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星期一）9時至15時58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吳委員秉叡","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星期三）9時至13時","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出席委員：吳秉叡    賴士葆    曾銘宗    林德福    蔡壁如    林楚茵    郭國文    莊瑞雄    陳椒華    江永昌    羅明才    高嘉瑜    余  天    費鴻泰","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李德維    邱顯智    洪孟楷    鍾佳濱    鄭天財Sra Kacaw      吳斯懷    李貴敏    楊瓊瓔    莊競程    張其祿    蔡易餘    廖婉汝    邱志偉","      委員列席13人","主    席：林召集委員德福","專門委員：謝淑津","主任秘書：趙弘靜","紀    錄：秘  書  郭錦貴  副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謝禎鴻","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段落：討論事項"],["審查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經行政院副秘書長宋餘俠、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就預算案分別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賴士葆、曾銘宗、林德福、蔡壁如、林楚茵、郭國文、莊瑞雄、陳椒華、羅明才、江永昌、高嘉瑜、費鴻泰、楊瓊瓔、鍾佳濱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副秘書長宋餘俠、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決議："],["段落：說明及詢答完畢。"],["一、說明及詢答完畢。"],["段落：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審查結果："],["二、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審查結果：","第26款　省市地方政府","第1項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893億3,288萬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8項：","(一)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893億3,288萬元，惟各縣市財政基礎、資源不均、產業發展不同，保護糧食生產環境、促進國土復育之縣市，其對於國家永續發展貢獻的外部效益未獲重視，也未獲得合理之補助。建請行政院及相關單位應審慎考量各縣市資源不均問題，妥善資源配置之妥適性及公平性，爰請行政院儘速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版本，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連署人：蔡壁如","(二)中央政府為平衡地方財政，每年透過一般性補助款挹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源，並訂定預警機制，以增減分配補助款。然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型補助款）之設計並不利於地方財政自主，亦與統籌分配稅款之功能重疊，為避免各地方政府爭取中央補助，導致資源錯置，將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型補助款），全數併入統籌分配稅款，既符合地方自治、地方自主原則，亦可緩解統籌款規模擴大對中央政府預算造成之影響，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將「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併入統籌分配稅款可行性」之書面報告。"],["提案人：蔡壁如　　陳椒華"],["連署人：費鴻泰","(三)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0年度對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及執行建置預警機制，考核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施政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經查，108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對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之結果與101年度相較，發現全國22個縣市均存有編列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支出，且缺失金額較101年度尚增加67億餘元，可見8年間預警缺失之改善情形仍待加強。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衛生福利部應加強對於社會福利支出之考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預警缺失成效有限之原因分析與改善計畫書面報告。"],["提案人：林楚茵　　陳椒華　　江永昌","(四)行政院主計總處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計畫執行效能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經查，各縣市107至109年度未訂定排富條件，且超過一致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項目分別有132、139及139項，金額計249、258及289億餘元，概呈增加趨勢；又107至109年度分別有4、6及2項等各縣市新增編列屬預警項目且未設排富條件之社會福利支出，影響社會福利資源配置之妥適性及公平性。爰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引導各縣市建立排富機制，並促請其依自我財政能力審慎檢討社會福利資源之合理配置，落實社會福利資源配置之妥適性與公平性。"],["提案人：林楚茵　　陳椒華　　江永昌","(五)為落實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一般性補助款編列資料公開透明，除將各年度編列資料公告外，應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週內完成近5年上述補助款分類按縣市別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公布，以落實開放政府資料，利於全民一起參與督促中央及地方政府的預算使用。"],["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費鴻泰","(六)為落實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一般性補助款編列資料公開透明，除將各年度編列資料公告外，應強化建置資料查詢功能。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6個月內建置專區完成「各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項檢索」系統，以落實開放政府資料，利於全民一起參與督促中央及地方政府的預算執行。"],["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費鴻泰","(七)為落實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收入及支出資料公開透明，除將各年度編列資料公告外，應強化建置稅款收入及支出查詢功能。爰要求財政部於6個月內建置專區完成「各地方政府獲分配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檢索」系統，以隨時收支及餘額管制，利於全民一起參與督促中央及地方政府對分配稅款執行。"],["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費鴻泰","(八)為落實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收入及支出資料公開透明，除將各年度編列資料公告外，應強化建置稅款收入及支出查詢功能。爰要求財政部於6個月內建置專區完成「各地方政府獲分配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檢索」系統，以隨時收支及餘額管制，利於全民一起參與督促中央及地方政府對分配稅款執行。"],["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費鴻泰","第27款　災害準備金20億元，照列。","第28款　第二預備金74億元，照列。"],["本款通過決議6項：","(一)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求，依預算法第70條申請動支。惟經查，考試院銓敘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等4個機關，連續2或3年度以相同之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項動支第二預備金，加上多數機關動支金額未有明顯減少。爰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更加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之妥適性，並責請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優先編足未來年度所需預算，避免連年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提案人：林楚茵　　陳椒華　　江永昌　　蔡壁如　　郭國文"],["連署人：費鴻泰","(二)檢視108年度中央政府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其中財政部於108年度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用以補助地方政府稅款短少項目，雖其尚且符合預算法第70條第2款所規範之要件；惟以稅收短少之事由而動支第二預備金作為獎補助費，仍非長久穩定之計，未臻理想。財政部應強化稅收績效，俾使各年度實際之稅收符合當年度預算編列之額度，以此為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核定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之要件時，宜謹慎為之，俾使財政收支健全。"],["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連署人：蔡壁如","(三)鑑於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將於110年1月1日開放進口，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12日舉行「政府宣布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對國人健康之影響與危害」公聽會，會中各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均表達對於開放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之疑慮，另外對於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稽查經費及人力恐不足甚是擔憂。然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表示：「針對民眾關心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稽查經費及稽查人力不足，已向行政院申請動用第二預備金，倍數查驗。」惟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相關行政作業程序時間緊湊，仍應以維持國家財政紀律為原則，爰要求行政院相關權責機關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衛生福利部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稽查之書面報告。"],["提案人：蔡壁如　　陳椒華"],["連署人：費鴻泰","(四)針對政府突襲開放萊豬政策，衛生福利部未針對高風險族群進行風險評估，便貿然開放和訂定標準，同時國內豬隻養殖也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令民眾質疑是否真的沒有安全疑慮。倘若未來萊豬開放進口，針對萊豬的稽查人力、經費不足，目前衛生福利部表示已向行政院申請使用第二預備金預算，希望有充足的經費和倍數的人力做查驗。惟開放萊豬進口政策充滿疑慮，倘若未來萊豬開放進口，建請行政院相關部會合理運用預備金支出，確實落實查驗機制與人員訓練。"],["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連署人：蔡壁如","(五)經查文化部委託中央社辦理「109年國際影音串流平台」前導計畫，計畫立意良好，惟計畫書未註明引用《關鍵新聞網》內容，甚至內文金額元、千元單位均無標示清楚，品質仍待加強。該計畫預算動用行政院第二預備金3,877萬7千元；惟第二預備金的動用情況，應符合重要、緊急要件。建請行政院、文化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繼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並請行政院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優先編足未來年度所需預算，並加強審核。"],["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連署人：蔡壁如","(六)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各機關動用第二預備金須符合以下3個要件之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前二者之動用必須在現有計畫之基礎上，殆無疑義。但所謂「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因定義模糊，導致部分機關尤其是地方政府經常浮濫使用第二預備金，行政院只能在事後編具動支數額表，缺乏事前監督之機制。","根據監察院109年2月21日的調查報告，地方政府不當動支第二預備金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龍舟競賽、中秋烤肉、歲末聯歡等活動，補助經費有逐年攀升之趨勢，違反第二預備金動支之必要性、迫切性等原則。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督導地方政府檢討上開補捐助經費之適切性，並就法制、執行、監督等層面，研議如何強化第二預備金資源的配置效益，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提案人：高嘉瑜　　陳椒華"],["連署人：蔡壁如"],["段落：通過臨時提案1案："],["三、通過臨時提案1案：","1.「10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其中「住宅普查」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可以提供內政部更真實的狀況，並據以訂定住宅政策。經查，以99年來比較，當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空閒住宅比率是19.3%（155.5萬間），同年內政部的「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比率則是11.17%（88.5萬間），相差甚鉅。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內政部，就相關數據做通盤檢討釐清，避免影響住宅政策之訂定。"],["提案人：江永昌　　林楚茵　　郭國文","散會"],["主席：議事錄暫不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二)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主席：今日議程安排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的兩個非營業基金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現在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對預算案及法案修正內容併同報告。","黃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貴委員會今天審查本會主管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案，本人承邀率主管同仁列席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110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編列情形，擇要提出報告，敬請指教。","壹、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一、業務計畫重點","(一)本會已提出六大興利措施，規劃110年度推動重點如下：","1.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1)強化董事會職能，修訂公司治理評鑑指標，推動上市櫃公司選任獨立董事席次不少於三分之一、半數以上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逾三屆，及修訂規章，擴大強制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之上市櫃公司範疇，將實收資本額未滿20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納入，並自112年實施。","(2)強化上市櫃公司股東會運作，研議強化自辦股務公司股務作業之中立性，並發布函令要求興櫃公司自112年全面採行電子投票。","(3)建置永續板，推動可持續發展債券、社會責任債券及綠色債券等永續發展相關商品。","2.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1)提升環境社會與治理（ESG）資訊揭露品質，研議擴大應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上市櫃公司範圍，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取得第三方驗證之上市櫃公司範圍。","(2)研議採由上而下方式推動金融業氣候變遷相關風險管理措施，例如推動金融業董事會及管理階層履行相關職責之可行性。","(3)與其他部會合作，參酌國際作法，研究永續金融涵蓋範圍，以供金融業做為評估投資或融資對象是否符合永續發展之參考。","3.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1)建立單一窗口溝通機制，由周邊單位合作設立金融科技共創平台，協助推動金融科技發展相關工作。","(2)推動資料共享，繼續推動開放銀行並簡化申請與審查流程，及協調周邊單位建立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TSP）合作資訊揭露制度。","(3)強化數位基礎建設，推動金融機構共同籌組金融行動身分識別聯盟，研議規劃導入國際標準，以提升行動身分識別之應用。","4.金融資安行動方案","(1)型塑金融機構重視資安之組織文化，定期檢視現行資安風險因子與金融監理工具連結之有效性，例如新業務申辦准駁、資本計提、存款保險及安定基金費率等。","(2)鼓勵金融機構建置資安監控機制（SOC），並督導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F-ISAC）訂定資安監控作業標準，透過協同運作，有效監控整體資安風險。","(3)督導公會訂定災害應變運作、復原能力實證等作業韌性參考規範，以落實復原應變運作機制。","5.信託業務2.0「全方位信託」","(1)協調強化落實預售屋信託機制，與相關部會共同研議如何加強建商管理及信託銀行責任，以強化買方權益保障，降低交易糾紛。","(2)放寬行銷推廣信託業務之限制，檢討現行共同行銷及合作推廣相關規範，適度將信託業務列入得與他業進行共同行銷及合作推廣之項目。","(3)透過納入公司治理評鑑等措施，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以加強我國勞工之退休準備經濟自主。","6.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1)採循序漸進導入之作法，包括持續修正並檢討相關措施、在地試算與平行測試等，協助我國保險業順利接軌國際制度，以利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及更合理反映經營風險。","(2)推動時程分為三階段，110年底前為第一階段，將進行在地試算評估影響、完成各項研究及研議在地化監理規範。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再分別進行平行測試及接軌準備。","(二)提供企業多元投籌融資管道","1.為建立創新多元及國際化之資本市場，本會規劃執行為期3年之「資本市場藍圖」推動方案，並已督請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通盤檢討上市櫃（IPO）及後續募資（SPO）相關規範，期擴大資本市場動能，協助我國企業升級發展。","2.研議開設專業投資人交易之創新性新板，以協助優質企業、新型態及具創新性之新創業者進入資本市場籌資，壯大我國資本市場競爭力。","3.協助具有實質國際營運融資需求之境內公司，得於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以提升資金運用之便利性。","4.持續鼓勵本國銀行加強對中小企業及新創重點產業放款，協助其取得營運所需資金。","(三)擴大金融業務範疇","1.推動財富管理新方案，這個方案已經在9月份接受各方申請，原則上年底之前會公布第一階段辦理業務的銀行。開放適格銀行針對高資產客群之理財需求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及顧問諮詢服務；並鬆綁證券商以受託買賣、受託投資及自營買賣等不同銷售管道，提供高資產客戶商品服務之規定，帶動營運模式轉型及產業升級，推升我國理財產業之國際競爭力。","2.為符合支付工具虛實整合之潮流，創造以電子支付為核心之支付生態圈，並衡平電子支付機構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風險控管強度，本會已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審查通過，並送請　大院審議。","3.研議開放以基金架構發行不動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REIT），朝新增不動產投信託事業得發行REIT之方式辦理，並與現行信託架構REIT併行，使不動產證券化營運架構更具彈性。","4.因應純網銀開業，發揮鯰魚效應，鼓勵業者創新，並協助業者發展各項行動支付服務，滿足民眾多元金融服務需求。","(四)強化金融業經營韌性","1.強化金融業於低利率環境下之風險管理，持續關注授信資產品質及投資風險，並加強消費者及投資人權益保護。","2.持續關注國際監理改革趨勢與國際經濟及金融情勢變化，並參酌國際規範採行相關措施，以維持金融韌性與國際接軌。","3.推動金融業建立誠信經營之文化，透過董事會及高階經營者之重視，強化公司治理與薪酬制度，由上而下型塑良好價值觀與行為。","(五)落實消費者保護，促進普惠金融","1.鼓勵金融業發展符合高齡者、經濟弱勢民眾實際需求之多元化金融商品，例如安養信託、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退休理財基金、微型保險及長期照顧保險等。","2.依本會訂定之「我國普惠金融衡量指標」，評估我國普惠金融發展狀況及執行成效，並持續精進普惠金融措施，使不同區域及族群均享有便利、平等及合理之金融服務。","3.持續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例如走入校園與社區、樂齡者聰明理財、防剝削與防詐騙等金融知識宣導，並諮詢跨部會金融教育需求及合作事項，進一步深化我國金融教育質量及包容性。","(六)加強國際監理合作及交流","1.持續與其他國家洽簽金融監理、科技合作備忘錄，深化國際金融交流合作，並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相關會議及諮商，加強國際連結，提升國際能見度。","2.協助我國金融機構赴新南向國家增設據點，並持續透過國際組織平台或雙邊會談等方式，加強與新南向國家金融監理機關交流合作。","二、110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詳附表1）","(一)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1.來源編列13億2,077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增加1億8,822萬4千元，主要係預估監理年費收入增加所致。內容包括：","(1)徵收金融監理規費：依據本會組織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年度編列違規罰款收入2億5,135萬元及金融監督管理收入10億5,612萬3千元，合計13億747萬3千元。"],["(2)財產孳息收入：編列利息收入1,330萬3千元。","2.本會及所屬各局基金用途編列2億9,879萬3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增加2,445萬7千元，主要係增編加速公文電子化之檔案建檔整理及掃描等經費。內容包括：","(1)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為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等經費，計編列5,638萬9千元。","(2)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係補助金融總會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計畫、推動修訂主管法規及研擬開放新種金融商品等所需經費，計編列3,498萬2千元。","(3)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為持續推動財務會計準則、評價準則及審計準則與國際接軌等所需經費，計編列2,237萬8千元。","(4)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為參與國際金融組織與辦理國際金融宣傳，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金融主管機關之合作及監理等所需經費，計編列1,170萬5千元。","(5)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係辦理基金業務62名聘用人員所需用人費用，及依組織法規定給與本會暨所屬機關人員特別津貼等，計編列1億7,333萬9千元。","3.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賸餘10億2,198萬3千元，連同期初基金餘額22億7,833萬5千元，合計基金餘額33億31萬8千元，扣除解繳公庫10億684萬元後，尚餘22億9,347萬8千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二)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部分","1.基金來源：110年度編列金融業營業稅稅款244億5,600萬元，及運用管理之利息收入9億4,195萬3千元，合計253億9,795萬3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億8,875萬9千元，主要係利息收入增加所致。","2.基金用途：110年度編列253億9,795萬3千元。依「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規定，本準備金係專款專用，年度收入扣除行政管理費3,159萬3千元後，所餘數額253億6,636萬元全數提存負債準備，備供未來處理金融業退場所需財源。","貳、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一、業務計畫重點","(一)補助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辦理保險精算統計業務、研修準備金提存、精算分析與配合保險監理需要，建立保險市場業務、財務、統計資料庫及推動國際保險事務等業務。","(二)受理其他學術團體、機構申請辦理有關保險調查統計、保險研究發展、保險訓練、保險諮詢等保險業務發展工作所需之補助經費。","(三)依保發基金業務發展項目自行規劃辦理委託研究、宣導及資訊等業務。","二、110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詳附表2）","(一)總收入編列2,003萬元，較上年度減少229萬5千元，係利息收入減少。編列內容包含銀行存款、公債之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及租金收入。","(二)總支出編列1億3,131萬6千元，較上年度預算增加436萬4千元，全為業務發展支出之增加數。編列內容包含補助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辦理保險業務統計、精算、研究、訓練等業務經費，以及辦理保險業務發展有關業務之專案及行政管理支出等經費。","(三)收支相抵後預計短絀1億1,128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短絀數增加665萬9千元，將移用累積賸餘支應。","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謝謝！","接下來，繼續跟委員報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今天大院第10屆第2會期貴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修正草案），承貴委員會邀請提出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會所擬本修正草案進行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一、修正背景","數位經濟時代下，非現金支付不僅能帶動產業新商機，亦能提升民眾生活便利性，加上近年來智慧型手機等行動裝置使用普及，促進「行動支付」快速發展，為了符合支付工具「虛實整合」及業者建構「支付生態圈」之潮流，並衡平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風險控管強度，金管會推動「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管理法制整合」，擬具本修正草案。","二、修正草案重點","為周延規劃未來電子支付產業之發展需求，金管會於研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過程，曾邀集相關部會、業者、學者及公會代表研商討論，並辦理法規預告徵求外界意見，進行草案內容調整，期望於兼顧民眾便利支付、業者健全發展及風險適度控管之原則下，建構電子支付產業發展之友善法規環境。本修正草案計有6章60條，修正重點如下："],["(一)發展產業：","1.擴大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範圍，除「金流核心業務」外，擴及「金流附隨業務」及「金流相關衍生業務」之經營，打造以電子支付機構為核心之支付生態圈。","2.因應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後建立差異化管理機制及核發有限執照之需求，開放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及增訂其管理法源依據，將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導引至合法、安全、透明之管道。","3.電子支付機構提供金融商品、服務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改採「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之管理方式，擴大電子支付機構之金流服務範疇。"],["(二)便利民眾：","1.開放跨機構金流服務，並增訂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之管理機制，促進通路共享、資金互通，滿足民眾便利支付需求。","2.儲值及國內外小額匯兌之限額，以風險為基礎之監理原則，考量身分確認強度及風險程度等因素，於授權法令中訂定相對應之限額，保留管理彈性。換言之，風險認定強度愈高的，它的限額就愈高。","3.刪除支付指示「再確認」規定，以簡化支付流程，提升支付便利性及使用者體驗。","4.配合開放電子支付機構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放寬外幣儲值管道及方式，增訂外幣儲值得由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方式存撥，以提升儲值便利性及作業彈性。"],["(三)友善環境：","1.電子支付機構之資本額門檻採取差異化管理，分別依其業務範圍區分為全功能執照之新臺幣（以下同）5億元、經營收受儲值服務之3億元及經營代理收付款項服務之1億元等三類最低實收資本額要求。","2.放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運用代理收付款項之限制，提升資金運用彈性。","3.開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增設海外分支機構，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以協助業者拓展海外業務。","4.調整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之規範方式，由公會自律組織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以因應科技及資訊技術之快速發展。","5.