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星期三）9時5分至12時12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劉委員建國","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公共衛生師法之逐條討論。以行政院案條次為準進行討論，請參閱衛福部提供的建議條文版本，每條條文先請行政單位說明，接著再請委員表示意見。","處理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及第一條。請請行政單位說明。","石司長崇良：法案名稱是「公共衛生師法」，各委員版本都是一致的，所以是不是就照行政院版本及各委員的版本通過？以上是法案名稱的部分。","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若沒有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石司長崇良：第一章「總則」，各委員版本跟行政院版本都是一樣的，所以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若沒有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石司長崇良：第一條規定的「為建立公共衛生專業服務體系」就是整個立法的精神跟意旨，我們在檢視各委員版本之後，認為文字內容大致是相近的，只是在排序上有些前後的調整，所以我們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若沒有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條。","石司長崇良：第二條是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所有委員的版本都是跟行政院版本一致的，所以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若沒有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石司長崇良：還有，徐志榮委員增列了第二章「資格取得」，這在有的醫事人員法規中確有這樣的設計，不過因為在本法，即公共衛生師法中，因為條文上沒有屬於開業機構的專章，所以我們就併在這一章裡去寫，而且可能不是只有資格取得，尚包含其他的執業相關規定，所以我們建議將這個都列在總則當中，不宜另立一章「資格取得」，總之，關於這個章名就建議不採納。","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若沒有意見，我們就不予採納。","處理第三條。","石司長崇良：第三條規定要經過國家考試及格取得證書資格，所有委員版本跟行政院版本都是相同的，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若沒有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四條。","石司長崇良：關於第四條，指的是應考資格的部分，行政院版本及多數委員的版本是規定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始得具有應考資格。但是衡酌相關委員的版本跟相關團體的意見後，我們有一個建議條文，即我們重新審視後，建議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的有三類應考資格，第一類是公共衛生學系的本科系或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包含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的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是第一類的部分；第二類是醫事相關學系或是跟公共衛生相關的學系，又曾經修畢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且我們在立法說明中有特別強調要有這十八個學分主要是考量到公共衛生的核心課程領域，計有五大領域，包含生物統計、流行病學、衛生行政、環境健康以及社會健康行為學等五領域共十八個學分，以上我們會在立法說明裡面去補充；第三類是考慮到現有的工作中，例如公共衛生護理師、感控護理師等等，目前也是在從事公共衛生相關的業務，未來也可以依據他所從事的公共衛生相關工作經歷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的，也可以報考公共衛生師。以上是我們的建議條文。至於這個學分相關應考的系所還有工作年資採認的部分，未來再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以上。","主席：行政院有提出建議條文，邱泰源委員也有提出修正動議，宣讀後我們就併案討論。請宣讀。"],["委員邱泰源等修正動議："],["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主席：請邱委員泰源發言。","邱委員泰源：這是關於公共衛生的定義，不好意思，這是我早上查的，不過這個很重要，一定要先講清楚，後面才不會有問題，首先，感謝我們全國的努力，雖然我們醫療、醫護單位非常努力在防疫，但是也要付出很多時間來處理其他可以福國利民的法案，的確，公共衛生師法長期以來一直為大家所關心，感謝在座各位的努力，也謝謝主席在議程上的安排。","談到公共衛生師法，首先我們就要談到公共衛生，我在每次的質詢都有提到在三段五級之觀念裡如何去呈現所謂公共衛生師在立法中的角色，基本上不能讓人家醫護、醫管全部都已經在做的事情受到影響，我想這是我們衛福部一直在努力的方向。","之所以首先要稍微強調，因為這是在第十三條後面的立法說明，我覺得剛開始提出來的版本不曉得是不是不小心漏掉一些字，這可能會導引到我們忘記了臺灣的狀況，像35年前我就考過公共衛生醫師，我也當過衛生所主任，這中間多少護理人員在做所謂第一段公共衛生護士，到現在的防疫，上次發言時我也有show在上面，基本上那些坐在台上的醫師，大部分人的資格、條件是沒辦法考公共衛生師的，請問這樣合適嗎？","還有，這個立法的目的到底是要做什麼？是要幫數以萬計的公共衛生系的學生，讓他有一個更好的位置來發揮專長？如果是這樣，則我們支持，我們也覺得因為大家是一起成長的，所以我們一起努力，但問題是這當中如何做到inclusive而不是立法後變成exclusive，所以這個觀念我必須加以強調；第二個觀念是，談到公共衛生，如果沒有公共就沒有衛生，所以公共衛生就是大家來參與，其實30年前我就是公共衛生創辦協會會員，因為第十三條有稍微翻譯一點別人的條文，所以我可能要再補充一下。現在公衛界很崇拜一位所謂的大師，他本身是一個細菌學家跟微生物學家，也曾參與公共衛生相關的活動，我想司長也非常肯定，這也應該是公共衛生非常重要的事情，所以我要特別強調，他是要控制社區的感染，跟現在這隻病毒是一樣的，他教育個人的衛生，他要啟動所有醫療院所的服務及護理人力的服務，就是針對早期的診斷跟早期給病人治療，而那個時代當然沒有提到什麼long-term care等後面的事情，但是我希望等一下討論第十三條時，請你把這個大師的東西在立法說明的地方能夠寫清楚一點，他是有意要動用到medical跟national organization service，這部分不要忘記了。因為我覺得沒必要為了推動一個事情就把臺灣長期幾十年來到現在，在醫療防疫建立這麼強的基礎加以打亂，我想次長也很清楚，在SARS以後我們推動社區醫療群到現在，所有3,000多名的基層醫師都有在做社區衛教及相關預防保健的工作，這就是我提出修正動議的用意。","第二個，現在醫學系跟護理醫學系都是以社區醫療導向來教學，結果出來後好像沒辦法參與，所以我為什麼提出修正動議，因為昨天很多單位也一直跟我講，說實在的，尤其是醫學教育及護理教育的人，像今天早上護理教育的人就一直打電話給我，問到為何都沒有去處理顧及護理的部分，所以如果肯定醫學系的教育、肯定護理系的教育是有社區導向的時候，你應該讓他畢業時就有辦法去考試，而不是拿到這個公共衛生師，如果厲害就可以來考試，所以限制很多、應考資格難以取得，我覺得很不合理，所以就提出修正動議，拜託各位考慮一下，用寬廣的胸襟來包容，讓我們有更多的人力來處理這件事情，所以我覺得在第四條及第十三條的業務範圍，我們真的要好好地斟酌。謝謝。","主席：在此補充報告，行政院建議條文版本及邱委員版本的差別應該在第一項的醫學跟護理學學系，所以請大家再參閱一下。","請蘇委員巧慧委員發言。","蘇委員巧慧：在我的版本中其實並沒有把應考資格放入我們今天討論的公共衛生師法當中，可是我要再次聲明，我並不是主張沒有應考資格就可以考公共衛生師，本席的主張只是在這個公共衛生師法的法律層次當中，因為未來修法的困難，會有相當的程序，所以在上次詢答的過程中，本席主張不需要在法的部分列入應考資格，而是比照其他相當多的規定，包括醫事檢驗師法、醫事放射師法、護理人員法、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及助產人員法等等，將這個應考資格放在法律層級較低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中去制定，這是本席的主張，這完全是因為我認為時代演變的速度極快，所以這個應考資格也許要隨著時代快速變化的狀況來做調整，提供大家一個比較有效率、有效能的方式，本席的主張就是如此，當然醫事司也有來跟我們討論，是希望因為過去公衛師法延宕了20年，最主要就是這個應考資格的部分，既然我們今天花時間在討論母法，在討論法律的部分，那就把最大的爭議在今天一次解決掉。","在此也感謝醫事司，既然你們的方向是這樣，大多數的委員看起來也認同在法的層次就一次處理完，那麼現在醫事司是把條件放寬了，現在的建議版本當中是把資格放寬到只要是相關學系，然後一定要修畢一定學分的狀態下，也就是大家具有專業的能力之後，才有這個應考資格，這等於是我的退萬步言，所以我今天還是要在這裡再次表達，剛剛邱委員的闡述，本席聽了感到非常的敬佩，關於應考資格和未來執業範圍，這是最大的兩件事情，你是希望我們未來20年，大家不要因為今天的分家受到影響，而是應該合作，即你的概念就是大家本是兄弟，但是一定要把醫事、護理放進去，因為這個部分上次醫事司有來解釋，但它會不會就是屬於相關的部分就可以直接有呢？這部分的話我覺得可以討論一下，但是我們也瞭解邱委員的意思是說醫事人員、護理人員本來就已經是最具備這個核心概念的人員之一，所以應該可以直接放進去，我想他可能是這個意思。是不是呢？"],["邱委員泰源：教學目標……"],["蘇委員巧慧：所以大家討論一下。","邱委員泰源：這會動搖國本，即會動搖到醫學系和護理系的國本。"],["主席：請張委員育美發言。","張委員育美：首先我要肯定衛福部的修改方向，許多的醫事人員若有上過公衛的課程，就不需要重複的修習，但是否可以抵學分呢？另外，衛福部在應考資格上有沒有可能透過立法放寬公共衛生相關學系的範圍，即相關學系的認定或是能不能以修正動議的方式解決醫事人員報考公衛師應考資格的問題，就是剛才委員談到的應考資格，不管怎樣本席要先肯定這次衛福部相關的修改還有修改學分的認定。謝謝。"],["主席：請王委員發言。","王委員婉諭：關於第四條，時代力量黨團原本主張刪除，大致跟剛才蘇巧慧委員的理由相同，就是我們認為把它訂在辦法裡面，還是說應該比照類似社工師或是律師法、會計師法等等，將它放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統一資格的定義中去加以規範，我們覺得這樣可能是比較有彈性且未來能夠與時俱進的作法。