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公聽會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星期三）9時1分至11時52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　　席　張廖委員萬堅","主席：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所帶來的挑戰，教育部盤整近年辦學不佳學校情況及學校停辦後所面臨問題，據以提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以完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退場機制，維護教職員生權益，行政院已於109年11月24日送本院審議。考量此議題所涉及的利害關係人眾多，影響學校教職員工生權益甚鉅，且外界對此退場條例（草案）之內涵及相關規範亦有廣泛討論。為聽取大眾意見及互相交流討論，特召開本次公聽會，據以蒐集、綜整及歸納各界寶貴建議。擬具討論提綱如下：","一、少子女化趨勢下，訂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之急迫性及必要性為何？","二、如何建立完善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專案輔導及退場機制？","三、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得補助、墊付之項目與對象，以及運用方式為何？","四、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停辦，其學生及教職員工權益如何維護及保障？","五、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合宜之賸餘校產處理方式為何？","以上五點，希望大家能夠提供意見、作為參考的方向。","為了讓大家能順利地表達意見，今天公聽會進行的程序如下：每位貴賓發言時間為7分鐘，在第6分鐘時會響鈴提醒；滿7分鐘時會有結束的鈴聲。專家學者發言以簽名先後順序為準。現場發言及書面資料，立法院會作成紀錄，刊登公報，各位也可以再補充書面資料給議事人員。本會的委員如果有意見要發表，我們會在會議中穿插，以在場委員登記順序進行發言。委員如果要發言，請到主席台登記。","現在請主管機關教育部就現行規定、執行狀況及相關的問題提出說明，時間為5分鐘。請教育部劉次長發言。","劉次長孟奇：主席、各位委員、團體代表及與會女士先生。今天大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公聽會，本部應邀列席報告並得聆聽各位委員、與會先進之卓見，深感榮幸。","受到少子化趨勢影響，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生源逐年遞減，此一考驗促使本部慎重思考未來因應的教育政策方向、學校型態與可能樣貌，考量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事項涉及層面複雜，如以個別修法方式辦理恐緩不濟急，因此制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以協助輔導辦學績效不佳的學校，保障學生受教權，維護教職員工權益，並在有需要時協助相關學校能夠平順退場。本條例的立法目的有三大項，第一，協助維持學校停辦前的校務正常運作，辦理學生安置，協助教職員工轉職並發放教職員工慰助金。第二，建置退場基金，協助學校解決無法立即籌措足夠資金的困境。第三，明定學校賸餘財產得捐贈給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歸屬地方政府，增進賸餘財產運用之效益，並維護校產公共性。"],["針對討論議題簡單說明如下：","在少子化趨勢下，有些學校非常可能面臨經營困難及退場危機，若未能及早強化監督輔導機制，恐影響為數不少師生權利，因此實有必要透過專法以協助相關學校解決種種問題。","為建立完善的專案輔導學校機制，本部已於條例草案中規範預警及專案輔導學校指標，並加派教職員擔任董事以共同監督校務運作，確保學校辦學品質。","在條例草案中規定，如果學校無法於3年期限內完成改善，主管機關將命停止全部招生並重新組織董事會，妥善協助學生轉學、教職員轉職及離退，相關費用得由退場基金補助或墊付，以使學校能平順退場。","另外，考量私立學校係屬「公益性質法人」，辦學期間本部已給予各種獎勵及補助等款項，因此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在條例中規定仍應維護其公共性。","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團體代表及與會女士先生給予支持，謝謝。","主席：謝謝劉政次很簡要的說明，他們今天主要也是來聆聽各位的意見。其實上一屆的時候我們就開始在討論退場機制，當時也包含轉型，後來轉型的部分就交給原來私校法有規範的部分，我們今天直接討論退場的這幾個議題。剛才我提到的五項內容，大家可以儘量提出來，比如教職員工的權益問題、校產解散清算之後的分配方式，以及少子化之後的基金補助、退場補助的墊付對象，應該要怎麼運用比較合宜，或者在草案中未規範得宜的部分，大家可以提出來。","按照簽名順序，第一位請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周平副教授發言，時間為7分鐘。周平副教授發言完畢後，請陳委員秀寳發言。","周平副教授：7分鐘的時間非常地短，就沒時間跟大家問候了，我叫周平，在退場條例的這件事情上面曾經發表過3篇文章，但今天的時間非常有限，我就沒辦法再仔細說明這3篇文章的內容。剛剛劉政次的報告裡面，我們也知道，退場條例有基本的價值預設，就是師生的權益，還有一個就是所謂私校的公共性。我知道今天有很多私校的代表，他們會強調私校不是公共財，但我是出於一個立場，也代表高教工會，我們認為私立學校是公共性的，所以我今天的發言是出於public、公共的善，而不是私人的利益，今天有任何人發言是出於私人的利益，我覺得都應該要譴責。當然公聽會當中一定會有很多不同的意見，這就是一個deliberation的過程，政策形成過程中我們要聽到多元的意見。","而我今天提出的意見就是要回應討論提綱的第一條，第一條所問的是這個退場條例的急迫性及必要性為何？所以我所訂的題目就是「私校退場條例是必要的嗎？」在哲學上有一個提問、是亞里斯多德提出來的，因為時間有限，我就很簡短地說一下，一件事物的形成，它到底是essential、必要的還是本質的，或者它是accidental、附加的，不是必要的？我認為私校退場條例是accidental，而不是essential。為什麼呢？因為其實現有的法規、行政處分就可以處理很多私校退場的問題，只是行政單位願不願意做而已。","接下來就是我的證明，如果沒有私校退場條例，教育部是否真的就沒有武器了嗎？現行法源依據或行政權力就不能用了嗎？事實上現在用以監督或導正私校不良辦學和惡性倒閉弊端的法源依據或行政權力是存在的，所以答案當然是有，就看教育部、行政單位有沒有決心運用它。","其實行政院版私校退場條例中對師生而言相對比較好的內容，教育部早就可以直接以法規命令或准駁裁量來執行，為什麼要疊床架屋呢？至於剛剛劉政次提到的教職員生權益和教育公共性的維護，主管機關教育部現在也可以透過行政命令與監管權力來執行。放著既有的武器不用，還要疊床架屋另立他法，即便立法通過，如果沒有執法的決心，一切都將徒勞無功。徒法不足以自行，大家都知道。","舉例而言，在教師資遣方面，教育部已經決定以行政指導方式，確保自110年起，各私校的非自願離退教師皆能比照勞工取得資遣費。可見不需要制定私校退場條例，現在就可以執行了！特別是108年11月，教育部曾經召開私校發放資遣費的行政指導研擬會議，合乎立法院108年修訂教師法時所做附帶決議的內容。","行政指導能否具有如同法令般的實際效果，關鍵在於行政機關能否根據行政指導的內容來進行各種裁量。私立學校的停辦和私立學校教師的資遣，與一般民間企業和政府之間的關係不同，都需要主管機關，也就是教育部的核准才會生效，所以政府有充足的工具來進行准駁。即便考量以法律來明確保障教師權益，也不需要制定私校退場條例，而是應該修正學校法人教職員退撫條例。","歷來對於退場學校，政府究竟有沒有要求學校落實官方指導的標準呢？其實我們可以看到一些例子是現在沒有退場條例也可以做的。","接下來是關於學生權益、教師權益和校產歸公的問題，這部分也都有現行法律可以依循，所以我的主張就是，如果現有的法律都沒有辦法執行的話，其實是行政單位特別是教育部執行不力、怠忽職守。現在要弄一個退場條例，然後醞釀一種勢在必行、箭在弦上、一發不可收拾的氣氛，但是我請大家冷靜下來，退回原點思考一下：退場條例真的是必要的嗎？","我要提醒大家，像最近臺鐵很不幸地發生工安事件，它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呢？大家都在歸咎個人，其實最嚴重的問題是風險管理。一個系統的存在一定會隱含不確定性，如果風險沒有管理好，災難就會發生。退場條例通過之後，它就會成為一個制度，這個制度就會產生機制、產生系統性，所以我們今天就要來思考：它有沒有可能會隱含風險？這個風險不管理的話會有問題。","退場條例現在最嚴重的問題就是逃逸路線─第二十四條允許專案輔導學校在三年內可以透過私校法進行改辦、合併、改制，私校法就好像是鐵路的轉轍器，讓私校可以循著它去規避照顧學生權益或校產歸公，因此它是一個無縫接軌的逃逸路線。立法通過之後，教育部或各行政單位就會說：私校已經合法轉移了它的校產，也清空了學生和老師，而且我們都是依法行事！其實這是一個大災難，這個大災難恐怕跟臺鐵所發生的災難是一樣的原理，這就是風險管理的問題。","在此呼籲各位千萬要注意細節，這個退場條例的細節是非常危險的，特別是第二十四條；當然還有其他條文，但是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先報告到這裡。"],["主席：謝謝周副教授。我會把您今天的發言綱要列入公報。","請陳委員秀寳發言。","陳委員秀寳：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大家早安。本席首先要感謝教文委員會召開今天的公聽會，開啟了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機制的相關討論，希望透過今天公聽會的交流，能對之後我們教文委員會進行草案審查有實質上的幫助。","昨天有家報紙頭條新聞的標題是「一月出生數跌破萬人再創低人少、女少、結婚少台灣陷三少危機」。少子化不只是國內的趨勢，其實也是國際的趨勢，近來又因為整個疫情造成經濟不穩定，嚴重影響到一般民眾生養的意願。臺灣的出生率本來就低，少子女化是我們無可迴避的議題，本席的想法是，既然問題來了，我們就積極去面對它。","少子化首先會明顯地衝擊到教育這個部分，各級公私立學校招生人數持續下滑是顯而易見的，相較於100學年度全國高中職學生有80.9萬人，109學年度全國高中職學生只有60.9萬人，已經少了20萬人；教育部推估115學年度高中職學生會減少到55.3萬人，屆時私立高中職學生可能只剩不到20萬人。受到國內少子化趨勢的影響，學校面臨了招生嚴重不足的困境，教育體系為了因應學生大幅減少這個結構性的挑戰，應該要有效利用現有資源，重新定位校務的發展、調整學校經營的狀況，並適時考量轉型退場，這也是今天大家一同來這邊討論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的目的。","有關學校的營運，最主要的部分就是招生及教學，如果學校退場的話，最會受到影響的就是學生跟教職員工的權益。學校面臨轉型或退場嚴重影響到學生的受教權，以及教職員工的權益，相信學生和教職員工也很不希望遇到這樣的狀況，所以必須有超前部署的眼光，不管是財務或教學方面的問題，在學校開始有徵兆的時候就要及早因應，才能在預警機制之下提前改善。學校的主管機關如果能有這樣子的機制來檢核，或許可以避免及減緩學校轉型退場所發生的衝擊。","因此，院版草案設計了兩階段的機制─預警學校及專案輔導學校，就是有一個緩衝跟過渡的意義。不過，有關預警學校以及專案輔導學校的認定基準，本席覺得在實務運作上還有討論的空間，畢竟每個學校的情況是不一樣的。