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星期三）9時8分至12時21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　　席　林委員為洲","主席：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10年11月15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下午3時6分","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出席委員：羅美玲    邱顯智    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莊瑞雄    林為洲    王美惠    管碧玲    魯明哲    吳琪銘    林思銘    林文瑞","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劉世芳    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鍾佳濱    陳椒華    林楚茵    陳歐珀    李德維    邱臣遠    李貴敏    蘇震清    陳明文    張育美    孔文吉    張其祿    高嘉瑜    溫玉霞    林奕華    陳雪生    羅明才","      委員列席20人","請假委員：吳怡玎","      委員請假1人","主    席：林召集委員為洲","專門委員：賈北松","主任秘書：鄭雪梅","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黃昱瑞","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秘密會議】邀請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就「近五年辦理人道救援成效及『委辦費』以密件方式辦理之實施計畫與成果」進行說明，另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列席。","（上午9時15分至10時11分進行秘密會議。）","三、【公開會議】邀請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內政部部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交通部部長、衛生福利部次長、僑務委員會委員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春節臺商返鄉暨防疫相關工作辦理情形；與在臺設籍因疫情逾兩年無法返臺遭戶籍遷出登記（除籍）等問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秘密會議結束後進行公開會議，由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邱垂正、內政部部長徐國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薛瑞元、僑務委員會政務副委員長徐佳青報告，委員羅美玲、邱顯智、張宏陸、莊瑞雄、湯蕙禎、王美惠、魯明哲、管碧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葉毓蘭、吳琪銘、林為洲、林文瑞、林思銘、邱臣遠、鍾佳濱、溫玉霞、陳椒華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邱太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薛瑞元、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參議蕭素雲、僑務委員會政務副委員長徐佳青、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業競爭處處長林慶堂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決定：","(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二)委員李貴敏、廖婉汝等2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一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通過臨時提案2案：","一、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歷年於各種不同會議以各種形式作成「行政機關應定期檢送某執行（檢討、評估等）報告、統計數據等」之決定、決議，卻未定期盤點，以致行政機關檢送情形難以有效掌握。","有鑑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對各項應送之上開資訊，欠缺管考機制，如查核有無漏送、是否準時送達等，爰此建請本委員會應於每屆開始第一個月內（本屆於本會期結束前），擇機於會議中確認各機關是否依決議如實送達？","提案人：林思銘","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二、為落實保障人民權益，相關主管機關，如：交通部對限期驗車、財政部對限期繳稅等具「限期」的法律規定，均有因應疫情而有配套的延期措施。對於因疫情無法返臺致受強制「為遷出登記」之國人，因疫情而作寬延一定期間的行政措施，主管機關應研議本於職權，綜合考量人民需求與社會現狀，即可以行政措施機動調整，此應屬行政機關的義務。","爰請內政部於一個月內邀集衛生福利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及大陸委員會等相關部會會商，研議「因疫情而移出戶籍二年期限的寬緩措施」，並就已受移出戶籍而喪失健保資格人民於此段期間因無健保身分之國外健保權益問題，進行相關補救措施，另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陳報行政院通令各部會就相關措施依平等原則檢討因疫情而使人民無法履行行政法義務者，研議寬緩措施。","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邱顯智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溫玉霞","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繼續進行今日議程。"],["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一、繼續審查：","(一)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黃世杰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25580號）。","(四)委員翁重鈞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26799號）。","(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十)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十一)委員林為洲等21人擬具「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十二)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十三)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十四)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段落：審查："],["二、審查：","(一)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二)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三)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主席：因為內政部長不在，也沒有請假，所以我們等一下內政部長來再開會；不請假，我們就等他，他沒有請假、沒有假單，也沒有打電話，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因為我們已經收到內政部長的假條了。","因為有三位委員的版本第六次院會才付委，並排案排入本次議程，所以先請提案委員進行提案說明，包括鄭委員麗文、魯委員明哲、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的提案說明。","請提案人魯委員明哲進行提案說明。","魯委員明哲：在場的各位委員、列席官員，大家好。綜觀世界潮流，不在籍投票已經在民主國家普遍實施，無論是民主先進像美國、英國，抑或相較我國後進的東南亞民主國家，皆已行之有年。我國民主發展雖享譽國際，更素有亞洲民主燈塔的美名，但我國對於不在籍投票的推行卻始終躊躇不前，其實內政部早在民國85年便與中央選舉委員會共同組成研修選罷法專案小組，來討論我國不在籍投票實施的妥適性，但是時至今日卻仍未上路，有違憲法意旨。根據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但長期以來每逢投票日，不免有國人因為就學、就業、疾病等其他理由或種種因素，進而降低國人參與投票的意願。","針對上述情況，政府應該恪守憲法，而不是消極面對，必須積極保障投票權的行使，利用制度、法規等措施，協助國人排除各項不利投票的因素。故本席依據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提出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的草案，利用更彈性、便民的投票方式，提高國人參與全國性公民投票的意願，藉此擴大參與，落實直接民主及主權在民的精神，惠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今天審查公民投票法及全國性公民不在籍投票法等法案，已經在110年10月7日詢答結束，討論事項第一案所列各案，業經本會110年10月20日本會期第7次會議決議，均另定期審查，條文、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均已宣讀完畢。","鄭委員麗文等16人、魯委員明哲等19人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18人提案現已付委，今天一併併案審查，請宣讀所有條文。"],["一、委員提案："],["二、修正動議："],["委員羅美玲等修正動議："],["提案人：羅美玲　　湯蕙禎　　王美惠"],["段落：附帶決議："],["三、附帶決議："],["1.委員林思銘等附帶決議：","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公民投票電子連署系統已於民國107年12月建置完成，但至今仍遲未上路，為落實公民投票權行使，並增進公民對公共事務之參與，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法」修正施行後，同步實施電子連署系統。"],["提案人：林思銘　　林為洲　　林文瑞　　吳怡玎　　魯明哲"],["2.委員林為洲等附帶決議：","不在籍投票制度，係為解決我國憲法制度性保障公民權利的困難，行政、立法機關不應以「選務繁雜」為藉口阻擋，更不能因為行政機關準備作業冗長，而讓人民承擔原本不需負擔之行使權利的成本。爰提案，自本法通過施行後，嗣後歷次公民投票（包括本年），應許由國人檢具證明，由政府補貼一定成數的往返戶籍地、工作（就學）地之交通費用。"],["提案人：林為洲　　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3.委員林思銘等附帶決議：","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公民投票電子連署系統已於民國107年12月建置完成，但至今仍遲未上路，為落實公民投票權行使，並增進公民對公共事務之參與，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不在籍投票法」立法公布施行後，同步實施電子連署系統。"],["提案人：林思銘　　林為洲　　林文瑞　　吳怡玎　　魯明哲","主席：今天新增的附帶決議、修正動議剛剛已一併宣讀，現在開始進行協商。","我先徵詢委員意見，今天因為行政院已經有公投法不在籍投票的專法，有一個版本在那邊，其他委員有的是修公投法，有的是提專法，有兩種。另外，有的同樣是修專法、提專法版本，有的有觸及到不在籍投票以外的議題，比如公投綁大選，在專法裡面可能會提到公投綁大選，但是行政院只指專法，而且是只處理不在籍投票的專法。","所以有關修法的程序，我要徵求大家的意見，有一種比較標準的、一般的，就是用行政院的專法當作版本，跟其他專法一起討論。如果是修正公投法的，可能就要改寫成修正動議，即修正專法裡面的修正動議，這是一種方式。另外針對專法裡面有提到不在籍投票以外的這些公投綁大選的議題，這怎麼處理？是直接保留在委員會，不涉及公投綁大選的就出委員會，還是也要一起出委員會？到朝野協商時就變成雖然是協商專法，但是有不同的內容，會比較複雜，所以大概會有這幾種狀況，我們先處理以行政院專法為版本，然後大家來討論，就是以不在籍投票的專法來處理，如果要修公投法的，是不是就改成修正動議？","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主席、各位同仁。