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星期三）9時3分至12時31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　　席　張廖委員萬堅","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審查「太空發展法草案」等17案審查，請各位委員就座。前天有保留一些，現在從保留的部分開始一一處理，如果大家還是沒有共識就保留協商，如果有共識就讓它通過。","現在處理第三條第六款，當時保留的是「發射場域：指專用於發射載具之發射場所。」，科技部有沒有跟幾位有意見的原住民委員溝通過？請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政忠：基本上前天下午及昨天有跟幾位委員溝通過，我們在說明的地方有做修正，相關細節請司長說明。"],["主席：請陳司長說明。","陳司長國樑：簡單說明一下，關於保留的第六款發射場域，我們建議還是維持「指專用於發射載具之發射場所」；另外就是用簡單的文字再加以說明，把這個加進去之後，其範圍就很明顯是發射場所的場域，這樣比較容易界定。所以第六款的說明中會提到「……發射場域，係指專用於發射載具具備起落功能之場所」，再予以說明。以上報告。","主席：就科技部對於前天所保留第三條第六款的說明及增加文字說明的部分，大家有沒有意見？是不是就照科技部的說明通過？鄭天財委員有沒有意見？有溝通過，可以接受嗎？好，第三條第六款不保留，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接著處理第八條，第八條原本有保留，我們教文會審查的決議是「太空發展相關事項，如有涉及原住民族權益者，應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為原則，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辦理。」。我記得前天的爭議在於說明裡很清楚指出原住民基本法第幾條都有列出來，也有委員認為其實條文簡單就好，說明裡非常清楚都是相關的法令，不知道科技部有沒有跟委員溝通過？請說明一下。","陳司長國樑：科技部說明，昨天有跟幾位委員進行溝通，也到高金委員辦公室做溝通，高金委員辦公室也給我們一些文字，就是說明欄裡面紅色的文字，增加「……，爰定明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如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規劃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者，應事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以及第三十一條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這是高金委員建議增加的文字。以上報告。"],["主席：鄭天財委員有沒有意見？","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接下來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有關行政院版本的第八條，我當初是因為看到行政院版本放在第八條，所以我在提草案的時候也放在第八條來做修正。但是前天開會的時候我有看到鍾佳濱委員所提的草案，他是放在第十二條，如果從立法體例來看，因為第二章是太空發展之基本原則，這是一個基本原則，所以對於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的部分是否適合放在基本原則，或是要像鍾佳濱委員放在第十二條，這是可以討論的，因為實際上是涉及到發射場域設置的相關議題。","另外，我想要請教科技部，按照太空發展法草案第二條規定，主管機關是科技部，相關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中央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請問就太空發展的太空產業或發射而言，到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有可能是誰？除了國防部，因為國防部有自己的場域。例如剛才提的第十二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推動太空活動設置發射場域，主管機關應協助取得所需用地。」，這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到底是誰？我想了老半天，不知道是誰，是不是就是科技部？還是其他機關？因為你們有太空發展中心。"],["主席：請科技部說明。","陳司長國樑：跟委員報告，第十二條等一下會處理到，第十二條前段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經有修改了，就是改為「主管機關」來從事這些事情。"],["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管機關是誰？"],["陳司長國樑：科技部。"],["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是科技部？"],["陳司長國樑：對。"],["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看了老半天……"],["陳司長國樑：這個會修改。","主席：鄭委員，科技部組改之後會改成國家科技委員會，它會納入跟太空產業相關的部會，譬如國防部、國產署或是原住民委員會，一樣是以行政院委員會的形式跨部會處理，我們前天也有討論過類似的情況。","接下來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主席、委員先進。謝謝鄭天財委員支持我們所共同提出的修正動議，將原住民優先放在第十二條裡面予以規範，做更明確的規定。另外補充一下，今天發的「1100426太空發展法教文會審查決議及後續建議條文」第二頁，即第三條條文說明欄的紅字部分，第四款提到「第三款所稱太空航行器，係指得於太空中運作之飛行器，……」，因為這個文字還是沒有按照條文修改，還是用「飛行器」的字眼，所以我建議文字說明的部分一律使用「航行器」，而不是「飛行器」。你們的版本這裡沒有改，在說明欄裡面也要改過來，這是一個小小的問題。以上。","主席：針對第八條經過保留協商之後，是不是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等一下第十二條會討論到。","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如果要放在第十二條，第八條就不討論了，是不是這個意思？所以要先決定到底要放在第八條的原則，還是要放在第十二條？"],["主席：第十二條好了。","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如果要放在第十二條的話，第八條就移過去。","主席：第八條是原則，在前天已經提過了，第八條是不是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因為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還會討論到。先這樣處理，因為等一下會討論到。伍委員，你比較晚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有我的意見。"],["主席：第八條嗎？","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第八條。","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第八條先保留，跟第十二條一起討論。"],["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要保留一起討論嗎？","主席：前天是一起討論沒有錯，討論到第八條時就講到第十二條，因為大家一直在講第十二條的內容。不然第八條到第十二條一起處理好不好？","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還是要講一下，因為我上次發言有特別提到，對於第八條我是非常認同也非常高興的。但是我的建議有兩項，第一個，其實談到涉及原住民族權益的時候，在第十二條是發射場域，可是涉及原住民族權益的可能不只發射場域，也有可能是科技園區的座落或是火箭飛行的領空或海域；第二個，我的意思是原住民族人不等同所有在地人，因為可能試射到不同科技園區，其座落地也有在地人的權益，所以我一直覺得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是不同的，我還是比較堅持第八條要保留，我也有做附帶決議，謝謝。","主席：沒關係，因為我們已經討論第二次了，如果要保留的話，委員會就保留。","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高金委員素梅：在這邊提供伍麗華委員參考，禮拜一的時候有談到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八條談的是原住民權益，而第十二條不僅僅是場域，你看一下第四項是「前三項發射場域土地之取得、設置條件與程序、營運、管理與補償及回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所以很顯然回饋等等事項都在第十二條，所以我才會邀請召委及在場的委員們先保留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並把它們整合為同一條。我認為鍾佳濱委員的第十二條其實也可以納入考量，謝謝。","主席：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一起討論，討論完請科技部發言。","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第八條的修正說明第四行有提到發射場域，因為後面有加「國家」兩個字，我建議這邊也把「國家」兩個字放上去，變成「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以上。"],["主席：請科技部綜合說明。","吳部長政忠：因為昨天及前天下午科技部有跟幾位委員溝通及協調，第八條就是保留，但是在說明裡有附註委員關心的事項；第十二條有增加一些文字，我想是不是就按照這樣？因為有跟好幾位委員做詳細溝通。","主席：好，第十二條前天決議保留之後，我有請科技部跟原住民比較關心的問題及權益來做溝通，我唸一下科技部今天送來的討論版本，即「主管機關為推動太空活動，提供適合及安全之發射場所，應設置國家發射場域。前項發射場域，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專責法人營運及管理之。主管機關設置發射場域時，應視場域使用及人為活動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前三項發射場域土地之取得、設置條件與程序、營運、管理與補償及回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增列第五項為「前項發射場域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權利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這是我們綜整大家的意見之後，在第八條說明欄補充相關法律說明，第十二條再強調第八條的精神，並且列入。","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主席好。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是要一起討論，但是我在第十二條有衍生出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我先提一下第十四條，因為剛才有講到回饋。在回饋的部分，剛才提到是要另定之，就變成是由行政機關來訂定相關辦法。但是我在第十四條有提到要求應該「提撥一定經費作為發射場域之補償、回饋金」，另外回饋金總額的比例是「最高不得超過太空事業發射計畫總經費五分之一」，而補償及回饋金的分配比例都有參酌政府其他補償如環評等的相關作法，所以有分為發射場域所在地鄉（鎮、市）、發射場域鄰近鄉（鎮、市）、無鄰近鄉（鎮、市）的比例及發射場域所在地縣（市）不低於總補償、回饋金之百分之二十。我覺得如果在本法沒有訂得比較詳細，只提到回饋部分另定之，可能太過於寬鬆，所以建議應該還是要有一個比較明確……"],["主席：你說第幾條？","林委員奕華：第十二條，只是有衍生出第十四條，所以先提一下，針對回饋機制的部分，我訂了一個比較明確的條文。","主席：其他相關的法令是不是都是用這樣的書寫體例？請科技部法規會說明，有關林奕華召委所質疑的母法的訂定，在其他相關法律設定條例的時候，回饋的部分是不是都用這樣的體例即用另定子法的方式處理？","詹執行秘書文旭：報告主席及委員，針對提撥一定比例的回饋及補償，其實像NCC也曾經說標金有提撥，但是主計總處不太贊同訂在法律裡面，到時候也是要由預算審查。"],["主席：會經過協商啦！","詹執行秘書文旭：對，所以說……","主席：其實很多體例都是寫回饋，但是每一種法律涉及的權益回饋也都不太一樣，例如說剛才提到的NCC也不太一樣、原住民也不太一樣。既然母法裡面已經有提到「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我覺得在訂定子法的時候就會有一個過程。","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高金委員素梅：召委，我補充一下，這個部分我先提醒大家，在原住民族基本法要會同原民會訂定，但不是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訂定怎麼回饋，是必須由部落的會議通過決議，譬如說政府應該怎麼回饋、廠商應該怎麼回饋？這些都必須回到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精神，即應該回到部落取得同意諮商，所以所謂的同意諮商當然包括部落如何跟廠商要求回饋。這個部分也提供給召委及科技部瞭解，謝謝。"],["主席：請陳司長說明。","陳司長國樑：跟委員報告，實際上我們最近跟部落的協商就是照這個程序，在跟部落相關的村或鄉協商金額多寡時就是照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程序，這是沒錯的。","主席：經過這樣的討論及一天多的協商，第八條、第十二條及其說明欄的部分是不是做修正？剛才陳椒華委員要增加「國家」兩個字可以嗎？好，修正。","林委員奕華：主席，我想問一下回饋的部分，如果按照現在重新送過來的條文內容提到「……補償及回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意思是不用經過立法院。我們認為回饋的範圍如同剛才所提到，不是只有針對原來所在地，鄰近地區也會受影響。"],["主席：請陳司長說明。","陳司長國樑：跟委員報告，實際上都是來自於預算，還是會經過立法院。另外……","林委員奕華：那是預算，預算不會有比例。","陳司長國樑：另外就是剛才已經有跟委員報告過了，我們在會商金額的多寡是根據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程序，跟部落協商之後決定金額多寡，所以符合剛才高金委員所講的。","林委員奕華：抱歉，這件事情牽涉到的不是只有部落，當然部落是很重要的部分，部落的部分是回到原基法。但不只牽涉到部落，發射的所在地及附近的鄉鎮市等等難道不需要考量回饋機制嗎？還是要啊！就像機場現在都有回饋機制了，各種都有回饋機制，這個怎麼可能沒有回饋機制呢？"],["主席：一定有啊！","林委員奕華：對，一定有，但是應該要用……"],["主席：所以訂在這裡。","林委員奕華：但問題是你們現在的回饋辦法是什麼？我覺得這次審這個法，你們從前面的「行政法人」到現在都講不出一個大概，或是回饋機制的方向是什麼？是不是可以讓我們知道一下？就科技部，當這個法過之後，你們的回饋機制是什麼？你是不可以現在先跟我們大概說明一下，如果你說得出來，我也許同意你用另外定之，但是如果你現在都說不出來，我覺得這邊過了之後，等於是給你很大的空白授權。"],["主席：科技部請說明。","詹執行秘書文旭：回應委員剛才的質詢，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的回饋機制其實是考量要到限制場域的使用跟受限制人的活動範圍，所以它跟場域地點是會綁在一起，因為你影響到的人跟事情可能是不同的，因為場地還在選擇當中，所以現在還沒有辦法說一定是哪一塊影響到哪一些……","吳部長政忠：我來補充一下，剛剛林委員關心的的確是有道理的，我們未來在選定的場域，如果原住民的諮商同意權範圍以內還有其他的，當然也要回饋，我想我們在後續的辦法會來訂。","主席：對，這是回饋原則，沒有問題。