未來這些相關辦法會由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教育部來訂定，也希望各方面的專家學者能夠持續提供有關這個草案的審查意見，讓整個草案的審查能夠更完備。","除了上述兩個機制的設計之外，院版草案裡有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要設置退場基金來辦理補助及墊付事宜，這也有其必要性，最後本席想要提出的意見就是，因為院版草案主要是針對學校轉型或是退場流程以及主管機關相關的管理措施來進行規範，但是誠如剛剛本席所強調的，一旦學校面臨到轉型或退場，就會影響到學生的受教權以及教職員工的權益，也可能進一步的引發並變成社會的問題，如果能夠避免，我們當然要儘量避免。","再者，各校的狀況不盡相同，所以本席希望教育部要超前部署去主動調查、瞭解各學校的營運現況，並且相關的辦理皆以確保學生的受教權以及教職員工權益做為最高原則，所以針對學校轉型或退場的個案，如果有相對的配套措施，應該要優先考慮到這個部分，讓學校轉型或退場對社會所造成的衝擊能夠降到最低，以上，謝謝。"],["主席：謝謝陳委員秀寳。","請實踐大學陳振貴前校長發言，時間7分鐘。","陳振貴前校長：主席張廖委員、各位出列席委員、各位長官、貴賓，還有各位媒體記者朋友。我是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的前監事召集人，請幫我更正一下，當然我以前也在技職體系服務過，我的發言資料在書面資料的第一頁，請參閱，所以有一些部分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會很快地瀏覽過去。","針對少子化的衝擊，其實二十多年來政府已經召開過無數次的座談會、研討會，還有公聽會，本人最早在98年10月1日以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理事長的身分應邀出席教育部的私立學校轉型及退場財產處理機制專案會議，所以一開始，教育部對這一些私立學校退場之後的財產如何處理也列入一個重點。接著，本人很榮幸今天應邀出席這個公聽會，本人期待，因為在某一次的國際教育2.0座談會有聽到鍾佳濱委員提到，所以我建議是不是除了這一個條例之外，能夠有鍾委員及其他委員另送國際教育及海外學習法草案到立法院來審議？這個非常有它的必要性，少子化情況的生源必須由境外生來補足，臺灣這個地方的生源不足，所以必須要由境外來補足，另外就是促進臺灣整體的國際化，以及提早因應2030年（119年）成為雙語國家的政策，應有具體的配套措施。","教育部因為二十多年前教改廣設大學的政策結果，所以大學供過於求、少子化引起私校的退場風暴，事實上我們從105年開始經歷到109年，這個會一直持續到117年，事態可以說是十分緊迫，我在此也利用一點時間敘述一下媒體報導及我所收集的資訊，目前為止有5所大專院校已經退場，3所宣布停招，導致學生被迫安置轉學，有的甚至休學或退學，教師薪資被打折扣、被迫轉行到大陸發展，成為流浪教師，有一些學校在停辦後，董事會已經停止動作，要等條例通過後有法源依據才能往下處理，最重要就是要清算校產，因此政府訂定一個專法來做因應，以保障師生的權利，非常有必要。","本人在這裡呼籲立法院儘快將本條例草案通過立法，我為什麼特別在這個地方再次呼籲？因為106年7月20日當時，林全院長曾經表示要列入立法院下個會期的優先法案，但下個會期早就不曉得過了多久。蘇院長也在3月2日表示這個條例要列入優先法案，這些都是歷歷在耳，我們希望真的能夠落實。","這一次的條例內容修法，有台灣民眾黨高虹安等5位委員，還有時代力量陳椒華等委員、民進黨賴品妤、陳秀寳、吳思瑤、林宜瑾、張廖萬堅、黃國書、伍麗華、范雲等委員，總共提出了七個版本，所以建議教育部逐一參酌並做修改，以完成立法。這七個版本我都很仔細看過，本來想說好好把它對照一下、列一個對照表，但是我想大家都很清楚，可以持續來研參每個人不同的意見。另外本人呼籲教育部研擬辦法，例如訂定特別法來促成大學公私併，前天的報紙也有這樣的報導，以因應少子化大學合併的需求，並針對公私立大專校院名額做妥適的管控，例如公私立同步減招，以適度維持私校的生存。同時本人提醒列入預警或專案輔導的教職員要有勞動意識，例如遇到權利受損時，應該向教育部或教育工會來求助。","針對上面所提的七個版本，我經過逐一比對，提供以下的幾個重點：第一，我們有設立50億元的退場基金，因為我看很多版本，作為補助學生補救教學、住宿、交通及墊付教職員薪資之用，但是每個版本不太一樣，也許我的資料不全，所以我在此也提醒有關基金如何編列，是不是請教育部對條文方面以及編列的程序能有更進一步的敘述？另外，關於專案輔導學校相關的限制規定，其中第十二條規定要指派專任教職員代表擔任公益董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公益監察人，這七個版本中，有的還要求增加學生及教育工會代表，這些我都贊成，這些規定比以前更完整，但是我認為行政院版本就是要合理，因為專輔學校的教職員才是利害關係人，而教育工會如果沒有事主學校的教職員會員則不是。關於專案輔導學校三年改善期間，我認為相關的規定也是符合現況可行，至於細節，我就不再特別強調，因為時間到了。"],["主席：可以簡單說明一下。","陳振貴前校長：就是我的第四點和第六點，在第六點的審議會在范雲委員的版本是建議要增設退場決議決策會，因為這在第四條已經有退場審議會。另外就是關於這個人數及註冊的部分，各有不同的想法，就請大家再指教，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謝謝陳校長，這邊有您的書面資料。","請第三位中正大學陳尚志副教授發言。","陳尚志副教授：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早安。我是國立中正大學陳尚志，代表高教工會來做幾項發言。在我們談退場這個議題的時候，我要奉勸大家，首先要打破三個心魔，什麼叫心魔呢？就是所謂錯誤的心態跟認知，我底下講的這三個心魔，請在座的各位捫心自問、仔細想想，如果你有一絲絲這樣的心理，當我們在處理這個問題的時候，再美好的立法，最終還是會變成惡法。","第一個心魔是這些排名後段班的爛學校，我們把它處理掉也不要緊。這是什麼心態？這是把大學做一個排序，前面的，我們給它大量的資源，後面的，我們就把它處理掉，但問題是所謂大學的排序是怎麼來的，它有非常諸多的因素，並不是這間學校就真的爛，有很多因素是跟地點有關係，這個時候你要想想這些在地學生的受教權在哪裡？","第二個心魔，哎呀，反正少子女化的大結構是這樣，沒辦法，退場勢在必行，這叫做「騙肖欸」！我們的中小學沒有經歷過少子女化嗎？少子女化是今天才發生的事情嗎？中小學都可以度過少子女化，他們也要搞退場條例嗎？為什麼到了高等教育就要搞退場條例呢？退場是唯一的選項嗎？小班小至小校，不是路嗎？縮減頂大的規模，調配各個不同大學的規模，這不是路嗎？這當然是路，只因為它比較困難，它牽涉到教育資源的重新分配，大家不願意去面對、不願意去做，然後把責任推給少子女化，因為這個東西我們不能控制嘛！這是第二個心魔。","第三個心魔是有人會想私立學校多多少少是私人財產，不然要給人家一些誘因，否則要如何處理。請注意私人興學不是私人投資辦學賺錢，這是兩回事情，想要賺錢，你當初就不要私人興學，你不能說私人興學不賺錢或是不好賺，就來搞個改投資其他事業或是轉投資，這個心態是非常要不得的！","如果各位能夠把心裡面這一絲絲的心魔拿掉，我們就會從過去6家事涉退場的學校經驗看得出來，所有這些學校的經驗都在在顯示了不是這些學校真的辦不下去，而是這些學校的董事會存心要惡性退場，什麼叫做惡性退場？就是我不想搞這個學校了，我要改辦其他事業來牟利，注意喔！是改辦其他事業來牟利，因此，我們要搞清楚問題的邏輯到底在哪裡，一個弔詭的事情是有心繼續辦學的私校，在這個法案底下，它不一定會得到資源，它會被迫退場，但是無心辦學的董事會，它正在抓時機，時機抓得好的時候，就能夠以這個退場條例來牟取個人私利。所以行政院版的條例草案有一個非常大的漏洞，我稱之為那該死的第二十四條，那該死的第二十四條，那該死的第二十四條，因為很重要，所以我講三遍，為什麼第二十四條是該死的呢？因為它說學校如果在輔導期間三年內你可以改辦其他事業，這個就擺明開一個洞，先跟學校說我教育部要來輔導你，但是三年內你趕快可以去改辦其他事業，去牟取你的私利，所以這一條是給要惡性退場的董事會一條逃跑路線，讓他們能夠繼續控制那個原本應該收為公有的校產繼續私用，這個漏洞，如果沒有被防堵，這個缺口，如果沒有防堵的話，高教工會將會團結所有的高等教育受僱者以及全國反對財團私吞公產的所有朋友一起來阻止這個退場條例的通過。至於其他在這個草案裡面有關於教職員工工作權跟勞動權的保障問題，以及學生的受教權問題，我們會有其他的同仁跟各位解釋，但是請大家注意那該死的第二十四條必須要被廢掉，謝謝大家。","主席：謝謝陳副教授。接下來，請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陳張培倫副教授發言。","陳張培倫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以及各位與會朋友，大家好。承蒙貴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邀請就退場條例，跟各位一起討論，非常感謝。","以下本人謹就學生權益保障角度對草案之設計提出一些看法，就本人之經驗觀察，不可否認有可能適用本條例專案輔導機制的部分學校，它的學生的組成背景，不利處境群體學生的人數或者比例有它一定的顯著性，在某些學校，尤其是經濟弱勢、偏鄉家庭或是原住民族這三類學生在若干可能接受輔導的私校當中，它的人數或比例明顯較一般學校為高，當然很感謝這些學校在過去臺灣經濟起飛的過程當中，願意投入心力及財力為這些不利處境群體的學生開啟了一扇機會之門，改善個人以及家庭的整個生活條件。換言之，其實過往滿多的私校，它擔負著平衡城鄉階級以及族群差距的重要國家社會使命，而如今整個隨著時代環境的變遷，當這些私校面臨轉型，甚至要退場的時候，我認為不管是學校或者主管機關也該為這些學生的未來著想，但是本人發現在目前討論私校退場議題的時候，這些不利處境群體學生及其家庭至少會遇到兩個困境，第一個困境，他們的發聲管道有限，前面所講的這三類學生向來在國家社會決策機制當中，他的想法不容易被聽見，所以如果沒有制度性的一些設計保障之，他的權益很容易被忽略，至少就我所觀察到的，在此波退場條例的討論過程當中，滿多的利害關係者，不管是辦學團體、學校行政人員，或者教師團體的聲音都滿多的，甚至今天的出席者也納入了學生團體的代表，但是整個討論的過程，對於前三類不利處境群體到底可能會受到什麼影響？我必須說，相關的討論並不太多，這一些不利群體的學生或是家庭、家長的想法並不怎麼被聽到。","第二個困境是這三類學生的教育機會轉換困難。雖然目前草案列有專案輔導學校應協助有意願轉學之學生轉學的相關規定或機制，但坦白說，剛才我所講的那三類學生真的不是只要輔導轉學就能夠很順利的轉學，基本上他們的移動性、他們的經濟基礎有一定的困難，他們的轉學成本也相當高，而學校動輒退場或是沒有比較好的輔導機制，這樣形同是墊高他們的教育成本，傷害他們接受教育的均等機會。所以基於我剛才講的那兩項困境，以目前行政院版的條例草案為例，至少有三個地方可以再斟酌調整：第一，如果要保障我剛才所說的那三類私校學生的權益，首要之務在於他們的聲音能夠在整個決策過程中被聽到，而不至於被忽略，所以我認為在院版草案第四條第三項有關退場審議會委員組成之規定，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應該要有前述三類群體的代表在裡面，尤其若專案輔導學校明顯有一定數量或比例的原住民族學生，因為的確有些學校的原住民學生比例明顯相當高，這些學校相關的審議過程應該要比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七條以及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一條、第七條等條款，尊重民族意願之精神，將原住民族代表納入審議會委員成員，以確保其族群教育權利不被忽略。第二，有鑑於前述三類群體學生轉學的困難度，如果主管機關核定私校招生，學生也因著信賴主管機關的決策而去報考就讀私校，結果後來學校又因故接受專案輔導，甚至退場，那麼主管機關和學校的責任恐怕就不是現在院版草案第十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學校應協助學生辦理轉學事宜」如此雲淡風輕的文字就可以了事，畢竟對這些學生而言，就算有意願轉學，我剛才講過，他其實真的很難轉到其他學校。