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星期一）9時2分至12時","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　　席　張廖委員萬堅","主席：出席委員6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12時39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出席委員：林奕華    李德維    黃國書    萬美玲    陳秀寳    范  雲    王婉諭    高虹安    林宜瑾    吳思瑤    賴品妤    張廖萬堅  鄭正鈐    周春米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曾銘宗    陳椒華    鍾佳濱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孔文吉    張其祿    李貴敏    何欣純    高嘉瑜    邱志偉    湯蕙禎    劉世芳     羅明才","      委員列席15人","主    席：張廖召集委員萬堅","專門委員：黃素琴","主任秘書：陳錫欽","紀    錄：簡任秘書  許靜江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項目：二、中央研究院院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段落：討論事項"],["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研究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5案。"],["段落：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凍結363萬4,000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凍結363萬4,000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學術規劃及交流合作」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學術規劃及交流合作」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院區」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院區」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本次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林奕華、李德維、黃國書、萬美玲、陳秀寳、范雲、張廖萬堅、吳思瑤、王婉諭、林宜瑾、高虹安、高金素梅、賴品妤、鄭正鈐、曾銘宗、陳椒華、鍾佳濱、張其祿、高嘉瑜、湯蕙禎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中央研究院院長廖俊智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楊瓊瓔、周春米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四)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研究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5案，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第二案通過附帶決議1項：","范委員雲於2020年3月9日即於委員會質詢指出中央研究院外文名稱應啟動院內討論檢討，後續並陸續有臨時提案、口頭質詢追蹤、預算提案等，持續關注本議題之進展。然見中研院提交立法院之預算解凍書面報告，年逾來僅持續內部研議規劃，實際推動進度相當緩慢。","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於4個月內，就檢討中研院是否更改更為適宜之外文名稱一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院內多元民主討論明確計畫期程之書面報告，以落實立法院既有預算決議之意旨。","提案人：范　雲　　黃國書　　陳秀寳　　張廖萬堅","通過臨時提案1項：","過去數十年間，科研社群觀察原發表科研成果之學術期刊，漸漸有成為商業出版公司用以營利的私有資產，反導致科研開放性受到嚴重限縮之趨勢。因此，基於回歸科學本質的信念，科研社群乃於近20年間發起開放科學倡議，開放科學含括了開放資料（open data）、研究成果近用（open access）、公民科學（citizen science）、科學社群網絡（scientific social networks）、公開的教育資源（open education resources）等不同目的之運動。","中央研究院作為台灣重要學術機構，盼同時擔當國內開放科學之先驅，建請中央研究院規劃推動開放科學相關措施，如針對投稿open access屬性之期刊論文給予補助，及針對國家委託研究之計畫，規劃相關科學資料開放之準則。爰請中央研究院積極規劃，並請於2個月內針對規劃內容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王婉諭　　林宜瑾　　吳思瑤　　張廖萬堅　范　雲","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太空發展法草案」案。"],["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太空發展法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鍾佳濱等2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鍾佳濱等2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段落：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九、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十、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段落：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主席：本案已於110年4月8日詢答完畢，新增民眾黨黨團等9個提案版本，我們不再進行詢答，併入本次共同審查。現在開始進行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內容，並進行討論與協商，討論時若有新增之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進行協商）","主席：現在進行「太空發展法」逐條協商，因為版本非常多，對已經提出版本的委員，還有比較關心有提出要求的委員，我們已經請科技部前往說明與協商，我希望今天的審查能夠順利，聚焦在大家比較關心的議題上。如果有不同的意見，我們會給予時間充分討論，我們有禮拜一及禮拜三的時間，如果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大家還是僵持不下，主席就會先保留，先讓沒有爭議的條文通過，而且我們還有禮拜三一天的審查時間。","首先，版本名稱為「太空發展法」，看起來好像沒有人有意見，我們就照案通過。鍾佳濱委員有沒有修正動議？","鍾委員佳濱：沒有。","主席：法案名稱「太空發展法」就依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一章章名「總則」。本席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接下來開始處理第一條。行政院版本是「為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特制定本法。」，委員的版本有部分一樣、部分不一樣，我們來進行第一條的討論。","請吳委員思瑤發言。","吳委員思瑤：第一條開宗明義就是立法目的，我覺得這個不需要僵持太久，大家彙整一下重要的面向就好，就我個人而言，我有提出我的版本，其中我非常在乎一件事情，我認為太空立法不應當只有產業，雖然產業的發展是重中之重，我們現在要趕快成為全球供應鏈的角色，產業面當然很重要。但是既然行政院認為要由科技部掌理，它就必須承擔產業以外的責任，所以我認為目的除了太空產業發展之外，我特別在乎太空科學普及與教育鏈結的部分，中間有一句「國民對我國太空政策之瞭解」可以不用，只要把「太空科學普及」放上去。還有增列一項「太空人才培育與國際太空合作」，我比較在乎是不是能夠把「太空科學普及」以及「太空人才培育與國際太空合作」放進來，這幾個立法面向的工作會更完整，否則看起來很聚焦在太空產業之發展。既然是由科技部掌理，在職掌上可能可以再更擴充，我覺得這一條真的不用堅持太久，但是如果能夠納入的話也希望行政院參酌。","主席：所有委員都發言完之後，再請科技部逐項回應。","請陳委員秀寳發言。","陳委員秀寳：之前多位委員也針對這個部分提出相關意見，我和陳亭妃委員有共提版本，主要也是希望加入「培育太空科技與產業人才，並提升國人生活福祉及品質」，把這些加進去之後能夠讓整個法案的面向更廣。太空法案與科技、太空人才與產業是非常息息相關的，所以我建議做這樣的調整，讓整個面向可以涵蓋更廣。以上，謝謝。","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黃委員國書：這是一個新的立法，為什麼我們要推動太空發展法？我們的目的當然是要發展太空產業，但是發展太空產業可能在國際上會有一些疑慮，比如我們發展太空產業是為了發展武力嗎？當然不是！所以我在這個條文有設定一些前提，就是「以和平為目的」。同時有人會質疑原住民的權益是不是會受到影響，因為發射基地都是設置在他們的區域，也有保障他們權益的高度需求，因此，我乾脆在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在這幾個前提之下促進發展太空產業，以和平為目的、保障原住民權益，還有遵守國際相關公約的原則。事實上接下來的相關條文我並沒有去特別處理這個部分，這只是宣示性，在第一條把這些東西放進去，在第一條就處理掉，這是我的意見。行政院版本是不是適合放進這些東西，等一下也請部長說明。以上，謝謝。","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時代力量和我的版本裡面，在第一條加入「保護環境與自然資源，健全太空意識」，在健全太空意識部分，我們認為在太空發展法裡面開宗明義，跟剛剛吳思瑤委員提到太空科學普及是相似的意涵，所以有關健全我們國人太空意識部分，也請科技部能夠參酌把它放進來。至於保護環境與自然資源，在上個禮拜的公聽會，我們也聽到多位學者專家與委員提到，太空發展對於自然環境保護或是對資源利用都是很重要的，所以在這個部分也希望能夠把這些字放進來。以上，謝謝。","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范委員雲：大家早安，我很支持太空發展法的精神，但是我特別關心的是原住民的諮詢同意權，希望能夠落實，當時我跟科技部長質詢的時候也希望加強這個部分，黃國書委員在第一條中提到保障原住民族權益，我很認同。還有吳思瑤委員提到既然是科技部主導，吳思瑤委員的版本中提到的太空科學普及，我也很認同。還有以和平為目的，的確就像黃國書委員講的，中國或其他國家會覺得這不是以和平為目的，所以如果能夠開宗明義就放在前言中，我覺得會減少很多疑慮。當然這三個面向我會尊重科技部的意見，到底適不適合放在裡面，如果可以的話，我覺得原住民族權益、太空科學普及和以和平為目的這三個概念能夠放進前言中的話會特別的好。以上，謝謝。","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謝謝主席，關於第一條我的意見與前面幾位委員大致相同，但是我要特別提出來的是，太空發展法在立法院審議及通過之後會引起國際注意，所以我建議要從國際思維來思考這部法案的用詞，比如我的修正動議上面是以「中華民國」取代「本國」，這個立法例是參照民用航空法，舉凡涉及航海、航空及太空，都是很多國家、國際共同關注的。我們要思考這部法令通過之後，必定會翻成英文，讓其他國家有意來臺灣參與的過程當中能夠有所認知，在中文上寫「本國」，在我們國內來讀是沒有差別，但是直接表明「中華民國」是考量到這套法令會有很多的其他國家參考的時候會援用。所以我比照我們的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裡面只要提到「本國」一律使用「中華民國」，我建議將「中華民國」這樣的用詞作為本法的立法例。以上說明。","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王委員婉諭：我補充一下剛才陳椒華老師說的部分，時代力量版本中的「健全太空意識」就是涵蓋了比較大範圍的部分，不只太空產業的發展和活動，包括科普或是國人對於太空政策的瞭解都希望能夠涵蓋進去，過去雖然我們有在發展這些太空相關的活動或產業，但是大多數人對這個比較先進的科技還不是那麼瞭解的情況下，我們也認為這是未來產業和科技發展之必要，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在第一條開宗明義把這個部分涵蓋進去，謝謝。","主席：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高金委員素梅：謝謝召委，我看了好幾位委員的版本，尤其是黃國書委員版本第一條寫得比較完整，吳思瑤委員對於人才培育部分也放進去，時代力量或陳椒華委員也都把環境部分放進去，我建議召委把幾位委員認為不錯的文字都集中起來放在第一條。以上，謝謝。","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蘇委員巧慧：我們終於要開始審理太空發展法草案，非常高興，因為這是第一條，所以開宗明義還是要表達一下，我看了我的版本與行政院的版本，其實差別只在於我的版本是亦提高國民生活「品質」，行政院的提案則是提高國民生活「福祉」，也就是「品質」和「福祉」兩個字的差別。我個人認為總綱的部分不用寫得太複雜，可以精簡，但能夠把方方面面都涵蓋進去是一個不錯的方式。第二，其實我的版本是早於行政院的提案，是我先提出「品質」，後來你們才改成「福祉」，我覺得你們改得不錯，我可以支持院版，不過我要留下紀錄。如果等一下大家討論以後，覺得各個項目都要加進去的話，其實吳思瑤委員和黃國書委員的版本，我也都可以表示支持。","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有關第一條的部分，非常謝謝大家都能夠提供好的意見，我支持增加維護環境的部分，當然更支持增加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另外，我在公聽會的時候有特別提到發射場域土地使用的相關部分，使用管制到底是要用哪一個部分？從實際案例來看，當初臺東已經在設的時候，事實上它的使用管制是不符合規定的，後來行政院有召開會議，我們也很希望知道到底是怎麼做決定的，因為未來很可能都是在原住民族地區，所以在審查後面的條文之前，相關部會是不是能夠先給我們一份書面意見？以上，謝謝。","主席：這條經過10人次的討論，接下來請科技部部長來做一個回應。","吳部長政忠：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第一條的關心與指教，基本上，我們的原則是要把第一條變成簡單明瞭，有些東西我們可以在說明加進去，細節部分請陳司長跟大家報告。","陳司長國樑：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早安。為各位委員簡單說明一下，剛剛各位委員提到相關的科普、環境、人才培育、國際太空合作等部分，實際上，有關維護環境、環保方面的一些議題，我們在第七條的基本原則已經說得非常清楚，因此我們建議把總則的基本原則宣示之後，再把比較細膩的或是比較原則性的東西放到後面，例如維護環境部分已經另外拉出來在第七條說明了。