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 員 會 紀 錄","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星期三）9時至17時13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郭委員國文","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星期一）9時至12時27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出席委員：吳秉叡    曾銘宗    賴士葆    沈發惠    林楚茵    李貴敏    林德福    郭國文    鍾佳濱    張其祿    高嘉瑜    余  天    羅明才","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謝衣鳯    張育美    廖婉汝    陳椒華    莊競程    江永昌    王美惠    何欣純    吳怡玎    邱志偉    蔡易餘    費鴻泰    劉世芳    翁重鈞    楊瓊瓔","      委員列席18人","主    席：郭召集委員國文","專門委員：謝淑津","主任秘書：趙弘靜","紀    錄：秘  書  郭錦貴  副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劉芳賢","報  告  事  項","一、宣讀第17及第20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項目：二、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就「(一)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現況與成效；(二)基金銷售平台模式落實運用於個人化退休專戶（勞退新制）之可行性評估」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提出專題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曾銘宗、賴士葆、沈發惠、林楚茵、李貴敏、林德福、張其祿、郭國文、鍾佳濱、高嘉瑜、陳椒華、羅明才、謝衣鳯、吳怡玎、江永昌、費鴻泰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許璋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修銘、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董事長陳永誠、勞動部政務次長王安邦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三)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通過臨時提案7案：","一、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108年7月30日正式取得純網銀設立許可起，迄今多次面臨人事及營運上之重大危機，包含員工申訴性騷擾、總經理閃電離職、人事內鬥、IT人員能力不佳、系統BUG過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圍標及掏空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吹哨者遭將來銀行高層內部追查等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於110年4月21日宣布將進行專案金檢，澈底調查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問題。綜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此次專案金檢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面臨之人事及營運問題，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案人：張其祿"],["連署人：林楚茵　　林德福　　羅明才","二、有鑑於國內純網路銀行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東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欲併購實體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此曾表示財務能力是重點，將持續追蹤調查，了解併購原因、其公司治理是否完整，以及財務能力是否足以負荷兩家銀行的營運。又純網銀股東併購實體銀行，會對純網銀的發展產生什麼影響？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視國內金融生態，評估其影響，將調查結果及評估結果提出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案人：張其祿"],["連署人：林德福　　鍾佳濱　　羅明才"],["項目：三、有鑑於中國騰訊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斥資逾650億日圓入股日本樂天集團，擁3.65%的股權，而日本樂天集團對台灣的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間接持股的關係。爰此，關於持股數改變是否影響台灣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實質受益人？上層股東結構是否改變？本件併購案是否會影響台灣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資料安全性？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儘速調查，將調查結果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案人：張其祿"],["連署人：林楚茵　　鍾佳濱"],["項目：四、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109年4月22日正式開業當天即面臨系統大當機，且在開業幾日後實際測試登入，也偶有網路塞車的狀況；純網銀憑藉系統協助客戶驗證證件，卻有民眾接連反應，戶籍地址「嘉市」被錯誤辨識為高市、竹市，且不能手動更改，僅能尋找客服進行個案處理（還需視訊通話驗證為本人），純網銀作為金融科技創新一環，竟然就連早已普及的智慧證件辨識系統也能夠狀況百出；在系統辨識錯誤，民眾重新登入執行開戶步驟時，接連收到聯徵通知，並被系統認定為頻繁開戶，恐將影響客戶近期的開戶權益及信用。綜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現行純網銀面臨之系統問題、純網銀開業前之各項系統測試（壓力測試）提出檢討，落實監理、要求銀行儘速改善，並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案人：張其祿"],["連署人：林楚茵　　林德福　　羅明才"],["項目：五、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就要求承銷商於保薦期間參加KY公司董事會之適法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鍾佳濱　　羅明才"],["項目：六、現行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投資收益風險等級由RR1至RR5分類，惟現實狀況上國外高收益債券的分類多為RR3至RR4，但國內績優股（例如台灣前50大投資信託基金）卻分類為RR5。因此當國人以投資風險等級作為購買評估依據時，反而將資金多投入外國垃圾債，導致國人持有國外垃圾債比例過高，且有國外投資占比過高的問題，也造成匯差損，應加重國內投資比例為宜，顯有再檢討之必要，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就風險等級之定義等問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修正方案。"],["提案人：郭國文　　高嘉瑜　　羅明才"],["項目：七、鑑於國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風氣興盛，而高收益債券基金之淨資產價值60%以上之投資標的為非投資等級之高收益債券，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10條規定，高收益債券基金應於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本基金主要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警語，惟多數非專業投資人可能仍欠缺對此等警語所代表含意之認識，加之投信業者對於境外債券型基金素來冠以「固定收益」、對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則冠以「高收益」之名稱，有誤導投資人之嫌。次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率等級分類標準，將債券歸為低風險、股票歸於高風險，加上現行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之分類過於簡略，穩健型投資人亦得申購高收益債券，而風險報酬等級（Risk Return,RR），主要以基金種類、區域、投資標的作為分類標準，並未納入利率、匯率、信用風險等其他考量因素，導致國人偏愛投資的高收益債券基金（俗稱垃圾債）的風險等級屬於RR3，竟比元大台灣50（0050）、元大台灣高股息（0056）等ETF風險等級RR5更低，有欠周延。再者，該風險報酬率指標於103年訂定後已7年未再行調整，期間國際情勢已諸多變化，為強化高收益債券型基金之風險揭露，保障一般投資人權益，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就上述缺失限期改善，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高嘉瑜"],["連署人：林楚茵　　鍾佳濱　　余　天","散會","主席：現有委員要求程序發言，第一位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謝謝主席及各位先進。今天我們看到會場座位有很大的改變，因為疫情升高，立法院也正式宣布群賢樓9樓會議室最多只能坐80個人、其他委員會只能坐50個人、院會只能有100個人。","今天主席大概把財政部的重要法案都排進來了，號稱三大法案，房屋稅、地價稅以及稅捐稽徵法都非常重要，擠在一起集中處理，我就聯想到是不是為了淨空，然後下下禮拜要排國務機要費？","我在這裡奉勸郭召委，如果有此打算，最好不要這麼做。因為我們抗爭的力道絕對比上次更大，那會發生什麼事情？會發生肢體近距離接觸，最終處理完畢後無論結果如何，萬一我們委員會產生群聚感染，這可是會永垂青史！所以我再強調一遍，如果排審國務機要費，我們抗爭的力度絕對比上次更大！絕對會有肢體衝突！這樣一來，對於目前疫情升級的情況，我覺得這樣很不好。","既然郭召委已經排過了，要交代也有得交代，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處理。現在疫情也真的已經開始升級，我剛剛接到手機有人告訴我，其實應該提升為三級而不是二級了，在疫情如此嚴重之下，沒有爭議的大家就儘量去處理，有爭議的是不是可以暫時晚一點再處理比較好，謝謝。","主席：謝謝賴士葆委員。今天提了三大法案，就我理解爭議性條文並不多，雖然法案多，但是爭議性條文非常少，所以今天詢答完畢後一起進行審查，讓明天大家有比較充裕的時間，也減少群聚的機會，今天把它結束會比較妥適一點。","至於是否安排國務機要費，本席還沒有一定的想法，我剛剛聽賴委員的說法其實是想像力稍微豐富，不過對於這個案子，黨團自有黨團的立場，什麼時候排審會由黨團進行討論。","接著第二位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謝謝主席。我echo賴士葆委員的講法，我們懷疑召委今天排這麼多法案之後，要騰出下下週你負責排案的時間來排國務機要費。我很誠懇、誠心地建議，現在疫情高升，在這個節骨眼上，應該全國上下以防疫為重點，不合適再排這麼爭議的法案。","各位很清楚，到時候如果真的排案，國民黨一定全力反對，這個場合一定會超過法定規定的80人，到時候如果引發重大爭議，真的不合適。所以我同意賴士葆委員的講法，下次您排案時，真的不要再排會計法繼續做國務機要費相關的審查，謝謝。","主席：謝謝曾召委。每個召委有每個召委的權利，就如同曾委員也是召委，要如何安排議程召委自有衡量，我也沒有預設立場。","不過有關今天的法案我還是必須說明一下，這些都是福國利民的法案，快速審完能夠對人民有所交代，我想這是立法院本身應有的職責及需扮演的角色。","接著請李委員貴敏發言。","李委員貴敏：謝謝主席。我的程序問題是有關今天安排的稅捐稽徵法。在上次談到國務機要費時，大家就對於召委您主持的風格有一點意見，因為以前無論是在兩岸相關議題、服貿協定等情況，主席沒有開會然後就宣布，可是那天看到主席整個主持的風格，憑良心講我們覺得非常失望，就是以主席如此的學歷、資歷，好像不應該有這樣的情形發生。","回到我們今天的主題，我想請問主席，針對稅捐稽徵法本席也有提案，本席的提案今天是第一次可以跟院版或其他委員版本一起公開討論，為什麼沒有將它排進去？昨天我也特別詢問郭召委沒有排入的原因，召委剛才私下給我的回覆是，可以用修正動議的方式來處理。可是我遍查法條，看不出有任何規定是已經提出的法案，主席作為一個召委可以恣意決定哪些案子要排上、哪些案子只能用修正動議方式來討論，基本上這種處理方式就不是法治國家平等、公平的象徵。今天的事情，再加上上次國務機要費的事情，顯而易見召委對於整體會議及法案的排案、處理過程上，有滿滿的瑕疵。","更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召委居然把已經出委員會的案子重新排審，比如已經討論過的房屋稅條例修正案，明明上次已經討論過了，這次又把它拉進來，理由好像是順應友黨的需求。我覺得在如此不同標準的情況下，作為委員會的召委非常地不適任，因為在委員會內不是只有你個人的黨派而已，在委員會裡應該是以這個委員會的主席、一個中立的角度來主持會議。","所以從程序上，我要特別拜託召委釐清是否有如此不同標準的方式？未來在我們審案的過程中，是否所有的標準都要捨棄，只有討召委喜歡的人的案子才能上；不喜歡的人的案子就不能上，是這樣的原則嗎？這是未來我們在立法院委員會裡應該用的標準嗎？這部分拜託召委說清楚，謝謝。","主席：向李貴敏委員說明，因為程序規定上有其必要程序，才會有今天這樣的結果，並不是我個人不願意把你的版本納入。","主要是因為你的案子還沒有經過復議期，而且沒有經過黨團提出不復議之相關程序，在這樣的情況下，今天還是可以透過提出修正動議的方式一併討論，不會不審查，一樣可以納入審查。民眾黨的部分，主要是因為他們的版本已經付委，也屬於相關條文，因此納入，所以並無差別待遇或差別情況的處理。","至於房屋稅的條文是不同的，上次房屋稅條例是多屋持有，這次其實是門牌多設以及10萬元以下的條文，仔細看一下會發現條文是不同的。接下來換另一位委員發言……"],["李委員貴敏：我第二次發言……","主席：先讓其他人發言完，好不好？謝謝。","李委員貴敏：好，沒關係。好！"],["主席：接著請吳委員秉叡發言。","吳委員秉叡：本來程序發言會讓今天的議事程序延長，其實不應該講什麼話，但是我在這裡這麼久了，我覺得今天這個程序發言真的是很過分。郭召委輪值下下個禮拜，因為下禮拜是曾銘宗召委，他下下個禮拜要排什麼案，依照慣例都是下個禮拜才會確定，可能要到下個禮拜四才會決定，歷來都是這樣。","今天就以預計你下下個禮拜會排什麼案，然後在這邊程序發言，我在立法院十幾年了，第一次聽到這樣的事情，我覺得這樣猜測未免太過分。難道我現在可以在這邊講，你們下個會期的召委要排什麼案，我現在要反對嗎？法律人習慣舉比較極端的例子，但一聽就知道其中荒謬的地方在哪裡。所以我是覺得大家要互相尊重。","第二點，李貴敏委員的問題剛剛已經說明了，因為上個禮拜五才由院會交付委員會，交付後會有一個禮拜的復議期，這個禮拜並沒有黨團簽署不復議的承諾，所以今天郭召委沒辦法幫你把案子排進來，但是他仍然很有誠意，你等一下只要提出修正案，他都會納入在審查範圍內討論，我一併替他向你說明，謝謝。","主席：謝謝吳委員。待會請鍾佳濱委員發言完後，就截止程序發言登記，謝謝。","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謝謝主席。我希望程序發言能夠幫助程序進行。在財政委員會的吳委員是資深委員，那我個人在上一屆進入立法院，本屆來到財政委員會，不管是在第九屆或第十屆，有幸在其他委員會擔任過召委或接受召委排案。","其實上上會期我在司法委員會時，也有本黨委員的提案沒有取得其他黨團不復議同意書，因此他黨的召委也就循立法院的議事規則，只要沒有取得不復議同意書就不能排案。但其實當我們遇到召委做這樣的決定時，也會循議事規則以修正動議方式提出，我在自己所屬的委員會或是到其他的委員會，也都會透過修正動議的方式，尋求讓自己的意見能夠加入委員會討論。","修正動議在委員會中，必須由該委員會三位委員連署即可提出，其他委員會的委員本身不算在內。以太空發展法為例，我個人有提出徵得其他足夠連署人數的版本，但這個版本在教育委員會審查時，再有其他意見的時候，我仍然必須循修正動議的方式，尋求三位該委員會委員的連署後才能提出討論。","剛剛主席已經裁示，待會在討論這三個法案時，假設有人沒有取得不復議同意書，不能排入今天議程的審查版本中，我相信無論是本委員會或他委員會的委員，都可以循修正動議方式將自己的意見納入討論。當然差別就在不是一個完整的法案上面寫有某某委員等多人提出的版本，而是把這個版本的意見放在其他版本的法案當中，以修正方式提出表達。我想我們的目的是要修出一個適用的法案，這個法案討論過程中是否有冠上提案委員的名字，當然很重要，但大概不是我們唯一的目的。","我也希望本委員會的運作能夠循著立法院的議事規則進行，當本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有不同意見提出修正動議時，我們也會儘量向主席爭取讓修正動議成立，在討論過程當中完整納入討論。以上我對召委的裁示敬表支持。","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補充說明，接著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同仁。剛剛賴士葆、曾銘宗兩位委員其實也是提出他們善意的提醒，尤其這幾天看到疫情爆發群聚感染及本土傳播等等，我認為大家確實要注意，所以我們今天才坐梅花座。","我相信在上次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的修正過程中，大家都很清楚各機關幾乎都沒有提案，而且要將國務機要費廢除刑責，講實在話，確實存在很多很多的爭議。我們希望行政機關如果認為沒有問題，那就提出對案，但完全沒有。","站在善意提醒的立場，我們都知道主席有排案權，因為我在財委會也算是資深，羅明才下來大概就是我，我希望整體運作能夠非常平和，剛剛曾銘宗、賴士葆他們也都是出自於善意，並沒有其他任何的惡意。謝謝。","主席：謝謝林德福委員，我還是重申黨團自有黨團的立場、召委有召委的權利，大家彼此尊重。","接著請李委員貴敏第二次發言。","李委員貴敏：謝謝召委以及剛才幾位委員的解釋。但我要提到的是，我們提出程序發言不應該是官樣文章，在發言之後就船過水無痕，不應該是這樣。","我摘要一下剛剛幾位委員幫召委說明的情形，第一個提到相互尊重，什麼是相互尊重？相互尊重就是彼此之間作為一個委員也好、作為一個民意代表也好，依據自己的職責，在不違法情況之下，讓所有案件都能經過充分的討論之後，順利的送出委員會，才對得起我們的民眾。","雖然召委有排案權沒錯，但是所謂的排案權是指你今天要排哪一些法案，而不是說你排了一個法案之後，又選擇性的決定哪一個委員的法案不要納入，然後再要求委員用修正動議，這個就是不尊重，因為你不可以要求別人一定要根據你的方式進行討論或提出意見，所謂的尊重並不是只有叫別人尊重你，是你自己要先尊重別人，自己尊重別人、以身作則，才有資格要求別人尊重，讓會議能夠順利進行，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剛剛聽到「依照慣例」，我現在就要誠懇請教召委，你認定的慣例的依據在哪裡？我翻遍了立法院的法條，沒有看到剛才召委或委員所提到的有這樣的慣例存在。第三點、在民主國家，同樣的標準是一定的，在民主法治體制之下，所有人都適用一樣的標準，我們看到所謂「慣例」的實際情形，就以今天召委排的案件來講，再拿民眾黨提出來房屋稅的部分，是一樣的情形，所以你的標準到底在哪裡？這只是一個很卑微的要求，你的標準在哪裡？","另外也提到政黨之間的彼此尊重，上次審查囤房稅時，曾銘宗曾委員也沒有因為他是國民黨的召委，排案時就因為黨派不一樣而不納入高嘉瑜委員或者其他委員的法案，他也沒有過復議期啊！這是同樣的情形，那為什麼在同樣的情形下，國民黨召委就有這樣的風度跟度量，而今天民進黨召委採取的方式是因為已經習慣高高在上，只要坐上召委的位置就可以為所欲為嗎？應該不是吧！國會殿堂還是有國會殿堂的規矩，如果今天你可以拿出任何一條法律規定，顯示沒有經過復議期的案件不准排案，那我就口服心服，但我今天沒有看到「沒有經過復議期的案件不准排案」這樣的規定，所以在我們今天進行會議之前，特別拜託召委說明不准排案的理由到底在哪裡？如果你不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你說你是依照慣例，我相信不是依照法律規定這個是確切的，因為剛才吳委員也提到這是依照慣例，那麼「召委可以隨時排除別人的法案」的慣例在哪裡？依據在哪裡？也拜託一定要說明一下，尤其你的標準是不是一致的？是不是別人拜託你把案件排進來，即便在已經討論過等等的情況之下，你都可以完全不在乎所謂的慣例，可以恣意妄為地做自己想要做的事情，是這樣嗎？拜託在今天會議開始之前，請召委說清楚、講明白，謝謝。","主席：跟李貴敏委員說明一下，沒有人拜託我，只有你拜託我，但是說實在的，我完全沒有辦法的原因是因為有通過的他們就不用來拜託我，因為已經過了復議期或是有簽署不復議聲明，而你就是沒有，照程序就是不能進行。按照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七章復議的第四十三條規定：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之。但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決定之。請你參考議事規則，好不好？","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李委員貴敏：我有異議。"],["吳委員秉叡：有問題就表決。","主席：對上次議事錄有無異議？贊成的請舉手，7位。有異議的請舉手……"],["賴委員士葆：不用表決。","主席：不用表決了？好，謝謝，議事錄確定。","繼續進行本日議程。","二、處理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5案：","(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二)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三)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提出改善國情統計通報系統書面報告案。","(四)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五)第7目「主計訓練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主席：請問各位委員，針對上次解凍案的書面報告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均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一、審查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段落：審查「稅捐稽徵法」9案："],["二、審查「稅捐稽徵法」9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民眾黨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余天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16人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土地稅法」6案："],["三、審查「土地稅法」6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民眾黨黨團、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二)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房屋稅條例」2案："],["四、審查「房屋稅條例」2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先請提案黨團及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再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財政部蘇部長報告並回應黨團及委員的提案。","依序先請民眾黨黨團代表張委員其祿進行提案說明。","張委員其祿：主席、各位委員。我代表民眾黨做幾個法案的提案說明，首先是稅捐稽徵法，大法官釋字第746號解釋認為滯納金雖然無違憲之虞，不過理由書仍提到目前加徵滯納金的方式是「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其日數及比率都有過於嚴苛的疑慮，所以民眾黨的提案修正是希望稍微放寬加徵日期的計算以符合比例原則。第二點、稅捐稽徵機關可能因為法令的適用、事實的認定、計算及其他原因的錯誤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造成納稅義務人的權利損傷，所以為了更加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利，我們提案修正文字為：應自知錯誤原因之日起18個月內主動查明退還，並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希望藉由這樣的修法更加完善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利。","另外，在土地稅法的部分，目前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是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者，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卻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大法官釋字第779號解釋認為這不符平等權的保障，因此我們也基於這個旨意提出修正，希望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的移轉也免徵土地增值稅，並規範相關的要件及證明等，使它跟都市計畫土地的租稅趨於一致。另外，有關土地稅法第二十條，我們認為應該給予弱勢或是作為社宅之用的土地免徵地價稅，在租稅上給予社會住宅、尤其給住都中心方便。","最後，關於房屋稅條例，簡單報告我們的兩個修法方向：第一個、現行的房屋標準價格是根據各縣市參考造價標準訂定的，但是部分縣市參考的造價基準沒有定期更新，導致跟實際的造價有很大落差，進而使地方政府未能合理調整房屋稅的評定現值，導致無法跟實際相對稱，為了讓房屋的造價水準更符合實際，我們也增訂第十一條第二項，要求地方政府應定期檢討，俾利地方政府在稅基的調整上能夠與實際相符；第二個、鑑於社會住宅是照顧弱勢族群的重要基礎，我們認為雖然因成本考量社會住宅仍被賦予稅負，可能會反映在租金跟成本上，而加重弱勢族群的負擔，所以我們一樣提出新建社宅免徵房屋稅，讓社宅的租金可以更符合實際需求。以上是本黨在房屋稅條例、稅捐稽徵法及土地稅法的修正提案說明，也懇請各位支持，謝謝。"],["主席：請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邱委員顯智進行提案說明。","邱委員顯智：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也提出修正提案，現行的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為人倘若受到稅捐稽徵法逃漏稅罪的刑罰就不再受罰鍰處分。因此現行規範存在「罰金刑範圍過低過窄」、「一旦宣告刑罰則行政罰將因一事不二罰而喪失裁處空間」。