所以本人建議，除了如同院版剛才所提到的要明定學校要有輔導學生轉學的責任之外，更應該在草案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有關退場基金用途的規定當中，明定應含括針對前述三類學生必要之轉學補助或補償事宜，以保障其平等就學機會。坦白說，目前院版條文在這個部分的敘寫上好像有這個意思，可是又不是很明顯、很正面的講這件事情，我建議文字上要做調整。","最後，不利處境群體的學生通常需要學校更多的關注及輔導，以協助其順利完成學業，但坦白說，面臨專案輔導甚至準備退場的私校，雖然有心，可是到底有多少餘力可以照顧好這些學生，不無疑義。故此本人主張，專案輔導學校不宜再以此類學生為重點招生對象，換言之，在院版草案第十一條有關專案輔導學校不得辦理事項當中，應明確納入不得開設原住民專班、不得以外加名額招收原住民或身心障礙生等特種考生，以上卓見供諸君參考，並供立院諸君在後續的立法審議過程當中衡酌、參考，謝謝。"],["主席：請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尤榮輝理事長發言。","尤榮輝理事長：大家早安，我是全國私校工會理事長尤榮輝，代表私立學校教職員來發言。我有準備書面資料，請各位來參考。私立學校產業工會的立場是認為政府對於私校應該要扶優汰劣，一方面要加速汰除劣質私校，一方面要調整私校的辦學環境並加強監理，這樣才能讓我們的私校辦學越來越好。汰除劣質的私校已經是社會共識，所以私校退場條例是有完全的必要性，我們期待立法院能夠儘速三讀通過私校退場條例，如此才是國家社會之福。教育部針對這個條例已經設計了一套非常完整的退場機制，比目前的制度要好很多，可以更有效率的來處理私校的退場，也能夠保障教職員生的權益，且能夠維持私校的公共性，所以全國私校工會支持行政院版本，也支持各黨團及各立委所提出的版本，但是本會本於教育專業立場，就教育現場的觀察和一些民意的反映，我們必須提出一些建議。","在此之前，我們認為雖然這個退場條例比目前的還要好，有加發給私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或離職慰助金，但是事實上私校教職員被資遣已經是進行式，很多教職員被資遣都沒有資遣費，也沒有慰助金，所以我們是期待教育部或立法院在通過私校退場條例的同時，要能夠有附帶決議，因此我們要求立法院能夠通過三項附帶決議：第一項，其他非因本條例而被資遣的私校教職員工應比照本條例加發資遣慰助金。第二項，政府應參考勞基法，建立私校教職員的失業救濟制度，並補助轉業職業訓練。第三項，政府應加速完成私校教職員的公保與勞保年資相互銜接，以利私校與業界人才流動。以上是我們希望立法院能夠做的三項附帶決議。","針對行政院的版本，私校工會也觀察到一些缺失，我們大概提了五項比較大的缺失：第一，針對預警學校的條件，我們認為有些太低，尤其在師資的標準上，我們認為太低，其中規定，高中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才會被列為預警學校，我們認為這樣的標準實在太低。一個專業的工作者，像醫師，他一定要有執照才能夠醫病；有執照才能開車；護理人員也要有執照，才能進行護理工作。我們可以容忍臺鐵有百分之五十的不合格司機去開車嗎？無牌律師也不能上法院啊！所以這是一個很奇特的現象，我們教育界竟然能夠容許不合格教師的存在，而且要超過百分之五十才能被列為預警學校，這恐怕是一個錯誤示範，可能會貽笑國際，也可能會變相鼓勵私校用低成本來聘請不合格教師，這樣一來，不但會造成劣幣逐良幣的現象，甚至造成合格教師被反淘汰。對於我們正常辦學的私校而言，也是一種不公平的現象；對於學生的受教權，也是一個不義的事情，而且也違反了教育的專業，也不利維持教育品質等等，所以我覺得把這樣的條文寫進法條中是非常不適當的。大專也是一樣，要超過百分之五十的系所院師資不合格才要列為預警學校，這樣的現象真的是很不當。","目前我們觀察到，高中部分除了不合格教師比例沒有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外，還有一個量的問題，很多學校根本就聘不足老師，學校的師資根本嚴重不足，沒有達到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標準，這個部分請國教署要特別注意，高中職不是只有質的問題，還有量的問題，這是滿嚴重的現象，我們認為應該把它列入法條之中，當高中職師資的量不到標準時，也應該把它列為預警學校。","第二點也是一樣，列入專輔的條件也是沒有達到標準，這個也是要比照預警的方式來處理。第三點，我們認為列入專輔的學校，除了董事長及監察人的親屬不得擔任行政主管之外，最重要的校長也不可以再繼續擔任，所以這個地方應該加上「校長」，不應該董事會的親屬還可以繼續擔任校長，這是一個不正常的現象，我們建議把它修改掉。第四點，我們認為應該在預警階段就要加派監察人，而不是等到它被納入專輔學校、已經病入膏肓進加護病房的時候，再去派監察人或董事，那時已經太慢了，就像生病的時候就該去打針，教育部也應該在他預警的時候，就派監察人進到董事會去監察他，這樣他才會有機會變得更好，這個部分應該去加強。最後一點，我們認為退場的賸餘財產應捐給私校興學基金，把私校的賸餘財產捐給私校，協助私校來辦學及私校的發展，這個比捐給國立大學、公立學校或是捐給地方政府更有意義，所以這個部分請立法院來參考，謝謝。"],["主席：請龍華科技大學葛自祥校長發言。","葛自祥校長：主席、各位先進，大家早安！我是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也是龍華科技大學校長─葛自祥。我們今天準備一份資料，以書面的方式呈現給各位，這個資料是我和中華民國私立教育事業協會理事長，也是中國科技大學校長─唐彥博校長一起提出來的一些看法。今天會有這樣的程序，就是因為我們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大家一定瞭解所有事情要依法行政，不是我們想要怎麼樣，行政部門就能做得怎麼樣。我個人認為教育部在處理少子化、處理退場機制等事情時，其實有時候他們心裡面也牙癢癢的，跟大家一樣有很多的情緒，對於少數的董事會違規營運的情況，即使明明知道，但是很多時候是沒有辦法直接處理的，因為沒有很清楚的法源，所以我覺得訂定這樣一個法律，在這個時間點是有必要的。其次，我也要提出一個想法，學校倒了，有時候並不是董事會不想把它辦好，當然，我們知道有少數董事會不是很用心辦學，但是也有很多董事會是很用心想要把學校辦好，然而面臨少子化的大環境、地理位置，使得他沒有辦法把學校辦好，所以我們在立任何法律的時候，應該把這樣的觀念容納進去，大家要互相體諒，取得一個妥協，趕快讓這個法案能夠順利通過，這才是大家雙贏的一個政策。","我們提了四個重要的觀點，第一，私立學校的校產到底是不是公共財產？從私校法第二條規定可以很清楚地知道，私校是私人所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而類似私人捐助經費成立的財團法人不只私立學校，有很多機構都是這樣，所以他的財產當然是歸屬於私人，怎麼會是公共財呢？很多人用兩個理由來說它是公共財，第一個，他們認為私校長期接受教育部的補助，但是各位知道，學校申請教育部的補助是要寫計畫的，並不是每所學校都能拿到教育部的獎補助，而且這個計畫拿到經費之後的支用，教育部都訂有很嚴格的使用的遊戲規則和規範，不是你愛怎麼用就怎麼用的。而且這些錢不論經常門也好，資本門也好，在使用程序結束之後都要陳報教育部，教育部有很嚴格的督考機制，這些經費都用在學生跟老師身上，每年都用完的。這裡面的經常門當然一定會用完，資本門留下來，長期下來它的折舊攤提，除非是最近買的，否則當一個學校已經面臨到退場轉型的時候，它當時用教育部經費所採購的那些資源早就沒剩下多少殘值，更重要的是，教育部給學校的補助款是堅決不允許學校拿去買土地、買房子的，所以現在私校所用的不動產基本上都是捐助人或是董事會當時拿錢出來興建的，在這種情況之下，怎麼可以說這些財產是公有財呢？我舉一個例子，如果這個邏輯是通的話，我們國家也因為長照2.0的關係，長期補助很多長照中心和護理之家，這些也是私人的財團法人，請問他們的財產也是公有財嗎？一旦他們營運碰到問題時，我們是不是也可以立刻用行政裁量的方式，不經過法院審判，直接要求董事會改組，然後來處分，直接要求他財產該怎麼處理？在法律上來講，我覺得這個部分是有值得我們再深入探討的部分。","另外，有些人經常講，私立學校長期享有免徵房屋稅和土地稅的優惠，所以它是公共財。其實不是只有私立學校免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中有很明確的規定，包括很多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機關等等，都是類似這樣的團體，他們也都享有土地稅、房屋稅等稅負免除的優惠，難道他們也是公有財嗎？所以這些問題應該非常的清楚，不能說私立學校的財產就是公有財，這是在立法的時候我們必須要提出來的看法。","第二個觀點是，少子化不是只有私校的責任，少子化是從民國70年開始就已經有的，既然少子化的問題這麼嚴重，為什麼民國80年到90年間國家還允許這麼多大學成立，讓大家面臨到現在招不到學生的處境？當然，這件事情不是在座各位，包括我們所要負擔的，這是歷史上的發展、前面很多政策的問題，但是面臨這個問題的時候，政府不用負責任嗎？政府也應該朝這個方向來修訂這些法律。","第三個重點是有關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合宜的賸餘財產處理方式。目前修訂的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當中規定，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辦理，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一、依董事會決議，只有捐給退場基金、中央機構或捐給當地的主管機關，換言之，不動產一定要給當地的機構。我覺得這個規定比私校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還要嚴格，如果我們去審閱私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再去看財團法人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以及民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這裡面都有很重要的精神，就是當這些財團法人在轉型、變更的時候，所有財產處分要尊重捐助人、要尊重董事會的看法，像日本在他們的私校法第五十一條當中就有這樣的精神，其實我們可以據以參考。","所以我們具體提出四點建議：第一個，教育部在輔導學校轉型退場的時候，建議不要只找學者專家，可以找一些有企業管理的團隊，真正去輔導學校，看他們有沒有機會再改善。第二個，我們希望至少要回歸到私校法第七十四條來處理賸餘財產的問題，特別是現在很多社會住宅、青年住宅、長期照顧政策，這個退場的學校能否跟這些機構來合作，由中央主管機關主責，會同退場學校所在地方，運用退場學校的校地、校舍來改建社會住宅、青年住宅或長期照護機構，然後這過程當中有一些合作的合約分潤給退場學校，按照退場學校捐助章程或董事會之決議，全數捐贈給指定的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公益財團法人，完全不落入私人口袋。如果這個建議可行的話，一方面符合現在私校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另外一方面也可以跟政府合作，來解決推動社會住宅、青年住宅、長期照護等等利民政策卻用地難覓的問題。","最後一個建議，很多私校轉型之後碰到一些問題，在處分土地資產的時候，可能都需要教育部以外的相關部會一起來合作，所以可能必須要制定一個加速處分後之私校土地地目變更之相關特別立法，作為配套措施。","這是我們的一些淺見，謹供各位參考，謝謝大家。"],["主席：請中國科技大學唐彥博校長發言。","唐彥博校長：敬愛的召委、各位在場的委員、部裡面的長官、各位好朋友，大家好。