第八條及第十二條委員會審查就按照今天提出再修正的條文通過，好不好？","林委員奕華：主席，回饋部分能不能訂一個附帶決議？起碼多久之內要有……"],["主席：可以啊！"],["林委員奕華：到現在連一個基本都說不出來。","主席：可以，六個月。","黃委員國書：這也不可能再訂另外一個法律，相關回饋機制另以法律定之。","我想瞭解一下太空發展法，我們有多少必須要訂一些實施相關作業辦法，你就把它放進去辦法裡頭去訂這個回饋機制，另外一個辦法去處理，好不好？"],["主席：訂完也要送到委員會備查嘛！","黃委員國書：對，送備查就可以了。","主席：你們若是覺得要審查，就要把它拿出來審查。","黃委員國書：叫你們現在馬上拿出來，當然不可能。但是法通過以後，希望你們可以六個月內提出相關的。"],["主席：請擬一個回應林奕華委員的附帶決議。"],["林委員奕華：能不能夠訂定分配及使用辦法類似像這樣東西。","主席：好，那我們就把文字修正及附帶決議，然後就按照我們今天提會討論第八條版本。"],["鍾委員佳濱：要不要再念一次？","主席：第八條按照行政院版本，第十二條……"],["鍾委員佳濱：要不要再念一次？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主席：剛剛有宣布過第八條和第十二條一起討論。","鍾委員佳濱：如果第十二條通過了，還要第八條嗎？"],["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我還是再次地表達，如果第十二條通過就沒有保留第八條之必要的話，現在我們第十二條通過了，那大家回過頭來看第八條並沒有必要又如何？因為第八條文字，我是覺得在立法體例上，我不斷地要強調單單是第二句「太空發展相關事項，如有……」，其實我們法律上都是指「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涉及原住民權益者」，沒有在用「如有」，為什麼我說在立法體例上，第十二條通過之後，第八條沒有保留之必要？因為第十二條的規定非常明確，第十二條規定「主管機關為推動太空活動，提供適合及安全之發射場所，應設置國家發射場域。」，這項通過了。「前項發射場域，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專責法人營運及管理之。」，這也在前面專責法人有提到了。然後主管機關設置發射場域時，應予以補償及回饋，這部分剛剛林委員有提到了。最後，第五項「前項發射場域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權利者」，這跟第八條條文所指涉的雷同，而且它規定得更為詳細，「由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它連要會同的機關都寫出來了，所以我覺得行政院的再修正版第十二條其實已經完完全全足以取代第八條了，所以既然第八條與第十二條共同討論，與會委員如果也可以接受的話，通過第十二條後，其實第八條已經被吸納了。以上。","高金委員素梅：我想如果有意見的話，是不是「如有」那個字拿掉了？","主席：現在鍾佳濱委員的意思，是第八條原則在第十二條已經彰顯了，所以是不是可以合併處理？","黃委員國書：對啦！就是第八條跟第十二條合併成為一條，概念是這樣子，不是說把第八條拿掉，而是把第八條跟第十二條合併成為一條，這樣就很完整了。"],["鍾委員佳濱：是不是可以把第八條的說明很完整的併入到第十二條的說明？","林委員奕華：主席，不好意思，對於第十二條我有做部分的文字修正，在最後一項的部分，所謂的「取得」是包括取得程序嗎？還有「設置條件與程序」，這個設置條件包括選址條件嗎？我多了一個「選址條件」，因為我覺得如何來選址應該也要訂定在辦法裡面，畢竟設置感覺上跟選址不一樣，所以我希望可以再加上一個「選址條件」。"],["主席：在哪裡？","林委員奕華：就是最後一項。現在是只有「之取得」，但是我覺得選址條件應該也要訂在辦法裡面。"],["黃委員國書：其實就是「取得」之前加兩個字「選址」啦！","林委員奕華：對，加上選址。"],["黃委員國書：即「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取得及設置條件」。","林委員奕華：對，在取得之前，應該要先有選址。","主席：就是第四項「前三項發射場域土地之取得……」，前面缺一個「選址」，也就是改成「前三項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取得……」。其他還有沒有什麼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八條及第十二條就綜整成一條，好不好？","吳部長政忠：好，謝謝。","主席：我們等一下再請議事組來整理，第八條及第十二條就按照今天討論的修正版本通過。還有一個附帶決議，我們等一下附帶決議一起處理。","回到第九條。第九條經過討論之後，今天也有加了一項，第九條很多委員都提到，我們本來就只有第一項「太空發展應以兼顧國家安全及資訊透明為原則。」，上次保留了第二項「主管機關應透過教育宣導，促進太空科學普及與國民對我國太空政策之瞭解，並培育太空人才」。","高委員虹安：本席在上一次審查時有特別提到，因為兼顧國家安全跟資訊透明看起來是很難達到的一個狀況，我還特別去查了一下教育部國語辭典內「兼顧」的意思，「兼顧」是要各方面同時照顧到，我記得那天我們在審查的時候，也特別詢問科技部未來要怎麼去兼顧國家安全跟資訊透明？所以本來我的條文版本是建議它還是要有一個優先順序，比如說在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前提之下，去儘量做到資訊透明跟公開。後來科技部有沒有再考慮一下把這個條文再寫得更明確？","主席：好，請陳司長說明。","陳司長國樑：跟委員報告，實際上我們回去也有考慮這件事情，以目前的狀況而言，國家安全跟資訊透明兩個是同等重要的，我們也認為目前實務上國家安全跟資訊透明兩個是可以兼顧的，我們認為這一個項目是基本原則說明，基本原則說明就是，在這個原則上，國家安全是重要的，資訊透明也是重要的，兩個我們是一起並行的。","高委員虹安：這樣沒有回答到我問題啊！我的問題是，現在國家安全跟資訊透明這兩件事情在某些程度上是沒有辦法兼顧的，所以這件事情在法條上面，我們總不能寫一個很完美但做不到的事情吧？"],["主席：請陳委員秀寳發言。","陳委員秀寳：剛剛虹安委員所說的「兼顧」這個部分，其實怎麼兼顧，哪一邊占的比重比較多？怎樣算兼顧？兩邊都不能兼顧的時候要怎麼辦？因為我跟亭妃委員有共提一個版本，我們的版本是說，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下，得以公開相關資訊。把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放在最前面、不影響，把這個放在前提之下，你再來公開資訊，是不是讓你們不會那麼為難？不然你們怎麼兼顧呢？剛剛虹安委員在講的時候，我也一直覺得這是我心裡面的疑問，你們怎麼兼顧呢？所以是不是可以改成這樣──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的原則前提下，把它放在前提。以上。"],["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我可不可以提一下？這兩者所謂兼顧，我覺得這是比較空的字眼，我也覺得應該還是有一點比重上的不同。因為我們都知道，其實太空事業很多都會牽涉到國家安全的議題，所以我也比較贊成要把國家安全這個部分放為前提，這是我比較支持的部分。"],["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吳委員思瑤：我想方向都支持，就是文字怎麼去處理，就國家安全資訊透明的部分，我是有一個建議，就是謝謝科技部跟委員會大家同意，把我之前主提第一條有關於科普部分放到第九條的第二項。因為剛剛第八條的條文好像已經不見了，就是已經挪到第十二條，要不要把它單獨列為一條？","主席：會，這會處理。","吳委員思瑤：就是把它單獨列為一條，讓科普跟國安資訊透明是分開的，謝謝！"],["主席：好。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我看剛剛對「兼顧」的討論，大家都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我稍微簡單的review一下，單單目前在中華民國法條當中有110條是寫「兼顧」，這個兼顧我隨便挑一個事情，以我們目前的陸海空軍懲罰法，它這裡面就寫「為了維護軍紀，鞏固戰力，兼顧人權保障，導正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違失行為」，它將軍紀、戰力和人權保障跟違失行為都是兼顧的。其實在我們的法體系裡面「兼顧」的意思，就是說這兩個的價值同等重要，一旦我們寫了「以國家安全為前提，在不影響國家安全的情況之下」，或者必須怎麼樣、怎麼樣的時候，在目前的氛圍下，我不得不這樣提出來，目前的香港國安法等所有的香港法律前面都加一個「在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前提之下，再兼顧國家……」。就是如果我們把國家安全放在最前面的時候，很容易被人家質疑說，後面那一件事情的價值就等同於次等了。我個人當然認為國家安全很重要，但是我們寫兼顧的意思是說，這兩個缺一不可，不是無法並顧，我們的法條當中110個條文有「兼顧」這樣的一個法制用詞。"],["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黃委員國書：如果在別的法律體系裡頭有提到兼顧這樣子的用法，其實我們可以參考，因為我們這個是太空發展法，我們去設了一個國家安全資訊透明，在那個前提之下，我們這裡的兼顧其實就是有那樣的意涵了。再來就是在我的版本第十七條裡頭有提到「太空科學普及」這樣的概念，我同意這個要把它放進來，放到第九條。但是這裡的文字，我建議這樣：「促進太空科學普及，增進國民對我國太空政策之瞭解」，國民對我國太空政策的瞭解，我覺得用「增進」兩個字可能比較符合這樣子的概念，所以文字我可不可以建議這樣子修正？","主席：第二項的部分，改為「促進太空科學普及、增進國民對我國太空政策之瞭解」。這個文字修正OK？這個可以？好。","請高委員虹安發言。","高委員虹安：因為剛剛佳濱委員還有國書委員有再提到「兼顧」這件事情，我還是必須要講一下，如果今天是資訊透明，但是國家安全沒有辦法顧到的話，那你們會怎麼選擇？一定會選擇國家安全嘛！所以這件事情本來就會有一個先後的順序，我們寫兼顧是希望兩者都很重要，但是在事實上還是有一個資訊透明，必須要在國家安全的前提之下。我們知道其他法條可能都有講兼顧，但是其他法條在講兼顧的時候，可能要有一個權衡的原則，譬如人權跟戰力，人權跟戰力的權衡可能要由當事者，可能用委員會的方式去決定，到底孰輕孰重？可是在這裡沒有孰輕孰重的問題，在這裡就是國家安全為重。我們當然可以說還是要這樣寫，但是我必須要提醒的是，其實在國家安全跟資訊透明的天平上，我們一定會選擇國家安全。","主席：上次我們大概有提到，大家聽一下，就是我們如果修正為「太空發展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前提下，得予公開相關資訊」，即第九條的前段我們修正為「太空發展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前提下，得予公開相關資訊」，如果是這樣子是不是會比較好？後面的「為原則」就去掉。應該是「應」公開相關資訊，不是「得」。文字上就做這樣的修正。","請法規會說明。","詹執行秘書文旭：「前提」那兩個字是不是也可以拿掉？如果前提那兩個字拿掉的話，並不影響原意。","主席：「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下」，就是「前提」拿掉，應該還好，這樣比較精簡。還有「應」公開相關資訊。","詹執行秘書文旭：一般來講是寫「得」，因為「得」就是一種選擇，「應」是一種強制。","主席：「太空發展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下，得公開相關資訊。」好不好？做這樣修正，這討論很久了，這個文字修正如果真的要字字斟酌，討論到晚上了。","黃委員國書：在這裡寫「不影響」怪怪的，可不可以用「符合」啊？即「符合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下」，符合應該是比較好的用語。","主席：大家認為怎麼樣？好像比較正面表列。好，我們改為「符合」，蘇巧慧委員，這樣可以嗎？"],["蘇委員巧慧：尊重大家。","主席：第九條作如下的處理：第一項是「太空發展在符合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下，得公開相關資訊。」；第二項是「主管機關應透過教育宣導，促進太空科學普及，增進國民對我國太空政策之瞭解，並培育太空人才。」。","吳委員思瑤：等一下，第二項要不要另外列一條？還是放在一起？"],["主席：另外成立一條好不好？第九條……"],["吳委員思瑤：就第八條啊！讓他們去調條次沒有關係……","主席：好，條次你們調一下好不好？"],["吳委員思瑤：我覺得另外一條好了。","主席：把第九條第二項另立一條好了，等一下調整完，我們最後審完再回來好不好？就照這樣修正通過。","林委員奕華：主席，不好意思！我這個意見跟條文無關，因為我們是第2天的審查，有些之前我們陸續有提出的再修正動議或修正動議，好像今天沒有放在我們桌上，我手上只有今天的。"],["主席：都有吧？"],["林委員奕華：沒有。"],["主席：第幾條？","林委員奕華：星期一的沒有，星期一提出的像鍾佳濱委員提了好幾條，提了一整份，我講的是再修正動議，以及有些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不是已經透過院會來的。","主席：有誰的沒有？這樣比較快，誰的修正動議沒有？你們自己有提的看有沒有在桌上好不好？不然我也沒有辦法去處理。"],["在場人員：我們把它印成一本。"],["林委員奕華：你們把它印成一本。","主席：第九條我們就作如上的處理，第九條處理完。","接下來處理第十一條，上次有保留的，第十一條上次經過討論，我也請科技部去跟上次比較有意見的委員解釋。","我們看一下提會的討論版本，第十一條：「發射載具於我國境內發射，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發射作業，並應依……」以下都沒有變，增列第二項「申請前項發射載具許可時，應提出下列文件或資料：一、操作發射載具之人員專長或經歷。二、符合發射計畫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三、針對發射載具運行對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之後第四項第一行有增加「第二項」，改為「第一項及第二項」，我們有作這樣的文字綜整及修正，請科技部來說明一下。","陳司長國樑：科技部說明，實際上這一次增列的是第二項，即申請發射區的相關資料，也與林委員還有相關辦公室都有聯繫，認為這項增加下去的話，文字是比較適當的，所以我們增列進去。以上，謝謝。","主席：好，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第十一條是不是就依我們修正之後的文字通過呢？請高委員虹安發言。","高委員虹安：謝謝主席，不好意思，因為第十一條有一件事情可能需要溝通一下，就是在廢止許可的部分，因為廢止許可這件事情，我們今天有看到，包括像是巧慧委員、瓊瓔委員、明文委員及我們自己提的版本，其實都將廢止許可用另外一條來訂定。我們覺得廢止許可這件事情事關重大，因此認為不應該很草率就授權，在第十一條裡有寫到是授權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訂定之。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我們看其他的法規，比如建築法第五十四條也有寫到廢止許可的法律明文規定。我看到其他委員也有提，就是增列一條廢止許可的規範，我們希望用這樣的方式，將一些相關廢止許可的可能事由，即關係到怎麼樣發這個廢止許可的部分，用列舉方式去訂定出幾個比較重大的事項。針對這個部分的話，希望主席也可以將蘇巧慧委員、楊瓊瓔委員及陳明文委員的廢止發射許可事宜，還有我們民眾黨黨團的版本一起來做討論。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有關這部分還是要請他們說明一下，針對發射載具運行對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而這個措施呢？因為我們已經是叫申請許可，在申請許可裡有一些是需要先完成模擬等等，因此必要措施是不是可以讓我們瞭解一下？因為這訂得比較寬廣啦！