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星期三）9時8分至11時12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李委員貴敏","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2時13分、下午2時至4時40分","地    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吳玉琴    李貴敏    劉世芳    鄭運鵬    鍾佳濱    賴香伶    吳怡玎    鄭麗文    周春米    蔡易餘    柯建銘    林為洲","      委員出席12人","列席委員：李德維    葉毓蘭    吳斯懷    邱顯智    陳椒華    鄭天財Sra Kacaw      林德福    廖婉汝    陳以信    張其祿    高嘉瑜    管碧玲    洪孟楷    范  雲    楊瓊瓔    羅明才    王婉諭    陳亭妃    江啟臣","      委員列席19    人","主    席：蔡召集委員易餘","專門委員：張智為","主任秘書：楊育純","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討論事項之決議二、(二)歲出部分第6款監察院主管第1項，將本項提案「12案」修改為「13案」，並增列『(五)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編列6,481萬元，凍結1,296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李貴敏    林為洲    吳怡玎    鄭麗文』等文字，其餘案次依序遞移；另修正本項通過決議(三)文字為『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2,397萬4千元，凍結1,239萬7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玉琴    吳怡玎    劉世芳    鄭運鵬    林為洲    李德維』後，確定。","二、邀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就司法機關落實轉型正義，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討  論  事  項","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與討論事項綜合詢答，有委員吳玉琴、李貴敏、劉世芳、賴香伶、范雲、吳怡玎、葉毓蘭、周春米、鍾佳濱、邱顯智、陳椒華、江啟臣、鄭天財、蔡易餘、張其祿、高嘉瑜、王婉諭提出質詢；委員鄭運鵬、林為洲、鄭麗文、陳以信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一)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19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無列數。","第3款  規費收入","第13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5千元，照列。","第7款  其他收入","第21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無列數。","(二)歲出部分","第2款  行政院主管","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6,423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393萬元。","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110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促進轉型正義業務」編列2,726萬9千元，凍結272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蔡易餘    林為洲    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賴香伶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本項通過決議19項：","(一)行政院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以109年4月22日院臺綜字第1090011656號函同意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延長任期至110年5月30日。促轉會除了繼續推動既有業務之外，也應著手規劃於任務結束後相關業務與常設部會銜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與相關部會進行研議上揭業務銜接規劃工作，並於110年3月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二)經查，「促進轉型正義業務」之「資訊服務費」，係辦理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與威權象徵及記憶空間地理資訊系統之用，然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網站迄今仍未將上述資料庫上架，顯有逃避監督之虞！","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說明報告。","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林為洲","(三)不義財產的返還，為落實轉型正義之重要機制。許多推行轉型正義的國家如波蘭、匈牙利、捷克、德國等均有不義財產返還的相關立法。","《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2項雖然指出平復司法不法的方式包含回復並賠償受害者的權利損害，但如何回復權利、返還財產的相關法律卻尚未制定，使得不義財產返還難以實踐。","時間是轉型正義的最大敵人，許多受難者年歲已高，經不起法制延宕。為保障受難者財產權益，督促行政部門儘速落實轉型正義工作，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不義財產返回法制作業時程之書面報告。","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劉世芳","(四)勞工遭不法侵害事件頻傳，為保障勞動權益，促進友善職場之建立，要求自110年開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捐）補助申請案，不得（捐）補助近3年內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團體。","綜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修改（捐）補助申請條件如上，並將相關資料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五)成千上萬的家庭曾因政治迫害遭受不可逆的巨大創傷，現今許多受害者或倖存者已經年邁，109年10月21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召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推動政治受難家庭照顧支持服務方案」記者會，宣布與民間社福團體合作，成立台北、台中、高雄3處服務據點，提供政治受難家庭長照與家照服務。