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星期一）10時5分至20時55分","地　　點　本院議場三樓會議室","主　　席　游院長錫堃","協商主題　研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草案相關事宜。","主席：各位委員、各部會首長、各位先進，大家早安，應該都到齊了，那我們就來進行今天黨團協商的會議。在進行協商之前，先介紹一下今天代表行政院過來的各部會首長，首先介紹行政院李孟諺秘書長、衛福部陳時中部長。","何次長啟功：報告主席，我們部長在路上，我是衛福部次長。","主席：好。再來介紹經濟部沈榮津部長、財政部蘇建榮部長、交通部林佳龍部長、法務部陳明堂次長、內政部邱昌嶽次長、勞動部許銘春部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黃文哲處長，介紹完畢。因為黨團上次都有介紹過，大家都認識，就不再做特別介紹。","林委員為洲：主席，不好意思，本席有個程序問題。"],["主席：林委員為洲要提程序問題。","林委員為洲：報告院長，因為您是新上任，今天您就知道我們黨團協商的時候，連座位都坐不下，這個問題將來希望可以改善，黨團協商室需要做必要的改善，這是提給新院長的建議。","主席：好，謝謝林為洲委員提出有關於黨團協商會議室的構想，這個部分請秘書長加以研議。對於今天因為會議室太小，各部會首長及所屬幹部大家委屈了，我在這邊向大家表達歉意。","事實上大家都已經瞭解，但為了讓我們的會議有個紀錄，接下來就向大家報告一下今天協商的主題。","請黃委員國書發言。","黃委員國書：今天當然各部會都有來，不知道文化部跟教育部部長有沒有來？因為在產業的部分，對我們表演藝術產業跟運動產業影響是非常大的，不知道教育部跟文化部有沒有來？"],["主席：請問文化部……"],["柯委員建銘：請秘書長回答好了。"],["主席：請秘書長說明一下。"],["黃委員國書：或是請秘書長代表。","李秘書長孟諺：有關文化產業的影響，我們也會放在特別預算裡面，還有特別條例也會訂定文化產業有關的一些細節，會在它的相關辦法中做處理。","黃委員國書：沒有關係，等下再來討論，沒來是比較可惜。"],["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主席，我其實是提一樣的問題。有關文化部的部分，秘書長等一下都有辦法回答嗎？包括說他們哪些部分是需要紓困的對象以及預算大概多少，這部分您都有辦法回答嗎？","李秘書長孟諺：大致上，因為文化部還在研擬細節，但是概括的額度等，應該可以回答。"],["林委員奕華：但是今天就要討論大概的預算了。"],["黃委員國書：對體育署也影響很大。","柯委員建銘：等一下，對於紓困的對象，到了第九條條文我們就會討論到，好不好？"],["黃委員國書：好。","柯委員建銘：今天最主要反而是第九條和第三條，第九條是紓困產業等，我們那時候再一併討論。","主席：好，這個部分我們等一下在逐條討論的時候，再請秘書長進一步的說明。","有關於今天要協商的主題，我來向大家報告一下，滿多的，一共有12個版本。大家都知道上次會議的時候跟大家報告的是，在議事日程裡有8個版本，但是我們的委員都非常努力，這兩天就增加了4個版本，我先稍微唸一下大家努力的版本，這樣對大家也有一個鼓勵作用，為了節省時間名稱我就省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第二、國民黨黨團擬具；三、民眾黨黨團擬具；四、曾銘宗委員等19人擬具；五、蘇巧慧委員等28人擬具；六、黃國書委員等21人擬具；七、何欣純委員等26人擬具；八、林奕華委員等22人擬具；九、賴瑞隆委員等18人擬具；十、陳亭妃委員等17人擬具；十一、賴士葆委員等25人擬具；十二、鄭麗文委員等17人擬具，總共有12個版本之多。","接下來請張委員其祿發言。","張委員其祿：主席，我先提程序性的問題，這次協商的版本非常多，執政黨也就是行政院版本，民進黨也有滿多委員提出版本，國民黨黨團及國民黨委員也有提出版本，我想今天協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加速紓困條例通過，我們希望既然行政院都有提出自己的版本，行政院與執政黨委員之間是不是先協調好呢？到時候我們執政黨、民眾黨、國民黨三個黨團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直接協調會快速一點，因為現在太多執政黨委員提出版本，我不知道這些執政黨委員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之間的差異，看起來也不是差很多，是不是你們自己先協調一下？其實我們是希望加速通過，並不是要延宕。反而我是希望更快，不然的話就得同時處理這麼多個版本，所以在程序上是不是請主席先處理？謝謝。","主席：謝謝張委員建議，這個部分，等我先宣讀完再處理你的動議。有關剛才向大家報告的部分，大家都有這一份資料，附表(一)及附表(二)就是所有版本的條文對照簡表，請大家參閱。","林委員淑芬：主席，還有一些資料沒有拿到，而且沒有位子。","主席：很抱歉，請趕快提供資料，還有哪一位委員還沒有拿到資料或資料還不齊的？林為洲委員少一份，吳斯懷委員這邊也請提供資料，陳歐珀委員這邊也是。","針對防治及紓困條例，接下來分別請各黨團說明。首先請柯委員建銘發言。","柯委員建銘：院長、各位首長、各位列席委員，這個場地比較小是必然的，因為今天是8個委員會聯席，剛剛委員提到的，以後改進是另外一回事。","民眾黨有談到整個版本的問題，剛剛院長也提到，到目前為止，大概有13個版本，第一個是行政院版本，總共有18條；民進黨有5個人提案，就有6個版本；國民黨有黨版，加上4個委員提案，所以有5個版本；民眾黨也有版本；然後時代力量也有提出修正動議，所以看起來有13個版本，版本裡面的整個問題各黨內部會自己處理。一個法律案當然必須尊重每一個委員的提案權，過去所得稅法是五十幾個版本，酒駕相關法案討論的時候都是四十、五十個版本，這一次還算客氣，過去都有四十、五十個版本，協商的時候怎麼協商？包括在委員會處理的時候，後來真的太複雜就抽出逕付二讀，也有曾經這樣處理過，就是各黨有一個版本。民進黨內部的事情我們會自己處理，會以行政院版本為主，所有版本看起來一案最少有12條，行政院的版本是18條，最多的是曾銘宗委員的版本，有32條，林奕華委員的版本也是27、28條，這樣要如何匯集？在整個立法環境來講，過去曾經碰過SARS，那時候有制定特別條例，該特別條例到2014年就廢止了。","我希望大家能夠注意到一件事情，就是去年5月份災防法大幅地修正，6月份的時候傳染病防治法也大幅修正，和過去的SARS是不一樣，因為後來有災防法、傳染病防治法，現在行政院所提的版本揚棄過去SARS那種思維，因為現在包括災防法、傳染病防治法都規範得很清楚，有些委員的版本還有這些影子存在，我們等一下好好來討論、一一來整合，到底一開始要不要有委員會等等，都會碰到。","以我們民進黨的立場儘量尊重大家，我希望好好談，我們黨團昨天內部有稍微看一下，對行政院版本也有提修正動議，等一下討論到條文的時候我們會提出來，至於是不是架構性或比較完整的調整，我們也會處理。","今天跟各位委員的協商，是這一屆的第一次，大家都很踴躍出席，當然這是好事情，等一下是可以好好談的，不必太劍拔弩張地協商。行政院的版本我大概說明一下，第一個，結構性和過去不一樣，我剛才講過──沒有特別委員會，這個結構上面就是補助、獎勵，重點是第三條防疫補償的問題，可能是重中之重，等一下也可能比較會有爭辯的地方。","其次是應變指揮權，第七條的指揮官應變指揮權是過去所沒有的，而且有需要的。","第三，徵用原物料、設備等等排除國產法，將來能夠賣出去。","第四，個資的公布，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個資是不能公布的，例外是對疫情有利才公布。","每一個版本大概都差不多，主要是第三條到第九條，第九條就是剛才所提到的產業紓困，行政院版本的條例和其他版本不一樣，名稱寫防治、紓困和振興，是三合一的，其他版本大概沒有寫得這麼廣。","第五，有關於600億元的總經費到底夠不夠？當然等一下都可以討論的。","最後就是針對一些趴趴走的人，用刑罰來補足罰金、罰鍰的加重等等。","結構性是如此，各委員版本的結構也差不多，不會悖離太遠，條文會這麼多，最主要可能沿用以前SARS特別條例的立法例。既然傳染病防治法在去年已經修正，災防法也在去年5月份修正，其他法律有所規定的話，不一定要加在這個架構上面。以上是民進黨基本的看法，請各位委員參酌。"],["主席：接下來請國民黨黨團代表發言。","蔣委員萬安：主席、各黨團的總召及行政部門的各位首長。其實國民黨黨團是最早提出我們的版本，也是最早呼籲希望因應這次的疫情，包括行政院及各黨團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版本，很高興行政院後來願意採納國民黨團的意見，也擬定了行政院的版本，並於上週四行政院會通過送立法院。","基本上，我們認為國民黨團的版本有幾個部分，在因應這次的疫情上，特別是針對中小企業、勞工及一般民眾，因為疫情所受到的衝擊與影響，除了給予紓困外，也要給予相關的扶助，這是我們的重點。所以在我們的版本裡面，比較不一樣的，包括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等等。剛剛柯總召也提到，接下來我們在協商的時候，關於防疫照顧假，也許是大家會比較積極討論的部分；我們認為，不管是受隔離或檢疫的民眾，或是因應接下來可能停課的狀況，家長必須請假在家照顧孩子，對於這樣的情況，都應該要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很清楚的將要件、效果明訂出來，這也是這次我們訂定特別條例、專法的一個很重要的目的。所以接下來，我們希望在防疫照顧假的規定上，尋求大家的支持。","另外，在上星期的總質詢中，本席曾詢問過蘇院長，對於這次不管是國衛院或中研院積極投入研發疫苗及抗病毒藥物的團隊，應該要給他們專案獎勵金，因為現在包括全球各醫療專業人員都認為要想根本解決，遏止這次疫情持續下去，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研發出相關的疫苗及抗病毒藥物，所以我們希望能給予他們專案獎勵金。","再者，明天就要開學了，很有可能發生停課，對於學生的受教權，我們認為不應該受到影響，所以在這次的特別條例裡面，我們希望能夠很明確的規定，提供相關的遠距教學，或是行政部門所謂的數位教學，讓孩子的受教權不受到影響，特別是國三、高三的學生，他們接下來可能要面對大考，我們希望課程進度能夠一致。當然這幾項在接下來的協商裡面，我們都會好好討論。既然上次的協商結論提到各黨團今天要很清楚的說明自己的版本，可以的話，我們儘量尋求共識，希望明天的院會就能儘速通過，讓受到影響、衝擊的企業、民眾都能得到協助。"],["主席：謝謝蔣萬安委員。","柯委員建銘：我剛剛忘了講，現在補充一下。因為現在疫情的整個狀況很危急，大家都很緊張，今天早上11點行政院蘇院長將主持防疫會報，所以行政院秘書長剛剛特別跟院長打招呼，希望各黨團能同意讓幾位部會首長回到行政院參加11點的防疫會報。如果讓陳時中部長兩天都綁在這裡，對我們的防疫不也見得很好，所以是不是10點50分讓必須離席的部會首長可以先離席？相信次長也都很清楚，過去在協商法案的時候，也有滿多的次長留下來協商，可否懇請各黨團能夠同意，讓他們10點50分可以先離開，次長則先留下來？","主席：各黨團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同意參加開會的相關部會首長10時50分離開，但是次長要留在這裡。"],["柯委員建銘：勞動部部長留下來好不好？因為可能會碰到你的問題。","主席：陳次長，有問題嗎？"],["陳部長時中：我可不可以早一點離開？我還有一個……"],["主席：你希望早一點離開？"],["陳部長時中：不好意思。","主席：好，大家應該沒有問題，因為防疫很重要，有事情陳部長可以先行離席，但是你要交代清楚，等一下委員提問要能夠答的出來。謝謝。","接下來請民眾黨黨團代表發表意見。","賴委員香伶：院長，各位立院委員同仁。民眾黨的版本在國民黨、行政院以及其它委員的各版本裡面比較特別的部分，我簡單說明。第一個是剛剛談到的防疫家庭照顧假，行政院版本是叫做防疫隔離假，我們還是希望回歸，如果在緊急情況發布防疫照顧假，這是一個新的概念，能夠讓家中有12歲孩童的家長，特別是勞工，防疫照顧跟過去的家庭照顧概念是不同的，如果在其他版本裡面沒有，是否參考我們民眾黨的版本，能夠立在此一特別條例裡面，同時讓家長可以有一定的生活津貼部分，我們也很認真地提出這個計算公式及相關財源。","第二個是大家沒有特別提到的，我們的版本是希望到疫區工作的退避權，在職安法裡面確實是有退避權，可是及於疫區的概念過去是比較少，而且課以雇主要到疫區去進行防護的可能性是低的，幾乎是無期待可能，所以我們覺得讓勞工有權利可以拒絕到疫區工作。特別是，如果不得不的話，還是要讓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知道，有多少的人在疫區裡面工作，回來之後，又要如何做防疫的隔離，我相信這個也是勞動部很期待能夠做掌握的，所以有通報的義務。","再者，針對檢疫居家隔離的津貼，我覺得也是現在可以未雨綢繆的，因為如果現在不是高峰而是初期的話，剛剛很多記者在問：如果很多、很多人都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我們的經費要從哪裡來？相關配套怎麼做？我們拋出來這三個問題，希望各黨及其他委員同仁能夠一起為整體防疫的未來性作一定的立法跟比較縝密的討論。","最後，有關財政監督的部分，這一次不管是用歲計剩餘或者是最後不得不進行舉債，我們還是希望對立院的監督有一定的入法，包括報告、備詢。這四點我相信會在待會的討論裡面，也爭取其他委員一起支持這樣的概念。以上。"],["主席：謝謝賴委員。","接下來請時力黨黨團代表發言。","邱委員顯智：主席、各位同仁、各位行政院列席的部會同仁，大家早安。時代力量針對行政院版本提出修正動議，第一個是委員會的部分，因為過去在SARS條例、莫拉克颱風特別條例裡面都有設委員會，主要是這裡面有600億元，金額非常龐大，我們希望能夠有一個委員會來處理後面的這些事宜，不管是協調也好或執行也好。因為根據過去的例子，看起來是預算編列很多，但是實際上執行還是會出現很多問題，甚至被監察院指摘執行不力，所以就這個部分我們希望能夠有一個專責的委員會。第二個部分就是防疫照顧假的問題，看起來行政院版本的防疫照顧假是用租稅獎勵的方式，鼓勵企業在員工有防疫照顧假需求時，鼓勵它給員工薪水，但是我們認為實際的面向上真的要落實下去，不然能夠領得到的勞工應該非常少，就會變成看得到、吃不到。針對這個我們有提出修正動議，主要是認為這部分應該比照隔離假或檢疫假的狀況，也能夠給予補償，而且我們認為至少應該以基本工資補償，以基本工資補償的話，薪資比較低的勞工可能可以領到八、九成，薪資比較高的勞工也有一個基本的保障。","第三個，剛剛提到退避權的部分，職安法也有特別的規定。我們之前有一個陳情案，是關於我國公股銀行派駐在中國子行的員工；中國的疫情現在已經非常嚴重，結果還被要求提早上班，造成這個員工惶惶不可終日。這個地方可能要考量，是不是讓這種狀況的員工可以行使退避權？事實上，這也是勞動法上非常基本的一個原則。","最後一個是企業紓困，就是剛剛柯總召提到第九條的部分。有貸款的不會只有企業，勞工也有貸款的情形。之前沈部長也有講，展延對企業渡過難關是非常重要的。同樣的，勞工也應該有這樣的狀況。這部分不只是幫企業渡過難關，有貸款問題的勞工是不是也可以適用，讓他可以展延？","最後，我們有兩個附帶決議，可能等一下再來討論。總的來講，大體上行政院版本的方向我們是支持的，所以我們是以修正動議提出。但是基本上大家也非常清楚，這並不是常態性的立法，而是暫時性的，在法學上，這個叫做「措施性法律」，措施性法律本身因為合憲性的問題，常常屢受挑戰，包括平等權等，它不是針對一般抽象的法規範，而是針對具體的、特定的事物規範，當然我們要非常謹慎地來處理這個事情。","主席：各黨團都已經發表過意見，接下來我們就開始逐條進行紓困條例的條文。為了方便大家討論，我們就以行政院的版本為主討論，好不好？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開始。","請大家看行政院提案的第一條，就是名稱，大家可能要有一個共識。有關名稱的部分，行政院的版本是叫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大家有沒有什麼不同的意見？沒有意見的話，名稱的部分就這樣通過。謝謝大家。","蔣委員萬安：關於法案名稱，WHO有訂定國際上正式的名稱，所以我們建議比照第一條後面加個COVID-19會更明確。你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定義上還是有一點過寬。如果這是特別條例，是因應這次的新型冠狀肺炎，而且這個特別條例的期間也是限制在一年或一年半，就要特別指明是因應COVID-19，因此後面括弧比照WHO訂的正式名稱會更明確。"],["柯委員建銘：上次討論那個有關加入WHO的共同聲明時是怎麼處理？"],["林委員為洲：有啊！括弧。","柯委員建銘：那就加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秘書長的意見怎麼樣？"],["主席：請李秘書長說明。","李秘書長孟諺：根據衛福部和行政院1月15號公告，將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公告為正式傳染病，並且開設防治中心，所以這個名詞算是全國正式的名詞，如果現在要加COVID-19來補充，讓它更符合國際的用法，我想應該OK。","主席：就是同意就對了？好，那就照剛才國民黨黨團提出的建議，行政院版名稱修正通過。","接下來處理第一條。先請行政院說明。","李秘書長孟諺：第一條是立法目的，就是「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之前的SARS特別條例有「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的規定，但是過去這幾年來我們立法的體例都不再把後面這句話列在立法目的裡面了。","主席：好，謝謝行政院的說明。接下來各黨團有沒有什麼意見？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好不好？","邱委員顯智：針對第一條我們有一個修正動議，就是剛剛秘書長講的，因為這是一個措施性法律，而且事實上這個法非常簡要，所以要避免掛一漏萬的狀況。關於措施性的法律，以過去的SARS特別條例、莫拉克颱風重建特別條例來說，都有加這一句，主要是為了避免沒有規範到的狀況，因為若只有這幾條條文，恐怕很難把所有應規範事務形態都含括在內，因此對於沒有規範到的部分，還是應該讓它可以明確的適用災防法或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我們的主張是這樣。"],["主席：各黨團有沒有意見？","柯委員建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版本都有這樣的文字，但是立法的習慣，像「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這樣的文字，在立法院已經十幾年來都沒有了，這是當然之理，因為有的是傳染病防治法，有的是災防法，或其他法律，本來法就有整體性，這段文字在立法院已經十幾年來沒有這樣的立法例了，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再說明一下？剛剛邱顯智講的是十幾年前的法律。"],["主席：請說明。","陳次長明堂：近十年來都是這樣，就是本條例沒有規定的當然適用其他法律規定，邱委員提到這是特別條例，沒有錯，但是因為立法的慣例已經形成，沒有規定的就適用其他法律，所以在本條例中事實上可以不必再規定，我們在說明欄中有特別記載這一段。"],["主席：好。","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我們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一條還是有這個條文，剛剛我們總召邱委員也表示特別條例有其限制性，所以這樣明定會更完備。"],["柯委員建銘：沒有啦！現在立法院立法時都沒有這樣寫的。"],["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基本上我認同時代力量的版本，我們國民黨的版本和我自己的版本都有，基本上這是一個暫行條例，有這樣的提醒更明確，尤其假設一般民眾把這個條例拿來唸的時候，外面的民眾不一定知道我們立法的慣例是這麼久，老實講，假設剛剛不講，外界也不知道，所以有提醒的作用，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假設真的不願意，因為其實這跟正常的法律不一樣，這是一個暫行的法律嘛！另外，真的不願意放進去的話，至少要在立法說明裡面講清楚。","邱委員顯智：我們同意在立法說明講清楚。是不是第一條之一也可以一起講？在第一條之一我們有插了一段文字、希望能夠有一個委員會，然後來……"],["柯委員建銘：那個有的版本是寫在第二條。","邱委員顯智：對，但是因為這個條例裏面，它並沒有要設一個委員會。"],["主席：第二條再請你指正。"],["邱委員顯智：我是怕說……","主席：好，那我就宣布一下，有關本條例第一條，時代力量黨團跟曾銘宗委員剛剛建議的這個部分，我們就在立法說明裡面把它說清楚。","鄭委員運鵬：我提醒一下，因為朝野協商也有直播，是不是可以請來參與的朋友不要拍照？好不好？我們在這邊宣示一下。包含手機，上一屆我們大家就已經有約束過了。","主席：既然以前已經有約束過不要拍照、錄影，那就請在場的各位先進照這樣來處理，不要拍照，也不要錄影。","林委員為洲：院長，提醒一下，剛剛提的法條名稱，已經要加括號，就是COVID-19，所以現在碰到所有的稱呼都要有COVID-19，是不是如此？所以第一條也要吧？","蔣委員萬安：沒有，第一條加就好了。","林委員為洲：第一條加，下面……"],["主席：讓文字精簡一點。","有關剛才時力黨團跟曾銘宗委員建議的這個部分，我們就在立法說明裡面說明清楚。除了名稱的這個字要增加括弧之外，本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接下來討論第二條。先請行政院李秘書長書說明一下。","李秘書長孟諺：有關第二條的部分，是針對相關的醫護人員、醫療機構，還有相關工作人員，我們有給他補助或者是津貼。另外，如果在整個防疫期間績效卓著，有重大貢獻，我們也會給予獎勵。此外也對醫護人員有一個保障，如果因為相關的防治，還有工作人員因此而致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我們針對他會給予補償並且補助，甚至對他子女的教育經費也予以協助，相關細節會由衛福部訂在相關的辦法裡面。這其實也跟現行傳染病法的部分規定是一致的，只是在這邊再次去呈現它的重要性，而傳染病法裡面已經有相關的一些規定。","主席：謝謝李秘書長。有關本條，行政院版最主要的就是對於醫護人員的補貼跟津貼，還有就是績效獎勵，再來就是針對受傷害者的補償。各黨團有沒有什麼意見？","蔣委員萬安：第二條我們有提修正動議，第二條第二項關於公、私立醫院（事）機構以及學校、團體及所屬人員，我們應該給予他獎勵，甚至如果是染病者，會給予他完善的醫療照顧。在這一項裡面，我們加上其他協助防疫的機關及其所屬人員以及勞工，因為在現行的條文裡面沒有涵蓋這類人員，所謂的其他協助防疫機關包括警消人員。另外，很重要的是我們有把勞工放進來，一般大家的概念都覺得第一線的所有防疫人員可能包括醫事、檢驗、藥事或是公家機關、學校等等，事實上上週在彰化，我相信大家也有看到新聞，一名員工因為趕製口罩不幸切斷手指，經發現是因為長時間的工作導致精神不濟，而造成這樣的不幸，後來也緊急送醫希望能接上，但還是來不及。因此，我們希望在現在全民防疫的階段，不只是像一般概念在第一線的所有防疫人員，還必須包括很多投入相關防疫工作的勞工朋友，事實上在這一條裡面也應該給予他們相關的獎勵，以及如果不幸感染到新型肺炎，也應該給予他們完善的醫療照顧等相關扶助。"],["主席：謝謝蔣委員。","曾委員銘宗：我先確定一下，在程序上，現在是討論行政院版本的第二條？"],["主席：對。","曾委員銘宗：因為第二頁裡面有包括我跟蘇巧慧、黃國書、何欣純等建議的成立委員會，所以程序上是在討論行政院的第二條還是對照表的第二頁，這恐怕在程序上要先確定。","主席：剛剛是宣布討論第二條，不過如果有相關的，然後等一下有委員提出來的話，我們就併案討論，原則上我們是用行政院的版本。不過我也要請各黨團配合，包括民進黨也一樣，民進黨有5個版本，國民黨也有5個版本，剛才有委員提出來說應該整合一下，所以為了讓我們的討論不要花太多時間，希望民進黨能夠儘量整合成為黨版的意見，也希望國民黨能夠整合成黨版的意見，這樣可能會比較有利我們議事的進行，這樣好不好？既然曾委員提出來了，那我們現在就處理一下，等一下你們的意見就儘量整合在黨團的版，好不好？","曾委員銘宗：應該按照對照表，這樣一路下來才不會漏掉喔！不然假設你馬上跳到第二條，像是要不要設立紓困委員會就跳過去了，包括何欣純或蘇巧慧的提案就沒有討論到，如果等一下漏掉的話，恐怕還要重新回來討論。","主席：這個部分就是在條例裡面要明文規定設立一個行政院級的委員會，而且有的版本是要求召集人要由行政院長親自來擔任，這個部分行政院有沒有意見？","李秘書長孟諺：跟大家報告，其實現在在防疫期間，都已經定時定期有召開相關的會議，譬如現在雖然是二級開設，指揮官是陳部長，但是有很多需要跨部會協商的，都是由副院長處理，甚至是院長也會定期召開會議，所以如果要用這個名義再設一個委員會，在現有的體制下可能會有疊床架屋的一個困擾。","主席：我請教一下，一級開設的主持人是誰？"],["李秘書長孟諺：一級開設的指揮官就是院長。","主席：還有像災害防救會報的召集人也是院長，然後災害防救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是副院長，我還記得，因為已經十幾年了，有一些就比較模糊，不知道有沒有講錯？","柯委員建銘：對於要不要成立一個委員會，過去發生SARS的時候是有成立，後來整個災防法有修了，災防法第二章第六條我想大家都很清楚，游院長當時為了八掌溪事件而下台，他一定是非常刻骨銘心的。現在災防法第二章第六條有寫一個災防會報，災防會報就是院長主持，當然裡面參加的人員也包含副院長、政務委員以及秘書長等等，學者專家都來了，這是災防會報。災防會報在底下還有一個災害防救委員會，委員會就是由副院長主持，然後還有一個災防辦公室，我們災防法的整個架構是這樣。現在我們第一個碰到的問題是這一個條例裡面要不要再設一個委員會？我是覺得有點疊床架屋了，而且現在也run這麼久了，已經從1月15日到現在，尤其各部會都是如火如荼進行，像是等一下11點鐘要開會，都是跨部會全部都要下去的。所以我認為依現在災防法的規定，會報本來就是院長主持的，委員會是副院長主持，它的整個層級是三個層級，如果我們在這裡再架設一個委員會，我認為不只是疊床架屋，也很難併在一起。這已經從1月15日到現在，這一個委員會是不是不必在這裡也設立了？2003年那時候是大家嚇得要死。"],["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謝謝院長和各位同仁。基本上要不要設，等一下作成決議，我個人都尊重，但是我有幾個問題想提出來，因為我們這個是「肺炎防治及紓困委員會」，現在相關的條例，不管是傳染病防治法等等，那些都是防疫，它沒有包括紓困，所以不會重複，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你說你們已經做很久了，但是紓困還沒啟動啊！紓困是以後才要做，你們現在還在防疫的階段。","第三點，在座也有很多財經部會首長，紓困涉及到各部會，可能是交通部、觀光業者等等，拿出來之後可能還先涉及到編預算的使用，或者是貸款延期，又或者是所得稅、營業稅的減免。所以我認為應該是要採用SARS那時候的模式，而且SARS那時候真的運作得非常好，因為所有的現行法律都只涉及到防疫的部分，卻沒有涉及到紓困的部分。不過我的結論是，假設各位等一下說不設，我也尊重，只是我要做這樣的提醒，因為如果有一個正式的委員會，由行政院跨部會運作，我覺得會比較有效率，也可以真正做好紓困的工作。"],["主席：請邱總召發言。","邱委員顯智：在SARS跟莫拉克颱風的時候都有設立委員會，我提一個問題，如果沒有設這個委員會，則這個問責的對象，因為這牽涉到一個「執行」的問題，一定要有一個專責機構來執行，你設了現在這一個所謂的措施性法律，就是因為你認為現在災防法跟傳染病防治法沒辦法因應現在的疫情，所以才要設這個條例；同樣的，如果現在這個機構都可以處理，那麼有何必要針對這個來設立一個措施法或是通過這些特別預算？","第二點，除了執行之外，我覺得比較重要的是事後國會要怎麼監督？我們時代力量的修正動議裡面，最後一項我們要求這個委員會應該按月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防治及紓困的工作成果，亦即我們的修正動議有一個事後監督的程序。如果不要設這個委員會，事實上也應該去處理這個問題，也就是這600億元的預算花下去了，而國會到底要用什麼樣的強度監督？因為特別預算會繞過公債法以及很多預算法上面相關的規定，所以要怎麼樣問責，這個部分還是要先處理。"],["主席：謝謝邱委員。","請柯總召發言。","柯委員建銘：剛才邱顯智委員所談的公債法，本條例是沒有排除公債法，至於你說問責……"],["邱委員顯智：就是說通過預算……","柯委員建銘：我告訴你，之前是這樣沒錯，之前發生SARS的時候副院長成立了一個基金管理委員會，相信過去立法院的同仁都很清楚。現在有關問責的部分，災害防救會報是院長主持的，只要發生大問題，這當然就屬於政治責任，政治責任的衝擊會很大，八掌溪事件發生當時，游院長只是委員會的召集人，之後就下台了。","從整個結構上來看，剛才曾銘宗委員談到，紓困就要跑到財政部和經濟部去，如果問財政部要不要減稅，現在是用補貼，而不是採減稅的手段，這部分在之後的第九條會談到，這是行政院面對各部會要怎麼紓困，是包括交通部等各部會要提出來的，之後會再來彙整。院長本來就是整個會報的主持人，所有的責任他全都必須擔起來。","剛才邱顯智委員也談到，如果沒有成立相關的委員會，又何必立這樣的法？但我對兩者的關連性是有懷疑的，並不是說沒這樣的委員會，這部法就不必立了，也沒辦法一個月來報告一次。我們希望疫情能趕快結束，這是全民共同的期待，如果要求每個月都來報告的話，我就不知道來的人是什麼層級，是要院長每個月都來報告嗎？院長在總質詢的時候，大概每個人都會問，每半年都會來一次總質詢，今年比較特殊，今年520之後院長上任還會有一次總質詢。在場的朋友要監督政府，我們都非常歡迎，但也不要對整個行政程序造成干擾，讓他們整天都要在立法院裡，所以大家要稍微思考一下，國會監督我們100%贊成。","過去發生SARS的時候，國會也曾成立過監督委員會，後來這根本就沒辦法run，要成立特殊委員會來監督，但每個立法委員本來就可以監督，哪裡是非成監督立委員會才能監督？後來也覺得這在邏輯上其實不通，所以我代表民進黨黨團，也徵詢過蘇巧慧在內的委員，認為就照行政院的版本，不另設委員會，請大家再來思考看看好嗎？"],["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高委員虹安：可能要休息一下，因為11時有個委員會的抽籤，我們和時代力量黨團都有這方面的需要，所以是不是可以請院長幫忙，讓我們休息15分鐘，讓我們可以下去抽個籤？","柯委員建銘：對，這個很重要。"],["主席：要休息多久？"],["柯委員建銘：半個鐘頭好嗎？"],["主席：半個鐘頭嗎？"],["柯委員建銘：秘書長也要回去嗎？","高委員虹安：現場唱名沒到的話，就會變成是我們放棄，所以可能還是要配合一下我們的……"],["主席：11時離開就可以嗎？"],["高委員虹安：是11時開始。","主席：11時開始的話，離現在就只剩下一分多鐘，這樣好了，陳委員，休息回來之後再讓你優先發言好嗎？現在就先休息半小時。"],["柯委員建銘：這很重要。"],["何委員欣純：要半個小時嗎？","主席：等一下，我剛剛是問要不要半小時，不然到底要休息多久？15分鐘就夠了嗎？","柯委員建銘：沒關係，大家不用擔心啦！中午也沒在休息的，大家也不會走啦！","主席：中午不休息，現在休息1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繼續開會。剛剛有表示要發言的是陳椒華委員，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主席、各位，大家好！我在民間參與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有二十多年的經驗，在莫拉克風災時，我有參加委員會下面監督工作小組的委員，我是民間的代表。從治水預算來看，最早的時候石門水庫治水預算也是有，到莫拉克也有，後來就沒有了，到前瞻計畫的預算也沒有了，當時前瞻計畫就是受到很多團體開過非常多次記者會，表示這個預算的使用並沒有公開、沒有委員會設置等一些機制在。對於這個部分，我是建議，如果這個委員會沒有設置，至少要有一個由政委負責的推動小組或者工作小組來運作，讓整個預算的執行、各個計畫的審議有一個機制在，不一定一定要委員會，看看行政院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在不影響院長這麼忙碌的情況之下有一個專責的工作小組來推動，之前莫拉克風災時，這是放在經濟部下面，我提出這個建議，謝謝。","主席：接下來請行政院表達意見，剛才各黨團都已經發表了，各黨團的立場也都非常清楚……","葉委員毓蘭：院長，不好意思！","柯委員建銘：讓他們全部講完，行政院再一起回答好了。"],["主席：是要讓行政院講清楚……"],["柯委員建銘：讓他們先講好啦！","主席：好，請你們先講。","葉委員毓蘭：院長及在座的各位先進，我是呼應剛剛我們黨團提出的成立委員會，因為我們現在這個紓困特別條例有很多都是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很多細緻面的實施方式還是需要比較細緻地規定，除非我們還有訂定施行細則或是子法，否則很難回應到現在很多民眾的反映；比如雖然現在第三條有補償的規定，但是如果他是獨居的居家隔離，他的生活要如何照顧？防疫假能不能比照家庭照顧假、能不能支薪、經濟上如何處理？家庭照顧假一年7天，隔離一次要14天，二者中間是有落差的，如果家中還有6歲以下的幼兒或是長照的長者等等，這些都是我們照顧服務上必須要處理的議題。其實陳椒華委員剛剛提的有一個由政務委員負責的跨部會協調小組，一方面可以把防疫中心指揮官比較沉重的負擔排除，等於做為他的一個決策支持系統，也不會讓他困在這裡，讓他可以專心去做好防疫。以上是我的補充發言，謝謝！"],["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張委員其祿：我代表民眾黨發言，對於稍後是否成立這個委員會視大家的共同決定，我們不表示意見，只是如果有成立這個委員會，我們希望等一下大家能夠支持，因為我們在後面有一個所謂國會監督的部分，如果它是委員會，那麼我們的國會監督就是監督那個委員會；如果它不是，那這個部分就是行政院。即我們後面有關於國會監督的部分，希望至少要來報告這個紓困條例的執行情況、預算等等，這個地方等一下再請大家支持。"],["主席：請行政院綜合答復大家的意見。","何副秘書長佩珊：謝謝院長。跟各黨團報告，不好意思，因為剛剛我們李孟諺秘書長必須回行政院裡跟院長研商防疫的相關事項，所以現在由我代替他來跟各位委員討論。剛剛委員們所討論的幾個重點，第一個是是否要組委員會的問題，剛剛秘書長已經答復，依據災防法，我們的中央災防會報就是院長主持的。委員們可能比較擔心後面紓困、振興這個部分的執行是如何，其實委員不用擔心，因為在災防法的後面就有復原重建，那也是屬於紓困、振興的層次，一樣都是由行政院長所主持的中央災防會報，如果必要的話，後面還有一個災害重建推動委員會這樣的機制可以去進行。所以懇請委員們能夠授權我們行政權全權處理整個災害防救從防疫、到紓困、到振興這樣一條鞭的執行。","其次，委員們關心是否有個別的政務委員可以組成類似的小組協助推動，其實我們現行的體系已經如此運作，比如像這次的條例，這不是只有院長一個人做的，而是龔明鑫政委負責紓困振興的層次，還有羅秉成政委屬於法制部分全面的規劃。所以本來我們的政務委員就會襄助院長，進行這一次因應武漢肺炎從防疫、紓困到振興的所有執行工作。以上報告。"],["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其實它的特別條例有幾點特別之處，第一個就是除了在預算上特別以外，我們需要它的是緊急臨時，所以才成就它的特別，因為它需要大幅度的彈性授權給行政部門，使其有很大的彈性可以去調整，所以我們在立法上大概都是一個原則性的宣示。除了原則性的宣示之外，其他照以前SARS的條例來看，我們都是空白授權，為什麼要這樣子做？因為有其緊急的必要性和彈性的需要，所以我們都空白授權。在行政部門如何運作方面，我覺得我們倒是不用有太多的擔心，但是我比較擔心的是，在野黨講的並不是沒有道理，因為全部都授權了，有那麼大的彈性，那麼我們立法部門怎麼介入去監督、問責？我覺得在行政部門成立一個委員會的機制，它談的也是行政部門運作的問題，可是我們問責是另外一個問題，如果沒有這個委員會，我們還是要問責。他們想要的是不是這樣？對於預算的運用，我現在覺得行政部門的執行方向有錯誤或者是有不利之處，他們大概想要問責這個方面。譬如我們是不是能夠要求行政院、行政部門每個月提出預算執行的書面報告到立法院？我覺得也不失為權宜之計。"],["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剛剛提到問責的部分，我們的主張是認為要有一個委員會，然後按月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縱使不要有這個委員會，那麼如何讓國會監督，也必須寫清楚，譬如每個月或每兩個月用書面或其他方式讓國會可以監督它的運作，這是非常重要的，應該寫進相關條例裡。"],["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蘇委員巧慧：院長、各位同仁。本席之所以要發言，是因為我自己有提出這個特別條例的版本，尤其是我的版本第二條，也建議應該成立一個委員會，因為我們是在行政院版本提出來之前就已經草擬這樣的條例，所以並沒有參考行政院版本，而是按照我們觀察到的社會現象及輿情反映，草擬了這個共計17條的版本，所以在我們的版本第二條，我們本來是要成立委員會的，不過根據疫情發展的逐漸推演，以及行政部門的因應，讓我們看到其實這一次行政院的反應，在民間普遍上是得到好評、是正向評價的，甚至在剛剛才報導的一則新聞，我們也看到將近七成的國人對目前政府的防疫表現是肯定的。延續剛剛林淑芬委員所說的，我們訂定特別條例是為了它的緊急性與特別性，希望能有更快速、更迅速的法規來支持行政體系對疫情的控制，所以我會認為，在既有的狀態下，如果有漏洞部分，我們希望用這個特別條例去補洞，讓行政措施可以更為完備，這是我們訂定特別條例的目的；但反之，假若目前已經運行不錯，如果只為了加速效率，那真的不用疊床架屋，所以本席要在此特別表示，我不堅持自己的版本，我反而認為時至今日，我們真的不需要再另外架設一個特別委員會，只要讓行政院現在的體系趕快按部就班繼續下去，該問責的，我們就監督好，我想這應該是今天會議上大家最大的共識。以上。"],["主席：請陳委員玉珍發言。","陳委員玉珍：我們也肯定到目前為止行政院是做得不錯，不過因為這個特別條例不是只針對防疫，還包括後面的紓困與振興，所以我覺得曾銘宗委員提出來的按月報告及後面的必要動員準備，其實都是有必要的。