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星期一）9時3分至12時31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　　席　李委員德維","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本週一、四是一次會。","首先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下午2時41分","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4時","地    點：本院群賢樓九樓大禮堂（10月27日）","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10月28日）","出席委員：李德維    林奕華    萬美玲    吳思瑤    陳秀寳    張廖萬堅  黃國書    賴品妤    王婉諭    林宜瑾    高虹安    高金素梅  范  雲    周春米    鄭正鈐","      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曾銘宗    劉世芳    鍾佳濱    陳椒華    洪孟楷    廖婉汝    林俊憲    張其祿    賴士葆    陳亭妃    鄭天財Sra Kacaw      李貴敏    莊競程    張育美    羅明才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列席17人","主    席：林召集委員宜瑾","主任秘書：陳錫欽","專門委員：朱蔚菁","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10月27日）","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項目：二、本院財政委員會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台立財字第1102101946號函，有關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請依照審查日程及審查分配表進行審查，並依限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該會，俾彙整審查總報告提報院會。"],["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一、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段落：審查111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二、審查111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段落：審查111年度教育部主管47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三、審查111年度教育部主管47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僅進行詢答，相關提案請於11月2日下午5時前提出。）","（本日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李德維、林奕華、張廖萬堅、萬美玲、黃國書、陳秀寳、吳思瑤、賴品妤、王婉諭、林宜瑾、高虹安、高金素梅、范雲、周春米、陳椒華、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鍾佳濱、賴士葆、張其祿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何志偉、李貴敏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段落：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教育部主管47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預算案，另定期繼續審查，相關提案請於11月2日下午5時前提出。"],["四、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教育部主管47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預算案，另定期繼續審查，相關提案請於11月2日下午5時前提出。"],["段落：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相關提案請於11月2日下午5時前提出。"],["五、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相關提案請於11月2日下午5時前提出。"],["通過臨時提案2項：","一、「幼稚教育法」1981年公布距今40年，幼兒園師生比持續維持在1：15，致使幼教人員長期處於高壓的工作環境，亦不利幼兒之學習及照顧。爰此，要求教育部3個月內盤點調降公幼師生比至1：12，所需增加之人力、師資以及預算金額，並訂定降低師生比計畫時間表，以利「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提案人：林宜瑾　　范　雲"],["連署人：賴品妤　　陳秀寳","二、關於為使師資更趨多元及增加教師進用彈性，大專校院得基於專業特殊性、產業實務經驗等需求遴聘編制外專任教師，該等人員本質上係屬短期補充人力，然近年度編制外專任教師（不含其他教師）人數逐年攀升。據教育部統計，編制外專任教師105學年度為2,369人，迄109學年度增加為3,747人（含宗教研修學院人數），5年內增加比率近6成，使此種短期補充人力措施成為常態。此種以短期補充人力大量替代專任教師之聘用，有檢討必要。爰要求在2個月內作出調整規劃，以改善專業教師境遇。"],["提案人：鄭正鈐"],["連署人：李德維　　林宜瑾　　萬美玲　　范　雲","（10月28日）"],["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案。"],["一、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案。"],["段落：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進行詢答及審查）","（本日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林奕華、鄭正鈐、陳秀寳、王婉諭、賴品妤、林宜瑾、高虹安、黃國書、吳思瑤、周春米、萬美玲、高金素梅、范雲、李德維、陳椒華、張廖萬堅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吳密察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廖婉汝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段落：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段落：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四、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8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770萬元，照列。","第3款　規費收入","第6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4億7,892萬6千元，照列。","第4款　財產收入","第10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7,088萬2千元，除第1目「財產孳息」第1節「權利金」增列250萬元外，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338萬2千元。","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第2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1億2,000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第7款　其他收入","第10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162萬8千元，照列。","歲出部分","第2款　行政院主管","第5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16億8,504萬7千元，除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8,004萬7千元。"],["通過決議47項：","(一)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第2目「文物研究與展覽」預算編列4,658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鄭正鈐　　黃國書　　吳思瑤　　高虹安　　王婉諭　　李德維　　陳秀寳　　張廖萬堅　林奕華"],["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　　高金素梅","(二)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第3目「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預算編列1億6,396萬1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高虹安　　吳思瑤　　鄭正鈐　　王婉諭　　黃國書　　林宜瑾　　林奕華　　張廖萬堅　陳秀寳　　賴品妤　　周春米　　萬美玲"],["連署人：范　雲　　李德維　　高金素梅","(三)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第5目「新故宮計畫」預算編列5億3,955萬3千元，凍結3,0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秀寳　　賴品妤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黃國書　　萬美玲　　鄭正鈐　　李德維　　高虹安　　林奕華　　林宜瑾　　高金素梅　周春米"],["連署人：王婉諭　　范　雲","(四)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第3目「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項下「數位教推與服務維運」，包含「數位典藏知識庫整合型系統」內容管理及儲存安全管理等工作預算編列400萬元與「數位典藏知識庫整合型系統」系統擴充預算編列150萬元等。經查，該筆預算用於辦理典藏數位化作業。查，故宮106至109年累計完成1萬7,598件，平均每年完成5,866件，然截至109年底，尚有23萬7,635件典藏品尚未數位化，以此數位化之進度，恐使典藏品數位化作業時程大幅度拉長，為使民眾可於線上閱覽更完善之故宮典藏。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研議如何加速辦理典藏數位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五)國立故宮博物院作為世界級博物館，以「友善、開放、智慧、普世」為重要施政目標，一改舊有單向傳輸資訊、與民眾疏遠的形象，實為民主精神的體現。然而實務運作上，是否真如原所規劃，應受滾動式檢討。故宮所收藏盡皆國寶，所編列預算盡皆公帑，應以全民共有為念，忌讓展覽之辦理曲高和寡，僅使特定階層人士有機會與意願前往觀展。","經查，故宮辦理多元教育推廣活動，其中除有青年教育推廣暨行銷專案，亦包含低度參與觀眾平權教育，與學校、醫療、社福、藝術團體專業工作者跨域合作，為心智障礙者、機構安置兒少、中輟生、青少年收容人等群體設計「藝術療育」課程。多元教育推廣之辦理值得鼓勵，且因有涉國民對故宮文物、展覽與知識的利用，其實際推動績效相當重要，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盤點報告，以利後續推展。"],["提案人：林宜瑾"],["連署人：吳思瑤　　范　雲","(六)根據110年9月14日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編列說明會上報告，故宮北部院區參展客源80%為外國遊客，其中中國遊客占比50%，日本遊客占比20%。故宮作為世界知名博物館，固然吸引諸多鄰近國家遊客參觀。然而，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外國遊客銳減，原先高度依賴外國客源的故宮，為因應門票收入減損，應極力思索開發本國客群，並以此危機為轉機，拉近故宮與國人的距離。除了拉抬疫情壟罩下的門票收入外，故宮之定位亦應重新受到思考。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國人參觀比率提出檢討規劃。"],["提案人：林宜瑾"],["連署人：吳思瑤　　范　雲","(七)國立故宮博物院過去多為人所批評過於封閉保守，與民間缺乏主動連結。為扭轉社會之負面形象，故宮近年推出多項計畫如「國際策展合作」、「故宮國寶出遊去」等計畫，企盼透過國內外合作策展，使故宮國寶深入民間，頗得各界佳評。惟，故宮國寶各項深入民間計畫雖行之有年，然與屏東縣之連結極少，以特展而論，近期僅於2019年曾於與國立屏東海洋生物博物館合作，推出「故宮動物園」特展。如前所述，故宮近年設置南部院區，且推出多次外展活動，若屏東地區未能與其他縣市雨露均霑，故宮美意恐付之闕如。綜上，敬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至屏東縣進行國寶展或其他特展之有關計畫。"],["提案人：周春米"],["連署人：林宜瑾　　賴品妤","(八)國立故宮博物院長期以外國遊客為主要客源，2019年實際到訪故宮的遊客共有350萬人次，其中，國外遊客有276萬人次，國內遊客則為74萬人次，國外遊客佔78.86%。而自2019年底開始，全球COVID-19疫情影響，出國觀光人數驟減，以外國遊客為主要客源的故宮也受到影響。另查，「線上故宮」2020年已累積500萬瀏覽人次，在疫情之中開創不同的展覽方式，甚至超越原本的到院人次，值得鼓勵。但線上故宮500多萬瀏覽人次中，國外瀏覽量卻僅占二成，相較實際到訪的八成遊客，有明顯差距。","另外，故宮官方網站，有中文、英文、日文的語言顯示，且過往故宮北部院區的外國遊客中，以中國、日本、南韓為大宗，然線上故宮卻只有中英顯示，是否忽略了日韓的遊客，或因此影響外國遊客的參觀意願？故宮作為我國最重要的博物館，即便受疫情影響，故宮仍應努力增加國外瀏覽量，且努力觸及更多國家。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就提升線上故宮國外遊客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或執行書面報告。"],["提案人：范　雲"],["連署人：王婉諭　　陳秀寳","(九)自2019年底開始，全球COVID-19疫情影響，出國觀光人數驟減。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110年9月資料，北部院區參展客源80%為外國遊客；另111年度門票收入編列4億7,855萬5千元，相較110年度減少11%。有鑑於故宮，長期以外國遊客為主要客源，在國際疫情尚未趨緩、邊界尚未放鬆之前，應積極強化展覽內容及創新數位展示。查故宮已有「線上故宮」之設置，利用創新數位科技於線上呈現展品，打破物理空間限制，也增加展品曝光，值得嘉獎。","但目前線上故宮之成效指標只有「總瀏覽人次」，難以檢視遊客於網頁上的「平均停留時間」、「跳出率」等數據，故也難以針對使用者的線上體驗或需求進行評估，更難以檢視其成效。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線上故宮成效指標及數據統計方式及面向之書面報告，以利精進使用者之線上體驗，促進數位展覽之長期發展。"],["提案人：范　雲"],["連署人：王婉諭　　陳秀寳","(十)國立故宮博物院的文物保存部門，在文物保存專業能力位居國內領導地位。而111年度故宮南院增加辦理特展及更換常設展，致南部院區典藏與庫房管理經費大幅增加，111年度故宮「南部院區典藏與庫房管理」預算編列2,644萬9千元，較110年度相同工作項目之「南部院區文物徵集與典藏管理」預算編列1,034萬1千元增加1,610萬8千元（增幅155.77%），尚逾111年度北院「器物典藏與庫房管理」、「書畫文獻典藏與庫房管理」及「文物登錄與修護」之預算合計數2,013萬2千元。由於南部院區換展次數與新展出文物較前年度運輸件數多達2倍以上，預定由北部院區庫房提調多項文物，致經費增加，爰此，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文物運輸安全及改善書面報告，以維收支平衡。"],["提案人：鄭正鈐"],["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第3目「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工作計畫下定有「社教推廣及博物館行銷」業務；其任務為培養博物館觀眾，實現文化平權之社會責任，規劃與學校及相關館所、社福組織合作，辦理青年、身心障礙、樂齡等低度參與族群的教育推廣活動，並與相關藝文領域跨界合作推動展演活動，及辦理行銷業務管理等事項。建請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於社教推廣業務下研擬與試辦「社會處方箋」（Social Prescribing）方案，積極與醫療院所洽談合作和開設合作洽詢窗口，強化博物館服務與社會責任。"],["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十二)據查，目前國立故宮博物院網站上公開之業務統計資料僅有故宮南北院之參觀人數統計、教育推廣活動統計及觀眾意見調查分析報告等相關統計報表，而未有數位資源相關平臺利用數據統計報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規定：「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及「博物館法」第3條第4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博物館業務統計資料庫，以作為政策及業務推動參考。」。近年故宮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與發展數位博物館編列之數位資訊相關經費逐年增加，以因應博物館發展趨勢。請國立故宮博物院遵循「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博物館法」之精神，於故宮網站上公開數位典藏及教育平臺等相關數位資源運用情形之統計資訊，以落實資訊公開，俾利瞭解並監督其資源是否妥善分配運用。"],["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十三)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第2目「文物安全、管理與修護」計畫項下列有「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預算編列3,001萬5千元、「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計畫編列7,821萬1千元。為確保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能將損害損失減至最低，故宮南、北院區除了依「消防法」相關規定成立自衛消防編組外應強化人員訓練，應提升人員消防救災能力，並加強夜間安全防護措施與人力配置。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允宜針對火警預防對策，召開檢討會議，滾動式調整措施並加強辦理相關防救災檢討及演練，切實完善安全維護，俾維護國家文物安全。"],["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豐富文物資源，文物收藏數量截至110年8月底止累計達69萬8,854件，其中典藏數量最多前5類分別為檔案文獻39萬5,551件、善本書籍21萬6,507件、陶瓷器2萬5,595件、玉器1萬3,478件及雜器1萬2,495件，且典藏位置仍以北部院區為主，而典藏文物之展出皆有一定之數量及期限，囿於展示空間不足，可展出數量受限，致展示率偏低，為充分發揮典藏文物資源之展覽及教育推廣效果，允宜加強辦理策展及建置線上影像資料庫供民眾閱覽，並積極辦理南部院區國寶文物修復展示館新建計畫，以增加展示空間，俾提升典藏文物展示率及線上閱覽情形。"],["提案人：張廖萬堅　陳秀寳　　賴品妤　　吳思瑤","(十五)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第6項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項下「場地設施使用費」預算編列4億7,889萬9千元，其中門票收入編列4億7,855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5億4,357萬元減少6,501萬5千元（減幅11.96%）。經查：(1)107至109年度實際購票參觀人數受交通接駁不便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等因素影響呈逐年遞減，致門票收入未達預期目標；(2)111年度故宮預估購票參觀人數及門票收入持續減少；(3)應積極辦理各項行銷宣傳及文化推廣活動，以提升購票參觀人數及門票收入。故宮近年來購票參觀人數未達預期，門票收入大幅減少，且109和110年又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購票參觀人數及門票收入均較過去大幅減少，亟需針對提振購票參觀人數及門票收入提出對策。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上述問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十六)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0項第1目「財產孳息」項下「權利金收入」預算編列5,814萬3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6,101萬8千元減少287萬5千元（減幅4.71%），主要係語音導覽權利金收入減少200萬元及BOT委外經營權利金減少142萬7千元。經查：(1)語音導覽及故宮晶華BOT委外經營權利金收入大幅減少；(2)故宮111年度編列之出版及品牌授權權利金收入較109年度決算數大幅減少。故宮近來因參觀人數減少並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各項權利金收入鉅減。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提升權利金收入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十七)106年12月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國立故宮博物院「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07至112年）」，111年度預算案於新故宮計畫項下編列5億3,955萬3千元。經查：(1)新故宮計畫業經行政院於110年5月7日核定第2次修正計畫；(2)新故宮第2次修正計畫111年度以後經費需求已逾可編列預算數，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未盡相符。新故宮計畫107至110年度已編列預算數22億5,700萬元，本計畫修正後總經費為87億8,200萬元，預估111至115年度最大可編列預算數為65億2,500萬元。惟查修正後計畫書107至110年度經費需求僅列17億4,400萬元，致111年度以後預算數計有70億3,800萬元，已超過可編列的65億2,500萬元。另本計畫於110年5月始核定第2次修正計畫，卻發生計畫書111年度經費需求與110年8月所提報之111年度預算案差異即達10億3,700萬元，計畫經費與預算編列差異頗大，故宮顯未妥善評估計畫內容並確實控管計畫執行。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就新故宮計畫相關執行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專案報告。"],["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十八)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第4目「文物安全、管理與修護」項下「南部院區典藏與庫房管理」預算編列2,644萬9千元，主係維護南部院區庫房保存環境，辦理典藏登錄管理、文物展存環境預防性保存、文物展覽時之文物包裝及運輸等工作。