另外，同時我們想要強調的是，針對這個資格認定，不管是列在現在的行政院版本或是未來增訂在相關專技人員考試辦法之內，我們都希望在資格的認定上能夠放寬。比如目前都是限定要相關學系或是相關大學畢業才有辦法參加公衛師的考試，但是我們知道其實教育現在已經越來越多樣性，譬如唐鳳政委在他的領域非常專業，但是他可能不具有大學的學歷，那是不是在這部分我們應該酌情考慮，在未來教育的多樣性以及教育全面發展的可及性的情況下，我們應該請他提出修習過相關專業課程的證明的方式來做考試資格的認定。基於這兩項前提，我們認為第四條的內容不宜訂在公衛師法裡面。","主席：王委員的意見是不宜列在第四條。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行政院有再提出建議條文，跟邱委員唯一的差別只在於第一款而已，就是增加醫學跟護理領域。","請薛次長說明。","薛次長瑞元：我想剛剛各位委員所主張的有幾個層次，第一個，要不要訂在法裡面，還是回到專技人員資格那部分？衛福部認為因為這個本來就非常有爭議性，而且我們看過去的立法例，沒有訂定應考資格的大部分都是比較早期的法案，像早期制訂的護理人員法等等，但是到後期，像呼吸治療師、驗光師、聽力師等等都會訂定，原因就是到了後期越來越可能產生業務重疊性，因此每一次在決定誰可以應考的時候就是主要的爭議之一，所以在法律裡面加以明定會比較好。當然，之後調整是不是會產生困難？其實在法律裡面所訂的大概就是一個主要的原則，比方說剛剛提到一些學系名稱寫的可能不是公共衛生學系，因為現在學校裡面系所的名稱有時候會發展成為非常多樣性，所以回過頭來這些學系要不要去認可，就規定在條文最後面，也就是相關學位、學程是否符合資格由衛福部跟考選部一起認定，我們會把這個規則訂出來。所以，第一個，我們主張還是把它放在法律裡面，一次把它解決，要不然今天沒有解決，只是拖到以後又要重新去處理這個問題，可能會讓這個爭議更拖延。","第二個，有關於邱委員提到的，邱委員的主張是醫學跟護理這兩個學系不必適用第二款或第三款，須有一定工作年資或者18學分的學程，自然就取得應考資格。當然這個也是一個辦法，但是我們也必須考慮到，在這個學校修習的過程當中，除非說在教育體系裡面，這些學系所開的課程應該要加強注重公共衛生的部分，讓學生在學時就可以取得相關的學分，如果有的話，基本上就不會有問題。我們也大致查過，醫學系的部分沒有問題，若要取得18學分，其實他在醫學系6年修課的過程當中大概都可以拿到這些學分。可能比較有問題的是護理學系，護理學系不一定在必修的課程裡面能夠滿足這個學分的要求。","此時我們就要思考，如果在修習學位的過程當中，他有選修相關的學分，當然就沒有問題；但是可能護理人員有一些就沒有去選修這些學分，那我們就要考慮要不要讓他補修學分，這當然是一個辦法，但這是跟教育體系比較有關的。但是如果要讓他直接取得公共衛生師的應考資格，當然這也是一個辦法，但是我們認為如果要直接取得，那就必須在學校的體系內，以後要增加這些必修的學分，否則會變成一個在學校的教育裡面從來沒有受過足夠的公共衛生相關教育的人就直接被賦予應考資格，這樣並不妥當。當然各位也許會說，他沒有讀當然他就考不過，但是這是一個平等的考慮。當然我們還是尊重立法院最後的決議，只是我們把事情跟問題的爭點更加釐清。以上說明。"],["主席：薛次長的補充說明提供各位參考。"],["蘇委員巧慧：公衛系所……","石司長崇良：跟委員報告，大學的公衛學系一年大概是500人，但是因為還有研究所，研究所就很多，如果再涉及到相關領域，我們這邊會寫明不以學院而是以醫事相關跟公共衛生相關學系，因為剛剛委員有提到，像師大衛教系，它是很早期的公共衛生，可是它不稱為公共衛生系，它也不放在醫學院或公衛學院裡，所以才會授權由我們認定。我們會實際去檢視它開設的課程，第一個會先看他是不是有修到核心領域的課程，此處所稱的「核心領域」就是生物統計學、流行病學、衛生行政與管理、環境與職業衛生學，還有社會行為科學跟其他公共衛生，包含衛生經濟等等都會列入。其實我們都已經先list起來，以後有修到這些相關課程滿18個學分的自然就可以應考。醫學系的部分我們有查過，大部分都符合，以臺大為例，我們算出來臺大必修的學分就超過20個了，臺大……"],["邱委員泰源：看你怎麼解釋啦！","石司長崇良：必修，必修的部分。譬如說我們這邊會列，在流行病學裡面當然包含我們必修的「微生物及免疫學」，因為現在大家知道這個SARS就是免疫方面的問題，所以這個也是屬於流行病學的領域，還有病媒管制、微生物學、環境微生物學都算在流行病學裡面。還有生物統計學，我們查過各醫學系幾乎都是必修，從2個學分到4個學分不等，也都有生物統計學的課程，所以醫學系的部分，我們看起來18學分大致上是比較OK。護理系的部分，因為畢竟只念4年，醫學系過去念7年，現在念6年，時間比較長，學分比較多，護理的部分，因為它同樣是4年，當然它還是會以護理為主的核心領域，當然也有一些是有公共衛生的課程，因此它的課程沒有那麼廣，剛剛講的五大領域沒有辦法都涉及到。但是在護理的從業過程當中，他執行的某一個業務範圍可能會跟本法第十三條所規範的業務範圍重疊，最明顯的就是在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提及的「疫病的調查跟防治」，因為我們很多疫調人員或者感控人員是屬於護理背景，他們是實際上在從事的，所以他就有工作經驗；另外在第三款所提到的民眾的健康調查，還有健康促進的部分，很多公共衛生護理師就是在從事這方面的工作。但是他不見得有其他領域的知識，因為還有其他剛剛提到的環境健康、社會行為學等等，所以他如果有學分也可以考，未來如果他有從事這方面工作的經驗，他也可以根據現在修正版本的第三款，具備3年以上工作經驗也可以應考，所以這是我們在參考了各個委員跟團體的意見之後所提出的修正版本。","邱委員泰源：現在我們常常說醫護人員防疫很辛苦，大家都很尊敬、很敬佩，結果考試時卻要限制護理系的人員，早上我還跟護理系的大老們討論，再怎麼樣必修也是12學分，而且沒有把微免等等通通算進去。你說可以選修，請你不要這麼殘忍好不好，護理系我要開個兩學分、一學分的課「安寧緩和醫療末期照護」我就塞不進去了，你讓現在護理系的學生上這麼多課程，還要他選修，怎麼可能的事情嘛！你說有五大或六大核心領域，你就給他考嘛，但是不要限制他的應考資格。你說護理人員具備3年工作經驗之後就能夠拿到應考資格，但是他大學畢業的時候就沒有辦法去跟人家搶一個公共衛生護理人員的位置，假設我們需要的時候他是沒有資格考的，不應該有需要的時候就大聲的誇讚，真正談到應考資格的時候又限制成這樣，我覺得對護理系非常不公平。","第二個，談到醫學系跟護理系，我們不要談拿學分的問題，本來它的核心價值就包括公共衛生的預防、保健、隔離、治療等等，這些都是它的核心，結果你把人家用這些趕出去。請你用inclusive，大家攏總來，不要用exclusive的想法，共同來把這件事情做好，公共衛生是大家在做的，但是我們尊重，後面還有很多譬如可以開設公共衛生事務所，究竟將來它的內容是什麼，我們也要講清楚，所以有很多可以讓他發揮的空間，但是你不要在前面就先限制了那麼多人。我舉一個例子，我有一個好朋友的女兒是臺大心理系的，去外國讀書，成績太好去哈佛讀健康經濟，今天早上他就打電話問我這個能不能考公共衛生師？","另外，裡面本來寫的內容沒有寫到流行病學，現在不就要補進去，很多人出去外國讀的是流行病學，你裡面沒有寫到流行病學，流行病學到底有沒有？都隨你解釋。你剛剛又解釋說衛教系，衛教系的老師們我都非常敬佩，很多都是我的老師，那你自己為什麼又把它解釋衛教系就是以前的公共衛生？請你告訴我這個，他們就是在做衛教啊！不管是公眾的衛教或是個人的衛教，他在教學，怎麼去教導學生刷牙，他們的技巧是非常的好，你不要一下子就把師大的衛教系當作公共衛生，都在做你的自圓其說。我尊敬，還是現在的人占到這個位置，他就趕快說我也要、我也有，就全部加進去，何必這樣子？所以這個原則在哪裡？治國之本在哪裡？核心價值在哪裡？這個才是我們要走的啦！謝謝。","主席：我建議這樣好不好，因為剛才薛次長及司長已經說明這麼清楚了，針對醫學系應該是沒什麼意見，不過對護理系倒是有一些不同的見解，是不是我們就冷靜一下，先保留，第二輪的時候我們再來討論，好不好？OK，第四條先暫時保留，接著處理第五條。","石司長崇良：第五條條文是有關公共衛生師的消極資格，行政院版本跟多數委員的版本都很相近，主要是曾經撤銷或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或者是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就直接廢止公共衛生師的證書，只有在徐志榮委員的版本中，另外有對於受監護或者輔助宣告，因為這個我們後面也有相關的條文，經過評估之後無法執行業務者，先從廢止執業執照開始。","因為直接廢止證書的話，他就沒有辦法再應考，所以在本條的行使上，建議還是需要審慎為之。因為一旦廢止就無法再考，所以我們在相關的處分上都會先有停業處分，然後廢照，就是執業執照的廢止，然後最後的手段才是廢止證書。廢止證書的意思就是以後他也沒有辦法再考了，所以我們會先處以停業處分，然後廢止執業執照，然後到最後才是廢止證書，在其他醫事人員的條文大概都是類似這樣的設計，所以本條條文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主席：徐委員有沒有意見？","徐委員志榮：沒有意見，我尊重。","主席：現在是第五條，行政院版大致上都跟各位委員的提案雷同，只有徐委員的部分強度比較夠，經過說明之後，徐委員也可以接受院版，各位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第五條就照院版通過。謝謝。","現在處理第六條。","石司長崇良：第六條「非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公共衛生師名稱。」各委員版本內容均相同，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各位委員的提案跟院版都一樣，是不是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沒有意見，第六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現在處理第七條。","石司長崇良：第七條規範的是請領公共衛生師證書的相關文件跟核發程序，各委員版本內容均相同，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第七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謝謝。","現在處理第二章。","石司長崇良：第二章章名「執業」，各委員版本均相同，建議照案通過。"],["主席：第二章章名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謝謝。","現在處理第八條。","石司長崇良：第八條行政院版本主要在規範有關公共衛生師的執業處所跟執業方式。第一項主要是規範受聘的方式及機構，第一款包含醫事、健康照護或長期照護機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跟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第二款是考慮到還有一些其他的法律，未來在有公共衛生師之後，可能也會進用公共衛生師。