增訂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與兼職限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處理程序及電子支付機構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條件等授權規定。","6.增訂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電子支付機構信用之處罰規定。","7.增訂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者，得免予處罰之規定。","(四)增訂過渡及緩衝規定：為使本條例修正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之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得繼續經營，爰增訂相關過渡及緩衝規定。換言之，不須要重新申請，只要跟我們申報整個營業計畫，經過通過即可。","本條例之修正可為我國非現金支付及行動支付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加速普惠金融之推動，為我國儲值支付工具發展之重大里程碑。敬請各位委員支持「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以鼓勵相關業者建構一個與民眾生活及關聯產業充分結合的「支付生態圈」，提升民眾完善的支付體驗，滿足民眾便利支付的生活需求，迎接嶄新的數位金融時代。","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現在開始詢答，作以下宣告：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得延長1分鐘；截止登記時間為上午10時30分；本次會議委員若有預算提案、修正動議等相關提案，請於上午11時以前送主席臺，以便整理。","首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9時1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最近大家都在質疑有關東洋公司的事情，以下就跟主委討論。東洋公司在10月12日，由林全董事長跟總經理對外召開記者會，在記者會中提到他們已經在10月12日取得BNT疫苗在臺灣的代理權，但是他沒有講清楚，這個授權是有條件的授權。我們來看當天晚上公開股市觀測站，在主旨裡面提到，公告本公司取得BioNTech SE之新冠肺炎疫苗有條件授權之授權書，他是講有條件，再來看說明6限制條款部分，本授權書僅授權臺灣東洋公司與臺灣主管機關協商，協商結果除非經BioNTech SE同意，不具約束力。他們在記者會所說的跟po在股市觀測站的資料不一樣，請問主委，這有沒有問題？"],["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一般從上市櫃公司的管理來講，如果公司有重大訊息，基本上是看他重大資訊揭露的完整程度，有關您剛才提到他們在記者會上所講的，這個案子上禮拜我們已經請櫃買中心就東洋公司重大資訊發布是否符合程序去做查處，所以我不方便表示過多意見，但是我們會請櫃買中心查處之後，讓社會大眾瞭解整個的情況。","曾委員銘宗：另外，我們往下看，這是11月3日下午6點2分東洋公司po在公開股市觀測站的資料，他說本公司終止跟BioNTech SE洽談授權新冠肺炎疫苗事宜。下一張是衛福部的說法，11月4日莊人祥副署長狠打臉東洋！他說東洋公司根本拿不出授權書跟合約，請問主委，櫃買中心有沒有去查，到底東洋公司有沒有授權書、有沒有合約？"],["黃主任委員天牧：這些都在我們要求櫃買中心查核的範圍之內。","曾委員銘宗：我的理解是，他到現在也拿不出來。這張是東洋公司9月份的交易量，從9月1日708張，到9月16日173張，大概就是這樣上上下下，張數都相對的少。","因為他們是10月12日下午收盤後開記者會，所以當天的交易量是2,414張，我們往前看，10月8日是434張、10月7日273張、10月6日406張。請教主委，到底誰在買股票？","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的櫃買中心都有股票監視制度，這個股票交易的量是有達到一些注意股票的標準，但是還沒有達到處置的標準。至於股票交易買賣過程中，有沒有違反證交法相關規定，我們也已經要求櫃買中心去查處，目前需要一些時間。","曾委員銘宗：因為後來是11月3日下午收盤後才開記者會，11月2日交易量高達10,725張，11月3日5,710張，我們再來看它前後時間，10月28日是1,238張，10月29日是1,007張，10月30日是1,300張，11月4日是1,515張，請教主委，誰知道要對外公告、要終止代理？誰在賣股票？","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想這些都是大家關心的，我們都已經要求櫃買中心調查是否有違反證交法的內線交易問題。","曾委員銘宗：你看11月2日、11月3日的交易量跟前後的10月28日、10月29日、10月30日、11月4日的交易量差異非常顯著，我不曉得東洋公司內部有誰知道這個代理要暫停及誰在賣股票。陳時中部長說不建議調查東洋，其實陳時中搞不清楚，這不是指揮中心的權責，他為什麼要發表這樣的看法？請問主委會不會怕陳時中？"],["黃主任委員天牧：金管會維護資本市場的秩序是依法秉公辦理。","曾委員銘宗：陳時中對資本市場搞不清楚，他對疫情指揮有一定的貢獻，但是查察資本市場他撈過界。另外兩個問題請教主委，東洋公司到底有沒有取得正式的授權書跟合約？","黃主任委員天牧：其實這個應該是櫃買中心直接去監理，上禮拜已經要求他們急速查出重訊的整個過程以及您剛剛指示的內線交易部分。","曾委員銘宗：我的理解是到現在櫃買中心還沒有拿到東洋公司的正式授權書跟合約，我這樣理解對不對？","黃主任委員天牧：因為櫃買是第一線，他們還沒有告訴我們整個查核的結果，我不太方便對外……","曾委員銘宗：我能不能問副局長？還沒有拿到，對不對？"],["主席：請金管會證期局蔡副局長說明。","蔡副局長麗玲：主席、各位委員。剛才主委有講，上星期五我們有請櫃買中心去瞭解，瞭解的報告還沒有送來。","曾委員銘宗：好，謝謝。兩個問題：第一個，假設他沒有授權書及合約，他開這個記者會的目的是什麼，希望金管會查清楚。第二個，尤其是11月2日、11月3日的交易量放大那麼多，對照前兩天的交易量有顯著差異，很特殊，所以希望金管會要查清楚。請問主委，三個月內把初步的查核情況函告財政委員會，有沒有問題？","黃主任委員天牧：沒有問題，三個月可以。","曾委員銘宗：好，謝謝。這兩天央行一直在講外資藉由反向ETF炒匯，而且央行自己認定他有炒匯，請問主委到底這樣的情況有沒有炒匯？","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跟央行都保持良好的溝通，央行關切外資買一定量的反向ETF，涉嫌炒匯行為，我們會跟央行溝通，採取適當的處置及作為。","曾委員銘宗：我的理解是到底有沒有炒匯，恐怕兩個機關會有不同的看法。請問副總裁認為有沒有炒匯？"],["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說明。","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看到一個現象，當新臺幣升值時，外資最近這幾個月來持有反向ETF的金額增加非常快速，集中度也非常高，這是我們關切的議題，而且他還規避我們對於外資投資國內股市限制30%的規定。我們跟金管會有一個很好的溝通過程，謝謝。","曾委員銘宗：所以央行認定他有炒匯，對不對？","嚴副總裁宗大：他在這段期間大量的進來，以後如果賣出去，他兩邊都可以賺得到，這是我們擔心的。"],["曾委員銘宗：發生期間在什麼時候？","嚴副總裁宗大：其實反向ETF從103年就開始，只是金額都不大，到107年2月或者以來，我們稍微注意到它有波動，但最近這幾個月，從我們統計的資料的確是看到增加比較多一點。","曾委員銘宗：今年以後才發生類似的情況，對不對？"],["嚴副總裁宗大：特別是6月以後。"],["曾委員銘宗：炒匯的金額大約多少？","嚴副總裁宗大：我不方便直接講金額，但他持有ETF的金額大概是新臺幣448億元。"],["曾委員銘宗：獲利多少？","嚴副總裁宗大：我不曉得，我們還沒有……","曾委員銘宗：說明一下，謝謝。"],["主席：請中央銀行外匯局賀副局長說明。","賀副局長培真：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他還沒有出手，所以現在沒有辦法去檢視它的獲利。","曾委員銘宗：至少目前的情況，大約是多少？","賀副局長培真：我們看到外資的餘額是大概有新臺幣480億元，因為飆漲的速度很快，所以才會在報表稽核上面提出警訊，然後跟證期局的同仁交換意見。"],["曾委員銘宗：涉及到幾家外商？"],["賀副局長培真：經常頻繁進出的外資多半就是那20家。","曾委員銘宗：好，謝謝。請教央行跟金管會要不要修正相關的規定？規定是央行還是金管會發布？","嚴副總裁宗大：我們有規定外資投資國內股票的70%之外的30%要用在固定收益和貨幣市場工具。這一塊很明顯的，外資在持有台股反向ETF時，他的ETF組合資產裡面有很多是跟貨幣市場工具有關的，所以我們也建議金管會考慮把這部分納入管理的規定。"],["曾委員銘宗：所以現行規定不用修？"],["嚴副總裁宗大：還在跟金管會討論。"],["曾委員銘宗：OK。但最後是央行還是金管會規定？","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再跟央行考慮怎麼樣在達成目的的情況下，很細緻地處理，因為這牽涉到外資的管理，必須要斟酌。","曾委員銘宗：好，謝謝。"],["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9時2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請教一下黃主委有關東洋公司代理BNT疫苗的事，我剪了一段影片，請看一下。","（播放影片）","賴委員士葆：這裡面很清楚看得到，發布重大訊息記者會的時候，董事長林全、總經理這兩位東洋的高級長官都說，你可以看標題寫得這麼清楚，「東洋取得德國BNT新冠疫苗臺灣代理權」，可是你看左邊的檔案是你們櫃買中心提供給我的，寫的是公告本公司取得BNT SE的新冠肺炎疫苗的有條件授權之授權書，差三個字喔。記者會時董事長、總經理都沒有講「有條件」，但是這裡面清清楚楚寫「有條件」，什麼條件？就是要跟官方協商，因為買家是政府，所以要跟CDC好好的去談。顯然這個記者會的重大訊息發布有嚴重的瑕疵，誤導投資者，這是第一個我要強調的。第二個我要強調的是，當天是在收盤之後開記者會，過去平均的量都是五、六百張，那天爆量兩千多張，誰在買啊？我覺得曾委員太客氣了，我認為對你們來講，要查一個禮拜就可以查好了，怎麼會拖到三個月？三個月早就忘掉了！一個禮拜查清楚誰在買可以嗎？我還沒講完，11月3日有人先賣，賣的張數是五千多張，跌了2.4%，那已經是收盤以後，晚上6點多才開的記者會，所以這兩個重大訊息，很明顯地看得到有人知道了，前一天11月2日還一萬多張，而且還漲，代表大家持續看好，可是11月3日開記者會之前，那一天是爆量下跌，跌了2.4%，當然第二天就全部跌停了。所以從這兩個現象就可以清清楚楚看到，當然有內線交易啊！10月12日有人知道了先買，11月3日那天有人先賣，就這麼簡單啊，這個再簡單不過的fact，事實在這裡，主委，你會怕林全嗎？"],["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都秉公依法辦理。","賴委員士葆：秉公依法？可是我問櫃買中心，他們講話好像嚇得要死，證期局局長也在這裡，你們是不是很害怕林全，不敢查他？這麼清楚的，這就是內線交易啊！這麼清楚一定有人知道訊息先買，前一天還漲這麼多，11月3日宣布有條件授權之授權書跟政府談不攏，因為他沒有合約書、沒有正式的授權書，當天就暴跌。我請教主委，從這兩個現象，你有沒有感覺有內線交易的嫌疑？","黃主任委員天牧：從過去的案例來講，內線交易的認定其實非常冗長跟複雜，但是也很嚴謹的過程，就像法院的判決一樣，我剛剛也跟曾委員報告過，這個事情有兩個案例，一個就是重訊的發布、查證，程序上是不是合乎櫃買中心、上櫃公司重訊發布的規定，這一點要去查。第二個就是您指示的，在10月12日、11月3日這兩個時間前後有沒有所謂的內線交易跟炒作，違反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跟第一百五十五條的問題，這個部分也要查。","賴委員士葆：東洋這樣整體的宣布，老實講這就是第一百五十五條講的散布流言或者不實資料，他如果老實講的話就要說他收到一個可以跟政府談的有條件授權書，可是每一個媒體的下標都是剛才我提到的，取得BNT的代理權記者會，所有媒體都這樣登，這不就是散布流言以及不實資料，最少他是不實資料？嘴巴講的跟給你們的不一樣，副局長，是不是不一樣？"],["主席：請金管會證期局蔡副局長說明。","蔡副局長麗玲：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所提到的，有沒有違反第一百五十五條，就是意圖影響市場價格，去散布不實資訊……","賴委員士葆：我感覺有意圖影響啊！因為開這記者會，他是取得一個跟政府bargain的權利，不是代理權，是讓你跟政府bargain，跟實際上拿到代理權不一樣喔。","蔡副局長麗玲：跟委員報告，我們針對第一百五十五條或者您剛才提到的，有沒有內線，就是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他本身會有一定的要件……","賴委員士葆：我知道，你簡單講，因為我時間有限。"],["蔡副局長麗玲：這部分我們已經請櫃買中心要詳細做瞭解。","賴委員士葆：主委，證期局這樣不行啊！他是主管單位，包括你，一推二百五就推給櫃買中心，櫃買沒有這麼大的權力，權力在證期局、金管會手上，怎麼會一直推給櫃買呢？櫃買是什麼單位？是你們委託他成交、撮合的單位，怎麼會推給他呢？","黃主任委員天牧：他有監視的功能，像重訊跟內線，以往的程序都是他查報資料之後，我們來判斷……"],["賴委員士葆：你可以把時間縮短到一個禮拜給我們嗎？","黃主任委員天牧：重訊部分比較單純，也許兩個禮拜。","賴委員士葆：重訊兩個禮拜，好，那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什麼時候？","黃主任委員天牧：因為也要確定內部有個範圍，然後要去查，這會花時間。"],["賴委員士葆：一個月可以吧？","黃主任委員天牧：可不可以兩個月，因為本來是三個月。","賴委員士葆：一個半月好了，折衷一下。","黃主任委員天牧：不是我們去查，是櫃買中心去查，我不能太限縮他。","賴委員士葆：好吧，那就兩個月吧！縮短到兩個月。"],["黃主任委員天牧：可是曾委員本來說是三個月。","賴委員士葆：他跟我一起的啦，他會同意我的，對吧？"],["曾委員銘宗：同意。"],["賴委員士葆：同意啦！那就兩個月。"],["黃主任委員天牧：那我們會督促他儘量兩個月內完成。","賴委員士葆：我請教央行跟財政部，是不是已經開始熱身打房了？現在從種種跡象看起來，嘴巴說不要，但是已經開始了。我現在提醒你們，千萬不要去動首購族，年輕人好不容易要買不應該去打他，但是對於投機客炒房，絕對要打。有人說北部沒有在炒房，可是南部已經炒得火紅了，怎麼沒有呢？央行副總裁要不要講一下？趕快，給你5秒鐘講。"],["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說明。"],["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直在關注這個問題。"],["賴委員士葆：你也熱身了嘛？財政部？"],["主席：請財政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財政部一向針對紅單交易……","賴委員士葆：紅單很少，不要講紅單啦！"],["李次長慶華：短期內頻繁交易或大額交易部分進行例行……","賴委員士葆：我要強調的是針對投機的炒房客，你打他的話，全國人給你拍拍手，但是對於首購族，我認為我們就樂見其成。","最後一個問題，剛才曾委員有提到炒匯的事情，副總裁，過去有糧商藉著假交易真炒匯的情況，已經杜絕了嗎？","嚴副總裁宗大：後來在我們查了以後，這些糧商就沒有再做這方面的交易。"],["賴委員士葆：那時候的炒匯金額總共有多少？"],["嚴副總裁宗大：因為有的還在處理中……","賴委員士葆：對，那個金額大概多少？已經處理多少？幾百億有沒有？","嚴副總裁宗大：沒有，我們已經處理了四十幾億。"],["賴委員士葆：美金？"],["嚴副總裁宗大：美金。","賴委員士葆：對嘛，所以四十幾億美金就是一千多億台幣，好，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9時4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金管會上個禮拜有召開銀行總經理會議，要求銀行強化授信資產管理，以維持金融的穩定，請問這次會議是不是針對銀行踩雷的狀況提出檢討與對策？"],["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總經理會議是例行性的，每半年會開，這一次關懷的層面很廣，授信、理專十誡還有一些新開放業務都在範圍之內。","林委員德福：因為國內銀行不斷傳出踩雷，到底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還是銀行監理發生人謀不臧的問題？","黃主任委員天牧：目前看起來大體上銀行的授信管理都還好，不過當然有一些個案，我們覺得不可以掉以輕心，所以我們提醒業者要注意。","林委員德福：像方悅服飾涉嫌詐貸80億元的案子，媒體報導事實發生是從101年到106年之間，涉嫌虛設17家冒充上下游的境外公司，製作不實的交易發票以及裝箱單等單據，製造虛偽的三角循環貿易，再由會計師出具不實的財務簽證報告，請問為何金管會金融監理部門沒有辦法發現這麼長時間的詐貸行為？","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我請銀行局長跟您報告。"],["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莊局長說明。","莊局長琇媛：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方悅服飾集團授信案，其實在上禮拜總經理會議時，我們也特別請銀行針對這個案件做說明。其中有一家授信金額較大的銀行說，他們與方悅集團已經往來多年，之前的狀況一直都不錯，最近才發生問題，依據他們的說明，因為他很多交易的生產地都是在海外，屬於海外貿易，所以有一些貿易資料不容易查證，造成剛剛有委員……","林委員德福：就會有一個漏洞，你知道嗎？本席想問到底是不是運作制度的人沒有確實執行，導致金融機關的金融監理功能失靈？因為如果連傳統產業、服飾公司都能夠明修棧道、暗度陳倉，那其他的各行各業要上下其手是不是會更容易？","莊局長琇媛：謝謝委員，其實銀行在現場也說，以後他們會對交易的真實性再做進一步更嚴謹的查證。","林委員德福：我希望一定要嚴謹，身為金融監理單位，尤其他的金額還不小，80億耶，這個額度很大，主委。","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的指示我們會參考去強化，謝謝。","林委員德福：主委，因為央行外匯局上個禮拜表示，近期外資大買反向ETF有迂迴規避規定、干擾匯市之嫌，已建議金管會證期局對外資持有台股反向ETF的情形，進行適度的管理，請問對於外資大買反向ETF，金管會到底有沒有掌握到真正干擾匯市的證據？","黃主任委員天牧：這部分謝謝央行提供相關資訊，我們有注意到了，我們會跟央行密切討論處理的方式。","林委員德福：以金管會的標準，外資投資國內金融商品，要到哪種程度才能稱得上是干擾金融秩序？","黃主任委員天牧：通常我們都有外資的管理機制，但如果是央行關切是否有炒匯的案件，央行會提醒我們。","林委員德福：嚴副總裁，你可不可以做個說明？"],["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說明。","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注意到外資從今年以來，特別是6月以後，持有反向ETF的金額持續的在成長，跟過去幾年的紀錄相比增加很多，所以我們也跟證期局溝通，讓他們知道我們觀察到的資料，還有哪些外資有這樣的疑慮，特別提醒證期局注意這個問題的發展。","林委員德福：主委，我再請教，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炒匯如有事證，央行會依外匯管理條例處理，至於外資買反向ETF是否有需要做管理，金管會要再跟央行討論，請問央行對外資大買反向ETF是否有提供干擾匯市的事證？有沒有？","嚴副總裁宗大：我們剛才有回答另外一位委員的提問，就是說因為他現在還沒有結清，但是我們看到他持有這麼多，已經違反了相關規範、規定，所以我們建議金管會考慮把外資持有台股反向ETF的金額，計算到原來的規範內，也就是30%的限制。","林委員德福：因為考量自由開放市場跟匯市穩定，金管會跟央行對於外資買賣反向ETF是否有干擾匯市，最後是否一定能夠達成共識？","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您講得很對，一則要維持我們市場對外資的開放性，但是也要兼顧央行對於炒匯的管制，我們會跟央行妥善溝通。","林委員德福：因為大同公司中資爭議剛告一個段落，日盛金大股東背後疑似有中資問題，又引起話題，請問對於中資插旗金融產業，政府能夠事先預防嗎？","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對於銀行，尤其是金融機構的股東、股權的變動都非常的重視，所以這部分我們可以妥善預防。"],["林委員德福：還是只能事後的監督審查？","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從今年7月1日實施了股東透明化方案，所以對於整個最終受益人的查核都有一套機制。","林委員德福：如果有心人要打擊異己，隱射中資議題，會不會成為鬥爭下的工具，反而讓金管會為了徹查而疲於奔命？","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講的也是一個顧慮，我們必須要依法秉公，絕對不可以涉及彼此之間的糾紛。","林委員德福：我再請教主委，因為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提到，109年上半年度電子化支付比例衰退，而且和金管會電子化支付比例五年倍增計畫的目標值存在落差，請問無法達標的原因是什麼？","黃主任委員天牧：今年因為疫情的關係，整個消費有衰退，不過跟委員報告，如果加計ATM轉帳的部分，其實比例大概可以到49%，年底應該可以到52%。","林委員德福：那今年上半年電子化支付比例反而衰退，你認為就是疫情造成的嗎？"],["黃主任委員天牧：疫情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林委員德福：主委，因為排會審查電子支付條例草案，相信對倍增計畫的推動應該有一定程度的影響，請問你認為這些電子支付機構都準備好了嗎？","黃主任委員天牧：今天修法的目的就是一方面擴大業務、一方面強化監理，我們都有做適度的宣導。","林委員德福：使用者或消費者藉由電子支付的行為、習慣，比起使用現金支付，是不是一定能夠更便利、少糾紛？","黃主任委員天牧：這裡面便利是必然的，可是還要注意資安、個資方面的維護，這些都很重要。","林委員德福：這個非常重要，如果是的話，為什麼目前在推動上還是有困難度？","黃主任委員天牧：這是一個消費行為的改變，需要不斷的宣導、提供更方便的管道、更多的通路，我們會繼續努力。","林委員德福：這個案子修法通過以後，您認為未來是更便利？","黃主任委員天牧：會是一個臺灣非常有特色的支付生態圈，像跨機構、有小額的匯兌，這個很方便，而且還有一些衍生、附隨的金融業務，像票券、禮券這些都可以做，我想對於整個民眾使用非現金支付是非常方便的，但是我們也要重視資安和個資的維護。","林委員德福：那個很重要，謝謝。"],["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主席：請蔡委員壁如發言。","蔡委員壁如：（9時5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今天本席想跟你談談KY股，目前臺灣的股市交易有三個類股，第一個類股就是在臺灣本地上市，在臺灣有實體的公司，如果它出事的話，大家都看得到；第二個類股最近也炒得沸沸揚揚的，就是TDR，它是在國外的公司，也在國外上市，然後有一部分會拿回來臺灣，這就是第二上市的類股。第三類股是我今天想跟你討論的KY股，它的公司是設在國外，最多的就是中國大陸，所以我們今天要來討論一下中國大陸的KY股，他們可能又去開一個紙上公司，然後就把個股拿到臺灣來上市，它在國外沒有上市，所以這個是第一上市。","這幾年臺灣的製造業外移，為了擴大臺灣的證券交易，所以我們就鼓勵這些臺商回臺掛牌，最多的就是TDR和KY股。今天我要跟您談KY股，我有接獲一群小市民的陳情，即康友案。我個人認為這是一個超完美的詐騙，在這個詐騙當中，其實金管會所負的責任，如果這件事情爆發，我想臺灣金融市場會面臨一個系統性的崩壞，所以還是要讓金管會知道這個部分。臺灣的證券交易，上市櫃公司的公開說明書或是年報、財報都要透過證券商跟會計師的輔導，這是一個橫系統。關於康友這件事情，我個人認為它就是在這個完美的架構下產生了今天的問題。","我來講一下故事，這也是陳情人來跟我說的故事，主委應該很清楚這個故事。自2015年上市以來，每年它的EPS幾乎都有10塊錢，它是一個績優股，光看財報大概就覺得它是一個績優股，手上現金也很多，2018年的時候它還登上股王，然後大股東售股，10月19日以後股價就從538元一直跌，連14根跌停，其實金管會也曾經關注這件事情，當年11月證交所也有派人到印尼的子公司考察，同時證交所的簡總經理也去訪問印尼的證交所，勤業眾信的會計師赴大陸進行第三季財報的查核，當下證交所有2人隨行，結果對第三季財報寫的是「應無大礙」，當然投資人會覺得帳面上有這麼多現金，又有會計師背書，政府又說「應無大礙」，所以有很多退休的人來跟我陳情，還有高達85歲的退休老師，他們覺得股價下來會想要逢低承接、想要長期投資，但是今年8月公司就交不出財報了，交不出財報就停止交易，卻只開罰了24萬元，公司董事長黃文烈是唯一的臺灣人，他就人間蒸發了，而中國籍的團隊包括總經理、財務長則全數請辭、落跑，這個故事大概是這樣。一個績優股變成地雷，看起來這是史上最貴的壁紙，但是康友這個投資案經過金管會2個月的調查，給會計師的懲處就是停業2年，理由是向銀行的函證不合程序，所以本席想問主委，2018年會計師都有到福建，對第三季財報進行查核，而且證交所也有人隨行，他們都是專業人士、高端專業人士，他們是被招待還是被交代？為什麼對第三季財報寫的是「應無大礙」，但是到2020年出事的時候，你們給它的罪名又是當時向銀行的函證不合程序。主委，你要不要為這件事情負責任？"],["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KY股就是以前的F股，它是第一上市，基本上都會關心第一上市公司的資訊是否完整，所以我們原來對KY股的資訊要求就是每年都要財報實審、內控等等，在這件事情發生之後，我們責成交易所在制度上有4個改革的方向，一個就是券商、交易所、會計師跟這個公司本身都要強化資訊的公開跟審核等等，細節的部分再請蔡副局長跟您報告。你剛才關切的是……","蔡委員壁如：我關切的是2018年它就出事了，證交所的人員也跟著這些會計師到福建去查核了。"],["黃主任委員天牧：是不是在2018年出事？因為我們現在查到的會計師的懲處……","蔡委員壁如：因為2020年你們去查了2019年、2018年的部分，你們覺得銀行的函證不合程序，可見之前已經是有問題了，但是證交所出來的報告又說「應無大礙」，投資人是看了你們的「應無大礙」才會繼續去投資嘛，這個到底是他在欺騙？還是他在掩護誰？","黃主任委員天牧：真正對這個財報要去審核的是會計師，不是交易所。","蔡委員壁如：我想不要全部都賴給會計師，這些投資人在證券交易所也有繳手續費，繳了保護費而得不到保護，我要講的是，你們就把它甩鍋、就說那是會計師查核不實，我覺得這樣是不負責任的。其實證交所裡頭都是專業人士，所以現在我質疑的是你們的專業倫理，到底是專業倫理上的操守崩壞？還是你們的專業能力低落？到底是壞還是笨？","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先表達我的原則，然後再請蔡副局長說明。關於這個案子，如果大家覺得交易所在執行行為上有任何不法的部分，如果有具體的證據，當然我們會依法辦理，但是如果只是揣測，認為他跟著去是不是有什麼情況？我覺得這個可能要比較公平來處理。","蔡委員壁如：接下來本席要提醒主委，這個新聞剛好是在香港國安法通過、反送中運動之後，香港的金融市場衰退、地位動搖，總統蔡英文就說臺灣要把握機會，要優化投資環境，把臺灣建立成為亞太的金融中心。如果是因為這樣的事件，金管會有準備好要作為亞太的金融中心嗎？還是嘴巴喊一喊？本席還是要說，經貿政策自由化以後，股市就是一個很重要投資的基礎建設，今天金管會證期局只有對會計師作出懲處，證交所對康友公司裁罰24萬元，內線交易的部分移送調查，結果我問了證期局，他說這是密件，為什麼會是密件？8月份的時候交不出財報，突然間下市了，這是一個死亡證明書，如果病人被醫死了，好歹要開個死亡證明書，要有一個診斷書出來啊！怎麼會是密件呢？應該讓大家知道，有一萬一千多個投資人，要讓他們知道是碰到什麼樣的問題，要不然就只告訴他，病人就是死了，所以不用問，反正就是死了，不可以這樣子！本席在這裡要求這3份報告書要公開，不要告訴我已經送檢調，而是應該要公開，讓這些投資人、這些小市民、小股東知道他們到底碰到什麼樣豺狼虎豹的對象，到底是為什麼就死掉了？不能沒有一個驗屍報告，我覺得這對建立臺灣金融秩序是交代不過去的。","我提出我的疑問之後還是想給主委一個建議，後來我也去查了，你們在今年9月8日對會計師裁處之後就發了一個新聞稿，一份不痛不癢的新聞稿，所以本席想給你這3部分的建議，因為時間的關係，我這裡有一份完整的資料可以送給主委，我還是唸一下，要做這3部分，對於這種東西，一定要找出它的RCA，因為這不會是第一個事件，一定還會再來。第一個，針對中國的KY股要定期執行舞弊鑑識查核。第二，防止掏空、資金逃逸。第三，如果真的不行，要透過跨國司法互助、反洗錢。而不是唯一的臺灣人就這樣消失了，其他全部都是中國的一些幹部，然後大家包袱收一收就人間蒸發了，那要怎麼對這些小股東交代？"],["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費委員鴻泰：（10時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非常巧，我和曾銘宗委員、賴士葆委員的想法居然都想到一塊兒了，我來跟你討論一下東洋的事。剛才兩位委員都大概把它講過了，第一，再重複一遍，林全自己召開記者會，與網路公開聲明書是不一樣的，這是第一件事。第二，你看這個交易量，他是10月12日收盤以後開的記者會，當天的量是2,414張，之前都是一百多張、二百多張、三百多張，最多到四百多張，如果說只增加一、二百張，大家不會懷疑，但是一下子增加6倍而不懷疑，我覺得很難！股市最高飆到三萬多張，後來就一路下滑，量就變得小，然後到11日、12日就是一萬多張的交易量，11月3日是五千多張，到了傍晚又有重大訊息發布，這3個時間點，你說沒有人在搞鬼，我是不相信，你相不相信？你相不相信嘛？"],["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那個圖看起來是有可疑之處。","費委員鴻泰：什麼叫可疑？根本就是有人在搞鬼。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告訴我們，如果證期局不查，那我就來查你們。","我要請教證期局，上個禮拜你們有沒有口頭向櫃買中心要資料？有？還是沒有？"],["主席：請金管會證期局蔡副局長說明。"],["蔡副局長麗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發函請他們……","費委員鴻泰：你們先口頭向他們要，然後他們不給。主委聽清楚，我得到的訊息是，先口頭跟櫃買要，櫃買不給，所以你們才發文，對？還是不對？"],["蔡副局長麗玲：因為我們……"],["費委員鴻泰：對？還是不對？","蔡副局長麗玲：對案子的評判，我們必須有函文做為依據。","費委員鴻泰：針對這個事情，我剛才也請教了當過主委的曾銘宗委員，要資料是天經地義的事，主管單位向櫃買或交易所要資料，他們居然不給，然後你們才發函跟櫃買要。主委，我覺得局長、副局長的能力都有限，你們就是被櫃買打臉，你們絕對罩不住陳永誠。主委，證期局指揮得了、指揮不了櫃買？"],["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費委員鴻泰：他們兩位我一講，在座的都是沒用的，因為都指揮不了，到時候2個月、3個月過了再跟你說「沒有」。到底指揮得了？指揮不了？我要你具體地講。","我再把題目講一遍，證期局可不可以指揮得了櫃買？"],["黃主任委員天牧：當然可以啊！"],["費委員鴻泰：當然可以？"],["黃主任委員天牧：是。","費委員鴻泰：這是你們說的。陳永誠跟民進黨的關係太深厚了，我在這邊鄭重拉高音量告訴陳永誠，不要以為你跟綠朝的關係有那麼深，跟你們要資料居然不給，到時候如果你們有湮滅，我就去告你們。我們再看到這個金額從69元多到90多元，漲了20多元，最後2天還跌停，光看這個量、這個金額，你說裡面沒有人在搞鬼？這個絕對是一個scandle，這是一個醜聞！我可不可以請教一下，你認識林全嗎？"],["黃主任委員天牧：認識。","費委員鴻泰：他當院長的時候，你有沒有從事公職？"],["黃主任委員天牧：有。","費委員鴻泰：他當院長的時候，你是什麼職務？"],["黃主任委員天牧：副主委。","費委員鴻泰：所以，院會或者相關會議，你總跟他開過會吧？","黃主任委員天牧：比較少，因為我是副的。","費委員鴻泰：當然。事情發生了有人提出質疑，衛福部陳時中部長說：東洋只是做上市公司該做的事，金管會可以追查是否涉及不法。這個話講的是OK的。但隔了沒多久，他又補充說：東洋發布消息無誇大不實，不建議調查。我相信，在臺灣的人都知道林全跟蔡英文是什麼關係，所以是不是有人給陳時中壓力，讓他不要亂講，要金管會去查，於是馬上就改口說不建議調查？第一個他撈過界了，因為這不是他該管的，對不對？這是陳時中該說的事嗎？"],["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想這是資本市場秩序的問題。","費委員鴻泰：連你都不能講，何況是衛福部的部長來講這個事情。所以，要社會大眾認為林全和林全的幫眾沒有給衛福部壓力，我們很難相信。同樣的，我想請教主委，林全和林全的幫眾有沒有給你和證期局壓力？","黃主任委員天牧：目前沒有，我沒有接收到任何訊息。","費委員鴻泰：可是我剛才講的，你們上個禮拜打電話去跟櫃買要資料，但是櫃買不理你們，然後你們才發文，這個事情我真的覺得非常非常小，證期局的人跟我講這件事，我都不敢相信。主委，這個事情不要再討價還價什麼2個月，我覺得很快就可以查出來了。我也會拜託林德福委員，下個禮拜就排專案報告請櫃買的人好好講清楚這件事情，到底有沒有給他壓力，或是他自作主張？這是很奇怪的事情。10月12日以及11月2日、3日那三天的交易非常不尋常，這個資料半天就可以要到，你們怎麼會拖了那麼多天才想到去要資料？主委，要擔得起壓力，好嗎？","黃主任委員天牧：是，我們會秉公依法辦理，謝謝。","費委員鴻泰：我再請教一件事，關於螞蟻金服的問題我本來想多花點時間請教你，但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大概問一下。如果螞蟻金服在臺灣上市，你會不會讓他停止IPO？","黃主任委員天牧：關於他停止的背景、他們的監理機關等等，我們真的不瞭解。"],["費委員鴻泰：你真的不瞭解？"],["黃主任委員天牧：不太瞭解。","費委員鴻泰：因為大陸銀監會覺得他到底是科技公司，還是金融機構？道理就那麼簡單，科技公司跟金融機構所運用的Basel III是不一樣的，問題就出在這裡。我告訴你這個因果關係，如果在臺灣，你會不會讓他停止IPO？"],["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真的不知道大陸官方怎麼看待這個問題。","費委員鴻泰：算了，問你也是白問。我再請教，最近你們修改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將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最低資本額由500萬元調高到3,000萬元，請問這是什麼道理？你們在圖利大戶嗎？"],["主席：請金管會保險局施局長說明。","施局長瓊華：主席、各位委員。不是，因為保險經紀人跟保險代理人的地位不一樣，保險經紀人是站在被保險的立場去洽商保險契約，所以他要獨立就其招攬行為負責。而我們最近發現……","費委員鴻泰：到底是什麼原因？有很多人在網路上向我們陳情，說你們圖利比較大的保險公司或者是保險經紀人。如果牽涉到理賠，你提高他的保險就可以了，主委，網路上瘋傳，你們倒向有錢人。我不耽誤大家的時間，麻煩給我一份書面報告。"],["黃主任委員天牧：是。"],["費委員鴻泰：幾天可以給我？不需要三個月吧？"],["黃主任委員天牧：不用。"],["費委員鴻泰：要幾天？