如果照你們剛剛的說法，那事實上也不必訂這個特別條例了，因為平常所謂的災害防救法就夠啦！就是因為這次有特別預算，所以我們才認為要訂定特別條例，因為並不是只針對防疫，防疫到目前為止沒有人否定，只是後續還有紓困、振興等預算相關問題，這些都是非常需要的。剛剛葉委員也提到，後面有很多細部工作需要下面單位來執行，這樣院長也就不會那麼辛苦，所以我們支持設立委員會。"],["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首先要先澄清一件事情，剛剛柯總召和各部會都提到現在就有防災會報，但是我要請行政院作相關澄清，就是你們的防災會報有沒有包括紓困？當然，大家有共識現在行政院是做得不錯，但本席之所以提出這點，也純粹是好意，假設現在的防災會報沒有包括紓困，因為它的重點是在防疫，那後續很多救災，包括金管會、財政部及各公股銀行的作為可能就無法納入！如果我們把紓困方案具體提到委員會作成決議，這樣會有什麼樣的好處？第一，各部會在執行上沒有罣礙；第二，能夠確實協調各部會之間的整合；第三，能夠真的切合產業發展的需要，所以我提出這點純粹是好意，因此我也要先確定，假設行政院認為現在的防災會報都可以cover這些事情，那我也不堅持。謝謝！","張委員育美：針對第二條有關醫事人員補助及醫療機構的獎勵，首先……"],["主席：現在在討論委員會的部分。","賴委員香伶：剛才談到未來紓困、振興，包括預算執行效益及是否再予延長等等政策，如果能由行政院長統籌，我相信是最完備的，所以我不堅持要有委員會。我覺得今天大家在意的是特別條例本身執行的效益，在對國人負責這部分，立法院是有責任的。對此我們在第十二條有特別強調，不同政黨的同仁可以參考一下，用我們版本第十二條的精神把監督的形式回歸到立法院的關連性，而不是課以行政院再疊設一個委員會。","其次，我知道行政院很多政務委員的專職是不同的，專業是足夠的，如果在各個部門的執行上對政務委員課以一定責任，我相信可以起到剛才提到的作用，但是是跟國會的關係。我建議第十二條往前跟第二條作折衝的討論，請柯總召看看要如何處理。","柯委員建銘：關於要不要設委員會，看起來大家不是很堅持，比較focus在如何監督。關於紓困的部分，財政部和政務委員都會去處理，過去李登輝時代遇到金融風暴，最主要的措施就是銀行貸款的本金暫時不要還，只要還利息，甚至利息也可以寄存。那些都是財政手段，不需要法院決定，財政部都可以處理。這部分等到討論第九條的時候再談，等下第四條也有部分和財政部有關。至於葉毓蘭委員所講的是第三條的問題，陳椒華委員則談到政務委員，剛才何副秘書長已表示，包括龔明鑫政委、陳美伶政委及所有災防會報的政委都已經參加。","現在我們討論這個法有幾個法制的觀念要談，第一個是SARS特別條例已經廢止，第二個是有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個是有災害防救法以及今天的特別法。這個特別法最主要是要補足災害防救法及傳染病防治法的不足，乃至於刑法對於趴趴走的人要如何處理也有所不足，所以也要補刑法的不足。行政院災害防救的機制從1月15日到目前為止是如火如荼地展開，都是很完備的，當然立法院對行政院的監督也是天經地義的，剛才張其祿委員和賴香伶委員都提到國會監督，國會監督在幾個條文裡曾經顯現過，民眾黨的第十二條是規定半年要報告一次，對不對？","賴委員香伶：3個月提出報告，6個月來國會備詢。","柯委員建銘：好。我們當然希望武漢肺炎的疫情越快結束越好，但是我們不敢這樣期待，也許接下來會全球性感染也未可知，總之這個情況是滿特殊的。假如法案通過了，規定半年後行政院要來報告，從3月開始算起，半年後已是下會期。下會期行政院長一開始就會來立法院施政報告，委員就可以質詢他，這次也有人談到行政院長要不要對武漢肺炎作專案報告，後來沒有堅持，變成總質詢時一起問。總質詢當天我們也看到，院長除了書面報告乃至口頭報告，還接受各位委員質詢。所以半年以後，行政院早就來立法院了，一定會來的，這次比較特殊，我相信蘇院長在520以後會續任，他還要再來接受總質詢一次。立法院的監督在那裡？今天委員會的籤抽一抽，3月2日召委選出來，很多召委都會排專案報告，把官員叫來，因為書面沒用，現在都是把官員叫來當面問。國會監督我們當然歡迎，現有的國會機制是全民在監督、國會在監督，這是我們很care的，所以行政院一定是戰戰兢兢的；對於三個月書面、六個月來作專案報告，這一定會碰到總質詢，因此大家要斟酌一下。大家對於是否要設委員會的部分好像比較可以談了，至於我們如何作監督？有委員會可以作監督，之後行政院長來作專案報告，總質詢一定跑不掉，在這種機制底下，剛才時代力量提到一個月來報告一次……"],["林委員為洲：書面……","柯委員建銘：書面沒有關係，附帶決議再來處理。開議之後，所有召委都會要求他們來，請林委員稍微有耐心一點，講話口氣要好一點，大家要尊重別人的發言。現在我是說大家可以討論，要嘛就弄實際一點，看要怎麼想一想方向，是不是在附帶決議來處理或是怎麼樣？我們都無所謂。"],["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林委員為洲：我覺得委員會的部分，大家比較有共識，未必一定要設定一個特別委員會，但是定期來國會作報告以表示國會監督的這部分，我強烈主張是需要的。以過去SARS特別條例的500億元來講，大家回想一下，最後決算大概只用掉二百三十幾億元。我的意思是中間如果沒有做滾動式的檢討、報告，而事實上，只有等到結束及決算報告出來，我們才知道使用的狀況。當然剛才柯委員講的是沒有錯，在委員會時就開始會問，但是那樣畢竟沒有辦法做一個完整有關特別預算使用的階段性報告。大家都講不知道整體疫情會怎麼樣，所以才更需要滾動式的檢討，這也是行政院每次都要提到的。至於滾動式的檢討當然需要滾動式的監督，就是一段時間在國會提出正式類似決算的報告，之後我們就可以作更好的監督，也許還可以提出更好的建議，不管是對疫情的紓困、振興及防疫都會更有幫助，所以我要提出具體建議。你說三個月或半年才報告，那太長了，大概會接近決算報告。如果一個月報告一次，我也覺得好像會過度頻繁，我的建議是兩個月報告一次，即作專案報告。","柯委員建銘：我建議一下，立法院監督行政院，包括我們執政黨也要監督，這是太重要的事情，我們把大家所有談的觀念弄一個附帶決議寫完整一點，好不好？看兩個月、三個月或怎麼樣報告，至於院長半年來作報告，也一定會遇到總質詢。","邱委員顯智：總質詢是9月時院長才會來，應該要近一點。","柯委員建銘：沒有關係，大家寫一個附帶決議。","主席：現在已經快12點，我們只有通過一條，今天有可能會到晚上12點。我建議一下，請大家想想看，現在有關監督及委員會，事實上這是兩個議題，大家有一點混在一起了。因此是不是先決定委員會的部分，監督部分我們在後面還有機會，就是要加在最後一條也可以。看起來，各黨團對委員會部分並沒有很堅持，我們就尊重行政院的決定，好不好？好，謝謝大家。","現在我們就討論第二條。剛才都已經有報告過，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現在我們回到行政院提案第二條的討論，剛才黨團有提出修正版本，而我自己所提出的版本和行政院版本差別如下：我們都知道這次的防疫工作村里長也都有投入，可是因為村里長在行政體系上的定位比較特殊，到底他們算不算是行政人員、公務人員，事實上並沒有很明確的定位。因為在很多工作上也有賦予村里長一些責任，他們對於居家隔離等工作也都有去關心和探訪，所以本席建議在相關的鼓勵及後續工作當中，當然我們希望不要發生，可是如果有一些相關醫療照顧的部分，麻煩請將村里長也納入第二條的範圍，謝謝。","主席：針對第二條，請葉委員毓蘭發言。","葉委員毓蘭：第二條規定「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我想要幫現在的警消人員講一點話，不曉得在「其相關工作人員」及第二項當中能不能特別把警消獨立出來？因為現在消防體系並不是中央一條鞭，消防局屬於縣市政府，而警政體系則是屬於中央一條鞭。其實警消在整個防疫過程之中所擔負的勤務非常繁重，但他們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徘徊之後卻常常被遺忘。在我們2月4日召開記者會之前，許多縣市警察局的同仁都是拿不到口罩的，主要的原因在於中央歸中央、地方歸地方。行政院蘇院長非常好，後來他加以回應，讓第一線的基層人員每人每天至少能有一個口罩。我覺得這些都是必須要凸顯出來的，據我瞭解，有許多警消單位都是動用第二預備金去買口罩或建置相關設施，如果能夠在條文裡面特別加上執行防治、檢疫的警消人員，或是在今天的黨團協商當中，院長及各位先進也能作成紀錄一定會把警消人員放進去的話，那麼我對於非常辛苦的警消弟兄們才能有一個交代，謝謝。"],["主席：謝謝葉委員。請張委員育美發言。","張委員育美：首先感謝執政黨從善如流，能夠在今天召開防疫紓困的各黨團協商。本席是醫療從業人員，在此要藉這個機會感謝所有臺灣醫療從業人員在防疫期間不眠不休，為大家的健康而守護。","我關注到國發會在2月13日提出今年的醫療需求及民間醫療保健消費是向上的，我想他們所講的應該是指口罩、酒精或長照必需品，所以醫療保健消費才會是上升的，可是醫療院所的門診住院率卻是降低的，根據健保局最近所公布的醫療院所門診量：急診室降低4%，門診降低13%，住院降低19%，如果疫情持續的話，其實很難翻轉他們的業務量，所以我覺得對於醫療機構的關注真的有其必要性。臺灣的醫療在全世界是非常有軟實力的，以前講世界第三、亞洲第一，現在好像是世界第一，所以我關心醫療從業人員是因為醫院以前就只有醫療病房，可是現在必須要有負壓病房及隔離病房，所以病房的調配會受到影響，因此業務一定降低，然後有些診所如果是三、四個醫師在一起開業，一個醫師被隔離了，看起來它還是營業，請問有沒有影響到其他部分？有些醫院、診所看起來還是營業，譬如醫師有三、四個停診，也會受影響。我提到SARS期間，當時衛生署就訂有不同的獎勵要點，用很多行政的措施幫助醫院，把健保支付標準暫時調整，以及總額之外公務預算的挹注，請問行政院有沒有這樣的規劃呢？就我所知，這些醫師們真的日以繼夜，而且現在限制出國，他們也完全遵照衛福部的規定，次長在這邊，我覺得我們真的應該好好珍惜臺灣的醫療資源，他們真的付出非常多的努力，我們要給他們鼓勵。謝謝。","主席：謝謝張委員。請大家幫忙一下，等一下請各位委員或黨團可以針對具體條文要改哪幾個字或是加哪個字，譬如「警消」要加在哪裡或是「醫療」要加哪幾個字，我知道你關心的是福利、設備及獎勵等，但是要加哪幾個字？我們現在是針對法律案逐條在這邊討論，為了精簡時間，因為時間是大家的，儘量精簡，大家不必花這麼多時間在這裡，所以針對法律條文具體提出要加哪幾個字，至於想法或論述，可以儘量減少，才能夠精簡時間，請大家多幫忙。","柯委員建銘：我針對問題來回答一下，都可以解決，第一個，陳玉珍委員所談到的里長，從災害防救法來看，是中央、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底下都有，包括鄉鎮，當然也包括里長……"],["何委員欣純：是林奕華講的啦！","柯委員建銘：不好意思，那個部分大概已經沒問題了。再來是葉毓蘭委員所談的警消問題，第二條第一項「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我們稍微改一下文字就好，及「其」好像是指前面的醫療（事）機構，把「其」字拿掉，改為「及相關工作人員」，當然包括警消、殯儀館及清潔工，所以把第一項「其」字拿掉就好，改為「及相關工作人員」，相關工作人員當然包括警消、清潔工、殯儀館等在防治上面有盡貢獻力的，這一項把「其」字劃掉就好了，好不好？至於說明欄要不要再補充是另外一回事。","剛才還有張委員所談關於醫療的問題，這一條都在談對於醫療的津貼、補助，大家看一下第九條也是對各行業的補貼，包括醫療，而且第九條第二款特別提到「醫療機構因診療確診病人而停診者」，由於它是第一線，遇到這樣的情形，當然要給予補償。"],["張委員育美：因為它逕付二讀啊！"],["柯委員建銘：什麼逕付二讀？","陳委員玉珍：他說那個是確診，這部分是後面再討論，還是現在要討論？"],["柯委員建銘：這一點是邱醫師特別提出過……","葉委員毓蘭：柯總召，不好意思，我插一句話，您剛剛講「警消」，我在移民署的學生跟我說，他們在國境的第一線，常常講「警消」會忘了他們，就把他們……"],["曾委員銘宗：相關啦！"],["鄭委員運鵬：明列不完啦！","柯委員建銘：把「其」字拿掉就好了，相關工作人員由部會自己認定，好不好？"],["葉委員毓蘭：謝謝。"],["柯委員建銘：我剛才特別提到包括清潔工、殯儀館等很多部分。","林委員淑芬：這個應該不用擔心太多，因為到時候應該會訂一個辦法，行政部門會訂定辦法，辦法會送到立法院，所以大家都還是看得到。"],["柯委員建銘：SARS訂了8個辦法出來。","陳委員玉珍：如果把後來的「其」劃掉，中央「衛生」這2個字也要劃掉吧？"],["柯委員建銘：第一項……"],["陳委員玉珍：第二條不是嗎？"],["柯委員建銘：第二條第一項的「其」劃掉。","林委員淑芬：不過有一個問題喔！如果改成「及相關工作人員」，難道警政部門、內政部門還要由衛福部發錢嗎？"],["陳委員玉珍：對啊！我的意思是這樣。","林委員淑芬：因為後面是叫衛福部發津貼，可是如果不是衛福部門的人，如果是內政部門的里長或是警消……","柯委員建銘：我剛剛問過了，一筆錢進來，他們都會分下去……"],["林委員淑芬：還是把「衛福部」拿掉就好了？","鍾委員佳濱：主席，我說明一下。"],["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因為其實政府的預算和執行是兩碼子事，以我們經常遇到的颱風淹水救助金來講，它是編列在經濟部水利署底下，但是在地方政府都是由社會處在執行，所以錢編在哪裡跟執行是不一樣的，但是救助的是誰？是家裡被淹水的人。所以剛剛委員對這個條文的意見，我們最後可以在行政院的立法說明加以說明，為慰勉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之工作人員，就是立法說明配合前面的條文，加上「及其他從事防治工作相關之人員」就好了。","林委員淑芬：但是我們一般在發放津貼，因為是衛福部發給衛福部的這些照護人員等等，所以才由衛福部發放，但我們一般的發放，其實你要衛福部機關的人去發，即便是編在內政部，要衛福部的人去發放也很怪。","鍾委員佳濱：不是啦！是編在衛福部，讓內政部去發，是反過來啦！","何委員志偉：因為這個是特別預算，不是……","林委員淑芬：我們是不是不要寫白了，就授權給中央機關，該誰就……","何委員欣純：院長，我們是不是請行政單位說明？","林委員淑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外，再給各個主管機關自己去……","主席：這個部分大家意見很多，請行政院說明一下。"],["何委員欣純：請行政院說明目前的執行狀況跟這個草案是什麼樣的想法？","何副秘書長佩珊：跟院長及各黨團報告，先請內政部陳宗彥次長說明。"],["林委員淑芬：因為剛才有談到村里長、有談到警消等等。","陳次長宗彥：其實預算編在衛福部再撥款給我們，我們都可以執行，我們對於里長部分有編了一個津貼，其他的公務機關部分，原則上就是在主管機關衛福部這邊，我們一起來搭配。"],["主席：請衛福部說明。","何次長啟功：其實預算包括現在居家隔離、居家檢疫的補助費用，這些也是編在我們這裡，但是我們在編列時，因為金額是有限的，每個談的對象應該要整體規劃，這樣會比較清楚，然後訂出每個單位應該補助多少或獎勵多少，才交給各單位去執行，這樣會比較清楚。不然由各單位去編列，就會有的高、有的低，大家沒有一個可以比較的基準就會亂。"],["柯委員建銘：都要發就對了……","林委員淑芬：我的意思是你在法制上可以編列這些津貼、補助，因為跟防疫有關。","鄭委員運鵬：因為都寫在上面了，所以法制上沒有問題啦！","林委員奕華：主席，不好意思！我想唸一下這個文字，我覺得也許衛福部可以編，但是從文字上來看，給津貼的對象是公、私立醫療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何委員欣純：「其」拿掉了。"],["林委員奕華：所以相關工作人員變成可以擴及到……","柯委員建銘：剛剛已經講完了，你跑掉了。"],["林委員奕華：但是這個部分的擴及面很廣哦！"],["何委員欣純：包括你講的很多都……"],["林委員奕華：就是村、里長都包括在裡面？","蔣委員萬安：所以照剛剛民進黨黨團建議的把「其」拿掉，不論是「公、私立醫療（事）機構」或是哪一個部會，都還沒有涵蓋到我一開始提到的勞工部分，所以這部分我再提出。關於勞工部分，因為現在整個體例上，第一項還是指公、私立執行醫療、照護相關的藥事、檢驗這些工作及輔助人員，但是勞工是很重要的一塊，現在包括很多口罩工廠，他們的員工取消休假，加班、日以繼夜地趕工，所以我剛剛講到，上星期彰化華新工廠的58歲顏姓員工，就是因此手指被切斷一截，這些員工事實上也需要透過這一條給予相關的補助跟獎勵。","你說剛剛講的各部會、警消人員都可以涵蓋，但是勞工的部分，我認為在第二條應該明確加進去，而不應該用所謂的相關人員來包山包海涵蓋，這是不一樣的。就體例上也是如此，因為你這邊不管是公部門、醫事機構或相關人員，都是指第一線防疫，但是勞工的部分，我覺得這一塊應該加在第二條裡。","主席：關於蔣委員講的這部分，我們針對這部分先做處理。","何委員欣純：我先說明，因為我的提案部分跟蔣委員的想法有點一樣，在我的提案版本最後面。事實上，他講的可能是口罩工廠的某個員工，因為在執行我們所交代的製造口罩相關防疫工作的一部分，所以產生身心障礙或其他職災等等，這些東西應該由政府編列預算來支應。「前項規定之補助或津貼之相關內容，由行政院訂定並公告之」，我有在我的版本裡補足這一點，就是呼應剛剛蔣委員的說法，醫療工作人員或其他包括村里長、警消或是第一線的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等等，這些人在第一線上都值得肯定，應該嘉獎，也應該補貼，但是還有其他很多面向的工作人員是我們看不到的、是確實在執行防疫相關工作的，我覺得政府應該要有態度的表示。我們可以給他法源，至於他的子法規怎麼補助、怎麼補貼，就授權給行政院自行訂定子法規。","柯委員建銘：剛才我有說過，包括清潔工、殯儀館，所以我們把「其」拿掉。請各位看看說明欄，說明欄裡，我們改一下，在「為慰勉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後面加上幾個字：「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在說明欄裡把它加進去，「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就加上6個字，在說明欄把它加上去，現在很難……","邱委員顯智：是不是直接把它放到條例？我覺得這樣比較清楚，就是不要放在理由，把剛剛柯總召說的放在條例下。","柯委員建銘：立法部分把「其」拿掉，說明欄裡把這個說明……","邱委員顯智：說明裡就是「執行本條例法治工作」，所以執行本條例……","林委員淑芬：柯委員唸的入法就好，「及其他防治相關……"],["黃委員國書：「及」保留啦！「及其他從事相關工作人員」。"],["邱委員顯智：就第三項啊！「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之相關工作人員」。"],["鄭委員運鵬：「相關」當然就是「其他」的意思。"],["林委員奕華：直接放法條。"],["黃委員國書：醫療人員以外還有其他的……"],["何委員欣純：蔣委員講的是在後半段。","蔣委員萬安：我知道柯總召希望是「及其他從事防疫工作相關人員」，然後希望用文字包括所有勞工等等，但是我提醒一點，你的這個寫法就會包括很廣。"],["柯委員建銘：那你現在要用列舉的嗎？","蔣委員萬安：沒有，勞工是被忽略的一塊，這必須加進去。","何委員志偉：我回應一下蔣委員，好不好？","蔣委員萬安：勞工是被忽略的一塊，這必須加進去……","何委員志偉：其實它的源頭來自於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三條以及第七十四條，這已經都有授權，即指定、徵用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而且相關工作人員作業程序等都有補償的辦法，也有獎勵辦法。我覺得就文字而言，原則上放寬一點會滿足貴黨各位優秀同仁的想法，將其他相關人員放進去之後，其實透過現行的傳染病防治法就可以滿足相關條件，我們是不是回歸到文字就可以，好不好？因為像剛才提到的醫療、警消乃至於藥師、中醫師、中藥師等全部納入這樣的特別條例，文字會塞不完，我們可以依照現有、既有的規定，而且過去大家一起努力的SARS特別條例，其實當時的傳染病防治法都已經明定納入。以上參考。"],["主席：先請許部長說明針對勞工的部分。","許部長銘春：關於這一條所指相關人員，其實前文包括「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公立醫療機構也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包含剛才在講的清潔工或其他人員；而私立醫療機構也會有勞工，所以針對這裡所提的「相關人員」，其實這個定義可以含括到勞工的部分。","主席：謝謝許部長。因為大家對這一條有很多的意見，我認為還是先讓行政院整合大家發表的部分，也因為人道考量，讓大家能夠靜下來吃飯，時間30分鐘，不能太久，讓大家吃飯。關於行政院部分，拜託針對剛才委員所提部分，包含書面，也都講得很具體，請行政院整合。半個小時後開會，我們就繼續討論，好不好？好，謝謝大家。","陳委員椒華：院長，我很簡單地說明一下，就是「及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者……」。","主席：好，你現在提供行政院整合。","何委員志偉：勞動部，拜託一下，關於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三倍至八倍，等一下可否說明？因為它原本高於災害防救法，本來就有三倍至八倍的賠償，這樣說明之後大家就會更清楚，謝謝。","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可能要請衛福部說明，因為傳染病防治法的權責機關是他們。","何委員志偉：好，謝謝。","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繼續開會。現在已經超過半小時，大家應該都吃飽了，接下來繼續開會，先讓行政院說明，因為剛才請他們整合，先讓他們報告，大家如果有意見再提出來。","何副秘書長佩珊：收納剛才所有委員的意見，我們贊成並將第一項修正為「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即原本的「其」字拿掉，我們也接納執政黨總召的意見，加入說明欄的「其他從事防治」，也就是將「及其他從事防治工作人員」等文字入法，之後的文字修正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以下兩項條文同行政院版。如此是否可行？","主席：我現在再確認一下，就是修正第二條第一項？"],["何副秘書長佩珊：是。","主席：關於修正的部分，除了葉委員的意見，將「其」字拿掉，就是在條文裡面……"],["何副秘書長佩珊：對。","主席：然後接下去是「及其他從事防治工作」，其中「他從事防治工作」這5個字是加在說明欄還是在條文？"],["何副秘書長佩珊：條文。"],["主席：加在條文？"],["何副秘書長佩珊：放入條文、入法。","主席：好，我就確認一下。","何副秘書長佩珊：是，跟院長解釋，這樣就可以涵蓋剛剛委員們所關心的，包括村里長、警消，甚至包括清潔工、移民署等關務人員。"],["主席：你是不是將第一項全文慢慢地把它唸一遍？我們把文字確定一下。","何副秘書長佩珊：好。「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之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主席：好，這樣就等於在原條文裡面加5個字，對不對？「其」就沒有刪，然後「其」後面加「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是在原本條文就有……"],["鍾委員佳濱：「相關工作」都有。"],["何副秘書長佩珊：就是「從事防治工作之相關工作人員」。"],["主席：還要再一個「之」嗎？加5個字還是要加……"],["鍾委員佳濱：加5個字就可以了。","主席：我唸一下，就是「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後面的文字是原來就有的，所以就加5個字，可以嗎？"],["黃委員國書：可以啦！","何副秘書長佩珊：院長，我重複一次是「及其他從事防治工作之相關工作人員」，對吧？","柯委員建銘：這樣啦！你打一張文字稿出來會比較快，打好之後，讓大家看一下好了。"],["王次長美花：應該是院長剛才講的5個字就可以啦！","主席：我再唸一遍，「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這個「其」是原有的，「其」沒有刪，後面就加上「『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可不可以？就加5個字。"],["蔣委員萬安：我先請教行政院……"],["主席：這個有沒有確定？你對這個有意見嗎？","蔣委員萬安：我有意見，因為現在的文字是「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但是我剛剛提到的，包括口罩工廠、包括一些民間企業，他們並不屬於從事其他防治相關工作人員，像是口罩工廠的員工，還有很多其他機器設備生產的民間企業，他們聘的員工並不直接屬於從事防治防疫相關工作人員。"],["主席：請許部長說明。","許部長銘春：其實這個特別條例是針對防治及紓困振興的相關工作，剛剛委員所提的是屬於職災部分，那職災部分不管是勞基法或者職災相關的法律就有保障的規定，所以這不是特別條例所要處理的部分。","蔣委員萬安：我知道部長的意思，因為如果像這樣，你說今天這是一個措施性法律、是一個特別條例的專法，包括傳染病防治法、災害防救法，即便在行政院版本，在這兩部法律很多都把它放到行政院版本裡面，所以包括這一條，對於第一線所有防疫人員、執行防疫工作的人員，事實上其他相關法律也都有相關的獎勵補助辦法，像傳染病防治法就有，包括第五十四條、包括第七十三條。之所以要把它很明確地規定在特別條例裡面，就是要讓民眾一目瞭然，讓所有防疫人員包括勞工朋友、這些工廠的員工，很清楚政府定這個特別條例就是要給予他們獎勵、給予他們補助，如果致傷病、身心障礙，甚至導致死亡，給予他們相關的補償、子女教育費補助。如果沒有定在特別條例，其他相關條文當然也都會有相關的規範，所以照行政院的邏輯，那今天訂定特別條例的目的何在？我們當然是希望法律具明確性，在這個關鍵的期間，讓相關的防疫人員也好，勞工也好，很明確地讓他們一目瞭然、看到特別條例就知道：今天如果我全力投入相關的防疫工作，投入政府所要求的這些工廠要趕工、加工、日以繼夜來生產口罩，政府願意給我獎勵；當我受傷，政府願意給予補助。我想這才是今天訂定特別條例很重要的目的，所以我認為……","柯委員建銘：等一下，你再看一下第三項，第三項也有啊！傷害、死亡，補助獎勵……","蔣委員萬安：沒有，「前項人員執行」啊！所以是「前項」，第二項就要包括啊！這個很重要。","鍾委員佳濱：蔣委員，我這邊來回應一下，主席……","主席：好，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其實剛剛講委員說的事情，沒有錯，我們這個特別條例就要補既有法律之不足，既有法律之於本條主要是規範在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在第五十三條，對於因徵用所產生的損失，就要給予補償。那我們來看一下這一條法律的結構體例有三個部分，第一個叫做津貼，今天是說額外付出的勞力要給予津貼，過去傳染病防治法沒有這個項目，但是傳染病防治法有另外兩項；第二項叫做獎勵，在傳染病防治法的第七十三條就很明白地寫「獎勵」，但是獎勵的對象，我們在本條第二項增加了公私立醫療機構，讓它更明確、更擴充；第三項叫做補償，是因為傳染病而受到損害，比如得到傳染病要給予補償，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就有寫到補償，但是我們本條的第三項特別是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就是所謂的武漢肺炎，是要給予補償。如果以這三個條款，津貼、獎勵跟補償，後面兩者其實原來在傳染病防治法裡面都有，只是我們現在加了第一項，要針對相關的人給予津貼，這些相關的人，這次我們看到的可能是在幫助藥局配送口罩的郵務人員，是不是要給他一些津貼，這個可以考慮。","至於剛剛蔣委員一直很關心的口罩工廠，除了勞動部相關的職災法規當中有所幫助之外，這次的第三項是針對得到傳染病，至於因機器操作而受傷，那是屬於工傷，但是一樣可以回到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因為徵用其機器所造成的損害而去賠償，那是有的、那是回歸到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我覺得根據本體例第一項的津貼，這是過去所沒有的，如果這一次要把它放進去，但是希望行政院要把它明確化；至於第二項跟第三項的本來傳染病防治法就有，只是第三項我們特別把這一次的武漢肺炎放在裡面，專指得到武漢肺炎者。","主席：我先處理程序部分，對剛才行政院提出來的，然後加那5個字以後，現在有意見的，除了國民黨黨團以外，還有沒有其他的委員或者黨團有意見？還有意見。如果說還有意見，就表示這個──我是覺得討論得差不多，如果……","蘇委員巧慧：院長，我表示一下意見。","主席：那先請王委員婉諭發言，剛才是他先……","王委員婉諭：主要在於我們這邊提到的是鼓勵或津貼或是補償的部分，但針對第一線的工作人員，比如醫療相關公會，其實他們持續在反映的是，如果因為從事防疫工作而導致他必須被隔離或檢疫──我們當然期望不會導致他們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而如果因為隔離或檢疫，在這段期間他沒有辦法工作，所謂的居家隔離假或居家照顧假等等部分，是不是應該要──我們是希望在前面──因為我們還是希望能夠直接給予公假的定義……","柯委員建銘：那是第三條，沒關係……"],["主席：後面的條文會有處理。","柯委員建銘：一條、一條來，不然會亂掉，都會處理。"],["王委員婉諭：但這是針對相關防制人員去調整。我們希望能夠讓第一線的工作人員沒有疑問、沒有猶豫的去做醫療或防制工作。"],["主席：這會在第三條再討論。","柯委員建銘：你現在講的是第二條，沒有錯啦！","林委員淑芬：不過我現在聽她所講的，可能不是講一般的隔離，她是講醫護人員因此染病而必須要居家隔離，應該要給他們特別待遇，她應該是這個意思吧！","主席：蘇巧慧委員剛才就舉手了，先請蘇委員巧慧發言。","蘇委員巧慧：本席是想表示一下對院版第二條的支持，甚至不用加那五個字，我都可以表示支持，我認為加五個字也無妨。但是我敬表支持的理由是這樣，本席認為現在討論的是特別條例，而現在它的條次才進行到第二條，以法律架構來講，其實在訂定法律的狀況是有層次感的，所以在第二條，我們現在處理的是哪一些人、哪一些狀況需要得到補助、津貼或是獎勵、賠償等，在這樣的狀況下，第二條其實分了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對第一線──大家都知道最最最辛苦的第一線防疫的醫護相關人士，從文字上也好、實務上也好，給予他們最大的支持，所以第一項匡的是真正在第一線的人員，只是因為沒有辦法一一列舉，所以加了相關工作人員。剛剛葉委員提到的，就算沒有加「及防治相關」這五個字，事實上也可以被包含在這裡面。因為疫情隨時在變化，我們不可能把所有的人、事統統放在上面，因此我們是盡可能的列出來以後，還有個概括項目，所以第一項是在鼓勵第一線的人員，那對第一線我們怎麼鼓勵？我們不但給予補助而且發給津貼，這是第一項針對第一線人員。","第二項就退到第二線後面，是公、私立醫療機構與其他相關學校、法人、團體及其他人員，如果像是口罩工廠等，有這樣的狀況，防治做得很好，我們就可以用第二項給它獎勵。至於要是發生什麼災害或是其他職災等，有其他相關法律，中華民國又不是只有這一條正在訂定的特別條例，還有其他相關的法律是可以給予保護的。這是第二層次，我們給予第二層人員這樣的獎勵，這是第二個部分。","進入到第三項，萬一不幸，第一線和第二線都因為這個防治工作而得到傳染病，不幸發生災害、去世，在這個地方給予他身心障礙或死亡的補償、補助，甚至對他的子女教育費用等。第二條的層次分得很清楚，我們現在不宜在這邊任意刪動，當然各位委員的意見都非常寶貴，但本席個人想用這段發言支持院版的第二條這三項，分三個層次，對第一線、第二線及得到傳染病的人員這樣的規定，我認為體例很清楚。"],["主席：謝謝蘇委員。","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院長，針對這一條加那五個字，我們覺得這樣比較清楚也比較好。而在第一、第二、第三項之後，我們在修正動議裡面增加第四項，就是希望針對這些集中隔離、檢疫的部分，他所任職的機關、學校、法人、團體應該給予公假，就是把公假的部分寫清楚。事實上之前的條例也有這樣寫。"],["柯委員建銘：在第三條。","邱委員顯智：對。但是在防疫相關的部分，我們要確定……"],["柯委員建銘：在第三條再來討論好嗎？","邱委員顯智：當然在第三條討論也是可以，就是要寫清楚。"],["主席：這部分就等到第三條再來討論。","請蔣委員萬安發言。","蔣委員萬安：院長，最後對於剛行政院建議加這五個字，我們也不反對，但是加這五個字之外，我們建議在修正動議裡面加兩個字「勞工」。不然在整個立法規範中會忽略這一群，如果你要用這5個字含括，我也不反對，如果行政院能夠很清楚說明，不只口罩工廠，而是包括所有防疫設備的這些企業，他們現在加緊趕工製造防疫設備，也應該在整部特別條例裡面提到，至少在立法理由裡面必須加註，否則就目前來看，第一線所有防疫人員你說都涵蓋了，包括醫護、藥事、檢驗以及從事相關的，包括清潔工等，但事實上很多勞工──你說可以適用到其他如傳染病防治法、災防法，但是就會造成適用法律的混亂，也造成基層公務員適用法律的時候無所適從。更重要的是，民眾看到這部法律，到底從事其他相關防治工作的所有人員包含哪些？有沒有包含我？有沒有包含每天在企業加班的基層員工？有還是沒有？他們會問、他們不知道，那就失去訂定特別條例穩定民心很重要的一個目的。","柯委員建銘：院長，我講一下。","主席：好，總召。","柯委員建銘：我們說了這麼久，都是說同一件事，警消、移民署、海關等都可以，你剛剛說勞工，我講清潔工、殯葬人員也都是勞工啊！假如point out一定要寫你在意的勞工，等一下可能他也要加、這個也要加，會一直加不完，我想這樣的陳述都是正面表述，大家都很清楚，而且未來相關的辦法還會訂出來，好不好？","林委員淑芬：我想要提醒大家，傳染病防治法有獎勵的辦法，可是你去看公告的獎勵辦法都限15名，每年以15名為限，但你沒有在立法說明講清楚，你看傳染病防治辦法第七十三條，是不是有每年以15名為限？這個可能也要綁住啊！"],["鍾委員佳濱：這個訂定在特別法的第二項。","林委員淑芬：對，我知道，但是你們都說要回到母法，那編預算要回哪裡？"],["何委員欣純：因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柯委員建銘：法有競合，將來還會有辦法，而且這個時效過後是要廢除的。","林委員淑芬：立法說明要寫清楚，排除獎勵辦法的15名為限也要放進去。你的獎勵辦法搜索就知道，根據第七十三條所訂定的獎勵辦法，所謂防治有功，指的是一、二、三、四、五幾款，每年第三條這幾款、都以15名為限，它是這樣寫的，你的行政法規其實是有綁著的。"],["柯委員建銘：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林委員淑芬：但是特別法沒有講到名額嘛！"],["何委員欣純：這裡沒有講到名額啊！","林委員淑芬：所以我要提醒衛福部，辦法訂定的時候要解開這一條。","主席：好，來說明一下。","何次長啟功：衛福部說明，剛剛林委員所說沒有錯，為因應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我們匡列預算的時候需要預估一個額度，所以那時候是寫15名，但是本條例沒有限制名額。獎勵辦法是為了匡列預算所以寫15名，今天這個特別法、特別條例是不會去限定名額。","主席：好，那就不要限定，請在本條例說明裡面稍微提一下。"],["林委員淑芬：在說明裡面講清楚。"],["何委員欣純：這個特別法過了不是要訂定子法規嗎？"],["柯委員建銘：一定要訂定辦法。","主席：好，所以請記得在辦法裡面處理。"],["柯委員建銘：好。","林委員奕華：主席，不好意思，其實我對這個條文的看法跟蘇巧慧委員有些類似，第一部分講的是補助跟發給津貼，第二項講的是獎勵，也許是記功這種獎勵，第三個部分是給予補助或補償，所以第一項與第二項還是有層次的差別。但是我看到是把其他所有防治人員都修在第一項，意思是說所有都可以補助或發給津貼，是不是這樣？","對，就變成其實原來有些大家認為可能是在第二項給予獎勵，像它本來列了學校等等，如果它防治有功的話是叫做給予獎勵。其實我原來是把村里長修在這裡，目的是當後面那個如果有什麼狀況可以給他補償、補助。我覺得前兩項其實是有一些層次上面的差別，可是我們剛剛那樣一修之後，好像那個層次……"],["鍾委員佳濱：沒有……"],["林委員奕華：要不然就把第二項拿掉啊！","鍾委員佳濱：因為第一項講的津貼是你額外做了什麼事情，才會給你津貼，第二項是你在你的工作上表現很好，給你獎勵，第三項是你因為從事防疫而受到損害，給你補償，三個本來就層次很清楚。如果一些人員並不是額外做了什麼，而是在自己的本分工作做得很好，本來就算是勞工，也放在第二項的「團體」當中，可以給予獎勵。獎勵有名譽上的獎勵，有實質上的、獎金的獎勵，就是由執行機關去訂定，所以目前我們真的比傳染病防治法多的就是第一項。傳染病防治法本來並沒有對於做額外的事情給津貼，只有對表現很好的給獎勵，以及因為受損、得病的給予補償。以上說明。","主席：好，有關國民黨黨團提出來的勞工的部分，行政院要不要再說明一下？是不是要列入還是不列入？行政院可能態度要表明清楚。","何副秘書長佩珊：跟院長報告，這個條例本身關於勞工部分的規定其實在原來的勞工相關保護法令裡面已經滿健全了。因為這一條本身確實就像剛剛蘇巧慧委員所說的，它是特別針對這個防疫工作相關的，其實最original是對醫療機構以及相關醫療機構的其他相關團體，如果這樣無限擴大的話，是真的會包山包海，我們有這樣的疑慮。請許部長再補充一下。","主席：好，請許部長說明。","許部長銘春：其實我們用「相關人員」是比較廣義的，不會掛一漏萬。我們在院的內部討論的時候，其實對這個部分是採非常寬的界定，所以未來在子法裡面，各位委員所擔心的問題……","其實我們還會訂定子法，這個條例通過以後，相關的補助、津貼、補貼或獎勵，這些都要有辦法、有子法，可以把各位有所疑慮的部分都在子法裡面把它訂出來，寫明清楚就不會有這樣的疑慮。","主席：好，國民黨黨團是不是能夠接受？","林委員為洲：這樣聽了之後，我們大概也清楚了，就是說第一項是針對原來就有在工作的人，他的工作因為防疫可能額外特別重或者是怎麼樣，所以有額外的津貼、補助，這個很清楚，至於那個範圍，我們也都接受剛剛大家所修改的範圍。","現在是第二項，第二項是有條件的，就是要功績卓著，表現很好，才會給他獎勵，而且獎勵也不一定是錢，有時候可能是記功、記獎、頒發獎狀，這些都是獎勵。