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星期四）9時1分至10時57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黃委員世杰","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22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羅致政    許智傑    陳椒華    葉毓蘭    劉世芳    鄭麗文    費鴻泰    翁重鈞    江永昌    吳斯懷    黃世杰    何志偉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王婉諭    鍾佳濱    李德維    邱顯智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湯蕙禎    林俊憲    李貴敏    楊瓊瓔    羅明才    孔文吉    呂玉玲    廖婉汝    何欣純    高嘉瑜    周春米    張其祿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      委員列席19人","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專門委員：張智為","主任秘書：楊育純","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本次會議有委員羅致政、許智傑、葉毓蘭、陳椒華、劉世芳、鄭麗文、費鴻泰、吳斯懷、江永昌、黃世杰、何志偉、邱顯智、湯蕙禎、王婉諭提出質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翁重鈞提出書面質詢。）","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提  案","一、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及第67條相關規定，規範銓敘部應依平均餘命統計數據，定期檢討年金給付相關事宜。又該部所掌握、處理之統計資料，僅能含括業已死亡公務人員之年齡，未納入在職、健在之公務人員，故該部僅能作成公務人員平均死亡年齡之統計，卻無法作成公務人員平均餘命統計，亦無從與國人平均壽命作比較。","為使政府相關統計數據更趨完善，並使銓敘部具備更完整統計，據以執行相關退休撫卹法規，且能提供完整資料供學術界研究及國人瞭解，掌握警消人員職務危險性、辛勞性，爰請該部完整規劃公務人員平均餘命之統計作業（應至少區分一般公務人員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適用人員）。綜此，請銓敘部就上揭問題研處，並於1個月內以書面報告答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葉毓蘭    鄭麗文    費鴻泰    陳椒華","決議：照案通過。","二、長期以來，公務人員考績制度長期被詬病流於形式，考評作業不透明，公務員收到考績評定結果後，不知道評定的理由，也不知道自己具體有哪些地方需要改進，以致於到處流傳「考績潛規則」，例如輪流、看關係等傳言。考績若要發揮正常功能，正確評價並優化公務員工作表現，則必須先讓公務員可以知道自己的考績評定理由。","在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已將公務人員考績認定為行政處分；再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行政處分結果需詳細記載處分事實和理由。然而現行的考績通知書上僅記載考績結果，已有違反大法官解釋和《行政程序法》規定的正當法律程序之疑慮。","主管機關儘速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並在考績法修正完成前，透過行政令函規範各機關，在考績通知書上能記明理由，合乎正當法律程序、發揮考績制度應有的效果。","建請銓敘部：(一)於6月底前提出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版本，並須記明理由且明確入法。(二)於修法完成前，應研擬以行政令函規範各機關能記明理由，始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三)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研擬修法過程中，召開公聽會廣納基層公務員意見。","提案人：陳椒華    葉毓蘭    江永昌    邱顯智","決議：照案通過。","三、近年司法院、考試院對於考績之理解，逐步擴大救濟範圍，朝向公務人員逐步享有合理訴訟保障方向邁進。","具體而言，考績丙等之當事人以往並不能進行復審。而自104年起，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意旨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考績（成）考列丙等之結果屬對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爰以104年10月28日公保字第1041060456號函，自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又保訓會109年辦理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因警消人員集體請求救濟，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於109年10月5日變更復審救濟範圍。自此考績為甲乙丙丁皆可進行復審、行政訴訟。","如果要進一步保障公務員權益，與其讓公務員在考績做成之後進行救濟，更應進一步在考績做出階段，就先予以充分之陳述意見機會。","目前，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丁等考績當事人可進行意見陳述與申辯，對於其他等第之當事人則沒有明確規範是否有陳述、申辯機會。機關雖然可以裁量是否要讓當事人陳述，但在法規並不明確前提下，機關不一定會給予當事人機會。","為保障當事人權利，落實正當法律程序權利，促進考績之妥當性，有賴程序之事前及事中保障。