現行條文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不管在實務或學界的討論也認為這樣的罰則太低，並沒有辦法有效嚇阻逃漏稅捐的狀況，而且這個罪的本質應該是詐欺國家，基本上是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式逃漏稅捐，所以我們的修正條文是希望除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外，能夠併科所漏稅額1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金，基本上是比照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的立法模式，在我國其他的法規範裡面也散見這種模式，希望刑罰能夠併科逃漏稅額1到6倍的罰金，以維持衡平性，懲治不法逃漏稅的人。","行政院版本提到個人逃漏稅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新臺幣5,000萬以上，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如果逃漏稅額是1,000萬元以下，依照第一項規定是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但是這會出現一個漏洞，如果是1,000萬元以下，即使併科500萬元仍然會有將近500萬元的落差，所以我們的版本是以逃漏稅額的1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金，將來如果發生這種案件，法官可能比較能夠做一個充分的考量，以上，謝謝。"],["主席：請提案人曾委員銘宗進行提案說明。","曾委員銘宗：我兩個法案一起說明，首先針對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三點說明：第一點、修法的緣由，稅捐稽徵法現行條文已經無法符合當前社會實際需要，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相關修正、強化納稅義務人權益保障並嚇阻重大逃漏稅，因此提出相關修正草案。第二點、修正重點，第一項、滯納金上限由15%調降為10%；第二項、財務困難者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第三項、溢繳稅款之退稅請求權延長為10年；第四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應繳納稅額的比例，由二分之一降為五分之一；第五項、重大逃漏稅捐者加重處罰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第六項、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相關憑證的罰鍰金額調降為5%以下，上限是1,000萬元。修法的效益是可以嚇阻重大逃漏稅、實現租稅公平，並強化納稅人的權益保障，這是有關稅捐稽徵法的部分。","另外，針對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的條文修正草案也提出三點說明：第一點、修法的緣由，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9號解釋，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因為現行規定只有依照都市計畫法的土地可以免除土地增值稅，沒有辦法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所以本席提出修法草案。第二點、修正的重點，現行法免徵土地增值稅的部分僅限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包括非都市土地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者，其差別待遇欠缺合理說明，所以將非都市土地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者納入免徵土地增值稅的範圍。修法的效益為非都市土地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者，納入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範圍可以避免實務上的爭議、維護平等權並促進租稅公平，以上提案說明，謝謝。","主席：請後續進行提案說明的委員掌握時間，一個提案以3分鐘為限。","請提案人蔡委員易餘說明提案要旨。","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官員。今天我提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針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如果稅捐的課徵是因為機關的錯誤，也就是機關在認定課稅的時候，基於可歸責於納稅機關的原因，致使徵收的稅捐是屬於機關錯誤的情況之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並沒有所謂請求權時效的規定，這是因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是在民國98年修正，但後來因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廣泛適用，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是10年的請求權時效，致使很多人民在不應該被課稅的情況下而被課稅，之後他們去做請求的時候，往往要跟稅捐機關進行所謂公法上的訴訟，這個訴訟造成人民在適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時候，他的權利是沒有辦法被確保的。因此我提出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目的就是希望在第二項直接載明，因為這一條原本是沒有時效的，所以不應該受到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10年請求權時效的適用，我們希望把這樣的規定更明文化，讓未來人民在據以請求的時候，不會因為時效的原因一直在跟政府打官司，造成人民權利的受損，謝謝。"],["主席：請提案人高委員嘉瑜說明提案要旨。","高委員嘉瑜：謝謝主席，各位委員。本席這次提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案，最主要是關於逃漏稅的刑事罰現在只規定依法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並沒有針對逃漏稅的金額高低而有不同的規定，明顯造成實務上一個重大的漏洞，即使有鉅額的逃漏稅案件，最高也只會科新臺幣六萬元的罰金，這是顯失公平的。","我們也衡量稅法有用逃漏稅的倍數來作為行政罰，但是依照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是以刑事優先為原則，在這種情況之下，當逃漏稅的行為人同時涉及刑法跟行政罰法的時候，是優先以刑法論處，所以反而造成逃漏稅者在科以刑罰時的罰金比罰鍰還要來得低的不合理現象，所以我們才提出這個修正案，希望能夠來扭轉刑罰與行政罰輕重失衡的狀況。這次提出修正的第四十一條條文，將現行「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且增加第二項加重處罰的規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所漏稅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以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以上，謝謝。"],["主席：請提案人余委員天說明提案要旨。（不在場）余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林委員楚茵說明提案要旨。","林委員楚茵：主席、各位同仁以及今天與會的官員。本席今天有二個修正案，其中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案是包括本席在內的16位委員共同連署的，現行法對於逃漏稅納稅義務人之罰金懲處最多只有新臺幣六萬元，與許多逃漏稅的案例相比，根本是輕如鴻毛，因此本席提議將六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增列第二項規定「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希望能夠透過提高逃漏稅罰金來增加逃漏稅之成本，藉此來遏止逃漏稅的情況。","另外，本席也提出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案，這是本席與吳秉叡委員共同提出的，共有16人連署，因現行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對於違反其所規範之納稅義務之行為，一律處以土地增值稅額兩倍之罰鍰。但是這樣的處罰方式，對於個案之間如果有明顯差異時，會造成沒有個別性可裁處的裁量空間，致使主管機關無法依照個案作出判定，甚至作出超乎比例原則之裁罰，因而侵害到人民的權益，所以本席建議修正改為兩倍以下，以保障人民權利，並賦予主管機關裁罰之裁量權，謝謝。"],["主席：請提案人許委員淑華說明提案要旨。（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莊委員競程說明提案要旨。（不在場）莊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沈委員發惠說明提案要旨。","沈委員發惠：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林委員楚茵、賴委員品妤及林委員宜瑾等17人共同提出有關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本席簡要說明提案意旨，敬請各位委員支持。","第一，現行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九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經本席查閱立法當時及歷次修正的理由，主要都是考量到對居住於簡陋房屋者及低收入戶者的保障，避免造成國人過重的負擔，所以才給予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之優惠。但是在適用上卻沒有限制，在沒有限制的狀況下，導致有心人士不當利用，例如將宿舍編定99個門牌等等方式分割為小坪數，將房屋現值壓低到十萬元以下，藉以規避房屋稅的課稅。所以本席主張應針對免徵戶數增訂一個限制，就是三戶以內的限制，這樣既可以維持扶助居住於簡陋房屋者及低收入戶者的保障，同時也可以防止逃漏稅的漏洞。","第二，這樣的扶助應該限於自然人，因為法人持有房屋並沒有自住的需求，所以這樣的免稅措施應該限於自然人。至於實施以後，第一項第九款持有戶數之認定標準、申報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我們主張授權由財政部定之。我們很高興在我們提出這個案子之後，行政院所提出的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中也納入了這樣的意見，並一併提出修正，所以希望今天能夠獲得本委員會各位委員的支持。以上。"],["主席：提案黨團及委員說明完畢。","接下來請主計總處朱主計長針對解凍案進行報告。","朱主計長澤民：主席、各位委員。今天依大院審議本總處110年度單位預算時所作凍結「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計畫預算項目之決議，向大院提出解凍報告，謹就凍結預算之業務及未來業務檢討規劃之辦理情形報告如下：","壹、凍結項目及辦理情形","一、凍結項目","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度預算案於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計畫編列217萬2千元，係辦理特種基金預算之籌編、編印與執行經費。由於各部會幾乎都有特種基金可運用，造成部分部會浮濫使用，特種基金成為部會小金庫，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嚴格進行管考，以免預算遭各部會浮濫使用，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大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二、辦理情形","本總處於110年4月9日依大院決議函送上開書面報告，經大院110年4月23日第10屆第3會期第9次院會決議，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就重點報告如下：","(一)依預算法第4條規定，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本總處已就信託基金以外各類特種基金之預算收支，訂定相關管考規定，主要係：","1.特種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營業基金應積極開源節流，本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作業基金應本財務自給自足原則，設法提升業務績效，降低生產或服務之單位成本，以達成最高效益為目標；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立目的。","2.各基金主管機關應督促所屬加強財務控管，提升營運（業務）績效；對預算之執行，應隨時注意督導考核，如有實際數與預算分配數間重大差異（超過10%者）情形，應督促提出改善措施，並追蹤考核。","(二)各主管機關應依上開規定，管考所屬特種基金預算收支情形，本總處亦依預算法第66條規定，每年擇定數個特種基金，派員專案訪查其預算執行情形，並就各特種基金決算進行查核。國家發展委員會亦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規定，邀請本總處等機關或學者專家共同查證特種基金施政計畫執行、管制與考核等事項。","(三)綜上，本總處已訂定特種基金預算收支管考相關規定，並進行專案訪查，亦與國家發展委員會共同查證特種基金施政計畫執行、管制與考核等事項。","貳、預算凍結之影響","本總處110年度預算「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計畫，主要係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及附屬單位預算審定表等印製經費，倘未能解凍，將無法完成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與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定表之印製作業，影響本總處年度施政目標有效達成。","參、結語","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賜指教，並同意解除凍結，俾利本總處各項施政計畫及業務順利執行，謝謝！","主席：接下來要請財政部蘇部長報告行政院提案內容並回應黨團及委員提案；至於司法院的書面報告，請各委員自行參閱。","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今日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大院各委員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等15案，本人承邀列席，至感榮幸。以下謹就上開草案簡要報告及說明，敬請指教。","壹、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修正背景","隨著社經環境快速變遷，現行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為切合實務需要，本部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110年4月16日函請大院審議。","(二)修正重點及預期效益","1.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為「每逾3日」加徵1%、放寬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條件，及調降暫緩移送執行繳納應納稅額比例為「1/3」，以降低納稅義務人負擔。","2.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提前得聲請假扣押時點，及增訂代位權及撤銷權規定，以保障國家債權。","3.修正營利事業憑證處罰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以下」，及提高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刑事處罰，以落實罪責相當，有效遏止逃漏稅。","4.修正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一律為10年，並增訂不得請求返還事由，及劃一檢舉獎金核發標準與領取資格限制，以資一致。","二、各委員、黨團擬具稅捐稽徵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一)修正第28條有關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部分，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18個月內主動查明退還，蔡委員易餘等21人提案修正該退稅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基於法律安定性，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請求權應有時效適用，又溢繳稅款性質屬公法上不當得利，爰不區分錯誤責任歸屬以10年為一致退稅期間，且建議以2年為主動查明退還時間。","(二)曾委員銘宗等16人提案修正第39條暫緩移送執行繳納應納稅額比例為「1/5」1案，考量行政救濟原則上不停止執行，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提起行政救濟規避稅捐執行滋生訟源，不宜過度調降繳納金額比例，爰建議維持「1/3」。","(三)時代力量黨團、高委員嘉瑜等19人、余委員天等17人及林委員楚茵等16人所提修正第41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刑事處罰等案，考量按所漏稅額或應納稅額作為刑罰基礎，如課稅處分事後更裁，恐影響刑事處罰程序進行；又逃漏稅額情節重大，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基於處罰明確性，宜明定情節重大情形，爰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之裁處基準。","(四)其餘提案修正內容與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修正草案大致相同。","貳、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修正背景","108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土地稅法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應檢討修法，俾使非都市土地與都市土地之租稅對待一致；另配合實務作業，一併檢討相關規定。","(二)修正重點及預期效益","1.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落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2.定明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切合稽徵實務。","二、各委員、黨團擬具土地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第20條公有土地供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免徵地價稅1案，考量現行各地方政府已依住宅法第22條規定，分別訂定所轄自治條例，建議免予增訂。","(二)林委員楚茵等16人提案修正第55條之1財團法人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後違規，將罰鍰由「2倍」修正為「2倍以下」1案，尊重委員提案意見。","(三)其餘提案修正內容與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修正草案大致相同。","、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行政院110年4月22日函請審議「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短期措施，增訂低價住家房屋免徵房屋稅適用要件，排除非屬自然人（如：法人）之適用，自然人持有全國以3戶為限，以防杜規避稅負，維護租稅公平。","二、各委員、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條文修正草案"],["(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部分條文：","1.第9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增納專家及學者1案，經查現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之評價會已納專家學者人員。","2.修正第11條房屋標準價格改為每2年重行評定1次1案，考量大多數地方政府表示不贊同，允宜尊重地方政府意見。","3.增訂第14條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免徵房屋稅1案，考量現行各地方政府已依住宅法第22條規定，分別訂定所轄自治條例，建議免於房屋稅條例增訂。","(二)其餘提案與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修正草案大致相同。","以上報告，請惠予支持行政院所提各版本。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本日法案審查及預算解凍案等討論事項採取合併詢答方式進行，現在開始詢答，先作以下宣告：每位出席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每位列席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必要時得延長1分鐘。今日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本次會議委員若有修正動議等提案，請即送主席臺，以便整理。","現在依登記發言順序，請登記第一位的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9時57分）謝謝主席，麻煩請部長上台備詢。"],["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曾委員好！","曾委員銘宗：部長好！昨天股市下跌652點，收在16,583點，早上股市一度重跌300點，現在跌了130點左右，而昨天的交易量是8,118億元，創歷史新高。請問部長，你對股市目前的情況有沒有評論？","蘇部長建榮：有關這個部分，昨天股市的下跌基本上是因為疫情的關係，還有國際間，特別是美國的科技股，如費城半導體指數、NASDAQ指數都是明顯下跌的情況，造成我們的股市也明顯下跌650點左右。","曾委員銘宗：部長，國安基金有出來喊話嗎？","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密切關注，但目前並沒有相關的消息，我們向來都會注意國際經濟情勢及相關金融風險的因素，我們會密切關注。","曾委員銘宗：因為現在指數高達16,000點，你認為目前是國安基金護盤的時機嗎？","蘇部長建榮：我想這個都要經過委員會的決議才可以，並不是我決定的，我只是國安基金管理委員的委員之一，所以這個部分還是要尊重委員會的決議。但以目前的情況來講，因為股市的交易量已經達到八千多億元，這個動能是非常強的，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還是會持續來關注。","曾委員銘宗：好，接著請教部長，今年第一季的GDP成長率高達8.16%，創10年的單季新高，整年的經濟成長率也會超過5%，甚至還可能會接近5.5%。另外，昨天財政部也公布今年1到4月的稅收，稅收是大幅超收，請問部長，目前是不是公務人員加薪的時機？","蘇部長建榮：上個禮拜我跟主計長在這邊接受質詢的時候，我們都已經說明清楚了，第一個，這要看稅收的情況，第二個，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帶回向行政院反映，之後再來做研議。","曾委員銘宗：部長，部裡面有沒有研究過，公務人員的加薪會不會帶動民間的加薪？我為什麼問你這個問題，依照主計總處的預估，在國內914萬受僱的員工裡面，月薪未滿3萬元的人高達30%，未滿4萬元的高達64%，也就是說，國內低薪的情況非常非常嚴重。假設政府要改善低薪的情況，而公務人員加薪也能夠帶動民間私人機構加薪的話，真的是可以一舉兩得，請問部裡面有沒有研究過，公務人員加薪會不會帶動民間加薪？","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部裡面沒有這方面的研究，不過因為勞動經濟學也是我攻讀博士的一個專長，在相關的國際研究裡面也都有類似的情況，就是說，公部門如果加薪，有可能會帶動民間私人部門的加薪情況。","曾委員銘宗：過去我在財政部服務的時候，曾經把過去政府從80年代到大概100年左右的歷次加薪資料調出來看，基本上某個程度會帶動民間的加薪。","蘇院長對於公務員要不要加薪的條件是如果財政許可的話，就會認真去考慮這件事情。請問部長，公務人員調薪一年需要多少經費？","蘇部長建榮：基本上這要看它的調幅，往年大概是3%左右。"],["曾委員銘宗：3%要多少錢？"],["蘇部長建榮：3%大概是180億元到200億元左右。","曾委員銘宗：主計長，如果加薪的話，全國的總經費一年需要多少？"],["主席：請主計總處朱主計長說明。","朱主計長澤民：誠如剛才部長所講的，考慮到全國的話，大概是200億元左右。"],["曾委員銘宗：調薪3%是200億元？"],["朱主計長澤民：每增加1%大概是70億元。"],["曾委員銘宗：請問你贊不贊成加薪？","朱主計長澤民：我在這個時候不能表示意見，因為公務人員的加薪要經過人事總處的委員會開會，他們做成決定，如果院裡面通過，我們就會按照規定編列預算。","曾委員銘宗：請問部長，公務人員加薪要考量哪些因素？","蘇部長建榮：就像院長所提到的財政的許可，這個部分可能是最主要的，當然也要考慮到民間的薪資水準，如果能夠帶動民間薪資的提高，當然是好事一樁。","曾委員銘宗：好，兩位都是主掌財政，就政府的財政而言，政府有沒有能力支應今年或明年的加薪？以目前的財政能力來看，因為院長講財政許可就可以認真考慮，請問部長，目前的財政到底許不許可？","蘇部長建榮：我想以今年跟最近這幾年的財政狀況來看，我們歲入的情況還不錯，連續三年總預算歲入歲出都有賸餘，關於今年稅收的情況，到目前為止，中央政府跟地方政府的稅收已經達到將近6,000億元。所以如果如主計總處所預期的，今年的經濟成長率是在5%以上的話，我們的稅收在某種程度來講應該也會顯著的超過預算數，在這樣的情況下，當然我們是可以像院長所提到的，在財政許可之下認真來考慮。","曾委員銘宗：主計長，因為你是管支出的，財政上有沒有能力來支應調薪？","朱主計長澤民：跟委員報告一下，因為最近幾年我們的總預算收支還是有結餘的，所以在理論上的話我們應該是怎麼樣，如果真的要加薪，我們可以籌到適當的財源。","曾委員銘宗：你看這一張，這一張是昨天財政部公布的稅收情況，你看我把它框起來，1到4月本年度累積淨徵收的金額將近6,000億元，也就是5,999億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802億元，成長率是15.5%；累計分配預算數來講是超收了116%，也就是超收16%；達成率是116%，也就是超收了16%。部長，歲收大幅超收，而且跟去年比較已經增加了802億元，所以院長講財政許可，現在的財政情況非常好，部長、主計長，以目前情況來講，應該沒有問題對不對？","朱主計長澤民：感謝全國人民的努力，可是我們的政事有很多項，每一項都要去考慮它的衡平性，不是說財政有結餘，我們就可以全部用於加薪的，不過我們會做適當的一個分配。","曾委員銘宗：接著請教部長，部長現在正在公告電子支付相關蒐集資料的管理辦法，第三條明文規定，政府相關機構必須將個人使用或者他的資料，包括他的姓名、身分證、行動電話報給財政部。我要請教部長，政府蒐集這些資料做什麼用？