要強調，對外談判辦公室，到底你們談了什麼？這個項目我是高度質疑啊！就直接是政治上的要求，從日本那邊謝長廷大使已經變成「助日代表」，幫助日本銷售產品到臺灣來的一位代表，他就這樣直接指明要這個，我特別有意見的是清酒，所有提出來的修正案，假如清酒你們可以不要讓它進來，因為清酒關稅就差不多6,000萬元左右，因為殺傷力很大，而且我也問了臺酒工會，他們都反對。剛才董事長也講，我不管他背景怎麼樣，今天坐這個位置好好地替臺酒爭業績，你現在講說短期有衝擊，長期我們慢慢來，怎麼會這樣子呢？農業、農產品一定要保護啊！全世界談加入世界組織、經貿組織，殺傷力最大的都是農產品，這個就是為什麼陳吉仲不斷強調，會傷害臺灣農業，怎麼對日本來講卻「軟腳」不要緊，其他人的傷害都不可以，怎麼會這樣子？我再強調一遍，不要忘了，你們降關稅降20%對不對？我們的sales臺酒就少了19%，不能講不大啊！這麼大的損失然後沒有任何人因應，日本人沒有任何的compensation給我們，你們要吞下去。如果要表決，我就另外提一個修正案，這一項留下來，其他的要通過可以，但是這一項不可以通過，這一項對我們的臺酒是不公平的，而且不要忘了，不是只有臺酒的員工而已，因為這樣子，它每年買55萬公斤的米，55萬公斤就是550噸，來自於關山、彰化的溪州，這個地方就一環扣一環，影響臺酒，也影響到我們的農民，這整個是連起來的。別忘了，很久以前，那時候張俊雄當院長，也是因為加入WTO，農產品是最大的傷害，那時候我們就成立一個稱為「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編列1,000億元去處理。現在這些東西我們都沒有看到，你們就執意要跟日本簽訂這樣一個不平等條約，就只因為我們公投通過了反核食，所以你們就硬是「割肉飼虎」，將這些交給人家，今天就說要處理，我們心裡已有所準備，要處理就處理吧！但是相關部門的相關作業要做給我們、國人，否則這是道地的不平等條約，單方面對日本卑躬屈膝，送他們二億多元，還被他們嫌棄，誰保證這樣做就一定可以加入CPTPP？假如以這麼少的代價就可以加入CPTPP的話，我舉雙手雙腳贊成，如果這樣做馬上就可以加入，那我絕對贊成，如果沒有呢？所以我再強調一次，做一個簡單的總結，這一次的清酒關稅調降之後，臺酒sale減少19%！你所說的長期不知有多長，短期馬上就會受到傷害，員工的士氣受到影響，馬上傷害到關山及彰化溪州的稻米，因為他們不會再購買這些稻米，sale少了就不會再跟他們購買，影響這麼大，有550噸的稻米無處可去，試問農民要怎麼辦？","第二個重點就是，既然這是雙邊協議，他們總要還給我們一些東西吧？但是我們看不到經貿辦公室有告訴我們日本相對給了我們什麼，沒有！不然就換一個安倍訪臺，這個我可以接受，花二億多元換他來訪臺，提升臺日關係，這種事我可以接受。總是要換一個東西給我們，結果什麼都沒有，就要開放，我無法接受這件事！我特別提到我最反對清酒的調降。謝謝。","主席：接下來依序是林委員德福、郭委員正亮、費委員鴻泰的發言。","林委員德福：我們跟日本其實是貿易逆差，而且逆差很大，反日本核食這件事經公投通過，這是大家的共識，日本有一億多的人口，臺灣才二千三百多萬人，為何日本的核食一定要進到臺灣？現在不能進口來臺，就轉個角度降稅，這個就是現今的政府，我認為謝長廷擔任那裡的大使，說實在的一點都不適格！他不但沒有為臺灣中華民國爭取任何權利，每次還都幫日本講話！有這樣的外交官，我深感汗顏，老實說很丟臉！","方才賴委員提到的事情，其實我也有這種看法，為何我們要調降清酒20%的關稅？原本是40%，現在降為20%，這會衝擊到臺酒，其實臺酒公司的玉泉清酒銷量還不錯，而且我經常在宴席上看到很多人飲用玉泉清酒，一旦調降清酒關稅後，因為日本清酒很盛行，可能會因而改變一些高消費的習慣，因為關稅調降20%，他們就可以肆無忌憚地進口進來，我覺得這件事真的要考慮，何況臺酒工會也有這方面的反彈及反映，我們不能什麼都讓，加上他們也沒有主動要求，就因為反日本核食公投過關，我們就雙手雙腳舉起來配合人家，去抱人家，我覺得這實在是很丟臉！我澈底反對調降清酒的關稅，應該要維持原有的關稅，這是我的看法。謝謝。","郭委員正亮：原本在多邊的FTA談判裡，產業就是有失有得，我們有一些新的國家要進去，比如說越南在爭取TPP，後來變成CPTPP，它先作國內法的調整，當然其內部的產業會受到衝擊，這是必然的。","為何清酒這個項目會變成指標性項目？因為現在清酒的稅率是40%，全亞洲都看到，臺灣農業平均的稅率是13.91%，亞洲農業平均的稅率是百分之八點多，清酒高達40%的稅率當然會被人家拿出來做文章，不過我也同意賴委員及各位國民黨籍委員的想法，就是這樣不能保證就能加入CPTPP，這我當然知道，可是我們如果沒有表達一種調整決心的話，這個門根本連開都開不了，至少打開之後，我們表達決心，說我們這個40%太不合理，我們也知道未來會降至10%以下，那個衝擊太大，所以我們逐步減，比如這一次調到20%，當然我知道這對臺酒公司有衝擊，我們也很抱歉，可是我們至少表達這樣的決心，展現對打開CPTPP這道門的誠意，這裡面有些國家像智利、新加坡是0，所有的關稅都是0，人家還要求更多，你如果連這個都不打開，要怎麼去談呢？我覺得不能執著於單一項目，如果要這樣，坦白說，國民黨當年立法如果執著於單一項目的話，那真的很難談，可是我們就是要做總的效益，我認為這項法令要這樣看，這樣才有比較公道的角度。謝謝。","費委員鴻泰：我看到蔡英文政府一看到日本人就自動膝蓋就軟了，卑躬屈膝！這一次針對巴拉圭的外交關係調整進口稅則，而包裝了日本的產品，郭正亮委員剛才說有得有失，試問我們在這裡面看得到「得」嗎？試問我們得到了什麼？得到讓日本人覺得我要你臺灣幹嘛就幹嘛，臺灣就變成日本的小弟一樣，甚至連小弟都不如！我們如果要加入CPTPP，必須整體性地來作一次的調整，舉例要調整進口稅則，我就針對我們其他十幾個環太平洋可能會成為會員國的國家，我們整體來考量。結果不是這樣，這次只針對日本，這當然會讓我們懷疑，這就是因為日人不滿我們的反核食公投所給予他們的一個道歉！我認為做任何事情國格要擺在第一，如果我們自己認為自身的國格很差，實在是對不起人民！因此，我在這裡向大家報告，這次針對巴拉圭稅則的調整只有300萬元的稅損，對日本的屈膝投降卻是2億1,000萬元的損失，這不成比例！我認為我們對日人如此卑躬屈膝，換得到什麼？什麼都換不到！日本人有在任何地方表示對我們的感謝或回饋嗎？有嗎？先把這些東西拿出來給我們看看！讓我們來檢視一下謝長廷、檢視一下蔡英文、檢視一下蘇貞昌！我堅決反對2項產品，第一個是山藥，我們的農民絕對也可以種得出高品質的山藥，但經過你們這樣一搞，就斷絕了他們這樣的機會，不要再跟我講有價差的理由，臺灣的氣候及有些山地也適合那樣品種的山藥！第二個，我更瞧不起財政部國庫署及菸酒公司那位，來自中部的新上任、我覺得是一個賞位子的、不了解真實狀況的董事長，行政院給你們壓力，你們就投降了！你們的員工在流淚啊！你們的員工在生氣啊！工會都來跟我們講了。你們董事長明明知道開放日本清酒進口以後，你說掉19%、就是我們玉泉清酒的銷售量，還不只啊！到時候會被迫、這條生產線就把它關掉啦！我真的是覺得，為什麼看到日本就要矮半截、看到日本人就想下跪？我瞧不起這樣的漢奸哪！所以在這裡我具體要求，如果主席要處理，每一項我都要求表決，而且是記名表決。","主席：那就這樣子吧！現在進行處理。針對上次有保留的部分，我再確認一次，就是第三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第八十七章，做這樣的確認。各位委員對於剛才我提到的……","賴委員士葆：再講一遍好不好？","費委員鴻泰：再講一遍。","主席：第三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第八十七章，就這樣子。","賴委員士葆：好。","主席：進行記名表決。現在清點出席人數。","（清點人數）","主席：從第三章開始。依照出席委員的順序，針對第三章開始表決。吳委員秉叡？","吳委員秉叡：贊成通過。","主席：用舉手的比較快，贊成者，請舉手。","（進行表決）","反對者，請舉手。","（進行表決）","主席：報告表決結果：贊成者6人，反對者4人。","剛剛議事人員有點錯，我再講一遍：贊成者7人，反對者4人。贊成者多數，本章照案通過。","記名表決結果：","一、贊成者7人：","吳秉叡　　江永昌　　陳賴素美　蔡易餘　　郭正亮　　王榮璋　　余宛如","二、反對者4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主席：接下來是第七章。贊成者，請舉手。","（進行表決）","反對者，請舉手。","（進行表決）","主席：報告表決結果：贊成者7人，反對者4人。贊成者多數，第七章照案通過。","記名表決結果：","一、贊成者7人：","吳秉叡　　江永昌　　陳賴素美　蔡易餘　　郭正亮　　王榮璋　　余宛如","二、反對者4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主席：再下來是第八章。贊成者，請舉手。","（進行表決）","反對者，請舉手。","（進行表決）","主席：報告表決結果：贊成者7人，反對者4人。贊成者多數，本章照案通過。","記名表決結果：","一、贊成者7人：","吳秉叡　　江永昌　　陳賴素美　蔡易餘　　郭正亮　　王榮璋　　余宛如","二、反對者4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主席：針對第十九章，贊成者，請舉手。","（進行表決）","反對者，請舉手。","（進行表決）","主席：報告表決結果：贊成者7人，反對者4人。贊成者多數，本章照案通過。","記名表決結果：","一、贊成者7人：","吳秉叡　　江永昌　　陳賴素美　蔡易餘　　郭正亮　　王榮璋　　余宛如","二、反對者4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主席：針對第二十章，贊成者，請舉手。","（進行表決）","費委員鴻泰：我要在這邊呼籲一下，不要出賣我們的農民。","郭委員正亮：都會留下紀錄。","主席：反對者，請舉手。","（進行表決）","主席：報告表決結果：贊成者7人，反對者4人。