還有什麼叫做對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是不是可以先經過答詢，而讓這部分的定義能比較明確一點？","再來就第二項的部分，原來還是要加上「第一項申請許可案件」或「前項申請許可案件」，要不然的話，只有說「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這樣好像沒有呼應到前面，應該是「前項申請許可案件」吧？因為受理案件要完成，它一定要是前項的申請許可案件，即要符合提出的這些內容，我看鍾佳濱委員的文字有提到這個部分。"],["主席：請陳司長說明。","陳司長國樑：跟委員報告，謝謝委員提出的一些意見。第一個是廢止許可，實際上，我們希望能夠在相關的子法裡來訂定，事實上後面的第十五條也有廢止許可的一些作法。至於相關的一些作法均會羅列在這裡面，如果我們現在明定所有項目都在裡面的話，如果其中一項以後在時間的變化之後，可能會有稍許的變化，我們是不是就要修法呢？所以列在子法裡可能會比較適合一點。","另外，有關受理的部分，實際上就是這一項前面的受理，我們可以接受前項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這是法規給我們的意見，就是一定要有一個時間放在那邊，這樣申請的人才可以知道什麼時候可以拿到。但是在細則上面，我們也會在子法裡訂定。有關於必要措施的部分，是不是請主任來說明一下？","主席：好，請說明。","余代理主任憲政：有關發射載具運行必要措施的部分，主要大概有幾項，包括要提供軌跡分析的相關資料；如果必要時，一些發射中止措施的作法；還有掉落的範圍及相關事前火箭的一些測試報告。"],["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蘇委員巧慧：我想謝謝虹安委員，剛剛在第一次發言時，就有提到我版本的第十四條，也就是取消發射許可等等，有特別的一條條文來規定。當時的理由確實是我覺得取消發射許可的廢止部分，就是因為它很重要，所以我們應該清楚將態樣用明文規定之。現在經過科技部的解釋之後，我也同意許可的部分，如果撤銷在現行行政程序法當中，確實已經有更為詳盡的規定，所以撤銷的部分，我們就可以不用擔心了。至於廢止的態樣就更是各式各樣，有非常、非常多種種類，其實我原來的目的是想要將類型明確化，但是現在聽完解釋之後，我這樣可能反而會掛一漏萬，所以我接受科技部的解釋，即用子法再作細部的規定。我想這樣子的話，我們擔心的部分，不管是撤銷或廢止都可以得到保障，所以我不堅持，也替科技部說一下。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我聽完剛才科技部的說明之後，我對用「必要措施」覺得跟剛剛的回答有點不太一樣，因為其中有提到要完成一些測試，而「必要措施」感覺上是要做什麼措施呢？比如預防的措施等，但是他這邊應該是要完成一些測試，像剛才他有提到的軌道模擬或是像靜力測試等等，那就比較像是要完成一些測試及模擬，而不是叫做必要措施，我覺得這兩個不太一樣，所以我建議文字應該還要再作修正。"],["主席：請陳司長說明。","陳司長國樑：跟委員報告，針對必要措施，我們是不是在說明欄裡面，將相關態樣大概說一下及列舉一些例子？這樣的話，我們後面在子法時就會更清楚。","主席：剛才你回應林奕華委員的說明時有提到，即要做一個什麼，也請列在說明欄裡。","林委員奕華：還是可以加一下，因為要申請許可，可以用一個名詞，我可以不用寫那麼細，但可以寫到已完成什麼必要之測試，也就是說，我沒有要求要列什麼東西，但是一定要完成一些測試，而措施並不是測試，測試是像靜力測試及軌道模擬等，這與必要措施是有點距離的。","黃委員國書：不然就改成這樣，即「針對發射載具運行對公共安全之測試等必要措施」。就是把測試特別提出來，即「等必要措施」。","陳司長國樑：委員，我們可以不要用「措施」兩個字，然後用「文件」來代替嗎？"],["主席：「針對發射載具運行對公共安全之必要文件」。","黃委員國書：「必要文件」更奇怪了，更奇怪了，措施比文件好啦！","主席：在措施的涵蓋面，你們在說明裡的那個必要措施是指什麼？","黃委員國書：剛剛林委員奕華的意見是，像測試及模擬等，他認為那些不是措施。那是他的角度，而在我的角度，我認為感覺上那些都包括在措施裡面，如果要特別強調模擬、測試……"],["林委員奕華：或是之必要模擬及措施。","黃委員國書：我的意思是不然把這兩個措施當中的重點提出來，然後文字改為「等必要措施」，你知道我的意思嗎？也就是說，文字可能會變成「針對發射載具運行對公共安全之測試、模擬等必要措施」。"],["主席：什麼叫「測試、模疑」？","高委員虹安：我覺得「針對發射載具運行對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這句話的文義怪怪的，我認為「對公共安全」應該改成「保障公共安全」或「保證公共安全」，否則的話，什麼叫做「對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黃委員國書：加上「保障」的話，那又更多了！"],["林委員奕華：或是也可以改成「對公共安全之必要保障措施」。","黃委員國書：改成「維護」，不要用「保障」，本席建議改為「針對發射載具運行對公共安全之必要維護措施」，這樣應該可以吧！","主席：我們針對文字來討論，如果大家覺得這樣不好，那麼應該改成怎麼樣比較好，請大家提出來，不然的話……"],["高委員虹安：如果把「對」改成「維護」會不會好一點？"],["黃委員國書：其實意思都差不多啦！"],["主席：也就是「對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黃委員國書：對啦！「對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林委員奕華：我覺得這樣OK，其實這就是要確定相關過程中避免它發生意外的機率，因為原本進行測試、模擬就是要降低它可能出現問題的狀況。"],["黃委員國書：好啦！可以啦！那就把「維護」兩個字放在「公共安全」的前面。"],["高委員虹安：也就是改成「針對發射載具運行對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主席：好，第十一條作以上文字修正通過。","接下來處理第十二條，第十二條按照目前的提會版本通過。黃委員國書等所提版本第十二條、第四章章名及林委員奕華等所提版本第十三條均不予處理。","林委員奕華：報告主席，還有第十四條……","主席：等一下，現在還沒有處理到那裡。","陳司長國樑：針對第十一條，一開始我們的法規會建議將第二項當中的「申請前項發射載具許可時」的「載具」刪除，也就是改為「申請前項發射許可時」。","主席：第十一條再修正，將「申請前項發射載具許可時」的「載具」刪除，也就是改為「申請前項發射許可時」。","上次保留的條文均已處理完畢，現在開始處理附帶決議。","針對第五條第三款，有委員提出附帶決議。"],["委員陳椒華等附帶決議："],["第五條第三款附帶決議：","為加強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監理工作，科技部應於修法完成後訂定相關監理業務之工作規範，明定角色及功能。"],["提案人：陳椒華　　高虹安　　王婉諭　　林奕華　　林宜瑾　　","主席：針對上述附帶決議，科技部建議文字修正如下：「為加強國家發射場域之管理，科技部應於本法施行後訂定場域監督業務之規範，明定角色及功能。」。"],["吳部長政忠：這部分已經與陳委員溝通過了。"],["主席：上述附帶決議文字修正通過。","針對第五條，有委員提出附帶決議。"],["委員鍾佳濱等附帶決議：","「太空發展法」草案附帶決議","太空科技是結合電子、通訊、精密機械、材料、光電等綜合性科技產業。台灣已有堅實的半導體產業、資通訊產業、光電產業以及精密機械產業。這些產業與太空產業息息相關，可以做為支持太空產業發展的後盾。善用上述產業技術在太空領域上，有助於我國太空科技的發展。","鑒於上開產業多屬高度科技性之產業，請科技部與經濟部未來規劃科學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時，將太空產業納為評估發展重點項目之一。"],["提案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連署人：蘇巧慧　　林宜瑾　　黃國書　　","高委員虹安：本席建議將「太空科技是結合電子、通訊」修正為「太空科技是結合電子、資通訊」，因為遙測系統有很多都是資訊產業在做的，謝謝。","主席：好的，這部分就修正為「太空科技是結合電子、資通訊」。","接下來處理高金委員素梅等所提附帶決議。"],["委員高金素梅等附帶決議：","附帶決議","有鑒於太空發展法草案已進入本院審查實質討論階段，目前公私立單位、團體或法人，執行涉及本法規範之太空發展計畫或火箭發射案，應於本法三讀通過後，依本法相關規範辦理。"],["提案人：高金素梅　高虹安　　林奕華　　"],["連署人：萬美玲　　","吳部長政忠：針對本項附帶決議，我們建議作一些文字修正。","主席：文字修正影印後再給大家看一下，本項附帶決議等一下再處理。","接下來處理第十三條……","林委員奕華：本席等人有提出第十四條，也就是有關環評的部分。"],["高委員虹安：現在是在討論第十三條。"],["林委員奕華：但環評應該是跟第十二條……","主席：針對太空發展法第十二條之一有鄭天財委員、林奕華委員等人提出修正動議，但這已經討論完了。","黃委員國書：剛剛已經將第八條和第十二條併成一條，那就以第十二條為主。"],["主席：我們看一下第十三條好不好？","林委員奕華：主席，那本席提案增訂的第十四條要在哪時候討論？"],["主席：第十四條是什麼？"],["林委員奕華：就是環評啊！"],["主席：那應該是第十三條。","林委員奕華：我剛才講錯了，應該是第十三條才對。"],["主席：現在就是要討論第十三條。","林委員奕華：本席等所提第十三條是在講要做環評，跟你們所說的這個不一樣。"],["主席：是修正動議嗎？","林委員奕華：不是，請大家看第32頁，本席主要是針對環評的部分訂定條文，我覺得這非常重要，既然我們一開始就說必須兼顧環境保護，但大家都知道在太空事業當中有很多都與環境的關係非常大，舉例來說，N2H4之前在俄國發射火箭的時候就曾經爆炸過，而N2H4當中的聯胺是一種劇毒。本來所有法規的訂定就是為了預防各種狀況，究竟對於發射及發射中相關的環境影響評估機制是什麼，我們在這個條文當中並沒有看到，只是宣示要以環境保護為原則，但到底要怎麼樣做好環境保護？萬一發生問題的話，對於環境污染的影響是什麼？到目前為止我們都還沒有聽到這方面的訊息。不知環保署今天有沒有派人列席？目前的環評標準並沒有任何與太空事業有關的部分，如果我們今天就通過這項法案然後就開始實施，可是卻沒有任何的環評標準，我認為就是我們這些立委失職。所以現在環評的可能標準、作法是什麼？環保署有沒有派人出席？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因為目前完全沒有規定。"],["主席：請環保署說明一下。現在是討論大本的第十三條。","呂簡任技正雅雯：現在在環評相關法規裡面，是否需要辦環評都是看具體的開發行為。當然，太空發展會有一些具體的開發行為，譬如之前很多委員討論的發射場域，可能就會有具體的開發行為。要不要做環評都是用正面表列、在環評的子法中規定，也就是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所以我們建議，林委員關心的這個議題，是否可以讓我們帶回去研議放在環評法規中，而不是放在太空發展法裡面？","林委員奕華：本席說的不只是發射地，還包括發射和發射中假如爆炸的情形，因為所有東西都可能散落，散落範圍會有哪些污染？如何處理？標準是什麼？本席現在說的不只是場域，而是火箭或是所有載具發射、發射中都包含在內。","主席：請部長回應，這個部分你們溝通過了嘛！","林委員奕華：這個部分帶回去之後怎麼研議？法都要通過了，你們還要研議？","主席：林委員，是不是請部長說明一下？","林委員奕華：如果今天環評這部分沒有答案，我們就通過這個法，讓這個法上路，到時候誰負責？由科技部負責？還是誰負責？這是非同小可的事。"],["主席：請科技部說明。","高金委員素梅：本席同意奕華委員所說的，科技部部長，你真的要好好向我們說明，到底你們是不是真的準備好了。"],["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吳委員思瑤：這部分可能要就教環保署同仁，大家也可以參照環評法，環評法第一章總則，在第四條、第五條有明確定義什麼是開發行為、什麼是環境影響評估，第四條具體規定，開發行為指的是第五條所規定的各項行為，第五條規定的各項行為是這樣寫的：「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所以確實如環保署同仁說的，它是正向表列，這裡總共列出十一款。","第一款是工廠、工業區；第二款是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機場，就是交通的部分；第三款是土石採取和挖礦；第四款是和水相關的，蓄水、供水、防水工程等等；第五款是農林漁牧相關的開發行為；第六款是遊樂區、風景區、高爾夫球場、運動場地；第七款是文教、醫療建設；第八款是新市鎮的建設，或是超高樓建設影響都市景觀；第九款是環保工程的興建；第十款，核能及其他能源開發，及放射性貯存廢料的處理原則；第十一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所以本席也想釐清，因為環評法第五條規範的這些開發行為就要送環評，這十一款所列的行為，是否在對應的法令中都有專屬的環評條文呢？本席的理解是沒有嘛！我們不可能在遊樂區的開發辦法中訂定環評的規定，不可能在醫院的設置辦法中訂定環評的規定，也不可能在各項道路、交通的相關法律專條、專章處理環評。所以回到環評的法律秩序來說，就是以環評法為主，它就會落在第五條正面表列的這些項目。","這樣釐清之後，是不是需要在太空發展法中，就對應的開發行為專文、專條討論環評怎麼進行？這個部分大家可以共同決定。本席反而是覺得在環評法裡頭，未來的太空發展是否需要在第五條加列一款？或者暫時讓它適用第十一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本席覺得應該是這樣的思考脈絡。就本席的經驗，我們確實沒有辦法針對剛才說的這十款行為明確規定，因為每一項行為的對應法律可能是幾十個、幾百個，所以不可能在每部法律中都對環評有所規定。","我們很重視太空發展基地這件事，但是它也需要依循環評法，這個部分是不是請環保署再回應一下，是否如本席理解的這樣？未來如果我們認為需要，可以在環評法第五條加列一款，這樣反而更能清楚地在環評的母法中規定。也就是在環評法中，針對環評的相關原則、實施作法，明確地將太空的部分入法，這是本席的想法。"],["主席：請環保署回應剛才吳思瑤委員說的問題。","呂簡任技正雅雯：確實是像吳委員說的，環評涉及的開發行為非常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針對許可設定一些條件，但是不會把環評設在各目的事業主管的法規裡面，譬如園區開發或是能源開發，能源管理法、電業法都不會提什麼樣的情況要做環評，這些都回歸到環評的相關規定。"],["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本席比較不能接受的是，行政院或科技部決議定這個法已經很久，送到立法院也有一段時間，可是對環評這個部分，我們今天聽到的回覆是還要帶回去研析，如果本來就覺得要修環保法……","主席：林委員，不是這樣啦！他們是說回歸環評法的原則處理。","林委員奕華：但是他們一開始並沒有說要修環評法，如果要修……"],["主席：我們經過討論……","林委員奕華：不能說我們討論，這個法案都送過來了，行政院相關單位還沒有提出自己的態度。"],["林委員宜瑾：有啊！","林委員奕華：剛才他們並沒有表示態度，他們說還要帶回去研析。所以本席要說的是，的確可以在環境影響評估法納入具體的項目。"],["主席：剛才吳委員有提議。"],["吳委員思瑤：可以啊！本席建議這樣做。","林委員奕華：問題是時程，什麼時候？法都要通過了，是不是要等到修法完成之後，才訂定有關太空相關事業的環境影響評估標準？等到真正訂定已經是民國幾年了？假如這時就通過這個法，這樣不是有很大的落差嘛！今天如果要通過這個法，但是太空事業相關產業如何做環境影響評估卻沒有入法，也不知道標準是什麼，請問現在怎麼讓這個事業上路呢？"],["主席：請吳部長回應。","吳部長政忠：因為環評的確滿重要的，我建議做附帶決議，請環保署研議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後續需要修正的地方，也請環保署同時進行，好不好？"],["主席：這部分還是要回歸環評法規範。","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高金委員素梅：本席非常遺憾，因為這就回歸到公聽會時，本席一直在說的，當時有聽到一些人說相關配套措施都準備好了，但本席還是要再提一遍，到目前為止，就我們看到的，好像並沒有這麼做，這是很重要的環評，因為它不是草率地放鞭炮，這是要發射到太空中，是非常重要的行為。","全世界對環境污染都有相關規定，不管是空氣污染、水質污染，其實都有非常多例子，臺灣要跟上國際腳步發射火箭，這麼重要的事情，但是國家團隊針對這一點並沒有準備好，本席真的非常訝異。剛才部長已經說了，你們要再訂定相關規定，好啦！本席也接受啦！