經查故宮南院增加辦理多項特展及更換常設展致典藏與庫房管理經費大幅增加，已逾北部院區預算數，惟預估購票參觀人數及門票收入與110年度相同，且遠低於北部院區收入數，亟應設法提升參觀人次以增加收入，並維持收支平衡。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就南部院區營運收入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十九)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第3目「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項下「數位教推與服務維運」預算編列3,673萬4千元，其中包含「數位典藏知識庫整合型系統」內容管理及儲存安全管理等工作預算編列400萬元與系統擴充150萬元等，係辦理典藏數位化作業。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09年底尚未數位化之典藏品高達23萬7,635件，且106至109年平均每年僅5,866件完成數位化，執行率僅2.4%。為儘速全面提供民眾多元數位資源，提升文化創意產業與教育推廣領域應用，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提出加速典藏品數位化之做法，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二十)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於第5目「新故宮計畫」預算編列5億3,955萬3千元，較110年度預算4億3,260萬1千元增加1億0,695萬2千元（增幅24.72%）。查故宮所提之「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係辦理「故宮北部院區整（擴）建計畫」、「故宮國寶文物修復展示館建設計畫」及「博物館群國際觀光網絡系統建置計畫」等3項計畫。截至109年度止累計賸餘數已逾5億元，停辦項目經費達13億1,800萬元。110年度新故宮計畫截至8月底累計分配數1億8,417萬8千元、累計執行數1億2,057萬6千元，執行率僅65.47%。新故宮計畫多項子計畫因文資審議、採購進度延宕，或受疫情影響等因素致計畫執行進度落後，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就新故宮計畫相關執行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二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07至109年連續3年辦理文創商品品牌設計研發委託服務及品牌授權案，其中107年度辦理之品牌設計案所附授權文創商品預估銷售額2,378萬餘元，惟實際值161萬餘元，占比為6.78%，未有實際文創產值；據109年度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又108及109年辦理之品牌設計案所附授權文創商品預估銷售額分別為743萬餘元及1,500萬元，以委託案未來3年預估銷售額作為績效指標實際執行數，未盡合宜，不利文創品牌設計研發效益之達成等情事，業經審計部函請故宮積極改善，以提升整體文化創意資產產值。為促進類似專案計畫能研擬設計更合理之績效指標，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就文創產值績效提升對策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二十二)據查國立故宮博物院109年10月23日召開台灣原創IP聯合招商說明會，故宮與台灣原創IP開會討論瞭解原創IP設計師面臨通路數量及營業額門檻瓶頸，無法個別與故宮簽訂品牌授權契約之情況。110年6月重新修訂「國立故宮博物院品牌授權公開徵求須知」。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11年持續推動與台灣原創IP創作者之洽談與合作，啟動以專案合作形式合作開發或品牌授權進行商品開發製造，力促故宮台灣原創IP跨界應用。"],["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高虹安　　王婉諭","(二十三)哈佛北京書院（Harvard Beijing Academy）暑期中文課程自2022年起，將改與國立臺灣大學合作，並更名為「哈佛台北書院」。此為教育交流及文化推廣之重要機會，國立故宮博物院可藉機合作。該暑期課程在北京舉辦期間，除教室內的語言課程，亦帶領學生登長城、學唱中文流行歌，學打麻將等，沉浸式教學備受學生好評。全長9週課程被劃分為2個4週的學期，學生可在第5週前往中國其他地方進行研究計畫。臺大校方已說明，2022年預計由哈佛選送60名學員，詳細課程和師資還在規劃中，考慮安排參訪故宮、九份、金瓜石、士林夜市、陽明山等景點，或是體驗書法、象棋、剪紙、包餃子等文化活動。故宮應積極表達合作意願，相關如書法體驗、絹印、印章篆刻、茶文化等工作坊，都可成為課程內容。","除哈佛外，教育部於110年啟動「優華語計畫」，包括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政治大學等10所大學，將和美國21所大學進行華語教學合作計畫，皆是潛在合作對象。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以培養文化推廣大使為目標，積極與教育部和各大學溝通，在與海外大學的合作計畫中安排適當之參觀體驗活動，並可適當與「故宮海外青年文化大使」計畫合作，擴大推廣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二十四)影視作品貼近大眾，可使生硬歷史化為生動故事，如《斯卡羅》刷新公共電視台開台21年來的收視紀錄，第1、2集平均收視率分別為2.52及2.14，居當全頻道戲劇類節目之冠，2集總觸達人數為119.39萬人，與109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南北兩院區合計參觀人數169.75萬人相比，2小時觸及人數就達故宮全年七成。除台劇經驗，中國近年漢服產業迅速擴張，2021年估計產值超過436億台幣，並逐漸影響台灣，Facebook社團「漢服配飾/古風配飾分享與買賣二手交易」有7,915位成員，雙北漢服出租、盤髻妝髮、代購等周邊產業興盛。此風潮除有中國官方推動，影響民眾偏好最大的原因即為古裝劇盛行。NETFLIX投資之韓劇「魷魚遊戲」則帶動全球學韓語熱潮，播出2週內，語言學習平台「Duolingo」上加入學韓文的新用戶，美國增加40%、英國增加76%。上述2例皆證明，影視在當代文化推廣中扮演重要角色。","台灣影視雖已棄守歷史題材多年，但近年因前瞻計畫領航投資、西進中國影視人才因中國廣電總局政策緊縮而回台、NETFLIX等大型國際企業投資台劇諸多正面因素，逐漸重新有發展空間。故宮典藏大量文物，並有遷館前後等歷史事蹟，都有發展IP商機之潛力。為拓展影視IP合作機會，增進內容授權收入，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可積極與文化內容策進院擴大合作，爭取與海內外影視團隊、平台合作之機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二十五)疫情期間，國內飯店業者為求生機，積極尋求變現新方案，如針對企業股東會等剛性需求，運用飯店開闊會議空間出租股東會方案；又如因疫情間不便舉辦婚禮，開啟線上視訊/VR場勘，方便新人籌備並預定場地。但故宮晶華BOT委外經營案長年依靠國立故宮博物院自身人流，未有積極獨立尋求盈利之舉，在疫情前權利金決算數已逐年降低，2020年爆發疫情後更僅剩2019年決算數一成。","隨台灣及國際疫苗施打率逐漸提升，國內已啟動五倍券及加碼券振興方案，國旅報復性旅遊熱潮漸顯，民眾休閒需求大增，疫情期間無法舉辦之婚宴也重新舉辦，故宮晶華BOT委外經營應可以把握商機，重回市場爭取客源。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與委外廠商積極溝通，把握後疫情國內消費商機，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策進規劃。"],["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二十六)因應醫學界逐漸重視樂齡失智預防及延緩、憂鬱及自閉、現代人壓力身心症候群等健康問題，英國積極推動「社會處方箋」，將藝術、音樂、運動視為醫療處方取代單純用藥。社會處方箋推行以來，個案及其照顧者皆有正面回饋，除英國外，加拿大法語醫學會也開始嘗試與蒙特婁美術館合作。臺灣則有國立臺灣博物館推「博物館處方箋」，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簽署合作備忘錄，結合不同園區推出10週高齡教育計畫，並預計出版實務手冊。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也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合作「音樂會處方箋」，國立臺灣美術館則刻正規劃與中國醫藥大學洽談藝術治療活動。","國立故宮博物院雖已與士林健康中心合作設計「國寶動動操」，但仍與刺激感官、思考，增進社交機會、減輕照顧者負擔、具體進行藝術治療有極大落差。搭配故宮核心客群以壯、老年國民為主，應投入社會處方簽計畫，作為藝術治療之實踐場域。另考量前述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及國立臺灣美術館服務據點皆以北部、中部為主，故宮南部院區若可做為社會處方箋場域，擴大服務南部民眾，亦有文化平權與醫療平權之效。","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以加入推動「社會處方箋」計畫為目標，積極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南北兩院鄰近院區之醫療院所或照顧機構啟動合作，提出可行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洽談進度。"],["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二十七)經查，110年1至8月國立故宮博物院實際參觀人次14萬5千人，僅達110年度預估人次202萬8千人之7.15%，其中故宮北部院區110年1至8月參觀人次僅5萬8千人，僅占110年度預估參觀人次174萬人之3.33%。即便納入春夏季疫情影響，達成比率仍屬偏低。","為持續吸引國內遊客到訪，達成推廣文化、介紹文物之目標，故宮應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滾動檢討各項活動規劃，擴大辦理多元活動與創新教案，進行多元通路推廣，積極尋求與外部單位串聯合作，透過行銷資源交換，提升展覽及活動曝光度。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加強行銷宣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參訪人數提升之可能改善方案書面報告。"],["提案人：高虹安"],["連署人：王婉諭　　鄭正鈐","(二十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全球大流行導致國際觀光旅遊停滯，連帶國立故宮博物院收入大幅減少，尤其北部院區原作為國際旅客觀光景點指標，整體收入甚至減少逾90%。又，我國自110年5月因邊境管制不當造成之防疫破口，加上疫苗採購不力，在在衝擊國內民眾前往參觀之意願及頻率，以致國內旅客之門票收入亦大幅下降。鑑於全球已陸續根據2劑疫苗完整接種率作為開放邊境指標，我國亦逐漸與部分國家簽訂「旅遊泡泡」措施，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主動針對目前已開放「旅遊泡泡」以及未來可能逐漸恢復來往之國家，超前布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積極推出具吸引力之文化之旅相關書面報告，並儘速以不同語言加強宣傳。"],["提案人：高虹安"],["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二十九)鑑於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0項第1目「財產孳息」項下「權利金收入」預算編列5,814萬3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減少287萬5千元。主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造成遊客大幅減少，連帶影響語音導覽與BOT委外經營權利金減少。為使國立故宮博物院能在「後疫情時代」持續維持國際頂尖博物館之競爭優勢，應持續辦理各項文化推廣，加強行銷宣傳，並提出因應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高虹安"],["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三十)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8年底國立故宮博物院存貨數量龐大，容易增加庫存管理成本，易生報廢損失使成本支出增加。雖後續有所改善，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參觀人數驟降勢必影響商品販售。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立即檢討商品存貨制度與因應疫情之商品販售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修正改善方案書面報告。"],["提案人：高虹安"],["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三十一)鑑於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數位巡展推廣計畫，106至109年已在全國10個縣市辦理巡迴展覽，雖計畫已於109年執行完畢。但卻有縣市未曾辦理任何數位巡展計畫，例如新竹縣市、苗栗縣、連江縣、金門縣等地，爰此，請國立故宮博物院研議執行數位巡展推廣計畫於尚未辦理之縣市，以利將數位展演之成果推展至全國，拉近城鄉落差、推廣文化至地方基層。"],["提案人：高虹安"],["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三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為舉世聞名之重要博物館之一，其藏品涵蓋自新石器時代以來近8,000年之時間跨度，亦為全球重要之中華傳承重要景點之一。不僅如此，國立故宮博物院現編有「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持續於國際市場收購文物以擴充現有之館藏，期許強化國立故宮博物院之文化能量。鑑於國立故宮博物院自106年至今所收購之文物，逾半數與上述中華文化古代文物並無直接關聯性，可能違背「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1條明定之精神，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個月內針對近3年收購之各國文物與國立故宮博物院宗旨之關聯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逐一闡明，並且於未來審查文物收購清單時，應確保收購文物是否符合國立故宮博物院之組織宗旨，以期國立故宮博物院持續保有其社教功能及國際地位。"],["提案人：高虹安"],["連署人：鄭正鈐　　李德維","(三十三)鑑於近年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收購之預算編列不符合文物徵集的實務運作，導致時有值得收購之文物卻不足支應，或是預算編列卻沒有適合之文物可收購。而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年度文物收購預算，近20年來之預算編列和執行的落差甚大，亦應檢討是否應重新設計預算編列和與採購流程規劃。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文物徵集預算編列與執行落差一事作出相關檢討，並自採購流程提出對文物收購預算編列模式之建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高虹安"],["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三十四)依據國立故宮博物院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第77頁「一般行政」中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之「法律諮詢顧問費」，以及第84頁「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項下「社教推廣及博物館經銷」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之「辦理智慧財產權及權利受侵害救濟法律諮詢、訴訟所需費用」，國立故宮博物院似有固定法律資源使用之需求。是否應在院內設置法務單位，以熟稔內部資訊之方式累積相關案件處理經驗，透過提供諮詢資訊，避免後續訟爭發生？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內部是否設置法務單位一事作出相關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高虹安"],["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三十五)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歲入預算編列6億7,913萬6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7億4,743萬1千元減少6,829萬5千元，減幅9.14%。其中111年度「使用規費收入」項下「場地設施使用費」預算編列4億7,889萬9千元，較110年度法定預算數5億4,405萬元減少6,515萬1千元，減幅11.95%。109年起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實際購票參觀人次遞減。110年5至8月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藝文場館防疫措施與邊境管制等防疫措施，國際觀光客與國內觀光旅遊人次皆再度銳減，凸顯國立故宮博物院宜強化開拓國內參觀人口，同時允宜積極辦理各項行銷宣傳及文化推廣活動，以提升參觀人數及門票收入。臺灣疫情逐漸受控制，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積極滾動檢討各項活動規劃，擴大辦理多元、創新活動，積極推展多元通路，並尋求與外部單位合作，透過行銷資源交換，提升展覽及活動曝光度。綜上，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加強行銷、教育推廣業務，研謀提升參觀人次，俾增營運效益，提出具體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高虹安　　張廖萬堅","(三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自110年起，列舉「友善、開放、智慧、普世」為4大施政目標，並且根據其精神宣示「打造開放多元的參與式博物館，於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赴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業務報告時提出14項參與式展覽執行成果。然，上述14項展覽中，有9項與國立故宮博物院吳院長密察於第3會期之業務報告內容完全相同，包含「印尼織品特展」、「鎮院國寶─范寬、郭熙、李唐」、「遠方的戰爭─清宮銅板戰圖特展」、「亞洲織品展」、「翰墨空間─故宮書畫賞析」、「權力的形狀─南薰殿帝后像特展」、「東亞茶文化展」、「畫琳瑯─貨郎圖特展」、「故宮線上策展人徵選活動」等，皆連續2會期列為業務成果、僅作次序更換，明顯與上述宣稱之「多元」精神不符，且國立故宮博物院於第2目「文物研究與展覽」預算編列之4,658萬7千元，反而較110年度增加489萬元。為確保國立故宮博物院能夠適切評估經費需求進而持續展現應有之文化能量，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改善上述重複之展覽內容，妥善擬定111年度之嶄新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高虹安"],["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三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核心客群以壯年、老年國民為主，近年亟欲尋求轉型吸引兒童到青年族群。但故宮並未針對青年以下族群進行研究，如各年齡層對各展覽滿意度調查或文創與餐飲消費偏好等，且多項規定對兒童及青少年不友善，例如圖書館限定16歲以上才可進入。故宮雖成立「兒童暨青年事務諮詢會」，但18名成員中僅保障2名青年代表，第2屆則因第1屆青年代表參與貢獻佳，再次延聘，但3名青年代表仍只占16%，難搜集多元領域、年齡之青年意見，也恐造成青年代表在諮詢會內發言受阻。對應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青年代表比例則高達83%，台北市青年事務委員會青年代表比例則有52%，故宮的青年工作仍需大幅精進。","故宮應擴大「青年參與」及促進「青年友善」作為，如：","1.進行各年齡層對南北兩院各展覽、故宮文創商品及相關設施服務，進行滿意度調查、消費偏好、希望故宮舉辦的展覽及期待策進之作為。並可針對青年進行焦點團體訪問等加強研究。","2.檢討圖書館入館年齡限制，並全面盤點各項服務對青年之友善度。","3.提升兒童暨青年事務諮詢會青年代表名額，並擴大故宮校園大使、故宮海外青年大使等計畫，增加青年可自行提案之空間。","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范　雲　　陳秀寳","(三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作為國家級博物館，擔負藝術推廣與文物保存之重責大任，近年亦積極尋求轉型，擴大民眾參與。為搜集學術界之專業建議，作為組織改革等重大政策之參考，故宮辦理各項委外研究案，例如110年甫完成期中報告之「最適組織型態委託研究計畫」，即提供故宮組織改革之建議。若是當前政策所需，且未有學術先進研究過之議題，故宮編列預算進行委外研究有其必要。但若針對博物館「創新變革」之參考報告，學術界已有許多博物館學之研究，亦有多篇台灣之學術論文係以故宮為研究對象，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本院創新變革之研擬與規畫委託研究計畫」預算編列146萬元，顯難見其必要性。為撙節開支、減少財源浪費，國立故宮博物院委外之學術研究案應審慎考量其必要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林宜瑾"],["連署人：高虹安　　陳秀寳","(三十九)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綜合規劃與管理」編列預算1,442萬8千元，係用於辦理年度與中程施政計畫、重大政策與創新變革研擬，俾利依據各項政策研擬與評估，擬定未來施政方針。","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蔓延以降，故宮之門票收入以及參觀人次事實上係呈現大幅度之下滑，以月參觀人次而言，在2018及2019年各自是為38萬人以及40萬人，惟至2020年，人數則是下滑到至14萬人，其與2019年相較下滑66%，2021年更係降至7萬人下滑83%，又從門票收入來觀之，2018及2019年平均每月都呈現7,000萬元左右之穩定收入，惟至2020年，與2021年相比卻下滑至842萬元，收入銳減89%，2021年更下滑至238萬元，整整比2019年少約97%之收入，顯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影響甚鉅，與故宮意欲推廣文物之政策目標，情勢更顯嚴峻。","又現行故宮門票收入以國際觀光客為主要之來源，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各國旅遊人次又大幅下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實施邊境嚴管等防疫措施，使我國觀光旅遊人次大幅降低，顯見疫情之影響非短期數年之內得以解決，故宮自應加強行銷宣傳，持續辦理各項活動，以提高民眾參觀意願，俾提振購票參觀人數及門票收入。