贊成者多數，本章照案通過。","記名表決結果：","一、贊成者7人：","吳秉叡　　江永昌　　陳賴素美　蔡易餘　　郭正亮　　王榮璋　　余宛如","二、反對者4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主席：針對第二十一章，贊成者，請舉手。","（進行表決）","反對者，請舉手。","（進行表決）","主席：報告表決結果：贊成者7人，反對者4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一章照案通過。","記名表決結果：","一、贊成者7人：","吳秉叡　　江永昌　　陳賴素美　蔡易餘　　郭正亮　　王榮璋　　余宛如","二、反對者4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主席：再來是第二十二章……","費委員鴻泰：投票前我再呼籲一下，不要出賣菸酒公司的員工、出賣中華民國。","郭委員正亮：不要扣人家帽子。","主席：針對第二十二章，贊成者，請舉手。","（進行表決）","反對者，請舉手。","（進行表決）","主席：報告表決結果：贊成者7人，反對者4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二章照案通過。","記名表決結果：","一、贊成者7人：","吳秉叡　　江永昌　　陳賴素美　蔡易餘　　郭正亮　　王榮璋　　余宛如","二、反對者4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主席：針對第八十七章……","賴委員士葆：沒有人反對。","主席：好，第八十七章照案通過。","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針對第二十二章，我們也知道，要加入CPTPP，其實要談判的事情是相當多的，現在整個行政院跨部會的處理，先挑的這些項目，其中大家這幾天一直在討論的，關於穀類酒對臺酒的衝擊，我個人是建議，因為其實臺酒的預算我們也早已經審過了，他們本來就有盈餘繳庫，這是他們的KPI。如果是真的受到穀類酒方面，尤其剛剛有談到清酒，雖然你自己去看那個報告，上面寫清酒占臺酒的銷售跟營收之比例其實並不高，但也可以拿來做為一個考量的因素，如果因此導致其營收、其繳庫數在這個項目上有減少的話，是不是因為是政策的因素，可以把這一項KPI剔除？而且對於臺酒員工相關的年度考績等不要造成影響，本席是建議這樣來列入。主席有在聽我講嗎？我講完了。","主席：先討論一下。","羅委員明才聲明對剛剛的表決跟國民黨的立場一致。","另外還有一個附帶決議，請宣讀。","委員賴士葆等附帶決議：","一、本次海關進口稅則修正草案調降多項包括農漁產品、加工食品及穀類酒之關稅，皆以日本進口為最大宗，對我國相關產業影響甚大，衝擊國內廠商，請財政部、經濟部會同相關機關，提出我國具優勢之產品，向日本要求同等調降關稅。","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羅明才","主席：還有一個附帶決議，請宣讀。","委員江永昌等附帶決議：","二、本院委員江永昌有鑑於為維護台灣菸酒公司員工權益，爰提案要求進口日本清酒造成對該公司清酒銷售之衝擊因台酒公司為配合政策不列入該公司KPI。","提案人：江永昌　　郭正亮　　王榮璋　　吳秉叡　　蔡易餘　　陳賴素美　余宛如　　施義芳","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對於江永昌委員這個提案，我有不同意見，第一個，菸酒公司說他們可以因應、可以處理啊！既然如此，這就不需要排除不利的政策因素啊！董事長已經講他們可以處理、可以因應，所以沒有這個提案說的問題啊！因為他已經講他們可以處理，所以不會有不利的政策因素啊！因為董事長已經講OK啦！假設這個提案要通過也可以，只是我一定堅持刪掉「董事長」，「董事長」不可以放在裡面。","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董事長」、「總經理」都刪掉……","曾委員銘宗：對。","江委員永昌：其他的保留。","曾委員銘宗：可以。","賴委員士葆：這樣可以啦！","江委員永昌：主席，這個提案是寫「清酒」，但是本席接受穀類酒都算，這應該不只是「進口日本清酒」，應該是這一次關稅調降之後，如果進口穀類酒對臺酒造成衝擊，除董事長和總經理以外，其他員工的KPI刪除政策因素，我是這個意思。","吳委員秉叡：為什麼清酒要影響到全部的穀類酒？","江委員永昌：沒關係，我是說個人意見啦！","主席：針對賴士葆等委員提出的附帶決議（附帶決議一），相關單位建議修正為「請財政部、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經濟部會同農、工相關機關，提出我國具優勢之產品，向日本要求同等調降關稅或降低非關稅障礙。」，針對這個修正建議，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吳委員秉叡：修正文字……","主席：這個要copy……","賴委員士葆：這個copy給他們看……","主席：還有江永昌委員的提案……","賴委員士葆：江永昌委員的提案給我們看……","江委員永昌：文字在調整……","費委員鴻泰：大家明明都知道這會造成衝擊，只是要不列入KPI，只為了不要對他們苛責，但是既然大家都知道這會造成衝擊，為什麼你們還要通過呢？這不是很矛盾的事情嗎？永昌兄，這是很矛盾的事耶！","曾委員銘宗：對呀！他們說他們可以處理啊……","吳委員秉叡：經貿是整體的。","江委員永昌：費委員，我個人是傾向臺灣有機會能夠加入CPTPP……","費委員鴻泰：我們都希望啊！","江委員永昌：我也知道衝擊很大……","費委員鴻泰：我們都希望，但是這要整體處理，不是只針對日本嘛！","江委員永昌：是的，進口稅則的品項這麼多，今天是挑其中比較敏感的幾項嘛！這由國營事業的臺酒接受衝擊總比由民營事業接受衝擊好。","費委員鴻泰：這個提案是什麼意思呢？如果日後菸酒公司的生意不好，我們就不要罵了嗎？是不是？","吳委員秉叡：沒有關係啦！你不贊成，就反對嘛！等一下表決……","費委員鴻泰：不是，我看不懂啊！我又沒在問你，我跟你講，我是懶得理你！","江委員，請問這個提案是什麼意思呢？以後他們生意不好，我們統統都不要有意見，因為……","江委員永昌：費委員，我可以回答你嗎？因為從星期一到現在您也一直提醒這對臺酒衝擊之後會損及員工權益……","費委員鴻泰：本來就這樣……","江委員永昌：您有一直提嘛！而我這個意見和你的是一致的，我只是認為加入CPTPP有這麼多衝擊，今天挑選的這幾個項目是由國營事業來承受，對國營事業的員工而言，其他該去努力的、要有向心力讓公司有競爭力的部分，要拜託他們，但是在有些部分，也要照顧他們。","主席：這個提案修改了沒有？好。","賴委員士葆：這樣修改可以，我支持啦！董、總之外，不要追究啦！想法一樣，我支持啦！文字略加修正就好了。唸一遍嘛！","主席：好，附帶決議二第4行修正為「衝擊因臺酒公司為配合政策列為該公司之不利政策因素」這樣好嗎？","曾委員銘宗：不、不，我要加一句，在計算績效獎金時，董事長及總經理除外。","吳委員秉叡：KPI和計算績效獎金之間有關聯嗎？","費委員鴻泰：當然有關聯啊！怎麼沒有關聯？","吳委員秉叡：我沒有意見，我的意思是KPI和計算績效獎金之間有關聯嗎？","賴委員士葆：有關係啦！","曾委員銘宗：有關係啊！你問董事長就知道了啊！","賴委員士葆：有關係啦！","主席：我再唸一遍，附帶決議二第4行修正為「衝擊因臺酒公司為配合政策，在計算績效獎金時，董事長及總經理部分不列入」，這樣怪怪的！","曾委員銘宗：不予列入啦！","主席：我再唸一遍，附帶決議二第4行修正為「衝擊因臺酒公司為配合政策列為該公司之不利政策因素，在計算績效獎金時，董事長及總經理部分不予列入」。","賴委員士葆：對啦！","曾委員銘宗：對啦！","主席：附帶決議一，請問各位委員還有什麼意見？沒有意見。附帶決議二，有沒有什麼意見？沒有意見。以上兩個附帶決議修正通過。","吳委員秉叡：等一下，還沒有表示要不要政黨協商。","（協商結束）","主席：協商完成，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協商結論：","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協商中第三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經表決結果均照案通過，爰協商結論為海關進口稅則第二章、第三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二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第八十七章均照案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二項。","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決議如下：「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施委員義芳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及第三案，列席人員如與第二案、第三案無關可先行離席。","請議事人員宣讀委員余宛如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條文，宣讀完畢即進行協商。","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提案條文：","主席：現在開始協商。","（進行協商）","主席：現在開始審查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及委員許毓仁、余宛如、蔡易餘等提案。","羅委員明才有意見，請發言。","羅委員明才：謝謝主席，我的看法是，如果要將臺灣建構成為一個非常自由的亞太金融中心或良好的投資場所，我這裡有一份資料請大家參考一下。新加坡海外所得課稅是0，香港其實也是0，如果要讓臺灣未來整個成為自由貿易區，不是示範區的小區域，我比較傾向海外課稅也是0，但是我們很多制度要好好思考一下，因為資金回來會牽涉住宅政策的問題。我在十幾年前就一直大力主張，所有金融進出應該更自由化，讓整個市場更國際化、更活潑。至於大家考慮的住宅政策，就要跟新加坡一樣，捷運可以到達的地方政府要負責興建比較便宜的青年住宅，讓臺灣的青年能夠住得起、生得起，可以在這裡生活。其實這有很多配套，如果就今天這個法案來講的話，當然還需要其他配套，不過我還是主張更加自由化，其實應該向新加坡多多學習，謝謝。","主席：現在進入逐條討論。處理法律名稱，有行政院版、許毓仁版、余宛如版、蔡易餘版，文字都一模一樣。請王委員榮璋發言。","王委員榮璋：法律名稱的部分，我們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的項目，事實上在現行的法規裡都有，也就是境外資金本來就是可以匯回，也可以管理、也可以課稅，所以我們其實是在這兩年的時間定一個特別的條例，所以我建議它應該是特別條例，或者以兩年時間來看應該是暫行條例，讓大家能夠清楚知道其法規的定位，應該是在現行之外特別的規定，或暫行的一項規定。","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我贊成王榮璋委員的講法，因為是實施兩年，而且是以現行的規定所作的特別規定，所以我具體建議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特別暫行條例」。","王委員榮璋：只有一個。","曾委員銘宗：能不能兩個都用？還是只能一個？","主席：就是特別暫行。","曾委員銘宗：既是特別，又是暫行，請法務部表示意見。","主席：請法務部劉參事說明。","劉參事成焜：「暫行」現在很少用。","曾委員銘宗：很少用嗎？","郭委員正亮：這有日落，只有兩年。","曾委員銘宗：對，所以是暫行。","劉參事成焜：不過法律本來就可以限時，「暫行」這兩個字已經很少用了。","曾委員銘宗：那就用「特別」吧！