因為行政院現在送進來的版本是專法，我們時力黨團的版本是修公投法，然後設一個專章，其實有許多位委員，包括黃世杰、洪孟楷、羅美玲委員等也都用公投法去處理，我建議都一樣出委員會，然後到黨團協商來處理，雖然我們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比較像，但是基本上還是有一些差異，所以比較建議用這樣的方式。","主席：因為提案修公投法的委員，其中有好幾位都跟不在籍投票無關，是修公投法其他的內容，所以要平行審查，技術上是不太好處理，我的建議是，因為一方面要處理不在籍投票，專法就是專門討論不在籍投票，所以叫作公投不在籍投票的專法，其他的不一定是處理不在籍投票的內容，是修公投法其他的內容跟不在籍無關，沒有辦法同時討論。"],["邱委員顯智：是不是可以另外再安排一個時間……"],["主席：應該是要另外排。"],["邱委員顯智：審公投法……"],["主席：對。","邱委員顯智：就這個部分，我們會提修正動議，是不是這樣？"],["主席：是。"],["邱委員顯智：就是另外一個時間審公投法。","主席：你提的意見，我覺得很好，就是針對修公投法其他內容的部分，另外排審查時間，所以還在委員會，專法送到院會，這些公投法的修正不會出委員會，還在委員會，所以也不會不見。"],["邱委員顯智：好。","主席：留在委員會，我們另訂期……"],["邱委員顯智：公投法另外再排。","主席：再來審查公投法的修法，所以我們就用行政院的專法版本來處理。現在開始協商。","（進行協商）","主席：現在開始協商。從法案名稱開始，行政院提案的法案名稱是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所以地方性公投就不適用嗎？請中選會說明一下，地方性的話就不適用？比如現在有地方性的公投案，就不能不在籍投票，跨鄉鎮都不行，是不是這樣？請中選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美玲：有關法案名稱，中選會原來報行政院的版本是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不過行政院審查的時候，考量本法是依照公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來制定，第二十五條是規定在全國性公民投票這一章，另外在第二十七條準用地方性規定的部分，並沒有包括原來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也就是目前公投法只有針對全國性公投有這樣的制定依據，未來如果地方性公投也要實施不在籍投票的話，還必須再來修公投法，目前這個草案版本可能也無法完全適用，基於明確起見，行政院把法案名稱修正為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以上報告。"],["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主席，各位同仁。我覺得不用去做這樣的規範，因為像現在新竹就有「我們要喝乾淨水」的地方性公投，現在會變成把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規定進去，然後又沒有包含地方性公投，將來如果要準用的時候，不是又會發生這樣的困難嗎？你要保留一個空間嘛！如果全國性的公投已經做不在籍投票的話，沒有道理地方性公投沒有不在籍投票，所以在法案名稱上，其實不用把這樣的狀況去設限，等於開頭的名稱就做了限制，像其他委員提出來的版本，看起來都是公民不在籍投票法，不用去限制全國性公投，當然法規範要完整做一個配套，但現在預留一個空間，未來應該也是朝這個方向去做調整，只是現在沒有一併去處理，所以我覺得名稱的部分，應該就是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等等之類的，全國性應該是可以不用，以便保留一個空間。","主席：如果把全國性拿掉，這樣會有影響嗎？不行嗎？","謝處長美玲：報告委員，如果名稱不加全國性的話，就必須在條文裡明確去規範，就是本法適用於全國性公民投票，這樣子適用範圍才會明確。","主席：所以你們堅決不讓這次修這個專法之後，可以適用地方性公投，你們認為不恰當嗎？"],["謝處長美玲：我們建議初期還是先從全國性公投來做實施。"],["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林委員思銘：謝謝主席，我的意見跟邱顯智委員差不多，我想這一次修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第一條看行政院的版本就已經限制「為實施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不在籍投票……」，法案名稱又叫做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我想這樣就沒有彈性了，其實很多委員的版本，包含不管是總統副總統選舉，或者是縣市議員以上層級民意代表的選舉，我們原本都想納入，現在行政院對於這部分的意見，就是中選會或內政部的意見都希望先求有，從全國性公民投票的部分先做不在籍投票，其他部分可能以後再研議，所以我覺得這要保持彈性，或許未來在修法的時候，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還可以直接修正這部分，如果現在就限制法案名稱叫全國性公民投票法，未來要修法的時候，彈性上就會出現問題，所以第一條已經有很明確的定義了，法案名稱我想大部分委員建議就叫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我覺得這個比較適當，請各位委員大家來討論，謝謝。"],["主席：行政院的名稱是限制最嚴的啦！","請張委員宏陸發言。","張委員宏陸：我覺得像邱委員、林委員講的都有道理，可是如果要改名稱，到時候整個行政院版本的每一條都要改，而且我覺得如果光改這個，其他的配套如地方性公投等，如果沒有一起處理的話，我們只改名稱，但是全部後面所有的法條也要思考一下如何解決。","主席：瞭解，因為行政院版本是最保守的版本，就是它限定最多，限定在公民投票，也限定在全國性，有這兩個限制條件，其他委員的版本都是比較開放的，有的不限定是全國性的，有的連選罷法都要適用的，所以不是所謂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的專法，像我提的版本是公民不在籍投票的專法，選罷法等其他也適用，就是其他選舉，選人的選舉也要適用，所以當然不一樣。","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我覺得如果這部分沒有共識，可以先保留，因為我覺得地方性公投跟全國性公投為什麼會有差別對待？應該是要一致來處理不在籍的問題。","主席：好，名稱就暫時先保留。","再來處理第一條。我的版本跟他們完全不一樣，可以適用在選罷法規定的選舉人之不在籍投票，也因此專法的名稱叫公民不在籍投票法，不限定在公民投票。所以管委員，我才會說內政部也是主管機關，因為有的版本是不一樣的，像我的版本要適用到一般選罷法，選人的選舉也要適用不在籍投票，所以這當然是完全不一樣。","管委員碧玲：不是，你的矛盾點在於你的版本同時要修公投法第二十三條，可是你沒有，公投法第二十三條沒有修，就不可能有你的版本，因為公投法第二十三條是兩年一次設公投日，你的版本沒有修掉，沒有修掉的話，就沒有你講的適用，所以這部分很難討論啦！","主席：對，這個都可以討論，我知道適用對象不一樣。","管委員碧玲：行政院版本也是，行政院版本的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在沒有修公投法第二十三條之下，也沒有這些內容寫出來的必要性，因為根本沒有那個現象。","主席：說明一下，所謂……"],["管委員碧玲：所以這都有點亂啦！","主席：公投法第二十三條，請中選會說明一下，剛剛管委員提的。","謝處長美玲：跟委員報告，在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的部分是針對如果有中央級的選舉，或者是地方性的選舉同日舉行的公民投票不適用，當然目前公投法第二十三條是把公投日作為明定，但是有複決公投的情況，憲法修正案的複決是依照憲法的規定，必須要在三個月內來辦理複決，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認為如果跟選舉合併的時候，不在籍投票的部分，因為兩邊的選務是有歧義的，所以做排除適用。","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我這一條條文跟行政院版真的差很多，所以當然要保留，他們都限定最狹隘的範圍，只有公民投票，然後只有全國性公民投票才能適用不在籍，我們希望然要討論不在籍的專法，連選人的部分、選罷法的部分，其實都可以討論，先訂定專法出來，如果其他的選罷法或是像管委員剛剛講的公投法要一起修正的部分，就再拿出來一起修正，不要讓它有矛盾，因為我的版本是要連選罷法都可以處理的，這部分當然完全不一樣，半套都不到，我覺得不在籍投票，半套都沒有。"],["張委員宏陸：支持召委保留。","主席：好，保留。","管委員碧玲：請教一下召委，今天所謂的保留，因為我們沒有指定保留什麼版本，所以等於是所有版本都保留哦！"],["主席：幾乎都會保留。"],["管委員碧玲：所以今天的審查是沒效率就對了？","主席：因為適用的範圍，大家的差異很大，不然要怎麼處理？","管委員碧玲：所以委員會只是在走一個程序，對不對？","主席：要討論嗎？逐條來討論，但是討論就是我們堅持……","管委員碧玲：現在是在討論，但是主席要保留是所有版本都保留。","主席：不是，問題是行政院是鐵板一塊，不在籍只適用公民投票，而且是全國性公民投票，前提在這裡，如果說這個框架大家能接受，那就沒有問題，但是您看剛剛全國性跟地方性公民投票都沒有辦法妥協，就真的都要保留條文，不用再講到選罷法適用的問題。","王委員美惠：主席，你現在的意思是要怎麼處理？現在你在這邊沒辦法處理，是要保留還是要繼續處理？"],["主席：聽大家的意見。","湯委員蕙禎：主席，臺灣的選舉跟投票會如此穩步成長，民主制度一直穩步成長，其實我們都是很小心翼翼地在做每一個步驟，現在院版是全國性公投，focus也是在全國性公投，你現在突然要把選舉納在裡面、地方的要納進去，版本整個都要修改，這樣是沒辦法討論的，所以先求有、再求好，我們是不是可以逐步地往前走？全國性公投馬上面臨的就是12月18日，我們試著看看，今年用不到，下次可不可以呢？我想這就是逐步的往前走，如果下一次還要再提地方性公投，我覺得可以再討論，因為現在只有新竹市有，其他縣市沒用，將來選舉也是一樣可以逐步討論，因為這都要小心，這一項沒有弄好就全盤很亂，我們現在就是因為不亂，我們的民主制度才可以一直往前走，好不好？我想今天就先討論全國性公投。","主席：有很多處理的方式，全部保留出去，也是一種方式，對不對？","請羅委員美玲發言。","羅委員美玲：主席，不管是中選會或者是在座的委員，我們不要講色彩，到目前為止，其實我們並沒有反對以後不適用在選罷法，這個法畢竟是一個新的專法，是不是逐步性地一步、一步來會比較穩當一點？一下子納入這麼多，我覺得還是不妥，請主席再考量。","主席：現在問題是從名稱就限定了，沒有延展性，「全國性」而且是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法，將來即使我們要修法條內容，要變成非全國性的也要適用，你們要修法的名稱，所以這個沒有延展性；因為這算不在籍的專法，如果說將來選罷法要納在裡面，名稱已經卡關限定在公民投票，將來選罷法不就要另訂選罷法的不在籍投票？連名稱一起改很怪，是不是名稱先有彈性，將來要增加新的不在籍投票，不論地方性或適用選罷法也好，都可以同樣用這部專法的名稱來修，是不是先考慮這樣？如果先設定好限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就顯得很狹窄，連名稱都沒共識，是不是名稱先訂寬一點？我們尊重行政院先適用全國性公民投票，因為我反對你們也不會讓我反對，你們就是要通過，OK，到時候可以討論，但是可不可以先訂一個比較有彈性的名稱讓將來有可能修法、讓不在籍投票的適用範圍在專法中可以更擴大？","請魯委員明哲發言。","魯委員明哲：第一個，其實我提的沒有全國性，因為我覺得要有一點彈性。第二個，目前中選會對未來不在籍投票的實施制度、方向、說帖我們都看過了，所有執行面都是由地方的戶政單位及選舉委員會執行，其實說換到地方選舉有什麼疑慮，我覺得都是同一群人在處理，就算是全國性公投也是各縣市的戶政人員及選舉相關人員處理，想不到有什麼會因為地方公投之後變得很奇怪，都是同樣的人、制度在處理，是不是能夠在訂定名稱的時候也納入地方？這是我的建議。","主席：還有其他委員發言嗎？但是地方性公投如果要不在籍投票，大家可以討論要怎麼設，這也是個問題。顯智委員，比如現在新竹市有地方性公投，全國都有新竹市人但是分得很散，老實說分得很散要怎麼設投票所？投票的人變很少，不像全國性公投，這也是個問題，實質上、執行上會不會太耗費？因為投票的人不夠多，要做不在籍投票，這個也要想想。","邱委員顯智：因為這一次「我們要喝乾淨水」的運動，於2017年由一群媽媽開始倡議連署，到2019年成案，主席說的問題是它現在是跟四大公投併在一起，12月18日在投四大公投時，你在高雄、花蓮、臺北投公投，這些新竹市人都可以在當地的投開票所投，所以我們的版本沒有區分不在籍投票適用全國還是地方上的公投，應該還是可以處理這個問題。","主席：如果跟全國性的公投合併同一天辦理就不會有資源耗費、投票所太分散的問題，但如果單獨還是有問題，比如哪一年的公投日只有地方性，沒有全國性的，就會比較麻煩一點，有合併的就不會有問題。就是有跟全國性公投合併辦理時，地方公投不在籍投票是沒有什麼問題，都可以實踐，如果只有地方性公投而沒有全國性公投，不在籍投票就會很難執行。","請林委員思銘發言。","林委員思銘：因為這一次剛好是一起辦，假設地方性公投沒有跟這次全國性公投一起辦，住高雄的人，高雄不可能設一個投票所給他投，所以地方性公投要不要納進來很顯然會有問題。","邱委員顯智：這個可以討論，所以我們的版本是「得」綁大選，不一定要綁。但是不分全國或地方，假設成案六個月內剛好有一個大選可以跟它放在一起，就可以避免這個問題。"],["魯委員明哲：你是說地方的大選？","邱委員顯智：對。就是地方上的公投假設成案之後六個月內，不管全國或地方，「得」──不一定要，假設成案之後沒有半個大選，當然沒有辦法，假設有的話可以有這個機會。","林委員思銘：但是一定要有才有意義，沒有的話實在沒有意義，高雄沒有地方性公投，不可能高雄特別幫住新竹市的人弄一個，不可能。","主席，名稱已經保留，像主席講的我們還是要有彈性，中選會應該可以接受公民不在籍投票法，他們說他們原本是這樣規劃，後來到行政院才加「全國性」的文字。","主席：請中選會再考量，如果放寬一點，但是你們要的限制都在條文中，而不是在名稱上，這樣可以嗎？將來修法要增加項目進去比較不會全部要從頭修正。","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各位委員、召委。第一個，原本我們提到行政院的草案雖然沒有加上「全國性」這個明確的文字，但是內容規範的對象都是全國性的，所以行政院定下「全國性」，我們認為這個方向是好的；第二個，如果地方性公民投票一樣要採取不在籍投票的方式，實務上所發生的困難很多委員已經看到了，可以說實際上是不可行的。