另外，有關原住民部分，也有把它拉出來在第八條繼續說明我們對這方面要非常注重，把它拉出來在第八條基本原則宣示之後，可以讓我們更瞭解要尊重原住民的基本原則。","另外再跟各位委員報告，相關國際公約的遵守以及國際合作等，實際上我們在第六條也有基本上的宣示，要遵守國際公約與國際合作。那當然第十四條有所謂太空產業的項目，待會兒也可以就第十四條跟各位委員說明，第十四條裡面有再拉出來以後應推動的產業。","除了相關產業的發展以外，對人才的培育實際上也相當重要，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在第一章裡面就我們基本的大原則宣示，就提高國民生活福祉，以及相關產業活動，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等原則宣示之後，其他一些比較細膩的，像是有關人才培育、環保、科普這些項目，我們就放在後面。","另外再跟各位委員報告，科普工作本質上就是科技部本身應該做的工作，現在在科技部相關法條裡面就已經訂有相關的宣導及規劃，這部分科技部現在就已經在做了，所以我們建議，它本身就已經是科技部的工作，所以就納入我們原來的工作來做。","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接下來是吳思瑤委員、蘇巧慧委員。","林委員奕華：剛剛聽過第一輪的討論之後，最後只提及版本，但終究第一條是開宗明義，而且太空發展法是未來是基本法的概念，這是最重要的起步，所以我認為開宗明義提出原則固然沒錯，可是我覺得要把理念涵括進去會比較好，所以雖然我的版本並沒有提到，但是我願意支持黃國書委員的版本，因為我覺得寫得非常完整，包括「以和平為目的」，還包括對環境保護的宣示，我的版本在後面其實有提到環評，我等於是把後面的東西拉到第一條以呼應黃國書委員的版本，因為我後面也有提到環評的部分。","另外關於原住民族權益部分，我們也提到一些回饋機制等，所以事實上也再次把後面大家所要提及的一些理念或是要落實的部分，在第一條含括進去並整個加以宣示，所以我願意來支持這樣一個宣示的條文。","主席：再來請吳委員思瑤發言。","吳委員思瑤：剛剛科技部的說明，我可以同意一半，但也可以不同意另外一半。當然任何一項立法，它的總則是儘量言簡意賅、儘量以它的主題、目的來破題，我當然支持，但如果說是在下面條文已經有的東西，就儘可能不要在第一條之目的再彰顯的話，我覺得這可能與過去很多立法例都有所違背。換言之，也不代表說後面有專門條文所羅列的內容，就不應當避免把它放到第一條，因為可能會被認為是重複提列，我很在乎第一條，就是因為它會破題點出重要之目的是什麼？以這個角度來講，您剛才講的，如果有一些對應的，你們就覺得可以不用放進來，而我個人之所以會把太空科學普及跟太空人才培育的部分放在第一條，是因為你們在裡面沒有專條提及這個部分，如果是這樣，待會兒如果我第一條不放的話，就請你們支持我的第十條跟第十一條，因為剛好是你這兩項沒有寫的內容，你了解我的意思嗎？所以我不認為這樣的說明一定是，後面有專門的條文主旨提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就不應當提啦！但我是真的覺得不用堅持，我也不會特別堅持，可是我覺得科技部在第一條這樣的立場，我覺得大家還是要有一點彈性，針對大家比較有共識的部分，我覺得黃國書委員版本的「以和平為目的」等字句，就我個人來講，我同意要加，至於其他部分，就看大家共同的意見。","主席：接下來請蘇委員巧慧發言。","蘇委員巧慧：經過科技部剛才的說明之後，我先表達我的立場，第一，我支持科技部提出的院版，這是我的立場。第二，但是我認為剛剛的說明不夠清楚，以致讓各位委員會有接下來的疑問，我想再多說明我之所以支持院版的原因是，司長剛剛在解釋的時候說後面有條文，所以是不是前面第一條可以不用寫得那麼清楚，因為總則應該是言簡意賅，此處我覺得您少說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詞語，我們現在討論的是第一章總則，總則一共有5條，但司長剛剛沒有說明的是第二章章名非常清楚的寫了「太空發展之基本原則」，所以在第二章基本原則的部分，把各位委員所關心的第一條，等於是條次上，第六條是「太空發展應尊重國際公約及相關規範。」，第七條是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的部分；第八條是要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第九條是要兼顧國家安全及資訊透明等，甚至吳委員以及本席等，我們再把科普教育、人才培育等都放在這裡了，如果用這個架構來講的話，其實院版就說得通，而且是合理的。我想在制定一部法律，最重要的是法律的架構要能夠清晰，所以既然有分章節，第一章用五條條文把總則的部分言簡意賅的匡住了，像是金字塔一層層下去，然後第二章我們把基本原則也就是各位委員所關心的部分再說明清楚，我認為這是一個好的架構。在這裡我願意表示我支持院版，我也認為院版第一條的文字清楚明白，而且把大家的想法統統都羅列進去，所以在這裡我做上述表示。同時順帶一提，我支持吳思瑤委員就基本人才培育、科普等在第二章的基本原則部分，要獨立為單一條文。","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我支持也認同蘇巧慧委員的發言，畢竟從法律的專業跟架構上來看，已經解析得很清楚，剛剛我提到的也是同樣的問題，就是立法例，個人一再強調，太空發展法一定要跟既有國內法的法體系及國際法能夠接軌，我剛剛沒有聽到是否我們立法例上，本法所提到「本國」的部分都參採民用航空法的寫法，一律以「中華民國」來表達？這樣在描述上就可以分得非常清楚。以上。","主席：請吳部長政忠提出回應後，我們就來處理，因為各位委員同仁已經發言一段時間了。","吳部長政忠：「中華民國」與「本國」本來就相同，所以會請我們相關的法規單位來看看，如果適合的話我們不會堅持。第二個，剛剛蘇委員及許多委員關心第一條到底有沒有包括到後面的條文，我想從法律的觀點來講，我們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就是把涵義帶到後面，所以如果不是寫在主條文，我們在條文的說明也會把它變成是開宗明義，但沒有寫在上面的不代表後面就沒有，我想這應該讓民眾瞭解。","至於科普或人才培育本來就是重點，我們在第一條原文，或者是後面條文沒有的話，如果要加進去，條文該怎麼寫，我請幕僚們馬上來思考一下。基本上，還有黃國書委員版本的「以和平為目的」，這個當然很重要，如果加進去，我們科技部可以參採。","主席：第一條原則上，科技部表示做一些文字修正……","吳部長政忠：小修正。","主席：待你們修正完之後再交給我們，好不好？你們先修修看。","吳部長政忠：好，謝謝。","主席：原則上第一條還沒通過，我們現在先讓科技部做一些文字上的修正，把大家的意思概括進去，因為我的版本其實也希望精簡，所以也只有做文字的修正，但我可以接受科技部的版本。剛才經過14位委員的發言，有一些意見非常好，所以我們請科技部做一些文字的調整，待調整之後再提出來。","那我們現在先看第二條。第二條文字內容為：","「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這一條其實很多委員都有提到產業的部分，還有就是主管部分的層級問題，科技部有做一個提會討論的修正版本：","「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這條的修正後來有綜合大家的版本，針對科技部的修正版本，各位有沒有意見？","請黃委員國書發言。","黃委員國書：我的版本是把主管機關層級提高到行政院，因為它涉及到非常多的部會，當然在這個事情上，要以科技部為主導，但是我們同時要發展產業，而這個產業鏈有非常多的業務是在經濟部，所以經濟部也有它應扮演的角色。","我們發展太空，包括火箭發射場的設置規劃等，其實我們也需要瞭解國防部的需求，並瞭解國防部相關的規範，所以層級可能會涉及跨部會。","再者我們目前法律有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的，我去查過有資通安全管理法，資通安全管理法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因為它屬於跨部會的權責，所以把主管機關列為行政院，其實我當時的考量是基於這個因素。如果主管機關是科技部，未來行政院組改之後，科技部變成國科會，那我們這個法是不是還要再改一次？馬上就要組改了，可能到時候太空法也要一併修法。我這幾個問題，請部長回應一下，謝謝。","主席：接下來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高金委員素梅：我同意國書委員的版本，關於他剛剛已經明確敘述的部分，我就不再敘述了，但是我非常建議，既然大家一直認為太空發展是屬於國家團隊，而我剛剛看到好像又有一些委員提案，希望未來就我們才在立法院通過的預算能做一些修正，所以我認為如果提高到行政院的層級，的確可以跨部會集國家的力量來整合，無論是太空所有的一切活動，或是未來的產業。另外我們也可以觀察到其他國家的版本，其他國家的版本有非常多也是設在總統之下，或是隸屬於整個行政院之下，所以當然我們不是認為科技部沒有力量，但是我們在立法院那麼久，我們發現如果以一個部會的力量要去橫向協調非常多部會的話，有的時候的確會有問題，所以我建議並支持國書的版本。以上，謝謝。","主席：接下來請賴委員品妤發言。","賴委員品妤：這個問題之前我就曾經問過部長，目前看起來除了黃國書委員版本，另外就是科技部自己提出來的，主管機關預設還是科技部本身。但我們也很清楚，包含事前我們在詢答或跟科技部溝通時都有提到太空科技的發展會牽涉到很多跨部會之目的，其中最重要的除了太空科技的研究、研發，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就是會牽涉到整體相關產業鏈的經濟發展，科技部在跟我們報告這個部分時，我覺得跟我們講得還滿詳細的，其實臺灣的太空產業目前初步也有一些發展，並且跟我們報告目前產業的狀況。當時在質詢時，其實我就曾問過部長，太空發展法有沒有由科技部跟經濟部共同擔任主管機關的可能性，當時部長有說會針對此事再作評估，所以在此本席也要再次詢問科技部目前評估的結果如何？因為我覺得這個立法能讓各部會共同打造太空經濟，讓我們太空產業鏈能夠健全發展，並能結合既有的半導體、資通訊、精密機械等優勢產業，而開拓全新的領域，這其實是一件還滿重要的事情。所以就這個部分，我希望等一下科技部能給我比較明確的回應，謝謝。","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吳委員思瑤：我覺得這個條文，如果現在要調整為非科技部為主管機關，我們現在坐在這裡審查這個條文，而坐在對面的就是科技部，可能有一點沒有辦法做那樣的處理。雖然包括我本人還有很多委員在質詢的時候，都共同關切到主管機關是誰？主要的關切當然是，如果產業是重中之重的話，那科技部能不能handle產業？我看到你們的院版裡頭有加入「由各該機關辦理」，在我的版本後面第十六條的部分就有六款產業該處理的事項，我很明確在第十六條有寫哪些工作是要由經濟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所以我有提出這樣的條文對應，即便我顧慮到未來科技部變成國科會，以及我也看到部長的努力，未來我會希望是由政委兼任國科會首長，相對的它就會提升到行政院的level。而就這個部分，目前我真的要很坦白的講，我們此時此刻坐在這裡跟科技部協商這個法案，其實也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所以我能夠接受是科技部，然後在文字上加入相關的職掌「由各該機關辦理」，但是那個配套，我務必提醒，在第十六條在產業的面向要把「經濟部」3個字放進來。","另外一個部分，我也要提醒部長，對於太空發展法的幾個面向，我曾經跟您請教，第一個，我們要像SpaceX那種尖端科研的製造能量的處理，或是第二個，就是很務實地處理產業鏈的供應鏈的提供，第三個，我們要有信心打造東亞的太空發射基地。就這三個面向，當初部長的意思是認為我們現在已經在做，而且比較有優勢的是第二個，也就是產業；同樣的問題，那天我也就教於中研院的廖俊智院長還有中研院的一些同仁，其實他們認為三者都是我們現在應當關切的。這三者都應當同等關切的話，那我就能更為期待在科技部主宰之下，當然就會比只有產業發展的經濟部的那個角色──所以我是希望這三者都應當是我們在太空發展部分，所謂的科研產業再加上太空發射基地，還有另外的功能，我希望都能夠側重，希望這三者都是你們重要的政策面向，而不會有所偏頗之下，我可以支持科技部，謝謝。","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高委員虹安：第一個，我們今天看到主管機關是科技部，當然我瞭解到，其實跟一些產業供應鏈的獎補助、也會有一定的比例在這個法條裡面去做這樣的事情，但是本席還是要表達一下意見，因為我覺得太空發展法它本身還是以科研作為最基礎的部分，而且在太空發展法當中所提到的，不管是發射或是太空相關的定義，所有這些部分還是以科技部為最主要的主管機關，所以在這部分我認同其他有些委員提到，包含像是拉到行政院層級或是經濟部的角色也要納入法條內。但是我覺得如同剛剛思瑤委員所提到的，在一些法條裡面我自己也是把獎補助相關的，其實我會對於經濟部的角色是非常明確要定義出來，但是整部太空發展法它還是必須要以像太空的衛星發射或是在發射之後的遙測系統等等相關的，我覺得還是科技部要扮演最主要的角色。所以在此本席要表達的是第二條還是維持主管機關為科技部，由各該機關辦理的部分就在後面相關的法條再分別規定經濟部要管產業的部分，再去做一個明確的定義。以上。","主席：請蘇巧慧委員發言。","蘇委員巧慧：我的立場是，我們今天審太空發展法的目的，是要讓太空發展這件事情從研究到產業能夠法制化，有法律可以遵循，這是第一個最大的目的。第二個就是要有專責的主管機關，就這件事情知道未來誰要負最主要的責任，要有一個專責機關既然是本次修法、立法最重要的目的，那我們就應該要思考專責機關到底由誰來擔負最好。就政府的體例來講，我們今天要處理的太空發展有這麼多事情，從大的政策方向一直到發證等等細微的行政作業、措施，它其實需要非常多的人力來處理，那麼科技部或者一個部會，從部長一直到各項行政的專責人員，它是有人力的，可是如果我們來看行政院的話，院下面的執行單位是誰？其實就是各部會。所以若行政院是主管機關的話，我認為也許在處理各項從大到小的事務上來講，不一定是最適合的主管機關，但是不可否認行政院必須主持跨部會協調，這是它責無旁貸的責任。所以我認為我們今天在討論主管機關誰要擔負從大到小的行政事務的責任時，第一個還是要有一個明確的專責單位，這是其一。","同時我也要在此事先聲明，基於同樣的立場，像第十二條發射基地這部分，我也認為一定要是一個單一的主管機關，屆時才不會造成三個和尚沒水喝的狀況，所以在第十二條的部分，我也把火箭的發射基地從很多個單位都可以做，改成由科技部專責來做，我想這是同樣一以貫之的道理。本席在此表達支持目前院版的科技部是主責機關，其他的相關事務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我也在此聲明，我當然認為行政院應該要負最後統合、協調、整合政策的責任，這是我的想法。","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王委員婉諭：原先時代力量的版本是支持原本的版本，就是科技部，但是經過我們討論之後也認為國書的版本是可以參考的，原因在於剛才提到很多部會都要一併努力，包括經濟部、科技部甚至是國防部，可能都會在太空活動這部分有所著墨、有所致力，既然是在跨這麼多的部會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應該是要更上位一點，所以我們認為讓行政院擔任主管機關應該是可行的方式，因為根據過去的經驗我們也知道，如果由各部會平行執行的話，比較難做到整合以及全面向的考量跟規劃。雖然時代力量原本的版本是科技部，但經過討論之後，我們認為由行政院擔任主管機關可能更好，所以我們支持黃國書委員的版本。","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做個回應。","吳部長政忠：首先我非常感謝各位委員想辦法把太空發展的層級可以拉高，事實上這個方向是一致的。但是我在看「科技部」這三個字的時候，這邊也順便拜託各位委員，事實上現在我們的組織法修正案已經送到立法院，「科技部」我是看成「國家科技委員會」，不是「國科會」而是「國家科技委員會」的時候，未來整個臺灣的科技預算的budget，像今年是1,151億元是由「國家科技委員會」幫忙行政院院長做oversee，所以事實上這個「國家科技委員會」，我想我不將其簡稱為「國科會」，因為會誤解是以前的「國家科學委員會」而不包含「技術」。