謝謝。","主席：針對法律名稱的部分，有曾委員和王委員提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特別條例」的意見。","賴委員士葆：可以啦！","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費委員鴻泰：綜合請教一下，不管是財政部或國發會有沒有來？沒有來，但跟他們有關，還有金管會、央行，既然是特別條例或暫行條例，也就是說這是例外、是個特例，講白了也是租稅特色，我想請教一下，這些錢當初是怎麼出去的而現在要回來？可不可以請誰來回答我的問題？","主席：金管會還是財政部？","費委員鴻泰：大家都不願意回答這個問題，因為這是問題的核心，請三個部會分別回答。","主席：請財政部說明。","蘇部長建榮：事實上，據我們了解，一部分是個人的、一部分是企業的，企業大概比較沒有問題，但是個人部分，早期為了到中國大陸投資，可能就先到第三地再轉投資到中國大陸的情況，據我們了解，有可能比較類似這樣的情況，而企業的話，因為對外投資要經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費委員鴻泰：我覺得財政部的回答真的不及格，因為你們明明知道稅歸你們管，當初很多人為了遺產稅的問題，我記得有一個電子業的鉅子突然死掉，叫溫世仁，他死後繳了很多遺產稅，大家覺得被雷打到，如果一般不是突然死亡的話，這些錢的稅根本收不到，都轉出去了，這樣的話你們都講不出來，很多人當時是為了避遺贈稅，即因為遺產稅的問題而跑出去的，現在這些錢又要回來了，我不知道這樣講對或不對？請蘇部長回答一下。","蘇部長建榮：事實上98年遺產贈與稅從50%降到10%，那時候有一部分都已經回來了。","費委員鴻泰：回來了但還是被管制，很多錢滯留在海外就沒有回來了，我記得羅明才委員還是誰常常說「你看，王永慶死了抽不到什麼稅」，錢早都出去了，不是嗎？所以你們要跟我們講實話，這個錢當時到底怎麼出去的？剩下的問題我們再來談，如果出去真的是為了做生意還好一點，如果是為了逃稅，這時侯我們又給他們特赦，各位，這話我都說不出口。","主席：請財政部說明。","蘇部長建榮：我想委員也了解，遺產稅歸遺產稅，這邊是針對所得稅回來的部分，所以遺產稅當時有遺產稅……","費委員鴻泰：你在講什麼？我問你的問題是這些錢當初是怎麼出去的，第一，為什麼要出去？第二，怎麼出去的？","蘇部長建榮：當然有一部分是為了規避遺產及贈與稅所做的規畫，我剛才也跟委員報告過，98年遺產贈與稅降稅，一部分的錢已經回來了……","費委員鴻泰：請問那部分是怎麼回來的？透過什麼管道回來的？你說98年降了遺贈稅，那錢怎麼回來的？","蘇部長建榮：也是匯回來的。","費委員鴻泰：匯回來要繳20%喔！現行法令就是如此，我不知道你講匯回來是用什麼方式？","蘇部長建榮：不一定。","主席：請金管會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就金管會的立場來看，現在是區分個人和營利事業，就營利事業的部分還是屬於境外轉投資的收益，也就是它轉投資到海外獲配的投資收益，這在定義中講得很清楚；個人的部分大概就是委員剛才垂詢的部分，比較不容易判斷，不過從洗錢防制的觀點，我們還是要作檢核，除了是不是受制裁對象的檢核以及高風險國家的檢核，最重要的還有資金性質和來源的檢核，我們還是要看客戶的背景和過去往來的交易金額，並提供說明資金性質來源的證明文件來作檢核，確定不涉及洗錢。","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說明。","嚴副總裁宗大：其實這是一個非常長期的問題，因為早期我們對外匯管理比較嚴格，所以資金的流出會有比較嚴格的規範，後來隨著全球金融自由化後，我們也慢慢放寬外匯管理，所以到最近經常帳是完全沒有任何限制的，在金融帳上除了每個人每年有五百萬元自由匯款外，可匯出、匯入，公司行號也有五千萬元，其實臺灣從民國八十幾年後，資金進出已經是非常自由的。","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剛才費委員不斷強調錢怎麼出去，他提到幾個可能性都是存在的，我提另外一個在實務上碰到的常見狀況，在早期的時候，做國際貿易或是賣東西的公司、個人，不管小公司、大公司都一樣，那時候對於帳沒有管那麼嚴格，常常會發生比如說他買100萬元，但是他匯出去200萬元，留100萬元在海外，日積月累就累積了很多，每個月100萬元一直累積下來很多錢，現在你說這些錢是所得還是什麼？其實這些錢也不算是黑錢，它某種程度上也是為了逃稅，但它不是遺贈稅，他就是低價高報，明明他跟人家買原料100萬元就夠了，他就匯200萬元出去，剩下的就留在那邊，可能是自己的account、太太的account、小老婆的account或是小孩子的account，我知道海外很多這種account，這種case很多，你現在要讓這個錢回來，我們要怎麼去區分這樣的錢？你要給他好的條件，讓它回來，就是20%，所以這個東西就很難去judge。","主席：請郭委員正亮發言。","郭委員正亮：其實這裡面我認為主要的錢還是因為兩岸三地曾經有過特殊的狀況，臺商有一些盈餘就留在海外，以便於再投資，當然也包括東南亞，所以他的錢可能就放在香港或免稅天堂，我想財經專家都知道嘛！我覺得這個應該是最大多數啦！我同意我們現在面對的問題，對根留臺灣的人相對稅制上是不是有不公平，可是這個問題的實質是「兩年」，各國都在爭取臺商的錢留到他的國家，那臺灣要不要爭取？因為你如果不爭取，他不回來，你一毛錢也課不到啊！","我覺得顧主委剛剛也講得很對，如果擔心洗錢，事實上有關洗錢防制的檢核程序還是依然存在，所以我覺得你去追究那個錢到底當初是怎麼出去的，好比盤古開天，都三十多年了，有的甚至是聯合國斷交時就出去了，當時我才幾歲而已！因為我也聽說那時候一大堆錢都跑到洛杉磯啊！我好像還沒出生，我記得聯合國斷交時就有一堆錢跑到洛杉磯，臺灣跟美國斷交又跑掉一堆嘛！所以三十、四十年是要怎麼算！","賴委員士葆：1996年飛彈危機那一波錢跑最多，1996年你出生了嗎？","郭委員正亮：我認為沒有必要去追究那個盤古開天的問題。","主席：請余委員宛如發言。","余委員宛如：我有準備一個表，因為一直聽到造成對國內努力的業者可能不公平，好像講的就是現行資金回臺就回不來了，好像也不是這樣，所以我這邊有一個表，現在臺灣針對海外的資金要回來是有「海外資金回臺解釋令」，我們可以看一下這個回臺解釋令是什麼樣的內容，事實上超過7年以上的資金就已經過了核課期，它是免課的；第二個，非海外的所得也是免課的，換句話講，如果進來全部都是本金的話，你一塊錢的稅都不用繳，只要你能夠證明，而且只要7年以內的單據。其次，如果你的海外所得是小於670萬元的，還是免課，換句話說，臺灣過去這麼多年，從2010年臺灣開始針對個人或企業的海外所得課稅以後，其實有非常多的人每年就這樣匯回670萬元，不用繳稅，你是課不到的。再者，海外所得大於670萬元的部分，還有80%是免課，因為就乘上20%的稅率，這是現行的方式。","我們現在看一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超過7年以上的資金要課稅，非海外所得即本金要課稅，海外所得小於670萬元，你用這個條例進來要課稅，海外所得大於670萬元的部分要課稅，所以其實不是所謂的租稅特赦，也不是造成所謂的國內廠商、國外廠商或國內所得、境外所得不公平的問題。重點也不是要問這個錢是怎麼出去的，因為這個錢就像剛剛很多委員提到，它有歷史上的因素，而且臺灣一直都有稅法來處理境外的錢要怎麼回到臺灣這件事情，所以像剛剛可能提到遺產稅，財政部一定是有辦法認定它是遺產所得才能夠課稅，對不對？我們現在在處理的是，因為CRS上路、中美貿易戰，很多過去臺灣出走的資金現在有考慮要搬移，我們如何來解決他們遇到搬移進來臺灣的問題，就在於這個專法在處理所謂的舉證上，是不是能夠舉出像依照現行的海外資金回臺解釋令，你要舉證是7年的資金所得，問題是他們如果沒有辦法處理的話，可能就是用境外資金回臺條例，但是他可能本金及所得都要繳稅，換句話講，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是在解決我們剛才提到怎樣舉證的問題，所以我作以上說明。謝謝。","吳委員秉叡：我跟余委員解釋一下，那個不是本金要繳稅，本金是絕對不用繳稅的，因為有利得才有課稅的問題，問題是在舉證責任上面。如果要進來的人在資金上他可以證明這是本，當然不用繳稅，問題是舉證責任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很久以前有問過財政部蘇部長，誰來證明這個是本金，如果要他證明的時候，相當困難，所以我覺得那個爭議還是有點小差異，還是要釐清、講清楚。","主席：針對法律名稱的部分，「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特別條例」保留。","處理第一條。","針對第一條的部分，行政部門對於3位委員的意見，請財政部說明。","蘇部長建榮：第一條是不是就按照院版通過？","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因為第一條是引導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我想問財政部或央行，臺灣缺資金嗎？臺灣資金非常、非常的充沛，金融機構裡面的存款有43兆元，放款只有28兆元，錢非常充沛，你想把它引進來，當然你也講是要投入實體的投資，但是臺灣資金沒問題，缺的是實際的投資機會，錢進來也不會增加投資機會，所以我覺得這個目的訂得有點怪，你知道嗎？哪有缺資金，銀行的錢都放不出去！所以想請問部長，你的用意是要把錢拿回來，可是回來錢已經太多了，臺灣缺資金嗎？請教央行或財政部，臺灣真的缺資金嗎？","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的指教，臺灣雖然有超額儲蓄，我在答詢的時候也提過，在CRS反避稅規範推行之下，整個投資架構跟營運布局要調整。