比如在學校衛生法裡面有學校衛生人員，這就可能會涉及到未來公共衛生師也可以受聘為學校衛生人員；另外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也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目前是以辦理認證的方式在進行，還有一些是採用類似技能檢定的方式，還有像環境衛生教育法等等都有可能性。所以第一項第二款就是如果有其他法規因應公共衛生師法通過立法之後得進用的也可以受聘，而不限於第一款所規範的醫事機構或長照機構，這是我們在立法上的設計。","第二項的部分主要是獨立執業，公共衛生師也仿照其他醫事人員會有獨立開業處所，稱為公共衛生師事務所。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有別於其他醫事人員的地方在於他不是醫事人員，他不是直接針對個人提供服務，不像醫療服務一樣，所以他的事務所的設置上相對簡單，沒有所謂設置標準的規範。比較像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比較不像其他醫事人員的執業處所，必須有一些設施規範，譬如說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等等都有一些輔具的需要或者是環境設施上的要求，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比較不需要。所以在本法的設計上沒有另定一章規範事務所的設置標準，而是採較為簡化的設計，就在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就事務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設立許可之條件、條件、程序、許可之核發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來訂定、發布，作為辦理事務所開設等相關程序的依據。另外，在事務所的部分，因為他是獨立開業，因此他需要有兩年以上的業務經驗，跟其他醫事人員是相近的，其他醫事人員也是要兩年以上經驗才有獨立執業的許可，所以我們在第二項也做類似條文的設計，以上說明，請各位委員指教。"],["主席：請邱委員發言。","邱委員泰源：我絕對支持公共衛生師做任何可以做的事情，我也絕對支持師大衛教系、流病所或者是國外系所投入我們的陣容，臺灣就是有這樣的寬容大量來處理這些事情，但是後面的業務還要分清楚，他到底屬於什麼？我認為，司長不要把每件事情分為醫事人員應該要這樣處理，我們要用更寬廣的胸襟來想公共衛生的事情。","我提出兩個問題，第一、世界上有沒有有公共衛生師的國家？請你告訴我，如果沒有，為什麼我們要創造呢？我不是不創造，而是既然要創造，就要讓他後面有前途嘛！張育美委員等多位委員都關心，未來他的位子到底要擺在哪裡來發揮？這是第一個，也就是世界上有公共衛生師這個名稱嗎？第二、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的工作內容為何？請大家想像一下，他在那裡開業，是做些什麼工作？大家都到診所看病，但他在社區常駐……","以本席為例，我絕對是可以考，我是念公衛研究所，也是臺灣中華民國高考的公共衛生醫師，剛剛我跟次長討論這個問題，如果他請20個人來做衛教互動，我們先不談收費的事情，大家自有辦法生存，有服務就有回饋，這是應該的，在社區可以這樣來處理，他變成是一個里長或是衛生所嗎？我不清楚，都好啦！但我認為這個社會就是大家競爭，有能力的人可以參加考試，五大核心或十大核心大家來考看看，今天你們沒有說清楚他們要做些什麼，很多人都來問我，但是今天這些問題都沒有講清楚，不知道他的主要業務是什麼？","很多人都問我這個問題，但是很不好意思，今天我必須提出這個問題，很多醫療、護理界大佬都在看電視，我必須要對歷史負責，我們必須要把核心價值講清楚，所以這部分還是要釐清。司長，你覺得呢？他的內容是什麼？","石司長崇良：他的執業內容主要是在第十三條，到時候再請委員指教……","邱委員泰源：在你們想像中，他們的工作項目是像律師事務所，還是像診所，還是像里長辦公室？你們要想像一個未來嘛！不要你們連一個規劃藍圖都沒有，不可以這樣！到底別的國家有沒有公共衛生師嗎？世界其他各國是怎麼處理的？","石司長崇良：亞洲我們應該是第一，世界上是有的，美國及英國都有公共衛生師。第十三條會談到他的業務內容，按照目前行政院版本，業務內容是以社區跟場域為主，換句話說，公共衛生師可以採兩種執業方式，一種是受聘，他受聘在各個職場從事公共衛生的業務；一種是受委任，他以事務所接受委任，做外展式服務，是駐場服務的概念，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的概念是屬於接受委託，就像會計師……"],["邱委員泰源：現在他們不是都在接受委託？"],["石司長崇良：但是他必須要有一個執業登記地點。","邱委員泰源：接受委託要執業登記？這就牽涉到社區醫院害怕的事情，今天社區醫院提出一些問題，相信各位委員也有收到，社區醫院現在接很多健康促進計畫，如果有一天你們規定要公共衛生師才可以，醫院董事長還要再成立一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有需要這樣嗎？還是有其他讓他發展的位置，或者政府機關的證書讓他們比較好考，這個我都支持，但是不要混亂掉，不要讓醫療機構很難經營，還要想東想西、請東請西，這樣對醫療品質也不一定有幫助，他應該要擺在適當的位置。","石司長崇良：是，我們也有思考到，我們希望是藍海，舉例來講，現在防疫期間，CDC發布一個叫做企業持續營運計畫，就是當疫情來時，在各項限制之下，你怎樣讓這個企業可以持續運作？這個企業持續運作計畫是各行各業，可能大型企業尤為重要，但是他不會寫，怎麼辦呢？就可以委託公共衛生師來協助，所以他要有一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他平常在那裡執業，他只是接受在某一個地方做一個規劃，並不是直接受聘於那一個機構，這是事務所的運作方式，我簡單舉一個例子。","邱委員泰源：拜託，你們可能要注意一點，立法說明裡面有寫，他的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那個地方應該要加上，他的業務範圍也要由中央單位規定，你們規定事務所要做哪些工作時，中央機關要有power來處理，要周全一點。"],["石司長崇良：待會在第十三條可以處理他的業務內容。","主席：第十三條會再處理，謝謝邱委員的提醒。","接下來請蔡委員壁如發言。","蔡委員壁如：本席回應一下，美國跟歐盟其實在2003年、2008年就有公共衛生師專業人員，他們成立的事務所，有點類似會計師、律師事務所，他承接的場域，譬如中部社區的公共衛生環境，要調查六輕地區的群體、社區跟健康促進有沒有相關的一些研究。再來，就是他們的統計。行政院版本的規劃應該是這樣，跟我的想法也是一樣的，當然可以把他更明確的規定承接的是什麼，譬如公共流行病學的一些研究或者是工廠裡面的化學物質跟工作人員長期健康的流行病學統計，都是事務所可以規範的範圍內。","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八條有無其他意見？","邱委員泰源：我覺得是不是可以在立法說明欄裡面再把它連結上剛剛大家討論的事情，我覺得事情沒有那麼簡單，譬如政府承接的，如果有很多獨立自主運作的空間的話，你就沒辦法去控制很多事情，我是怕這樣。如果是一個計畫、一個事務所，以後變成律師事務所對外接很多社區的活動……","蔡委員壁如：我覺得是展現專業啦，因為現在很多公共流行病學都是委託學者專家……","主席：沒有關係，邱委員還有疑慮，這一條先保留，第二輪時再做討論。","繼續處理第九條。","石司長崇良：第九條主要是針對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繼續教育辦法、證照補發換發、必須完成的課程教育積分的相關規定，多數委員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相同，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九條有無其他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十條。","石司長崇良：第十條，各委員版本跟行政院版本相同，建議照案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條有無其他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十一條。","石司長崇良：第十一條是執業要加入公會的規定，各委員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都一樣，所以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好，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處理第十二條。","石司長崇良：第十二條是公共衛生師停歇業的相關規定，各委員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都一致，所以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好，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十三條。","石司長崇良：行政院版本主要是規範公共衛生師的業務內容，這裡面考量到公共衛生師的特性跟其他醫事人員不同，而且主要的工作並非限定在醫療機構，反而是在社區跟場域，同時考量公共衛生師相關的核心職能教育，並遵循教、考、訓、用之原則，所以我們在這邊規範包含社區跟場域的環境健康風險的評估、規劃、推動，還有疫病的調查跟防治，另外包含民眾健康狀態的調查跟健康促進方案的規劃、推動、評估，還有食品安全的風險調查及品質管理方案的規劃、推動、評估等，共規範主要的四大業務內容。","但是考量到立法精神是屬於專業不專屬，所以也檢視上述執業內容可能與現行相關人員有重疊之處，因此把他排除，包含醫事人員還有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例如食品技師，這個也是屬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我們就把他排除了；除了醫事人員，還有其他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都可以不受本法的限制；另外，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也會有類似的研究計畫或研究進行，像健康的調查，可能也有學校會接受委託執行，因此也把他排除；另外，政府機關基於業務或政策擬定、推動的需要，可能也有委託跟補助，這樣也不受這個限制；最後是有關軍事機關有業務執行上之必要，也予以排除。這個是行政院的版本。","至於其他委員或黨團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的差異，主要在兩個地方，一個是有的委員的版本不限於社區跟場域。誠如剛剛委員特別關切的，到底執業的內容是什麼？我們為了讓它明確一點，所以設定在社區跟場域，建議這個維持。第二個還有差異的部分是關於高齡健康服務跟長照健康服務。