但是我覺得我們的版本可以放在第二項，就是涵蓋譬如說像口罩工廠，它是參與防疫工作，但它是私人企業，如果你沒寫的話，這裡是不涵蓋的喔！"],["鍾委員佳濱：它是法人啊！"],["何委員欣純：公司就是法人。","林委員為洲：好，公司是法人。我們再把它加上「及其員工」，就是「及其勞工」的部分，只要這邊把它表達清楚，放在這個獎勵的部分。","請大家看一下我們提的修正動議，我們本來就是修正在第二項「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協助防疫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其所屬人員、勞工……」，這給大家參考啦！如果「人員」和「勞工」可以不必要，大家就把它修掉。所以我們的修正動議是在修第二項。第二項其實就是針對參與防疫的，不管是私人公司也好，畢竟他也很辛苦、很努力，甚至要加班等等，所以如果功績卓著，也要給予一定的獎勵，所以我們是將其放在第二項，請大家參考一下這個文字是否適當。","主席：有關第二項，請許部長再說明一下，就是若沒有加入「勞工」，則他們是不是就不會被獎勵？","許部長銘春：報告院長，「人員」就已經包括勞工了，這絕對沒有問題的。","林委員奕華：不過一般來說，關於「人員」的部分，若是公司、法人，大概都是由負責人被表揚，所以加入「勞工」兩字並沒有什麼關係，也沒有影響那麼大啊！","何委員志偉：我會支持放入「勞工」，但是會有個問題，因為現在可能是臨時爆發的問題，所以他們之間不見得有約聘關係，用「人員」的話，反而可以解釋得更寬，那些獎勵、津貼、補貼等等才真的可以發到勞工的手上，換言之，因為這是爆發性的，在2月的時候，可能在口罩生產量上，一天就可以增加到1,000萬個以上，但勞工的部分，有的是約聘關係，並非真的是勞雇關係，所以我也支持把「勞工」放進去，但是規定「人員」的話，就會包括勞工，在解釋上反而會更寬，對我們的勞工反而更有幫助，所以拜託請支持院版。謝謝。","林委員淑芬：舉例來說，醫院裡面的清潔人員搞不好都是委外的……","何委員志偉：對，像清潔人員等等都是委外的。"],["林委員奕華：委外的也算是勞工嘛！"],["何委員志偉：但是有時就會擔心……"],["林委員淑芬：那不是醫院的勞工。","林委員奕華：所以他就不是「所屬人員」，而是「勞工」，即派遣工可能就不是那個醫院的所屬人員。"],["林委員淑芬：他有可能變成是……","林委員奕華：剛才談的派遣工，如果真的有功勞，就不會是所屬人員，他就是勞工啊！"],["林委員淑芬：派遣工的派遣公司沒有派他……"],["林委員奕華：我覺得加上「勞工」有什麼問題呢？"],["林委員淑芬：要派公司跟派遣公司的差別……"],["主席：請許部長再說明一下。","許部長銘春：林委員所疑慮的「所屬」部分，條文沒有這兩個字，而是「及其人員」……","主席：「及其人員」，所以就是包括在裡面。","許部長銘春：我要向各位報告的是，「人員」就是一個概括、廣義的用詞、名詞，這一定有包括勞工，而且如果加上「勞工」就會變成一種例示，屆時可能就例示不完了，除了勞工之外，是不是軍公教警消等等都要放進來？"],["林委員淑芬：對啦！","蘇委員巧慧：應該是說大家都贊成要保護勞工、支持勞工，所有的人都贊成，感謝國民黨提出這樣的建議，但是透過這樣的討論後，我們都知道現在的文字有將其包含進去，即國民黨黨團的意見有包含進去，這些所有的人都支持。","許部長銘春：對，大家立場一致，「人員」的部分絕對包含「勞工」。","主席：我們這一條已經討論了一個半小時，既然這是有包含在裡面，所以這一條就依照行政院剛才同意的，就是增加5個字通過，好不好？好，謝謝大家……","黃委員國書：主席，我想簡單請問一下，因為補償的部分按照條文的規定，是要染病才有補償，若我是從事這個防治的工作，然後我不是染病但造成身心障礙或是死亡的，除了依職災規定外，請問有沒有補償？","許部長銘春：如果不是因為這個，就回歸到職災、勞基法等相關的規範，所以沒有問題。","黃委員國書：OK，我只是要確定這個。所以這部分的補償是要染病才有補償，是不是這個意思？"],["許部長銘春：對。"],["黃委員國書：OK。","王委員婉諭：另外，我們想確認一下，因為剛才提到……"],["主席：我們現在進行第三條……","王委員婉諭：我們剛才提到的公假部分，是只有針對從事防治醫療照顧等相關的第一線人員，這個部分要合併在第三項還是第二項談？就我們的認知，第二項是針對從事醫療防疫等相關的，但是第三項則是規定全部，因為居家照顧或是隔離的部分，其實有的是因為之前有去旅遊造成的，他們的給薪應該要跟所謂因為從事防疫或是醫療相關人員的程度是有所不同，所以我想確定一下是合併在第三項討論還是第二項先針對醫事人員的部分。"],["柯委員建銘：第三項……","邱委員顯智：我們要問一下行政院的態度，就是針對這一條，因為防疫然後執行這個工作，然後導致被隔離的部分，當然我也同意副祕書長講的，這一條主要是針對執行防疫的醫療院所，是不是執行這個條例的醫療院所或其相關人員的話，若被隔離的話，應該是公假嘛？","主席：我們處理到第三條的時候一起討論，如果討論時覺得這個應該回到第二條，我們再把它加到第二條。","邱委員顯智：院長，但是因為第三條規定的是防疫補償，而那個補償並不一定是全額。現在問題來了，就是第二條是因為執行本條例的防疫規定才導致被隔離，這個程度當然跟自己出去遊玩回來之後被隔離的狀況不一樣，意思是這樣。","主席：我看這樣，如果第三條的討論覺得這個跟第三條不容的話，我們討論的時候再回到第二條，好不好？就這樣。因為第二條的討論超過一個半小時，我們先讓第二條確定，就這樣修正通過。","進行第三條。請行政院說明一下。","何副秘書長佩珊：關於我們院版第三條，要跟各位說明，院版的主架構是：第一，防疫隔離假，這是針對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的防疫隔離假。第二，針對這種因為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而產生的防疫補償。我們院版的概念是focus在這裡，跟委員們比較關切的防疫照顧假是不一樣的概念。至於這個部分的細節，我請許部長補充，好嗎？","主席：好，請說明。","許部長銘春：院長、各位委員。我想大家對這個條文比較在意的是怎麼不像以前SARS特別條例給予公假、給薪、政府補償企業。我必須這麼說，其實SARS是17年前，它發生的時候，當初制定暫行條例很匆促，也為了因應疫情，很快地訂出來，可是後來不管在傳染病防治法或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其實都有針對SARS暫行條例需要注意或應該增訂的地方做規範。我要說明的是，其實防疫措施是全民都要配合，必須接受隔離或檢疫的民眾不是只有受僱者，包括自營作業者（像計程車司機、攤販）、平台的工作業者（現在的平台工作業者很多，譬如Uber Eats這種），所以不能只從雇主給公假的角度來思考。","第二點要說明的是，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90號的說明，接受隔離、檢疫的人因為期間的人身自由受限制，所以要給予合理的補償，因此我們是以朝向所有民眾都要給予同等的、合理的防疫補償方向來規劃防疫的補償。","第三個，關於接受隔離檢疫中的受僱者，我們剛才講隔離或檢疫的不是只有受僱者，但是如果他是受僱者，就會牽涉到他不能出勤，因為不管是居家或集中都要隔離14天，這會衍生到請假的問題，所以我們才會規定雇主應該要給予防疫隔離假，也不可以有不利的對待，因為這不可歸責於勞工，它是屬於不可抗力的因素。","再來是我們也考慮到這個防疫假也是不可歸責於雇主，勞雇雙方一樣都不可歸責，所以我們沒有強制雇主要給付薪資，但為了提高雇主能夠給付薪資的誘因，我們在第四條就規定，請假期間如果雇主也給付薪資的話，可以依這個特別條例給予租稅的優惠，加倍扣除薪資費用，作為減稅的鼓勵。所以我們是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旨做這樣的防疫隔離假及補償的規範，謝謝。"],["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民進黨黨團對於行政院版的基本精神是大體支持，但是認為在體例上應該將項次做前後的對調。首先，針對這次因隔離及檢疫造成人身自由的拘束所產生的影響，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0號解釋，其實在上次爆發SARS、和平醫院封院期間，曾經有醫師因此打了憲政官司，所以後來大法官認為基於防疫之必要，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相關人員必須待在特定場所，甚至限制其人身自由，但是應該要給予補償。有鑑於SARS的經驗，所以這次不管是對醫事人員或是為避免疫情擴大而必須檢疫、隔離的人員，因為其人身自由受限，應該要給予補償，所以防疫補償應該要放在第一項，亦即不管是本身從事醫護還是出國旅遊回來或任何原因，只要必須接受檢疫、隔離所必要之防疫行為而限制了人身自由，那麼就可以得到補償，這樣的補償是針對失去自由的補償，而且不分是否為受僱。","其次，在這些可以請領防疫補償的人當中，有些是受僱者，而受僱者就有因此而不能工作的問題，所以我們就要求立法強制雇主應該給假，而且不能因為給假而給予不利的處分。至於雇主要不要給薪水，基本上各行各業不同，但是我們要特別強調剛剛許部長所說的，如果雇主要給薪，那麼第四條當中就會給予雇主租稅優惠，可以抵稅、抵費用；如果沒有給薪，當然他們所受到的補償就是基於人身自由受限。","行政院版本有一個小小不足的地方，主要是檢疫、隔離者萬一不能獨自生活，比如太老或太小，需要由家屬照顧，那麼這個家屬也等同人身自由受限制，雖然他們沒有收到隔離通知，但也形同人身自由受限制，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給予補償。目前行政院版本只有對受僱者的照顧人或家屬給予補償，我們希望能夠將其修正為只要是家屬必須照顧不能獨立生活的受隔離者，那麼他們的行動自由也形同是受到限制，所以不論有無受僱，都應該可以同等請領防疫補償。","以上共有三個部分：一、只要是被檢疫或隔離，不管是被照顧者或是被照顧者的家屬，都可能請領防疫補償。二、在請領防疫補償人員當中，只要是受僱者，那麼雇主就要給假。三、如果是給假又給薪的話，那麼第四條當中就會給予公司或雇主其他的優惠。以上說明，希望能夠作兩項修正。","主席：關於鍾佳濱委員剛才所提的建議，我們先讓大家廣泛交換意見之後再來處理。","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針對第二條的防災……"],["主席：現在在討論第三條。","陳委員椒華：我知道，我只是想要先帶出一個問題：第三條主要是規範認定接受隔離者，依第二項之規定，請假照顧接受隔離者及接受隔離者本身都可以請領防疫補償，但目前防疫補償的金額也還不清楚是多少。我們剛剛的意思是指，就隔離照顧假或防疫隔離假而言，如果是去玩的話，那麼就不一定是公假，但如果是第二條所規範的人員，那就必須是公假，所以這部分放在第二條規定會比較清楚。"],["主席：就是這一份嗎？文字就列在這裡對嗎？","陳委員椒華：對，我藉這個機會再說明一下：對於那些辛苦的人、在做防疫照顧的人，他們的公假應該是放在第二條來規範。至於第三條的精神，應該是指去玩或一般人接受隔離或照顧這些接受隔離者都可以請領防疫補償，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來的修正動議是建議防疫補償的金額以每小時的基本工資乘以八。最後一項則是規定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三年期間不行使就自動消滅，也就是將兩年改成三年。以上說明，謝謝。"],["主席：謝謝陳委員。請蔣委員萬安發言。","蔣委員萬安：第三條所要規範的對象就是受行政機關宣布必須接受居家檢疫、集中檢疫或隔離治療者，這是規範對象，所以我們先確定第三條是處理這部分。也就是說，不管過去因有旅遊史或接觸史，而必須接受行政部門隔離14天的要求，在家做好居家管理者。我們的版本是希望不管是任職於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法人者，均可比照給予公假與全薪。訂定這一條的目的，是因為看到很多必須自我檢疫或隔離者違反規定，甚至外出趴趴走。對此，我們除給予重罰外，也必須給予基本生活照顧，即重罰加上照顧。對他們來講，他們也不願意這樣，所以不可歸責於他們，或許他們過去十幾天內去過中港澳，或者有接觸史，而必須接受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要求，在家乖乖待上14天。當然，如果違反規定即予處罰；若再違反規定，則連續處罰等等。我們的目的是希望他能安心在家防疫，所以很重要的一點是，必須給予他基本的生活照顧，所以我們比照公假，使其無後顧之憂，能在家做好防疫，因此這一條的規範對象是居家檢疫或隔離者。","對照於行政院版本第三條、第四條，我們黨團版本有一點很重要，那就是我們希望能給予防疫照顧假不同的概念，所以第三條是規範受隔離檢疫者，至於因為停課而必須請假在家照顧孩子的，我們則希望在另外一條來單獨立法，特別針對防疫照顧假來規範其要件與效果，之所以如此的原因很多，待第四條時再討論。","第三條我想確定的是規範對象為受隔離檢疫者，而為使其安心防疫故給予其基本生活照顧，這是我們的主張。"],["主席：謝謝蔣委員。請賴委員香伶發言。","賴委員香伶：民眾黨版本的有關防疫與隔離規定於第八條，其實我們整合於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八條。第八條有關居家檢疫隔離的補償概念，我們與許部長的差異在於，如果勞工係因執行職務而必須配合公司前往，致使其因職業原因而受到隔離，我們認為雇主必須給假亦給薪！剛剛大家對於所屬人員定義過廣有所爭執，但就補償部分來說，我認為必須與執行職務有所連結。所以是否就強制規定雇主？既然雇主都派員工前往，進而受到居家檢疫隔離時，就由雇主來給假給薪，這是我們的主張。","第二，在公家部分，剛剛聆聽幾位委員意見，我們同意部分採公假方式，如此大家就無須去爭執事由等因素。至於補償金額概念上，我們寫的是600元，與SARS補償的500元類似。不過在聆聽邱顯智委員及陳椒華委員的意見後，我們認為以基本工資做換算比較具有一致性，也比較不會被折衷計算。","最後向各位委員就教的是，居家檢疫與隔離的除當事人外，主要照顧者不一定是特定家人，所以主要照顧者還是要納入補償條例的對象裡面，不要只有匡住「家屬」，因為有一些人並沒有直接家屬，但還是會有照顧者的需要，這個是不是可以更放寬來認定？","至於家庭防疫照顧假的部分，稍後再一併作說明。"],["主席：謝謝賴委員。","張委員其祿：在政院版本裡面有所謂的「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者」，民眾黨的版本有提到比較精緻一點，就是「有照顧十二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因為「生活不能自理」到時候可能會有點尷尬，六歲以下確實不能獨自放在家裡沒有錯，但是七、八歲或八、九歲的可以在家裡，他們也可以自理，到時候是不是……"],["主席：讓他們都講完。"],["何委員欣純：法律上規定十二歲以下不能獨自待在家裡。","主席：接下來是時力黨團發言，因為他們剛才有舉手。","邱委員顯智：第一個層次當然就是剛剛提到的負責防疫工作的相關人員，這個部分等一下是不是可以請教勞動部長，防疫工作相關人員，人家真的是來做防疫工作而導致被隔離等等的狀況，這些人是不是要給公假？剛剛賴委員也有提到，這樣可以避免很多紛爭的產生，就是說這個部分是不是就給公假？","第二個部分，因為我們的修正動議第三條有提到，希望能夠針對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指示而得請假者，這個也就是我們所謂的防疫照顧假，今天因為中央的政策，希望孩子可以在家裡，先不要去上學，但現在的家庭結構大部分都只有父母與孩子或是比較簡單的狀況，所以一方可能就要請假在家照顧，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認為不應該把這個不利益全部都由勞工來負擔，因為這個是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的事由，這個不利益如果全部都由勞方來負擔，我想這是不太公平的。所以我們的主張是規定在第四項，希望補償金額是每日不得低於當年政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八，就是用基本工資來計算。這樣的好處在於，如果是一個薪資比較低的勞工的話，他應該可以補償到大概八、九成左右，如果是薪資比較高的勞工的話，他也可以得到一些基本的保障，不要說薪水已經很高的勞工，政府還補貼他非常高的薪資，這樣也不太公平。所以我們的主張是認為，防疫照顧假應該也要補償，補償金額則是用基本工資來計算。以上。","蘇委員巧慧：主席，我們這邊舉手很久了……","林委員淑芬：主席，我已經舉手舉10遍了，都沒有要讓我發言！","主席：好，請林委員淑芬發言。"],["蘇委員巧慧：我和何欣純委員也舉手很久了！","林委員淑芬：我等了一輪，所有黨團都講完了，而且時力還再講第二遍了！因為我有提出修正動議，所以要跟大家討論一下。","請大家回顧一下SARS的紓困暫行條例，該紓困暫行條例有三個層次，首先是SARS的紓困暫行條例規定被強制隔離者都給予公假，這部分我們現在的委員版本也有，但是該條例還有一個規定是，強制隔離後證實沒有染病者，還要再給予合理補償，第三個層次則是染病的病人因強制隔離而影響其家計者，政府給予扶助，當然所訂定的辦法是未投保的要給予扶助。","我現在要說的是，這個疫情要給予公假，大家可能想說幹嘛要歸責於雇主，雇主不應該為這個疫情來買單，很多委員對此都有版本，如果不能要求雇主買單，也不能要勞工買單，但勞工的薪資的確有受到影響，勞工可能還有房貸、家計要擔負，他們要怎麼辦？因公的人應該要比照職災，那還有保障，可是因公者的家屬被感染了，現在幾乎都是家族群聚感染的，一家三個可謀生的人全部都感染了，第一個可能是因公被指派去中國回來的，但其他人並沒有因公，因為其他人是被指派到中國回來的家人所感染的，所以其實是很有可能造成他們生計困難的。我們的意思是說，不可歸責於雇主，也不可歸責於勞工，這個部分就真的需要透過這個特別條例來給予補償。","我今天在這裡提出這個，是因為剛才許部長有講到大法官會議第690號解釋，但是我要提醒各位，第690號解釋文絕對不是第三條的全部，第690號解釋文講的是將人強制隔離是為了保護更大的公共利益，強制隔離、剝奪人身自由，需不需要給人家合理的對待？大法官認為應該要給予補償，但是大法官會議解釋絕對沒有反對SARS暫行條例裡面還要再給予工資補償的概念。所以這個醫師去打這個官司，因為SARS暫行條例裡已經有工資補償的概念，再加上失去人身自由的補償，而我們現在這個特別條例沒有工資補償的概念，只有失去人身自由補償的概念。今天我們在這裏說，如果要工資補償，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也不可歸責於勞工，但是要政府全部買單大概也沒有能力，所以我才提出一個折衷的版本，不能叫雇主負擔，也不能叫勞工全部自己承擔下來，我們是不是至少要有一個要件是，如果因此而導致影響其家計者，政府總是要把最弱勢的、影響到其家計的部分承接起來？大家共體時艱，有能力的就一起分擔，但如果已經是影響其家計者，我覺得政府責無旁貸，應該要有生活扶助津貼的概念，這個最後的安全網也應該要進來。"],["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蘇委員巧慧：我自己的版本裡面有非常多的條文，最後在整併的時候都被放在這一項「假及補償的部分」來被討論，我的重點應該這樣講，我希望我們今天討論出來的，包含現在正在參與討論的我個人，我希望我們今天開會討論出來的版本是未來在社會上切實可行的版本，所以在這個部分，我跟院版還有三個不同的地方要提請大家討論。","第一，我確實也提出與院版不同的，因為院版只有防疫隔離假，確實我的版本也有防疫照顧假，理由就如同剛剛各位委員所述，我就不再贅述，不過之前在跟政院討論時，確實也聽到政院有提到，其實家長也會有同樣的狀況，因為我自己也是家長，我們現在碰到很多包括腸病毒、颱風等等，其實都會有同樣的狀況，就是停課、停班，這樣的停課、停班導致家長要回家照顧的狀況，和本次疫情而產生的家庭照顧有多大的不同？未來要怎麼區隔？這個確實是需要討論的部分，所以等一下請行政院可以提出說明，這是第一個，防疫照顧假是否會在這個特別條例制定後，造成跟其他傳染病有不同的處理方式，而導致顯失公平的狀況，這是第一個部分，如果稍後聽了行政院說明的理由後覺得可以的話，我和其他委員一樣，也許我們就不堅持了，這是第一個。","第二，關於補償的標準有這麼多的版本，都是希望能為勞工爭取最大的權益，但又不可全部歸責於雇主，所以有這麼多的補償標準，而我的版本是在第十一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以獎勵或減免稅捐之措施，鼓勵雇主或事業單位於防疫照顧假期間，提供受僱者全薪、半薪或一定比例之薪資。」及「前項請假標準、日數及相關獎勵或稅務減免措施，由行政院公布之。」，也就是說，並不強制寫明文字在這個條例裡面，因為大家都知道修法其實還滿困難的，現在政院版第四條的規定是就百分之二百的稅額減免，這是不是就是最好的方式？因應疫情的變化，這樣子的狀況，甚至是其他委員的版本，我們寫出這麼清楚的數字，例如時代力量黨團說的基本工資乘以八，這樣的一個數字，因應疫情的變化及未來的人數等等，是否可行？這個我倒是覺得要寫得這麼具體嗎？這個部分提請大家討論，我個人是認為有寬一點的標準會不會更好？以及最後就是剛剛跟淑芬委員比較接近、一樣的意見就是，當疫情發展到有這麼多隔離的人導致生計有困難的時候，我的版本第十二條也認為政府應該出面救助，但本席所提版本的文字是「致影響生計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一樣是匡列一個路徑、途徑，但是依既有的法令規定處理，以免因為大家把焦點都放在此一傳染病上但卻顯失了社會公平。以上是我的三點意見，謝謝。","主席：好，謝謝蘇委員。接下來請國民黨黨團發言。","林委員奕華：有關於行政院版第三條，我們國民黨版是放在第四條及後面的第五條，此處要一併討論。關於第四條，剛剛書記長有提到因為強制隔離都是因為政府要求、基於公共利益，所以不能歸咎於勞工，所以我們再次強調，我們認為應該給予公假跟全薪，這部分我們的法條希望可以跟之前SARS的時候一樣給予公假，不能因為這樣而讓勞工在家裡感覺自己的生計會受到影響，而造成無法讓所有必須居家隔離者能夠真的14天都做好在家的居家隔離，所以我們還是強調希望能夠給予公假。","再來是有關於防疫照顧假的部分，在行政院的提案只叫做隔離照顧，是不是？是用這樣的名稱。但是就像那天許部長也有提到不排除再來也可能會有防疫照顧假的發生，所以在防疫照顧假的部分，我們倒是建議原來當然是針對12歲以下的子女，但是我個人希望可以加上「或生活不得自理者」，包括有些已經滿12歲的特教生可能也需要，或是有些長輩可能也有需要，所以本席希望把它明定為「12歲以下學童或生活不得自理者」。另外，有關於防疫照顧假的部分，因為那個部分也是不能因為這樣而影響到大家的工作權或是薪資，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按照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也就是用六成薪按日計算津貼。這個部分之所以跟腸病毒或者一些所謂的居家照顧有點不一樣是因為這個強制隔離一照顧要14天，規定就是14天，所以我覺得這部分我們應該特別要有一個條文來訂定防疫照顧假的相關規定。以上。","主席：好，謝謝林委員。請何委員欣純發言。","何委員欣純：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我們都討論到強制居家隔離者的公假跟補貼，就我的版本，給予公假當然是沒有異議的，大家應該都有共識。我的版本比較不一樣的是，剛剛大家在講要不要給工資、要不要給生活津貼，我覺得因為今天我們在討論的是特別條例，是不是在法源上就直接給行政院一個授權，立場上大家都覺得只要是居家隔離者的生活或經濟受到影響，他沒有辦法，日子過不下去了，他的房租、房貸、車貸、孩子的教育經費等等都無法支付，他沒有辦法過下去了，政府（行政院）應該訂一個子法規給予適當的扶助；還有，我的版本中也有防疫照顧假的規定，關於防疫照顧假，同樣雇主不得拒絕，不管是要究責於勞工或者資方都不行，因為肺炎好像是天災的一種，所以我覺得政府應該有責任站出來，也是授予它法源的基礎，讓它能夠訂定子法規給予適當的扶助，我相信這樣比較符合大家整合性的期待。"],["主席：謝謝何委員。請鄭委員運鵬發言。","鄭委員運鵬：謝謝院長。跟大家提醒一下，因為大家在講第三條的隔離假的時候可能都忽略掉這是14天為期，當然以14天來講，如果家裡面很多人，的確會造成一些生活上的壓力，但是如果我們忽略掉這14天的話，好像他們一輩子或是馬上就陷入困境，其實不是這個樣子的，所以對於要怎麼樣補貼和扶助，如果他沒有染病的話，他在14天之後就回去了，會回到原來的正常生活狀況，當然如果染病就不是14天的問題了。後面如果真的發生困難，那應該進入社會救濟或是政府補助，所以大家不要忘記這是14天，並不是隔離就遙遙無期，並不是這個樣子，不要變成好像是最低工資勞保投保薪資，因為也有沒投保的人，所以到底要怎麼樣去補貼？這就由行政機關、行政院去訂定就好了，不用訂得太細，因為怎麼訂都不公平，授權給行政院是比較好的。"],["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我的條文是第十二條，第二項我是主張前項受隔離者在隔離期間要給予公假，如同剛剛鄭運鵬委員所強調的，就是14天，所以我們希望給予公假。另外，我在第四項特別提到，負擔家計者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因為隔離治療導致影響其家計，這就不一定14天，假設因隔離治療影響家計，我們希望給予一定的津貼。我向各位報告，這樣的案例不會太多，我們已經下了一個很嚴格條件，如果會影響他的家計，我們主張給予一定的津貼。以上是我的提案，敬請各位支持。謝謝。"],["蔣委員萬安：先請行政部門回應一下。"],["主席：請行政院回應並說明。","何副秘書長佩珊：首先要籲請各位委員能夠把焦點集中，第一個，院版對於這一條是focus在防疫隔離假，而這個防疫隔離假顯然跟很多位委員主張的公假的性質不一樣，簡而言之，我要坦白講，我們反對公假這個概念，稍後我會請許部長說明，它所帶來的後果以及對社會的衝擊會是什麼？我想各位委員有必要聽聽我們的評估。","第二個，防疫照顧假這個概念是不一樣的，在各位委員的版本裡面，防疫照顧假所指涉的大概都是因為前一階段我們的指揮官進行了延後開學的決定，以及未來即將開學而即將產生可能因為一個人或兩個人確診，導致全班或全校停課而產生家長不得不請假的狀況，是針對要請假的家長的補償問題，就是要不要給薪、要不要給予補償的問題，這是屬於委員們版本的防疫照顧假的概念，這在我們院版裡面是沒有的。必須要坦白跟委員講，院版並不贊成有防疫照顧假這個概念，我們是在第四條這邊針對相關的營利事業，對於員工要請這種假，如果企業要給薪就給吧，我們會給予百分之兩百的抵稅獎勵。有關公假和防疫隔離假的分野，我請許部長補充。"],["主席：請許部長說明。","許部長銘春：現在因為大家把防疫隔離假和防疫照顧假掛在一起，其實會很亂，在此我們先討論防疫隔離假。現在防疫隔離假最主要的差別在於國民黨委員主張要公假，防疫隔離假和公假主要的區別在哪裡？公假等於雇主不僅給假，同時也要給薪，並且是給全薪。我要跟各位說明，因為武漢肺炎疫情的發生其實是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我想在座很多都是法律人，民法上有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那麼勞工是可以解除勞務，我可以不要去上班，那雇主當然也可以免除給他對價的給付，因為這是不可歸責雙方的事由。在法律上有一個特別犧牲理論，因為防疫的需要、因為傳染病、因為公共的利益，某些人被檢疫或隔離，其實他們不是已經確診，還只是疑似而已，所以要有14天的觀察期，在這14天裡面，他們的人身自由受限制，所以從這個特別犧牲理論裡面衍生出也要對他們做合理的補償。各位委員會擔心到底要補償多少錢，是要用六成薪去換算還是要用基本工資？我跟各位委員報告，我們在後面第四項就是有規定要訂定辦法，對未來補償的對象、補償的條件、補償的金額，我們都會在這個辦法裡面規定。我要跟各位委員報告一點，等一下衛福部次長也可以說明，針對這一次武漢肺炎的疫情，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所授權訂定辦法的規定，對集中隔離的人要公告補償多少錢，他們已經有公告要補償多少錢。我現在其實就是針對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這個部分是傳染病防治法所沒有規定的，那我們給防疫隔離假，這是由於防疫需要而特別創設的假，因為就像我剛剛講的，如果給他們公假，就等於是歸責事由統統要雇主來負擔，我認為這樣未必對勞工好，但是合理的補償是必要的。所以未來我們也會參酌來訂定辦法，看看要補償多少錢，就這個部分衛福部是權責機關，但是我們勞動部也絕對不會缺席，關於如何做合理的補償，我們一定會做。","第二個，我也要回應剛才邱總召所講的，如果是因公在執行職務的時候感染武漢肺炎要怎麼辦，請大家放心，這個部分就是公假、給薪、職災……","邱委員顯智：我說的是第二條的部分，公假沒有問題。","許部長銘春：因公沒問題，我要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訂這個條例主要有三大原則，第一個是補充性，所謂的補充性就是現在的法律規範沒有的，就予以補充。第二個是必要性，就是因為他們的人身自由受限制，所以要給他們必要的補償。再來就是急迫性，有些東西比較急迫，必須要趕快做處置，所以我們也要再跟各位作一個說明。另外，剛剛有講到生計的問題，有些時候即使有給他們補償，但是還是造成他們生計有困難等等，關於這個部分，其實本來社會救助法就應該要針對家計有困難的人提供幫忙。社會救助法也是由衛福部主責，剛剛林淑芬委員、蘇巧慧委員都有提到，其實這個部分是理所當然的，對生計有困難的人，政府站在保護經濟弱勢的角度就應該要幫忙，我對這個部分作以上的補充。"],["柯委員建銘：我們大家針對民進黨所提的修正動議案討論一下嘛！","林委員淑芬：抱歉，因為我要趕一個行程，請讓我先講一下。部長這樣講在邏輯上有謬誤，因為不可歸責雙方，不能要老闆付薪水，不可歸責雙方，勞工的薪水不能減少，但是因為有一個特別犧牲理論，所以老闆一定要給假，不能要人家用自己的假，不能算入事假和病假，老闆必須要犧牲這一點。然後勞工呢？依特別犧牲理論，勞工不能要求就像原來一樣領到百分之百的薪水，所以兩邊都要各自退讓一點。所以這絕對不是公假，可是也不是說勞工就沒有薪資補償，因為如果完全沒有，那就是全部歸責於勞工了嘛！在理論上就是這樣。你說的我可以理解，我可以理解要少領一點，但是現在整個疫情跟SARS那時候不太一樣，因為在SARS期間，全部的工資補償都有，連沒有加保的或自營業者也統統都有。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我們為什麼要去對照這個，就是因為這一次COVID-19這個病毒是傳染率很高的，可以想像數量會非常多，工資補償的金額會多麼的大，所以我們才退讓到說，這個量這麼多，是不是家計會產生困難？可是家計產生困難絕對不能跟社會救助法綁在一起，因為社會救助法的部分是已經掉到生活線底下了，今天如果是整個家族因為家族群聚感染、父傳子，我都不能上班，我可能繳不出房貸，我並不是到了完全沒飯吃，而是房貸繳不出來，像這樣的情況，你連薪資補償統統都沒有，然後連這個救助網都沒有，不能讓他落到最低生活水平裡面去進行社會救助，他可能是在中間，對他來講，生活就產生影響了，那個也不能叫做不可歸責於勞工，你不能叫勞工全買單，所以我不同意副秘書長說他反對公假，我們可以說公假是困難的，公假是整個政府也承受不起的，但是我們不能反對，若涵蓋有公假的概念，你就要有照顧到勞工的概念，我們對於雇主不可歸責，他不用支付薪水，但是你不能叫陷入生計困難的勞工去申請社會救助，那他不是要變成低收入戶才有辦法申請社會救助？所以兩者不能綁在一起，你可以去看看SARS暫行條例，這裡面講得非常清楚，工資是補償，薪資是補償，沒有投保的人、自營業者都有扶助的。"],["主席：謝謝。請蔣委員萬安發言。","蔣委員萬安：謝謝院長。我想大家討論了一段時間，我在這裡做一個比較清楚的總結，即我們黨團的立場。基本上，現在有兩個概念，一個是行政院版所謂的防疫隔離假，第二個是所謂的防疫照顧假。防疫照顧假就是我們一直很堅持必須單獨明定，要訂在特別條例。本席先講行政院版第三條的防疫隔離假，也就是所謂必須接受隔離或檢疫的民眾，我們希望讓他安心在家做好防疫，所以你們有防疫隔離假及防疫補償，這是行政院版的概念，而所謂的防疫隔離假，我們也有規範，也就是對於受檢疫、受隔離的民眾，我們希望讓他們能夠安心防疫，我們的文字是給予公假，當然行政院有說明可能政府承受不起、耗費過大、不可歸責於雇主等等，另外我們在第二項特別規定，如果受隔離或檢疫的民眾因此造成他的生計困難，應給予相關的津貼以及適當扶助，我認為這個是必要的，這個是屬於防疫隔離假的部分。","至於防疫照顧假，在行政院版本裡面我們並沒有看到，但是我們非常堅持必須要有防疫照顧假，我可以在這邊先做一個說明，行政部門可以再做回應。第一個很重要的是法源依據，行政院在2月3日宣布大專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我想大家印象很深刻，當教育部一宣布之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延後開學到2月25日，勞動部跟著宣布有所謂的防疫照顧假。我們先講宣布延後開學一事，行政院講的法源依據是災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就是有緊急必要的處置。部長也提到大法官釋字第690號，我們來看看釋字第690號，它說所謂的必要應變處置是指為了控制各種不同法定、指定傳染病的傳染或蔓延所為的必要防疫處置，所以教育部宣布延後開學是屬於所謂的必要應變處置，這個沒有問題，它的法源依據就是災防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這時候所謂的防疫照顧假能否運用災防法第二十七條或第三十一條是有疑慮的，也就是災防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所謂的必要應變處置之文意涵攝範圍有沒有到所謂的防疫照顧假？這是有疑慮的。因為你的防疫照顧假是因為孩子必須在家做好防疫、居家檢疫、隔離，家長有請假的必要，因為他們要在家照顧孩子，而你現在宣布雇主必須准假，不得為任何不利對待、不得記曠職等等，這相當於用公權力介入勞雇之間私法的契約，所以必須要有很明確的法律規範，這必須要在特別條例明文規定防疫照顧假的要件、效果，你才能真的達到請防疫照顧假時，雇主不能不准假、不得記曠職、不得為不利的處分，所以這個必須要有很明確的所謂法律位階的規範。另外，在概念上面，當時許部長在總質詢也回應說不管是災防法或傳染病防治法，基本上有相關的規範，而且也強調特別條例是補充的性質。但是我們看行政院版本裡，不管是第五十四條政府得以徵用相關的設備、防疫工具等等，或者第七十三條政府得以獎勵補助相關的防疫人員，這些在災防法、傳染病防治法也都有，同樣也在行政院版本裡，你們的第五條、第二條相關獎勵也有，所以並沒有像行政院所講的重複規定，因為你們也希望特別條例在這個階段將法律相關的要件及效果很明確訂定出來，避免適用法律上法源依據不明所產生的疑慮。","最後我要提，我們希望除了防疫照顧假明定出來，同樣的為了讓家長安心在家照顧孩子，不管是之前所說的突然宣布延後開學，或是接下來很有可能因應停課標準──一個班級有一個確診案例全班停課，全校兩名確診全校停課，極有可能發生的狀況，我們希望讓家長能夠安心請假，希望政府能夠比照育嬰留停的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六成給予家長。前面剛剛有委員提到這的確是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的事由，所以在這個時候我們希望能夠將給付薪資由政府比照育嬰留停的六成給予家長，讓家長能夠在家照顧孩子。","最後包括副秘和部長提到，行政院版本第四條有所謂的稅賦誘因給予企業主，他們如果能夠支付薪資就給予稅賦優惠，能夠調降、減免他們的營業所得，但是這樣的效果是什麼？事實上，只會對於大型企業有相當的誘因，對於小型、微型、甚至占臺灣97%以上的中小企業，以及現在紓困大家最要照顧的小攤商、夜市、自營業者、專業事務所並沒有足夠誘因，他們本身減免稅賦就不高，所以你說給予減免稅賦讓他們願意給家長薪資，事實上幾乎是微乎其微的。所以我們堅持防疫照顧假應該要明確訂定出來在特別條例裡面，才有明確的法源依據，沒有辦法依據災防法、傳染病防治法，這樣子非常不明確，甚至會造成未來有很多糾紛，以及適用上的疑慮。如果今天大家要討論所謂的防疫照顧假，而且可以預見很有可能會停課，那家長到底有沒有辦法在家裡好好照顧孩子？","最後一個例子，等一下也可以請勞動部跟大家說明一下，從2月3日宣布有防疫照顧假到今天開學前一天為止，有多少勞工朋友請防疫照顧假？占的比率是多少？我有向勞動部要相關資料，但是勞動部沒有辦法提供；我有向人事總處要，人事總處有給我，公務人員從2月11日到2月18日請防疫照顧假平均一天有300名到350名，也就是占所有公務人員0.01%都不到，為什麼？很明顯，不敢請，法律效果不明確，大家為了怕影響生計不願意請，連有帶頭示範效果的公務人員都不敢請，更何況接近上千萬的勞工朋友？你如果沒有把明確的法源依據、明確的法律要件和效果訂定出來，甚至給予他們相關的扶助──給六成薪，接下來我們面對疫情可能持續下去，孩子可能真的會停課停班的時候，家長到底能不能請假在家照顧孩子？這是我們最基本、最應該要在這一次特別條例定出來、明確讓民眾有所依循很重要的一個條文。"],["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蘇委員巧慧：我想我們在討論的時候可能要回到基本的概念，第一個我們的爭點應該是，現在院版是防疫隔離假，然後要不要多出一個防疫照顧假，這個是另外一個問題。但現在我要討論的防疫隔離假以致於產生生計困難者，我想針對剛剛林淑芬委員的發言，也就是，針對生計有困難者他認為不能用社會救助法來做實施，這個我有不同的意見。我覺得林委員這邊可能有一點誤解，因為社會救助法第一條明明白白的規定，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所以如果有特別的緊急災難，其實本來就是適用社會救助法，而且在後面第二十幾條有相當多的規定，正是在處理現在的狀況，因為我們現在在討論的是防疫隔離假，它只有14天，如果因為14天的狀況，你就會產生生活翻天覆地的巨變，這當然是緊急的狀況啊！這當然是短暫的狀況啊！這正是應該用既有的法規去補漏洞，把它補起來的狀況。所以我認為，現在有的社會救助法，已經有很大的一個路徑和一個資源來照顧這個部分。我的版本寫社會救助法，這是合情合理的事項，所以我想在這裡留下紀錄。"],["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賴委員香伶：主席也強調，剛剛聽蔣萬安委員提到很多，其實在隔離假和照顧假部分，連結起來，我覺得是有關連性，包括剛剛講隔離假還有一個概況，就是有一個工廠是因為員工請隔離假，整個工廠也停工。所以概念上到底隔離假是指當事者及其連結起來，剛剛講是父傳子，現在是員工傳員工的話，這個確實在隔離假的部分要認真去面對它的補償必要性。至於他的補償金額等等，也許就看部裡面跟衛福部的討論是怎麼樣而定。","第二層是說，剛剛一直在強調到底有沒有家庭隔離照顧假？