會不會侵犯隱私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事實上我們是依據電支電票條例的規定來訂定這個所謂的管理辦法，最主要的目的是因為交易型態的改變，針對新型態的網路逃漏稅，稅捐稽徵機關有必要去蒐集相關的資料，才能打擊逃漏稅，我們的目的是在這裡。目前我們部裡面預告的內容，外界認為有侵犯個資的疑慮，這部分我們會再檢討研議，多聽聽外界的意見。但是我跟委員報告，即使我們為了要所謂的查緝逃漏稅，我們查得到的資料，基本上按照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也不能對外洩漏，所以我們還是會遵照稅捐稽徵法；而且我們的資料查核基本上也要符合比例原則。這部分我們聽到外界的意見，我們會再進一步來檢討。","曾委員銘宗：另外這個辦法草案第五條規定，相關機構必須每年2月與8月報相關資料給財政部。但是部長很清楚，因為電子支付都留下了物流、資訊流跟金流的相關軌跡，他的營業稅、營所稅也可以這樣講─幾乎沒有辦法逃漏，所以基本上應該你在查稅有疑慮的時候才來調資料。"],["蘇部長建榮：是。","曾委員銘宗：其實沒有必要讓這些機構先報這個資料，部長，我的看法你贊不贊成？","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我剛才講的，我們的目的就是要去查核他逃漏稅這樣一個情況，所以他如果有所謂逃漏稅疑慮的時候，我們當然會……","曾委員銘宗：對，有逃漏稅的疑慮你再調，你不需要現在固定2月和8月一定要把這些資料報給財政部，你增加這些業者相關的費用，也會造成使用者的隱私被洩漏啊！","蘇部長建榮：不過這個部分我們會進一步來檢討，如果在現行的一個情況下，我們會進一步檢討符合比例原則來處理。","曾委員銘宗：好，謝謝部長！"],["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吳委員秉叡：（10時10分）主席，麻煩請朱主計長。主計長早！想要跟你請教，主計總處在5月6日公布4月份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的年增率是2.09%，這個是從2018年3月以來的新高？"],["主席：請主計總處朱主計長說明。"],["朱主計長澤民：是的。","吳委員秉叡：然後核心的CPI年增率是1.35%對不對？扣掉出口能源。另外4月份的躉售物價指數WPI年增率是9.62%，創下2008年8月以來的新高，這樣你擔不擔心有通膨的問題？","朱主計長澤民：跟委員報告一下，CPI的上漲主要是因為去年在這個時期剛好油價有大幅……"],["吳委員秉叡：比較基期的問題。","朱主計長澤民：有基期的問題，還有另外一個旅遊服務業也比較低，這兩項就占了今年2.09大概1.1%。"],["吳委員秉叡：這兩項的占比很高嗎？","朱主計長澤民：占比很高，如果排除這兩項，CPI大概只有漲1%。","吳委員秉叡：但是你知道嗎？現在製造業的這些原物料，照媒體的報導都是大幅上漲，包括鐵、銅和紙漿，這些生產的原物料都大幅上漲耶！","朱主計長澤民：委員講的的確是，因為近期的化學材料、基本金屬這些原物料都上漲，而且按照主計總處以往的一個趨勢，躉售物價漲了以後，CPI大概落後兩季，所以我們現在就是要特別注意這個。不過躉售物價的上漲，因為最近新臺幣有升值，升值的話，因為我們的那些大宗物品都是進口，可以抵銷這個部分的漲幅。","吳委員秉叡：但是那個能抵銷的很有限，因為要靠新臺幣升值，然後使得大宗物資進口的時候，那個可以抵掉一部分，當然可以抵掉一部分，但是跟現在大宗物資的上漲，恐怕比起來差很遠。另外一個原因是因為航運，航運也都大漲，無關貨櫃、散裝，現在運費都是大幅漲價，這也會使得原物料的上漲雪上加霜吧……","朱主計長澤民：對，因為這些大宗物資都會變成產品的生產成本，經過加工以後會是怎麼樣？加上市場競爭力，的確會稍微影響CPI的上漲。不過行政院有一個物價小組，我們都定期會開會，而且據我知道好像最近就要開會，由副院長主持，會整個部會……","吳委員秉叡：原料上漲產品當然會上漲，產品如果是外銷的沒有話講，內銷部分的產品也有可能會反應，你這個要有以待之，我覺得未來這個疑慮可能會一直存在。"],["朱主計長澤民：行政院副院長主持的物價小組已經在充分地注意了。","吳委員秉叡：好，希望能夠加油，我覺得這一波可能……"],["朱主計長澤民：謝謝！"],["吳委員秉叡：因為這兩天疫情又加重了。","朱主計長澤民：對，是的。","吳委員秉叡：當然我們的防疫規格又升高，上次那個防疫的特別條例到今年6月底為止而已，所以是不是應該來跟本院要求延長？","朱主計長澤民：對，我們的提案已經送到大院，謝謝！","吳委員秉叡：好，請回座。接著我要請教財政部蘇部長，蘇部長，延續剛剛的對話，這個疫情加重，我看這波疫情恐怕又要好久了，除了紓困特別條例可能要申請延長之外，你對於那些方案有沒有預先做一些準備跟想法？"],["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比如過去在紓困期間到今年6月30日為止，過去我們公股行庫的紓困一直持續在做，未來在公股紓困的部分，如果未來特別條例延長到年底的話，我想我們這部分也會延長到年底。另外，國有土地租金的部分，我們也會順延。報稅的部分，各類所得申報或是繳納，如果因為疫情關係，他申請延期分期繳納的話，我們會比照防疫期間的延長到年底，他都可以申請分期、延期繳納。","吳委員秉叡：你應該要把從去年年初開始的政策，再拿出來盤點整理，看看是要增加哪些，還是要減少，做一個通盤的規劃，我覺得這個應該馬上就來，勢在必行，時間也不是很多。"],["蘇部長建榮：我們目前也積極在評估。","吳委員秉叡：我問一個比較長程的問題，本席在去年、前年都跟你請教過，你們一直說要檢討，但是到現在都沒有都還沒有結束。","通常我們在法律上面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一般過去是擔心裁量權過大，有沒有被濫用的問題，但是有時候倒過來，我們給你們裁量權，你們卻不要的時候，在制定政策時說我們不要裁量，你知道這其實也是另外一種懈怠嗎？我連續好幾年一直跟你提起，現在大臺北地區，臺北市當然是另外一件事情，我們新北市500坪以上的公有土地是不能賣的，但是有一些地形實在是很特殊，就像我常常跟你講的，河邊有一條跟蛇一樣長的公有土地，結果你不能夠賣，它反而在那邊長草，管理也不方便，對國家的財政也沒幫助，對於都市景觀跟發展也有妨礙，本席一直拜託你們去考量檢討。你們倒過來，面積多大以上，只要是連在一起的國有地，就絕對不能賣，其實這是你們用政策把自己的裁量權給限縮了！要不要賣，你們是主管機關啊！法律允許你賣，你可以考量要到賣到不讓人家講話，我知道公務人員的壓力很大，這個我都瞭解，但是你們現在也規定了，地價也是照你們的委員會定的，你們也是照市價賣，幾乎所有跟你們承作的人都說好貴、好貴，跟市價差不多，甚至比市價還貴，你有聽過這樣的說法嗎？","蘇部長建榮：有啦，實際上有。","吳委員秉叡：如果這樣的話，其實我是覺得，你們政策已經這麼多年了，是不是要調整一下？不要行政院長講一個政策說不能賣，現在多少以上就不能賣，其實我覺得在某些角度上，你到地方實際瞭解，它對地方的市容改善沒有幫助。","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事實上我以前在臺北市財政局也有類似的情況，狹長型的市有土地，基本上按照規定就是不能賣，我已經責成國產署針對這部分來解套。","吳委員秉叡：都已經研議很久了，現在農田水利會已經變成農田水利署，有些都市地區的灌溉溝渠廢除了，類似同樣的法令，如果你再把它併在一起，因為以前水稻的關係，會更加的支離破碎，土地整合會更加困難，對都市發展不是什麼好事。","蘇部長建榮：特別是在雙北地區，常有這樣子的情況。","吳委員秉叡：對啊，以前擔心被調查，賣了會不會被社會大眾攻擊說你圖利財團等等，但是現在你們每要賣一筆土地，都有一個定價委員會，那個委員會有很多客觀、公正的學者或公正人士在裡面，他們也很擔心，所以他們都會把價錢訂的跟市價差不多，甚至不會比市價低，他們也很擔心領3,000元出席費以後，結果要背負後面調查的責任，事實上各方面的房地都做得相當不錯。","蘇部長建榮：事實上像這種情況，除了委員剛才提到的價錢之外，我們也擔心一些民間組織買了這個狹長土地以後，他用蠶食併吞的方式併公有土地，他是慢慢的併，為了衡平性考量，所以……","吳委員秉叡：對啊，你們也可以訂啊！你買了我的土地真的要利用，否則就照原價買回，你們可以訂這樣的契約啊！","蘇部長建榮：我發覺委員提到的這個問題國產署正在研議當中，是不是請署長說明一下。","吳委員秉叡：好，請署長說明。","署長，你是很有能力的，這個政策要趕快……"],["主席：請財政部國產署曾署長說明。","曾署長國基：是的，政策上怕會有蠶食併吞，所以我們對於狹長型大概有兩種類型，一個是類似像蝌蚪尾巴那種的，另外一種是像啞鈴，中間瘦瘦的，旁邊比較大。至於怎麼列入併計畫、行政裁量的部分，我們已經會簽到部裡面核定。","吳委員秉叡：我剛剛那個ider你也知道嘛，他買是為了整合，馬上就要處理，馬上要去做建築物的興建，你可以給他一定的時間，比如我們約定三年，你如果不利用，我要照原價買回，不用付利息，也可以訂出這樣的契約，好不好？"],["曾署長國基：是。","吳委員秉叡：加油，考慮看看，研究清楚。"],["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10時20分）謝謝主席，是不是請蘇部長。我請問部長，證券市場的活絡與健全，你認為是不是應該要同步並進？"],["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當然，我非常同意委員這個意見，它的活絡可以讓一個公司的市值回到議價。","林委員德福：部長，對於當沖交易制度提供投資人避險與套利，請問是不是不應該存在過多的投機成分？","蘇部長建榮：這個我上次已經表示過意見，當沖原則上是一個避險工具，但是也不寄望它變成投機成分太高的情況。","林委員德福：部長，為了配套跨部會政策，推動降稅的決策，財政部到底應該要考量稅制穩定的必要，還是綜合評估推動必要性？","蘇部長建榮：我們會跟金管會做綜合性評估，上禮拜我也答詢過委員幾個因素，第一個，當沖降稅的部分是不是達到它政策目的，還有整個證券市場的發展，這些因素都必須衡平性的考量。","林委員德福：部長，黃天牧主委說，金管會已經向財政部提出報告，建議當沖降稅延長。請問這是金管會單方面研議後的建議嗎？","蘇部長建榮：他們是一個歲入支出評估報告，我們還會進一步再……","林委員德福：有沒有跟財政部這邊做跨部會溝通，最後的一個結果呢？","蘇部長建榮：我想這個稅制支出評估報告，在審理過程當中，兩個部會來來往往，多少會討論到相關的這個問題，基本上兩部會會審慎地來……","林委員德福：以你財政部的立場，會堅持對外表示的評估指標，再決定是不是要延長，會不會？要不要再評估？","蘇部長建榮：我上個禮拜已經答詢過委員，我們會跟金管會審慎來評估。"],["林委員德福：所以說還沒有決定就對了！"],["蘇部長建榮：是。","林委員德福：部長，股市當沖交易是提供投資人避險套利與策略性交易，而且股市的確需要交易量，這不可否定，才能夠讓整個股市非常活絡。請問金管會是不是已經表達，現在要刺激活絡股市，只剩下當沖加上降稅一種方法，是不是只有這樣？","蘇部長建榮：這是金管會主管的業務，就稅的部分，當然我們會……","林委員德福：我是要瞭解，到底還有沒有其他方式？","蘇部長建榮：這部分當然金管會有他其他相關的措施，我們基本上尊重金管會的相關政策。","林委員德福：部長，本席以為，如果金管會認定，光是當沖交易還是不夠，必須搭配降稅條件才有用，請問財政部為什麼不能研議，到底可不可以修法來降稅，有沒有這種想法？","蘇部長建榮：因為這個是年底才到期，我剛才已經跟委員報告過，我們會跟金管會審慎研議這個問題，如果要維護資本市場的健全發展，當然還有一些非租稅的政策工具，降稅只是政策工具的一種。","林委員德福：部長，如果只注意股市整體成交量的成長，而忽略成交量到底是少數特定個別股的非常態成長，還是多數股票因基本面良好而拉抬整個交易量，是否會讓整個政策的美意流於以偏概全？會不會？","蘇部長建榮：我想這個都必須綜合考量，據我的瞭解，昨天的成交量就達到八千多億……"],["林委員德福：八千多億元啊！","蘇部長建榮：所以我們也要去瞭解到底這裡面的整個投資人成分是什麼？比如說最近有很多年輕人進到股票市場參與投資，這也許對股票市場長期的發展來講，也是一件好事。","林委員德福：對啦！部長認為金管會針對當沖降稅延長的建議，到底是綜合考量各種因素才決定？還是只以成交量作為決策的最大公約數？","蘇部長建榮：當初當沖降稅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希望股票市場的量能擴大，主要的目的在這裡。","林委員德福：外界近期認為股市成為賭場的這一個看法，或許是過度嚴格的檢視，但成交量異常集中在少數幾檔股票，也難免讓外界質疑，請問部長，對於評估是不是要延長降稅年限，你會考量成交量發展的細節嗎？會不會？","蘇部長建榮：我想我們還是會跟金管會綜合評估，量的部分當然是一個因素，但也要考量到整個股票市場或證券市場的穩健、健全發展，這是要多方面考量的。","林委員德福：為了房地產炒作上漲，政府跨部會下猛藥，希望能夠讓房市合理化，部長，你能保證股市不會發生異常炒作的疑慮嗎？","蘇部長建榮：股市的部分，因為它有一部分是長期投資，一部分是短期投資，所以基本上股市跟房市的性質是不太一樣的。","林委員德福：不太一樣？那你認為不動產業者會不會來抗議，因為金管會主委都說台股已經到了新型態，難道房市不能夠有新型態嗎？你的看法如何？","蘇部長建榮：房子基本上是所謂的耐久性消費財，如果以房子本身作為投機標的，對於居住正義是相對比較不好，但以股市來講，它是一個財務上的操作，有可能是長期投資，因為有些人買股票是為了獲得股利的分配而做長期投資，有些人則是賺短期價差，都有不同的情況，所以這兩個市場基本上是沒有辦法比較的。","林委員德福：部長，其實我們都很清楚，因為台商回流，帶回來很多資金，卻沒什麼投資管道，就只有房市、股市，這大家都很清楚啊！你看5月開始到現在，已經有7個交易日台股下跌一千多點，請問這是正常現象嗎？","蘇部長建榮：台股的波動基本上有其後面的結構性因素及國際政經情勢的因素，特別是最近疫情的關係，這些都有可能，譬如昨天下跌六百五十幾點，其中一個因素就是美國科技類股下跌明顯，另外，因為疫情的關係，包含東南亞的疫情，還有國內的疫情發展，當然都是影響股市的因素，這些都是短期會馬上反映出來的，所以這是幾個可能造成的因素。","林委員德福：新冠肺炎疫情的升溫一定是有影響，請問部長，你認為這樣的衝擊影響，近期國安基金有沒有必須開臨時會的條件？","蘇部長建榮：國安基金一直都在關注整個股票市場、證券市場的一些風險性因素，雖然已經到一萬七千點、一萬六千多點，基本上我們還是隨時密切關注，如果金融市場有失序的情況，當然必要時我們就會召開所謂的國安基金管理委員會，我們會密切關注整個股票市場的發展。","林委員德福：因為國內疫情升溫，除了疫情進入社區感染外，警戒再度升高到二級，今天好像又要提升到三級，請問你認為會不會比去年更嚴重的衝擊國內的經濟？","蘇部長建榮：去年是有一些零星的情況，今年社區感染的情況比較明顯，這個部分當然……"],["林委員德福：會不會衝擊到國內的景氣？","蘇部長建榮：這個後續還需要觀察，但整體來看，以目前的情況，如果我們能把社區感染的部分有效控制下來，我想我們今年的經濟……","林委員德福：現在嚴重的是連感染源從哪裡來都不知道！部長，4月底開始，外資對台股持續由買轉賣，現在疫情擴大，你認為台股還有什麼吸引力留住這些外資呢？","蘇部長建榮：我們的整體經濟表現還不錯，所以這部分後續還是值得關注。","林委員德福：所以部長還是很有信心，是不是？","蘇部長建榮：如果疫情控制得宜，在這個情況下，我想對國內經濟情況應該是沒有多大影響。","林委員德福：但願如此，謝謝。"],["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10時32分）部長好，延續剛才幾位委員關心的問題，我也很關心當沖證交稅減半的議題，記得禮拜一，也就是前天，我問了金管會黃天牧主委，他很清楚的表達現在當沖跟世界其他國家比較是正常狀況，所以建議再延五年。他說這個球已經給財政部了，就要看財政部的意思。現在國庫增加很多收入，當然外面也批評快要變成賭場，臺灣市場這麼小，昨天有辦法成交量達到八千多億元，過兩天可能會上兆也說不定，但平均每一個當沖客賺的只有兩百多塊而已，券商和國庫還是最大贏家，你當內場，反正贏輸都要交錢給你，所以你們是最大贏家。你剛才回答很多委員都一直閃躲這個問題，請你明確告訴我們，你現在評估的最大重點是什麼？要不要同意？因為主要要看你的意見，然後才會報院。請問，你最大的考量點是什麼？"],["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我已經回答過這個問題了，照理講當沖是一個避險工具，有些情況就變成投機的成分……","賴委員士葆：等一下，稍微等一下，金管會黃主委講的我也同意，一個資本市場當然會投資加投機，這一定有的，否則就不成市場，只有投資，就是買來鎖起來，這樣市場是不會活絡的，當然就是有投機在那裡。","蘇部長建榮：對！當然。以目前股市的結構來講，當沖量大概占三分之一，基本上與我們當時當沖降稅的目的，即將量提升也已經達到了。我想金管會也會考量，就是這種結構跟當初的結構已經不太一樣了，所以他們才會提出再延5年。當然降不降稅，除了剛才所提的政策目的有沒有達成以外，另外就是所謂整體證券市場的穩健也是一個因素。如果量能夠出來，讓市場的股價能夠真正反映出公司的現值，就比較會吸引一些公司來上市上櫃，當然也是一種好事，但就整體來看，還是要審慎評估。","賴委員士葆：就我們來看，其實這是在打強心針，即你剛才提到的政策目標也已經達到了，你的言下之意就是可以不必了吧！證交稅當回到原來的證交稅，當沖做習慣的就去當沖，對不對？他們也不會在乎千分之1.5，他們也知道怎麼賺錢就去沖啊！由於他們習慣了，如果打一針有效，就不用打第二針了，是不是應該這樣考慮呢？在你剛才的言談之間，我聽得感覺是你有講一句話，就是政策目的已經達到了，後面是我講的，所以可以收山了！","蘇部長建榮：剛才我也有講，第一個是政策目的，第二個是整個股市的穩健發展，而穩健的發展也要看今天股市的結構與幾年前的股市結構是不太一樣的，我們也會請金管會再詳細說明。"],["賴委員士葆：像昨天的八千多億元算穩健嗎？"],["蘇部長建榮：這個八千多億元是歷史天量。"],["賴委員士葆：過兩天說不定還會再到喔！"],["蘇部長建榮：我不曉得。","賴委員士葆：好好的把關啦！你什麼時候可以做決定？你是yes or no，我們都尊重。","蘇部長建榮：上禮拜已經答詢過，下會期比較會……","賴委員士葆：下會期是9月開始，所以9月就知道答案了。"],["蘇部長建榮：是。","賴委員士葆：再過來就是現在疫情再起，剛才陳時中部長在8樓，他10點半請假要去處理基隆的兩個確診。目前還在謠傳什麼地方也有！什麼地方也有！什麼地方也有！都是不明感染源，陳時中說不排除快要進入第三級，什麼叫第三級？室內只能5個人，室外是10個人，第四級幾乎是封城。他可能下午就會宣布第三級，如果是第三級的話，立法院就停開了，前面就不止有5個人，因為室內只能5個人，室外是10個人。","我比較關心的部分，因為你們財政部第一線的報稅人員跟我反映，他們怕得要死，每天在第一線接觸人，就怕被傳染，他們要先打疫苗嗎？由於沒有優先施打，我也問了指揮中心，他們說要部長出面講或拜託一下就有了，你要不要回應一下？","蘇部長建榮：可以，我可以跟指揮中心請求……","賴委員士葆：趕快做，現在正在報稅，他們第一線是多麼緊張啊！","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除了報稅人員以外，還有海關的部分，我們已經要求他們要先行施打。至於國稅局國的這部分，我們會進一步再與指揮中心洽談。"],["賴委員士葆：什麼時候正式提出申請？","蘇部長建榮：今天我回去以後，馬上會與指揮中心聯繫。","賴委員士葆：其次，現在的手機報稅或網路都只能用標準扣除額，而沒有列舉扣除額，什麼時候手機報稅可以用列舉扣除額呢？現在疫情這麼嚴重，能不用去報稅就不要去嘛！","蘇部長建榮：我跟委員說明一下，有關列舉扣除額的部分，如果下載以後，也不必去修改列舉扣除的部分，比如捐贈或醫療費用，這些都已經可以下載資料，並可以完全cover掉，因此不用額外修改他們的列舉扣除額。基本上只要大於標準扣除額也沒有關係，如果他們不用修改資料的話，也都可以用手機報稅。","賴委員士葆：你就發個通知跟大家講一下，因為有人跟我反映，他是列舉扣除額，但是你們規定不能用也很難用，即你們的app難用啦！","蘇部長建榮：民眾可能有誤解，如果下載的資料裡完全包含所要申報的列舉扣除項目，如果你不修改的話，直接用手機報稅就可以了，也不用出門啦！","賴委員士葆：因為疫情之故，我們希望儘量能用手機及網路去報稅，現在的比例是多少？"],["蘇部長建榮：現在網路報稅的占比……"],["賴委員士葆：有沒有六成？","蘇部長建榮：我跟委員報告，108年透過網路報稅的案件有395萬戶，目前已經達到148萬戶申報，所以網路申報占比已經達到37%。"],["賴委員士葆：我的印象是有六成。","蘇部長建榮：全國的申報戶有六百三十多萬，其中有395萬戶是用網路申報"],["賴委員士葆：已經超過50%。","蘇部長建榮：那是去年，在395萬戶裡，以今年的比較來看，有148萬戶已經完成，而完成的比例大概是37.52%……"],["賴委員士葆：上看60%以上應該沒有問題啦！","蘇部長建榮：應該沒有問題，很多人要延長……","賴委員士葆：有關行動支付的部分，外面罵得要死，你們財政部居然想要修辦法，就是要買賣雙方都提供個資，你要賣方提供個資有道理，可是買方買一瓶汽水或可口可樂，也要給你個資是什麼意思呢？","蘇部長建榮：我跟委員報告，這主要是電支電票條例裡的相關規定，我們按照電支電票條例的規定來提出一個辦法，而主要的目的大概是這樣子，就是因應交易型態的改變，並針對新型態的網路逃漏稅，稅捐稽徵機關有必要去蒐集集這些資料才能打擊逃漏稅，這是我們主要的目的。"],["賴委員士葆：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蘇部長建榮：請委員讓我說明完，目前我們只是預告內容，如果外界認為會有侵犯個資的問題……"],["賴委員士葆：當然侵犯啊！","蘇部長建榮：我們會認真來檢討這部分，再聽取外界的意見，即使是要這些資料，我們也會依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打擊逃漏稅……","賴委員士葆：部長講太久，我還要問主計長，就是與疫情有關的部分，你們總共要出動一萬多人去普查，將訪問一百二十多萬家，也呼籲民眾支持，現在疫情提升了，你要延期嗎？"],["主席：請主計總處朱主計長說明。","朱主計長澤民：我們那個是五年一次的調查，也已經按照步驟在做，如果有疫情的話，我們會看疫情的進度，就是我們會……"],["賴委員士葆：我問你會不會延期？","朱主計長澤民：到時候我們沒有完成，當然會延期，我們會看疫情的……","賴委員士葆：我告訴你另外一個數字，這裡面有93萬戶農家，人口超過300萬人，有人跟我反映，這些人很怕！很怕被騙取個資或其他的等等。","朱主計長澤民：有。我們有所謂的「三不二要」，就是說我們會有證件，而且……","賴委員士葆：我時間到了，主席已經站起來，我不要占用後面的人的時間，我是提醒你，這九十幾萬戶農家，人口超過300萬，你們在對這些人做普查時要小心，說不定會有人假冒你們去普查，害他們被騙，你們要有一些預防措施。","朱主計長澤民：好，謝謝委員提醒。","主席：請主計長會後補充說明，謝謝。","接著請沈委員發惠發言。","沈委員發惠：（10時45分）部長早。剛才各位委員提出這些質詢和關心，以及今天全國最關心的，就是武漢肺炎疫情升溫，剛剛賴士葆委員也提到，今天早上在八樓陳時中部長提到，有可能在今天將防疫警戒提升至第三級，所以我們就很關心財政部相關防疫緊急應變。事實上在去年3月開始，全國進入防疫狀態，一開始大家也很緊張，去年3月18日財政部推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人力運用及辦公場所應變計畫，這個計畫到現在還在實施？"],["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是，還在，還是有效。","沈委員發惠：但是我看這個應變計畫的實施對象是位於財政大樓合署辦公之本部及國庫署、賦稅署全體工作人員，那其他的呢？現在大家最關心關務署。"],["蘇部長建榮：關務署和財政資訊中心有相關的……"],["沈委員發惠：有他們自己的因應計畫？"],["蘇部長建榮：對。","沈委員發惠：在這一次諾富特風暴裡，有關務署的員工足跡跟確診者的足跡重疊。","蘇部長建榮：有，有9位。","沈委員發惠：根據醫療院所的說法，站在第一線執行邊境管制的關務署，目前疫苗施打率偏低，部長，目前疫苗施打率大概是多少？"],["蘇部長建榮：我請署長來說明一下。","沈委員發惠：好。署長，到現在為止，第一線關務人員的施打率是多少？"],["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謝署長說明。","謝署長鈴媛：目前整體的施打率大概是15%，根據協調的結果，我們提報名單之後，必須由個人到大醫院去施打疫苗，我們昨天已經跟CDC協調，以後我們同仁可以跟地方的衛生局聯絡，由衛生局到點來施打，所以近日內施打率應該會提高。"],["沈委員發惠：你自己打了沒有？"],["謝署長鈴媛：還沒有。","沈委員發惠：部長，你疫苗打了沒有？"],["蘇部長建榮：我也還沒打。","沈委員發惠：我希望能夠有帶動作用，尤其關務署，還有剛剛所提的第一線報稅人員，因為他們每天接觸民眾，財政部應該提高他們的疫苗施打率。","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我昨天已經指示署長……","沈委員發惠：希望你們講的措施是有效的，我們接下來就會觀察第一線同仁相關的防疫措施及疫苗施打率。","蘇部長建榮：是，謝謝委員。","沈委員發惠：昨天我看到臺銀表示已啟動公股行庫緊急應變小組因應措施，主要是人流管制、異地辦公及分行的人力支援這三個部分，其他7個公股行庫的狀況如何？","蘇部長建榮：昨天指揮中心開記者會之後，院長已經指示財政部提升公股行庫的防疫等級，所以我昨天已經下達指令，要求各公股行庫防疫都要升級，目前他們都已經就位了。","沈委員發惠：有關公股行庫的部分，我希望防疫能夠落實，而不是只是你下達指令而已，要落實。這些公股行庫的分行，理論上都是必須要持續營業的，而且也要跟民眾經常性接觸，息息相關，如果一個分行點有牽涉到關閉、遷移等相關防疫措施，對民眾的權益影響都非常巨大。這一次北富銀內湖分行只是因為有確診者的足跡，就必須要消毒一天，還好這次發生在禮拜六，所以即使要消毒也沒有影響營運，如果是禮拜一發生，禮拜二就必須要關門一天，只是有確診者足跡就這樣子，如果有任何一個分行內部發生群聚感染，或者是有員工確診，那就不是只有關閉一天這麼簡單的事情，對不對？","蘇部長建榮：是，我們會有應變措施，比如啟動異地辦公。","沈委員發惠：異地辦公是異地辦公，那民眾的權益呢？這個分行關閉了之後，對民眾權益的影響呢？","蘇部長建榮：對，在實體上，對民眾可能就會造成很大的不方便。","沈委員發惠：部長，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在去年就已經有一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肺炎疫情持續營運指引，這個是針對所有的企業，有這樣子的營運指引，所有的公股行庫是不是有按照這些指引？現在的狀況是已經有零星的社區感染，照部長今天的講法，有可能在今天發展到第三級，就是已經發生社區傳播的狀況，對不對？"],["蘇部長建榮：是。","沈委員發惠：所以要按照這樣的指引要求各個行庫必須確實落實，我跟部長報告，雖然昨天下達指令，但是本席的服務處以及網路上面接到民眾的抱怨和檢舉，說公股行庫員工就有兩、三個進去分行沒有戴口罩，而且還是主管級，坐在後面的，他們就不戴口罩。"],["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我們會加強來要求。","沈委員發惠：就是臺灣企銀，昨天還有人跟我檢舉，沒有落實相關防疫措施，你們下達指令，結果分行裡面對民眾的臨櫃人員都還有不戴口罩的。","蘇部長建榮：關於這部分，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回去以後會嚴格要求。","沈委員發惠：你們除了要求，也要廣泛地在網路上面宣傳你們的檢舉專線，這個應該做得到吧？"],["蘇部長建榮：可以。","沈委員發惠：就像部長今天早上講的，現在疫情已經不是開玩笑的時候了，八大公股行庫的分行是不是能夠落實防疫措施？","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我今天回去以後，一定會要求落實，按照指揮中心的要求去做。","沈委員發惠：我記得在兩個月前我就在這裡問部長，假設疫情升溫，今年的報稅期限是不是要比照去年，彈性延長報稅期限，部長那時候的說法是，目前看起來今年疫情應該影響不大，但是這兩、三天的情況恐怕已經不是開玩笑的，部長，你有沒有考慮在疫情升溫的情況之下延長今年的報稅期限，剩下兩個禮拜，是不是有延長報稅期限的可能？","蘇部長建榮：關於這個部分，我們也接到一些反映，所以我們目前正在審慎評估，這涉及到整個系統更改的問題，因為我們原來設定就是到5月31日，現在如果要……","沈委員發惠：我兩個月前就跟你講了，就是說今年的狀況是不是像我們想像的這麼安樂。"],["蘇部長建榮：這部分我們正在審慎評估。","沈委員發惠：就算今年本來決定不延長，也應該有備案，萬一疫情升溫就要彈性延長報稅期限，這些本來就應該在你們的方案裡面。","蘇部長建榮：是，不過跟委員報告，如果有民眾因為受疫情影響沒有辦法報稅……","沈委員發惠：我知道，你們上個禮拜有發一個命令，針對這些確診的、隔離的、檢疫的民眾，及幫他們報稅的主管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報稅代理人，他們如果有狀況，可以彈性延長報稅一個月，對不對？"],["蘇部長建榮：對。","沈委員發惠：你們有針對這些特定的人，包括確診的、隔離的、檢疫的，有延長報稅的期限？"],["蘇部長建榮：是。","沈委員發惠：但是我要在這邊跟部長請命，第一線的醫療人員跟我反映，第一線的醫療人員沒有被納入這個延長報稅期限的對象範圍裡面，事實上未來這半個月恐怕就是第一線醫療人員真的沒有心力報稅的時候。","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提出這個問題，我們回去以後會再審慎來評估。","沈委員發惠：現在已經沒有多久時間，只剩下兩個禮拜，針對確診的、隔離的、檢疫的人，是可以延長，但事實上，這次疫情之所以可以在這時候被發現，也是第一線的醫療人員辛苦防疫才會發現，所以是不是把第一線的防疫人員、醫療人員納入？