為了順利引導臺商能夠儘快回到國內再投資，所以我們訂定這個條例，又剛好遇到中美貿易衝突，更加強臺商把生產線移回臺灣的意願，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跟金管會、央行及法務部談到資金回來以後，也不是像以前那樣漫無目的地去流竄，所以我們有非常嚴格的管制，如資金的5%自由運用，25%必須投入到金融投資，這個金融投資的部分，有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因為他必須透過這個信託帳戶或是全委帳戶去投資金融性的投資，目的就是希望能夠透過資金回流，指定在信託帳戶或全委帳戶，讓理財產業能夠有一些動能，這是我要說明的第一個部分。","第二個是70%的部分，我們指定他至少能夠進到實體投資這一部分，也許委員會認為國內已經超額儲蓄，但是這個資金回來以後，我們一定會把它誘導到實體投資，當然實體投資的資金不全然是他自己的資金，他回來之後也要跟銀行做一些貸款，比如生產線移回來時，他必須向銀行貸款，這樣的投資也可以去化掉一部分超額儲蓄，在此作一個簡單的說明，其他相關部分，金管會或央行可以補充，謝謝。","蔡委員易餘：剛才有討論到臺灣到底缺不缺資金來投資，有委員提及臺灣現在儲蓄的現金很多，但是大家要知道，投資跟儲蓄是兩件事情，也並不是每個人有現金他就會去投資，有些人本身的個性比較敢於投資，有的人則會想儲蓄，所以儲蓄多少錢，不代表這裡面的錢都會用來投資，這些臺商資金的回流，至少我們可以知道這群人過去可以把錢拿到中國或其他地方去投資，現在回來臺灣，相對的，他們也是會勇於投資，所以這跟現在儲蓄在臺灣裡面的錢有很大的不同。","黃委員國昌：之前在質詢的時候，我有請教過部長，依照現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第一個要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第二個要提出稅式支出評估。以你們現在所提出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很明顯地去變更了目前稅法裡面有關於課稅的稅率以及方式，另外本條例第一條規定，制定本條例是為引導個人匯回境外資金，這明顯是一個租稅的優惠。","現在牽涉到的問題有兩個，第一，請問稅式支出評估到底在哪裡？我到目前為止都沒有看到；第二，這個條例要有一定的期限，期限在現在這個條例裡面似乎沒有透過明白寫出來的方式，好像是把它藏在第五條以下的規定。","請財政部、金管會先回答這些程序上的問題，因為這個會直接牽涉到我們立法的體例，以及在進行這件事情時的法律必要程式。","吳委員秉叡：我的問題和黃委員有點相關，想請教財政部長，現在的海外資金回來，他們每一年回來的數字、你們收到多少稅應該有詳細的資料，如果這個條文通過之後，你們預估因為這樣而回來你們會收到多少稅？如果plus，是plus多少？會不會造成minus，如果minus，minus的部分要怎麼填補？這跟剛才黃委員的問題有一部分是相關的，請一併回答。","蘇部長建榮：謝謝召委、黃委員及吳委員的指正，稅式支出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來說，條例裡面針對個人的部分，最主要是考慮到臺商境外資金累積在國外多年，有些辨識跟舉證所得判斷可能逾越核課期間，所以在計算基本所得的時候有一些困難。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這個條例主要是針對沒有辦法判斷所得金額的整體資金，去課一個特別的稅率，這個特別稅率是以現行個人的各類海外所得推計課稅的平均稅率，就是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適用20%來計算，因為它是屬於推計課稅的措施，針對沒有辦法判別所得金額資金進行課稅，而且他必須按照管理運用要點來進行資金的配置。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它在性質上不屬於行政院訂頒「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第二點所稱的「政府為達成經濟或社會目標，利用免稅額、扣除額、稅額扣抵、免稅項目、稅負遞延或優惠稅率等租稅減免方式，補貼特定對象之措施」。簡單來說，它就是一個推計課稅的概念。","很多委員非常關心這個條例實施以後，到底會造成稅損或是稅收的增加？目前實際回來的資金大概是1,093億元，在答詢時我也已經提過，推估最低大概1,300億元左右，中推估大概4,270億元左右，高推估大概8,900億元左右。相對稅收來講的話，如果在低推估的一個情況下，他所增加的稅收大概增加30億元，中推估大概248億元，高推估大概592億元。換句話說，一方面它是一個推計課稅的情況，另方面因為資金回來，所以它的稅收是增加的。以上簡要報告。","劉委員世芳：我和其他委員有提案，原先我們提案的法律名稱，希望能夠跟行政院的提案一樣，至於要不要加入特別的部分，因為有委員保留，我就不再發表意見。","其實這個部分不是只有財稅或是金管單位需要特別看這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其實連我們的經濟部門還有國家發展部門，也必須要處理這一塊。","據我所了解，經濟部在招攬很多海外臺商回國投資的時候，上市櫃公司聽說資金回來，雖然表面上有提到有兩千多億元、五千多億元，但是事實上真正到位的還沒有全部到位。據我所知，有些海外臺商願意回來投資經濟部目前所發布的投資項目，所以他們很希望能夠有租稅減免的優惠，大方向大家都不用講，比如中美貿易戰、CRS等等，這些大家都知道，他們很希望能夠有法制化的條文可以引導他們回來臺灣，而不是像以前偷偷摸摸出去、偷偷摸摸進來，當然其中所牽涉到的就是以個人或中小企業為主。本席看到今天的報紙上提到我們的經濟部希望可以引導一部分的海外中小企業回臺，這對於我們的產業升級或創造就業機會而言都是好事，同時也可藉此平衡城鄉發展，有利的部分各位委員應該都知道，本席就不再詳述。本席想要請經濟部回覆的是，最近幾個月以來，向經濟部投資事業處登記回臺的資金是否已經完全到位？是不是也有人希望能夠透過這樣的租稅條例引導中小企業或個人資金回流，投注到我們整體的經濟發展上？就活絡金融市場或租稅條例而言，這些都一定要經過法制化，如此一來，大家才會覺得這是一個公正的方式，所以今天大家才會在此討論這項草案。如果經濟部有這方面的相關數據，希望能夠儘量提供給各位審查委員參考。","余委員宛如：我跟前面幾位委員有同樣的問題，根據納保法的規定，其實我們應該進行稅式支出評估，稅式支出的定義是指稅法或其他法令針對特定個人、團體或事項給予之租稅減免，一經立法通過，則造成稅基之侵蝕與稅收之損失。是不是可以請部長簡單說明這項條例的稅基到底是什麼？究竟有沒有侵蝕稅基這件事情？這些稅收是本來就收得到的嗎？還是根本就收不到或是很難收到？我們知道，海外資金可以選擇稅籍落地的地方，不一定要回到臺灣來，假設稅基和稅收都沒有辦法成立的話，那怎麼樣造成稅基的侵蝕？怎麼樣造成稅收的損失？這樣的稅式支出評估做得出來嗎？","其次，大家都誤以為我們訂定這項條例之後，錢就會很快回流，但說來有點悲哀，剛剛聽了部長所說的保守推估、中推估及高推估，稅收只不過分別增加30億元、248億元、592億元而已。明明我們在海外的資金保守估計都是上兆的，有人說10兆元，有人說20兆元，也有人說30兆元，甚至有人說是40兆元，雖然這方面沒辦法正確推估，但我們卻只能收到592億元的稅收，可見這項條例一定是something wrong。本席製作了一張表格，從表格中可以看出現在香港和新加坡的所得稅是屬地主義，亦即海外的稅他們都不課。以薪資所得而言，香港最高課徵17%，新加坡最高課徵22%，新加坡的海外所得課稅是0，香港也是0，遺產及贈與稅也都是0，換句話說，如果我們不藉這一波全球資金大挪移的契機，積極把錢搶回臺灣的話，很可能有許多人會選擇到香港或新加坡變成稅務居民，其實稅務居民會導致國安問題，簡單來講就是許多臺灣人很可能會變成香港人。根據部長所說的保守推估、中推估及高推估，稅收只不過分別增加30億元、248億元、592億元，到底相關障礙在哪裡？為什麼我們沒辦法讓更多的錢回來臺灣？甚至讓臺灣的錢在海外變成臺灣國安的隱憂？這方面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黃委員國昌：剛剛部長回答問題的時候引用了一項行政辦法，而我剛才請教部長的問題是依照納保法第六條的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就目前我們所審查的條文而言，上述所言完全該當法律要件。","其次，在稅式支出評估做出來之前，永遠沒有人知道會不會有稅損，還是會有稅收增加？以我們剛剛處理完的海關進口稅則而言，其實也是老老實實的作出稅式支出評估，在許多項目裡面告訴大家不會有稅損，按照綜合評估方法，再加上營業稅及活絡其他經濟活動，稅收反而會有所增加，也就是說，雖然損失了關稅，但是其他稅收會增加。而最後會增加的結論是因為作了稅式支出評估之後，我們才知道結果是什麼，而不是先去猜想最後的結果，然後就說稅收不會減少、一定會增加，所以稅式支出評估就不要作了，這恐怕不是處理這項法律條文時應有的解讀方法。","針對納保法法條的適用，本席與財政部有完全不一樣的看法，如果主管機關要如此堅持己見，我只能說我表示尊重，但有一些基礎資料，財政部是不是應該要負責任的先告訴大家？什麼叫做負責任的先告訴大家？我們現在已經既存一套課稅規則，針對海外資金要回流的部分，是不是請財政部最起碼把過去五年來的相關數據告訴大家？包括按照既存課稅規則所課到的稅收、回流多少錢，最起碼你們要把相關數字告訴大家。有了這些數字之後，其次要請財政部提供另外一項資料，也就是以過去當作base line，來評估部長所說的樂觀推估、中推估、悲觀推估各是多少錢、可以增加多少稅收？剛剛部長有講一些數字，這些不可能是從天上掉下來的數字，究竟這些數字是怎麼算出來的？這是第二部分的資料，可能也要麻煩財政部提供。我想這是我們在進行負責任立法時必須掌握的兩項基礎資料，這些不能用猜的，當然也不能用喊價的。","再者，剛才本席曾經請教過一個問題，但是我沒有聽到部長有回答，因為我沒有看到在法律的定性上訂定實施年限，本席只看到在法條當中設計第一年回來稅降多少及如何計算、第二年回來稅降多少及如何計算，是不是到第三年就開始適用目前既存的相關稅法？就最後政策方向而言，如果為了要吸引資金回流，所以大家決定要這樣做的話，那我們也可以很清楚的知道法律實施的年限是什麼，而不是把它的施行年限藏在條文當中，還是說現在的計畫根本沒有打算要設定實施年限？針對這部分，剛剛部長並沒有回答，是不是可以一併說明？","許委員毓仁：我問一個簡單的問題。在擬定本法時，你們應該曾經就可能匯回的資金作過評估，並就可能產生的稅收進行調整。對此，媒體寫了很多不同版本出來，有的甚至說可能有好幾兆元，可否說明一下大概預計匯回資金有多少？其次，我國的存款率與存款非常高，若這些資金匯回後是否可能找不到投資項目？我知道政府有提出政策方向與指引，但因為可能有大量資金匯回，所以我想知道相對的配套措施，也就是鼓勵他們投資臺灣的作法為何？","主席：請財政部說明，之後請經濟部說明。","蘇部長建榮：剛剛黃委員提到期限問題，對此第五條已明白指出第一年、第二年匯回者，稅率才有8%、10%的優惠，第三年起即不適用，回歸正常稅率。換言之，就是兩年期限優惠，這點謹向黃委員說明。其次，委員關心海外所得究竟會匯回多少？就個人部分而言，從99年開始實施基本稅額條例後，平均一年不到一千戶，大概在八百、九百戶之間。至於申報的海外所得總額，105年有81億元，104年76億元，103年98億元，102年80億元，101年48億元，100年39億元，99年為55億元。從99年至105年中，因海外所得所收到的個人稅收中，99年為6億元，100年4億元，101年6億元，102年9億元，103年10億元，104年7億元，105年7億元，以上是個人部分。