到底有沒有防疫照顧假？法源上看起來院版是在第四條裡面，用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應變處置做為法源的依據，所以看起來也是會依你們的規範，就是跟這一次一樣會發布，然後大概會有期限，期限裡面可能會針對12歲以下或家庭不能自理的對象，你要去做照顧，所以你的照顧可以不會像第一期這樣，也可能會擴大一點，是這樣嗎？如果是這樣的話，是不是應該讓第四條所謂由疫情指揮中心作緊急應變處置這件事情名正言順，就是叫做防疫的照顧假，這是我的第一個建議。","第二個，如果是有這樣的需求性，才會回歸到這個防疫照顧假的起訖，然後對象是由你們的疫情中心去做發布，那麼他的這個金額給付等等是用什麼方式？你們現在是用抵稅的概念嗎？就是所得稅的抵充概念。"],["許部長銘春：可以加倍扣除。","賴委員香伶：對，你們目前是這樣嘛！剛剛是提到說，有沒有用基本工資的方式來換算的概念，就津貼的部分，這兩點還是請院長裁示，還是應該讓它有一個名稱確認一下，因為看起來防疫照顧假可能是不定時的用發布方式起訖，然後有一個對象的確認。"],["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現在其實也有共識的部分，就是剛剛副秘書長跟部長都有提到，第二條與第三條都在處理因為這樣的一個疫情導致不利益應該要誰來負擔的問題嘛！現在第二條的部分應該是有共識，那就是公假，亦即依照醫療院執行本條例所產生的結果，需要請假的話就是公假。至於第三條的問題，在於部長剛剛提到的「特別犧牲」是德國公法學的概念，特別犧牲絕對不可能只講特別犧牲，該理論之所以提出來，就是因為它要補償，特別犧牲、補償一定是結合在一起的。所以現在的問題也是一樣，今天因為中央的處置措施，致使原本應該要開學的學校沒辦法開學，小朋友被留在家裡，這個不利益應該由誰來負擔？如果是在過去的農村時代，由阿公、阿媽來負擔，當然沒有問題，也不會有後續問題的產生；但現在是工商社會，勢必要有人來照顧小朋友，如果要使用第四條租稅獎勵的方式，我們真的很難想像當你有一個具體報告提出來時，全臺灣有多少企業會因為你的租稅獎勵，真的主動給員工薪水？說實在話，這真的不太可能講得過去。","因為行政院也認為這個問題需要解決，所以你們才會提出第四條想以租稅方案來解決。現在有很多的版本，包括時代力量的版本是用基本工資的六成或是多少錢，某種程度都是在進行一個不利益的分擔。時代力量版本的第三條並不是要比照第二條用公假或給付全薪，我們沒有這樣的主張，我們的主張是在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當事人，當不利益造成的時候，如果全部用你們的第四條的方式，公司不願意享受政府的租稅優惠，不願意給付員工薪水的話，是不是勞工就要承擔這所有的不利益？顯然就不是一個妥當的處理方式。","反過來看，你能不能在這兩者之間拉一條線──不管是給付六成或是多少折扣或是時代力量所主張的基本工資方式？我們覺得以給付基本工資的方式，除了能夠解決跟社會一起分擔這個不利益之外，對比較低階的勞工可能就可以給付至八、九成；如果是薪水非常多的高科技勞工，年薪可能有一百、兩百萬元，他可能就是領到基本工資而已，這樣可能是比較妥善的作法。假設今天只有第四條的租稅獎勵，如果臺灣絕大多數的企業都不願意給防疫照顧假，勞工因為小朋友延後開學請防疫照顧假，或是如蔣委員所說的，將來要繼續應變、繼續請假的話，都領不到薪水，小朋友可能因為這樣而無人照顧，其潛在的危險與社會成本勢必更高。所以就通盤考量結果，我們認為第三條的防疫照顧假真的有必要，只是它的界線要拉在哪裡；當然大家也可以不用同意時代力量所主張的基本工資，但我認為那個界線還是要拉出來。至於第四條的租稅獎勵方式，我們持非常保留的態度，其成效是值得考慮的。","主席：謝謝。現在民進黨團有一個修正動議，請鍾委員佳濱代表說明。","鍾委員佳濱：主席，在各位手上都有一份修正動議，有關第三條的部分，行政院的版本列在中間，民進黨團的修正條文放在左邊，說明則在右邊。為什麼要修正行政院的條文，我們的第一個思惟，因為行政院把防疫隔離假放在前面，顯然忽略了受隔離影響的，不是只有受僱者，因為這樣只有受僱者概念，包括剛剛充斥在我們發言當中，都是用假的概念來思考防疫產生的損失，這個可能需要導正，因為防疫而遭受損害的，不是只有上班族，不是只有受僱者，所以我們主張不能從受僱者來思考，應該將所有的，包括計程車司機，包括擺地攤的，所有人民因為防疫而造成的損害，我們要怎樣給與補償？","所以我們主張，第一項應該是「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這些人所遭受到的一些身體、自由的喪失幾乎是一樣的，所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目前來講，最多是14天，「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我們第一個要強調的是，他因為受防疫必要的隔離或檢疫而失去部分身體自由，我們給予的補償。這裡面我們要強調的，為什麼我們沒有跟任何他的收入能力相掛連？簡單講，這就像冤獄補償一樣，你被隔離不是因為你犯錯，而是無可抗力，為了大眾的健康、為了你的安全，所以要求你隔離，有點像我因為冤獄，後來發現我並沒有做，不應該被抓去關，你要給我冤獄賠償。冤獄賠償沒有管你的經濟收入，沒有因為你年收入100萬元，被關了一年，冤獄賠償要賠100萬元，沒有的，每個人都一樣！我要強調的是，這一種防疫補償是基於個人身體自由受限所給予的國家補償，所以是一視同仁的，沒有跟你任何的經濟收入、能力做掛勾。","我這裡再作一個補充，為什麼社會上作補償常會跟我的損害作掛勾？我們過去的災害補償會跟損害作掛勾，也是一個錯誤的概念，比如：過去颱風來會淹水，淹水救助的標準是50公分以下的積水是1萬元，100公分以上是2萬元，那麼我家淹水，淹的車是Benz，你家淹的是計程車，這個沒有辦法相稱。所以國家在執行任何補償的時候，並非是以你個人受災而致成的經濟損害來補償，而是就你維持個人生活需要而給予的一個補充。在這兩種補償概念之下，我們主張不分受僱與否，只要因為防疫而隔離致身體、自由受限者，應該比照一體適用的精神，國家給予一定額的補償，這個辦法就由行政院去自行訂定，這是第一個。","第二項我就不再說了，因為第二項是「前項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剛剛有些黨團提出要三年，這二年的申請消滅期的部分可以再討論。","第三項我們開始處理，當你領有隔離防疫補償的人，不管你是本身罹病、疑似罹病或是檢疫隔離，或者你是負責照顧的家屬，你如果是受僱者，你的事業機關、雇主不得因為你無法工作而給予不利的處分，所以你就可以請假。至於請假的部分，現在有衍生出剛剛大家討論的防疫照顧假的問題。請大家想想看，在今天武漢疫情之前，我們每年都會遇到的，至少我個人過去在地方行政機關服務時遇到的颱風假，當停課不停班的時候，身為家長的受僱者都會擔心，孩子停課，我沒有停班，怎麼照顧？國家在這個事情上，到現在還沒有一個定論，因為受影響的公私立機構非常多，儘管公務機關比較得天獨厚，如果發布停課不停班，公務人員要照顧小孩一樣要請家庭照顧假。至於私人企業，如果要照顧停課不停班的小孩，你必須放棄工作，也是由各企業去認定。","接下來，我們來討論目前行政院防疫指揮中心所宣布的防疫照顧假的概念，它其實是源自於人事總處侍親假的概念。公務人員因為直系尊親屬體弱多病需要照顧時，最多可請兩年的侍親假，侍親假是沒有薪給的。從待遇保障最好的公務員來講，如果是為了照顧家人而請的假，在公務機關，以侍親假而言是不給薪的。人總對於防疫照顧假的部分，為什麼剛剛有委員說到有沒有人請？因為它不給薪，所以很多公務員如果還有有薪的休假，通常會請休假，因為休假是給薪的，他寧可請休假照顧小孩，也不要請無薪的防疫照顧假，至於對受僱者是利益或不利益，他會自己去選擇。從這個衍生出來，我們要跟防疫照顧假有區隔。目前受僱者因為隔離必須請假，雇主不得刁難、不得為不利益的處置。至於給不給薪，可以從防疫照顧假延伸，或者腸病毒、颱風假期間談。現在講腸病毒，我們幾乎每年都會遇到腸病毒，學校都有停課的規定，在腸病毒期間停課的學校，班級學生的家長縱使是受僱，目前也沒有給他照顧因腸病毒在家小孩的假。而且就算是別人得腸病毒，他的小孩也不能去上課，他也沒有得到照顧假的優惠。考量整體社會長期以來的狀況，不管是勞雇雙方，或者無受僱者，如果我們只給受僱者假，相對的對自營作業者不公平。如果我是擺地攤、開計程車的，我沒有受僱，結果我的不利要自己承受，這對法律的公平性是有所妨礙的。所以我們特別針對第五項規定「因依第一項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影響其生計者」，就是說，他必須是因為第一項，由於隔離所產生的，包括指揮官過去、現在以及未來所做的應變處置，使得他必須請假或者無法從事工作，導致他的生活、生計受影響者，我們就要求依照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提醒一下，社會救助法第四章、第五章分別為急難救助跟災害救助，都訂有完整的規定可以適用，所以民進黨黨團針對行政院版的第三條提出修正動議，將第一項跟第三項，行政院版的條次對調，然後補充第五項。","主席：接下來由國民黨黨團發言，發言完就讓行政院說明，說明完如果沒有共識，我們就會暫予保留，不然已經談了一個多小時，好不好？就這樣了，有沒有意見？","陳委員椒華：三年沒有爭議，可不可以先改？為什麼要改三年？就是說在請假的認定上就要一段時間。"],["主席：整條就暫時……"],["柯委員建銘：保留好了。"],["主席：請國民黨黨團發言。","林委員為洲：剛剛聽到修正動議，大概就是同意不管是隔離假或是防疫照顧假都要給補助，隔離要給補助，防疫照顧也要給。不給假嗎？好啦！各位常常會提到之前的法律，比如疾病感染的相關法律，或是災害防治相關法律裡面的相關規定。我要跟大家講，我們今天談的是一個特別條例，為什麼要有特別條例？特別條例就是會有一些特別的補助，不然用原來的法律就可以處理了，中低收入戶有中低收入戶原來的相關法律。特別條例的意思就是平常不能補助，通過特別條例以後能夠補助，不然為什麼叫特別條例？為什麼要訂定一個特別條例？這個是在發錢嗎？這個是在大撒幣嗎？不是，它的目的不是大撒幣，而是疫情嚴重需要控制，這次的疫情跟登革熱、腸病毒不一樣，否則我們就用原來的條例去處理就好了，為什麼要制定特別條例？就是因為它跟那些流行病不一樣，我們認為更為嚴重，會造成重大的健康損害及經濟傷害，所以今天才要訂定特別條例。當你們在講這個不可歸責於雇主、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我們找不到可以獲得利益的理由，對不起！我沒有辦法同意這種講法，因為今天我們訂定這個條例，就是為了讓大家都來遵守現在所作的一些處置，譬如隔離、檢疫，這些限制自由的處置目的在控制疫情，只要配合就給予補助，這很恰當啊！因為你特別犧牲所以特別給予補助。如果要用平常的法律概念來看，那今天就不用訂定特別條例了，就回歸勞基法處理，勞傷的就適用勞傷的相關規定予以補助，可以請公假的就請公假。我們同意剛剛時代力量所提的，如果一線的防疫人員因為防疫而被隔離，那麼全薪公假毋庸置疑，因為是因公；其他非一線的人，不管是被隔離或居家檢疫，因為受到限制，應給予適當的補助，至於適當的補助是什麼，大家可以討論。只要有適當的補助，雇主也就不用再負擔了。有的雇主很好，員工居家隔離，他照樣發給薪水，那員工就不能領補助。不管是六成薪還是最低工資，我們都可以一起來討論，保持開放的態度，但是我們還是堅持居家檢疫、居家隔離的人或是請防疫照顧假而無法工作，當然那都要有要件，確實是有12歲以下的小孩或一定要你照顧才能請那樣的假，都要給予適當的補助，至於補助的金額，我們是持開放的態度，大家來討論，謝謝。"],["主席：請行政院說明一下。","何副秘書長佩珊：謝謝委員們的垂詢，關於防疫照顧假的問題，我想是爭論比較多的，這部分當時院裡在剛開始宣布延後開學，而院長作了給假不給薪的裁示前，其實有作過相關的影響評估，因為金額相當龐大。另一方面，我們也考慮到就是剛剛執政黨黨團提出的動議所考慮的，對於腸病毒，以後是否都要讓家長有照顧假？這涉及公平性的問題。","蔣委員萬安：如果行政院質疑未來發生腸病毒是否也要比照現在的新冠病毒，一視同仁，我想事實上疫情的狀況完全不同。第二，為什麼我們堅持防疫照顧假？當然前面我講了很多，除了法源依據必須明確、具體之外，接下來現實面是非常有可能會需要防疫照顧假，因為明天就要開學了。民進黨黨團的修正動議提出「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意思似乎是要包含接下來可能停課，家長必須請假照顧孩子的狀況。但是我必須要講，現在你們的概念都是認為接下來可能校園有確診案例，你們也有停課標準，有多少學生的話，接下來就要停班停課，但是極有可能會有所謂的預防性停課，也就是學校並沒有任何一個確診案例，但因應接下來可能發生的社區感染、社區傳播或大規模的感染情形，附近的學校沒有任何確診案例，但必須要求停課，這時候是沒有任何一個學生必須要接受檢疫、隔離，卻要預防性停課，而家長必須請假照顧孩子，就這個情形，你的法源依據在哪裡？我們提出這個，不是刻意地認為行政院版本不夠周延，而是真心希望接下來面對疫情可能的發展，要讓民眾有很明確的依據，其實也是讓公務部門好做事，你們可以很明確地告訴這些有必要請假的家長，告訴他們：我們的特別法就有規定相關的要件、效果，雇主就是不得記曠職、不得為不利的處分。我想這個是很重要，為了接下來幫助政府能夠做好防疫，這是可以預見的，所以我希望行政院可以再次思考，是不是應該明定防疫照顧假？否則，你說依據災防法或是傳染病防治法，事實上那個真的是會有疑慮，如果接下來雇主跑來跟你講：你們的法源依據是有問題的，我就是不給假、我就是要記曠職。勞雇的爭訟會層出不窮，這都是政府應該要思考到的，我只是提出來，希望民進黨黨團、行政院可以再思考。","主席：因為國民黨黨團講了，再讓民進黨黨團的一位委員講、評論一下，我們就暫予保留，好不好？"],["邱委員顯智：我們是不是可以再講一次？","主席：如果都要講的話，就不算保留了，因為剛才都有讓大家廣泛地發言了。"],["柯委員建銘：我還沒有講。","鄭委員運鵬：我說明一下，怕有誤解啦！"],["曾委員銘宗：針對修正動議……","主席：暫予保留，後面我們討論完之後，會回頭再討論。","請鄭委員運鵬發言，簡短一些。","鄭委員運鵬：我怕有誤解，就防疫照顧的部分我說明一下，學校如果發生有學生而被停課的狀況，跟班機回臺被檢疫，這是兩件事，那個學生不是被感染而被隔離，我們是停課，所以這個概念是不同的。至於家長能不能請假，就像剛剛蔣委員講的一樣，並不是每一個家長都是受僱者，像攤商，他根本沒有請假的問題。就算訂定到法律裡面去了，如果家長要照顧小孩子，不去申請，你有法也沒有用，會造成很多不公平的狀況。我們現在第三條在處理的是，被指定要隔離跟檢疫的才處理這一項，學校因為這樣子停課，後面的我們沒有處理，所以這個應該要理解啊！","蔣委員萬安：這就會有問題啊！你一旦沒有法源，那……","鄭委員運鵬：不是，你有法源之後，像那種自由業的……"],["蔣委員萬安：不敢請！……","柯委員建銘：部長再講一次，我們就保留了，好不好？把它弄清楚啦！"],["邱委員顯智：我是針對行政院的……","柯委員建銘：家中有12歲以下學童的勞工有160萬人，大家都請假，整個勞動力會不見的，還有一些風險問題，我請部長再解釋一次，不行的話就保留，好不好？","何委員志偉：部長可不可以順便補充一下要多少預算，好不好？你們試算出來是會增加多少預算？"],["柯委員建銘：100億元吧！","主席：好，部長再說明一下。說明以後，如果大家沒有共識，大家就不要再講了，因為後面還有很多條，而且回頭還是可以再討論。","許部長銘春：報告院長、各位委員，第一個法源的部分，我必須說明這個是有法源的，當初就延後開學的部分，這個不是我放的防疫照顧假，我先澄清一下，這是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照災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發布的緊急命令，就是延後開學，而防疫照顧假也是由指揮官發布的，法源依據就是災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這是我第一個要說明的。","第二個，因為前兩天教育部宣布，未來一班只要有1例就全班停課；一校只要有2例就全校停課。我跟各位委員報告，我們跟相關部會已經討論過，他們就是會送給指揮中心，衛福部這邊、指揮中心指揮官也一樣會比照這樣的模式去做，遇到這種情形，家屬就是有防疫照顧假的部分，所以為什麼當初沒有在特別條例特別再定，就是因為這個之前已經發布了，其實法源就在災防法第三十一條有相關規定，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是剛剛大家也在關心的，何委員有問說到底要花多少錢……","何委員志偉：對，這個預算規模會是到多少？","許部長銘春：其實我想政府的防疫資源要做有效的運用，當初院是抓600億元，我跟各位委員報告，因為我們有12歲以下子女的勞工人數大概是164萬人，我不要抓全部都請假，那時候我們是抓88萬人，也就是一半的話，我們假設用1,000元或800元來補償，就將近要90億元。如果是教育部，教育部用學生人數來算，12歲以下的學生人數大概有200萬人，他們有算了一下，如果是用500元去做生活津貼的補償，大概也要100億元。其實如果資源夠的話，當然是OK，但是這個還要看後面的疫情狀況，因為這個跟SARS不太一樣，我想專家也在這裡，第一個，武漢肺炎的時間要拖多長？不曉得，人數的影響其實就很大，這跟上一次的SARS不一樣喔！像現在已經居家隔離檢疫的人數就有兩萬多人了，而上一次SARS的人數沒有這麼多，因此這次影響的層面現在比較難以估計，所以在防疫資源有效運用下，院這邊的決策是認為不普遍性的去發津貼。","有關防疫隔離假的部分，對於民進黨團的版本，我們敬表同意，我覺得層次上的確沒有錯，因為是人身自由特別犧牲的補償，所以應該把補償先放前面，再來處理假的問題。","最後是有關巧慧委員的版本，讓生計有困難的部分也能明定用社會救助法來給予支持，如果我是一個被居家檢疫或隔離者，第一個是我可以領取合理的補償，另外如果我家計發生困難的話，我也可以從社會救助這邊得到協助，所以對於這個版本，我們是同意的。另外我也要謝謝鍾佳濱委員，我也必須跟林為洲總召說明一下，這邊的受檢疫或隔離者必須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譬如我今天受檢疫或隔離，但我生活不能自理，我一定要由我的家屬來照顧我，那這些家屬請的就是防疫隔離假，而不是防疫照顧假。不只是一般受僱者的勞工，有些自營作業者也可以包括納入在內，所以這邊有增加說「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這部分我剛剛也有跟何志偉討論過，他也同意了，所以對於黨團版本把防疫隔離假的第三條做相關的修正，我們是同意的。","主席：好，保留好嗎？","蔣委員萬安：最後我請教勞動部，從2月3日宣布延後開學以後，請防疫照顧假的勞工有多少名？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剛剛部長講說因為你們有法源依據，可以根據災防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所以不需要再特別條例訂定，那請看行政院版本第五條，政府機關得以徵用或調用其生產設備及原物料，給予適當的補償，我們再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也是一樣，各級政府機關得以徵用、調用設備、藥品、醫療器材，也是有法源依據，而且更直接，但你還是在特別條例訂定。你也看一下行政院版本第二條，對於所有執行防疫工作的人員給與獎勵補償。你再看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一樣！條文規定對於執行防治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應予獎勵。也是有更直接的法源依據，你也在特別條例訂定。但是今天在防疫照顧假的適用，事實上你們所謂的法源依據是有疑慮的，所以更應該在特別條例明確規範出來。第三，剛才行政院也一直講可能花費太多、預算有上限等等，但其實這是可以討論的，而且你說行政院版本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90號，是對於他人身自由受限給予補償，所以你們叫做防疫補償，除了這個本來就應該要給他的之外，根據大法官釋字，更重要的是，對於這些受隔離檢疫者基本生活之照顧是有需要的，所以這應該是要由政府明定給予他幾成的薪資、給予扶助、給予補助，這才是我們這次訂定防疫照顧假很重要的意義，希望民眾做好防疫。我想這一點希望行政院及民進黨黨團仔細思考，真的是方便未來行政院在做好防疫時，面對接下來非常多的家長必須要請假而照顧家中的孩子所會適用到的法律，這一條如果沒有在這裡訂定，未來適用問題以及後續的爭訟將會層出不窮。","主席：謝謝大家，關於本條，我看各位的意見彼此還有距離，我們就暫予保留，先進行第四條。","陳委員椒華：主席，不好意思，我還是要講一下。民進黨的修正動議，所謂依照社會救助法，它的依據說「影響其生計」，但是社會救助法並沒有規範所謂「影響其生計」的認定，如何認定？並沒有規範啊！所以這樣還是有問題的。","主席：好，沒有關係，我們就暫予保留，以後再討論時，我們會回來討論的。","現在進行第四條。請行政院說明。","何副秘書長佩珊：有關第四條，所謂防疫照顧假就是放在這裡，院版的防疫照顧假是依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的薪資部分，我們給企業主一個稅負上的優惠，相關的細節補充說明，我請財政部吳次長向委員說明。","吳次長自心：剛剛我們院副秘書長所報告的，在第四條第一項，假別實際上是分為兩部分，前段的部分就是我們在第三條所講「防疫隔離假」的部分，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是比照前段的規定來處理，這就是委員剛才所特別關切到所謂「防疫照顧假」的部分，但是我們這邊沒有明文寫「防疫照顧假」，這是看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的明令來，我們再配合處理。所以實際上第四條第一項已經把剛才委員所關切的這兩個假別都含括在裡面了。另外，我們在這個條文特別提供跟SARS不太一樣的規定，因為在SARS條例是沒有任何租稅的獎勵跟補貼，我們現在在這邊特別提供企業，不管是在防疫隔離假或者是防疫照顧假，他願意給薪的部分，我們特別就這個薪資給他200%的優惠，也就是給他加倍的費用扣除，在申報所得稅時加倍扣除的一個租稅優惠。第二項是規定，如果他已經適用租稅優惠，譬如他有一些研究發展的租稅優惠等等，基本上在課稅的原則處理上是不重複享受，所以在第二項做這樣的規定。第三項就是有一個授權的規定，它有一個子法規，將來是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來會商訂定。以上初步報告。"],["主席：請各黨團發表高見。","曾委員銘宗：謝謝財政部的說明。這是給營利事業在薪資的200%裡面，從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請教財政部有沒有評估、預估有多少企業可以適用？這是第一點。第二點，預估一年稅收損失多少？我不曉得財政部對這麼一個租稅獎勵的措施有沒有做過相關評估？謝謝。"],["主席：請財政部說明一下。","吳次長自心：剛剛委員所提者，因涉及稅制支出的評估，我們目前估算的數字，可能還要再與衛福部進一步討論，目前初步的估算是從今年1月24日開始實施居家檢疫起，預計到6月30日疫情趨緩的這段期間去計算，會再參酌衛福部的作法。雖然這部分尚未與衛福部討論，但我們預估防疫隔離假的請假人數會有13萬1,175人，之後要再看營利事業給付薪資的總額是多少才能設算。","曾委員銘宗：國民黨黨團與我個人雖然贊成這樣的獎勵，但租稅的減免其實非常有限，這是可以預期的，對不對？"],["吳次長自心：我們是提供一個誘因。","曾委員銘宗：對，但租稅減免這一項其實只具形式上的意義，這樣的租稅誘因到底可以幫營利事業減多少稅，最後可能也真的是很有限。","主席：謝謝，請蔣委員萬安發言。","蔣委員萬安：剛才財政部提到，政院版第四條包含了防疫照顧假，在第一項中提到這部分適用前條第一項的規定。有個情況是，學校接下來若沒有任何確診案例卻宣布停課，請問這是適用哪一條？","吳次長自心：我們剛才已向委員報告，在第一項後段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的規定，所以就算現在不曉得是什麼假，若指揮官認為應該要給假的時候，就是依指揮官的命令，適用第一項後段的規定。","主席：好，接下來請邱總召發言。","邱委員顯智：我剛才並不是聽得很清楚，請問財政部，因為這種租稅獎勵措施而給予員工防疫照顧假的企業到底有多少？你們的評估是怎樣？還是說，你剛剛也同意，這只具形式上的性質？","吳次長自心：不是。其實政策上的宣示也非常有意義，因為這裡提供了租稅誘因。","邱委員顯智：對，但我的意思是，你們有評估過嗎？企業會因此轉變其行為嗎？你們提供誘因的目的是什麼？就是要引誘企業轉變其行為嘛！總不能在評估過後發現，全臺灣只有10家企業會因此而給員工所謂的防疫照顧假，你們應該有做過評估啊！把這樣的政策放在法條裡，家長因為小朋友放假在家而請假之後，企業會因此而願意給員工薪水嗎？你們對成效的評估到底是如何？","吳次長自心：在我們還沒推出這個防疫照顧假時，我們國家有很多大型的營利事業就已經主動給假了，而且也有給薪的情形。當然，有一部分是給半薪，另一部分是不給薪，但會給假。這一條面對諸如此類的情況，就會特別叮嚀那些沒有給薪的企業，鼓勵他們給薪，因此才給予200%的租稅優惠。當然，我們並沒有依企業別進行統計，但我們的初估是針對未來可能會請到防疫照顧假的人數去設算的。","柯委員建銘：這是一個好的政策工具，如果是不好的，我們才會說因為只有10個人就不必了，基本上未來會用這一條處理防疫照顧假，政府提供這樣的租稅優惠讓企業主實施，我想這基本上是正面的啦！"],["主席：請賴總召發言。","賴委員香伶：謝謝院長，這一條在民進黨黨團的修正條文中確實一再強調，防疫的隔離不因對方是否受僱，即使對方是雇主亦然，所以在身分上要擴大解釋，不以「受僱」為前提。可是現在這個防疫照顧假的薪給替換用稅制做優惠卻只有在受僱的概念下，所以很多自營作業的勞工甚至非典勞工在無一定雇主的情況下、無一定企業的僱傭下，這一條幾乎沒有涵蓋的任何機會，因此大家是不是還是要考慮一下？你們看起來是不會再訂照顧假的任何補償津貼，看起來是不會，那樣的話，這一條就形同是只對大企業，剛剛次長提到就只有幾家大企業真的給假給薪，其他是沒有的，所以我在想這一條其實是錦上添花，沒有用；倒過來講，對於基層的這些事情，在你們這些有條件讓企業給假給薪、你們不用煩惱的之外是什麼，我們在這裡看不出你們的任何措施或者是新的規劃，是不是請民進黨黨團也可以想一條這個？因為剛剛你們已經做了一個折衷的。"],["吳次長自心：委員剛剛講的「無一定」是指是什麼？","賴委員香伶：剛剛講到自營作業或無一定雇主，那些沒有在企業、營利事業有任何抵稅機會的這種人，他一旦因為緊急命令要照顧12歲以下的孩子，他的工作就會中斷，這些人其實是沒有補償的，概念上、事實上都沒有，所以我想這個真的要請大家多花一點心思。"],["柯委員建銘：財政部是不是要談一下？他好像有提一個方案啦！","吳次長自心：對，跟委員報告，關於委員剛剛提到自營的，譬如小規模的營利事業或攤商，因為它沒有申報所得稅，它的稅額是用查定的……"],["賴委員香伶：它沒有……","吳次長自心：對，因為它沒有申報所得稅啊！而且它可能也沒有僱用員工，所以……"],["賴委員香伶：它很多都是自給自足……"],["吳次長自心：對、對、對……"],["賴委員香伶：它可能就是一個小商號、小工廠……"],["吳次長自心：它可能就是他自己本人……"],["賴委員香伶：在你這個條例……","吳次長自心：是，跟委員報告……","賴委員香伶：他的問題是沒有收入，這種基層的在你們的規劃是不是沒有任何補償的機制？所以我們才說不要用受僱與否的前提，因為剛剛是……","柯委員建銘：賴委員，你有提修正動議嗎？"],["賴委員香伶：我有提第八條……","柯委員建銘：第八條是什麼，講講看，沒關係。","邱委員顯智：院長，我再問一下。你剛剛提到的那個13萬人是人數，還是人次，還是每個月……"],["吳次長自心：人數。"],["主席：你提的第八條修正動議要不要唸一下？","賴委員香伶：我們是提第五條，但是剛剛聽到政院評估起來是幾乎不願意處理照顧的廣泛性，那樣的話，如果照顧假不是那麼廣泛性，有沒有切一個所得在多少以下的一定可以用津貼的方式？我是建議請勞動部還是哪個部門研議一下。","主席：好，要不要說明一下？"],["許部長銘春：稅的部分。是……","賴委員香伶：不是稅，剛剛我的意思是剛剛財政部不是說這些攤商、自營作業、非典人員沒繳稅，也沒有行號，所以基本上它可能就不適用這個，就沒有假，但是概念上不是這樣，部長知道，很多人工作不穩定就是來自於他沒有受僱於那樣的企業，而現在你這個優惠裡面只有對那樣的企業、那樣的勞動者給假給薪……"],["許部長銘春：這一條是對雇主啦！","賴委員香伶：是給雇主要給薪的抵充嘛！其他抵充性的機率是很低的，所以你們有沒有要另立一條，讓一定所得之下的勞工可以適用你的家庭照顧假的生活津貼而不要管他是在這個大企業受僱或自營作業者？我覺得這個是最基本的部分。","張委員育美：部長，我有意見，我剛剛講的跟賴委員講的有點雷同，但是我們是有納稅的，譬如醫師、會計師、律師、藥局等，請問他們有沒有繳稅？有啊！可是他們是執行業務所得，這裡沒有涵蓋執行業務所得，所以我有提修正動議，我已經把相關文字寫進去，請大家簽名了。現在我請問財政部次長，我們的所得稅法只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嗎？不是啊！還包括綜合所得稅，對不對？其中包括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對不對？所以我建議這些所有自營的業務所得也應該納入。次長，有意見嗎？"],["吳次長自心：我們執政黨黨團好像有一個修正動議。是不是？","柯委員建銘：有啦！這樣好不好，大家想一下，因為三點鐘換我們和國民黨要去抽籤，我們休息一下，大家冷靜一下，這可以討論。"],["張委員育美：我有提修正動議喔！","曾委員銘宗：另外，除了剛剛提到的，因為第四條有寫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包含什麼？一般認為是公司，但是知道的人就知道還包含財團法人和學校，所以應該把它寫清楚。"],["柯委員建銘：還有公私立的問題。","曾委員銘宗：包括學校、財團法人，恐怕都要寫進去。"],["柯委員建銘：法人還有團體。"],["主席：我們休息2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繼續開會。","我們剛才討論到第四條，請高委員虹安發言。","高委員虹安：剛才我們民眾黨團在休息時間也討論了一下，我們看到第四條前面的文字規定是「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回到第三條，其實它只有處理隔離與檢疫。我們的建議是，如果目前第三條保留，包含居家隔離檢疫是一種請假的方式，防疫照顧假是第二種請假方式，如果第三條沒有把這個定清楚的話，我們在第四條去討論這件事情，好像前一個依據的法源都還不清楚，所以建議主席把第四條和第三條放在一起保留去討論，待第三條確定之後，第四條會比較好確定。","針對第四條的部分，如果目前是以當年度的營業所得稅去做減免，其實很多企業主他們受影響的部分是今年的營業所得可能會非常慘澹，所以我們希望不要只做當年度的減免，而是可以當年度，可能再到下一個年度，這樣此法條要做到鼓勵企業願意發薪的鼓勵效益才可能比較有機會彰顯。以上建議，謝謝。","柯委員建銘：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虧損可以十年內去抵減，分十年，本來所得稅法就有了。","鍾委員佳濱：第四條目前行政院版有修正，第四條的第一項因為和第三條連動，行政院版第三條的部分，我們已經把它的第一項移列為第三項，所以如果第三條和第四條合併來看，如果最後是依修正動議通過，這裡第四條第一項的條文寫到「前條第一項」應該改為「第三項」。","主席：因為第四條與第三條連動，所以我們暫予保留。","現在討論第五條。","高委員虹安：不好意思，提醒主席，前面中間有一些條文是有關疫苗的部分被我們跳過，我們是直接照行政院版本往第四條前進，但前面還有其他黨團及立委有提案關於疫苗的部分，目前我們沒有討論到。","柯委員建銘：第四條剛才國民黨提到的事業單位部分已經納入了，包括法人等等，大家可以先看一下再講，雖然是連動，但我想到最後大概會是以package來處理。","邱委員顯智：院長，我們還有第四條之一，就是第四條保留的話，我們的提案還有第四條之一。"],["主席：對啊！那個回頭討論第四條時就會一併討論到。","邱委員顯智：針對第四條之一，我們有提出修正動議，就是有關員工退避權的部分，譬如有一些公股行庫派駐在中國的子行，就這個部分，隨著中國疫情的發展，是不是員工應該擁有退避權？"],["吳次長自心：這在職安法有規定。"],["柯委員建銘：勞基法應該有吧！","邱委員顯智：對！所以我們希望在第四條之一規定工作場所有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虞，也就是有這樣的危險時，員工可以有退避權。職安法或勞動法規規定的退避權，是要有立即的危害，現在有關武漢肺炎問題，事實上也應該在條例裡予以特殊規範，賦予勞工退避權。","主席：大家有沒有看到時力黨團提的第四條之一？現在第四條是暫予保留，時力黨團提出的第四條之一要一起保留嗎？不然我們就一起保留好了，回頭再來處理，也就是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一起保留，現在討論第五條。","邱委員泰源：院長，不好意思，我請教一下財政部，有關機關（構）、事業單位，有沒有包括大醫院、地區醫院或診所？","吳次長自心：有，事業單位都有涵蓋。"],["邱委員泰源：診所也包括在內？"],["吳次長自心：有！有！","邱委員泰源：這個很關鍵，現在有一萬、兩萬家醫療院所在第一線打拚，如果沒有包括在內，那就很奇怪了！","主席：有，那個就是機構。","邱委員泰源：好，謝謝！","張委員育美：等一下！可是你們只有在說明中提到診所、事務所，但地區醫院有很多是跟診所一樣耶！地區醫院不是法人耶！"],["吳次長自心：法人……"],["張委員育美：No！No！地區醫院是執行業務所得。"],["吳次長自心：沒有！事業單位都涵蓋在內……","張委員育美：它哪是事業單位？地區醫院是業務所得，很多地區醫院是業務所得。"],["吳次長自心：執行業務所得沒有問題啊！因為剛剛我們修正的範圍就是把執行業務所得放進來。"],["張委員育美：可是你只寫診所啊！我建議改為醫療院所。"],["吳次長自心：可以啊！我們把說明調整一下就好！","張委員育美：好，改醫療院所，謝謝！"],["主席：現在討論第五條。請行政院說明。"],["何副秘書長佩珊：請經濟部說明。","王次長美花：第五條、第六條是要解決生產防疫物資的設備及原物料問題，這其實跟現有的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不太一樣，以口罩機為例說明，口罩是防疫物資，臺灣因為超前部署，所以當時就盤點了國內口罩製造能量，發現第一，原來的機器比較老舊；第二，量體不夠，所以就要增購口罩機，在傳染病防治法中雖然有「設備」兩字，但當時我們跟衛福部討論，結果有不同的意見，有的人認為口罩機在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就可以包括進來，但有人認為那個「設備」指的是防疫物資的設備，所以我們認為把它寫進來會比較明確，因此第五條針對購買口罩機部分，我們認為有必要用徵用的方法。另外，還有更重要的原物料部分，口罩的原物料內外層是不織布，中間是隔離層，而這個隔離層就是所謂的熔噴布，這個料源非常缺乏，各國都缺，目前臺灣的料源也非常吃緊，所以我們訂定這一條，將來有必要時，就可以徵用生產防疫物資的設備跟原物料，主要是這樣。","第六條和第五條是連動的，當時做口罩機的時候發現，即使徵用了，但按照國有財產法的規定會變成國有財產，這樣要處分收益會非常困難，也造成我們處理案件的困難，所以我們在第六條規定徵用後不受國有財產權的限制，這樣才有更多方法把口罩機轉給民間廠商使用。總之，這兩條是連動的。","主席：行政院既然對第五條、第六條一起說明，那就請各黨團針對第五條、第六條一起討論，現在請各黨團發表高見。","柯委員建銘：第五條、第六條是補足傳染病防治法及國有財產法的不足，因為依據國有財產法，原則上不能隨意買賣、處分。把原物料和機器設備定義清楚一點，這兩條倒是比較單純，剛才蔣萬安委員談到第五條，事實上就是要處理這個問題，並不是傳染病防治法有，這裡就不必了，還是要把定義說清楚。","陳委員椒華：立法理由第4行「並給予適當補償……」，我們的修正動議是在「給予適當補償」之後增加「適當補償不得低於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之基準。」，謝謝。"],["主席：是加在第五條第一項裡面？","柯委員建銘：沒有，是說明欄。"],["主席：是立法說明喔！","柯委員建銘：行政院回答一下。確切文字請再講一下，好嗎？"],["鍾委員佳濱：你們有沒有書面？","陳委員椒華：這是立法理由增加的文字，就是「適當補償不得低於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之基準。」。","王次長美花：我說明一下，這是兩個不同的東西，傳染病防治法講的是防疫物資本身，這裡要增訂的是設備和原物料，本來就是不同的東西，無從比較起。這樣訂會很奇怪，因為變成橘子和蘋果沒有誰高誰低的問題，所以我們比較不建議增訂這樣的文字。"],["主席：各黨團還有沒有其他意見？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有關第六條和第五條的部分，基本上我沒有意見，但是我的版本第六條是：「各級政府機關為安置病人或與病人接觸者需要，得借用公有非公用財產；其借用期間，由借用機關與管理機關議定，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有關規定之限制。」，行政院的條文沒有排除國產法第四十條的規定，SARS特別條例有這樣的規定，行政院這次沒有排除國產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我只是想問行政院或財政部到底要不要排除？現在借用只有3個月，不用排除嗎？","李副署長政宗：目前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針對疫情防治所需公有財產的借用已有相關規範，條文裡面明定排除國產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而且沒有指定用途，沒有限制用途，所以現行條文至今沒有窒礙。","曾委員銘宗：傳染病防治法已經有，但是請問一個問題，第五條和第六條是傳染病防治法沒有的，還是也已經有了？","李副署長政宗：現行是針對口罩機要不要捐贈的問題，口罩機是屬於國有公用財產，依第二十八條不得為任何處分，依照第六十條規定，要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才能完成捐贈程序，現行是完成簡化的相關程序，在防疫上更快速。","曾委員銘宗：好，不需要就好。","主席：好，各位對第五條、第六條還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謝謝大家。","進行第七條。