但是你們必須承認，你們在公聽會上都是說假話，謝謝。"],["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以本席的經驗，目前環評的部分還沒有規定嘛！就像現在很多綠能、太陽能，因為環評對面積訂得很寬，所以也不是什麼行為都需要環評，但是如果現在有一個開發計畫，包括發射場域的計畫，這個計畫應該送土地機關、審議機關或相關機關審查，例如涉及水保就送水保計畫，所以環評不是唯一的審查途徑，因為相關審查還是要作足嘛！大家支持通過這個法，但還是要請環保署趕快訂定相關規定，其他相關的審查也要趕快嚴謹地同步進行，這樣才不會有太大的疑慮。","主席：可以依這個精神，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要求。","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本席想請問一個問題，這個法通過之後，如果環評細節還沒有提出來，請問可不可以收件？這是實質的問題。因為太空是一個新的、完全不同的產業，如果環評標準還沒有訂定，就像剛才說的，萬一在空中爆炸，那個部分怎麼處理？你們不能說這是假設性的問題，因為這本來就是應該處理的，像這些部分，難道政府不需要有一個比較具體的作法進行把關，之後才讓它進入申請？還是就像剛才陳椒華委員說的，即使沒有相關辦法還是可以進行申請，並且同意讓他們進行發射？"],["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其實林委員說的很多例子都是發生在營運階段，港口開發的時候要進行環評，但是港口供郵輪停靠的時候，郵輪可能會發生原油外洩的問題。同樣的，機場開發的時候需要經過環評，但是機場營運的時候可能會發生空難，飛機可能會降落墜毀。開發行為是環評法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階段，在開發階段，我們可以預想未來營運的時候，有些營運上的行為是否會對當地產生影響？在開發過程是否可以採取什麼預防措施？","本席覺得林委員的提醒非常好，所以本席希望未來環保署對於各種新開發行為的公告事項，應該就它整個生命週期當中可能產生的變數，開發的時候就要預為因應，而這個預為因應的作為應該納入環評的審查項目，例如機場為了因應空難，可能在機場的核心區外面做一些避難管制區的規劃，包括這個管制區內是否會有野生動物，因為這個問題在澳洲曾經發生過。","所以本席希望在附帶決議中要求環保署，針對新的開發行為訂定環境影響評估事項時，包括未來營運時可能發生的事端，開發時所做的保護措施，都同時納入對環境衝擊的評估。以上。"],["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吳委員思瑤：本席具體建議，因為委員關切的就是環評程序要儘快訂定，所以環評法第五條要趕快增列一款。大家很關心這個部分，也擔心修法會不會很慢等等，所以本席具體建議，用附帶決議要求科技部和環保署趕快加列，時間上可以壓的緊一點啦！例如兩個月內，你們趕快把它列入環評法，提出你們的規定，用時間來緩解委員的一些質疑。基本上大家都同意修環評法，以這樣的方向處理，我們可以在附帶決議中壓縮處理時間。"],["主席：王婉諭委員還有意見嗎？","請王委員婉諭發言。","王委員婉諭：因為現在說的是環評的部分，剛才主席提到附帶決議，本席覺得用附帶決議可能太過淺顯，或是太過輕微，其實我們有看到一個部分，就是第十四條，原本就應該連同其他部門業管的業務一併執行，包括剛才提到的教育或是經濟等等，經濟的部分是在經濟部，教育的部分可能是在教育部，那環評的部分是不是應該回到環保署相關法規訂定？所以本席認為除了以附帶決議處理，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考慮在第十四條加上這個部分？因為這就是主管機關會同其他部門應該做的事項。","主席：關於環評這個原則，大家都同意啦！環保署代表要回應嗎？請呂簡任技正說明。","呂簡任技正雅雯：關於剛才吳委員的建議，母法的規定其實是列舉開發行為，不過每一個開發行為到底是什麼樣的規模？或是位在什麼樣的區位要做環評？這部分我們是規定在子法，也就是我剛才說的認定標準。至於太空發展的相關活動，或具體的開發內容是否需要辦環評，我們會規定在認定標準的子法中。","吳委員思瑤：這一點本席知道，本席是說在第五條的條文放入太空發展相關項目，我們可以即刻同意修法。","呂簡任技正雅雯：向吳委員說明，環評法如果要修母法，必須經過立法院審議，還要再排會，我們可以研議修正認定標準，這樣就可以直接具體……"],["主席：認定標準裡面就可以列舉了啦！","呂簡任技正雅雯：對，用正面表列的方式，例如位在什麼樣的敏感區位、面積多大需要辦理環評，這樣會更明確。","高委員虹安：本席支持剛才吳思瑤委員的建議，就這件事情看起來，他們確實還需要一些時間準備，但是本席覺得附帶決議應該要求他們提出版本。他們說要經過立法院審查，而且委員也可以提案，但你們還是要做功課，你們的工作就是提出這些規定，所以我們用附帶決議要求你們趕快提出來。","主席：請科技部擬附帶決議，好不好？條文審查完之後拿出來討論。","陳委員椒華：本席在第十三條的法案說明中提到，資訊方面要依相關法規的規定，包括資料保護法、要塞堡壘地帶法……"],["主席：有修正。","陳委員椒華：本席也建議，應該要環評的，是不是也可以放在這個地方？如果需要環評，應該依環評法規相關規定辦理，除了剛才大家建議的附帶決議之外，我們也可以把它放在法案的說明欄中，這是本席的建議。針對子法或是開發行為認定、環評項目，依照預公告的作業流程，環保署是否能在明年年底前完成？這樣發射場域的設置應該就有足夠的期程可以完成。"],["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主席，本席建議給這一條一點時間，本席想保留一些文字。因為前面既然有提到要兼顧環保，所以本席覺得還是要有條文提到比較好啦！只是文字上不一定要寫的這麼細，我們還是應該宣示一下環境保護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保留？","主席：針對這一條，如果林奕華委員還有意見，我們就保留協商，好不好？林奕華委員版本的第十三條保留協商，我們不再討論，其他的就用附帶決議處理，好不好？","現在還在討論第十三條？","吳委員思瑤：現在才要進入第十三條的院版本文，對不對？","主席：蘇巧慧委員有提出第十九條，還有陳明文委員的第十六條，我們就不處理了。"],["蘇委員巧慧：好。"],["主席：現在討論第十三條。"],["吳委員思瑤：現在才要開始討論。"],["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吳委員思瑤：第十三條規範的其實就是資訊的享有權，我們看行政院的版本，第一項說的是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所獲得的資訊，就為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第二項說的是外國法人在我國境內利用載具拍攝的東西，基本上要經過一定法律的規範授權使用，有哪些情形要把它列出來，譬如涉及國家利益、國家安全等等，所以我們的設定是第一項和第二項，這兩種的主體很清楚。","以下要說的事情，本席先說明一下背景，我們那天召開公聽會，謝謝大家提出寶貴意見。其實之前本席質詢中研院院長時，有特別和物理所做過討論，本席質詢之後，私下也和中研院物理所的同仁做了會後討論，對於太空發展法的條文，基本上他們都支持，但是對第十三條有一些建議，本席要代表專業界提出來，請問科技部怎麼處理。也就是太空會有一些國際合作，基本上會有很多的國際合作，譬如說用經費分攤的方式或是技術專利來自國外的方式去合作太空酬載，特別是科學酬載，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會經常跟國外的團隊以合作的方式來進行，所以就會產生因為經費分擔的比例，或者是使用對方所持有的儀器設計的智慧財產權的這些情形會發生，因為跟國外的團隊合作。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所獲取的資訊所有權依國際慣例是雙方共有的，那如果以我們這一款的明定是第一項跟第二項規範國內跟國外，我們把它法律明定就直接歸屬於國人，這些專家會擔心說未來會有礙於國際合作的推動，甚至是未來在有法律爭議的時候，要用什麼樣的法院為仲裁機關？我覺得這個提醒是有道理的，因為在這一項裡頭，我們只講得很清楚就兩個狀況，沒有去設想到國際合作之下，尤其是科研的科學酬載會產生我們跟國外團隊共享的智慧財產權的後續處理。因為我手上也沒有我跟中研院團隊的對應條文，我只是覺得說在這個部分要請科技部回應一下，或者是針對這樣子的狀況，你們如何用其他的方式來做處理，不要未來會有所影響，因為我們在這一條已經明定了屬於國人所有什麼的規定，這個東西不要影響到國際合作的推動。我在這裡做個提醒，所以你們看怎麼做，或者是你們會在其他的機制去處理，或者是用一個附帶決議，請你們來做後續的研議，好不好？我將這個議題拋出來。"],["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謝謝吳委員剛剛所提醒的，其實我對於各版本的修正動議就第十三條當中，第一項當然之前有提過，就是關於中華民國國籍者這個使用字眼是參照「民用航空法」，那前面這五款其實我就不堅持，但是第二項的部分剛好是吳委員所說的，我把這個文字大概宣讀一遍，我的修正動議當中第十三條第二項，大概就是針對這些東西做了一個原則性的規範，「以中華民國籍太空載具，或外國個人、法人或團體依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發射許可，自太空、月球及其他天體取得之太空資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按其事先提交的計畫，在由其利用資源可增進中華民國太空產業的條件下，優先享有處理資源的權利。」，這個其實就是為了回應剛剛吳委員所說的國際合作，這樣的文字內容，如果未來在相關的規定當中能夠予以吸納的話，會對於這第十三條在進行國際合作的時候比較不會造成扞格。至於第二項的規定，我是以再修正的方式提出，僅供參考。"],["主席：請科技部回答一下有關吳委員思瑤及鍾委員佳濱就第十三條他們的看法。","詹執行秘書文旭：主席、各位委員。現在行政院版第十三條第一項指的是「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獲得之地球、太空或其他天體之資訊」，這邊講的是單獨的，為了保障我國人的權益，今天如果是共有合作的、跨國合作的，那前提就不是這樣子。到時候如果是共同去研究的話，他們會有契約，有智慧財產權的分配，到時候如果是跨國的，甚至有科研的合作協定，那也是國跟國之間簽的協定。當然個別的還會有智慧財產權的約定，因為條約協定等同於……","吳委員思瑤：主席我建議啦！因為我也很抱歉，我沒有預擬出我自己的版本，因為這是我這兩天才跟中研院討論出來的，所以我們現在選擇的是鍾佳濱委員新增的那一項，是不是能夠fulfill我剛剛說的這種狀況，我還不確定，這一條我個人可以同意，我不要去delay，但是我剛剛建議的東西，我用一個附帶決議要求他們去研議這種國際合作的狀況要怎麼樣來處理。未來我們認為如果有必要的話，要運行一段時間，我們需要再入法，我們可以再提出來，好不好？但是我要提醒會有這個狀況，那當然我認為其實它應當是在這個條文裡頭有一項，可是我不堅持。","主席：好，第十三條有關國際合作的部分，我們就另外用附帶決議的方式……","吳委員思瑤：請他們去訂定，好不好？"],["主席：請高委員虹安及鍾委員佳濱依序發言。","高委員虹安：有關院版第十三條部分，其實我們民眾黨黨團的版本在第十五條也有提出一些增加的部分，那這個地方主要是說，因為我們在院版第十三條是有提到說，這些資料是屬於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他們獲取到的這個資訊是歸屬於他們所有，但如果在申請跟補償這件事情有去規範的話，是不是也應該要有一些部分，是要去討論怎麼樣禁止不可以去申請使用的情況？當然我也認同說，因為其實剛剛第九條我們已經有照這樣的方式去做修正，所以我們這裡所提到的前面第一款、第二款的部分，是屬於國家重大利益的違反或危害國家安全，這個部分我就沒有堅持說這個情況不得申請，一定還要在這裡去做一個明敘。但是在其他的部分，我可能比較在意的是在侵犯個人隱私跟安全，因為其實我們現在目前的一些歐盟GDPR的個資法，其實它是只要有能夠去拍攝到個人的影像，按理來講它應該是個人的影像，雖然我們目前的衛星技術還沒有到，但是就像太空中心上次報告的，接下來我們的衛星技術可能是可以拍攝到包含像是腳踏車等等小型物件，所以還是請科技部說明一下，在個人隱私安全如果有侵犯到的話，在這個條文裡面談的是資訊可以被申請跟利用，這個部分跟個人的資料權又要如何來做一個兼顧？","主席：等鍾委員佳濱發言之後，我們請科技部回應。","鍾委員佳濱：第十三條第一項就提到「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我國的個人、法人或團體在法律上的定義不難，個人指國民，法人為在中華民國登記立案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這裡面又產生一個問題了，根據目前的國際法規定，太空載具的國籍登記是誰？因為我們這個條文沒有去規定太空載具的登記，我們對於發射的許可是由中華民國來許可，但這個載具的國籍是很重要的，因為透過這個載具所取得的資源或資訊，未來在合作的時候的主張是不一樣的，譬如說福衛六號的載具本身視為中華民國國籍所有，所以透過這個載具所獲得的資源或資訊，中華民國在主張的時候就比較有所主張。那在未來的國際合作上，載具的國籍登記很重要，像和平號太空站的載具在地球上空，它是蘇聯所有，所以在上面所有的實驗研究，它的未來的歸屬必須事先取得這個載具所有權國的同意。因為我的修正動議，我實在不是故意那麼說，因為「民用航空法」第十條提到的我們的空中的航空器跟航海的船舶，航空器跟太空的航行器，它們都很類似，都會跨國界，所以這個載具，船舶或航空器它本身國籍的登載，它是第一個要先確認的。我們都知道國籍航空器是本國領土之延伸，這是在我們地球上，但是太空船的載具的國籍登記為何，我們第十條其實沒有明確地處理，只有說「運用太空載具」，這個太空載具的國籍登記為誰所有會影響到後面所有的權利主張，這一點可能要請科技部針對這個法制的部分再去做比較完整地瞭解。至於後續怎麼樣去補充進去，我沒有特別地堅持，但是我必須指出第十三條，在我們的火箭發射許可之後，載具的國籍登記會是一個未來權利主張非常重要的主體。","主席：它有一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以他如果跟國際合作，人家有另外規定，就是按照那個規定。","請陳司長來說明。","陳司長國樑：謝謝委員，我先現在回答鍾委員這個問題。有關鍾委員的問題，實際上前面有其他委員也提出過類似的問題，我們也做過一番研究。剛剛鍾委員所引用的是我們的「民用航空法」，在國際上，「民用航空法」確實它要有國籍，因為它飛行的高度最多18公里，目前世界上各國對於所謂的太空這一個東西是沒有所謂國籍的，為什麼？因為它飛行到100公里以上，這個「以上」就沒有所謂領空的一些問題，它飛到人家上面去，但是它是沒有領空的問題，所以世界上各國目前沒有出現要登記國籍，只有要登錄，沒有要登記所謂的國籍的這個問題。以上說明。","另外一個就是高委員所提的問題。有關於隱私這個部分，實際上我們前一段時間也有去跟委員拜訪請教，我知道委員非常重視，委員提到的這個部分，現在的說明欄已經有了，我們在「資料之獲取、處理或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那邊就用個資保護法來處理這個事情，那個已經相當嚴謹了，是不是可以這樣來處理？","主席：說明欄第二項有增列了，即紅字的部分。","請王委員婉諭發言。","王委員婉諭：第十三條的部分，在時代力量的版本裡面有特別提到，因為我們在談的是說，針對這些來使用的時候是不是應該給予適當的補償？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像這樣未來的發展情況下，或許會在這個戰時或是在軍事緊急的時候必須要使用到，所以我們在這邊有再附帶一項是「基於戰爭時期之軍事及緊急處分需求所需之資訊，不受本條之限制。」，就是希望能夠及時來做處理，以協助到國家安全的部分，所以我們在這邊希望能夠將這個部分補充下去，因為我想在這個相對應的部分應該未來會越來越明顯，而且剛剛也提到，其實這個太空的部分跟國安相關。"],["主席：我們說明欄裡面也是把……","陳司長國樑：跟委員報告，沒有問題的，只要一進到戰時的時候，就馬上會有一個叫「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這個所有的東西幾乎進入戒嚴，一切東西都屬於國家……"],["主席：在說明欄裡面有說明。","陳司長國樑：他就可以馬上動用，這沒有那個問題。"],["王委員婉諭：所以想確認一下是在這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裡面已經有涵蓋到太空了？","陳司長國樑：已經涵蓋了，而且涵蓋的比我們的更廣，所以它所有東西都涵蓋在裡面。"],["王委員婉諭：瞭解。","主席：第十三條經過充分地討論，我們是不是就按照今天提會的版本、行政院版本來通過，說明欄的部分我們做今天提會版本的修正說明，做一個文字修正，好不好？"],["鍾委員佳濱：好。"],["主席：第十三條依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十四條。","請賴委員品妤、吳委員思瑤、林委員宜瑾、高委員虹安、王委員婉諭依序發言。","賴委員品妤：好，我有個問題想要問部長，其實我之前質詢的時候也有提到過，但是當下我也理解說部長沒有辦法直接給一個完整的回應，所以我今天也想來問一下部長，因為當時我有建議在科技太空發展的同時，一定也要注意太空領域人員發展的性別平衡，畢竟我們都一直在提倡性別平等教育，我當時有舉例，像NASA其實一直都在致力上改善內部的性別平衡，將之作為一種目標，以2019年來說，NASA其實已經有34%的成員是女性，其實從內容來看的話，這個部分我也會希望可以納入性別平等，也希望說科技部未來在太空領域人才的培育上，一定也要納入性別多元的概念。