現在是「國家科技委員會」的時候，是由行政院的政委來兼主委，行政院的政委是院長的幕僚，所以未來整個預算包括公共建設的預算，是由國發會的主委來oversee，幫忙院長來監督，這個事實上也跟各位委員的期待、期許應該是一致的，如果整個科技預算是由「國家科技委員會」來幫忙院長oversee的時候，事實上它可以協調各部會，而我們科技會報辦公室的跨部會協調功能，它是政委的執行單位，所以跟這個「國家科技委員會」兩邊是協力的，因為未來是政委兼主委，我想這個跟大家的期待、期許跟指教應該是一致的，所以我建議先用「科技部」，未來組改完成以後我們再改成「國家科技委員會」。","黃委員國書：了解。","主席：我跟大家報告，部長來向我說明的時候，其實我們看到很多委員的版本，包括我也質疑他說有的國家設在行政院，甚至有的還設在總統府，為什麼我們的層級只有科技部，他也提到未來組改後會有一個「國家科技委員會」。即使法條明定直屬行政院，行政院長當然不可能會直接處理，一定也是指定政委（他的幕僚）來做跨部會的整合，所以後來我也被說服了。我認為法律上就明定由科技部主管，未來組改之後就是由「國家科技委員會」主管，此一方式一樣是跨部會進行資源的統籌、分配以及開會及政策的擬定，所以我想意義是一樣的，好不好？","那我們是不是建議第二條就照提會的版本，我們看一下提會的版本，第二項是「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第一項是「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還是維持這樣，好不好？第二條做這樣的處理，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就照這樣修正通過。","回到第一條，第一條剛才有很多委員在討論，我也跟大家報告一下，有關第一條大家提到的很多、很多意見我也都一一記錄起來，包括大家關心的國際公約跟合作的部分，在第六條我們也有提到；原住民權益的保障在第八條有提到；科普的部分在第九條第二項，我剛才也徵求過吳思瑤委員的意見，我們就會在第九條增列第二項「主管機關應透過教育宣導，促進太空科學普及與國民對我國太空政策之了解，並培育太空人才。」，會在第九條第二項增列科普的條款；有關產業的部分，其實我的版本裡面也有提到經濟部的部分，我們會在第十四條做修正。所以我建議，剛才大家都說要宣示「太空活動跟太空產業的發展是基於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特制定本法。」，就是做一個概括性的宣示，那我們第一條就依據提會的版本做一個修正，成為「為促進中華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一條做這樣的修正，大家清不清楚？","吳委員思瑤：法制人員這樣OK，是嗎？","主席：把「我國」改為「中華民國」，這是鍾佳濱委員的意見。","黃委員國書：我大概了解，我剛才有去問鍾佳濱委員，因為民用航空法中特別寫了「中華民國」，其實在我們相關的法律上好像只有民用航空法會特別使用「中華民國」，因為可能很多國際的事務會觸及到。但現在我的問題是，其實民用航空法是很早、很早以前的法律，我們此時寫「促進中華民國」，那要不要對「中華民國」做定義──是憲法的中華民國還是實務上的中華民國？我們馬上就會面臨這個問題。那你要不要到……","主席：會喔！","黃委員國書：會有這個問題，對我來講，那你到西藏去射火箭算不算促進中華民國的太空活動？所以我的問題是，這樣寫會有憲法上的疑義啦！","主席：對，黃國書委員講的這個我同意。","黃委員國書：「我國」就是中華民國了嘛！現在你去問全臺灣的百姓，但問題是它是國內法，當然如果只是單純的國內法，大概沒有多大的問題，但是因為它又涉及國際，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處理國際事務時用「我國」跟「中華民國」會有什麼差別？如果差別很大，那我支持鍾佳濱的版本；如果沒有差別很大，總是覺得「我國」比較好用吧！真的是比較好用吧！不至於有很多疑義啦！以上報告。","主席：這樣聽起來第一條還是維持原案，好不好？第一條「為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特制定本法。」不用再說明了，這樣就可以了。就是按照行政院版本，我剛才提過，大家提到的有關原住民、環境保護等等都會分別規定在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我也看了一下版本，我們各自都有提版本，我們也都各自納入後面的條文中。","第一條是不是照這樣通過，好不好？","蘇委員巧慧：好。","主席：現在進入第三條，有沒有附帶決議，沒有嘛？","蘇委員巧慧：沒有。","主席：我剛才提到有關原住民的、環境保護的、產業的都有在後面的條文，科普的部分吳思瑤委員的第九條有提到，我們就把它增列在第九條第二項「主管機關應透過教育宣導，促進太空科學普及與國民對我國太空政策之了解，並培育太空人才。」就是第九條的第二項，我們在處理這部分之前先做修正，好不好？","吳委員思瑤：好，就把它先放到提會版的那個部分好了。","黃委員國書：放到提會版啦！","主席：先把它放進提會版，等一下我們會放在提會版討論，我們先把它放進去，請各位先看一下，有意見等一下可以來討論。","吳委員思瑤：好，謝謝科技部納入本席的意見。","主席：第一條、第二條就這樣修正通過。","處理第三條，請大家看一下提會討論的版本，然後你們再對照一下各自的版本看看是不是能夠接受，或者有其他的意見要討論。第三條因為版本很多，我就不贅述了，大家看一下提會討論的版本，就是本法用詞的定義。","有沒有委員要發言？請鍾佳濱委員發言。","鍾委員佳濱：對於第三條的第二款跟第三款我來說明一下，我建議的修正很細節，可能要稍微做個說明。第二款它說「發射載具：指為進行太空活動……之火箭或飛行器。」，「飛行器」一詞在我們中華民國的法律上只有一部領海法有用到，在領海法的第八條第五款講到「飛行器」，其他的法律當我們講飛機的時候，我們沒有講的飛機通通都叫做「航空器」。我們的發射載具在未來的太空發展當中，火箭是一個脫離地心引力到太空的方式，另外一種太空載具，它會透過航空器在飛機上從大氣層裡面發射去的，那叫做「航空器」。此處也請各位可以參酌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它說航空器就是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簡稱浮力），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我覺得既然「飛行器」在本國的法律當中目前僅存於領海法，是不是我們應該採用比較符合一般大家對於飛機的認知的叫做「航空器」？「航空器」在我們的法律當中都是這樣定義，民用航空法也定義何謂「航空器」，就是在大氣當中利用空氣的反作用力的，未來我們的發射載具有利用火箭發射的，也有利用在大氣層當中飛行的飛機來發射的，所以建議將第二款的「飛行器」修正為「航空器」，以跟國內既有的所有法令的定義接軌，不是飛行器而是航空器。","第三款「太空載具：指人造衛星、無人或載人之太空飛行器及其酬載。」，我再說明一下，目前我們的華語文，在使用中文的世界裡面所稱的「航海、海空」，在地球的海面上航行的叫做「航海」，航行於地面以上、海面以上的叫做「航空」，但是進入大氣層以外的，對岸叫做「宇航器」，我們通常叫做「太空船」；我們稱為「太空人」，對岸叫做「宇航員」。我們要就華文的部分尋求一個合乎本國使用用詞的定義，我建議將第三款原條文「太空載具」定義中的「太空飛行器」改成「太空航行器」，因為在我們國家立法體例當中的概念，航行於海面的、航行於空中的通通用「航行」，那麼航行於太空的就給它專有名詞叫做「太空航行器」，以跟現在的「航空器」、「航海器」有所區隔。","我再講一次，「航行」這兩個字在華文的定義當中，它可以航行於海面，可以航行於空中，當然也可以航行於太空，所以我建議在用詞上、體例上，將第二款「飛行器」改為「航空器」，跟民用航空法接軌；第三款「太空載具」定義最後面的「太空飛行器及其酬載」改成「太空航行器及其酬載」。以上。","主席：鍾佳濱委員提到的就是第三條的第二款跟第三款，第二款行政院的版本是「飛行器」，鍾佳濱委員的版本是「航空器」；第三款的「太空載具」當中的「太空飛行器」，鍾佳濱委員建議改成「太空航行器」。此修正動議已經提出來，第三條本來是要建議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因為大家在上個禮拜的公聽會提出許多意見，包括對於太空的定義要距離幾百公尺，很多專家學者都認為不必太清楚，參採世界各國現在太空相關的法令都有這樣的建議，所以這個部分很多委員的版本都有提出來，我也先跟大家做報告，因為那天的公聽會有幾位委員都全程在場聆聽，應該都知道，為了讓我們的討論更聚焦。","接下來請高委員虹安發言。","高委員虹安：謝謝主席。本黨的版本第三條，第一個是第一款，我們把「太空」的定義再做了一個調整，也就是原本院版的部分是以100公里以上作為它的定義，我們考量到現階段其實有一些……","主席：現在沒有了。","高委員虹安：現在沒有了，對，沒關係，那我們的版本是80公里的原因，我也在這邊說明一下。我們其實是考量到現階段有一些低空飛行的衛星，而且根據美國空軍的定義，只要飛行員是飛行超過80公里以上，他就算是太空員，所以我們是認為針對未來的發展有一定的彈性空間。而且我們當時有跟科技部討論，當時就有討論到其實大氣層是一個逐漸稀薄的狀態，所以它的界線其實沒有那麼明顯，同時在80公里到100公里也仍然有低空軌道衛星的使用，所以目前我們的版本在第一款就先寫到海拔80公里以上高度之空間是設為太空的定義。","再來我們在第三款的部分增加「政府、法人單位、學術機構及民間廠商對於研究與探索外太空領域」都可以納入太空產業的定義之內。我們的條文第四款，不好意思，款次有點順延，第四款的部分增加太空載具的製造主體，所以在我們的條文中寫到「政府、法人單位、學術機構及民間廠商所研發製造之無人或載人之太空飛行器及其酬載。」，主要是把研發製造人的主體加入定義內。","最後一個是第六款的部分，因為第六款主要是強調「太空事故」這個名詞的定義，我們看到原本的版本當中，太空事故的定義只有包含在發射載具的過程中或太空載具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事故，但是這部分我們請教過一些太空產業的相關人士，他們講到其實試驗跟準備的過程也應該要納入有可能發生太空事故的範圍內，所以他們認為如果要讓太空事故的定義更完整的話，應該把試驗跟準備這兩個過程也納入。為了避免只有在這幾個部分，所以後面我又再加上一個「其他計畫預期外之事故」，這樣可以讓太空事故的定義更加完整。以上是我們的修正版本。","主席：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高金委員素梅：我非常同意剛剛民眾黨的版本，關於第三條定義太空是距離地球海平面80公里或100公里這個部分，我希望科技部可以說明一下，如果你們的說明可以說服我們大家，我覺得80公里或100公里那個我也同意不明寫上去。接下來是發射場域，我認為就是依照鄭天財委員的版本，必須要講得更清楚一點，我認為是：「指專用於發射載具之發射場所及發射實施涵蓋範圍」，而不是這個土地上發射的面積而已。以上是我的建議，謝謝。","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王委員婉諭：在第三條的部分，時代力量希望不要限定高度，原因在於我們之前曾經確認過這部法案涵蓋了探空火箭的部分，探空火箭會是在50公里到300公里的活動範圍，我們知道飛鼠一號大概就是以60公里為試射高度，所以我不太確定其他委員的版本希望能夠限定在80公里或100公里以上的意思，是探空火箭不希望涵蓋進去嗎？這是我現在必須要釐清的部分。在上次討論當中，科技部認為探空火箭已經涵蓋在本法的情況下，立法說明是不是就應該要做個調整？因為時代力量版本一樣會提到，而現在條文的寫法會讓人家懷疑探空火箭到底有沒有涵蓋進去，原本我們希望能夠直接在第三條寫清楚「含實驗性質之高空探測火箭」，將這部分一起列進去，如果覺得原條文已經有了，至少要在附帶說明的部分能夠加以說明，因為我們現在看到目前附帶說明裡面有提到，高空發射的方式是用飛行器將火箭載到高空後拋射出去，但是探空火箭並沒有拋射，它是直接用飛行器載著儀器進行實驗性質。當初在討論的時候是認為如果沒有辦法在法條上修正，至少應該在說明理由裡面載明，讓大家避免有這樣子的疑慮，謝謝。","主席：我建議大家看一下提教文會討論版本，在第三條說明裡面，科技部其實有建議修正說明，對太空的定義第二點、第三點，就是高空探空火箭或實驗性質這些都有作說明，大家可以看一下。","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有關發射場域的部分，就是第六款，因為它不是一個定點式的，發射載具是會活動的，而且太空載具也是一個飛行的；所以，無論是從環境資源的保護，或是人員的安全，或是相關土地的利用等各方面，我的條文特別提到「發射場域：指專用於發射載具之發射場所及發射實施涵蓋範圍」，請大家能夠支持。以上。","主席：對不起，我剛剛講的科技部的修正說明，請印給大家。現在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政忠：謝謝各位委員的指教。基本上，剛剛各位委員的一些提醒與建議，我們有參考各位委員的建議，大部分是放在我們的說明。第一點，我們有參考蘇巧慧委員、陳明文委員、民眾黨，以及國民黨委員針對太空的高度要不要定義一事，事實上，如果定的話會掛一漏萬，而且目前太空的活動正在很大幅變動當中，我們定了可能會比較自我設限，包括高金委員也有建議是不是在說明把它講清楚、包含進去，目前我們在說明裡已有把它包含進去了。第二，剛剛鍾委員提到的飛行器及航行器，我有請我們同仁調出英文原文是什麼，事實上中文也是從英文翻譯過來的，關於飛行器和航行器的定義，因為現在飛行器也沒有其他在使用了，所以就改為航行器，如果比較適當的話，我想科技部會採用。但我請同仁先調出英文原文，有時候英文可以翻成很多不同寫法，航行器如果比較適合的話，因為飛要有空氣的反作用力，但如果是到太空裡面，我們就找一個比較符合未來性的，所以我也不反對用「航行器」，這部分還在請他們查證當中。","還有一個是事故的認定，事實上我們在這個說明裡有提到「有關第五款太空事故之認定，須為發射載具於發射過程中或太空載具於運行過程中所發生者，具體之個案由負責調查太空事故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認定，併予說明」，所以那個東西有含括在裡面，不會只有發射的時候。以上說明，謝謝。","主席：針對第三條，鍾佳濱委員有提一個修正動議，就是我剛才提到的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飛行器是否改為航空器，還有第三條的太空飛行器是不是能夠修正為太空航行器？請科技部回應。","吳部長政忠：航行器的英文是spacecraft，飛行器是aircraft，aircraft有可能就和空氣有關係，所以我想改為航行器應該是比較符合。","主席：好，第二款、第三款是不是就照鍾佳濱委員及多位委員連署的修正動議，將第二款第三行最後的飛行器改為航行器？就只改一個字而已。第三款的部分就是「太空飛行器」改為「太空航行器」，好不好？就是改一個字。","黃委員國書：我稍微再補充一下。","主席：修正動議是「航空器」……","黃委員國書：航空器和航行器的概念……","主席：飛行器，本來的版本是飛行器。剛才鍾佳濱委員有提到航空器是飛機，所以修正動議是寫「航空器」。第三款沒有問題我們先通過，就是太空航行器，只修正一個字。","現在是第二款的部分，再講一下。","鍾委員佳濱：航空器。","主席：是航空器，「行」就沒有了。","鍾委員佳濱：我說明一下。主席，可以嗎？","主席：好。","鍾委員佳濱：因為我們遍查中華民國法律，出現飛行器的只有領海法，所有飛機的俗稱在我們的法律都叫做航空器，所以航空器在我國法律定義中就是飛機，目前第二款裡面的火箭或飛行器，意思就是飛機，所以第二款裡面的飛行器指的是飛機，我是建議應用我們目前法律上統一定義的叫航空器，就是飛機。但是第三款講的不是飛機了，第三款是在太空中航行的器具，如果叫做航空器的話，會跟大氣層裡面的產生關聯。所以我們建議，不是在大氣層的叫做太空航行器，在大氣層的飛機就叫做航空器，第二款講的是飛機，第三款講的是太空船；在這裡我是建議做一個區隔，大概是這樣的意思。","主席：科技部對於鍾佳濱委員這樣子的講法是不是同意？你們有沒有專家在這邊？","蘇委員巧慧：發射的時候有空氣的叫做航空器。已經飛到宇宙了……","主席：叫做航行器。