我想剛剛葛理事長所表達的，跟我現在服務的中華民國私立教育事業協會的立場基本一致，除了剛剛所表達之外，還有幾點建言跟各位來探討以及分享。","第一，我們一直在講少子化是學校過多的原罪，但是跟其他國家比較，我們國家平均15.4萬人有1所大專校院，但是美國大概是7.5萬人，再看到韓國是12.8萬，所以其實學校的人數或多寡不是問題所在。我們再看美國，1,000人以下的學校，比例大概有41%，3,000人以下大概有65%。因此，我們要強調一個學校經營的好壞，學生人數絕對不是重點，而是財務情況。我們也一直主張限制條款裡不要將3,000人以下，或是註冊率低於六成以下列入條款。其實學校所面臨的條件，大概是生源不足、外生不來、學費不漲、品質不保、分配不均、稅制不公，這是目前私校的困境。剛剛葛理事長也提到，這是一個長久累積的問題。我跟各位報告，我們私立學校招生困難，少子化是原因之一。","第二，我們看到報紙報導高中職方面的中離生達到2萬多人，而這幾年除了疫情之外，學生出國的比例又年年攀升，對於私立學校的招生更是雪上加霜。","我們再看私立學校承擔的責任，不僅學生來源、收入減少之外，有一項我要特別提到的是超額年金，這是私立學校的痛！很多人不太瞭解超額年金，目前有一些學校規模大、成立比較久的，每一年要支付的超額年金，年年增加，大概在五、六百萬元之多。各位可以看我舉的例子，假如一個老師最後服務的學校是私立學校，他從這個學校退休，服務年資若超過20年，學校每一年要付給他39,000多元，到他死之後，假如沒有領完，眷屬還可以繼續領。這個負擔是在私立學校，這個痛絕對很少人知道。這造成私立學校一個惡性循環，不管是招生來源不佳，各位假如有學過經濟學，要打破這樣的惡性循環，絕對是要從財務面加以突破，才有辦法解決目前私校今天很多人提到的老師的權益、學生的確保，來源就是財務的部分。","學校少子化，我把它比喻為就好像現在的COVID-19這樣的衝擊情況。我們可以看到退場的學校有5所，未來在今年或明年停招的學校，有3至4所，這個一定會加速。我們如何解決？我們看到國家對任何一個狀況都會組成國家團隊，我更呼籲要組成一個教育的國家團隊，因為不是只有教育部單一個部會可以解決，它必須跨部會，甚至經費來源也要靠大家一起來推動。","這邊特別提到一些配套的措施，我們院長也特別提到窮不能窮教育，苦不能苦小孩，人才的培育沒有公私之分。因此我特別要強調，當時退場條例是針對大專校院，規劃50億元，但是顯然是不夠的，因為現在把高中也納進來。包括前面尤理事長提到，如何保障教師的權利跟職員的權利，更需要錢。那怕是對於萊豬，我們看到政府編列了100億元，最近為了缺水問題，水利署也編了1,600億元，但是教育部編了50億元，顯然不夠，因此我們要求行政院應該加碼到100億元，而且不能從既有的教育經費裡挪用，應該是特別撥過來，我們對私校的老師才有辦法進行照顧。","在整個配套措施方面，單一的退場條例當然有不同的條件，有些人覺得他要設立，有些人覺得不設立，但是配套的措施非常重要。我們可以看到哪一些對私立學校是不公的。第一，包括稅法的部分，私立學校的董事會如果違法亂紀，我主張一定要嚴懲，但是不要把私校董事完全惡魔化。我們可以看到私校董事要負責募款，但是假如是公共財方面，退場馬上可能要面臨賠償老師的連帶責任，因此如何善盡捐款、募款的責任，我們主張公私立學校的捐款應該有一致性，這個對私立學校未來是很重要的。","第二，我們建議審議會裡要有浮動委員，因為現在涉及到私立高中以上，大專主管機關現在是教育部，我們看臺北市教育局選拔校長時，就設有浮動委員，為了可以因地制宜，在所屬任何一所高中可以設立所謂的浮動委員，包括教師代表以及學校法人代表。","第三，校產的活化。我們可以看到，最後假如全力壓在退場基金，它的基金負擔非常重，因此在預警學校的時候，我們主張根據私校法，可以先解決學校的閒置土地，讓這些資金可以挹注在解決學校的財務問題。但是我強調，絕對是要受到監督的情況。原有的私校法規定，學校假如被判為停辦或停招，它是有保障，最後的仲裁是司法單位；但是我們看到這邊是審議會，他背負的責任太大。因此我們主張要有一個救濟條款，當有誤判的情況發生，被停辦的學校如何有救濟的管道。","其次，要設立公益董事或公益監察人，它產生的機制是怎麼樣？我們希望能夠公開明確化，而不是指派的。教練的代表應該選舉產生，但是社會公正人士，我們希望有一個資料庫，公開透明，而且一個人只能兼一所學校，不能身兼多校，到時候這個弊端就可以避免。","另外我們再看超額年金，我剛剛特別提到。假如這個學校退場被充公的時候，我們希望能夠有部分成立超額基金會，這些錢用在補助私立學校經營越來越困難的經費。再來，我還是要強調退場的誘因，退場誘因絕對不是納入口袋，而是為了共同解決未來轉型發展之用。以上是我個人的報告，謝謝。"],["主席：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侯俊良理事長發言。","侯俊良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各位關心私校退場條例的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侯俊良老師，以下代表全教總發表幾個想法。","第一，私人興學在私校法上面有明定，現在我們討論私校退場，私人興學退場是很不得已的情況，但是退場絕對不能興私，不能興私人的利益。退場應該要興教，教育的教，或者是公。我先來闡述這個理由。","如果請教育部針對所有私校，從一開始辦理學校，然後給予一些補助，我們就可以瞭解，這絕對是公私協力來完成的教育體系。以現在來講，所有公立教育資源遠遠大於私人所投入的部分，最後如果逼不得已要退場，當然應該回到公共性教育的部分，這是毋庸置疑的。除非所有的私立學校董事會公開出來講，我是私人興利，私人興自己的利，如果可以這樣子來講，你就大聲的出來講。我想第一個原則要確立，他絕對是一個公共財，整個的教育投資遠遠大於這個部分。如果以所有的私人心血，他的起心動念絕對是希望透過教育的方式，讓所有人應該在這樣的教育環境下可以得到一些發展，如果是私人興利，那階級的情況就會非常明顯。所以私人興利這個概念，就是讓教育商品化，當教育成為商品化的時候，我相信所有的階級會更加對立，這不是教育的本質。這是我想要闡明的第一部分。","第二個部分，以行政院的總說明來講，經過少子化或是現在社會變遷，退場確實有它的必要性。但是我們可能要去思考一個問題，現在有多少學校面臨退場的問題，各位瞭解在退場時，教職員會面臨被惡意減薪、學生被逼退等情況，如果現在退場條例不能保證，其實老師、對學生各方面的受教權跟工作權已經非常不保了，應該要讓他有尊嚴的順利退場。所以我們的退場條例應該要著重在這個部分。","我舉一個退場條例裡面非常嚴重的問題，就是第二十四條竟然允許退場學校還可以改制，甚至或改辦其他事業。各位瞭解，私校的經營如果預知會有這樣的情況，私校法第七十一條就已經明定可以這樣子來處理。如果退場條例也把這個東西放進來，那會尾大不掉，也就是把私校法的部分再延伸到這邊，後面會無窮無盡。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我會認為是現在退場條例非常嚴重的一個問題，一定不可以允許私校退場後還可以再改制或改辦其他事業，這是我們非常堅持的。","第二個部分，剛剛有一些先進也提到，預警學校有一些標準，應該要參考一些法令，特別是高級中等教育法。其實高級中等教育法裡面就有提到私校的部分，如果是偏遠學校，合格專任老師的比例應該要70%以上，其他非偏鄉的學校要達到80%。各位理解，如果整個教育已經走到要退場的地步，最先產生狀況的一定是師資的部分，因為師資絕對是教育品質的保證，所以當有這樣情況發生的時候，就應該要列入預警學校，預警學校就是要給予機會。","最後一個部分，我認為整個條例裡面有一個文字要做全面的修改，就是「專案輔導學校」，這是退場條例，但是裡面沒有看到任何一個退場學校。專案輔導學校，我也不認為教育部有這樣的能力，可以把一個即將退場的學校輔導好，所以我認為「專案輔導學校」這幾個字應該改成「退場學校」。既然已經要退場，我們就專心地把退場這件事做好，不要再想其他的。包括我們現在已經要成立一個基金，有一個退場基金的運作，退場基金應該就是要保障我前面講的，要讓整體學校要退場，包括讓師生權益回到正常，然後正常退場，退場基金應該是用在這個部分。我覺得教育部應該把這樣的文字來做修正，沒有所謂的專案輔導學校，有的就是退場學校，讓它退場時可以保留尊嚴，讓退場可以順利進行。","最後，我想請各位委員在審查條例時，特別要瞭解這個部分，把我們非常在意的第二十四條，不得讓這些學校再有改辦改制，或是辦理其他事業的機會，這個部分要把他堵死。","我相信目前可以經過少子化考驗的私立學校，絕對是有心在辦學，而已經面臨退場的學校，我相信除了少子化之外，經營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經營都產生問題了，如果再讓他改制、改辦其他的事業，他可以辦得好嗎？如果辦不好，是不是要再用另外的退場機制？以上發言，謝謝。"],["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席。今天我以一位私立科技大學老師的立場，也代表時代力量不分區委員的身分，來談私校退場條例。我們知道在少子化的趨勢下，私校退場的骨牌效應已經顯現，甚至我們也看到一些惡性的退場案例出來了，包括教育公共財私有化，導致學生受教權受損，無法在原校畢業等情況都發生。所以我們希望今天大家來關心私立高中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可以來堅守教育公共財，保障師生權益，強化監督，資訊公開，以免製造新一波高教的災難。","今天我要談的主要有三點，第一點是堅守教育公共財、避免轉型巧門。剛剛侯理事長提到的草案第二十四條，還是保留讓辦學不佳且遭列入專案輔導名單的私校董事會，可以依照私立學校法將教育公共財轉作其他事業經營的空間，讓原本應該是用在教育上的校產公共財，轉手變成私校董事會可以隨意轉移的私有資源。這樣子資源不當轉移的情況，可能會造成其他事業惡性擴張，導致私校亂象，這個情形的確是讓大家要更關心草案第二十四條的問題。","再來針對保障師生權益，目前我們看到行政院的版本，僅要求學校資遣教師的時候依照勞基法，但是並沒有任何其他協助教職員轉換工作的安置方案，甚至連保障學生在原校畢業或不得強迫學生轉學的規範都沒有，往往導致一些學生輟學。我們以2014年永達學院無預警停辦的案例，該校原本有625位學生，但是三年後如期畢業的只有339個，從這個問題就可以看到，沒有保障學生權益的作法，這樣子的退場的確是會出問題。","再來在強化監督、資訊公開方面，我們也希望未來在重組董事會時，有一些要排除，要加強監督。如果董事會的成員有血親、姻親關係，或是一些不當的關係，應該避免的，希望都能夠排除。","再來就是參採各個教育團體的意見，在草案第六條，針對專輔師資之質量標準太低或不足；第八條，專案輔導期間，董事及監察人之配偶、三親等之內的血親、姻親，不得任校長；對於第十二條，宜於預警階段加派公益監察人，更能有效監理。以上就是本席針對這項退場條例草案提出的建議，希望教育部能夠參採大家的意見，提出適合、保障師生權益、強化監督、資訊公開的退場條例。謝謝。"],["主席：請靜宜大學師資培育中心黃政傑教授發言。","黃政傑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是靜宜大學黃政傑榮譽教授，也是台灣教育研究院社社長，我今天的發言主要是代表台灣教育研究院社，我們做過一年期的研究報告，我將提出主要結論與建議。剛才會中多次提到退場，實際上，要進行到董事會解散、財產清算才算退場，所以，目前媒體報導的一些退場學校實際上沒有退場，例如永達從出事情到現在，雖說要退場，但經過六年，學校還在。當然，最近法院宣判了，可能後續可以完成，但因為退場的事情拖這麼久，已經對師生權益造成傷害，同時也影響整個社會各層面人才的培育。","接下來向大家報告立即影響，主要就是學生權受害、老師失業沒能救濟、高教人才流作他用、退場潮遍地烽火，這些是可以很明顯看到的。長遠影響是教學品質低落、高教人才降級、人才培育失能，同時研究產能下滑，還有地區發展失衡。地區發展失衡這個部分較少有人注意，但這點一定要特別留意。還有整體高教形象破產，這點會影響所有臺灣的大學。","有一些爭議問題。退場之前的轉型發展非常重要，我們現在討論的雖然是退場條例，但轉型發展絕對非常重要，底下請大家參考。在退場的爭議中，對於董事回饋，大家剛才表示了很多意見。針對禿鷹問題，社會媒體也有所報導，其他爭議還有小型學校的生存、學生權益的保障、教師權益的保障、教學品質的保證以及退場決斷速度。