請行政院說明。","何副秘書長佩珊：第七條，我們請衛福部何次長說明。"],["主席：請何次長說明。","何次長啟功：第七條主要是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因疫情控制需要，在法律有依據之下實施他必要的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如果按照過去的相關法規，在這次疫情控制的過程當中，我們認為要給指揮官更大的權限及法律依據。"],["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主席，因為第七條有一個罰則在第十六條，我建議主席，大家在討論時，是不是同時針對第55頁、第56頁的第十六條罰則，即規定在第56頁的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因為這部分有用到第七條，而第七條與第十六條罰則有配套，不然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必要之處置命令，未來會缺少一個強制力，所以建議大家一併考量。"],["主席：但是第十六條不止是第七條。","鍾委員佳濱：對，大家要稍微看一下。","主席：大家看一下，我們還是看第七條。","各位對第七條有什麼意見？請曾委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謝謝院長，大家仔細看第七條的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謝謝剛才鍾委員佳濱講的，裡面有配套及罰則，我的意思是希望法務部或誰能不能說明一下，因為過去立法很少有這麼大的授權，即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這幾乎沒有一定的範圍，也沒有授權訂定行政命令的範圍及界線。等一下在第十六條又有一個處罰，這樣的立法合不合適，是不是請立法院法制局說明一下？很少有這樣的慣例，請法務部說明一下。"],["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陳次長明堂：這部分是必要的個案指令，因為傳染病防治法裡有授權給防疫中心指揮官，但也有限制，第一，即防治疫情需要。第二是必要時，也要符合比例原則，比方說指揮官不可能宣布戒嚴，不可能嘛！在這種情況下，有沒有要停課就有可能，這次就有做到停課的問題。因此應該給防疫中心指揮官一個權限，只限中央不包括地方，因為疫情會怎麼變化，這很難意料。假使綁東綁西的，恐怕會緩不濟急，而且會造成疫情擴大，所以是侷限於疫情的部分，這是不得以的措施。"],["柯委員建銘：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也有。"],["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次長，現在這個問題是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但是第四條是規定應變處置指示，在法規規範上會變成條文之間，有點像是高權行為，你講的是這是一個高權行為，所以要要求他做限制或什麼，但是內涵到底是什麼，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就是說一下子只是指示，這邊是命令或措施，差異在哪裡呢？","何次長啟功：用語都一樣是沒有關係，意思是讓指揮官能夠令出讓人必須遵循的依據就可以了。","邱委員顯智：所以這裡的用語不一樣，我的意思是說這裡的用語是不一樣的，第四條是「處置指示」，而第七條是「命令或措施」……","王次長美花：原來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是「應變措施」或是指揮官的指示，所以這邊簡略成「應變處置」就可以了，也就是這個term是必要的應變處置，可以不用再加……","何次長啟功：「命令」兩個字比較硬，好像是……","陳次長明堂：「命令」兩個字可以拿掉，在傳染病防治法當中常常使用「指示」兩個字。"],["何次長啟功：要不然就改為「處置措施或指示」。","陳次長明堂：應該是「應變處置或措施」，法規命令……","邱委員顯智：這在行政法上會有兩種解釋，一種是行政處分，讓它有一個救濟管道，還是說只是一個行政指導呢？這還是不太一樣的。","何次長啟功：那就「命令」兩個字拿掉，改為「應變處置或措施」。"],["柯委員建銘：好。"],["主席：針對第七條還有沒有其他意見？請張委員其祿發言。","張委員其祿：就災防法或現在所成立的中央指揮中心而言，其實本來就有應變指揮的味道，現在這邊直接加上這一條，反而我們倒是想問整個的授權範圍是不是未來應該要有一項附帶決議把它講清楚一點？因為這邊的授權感覺也是超級空泛，讓我們覺得這到底是到什麼樣的範圍，這方面我們並不是很清楚。其實本來就已經有應變的機制，這在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災防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七條當中都看得到，結果現在又加上這一條。再者，就立法例而言，雖然這邊是說疫情需要，但是特別條例又跟紓困綁在一起，好像在這邊又特別把這部分拉出來談，對此大家可能會覺得很空泛，所以這會不會有問題？"],["主席：請衛福部說明一下。","何次長啟功：我想這和紓困後的振興大概不是那麼有相關，主要是為了防治上的一些必要措施，所以只與這項條例的前段有關係，當然指揮官也不可能針對紓困或振興做任何的指示措施。","柯委員建銘：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並沒有罰則，這裡則是重新規範並訂定罰則。"],["何次長啟功：我們是要配合剛剛鍾委員所講的後面有一個罰則。"],["陳次長明堂：我們要考慮到災防法當中沒有罰則。","柯委員建銘：所以這要重新規範，然後訂定罰則。"],["陳次長明堂：行政院提案說明第二點就提到要具有正當合理觀點。","主席：第七條將「處置」後面的「命令」二字刪除，其他照行政院版通過，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柯委員建銘：好。"],["主席：葉委員有意見嗎？","葉委員毓蘭：我想請教一下，現在看起來在第七條當中給予指揮官很大的權力，包括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等等。我們知道，憲法賦予總統緊急命令權，且規定必須在十天內送立法院追認，我不知道將來會不會有這樣的狀況：萬一指揮中心所做的一些措施和總統的緊急命命有所牴觸或扞格的問題時，因為在這裡並沒有事後追認的程序，不知對於立法院的國會監督及問責方面有沒有其他的配套措施？謹在此請教各位先進，謝謝。"],["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張委員其祿：舉個實際的例子，如果以後真的訂定這條條文的話，像最近發生禁止醫事人員出國的情況，到底以後指揮官可不可以發布像這樣的事情？而且醫事人員是到那個範疇的醫事人員，如果這條成立或有實例出現，這條要怎麼做？"],["主席：請法務部還是衛福部說明？"],["柯委員建銘：請衛福部啦！"],["主席：請衛福部說明一下。","何次長啟功：就實際狀況，昨天指揮官在說明關於醫師禁止出國這件事情，他有往這方面去考慮，所以真正是25日，他會邀集相關人員做深入討論。尤其在考量如果醫事人員去疫情比較嚴重，屬於一級的疫區，他回來就要被隔離14天。另外，醫事人員彼此之間會互動。我拿這次第27例及第28例、第24例及第19例來講，如果這些同仁被接觸到19例及24例還沒有確認的時候，事實上就會有交叉感染的機會。放到國外情況也是這樣子，他去的時候，可能那個國家是我們還沒有下命令禁止的時候，但他如果回來了，就會來不及。所以我們這個動作是預防於先，而去做這樣的處置，但是配套措施我們會在25日處理。","第二點是指揮官作的任何討論，他背後一定會有專家會議進行充分的溝通，之後才會給他一些建議，甚至包括所有醫療院所在反映，最近醫療院所的醫師如果再不管制的話，可能會造成所有的人力、各方面上的不足，才會有這樣的傾向去處理。回答葉委員的問題，所有的任何指令，當然跟院、跟府都會充分溝通，他不會大不韙的去作這樣的一個決定。","主席：好，這樣可以嗎？大家還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意見，就是刪除兩個字。","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再講一分鐘。次長，想請教一下。現在如果說通過這個法律之後，那算是一個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授權，對不對？應該是這樣。但現在問題在於說，像昨天那個例子，如果通過了，指揮官下個命令禁止醫事人員出國。這恐怕會造成第一個授權範圍太寬，第二也不太明確，第三個問題是受拘束行動自由權的這些人是不是可以有救濟管道，這是個問題。如果有的話，還是必須回到法治國的原則，我們的要求是這是一般行動自由權的拘束，像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有個階層化的保留。這是一個行動自由的拘束，他不能夠出國，所以必須要有法律保留。但是如果這個法律保留的條文，我們要去找拘束基本權的法律保留是這一條，請問柯總召知道我的意思嗎？"],["柯委員建銘：你現在談到法官保留去了。","邱委員顯智：不是，是法律保留，不是法官。"],["柯委員建銘：這是拘留權的問題。","邱委員顯智：我的意思假設這個命令出去，是拘束行動自由權或是人身自由權……","柯委員建銘：因為要有救濟，要有法官保留才有救濟。","邱委員顯智：對。現在問次長是如果第七條會成為一個拘束人身自由權或是行動自由權法律保留的依據，那就要嚴肅的去思考，這樣的情況之下，比如說人家最後去訴願、去打憲法官司，這個會不會無法通過最起碼授權明確性的標準？"],["主席：請法務部說明。","陳次長明堂：基本上這一條，雖然是有點概括沒有錯，但是是屬於不得已的措施。比方說17年前SARS的時候，指揮官曾經要和平醫院醫生回到院裡去，有一個醫生他就不回去，後來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把他的醫生執照撤照，他有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後來認為你可以要他回來，但他有他的理由，他講什麼理由我忘記了，他有理由就不能這樣撤照。撤照是把他執照撤掉，但是對於要他回來這一點，在行政法院裡是肯定的。這要從個案來看，比方說有沒有必要禁止全部出國，這個要符合比例原則，如果不符合比例原則的話，將來可能會涉及到國家賠償等等，所以指揮官還是要慎重使用，因為這種情況之下是在非常時期的非常手段，而且他們要做低度的，應該是比較低干預性或是中低干預性，而不是高度，像剛才講到把人關起來，不見得可以這樣做，那種就要高度的保留，這一點在指揮官的部分要自我克制。","柯委員建銘：憲法第二十三條有關於人民權利的限制，「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那也是法律保留，剛剛我們在這個法律上也訂了，基本上是沒有問題，包括現在的災害防救法也可以限制人民進入哪裡，現行法都很清楚。"],["主席：請賴總召發言。","賴委員香伶：我補充剛才講的，如果禁止醫事人員出國是作為第一個我們認為在這個授權裡面的案例或是現行進行式的話，看起來還是要比較明確就以後這個範圍大概跟防疫有關的正當目的性是什麼，是不是可以用附帶決議讓大家比較了解；第二，如果是針對特定對象，譬如醫事人員是有很清楚的對象，他們最近抱怨沒有找基層醫師去對話，都是找大的醫學中心或公會等等，所以我覺得實際的對象會變成你們要作決策前的諮詢對象之一，而不要只有泛泛地說我們已經找了團體，好不好？這兩個部分請院長裁示。"],["主席：行政院還有沒有要說明？","王次長美花：昨天陳部長其實有講，舉例禁止醫師出國是初步的想法，他們一定是有專家確認，即剛才何次長講的之外，他說其實是要申請才可以准，因為以前沒有這樣的程序，但是為了防疫需要，怕醫事人員不足及互相感染，所以他的意思是如果真的要發這樣的處置，他們會非常慎重，寫得很完整。以上補充說明。","主席：將第七條刪掉「命令」二字，就通過。謝謝大家。","鍾委員佳濱：立法說明也要刪掉「命令」二字，配合修改立法說明第二項。"],["主席：好。處理第八條。","請行政院說明。","何次長啟功：第八條主要就是為了防疫上面，過去在我們的SARS防治條例是只有針對隔離治療者，可是這一次的情況不太一樣，所以會對所有在防疫上必須要的人可能會進行適度的錄影或監控的措施，這一條主要是談這樣的重點。"],["柯委員建銘：這是排除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主席：錄影、攝影、公布其個資或其他必要措施，這一條就這樣規定，看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柯委員建銘：對於整個疫情控制有利的部分，必須公布就公布，現在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規定不能公布，像「金芭黎」的那個人「趴趴走」，所以我想這是補足這個法令不足的部分。","葉委員毓蘭：針對這一條，我也很肯定我們在整個防疫作戰上面必須要採取一些斷然的措施。因為對於這些對象，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之前，我們看了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它是必須要「經前項之人同意」，而且經其同意才能錄影、攝影的規定其實也出現在我們的SARS特別條例裡面，所以我不知道有沒有可能在這裡面還是做一些比較有層次的分別？即對於那些故意不配合的，程度上面可以比較嚴厲一點，就是主動的公布等等。至於其他的，因為我們有防疫的需求，經其同意錄影和攝影，我覺得要加上「經其同意」，最主要是因為這幾天我看到陳時中部長，包括談到浙江臺商的父親call in這件事情時，他特別提到有很多做法，他個人非常反對，就是避免對他們標籤化或標示化。","在整個防疫過程之中，其實我們也談到很多之所以要重視隱私權，就是擔心病患或其家屬因為恐懼，以致於不太敢求助，所以有沒有可能仍然維持要經其同意才攝影、錄影，一方面也是我們對於人權的高標準。第二個，針對那些已經違反規定的部分，我們已經看到現行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在找這些不肯服從居家隔離趴趴走的人都有公布了。如果公布還不夠的話，本黨的陳以信委員等一下也會提出建議，對於不合作的、故意的，我覺得我們的手法可以更嚴厲，也就是兩極化，但是我覺得對於那些生病的還是可以經其同意，否則傷及無辜太多，這是我的建議，謝謝。"],["主席：請陳委員以信發言。","陳委員以信：剛才葉委員提到的跟我提出來的案子有關，我有提出一個修正動議，這個修正動議就是針對居家隔離還四處趴趴走的人已經被開罰之後，我們可不可以由法律授權，經法院同意的情況之下，在一定隔離期間配戴科技監控設備，等於是一個法律授權。其實我研究過這個體例，其中第八條也跟相關的對象有關，第十三條也跟隔離的、有可能傳染的有關，第十五條跟違反居家隔離規定有關，所以其實在體例上放第八條後面、增列在第十三條或是第十五條都可以。既然葉委員在這個地方提到，我就在這個地方跟各位同仁說明。","這一條的主要精神其實就是針對目前已經居家隔離，但是還趴趴走的人，這種人可以加強，因為目前的作法只有罰錢，罰錢以後再罰錢，除了罰錢沒有其他的方式。但是如果要針對他進行電子設備的監控，那麼就涉及到可能違反他的基本人權。而其實我們的電子設備監控，也就是所謂的電子手環，在目前的立法例上面，只有性侵害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七項曾經有，而在這裡面是針對性侵犯的性侵之虞來做這個事情。因此根據釋字第588號、第690號解釋都必須要有法律保留、法律授權，大家看一下條文，所以我才會在這個地方設計幾個限制，第一個要故意違反居家隔離的規定，之後要經法院許可，法院絕對不會隨便許可，也就是一定是他被開罰了，然後判斷這個人不會聽，此時法院才會許可。按照釋字的解釋，必須要在一定的隔離期限內，不會任意擴大，對於人權的限制是有期間限制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允許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換言之，這是一個安全瓣，不到必要時不會發動。今天我提出這樣的修正動議，既然在第八條已經討論到這個對象，我就在這個地方跟各位說明，如果各位同意的話，可以考慮放在第八條，或放在第十三條或第十五條都可以。以上說明，謝謝。"],["主席：謝謝陳委員。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院長、各位同仁大家好。行政院版第八條規定：「於防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受隔離者、檢疫者或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人，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這是行政院版本。但是跟各位報告，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基本上傳染病防治法是兼顧患者的隱私，這一次的第八條是完全為了防疫的必要。","請教行政院，這兩者真的必須取得一個平衡，因為早上柯總召也說了，傳染病防治法是最近修的，而且已經兼顧病人的隱私，今天行政院提出的版本是不經他的同意就可以錄影、攝影，而且還公布個人相關資料，對於這兩者之間怎麼取得平衡，行政院有必要跟大家說明。"],["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柯委員建銘：當然傳染病防治法是要經過他的同意，現在要定這條是為了避免疫情擴大，才有其他的必要措施，所以要排除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條，必要時可以公布。","這有幾個層次問題，剛才陳委員說到電子手銬，關於這部分，現在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中，「明知」時當然可以有刑責，但是間接故意要不要？在這邊就有規範，這裡不處罰刑法的過失犯，所以整個層次是不一樣的。接著要用強勢手段的電子手銬，在這裡倒是沒有規範，等一下我們陸續來討論，因為層次不一樣。我們先解決這個部分，第八條是很簡單的部分，我想這部分疑義應該比較不大……","陳委員以信：有，所以我說體例上可以在後面討論。","柯委員建銘：刑法的競合包括傳染病防治法、包括這裡怎麼規範、包括你要電子手銬，那個爭議很大，大家要再思考一下。"],["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剛剛陳委員所提到的電子裝置，我怕會有誤導，因為陳時中指揮官所說的、我所聽到的不是電子手銬而是電子圍籬，這兩者的本質性質是不同的，高委員可能更清楚。電子圍籬的性質對人權的侵害沒有那麼大，所以剛剛講的電子裝置，如果一下子就導到電子手銬可能太快了，或許請行政機關再說明一下。"],["主席：請行政院說明。","柯委員建銘：這條先來，好嗎？","主席：好，第八條，先請高委員虹安發言。","高委員虹安：我先就第八條說明，因為電子圍籬或手銬那件事情可能是一個新增條文，我建議等一下後面可以再討論這部分。","就第八條的部分，我覺得有幾個問題，第一，我們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裡，第九條是公務機關使用當事人的資料，第十五條提到三個要求，第一個是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我想對於這一個要求，大家都沒有任何意見。但是第二個跟第三個，第二個是經過當事人同意，第三個則是對當事人權益沒有侵害。我想問的是，現在如果看到防疫這件事情有三種不同角色，第一種是他已經確診，我相信在確診的部分，民眾黨黨團沒有任何意見，因為公布資料，譬如他過去走過的途徑，對於我們的疫情防治和防止散播是非常有效益的，所以我們同意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部分可以蓋過，希望能夠保障其他全民的福祉。所以第一種角色，如果他已經確診，我覺得個人資料可以讓疾管署處理、使用，甚至有必要可能要公布部分的資料。","但是第二種可能性就像我們剛剛講的居家隔離或檢疫，這些民眾其實並沒有真的被確診為肺炎傳染者，而是可能因為鑽石公主號或他有一個旅遊史，對於這樣的民眾在沒有真的確診情況下，而公布其個資，我認為將造成其不必要個人權益之受損，因此本席在此對於這類型的角色仍建議，希望能夠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並且確認公布的內容，因為我們在第八條並沒有看到公布的到底是什麼樣的個人資料，這部分可能也需要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我所提的第三種角色是完全沒有居家隔離或檢疫，也沒有確診，這種是目前每個人的健保卡被讀取之後，旅遊史都會被其他人看到。關於這部分，當然我們瞭解在目前的防疫階段屬政府的必要之惡，就是每個人的健保卡被讀取後，過去的旅遊都被看到這件事情。我看到蘇巧慧委員有提一個修正案，有關健保署的部分，其實在健保卡資料的使用上，我覺得大家也應該討論一下，過去是為了防疫，所以大家直接使用健保卡的資料，但我覺得衛福部現在可能要考慮一下，如果健保卡的資料是必要的，也就是衛福部認為很重要、執行防疫時所需要的資料，我們是否必須討論應該在特別條例中將此立法。以上針對第八條的說明是我覺得應該修正的部分，因而提出討論。","柯委員建銘：我想這樣的討論值得參考，法務部不是有修正動議嗎？","鍾委員佳濱：關於行政院版第八條而言，民進黨團有提出一個修正動議，將原條文的一項改為兩項，主要是區隔為兩種對象，我請大家看一下文字，原本第八條的規定為「於防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受隔離者、檢疫者或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人，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它把兩種人放一起，確診的是一種，而需要隔離或檢疫的是另一種。誠如剛才葉委員所提到的部分，我們建議將前半段列為第一項，修正如下：「於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這是指已經要接受隔離或檢疫，但違反隔離或檢疫之命令，到處跑，之後的文字修正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實施照相、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控措施或處置」，比如陳委員很關心的電子圍籬或其他監控裝置。","第二種是特別要立法的，就是將「為避免疫情擴散」放在是第二段，之後修正為「，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人，亦同。」，原因是這樣的……"],["柯委員建銘：將資料影印給大家。"],["鍾委員佳濱：好。","柯委員建銘：影印給大家看一下，就是分為三項，還有個資以後要銷毀等部分。","鍾委員佳濱：在資料影印出來之前，本席在此說明。對於前項原本要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有擅離隔離或檢疫處所時，對其實施錄影、攝影有利於即時監視行蹤，此屬必要。如果擅離或行蹤不明的，也就是跑掉之後我們要找回，比如現在不是說要找什麼人嗎？那就得依個資法規定公布其個人資料協尋，這也符合個資法的要求。","關於罹病者部分，因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不能公布罹病者資料，但就白牌司機的情況而言，他很晚才確診，在確診之前很早就住院了，從他開始看病、住院至確診之間，關於他這一段的行蹤，因為我們不知道，而且他已經往生了，所以為了避免疫情擴散，對於已經罹患的確診者，其確診前之社會行為，比如搭車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等，我們得適時公布其個人資料，幫助社會大眾注意自身的健康狀況。這跟鑽石公主號的情況是一樣的，因為我們都知道鑽石公主號下來的人跑到哪裡去，所以我們就告訴大家鑽石公主號的人停在哪裡，這些都是為了避免疫情擴散，只是為什麼要分兩項訂？因為目前罹病者的隱私受到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限制不能公開其姓名，如果這裡不把它解除的話，指揮官是不能對他做任何的宣告，以上說明。"],["主席：請陳委員以信發言。","陳委員以信：謝謝院長，謝謝鍾委員的說明，我等一下看過那部分再仔細的研究，但是從你剛才的口頭說明，我會覺得有一個問題，我們現在的差別在哪裡？其實針對的對象是一樣的，然後要做的動作也是一樣的，但是在我的版本裡面，或許那個「故意」可以按照你說的把它拿掉，但是關鍵在於要經過法院許可，而這部分的關鍵在哪裡？現在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裡面已經要求由法官來審查。換言之，對一個罪犯都必須要有法官保留、由法官來審查才能夠做出這個行為，現在卻沒有法院的審查，是不是本末倒置了？這個東西我要請你們特別考慮一下。","鍾委員佳濱：感謝陳委員。有關民進黨團的意見，這個拿性侵犯來對比是有不當之處，我特別要這樣講，因為罹病者或者需要隔離檢疫者的身體自由受拘束不是因為犯罪。在大法官釋字第590號解釋，為何對和平醫院得以同意指揮官的強制要求，就是說這不待法院審判，因為法院審判是就其犯罪之事實，犯罪要予以拘禁其身體自由，它跟我們為了防疫的目的是不一樣的，所以犯罪是由法院來審理，對於犯罪的偵查也必須由法院來予以監聽、拘提，但是現在這件事情是基於防疫。有關防疫的事項，在大法官釋字第590號解釋就說明了，防疫的事情有其專業，如果再交給法院，因為法院是對處罰做審判，但是現在對他的行為以及人生自由的限制不是一種懲罰，而是對社會健康安全及個人安全的保障，所以要提交到法院有違大法官釋字第590號解釋當中，法院為什麼不必要介入，而同意由防疫機關來判斷這樣的說明。","陳委員以信：謝謝鍾委員。我必須要說，你剛剛的說明，在這個概念上有一點點問題，為什麼？在性侵犯的審查是審查有沒有必要就這部分的基本人權做出程度的限制，而不是去審查這個人是不是犯了那個罪，在當時法院審查的目的是在於審查這個時候的這一個人，我們要不要用到這樣程度的行為管制，所以法院要審查是在這裡。現在在這個地方，我為什麼說要法院審查也是在這裡，就是居家隔離會被開罰的人，也不是每一個，你開罰他就會馬上再跑，所以這部分還是要經過審查來判斷，我們對於這樣子不聽話的人，他的基本人權限制要不要限制到這個程度，所以我必須要說，跟你剛剛講的概念有些不一樣。以上補充說明。"],["柯委員建銘：法務部回答一下。"],["主席：請法務部說明。","陳次長明堂：針對這部分，因為這一條包括鍾委員及民進黨團所提的第八條修正版，這裡面並不是為了要做科技監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科技監控是在刑後強制治療，另外一個是對於性侵犯要做刑後監控，所以才需要做科技監控。此外，刑事訴訟法對於羈押的替代處分，於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一訂有羈押的替代處分、替代監控，所以才要做科技監控。至於衛福部的防疫措施裡面，剛才鍾委員也提到，並不是要對於當事人、生病的人做科技監控，而是希望他不要亂跑，要做好居家隔離等維護，所以何次長提到，昨天陳時中部長也提到，事實上是做圍籬措施，知道他會跑到哪裡，而不是做監控，比起大法官釋字第590號解釋的範圍應該要更低一點。因此，陳委員所提到的，這裡的科技監控要經過法院裁定，它本身就不是科技監控，跟所謂的電子腳鐐是不一樣的，所以這部分何次長可以再說明。剛剛鍾委員所提到的這三項規定，最主要的是必要的公布，對於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還有個資法第十五條等等。尤其在個資法第十五條是依法令的行為，讓疫情中心能夠大膽地作必要的決定，不然的話會怕東怕西，而錯失時間，所以在第一項和第二項就有限縮是受隔離處分而「落跑」的，第二項是避免疫情擴散所做的，另外一個是將來疫情結束之後，要回歸到個資法的保護，需要消除的就要消除，這一點是多重性的保護。"],["主席：請衛福部說明。","何次長啟功：謝謝。我想每位委員都是關心個人資料保護，或者以其他個資的角度來說這件事情，但是從防疫的角度，如果每一個案子都比照性侵犯的例子，那個是全程監控，是一個人。可是今天我們要擔心疫情的擴散，怕的是如果沒有即時用科技的方式去處理這件事情，疫情的擴散絕對比現在我們所控制的還要糟，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們黨團版本的修正其實把對象說明得很清楚，是受隔離或檢疫或者違反的人，所以這一次我們基本上所謂電子圍籬的概念就是，我既然知道你是一定要居家隔離在你的定點，那我給你設置的時候是你離開那個地點多久，我警告你，而不是說我要追你的軌跡，或者了解個人行蹤去哪裡，這個完全是不一樣的。","另外健保卡的部分，如果沒有去授權，根本就沒有辦法很早的讓醫師知道他是不是有經過中港澳，有沒有經過日本、韓國、新加坡或泰國，這個健保卡的資料，我相信在這一段時間結束之後，我們可以在大家監督之下把它全部銷毀，不會有侵犯個人隱私方面的問題，所以在非常時期有非常時期的作法，但是一定要獲得充分的授權。剛剛提到要經過法院核准或批准，我想在防疫上恐怕會緩不濟急，我們沒辦法真正做到防疫的即時性。","柯委員建銘：法官保留是羈押記載，和刑事訴訟法完全不一樣的法益，是防逃機制。","主席：大家還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鍾委員佳濱：這邊有漏了兩個字，在我們的修正動議當中有簡略了，第八條第一項的最後一行，「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控措施」，因為它的原文是用「防治控制措施」，我們把它簡化了，抱歉！我們加上防「治」，治是政治的「治」，然後再加一個控制的「制」，即「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增加這兩個字，以跟原行政院版條文有一致性。","主席：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依照──請葉委員毓蘭發言。","葉委員毓蘭：不好意思，我純粹是請教有醫療專業的邱委員。我不知道這一條的第二項「為避免疫情擴散，對確診……病人亦同」有沒有包括到疫情調查？我是外行人，我只是常常聽陳時中部長經常說要做疫情調查，所以為了避免疫情擴散，就足夠涵蓋所有的？因為我看他有時候是為了要調查疫情，所以必須公布。如果需要的話就放進去，不需要也無所謂。","邱委員泰源：我們醫界一切都聽疫情中心他們專業發布的訊息，這個訊息先請何次長說明一下。","何次長啟功：因為「疫情擴散」四個字其實就包括疫調所有資訊的蒐集，綜合起來研判以後，去做進一步的措施，所以為了避免疫情擴散，其實涵蓋了那些相關資料。"],["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高委員虹安：先謝謝剛剛衛福部的說明。但我還是沒有聽到健保卡的這個部分，剛剛講如果我們按照這個修正條文來看的話，第八條是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或違反之虞者，還有確診罹患肺炎病人，我們才有辦法去取得這兩種人的個資。我們剛剛有提到另外一種，是我們全民健保卡的部分，這些資料的使用上面剛剛其實也有提到，就是如果因為防疫的即時性，必須讓他們放心去取用資料，我覺得這個部分可能也要放入第八條，就是可能要在疫情結束之後回歸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規的訂定處理，這個部分可能要考慮一下是不是也把這個加入到第八條裡面。我看蘇委員其實已經在他版本的第六條裡面把這個文字的部分寫下來了。"],["主席：那就先請衛福部來說明。","何次長啟功：第八條確實沒有針對剛剛說的健保卡，因為它涵蓋的對象是所有從疫區回來的人，甚至有一些是自主健康管理或者所有的對象，像醫師看到的那個，所以也許在某個程度上，蘇委員的那些說明其實是可以引用的，就是有關健保卡的部分。","高委員虹安：是不是請衛福部整合一下，整併提一個版本來？"],["何次長啟功：好。","柯委員建銘：修正一下，好不好？"],["主席：請看第36頁。","柯委員建銘：請次長回答一下，好像有一個存取的問題。","何次長啟功：我稍微再補充一下，蘇委員的第六條其實原來的出發點是為了口罩實名制的使用，因為我們平常是可以用身分證去領取，就比較沒有所謂健保法的那些限制，但是因為健保卡要過卡一定要有VPN那個儀器設備，而不是像我們用身分證就可以做，要給藥局去設置，所以蘇委員的第六條其實是跟口罩配送的實名制比較有關係。我現在講的這個是因為在旅遊史那邊要加上去，所以是不是包括「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可以解釋？因為它是說「或有違反之虞者」，那我們就是把所有的對象大概都當成是有可能，才會加上必要的……","高委員虹安：不行、不行，你這樣的話會太大，因為一般民眾其實並沒有所謂的違反隔離或檢疫，所以你不能擴大解釋說全民都要用這麼嚴格的方式去存取個人資料。","何次長啟功：不，我們公布的只有從中港澳疫區回來、下飛機的人才有設這個旅遊史，並不是所有民眾的旅遊史，是針對……","高委員虹安：那就是說，受隔離或檢疫的人就已經算在這裡面，如果是這樣的話才能算？"],["何次長啟功：是的。","高委員虹安：因為現在是每個人的健保卡插上去，他的旅遊史就會出來。","何次長啟功：沒有、沒有，我們對的是移民署或出入境的資料，他確實是從比如說我們現在公布的日、韓進來。","高委員虹安：沒有、沒有，應該是這樣講，那我就變成是角色認定喔！今天從中港澳回來的是不是就已經屬於受隔離或檢疫的？"],["何次長啟功：他目前是……","王次長美花：抱歉，我幫他補充一下，我的理解是，因為我們在討論的時候都有提到這個議題，這個是因為會去查中港澳。我也不是每個國家亂查，而是因為那些國家有比較危險的疫區，所以那也是跟健康有關係、跟醫療有關係，才可以在健保卡裡面去查相關的、比較危險地區的旅遊史。我的理解是這個樣子，至於具體的條文，我還要再跟同仁確認。","高委員虹安：不好意思，我再補充一下，如果只有中港澳的話，其實因為疫情一直在發展、一直在變化，不知道後面是不是還會加上日本、韓國等等，這些都算？我只是建議我們在法條上面要寫得稍微把這些事情也納入，有個法源依據，而不是讓全民有這樣的感覺。像我自己，我從媒體上面看到很多人都很恐慌，擔心是不是自己的健保卡還是什麼資料都被看到。我還沒講到一個，就是手機的GPS也能夠被取出來，就是上一次要找出他們的行動軌跡時，其實也有一般民眾提出，是不是GPS也有被監控？我只是說出一般民眾會擔心自己的個人資料被使用的議題。我覺得在法源上面，如果我們現在有一個防疫的重大事件，以條例的方式讓這些使用資料的單位也能夠安心使用，我覺得這是合理的。","主席：文字上有沒有建議？這部分文字上請你們斟酌一下，等一下再來處理。","請蔣委員萬安發言。","蔣委員萬安：關於第八條，剛才大家都已經討論過了，民進黨有提一個修正動議，而大家也同意對於受隔離或檢疫的是一類；對於確診、避免疫情擴散的部分，我們可以接受後續可能要對其實施照相、錄影等措施，所以對於受隔離檢疫的，我們同意給予所謂比較低度的管制措施。但我想提出一個問題，就是修正動議第八條第一項「於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所謂「違反之虞」，請教行政部門，什麼情況是由你們來認定是有違反之虞？因為這個空間很大，如果今天立法院同意這樣來訂定，那「違反之虞」你們要怎麼認定？能否舉幾個例子？因為我剛聽到次長提到健保卡，你說是適用這部分的文字，但我認為不妥，因為任何限縮人民基本權利或是人身自由的，必需要有法律明確規範，但「違反之虞」是一個是非常不明確的法律概念，你如何認定今天受14天隔離或檢疫的民眾有違反的可能性？你有沒有一個標準？你怎麼認定他可能違反，然後對其實施照相、錄影、攝影、公布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防治措施？老實說，這是施以一個很高密度的管制喔！對於可能確診、可能已經被感染的人，那是沒有問題的，對此我們也在修正動議中提出來應做一個區隔，但是對於受隔離或檢疫者，若他有「違反之虞」，就要對其實施錄影、攝影等措施，這部分你們有沒有一個標準或相關的例子？否則這樣的授權會過於空泛或過大。","主席：好，請說明一下。","何次長啟功：我現在能夠說的或是提供的，就是當這些從一級疫區回到國內的旅客、國人，他在飛機上寫的健康聲明書，然後針對這些人，我們會給他們居家隔離、居家檢疫的通知單，但是關於他提供的這些資訊，現在常出現一個狀況就是填寫不實或是填寫不清楚，所以我們必須做一些事後的防治措施，在這個前提之下，我不知道哪一位會離開或者有其他行為。對此，我必須要有一個事後處理的機制，所以才會說一方面保障醫師在幫我們做防疫工作的時候可以早一點發現可能的個案，才會在健保卡去註記他所有經過我們設定為疫區的相關旅遊史，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們給他們施以所有相關的措施，包括電子圍籬等，也是為了如果他離開一定的範圍，我就會知道他的行為是違反規定的，換言之，我沒有辦法從那個人的表情或是其他來判斷他有沒有違反之虞，而是我必須要把每個可能性都去防堵，這樣才能夠做好我們的防疫工作，總之，我們的出發點是這樣。","王次長美花：補充一下，因為我常去指揮中心開會，所以我知道像之前發生的香港案例，那時就是找不到他才予以公布，而他在出現之後也表示自己並未逃跑，並沒有要違反規定，而是有一些資訊上的落差，所以才找不到。因此，規定「之虞」就是希望像這樣的情況若發生了，恐怕還是有需要予以公布。"],["主席：請委員把你們擬好的版本唸一下。","鍾委員佳濱：目前唸的部分文字原則上是要回應高委員的意見，即第三項的部分，原來文字比較不完整，所以我們修正為「前二項個人資料，於疫情結束後應回歸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處理」，這樣就有一個原則性的規範。至於高委員提到的那些個人資料，譬如從疫區回來的不見得在受隔離或檢疫者的資料之中，這個部分要在這個條文裡面處理，恐怕──因為這個條文主要是要處理因隔離、檢疫的人或者罹病的人，至於那些旅遊史的部分，不在本條的涵攝範圍內，所以第三項只針對前兩項的個人資料應該回歸到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處理，做這樣的明文規定。","如果是這樣的話，在文字說明的部分，也要修正一下，就是說明的第二項當中倒數第三行「進而，爰定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進而，」3個字拿掉。