長照健康服務另規定於長照服務法裡頭，也有長照人員的相關法令規定，已經有規劃了，為了避免重疊，而且如果涉及高齡健康服務的話，也可以列入第三款的民眾健康調查及健康促進方案裡頭，所以建議維持行政院的版本。","主席：好，這是行政院的說明，這邊有邱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請宣讀。"],["委員邱泰源等修正動議："],["主席：邱委員就是再多增加一項。","邱委員泰源：不曉得行政單位覺得這樣的設計怎麼樣？我們是擔心，因為這個會期沒有那麼輕鬆，馬上有很多法案會進來。上一屆有很多爭議，就是因為當時沒有把業務範圍規定得很清楚，我們承受了多少痛苦跟壓力？也讓年輕人從朋友變成不是朋友，我們立法真的不要弄得這樣子。雖然已經明文規定得很清楚，公衛師非醫事人員，但是很多營養師、護理師、社區型的醫院、執業的衛生相關人員都擔心overlap，所以你們一定要用智慧予以分開，讓他們好好的在各自的領域發揮。他既然不是醫事人員，當然不能去做這方面的事情。為了因應這些擔心的人員，多增加這一條，讓它清清楚楚，明示我們的發展方向怎麼樣。我們要避免十年、二十年以後，當我們不在這裡的時候，年輕人因為我們沒有想到這樣的問題而弄得非常痛苦。","薛次長瑞元：這個問題要從邱委員一開始拿出來的這一張講，這就是公共衛生最廣義的定義，包含一個叫「The organization of medical and nursing services for the early diagnosis and preventive treatment of disease.」，就是包括疾病的診斷跟預防性的治療。我們訂定公共衛生師法其實不採這個最廣義的定義，而是採比較狹義的定義，排除醫療這個部分。我們可以贊同邱委員建議的條文，但是這樣會更清楚一點，就是處理公共衛生師法的時候，沒有完全按照最廣義的定義，我們採的是比較狹義的定義。"],["蘇委員巧慧：這一條要保留嗎？","張委員育美：經過跟衛福部的討論之後，我同意退而求其次。我跟許多委員都有提到第五款的「高齡健康與長期照護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我同意退而求其次，但是我要請問衛福部，你們目前訂有照顧管理人員進用資格條件，目的在規範什麼樣的條件可以擔任照顧管理專員，以及什麼樣的條件能夠擔任管理、督導；一個是專員，一個是督導，其中單就學歷和工作經驗來講，最容易達到的條件是大學畢業，二年以上相關照護工作經驗，對不對？不過除了大學畢業之外，還有二年工作經驗的專業證照，包括社工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醫師、營養師、藥師等。請問衛福部，將來公衛師法通過之後，你們願不願意修正進用資格條件，將公衛師也納入進用資格中，讓有兩年以上相關照護經驗的公衛師有資格擔任照管專員？","薛次長瑞元：目前委員講的長照管理包括兩類，一類是所謂的照專跟照專的督導，另外一個就是A個管。這兩類的人員在我們現在的一些子法規裡面，有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的資格就可以來當。現在沒有公共衛生師，未來有公共衛生師，我們修那個就好，不建議明列在這個法，因為其他的相關醫事人員法律裡面並沒有明列這個，一旦列進去怕會引起外界誤解，認為變成只有公衛師可以做個管師，這樣可能不是我們原來的……","張委員育美：次長，不是啊！他的條件是大學畢業、兩年工作經驗，對不對？那其實還有包括社工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這些師本來就都在裡面，如果你說取得公衛會師資格之後就可以……"],["薛次長瑞元：就可以放進去了。","張委員育美：我今天要講的是，如果這樣就可以有進用資格，是嗎？就是剛剛邱委員所講的醫事人員就可以一起，是不是？","薛次長瑞元：醫事人員本來就可以當這些個管師或照管專員，目前的話，公共衛生畢業的，我們只限於他拿到碩士，碩士的話，現行本來就可以，未來如果公共衛生師法通過之後，我們可能就不必用碩士去做資格的認定，而是取得公共衛生師的也就可以。","張委員育美：也就可以有進用資格，對，今天本席要再次確認，就是說我是同意拿掉第五項，但你剛才說有進用資格，OK，謝謝衛福部。"],["主席：繼續請林委員奕華委員發言。","林委員奕華：我先提一下我的版本的差別，剛剛因為我在教委會質詢，討論第一條的時候，我來不及表達，就是我希望在公衛師法在談到健康的定義時可以跟著時代的變化，包括說我們衛福部都已經有心口司，表示你們有重視到健康，特別把心理健康加以突出，因為現在整個時代變化的狀況之下，有諸多的心理疾病，尤其像憂鬱症的問題其實是全球很普遍的問題，或者像我們在教育部分看到其實現在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問題是日益嚴重。我們公衛師法的重點本來就是預防跟促進嘛，所以在這個條文希望也能夠得到行政院及所有委員的支持，即在健康的部分都能夠加上身心健康，一方面強調它不只是針對身體、也可以做心理健康的預防，我覺得這能夠讓未來公衛師的功能也能夠更符合整個時代的進步，所以，本席希望到時候請大家可以多多支持這部分。","另外，我想請問，因為這個法牽涉到公衛師相關及後續工作領域，我剛才雖然有聽到長照，可是我自己本身認為它還是很適合在這個場域裡面來發揮，所以，在我的版本裡面特別把高齡、還有長照部分訂在裡面。再者，我上次有問過說配套要修法的部分，因為以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來說，我自己就列了很多，像職業安全衛生法、老人福利法、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還有環境基本法，可能都有相關，這個部分你們當然會跟我們討論，但我認為這些都是未來要配套修正的，而且我剛才唸的部分都是跟衛福部相關。","薛次長瑞元：職安法沒有，它是跟勞動部有關。","林委員奕華：職安法是勞動部的，但大部分幾乎都是。所以，我們舉例來講，如果本法通過之後，配套下去，你們預估大概需要多久的時間？","薛次長瑞元：跟委員報告，大概是這樣子，剛剛委員有提到幾個重點，第一個是有關於身心健康的部分，我想這是本來都含在健康這一個term裡面，它本來就包括身心的健康，至於是不是要特別明寫出來，我們是尊重委員，但是沒有寫也是一樣，因為它本來就包含在這裡面。第二個，有關於長照部分，我是建議就不要列，因為其他的法裡面並沒有特別對所謂的長照品質管理方案是由誰來做，在長照服務法裡面沒有，在醫事人員法裡面也沒有。","林委員奕華：我沒有說專屬，但它也是可以屬於……","薛次長瑞元：我知道，但是，有時候會變成在法律解釋時，我擔心會產生明列其一就排除其他的這種問題。","林委員奕華：這個我們可以再討論，真的要討論時再去討論。","薛次長瑞元：但我要跟委員報告，現在委員所關心的這一些所謂品質管理方案的這一些人，即剛剛提到的個管、照管專員，公共衛生人員原本就已經涵蓋在這裡面，所以如果在這邊特別去強調的話，我反而會覺得可能會有一些問題出來。"],["林委員奕華：這個我們就回歸到委員討論時再看。","薛次長瑞元：第三個，委員提到有其他相關的法令是不是也會跟這個有關，的確，因為像職安法裡面有安全衛生人員，施行細則裡面也有；食品安全衛生法裡面則有衛生管理人員；學校衛生法裡面有所謂的專責人員、專業人員去負責規劃學校的衛生活動；環境教育法的部分的話，有環境教育人員，以上這一些相關的法令有些不是衛福部主管的，未來這些相關的法令要不要去做修正成讓公共衛生師進去，我想這個是本法通過之後可能要去做檢討的。但是，衛福部本身能夠主管的這些法令，我們的動作會比較快一點，……","林委員奕華：起碼衛福部的部分，一定是配套立刻進行修法。"],["薛次長瑞元：對。","林委員奕華：但是，其他部分，當本法通過之後，我覺得你們還是要提醒其他部會應該要進行配套的修法。","薛次長瑞元：跟委員說明一下，公共衛生師法一通過的話，公共衛生師要做的事情，有一些本來可能是在傳統領域的話，他也可以發揮所長，但我們更期待的是，有一些領域是過去沒有人做但是它是重要的，我們希望他更能夠發揮在這個藍海裡面。"],["主席：請蔡委員壁如發言。","蔡委員壁如：我還是想要談第五款，社區跟場域的老人福利跟長照健康一些方案的規劃與推動，我想很多的政黨都有提出來，這一條是否可以做保留，因為其實以他們的執業來講，有一些科系像師大的健康科系，他們其實也是在做這個部分，不要說把它講成是長照機構，而是應該廣泛的解讀為它是社區一個高齡的健康服務。是不是可以把它擴大解釋，把它保留在這個範圍裡面？","石司長崇良：跟委員報告，如同剛剛次長已經一再地強調，因為目前很多其他的人員都投入在長照的業務，但是在他們各自的人員法規裡面，其實都沒有明列的，所以如果只有在這一類人員明列的話，怕引起誤解。但實務上其實已經是大家一起做，都是inclusive，都是大家一起來。"],["主席：接下來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剛剛有好多位委員確實關注高齡的健康促進跟長照服務要不要放在公衛師法來訂定，因為長照服務法訂定的長照人員其實某種程度是授權子法去定義，而且它的範圍還滿廣的，然後，相關人員的管理也都在子法裡面去訂定，所以它可能會是各種類型的專業人員，連照顧服務員都在裡頭，所以如果在這裡特別標註長照服務，我覺得確實是可能會讓其他的專業很緊張，他會認為這部分是不是只有公衛師的職責，這樣可能反而有點限縮。剛剛次長跟司長其實也都一再說明，當初我們在推動長照1.0的時代，就已經規定公衛師的碩士可以成為照專，即都已經列進去，他是一個有資格的人，所以未來這個公衛師法通過之後，我想他當然更是長照人員之一，不是全部，所以我覺得在列進去反而會讓大家有疑慮的情況下，是不是先不列？大家關注的健康或高齡者的健康議題其實在健康促進那一款就可以涵蓋，本席提出這個，主要是希望大家可以不要太堅持，因為基本上他們都已經在長照領域的人員裡面了。"],["主席：請王委員發言。","王委員婉諭：針對第五款的部分，剛剛有諸多的討論，其實我們也很清楚，剛剛也有提到這個是「專業不專屬」，所以事實上是可以排除掉訂在公共衛生師法中就會影響到其他專業人員的疑慮，我覺得這還是可以分開來看，畢竟老人照顧、老人福利及長照的重要性是越來越明顯、越來越可預見的，可能過去因為法案訂定的時間、期程的關係，所以沒有把它包進來，但在現階段我們看見它的重要性的同時，就應該把它明訂進去，當然，這並不代表只能由公共衛生師來做這件事情，其他相關領域也都可以來做，所以還是會回到公共衛生的核心價值是在於一些公共衛生的部分，比如說提升民眾健康、生活品質等等，這原本就是屬於公共衛生的範疇，再加上我們第五款原本提的就是以社區和場域的部分為主，並不是真正要去進到個案的服務，所以其服務的範圍及專業的範圍還是多多少少略有差異，因此時代力量黨團也希望能夠把社區及場域的老人福利及長照健康服務歸納進去。","主席：這條先保留，讓大家再冷靜一下。","處理第十四條。","石司長崇良：第十四條是有鑑於近年來一些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以現有政府的能力恐無法及時反應，所以因應公衛師通過之後，在第十四條明訂如果發生突發性的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時，可以徵調公共衛生師來從事相關業務，至於因執行這些指定業務而產生之費用和損失，主管機關應給予相當之補償。因為各委員版本也大致相同，所以建議照案通過。","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本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石司長崇良：另外，針對時代力量黨團和蘇巧慧委員的條文，我在這裡一併說明。