最後一項是決斷速度太慢，所以很多問題一直拖，停在原地。","關於退場條例草案的問題點，我覺得退場條例一定要很合宜地訂出，能展現執行力道與效能，退場指標一定要合適。校產清算剩餘歸屬是大家非常關心的，而且還有其他內容爭議。","我要特別提出美日韓在高教階段以私校居多，近年也都出現退場現象，政府介入方式與程度有別。在韓國，政府介入程度最深，手段最激烈。日本比較特別的是有日本私立學校振興共濟事業團辨識各校經營狀態，這是我們臺灣要學習的地方。一旦等到進入專輔學校階段，已經很難救了，最重要的在於前面的轉型發展。在美國，比較重要的就是資訊公開，以及各級政府各自負相關責任。","至於臺灣，我們正在努力，在解決對策上，我首先希望籌謀高教理念及發展的共識，公益性及公共性的意涵一定要確立下來，作為規範後續教育營運的準則。各界要共同擘劃宏觀遠矚的高教發展藍圖，不是學校退場就了事，一定要有高教發展藍圖。再來，必須有研究與實驗探究高教的適切發展方向，一是高教經營規模以及經營方法，一是大專校院能不能再區分為一般大學與社區學院，朝這樣的方向努力。接下來是要研修高教政策及法律命令，我希望設置一定比例的任期制公益董事席次，並建立公益董事候用名單。第二是希望指派私校法人的監察人，並且為公益監察人。另外，要完善專輔學校的治理與財務法制、設置特別委員會或私校退場專責基金會。退場條例應增加處分法人的罰則，現在都處分學校，但處分法人條文也必須增訂。還要定期進行私校教師問卷調查，平常就把問題找出來，不要等出問題以後再處理，到時就很難處理。","我也建議研究調整學校營運模式，包含註冊率核實計算、學費鬆綁。至於學習轉型力是指大學如何轉型，這點必須學習，小校要怎麼經營也必須學習，還要提供就業市場人力供需以及核實配置學校組織人員。另外，要協助老師與職員接管瀕退學校法人與經營學校，這是指對於有能力、有意願把學校辦好的老師與職員，能不能幫助他們，把財務預警與其他品質指標納入校務研究範圍，而且在平常的校務研究就要納入這件事，建立自養自救機制，善盡社會責任。","在保障學生及教職員工權益方面，剛才大家提到很多，我就不再多講，但特別要留意的是學生原校畢業的權益及品質要保障、要維護。在老師的校外安置上，必須對目前的績效進行檢核，並且改進。另外還要注意老師的資遣費，簡報後面的部分請大家參考。規劃高教發展藍圖作為南針部分也請大家參考，目前需要趕快把這份藍圖做出來。","我們也覺得有必要加強瀕退學校的相關研究與輔導，確立研究追蹤對象範圍，成立指定專責機構負責，還要以長期系統追蹤辦學條件，並且負責教學品質保證協助。最後，我希望積極有效應變、防弊、興利能夠兼具，並且及早有序轉型。謝謝各位。"],["主席：請社團法人臺灣學生聯合會學生權益委員會趙元亨副主任委員發言。","趙元亨副主任委員：主席、各位委員。我是臺灣學生聯合會的元亨，僅代表臺學聯針對學生權益做以下發言。大家可知道，在退場的環節裡，受到衝擊最大的族群是誰？是學生。但我們這些學生在退場的環節裡卻是最被動的一群。在大學已經社區化的趨勢下，臺學聯過往在協助一些已發生案例時發現一個現象，這些學生可能因為經濟因素或照顧家庭因素需要打工，所以，就算有意願到其他學校就讀，可能也因為經濟壓力或需要照顧家庭等因素，導致沒有辦法到其他學校就讀。這其實是在大學社區化趨勢底下，我們處理案例時發現的現象，該怎麼辦？既然這現象已經發生，我們只能透過前端建議解決。","臺學聯提出兩點建議，首先是儘可能在所有決策程序上都納入學生的意見，主要包括退場審議會，例如私校委員版本就提到退場審議會就要納入學生代表。再來是回到校園裡，包含納入學生公益董事，不管是在預警階段、專輔階段或後續階段。為什麼？因為學生是學校的主體，我們在校務經營上是重要的關係人，所以在這些階段至少應有一席學生公益董事。以上是第一點建議。","第二是資訊揭露，就像我們這些學生團體願意站出來為全臺大專校院服務。院版條文只提到公告專案輔導學校，但大家都知道，一旦進入專案輔導階段，其實已經有點來不及了，所以臺學聯也呼籲至少在納入預警名單時就應公開，不管是制度上或制度外，對我們這些學生團體而言，才能適時與這些學校的學生會等代表聯繫，告知他們如何預防以及後續因應處理方式。","針對以上兩點，我最後總結一下。第一，退場過程中所有決策層級都應儘可能納入學生代表。第二，在資訊揭露環節，尤其是被列入預警名單時，就要儘可能公開，讓我們可以提前預防。我們提出以上兩點建議，謝謝大家。"],["主席：嘉南藥理大學楊朝成副校長發言完後休息五分鐘。","請嘉南藥理大學楊朝成副校長發言。","楊朝成副校長：主席、各位委員。少子化是必然的趨勢，106年至109年，私立學校學生人數減少了七萬七千多人，公立學校則增加九千多人，所以退場條例是必要的，但是為了加速退場，國立學校學生反而增加。而且現在沒有討論到國立學校的問題，在很多國立學校公公併之後，學校數減少，但學生數並未減少，我建議為了增加學校的競爭力，兩所學校如果要公公併，合計學生人數應該只收六成至七成，但教育部補助經費不要減少，讓這些師生權益受到更多保障，藉以增加他們的競爭力。","另外，我也反對公私併，因為現在少子化，公私併之後，假設南榮大學的學生名額給成大，名額一定可以招滿，但私立學校可能退場得更快。對於預警學校，我也贊成一定要公開化，尤其現在是招生期間，由於學校太多，家長也不了解，如果沒有預警，學生填了志願、誤踩地雷，就讀之後，過了兩、三年，該校可能進入專案輔導學校，但這個階段形同在安寧病房，學校大概都起不來了。無論如何安置，對學生來講都是不公平的，所以我覺得應該做到資訊的公開。","我也贊同扶優汰劣的重要，也就是對於強的學校要輔助他們再往上，對於不好的，則要加速其退場，不然，由於家長不知道每所學校這些相關資訊，一旦誤踩地雷，對學生都是不好的。以上，謝謝。"],["主席：現在休息五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部林柏儀主任發言。","林柏儀主任：主席、各位委員。基於時間因素，今天我傳達訊息會比較快。我是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我相信，對於退場條例，大家都非常關注，也非常期待。我們最大的呼籲是要求這項退場條例不要成為打假球的退場條例，也不要成為無法解決既有私校種種沉痾的退場條例。我覺得要先暫緩一下，先溯源最基本的問題，就是私校退場的結構因素，我相信大家都無可否認，其中之一在於少子女化。為什麼會發生少子女化現象？我相信很多人可能覺得已經沒辦法討論這個問題了，但我認為最基本的原因就在於社會與經濟轉型了，卻缺乏支持年輕人養育子女的公共服務設施，包括缺乏公共社會住宅、缺乏公托、缺乏平價公立大專院校、缺乏公立長照。在這樣的壓力下，年輕人不敢生小孩理所當然；在這樣的壓力下，少子女化問題會繼續惡化，教育會繼續受衝擊。我們現在就要討論私校退場能不能成為這些問題的轉機。有機會！但涉及的關鍵是退場條例怎麼立法。","剛才我們討論了很多私校退場能不能歸公、能不能再造的問題，我相信還是要回到最基礎的源頭，就是私立學校是捐資興學，私立學校的校產高度受到政府補助。我們曾經統計40間學生人數較少的私立大專院校，十年來收到教育部的獎補助款就有123億元，每一間待退學校的校產都還有10億元。這些錢是私產嗎？這些錢不該回歸教育目的使用嗎？我相信答案都是當然，它應該要能改善我們這個社會教育的沉痾，而不是自由溢流。但我們在現實中看到的問題是私立學校、特別是董事會─當然也不是全部，但以我們看過歷來遇到問題的學校，很常出於一種所有權人的意識，首先考慮的不是辦學。當生源不足時，校方考慮的是能不能儘量不要被政府監管，能不能以大辦小，自稱是小而美的學校，以逃避管制、逃避退場條例。還有能不能爭取改辦其他事業？能不能用種種方法掏空校產、主動引進財團清空師生？","這不是危言聳聽，歷來已發生非常多案例。我列出四間學校，都是已退場或待退學校。永達學院董事會販賣校地，所得給予自己的董事。永達學院由學校與董事約定巨額利息借款，宣稱要轉型長照，但實際上在做的都是這些事。亞太學院更以不發註冊單的方式逼迫學生轉學，還積欠教職員薪資，但主要董事還是沒被解除職務，代理校長還獲聘到今天。稻江學院主動開記者會表態一個不留。臺觀學院由中信金財團入主，聘中信金自家教師擔任董事長與校長。兩年內就承諾跳票，把學生逼走、解散棒球隊、承諾要捐資卻也不捐資。這是現正發生的事實，我們要問，退場條例足以解決這些問題嗎？是不是打假球？","我列出四個問題，希望大家一起認真面對。第一個問題，退場條例有很好的設計，包括學校如果被專案輔導三年都沒有改善，最後要全面停止招生時要全面改派公益董事，重新組織董事會，專任教職員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這是大刀闊斧的立法！但大家仔細看一下要件，誰會適用？根據行政院版第十四條規定是「依前條」，也就是根據第十三條，只有專案輔導三年內都沒改善，遭主管機關勒令全面停招的學校才適用喔！換句話講是什麼？我們今天就幫私校著想一下、思考一下，看這個條例是不是在幫他們開後門。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也就是它3年內儘管不改善，只要不到3年，主動自己申請全面停招、停辦、改辦其他事業，按照這個草案，它根本不用適用私校退場條例所規定的全面改派公益董事，甚至也不用適用當年度結束要停辦、過半董事同意可以解聘校長、維持校務正常運作開班授課的義務，這不是公然的漏洞嗎？如果我們真的要解決問題，不要打假球，第十四條的限制要件就是所有的專案輔導學校只要停止全面招生就要改派公益董事，甚至專輔學校期間就要全面改派公益董事，不是它自己停招就可以逃掉，被政府停招才要改派。","第二個問題，專輔學校退場校產到底會不會歸公？我們有一個設計也很好，我們宣稱這次退場以後剩餘財產要歸公，但是我們看到第二十四條完全不是這樣，它有3年的期間可以逃跑，只要一逃跑，改辦其他事業通過就不會歸公，我們試想，這些辦學都出狀況的學校，董事會難道不會有私心嗎？政府不應該及早介入嗎？不應該把這個明顯的漏洞堵起來嗎？","第三個問題，學生可以安心唸書嗎？我們本來在立法裡面說到會保障他原校畢業的權利，但是請大家注意，已停招後三個年級只保障一個年級，三升四有保障，一升二、二升三都不保障。剛才我們已經談到了，很多學生面臨輟學的問題，而且這明明白白是違反學生入學時的在學契約，不應該改正嗎？","第四個問題最重要，我們受限於時間，教職員拿得到資遣費嗎？這次的立法說有資遣費哦！請大家也看清楚要件，依照第十七條第一項，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面招生後要發資遣費，試問，停止全面招生前被逼退的要不要發資遣費？我們只要看一個具體的數字，抱歉，再給我30秒。稻江學院全面停招的時候剩17個老師，臺觀學院剩1個老師，這些學校過去都有百名教師，能拿到資遣費的不到2成，這是什麼樣的立法？","講白話，政府預估會收回多少私校？收回來能做多少公共服務？能不能解決少子女化的原因及缺乏公共服務的事實？這些是我們立法能不能成功、有沒有必要性的關鍵，不然這只是一個打假球的立法，謝謝。"],["主席：請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張旭政副秘書長發言。","張旭政副秘書長：主席、各位先進。前面很多先進已經提過的，我就不再重複，我們今天在討論「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應該是在確保師生權益的前提下，基於國家最大的利益來訂立這個條例，如果沒有脫離既有的架構和窠臼，或者是沒有新意的話，其實這個條例根本就不需要急著訂，甚至是根本就不需要訂。那麼在我看來，這部條例如果要有新意，要脫離現有框架的話，最重要的有兩個，其實我們也有在討論，第一個就是退場學校公併私，第二個就是杜絕藉由退場來牟利的狀況。","首先我要講的是公併私的問題，教育部過去一直認為公私併有很多的問題，如果是在正常的情況下，公私併當然可能會有很多問題，但如果是單純的for退場學校來公併私的話，我實在很難想像它的問題會有多困難，教育部針對這個部分也許可以說明清楚。那麼公併私有什麼好處呢？第一個，確保師生的權益。簡單講，一旦進入到公併私之後，藉由原來公立學校的資源，可以讓這些私校的學生和老師繼續留在原學校，而且有一個好的教育品質。現在有一個爭執點，就是這些退場學校的學生到底要不要原校畢業？站在學生的立場是希望原校畢業，站在教育部的立場是覺得已經沒有辦法符合高等教育的品質，所以不應該留，但這個並不是絕對的衝突矛盾的，如果我們用公併私的角度來看的時候，既可以保障這些退場學校學生的受教品質，也可以讓這些學生繼續留在原學校待到畢業。