然後，說明四的部分，因為前面的文字修改後，建議說明四的最後一行修正為「相關法規處理」，把「訂定」及「方法」這4個字拿掉，看看大家的意見如何？","主席：好，請陳次長說明。","陳次長明堂：我補充一下鍾委員所提的意見。剛才提到「蒐集、處理及利用」，就是後面要「利用」，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我們原來可以說是特定目的蒐集，如果疫情結束以後，就是特定目的消失或屆滿，依該項的規定，「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也就是疫情結束，以前蒐集的原則上就要消除，除非是特殊或經當事人同意者才可以再保存，這樣的話，對於當事人的個資保障就有整套的處理。","鍾委員佳濱：你的意思是這一條也是同樣的意思，就是配合第十一條。"],["柯委員建銘：文字調整好了嗎？","鍾委員佳濱：對，調整好了。就是「前二項個人資料，於疫情結束後應回歸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處理。」。"],["主席：等於第三項的「第一項」改為「前二項」。","鍾委員佳濱：對，「前二項」。"],["主席：改3個字。","鍾委員佳濱：對，還要加個逗點。"],["主席：加1個逗點。","鍾委員佳濱：對，「……個人資料，」。後面的說明也是一樣。"],["主席：說明就是在第四點？","鍾委員佳濱：對，也是改掉……","主席：就是改掉，把「訂定」及「方法」拿掉，「處理」還在。好，這樣處理，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鍾委員佳濱：說明的第二項「進而，」那3個贅字拿掉。就是倒數第三行「進而，爰定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對是類人員得指示實施相關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主席：你說「進而」，然後怎麼樣？","鍾委員佳濱：逗點，那3個字是贅詞。"],["主席：3個字？"],["鍾委員佳濱：對。","主席：「爰定明……」還是「進而，……」？","鍾委員佳濱：「進而，」那3個字拿掉。","主席：「進而，」3個字拿掉。","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我對民進黨的修正版跟剛剛蔣委員的意見差不多，就是在「有違反之虞者」那個地方的認定。因為在環評法針對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都有正面表列，明列哪些項目有重大影響之虞。但是這邊只是很模糊的認定，我覺得對未來、對很多人的保障會有受到侵犯的可能，所以這個部分還是要考慮一下。","主席：好，這個要不要再說明一下？就是「之虞者」。","何次長啟功：事實上，對於前面「違反之虞者」，我剛剛舉了很多例子，我沒有辦法再對每個人去判定，但是在防疫上面的需求，我必須這樣子做才能夠及時。關於後面最後一項，其實我前面不管做任何事情，到最後的時候都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後面全部消除。而且這個人大概只有在居家隔離、檢疫的14天內會去做這些動作。","主席：好，因為防疫如同作戰，我們看到現在日本及韓國都很慘，所以我看如果大家沒有特別的意見，這個就讓它通過。然後因為這個是特別法，它有一個期限，萬一行政院有出什麼問題的話，因為我們立法院也可以請他們來報告，好不好？好，我們就照這樣來通過。","何次長啟功：對不起，主席！剛剛第三項的「回歸」可不可以改成「依」？法律用語應該用「依」字，「回歸」好像比較不是正式的用語。","主席：好，「回歸」改為「依」。","這部分就依照民進黨所提的修正版本通過。","接下來討論第九條。請行政院說明。","何副秘書長佩珊：關於第九條，乃是防疫紓困、振興主要手段的相關規定，因為這一條涵蓋相當多的部會，所以我請在場的經濟部次長、交通部次長及文化部次長來一一說明，首先請王美花次長來報告好嗎？"],["主席：請王次長說明。","王次長美花：第九條最主要是因為制定這項條例，所以要編列相關特別預算，針對特別預算的範圍，我們把紓困、補貼及振興的大原則寫下來，至於相關經費，事實上也都同步在緊急作業，未來會送到立法院來審查，等到審查的時候，各部會的相關經費會列得很清楚，到時候再請各位委員協助審查，謝謝。"],["主席：請交通部黃次長說明。","黃次長玉霖：主席、各位委員。交通部在過年前及過年後已經研議紓困、復甦及振興方案，相關預算目前大概都已經編列完畢，但是這些預算的使用還要配合法案通過之後的細部作業辦法，相關辦法目前也已經在研擬中，在這項法案通過之後，我們會很快完成相關作業辦法並送至大院備查。"],["主席：請文化部蕭次長說明。","蕭次長宗煌：文化部也一樣受到疫情的衝擊，尤其是表演藝術產業，相關各產業別的座談我們陸續在辦理，其實業界的反映都是有所需求，相關的補助作業辦法也在訂定中。因為編列預算與紓困、振興的作法都必須要有法源依據，所以我們希望在法源當中可以把藝文產業的部分納進來，如果只是規範文創產業的話，因為它有特別的指涉，沒有辦法照顧到非文創、概括性產業的部分，所以這方面要請委員支持。"],["主席：請衛福部何次長說明。","何次長啟功：衛福部特別針對「醫療機構因診療確診病人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的部分提出說明，當初爆發SARS的時候乃是規定因SARS而造成營運困難、醫療機構停診者，可是我們在這裡特別規定是「診療確診病人」，因為我們擔心像早上時代力量黨團所說的那種情形發生，也就是有人是因為去旅遊之後回來被隔離，那就不包括在這裡面，所以要明定是真的因為執行醫療業務且在防疫上有協助的工作，那麼我們才會認定，主要是基於這樣的想法。"],["主席：現在請各黨團來發表意見。首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其實第九條是此次制定這項條例重點中的重點，行政院的版本當中提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這方面的大宗可能是經濟部，能不能就你們想像中的情況大略說明？你們的紓困是什麼？補貼是什麼？比如說舊的貸款要不要讓它展延？展延多長？利息要不要補貼？我的意思是說你們要不要訂得更清楚一點？還是由行政院訂定相關辦法？其實我是希望能夠把它訂定得更清楚，這樣的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做的時候會比較好，比較能真的符合產業界需要，所以我認為要訂清楚。如舊有的貸款，假如紓困金轉一年，即延長一年，而資本支出轉三年，那麼利息要補貼到什麼程度？這些是否訂清楚？這是第一點。第二，若經濟部不想訂清楚，想授權取得更大的彈性空間，那我也沒有意見，但能否跟大家講一下，所謂紓困措施是什麼？補貼是補貼什麼？這600億元絕大多數用於第九條，因此你們總要向在座的朝野委員講清楚，所謂的紓困是紓什麼困？補貼又是補貼什麼？我條文原意是希望能訂清楚，如果不訂清楚，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做，我也沒意見，但你們總要跟大家清楚紓困是什麼？補貼是補什麼？屆時經濟部會是紓困產業大宗，其他文化部、交通部也有，而交通部就是運輸業，所以能否請這兩個部會──經濟部與交通部說一下，所謂的紓困是紓什麼困？補貼又是補什麼？這兩個最大部會能否講一下？"],["主席：請說明。","王次長美花：委員剛才問的幾個問題，會在具體的經費編列上呈現，如舊的貸款展延需要利息補貼、如新的貸款可能也需要利息補貼等，其實我們都在個別項目擬了具體的個別金額。因未來核准後始得確定金額與比率，如利息補貼比率等，屆時才會完全確定，所以恐怕不適合於條例中詳細寫明，而且相關項目我們會讓委員看到具體的內容。現階段中小企業最需要的是貸款展延與利息補貼，所以不分服務業、製造業，也不是只有經濟部管的，凡是符合條件者均可納入，為此我們編列了100億元的「防疫千億保」，可以保證到1,000億元額度，以上為紓困部分。","有關振興部分，包括製造業、服務業。製造業如委員所關切的，可能有業者沒有放無薪假，但因為現在業務很少，可能做人才培訓，我們希望這類不符合原來既有條件者，即有無薪假才可以有受訓補貼的，可以藉此特別規定使其仍舊有薪，雖然並無業務，卻仍可以從中支應相關製造業的訓練課程。當然，振興研發部分、中小企業研發部分及傳統企業研發部分均包括在內。待疫情緩和後，屆時大家都會關心臺灣的對外貿易，所以在對外貿易的拓銷上，我們亦編列相關費用。","在服務業部分，最近非常多的賣場、餐廳生意下降幅度很大，因此我們也有相關的輔助與輔導，這點非常重要。其他如夜市、傳統市場的改造，我們希望不是只有消費而已，而是使其變得整潔明亮，以起長期的觀光效應，所以我們編列相關經費，藉此進行比較好的改造，當中包括20億元的折扣券經費編列。","上述為經濟部所轄大體項目，作以上簡單說明。"],["主席：請交通部說明一下。","黃次長玉霖：主席、各位委員。交通部的方案也是分成兩種類型，一種是通案，通案主要是針對現有貸款的展延，有關這個部分，據我所瞭解，目前金管會已經有一套辦法，而且也行文公、民營金融機構可以來辦理，所以對於通案部分，我們會依照相關辦法來協助業者提出申請與辦理。","至於個案部分，交通部有針對中小型的企業主，因為觀光旅遊界有很多中小型企業，我們有提出紓困貸款，紓困貸款的部分會進行利息補貼。同時經由龔政委的協調，我們在信保基金裡面也提高了保證額度到十足的保證，這部分可以確保將來銀行在提供貸款時大家的意願會比較高，看得到、吃得到，這是個案的部分。","有關其他部分，交通部也針對觀光與交通運輸業提出三項措施，第一個就是所謂的紓困，這部分我們編列了44億元，我們檢討了各行各業，包括剛剛經濟部所談到的人才培育的部分。另外，交通部也提出了復甦方案，主要是針對疫期結束之後我們要來擴大國旅的補助。此外，針對這一波大家所關注的郵輪部分，我們也特別提出一個復甦專案，這個專案主要是在現有基礎上擴大辦理國際行銷與相關措施。最後，交通部也提出了振興方案，振興方案在一年內我們會執行完成。以上三項方案，目前預估總數大概是200億元，所有的項目目前也都有訂定相關的辦法。","這一次與之前的作法有所不同，因為這一次的疫情比SARS的影響範圍更廣，所以我們考量到之前沒有涵蓋到的，包括海運的部分這次我們也有增加，其中包括小三通直航，甚至剛剛所報告的郵輪部分，都有特別考量。上次針對個體戶部分，包括導遊、領隊等並沒有提出相關的措施，這一次我們也研議將其納入，所以在條文中有所謂的相關事業從業人員，這一次針對之前沒有辦法涵蓋與協助的導遊、領隊等好幾萬人，我們都有考量在內了。","總而言之，交通部這一次的方案做得比上次的涵蓋層面更廣，照顧的對象包括中小企業、導遊、領隊等，我們都儘量設法給予照顧。以上簡要報告。","曾委員銘宗：院長，我再問一個問題。"],["主席：好。","曾委員銘宗：謝謝剛剛交通部與經濟部的說明，但現在有一個問題，從第九條的規定來看是沒有看到農業，農業能不能適用？"],["柯委員建銘：產業嘛！事業啊！"],["曾委員銘宗：有包括農業？"],["王次長美花：有。"],["曾委員銘宗：有確定就好。"],["主席：接下來請柯總召發言。","柯委員建銘：院長，各位委員同仁。剛才曾銘宗委員提到這個條文是重中之重，將來預算的編列也是要從這個條文而來。引據過去2003年SARS特別條例的寫法也是一個條文而已，也差不多如此，那時候寫的是產業、醫療事業，這一次則是將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等等都寫進去了，還包括相關從業人員，所以我們這一條的「從業人員」等一下可以再增加兩個字，變成「相關從業人員」。","這個條文如果通過的話，行政院院會星期四可能就會通過預算案，整個財務編列情形也會送進來了，到時候大家可以好好來審查。當然，各位所想像得到的，包括剛才交通部、經濟部、衛福部等單位的說法已經相當完整了，以後如果想要增加，將來我們在審查預算的時候可以再來看待。這個預算是匡列在600億元以內，如果現在每一個項目都要規定到很詳細，事實上，這只是一個條文而已，預算編列比較重要，這是大概能夠臚列的，過去SARS特別條例也是這樣的處理方式。","曾委員銘宗：抱歉，我一句話就好！過去一般在談產業時，我們的概念幾乎都是沒有包括農業，所以是不是在說明欄裡面把它寫清楚，好不好？像產業升級條例裡面很多都不包括農業，所以我的意思是在說明欄裡面訂定清楚。","主席：好，這個等一下注意來看。","請黃委員國書發言。","黃委員國書：這一次被肺炎影響的產業到底有哪些？到底是什麼？如果依照行政院版本的寫法，其實並不是非常清楚，到時候我會覺得各行各業都有可能必須要來紓困，比如八大行業受到影響，要不要也來要求紓困？我的意思是說，在這個條文裡面可不可以適度的列舉一些衝擊比較大的產業，例如文化部裡面的表演藝術產業是重中之重，最近很多表演劇團可說是門可羅雀，影響非常大。有一些是補貼，有一些是紓困，有一些如果有公司登記或是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可能還好，他們可以去辦理相關的紓困申請或是信用貸款，但是有一些表演藝術團體根本就沒有營利事業登記，也不知道要用什麼去擔保，沒有辦法去申請信用貸款，這個時候，我們對他們的協助方案會是什麼？所以我建議可不可以先列舉一些衝擊比較大的產業，農林漁牧業……"],["柯委員建銘：列舉不完啦！","黃委員國書：我知道會列不完，所以我……"],["柯委員建銘：我知道你比較重視文化啦！","黃委員國書：對啦！我建議還是要有一些列舉，如果不在條文裡面列舉，那麼就在說明欄裡面列舉，先列舉一些衝擊比較大的產業，這些是可以比較清楚的，包括有哪些產適用補貼，有哪些產業是要紓困，各部會包括經濟部、交通部等，針對各個產業應該要有怎麼樣的需求，我覺得在說明欄裡面都可以有一些大概的列舉。今天教育部也來了，運動產業的衝擊大不大？非常大！"],["鄭委員運鵬：我建議用附帶決議來發揮創意。"],["主席：請邱總召發言。","邱委員顯智：針對這一條，時代力量有提出修正動議，我簡單說明一下。因為這牽涉到這麼多的錢，行政院的估算是600億元，因為過去有一些例子是廠商來申請紓困、企業來申請紓困，政府給了它紓困之後，它反而用這筆錢去資遣員工，這個過去曾經發生過。所以現在的問題及我們的主張是，不只是要照顧企業，也要照顧勞工，這個大家應該都同意，所以我們提出的修正動議第一項是我們支持這樣的紓困，但是第二項的部分，我們希望這些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同意在一定期間內不以經營困難為由終止勞動契約的話，目的主管機關可以給它優惠待遇。","第三個部分是，如果它拿到這筆錢之後，在振興或這些方案屆滿二年後，違反勞動法令或環保法令、食安法等情節重大時，主管機關可以去撤銷它的紓困，並且追回它所受的利益，這是第三項。","至於第五項，剛才經濟部有提到展延貸款的部分，我們的主張是認為，有這樣的問題導致生活困難的不是只有這些產業、事業或醫療（事）機構，也包括其從業人員，有些勞工也會有貸款的問題，就這個部分，是不是對這些人也可以給予展延，讓他們能渡過難關？因為我們現在的主要的目的也是希望能幫助大家渡過這個難關，所以希望可以考量這個部分。","主席：好，謝謝邱總召。請陳委員歐珀發言。","陳委員歐珀：謝謝主席。我們剛剛提到受災的產業別其實都不一樣，因為我在交通委員會，過去這段期間，我接觸到很多公用業者，包括機場跟港口相關業者的陳情跟要求。第一線的機場跟港口的服務人員其實衝擊最大，單單從我手邊的資料來講，旅運量降了55%至60%，實際上的營業額更降到只剩下20%至30%，貨物量也是一樣，損失了50%至60%。我特別要提醒一下，這些業者跟政府都有一些合約，比如說BOT案、OT案或是跟政府租用相關的土地，這部分滿特殊的，他們也提出一些比較不一樣的需求，比方說營運的保障或是減輕企業跟政府之間合約上的負擔，比如說租金、管理費用，還有機場的降落費、使用費等等，這些都沒有在這次討論的範圍內。","我個人的想法是，可能要拜託交通部更積極地去計算實際上損失來做為補貼，或者是將來給予相關權益上的協助時要以實際上的損失來計算，否則用旅運量來計算的話，或許旅客量減少一半，但是實際上損失的營業額可能高達75%。會後我將提供文字資料，等到審查預算的時候再處理，但是我在此先提出來，這一條是重中之重，我們千萬不要漏掉了，一旦漏掉將來要找到依據又要重來很麻煩，所以我跟曾委員的看法一樣，相關的類別如果沒有列入的話希望能夠考慮進去，謝謝。"],["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蔣委員萬安：第九條對於受疫情衝擊的產業，我們給予紓困、稅負補貼或貸款展延等等，相對於我們的版本第三條，基本上方向是一致的。大家也可以看到第一項、第二項，我們也認為醫療機構包含醫療院所、基層診所等等的確面臨很大的衝擊，所以在第一項、第二項都有提到，特別是行政院版第二項規定醫療機構因診療確診病人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而我們的版本則是規定醫療機構因而停診者，政府就應該給予補助。我認為行政院版本加上「因診療確診病人」而停診，這是一個不必要的限制。","我手上有一份數據，根據健保署統計，相較於去年跟今年春節後這一週同一個時間，從1月31日到2月5日，全臺各層級醫療院所就醫的件數全面減少，門診件數減少最多達13%，急診減少了4%，住院件數減少了19%。而且這還只是疫情剛爆發的時候，春節過後這一週，更不用說現在很多醫療院所跟診所更是受到疫情衝擊，他們整個就診人數急速下降。所以，為了讓這次的紓困條例能夠真正發揮功效，對於基層診所及醫療院所可能面臨停診的問題，我認為不應該加上因為確診而停診的限制，應該是因為這一波疫情而停診，政府就應該給予適當的補助。"],["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關於第九條，剛才本黨書記長特別提到是否需要確診還是因應疫情而停診者就可獲得補助，這是我們國民黨黨團所提出的主張，我就不再贅言。但是有關於剛才提到這部分紓困的對象，我也是主張面一定要夠廣，大家所關注的觀光業、服務業受到的衝擊比較大，或是文化產業的表演團體等，但事實上，文化部分像是書局的影響也很大。另外，一些跟中國大陸產業有上下游關係者，有些訂單會增加，但有些會受影響，像這些都是，所以我覺得面要廣一些。所以，我比較不建議寫在條文上，因為寫不完，可是要讓大家認知到這個面可以再廣一些，讓有受到衝擊的都可以透過它的管道得到相關的紓困。","另外，在產業之外，國民黨團也重視對勞工造成的影響，勞工有可能因為隔離或是無薪假，或者是關係產業受到衝擊，進而影響到工作權。在第六條，本席的版本有提到，對其所屬員工亦應提供展延貸款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條文應該是「應」，而不是「得」，希望對於勞工保障的部分，可以在這個條文裡面更為明確化，所以除了產業之外，勞工也有必要，這在之前的SARS也都有前例可循。以上，謝謝。"],["主席：請張委員育美發言。","張委員育美：如同剛才蔣委員所提到，國民黨版是醫療機構因而停診者，政府應予以適當補償，而行政院版是要確診。各位知道嗎？要確診是在比較大型的醫院、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級以上，可是醫療機構不是只有這兩個等級。我們看在SARS期間，第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因而停診者，政府應予以適當補償。那為什麼行政院版這次要這麼嚴呢？應該是對於所有受到影響的都要予以幫助，醫療從業人員非常辛苦，我覺得應該要用SARS期間的版本，謝謝。"],["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本席是教授微生物和病毒，上禮拜六我聽了臺大公衛有關病毒的一些詳細研究資訊，這個病毒的感染性很強，它有四個胺基酸外接，所以當它感染到人，它對宿主細胞不太容易分離，這和SARS不一樣。為什麼要講這個？針對這個新的病毒，到底這600億元要用在哪裡是我們國人需要的？如果疫情擴大，其實大家是不敢出門的，即使給他旅遊券、交通券、消費券，相信民眾不要這個，收入較低的基層勞工是希望能夠有基本的工資。所以第九條對產業的紓困或是補償，我希望大家能夠思考，未來病毒對我們的威脅可能會更嚴峻，根據中國的疫情，有15%是院內感染，此外還有重症感染，也就是這個病毒造成死亡加重症可能達到15%，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不一定要鼓勵人民去消費。剛剛我們前面提到所謂的公假、所謂的基本工資，還有對中小企業的補償或是紓困貸款，請各位看看我們時力的版本，我們會覺得針對這個病毒或許這個才是比較需要的，因為全臺灣的重症病房、負壓病房其實才一千多間，如果我們鼓勵大家趴趴走去消費，到時候整個疫情爆發的更嚴重、重症病患更多，其實我們可能也很難去應付這個病毒對我們的威脅，所以我拋出這個概念，謝謝。"],["主席：請行政院說明。","何副秘書長佩珊：跟院長和各位委員報告，其實這個條例主要是一個概括性的授權條款，委員們都非常關心各行各業所受到的衝擊，也可以理解委員們希望能夠在這個條例裡面看到他所關心的產業被明列在條文上面。那當然其實像我們的部會也有很多這樣子的想法，可是基本上因為受到衝擊的涵蓋面實在太廣泛了，如果我們羅列了一個，可能其他也會漏掉了，這個掛一漏萬的情況會發生在這上面，所以後來才採取這樣一個比較概括性授權的方式。剛剛執政黨團有提到要把第一項第三行的「其從業人員」改為「相關從業人員」，基本上我們贊成這樣子的修改，如果這樣的話，我們就可以讓整個涵蓋面擴展得更廣，幾乎大概只要經過各部會評估覺得可以報上來行政院，然後把辦法報上來，我們都可以含括進來，不只經濟部、交通部，也包括農委會、文化部和教育部。其實只要各部會能想到的，幾乎都可以來做，我就這個部分做以上報告，關於醫療機構的問題，請何次長說明。","主席：曾委員有關心到農業的問題，是不是可以解釋一下？"],["何副秘書長佩珊：對農業其實已經有匡列了。"],["曾委員銘宗：條文能不能寫得更清楚？"],["主席：是不是包括在產業裡面？","何副秘書長佩珊：有，跟院長報告，這是概括性授權，各產業都包括在內，所以它是當然包括。","主席：還有剛才文化部有提到藝文產業，應該也有包括在裡面。"],["何副秘書長佩珊：當然包括。"],["主席：所以「產業」兩個字就包括所有的產業。"],["何副秘書長佩珊：是的。","陳委員以信：我有一個補充意見，就是中文跟英文不同，中文的產業有第一級產業、第二級產業和第三級產業，都是產業；在英文則是industry跟agriculture不一樣。我對這個地方要提出一個很簡單的建議，在說明欄這邊有寫「爰宜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各產業、事業等之特性」，我建議加一個字，就是改為「視各級產業、事業等之特性」，然後在後面再來紓困補貼。加一個「級」字，就表示有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之後要用哪一個產業，你們統統都可以做行政上的評估。"],["柯委員建銘：現在是在講哪裡？"],["主席：在條文的哪裡？"],["陳委員以信：在說明欄裡面。","柯委員建銘：我想各部會的說明當然沒有辦法滿足每一個委員對於他所關心的個別產業上面的需求，如果一一列舉，包括用附帶決議來處理的話，絕對會掛一漏萬。在過去制定的SARS條例也差不多是這樣的條文，我建議對有些部分要等到預算送進來，像過去在審查的時候，在預算送進來了以後，會做很多的決議，所以等到那時候如果有不足的話再加。而且在這個條例通過後，再兩個禮拜子法就會送進來了，我們對那個子法還可以查照、審查等等，現在如果講得太細的話，沒有一個人能夠把所有的東西講完。時代力量黨團比較注重勞動的問題，沒有終止契約就給你優惠嘛！對於違反食安、環保，這個東西將來用附帶決議或在相關法律上處理。至於你們提及銀行貸款優惠的部分，這個也絕對是有的，預算要編進來，那個行政作為都會寫，因為對於紓困，銀行少收利息，政府是否要補貼？這些林林總總，有的本來就有行政作為，各位看到預算的時候會顯現出很多，而審預算的時候，大概星期四會把它送進來，在星期四送進來以後，這個條例如果能如期完成，我相信也必須如此，明天就會通過，星期四預算就要送過來，下星期二（3月3日）蘇院長會做預算的備詢，各位要好好的質詢，而且這個也要付委審查，在付委審查之後，一定會出現許多決議，那時候我們再來看看。所以在母法上，若各別關注的都把它寫進去，等一下那個人又要那個的話，可能會比較困難，好不好？","邱委員顯智：院長，不好意思。關於這個部分，剛剛行政院好像沒有回覆到我們剛剛所提針對勞動的部分，也就是說，我們給他錢之後，如果兩年內他有違反勞動法令或環保重大事由，是不是可以把它追回來？第二，針對勞工個人貸款的部分，是不是也可以考量展延的問題？","主席：針對時力黨的修正動議，大家有沒有看到？"],["柯委員建銘：邱委員……","林委員奕華：不好意思，不只時力，剛才我也有講話啊！我們國民黨委員也有講到，我們也有提及勞工的部分。","主席：針對他們有講到的，你們可能要回應一下。"],["林委員奕華：不能把我們忽略掉。","柯委員建銘：違反勞動、食安、環保法令等等，過去我們在政府補助上，也做過把它追回，那個都有追回，如果你拿了政府的錢，結果違反勞保法令，那個都有追回。","邱委員顯智：因為實務上真的有發生過這樣的事情，就是他拿到錢之後，結果拿去發遣散費。","柯委員建銘：這個部分寫得這麼細，等到我們進行預算審查時，再一一來處理好不好？否則現在你說你的，他說他的，大家都把這些都加進來，今晚講不完。","邱委員顯智：現在的第九條就是一個框架立法，我們就是以此方式讓其有個框架，我們的意思就是如此，當然我們也知道屆時審查預算時會處理，在此是要給大家一個訊息，在領了政府的補助之後，不可以把這個補助拿來遣散勞工，用來支付資遣費，因為這個錢真的很多；第二，剛才經濟部沈部長有提及，現在最要避免的是銀行去抽銀根，現在的問題是，如果是勞工的部分，如果發生這個事情而衝擊到勞工本身的話，房貸他也繳不出來，生活上很多方面也是被銀行追著跑，而這個部分是不是也可以讓其有一個展延的機會？","蔣委員萬安：本席先請教行政院，第二項為什麼要特別針對因為確診案例而停診的醫療機構，才給予適當的補償？"],["柯委員建銘：這個你們的版本也有啊！","蔣委員萬安：我們的版本是，只要是因為疫情停診，就應該給予適當補償，但是行政院版本則是加了必須是因為確診病人而停診。","主席：請說明，針對各黨團提出的意見，請儘量予以回應。","何次長啟功：原來SARS條例是規定，醫療機構因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就是「因而」兩字，所以後面一定有一個補償辦法會制訂，而今天會面臨兩種情況，一種是各位過去可以從電視媒體報導看到，像醫院大概不會有這種情況發生，但有些會在診所外面貼公告，如果有什麼什麼情況，請到醫院去看診，所以這樣會造成他在醫療上沒有真正盡到以醫療專業去診療病人之後再轉診，只有他自己有適當保護好；第二個，有可能這個醫師剛好出國，比方說去中國做別的事情，剛好被列為從一級疫區回來而需要隔離，造成他回來後不能看診。以上這兩個情形我們必須予以排除，所以才會這樣子規定。剛剛包括張委員和蔣委員有談及，所有的醫療院所跟去年比，今年的醫療量確實會降低，可是健保是一個總額，當你看的量少的時候等於點值是往上升了，那個是會按照實際上服務量去調整的，是global budget的問題，所以那部分不會有影響，等於你降大家都降，算帳的時候是按比例，還是一樣。但是我們今天要針對的是，比如說第19例或第24例，他們前面有經過幾個診所，診所剛好是在14天內變成是必須要隔離的，那個就會停診，而我們是要保護那些人、針對那些人，所以要有一個差別才會寫這樣子，但最後我們還是會訂一個補償辦法。","蔣委員萬安：我知道次長的意思，您剛剛舉了幾個例子，停診當然有很多原因，你應該要把那些不應該給予適當補償的停診原因在子法裡面訂明清楚，不應該在母法這邊就完全排除非因確診人數而停診，你應該是照顧這些的確是因為疫情影響的，他們不一定是因為有確診病人，很多現在停診是因為門診人次下降，這些的確是受疫情影響，實在沒辦法繼續開業而停診。你剛剛談了幾個例子，不管是有其他原因你認為不適當給予補償，這些才應該在子法相關辦法訂定時排除，這樣在母法、子法訂定上面，才不會在母法完全排除非因確診人數，那就等於把這些實際真的因為門診人次下降而無法繼續開業的醫療院所排除在紓困方案對象範圍之內。所以次長剛剛講的那些例子應該是在辦法裡面列舉，不宜給予相關適當補償才對，而不應該在母法裡就把這一片全部排除，排除的這些就包括真的是因為疫情影響而停診。","何次長啟功：我剛剛已經解釋，整個量下降當然還是會用健保的……"],["邱委員泰源：我可不可以講一下？"],["主席：請邱委員泰源發言。","邱委員泰源：第一，剛開始診所會貼出如果從大陸回來或從武漢回來要到醫院去，其實診所真的非常脆弱無招架之力，所以不得不很小心，但是針對那個部分我們馬上用一個標準工作流程，所以全部診所都知道怎麼做了。你看這次有75%的病人從中國大陸回來是到診所去看病，到現在這些診所還是堅守第一線的醫療，我想這個是要肯定的。第二，我還是要講一下，健保沒有那麼簡單，不是少看診點值就會提高，它是很複雜的一個機制，這個部分我就不在這裡陳述。我實在也要想一下還有什麼原因可能會讓它和抗疫有關係而停診，如果只是因為看了確診病人，我現在想到的是這樣，倒是次長要去想看看，你要幫醫療機構去想一下還有什麼狀況可能會導致這種狀況，因為我一時也想不到，我現在能想到的目前來講的確就是因為確診病人而必須停診14天，在SARS的時候也是讓很多診所14天沒辦法工作，但是這次因為我們比較小心，所以我們受到的傷害到現在全國只有3家診所因為確診病人而停診，若是以前早就不知道關了多少家，可見這次診所的力量非常強，也謝謝大家的幫忙。對於這個我是比較open-minded，大家看看怎麼樣是最好，我都沒有意見。謝謝。","主席：這個部分在SARS時是什麼情形，你們來說明一下。"],["何次長啟功：SARS條例第十四條寫到醫療機構因而停診者……","主席：對，它沒有「確診」這兩個字。","何次長啟功：沒有，但是……"],["主席：對啊！那時候執行有困難嗎？這次加上「確診」是碰到什麼問題才要加？","林委員奕華：可是這是寫病人確診，如果是醫生或護士確診呢？"],["鍾委員佳濱：我覺得大家誤會了這個條款的意思。"],["林委員奕華：醫生或護理師確診呢？","鍾委員佳濱：它是寫「應」，而不是寫「得」，所以衛福部要對任何診所為必要之紓困或協助、或補助、或補償都可以，但是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特別強調，如果你是因確診病人而停診的，政府有義務一定要給你適當的補償，但是如果你是因為其他因素而停診的，不排除政府還是「得」給予你必要之補償，這裡講的是「應」，是課予政府之義務，並不是因為確診病人就停診的，我們就不能補助或補償，我覺得衛福部應該再說清楚啦！","主席：你提到應，特別說確診的，看起來就好像要排除。","何次長啟功：應該是說，因為你曾經在診療的過程中接觸了確診的病人，也就是這位病人可能是後來到醫院才確診的，可是往回追的時候你被列為必須居家隔離，你就不能夠再繼續看診，是那種情況。","主席：對啦！如果不是因為這樣，譬如很多產業都因為現在抗疫，它沒有直接接觸到病人，就生意不好，譬如交通事業，我們就不紓困了。"],["何次長啟功：其實我們本來在第一項就寫：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主席：不是，你這個「確診者」刪掉有沒有問題？簡單說就是這樣子。","何次長啟功：不過，這樣子我怕很多診所醫療機構如果因為其他的原因，那我們只有在子法的時候去訂定。","鄭委員運鵬：剛才蔣委員所講的那些醫療機構，門診量減少或什麼急診量減少，其實如果它是營運困難，就在第一項處理，那是紓困……"],["何次長啟功：對。","鄭委員運鵬：並不是在第二項處理，要先講好。第二個部分就是說，如果停診的原因有那麼多項，是不是有可能用你們的指揮中心要求停診？是你們要求它停診，然後我們就給予補助……","何次長啟功：因為我們就可以把醫師隔離，對啊！","鄭委員運鵬：你就不要寫什麼確診不確診，以後的狀況你們要求它停診也有可能，所以用你們的疫情指揮中心這邊要求它停診的，然後就在第二項處理，就不要寫確診病患這樣子，有沒有可能？就是你要求它停診，這樣我就給予補助，狀況你們自己判斷。"],["何次長啟功：因防疫考量需停診者。","蔣委員萬安：我請教一下衛福部，現在會因為確診病人而停診的醫療機構，大概數得出來的，你懂我的意思，就在醫學中心或是大型醫療機構，你這邊很明確說，因為要確診病人的原因而停診，等於就是完全排除掉了其他……","何次長啟功：沒有，第一項……","蔣委員萬安：我知道，當然第一項包括可以處理營運困難，但是除了營運困難，一定還有其他的一些中小型醫療機構，並非因為確診病人而停診，這些也應該是要。"],["鍾委員佳濱：有紓困啊！","蔣委員萬安：沒有，那個是要因為營運困難……"],["鄭委員運鵬：你講的就是營運困難……"],["邱委員泰源：我想鍾委員講的有道理……"],["蔣委員萬安：所以我要請教衛福部……"],["邱委員泰源：如果營運困難可能是另外……","蔣委員萬安：第一項，第一項因為醫療機構營運困難……","邱委員泰源：為什麼要讓診所的醫療人員認為他認真看病人，萬一看到一位確診的，那實在很難講……"],["何次長啟功：政府會負責後面的……","邱委員泰源：這個就真的應該給人家補償，是不是這裡也可以改成指揮中心……"],["鍾委員佳濱：處置而停診……"],["柯委員建銘：我講一下。"],["蔣委員萬安：就是會有其他可能停診的原因。","何次長啟功：就是因為「停診」這2個字有很多的可能，我們認為是因為防疫上你剛好很盡心照顧病人，結果他確診了，回追到你，而要求把你隔離14天，這種情況我們才承認，其他的情形其實沒有什麼……"],["柯委員建銘：這個是不是我講一下？","主席：我來替他解釋一下，你們要面對問題，要解釋才會清楚，不然讓大家都有疑問。第一項的部分是紓困、補貼、振興，所以他如果有發生困難的話，就可以用這些方式來幫助他。第二項的意思是說要補償，他不只是補貼、紓困，他是要補償，要補償的話，應該就是這個有確診者影響到他，所以我們才要補償，應該是這樣對嗎？"],["柯委員建銘：對啦！","主席：所以我剛才問你，最主要你要把SARS那時候碰到的困難把它講出來，因為SARS沒有這三個字，現在有，這個到底是什麼道理？所以基本上來講，補償跟紓困是不太一樣。","林委員奕華：所以我在想，確診是病人，萬一是醫生或護理師算不算是確診病人？當然我們也不希望發生這樣的情形。","鄭委員運鵬：他當然也算是確診病人，醫生也有可能是病人……","林委員奕華：我的意思是有沒有必要加這幾個字，大家知道意思就好……","何次長啟功：或者因為剛剛講的，指揮中心說在防疫上必須被隔離，因為它接觸了曾經到它那邊就診的確診病人，大家可能以為確診是這個醫師必須要診斷出來，其實不是這個意思，而是他接觸到過去曾在這邊診療過的病人被確診，才要隔離他自己。","林委員奕華：我在想會不會有一種狀況──如果有一位在這個醫生旁邊的工作人員，他跟一個被確診的人接觸，只是進到隔離的狀態，可是這個訊息被大家知道了，結果大家都不敢進到那家醫院看醫生，有沒有可能？抱歉，我想得比較多啦！"],["何次長啟功：那個是營運困難。","林委員奕華：搞不好醫院就沒有人去，就停診了？"],["何次長啟功：這個部分屬於營運困難……"],["林委員奕華：營運困難也包括停診？","何次長啟功：它沒有停診，它是沒有病人。","王次長美花：我稍微補充一下，國民黨版本的第二項文字是SARS的條文，沒有錯；那部分其實是到立法院之後，立法委員加進去的，所以這次在處理行政院版本的時候，就發現到原來這個第二項的文字比較沒有邏輯性，第一項講得很完整，可是第二項就突然說「因而停診」，並沒有說因為什麼，就說只要停診都要補償，這樣一來，誠如次長剛剛說的，可歸責、不可歸責都可以來請求補償，是不合理的。至於剛才說有確診而指揮中心就說停診的部分，但事實上，像一些大醫院即使有確診病人，也不會停診。所以恐怕也不能用指揮中心說的一定要停診；但若是一個小診所，它診療到確診病人的時候，它就認為它恐怕非得停診不可，這部分就特別用這樣一項，政府還是可以給它補償，這是比較優惠的，這裡是用「應」字，所以一定會給它補償。之所以把範圍限縮到這麼小的原因就在這裡。"],["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張委員其祿：聽次長剛剛這樣講，我比較可以接受，我覺得這個部分還是要從嚴一點。萬一不幸真的有比較大規模的疫情出現，甚至要封城的話，到時候醫療機構也不是因為確診病人的緣故，而是因為整個外在原因；今天又特別凸顯只有醫療機構的部分，會不會讓國人覺得你們是特別因這樣的體制來設事？既然次長剛剛也說了要從嚴一點，就是從醫療機構因確診這個點出發，我們比較能接受。","主席：我報告一下，2003年發生SARS的時候，當時我在行政院，有關的紓困、補貼，大家還是要看一下預算；剛剛幾位委員也提到，只要我們的項目不要被漏掉，就是哪個行業不要被漏掉，接下來就要看預算。這裡規定得再好，如果沒有編預算，就等於沒有！所以今天大家還是要看比較原則性的項目，不要漏掉，比如在產業部分，曾委員問會不會漏掉，應該不會，一級、二級、三級產業都不會漏掉；再看有哪些項目要加的話就加，像文化部剛剛提到的藝文產業也不會漏掉。如果大家覺得可以的話，就讓它通過，通過以後，審預算的時候大家可以好好來看，到時候希望行政院送來的預算，關照面一定要關照到，而且一定錢要花在刀口上，也就是經費用的地方一定要抓住癢處！"],["柯委員建銘：尊重前指揮官。","主席：這樣是不是讓它通過，陳委員？","陳委員椒華：時力所提的，我們還是保留。","柯委員建銘：我想特別要框哪一個部分，要看法律，勞工的部分……","陳委員椒華：我們的修正動議還是要保留，我特別再……","林委員奕華：主席，不好意思，我覺得勞動部長都沒有回答、說明……","陳委員椒華：我兩句話就講完，我剛剛提到的觀光、補償紓困，我不是反對，如果政府要用這個紓困預算去做發展觀光，也要注意防疫，不要因為去觀光而被感染，我想這樣也是失去它的好意，謝謝！"],["主席：你剛才保留的意思是怎樣？","邱委員顯智：我們希望黨團的修正動議──剛剛我有提到，其實這個補貼也好、紓困也好會影響到勞工，我們不希望紓困之後，導致這個企業拿政府的錢來做資遣費，其實這個跟勞動有很大的關係。另外，柯總召剛剛也說，其他條例有這樣的規定，就是給你紓困、補助之後，如果有違反這些法令再把你拿回來，像產創條例就有這樣的規定。基本上，這是一個受益性處分，給予人民一些優惠待遇，但是這每一分錢都是人民的血汗錢，不能你拿我的錢之後，反而是來做違反勞動、環保法令、食安法令等等，所以我們才會要求，你拿政府的錢之後，你必須守法，如果沒有守法的話，二年內你有違反這些重大的法令的話，就要把錢追回來。","主席：邱總召，這個剛才有說明，從過去……","邱委員顯智：柯總召剛剛講的那個有啊！就是產創條例，但是這個如果沒有規定在這裡，就不會有啊！所以為什麼我會堅持要把它放進來做一個框架立法，第一項就是一個框架立法，第二項為什麼大家會覺得怪怪的？因為一個框架立法，結果把這個第二項擺進去一個非常具體、非常個案性的東西，當然會覺得怪怪啊！但是時代力量主張第三項的部分，確實是一個框架立法嘛！其實一分鐘就講完了，就是你拿了我的錢，我要求企業必須要守法，你必須要照顧勞工，二年內如果你有違反這些重大法令的話，政府會去把錢要回來。","第五項的部分是紓困有貸款有問題，現在我們不可以對企業抽銀根，不然的話，他無法度過這個難關，同時有很多的勞工、個人，一樣也面對很艱苦的事情，今天他因為疫情而導致生活有困難，如果銀行再追他銀根，可能他唯一的房子就要被拍賣，這其實跟勞動有關係，所以我剛剛說行政院、勞動部並沒有對這個部分有回應啊！","柯委員建銘：邱委員，我先講一下，再請你們回應。