然於110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算案中，未見詳細計畫內容、經費、預期服務成效等，難以了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計如何提供受難者長期照顧與家庭服務。","綜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提出受難家庭照顧支持方案完整規劃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計於110年度至南非約翰尼斯堡暴力與和解研究中心（CSVR），考察該中心政治暴力創傷療癒之推動與執行情形。查107年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即對外表示欲參考法國經驗規劃籌設「政治創傷療癒中心」，然至今仍未見相關計畫內容、執行期程。","成千上萬的家庭曾因政治迫害遭受不可逆的巨大創傷。雖現今許多受害者或倖存者已經年邁、甚且凋零，但二二八和白色恐怖的暴力創傷，至今仍是現在進行式。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所執行的政治受難家庭身心需求訪查發現，部分受難者及家屬直至今日仍受精神或情緒症狀困擾，突顯創傷療癒必須是台灣轉型正義的主要工作之一。","綜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將政治創傷療癒推動計畫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0年度編列平復司法不法業務費548萬元，其中有177萬7千元為「社會及校園宣講等公眾對話活動」。","經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9年度該科目預算僅編列52萬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該說明為何經過1年，該工作項目需要編列超過3倍以上之預算。","然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並無於工作報告中說明為何需要編列如此大筆預算之需求，蔡委員易餘認為此等預算之編列有浮濫編列之嫌疑。爰此，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蔡易餘    吳玉琴    鍾佳濱","(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所持有之政治檔案，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現有歸類之政治檔案不同，其中包含有民眾被監聽、監視等紀錄。民眾若要調閱相關資料，需以書面申請，但民眾在申請前無從得知是否有自己或親屬的相關紀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雖然預計110年5月底將功成身退，但在此前應先針對已數位建檔之政治檔案，建立線上人名索引，讓民眾在申請前即可查詢是否有自己的監聽、監視紀錄，既可方便民眾調閱資料，亦可加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作業時間，未來資料移交檔案局後，也可增加相關系統建置的效率。","據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針對政治檔案的線上人名索引查詢系統建置進行研議，並將相關資料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網站的相關連結，上面表列之外部網站連結，例如「振興三倍券怎麼領」、「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障礙空間服務網」或是「洗錢防制宣導影片」等，沒有一個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本身業務相關，令人震驚的是，連國家人權博物館、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不義遺址資料庫等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直接相關的政府機關連結都沒有。","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改善其網站之呈現，使之更便於民眾查詢業務相關資訊，並將相關改善作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十)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針對全台不義遺址之清查與認定，至今尚在第一階段審認，且「不義遺址」之性質與主管機關，也未有明確決定。不義遺址涉及威權歷史的重建與詮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計於110年5月底功成身退，應當在此前確立其法制。","據此要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邀集有關機關研擬不義遺址之相關法制，包含其性質、保存、運用等，建議主管機關，並將相關資料書面送達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十一)過去因為補償的字眼，許多受難者拒絕接受補償金，因為賠償才有政府承認錯誤的意涵，補償賠償的轉換，其實牽涉到受難者的尊嚴問題。","目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正在進行相關規劃並計畫提出草案。相關內容需要跟立法部門及行政部門充分溝通，才能有完整周延、具可行性的方案。目前草案仍停留在內部討論階段，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進行社會溝通，並於110年底前提出賠償草案方向，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吳玉琴    鍾佳濱    劉世芳","(十二)我們面對威權統治時期侵害人權的錯誤，如果承認是國家應負的責任，政府機關應該是反省的主體。所以針對公務體系部分，應該有轉型正義相關的教育訓練課程，反省在行使國家公權力的過程，應避免侵害人民的權利。","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跟行政部門相關部會協商討論，提出具體規劃及執行方式。","針對司法部門，也應該有相關課程及訓練，包括法務部對新進司法人員訓練的司法官學院，及司法院的法官學院（對於法官的在職訓練），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跟這些部會討論並協助規劃相關課程。","提案人：吳玉琴    鍾佳濱    劉世芳","(十三)面對受難者的快速凋零，對於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庭的關懷及照顧工作，應該儘早開始。目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北中南各委託相關基金會或協會，從事示範性的聯絡及照顧工作。未來相關工作可能需要擴大，增加服務的據點。","在特種基金尚未到位的情況下，未來相關工作如何延續，相關預算是否需要透過公務預算編列？