時代力量黨團和蘇委員的提案都考慮得相當周全，原本都會有明列一個執業相關的規定，不過因為執業相關的規定在第八條第四項已經有一些授權法規，而委員相當重視的必須要懸掛證書和執業執照以及明示收費標準的部分，我們會把它規範在未來授權法規的子法裡頭，因此我們建議這兩條不要明列在本法中，但是我們把它明列在第八條的立法說明內，讓未來主管機關在訂定這個規範辦法時，一定會納入委員所關心的部分，包含公共衛生師執業上需要注意的事項，以上說明。","主席：好，兩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蘇委員巧慧：我們討論的時候不是說可以加在條文內嗎？因為剛剛主席裁示第八條是保留，第八條第四項「條件、程序、許可之核發或廢止及其他……」"],["石司長崇良：廣告內容限制及其他……"],["蘇委員巧慧：加在前面嗎？"],["石司長崇良：對。","蘇委員巧慧：保留這個空間嘛！所以等一下保留的時候一併來討論，好不好？","石司長崇良：就是等於納入授權辦法之中，我們把這些項目……","蘇委員巧慧：對，所以在母法的文字上面有，後面才會在你的授權辦法裡面有嘛！所以文字上我保留有這個的空間，因為……","石司長崇良：是，就是委員的這些文字我們會寫在立法說明內，這個是一定要加進去的。","蘇委員巧慧：不止在立法說明內，還有在本文內，我現在就要求至少要有討論空間，等一下再一起討論！"],["石司長崇良：是。","主席：好，第十四條一樣先暫時保留。","石司長崇良：是第八條保留，。","蘇委員巧慧：對，是第八條，這一條我就沒意見。","石司長崇良：本來就是第八條保留，這邊就不寫了。","蘇委員巧慧：這邊就沒有了，這條可以啦！","主席：好，第八條的時候再討論，第十四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石司長崇良：對。","蘇委員巧慧：我的第二十四條不堅持，還有第二十四條也要併到第八條。","主席：時代力量黨團的第十四條及蘇委員的第二十四條就不予採納。時代力量黨團的第十五條及蘇委員的第二十五條就保留，應該是這樣嘛？"],["石司長崇良：保留至第八條討論。","主席：保留到第八條討論，這邊就不予採納。","處理第十五條。","石司長崇良：第十五條是明訂公共衛生執行業務應該作成紀錄和保留年限，委員的版本大致都跟行政院版本一樣，不過莊競程委員的提案中有特別提到，如果是合作的醫事人員，也必須要簽名蓋章，因為如果是合作的醫事人員，都會回到各職類的醫事人員法規，它都有執行業務製作紀錄之業務要求，所以我們建議這邊就不用再明寫，維持行政院版本。","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第十五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十六條。","石司長崇良：第十六條是明訂公共衛生師不得有之行為，這裡面各委員的版本都大致一樣，我們也有提出修正建議，主要有二：一個是劉建國召委版本的第二十九條中有提到發表或散布有關公共衛生不實訊息之罰則，所以我們是建議在第十六條的「不得有之行為」裡面增列一款，以呼應劉召委後面條文的處罰規定，讓條文可以相對應，所以新增第六款。","另外，蘇巧慧委員的版本特別關注到洩密的問題，就是保守秘密義務，而且還提到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的其他人員，不只是公衛師本人，本來行政院版本只針對公共衛生師本人，但如果是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的其他人員，也有可能因業務關係而知悉這些秘密，也應該要遵守保密義務。因此，我們的文字是把它擴及到執業處所，因為剛剛提到他的執業不是只在公共衛生事務所，還有其他各類可能的場所，所以我們建議在行政院版本的條文中增列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規定於公共衛生師執業處所之人員亦適用之。也就是說，它的保密規定，以及停止業務之後仍然必須遵守這些保密規定，也擴及到其餘人員應一併適用保密規定，所以這部分建議修正。","主席：請問各位，針對行政院的建議再修正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就依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處理第十七條。","石司長崇良：第十七條是有關主管機關得檢查公共衛生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之遵守義務，因為各委員版本相同，建議照案通過。","主席：請問各位，有無其他意見？如果沒有，第十七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八條。","石司長崇良：第十八條是有關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應遵守的專業倫理規範，因為公共衛生師的業務涉及到群體和社區，影響範圍不止於個人，對社會的影響重大，因此我們參酌醫師法和藥事法等相關專業倫理規範的要求，訂定了第十八條。除了這個倫理規範之外，也有懲戒規定，都與多數委員版本相同，不過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跟蘇巧慧委員的版本有明列移付懲戒之事項，除了執行業務違背專業倫理規範之外，另增三款，包含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另外還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其對照應該是以我們行政院版本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我們是評估說，當然這些行為都相當重大，所以在本法裡面都有相關的行政處分，如果要再加列這個懲戒法，我們會尊重委員的決定，如果說覺得有這個需要的話，因為懲戒法跟行政處分也可以並行，不會有一罪兩罰的問題，如果要並行的話，我們會建議採用蘇巧慧委員的版本來新增移付懲戒除違反專業倫理之外另增三款，因為在其他醫師法裡面是有這樣的設計，我們尊重委員會最後的決定。","主席：第十八條，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好，請王委員。","王委員婉諭：就這部分補充說明一下，剛才提到其實相關的專業師法裡面其實都有提到，就是如果我們只是單單就違反倫理者等這樣的範圍可能過於寬鬆或不夠明確，所以我們還是希望能夠以表列的方式來列清楚。由於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的涵蓋範圍比較大，加上我們這邊提出來的這三點或是五點等比較明確，就像剛才提到是不是支持蘇巧慧委員的版本或是支持時代力量版本，這些部分都可以做協調，但我們還是希望能清楚地定義到這些明顯有過失或是不法的行為時能夠來做懲戒的部分，希望能夠在這邊做出來並加以明訂，也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石司長崇良：跟委員會報告。我們認為因為時代力量黨團這邊有一款「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者」，因為關於懲戒的部分，我們還是希望既然要新增，仍然要以明確為原則，所以「其他」就不要，我們建議採蘇巧慧委員版本的文字，也就是再新增三款，文字就按照蘇巧慧委員的版本。"],["主席：第十八條就照蘇巧慧委員提案通過。","石司長崇良：文字的部分，我們重新再打出來，已經打好了。我們是融合蘇巧慧委員的版本為主，然後文字稍做修訂我再唸一次：「第十八條　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應遵守公共衛生專業倫理規範。","前項倫理規範，由公共衛生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訂，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公共衛生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公共衛生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四、違反第一項倫理規範。"],["公共衛生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第九條第二項以外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或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主席：第十八條就照蘇巧慧委員的提案再修正通過。","處理第十九條。","石司長崇良：第十九條是明訂懲戒委員會的相關程序，各委員提案版本都相同，所以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繼續請石司長就蘇巧慧委員提案第三章等一併作說明。","石司長崇良：蘇巧慧委員提案版本有明訂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的相關規範，這在其他的人員法其實也有類似的設計，不過本法考慮到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相對單純，因為他沒有硬體設施設備等其他的要求，所以我們在第八條第四項裡面授權主管機關定之，所以我們建議採納蘇巧慧委員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的相關規定，我們未來在訂定子辦法的時候，再把它明訂進去，以上說明。"],["主席：所以這部分第三章……"],["石司長崇良：這部分不定……"],["主席：所以蘇巧慧委員版本第三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不予採納。","請蘇委員巧慧發言。","蘇委員巧慧：我想我這邊本來在訂定公共衛生所的專章，當然是因為我們今天訂定公共衛生師法，所以希望把這個專業清楚的說明，從個人，誰可以成為這類的人？這類的人可以做什麼事？到後來，這樣的人可以做成一個事務所，一個這樣的單位，可以再用這樣的單位來從事什麼樣的行為？我當然認為應該在這一部法律裡面把它說明清楚，不過，既然醫事司認為其實我們可以另外再用獨立的辦法將公衛所做更細部、細緻的規劃，在經過討論後，我也可以贊成，我也可以接受。不過，這樣又回到剛剛我們所說第八條的部分，我希望在我們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福部在訂定辦法時有哪一些一定要列入載明的，並且其方向是什麼？這就必須要寫清楚，所以這也就是剛剛跟主席報告說，我們希望回到剛剛您保留的第八條時面對這樣的狀況要有充分討論的空間，所以我在這裡留下紀錄。