「違反重大勞工法令、環境保護法令、食品安全衛生法令……」，這個法令太多了，勞工法令、食安法令、環保法令很多……"],["邱委員顯智：所以我們要求這個機關「得」撤銷……","柯委員建銘：等法院判決下來都不知道多久了，你這個要匡那個，那個要匡那個，所有的法律條文全部匡入。我們這個是正面的，規定將來紓困怎麼樣，以及產業面如何正面處理。你們先匡一些要修理人家的規定，事實上，違反法令的狀況，有一定的法令會去處理。"],["邱委員顯智：這個其他的規範也有。","柯委員建銘：我相信違反法令的判決下來要好幾年。你這個idea我聽得懂，但是你現在說我們特別抽出這幾個，其他的我們再來用其他的，全部綁在一起，這個不是我們立法的本意。我了解你的想法，包括銀行紓困，本來就有編預算進來，不必在這邊寫也會編。","王次長美花：我代表經濟部簡單回應一下，剛才提到產創條例有，因為是在承平的時候，給他們更高的R＆D等等，讓他們可以做得更好。你不可以跟政府拿得比較好，然後基本功卻不顧，這可以理解，但是我們這個紓困現在編列600億元，坦白講，沒有人知道夠還是不夠。像現在非常多餐飲業說，其實現在生意掉到只剩下20、30%，政府紓困給的錢或許根本遠遠不夠。業者非常有可能lay off，譬如50%，但是因為有紓困，所以只lay off 10%或20%，但是你不可以因為這樣就說錢要追回來。這個疫情最困難的就是這樣，你不知道那個規模大小會怎麼樣。即使現在編600億元，我們在跟服務業、製造業溝通的時候，很多產業還是還是會說，這個費用cover現在的損失遠遠不足等，這個聲音其實滿多的，所以恐怕沒有辦法跟承平時期給的補助相比。","邱委員顯智：次長，我簡單說明一下，有一點誤會，我們說的是違法解僱，就是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而且情節重大的狀況。他如果是合法的，依照勞基法條第十一條第五款之類的規定合法解僱，當然不在這個之內。我們現在的主張或這樣的要求真的不過分，如果你合法的話當然完全沒有問題，現在講的是他違反這些勞動法令情節重大的狀況。你通過這個法令之後，給他一個訊號，這其實是給一個訊息，這個訊息就是你可以領到政府的補助，但是你必須好好的保護勞工，好好的遵守國家的法令，如果你完全遵守國家法令的話，當然你就拿了這一筆企業紓困，幫企業渡過難關；如果沒有的話，當然我們會撤銷你所得的利益，並且努力把這個要回來。這樣的意思就是認真努力，對勞工非常照顧的企業得到獎勵。如果對勞工不好，惡性解僱，甚至違反食安法、環境法的廠商，當然應該得到他的處罰。我們認為這是比較周延的作法。其實這一條最大的問題就像今天的發言一樣，問題在哪？經濟部有發言，財政部有發言，但是勞動部沒有發言，因為勞動部的意見並沒有考量到第九條。","柯委員建銘：他要講，你卻一直講，換他講一下……","邱委員顯智：我的意思是，他的意見並沒有進來，至少從這個條文來看似乎是這樣，當然我不知道。","柯委員建銘：我講一分鐘就好了。勞工、環保、食安等三個法令本來就有訂定罰則，包括法院要判下來……"],["邱委員顯智：所以讓主管機關「得」嘛！","柯委員建銘：那個林林總總的，什麼叫情節重大者？"],["主席：現在就讓部長講一下。","柯委員建銘：我並不是反對，但是我覺得這個還是值得考慮一下。","許部長銘春：不好意思，我不是不講，而是剛剛沒辦法講。有關委員關心的勞工貸款，不管是他的本金或利息的展延，依現行規範就可以處理了。我的意思是不用在特別條例裡面訂定，依勞工貸款的相關辦法，像這種情況可以展延償還本金、利息的期限，現在都可以處理，毋庸在特別條例再作處理。","第二個部分，剛剛時力的意見是站在保護勞工的立場，當然立意非常好，但是就像剛剛邱總召講的，其實這是針對違反勞基法解僱的情形，自有另外的規範去處理，剛剛你講要不要追回，這部分可能就是未來我們跟經濟部要在相關的辦法中來思考，因為這主要是紓困，現在這些產業可能已經很危急了，我們政府是給它一點力量，如果它缺100億元我們就給它100億元，那當然可以定得很嚴格，但是就像剛剛王次長講的，我們其實只是稍微拉它一把，如果要用這樣的規範去匡它，可能要再思考一下。","第三個我要講的是其實這次紓困不只針對企業經營所需，還包括勞工需要薪資貸款，也都考量到了，我們在院內討論時，金管會也特別提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這次紓困中要特別把薪資貸款列入，而且要專戶處理，就是假設有500萬元的貸款是要支應薪資的，就要成立專戶，然後從專戶直接撥給勞工，其實已經考慮到方方面面，就是希望從各方面來幫助它，讓企業能夠永續，穩定勞資關係。"],["柯委員建銘：這樣可以嗎？"],["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剛剛部長有說明，但是其中很多條文在別的法令都可以找到相關條文，我們還是要強調在這樣的條文中之所以除了產業之外還要把勞工列入，我覺得還是有宣示上的意義，因為民眾還是會看這個條例的內容，不知道時代力量的意見一不一樣？我是覺得勞工還是要明定在條文中。"],["柯委員建銘：是建議還是你自己的版本？","林委員奕華：我有版本，就是有提到「亦應提供展延貸款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柯委員建銘：現行就有這個措施。","林委員奕華：目前行政院版本是「得」.提供，不是「應」。"],["何副秘書長佩珊：因為本來是「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林委員奕華：但是是「得」提供，沒有「應」提供。","鄭委員運鵬：如果能夠做、做得到，他一定做啊！也不會因為寫「得」，他就不做啊！"],["許部長銘春：對啦！"],["林委員奕華：這很難說。","鄭委員運鵬：寫「應」反而有些看起來條件不好，寫「應」還不得不給，這樣才奇怪咧！所以寫「應」反而會對他們造成壓力。","林委員奕華：「應」的話還是要審查嘛！但是「得」，他可以不做。這部分當然有審查機制，「得」的話是說我可以提供這個機制，也可以不提供這個機制。"],["柯委員建銘：這個機制本來就有。","鄭委員運鵬：政府不會因為你條件達到了，可以給而不給，反而是寫「應」之後會發生時代力量所提的狀況，有些怪怪的，我不想給，結果還不能不給，對不對？所以你寫「應」會有問題啦！","賴委員香伶：主席，我這樣聽，是不是應該考慮增訂第九條之一？因為這樣看起來，大家是透過對企業的紓困，間接給勞工紓困，聽起來是這樣的脈絡，包括勞工個別的紓困、安定僱用措施、不裁員補助會直接進到勞工帳戶，這樣聽起來應該增訂第九條之一，就是針對勞工安定就業措施，由勞動部定之。那個啟動沒有內容也沒有經驗，從來沒有啟動過，因為是一百零幾年才修的嘛！部長，所以要不要考慮增訂第九條之一？","許部長銘春：我是這樣子想，我剛剛在講的是，我們現在的紓困有包括薪資部分的貸款，其實這個未來在子法裡面定就好了，不需要在特別條例……","賴委員香伶：剛剛講的，包括時力擔心，會不會錢了給他，他倒過來先裁員，就是說會有這種問題嘛！你要不要用個特別條例來做處理？","許部長銘春：我是覺得，你如果要這樣定，訂定不完啦！我說實在的，會定不完。我們剛剛有講，其實包括這些，未來在子法裡面，各位委員都有提出來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討論的時候，當然勞動部也會參與，那我們再來看看要怎麼做會比較妥適、對勞工有保障，還是說這樣定可能也不很OK，會花比較多時間，這個條例過了，我們兩個禮拜要把子法定出來。我覺得在紓困的部分其實是比較尊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像經濟部、交通部，儘量能夠朝讓企業永續去做的方向，不要現在一下子就給他們很多的限制。","賴委員香伶：剛剛我就是一直聽不到，看起來都是透過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文化部，由部下去對企業，然後企業再對員工嘛！那現在倒過來是說……"],["許部長銘春：穩住企業就是對員工會有保障啊！","賴委員香伶：對，而有一點就是，萬一我們覺得勞工的這一塊──就像我早上提的，有一些特別適用的勞工……"],["許部長銘春：那個部分……","賴委員香伶：用什麼方式，在你的法條裡面宣示……","許部長銘春：我知道，勞工的部分，現在講的是紓困，其實紓困是針對企業，也對他的員工提供必要協助。但我要講的，就是您關心的勞工部分，勞動部就應該責無旁貸來做，所以包括這些……"],["賴委員香伶：子法會定進去吧？","許部長銘春：剛剛說貸款的展延，甚至不僅是現在的一些減班休息，我們針對他們的「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等等，包括後面你比較擔心的，我們不希望走到那一步，如果啟動僱用安定措施，這樣就很嚴重了。我是希望利用這個條例就把它穩住、讓企業穩住，那勞工就會有保障。但是我要跟你講，包括最壞的情況其實我都設想周全了，那個部分就不需要定在特殊條例，因為我勞動部這邊就可以做，那你現在又寫在這邊，那我要受這個框架……"],["賴委員香伶：所以你在相關的文字……"],["許部長銘春：我相關的辦法就有了……","賴委員香伶：我了解，你現在文字上……","許部長銘春：有些就我自己改一改就可以了，不需要定在這個條例。","賴委員香伶：就是你剛剛講的，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就是由你做執法的規劃嗎？"],["許部長銘春：其實它這邊的……","賴委員香伶：就是在授權上面，到底哪一塊是勞動部的？因為大家這樣問來問去，聽到交通部、經濟部什麼的，這也就是為什麼剛剛委員一直在問你嘛！所以我才說是不是第九條之一才是勞動部的……","許部長銘春：其實這個不是──第九條之一他們剛剛在講的，像經濟部也好……"],["賴委員香伶：還有員工的啊！"],["許部長銘春：交通部也好……"],["賴委員香伶：對啊！都有聽到。","許部長銘春：其實對勞工的協助，勞動部也有，我就是按照我的辦法、按照我的規範。那他們可能會更……"],["賴委員香伶：不在這裡……","許部長銘春：因為勞動部有些是有限制，譬如是要減班休息，才可以充電再出發，可是如果經濟部要針對事業主管機關，不必無薪假，他就要對其員工來協助，那很好啊！就是說……","賴委員香伶：所以我只是要確認，這一條不是勞動部那一些相關子法的……"],["許部長銘春：不是。","賴委員香伶：上位法，是另外的……"],["許部長銘春：不是。"],["賴委員香伶：對不對？這個是交通部……"],["許部長銘春：我們並行不悖啦！","賴委員香伶：經濟部、文化部，其他人對於員工、及其員工之相關協助嘛！","許部長銘春：對，他們剛剛都有講。"],["賴委員香伶：聽起來是這樣子。","黃次長玉霖：舉一個例子，我們交通部有針對中小型的這些業者提供紓困貸款，如果是因為要發薪資，這個也可以，所以我們部裡面是有這樣的措施。另外，我們也有協調勞動部在部長的支持之下一起來做人才培訓，還有1個月的、依照法律有一定的補貼金額，交通部也有配套。所以基本上在這個框架之下，各部會是可以針對各行各業的情況在這個區塊提出措施的，是這樣子。","賴委員香伶：對，所以我只是要確認，就勞動部，這樣聽起來是，這些部分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企業紓困及其員工的協助嘛！"],["黃次長玉霖：這個有。"],["賴委員香伶：包括就業的訓練、包括薪資的……","黃次長玉霖：交通部有紓困貸款，如果要發薪資發不出來，他也可以用這樣的名義來申請紓困貸款。另外，剛剛委員在垂詢，交通部就觀光業者所有的紓困、復甦跟振興方案，都是在防疫的前提之下來進行的，不會因為要紓困、做這些事情而影響防疫，這個跟委員報告。"],["柯委員建銘：應該是可以啦！","主席：好啦！大家已經廣泛討論了，是不是這一條就讓它照行政院版然後修改兩個字通過？","林委員奕華：我還是有一個疑問，因為我剛剛又查了一下關於勞工的紓困，其實申請的條件、資格還滿嚴格的，部長，他要生活困難需要紓困，同時符合4個條件，要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15年、還要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還要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等等，光是年資滿15年這一點，我就發現如果我們在這邊不訂定而回到你原來辦法的話，那就非常嚴格啊！"],["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林委員奕華：就沒有因應到這次因為特殊狀況，可能對他們造成工作上的衝擊啊！","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因為剛剛你的提案是針對已經貸款的人要給他本金跟利息的展延，不是說要新增一個貸款給他，所以我剛剛回應……"],["林委員奕華：因為還有「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許部長銘春：那一條是針對每年年底勞工貸款的規範，那個部分因為用的是勞保基金，所以規範會比較嚴格。但我剛剛回應您的問題是說已經貸了，因為這一波的疫情可能造成他償還本金或償還利息有困難，這部分我們相關的辦法本來就可以來處理。","林委員奕華：那能不能說明一下提供必要之協助有包括哪些？因為行政院版裡面有「對於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可以告訴我們你們本來的內容、想法是什麼嗎？","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因為這個特別條例是要編特別預算，所以這些協助不是勞動部的部分，我們勞動部自己就有我們自己的機制可以去解決，譬如我可能在「充電再出發」的部分加值加碼，那我就用我的就安基金就可以了，我有我的財源可以處理。這邊的話是經濟部、交通部他們要協助企業或者協助勞工、員工，他們需要的預算在這邊……","何委員志偉：部長，你不好意思講的話我幫你講，我們通過的這個其實是一個產業振興紓困的特別條例草案，我們擔心的是臺灣以中小企業為主，擔心的是這一波如果到5月或6月，中小企業沒撐過去會產生大量的解僱潮，我們所對應的配套措施方面，以交通部為例，如果我們的母法精神無法通過的話，也沒有預算，針對像是周轉不靈，像民眾黨提出的想法都是為了勞工想，我想昨天跟前天他們開會的時候我們都有聆聽到，你的意見非常重要，而且勞工的權益一定會被納進來，所以針對像是紓困、薪水付不出來的這些自主型的企業或是小型、微型的企業，交通部現在也有匡列一筆預算進去。至於文字上面我們也希望把勞工放進去，但是因為此時此刻有些產業、電商非常棒，東西賣得嚇嚇叫，但是服務業或零售業的狀況非常不好，又有一些東西不見得是直接的約僱關係，所以我們才會希望把它放寬，原因在這邊，我希望我的補充對現在很急迫的法案通過是有幫助的，也請大家參考一下，謝謝。","柯委員建銘：相關從業人員就是勞工了，好不好？把「相關」加上去，至於必要之協助以及辦法，預算會編進來，你現在問這個沒有人能答得出來……","主席：程序上我現在做報告，我們希望這個條例趕快通過，讓行政院的預算能夠在禮拜四就通過特別預算，然後趕快送過來，希望在3月6日能夠把預算三讀通過，趕快去紓困，如果今天我們沒有辦法完成的話，就會延誤到整個目前的計畫，本草案一共有18條，我們現在討論到第九條，其中又有2條保留，所以我們一共通過7條，現在已經下午6點，我是沒有關係，到晚上12點都沒有關係，但是秘書處原來是估計大概6、7點鐘就會結束，所以我們沒有準備便當，只有準備點心而已，所以我還是希望大家儘量把握時間、發言儘量簡短。","這一條已經討論得滿詳細的，是不是就讓它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這樣好不好？","邱委員顯智：院長，本一條第三項的部分，說實在的，我們真的覺得這就是給勞動部或是主管機關有一個機會能夠去把關，所以對於行政院版的條文，我們是非常保留的。","主席：總召，我來說明一下，我聽了剛才講的，你那個追回利益不是不好，而是很好的idea。他們是用在……"],["邱委員顯智：對啊！所以……","主席：等於是外加的、補助人家，結果他們沒有好好做，那就要把它追回來。現在這個特別預算是要補貼，他有虧損了，我們給他補貼，補貼並沒有辦法補貼得很足夠，他仍然是虧錢，這兩個概念是不同的。","邱委員顯智：對啦！他還是在虧錢，但是實際上的狀況是，如果領了政府的錢之後，大家都是合法來做，遵守法規範，當然就不會有任何的問題，我為什麼會說這是一個最起碼的要求，就是說這個基本上是他有違法，而且是重大情節，然後賦予這個主管機關有一個「得」……","主席：這個內容，你已經講了很多遍，我知道你的意思啦！"],["邱委員顯智：所以我是說可以有一個把關的作用。"],["主席：因為你們也有書面……","邱委員顯智：這樣的好處就是在於你給他一個訊息，讓他可以好好的，當然這個企業必須要能夠生存，同時也能夠照顧勞工。說實在的，我看了這些條文，真的沒有看到勞動部的意見在哪裡，我從第九條真的看不出來。你可以講其他的法規範也有規定，當然啊！但是這個法規範如果沒規定就沒有啦！","主席：總召，因為這內容你講了很多遍，我想這樣啦！我們就處理程序。","時代力量黨團的意見是不是堅持？"],["邱委員顯智：對。"],["主席：堅持？"],["邱委員顯智：對。"],["主席：本案就暫予保留。","好，我們休息一下，讓大家用個點心。現在是6點8分，我們6點半繼續開會。謝謝大家。","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去討論第十條。請行政院說明。","何副秘書長佩珊：報告院長及各位委員，第十條是關於優先使用媒體的條款，因為在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就有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可以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跟通訊設備，以報導相關的疫情資訊，所以現在各位可以在電視上看到，其實我們有很多疫情宣導都隨時插卡進去各電視台的頻道中。從1月底到現在，我們大概已經徵用了29天，共220個頻道，每天使用這些徵用頻道的廣告時間為24分鐘，以進行疫情的宣導，也因為這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民營電視臺業者的損失。不過，由於這畢竟是特許事業，因此我們研議在可能的範圍下廣告時間可酌予放寬，也就是說，一天的廣告時間為240分鐘，我們會給予一定程度的放寬、優惠。"],["柯委員建銘：算是補償它就對了。","何副秘書長佩珊：對，以上報告。"],["柯委員建銘：這樣比較單純啦！","主席：謝謝行政院的說明，剛才副秘書長已就這一條說明得很清楚了，這一條是針對配合防疫宣導的媒體，放寬其廣告時間，應該是滿單純的，請問各位，有沒有什麼意見？"],["曾委員銘宗：沒有。","主席：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通過好嗎？"],["曾委員銘宗：好。"],["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時代力量黨團有一個修正，在第一項第五行，有關放寬的部分，我們增加了節目製播類型播出時段、比例及廣告時間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八條第四項與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我們在其中有以上的修正文字。","主席：請行政院回應，你們有沒有這樣的規定？請大家看一下。"],["柯委員建銘：NCC啦！"],["主席：請NCC回應。","黃處長文哲：我們這一次只放寬了廣告的時間，因為這跟節目的製播是沒有關聯的，由於目前在廣電法和衛廣法中只針對廣告時間有六分之一的規定，同時它也有15%的限制，至於節目製播方面，這次是沒有影響到的，所以就是照他們原來的去進行。"],["主席：是不是沒影響到他們製播的時間？","黃處長文哲：不會影響，所以在不影響消費者的權益下，只放寬了一點廣告的時間。"],["柯委員建銘：節目的製播怎麼可以放寬？這涉及到content啊！"],["黃處長文哲：節目製播的方式還是要依照原來的……"],["主席：就是沒有影響到它啦！只影響到新聞的時段。","柯委員建銘：節目的製作很重要，怎麼可以隨便放寬？只能放寬時間而已。","主席：對此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謝謝大家。","處理第十一條。請行政院說明。","何副秘書長佩珊：第十一條是關於預算的上限，我們院版匡列了600億元，會以特別預算的方式編列，希望能夠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的規定，以及第六十二條「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和第六十三條有關流用比例等限制，這是第一項的部分。","至於第二項，有關經費的來源，其一是可以挪用以前年度的歲計賸餘，或是允許我們舉債支出。","第三項是為因應防治及紓困的措施，規定各機關報經行政院同意後，可於第一項的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一部分。","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一條有無異議？"],["柯委員建銘：沒有。"],["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行政院送來的版本是600億元，我們尊重，但是各位可以看到民國92年發生SARS的時候，本來是列了500億元，但只用了227億元，這是SARS的情況，以下我要問的是，剛剛經濟部王次長也講，沒人知道到底疫情會延續多久、600億元到底夠不夠，所以我要問幾個問題，第一個，這個疫情會持續多久？是不是會像SARS一樣，高峰過了就過了，會持續多久？第二個，什麼時候會轉折為慢慢減少？第三個，什麼時候會結束？我問的問題很嚴肅喔！今年冬天這個疫情會不會再來？冷歸冷，疫情會不會捲土重來？為什麼我問的是很嚴肅的問題？600億元夠不夠？因為商總、工總都認為要高一點，假設你不曉得這個疫情會持續多久，對於什麼時候會轉趨緩和、什麼時候會結束，你都不知道，你匡列的900億元根本就沒有依據耶！我相信連600億元也是隨便算的耶！所以我要問這些問題，我再重複一次，這個疫情會持續多久？什麼時候會轉趨緩和？什麼時候會結束？今年冬天疫情會不會卷土重來？就這幾個問題。","假設你沒辦法答復我的問題，雖然我是在野黨，我傾向從寬啊！我甚至可以說600億元到800億元，第一階段你先編少一點，雖然我是在野黨，我都願意做這樣的建議，第一階段你能不能編少一點？你要不要分階段？就像前瞻基礎建設一樣，分階段處理，額度匡列600億元到800億元，所以我的問題是很嚴肅的。先回答我幾個問題，這個疫情會持續多久？什麼時候轉趨緩和？什麼時候結束？今年冬天疫情會不會卷土重來？就這很簡單的四個問題。"],["主席：請衛福部回答一下。","何次長啟功：報告主席，還有謝謝曾委員的提問，我看這個問題連WHO都沒辦法回答得出來，但是按照陳副總統或者其他專家所言，如果它轉成是一般的流行性感冒，當然就是長長久久。關於整個疫情，看南韓好了，如果南韓的高點開始往下走，臺灣大概就是一個翻版，現在南韓的疫情一直往上升，看它什麼時候會下來，它的模式大概就會應用在我們這裡，至於其他的，現在我們都不敢預測會如何。","第二個，還有其他因素，如果每個國家都持續像現在的狀況互不往來，當然我們臺灣接受外面來的機會是低的，加上自己內部如果都像現在對於過去發生的案例都查清楚感染源，沒有新增的，臺灣也許就很幸運，疫情就會走低。所以這個因素很多，我只能就我所知約略跟大家稍微報告。","曾委員銘宗：好，謝謝何次長的專業，當然這個牙醫也很專業！不過我的意思是……","柯委員建銘：我是虎口拔牙，拔國民黨的牙齒，很專業！","曾委員銘宗：不好笑！我的意思是我是善意的，因為你估600億元是矇著眼睛在估啊！尤其現在影響的產業還有後續斷供應鏈的事情，我的意思是現在我們是討論600億元，雖然我做為在野黨，我建議可以呼應工業總會和商業總會的意見，現在我的提案也只有600億元啦！但是我是認為可以提高到800億元，這是我的建議，如果你們認為沒有需要，也沒有關係，今天有錄音錄影，作成決議，好不好？謝謝。","主席：好，大家還有沒有意見？請王次長說明。","王次長美花：我說明一下，不是要反對或是什麼，而是我們編這個預算的時候也知道當時SARS後來執行的情形是沒有把500億元執行完畢，所以在編列時院裡給各部會的任務就是要在這個條例生效期間可以執行的才編列，我們只能倒著做，因為確實我們也不知道疫情會大還是小，但是我們要就現階段能夠執行的部分先編列，所以現在還沒有通過，我們就開始在規劃，因為一定要在這個時間內加緊執行，我們能夠做的就是這個部分。簡單說明。"],["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我們建議不要超過600億元，先看執行情形、看疫情的發展再作檢討，謝謝。","主席：還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的話就照行政院版通過好不好？好，通過。","柯委員建銘：曾銘宗委員的版本是600億元，國民黨的版本是500億元，但是預算編列的方式不太一樣，民眾黨是要用歲計賸餘，你的版本是430億元舉債、70億元自籌，行政院的版本是歲計賸餘以及舉債，大概是這樣的方式。所謂到底錢夠不夠？政府的財源是歲計賸餘全部花掉也可以，但這是不好的，我們戰機是用歲計賸餘去處理，所以我個人認為各一半這樣差不多啦！至於夠不夠？600億元不夠後面還有一條可以再延，我們再來處理。","另外，假如真的600億元不夠，行政院長也有二備金可以用，也有災防法可以以緩濟急，這些工具都可以用，再不然的話，持平而論，有一個最終極的方法就是在編列下一年度預算的時候，我們還有前瞻，當然前瞻有條例規範，是用於水環境、軌道等一定的項目，前瞻一期的最後一年還有900億元尚未編列，我們這個會期要讓大家同意編列前瞻二期，還有4,200億元，若這兩個是一包的話，在編列下一年度預算的時候可以把中央政府總預算公共建設的部分移到前瞻，這裡面就還有空間可以處理。所以在經費預算上，當然是用少一點最好，這樣代表疫情不嚴重，但是若這個疫情真的到某種程度的時候，我相信大家都認為錢還是要用在刀口上，不然如果這個條例不管是第幾條，大家提什麼都答應的話，我想錢一定會不夠。"],["主席：謝謝。","接下來處理第十二條有關於物資哄抬、囤積的罰則。請行政院說明。","陳次長明堂：這一條原來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條也有同樣的規定，不過那裡面規定要受到徵用的物資，同時要情節重大，這個條件過於嚴苛，也不符合實際。比方徵用的對象大概都只有製造商，在中盤商、零售商都沒辦法處理，所以在這裡特別規定，但條件是要經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防疫器具等等或物資。當然現在大家知道的是醫療用口罩，這部分如果通過的話，衛福部還要再同時公告哪些列為本條所定之物資。此外，刑度也比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條低，為五年以下。","主席：謝謝法務部的說明，關於本條大家有沒有意見？"],["柯委員建銘：沒有。","主席：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謝謝大家。","處理第十三條。","陳次長明堂：第十三條是針對確診的或是疑似罹患的部分，本來在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也有這樣的規定，不過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是結果犯，要自身傳染於人，但這傳染給別人就死了，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在這裡是針對虞犯，也就是危險犯，不採結果犯。另外，如果故意要傳染給別人的話，可能構成刑法傷害罪，處五年以下，比傳染病防治法更重。另外，如果要同歸於盡──我死你也死，那就變成是殺人，後面的狀況很多，因此針對危險犯部分，我們的版本是改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主席：這一條大家有沒有意見？","鍾委員佳濱：針對行政院版本，民進黨黨團建議將「或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就是加個樓地板，至少要二十萬元起跳，以平衡後面的條文。","主席：好，那就修正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陳次長明堂：補充報告：說明欄第二項提到所定「疑似罹患」，係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部分，我們有做補充的修正。"],["鍾委員佳濱：我們也做了說明欄的補充。","主席：好，那就加「二十萬元以上」這幾個字，本條就修正通過。","柯委員建銘：另外說明欄有做文字調整，請各黨團看一下。"],["主席：說明欄文字請大家再看一下。","處理第十四條。請說明。","陳次長明堂：第十四條是有關假訊息部分，原來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是有假訊息的相關規定，但只有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我們認為在這種特別狀況下，三百萬元罰金過輕，所以按照近年來有關於假訊息的修法規定，將刑度加高，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主席：好，關於本條，大家有沒有意見？"],["柯委員建銘：沒有。","主席：沒有意見，本條就通過。","處理第十五條。請說明。","陳次長明堂：第十五條是針對行政罰部分，這部分是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所為的隔離措施，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四款的檢疫措施，要處十萬元到一百萬元的罰鍰。","主席：針對第十五條，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柯委員建銘：沒有。","主席：沒有意見，本條通過。","處理第十六條。","陳次長明堂：第十六條是針對本條例行政罰的規定，第一是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第二是拒絕、規避或妨礙徵用或調用；第三種狀況是違反第七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做的處置或措施，也就是把原條文中的「命令」刪除。","主席：針對第十六條，大家有沒有意見？","鍾委員佳濱：主席，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是「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因為第三條保留，因此可能第一項和第三項會有項次上的更動，建議這一條的項次是不是等到第三條確認後，再回過頭來修正它的項次？基此，建議這個部分先保留。","主席：第十六條條文我們先通過，至於項次的更改，併第三條討論，可不可以？","陳次長明堂：第三款的部分，先把「命令」二字刪除。","主席：好，第十六條第三款中的「命令」二字刪除，其他文字均予以通過，相關項次配合第三條調整。","處理第十七條。","邱委員顯智：院長，我們有提出修正動議第十六條之一，這是配合第四條之一有關退避權的部分，因為第四條之一保留，所以第十六條之一也是一樣。","主席：第十六條之一因為是配合第四條之一，所以就暫時保留，等一下再回頭討論。","處理第十七條。","陳次長明堂：第十七條是有關於必要時，得委任、委託或委辦條款，按照法制作業的規定，我們不能全案委任、委託，所以我們用排除法，增加幾個文字，就是除第四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以外，第四條是有關稅的問題，第十一條是有關預算的編列，第十二條到第十四條是刑法，除了這幾條以外，其他得委任、委託，因為沒辦法用逐項來處理。","主席：好，大家有沒有意見？"],["柯委員建銘：加了第四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外。"],["主席：有修改嗎？","鍾委員佳濱：加了條次，有發下去了。","主席：我要知道條文是怎麼樣，因為要通過啊！大家都有看到，就依照民進黨黨團提出的第十七條，即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所定相關事項除第四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外，必要時得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執行。大家沒有意見的話，就通過。","進行第十八條。早知道點心吃下去後就這麼順，我們3點就可以吃了。","林委員奕華：這些都沒有爭議，還有很多暫擱的沒有討論。"],["主席：第十八條有沒有要說明呢？","何副秘書長佩珊：向院長報告第十八條，這個條例的時間，我們匡定從109年（今年）1月15日到110年（明年）6月30日止。為什麼是1月15日呢？因為1月15日是衛福部正式公告武漢肺炎是第五類的傳染病，所以我們從1月15日開始。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經立法院同意後可以延長。以上。"],["主席：大家對第十八條有沒有什麼意見？沒有意見就通過。","現在回頭處理保留條文，目前保留了第三條、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九條。","林委員奕華：院長，還有我們國民黨版沒有被討論過的部分，這些應該要拿出來討論。"],["主席：那是第幾條？","林委員奕華：包括疫苗的研發獎勵，還有遠距教學的獎勵。"],["主席：這些看可以歸到第幾條？","林委員奕華：本來是希望按頁次順序來討論，因為剛才是用行政院的版本在討論。","主席：沒有關係，如果是行政院版本第六條，你就歸在第六條之一就好了。你慢慢來，現在是從頭或……","林委員奕華：我建議是不是可以針對行政院版沒有但是其他黨團有提出的條文來先作討論？這是增加的部分，跟暫擱的概念是不一樣的。","主席：大家的意見怎麼樣？照這樣好不好？行政院版沒有的，而由各黨團提出來的，我們就先討論好不好？"],["林委員奕華：增列條文。","柯委員建銘：把你要增列的併起來的話，應該要在院版第幾條上來討論……","林委員奕華：我們本來希望能夠按照頁次討論，但我們尊重院長先討論行政院版。","主席：現在的頁次如果是第六條到第七條之間，我們就叫做第六條之一，並看是在第幾條的後面，因為最後條次會再調整。請問第幾頁？","林委員奕華：請翻到第18頁，原本我們有第六條及第七條，當然比較重要的是第七條，有關疫苗研發的獎勵。這次我們看到包括中研院、臺大團隊在疫苗研究上還算滿有進度的，如果這部分順利的話，這在全世界也算是打下非常成功的醫療戰，所以我們希望能有一個鼓勵，對於成功研發疫苗有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的獎勵。"],["主席：大家發表意見。","柯委員建銘：1億元怎麼量化的，我不知道，在行政院版本第二條已經討論過獎勵部分，大家都沒有意見。第二項規定：公、私立醫療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學校、法人、團體，例如國家衛生研究院，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予以獎勵，所以這本來在這裡就有了。"],["林委員奕華：這個差很多啦！這是指防治。","柯委員建銘：概括的東西，一樣啦！","林委員奕華：不一樣，因為對疫苗研發，我們認為……","柯委員建銘：生物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也有規定，我不知道你們要鼓勵誰，是中研院還是民間業者？而且1億元如何量化？本來第二條條文就可以用得上，生物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也可以用得上。","王次長美花：我補充說明一下，這個條文我們內部曾經討論過，這些文字會有一些問題。因為不論在國際上或是在國內，藥物或病毒疫苗的研發慢者8年至10年，快者也要3、5年，現在國衛院或中研院都是在做很early stage的東西，而這個特殊條例的期間只有一年半，要完成疫苗或藥物的研發在時間上跟條例無法match。誠如總召所說，第二條已有依據，對於先端的研發可以特別給予獎勵，那是可以的。不論是做出毫克或公克等等的研發，都可以給予獎勵，這是可行的。至於第七條，在這麼短的時間要完成疫苗或藥物，恐怕在觀感上會覺得很奇怪。"],["主席：請陳委員玉珍發言。","陳委員玉珍：剛才王次長提到，第二條有對先端研發給予獎勵，我們從條文怎麼看不出來有這種鼓勵的效果呢？看起來就是一般對醫療院所從事防治給予一些小鼓勵嘛！其次，次長說條例的期間只有一年或一年半，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個也做不起來啊！我覺得不要去限制，說不定國內的生醫或醫療在獎勵後，一年就研發出疫苗了。所以訂定這個條文有很大的宣示效果和鼓勵效果，如果他們真的研發不出來，這個錢當然也發不出去，所以這算是正面的。","鄭委員運鵬：相關的團隊會很多，你訂了1億元，來了十幾個，不是十幾個都要給1億元？","陳委員玉珍：要研發出來才有效，我們有寫啊！","鄭委員運鵬：研發出來還要人體試驗，看你敢不敢……","陳委員玉珍：如果可以成功，這至少有鼓勵的作用。","鄭委員運鵬：你們的條文標的明確，是不是可以用附帶決議請他們研擬一個方法，或者就保留到院會處理？不然你們寫得這麼明確，我們也無法說服你們相信其實其他條文就有涵蓋到。","林委員奕華：第一點，的確其他條文是無法涵蓋的，因為第二條的精神跟這一條其實有很大的差別，請各位讀一下，第七條是「對於成功研發本疾病之抗病毒藥物或疫苗並首先有效用於國內臨床之團隊，……」，所以並不會像剛才民進黨黨團所擔憂的會有很多團隊。我們認為這是很好的鼓勵，因為這段期間我們從新聞中看到現在進度很好，甚至官方的說法是有可能一年就可以研發出來。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們為什麼不給他們適度的鼓勵呢？針對這部分，我們認為可以再獨立一條條文，這樣對於現在非常努力在做有關抗病毒藥物和疫苗的同仁來說，將會是一個很大的振奮，而且如果我們真的做出來的話，也是臺灣在全世界醫療專業很大的展現。","柯委員建銘：並不是提供獎金就有用啊！如果疫苗做出來賣到全世界那就發財了，哪還會看上這些獎勵金？其實原本條文當中就有規範，生技發展條例也有相關規定，現在一直emphasize這一點，我不知道是什麼用意？其實有沒有並沒什麼差別，假如真的要的話，在第二條就可以處理。