未來專責組織，是單獨成立基金會，還是將專責工作放在目前現有的組織下，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10年3月底前提出完整規劃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吳玉琴    鍾佳濱    劉世芳","(十四)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目前定位是任務型機構，在相關工作規劃完成並提出相關立法計畫後，預定2021年5月完成結案報告。","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將相關工作的延續及承接機構的規劃，於2021年3月底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吳玉琴    鍾佳濱    劉世芳","(十五)《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第1項明白揭示，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不過，過往囿於國民黨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行政官司仍在進行，部分官司聲請釋憲，導致實際收歸國有的不當黨產金額不多，主計單位憂心財源不夠穩定，故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暫緩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以免管理成本過高。","日前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宣示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不當黨產相關行政訴訟將繼續進行，不當黨產收歸國有之速度有望加快，且推動轉型正義的部分工作有時效性，如平復司法不法、保存不義遺址等工作，都可能因隨時間移轉，司法不法的加害者、受難者逐漸凋零、不義遺址建物遭受自然力的侵蝕而逐漸損壞，甚至遭人為改建而造成不可回復的影響。","爰此，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加速促轉基金之設立，並評估先以政府預算挹注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待逐步追回687億元之不當黨產後，再行回補於基金中之方式，以加速推動轉型正義之相關工作事項，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提案人：鍾佳濱    蔡易餘    劉世芳","(十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任期，原依法至109年5月，惟因轉型正義所需之資料龐雜，故其以提報行政院，將延長運作1年，並已獲行政院之同意，確定將至少運作至110年5月。","惟，以109年度為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預算編列，係以其原訂時程為依據，其數額僅編列供其支應至109年度之5月份，其餘部分則由行政院於確定其延長運作後，以第二預備金編列之。","對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延長運作，以深入調查並落實我國之轉型正義，周委員春米深表贊同。然預算以第二預備金做編列，立法院僅能為事後之檢視，無法依通常預算程序為事前審查，雖乃因法規之桎梏，然仍宜以其他適當之方式，使立法院得以通盤了解促轉會之未來運作方向。","綜上，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針對未來業務提出相應之時程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利本委員會就未來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算為適當之審查監督。","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劉世芳","(十七)經內政部地政司統計，我國有196條中正路，19條介壽路，10條經國路；又威權象徵之去除，按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統計，總統府有4處威權象徵；立法院有1處威權象徵；考試院有5處，僅處理1處；內政部14處，已處理11處；經濟部23處，已處置18處；交通部有6處威權象徵，已處置3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處，已處置5處。","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設有「威權象徵處理組」，主責「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之任務。《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第1項亦有明文「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因此倘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威權象徵處理組」之權責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第1項之規定。前述所提及「196條中正路，19條介壽路，10條經國路及行政機關內剩餘威權象徵」自為清除威權象徵之客體無疑。","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說明「清除威權象徵之銅像及路名之期程規劃」，供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參考。","提案人：蔡易餘    周春米    鍾佳濱","(十八)我國目前最大的威權遺址中正紀念堂，其設立係為紀念威權，為威權時期重要之象徵。","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設有「威權象徵處理組」，主責「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之任務。《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第1項亦有明文「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惟中正紀念堂之存廢除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業務外，同時涉及文化部管轄之法源《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係為一跨部會之決策。然中正紀念堂之存廢實有轉型正義之重要性，具重要公益性質，為我國落實民主國原則重要之指標。","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需和文化部溝通，協調中正紀念堂改名事宜，於1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說明是否可將中正紀念堂改名為「獨裁者時代公園」，提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蔡易餘    鍾佳濱    周春米","(十九)有鑑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自107年5月31日正式掛牌運作後，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規定，該會應於成立起2年內（至109年5月底止）向行政院院長提出任務總結報告後解散，經行政院同意予以展延1年（至110年5月底止）。