一個禮拜可以吧？"],["施局長瓊華：一個禮拜。"],["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一個禮拜就給委員報告。"],["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莊委員瑞雄：（10時1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教金管會主委，接續剛才費委員提到的，全球規模最大的IPO螞蟻科技集團原定於11月5日上市，但11月3日晚間上海證交所及港交所卻相繼發布訊息，宣布暫緩螞蟻科技集團的上市案。原先市場預估螞蟻科技集團市值達到臺幣9兆元，大家也認為上市以後會有一波蜜月行情可期，但是在馬雲被中國四大金融監管部門約談以後，被宣布閃電暫緩上市而引發風波。","我比較注重的是，我們從報紙得知，國內這一次參與螞蟻科技集團IPO認購的公司有國泰及富邦這2家壽險公司，他們有去申購在港上市的股份，國泰取得983萬4,845股，交易金額將近30億元，富邦的交易金額是五千多萬元。從螞蟻科技集團的上市案可以看出，國內的保險業者也要把資金投入認購，積極幫資金尋找出路，這也凸顯我們保險業者的資金去化或者是要投資到何處的危機。我想請教主委或者保險局局長，我們國內的壽險金額現在有幾兆？"],["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大概三十兆左右。","莊委員瑞雄：快三十兆元，但是投資在海外的有多少？差不多占幾成？"],["主席：請金管會保險局施局長說明。","施局長瓊華：主席、各位委員。大概有65%，裡面還有含外幣保單的部分，所以實際大概是46%左右。","莊委員瑞雄：那非常高，跟其他的國家比較，臺灣保險業投資海外的比重這麼高，相對日本24%、美國14%、南韓14%、歐盟10%，你們不覺得這樣太高了嗎？","黃主任委員天牧：因為美國的資本市場本來就很深、很廣，所以不太需要到海外投資；韓國現在學我們，漸漸把國外投資比例拉高到五成左右；至於日本則是每個商品結構不一樣。當然我們也覺得保險資金應該儘量用在國內的建設或是相關商品上，且已經朝這個方向努力。","莊委員瑞雄：幾位壽險的經營者共同指出，他們之所以在海外投資是因為國內沒有多少案可以投資，或者說我們投資的標的都不夠大，業者建議朝向公共建設權利的證券化，或者創造兆元產業級的公共建設，比如新興的IC產業、國防工業。他們認為這是解決之道，可是問題是，對業者這樣的主張，我們的公部門到底有沒有能力創造這樣的環境？這個是重點。像國泰跟富邦去投資，我的第一個想法是，難道我們國內都沒有適合的標的嗎？我們六成多的錢都投資到海外，他們去投資這些海外的投資也不是完全沒有風險，會有利差。問題的重點在於保險的資金要有投資管道，但國內卻沒有，資金只能流向國外。像局長剛剛提到，有六成五投資在海外，其實國內的保險資金也購買了很多其他國家的債券，這等於在幫外國做建設，當臺幣的匯率變動時，又會侵蝕到海外的實質獲利。請問壽險業前8個月的匯兌差不多是多少？"],["施局長瓊華：整個匯兌成本的部分大概一千多億元。","莊委員瑞雄：1,955億元，將近2,000億元。本來整體保險業的匯兌損失高達2,059億元，還好有用避險的契約避掉55%，匯兌成本幾乎成為壽險業能否獲利的最大變數。我還是回到原來請教主委的問題，從國內的壽險公司積極去認購螞蟻金服IPO來看，看起來業者不是不想把錢留在臺灣，而是臺灣沒有能耐，這個問題長期存在，對此你有沒有對策？","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一直在導引保險資金留在國內，這一次我們可能會提出一個保險法修正案，擬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擔任董事的席次，另外，我們在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將來可能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部分也可以證券化，證券化就比較適合保險業投資的性質，我們都有在努力。","莊委員瑞雄：我知道你們近期的計畫，包括你剛才提到的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三及之五，這個草案你們也送行政院了，但是請你看那一張圖表，從2015年一直到2020年，現在的金額是725億元，這個根本沒有成長！整個壽險資金投資公共建設的部分成長多少？不到1%，只成長百分之零點幾而已。","黃主任委員天牧：正如同委員所言，我們的公共建設要有符合保險業投資的期間跟固定收益的性質，但是現在很多公共建設都是用預算去做，而不是用證券化的方式去做。","莊委員瑞雄：是，我的意思是你們都意識到問題，也看到壽險業者收了很多錢後，就拿去國外投資，我覺得這個就可惜了，金管會應該要有更積極的作為，不然你看那個壽險業的成長，我們政府一直在喊壽險業資金要來投資國內，你們也說要去修法，但每一年這樣成長真的太慢了，這個要加油。","黃主任委員天牧：有，院長有特別關心這個問題，我們……","莊委員瑞雄：這個要加油，真的要加油，好不好？"],["黃主任委員天牧：是。","莊委員瑞雄：另外，政府推動電子化支付比率五年倍增計畫，你看這張圖表，105年到109年電子化支付比率的部分，最後一年是下降的，所以這部分你們必須要精進，非現金的支付現在變成是國際潮流，金管會既然投入了預算，也訂定電子化支付比率五年倍增計畫，你原來預定今年底要提升到52%，請問現在幾趴了？"],["黃主任委員天牧：三十八點多趴。"],["莊委員瑞雄：還差那麼多！","黃主任委員天牧：對，可是我跟委員報告，因為當時我們是用電子支付，沒有包含ATM購物的轉帳，因為ATM購物也是非現金，包進去的話可以到49%，就如同剛才我跟其他委員報告的。","莊委員瑞雄：是啦，但我的意思是，今年上半年是38.5%，你剛才解釋的內容我比較不能接受的是，交易筆數和去年相比是減少的，金額更是大幅萎縮，不是這樣嗎？其實有很多原因，一般民眾的習慣也是很大的問題，連商家也喜歡收現金，然後你又沒有辦法把各種支付工具做整合，這個也占很大的因素。你受限於非金融機構，你也沒有辦法收受這些存款，所以你們那個五年倍增計畫以現在來看，你們現在交易的筆數和去年是不能比的，交易金額也是大幅萎縮，所以主委，做得不夠就是做得不夠。","黃主任委員天牧：所以請委員支持今天的電支條例修正案，它其實可以大幅擴大我們使用無現金的工具。","莊委員瑞雄：我每一樣都支持，但是要檢驗你們。"],["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願意接受檢驗。","莊委員瑞雄：真的要跟你們檢驗，到現在我有哪一項不支持你們？其實我也很會罵，我是執政黨，如果真的要罵，我是很會罵的，我也可以罵得很漂亮、罵得很有理由，可是看到這樣的成績，我就覺得你們真的要加油。當然有很多因素，你說我們必須要國人去建立信用的那種概念，這些大家都知道，但重點是你們是主管機關，拿不出成績就是你要去負責，這個要加油，好不好？","黃主任委員天牧：好，謝謝委員的指導。"],["主席：請林委員楚茵發言。","林委員楚茵：（10時2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兩天大家都在討論這個問題，其實央行現在已經備妥一些能讓房市稍稍熄火的工具，包括以選擇性信用管制工具作為一個手段，會縮減第二房的貸款成數，或者是付息不還本、寬限期限等等，甚至是把建商的餘屋貸款也做一些管制，不過就像ppt所示，前央行總裁彭淮南卻被媒體錄到，他認為現在另外一位陳副總裁想要超前部署，實際上卻在扯央行後腿。嚴副總裁怎麼看這件事？現在央行到底要不要祭出這些讓房市稍微降溫的工具？"],["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說明。","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央行從105年放寬了選擇性信用管制以後，一直都有在關注房地產市場整個發展的情形，所以我們在每一次的理事會，不同局處都會針對房地產市場做一個報告。我們一向的政策就是，我們有一些評估，但是最後面的決策還是由央行理事會來討論這個議題或採行什麼樣的工具。","林委員楚茵：所以表示不論是理事會或是央行內部，變成有要打房或是不打房這兩派意見？","嚴副總裁宗大：央行內部應該會形成一個共識，因為我們本來就對這個問題有充分的掌握。至於理事之間有不同的看法，我覺得這是理事的權責，所以我們可以尊重。","林委員楚茵：同樣的問題我想請教黃主委，你怎麼來看目前臺灣房市的狀況？金管會是不是也同意現在是一個必須來進行打房的時間點？尤其是剛剛您特別提到的壽險業的部分，我想接續莊瑞雄委員所提到的，現在壽險業的資金多數是留在國外，如果希望壽險業在臺灣，當他們投入公共建設的成數不高時，很有可能這些包租公、包租婆又會把他們的資金投入臺灣的房地產當中，這個是不是跟我們現在覺得房市很高、資金迴流彼此之間會有拉抬作用和影響？主委怎麼看？"],["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問題問得非常專業，其實現在保險業投資的不動產大部分都是地上權或是BOT，就算是他買一塊素地，都是要限期開發變成商辦，這個我們都有非常嚴格的規範，甚至有投資報酬率2.095%的規定，其實都是要求保險業就算投資在不動產相關的建案上，都是要有收益的，不能夠去養地，這些都不會有外界的疑慮。而地上權是幫助地方政府的經濟發展，所以我認為相對來講是健康的。","林委員楚茵：整體來講，臺灣現在已經面臨必須要打房的時機點嗎？因為就像剛剛央行所講的，他們隨時都在做一些選擇性的信用管制，你怎麼看？","黃主任委員天牧：打房與否應該金管會不是站在最前端的部會，我們是配合相關部會，所以是不是要打房，金管會目前沒有特別的立場。不過我們一直強化房貸和建築業、不動產等的授信品質，目前看起來授信品質都還不錯，大概逾放率只有0.14%左右。","林委員楚茵：是，所以除了房市之外，當然民眾關心的還有現在是不是有中資透過轉手的方式進入我們大型的金控或是公司。這個是這禮拜六出來的新聞，這是金管會主動還是他自首？因為現在有兩個媒體，一個是鏡週刊，一個是蘋果日報，鏡週刊所寫的是自首，自首的意思大概就是他自己去找金管會來報告日盛金有沒有中資盈餘，到底陳銘達只是一個人頭，還是他真正是在做買賣和交易？到底陳銘達和肖建華之間是什麼關係？單單媒體就有兩套說法，一個是金管會主動請他來報告、來瞭解，另外一個是他自首，就是他自己去找金管會，所以現在是什麼樣的狀況？金管會是主動去瞭解現在日盛金是不是有中資在裡頭的狀況嗎？","黃主任委員天牧：是我們主動的，因為我們推動了股東透明化行動方案，要求尤其是金控要揭露他的最終受益人，前段時間我們有主動接洽，但因為疫情的關係，他人在國外，而最近我們聯繫到了，所以請他來金管會做說明。","林委員楚茵：好，也就是說，金管會現在也意識到日盛金可能有中資介入的狀況，其實這件事情早在2009年就傳出了，我記得當時的顧主委被問到這樣事情時，他在2018年的備詢當中還說，基本上看不出有所謂的陸資，就是中資投資的部分。經過這一次的調查和瞭解之後，現在金管會是不是掌握了中資介入日盛金的情況？而現在這位陳銘達到底是什麼樣的身分或是什麼樣的狀況？","黃主任委員天牧：跟委員報告，我們的初衷其實是從股東透明的目的去瞭解到底其最終受益人是什麼背景，至於中資則是外界媒體的揣測，所以我們的目的還是要了解他到底是什麼背景，陳銘達先生說他是臺灣人，跟肖先生沒有關連。他是這樣表達的。","林委員楚茵：所以他其實就是最終受益人，就是所謂的持有者、支配者？"],["黃主任委員天牧：這是他的說法。"],["林委員楚茵：所以金管會目前還在持續調查和瞭解嗎？還是金管會就採信他的說法？","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還是會繼續請他提供相關資料，其他受益人的追蹤，我們也會陸續安排。","林委員楚茵：我們都知道，現在所謂的中資用假外資或僑外資的方式進來，確實必須要特別注意，甚至於是不是有修法的必要，也要請金管會來瞭解。因為所謂中資介入或投資臺灣市場，是有不能擁有經營權的規定，如果是僑外資投資，就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是不是需要修法加以改變，主委是不是也有想法？","黃主任委員天牧：有。現在10%以下的財務投資，是由金管會來處理，我們也會針對外界對這方面的關心、疑慮，研究所謂財務性投資有沒有需要更進一步確認它的本質，我們會再做研究。","林委員楚茵：好。另外，也是有關金融監理的問題，我們知道10月30日第一金董座邱董事長已經上任了，第一金之前牽涉遠航的掏空案，當時我記得您被媒體問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您說要看到起訴書才來作決定，而當時第一金董座廖燦昌就直接請辭了，但是有涉入也被提起訴訟的黃伯川和陳世卿，目前他們都還在位置上，這會不會有所謂雙重標準？他們現在的位置需要做些什麼處理嗎？金管會怎麼看？","黃主任委員天牧：他們屬於公股銀行，但是從金融監理角度來講，我們當然很關心它在整個授信流程中的角色。我們有請兩家銀行提出相關的資料，但是我們審視之後，希望他們儘量補充一些新的資料，他們還在補充資料中。","林委員楚茵：本席會提出來的原因，是因為我覺得同樣是涉案被起訴的三位當中，有人已經離開，甚至繼任者都已經上任了，另外二人則說要等三個月後。不論如何，我覺得公營行庫的高階主管必須要以同樣的標準，對於社會大眾和民眾來講，才是齊一的標準，不會有差異性。所以本席要提醒，金管會應該要持續監督，請他們提出報告。","黃主任委員天牧：會，我們會。","林委員楚茵：接下來本席非常關注的是行動支付的問題。我想要就教的是，外籍移工的可以利用行動支付做一些小額的匯兌，如何針對外籍移工的身分做必要的認證，因為這也是資安的問題。外籍移工有沒有可能成為匯兌的人頭，原來的地下匯兌變成是檯面上一個可行的洗錢管道？","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的問題非常重要，我們會查內政部移民署的資料，另外請銀行局莊局長補充說明。"],["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莊局長說明。","莊局長琇媛：主席、各位委員。將來從事外籍移工匯兌的公司，第一，他在做KYC的時候，要查移民署的資料；再來所有金融機構所該實施的洗錢防制的措施，包括後續交易審查，或是他匯款，或者是他自己，我們都會去查黑名單，看是不是在黑名單上面。所有洗錢防制或防制資恐所採行的措施跟金融機構是一樣嚴謹的。","林委員楚茵：好。因為時間有限，另外要提醒主委的是，只要是檯面上的交易，一定會有手續費，金管會也要儘量避免手續費門檻過高，否則外國人士最後還是會選擇地下匯兌。","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的提醒非常對，我們一定會降低成本，沒有問題。","林委員楚茵：好，謝謝。"],["主席：現在休息五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郭委員國文發言。","郭委員國文：（10時4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臺美基礎建設在美國大選已經大局底定的情況下，其中金管會跟經濟部針對能源市場籌融資暨能源交易市場開發這四個部分，是同一組。在這些內容當中，川普注重的石化能源部分，是朝向再造石化產業，拜登則是深耕於再生能源，顯然這兩者的能源政策有些不同。金管會跟經濟部之間有沒有注意到這樣的差別跟變化？"],["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現在還在規劃的過程中，我們會更……","郭委員國文：可是你們10月已經開過一次線上會議了，大體上應該有一些初步的方向吧！"],["黃主任委員天牧：就是也注重到再生能源這部分。","郭委員國文：謝謝主委。這部分可能要請主委跟經濟部密切合作，因為畢竟新南向的部分很重要，中油也有在印度跟印尼進行一些投資方案。","另外，其實剛剛有好位幾委員討論到有關臺灣東洋疫苗採購的風波，大家注重的有兩個點，委員的部分比較著重是否是內線交易。你剛才也提到是不是不實訊息的操縱股價，對不對？你兩邊都會請注意嘛！"],["黃主任委員天牧：兩邊都會注意。","郭委員國文：前者的部分，是由你這邊訂嗎？或者是司法部門訂？"],["黃主任委員天牧：重訊部分是櫃買中心。","郭委員國文：櫃買中心是屬於行政部門，內線交易認定與否是由司法部門認定。","黃主任委員天牧：初步蒐集資料，是櫃買中心去蒐集。","郭委員國文：但是以不實資訊操縱股價的案件來說，本席提醒一下，106年度被調查案件，一件都沒有，107年立案的案件只有1件。就這兩個可能性來看，就你所理解的，櫃買中心給你的報告當中，你覺得比較偏向前者不實訊息炒作股價的可能性比較大，還是後者內線交易的成分比較高？"],["黃主任委員天牧：櫃買中心還沒有給我資料。"],["郭委員國文：他們還沒給你資料？"],["黃主任委員天牧：對啊！","郭委員國文：時間這麼久了，櫃買中心還沒有給你資料？"],["黃主任委員天牧：臺灣東洋疫苗採購案是11月初才發生。","郭委員國文：已經發生了這麼久，媒體也炒得沸沸揚揚，甚至我覺得質詢的火力也越來越高，到下個禮拜甚至有可能排專案報告，主委你到現在都還沒有報告的內容嗎？","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重訊部分應該是最近這一、兩個禮拜就會出來，但是內線交易跟炒作要花很多時間整理。","郭委員國文：我建議主委真的要快，因為這個事情有越演越大的跡象，而且已經被外界拉到有政治操作的可能性，你要小心處理。不實訊息操作股價的部分，其實過往認定的比率非常低，我不知道是不是認定上過於嚴謹，還是如何，請主委特別注意，好不好？"],["黃主任委員天牧：是。","郭委員國文：另外，我特別注意到，所謂內線交易當中，內部人股票交易揭露的可能性，到現在為止，你們公布還是以月為單位。以現在電腦訊息如此發達，連線系統如此完整的情況下，難道不能縮減成周或日嗎？以上這個訊息的透明度越高越好啊！請問主委，有沒有這個可能性？"],["黃主任委員天牧：請證期局為委員說明。"],["主席：請金管會證期局葉副局長說明。","葉副局長麗玲：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內部人股權申報的部分，是由內部人自己主動申報。"],["郭委員國文：你可以要求啊！","葉副局長麗玲：我想這個部分，因為涉及到申報者的身分……","郭委員國文：申報只是keyin而已，不是嗎？","葉副局長麗玲：一個月申報對內部人本身來說，其實它的頻率已經是非常高了。","郭委員國文：買賣不過是一天之間而已，為什麼申報要一月之久呢？","葉副局長麗玲：因為目前內部人要賣，他必須要事先申報。","郭委員國文：所以把申報的時間壓縮、減短嘛！買賣變動的情況可以即時對外公佈嘛！麻煩你們回去研究一下，好不好？","另外，提醒主委，在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的預算中，本年度獎勵預算總共是108萬4,000元，證期局編列的金額不過是78萬4,000元，而一個案件最高可給予的獎金是40萬元，簡單講，你編列的預算連2個案子都不夠！主委，你不覺得這太低了嗎？誘因不足吧！","黃主任委員天牧：這個我們要檢討，我們會檢討。","郭委員國文：一定要好好檢討，好不好？你簡直是在打壓吹哨者嘛！","另外，今天討論電子支付法，我想金融沙盒當中有兩個部分，外勞的匯款業務已經接近成功的階段，你們現在又延期半年嘛，對不對？而且很多沙盒業者的申請門檻都不太一樣，你這次是以1億元為最低門檻，可是當初申請的2間業者，有一家易安聯公司的資本額不過20萬元，為什麼門檻落差這麼多？本席實在很難理解，這是第一點。","第二點，金融沙盒最近通過第八個案子，但其中關於櫻桃支付的案例，2016年金管會把它比喻成臺灣之光，可是2018年金管會竟然說它可能有經營匯兌業務的問題。根據本席瞭解，他的處理方式是在兩個不同國家境內的P2P，假設是印尼的P2P，然後在臺灣P2P，各自要匯5萬元的情況下，他再跨境作一個媒合，他完全沒有經過中介機構，而我們今天開放通過的監理沙盒一定要經過中介機構，只是差別在這邊而已，為什麼這樣P2P的方式，沒有經過中介機構的情況下，你不允許，讓他有被打壓之嫌，導致他退出申請的行列？到底法律的規範是要在創新之後，還是法律的規範要規範創新的行為？主委，這點請你回答一下，好不好？","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想櫻桃支付應該是涉及匯兌的部分，所以沒有通過。","郭委員國文：我剛剛講的，他的致命傷是跟你現在所通過的方式不太一樣，只差別在有沒有中介機構而已。你應該允許P2P、沒有中介機構的這種監理沙盒業者能夠進入才對啊！"],["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來研究一下。"],["郭委員國文：要有鼓勵的性質。","黃主任委員天牧：好，我們來研究一下。","郭委員國文：10月28日主委有去參與一個公共建設投資證券化的座談會，對不對？"],["黃主任委員天牧：是。","郭委員國文：賴副總統也意識到國內壽險業資金超過30兆元，大概約略超過六成以上都在海外，他希望應該適當的立法，將資金引進公共建設。現在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已經有把risk部分引入證券化的可能，讓證券業者可以投入，但是最重要的是公共建設現在停留在BOT的部分，請問主委，將來有沒有可能證券化？"],["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當然希望能夠證券化。","郭委員國文：你說走證券化，你當天也是講要走證券化。"],["黃主任委員天牧：對。","郭委員國文：你有沒有看看最近的前瞻三期計畫，前瞻三期最重要的軌道建設，為了數位建設，壓縮到百分之十幾，這種情況就是受限於預算的規模不足。"],["黃主任委員天牧：對。","郭委員國文：我們不能侷限在預算的規模不足，而影響到這些公共建設。可是你一直喊了那麼多年，到底有沒有什麼辦法，讓公共建設證券化能夠提早上路？","黃主任委員天牧：這需要跨部會協調，希望把公共建設，透過預算編列，轉化成為透過證券化的方式……","郭委員國文：現在就是一個好時機，現在前瞻預算不足的情況下，很多前瞻計畫中的軌道建設都停擺，因此你應該從現在開始，政府老早就認定是很重要的基礎前瞻建設的軌道建設，卻因為預算規模不足被限制住了。","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照委員的方向去研究，謝謝。","郭委員國文：麻煩主委，這個研究的方向最好是儘快啦！"],["黃主任委員天牧：是。"],["郭委員國文：我想其他委員也有在關心。","最後再請教主委幾個問題，關於普惠金融的關係部分。本席有去瞭解普惠金融，金融研究院做過一個調查，普惠金融當中風險防疫力非常低的，占了大概27、28%左右，我想針對抵抗力低的部分，他提出三種現象，我特別關心低抵抗力的人，金融理財技術教育要進行，緊急性的無息貸款應進行，輔助性的低利貸款要進行，諮詢輔導專線應該進行。簡單的講，有兩個方向，要向主委建議，第一，澳洲有一個「好錢」（Good money）計畫，它設計輔助性的緊急性融資產品，過去普惠金融概念都是著重於供給面的部分，某個程度也應該著重需求方的部分，需求上的問題要如何解決很重要。所以說從這個計畫當中，他可以無息貸款，甚至可以小額低利貸款來購買二手車，不要因為他的抵抗力弱，他的管道不足，而跑去地下錢莊、跑去標會，陷入無限期的惡性循環。請問主委，能不能在短期內儘速提出一個好的方法？","黃主任委員天牧：部分純網路銀行其實在營業計畫中，有提出對這種信用小白或是比較弱勢的民眾的線上授信，我們會參考委員的意見去研究。","郭委員國文：好，我等你的報告。","最後是房市的部分，你有說要調整不動產授信採貸放比率（LTV），可是我看這個比例的調整，原來規定在一般性自用的部分是35%，收益型的部分是75%，修改之後，收益型的貸款要九到十成才有75%。這種收益型的指數，提存相應資本的核貸成數，基本上我看是朝向放寬，不是趨嚴。"],["黃主任委員天牧：是依照風險的比例去調整它的資本。","郭委員國文：可是你原來就已經七成五，為什麼以後要貸到九成、十成，還又要求銀行提出七成五的相對應資本？","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想應該是他有不同的風險。委員您關心的部分，我們會後再向委員詳細報告。","郭委員國文：我剛剛問的問題，請提供報告給我，謝謝。"],["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10時5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次向主委請教，逾放貸款就是國安問題，國安問題造成我們一般民眾不敢生孩子，這個有連帶的關係。你回答說金管會有做土建融八大缺失的檢討，但是我們看到的檢討方案，好像不是很清楚，不是很明確，甚至可以說，沒有具體的實施作法。","現在我們畫面上看到的是一些農地，從農地挖砂石去賣，再回填廢棄物，然後再跟公股銀行貸款。土地掩埋廢棄物之後，我不知道我們的國銀為什麼還會貸給他們？請問主委，你認為公股銀行在查核土地部分，他們夠認真嗎？甚至把國有地的砂石都拿去賣了！主委，你覺得呢？"],["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關心這幾家公股銀行的個案，我們都有請他們提報告，說明為什麼會這樣做。","陳委員椒華：我們看到八大缺失裡面，針對法定限額控管有漏洞的部分，就是在興建廠房可以免列入限額控管，難道金管會認為興建廠房沒有房價炒作的問題嗎？就沒有嗎？你想一想。","再請問主委，央行副總裁陳南光說房地產興盛固然有其正面效益，但是也可能帶來負面作用，包括威脅金融穩定、資源配置扭曲，長期經濟成長也會損害，甚至社會整體財富分配惡化。主委，你認為他講的對不對？","黃主任委員天牧：這應該屬於總體經濟部分，我不太適合表示特別的意見。","陳委員椒華：為什麼你不適合？不論房地產貸款或銀行貸款，金管會是非常重要的監管單位。央行副總裁的意見跟金管會的業務息息相關，為什麼你不方便發表意見？你剛剛說房價已經是國安問題，我們的年輕人一直不敢買房子，也買不起房子，所以不敢生孩子。這個問題的確很嚴重，現在金管會告訴我們要做檢討，但是剛剛聽到主委的回應，好像金管會不是主要的負責單位。這就讓我很擔心了，如果要及早超前部署來穩定房市及金融體系，金管會絕對不能在狀況外。台經院長張建一表示，一旦房價失真，後續要用更多資源來收拾處理，所以這的確是存在的事實。","我剛剛提到的八大缺失，金管會目前要怎麼做呢？法定限額要如何控管？徵信作業便宜行事，提供一些假資料，但沒有基層敢反抗，這樣的事實也存在。另外，鑑價作業不合理，鑑價跟貸款沒有脫。目前我們看到的不動產都可以貸一樣的成數，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現象。還有一些例外的案件管理欠妥，所以有心人士就會利用這樣的例外管理取得貸款。目前的管理面很鬆散，貸放後的管理有很多疏失。主委認為該怎麼辦呢？現在餘屋貸款過於寬鬆，豪宅貸款是不是應該比照超跑，不應該給貸款？還有土建融資放款欠缺管理。請主委先回答一下，這些缺失，金管會可不可以好好管理？","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當然要管，所以才請檢查局把這八個缺失讓總經理知道，並要求他們注意，不可以再有這種現象。"],["陳委員椒華：現在只管公股銀行嗎？"],["黃主任委員天牧：全部的銀行都有。"],["陳委員椒華：全部的銀行都要管？","黃主任委員天牧：對，我們邀請所有銀行總經理來開會，局長在上禮拜已經告誡他們不可以做這些事情。","陳委員椒華：所以都要管。你認為現在管，還算超前部署嗎？現在才管是不是已經來不及了？現在有人去排隊買所謂的商品房，他們買房子不是要住，而是投資。出現這樣的亂象，餘屋貸款就是假周轉金的貸款，要拿去做營運成本，所以這些怎麼管呢？請主委再詳細說明到底要怎麼做。還有你一再提到跨部會，目前的跨部會是由央行還是行政院主持？","黃主任委員天牧：應該是跨部會，大家一起來討論。","陳委員椒華：現在已經起動了，還是只有金管會提出的八大缺失的檢討？","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不是針對打房，其實不只是不動產，海外踩雷、國內踩雷都有，是整體的授信管理，那個會議不是針對打房。","陳委員椒華：為什麼說這是打房？這只是一個管理而已，我認為你用這個名詞也不一定正確。"],["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沒有用打房這個名詞。","陳委員椒華：我們現在只是在為年輕人營造比較好的購屋環境，在制度面與管理面，不要做不當的授信貸款。這樣年輕人才有機會去買到比較便宜的房子，對不對？所以為什麼跨部會才可以做？這個也是一個問題。為什麼一定要等跨部會才能做？這樣人民就很無力。我們現在看到的就是互踢皮球的行政效率，金管會是一個獨立單位，你們可以主動提出房價合理化的工具嗎？","黃主任委員天牧：金管會不能直接管房價，只能管銀行的授信品質與授信、徵信的程序。","陳委員椒華：是，沒錯。關於授信的程序，你們有比較具體的策略，還是直接找他們來談？","黃主任委員天牧：有，我們上個禮拜把相關缺失與要求的事項都跟總經理說清楚了。","陳委員椒華：好。現在金管會已列出不動產貸款的八大缺失，但我們現在看到整體的房貸餘額是越來越高，所以現在是錯愈多做愈多。這些缺失對銀行的經營難道毫無影響嗎？","黃主任委員天牧：不是每家銀行都有這些缺失，只是把檢查後的結果讓各銀行有所警惕，因為存款吸收多，自然就會有一定比例做授信。","陳委員椒華：其實舉報就是管理的問題，所以鼓勵金融從業同仁，對於不動產放款缺失進行舉報，提供獎勵並嚴懲違反規定的銀行，譬如借新還舊的問題，我剛剛跟主委看的那幾筆土地的違法掩埋，也看到很多可能是借新還舊的嫌疑。關於管理的部分，就是鼓勵舉報者的獎勵或保護。我們看到金管會在這個部分，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主委，你覺得呢？","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繼續強化銀行的管理，尤其是授信的品質，會照委員提示的方向去處理。","陳委員椒華：最後兩個問題，就是針對民眾透過銀行保經、保代購買保險，是不是除了透過銀行，或是由保險公司直接通知銀行保經、保代，就可以不再要求只能透過銀行通路來進行相關的業務？第二，有人拿自己的房子去貸款，不是去投資，只是去購買車子、保險或增加現金存款。金管會對這兩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做一些檢討，可以更便民？","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再去做研究，提供給您參考。","陳委員椒華：好。針對房價居高不下，最後要拜託金管會，能夠有更積極的作為，讓人民有感。謝謝！"],["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11時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教金管會主委，先前好幾位委員一直問，東洋到底有沒有取得BNT的授權？大家已經問了很多，我就直接講兩點。第一，關於櫃買中心，因為先公佈重大訊息，事後才去做不定期的審查，結果發現他拿不到授權書了。我這邊得到的消息是，所謂的授權書，只是一封英文的e-mail而已。你看這事情有多重大。他是重大訊息先公佈，後續櫃買中心才去做這件事。現在沒有其他文件，我看你怎麼查。","第二，很多人要求你趕快去追蹤事件的來龍去脈，你要確認授權書是否真的有效，起初BNT是否將大中華的代理授權給上海復星醫藥，包括臺灣在內？東洋到底取得什麼東西？你剛剛在此應允委員們說要查，衛福部陳時中部長卻建議金管會不要再查下去。他那邊專業啊！"],["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還是要繼續依照相關規定去查，當然有專業的部分，我想櫃買中心也會諮詢相關的機關。"],["江委員永昌：陳時中已經建議金管會不要再查了。","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剛才說過，首先是重訊部分的程序，其次是有無內線交易，或是操縱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和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的部分。這關係到整個資本市場，也是大家都關心的問題，我們會去瞭解。","江委員永昌：以後這些重訊的主旨你們要看清楚啊！終止的時候是終止他們洽談的事宜，前面的公告是說，他已經取得有條件授權之授權書。所以，該主旨顯然就是故意在咬文嚼字做欺騙。","黃主任委員天牧：了解。向委員補充報告，方才蔡副局長有提到，我們上週有發文給櫃買中心，在那之前的情況，能否請蔡副局長簡單報告一下？"],["主席：請金管會證期局蔡副局長說明。","蔡副局長麗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瞭解這個案件的時候，在程序上我們一定會發文。其實櫃買中心都是依照我們的發文指示辦理。"],["江委員永昌：壞就壞在重大訊息是先公告後審查。","蔡副局長麗玲：沒有我們跟他要資料，對方不給的狀況，原則上是……","江委員永昌：我剛剛講白了，你現在要不到，就只有一封e-mail而已。"],["蔡副局長麗玲：沒有。"],["江委員永昌：還有其他的？","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要澄清的是，並沒有向櫃買要不到資料的問題，而是程序就是發函。","蔡副局長麗玲：是。我們要瞭解的是，整個重訊發佈的時間點，有沒有夠即時？內容是否足夠清楚？我們要瞭解的應該是這兩點。","江委員永昌：沒關係，一段時間之後就會知道櫃買到底拿到什麼東西，是否像本席所講的一樣。接著請央行和財政部大家一起聽，美國有沒有要加發50年期的公債？或者他們的長年期公債有沒有再增加？你們有沒有掌握這方面的訊息？"],["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說明。","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知道他們的公債一直在增加，但是有發40年、30年一次的……"],["江委員永昌：有國外的報導說他們要不要推薦三十年期以上的？"],["嚴副總裁宗大：我要再去查證一下。","江委員永昌：那我就回頭問財政部，我們的公債都委託央行，但大部分都是5年、10年期為主，30年期的公債比例要不要調整？尤其現在利率與殖利率的變化，能否減輕中央的債務利息？有沒有需求？你們有沒有去做研究？"],["主席：請財政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債務管理的部分，我們一直有做持續的關注和研究，因為我們每一年在決定是否發新債的時候，都會檢討目前已經發行在外的債券狀況。委員的意見我們會持續……"],["江委員永昌：我們的30年期相對於5年、10年期是比較低。"],["李次長慶華：是。","江委員永昌：我們的國泰跟富邦都跑去買螞蟻金服，但沒有成功，而公債大部分都被中華郵政買走。目前保險的可運用資金，是否能有更多機會購買臺灣自己的公債？請金管會回答。","黃主任委員天牧：有，這部分我們會再跟蘇部長討論，謝謝。"],["江委員永昌：有在進行嗎？你們要去做研究。"],["黃主任委員天牧：有跟蘇部長溝通過。"],["江委員永昌：所以呢？"],["黃主任委員天牧：這個部分牽涉到財政部的發債政策。","江委員永昌：好，我在此提出來，請你們研議一下。再來要請教央行和金管會，你們說最近有外資跑來買我們的台指期數，結果又另外買反向ETF。你們說這樣不對啊！一塊錢的市場進來兩塊錢，央行說要跟金管會做出管制措施？做出來了嗎？你們要做什麼樣的管理措施？","嚴副總裁宗大：我們已經跟金管會溝通過這個案子的情況，所以我們會再找時機，詳細的討論未來如何規範。我們和金管會一直保持良好的溝通，所以這部分應該可以得到適當的處理。","江委員永昌：從剛剛問到現在，哪一個有具體答案的？要再等到什麼時候？來詢答不就是希望能夠聽到具體措施、具體作為，或是已經研究了，有相關的成果。問央行就說要跟金管會再研究，問金管會就說要跟財政部再研究，來這裡就是聽大家說後續再繼續研究嗎？","黃主任委員天牧：不會，我們與央行都有共識了，至於怎麼做，做完之後……","江委員永昌：所以你猜得出來，現在大量的資金進來，是已經差不多快操作完畢，然後你們再來提出措施？"],["黃主任委員天牧：剛剛央行說還沒有出場。","江委員永昌：你是說後面可能還有更大量的資金，準備進軍臺灣，是這個意思嗎？所以你們現在趕快研究，提出來還來得及，是這樣嗎？","嚴副總裁宗大：我們跟金管會已經有共識，只是在如何去調整這種相關的……","江委員永昌：當然有共識啊！共識就是大家要一起合作，但具體的措施是什麼？","嚴副總裁宗大：我們建議把外資在購買臺股的反向ETF，適度列入30%的限制。外資投資國內股市30%的限制，是限制其固定收益的產品，以及貨幣市場工具這一塊。我們建議他們將其適度列入這一塊來規範。"],["江委員永昌：現在沒限制？"],["嚴副總裁宗大：對。"],["江委員永昌：限制之後就有效？"],["嚴副總裁宗大：我們覺得那是一個管理方式。","江委員永昌：你們認為有效？沒關係，這是你的承諾。最後再請教主委，有關Open Banking的事情。去年十月首波有三階段，今年問你的時候，你說在第一階段，第一階段就是銀行的資訊，可以透過TSP出來。