所以地方性公民投票到底要採取什麼樣的不在籍投票方式、是不是要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是不是可以讓地方自治條例自己去斟酌？因為可以準用，如果沒有準用就是按照他們現有規定處理，這樣的方式是不是大家可以接受？謝謝。","邱委員顯智：主委講的應該是指保留這個可能性，如果把「全國性」限制在這裡就非得是全國性公投才能使用不在籍投票，條文是這樣寫。我的意思是指當然會有些問題，舉例來講，假設只有新竹市有地方性公投，像主席講的核心問題，這要怎麼辦？但是保留可能性，像下個月的地方性公投，新竹人除了會領到四張公投選票外還有一張地方性公投選票，這時候辦不在籍就不會有問題！因為是高雄有公投、臺北也有公投，全國各地都有公投，所以這個地方性公投就可以跟中央的全國公投綁在一起，這時實施不在籍投票就不會有這樣的問題，只有機制要怎麼設計的問題。","我們的版本就是這樣，不分全國性或地方上，假設在成案之後六個月內剛好有大選，或有地方性公投時剛好有一個全國性公投，「得」──可以和它合併，在此前提下可以有不在籍投票，意思是這樣。有關細部的配套，中選會可能有子法規範如何執行，但是不用一開始就限定在框架下，因為投票制度從過去到現在也是與時俱進。","主席：限定的條件就是地方公投如果有跟其他全國性公投合併辦理「得」適用不在籍投票，就不會有單獨不在籍投票要廣設投票所而投票人很少的資源浪費情況，但是修法條件就要寫得更細，要設定條件，地方性公投變成可以有條件的不在籍投票，全國性公投就是沒有條件的，每一次都有不在籍投票的適用。","李主任委員進勇：報告各位委員，在選務配合的部分要讓我們有更深、更成熟、周延的討論。因為全國綁一起，如果是新竹人去金門、馬祖投，這一張票、兩張票我們要怎麼造冊、計票、開票，票怎麼送回新竹市、怎麼彙整，選務上要讓我們可行，然已經保留，選務可行的部分我們還需要更深入討論，是不是給我們一個空間？謝謝。","主席：中選會當然要去評估選務的實際執行面，法律出來就要想辦法執行，當然修法過程也要考量將來執行面會不會窒礙難行。","針對名稱剛才已經保留，第一條也是要保留。","進行第二條。","因為前面適用對象已經不一樣，行政院版本只在全國性公民投票才適用不在籍，其他版本幾乎都跟它不太一樣，像邱顯智委員提到的可以適用地方性公投，我的版本是選罷法要能準用不在籍投票，範圍更大，全套的。這樣要怎麼辦？我堅持認為要修專法。"],["林委員思銘：保留啦！","主席：我認為要修不在籍投票的專法，最少應該要讓全國性的公民投票及選罷法可以適用，因為全國性確實會排除掉一些問題，這個我們接受，比如像離島的人在臺灣比較多、在離島比較少，不在籍投票變成本島決定離島的選舉結果等問題。如果是全國性的比如總統選舉，跟全國性公民投票幾乎一致，在全國各地都可以投票，因為是總統、副總統的選舉，那這樣的適用有什麼不好？如果是擔心選區的問題，那地方的可以先緩，在這部不在籍投票將來都可以慢慢擴張、穩健地擴展、延展適用，但是現在限定下去，將來就沒有延展的餘地。所以第二條也有很大的不同。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不同意見？不然就保留。"],["林委員思銘：保留啦！差距太多。"],["主席：我也堅持啊！將來要能適用選罷法啊！怎麼限制不在籍投票永遠只有在全國性公投才能適用？"],["羅委員美玲：沒有人跟你說永遠啊！","主席：連名稱都不敢稍微開放一點，說叫做不在籍投票專法，對不對？我是說全國性投票的不在籍投票專法，不要限定在公投，這個我也可以接受，將來可以延展到總統選舉等，你的名稱是最狹隘的，又是全國性，又只限定在公投才可以適用。","管委員碧玲：行政院的版本是先求有、再求好，主席可以說行政院鐵板一塊，所以不接受。但相較之下，如果其他版本也鐵板一塊，連行政院版本也不要，到底誰比較支持不在籍投票？當然是行政院更支持不在籍投票，連這個都反對就是想要破局，我覺得行政院更希望先讓不在籍投票上路。","主席：反正執政都會變保守，這很自然，接受你們的轉變，你們以前在野都是怎麼講的？都是你們的價值，現在就沒有價值。","第二條保留。","我們沒有要阻擋，要讓它出委員會，所以我今天特別排案。","管委員碧玲：沒有任何一個法案是從名稱到最後一條，每一條都在院會表決的，沒有這樣的，那就表示完全沒共識嘛！完全沒共識怎麼可能變成制度呢？","主席：你現在的意思是要逐條表決，是不是？還是要怎麼樣？"],["管委員碧玲：你現在逐條保留啊！逐條保留就是連先求有、再求好都不要嘛！","主席：不是，不同委員有不同的版本、意見，不然要表決嗎？一條、一條表決也沒關係啊！我是保留不同的內容，現在就是在討論，如果沒有結論我們就出委員會。","王委員美惠：主席，先表決，不要這樣子。","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在質詢的時候都非常關心原住民的不在籍投票，目前選罷法、公職人員選舉都還沒有辦法進行不在籍投票，我也質詢過很多次。","現在在討論公投的不在籍投票，我可以想像的就是像我們這些住在山地、離島、偏鄉的原住民，有一半以上的人口移居到都會地區，如果產生這種現象的時候，其實反而會影響到我們投票的行使權，所以行政院的版本其實是我可以接受的。謝謝。","主席：因為這一次12月18日的公投是不可能適用，等於是要兩年後，我們現在公投日是兩年才一次，因為你們就限定只有在公投，所以最快只能兩年後才能適用，選罷法就不能適用，我們希望能保留一點空間，可以討論選罷法的全國性選舉，譬如總統選舉的部分都可以討論，請問一下總統選舉讓大家有不在籍投票的可能，這到底有什麼壞處？請中選會說明一下，立法委員如果因為有區域的關係，可以暫時讓全國性先適用，像你們提的專法，先適用全國性，選罷法也可以先適用全國性，不行嗎？中選會要不要說明一下──如果總統、副總統這樣全國性的選舉適用不在籍投票，有什麼困難？","李主任委員進勇：整個案子送進來之後，我們一再地跟各位報告過，臺灣的選務相當穩定、相當成熟，其被信任的程度也相當地高，因此我們希望選務是穩步向前，所以就是先公投、後選舉，我們不是說選舉不要，而是先公投、後選舉。不在籍有很多的方式，我們也是希望穩健的先用移轉投票，以後也許慢慢的能夠再採取其他方式，這是中選會的立場，當然總統選舉的不在籍是內政部主管的，我們也尊重他們的意見，謝謝。"],["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我們的版本也沒有適用在選舉，我們也認為公投可以先行，時力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基本上差不多，有關全國性的問題，它的困難可能在於因為是從選罷法第二十五條的那一章去處理，至於地方性的部分要不要去處理，這可能就是一個意見，讓中選會可以再去研議。不過大體上，我們認為因為不在籍投票已經談太久了、已經耽擱太久了，所以立場上，我們也是認為行政院的版本，讓公投的部分以及全國性的部分先行，基本上是支持它的立場。","主席：好，第二條保留。","處理總是要有進度，出委員會也是一個進度，總是要經過這些協商，所以最後到院會，我們還是希望這個會期能夠處理，把不在籍投票的專法，雖然只限定在全國性公民投票，我們還是希望它可以通過，你的說法，我接受，有總比沒有好，但是覺得不是很盡興，只適用在全國性的公投上，沒有辦法便民，做得更到位，適用其他的選舉。","處理第三條。","請張委員其祿發言。","張委員其祿：謝謝主席。我先報告一下民眾黨的版本，比移轉投票多出通訊投票及指定場所投票，當然院版是沒有後面這兩個，但然我們已經花了這麼大的工程來做這件事，其實多一些方式並不是壞事，尤其是指定場所投票，臺灣有很多的外籍移工，在臺灣他們都可以投他們的總統，所以基本上有些方式並不是這麼難，這個工程不小，不在籍然都已經做了，是不是把它更功德圓滿一點？就是多一點，民眾黨版本是希望在方式上多元性一點點，當然中選會一直說只能移轉投票，我們希望把理由再說充分一點，為什麼不能再更進一步、更到位一點？以上。","主席：請中選會說明除了移轉投票以外的不在籍投票方式，怎麼完全沒有考量？","謝處長美玲：跟委員報告，中選會目前針對投票方式的考慮，採行移轉投票是認為有現在工作地投票的經驗，因此我們也是採循序漸進方式來推行；至於通訊投票的話，過去大概都會對於是否為投票人的自由意志、投票秘密能否維護，在各界討論是有一些疑慮；在提前投票的部分，因為投票的人預期他當天不能前往投票所投票，會在原來的投票日之前的幾天來舉行投票，那會延長相關的投票時間，最主要是公投票安全保管的問題要再考量；至於代理投票的話，也是因為投票人是委託他人到現場代為投票，對於投票的結果是不是投票人的真意會有一些疑慮，所以目前行政院所提的版本是以移轉投票來作為規範。"],["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張委員宏陸：主席，我們現在是不是就是以行政院版為主？行政院版只有移轉投票，因為其他很多版本有提前投票、通訊投票、海外投票，包羅萬象，我想請問中選會，如果像海外通訊投票等這些做得到嗎？以目前我們的技術，但技術我認為是其次，最主要我覺得投票的目的是要以公平及公正的態度去做這件事情，能夠做得到嗎？我覺得所有委員要思考這一點，我們才能聚焦去討論。"],["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湯委員蕙禎：主席，我們再申論一下，今天我們會討論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其母法是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是有依據的，然根據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它的全名應該還是聚焦全國性公民投票，就先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來訂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讓我們大家來討論，focus在這樣的議題上，好不好？"],["主席：請羅委員美玲發言。","羅委員美玲：為什麼中選會只限定在移轉投票，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過去在委員會質詢的時候，其實中選會已經有說得非常清楚為什麼臺灣目前只用移轉投票的投票方式。關於第三條，我有提出一個修正動議，給大家參考，就是將第三條的第二款及第三款做文字整併，即刪除第三款，並將第二款修正為「投票權人不論其戶籍地，因投票需往返於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其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他鄉（鎮、市、區）」，我做了一些文字整併，為了配合第二項的修正，所以我在第三項的文字有加列「前項第二款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之」，這個部分我有提出修正動議，在此報告。","湯委員蕙禎：主席，我再補充一下。針對第三條，跟羅美玲委員講得一樣，在第三條第二項的第二款及第三款，我們認為不論設籍在山地、離島等或非設籍在山地、離島等，都改成「投票權人不論其戶籍地，因投票需往返於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就是不論他的戶籍在哪裡，因投票需往返這些特殊的地方，如山地、離島等，就改這幾個字就可以說明了。以上。","管委員碧玲：主席，我是希望這一條不要所有版本都保留出去，因為臺灣之所以偉大就是在於無論政黨及政治間如何對立，只要一選完，我們一定團結。基礎就在於我們的選舉是可以高度被信賴，而選舉可以高度被信賴是因為臺灣實施人工選舉，就是從頭到尾的選舉過程都人工化，讓人民相信百分之百透明、沒有做票的機會，每一張票從印製、運送、現場算票都在人民可以看得到的情況下進行，每一張票的開票，人民也看得到，因為這種人工選舉促成臺灣的團結及民主的偉大。","因此通訊投票在臺灣真的不是時候，通訊投票可能的疑慮很大，大到無以復加的地步，所以我覺得審不在籍時要保留通訊投票，實在難以接受。因此希望這一條就不要保留，這些通訊投票的版本再保留出去，我們真的很難接受，院版就設定初期的不在籍投票以移轉投票為目標。如果這一條要保留，讓通訊投票也保留出去委員會，你讓我告訴人民：「通訊投票要保護，所以要讓它出委員會」，我覺得以我的職責，實在是很難。這個真的很抱歉，雖然國民黨、民進黨都有版本，民眾黨、溫玉霞委員及鄭麗文委員的這三個版本都有通訊投票，我是認為這一題如果跟前面一樣，又是所有版本保留出去，等於將通訊投票護送出委員會，我實在是難以接受。好不好？主席，我們能不能休息協商一下？","主席：我覺得是可以談的，管委員，其實還是有一些是有共識的，有一些是沒共識的，有共識的可以通過，沒問題。比如說，如你剛才所講的只先處理移轉投票，用移轉投票的方式執行不在籍投票，只限定用移轉投票，這個可能有共識。另外，海外當然不適用，只有本島，就是國內，海外不適用不在籍投票，這個也會有共識。","我的意思是說我們有很多沒共識的，尤其是我們希望不在籍投票的專法將來有延展性，隨著時代進步，可能再增加，這也是你們剛才講的，因為技術越來越好，可以增加到選罷法的部分，將來修專法就可以，那一個部分就可以保留。就是說如適用選罷法的意見不同的部分，可以保留起來，但有共識的部分可以討論。這樣的處理會變成有的保留、有的有共識，這樣就真的有實質審查才出委員會，就是我們要去找到有共識的，讓條文可以通過，其他沒共識的部分就要保留，這也是事實，大家有不同的觀點。","王委員美惠：主席，你現在講的就是行政院版的不在籍投票以移轉投票為主，大家都有共識了。是不是休息一下，討論你剛才講的這幾個？不然每一條都保留，這樣也……","主席：好，現在休息協商。","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第三條主要是以移轉投票的方式處理不在籍投票，這個可能是大家比較有共識的，國民黨這邊也可以接受不在籍投票先用移轉投票的方式處理，針對第三條的文字，大家有沒有要修正的？","請湯委員蕙禎發言。","湯委員蕙禎：就是修正動議，將第二項的第二款及第三款併在一起討論，因為不管設籍在山地、離島等或非山地、離島等，就寫成「不論其戶籍地，因投票需往返於山地、離島」，這樣一句話就可以帶過了，就修正這個部分。"],["主席：請中選會說明。","謝處長美玲：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也是考量因工作、就學因素設籍，放寬偏鄉地區可以在同一縣市內投票，跟行政院版規範的目的其實是相同的。針對行政院版所提的條文規劃做說明，第二款的部分是指投票權人設籍在偏遠地區，第三款是指如果投票權人的移轉投票地在偏遠地區，以上的情況都可以在縣市內投票。