沒有全面延長的話，至少在今天或明天就讓這些第一線人員知道他們的報稅期限可以彈性延長，好不好？","蘇部長建榮：我們回去以後研議，如果有結果，我們再跟委員報告。"],["沈委員發惠：儘快。"],["蘇部長建榮：是。","沈委員發惠：剩下沒多久時間，今天或明天就把醫療人員納入延長報稅的對象裡面，好不好？","蘇部長建榮：是，我們再評估。"],["沈委員發惠：謝謝。"],["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主席：謝謝沈發惠委員，待會兒林楚茵委員及李貴敏委員發言之後，我們休息10分鐘。","請林委員楚茵發言。","林委員楚茵：（10時58分）部長早。剛剛很多委員都問到報稅的狀況，今天是5月中了，部長，目前民眾報稅的情況如何？"],["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目前網路報稅占絕大部分，去年申報的總共有630萬戶，其中有395萬戶是網路報稅，到目前為止網路報稅的民眾大概有148萬戶，占去年網路報稅的比重約37.5%，非網路報稅的比例比較少。","林委員楚茵：所以目前為止，整體報稅的完成率有到達五成嗎？"],["蘇部長建榮：沒有。","林委員楚茵：通常民眾的習慣都是這樣，不到最後一刻，不到最後關頭，不會輕言報稅，所以說現在距離最後期限只有半個月的時間，民眾確實是要加緊腳步，不過剛剛也有多位立法院同仁提到，剛剛陳時中部長在八樓已經宣布了，今天疫情警戒可能會升級到第三級，我們來看一下，5月11日報導，疫情若升溫到第二級，整個警戒期要拉到6月8日，可是就像我講的，報稅期限到5月31日，現在就是疫情最關鍵的兩個禮拜，我們不知道陳時中部長稍候會怎麼樣來宣布，但是我想請教，在報稅旺季，大家就是會趕在最後兩個禮拜才報稅，那麼報稅會不會成為我們的防疫破口呢？會不會因為大家急著去報稅而造成破口？我要提醒部長，報稅不是只有個人報稅，包括公司行號也要報，現在這些會計師也要查帳，要趕快進行最後的節稅，我知道您之前也特別提到不會有延長，而且你也特別提到，居家隔離者或是受疫情影響者可以來申請延長，但問題就來了，多數的人可能會認為自己好像不是那個需要隔離的人，但有可能拖到最後這兩個禮拜才報稅，如果大家因為擔心而蜂擁而出進行實體報稅的時候，你有沒有想好要怎麼樣防範？因為時間就是卡在那個關鍵期。","蘇部長建榮：是，謝謝委員，我瞭解這個情況，也有會計師跟我們反映是不是要延長報稅期間，所以我們目前也正在審慎評估。考慮到疫情這兩天的發展，我們回去以後會審慎評估，如果有需要延長的時候，我們會正式對外公布。","林委員楚茵：部長，我要提醒您的是，疫情警戒到第三級的時候，必須停止室內五個人、室外十個人以上的聚會，就像剛剛我講的，比如說，會計師要到公司去進行報稅工作的時候，有五個人以上的地方他是不能待的，所以剛剛前面幾位委員都在講說時間不多了，因為現在距離月底就剩下兩個多禮拜，如果疫情警戒真的到第三級，請問財政部有沒有想法？升到第三級的話，室外聚會不得超過十個人，難道現在所有的公司都要搬一張桌子到外面，叫會計師到那裡處理？在室內的話，五人以上是不行的，這個部分有沒有因應對策？如果今天真的進入第三級的話，對財政部來說，這個報稅的時間點是越來越緊急，可能不是回去研議就行，你們可能必須在一週內，甚至於這個禮拜，你們就要做出決定。部長跟賦稅署有沒有想好？","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儘量來評估，這個也是為什麼我們鼓勵網路報稅的原因，今年推出手機報稅，手機認證以後，民眾也不用去臨櫃辦理，他到超商用健保卡去取得查詢碼，就可以直接在家裡完成報稅。","林委員楚茵：如果今天就確定升級到第三級，你們會認定報稅期限可以延長，只是沒有辦法決定延長到什麼時候嗎？就現在指揮中心的指示，暫定是到6月8日，如果沒有增加新的個案，或者是沒有更多本土案例出現的話，6月8日紅色警戒才會解除，如果今天又升級，時間可能會拉長，部長有沒有思考過？也許你現在不能立刻給我們一個答案，但是這些是不是都是你會考量進去的？","蘇部長建榮：當然。我們到時候會跟指揮中心聯繫，瞭解整個疫情的狀況，再決定報稅期間。","林委員楚茵：本席個人認為，民眾雖然可以用手機報稅，但是還是有許多人沒有辦法利用使用3C的便捷，他們可能不能理解，或是不放心，還是覺得要詢問很多人，他們習慣到各個報稅地點去報稅，有專人可以詢問，他們比較安心，所以這個部分有可能造成一些破口，希望財政部也能夠思考進去。好，謝謝部長。"],["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林委員楚茵：接下來我要請教主計長。主計長，剛剛部長有特別提到報稅可以用手機，也幫助財政部或民眾，避免民眾在報稅時被感染，我想就教的是，5月底之前有農林漁牧業普查，目前沒有線上申報，但是也是到月底就截止了，主計總處現在有沒有可能再增加這樣的一個作業方式呢？"],["主席：請主計總處朱主計長說明。","朱主計長澤民：跟委員報告，我們目前是有網路申報，可以線上申報。"],["林委員楚茵：可以自行線上申報？"],["朱主計長澤民：每天線上申報的大概有兩、三百件。"],["林委員楚茵：有兩、三百件？","朱主計長澤民：對，是的。","林委員楚茵：在這部分是不是可以提供更多誘因，讓民眾願意上網申報，尤其是這幾百萬必須接受農林漁牧普查的人員，讓他們可以願意上網來申報，我們來看，財政部e化其實做得相當好，雖然剛剛我不斷問部長報稅可不可以延後，那是擔心不懂得網路申報的人到現場去申報會增加感染的可能性，但是我們看人口普查，過去開跑時有提供一些誘因，像抽十萬禮券等等，這一次可不可以提供一些誘因，讓這些必須接受農林漁牧普查的人願意採用線上普查？","朱主計長澤民：跟委員報告，農林漁牧普查跟工商普查有一點不一樣，農林漁牧普查的對象都有一定的年紀，線上填報的意願跟能力會有一些差距，而不是意願降低。"],["林委員楚茵：是數位落差。","朱主計長澤民：對，是數位落差，委員講的對。我們有考量到這一點，所以我們還有電話訪問。","林委員楚茵：所以你們的替代方式是用電話，而不是面對面的方式，但是我們要知道，現在很多人是不太接家戶電話的。","朱主計長澤民：對，我們會用各方面的方式，讓普查能夠順順利利完成，如果真的沒有辦法在期限內完成，我們會考量必要時可以延長期間。","林委員楚茵：好，我們知道截止時間也是到5月底，但是現在疫情突然間升溫了，這個東西必須要考慮，也不要讓這些普查人員因為業績壓力，認為必須要趕在5月底完成，然後要面訪，你剛剛有特別提到，農林漁牧業從業者的年紀偏高，對於3C或網路的使用會有數位落差，所以你們加入了電話這種方式，那網路的部分如果可以提供更多誘因，也許他們的子女或家人可以來協助，針對這個部分，也請主計長考慮，好不好？"],["朱主計長澤民：謝謝委員關心。謝謝。","林委員楚茵：另外，我想就教主計長的是，昨天股市表現不好，但是航運股、鋼鐵股都是持續向上攀升，在航運、空運、運輸業的股價持續飆漲的情況下，再加上鋼鐵持續看漲，媒體也報導漲幅可能高達60%，我們知道運輸會增加萬物的潛在成本，而鋼鐵更是很多基礎建設當中非常重要的原物料，包括我們現在討論的房價，鋼鐵也是重要因素，主計長，面對這個情況，你認為會不會因為航運跟鋼鐵等原物料上漲而導致萬物上漲？萬物皆漲的情形會不會接踵而至？","朱主計長澤民：跟委員報告，這些的確都是生產行業的投入成本，經過轉嫁程序，可能會造成物價的上漲。行政院物價小組已經充分注意到這一方面，而且有些是躉售物價指數上漲，兩季以後會影響到消費者物價指數，所以行政院已經在充分注意。"],["林委員楚茵：最近有針對這個開會嗎？","朱主計長澤民：我們馬上就要再開會了，謝謝。"],["林委員楚茵：馬上要開會？"],["朱主計長澤民：對。","林委員楚茵：好，謝謝。"],["主席：謝謝。請李委員貴敏發言。","李委員貴敏：（11時8分）部長好。今天最嚴重的問題，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問題，不外乎疫情，部長剛剛回答前面很多委員詢問時表示會好好評估報稅期間要不要展延，我記得上次質詢時，我在第一時間就詢問部長報稅時間會不會延展，我記得部長的回應是沒有問題，所有事情都在按部就班中，可是我們看到很多事情其實有不可預料性，部長你剛剛提到你會評估，而剛才陳時中部長也已經急速地去因應了，現在我想請問一下，現在已經是5月中了，原來的報稅期間是到5月底而已，民眾也要準備，當你說你還要評估，到最後一分鐘才告訴民眾，其實已經來不及。"],["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委員，不會這樣子。"],["李委員貴敏：不會這樣子？"],["蘇部長建榮：不會到最後一分鐘才說。","李委員貴敏：假設陳部長今天宣布疫情警戒升到第三級，在這種情況之下，你還會審慎評估嗎？在國外，即便是美國，美國去年的報稅期間就已經展延，因為美國也是同樣的情形，你今天只有想到要稅收，你剛剛提到選擇很多，可以透過網路報稅，但問題是六十歲以上的人有五、六百萬人，不是每一個人都用手機或電子支付的方式在運行，部長，有沒有考慮過這些年長的人？"],["蘇部長建榮：我們都有考慮。","李委員貴敏：考慮的結果還是決定今天沒有辦法確定？今天是5月12日，已經到……","蘇部長建榮：委員，你不能這樣講，你剛才說我只考慮稅收，不是這回事，事實上整個報稅系統是提供民眾非常方便的申報……","李委員貴敏：沒有，部長，我今天很坦誠地跟你報告，並沒有很方便，部長，你如果隨便走一下國稅局，就知道國稅局裡面擠滿了人在現場申請去年的所得資料，然後再走那個流程，部長，你去過嗎？","蘇部長建榮：去過。他們是查調所得，基本上他們可以在網路上查調所得。","李委員貴敏：對，你都講他們可以上網查，但是我們從現實上來看，國稅局滿坑滿谷的人，部長，你不相信我也沒有關係，你就請他們回報每天有多少人，光是拿單子再去辦理的有多少人，不是你自己想民眾可以透過網路處理，難道是懲罰這些民眾，他們不用手機來申報的話，就要冒著被感染的風險？這是我第一個問題。部長，我真的很審慎地提醒你。","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我們會評估。","李委員貴敏：第二個問題，公股銀行是歸財政部管，銀行面臨第一線風險的……","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我們已經要求公股行庫這按照指揮中心及金管會相關的規範辦理。","李委員貴敏：我要請教部長，指揮中心要求第一線的人員怎麼樣辦理？","蘇部長建榮：第一個是一定要戴口罩，然後人流管制，還有消毒，人員進出……"],["李委員貴敏：這樣子就解決了本土傳染的問題了嗎？","蘇部長建榮：沒有，還有一些問題，像室內人數多寡的問題。","李委員貴敏：如果升到第三級，已經有很多委員一再提醒，室內人數控制在五人之內，可以做到嗎？還是今天行政部門全部都是用甩鍋的方式，甩給別的部門？","蘇部長建榮：委員，你不能用這種形容詞來形容我們，我們沒有甩鍋，我們是面對這個問題，我們會加強要求他們一定要遵守CDC的規範。","李委員貴敏：部長，如果你不講這句話，他們就不遵守嗎？"],["蘇部長建榮：他們本來就要遵守。","李委員貴敏：既然他們本來就要遵守，你在這邊講這句話有什麼樣的差異性？我們要知道，對於現在立即的防疫危機，財政部做了什麼？還是財政部的回應是什麼事情都沒有做？這是我第一點要問的。"],["蘇部長建榮：為什麼委員會認為我們什麼事情都沒有做？"],["李委員貴敏：所以我才請教你嘛。","蘇部長建榮：委員，你不能這樣講，這樣講就非常不公平。","李委員貴敏：我請教你的時候，你的回應是說你要他們按照CDC……","蘇部長建榮：我已經交代下去，要求他們按照CDC和金管會的規範去做，我們也會派人去看看他們有沒有落實，就是這樣子。"],["李委員貴敏：這樣能夠確保他們的安全嗎？你不能夠只有考慮到稅收和營業嘛……"],["蘇部長建榮：我沒有說只考慮稅收。"],["李委員貴敏：你還要考慮到老百姓的安全。"],["蘇部長建榮：我當然非常注重報稅人的安全。","李委員貴敏：第二個問題，我要請教的也是一樣的，前面提到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的資料，為了國家的稅收，為了要爭取data base，要充實你的大數據資料，然後你要人民的個資，各個民主國家沒有人這樣子做的，你今天要這麼做，說要避免他們營業逃漏稅，請問，實際上網路上面有海盜版的商品還有廣告費的收入，你沒有去查，那些才是應該去查的，而且那些才是大的金額，那些你不去查，然後老百姓的東西，你只要說有什麼樣的情形，就要他們把資料給你，有什麼必要呢？老百姓如果透過信用卡支付，你為什麼還要去查老百姓的資料幹什麼？尤其是透過電子支付消費的部分，要提供這些資料，為什麼呢？難道不能夠用銀行或其他相關的部分來查？那是他們業務上面的東西，本來使用這部分就可以了，為什麼需要多一個名稱？前面的委員已經講了很多了，所以我不知道財政部到底為什麼，尤其是今天稅捐稽徵法的修正，我合理懷疑郭召委之所以不把我的議案排進來，有一個主要的原因，同樣是與民爭利，稽徵法裡面有說溢繳的錢可以請求返還的時間只有十年，我把這部分修正，如果認為這是不當得利，就回歸到民法，民法的請求權時效就有十五年，諸如此類的規定，從行政院的草案看起來，人民好像是站在行政單位的對立面，你只在乎你的稅收，如果今天的稅收行政單位是把錢用在該用的地方，我也沒意見，但我們沒有看到，我們今天看到的全部都是大撇幣。","另外，主計長，我要請教你，防疫特別預算本來是6月30日到期，現在行政院有一個函，說要展延到年底，剛才前面也確認了，但現在立法院的協商是排在明天，是不是？"],["主席：請主計總處朱主計長說明。"],["朱主計長澤民：我沒有接到防疫特別預算的……"],["李委員貴敏：你沒有接到那個公文？","朱主計長澤民：協商是貴院的事情，不會請我們行政單位來。"],["李委員貴敏：所以你也不會出席就是了？"],["朱主計長澤民：沒有通知我……","李委員貴敏：好，那我換一個方式請教你，4月15日……對不起，召委，你站起來是什麼意思？時間還沒到，還有1分40幾秒，時間暫停一下，你站起來是什麼意思？是說我剩1分40幾秒不准再講了，是嗎？","主席：我想要回應你，我沒有刻意想要去排除你的法案。","李委員貴敏：我請問一下主計長，4月15日行政院發給你的函上面提到要同意把時間展延到12月底，展延到12月底是你說了算嗎？","朱主計長澤民：不是我說了算，院會已經通過，送來大院了。","李委員貴敏：好，那我請教一下，現在防疫特別預算到2.0為止，已經有4,200億嘛，對不對？","朱主計長澤民：4,199億多，沒有到4,200億。","李委員貴敏：這是你們行政院主計總處自己做的收支表，你今天在立法院殿堂自己打臉自己製作的表。"],["朱主計長澤民：這個是原來的預算案。","李委員貴敏：這個表是我們從你們的網站截圖出來的，簡單來講，你現在執行的情形是4,200億都花完了，是不是？","朱主計長澤民：沒有，沒有。","李委員貴敏：在都沒有花完的情況之下，現在是花到什麼樣的程度？","朱主計長澤民：以我們現在的執行率來講，大概還有1,000億左右還沒有支用。","李委員貴敏：有1,000億左右還沒有支用，若是病情到第三級的話，我是不知道會不會展延到12月底，要看朝野協商的結果，但是如果展延到12月底，防疫警戒升到第三級的話，室內聚會人數不可以超過五個人，我是不知道這要怎麼協商，那現在我要請問你，你會不會在花完這4,200億之後又提3.0？","朱主計長澤民：我們視疫情的情況，視需要，我們再來做決定。"],["李委員貴敏：那你規劃了沒有？"],["朱主計長澤民：目前沒有。","李委員貴敏：目前完全沒有規劃？因為時間的關係，也因為召委對我有成見，所以我把其他的部分改為書面質詢，然後再拜託你，根據我提出來的東西回應，好不好？謝謝。","朱主計長澤民：好，謝謝委員。","主席：謝謝李貴敏委員。本席對任何委員都充滿尊重，沒有刻意的成見，對個別委員的提案，我也不全瞭解，所以沒有刻意排除。","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蔡委員易餘發言。","蔡委員易餘：（11時30分）部長好。部長，我們今天要修正的法案包括了稅捐稽徵法，其中第二十八條的修法，規定第一項納稅義務人適用法律錯誤的部分，及第二項稅捐機關適用法律錯誤的部分，這兩種情形都把時效一律定為十年，我想要請教部長，過去機關課的稅若是出於機關的錯誤，而這個錯誤的一個前提就是納稅義務人本來就不應該繳這筆稅，在十年時效過後，納稅義務人要求機關返還這筆本來就不應該繳的稅，機關卻告訴他，因為十年時效已經過了，所以納稅義務人不能請求退還，這件事情合理嗎？"],["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過去在認定是不是機關錯誤上面，有時候會有一些爭議，所以我們在修法的時候，就回歸到行政法的規範，就是十年……","蔡委員易餘：都會有爭議，沒有錯，但是如果是納稅機關直接算錯，比方說金額算錯或適用法條有錯誤，如果已經被認定了，機關卻告訴該名納稅義務人說，因為十年時效已過，所以這筆錢不能退給他，這名納稅人情何以堪？說實在的，十年也不是很久，對納稅人來說，一眨眼就過了，現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告訴人民，如果是機關錯誤，可歸責於機關的話，那這樣的情況就沒有所謂的請求權時效，也就是說，一旦發現是因為機關錯誤，就可以從發現日期算起兩年內要求機關查明並退還。","蘇部長建榮：對，比如說，稽徵機關自己發現因為適用法令錯誤而跟民眾溢課的稅，從發現之日起兩年內就要查明退還，現行的制度是，不管過去幾年內繳的稅，都要兩年內查明退還，現在我們是回歸到102年公布的行政程序法，因為是屬於公法上的請求權，所以有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規定。跟委員報告，如果稽徵機關發現是稽徵機關自己或是政府的錯誤導致溢課稅款的話，基本上這兩年期間內，不管怎麼樣，都一定要查明退還，只是十年時效跟沒有期限的差別而已。","蔡委員易餘：對啊，所以我在意的就是這一點，是機關錯誤才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機關既然已經知道是機關算錯的，現在你要規定時效，在十年時效過後，這筆錢就不退還給人民，我知道這一項是搭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修正，過去第一項規定的時效本來是五年，現在要延長為十年，就是如果是人民自己算錯的，過去在五年時效內納稅義務人可以要求退還，我們現在把時效延長為十年，然後你又搭配第五項的規定：「因修正施行前第一項事由致溢繳稅款，尚未逾五年之申請退還期間者，適用施行施行後之第一項規定。」也就是修法之後，可以適用第一項十年的規定，但前提必須是尚未逾五年之申請退還，所以超過五年的也不可以。好，我們再看後段，「因修正施行前第二項事由致逾繳稅款的，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申請退還。」這個規定看起來好像有十年時間可以讓他申請退還，但在人民的部分，你卻要去綁他，規定可以申請的部分必須是尚未逾五年之申請退還期間，部長，你看得懂這個意思嗎？"],["蘇部長建榮：我知道……","蔡委員易餘：很清楚的是，對人民是比較嚴格。","蘇部長建榮：沒有，跟委員報告，如果還沒有超過五年，就是在自行適用法令錯誤的部分，我們已經修法，從優適用變成十年內提出。","蔡委員易餘：那是沒超過五年的，如果超過五年呢？","蘇部長建榮：超過五年，就已經沒有請求權……"],["蔡委員易餘：對啊！就是沒有啊！對人民來講……"],["蘇部長建榮：因為已經超過五年期限了。","蔡委員易餘：就是你們這一條的規定，對他沒有好處啊！這個修法的結論是，對機關是大大享受時效的利益，過去沒有期限，現在修改為十年；但人民的部分，不好意思，因為過去就已經規定不能超過五年，即使現在法律修改為十年提出，你也不能適用。部長懂我的意思嗎？","蘇部長建榮：因為已經超過五年，現行法規定超過五年就不能申請退還。","蔡委員易餘：就不能嘛，對不對？"],["蘇部長建榮：對！現行法規定……","蔡委員易餘：因為超過五年，就已經失效了，所以即使現在提出的年限修改為十年，對超過五年者，依然無法適用，對不對？"],["蘇部長建榮：對！","蔡委員易餘：在機關部分，過去是沒有時效，一旦發現機關自己算錯，沒有時效規定，人民都可以要求返還；現在你把它改成十年……"],["蘇部長建榮：就是回歸到行政程序法的規範。","蔡委員易餘：沒有，過去稅捐稽徵法未必一定要遵守行政程序法，稅捐稽徵法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別法，對不對？","蘇部長建榮：某種程度上是，但是我們……","蔡委員易餘：特別法和普通法在適用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既然特別法規定是沒有時效，就未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這也就是這一次我提出的修法，希望直接載明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不應受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限制。","蘇部長建榮：我想這個還是可以討論，不過……","蔡委員易餘：沒有關係，我們逐條審查時再來討論，我是覺得這樣的修法方向，很明顯對人民是斤斤計較，但對於機關錯誤的部分，就把過去沒有時限壓縮到現在的十年，這很不公平，不能這樣！可以全部改為十年，但第五項這樣的規定我不同意。如果真的要這樣改，那麼在人民的部分，什麼尚未逾五年之申請時效也一樣要規定為自修正施行日起十年內申請返還，就是不用再管是人民錯誤或機關錯誤，反正整個結論就是，人民不用繳的稅捐，你們已經核課了，就在十年內退還，這沒有問題，好不好？請你們再考量一下。","蘇部長建榮：是，謝謝委員。"],["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11時39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官員、會場工作夥伴、記者媒體女士、先生。首先請教主計長，你知道全國平均所得最高的10個里在哪裡嗎？"],["主席：請主計總處朱主計長說明。"],["朱主計長澤民：好像是在新竹吧！","鍾委員佳濱：耶！滿有概念的。再請教部長，部長知道全國平均所得最高的10個里在哪裡嗎？"],["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我的瞭解應該是在竹北。","鍾委員佳濱：對！沒錯。根據財政部公布的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全臺居民平均所得最高的10個里，9個里在竹科旁邊，1個里在臺南南科附近，他們的共通性就是都在科學園區，在科學園區旁邊會造成什麼現象？臺南最近租金、房價都上漲，就是南科園區發展後，房價跟房租都成長，為什麼？部長覺得為什麼？房租不是你最近都在討論的問題嗎？房價高漲是什麼原因？","蘇部長建榮：基本上這應該是剛性的需求，因為有一些所謂的高科技產業，譬如台積電等在那邊擴廠，吸引很多年輕的工程師；就業人口增加，住宅的需求當然也會增加。","鍾委員佳濱：你認為臺南或竹科附近還有空屋嗎？照理說應該是供不應求，空屋很少，都賣光了，是不是？","蘇部長建榮：竹科跟南科不太一樣，竹科附近基本上就我的瞭解，可能還是有一些短期炒作的現象。","鍾委員佳濱：好，炒作。我們來看一下，多年前我去過夏威夷，那時候當地人說物價很高，為什麼？因為觀光客造成的。第一，觀光客多，所以買菸、買飲料、買什麼都供不應求。第二，觀光客、外來客出手比較大方，所以在地居民就會為高房價所苦。但竹科或南科的房價提高倒不是供不應求，剛剛就說了，還有很多空屋，對不對？主要是來的這些人都是電子新貴，是高所得者，他們都買當地的高端商品，豪宅一買，價格一炒高，全區房價都上揚，錨定效果是不是這樣？所以我們才要打奢侈稅、打豪宅，就是因為豪宅價值一炒高，會造成全區一般住宅的上漲，是不是這樣？"],["蘇部長建榮：會有示範效果。","鍾委員佳濱：屏東未來會有一個科學園區，當然也會帶動科技產業高薪者大量遷入，設置科學園區，我們很歡迎，但我們也很擔心接下來可能屏東的房價會有變化，三、四千個從業人員進來，有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還有原來就有的產業專區，屏東車站、高鐵站、臺鐵，還有高雄榮總大武分院，衍生的食衣住行育樂需求都在這個區域。我們再往下看！科學園區設立之後，就業人口的住宅需求怎麼樣？高階主管直接買豪宅，過幾年可能就退休了；中層主管注重的是孩子要有好學區，所以會到學區裡買房；如果是新進員工，不見得馬上會買房，可能考慮用租的，如果租不到合適房子，就會選擇通勤。我們當然希望未來屏東科學園區成立之後，這些從業人員，尤其是人數最多的新進員工，可以都來住在屏東，而不是靠通勤的交通，對不對？如果他們來屏東租房子，目前屏東的租屋市場大概都是學生套房，因為有兩個大學，未來這些新進員工的需求絕對不是學生套房而已，他是有所得的上班族，可能需要健身房、托育服務，搞不好老爸、老媽過來跟他一起住，他可能就有長照服務的需求，這樣的租屋需求level是不是就不一樣了？在這種情況下，營建署署長曾說屏東地方政府要開始思考，為了照顧這些新進員工的租屋需求，是不是考慮跟企業合作，政府出地，由企業來蓋員工宿舍，那麼這些人就可以住在屏東。請教曾署長，你覺得國家的國有土地跟企業合作蓋宿舍租給企業新進員工，是不是一個解決他們住屋需求的方法？"],["主席：請財政部國產署曾署長說明。"],["曾署長國基：我想這個也是一個部分……"],["鍾委員佳濱：也是一個方法？","曾署長國基：跟委員報告，其實上禮拜召委也質詢過相關議題，就是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部分一定要是一般商業模式，是不是可以跟住宿、社會住宅結合？這個部分，國產署已經開始在研擬一個個專案，即設定地上權的相關作業法規。","鍾委員佳濱：好，很好，這我待會會問到，謝謝署長。可是有一個問題出來了，如果企業要提供員工宿舍，自己蓋或買，根據財政部1990年的解釋函，跟業務有關的可視為營業費用申報扣抵，但如果是租房子給員工住，屬酬勞員工，租金不可扣抵。根據營業稅法，是不是有這樣的規定？","蘇部長建榮：因為不是直接做營業使用，所以進項稅額就不能扣抵。","鍾委員佳濱：我瞭解你們的原則，但出現一個問題……"],["蘇部長建榮：那屬於員工薪資報酬的部分。","鍾委員佳濱：對！因為你們稅法上的認定不同，同樣是要給員工當宿舍，企業自己買、自己蓋都可以，但如果租的話，反而不可以，這會造成什麼問題？企業要解決員工住宿問題，不會選擇用租的。","根據社宅興建辦法，內政部可以直接興建、合建分屋，還可以設定地上權，這剛剛署長也有講到，所以目前國產署可以把國有非公用土地撥給或租給地方政府或內政部，設定地上權給民間蓋房子，這是目前的作法。目前屏東規劃中的社宅有四筆屬於國有非公用土地，本席請財政部盤點一下，屏東還有沒有其他可供社會住宅使用的國有土？署長應該瞭解吧？","曾署長國基：報告委員，有。"],["鍾委員佳濱：有在規劃？","曾署長國基：之前我們還有跟縣政府合作提供幾個比較大塊的土地，但目前還沒有需求，不過我們會保留下來。","鍾委員佳濱：好。剛剛講的就是財政部在景美一個設定地上權的案子，財政部辦公大樓的旁邊有一個住宅商辦，跟建設公司簽約啟用，大概設定可以使用七十年，然後你們收取權利金和租金，目前是這樣子嗎？","蘇部長建榮：是，委員說的這個部分，右手邊還有四棟所謂的地上權宅。","鍾委員佳濱：政府自己當地主、自己蓋，再來一戶一戶賣，如果蓋了五百個單位，就要賣給五百個屋主，他們只取得五十年到七十年的地上權，結果買的人不見得好買，賣的人也不見得好賣；如果今天是政府的國有地跟民間合作蓋房子，蓋房子的人擅長蓋房子，蓋好之後賣給不同的物業管理公司，這些物業管理公司根據樓層及房客的定位，出租給不同規模的企業，企業再根據員工需求，有小孩、沒小孩、有老人、兩個人、一個人等等狀況，提供為給員工的宿舍，在這種情況下，它的效率一定大不相同。","針對這個問題，我有兩個訴求，針對企業員工宿舍，如果不是企業自己蓋，也不是買的，而是向跟政府合作的物業公司承租幾個樓層當作宿舍，裡面的房型還可以滿足不同員工的需求，對於企業所付出的租賃租金，是不是可以評估申報抵扣銷項稅額的可行性？可不可以評估一下？我們鼓勵他們用租的，因為到屏東科學園區設廠的企業有大有小，員工不見得每個都單身，要企業蓋一個宿舍，把資金都壓在土地上，他一定不願意，但你要他跟物業公司租幾個樓層，租個三、五年，他會願意；不過，當他這麼做的時候，員工宿舍的租金，卻不能作為企業申報時的銷項稅額扣抵，怎麼辦？有沒有鼓勵效果？","蘇部長建榮：進項稅額抵銷項稅額，基本上在營業稅的概念裡，直接跟銷售有關的才會扣抵，至於員工宿舍的租金，基本上不是跟銷售有直接相關……"],["鍾委員佳濱：那要如何才可以得到政府的租稅優惠？","蘇部長建榮：在營業稅法上，員工住宿租金在營所稅裡就可以當作費用直接扣除，這是比較直接的部分，因此在營所稅部分就不能抵銷項稅額，這是非常明確的。","鍾委員佳濱：部長，我覺得未來因應國家產業發展，會有各式各樣的居住需求，我們不希望竹科、南科的情況，在屏東再發生一次，產生炒高房價的作用，我們希望產業發展移駐的新進人口，他們所需的居住需求，如果不是買房的話，我們應該讓他很方便的可以租到他想要租的房子；市面上、市場上一定有適合的建商、民間企業可以蓋出他們需要的員工宿舍，但企業要不要租？這可能需要稅制上的一些鼓勵。針對這個部分，未來可不可以朝向鼓勵的方向，讓企業為員工支付的宿舍租賃費用，可以在稅制上給予獎勵，部長，可以考慮嗎？","蘇部長建榮：這個我們再來評估，好不好？","鍾委員佳濱：可以評估嘛！好。另外，未來在屏東科學園區也要超前部署，先盤點屏東國有非公用土地可以跟地方政府合作興建社宅的部分，讓企業能夠承租做為員工宿舍，部長、署長，可以嗎？"],["蘇部長建榮：這個問題我們再考量、檢討。","鍾委員佳濱：好，前面兩個問題你們還要評估，後面盤點的部分，比較容易，可以提供給我嗎？","曾署長國基：事實上我們之前已經大概做了一些盤點，包括曾經有要繳回位在住宅區的1、2公頃土地，這些我們都會優先提供。","曾署長國基：好。部長，前面的那個部分，可以評估嗎？大概多久可以給我們一個可行性的評估方案？"],["蘇部長建榮：委員說的是稅制部分？","曾署長國基：對！