於機關內部考績程序及早發現並處理程序與實體法律問題，避免增加保障事件及行政訴訟負擔。建請考試院研議讓當事人於處分前有陳述及申辯與受專業人士協助之機會。","提案人：陳椒華    葉毓蘭    江永昌    邱顯智","決議：照案通過。","四、茲就立法院各黨派對於權力分立制度有從現行五權分立朝向三權分立調整之修憲共識，各黨亦陸續提出相關修憲提案，有鑑於2012年監察院出版之「世界監察制度手冊」，當中亦有部分章節對各國有關三權分立監察制度進行比較，為加速權力分立轉型，並及早因應可能之修憲結果，爰要求考試院應比照監察院進行實行三權分立之各國相關制度比較，建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陳椒華","連署人：葉毓蘭    江永昌    邱顯智","決議：照案通過。","五、近年來，資訊安全意識抬頭，各國政府及民間紛紛祭出優渥條件吸引資安人才，以保障機密資訊。我國亦以推動「資訊化政府」為目標，並相繼開出公部門資安人員缺額。然而，法務部調查局資安工作站日前徵用高級資安分析師，不但要求擁有博士學位、需制式化配合公務員上下班時間，工作項目更是橫跨9大項，結果月薪僅5萬8千元。日本金融廳徵用IT人才時不惜祭出約13萬元台幣的月薪、周休更是高達4天，顯現出日本政府與民間企業「搶人才」的決心，而我國公部門對資安的保障似乎望塵莫及，難以吸引高端人才投入，重則可能引發國安危機。爰此，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一併檢討特殊性質政府人員之聘用與薪俸，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部門資安人才相關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文    費鴻泰    吳斯懷    陳椒華    葉毓蘭","決議：照案通過。","散會","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成立「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並處理相關事宜。","主席：我們開始討論前，我先說明一下，上個會期臨時會的時候，那時候也是在這裡進行黨團協商，經院會通過了這個決議結論，各黨團同意在本（第3）會期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成立「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這個名稱是當時協商就已經確定的。這件事情非常地重要，我們非常重視，所以才會通過這個決議，因為司法的信任非常具關鍵性，這個案子非常嚴重地影響到全國人民對於司法官的廉潔以及公正性之信任，我想各黨都有共識，第一時間、最快地就要來處理。這禮拜一委員會開始開會之後，我跟葉毓蘭召委協議這個禮拜由我來排案，在第一時間就排入這件事情，讓大家來討論。我們沒有預設任何立場，就是請大家充分討論，提出各位委員的意見及動議，我們今天一定要成立這個小組，我想大家對於成立這個小組應該是已經有共識了。","接下來我們就請各位委員先進發表意見。請柯委員建銘發言。","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委員同仁。今天是由於院會交付下來要成立一個調閱小組，調閱小組就是委員會來成立的，既然院會已經交付下來，我想主席今天安排這個議程是合理的，也是很好的安排。假如我們不處理的話，外界會怎麼看待，這是我們都必須面對的。到立法院這麼多年來，像這樣的調閱小組也成立了很多，我們黨團有提案，第一個就是要成立調閱小組，調閱小組的運作要點為何，過去都有範本，運作要點當然很重要，要推舉出這個小組的召集人，本黨團有提案，請議事人員發給所有委員，當然其他黨團也有提案，我們也一併討論，這樣好不好？","主席：好，各位委員如果有任何的提案或動議書面資料，請先提供，我們會請議事人員影印之後發給大家。","我再補充說明一下，我們這個調閱小組，因為這件事情很重要，會花上很多的時間開會，依照立法院過去的慣例，我們是不在委員會裡面合併討論這件事情，所以會依照今天大家所通過的運作要點另行召集調閱專案小組會議。今天最重要的是討論我們到底要怎麼開調閱小組，請大家踴躍發言，謝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陳委員椒華：我們的提案還在印，待會兒再提。"],["主席：那我們是不是休息5分鐘？各位委員的提案都印好之後再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請問各位委員的手上是不是都已經拿到3個提案？好。照慣例提案都要全部唸過，這樣有點浪費時間，是不是徵求各位委員的意見，我們直接就這3個提案先協商，協商完之後，只宣讀最後協商結論的版本就好，可以嗎？大家沒有意見嘛！若是這樣的話，我們就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現在休息，休息後繼續協商。","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先跟各位報告，我們剛剛有經過協商，協商原則上以剛才的臨時提案第1案為藍本，現在第一條到第十五條大概只剩下第四條保留，第八條要作文字修正，請各位委員表示意見。","羅委員致政：第八條部分本來是把「並負保密義務」放在最後，我建議寫在第二行「查閱人員負保密義務，對機密文件不得……」。","主席：OK，對於羅委員提的修正意見，大家有沒有意見？我們把國民黨版本的臨時提案第2案第十四點的最後一句「負保密義務」，把它融到臨時提案第1案的第八點，本來是加在第八點的最後，但是剛剛提議說把它加到前面，這只是文字順序，都不影響實質內容，是不是第八點就先確定？","陳委員椒華：主席再講一遍，好嗎？謝謝。","主席：我們剛剛在協商過程同意把臨時提案第2案的第十四點「並負保密義務」這幾個字，加到臨時提案第1案第八點的最後面。剛才羅致政委員建議將「並負保密義務」加在第八點的第二行「查閱人員負保密義務」，「並」拿掉，就是「查閱人員負保密義務」，然後後面一樣「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如果大家都同意的話，第八點就做這個調整。"],["柯委員建銘：沒有意見。","主席：沒有意見，這只是文字順序而已，這不影響……","陳委員椒華：主席，臨時提案第3案的第十四條可不可以有一些文字加進來？"],["主席：請講你的建議。","陳委員椒華：臨時提案第3案的第十四條第二行，「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涉及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應予保密，並以秘密會議處理之。」