5月問你時，你說有25家銀行，跟7個TSP業者合作。半年後我再問一次，進度是零，沒有新增的。","黃主任委員天牧：有，年底會有12家銀行。","江委員永昌：年底嗎？現在講的是第一階段，銀行透過TSP出來的訊息。"],["黃主任委員天牧：我以為委員問的是第二階段。"],["江委員永昌：第二階段我等一下也會問。"],["黃主任委員天牧：第一階段是25家。","江委員永昌：我5月問的時候就25家了，然後7家的TSP。現在11月了，第一階段進來的家數跟業者，沒有進度啊！"],["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莊局長說明。","莊局長琇媛：主席、各位委員。第一階段其實是公開資訊，就是他們已經合作了，合作到目前為止就是這樣的進度。現在各家銀行要積極辦理的應該是第二階段，就是一些交易資訊的……","江委員永昌：我聽你們隨便講講，第一階段可以取得銀行的資訊，你要不要開專區？你看看現在8大官股銀行，也只有4家有開專區，4家銀行專區所連接的TSP業者，也只有一個麻布記帳。坦白講，你們的紀錄說7家TSP當中，還有一家叫口袋理財。你現在去Google看看，口袋理財還有在網路上嗎？都消失了啊！你們是這樣做的？現在光講完第一階段就看到這麼多問題，不但沒有進度，還有消失的業者，專區也都沒有上去。上次你說第三季就會有第二階段，到現在是零，然後主委又改口變年底了。","黃主任委員天牧：本來就是年底，第二階段是以消費……","江委員永昌：還好立法院有公報，上次質詢你說第三季會有，第三季是到幾月？","莊局長琇媛：現在最新的狀況是，我們預估到今年年底的時候，因為目前我們有在跟這些銀行，還有……","江委員永昌：沒關係，這樣就是改口了嘛！本來說第三季會有成績，第三季過去後又改成年底。沒關係，等年底我再問一次。","另外，關於第二階段開始，就是個人資訊可以從銀行端取出，將來可以申請帳戶等等，就會衍生出資安問題，你們也要在第二階段的進程中，去研究自律規範。萬一發生個資疑慮的時候，你們是讓業者跟銀行定期彙整，意即如果停止授權，不可以再使用該資訊時，按個資法的相關精神，應該要立刻中止。但你們這裡變成業者得足月的時候，再匯報訊息，我覺得這樣不對，這裡面有時間差，該怎麼做？","莊局長琇媛：這個是訂在銀行跟TSP業者之間，基本上銀行公會有一個自律規範，所以銀行跟TSP業者雙方進行合作的時候，會遵循銀行公會的自律規範。","江委員永昌：好，我就直接講，都已經終止授權了，怎麼可能讓他等一個月？另外，上次提到，到底什麼是一定額度的時候？有消費糾紛的時候，銀行會先付。那個額度到現在也還沒給本席，這些進度趕快去追啦！"],["莊局長琇媛：好。"],["主席：該給的資訊趕快給。接下來請高委員嘉瑜發言。","高委員嘉瑜：（11時1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電支、電票相關法律的合併修法，原則上我們肯定擴大電支的營業範圍，可以更加便民，開放電支機構的金融互通，也可以嘉惠移工，請問母法通過後，對於子法上路的時間點，你們有一個目標嗎？大概什麼時候？"],["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莊局長說明。","莊局長琇媛：主席、各位委員。按照上次修正的經驗，我們希望儘量在修法通過後三個月內讓所有子法完備。","高委員嘉瑜：目標是三個月內，就是子法明年要上路，對不對？"],["莊局長琇媛：對。","高委員嘉瑜：目前子法相關法律只限於移工，除了移工之外，其他人可不可以做電子匯兌？這部分有沒有要開放？","莊局長琇媛：在我們的修正條文裡是可以的，但是目前不行，因為現在只能做同一機構裡面的帳戶金額移轉，這次開放之後，就可以跨機構，就表示電子支付可以做匯兌。剛剛委員關心的是外籍移工，那是另外一個議題，不是電子支付機構的單位要來做外籍移工的匯兌，可以依據這個法律來申請，而這個外籍移工的匯兌只有單方向，就是只有匯到海外去而已。","高委員嘉瑜：我問的就是，移工之外的本國人若要做這方面的匯兌，到底有沒有開放？","莊局長琇媛：那個有開放，就是電支的開放。","高委員嘉瑜：現在金融監理沙盒實驗成功的有兩家，一家是統振，一家是易安聯，易安聯背後資金的流向和往來到底是怎麼樣，大家有疑慮，它的資本額只有20萬，可是每個月經手的匯兌金額相當於三、四億臺幣，以它的資本額，如何應付這麼龐大的匯兌業務？未來開放之後，資本額到底應該是多少？目前金管會的方向是什麼？"],["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母法會授權子法，訂定相關規範。","高委員嘉瑜：但是現在的金融沙盒實驗裡，這家業者資本額只有20萬，卻可以經手這麼龐大的金額，它是港商，據我們瞭解，它背後有騰訊的資金，所以大家會質疑後面有中資，也會質疑金流的流向，金管會有沒有針對這些部分再去瞭解？","黃主任委員天牧：未來他們來申請做這方面業務時，我們當然會再去瞭解。","高委員嘉瑜：以它現階段的狀況來講，確實會引起外界質疑，如果一家公司資本額只有20萬就可以做數億元的匯兌，經手移工的匯款，那未來你們限制資本額，到底是用什麼樣的方向？為什麼資本額只有20萬的公司可以做這樣的業務？沒有風險嗎？","黃主任委員天牧：因為它現在是在沙盒裡面，所以要排除一些法律的適用，但是出了沙盒就要真槍實彈適用我們監理法……","高委員嘉瑜：所以在沙盒裡就不受資本額的限制？它現在已經在做相關的匯兌，跟實際上已經沒有什麼不同了。","黃主任委員天牧：在沙盒中是試驗性質，所以對資本額的要求可能沒有那麼高。","高委員嘉瑜：但是20萬實在離我們的想像很遠，這家公司已經經手這麼多金額，但是它背後資金的流向到底是如何？","另外，我們也希望手續費能夠降低，目前手續費是150元，未來的目標你們有沒有設定是多少？","黃主任委員天牧：現在是匯款金額的7%，有的公司是定100元，要看每家公司……","高委員嘉瑜：聯合國有一份報告指出，手續費定為匯款金額7%，對移工來講是很大的成本支出，如果能夠降低，有助於增加移工的教育經費，這也是我們期待的方向，也就是說，如果能夠降低手續費，就可以做更多能夠幫助移工的投資，這可能是我們要努力的方向，所以你們有沒有訂下降低手續費的目標？現在的手續費跟坊間的地下匯兌手續費相差無幾，差異可能在於時間差，未來你們有沒有把降低手續費當成目標？要降低到什麼程度？","黃主任委員天牧：這是一個市場機制，委員的提示也很對，我們會在監理的時候提醒……","高委員嘉瑜：金管會有個目標，說在2020年要把電支的比率提高到52%，但是電支的比率每年幾乎是不增反減，以今年來講，只有38%，跟去年的40%相比是降低的。在電支、電票相關法律修訂之後，可能要把悠遊卡這類票卡轉成電支，其實有點像是增加業績，但是其實並沒有真的提高電支的使用率，到底金管會要如何達成提高電支使用率的目標？","黃主任委員天牧：這個條例通過以後，會讓支付體系更方便，我認為有助於提升無現金社會的比率。另外就是動態的檢討法規和相關使用的通路……","高委員嘉瑜：但具體上怎麼來提高？以今年來講，因為疫情的關係，再加上有發放三倍券，大家使用電子支付的比率應該是提高，可是實際上並沒有增加，國人使用電支的比例和成效上不如預期，三倍券的效果也凸顯主管機關的預期和結果有很大的落差，所以金管會在這部分是有責任的。電支、電票整合之後，如何加速推動？目前看不出來具體推動的方法。","黃主任委員天牧：第一個就是消費行為改變，第二個是所有做電支和銀行業者儘量透過不同的宣導活動，讓民眾認知如何使用這樣的工具。","高委員嘉瑜：你們今年的目標是52%，但是目前只有38%，離目標還是有一大段距離，這部分看起來並沒有實際的成效。","今天央行也有派員列席，最近央行打房的議題頻頻上新聞，總裁和副總裁之間是否有矛盾？是否有扯後腿的行為？央行前總裁彭淮南的說法引起外界譁然，今天來列席的是另外一位副總裁，請問嚴副總裁，楊金龍總裁和陳南光副總裁對於打房的看法是不是不一致？"],["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說明。","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您剛才提到的問題，涉及昨天報導中彭前總裁和立委私下的談話，我不方便去評論。"],["高委員嘉瑜：那你認為陳南光副總裁的說法是在扯央行的後腿嗎？","嚴副總裁宗大：跟委員報告，房地產這個問題，我們從105年以後在理事會中一直有報告，有討論，有注意這個問題的發展，所以基本上我們是對理事會提出我們央行自己內部的意見，由理事會決定要不要採取什麼樣的措施，所以我不覺得有什麼內部的問題。謝謝。","高委員嘉瑜：所以央行現在對於打房的態度為何？是認為現在是一個適當的時機，還是認為不應該超前部署？陳南光副總裁認為應該要超前部署，房市已經過熱了，要開始採取信用管制等措施，但是楊金龍總裁認為現在不宜，還不是時間點，到底央行對外有沒有一致性的看法？還是目前對這件事的看法有所矛盾，引發外界質疑，甚至還有扯後腿之說，感覺是自己人在打自己人？嚴副總裁現在的說法，我們也聽不出央行的態度是什麼。","嚴副總裁宗大：我們官方的說法會說，在適當的時間……"],["高委員嘉瑜：官方的說法？","嚴副總裁宗大：採取適當的措施，這就是央行法授予我們這樣的……","高委員嘉瑜：什麼時候是適當的時機？現在的問題就在於說，副總裁說現在就應該超前部署，但是你們央行到現在還沒有鬆口說到底什麼時候要做，所以怎麼來判斷何時該做？什麼時候要做？","嚴副總裁宗大：報告委員，關於貨幣市場或信用管制的政策，職權在中央銀行的理事會，所以我們在開理事會會議時，各位理事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見，最後會得出一個大家的共識，是這樣的決策過程。","高委員嘉瑜：但是理事會對於打房有不同的意見，而且多數理事都認為臺商資金因為受匯回專法影響，導致資金進入房地產市場必須選擇信用管制。我也整理了央行理事的發言，A、B、C、D、E都認為目前應該備妥因應措施，但是理事的發言顯然未得央行重視，總裁還是獨排眾議，認為現在不是時機。理事會這些打房的意見，總裁到底有沒有聽進去？還是認為理事也在央行扯後腿？","嚴副總裁宗大：報告委員，根據職權，理事可以在研考會會議中表達不同意見，對於房地產的問題，大家有不同的看法，每次央行內部討論貨幣政策都會有同樣的問題。","高委員嘉瑜：現在央行有沒有針對臺灣各地房地產過熱的情況做一些整理？最新的狀況是，臺北市房價所得比高達14倍，臺中市高達10倍，桃園則是價量齊揚最嚴重、炒房危機最大的地方，央行未來要如何面對這些問題？各部會之間應該要有一個做法，但是到目前為止各部會顯然沒有對策，今天財政部、金管會都有派員列席，我期待大家對於打房的態度能夠有一致性的政策、作為，想想不同的部會之間要如何做，在什麼時機做，讓大家聽得到一個具體的方向和作為，但是到目前為止大家都認為還是在打假的，是在打假球，針對這個部分，我希望政府必須要有具體的態度。"],["主席：請余委員天發言。","余委員天：（11時2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黃主委，金管會是不是要再成立新的股票交易板？請主委說明成立新板的原因、規劃及實施的時間。"],["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這個重要的議題。現在有兩個交易所，分別是證交所和櫃買中心，這兩個交易所股票交易性質不完全相同，規模、獲利不太一樣，但是現在因為整個經濟結構的轉型，有些新創企業或一些中小企業，在獲利或營業規模上，跟傳統的上市上櫃公司不太一樣，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創造一個新板，滿足這些新創產業在資本市場籌資的需求，目前交易所和櫃買中心在10月中旬已舉辦公聽會，原則上我們會在年底之前公布正式版本。","余委員天：在2014年成立了創櫃板，至今已經6年，你覺得目前成效怎麼樣？","黃主任委員天牧：大家比較在意的是創櫃板不能有交易功能，這是因為當初沒有循一般上市程序，不是公發公司來做的，這是一種妥協，現在大家都希望有能夠籌資又能夠交易的板，這是我們推出創新板的原因。","余委員天：可是104年成立時，六十幾家上創櫃板，到今年11月6日，總共不到400家，登錄的也不到200家，這麼多年以來，就這麼一點點，到底問題是出在哪裡？","黃主任委員天牧：創櫃板初期是因為有推薦的制度，所以當時滿多的，有的也表現很好，可以繼續上櫃，可是還是有一些因為覺得沒有交易功能，對他沒有什麼吸引力，所以後來加入創櫃板的家數會比較少，所以我們才要做創新板來彌補這個缺失。"],["余委員天：我看今年是新上市櫃公司十年來最少的。","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估計到年底應該還有41家，跟預計的52家比起來，大概是八成左右，我們會加速努力。"],["余委員天：有嗎？有41家？"],["黃主任委員天牧：通常是第四季會比較多。","余委員天：在今年10月，新上市的有13家，新上櫃的有18家，合計31家，有申請掛牌的有9家，就算在今年底統統掛牌，也不過40家，就是最低。","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剛剛跟您報告的可能是打個八折，本來是52家，現在是40家。但是我們也因為如此，覺得應該用創新板來吸引更多新創產業，來加入我們的資本市場。","余委員天：2014年創立的創櫃板，照這個數據看來，老實講是很差，請主委解釋問題到底出在哪裡，未來的創新板或戰略板要怎麼避免發生同樣的問題呢？","黃主任委員天牧：創新板未來在獲利的要求上、資產的規模上或營利的要求上會做一些調整，但是因為在風險上相對會比較高，所以對於投資人的資格條件也會做一些限縮。","余委員天：所以你講的意思就是，之前推展的創櫃板並不是很合時宜就對了？","黃主任委員天牧：目前看起來，後來創櫃的家數比率漸漸減少。這部分請蔡副局長再補充一下。"],["主席：請金管會證期局蔡副局長說明。","蔡副局長麗玲：主席、各位委員。創櫃板主要的目的還是讓公司可以籌資和對外曝光，所以整個創櫃板的精神就是輔導業者，而不是在做一些交易，而且對象不是公開發行的公司，證券交易法規定要公開買賣一定要發行，這些公司都很小，而公發要有一些財報的編製，一些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所以創櫃板最大的功能就是在輔導這些公司，免費提供一些諮詢，免費帶他們去瞭解，讓他們曝光，開法說會。","余委員天：你的意思是說，很多企業推薦，各部會、周邊單位、地方縣市政府、大學育成中心等單位來推薦，來輔導？","蔡副局長麗玲：對。創櫃板有它的功能，就是在協助這些公司曝光，讓大家注意到有這麼一個還在發展中的小型創新產業公司，它的目的性跟其他板不一樣，也發揮了很大的功能。"],["余委員天：可是我看它顯然能力不足。","蔡副局長麗玲：沒有，其實是免費給他們一些會計師諮詢，還有內部控制制度的輔導。","余委員天：老實講，要輔導一家中小型或微型企業上市櫃，必須要有完整的融資計畫，還要引進各種投資人，公司資訊要公開透明，這些事情要各行各業的專業團體來協助，我剛剛講的這些，其實創櫃板在這方面的能力是不足的。","蔡副局長麗玲：櫃買中心提供一個團隊，包括會計師、專家、律師，提供一些諮詢，因為這些公司都很小，員工可能只有一、兩個人，提供協助，就是讓他們的創意可以曝光，所以目的是輔導這些新創產業，其實成果也非常好。"],["余委員天：所以目前證券交易所和櫃買中心都已經有經驗了？","蔡副局長麗玲：創櫃板是由櫃買中心負責，新板就會有交易功能，會給他們一個簡易型的公開發行程序。這兩個單位目前都在規劃中，我們預計在年底之前一定會對外公布。","余委員天：你剛剛講要推動零股交易嘛，對不對？"],["黃主任委員天牧：10月26日已經開始實施。","余委員天：要讓臺灣的投資人和比較年輕的投資人可以用更少的錢，用比較少的風險，來投資臺股，是不是這個意思？"],["黃主任委員天牧：是。","余委員天：要推動普惠金融，以創新板和戰略板目前的規劃，對投資人有限制，有3,000萬的專業投資人、有5,000萬的資本法人或基金才行，這跟普惠金融政策有點互相矛盾。","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創新板應該不完全是普惠金融的措施，普惠金融是像零股交易或定期定額的基金，而創新板的風險比較高，所以對投資人的限制是必要的。","余委員天：所以你要怎麼幫助這些投資人？像我剛剛講的，以最少的錢，最少的風險，讓年輕人來投資，是用什麼方法？","黃主任委員天牧：零股交易或定期定額的基金投資，這是可以的，定期定額一個月一、兩千或兩、三千元，也都可以投資。","余委員天：這種新定的方法，可以讓年輕人或想投資股市的人不用冒那麼大的風險，這是很好的，但是我要建議金管會，對於這些創新的企業，要有分級和評等制度，不同的評等的企業，投資人可以從用不同的方法投資，這樣做創新板或戰略板才會成功，也可以保護小額投資人，推廣普惠金融，我提出這個建議，請黃主委參考。"],["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從委員建議的方向去研究。","余委員天：希望給我書面報告，讓我更瞭解，好不好？謝謝。","黃主任委員天牧：可以，可以。謝謝委員。"],["主席（江委員永昌代）：請吳委員秉叡發言。","吳委員秉叡：（11時3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今天早上我在台上聽，我覺得有一個地方應該讓你們有機會澄清，剛剛費委員一再說你們證期局有口頭向OTC要資料，OTC不給，有沒有這樣的事情？"],["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我請蔡副局長說明。"],["主席：請金管會證期局蔡副局長說明。","蔡副局長麗玲：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沒有。","吳委員秉叡：既然沒有，他在問的時候，你為什麼不回答？","蔡副局長麗玲：因為委員並沒有指定我，要我說明。其實我剛才有講，我們發函是依照程序。","吳委員秉叡：但是這樣會引起很大的誤會，因為我們今天開會都是直播，給國人看的，他這樣的講法，你們沒有及時更正，讓人家覺得OTC到底在怕什麼，到底要擋什麼，主管機關跟他們要資料他們不給，就會造成這樣的印象，將來要去澄清就很困難，我給你這樣子的一個澄清機會，不然這件事很可能變成新聞標題，說證期局跟OTC要資料，OTC不給，還會說是內部吹哨者爆料，費委員才知道，不然他怎麼會知道？就會造成這樣的印象。以後若有這樣的狀況，要說清楚。","今天討論這個法案，一個很重要的關鍵點，為什麼政府機關贊成民眾使用電子支付？就是因為希望掌控金流，掌控金流有很多好處，就不會有地下經濟，稅捐課徵也會清清楚楚，但是相對來說也會有缺點，譬如說，隱私會曝光，人在哪裡做什麼消費，買什麼東西，全部都會被別人知道。還有，有些人習慣用現金支付，臺灣和日本的環境比較像，提款機到處都是，銀行、郵局、金融機構在全臺灣到處都是，拿現金很方便，拿現金很方便的時候，推動電子支付的困難度就高。更何況，像一級農產品是免稅的，在菜市場買菜時，會有人嫌麻煩，不願用電子支付交易，將來菜市場的稅和金流也不容易掌控，請問財政部，你們現在對金流的掌控已經掌控到什麼程度？","蔡副局長麗玲：依照電支條例，電支機構必須定期提供金流資料及交易資料給財政部，目前大部分金流公司都有配合，只有少數公司沒有配合。","吳委員秉叡：對不配合的公司，你怎麼辦？","蔡副局長麗玲：另外有一條罰則，就是第五十三條……"],["吳委員秉叡：你們罰了嗎？罰了誰？","蔡副局長麗玲：之前罰則是以金管會為主罰機關，在實務執行上有困難，所以這次修法把主罰機關改成財政部，以後就可以由財政部以稅捐稽徵的角度，對於拒絕提供或不配合提供的業者，由財政部的稅捐稽徵機關來做主罰機關。","吳委員秉叡：好，我舉例來問你，光棍節快到了，網路交易有沒有百分之百都用電子支付？像用foodpanda、Uber Eats點餐，送來以後，我可不可以付現金？"],["蔡副局長麗玲：也是可以付現金。","吳委員秉叡：如果也可以付現金，主委，如果你要提高使用電子支付的比例，你可不可以考慮規定網路交易要用電子支付？這樣比例就會高起來。","黃主任委員天牧：要研究一下，要看消費者願不願意接受這樣的限制。","吳委員秉叡：就跟業者約定，如果要在網路上交易，就必須用電子支付，交易同時就要付款。你剛剛考慮的可能是如果東西沒有到要怎麼辦這些事情。我是說，如果你考慮的是比例的高度，網路交易附掛電子支付可能是提高電子交易比例的好方式。"],["黃主任委員天牧：這個還牽涉到經濟部很多電商的……","吳委員秉叡：瞭解，當然困難很多，我只是舉一個例子給你聽。","接下來跟你談中資的問題，像日盛金，很多人都說要買股份，眾口鑠金，都說那是肖建華的，可是現在這位陳先生說沒有，跟他無關，都是他的，你們要去查清楚他的金流，日盛金百分之三十幾的股份金額很大，不是一筆小錢，這位陳先生這麼大一筆錢是怎麼來的？","黃主任委員天牧：CTL的部分是百分之二十四點多，是三個人擁有，陳先生講的話，我們還會繼續請他提供資料……","吳委員秉叡：你要去查清楚他的資歷，他本身有這樣的財力，他講這個話才有可信度，如果他沒有這樣的財力，他講這個話有什麼可信度？"],["黃主任委員天牧：我瞭解。"],["吳委員秉叡：我覺得應該從掌握金流來著手。","最後，我要就兩件小事情向你請教。KY股有很多都是本體在中國，來臺灣上市，中國的財務報表向來查證困難，現在又因為武漢肺炎，大家也不能去中國，在美國，沒有辦法提供完整的財務報表讓主管機關查核，主管機關在紐約就把這家公司下市，臺灣有沒有可能考慮往這方面來做？就是規定一定要讓主管機關可以清楚查證財報，解釋正確的資訊，如果不行，這樣的公司，我們寧可不要讓它在臺灣上市。","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您的方向我們認同，所以在康友事件之後，我們定出四個主要的制度，都是要讓這部分更透明化。","吳委員秉叡：但你的更透明化在臺灣當然很容易執行，問題是這家公司的本體在中國，中國政府有時候很蠻橫，故意要求這些企業不可以提供，坦白講，你跟一個不遵守世界貿易遊戲規則的國家金融往來，帶來的風險你要如何處理？像你剛才提到的康友，就有一個人跑掉了，人間蒸發，其他的中國人幹部都跑回去中國，你完全拿他沒辦法，損失的是臺灣這些投資人的利益。康友這麼惡劣的例子，將來會不會再有其他例子，我們不知道，當然不是說所有KY股都有問題，但是，不論有沒有問題，提供透明的財務報表給我們的主管機關查證，這是很重要的一件事。"],["黃主任委員天牧：這件事情我們會照委員的提示去……"],["吳委員秉叡：去考慮看看。"],["黃主任委員天牧：是。","吳委員秉叡：就跟企業說，要上市沒有問題，就讓主管機關來查證，不讓主管機關查證，就可能面臨一些不利的後果，像行政處分這類狀況。"],["黃主任委員天牧：是。","吳委員秉叡：現在很多人去銀行開戶填表時，表格都有一格是家用電話號碼，然而現在家用電話比例降低，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手機，像我家就沒有裝家用電話，你要找我就打我手機，我的家人去銀行辦手續，沒有辦法填家用電話號碼，因為家裡沒有裝家用電話，他又不能造假，結果就不讓他進入下一個程序，不讓他開戶。我知道取得完整資訊很重要，但是要隨著時代轉變而有所不同，如果還是繼續要求填家用電話號碼，結果只有兩種可能，一種就是填公司電話，一種就是造假，因為事實上填表人沒有家用電話。","黃主任委員天牧：瞭解。委員提示的事情，我們跟銀行公會討論一下。","吳委員秉叡：好，去瞭解看看。如果沒有家用電話，就叫填表人填手機號碼，填手機號碼的話，要怎麼測試是不是本人填表，這是可以在技術上處理的問題。我以前跟顧前主委說過，不應該說戶頭一定要本人親辦才能關閉，我以前在臺東當法官，在政大唸書，假日才能去辦，可是假日銀行也沒有開，戶頭根本關不掉，後來就規定只要有授權書，在特定狀況下，就可以關戶頭。其實銀行不想要人家關戶頭，銀行員也很遵守規範，可是，如果這些規範這麼不合理，要隨著調整。"],["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同意委員的想法。","吳委員秉叡：好，謝謝你。"],["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羅委員明才：（11時4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從你上次說臺股穩步趨堅到現在，臺股不但已經站穩1萬2千點，現在已經衝到1萬3千點了，面對歷史新高，主委你的看法如何？最近臺幣一直升值，外資不斷匯入，臺幣強強滾，面對這樣的情況，主委，你有什麼看法？"],["主席（吳委員秉叡）：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外界的關心，我一直說臺股有基本面，有資金面，現在因為美國大選的不確定因素都已經確定了……"],["羅委員明才：美國已經確定了嗎？"],["黃主任委員天牧：至少拜登已經自己宣布當選。","羅委員明才：我看到很多國家，包括墨西哥，到目前都還沒有完全承認美國總統選舉的結果，主委認為美國總統選舉結果已經百分之百確定了嗎？","黃主任委員天牧：至少我看到很多國家的元首都有祝賀，這個部分我們在觀察，但是至少這個不確定因素漸漸降低了。","羅委員明才：是，所以整個國際的經濟局勢比較穩定了？","黃主任委員天牧：不確定因素降低了，對資本市場應該是比較正面的影響。","羅委員明才：臺股站上1萬3千點，以後變成常態，以後會不會再挑戰1萬5千點？"],["黃主任委員天牧：這個不是監理機關能夠去預測的。","羅委員明才：是，不過你上次預測滿準的。從顧立雄主委說1萬1千點大概就是常態，現在臺股是1萬3千點，以後會不會變成常態？","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不對股價去做特別的估計，希望能夠繼續穩步趨堅。","羅委員明才：現在全世界都在印鈔票，資金到處流竄，推升股市是必然的情況，臺灣是淺碟經濟，股市暴漲以後，如果主管機關覺得不會再漲，資金沒地方去，於是有很多錢就流到房市，房地產市場強強滾，臺資有回來。請問央行嚴副總裁，對於臺灣的房市一直漲，央行已經做好打壓房市的準備了嗎？"],["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說明。","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剛才也跟其他委員報告過，房地產政策跟央行有關的部分，我們關心的是銀行對不動產放款的授信風險的控管，我們也注意到整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情形，但是這個決策權還是在理事會來討論。"],["羅委員明才：是哪裡的理事會？"],["嚴副總裁宗大：央行理事會。","羅委員明才：這就對了，就是央行在決定。以前彭總裁在的時候，他一言九鼎，講了就算數，現在央行有點不一樣了。在房市的部分，對於豪宅的貸款會不會開始加大限縮？","嚴副總裁宗大：對於豪宅的部分，我們一直都有規範。"],["羅委員明才：幾千萬以上是豪宅？"],["嚴副總裁宗大：看不同的縣市。"],["羅委員明才：在臺北市是多少？"],["嚴副總裁宗大：7,000萬。"],["羅委員明才：在新北市是多少？","嚴副總裁宗大：6,000萬，還有一個是4,000萬。"],["羅委員明才：在桃園市是多少？"],["嚴副總裁宗大：桃園市應該是4,000萬。"],["羅委員明才：這次金額會不會往下調？"],["嚴副總裁宗大：這還是由理事會討論。"],["羅委員明才：理事會誰來決定？"],["嚴副總裁宗大：理事會的各位理事。"],["羅委員明才：幾位理事？"],["嚴副總裁宗大：15位。","羅委員明才：改天你請他們來，大家認識一下。講得好神秘，以前彭總裁來，我從來沒有聽他推給理事，他講了就算。彭總裁有時假日會微服出巡，去瞭解情況，現在楊總裁有這樣做嗎？","嚴副總裁宗大：我跟委員報告過，我們一直在關注房地產市場的問題，我們每一次理事會都有類似的報告出來。","羅委員明才：央行對於房市的打壓，有沒有充分的準備和信心？還是說，只是媒體炒一炒，隨便應付就好了？會不會嚴格控制房市的飆漲？","嚴副總裁宗大：報告委員，房地產或住宅政策不是央行的權責……"],["羅委員明才：是誰的權責？"],["嚴副總裁宗大：內政部。"],["羅委員明才：內政部現在是要推給央行嗎？","嚴副總裁宗大：我們關心的是銀行對不動產放款的授信風險，如果能夠很清楚地抓到這個問題……","羅委員明才：現在看起來，房市有沒有泡沫化的危機？"],["嚴副總裁宗大：我們看到很多報導……"],["羅委員明才：央行陳副總裁說很危險啊！他到底有沒有在扯楊總裁的後腿？","嚴副總裁宗大：我跟委員報告幾個資料，供您參考。105年我們放寬管制措施，那時候購置住宅貸款的逾放比是0.2%，建築住宅貸款的逾放比是0.13%，到今年9月，購置住宅貸款的逾放比是0.14%，建築住宅貸款的逾放比是0.11%，也就是說，經過這麼多年，銀行本身對於房地產市場的放款，已經有很好的內控機制。"],["羅委員明才：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它還滿健康、正常地發展？"],["嚴副總裁宗大：這是我們參考的重要指標之一。","羅委員明才：我請教一下，低利率還會再持續下去嗎？"],["嚴副總裁宗大：利率政策也是由理事會討論。","羅委員明才：現在全世界資金氾濫，在未來的三年、五年，低利率可能就會成常態，所以會有人買房投資，花一點利息錢，撐個五年、十年，他也覺得很合算，你們要好好考量房市政策，不要讓年輕人買不起，買得起的，買貴，你就讓他買，你們應該跟內政部好好來協調一下，擬出一個好的方式。","我再請教金管會，現在電子支付要開始大幅度開放，主委是不是可以想像到，未來在生活中，什麼事情都可以用電子支付來處理？","黃主任委員天牧：對，其實現在很多民眾也是朝這個方向在走，就是在線上交易。"],["羅委員明才：會不會有金額的限制？","黃主任委員天牧：要看身分認證的方式，這個條例規定是以身分認證的方式來決定交易限額，身分認證越強，交易限額就比較鬆。","羅委員明才：請問，張忠謀的限額是多少？","黃主任委員天牧：個案的部分，我請莊局長……","羅委員明才：我講的是一個比例的意思，比如說主委，你的限額是多少？你月收入大概有五十幾萬嘛？"],["黃主任委員天牧：沒有。","羅委員明才：沒有？現在比較少，三十幾萬有吧？二十幾萬？","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笑話了，我們沒有那麼錢。","羅委員明才：假設你一個月收入二十幾萬，你的限額大概多少？","黃主任委員天牧：這要看你在申請電支時身分認證做到什麼程度，身分認證越仔細，電子支付的額度就越寬。","羅委員明才：發行貨幣是央行的權責，當初在開放悠遊卡的時候，討論過很多次，所以悠遊卡現在最高限額一張卡是多少？最多可以儲值多少？"],["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莊局長說明。"],["莊局長琇媛：主席、各位委員。一萬元。","羅委員明才：討論到電子支付的問題，以前都說大陸是很落後的地方，問題是他們微信支付、紅包都刷很快，變成一個嗶世代，「嗶嗶嗶」就搞定了。這次制定的電子支付條例，究竟要帶給民眾的什麼樣的生活？買股票可以用手機來刷嗎？買火車票、高鐵票可不可以刷？買房子付訂金可不可以用手機來刷？請主委說明一下。","黃主任委員天牧：擴大業務範圍之後支付的場域就更多了，您剛才講的股票，我不確定可以，但是其他的金融商品……"],["羅委員明才：我買保險可不可以用刷的？"],["黃主任委員天牧：可以啊！就是原則開放、例外禁止。"],["羅委員明才：所以未來可以想見我們很多東西就是靠電子支付？"],["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剛才跟你報告的是金融商品部分。","羅委員明才：譬如買車子、保險、儲蓄型保單、基金什麼的，都可以用手機嗎？"],["黃主任委員天牧：金融商品大部分都可以。","羅委員明才：副總裁，央行的立場支不支持未來全面性的開放電子支付？"],["嚴副總裁宗大：我們是完全配合金管會這次的調整。","羅委員明才：你如果配合的話，以後央行不會發行貨幣了，因為以後我們就不用現金了啊！","嚴副總裁宗大：報告委員，那是兩回事。"],["羅委員明才：哪兩回事？","嚴副總裁宗大：通貨的發行還是會由央行負責，電子支付只是讓支付的流程更快。","羅委員明才：我發現現在貨幣流通的情況可以說是越來越低，因為新臺幣已經沒有太多的功能了，我們出去都不用帶錢，以前每年中央印製廠及鑄幣廠都在印製新的貨幣，如果以後全部都用電子支付，請問央行存在的價值在哪裡？","嚴副總裁宗大：報告委員，我們知道每一個社會都存在這種數位落差，不是每一個人都會使用完全電子支付。","羅委員明才：沒有，你看看大陸、挪威，電子支付超過80%。","嚴副總裁宗大：你看在疫情期間，大家還是會……","羅委員明才：最後一句話，所以央行已經決定棄守貨幣發行的權力，全部交給金管會，是不是？","嚴副總裁宗大：我們沒有講，我們只是說我們配合他這次修法，放寬小額的匯款。"],["羅委員明才：你的小額是指多少？"],["嚴副總裁宗大：這個會由金管會跟我們央行一起來洽商。","羅委員明才：沒有啊！你等於空白授權，我們通通不知道。","主席：沒關係，待會處理的時候你再來表達意見，質詢先到此為止。","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鍾委員佳濱、洪委員孟楷均不在場。","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11時5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針對2010年金管會對房價飆漲的因應措施，第一個就是加強對不動產信貸、不動產貸款的金融檢查，函請公會調查辦理房貸的成數資料；第二個就是把各金融機構土地融資、建築融資及房貸之放款利率定價策略、放款成數及其集中度，列為金融檢查項目，針對不動產的貸款強化資本適足性的審查，我想請教主委，現在有打算要這樣做嗎？"],["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委員報告，第一點，我們做的這些事情不是針對飆漲，因為飆漲不是金管會的權責，我們是針對銀行房貸授信的品質，所以這裡面您提到的，包括loan to value、包括金融的檢查……"],["邱委員顯智：收入負債比……","黃主任委員天牧：還有強化其對於授信風險的管理以及對於房貸戶的資訊，讓他知道貸這個房子對自己的經濟承擔能力……","邱委員顯智：請教主委，之前在10月6日的時候，金管會有表示說針對不動產放款是否需要做壓力測試，金管會內部還在評估嘛，又，11月4日時已經提醒行庫，針對這個房貸、土建融常見的八大疏失，金管會將列為金檢重點，並進行壓力測試，那現在有打算要這樣做嗎？","黃主任委員天牧：對，11月4日是莊局長召集總經理會議告知當前的一些金融政策，授信風險的管理是其中之一，並不是只有集中在授信風險……","邱委員顯智：現在就是說是有打算要進行壓力測試，是不是？","黃主任委員天牧：會，但不是只針對不動產。","邱委員顯智：我想請教主委，你如何決定說要進行壓力測試，依據是什麼？標準是什麼？"],["黃主任委員天牧：金管會本來就可以針對銀行……","邱委員顯智：我知道這是你的權責，我是說你的標準為何？你什麼時候決定要去做這件事？你現在是說你要做嘛，那我就問你說你為何決定要做？","黃主任委員天牧：因為我們看到了國際政治經濟的波動，要檢驗金融機構的韌性，所以我們會自己設定公版壓力測試項目及情境，但這個情境，我們還沒有完全確定。","邱委員顯智：所以現在已經有打算要做、有符合你的標準？我現在請教的是，現在本國銀行辦理住宅貸款及建築融資餘額比率相較於2010年的狀況如何？"],["黃主任委員天牧：目前是26.3%左右。","邱委員顯智：對，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這個上限是多少？"],["黃主任委員天牧：30%。","邱委員顯智：30%，所以你非常清楚嘛。在2020年11月1日的報導指出，34家國營辦理住宅貸款及建築融資比率為26.62%，就是你講的嘛，但是你沒有講的部分是說其中逼近警報區的28%以上的有10家，包括有1家是29%以上，9家是28%到29%之間，主委，這都已經要到法規範的上限了！"],["黃主任委員天牧：這不能超過啊！","邱委員顯智：所以這樣的狀況之下，你看，2015年12月29日已將回歸銀行自主管理這個列管措施解除，在你們100年決議針對這些集中度偏高的銀行列管的時候，你說這些不動產貸款集中度偏高的列管銀行是17家嘛，我現在要問，像這樣的狀況，即有10家都已經28%以上、另外1家29%，這樣的標準還沒有辦法列管嗎？"],["黃主任委員天牧：當年是配合中央銀行的……","邱委員顯智：對啊！但我是要問你的標準嘛，你的標準是說28%要列管，還是29%？30%就已經違法了，現在是你們自己提出來的狀況，28%以上的有10家。"],["黃主任委員天牧：那個不是集中度而只是一個管制的比例。","邱委員顯智：對啊，所以我就問你這個警報區嘛！我的問題是，它講的一樣嘛，就是這個建築及住宅貸款的融資比率，對不對？現在的狀況是，它如果超過30%，這已經是法規上限，不能夠這樣集中嘛！我要問的就是，現在已經有10家已經28%以上，其中1家是29%以上、另外9家則在28%到29%之間，這樣還沒有辦法達到列管的標準嗎？","黃主任委員天牧：那個不是集中度的管制重點，集中度是他對不同的地區……","邱委員顯智：所以我要跟你講，你在2015年12月29日的說法是，現在因集中度偏低而遭列管的銀行已經從17家下降到7家，且不動產授信集中度下降，顯示不動產已經審列不動產授信的風險，對不對？面對現在已經有9家28%以上、1家29%以上的狀況，你的因應措施到底是什麼？"],["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莊局長說明。","莊局長琇媛：主席、各位委員。