委員的修正動議有提到往返，對於實務執行來講，如果是用設籍或移轉投票地認定，在執行時相關機關的作業是可以配合的。"],["主席：結論是如何？要不要修正文字？"],["謝處長美玲：建議還是維持行政院版的文字。","主席：針對這一點，還有沒有其他的修正動議？"],["王委員美惠：沒有啦！","主席：沒有其他的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委員，維持行政院版的文字或是要修正？不修正，要維持，好，第三條通過。","處理第四條。","請林委員思銘發言。","林委員思銘：第四條的文字，對於不在籍投票，行政院版是由中選會為主管機關，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委會辦理之；至於本席的版本，其實我認為不用由中央選委會主管並指揮監督，我的版本是，本法主管機關，中央就是中選會，直轄市就是直轄市政府，地方就是縣（市）政府。中選會本來的法定職權就是指揮監督，還需要特別在條文裡面再加「指揮監督」這4個字嗎？我認為不用再特別說明由中選會為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政府，所以我認為就以本席的版本，看大家有沒有意見。我的版本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選委會，在地方就是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上。","主席：地方自治的精神就是這樣，法律用語對事務的管理，主管機關在中央是某某部會，在地方為縣市政府，這是很慣常的用語，中選會對這個有沒有意見？因為對於中央及地方的主管業務，一般的法律用語都是這樣處理。","謝處長美玲：因為這是屬於選務部分，就選罷法的體例，由本會主管的部分，我們跟直轄市、縣（市）選委會的關係，也是由本會指揮監督地方選委會，所以建議跟選罷法的體例一致，還是採行政院版的條文。"],["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湯委員蕙禎：本席補充說明，公投一般都是中選會主辦，經費由中選會來負責，如果以林思銘委員的說法，變成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自己要負責經費，這不一樣。"],["主席：請中選會說明。","謝處長美玲：辦公投的費用，依照公投法第五條的規定，全國的公投是中央政府編列，地方性公投是地方政府編列，針對這一條剛才有報告，主要是針對選務規範的部分。以上說明。"],["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張委員其祿：民眾黨版本跟院版基本上是差不多，原則上精神是這樣，如果不在籍投票是以全國性為主，我不知道地方的角色是什麼，我們可以支持行政院版，就是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這樣的精神。"],["主席：這一條就保留。"],["王委員美惠：這一條又保留！張其祿委員說支持行政院版。"],["主席：我們也有版本啊！所以不一樣嘛！","管委員碧玲：我瞭解啦！因為你是主張所有選舉都適用，不是只有全國性公投，如果所有選舉都適用，當然就會有地方性的問題，我們是覺得還是要先求有、再求好。","主席：最後這個法案一定會通過，我們希望在這個會期通過，雖然有不同的意見，大家就表達嘛！這過程就是大家表達嘛！","繼續處理第五條。這個應該是公民投票權，所以這會排除掉選舉，但是如果純就行政院的專法來講，這條是沒有什麼爭議。","請湯委員蕙禎發言。","湯委員蕙禎：因為第三條有一些設限，就是戶籍或是投票地點是要在山地、離島，有這樣的限制，本席認為第五條要寫成「具公民投票權之投票權人，並符合第三條之移轉投票地規定者，得申請不在籍投票。」，意思是也要符合第三條。"],["主席：請羅委員美玲發言。","羅委員美玲：針對第五條，之前我在委員會質詢的時候，中選會提到不設限，這可能跟草案的訂定目的有衝突，我們是考量投票權人可能因為工作或是就學的關係，投票當天沒有辦法返回戶籍地投票，所以設這個專法。可是現在好像是每個人都可以申請不在籍投票，連門檻都沒有設，我對這個部分還是有意見，而且跟第三條真的是有衝突。以上。"],["主席：請中選會說明。","謝處長美玲：相關幾個條文其實是互為配套，第三條是規範要跨縣市，或者是對偏遠地區的特別規範；第五條是規定適用對象。事實上，我們在第七條第三項也有規範，就是未來在審查的時候，申請人如果未具投票權人資格，或者他的移轉投票地不符合第三條的規定，這些部分在戶政機關審查的時候會不准予登記。基於這三個相關的條文原本都已經有做配套，也有做考量，因此行政院的版本是做這樣的設計。"],["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管委員碧玲：對於這一題，院版跟委員的提案有重大制度設計上的不同，院版是對全民開放，無需理由，開放公民不在籍投票，換句話，如果你要去旅遊投票，因為現在大解禁了，我不必因為無法回家投票，而是我本來就是住在家裡，我要去阿里山玩，去看日出順便投票，那我就申請去阿里山投票，因為是對全民開放，而且投票日又是放假日，所以是非常鼓勵揪團旅遊投票，這個是行政院、中選會的版本。但是像林委員思銘、魯委員明哲、溫委員玉霞等版本都有設條件，以林委員思銘跟魯委員明哲來講，他們是針對有身心疾病、在監服役、在營服役、執行勤務的人，最重要是對社會大眾來講，那些因為在外工作或求學不能回家而設這種條件，對於住在戶籍地家裡、想去玩的人則是沒有開放。所以中選會比較大方，就是全民大歡樂啦！","我想要請教的是，以林委員思銘和魯委員明哲設條件來設計不在籍投票，這個困難點在哪裡？為什麼中選會要全民解禁？這部分請你們說明一下。"],["主席：請中選會說明。","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對不在籍投票基本的立法理由就是希望能夠讓選民以他最方便的方式來行使其投票權，因此我們覺得對他的限制愈少愈好，因為每個人都有其不同的考量。第二，如果我們去限制要基於特定的原因才准許以這樣的方式來行使投票權，恐怕也會引起不公的疑慮。第三，如果對各種不同的原因還要去審查是否符合我們的要求，恐怕會造成我們在選務的審查部分增加一些困難，我們主要是從這方面來著想。我記得在上次開會的時候也有委員提到有一種比較可能發生的狀況，就是大家揪團到阿里山看日出，可是我們在阿里山就只有三、四個工作人員而已，如果有這麼大的量，到底有沒有可能造成選務上的困難？像這種情形當然有可能發生，如果是基於這樣的考量，譬如說在我們選務量能相對比較薄弱的偏遠地區，是不是應該要加以相當的限制？我們認為這個方向是可以考慮的，我們也願意聽聽大家的意見，就是如果要限制的話，必須考慮我們選務的量能所能夠負荷的範圍，往這個方向去考慮並加以相當的節制。以上說明，謝謝。"],["主席：請王委員美惠發言。","王委員美惠：主席，我在之前質詢的時候有跟主委說過，如果三通實施了，在金門、馬祖要採不在籍投票，如果不加以限制，當有很多人去的時候，那你們要如何處理？我們應該要有所規範，雖然要讓大家方便，但是我們也要規劃在什麼情形之下可以，否則這樣實施下去，說實在的，你們會亂掉，真的是會大亂。你自己說在地方的選務人員不夠，而你們如果又要放寬，我覺得就會失去你的美意了，主委，你要想清楚。","主席：對，到底要不要設限？我們如果要求進行某種申請程序，就是要提供證明，比如說工作地點、讀書地點的證明，這樣在執行上面會不便民，民眾要先去拿一個證明，比如說我在這邊工作或讀書，但是跟我的戶籍地不同，我就要提出工作地點的證明或讀書地點的證明，這樣確實會稍微不便民，就是要提出證明才能申請。對選務機關來講，如果增加提出證明才能申請的限制條件，你們在執行上會有困難嗎？還是對你們會造成什麼樣的困擾？","管委員碧玲：在中選會回答以前，我先幫你們假設啦！像工作就有勞健保所在地，求學就有學籍，所以你們的申請書只需要增加一個切結條款，如果他有作假，就構成偽造文書嘛！所以你根本不必審查，你要注意的就是這個人有沒有重複，如果這個人都沒有重複，然後他也有簽了切結，他就是因為求學或就業的關係，那你們就不需要審查，你們只需要確認這個人有沒有重複在兩地以上投票嘛！只要有人舉報他造假，在那個時候你們就可以調查他的勞健保在哪裡，勞健保所在地就是工作所在地，也可以調查學籍在那裡，所以根本就沒有審查的負擔，依照我對這種制度的設想和理念，並沒有審查的負擔，請問你們為什麼會認為審查的負擔很大？"],["主席：等一下請中選會一併回答。","先請林委員思銘發言。","林委員思銘：其實我提出第五條條文，就是試著把具有投票資格的人員匡列出來，其實我贊成剛才管委員所講的，中選會現在對全民開放，但是有這種情況的人員才符合申請移轉投票，我在這個條文把對象和資格很清楚地規定出來，中選會未來在審查上面就應該要像管委員所講的，你不用審查他到底符不符合資格，他要提出證明，你對他的申請馬上就可以決定准不准許。如果現在只要具有公民投票權之人都可以來申請，那就會有剛才所說的漏洞發生，不具有資格的人也來申請，這樣就會很奇怪，所以我認為我們要很明確的規定符合這幾個資格和條件的人才可以申請移轉投票，就看中選會是不是可以接受，我覺得在立法上這樣做對你們來講可能會更好去執行，就看中選會的考量是怎麼樣。謝謝。","主席：中選會對這個部分反而是比較開放而進步的，請中選會說明。","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各位委員的關心，其實我要講的也大概跟剛剛的差不多，我再跟各位說明我們為什麼提出這樣的法案，第一，當然就是基於公平性的考量，對所有公民開放，只要他符合法定的要件，他就可以依其自由意志選擇他要去哪裡投票，這是第一個，就是公平性的考量。第二，如果我們要在理由或身分上去做一些個別的限制，那就會沒完沒了，有人會問為什麼我生病就不可以呢？理由不一而足，到時候恐怕也會引起很多的混亂或不滿，會產生不公平的現象，這是第二個理由。所以基本上我們認為應該要採取比較開放的作法，剛剛管委員也有特別提到，就是如果是限制特定的身分，你必須要提供證明，我們選務上對這個證明沒有辦法審查的話，在事後還有追究的機制，這個我們都瞭解，但是我們認為基於公平的考量，為了避免選務的紛擾，我們希望還是維持原來的這個方式。那我要再特別提出一點，就是我們也有考慮到，如果這個制度實施了卻毫無限制，造成我們選務能量的負荷過多，那對這一點要不要節制一下？我認為我們應該要去考慮這個方向，譬如說在阿里山地區，並不是誰申請要來都可以，並不是這樣，我們會做適當的限制，至於要怎麼限制，大家可以再來集思廣益，這就是本會的立場，謝謝。"],["主席：我好像比較支持中選會。","請管委員碧玲發言。","管委員碧玲：如果不在籍投票是福利措施、社會福利或人民的權利，那當然就有公不公平的問題。但這是問題取向，就是一個要解決問題的制度，是有問題的人才需要的東西，沒有問題的人並不會不方便，因為沒有問題的人就是沒問題啊！所以並沒有公平不公平的問題。現在我們就是對於有問題的人給他方便，我覺得這樣才是問題導向的本質。另外，主委剛剛也講到，如果選務工作需要限制，那需要限制也是不公平啊！你是要照先來後到還是要抽籤？要限制人數嘛！對不對？如果是在幾月幾日以前要提出申請，到滿500人為止，那第501個人就沒有機會了，這樣也是不公平嘛！那抽籤更好笑。所以事實上公平並不是正確的概念，以不在籍投票來講，跟對全民公平是不相關的概念，這個是問題導向，有問題時我們就解決問題，沒有問題的人，我們卻鼓勵他去製造問題，這就很奇怪。","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剛剛不是在抬槓，我意思是我們提出這個草案考量的理由是怎麼樣，謝謝各位的指教，如果委員會、院會有更周延的決定，我們還是尊重，謝謝各位委員提供給我們一些思考的資料，謝謝。"],["主席：請吳召委琪銘發言。","吳委員琪銘：針對第5案，本席這邊有個看法，我們的監獄服刑也可以用不在籍投票，召委及林思銘委員提出針對監獄的部分，監票與選務人員要怎樣處理，監獄這方面大家是不是還要再思考一下？這是本席的建議，謝謝。","主席：這個請中選會說明一下，你們沒有限制，監獄那部分可以嗎？未褫奪公權的受刑人如果要申請不在籍投票？","謝處長美玲：目前是沒有限制，但是我們不會在矯正機關內設置投票所，他的申請案件還是依照我們的查核程序去……","主席：請法務部代表說明要怎麼投票，如果第五條沒有限制，他可以申請，要怎麼投票？","郭參事棋湧：如果立法通過，監所就全力配合，但是中選會剛才講不設投開票所，這樣我們就沒辦法處理了。","主席：他不可能去附近投票，一定要設在裡面嘛！","郭參事棋湧：對，不可能去投票，會有戒護的問題。","主席：中選會說不能在裡面設是什麼意思？如果法務部人力資源各方面可以配合在那邊設投票所，中選會有規定不能設投票所嗎？等一下請一併回答。","請王委員美惠發言。","王委員美惠：剛才解釋時都不限制，現在才說在監獄裡面不讓他投票，我覺得很矛盾，是不是要有所限制？你不限制，又沒有辦法在監獄裡面設置開票所，不覺得這樣很奇怪嗎？中選會是職責單位耶！這樣是什麼法？","主席：請中選會說明一下，監所不能設投票所是有法律規定嗎？是人力的考量還是什麼？","謝處長美玲：特設投票所本來就是不在籍投票的一種方式，剛才我們對於不在籍投票方式提到用循序漸進即移轉投票的方式，行政院版沒有考量在特定的機關或機構設置特別的投票所。","主席：以現在這個法來講，不能新增原本投票所以外的投票所，沒有特設的投票所，只能在現有的投票所去做移轉投票，你的意思是這樣。所以法源是無法在監所裡面設投票所，因為我們只允許移轉投票，沒有特設投票，這樣他們就真的不能投票了，因為不可能帶隊到附近的投票所去投票吧！戒護帶隊去投票好像也不可能，這樣就會矛盾，他會說「是我的權利」。你如果通過這個法，他的權利又不能落實，這樣的矛盾要怎麼處理？要不要說明一下。","賴處長錦珖：現在在監人犯的行動自由是受拘束的，按照監獄行刑法第二條的規定，他不能去投票，是這樣的規定，是監獄行刑法那邊有做限制的規定。","主席：你的意思是這個不會有法律上的矛盾，他本來就是被限制自由，不能去投票，只要我們沒有開放特設投票所，他就沒有辦法投票，所以通過這個法也不會影響原來他們的行為。"],["賴處長錦珖：現在實務上是做這樣的判決。","主席：所以通過這個法，不給他們投票也不會造成矛盾就對了。"],["賴處長錦珖：不會造成矛盾。","主席：他說不會造成矛盾，即使通過這個法。"],["賴處長錦珖：因為監獄有限制。","主席：是監獄那邊的相關規定限制，還有沒有要補充說明？沒有。","第五條要通過嗎？還是要保留？我想給它通過。"],["王委員美惠：不要啦！"],["主席：不要？怎麼變成你在……"],["王委員美惠：不要給它通過！","主席：好，那就保留，第五條及其他版本條文保留。","繼續處理第六條。","管委員碧玲：主席，等一下，你剛剛說其他版本保留是什麼意思？是指溫委員的第五條、林委員的第四條這些都保留嗎？"],["主席：對啊！