這樣是比較完整。"],["主席：請各位委員發表意見。","羅委員致政：主席，剛剛部分文字內容已經在第八條處理了。我不曉得陳委員對於第十四條哪部分有堅持或認為需要……","陳委員椒華：這可以加進來，建議可以加進來。"],["羅委員致政：加在哪部分？","柯委員建銘：我們一條一條來，第十四條要併進來。","陳委員椒華：對，併進來，有一部分沒有寫的併進來。","主席：陳委員，是不是把建議併到第八條的文字寫給我們？","陳委員椒華：好，我寫一下。","主席：寫給我們好了，不要用念的，這樣不清楚。","劉委員世芳：陳委員，你的臨時提案第3案第十四條所講的是針對工作人員，所以是不是不要併在我們剛剛討論的這一條，可以併在臨時提案第1案的第十四條，因為第十四條是指工作人員，你認為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要有保密義務，是不是加在這邊會比較好？"],["柯委員建銘：沒有問題啦。","陳委員椒華：好，那就是……"],["劉委員世芳：內容是OK啦。"],["柯委員建銘：他的範圍比較廣一點。","陳委員椒華：好，併在第十四條。"],["柯委員建銘：第十四條併到我們講的第八條。","陳委員椒華：對，併到第十四條。","柯委員建銘：我知道，現在講到第八條，還是一樣第十四條要增加，這兩個是一樣的情形嘛。"],["劉委員世芳：人員不一樣。","柯委員建銘：第八條跟第十四條講的併在一起就好了，在第八條裡面全部寫進去就好了，所有負保密義務的人員包括哪些，包括專業人士、協同調查……","主席：總召，不好意思，我這邊提供一個資訊，關於臨時提案第3案第十四點的內容，其實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二條的保密規定是一致的。我把第五十二條念給大家聽，「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柯委員建銘：就不必寫了？","主席：所以這個條文其實很完整，不需要寫，在法律裡面就已經有了。","柯委員建銘：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有了，第八章文件調閱裡面就寫得很清楚了。"],["主席：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二條已經對於這些相關人員的保密義務有完整規定。","費委員鴻泰：既然法律都規定那麼清楚了，就按照剛才主席所說的，好不好？"],["主席：依照提案意見原來的版本通過就好了。","費委員鴻泰：主席，我們對於第四條……","主席：第四條還保留，還沒處理到，我們先把其他部分處理完。"],["陳委員椒華：剛剛的第十四條同意。"],["羅委員致政：陳委員……"],["陳委員椒華：剛剛有說同意。","羅委員致政：臨時提案第1案的第二條規定「本小組運作除憲法、法律及本院所有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既然法律已經有規定你剛才提的部分，也就是剛才主席提的，所以建議臨時提案第3案的第十四條就不用處理了，因為我們的第二條已經有規定了。"],["陳委員椒華：可以。","主席：謝謝。我再確認最後一次，也就是以臨時提案第1案做藍本比對臨時提案第2案、第3案，剛才經過協商之後，原則上除了剛剛第八點有作修正，其他第一點到第十五點，除第四點外，大家都已經同意依照這個版本通過。","現在討論第四點。"],["柯委員建銘：第七條的時間就是展延到5月31日嗎？必要得延長？","主席：對，剛剛第七條的協商結論也是如此，從成立的日期開始到5月31日，必要時得延長。","請費鴻泰委員發言。","費委員鴻泰：這個案子對司法界是一個醜聞，尤其是對司法院跟法務部，我們之所以希望雙召委的原因，第一個，尊重民進黨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多數。第二個，因為民進黨現在是執政黨，這是一個醜聞，外界都希望要攤在陽光下接受人民的檢驗，所以我建議民進黨在這個題目上就大方一點，我相信跟在座的委員們都無關，但是貴黨現在是執政黨，我想執政黨還是間接的避嫌，讓在野黨大家充分的查，如果在野黨查出來的結果就是這樣子，某種程度上就是有點為執政黨背書的味道，對不對？所以我誠懇建議柯總召大方一點，不要那麼小氣，連這個都要爭，從這個角度來看，禮讓我們做共同的主席，讓外界大家認為你們真的願意接受檢驗，我想對大家都是有好處的，好不好？所以我建議柯總召在這個題目上大方一點。","柯委員建銘：謝謝費總召的指教，不是醜聞大家不會調查，不是重大事件不必調查，這個大家都是一致的，而且是院會交付下來，當時臨時會在這個地方朝野協商的時候，大家都是一致的、沒有人有異議。我們要成立調閱小組，調閱小組就是看文件嘛，這個事情很單純，我想大家的方向、目標、心情都是一樣的，院會交下來，而且朝野協商寫得很清楚，司法人員包含審、檢、警、調，這4個全部來。尤其在審查警政署預算的時候，朝野協商時就要求警政署在兩個禮拜內將所有報告交進來，警政署也送進來了，沒有一個人有任何心意想去掩護什麼事情或cover什麼事情，我相信我們大部分的人都不認識，這麼久的事情，大部分的人都不認識。","至於單召委、雙召委的問題，我舉幾個立法院案例讓大家聽看看，最近的一次就是張天欽的調閱小組，那時候是國民黨提出要成立調閱小組，我們馬上同意，張天欽的案子當時如火如荼，對我們來講是很大的打擊，那是在選舉前，我們也是面對。當時成立調閱小組就是單召委，我們馬上說送給林為洲委員，由他當召委，結果事實上張天欽案那時候也調不出什麼東西，後來開一次會就沒有開了。還有上一屆在國防委員會，那時候武漢肺炎很嚴重，敦睦艦當時跑到帛琉，結果有人感染，國防委員會鬧得很凶，後來我們也是成立調閱小組，調閱小組也是單召委，就是蔡適應委員；還有獵雷艦，國防及外交委員會也調閱過獵雷艦，也都是單召委。我坦白講，黃世銘的案子也成立過調閱委員會，那時候是雙召委，一個召委叫作吳宜臻，民進黨籍，一個叫作呂學樟，呂學樟覺得吳宜臻那麼厲害，所以他從來不開會，全部讓吳宜臻去處理，他也不想開會。","所以這件事情無所謂什麼大方不大方，我們照道理來講就好了，立法院的委員會有雙召委，那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的很清楚，在國會改革的時候也有人去談委員會應該要單召委，那時候我們都反對，因為朝野大家都有，那是不一樣的樣態。這個事情很單純就是要調閱，到底裡面有什麼東西，除了調閱以外，各位也不要忘記現在司法院以及法務部都一直在調查，今天報紙、網路上有看到，法務部去調查過去他們曾經認為有問題的檢察官，雖然他們已經退休，他也不理，你要送監察院就送監察院。