在企業部分，從101年至105年，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未上市公司的境外轉投資收益平均一年匯回的收益大概有1,093億元，繳納稅額約為185億元，不過因為境外所得已在當地課稅，而境外稅額得以扣抵國內所得稅額，所以扣除這部分後，淨繳納所得為107億元，實際有效稅率為9.7%。委員由此應該看出，個人匯回的資金非常少，平均只在六十、七十億元左右，繳納的稅額更不到十億元，約在七、八億元之間……","黃委員國昌：我插個話，部長所講的那些數字與書面，可否提供給本席？","蘇部長建榮：沒問題，會後就儘快提供。","黃委員國昌：可否不要等到會後？現在影印一下就可以了。","蘇部長建榮：現在就給。","主席：請議事人員幫忙影印一下。","蘇部長建榮：至於余委員提到境外資金的稅基與稅的問題，我剛才曾經說過，這是本金加所得，也因此有人說十兆元或幾兆元，這也是為什麼剛才答復黃國昌委員提問時，我會說以推計課稅角度來看的原因。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知道他們在海外的資金究竟有多少，只是我們現在以本條例來提供一個正式管道讓資金可以回來，特別是那些所得與本金分不清楚的個人能夠有管道回來，再以推計課稅方式來課稅。","有關許委員所提到的問題，其實後續我們有作一些評估，是不是我們就提供資料給委員？至於國內存款到底有多少？匯回的資金是否投入投資？對此專法已有規範，也就是除5%自由運用以外，其餘的25%必須從事金融性投資，而剩下的70%則必須進行實質投資，有特定的管理規範存在，如果未依照規範進行，則稅率就回復課徵20%。這是我們記取過去的教訓，與金管會、央行、經濟部經過充分討論後設下的嚴謹且完整規範，目的就是不讓這些資金回來後到處亂竄，擾亂國內的金融秩序與房地產市場。","主席：請經濟部說明。","林次長全能：謹在此回答劉委員世芳所詢問的問題。我們現在歡迎臺商回來投資，到目前為止，審查通過的有61案，投資金額為3,100億元左右，而這3,100億元會在二年至三年內完成投資。我們估計今年年底到位的投資金額為1,137億元，至於這1,137億元是從海外匯回或是臺灣的資金，以目前的投資計畫來說尚無法掌握，必須透過實質的融資申請始可得知。","主席：請黃國昌委員發言。","黃委員國昌：一件簡單的事。財政部剛才分給大家的資料有正反面，顯然這是從一份完整的資料上取下來的，是否能提供我們完整的資料？因為我剛剛請國會聯絡人提供完整的資料，國會聯絡人竟然說部長只唸這裡，所以只給這張，這樣不是很奇怪？如果行政部門推的政策是好的，不妨就開大門走大路，何必連提供資料都這樣？連一份完整的資料都不給？","蘇部長建榮：沒問題！","黃委員國昌：這樣不好吧？","蘇部長建榮：對，不好意思。","黃委員國昌：第二，請教經濟部，現在鼓勵海外臺商回來投資，既然如此，我們當然希望這些資金能從事實體投資，這對臺灣產業而言也是一件好事！不過剛才次長提到一個關鍵，也就是從所遞交的投資計畫來看，對於錢到底從何而來，經濟部其實尚未掌握。我可不可以這樣講，錢可能從海外回來，但也有可能不是從海外回來，而是直接向本國銀行借款？經濟部到目前為止對外宣稱的金額中，到底有多少是從海外回來？又有多少打算向本國金融機構借款？我知道這個數字你們尚未掌握，所以究竟何時可以掌握數字？","主席：請經濟部說明。","林次長全能：這部分必須等到實質申請貸款時，才能知道在每一項計畫的總投資金額裡，有多少是自有資金？又有多少必須透過貸款進行？","黃委員國昌：以目前海外匯回的錢來看，仍然無法掌握究竟匯回多少？完全沒辦法？","林次長全能：我們審的是投資計畫。","黃委員國昌：我瞭解，難道投資計畫未寫明資金來源？","林次長全能：沒有。","主席：請陳賴委員素美發言。","陳賴委員素美：對於境外資金回臺投資，我想政府是相當重視的，只是我有幾個疑點請教。這些錢回來以後，如果真的跑去炒房的話，我們單純就是提高稅的部分而已嗎？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管控嗎？這是本席要提出來的疑點，萬一他們是回來炒房，勢必會對臺灣買不起房子的人民造成很大的傷害，尤其現在房價逐年攀升，很多人都成為房奴了。","另外，我想請問一下，回來之後除了稅金部分可以減免之外，經濟部這邊有沒有去彙整，當初臺灣這邊很多商人之所以跑到大陸去投資，最主要是因為臺灣面臨薪資、人力的問題，也就是工人的欠缺，還有土地的價錢太高，所以他們才會外流。現在他們要回來了，是不是也一樣會面臨到這個問題，而不是我們減免稅金的問題？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去了解一下？臺商如果真的要回來，他們會面臨哪些問題？可能會造成他們回不來，然後跑到其他的東南亞國家？以上幾個問題。","余委員宛如：因為剛好陳賴委員也提到，這些資金回來到底會不會去炒房，所以我就在這邊一起提問。因為當初我提的境外資金回臺管理法案，其實是最早的，早在兩年前就提出草案。其實身為年輕人的代表，我也真的很怕資金被拿來炒房，因為現在房價真的很高，年輕人都買不起。所以我看這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它其實是有一些把關的機制，例如我們雖然規定有5%可以自用，可是連這5%都是禁止買房的，也不能投入不動產。另外，整個匯過來的錢，就算做實體投資，他也必須要經過經濟部的核准才能夠投資，而且只能夠用於興建或購置廠房，但不能購買土地，政府有做這方面的把關。還有另外一個把關機制是，每一年都要去check一下專戶，有沒有照資金運用的規定去處理，不然的話，就要直接補繳稅款差額，也就是回到20%的部分，這也是一個把關的機制。","另外，因為大家擔心出現過去2008年調降遺贈稅後，錢移回來就是拿去炒房的情況，所以後來也做了很多防止炒作房地產的把關機制，包含2016年所謂的房地合一稅上路，換句話講，現在持有房地產如果不到一年就去交易，會課45%的稅，兩年的話，則是課35%的稅，來打擊炒房的行為。這些是本席查到的第二道把關的部分。","第三個把關是，我們在2017年修正了產創條例，該條例規定，如果編定為工業區，但公司廠房的土地都沒有動作，主管機關可以依照查估市價審定，然後予以強制拍賣。換句話講，從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到2016年房地合一，再到產業創新條例，其實是有把關炒房、把關炒作工業區工廠土地的措施，我想要請教部長的是，你覺得這樣做夠不夠？還有沒有什麼部分需要改善的？另外，我也要請教經濟部，有很多委員擔心，這筆錢還是可以拿來購置廠房、購置工業廠區，也就是自己去蓋廠房，這樣會不會變成炒房？你們有沒有什麼看法或把關的想法可以提出來，好不好？謝謝。","主席：請財政部說明。","蘇部長建榮：方才余委員及陳賴委員所提到的問題，其實也是當初我們在制定這個條例草案時非常關心的課題，所以我們在條例裡面訂有防制不動產投機炒作的相關措施。我要跟幾位委員說明的是，在回來的資金裡面，雖然有5%可以自由運用，但即使是自由運用，也不可以去購買房地產，這是一個限制。第二，關於金管會所提金融性投資的部分，等一下也許可以請顧主委另作詳細說明，關於金融性投資的部分，也不可以去作不動產相關標的的金融性投資。再來是關於實體投資的部分，他可以去興建廠房，但不能購買、出租，也不能出售廠房。也不能去購買工業區的土地，這些都是不行的，所以這裡面訂有非常嚴格的規範，我想等一下經濟部也會說明。","此外，除了專法裡面的規範外，剛才余委員也有提到，我們現在有所謂房地合一課稅的制度，如果在短期內炒房，一年內會被課稅45%，這比現行的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40%還要高。如果持有兩年內賣出的話，則是課35%的稅，這個也比綜合所得稅第二高的稅率還要高，因為第二高的稅率是35%。如果持有十年以內賣掉的話，還是會課稅20%，所以我們確實有一個機制存在。因此，不管是專法本身，或是現行的稅制本身，都有相關對於房地產炒作的節制措施。以上簡要跟各位委員說明，如果涉及到金管會跟經濟部的部分，就請這兩個單位做說明。","主席：請經濟部說明。","林次長全能：我就方才陳賴素美委員提到的問題作個回應，事實上，企業到海外去做投資布局，它考量的因素其實是相當多的，有很多因素可能是他在臺灣的相關生產、製造成本增加，或者是人力比較缺乏。另外，布局可能是因為當地有市場，過去我們分析這類不同的因素其實都有，因為過去有很多是屬於勞力密集的產業，因為臺灣的人力供給沒有那麼多，他們就到當地去布局。","這一次我們鼓勵臺商回臺的部分，是針對比較高端的製造，比如說智慧製造的部分，或者是相關的政策性產業範疇，來吸引他們回來。另外一塊主要是在中美貿易爭端底下，受衝擊比較大的企業，我們引導他們回來投資。所涉及到的部分，我們也同樣從土地及勞力的部分來協助他們，提供充足的土地及勞力，來因應相關回臺投資所需要的相關核心競爭力的建構。","此外，方才余宛如委員提到，針對海外資金匯回來之後，有一個很重要的規定就是要用來實質投資，關於實質投資的部分，經濟部會研擬一個投資辦法，在投資辦法裡面，我們當然會依據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來進行，因為第七條規範得相當清楚，建築物的部分必須是自己的營業跟生產所使用的建築物才可以符合。我們的規範也很清楚，這樣的建築物是不能夠出售或出租的，所以剛剛委員所關心的部分，我想在這樣的限制底下，應該是可以把可能發生的弊端有效防止，謝謝。","主席：這一條討論很久了，請問各位，對第一條維持行政院版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一條就通過。","處理第二條。第二條是規定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請問各位，對第二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二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三條。第三條是有關名詞的定義，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三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四條。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沒有意見？","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關於第四條的部分，行政院版的第三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適用本條例規定匯回之境外資金、境外轉投資收益，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但書的規定是：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經濟部核准投資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者，不在此限。