因為還要討論。","管委員碧玲：所以這個兩欄都不處理。我是反對林為洲委員版本第四條、鄭麗文委員版本第六條，這個我是反對保留出去，我們剛剛已經說了，通訊投票或移轉投票以外，其他都不予處理，所以是不是這個就不予處理、就不要保留出去，好不好？","主席：這是行政院沒有的，對不對？","管委員碧玲：這些我們都不予處理，好不好？行政院沒有的這幾個版本，我們全部都不予處理，因為你剛剛說第五條保留的意思好像是這裡的第五條都要保留。","主席：是不予採納，不是不予處理，就是一般選舉都排除。這實在不好處理，你要排除的話，他們的法條、法案就不見了。","管委員碧玲：如果保留，就違背我們剛剛的決議，我們剛剛是說，除了移轉投票以外，其他的投票形式都不予採納。","主席：那個我可以接受，但是我們針對……","羅委員美玲：主席，如果這樣的話，我們往回看，溫玉霞委員提案第二條跟民眾黨提案第三條的版本，他們提到特設投票、秘密通訊，因為我們這次不討論這個部分，所以這部分……","主席：應該這樣講，針對通訊投票那些，我們可以不予採納，但是前面條文保留的內涵，主要是針對適用到其他公民投票以外的部分要保留。我們有共識的只有實踐不在籍投票，我們願意接受先使用移轉投票，不採用其他不在籍投票的方式，並不表示我們接受現在只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才適用，我們認為還可以討論其他選罷法的適用。那部分沒有共識，所以叫做「保留」，這個有共識的部分就會給它通過，如果跟這個通過的條文違背的投票方式可以不採納。管委員，應該是這樣啦！","管委員碧玲：所以你就明確一點嘛！林為洲委員版本第四條不予採納，鄭麗文委員版本第六條不予採納，然後溫玉霞委員的第二……"],["主席：19頁。","管委員碧玲：那個二、三全部都不予採納了，那個就是用第三條了。"],["主席：大家看19頁。"],["管委員碧玲：現在是講19頁。","主席：就是不在籍投票的方式，除了移轉投票以外的其他版本的其他投票方式就不採納。","管委員碧玲：都不予採納，所以要保留就不包含這些。","主席：對，就不包含這些。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那這個部分就不予採納了，好。我們不採納的部分就是其他版本談到不在籍投票的投票方式，如果有通訊投票或是其他特設投票所投票，這一部分就不採納。如果是關於適用對象要包含選罷法、其他投票，那個部分就是保留，投票方式有結論就是了。","接著處理第六條，葉毓蘭委員還有一個第六條，大家看一下，這個也是在處理移轉投票，好像沒有特別的意思，跟條文原本的意思差不多，所以不予採納。我們看行政院的第六條，這個還是只限定在全國性公民投票，所以這部分都要保留啦！因為我們不想只適用在那裡而已。我們來review一下其他版本有沒有跟剛剛大家的共識矛盾的地方，如果有就不採納。我再講一次，我們有共識的部分就是不在籍投票這一次用移轉投票的方式，如果是非移轉投票方式的提案我們就不採納，至於適用對象就保留各個版本的內容。","處理第七條？第28頁，這個是在處理……","管委員碧玲：主席，我認為第六條一保留，後面幾乎全部都要保留，那個是他設計選務作業時間表的問題，對不對？像剛剛談到是不是要對全民開放，或是地方性的能不能開放，中選會今天來我們委員會的時候，都認為這個可以再改，那個也可以再改。當然剛剛說可以再改的大概就是選務人員不足、是不是要有所限制等等。如果第六條開始就予以保留，你要知道朝野協商的時候，這個制度沒有共識實在不知道怎麼協商。所以到底有沒有一個圖像，就是時間表的認知？我們應該要充分討論，大家到底認為怎樣的程序才對，然後讓他們去做草案，要不然我們往後怎麼去朝野協商？"],["主席：那你的建議呢？","管委員碧玲：他們總要弄出一個讓我們審吧？其實在審很多法案的時候，我們講得差不多，他們就可以去寫，然後我們就可以審，可是今天好像都沒有，都放著往外丟。譬如說，大家都覺得這個六十天有問題，那到底怎樣才合理？我們根本都沒討論啊！怎麼協商？","主席：你們有沒有另外的備案？中選會要說明一下嗎？還是你們要一段時間？因為現在你們大概都會聽到委員修法的相關意見，如果要修正，你們自己有沒有什麼備案、修正的圖像？","謝處長美玲：我先就目前這個六十日內的設計，以口頭跟委員報告，如果需要再做圖表，我們可以提供。目前依照公投法的規定，我們在投票日九十日前會發布公民投票公告，也就是在投票日九十日前這個時候，我們才會確定這一次要投票的公投案有幾案。我們設計在投票日六十日前可以申請，是讓申請人有一個月的時間可以提出申請，我們在投票日五十日前完成查核。這中間當然選委會或是戶政機關相關的查核時間相對比較短，不過在作業上，其實選委會收到這些申請書件的時候，可以逐案、逐批再去查核，不需要等到期限截止完再統一處理。如果申請案件數量多的時候，這部分可以提前處理。至於為什麼規範在投票日五十日前完成查核，最主要是讓申請人知道他提出的不在籍投票申請書件，到底最後戶政機關有沒有准予登記，以及投票日當天到底要去哪裡投票，所以讓他在投票日五十日前就知道結果。當然如果基於讓選務的基層同仁有比較充裕的作業時間，而把這個期程延後的話，不管是選委會或是基層戶政、公所的同仁都會很樂意看到這樣的作業方式，不過會壓縮到申請人知道他的案件有沒有核准的期限，目前相關期程規劃的考量是這樣。","李主任委員進勇：跟委員再補充說明，有關於相關期程的擬定，在我們研究法案的過程中，我們都有跟相關單位做過協調，相關需要配合的單位，包括戶政系統、民政系統等，對於這樣的時程規劃大概都還可以接受。如果需要相關圖表來說明更加清楚，我們會立即補上。謝謝。"],["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管委員碧玲：請問一下，申請就是民眾可以通訊申請，然後寄發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對不對？有關這個申請，第一，影本是不是變造的？第二，申請是不是本人？這個事關重大，你們怎麼查核？為什麼時間點可以這麼短？","謝處長美玲：目前相關的選舉或罷免都有相關申請書件，基本上我們就是做形式審查，如果審查期間……","管委員碧玲：那是因為他們的提案有單位遞送，那是有對象的，你可以按圖索驥，最後再要求修改，譬如死亡者不行等等，但現在申請書是從四面八方如雪片般飛來，也不知道是誰寄來的，你們是沒有一個源頭可以找喔！你為什麼這麼信任的認為每一封寄來的申請書只做形式審查就好？你怎麼確認這個申請是本人申請的？身分證影本有沒有經過變造？然後寄件人的地址是真是假？時間這麼短，我就覺得你們實在太厲害了，如果我要破壞選舉，我就假造證件提出申請，然後你們就把我移轉出去，但事實上當事人並不知道，有沒有這種情形？因為你們現在不是用自然人憑證，會不會發生這樣的情形？","謝處長美玲：跟委員報告，現在規定必須親自簽名、蓋章，檢附相關影本，目前我們在審查……"],["管委員碧玲：這些都對啦！但你怎麼知道那個是真的呢？","謝處長美玲：我們的審查分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形式審查，由選委會進行；第二個階段是戶政機關會做投票權人資格的查核，如果在資格查核時，發現相關資格或者相關文件不符，他們也會做處理。雖然法定是五天，但剛才也有跟委員報告，我們其實收到案件之後就會轉給他們，他們收到申請案件後就可以開始進行查核。","主席：剛剛管委員提到現場投票核對本人身分，這個都沒有問題，不管有移轉或沒有移轉都一樣，都不會有問題，因為要核對本人，現在是說被申請或是自己申請的，到底是不是真的是自己申請？或是被別人申請？這會影響到當事人權益，譬如人到投票所後，才被告知被移轉了，不能在這邊投票，會不會有這樣的情形？當然，你提的這個是很特別的例子，真的會這樣被移轉掉，造成他沒辦法投票，因而少了票而影響選舉……","管委員碧玲：沒有啦！我是怕有人蓄意破壞選舉嘛！當然，我們……","主席：針對這個樣態，中選會的說法是怎樣？","管委員碧玲：當有人蓄意破壞選舉，那選務就整個爆掉了嘛！","謝處長美玲：這個申請結果會通知申請人。另外，最後的移轉投票，相關投票權人我們也會做公告，所以當事人可以自己查閱有沒有申請的情形。","主席：公告是看不到的，公告在哪裡？一般人會去查看公告，看自己有沒有被移轉嗎？所以公告是沒有用的啦！","謝處長美玲：這個部分我們是有規劃要建置系統，可以在網路上查詢。","主席：等於每個人都要去查一下自己有沒有被移轉！申請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別人幫忙申請，所以也不一定能證明是本人申請，即使你們規定一定要本人申請，但還是可以用假造的本人證件去申請，然後把他移轉掉，會這樣……","管委員碧玲：我是覺得這個時間真的太短了，如果有人蓄意造假，查核時間是不夠的，因為你這個是六十、五十，就是十天，算四十五好了，通知本人是五十天，通知到確認五天，所以最多總共就只有十五天可以查核這個人的真假、是不是本人申請，我在想到最後搞不好你們都要打電話找到本人來問！十五天而已，這個到底做不做得到啊？","李主任委員進勇：時間多一點固然讓我們比較充裕，問題在於這個查核機制，除了草案裡所規定的這些機制外，有沒有其他更可以防弊的機制？我們不敢講說百分之百不會發生這些造假狀況，但在制度的設計上，我們能想到的查核防弊機制，都已經納在裡面了。另外就是線上申請的部分，這個就沒有問題，所以如果委員認為時間方面要給我們更充裕的話，我們也非常感謝，是不是時間要再做怎樣的調整，這個我們可以來研議。","主席：好，因為這個牽涉到第八條的相關時程，包括公告、編列名冊等，而吳怡玎委員針對第八條有提出修正動議，所以第八條我們就暫時先保留，可能還要讓他們有一點時間思考相關查核技術要如何克服被偽造的問題。這部分行政院版本相對應的應該是第幾條？","管委員碧玲：你們自己再想一下，譬如投票前二十天移轉編造清冊，就是照你們的時間表，假設有一個選區突然爆量，大家都要去那裡投票，他們要到哪一天才知道？而知道的那一天，來得及去籌備相關選務工作嗎？這是另外一個重點。所以是哪一天才知道？譬如我這個事務所突然之間爆量，那要到哪一天才會知道？哪一天？","謝處長美玲：其實在投票日六十日前申請期限截止時，大概就會知道總共有多少案件，所以那個時間就會知道數量。","管委員碧玲：但那個其實都還沒有經過查核，對不對？"],["謝處長美玲：那是最大量的情況。","管委員碧玲：然後還要登錄以後再計算，所以也不是九十天，還要分類他們是申請去哪裡，雖然差不多知道，但都還沒有查核，所以你的意思是從九十天往後算，最快六十天，假設有六十天可以準備選務，你們一般選務從找人、講習，正常的話要幾天？","謝處長美玲：依照目前規定，公投就是給我們三個月期限，最短兩個月一定要辦理完成。","管委員碧玲：所以選務機關也很忙，一方面籌備選務流程，一方面還要趕快加緊訓練新的人力，對不對？是比較手忙腳亂。","主席：好，所以這可能要再思考那個時程，做得到或做不到，以及查核會不會到位都好像有一些疑慮。第七條、第八條都是比較技術面的，大家有疑慮，所以第七條及第八條都先保留。"],["管委員碧玲：你會休息嗎？","主席：因為還是要給他們吃飯，我們休息半小時就好了，然後就繼續審嗎？尊重大家的意思，就不吃飯了。","第七條、第八條保留。","處理第九條，選務也與前面的時程會有關聯。我們看一下第九條，在第41頁，請中選會看一下這條條文與上面那些查核的相關時程有沒有關係，還是獨立的？這邊有沒有問題？","謝處長美玲：跟委員報告，這一條是我們工作人員的工作地投票，跟前面一般申請人的投票不同，條文是獨立的。另外，這一條最主要的規範，就是現在我們的工作地投票，大概是在選舉及公投的部分，現在工作人員的戶籍地與工作地必須在同一個直轄市、縣市，這次我們是同步放寬。至於其他的規範都是把現在工作地的作業方式在法律上予以明文規定，相對而言，就是便利我們工作人員來做工作地投票的一個方向。","主席：照你這樣講，這個條文跟前面的申請人是比較沒有關係的，這是工作人員的，比較單純，所以這個條文是可以通過的，即不會影響前面的查核申請人、一般申請移轉投票的人，這個只是專指工作人員，因此是單獨出來的。","其他版本有沒有什麼不同的意見？各位委員，這看起來是相對比較單純，請看一下第九條，這是在規範選務工作人員的移轉投票，與一般人的移轉投票比較沒有關係，應該比較沒有問題，這是選務工作人員移轉投票的相關規範，所以比較是限制在選務工作人員。","現在他們已經在實施了，這部分比較沒有問題，我們就照行政院版本條文通過。","處理第十條，在第44頁，因為跟第八條都有關係，也是名冊的部分，所以先行保留。","處理第十一條。這是核准的公告，與前面的申請移轉投票、不在籍投票都有關連，因為公告的時間等等都要再重新考量，所以第十一條也是保留。","處理第十二條。關於移轉投票，因為這邊是公投，所以這部分跟我們原始的就不一樣，我們希望可以延伸到選罷法的其他選舉，當然就是保留，即沒有共識的部分。","我自己的版本有第十一條，這是關於移轉投票的相關規定，就是你可以移轉到適合移轉的地方，所以基本上我們是有共識的，也與行政院版本是有共識的。好，這可以不用處理，就是不予採納，即我的版本第十一條就不予採納。","處理第十二條。有關特設投票所，我的版本第十二條，特設投票所也不予採納，這個我們是有共識的，都用移轉投票的方式處理。","大家看一下院版第十二條，因為其他委員的版本有提到其他不是全國性的公民投票也要適用，這方面我們沒有共識，但是對於移轉投票大家是有共識的，所以只要是關於有「特設投票所」描述的部分就不予採納，也就是說，本席的版本及鄭麗文委員版本當中有牽涉到特設投票所、提早投票等的條文就不予採納，其他部分則是保留。本席的版本和鄭麗文委員的版本就不予採納，因為院版只限定在公投上面的移轉投票，而我們的版本是不限定，所以這部分當然就沒有共識。","接下來處理第十三條，這一條主要是關於投票所公教人員的比例，這好像沒有什麼爭議……"],["管委員碧玲：有哦！"],["主席：民眾黨也有提出版本。","管委員碧玲：關於這一條的爭議我還是要講一下，現在是因為預估到移轉投票有可能導致選務爆量，所以院版第十三條設定公教人員二分之一的比例要予以解禁，現在的文字看起來是每一次公投只要有一個人申請移轉投票就可以成就條件，而且你們並沒有限定爆量的部分才解禁，這樣等於是全國都可以解禁選務公教人員二分之一的比例，這真的是你們的原始設計嗎？