我先跟您解釋一下，其實您剛剛說的26.62%的比率，跟剛才說的集中度比率是兩個不一樣的比率，因為集中度的比率是在講不動產放款占其總放款比率，且……"],["邱委員顯智：是啊！"],["莊局長琇媛：可是剛才說第七十二條之二的那個其實是不動產放款占存款跟金融債的比率。","邱委員顯智：總額的30%，對不對？"],["莊局長琇媛：這兩者是不一樣的。","邱委員顯智：如果超過30%就是房貸放款比過熱，對不對？如果是超過30%的話。"],["莊局長琇媛：那個不能超過。","邱委員顯智：所以我就是要問你，現在趨近警報區的部分，28%以上的有10家嘛，對不對？其中1家29%以上、9家在28%到29%之間，我要問主委的就是，你對此有什麼因應的措施？","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那天有報告八大精簡措施，要求銀行去改進，同時，我們透過檢查來確認銀行有無遵循這些規定。"],["邱委員顯智：所以一個就是加強對不動產貸款的金融檢查？"],["黃主任委員天牧：這些平常都有在做。","邱委員顯智：我再講1分鐘。因為2017年房貸放款比26.24%，……","主席：不要這樣子，大家都遵守時間。"],["邱委員顯智：我要說的是說……","主席：事後金管會跟您詳細說明，好不好？"],["邱委員顯智：你再跟我……","黃主任委員天牧：再跟您報告，謝謝。"],["邱委員顯智：謝謝主委、謝謝主席。"],["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賴委員香伶、李委員貴敏、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鄭委員麗文、廖委員婉汝、莊委員競程、劉委員世芳及張委員其祿均不在場。","報告委員會，詢答完畢。進行討論事項之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今日審查預算之審查項目及提案總共47案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條文，預計宣讀時間40到50分鐘，宣讀完畢後休息，下午2時開始進行協商。"],["一、預算數部分：","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一)業務計畫：","1.如有修正，除註明修正意見外，應另加敘「並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如無修正，應敘明「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1.基金來源：267億1,872萬9千元"],["2.基金用途：256億9,674萬6千元"],["3.本期賸餘：10億2,198萬3千元"],["(三)解繳公庫：10億0,684萬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一)基金運用計畫：","1.如有修正，除註明修正意見外，應另加敘「並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如無修正，應敘明「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總收入：2,003萬元"],["(三)總支出：1億3,131萬6千元"],["(四)本期短絀：1億1,128萬6千元"],["二、委員提案部分："],["(一)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二)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部分："],["段落：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一)行政院提案：","第一章　總　　則","第　一　條　　為促進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及發展，以提供安全便利之資金移轉服務，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機構。","二、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三、使用者：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移轉支付款項或進行儲值者。"],["段落：電子支付帳戶：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與開立記錄支付款項移轉及儲值情形，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之支付工具。"],["四、電子支付帳戶：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與開立記錄支付款項移轉及儲值情形，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之支付工具。"],["段落：儲值卡：指具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等實體或非實體形式發行，並以電子、磁力或光學等技術儲存金錢價值之支付工具。"],["五、儲值卡：指具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等實體或非實體形式發行，並以電子、磁力或光學等技術儲存金錢價值之支付工具。"],["段落：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接受付款方基於實質交易所移轉之款項，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將該實質交易之款項移轉予收款方之業務。"],["六、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接受付款方基於實質交易所移轉之款項，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將該實質交易之款項移轉予收款方之業務。"],["段落：收受儲值款項：指接受付款方預先存放款項，並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多用途支付使用之業務。"],["七、收受儲值款項：指接受付款方預先存放款項，並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多用途支付使用之業務。"],["段落：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指依付款方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示，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一定金額以下款項移轉之業務。"],["八、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指依付款方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示，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一定金額以下款項移轉之業務。"],["段落：支付款項，指下列範圍之款項："],["九、支付款項，指下列範圍之款項："],["(一)代理收付款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及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所收取之款項。"],["(二)儲值款項：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所收取之款項。"],["段落：多用途支付使用：指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內之儲值款項，得用於支付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不包括下列情形："],["十、多用途支付使用：指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內之儲值款項，得用於支付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不包括下列情形：","(一)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二)僅得向發行人所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商品（服務）禮券。","(三)各級政府機關（構）發行之儲值卡或受理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儲值款項由該政府機關為付款方預先存放。","第　四　條　　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二、收受儲值款項。","三、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四、辦理與前三款業務有關之買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下合稱外幣）。","五、提供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六、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七、提供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八、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九、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服務。","十、提供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段落：提供儲值卡儲存區塊或應用程式供他人運用。"],["十一、提供儲值卡儲存區塊或應用程式供他人運用。"],["段落：提供與前十一款業務有關之資訊系統及設備之規劃、建置、維運或顧問服務。"],["十二、提供與前十一款業務有關之資訊系統及設備之規劃、建置、維運或顧問服務。"],["段落：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電子支付機構所經營之業務項目，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取得許可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非電子支付機構得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所定工作之外國人國外小額匯兌及有關之買賣外幣業務；其申請許可之條件與程序、廢止許可事由、負責人資格條件、匯兌限額、業務管理、業務檢查與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及勞動部定之。","第　五　條　　非電子支付機構不得經營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二、經營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業務，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且未經營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前項第二款所定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之計算方式及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屬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應於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逾主管機關規定一定金額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電子支付機構之許可。","主管機關為查明前項或第三條第十款但書所定情形，得要求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通知其至主管機關辦公處所備詢；必要時，亦得要求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其存款及其他有關資料。","第　六　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實質交易，不得涉有其他法規禁止之交易。","三、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以有經營同條項第一款業務為限。","四、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其跨機構間款項清算應透過第八條第一項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者為之。但涉及跨境款項清算者，得以報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方式為之。","第　七　條　　電子支付機構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除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者外，應專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第　八　條　　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者，除第六條第四款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由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所定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為之。","前項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應維持其資訊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排除及維護其系統與相關設備；必要時，並應採取妥善之備援措施，使系統障礙所生影響減少至最低程度。","第一項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於資訊系統障礙須停止傳輸、交換或處理作業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事先通知其連線機構與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第二章　申請及許可","第　九　條　　電子支付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未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億元。","二、未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第一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電子支付機構之實收資本額未達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調整之金額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辦理增資；屆期未完成增資者，主管機關得勒令其停業。","第　十　條　　電子支付機構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於營業執照載明之；其業務項目涉及跨境者，應一併載明。","第十一條　　申請專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許可，應由發起人或負責人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為之：","一、申請書。","二、發起人或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證明文件。","三、發起人會議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四、資金來源說明。","五、公司章程。"],["六、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方針與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風險及效益評估。","七、總經理或預定總經理之資料。","八、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九、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十、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十一、經會計師認證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交易之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十二、經會計師認證之支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及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十三、經會計師認證得以滿足未來五年資訊系統及業務適當營運之預算評估。"],["段落：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十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前項第八款所定之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三、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四、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五、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六、會計制度。","七、營業之原則及政策。","八、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及消費糾紛處理程序。","九、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兼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許可，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規定之書件及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為之。","電子支付機構所辦理之業務，其業務章則、業務流程或與業務之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與主管機關原許可之營業計畫書內容有差異，且對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應檢具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之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意見；涉及外匯業務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後為之。","第十二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申請許可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相關事項屆期未補正。","四、營業計畫書欠缺具體內容或執行顯有困難。","五、經營業務之專業能力不足，難以經營業務。","六、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者。","七、其他未能健全經營業務之虞之情形。","第十三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自取得許可後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會計師資本繳足查核報告書。","四、股東名冊。","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六、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未於第一項或前項所定期間內申請營業執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取得營業執照後，經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及營業執照，並令限期繳回營業執照，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及營業執照，並令限期繳回營業執照，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第十四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始營業之日起算五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第十五條　　境外機構非依本條例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不得於我國境內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有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之相關行為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項主管機關核准之對象、條件、應檢具書件、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相關行為之範圍與方式、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大陸地區機構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以及有與大陸地區支付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之相關行為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應協助國內電子支付機構發展境外合作業務。","第三章　監督及管理","第一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第十六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每一使用者之儲值款項及辦理每一使用者國內外小額匯兌之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之交易金額；其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第十七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取使用者之支付款項，應存入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相同幣別專用存款帳戶，並確實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前項金融機構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所儲存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應予管理，並定期向主管機關報送其專用存款帳戶之相關資料。","第一項專用存款帳戶開立之限制、管理與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十八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使用者之支付指示，進行支付款項移轉作業，除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外，不得有遲延支付之行為或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支付、匯款或其他類似之請求。","第十九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或撥付款項予特約機構時，不得以現金支付，應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或特約機構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辦理外幣儲值時，儲值款項應由該使用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同一電子支付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報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方式存撥之。","第二十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合計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其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一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儲值款項扣除應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每季查核前項辦理情形，並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所稱交付信託，指與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簽訂信託契約，以專用存款帳戶為信託專戶。","前項信託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三項之信託契約，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其契約條款無效；未記載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第一項所稱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指與銀行簽訂足額之履約保證契約，由銀行承擔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之履約保證責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信託契約或履約保證契約到期日二個月前完成續約或訂定新契約，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得受理新使用者註冊、簽訂特約機構及收受原使用者新增之支付款項。","第二十二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支付款項，不得動用或指示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動用。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依使用者支付指示移轉支付款項。","二、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或應撥付予特約機構之款項。","三、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為支付款項之運用及其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之分配或收取。","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支付款項，得於一定比率內為下列各款之運用或指示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運用：","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四、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商品。","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運用信託財產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耗損後，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分配予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運用支付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應計提一定比率金額，於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以專戶方式儲存，作為回饋使用者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用途使用。","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二項運用支付款項之總價值，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評價，如有低於投入時金額之情形，應立即補足。","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每半營業年度查核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前項規定辦理之情形，並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使用者及特約機構就其支付款項所產生之債權，有優先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利。","第二十三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我國境內業務，其與特約機構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應以新臺幣為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跨境業務、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業務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行為，其與境內使用者及特約機構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得以新臺幣或外幣為之；對境外款項收付、結算及清算，應以外幣為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前項及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涉及不同幣別間兌換，應於其網頁上揭示兌換匯率所參考之銀行牌告匯率及合作銀行。","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支付款項總餘額與該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淨值之倍數，予以限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支付款項總餘額與該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淨值之倍數，不符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之限制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增資或降低其所收受支付款項總餘額，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第二十五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並留存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前項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之留存期間，自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第一項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管理及前項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範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中央銀行定之。","第二十六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留存使用者儲值卡之卡號、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金額及幣別等必要交易紀錄；未完成之交易，亦同。","前項必要交易紀錄，於停止或完成交易後，至少應保存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一項留存必要交易紀錄之範圍及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定之。","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因業務需求，得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第一項之必要交易紀錄及前條第一項之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不得拒絕；其必要交易紀錄或資料之範圍、提供方式與拒絕提供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七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或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該機構與相關人員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義務之免除及違反申報規定之處罰，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辦理。","第二十八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許可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