針對這個部分，我想先確定一下，關於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請問可以拿來購置股票嗎？我講的購置股票不是到所謂的公開市場裡面去買股票，我講得更具體一點，就是我回來，要做一個經濟部的投資計畫，而這個投資計畫裡面，我可能要併購A公司，或是去投資這個A公司，這有包括在你們70%的範圍裡面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我說明一下，大致上的概念就是5%、25%、70%，5%的部分可以自由運用，也不能直接購置不動產，25%的金融商品係採正面表列，所以要屬於我們正面表列的事項才可以。","黃委員國昌：對。","顧主任委員立雄：關於正面表列，比如說只能在公開市場購買股票，那就只限於做這樣的事情。另外，關於70%的部分，他要提出投資計畫並交給經濟部，經濟部要審核他的投資計畫，許可之後才能動用這部分的資金。","黃委員國昌：我的問題還是一樣，因為跟第七條有連動關係，我們先來看一下，有一個抽象的概念是他的投資計畫要經過經濟部核准，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是，一年內提具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投資產業，然後按照這個投資計畫的期程。現在的問題是，所謂核准投資產業，它的概念是什麼？我再講得更具體一點，比如說，在臺北市西區門戶計畫裡面，不管是雙子星還是其他的西區投資計畫，他都覺得非常好，我自己一個人或是我跟其他幾個人合作，我要投資的就是西區門戶計畫，但是我沒有要拿來買不動產，可能是國內已經有一家公司打算要做這件事，但是這家公司的資本額不夠、資金不夠雄厚，所以我就跟它談合作，就是我們來合作做這件事情，然後我幫助它增資，我來投資這家公司，我們一起來做這樣的開發計畫，那等於是說我送給經濟部核准投資產業。而「產業」這兩個字的概念，我現在看到整個法條是完全open-ended，就是我現在沒有辦法去picture你的產業是什麼，因為沒有作任何限定嘛！如果沒有作任何限定的話，我現在腦袋裡面picture的就是各式各樣的產業，所以我剛剛才在問，我講的購買股票不是25%金融商品的部分，而是我真的去投資一家公司，我入股成為股東，我跟他用joint venture，或是其他各式各樣的方式跟他一起開發，算不算這個範圍裡？這是我的問題，現在還不涉及到怎麼去評價這件事情的問題，我只想要確定這個法規的射程範圍到底到哪裡。","主席：請經濟部說明。","林次長全能：我來回答黃國昌委員的問題。根據境外資金匯回條例第七條最後一項之規定，它是授權經濟部要針對申請投資產業之項目、投資計畫支出範圍等等要擬訂一個實施辦法，我們根據這個部分再擬訂相關具體的實施辦法，而這個具體的實施辦法，因為這個境外資金匯回有個人的資金，也允許營利事業的投資收益匯回，黃委員所講的部分可能是個人，他想要以他匯回的資金來投資……","黃委員國昌：法人也是一樣啊！","林次長全能：對，他會跟某個法人、營利事業合作，您剛剛舉的例子是，他可能在某一區去開發，我們現在所擬的這個可以適用的投資計畫範疇是，你去開發所興建或購置營業用建築物的支出是要自己生產或營業使用，這規範得很清楚，不管你是個人也好，投資到某個事業裡面，這個開發出來的建築物一定是要自己生產或營業使用，如果你要出租或是出售，對不起，這不是在我們的範圍之內，而且也不通過。","黃委員國昌：剛剛你還是把那個問題的層次有點搞混，你講的是未來如果他要去買什麼，按照你剛剛所講的，現在大家還沒有看到的那個辦法的範圍是不可以做的，但是我現在的問題是，我出資去灌這家產業，這家產業可能有一個投資的計畫，而這個計畫可能是這個企業經營不善，它快要倒了，老闆也想出脫、脫手，那我購買的沒有涉及到其他你剛剛所講的財產？我購買的是這個法人，我購買這個法人之後，如果這是投資計畫的話，接下來可能這個法人的控制權就在我手上，但是臺灣有趣的現象在哪裡？臺灣有趣的現象是，過去曾經發生過非常多情形，我不知道該不該用脫法行為去形容它，而所謂用脫法行為去形容它，就是有些外資回來臺灣，他不是不能買不動產，他買不動產的時候價格太高了，若是要計算那個稅可能會受不了，所以他做的事情是去買股票，等於說買賣雙方最後所繳的稅額不是按照所謂不動產的交易去課稅，而是按照他們股票買賣的方式去處理那個稅額，如果真的要講最具體的例子，就是南部有一個很有名的南和興的案子，他們當初完全是透過這樣的方式在操作，所以我才會說你們那個投資計畫裡面是不是有包括去購買公司的股票、我注資給這家公司？","第二個部分，臺灣有一些企業滿有趣的，我不要點名，事實上它的本業基本上是處於一個快要「掛」或是沒有實際operate的狀態，但是在M&A的市場上，那家公司會很有價格，因為在做M&A的時候不是在看那家公司的本業，而是看那家公司所控制的不動產，在此情況下，我以去投資這家公司的名義提投資計畫的時候，在目前這個條例裡面到底是如何規範？我完全看不到，所以我才會問你們在第四條和第七條的射程範圍到底到哪裡。","主席：請王委員榮璋發言。","王委員榮璋：我有2個問題想請教，第一個部分，我在質詢時也有請教過，匯回的資金不管是個人或是企業，有25%可以投資在金融投資，而金融投資的部分可不可以買不動產證券？也就是說，可以作金融投資，但是可否投資不動產證券？這個部分在詢答時，金管會和財政部的回答是不一樣的，我不曉得現在統一了沒有，到底是以哪個說法為準？第二個部分，關於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請問是在管制的期間裡面？也就是5年到7年裡面不可以？還是未來統統不可以？基本上，我認為未來統統不可以是做不到的，因為陸續領回之後我們根本管不到錢到底怎麼用，還是不在專戶裡面等等，在這樣的情況下，無論從低推估到高推估、從2,426億元到1兆元資金，在管制期之後，也就是第五年之後，那些沒有用於實質投資的錢陸續領回會不會造成房地產的衝擊？或者是這樣的游資對於經濟的影響，以及對物價的衝擊等等，不曉得央行在這部分有沒有作過相關評估？我們可以承受的程度到底有多大？我不曉得這部分有沒有作過評估？","許委員毓仁：我只有簡單的小問題，第一，錢匯回來不能做的事情是不是用負面表列規範起來？第二，不能做的事情是都不能做？還是有一定限額、時間長度及範圍？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劉委員世芳：針對第四條第一項提到「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就是有關個人匯回的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所謂的「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主要操作方式是什麼？因為有的可能是A個人，但有B公司，所以可以有A的個人和B的公司回來嗎？還是因為有查到他的名字，他是主要負責人，所以只能選擇一種方式？能不能是combination？如果不行，擇定不得變更是由誰判定？是用比較嚴格的稅法還是自行選擇？行政院提案說明針對這部分好像講得並不是那麼清楚，但我想對於稅課會有一些影響，所以特別請財政部解釋一下，謝謝。","蘇部長建榮：各位委員非常關心不動產的問題，我這邊先說明一下，等一下顧主委及林次長可以再補充說明。","條文規範即使實質投資也不能買股權、不能併購，這是非常明確的，只有透過國內創投事業或者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轉投資在重要政策領域的產業才可以，是屬於間接投資。併購國內事業就是股權投資的架構，這裡就不適用，所以真正要投資就應該投資在機器設備、興建廠房這一類才可以，這是第一個要跟各位委員報告的。","第二，有關金融投資的部分，等一下金管會顧主委可以再說明。但是金融投資的部分，要買股票必須經過信託帳戶和全委帳戶投資，這也是開始時我向各位委員報告的，透過信託帳戶和全委帳戶就不能指定特定股票，因為信託帳戶和全委帳戶也讓理財的產業能夠迅速發展，所以我們這樣設計是有目的的，希望未來因為資金回來讓理財產業也能夠順利發展，我們的金融專業人才也能夠更有發展。","另外，是否能夠投資REITS？就我們這邊的了解應該是不能投資在REITS相關產業，等一下請顧主委再詳細說明。","至於許毓仁委員所提的負面表列，現在主要是……","主席：許委員是問可不可以用負面表列。","蘇部長建榮：劉委員談到第四條第一項的部分，如果個人回來是用這個條例申請的，就不能後悔要再回到原來的20%稅率，因為回來是所有本金、所得統統都要適用這個稅率；也就是說，經過計算，也許100元裡面只有20元所得，適用20%稅率的話可能就只要繳4元稅金，可是進到我們這裡，100元要繳8元的稅，不能因為經過計算就反悔了，個人和企業都一樣。","劉委員世芳：什麼叫個人和企業都一樣？","蘇部長建榮：是分別申請，個人就是個人，因為……","劉委員世芳：如果選擇公司就是公司，個人就是個人？","蘇部長建榮：對。","劉委員世芳：按現行法規就是現行法規，這個法規就是這個法規？","蘇部長建榮：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有個人和營利事業，如果是以營利事業申請就是營利事業，不能……","劉委員世芳：不能是combination？","蘇部長建榮：不行。以上簡要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劉委員提到第四條第一項的問題，那主要是在解釋要選擇適用本條例課稅，還是適用既有的規定，只是這樣的規範意義而已。","劉委員世芳：如果是照個人申請……","顧主任委員立雄：但那不是在這一項規範的，那是既有的，本來是個人資金的就是個人資金，是企業的資金就是企業的資金，那和這一項的適用沒有關係。","針對剛才提到的幾個問題，我還是總體來講，要適用這個所謂比較優惠的稅率，付出的代價就是專戶被控管，資金運用受到相當的限制，概念是這樣。所以，進來的時候除了要申請一個受理銀行做為存款專戶之外，即使後面要再指定存入信託專戶或者證券全委帳戶，受理銀行還是要繼續擔任信託的受託銀行，或者是全委的保管銀行，這是一條鞭式的控管，因為這樣的控管，受理銀行就要在每年1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的資金運用狀況報送稽徵機關，如果沒有合乎條例運用事項就會回到20%的課稅進行核課，整個概念是這樣。接下來陸續有誰要把關？按照現行條例規定，5%自由運用部分還是不能夠用於購置不動產，所以針對資金運用，可能還是要相當程度請求受理銀行報送資金運用狀況。","王委員榮璋：不動產不可以，其他……","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是5%的自由運用範圍，至於25%金融商品的部分，我們是採正面表列，我們現在有一個跨部會工作平臺，這由金管會來訂，現行的REIT和REAT都沒有放到正面表列的部分，除非各部會有共識願意放進來才會放進來，但因為這部分條例還沒有通過，所以草案還在擬定當中，這是第二個要跟各位報告的。