稅的部分，鼓勵企業為員工租賃宿舍……"],["蘇部長建榮：一個月內。","曾署長國基：好，一個月，謝謝部長，謝謝署長。","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剛剛鍾委員的質詢，其實也符合部長一直強調的由供需法則來決定房價高低，所以提醒曾署長，有關地上權設定的部分，壽險業並不是不能，這在保險人法已經修法通過，請審慎評估。","接著請張委員其祿發言。","張委員其祿：（11時51分）今天主要是審查三個跟財政部有關的法案，但在審議、討論之前，我還是先講一下有關疫情的問題。最近這幾天疫情升溫，我們建議財政部針對疫情升溫，尤其萬一進入防疫第三級的話，應該要有相關因應措施，包括報稅的部分，是不是要延期、擴大線上和手機報稅等等，這些剛才也有委員垂詢過，請問部長，可以嗎？"],["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這些我們都有紀錄下來，今天下午就會召開會議討論。","張委員其祿：尤其要有更高等級的防疫規範，譬如到第三級時，類似群聚的問題可能都會產生，譬如報稅時，不能讓民眾全部擠在稅捐機關裡。"],["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做人流的管制。","張委員其祿：對！另外，第一線同仁的健康，也請部長注意，包括關務署及稅捐稽徵單位第一線人員，他們要跟民眾直接接觸。根據資料顯示，好像關務署疫苗施打率還很低……"],["蘇部長建榮：15%而已。"],["張委員其祿：對！這些可能要請部長先因應。"],["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張委員其祿：好，回到正題。今天要跟部長討論有關稅捐稽徵法的幾個問題。這次修法的作用、目的，院版的規定是把滯納金的時間加長，我想部長也很清楚，大法官第746號解釋認為這部分雖然沒有違憲，但時間規定可能有點過嚴，所以這次修法把時間稍微拉長，但只有拉長時間，是不是足夠做到讓納稅義務人趕快去繳納？有沒有可能更積極一點？比如同樣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對於這種延期或分期繳納的人，有發予通知單這種更積極的作為，假設今天我們要修第二十條，是不是能比照第二十七條，發通知讓民眾更清楚知道，並說明屆時未繳納的話，很快就會強制執行，甚至也告訴他們相關行政救濟方式？","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有關滯納金部分，事實上按照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滯納金是比照稅捐方式處理，所以基本上是沒有問題的。"],["張委員其祿：對！我的意思是可不可以更積極的在通知單裡寫清楚？","蘇部長建榮：這些在繳款書裡，都會說明清楚。","張委員其祿：那個寫得密密麻麻的，有時候也不是很清楚，我是覺得應該可以有更積極的處置，這樣可能會快一點，請你們思考一下。","蘇部長建榮：委員的建議很好，未來在這部分，我們會……","張委員其祿：另外，第二十八條的修法，院版是規定兩年內主動查明退還，但問題是可能納稅義務人自己都不知道有這個錯誤存在，所以你要他們去督促你們返還，那麼通知的義務是不是能更短一點？民眾黨的建議是縮短為一年半，這個是不是可以討論？"],["蘇部長建榮：這部分我請署長說明。"],["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許署長說明。","許署長慈美：報告委員，我們稅捐稽徵機關的核課，都必須依法律規定來課徵，如果有錯誤，一定要主動退稅，所以這部分目前稽徵機關都是依照這個原則在處理。"],["張委員其祿：都是兩年嗎？","許署長慈美：一發現之後都會主動退稅，期限上倒不一定，甚至有人一發現，在兩、三個月後就完成退稅了。","張委員其祿：等一下修法時我們可以再討論，看看時間是不是最長要到兩年……","蘇部長建榮：我瞭解委員的意思，稽徵機關在知道有這件事的時候，現行法規是兩年內要主動退還，委員是希望縮短一點時間，修正為十八個月，委員的用意很好，但因為這個部分行之有年，規定都是兩年內，但那是最長的期間，通常稅捐稽徵機關不會到兩年那麼長的時間，只要一經發現，基本上他們都會積極退稅。","張委員其祿：我瞭解，但還是希望可以縮短一點時間。另外，還有更多人關切的所謂陳長文條款，當時是因為陳長文先生本來是溢繳了十五年的房屋稅，結果依法只退了五年稅款；後來98年修法，規定錯課多久就要退多久。這一次我們修法好像又變成只有十年，等於了不起就只能退十年，萬一再發生像陳長文先生的這種狀況，怎麼辦？部長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蘇部長建榮：我想這種情況相對是比較少，不過我們這次修法，主要是回歸到行政程序法公法上的不當利得，請求權為十年的規定，特別是在納保法實施以後，我們希望整個稅捐稽徵的行政都回歸跟行政程序法相關規範……","張委員其祿：當然，我知道這種案例不會太多，但萬一不小心發生，然後又發生在一個名人身上，說不定又會衍生很大問題，所以我覺得等一下逐條討論時，針對這個部分，還是要再討論一下。你們現在修法是把「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刪除，概念上等於就只有十年而已，但這個會不會有十年以上的情況，我們真的要再思考一下。待會修法時，我們再一併討論。","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在其他行政機關，譬如罰款溢繳，按照行政程序法規定就是十年，而我們的稅款也是公法的規定，所以希望可以照其他機關的程序處理。","張委員其祿：這個我們等一下再討論，總結就是：我們應該要有更積極的方式，讓民眾的權益不致受損，如果責任在國家，我們也希望國家可以承擔，不要讓民眾求助無門。","請教第二個問題，最近財政部擬定了「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名稱很長，但問題出在哪裡？按照這個辦法執行，等於付款人的詳細個資也要提供，我比較好奇的是，在一般情形下，應該是以賣方為主，但現在這個辦法出來，變成是以付款人為主，而且提供的資訊都很詳細，甚至連卡號、他最詳細的details。我現在節省時間，所以我先講。當然概念上來說，部裡面可能認為，這是為了防止海外網購，因為進口人就是付款人，還是這個老問題，這樣子弄會不會在個資上有太多的疑慮，而且除了海外網購這一塊，我們先不管，如果在其他的話，變成不是賣方，是買方的資訊被你們拿去了，這樣子可以嗎？我們這樣在處置上保險嗎？","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我們會這樣修正，第一個是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另外，這個辦法基本上主要是針對新型態的網路逃漏稅，稅捐稽徵機關確實為了維護租稅的公平，有必要蒐集相關的資料，對逃漏稅做加強查緝。現在是預告期間，民眾對這個預告有各自一些的……"],["張委員其祿：現在就是反映這個聲音。"],["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我們會再檢討。","張委員其祿：部長，我們先把幾個可能的狀況跟您報告一下，這半年內消費48萬元，但為什麼是48萬元，當然到時候也要問，為什麼不訂得更高一點或更低一點。這邊也提及，48萬元以內是僅有名字跟累積金額，但是就這個地方，因為你們只是寫「得」，因為這個辦法裡面是「電子機構得提供」，可是如果行政機關強勢一點的話，而且你們這邊也訂有一些其他的部分，在有調查必要的時候，其實你們還是可以取得全部的，就是48萬元以下也都可以。所以這個地方是不是有點太過度授權，而且是整個狀況會有太多可能，把個資都拿到你們那邊去。","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我們如果真的要查逃漏，基本上要符合比例原則，就是要看情況，沒有達到48萬元，基本上我們不會去處理。","張委員其祿：你們是「得」，如果你們真的不要的話，應該是「應」，就是不要這樣子寫，應該是「應僅提供」就好，而不是「得」。","蘇部長建榮：是，第一個，我們會檢討這個辦法，委員的意見，我們會檢討……","張委員其祿：好，謝謝。我總結一下，資訊保護真的是非常重要，如果你們真的要修這個法的話，尤其隱私權，當然我們相信這可能也是你們要防止一些弊端，但是整個配套要把它做好，以上。","蘇部長建榮：是，對這個保護部分，我們會回歸到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這個是非常重要的，是基本的精神。","張委員其祿：那就請部長加油，謝謝。"],["主席（鍾委員佳濱代）：接下來請郭委員國文發言。"],["段落：質詢：郭委員國文：12:3"],["郭委員國文：（12時3分）謝謝鍾佳濱委員的代理。","部長，疫情升溫，陳時中部長剛剛最新的消息說，今天不會宣布進入第三級，可能近日內會進入第三級。剛剛許許多同仁都憂心、擔心，有關報稅旺季的到來，我覺得部長是不是趁這個機會呼籲民眾，今年我知道財政部有開放手機的報稅，以行動電話或健保卡號碼，就不用透過讀卡機申報，這個應該是……"],["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直接用手機申報就可以。","郭委員國文：你講一下，特別是疫情如此嚴峻，你們又弄了很多變民的措施，部長。","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我們也一直呼籲，民眾如果用手機習慣了，就用手機認證就好，不用到稅徵機關去。手機認證以後，他可以直接下載資料，在網路上下載所得資料，如果他不需要去改變他的所得，就直接用手機申報。","郭委員國文：透過網路申報、手機申報，不用實質接觸的這種方式，一來，它可以減輕稅務人員第一線的壓力。剛剛說第一線人員很有壓力。二來，某個程度你們也算是超前部署。"],["蘇部長建榮：是。","郭委員國文：現在如過進入第三級的話，以後必要一些公務的行為，有允許的情況，不過5個人……"],["蘇部長建榮：會受到限制。","郭委員國文：所以如果第三級的話，部長，其實你應該就順勢而為，把報稅時間延長，可以考慮了。"],["蘇部長建榮：是。我們今天下午就會做……","郭委員國文：你們下午就應該作出決定了，應該比陳時中部長更超前部署才對。二來，剛剛提到你們稅務人員壓力很大，希望能夠先打到疫苗。可是部長，我看你也沒有超前部署，你也沒有打疫苗，稅務署也沒有打疫苗，我覺得打疫苗這個事情很重要，身為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應該率先表態才對，這不是特別權力，這簡直是特別任務嘛！","我想問一下現場列席所有的官員，我認為這個問題真的很重要，有打疫苗者，請舉手。連一個都沒有？真的、假的？現場所有官員都沒有打疫苗？到底是陳時中的問題，還是大家的問題？我可以跟各位講，我自己就已經去打過疫苗了，我前天就去打了疫苗，我覺得打疫苗很重要，大家不要被媒體所渲染了，而受到影響，或者是說臺灣之前的疫情不嚴重，所以我們要等另一種更好的品牌，或者說可能會沒有第二劑？我跟你講，不用擔心沒有第二劑，因為指揮中心已經採購好兩千萬劑了，而且說打完之後，會有很大的後遺症。","我跟部長說，我打完以後，那天夢做了比較多，稍微痠痛一點點而已，其他狀況都一切良好。所以我是覺得，部長應該今天完了之後，就去臺大掛號，你要率先表態，本席這樣強烈要求你。","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因為我最近個人因素，不方便現在打疫苗，但是情況恢復以後，我會去打疫苗。","郭委員國文：真的，應該要率先去打疫苗，而且今天之所以會造成防疫破口，就是來自於華航，不論是航空站、港口以及關稅所在地，都是容易形成破口的地方，關務署的同仁真的一定要要求他們趕快去打，現在聽聞只有15%。","蘇部長建榮：有，臺北關幾乎是國門，很多染疫的人員或是民眾從國外回來時，幾乎都是從桃園機場進來，我們昨天已經要求海關同仁跟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直接接觸。請他們直接到……","郭委員國文：不要受到媒體的影響，也不要受到臺北市長言論的影響，好不好？不要受到臺北市長夫人的影響，因為AZ的效果，大家去查一下就知道，很多國家都有施打，狀況都還不錯，而且有效率還高達八成，我覺得你應該要率先跟同仁說明，今天在場的所有官員都沒有打，我勸你們趕快回去打一打，這個在防疫期間這麼重要！","接著我想問一下部長，大家都在問當沖的問題，其實本席很不想問你這個問題，但是上禮拜週二到週五連續四天都超過40%，金管會說把球丟給你，老實說，我覺得金管會是把燙手山芋丟給你，不曉得你有沒有這種感覺？因為這明明是到年底要做的事情，為什麼現在4月份就丟給你，我實在搞不清楚，如此超前部署要做什麼？但是不是金管會丟給你，你就要照單全收？是1.5%就1.5%，你一定會照單全收嗎？","蘇部長建榮：不一定，我會審視情況。","郭委員國文：第一次執行當沖到現在，不過是三年多的時間，可以他送給你的方案居然一定要5年，不可能，好像一副非接受不可的樣子。部長，一定要非接受不可嗎？","蘇部長建榮：不一定，要看情況。"],["郭委員國文：看情況嘛！"],["蘇部長建榮：對。","郭委員國文：下個會期大概什麼時候來處理這個當沖，你總要給deadline，不要委員會一直在討論這個當沖的問題，可不可以？你有沒有……","蘇部長建榮：已經答詢幾位委員的詢問，大概9月份就可以比較明確。"],["郭委員國文：9月份就可以了嘛！"],["蘇部長建榮：對。","郭委員國文：下個會期之前，你就有一個明確的政策方向，對不對？"],["蘇部長建榮：是。","郭委員國文：部長，有一個部分之前我也問過你，不過我還是想說一下，我們公股銀行在去年8月時，有規定17家銀行、金融公司要設置副總級的資安長，到年底之前，這8家公股都應該設置，就我所拿到的資料，只有兆豐金有設立而已，其他7家公股銀行進度怎麼樣？"],["蘇部長建榮：其他公股銀行都有設立相關的資安部門。","郭委員國文：都已經有設立？我是說副總級，就是人事安排要有資安專長的副總，資安的部分很重要，我想大家都很同意，這個是不是要跟他催促一下？","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金管會也有相關的規定，我們公股行庫是金融機構，基本上會按照金管會的規定。","郭委員國文：對，金管會的要求。除此之外，你把華南銀行處理資安的副總經理，推薦去當將來銀行的總經理，對不對？"],["蘇部長建榮：是。","郭委員國文：最近被釘得滿頭包，你們沒有幫他講話，你是推薦他的人，他現在是辭職待命，時間也不知等到什麼時候，金管會才會同意他的人事權。","蘇部長建榮：我跟委員報告，金管會這幾天就已經同意了。","郭委員國文：道義上你要趕快，他願意捨身離開原來的職務……","蘇部長建榮：我瞭解金管會已經同意了，所以最近就會……","郭委員國文：他被釘得滿頭包，你要問他講幾句話，華南銀行少了一個副總，是不是造成他們內部很重要的問題，對不對？"],["蘇部長建榮：是。","郭委員國文：最後問你一個問題，剛剛好幾個委員有提到，因為電資條例7月份要上路，相關的子法擬定出來，相關的子法個資的部分真的要處理。","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再傾聽外界的疑慮，針對這個辦法再做一個修正。","郭委員國文：對，你有兩個月時間，4月29日公布，7月1日就要上路，現在到6月29日、7月1日也不過是多少時間而已。","蘇部長建榮：沒有，跟委員報告，這個是預告期間，7月1日我們預告之後，我們會再做修法。","郭委員國文：你之前可以再多修正，可是我跟部長說明一下，你自己有沒有用LINE在付？"],["蘇部長建榮：我沒有用LINE Pay。","郭委員國文：我跟你說，我自己有用過LINE Pay，LINE Pay下去時，有交易明細，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你到那裡、喝一杯咖啡或點了兩杯咖啡、三杯咖啡，明細都會很清楚，你難道連這個交易明細都要跟他掌握嗎？","蘇部長建榮：不會啦，我們主要是針對逃漏稅的查緝，個資的掌握我們會符合比例原則。","郭委員國文：你要符合比例原則，因為是消費端的問題，你們為了想要掌握那些半年48萬元的消費大戶，他們可能會以消費的方式，其實有營業之實，你們想要抓這個對不對？"],["蘇部長建榮：是。","郭委員國文：你要抓這種大戶，可是高消費能力者，你怎麼做區隔？而且最主要的原因，你們是參照金管會，他們的在另外一個辦法，他們電子支付機構相關交易限額的管理辦法當中，採取這個方法，而這個方法，基本上他知道合理範圍之內限制電子支付機構的業務金額以防止洗錢防治，洗錢是一個犯罪行為，而消費是一般性的行為，這種辦法跟辦法之間的目的是不同的，不要進行採用。所以部長，這個部分我真的是建議真的要三思。","蘇部長建榮：會啦，在預告之後，我們會來進行檢討，做一個適當的修正。"],["郭委員國文：謝謝部長。"],["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主席：感謝郭委員。","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12時13分）部長好，剛剛你答復下午要不要因疫情開記者會，講有關於……"],["主席（郭委員國文）：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我沒有講下午要開記者會，我是說下午會進行延期檢討。","江委員永昌：這不太一樣。照疫情來講應不應該？去年就用稅捐稽徵法第十條天災可以延期。去年是有這樣子，但你看今年這段期間所發生的染疫，尤其是本土的，是比去年同期間還要加劇，而且指揮中心公布是二級警戒，上次還沒有這樣子，如果按疫情來講，照理說應該要延後，毋庸置疑啊！"],["蘇部長建榮：這部分我們下午就會做一個決定。","江委員永昌：但是我跟你講，有兩點你要去注意，第一個，你每次如果公布要延後時，民眾的心態就會又往後延，所以你本來預計要用網路報稅，今年新增的手機報稅分流的效益就會打折扣，就會彰顯不出來，我在這裡提出這兩個，請財政部好好斟酌。","蘇部長建榮：是，謝謝委員。","江委員永昌：現在疫情看起來，去年就延了，今年不可能不延，但是對於你的分流，網路手機的成效，以民眾的心態又會延後，是會受到影響。","蘇部長建榮：事實上在最後幾天，基本上要繳稅的，很多都是網路報稅的情況。","江委員永昌：可是如果你為了堅持時間，網路報稅跟今年的手機報稅的成效，就不應該延後，可是照疫情去年這樣子來分析，你又得延後，我是說這裡有矛盾，請你們要斟酌。","另外，上週內政委員會審住宅法，只要一談到，有關於減稅、免稅優惠的時候，其實人家的政策再怎麼緊要，你們一定要堅持那個年限，就是有關於興辦社會住宅的房屋稅跟地價稅，地方的稅捐單位可以免徵5年，我就不知道為什麼每次都是講5年，還好我的提案，是把中央政府不一定以一次為限的部分拿掉了。","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有年限，最主要是納保法跟財政紀律法的規定，它規定賦稅、租稅優惠基本上要有年限。","江委員永昌：但是在納保法跟財政紀律法當中，這個效益、合理相關的，它沒有說年限一定是5年，沒有說要訂幾年。","蘇部長建榮：對，這個幾年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的，不是我們訂的。","江委員永昌：不，其實人家本來也想要修，財政部堅持，他們就尊重你們。你猜猜看，因為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去盤點，我自己辦公室去統計，現在各式各樣的租稅優惠總共有幾項，你們有盤點過嗎？我這邊算出來是425項。"],["蘇部長建榮：這個是稅式支出報告。","江委員永昌：不，就是租稅優惠，其中有訂年限的有77項，這是我這邊盤點的，或許你們也盤點看看。這77項有定年限的，有3年、5年、10年、15年、15年及33年，還有無期限的，你知道嗎？你剛剛講的，財政部是不是應該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把這些年限，尤其是沒有時限的，你們要不要再做一些盤整，然後做一些修正跟建議？","蘇部長建榮：有一些減稅的條例、法案或法規，基本上是在納保法跟財政紀律法施行之前的部分，它就沒有年限，但是納保法跟財政紀律法生效之後，所有的租稅減稅法案都必須要年限。","江委員永昌：你要從法理上來講，不過在我聽起來，就是財政部在推拖。77項其中，我查到定期限的租稅優惠有29項在10年以上，你剛剛講說，有些他們是在財政紀律法跟納保法之前就訂的。我舉例，郵政法，郵局是免印花稅、土地稅、房屋稅、契稅，民國25年到現在，現在幾年了？我們要支持它，它不用繼續訂年限嗎？現在郵局業務的樣態、新型社會的方式也都改變很多，對不對？這個要不要去檢討、研究一下？我還可以提很多，你看土地金融業務條例……","蘇部長建榮：是，委員所提到郵政法，有些部分是因為郵政公司配合政策目的，所以他的業務本身就是免了……","江委員永昌：住宅法配合社會住宅政策目的，你們堅持說：不行，5年年限什麼的，這就……"],["蘇部長建榮：因為住宅法是在……","江委員永昌：我希望你不要以財政紀律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做為你現在要不要訂年限的依據，因為也不一定是如此，在此之前，有的有訂年限，有的沒有訂年限，不一定是因為財政紀律法跟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訂了之後，所以後面的沒有……","蘇部長建榮：是，當然有一些情況不是這樣子……","江委員永昌：但是現在檢討起來，比方說證交稅條例、債券ETF，對不對？"],["蘇部長建榮：是。","江委員永昌：剛剛我講的，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相關的，保險業、證券業去做國際業務的時候，營所稅、營業稅，有的沒年限，有的免徵10年、15年都有啊！","蘇部長建榮：我剛剛講的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相關的保險業、證券業去做國際業務的時候，要營所稅、營業稅，有的沒年限，有的免徵10年、15年都有，你們每次拿出來的就是財政紀律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然後要幾年？每次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討論，就是5年，如果你衡酌自己的財政、自己要做的事情，過去的該不該檢討？應該也要一起拿出來研究。"],["蘇部長建榮：是。","江委員永昌：你給人家社會住宅免房屋稅、免地價稅，你們就很堅持，至於郵局的，我也尊重，郵局也是免房屋稅、免地價稅，我是讓它站在同一條線來看。","蘇部長建榮：是，謝謝委員。"],["江委員永昌：所以呢？"],["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再進一步來檢討。","江委員永昌：所謂的「進一步」不夠具體，要不要具體一點？","蘇部長建榮：關於這個部分，因為每一個條文都涉及到各部會，也要看一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意見。","江委員永昌：如果你都尊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意見，他們的稅式支出報告等寫出來時，你就同意就好了，可是並不是嘛！","蘇部長建榮：沒有，我們要瞭解他們的意見，但是最後還是要回歸到剛才所講的，因為納保法跟財政紀律法都有規範它的年限，所以我們一定要……","江委員永昌：你們財政部提出來的就是5年，什麼都是5年、5年。","蘇部長建榮：沒有，這個不一定是5年。","江委員永昌：講一個出來看看，財政紀律法之後……"],["蘇部長建榮：像產創條例就是10年。"],["江委員永昌：產創條例是在財政紀律法之後？"],["蘇部長建榮：新的是在……","江委員永昌：還是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後，而你同意它訂10年？是不是？"],["蘇部長建榮：新的產創條例是在財政紀律法之後的。","江委員永昌：對，那貨物稅呢？如果照你這樣講，在財政紀律法跟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後，你們也有不是5年的，而是10年的，那麼貨物稅呢？你們在討論時都是以5年為限，當沖降稅的延長呢？"],["蘇部長建榮：委員的意思是我要統一年限嗎？","江委員永昌：我的意思是，我不希望每次都一直以財政紀律法為切入點，而是你有更好的說法，請研究一下，年限5年、10年或幾年，你們還有別的論理依據。","蘇部長建榮：是，謝謝委員。"],["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12時22分）部長好。今天還是再針對國有地部分跟部長請教，部長有沒有去露營過？"],["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有。"],["陳委員椒華：你去露營的費用大概都多少？","蘇部長建榮：要看情況，有些比較貴，有比較便宜，我通常都比較……"],["陳委員椒華：貴是多貴？"],["蘇部長建榮：有的三、四千塊都有。","陳委員椒華：現在臺中有一個案例是標榜全臺第一個直接設置在海邊的豪華露營區，定價每晚1萬元起跳，最高1萬5,000元，部長有聽過這麼貴的豪華露營區嗎？","蘇部長建榮：很少，因為我有朋友也經常在露營，但是他們都是比較平價式的露營。","陳委員椒華：我們來看這個場地，財政部也有支持補助124萬，租約就是15年，土地公告現值是4,141萬，總面積2.5公頃，這是依照促參法辦理的，做為旅客服務中心跟週邊的設施。現在租金算起來每個月平均只有1.48萬，但是房價動輒每晚最高1.5萬元，部長認為這是不是對民間太好了？"],["蘇部長建榮：這要看它促參的合約及促參的招商條件再來瞭解。","陳委員椒華：對，現在如果要看促參的合約，我們知道財政部是促參法的主管機關，本案又涉及國有地，從面積看起來應該是8、9成，至少8成是國有地，雖然臺中有使用部分土地是屬於國有地，但是部長認為這樣的管理與使用是否合適？因為我們知道目前促參是到3月底，解約的有兩百多件，比率超過1成，社會福利設施解約也高達46%；勞工福利設施高達42%。所以可以看到提前解約的契約案件偏高，促參法的實務執行面是不是出了狀況，部長認為如何？","蘇部長建榮：關於這個部分，目前促參法也正在修改，針對爭議的案件，我們未來會設一個協調機制。","陳委員椒華：請部長注意促參法的實施，我們不希望國有地拿去讓民間來經營，這個露營區這麼豪華、這麼貴，結果它的租金每個月卻只有1.48萬。","蘇部長建榮：我跟委員報告，我不曉得這個案子的主辦機關是臺中市政府……","陳委員椒華：是，是臺中市政府辦的沒錯。","蘇部長建榮：如果是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在主辦這個案件的時候，他會跟民間廠商談權利金以及租金的問題，這個是臺中市政府的……","陳委員椒華：我想今天不管是不是臺中市政府，因為應該可能也有其他的單位做促參的申請。"],["蘇部長建榮：是。","陳委員椒華：英國現在是最早實施促參PFI制度，也就是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他們現在也宣布不再採用二代的民間融資，顯然這個制度還是會有一些問題，因為涉及國有土地的利用，之前本席也一再舉多個案例有關於國有地遭到廢棄不當的丟置，也請部長瞭解這個問題，還是要請財政部多多關心。"],["蘇部長建榮：是。","陳委員椒華：另外，引進臺商資金優惠的部分快要到期了，因為到8月就要截止了，目前執行績效是如和？","蘇部長建榮：我們目前實施一年多來，大概匯回將近兩千四百多億。"],["陳委員椒華：績效是好的嗎？","蘇部長建榮：因為還有大概三個月的時間，根據去年的經驗，到最後幾個月的時間，匯回的案件是增加的。","陳委員椒華：好，請給本席執行效果的書面資料，好嗎？"],["蘇部長建榮：是。","陳委員椒華：謝謝部長。接著請教主計長，我們知道現在防疫已經是面臨破口的邊緣，主計長認為我們防疫的預算到現在到底執行得好不好？我們從口罩國家隊，現在篩檢跟疫苗顯然會有一些問題，我要跟主計長講，現在的預算執行，未來如果要編列預算，你要怎麼樣規劃呢？"],["主席：請主計總處朱主計長說明。","朱主計長澤民：跟委員報告，我很早就跟陳部長講過，疫苗的錢，行政院一定會把它……","陳委員椒華：我跟主計長講，現在篩檢也出問題，本席有一個陳情人已經發燒好幾天了，也不敢去上班，也沒有辦法得到公費篩檢，現在也很難取得公費篩檢的資格，自費篩檢又常常沒有名額。再來，我要跟主計長提出，現在在防疫預算，譬如補助中研院研發一些篩檢試劑，雖然那個主要不是PCR的篩檢，但是已經有成果了，然而現在我們沒有在用。","朱主計長澤民：對，如果疫情中心認為那個篩檢是很快的、是好的，政策上要做……"],["陳委員椒華：本席不懂疫情中心為什麼一直沒有用？","朱主計長澤民：我的預算一定會支援，我一定會找到財源。","陳委員椒華：為什麼一直沒有用？因為中研院已經研發有成果了，我們現在想知道，如果我們沒有辦法公費篩檢，也沒辦法自費篩檢的時候，我們總可以買到便宜的，可以自己去做抗體篩檢的試劑，但是現在防疫中心也沒有做，未來在預算的補助方面，請主計長要注意，現在大家非常緊張，當有點狀況不能去上班，也不能篩檢，我們到底要怎麼自處呢？","朱主計長澤民：疫情中心如果要做哪一項防疫的措施，我主計總處一定要籌到……","陳委員椒華：主計長，但是現在篩檢出問題了，我先不跟你講疫苗，現在大家都人心惶惶，周遭的人如果發燒，我們絕對是不敢讓他來上班，但是他不上班，他也沒辦法去篩檢，可能他就在市面上移動游走，可能就是一個防疫破口。","朱主計長澤民：因為我這裡是負責經費，疫情中心要做怎麼樣的篩檢政策，它有能量去做，就是說……","陳委員椒華：好，麻煩主計長注意一下這部分的問題。","朱主計長澤民：我的經費一定會籌足，謝謝。"],["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段落：質詢：楊委員瓊瓔：12:31"],["楊委員瓊瓔：（12時31分）部長好。今天的股市降多少點？