謝謝","主席：好，謝謝。","繼續處理第三章。","石司長崇良：第三章章名「公會」與各位委員的版本都一致，所以建議照案通過。","主席：第三章章名，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二十條。","石司長崇良：第二十條明訂公共衛生師是公會，由職業團體主管機關主管，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導、監督，各委員版本都一致，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石司長崇良：第二十一條明訂公共衛生師公會之設置及人員組織相關規定，各委員版本都一致，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版通過。","石司長崇良：第二十二條明訂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事項，各委員版本都一致，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二十三條。","石司長崇良：第二十三條明訂公共衛生師組織及召開會員大會之相關程序，各位委員版本都一致，所以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四條。","石司長崇良：第二十四條明訂公共衛生師公會理監事任期跟選舉相關規定。各委員版本都一致，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五條。","石司長崇良：第二十五條明訂公共衛生師公會之召開會員大會之規定，以及選舉比例人數要求，各委員的版本都一致，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六條。","石司長崇良：第二十六條明訂公共衛生師公會應訂立章程及人員簡冊，以及備查規定。各委員版本都一致，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七條。","石司長崇良：第二十七條明訂公共衛生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分規定，各委員版本均一致，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各位有無其他意見？若沒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八條。","石司長崇良：第二十八條明訂公共衛生師公會之會員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分規定，各委員版本均一致，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各位有無其他意見？若沒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四章章名。","石司長崇良：第四章章名「罰則」，各委員版本均一致，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各位有無其他意見？若沒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九條。","石司長崇良：第二十九條明訂公共衛生師證照或執照租借他人之廢止規定，各委員版本均一致，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各位有無其他意見？若沒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石司長崇良：另有劉建國委員提案第二十九條，由於第十六條新增第六款呼應劉委員提案，鑑於公共衛生師之報告及其專業性對社會影響甚鉅，公共衛生師如發表或散布有關公共衛生之不實訊息時，除由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外，亦給予罰鍰處分；情節重大者，廢止其公共衛生師證書。故此處建議新增第三十條，條文建議修正如下：「公共衛生師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發表或散布公共衛生不實訊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如接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後面就有廢證的相關罰則，所以我們據此稍做修正，建議新增第三十條條文。","主席：照劉建國委員提案通過，條次再予以調整……","石司長崇良：依照劉委員提案版本修正，因為前面增加了「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等文字，故針對文字略做調整，使其罰則明確。","主席：好，請吳委員。","吳委員玉琴：有關公衛師發表或散布不實之公共衛生訊息一項，以假消息來說，其實我們上一屆處理了滿多有關假消息的罰則。簡單說，在處理假消息的罰則裡，大致上會提到導致什麼情況，經勸告、警告，令其做什麼之後才施以罰則，可是公衛師法卻是直接開罰，此處難道不需要處理程序？也就是因導致什麼結果或什麼情況，經勸告不聽者再施以處罰，是不是應該有此程序？公衛師法直接開罰是否涉及法的平衡性問題？我不清楚當中的情節輕重，可否請法規單位解釋一下？畢竟傳染病防治法、食安法都在你們手上修正，我記得在假消息上或是不實消息上，都有一定的處理程序後再施以處罰。"],["高參事宗賢：本條建議暫時保留……"],["吳委員玉琴：再斟酌一下文字。針對假消息的處罰應該要有一致性處理程序。"],["主席：本條暫予保留。","處理第三十條。","石司長崇良：第三十條條次依序調整。至於內文上，由於前條新增第十六條第三項公共衛生師執業處所之人員如違反保密之相關規定，故此處亦在罰則中新增呼應，對應第十六條第三項新增之文字來新增違反限制時的新增罰則。故於原條文下新增第三款，第二款指公共衛生師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的罰則；我們再新增第三款：公共衛生師執業處所人員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而原本的第三款就遞移為第四款。"],["主席：各位有無其他意見？"],["吳委員玉琴：第三十條沒看到第三款。"],["石司長崇良：我們會再把第三十條打出來。"],["吳委員玉琴：文字還沒出來？","石司長崇良：因為現在文字已經寫在一起，也就是第二款後段：公共衛生師或公共衛生師執業處所之人員。本來只罰公共衛生師，我們新增如公共衛生師執業處所之人員也違反規定時亦要處罰。我們現在分成兩款會比較清楚，不過書面建議仍合併成一款，但法規單位建議我們分成兩款，故分成兩款。"],["主席：先保留。處理第三十一條。","石司長崇良：第三十一條明訂公共衛生師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罰則，各委員版本都一致，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各位有無其他意見？若沒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三十二條。","石司長崇良：第三十二條明訂公共衛生師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十七條規定之相關罰則，各委員版本都一致，建議照案通過。","主席：各位有無其他意見？若沒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三十三條。","石司長崇良：第三十三條明訂公共衛生師之事務所違反第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相關規定罰則，因第八條保留，以調整其授權法規明訂事項，故建議第三十三條暫予保留，俟第八條結果再予修正。"],["主席：第三十三條保留。","請說明蘇委員巧慧等所提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石司長崇良：蘇委員等所提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均呼應公共衛生師事務所違反前面章節之罰則規定，由於已併入第八條，故建議不予採納。","主席：蘇委員巧慧等所提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已經準備併入第八條，故此處不予採納。","處理第三十四條。","石司長崇良：第三十四條明訂公共衛生師違反之事項，各委員版本都一致。至於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提到，懸掛執照以及收費標準明示之違反規定，因為已經併入第八條，故建議不予採納，依照第八條處分罰則來施以處分即足夠，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主席：第三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三十五條。","石司長崇良：第三十五條是明訂公共衛生師已經受停業處分仍繼續執行業務，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繼續執行業務，得廢止其公共衛生師證書，各委員的版本都一致，建議照案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三十六條。","石司長崇良：第三十六條明訂本法處分對象為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處罰其負責公共衛生師，各委員的版本都一致，建議照案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三十七條。","石司長崇良：第三十七條明訂處分處罰的主管機關，各委員的版本都一致，建議照案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五章的章名。","石司長崇良：第五章的章名是「附則」，各委員的版本都相同，建議照案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五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三十八條。","石司長崇良：第三十八條明訂外國人的應考規定，這個部分在其他的醫事人員版本都有相同規定，各委員的版本也都一致，建議照案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是民眾黨提案的第三十九條、時代力量莊競程委員等提案的第四十條、以及蘇委員巧慧等提案的第五十一條，請一併說明。","石司長崇良：各委員的版本都有特考規定，當然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在立法之初都會對立法通過前的執業人員及現有的從業人員有一些保障，通常就是以一定年限的特考給予從業人員保障。不過，揆諸各委員的版本，主要都只針對從事公共衛生業務三年以上經驗者給予五年的特考，但是，我們剛剛討論第四條的時候已經有考慮到，因為公共衛生的業務沒有專屬的排他性，即使在本法通過之後，各類人員仍得繼續從事其原本業務內的公共衛生業務，仍然有持續累積經驗的可能性，因此，我們把它列入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應考資格。