好，這樣沒有錯啦！","黃委員國書：好，這個我同意。我剛剛忘了提到，在我的版本裡其實還有一個東西叫太空飛機，什麼叫太空飛機？就是飛到太空以後還可以飛回來的。","主席：太空梭。","黃委員國書：太空梭。它有專有名詞，「太空飛機」這4個字是一個專有名詞，所以我們的太空載具應該把這一種類型的航行器（航行又有航空）通稱為太空飛機，我剛剛有查了一些維基百科的資料，所以我覺得太空載具也應該把這個類型的太空飛機給放進去，就是：無人或載人之太空航行器、太空飛機及其酬載。","主席：現在沒有太空飛機，你是說太空梭？太空梭其實也不算。","黃委員國書：太空梭是太空航行器嗎？所謂的太空航行器就是它在太空航行，事實上它是不會回來、不會重複再使用的，但現在的太空飛機是回到地球以後還可以再重複使用，這種叫做太空飛機，就是太空梭的概念，所以我的意思是我們應該把這一個類型的也放進去。","主席：我們看一下說明欄，「第三款所稱太空飛行器，係指得於太空中運作之飛行器，例如無人之太空探測船、載人之太空梭或太空飛機。」，院版的說明欄裡面其實有。","第三條是不是就照鍾佳濱委員的修正動議，及多位委員的建議修正通過好不好？王婉諭委員還有什麼意見嗎？","王委員婉諭：我確認一下說明欄是現在要一併確認，還是之後再確認？因為剛剛提到的第三款，新版其實有補上我剛剛提到的探空火箭，但是文字上我覺得好像有一點點疑慮，就是本法係以進行太空探索等行為，而認定是否為太空活動，但我的想法應該只要是進行太空探索等行為就應該是太空活動，還需要「是否」嗎？所以我想知道說明文字是不是現在要一併確認，還是之後再處理？","主席：我們之後會處理。我剛才有請科技部把說明印給大家。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科技部要不要說明一下，對於第六款，我是加了「發射實施涵蓋範圍」，這個部分如果不放在這裡，後面的條文你們會不會處理？","吳部長政忠：上次在備詢的時候，關於發射場域，火箭垂直、30度或60度的場域都不太一樣，所以那個會在發射的子法裡面做一些處理。所謂涵蓋範圍，因為也可以飛到美國，事實上場域會很大。","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意思是子法也很難定？","吳部長政忠：是。我們有說就是依照國際慣例來……","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射場域其實很限縮，但是我在乎的是，最起碼在臺灣、在中華民國的領域、我國的領域裡面，在後面的條文你們會不會處理？因為目前看起來是沒有。","吳部長政忠：發射場域事實上還有滿多其他比較細的defination，所以在這邊是很難把它寫清楚的。","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還是沒有聽清楚，我沒有堅持一定要放在這裡。","吳部長政忠：瞭解。","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剛剛提到美國，我們當然不可能規範到那邊去嘛！","吳部長政忠：瞭解。","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們也不可能規範到太平洋不是我們領海的地方。","吳部長政忠：那個在後續的子法……","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的意思是在後面的條文，但不一定是子法，後面的條文所能影響、會影響的，無論是人、生活、環境都有可能會影響，所以後面的條文希望你們能夠處理。以上。","吳部長政忠：我們到後面再處理。","主席：科技部請說明在後面的第幾條？","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高金委員素梅：其實我們在公聽會的時候聽到，你們要立這個法的時候，有很多專家學者說你們有非常多子法其實都已經考慮到了，我建議第六款是不是先讓它保留？麻煩你把相關的子法，還有你們考慮到的所有事情，來跟我們幾位原住民立法委員溝通一下好不好？因為目前我們看不到你們其他的東西。以上，謝謝。我想今天我也不要耽誤在場委員們的時間，謝謝。","主席：科技部對於第六款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暫時保留？因為我們還有禮拜三嘛！","吳部長政忠：可以。","主席：我已經提過了，如果還沒有達到充分討論或共識的條文可以留到禮拜三上午處理。","第六款保留，其餘照鍾佳濱委員修正動議通過，好不好？","在看第四條之前，蘇巧慧委員及楊瓊瓔委員的版本有增加一個第三章章名「國家太空中心」。蘇委員有堅持嗎？","蘇委員巧慧：經過科技部的說明之後，這個部分我其實不堅持，因為這個部分已經含括在後面的條文當中。","主席：就是國家太空中心。","蘇委員巧慧：對。我的版本本來是一個章節，所以會有整個條文的概念，沒關係，我們可以加速進行，因為這個部分已經討論過，會融在後面的版本條文當中，我可以接受院版。","主席：第四條就是「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對這個部分，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這就是要成立國家太空法人。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建議「專責法人」可不可以更明確是「行政法人」辦理相關業務？我知道對這個大家討論很多了，包括財團法人也是一種專責法人，什麼是財團法人呢？像我們的外貿協會就是財團法人，但什麼是行政法人呢？我想教文會的委員都知道，過去這幾年來，我們在文化部下設了些行政法人，我們現在講的是法人，如果我們現在的用詞是專責法人，但專責法人不等同於專責行政法人，所以我是建議，如果我的想像是行政法人，那我們在條文當中就明定是專責行政法人，免得大家還想會不會跑出一個財團法人，而財團法人在政府推動政務上的使用方式、性質跟行政法人是不太一樣的，財團法人外貿協會並沒有辦法做出行政處分，但是行政法人某個程度上是有這樣一個裁處能力，所以我認為未來是不是更明確給予專責行政法人的精確定義？","主席：關於行政法人，我看大家的版本，包括黃國書委員、鍾佳濱委員、民眾黨黨團都有直接講到行政法人，事實上，目前好像也是朝向這樣，而在法律的原則上，我們是不是可以直接寫？還是維持行政院版本會比較妥適？","陳司長國樑：謝謝委員的提議，跟委員報告一下，實際上從我們的提案一直到行政院法規會這樣走來，為什麼建議用比較彈性的專責法人？是因為如果這個法一通過之後，上面寫行政法人，而現在太空中心是財團法人，這時候他們就不能再接我們的任務了，所以會變成有這個狀況出現。但是實務上，我們跟委員大概都說明過了，以後就是太空中心，也會用行政法人的方式出現。","主席：好，第四條……","鍾委員佳濱：放在說明欄好不好？","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高委員虹安：本席在第四條也有修正，針對這個部分我當然理解剛剛科技部所說的，在逐條審查之前科技部有來溝通過剛剛提到的實務上的問題，但是我想請教的是，我們今天在這邊修法，如果大家的共識都是希望有一個這樣的行政法人，科技部現在的配套到底會怎麼做？因為剛剛講的空窗期，你現在是說我們還是給你們最大的彈性，但之後還是要把它修回來嗎？還是你現在要怎麼應付你剛剛講的實務上的問題？可以請主席讓科技部再說明清楚一點嗎？","主席：請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政忠：其實相關配套設置條例已經在準備了，所以我想這邊如果……","主席：將來還是會送審。","吳部長政忠：立法院如果通過了，我們馬上就會丟出來。","黃委員國書：後面的文字可不可以寫「其組織及業務另以法律定之」，再加這幾個字？因為現在送來的院版並沒有這幾個字，但非常多委員都有相關的文字。就是「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這樣會不會比較嚴謹？","高委員虹安：主席，我這邊也有一個建議，我認同國書委員剛才講的，就是因為我們今天在訂這個法，結果你們說條例正在送，這樣會變成我們今天修的部分未來又要再改。是不是有辦法授權相關組織法專責處理太空中心的全部相關事宜？我覺得今天要討論一個方案出來，不然我們也不知道行政組織到底什麼時候會通過，這不是留了一個很奇怪的狀況嗎？","主席：請陳司長國樑說明。","陳司長國樑：謝謝委員的提議，因為我們這邊是作用法，一般是比較不涉及組織，行政法人法本來就有規定在行政上要設置，我們建議是不是放在說明欄裡面？在說明欄裡面把這個事情說清楚，可不可以？","吳部長政忠：因為擔心如果這邊有一個空窗期的時候，國家試營運的太空中心運作反而會卡住。","主席：那是不是……","蘇委員巧慧：部長，我可不可以補充說明一下？我想虹安委員剛才的問題是擔心有空窗期的出現，我建議，科技部的回答是以現在院版的「專責法人」的話，不管是現在的財團法人也OK、未來的行政法人也OK，所以用院版的話就不會有空窗期。反而是如果現在把文字修改定義成行政法人的話才會出現空窗期，基於這個理由，所以我們支持院版「專責法人」的文字。至於未來，大家都知道我們就是期待它變成行政法人的部分，一方面我們現在討論再三，這些討論都會列為會議紀錄、登載在公報上面，而且部長也答詢多次了。甚至未來如果還要寫在立法說明，我是覺得寫在立法說明有點奇怪，可能是寫在附帶決議或其它地方，如果真的要再留一個紀錄的話，這樣可能會更好也不一定，但文字的部分是不是給他們這個空間？","主席：好，應該是朝這個方向發展，聽起來是朝這個方向來修改比較好，不然會掛一漏萬，修這裡又有問題、修那裡又有問題。","接下來請林委員宜瑾發言。","林委員宜瑾：我同意蘇巧慧委員所說的，我覺得還是支持院版用「專責法人」比較有彈性。","可是我想詢問部長，當我們接觸太空事務愈來愈頻繁、倚賴愈來愈重的時候，我們必須就要瞭解太空對於生活應用的衝擊。我的意思是比如說我們的衛星遇到太陽風暴的時候會有短暫的故障，造成生活很大的不便，也會造成一些交通運輸、通訊方面的問題，像美國白宮就有太空天氣應變小組，以及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及NASA一起因應。我的意思是未來是不是由太空中心這個未來的行政法人來監測太空中的風險，並由防災中心做應變單位？我的問題是這樣，就是太空環境的監控追蹤，即太空基礎建設資產要怎麼樣確保？主管機關及太空中心可能要積極地建置。所以行政法人是監測太空中的風險，防災中心是做應變風險，是這個意思嗎？","主席：請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政忠：太空氣象在氣象法裡是歸在交通部的氣象處理，未來如果國家科技委員會是主管機關的時候會跨部會協調，太空中心就是一個執行單位，如果跨到其它部會的，科技委員會會幫它做協調，因為不只是氣象，還有跨很多其它部會。如果全部歸在未來的行政法人，事實上可以幫忙提議一些跨部會的建議，但要溝通協調還是科技委員會來幫忙。","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高委員虹安：因為剛才巧慧委員有再次說明一下，這樣又更清楚了一點，我這邊做一個簡單的建議，因為在場的委員或是科技部官員其實都認同我們是要用行政法人，「專責法人」只是在詞語上是必須的，因為我們的共識是行政法人。所以我建議按照剛才巧慧委員講的在第四條加一個附帶決議，但現在附帶決議的部分我不知道其他委員有沒有要提，可能也需要時間準備，這個可能主席稍微……","主席：好，那就請科技部先按照委員的意思擬一個附帶決議，等一下讓大家簽。","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主席，這個部分雖然剛才經過說明我們有理解，可是也不能因為照原案通過之後，結果空窗期造成行政院的怠惰、速度變慢，所以我也是建議要加附帶決議，就是如果要用行政法人，是不是下會期就要送到立法院來？類似像這樣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時間……","主席：附帶決議可以討論，先擬出來大家來討論。","林委員奕華：然後宣示，也代表這個方向才是我們認為應該要走的方向。","主席：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接下來請黃委員國書發言。","高金委員素梅：不好意思，我想請教一下部長，因為8月份準備要到太空中心的吳宗信「火箭阿伯」還沒有到現場，事實上今天談的太空發展法跟他有很大的關聯，所以你可不可以幫我們釐清一下大家的疑慮？就是他8月份才要到太空中心，是因為正在執行火箭科研的計畫，預計今年7月要發射全臺灣第一支類衛星載具火箭，讓臺灣第一支自產火箭要垂直向上發射100公里到太空邊緣卡門線。請問我們現在在談的太空發展法都還沒有通過，火箭阿伯吳宗信對媒體說7月份要發射火箭到底是怎麼回事？可不可以跟大家說明一下？我覺得這樣好像有點可怕，是不是第二個晉陞又出現了，晉陞以前是告訴我們說要用科技蝦，現在立法院的太空發展法都還沒有出來，他說7月份就要發射一枚向上100公里這麼長的火箭上去，到底怎麼回事？","吳部長政忠：應該沒有這個事。","高金委員素梅：他是公開對媒體說的，你們不清楚？","吳部長政忠：對。","高金委員素梅：是不是也請未來太空中心主任來說明一下？","吳部長政忠：應該是沒有，因為他現在是陽明交大的教授。","高金委員素梅：對，但是他有正式對媒體說，你們不知道這件事情嗎？","吳部長政忠：我知道，但是政府目前不知道有……","高金委員素梅：所以太空發展法沒有通過之前，不會再發射任何一枚科研或是哪裡的火箭探空。","吳部長政忠：不會。探空火箭在科技部有一個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作業指引。","高金委員素梅：他們要到哪裡發射？他講的7月要到哪裡發射？","吳部長政忠：現在還沒有決定，因為場所還沒有跟原住民諮商同意權final……","高金委員素梅：所以你的意思是他講的7月份發射是在屏東的旭海嗎？","吳部長政忠：沒有。","高金委員素梅：那7月的發射是什麼？","吳部長政忠：他講的我不同意。","主席：高金委員，我們今天就討論法律，你質詢的這個當然也可以，不過我們都不清楚有這個資訊，所以不知道要怎麼樣討論這件事。是不是先回到法的討論？好不好？","高金委員素梅：我是有點擔心啦！不好意思。","主席：好，沒關係。","吳部長政忠：這個會來處理。","主席：如果有發生這樣的狀況，可以排專案質詢。","請黃委員國書發言。","黃委員國書：第四條我當然同意科技部要有一些彈性，但是也不能太彈性，這裡寫「……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得」的意思是可辦可不辦的意思，我們很多委員的版本都寫「應」，所以我想問一下是「應」比較好還是「得」比較好？這個用「得」太彈性了吧！","主席：請科技部回應。","詹執行秘書文旭：跟委員報告，「應」是屬於強制義務的意思，如果是「政府應以專責法人……」，就是政府有義務成立，通常政府都是用「得」，就是政府可以怎麼樣，通常是講政府可以怎麼做，這件事本來就是政府應該要做的，只是政府可以再委託他來做。","黃委員國書：也可以政府來做，如果……","吳部長政忠：對。","黃委員國書：好，我懂了。","主席：第四條等一下提出附帶決議，請各位委員來討論，文字的部分就照提會的版本，就是第四條「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等一下附帶決議出來的時候再請各位委員連署及討論。","接下來處理第五條。第一項是「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共有七款，我們逐款看，「一、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之擬定。二、國家太空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三、發射場域之統籌協調。四、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五、發射載具之發射許可。六、國際交流合作計畫之訂定。七、其他有關太空發展之統籌協調事項。」；第二項是「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現在科技部也參考蘇巧慧委員、民眾黨黨團、高金素梅委員的意見以及很多位委員的版本做了一個修正，大家請看一下第三款。