爰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妥適掌握工作進程，儘速於期限內完成法定任務，並妥善規劃機關解散後之業務交接事宜，於110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規劃報告，以利後續解散。","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林為洲","(三)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三、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散會","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繼續進行今日議程。"],["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一)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葉毓蘭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孔文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一)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葉毓蘭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孔文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一)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蔣萬安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一)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蔣萬安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在提案委員進行提案說明之前，本席先請問3位主任檢察官是各自在不同的區域或領域嗎？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林司長錦村：今日議題涉及到三個法案，分別由不同的主任檢察官承辦。"],["主席：不同的主任檢察官。"],["林司長錦村：是。"],["主席：好。你區隔的三位檢察官各自負責的領域是什麼？"],["林司長錦村：刑法、訴訟法、保安處分。"],["主席：你是按照刑法、訴訟法……"],["林司長錦村：保安處分。"],["主席：好。","陳宗豪主任檢察官在哪裡？","林司長錦村：因為他去臺東出差，現在趕過來。"],["主席：他還沒到？"],["林司長錦村：是。"],["主席：所以我們的列席官員名單是錯的。林映姿主任檢察官的領域是在刑法跟訴訟法嗎？"],["林主任檢察官映姿：刑法。"],["主席：鄧巧羚主任檢察官的領域是？"],["鄧主任檢察官巧羚：保安處分執行法。","主席：好，謝謝。訴訟法部分的陳主任檢察官還沒到，大概多久會到？","林主任檢察官映姿：可能是討論到訴訟法的時候，大概10時、11時會到。","主席：所以前面的提案說明他不聽，是不是？","林司長錦村：條文內容他已經有看過，因為他在臺東出差，現在趕過來。"],["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碧仲：跟主席報告，我們是三個主任檢察官列席，表示本部負責任的態度，就鉅細靡遺的問題，如果我們所長沒辦法回答的部分……","主席：次長，我想簡單的請教一個問題，因為訴訟法領域的主任檢察官不在，他的部分是哪一位主任檢察官會幫他說明？"],["蔡次長碧仲：其實他們三位主任檢察官都有向司長及本人報告過。"],["主席：所以司長或次長都可以回答？"],["蔡次長碧仲：我們都可以回答。"],["主席：司法院刑事廳的兩位法官也是按照領域分嗎？刑事廳顧正德法官是負責……","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他是負責實體法的部分。"],["主席：還有魏俊明法官是？"],["林秘書長輝煌：是負責程序法的部分。","主席：好，謝謝。我剛剛漏了刑事廳廳長，他現在正在過來當中，是不是？","林秘書長輝煌：跟召委報告，刑事廳彭廳長今天參加我們院內的審查會，要到下午……","主席：我可不可以拜託列席的官員以後請假，請你們事前講，可以嗎？"],["林秘書長輝煌：好。","主席：事前講，只要有理由，不會不准。但如果是想要讓立法院的質詢當成過水的話，本院也不會同意。"],["林秘書長輝煌：沒有這個意思。","主席：對，但是你不能夠直接就決定不到。","林秘書長輝煌：是，以後我們會注意這一點。","主席：謝謝，因為我們不希望質詢流於形式。接下來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也是請假，是不是？","請內政部警政署黃副署長說明。"],["黃副署長嘉祿：署長到彰化部署……"],["主席：署長到彰化去是既定的行程嗎？","黃副署長嘉祿：因為校園安全的部分，所以他去看彰化各項的部署有沒有做好。"],["主席：署長是什麼時候安排這個行程？","黃副署長嘉祿：因為外僑女大生的命案發生後，他就積極的……"],["主席：那個案子不是發生在臺南嗎？"],["黃副署長嘉祿：因為各縣市我們都要……","主席：所以就剛好排在本會要審查的時候，他人去彰化。"],["黃副署長嘉祿：是。"],["主席：那不能夠事先講嗎？"],["黃副署長嘉祿：他有委託我來做報告。","主席：我請教副署長，對於今天所有的內容、業務，你都很熟悉，你都能夠代表署裡回答嗎？"],["黃副署長嘉祿：我知道修法的內容。","主席：還有現在社會安全網的事情你都很熟悉，所以你可以直接代表署裡面回答，還是不行？","黃副署長嘉祿：可以代表來回答，但在人事部分，我沒有辦法。","主席：人事的部分你沒辦法回答，那誰可以回答？","黃副署長嘉祿：因為牽涉比較廣一點，還有牽涉到內政部……"],["主席：那誰可以回答？"],["黃副署長嘉祿：可以回答的我儘量回答。","主席：沒有儘量的問題，我們的質詢不是過水。誰可以回答這個問題？"],["黃副署長嘉祿：看委員那個……","主席：人事的問題，您剛剛前面提到誰可以回答？","黃副署長嘉祿：警察人事在簡任級警監是內政部的權限，警正是我們警政署的權限。","主席：警察局局長換人應該是要內政部來回答的，是不是這個意思？"],["黃副署長嘉祿：可以這麼講。","主席：好。其他的部分，你可以回答？只要是跟署裡有關的，你都可以代表署裡回答，是不是這個意思？"],["黃副署長嘉祿：還有一些幕僚會協助我。","主席：好，感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也不在嗎？","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李副局長說明。"],["李副局長西河：局長剛好有行程在開會。"],["主席：什麼行程？"],["李副局長西河：主持局裡的一個重要會議。"],["主席：所以立法院不重要？","李副局長西河：當然很重要，剛好行程……"],["主席：什麼樣的會議？"],["李副局長西河：我們一個重要的會議在……","主席：什麼重要的會議？重要是一個形容詞，是什麼會議？"],["李副局長西河：一個檢討績效的會議。","主席：因為刑事警察局內部的檢討會議，局長就可以不要到本院備詢，我們今天討論的議題，委員有多少提案，您看開會通知書上面有這麼多提案，局長有沒有看？"],["李副局長西河：有。"],["主席：他覺得這麼多委員的提案都不重要？"],["李副局長西河：當然重要。"],["主席：局長那個會議要開到幾點？"],["李副局長西河：我問一下。","主席：副署長，署長的會議要到幾點？"],["黃副署長嘉祿：署長可能今天沒辦法趕回來。","主席：副局長，局長的會議要開到幾點？"],["李副局長西河：我現在馬上問。","主席：謝謝。我們今天跟明天是兩天一次會，跟各位委員說明，開會通知書原列的議程中有兩個提案，一個是本人提的刑法第八十七條跟保安處分的修正草案，因為還在復議期，也還沒有取得各黨團的不復議同意書，所以我們今天審查的法案有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關於刑法修正草案等十三項委員的提案；第二部分是時代力量黨團提的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三部分是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等四項委員的提案。","現在進行提案說明及報告，發言的時間是3分鐘，我們先請溫委員玉霞進行提案說明。","溫委員玉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第十九條修正案及其他條文修正案，本席等19人擬具刑法第十九條修正案，主要是因為隨機殺人或殺警非常的殘暴，但幾乎所有的罪犯都以精神狀態的問題而逃過死刑，甚至無罪，這是人神共憤不可原諒的，實有必要修法來加以防止。