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提出具體改善之作為，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王婉諭"],["連署人：范　雲　　陳秀寳　　黃國書","(四十)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項下「南部院區教育推廣與觀眾服務」預算編列4,602萬元，包含辦理廣告媒體行銷等業務200萬元、教育推廣活動業務930萬9千元、觀眾服務費用452萬9千元、社群平台經營200萬元等、故宮南院結合蔗埕文化園區及高鐵五分車遊憩動線「評估規劃費」200萬元……等，行銷費用與評估規劃費合計超過2,000萬元。故宮南院開設以來，吸引國人前往參觀，國內知名度漸增，社群行銷表現亦受到民眾肯定。惟行銷費用與評估規劃費達2,000萬元，實需詳加說明，以達確保開支符合效益、替人民納稅錢把關之益。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預算細項說明與成效評估之書面報告。"],["提案人：林宜瑾"],["連署人：高虹安　　陳秀寳","(四十一)為因應數位政府資料開放政策，國立故宮博物院現已完成文物數位掃描約有40萬件，但在「文物典藏資料庫」及「精選圖像下載」專區釋出圖像中，中階圖檔目前只有開放22,985筆、低階圖檔只開放14萬張，與已完成掃描之數字落差24萬餘件。為有利資料數位運用，建請故宮提出開放進度延宕之檢討報告，並針對中階圖檔開放比例嚴重偏低進行說明，規劃積極加速數位資料開放。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范　雲　　陳秀寳","(四十二)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項下「博物館開放資料深度運用計畫」預算編列787萬2千元係用於行銷博物館基礎開放資料通訊系統深度，建置機房，以持續更新、擴充及維護官網服務、數位典藏系統等，提供更為便捷與智慧之使用者體驗。經查，故宮「博物館開放資料深度運用計畫」，計畫期間自110至114年度，總經費6,000萬元，111年度計畫經費為1,260萬元，惟預算經費卻僅編列預算數787萬2千元，占該年度計畫需求數1,260萬元約62.48%，為達前述各項策略及目標，允宜覈實檢討計畫內容，避免計畫與實際執行落差過大。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提出具體改善作為，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王婉諭"],["連署人：范　雲　　陳秀寳　　黃國書","(四十三)法國羅浮宮朗斯分館，透過前瞻之建築設計，將部分庫房典藏空間改為玻璃式，讓觀展者可透過玻璃一窺典藏空間之實境，引發造成博物館界廣泛討論。最新如荷蘭博伊曼斯‧范伯寧恩美術館Museum Boiimans Vnegen打造全球首個開放式庫房，將於2021年11月開放，使該館所藏15萬1,000件作品，包括梵谷、達利。莫內等世界級畫家畫作，皆可讓民眾隨到隨看，不受展覽檔期、主題限制。開放式庫房打破典藏管理和展覽教推之壁壘，典藏庫從後台變主場，對拉近藝術文化與大眾距離深具意義。後疫情時代大眾休閒娛樂體驗型態改變，博物館如何重新吸引觀眾入館，需要創新作為、貼近大眾體驗偏好，開放式庫房或可成為解方。"],["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新故宮計畫中積極研議規劃：","1.蒐集博伊曼斯‧范伯寧恩美術館全面開放式庫房，及國內與國際小型試行開放式庫房經驗，如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人類學博物館、美國大都會博物館、法國羅浮宮朗斯分館等。","2.學習國際經驗，評估故宮有可能進行開放式庫房之文物件數，按其品類所需之保存需求（光照、濕度、空間大小）估算所需工程經費、工程規劃之可行性。","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范　雲　　陳秀寳","(四十四)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預算編列3,001萬5千元係為維護北部院區文物安全，落實院區警戒巡邏，確保安全災防設備運作正常。同時「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預算編列7,821萬1千元作為維護南部院區文物安全，確保安控防災設備正常所需。","惟查北部院區館藏文物約69萬餘件，而南部院區館藏文物2千餘件，其編列之防災經費與其館藏文物數量顯不相當。又查109年北部院區實施文物院內移動戒護勤務計296趟次、南部院區執行文物運送戒護18趟次，由此可見北部院區之安全維護需求大大高於南部院區，但防災保全預算卻是北部院區少於南部院區，顯不合理，有檢討必要。爰此關於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安全、管理與修復」預算編列1億5,480萬7千元，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其館藏文物安全、災害預防及文物移動戒護安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吳思瑤　　高虹安","(四十五)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第4目「文物安全、管理與修護」項下「南部院區典藏與庫房管理」預算編列2,644萬9千元，包含南院庫房文物搬移及上架作業140萬8千元、庫房文物整理50萬元、文物數位化之數位攝影245萬8千元、展櫃搬運暨展廳邊櫃護保養232萬元……等，搬運作業、整理費、攝影費用皆超出一般坊間物價水準，所費不貲。文物之保存與修護是故宮重大任務，絕不能怠惰。惟預算項目之精確度1億5,480萬7千元不足「文物安全、管理與修護」編列84萬8千元，卻未詳細交代預算細項。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提案人：林宜瑾"],["連署人：高虹安　　陳秀寳","(四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豐沛之館藏享有國際博物館、美術館競相邀展合作之世界級地位，回饋展之形式應有前瞻思維，可由實體展件「借、換展」調整策略為「人才培育面向」之合作。蓋我國文物修復人才缺，受行政院文化會報高度重視，雖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推動「文化資產學院人才培育計畫」，另有部分大學開設相關科系館所，但仍有教育量能不足、培力緩不濟急、不同文物品類間修復人才不均等問題。綜觀國際經驗，如法國羅浮宮、國立自然史博物館等館所，有健全之學位制度，培育博物館經營所需如修復技藝、博物館學、藝術史、策展等全方位人才，日本、美國之博物館文創開發與行銷也屢有驚艷之作，相關軟實力培育資源正適做交流之回饋。建請故宮轉化「以展換展」之單一回饋思維，向國際交流之館所商議「以展換培育」之新型態回饋，研議進行：","1.與合作之國際博物館溝通合作新模式，以「故宮文物借展，並送人才至該館所進修實習作為回饋」","2.與文化部、教育部共同研議，提供出國進修之博物館人才獎助學金和生活補助，並協助學歷認定事宜。","3.針對出國進修人才，故宮應在人事制度上進行彈性調整，保留留職停薪等選項，以利人才學成後回館任職。","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范　雲　　陳秀寳","(四十七)我國文物修復人才缺，行政院文化會報列為跨部會討論因應議題，雖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推動「文化資產學院人才培育計畫」，另有部分大學開設相關科系館所，但修復重視實操技藝，校園並無典藏文物可供學習演練操作之用，學生縱使取得學位，所獲訓練恐難足以投入修復產業。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世界級博物館，但正式、約聘人力總計僅16位，且因故宮文物通常僅作展示前修復之「治療性修復」，無法針對典藏文物投入更全面的「預防性修復」，修復人力與專業皆有待提升。故宮原已策劃在南部院區成立「國寶文物修復展示館」，南院空間開闊、用途彈性，典藏之故宮與亞洲文物種類眾多，並鄰近幾所主要開設修復系所的大學如正修科技大學、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坐擁地利之便。為整合學用需求，並達成跨館所組成「文物修復國家隊」之效益，建請故宮善用南院空間與儀器設備，將國寶文物修復展示計畫擴大打造「國家文物修復中心」，達成：","1.與有實際操作修復之大學科系合作，開放教學使用，並可與故宮修復師進行交流與教學傳承。","2.擴大各國立博物館合作，開放南院空間及設備供有修復需求之文化館舍利用，達到資源共享極大化。","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范　雲　　陳秀寳"],["段落：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五、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業務收支：","1.業務總收入：原列3億6,028萬6千元，增列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6,528萬6千元。","2.業務總支出：3億1,415萬9千元，照列。","3.本期賸餘：原列4,612萬7千元，增列500萬元，改列為5,112萬7千元。","(三)解繳公庫：1億2,000萬元，照列。"],["(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190萬元，照列。"],["(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七)通過決議6項：","1.111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業務總支出」預算編列3億1,415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國書　　陳秀寳　　賴品妤　　張廖萬堅　吳思瑤　　鄭正鈐"],["連署人：范　雲　　李德維　　高虹安","2.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積極辦理館藏文物之文創商品設計及文案推廣，並響應地方單位與在地設計工藝家進行相關活動，充分體現臺灣文化創意之精神與活力。建議上述業務應持續加強辦理，並可結合各地重要之文藝觀光活動，期以進一步提升國內觀光相關產業的文創能量。"],["提案人：陳秀寳"],["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3.111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業務收入」項下「銷貨收入」預算編列3億5,090萬3千元，係辦理各項出版品、文物仿製品、文化創意衍生商品及餐飲等銷售收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參觀人數大幅減少致實體商店收入受到嚴重衝擊。為穩定基金經營績效，國立故宮博物院雖持續於實體店面及網路商城推出各種銷售活動，惟銷貨收入未能有效增加。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研議提升銷貨收入之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4.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參考以前年度執行情形及預估參觀人數訂定銷售目標，其111年度「製成品銷貨收入」預算編列3億4,946萬3千元，較110年度預算編列3億9,980萬元，減少5,033萬7千元（減幅12.59%）；「銷貨成本」預算編列1億6,993萬9千元，較110年度預算1億9,608萬7千元，減少2,614萬8千元（減幅13.33%）。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歷年來存貨積存偏高，長期滯存商品將降低資金運用效率、增加庫存管理成本並易致損壞；另經審計查核，存有進銷存貨管理系統部分資訊與會計系統未符，甚有商品未列帳等情形，應依審計意見精進商品進銷存貨系統管理作業。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研議提升銷貨和精進管理之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5.111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業務收入」項下「銷貨收入」預算編列3億5,090萬3千元，其中出版品、文物仿製品、文化創意衍生商品等製成品銷貨收入3億4,946萬3千元。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銷售出版品、文物仿製品及文化創意衍生商品等多類產品，106至109年度年平均銷貨收入決算數達成率僅61.43%，且部分類別商品銷貨成本已逾收入，亟應精進成本管控機制，並建立完善銷售策略。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研議提升決算達成率之對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6.鑑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參觀人數大幅減少，讓國立故宮博物院實體店面銷貨減少。為提升基金經營績效，雖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在實體店面及網路商城推出活動來增加該基金收入，但成效不大。爰此，請國立故宮博物院研議相關改善方案，以及加強網路商城的銷售策略，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高虹安"],["連署人：范　雲　　李德維"],["段落：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案及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六、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案及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通過臨時提案1項：","有鑑於111年9月30日所舉行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中，國立故宮博物院吳密察院長於質詢中回應支持國立故宮博物院改隸文化部，並於質詢會後回函表示承諾未來將以辦理公聽會等方式廣納各界意見。惟台灣民主化演變至今，除透過代議制度監督政府之外，應進一步深化台灣審議式民主，亦即國家應提供適當的場合，使民眾針對公共議題進行充分的資訊與意見交流，彼此尊重傾聽，於過程中互相包容並且盡可能做出共同決定，作為政府施政之借鏡。","又現今國立故宮博物院面臨機關化以及行政法人化之組織改造議題，除改以舉辦公聽會之形式廣納外界意見外，亦應舉辦相關研討會邀請專家學者及各文化領域相關人士或是民間團體研究員或理事勇於提出專業意見；在民眾參與機制上，也可透過北院、南院、故宮精品之粉絲專頁所擴及之臉書社群，談及組織改造之貼文，抑或者建請院長或副院長以開直播或拍影片之形式，談論機關制與行政法人制的優劣等，以使更多人民了解並知道政府的政策，而非人民感受政府機關係閉門造車。願使台灣民主深化，有更高品質之公眾討論。"],["提案人：王婉諭　　范　雲　　林奕華　　陳秀寳　　林宜瑾","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進行今日議程。"],["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二、審查：","(一)委員李德維等17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今天僅進行詢答。","現在請提案委員進行提案說明。","首先請提案委員林委員奕華進行提案說明。","林委員奕華：主席好，大家好。首先，針對相關的提案說明，有關於今天處理的法案，先就國民體育法部分提出說明，之前的質詢有提到這次麟洋配燒出國營事業照顧體育選手代言的相關問題。事實上，若對體育領域有所瞭解，不管是台電、土銀或是之前官股超過一半的合庫，其選手長期都有一些代言的情況，但是這次麟洋配燒出了這樣的議題，讓我們正視到原來照顧選手的目的，會不會因為他們在不同銀行或不同事業單位，而產生了不同待遇。","以國營銀行來說，土銀和現在官股已經低於50%的合庫，同樣都是為了照顧選手，但他們在代言的權益上卻是天差地別。回到照顧選手的角度，為了要幫這些優秀的國家選手解決相關的問題，這個部分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一個是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的部分，如何讓有勞工身分的人得以有法條上面的鬆綁。另外一個是回到國民體育法進行相關的修正，因為照顧體育選手的責任是在教育部體育署，相對的，我們身為教育文化委員會的委員，我們認為我們必須要非常負責的，從國民體育法方面提出修正條文，以代表我們對於國家栽培，能夠幫國家爭光的選手，想辦法保障他們的權益，所以我和李德維委員、謝衣鳯委員有共提版本，我們在第二十二條增列第三項。","另外，我們擔心會有條次上的差別，所以我跟李德維委員又再提出增列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這個條文修正草案目前已經在院會付委，在不短的時間內就會進到委員會審查，這是國民體育法的部分。我們總共提出兩個版本，內容其實是一樣的，第二十二條增列第三項以及訂定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我們也希望教育部能夠本於照顧選手，這是屬於我們的責任。所以在這個部分希望透過我們的提案，可以儘快保障相關選手的權益，而我們採取的立論是比照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的相關規範。為了鼓勵生技新藥之研發，對於相關的公務人員也排除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限制，我們是比照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同樣的訂定方式及作法，提出我們的條文修正案，希望委員及教育部能夠予以支持。","另外，有關私校法的部分，近年來大專校院逐年入學人數受少子女化浪潮所衝擊，致使私人辦學日益困難。為提高私人捐助興學之意願，改善私立學校募款之困境，並有效充實私立學校之教學資源，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個人或企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私校的捐贈，不管指定與否，均得列為當年所得稅之扣除額，使我國私立大專校院得藉私人捐款興學茁壯。","依照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國家對私人教育應予獎勵或補助，但是若依照教育部107學年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政府對私立大專校院補助額占學校歲入平均為15.08%，學雜費收入占比平均為65.78%，然而私人捐款則僅占學校收入的0.63%。顯然因為法規限制，降低人民對私校捐助的意願，又政府基於財政困難，不可能長期增加對私立大專校院補助，若藉本條文之修正，將使我國私立大專校院得藉私人捐款興學茁壯發展，促使國家經濟發展，亦可舒緩政府財政上的壓力。","有關於第六十二條的修正僅限於私人透過公設財團法人私校興學基金會的運作與監督之捐款，而且在裡面我有比照政治獻金法，對於虧損未彌平的企業排除適用範圍，已可避免民間捐款可能造假虛構的流弊。現行法允許透過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學校的捐款得全數充抵捐款人之所得總額；而指定捐款學校者，個人得充抵50%所得總額，事業得充抵25%費用；公立學校則是可以百分之百抵稅，如此制度性的差異，大幅降低個人、企業對特定私校之捐助。所以本次修正案將「未指定」刪除，允許私人得透過興學基金會不論是否指定學校捐款，皆得全數充抵捐款人之所得總額，也就是讓國立和私立大專校院透過一樣的方式。但是一定要捐到興學基金會的平臺，以及有相關的監督機制來把關，如此並無逾越現行條文稅式支出補貼之範圍，也不會有另行侵蝕稅基之虞。以上提案說明，謝謝。"],["主席（鄭委員正鈐代）：請提案委員李委員德維進行提案說明。","李委員德維：主席，各位委員。本席在這邊進行今天的提案說明，現行的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作為相關的費用有一定數額的限制，現在私立學校因為少子化真的非常辛苦，而且學費調漲也非常有限制，所以我們還是必須去面對現在私立學校所發生的一些問題。本席在這邊特別提出，當年捐款總額在不超過一千萬元額度內，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不受第二項之限制。","畢竟少子化及學費不能調漲，的確衍生出很多私立學校的收入及發展問題，我們也認為過去的日子裡面，很多私立學校之所以遭遇到這麼大的困境，都是因為收入和支出有問題。我們也認為少數有問題的私立學校，必須由教育部進行加強監管，我們不能因為少數有問題的私立學校，而影響好的私立學校，畢竟在臺灣的大專院校中，私立學校對於教育來講有很大的貢獻，所以今天特別提出這個修正案，也請各位委員及教委會公決，謝謝。","主席（李委員德維）：接下來請教育部潘部長報告，報告時間10分鐘。","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媒體朋友，大家好。今天應邀列席就「國民體育法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私立學校法第62條條文修正草案」報告，謹向各位委員長期對於體育及教育事務關心與支持，表示衷心的謝忱，並請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本部業務督促及支持，謹說明如下："],["就國民體育法修法部分：","一、感謝各位委員對體育運動之支持與關心，並長期關照體育運動之發展，妥善照顧優秀運動選手向來是政府重要工作，包含培訓、選手的職涯發展及退休後的部分，也都有具體的措施在進行，本部將持續與各部會共同推動各項選手照顧措施，完備相關法制。考量目前公務員服務法刻正修正規定，以及尊重考試院主管職權，建議優先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可避免法律規定複雜分歧。","二、有關委員提案針對我們的運動選手代言的機制，分析意見說明如下：","(一)查考試院目前已擬修正國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人員之經營兼職授權由各國營事業機構之主管機關訂定，排除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且經考試院審查會審議通過，為尊重考試院主管職權，並使法律規定一致性，爰建議優先修正公務員服務法。","(二)其次，提案委員也特別提到考量修正國民體育法的可行性，這部分建議可參考「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增修國民體育法納入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限制。","因此，公務員服務法的修法或國民體育法的修法，我想目標都是一致的，對運動選手有關兼職代言的事務上能夠在法制面有所修正，給予支持。但這兩個法規的一致與競合，在後續進行相關條文的審查時，要請委員一起來思考，畢竟其所涉的範圍、廣度不一，這個部分跟委員提出這樣的報告。"],["就私立學校法修法部分：","一、現行所得稅法已針對個人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限度內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之捐贈則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而本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透過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予私立學校之賦稅優惠方式，吸引更多個人或企業團體捐贈私立學校，以擴充學校財源，提供學生更優質的教育環境，已於私立學校法第62條明定，由本部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以下簡稱興學基金會），並就個人指定捐贈予私立學校，得於綜合所得總額50%限度內列為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為25%以內；未指定捐贈者，則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這部分與捐贈國立學校的標準一致。","二、由於透過興學基金會辦理之捐贈能享有較高賦稅優惠，因此，興學基金會也需把關捐贈用途，以公正公開方式辦理捐贈查核，並定期將捐贈情形公告周知，避免成為有心人士避稅的管道或工具。此外，興學基金會對於未指定捐贈，得將捐贈分配至資源不足的私立學校，能有效避免指定捐贈普遍集中特定學校的情形；倘指定捐贈及未指定捐贈皆能享有100%賦稅優惠，未來恐無個人或營利事業有意願採取未指定捐贈方式捐贈予私立學校，將影響興學基金會協助資源不足私立學校取得資金之功能。