在這裡也是肯定部長，因為那時候我有提到，我在質詢之後，科技部也有第一年辦了高中和大學的女子資安活動比賽，後來其實有多達400組的同學參與，這就證明說其實我們臺灣的女性科學人才是非常多的，這部分我當時看到也是覺得滿開心的。這個部分因為當時部長有說會納入，但是可能相關的細節應該還要研擬，我也想要在這裡問一下部長，目前科技部內部針對這個部分的討論大概是怎麼樣？以上。"],["主席：接下來請吳委員思瑤發言。","吳委員思瑤：第十四條是有關於產業的這個條文，我看到科技部有融合包括本席在內，認為要把經濟部對於太空發展產業的角色明定在條文當中，所以你們在第一項裡頭有融合了大家的意見，包括我的版本，所以有加列主管機關應會同經濟部，然後增加下面幾款事情。回應經濟部比較明確的，你們除了原始的條文之外，還有一個也就是我說學習日本鹿兒島的經驗，讓它可以促進地方產業，那個有放進第七款，這個我也很支持。現在我比較擔心的是，第六款是你們新增的，第六款是經濟部的事情嗎？就是火箭發射後掉落物之防護與處理……"],["主席：它第一項裡面就有寫經濟部及其他有關機關……","吳委員思瑤：我知道，我知道，但是這一款完全就是產業的部分，如果你又再加一個其他的事情，然後跟其他部會，我覺得更削弱經濟部在這個太空發展的條文裡頭，我已經說全文22條條文中，只有1條寫產業……"],["主席：這第六款放在這裡怪怪的……","吳委員思瑤：所以我覺得不要削弱經濟部在產業主導的角色，應當是keep一個專屬產業發展的條文，所以這個是我覺得也怪怪，又去卡一個「其他有關機關」，看要怎麼處理，我覺得放在這一條是不太好的。","主席：好，這個問題有出來了。","請林委員宜瑾發言。之後依序是高委員虹安、王委員婉諭、萬委員美玲、伍委員麗華、陳委員椒華、黃委員國書發言。","林委員宜瑾：好，謝謝主席，其實太空產業這20年來在國際上增加了兩百多家的公司，而且2019年全世界的產值是3,600億美元，那到2040年將會到1兆美元，這其實很可觀，而且有專家說，過去30年是半導體時代，未來30年其實是商用太空產業時代。所以臺灣擁有那麼全面又高層次的技術製造工業，我覺得洞知這個產業的經濟部所扮演的角色，是要邀集大家一起來整合，所以本席是認為這個條文裡面放上經濟部是再適合不過了，特別是吳思瑤委員也好，黃國書委員也好，張廖萬堅委員也好，他們都有把經濟部放進這個條文，所以不曉得經濟部是不是有什麼困難？不然我覺得這個必須要被放進去。"],["主席：等一下我請經濟部來一起說明。","林委員宜瑾：國內目前的高教教育端有誰在做太空技術相關的科系？像淡江、成大或逢甲，有的長期是偏重航空，有的是偏重無人機，所以我們的太空人才到底足不足夠？當然公聽會有專家指出火箭和衛星事實上是需要系統工程，目前看起來只有太空中心、中研院比較有能力可以做出來，所以在高教端我們有沒有航太系統工程的系所或碩博士班？本席要強調是，系統就不只是單單只有航太工程研究所這個部分，這個其實也可以來討論。所以在這個條文裡面，我們有放進要培育太空產業發展人才或育成太空新創事業，這部分是非常重要的。","另外，我再多提一下，在這部法通過之後，我覺得預算在理論上也要增加，部長應該要在行政院、主計總處這邊要努力來爭取。回過頭來說，事實上太空中心的經費真的不多，所以以現在能力而言，我覺得是不是……","主席：在公聽會的時候，很多專家學者都說要增加那個……","林委員宜瑾：對，所以這部分我覺得要努力啦！不然我們這樣子對於跟學校端的合作，如果你的經費沒有增加，跟學校端的合作就沒有辦法做比較緊密的連結。以上，謝謝。"],["主席：謝謝林委員宜瑾。","請高委員虹安發言。","高委員虹安：在院版的第十四條裡面，我首先先講我們民眾黨黨團版本有提到的是要加入太空垃圾相關的危害跟防護，本席很開心看到時代力量跟陳椒華委員的版本也都有加入太空垃圾。我今天看到科技部今天提交的新的審查決議的修正版本，他們有寫到是火箭發射後的掉落物，我想這個部分可能還是要跟科技部討論一下，因為原本本席寫的太空垃圾其實不是只有火箭掉落物而已，其實還包含像一些壞掉的衛星或衛星碎片，甚至一些遺失器材，也可能是人員進行中掉落，比如太空人進行太空站運作跟維修，有一次甚至發生過維修時掉了一對鉗子，然後就變成太空垃圾。所以我覺得如果只寫到火箭發射後的掉落物，寫法上可能是比較不夠完善的說法，英文的說法是space junk，如果是用這樣的詞，可能比較能夠包含各類型在地球軌道上運行，但是沒有具備任何用途的物體，這種就叫做所謂的「space junk」。如果不要用太空垃圾，科技部可以再提供一個比較好的說法，但是以目前修正的版本「火箭發射後的掉落物」，可能稍微不是那麼完整。","第二個，我們黨團的版本裡面有特別提到，可能還要加上第七款，是太空活動相關資訊安全的管理，之前科技部來拜會的時候，也覺得這樣的條文可以加進去，可是今天的版本裡面好像沒有看到，所以也請科技部來說明，謝謝。","主席：好，等一下請科技部說明。","請王委員婉諭發言。","王委員婉諭：針對第十四條，因為是相對應的其他主管機關或其他部會，所以本席認為這邊不宜只有限縮在經濟部，原因就在於如果有了經濟部之後，其他領域是否應該要有其他條文一起來做修正，比如剛剛提到教育部分相對應的宣傳以及對太空知識科普的部分，是不是應該都要加進去？或是另外用條文來做處理。為了避免這樣子的疊床架屋，或是非常多條文的情況下，我們希望在第十四條就涵蓋這些應該要做的事項，所以應該是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部會一起來推動，因此推動部分就不會只有經濟部，還包括剛剛提到教育的部分應該涵蓋進去，以及相對應的資訊公開與各自處理的部分也應該一併涵蓋進去，還有環境相關的部分，剛剛其實林奕華委員所提到環評部分等等，是否也應該考慮一併納入第十四條的範圍？","我們希望至少在母法部分能夠有一個比較大範圍的來做討論，這些涵蓋的面向都能夠一併納入第十四條，之後當然會在各個相對應部會的子法或其他法律來做處理，其實這樣才會有一個階級上的差別，或者是權責上主從的關係等等，所以我們會希望第十四條應該要維持原本主管機關會同其他相關部會，同時應該把剛剛諸位委員提到的內容，只要不是由科技部直接主管的相關部分，都應該納入這條來做其他跨部會的討論。","主席：我提醒大家，我如果沒有認知錯誤，第十四條應該是促進我國太空產業的健全方案，是講產業的部分。有關科普部分，在第九條第二項我們有增列一條，至於其他部分，我們會在之前討論過的條文裡面提到。這部分我的版本裡面也是有提出要經濟部，因為有很多產業鏈，其實現在已經在提供其他國家太空產業的發展，我們自己要做的話，希望經濟部能夠會同，因為經濟部比較瞭解這些相關的產業。我們提的其他部分，包括剛才大家提到第六款部分是否適合放在這裡，等一下請科技部一起來做說明。","接下來，依序請伍委員麗華、陳委員椒華及黃委員國書發言。","萬委員美玲：主席，你剛剛不是說中間還有我嗎？","主席：對，王委員婉諭之後是萬委員美玲，對不起，不好意思，主席一時昏庸──不是，是頭腦昏昏的。","請萬委員美玲發言。之後請伍委員麗華、陳委員椒華及黃委員國書發言，謝謝。","萬委員美玲：謝謝主席，也沒有那麼嚴重啦！雖然我坐得比較遙遠，但是你心裡還是要有我一下。","有關第十四條部分，其實主要是列出中央政府為了要促進太空產業健全發展應該推動的相關事項，但是本席看到科技部提到關於委員會的討論版本裡面，已經有增加經濟部的角色，明定主管機關應該會同經濟部及其他有關機關一起來促進太空產業的健全發展，這部分大家都有共識，本席也給予支持。不過我認為太空產業如果要健全發展，除了國家要能夠挹注一些資源，更需要民間產業積極投入跟參與，因此有一些必要的獎勵措施，比如租稅優惠，我認為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考慮加進去？應該是不能夠少的，所以本席建議除了增加經濟部之外，是不是應該把財政部一起來納入？改為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這樣子來促進太空產業健全的發展，應該會更恰當一些。","另外，因為其實國民對於科技部這次所提太空產業案的相關知識是很薄弱的，所以我們要發展太空產業鏈，未來政府勢必要投入龐大的預算跟資源，可是由於太空領域是非常專業的，民眾對於太空的發展、太空產業鏈其實非常陌生、難以想像，所以在這部分，本席認為政府在投入龐大預算資源之前，是不是應該要先透過教育宣導，或者各種不同的管道，讓社會大眾能夠瞭解太空發展的現況及未來的相關規劃？所以本席建議將第十四條增列第一款為加強教育及宣導，以促進國民對於國家太空政策的關心跟理解，我想這樣會不會更好、更完整一些？謝謝。"],["主席：謝謝。","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關於我的版本，其實我特別關心在地人在這部法裡面的角色，所以很高興我的第十五條也併入第十四條第六項，我的文字大部分都有提到，即完善產業及週邊環境發展所須基礎建設、結合在地資源及人才、發展地方產業鏈、營造在地產業生活圈等等，但是漏掉了一部分，我還是希望補一些文字，即「僱用一定比例之在地人力」，唯獨這部分文字有漏掉，沒有被納入，我還是希望能夠寫清楚，要不然最後可能還是會被忽略掉，謝謝。"],["主席：你說第七款嗎？","伍委員麗華：對，我原本的第十五條有併到修正建議，產業及週邊環境發展所須基礎建設部分都有帶到，但是有漏掉一部分，即希望雇用一定比例的在人力，我還是希望能夠明定清楚，謝謝。","主席：好，我們等一下一起處理。","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席，剛剛在第十四條第六款，針對火箭發射後掉落物，如果有其他火箭相關配件掉落，是否可以把它加進來？然後進行防護跟處理。因為原來是用垃圾，科技部溝通時表示，如果寫垃圾，好像就是歸屬環保署啦！我不知道這部分是不是真的會這樣，不過如果只寫「發射後掉落物」還是不足，就建議把剛剛「火箭相關配件掉落」等文字再加進來。以上建議。","主席：謝謝，請黃委員國書發言。","黃委員國書：整個太空發展法有提到太空產業的只有14條，真的就只有14條，短短幾句話，有總是比沒有好，我們一開始提的時候是連14條這樣的內容都沒有，所以我要求加進去有關太空產業的敘述。","好，當然經濟部應該要有角色，但是我覺得第六款「火箭發射後掉落物之防護與處理」放在這裡很奇怪，怎麼會有這麼奇怪的條文呢？你看這一條是要處理產業，所以會有「鼓勵民間投資太空產業」等事項，這些都是一些促進的條文嘛！然後我們要「培育太空產業發展人才」、「輔導育成太空新創事業」，這些都是促進，怎麼突然間跑出來一個「火箭發射掉落之防護與處理」？怎麼會放在這裡？我同意這個可能要用另外一個條文去處理，但是你放在第十四條很奇怪，只有這個是非常奇怪的，這個跟促進產業是沒有關聯的。","我們在某一條其實就有提到了，在文件申請的時候就有提到太空安全的維護，是不是用那個就可以？如果你們還要再繼續做更詳細的敘述，我認為應該在別的地方講，不應該放在第十四條，第十四條是促進產業的嘛！以上是我的意見，所以第六款一定要拿掉。"],["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我來說明有關這個條文的相關意見，首先，我想經濟部特別寫出來，我也贊成，但是我覺得健全太空產業的發展，事實上科技部有回答，我們的人才培育是不夠的，所以裡面有提到，但是其中特別突出了經濟部，卻沒有教育部，我覺得教育部也應該要寫進去，比較能夠讓教育部的角色在相關人才培育時更受重視。","如果要把火箭發射掉落物放在第六點，我看原來其他委員提出來的文字，可能不是叫做「防護與處理」，而是「相關的研究」，即我們要怎麼樣去處理一些太空垃圾，它可能不只是火箭發射後的掉落物，包括剛剛講的可能是廢棄的衛星等等，所以應該是在一些相關處理的研究，這應該是在整個產業概念的裡面，而不是只去處理掉落物的部分，所以我覺得文字上這樣寫可能會讓大家誤會。","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王委員婉諭發言完之後，請科技部先說明，說明完之後，大家還有意見再來講，好不好？","王委員婉諭：如果把第十四條限縮在產業相關發展的情況下，我們也認為還有一部分沒有辦法補足或比較沒有辦法描述到的是，除了火箭發射升空之後的狀況之外，其實相對應的還有一些在基礎科學，包括太空零組件及太空技術的產業應用取得資訊部分，都應該要一併來做協助，或許也會有相對應的獎勵措施，如果沒有的情況下，我們也應該一併來做推動，原因就在於我們覺得原本的條文設計上其實太過於空泛，所以不太清楚所定義的產業發展到底涵蓋到哪些部分，相對應到美國SPD的部分，即所謂太空政策裡面的指令，其實就很細緻的從一、二、三、四、五等部分來區分掉各個領域，包括像剛剛提到太空網路系統的安全就放在SPD-5裡面，所以當我們在看待太空產業的部分，剛剛提到在地資源的連結，又或者人才的部分，以及相關產業的部分，應該也要把相對應的部分一併涵蓋進去，所以在時代力量版本裡面會有第三點的部分，原因在於我們希望應該把推動高附加價值產業部分，像太空基礎科學、太空零組件的開發與測試，這些其實都屬於這個範圍裡面，應該要一併納入在第十四條產業的大框架底下，才是一個比較完整的方式，謝謝。","主席：請科技部來做統一的回應，如果回應不足，再請大家發言，請陳司長說明。","陳司長國樑：謝謝各位委員提出的意見跟看法，實際上我們在研擬的時候，也看到非常多委員關心這一條，即未來產業的發展，所以我們本來只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把主管機關變為由科技部來主其責，然後會同經濟部及相關機構，我們現在是否先請經濟部來說明以後可以的作法？"],["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周主任秘書說明。","周主任秘書崇斌：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其實整個太空產業是包括衛星及地面接收設備，所以我們會配合院版，來協助未來在整個地面接收設備相關產業的發展。經濟部在過去推動產業發展過程中，除了協助產品開發、技術整合、國際合作，重點是讓這些廠商可以投資、串聯起來進行系統整合，然後輸出國際，我想未來在這個條文底下，經濟部會配合這個條文的精神，依照現有的預算來爭取、編列，輔導廠商來進行國際上的發展。以上。","主席：因為科技部以前是比較屬於研究，然後產業部分經濟部是真的比較懂，所以這兩個是比較主要的主責機關，其他委員是不是有要發言？","請吳委員思瑤發言。之後請陳委員椒華發言。","吳委員思瑤：我懇請大家再去思考，不宜把各個相關部會，只要有關聯都要連帶要求把它放到相關條文，為什麼呢？因為跟太空法相關的部會，除了科技部之外，至少有10個部會，有經濟部、環保署、交通部、外交部、金管會、教育部、原民會、國發會、國防部及財政部，所以為什麼特別把經濟部拿出來？是大家都認為產業太重要，所以變成把經濟部放進來是專條來處理，那是不得已，我們必須強化它的功能。","大家也回想一下，未來現在任何一個主管部會就是負責主導，然後要發揮跨部會協調的功能，尤其大家很清楚，太空發展法雖然現在是科技部，未來會成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而委員會的主委就是當然的政委，本身就更具有一個橫向跨部會協調的能力，所以真的不太需要去把每一個對應機關納進來，要不然10個部會，要再去想10個條文。我也很重視科普、人才，這也是我質詢一直講的，可是我相信跨部會協調機制，我們只要在條文裡面，包括第一條的目的，然後科普部分我們剛剛放到第八條新增一個，把主要目的要做的事情，在這個母法裡頭有一個規範，自然主管機關叫做科技部跟未來的國科會，然後負責的主委兼政委就必然去發揮橫向聯繫的角色，所有的法律立法都這樣，所以我真的是懇求，讓這一條focus在科技部，然後火箭發射部分其實有其他條文處理了，好不好？如果你要再放這個，其他金管會、國發會都放不完了。","主席：聽主席講一下，那天太空發展法的公聽會，我全程在那邊聽，過去第一期、第二期的太空發展，其實包括現在第三期，所有專家學者都講，過去的經費事實上只用在研究，在應用方面，尤其在產業部分，因為經費有限，人才集中在研究，所以很少外溢到產業，產業有沒有資源？有，有很多相關關鍵性的光學等元件，政府都有資源，可是因為太空中心以研究為主，發展人造衛星等等比較屬於研究方面，也沒有其他經費外溢到外面去發展產業，所以我們在談這次太空發展法的時候，很多專家學者都講，除了原來太空中心的經費之外，經濟部也好，國家也好，過去都著重在科研，產業部分也要布局，我們就是希望能夠再發展，所以才定這個法，所以這部分其實滿重要的，也是很多委員的版本裡面都希望經濟部要有角色的原因，因為他們過去經驗、20年的發展都是在做研究，比較少在做產業的推動。