你們並不是設計成爆量的地方才解禁，而是只要實施不在籍就解禁。","李主任委員進勇：其實這和實施不在籍沒有直接的關係，我們提出這個修正案最主要是因為我們在選務上實際所碰到的困難，關於每一個投開票所要配置多少的選務工作人員，這部分我們有一定的設置標準，因為公職人員選罷法的規定就是管理員必須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公教人員，這方面的招募非常困難，而且是越來越困難，這個現象湯委員就很清楚，所以地方一直在反映希望能夠把二分之一的限制解禁掉，如此一來，我們以後招募管理員會比較容易，現在真的是碰到很大的困難，包括這一次12月18日的公投，我最近到地方去的時候，他們也一再建議這部分應該要趕快解禁，尤其現在老師擔任管理員的意願非常低，所以這一條請大家能夠給予支持。"],["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張委員宏陸：這一條如果按照這樣通過的話，我覺得空白授權太多了，而且我們要強調，在選務上還是要做得好，如果沒有這樣的比例，到時候都是由一些沒有經驗或是沒有辦法把選務做好的人來充任，那恐怕會惹出更大的問題，我不知道主委有沒有考慮這一點？","李主任委員進勇：管理員在招募之後都一定要經過我們的訓練，這也是法定的，如果沒有經過訓練就不能擔任管理員。","張委員宏陸：這個我知道，其實那也只是訓練講習而已，現在為什麼要訂定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就是為了維護選舉的公平和順暢，這有很多的條件可以去做。我也知道現在招募有點困難，現在和以前比起來是沒有那麼容易，但是我不認為應該因此而大幅放寬，我覺得選舉還是要很嚴謹的辦理，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湯委員和本席都是實際辦過選舉的人，我們都是在第一線的人，針對這部分，個人持保留的態度。","主席：就是不要放寬那個一半要公教人員的標準。但是招募困難耶！如果招來訓練之後再給它用──湯委員，你的經驗呢？真的有這麼欠缺、這麼難招募、公教人員沒有人要做嗎？","湯委員蕙禎：上一次是因為公投部分有10個案子，所以很多公務員會擔心。當然我們也知道會有一些問題在裡頭，就是到時候大家看不懂要怎麼投，一定會衍生出一些問題，所以很多公務員不大願意擔任，我們也為此一直拜託、一直拜託。我覺得長久之計當然還是希望由公務員來擔任，所以我們一直去拜託，雖然最後也達標了，但是真的很困難。","外界當然也有很多人表示自己願意擔任管理人員，為什麼不讓他們去，對於這種說法，我們還是認為由公務員來擔任比較安全，因為他們畢竟比較瞭解法令，或者是以公務員的身分而言，他們比較會確實達標、遵照規定來處理。所以雖然事實上有困難，但還是要請地方的選務工作人員盡力去說服公教人員來幫忙。"],["主席：中選會想放寬是要放到多寬？還是都沒限制？"],["管委員碧玲：就都沒有限制啊！","主席：都沒限制？可以不找公教人員，統統找外面的？是嗎？還是你們的方案是什麼？","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實際上的困難是存在的，我們現在的主任管理員和主任監察員一定要是公教人員，這沒有問題；一般的管理員則是要二分之一。雖然法律規定要公教人員擔任管理員時他不可以拒絕，但是這個規定並沒有辦法執行，所以實際上真的會遭遇到很大、很大的困難。至於放寬，我們這邊的條文就是沒有限制了，如果大家還是對現任公教人員具有相當期待的話，是不是二分之一的比例能夠適度予以放寬？不過我們也會配合最後的決定。謝謝。","主席：這個部分看是要保留還是現在要處理，就是不要二分之一這麼嚴？"],["管委員碧玲：保留。","主席：保留嘛！所以還是再仔細想一想，這不是可以馬上做決定的。好，第十三條先予保留。","其他版本有關於提早投票的部分，因為都跟移轉投票有矛盾，所以都不予採納。我們有共識的就是那一部分，其他版本如果有矛盾就不予採納，所以我的版本第十三條和鄭麗文委員版的第十四條都是關於提早投票的條文，都不予採納。另外，溫玉霞委員版的第十條是公民不在籍投票應與一般選票合併計算之，因為別的版本可能有其他選舉的不在籍投票……","管委員碧玲：那些都無關緊要，都不要處理了啦！不予採納就好。還有落選人什麼的……"],["主席：公民不在籍投票之複查……","管委員碧玲：合併計算很自然嘛！一定是合併計算，應該不需要複查。"],["主席：對。"],["管委員碧玲：這些都可以不予處理。","主席：這些條文主要都是在講要合併計算，那當然是要合併計算啊！好，這幾個條文都不予採納。包括鄭麗文委員版的第十六條：「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須符合秘密投票原則。」，這個條文應該也不予採納，這是理所當然。","好，我們現在處理行政院版的第十四條：「本法所定各種書件表冊之格式，由中央……」，這沒有爭議吧？","好，如果沒有爭議，第十四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接下來是和施行細則有關的條文，行政院版沒有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中選會要不要說明一下？你們覺得不需要施行細則嗎？","謝處長美玲：中選會在研擬過程已經做了考量，因為這個草案所規範的相當多事項都屬於程序性的規定，所以其實在目前的條文裡面都已經完整規範了，另外，對於申請的部分也有規定其辦法由中選會定之，所以建議不用做施行細則的規定。","主席：這樣啦！本黨有很多委員的提案，就留一個好了，理由是這樣：因為我們跟你們基本上的不同還是在於我們的適用範圍比較寬，所以我們有保留一些條文。如果是適用範圍寬的那個部分（也就是我們的條文），恐怕就需要訂定施行細則，所以就保留一個版本，其他的不予採納，因為意思其實都是一樣的。是不是這樣處理？"],["管委員碧玲：問他們啦！","主席：不用問他們了，因為他們講的跟我們講的不一樣，我們要適用的範圍比較寬啊！"],["管委員碧玲：他們好像有意見。","主席：好，中選會的意見呢？我們就保留一個。還是就把它加上去也沒關係？就是將來有必要可以訂定施行細則。加這個對你們來講好像也沒有不好嘛！你們當然認為現在應該不用訂定施行細則，但是就我們的版本來講，是有可能需要施行細則的。因為我們的版本除了全國性公投，可能還有地方公投，也可能有適用選罷法的總統或一般的人，對不對？那就可能要施行細則。"],["李主任委員進勇：保留好了！","主席：保留一個啦！好不好？好，我們的提案條文都差不多，那就保留我的版本，其他的不予採納。","還有第十五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這一條沒有什麼問題嘛！如果本法通過的話，預計公布日是什麼時候？"],["李主任委員進勇：要報總統。"],["主席：需要半年嗎？","好，第十五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就是一般慣例的寫法，大家沒有意見吧？","本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其他的版本就不予採納。","管委員碧玲：主席，我們回過頭來再重新盤點一下，和院版第六條對照的保留版本裡面，我們還是要剔除民眾黨版的第七條、林思銘委員版的第六條和魯明哲委員版的第六條，他們的文字中都有特設投票所、通訊投票，還是要不予採納。","主席：這個我說明一下──對，沒有錯吧！","管委員碧玲：對。還有和院版第五條對照的部分，溫玉霞委員提案的第四條有「通訊投票」，那個也要不予採納。","主席：好，我來說明一下。本法草案中有關移轉投票、通訊投票、提早投票、特設投票所等提案條文均不予採納；請工作人員做全盤檢視。"],["李主任委員進勇：移轉投票要留著啦！","主席：主委有聽到，不然就統統沒有了，抱歉！","不好意思，我再唸一次：本法草案中有關通訊投票、提早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等提案條文均不予採納。"],["管委員碧玲：所以我們今天最大的共識其實就是不在籍投票只採取移轉投票一種形式。"],["主席：沒有錯。","管委員碧玲：我們有這個共識，但是不在籍投票要綁所有類型的選舉，這個我們沒有共識。"],["主席：對。","管委員碧玲：然後行政院要全民開放申請，這個部分我們也沒有共識。","主席：對，沒有錯。"],["管委員碧玲：所以這條路還是很遙遠。","主席：好，謝謝。現在處理附帶決議。","邱顯智委員等人所提的附帶決議大家看過了嗎？","都有意見？好，因為剛剛我們有提到監所投票的問題，大家對這個部分沒有共識，認為監所投票要怎麼執行，所以這可能沒辦法處理，因為這就是要特設投票所，對不對？"],["王委員美惠：對。","主席：這沒辦法只用移轉投票的方式來處理，而且相關條文已經不予採納了。我們有共識的就是都用移轉投票，沒辦法做特設投票，然沒辦法在監所的部分做特設投票，這個附帶決議就不通過啦！還是要保留再討論？看大家的意見。"],["王委員美惠：不要保留啦！","主席：好，不通過！對啦！就不通過啦！","接下來是附帶決議2，有關交通費用的補貼，應許由國人檢具證明，而且是嗣後歷次公民投票。請大家討論一下。","好啦！保留！這個大家沒有共識，先保留，再討論啦！好，予以保留。附帶決議2保留，謝謝。","附帶決議3是要求中選會應於「公民不在籍投票法」立法公布施行後，同步實施電子連署系統。只是連署而已，不是電子投票喔！這有困難嗎？連署啦！","高處長美莉：關於公投電子連署的部分，其實它在相關法規當中已經完備了，現在就是我們要做完整的資安測試，改進之後就可以上線。","主席：你們光是這個理由就不知道說了幾年，一直說要測試！","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不敢說「……施行後，同步……」，我們不敢這樣說啦！我們一直在推，資安的部分其實我們已經有進一步的進程了，包括維護的標案已經要……","主席：好啦！修改文字，積極推動啦！","李主任委員進勇：積極推動我們可以接受，謝謝。","主席：本項附帶決議最後3行「爰要求」以下文字修改為：「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不在籍投票法』立法公布施行後，積極推動實施電子連署系統。」。好，修正通過。","另外還有一個針對第八條的修正動議。第八條我們已經保留了，因為它和不在籍投票的申請、期程、查核有關，那個要重新再計算。吳怡玎委員今天特別提出這個修正動議，但是因為條文已經保留了，所以這個修正動議應該也一併保留，因為它是針對那個條文的修正動議。","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一下。"],["委員吳怡玎等修正動議：","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第八條"],["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魯明哲"],["主席：中選會有要回應嗎？","先保留啦！因為會再一併討論。","（協商結束）","現在宣讀協商結論。","協商結論：法案名稱保留；條文部分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其餘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對照之各提案條文，除條文中有關通訊投票、提早投票、特設投票所等提案條文均不予採納外，均與行政院提案保留的條文一併保留；另外，委員林為洲等提案第十六條及委員吳怡玎等4人所提第八條條文之修正動議亦一併保留；不予採納的部分有：委員溫玉霞等提案第五條、委員林為洲等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及委員林思銘等提案第四條、委員鄭麗文等提案第五條、第六條及委員魯明哲等提案第四條均不予採納，委員葉毓蘭等提案第六條不予採納，委員林為洲等提案第十一條、委員鄭麗文等提案第十二條均不予採納，委員林為洲等提案第十二條、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九條及委員鄭麗文等提案第十三條均不予採納，委員林為洲等提案第十三條、委員鄭麗文等提案第十四條均不予採納，委員溫玉霞等提案第十條、委員林為洲等提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委員林思銘等提案第十一條、委員鄭麗文等提案第十五條及委員魯明哲等提案第十一條均不予採納，委員鄭麗文等提案第十六條不予採納，委員溫玉霞等提案第十一條、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二條、委員林思銘等提案第十二條、委員鄭麗文等提案第十七條及委員魯明哲等提案第十二條均不予採納。"],["管委員碧玲：剛剛……","主席：我們會請幕僚再做檢視，就是不在籍投票這次會只限於移轉投票，如果有以其他方法實施不在籍投票的相關條文，都會一一檢視，不予採納。會再檢視一次。","請問各位，對剛才宣讀的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今天各部會檢送之報告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中選會書面報告：","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大院鄭委員麗文等人、魯委員明哲等人分別所提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以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人所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並繼續審查大院委員、大院黨團所提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以及行政院所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本會應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針對大院委員、大院黨團所提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以及行政院所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本會意見已於110年10月7日及110年10月20日貴委員會第4次及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報告有案，以下謹就鄭委員麗文、魯委員明哲分別所提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一、鄭委員麗文、魯委員明哲分別所提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一)有關適用選舉及公民投票種類：","1.鄭委員所提草案規範適用於全國性公民投票，依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對於制定本法以規範全國性公民投票之實施，本會敬表贊同。","2.