你有看了嗎？"],["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大概一千多點。","楊委員瓊瓔：九百多，還是一千多？"],["蘇部長建榮：我剛才看的時候是一千多。"],["楊委員瓊瓔：降一千多嘛！"],["蘇部長建榮：跌1,034點。"],["楊委員瓊瓔：什麼原因？"],["蘇部長建榮：應該是國內疫情的關係。"],["楊委員瓊瓔：國際疫情吧？","蘇部長建榮：國內，國內疫情的關係。"],["楊委員瓊瓔：跟國際有沒有關係？","蘇部長建榮：也有一點關係，因為像美國紐約的股市昨天也下跌了。"],["楊委員瓊瓔：全部收黑嘛？"],["蘇部長建榮：對。","楊委員瓊瓔：所以這個疫情昨天正式UP到二級，今天下午好像還要再宣布，大家很緊張如果升級到三級時該怎麼辦？當然疫情中心會去討論方式，一定要安全，所以再請教部長，如果臺股一直跌，國安基金會不會進場，還是有什麼方式，有沒有因應方案？","蘇部長建榮：有關這個部分，我們會密切關注，剛才部裡面跟行政院副院長這邊，因為沈副院長是國安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委員，我們可能最近就會召開一個臨時的管理委員會。"],["楊委員瓊瓔：所以大家密切在關心？由沈副院長召集嗎？","蘇部長建榮：對，當然沈副院長是……"],["楊委員瓊瓔：由沈副院長召集？預計什麼時候要開臨時管理委員會？","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再進一步瞭解，有需要的時候，我們會召開。","楊委員瓊瓔：如果依照目前的情況，你認為有沒有需要？召開是一定要召開，你認為有沒有需要資助？","蘇部長建榮：我想隨時都可以召開，決議看要什麼動作，基本上要尊重委員會。","楊委員瓊瓔：以你專業的立場，你認為這個時間點是不是必須要協助？"],["蘇部長建榮：就是委員會決定。","楊委員瓊瓔：旁邊一直點頭。以你專業的立場來看，到底需不需要？","蘇部長建榮：國安基金開臨時會，基本上我們會審慎來評估，開完臨時會以後要做什麼事情，因為委員會共識決，由委員共同決定。","楊委員瓊瓔：所以我們有一個結論，關於這個議題，第一，密切關注；第二，會積極召開臨時會，由沈副院長來做召集，有結論之後趕快跟社會大眾說明清楚，對不對？"],["蘇部長建榮：是。","楊委員瓊瓔：當沖降稅，大家都在關心，因為金管會已經送到您這邊來，他們的方案是要繼續延長，而且建議5年，這個文到你這邊了嗎？"],["蘇部長建榮：那是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楊委員瓊瓔：金管會建議延長，財政部的立場呢？","蘇部長建榮：因為時間還沒到，年底才會到，所以我之前也回答幾位委員的詢問時，我都表示我們會審慎評估。"],["楊委員瓊瓔：會不會支持金管會的意見？"],["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審慎評估。","楊委員瓊瓔：好，一定要好好審慎評估。金管會的意見，剛剛本席也說明得非常清楚，因為社會大眾也在看，因為金管會主委這幾天說過目前都是正常狀態，所以他送延長的建議案給財政部，我們也希望儘快能夠得到這個方案，讓社會大眾去瞭解。接下來再請問部長，因為從昨天的一級升到二級，未來不知道怎麼辦，而報稅的時間是到5月底，今天是5月12日，會不會延長？"],["蘇部長建榮：我們這兩天會再開會決定。"],["楊委員瓊瓔：是不是朝延長的方向？"],["蘇部長建榮：我們這兩天會開會決定。","楊委員瓊瓔：這兩天決定？要趕快給社會大眾相關資訊，因為有的在隔離，你看突然間所有的員工必須去隔離，這會造成很多的不方便。","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如果因為疫情的關係而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接受治療的這部分，我們已經公告了，他可以延長報稅時間一個月。","楊委員瓊瓔：這是延長報稅時間一個月，但是都會息息相關，所以我們也希望儘快得到答案，到底5月底的報稅時間會不會再調整延後？"],["蘇部長建榮：我們這兩天就會開會決定。","楊委員瓊瓔：本席具體建議全面性的延長報稅時間，可以讓民眾更放心，實際上早報晚報都要報，但是讓民眾更能夠符合目前升級的疫情狀態，讓大家可以有更寬廣的時間去做申報工作，這是本席的建議，希望也能夠儘快得到答案。","蘇部長建榮：是，謝謝。","楊委員瓊瓔：接著請教主計長，本席要充分建議，剛剛你說的一句話，你說只要是陳時中部長、指揮中心所需要的，你一定全力支持，沒有錢也要想辦法把它找出來，對不對？"],["主席：請主計總處朱主計長說明。","朱主計長澤民：對，防疫的錢，主計總處一定會去找。","楊委員瓊瓔：這包括篩檢、推廣及疫苗，對不對？"],["朱主計長澤民：是的。","楊委員瓊瓔：所以我們國民黨團也提了一個案子，雖然在院會被封殺掉，但是我們希望還是能夠再考慮，尤其你是管錢的，我們希望全民來打疫苗應該是免費的，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所以請你來支持，好不好？","朱主計長澤民：我會尊重大院的意見，謝謝。"],["楊委員瓊瓔：什麼叫做尊重大院的意見？"],["朱主計長澤民：尊重大院最後做的決議。","楊委員瓊瓔：本席在這邊跟你討論，因為你剛剛講那一句話，所以我特別要跟你討論，針對疫情，生命誠可貴，全民繳納那麼多稅金，我們買的疫苗應該讓全民免費施打，趕快防範疫情，這對於整個國家來講是非常重要的，其他國家一直在施打，我們為什麼還要限制這個呢？所以請支持全面免費注射疫苗，你的看法如何呢？"],["朱主計長澤民：現在公費本來就是疫苗……","楊委員瓊瓔：對啊！現在公費打了七萬多人，自費打了兩萬多人，所以它的普及率很低啊！","朱主計長澤民：對，因為有些是私人的原因，譬如出國，他要打疫苗，那就要另外再考量。","楊委員瓊瓔：你來支持全面免費施打，好不好？"],["朱主計長澤民：我尊重大院最後的決議。","楊委員瓊瓔：你應該尊重剛剛你所說的那句話，也就是針對與疫情的部分全力協助，好不好？"],["朱主計長澤民：是。","楊委員瓊瓔：主席，最後我再請問部長一個問題，好不好？","主席：蘇部長，委員還要問你問題。30秒結束，好不好？","楊委員瓊瓔：是，謝謝。蘇部長，目前支付寶的部分已經有1,281萬人使用，換句話說，臺灣有半數以上都使用過，針對於預告修正的法規，本席不希望走回頭路，所以關於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再研議一下方案給本席，好嗎？","蘇部長建榮：有關這一部分，我們也會聽聽外界的意見，因為這個辦法是在公告預告期間。","楊委員瓊瓔：對，所以本席不希望走回頭路，而跟國際無法接軌。","蘇部長建榮：如果真的要查緝逃漏稅，我們取得的資料也要符合比例原則。","楊委員瓊瓔：對，個資的隱藏要怎麼保護，我想這是非常重要的。"],["蘇部長建榮：是。","楊委員瓊瓔：最後，因為今天關務署也到這邊，在你的麾下，據了解，有人將日本茨城縣的酒類弄到東京，然後再宅配到我們國內，所以這個部分我要特別請關務署好好研擬，不能讓這個漏洞進到我們這來，我想全國的民眾絕對不同意，請查明清楚，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絕對是不行的。請保障全國人民的安全。好嗎？","蘇部長建榮：好，謝謝委員。"],["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羅委員明才：（12時40分）主席、各位委員、出列席官員，大家好。部長，看你剛剛一直在看手機，現在股市跌多少點？"],["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大概一千零幾點。","羅委員明才：昨天跌快七百點，現在一千多點。"],["蘇部長建榮：昨天是652點。","羅委員明才：對，股市暴跌，這個大概是……"],["蘇部長建榮：不過剛才看到跌幅已經減少為八百多點。"],["羅委員明才：現在還跌八百多點？"],["蘇部長建榮：對。","羅委員明才：這個跌幅已經創了歷史的最高跌幅吧！一次跌一千多點，以前沒有跌過一千多點的啊！"],["蘇部長建榮：對。","羅委員明才：部長，為什麼會暴跌那麼多？","蘇部長建榮：一個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國內疫情的關係，因為指揮中心說有可能要把防疫等級從二級升到三級。","羅委員明才：除了疫情之外，還有什麼原因？","蘇部長建榮：國際的股市，像紐約道瓊指數昨天也下跌，其他包含半導體指數、NASDAQ，還有亞股今天大部分都是下跌的情況。"],["羅委員明才：還有什麼原因？","蘇部長建榮：大概是這些吧！就是疫情的關係，當然……","羅委員明才：不要重複，就只講了兩個。","部長，有很多人說就是你對當沖降稅遲遲沒有決定，所以這個帳要算在你頭上。"],["蘇部長建榮：應該不是這樣子。"],["羅委員明才：不然你再回答一次啊！當沖降稅究竟要不要延長？"],["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審慎評估。"],["羅委員明才：再講一次。"],["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審慎評估。","羅委員明才：就是因為你這句話，很多的小白在網路上統統說因為政策的不確定性，大家該溜的趕快溜。"],["蘇部長建榮：不是這樣子。","羅委員明才：部長，郭婉容你認不認識？"],["蘇部長建榮：我認識啊！","羅委員明才：民國79年的時候，他因為強推證所稅，股市帶量暴跌連續19天左右，希望股市的連番暴跌，不要出現在蘇部長身上。"],["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羅委員明才：本席再請教你，為什麼你之前都說尊重主管機關，金管會黃主委對當沖降稅的態度已經講得很清楚，他建議你們這個有需要，你們一直回答什麼？你再回答一次。"],["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審慎評估。","羅委員明才：就是因為你這句話，大家覺得很不確定因素，所以手上有股票的，一方面也是高點，寧可趕快賣掉，溜之大吉。","蘇部長建榮：當沖降稅是年底才到期，如果他今天沖來沖去，也不會受到證交稅要不要減稅的因素影響。"],["羅委員明才：怎麼會沒有影響？郭婉容那時候所提出的證所稅……"],["蘇部長建榮：證所稅當然會……","羅委員明才：還沒開始課稅，市場就會提前反應啊！那麼簡單的道理，大家都知道，只有部長遲遲不回答，為什麼不回答呢？因為你的審慎評估，造成市場更大的不確定因素。你知道當沖現在占每天的成交量百分比多少嗎？"],["蘇部長建榮：大概三分之一。","羅委員明才：對啊！少掉這個三分之一以後，整個市場會怎麼樣？會跌啊！我前天和證券交易所董事長聊天，他也回答，如果當沖降稅沒有延長的話，勢必會有影響，會讓股市下殺，果不其然，部長因為你一句話，你擋在那邊。","我再問一下，當沖降稅究竟要不要延長？","蘇部長建榮：我們會跟金管會來審慎評估，因為這整個政策……","羅委員明才：他資料已經送給你了，黃主委說要延啊！你現在沒有回答說要延長啊！"],["蘇部長建榮：因為整個政策還是要報到行政院核定才會比較明確。","羅委員明才：沒有啦！部長講了就算了，怎麼又推給行政院。","蘇部長建榮：不可能說我講了就算了，還是要行政院作政策決定。","羅委員明才：你們推來推去的結果，造成市場對你們有疑慮啊！"],["蘇部長建榮：因為它年底才到期。","羅委員明才：部長，你們告訴大家台股現在很健康，在上個禮拜，股市高的時候，殖利率也很高，我們上市櫃的收益也都非常的穩定，而且超乎預期，好得不得了！結果今天造成股市暴跌了一千多點。部長，你不應該講講話嗎？","蘇部長建榮：這部分我早上已經談過了，我們基本面基本上是非常好的。"],["羅委員明才：所以你說臺灣的股市還是健康囉！","蘇部長建榮：我們基本面還是非常好的，因為今年經濟成長率預期大概5%左右，我們第一季的經濟成長為八點多，但因為疫情關係，未來疫情如果控制得宜的話，經濟成長率應該會往上。"],["羅委員明才：照你的講法應該是還不錯。"],["蘇部長建榮：是。"],["羅委員明才：唯一的不確定因素就是當沖降稅的延長問題啊！","蘇部長建榮：委員，不能這樣子講。那個是年底的事情，他在年底之前還是適用降稅的機制，所以基本上沒有……","羅委員明才：現在剩半年的時間，大家都清楚，速度如果沒有趕快趕上，到了下個會期，如果來不及審呢？"],["蘇部長建榮：那個應該……","羅委員明才：不確定的因素又更大了。然後你就推，到時候送朝野協商，如果有人反對，怎麼辦？下個會期來不及啊！"],["蘇部長建榮：我想還是尊重大院的決定。","羅委員明才：不是尊重，你現在要有作法啊！","蘇部長建榮：如果經過行政院提出來的法案，未來我們和金管會都是相同的立場。","羅委員明才：好啦！部長你不回答。反正現在大家把所有股市下挫的原因，矛頭全部都指向財政部。"],["蘇部長建榮：這樣對財政部非常不公平。","羅委員明才：你自己要有心理準備。就像當初郭婉容所推出的證所稅一樣，它的殺傷力就是那麼大，因為它已經占了百分之三十幾的市場。","蘇部長建榮：證交稅和證所稅是不一樣的。就像102年還是103年的證交稅、證所稅一樣，最後還是……"],["羅委員明才：兩個當然不一樣。","蘇部長建榮：那個性質不一樣，委員你不能把他們相提並論。","羅委員明才：但是對股市的殺傷力可能是很大的。部長，你不要再審慎評估了，速度快一點，你要知道市場最怕的就是不確定因素，換句話說，你不延也可以，你就宣布不延，你要延也可以，你就宣布要延，不要「要延」、「不延」「要延」、「不延」。","蘇部長建榮：因為它是年底才到期，所以基本上我們……"],["羅委員明才：這樣市場不確定因素會持續存在。","另外，報稅的季節到了，因為疫情關係，報稅期間要不要延長？","蘇部長建榮：我剛才已經答詢幾位委員，這兩天就會做決定。","羅委員明才：如果延長的話，是延長1個月還是2個月？","蘇部長建榮：不太可能超過1個月，因為去年的情況也是延長1個月而已。"],["羅委員明才：所以可能會延長1個月還是2個月？"],["蘇部長建榮：我剛才講這兩天就會做出決定。","羅委員明才：我覺得還是要便民，現在疫情嚴重，民眾去國稅局時，每個地方人群都很多，也造成同仁心理上的壓力。"],["蘇部長建榮：是。","羅委員明才：部長你也知道，每次報稅都是集中在倒數幾天，這樣群聚會更嚴重。"],["蘇部長建榮：是。","羅委員明才：所以既然要延，就趕快宣布。","蘇部長建榮：是，我們這兩天就會決定。","羅委員明才：不要過兩天，你就今天或現在決定，速度越快越好，不要造成預期心理或是遲延的心理，大家一直等，也不曉得要去不去的，能快一點就趕快宣布。"],["蘇部長建榮：是。","羅委員明才：請教主計長，現在有沒有可能採取全民普篩，然後全民免費施打疫苗？"],["主席：請主計總處朱主計長說明。"],["朱主計長澤民：這個要看疫情中心的篩檢能量而定。"],["羅委員明才：有沒有做過沙盤推演？","朱主計長澤民：不管疫情中心做怎麼樣的決定，主計總處在財務上都會支援。","羅委員明才：如果全民免費施打，大概要花多少錢？","朱主計長澤民：我沒有去算，這個要由疫情中心來算，是他們來做決策。","羅委員明才：本席主張，這個應該要全民免費施打，普篩也應該要做。你來算算看需要多少經費？"],["朱主計長澤民：這個要由疫情中心來算。","羅委員明才：你待會和他電話聯繫問一下，你們應該做好最周全的準備，平常就要做，不是時間到了才在問，有空就先問，看預算夠不夠？需要多少經費？"],["朱主計長澤民：防疫的經費主計總處都會充分支援。","羅委員明才：好，謝謝。"],["朱主計長澤民：謝謝。"],["主席：請高委員嘉瑜發言。","高委員嘉瑜：（12時51分）部長，昨天蘇院長緊急召開會議，是關於疫情的警報，召集各部會，獨缺財政部，為什麼？"],["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我有在場啊！"],["高委員嘉瑜：你有在場？"],["蘇部長建榮：對啊！","高委員嘉瑜：所以財政部有在場，因為我們有問財政部有沒有與會。你們的因應措施是什麼？","蘇部長建榮：除了按照指揮中心所要求的防疫等級提升以外，財政部基本上對相關的，包含公股行庫還有稅務機關，我們都加強相關的防疫措施。","高委員嘉瑜：因為現在的疫情狀況顯然比去年同期來得更加嚴峻，去年都已經延長報稅一個月，為什麼今年沒有立刻採取這樣的措施呢？大家會覺得以現在的狀況來講，應該要立刻採取這樣的措施。所以我們今天也有提一個臨時提案，就是希望能夠因應疫情延長一個月，對此，財政部的態度為何？","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我們大概今天下午或是明天早上就會召開會議，視疫情的情況，如果必要延長，我們明天就會宣布。","高委員嘉瑜：今天這個臨時提案，就是希望你們能夠儘快地公布，好不好？最好是今天就能夠作出決定。"],["蘇部長建榮：是。","高委員嘉瑜：請問朱主計長，因為剛剛也提到今天股市大跌一千四百點，從昨天跌六百多點到今天，現在其實也跌了將近一千點。無論如何，這個跌幅當然一方面是因為疫情，一方面其實跟通膨也有關係。國際股市都在大跌，巴菲特甚至說他看到的是長期通膨的狀況，顯然是不樂觀，包括謝金河也特別提到，台股現在下跌，其實最主要就是大家對於通膨的疑慮。主計總處最近也公布最新數據，我們CPI指數上升百分之二點多，美國、韓國也是。因應鋼價、銅價及航運大漲等等這些問題，其實相對的房價也會大漲，目前主計總處面對這個通膨的狀況，你們的因應措施是什麼？"],["主席：請主計總處朱主計長說明。","朱主計長澤民：就目前的資料來看，臺灣受到去年基期的影響，如果扣掉油價以及娛樂性的支出，就只剩下一個百分點。","高委員嘉瑜：你們對外說主要漲的就是這兩部分，所以CPI漲了百分之二點多。"],["朱主計長澤民：的確。","高委員嘉瑜：但是大家的疑慮是，全世界現在都有這個通膨的陰影，影響到股市。"],["朱主計長澤民：我們會注重。","高委員嘉瑜：對於臺灣的影響，短期你可能沒看到，但是長期來看的話，這個通膨是世界性，臺灣當然也會受到衝擊，我們最可能受到影響的，包括房價是不是會持續飆漲，包括原物料的上漲等等，這些所帶來的物價上漲，我們要如何去因應呢？","朱主計長澤民：的確像委員所說的，行政單位已經有注意，而且我們的物價小組會定期開會，有特殊情況還會召開臨時會議。據我所知，最近就要召開了。","高委員嘉瑜：所以就這部分，我們有什麼因應的措施嗎？","朱主計長澤民：各單位有各單位的措施，像公平會就會注意有沒有聯合壟斷，法務部會注意有沒有囤積居奇，農委會會注重農林漁牧產品的正常供需。","高委員嘉瑜：謝謝主計長，反正通膨的問題現在是全世界都在關注，而且確實影響到經濟，臺灣當然也必須要高度的整備，好不好？因為這個部分也影響到股市，所以大家也很想知道政府有什麼因應的作為，這個可能要請主計總處特別關心。"],["朱主計長澤民：謝謝關心。","高委員嘉瑜：日前有民眾反映現在有一些獨立車位的產權是要繳房屋稅的，過去曾經有稅務局函釋、財政部函釋指稱，屋主獨立車位權狀是不需要繳房屋稅，他雖然有獨立的車位，但是財政部卻認定這個獨立車位的權狀裡面可能也含有公設，所以他必須繳房屋稅，為什麼會有這樣不一樣認定的狀況？部長，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到底獨立車位的權狀要不要繳房屋稅？","蘇部長建榮：如果是獨立車位，比如平面車位或是地下室停車場，如果是自用的，基本上免徵房屋稅了，但如果它出租或非住宅用，是營利用的話，就要課稅。","高委員嘉瑜：所以原則上這個獨立車位如果是住宅用，是不用課房屋稅的。"],["蘇部長建榮：自用的話不用課房屋稅。","高委員嘉瑜：如果他同時有房屋的所有權狀，也有獨立的車位所有權狀，他的車位權狀是不用課房屋稅。","蘇部長建榮：對，但是他如果出租的話，就要課房屋稅。","高委員嘉瑜：除非它拿來出租或營利，是這樣子嗎？就是給他人使用。"],["蘇部長建榮：對。","高委員嘉瑜：現在這個獨立車位的權狀是可以單獨買賣的，對不對？獨立車位的權狀如果賣出之後，是不是就要繳房屋稅呢？照你這個說法，如果他買了獨立車位之後是自用，那他到底要不要繳房屋稅？你認定的依據到底是什麼？","蘇部長建榮：如果自用然後出售的話，基本上沒有房屋稅的問題啊！","高委員嘉瑜：因為房屋稅照理說是依照權狀上到底有沒有房屋的持分，或是公設持分來認定，跟你是否出租或營業，應該是無關才對，為什麼部長的說法是自用不用繳，然後出租就要繳？繳的依據到底是什麼？"],["蘇部長建榮：容我請賦稅署署長向你說明。"],["高委員嘉瑜：好。"],["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許署長說明。","許署長慈美：我們看了新聞之後有去做瞭解，這是兩個稅籍，一個是主建物，它有含電梯，是應稅的，所以他有收到這張稅單，第二張稅單是地下室的車位，它是含車道與梯間，車位部分是免稅，但車道部分是屬於應稅的。","高委員嘉瑜：這跟剛剛部長講的狀況完全不一樣，所以還是看你權狀上所登記的，即使是獨立登記車位，它如果有登記到車道與梯間，還是要繳房屋稅，是這樣嗎？","蘇部長建榮：委員，我的意思是，如果這張權狀只是純粹車位的權狀，而且自用的話，基本上不用課稅；如果這個權狀裡面也包含車道，就是有一部分的面積有包含公共設施，就按照他持份的比例……","高委員嘉瑜：所以這裡奇怪的地方就是為什麼會把這些公設登記到車位的權狀上，變成除了持有房屋之外，買車位同時也有公設的持分？"],["主席：請內政部地政司柯副司長說明。","柯副司長家正：如要登記權狀，那麼主建物要有獨立區隔，且最上面的稅籍認定，係採另外一種認定方式……","高委員嘉瑜：就是因為登記的混亂，導致課稅出現疑慮。為什麼買車位必須負擔公設，還要繳房屋稅？因為車位的權狀可以獨立買賣。如此，是否代表買車位的人也同時可以使用大樓公設？因此所產生的疑慮其實滿大的！所以問題就在於，當初的登記方式讓課稅與現實脫節！有鑑於此，財政部或內政部地政司在研議課徵稅金或登記制度時，是否應該釐清問題？未來獨立車位權狀是否要課徵房屋稅？過去財政部不是曾發布函釋，說地下停車位免房屋稅，是不是？","蘇部長建榮：如係自用，基本上就是免房屋稅。","高委員嘉瑜：既然如此，何以車位會登記到車道與公設？這究竟是特例，抑或屬普遍的問題？對此，財政部瞭解嗎？","蘇部長建榮：要視個案而定，如果登記時的權狀即包含公設，那麼就是在一張權狀上……","高委員嘉瑜：因此，這種狀況的一定會課徵房屋稅？但這種狀況正常嗎？這問題請地政司回答，這是否正常？","柯副司長家正：我們看是否獨立區隔而定，一般的公共設施不會有獨立區隔，就是以公共設施來登記。","高委員嘉瑜：照理說，車位權狀不該登記到公共設施。買車位卻同時登記到公共設施，正突顯出公共設施在登記上的問題，也讓大家認為公設的不合理，況且用車位灌公設，徒然造成社區負擔，所以這問題內政部必須妥為調整，可以嗎？","柯副司長家正：對於停車空間的問題，現在內政部正在檢討中。","高委員嘉瑜：對於今天所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條文，本席有問題想請教部長。以現在的狀況來說，如因稅捐機關犯錯致使逾繳，那麼稅捐機關應該主動查明，並無期限退還款項，但修法之後，卻不管是否因稅捐機關錯誤所致，一律變成只能在十年內退還，這對納稅義務人來說非常不利。何以稅捐稽徵法會如此修正？","蘇部長建榮：報告委員，任何租稅的稽徵基本上就是一種行政程序，因此我們希望回歸行政程序來處理，與行政程序法一致，讓因政府機關錯誤致使逾繳稅款這件事，回歸行政程序法十年規範來處理。其實其他機關的罰鍰或逾繳規費也一樣，都是十年……","高委員嘉瑜：一般都認為稅捐機關是專業單位，因此，民眾在收到稅捐機關的繳納通知書後，都會乖乖誠實納稅，沒想到現在竟要納稅義務人承擔稅捐機關計算錯誤之責，我認為這是對稅捐機關免責的一種規定，甚至你們還打算加諸納稅義務人更重的責任，要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否則超過十年就喪失權利……","蘇部長建榮：沒有到需要自己發現，而且發現後兩年內要主動退稅……","主席：這問題我們下午還會討論，請高委員兩分鐘內結束發言。","高委員嘉瑜：好，等一下修法再來討論，有關這部分問題，我希望財政部能再考量。謝謝。"],["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費委員鴻泰：（13時4分）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午安。主計長，我支持你的預算解凍案，所以你就不用上來了。","我們今天修正很多法案，但本黨團支持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的修正。"],["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謝謝。","費委員鴻泰：但房屋稅條例修正其實與本席、曾委員銘宗及賴委員士葆所提的囤房稅高度相關。房屋稅條例的修正會通過，但我們希望房屋稅條例能與囤房稅併案協商，好不好？部長反對囤房稅嗎？","蘇部長建榮：因為現行稅制就可以進行管理，也就是房屋稅條例本即採差別稅率……","費委員鴻泰：這些我們其實都考慮過，像賴士葆和我長期待在財委會，而今年是17年來，我第一次沒參加財委會，但每次財委會的質詢我都來，代表我們很瞭解相關法案的進度。坦白說，囤房稅立意良善，目的在於抑制房價的不合理飆漲，增加其儲存成本，但行政院已經定調，不通過囤房稅，不知你們是基於面子問題還是什麼？是不是因為面子問題才反對囤房稅？囤房稅的精神其實與房屋稅條例很像，所以我才善意告訴你。"],["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費委員鴻泰：今天房屋稅條例修正案會通過，但我們要求必須與囤房稅一併處理，否則你們的打炒房就是講假的，不是玩真的！","其次，少子化確實是一個嚴重的國安危機，也因此我有相對提案，在這裡想先聽聽你的意見。這十年來，我對長照及與幼兒有關的特別扣除額提了非常多的修正案，長照部分通過了，雖然沒有達到我一個月2萬、一年24萬的扣除額標準，甚至還打了5折，但我也可以接受，畢竟這需要一步一步來。"],["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費委員鴻泰：至於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僅限於零到五歲，對不對？"],["蘇部長建榮：是。","費委員鴻泰：憑良心講，現在臺灣最嚴重的問題就是少子化！因為少子化會引發太多問題，所以我們需要儘速通過學校退場機制。在我們那個時代，一年出生40幾萬人，但去年卻只有16萬人，根據美國CIA估計，到2030年時我們一年的出生人口將不到10萬人，只有9萬8,000人，實在非常可怕！為此，我認為我們要多管齊下，讓大家有意願也有概念願意生育，所以就是給一些優惠。有鑑於此，對於僅能列舉到5歲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本席修正至6歲，請問部長支持嗎？","蘇部長建榮：對此，我們可以慎重考量。","費委員鴻泰：我給你一個禮拜時間讓你慎重考量，因為我已經拜託曾委員銘宗過幾天幫忙排案……"],["蘇部長建榮：但這部分需要與行政院做政策討論。"],["費委員鴻泰：那就儘快。"],["蘇部長建榮：是。","費委員鴻泰：現在政府鼓勵大家生第二胎，但不能第一胎有優惠，第二胎也是一樣的優惠！我認為應該有加乘效果，所以第二胎可以增加50%的免稅額，這是我提案的邏輯，請財政部花幾天時間思考一下，好不好？","蘇部長建榮：是，謝謝委員。","費委員鴻泰：今年可以用手機報稅，我想知道哪些人比較合適使用手機報稅？","蘇部長建榮：適合採行手機報稅的必須所得簡單，比如適合稅額試算者，或所得比較簡單的，或下載資料後無須修改所得資料者。","費委員鴻泰：這其實與13年前本席所推動的稅額試算表息息相關。有拿到數額試算表的人，只要填上資料後寄回即可，或直接在手機上傳……","蘇部長建榮：對，就可以完成申報。","費委員鴻泰：但有些人才剛進入職場，尚未拿到稅務試算表，這些人應該是最合適的，對不對？這是以手機所提供的服務，卻非全面性的……","蘇部長建榮：當然，我們只是簡化那些申報比較簡單，比較沒那麼複雜的報稅案件。","費委員鴻泰：我做了22場服務，但為了配合疫情指揮中心的防疫措施，所以到今天停止。","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正因為疫情關係，所以我們就……"],["費委員鴻泰：我們完全配合！","蘇部長建榮：是，謝謝。","費委員鴻泰：以前在美國也有過以手機查詢報稅的經驗，一旦普及後，一些釣魚網站就會竊取個資。"],["蘇部長建榮：當然。"],["費委員鴻泰：這是關貿幫你們做的嗎？"],["蘇部長建榮：這是關貿幫我們建置的。","費委員鴻泰：請財政部與關貿蒐集國內外釣魚網站的相關資訊，提早做好防護措施，避免民眾個資遭到竊取！"],["蘇部長建榮：是。","費委員鴻泰：從昨天開始，我們疫情升溫了，全國民眾都必須配合防疫，這是與我們每一個人相關的事！剛才很多委員提到，可否延長報稅時間的問題，本席也是建議延長，至於延長多久，就由財政部決定，前提是要快！今天是5月12日，最好這禮拜就告訴大家……"],["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費委員鴻泰：延長與否？延多久？我的要求只有儘快！"],["蘇部長建榮：我們今天下午就會開會決定。","費委員鴻泰：非常好，謝謝部長。"],["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及何委員欣純均不在場。","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3時11分）主計長辛苦了。原民會設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我想主計長應該知道。在105年時，曾達到維持100億資金的預定目標，但今年（110年）只剩下58億，呈現逐年急遽遞減的狀況！主計長要不要猜猜看原因為何？"],["主席：請主計總處朱主計長說明。"],["朱主計長澤民：伍委員好。