在公聽會的時候，包括高金委員及很多委員都有提到，第三款本來是寫「發射場域之統籌協調」，很多委員的意見是認為應該為「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現在科技部有提出一個修正條文，改成「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我們寫一下，這樣來討論才不會失焦，也是參考大家的意見。有關第五條第三款的部分，發射場域是大家非常關心的，直接由「發射場域之統籌協調」改成「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我在原來的提案版本有加「……及監理」，現在如果改成討論版本即「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建議加「及監理」3個字，為什麼要加監理？因為在第五條的主管機關掌理業務裡面有寫說要做什麼，但是並沒有相關管理意涵的文字在裡面，所以建議在第三款的「設置」後面加上「及監理」，其實意涵就像剛才在第三條第六款，整個發射場域的範圍或是可能涉及相關業務的管理都可以放在監理這個部分，所以就是請大家支持加「及監理」3個字，謝謝。","主席：其實「設置」的意思也有涵蓋「監理」吧！沒關係，等一下。","請蘇委員巧慧發言。接著請吳委員思瑤發言。","蘇委員巧慧：我非常贊成行政院版本在這次提出再修正，也就是明確把國家發射基地之建置放在應該做的事情裡，這個連動到未來要討論第十二條的時候，發射基地就是這次整部太空發展法的重中之重，到底是不是科技部應該要做的事情？而且要主動去做。我想第五條現在既然有這樣的修正方向，我們就可以知道科技部已經願意了，所以我在這裡不但表示支持、感謝之外，剛才第四條的部分我要多說一下。","部長，我覺得好不容易訂定了太空發展法，這是非常好，其實幾乎已經99分了，差1分、美中不足的就是科技部的企圖心及大破大立的決心。我們一開始要設置發射基地的時候是說大家都來設，所以沒有把擔子放在科技部身上，現在已經願意調整，我覺得非常好，可是你的態度就是要一以貫之，剛才第四條的「得」就跟第十二條一樣，要設立太空中心了就是用「應」啊！要設立發射基地了就是用「應」啊！為什麼要用「得」呢？「應」和「得」的一字之差就是科技部的態度啊！對不對？所以你現在都願意改了，為什麼不把就整部法律的態度、心態一次做起來？太空的事情就是科技部的事情，就是這樣啊！","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吳委員思瑤：今天第五條第三款讓大家都放心了，就是我們確定由國家來設置，也就是國家級的發射場域。剛才陳椒華委員說的「監理」，我認為既然是國家來設置，就包含管理的部分，之前的條文之所以有「監理」，應該是說如果我們要面對很多民間設置的話，確實國家部門要有人監理營運、相關安全或是環境相關事項。現在是由國家來處理，這是這個條文很重要的躍進，是這麼多委員的努力、民間專家的遊說，讓科技部扛起這個責任，既然由國家設置的話其實就不需要監理，我想監理在各個層次包括立法院的監督也是，所以我非常感謝第三款的部分已經確實由行政院的版本提出。","另外我看到巧慧委員提出的第八款，實在是深得我心，也就是「國際太空法制之研究」這件事情，因為當我在整理太空發展法各國立法例、預算的編列及政策的執行，坦白講我們辦公室的同仁是吃足苦頭，我們去調很多資料時往往要自己去找各國的資料，問科技部的時候是說可能要問科政中心，但是我手上還找不到科政中心目前這方面的法制對照研究，其實相對上還沒有很完整。這個我也不怎麼堅持，但確實我在做這個政策研究的過程中，發現我們對於國際太空法制相關研究資訊的蒐集是沒有那麼充沛的，所以如果大家同意的話這個條文就放進來，因為第32個立法國家本來就是必然要跟各國做更多合作及學習。這一款就我自己在研究相關issue的過程中，我認為國家必須來做，所以這樣建議。","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接下來依序是鍾委員佳濱、林委員宜瑾及林委員奕華發言。","黃委員國書：第五條行政院版本有七款，第二款到第七款大概都是一些相關的行政措施，第一款是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的擬定，這個是需要的，但是要擬定什麼呢？我覺得如果在法條裡有一些規範會更好，其他行政事務當然不用寫在這裡，但是我認為太空發展的基本政策應該包括哪一些？在我的版本裡，是用另外一個條文提到國家太空發展基本的政策應該包括哪些事情，在這裡做一些說明，這個給科技部參考。","另外，因為太空產業或是國際太空規範瞬息萬變，所以我認為主管機關除了徵詢相關部會之外，也應該有一個機制要定期徵詢產業及學研界的意見，這個部分我是沒有寫在條文裡，但我是用附帶決議，讓科技部有一個依據，即你們要定期跟產業及學研界交換意見，然後去調整、檢討現行的相關措施是不是符合目前的需求，所以我會提出一個附帶決議。以上。","主席（吳委員思瑤代）：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對於蘇委員巧慧、吳委員思瑤及黃委員國書的意見，即增加一款將太空法制的相關研究納入掌理事項當中，本席敬表支持。對於附帶決議所提是否應該定期向產業徵詢，我也支持未來黃委員國書所提出的附帶決議。我看了各個委員的版本，包括林委員宜瑾也提到太空法制之研究，在此本席要提出一個比較特別的，希望能夠加上第七款「得選定科學園區作為太空產業發展之用」，因為國內的科學園區是由科技部掌理，除目前已經有3個以外，陸續還會增加新的科學園區，為了讓太空發展在產業上得到更有力的支持，所以我建議增列一款，文字為「得選定科學園區作為太空產業發展之用」。以上。","主席（張廖委員萬堅）：請林委員宜瑾發言。","林委員宜瑾：針對這一條，蘇委員巧慧的版本和本席的版本一樣，都有增加國際太空法制之研究，所以我具體建議將科技部建議修正條文增列第七款「國際太空法制之研究。」，原來第七款順延為第八款，即「其他有關太空發展之統籌協調事項。」，這是本席的具體建議。至於剛才鍾委員佳濱所說得選定一個科學園區作為太空發展之用，本席也非常贊成，大家可以做一些具體建議的討論，謝謝。","主席：稍後請科技部回應。繼續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本席有一個小問題想請教科技部，第五條第一項開端「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但主管機關會牽涉到不同的機關，如果修正為「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它的主管機關是哪個單位？","鍾委員佳濱：科技部啊！","林委員奕華：還是科技部？那裡面會不會牽涉到跟國防相關的部分？","吳部長政忠：不會。","林委員奕華：不會嗎？設置的地點跟國防沒有關嗎？我覺得太空領域跟國防、國安多少會有一點牽連性啊！","吳部長政忠：其他國家對於一般民用跟國防也都會切得滿清楚，因為是有一點複雜，就是產業跟科技的部分，產業還是歸產業這邊來處理。","林委員奕華：所以這是產業的部分，跟國防完全無關？","吳部長政忠：是。","主席：國防的不會在這裡面。","吳部長政忠：因為前面第一條已經……","林委員奕華：我說的不是國防要用的，而是說所設的位置有沒有需要做國安考量等等，有沒有這方面的問題？","吳部長政忠：目前那個位置……","林委員奕華：目前能夠設置的地方就只有屏東跟臺東嘛？","吳部長政忠：未來的場域應該會比較大一點。","林委員奕華：那未來國家可能設置的場域就不只是屏東和臺東？","吳部長政忠：因為發射是往東邊射，所以設在臺灣東部應該是正確的，但是真正確切的地點還是要經專家來研判，因為牽涉到的事情是滿多的。基本上，太空發展法是不會跟軍事、國防那邊有任何關係。","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高委員虹安：謝謝主席。我的意見跟剛才委員的意見有一點類似，有關發射場域，看起來科技部建議修正條文是只有針對國家發射場域的設置，這部分的第一個問題是，因為原本條文是「發射場域」，一旦增加了「國家」，我聯想到的是會不會排除其他民間的發射場域，那未來對民間發射場域的督導是否也是主管機關的責任？這個部分我需要釐清，因為科技部建議修正是加了「國家」。","第二個，原本的條文裡面是「統籌協調」，而民眾黨黨團所提的版本是「建設、統籌及協調」，即增加了「建設」，看起來科技部是有把這樣的精神放進去，就是改成設置，但是統籌、協調反而消失了。所以我想請問一下，也許跟剛才林委員奕華另外加進去的，未來國家發射場域設置這件事情上，以及包含其他像選址或統籌協調這些內容，這個部分條文會不會有點太過於草率？因為科技部的建議對修正說明也沒有做調整，是不是對修正說明要寫得更清楚一點，不然感覺修改的部分不太明確。","另外，我們在第五條第三款加入了「國家太空產業發展之推動」，這部分不管是行政院版或是科技部建議修正條文都沒有包含到，我對於太空發展法有一個非常希望達到的重要目標，就是讓國內的太空產業蓬勃發展，這是很重要的精神，但是主管機關卻好像沒有把這件事情放入，所以我非常堅持第五條第三款加上這部分，我看有些委員的版本也有加入，所以希望能夠採納。謝謝。","主席：有啦！第十四條有「為促進我國太空產業之健全發展。」。","高委員虹安：我的意思是第五條主管機關掌理事項，目前修正條文裡面是沒有的。","主席：等陳委員椒華和王委員婉諭發言之後，請科技部回應。","陳委員椒華：針對設置跟監理這部分，假如我們沒有在母法把「監理」放進去，我想子法就一定要放，因為從臺鐵或者是從一些重大事故可以知道，一個主管業務單位的監理角色和所要執行的範圍是非常重要的，譬如說現在發射一枚火箭，萬一火箭掉下來，掉到設置範圍以外的地方，科技部要如何針對這些碎片做管理以維護安全？假如現在沒有把「監理」放進去，那是不是可以在說明裡面加註子法要放入這部分？或者是寫一個附帶決議，好讓監理角色的功能能夠訂得更明確一點。基本上我還是建議，至少子法一定要把監理的管理業務和功能角色訂定清楚。謝謝。","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王委員婉諭：有關監理和監管的部分，雖然時代力量黨團沒有提版本，但是陳委員椒華有提到，我們同樣認為在主管機關處理的部分，除了協調之外，應該要有監理的部分。以美國來看，他們是把監管的業務跟規劃的業務放在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主管機關，這樣可以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況。當然最好的情況是不同的主管機關一起來進行是比較合理的，如果不行的話，我們該如何進行監管和監理？稍後請科技部說明未來的規劃如何處理這部分，我們看到國外的經驗，包括美國和日本都是由不同的專責機關來處理。","主席：請科技部來回應。","吳部長政忠：謝謝各位委員的提醒和建議。剛剛提到國家發射場域的設置變成這樣子，事實上，在火箭的相關登錄許可辦法裡會規範到剛才陳委員所提的管理及監理的部分，我們對太空法制的研究本來就會做，加進去應該是沒有問題。","至於高委員虹安提到太空產業的部分，我們在第十四條有，因為這邊只有國家科技委員會，如果產業在這邊反而其他部會不一定會一起進來，就法條來講，其實第十四條會有著墨。","高委員虹安：因為剛剛那個國家發射場域選址好像就用一句話帶過了，我沒有聽清楚。","吳部長政忠：關於國家發射場域，坦白說，臺灣可以發射的地點，如果大家認為要國家級的，事實上，應該不會有太多地方可以選，那個場域也不會是小小的，所以不會到處都有這個發射場域，關於是不是要讓民間自己來設，事實上這次我們科技部就把它扛起來，就是我們會來設置，包括後續的管理。","高委員虹安：所以你們會統籌協調？","吳部長政忠：是的，在第七款裡面也有規定相關的統籌協調事項還是由未來的國家科技委員會來做這樣的工作。","陳委員椒華：部長，你剛剛說你們對監理的部分會訂管理辦法，但是原則上管理辦法的主管機關還是科技部，那就是自主管理的意思。我們剛剛講的意思就是這一定要像臺鐵局是由鐵道局去監理一樣，所以我們對這個部分一定要規定是什麼機關去監理這個科技部的工作。","吳部長政忠：我說明一下，未來我們是委託太空中心這個行政法人來營運，事實上，科技部就是監督的單位。","陳委員椒華：好，我們希望相關規定要明定你們所扮演的角色，那是不是要在這個法裡面規定呢？就是在母法裡面規定清楚，未來如果是由國家太空中心這個行政法人去執行、去設置，那是不是也要清楚的規定是由科技部的哪個單位監理？","高金委員素梅：部長，我再請教一下，其實我擔心的問題也是陳椒華委員所擔心的問題，你們不能夠球員兼裁判，這個部分必須要非常明確，要讓我們非常清楚的知道。還有第二件事情，剛剛也有講到會不會由民間來發射火箭，現在晉陞公司就是這樣，現在太空中心對於晉陞之前那個5,000萬的案子好像一直在保留嘛！那請問未來是怎麼樣？請鍾佳濱委員不要搖頭，我覺得這個必須要解決一下，現在晉陞公司跟太空中心這5,000萬的案子到底結案了沒有？如果沒有結案的話，它是一家私人的企業，未來如果它要發射火箭，那你們是要讓它延長時間嗎？請部長說明一下好不好？謝謝。","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委員。我這邊肯定第三款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因為後面還有第四款跟第五款，登錄和發射許可都已經為國家權所壟斷。我舉例來講，就像我們的機場，民用航空法將所有可載客的民用航空之飛行都納入管制了，過去地方政府要爭取興建一個輕航機的起降場，必須在民用航空法指定之空域以外的地方，我們才有適用之餘地。換言之，我們去想像未來的火箭發射，如果主要的太空火箭的發射跟載具都已經被科技部納入了，那未來小型的、科研的，比如說多少高度、多少重量、發射場域，只要是被國家收走的權利、定義是屬於國家發射場域的話，那其他的民間發射大概就只能在這些規範所剩下的空間範圍去使用。我再講一次，現在民間不可能去經營一個波音747的起降場，但是民間目前依法令是可以設置輕航機的起降場，為什麼？因為民用航空法已經將所有載客的商業飛行都納入機場的管制範圍內，都已經在民用航空法裡面規定了機場的設置許可，但是在它規定以下層級的、小型的、輕型的，那麼就授權由地方政府去核定。所以科技部要去思考未來關於國家發射場域的設置，它的強度、高度、規範範圍多大，剩下的才是其他民間可以運用的範圍，大家都很期待太空發展法趕快通過，科技部把該管的管起來了，剩下的就是比較屬於無害的、民間可以自由使用的，大概就是這樣，我就是建議這樣。","主席：請問王婉諭委員還有什麼意見？","王委員婉諭：我想要再確認一下，如果我沒有聽錯的話，剛剛部長的意思是說，現在辦理和規劃的部分會是由法人來進行，因為這是屬於科技部的機關，所以你們就來做監督和管理。如果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第四條是規定「得」，所以意思就是也可以不設，在不設的情況下，那辦理業務和規劃還有監理的機關都會是科技部嗎？在這樣的情況下，是不是第四條應該要規定「應」？要不然其實又會回到原點。","陳委員椒華：我再補充一下，假如我們現在是定義成國家發射場域，那未來是這個法人去設置，那是法人設置……","主席：是法人經營吧！就是管理。","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主席，我覺得我們越討論就有越多的問題跑出來。第五條看起來有些功能是要由這個行政法人來做，但是第一個，這裡規定「應」，然後又寫「法人」，可是事實上我們就是要讓行政法人來做，不是嗎？可是我們現在規定的功能在這裡，前面的規定又不清楚，真的不清楚啊！像它的過渡期到底是多久？","吳委員思瑤：這是行政法人。","林委員奕華：但是這裡是規定「得」，對於「得」的意思還是要說清楚，到底是誰要來做？如果要政府來做就由政府做，要行政法人做就行政法人做，大家要講清楚。","陳司長國樑：就是回到第四條，這裡是規定「得」，我剛剛有請教我們的法制單位，如果是規定「應」，也是沒有問題，就是一個字之差。另外，因為在以後有場域的話，這裡已經說好是國家發射場域的設置是由主管機關來做，等一下後面會討論到登錄許可，它就可以委託相關的單位例如國家太空中心來做這件事情，我們就變成督導機關跟監督機關，就會變成這樣的狀況。所以我們跟他們之間會有一個委託性質的合約，就是規定在後面的第十二條，等到後面我們也會繼續再說明這個事情。以上報告。","主席：因為很多委員對第五條條文都有提出一些增加的條款以及文字的修正，我們就請科技部來綜整一下。","陳委員椒華：把監理放上去是不是會比較好？","林委員奕華：主席，剛剛司長說第四條可以規定「應」，我們是不是就改成「應」，請他們回去修成「應」。","主席：第四條改為「應」可以嗎？","林委員奕華：這樣會比較清楚。","陳委員椒華：科技部認為在第五條規定「監理」有什麼困難嗎？","黃委員國書：其實這裡可以規定「應」，因為又沒有要求你什麼時候一定要設，只是規定「應」，但是沒有要求你在下個月要設或明年要設，在10年以後設也沒關係啊！