以上，我做個補充說明。","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針對時代力量剛剛提到的，是否其他部會應該納進來？有關大家的意見，當然也尊重，不過如果真的沒辦法放，是否可以把「會同經濟部及會商相關部會」放在說明裡面？","主席：我們看說明欄裡面，其實我要求科技部跟各委員溝通，他們說能夠在母法修正條文裡面做修正，不能修正一定會在說明欄部分……","陳委員椒華：對，文字再做更充分的說明。"],["主席：好。","陳委員椒華：另外，剛剛針對火箭掉落物部分，當然本席在詳看之後，真的覺得也可以移到譬如第四章太空事故之處理。第四章部分，因為第十一條是針對申請的作業，所以放在申請好像也不太適合，所以如果在第十五條第二項後面再加一項第三項，即「加強火箭發射後掉落物及火箭相關配件掉落之防護與處理」，把這個移到第十五條，在第二項後面再加第三項，可能會比較適當。","主席：好，本席現在作以下處理，你們大家聽聽看，第十四條經綜整大家的意見之後，我們酌作文字修正，第一項「主管機關應會同經濟部及其他有關機關」，請問這些文字有無需要修正？如果沒有的話，就按照上述文字通過。至於陳椒華委員非常重視的第六款，其實我們都一樣重視，部長剛才曾經說可以將此移到第四章「太空事故之處理」，在第十五條增列一項，第十四條的第六款就刪除，並將第七款的款次修正為第六款。款次修正後的第六款文字則增列「有關結合在地資源與人才，發展地方產業鏈，營造在地產業生活圈及」等文字，伍委員麗華關心的部分其實已經寫在說明欄裡了。"],["伍委員麗華：一定比例的部分呢？"],["吳部長政忠：一定比例部分在原基法中已有規定。"],["主席：規定在原基法哪條條文？","陳司長國樑：其實不只是原基法第二十一條，其他有關僱用等相關規定都有，且我們已經聘僱了各方面的相關人才，在這部分不妨規定得寬鬆一點，如果在本法還要規定「一定比例」的話，就很難確定是多還是寡。","主席：本席建議將這部分改為附帶決議，他們會記得伍委員要求要有一定的比例，將來進行人才培訓或是產業鏈結時會考慮到這點。","高委員虹安：剛才多位委員都討論到太空垃圾或火箭發射後掉落物的問題，看起來主席的意思是將本條第六款改列到第四章第十五條中，本席必須要提醒大家的是，火箭發射後的掉落物或太空垃圾不僅止於因太空事故而產生，其實還有可能是因為壽命用盡或報廢等等因素，這些恐怕不能歸責於太空事故，所以若是將第六款規定列入第四章第十五條，本席認為在章名上可能會不太切合，不過我也同意剛才討論時提出的第十四條還是以產業發展為主的建議，所以本席並不堅持一定要把這個部分列在第十四條，至於列在哪一條比較合適，是否適合規定在「太空事故之處理」這一章內，我覺得今天也有列席的科技部太空中心應該要發揮你們的專業來回應一下，亦即針對這個規定應該放在哪一條比較合適及本席認為列為太空事故應該是不適合的意見做個回應。","主席：高委員說得有道理，就算沒有事故，發射後一般也都會有掉落物，到底這部分應該規定在哪一條比較適合，請太空中心說明。","余代理主任憲政：太空中心這邊比較建議規定在第十一條，因為申請時就要把相關資訊揭露出來，比如在必要措施裡面就有掉落範圍這部分的分析，如果有一些東西需要處置，也都要在這個地方做說明，所以我們建議在第十一條的說明裡去做處理，因為這些都屬於必要措施的一部分。","高委員虹安：主任談的是申請許可時提出的必要措施，我們現在談的是已經發生之後要怎麼處理或是事前的防護，你說的只有處理到事前，但沒有處理到事中和事後的部分。","主席：其實本席剛才也覺得這款規定怪怪的，可是鍾佳濱委員跟我說這就有點像資源回收行業，將來若是火箭發射物愈來愈多的話，會不會因此而衍生出一個產業？不過這與一般處理資源回收不太一樣，是比較專業的，是不是也應該要輔導這些處理的相關產業？但照他的說法是也還好。","高委員虹安：以日本為例，他們對這部分是以機械手臂相關方式協助回收跟處理，如果你們是用這樣的方式去看待，那就還是放在產業的部分，只是寫法要改一下。","陳委員椒華：如果是要列在第十一條，有關申請時要有公共安全必要措施的規定內，那就要將太空發射掉落物及相關配件這部分列在第二項第三款之後第四款之前，增列有關火箭發射後掉落物及火箭相關配件掉落之防護及處理的規定。"],["主席：也就是申請時就要說明要如何處理。科技部的意見為何？","黃委員國書：我覺得可以這樣處理，因為這裡的領域是比較接近的。","主席：可是第十一條已經通過了，程序上是否要請科技部針對第十一條提出復議案？","黃委員國書：全案尚未審查完畢，直接修正就可以了。","主席：現在回頭處理第十一條，將第十四條第六款改列為第十一條第四款，原來的第四款改列為第五款。這個部分列在這裡好像比較適合，本來行政院版本是沒有這個規定的，是因為柯委員很重視這個問題，所以才提出此一規定，我們就決定在第十一條增列第四款，文字為「火箭發射後掉落物之防護處理計畫」。"],["陳委員椒華：可否加上「及火箭相關配件」等文字？","高委員虹安：主席剛才有說過「火箭發射後掉落物」其實是不完整的敘述，第十一條是有關申請發射許可應提出文件的規定，如果將這部分規定在此，等於是把這個責任放在審核申請發射許可的單位或機構身上，但是現在我們說的未來太空垃圾的回收不見得一定是發射方，比如日本可能是由有機械手臂的某家公司專門從事此事，變成是另外一個產業，我們現在若這樣修正，等於是限縮了需由發射方承擔這個責任，本席想的是這麼多委員都很重視這個議題，又討論了這麼多，最後卻只做下這樣的決定，這樣是合理的狀況嗎？我還是希望科技部能本於專業的說明一下這個問題。","陳委員椒華：既然大家認為將此規定於產業的部分不適合，且又與安全有關，所以才提議列在第十一條；至於列在這裡是否即需由申請單位負責，這當然也很重要，所以我們還是要釐清責任的歸屬。","王委員婉諭：我們是不是能夠思考另外一個可能性？我們能理解第十四條主要著重於產業，10個部會可能都需要參與，但本席的看法沒有那麼樂觀，因為按照過去的經驗，只要是跨部會的業務都非常難做，比如說溫室氣體減量需跨部會處理，但同時環保署會表示它其實沒有法源依據要求其他部會來配合進行，既然如此，我們就應該在法源上讓主管機關有依據可會同相關部會；比如教育相關領域是規定在第九條，那麼與環境及安全相關的部分是不是也應該要有一個條文專責處理？至於第十四條則專注於產業發展的部分，本席認為這樣才是比較完整的，因為我還是希望能避免在太空法完成立法後，主管機關未來會沒有法源依據要求其他部會一併處理和配合的情形。","吳委員思瑤：對於今天審查的條文，本席其實也沒有預先設想到國際合作的一些樣態，因此基本上，本席同意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讓科技部針對我今天才拋出來的議題去進行評估。本席的看法是這個條文已經卡住這麼久了，到底要規定在哪裡，大家各有不同意見，倒不如做成附帶決議，讓他們用比較嚴謹的方式去處理不管是太空垃圾還是火箭發射掉落物，這樣會比現在不知要塞在哪裡又爭執不下來得好，不要一直卡在這裡。","主席：反正這個案子還需要協商，那就第十四條第六款保留協商，林委員奕華提案第十三條亦保留協商。","陳委員椒華：剛剛有提到火箭掉落物本來就是可回收再利用的東西，既然如此，那就應該是產業鏈的一部分，所以本席還是主張規定在第十四條。","主席：很多委員都質疑這個是不是產業，如果這部分可以成為發射後處理端的產業，那也可以，這樣的話第六款就不保留，照今天提會討論版本並將文字修正後通過。","高委員虹安：請問「火箭發射後掉落物」這個名詞是對的嗎？我們一直都沒有聽到他們的答復，其他壽命盡的衛星碎片或人為因素造成的都不算嗎？","吳部長政忠：如果沒有掉下來的話還好，我們現在擔心的就是壽命盡了之後掉下來的物體，那就算是掉落物。"],["主席：本條到底是要保留還是現在通過？","高委員虹安：要通過，本席只是要強調在一開始討論這個條文時，本席就曾開宗明義地提醒大家「火箭發射後掉落物」並沒有包含所有掉落物在內。","陳委員椒華：規定不足之處，請高委員再提出附帶決議，好不好？","鍾委員佳濱：火箭發射後，火箭上的酬載和所有機具若是掉下來都算是掉落物，包括酬載的衛星壽命終止後，因失去動力受地心引力影響掉落，也算是火箭發射後掉落物，這裡所謂的「後」係指整個生命週期以後的都包含在內。","高委員虹安：可能是因為鍾委員剛才不在場，沒有聽到本席在一開始討論本條時就提到還有一種可能性，比如維修太空站時遺失的器材等，且這是真的發生過的，我只是說要尊重科技部的看法……","主席：既然有爭議，主席來裁決，第六款保留協商好了。"],["陳委員椒華：高委員同意本條通過。","高委員虹安：好，我同意通過。"],["主席：經濟部有無意見？說明一下。","周主任秘書崇斌：我們和科技部協商的結論是太空上的歸科技部，地面的都歸經濟部，火箭發射後的掉落物到底歸誰負責，我們會跟科技部共同努力。","主席：我們今天討論的意見是把這個當作一個產業去發展和處理，第十四條就按照今天提會討論版本通過。另外，蘇委員巧慧提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陳委員明文提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民眾黨提案、吳委員思瑤提案、林委員奕華提案之第十六條和伍委員麗華提案第十五條一併按照以上決議，依照今天提會討論版本並做文字修正通過。","另有一附帶決議。"],["委員王婉諭等附帶決議：","第十四條附帶決議","有鑑於太空產業之發展日益蓬勃，為促進產業之發展，同時亦應兼具環境保護之概念，為發展太空產業而產生之太空垃圾與日俱增，目前許多國家皆意識到不能放任太空垃圾汜濫成災，因此我國為活絡太空產業之發展，亦應研議因應太空活動所產生廢棄物之管理及防治相關研究，方能保護太空環境並促使太空產業之永續性發展。"],["提案人：王婉諭"],["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陳椒華"],["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吳部長政忠：遵照辦理。"],["主席：以上附帶決議文字修正後通過。","王委員婉諭另提出一附帶決議。"],["委員王婉諭等附帶決議：","第十四條附帶決議","有鑑於目前我國太空發展並未普及化，太空人才之培養、太空政策之宣導及相關教育課程有其必要性，科技部應會同教育部及相關部會共同推動人才培育計畫及太空政策相關宣導，又為因應太空產業人才之不足．政府應與學術單位及其他既有航太科系之大專校院共同推動並設立太空專門研究機構，以利培養系統性人才，日後亦能因應太空產業發展之需求。"],["提案人：王婉諭"],["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張廖萬堅"],["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吳部長政忠：遵照辦理。"],["主席：伍委員麗華也提出一附帶決議。"],["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附帶決議：","「太空發展法」草案第14條附帶決議","太空產業發展應完善產業及周邊環境發展所須基礎建設，結合在地資源及人才，以發展地方產業鏈，營造在地產業生活圈。請科技部與相關機關後續推動太空產業發展，應評估僱用一定比例之在地人力。"],["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秀寳　　吳思瑤　　黃國書　　"],["主席：請問有無異議？"],["吳部長政忠：遵照辦理。","主席：第十四條討論至此，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第四章章名「太空事故之處理」，如果大家都沒有意見，第四章章名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現在處理第十五條，今天的提會版本同行政院版本，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本條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現在處理第十六條。","第十六條是：「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應於發射許可期間提供適當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始得實施發射。」，第二項也規範了相關程序。這部分其他委員有沒有不同的版本？看起來都一樣。大家對第十六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十六條按行政院版本通過……","陳秀寳委員對第十六條有意見嗎？","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我沒有其他版本，我只是想要提一下。第十六條是規定，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所有人及使用人在發射許可期間提供適當的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因為這個部分涉及到太空事故的損害賠償，可能金額會比較大、風險也比較高，這自然是要提供這樣子的保障。但是有個問題是，對於目前我們國內太空產業公司的財務狀況，科技部或其他部會有沒有去掌握或調查相關的訊息？因為國內太空產業保險的部分，現在在市場上相關的險種商品可以讓業者來承保嗎？還有它的承保範圍、時間及費率呢？因為這個相關研發發射的投入規模本來就非常龐大，發射風險也相對非常高，所以除了公司的財務能力要穩健之外，在保險制度上，保險產業的腳步有沒有跟上來？這個部分你們也有權責去協助他們，讓整個保障能夠完整。"],["主席：請陳司長回答。","陳司長國樑：跟委員報告，在此之前，我們也有跟一些保險公司接觸，它除了涉及到國內保險外，實際上它在國際上也會涉及到再保，這部分是不是請金管會來說明？"],["主席：請金管會代表說明。","洪副組長美貞：有關這一部分，因為保險公司要承擔這麼巨額的保險保障，它一定要洽國外的再保險公司去support它，這樣它才有辦法分散它的風險，所以這部分保險公司都會協助產業的需要去洽這樣的保險。"],["主席：瞭解。第十六條是不是就按行政院版本通過？好。","第十七條大家的版本都差不多。第十七條是：「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太空事故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五十億元，並得依前條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所取得之金額填補所造成之損失。」、「前項賠償限額，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太空事故致生之損害，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如能證明係由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受第一項賠償責任最高限額之限制。」，最後一項是賠償的例外條款。大家有沒有其他的意見？陳委員有沒有？可以嘛？第十七條也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十八條是：「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這一條有沒有意見？這一條那天在詢答的時候我們有問過，今天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有沒有代表來？有。這個以後你們也是要修法，對不對？我當時問，他說不用修法，其實是要嘛！如果大家對第十八條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進行第五章章名「罰則」，這個應該沒問題嘛？好，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十九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於我國境內發射發射載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以下罰金。」，為什麼有兩個「發射」？是「發射發射載具」沒錯嗎？沒有問題嘛？第十九條就是針對未經許可發射有罰則，大家有沒有意見？","請高委員虹安發言。","高委員虹安：本席在這邊有加入一個「虛偽或隱匿不實之申請」，其實我們本來是只有「未經許可」，我這邊是再加上一個情節，就是如果他不是只有未經許可，而是虛偽或隱匿不實的申請，這個也要一併列入罰則的部分。","主席：高委員，你說的是……","高委員虹安：我說的是民眾黨黨團的版本，就是我們剛剛講的第十九條，大家可以看大本的第47頁、民眾黨黨團的版本。因為原本只有寫「未經許可於我國境內發射發射載具」會有相關的罰則，但是我在這裡是加上一種情況，因為剛剛提到申請是有一些相關的文件和計畫需要經過審核，如果他在申請過程當中有虛偽或隱匿不實的話，建議在這部分也加入罰則。","主席：看起來好像有道理，科技部有沒有看過高委員的版本？"],["吳委員思瑤：意思是不是是指造假他的發射許可？"],["主席：就是申請計畫書裡面造假。","詹執行秘書文旭：跟委員報告，虛偽或隱匿不實申請這些發射文件，這本來就是屬於可以撤銷發射許可或是不給予發射許可的情形，如果他有一些偽造的，可能是其他相關第三公證方的證明，那些涉及到偽造文書，也是刑事責任。