第二十九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置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第三十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應遵守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使用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第三十一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三十二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維持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置符合一定水準之資訊系統，其辦理業務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由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變更時亦同。","第三十三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三十四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提交帳務作業明細報表予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供其核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第三十五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四個月內，編製業務之營業報告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或製作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文件，於董事會通過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第三十六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與作業方式、使用者與特約機構管理、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使用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處理程序、境外分支機構之申請許可與管理、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條件、營業據點、作業委外、投資限制、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未符合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已充任者，應予解任。","第三十七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限期內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或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其費用由受查核對象負擔。","第三十八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撤銷股東會或董事會等法定會議之決議。","二、廢止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全部或部分業務之許可。","三、命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四、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五、其他必要之處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四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應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董事、監察人登記。","非電子支付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三項所定國外小額匯兌及有關之買賣外幣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準用前二項規定。","第三十九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對前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限期令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業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未依期限補足資本者，主管機關得勒令其停業。","第四十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因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使用者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其負責人或職員為財產移轉、交付、設定他項權利或行使其他權利，或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負責人或職員出境，或令其將業務移轉予其他電子支付機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命令解散等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業務者，應洽其他電子支付機構承受其業務，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電子支付機構承受。","第四十一條　　為避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未依第二十一條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而損及消費者權益，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提撥資金，設置清償基金。","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清償基金得以第三人之地位向消費者為清償，並自清償時起，於清償之限度內承受消費者之權利。","清償基金之組織、管理及清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清償基金由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自營業收入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業務情形及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承擔能力定之。","第二節　兼營電子支付機構","第四十二條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準用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八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第四十三條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所收受之儲值款項，應依銀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提列準備金，且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存款保險標的。","第四章　公　　會","第四十四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或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始得營業。","前項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之章程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之章則、議事規程，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第一項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第四十五條　　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相關政策及法令。","二、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三、就會員所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電子支付機構應確實遵守前項第二款之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第五章　罰　　則","第四十六條　　非電子支付機構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未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已依規定申請許可，經主管機關不予許可後，仍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業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二項所定罰金。","第四十七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第四十八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之相關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第四十九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電子支付機構之信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或管理之規定。","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留存必要交易紀錄之範圍或方式之規定。","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二、違反第七條規定，未專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三、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相關行為之方式或作業管理之規定。","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定金額；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所定限額。","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用存款帳戶開立之限制、管理或作業方式之規定。","七、違反第十八條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十八條規定，遲延進行支付款項移轉作業，或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支付、匯款或其他類似之請求。","八、違反第十九條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十九條規定。","九、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七項、第八項規定，未依限完成續約、訂定新契約或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或受理新使用者註冊、簽訂特約機構、收受原使用者新增之支付款項。","十、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十一、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境外款項收付、結算及清算，未以外幣為之。","十二、違反第三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十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十四、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段落：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十五、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段落：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十六、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段落：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規則中有關業務管理與作業方式、使用者與特約機構管理、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使用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處理程序、境外分支機構管理、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條件、營業據點、作業委外、投資限制、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或申報之規定。"],["十七、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規則中有關業務管理與作業方式、使用者與特約機構管理、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使用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處理程序、境外分支機構管理、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條件、營業據點、作業委外、投資限制、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或申報之規定。"],["段落：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準則中有關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之規定。"],["十八、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準則中有關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之規定。"],["段落：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提撥資金。"],["十九、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提撥資金。","前項第十八款之兼職係經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指派者，受罰者為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第五十二條　　電子支付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三十七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或查核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電子支付機構於限期內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報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拒絕檢查。","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三、對檢查或查核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三項業務者違反該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負責人資格條件、匯兌限額、業務管理、業務檢查之規定。","二、違反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經通知未至主管機關辦公處所備詢。","三、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七、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定。","八、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九、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十、違反第三十條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三十條規定，對使用者權益之保障，低於主管機關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十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十二、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公會而營業。","第五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繳存足額準備金者，由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該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以下之利息；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銀行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必要交易紀錄或資料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提供；屆期仍未提供者，得按次處罰。","第五十五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令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第五十六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後，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停止營業或廢止許可。","第六章　附　　則","第五十七條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電子支付機構，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創新實驗。","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條例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視為已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許可。","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許可辦理相關業務之電子支付機構或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許可設立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如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調整後符合本條例相關規定之營業計畫書及自評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非銀行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營業執照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第五十九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為備查時，業者之業務管理或作業方式如有與本條例規定不符合者，應指定期限命其調整。","第六十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二）修正動議："],["主席：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開始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我們先處理預算，從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開始。第1案是收入的部分，所以增加收入的部分，大家有沒有意見？","陳主任榮貴：如果可以的話，後面要加上一段文字，就是「支出依據收入隨同調整」。","主席：那個本來就是必要的，現在他們有提案要增加6億元，你們有沒有意見？"],["林董事長銘寬：沒意見。"],["主席：所以就是增加喔！要做得到喔！"],["林董事長銘寬：我們是根據趨勢來判斷應該是可以的。"],["賴委員士葆：可以做到啦！"],["主席：做得到嗎？"],["賴委員士葆：可以啦！"],["林董事長銘寬：是。","主席：好，那就通過。增加的部分，科目就自行調整，然後要給議事人員才有辦法記錄。","第2案到第16案是同一個計畫，其中第2案到第9案是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這一大目就一起處理，好不好？有沒有意見？","陳委員椒華：有意見，召委……"],["主席：先請費委員發言。","費委員鴻泰：這裡面有我提的第4案，第一個，我可以考慮凍結20%改成10%，專案報告改成書面報告。"],["主席：陳委員有什麼意見呢？","陳委員椒華：如果併案的話，我的案子要單獨給我書面報告，我也同意凍結10%。"],["主席：請高委員發言。","高委員嘉瑜：我是提案刪除，因為最近一些金融消費爭議，包括TDR、DR、所謂證交所主機共置的黑盒子議題，還有KY股等等，讓所謂股民受害的狀況，其實是愈加的嚴重，但是市場監理、金融監理的部分，我們覺得機制上並不完善，就這個部分，我覺得金管會應該有一些具體的作為，而且我們也接到很多關於TRF的一些陳情，後來都轉到金融評議中心，但其實也都沒有什麼下文，對於銀行的拘束力也不高，因此，進一步來說，對於這些所謂的金融消費者權益，應該要有一些具體的作為、方法，我不知道金管會能夠提出什麼對策來，但是層出不窮的金融爭議，目前我們並沒有看到任何的作為，所以我們提案刪減，其中一個是金管會的基金刪減5%的預算，還有證期局的部分刪減100萬元，這兩案是不一樣的。"],["主席：你這兩案都是刪除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高委員嘉瑜：對！對！對！","主席：這兩個是一樣的，只是一個刪5%、一個刪100萬元，對此，請主管機關回答一下，編列這個預算的目的是要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但刪減預算後反而要求權利要更加的保護，這好像有點矛盾。","郭委員國文：最主要的原因，這次的預算規模其實是去年預算數的1.5倍，你們之前爭議問題的處理一直做不好，然後接連的問題，包括ETF、TDR接連發生的情況下，很顯然就是沒有做好的情況下又去增加預算，我覺得預算不應該增加那麼多，而是整個處理機制要先做好預防，而不是加錢了事，所以我也主張刪除5%。"],["主席：金管會說明一下。","陳主任榮貴：我先報告一下，有關110年金融消費基金的增加1,300多萬元，最主要就是因應檔案局的電子檔案化，就是把108年以前的那些檔案電子化所增加的經費，大概要掃描733萬頁，每一頁大概以1.83元去編列，如果要讓我們的政府走向數位化，這條路是一定要走的，至於剛剛委員所提業務面的部分，可能要請證期局向委員報告要如何去改善，所以針對這些檔案的掃描電子化，希望委員能夠支持我們相關預算的編列；對於業務改善的部分，就請……","高委員嘉瑜：檔案到底要增加多少？增加了這麼多照理應有一個具體的計畫，因為電子化所以要掃描、所以要增加預算的說法，聽起來讓人覺得怪怪的。","主席：剛剛有講到掃描700多萬頁，每頁的成本是1.8元，他剛剛說明得滿具體的，所以700多萬頁乘以1.8元的話，得出的金額就是增加1,000多萬元。","賴委員士葆：請教一下，你這是委外的工作，還是自己的工作？"],["陳主任榮貴：委外。","賴委員士葆：這個事情就不要講這麼久了，本席建議刪個50萬元，畢竟委外是可以少一點的，好不好？"],["主席：可以嗎？","郭委員國文：他們還沒說明啊！我們希望他們減少爭議，我們的重點不是要刪預算而已，以後要如何避免爭議才是重點。","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提書面報告給委員，可以嗎？"],["郭委員國文：現在先口頭說明一下。","蔡副局長麗玲：有關元大原油正2 ETF的部分，我們在相關的機制上，包括讓投資人的資格適格性還有商品名稱要做非常的區隔，讓投資人知道這個商品的性質，所以相關的機制，我們已經請證交所研議，並儘快提出來，所以有關於這部分我們會提書面報告向委員報告。至於主機共置的問題，之前我們也承諾在12月22日前會送出報告，就是做一個通盤的檢視，檢視目前已經主機共置的狀況，後續我們對於相關的機制也會做出一些改善，所以委員所關心的這些案子，是否可以提書面報告來處理呢？"],["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金管會編這個預算，剛才講得很清楚，就是希望能夠掃描，假設刪它50萬元或是100萬元的費用，結果是會影響整個檔案數位化的完整性，我相信也不是在座委員的原意，所以你們應該講清楚，包括刪了50萬元或是100萬元，會不會影響整個數位化的計畫，這部分恐怕要講清楚。","陳主任榮貴：跟委員報告，若預算刪減了，到時候發包不出去，就只能減少數量來發包。","曾委員銘宗：減少數量會不會變成功虧一簣？即做了一部分，但另外一部分沒有做。","高委員嘉瑜：這個部分除了掃描檔案外，還包括理財教育宣導講座經費等等，其他的預算也將近百萬元以上，所以這個部分我相信有一些是可以勻支、移用的。另外，關於KY股的事情，從事發到現在，證期局對於這些KY股的監管，到底有什麼具體的作為，大家也很希望可以看到，因為現在很多人覺得就是把責任推給會計師，然後證交所、證期局在這個部分應負的責任也都沒有釐清；剛剛所講的包括TDR會議監視紀錄，證交所也不願意公開；關於所謂黑盒子爭議、主機共置爭議，我們也沒有看到證期局就這個部分，負起對外說明自身的責任，基本上，不應只是做一些監管而已，而是證交所、證期局本身對這些事情的責任在哪裡，我們也沒有看到有相關的檢討，總之，就這些部分希望能夠提出具體的檢討。","郭委員國文：主席，我是認為少個50萬元、100萬元不會造成案子標不出去。"],["賴委員士葆：少50萬元不會標不出去。","郭委員國文：不可能標不出去，怎麼可能標不出去！另外，他要提書面報告也是OK，但應提出一個可以減緩爭議且有效性的書面報告，而不是純粹書面性的對我們有交代而已。"],["主席：請費委員發言。","費委員鴻泰：針對KY股出問題，憑良心講，金管會和交易所可以做的就是要求業者、要求會計師要負責，我跟各位報告一下，現在各個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競爭得很厲害，但簽證費（公費）過低，派出去的人到底夠不夠，其實這才是問題的癥結，對金管會而言、對交易所而言，他們只能要求業者要做好、不能舞弊，業者當然會說沒有舞弊，所以剩下的就是第三者會計師，因為我也在會研所教書，其實他們也有很多的苦處，就是公費實在太低，但是最後要查核的事情還是在會計師事務所上。","主席：對不起，我剛剛有一點弄錯了，這個計畫是第2案到第16案，但是第10案到第16案是屬於比較細目的，第2案到第9案是同一個計畫但比較屬於整體的，所以如果大家要這樣談，是不是第2案到第16案一起談？"],["曾委員銘宗：好。","主席：好，就到第16案一起談，所以你們現在願意減多少？減50萬元，可以嗎？"],["陳委員椒華：100萬元。因為有的提案超過200萬元。","高委員嘉瑜：我的提案是刪100萬元，因為裡面還有一些校園的宣導、短片製作等等，這就已經是數千萬元了，又不是全部的經費都是用於掃描。","主席：這一目的金額總共就只有5,000多萬元，1,000多萬元是掃描的部分，因為你剛剛質問為什麼會增加1,000多萬元，所以他是針對這部分跟你回答，所以如果刪減100萬元，金管會可以接受嗎？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既然是減列，就沒有凍結預算了，減列還要再凍結，這就很怪了，好不好？"],["曾委員銘宗：好。","主席：第2案到第16案減列100萬元，然後科目自行調整。請陳委員發言。"],["陳委員椒華：就是第2案到第16案。"],["主席：對。"],["陳委員椒華：本席所提的每一個案都請給我書面報告。"],["賴委員士葆：可以啦！"],["主席：好。你們用書面報告回答陳委員……"],["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提書面報告。","主席：這樣就不用送到委員會了，請直接提書面報告給陳委員。"],["陳委員椒華：可以。","主席：第17案到第22案是同一個目、同一個計畫，即推動金融制度研究發展計畫。請蔡委員發言。","蔡委員壁如：它109年電子支付的比率，反而還比去年還要低，所以我提議刪減100萬元。此外，為什麼電子支付的部分今年的成效會比去年還差？"],["主席：請主管機關說明。","陳主任榮貴：在推動金融制度跟商品的部分，我們110年的預算，並沒有增加而且還減少9萬1,000元，我們都知道，有很多業務要推動，但還是需要有預算，所以是不是這些應改進的部分，讓我們提書面報告，預算就不要再減列了，因為錢越少很多事情根本就沒辦法做。以上報告。","主席：第一個，經費沒有很多；第二個，是不是用費委員提案，就是凍結10%，提書面報告？","費委員鴻泰：跟大家報告，我們現在審的是基金預算，基金預算就算被刪，還是會回到這個基金中並不是繳庫，這某種程度是從外面券商那邊收過來的，其實是要讓他們多做事，我覺得多做事會對金融監理會比較好一點，至於我的提案第18案，我願意把這個凍結10%改書面。","主席：讓他們做看看，好不好？","蔡委員壁如：好，可以。"],["主席：請郭委員發言。","郭委員國文：主席，這個部分的數字在目前來看，它是反轉直下，原本是要達到52%，但是最後是38%，上午的時候主委好像有提到並沒有把信用卡的部分放進去，如果把信用卡放進去就會變成49%，是不是？","黃主任委員天牧：對，年底會達到。"],["郭委員國文：為什麼信用卡不放進去呢？"],["黃主任委員天牧：當初因為電子支付的定義並沒有把ATM轉帳購物的部分放進去。","郭委員國文：如果已經達到49%，則我本來是提案凍結5%，現則改為書面，但是最好是有效的書面。"],["主席：凍結10%就比你的還高了。","郭委員國文：我本來是提案凍結5%，現就跟著改為書面。","主席：對，我是說他的凍結10%比你的5%還高。","郭委員國文：不是不凍結，改書面嗎？","主席：不是，凍結10%。"],["郭委員國文：凍結5%就好了。","費委員鴻泰：這樣好了，我們依郭委員的意思，凍結5%，改書面。"],["主席：陳委員有意見嗎？"],["陳委員椒華：10%、5%都可以啦！我的第20案、第21案也是請給我書面報告。"],["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向委員報告。","陳委員椒華：好的，謝謝。","主席：這個是個別跟陳委員報告的，好，第17案到第22案就凍結5%，改書面，以第18案為主，5%的部分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第23案、第24案是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這兩個案子一起討論，好不好？費委員提案凍結，賴委員提案刪減。","賴委員士葆：我解釋一下，因為這是委外的，對不對？"],["蔡副局長麗玲：這次增加了92萬元為因為洗錢防制的緣故……","賴委員士葆：你們108年度決算才900萬元，現在又增加92萬元，讓人不知為何你們要增加，有差這麼多嗎？","主席：他剛剛有報告，這是因應洗錢防制必須增加的費用。","賴委員士葆：你還沒有回答我，這是不是委外的？","陳主任榮貴：這個我來補充說明，這個92萬8,000元是委託會稽會……","賴委員士葆：沒有錯，就是委外的。","陳主任榮貴：委託他們來做洗錢防制的業務，所以……","賴委員士葆：108年早就做洗防了，去年早就做了，並不是……","曾委員銘宗：既然他是委外給會稽會，對不對？那也是金管會管的財團法人，我認為應該是依法去投標的，我建議這部分就不要刪了。"],["主席：好啦！"],["賴委員士葆：刪個20萬元好了。"],["主席：金管會可以接受嗎？"],["蔡副局長麗玲：是不是可以再少一點？","賴委員士葆：你們自己決定，就是科目自行調整。","蔡副局長麗玲：不要指定科目，可以嗎？"],["主席：不會指定科目。"],["賴委員士葆：科目自行調整。","主席：既然如此，刪10萬元可以嗎？","蔡副局長麗玲：改書面報告，可以嗎？"],["賴委員士葆：要書面報告就是刪20萬元。","主席：減列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這是第23案、第24案，減列在這個計畫底下，科目自行調整。","第25案到第28案是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我們就一起處理。第25案是凍結案、第26案也是凍結案、第27案是減列案、第28案是減列案。請羅委員發言。","羅委員明才：請教一下，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有無包括香港？還有，本席一直有提到，香港的國際金融地位已經是江河日下，我很希望臺灣的整個金融市場可以取代香港的國際金融地位，可是遲遲都沒有看到成果，既然你們這個計畫編了預算，然後也在做了，是否可以請主委承諾一下，臺灣什麼時候可以取代香港邁向國際金融大國的地位？","黃主任委員天牧：跟委員報告，交流計畫有包括跟香港的交流費用，至於香港的財富管理業務，我們今年也有推動一些理財的專案，有朝委員所提的方向去努力。"],["主席：請林委員發言。","林委員楚茵：我的第27案，有特別把107年、108年、109年跟現在要審查的110年的預算列出來給大家看，雖然109年是減列的，但是我們看到其他年度的決算，像107年、108年，其實執行率都只有百分之八十三或是百分之八十六，也就是說，其實是90%都不到，110年又要再往上增加到九百多萬元，我個人認為減列10%，你們應該還是夠用，所以我才會提減列10%，你們覺得如何？"],["主席：這裡面包含很多出國的經費嗎？","陳主任榮貴：出國全部是編在公務預算，這個是銀行局跟證期局的部分。","蔡副局長麗玲：有關於聯繫會議，不管是金融監理或者是要瞭解國際事務上面，我們都有必要與國際監理機關來做交流。在香港的部分，其實我們與香港每年有輪流主辦的模式存在，這個好處就是將來在金融監理上的合作可以更為密切。