對不對？其實即便是規定「應」，事實上……","主席：規定「應」或「得」其實差不多。","黃委員國書：對，因為並沒有告訴你要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所以規定「應」或「得」其實都可以。","吳部長政忠：關於第四條，我稍微回應一下，基本上，根據我的認知，如果我還在科技部的時候，本來就是要設行政法人，所以規定「應」或「得」對我來講都一樣，如果大家覺得規定「應」會比較放心，那我們就改成「應」，這樣可以嗎？","黃委員國書：好。","陳委員椒華：可以把「監理」放進去嗎？","主席：等一下，我們現在是在討論第四條，我想大家都各有立場，但是大家都要尊重在討論之後比較有共識的部分，好不好？不然這樣就沒有辦法討論條文，好不好？第四條是不是就改成「應」，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吳委員思瑤：沒有意見。","主席：好，第四條修正成「應」。關於第五條第三款這個部分，大家有沒有意見？","吳委員思瑤：沒意見。","主席：有沒有要增加的？","吳委員思瑤：我建議增訂「國際太空法制之研究」。","主席：好，就是增訂第七款「國際太空法制之研究」。","吳委員思瑤：對。","鍾委員佳濱：那科學園區呢？","主席：原第七款改成第八款。","吳委員思瑤：科學園區用附帶決議好不好？","陳委員椒華：好，那我對監理也寫附帶決議。","吳委員思瑤：好，對於兩位委員所提的監理跟科學園區都用附帶決議處理，好不好？","主席：好，監理跟科學園區的部分是不是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表達？如果大家都要在條文裡面表達立場的話，坦白講，這樣會很難進行。","陳委員椒華：好啦！我們就用附帶決議……","主席：你們可以表達用附帶決議的方式。","陳委員椒華：那是不是這邊寫一下附帶決議可以執行的，好不好？","主席：第五條的部分，再加一個第七款，「國際太空法制之研究。」，第八……","陳司長國樑：第七款變第八款，下面改為「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好不好？就這樣子。","主席：第三款修正，增加第七款，第七款改成第八款，第二項改成「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做以上的文字修正。第五條黃國書委員有提附帶決議：「為促進太空發展及妥善擬定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與國家太空計畫，主管機關除徵詢相關部會外應建立機制，定期徵詢產業及學研界之意見，以完善我國太空發展之規劃。」，提案人為黃國書委員，連署人為林宜瑾、陳秀寳、張廖萬堅委員。","主席：第五條要求的附帶決議……","陳委員椒華：第五條等一下還要再提供……","主席：可以，第五條文字修正，照剛才主席所宣布的修正通過，附帶決議的部分請大家草擬，等一下我們休息5分鐘之後再回來討論。","高虹安委員針對第四條有提附帶決議：「鑒於『太空發展法』草案第4條明定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因該專責法人之業務將涉及特定公共事務之執行，且太空活動之管理涉及部分公權力，爰有以公法人型態之行政法人辦理之必要。","為督促行政機關加速推動該法人組織、運作、監督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作業，爰要求科技部於本法三讀後儘速於兩個月內提出行政法人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並送至行政院審查。」，提案人為高虹安、高金素梅，連署人為萬美玲、張廖萬堅。","吳委員思瑤：等一下， 兩個月太短了，我們一般……","主席：有沒有辦法？科技部？","吳委員思瑤：一般通過子法都是半年內，所以兩個月我覺得他們做不到……","高委員虹安：科技部可以表達一下。","林委員奕華：這兩個月是指送行政院，是科技部，不是送來立法院，是兩個月要送到行政院耶！","吳委員思瑤：因為如果6個月送來立法院，為什麼要兩個月……","主席：不要吵了……","高委員虹安：他們不是說已經在規劃中了……","林委員奕華：我們又給他們半年的時間送行政院，怎麼行哩！","吳委員思瑤：不是啦！我是說兩個月太……","主席：請部長回答，好不好？我們討論後再休息。","吳部長政忠：我來建議一下……","林委員奕華：太久了。","吳部長政忠：林委員，讓我講一下。能不能多給我1個月，我們3個月送行政院，好不好？還是要可長可久，給我們的時間充足一點。","高委員虹安：因為主要是下個會期，希望至少有行政院院版的話，我們可以看，3個月的話我這邊OK，看奕華委員會不會覺得太久？","林委員奕華：現在3個月的意思是要送行政院耶！那行政院要多久都還搞不清楚耶！","鍾委員佳濱：我們怎麼可以在這邊決定行政院是要什麼時候啦！","林委員奕華：我們通過一部法，配套都沒到位，這樣怎麼行？","吳委員思瑤：慣例上，6個月內一定要完成子法。","林委員奕華：我們通過一部法，但須要求配套哪時候要一起做到啊！要不然法通過了之後，要讓他們持續用財團法人……","主席：我們立法院其實一直在監督，好不好？我想不要在這上面在這邊爭執，這樣沒有意義啦！我們都還在當立法委員，我們都在開會、都在審查，它沒有審查，隨時可以找來嘛！","林委員奕華：起碼我們可以期待哪時侯送到立法院來，可不可以？","主席：你可以期待……","林委員奕華：那我們可以放在附帶決議裡嗎？","主席：你提案，那大家要有一個討論嘛！","鍾委員佳濱：主席，3個月內我提一個我們的委員會版，也可以提啊！委員也可以提案，上次文化部的文策院也是這樣子，委員有提文策院設置條例，也有提文策法啊！","主席：修正為「三個月」，有沒有意見？","高金委員素梅：既然部長說3個月，我也接受了啦！但是我在公聽會的時候，聽到很多專家學者講你們都準備好了，所以我一直認為所謂的「準備好」，你們可能馬上就可以讓我們看到。","吳部長政忠：我補充一下，我們太空中心有對外蒐集一些意見，但事實上還沒有到科技部這邊、還沒有審過，那個蒐集當然要一些……","主席：同步在進行了。","吳部長政忠：有在做了，因為事實上臺灣懂這些法律的專家也不多，所以我們有委託太空中心在幫忙。","高金委員素梅：好，因為……","主席：附帶決議就以「三個月」為期，好不好？好，「三個月」，我們通過這個附帶決議。","休息五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因為今天會議議程只到12點，所以現在繼續開會。第五條還有很多委員有附帶決議，請趕快寫好，我們等一下再來討論。第五條的附帶決議，委員還沒有寫的部分，寫完、連署完之後，請科技部這邊看一下，有意見的話就做修正，然後我們再來討論，好不好？提高審查的效率。","另外，主席要跟大家報告一下，因為有十幾個版本，大同小異，有歧異的部分我們提出來討論，如果大家不堅持，或者已經討論過了，是不是在委員會審查就不要再重複表述？這樣在審查時間上會有一些障礙。","黃國書委員有提第五條及第七條版本，我也請科技部溝通過，這方面黃國書委員不堅持第五條及第七條嘛？","黃委員國書：OK。","主席：處理第二章章名「太空發展之基本原則」，對這個章名大家都沒有提出修正版本，我們就按照行政院版本「太空發展之基本原則」通過。","另外，黃國書委員提的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也跟這個有關，黃國書委員也不堅持嘛！已經都說明過了。好。","處理第六條──「太空發展應尊重國際公約及相關規範。」，請萬委員美玲發言。","萬美玲委員：第六條的部分，我們看到條文上寫「太空發展應尊重國際公約及相關規範。」，我覺得這個「尊重」好像有一點比較含糊，如果我們做太空發展，我們寫「尊重國際公約」，但不是「遵守國際公約」，會不會太寬鬆了一點？這是本席的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未來科技部要怎麼去監督產業界有沒有遵守國際公約？因為我們知道國際公約有一定強度的規範，都應該要遵守，所以用「尊重」，我是覺得這個字眼上面是不是要再做一些調整？","另外，如果將來相關廠商不遵守國際公約的規範，那科技部有沒有一個制裁的機制或者是措施？因為在實務上，如果是不尊重國際公約的太空產業，未來其實很難跟國際接軌，也會產生很多的問題，就這個部分請部長回答，如果我們真的有心要發展太空產業鏈，是不是應該把「應尊重」改成「應遵守」？這樣好不好？","主席：請科技部回應。","吳部長政忠：我們法規會給我的說明是憲法、中華民國在國外的條約是寫尊重國際條約，我們是比照它來用，事實上尊重跟遵守應該是一樣，因為臺灣不會特地去違法，那個是沿用我們憲法的那些規定。","主席：第六條因為大家的版本都差不多，科技部也一一說明過了，第六條……","萬委員美玲：我還有意見，如果在憲法上面用這個字眼，當然我們就同意啦！這個沒有問題，不過我覺得還是要去注意一件事，如果將來有不尊重，也就是我們認為不遵守的時候，科技部有沒有一個措施跟制度，有沒有在這個方面去做一些規劃？","吳部長政忠：坦白說還沒有，應該不能不遵守，其實國際條約本來就不能不遵守，但是我們的用字希望寫尊重，事實上如果……","萬委員美玲：國際公約當然不能夠不遵守啦！但是你也很難保證，這些都是人為的行為，如果有一個萬一，你有沒有一些想法或措施、制度，這個部分有沒有先去做一些提早的規劃？","吳部長政忠：我們科技部或者未來如果改制為國家科技委員會的時候，事實上立法院這邊還是隨時會監督國家科技委員會的一些措施，所以應該是一起的，事實上也還有很多沒有想像到的一些活動，你現在在這邊也不知道要講哪些事情，所以我想尊重是第一個最重要的，後續如果有一些問題，我們國家科技委員會或者科技部會來做一些處置，應該會有的。","主席：第六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會討論的版本通過，好不好？好。","處理第七條，第七條是「太空發展應以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為原則，確保國內、國際及太空之環境安全，減少對環境之不利影響」。這是陳椒華委員還有很多委員都關心的，對於這樣的文字，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沒有的話，第七條也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處理第八條，剛才我們討論了很多，前面已經充分討論，第八條是對原住民權益的一個保障，就是「太空發展相關事項，如有涉及原住民族權益者，應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為原則，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辦理」。","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不好意思，因為我知道第八條大家很關心，而且大家立場都一致，就是涉及到原住民族權益的部分，一定要完全保障，但我這裡也是就立法的體例來說明，因為從公聽會到現在，一路以來，跟原住民權益最相關的就是發射場域，第十二條有關於發射場域的規定，應該優先遵守原住民族基本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我想這樣的概念是貫穿在本法大家的立法意旨當中，但是因為立法體例上原來的書寫方式，第八條寫的是「如有涉及原住民族權益者」，因為在法律上我們用「如」就是誰認定的問題，怎麼去判定太空發展過程從第一條到每一條，哪一條是有涉及到原住民權益呢？所以我覺得在立法體例上，是可以放在第十二條。反而之前大家一直提到的和平原則，我這邊的修正動議第八條是比照資通安全管理法，「本法規定事項不適用於軍事機關及情報機關」。如果我們那麼強調本太空發展法整個法令，它不應該有涉及到軍事使用的話，在這個基本原則上把非軍事原則定進去，是符合我們的基本原則；但是涉及到第十二條發射場域的時候，應該將原住民族基本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當中，對於相關族群土地、空間使用的過程當中，應該優先適用的法令，予以優先適用。立法體例上，基本原則適用於全部法律，專條上的優先適用是另外一個部分。我以上建議。","主席：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第八條我要特別來肯定，因為有考量到原住民族的權益維護，但我還是要重申，原住民族不等同全部的在地居民，所以我還是認為，應該要明定太空發展的相關事務，如果有限制到人民的權利事項，一定要先跟在地居民說明溝通，踐行民眾參與機制，尊重所有在地人的聲音。我在這個地方還是要建議，至少在相關的子法中，希望能夠明定這個部分，這是我的一個提醒跟建議。","主席：伍委員的部分，如果在母法的文字裡面沒有辦法明確訂定，在子法裡面或者附帶決議你可以提出來，好不好？","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是。","主席：用附帶決議要求訂定相關子法也可以，好不好？","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主席：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高金委員素梅：伍麗華委員的版本跟鄭天財委員的版本，我同意把他們的文字整個加在一起，原因是這樣子，我們可以看到晉陞公司，事實上就是先欺騙，然後再粗暴，然後違法。剛剛就部長所提到的，你說在東部地區，很顯然大概也都是原住民的區域，如果在太空法裡面沒有明確地保障講到原住民問題的話，那就有所違反，蔡英文總統跟原住民族道歉，甚至上個星期因為林務局跟原住民以前的衝突，蔡總統還去做一個和解儀式。如果蔡英文總統在他的態度、行為，甚至於白皮書上，對於原住民的政策非常在意的話，在太空法裡面明確的訂定原住民的相關權益跟文字明確地表達，我認為這是國家或者是政府應該要有的態度。所以我的建議是，伍麗華委員的版本跟鄭天財委員的版本，兩個的文字加在一起。以上。","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高委員虹安：民眾黨黨團版本在第八條只是相對把太空活動跟太空產業發展這個部分補強而已，但是關於其他委員討論的部分，首先我是滿認同伍麗華委員講到的人民權利，如果有被限制要說明溝通，這個我建議科技部也可以參酌，看怎麼樣把這樣的精神納入，尤其目前所有的發射場域可能很多都跟原住民生活的土地有重大相關，我希望在這個部分不要好像說後面會有，這邊就不去做，希望科技部可以參酌，還是把這樣的精神放進去。","再來是剛剛鍾佳濱委員講的，我也滿認同的，其實鄭天財委員所提的內容，我現在看了一下，第一個問題是，如涉及原住民的土地，這個部分會有一個判定的主管機關，到底是誰可以去做這樣的決定？這個我也是滿認同，我們在第十二條要好好地把這個問題來做一個釐清。第十二條裡面就扯到，我們今天可能講到發射相關的時候要去做一些說明、程序等等，我建議第十二條跟這一條我們可以看一下，怎麼樣把剛剛兩位委員所講到的內容、他們提案版本這些精神都一定要放進去。","主席：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高金委員素梅：再次發言，大家如果對於鄭天財委員第八條第二款的發射場域，「如涉及」的那個「如」字，如果有建議的話，我認為「如」字是可以拿掉的，就是非常明確的告訴大家，只要這些發射場域涉及到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這在法源上本來就有講，但是我們講得更清楚好不好？","主席：接下來請吳部長回應。","吳部長政忠：謝謝各位委員的提醒跟建議，我們的修正事實上有參照各位委員先前的建議，在第八條的修正說明那邊有放進去一些；另外在第十二條也有一段有修正，細節我想請司長跟大家報告。","陳司長國樑：謝謝各位委員。第八條剛剛委員是提把「如」字拿掉，我們法制單位認為這是可以的，沒有問題。另外，也有委員建議這一個項目是不是直接移到第十二條，我們在第十二條的時候，也可以一併來討論這個項目，因為我們所涉及到的場域這樣會更清楚，是不是在第十二條的時候可以一併討論？","主席：好，主席來裁決一下，因為剛才伍麗華委員、高金委員跟多位委員都有提到，伍麗華委員提到有的也不是原住民，我們也看到鍾佳濱委員所講的，就是第十二條對於國家發射場域的部分，大家看一下今天早上發的說明資料，第十二條的部分科技部其實已經有一個建議修正的條文，就是「主管機關為推動太空活動，提供適合及安全之發射場所，應設置國家發射場域。」