另外一個情況就是，因為鬧得這麼厲害，地檢署已經重啟調查，到底哪個是偵字案、哪個是他字案，其中最有公權力能夠直接調查的，當然是監察院的調查權，檢調也有搜索、調查權等等，我們立法院到目前為止只能文件調閱，文件調閱沒有那麼緊張，也沒有必要無限上綱到有朝野對立、大方不大方，我們都很坦然的面對，所以我知道這是一個爭點，這個爭點剛才也協商過很多次，也跟費總召談過，大家該講的話講完以後，我們不傷和氣，反正大家動員來，要處理就處理。我們今天這個會要趕快把它成立起來比較重要，也不需要在這裡大家「乒乒乓乓」的，沒有那個意義了，好不好？","主席：請許智傑委員發言，等一下是鄭麗文委員。","許委員智傑：我是這樣建議的，其實立法院的委員會有雙召委是因為事務繁多，我們看到過去的案例、現在的案例跟未來的案例，像這個是單一事件、單純事件，如果每一件都要用雙召委，說實在我們的會都有很多事情要處理，所以我是建議其實包括過去、現在、未來的這種單一事件，就是一個召委處理，因為第一個是單一事件，第二個是處理的事情也單純，所以大家就一個簡單的想法，反正誰當召委都無所謂，是不是單一召委會比較單純？","主席：請鄭麗文委員發言，等一下請陳椒華委員。","鄭委員麗文：我剛剛聽柯總召講了很長一篇，我以為他的結論是說好，既然你講了之前這麼多的歷史都是雙召委，那我們這次也就雙召委。","柯委員建銘：不是雙召委，我講的是單召委，不要凹我的話，張天欽案也是單召委、敦睦艦案也是單召委。","鄭委員麗文：不好意思，你要講清楚一點，我真的完全聽錯了。"],["柯委員建銘：我們大家講話都儘量講就好了。","鄭委員麗文：我是這樣想的，剛剛聽柯總召講的話，我覺得剛才費總召其實是釋出很大的善意，希望這件事情能夠善盡立法院監督的職責，正因為它是一個案件，但是也是一個受社會高度矚目的案件，讓在野黨參與，對執政黨是比較有利的，如果執政黨堅持，待會我們就是表決嘛。這件事情我們是不希望把它高度政治化，應該就案件來查，因為全民髮指，應該給大家一個交代，在野黨願意參與，其實執政黨應該要歡迎才對，不要對我們設下這麼多的防線，剛剛也講不要讓外界揣測這樣單純的司法案件要讓執政黨、在野黨共同來監督，為了召委這個事情動用表決，這對執政黨來說，為什麼要對這個案件如此高度重視？難免會讓外界的大家有所臆測，但既然柯總召非常堅持的話，我們就只好表決處理。"],["主席：請陳椒華委員。","陳委員椒華：在獵雷艦的時候，剛剛執政黨說在財政委員會也是有雙召委的先例，時代力量建議因為這次石木欽案是發生在跨越兩黨執政時期，所以相關的發生事項也是非常久遠了。現在是執政黨在執政，有關司法院或法務部目前的懲處受到大家的質疑，因為有這樣的情形，所以在調閱委員會的成立如果有雙召委，反正這樣的調查只到5月31日，實際上調查的時間只有兩個月，如果有雙召委，可以讓調查更完整。所以在這邊還是建議能夠有雙召委，謝謝。","柯委員建銘：我講1分鐘就好了，我講的是事實，我講獵雷艦案在外交委員會成立調閱委員會是單召委。"],["陳委員椒華：財政是雙召委、外交是單召委。"],["主席：都有、都有。"],["柯委員建銘：後來連開會都沒有開會。"],["主席：請葉毓蘭委員發言。","葉委員毓蘭：我認為以我跟黃世杰委員共事的經驗，我們兩個會合作無間，不過也歡迎各位如果是單召委時可以投給我，我願意承擔，好不好？各位有任何需求我都會排，絕對不會有黨派之別，我們也希望likewise、彼此互相，不管是黃世杰或是我擔任召委，我們都會為全部的國人服務，謝謝。","主席：召集委員只是主席，不管是小組或是委員會都是要大家議決或共識，我們在這個案子上面的態度、立場及方向，各黨都是一致的。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因為現在看起來是沒有共識的，我們是不是就進行表決？"],["柯委員建銘：推舉黃世杰。","主席：我們先表決條文內容，現在有兩個提案，臨時提案第1案是由一人擔任，以及臨時提案第2案與臨時提案第3案都是按週輪流擔任，就是這兩個文字的歧異，我們就依照提案順序表決，如果有一案已經決定的話，後面就不再進行表決。","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臨時提案第1案第四條文字者，請舉手。","（進行表決）"],["主席：在場委員包含主席共有6位表示贊成。","反對臨時提案第1案第四條文字者，請舉手。","（進行表決）","主席：報告表決結果：贊成者6人，反對者5人，我們就依照臨時提案第1案的版本通過。","現在請各位委員推舉召集委員。"],["葉委員毓蘭：歡迎推舉我。"],["柯委員建銘：我們推舉黃世杰委員。"],["主席：柯總召已經表達了。請問還有沒有人要推舉？"],["費委員鴻泰：我們推舉葉毓蘭委員。","主席：現在進行表決，支持由黃世杰委員擔任召集委員者，請舉手。","（進行表決）","主席：支持由葉毓蘭委員擔任召集委員者，請舉手。","（進行表決）"],["主席：表決結果如下：黃世杰委員6票、葉毓蘭委員5票。按照表決結果通過。","作如下宣告：臨時提案經過協商以及剛才的表決，依照臨時提案第1案內容以及剛才協商、表決結果通過。法制局建議，依照法制相關作業規定，要點的標題不使用標點符號，所以我們把引號拿掉，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就依照法制局建議。","各要點中數字的部分就用中文數字表示，依照這個原則，修改臨時提案第1案文字。另外，關於第七點運作期間的日期，本調閱專案小組從今日開始成立，因此，運作期間為110年3月11日至110年5月31日，以上宣告，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我們就照這個原則通過。","現在請宣讀本運作要點。","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段落：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及立法院第十屆第二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二次會議針對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黨團協商結論所作決定成立之。"],["一、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及立法院第十屆第二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二次會議針對