如果待會第四條有按照後來的修正建議，納入以三年工作經驗得參與考試的規定，這些特考的規定就不需要再訂定於本法裡面，因此，建議先保留，待會第四條討論出結果之後，再來討論特考的必要性。"],["主席：這個部分就先保留。","處理第三十九條。","石司長崇良：第三十九條明訂施行細則的授權，各委員的版本也都一致，建議照案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四十條。","石司長崇良：第四十條明訂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各委員的版本也都一致，建議照案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目前保留的條文分別為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三條、劉委員的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民眾黨的第三十九條及時力、莊競程委員及蘇巧慧委員等提案條文，第一輪審查完成，準備進入第二輪。","為了讓各位充分的養精蓄銳，我們就先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我們現場有護理系、藥學系、社工系、社會系及法律系等等，經過如此充分、良善、面面俱到的溝通，應該能夠形成最大的共識。現在就從保留的第四條開始討論，請行政單位提出說明。","石司長崇良：我們已經針對第四條再做修正，而修正後的內容如下：「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前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衛生學分與第二款、第三款所稱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及第三款公共衛生相關工作範圍、年資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主席：這是行政院提出的再修正版本，印好之後就趕快發給各位委員參閱。另外，時代力量也提出了修正動議，等下再發給各位委員參考。","第四條明訂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經過剛才充分的討論，在大家看過行政院所提再修正版本及時代力量所提修正動議之後，我們就進行處理。","請徐委員志榮發言。","徐委員志榮：因為今天的高鐵開得比較慢，本席來不及參與第一輪的發言。對於院版的修正動議，本席沒有任何的意見，只是對於本席自己提案的出發點做個表示。剛剛主席說在座有什麼系、什麼系，本席這個是什麼系都沒有，不過，本席的提案是希望給予實際從事公共衛生工作五年以上的人一個機會，也可以說是給予一個鼓勵，畢竟還是要考試，是否能夠考得過，也還是一個問題。當然，本席也希望這個法能夠很順利的完成立法，在此只是說明本席提案的出發點而已，提供給大家參考，本席對院版的修正動議沒有意見，謝謝。"],["主席：謝謝徐委員。","宣讀時代力量的修正動議。"],["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主席：請王委員說明。","王委員婉諭：我們對於修正動議的第一、二、三款比較沒有堅持，因為剛剛已經與院版做了一些討論，可以同意修正動議的第一、二、三款由院版的部分處理。其實，我們想要特別提的立法說明是第四款，這個部分與剛剛徐志榮委員所提的意思是相同的，畢竟有一些具專業的人可能沒有相關學系的資格，既然我們認為這些人是專業的，還是應該讓這些具專業的人有機會報考並取得資格，因此，我們增加了第四款。","這些人可能不是念相關學系，又或者因現行教育的修習方式相當便民、相當開放，他們有可能不是在同一所學校修習公共衛生學系的相關學分，而是在不同學校修習了相關的領域，並且在具有足夠專業性的情況下，是不是能考慮也將這些人納入？","況且我們在資格限定上是比較嚴謹的，這裡列出的兩項都必須要處理到，一個是修習40學分以上，且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這些人在這個領域本來就是專業的人，只是因為沒有這個學歷，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該給予他們取得資格的機會。我們認為專業度不直接與學歷畫上等號，他的修習過程及工作經驗反而是比較直接相關的部分。至於年限的部分，是不是應該參考徐志榮委員的版本，譬如五年之類，我們是保留開放討論的空間。","主席：謝謝王委員的修正動議說明，現在是否要增加第四款，請行政單位回應？","石司長崇良：這樣的修正可能還是需要先回到第十三條的業務內容，究竟現在第十三條的業務內容裡，有沒有剛剛修正前三款的這些學系、所畢業，但是，仍有從事公共衛生業務，而未納入應考資格之內。也就是說，剛剛王委員提出的修正是沒有任何學歷限制，只要曾修習公共衛生40學分，從事相關工作經驗滿三年，這樣的做法在我們各類專門職業技術法中應該是沒有先例；只有特考規定不會考慮學歷，但是，必須具有比較長的工作年資，例如驗光生特考或牙體技術人員特考就不限學歷，憑工作經驗即可報考，但是，正式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應考資格尚無這樣的前例，在此提醒委員再做討論。","主席：對於司長這樣的說明，各位委員應該了解，是不是就同意照行政院提出的再修正版本通過？","王委員婉諭：本席還是希望能再思考是否有這樣的空間？之前的專業師法當然是因為年代的關係，但是，現在的教育越來越多元，像臺灣也已經通過實驗教育三法等等，確實在教育的管道上及教育的專業上，已經不再像過去一樣，那個年代只有專業學系才可以進修，因此，我們希望這個部分能夠與時俱進，不然，將會有越來越多專業人才無法去考專業資格，這點是很需要討論的。","主席：現在先請次長回應，等下再請蔡委員發言。","薛次長瑞元：這當然是一個我們要決定的政策方向，而且這與剛剛休息時間大家的討論正好是兩個不同的方向。如果我們希望那些醫事相關學系只要修習這些相關學分後就可以應考，針對那18個學分，我們在這些領域裡可能會採取比較從寬的認定。誠如邱委員一開始所提，其實，公共衛生就在這些醫事相關學系的心中，基本上，在他們整個教育過程中，這個執業的目的就是為了公共衛生，只不過因為各種不同的工作而做這樣的分工。","現在委員所提的這個方向就是所有人都可以做，但是，必須要修滿學分，這個時候在學分的認定上就要比較嚴格，不能夠太過放鬆。對於這樣兩個不同的方向，在學分認定上就會變成一個寬、一個緊，操作起來會非常的困難。我認為，一則在這個領域裡大概很少有這樣的立法例，二則考慮到實際上的操作，以及未來認定時能夠處理的範圍，我們比較不建議把這個放進來。"],["主席：請蔡委員發言。","蔡委員壁如：其實，王委員的提議當然是很好，但是，因為我們的前提是醫事專門技術人員，所謂醫事專門技術人員在定義上就是有一個專門職業的人員，如果現在要將學歷放寬，必須要慎重去考慮。既然我們已經在特考的規定做了規範，如果再把它納進來，其實是會增加今天的複雜度。","再來要回應剛剛休息時間的討論，關於取得公共衛生18學分的部分，其實，衛福部提的這個是有五大項，生物統計學領域及流行病學領域、衛生行政與管理學的領域、環境職業與衛生學的領域、社會行為與科學領域、以及其他的公衛領域，這些都包含在公衛的領域裡。關於醫事人員取得18學分的這件事情，光是這個部分大概就足夠了，謝謝。"],["主席：謝謝蔡委員。","請陳委員發言。","陳委員椒華：本席記得在高中時有一個同學可能因為生病而休學，在休學之後以同等學歷也考上很好的大學。現在有許多優秀的人可能沒有拿到畢業證書，後來卻都有很好的表現，本席認為，王委員所提第四款的意思就是如此，希望給予他們一個可以應考的資格。可能多數委員認為現在不宜放進去，不過，如果以後可以的話，在相關的考試資格認定上，請衛福部能夠再讓這些優秀的人也有資格應考，以上建議，謝謝。","石司長崇良：因為我們留下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基本上，未來在採認的時候，我們會看修習的相關度寬予認定，但還是有一個學位的要求。","主席：各位手上有行政院提出的修正動議版本，倒數第二行的「第三款所稱」，增加了「所稱」2個字，請問各位委員，對這個版本有沒有什麼意見？","邱委員泰源：只有條文，立法說明呢？"],["石司長崇良：我們會將應考資格說明列入。","邱委員泰源：為了避免以後產生紛爭，可能要將學分科目稍微描述一下，否則，到時候要如何訂定？"],["石司長崇良：好。"],["邱委員泰源：本席個人還是希望能將過去醫學、護理是把公衛當成重要核心課程列入立法說明之中。","薛次長瑞元：的確，誠如邱委員所言，也是我們一開始講的，廣義的公衛與狹義的公衛，為什麼這些醫事相關學系只要修幾個學分就可以應考，因為他的本科就是廣義的公衛其中的一環，像是疾病診斷治療預防，他所學的本來就與這個有關，只不過，在狹義的公共衛生這個部分，我們要求只要有18個學分就可以。不過，這18個學分在很多學系也都有修，雖然不是完全都有，針對這個部分，未來我們在認定的時候，還是會先整理各個學系的必修及選修等等，之後可以讓大家比較容易取得應考資格。但是，有些學校的課程可能沒辦法開設得那麼完全，那就必須要調整他們的課程，讓這些學系的學生將來也能具備應考資格。我認為，以我們的法律是可以引導這些醫事相關學校重視狹義公共衛生的領域，應該會有這樣的結果出來。","主席：針對邱委員擔憂的部分，你們是不是可以在立法說明欄做一些相關的補充，同時也列印給各位委員做為參考，好不好？","現在衛福部是提出修正動議，照理說，你們應該是要提出再修正版本，動議是我們委員提的，如果各位委員能夠接受這個版本，也可以在上面簽名，當作是大家共同提出的修正動議，好不好？這份是衛福部再提出的修正動議，等於是行政院的修正版，如果各位委員認為這個版本是大家的共識，可以簽下你的名字，等於是大家共同提出的修正動議，因為他們提的要稱為修正版、我們提的才能稱為修正動議，大家了解嗎？如果了解、也同意，大家就把名字簽上去，這樣就變成本委員會的修正動議。","石司長崇良：因為有太多張了，請先確認是不是那一份。","主席：就是剛才本席向委員會報告的，倒數第二行增加了「所稱」，你們就是多了2個字而已，對不對？"],["石司長崇良：對。","主席：今天出席審查的委員對這個版本都有共識，大家就把名字簽上去，就是在場的有吳玉琴委員、陳椒華委員、蔡壁如委員、邱泰源委員、張育美委員及莊競程委員等再修正動議，因此，第四條就照各位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通過，謝謝。","處理第八條。","石司長崇良：第八條的部分，剛剛有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及蘇巧慧委員的提案，有關於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的相關遵行事項，包含一些廣告內容及核發證照的等等規定，所以我們修正第八條，併同修正第三十三條的罰則，修正內容如下：「第八條，公共衛生師執業，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不在此限。」，我們修正第四項的部分為「第二項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設立許可之條件、程序、許可之核發或廢止、廣告內容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蘇巧慧委員所提版本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的版本特別提到懸掛執照證書的規定，我們在應遵行事項中會提到。