，這個也是呼應剛才第五條的第三款。「前項發射場域，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專責法人營運及管理之。主管機關設置發射場域時，應視場域使用及人為活動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前三項發射場域土地之取得、設置條件與程序、營運、管理與補償及回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在修正說明欄裡面，科技部也都有這個法案的修正說明。","我們再回到第八條，現在提會討論的版本第八條，在行政院的版本裡面，第一個就直接寫「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有涉及，」，再來的「如」可以拿掉，改成「有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應以保障原住民權益為原則，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辦理。」，這個都有回應很多委員的意見，包括我們原住民委員的意見，說明欄裡面也更進一步清楚地講有涉及到土地的部分，「如發射場域之設置、規劃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事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以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爰為本條之規定」。所以這個是很明確地在條文裡面做一個規範，並說明清楚，然後在第十二條的部分有提到回饋或者是補償或相關的條例，這些將來都還會有子法。","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高金委員素梅：報告召委，其實我不同意，你們老是經常把原住民的權益放在說明欄裡面，我真的不瞭解為什麼？既然我們有相關的法律，為什麼不讓它寫清楚、說明白？我再說一次，因為有晉陞的案子，所以原住民族對你們是不放心的，是不是在條文裡面就能明確的規範？你們如果認為第八條，其實不管是伍麗華委員的版本或鄭天財委員的版本，也都是對應行政院所提出來的狀況，所以我們再加一些文字。大家如果認為第六條不需要，我們也同意，但是至少你在第八條、第十二條裡面要講清楚、說明白，我相信伍麗華委員應該也贊同我的意見，謝謝。","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我想剛剛從高金委員跟伍委員的發言，還有高虹安委員的發言，我是覺得在立法體例上，行政院的版本如果照第十二條的修正，跟原來的文字說明及立法說明，其實第八條真的是要放在第十二條裡面來做明確規範。我再請大家看第十二條的修正動議，就是有一個……","主席：請看一下鍾佳濱委員第十二條的修正動議，對照討論。","鍾委員佳濱：我唸一下，就是這個直式的，上面有林宜瑾委員、吳思瑤委員及張廖萬堅委員，就是委員林宜瑾……","主席：修正動議又把原住民族這個放進去了。","鍾委員佳濱：對，因為剛剛伍委員有提到，不只有原住民族，所以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到，第十二條我簡單唸一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推動太空活動設置發射場域，主管機關應協助取得所需用地，但涉及原住民族權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法規辦理。」，這裡面很明確地指出，當太空發展法進行到第十二條國家設置發射場域的階段部分時，涉及到原住民權益者，就要優先適用這兩個法律，這兩個法律很清楚，它的規範強度，原住民族基本法是相當高的，而文化資產保存法目前在我們國內，涉及到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保護跟保育，也都是援引文化資產保存法。所以我是覺得明確地將這兩個法寫定在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發射場域的時候，這兩個是優先適用，這在法的立法體例上表達了太空發展法第十二條這個狀況遇到原住民權益的時候，就必須讓位給原住民族發展法跟文化資產保存法。","過去國內很多的法律都是這樣，比如文化資產保存法有時候會被形容成霸王條款，因為我們有很多法律遇到文化資產保存法就必須退讓，我覺得這樣的強度才足以去呼應剛剛高金委員跟伍委員所提到的原住民權益在發射場域選址的時候，必須被優先處理。反而第八條的處理方式有太多的不確定，縱使把「如」拿掉，所謂的涉及怎麼認定？以及有哪些部分？太空中掉下來的載具破片掉在原住民地區與非原住民地區，適用的法條是第八條、本法的其他條文，還是原住民族基本法？這會使得整個太空發展法在適用的範圍內，整個法令在面對哪個法條必須優先退讓時不夠明確，所以我是建議與其放在第八條做原則性的宣示，不如放在第十二條涉及到場址的時候，明確的予以保障。以上說明。","主席：好，科技部聽到了嘛！各位委員提到原住民權益，還有涉及土地的部分，有做一些表達，包括伍麗華委員的版本、鄭天財委員的版本，以及高金委員的發言，現在再加上鍾佳濱委員第十二條的修正動議。對於委員的意見，你們要不要回應一下？","先請高虹安委員發言。","高委員虹安：謝謝主席。我再把這件事情盤點一下，如果按照鍾佳濱委員的修正動議在第十二條去寫的話，其實第八條的文字跟第十二條第一款的文字就完全是一樣的，那我就不知道第八條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但我還是非常認同，我覺得科技部的建議修正說明非常不好，因為你放在第八條去講這些，就是在修正說明裡面才寫原住民相關的這些事項，我覺得這些事項既然是寫在這裡的話，就是讓它入法。如果要入法的話，我是不太堅持說一定要放在第八條去寫，我覺得第十二條鍾佳濱委員的寫法我是滿認同的，就是依照原住民的相關法令來去辦理。我唯一一個想請教在這邊的伍麗華委員跟高金委員的問題是，因為原本科技部的建議修正說明有寫到發射場域的設置，如果規劃於原住民族土地一定範圍內的話，就是先依照原住民基本法去諮商，但是在鍾佳濱委員的修正動議裡面，只有寫到涉及權益依照辦理，所以我不知道是不是兩位原住民委員會覺得把這樣子更具體的事情寫在第十二條會更加地明確？但我唯一提醒的點是，如果我們現在按照佳濱委員第十二條的寫法，其實第八條就看起來就是冗餘的了，看起來就沒有它存在的必要性了。","主席：這樣子好不好？我剛才也跟部長詢問了，有關鄭天財委員的版本跟伍麗華委員的版本，包括黃國書委員的版本和林奕華委員的版本，其實當時因為立法體例的關係，是直接用宣示性的方式。而剛才高金委員有提出意見，希望把說明欄裡面綜整的部分恢復到條文裡面去，不要用放入說明欄的方式，那我們就是朝這樣子的討論，看到底是放在說明欄還是放在條文裡面，包括第十二條也都是相關的，我們就一起討論，好不好？","請蘇委員巧慧發言。","蘇委員巧慧：謝謝主席。我延續前兩個小時會議一開始的討論，我想一部法律的架構明確，還是我們在訂定法律的時候很重要的原則，所以我們剛剛說第一章節是總則，然後第二章節開始是整部法律的各項原則，所以既然是原則的話，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這幾條都是原則，當然我絕對百分之百支持原住民族的權益一定要被優先保障，這也可以檢視我過去的信用。","在這樣的立場之下，我的版本也把原住民事務的保障放進法條裡面，就是在第八條，但我的版本其實是跟院版接近的，也就是原則性的規定，而不是現在把後面這個文字寫進去，原因是什麼呢？大家綜觀現在討論的這一章節基本原則的部分，例如第六條是尊重國際公約及相關規範，我們不可能把國際公約及相關規範一一載列於法條文字當中；第七條是「永續發展為原則，確保……」等等，也不可能把它一一放在上面；第九條兼顧國家安全及資訊透明，這也不可能把各該事項放在裡面。所以第八條我原來的寫法就是「應」，抱歉！不是「得」，也不是「如」，而是「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應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為原則，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辦理。」，這個強度是用「應」來作為執行的方式，所以這個強度是百分之百，當遇到這件事情的時候，必須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來執行，這等於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所以剛剛各位委員在討論後面這些要明文放上去的部分，我倒是認為是不是可以考慮？因為第八條現在的文字是以「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來列，這所有項目等同都被規範在內，甚至不只各位委員剛剛提到第二十一條諮商權的部分。","所以我個人是覺得從法律的體例，還有以我們所要確保的信念及權益來講，可以用院版的文字，反而更能保障所有我們要保護的事項，這是我個人的想法，也請大家參考。","主席：好，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高金委員素梅：謝謝在場的各位委員對於原住民權益的支持，我是不是建議這樣──因為不管是伍麗華委員的版本、鄭天財委員的版本都是依照行政院的體例才列出來的，所以是不是可以這樣處理？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既然都談到原住民的權益，我們也不要浪費太多的時間，我們幾個原住民族的立法委員討論一下，把原住民相關的文字看是要放在第六條、第八條還是第十二條，把它整個列出來好不好？我們今天就不要花太多時間，因為如果要讓科技部這樣在這邊討論，我也怕浪費大家的時間，好不好？因為你今天也不會……","主席：第六條沒有了，第八條跟第十二條啦！","高金委員素梅：對，第八條跟第十二條。第八條跟第十二條既然都涉及原住民權益，是不是就讓我們幾位原住民籍的立法委員跟科技部討論一下？","主席：原則上剛才我們已經討論到一定的程度了，但是為了尊重原住民的委員，大家還有沒有什麼意見？","高金委員素梅：把我們的權益放在第八條或第十二條裡面的規範，好不好？","主席：第十二條，包括鍾佳濱委員有提到，還有蘇巧慧委員也有提到，我們就請科技部……","鍾委員佳濱：整合一下啦！","主席：整合一下。","高金委員素梅：對，整合一下。","主席：我已經說過，比較需要再溝通的部分，我們可以保留到禮拜三上午，好不好？好，第八條跟第十二條保留，我們就先保留。","處理第九條。條文為「太空發展應以兼顧國家安全及資訊透明為原則。」，我們剛才有提到主管機關有增列的提會版本，就是建議修正為「主管機關應透過教育宣導，促進太空科學普及與國民對我國太空政策之瞭解，並培育太空人才。」，請問各位對第九條有無意見？","請高虹安委員發言。","高委員虹安：第九條我必須要講一下，因為「太空發展應以兼顧國家安全及資訊透明為原則。」，當然這兩件事情，基本上這個語意有點不詳，因為怎麼兼顧？我這邊是把它改了，因為我有跟科技部討論過，他們的意思其實是在國家安全的前提之下，應該儘量資訊透明，所以就這部分，我將它改成是「不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前提下，得以公開相關資訊。」，可能才比較避免掉這個矛盾，因為兼顧國家安全及資訊透明這件事情，基本上是相對的，沒有辦法兩全其美，所以我跟科技部討論後，把它原意重新衍生，應該是在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去做資訊透明的公開。以上。","主席：我們討論的結果呢？你有堅持嗎？請陳司長回應。","陳司長國樑：跟委員報告，那次在您的辦公室討論，這一條我們認為是不是可以放在後面的第十三條裡面？因為它涉及第十三條。實際上上一次討論重點是在第十三條相關資訊的運用，所以是不是可以放在第十三條？我們在說明欄裡面敘明相關的資訊及運用、利用，遵守相關法律來做處理。以上報告。","高委員虹安：沒有，我的意思是你沒有辦法兼顧國家安全跟資訊透明，這兩件事情其實你沒有辦法兼顧嘛！所以我的意思是，如果這樣寫，其實這個原則基本上是很難達到的一個原則，所以我覺得你要就是寫國家安全很重要，但是只要不影響國家安全的情況下，資訊儘量公開透明，我想表達的只是這個意思而已，我們不希望寫了一個條文出來，其實根本做不到。","主席：請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政忠：那個應該可以，我們來看看文字怎麼寫會比較恰當，這個意思應該OK，我們寫一下。","主席：第九條的部分，部長的意思是可以修正文字，等一下修正完之後，我們再來討論。","我們先回到第五條的附帶決議，有陳椒華委員、高金素梅委員跟高虹安委員的附帶決議，有兩條，先處理第五條第三款的附帶決議，內容為：「為加強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監理工作，科技部應於修法完成後訂定相關監理業務之工作規範，明定角色及功能。」，提案人是陳椒華委員、高虹安委員、王婉諭委員、林奕華委員跟林宜瑾委員。","這個附帶決議，科技部可以嗎？你們還沒看過嗎？你們看一下，再來討論。第五條有委員提出附帶決議，我們先確認之後再來討論。","第九條的文字，我們也請科技部先做文字修改跟綜整，第九條先保留。","蘇巧慧委員，你有第八條、第九條，那個不堅持嘛？好。","林委員奕華：請問現在是在討論第九條嗎？","主席：對，現在討論第九條。第九條是先保留，剛才大家已經有做適度的討論，高虹安委員有提出來，現在科技部希望能夠做一些文字的修正，等一下再提出來，所以先保留。","民眾黨黨團這部分有修了嗎？我們來看看。我們回到第九條，剛才高虹安委員有提到兩邊很難都兼顧，所以他說「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前提下，得以公開相關資訊。」，另外是吳思瑤委員剛才增列的第二款，這個沒有問題。請大家看一下這個文字有沒有什麼問題？第九條就是「太空發展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前提下，得以公開相關資訊。」，他說這樣比較合理，科技部也可以接受，如果大家沒有什麼意見，可以吧？文字會不會奇怪？","鍾委員佳濱：我跟高委員做個請教，我有一個修正動議，因為這是基本原則，所以內容是「太空發展應以和平用途兼顧國家安全及資訊透明為原則。」，我這裡是比較側重和平用途，因為國家安全沒有人會反對，資訊透明也是應該，也就是這個條文如果是「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前提下」，好像變成是以國家安全及利益為優先，原來條文的寫法是國家安全及資訊透明是兼顧，現在的寫法會變成資訊透明要讓位給國家安全跟利益，好像變成是以國家安全及利益為優先，原來條文的寫法是兼顧國家安全及資訊透明，現在的寫法變成是資訊透明要讓位給國家安全及利益，這樣反而弱化了原來行政院版第九條的意思，我覺得我們的用意是要強化這個條文本身的和平用途，並沒有要做其他用途，我大概是這樣建議。","高委員虹安：如果以邏輯來看的話，這一條變成公開資訊的前提是不要影響國家安全，並不是說公開資訊是為了要給這個東西，但我同意和平用途可以加進去。","吳部長政忠：高委員，我說明一下，我們可能把次序稍微顛倒，就是太空發展相關資訊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下，得公開。","主席：我覺得第九條照行政院版本比較……","鍾委員佳濱：行政院版本比較重視資訊透明。","吳部長政忠：不然保留，我們再討論。","主席：第九條先保留，禮拜三再討論。","蘇巧慧委員版本的第八條、第九條；楊瓊瓔委員版本的第八條、第九條；陳明文委員版本的第八條；民眾黨黨團版本的第十條；吳思瑤委員版本的第十條、第十一條，你們沒有堅持的話，我們就不處理，繼續討論。","處理第三章章名「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大家對章名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通過。","處理第十條。","第十條科技部參考了鍾佳濱委員的修正動議跟各委員的版本，第三款是「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登錄之情形。」