準此，透過賦稅優惠的不同設計，吸引個人或營利事業未指定捐贈，再由興學基金會統籌運用捐贈收入，較能達成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及促進私立學校平衡發展的政策目的。"],["段落：又倘指定捐贈私立學校等同捐贈國立大學享有100%賦稅優惠，惟因國立大學財務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的高密度監督及管理。這部分就如日前所有國立大專校院的校長必須列席貴委員會，就預算部分接受委員的質詢，後續相關的決算也是同樣的模式，包含還有審計單位每年對財務使用的監督，這個密度相較私立學校其實是有相當大的差異。而私立學校財務則係由學校法人及學校管理，恐衍生外界對於私立學校財務公開透明度之疑慮。"],["三、又倘指定捐贈私立學校等同捐贈國立大學享有100%賦稅優惠，惟因國立大學財務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的高密度監督及管理。這部分就如日前所有國立大專校院的校長必須列席貴委員會，就預算部分接受委員的質詢，後續相關的決算也是同樣的模式，包含還有審計單位每年對財務使用的監督，這個密度相較私立學校其實是有相當大的差異。而私立學校財務則係由學校法人及學校管理，恐衍生外界對於私立學校財務公開透明度之疑慮。","就委員關切的部分，國立大學享有100%賦稅優惠，為什麼私立學校不能，我要跟委員報告，公私立學校在受財務監督、公開的部分，其實是有相當大的差異。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主席：謝謝潘部長的口頭報告。現在進行綜合詢答，出席委員質詢時間為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質詢時間為3分鐘，發言登記截止時間為上午10時30分；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上午10時30分前提出，並於本會周春米委員質詢結束後即進行處理；處理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首先請登記第一位的鄭委員正鈐發言。","鄭委員正鈐：（9時29分）部長好。今天我們要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針對這個部分，我發現其實書面報告裡面寫得很清楚，就是有兩個途徑，一個是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另外一個部分就是從國民體育法這邊去修。教育部是體育發展的主管機關，關於這個部分，我發現教育部雖然知道其實有兩個途徑可以解決，可是我覺得你們還是把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當作優先的考量。你們也很清楚的提到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經濟部在這個產業發展條例當中為公務人員參與技轉找到一個方便的方式去解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的限制。今天我們要修國民體育法，我覺得教育部應該要非常的支持，因為你們就是體育發展的主管單位，經濟部都可以為生技研究人員去開了一個這樣子的門，避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的限制，教育部也可以讓優秀運動員的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的限制，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所以本席非常希望部長能夠大力的支持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的修正。","我一直非常關心臺灣運動選手和運動產業的發展，在上禮拜我們審查關於體育署的預算時，我有特別提到這個部分，如果運動選手尤其是國際級的運動選手能夠代言，我認為這是非常好的事情，為什麼？因為在臺灣運動選手的職業生涯其實很短，教育部體育署對於運動選手整個職涯規劃的幫助很有限，目前有很多專業運動員在離開運動場域以後的經濟狀況都非常不理想。如果我們能夠修訂國民體育法，讓優秀運動選手去代言能夠得到肯定，他們在巔峰的時候去代言，可以得到更多的收入，就能夠吸引更多運動新血加入運動這個場域，這對於整個國家運動生態的優化絕對會有幫助。所以本席希望教育部能夠大力支持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的修正，其實你們也有講了，這也是你們能夠支持的solution之一，本席希望能夠完成修法。","另外還有一個跟體育有關的部分，我在10月27日有特別問到足協的問題，因為在106年8月31日國民體育法修正之後，有要求所有特定的體育團體要在六個月內按照國民體育法的規定來修訂章程，對不對？我記得那天是洪副署長代答，今天洪副署長沒有來，那天洪副署長有特別提到足協的部分已經修訂了，他說所有的特定體育團體都修訂了，當時洪副署長是這樣回答，部長還記得嗎？"],["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是。"],["鄭委員正鈐：那你知道足協最近是在什麼時候修改章程嗎？"],["潘部長文忠：體育署比較瞭解確切的時間。"],["鄭委員正鈐：可以請林副署長回答嗎？"],["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林副署長說明。","林副署長哲宏：跟委員報告，目前足協的草案已經完成，現在送到FIFA這邊，因為他們受到FIFA的管轄。","鄭委員正鈐：我就知道你會這樣回答，在106年國民體育法修訂之後，本來是修訂之後半年內要修改特定體育團體的章程，可是到目前為止足協都還沒有做，你們說有送到FIFA，FIFA在2018年的時候是同意讓我們先改選，在改選完之後再修訂，可是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做。上一次足協是在105年6月23日修訂章程，所以洪副署長在10月27日胡說八道，他亂回答，關於這個部分，我希望部長能夠追究，在國會殿堂上面，如果知道就說知道，不知道就說不知道，不能夠隨便亂答，他這樣亂回答，難道他以為我們不會去追究嗎？不會有這種事情，因為我們對自己質詢的內容都會去追究。本席希望部長要求體育署針對特定運動團體章程修訂這個部分好好地監督，好不好？"],["潘部長文忠：好。","鄭委員正鈐：部長，我特別提出這個部分，因為洪副署長在10月27日的回答是胡說八道，他給我們一個不真實的答案，從某個部分來講很嚴重，因為他騙了我們立法委員。"],["潘部長文忠：我想可能是同仁在回應的時候沒有掌握到最清楚的……","鄭委員正鈐：他當時很具體的回答已經修了，你也有在場。","潘部長文忠：我請體育署詳細整理相關的日程、進度，然後再跟委員說明，好不好？","鄭委員正鈐：好。另外，我接下來想問一個問題，我們的小英總統在日前表示要用英文檢測來取代升學的英文考科，我想請教這是不是教育部給總統的建議？","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總統每年都會跟高中生的代表面對面討論一些議題。","鄭委員正鈐：這是不是教育部給總統的建議，就是要用英文檢測來取代英文考科？","潘部長文忠：因為那天學生是想請教總統的看法，所以總統有做初步的回應，總統也知道入學考試有在考試日之前多少天要公布的程序，所以總統對同學的回應是，像語言的檢定其實是一種趨勢……","鄭委員正鈐：部長，我只是要問你，總統在回應高中生的問題之前有沒有跟你們請教過？或是以他個人的認知直接隨意地做了這樣的發言。","潘部長文忠：委員，第一，這是學生即席提出的問題……","鄭委員正鈐：教育部在之前有沒有給總統這樣的建議，就是要用英文檢測取代英文考科？請你回答有還是沒有？","潘部長文忠：因為沒有這個議題，所以當然不會特別突然提出來。","鄭委員正鈐：所以沒有嘛！總統在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是他個人在現場的反應，並不是教育部提出來的政策，對不對？","潘部長文忠：這是即席的問題，而總統所說的就是他個人對語言學習和應用的想法，總統是希望未來能夠……","鄭委員正鈐：我理解。部長，本席只是想要釐清一件事情，因為他是以總統的高度發言，所以對他每一次的發言，所有教育界人士、所有的家長都會看得非常重，因為他是總統，當他這樣一講的時候，所有英文老師幾乎都要炸鍋了，他們在想接下來要怎麼樣協助學生去進行英文檢測，家長也開始頭大了，在整個教改之後，對家長來說已經非常的複雜，現在如果再用英文檢測取代英文考科，大家會不曉得接下來要怎麼做。你今天在回答的時候說這是總統在現場的反應，就是他基於對英文考科、英文檢測的理解在現場給高中生的回應，這並不是教育部想要去推的政策，對不對？"],["潘部長文忠：是。"],["鄭委員正鈐：所以教育部基本上到目前為止並沒有打算要用英文檢測去取代英文考科嘛！","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如果要這樣做的話，也一定要有一個比較仔細的評估。","鄭委員正鈐：我理解，但是如果這樣的話，我們也希望教育部能夠透過行政院長來讓總統知道他的一言一行對民眾會有多大的影響，他這樣子隨便回應一個高中生所提的問題，他的回答讓家長團體跟所有英文老師很擔憂。","潘部長文忠：委員，我有詳細看了一下，總統其實是提出一個想法，而且他指的是未來，我們現在也在推2030國家雙語的計畫。","鄭委員正鈐：可是你剛剛也有特別提到，到目前為止，其實教育部並沒有這樣的政策方向。","潘部長文忠：我們一定要審慎評估，111年度相關的入學規定在106年已經公布了。","鄭委員正鈐：我們也希望總統對於教育政策能夠更尊重教育部的意見，部長，我是在幫你們爭取你們該有的政策制訂權，好不好？總統做任何的發言，應該要更尊重各部會專業的考量，我想這是應該的，好不好？謝謝部長。"],["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請萬委員美玲發言。","萬委員美玲：（9時40分）部長早，我們延續剛才這個英文測驗的問題，我要請教部長，我們現在111年度分科測驗不考國文和英文的這件事已經定案了嗎？"],["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定案了。"],["萬委員美玲：是您拍板定案的嗎？","潘部長文忠：是招聯會在106年經過廣泛的討論之後做出決定，然後再報教育部核定。","萬委員美玲：我知道，就是招聯會在106年提出想法，在經過評估之後，教育部在今年做成這樣的決定。"],["潘部長文忠：是在106年就核定了。","萬委員美玲：對，那算拍板定案嘛！"],["潘部長文忠：是。","萬委員美玲：部長剛才有回答鄭正鈐委員，蔡英文總統在10月30日參加「小英總統與高中生面對面論壇」，他在每年都會與高中生進行交流，他也公開表示一個看法，本席非常的贊同，就是他反對英文一試定終身，對於一試定終身這件事情，其實他個人是反對的。這跟本席前兩天在質詢的時候所講的一樣，我們的多元學習就是要減輕孩子的壓力、給孩子多一點機會。你們用學測與分科測驗，這兩個在過去是兩個不同的機會，可是在111年新的考招制度，因為國英不考、採用學測，視同一試定終身，當時您還有提出一些解釋，可是我們看到蔡英文總統今天這樣回答學生，無疑是打了教育部一個耳光。您剛剛也有說這是蔡英文總統自己隨興去回答的……","潘部長文忠：我不是說總統隨興，總統在回答這個問題，他是針對語言的部分……","萬委員美玲：如果他不是隨興的回答，他有跟你討論過嗎？他是隨他自己的意思去回答，還是有跟您討論過？","潘部長文忠：我要講的就是，那是總統在跟學生面對面對話的時候講的。","萬委員美玲：我瞭解，就是他在跟孩子對話的時候拋出他的想法嘛！所以沒有跟您討論過，對嗎？","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我沒有出席那個活動，我沒有在現場。","萬委員美玲：他認為一試定終身在將來是一個不可取的升學方向，他過去有跟您討論過這樣的想法嗎？","潘部長文忠：應該是這樣說，總統在推動……","萬委員美玲：部長，如果在106年就有討論過，到現在其實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當中，總統有跟你表達過他對這樣的制度有一些疑慮嗎？","潘部長文忠：委員，我說明一下，總統所提的是對英語文的學習，它是一個能力，而且是長久的，如果設定為一個考科……","萬委員美玲：部長，你真的不要在這裡亂說，因為他提的並不是對於英文能力這個部分，他講的是他不能接受一試定終身，這是很清楚的。","潘部長文忠：委員，這兩個是不同的，設為考科跟現在檢定可以有很多……","萬委員美玲：部長，我當然知道，我也能理解，總統這樣的發言讓您這個教育部長其實很為難、很難看，因為我們敲定好這個制度，但是第一個跳出來打您一個耳光的卻是我們的總統。到底是要一試定終身、還是要分兩次或是用不同的英檢，我想每個人看法不同，真的是見仁見智，都各有優劣，但是我覺得如果教育部已經把制度定下來了，總統應該是要尊重，如果總統他自己的想法是覺得這個不可行，那你們是不是應該要先討論好，而不是在跟高中生進行對答時，隨意地提出這樣的說法，媒體都大肆的報導。不過沒有關係，因為蔡總統他是總統的高度，我相信部長對總統的意見會深深地放在心中，也會做一些考量，但是我擔心的是你會不會自己放在心中考量，然後就馬上做一些變化，讓所有的家長、學生跟老師都頭大，像大家現在都非常的擔心。我請教一下，照蔡英文總統所說的，就是以英文檢測取代升學考試英文考科的這種想法，他事前也沒有跟你討論過，那你是不是在昨天看了新聞以後才知道？","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總統其實是從延續2030國家雙語計畫當中，他一直認為……","萬委員美玲：部長，你不要跟我講到2030這麼遠的地方去。","潘部長文忠：委員，總統有他的思考脈絡，因為英文的學習如果當成考科，跟現在的各項檢定是不一樣的。","萬委員美玲：部長，我覺得你要改一改你備詢的態度，有時候要聽一聽人家在說什麼。","潘部長文忠：不是，因為委員一直把這個混在一起，我想要說明清楚。","萬委員美玲：我們今天在問你，你要針對我們的問題來回答。"],["潘部長文忠：我就是針對你問的問題啊！","萬委員美玲：我現在問你的問題就是，他提出這樣的說法，他有沒有跟你討論過？答案就是「有」跟「沒有」而已，對不對？"],["潘部長文忠：我瞭解總統所表達的跟現在的入學制度之間……","萬委員美玲：我覺得你顧左右而言他，其實無濟於我們對於制度的討論。","潘部長文忠：委員，你一向很專業，我也是以專業跟你報告。","萬委員美玲：部長，謝謝。我們繼續來討論，對於總統提出來的看法，你們內部勢必也會進行討論，我們看到英檢其實有很多種，我舉兩個例子，第一個是全民英檢，教育部也推動很久了，全民英檢是考什麼呢？全民英檢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高級，考試的內容包括聽、說、讀、寫。第二個就是我們最常接觸到的多益考試，這個考試的滿級分是900分，考試的內容包括聽、讀。除了這兩個之外，其實我們還有很多不同的英檢考試。部長，你昨天在聽到總統這樣講之後，有沒有去考慮過怎麼整合英檢？我們要怎麼去採計？你有考慮過這個部分嗎？","潘部長文忠：委員，如果要作為入學採計的部分，一定要審慎，要跟我們目前的制度連結。"],["萬委員美玲：是。","潘部長文忠：總統講的就是希望孩子學習英文是一種能力，未來看能不能漸進的變成在入學時可以評估，其實總統的想法是這樣，並不是說現在馬上就要去進行。總統一直在提的就是，在未來希望能夠讓英文的學習成為孩子可以活用的一項能力，而不是變成考試科目，這樣會比較限縮。","萬委員美玲：部長，我們來講一講，好不好？萬一真的要改成採計英文能力檢測的結果，那本席剛剛所說的部分，你有沒有考慮過……"],["潘部長文忠：這個一定要審慎評估。","萬委員美玲：你真的要審慎去評估，英檢有這麼多種類，總統對教育可能不是專業，他不瞭解現在英檢有這麼多種，到底要怎麼採計才好，對不對？再來還有一個問題，我們知道去考試不必額外再花錢，對不對？可是部長知道現在全民英檢的費用是多少嗎？"],["潘部長文忠：各級不太一樣。"],["萬委員美玲：請你告訴我各級的費用是多少？","潘部長文忠：有的是一千多元，但是全民英檢有好幾級。","萬委員美玲：所以你也不知道嘛！本席告訴你，就是1,500元到2,300元。"],["潘部長文忠：是。"],["萬委員美玲：請問多益考試的費用是多少？","潘部長文忠：委員，我對這個部分沒有知道得那麼細，因為每一級都有不同的……","萬委員美玲：我跟你說，要參加多益考試要繳1,600元，其實這個費用真的很驚人，家庭環境好的學生可以一考再考，如果失常而考得不好，還可以再考一次，當然就會有比較多的機會，可是我們有沒有考慮過弱勢的孩子要怎麼辦？本席要求部長，如果未來你又要改變這個制度，你要考慮到這必須要繳交一筆費用，還有這是不是弱勢學生所能夠負擔的，難道多元學習真的是落實要有很多錢的家庭才有辦法有很好的升學管道嗎？像這些你們都要考慮進去。","最後，本席要請教部長，按照蔡英文總統所說的，他對英文沒有辦法接受一試定終身，那難道對國文就可以接受一試定終身嗎？"],["潘部長文忠：我想大家可能對一試定終身的詮釋會有不同……"],["萬委員美玲：我是轉達蔡英文總統昨天的說法。","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我剛剛一直在說，對於英語的學習，因為總統自己也在國外留學，所以他瞭解那樣的方式其實對孩子學習英文的效益是有意義的，但是對入學這個事情要很嚴謹，委員也知道，像參採等確實要做比較細膩的規劃。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我想還需要用一段時間去做縝密的討論，不會在還沒有完整規劃的時候就把這兩個直接做連結。但是總統一直希望推動2030雙語國家計畫，希望臺灣的孩子在學習英文上不是只為考試，我想這是總統最高的目標。"],["萬委員美玲：我們對這個目標都同意。"],["潘部長文忠：這是一個好的方向。","萬委員美玲：這是我們大家都同意的方向，但是今天我要拉回來看，現在所有的孩子要面對108新課綱，第一屆馬上就要考試了，考試制度是現在老師學生跟家長最擔心也最放在心上的，如果制度一變再變，沒有老師可以接受，學生會被你們折磨死，家長的壓力何其之大，我相信部長也不願意，所以本席只是要給你一個建議，如果我們的制度定下來了，真的需要一段時間好好讓大家對這個制度去磨合，不是從教改到現在，每一任教育部長上任都要改一點什麼，好像沒有改就沒有做事似的，本席不能接受這樣，所以……","潘部長文忠：委員，這個一定會審慎，如果……","萬委員美玲：這一次你已經把它訂定下來了，當然我們過去沒有參與到訂定的過程，不論好或不好，你在執行的過程，不要還沒上路，今天總統的一個意見，又弄得吹皺一池春水，好不好？"],["潘部長文忠：好。","萬委員美玲：我希望謹慎，凡事以學生的權益為最大的出發點。","潘部長文忠：好，跟委員報告，像111年的經過106年那樣的程序完成，事實上這些部分就是比較一致，這也讓學生從入學開始就知道後續要參加這些入學考試的相關規範，他能夠比較穩定的……","萬委員美玲：部長，明年不會更改嗎？"],["潘部長文忠：絕對不會。","萬委員美玲：好，謝謝。"],["主席（張廖委員萬堅代）：請李委員德維發言。","李委員德維（9時50分）：剛剛前面兩位委員已經質詢有關蔡總統提出英文檢測取代升學英文考科的部分。請教部長，教育部會支持嗎？您有說請招聯會評估，有預估什麼時候可以評估出來嗎？"],["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其實這有幾個基礎，也在萬委員質詢的時候有說明，總統對2030雙語國家政策其實有很清楚的想法，也有期待，而且也從政策預算來支持。委員也瞭解，因為英文的學習在過去臺灣是面對了瓶頸，大部分都拿來做為考試的應對，學生反而比較不能去活用、實用英文，所以總統在思考這些事情上，總希望臺灣下一代在英文的學習上是這樣的情況。至於入學考試部分，是不是可以用這些檢定等等來取代，這個確實需要更縝密，而且也跟推動2030雙語國家的總體效益應該要做關連性的想法，所以短時間可能不會馬上去訂期程……","李委員德維：因為這部分總統也說全民英檢題目偏生活化，多益偏職場化，托福偏學術化，所以每一項鑑定的方向其實走向是不同的。但是考試最重要的就是大家講究的公平，尤其在公平部分如何做一個基礎，我想這一點要請部裡面跟招聯會一定要做好好的思考及評估。"],["潘部長文忠：這部分一定要審慎評估。","李委員德維：請問部長，為什麼分科考試不再考國文、英文、數乙？","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英文、國文在108課綱的多元選修部分其實跟過往的課程是不一樣，所謂加深加廣就是原國文的加深加廣，如果學生選修了就是同一種，英文也是同一種。現在國文、英文的選修是多種課程，這個課程又不是要求每一位學生只要有科就統統都要選，在這種情況下，分科測驗本來就是一個加深的分科測驗，所以這個時候國文及英文就沒有辦法是學生在幾門課裡面只有選一門或二門，如果我們統一命題來成為分科測驗的國文或英文，對學生是不公平的。","李委員德維：總統能不能接受分科考試不在了？還是總統根本不知道現在這個狀況？本席要強調的是，考試對於學生、家長、老師來說，公平最重要，而且考試制度必須去穩定，假如考試變來變去的話，對於學生、家長、老師是壓力非常大的，所以這點也要請教育部一定要慎重，好不好？","潘部長文忠：是，總統本身也很慎重，只是他覺得英文的學習如果能夠朝生活用的方向，我覺得是對的，入學考試只是引導方式之一。我們會審慎評估是不是一定馬上做緊密的結合，因為這涉及到學生入學的相關權益、公平及技術上的問題，這個部分總統也只是提到未來，我想主要也希望我們在推動雙語國家到一定程度之後再做這個基礎會更加的適切。","李委員德維：請教財政部李次長，你的報告裡面說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不論是否指定捐款特定學校這部分，是否誘導社會資源過度集中特定私立學校而影響整體教育資源之合理配置，進而影響私立學校之平衡發展。你確定這樣是對的嗎？"],["主席：請財政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慶華：其實我們的意思是……","李委員德維：你的意思是什麼？你的意思是說，假如改變這個制度就會讓社會資源到特定的私立學校，是這個意思嗎？","李次長慶華：報告委員，因為私立學校目前興學基金會裡面的捐贈，如果是指定捐贈學校的話，當然就是目前限額的規定……","李委員德維：次長，興學基金會107年指定捐款是842筆10.9億元，不指定捐款是3筆6.2萬元；108年指定捐款是628筆4.5億元，不指定捐款是2筆5.5萬元；109年指定捐款是598筆5.7億元，不指定捐款是6筆58.3萬元。3年不指定捐款總共11筆70萬元，指定捐款有20億元左右。你告訴我，哪裡影響私立學校的平衡發展？","李次長慶華：其實我們的意思並不是說會影響私立學校的平衡發展，而是說這個捐款我們是希望如果今天已經有指定特定的私立學校了，如果能夠透過未指定的方式來捐贈……","李委員德維：請教次長，企業未來支持體育發展活動得減稅的案子，財政部是支持還是不支持？"],["李次長慶華：委員講的是運產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的草案嗎？"],["李委員德維：對。","李次長慶華：這個案子目前教育委員會已經審查，也出委員會了，目前是在……"],["李委員德維：你們支持還是反對？"],["李次長慶華：我們是支持那個……"],["李委員德維：你支持什麼？"],["李次長慶華：加成的比率能夠百分之一百五十……","李委員德維：所以大家捐錢支持體育，財政部是OK，大家捐錢支持私立學校、支持教育，財政部是反對？","李次長慶華：沒有，我們……"],["李委員德維：財政部是這樣子嗎？","李次長慶華：不是，現在私立學校法裡面就已經有對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的額度已經高於所有現行稅法的規定，它的金額在個人是達到所得額的百分之五十，營利事業是百分之二十五，這個是以所得額來計算，原比那個加成百分之一百五十，我相信應該還更高。所以其實這個額度相對來講已經高於所有對任何機關團體的捐贈了。","李委員德維：次長，你們在報告裡面有寫到質疑私立學校財務監督及管理密度是否足以確保捐贈經費使用之公共性亦待考量。請教教育部部長，財政部是不是打臉教育部？說教育部的評鑑跟指派、會計師的查帳都是空的，部長你怎麼說？財政部現在說教育部是這樣子哦！","潘部長文忠：我想財政部的意思是，有關這方面應該相對於國立學校的監督密度的比較，我想這個是……"],["李委員德維：所以這意思是把私立學校都當賊嘍？","潘部長文忠：委員，不是。"],["李委員德維：是不是？","潘部長文忠：那是客觀的比較，並不是說……"],["李委員德維：所以東吳、東海、輔大、文化、淡江這些都是這樣子嘍！教育部的督導都是空的嘛！","潘部長文忠：不是，是相對國立大學的監督密度的比較，並不是說私立學校一定如何。","李委員德維：請教財政部次長，假設一年現在多了10億元的捐款，稅收會減少多少？","李次長慶華：這個要看個人適用綜合所得稅的稅率級距而有不同，因為有5%到40%的稅率，如果是高稅率的人可能享受的租稅優惠，假設10億元都是集中在某個特定的個人……","李委員德維：本席在此提出，譬如說一年最高1,000萬元、500萬元或是多少錢，但是你們現在是鐵板一塊，你們是一塊都不肯。請教教育部部長，大家捐錢給私立學校，教育部的補助可以減少嗎？","潘部長文忠：我們一定支持捐助，來幫助學校……"],["李委員德維：當然對政府是有利的啊！"],["潘部長文忠：但有關相關的機制這都可以討論啦！","李委員德維：但是為什麼教育部跟財政部就是聯手反對？然後企業捐贈給體育就可以抵稅，但是捐給教育就不行。","潘部長文忠：委員，這個只有說特定指定某所學校跟捐資的差異，但民間或私人願意捐助私立學校辦學，我們一定樂觀其成。","李委員德維：你們一定樂觀其成？你們現在的制度就是卡死人家嘛！