應該是每年撥進去的錢比較少。","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其實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從106年度開始以基金支應禁伐補償金，今年是110年，而禁伐補償金編列了21億，不過從支出一覽表可以看到，每年的公務預算只維持在10.5億的分配數，其餘就由原民會的綜發基金做補實。由於支出逐年增長，以致綜發基金越來越少，無法維持100億資金的水位。原保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提到，禁伐補償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我想這應該算是法定預算，故回歸由公務預算來編列。本席想特別請教，如果是法律義務支出的話，確實應該編列在公務預算；但現在卻由原住民族綜發基金負擔，這樣的作法是合法且合理的嗎？","朱主計長澤民：這的確有法律規定，且禁伐補償費用由原住民發展基金負擔，並未違背原住民發展基金之用途，兩個都可以。","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為什麼我要特別問這問題？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年滿五十五歲的原住民，其經費由中央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也就是原民會按年度編列，這是法律義務支出，卻由主計總處框列預算交原民會編列執行，且每年度都維持得非常好。至於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的用途，在第十八條提到，早在省府時期就已經有這筆基金，主要係用於處理原住民的經濟發展業務。可是前年修法的時候，多了住宅興辦這項業務，因為我們有融資的問題。本席想問的是，法律義務支出是否應回歸公務預算編列？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應否保持應有的基金水位，如此始能確保原住民於經濟發展所需經費，請問主計長是否同意？","朱主計長澤民：因為財政資源有限，而我們也希望當年度原住民的發展經費能編足，但我並不希望該基金裡有很多錢放著不運用，有時候我們得發行公債來支應支出，相較下，發展基金存在銀行的利率還比較低。","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明白主計長的意思，我之所以會關心這問題，也因為實在牽涉到很多方面。我講個笑話給主計長聽，也許您已經聽過。不管是地方政府的原民處，或中央的原民會，都有很多因無奈而產生的笑話。譬如大家都說，只要公文裡有看到「原」這個字，即便是原子筆，都交給原民會。現在有一個新笑話，也就是公文裡只要出現羅馬拼音，特別是英文拼不出來的，即視同原住民的羅馬拼音交給原民會，這是與我們有關的各式各樣笑話。這其實讓我們覺得很困擾，以110年度的預算總表為例，各部會中若有編列與原住民族相關的經費都可以在這裡看到編列狀況。以教育部來說，編列有各級學校原住民族學生學雜費減免，因為涉及原住民族學生，卻沒有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只要是學生就給予補助。可是3到5歲的幼兒教育照顧計畫，就有把原住民分開，把3到5歲的原住民幼兒交給由原民會負擔，就是會有這種情形發生！再如內政部的污水下水道計畫，我們發現原鄉地區的污水問題是交由原民會分攤，因為屬於原住民族地區，可是原民會的預算中，完全找不到處理污水下水道的相關經費！諸如此類的問題非常多，請教主計長，這種莫衷一是、缺乏一致性標準，甚至是各部會各自為政、各行其是，加上推拖拉的過程，所折損的，其實是我們原住民族人的權益。","為此，我希望各部會能本於權責，好好處理與人民有關的各類事物，不需要區分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族事務，因為這樣反而會折損原住民族的權益，也讓我們感到相當困擾！法律義務支出理當回歸公務預算，同時讓基金發揮其原本應有的用途，主計長是否可以…………","朱主計長澤民：我們會協同各部會，請他們編列預算時要注意應該注意的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除了保有彈性外，也要有邏輯與規矩，而非像這樣莫衷一是，這會讓我們感到很困擾，也找不到對應的經費來源，好不好？謝謝主計長。"],["朱主計長澤民：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謝委員衣鳯、廖委員婉汝、莊委員競程、洪委員孟楷、余委員天及邱委員顯智均不在場。","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先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請問各位，對主計總處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有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准予動支，提報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到第五案，請議事人員宣讀今日審查之稅捐稽徵法、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三項法案，共18個修正草案，含修正動議2案、臨時提案8案及附帶決議2案。預計宣讀時間為80至90分鐘，宣讀後，下午3點開始進行協商。","請宣讀。","本法中華民國一百","　　三、房屋稅條例","　　(一)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二)附帶決議"],["委員張其祿等附帶決議："],["委員張其祿等附帶決議：","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繼續開會。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在協商之前先跟大家說明一下，我們先進行法案再處理臨時提案，法案部分則先處理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接下來處理土地稅法修正草案及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有關稅捐稽徵法的部分……","賴委員士葆：等一下，我可以先提一下大體討論嗎？稅捐稽徵法有十幾年沒有修正，最近要修正的原因是什麼，可否請部長先說明。"],["主席：請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稅捐稽徵法除了我剛才提到最近修正的幾個，比如稅務資訊交換相關的部分，還有就是納保法已經納入，所以在稅捐稽徵法的部分就要把它拿掉。這次我們是全盤性去考量稅捐稽徵法的修正方向，大概有幾個重點，第一，就是上會期及上屆都有很多委員提到逃漏稅的問題，我們加重它的罰則，即第四十一條惡意逃漏稅的部分；另外，就是滯納金的部分，本來是每逾2日加徵1%，現在把它延長為每逾3日加徵1%，超過30日就移送強制執行，所以最高從15%降到10%；第三，因為以往會有一些逃漏稅、欠稅的納稅義務人在我們還沒施行假扣押時，他就已經處分掉財產、移轉掉財產，我們針對這部分修法，把假扣押的日期條件提前，讓他沒有這個漏洞，沒有這個機會去處分他的財產或是移轉他的財產等等。","再來就是第二十八條的部分有兩個情況，一是納稅人自己適用法令錯誤導致溢繳稅款，現行規定是五年內都可以申請退還；另外一個是因為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適用法令錯誤，導致納稅人溢繳稅款，對於這個部分，現行法令因為退稅期間沒有年限，所以從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錯誤之日起，兩年內就要查明退還……","主席：了解，在逐條的時候，我們再請部長補充說明。現在進入法條的協商。","處理第六條，條文相似度高，都差不多，第六條按照院版有無意見？沒有意見，第六條照院版通過。","第十二條之一，院版是刪除，各位有沒有意見？同意，就照院版通過。","第十九條，各版本條文內容都差不多，各位沒有意見，我們就照院版通過。","第二十條的部分，民眾黨和曾委員銘宗都有提案，李委員貴敏也提了修正動議，民眾黨的提案與院版條文有一點不同，請張委員其祿發言。"],["張委員其祿：應該是一樣的。","主席：第二十條照院版通過，就可以了……","賴委員士葆：這個稍等一下，假設這個法過了以後，依第二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年○月○日……」是否就馬上適用新規定，這一刀要切在哪裡？也就是什麼時候開始適用新的規定？"],["主席：請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在院版第二十條裡面，「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也就是他的滯納金還未核准確定，都可以適用新的規定；如果是在這個法生效之前，滯納金已經確定發單出去，但還未繳納，類似稅務上的核課確定，基本上就適用舊法。但若還沒處分，稅法已經修正，有了新的規定……","賴委員士葆：這會有一點小小的問題，因為大家都知道，這個法通過以後，一般來講都是從新、從寬，這也是法的基本精神。當然這裡面可能有很多理由，也會有惡意賴帳的，我對這個沒有意見，但如果民眾真的沒有這麼多錢可以去繳，若這時候有新的規定，他可不可以按照新的規定去繳？所以這部分會有爭議。畢竟二分之一也相差很多。"],["蘇部長建榮：它還有救濟措施。","賴委員士葆：救濟措施這裡有寫清楚嗎？我不是不要繳，我欠繳是因為沒有這筆錢；現在有新的規定出來，照理講就應該照新規定辦理。","蘇部長建榮：如果是本稅的部分，還未核課確定的話，因為稅法已經改變，按照從新、從優原則，就用新的規定。滯納金原則上是比照稅捐規定……"],["主席：請許署長說明。","許署長慈美：針對滯納金的案件，假設他的滯納期是6月1日至6月30日，我們的法是從7月1日施行，滯納期已經計算完成，就不能適用新法的規定；如果他的滯納期是6月16日至7月15日，我們是7月1日施行的話，他就可以用修正後的規定。以上說明。","賴委員士葆：你剛剛的解釋剛好是我想要問的，如果有一半是舊的，有一半是新的……"],["許署長慈美：只要沒有過一天都可以用新的。"],["主席：還是依從新從優的原則。第二十條照院版條文修正通過。","第二十一條，各版條文雷同，沒有異議的話，我們就照院版通過。","第二十二條，各版本看起來都沒有太多差異，我們就照院版通過。","第二十三條，各版本也相同，都是參照院版提出的，就照院版通過。","第二十四條，各版本也相同，照院版通過。","第二十六條之一，各版基本上也是照院版條文提出的，就照院版通過……","賴委員士葆：等一下，曾委員的意見跟院版不一樣，而且學者對第二十六條等幾個條文有不同的意見，報章媒體也都有報導，特別是針對第二十六條之一，他們有意見，所以這一條是不是先保留，等曾銘宗委員來了，再處理。","主席：尊重賴委員的意見，等提案人到場，這一條先保留，後續再討論。","現在處理第二十八條，民眾黨有提案，請張委員其祿發言。","張委員其祿：我這邊簡單說明，我們的版本跟院版稍微有一點點差異，主要是在時間上，如果發現有錯誤的話，院版是兩年內查明退還，我們的版本則是建議在十八個月內，而且是主動查明退還，並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所以最大的差別，就是我們在時間上稍微再縮短一點點，政府如發現自己有這個錯誤，應該不要拖兩年才做這件事，我們希望是一年半，也就是十八個月；而且要主動告知這個納稅義務人，因為很多納稅義務人接到溢繳退回通知，但他也不知道政府到底是搞錯什麼東西，退回給我，所以財政部在這個地方至少也應該通知一下納稅義務人，政府端到底搞錯什麼事情。大概是這樣的修正，可以討論。謝謝。","主席：關於這部分，高委員嘉瑜也有提案，請說明。","高委員嘉瑜：謝謝主席。我們的修正動議大致上還是依照院版，只是我們增加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不在此限」。院版的修正條文把原本因為稅捐機關的錯誤，可以退還的這個期限─不以五年為限，修改成十年內，現在變成十年內才能退還，明顯是對這些繳稅者、納稅義務人不利益的修正，我們認為，如果是因為政府機關稅捐稽徵錯誤等原因所導致的溢繳，應該是沒有期限的，對於這個部分，希望維持原來法案的規定。","主席：民眾黨的提案主張民眾因自己或稅捐機關的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請求權一樣維持十年，主動退稅時間則由兩年改成十八個月；高家瑜委員的修正動議則是對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部分不限於十年；另外，李貴敏委員的修正動議則是改為十五年，曾銘宗委員的提案一樣是延長十年。蔡委員也有版本提出，請蔡委員易餘發言。","蔡委員易餘：針對第二十八條，首先要釐清一點，不管是二十八條的第一項或第二項都屬於核課錯誤，既然是核課錯誤就必須退還給人民，只是我們在過去的條文中，把它拆開成第一項跟第二項，第一項是人民的因素造成錯誤，過去是用五年的請求權，第二項是因為政府的錯誤，在過去並沒有所謂的時效，也就是說，政府機關或稅捐機關自己計算錯誤，去課了不應該課的稅，就是沒有時效。行政機關這次基於衡平性，也因為要跟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對接，不管是人民錯誤或是政府錯誤，一樣都是十年。以上是這次修正的一個理由；但我看到第四項又非常不合理，如果是人民自己的錯誤，還是只能請求這五年內沒有申請的才可以，可是第二項機關的部分則是可以在十年內，我認為這樣的標準設置及整個修法方向，都對機關太過優渥；其實這整個前提都是因為核課錯誤，本質上就應該把核課錯誤的錢還給人民，本來就是天公地道的，為什麼還要有這樣的差別待遇？所以我對這一條有很大的意見，過去是沒有時效，現在要用十年這個時效去綁它，可是第四項又做不一樣的處理。"],["主席：請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非常謝謝各位委員的提案，當初我們提這個案子，有幾個主要的原因，第一、第二十八條分納稅人本身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及府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兩種情況，一個是可歸責於政府，一個是納稅人本人，因為在實務執行上會有很大的問題，明顯是納稅人自己的錯誤，但他認定是政府機關適用法令錯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要把它回歸到行政程序法這邊，規費也一樣，在行政程序法裡面對於規費，不管是自己的錯誤或是政府機關的錯誤，也都是十年的請求權。所以我們在這裡，不管是政府機關的錯誤或是民眾自己的錯誤，都將請求權統一為十年的期限。以前如果是政府機關錯誤的話，政府機關自知道原因之日起兩年內就要查明退還，現在民眾如果適用法令錯誤，政府機關也知道的話，一樣是兩年內要查明退還，不用等到民眾自己來申請。所以這是一體適用的情況，我們建議是不是可以按照院版通過；不過在此之前，可否也請法務部劉參事說明一下。"],["主席：請法務部劉參事說明。","劉參事成焜：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們在行政院討論的時候，大家也都強調這個是公法上的請求權，既然是請求權，它就有時效，就要回歸到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三條，所以那時候大家都一致認為，應該有十年的請求權時效；再者，因為原本沒有訂定時效，可是行政法院很多判決認為這個還是有時效的適用，既然法院都這樣認為，我們就跟法院一致，比較不會有爭執。","主席：所以，法院的實務見解是依行政程序法十年請求權為限。請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我再補充一下，事實上我們修定第二十八條的時候，也問過幾位財稅法相關的學者，包含台大法律系柯格鐘教授、東吳大學陳清秀教授都認同我們這樣一個修法方向；另外在德國租稅通則裡面，一樣有相關的規定，也都沒有區分是政府機關的錯誤還是納稅義務人本身的錯誤，一律用相同的年限來對待；行政程序法對溢繳的部分，也是一樣，例如規費，不論是自己錯誤或政府機關的錯誤，都是十年。而且從納保法施行後，我們在稅捐稽徵上面，也要逐步回歸去跟行政程序法對接。事實上，我們遇到很多訴願案件，訴願委員會的委員都認為應該要與行政程序法的處理一致；甚至在法院判決的時候，也都認為應該回到行政程序法上去處理。所以我們修法的目的是在這裡，希望能夠跟行政程序法一致，未來的爭議相對的就會比較少一點。"],["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本條的說明欄提及是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有關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規定，但表述方式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不太一樣，因為請求權的意思是人民有公法上的請求權，時效消滅後他還是可以請求，問題只在於機關要不要行使他因為時效消滅之後的抗辯權，你們的表述方式是「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聲請者，不得再行申請」，這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表述方式是有落差的，這部分等一下可以再說明一下。其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講的是人民公法上的請求權，這裡講的則是政府機關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造成錯誤的狀況，會出現這種狀況顯然機關需負比較大的責任，這樣是否亦需與人民其他類公法上請求權適用同樣的時效規定？即便你們說應該有時效請求權，但是這個時效請求權是多長？是如同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抑或要針對租稅這個行政法作為個論？當然這部分也許有他自己的考量，特別是在機關自己出錯的狀況下。","主席：剛才已經說得很清楚，歸責於政府或歸責於義務人的部分都一樣。","邱委員顯智：本席的意思是如果是在歸責於政府的情況下，是否應將規定放寬一些？因為這種狀況與行政法總論即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狀況似乎不太一樣。"],["主席：請高委員嘉瑜發言。","高委員嘉瑜：行政法上確實有請求權時效的規定，但本條的法律用語並非針對請求權的時效，這樣的寫法表面上看來好像是將請求權時效延長至10年，但卻偷渡將原本可歸責於行政機關的時效縮短成只有10年，這對納稅義務人是不利益的，相信所有國民對此都會有意見。政府機關要求我們繳稅，卻因稽徵機關計算錯誤導致納稅者溢繳，然後又規定只有10年的請求權時效，超過時限就不能要求退還溢繳稅款，就行政機關而言也許是方便行事，但就人民權利而言卻是倒退的，大家可能不能接受，所以本席還是堅持主張，若是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人民的請求權應該無時效限制。"],["主席：請沈委員發惠發言。","沈委員發惠：照法務部剛才的說法，好像是雖然現行法對於可歸責於稽徵機關的部分沒有時效規定，但在實務上，法院判決時卻是援引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就是有這10年的時效，所以並非現在沒有時效規定卻要修正為有時效規定，而是現在對時效並無特別規定，故援引行政程序法對人民公法請求權之時效規定之，因為現在在實務上就是這樣判決的，院版條文僅是將實務判例在法律中予以明文化。現在大家討論的是到底是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或是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的問題，目前的法令是將兩者區分開來，導致實務上對究竟錯誤該歸責於稽徵機關還是納稅義務人產生很多爭執，原因就在於法律時效不一樣，院版的精神是將兩者歸於一致，這樣就毋須再爭執到底是誰的錯，只要有計算或其他原因導致錯誤溢繳的情況，法律效果都是一樣的，這樣其實是比較清楚的法律關係，所以本席認為就目前稽徵實務來看，可以支持院版條文。"],["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雖然本席的提案條文也有10年的限制，但在這期間又接收到不同的意見，首先是現行規定並未訂出期限，但剛才沈委員說的很有道理，法官判決時都援引行政程序法中的10年規定，但是這必須分清楚，可歸責於政府的部分應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10年的規定，明明是政府弄錯了，居然還規定請求時限？我們修法的趨勢應該是要偏向更加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怎麼會倒退呢？這樣不行，這與目前發展趨勢不符。尤其是行政程序法是一般通用法律，是個總則，有時錯的可能只是10元或20元，但也可能是1,000萬元或2,000萬元，所以本席建議將條文寫清楚，明訂本條期限不適用行政程序法十年期限的規定。"],["高委員嘉瑜：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一條也有「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字眼。","主席：按照登記順序，現在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本席支持蔡委員易餘的版本，現行法規定人民欠政府的請求時限是15年，這些欠稅大戶是應該追繳，我們也為此多次修法，延長年限好幾次，也就是說人民欠政府的，政府追得很兇，怎麼也逃不掉，可是若為政府的錯，請求時限卻只有10年，本席認為這個作法是開倒車，所以支持蔡委員所提不適用行政程序法10年規定的意見，否則假如有人在10年之後才發現原來是政府的錯，然後要打憲法官司追回的話，就一定會輸，但是這是人民的權利，應該要受到充分保障，政府有公器在手，居然還敢算錯？也不知道是不是故意為之，然後超過10年後人民就不能追究，沒有這個道理啦！政府對人民可以追究15年，人民對政府的追究怎麼會只有10年呢？李貴敏委員現不在場，但他主張15年的理由在此。","主席：除了年限的不同，各位也請注意一下在個人與機關可歸責的部分，5年和無期限的落差太大，執法時可能都會想辦法歸責於政府，這樣就會爭議不斷。","現在請林委員楚茵發言。","林委員楚茵：本席雖然對此並無提案，但經過討論後大家都很清楚，這次修法對惡意逃漏稅加重了罰款金額和刑責，既然如此，我們在修法時，即應予以區分清楚，對於屬於人民權利義務的部分，比如我們剛才討論到的，我也支持用蔡易餘委員的版本，若是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卻因逾越期限就不得追訴的話，這樣似乎變成民眾若是惡意逃漏稅，政府就可以去追訴，但政府的錯誤就可以獲得一定的保障和寬限，本席認為若果如此，我們在修法時就未盡到保障人民權利義務的責任。"],["主席：現在請曾委員銘宗第二次發言。","曾委員銘宗：租稅的計算涉及許多專業，各位不要以為只有一般民眾才會計算錯誤，政府算的就不會出錯，稅捐稽徵法適用各種稅別，稅賦這麼多，計算又很複雜，連知識份子都不一定知道，何況是一般民眾！不要以為錯誤之處過個幾年就一定會被發現，有的時候是真的不容易發覺，所以本席認為不要定期限。"],["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第二次發言。","蔡委員易餘：謝謝曾委員、賴委員和林委員都支持本席的版本，即在第二條就訂一個但書，其實本來就應該這樣規定，因為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稅捐稽徵法則是特別法，當特別法與普通法有所捍格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所以這其實是法官在審理時造法，且明顯違背立法者制定稅捐稽徵法時所訂沒有期限的概念，當時之所以會規定沒有期限，是因為機關陷於錯誤這件事通常比較難發現，因為人民會信任機關的核課，等到哪一天他有充足的財稅知識時，突然發現機關算錯了，此時才跳出來主張，結果卻被機關以超過10年期限為由認定不得請求，導致常有稅捐訴訟僵持不下的狀況，因此本席認為我們還是要很清楚的理解到，不論是第一項提到的人民自行計算錯誤或是第二項機關計算錯誤致使人民溢繳稅捐，基本上的大前提就是這個稅是不應該被課繳的，就是應該還給人民的，只是依據第一項，人民有申報義務，所以過去就規定課以五年的期限。至於第二項規定的則是人民已經善盡義務，機關卻核課錯誤，此時若還課以十年的期限，這樣就是不合理的，且本席認為在實務上，法官過去依本條判決時過度袒護機關，因為訴願和行政訴訟法庭的組成並非傳統的法院法官，還有很多是機關代表，因此都過於袒護機關，所以本席主張在第二項明定當機關陷於錯誤時，不受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限制，其實本質上就應該這樣，我們現在只是將法律的原理原則再明文化而已。","高委員嘉瑜：本席再就所提修正動議作個說明，原則上蔡委員的提案還是維持第一項五年請求權的時效，本席提案第一項則是維持院版規定，將五年延長為十年，再加上「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導致溢繳時，不在此限」這個但書，其實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也有「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的規定，所以並非依照行政程序法，其時限就一定是10年，只要條文中有例外規定，理所當然就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我想大家對這部分應該有共識。"],["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張委員其祿：經過方才的討論，原則上我們可以接受蔡易餘委員提出的概念，並給予支持。再者，對於院版的「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我們也認為可以接受，只要能在十年內發現並提出具體證明，這樣當然是沒有問題的。不過本席想要請教財政部的是，當時在第二項有「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的規定，這其實就是所謂的陳長文條款，是98年時修法的概念，請問依照這樣的設計和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會有多少差距？是否98年修法時的概念就已經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一條？反正溢繳多少都可以退還，不以五年為限嘛！","沈委員發惠：本席已經快要被曾銘宗委員和蔡易餘委員說服了，在大家朝這個方向逐漸形成共識的情況下，請部長就實務上的情形再做個說明。","主席：現在的爭點就是在可歸責於政府部分的10年年限，大家無法接受，到底是要不受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限還是回歸到李貴敏委員提的15年或是不限10年，請部長考慮看看。","賴委員士葆：請問部長，現在可歸責於政府錯誤導致人民溢繳的案件多不多？金額多不多？如果案件、金額都不多，那就照這樣通過又有什麼關係？"],["蘇部長建榮：這部分通常都會透過救濟程序處理。","高委員嘉瑜：原則上我們提出的修正動議都是依照院版的架構，只是增加「可歸責於政府的不在此限」的規定。","蘇部長建榮：院版本來是將自行適用法令錯誤的時限從5年延長為10年，至於政府有錯誤的部分也是縮短為10年，其思考點就是將兩者的年限趨於一致，其實規費部分亦是如此，不論是人民自己的錯誤還是機關的錯誤，皆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請求權以10年為限，假如稅捐的處理和規費、罰鍰的處理不太一樣，就會造成同樣是政府課責於人民的責任出現不同的處理方式，在實務上，可能會出現人民動輒認為是政府的錯誤即申請救濟，但實際上卻可能是他自己的錯誤，這樣就會造成很多爭訟案件，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這次修正時就規定不論是納稅義務人自己的錯誤還是政府的錯誤，其請求權時限都是10年。再者，如果我們不規定期限，就會發生有些證據經過了一、二十年都已經找不到了的情況，剛才提到陳長文條款，那是因為當時他是知名律師，是在很特殊的情況下才會這樣規定。","高委員嘉瑜：我覺得部長的說法都是站在行政機關的角度，但我們是站在人民的角度，人民當然有權利認為你行政機關今天到底是不是可歸責、可以去法院訴訟，你不能說因為太多人要來訴訟，我覺得很麻煩，就把它規定10年。今天這個法令其實我們原則上都是按照院版的去要求、去修正，只是一個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事由就不在此限，這就是保障人民的權益，如果我們在課徵的過程中有錯誤，那要承認自己的錯誤，而且保障人民的權利，怎麼可能說為了訴訟或行政的方便而剝奪他該有的權利，我覺得這對人民不公平也不利益。"],["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第一個，這個條文要認定政府錯誤其實已經不容易了，當然，我覺得期限不要訂。