第三個要跟各位報告炒房的概念，其實基本上我是同意剛剛講的，那就是在房地合一課稅以及實價登錄之後，真正抑制房地產的部分是在稅制這一塊，如果因為資金充沛就會構成炒房，大家剛剛都提到了，現行資金就很充沛，如果是要炒，現在就可以去炒了，之所以現在沒有炒，當然還是稅制的原因。現在大家都理解到持有稅越來越高了，然後移轉的實價登錄結果造成價格不能隱藏等等，我想這些都是比較重大的因素。但我們這個條例還是希望避免產生炒房的疑慮，所以我們還是從各方面做限制。在經濟部把關的部分，即是透過其投資計畫去做把關。因為投資計畫就是要真正去購置機器設備，而且相關廠房也是要自用，所以這是指廠房的部分。如果人家質疑你，購置廠房不是一定要買地嗎？可以，那麼你就用自己的錢買地，而不要用到這些錢，否則就會被管制。也就是說，你不能夠用到放在專戶裡面的錢去買那些土地，而是可以另外用自己的錢、不受管制的錢拿去買地，一旦把錢放到專戶裡面，就不能夠拿來作為購地之用。經濟部在進行跨部會審議這項投資計畫的時候，跨部會應該也會有一個共識，即是要能夠促進就業、促進實體投資，也就是說，這部分是大家都有的共識，所以經濟部應該要做好把關的工作。","至於金融商品的部分，也就是我們剛才提及的，應該要有正面表列，大家把它放在正面表列的部分，他們才可以去做相關的金融投資行為。","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第一，針對方才顧立雄主委提及的房地合一、實價登錄，是不是真正能夠有效抑制臺灣不動產炒作，即便顧立雄主委有其高見，本席表示尊重，但是我的看法完全不一樣。目前臺灣針對不動產稅制上，或者是做不到半套的實價登錄上，其所產生的效果是什麼？我想現在正面臨買房痛苦的年輕人最清楚，市場上在從事這種生意的人也最清楚，不過我還是回到比較實質的部分，也就是財政部蘇部長在一開始回答我的問題所說的，既不是用去買其他公司的股權，也不是用併購的部分，我覺得部長講得很好，但是比較具體的是，這個限制是寫在什麼地方？","蘇部長建榮：經濟部的子法規會去訂定……","黃委員國昌：沒有！但是，我現在的關心就在這裡，您現在向我們說明的是我們會授權經濟部去訂定子法嗎？","蘇部長建榮：對。","黃委員國昌：未來經濟部的子法做這樣的訂定嗎？到底未來經濟部的子法會長得什麼樣子？現在我們都不知道，而在目前的法條中，我們授權給經濟部的，可以說是開放性的授權。如果政策立場很清楚是這樣的話，因為剛才部長親口也說明了，是不是你們要鼓勵實體投資、創造就業、提升臺灣經濟、促進產業轉型，我相信這些大家都會支持，既然如此，財政部應該不會排斥把這些應該要有的限制，不管用正面或負面的方式，就直接在法律中寫明清楚，不要再用這種開放式授權的方式處理。","因為今天部長在此說明，我當然願意相信部長，但是我們依法論法，到時候經濟部子法要如何訂定，我們在此顯然是完全沒把關，就全部都放了，這恐怕不是很好吧！如果要貫徹部長的想法，既然部長也都這樣講了，那麼我們是不是在法條裡面把它寫清楚？","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許委員毓仁：我的問題比較接近方才黃國昌委員所提出的問題，這些部分稍後能否請經濟部說明？就是在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的部分，能夠清楚的載明。謝謝。","主席：請經濟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全能：方才黃委員一直垂詢有關實質投資的部分，我想經濟部是依照現行母法所設定出來的，我們擬訂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目前相關辦法草案已經擬訂出來了，但是誠如黃委員所提到的部分，如果在母法中去規定的話，經濟部沒有特別的意見，我們就按照規定擬訂實際產業的投資辦法。","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說明。","嚴副總裁宗大：方才王委員提及對房地產市場的擔憂，其實我們過去看到一個現象就是，當房地產問題危害到金融穩定時，不論是金管會或央行，我們都會採取一些審慎性的措施，以規範相關問題。謝謝。","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報告委員，我想經濟部訂定的子法規，未來會送到行政院審核通過，基本上，當初我們在開會的時候，行政院對此已經有共識，對於所謂的股權投資或併購一事，事實上這是不被允許的。當然，如果委員對此有意見，並認為這部分需要修法、入法的話，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委員也可以提出臨時動議。","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針對本條例第四條的部分，我有兩個問題要請教，第一，經濟部所擬訂的辦法，基本上，從第四條條文來看是完全授權經濟部，但你們卻沒有向大家說明清楚，其主要的內容、主要的行業及項目為何？第二，依照第四條最後一項明定，本條例之執行，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誠如方才部長所言，你們已經把本條例草案送給APG，APG初步是沒有意見，但是昨天法務部陳次長也沒有講沒有問題，只有說問題不大，而我的問題很大。我的問題是連你都不確定，到時候相關條文通過之後，會不會被APG給打回來，屆時你們要怎麼辦？上一次我詢問部長的時候……","蘇部長建榮：我有回答。","曾委員銘宗：你有回答卻跟沒回答一樣。","請問顧主委，萬一被APG給打回來，屆時怎麼辦？到底這個法案還要不要執行？","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針對APG的部分，我們確實在擬定這部條例的時候，包括財政部與我們會同法務部，大家都非常的審慎處理，所以我們都有事先與APG進行報告，我們在此條例中也都有明確的提到，我們在銀行開戶與資金匯回的洗錢防制措施，這與所有現在我們在做的情形並沒有不同，所以我們一定還是會依照現行應該要做的防制洗錢措施來做，以做好我們防制洗錢的執行，所以我想就擬訂條文、大院還沒有通過此條例之前，我們就已經為了要符合這項要求而提出自願性稅務遵從計畫，也請法務部將相關報告都已經送給APG了，我想這部分是大家都非常重視的部分，大家也都一起努力。事實上，金管會也都會與銀行、監理機關通力合作，以防制洗錢。","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我再補充說明，我記得上次在此答詢完之後，我也有作過說明，APG所care的是我們有沒有事先向他們報告，如果我們有事先向他們報告的話，基本上，因為我們是遵循著國際洗錢防制的規範，所以這就不會有多大的問題。","至於印尼為何會發生事後APG要求他們作修正？主要是印尼沒有事先向他們報告，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而我們已經事先向他們作過報告，而且我們都有在法律中明定要依據洗錢防制的規範來進行，基本上，APG就都不會有多大的問題。以上向委員說明。","主席：請經濟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全能：我想針對曾委員所提及的部分，經濟部被授權的是在第七條中已有明確規範，依照第七條最後一項規定，申請投資產業之項目、投資計畫支出範圍、申請核准的程序、條件等等，這些相關事項由經濟部擬訂具體的實施辦法。就相關投資產業項目而言，因為這些海外資金匯回本來就有其經營本業，所以他回來投資的部分是以其本業為主的方式，所以我們就沒有加以限制。凡是依照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為合法的部分均可行，當然如果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是不合法的，譬如違反公序良俗就不行，但這是以其本業為主來投資，至於投資計畫範圍，我們規範的項目大概是下列幾項：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二、供自行使用之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三、開辦費或營運資金。這些大概就是我們對投資計畫審查時所容許的範疇。此外，必須於資金匯回的一年內提出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執行則是二年內要完成，若未完成可展延一次，展延期間為二年，亦即最長為四年的投資時間。以上是目前規範的具體範圍。","主席：請中央銀行說明。","嚴副總裁宗大：剛才委員提到央行是否有作評估，由於我們關切的是對外匯市場之衝擊，所以要求在相關資料進出時我們有掌握，至於不動產這一塊，我們並未真正作評估，但是根據過去我們自己跟財政部、金管會的合作，只要危及金融穩定或房價飆升太多時，我們這幾個單位都會做適度的管理措施，這是從過去到現在一直都在關注的。","王委員榮璋：如果資金進來沒有投資，管制時間過了之後他就可以自由運用，這部分會造成何種影響？","嚴副總裁宗大：我們目前已經有一些不動產政策在規範，我個人覺得現在應該還不是有直接衝擊到，還要觀察5年閉鎖期之後的衝擊到底是多大。","余委員宛如：第四條我們真的討論很久了，其實都是一直重複剛才講過、問過的一些問題，我提議如果沒有任何修正動議送進來，第四條就通過，好不好？","黃委員國昌：在委員會中對於其他委員如何建議，我都尊重，但我剛才所提的內容，部長也表示同意，我希望第四條可以保留，讓我們在下個階段的黨團處理時，有以黨團名義提出修正動議的空間。","主席：報告委員會，今天早上預計12時休息，下午1時再繼續協商。","委員余宛如原提修正動議宣告予以撤回。第四條就保留。","處理第五條。","郭委員正亮：我先講一個程序問題，我覺得對於重大差異，坦白講，我們今天也不可能有結論，朝野協商還是必要的，所以還是儘量不要在這裡爭辯太久的時間。","主席：那就快一點。","許委員毓仁：大家的意思就是保留嗎？好。","主席：第五條保留。","處理第39頁的第六條。","許委員毓仁：第六條保留。","主席：第六條保留。","處理第45頁的第七條，這一條一定要保留，因為剛才就有一些問題了，所以第七條保留。","第55頁的第八條保留。","處理第65頁的第九條。","顧主任委員立雄：第九條以下是不是可以沒有意見？","主席：第九條是有關程序的問題，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對於第十條，行政機關有沒有意見？都是程序，就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對於第十一條，行政機關的意見如何？