這些如果說是假的，我們事先都可以發射，但如果他發生未經許可發射，那還是屬於我們現在擬的第十九條的範圍。至於虛偽或隱匿不實發射文件的，這個本來就有其他刑法去規範。"],["主席：在哪一條？"],["詹執行秘書文旭：刑法有針對偽造……"],["主席：偽造文書？"],["詹執行秘書文旭：對。","高委員虹安：但我的意思是，這邊只有寫到未經許可的發射，如果是這一類型的話，在這個地方你們就沒有再做任何其他的懲罰或處理，就只有撤銷而已，是不是？","主席：應該就屬於撤銷，然後偽造文書……","陳司長國樑：跟委員報告，這邊是我們未經許可的一個罰則，他如果假造這些文件，是直接移送法辦。"],["主席：他有偽造文書的問題。"],["高委員虹安：如果在申請的過程他有做一些虛偽或隱匿的話呢？"],["主席：請法務部來說明。","許檢察官萃華：報告委員，如果按照委員的提案，會變成這個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必須要有很多條件，因為除了本來「未經許可境內發射發射載具」外，又要符合「及虛偽或隱匿不實之申請」，這樣子立法會變成……","吳委員思瑤：就變成A and B才會罰到，這樣反而會有問題。","高委員虹安：我的意思是，如果今天有一種情況是，他在申請的過程當中曾經有虛偽或隱匿不實的情況，這樣的話是不是……"],["主席：刑法的偽造文書？"],["高委員虹安：因為剛剛科技部的意思是直接用刑法來做嘛！","許檢察官萃華：因為刑法偽造文書也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跟這個一樣。","主席：對，就是說如果你在這裡加入，變成你要處罰的時候要同時符合A和B，好不好？"],["高委員虹安：好。"],["主席：我們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二十條是：「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這一條大家有沒有意見？我看大家的版本也幾乎一樣，只有黃國書委員和蘇巧慧委員的版本有一個「無正當理由拒絕」，這可以嘛？其他委員的版本都一樣，我們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二十一條是：「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登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以上二百萬以下罰鍰。」，這一條行政院版本也是第二十一條，這一條除楊瓊瓔委員的版本和黃國書委員的版本略有不同外，其餘都一樣，我們是不是也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好。","第六章章名「附則」，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二十二條是：「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這應該沒有意見吧？沒有意見的話，第二十二條通過。","審查完我們來處理附帶決議。","處理到目前為止，我們按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除林奕華委員版本的第十三條保留協商外，其餘按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吳委員思瑤：主席，我想確認一下程序。第十三條是林奕華委員在講環評的那一條，對不對？"],["主席：對。","吳委員思瑤：我印象中是說有個附帶決議，如果用附帶決議來處理，還要再保留協商嗎？我覺得應該是看附帶決議……","主席：請林奕華委員，他剛才……","吳委員思瑤：那我們是不是看一下那一條附帶決議？如果附帶決議大家都同意的話，像椒華委員也有提附帶決議，如果附帶決議文字通過，第十三條就不一定還要保留。","主席：我再宣布一下：蘇巧慧委員的第二十七條、陳明文委員的第二十五條、張廖萬堅委員的第二十二條、民眾黨黨團的第二十四條、林宜瑾委員的第二十二條併剛才第六章處理，不予處理。","我們先來處理附帶決議。","王婉諭委員有一個附帶決議。"],["委員王婉諭等附帶決議：","附帶決議（第五條）","參照美國太空政策之推動架構，目前執行單位為美國太空中心，而監管單位則為National Space Council，長期規劃為美國國家科學院，National Space Council。由此架構可看出，太空政策之監管之重要性。","同時，學者專家也不斷重申因太空活動屬高成本及精密的行為，監管的任務尤其重要。然而，目前太空法內容中卻少提及監管相關權責及措施。","爰此，要求科技部應積極規劃太空政策相關監管措施，明定監管單位權責及相關程序，並於三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王婉諭　　林奕華　　林宜瑾"],["主席：請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政忠：基本上是OK，但是「美國國家科學院」的英文應該是「National Science Council」，第一個「National Space Council」應該是OK，但第二個應該是「National Science Council」，而其他是OK。"],["主席：所以將第三行英文修改為「National Science Council」後通過。要連署的委員請來主席台。","還有一個太空法第八條的附帶決議，是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陳委員秀寳、林委員宜瑾及黃委員國書提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附帶決議：","太空發展法第八條附帶決議","基於政府執行政策時，應遵循在地知情、人民參與之原則，爰要求政府各機關於進行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或活動時，若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情事，應確實依法辦理，事先說明及溝通，踐行充分之民眾參與機制。"],["提案人：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陳秀寳　　林宜瑾　　黃國書"],["主席：請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政忠：遵照辦理。","主席：好，要補簽的同仁等會一起補簽。","處理第十一條的附帶決議，是陳椒華委員所提的。"],["委員王婉諭等附帶決議：","針對國家發射場域設置應實施環評等審查，請環保署於年底前完成環評相關法規之訂定；請內政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亦應訂定相關審查規定，於2021年底前完成。"],["提案人：王婉諭　　陳椒華"],["連署人：高虹安　　陳秀寳","吳部長政忠：建議將第四行的「訂定」請改為「修正」，即「相關法規之修正」。","陳委員椒華：同意，這個都是子法。","主席：好，第十一條的附帶決議就修正通過。","處理第十二條的附帶決議，是林奕華召委提出的。"],["委員林奕華等附帶決議：","「太空發展法」草案第12條附帶決議","鑒於設置發射場域將對設置所在地及周邊環境造成影響，請科技部於本法公布後6個月內訂定補償機制之分配及使用辦法。"],["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李德維　　萬美玲"],["吳部長政忠：遵照辦理。","主席：好，第十二條的附帶決議就通過。","第十三條還有一個附帶決議，是吳委員思瑤、張廖委員萬堅、鍾委員佳濱、林委員宜瑾及賴委員品妤連署提出的。"],["委員吳思瑤等附帶決議：","「太空發展法」草案第十三條附帶決議","國內太空酬載（特別是科學酬載）之發展經常與國外團隊以合作方式進行，往往有經費分攤、使用對方所持有的儀器設計智慧財產權等情形。這些情形下所獲取的資訊所有權，或可能依何作協定等處理。若依「太空發展法」第十三條，尚不含括此情形，或將有礙於國際合作之推動。","請科技部後續針對跨國合作所獲取之衛星影像或資料的所有權歸屬、及可能衍生之法律爭議之處理，評估於相關規範內敘明，以臻明確。"],["提案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連署人：鍾佳濱　　林宜瑾　　賴品妤"],["主席：這個有沒有問題？"],["吳部長政忠：遵照辦理。","主席：好，通過。","附帶決議第十四條之子項目，是由王委員婉諭、陳委員秀寳、高委員虹安及張廖委員萬堅所提。"],["委員王婉諭等附帶決議："],["原第十四條之子項目：","二、推動高附加價值之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及必要之獎勵措施。","三、協助關聯產業發展及國際接軌。","考量太空產業發展之製造供應鏈完整性、兼顧軟體及資安產業，爰此，要求科技部及經濟部於相關研究機構及產業獎勵措施時，應涵蓋高附加價值之太空基礎科學、太空零組件開發測試、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太空系統資安及網路資安各式產業。於修法後訂定相關獎勵措施，並於三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王婉諭"],["連署人：陳秀寳　　高虹安　　張廖萬堅"],["主席：有意見嗎？請工業局代表發言。","周主任秘書崇斌：經濟部有跟王委員溝通過，針對最後一行的「於修法後訂定相關獎勵措施」，因為獎勵在資源上可能包括補助及租稅優惠，所以我們是先用「相關輔導措施，並於三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至於我們產創今年已經延續再修法，所以這個時候我們會考量納入，因此我是建議把「相關獎勵」改成「相關輔導」。"],["主席：王婉諭委員可以接受嘛？","請吳部長發言。","吳部長政忠：另外，建議將第二行「應涵蓋高附加價值之太空基礎科學」這部分先刪掉，並將第二行前面的「科技部」也刪掉，主要聚焦在經濟部就可以了，經濟部應該有協調過了，即改為「要求經濟部於……」。","主席：就是把「科技部及」等字刪除，可以嗎？"],["王委員婉諭：經濟部OK就OK。"],["主席：經濟部OK嘛？本來就是你們……","周主任秘書崇斌：就是把「太空基礎科學」給刪掉，因為那個……"],["主席：你說那個還要再刪除？","吳部長政忠：要刪掉，因為經濟部沒有負責這部分。","主席：王婉諭委員所提附帶決議的修正，我再唸一遍：「爰要求經濟部……應涵蓋高附加價值之太空零組件開發測試、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太空系統資安及網路資安各式產業……」，其他都一樣。"],["吳部長政忠：那個要刪掉。","主席：對，我就是把那個刪掉。「高附加價值之太空基礎科學」那個科技部本來就有在做了，所以將「應涵蓋」後面的「高附加價值之太空基礎科學」這幾個字刪除，因為你們本來就有了，就是指產業的部分，所以從「應涵蓋太空零組件」那裡開始，然後將「獎勵」改為「輔導」。王婉諭委員可以接受嘛？好，謝謝，我們就修正通過。","接下來還有一個附帶決議。"],["委員張廖萬堅等附帶決議：","《太空發展法》之制定，不僅代表我國太空發展進入更具制度基礎的新階段，同時也是政府宣示未來發展太空科技、產業經濟，進軍國際市場之政策方向。為此，政府應就現行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之內容項目，進行檢視，並研議就時程、預算等進行調整，具體展現政府立意發展太空科技與產業之決心。","本法之主管機關科技部，每兩年並應就我國太空政策之方向、規劃、成效、預算資源投入及太空產業發展狀況等，向本院提出詳盡報告，以為本院監督相關政策措施之參考；該報告並應公布週知，使國民了解我國太空發展之狀況。"],["提案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連署人：吳思瑤　　賴品妤　　鍾佳濱"],["吳部長政忠：遵照辦理。","主席：好，通過。","處理下一個附帶決議。"],["委員張廖萬堅等附帶決議：","《太空發展法》做為我國太空發展之法源基礎，則有關發射載具、太空載具之各項子法、行政規則，及國家太空中心升格為行政法人之組織條例亦應儘速草擬制定，方能使法制體系架構完備；爰此，科技部應於本法制定完成後三個月內，就相關法規研擬狀況、預定提出時程，向本院提出報告。"],["提案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連署人：吳思瑤　　賴品妤　　鍾佳濱","吳部長政忠：建議在最後一行的「報告」前面加個「書面」，改為「書面報告」"],["主席：「向本院提出書面報告」嘛？蘇委員巧慧OK啦？"],["蘇委員巧慧：星期一在修法過程中就提了……","主席：好，修改為「書面報告」後通過。","林委員奕華：主席，不好意思，這跟星期一通過的有什麼不一樣？我能確認一下嗎？因為星期一我們有通過對行政法人部分要進行……","蘇委員巧慧：那個是行政法人，我這個是所有包括發射載具……"],["主席：還有太空載具之各項子法、行政規則。大家手上都有吧？這個附帶決議是講「有關發射載具、太空載具之各項子法、行政規則」。","林委員奕華：剛才有個要到「六個月」，那不就太久了嗎？剛剛我們有通過一個回饋的機制，後來說要「六個月」，那這樣的話，我就要求把它改為「三個月」。","蘇委員巧慧：說明一下，因為這個提案是我提的，可能林委員手上還沒看到文字，所以我說明一下，我提這個決議是希望今天太空發展法通過之後，基本上包括發射載具、太空載具的各項子法、行政規則及行政法人，這應該是一大早就發的，最早的，它是在整部法律提出來的時候，禮拜一就提了。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希望科技部能夠於本法制定完成後三個月內，就相關法規的研擬狀況、預定提出期程，向本院提出報告。也就是說，我也沒有期待他在三個月內就已經提出完稿、定稿、結論，是因為這件事很重要，我希望能夠一直追蹤，所以希望他們在三個月內把所有的項目都拿出來報告一下，讓我們能夠知道進度，所以這跟之前修法時所提出的附帶決議也不違背，同時也沒有更急迫的要求，也不用改變其他的附帶決議，所以……"],["主席：蘇巧慧委員的附帶決議其實是指期中的一個進度監督。"],["蘇委員巧慧：講白話文就是按時報告啦！","主席：最後的子法都是半年，我知道子法一般都是半年，這個沒有衝突啦！"],["蘇委員巧慧：因為我這是最早、最早提出來的。","主席：好，那就修正通過。","處理下一個附帶決議。"],["委員張廖萬堅等附帶決議：","2020年10月21日，美國通過「太空天氣研究及觀測促進法」，認為嚴重之太空天氣事件，將影響各項基礎設施，包含電力網、導航、衛星通訊等等，對人類造成重大之社會、經濟、國家安全與健康之影響。而我國制定《太空發展法》，其目的即在增進我國民之生活福祉，故而保障我國未來之太空資產與各項基礎設施不受太空天氣事件之影響，甚為重要。爰此，科技部未來應就太空天氣之研究與觀測，會同交通部氣象局就太空天氣研究預報、組織之設置、投入之預算資源等，研擬相關精進做法。"],["提案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連署人：賴品妤　　吳思瑤　　鍾佳濱"],["主席：這部分科技部有沒有意見？","吳部長政忠：建議將倒數第三行改為「爰此，科技部與交通部氣象局未來應就太空天氣資訊、投入預算資源等研擬相關精進作法。」。","主席：我再唸一下修正文字：「爰此，科技部與交通部氣象局應就太空天氣資訊研擬相關精進作法。」。","蘇委員巧慧：報告主席，文字直接給你，我同意啦！他不是會同交通部氣象局，而是他們兩個一起做，既是尊重現在在執行業務的交通部氣象局……","主席：我再唸一遍：「爰此，科技部與交通部氣象局未來應就太空天氣資訊研究、投入預算資源等研擬相關精進作法。」，文字修正通過。","接著處理太空發展法第十八條的附帶決議。"],["委員林奕華等附帶決議：","「太空發展法」草案第18條附帶決議","依據太空發展法第18條，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由於太空事故為重大運輸事故之範疇，涉及專業航太、電機、控制等專業技術，考量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現無專業之太空事故調查人才，為提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航太事故調查能力，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積極組成太空事故調查專家小組。"],["提案人：林奕華　　高金素梅"],["連署人：高虹安"],["主席：這應該沒問題啦？","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因為我剛剛去別的委員會質詢，回來就發現這條已經過了。