你現在一直講興學基金會、興學基金會、興學基金會，但是我們直接看到了嘛！107年度總共10.9億元、108年度4.5億元、109年度5.7億元，就是大家不願意捐款。我講得很實際，這個比財團企業辦職棒、辦體育的錢是少太多了，所以你們為什麼腦子不轉一下，去想想怎麼樣從社會上募集錢來讓這些學校用，募給公立學校沒有話說，公立學校的捐款非常的多，政府補助給公立學校的錢也很多。私立學校現在百分之七十的大學學生，但是教育部也好，財政部也好，永遠想的都是公立學校，私立學校的確良莠不齊，你應該去加強監督不好的私立學校，而不要用不好的學校去害好的學校，假如你們的腦子不轉過來，本席誠實的講，你的經費再多也不夠。","潘部長文忠：是，這個也特別拜託召委，退場條例如果能夠早日通過並實施，召委剛剛所提的及社會所期待的就會更接近，謝謝。"],["李委員德維：謝謝。"],["主席（李委員德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張廖委員萬堅：（10時2分）部長好。剛才李德維召委所提的私立學校問題，剛好我在上禮拜五下午有召開公聽會，整個少子化的衝擊，今天談的私校法捐贈抵稅的問題，這個問題過去沒有被拿出來討論，或許有但沒有那麼被重視，最近開始在談這個問題，當然有很嚴重的背景。部長是國教出身，你應該很瞭解高中以下的私立學校，過去其實前段班如果辦得好都不愁沒有經費，家長及企業都會捐款，可是少子化的衝擊下，我們再看一下這幾年的發展，最近跟我陳情的不是後段班的而是前段班的，是臺中某一所滿招的私立學校，它拿他們的財報給我看，我看了嚇一跳，當然私立學校做的財報是不是真的，也待你們去查核，但假如從105學年度到109學年度都是滿招的狀況下，它的人事費支出占學費的比例已經是136.6%，就是它學費的收入根本不足以支出它的人事費，包括老師、教職員，即使把雜費放進去，剛好也只有打平。在這狀況下，因應12年課綱我們所需要的一些設備費用、學校的汰舊換新及整個環境的改善，完全要靠董事會或者政府少許的補助，這樣前段班的績優學校會越辦越好還是越辦越危險，部長覺得呢？"],["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當然財務一定是跟學校投資是正相關的，對於目前有關高中職的學費是由教育部以學費的方式協助……","張廖委員萬堅：所以你會限制他們學費收費的限制。好，我們再來看，如果看私立學校的財報或許還不足以相信，那你們委託高雄師大陳麗珠教授針對101學年度到108學年度私立中學財務收支所作的研究，發現私立學校每位學生的教學成本分析，101年是4萬5,981元，這是用平均的方式計算，到108年已經到6萬0,766元，即使是教學成本中位數也在5萬3,608元，可是現在最高的學費一年收下來只有4萬6,968元，這些是國教署委託老師計算的，部長知道這些數字嗎？"],["潘部長文忠：這個當時他們有做過初步……","張廖委員萬堅：好，當然現在有退場條例，有私校法轉型的過程，少子化造成人口結構的改變已是不爭的事實，有些學校是一定要退場，辦的不好或者在教育市場的競爭力真的差，透過退場條例讓他轉型或者退場，本席也都贊成，可是應該是汰弱扶強，而不是我們淘汰弱的但強的又強不下去。剛才我提到來陳情的是一所滿招的私立學校，算是不錯的學校，後來也來好幾所都說真的是這個狀況，我們就擔心汰弱結果是強的也搖搖欲墜，這個絕對不是教育之福啦！","我們還沒有講到高教，現在只講第一波少子化衝擊到的高中職的問題，高中職在99年開始就是按照教師待遇條例，教師本俸每年都要晉級，私立學校也一樣；私立學校按照公保法，現在也要負擔退休教師百分之五十的超額年金；為了配合政府的政策，要調降班級人數，所以教學成本也要增加，從過去55人、50人、45人，聽說要調降到40人，物價指數也不斷攀升，剛才我講的學費，雜費從97年到現在都沒有調升過，可是物價指數已經增了21%，這都是研究數據。好，現在問題又來了，明年要配合政府調薪4%，公立學校當然沒有問題，就按照政府的預算來支出，那私立學校突然間接到這個訊息，本來已經是雪上加霜了，現在又遇到這個問題。","剛剛看了國教署委託的教學成本分析，其實我剛才提過私立學校經營如果按照人口少子化的教育市場機制，必須要有一些被淘汰，本席贊成汰弱扶強，但是強要怎麼扶、政策要怎麼走？還是完全就是丟著在那邊，反正弱的淘汰了，強的也搖搖欲墜了，我想這個絕對不是教育之福啊！尤其是高中免學費之後，私立高中職在某種程度上大概三分之二的學生是由政府來補助，平均數大概是這樣，在這種狀況下，它已經有某種公共化的性質了，政府對已經能夠滿招還算是比較績優的私立學校在幫忙政府辦學，難道我們都不管它嗎？部長怎麼回應？","潘部長文忠：是，謝謝委員，我想剛才委員也提到，因為這個學校的規模、數量，臺灣目前是沒辦法因應少子化有這麼大的規模，但委員也知道這幾年教育的預算是每年都在成長，包含今年都還成長了188億元，也表示教育資源跟現在支撐我們教育規模的學校，確實有非常大的落差，並不是政府省掉了經費在這種情況下，我為什麼說在私立學校的部分，確實應該要面對，我們希望能夠……","張廖委員萬堅：對，所以我說汰弱扶強嘛！"],["潘部長文忠：退場……"],["張廖委員萬堅：現在跟我們陳情的應該是不會被退場。"],["潘部長文忠：因為我們現在要普遍照顧啦！儘管學校辦學已經到──也不可能不補助學生的學費。"],["張廖委員萬堅：我知道。","潘部長文忠：由於衝擊已經非常明顯了，不管是在私立高中職或是私立的學校，都有一定程度的衝擊，如果透過退場條例，可以讓他們改辦成更好的……","張廖委員萬堅：如果比較前段班，所謂的績優學校招生沒問題的，它的財務也開始產生狀況……","潘部長文忠：委員，政府這幾年從來沒有省教育預算，如果用這樣的方式，我覺得才有辦法在未來的這幾年，一樣透過政府持續的支援教育預算，協助到相關的學校。","張廖委員萬堅：部長，贊不贊成私立學校汰弱扶強？"],["潘部長文忠：目前的方向也是往這個方向在做。"],["張廖委員萬堅：目前的方向是這樣嗎？那我剛剛……","潘部長文忠：是，所以也感謝召委之前在退場條例的審查，我覺得這是臺灣要面對教育環境資源上的整理。","張廖委員萬堅：部長，私立學校的財務惡化，如果只是後段班，我們可以理解嘛！就是少子化，它招不到學生；但前段班的學校財務也產生問題了，即有關老師的問題，教文會的委員不斷地接到私立學校老師的陳情，為什麼？因為財務惡化，所以學術研究費沒有，年終獎金沒有，考績獎金沒有，甚至還被東扣、西扣。","我們看到這是國教署委託高師大的研究，學術研究費比照公立學校，看起來99年開始就變成公保了，可是學術研究費真正比照公立學校的，只有37%；考績獎金真的比照公立學校辦理的，只有5.4%；年終獎金真的領到1.5個月到2個月，只有29.6%。部長，我所講的這部分，我們看到這個狀況，老師當然會陳情，老師陳情不穩定，受害的還是學生。我們過去已經開始實施高中免學費，高中只在某種程度上，其實是有公共化的性質，假如私立學校的財務惡化到如此，我們沒有設算的基礎滾動來補助，或者是讓它的學雜費有一些調整的方式，我們一直在凍漲、一直在凍漲，對教育也不見得好。我不是主張一定要怎麼做，漲一定被罵，可是如果到了一定的程度，不符合那個標準，你補助公立學校每位學生可能6萬、5萬元，因為是編在政府的預算裡面；可是私立學校政府要補助三分之二，可是你把它壓得很低，公私就不一致了，公共化就會被打折扣。","潘部長文忠：委員也瞭解，之前也是委員跟黃委員努力過……","張廖委員萬堅：對，所以我們要好好來面對這個問題。","潘部長文忠：我們有酌調，但我們希望也有一個比較好的機制，因為之前委員也在關心私立高中職確實面對……","張廖委員萬堅：他們提出來的成本，我們沒辦法回答嘛！"],["潘部長文忠：上一波我們曾經做過協助。","張廖委員萬堅：我不知道是真的，還是假的，如果真的是這樣，你們委託的研究也真的是如此，我們不可能用鴕鳥心態，不去面對。部長，高中已經實施免學費政策，政府編列預算去補助學生，只要他的家庭條件到一定程度，大概三分之二左右的學生都是政府補助學費，政府又說你不能收那麼多，政府少支付給這些私立學校，可是公立學校老師薪資調漲，環境需要政府補助，或者每班的師生比，可以是一班三十幾個人，每個人平均的成本可能是7萬元，但私立學校是這麼低，我覺得這就會影響到高中免學費政策的受教品質，在私立學校的受教品質是這樣啊！部長懂我的意思吧？","潘部長文忠：瞭解，所以……","張廖委員萬堅：我們明年加上4%，整個調整起來，高中職大概要增加多少錢？"],["潘部長文忠：如果粗估每年大概要10億元。","張廖委員萬堅：10億元，整個高中？","潘部長文忠：那是粗估，還沒有詳算。"],["張廖委員萬堅：包括私立學校的高中？","潘部長文忠：主要是私立的，國立的本來就在相關的人事……","張廖委員萬堅：我想請部長好好的去正視這個問題，假如是我講過的，我的態度基本上是，如果人口結構是如此，未來的教育市場也是這樣，我覺得要汰弱扶強，弱的就讓它退場，才不會衍生很多問題。"],["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的提醒。","張廖委員萬堅：老師的問題、學校的問題，你要想辦法留住好的，不然它也要退場了。","潘部長文忠：我們目前的方向及政策，也都朝這個在做，我想委員擔任召委時也有特別提到這個，政府這幾年的教育預算是往上的，但因為私校學生人數決定了學費的收入，儘管私校……","張廖委員萬堅：如果剛才我提到的數字是沒有錯的，是招越多賠越多耶！你有沒有看到那個數字？成本是133%，你們算出來也都超過。","潘部長文忠：委員，應該不至於招越多……"],["張廖委員萬堅：那是你們委託做的研究。","潘部長文忠：那是因為乘上學生數的分母，一位老師的薪資待遇是固定的，但沒有辦法有那麼多學生的學費收入，即使有政府的補助，負擔還是很大，例如20位老師應該要配……","張廖委員萬堅：我建議部長將國教署委託研究的人事成本拿來分析看看，建立一套合理的機制，讓他們在這種情況下，也能夠有喘息的空間，好不好？","潘部長文忠：好，退場的部分那就拜託委員，大家……"],["張廖委員萬堅：我們禮拜四就要協商了。","潘部長文忠：是，這是這幾年非常關鍵的問題。"],["張廖委員萬堅：瞭解。","潘部長文忠：否則我們每年在增加教育預算，可能都還沒辦法解決此問題。","張廖委員萬堅：我真的希望部長好好正視這個問題，今天我講的是前段班、滿招私立學校的陳情，他們都有這個問題，更何況後段班的學校所衍生的亂象及問題會更多。","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之前也召開會議，讓我們瞭解很多的意見。","張廖委員萬堅：我希望部長能正視，謝謝。","潘部長文忠：好，謝謝。"],["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黃委員國書：（10時16分）我先來討論一下，我們如何來幫忙優秀的運動員不要受到公務人員服務法的限制，可以來做商業代言，當然我認同林奕華委員所提之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的提案精神。教育部的說法是考試院現在已經擬修正國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人員，還要排除公務人員服務法的部分。我覺得公務人員服務法是一個普遍性規範公務員的法規，如果為了協助優秀運動員可以排除此法之適用，教育部和體育署將這個修法的條文交給考試院去修定公務員服務法，可能會產生幾個問題，第一個、為什麼國營事業的勞工可以？為什麼可以？在學校教書的一般公務員可不可以？對這些問題，考試院沒有辦法解決所有的問題。","很多的競技運動有很多的高手，可能都在學校，特別是在體育大學裡有非常多的教授，他們可能在競技運動都有很傑出的成就，體育署設施組蔡文娟副組長，她就是亞運的銀牌得主，搞不好這次在杭州亞運也會得到獎牌，如果按照現在考試院修法的精神，這些在學校教書的、任職公務的優秀運動員，恐怕就不適用了，所以只能解決部分的問題，沒有辦法解決全部的問題。","其實今天是因為「麟洋配」產生這個問題，讓我們必須思考要如何來解決，如果想要解決的話，我覺得就應該好好地思考怎麼解決，我認為這是整體臺灣要發展運動產業一個非常重要的契機，我們有優秀的運動員，這些優秀運動員有傑出的表現，廠商才會需要他們來代言，為什麼需要他們的代言？為了發展臺灣的運動產業。所以我認為如果要修法，應該最適合修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用產業發展的角度來思考此問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主要的精神是什麼？是希望企業可以來幫忙促進臺灣體育的發展，所以在第二十六條我們希望這些營利事業培養運動員、捐贈體育團體，他們得以費用列支；如果是個人捐贈運動員可以抵稅。我們最近在處理的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財政部當然希望調整為150%，我們送出委員會是250%，捐贈職業或業餘聯賽可以抵稅，基本上的精神是如此。林奕華委員所提的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主要是在規範政府如何鼓勵運動選手，基本上跟我們要發展運動產業是不太一致的，所以我認為最好的修法是要修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我們把準備要處理的第二十六條之二送進朝野協商，我認為利用這個時候把第二十六條之二再加一個條文，再加第二十六條之三，承認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如果具有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就把它放在這裡，以發展臺灣的運動產業。我希望體育署、教育部必須要整體地思考，用運動產業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我想瞭解次長或是代署長的意見，如果要解決麟洋配代言的問題，我們也不希望只解決麟洋配的問題，卻沒有辦法解決其他選手的問題，不是具有國營事業勞工身分的人，是不是也應該適用？如果是這樣子的話，可不可以來修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我們加了第二十六條之三的條文，我想請問次長或代署長的意見，請你們一個人來回答。"],["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騰蛟：謝謝黃委員的關心。績優運動選手的培養確實不易，如果需要做代言，在條文上面能夠給予放寬、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的限制，我想教育部是支持這樣的原則。","黃委員國書：大家都支持，只是放在哪一個法是最適當的？","林次長騰蛟：修法的部分，因為這涉及到公務員兼職的相關規定，過去公務員兼職的相關規定都是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來做處理。","黃委員國書：對，因為兼職的樣態太複雜了，所以其實不需要去動公務員服務法。","林次長騰蛟：所以就我們目前的瞭解，銓敘部也正針對國營事業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的部分，基本上是會授權由各國營事業機構的主管去訂定，然後排除公務員的適用，還是設定在國營事業機構具有勞工身分的員工。至於在一般公務機關裡面的公務員，雖然具有勞工的身分，基本上應該還是要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的相關規定……","黃委員國書：對嘛！那為什麼只有國營事業的勞工可以排除，別單位的公務員沒有辦法排除？這顯然也不盡公允啦！所以我才會想到我們不要在公務員服務法這個大的法規體系裡頭去更動，我們應該在體育相關主管機關的一些特別的法來去做排除，這樣才不會掛一漏萬。體育署要發展體育當然也要促進運動產業發展，這些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的優秀選手的代言其實就是運動產業的一環，全世界國家都是這個樣子，所以我認為最好的方式就是把這個法規放進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裡頭，用一個特別的法規放進去，我們也不需要去更動整體的、完備的公務員服務法，這給體育署參考，我會來提案。","再來軍公教明年要調薪4%了，問題來了，調薪我們都支持，但是是不是有一致性和公平性？公務人員大概沒有問題，大概就是本俸再加上專業加給。那老師呢？老師在2018年修法的時候加薪了3%，除了本俸之外，他們的學術加給就不算了，他們是固定給一個數額，算出來其實都不到3%，都是百分之兩點多。這一次4%的調薪，在老師的部分是不是也應該比照公務員的計算方式，以本俸跟加給的薪資數額乘以4%的方式來計算？次長，你同不同意這個訴求？"],["主席：請教育部劉次長說明。","劉次長孟奇：跟委員報告，目前人事總處已經入案在研議這個方向。"],["黃委員國書：所以這是有可能的嘛！","劉次長孟奇：對，他們已經在研議。","黃委員國書：2018年產生這個問題，我們希望在2022年的時候，這個問題可以解決，是不是可以？","劉次長孟奇：就是看人事總處，那我們當然會積極來爭取。","黃委員國書：好，我希望教育部的立場應該要幫我們的老師來爭取。","再來，軍公教加薪之後，私校的問題又來了，他們的經營成本不斷提高，如果軍公教加薪了、私校也加薪了，那會造成私校加速退場。私校加速退場是一個問題，另外是教職人員的失業要怎麼處理呢？很多私校的經營成本加了薪資後，他們會扣抵年終獎金、研究費、導師費，甚至會變相減薪，這些問題可能會接踵而至，我的意思是，教育部恐怕必須面對私校所面臨的這個困境。過去我們也看到了，在2018年的時候，只有97%的私立大專院校依法調增本俸，高中職只有52%；加給的部分，只有43%的私立大專院校、13%的私立高中職有依法調整，你看這個比例還是非常地低。所以我希望教育部在軍公教調薪之後，對於私校的狀況、私校經營者的壓力，你們要提出全面性的盤點，甚至要提出一些措施跟對策來協助這些私校經營，不能因為他們本來就很困難、本來就要退場了而不處理，我覺得這不是教育部的態度，那如果是不退場的學校呢？人家經營好好的呢？他們增加這些成本，讓私校老師在這波調薪裡頭沒有受到應有的權利，反而影響到他們的權利，這個是教育部你們必須要關切的，好不好？所以我這樣建議，在確定調薪之前，你們是不是可以提出一份有關於私校面臨的衝擊跟你們相關因應措施的報告，可不可以？","劉次長孟奇：教育部目前的確針對這次調薪研議要怎麼處理對私校的衝擊或者給予協助，如委員所說，我們是不是再提供委員相關的書面報告？","黃委員國書：好，謝謝。"],["劉次長孟奇：謝謝委員。","主席：請陳委員秀寳發言。陳委員秀寳發言後，休息10分鐘。","陳委員秀寳：（10時27分）次長早安。首先今天排定的議程是法案的審查，本席在這邊先說明，關於具有公務員身分之運動員代言解套，很多委員包括林宜瑾召委有提出修法，本席也有連署支持，希望這些運動員除了為國爭光之外，也能為自己爭光。","本席想先請教次長，請問教育部認為目前學生濫用藥物的狀況嚴重嗎？"],["主席：請教育部劉次長說明。","劉次長孟奇：跟委員報告，學特司一直都很強化在注意這方面的情況。","陳委員秀寳：依據本席向教育部所要的資料，107年到109年經由校安通報的部分，濫用藥物的人數是逐年遞減，但是本席再去找警政的統計資料，發現青少年吸食毒品的人數竟然跟校安通報的數量差距非常大，從螢幕上這個統計表格來看，落差真的非常非常地大。本席覺得人數會有這樣子的落差有幾個可能，第一種是這些青少年不一定有就學，他可能是輟學，所以是學校無法掌握的訊息；或者是學校不敢報，怕報了之後被教育部點名列為辦學不力的學校，所以他乾脆就不報；或者有什麼其他的可能？次長您覺得呢？","劉次長孟奇：剛剛委員所說的都有可能。另外，這兩個數據的統計對象不同，一個是件數、一個是人數，有時候一個件數裡面所涵蓋的人數可能就不只一人，這也會造成這兩個數據中間可能會有差距。","陳委員秀寳：所以有件數跟人數的落差，但是這樣子的數量、數目也真的是落差太大了。本席也覺得，不管是哪一種可能性，都指出學校的防護罩可能是失靈的，如果學校不接住這些孩子，請問目前教育部的反毒宣導是不是要檢討？行政院核定了「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二期110-113年）」，教育部是識毒策略的主政機關，希望孩子們要認識毒，但是不要嘗試毒。在第二期計畫要求地方教育單位主動與社福、醫療、輔導、警政及司法單位合作建置完善的服務網絡，但是到目前為止的進度如何？你們有辦法就相關資料進行勾稽嗎？現在的進度如何？"],["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騰蛟：跟委員報告，剛剛委員提到警政署那邊青少年的人數跟我們這邊通報的人數有差異的問題，我們就這個部分是透過學校的通報系統，對象主要是針對學生，那警政署的部分主要是針對青少年，而青少年未必全部是學生。","陳委員秀寳：所以我剛剛說青少年不一定有就學，但是所謂的青少年大概是12歲到18歲，在這個年齡層也是學生啊！","林次長騰蛟：但是這裡面包含已經沒有學籍的人，並不在學生的範圍內。","陳委員秀寳：可能是輟學生，就是沒有在就學。","林次長騰蛟：對，我們教育部跟警政署都有定期在做相關的通報，尤其是對毒品相關資料進行勾稽。","陳委員秀寳：本席剛剛請教關於第二期的問題，就是要主動跟這些單位來建置完善的服務網絡，你們現在的進度如何？","林次長騰蛟：跟委員報告，我想反毒這件事情基本上是長期性的工作。"],["陳委員秀寳：你們現在沒有進度嗎？","林次長騰蛟：有，我們目前都有跟相關單位……","陳委員秀寳：本席要提醒你們，新型毒品愈來愈多，外觀色彩鮮豔，包裝看起來非常可愛，甚至有的直接宣稱是糖果，而且毒品的成分很複雜，很多都是由多種管制藥物混合而成，很容易上癮，也更容易導致生命有危險，所以本席希望你們要正視這個問題，誠實地來面對。教育部對這些孩子都應該給予幫助，而不是標籤化，這樣才能夠解決問題，不要讓應該接住孩子的網子變成破網。關於本席剛剛提到的第二期，請你們在會後給我一份關於你們所建置服務網絡的報告，清楚的說明現在的進度如何。","林次長騰蛟：好，謝謝委員。","陳委員秀寳：另外，近幾年因為少子化的問題，各級學校都或多或少面臨生源減少的狀況，因此學校的學費收入自然會減少，相對於公立學校，私立學校的負擔會更大，營運也會走下坡，私校轉型或退場絕對都是不得已的作法，本席也相信教育部直到現在的態度就是如果辦學能夠維持一定的水準，你們一定都還是秉持著鼓勵的心態來輔導私校辦學。今天李德維委員跟林奕華委員的提案也是基於這樣的想法，本席對兩位委員的提案建議都予以尊重，對於教育部在報告裡面所提的意見也能夠理解，但是目前實務上對於私校的獎補助，以大專校院來講，教育部主要就是依私立學校法、獎補助辦法及相關的法規來執行，有一部分會透過量化指標、學生數、教師數、學校所提撥的助學經費以及學校所申請增加獎勵經費事項來核配各校的獎勵經費。在學校申請增加獎勵經費事項這個部分，你們也會考量提高未具本職兼任教師鐘點費至公校的基準，還有提高專任教師學術研究加給、提升宿舍質量以及改善學生居住環境品質等指標。但是這個部分，從教育部辦理近三年私立大學校院申請獎勵計畫的資訊來看，從108年到110年，在40所申請的學校當中，私校有提高兼任教師鐘點費的比率分別是47.5%、40%及42.5%。有些私校在辦學能力許可之下，在願意提高專任教師加給的同時，也願意提高兼任教師的鐘點費，看得出來學校很努力想要把教學辦好。私校在營運或多或少受到少子化衝擊的情況之下，他們還願意提高專任教師的學術研究加給和提高兼任教師的鐘點費，這是值得鼓勵的。但是我們同時也發現，在獎勵計畫下仍有高達五成到六成的私校從108年到110年連續3年都沒有提高過兼任教師的鐘點費，次長，請問教育部有沒有去探究或瞭解原因？"],["主席：請教育部劉次長說明。","劉次長孟奇：跟委員報告，我想我們在獎補助的條件裡面放進這樣的條件，對學校有一定的激勵作用，當然對於一直沒有提高的學校，我們會再來檢討。","陳委員秀寳：你們還沒有去瞭解？學校之所以沒有提高這些本職或兼任教師的鐘點費，有沒有可能是因為他們覺得所要花的經費和他們申請獎補助計畫所核定增加的經費相比，其實不成比例？他們付出這樣的薪水，但是如果從教育部這邊得到的挹注和補助不成比例的話，我想學校從他們單方面來考量，也許就不會有這麼大的動力。再來，在學校申請增加獎勵經費事項還會考量提升宿舍的質量以及改善學生居住環境品質，這個部分就要跟教育部的5年50億大專宿舍提升計畫連動來看，要整修有的宿舍，重點是要提升宿舍的品質，所以這個計畫應該是朝向現況較差的學校來投入。興建宿舍這個部分就是要增加宿舍存量，要確保我們資源的長期效益，重點就是要針對招生穩定而且宿舍嚴重不足的學校來投入。但是有民間團體發現，如果用新生註冊率以及宿舍不足數來做評估的指標，在109學年度宿舍不足數最高的20間大學裡面，只有8間來申請該項補助。而且也有學生團體擔心新宿舍的成本太高了，這樣租金是不是會轉嫁到學生的身上，形成另外一種學費的負擔？本席覺得在私校的獎勵計畫上，看指標、依比率來核配經費，私校本身要投入大量的經費來提升宿舍的品質、來爭取多一點的獎勵經費，對私校來講，並沒有太大的誘因，所以5年50億的大專宿舍提升計畫目前看起來效益並沒有想像中好。","次長，本席的兩個孩子都正值讀大學的年紀，以媽媽的角度來看，會希望我的孩子在到外地就讀大學時能有比較好的住宿環境，所以本席認為5年50億大專宿舍提升計畫的用意很好。但是在109學年度宿舍不足數的這20所大學當中，和公立學校相比，私校執行的狀況還是比較差，所以是不是應該要滾動檢討這個計畫執行的狀況？那我們評估要增加誘因，並且納入督導學校的對應機制。","劉次長孟奇：跟委員報告，針對這些宿舍不足數比較高的大學，其實教育部都有找沒有提出申請的學校來進行討論，看看可以怎麼樣協助他們。目前淡江跟靜宜就有再來申請，我們之後會繼續跟這些學校溝通，看看可以怎麼樣來協助他們。","陳委員秀寳：請你在會後將你們跟學校溝通的部分給我一份資料，謝謝。","劉次長孟奇：好，謝謝委員。"],["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繼續開會。接下來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10時49分）部長已經請假了，我今天要請問關於國民體育法修法的問題。次長，上次在我質詢的時候您有回答，之後教育部也有回一個文，就是有關具公務人員身分的運動選手代言這個部分，但是我必須說，雖然我收到了公文，可是我不太能接受，因為我一直覺得教育部的態度常常都是丟包，就像在上會期我們討論有關電子煙、加熱菸的問題，我就覺得對學校衛生法的修訂，你們要丟給衛福部，推說衛福部的菸害防制法還沒有通過，所以你們就不能修訂，可是我覺得這兩個案子有什麼關係呢？