隨機殺人及殺警察都是罪證確鑿，但是現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竟然規定殺人的時候如果精神上有問題，不能辨別殺人是違法或不能辨識行為能力者，就是不罰；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殺人的時候辨別能力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因為現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導致殺人犯都是以殺人的時候精神上有問題，就可以逃過死刑或是獲判無罪，所以現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必然有問題存在，應該要修正。本席等19人主張第十九條第三項增加「隨機殺人者、殺害執行公務者」不適用不罰，也不適用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既然會殺人就沒有所謂精神上的問題，不能以精神有問題，就可以任意殺人而免死刑或無罪。現行法稱為殺人者脫罪的大門，應當杜絕，才能安定社會民心，請支持本席所有的提案。以上，謝謝。"],["主席：請謝委員衣鳯進行提案說明。","謝委員衣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所提的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的提案說明，由於殺警案的犯罪者被判無罪，監護處分僅五年，造成民眾的嘩然，而備受社會大眾質疑的地方就是在精神鑑定方面，只委請一位醫師所組的團隊進行鑑定。所以本席建請增定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及第二項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應由司法機關送請精神鑑定，鑑定應由二位以上專科醫生分別所組成團隊為之。」，讓人民可以信賴這個精神鑑定。第二，參考德國的制度，譬如德國法院也依德國刑法第六十三條宣告將精障被告收容於精神病院，而且是依據病患的病情，來決定安全管束需要多久。實際上，因為精神病患如果犯罪，即表示其病況非常嚴重，需要政府介入及妥善照護，確保他們按時服藥，以防止他們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我們才增訂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期間為十年以上，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執行期間屆滿前，經精神鑑定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得再延長之。」別讓失覺失調再成為我們司法及治安的破口。","另外在刑事訴訟法第兩百零七條原本就規定，如果鑑定不完備者，可以增加鑑定人數或另行鑑定。所以重罪需要兩位以上的專科醫生所各組的團隊來進行精神鑑定之規定，一併配合刑法第十九條的修正來增加相關的規定。以上跟各位報告，謝謝。"],["主席：請王委員婉諭代表時代力量黨團進行提案說明。","王委員婉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刑法第八十七條的修法，其實我們在5月15日就召開公聽會，邀請司法及精神醫學界共同討論，因此提出刑法第八十七條修正草案。有幾個地方我覺得特別需要提醒，也需要各位支持。監護處分作為一項國家處遇與治療作為，必須審慎衡酌執行的成效及比例原則。如有必要延長的情況，更應審慎評估制度的設計要更健全，才有辦法衡平社會安全以及其治療的極限。我們在第八十七條不只修了年限，包括後續的相關評估部分都一併處理到了。於五年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應該要經專責的審查會進行鑑定，評估個案的身心狀況，如有必要時，才可許可延長之。而且依照司法院釋字第471號解釋，監護處分屬於拘束人民身體、自由的保安處分，須依照比例原則的規範，不應無限期地延長。昨日的憲法法庭針對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刑後強制治療的言詞辯論，也提及涉及人身自由、居住的保安處分採沒有上限的不定期間，可能會引發違憲的疑慮，這可能是一個最大的考量。所以我們認為在保安處分宣告的時候，應以行為人的行為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的危險性及對行為人未來的期待性，都應該要有相當的衡平。因此我們認為隨著剝奪人身自由的時間延長，對於行為人的危險性是否有顯著降低的舉證責任密度，也必須要隨之增加。","因此在我們第八十七條修正案，有三個部分是我們主要的要點，第一個，每次延長期間應以一年為限，且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超過十年。監護處分執行期間，執行機關應組成專責的審查會，每年至少實施一次鑑定或評估，才有辦法知道這項治療以及監護處分的效益如何。第二個，如果受監護處分人是精神疾病患者，他的監護處分在執行結束前，應該要提前評估與社區精神衛生體系的轉銜。因此在我們的版本上增訂的轉銜是社區精神照護機構制度。另外也要求檢察官應於受監護處分屆滿前六個月，評估病人的照護需求，並召集相關的單位一起來支持。並且訂定轉銜至精神衛生法的精神照護機構以及後續的社區支持照護服務等等，應該有明確的計畫。第三個，現況而言，無論是監護處分的年限是否延長，法務部對於是否能夠編足相關的經費預算、後續評估機制、執行的醫療院所等等，本來就應依受監護處分人所需要的來給予相當的協助以及預算。因此在我們的版本也增訂法務部應編列相對應的經費來辦理監護處分應該執行的項目。","在保安處分部分，時代力量提出的版本是相對完整的，而且有比較清楚的脈絡，希望召委及各位委員能夠一併討論而且給予支持，謝謝。"],["主席：請孔委員文吉進行提案說明。","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出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案，是因為有鑑於108年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到刺死案，刑事地方法院認定鄭姓男子行為因為精神障礙思覺失調症，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決無罪，監護宣告5年，這個判決引起各界譁然，當時輿論都有所批評。因此本席提出修正第八十七條條文，針對第一項因為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得於裁判確定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因為那個時候他的精神狀態是怎麼樣，我們搞不清楚，但我們一定希望他在心理各方面都能夠治癒。