就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第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第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處理第28頁蔡易餘委員等提案第五條。","蔡委員易餘：這條條文的整個架構是必須被監管且在國內有分行，基本上是站在管理的角度，應該不會有問題才對，不過我還是尊重剛剛的決議，已經保留了嘛！","主席：不予處理。","蔡委員易餘：剛剛的決議是什麼？","主席：不予處理。蔡易餘委員等提案第五條不予採納。","現在處理第69頁許毓仁委員等提案第十條。","許委員毓仁：這個可以啦！","主席：許毓仁委員等提案第十條不予採納。","本案條文已全部過濾一遍，我先整理一下：法律名稱及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均保留；蔡易餘委員等提案第五條不予採納；許毓仁委員等提案第十條不予採納；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現有一個附帶決議，請宣讀。","委員王榮璋等附帶決議：","附帶決議","有鑑於本院三讀通過之反避稅條款中，有關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與個人CFC制度部分，至今仍未施行。爰針對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布增訂之「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條文，與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公布增訂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要求行政院將其施行日期定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特別條例」施行一年後。","提案人：王榮璋　　施義芳　　郭正亮","主席：請行政機關表示意見。","蘇部長建榮：非常謝謝王委員，關於施行日期定為本條例施行一年後，因為這個條例是二年，是否可以將施行日期改為「實施滿二年之次日起」？","吳委員秉叡：我不是對王榮璋委員有意見，而是對這個內容有意見。當初立法院通過時，對於何時實施就是空白授權給行政機關判斷，現在用附帶決議限制一年內一定要實施，這是以附帶決議改變法律內容。附帶決議可以牴觸另外一條法律的規定嗎？這是法位階的問題，請解釋一下。","主席：請王委員榮璋發言。","王委員榮璋：有關這個部分，固然當初法律的授權是讓行政院決定，但是這個部分已經超過一年以上，連預告什麼時候開始實施都沒有，所以我提出附帶決議，特別是這樣一個特別條例通過，我可以同意剛剛蘇部長所提出的修正建議，在施行二年後的次日，也就是這個特別條例都已經施行完之後，如果我們的CFC這個部分，我還沒有提到PEM，在CFC這個部分能夠可以實施──對不起，請讓我講完。然後能夠有一個日出時間，如果這個特別條例真的通過了，其實也能夠有督促的效果，讓大家知道這扇門一旦關了之後，我們就會實施這樣一個已經通過的規定，它的日出就會開始，這個對於我們要達到的目的及效果是有正面的意義。","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費委員鴻泰：我支持吳秉叡委員的建議，要慎重一點，如果用附帶決議去改變法律條文，這個要小心一點。","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吳委員秉叡：我有一個中間的意見，在法律的邏輯上，我們不可以用委員會的附帶決議去改變法律的規定，因為法律是立法院通過的，而我們是委員會，所以我覺得這個在位階上會有問題。如果王榮璋委員的用意是要督促反避稅的實施，我覺得決議內容就寫明督促他們反避稅條款應該在授權範圍內請行政機關研議儘快實施，寫這樣的結論就好了，不要去押這個時間。","主席：請余委員宛如發言。","余委員宛如：我想請教一下，我們已經三讀通過反避稅條款了，如果委員希望能夠儘快來推動這個CFC制度，不論是營利事業或是個人的部分，財政部是不是可以配合？有沒有什麼樣的困難？可不可以順便也說明一下，好不好？","主席：針對委員的意見，你們有沒有聽清楚？","郭委員正亮：我插播一下，當初我們通過的條文是這樣寫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所以要有一個教育輔導的過程，這個一年內有辦法保證嗎？","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向各位委員報告，對於CFC這個部分，我們根據大院的決定，事實上已經都在執行了，子法規已經規劃完成，也在做宣導，所以這個部分基本上是比較沒有問題。國際間的CRS，目前我們也積極跟幾個國家進行接觸，所以這個部分基本上也是沒問題。","至於剛才吳委員所提到保留的部分……","吳委員秉叡：部長，我不是反對實施反避稅，你們能夠越快實施反避稅，這是行政機關的職權，因為立法機關已經完整的授權給你們了，我們當然贊成你們儘快去實施，問題是這個法律是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後公布的法律，對於這樣的法律，我們可以在委員會用一個決議就去改變嗎？我覺得是這個邏輯的問題，而不是反對你們去實施反避稅。","主席：附帶決議保留送院會協商。","（協商結束）","主席：報告委員會，協商完成，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協商結論：","一、法案名稱、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附帶決議均保留送院會協商。","二、蔡易餘委員等提案第五條及許毓仁委員等提案第十條均不予採納。","三、其餘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請宣讀。","委員曾銘宗等臨時提案：","鑑於〈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及無摺存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業經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702741850號令修正，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金融機構辦理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國內現金匯款應留存匯款人身分證字號；惟目前銀行公會與銀行業者之內部作業規範仍規定無論國內匯款金額多少，皆應留存匯款人身分證字號，且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一項之虞，為避免銀行未能跟進相關法規與政令，故爰請金管會加強宣導及儘速協助銀行業者依法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702741850號令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及無摺存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第六點規定，銀行公會應訂定規定相關作業規範，惟目前銀行公會所訂之〈金融機構受理國內匯款確認客戶身分作業規範〉仍未修訂適用案件之額度與類型，致使三萬元以下之臨櫃國內匯款，仍須強制留存身分證號碼，顯與現行金融法規政令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違。","二、依據〈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保存下列匯款人及受款人之必要資訊：(一)匯款人資訊應包括：匯款人姓名、扣款帳戶號碼（如無，則提供可供追縱之交易碼）及下列各項資訊之一：1.身分證號。2.匯款人地址。3.出生日期及出生地。依此辦法，身分證號碼僅為選項之一，並非強制留存資訊。是故，目前銀行公會所訂之〈金融機構受理國內匯款確認客戶身分作業規範〉仍須強制留存身分證號碼，與此辦法亦有所違；並衍生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一項。","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另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提案人：柯呈枋　　曾銘宗","連署人：羅明才　　林德福","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就這個臨時提案建議作一點文字修正，前半段的部分不動，但是將「且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一項之虞」刪除，不要寫得好像就有這樣的違反的問題；後面則修正為「為避免銀行未能跟進相關法規與政令，促其從風險為基礎之執行原則，爰請金管會加強宣導及儘速協助銀行業者進行檢討。」，我們會儘快請銀行公會就相關的自律規範同步跟上提案前半部所提到的這個函令，這樣的修正，委員是不是能夠接受？","主席：請金管會把文字修正建議的相關資料影印出來給委員參考。","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把建議修正文字交上來。","主席：請問各位，對於金管會提出的修正建議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就照建議文字修正通過。","報告委員會，審查「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等4案，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施委員義芳補充說明。請問各位，對上述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次會議議程已進行完畢，議事錄授權主席確認，並分送本會全體委員。現在散會。","散會（12時9分）"]],"block_lines":[1,8,8,9,10,10,13,13],"person_count":[],"persons":[],"title":"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星期四）9時至12時9分","地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席":"：現在繼續開會。","date":"2019-05-30","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