一樣的問題，當我們今天回到這個主題，就是在照顧體育選手，照顧體育選手的部分又要丟給銓敘部。請教雷副司長，公服法已經有打算什麼時候送出了嗎？"],["主席：請銓敘部法規司雷副司長說明。","雷副司長諶：跟委員報告，公務員服務法的提案權限是在考試院，銓敘部的擬案已經報到考試院，目前的審查報告還沒有提院會通過……","林委員奕華：我看應該還要很久吧！說真的，走公服法我覺得茲事體大，牽涉面很廣。"],["雷副司長諶：我們會儘速。","林委員奕華：「儘速」不知道要等到民國幾年。次長，我為什麼要問雷副司長這個部分？今天其實我們只是很單純的要把長年有關體育選手代言這件事情透過修法來解決，我覺得修國民體育法是比較單純的，然後可以很快聚焦、可以很快處理。大家都知道體育選手的壽命非常短，今天這樣一拖下去，銓敘部、考試院這個法不知道要搞多久，而且到底那個門要怎麼開？如果今天只是開給這些國營的公司、具勞工身分的，說白一點，就是照顧體育選手，如果今天修公服法只是為了照顧體育選手，那直接修國民體育法就好了。","我們回到當初制度的設計，為什麼這些傳統的國營事業要來照顧體育選手？就是因為他們的運動生命比較短，所以需要長期的照顧他們，讓他們能夠在國營事業裡面工作，這是一個長期的政府德政，可是現在出現這樣的問題，讓選手照顧產生了狀況。","我想再請教次長，我覺得國民體育法的修法是非常直接、非常快速的，而且回到主題，就是幫這些優秀的體育選手，經過一定的把關機制，讓他能夠代言，就這樣子，我不知道為什麼又要丟包給銓敘部，也不知道銓敘部要搞多久，因為銓敘部問題就很多了，如果今天體育選手是可以這樣開門，那其他的呢？請問醫生可不可以？有公務員身分的醫生可不可以？像林氏璧的問題不是這樣嗎？所以一討論下來，我覺得問題很多，問題一多了，我就覺得這個一拖要拖多久呢？所以次長能否再回答一下，我認為應該還是要回到國民體育法的修法，你們可以接受嗎？"],["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騰蛟：跟委員報告，不管是修改公務員服務法或是修改國民體育法，都是要修法，基本上都是要走修法的程序，主要是要先有共識之後，然後去修法，這個程序上面就會比較快，當然公務員服務法主要是針對具有公務員身分的相關兼職規定，這個大概都是在公務員服務法裡面去做一些規範，而且有關兼職的相關規定，也都是由公務員服務法的主管機關再去做一些……","林委員奕華：因為公務員服務法管的是很廣的，面很廣，但是今天其實這個問題就只是要解決這些非常優秀的體育選手、被國家照顧的體育選手的權益，我覺得教育部應該要扛起責任，說難聽一點，是不是又是因為國民黨委員提案，所以又是政治問題？這麼單純的問題可以不要政治化嗎？","林次長騰蛟：跟委員報告，我們提供給委員相關的分析裡面，我們是建議先修改公務員服務法。","林委員奕華：但公服法要等很久啊！現在我們都已經提出國民體育法的修法，就可以直接排審，立法委員本來就有權利這樣做，你不能去阻擋啊！你不能推回要公服法的修法啊！","林次長騰蛟：我們尊重立法委員的立法職權，在我們公務部門，對於公務員的相關規定，還有他兼職的規定，基本上還是應該在公務員服務法裡面做統一的規範會比較適合。","林委員奕華：這個部分我們都有跟銓敘部討論過，國民體育法很單純的就解決體育選手的問題，我希望教育部扛起責任來，今天我們提這個法是要讓教育部對你們應該照顧的選手負責，結果就一直往外推、一直往外推，這麼容易解決的事情也要往外推！","林次長騰蛟：跟委員報告，教育部沒有往外推。"],["林委員奕華：就是在往外推啊！還要推給銓敘部、推給公服法……"],["林次長騰蛟：我剛剛只是說在程序上……"],["林委員奕華：公服法牽涉的問題非常廣泛……"],["林次長騰蛟：而且銓敘部正在修改相關的……","林委員奕華：正在修改？不知道要修改到何時，他現在講不出時程啊！這部分我還是希望你們能夠慎重考慮，請教育部肩膀硬一點，不要什麼都往外推，教育部讓我覺得什麼事情，只要別人可以做的，永遠都不是要自己做，所以我還是希望可以就國民體育法的部分，我提了2個版本，我們希望回到這邊來做討論，簡單的幫忙做相關的修法，讓這件事情趕快回歸到可以做的部分。","再來關於冬奧的部分，之前我有提到，我希望回到之前東京奧運的狀況，就算沒有得牌，沒有進前八強的，我們是不是能夠讓10萬元獎勵金這件事情正常化？說真的，能夠去參加奧運的選手都已經是很厲害了，所以我希望給10萬元的獎勵這件事情可以常態化，好不好？請次長把這個事情項討論一下，讓它常態化有沒有問題？","林次長騰蛟：跟委員報告，有關東京奧運選手的這個部分，目前我們也在積極爭取當中，這個部分的相關經費由運動發展基金來做支應。"],["林委員奕華：好啊！所以可以做到嘛！","林次長騰蛟：如果有爭取成功的話，我們會一體適用。","林委員奕華：好，那就一體適用。為什麼我說要鬆綁剛剛那個法很重要，再來又有冬奧，又有亞運，所以我們為了鼓勵選手，真的拜託大家趕快修法。","最後我要提一下私校法的部分，劉政次，我剛剛都有說明自己的一些相關想法，關於私校，請大家看一下這個資料，其實臺灣很多私校的表現是非常好的，不管是在國際排名裡面，尤其是醫學大學，很多私立的醫學大學國際排名表現得沒有比國立學校差。這是1111人力銀行2020年企業最愛大學，看看私立學校是多麼受到一般民間企業的肯定，連科技業的部分，私立學校也是一樣很有競爭力，不只是醫學，科技業的部分有好幾所私立大學都非常有競爭力，其實我們臺灣的教育本來就不是完全靠國立學校，但是我們在很多的法律限制上，像之前講的創新條例，後來你們只給國立，創新條例就是給國立，然後退場就是給私立，連在所謂的捐款上，私校若有一個畢業校友很有成就，想要捐助母校，竟然還沒辦法百分之百抵稅。次長，你覺得這合理嗎？很多私校碰到這個問題，當校友功成名就，想要捐助給私立學校、自己的母校，結果不是百分之五十抵稅，就是百分之二十五抵稅，所以我們今天提出，如果是到興學基金會裡面，經過一定程度的把關，我們是不是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讓私立學校辦學能夠更好，也減輕政府對私立學校補助的壓力？次長要不要回應一下？"],["主席：請教育部劉次長說明。","劉次長孟奇：跟委員報告，部長在今天也有做相關的說明，我們對這個修法的方向，只要這些捐款能夠有助於私校的發展，本部對這樣的事情基本上都是可以支持並樂觀其成，但就是兩邊的監管密度要一致，因為這牽涉到的是，國立學校跟私立學校本身的監管強度不同，是不是可以在這個監管強度上面能夠做相關的配套？這應該是……","林委員奕華：這個當然非常重要，我想主席今天先安排這個議程也是非常用心良苦，如果法條部分還需要修正的話，大家可以來做修正。關於我自己的版本，我今天在做立法說明的時候也有提到，我有特別針對如果比照政治獻金法仍然有虧損狀態等等，可能就不能這樣做。所以那個監管機制怎麼做，我們也有想到一部分，但是你們站在行政部門立場，一定更清楚怎麼樣能讓它更加完備。有關公私立大學公平性的部分，我想劉政次應該可以代表教育部，這點你們絕對支持嘛！對不對？","劉次長孟奇：應該說只要能強化監管機制並完善配套機制的話，這當然會是一個好的方向。","林委員奕華：好，那我們就期待這次修法可以儘速進行，同時獲得大家的共識，讓我們的大學能更往前邁進一步，有競爭力的大學或需要外界更多協助的私立大學如果可以得到民間更多支持，辦學更不會受到現在少子女化的影響，這都是我們所期待的，可以讓民間給這些學校更多的力量，希望我們可以朝這個方向一起邁進。好，謝謝。"],["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高委員虹安：（11時1分）副署長早安。昨天晚上我看到一則獨家新聞揭露冰球協會領了百萬補助，但是教練和家長爆料，說這個冰球協會申請到參賽的交通補助，結果當年度1月參加西班牙世界女子錦標賽的選手要自費繳交三萬五千、六千元；同年4月參加保加利亞的比賽則有四萬零八百元的補助，但是後來只發了1萬元的補助。請問您是不是有先掌握到這個新聞的狀況？"],["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林副署長說明。"],["林副署長哲宏：委員早。我們昨天有掌握。","高委員虹安：我不知道你們的謝奇穎科長今天是不是有在現場，媒體報導這位謝科長表示，自籌經費不受體育署的監督，還說沒有強制的法規可以規定他們怎麼做。我想提醒一下，不曉得你們知不知道自己其實可以根據國體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要求他們提供相關的財務報表。雖然你們說自籌款不受體育署監督，但是我必須告訴你，假設他們在送上來的計畫中說自己的自籌款是60%，請體育署補助40%，就比如今天要共同做一件事情，他出6塊錢，請你補助4塊錢，結果你補助完4塊錢之後，他說自己的6塊錢根本沒花那麼多，你覺得這是合理的事情嗎？"],["林副署長哲宏：這可能有一些誤解……","高委員虹安：我有把媒體的報導秀出來，你覺得有誤解的部分現在可以解釋一下。","林副署長哲宏：我不曉得是不是兩造之間有什麼誤解，因為我沒有聽到他們的對話。按照相關規定的程序，這個案子我們會……","高委員虹安：我現在把這則報導放在ppt上面，你可以看啊！「國際冰球總會的交通補助屬自籌經費」，這是謝奇穎科長說的，有什麼好誤解的？媒體報導就是這樣，如果你覺得媒體報導誤解你們的意思，就儘快去跟他們澄清啊！"],["林副署長哲宏：我請競技組藍組長簡單說明一下。"],["高委員虹安：副署長不知道狀況？"],["林副署長哲宏：他昨天有大概瞭解整個狀況。"],["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競技組藍組長說明。","藍組長坤田：跟委員報告，只要是協會所有的經費，包括補助款或自籌款，根據國體法，我們可以去進行瞭解跟……","高委員虹安：是，所以有關你們對媒體說不受體育署監督，你是不是承認這樣的發言有不好的地方？","藍組長坤田：我們同仁跟我說，他在回答這個部分的時候，語句好像被截掉了。"],["高委員虹安：那是不是要跟媒體說明一下？"],["藍組長坤田：好。","高委員虹安：第一，什麼叫不受體育署監督？今天是有法規可以要求協會的財務等所有東西給你們看的……"],["林副署長哲宏：沒錯。","高委員虹安：第二，如果協會今天報了一個工作計畫上來，假設他們的自籌款是60%好了，按照我們以前在業界申請科專計畫的經驗，針對這60%的自籌款，也必須條列它核銷的帳目到底是用在哪裡。所以我覺得第一個是，如果體育署覺得這些媒體報導有違反你們當時的原意，請儘速去跟媒體做更正，否則「不受體育署監督」就語法來說是不合理的事情。"],["林副署長哲宏：好。","高委員虹安：第二，冰球協會109年度的財報簽發日期是110年3月26日，108年度的財報簽發日期是109年5月22日，這兩個時間點都已經超過3個月了！我不曉得你們知不知道其實國體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裡面有特別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冰球協會連續2個年度都超過3個月才繳交財報，已經明顯違反國體法第三十五條。此外我們也發現，體育署一年補助71個體育協會共35億元，結果只有26個協會在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財務報表的核備，不合格率高達63%，體育署對於這件事情又要怎麼解釋？","林副署長哲宏：謝謝委員指導，因為我沒有輔導這個組……"],["高委員虹安：你沒有輔導？你是主管機關首長耶！","林副署長哲宏：因為我們有兩個副署長，分別……","高委員虹安：可是你是副署長，應該管得到他們吧！因為現在署長從缺，我只能問你啊！難道你的意思是由另外一位副署長負責嗎？還是什麼？","林副署長哲宏：據我瞭解，我們都會依照國體法的規定去瞭解他們財務報表簽報的進度，如果確實有這樣的……","高委員虹安：現在確實就是71個協會當中，只有26……","林副署長哲宏：我們有73個特定體育團體，我們會再瞭解狀況並進行輔導，如果該糾正，我們應該會糾正。","高委員虹安：現在事情已經發生了，對於這種已經發生的事實，不應該是你們再去瞭解吧！報告都出來了，就是只有26個協會有完成啊！所以你現在的意思是說，其實你也不太知道有這個狀況，你們還要去重新輔導，問他們為何會這樣、是否要改善嗎？","林副署長哲宏：報告委員，這兩年是疫情的關係，所以他們的聚會就比較少一點，包括……"],["高委員虹安：財報的繳交和聚會有什麼關係？","林副署長哲宏：財報要理監事會議通過之後才會送到我們這邊來，所以程序上……","高委員虹安：但是法條就規定在那裡啊！企業的相關會議如果因為疫情沒辦法舉行，大家也是在線上完成相關的程序來核備，這些都是於法要做的事情啊！這件事情滿嚴重的，因為你已經看到相關協會確實有教練和家長在抗爭，你現在又不去處理，財報又沒有按時繳交，這就是很明顯的問題！"],["林副署長哲宏：謝謝委員指導。","高委員虹安：本席接下來要請教林次長，體育署現在署長不在，結果副署長上來答詢，跟我說這不是他的業管範圍，請問體育署現在是誰負責？"],["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騰蛟：跟委員報告，現在由我代理。"],["高委員虹安：由您代理？"],["林次長騰蛟：對。"],["高委員虹安：那麼剛剛的問題您這邊有瞭解嗎？","林次長騰蛟：跟委員報告一下，針對團體、協會沒有如期完成財務報表，我們會加強監督來做一個督導。"],["高委員虹安：所以您是有知道這個狀況？"],["林次長騰蛟：有掌握這樣的情況。"],["高委員虹安：有掌握這樣的狀況？可是你們接下來要怎麼改善？","林次長騰蛟：我們一方面會正式行文尚未完成財務報表核備的團體，請他們儘速依照相關規定來做一個處理，而且我們也會列管。","高委員虹安：對於各個協會之前幾年的財報，是不是也可以同時加以盤查？這都很明顯，很好查啦！其實只要看看他們的財報有沒有公告就知道了嘛！所以是不是應該查一下每個協會到底發生過多少次這樣的狀況？還有這個冰球協會，然您現在代理督導，就麻煩針對這個爭議，該跟媒體澄清的就澄清，該請冰球協會繳交相關財報、做到公開透明的部分也請處理一下。"],["林次長騰蛟：好。","高委員虹安：接下來是「麟洋案」的部分，其實這和經紀人有關。2017年修法的時候其實有把運動經紀入法，這次之所以引發爭議，其實是因為「麟洋配」的經紀人比較不熟悉這個法規，所以等於有點是私下幫他們接了代言。我當然非常支持剛剛朝野立委都有提到的，我們現在先問一個問題：其實銓敘部現在是授權主管機關來訂定相關的排除條款，這是今天討論到現在大家都已經確定的事情，然已經授權主管機關有這樣的權限，教育部還是不願意修法嗎？就是在國體法的部分，為什麼你們沒辦法去支持這樣的修法呢？然銓敘部都已經授權主管機關來定這個排除條款了！","林次長騰蛟：跟委員報告，銓敘部是準備修改公務員服務法，授權由公營事業機構自行訂定相關的規定，所以目前還在修法當中。"],["高委員虹安：所以您支持相關的修法？","林次長騰蛟：對，至於教育部在整個法規修訂的部分，基本上因為是公務員兼職的相關適用規定，所以我們還是建議優先修改公務員服務法，其次才去考慮國體法，所以我們並沒有說國體法──只是整個在一致性的部分……","高委員虹安：我覺得今天不管是剛剛的國書委員，或者是奕華委員所提到的，不管是從運動發展法或是國體法裡面去做修法，我覺得這個部分你們應該更加積極，而不是好像變成是可能要等銓敘部或幹嘛、幹嘛！這件事情其實我覺得從態度上面看起來，會讓大家覺得體育署在這樣的事件發生之後，好像沒有那麼積極地要去保護我們的運動員跟選手。","再來是運動經紀這件事情，國際上其實對於運動產業，本身是有這種運動經紀的制度在，那我想請教運動經紀人的相關制度規範，目前體育署有沒有在研議當中？比如運動經紀人現在的一些規範，我們之前只有在2017年的時候，把運動經紀放在運動產業裡面，但是相關的制度規範看起來都沒有啊！","林次長騰蛟：跟委員報告，有關運動經紀，也是屬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裡面所稱的運動產業。","高委員虹安：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然是運動產業……","林次長騰蛟：我們目前針對運動經紀的職能，就是擔任運動經紀人的話，基本上應該具備哪些職能的部分，目前我們在訂定職能的相關標準，這個部分訂定完成會送勞動部來做公告。"],["高委員虹安：現在已經在進行了嗎？"],["林次長騰蛟：目前已經在進行。"],["高委員虹安：大概什麼時候會送出來？","林次長騰蛟：還有相關的一些包含課程的發展，大概還要一年左右的時間。","高委員虹安：一年左右的時間？那請教一下，你們會有一些專業證照考試或者是相關的一些職業條件證明這一類的嗎？你們修的規範方向？","林次長騰蛟：基本上它是訂定一個職能應該具備的標準，但是……","高委員虹安：你只是訂定職能，沒有相關的一些配套，其實就等於白修啊！","林次長騰蛟：證照的部分，包含證照法基本上是屬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權責，所以教育部……","高委員虹安：不要一直什麼事情都推到別人家啦！運動產業就是你們負責嘛！那你覺得要不要放證照，或者是你就讓他自己規範，這是你們要有的態度，而不是變成勞動部要不要放證照，這好奇怪喔！所以我就只問你一個態度嘛！你走A還是走B？A是運動產業自行規範，政府不涉入；B是政府在這個產業裡面，你們會開始去做一些相關的專業證照考試，你的態度是什麼？","林次長騰蛟：目前我們是針對體育專業的部分是有一些證照，比如教練這些……"],["高委員虹安：所以我問你的是運動經紀啊！","林次長騰蛟：但是運動產業的部分，確實過去並沒有在體育署這邊訂定專業證照的……","高委員虹安：我知道你還沒有訂定，所以我才問你說，你現在一年要去做修法，修相關的規範，你會走A還是走B？就這麼簡單，就A或B而已，如果現在沒辦法回答，回去討論之後，我們到時候預算審查的時候，我們會做一些提案，到時候請再詳細的回答你們想好了沒有，現在看起來是可能還沒有特別去思考，但是麻煩慎思熟慮之後再來回答我，好不好？"],["林次長騰蛟：是。","高委員虹安：好，謝謝次長。"],["林次長騰蛟：謝謝。"],["主席：謝謝高虹安委員。接下來請吳委員思瑤發言。","吳委員思瑤：（11時13分）把握時間，我想今天兩個修法，我都非常肯定提案委員的用心良苦跟立意良善，但在國民體育法的部分，我傾向認同教育部目前的立場，公務人員服務法如果能夠在法體系的精神上、一致性上更獲得完備的話，我們後續來配合做國體法的相關修正，或者是運動產業相關法條的一併檢修，我覺得這是更完善的。至於私校法的修正，捐贈的部分及抵稅的擴大我也認同，如果有心捐贈給私立辦學的機關構或個人，我想興學基金會是長期以來大家肯定的公正、公平、公開的機制，這應當是現在選擇的最好一個方向，所以我基本上也是同意站在私校的財務公開透明度，讓社會可以監督，我目前是支持教育部的立場，我先在這裡做說明。","今天我要利用短短的時間，兩個次長可能都有相關，就是冷氣政策能不能夠因地制宜，不要利多變利空。設施設備基準這麼多年沒有修了，教育部可以更前進還是要更落伍呢？不幸被我言中，冷氣政策我大概是最早當黑烏鴉的，我一直說除了「裝快、裝滿」，其實「裝好」是最重要的核心，但是我現在退萬步到「裝快、裝滿」的這個層次，目前看起來完工率只有36%，還有11萬、12萬台左右，64%還沒有完工，所以連「裝快、裝滿」可能都踢到鐵板，這是哪一位次長督導的？林次長跟您有相關嗎？沒有嗎？是另外一位蔡次長？好，沒問題。","但是我在這裡提出來的跟兩位都有關，所以在效率的部分都出了問題，剩下4個月，我都很擔心，更不要說我最在乎的品質，當初我苦口婆心請國教署接受吳思瑤的建議，在量的部分要重視之外，在質也不可以打折，所以我謝謝教育部訂定了一個冷氣政策的設計準則，也都在各校輔導跟執行。但問題來了，在驗收的部分，量驗收沒有問題，質怎麼驗收呢？質如果驗收不過，是要讓各校冷氣開著繼續吹，還是要等它質的驗收完備之後才能夠啟用呢？或是有另外的改善輔導機制呢？我請兩位把問題帶回去，因為畢竟採購的部分，秘書處應當是林次長您督導，我覺得這個部分可能跟您比較相關。","我說不幸被我言中，就是未受惠就先受害，前幾天的媒體報導，因為缺料，連基礎的電力設施都還沒辦法完備，怎麼進入裝冷氣呢？而缺工，就是現在全臺灣最嚴重的問題，所以會影響我們的量能，因為低預算，又因為工時趕，都會影響到安裝的品質，縣市有落差，而且會影響到明年2月全面完工的政策目標，質跟量會不會雙雙落空？我在這裡提出提醒，請林次長您帶回去，我認為因地制宜是重要的，如果有一些學校、有一些縣市的缺料、缺工特別嚴重，它沒有辦法在明年2月完成，不要逼人家為了驗收而驗收吧！因地制宜是重要的，我從冷氣政策的第一天講到現在，是不是能夠把這個資訊帶回去，讓時程更合理的調整放寬，目標就是質跟量都能夠兼顧，缺一不可，我想這沒有問題。","在電費跟年限的部分，也請你們帶回去，電價的補助是齊頭式的平等，可是對於一些高山的地方，它可能特別節約，或是本身綠建築做得很好的學校，可以給它鼓勵節約的其他獎勵，否則大家都是電費用飽用滿，所以依地域補貼也應當有因地制宜的思維才對。尤其在年限的計算上，本席的選區在北投，也有大屯山、陽明山，所以高山地區、靠海地區，還有我北投地區的硫磺氣，會造成電器的生鏽、腐朽，現在齊頭式的冷氣年限都是9年，我要求教育部都要有因地制宜的作法，是不是可以帶回去研議，一個月內告訴本席好嗎？好。","進入下一個主題，我上週在質詢教育部預算的時候，我就提出了很重要的工程專家小組在教育部應當組成，才能夠協助各級學校，不管從國教到高教，來解決它流廢標的問題過多、來解決它單價不足的問題，要跟主計總處溝通，要讓每一個工程有合理的預算跟合理的工期，如果未來組成工程專家小組，是哪一位次長會督導？"],["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騰蛟：跟委員報告，是由我這邊來做督導。"],["吳委員思瑤：好。"],["林次長騰蛟：事實上目前我們就有對於學校的工程督導小組。","吳委員思瑤：但是只有那個小組不夠，也不夠專業，我要求導入外部專業，如果過去那個小組已經可以work，那不會有現在這麼多的工程繼續流廢標，我們的單價偏低，大家沒有辦法做出好的品質。我今天要講第三塊，林次長在這裡，是未來督導的主責次長，我全面要求，國中小學設施設備的基準要鬆綁，要有彈性，要因地制宜。教育最需要想像力，如同我剛剛說的，連一個冷氣政策都希望做到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可是現在教育部頒布的設施設備基準，簡單講，總共有整體規劃的原則、校舍設計的原則、公共空間設計的原則、庭院配置的原則，你們也管太多了。你們連運動區、休憩區、行政區、教學區、活動區都要求照過去落伍的思維來安排，要一邊一塊，這不是現在的新型態教育模式。所以現有的國中小設施設備基準我替您盤點了，有50種項目，有101款細則，包括長寬高多高，走廊多寬多長，庭院樹要怎麼種，小便斗要設多少個，都規範得鉅細靡遺，多如牛毛，我認為這完全扼殺了教育的想像力，因為每一個學校需要的條件、空間和狀態是不一樣的，所以要鬆綁和檢討，剛剛那個小組整備起來，第三項工作就是要做我今天補充說明的國中小設施設備基準這樣一個不合時宜的校園空間管控，應當要檢討和鬆綁。","次長，在國教的部分，規範得非常嚴格，演藝廳一定要37到48班才能有一個，這就是為什麼我說臺灣的表演藝術及藝術教育沒有辦法推展的原因所在。如果有一些學校本身就是藝術型的學校，為什麼你還要管控它？要求它一定要有37班以上才能設演藝廳，才能補助呢？有些學校的特色是體育學校，在籃球場的部分，也是規範得硬梆梆，6班以下的學校至多只能一個，7到12班至多只能一到兩個，以此類推，如果有些學校是籃球特色學校，不能鬆綁嗎？又如遊戲場，也是硬性規定班數達幾班才能設，更不要說各個專科教室，也是規定得非常嚴格，都是以人頭來算，這不符合新型態的多元教育因地制宜的教育新想像，所以這要鬆綁。","我要舉兩個例子，一個是新竹的關埔國小，我一直在講這個案例，我帶著教委會所有委員一起去看，它可以成為國家卓越建設獎的首獎，臺灣建築的首獎，日本Good Design Award的臺灣之光，是因為它完全打開了你們訂得很死的那個設施設備基準。你們要求教室一定要方方正正，室內、室外一定要有走廊來遮蔽，對不起，新型態的教育是課程導入設計，為什麼關埔國小做得到？因為有一個非常挺教育的市長，叫林智堅。我們自己的審美美學，每一項都打破設施設備基準，才能獲得典範，所以次長您最後承諾一下，組成新成立的工程專家小組，要有外部專業，要納入我今天補上的最後一塊拼圖，設施設備基準要因地制宜，來鬆綁討論，來給教育更多的新想像，次長，say yes吧！","林次長騰蛟：有關學校工程的專家小組，是我來督導，主要是針對教育部和大專院校的學校工程，委員關心的是國中小的設施設備標準，它是依照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課綱……","吳委員思瑤：我知道，但是設施設備基準並沒有跟著課綱做調配。","林次長騰蛟：有，108年有做一次修正。","吳委員思瑤：不多，足夠了嗎？","林次長騰蛟：有，有做一些修正。這邊所訂的設施設備標準，是一個最低的設備標準。"],["吳委員思瑤：可是所有學校都照這個。"],["林次長騰蛟：尤其是一些新設學校……","吳委員思瑤：對，新設學校才有機會。","林次長騰蛟：新設學校對於要用什麼樣的教室，面積是多少……","吳委員思瑤：好，我最後再問一個問題，次長，這個部分是不是也是您督導？如果是的話，我們後續再來討論。","林次長騰蛟：這個部分的話，是蔡政次。","吳委員思瑤：好，又是蔡次長，這個工程小組是你督導，可是設施設備基準是蔡次長督導，大家就知道會怎麼樣打架，部內的橫向聯繫就很糟糕。","因為主席已經制止我發言很久了，我們後續再來討論，我那天押的時間是兩個月內組成專家小組，引進外部專業，我們再來討論。謝謝。","主席：謝謝吳委員，這個部分再麻煩教育部會後再跟吳委員報告。","請王委員婉諭發言。","王委員婉諭：（11時25分）次長好。今天討論國體法，就是因為麟洋配在奧運得到非常良好的成績，有不少企業都希望能夠搭上奧運金牌的順風車，邀請兩位選手代言商品，但是當時因此發生一些爭議。我們知道，公服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都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也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當時發生非常多爭議，也引發非常多討論，也促成今天國體法的修法。但是在8月9日財政部就有發新聞稿表示，會在尊重這兩位意願的前提下來促成爭取。