現在一直強調這一條，讓大家覺得臺灣做出來好像很厲害的樣子，其實那是自己在吹捧自己，要跟全世界競賽並沒有那麼簡單，SARS爆發到現在已經十幾年了，但疫苗到現在都還沒有做出來，這件事情真的沒有那麼簡單，要face on face……","主席：這樣的話，那我們聽聽行政院的意見好不好？尊重他們的意見好不好？","何次長啟功：在此向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疫苗最快至少要一年半的時間才能有初步的成果，剛剛王次長說最快也要三、五年，這是有關疫苗的部分。第二個是有關Gilead的藥物，目前我們可以快速合成，可是智慧財產權還是屬於美國的藥廠，究竟可不可以參加他們的計畫用在病人身上，那是另外的事情，所以自己要完成藥物的研發至少要十年才有可能會有新的東西出來。再者，政務委員吳政忠在院長的要求之下，已經邀集相關團隊就疫苗及檢驗等各方面進行相關工作，該是要給他們的任何資源，我們都會儘量引導他們快速的完成。加上總統也特別到國光疫苗、高端疫苗去視察，所以實質上的產業促進工作都有在做，但如果要成功，說實在並不是兩、三年就可以有結果。","林委員奕華：這部分和我們之前所得到的訊息似乎有落差，在審查法案、條文的時候，怎麼大家的雄心壯志都縮進去了？這部分和我們之前得到的訊息頗有落差啊！","何次長啟功：合成藥物現在確實完成了，可是……","林委員奕華：包括疫苗在內，針對疫苗前一陣子我們所得到的訊息是一年是有可能的。","何次長啟功：動物試驗之後還要進行臨床試驗，那是最快速的說法，目前所能接手的是在做動物試驗。針對媒體的那份報導，如果仔細去看當中的用字，就可以發現現在是進入動物試驗。","林委員奕華：因為這部分是黨團提出的條文，如果目前大家沒有共識的話，那麼還是先保留。"],["主席：有關於國民黨黨團所提出的第七條我們就暫予保留。","請賴委員香伶發言。","賴委員香伶：民眾黨也有提出幾條條文，因為分散在不同條次，所以後來併案的時候看得有點亂。首先是在第十二條當中，我們強調監督的機制，雖然早上柯總召有提到不太需要，但我們還是希望這一條可以保留，同時我們加了一項，我們認為資訊的公開和資訊的專區非常重要，不管是事業單位或勞工，為了方便大家找相關法條、瞭解最新進度或是紓困內容有調整時，行政院是不是可以設置資訊專區並即時更新，好讓大家在資訊取得上不會有落差？所以我們想在第十二條當中增列第三項，這是第一個部分。","其次，第七條與第六條剛剛並沒有討論到，這部分涉及到退避權，剛剛時力好像也有提到，不知是不是可以一併在保留的過程當中，將退避權和違反相關規定必須要有罰則列入繼續討論的項目當中？主要就是第十二條的監督機制、資訊平台，以及第六條、第七條的退避權與罰則的部分要請院長處理。"],["主席：第十二條跟哪一條？跟第六條……"],["賴委員香伶：第六條、第七條。","主席：第六條、第七條，你是說在……"],["鄭委員運鵬：第49頁、第56頁及第57頁。"],["賴委員香伶：對。"],["鄭委員運鵬：第49頁民眾黨的第十二條、第56頁及第57頁……","主席：所以是第十二條、第六條及第七條，對不對？","高委員虹安：第49頁的第十二條，即民眾黨版本的第十二條，第56頁及第57頁民眾黨版本的第七條，還有第58頁民眾黨版本的第六條，這三條是民眾黨希望能夠保留跟各位討論的。"],["主席：其他的黨團還有沒有什麼意見？","林委員奕華：國民黨黨團在第22頁有針對學校應該建構遠距教學課程之獎勵，我們認為在這次開學之後面對有可能的停課，不管是班級或學校，因為裡面還牽涉到像高三、國三會有考試的進度，如果一停課兩個禮拜，其實對孩子的學習權有很大的影響，所以我們認為這次剛好趁這個機會能夠把學校的遠距教學課程做好的建構，因此這個部分我們希望有相關的獎勵。但是另外又牽涉到如果要在家學習的時候會有些家裡配備的部分，有些家庭社經地位比較不足的弱勢學生，我們希望政府應該予以協助相關的設備，所以特別在這次的紓困條例裡面提了一個在教育上面的配套條文。以上。","主席：國民黨是第七條及第九條，民眾黨是第十二條、第六條及第七條，還有沒有其他的意見？不然的話，我們就看是要從頭來或是從尾巴上去？"],["柯委員建銘：一黨、一黨來。"],["主席：民進黨黨團建議要一黨、一黨來……","林委員奕華：剛才有一條是保留，現在又一條，即遠距教學的部分。"],["柯委員建銘：遠距教學是第幾頁？","林委員奕華：在第22頁。我覺得這條應該沒有什麼爭議，大家應該可以支持，因為這真的是在這次滿需要的，就把條文明定下來。","鍾委員佳濱：我建議各黨團參考，剛剛聽了各黨團對於一些條文的主張，其實未必要入法才能夠執行，尤其是它都在特別預算當中，過去立法院審預算時都有附帶決議這樣的作法，可以將這些內容變成對行政機關的指導，因為列入法律條文有它的剛性，因此也會讓整個條文的體例上變得比較龐雜，現在我們的特別條例希望能夠儘速通過，以便後面的特別預算進來趕快交付審查，審查後能夠交付執行，如果這些意見我們能夠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表達，或許也能夠達到各黨團的主張意見。","另外，剛剛我們通過第十三條的說明部分，因為那個內容有再補充，所以將補充部分拿給主席裁示。","陳委員玉珍：我覺得鍾委員說得很好，但是因為時代在演變，行政院提出來的有的都是比較墨守舊制的版本，像現在我們提出遠距的版本，是新時代的版本，我們把它列進來，而不是用附帶決議，把它列進來表示我們是有創新的立法，這是一個正面的事情啊！","柯委員建銘：現在新竹市就在做了，何來創新之有！","陳委員玉珍：立法！我說的是立法，在法例裡頭。"],["柯委員建銘：現在醫師法都有遠距醫療了。請教育部說明一下。","林次長騰蛟：針對國民黨黨團提案第九條的版本部分，教育部有幾點回應及說明，第一個，有關學校建構遠距教學的部分，教育部推動遠距教學、線上學習平台已經有很多年的時間，同時也都訂有相關的獎勵機制，包括納入相關的補助要點，比如像大專校院部分在高教深耕裡面也都有相關經費可以補助。第二個，有關教學平台的部分，除了政府，包含教育部的教育雲、因材網或是臺北市本身也有網站，甚至包含民間的均一平台等等，教育部前兩、三年也把所有的政府和民間的版本，總共10個版本做了彙整，把單一入口提供給學校，學生以單一帳密就可以直接進行網路學習，所以目前大概都已經有現有的機制。","有關遠距教學的部分，我們認為現行的機制大概就可以來做了，不用另訂辦法就可以執行。至於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如果因為停課配合線上學習所需要的設施，教育部也會協助幫忙處理，也就是不一定要在特別條例裡面把這個部分列進去。教育部也會用現有公務預算，如果真的經費不足，再以移緩濟急的方式做一些處理，而不用特別訂定，教育部會重視這個部分，但是我們建議可以不用列在特別條例裡面，現有的規定就可以辦理。"],["柯委員建銘：這本來就是行政措施嘛！"],["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我們為什麼覺得這個部分還是必須在條文裡面提到，我們當然都知道次長所提的部分，但因為這牽涉到兩個問題，第一個，老師有可能在教學上因為停課的關係，大家有兩個禮拜必須在家隔離，如果需要上課，老師也可以透過遠距教學的方式。但是不是每個老師以前都慣用這樣的方式，而且學生的家裡面也不一定完全有這樣的配備，所以我們還是覺得應該回到這一次的防疫上面要有特別法條的訂定，才能確定每個學生的受教權得到保障。我當然知道本來就有酷課雲這些課程，但是以前都是少部分老師可能會去使用，可是這次可能是停班的同學或是全校都停課的同學，每個人都需要透過遠距教學上課。第一個，牽涉到鼓勵老師透過遠距教學，不一定是用現成的、目前的東西。第二個，我們必須要保障每個學生的家裡面都能夠同時透過遠距上課，在以前的狀況下，我們並沒有真的這麼確定的時候，我剛剛有提到以前是部分老師會使用遠距教學，但只是少部分。在目前的防疫狀態下，我們需要確定每個孩子的受教權時，當然必須要透過在特別條例面訂定這一條來保障每個學生應該有的受教權。","陳委員玉珍：如果按照教育部這種邏輯，我們今天根本不用訂定特別條例，因為很多都……"],["柯委員建銘：這一條而已啦！","陳委員玉珍：沒有，很多包括救災防治法都有，如果按照這種邏輯，今天開這個會議就沒有意義了，我們特別訂出來就是覺得這個部分特別重要。不然很多東西都已經有了，不管是懲罰、傳遞謠言都已經有很多法令可以處理，我們今天審查特別條例的目的是什麼？這種邏輯就是已經有了，所以就不用訂定，那這個預算就繼續做就好了。","柯委員建銘：我不是說不要，已經有的要再加強一下。"],["陳委員玉珍：加這一條沒有什麼不利嘛！對你們也沒有什麼損傷。","柯委員建銘：立法總是要精簡，好像我們過去很落後的樣子，本來……"],["陳委員玉珍：才18條而已。","主席：我來說明一下，因為教育部已經講得很清楚，這個很平常，事實上他們平時都可以做，現在如果真的因條例沒有辦法到學校上課，這個就加強一下，應該就可以做得到，所以這部分是不是作附帶決議？","林委員奕華：院長，我跟次長做個專業對話，我以國三學生為例，因為延後兩個星期開學，而會考的時間不變，考試範圍也會縮減兩個星期，對不對？假如今天有一間學校停課，請問會考的命題是以什麼為標準？如果有間學校因為兩個學生確診而全校停課，這停課兩個星期的課程可以之後再補嗎？當然不行！這兩個星期的課程是完全不能停的，如此才能在國三會考時，他們在會考那天的考試範圍是一模一樣的，你如何確定在這兩個星期的隔離時間，這些被隔離的學生都能同時同步地讓課程不落後，教育部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如果你今天告訴我沒有問題，那要如何做，請說服我們。","林次長騰蛟：關於這個部分，我來回答剛剛林奕華委員的關心，我想林委員對於教育的部分都非常地清楚。第一個是剛剛提到會考部分，因為配合整個學期延後，國中會考的時間還是維持，所以國中會考題目就會縮減兩週進度，對於學生所有的權益是沒有影響的。假設依據目前疫情的停課標準，如果有符合這樣的標準，學校必須停課14天，那麼14天之後，針對這個班級有幾個方式可以處理，第一，可以在週六或週日的時間，譬如兩天中找一天，或在放學後的適當時間進行補課，讓進度能夠趕上。","第二個是剛剛提到網路平台部分，基本上，學生學習進度會有兩個處理方式，第一是如果有網路系統，在網路平台上可以指定適合的進度進行學習，第二是剛才林奕華委員很清楚說明的部分，他以前在臺北市時已經做了，也就是可以採用同步線上教學的方式，如果這個班停課，班上學生所需要的一些設施、設備，就會配置到停課學生的家庭裡，老師上課可以同時線上直接傳播到學生家裡，來進行相關學習，或者我們另外採取補救的相關教學措施來作處理。我想這部分我們會根據實際上的狀況作相應的補救處理。以上說明。","主席：列為附帶決議，好不好？","林委員奕華：不好意思，我覺得這個很重要……"],["主席：不然這一條就暫時保留。","林委員奕華：因為我剛剛聽到10天的課程要透過晚上再去補課，我覺得這樣真的說不過去。","主席：我們就暫時保留好了，第七條和第九條先保留。我們接下來討論民眾黨的部分，也就是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二條依序討論，好不好？第六條是第56頁，對不對？"],["賴委員香伶：對。"],["主席：請大家看到第56頁。"],["賴委員香伶：第58頁開始。"],["主席：第58頁？好。","賴委員香伶：第六條所指的部分就是退避權，我看到有些民進黨委員的提案也有特別提到，就是照現在疫情的發展，中國有一級、二級流行區域，有些封城，原本在臺灣要過去工作的人也去不了；當然有些人員的工作可以透過遠距及其他不用到現場的方式，但仍有一些人員必須過去，在這個情況下，我們接到很多申訴，就是他到底能不能不去疫區，然後跟雇主協商時，雇主大概還是希望他可以過去，雇主能提供必要防護嗎？大家也沒有辦法做一定的保證，所以其實勞工很擔憂，當他拒絕之後，會不會造成不利的對待？以及當他不去，最後如果工作權不保，國家在這個情勢上有沒有讓勞工有可以援引爭取的條例？所以我們覺得與以前退避權的概念相比，應該讓它再上升一點，基於國家公布中國為一級、二級流行區域所致，而非其個人公司之災害造成他不想過去工作履行勞務，所以這與過去的退避權不太一樣。其次，如果這樣的情勢繼續發展下去，對於有些勞工而言，即使他在臺灣工作，但如果其工作內容仍以大陸為主，他在臺灣漸漸沒有工作，也不用進入臺北辦公室等等，最後公司覺得他變成冗員，因此後端確實會有工作權的爭議。","所以本席還是希望勞動部可以慎重考慮，就目前這個階段而言，看起來條例的期限是一年半，非長久性，能否在比較特殊的情況之下，由勞工提出不到疫區工作的主張？比如我剛才看了一下資料，包括蘇巧慧委員等等也都有提到，如果雇主一定要他過去，非他不行，做到各種防護之後，也經雙方協議，也許這個還能協商，但此前提應該是勞工有拒絕的權利，所以關於第六條部分，我們認為應該入法，才能讓勞工有比較安全的工作保障。針對第七條而言，這就是所衍生的不利待遇等造成的罰則。以上是我們就第六條及第七條之主張、配套。"],["主席：請勞動部說明。","許部長銘春：民眾黨所提的退避權與邱委員所提的不一樣，我先說明一下。一般所謂的退避權，在職安法的規定是：我到達工作場所的現場，發現有危險，此時可以行使相關權利，表示不要工作，離開現場，此為退避權。而賴總召所指的部分是，因為中國現在算是疫區，所以我不過去，這不是退避權。","其次，站在勞動部的立場而言，因為目前疫情瞬息萬變，如果立法就這樣一刀切，表示全部不能去，我覺得我們可能要多思考，事實上勞工能否拒絕不要去，這是可以的。站在職安法相關規範或此次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我們已說明，雇主一定要以勞工之健康安全為優先考量，非必要時，雇主要避免讓勞工到疫區，如果一定要讓他去疫區，非去不可，雇主一定要提供足夠的防護設備及措施；如果雇主認為提供的防護措施已足夠，比如口罩、防護衣等等，但勞工仍有疑慮的話，勞工可以主張不去。如果雇主強迫勞工過去，勞工甚至可以主張終止契約，雇主需依勞基法給予資遣費。","我有個疑慮，就是如果立法禁止員工去疫區，如此沒有彈性，其實對勞工而言，不一定是最好的保障方式，而且如果真的要立法禁止，別的不說，就現在派專機過去將國人載回等包機措施都沒有辦法做，所以可能要有所考量。也就是如果立法納入，變成現在要包機過去疫區，假設兩岸間都談妥，我們要派飛機過去，可能造成部分防疫人員主張他不要過去，會有這些問題，我覺得大家思考層面要多一點，這件事情要彈性處理，而且依照目前的職安法就可以處理了。"],["主席：委員有沒有堅持？","賴委員香伶：我知道部長的意思，但如果以職安法來談退避權，剛才部長表示如果勞工認為那邊有風險，可以不去、甚至可以不履行勞務，但過去很多的例子是從來沒有人敢使用，嚴格講。這次不應該使用退避權概念的話，而以疫區的風險評估角度，對於勞工來講，其實它是在國家防疫裡面，也就是類似強制命令，對面已成為疫區，所以勞工有拒絕前往的權利或主張，這跟職安法裡面相關的概念不一定連動，只是我們用這個概念來主張。但是如果我們連這一點都不入法，將來還有很多爭議，我相信就像剛剛部長所提的，每次都用職安法第十八條，但從來就沒有辦法保障到他的工作，讓他覺得我們國家有重視他，更不要講疫情的情況下，他回來就一定會被隔離，但他不去可能就沒有工作，這之間的兩難，我覺得還是要慎重考慮。","至於要不要有一個但書，就像蘇巧慧委員講的，要提供必要性的防護措施，因為現在勞工連口罩也買不到，他要帶著100個口罩到大陸去工作也不可能嘛！雖然說雇主應該要提供給他，但雇主也沒有這個配置，因為你們也沒有這個方式，所以我說如果你不派他去，他的工作就沒了，他就擔心這個部分，所以他不能拒絕，主要就是這個原因。","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當然你講的是事實，有些人可能不敢拒絕，但是若法立了，他是不是就敢拒絕？","賴委員香伶：從國家的角度來看，如果能入法，對於企業的雙方會比較能夠處理，因為第一個，這是階段性的法律，只施行到明年6月底，對不對？這是有特殊性的，它超越職安法的時間問題，你們是讓它匡一個時間；第二個，現在第一級、第二級以後會更嚴重，還是大陸地區會劃更多第一級、第二級，我們也不曉得，所以總體來講，因為兩邊的往來實在太密切，現在很多要過去的勞工都還在臺灣，他們就希望能遠距工作，讓他取得一定不去的權利，然後他可以在臺灣繼續履行他的工作內容，因此這個協商權要給勞工，概念上是這樣，不是他不工作或他想要辭掉，不是這個意思，不能損失他的工作權。","許部長銘春：委員，我要講的是，其實不管我們有沒有規範，依現在的規定，他就是有拒絕的權利，只要他有疑慮。我剛剛也舉例，縱使雇主認為他已經提供防護設備，當然他沒有提供，勞工當然就可以不用去，但是他認為他已經準備好了，但我還是有疑慮──我的意思是勞工都可以拒絕，這個無庸立法，本來就可以啦！","賴委員香伶：我不跟部長爭執啦！因為關於職安法，以前就執法過很多，但在效益上面，我自己都覺得那個法的強制性跟協商的籌碼都不在勞工身上，所以我建議這一條還是保留，像其他委員也有類似的部分，如果折衷性的條文，你們願意再修正，我們再來處理。"],["柯委員建銘：你說哪些折衷性？"],["賴委員香伶：我剛剛看你們委員也有提……"],["鍾委員佳濱：第55頁。"],["主席：是不是可以不堅持？"],["賴委員香伶：第六條嗎？"],["主席：第六條、第七條。"],["賴委員香伶：堅持啊！"],["主席：第十二條不堅持？"],["賴委員香伶：可以。","主席：好，第六條、第七條保留。","現在將條次稍微整理一下，我們就從頭，要從後面的條文還是從頭開始，程序要再進行一遍，要不要再從頭討論一遍？","林委員奕華：抱歉，我被提醒我們還有第十條，在第23頁，有個通訊……","主席：你們的部分已經討論結束了，怎麼現在又提出來？","林委員奕華：有關於第十條，就是第23頁通訊診察治療及其配套，其實這個也是好事啊！","主席：這個也保留好了，和遠距是一樣的。"],["林委員奕華：這個是看診的。"],["主席：和剛剛那個一樣。"],["柯委員建銘：衛福部說一下。","何次長啟功：現階段針對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的人，如果他是因為一般的疾病，其實都已經在實施遠距的診療了，而且也有相關的法規，所以目前都已經在做了。","主席：所以第十條就免了，好不好？現在保留的我念一遍，行政院的第三條和第四條，時力黨的第四條之一、第十六之一條及第九條，國民黨的第七條和第九條，民眾黨的第六條和第七條，對不對？"],["賴委員香伶：還有第十二條。","主席：第十二條就不堅持了，我有問你們。"],["賴委員香伶：不堅持是不保留的意思嗎？不保留嗎？","主席：對，不保留。"],["賴委員香伶：這樣我說錯相反了。","柯委員建銘：這樣啦！我們講一講，也不要說保留，我們把這個弄清楚，半年內要來立法院報告，也就是八月底、九月初就開議了，九月開議總質詢，你們一定會問，到時候併在一起報告就可以了，好不好？我們作一個專案報告就好了，和這次一樣，併在一起報告。","林委員奕華：我們支持，我覺得三個月可以報告一次。","柯委員建銘：現在開議以後各部會全部都來，天天給你問得差不多了！","林委員奕華：現在這樣一來要到下個會期，很久，隔太久了。"],["柯委員建銘：520會再來一次。"],["林委員奕華：太久了。","賴委員香伶：院長，剛剛我們的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八條跟政院版第三條和第四條是一起保留的，就是家庭照顧假跟隔離假，是跟你們行政院版一起的。"],["鍾委員佳濱：處理時一併處理。","主席：我是代表立法院，不是我的行政院。"],["鍾委員佳濱：他們對應條文跟我們第三條和第四條是一樣的。"],["主席：這些保留要重頭再來討論一次。","林委員奕華：嚴格說的話，行政院的第三條，我們是第四條和第五條，如果要講，我們也要講一下。","柯委員建銘：行政院的第三條和第四條現在還保留，不管對應到哪一條，行政院的第三條和第四條表決通過以後，其他什麼都沒有了。","陳委員椒華：總召，行政院版第三條第二項最後一行2年改3年，應該沒有爭議吧！"],["柯委員建銘：這才1年半而已。"],["陳委員椒華：因為現在假的認定就會拖很長的時間。","柯委員建銘：現在第三條還沒有共識，重新談好了。","鍾委員佳濱：院長，建議休息。","主席：好，大家休息到8點再繼續討論。","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首先處理剛才民眾黨修正動議的部分，這個部分是不是由民眾黨賴總召來說明？","柯委員建銘：第十二條大家看一下，大概就是民眾黨所提的增加第三項，本來是2項，第一項是三個月、書面報告，第二項是半年來立法院備詢，第三項是要增加專設網站。基本上我們都可以同意，所以請大家看文字，沒有意見的話，這一條就給它通過。"],["主席：大家有看到了吧？沒有意見我們就通過。"],["柯委員建銘：我們尊重民眾黨。"],["主席：尊重民眾黨的意見。"],["鄭委員運鵬：條次就先暫列第十七條之一？","主席：條次就暫列第十七條之一，好不好？"],["柯委員建銘：授權議事處去處理就好了。","主席：會後會請議事處再調整條次。好，這個部分就通過。","再來還是民眾黨的修正動議。這個就由賴總召來說明好了，包括第六條和第七條。","賴委員香伶：第六條和第七條我們現在把它合併為一個條文，就是第六條。主要還是希望針對到第三級旅遊警示區，在大陸我們稱為一、二級的流行區，剛剛聽到韓國也被列為第三級旅遊警示區，所以確實會有這個可能性。因為現在跨國移動勞工很多，所以暫時我們還是認為有拒絕到這樣的疫情區去提供勞務的權利，才希望第六條和第七條整併為將拒絕前往入法。","再來是剛剛我們參考蘇巧慧委員的文字內容，在第二項增列如果一定要去，而勞工認為雇主沒有提供完備的防疫物資的話，就可以拒絕前往。","第三是防疫物資是什麼，就由我們的疫情中心來簡單地公告之；大概一定是基本的防護而已啦！最後就是說，如果違反這些規定的話，有相關的罰則。","另外就是很多公司的屬性，有一些是我們臺灣的公司在大陸地區或其他地區設置分公司，臺灣的人會過去工作，另外一種是大陸地區設置的公司，那邊也會僱用臺灣的員工。所以我們認為相關性只要能夠找出其關聯性的部分，可能會做這一部分連帶處分的規範。","最後一項是，如果拒絕前往而受到不利對待的話，就希望這部分還是在法規上給它入法，就是不得對這樣拒絕去履行的勞工有視為曠職或扣發全勤、績效獎金等等的不利待遇。","以上是我們把第六條和第七條整個整併之後成為第六條單獨一個條文，希望不論勞動部或是大家在這個地方的認定怎麼樣，也許就用保留的方式，讓我們可以有一個再說明的機會。","主席：好，這個部分就保留。民眾黨原來提了第六條跟第七條，現在第六條跟第七條合併，變成第六條，第七條就不保留了。","再來就是今天我們有討論到這個特別條例的名稱。這個部分是不是請法制局來向大家報告一下？","陳局長清雲：院長、各位委員、各位黨團總召。跟各位委員報告，有關法律的名稱，都沒有用標點符號，括弧也是標點符號之一。舉例來說，「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也都沒有用頓號或怎麼樣，所以這個名稱原則上還是用我們的中文字，沒有標點符號。至於括弧裡面的英文代稱，可以放在第一條裡面。報告完畢。","主席：好，這部分請蔣總召表示意見。"],["蔣委員萬安：可以啊！第一條的文字有就好。","主席：好，那就這樣。就是名稱裡面沒有英文、沒有括弧，我們把原來蔣總召所建議的放在第一條裡面。","柯委員建銘：剛才談的第十二條第一項的3個月指的是書面報告，但條文上並沒有「書面」兩字，所以請加進去，好不好？","主席：大家有沒有考慮原來保留的部分讓其通過或是做什麼樣的處理？我最後再問一次好了，若沒有的話，今天我就要作一個決定了。","蔣委員萬安：我補充一下，就是第七條疫苗跟抗病毒藥物的研發獎勵金，而我們的重點是，第一，事實上，這是對現在投入疫苗跟抗病毒藥物的科技人才，宣示政府對他們的重視，同樣也可以藉這個機會吸引一些高階的團隊及人才，共同投入疫苗跟抗病毒藥物的研發，而這也是對現階段這些已經不眠不休、日以繼夜投入研發的人才、團隊，給他們一個非常正向的鼓勵。對此，上週我在總質詢的時候，蘇院長是予以正面看待，陳時中部長也是表達支持，所以我認為在特別條例中訂定這樣的獎勵金是有激勵的效果，而且這也對臺灣整體的國際能見度有著極大的加分。況且如果今天是由我們的團隊研發出來，這絕對對於接下來不只是全球世界各國受疫情影響的民眾，提供一個解方，更重要的是，接下來極有可能的全球經濟衰退，據了解，可能是有上兆美金的經濟衰退損失，如果今天我們是提供一個區區1億臺幣的獎勵金，我認為是絕對值得的，所以我真的希望能夠在特別條例中訂定專案獎勵金，我知道前面幾位委員有提到，不管是保價收購等等，現在則是另外再給他們現金的獎勵，這絕對是有正面的助益。","主席：這個部分你不在的時候，林委員跟陳委員已經講得很清楚了，既然如此，我們還是予以保留。因為現在已經20時40分了，所以我們的討論就告一個段落，在此就先宣讀今天的協商結論，請大家聽聽看，若有意見，稍後可以再提出來。","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時　　間：109年2月24日（星期一）上午10時"],["地　　點：議場三樓會議室"],["議　　題：研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草案相關事宜。"],["決定事項：","一、本日協商會議，新增併案協商之委員提案共4案，增列納入第1次會議報告事項，與2月21日（星期五）原列8案，併案逕付二讀。","二、協商通過：特別條例之名稱及條文，照協商內容通過，如後附。"],["三、保留條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3條、第4條、第9條。"],["時代力量黨團增列條文：第4條之1、第16條之1。"],["民眾黨黨團提案條文：第2條、第5條、第6條。"],["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3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四、附帶決議3項，如後附。","五、本案於109年2月25日（星期二）院會進行處理時，非保留部分，宣讀後均予以通過，保留條文均暫保留；各該保留條文院會進行處理前，依時代力量黨團推派1人、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輪流發言，順序授權議事處處理，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即依上開黨團序進行各該保留條文黨團版本之處理。","六、本法完成立法後，條次及援引條次部分，授權議事人員調整。","剛才宣讀了決定事項，接下來宣讀一下附帶決議，讓大家……","柯委員建銘：這個附帶決議明天三讀以後，誰都可以再提出來，大家回去參考一下，我想在這裡也沒有什麼──對於附帶決議，假如反對就表決嘛！明天可能也不只這3個附帶決議，也許各黨團會再提出來，三讀後再一個、一個處理，先帶回去看看。"],["主席：要不要宣讀？"],["柯委員建銘：應該不必吧？","主席：不必？好，那就不用宣讀。"],["柯委員建銘：大家回去看看。"],["蔣委員萬安：附帶決議要給他們看嗎？","主席：大家看。都看過了，好。","柯委員建銘：對於附帶決議，各黨團有什麼意見，我想不必在這裡爭辯，因為這個是附帶決議，最主要是條文。附帶決議明天還有可能隨時再提出來，所以三讀過後就照程序去處理，贊成就贊成，反對就反對。","邱委員顯智：院長，剛剛是說發言的順序，是不是不用管送案的順序，每個法案都可以表決到？"],["柯委員建銘：法案就是我們的版本一定是最後表決。"],["邱委員顯智：OK。","柯委員建銘：如果我們的先表決，其他的都沒機會了，對不對？當然，各黨的版本都有表決的機會，好不好？"],["邱委員顯智：好。"],["柯委員建銘：至於發言就照著輪。"],["邱委員顯智：好。","蔣委員萬安：我提一下，現在針對保留條文的發言，各黨團只推派1人，是不是可以至少兩個人？","柯委員建銘：不必啦！會講的，1個人就很會講，不要到時候派不出來。","蔣委員萬安：不會啦！可以兩個人，有的黨團只要1個人代表上去講就可以。有些是個別委員有他們自己的版本，還是要讓我們上去講。","柯委員建銘：今天總共有12個版本，我們現在是以行政院版及各黨團的版本在這裡協商，其他有提案的委員今天有的來一下，有的沒有來，所以其他的版本都刊登公報，照慣例就刊登公報，至少人家知道他們有版本，這次處理的時候他們的版本還是存在的。","邱委員顯智：是不是廣泛討論、廣泛發言的時候，也可以每個黨有1人？是不是？"],["柯委員建銘：剛才沒有談到廣泛討論。"],["邱委員顯智：對。","柯委員建銘：現在是說條文的部分，但是一開始有開場、大體討論，是不是一黨……","蔣委員萬安：廣泛、大體討論就不要限制，不會很多人上去啦！但是至少有意見的讓他們表達一下。","柯委員建銘：今天已經談很透了。大體討論時一個政黨派多少人發言，現在可以談，不要說不限制，不然大家都去搶著登記發言，那個都沒有什麼意思，因為這個毫無政治對立性的可能性，都是很理性。至於大體討論要多少人，2個、3個，沒關係。"],["蔣委員萬安：3個啦！至少3個人啦！你不要限制嘛！也許我們只派1個代表。","柯委員建銘：是不是要限制大體討論，大家如果都來登記發言，在那裡拚場，那都免了。最多一黨3個人，你們要一個人發言也可以，過去的慣例是怎麼樣？過去的慣例是有大小黨之分，大黨比較多人、小黨比較少人。","蔣委員萬安：就三個人嘛！不用限制，最多就三個人。","柯委員建銘：這以後可能會衍生出一些問題，並不是只有這一次而已。過去都是按照四二一一的比例，但我們不可能有那麼多人發言，反正你們就是兩個人發言，其他黨團則是一個人發言，至少要有政黨比例存在，這是大體討論的部分。等到逐條討論的時候，每一條條文有一、兩個人發言沒有關係，不然逐條討論就是兩個人發言，大體討論則是按照四二一一的比例。因為條文有很多條，逐條討論時大家還可以再來談。","蔣委員萬安：因為我們並不是要逐條表決，而是只有就保留條文進行處理，針對保留條文，至少要讓各政黨的意見都能表達出來，所以不要只限一個人發言，而且發言時間只有三分鐘，根本不會拖到多少時間嘛！","柯委員建銘：沒關係啦！兩個人就是兩個人，搞不好到最後還要拜託人家上台發言。"],["邱委員顯智：大體討論發言時間也是三分鐘嗎？"],["蔣委員萬安：都是三分鐘而已啊！"],["柯委員建銘：這並不是今天才發明的。"],["主席：不要明天處理不完喔！","蔣委員萬安：不會啦！保留條文才幾條而已，又不是逐條表決。","柯委員建銘：就是按照四二一一的比例，每一條條文兩個人發言，這部分就這樣定了。","請問明天幾點鐘要開始處理？我建議早上十點之後好嗎？因為我們還要開黨團會議，每次表決前，我們一定要開黨團會議向黨團成員說明，我想國民黨應該也需要吧！究竟哪幾條要表決，總要問問大家有沒有意見，我們內部還要整合一下，有時候我們還必須再溝通，溝通結果可能讓我們的版本沒辦法再修正也有可能，所以是不是10點鐘之後再開始處理？"],["蔣委員萬安：好。","柯委員建銘：10點之後再開始發言，9點到10點之間可以開黨團會議，這樣好不好？","主席：經過交換意見之後，決定事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我再宣讀一遍：四、本案於109年2月25日（星期二）院會進行處理時，先進行廣泛討論，依時代力量黨團推派1人、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輪流交叉發言。逐條討論時，非保留部分，宣讀後均予以通過，保留條文均暫保留；各該保留條文院會進行處理前，依時代力量黨團推派2人、民眾黨黨團推派2人、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2人，輪流交叉發言，順序授權議事處處理，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即依上開黨團序進行各該保留條文黨團版本之處理。","五、本法完成立法後，條次及援引條次部分，授權議事人員調整。","協商已經完成，請各黨團簽名。","協商附件條文部分，請衛環委員會提供各黨團確認。另外，立法理由部分請行政部門綜整。","各黨團都已經簽名簽好了，現在散會。明天早上十點開會，謝謝大家，大家辛苦了！","散會（20時55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鍾佳濱　　鄭運鵬　　邱泰源","蔣萬安　　陳玉珍    陳以信    林為洲（代）      　林奕華（代）　　　　賴香伶    高虹安　　","張其祿    邱顯智　　陳椒華"]],"block_lines":[1,10,16,17,18,19,22,25,26,28,50,55,58,60,61,62,69,78,79,81,88,90,92,95,96,100,102,103,110,116,118,125,128,132,135,138,143,146,147,148,149,151,152,154,155,166,167,170,172,175,177,179,181,183,186,193,195,205,210,213,214,216,218,219,221,222,224,226,227,228,230,233,235,244,246,248,250,254,255,257,258,259,269,270,271,272,273,274,276,281,294,296,298,299,300,303,306,307,308,309,311,314,316,317,319,333,335,336,344,347,349,351,358,360,363,364,365,370,371,372,374,377,378,388,389,398,399,400,402,404,405,406,407,411,418,419,421,423,435,442,443,445,447,451,456,458,459,466,471,480,482,484,485,488,493,495,501,503,507,509,522,523,524,526,530,532,534,540,542,545,561,563,566,577,579,581,583,585,586,587,588,589,593,596,597,600,602,605,607,609,611,612,615,626,628,629,634,635,640,641,642,644,645,646,648,649,655,657,659,662,671,673,675,680,682,683,690,694,695,697,700,701,703,705,706,708,710,711,712,718,720,724,727,729,733,736,741,744,747,752,754,764,765,769,773,774,776,786,788,791,793,799,803,813,819,821,823,825,827,833,834,848,850,852,854,856,858,863,870,872,873,874,875,876,883,885,887,888,895,898,901,903,905,908,909,910,913,914,915,917,918,919,923,926,932,938,939,942,945,947,948,953,957,961,965,967,968,969,970,973,975,976,977,979,981,988,990,991,994,997,1004,1010,1012,1019,1021,1026,1027,1029,1031,1033,1036,1037,1040,1047,1049,1052,1054,1055,1059,1062,1063,1064,1066,1069,1071,1072,1073,1076,1079,1080,1082,1085,1088,1098,1102,1103,1107,1108,1109,1110,1114,1117,1119,1121,1123,1124,1127,1128,1130,1132,1133,1134,1142,1143,1146,1154,1159,1163,1167,1171,1174,1178,1183,1198,1199,1204,1206,1209,1211,1216,1221,1223,1228,1244,1248,1249,1251,1252,1253,1256,1259,1260,1262,1269,1272,1273,1276,1279,1281,1288,1291,1292,1293,1294,1297,1301,1308,1309,1310,1311,1312,1313,1314,1315,1316,1323,1324,1325,1328,1330,1332,1337,1338,1340,1342,1343,1347,1348,1356,1357,1358,1359,1361,1374,1381,1382,1383,1384,1387,1388,1389,1390,1391,1397,1398,1400,1401,1405,1406,1408,1409,1410,1416,1417,1421,1427,1428,1429,1430,1434,1444,1445],"person_count":{"主席":175,"柯委員建銘":82,"黃委員國書":7,"林委員奕華":17,"陳部長時中":2,"林委員為洲":2,"邱委員顯智":17,"李秘書長孟諺":1,"高委員虹安":1,"何委員欣純":11,"張委員育美":4,"曾委員銘宗":7,"鄭委員運鵬":7,"葉委員毓蘭":1,"陳委員玉珍":4,"林委員淑芬":9,"何副秘書長佩珊":10,"鍾委員佳濱":15,"王次長美花":2,"蔣委員萬安":10,"王委員婉諭":1,"何委員志偉":1,"許部長銘春":14,"陳委員椒華":2,"蘇委員巧慧":1,"吳次長自心":12,"賴委員香伶":24,"邱委員泰源":4,"何次長啟功":12,"陳次長明堂":2,"陳委員以信":1,"黃次長玉霖":1,"黃處長文哲":1,"時　　間":1,"地　　點":1,"議　　題":1,"決定事項":1,"三、保留條文":1,"行政院提案條文":1,"時代力量黨團增列條文":1,"民眾黨黨團提案條文":1,"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1,"主持人":1,"協商代表":1},"persons":["主席","柯委員建銘","黃委員國書","林委員奕華","陳部長時中","林委員為洲","邱委員顯智","李秘書長孟諺","高委員虹安","何委員欣純","張委員育美","曾委員銘宗","鄭委員運鵬","葉委員毓蘭","陳委員玉珍","林委員淑芬","何副秘書長佩珊","鍾委員佳濱","王次長美花","蔣委員萬安","王委員婉諭","何委員志偉","許部長銘春","陳委員椒華","蘇委員巧慧","吳次長自心","賴委員香伶","邱委員泰源","何次長啟功","陳次長明堂","陳委員以信","黃次長玉霖","黃處長文哲","時　　間","地　　點","議　　題","決定事項","三、保留條文","行政院提案條文","時代力量黨團增列條文","民眾黨黨團提案條文","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主持人","協商代表"],"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星期一）10時5分至20時55分","地點":"本院議場三樓會議室","主席":"：好。再來介紹經濟部沈榮津部長、財政部蘇建榮部長、交通部林佳龍部長、法務部陳明堂次長、內政部邱昌嶽次長、勞動部許銘春部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黃文哲處長，介紹完畢。因為黨團上次都有介紹過，大家都認識，就不再做特別介紹。","date":"2020-02-24","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