因為這牽涉到要修法，但目前運安會根本沒有這個職權，它頂多到航空，航空的距離是3萬6,000英尺，大概11公里而已，但外太空是到幾百公里之外，所以航空跟太空的差距是非常大的！所以剛剛運安會也認為OK？他們已經同意納入？"],["主席：對。"],["林委員奕華：所以又是要修法。"],["主席：我跟他說要修法。","林委員奕華：對，一定要修法，但修法的同時就趕快先來籌組。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因為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可是在這些還沒完備之前，我認為應該還不能上路。","主席：子法都還沒訂，當然沒有辦法上路。因為要執行，一定要有子法的配套。"],["林委員奕華：對啊！子法一定要完備才能上路。","主席：子法沒有出來，怎麼能上路？那一定的啦！","林委員奕華：好，這個附帶決議我是希望先寫、宣示一下，提醒他們可能同步運安會就能夠來做這樣的準備。","主席：剛剛你們沒有來，第十八條我有要求運輸委員會來說明，這個是一定要修法，因為當時我在質詢時，那時候出席的代表跟我說不用修法，我說如果不修法，你們的組織架構裡面大概也沒辦法處理這個東西。後來他們有說，這個太空發展法通過之後，他們會提出修法的配套。"],["林委員奕華：所以大概多久要送過來？剛才有沒有講到？這其實很快。"],["主席：母法修完之後──請運輸安全委員會說明一下。"],["林委員奕華：剛才有提到母法哪時候要提出修正嗎？","蘇組長水灶：對於相關的法規，包括我們的組織法、運輸事故調查法，目前我們都有在草擬相關的修法內容，把太空領域這方面的調查納進來。至於預計多少時間，我們……","主席：這樣好不好？因為蘇巧慧委員的附帶決議裡面有提到草案，至少你三個月內應該草案要出來，增加那個部分應該不會很難吧？沒有要你們通過，但至少草案要先預擬出來。","蘇組長水灶：好，我們三個月內提出草案。","主席：對，如果我們將來有相關的專報質詢時，你可以提出來，好不好？第十八條的附帶決議就通過。","另外還有一個附帶決議。"],["委員高金素梅等附帶決議：","有鑒於太空發展法草案已進入本院審查實質討論階段，目前公私立單位、團體或法人，執行涉及本法規範之太空發展計畫或火箭發射案，應於本法三讀通過後，依本法相關規範辦理。"],["提案人：高金素梅　高虹安　　林奕華　　"],["連署人：萬美玲　　","主席：這個剛才好像唸過了，有沒有意見？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高金委員素梅：沒有，剛剛沒有處理。"],["主席：我現在處理。請科技部說明。","吳部長政忠：基本上前面應該可以遵照辦理，但是後面可能要加一個分號，最後再加「另為維護科研發展，相關科研計畫不受此限。」。","高金委員素梅：抱歉！我覺得學術是可以的，我接受，但是科研我不接受。原因是太空方面其實現在有給很多私人機構計畫，講白了就是晉升嘛！當然如果在學術上、學校上，我可以接受，但是在私人機構，我沒有辦法接受。","吳部長政忠：OK，那就「相關學校」。","高金委員素梅：對，可以。"],["吳部長政忠：相關學校科研計畫。"],["高金委員素梅：有時候學校的科研計畫也是給私人啊！沒有嗎？","吳部長政忠：就是「另為維護科研發展，相關學校科研計畫不受此限」。","高金委員素梅：學校可以，學校我同意。","主席：修正文字看一下：「有鑑於太空發展法草案已進入本院審查實質討論階段，目前公私立單位、團體或法人，執行涉及本法規範，科技部相關……」。","高金委員素梅：「執行涉及本法規範的太空發展計畫或火箭發射案」，只是在後面排除了學校。","謝科長孟儒：「有鑑於太空發展法草案已進入本院審查實質討論階段，目前公私立單位、團體或法人，執行涉及本法規範之太空發展計畫或火箭發射案，應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相關規範辦理；另為維護科研發展，相關學校科研計畫不受此限。」。","主席：好，高金委員，這樣的文字修正可以接受嗎？可以接受，文字修正通過。","另外還有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提出的一個附帶決議。"],["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附帶決議：","鑑於過往許多案例在原住民族土地上進行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等行為時，因為相關法規沒有依據各類型的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等行為的性質，明定應依據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踐行部落諮商同意的適當時間點、義務人及關係部落認定時應考量的事情，從而引發爭議及社會對立。又，「原住民族」不等同於「全部的在地居民」，我國推展太空發展相關事務如果有限制人民權利的事項，皆必須事先向在地居民說明、溝通，踐行充分的民眾參與機制，尊重所有在地人民的聲音並維護他們的權益。","為避免《太空發展法》未來執行時有相關疑慮，爰要求主管機關依據《太空發展法》第十二條訂定發射場域設置程序等事項之子法時，應明訂事先向在地居民說明、溝通之民眾參與機制，並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研商並明訂若涉及原住民族權益時，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踐行原住民部落諮商同意之時點、義務人、關係部落認定方式等事項。"],["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秀寳　　黃國書　　賴品妤　　張廖萬堅　"],["主席：可以嗎？","吳部長政忠：這個附帶決議我們有跟委員溝通，就是第一段刪掉，主要是在第二段。"],["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可以。","吳部長政忠：但是第二段倒數第三行修改為：「……機制，涉及原住民族權益時，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研商並明訂，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踐行原住民部落諮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說明一下，我還是很堅持時機點，因為原基法只是一個原則，實際上在執行很多、很多的案例，我們看到很失敗、很對立的原因就在於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法規裡面，例如礦業法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各部會的事業法規都有自己一個多階段的行政程序，所以我們在進行部落諮商同意辦法時就很容易卡關，我們看到太多、太多這樣的案例，所以我們也找到了問題點，希望未來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法規能夠明定時機點、義務人、關係部落的認定方式。既然太空發展法是一部新的法，所以是不是就從這一部法開始明定？我們也希望其他相關法律能夠修正，只是覺得既然太空發展法是一部新的法，是不是就可以這樣來訂定？這是我這個附帶決議的意見，謝謝。"],["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我剛剛有提一個附帶決議，但是要加一個字，就是在第二行第五個字「審查」後面加一個「者」。","主席：剛剛已經通過，是嗎？","陳委員椒華：對，剛剛通過了，謝謝。","主席：伍麗華委員的附帶決議可以接受嗎？這個附帶決議第二段倒數第三行就按照剛才主席宣告的文字修正通過，最後一行修正為「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踐行原住民部落諮商。」，這個附帶決議就修正通過。","我們審查到目前為止，法條都修正通過，保留林奕華委員版本的第十三條有關環評的部分，因為也有委員針對那部分提出附帶決議，還有哪位委員有意見？請吳委員思瑤發言。","吳委員思瑤：我想要詢問一下大家，因為林奕華委員版本的第十三條是不是要把環評相關程序納入太空發展法，那時候大家認為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處理，然後也釐清了這樣的環評程序應當在環評法第五條新增一款來處理，所以剛剛謝謝陳椒華委員跟科技部擬了一個附帶決議，並且也通過了，我認為這樣的附帶決議已經含括了林奕華委員第十三條條文的內涵，事實上我也覺得環評的程序應當還是回到環評法，所以這個已經由附帶決議來處理的條文還要繼續保留嗎？如果能夠獲得大家的同意，本法修正草案是不是就直接出委員會了？這是我的主張。"],["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我們看一下太空發展法草案的架構，其中第二章講到基本原則的時候，除了國際公約和相關規範之外，有兩個比較大的宣示，一是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另外一個就是原住民族的權益，所以第三章原住民族權益的部分，我們就特別有再作一些闡明，但是對於環境保護這部分，我們只有在原則上宣示。我認為不一定要像我的版本寫到那麼細，但是第三章有必要有一個條文跟環境保護的作法有關，看是要依相關法令還是什麼，就是一定要有一個條文，我覺得這個法才會比較完整。因為如果環境保護我們只是用一個原則的宣示，只作附帶決議，各位都很清楚附帶決議的效力到底如何，如果沒有入法，主管機關也可以慢慢做。所以我還是覺得基於太空發展一定要兼顧環境保護，尤其我剛剛講太空環境保護的問題很複雜，不是只有基礎建設，還包括發射時、發射中可能都會有一些相關項目，像剛剛鍾佳濱委員提到的，它對環境的衝擊評估可能都是我們必須要去瞭解的。由於它有一個複雜度，所以如果在法裡面沒有一個條文，我認為不是很適合。第七條只是一個宣示，以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為原則，那是一個宣示，可是以原住民來講，後面就對原住民有比較清楚的一個闡述，所以我希望在環境保護這一塊是不是能夠比照？文字我不堅持要列那麼多，可是我覺得一定要有一個條文規定依環評法或相關法規等等，才能真正落實環境保護，因為在這個法裡面有一個監督的機制，謝謝。"],["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好，聽了林奕華委員的說明，我也很認同，如果是這樣，是不是在第十一條設置審查的時候，後面再加相關審查作業應該依相關法規進行審查這樣的文字？「在主管機關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就是最後增訂一項，規定所有申請文件的審查，應該依各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這是我的建議。","林委員奕華：主席，現在才十二點多，我建議是不是可以休息二十、三十分鐘，讓我們跟科技部把條文稍微……"],["主席：我們一點要協商。","林委員奕華：一點協商還好，因為就剩這一條而已。","主席：這樣好不好？我們休息15分鐘，休息到12點半，大家討論一下，也可以一邊用餐。其實我們也都討論那麼久，條文也都過了，剩下這個部分，我們處理一下。","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我們已經有共識了，要增加一項附帶決議，趕快寫。還不到12時30分，大家溝通的結果已有共識，就是把林奕華委員版本的第十八條環評的精神，放在第七條第二項作宣示：「從事太空活動，應依國內環境保護法規辦理。」，就是他覺得這是宣示，可是在裡面大概也很難，所以我們就宣示一定要依法，本來就要依法，但是我們再宣示，第七條就增列第二項，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修正通過。","林奕華委員還有一個附帶決議，你們先討論一下，我們12時30分再宣讀。","休息","繼續開會","主席：已經初步溝通完成，第七條增列第二項，把林奕華委員版本的第十三條融入第七條第二項，很簡單的就原則作個宣示，大家都沒有意見，就修正通過。","另外還有一個附帶決議，請宣讀。"],["委員林奕華等附帶決議：","太空發展為我國重要之政策，在政府全力推動相關太空計畫或建設的同時，仍需遵守相關環境保護之法規，請科技部辦理發射場域規劃時，先洽相關單位確認環評事宜。","另鑒於太空發展法係為第一部太空相關法規，太空產業發展對環境保護影響之規範，未載明於「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子法內。爰請環境保護署研議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將一定規模之發射場域納入認定標準，以作為辦理環評之依據。"],["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主席：請問大家對這個附帶決議有沒有意見？部長，可以嗎？"],["吳部長政忠：遵照辦理。","主席：好，修正通過。","剛才保留的林奕華委員版本，就融入第七條。","今天很順利的完成了太空發展法草案的審查，審查結果免予重複宣讀；在不影響條文文義前提下，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列入紀錄；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定。本草案審查完竣，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關於今天的會議作如下決議：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二、太空發展法草案已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張廖委員萬堅補充說明。","報告委員會，大家很辛苦，這兩天大家都全程參與。太空發展法草案一共有17個版本，創下這個會期以來最多版本的紀錄。對於本次會議審查結果如果沒有異議，今天將把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各位！","散會（12時31分）"],["附錄："],["委員林奕華、鄭天財等所提：第12條之1"],["委員王婉諭、陳椒華等所提：第14條"],["委員王婉諭等所提：第14條"]],"block_lines":[1,6,10,15,19,21,22,23,24,25,26,33,36,37,40,50,55,59,64,68,73,75,77,82,83,87,91,92,94,96,97,99,104,106,108,110,120,122,124,128,130,143,146,147,149,152,153,154,157,158,165,168,173,175,177,183,187,189,192,195,196,197,198,200,201,210,211,213,215,216,218,222,223,227,230,231,236,237,240,242,243,244,246,248,250,257,259,265,267,271,273,275,276,278,280,284,289,293,295,302,307,309,315,316,317,318,321,323,328,339,341,343,345,347,348,352,354,356,361,366,382,385,394,401,412,415,416,417,427,432,442,448,450,454,457,458,459,460,461,463,466,467,468,469,470,471,474,475,476,486,488,490,500,501,503,504,505,506,510,511,512,516,517,520,521,529,536,541,542,544,546,549,550,551,554,556,557,562,565,566,567,570,574,575,576,577,580,581,585,586,587,589,593,594,596,599,602,605,606,607,610,612,613,615,616,620,623,624,626,629,631,632,633,639,642,643,644,647,648,649,652,656,657,658,664,666,667,670,675,676,684,687,688,690,693,700,702,705,716,719,720,722,729,730,732,744],"person_count":{"主席":118,"鄭天財S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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