還有最後一項「前二項之期間至其治癒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每年都要鑑定，「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因為目前的規定是5年，但在這五年期間能不能好，這個很難說，所以我們希望做這方面的修正，以期能夠真正保障人民的安全，否則精神病患什麼時候發生狀況都很難說，希望大家能夠支持，謝謝。"],["主席：其他提案人鄭委員麗文、萬委員美玲、葉委員毓蘭、鄭委員正鈐、魯委員明哲、邱委員志偉、楊委員瓊瓔及蔣委員萬安均不在場。","以上是提案人的說明，接下來請法務部蔡次長報告。","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就上開刑法、刑事訴訟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之修正草案代表法務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壹、有關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部分：","一、有關溫玉霞委員等19人所擬具的刑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部分，我們認為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例如酗酒或吸毒者不能適用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不罰或減輕其刑之規定，第十九條第三項已經明確規範，立法理由亦有詳盡說明，司法實務自應依法適用，故本條應無修正必要，建請再酌。","就刑罰理論而言，原因自由行為為刑罰理論之一環，各種犯罪均應一體適用，應無針對個別案件類型另為規定之必要，草案將之明列，恐與刑法體系有違，建請再酌。","二、有關萬美玲委員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行為人如上所述於第十九條第三項已經明確規範，立法理由亦有詳盡說明，本條應無修正必要，建請再酌。","三、有關葉毓蘭委員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第三條第三項如上開所言，也已經在立法理由詳細說明，無修正必要，建請再酌。"],["段落：有關謝衣鳯委員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建請延長監護處分之期間殊值贊同，惟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期間一律為十年以上，未賦予法官保留及規範鑑定、評估機制，建請再酌。"],["四、有關謝衣鳯委員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建請延長監護處分之期間殊值贊同，惟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期間一律為十年以上，未賦予法官保留及規範鑑定、評估機制，建請再酌。"],["段落：有關鄭正鈐委員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刑法第十九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若修正為「得減輕其刑」，與我國刑法理論基礎之罪責原則不符，建請再酌。有關第八十七條草案，未採定期延長制，且未採法官保留原則，對於人權之保障似有不周，建請再酌。有關第四項草案之規定，刑法為刑事處罰之根本法，於刑法中規定訂定醫療團隊組成辦法及相關事項，體例似有未合。"],["五、有關鄭正鈐委員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刑法第十九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若修正為「得減輕其刑」，與我國刑法理論基礎之罪責原則不符，建請再酌。有關第八十七條草案，未採定期延長制，且未採法官保留原則，對於人權之保障似有不周，建請再酌。有關第四項草案之規定，刑法為刑事處罰之根本法，於刑法中規定訂定醫療團隊組成辦法及相關事項，體例似有未合。"],["段落：有關葉毓蘭委員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監護處分之執行並非限於精神病院或醫院，而係以對受監護人為妥適之方法、處所為之。因此，監護處分之執行如至無再犯之虞時，始聲請免為執行，未採法官保留，復無審查、評估機制，建請再酌。"],["六、有關葉毓蘭委員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監護處分之執行並非限於精神病院或醫院，而係以對受監護人為妥適之方法、處所為之。因此，監護處分之執行如至無再犯之虞時，始聲請免為執行，未採法官保留，復無審查、評估機制，建請再酌。"],["段落：有關萬美玲委員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犯重罪之監護處分期間一律為10年以上，未有法官保留及鑑定、評估機制之相關規定，建請再酌。"],["七、有關萬美玲委員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犯重罪之監護處分期間一律為10年以上，未有法官保留及鑑定、評估機制之相關規定，建請再酌。"],["段落：有關鄭麗文委員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第一項之修法方向未採定期延長制，且未採法官保留原則，對於人權之保障是否週妥，建請再酌，與刑法之體例似非符合。草案第五項執行評估之細節規定是否應於刑法中規定與體例未合，均建請再酌。"],["八、有關鄭麗文委員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第一項之修法方向未採定期延長制，且未採法官保留原則，對於人權之保障是否週妥，建請再酌，與刑法之體例似非符合。草案第五項執行評估之細節規定是否應於刑法中規定與體例未合，均建請再酌。"],["段落：有關孔文吉委員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智能障礙者非治療之問題，草案未有視個案具體情節之衡酌空間，亦未採法官保留原則，建請再酌。"],["九、有關孔文吉委員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智能障礙者非治療之問題，草案未有視個案具體情節之衡酌空間，亦未採法官保留原則，建請再酌。"],["段落：有關魯明哲委員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該草案第三項規定「監護處分期間至其無危害社會安全之虞為止……」未有視個案具體情節之衡酌空間，亦無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建請再酌。"],["十、有關魯明哲委員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該草案第三項規定「監護處分期間至其無危害社會安全之虞為止……」未有視個案具體情節之衡酌空間，亦無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建請再酌。"],["段落：有關邱志偉委員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律將處分期間提高為10年以下，是否妥適，建請再酌。保障之周密度是否周全，似可考慮限定每次之期限、不限次數等方式以為折衷，建請再審慎研議。"],["十一、有關邱志偉委員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律將處分期間提高為10年以下，是否妥適，建請再酌。保障之周密度是否周全，似可考慮限定每次之期限、不限次數等方式以為折衷，建請再審慎研議。"],["段落：有關楊瓊瓔委員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未採定期延長制，且未採法官保留原則，對於人權之保障似有不周，建請再酌。"],["十二、有關楊瓊瓔委員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未採定期延長制，且未採法官保留原則，對於人權之保障似有不周，建請再酌。"],["段落：有關李貴敏委員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對於監護期間未有任何限制之修法方向，本部贊同，惟未規範許可延長制、法官保留原則，亦未規範鑑定、評估等配套措施，建請再酌。"],["十三、有關李貴敏委員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對於監護期間未有任何限制之修法方向，本部贊同，惟未規範許可延長制、法官保留原則，亦未規範鑑定、評估等配套措施，建請再酌。"],["段落：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修法方向本部贊同，惟鑑定、評估是否應由執行機關實施，建請再酌。