以蘇巧慧委員的版本為例，她的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談的就是事務所名稱的使用、變更、主負責的公共衛生師資格、停歇業登記的規定以及廣告的限制，我們就用授權法規，未來就會把它訂進去，所以做這樣的文字修正。再來是併同第三十三條的罰則的部分，也新增廣告內容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罰則，以上說明。"],["主席：請劉參事表示意見。","劉參事秀英：第八條增訂廣告內容限制，我們法務部對這個部分沒有意見，不過，法務部比較持保留看法的是第三十三條，因為第三十三條處罰的內容要非常具體明確，人民才可得臆之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處罰。今天粗黑畫線的「廣告內容限制」這個部分沒有問題，但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這幾個字，依照目前處罰法規的體例，不會有這種概括而且不明確的規定。因此，具體的建議就是把第三十三條修正動議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這幾個字刪除。如果很明確的，針對哪些行為需要納入處罰，建議在第三十三條的條文中將它具體明確的寫出來，這樣對人民的權益保障會比較好，以上說明，謝謝。","主席：各位委員應該理解了，第三十三條就先暫時保留，你們再做修正。我們先處理第八條，因為他們一樣是寫修正動議，但是修正動議是委員可以提的，他們應該要提的是修正版，如果各位委員可以認同的話，我們就簽名共同連署，可以嗎？","邱委員泰源：第四條、第八條與第十三條是連貫的，應該把整個程序走完。","主席：對。現在大家對於第八條是否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石司長崇良：第八條再做修正，原本要放入其他應遵行事項，但是，為了在罰則上能夠明確，所以我們再修正第八條的第四項，修正文字為「第二項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設立許可之條件、程序、許可之核發或廢止、收費規定、廣告內容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剛剛大家比較在意的是廣告及收費的問題。再者，併同修正第三十三條，新增「公共衛生師事務所違反第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名稱使用或變更、申請設立許可之條件、收費規定及廣告內容限制之規定者」，並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刪除，讓罰則明確化，就是把違反收費規定及廣告內容限制的部分納入罰則。","主席：你們要不要把文字再修一下，再提供給委員參閱？"],["石司長崇良：我們再印出來給大家參閱。","主席：第八條及第三十三條就先暫時保留，等到文字出來我們再處理。","處理第十三條。","石司長崇良：第十三條的部分，針對邱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我們敬表支持，但是，文字上略作修正。","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共衛生師執行下列業務都不變、第二項不變，新增第三項，文字略作修正，改為「公共衛生師執行第一項業務，不得涉及醫療行為」。原本邱委員的文字是「公共衛生師不得施行醫療行為」，因為本來就是如此，所以我們建議改成「執行第一項業務，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但兼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在此限。」。"],["主席：可以嗎？","邱委員泰源：1、2、3、4、5，對不對？","石司長崇良：對，第一項的所有業務都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主席：第一項就包括了第一款至第五款。"],["邱委員泰源：OK。"],["主席：第十三條就照邱委員所提版本再修正通過。","處理本席的第二十九條。","剛才吳委員有建議，本席不會堅持，看你們如何處理比較好。","石司長崇良：就是劉委員的第二十九條，納到我們的條文會變成第三十條。不新增嗎？","主席：不新增，可以。","石司長崇良：不新增，我們就建議修正第十八條的懲戒事項，建議如下：「第十八條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應遵守公共衛生專業倫理規範。","前項倫理規範，由公共衛生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訂，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公共衛生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公共衛生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因為剛剛已經納入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以現在就放在第三款來處理。"],["主席：可以。","石司長崇良：剛剛我們已經修過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把劉委員提出的公共衛生師發表或散布有關公共衛生不實訊息納入不得之行為，因此就會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三款把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納入懲戒事項。"],["主席：所以你的第十八條要再提出修正版本？","石司長崇良：沒有，剛剛就已經修正了。"],["主席：就是行政院的再修正版？","石司長崇良：對，行政院的再修正版。"],["主席：所以本席的第二十九條就不予採納。"],["石司長崇良：對。"],["主席：處理第三十條。","石司長崇良：第三十條的部分，我再唸一下文字：「第三十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這邊會有新增第三款，修正後的各款文字為：","「一、違反第六條規定，非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者，使用公共衛生師名稱。","二、公共衛生師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三、公共衛生師執業處所人員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四、公共衛生師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主席：文字要提供給我們。","第三十條先暫行保留，讓各位委員看過文字後，我們再來處理。","處理第三十三條。","石司長崇良：第三十三條剛剛提到要併同第八條，等一下我們一起把文字提出來，就是會增加廣告內容限制跟收費規定的罰則。","主席：文字還沒有印出來？第八條跟第三十三條也是先保留，等大家看過修正文字後，再來處理。","處理保留的第三十九條。包括民眾黨黨團、吳委員玉琴、張委員育美、林委員奕華、楊委員瓊瓔、劉委員建國、徐委員志榮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九條；時代力量黨團、莊委員競程等提案條文第四十條；蘇委員巧慧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一條均不予採納。","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好。","委員會這邊做個報告，各條文說明欄有需要修正或增列的，請衛福部儘速提出，如果現在可以提出最好，如果不行，就儘速提出，譬如剛剛邱委員特別交代說明欄裡要增列的部分。","現在各位桌上應該都有修正動議第三十條，請各位參閱，如果沒有意見，就由大家簽名，成為共同提案。","第八條、第三十三條也一樣，請大家看過以後，簽名成為大家共同提案。","石司長崇良：第八條修正第四項，倒數第二行修正為「收費規定、廣告內容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等文字。第三十三條罰則部分配合修正，在第二行後面修正為「收費規定或廣告內容限制之規定者」，就是違反時用「或」字，授權法規時用「及」字。"],["主席：第三十條由吳委員玉琴、陳委員椒華、蔡委員壁如、邱委員泰源、莊委員競程、張委員育美、劉委員建國等再提修正動議通過。","第八條跟第三十三條由吳委員玉琴、陳委員椒華、蔡委員壁如、邱委員泰源、莊委員競程、張委員育美、劉委員建國等再提修正動議通過。","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五條、蘇委員巧慧等委員提案第二十五條已納入第八條，所以不予採納。","現作如下決議：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衛生師法草案」等12案業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法案條次及條文引用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另外，說明欄部分，我剛剛已經特別強調，就是邱委員和其他委員有特別要求的，請行政部門儘快提出。邱委員，這樣處理可以吧？"],["邱委員泰源：好。","主席：好。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2時12分）"]],"block_lines":[1,25,26,27,28,38,39,41,43,50,51,53,61,69,72,76,84,85,89,114,116,119,123,127,137,140,143,146,148,157,158,159,165,172,175,193,201,208,214,215,216,259,260,261,264,265,266,267,269,277,283,301,312,323,325,327,338,341,347,349,350,356,361,368,373,376,377,378,390,392,394,396,397,398,404,415,419],"person_count":{"委員邱泰源等修正動議":2,"提案人":1,"連署人":1,"主席":39,"邱委員泰源":6,"蘇委員巧慧":4,"石司長崇良":14,"薛次長瑞元":2,"林委員奕華":1,"公共衛生師懲戒之方式如下":1,"高參事宗賢":1,"吳委員玉琴":3,"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1},"persons":["委員邱泰源等修正動議","提案人","連署人","主席","邱委員泰源","蘇委員巧慧","石司長崇良","薛次長瑞元","林委員奕華","公共衛生師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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