另外，在香港新的金融趨勢上面，我們也可以即時掌握，因為有這樣的聯繫會議，我們在溝通上面才能更密切，所以這個交流會議是有必要的。","林委員楚茵：我的問題不是香港，我的問題是你們107年、108年決算執行率都只有83%及86%，現在110年需要額外再增加的原因是什麼？如果你們的預算執行率都不到90%，為什麼還要增加九百多萬元，表示你們根本用不完，所以我才會刪10%。","莊局長琇媛：跟各位委員報告，如果就銀行局部分，我們每兩年會有國外的金融監理機關來這邊訪問，這對於我們交流合作，其實有很大的幫助，所以我們才會希望這部分還是可以維持……","主席：林委員的意思是，如果是每兩年，你們108年的決算也只用掉762萬元，為什麼今年要到939萬元？他的意思是這樣。","林委員楚茵：對，而且你們確定110年他們可以過來嗎？","莊局長琇媛：最主要是這邊的執行率，其實在銀行局的執行率是很高的。","主席：如果這樣的話，讓你們自行調整有什麼問題嗎？","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想主要幾個就是海外監理機關來，然後我們臺港交流和證期局會計監理方面的一些交流，如果委員要刪，是不是在一定額度之內，我們再……","主席：這樣好不好，減列5%就好了。","林委員楚茵：好，減列5%，好不好？因為看得出來你們用不完的啦。","陳主任榮貴：補充報告一下，其實國外那些人士沒來，是因為今年疫情影響有一些沒來，所以也造成我們執行率……","林委員楚茵：沒有啦，就是107年及108年的決算，你們看得到嘛，我有拿數字給你們看。","主席：我們弄一個整數，因為5%會有一些很難計算的尾數。不然這樣好不好，就減列30萬元，好不好？"],["林委員楚茵：好。","主席：減列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5案至第28案，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部分減列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處理第29案，這是一個主決議。"],["陳委員椒華：可以嗎？增列繳庫數額。","陳主任榮貴：跟委員報告，我們也知道政府現在財政狀況不好，其實我們在110年已經增加繳庫數2億元，110年的賸餘幾乎全部拿去繳庫，所以也請委員幫金管基金留一點賸餘去推動將來要推動其他業務的經費，這個部分建議委員，讓我們研議未來的年度要不要再增加繳庫。"],["陳委員椒華：那就修正一下文字。"],["費委員鴻泰：反對。"],["主席：費委員請說。","費委員鴻泰：我的看法不太一樣，這個不是公務預算，這是他們自己賺的基金預算。我剛剛問曾銘宗委員，這個基金賸餘居然還拿去繳庫，不應該繳庫，如果你有繳庫的話，以後收費收少一點，不要收那麼多，對不對？這個是人民的錢、是業者的錢，也是我們投資人的錢，這個跟公務預算是不一樣的，不能說你們拚命多收，收了以後行政院主計處編不出預算，要求你們去繳庫。這個跟當時基金立法的旨意是不一樣的，所以我覺得我真的跟各位建議，這個基金預算不宜繳庫；第二個，如果你們真的覺得有剩下，以後收費收少一點。","主席：陳委員，在法律的角度上，我也要向你解釋，你增加機關的預算支出，這個在法律上面不見得適允，因為我們可以減人家的支出，但不能加人家的支出，陳委員這個案子是不是……","陳委員椒華：沒關係，參考大家的意見，研議基金後續處理，包括是不是……","主席：做一個書面報告給你，好不好？"],["陳委員椒華：對。","主席：這個案子就撤案，然後做一個書面報告給陳委員，向他做充分的說明，謝謝。"],["陳委員椒華：好。"],["主席：處理第30案。","它建請你提出書面報告，有沒有問題？存保公司。"],["林董事長銘寬：我們提供書面報告。"],["主席：第30案照案通過。","處理第31案。"],["施局長瓊華：我們同意。","主席：不能用同意，是遵照辦理。"],["施局長瓊華：遵照辦理。"],["主席：第31案照案通過。","處理第32案。","莊局長琇媛：建議修改文字，這邊有一個研議建置專線……","主席：第幾行？如果要修正文字的話，你要拿給我們，不然沒辦法好好記錄。","莊局長琇媛：不好意思，第32案遵照辦理。"],["主席：第32案照案通過。","處理第33案。","這個是研議，研議就是請你們研究，然後他建議你這樣子……"],["莊局長琇媛：是不是改成書面報告？","主席：好，書面報告，加「書面」2個字。","第33案修正通過。","處理第34案。","王局長儷娟：遵照辦理，但能否改為書面報告？","主席：好，加「書面」2個字。","第34案修正為書面報告通過。","處理第35案。"],["王局長儷娟：遵照辦理。"],["主席：第35案照案通過。","處理第36案。"],["莊局長琇媛：改成書面。","主席：曾委員，改為書面，好不好？好，增加「書面」2個字之後，通過。","處理第37案。"],["莊局長琇媛：第37案倒數第二行建議改成將「投資」改為「授信」。"],["主席：第37案修正通過。","處理第38案。"],["黃主任委員天牧：遵照辦理。"],["主席：第38案照案通過。","接下來，處理保發基金部分。","處理第1案。","施局長瓊華：有關利息收入，110年利息收入的預算，當初定存是用年利率0.9%去計算，但是現在利息又降下來，降得更低，所以是不是可以不用再增加利息收入。","賴委員士葆：好，寫一份報告給我。","施局長瓊華：是，我們提出書面報告。","費委員鴻泰：主委，再提醒一下，基金預算剩下，你告訴行政院主計處不可以再辦繳庫，所有基金剩下的錢不能拿來繳庫。"],["黃主任委員天牧：瞭解。"],["費委員鴻泰：這個跟宗旨是不一樣。","黃主任委員天牧：遵照辦理，謝謝。","主席：第1案撤案，給賴委員一份書面報告，可以嗎？改主決議用書面報告就對了。","第2案到第4案是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業務發展支出。","施局長瓊華：報告委員，這個部分因為……"],["主席：第2案到第4案併案。"],["陳委員椒華：第4案不併。"],["主席：同一個項目呢？"],["陳委員椒華：要處理要給我……","主席：沒關係，等一下大家一起談，看看要怎麼弄。","施局長瓊華：我先提一下，書面報告的部分，我們一定會提供給委員，但是業務發展支出主要是補助保發中心預算的部分，這次增加的部分主要是人事費調整，還有專案加給，就是專業人員精算加給調整的部分，所以都是屬於固定的，是不是可以不要刪，然後我們提書面報告。"],["主席：是不是用第4案？你的意思是要用你的這一案那個……","陳委員椒華：對，第4案凍結好了。","主席：以第4案為主，那凍結10%是不是可以？"],["陳委員椒華：10%可以。","主席：凍結10%，書面報告後解凍，好不好？"],["施局長瓊華：是、是。"],["陳委員椒華：第4案為主。","主席：其他的第2案、第3案併進來，以第4案為主，凍結10%，提書面報告之後解凍。","第5案到第7案是同一個計畫項下，郭委員的提案是刪減。","郭委員國文：主席，我提的是第5案，比較去年跟前年的執行數，它原來的預算編列在前年是710萬元、去年是675萬元，但是這兩年的執行數大概在560萬元、570萬元。既然去年的670萬元都花不完了，今年還提高到725萬元，我覺得很奇怪啦！所以我認為這個有刪減的空間，我刪了10%、72萬元，其實還剩下653萬元，還足以應付你們去年跟前年的決算數，所以我的建議是刪10%。","施局長瓊華：報告委員，我來說明一下。"],["主席：請施局長說明。","施局長瓊華：因為我們在109年的預算執行中，到目前為止大概已經執行到98%左右，也就是說這幾年因為有一些罹病率統計的委外研究，大概在執行率上都已經到百分之九十幾了，所以這個部分可不可以容許？因為金額也不是很高，大概七百多萬元而已，可不可以容許？"],["郭委員國文：那你把你所有的專案明細都給我一份啦！","施局長瓊華：是、是、是，我們提供書面。","郭委員國文：看看到底做了什麼樣的專案，為什麼花了這麼多錢。","施局長瓊華：好、好、好，這沒問題。"],["主席：不然第5案就凍結10%、書面報告後動支好不好？"],["郭委員國文：書面報告後解凍。","主席：第5案到第7案就以第6案為主，陳委員可以嗎？","陳委員椒華：可以、可以，以第6案為主。"],["主席：凍結10%、書面報告後動支好不好？"],["陳委員椒華：好。"],["主席：但是要給郭委員一個說明。"],["施局長瓊華：好。"],["主席：處理第8案。這個是主決議。"],["施局長瓊華：第8案的部分我們遵照辦理。"],["主席：第8案通過。"],["施局長瓊華：書面報告。"],["主席：他本來就是書面啊！","處理第9案。"],["施局長瓊華：也是遵照辦理。"],["主席：第9案照案通過。","好，現在預算部分處理完畢。請先宣讀預算部分的協商結論。"],["協商結論：","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第1案增加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6億元，相關支出亦隨同調整；第2案至第16案合併處理，刪減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7案至第22案合併處理，以第18案為主，凍結5%，提書面報告；第23案至第24案合併處理，刪減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5案至第28案合併處理，刪減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9案撤案；第30案、第31案、第32案均照案通過；第33案改書面報告；第34案改書面報告；第35案照案通過；第36案改書面報告；第37案修正，修正倒數第二行「投資」兩字為「授信」，其餘照案通過；第38案照案通過。","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第1案改為主決議，提書面報告；第2案至第4案合併處理，以第4案為主，凍結十分之一，提書面報告；第5案至第7案合併處理，以第6案為主，凍結十分之一，提書面報告；第8案、第9案均照案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於預算的協商結論有沒有異議？（沒有）沒有哦！那就照協商結論修正通過。","再來我們進行法案的部分。跟法案沒有相關的人員可以先行離席沒有問題。","我先跟大家作一個說明。目前有5位委員對於原來金管會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版本有一些修正案，你們核對一下看看是不是以下這樣？其中江永昌委員對第4條、第18條有修正案；費鴻泰委員對第15條、第18條有修正案；陳椒華委員對第16條、第18條、第29條有修正案；蔡壁如委員對第4條、第36條有修正案；賴士葆委員對第15條、第18條有修正案。","如果大家核對後沒有錯的話，我們就針對有修正案的部分開始討論，沒有修正案的部分就不討論了。"],["費委員鴻泰：不、不、不……"],["曾委員銘宗：至少要念一遍。"],["主席：念過啦！剛剛念過啦！","曾委員銘宗：念過一遍，那你要看看有沒有意見啊！你還是要一條、一條……"],["主席：還是要逐條？那我們先處理完再逐條念好不好？","賴委員士葆：不是，第1條就不用念了，就問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意見就通過這樣，還是一條、一條啦！","曾委員銘宗：對，還是要一條、一條啊！"],["主席：好。","首先處理第一章章名「總則」。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費委員鴻泰：沒有意見。"],["主席：第一章章名通過。","處理第一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賴委員士葆：沒有。"],["費委員鴻泰：沒有。"],["主席：第一條通過。","處理第二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費委員鴻泰：沒有。"],["主席：第二條通過。","處理第三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費委員鴻泰：沒有。"],["賴委員士葆：通過啦！"],["主席：第三條通過。","處理第四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曾委員銘宗：我有意見。"],["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我請教金管會，因為它的第一項第一款是「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第二款是「收受儲值款項」、第三款是「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第四款是「辦理與前三款業務有關之買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下合稱外幣）」，當然過去舊的規定是第一款到第四款嘛！現在你們把第五款到第十三款加進去，其中第十三款是一個概括條款，我的意思是說第五款到第十二款的規定，有很多是現在其他金融機構已經在做的，要把這些放進來，我請教一個問題，假設有某一個電子支付機構，它能不能只有做第五款到第十二款的這些事情？行不行？","莊局長琇媛：跟委員報告，不行。所謂的核心業務就是第一款到第三款的這些核心業務，所以這些核心業務他們是一定要做的，其中像代收代付、收受儲值這些是核心業務。","曾委員銘宗：那我請教一個問題，假設我隨便找一款，例如第六款的「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或者是第五款的「提供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如果他們做第五款、第六款，這個要不要申請核准？不用？要不要？"],["陳組長香吟：這一款是不用特別申請的、不用許可的。"],["曾委員銘宗：不用許可？"],["陳組長香吟：是。","曾委員銘宗：但是你有講「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之」啊！你已經把它列上來了，竟然說做這些不用經過核准？"],["賴委員士葆：你上面的「帽子」是統統要核准哦！"],["曾委員銘宗：對啊！","賴委員士葆：一開始統統要核准哦！第四條一開始就說「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之」，那就代表第一款到第十三款統統要你們核准，你是這樣寫的哦！"],["曾委員銘宗：對啊！對、沒錯！","另外，我請教你，第三項是「非電子支付機構得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所定工作之外國人國外小匯兌及有關之買賣外幣業務……」，基本上它是授權經營外勞的小額匯款嘛！對不對？那到時候整個資格條件、資本額都由我們訂定辦法來規定嘛！現在是由銀行公會在訂定，對不對？我有一個想法，就是金管會在核定的時候，必須要考量它經營業務的規模以及它承擔的風險，進而核定它的資本額。比如說如果它的風險高，對稱的資本額就高；假設它的風險低，對稱的資本額就低，詳細的金額我就尊重金管會去核定，但是既然這個是授權金管會在核定，也不會送到立法院來，所以我們要呼籲金管會在核定相關業務的時候，要考量它承辦相關業務的風險。我是這樣的建議，局長有沒有問題？","莊局長琇媛：是，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跟銀行公會在訂相關規範的時候，會考量它的風險。"],["曾委員銘宗：對。","莊局長琇媛：譬如像委員之前一直關心的、尤其是小額匯款這個部分，那它的資本額應該怎樣才適切？因為隨著將來移工匯款的金額如果變大的時候，那它很可能有一些資金的需求，如果它的資本額太低的話，可能沒辦法跟銀行取得融資，所以對於資本額這一塊，我們也會考量它業務的風險。","曾委員銘宗：對，因為譬如說你們過去認為這個小額匯款應該沒有風險，反正當天、幾天就出去了；但是後來金融業者認為恐怕它要負擔1個禮拜到10天的風險，因為它不是錢來就一筆、一筆匯出，它會彙整到一段時間才匯出去，所以就是希望金管會考量它到底有沒有風險，有的話，相對地它的資本額要有相關的對稱性，謝謝。","主席：剛剛提到第一款到第三款是核心業務，而第四款開始之後相關條文的排列方式，會讓人家誤會是不是全部都要經過核准啦！是不是在第一款到第三款之後，從第四款開始就列為另外一項？這樣子用項把他們區隔出來，就不會有這個問題。這個是技術性的問題，請你們說明一下。","陳組長香吟：這個部分其實第一款到第四款是他們的核心業務，那我們是……"],["主席：第一款到第四款？","陳組長香吟：第一款到第四款都是核心業務；第五款到第七款是他們的附隨業務；第八款以後的是他們的衍生業務。而第八款以後的衍生業務，並不見得是要經過核准的電支才能做，就是說其他的業務也可以做；可是今天如果它是經過我們許可的電子支付機構，它要做的業務範圍都必須逐一經過我們核定，所以我們這一條的意思是這樣子，就是說它可以做這麼多的業務，可是它跟我們申請的時候，這些業務都必須記錄在它的營業執照上面。","主席：我剛剛講為了避免造成誤會，如果分成不同的項次，會不會比較好？就是把核心業務列為一項，這個是一定要經過你們核准，而它在申請的時候如果還有附隨業務或是衍生業務，它也必須要跟隨著承報；如果它只有經營附隨業務或衍生業務的時候，就不用經過你們核准。是不是這樣會比較清楚？","賴委員士葆：這個這樣好不好？我覺得看起來第五款到第七款、第八款到第十三款並不是都一定要經過你們核准啦！其實你原來沒有修正的案子反而是比較好的，就是「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文字，那就包山包海了，這個範圍就很大了，其實你原來的寫法不是太差，但是你現在又把它細節化了，把它裡面的內容一個、一個寫出來，可是又說不一定要你們核准，這裡面是有一點矛盾的啦！你們為什麼不用原來的方式就好了？何必再畫蛇添足呢？反正其他業務統統要經過你們同意嘛！是不是？需不需要這麼麻煩的這樣子？","主席：你們先考慮一下。針對第四條，江永昌委員有提出修正案，江委員要不要表達一下意見？你們現在先考慮一下，也聆聽江委員的修正意見。","江委員永昌：我談的跟你們談的不太一樣，因為我是從行政院版的立法意旨來看，你們這裡面明明提的就是有一些弱勢的國家，假如他們的移工在匯款回去的時候手續費能夠降低，這樣那些開發中的國家就可以得到更多的幫忙。立法意旨是寫這樣，可是條文不是啊！條文是設限，外國人來臺灣還必須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到第十一款的工作，那你幹嘛要在母法裡面規定它？立法要做的事情並沒有說一定要是做那些行業的外國人啊！外國人來臺灣也做其他行業，但這是針對非電子支付機構的嘛！你如果要另外規定，其實你們在原本這一項的最後文字當中也寫到了，不管是資格條件、匯兌限額、業務管理這些，你們還可以再去訂規範，所以我是把行政院版本的條文作修正，就是先定義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我先不講他是做什麼行業，你們真的要再去定義他就業的是什麼資格的、什麼性質的，你們再去定義好了。以上這是我修正的意旨，這樣比較符合你們原來的立法意旨啊！","主席：主委你們這邊有什麼看法？江委員的想法是不要限制可以匯兌的人是做什麼工作，而是用金額來作限制。","莊局長琇媛：跟委員報告一下，其實當初我們這一條條文確實真的就是特別為了普惠金融，也就是移工匯款。移工匯款它其實比較有普惠金融的意義，所以它基本上是針對藍領階級的移工，這個我們當初洽詢過勞動部，勞動部認為這樣子的寫法是比較清楚的，所以才會在這邊就開宗明義寫就服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到第十一款，就先把提供匯款服務的對象給限制住了。"],["主席：勞動部有人在嗎？勞動部這邊有什麼想法？","葉簡任視察明如：關於這一項，誠如剛剛金管會會商我們的時候說的，因為原本講外籍勞工是一個比較普通性的明文，不是法律裡頭的規定文字，所以本部當時在草案的時候是建議，如果依照立法意旨是要降低在臺外籍移工匯款回母國的手續費用，那從院版的立法意旨來看其實也很清楚，所以我們建議用「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所定工作」的外國人，因為在第四十六條已經有明列我們所規範的工作類別了，也就是說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的規範，我們開放外籍工作者可以在臺灣工作的類別，在這個法律裡頭已經直接規範了工作類別，所以我們建議維持院版。","主席：江委員，對於她的解釋，你能接受嗎？","江委員永昌：她解釋我大概能接受，就是在立法意旨去改，那邊的文字再做調整。","主席：讓立法意旨講得更清楚一點，針對就業服務法這幾款的外籍移工，降低他的匯兌成本。","江委員永昌：立法意旨裡面就說那些國家，如果匯回去的手續費能夠予以優惠，會對他們國家比較有幫助，儘量多匯回去。","主席：不修正條文本身，修正立法意旨，把這個講得更清楚，這樣好不好？再來就是技術的問題，這個內容沒有意見，是立法技術的問題。","莊局長琇媛：這樣的立法例其實是參照銀行法，銀行的核心業務是存款、放款和匯款，後面其實有很多業務項目不是專屬的業務項目，例如保管箱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其實它也都列在上面，也就是說銀行或電支機構來申請的時候，除了核心項目之外，它會希望它的伴隨業務是哪些就列出來，我們在給他的營業執照上面就把它列出來。所以，給照或給項目的邏輯其實是按照一般其他金融機構，特別像是銀行。","賴委員士葆：我建議主席，因為這一條每一位委員幾乎都發表過意見，看起來銀行局沒有辦法立即回答我們，這一條就先跳過去，讓他們把文字再確認一下。","主席：我提醒一下，蔡壁如委員也有修正案。","陳委員椒華：蔡委員就是在第四條的第一項第十二款增加了提供行銷及相關加值服務，他的理由就是能夠讓電子支付機構應用這個程式提供更多的行銷推廣。"],["主席：你們的看法呢？","莊局長琇媛：提供行銷及其他相關加值服務與提供使用者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的訊息傳遞是很類似的，我們建議還是維持原來的條文，因為意思、目的其實是一樣的。","主席：因應文字的部分，大家意見都表達完了，這一條先保留，我們往下走，最後再回過頭來處理。"],["陳委員椒華：保留等蔡委員來。","賴委員士葆：請銀行局趕快根據委員的意見，把條文順一下，然後再回來討論。我另外有一個小問題，你們小額匯兌的小額是多小？"],["莊局長琇媛：到時候會跟央行討論。"],["賴委員士葆：央行有沒有規定？小額匯兌一般指的是多少？1,000元還是1萬元？還是5,000元？還是多少。","賀副局長培真：這個會在子法加以討論，母法原先在沒有修正的現行版本裡面，對於儲值各方面基本上是臺幣5萬元，我想這個可以作為一個參考點。","賴委員士葆：另外一個也是跟這個有關係的，這裡有規範禮券和票券價金，我記得我們在財委會討論過，假如禮券是用現金買的，基本上不可以壓日期，對不對？"],["黃主任委員天牧：對。","賴委員士葆：可是我現在發現有一些店，而且還是名店，用現金買的禮券竟然壓日期，你們要再去提醒一下。"],["曾委員銘宗：這不是金管會管的。"],["賴委員士葆：這是金管會還是誰管的？"],["曾委員銘宗：經濟部管的。","賴委員士葆：可是你們這裡寫提供禮券啊！我看到你們有一條就是寫這個，你們要不要把它訂進來？所以我才認為你們第四條要重新順一下，你說不是你管的，那怎麼放這裡？","陳組長香吟：我們這邊講的是我們可以幫禮券做價金保管，因為根據各部會有關禮券的管理機制有一個必須交付信託或履約保證，我們這邊是說電支機構可以提供禮券的價金保管，符合各部會所講的履約保證或信託的機制。所以，禮券到底有沒有訂有效期間或使用期間，還是回到各部會、各主管機關對禮券的管理。","蔡委員壁如：我多加了一個提供行銷跟相關的加值服務，因為現在所有電子支付app或其他方式還是會有一些類似行銷的字眼跑出來，這個大家可以討論。","主席：因為第四條先保留，我們等下再回過來處理，因為有編排和文字上的問題，等下回過頭來最後再處理。","處理第五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處理第六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處理第七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處理第八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處理第二章章名「申請及許可」，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處理第九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費委員鴻泰：沒意見。"],["主席：第九條通過。","現行條文第六條刪除。","處理第十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現行條文第九條刪除。","處理第十一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處理第十二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處理第十三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處理第十四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處理第十五條。請費委員鴻泰發言。","費委員鴻泰：新增業務審查當然絕對有其必要，但是舉例來說，像香港有很多的代理商，日本也有很多的代理商，我一個案子已經提出來審查新增業務，可是我每增加一個新的代理商，按照現行金管會要求重新送案，重新送案只有在乙方的名稱更改，其他內容全部都一樣。所以我建議，如果是相同的業務、同款的業務，第二次就報告一下，自動生效，除非是不同款的業務，免得像我剛才講的，同樣一家支付公司在香港有很多代理商、在日本很多代理商，同樣一個案子要不斷的送，我覺得這浪費大家的時間，增加金管會的業務，所以我建議，如果同樣的業務已審過的話，直接用報備核准就可以。"],["主席：金管會先回答費委員的問題。","莊局長琇媛：如果第一次他本來就已經跟境外合作機構合作之後，後來再新增的部分，我們按照現在規定確實都要審，第一，經濟部的第三方支付機構跟其他機構合作時，也要經過我們核准，當初是考慮一致性，所以不管第一案或第二案，全部都要核准。當然，委員剛剛指教的確實有其道理，等於是契約換了一個人還要重新再來，我們只是考慮到這個是有一致性的問題。","費委員鴻泰：我們現在進行大修法，大修法的同時就必須考量現實的實務。"],["主席：他的意思是節省審查的勞費。","費委員鴻泰：這增加你們很多的時間，像香港的代理商都上百家，同樣一個業務送二、三百次，只有代理方乙方的名字不一樣而已，其他的全部一樣，一字不改照樣送給你們，你覺得有必要審100次、200次、300次嗎？局長，我講實話，現在是大修法，以前做的先不管，因為現在要考慮到實務，如果實務確實是像我剛才講的如此，那為什麼不可以呢？不要說以前就這樣，我們現在還要這樣，如果以前這樣現在就要這樣，那今天根本不用修法。"],["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我覺得要回過來剛才講的，因為你劃掉一條，所以原來的條次就有調整，我的第十四條是有修正的，你們原來寫五個營業日，我把它改成三個營業日。"],["主席：第十五條嗎？"],["趙主任秘書弘靜：第十四條也有改。","賴委員士葆：第十四條改成三個營業日，可不可以？我覺得五天太長了。可以吧！"],["趙主任秘書弘靜：如果遇到禮拜天、假日？"],["賴委員士葆：我講的是營業日。"],["主席：你的修正少2天用意在哪裡？"],["賴委員士葆：就是不需要這麼長的時間。","主席：主管機關應該回答你們審查的時間上需要什麼樣的狀況，這樣可以接受嗎？"],["賴委員士葆：可以嗎？","莊局長琇媛：這個基本上其實是電支機構開始營業之後，給它多少日來通知我們。","賴委員士葆：這是要求他們，不是要求你嘛！"],["莊局長琇媛：對。"],["賴委員士葆：所以我覺得可以短一點。"],["主席：會不會太苛？這是以通知發出去的時間為準？"],["莊局長琇媛：對。"],["主席：不是以到達的時間為準。"],["莊局長琇媛：是。"],["主席：3天大家有沒有意見？"],["賴委員士葆：我覺得還好啦！要做生意的人一定要快啊！"],["主席：3天你們沒有意見？第十四條修正為三個營業日。","賴委員士葆：三個營業日，遇假日就順延。"],["主席：第十四條照賴委員提案修正通過。","處理第十五條。","曾委員銘宗：第十四條金管會沒講清楚，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始營業之日起算五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請教一下，內容是什麼？"],["莊局長琇媛：通知他什麼時候開始營業了。","主席：第十四條修正通過。第十五條賴委員有修正意見，你的意見是什麼？是不是跟費委員差不多？","莊局長琇媛：對，費委員是五天。"],["賴委員士葆：跟費委員一樣。","主席：費委員的日期沒有改，是五天，你的修正案是三天。黃主委你們考慮看看，我覺得他們講的有一些道理，相同的東西如果審查過了之後，如果其他都沒有改變，就一直重複審，那對你們的行政成本也是增加太多，你能不能接受呢？","莊局長琇媛：我們可以接受，是不是讓同仁研議一下，因為我們剛剛只看這個條文時，看起來比較像是說如果它已經被我們核准的電支，它只要第一案要開始跟境外的金融機構合作時，就只要備查。也就是我們在看這個條文時是分成兩個，一個是經濟部的第三方支付是每一案都要來，而且是核准。而我們核准的電支的話，它要跟境外金融機構合作時，是第一案就可以用核備。不過剛才委員的意思聽起來不是這樣，第一案要核准，然後第二案才是要核備，是不是？","主席：你的意思是說完全一樣的、已經審查通過的不要再審一次。我覺得他們的要求滿合理的，現在你們沒有辦法馬上回應，是不是等到後面第四條後面再來看這一條的文字？"],["費委員鴻泰：你們把我的文字認真的讀一下。"],["莊局長琇媛：費委員的第三項還有增加幾個字。"],["主席：第三項你增加申請或報請備查……"],["費委員鴻泰：我在第三項增加。","主席：第二項有改，第三項也有改，你們一併看，第十五條留到第四條後面再回來處理。","處理第三章章名「監督及管理」，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處理第三章第一節節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處理第十六條。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我的第十六條也是參考法制局的評估，現在電子支付具有高度的便利性，為使國人更便利使用，但是也同時要避免電子支付成為洗錢犯罪的工作，所以提案調整儲值、匯兌的上限，並要求主管機關每年依據經濟發展與洗錢防制狀況調整限額。所以我的修正動議就是比照原條文，將5萬元調為10萬元，限額調到50萬元。","黃主任委員天牧：這個我們在子法規定，不建議在母法明定金額。","主席：陳委員，他們都訂在子法。","曾委員銘宗：我贊成金管會的意見，你把它定死在這裡，萬一隨著經濟發展情況隨時要調，應該要給主管機關一定的空間，隨著情勢發展需要調整，我覺得不適合訂在母法裡面。","主席：陳委員，如果你訂在這裡，將來只要一有更動就必須要修法，因為這是法律。如果授權在子法裡面去修正的話，空白的授權他們去修正補足，不用一直修這個法律。","陳委員椒華：好，如果子法會修，我這邊就同意。","賴委員士葆：我贊成金管會和幾位委員提到的，不要動母法，規定在子法，今天我們所有的發言都有記錄，所以陳委員的意見都會放在紀錄裡面，也讓大家知道陳委員有爭取過這件事。"],["主席：第十六條照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十七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處理第十八條。有4個委員提案，江永昌委員、費鴻泰委員、陳椒華委員、賴士葆委員。","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我的很簡單，就是比照信用卡1,000元，或者另外再定一個金額作為向使用者再確認的形式。","主席：江委員的意見是定一個金額，有沒有一定要定在法律裡面？如果是授權也可以？","請費委員鴻泰發言。","費委員鴻泰：既然我們要推動第三方電子支付，我們就放寬一點，我們要審查、稽核它的方法很多，目前你們好像同意只要事先約定好，就可以付水費、電費、瓦斯費等等，我覺得把業務量放寬一點，只要事先約好，包括你的保險費、捐款，或是像最近百貨公司正在週年慶，雖然金額很大，我覺得只要事先約定好，其實就可以了，不要把金額限制到太小，基本上你們可以事後去稽核，只要事先雙方約定好了，你就可以讓他使用，現在各國這樣的業務都蓬勃發展，我們通過以後卻管得太多，所以請金管會看看我的文字回應一下。","主席：賴委員跟費委員的意見接近，但是你沒有即時同意，只有事先約定。","賴委員士葆：後面沒有，有事先約定。","陳委員椒華：現在在使用信用卡支付後我們會收到簡訊確認，所以為了讓使用者能在移轉金額時加以確認，本席建議在條文中加上「以使用者同意之方式通知使用者，確認其同意後」等文字。"],["主席：請主管機關針對各位委員的意見說明。","莊局長琇媛：所謂「使用者的支付指示」其實包括了事先約定或是當場同意，剛才費委員有指教說是不是就直接寫得比較清楚一點，江委員建議定一個金額作為限制，該金額以下的就可以立即同意，不用再確認一次，陳委員的意見則是需再確認一次。要跟大家報告的是，對於再確認，當初很多電支消費使用人的感覺是他人都已經到了商店，已經被掃碼過了，結果該次交易還要再確認一次，這樣會影響他的使用消費經驗，所以後來我們才參照大家的意見，減少當場再確認一次，目的就是希望能提升消費者使用的體驗。","曾委員銘宗：信用卡的消費經驗不一定能夠移植到這裡，因為信用卡各發卡銀行也是在刷卡消費一定金額比如5,000元或6,000元以上才會以簡訊通知，金額大銀行通知才划得來，可是電子支付的金額都很小，只是5元、10元的，這樣還要再確認，電支業者是做不來的。"],["主席：所以現在行政院的版本沒有再確認但有通知的要求。","賴委員士葆：可是本席的信用卡只要消費2,000元，發卡銀行就會通知我。","曾委員銘宗：每家銀行的標準不同，幾乎都需達到5,000元或一定金額才會通知。","賴委員士葆：不一定，有的銀行刷卡1,000元就會通知了。","主席：現在的目的是為促進其發展，如果限制過多，使用上會很死板。","江委員永昌：首先是5元、7元和5,000元之間是有一段距離的，本席提案歸提案，但並未一定要將金額綁死。其次是本席所謂的「使用者同意」，是指只要使用者同意連電子支付的最大金額都不需再確認，那也是經他同意的啊！","主席：那麼是否將來簽約也需有一個定型化契約？比如某人希望只要支付3,000元以上就要通知，但有人認為消費達3萬元以上才需通知，就由公司與使用者私下約定，這是否應規定在子法而非母法中？因為每個人的狀況都不同。","林委員楚茵：本席個人在電支電付部分使用得非常頻繁，我比較同意在一定額度以下應該由業者與使用方做個約定，也就是由業者在與使用者達成定型化契約或是他進入登錄成為客戶之後做個約定，畢竟額度有大有小，幾百元、幾十元或是在1萬元以內的千元消費，大家會很常使用，這個部分如果還要再確認，確實非常的麻煩，但因為這是電子支付，即便本人將手機帶在身邊還是有可能被盜用、盜刷，所以本席還是建議在子法中，針對如果支付的是萬元以上的金額或是在一定額度之下，應該要求業者跟客戶做一定程度的約定，這樣的確認會是比較保險的。","陳委員椒華：本席提出的修正應該不錯，就是在子法中加上「以使用者同意之方式通知使用者」等文字。","費委員鴻泰：大家都考慮到剛才林楚茵委員說的盜刷、盜用情況，比如信用卡也是刷到一定金額就會通知，本席也如曾委員所言，刷到5,000元就會接到通知。","賴委員士葆：本席持的是花旗信用卡，他們更小心，刷了1,000元、2,000元都會傳通知。","費委員鴻泰：本席認為這可以授權銀行局處理，但也不用過於頻繁，買個茶葉蛋或消費幾十元都要通知，徒然增加行事不便。你們自己處理，規定一個金額，不論是2,000元、5,000元或1萬元，只要超過一定金額就必須如同信用卡一樣要通知使用方。","主席：請問金管會，讓你們自己在子法中規定如何？","莊局長琇媛：第一項的確認使用者支付指示，意思是指在刷條碼的當下，使用者要不要再確認一次所刷金額是否正確，現在之所以要將再確認刪除，是因為此舉會讓消費者誤會為明明已經刷過條碼，卻要再確認金額是否正確，那是不是會變成第二次扣款。","主席：現在說的不是再確認，而是說消費達到一定金額以上時，事後要再通知消費者本人，比如隔天收到一個簡訊通知何時在哪裡刷了一筆2萬5,000元的消費。","莊局長琇媛：那個部分我們稱為「通知」，剛剛一直在講的是交易當時的確認。"],["主席：他們現在討論的不是通知。","賴委員士葆：雞同鴨講啦！我們知道不論是在天邊還是海角，只要你用信用卡消費，銀行馬上就將簡訊傳到使用者手機上，有位朋友在美國很遠的地方刷了一筆消費，結果他的夫人看到手機簡訊後還隔空打電話去興師問罪，你現在講的是另一件事，根本是雞同鴨講。","主席：大家現在要求的是要刷多少金額以上就需通知消費方，至於額度多寡，由你們自己研議訂定。