草案第八十七條第四項部分，似不宜區分法定刑度得否延長之規定，以符社會安全及保護之立法目的，建請再酌。延長次數以併計10年為限，對於本條社會預防之功能是否有助益，況如10年屆滿仍有再犯或危害之虞者應如何處理並未規範，均建請再酌。"],["十四、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修法方向本部贊同，惟鑑定、評估是否應由執行機關實施，建請再酌。草案第八十七條第四項部分，似不宜區分法定刑度得否延長之規定，以符社會安全及保護之立法目的，建請再酌。延長次數以併計10年為限，對於本條社會預防之功能是否有助益，況如10年屆滿仍有再犯或危害之虞者應如何處理並未規範，均建請再酌。","貳、有關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草案部分","一、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規定裁判確定前先執行保安處分之必要時，得於裁判時另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之修法方向，本部贊同，然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執行事項，至於做為執行名義之裁判，仍應依據於刑事訴訟法完整規範較符體例，建請再酌。草案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增列檢察官應提供受監護處分人之基本資料、身心狀況等，有利於制定個案處遇計畫，此與本部訂頒之相關注意事項第4點之精神相同，本部贊同。另，第四項訂定檢察官應與第一項指定之監護處分執行者定期召開聯繫協調會議，亦與本部前函請檢察官積極參與醫療機構之治療會議之意旨相同，亦可贊同。草案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有醫療急迫情形，須戒送至醫療機構醫治時，檢察官應指派人員協助外醫，與目前實務運作大致相符，應可贊同。草案第四十八條之一係配合時代力量黨團相關規定而訂，惟本部針對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八條業已提出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審查，故本條可與本部草案一併綜合研酌。","二、有關李貴敏委員等24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依現行法令，在原審判決後至上訴前，得否以裁定對被告宣告保安處分，確因缺乏明文規定而有適用疑義，本草案修法方向值得贊同。但本草案似未能完整涵蓋偵查、審理中對被告之處遇，及是否應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配套研議等，均值再酌。"],["參、有關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一、有關謝衣鳯委員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要求一律應由兩位以上專科醫師分別所組成之團隊進行鑑定，是否即足以健全鑑定功能，建請再酌。","二、有關葉毓蘭委員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係就被告經法院因精神障礙宣判無罪者，增訂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對被告強制就醫，以避免社會驚恐，惟本草案就檢察官聲請之期間，以及應向原審法院或上訴法院聲請乙節，並未有明確規定，建請再酌。","三、有關鍾佳濱委員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本草案參酌德國立法例，於刑事訴訟法明定偵審中對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被告，採取「暫時安置處分」之處遇，本部會與司法院再研商。","四、有關蔣萬安委員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修法方向與委員鍾佳濱等所提草案大致相同，本部會與司法院再研商。","肆、結論","有關監護處分制度相關草案，本部已向行政院陳報中華民國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草案，針對監護處分制度採定期延長、法官保留及每年鑑定、評估原則，並設計執行監護處分分級分流、流動與迴轉機制等配套措施，相關草案現仍於行政院審查中，懇請待該草案一併併案審查，本部亦支持暫時安置處分之相關配套規定，期能於本會期完成修法，以防衛社會安全，並兼顧人權保障。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關於貴院各位委員的提案，詳細意見都在書面報告裡面，以下補充幾點。關於第十九條第三項的修法建議，我們認為這個可能會動搖「原因自由行為」原來嚴謹的理論，這個部分我們贊同法務部的意見。關於第八十七條，有部分委員的提案等同於沒有最高執行期限上限，等於可以終身監護。關於人身自由拘束監護，如果沒有定期限，罪責輕重不分，一律可以終身監禁，是不是符合比例原則，建請再斟酌。如果刑法第八十七條的修正結果是改為不定期限，或是延長監護期間，跟現行規定比較，這是不利於行為人，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及刑法第二條第二項反面的推論，關於拘束人身自由的監護處分，應該適用行為時的法律，這是我們附帶的意見。","委員李貴敏等提案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二項，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這個事涉刑事政策，本院尊重貴院的立法職權。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三百十六條之修正草案，我們也尊重貴院的立法裁量。","至於委員鍾佳濱等16位委員及委員蔣萬安等27位委員擬具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設置暫時安置制度，我們認為是不是要新創暫時安置制度有再斟酌的必要。因為根據現有的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不管在審判中或是偵查中，法官都可以依職權，或是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裁定監護，應該不至於會有漏接的狀況，所以是不是有另外再增設暫時安置的制度，我們請貴院再斟酌，以上。"],["主席：接下來請內政部警政署黃副署長報告。","黃副署長嘉祿：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大院委員所提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謹將本署意見報告如下，敬請委員指教。"],["壹、大院委員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一、有關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委員提案對於「隨機殺人者、殺害執行公務者」、「施用毒品、酗酒」者無第十九條前二項不罰或減刑之適用，立意良善，應可保障第一線公務人員執勤安全，並符合社會情感、體現司法正義，本署均敬表感謝並贊同修正方向。","二、有關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現行條文規定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未能因應個案具體　情形予以彈性適用，行為人尚有再犯或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之虞時，因期限屆至而予以釋放，完全無法保護社會安全，因此延長監護處分之期間有其必要，本署贊同修正方向。