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黨團協商結論所作決定成立之。"],["段落：本小組運作除憲法、法律及本院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二、本小組運作除憲法、法律及本院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段落：本小組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全體委員組成之。"],["三、本小組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全體委員組成之。"],["段落：本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召集委員一人擔任，處理本小組會務並擔任會議主席；本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委員推舉之。"],["四、本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召集委員一人擔任，處理本小組會務並擔任會議主席；本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委員推舉之。"],["段落：本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五、本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段落：本小組會議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準用本院各委員會會議之規定。"],["六、本小組會議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準用本院各委員會會議之規定。"],["段落：本小組運作期間自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一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延長之，資料查閱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七、本小組運作期間自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一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延長之，資料查閱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段落：本小組成員行使查閱職權時，應親自為之，並署名於查閱登記簿。查閱人員負保密義務，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或洩漏之。"],["八、本小組成員行使查閱職權時，應親自為之，並署名於查閱登記簿。查閱人員負保密義務，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或洩漏之。"],["段落：本小組對外行文，得以本會名義為之；本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九、本小組對外行文，得以本會名義為之；本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段落：本小組調閱文件之對象為司法院及其所屬、法務部及其所屬、內政部警政署及其所屬等相關機關，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增加調閱對象。本小組調閱文件之範圍及相關事宜，須經本小組之決議。"],["十、本小組調閱文件之對象為司法院及其所屬、法務部及其所屬、內政部警政署及其所屬等相關機關，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增加調閱對象。本小組調閱文件之範圍及相關事宜，須經本小組之決議。"],["段落：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閱文件之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十一、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閱文件之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段落：被調閱對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文件送達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派員管理及負保管責任。"],["十二、被調閱對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文件送達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派員管理及負保管責任。"],["段落：本小組提出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應經本會決議。"],["十三、本小組提出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應經本會決議。"],["段落：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職員擔任，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十四、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職員擔任，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段落：本運作要點，由本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十五、本運作要點，由本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主席：今日議程成立「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