魯委員所提草案規範適用之選舉及公民投票種類，除全國性公民投票外，尚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之不在籍投票，是否採合併立專法規範，允宜視各界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的制度內涵及實施方式，是否具有共識，以及立法內容而定，本會尊重大院審議情形。"],["(二)有關適用對象：","鄭委員、魯委員所提草案規範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者等6類或8類人員，得申請不在籍投票，基於公平原則，行政院所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規範具有公民投票權之投票權人均得申請不在籍投票，提供大院審議參考。"],["(三)有關投票方式：","1.鄭委員、魯委員所提草案規範以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基於移轉投票已有現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實施經驗，此機制係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可有效維護投票秘密及投票結果公平性，本會敬表贊同。","2.鄭委員所提草案另規範得以特設投票所投票、提早投票、通訊投票等方式及魯委員所提草案另規範以在監所特設投票所投票之方式行使不在籍投票，其中特設投票所投票，存在投票人會否在資訊遭受壟斷情形下行使投票權，投票秘密能否有效維護等問題；提早投票，因於投票日數日前依指定之日期前往投票所先行投票，其有延長投票期間及公投票保管安全維護等問題；至於通訊投票，雖為先進國家所普遍採行，惟在國內的討論，對於通訊投票會否因投票權人並非在投票所進行投票，致未能確保係在個人自由意志下所作之決定，以及投票秘密能否有效維護，尚有疑慮，制度實施初期，前述投票方式，是否納入採行，因社會各界看法不一，建議俟社會各界有共識後，再予採行。"],["(四)有關申請及查核程序：","有關不在籍投票之申請及查核作業，分涉本會、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戶政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權責，以選務行政具有時效行政的特性，各項選務行政作業環環相扣，各機關行政作業時間須相互配合，行政院所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不在籍投票相關選務作業時程，業經會商相關機關，執行層面可行，可供大院審議參考。"],["二、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有關鄭委員所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對於不在籍投票之適用公民投票種類、適用對象、投票方式、申請方式及查核作業程序等，規範方向與行政院所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洵屬一致，可有效維護投票秘密及投票結果公平性，確保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之實施，併請各位委員支持鄭委員及行政院所提草案。","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內政部書面報告：","今天貴委員會開會繼續審查大院委員、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8案、行政院、大院委員及民眾黨黨團所提不在籍投票法相關草案計6案，另併案審查大院委員所提不在籍投票法相關草案計3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針對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其中規範投票權人應向「戶政機關」申請移轉投票1節，本部認為投票權人應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由各該選舉委員會先行審查為宜；溫委員玉霞、林委員為洲及林思銘委員分別所提「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建議將總統、副總統及縣（市）層級以上之公職人員選舉納為不在籍投票適用之種類，本部建議宜於全國性公民投票穩健實施後，視其實施狀況，再行審慎規劃選舉制度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並分別於110年10月7日、10月20日向貴委員會報告在案。","至魯委員明哲所提「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係將總統、副總統及縣（市）層級以上之公職人員選舉納為不在籍投票適用之種類，本部意見同前開110年10月7日、10月20日向貴委員會報告內容；鄭委員麗文、鄭委員天財Sra Kacaw分別所提「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均係規範全國性公民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因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本部尊重該會意見。","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法務部書面報告：","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等3案，茲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以下謹就草案報告如下，敬請指教："],["壹、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此草案第四條有關投票人資格規定，投票人於公民投票日前設籍於中華民國地區，且依法具有公民投票權並符合本法規定之適用對象者，均得依本法申請不在籍投票。第五條有關適用之選舉規定，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適用於全國性公民投票。"],["貳、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此草案第四條有關適用類別規定，包括選舉區域非全國性之立法委員選舉；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選舉；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等項選舉。"],["參、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此草案第四條有關適用對象固規定，具公民投票權之投票權人得申請不在籍投票。"],["肆、本部之意見：","公民投票係公民之權利，是否制定如委員擬具之公民不在籍投票之專法，核屬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業管權責，本部敬表尊重。","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外交部書面報告：","壹、前言","本人今天非常榮幸能代表外交部向貴委員會就「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進行報告。首先，對各位委員長期以來鼎力支持外交工作，並對外交部各項業務推動提供寶貴意見，本人謹在此表達最高之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各委員相關提案提出報告，敬請各委員惠予指教。","貳、「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及「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之特設投票所於國外使領館之規定","一、可行性","(一)關於我駐外使領館特設投（開）票所實行海外公民不在籍投票之方式，因為選舉類別多元，可能產生適用種類、適用對象以及實施方式等差異，此涉及選務服務部分，按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應由該會掌理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辦理及指揮監督業務，本部非上開事項之權責機關，尚無從編列相關人力、預算處理海外公民投票等選務事項。","(二)承上述，倘於我駐外使領館特設投（開）票所，在執行技術方面，尚待考量人力量能及行政成本等問題，且本部駐外人員因未受過專業選務工作之訓練，倘公民於投票時違反選罷法相關規定，例如亮票行為、在選票上做記號是否屬無效票，選務人員應如何處理及認定亦會產生疑義，進而影響投票結果之公平性。此外，本部部分駐外館處尚須兼轄多個國家地區之事務，並無充足人力可辦理選務工作；在政治層面上，基於我各駐外館處在非邦交國之設立均以促進雙邊經濟貿易文化交流為宗旨，海外公民投票涉及直接民權之行使，辦理海外公民投票選務工作除須經駐在國同意外，該等行為是否會引起中國透過駐在國政府向我施壓，進而阻止選務工作之進行，甚或限縮我各駐外館處之地位，對於外交處境將造成不利影響，並可能有損及我國際形象等情事發生。","(三)另囿於各駐外館處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的時區，倘於本部各駐外館處實施海外公民不在籍投票，其所造成之時差問題可能會衍生延長投（開）票時間、增加選務成本、選票保管、投（開）票所安全維護之疑慮。況且，實施海外公民不在籍投票方式亦會涉及申請不在籍投票之人將選票移轉至部分國家地區之投（開）票所，均有影響投票公正性之虞，例如可能出現賄選行為、外力干擾公民投票意向等，並考量選務工作人力之負荷量、選務配套措施執行方面等問題，實務運作上均有窒礙難行之處。","(四)鑒此，鄰近之日本、韓國、菲律賓及印尼等國可順暢實施海外不在籍投票之原因，主要係其在國際政治情勢與我有所不同，尚無法一概而論。","二、法制研析意見","(一)倘本部各駐外館處未來須配合政策法令特設投（開）票所辦理選務工作，應由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先完備相關法律依據，並根據立法通過內容研訂相關實施辦法、選務作業規定及配套措施，例如妥善制定駐外館處選務工作之標準作業流程，並比照國內選務工作依法辦理國外選務人員教育訓練等事項。","(二)綜上，本部建議公民不在籍投票應循序漸進，可選擇目前較具共識的「移轉投票」於國內就單一或全國性選舉先行實施，由於我國在國際的特殊政治環境，在未取得政黨及國民共識（信任）前，允宜通盤考量審慎評估是否實施海外公民不在籍投票，此宜尊重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意見。","參、「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一、可行性","(一)查「不在籍投票」制度在實務上已有美國、英國、德國、澳洲、新加坡等先進民主國家實施，此一制度係為使人民參政權獲得充分保障、擴大民主參與，讓人民不因特殊職業身分、工作環境或體能狀況而喪失此項權利。目前各國普遍採行「通訊投票」與「移轉投票」，讓選民可用郵寄選票及非戶籍地投票方式參與投票，例如美國目前使用提前投票與通訊投票最為普遍，包括全國性與州區性投票均適用；而鄰近之日本、韓國及印度均有實施以電子投票方式完成不在籍投票。","(二)次查目前我國針對不在籍投票方式僅限於選務人員之投票，其係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第3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三)再查我國現行「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準此，考量公民投票係民意之展現，且社會各界已對此具有相當共識，基於不在籍投票已有選務人員於工作地實施之經驗，倘另以法律訂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之制度，放寬不在籍投票適用種類及對象除可提高投票率，亦符合憲法保障參政權之精神。","二、法制研析意見","建立「全國性公民不在籍投票」制度，除可落實公民對於公共議題之參與，亦能保障公民政治參與權利，其最終目的係取得全國人民對此投票方式之信賴，以達到選舉之公正性、公平性與公開性。因此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之方式、適用對象、資格等須由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先完備相關法律依據，並根據立法通過內容研訂相關實施辦法、選務作業規定及配套措施，本部尊重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權責。","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不吝指正。謝謝。"],["國防部書面報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全國性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及「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等，對於未來在營服役之軍人也在適用範圍，國防部意見及其配套措施如下：","一、本法修正後遇選舉日時，可減輕國軍人員返回戶籍地投票舟車往返困擾，亦有助部隊內部管理與戰備留守人力彈性運用。","二、本法修正後將配合檢討修正「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之投票日休假注意事項內容。"],["陸委會書面報告：","一、公民投票法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基於主權在民原則，公民投票為公民應有之政治權利及直接民意之展現，屬民主社會意見表達之常態。