本署建議應以行為人所犯如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應以其社會危害性為考量，監護處分應執行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為兼顧人權保障，授權由專業醫療團隊評估有無執行之必要。"],["貳、大院委員分別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有關李委員貴敏等24人、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草案部分：現行條文以判決確定為保安處分執行之依據，未考量實務因訴訟程序冗長，難以落實處分之執行，造成社會治安缺口；亦可能致法院難以「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為由免除處分執行，本署贊同修正方向。","二、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行條文對於執行監護處分處所僅侷限於特定處所，未能充分考量受處分人身心差異；同時亦未明確規範受處分人於處分期間之醫療及身心評估等社會福利措施，對受處分人之復歸社會恐有影響，本署贊同修正方向並尊重權責機關法務部之意見。"],["參、大院委員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三百十六條、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有關謝委員衣鳯等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提案增訂重大案類實施精神鑑定應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分別組成團隊為之，加強該鑑定之證據力，本署贊同修正方向並尊重權責機關司法院之意見。","二、有關葉委員毓蘭等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提案增訂對於因刑法第十九條之原因不罰或減輕，而撤銷羈押者，檢察官認有強制就醫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之，補足現行羈押制度之疏漏，本署贊同修正方向。","三、有關鍾委員佳濱等、蔣委員萬安等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暫時安置處分」部分，本署深表贊同並尊重業管機關司法院之意見。報告完畢。","主席：好。我相信不管是本院委員還是全國民眾，對於最近發生的這些案件都非常關心。這些案件正好印證了我們的社會安全網有破洞，而且還不是小小的破洞。這個臉不只是丟在臺灣而已，連國外，我們的臉都丟盡了！","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居然我們的警政署署長，在知道本委員會要召開這個會議的時候，去做其他的行程安排。我們的刑事警察局局長，同樣在內部召開1個會議，然後拒絕到本委員會來備詢。對這樣的事情，我們感到非常、非常遺憾！","今天會議進行到這裡，我們現在休息，等到相關首長來為止。","劉委員世芳：主席，本席提出權宜問題。請問會議休息到什麼時候？","主席：因為剛才他們都沒有辦法回答這個問題，就是說，到底他的會議要開到什麼時候，還有人講署長到彰化去了，所以我們現在先休息，然後再協商。","吳委員玉琴：主席，我們的開會通知上面沒有要求一定是署長來，而是寫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列席。","主席：關於這件事情，如果真的要在媒體面前講的話，這還真是本院和本委員會丟臉的地方！這件事情我已經跟院長報告，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形；剛才主秘回答說，這是慣例。方才我已經講得很客氣，這是2020年版的白小燕案件，是警界之恥！而且不只是在臺灣丟臉，全球都一樣！","我剛才已經宣布會議休息，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報告委員會，因為該到的部會首長沒有到，所以我們休息到明天上午9點繼續開會。","本席在這裡還是要嚴厲譴責藐視國會的行政單位，包括警政署和刑事警察局。民眾的權益很重要，行政單位不僅治安會報不開，連立法院的質詢也完全不當一回事！今天發生大馬女大學生的案件，這其實顯示我們的社會安全網已經有很嚴重的問題。民眾都關心這件事情，本委員會也一再強調被害人的保護，在這樣的情況下，行政首長還能夠不把立法院的委員會當一回事，敷衍了事，當成過場，所以本席今天要嚴正譴責沒有到會的首長！","明天雖然我們是繼續開會，但是相關的首長不要再拿通知單，說要開個什麼會議就不來備詢。今天刑事警察局局長說，他要開1個內部的會議，不來備詢。試問，你開內部會議，會比本院委員會的質詢重要嗎？不要再拿這些理由來說了，讓本院的委員都有實質上質詢各單位、各位的機會。","現在休息。","休息（11時12分）"]],"block_lines":[1,6,6,9,121,121,122,123,123,124,124,127,128,129,130,131,132,133,136,137,138,139,140,141,146,149,150,151,152,154,155,156,160,162,167,168,170,172,173,175,176,177,179,184,185,187,191,193,196,197,198,199,201,202,204,206,207,208,209,210,212,214,218,221,225,227,230,235,235,236,236,237,237,238,238,239,239,240,240,241,241,242,242,243,243,244,244,245,245,249,256,260,262,265,268],"person_count":{"主席":27,"林司長錦村":4,"林主任檢察官映姿":1,"鄧主任檢察官巧羚":1,"蔡次長碧仲":2,"林秘書長輝煌":4,"黃副署長嘉祿":10,"李副局長西河":8,"壹、有關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部分":1,"參、有關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1,"壹、大院委員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1,"貳、大院委員分別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參、大院委員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三百十六條、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persons":["主席","林司長錦村","林主任檢察官映姿","鄧主任檢察官巧羚","蔡次長碧仲","林秘書長輝煌","黃副署長嘉祿","李副局長西河","壹、有關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部分","參、有關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壹、大院委員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貳、大院委員分別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大院委員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三百十六條、部分條文修正草案"],"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星期三）9時8分至11時12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