在8月18日銓敘部也發函表示，如果公營事業指派所屬公務員與其他團體和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可以放寬限制，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無涉。但我想說的是，不應該因為個案來放寬法律的解釋，而是應該整體評估，所以我要提出一個小測驗來問問兩位次長。兩位次長都是出自公務員體系，也都瞭解公務員的職權，我要問的第一個問題是：公務員能不能擔任球評？"],["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騰蛟：委員好。公務員擔任球評，基本上他不能兼職，畢竟兼職不符合相關規定，如果他兼職是經過允許的話，就可以擔任。","王委員婉諭：有公務員兼任球評，因為公服法規定不能兼職，所以確實被依懲戒法規定予以降職，且罰款20萬元。"],["第二題是：公務員能不能經營民宿？"],["林次長騰蛟：經營民宿應該是不可以。","王委員婉諭：對，沒錯。銓敘部曾經表示不能經營民宿，不能擔任相關負責人，也不能受僱。"],["第三題是：公務員能不能經營網路拍賣？"],["林次長騰蛟：應該也是不可以。","王委員婉諭：沒錯，銓敘部也指出這一點。所以前三者都是不可以。"],["第四題是：公務員可不可以出書及宣傳？","林次長騰蛟：出書基本上應該是可以，如果是專業的書籍就可以。至於宣傳，如果沒有涉及個人利益，基本上是可以的。","王委員婉諭：所以我們知道公務員可以出書，即便已經是商業模式了，但是他不能宣傳書籍，因為有不同的樣態，所以造成函釋上的疑慮。"],["第五個問題是：公務員能不能兼職外送？"],["林次長騰蛟：這應該也不可以。","王委員婉諭：錯。公務員可以送外送，他如果偶而按照按件計酬的方式來獲取薄利是可以的。顯見兩位次長都不熟悉公務員到底有什麼樣的規範，我們認為這樣的問題不應該透過單一的模式或單一的樣態來處理。剛剛五題裡，次長有四題答對，一題答錯，過去公務機關一直用函釋或新聞稿來解釋，就會造成掛一漏萬的情況，同時法規面年久失修，不符合現在生活的型態，不符合斜槓人生的樣態，都需要透過函釋來補破網，所以我認為這樣的修改不應該用個案的方式來處理，以免造成顧此失彼的情況。我們也知道，有關公服法，考試院有提出相關的版本送來立法院審議，我想請教，考試院的版本在2019年上會期送進來，銓敘部認為目前送進立法院的版本還有需要調整的必要性，針對這個部分，公服法什麼時候能夠提出相關的修法？時代力量也主張不應該用個案的方式來處理，而是應該要檢視現在新型態生活造成法規面的不足，透過公服法一併來修正，我們非常期待這樣的修正，也請教銓敘部，什麼時候會有相關的法規？"],["主席：請銓敘部法規司雷副司長說明。","雷副司長諶：委員好。現在在立法院審議中的公務人員服務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在這次全案修正的部分，我們要做進一步的再修正，包括委員剛剛提到的兼職基本原則、經營商業的更合理規範，我們都有在做修正，這個部分考試院的審查會已經通過了，審查報告如果提到院會，確定之後，就會儘快函請大院審議。","王委員婉諭：有預期的時間點嗎？什麼時候會送進院會，然後院會可以來討論修法？國體法對體育人員的相關規範要予以放寬，我認為應該一併用公服法來處理。"],["雷副司長諶：我們希望儘速在年底之前送到大院審議。"],["王委員婉諭：年底之前？"],["雷副司長諶：是。","王委員婉諭：好，謝謝。希望能夠如期進行，我剛才提到的幾個部分，都一再被提出來討論，但還是用函釋的方式來處理，其實非常不好，我期待在年底能夠得到相關的資訊，並看見相關的法案。","接下來要問兩位次長，我們之前曾經針對宿舍提升計畫召開記者會，我們盤點了教育部宿舍政策四大構面的執行度，卻發現有些問題，包括社會住宅的空床補助及校舍改建為宿舍這些部分執行率完全都是零，會後我們表示希望教育部針對這兩項執行率不彰的問題提出改善期程，不要到計畫尾段才發現達成率不好，而是在中間就該邊做邊調整，請問這部分的改善，你們有開始討論了嗎？"],["主席：請教育部劉次長說明。","劉次長孟奇：委員好。有，報告委員，我們一直有針對這部分進行討論。事實上，我們特別針對校舍改學生宿舍及興建學生宿舍這部分，儘量輔導學校來進行。","王委員婉諭：之前的方案有什麼不一樣？現在看起來就是成效不彰，那是不是該有所調整？","劉次長孟奇：最主要是有些措施上面我們儘量來努力，因為有時候是學校不太理解要怎麼做，學校就會有疑慮。另一方面，在整修學生宿舍上，我們的委員基本上對學校的要求會比較高，這部分就要儘快協助委員跟學校之間趕快來磨合，讓委員的期待跟學校實際的執行能夠搭在一起。","王委員婉諭：在弱勢學生租金補貼的部分，執行率也只有四成左右，有幾個原因造成執行率不高，包括看得到、吃不到，以及補得夠不夠公平、是否足夠，在這些情況下，就會發生問題。舉例來說，把教育部對弱勢學生的租金補助跟內政部的相比，就會看到學生的補貼相對比較低，然而學生負擔的能力也是比較低，我們認為這些部分都該做個合理的檢討，包括說，我們認為補貼的價格區間應該比照內政部，來做個調整。另外，應該放寬內政部目前的方法，就是一個門牌只能申請一次補貼，因為我們都知道，學生在外租屋，很多時候都是透過合租或個別租雅房的方式來租，如果一個門牌只能申請一次補貼，恐怕能夠申請到的學生非常少，所以我們建議一併放寬。還有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的部分，現在是採用同樣的標準，這部分也應該一併處理，而且照目前的規範是滿20歲才能申請，是不是要放寬到18歲？因為大學生入學時大概都只有18歲，而我國相關法律都把成年標準下修到18歲。以上幾個部分，在政策上都必須精進，而且應該思考放寬的可能性。","劉次長孟奇：跟委員報告，正如委員所言，目前我們正在跟內政部進行討論，看怎麼來處理相關的問題。","王委員婉諭：所以剛剛提出來的幾點，你們會來思考和評估嗎？我們認為有些部分已經非常清楚，應該即刻辦理或朝建議的方向來推進。第一個是補貼經費要跟內政部相對應。第二個是放寬申請標準，包括一個門牌只能申請一個補貼，以及滿20歲才能申請這樣的條件限制。第三個部分就是對弱勢學生的津貼，對於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應該要訂定不同的級距。這些是不是可以參考及推動的方向？","劉次長孟奇：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就是在跟內政部討論相關的部分，雖然兩者的情況會因為對象和處理的情形而有些不同，但是我們是希望能夠儘量讓學生領租金補貼更簡便，可以吸引比較多學生來申請。","王委員婉諭：這幾個方向什麼時候能夠討論出來，能夠完整地把具體改善做法提出來？這個五年計畫已經進行到一半了，我們應該看看到底要怎麼樣來持續改善，讓這份美意能夠真正協助租屋學生。","劉次長孟奇：因為兩邊需要磨合，是不是給我們三個月的時間，我們給委員一個報告？","王委員婉諭：是不是到明年去了？看起來今年的計畫不會調整，明年的計畫仍然會維持現在的方式。","劉次長孟奇：因為這部分就是需要給兩邊部會協調的時間，我們會給委員書面報告。","王委員婉諭：但是我剛剛提到，這兩年來的狀況都是這麼不理想，我們認為應該要加速進行，這是一個五年計畫，已經過了一半的時間。","劉次長孟奇：跟委員報告，我們儘量來加速。","王委員婉諭：我們希望年底前可以看得到實際上的改善作為，因為我們希望這樣的政策美意真的能夠落實，讓學生宿舍不足的情況能夠得到協助。","我們看到盤點出來的宿舍缺額，有些學校有實際的宿舍需求，而且招生率非常穩定，卻沒有申請補助，有可能像您剛剛所說的，是學校不瞭解，也有可能基於很多原因，沒有辦法申請補助，或是他們不願意申請補助，針對這部分，該怎麼樣來推進？除了持續倡議和溝通之外，有沒有一個具體的措施來處理？","劉次長孟奇：跟委員報告，這方面我們針對沒有來申請的這些學校，都有特別再跟學校討論，看怎麼樣來強化學生的誘因，其中淡江和靜宜已經提出申請了。","王委員婉諭：有這麼多沒有申請的學校，只有兩間提出申請其實不夠，應該要大力推動，以目前的辦法，學校不願意申請或沒有來申請，教育部也沒有相對應的鼓勵或處罰措施，所以是不是應該考慮將申請補助或宿舍規劃列入評鑑項目，讓他們具體推進，並檢核學校是不是真心為學生著想，關心宿舍不足的問題？","劉次長孟奇：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我們再來檢討。","王委員婉諭：也希望你們在一個月內告訴我們是不是有這樣的方向可以來考慮，如何能夠有效地促使學校重視教育品質及學生的宿舍品質。","劉次長孟奇：好，是，我們在一個月內就給委員這個報告。","王委員婉諭：好，謝謝。"],["主席：請賴委員品妤發言。","賴委員品妤：（11時37分）次長好。林次長現在是體育署代理署長，我還是要說，署長的人選還是要儘快生出來，一直代理也不是辦法，今天我就先就體育問題來跟次長一起討論。","次長應該還記得，我在10月13日教育部業務報告時，跟部長討論到，希望教育部可以評估汐止白匏湖段原法務部用地設置臺灣運動園區北部基地，也希望教育部可以考慮將運動科學中心跟目前比較相對弱勢的亞奧運新興項目的場地，我是舉滑板、韻律體操等運動為例，納入這個運動園區。當時部長答應做內部評估，我也很清楚，評估作業本來就需要一段時間，我今天不是來跟教育部催進度，我只是藉由這次機會，再次強調，次長也很清楚，體育的發展是一個重要的工程，我們真的不能只是在亞奧運等國際比賽舉辦時才開始關心體育。新聞媒體、網路我們沒有辦法控制，但是我們有體育署，我們有專業，所以應該是要平常就未雨綢繆，否則真的會很像部分體育界人士所說的奪牌署，當然這不是我們樂見的，畢竟體育署有很多基層公務人員非常認真。所以我希望我們今天可以一起好好討論幾個問題，並且藉由東奧凝聚了社會大眾對體育的關心，真正地去刮骨療毒，我希望這個可以變成臺灣體育發展的里程碑。","我想討論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剛才我提到滑板、韻律體操，都是臺灣非常有潛力的運動項目，我們臺灣還有另外一個非常有潛力的運動項目，就是足球。次長應該也很清楚，以臺灣目前的狀況，我們基層足球的發展，其實是越來越興盛的。國內各項足球賽事，參賽隊數也逐漸增加，尤其是我們汐止，我持續觀察，我覺得汐止足球風氣越來越興盛。舉個例子，之前非常有名的隊伍Taipei-SCSC，是我們汐止的足球俱樂部所組成的。另外我們也看到，有許多教練、家長為了足球投入很多心力，甚至家長還會自掏腰包，付出資源，就是希望小選手可以沒有後顧之憂地訓練、比賽。但是現在遇到一個問題，基層足球人口上升，伴隨而來最直接的問題就是各縣市足球場地不足的問題，以前因為足球的發展相對弱勢，而且當時政府可能對於足球場地的想像往往受到十一人制球場的限制，而忽略了五人制或八人制等其他制度的足球賽事的需要。但是近幾年體育設施的規劃基本上都集中在學校，所以又衍生了一些問題，譬如說，各校因為管理需求，沒有辦法滿足社會大眾或下班時間租借的需求，這些問題讓非常多體育界和足球界人士擔心，好不容易臺灣的足球發展在民間的努力下越來越興盛，如果政府機關沒有提供優良的場地，就會面臨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窘境，有礙於足球未來的發展。次長應該也有看到一些愛好足球的人士在國發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臺灣版的千足計畫，希望教育部和體育署能夠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置社區型足球場或複合式球場，當時這項計畫也獲得五千多位民眾附議，以國外的案例來說，德國在2006年舉辦世界盃足球賽時，在國內興建千座小型社區球場，逐漸提高民眾對足球的參與機會和熱情。在日本和歐洲數國也有許多社區型足球場，讓居民一出門就可以享受踢球的樂趣。我很清楚每個國家狀況不一樣，可是正如我前面引言講到的，各界都已經慢慢看出臺灣在足球上面是有潛力的，政府單位是不是也應該更積極地去幫助目前相對弱勢的體育項目？包含我剛剛提到的滑板、韻律體操等等。面對我前面所說的提案，體育署在7月2日邀集提案人及相關單位進行座談，7月15日就有回覆本案，可是我想問次長，你自己對足球的發展有什麼看法？老實說，你當時的回應讓我覺得很官方，都是在打官腔。我想問你，你本人對足球的發展有什麼樣的看法？"],["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騰蛟：委員好。跟委員報告，誠如剛剛委員所提到的，目前足球的發展，包含教練及各個學校，大家都很積極在推動，足球也是目前全世界運動人口最多的一項運動。"],["賴委員品妤：對。","林次長騰蛟：我個人之前在擔任局長的時間，在新北市推動了很多足球的計畫，目前體育署也針對足球的發展計畫補助經費，在各地推動足球運動。剛剛委員特別關心場地的問題，確實誠如委員所言，十一人制足球場需要400公尺的操場，空間會有限，但是如果是五人制、八人制，學校裡的室內場館只要有足球門就可以開打了，怎麼樣盤點這些室內型及室外型的體育場館，提供足球使用，針對這部分，我們會來協助盤點場館，以成為推動足球發展的基地。","賴委員品妤：是。次長講的非常重要，這種政策性質的東西，還是需要從上而下，由中央到地方去推動，您剛剛講的這些我都很清楚，礙於預算、場地或各地方政府行政協調問題，也不是可以天馬行空地要求教育部一蹴可幾，要求你們明天就生出一千座足球場，這當然是不可能的，但是教育部做為主管機關，真的是要拿出重視體育發展的態度，目前有很多社區型、地方型的運動場館，只要經過一些改良，就可以成為複合式的練習場地，剛才次長也有講到，我們除了去思考以外，也要開始動起來。我也要提供一個數據，供次長和教育部參考。足球協會在去年10月初推出足球相關從業人員註冊系統，到今年10月20日滿一年，有註冊的足球迷、球員、教練、裁判已經達到一萬多人，其中比例最高的就是新北市，總共有一千七百多人，我相信臺灣實際上重視及喜愛足球運動的人數一定比這個數字更多，但至少就我自己提出來的這個數據，就可以看到，臺灣最少有一萬餘人是足球從業人員和愛好人士。面對這麼多民眾投入這麼有潛力的運動項目，體育署和教育部真的一定要積極思考推動。次長是不是可以答應我，在一個月內給我一份報告？我要的不是過於詳細的計畫，我有講過，我不認為這是一蹴可幾的，但是我希望可以拿到一份未來輔導各地方興建足球場館的規劃書面報告，體育署和教育部有辦法提出來嗎？","林次長騰蛟：我們會在一個月內給委員一份這樣的資料，供委員參考。","賴委員品妤：因為發言時間到了，所以我長話短說。簡單來說，剛才次長的回覆，我可以理解為次長已經承諾了我提到的千足計畫的提案，其實你講到的內容，跟計畫裡面的內容，並沒有相差太多，那就真的要更加努力去辦理。我是汐止的立委，我真的看到很多家長開始投入這一塊，我也很希望臺灣的足球能夠發揚光大，為我們增加一項被國際看到的體育項目。","最後的最後，我也要請求一下，千萬不要漏掉我的選區，因為我的選區的民眾真的越來越喜歡足球，也希望你們記得在相關的計畫中將我們這部分納入。再麻煩次長。謝謝。"],["林次長騰蛟：謝謝賴委員。"],["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范委員雲：（11時47分）次長好。今天早上臺學聯代表全國43所大學的學生組織，提出他們的大學法修法版本，劉次長知不知道這件事情？"],["主席：請教育部劉次長說明。","劉次長孟奇：委員好。不好意思，因為我剛剛一直在委員會會議裡……","范委員雲：沒關係，早上高教司有個代表過來接收，我本來要給潘部長，然而潘部長目前不在，我就把他們的版本給劉次長，請劉次長轉呈給潘部長好嗎？","劉次長孟奇：好，沒有問題。","范委員雲：劉次長主管高教，應該知道高教有非常多問題，要怎麼解決，大家未必有共識，但是大學法已經16年沒修了，次長也知道，臺學聯提出來的關於學生權的部分，我覺得應該會是很難有共識之中最大的共識，他們提出來的四項，我覺得相當不錯，譬如說，校長遴選，目前只有臺大、政大、陽明、交大等少數學校校長遴選過程中有學生代表，可是根據研究結果，歐陸87所頂尖大學，有六成以上，在校長遴選制度中，委員會裡學生代表占15%以上，而臺學聯只建議至少一席給學生代表，我覺得相對來講已經很保守了。關於校務會議的部分也是，在很多相關研究中，法國、芬蘭、挪威等國有32所世界知名大學，學生本來就有25%以上的代表權，次長應該知道，目前大學法規定是十分之一，這是16年前，在這16年裡發生非常多的事情，高中的學生自治組織也發展得越來越好，所以我覺得應該要提升學生權，包含他們對校務各級會議的參與，而不是只限於對學業、生活訂定獎懲辦法，這都是相當合理的訴求。我想教育部也會有自己的看法，次長掌管高教，您有沒有辦法針對今天學生提出來的修法版本，立刻展開研究，提出你們對學生權的看法，或直接提對案？","劉次長孟奇：是，跟委員報告，學生長期一直針對大學法提出四個訴求，除了校長遴選之外，可能不只這些，我們也要再稍微多做瞭解，譬如說，現在有些校長遴選委員會裡面本來就有學生代表，他們的參與情況可能也相當好，如果這方面我們可以蒐集這些案例，也就比較容易做為要更正式、更進一步實施的基礎。其實不只是研究，我們可能也要開始做一些工作，包含更瞭解學生團體的訴求和理由，但是這部分可能也要同時跟其他大學法涉及的相關團體及利害團體進行對話，並予以協助，這部分我們後面再來努力。","范委員雲：潘部長一向也非常重視學生的意見，次長又是主管高教，你們回應學生的訴求所做的研究和評估，是不是能夠在一個月內給我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呢？","劉次長孟奇：跟委員報告，這部分不只是針對學生，如果一個月內做完研究及評估，就只會做到瞭解學生的訴求而已，如果我們能夠更進一步的話，比較好的方式是，同時把其他團體納進來，也來瞭解各團體的意見，在這部分，教育部不管是要提出對案或進行研析，以產生更好的基礎，都需要更多時間，是不是可以給我們再多一點時間？"],["范委員雲：那兩個月夠不夠？"],["劉次長孟奇：是不是容我們先以兩個月來努力？","范委員雲：那就兩個月，謝謝次長，我會繼續監督。","有關私校法第六十二條修法，教育部報告中指出目前有個問題，就是私立學校和公立學校的財務公開程度是不同的，這個論點有說服我，在私校財務還不夠透明的情況下，修法務必要謹慎，高教工會擔心這會變成捐款回流的巧門，之前東海大學和一些學校都有相關的議題，所以我希望次長關切一個部分，上次我質詢潘部長時，已經給潘部長看一個數字，你可以看一下，臺灣大學畢業生已經超過六成是來自私立大學，我們看紐西蘭、澳洲、荷蘭、美國，美國私立大學很有名，可是美國私立大學畢業生只占全部學生的三成而已，而臺灣高教生一半以上從私立大學畢業，私立大學又有財務不夠公開透明的問題，以哈佛和耶魯來講，他們都有縝密的利益迴避規範，而且高度自律，今天我們談的是相關的部分，私校法第一條就講說，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最後目的是要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我們這麼重視年輕人，年輕人有六成在私校，是不是能夠請教育部針對長久以來的私校財務問題，設法讓私校財務更為公開透明？當我們要做任何變革的時候，應該要先做好財務公開透明，是不是能夠先展開國際的比較研究呢？次長是不是可以答應？我們這麼想要讓私校要如何發展，可是在發展的同時，是不是能夠做到財務透明？是不是能夠跟美國或其他國家學習，研究他們的高教如何做到財務透明，我們再來談其他的改革？","劉次長孟奇：跟委員報告，這方面我們可能需要尋求專業學者的協助，因為牽涉到國際比較研究，所以如果可以的話，是不是可以給我們比較長的時間，譬如說6個月，畢竟這部分需要找學者來幫忙，可能需要比較長的時間。"],["范委員雲：剛剛次長是說幾個月？我沒聽到。","劉次長孟奇：大概需要6個月，一般完成一個委託研究，因為要完成整個相關的程序，可能6個月比較適合。","范委員雲：可不可以稍微快一點，5個月好不好？我就只要求5個月，好嗎？","劉次長孟奇：我們儘量努力好不好？因為委員提出的這個題目真的學術性很強，一定要有夠資格的學者來進行。","范委員雲：然這樣子，我就尊重次長，您也是高教出身，那就6個月好不好？6個月就一定要給我們相關的研究報告。","劉次長孟奇：好，可以。","范委員雲：好，謝謝次長。","主席：好，謝謝范委員，這個部分就請教育部將關於美國私立大學財務的研究，於6個月內提出報告，送到本委員會。"],["范委員雲：要國際的。","主席：好。范委員有沒有特別指定的國家？除了美國之外，還有哪些國？因為國際的範圍太廣了。","范委員雲：澳洲、歐洲、美國，好不好？","主席：好，北美、紐澳、歐洲，好不好？好，那就麻煩教育部。","請周委員春米發言。","周委員春米：（11時56分）雷副司長好。今天討論的法案是國民體育法，爭點在於如果運動員兼具公務員的身分或類似公務員的身分，他的代言是否要受到相關的限制。我們先來釐清好了，今天教育部書面報告提到國民體育法的修法，對於委員的提案，他們建議從銓敘部主管的公務員服務法來規範。之前發生相關爭議時，於8月18日有公布一個函，我就直接把題目講出來好了，就是麟洋配，他們二人是在土地銀行服務，土地銀行是公營銀行，那他們到底算不算公務員？"],["主席：請銓敘部法規司雷副局長說明。","雷副司長諶：委員好。土地銀行是政府百分之百持股的，所以是公營事業機構，依照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都是服務法的適用對象。"],["周委員春米：所以就是說土地銀行是百分之百政府的股份……"],["雷副司長諶：其實百分之五十以上就算是公營事業機構。"],["周委員春米：所以他們兩位就算是公務員？是這樣解釋嗎？"],["雷副司長諶：因為他們不是純勞工……","周委員春米：還是相關的一些規範適用於公務員服務法？或是類推、準用公務員服務法？這個要釐清，他們不是公務員吧！","雷副司長諶：他們不是一般我們講的公務人員，但他們是公務員服務法裡所講的公務人員。"],["周委員春米：他們是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的公務員？","雷副司長諶：對，是適用對象。","周委員春米：那我請教你，這部分的相關法規依據在哪裡？","雷副司長諶：現行的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他們是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周委員春米：但是在相關的權利義務關係還是算是勞動契約僱傭關係。","雷副司長諶：公營事業機構現在有兩類人員，一種是機構自行進用部分，是屬於純勞工，跟公營事業機構之間是契約關係，就是我們講的純勞工，他們跟機構之間當然不是公法上的關係，就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另外一部分就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就是我們講的公兼勞，這部分就是服務法上面講的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公營事業人員。","周委員春米：好，那就釐清了，但是他們兩位應該就是另外進用的部分。","雷副司長諶：他們兩個不是，他們是正式的職員，是依國營事業管理辦理聘用的職員。"],["周委員春米：所以他們還是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雷副司長諶：是。","周委員春米：關於這次的爭議，並沒有明確的法規依據，都是透過相關的函釋。最近相關的函釋就是你們8月18日這個文，但是也只有解釋或適用到所謂的肖像權，對不對？肖像權可以借人家用，他可以收取相關的報酬，但是這個商業活動就不能夠去推、promote，這個大家清楚嗎？還是你們還有其他的？這個要不要再訂入相關的法規，還是要透過相關的一些函文，或者個案發生後大家再去解釋、發公文，然後再來適用？銓敘部有就這樣子的狀況通盤檢討嗎？我們是針對運動員，所以會就教教育部，說這個部分他們要做規範，但是然已經確認還是要回歸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是不是應該在這邊再設明確的規範，讓大家依循？至少我知道要去看什麼法規嘛！我沒有能力把函釋全部都找出來。據我的了解，大概有八十幾個函釋在講這個。這個超乎大家的能力，而且也不公平，你至少讓大家知道要循遵什麼法，有法才能夠適從嘛！這部分銓敘部有沒有比較進一步或積極的作為？","雷副司長諶：現行的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說明得很清楚，它就是規範公務員不能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令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條文就這麼簡單、這麼單純，我們在現行的法條之下要解釋的話，都要探究它的法律原旨再做適度的解釋。","剛剛委員提醒……"],["周委員春米：所以這兩個就是大原則了嘛！就匡在那邊了嘛！"],["雷副司長諶：是。","周委員春米：為什麼這兩個大原則就匡在那邊？你就把它解釋成是公務員，對不對？他們兩個就是在公營事業裡面，是正式進用，就是公務員，就是要受到這樣的規範，明明白白嘛！但是這個跟大眾的感情是否相符？全民、大家栽培、期待，希望他們能夠因為努力而得到一些對等的報酬或者對等的待遇。如果你硬要套在這邊，你現在的思維就是用公務員服務法，因為第二十二條，所以就是用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就訂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你不可能逸脫這兩項規定，所以最後你只能用8月18日的函釋，說肖像權可以使用、收費。這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我們來思考這個問題的價值嘛！他有天分，他有才華，全國也花很多精神栽培他，他不能夠最後就是一個公務員的身分，還要受到公務員服務法規範。邏輯上你把他解釋成公務員，就是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你沒有說他是公務員，但是他就是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適用的對象，所以又回到第十三條。這樣的邏輯我覺得還是有必要檢討。