第二個，強化大學的競爭力。我們都知道臺灣的大學和國外比起來，其實規模都有一點小，現在立法院不是正在審議「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嗎？如果以最熱門的來說，現在要設半導體學院，將來可能要設AI學院等等的，這些公立大學需不需要校地？需不需要建築？如果用公私併的方式，不是最好的一個解決方式嗎？","另外，這些私立大學到底是不是公共財的問題，我們回歸到現實面來看，就以最近一次被解除董事會的康寧大學來說好了，康寧大學的董事會只不過是沒有處理好南部校區的問題，沒有捐資1.5億元到位，可是康寧大學號稱有30億元的資產，就因為這1.5億元沒有到位，沒有解決好南部校區的問題，教育部就把它的董事會解除了，現在法院也認證這是合法的，從這個角度來看就可以知道，如果它不是公共財的話，教育部怎麼有辦法這麼做呢？所以毋庸置疑，私立學校的校產當然是公共財。因此，在這個退場條例裡面，當進入到專案輔導學校的時候，3年後沒有輔導起來就要停招，同時解除董事會的職務，那麼新的董事會進去的時候，力促所謂的公併私或公私併，我相信對國家利益來說，這是最好的一個發展方向，所以退場條例要有新意，一定要往這個方向去思考。","接下來要提到的是，杜絕藉由退場來牟利，我們同樣回歸到現實面，剛才高教工會的林柏儀主任已經提出很多，我再提出一個現象，在88年921地震以後，其實有一批私立高中已經停辦了，這些私立高中目前仍然在停辦的狀況下，他們在幹什麼？等轉型，轉辦所謂的社福或長照。他們等了那麼久，為什麼還沒有辦法轉型？要嘛就是根本沒有人要去辦，要嘛就是價位談不攏。如果今天我們認為這個私校的董事會是由政府或社會委託它去經營公共財，那麼當私校要退場的時候，這個董事會任務結束了，這些財產就應該回歸到公有，不管將來要做社福，要做長照，要辦青年宅，這些財產都應該要回到政府的手上。","當然，站在教師工會、教師會的立場，我們認為這些資產最後都應該要回到教育使用，這才是最符合國家利益的角度，因此，這個退場條例不是不能訂，不是不能用，但是有兩點，第一個，退場的時候，要往公併私的方向去思考；第二個，要杜絕藉由退場來牟利的情況，這兩個方向定下去以後，我相信這絕對是一個確保師生權益，對國家具有最大利益的退場條例，以上，謝謝。"],["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范委員雲：主席、在場的私校代表、高教工會及學生代表大家好。今天我們是針對私校退場條例來討論，首先是急迫性，我個人認為還滿急迫的，主要是因為我的辦公室處理了非常多私校退場各種關於老師和學生的權益問題。話講回來，我認為今天的主題「退場」，我們要先把它定義清楚，因為退場有兩種，一種是解散，一種是改辦其他教文社福事業，剛才聽到很多人擔心它會不會在這3年空檔逃走了，改辦其他教文社福事業，所以我們在討論退場條例的時候，應該要包含這兩種。如果退場的定義是不在了，它改辦成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也是不在了，所以兩種情況必須一起考量，我們才能夠做比較完整的處理和規劃，這是我的版本第一個重點。","我的版本第二個重點，這裡面最弱勢的是誰？就是教師、職員和學生，這個法條一定要保障到教師、職員和學生的權益，因為一個私校要退場，除了學校和學校法人之外，就是這三大群體，他們是最無辜的受害者，學生、老師和職員來到這個學校的時候，並沒有預期到退場的事情，所以我的版本裡面針對這群人的保障，不管是校系整併、師資不全、威脅利誘學生轉學、對老師不發薪扣薪等等，這些事情都不能夠再發生。其實在這個過程中，我的辦公室處理了很多的陳情案，不斷的發生這些事情，所以我們立法委員要做的就是要保障教師員生的權益。","我的版本第三個重點是私校具有公共性，所以退場時需要維護校產的教育公共性。剛才有很多人已經講到了，私校是一個公益性質法人，它得到了國家多種的補助和免稅，重點是民國63年的私校法開始到現在，很多董事都已經不是當時的創辦人或是出資的董事了，從這個法條來看的話，民國86年就已經納入強化私校公共性的目標，而且我們對私校的挹注103年是225億元，108年又增加了38億元到263億元，簡單講，私校的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其實都具有國家社會為了提升教育質量投入資源的公共性，它主要是為了教育，在少子化的過程中私校首當其衝，可是在我們處理它的解散或改辦的時候，校產應該以維持教育公共性為原則，不僅要以公共為主，而且要繼續回流到國家的公共教育領域。","第四個重點，現在面臨到私校退場，我的版本是希望我們在處理這個部分可以化危機為臺灣的轉機，而不是新生很多的問題，什麼叫做化危機為轉機？因為臺灣面臨少子化的同時，也面對社會住宅不足、長照資源布建不足及公共化幼托機構不足的問題，私校解散後的龐大校地如果能夠回歸公共教育領域的話是最好，如果不能的話，我認為應該從長期的、整體的公共性幼托、長照和社宅的需求來布建。以衛福部來講，109年度的床位是13.3萬床，還有4.2萬要布建，有長照需求的是17.5萬人，就算目前所有的長照機構都住滿，很多地方還是一床難求，有很多地方永遠住不了。如何能夠確保原本的教育公共性，假如要轉作其他部分的話，我認為政府要承擔責任，不能夠由私校自行改辦，因為私校自行改辦如果評估不精準，到時候會引起另一波新的危機，所以這其實是需要內政部、衛福部、文化部、教育部、國產署、財政部跨部會合作，而且有行政院層級的整合，不應該由私校自行改辦，也不應該由地方政府自行處理。","針對這四個我所關心的議題，在我的版本有一一回應目前的行政院版本，然後做了一些修正，因為還有一些時間，我向大家做一個說明，我新增了第三條，明定退場包含解散以及改辦其他教文社福事業。新增了第二十六條，明定私校改辦的條件及程序，補充現行私校法第七十一條之不足。第四條及第十七條，為了強化私校主動退場的動機及提供誘因，明定非專輔學校退場也可以使用本基金補助及墊付。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明定選派董事及重組董事會加入學生，並增訂教職員及學生經全體選舉產生。第二十條是關於學生權益，經學生意願調查決定退場學校是否須讓學生原校畢業，如果有超過5成的學生不想轉學，則須至現有的學生於年限中畢業後才得停辦。新增第二十七條，明定改辦事業之校產處理方式，為維護校產的教育公共性，私校不論何故停辦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均須歸公，目前行政院只有專輔學校須歸公。第二十二條，法人解散後的清算人必須由主管機關指定的律師、會計師3到5人擔任，目前行政院版本是依私校法為全體董事。新增第二十八條，校產處置應由國家層級的行政院統籌，因為私校校產如何歸公涉及到中央、地方、學校與本基金，而且私校的校地龐大，隸屬於不同的縣市政府，要如何改辦投入現有的教文社福事業，依照國家的需求，最大宗應該是社宅、長照或公托，這關乎國家重大發展，政府必須擔起責任處理，而不是由私校自行改辦，更不應該由地方政府處理，就像我剛才講的，如果私校評估不精準的話，可能會有一波新的危機，以上是我的版本重點，謝謝大家。"],["主席：請新竹市私立世界高級中學遲月速校長發言。","遲月速校長：本次會議主席張廖委員、各位與會委員、各位專家學者、各位先進。今天我們聚在這邊談「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我基本上有三個理念先敘述在前，第一個理念，我肯定與感謝今天所有與會人員共聚一堂，針對這個問題，大家有機會來討論並凝聚共識，縱使這個法案沒有辦法立即來解決，但在這個議題上我是予以肯定，僅透過今天的會議，我們是往前進了一大步。第二個，臺灣是不是一個先進國家，這要看我們的教育是否能夠公平正義，是否能夠符合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不管我們的學生是生在富有之家，或者是長在貧寒弱勢之家，他都應該享有適性輔導、適性入學、適性揚才的因材施教政策，不能說公立學校的學生就是學生，私立的學生就像納稅教育一樣，可以放任他生存。第三個，學校有公私之分，但學生沒有公私之別，公立學校的學生是我們國家的資產，私立學校更是我們國家重要的資產，但是現行來講，卻是有很大的差異。公立學校享受政府的預算，享受政府的資源，包括老師在內，但是私立學校因為是私立的，所以所有的預算、所有的經費都要自負盈虧，都要自己去張羅，這個就是我們現在產生很多問題的一些根本。","好，在這三個理念以後，我們現在再看這個條例上遇到哪些問題是我們必須正視的，第一個，最重要的是學生受教權的保障。第二個，教職員工權益的維護保障。第三個，剩餘校產的處理。針對上面所講的這三個問題，我還衍生了底下的幾個問題：剛剛有部分委員也提到，少子化的衝擊其實在高中職端比大學端更嚴重，為什麼會這樣講？因為我曾經在校長會議裡面提出來，剛剛也有委員提到，就是公立學校的學生不斷的增加，但是私立學校的學生卻逐年很快的減少，當時教育主管機關跟我講沒有增加，我說很多縣市的完全中學紛紛設立了，他說對不起，那不是教育部主管的，是地方政府主管的，當時的答覆是這樣，但是事實上這樣的答覆是不對的，為什麼？因為開放地方辦理高中職教育是教育部主導的、教育部開放的，所以教育部不能完全免責，不能把這個責任完全推給地方政府。這就引伸出公立學校學生不斷增加、完全中學增加、特殊學校一直在擴張，剛剛有委員提出這個數據，我就不再贅述。","除了公立學校學生增加以外，還有教育畸形的發展，什麼叫畸形發展？因為少子化，投資的成本增加以後，很多高中職教育不辦工科，只辦理家商科，因為家商課的成本比較便宜，工科的成本比較昂貴，為了要解決困境，所以只辦家商科，不辦工科，對國家整體的發展、教育發展或勞動力的提升是一個很大的打擊。","針對這些問題，我們應該怎麼處理？當然我們在處理上就陷入了一個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的狀況，有的人主張應該是公有財，有的人認為應該不能用公有財支出，所以我提出一個想法，這個想法比較偏向於佛家的想法，廣論提到「聽聞軌理」，什麼是「聽聞軌理」？就是多聽聽大家的意見，縱使沒有辦法獲得單方或少數的意見，但是至少凝聚了多數人的意見能夠來解決問題。我相信人跟人是有互信基礎的，也不是所有人都有一些不善的想法，在這種基礎上，當然我們不否定有少部分董事會要從中獲利，但是我基本上還是肯定多數的董事都是熱心教育、捐資興學的，他捐資興學的初衷到現在沒有改變，所以對這些人我們應該多給予一些善意和協助。","第三、要確保學生受教權，要多聽取學生的想法，要尊重學生，因為他們在整個社會環境中算是弱勢的，所以我們要多聽聽學生的想法，以學生的思考為我們制定這個法律的中心。","第四、確保教職員工工作權益有百分之百的保障，不是只有兩成不到，這個都沒辦法，然後還要建立輔導機制。","第五、肯定教育主管機關的辛勞付出，因為他們真的是吃力不討好，做到爆肝都沒人給他一點支持、讚美和包容。","第六、有關學費開放，目前私立學校法已經解禁了，少數績優的學校、評鑑優良的學校都可以放寬辦學限制，比方招生人數的限制、學費標準限制，甚至校長年齡的限制，但這個只限於績優學校，並沒有擴及到其他私立學校，如果說你怕因為學費高漲以後，造成一些百姓的負擔，那這時候你就應該適度的開放，讓市場機制去競爭嘛！如果你考慮到學費高，沒有學生讀，那是學校自己要負責的。","第七、我們人解嚴了以後土地沒有解嚴，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我們現行是以分區管理辦法來解決土地問題，我們似乎應該朝向以國土規劃法來將私立學校退場以後以非特定目的使用來處理會比較能夠圓滿。當然圓滿的方式很多，像剛剛有提到的公有財或回贈給原捐贈者，我們都可以列為選項之一，問題就是要把法源根據先確立。","第八、優先增加編列退撫基金，因為50億我是覺得可能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當然是逐年編列，我原則上贊成唐校長剛剛提到的100億的政策。","第九、這個問題一定要解套、一定要馬上處理，否則會造成更多人、單位的傷害，法律該鬆綁我們就要鬆綁，法律該嚴格執行我們要立法嚴格執行，透過充分溝通、考慮好以後就據以執行。","第十、我就談到心靈改革是最重要的，我們談再多好的方法，剛剛講過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我們只有透過心的改革，心若變了態度就變了，態度變了事情就變了，最後才能夠凝聚共識來處理這個問題，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請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系陳秋瑩副教授發言。","陳秋瑩副教授：主席、在座各位先進大家好！