如果業者很仔細，認為2,000元或3,000元就要個別通知，那當然可以，但若消費到一定金額比如1萬元或1萬5,000元，就強制規定業者必須通知消費者。"],["陳委員椒華：訂在子法中。","主席：將這個訂在子法中，這樣應該沒有什麼問題。第十八條照原條文通過，好不好？第十八條就照原條文通過。","費委員鴻泰：本席也有針對第十八條提出修正動議，照本席所提修正通過，可以嗎？"],["賴委員士葆：照費委員所提修正條文通過。"],["主席：第十八條照費委員所提修正條文通過。其餘該訂在子法中的規定請金管會儘快訂定。","現在處理第十九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十九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二十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二十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二十一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二十一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二十二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二十二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二十三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二十三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二十四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二十四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二十五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二十五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二十六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二十六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二十七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二十七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二十八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二十八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二十九條，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依據金管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訂定的「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規定各金融機構之通報窗口儘可能設以24小時服務之電話客服中心為原則，所以本席也在第二十九條增加24小時客訴處理的規定，因為本席認為未來電子支付機構為了服務客戶，若能有更完整、周到的特殊處理，也是一個招攬方式，故提出上述修正。"],["主席：請金管會說明。","莊局長琇媛：我們並不會特別要求客訴專線或機制需一天24小時都有，那是金融機構基於服務客戶才有的機制，所以我們比較少看到這種客訴爭議的解決機制會特別註明提供24小時服務。另外是考慮到電子支付機構現在還在發展當中，每家的規模大小不太一樣，目前並非所有業者都能做到提供24小時服務。","主席：本席知道陳委員最重視勞工權益，如果要提供24小時的服務，一天必須要分3班，本席認為有這樣的規定即可，不一定要限定多久時間。","陳委員椒華：可以考慮規定在子法中，而且本席也只是說「儘可能」24小時嘛！","主席：本席建議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但在立法說明中註明需儘速處理特殊紛爭之解決，因為若在條文中明訂需有24小時服務，機構若達不到就要受到懲處，這其實並無實際效果。"],["陳委員椒華：那就請在立法說明中註明需「儘速」。","主席：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條文通過，但在說明中補強。","現在處理第三十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三十一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一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三十二條，沒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有意見的話，第三十二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三十三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三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三十四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四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三十五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五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三十六條，請蔡委員壁如發言。","蔡委員壁如：本席建議在本條增列第二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行為規範、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以及第三項「未符合前項準則所定之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已充任者，應予解任。」。"],["主席：金管會對此修正有無意見？","莊局長琇媛：一般來說，我們對於負責人的資格條件大部分都是定消極資格，同時有一些兼職上的限制，亦即要確認他必須能有效執行職務，但由於所謂的負責人其實是從經理人以上甚至到董監事都算，因此我們很少會在法律條文中寫明行為規範和訓練等事項，建議本條還是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主席：蔡委員所說的「訓練」意指他必須經過一些訓練才能擔任負責人？","蔡委員壁如：對，就是他是不是應該定期去上課，學習一些法遵的知識。","莊局長琇媛：目前我們確實有提供董監事一些課程，但是「行為規範」就不要寫在條文中。","蔡委員壁如：好，「行為規範」可以不要。"],["主席：你們現在就有訓練的內容？","莊局長琇媛：我們會要求董監事必須上一些課程，比如公司治理或法遵等。","主席：那就將蔡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兼職限制」後的「、行為規範」刪除。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若無意見，本條照蔡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現在處理第三十七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七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三十八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八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三十九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九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四十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四十一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一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二節「兼營電子支付機構」，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二節節名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四十二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二條照案通過。","現行條文第四十條刪除。","現在處理第四十三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三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四章「公會」，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四章章名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四十四條，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四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四十五條，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五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五章「罰則」，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五章章名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四十六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六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四十七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七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四十八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八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四十九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九條照案通過。","現行條文第四十七條刪除。","現在處理第五十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五十一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一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五十二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二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五十三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三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五十四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四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五十五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五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五十六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六條照案通過。","現行條文第五十三條刪除。","現在處理第六章「附則」，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六章章名照案通過。","現行條文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刪除。","現在處理第五十七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七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五十八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八條照案通過。","現行條文第五十六條刪除。","現在處理第五十九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九條照案通過。","現在處理第六十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六十條照案通過。","現在回頭處理保留的第四條及第十五條。"],["賴委員士葆：第十五條不是已經通過了嗎？按照費委員的意見修正就對了。"],["費委員鴻泰：請他們看一下本席對第十五條提出的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賴委員士葆：本席建議休息5分鐘，讓他們影印相關文件。","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15時40分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有關第四條的文字金管會有提供書面。"],["曾委員銘宗：OK啦！","主席：但是還是要稍微和大家解釋不一樣的地方，原來的第一項第五款之後另成一項，改成「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附隨及衍生業務項目如下：」。此外，新修正的第二項第八款「提供與前十一款業務……」應改為「提供前項與本項前七款業務……」。","莊局長琇媛：報告委員，是本項第一至第七款。"],["主席：本項第一至第七款也可以。","劉參事成焜：本項這2個字是不是可以省略？就是「第一至第七款」，因為在法制上不會用本項，只有用第幾款。","主席：但是第一到四款是前一項的，所以是「提供前項與第一至第七款業務……」，照法務部建議的文字修正，意思是相同的，但是要符合其他法律的法例。對第四條還有沒有問題？","劉參事成焜：主席，這個修正跟行政院版本有一個不太一樣的地方，院版第四條的序文有強調「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這個精神要不要套在修正條文的序文裡面？因為新提出修正文字的序文寫了「經營之金流核心業務」，好像又創設一個新的名稱，這樣還要去解釋什麼叫做金流核心業務。","主席：沒有，那就照第四條原來的「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然後接第一款到第四款，是不是這個意思？金管會為什麼會把第四條第一項前面這段文字拿掉呢？","莊局長琇媛：最主要是考慮到第三條在定義的時候，電子支付機構就特別寫明，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機構。"],["主席：那麼為什麼你們原本條文的第四條還要寫？"],["莊局長琇媛：後來在陳核的過程當中加上去的。"],["主席：現在的問題是這樣你們又創設了「經營之金流核心業務」。"],["莊局長琇媛：「金流核心」可以刪掉。","主席：將「之金流核心」這5個字刪除，變成「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劉參事，這樣可以嗎？","劉參事成焜：原本行政院版的文字是「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但現在新的條文列了四項。","主席：那就是「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把原來條文的這句話放進來，這樣才是完整的文字，劉參事的意思是這樣嗎？"],["劉參事成焜：是。","主席：請問各位對這樣的文字有沒有意見？其實意思是一樣的，只是讓文字更周延。","蔡委員壁如：相關加值服務我可以理解，但我想問一下「提供行銷」這個部分是在子法定之，還是可以加在母法裡？"],["主席：你剛剛是不是說行銷跟哪一款很接近？"],["陳組長香吟：第七款。","主席：現在是第二項第三款「提供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是什麼地方很接近，你要跟蔡委員說明一下。","莊局長琇媛：這邊訊息傳遞的意思是，如果經過使用者同意，他會有一些行銷的訊息可以提供。","蔡委員壁如：所以是在第二項第三款和第四款，與特約機構的訊息傳遞就當作是行銷？"],["主席：他就可以包括進來。"],["蔡委員壁如：還有第四款相關加值服務也加進來了。"],["主席：對。"],["蔡委員壁如：OK。"],["主席：第四條照修正後文字通過。","處理第十五條。","費委員鴻泰：我剛才跟銀行局局長確認過，這個文字經過他們修改也就是我的意思，這樣可以，這樣寫得很完整。"],["主席：對第十五條大家沒有意見了嘛？就照修正後文字通過。","莊局長琇媛：主席，不好意思，因為剛剛第四條修正之後，有一些項次的部分會牽動到其他條文……"],["主席：那個我們最後會授權議事人員調整。","（協商結束）","主席：現在宣讀協商結論，請金管會再將剛才修正的第四條條文文字做個整理。","郭秘書錦貴：協商結論：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除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修正通過之外，其餘均照案通過。其中第四條修正照江永昌委員等人修正動議及蔡壁如委員等人修正動議，並經金管會整理修正文字後通過。","主席： 第四條的文字先暫時先保留，繼續宣讀。","郭秘書錦貴：第十四條修正通過，將營業日改為三個營業日內；第十五條修正通過，照費委員等人修正動議及賴士葆委員等人修正動議，修正之文字如下：「境外機構非依本條例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不得於我國境內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有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之相關行為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後續增加於同一國家或地區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之相關行為時應於開辦後五個營業日內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前項主管機關核准之對象、條件、申請或報請備查應檢具書件、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相關行為之範圍與方式、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大陸地區機構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以及有與大陸地區支付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之相關行為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應協助國內電子支付機構發展境外合作業務。」；第十八條照費鴻泰委員等人提案修正動議通過；第三十六條照蔡壁如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再修正第二項如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其餘照案通過。","主席：第四條的文字好了沒？我先說明，你們看對不對。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是不是這樣子？對喔！那宣讀第四條。","郭秘書錦貴：第四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二、收受儲值款項。","三、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四、辦理與前三款業務有關之買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下合稱外幣）。"],["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附隨及衍生業務項目如下：","一、提供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二、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三、提供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四、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五、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服務。","六、提供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七、提供儲值卡儲存區塊或應用程式供他人運用。","八、提供前項與第一至第七款業務有關之資訊系統及設備之規劃、建置、維運或顧問服務。","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電子支付機構所經營之業務項目，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取得許可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非電子支付機構得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所定工作之外國人國外小額匯兌及有關之買賣外幣業務；其申請許可之條件與程序、廢止許可事由、負責人資格條件、匯兌限額、業務管理、業務檢查與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及勞動部定之。","主席：協商結論已經宣讀完畢，有意見嗎？你們對文字哪裡有意見？"],["在場人員：第二項的序文要加上許可。","主席：第二項是「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附隨及衍生業務項目」，你們要改成「電子支付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這樣的意思不就是底下的還是要經過你們許可嗎？他們剛剛講的意思不是這樣。","在場人員：他不能獨立只有附隨及衍生業務，一定要有前面的那些業務。","主席：所以是後面七款也要許可，只是必須放在第一到第四款後面。","再宣讀一次第四條。"],["郭秘書錦貴：第四條第二項序文：「電子支付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之附隨及衍生業務項目如下：」。","主席：報告委員會，針對本次會議作如下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會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三、委員趙天麟、賴香伶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四、審查110年度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除照協商結論外，其餘部分均照列。另，特別收入基金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及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信託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五、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委員趙天麟書面質詢：","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為整合電子票證與電支機構，但開放之業務可能涉及資訊安全問題，特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質詢。","說明："],["一、本次修法有四大重點：依照資本額差異化管理、不同電支帳戶間可相互轉帳、可買賣外幣、買賣金融商品。","二、目前電子票證最大宗為悠遊卡與一卡通兩大家，但現行票證中，有學生票卡的存在，如兩家業者提高資本額，那學生票卡是否也能開通所有的業務？","三、電支帳戶間可以互相轉帳是立基於資金共享平台，並透過QRCode轉帳，此資金共享平台因涉及客戶個人資料，其管理機關為何？資訊安全之風險如何控管？","四、開放買賣外幣功能，涉及中央銀行法第35條規範，未看到中央銀行表示意見？現行外幣業務僅限銀行業者，相關產業評估？","五、金融商品範疇大，草案未見其限制，是否有授權過大的問題？KYC門檻與銀行業是否拉至一致？"],["委員賴香伶書面質詢：","〈附件一〉"],["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趙主任秘書弘靜：針對法案的部分有一些條文相對要修正條次的部分授權行政機關和議事人員修正。","主席：法案條次如果有與第四條款項修正的相關更動，授權行政機關與議事人員修正。請問各位委員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次會議議程進行完畢，倘有不在場委員補提書面質詢，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議事人員協助處理。","現在散會。","散會（15時58分）"]],"block_lines":[1,8,8,11,26,26,29,30,30,31,31,34,36,37,39,40,42,44,46,48,50,52,55,57,58,60,61,63,64,66,67,69,70,73,74,75,75,77,80,82,82,83,86,86,87,141,171,175,180,195,198,205,211,218,222,225,226,228,231,235,236,239,240,241,244,248,249,253,258,261,265,270,272,273,274,276,277,278,279,280,282,286,287,290,291,293,295,301,312,320,327,337,338,342,345,352,354,355,358,359,361,362,365,368,369,370,372,374,376,380,387,388,390,392,395,396,397,398,399,400,401,404,405,407,412,420,422,423,428,431,433,438,447,448,458,463,466,469,472,475,477,481,482,483,485,489,491,492,494,508,509,512,514,516,518,524,525,530,534,537,545,546,547,554,566,567,570,572,576,578,581,582,586,588,589,591,593,594,597,598,599,600,606,611,612,613,614,618,619,620,622,632,633,635,638,644,663,665,669,676,678,684,686,687,694,698,702,705,707,713,716,718,719,720,729,732,736,741,742,746,747,748,750,754,756,757,759,761,762,768,772,774,775,778,779,780,781,782,784,785,786,787,788,789,790,791,796,797,798,801,802,804,805,807,811,816,822,823,826,827,828,829,831,833,836,844,845,851,853,860,864,866,868,870,872,876,878,879,881,883,886,887,890,892,894,895,897,899,902,903,904,905,906,908,911,912,913,914,915,954,964,964,965,973,973,974,974,975,975,976,976,977,977,978,978,979,980,981,981,996,996,997,997,998,998,1031,1039,1039,1201,1201,1202,1202,1203,1203,1204,1204,1205,1205,1238,1256,1259,1264,1265,1266,1267,1268,1269,1270,1274,1276,1278,1280,1281,1284,1289,1291,1294,1296,1302,1304,1307,1309,1312,1314,1315,1316,1317,1318,1319,1321,1324,1330,1333,1334,1336,1341,1343,1344,1345,1350,1359,1360,1361,1362,1365,1366,1369,1374,1376,1391,1395,1397,1398,1399,1404,1406,1407,1409,1410,1412,1414,1415,1420,1423,1431,1432,1434,1437,1438,1440,1441,1448,1449,1454,1455,1456,1457,1460,1463,1465,1466,1471,1473,1477,1478,1481,1482,1483,1484,1485,1486,1487,1488,1489,1491,1492,1494,1501,1502,1503,1505,1508,1510,1511,1513,1514,1515,1517,1518,1520,1521,1522,1524,1525,1529,1530,1531,1533,1534,1536,1539,1544,1552,1563,1566,1568,1569,1572,1574,1575,1576,1587,1588,1598,1601,1603,1605,1606,1608,1609,1610,1611,1613,1616,1617,1618,1619,1620,1621,1622,1623,1624,1626,1629,1632,1636,1637,1638,1639,1651,1662,1665,1681,1684,1687,1688,1701,1706,1716,1718,1722,1759,1760,1765,1767,1770,1776,1777,1778,1779,1783,1786,1787,1791,1792,1793,1794,1795,1798,1800,1816,1829,1834,1836,1839,1844,1852,1853],"person_count":{"決議":1,"本項通過決議8項":1,"提案人":15,"連署人":8,"本款通過決議6項":1,"主席":140,"(2)財產孳息收入":1,"(一)發展產業":1,"(二)便利民眾":1,"(三)友善環境":1,"黃主任委員天牧":80,"曾委員銘宗":18,"嚴副總裁宗大":21,"賀副局長培真":1,"蔡副局長麗玲":7,"賴委員士葆":26,"李次長慶華":3,"林委員德福":1,"費委員鴻泰":16,"施局長瓊華":9,"莊委員瑞雄":1,"林委員楚茵":2,"郭委員國文":9,"陳委員椒華":19,"江委員永昌":10,"莊局長琇媛":17,"高委員嘉瑜":3,"余委員天":4,"主席（江委員永昌代）":1,"吳委員秉叡":3,"主席（吳委員秉叡）":1,"羅委員明才":18,"邱委員顯智":6,"一、預算數部分":1,"(一)業務計畫":1,"(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1,"1.基金來源":1,"2.基金用途":1,"3.本期賸餘":1,"(三)解繳公庫":1,"(一)基金運用計畫":1,"(二)總收入":1,"(三)總支出":1,"(四)本期短絀":1,"二、委員提案部分":1,"(一)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1,"(二)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部分":1,"(一)行政院提案":1,"(一)代理收付款項":1,"(二)儲值款項":1,"六、營業計畫書":1,"（二）修正動議":1,"林董事長銘寬":4,"陳主任榮貴":1,"王局長儷娟":1,"協商結論":1,"陳組長香吟":3,"趙主任秘書弘靜":3,"劉參事成焜":1,"蔡委員壁如":2,"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附隨及衍生業務項目如下":1,"在場人員":1,"郭秘書錦貴":1,"委員趙天麟書面質詢":1,"一、本次修法有四大重點":1,"委員賴香伶書面質詢":1},"persons":["決議","本項通過決議8項","提案人","連署人","本款通過決議6項","主席","(2)財產孳息收入","(一)發展產業","(二)便利民眾","(三)友善環境","黃主任委員天牧","曾委員銘宗","嚴副總裁宗大","賀副局長培真","蔡副局長麗玲","賴委員士葆","李次長慶華","林委員德福","費委員鴻泰","施局長瓊華","莊委員瑞雄","林委員楚茵","郭委員國文","陳委員椒華","江委員永昌","莊局長琇媛","高委員嘉瑜","余委員天","主席（江委員永昌代）","吳委員秉叡","主席（吳委員秉叡）","羅委員明才","邱委員顯智","一、預算數部分","(一)業務計畫","(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1.基金來源","2.基金用途","3.本期賸餘","(三)解繳公庫","(一)基金運用計畫","(二)總收入","(三)總支出","(四)本期短絀","二、委員提案部分","(一)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二)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部分","(一)行政院提案","(一)代理收付款項","(二)儲值款項","六、營業計畫書","（二）修正動議","林董事長銘寬","陳主任榮貴","王局長儷娟","協商結論","陳組長香吟","趙主任秘書弘靜","劉參事成焜","蔡委員壁如","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附隨及衍生業務項目如下","在場人員","郭秘書錦貴","委員趙天麟書面質詢","一、本次修法有四大重點","委員賴香伶書面質詢"],"type":"委員會紀錄","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星期一）9時至15時58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date":"2020-11-09","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