他為什麼是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馬上要跳到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的一些拘束？我想這個還需要再釐清，不然大家吵翻天，還是一樣回到原點，不是嗎？你們最後還是回到原點，他就只有肖像權，肖像權本身就是自己的權利嘛！是他自己的權利，他不用身為公務員，自己本身也有這個肖像權啊！這是專屬他的權利啊！結果你在這邊說他們只能解釋到肖像權，我覺得這樣是不公平的。","雷副司長諶：我們目前研修的公務員服務法分兩個部分處理，一個是經營商業跟兼職的態樣，我們做了適度的檢討，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部分，真的適用的範圍……"],["周委員春米：你們做這兩項檢討什麼時候會出來？","雷副司長諶：這個部分我們報到考試院，考試院已經審查通過，現在就是把審查結果提報院會，確定之後考試院就會函請大院審議。","周委員春米：好，那大概相關的時程呢？"],["雷副司長諶：考試院的權限……"],["周委員春米：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再來關心。","雷副司長諶：我們希望能夠協調考試院，大概在年底之前會……","周委員春米：年底之前可以送進來，送進來的時候也請給教育委員會這個部分，好不好？就當作我今天質詢，你們在年底送進來的時候，相關的一些說明也送到教育委員會。"],["雷副司長諶：是。","周委員春米：其次，林次長，動滋券大家很期待，去年有相關的一些經驗，所以我們今年好像就限縮，只能在看比賽還有做運動……"],["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騰蛟：做運動、看比賽。","周委員春米：但是這個部分的解釋好像也是非常不明確，是不是可以比照經濟部，可以適用動滋券的就照他的營業登記類別適用？可不可以這樣比較明確？經濟部就是這樣做啊！","林次長騰蛟：是的，我們也在QA裡面提到按照事業業別，如果登記為動滋券的合作店家，以合作店家的名義開具發票，這個部分民眾就可以到……","周委員春米：對，前提是動滋券的合作店家怎麼認定。","林次長騰蛟：對，店家的部分，體育署經過審核以後，會公布在我們的動滋網上面，民眾可以查詢。"],["周委員春米：是由你們個案審核嗎？","林次長騰蛟：對，是逐案……"],["周委員春米：個案審核沒有照他的營業登記類別要怎麼審核？","林次長騰蛟：那個是由合作店家，我們都辦宣導，請合作店家來登記以後……","周委員春米：如果你們審核沒有通過，他有申訴的機會嗎？因為大家都在搶商機啊！","林次長騰蛟：有，目前有來登記的，通過的比例還滿高的。","周委員春米：第一個，我們要確保，我們希望可以比較像經濟部有一個明確的標準，讓店家有有明確的規範嘛！我的營業登記類別如果可以適用看比賽、做運動的話就應該准，如果不准應該讓他有申訴、救濟的機會。","林次長騰蛟：有，我們針對運動產業總共十二個業別，當然博弈業跟運動用品社這個部分，這一次不列在動滋券的範圍，其他的十種業別都可以……","周委員春米：所以這一次所有的體育用品社完全排除，不管他的營業類別，他還有牽扯到其他跟這個相關的，你們也都完全排除嗎？只因為他是體育用品社就完全排除嗎？","林次長騰蛟：沒有，如剛剛跟委員報告的，除了這兩個業別之外的其他十種業別，合作店家經過審核之後……","周委員春米：部長，我還是希望可以照他們的登記類別審核。","林次長騰蛟：對，我們是根據登記業別審核。","周委員春米：依登記類別審核，不准的話要有申訴、救濟的機會。"],["林次長騰蛟：這個部分是有的。","周委員春米：好，照部長今天在這邊宣示的規則來救濟。"],["林次長騰蛟：是。","周委員春米：好，謝謝。"],["林次長騰蛟：謝謝周委員。","主席：現在先處理臨時提案。今天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計一案，請宣讀。"],["委員王婉諭等提案：","有鑑於公務員服務法上次修正為2000年，迄今已逾20年未曾修正。其中有關公務員得否兼職業務之限制，涉及公務員工作權保障與忠實執行職務、利益迴避、維護機關形象等公務員應遵守義務間之權衡。然現行法明文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未考量現行生活模式與型態及多元化經濟活動之現況，實屬過於僵化之規定。因此，對公務員得否兼職，應重新進行通盤檢討。","此外，銓敘部曾多次以函令解釋個案，如公務員得否兼職外送、得否接受商業代言等。並於本屆第二會期考試院版之公務員服務法送交立法院審議後，仍就國營事業兼具公務員及勞工身份之員工得否經營兼職研議修法。顯見2000年所修訂之公務員服務法，關於經商兼職的限制寬嚴，面對現今社會生活型態及多元化經濟活動，難以周全。","爰此，請銓敘部於本次研議修法時，應考量現今社會生活型態、多元化經濟活動並兼顧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通盤檢討現行公務員兼職限制是否妥適，於本屆第四會期結束前將相關修法版本送交立法院審議。"],["提案人：王婉諭"],["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主席：好，這個案子請問提案委員有沒有補充說明？","請王委員婉諭發言。","王委員婉諭：今天國體法修法，是討論讓羚羊配這些優秀體育人員做商業代言。我們認為相關部分其實應該要跨部會一併處理，包括教育部、體育署以及銓敘部應該一併研議，所以提出這樣的方案。但是我覺得內容可以討論一下，可能要把教育部體育署也一併放進去處理會是比較好的方式。謝謝。"],["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劉委員世芳：王委員的提案其實相當好，但是我是就這個委員會的職掌說明。王委員的提案裡面提到公務員服務法，基本上在立法院的處理單位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而且剛剛王委員特別提到，他是針對體育署，尤其是體育有關的公教人員，所以我建議是不是再把它限縮？譬如說，以教育部為主體，然後邀請跟教育相關的，因為這裡面不是只有──因為你只有純粹講公務員服務法，好像所有的公務員都包含在內，這個主體是在法制委員會。我要跟主席報告，在法制委員處理會比較嚴謹，是不是可以稍微做一下文字上的修正？內涵的部分我就不干預，我覺得這樣會比較好。","我們剛剛在法制委員會處理的時候也是一樣，有內政部的部分就把它刪掉，因為是內政委員會要做主體處理的，我們那邊只負責法制委員會。公務員服務法基本上在銓敘或是考試單位，考銓單位的話是法制委員會為主，好嗎？以上，謝謝。"],["主席：謝謝劉世芳委員的補充說明。","這部分請教王婉諭委員，有沒有想要改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假如您想要這個案子的話，是不是可以修正文字？","王委員婉諭：對，我認為這個部分應該調整，改成請教育部針對體育及教育相關人員就代言等相關事宜，協同銓敘部於本次研議修法時；就是在前面加一句話，希望能夠一併討論相關的事宜、範圍，以及修法應該考慮到的面向。"],["主席：這個部分是不是請教育部表示意見？","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騰蛟：因為銓敘部修正，另外應該是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所以教文會這邊王委員的提案，我們建議最後一段改為「爰此，請教育部協同銓敘部」，加幾個字就可以了。這個部分我們會跟銓敘部就有關修法的部分一起處理。以上說明，謝謝。"],["劉委員世芳：改成「邀請」好嗎？這個要考試院……","林次長騰蛟：OK，邀請。謝謝劉委員。"],["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周委員春米：應該還是要以教育部為主體吧！教育部要就這個部分提出具體的建議，然後再請銓敘部參考、研議吧！因為我們是在討論有關運動員的部分，不是在討論全部公務員的修法。王委員關注的應該也是運動員的部分，應該還是比較具體一點，由教育部提出具體的意見，請銓敘部在本次研議修法時納入考量，或者是一起協商。","主席：因為這一段的最後一句是「於本屆第四會期結束前將相關修法版本送交立法院審議」，其實這部分的職權可能是在……","劉委員世芳：教育部在行政院，銓敘部在考試院，這個職權在行政院，所以只能用建議，但是教育部要邀請考試院、銓敘部……"],["主席：請教育部劉次長說明。","劉次長孟奇：跟召委報告，能不能把它停在「是否妥適」那裡就句點？","王委員婉諭：所以應該是「爰此，請教育部邀請銓敘部於本次修法建議時……」，最後一行改成「一同促成於本屆第四會期結束前將相關修法版本……」，因為必須一起討論才有可能讓這樣的法案送進立法院。"],["主席：教育部有沒有建議？最後一句話教育部……"],["劉次長孟奇：是不是可以在「是否妥適」就先停下來？因為後面那一個可能相關要釐清的點還滿多的。"],["主席：就是時間的部分等於放寬一點。","劉次長孟奇：因為「本屆第四會期結束前將相關修法版本送交立法院審議」，第一個，它牽涉到這是不是屬於我們可以去做的職權，還有相關部分到底是行政院還是考試院。這一句話可能要釐清的事情還相當多，所以我建議在「是否妥適」就寫句點停下來。","劉委員世芳：主席，我再多嘴一下，好嗎？","主席：沒有，請。","劉委員世芳：寫「兼職限制是否妥適」，看起來好像沒有下文，所以寫「通盤檢討現行公務員是否兼職限制」，這樣就好了，因為寫「兼職限制是否妥適」，好像需要有個下文，但是我們還是尊重教文委員會的提案委員。"],["主席：王婉諭委員……","王委員婉諭：我還是希望能夠就教育部的部分清楚的知道，我們在第四會期之前可以將相關的部分一起討論，所以我仍然希望如果要修的話，應該是在「於本屆第四會期結束前」的前面加一個，比如說「建議促成」或是「建議促使一起努力」之類的概念，就是希望教育部先做完。當然我知道最後法案是否能夠進來，其實主要還是在銓敘部和考試院，但是教育部和體育署應該先處理相關的部分，這樣才有機會。所以前面在第四會期前希望能夠……","林次長騰蛟：委員，我來建議一下，謝謝王委員的提案，事實上，王委員的提案是針對全部公務員相關的放寬，應該是在銓敘部，應該是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剛剛我們得到訊息，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考試院秘書長大概也有承諾在這個會期之前，把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的部分送到立法院審議，目前我們瞭解是這樣。","我只是建議兩個，第一個，本案的部分，如果王委員是特別針對放寬公務員服務法，那是一般性的，這個可能要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如果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而且委員是關心教育部體育署對於運動選手這部分放寬的議題的話，可能在教文會提出比較適合。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我建議修改為「爰此，請銓敘部邀請教育部」，因為是銓敘部為主，但是後面的文字可能要修正，倒數第二行的文字建議修正為「通盤檢討現行運動選手具公務員身分兼職限制」，就是針對運動選手具有公務員限制的部分通盤檢討，這個部分大概就會回歸公務員服務法，針對運動員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兼職的限制做一些檢討。","這樣的建議是不是委員可以接受的？如果可以接受，我再跟委員報告一下文字，就是「爰此，請銓敘部邀請教育部於本次修法時應考量……」，後面大概都一樣，然後倒數第二行的地方，後面改為「通盤檢討現行運動選手具公務員身分兼職限制」，後面的「是否妥適」就不要了。以上針對文字上的修正提供大家參考。謝謝。","周委員春米：主席，這邊是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我們可能沒有這樣的權限馬上直接要求銓敘部，所以我建議應該改為「爰此，請教育部與考試院研議修法時，提出考量現今社會生活型態、多元化經濟活動並兼顧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通盤檢討」，剛剛次長唸的那一段話，就是兼職運動員；剛剛次長唸後面那一段，確實是……"],["主席：主體是教育部啦！","周委員春米：對，但是前面的主體應該是教育部，他要提出相關的建議，讓考試院研議修法的時候能夠納入考量跟檢討，這樣可能會比較符合相關的作業。"],["主席：請銓敘部法規司雷副司長說明。","雷副司長諶：報告主席及各位委員，目前提案的第一段、第二段講的都是通案性的問題，就是所有公務人員經營商業和兼職的限制，並不是針對運動選手。當然這裡面對於公務員經商和兼職限制做一些提醒和建議，跟我們部裡面現在正在檢討的方向是一致的，因為服務法是一體適用，我們並不會針對特定人士，譬如運動選手而有特別規範，所以即使是教育部針對運動選手向我們提出建議，我們也沒有辦法針對運動選手特別在公務員服務法中放寬限制。以上是第一點說明。","再者，我們對服務法進行通案檢討，當初開會時不只是教育部，也找了所有中央主管機關和公營事業機構等各機關來開會，大家形成共識後我們已將草案送到考試院，考試院的審查會已經通過，剛剛考試院劉秘書長也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允諾要將已經通過的版本於11月底前送到大院審議，所以現在如果再回頭向教育部提出建議的話，我們也實在沒有辦法將它納回原來的草案中。","周委員春米：現在的權限是，我們要求教育部提出一些說法，將來不管銓敘部、考試院或立法院到底要怎麼討論，至少可以看得到教育部具體的建議，不然現在在這邊也沒辦法拘束或規範到銓敘部、考試院。","主席：請教銓敘部，考試院院會是不是已經通過了新公務員服務法的修正……","雷副司長諶：院會還沒通過，但審查會已經通過了。","主席：審查會已經通過了，所以……"],["雷副司長諶：審查報告要提院會確認才會把草案送出來。","主席：這個部分就要求教育部提出檢討建議，以供委員會修法，至於第4會期結束前將相關版本送交……"],["劉委員世芳：加個建議。","主席：建議？本席綜合一下，「爰此，請教育部於……」。"],["王委員婉諭：「請銓敘部於本次研議修法時……」。"],["主席：是考試院。","王委員婉諭：沒關係，我覺得大方向其實是希望教育部能一起協助這些體育專業人員，也希望在修法的時候盡可能做跨部會的溝通並做相對應的處理，所以我覺得主要還是在評估運動選手具公務員身分的部分，因此在文字方面是不是就如同剛才次長建議的，前面就是改成「請教育部與考試院於本次研議修法時」，後面的部分就照教育部剛才提出來的意見一起修訂，會期結束前我們就不堅持，回到銓敘部處理。"],["主席：這個部分就麻煩教育部整理文字可以嗎？"],["劉委員世芳：是不是就是文字修正而已？"],["周委員春米：……去確認一下。","主席：那就這樣通過，請教育部整理出來，大家確認後通過好嗎？如果好的話，今天的臨時提案就到這裡。","接下來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不在場）曾委員不在場。","請劉委員世芳發言。","劉委員世芳：（12時23分）非常謝謝教育部體育署在這次包括亞洲女足方面的諸多幫忙，我已經向部長表示謝意，相信回歸到原來，尤其是今年東京奧運的時候，我們非常講究性別平權，臺灣代表隊這次的女性選手一共有33位，剛好占了一半，在性別平權上非常重要。但我發現政府對單一性別運動賽事的補助金額還是有落差，男性是女性的1.38倍，男性依然比較多；國營企業對運動的投資又更少，只有75比25，比例相當於3比1。","現在臺灣的運動史上已經出現了女性運動員的工會團體，次長和代理署長應該都知道，而我也要非常謝謝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多位委員，包括吳思瑤委員、賴品妤委員、黃國書委員、張廖萬堅委員及周春米委員的幫忙。所以首先我想麻煩的部分是，睽違14年的臺灣女足已於10月24日重返亞洲盃，下一戰將於明年1月在印度打亞洲盃，而且第一戰就會遇到中國隊，這是非常大的硬仗，請問署裡可以怎麼幫忙？我也跟各位報告，現在女足隊的隊員都還在隔離當中，因為臺灣的隔離非常嚴謹，他們也遵守隔離的方式，所以是否可以請次長、署長或組長幫忙，看要怎麼做臺灣女足堅強的後盾？睽違14年，終於可以打入亞洲盃的會內賽，這是非常不簡單的。"],["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騰蛟：謝謝劉委員，這次臺灣女足已經取得晉級決賽，後續的部分我們會再向足球協會瞭解，看女足進軍亞洲盃的賽事需要什麼協助，我們就會盡量協助。","劉委員世芳：可不可以請副署長幫忙？我就直接講了，過去女足隨隊的隊醫反而會請退輔會幫忙，有關疫苗接種的部分也會在很快的時間內完成，不過現在出現了要不要施打第三劑的問題，畢竟印度仍然是疫情比較嚴竣的地方，也有很多隊伍，所以我們要不要評估接種第三劑的疫苗？","在防護員和隊醫的部分，以往所有的足球隊出去都沒有隊醫，相信你也聽過，他們都是「牛糞糊糊」就回來了，因此請問有沒有可能以此方式協助他們完整出場？","真的要非常謝謝部長和次長的幫忙，他們過去有幾位優秀的隊員是離開了自己的工作，現在有了一點來自體育署奧運黃金計畫的收入，我覺得這部分應該可以持續下去，不曉得署裡或部裡的觀點是如何？","林次長騰蛟：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我們都會全力協助幫忙，包含剛剛提到的疫苗接種……"],["劉委員世芳：因為要到印度……"],["林次長騰蛟：我們都會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相關規定來爭取。"],["劉委員世芳：那隊醫的部分呢？","林次長騰蛟：至於隨隊防護員與隊醫的部分，我們都會配合球隊的實際需要給予協助和幫忙。"],["劉委員世芳：可能要快一點好嗎？"],["林次長騰蛟：是。","劉委員世芳：因為他們已處於備戰狀態了，好嗎？請繼續加油，體育署還是很認真的。","林次長騰蛟：是，謝謝委員。","劉委員世芳：署長和次長在週六、日的時候其實也是到處跑，昨天企業排球開幕的時候我也有看到，大家其實都很認真在處理事情，所以我們還是一起加油好嗎？"],["林次長騰蛟：謝謝劉委員。","主席：謝謝劉世芳委員的質詢，也謝謝次長。","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德福、楊委員瓊瓔、陳委員椒華、葉委員毓蘭、鍾委員佳濱、謝委員衣鳯、洪委員孟楷、孔委員文吉、張委員其祿、何委員欣純、邱委員志偉、莊委員競程、李委員貴敏、蔡委員易餘及羅委員明才均不在場。","今天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另有李委員貴敏及林委員宜瑾提出書面質詢。"],["委員李貴敏書面質詢："],["委員林宜瑾書面質詢：","主席：有關方才臨時提案的文字，我再宣讀一下最後一段：「爰此，請教育部於銓敘部本次研議修法時，應考量現今社會生活型態、多元化經濟活動並兼顧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通盤檢討現行運動選手具公務員身分兼職限制規定，提供銓敘部修法參考，於本屆第四會期結束前將相關修法版本送交立法院審議。」","主席：如果對於上述提案內容沒有意見，臨時提案就照修正文字通過。","報告委員會，今日會議作如下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段落：國民體育法、私立學校法等相關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四、國民體育法、私立學校法等相關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報告委員會，今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休息。謝謝。","休息（12時31分）"]],"block_lines":[1,8,8,11,29,30,30,31,32,32,33,33,36,40,40,41,41,42,44,45,47,48,50,50,51,52,52,55,58,58,59,59,74,76,77,79,80,82,83,85,86,89,90,92,93,95,96,99,100,103,104,106,107,109,110,113,114,116,117,119,121,122,124,125,127,128,130,131,133,134,136,137,139,140,142,143,146,147,150,151,154,155,159,160,163,164,166,167,169,170,172,173,175,176,178,179,181,182,184,185,187,188,190,191,198,199,201,202,206,207,209,210,212,213,215,216,218,222,223,226,227,229,230,236,237,242,243,244,244,246,251,253,254,256,257,259,260,262,263,265,266,268,269,271,272,273,273,274,277,282,282,283,284,284,287,296,301,307,310,310,317,318,319,320,321,322,325,327,341,342,349,350,352,353,354,357,359,379,381,386,389,391,392,395,396,400,401,403,404,408,412,414,416,419,425,426,432,433,435,436,437,438,441,445,447,449,455,456,461,462,464,467,473,474,475,476,481,482,490,494,497,500,505,509,511,517,522,530,532,540,544,549,557,562,569,572,574,577,581,589,590,591,592,596,600,605,607,608,610,614,615,616,617,621,622,624,626,629,637,640,642,644,645,646,648,649,650,653,656,663,664,665,673,676,678,679,686,688,689,698,699,709,712,713,715,716,718,721,722,724,727,728,729,732,754,758,760,766,767,769,777,778,782,790,796,798,799,800,801,804,808,812,813,817,818,821,824,825,828,830,831,836,838,849,851,853,855,859,860,864,867,870,873,875,879,882,883,884,889,895,897,904,906,908,909,911,912,913,919,925,926,927,929,930,934,938,942,952,952],"person_count":{"決議":2,"通過臨時提案2項":1,"提案人":57,"連署人":55,"通過決議47項":1,"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新故宮計畫中積極研議規劃":1,"(二)業務收支":1,"(四)轉投資計畫":1,"(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七)通過決議6項":1,"通過臨時提案1項":1,"主席":47,"主席（鄭委員正鈐代）":1,"就國民體育法修法部分":1,"就私立學校法修法部分":1,"潘部長文忠":27,"鄭委員正鈐":3,"萬委員美玲":6,"主席（張廖委員萬堅代）":1,"李次長慶華":4,"李委員德維":9,"主席（李委員德維）":1,"張廖委員萬堅":7,"黃委員國書":1,"劉次長孟奇":3,"陳委員秀寳":1,"雷副司長諶":10,"林委員奕華":3,"林次長騰蛟":21,"林副署長哲宏":7,"高委員虹安":12,"藍組長坤田":1,"吳委員思瑤":2,"第二題是":1,"第三題是":1,"第四題是":1,"第五個問題是":1,"王委員婉諭":2,"賴委員品妤":1,"范委員雲":3,"周委員春米":11,"委員王婉諭等提案":1,"劉委員世芳":6,"委員李貴敏書面質詢":1,"委員林宜瑾書面質詢":1},"persons":["決議","通過臨時提案2項","提案人","連署人","通過決議47項","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新故宮計畫中積極研議規劃","(二)業務收支","(四)轉投資計畫","(六)國庫增撥基金額","(七)通過決議6項","通過臨時提案1項","主席","主席（鄭委員正鈐代）","就國民體育法修法部分","就私立學校法修法部分","潘部長文忠","鄭委員正鈐","萬委員美玲","主席（張廖委員萬堅代）","李次長慶華","李委員德維","主席（李委員德維）","張廖委員萬堅","黃委員國書","劉次長孟奇","陳委員秀寳","雷副司長諶","林委員奕華","林次長騰蛟","林副署長哲宏","高委員虹安","藍組長坤田","吳委員思瑤","第二題是","第三題是","第四題是","第五個問題是","王委員婉諭","賴委員品妤","范委員雲","周委員春米","委員王婉諭等提案","劉委員世芳","委員李貴敏書面質詢","委員林宜瑾書面質詢"],"type":"委員會紀錄","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星期一）9時3分至12時31分","地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本週一、四是一次會。","date":"2021-11-01","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