我今天除了是以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監事召集人身分來到這邊外，我也以一個私校老師的身分來發表意見。首先要感謝教育部，現在這個版本比起去年4月份的版本其實已經更臻完整，也考慮到了多方面的權益，所以我在這裡代表工會及老師們向教育部致上感謝之意，我們對於這個版本大致上是予以肯定及支持的。","但是我們仍然覺得有些地方需要再做一些調整，剛剛尤理事長也稍微提到了，我們有共同的看法，基本上我們認為這個真的不能夠再等了，很希望委員們在這個會期就趕快審理通過，主要是因為它相當迫切。從數據來看，編制內教職員參與儲金人數其實是銳減的，在這6年間已經是少了13,015人，平均一年少了兩千多人，而且最近一年降得最多，是4,346人，我還擔心以這樣的速度，儲金會不會垮了，不過賴執秘是說不會，可以經營得不錯。針對今天我們探討的討論提綱，這個迫切性是毋庸置疑的，基金的用途也是很好的，但是我想它在用途上面還是可以再擴大一些。","我想先倒過來講預警學校的認定，實際上如果我們將全部停止招生視為已經進入太平間，那麼進入了專案輔導的學校就等於在加護病房了，當然預警學校就成為必須要去住院的對象，住院就要好好治療，所以預警學校並不代表它就一定辦得不好，我們也知道辦學校並不容易，但是我們還是要去維護相當的品質。對於真的有賠錢辦校的學校，而且品質不錯，我們真的要在這個過程當中釐清出來，然後予以適當的支持，因此我覺得預警學校的認定標準稍微還需要再增加一些項目，包括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的部分，因為這個條款第三款只有提到私立專科學校，同樣第三款並沒有提到高中部分，所以應增列高中部分；生師比是一個重要的指標，應比照公校，私校調降至與公校相同，因為在107年國教署已經逐步調整高中學校班級人數，107年到109年度要分階段調降，國立學校每班35人，私立學校還是在45人，我們認為應該再降低，來落實小班制，使學生的受教品質提高。","因為少子化的衝擊，其實這已經是一個不可能逆的浪潮，學校都將要面對一些財務上面的困難，因為招生勢必減少，所以很難不影響學校財務狀況，有關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之虞者」是否應有更清楚的判斷標準？也就是說除了部版提到的最近2年內可用資金無法維持3個月經常性支出月數累計達6個月外，難道沒有別的嗎？就像剛剛范委員也提到很多的老師在陳情，已有減招併班，有些有與教師協議，有的沒有協議，這種打折已經打到快骨折的情況下，是否就應該列入預警學校？或者已經有一些違法減薪資遣、無故逼退逼離，也有很多向勞動部和教育部申訴的案件，是不是也可以請專家審議一下怎樣才是異常的情形，或者是訂一個案件數超過教職員10%的數字？針對財務惡化恐有影響校務正常運作之虞者，應酌情考量其過去的辦學品質，因為畢竟真的是有學校在賠錢但認真辦校，據我所知，道明高中其實是一間不錯的學校，但是他們也面對很大的財務壓力，所以為了穩定它的教職員工，其實該校流動率低，也沒有這些違法資遣、逼退、逼離或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的情形，僅因生源減少而導致財務惡化，主管機關是否可以對此類學校提出具體協助其穩定財務以利校務正常運作的機制，以避免劣幣驅逐良幣？也就是說值得起死回生的學校，我國的輔導機制在哪裡？所以應該可以在這個部分多加強一些檢核機制。","有關師資質量評核，專科以上學校50%院系所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的部分，我覺得並沒有明確規範，因為現在有很多學校都在用專案教師，也就是所謂的編制外專任教師，可是我們的相關法規，也就是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資源條件標準內並沒有明定，我希望這個部分要能夠明定。","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上面的認定標準太低，希望能夠有不得低於80%的限制，因為法案上沒有說不可以聘請沒有合格教師證書的老師，主要是因為代理、代課老師的需求，才有這樣的一個空間。","有關基金的用途，希望能夠運用在預警學校及在專案輔導期間還沒有完全停止招生的學校，提供輔導諮詢所需的協助。","有關財務惡化學校被列管董事會監察人等應注意事項，也應增列預警學校、利益迴避，像三等親、姻親不得承包學校工程等這種規定，以免財務弊端孳生。","有關第十四條董事會重組部分，其實之前是有列入具代表性教職員的推選方式，不知是否可以再涵蓋進去？我發言至此，謝謝各位。"],["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高委員虹安：本席聽到了很多校長、理事長及民間團體專家先進對於我們立法院審查私校退場相關條例給予相當寶貴的意見，首先，本席要對於各位提供寶貴意見表示感謝。私校設立的目的，我想應該是促進國民就學，而不是營利，私校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講到，為了要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的發展，提高它的公共性及自主性，鼓勵私人興學，並且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的機會，所以才有私校法的制定，這個跟公司法第一條第一項所說，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的社團法人，各位從兩個法的第一條就可以看到本質、目的都是不同的。今天公聽會的主題是私校退場條例，目前所看到的各方草案第一條講的也都是退場機制是為了要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職員工權益，這一點是我們需要先確認，就是我們今天在談私校退場條例的核心價值。","但是目前看到的教育部版草案，本席認為有三個大方向必須要受到重視：首先，這一個版本令人最為詬病的部分就在於：第一、它沒辦法有效的來規範私校經營團隊，導致許多私校經營團隊可以提前來規避教育部目前制定的退場輔導機制，因此有許多學校透過轉型成小型學院或社福機構來規避教育部退場輔導機制中校產充公的問題；再來是進入輔導機制的門檻太高，所以有許多學校即便已經弊端叢生，已經沒有辦法顧及學生受教權及跟師生權益時，都還是沒辦法進入輔導機制。所以目前部版草案部分，第一個50%以上系所的師資質量違規，第二個財務惡化到影響學校正常運作，第三個嚴重違反教育法規，影響師生權益，但是實際上有許多學校還沒有達到這些條件，就已經需要預警檢核，甚至應該專案輔導了。根據教育部相關網站的統計，我們還特別去爬了一下，新生註冊率低於60%的學校其實就已經多達10間以上，還有很多學校的新生註冊率看似增加，實際上背後的原因是學生人數減少，造成它註冊率增加，這就是一個規避輔導退場機制的很奇妙之處。","如果今天減少招生的人數可以讓學校轉型成為小而美，我想是另外一種值得討論的作法，但是我想即便是轉型為小而美，這個方向大家認同，還是需要搭配很多配套措施，才能夠真正轉型成功，而且在減少人事成本的過程中也要顧及到教職員的勞動權利和學生的受教權益，而不是單純減少招生的人數，使得註冊率達標，我想整體的辦學品質還是需要外部的協助跟監督。師生權益保障的部分，我想學生的受教權和教師的工作權益，我們同樣需要討論，以免倉促推動私校退場而造成學生跟老師權益受損。","所以針對私校退場審議的部分，我們黨團的版本是主張在退場審議會裡面增加教育工會的代表及學生權益團體的代表，讓他們的聲音能夠直接進入私校退場審議的流程中和把關機制內，學生在面臨到學校進入預警或規劃退場的時候，他們的受教權也應該受到保障。所以我們的版本其實訴求的是學校停止全部的招生之後，在停辦前不能誘迫仍在學的、有意願留原校就讀的學生轉學、轉校或離校，只有等到停止招生前所招入的學生全數畢業或離校之後，學校才可以停辦，我們認為學校既然有本事把學生招來註冊，就要負起責任讓他們能夠順利畢業或安心離校、安心轉學。我們看到許多私校在停招、減班之後，很多教職員工裁併或學生沒有辦法持續完成他們學業，針對這部分，我們必須要求在維持正常開課的前提之下進行私校退場的輔導，而不是讓學校任意資遣。如果是因為財務惡化導致停辦的學校，積欠教職員工的薪資也應該要在法人清算時擁有優先債權，如果真的不夠的話，此時退場基金就必須加以支應，所以政府必須負起最終責任，我們不希望看到過去關廠工人的悲歌在私校退場時再度重演，這是大家不樂意見到的。","有關退場轉型的問題，高教單位當初設立的時候其實是以私人興學為目的，並以此取得土地或租稅減免，針對這部分，許多工會團體所考慮的是這些學校背後龐大的校產如何能以公益性為優先？關於這個問題，今天有許多不同的聲音出現，我想這些都是非常好的意見，之後在教文委員會安排逐條審查的時候，對於在公聽會中所呈現的各方意見我們都會帶回去好好研擬，究竟該如何降低私校退場過程中的財產糾紛或勞資糾紛，這應該是本次立法的核心。","最後，少子化的情況使得教育體制與社會發展產生非常劇烈的改變，轉型的首要目的應該是創造更多的國民福祉，所以我們不應該讓師生在轉型的過程當中淪為犧牲者，這是我們在立法院保護師生權益、完善推動私校永續退場最需要做的事情，非常感謝各界今天來參加這場公聽會並提供許多寶貴意見，我們會持續努力監督及立法，謝謝大家。","主席：目前在場委員還有張其祿委員及王婉諭委員要發言，等到這兩位委員發言完畢之後再請相關部門回應，部門回應完畢之後我們再作結論。","請張委員其祿發言。","張委員其祿：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先進，為什麼我今天要來討論這個問題？因為我自己也是來自學界，所以對於這個議題我當然是高度關切，尤其我之前曾在中山大學服務，發現中南部有許多私校都是最早倒閉的，不瞞各位說，甚至我之前在學校服務時，我所主持的研究中心就招募到一位倒閉私校的董事長來擔任研究員，所以我也知道私校許多的真實問題。今天大家已經講了很多，就是關於私校退場時有許多配套必須講清楚，包括師生權益、受教品質及私校財產處理的問題，在此我必須先指出，這個沉痾並不是我們今天才在這裡擦屁股，其實這個問題不知道已經發生多久了，甚至也造成整個高教體制很大的問題。本席來自公校，公校的制度比較健全、比較沒有問題，但是我必須先談一件事情，雖然我們今天討論的是私校，但是未來為了私校後續的許多發展，我還是必須指出公校端也要有相應的配套，雖然今天可能不會談這個議題，但是沒有關係。按照人口推估，我們很清楚知道只要再過幾年，等到現在屬虎的五年級小朋友滿十八歲的那年，也就是七年之後，屆時只有16萬名學生，講白了只要公校招滿的話，所有私校都會倒閉，現在已經不是私校辦得好不好的問題了，而是沒人可招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想要問公校是不是自己也要有個配套？雖然今天我們討論的私校問題很重要，但是公校那一端也很重要，其實現在有許多地方的公校辦學不見得比私校來得好，究竟未來公校之間該如何合併？尤其有一些是當時為了衝每個地方一定要有一個大學，不然就是不平等的概念下所衍生的惡性產物，我們必須說很多地方的公校自己也要負責，甚至講直白一點，公校自己的生源是不是也要跟著同步減招或有其他做法？如果這個問題現在不處理，未來就只能兩手一攤沒有辦法處理了，因為公校只要開門招滿，私校就沒有一間可以活。雖然前面講到許多私校保障的問題，但是公校端的配套想法也必須要有，我實在不太願意直接點名，但事實上許多掛了地名的地區性公校在辦學上是不是真的夠好？他們是不是應該要重新思考想清楚一點？我覺得這些地方都應該有一些想法。","回到私校這一端來講，其實本席的主張很簡單，當時有許多私校興學，我們也知道學校本身就是一個公共財的概念，或許是因為正的外部性想法才衍生出政府拿出錢來貼補私校做這些事情，其實這在學理上也談得很清楚，因為它有正的外部性、有公共財的特性，所以政府也可以去貼補，其實我們都知道現在私校也是按著人頭在拿教育部的補助，但是這些年來的運作卻是有越來越多的私校慢慢變成私人的財產，也就是說，它並不是真的私校，而是變成私人的財產，在運作上都是非常高度的個人或是家族式，對此我們期期以為不可。