，然後加上「前項登錄案件，」這幾個字，有做了修正動議，其他委員的版本都沒有其他的意見，第十條的部分就照科技部今天提出的，綜整各位委員的意見與鍾佳濱委員修正動議的修正第二項，加上「前項登錄案件，」等字，文字修正通過。第二段就增加這幾個字，大家的版本裡面大概只有鍾佳濱委員的意見有提到。","黃國書委員的第八條不堅持，已經溝通過了。","處理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科技部現在有對原本的法條提出修正，我先念一遍，提會討論的版本第一項是：「發射載具於我國境內發射，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發射作業，並應依前條規定辦理登錄後，或同時檢附辦理登錄之資料，於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可，經許可後始得實施。」；第二項是：「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以下都一樣，這部分有參考伍麗華委員版的修正第一項。","第十一條林奕華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是在第二項增列「前項發射計畫申請許可之內容，必須包含軌道模擬、靜力測試及射前準備就緒證明。」，然後第四項第二行的文字加上「除第二項外之應檢附文件或資料」；還有鍾佳濱委員的修正動議第十一條，他增加了很多項目。","經過科技部跟各位委員討論之後，今天科技部提出的版本是很簡要的在第一項做了修正，因為我們改成國家發射場，所以就配合加上「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發射作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我們把這條討論完，然後把第五條的附帶決議討論完，今天就結束，好不好？其他就禮拜三再繼續。","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主席，這部分我做了一個再修正動議，因為未來不只是政府部門，包括民間都有可能去做相關的發射，所以我們對發射計畫必須很嚴謹，當然太空發展很重要，但也都擔心有意外，因此，要怎麼樣透過計畫讓意外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所以發射計畫裡面應該包括內容，我有特別再請教這部分，他們說應該包括有軌道模擬、靜力測試及射前準備就緒證明，希望這些部分一定要涵蓋在前項的發射計畫裡面，所以我增列這一項。另外，第四項的修正是「除第二項外之應檢附文件或資料」，等於是配套的修正，謝謝。","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我看了科技部第十一條再修正的內容，大概就是配合發射場域是由國家設立去做調整，但是我的第十一條第二項以下有六款，這個部分也要拜託科技部稍微看一下，目前我加的這六款等於是加入剛剛林奕華委員所說的，我大概描述一下有哪些。「發射載具未完成登錄並取得許可前，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發射」，這個其實也是呼應剛剛高金委員一直談到的，如果民間公司在本法通過之後，有任何不依法執行的情況，在這裡面都明白地給予限制。「申請前項發射載具設施之許可時，應提出以下文件證明」，是哪些文件呢？目前在行政院版本的第十一條當中並沒有臚列，但基於申請人必須明白瞭解他必須遵循哪些程序，我覺得如果能在母法當中予以臚列會比較好。","這些一共有6款，我簡單說明如後：「一、操作發射載具設施之人員專長或經歷。」這個其他國家都明定在母法；「二、已為運營發射載具設施制定環境保護計畫，並依法取得所有必要的環保審核文件。」這也是明白規定，民間如果要來國家設置的發射場址發射，他必須對他的載具實施環境保護計畫；「三、符合運營發射載具設施的最低營運資金及保險。」我覺得保險的寫入要非常明確，因為未來我們的國家發射場址要提供國內外的公司經營發射，它是否有足夠的保險，我們參酌最近的一些交通意外事故，希望可以在條文明定；「四、已採取必要措施降低發射載具設施運行對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或對財產之損害。」這是業主的自我保障，換言之，我們國家設置的發射場域應要求實施發射者，他對我們的財產也要有一些損害賠償的義務；「五、無危害國家安全、防衛機制或國際關係之評估。」這個評估也應該在他的應行辦理事項中；最後最重要的第六款是給主管機關用的，「六、滿足有關發射載具設施的規則與標準。」在他申請之前主管機關隨時可以增加，換言之，對於我們的規則與標準，主管機關可以與時俱進，在上一次發射跟這一次發射之間，如果我們認為有需要調整的事宜，可以對這個標準或規則馬上進行調整，而在發射之前，所有申請發射的公司必須符合才能夠發射，所以第六款一般在其他國家都是授予主管機關跟發射場址的辦理機關最後准予發射的權限，第六款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是建議科技部可不可以思考一下，將這六款明文規定在母法中？以上說明。","主席：請科技部說明。","陳司長國樑：謝謝委員的提議，跟各位委員報告，這一條主要是以後發射的許可，所以這一條主要是許可，前一條是登錄，這裡是許可。在我們版本的第三項裡面已經有說明，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後，我們會訂定相關的子法，所以這些所有細節的部分，我們建議是不是放在子法裡面？相關子法也會送到立法院這邊，各位委員也可以看到子法訂定的內容，我覺得這一條是不是讓它比較容易，也簡單一點，我們在訂定子法時再把相關的細節訂進去，這樣看的時候會更清楚。以上報告。","主席：林奕華委員、鍾佳濱委員，你們提的比較細的程序部分，是不是容他們用子法來訂定？","林委員奕華：第十一條哪裡有說要訂子法？","主席：第三項裡面有「第一項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審查程序與基準、廢止許可之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發射載具之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標準公告之。」，就是說這裡面其實有很多程序或是申請的方式可能還需要其他子法的規範，還有很多辦法。","林委員奕華：主席，這部分有點不一樣，他說子法，但我要確定是法還是只是行政命令？","陳司長國樑：辦法。","林委員奕華：所以立法院其實是審查不到的，他只是送備查而已。","主席：會送立法院委員會備查。","林委員奕華：那只是送備查而已，但事實上你們就開始做了。","主席：我們也可以交付審查。","林委員奕華：我覺得再討論一下啦！因為鍾佳濱委員講的和我講的，當然你也可以用辦法來處理，可是我覺得有些是一個態度以及嚴謹度的宣示。","吳部長政忠：原則上兩位委員的提醒與建議滿重要的，本來那就是在審議這個許可時的一些基本條件、技術條件，事實上還有更多的細節需要注意，我們放在子法應該可以達到這個目的，不過我建議是不是我們再跟兩位委員協調？","主席：我們後天還會審查，所以第十一條的部分我們就暫時保留，請科技部跟林奕華委員及鍾佳濱委員再討論一下。","另外，相應第十一條的部分有蘇巧慧委員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楊瓊瓔委員的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陳明文委員的第十二條；民眾黨黨團的第十三條，我們不予處理。","剛才講過今天上午審查時間就處理到附帶決議第5案為止，但我看可能還必須要溝通，目前是審查到第十二條，在這12條中，我們保留了第三條第六項、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以後星期三上午9時再接下去討論。","另外附帶決議第5案和第8案已經有委員提出，但因為我們已進行到第十二條了，請科技部再和委員溝通，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審查，現在休息。","休息（12時）","附錄：","一、提案條文：","二、修正動議：","1.委員林宜瑾、鍾佳濱等修正動議：","提案人：林宜瑾　　鍾佳濱　　吳思瑤　　張廖萬堅　","2.委員吳思瑤等修正動議：","提案人：鍾佳濱　　吳思瑤　　陳秀寳　　黃國書　　張廖萬堅　高虹安　　王婉諭　　陳椒華","3.委員張廖萬堅等修正動議：","提案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吳思瑤","連署人：賴品妤　　鍾佳濱　　陳椒華","三、再修正動議：","1.委員林奕華等再修正動議：","提案人：林奕華　　萬美玲　　鄭正鈐　　陳椒華","四、附帶決議：","委員高虹安等附帶決議：","鑒於「太空發展法」草案第4條明定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因該專責法人之業務將涉及特定公共事務之執行，且太空活動之管理涉及部分公權力，爰有以公法人型態之行政法人辦理之必要。","為督促行政機關加速推動該法人組織、運作、監督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作業，爰要求科技部於本法三讀後儘速於兩個月內提出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並送至行政院審查。","提案人：高虹安　　高金素梅　王婉諭　　張廖萬堅","萬美玲　　林奕華　　陳椒華","委員黃國書等附帶決議：","為促進太空發展及妥善擬定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與國家太空計畫，主管機關除徵詢相關部會外應建立機制，定期徵詢產業及學研界之意見，以完善我國太空發展之規劃。","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高虹安　　蘇巧慧　　王婉諭　　林奕華","委員陳椒華等附帶決議：","為加強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監理工作，科技部應於修法完成後訂定相關監理業務之工作規範，明定角色及功能。","提案人：高虹安　　王婉諭　　林奕華　　高金素梅　林宜瑾　　陳椒華","委員陳秀寳等附帶決議：","鑑於過往許多案例在原住民族土地上進行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等行為時，因為相關法規沒有依據各類型的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等行為的性質，明定應依據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踐行部落諮商同意的適當時間點、義務人及關係部落認定時應考量的事情，從而引發爭議及社會對立。又，「原住民族」不等同於「全部的在地居民」，我國推展太空發展相關事務如果有限制人民權利的事項，皆必須事先向在地居民說明、溝通，踐行充分的民眾參與機制，尊重所有在地人民的聲音並維護他們的權益。","為避免《太空發展法》未來執行時有相關疑慮，爰要求主管機關依據《太空發展法》第十二條訂定發射場域設置程序等事項之子法時，應明訂事先向在地居民說明、溝通之民眾參與機制，並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研商並明訂若涉及原住民族權益時，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踐行原住民部落諮商同意之時點、義務人、關係部落認定方式等事項。","提案人：林宜瑾　　陳秀寳　　黃國書　　張廖萬堅　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委員王婉諭等附帶決議：","第十四條　有鑑於太空產業之發展日益蓬勃，為促進產業之發展，同時亦應兼具環境保護之概念，為發展太空產業而產生之太空垃圾與日俱增，目前許多國家皆意識到不能放任太空垃圾氾濫成災，因此我國為活絡太空產業之發展，亦應研議因應太空活動所產生廢棄物之管理及防治相關研究，方能保護太空環境並促使太空產業之永續性發展。","提案人：王婉諭　　高虹安","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張廖萬堅　　陳秀寳　　吳思瑤　　林宜瑾　　高金素梅　陳椒華　　","委員王婉諭等附帶決議：","第十四條　有鑑於目前我國太空發展並未普及化，太空人才之培養、太空政策之宣導及相關教育課程有其必要性，科技部應會同教育部及相關部會共同推動人才培育計畫及太空政策相關宣導，又為因應太空產業人才之不足，政府應與學術單位及其他既有航太科系之大專校院共同推動並設立太空專門研究機構，以利培養系統性人才，日後亦能因應太空產業發展之需求。","提案人：王婉諭","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陳椒華　　","委員張廖萬堅等附帶決議：","《太空發展法》之制定，不僅代表我國太空發展進入更具制度基礎的新階段，同時也是政府宣示未來發展太空科技、產業經濟，進軍國際市場之政策方向。為此，政府應就現行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之內容項目，進行檢視，並研議就時程、預算等進行調整，具體展現政府立意發展太空科技與產業之決心。","本法之主管機關科技部，每兩年並應就我國太空政策之方向、規劃、成效、預算資源投入及太空產業發展狀況等，向本院提出詳盡報告，以為本院監督相關政策措施之參考；該報告並應公布週知，使國民了解我國太空發展之狀況。","提案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賴品妤　　鍾佳濱　　陳椒華","委員張廖萬堅等附帶決議：","《太空發展法》做為我國太空發展之法源基礎，則有關發射載具、太空載具之各項子法、行政規則，及國家太空中心升格為行政法人之組織條例亦應儘速草擬制定，方能使法制體系架構完備；爰此，科技部應於本法制定完成後三個月內，就相關法規研擬狀況、預定提出時程，向本院提出報告。","提案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賴品妤　　鍾佳濱　　陳椒華","委員張廖萬堅等附帶決議：","2020年10月21日，美國通過「太空天氣研究及觀測促進法」，認為嚴重之太空天氣事件，將影響各項基礎設施，包合電力網、導航、衛星通訊等等，對人類造成重大之社會、經濟、國家安全與健康之影響。而我國制定《太空發展法》，其目的即在增進我國民之生活福祉，故而保障我國未來之太空資產與各項基礎設施不受太空天氣事件之影響，甚為重要。爰此，科技部未來應就太空天氣之研究與觀測，會同交通部氣象局就太空天氣研究預報、組織之設置、投入之預算資源等，研擬相關精進做法。","提案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賴品妤　　鍾佳濱　　陳椒華","委員高金素梅等附帶決議：","有鑒於太空發展法草案已進入本院審查實質討論階段，目前公私立單位、團體或法人，執行涉及本法規範之太空發展計畫或火箭發射案，應於本法三讀通過後，依本法相關規範辦理。","提案人：高金素梅　高虹安　　林奕華","連署人：萬美玲"]],"block_lines":[1,6,6,9,24,25,25,27,27,28,28,29,29,30,30,31,31,49,49,50,51,51,52,52,53,53,54,54,55,55,56,56,57,57,58,58,59,59,60,60,61,61,62,62,63,63,64,64,65,65,66,66],"person_count":[],"persons":[],"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星期一）9時2分至12時","地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6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