憲法明文保障國民之創制及複決權，自公民投票法於92年公布施行以來，對於適用該法之全國性及地方性創制複決事項，相關提案均依循公民投票法之規定辦理，俾落實及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二、贊同循序漸進逐步推動不在籍投票","(一)實施不在籍投票，可方便投票權人履行投票權，確保其公民權行使，並能提高投票率，具有擴大政治參與、深化民主之積極作用，符合世界潮流。惟不在籍投票牽涉層面甚廣，選務技術上亦有其複雜性，須考量如何確保投票秘密、投票結果公平性及選務可行性，並確保投票結果不受外力干預，以採擇適當之投票行使方式、規劃完整之配套措施。","(二)行政院院會已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所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基於移轉投票已有相關實施經驗，規劃採行本國境內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並考量公平原則，將有投票權人一律納入，符合投票權人資格者得具備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可有效維護投票秘密及投票結果公平性。在確保公民投票結果不受外力干預及國人對公民投票結果之信賴之前提下，本會樂見以循序漸進方式逐步推動不在籍投票，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三)有關外界關注，開放本國境內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後，因工作、就學等因素不克返回戶籍地之國人申請移轉投票，對於各直轄市、縣（市）（包含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之選務機關及選務工作進行，可能產生一定之衝擊與影響，造成當地選務工作量能負擔等問題，在相關法案通過後，相信主管機關會及早評估並規劃相關配套，以維護投票權人之權益、確保選務工作順利進行。"],["僑委會書面報告：","壹、前言","海外僑民向來關心國內發展，不因身在異鄉而有區別，惟部分僑民受限於僑居工作、家庭、就學及經濟條件等因素，確有無法便利返國行使選舉權之情形；爰近年時有海外僑領建請政府開放不在籍投票，方便僑民行使參政權。本會作為政府僑務主管機關，深刻瞭解僑胞對於參政權行使的重視，也支持提供海外僑民更便利的投票方式。","貳、有關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於109年4月1日召開「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公聽會」，嗣於4月30日召開「研商『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會議」，明訂「移轉投票」為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方式；行政院於109年6月22日及8月7日分別邀集相關機關就中選會提出之草案召開2次審查會議。以上歷次會議本會均派員出席，並於會中建議參考現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得在工作地投票的「移轉投票」方式，於適當地點設置僑民專屬投票所之可行性，並將具備我國國籍及有效戶籍之僑民均納入適用對象，此項建議目前雖經研議時機尚未成熟，惟期待未來能有機會實施，期為海外僑民爭取更符合其實際需求的參政權益。","參、有關公職人員選舉不在籍投票","至公職人員選舉部分，本會亦曾向內政部及中選會反映海外僑民對於公職人員選舉不在籍投票之意見，惟據告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須「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爰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方式之調整，須俟修憲始能為適法之處理；至其他公職人員選舉部分，憲法則未規定。考量目前外界對「通訊投票」等方式仍有諸多疑慮，例如未能確保係投票人真意、無法維持秘密投票等，於目前社會各界尚無共識之前，仍未將不在籍投票納入規劃，本會謹表尊重。","肆、結語","我國憲法明文保障海外僑民之參政權，有關不在籍投票選舉制度，不僅政學界認為是便捷選民投票的新興措施，符合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亦為選舉制度改革之重要方向；未來本會將視國內推動公職候選人不在籍投票情形，持續向內政部等主管機關轉達僑胞意見，爭取海外國民不在籍投票之心聲，以維護海外僑民權益。"],["原民會書面報告：","貴委員會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以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等案。以下謹就上開各案敬表意見如下：","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明定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故凡能進一步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之政策且選務機關能妥適執行之政策及方案，本會原則上均予支持。","因工商社會發展，原住民族逐步遷居都市，再加上交通便利、原漢通婚，山、平原通婚比例提高，以及就業、就學、醫療等需求，都市原住民族人口逐年提昇。原住民族在都會地區設籍人口數已近49%，近20年間每年平均增加0.77%。依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推估，設籍原住民族地區之族人約有1成到3成實際居住都市地區，換言之，原住民族多數遷居於設籍地以外地區，以致「籍在人不在」情況嚴重，因此，公民投票制度中若有相應措施便利族人行使投票權，並能同時保障族人投票秘密，本會至為樂見。","綜上報告敬請貴委員會指教支持。"],["交通部書面報告：","壹、前言","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審查鄭委員麗文、魯委員明哲及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相關委員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等3案，本部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貳、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上述鄭委員麗文、魯委員明哲及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委員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等3案有關投票申請、撤回及查核結果之通知等，相關文件郵寄部分，中華郵政公司配合辦理。","、結語","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衛福部書面報告：","今天大院第10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審查查鄭麗文委員等16人、魯明哲委員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及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涉及本部權責事項提出意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壹、修正條文重點","一、鄭麗文委員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第7條、魯明哲委員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第5條，係為順應世界潮流趨勢，降低投票障礙，提高公民投票意願，故規定因疾病、身心障礙、生產或受傷而不良於行者，得申請不在籍投票。","二、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係基於憲法主權在民原則，透過實施不在籍投票，滿足不同需求之投票權人，具有確保公民權利行使之積極作用。","貳、本部意見","有關委員所提修法版本，均為保障人民投票權利，立意良善，本部遵照委員會決議辦理，並將配合法案修正方向予以推動。","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對於各項法案及業務之推動，多有助益，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教育部書面報告：","壹、公民投票法實現公民參與政治事務之權利","政治參與為國際人權重視之普世價值，依「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略以，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92年公布施行「公民投票法」，明定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落實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實現公政公約之精神。","為能保障所有公民參與政治事務之權利，現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已能於工作地投票，辦理移轉投票已有相關實施經驗。","貳、本部贊同不在籍投票擴大適用對象","本部向來以人權教育之措施培養具備尊重與包容的公民，宣導學校理解學生自治，並鼓勵提供學生參與校務表達意見的機會。","經查，本次推動公民不在籍投票，擴大範圍於就學地，適用對象包含符合投票資格，且在戶籍地以外求學之學生，保障青年學子選舉權，促進其實現身為公民之責任，並可符應其於學校落實之自治作為，本部敬表贊同。","至有關公民不在籍投票之適用類別，本部予以尊重。公民投票的結果是人民意志之展現，保障人民投票權之作為，是政府應盡之作為，本部將配合於相關法案通過後，協助主管機關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以具體保障學生之公民選舉權利，循序漸進逐步推動不在籍投票。","參、結語","綜上，不在籍投票採移轉投票之方式，已有相關實施經驗，確保維護投票秘密及投票結果公平性，本次擴大適用對象，包含在戶籍地以外求學者，擴大公民參與及深化民主。本部將持續透過教育措施引導青年學子理解公民參與的重要意義與價值，後續也將會協助主管機關研擬適宜之配套措施，務期選務工作順利，維護投票者之權益。","主席：現作如下決議：討論事項一之第(一)案至第(八)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其餘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均審查完竣，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及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等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在場委員，各案是否須經朝野協商？","應該是需要。各案須經黨團協商。","各案於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為洲做補充說明。","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本日會議所列議程處理完竣，因為明天和今天是一次會，所以現在休息。謝謝。","休息（12時21分）"],["附錄："],["委員邱顯智等附帶決議："]],"block_lines":[1,7,7,10,47,47,48,63,63,70,77,78,79,80,81,81,82,84,85,87,88,90,97,98,99,100,102,103,105,107,112,117,118,120,132,136,139,140,147,161,175,177,178,179,187,194,203,205,207,218,222,224,225,227,234,236,238,240,241,242,248,250,252,255,257,261,266,270,286,288,290,293,294,295,299,309,311,312,319,324,329,345,350,365,366,369,376,377,381,385,387,388,395,397,399,402,403,410,413,414,416,419,423,425,438,440,441,446,450,453,454,457,459,462,464,467,472,474,476,478,480,483,504,508,515,524,529,536,544,562,563],"person_count":{"主席":45,"一、委員提案":1,"二、修正動議":1,"委員羅美玲等修正動議":1,"提案人":5,"1.委員林思銘等附帶決議":1,"2.委員林為洲等附帶決議":1,"3.委員林思銘等附帶決議":1,"邱委員顯智":5,"謝處長美玲":3,"管委員碧玲":15,"張委員宏陸":1,"魯委員明哲":1,"林委員思銘":2,"羅委員美玲":1,"王委員美惠":6,"賴處長錦珖":3,"李主任委員進勇":3,"委員吳怡玎等修正動議":1,"中選會書面報告":1,"一、鄭委員麗文、魯委員明哲分別所提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1,"(一)有關適用選舉及公民投票種類":1,"(二)有關適用對象":1,"(三)有關投票方式":1,"(四)有關申請及查核程序":1,"二、鄭天財S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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