既然今天有轉型的機會，那麼這些東西都應該回到公益的概念，也就是說，這些東西本來就是取之於社會、來自於國家，可能它的成長或貼補也全部都是來自國家，那怎麼可以在退場的時候變成大開方便之門，讓私人上下其手？剛才一開始我就提及之前曾接觸到私校內部的家族性，我真的覺得有時候表面上看起來他們好像是辦校非常可憐，但事實上真的要去追究一下整個家族到底是怎麼樣？這些關係人是不是學校辦倒了，而他們自己卻還是荷包滿滿？其實這些都是有相關案例可循，雖然本席不便直說，但觀察起來確實有這樣的問題存在。針對私校條例，當然大的公益性是為了學生、為了受教品質，但另外一方面我們也必須認知一件事情，那就是學校（尤其是私校）當初設立時，要不是有國家、有社會，他們根本不會存在，既然他們是取之於社會、來自於國家的協助，那麼他們退場的時候當然就應該回歸到政府或社會公益的地方，這有什麼好說的呢？本來就是應該要往這個方向去走，而不是開一些後門，讓私人或財團不斷介入，甚至在轉型過程當中讓公產變成私產，本席認為相關防弊一定要重視。","就教育政策而言，有些問題並不是今天才會想到，其實只要看看人口推估就馬上可以知道真正的問題在哪裡，那就是沒有生源，除非有更厲害的方式，包括南向等等，如果真的能夠引進更多生源當然更好，但我不知道能不能做得到。在目前沒有其他方案的情況之下，其實這些學校都會有問題，甚至已經到了不管私校辦得好不好的地步。既然是這樣，我覺得如果要檢討的話，應該是整個教育體系統統都必須檢討，包括公校端在內，這部分我們會加以督促，就算是公校也必須進行同步改革，一併讓教育品質更好，謝謝。"],["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王委員婉諭：主席、各位專家學者，大家好！有關私校退場的部分，近三年來我們看到一間一間學校爆出無預警停招、停辦、清空師生等等的狀況，這影響到的不只是學生的受教權，包括教職員也會受到影響。就行政院版相關條例的修正來看，本席認為有幾個部分不夠周全，謹在此提出討論並加以修正。首先，如果學校經營狀況並不是很好，我們希望能夠有預警及專案輔導方式來協助學校的辦學。在2017年的草案當中，政院版規定學校人數未達三千人、註冊率兩年未達六成的話，就會列入專案輔導的範圍內，但是在這次的版本當中，我們發現這部分變得寬鬆了，沒有學生人數和註冊率的規範，本席認為這部分應該要回到原本比較嚴謹的機制，所以時代力量所提出來的版本是要來檢視這些學校，如果全校20%以上的系院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標準的話，就應該有預警和輔導，我們期待的是在他們停招、停辦之前能夠積極予以處理與協助，這樣才有辦法避免在無預警停招的情況下，造成師生的權益受損。","第二點，過去針對輔導的部分，以2014年的高峰數位內容學院為例，當時曾經有教職員表示雖然從2009年就開始接受教育部輔導五年，但卻因教育部沒有作為而感到失望，同時也覺得他們的權益受損，而教育部卻回應從2010年開始成立輔導小組之後，歷經十次輔導訪視，包括校務狀況、財務狀況等方面都有予以處置和協助，顯見兩方的說法有矛盾之處。既然我們希望能夠藉由預警或輔導來避免因為停招而遭致權益損失，那麼就應該將輔導的過程公開，讓大家一起來檢視是不是能夠改善目前私校所面臨的困境，這是我們認為應該要提出來修正的第二個部分。","第三點，在學校出現預警的情況下，顯見它的財務遇到一些困難，而在經費有困難的狀況下，董事會仍然支領薪資其實是不OK的。雖然政院版有提到在輔導的時候應該予以修正，包括董監事不應該支薪、應該撙節使用相關經費等等，但我們希望這部分能夠更為提前，也就是從預警的部分就應該開始處理，因為達到預警的狀況就表示在運作上出現一些問題，所以不應該等到輔導時再予以處理，而應該提前協助，也因此我們希望能夠從預警的時候就開始監管。","第四點，目前師生權益的保障不足，以2014年永達技術學院無預警停辦的案例來看，雖然當初停辦時，教育部聲稱會協助625名學生安置及轉學，但經追查卻發現三年後僅有339名學生如期畢業，有252名學生輟學，這樣的比例是非常高，甚至高於三成、接近四成，可見強迫轉學或協辦的機制無法真正協助學生的受教權。教育應該首重學生的受教權，我們希望在條例當中明定停辦之後的在學學生應該要由學校單位協助其分發，若是分發到其他學校，應該要給予補助，因為對學生而言，有時轉學還要面臨生活上必須加以協助或經濟、人際關係必須重新適應與調整的問題，甚至有人因為適應不良而導致輟學。如果真正站在學生的立場上來思考，除了協助他們找到一個適合的學校之外，應該也要在其他層面給予輔導及協助，這樣才有辦法讓他們在轉學之後的學校當中好好求學並順利畢業，因此我們認為針對這部分也應該做更進一步的補強。","第五點，剛剛其他委員及專家學者都有提到，現在開放轉型顯然已經成為一個巧門，讓教育公共財變成私有化，我們可以看到在條文的設計當中，仍然保留讓辦學不佳且遭列入輔導名單的私校董事會能夠把教育公共財轉為其他事業經營，同時我們也看到在過去的案例當中，有一些學校試圖轉辦成小學、小型學院或殘障機構、社福機構等等，藉此規避校產歸公。我們認為教育原本就應該具有公益性，而且應該要有公共性質的存在，因此這部分也應該要一併修正，不應該讓他們透過這樣的方式把這些財產轉變成私人財產，藉此規避校產歸公。其實這部分仍然會影響到學生的受教權及師生權益，所以我們希望在法條當中能夠明定在預警或專案輔導的學校法人不得依私校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改制，當然在一般經營下是沒有問題的，但既然它已經面臨辦學不力的情況，那就應該更積極避免這種規避的情形發生。","我覺得私校退場仍然要看過去這幾年來所發生的案例及相關作法，我們希望看到的是在學生受教權與教職員的權益都被保障的情況下，相對應的法規都應該要更嚴謹而審慎的修正，這才是一個比較好的方式，謝謝。","主席：目前15位專家學者及6位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請教育部等相關部門來回應，尤其針對第二十四條，在場委員及專家學者都有意見，現在請劉次長來回應一下。","劉次長孟奇：教育部非常感謝教文會張廖召委能夠安排這次的公聽會，關心本條例草案的15位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已經充分表達他們的想法與建議，另外我們也已經收到來自委員的七個對案，相關的建議、想法及七個對案，教育部都會謹慎進行評估與檢視。教育部這次的立法大概有兩個重要的方向：第一個方向是基於我們對既有個案的檢討，發現既有法規確有不足之處，希望未來能夠更嚴謹、更明快。第二個方向是在權益的保障上，希望能夠更周延、更優厚，以上是立法時兩個重要的想法。","回到這個法的本身，這是一個特別法，如果這個法不在場的話，就是一切回歸既有法令，剛剛召委已經指示針對第二十四條作回應，第二十四條的邏輯有三個：第一個是第二十四條不在場或退場條例不在場，而直接回歸私校法第七十一條，私校第七十一條規定「學校法人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已依前條規定停辦所設各私立學校後，經董事會決議及法人主管機關許可，得變更其目的，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也就是在目前的退場條例草案當中並沒有所謂的開放，我們是引述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但因為我們經過對過去個案的檢討，發現可能會產生不斷轉型的麻煩或是不斷申請的情況，所以我們希望下一個終止期限，亦即最多不能超過三年。如果今天把第二十四條拿掉，也就是有代表指出這是一個非常不應該存在的條文，那就回歸到私校法第七十一條，如果退場條例不在場，就是一樣回歸到私校法第七十一條。在座的代表及委員都指出將來在立院審議時希望能夠作嚴格的規範，只要是大院的審議，教育部一定遵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進行更嚴格的規範也是一個方向。以上是針對第二十四條的簡略說明，這裡的邏輯就是它不在場，依現行法令作三年規範或是更嚴格的規範。","少子女化是一個明顯存在的事實，我剛剛已經向在場先進說明過，的確我們在制定這項法案的時候，有很多都是基於現有個案處理的經驗，我們還是非常希望這項退場條例能夠儘速安排逐條審查，同時我們也非常期待能夠獲得大院的支持，讓退場條例可以在本會期完成立法，而且我們希望相關審議能夠讓這項法案更周全，讓學生和教職員工的權益在學校退場的過程當中受到充分保障，而且教育部的立場是維持校產的公共性，謝謝。","主席：請問其他單位有沒有要回應的？如果沒有的話，本席在此作一個簡單的結語，今天非常感謝15位專家學者代表來表達意見，在場有7位委員提供他們的版本及看法。根據本席的瞭解，退場條例在上一屆就已經提出來，而且也召開過公聽會，同時也有許多專家學者提出相當多的看法，所以行政院在去年11月份再度提出的時候，版本已經做了一些調整，儘量把它集中在學校退場時所面臨的問題，並擬定整體配套機制。今天到場的人特別多，尤其是高教工會及大專院校教職員代表與學生代表，我想在退場的時候對於教職員權益的保障，確實在少子化衝擊之下，在教育現場遇到許多很急迫的事件。今天有許多委員表達個別委員的辦公室都收到很多個案的陳情，不管是在高中端或大學端都有許多教師根本領不到全薪，甚至變相減薪已經都在進行中。教育部當然也在做個案的處理，但事實上，如果沒有一個完整的法令配套來協助，我相信這樣的事情不斷零散的發生、零散的處理，將來可能會面臨當更多學校因為生源減少、衝擊更大的時候，許多個案都會變得非常難以處理。","針對這項條例，經過大家今天的討論，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委員會會在公聽會結束十天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並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依照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公聽會報告將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所以我們會把各位的寶貴意見及書面資料綜整歸納、彙編成冊，然後送給本院全體委員及所有出席的與會貴賓。","最後，非常感謝各位出席今天的公聽會，各位所提供的寶貴意見我們會審慎考量並作為未來立法及修法的依據，謝謝大家。","散會（11時52分）"],["附錄：","周平副教授"]],"block_lines":[1,16,35,44,52,66,72,81,93,103,109,119,124,129,132,142,148,154,167,177,189,204],"person_count":{"針對討論議題簡單說明如下":1,"主席":19,"附錄":1},"persons":["針對討論議題簡單說明如下","主席","附錄"],"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公聽會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星期三）9時1分至11時52分","地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席":"：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所帶來的挑戰，教育部盤整近年辦學不佳學校情況及學校停辦後所面臨問題，據以提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以完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退場機制，維護教職員生權益，行政院已於109年11月24日送本院審議。考量此議題所涉及的利害關係人眾多，影響學校教職員工生權益甚鉅，且外界對此退場條例（草案）之內涵及相關規範亦有廣泛討論。為聽取大眾意見及互相交流討論，特召開本次公聽會，據以蒐集、綜整及歸納各界寶貴建議。擬具討論提綱如下：","date":"2021-04-07","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