相關事宜已處理完畢，運作要點照協商結論修正通過，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0時57分）"],["附錄：","臨時提案1","提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一、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及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針對110年1月27日黨團協商結論所作決定成立之。","二、本小組運作除憲法、法律及本院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三、本小組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全體委員組成之。","四、本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召集委員一人擔任，處理本小組會務並擔任會議主席；本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委員推舉之。","五、本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3人者，不得議決。","六、本小組會議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準用本院各委員會會議之規定。","七、本小組運作期間自民國110年3月　　日至110年　　月　　日，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延長之，資料查閱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八、本小組成員行使查閱職權時，應親自為之，並署名於查閱登記簿。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或洩漏之。","九、本小組對外行文，得以本會名義為之；本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十、本小組調閱文件之對象為司法院及其所屬、法務部及其所屬、內政部警政署及其所屬等相關機關，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增加調閱對象。本小組調閱文件之範圍及相關事宜，須經本小組之決議。","十一、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閱文件之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十二、被調閱對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文件送達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派員管理及負保管責任。","十三、本小組提出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應經本會決議。","十四、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職員擔任，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9條規定，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十五、本運作要點，由本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提案人：柯建銘　　何志偉　　羅致政　　劉世芳　　許智傑　　江永昌　　","提案2","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一、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及本院第十屆110年1月27日黨團協商結論及第十屆第三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成立。","二、本小組運作除憲法、法律及本院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三、本小組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全體委員組成之。","四、本小組召集人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按週輪流擔任，處理本小組會務並擔任會議主席。","五、本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六、本小組會議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準用本院各委員會會議之規定。","七、本小組運作期間自民國110年3月○日起，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延長之，資料查閱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八、本小組成員行使查閱職權時，應親自為之，並署名於查閱登記簿。","九、本小組對外行文，得以本會名義為之；本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十、本小組調閱對象為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9年司調0069號調查報告（含附件）所提及之機關與所屬，及其他涉及本案之機關與所屬，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增加調閱對象。","十一、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閱文件之現任及前任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十二、本小組為應調閱文件需要，得赴閱對象之所在地或相關單位查訪；及訪談相關人士。","十三、被調閱對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文件送達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派員管理及負保管責任。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或洩漏之。","十四、本小組提出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應經本會決議並負保密義務。","十五、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職員擔任，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段落：本運作要點，由本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十六、本運作要點，由本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吳斯懷　　鄭麗文　　費鴻泰　　陳椒華　　葉毓蘭　　","臨時提案3","臨時提案","有鑑於本院於1月27日，院司召集各黨團處理中央政府總預算時，作成黨團協商結論，第三會期開始，司法委員會應優先成立「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基此，為求本委員會所成立之調閱小組能儘速進入調閱實質程序之運作，爰參酌本院過往有關獵雷艦案調閱專案小組之運作要點，提出本小組之運作要點草案如下，供本委員會參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一、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及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成立之。","二、本小組運作除憲法、法律及本院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三、本小組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全體委員組成之。","四、本小組召集人由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按週輪流擔任，處理本小組會務並擔任會議主席。","五、本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六、本小組會議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準用本院各委員會會議之規定。","七、本小組調閱期間自民國110年　月　日至110年5月31日，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延長之，資料查閱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八、本小組成員行使查閱職權時，應親自為之，並署名於查閱登記簿。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九、本小組對外行文，得以本會名義為之；本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十、本小組調閱文件之對象為司法院、行政院法務部及其所屬、內政部及其所屬等相關機關，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增加調閱對象。","十一、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閱文件之現任及前任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十二、本小組為應調閱文件需要，得赴調閱對象之所在地或相關單位查訪，並訪談相關人士。","十三、被調閱對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文件送達本小組指定之立法院場所，以供查閱，並派員管理及負保管責任。","十四、本小組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本會議決後提報院會處理。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涉及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應予保密，並以秘密會議處理之。","十五、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職員擔任，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9條規定，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十六、本運作要點，由本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葉毓蘭　　吳斯懷　　"]],"block_lines":[1,6,6,9,60,60,68,76,82,85,87,90,97,99,100,102,105,108,111,113,116,117,118,120,123,136,138,141,142,143,144,147,151,156,157,158,159,164,169,169,170,170,171,171,172,172,173,173,174,174,175,175,176,176,177,177,178,178,179,179,180,180,181,181,182,182,183,183,186,205,223,223,245,246],"person_count":{"主席":12,"柯委員建銘":10,"羅委員致政":2,"劉委員世芳":2,"陳委員椒華":4,"葉委員毓蘭":1,"費委員鴻泰":1,"附錄":1,"提案人":2,"連署人":1},"persons":["主席","柯委員建銘","羅委員致政","劉委員世芳","陳委員椒華","葉委員毓蘭","費委員鴻泰","附錄","提案人","連署人"],"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星期四）9時1分至10時57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