第二點，部長講到規費法，那沒關係，下次我們就修規費法，把期限拿掉。不然你為什麼講規費法？那我們修正規費法，適用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我覺得規費法要修回來，更何況規費法的金額都不大，但是稅的金額有時候很大。"],["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補充一下，剛剛部長講到時效的問題，因為租稅是一個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的特質就是它是一個單方的行政行為，並且有法律的效果，這是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的定義。現在面對一個問題，如果是可歸責於機關的狀況下，機關做了一個錯誤的行政處分，而且這個處分的效力很嚴重，因為行政執行下去的話，還在爭訟、訴願、甚至行政訴訟的，照我國的法制是不停止執行，房子都已經拍賣掉了。現在的問題在於發現原來是機關弄錯的狀況，機關是不是應該要去自我更正，或者糾正這樣的行為，如果從公法上的請求權來看，這是一個不當得利，因為你的錢流動到機關去，所以人民要請求回來，可是如果從行政處分這邊來觀察的話，機關在面對一個行政處分錯誤的時候，而且金額可能很大，你是不是要撤銷並且核定一個新的、正確的處分，答案當然是應該要這樣，因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法定期間救濟過了之後，如果發現這是一個違法處分的話，你還是應該要依職權一部或全部撤銷掉。所以，這個部分我比較支持蔡委員跟高委員的提案，其實你面對的是把民眾算錯的情況下，你就是去把它算對，不要說人民來跟你請求的時候，你跟他說不好意思，已經超過10年了，大家沒有辦法接受啊！因為那是你錯誤的行政處分還留在那邊，你一定是把錯誤的行政處分糾正了，錢拿回去，這件事當然是以這樣做為合理的處理方式。"],["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部長，我查過這個資料，我在公開質詢的時候，有問過你的前任部長，我們因為稅的問題打官司幾乎是所有官司裡面最高的，老百姓幾乎都輸，老百姓贏的可能不超過5%，可能不到2%，剛才好像有哪位委員也提到，因為打行政訴訟或訴願都是財政部的長官，所以老百姓贏的機會很少。所以我覺得今天既然要修法的話，我再提一下我處理過的2個案子，你不要以為就認了，不是這樣子哦！有一位老先生來找我，他經過很久才發現計算錯誤，後來發現真的計算錯誤，但時間過了，沒有辦法了。第二個是有位年輕人，為了過路費被罰3,000元，他人在臺北，但是戶籍在高雄，但是罰單3,000元寄到高雄去，他都不知道時間超過了，就被罰很多錢，從原來的40元變3,000元，政府兇巴巴的就是要錢。我只是要說，政府要對人民要稅、要錢時一向都是窮兇惡極，真的一點都不客氣，所以如果你有錯，機率也不是很高，有錯的情況之下，我覺得如果還對於人民的請求限制年限，沒有道理。我再講一遍，支持蔡易餘委員和高嘉瑜委員的意見，就是把這個都拿掉，讓人民的權利也大一點。"],["主席：請沈委員發惠發言。","沈委員發惠：我想大家這樣討論有一些方向和共識，但是我們再給部長一個機會，跟大家說明一下。如果你們真的認為實務上面有很大的困擾，是不是先保留？"],["主席：先保留。","請法務部劉參事說明。","劉參事成焜：以法務部的立場，我們沒有什麼特別意見，但是我要從法的觀念提醒大家，第一，公法上請求權這裡不設期限是不是合理，所有公法上請求權都有時效，只有這裡沒有時效的話，是不是合理，這一點請大家考慮。第二，要考慮到安定性，法律要講安定性，這樣做的話，這個案子永遠不會確定，因為不受10年拘束，都屬於不確定的狀況，這樣子好或不好？也請大家考慮。","主席：有兩點，法務部講得很清楚了，就是如果只有這個法有特殊性，事情就會一直糾纏不止，我們先保留好不好？減少我們今天群聚的時間，疫情很嚴重。先保留，先讓幕僚研究一下。","處理第三十條，請大家參閱第85頁，行政院的版本是7天改為2個月，大家有沒有意見？","賴委員士葆：我覺得民眾黨團的提案反而可能比較站在民眾的立場，以現在的適用來講，不要一直講行政程序法，人民的權利應該稍微放寬一下，而且這裡很嚴苛，你這裡寫延長發還時間為2個月，而且以一次為限，請民眾黨先解釋一下。"],["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張委員其祿：本來院版這邊是2個月，我們覺得應該快一點，1個月就行了，而且也應該不需要有「一次為限」這樣的概念。"],["主席：2個月和30天的差別。","請財政部賦稅署許署長說明。","許署長慈美：報告委員，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我們接受人民申請的案件一般以2個月為時限，得延長一次，所以按照這樣的精神，我們做這樣的修正。","主席：張委員，你這條有沒有很堅持？","張委員其祿：看大家的共識，我覺得這是對人民有利的，其實應該是短一點的時間。"],["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我再強調一遍，真的拜託財政部的長官，不要動不動就拿行政程序法來壓我們的提案，這樣不好啦！行政程序法不是聖經，也不是聖旨，好像不能變一樣。我再強調一遍，誠如剛才幾位委員提到的，打破行政程序法，希望人民的權利多一點點的保障，這樣而已，人民的權益應該要多照顧。"],["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其實現行條文已經有很大的彈性，第四項：「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及違章漏稅者外……」，漏稅的已經有這麼大的除外條款了，本來是7天，我覺得現在執行也沒什麼重大疑義啊！你認定有違章漏稅很容易嘛！我就問財政部，你現在這個條文執行有疑義嗎？不然不要修啊！為什麼要放寬這麼久呢？前面已經有除外條款了，已經有「涉及違章漏稅者外」嘛！我覺得沒有必要修。"],["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這一條現行條文是7天，但是延7天沒有次數限制，可能財政部的想法是說延長的次數要予以限制，但是你們要限制一次的時候，一下從7天變成2個月，這對我們來講太長了，所以我不能理解為什麼原來7天就夠的事情，真的有重大的案子，你們一延再延，只要有正當理由，你們的次數在條文上也沒有限制，你們有必要就可以延長，你現在修這樣變成一次就2個月，雖然你們實務上可能還是7天就還他，可是在觀感上這個條文對人民的權益保障好像是倒退的，我傾向跟曾委員的意見類似。"],["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我的意見跟鍾委員一樣，7天到2個月差距這麼大，民眾黨團的立場是希望30天，基本上我覺得民眾黨團的意見可以支持，至少不會到這麼長的程度，7天到2個月，或者到底有什麼樣的需求、什麼行政作業上的問題需要到2個月，然後還可以再延長一次。","主席：部長，如果到30天可以嗎？"],["蘇部長建榮：應該可以。","主席：那就30天，第三十條照民眾黨團版本通過。","張委員其祿：我們這邊已經有得延長30天，其實這是一個很折衷的規定。"],["蘇部長建榮：就不要以一次為限。"],["鍾委員佳濱：說明有寫喔！","賴委員士葆：本文沒有，說明部分的「一次為限」劃掉。"],["主席：一次為限？","張委員其祿：對，以一次為限啊！","鍾委員佳濱：如果沒有以一次為限，那比原來的還可怕，本來是7天、7天、7天，現在是30天、30天、30天。要不就不要動。","主席：或者依行政院的版本，然後把2個月改成30日就可以了。","賴委員士葆：直接修，把2個月改成30天。"],["主席：2個月都改成30日。"],["蘇部長建榮：院版的2個月改成1個月。","主席：2個月改成30日，照院版修正通過。","蘇部長建榮：之所以寫以一次為限是因為我們已經延長到2個月了，所以就1次。","主席：處理第三十四條，應該都跟院版一樣，我們就照院版通過。","處理第三十五條，看起來差異性也不大，我們就照院版通過。","處理第三十九條，有曾銘宗委員提案、李貴敏委員提案，李貴敏委員版本跟院版一樣，曾銘宗委員的部分是改為五分之一。","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謝謝召委，過去要暫緩強制執行是要半數，有時候半數對納稅義務人負擔真的很重，所以我覺得五分之一就可以了，當然，院版是三分之一，我覺得有必要，因為他只是暫緩強制執行，所以我主張提五分之一暫緩強制執行。"],["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非常謝謝曾委員的提案，我們這邊主要的目的是二分之一降為三分之一，這要考量到納稅義務人本身的經濟能力，所以我們降為三分之一，但是如果太低的話，他就會規避暫緩執行，對稅捐債權的保全是有問題的，如果降得太低的話，反而失去它的用意，所以我們建議還是維持院版的三分之一。"],["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既然你要降，老實講，大家都不太願意欠政府錢，因為政府都是很兇的，萬不得已才會欠你，從古時候大家就很怕稅官。不然大家各讓一步，改四分之一。"],["蘇部長建榮：強制執行法也是規定三分之一。"],["賴委員士葆：看曾委員堅不堅持。"],["曾委員銘宗：好啦！這條不堅持。"],["主席：第三十九條照院版通過。","處理第四十一條，林楚茵委員和時代力量有提版本。","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第四十一條我們的版本是認為應併科納稅人1倍到6倍以下的罰金，因為它畢竟是一個財產上或經濟上的犯罪，如果已經在有逃漏稅罪的情況下，行政法的罰鍰，也就是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又沒有辦法對他處罰鍰處分的情況下，現行的規範確實存在罰金刑範圍過低的問題，這部分我們是參考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的立法模式，就這部分把他逃漏稅併科1倍到6倍，能夠有效嚇阻逃漏稅罪。再來就是行政院院版裡面針對1,000萬元以上跟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時，處以1年到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但是對於不到1,000萬元的，看起來條文的設計就是最多罰500萬元，這中間還是有落差存在，也就是說，如果今天逃漏稅999萬元，最多只會處罰到500萬元，甚至範圍看起來也不一定會處罰到，算一算還是會有利得，所以這部分還是有這樣的漏洞存在，所以我們希望採用很簡單的用漏稅額倍數的方式來處理。"],["主席：時力主張以倍數的角度來處理罰金。","請林委員楚茵發言。","林委員楚茵：我的修法版本如同我前面所說的，像我們剛剛討論要保留的第二十八條，第一個是政府算錯的部分，當然就是要還給人民，同樣的，如果人民是蓄意透過所謂逃漏稅的方式來經濟犯罪的話，那麼就應該要加以嚴格的懲治或懲罰。我補充說明剛剛時代力量所提到的部分，當然它是用所謂倍數來計算，其實我的版本跟行政院版非常接近，為什麼要提高到1,000萬元？就是要呼應剛剛時代力量邱委員所說的，如果今天他逃漏稅990萬元，只處罰500萬元，他還會賺到400多萬元，這樣做當然划算啊，所以我將它高到1,000萬元，跟底下來做一個齊一的標準，這就是我修法的原因。"],["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今天我本來是要支持其他委員的版本，但這個案子我支持林楚茵委員的版本，你可以看一下他的條文，前面是500萬元，後來就跳到1,000萬元，中間有一個gap，因為他一開始就是用詐術跟不正當的方式在逃漏稅，已經這麼明確是惡意的逃漏稅，我覺得500萬元太低了，就是1,000萬元起跳，而且剛好後面可以接起來，所以我支持林楚茵的版本，就用1,000萬元，可以嗎？"],["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因為我也有提案，我的第一項跟行政院的版本一樣，但第二項我的規定是犯前項之罪，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我就是訂一個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行政院的版本則是把它訂死了，就是個人逃漏稅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我的版本則是用「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這樣的字眼，是一個比較概括的條款，謝謝。","主席：曾委員是加上「情節重大」的字眼，請財政部說明一下。","蘇部長建榮：非常謝謝各位委員的提案，關於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按所漏稅額處一倍到六倍以下的罰鍰，但所漏稅額到底是多少，有時候是要以應納稅額作為基礎，因為這個稅額，到時候如果在他的救濟過程當中有所變動，那罰金的部分也會跟著變動。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產生，我們建議還是用金額定額的方式會比較好一點。當然幾位委員都贊成林委員的提案，就是1,000萬元，這個基本上我們沒有反對，事實上，曾委員所提到的情節重大，事實上我們在第二項裡面已經把它考量進來了。","主席：謝謝部長的說明，邱委員還有意見要做補充。","邱委員顯智：我再補充一下，用逃漏稅額的倍數來訂其實會有個好處，假設你今天逃漏稅金額800萬元，那你最多可能可以罰到4,800萬元，，就是一倍到六倍，當然這是就個案去做裁量。這有個好處就是，因為在這一種財產性的犯罪，或者是經濟上的犯罪中，基本上他最在意的就是錢嘛，當然行政院的版本裡面如果提高到1,000萬元以上的話，再加上一年到七年的刑罰，不過其實重點還是在於這個處罰到底要怎麼樣罰才能夠對他做有效的嚇阻，如果你用倍數的話，基本上是簡單，而且可能比較能夠達到有效嚇阻的手段，就是說把最低的金額從500萬元調高到1,000萬元，如果可以去弭平這個縫隙的話，基本上當然也是一個可以支持的方向，謝謝。","主席：剛剛部長有提過所漏稅部分的計算可能會不穩定，所以建議還是回到定額的部分，部長還要補充嗎？","蘇部長建榮：我只是再說明一下，因為所漏稅額最後還是要看法院的裁判，如果它改變的話，基本上那個罰金就會跟著變動。","主席：邱委員不堅持了啦，他說可以回到定額。","蘇部長建榮：基本上，第二項的部分是不是就維持院版？第一項我們可以尊重林委員的提案。","主席：第二項的部分就是按照院版通過，第一項的部分則是照林委員的版本通過，本條就照修正通過。","林委員楚茵：基本上，我的第二項跟院版一樣，主要是前面第一項改成併科一千萬元，把它的gap接起來。"],["主席：那就照林楚茵委員的版本通過。","繼續處理第四十三條。","委員的版本都跟院版雷同，我們就照院版通過好不好？","賴委員士葆：我這裡有一點意見，因為第四十三條是教唆或幫助犯，就是類似幫兇一樣，而且已經被判三年有期徒刑，這個行為罰新臺幣6萬元會不會太少啊？太小兒科了！這是30年前訂的，今天既然要修了，拿30年前的標準來處罰6萬元，現在物價漲成這樣，30年後難道不需要做調整嗎？多少增加一點吧，30年前就已經罰到6萬元，現在還要維持6萬元嗎？這是幫兇耶，他其實已經判刑三年了，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已經判刑的人，你還訂這麼低！","曾委員銘宗：我贊成賴士葆委員的意見，怎麼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我建議修正為兩百萬元以下罰金，因為6萬元真的太少了吧。","賴委員士葆：30年前的修法是罰6萬元，我們應該要拉到500萬吧？","邱委員顯智：這個是不是沒有改到本來的？因為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原來的第四十一條也是罰6萬元，所以第四十三條如果要把教唆及幫助犯做相應調整的時候，這個6萬元確實也應該要做調整啦。","賴委員士葆：主席，我話還沒有講完，稅捐稽徵人員，我們的稅官如果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這是30年前訂出來的，這一次為何不修改？難道不需要修改一下嗎？是不是應該多兩個0，罰100萬元到500萬元，好不好？這裡是稅捐稽徵人員違法，稅捐稽徵人員等於是幫兇耶，如果只罰1萬元到5萬元，大家乾脆都去當幫兇了。","主席：我跟大家提醒一下，這是「或科」不是「併科」，請部長說明一下。","蘇部長建榮：關於第一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部分，我們的建議如下：當初我們為什麼沒有修的原因是，第一，他是定位在稅捐義務的承擔者，而且違反義務行為或真正獲利者是納稅義務人，不是這個所謂的教唆或幫助者，所以納稅人本人的刑責是非常重的，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對於教唆或幫助他人的行為，考量到現行稅法對於教唆、幫助他人並無特別的行政罰則規定，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我們要達到嚇阻的目的，當然可以考慮把罰金的金額提高。剛才委員的建議是？","賴委員士葆：他建議200萬元，我建議500萬元。","主席：沒關係，數額的部分等一下再討論。","請張委員其祿發言。","張委員其祿：我這邊也是要提一個建議，當然罰金部分是必須提高的，因為原來的規定可能真的是30年前的標準，比如拘役部分我們如果是處180天，以現在的3,000元去換算，其實也就是五十幾萬元，所以這邊如果用新臺幣來算的話，最起碼也是這個金額的10倍以上。當然我也非常贊成剛才賴委員提的，這一次應該把它調高，這沒有問題。"],["主席：請林委員楚茵發言。","林委員楚茵：非常謝謝賴士葆委員發現了第四十三條有關於6萬元以下罰金的問題，這個金額確實是過低啦，因為教唆、幫助犯的行為，等於是形同犯罪行為者的協助者，確實是需要調高處罰的金額。但這個金額應該是多少，我建議是不是可以保留一點空間，讓財政部先去商量一個數字，但我們的共識應該就是必須要提高，包括像剛剛張其祿委員所提到的，如果依照拘役的時間點來算他的金額，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一個數額？因為並不是大家在這裡喊價來決定數額，這樣會覺得好像不是那麼的專業，但是我認為在方向上確實是應該要去加重罰金，這樣才會有遏止的效果。","賴委員士葆：我提一個具體建議，因為我希望這個案子順利，這一條先保留，金額部分請你們去算一下，有個立論基礎再來跟我們講，等一下休息時你們再去好好計算。","主席：本條先行保留，請幕僚單位參照其他條文再來說明。"],["沈委員發惠：第三項是個資的部分吧？","蘇部長建榮：對，第三項是針對稅務人員違反……"],["賴委員士葆：等一下再一起講嘛。","主席：這一條先保留，等一下再一起回應。"],["賴委員士葆：你們等一下再把完整的版本提出來。"],["主席：處理第四十四條。","曾委員銘宗：第四十四條，我補充做個說明，現在第四十四條是規定要你們保存憑證，如果沒給憑證等等要處5%的罰鍰，這一次為什麼修正？因為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說這樣實在是太嚴苛了，所以要修，對不對？現在行政院的版本怎麼修？本來是5%，現在改為5%以下，不過我覺得應該訂上限，我的版本是處5%以下，而且再加一個條款─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因為這裡既然只是行政上程序的錯誤，我覺得處新臺幣一千萬元是合理的，但你們現在只有寫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但我要加一個條件─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我覺得我這樣的提議是相當合理的，希望大家能夠支持。"],["主席：現在先請部長回應、說明。","蘇部長建榮：謝謝曾委員，事實上這個部分我們在第二項已經訂最高金額不得超過一百萬元。"],["曾委員銘宗：好。","主席：關於這個部分，經過部長說明以後，曾委員應該可以理解了。這一條就照院版通過。","繼續處理第四十七條。這一條各版本的條文都很類似，民眾黨黨團的條文也類似，那就照院版通過。","處理第四十八條之一。這一條也是雷同，我看各版本的條文都雷同，那就照院版通過。","處理第四十八條之二。基本上也是跟院版雷同，我們就照院版通過。","處理第四十九條。各版本的文字也是雷同，就照院版通過。","賴委員士葆：這一條先等一下，這裡面的第二項有一個舉發人為……","主席：不是、不是，這一條沒有舉發人。","第四十九條照院版通過。","處理第四十九條之一。","賴委員士葆：第二項第一款，舉發人為稅務人員，第二款，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對於舉發人是不是應該要有更高的標準，這個要不要說明一下？","主席：請財政部說明一下，這一條應該是避嫌條款。","許署長慈美：報告委員，針對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舉發人是稅務人員，第二款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後面還有「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第一款的稅務人員是指所有稅務人員舉發的案件都不能夠領取檢舉獎金，第二款的部分則是查核這個檢舉案件的查核人員，他的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親屬提出檢舉的案件就不能領取檢舉獎金。這個部分如果要擴大到不是查核這個案子，也就是被檢舉案的稅務人員，其相關親屬的檢舉都無效的話，事實上他們也是一般的消費者，當他們發現有逃漏稅並提出檢舉，卻不能領取獎金，可能會不符合公平的原則。","賴委員士葆：我剛才話沒有講清楚，我剛剛講的是第一款應該跟第二款類似，就是改為稅務人員的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親屬，就是跟第二款的寫法一樣，範圍應該擴大一點，不是只有稅務人員。第二款是執行稅賦查核人員，這跟第一款不一樣，第一款是稅務人員，他的親屬為什麼沒有列進來？而第二款就有把他列進來？差別在哪裡，你要不要說明一下？這裡是不能領取獎金嘛，為什麼稅務人員的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親屬不用納入規範？但是第二款的執行查核人員就要規範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親屬，為什麼這樣？"],["主席：請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我瞭解賴委員的意思，就是舉發人為稅務人員，稅務人員有可能把他知道的案件，交給他的配偶或親屬去舉發，然後來領取獎金。至於第二款的規定，就是舉發人本身就是承辦這個案件的人，他的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要做限制，關於這個情況，當初我們在修法的時候，只要是稅務人員，基本上他的舉發都不能領取獎金。"],["賴委員士葆：他的配偶呢？","主席：署長，你要不要順便把第四款說明一下，第四款有寫到經前三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者也是無效，不是嗎？","許署長慈美：是，也是不能夠領取的。"],["主席：如果是他的家屬是經過他的說明而舉發的也是這樣子啊。","許署長慈美：對，不能領取。","蘇部長建榮：不過剛才賴委員所提到的那個可能比較特殊啦，基本上，如果先生在稅務機關工作，但是比如說他的太太在消費時發現店家沒有開發票，跟他先生負責的稅務查核也沒有直接相關的關係……"],["沈委員發惠：只是他先生具有稅務人員身分。","蘇部長建榮：對，結果他去檢舉卻沒有辦法領取獎金，比如說很多店家漏開發票，他的太太去消費後檢舉店家漏開發票，這樣子的話，基本上他也沒有辦法領取檢舉獎金。","主席：這一條是不是就照部長的意見，照原來的版本通過？","賴委員士葆：我聽不太懂啦，因為第二款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的配偶，請問執行稅賦查核人員跟上面的稅務人員是不是一樣？","蘇部長建榮：不一樣，稅賦查核人員是比如說我們賦稅署的稽核組去查核，他知道這個店家有漏稅，就拿給他的配偶去檢舉。"],["賴委員士葆：稅務人員不會拿給他的配偶去檢舉嗎？"],["許署長慈美：依照第四款的規定就不行了。"],["賴委員士葆：第四款怎麼樣？"],["沈委員發惠：第四款就是告知。","蘇部長建榮：經前三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舉發者，那個就不行了嘛，包含稅務人員。","賴委員士葆：照你這樣講，第二款就不需寫得「落落長」了！如果第四款可以cover第一款，第四款就可以cover第二款了，照你這樣講的話，第二款等於是多寫的。"],["許署長慈美：更明確。","賴委員士葆：既然有第四款的規定，經前三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舉發者，那就是包山包海，不是只有配偶而已啊。","沈委員發惠：但是在舉證責任上面，這樣的規定其舉證責任是不一樣的。","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第二款規定執行稅賦查核人員的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如果沒有這規定，他可以把資料拿給他更遠的親戚朋友去舉發，所以這個當然要寫清楚，目的是要規避三親等、四親等的情況。至於第一款的部分，基本上真的是……"],["賴委員士葆：會喔！","蘇部長建榮：不會啦，因為就像我剛才舉的例子，先生是稅務人員他的太太去消費後發現店家有漏開發票的情況，提出檢舉，這樣他也沒有直接的關連……","賴委員士葆：我覺得如果要規範清楚，就是大家的配偶都……","沈委員發惠：賴委員，這個會牽涉到舉證責任的不同啦，在第二款這樣子明確規定之後，他就不用舉證了，只要有具有這個身分就不能領取獎金。但如果要援引第四款，就必須要舉證，舉證他是經告知而舉發的，所以二者的舉證責任不一樣，所以這樣規定有必要的，可以排除掉舉證責任，就是不需要舉證就讓他不能領取。","賴委員士葆：我還是沒有辦法被說服，我聽不太懂財政部的說明，也許我的程度比較低一點。舉發人為稅務人員，為什麼第一款就只有鎖定在稅務人員？他的太太去舉發漏開發票，真的不是這位稅務人員告訴他的？他難道不知道這個事情嗎？","沈委員發惠：稅務人員的定義很大，只要在稅務機關工作，即使是在高雄工作，也不能檢舉台北的？","蘇部長建榮：稅務人員基本上就是在國稅局工作的人，賦稅署也是。"],["賴委員士葆：你是不是稅務人員？國稅局五區局長也是？"],["蘇部長建榮：所有的國稅局……"],["賴委員士葆：底下的人呢？"],["蘇部長建榮：稅捐稽徵機關體制的人都是。"],["賴委員士葆：查核人員呢？稽核是在哪裡？"],["蘇部長建榮：稽核組。"],["許署長慈美：負責審查的人。"],["賴委員士葆：所以署長的老公去檢舉就沒關係？照樣可以領取檢舉獎金？","蘇部長建榮：沒有，如果是因為署長告訴他先生說這個店家有漏稅，那就適用第四款的規定。","賴委員士葆：我這樣講對你沒有任何的不敬啦，但是今天如果你的老公去檢舉、領取獎金，我們多少會有質疑，認為是你告訴他的。","許署長慈美：舉例來講，我本身有小管我們的稽核組，我們稽核組有稽核案件，稽核部分我雖然是授權副署長決行，但是我也算是執行稅賦的查核人員，所以我的配偶去檢舉是不能夠領取獎金的。","賴委員士葆：可以啊，按照條文是可以的。","許署長慈美：沒有，第二款是執行稅賦查核人員，因為他們稽核案件的核定是由我們的副署長代為決行核定的，所以這個部分我算是執行稅賦查核人員，我的配偶、我的三親等以內的親屬去檢舉時是不能領取獎金的。","主席：我們就照院版通過，好不好？減少我們群聚的時間，謝謝，這一條就照院版通過。","接下來處理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一刪除，沒有意見的話就照院版通過。","處理第五十條之三。第五十條之三刪除，照院版通過。","處理第五十條之四。第五十條之四刪除，照院版通過。","處理第五十條之五。這一條是加「定之」兩個字，就照院版通過。","處理第五十一條。這一條是公布日，就照院版通過。","稅捐稽徵法一共保留三個條文，待會再回來重新討論，我們是保留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賴委員士葆：我建議一下，等一下是不是可以休息一下，請財政部利用這段時間趕快把我們的疑義弄清楚，例如第二十六條之一中的補繳鉅額稅捐，「鉅額」要怎麼定義？我們儘量不要空白授權，儘量在法條裡面訂清楚，這裡所謂的「鉅額」是什麼意思？本來都是財政部自己訂的，1,000萬算不算鉅額？1億當然是鉅額，但是1,000萬、500萬算不算是鉅額？鉅額到底是多少？我是舉例啦，你自己把它定義清楚。","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讓財政部先去討論一下，接下來我們就來討論土地稅法修正草案。","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剛剛有三條保留，其中第二十六條之一是尊重提案委員曾銘宗委員，請問曾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曾銘宗委員：我提案的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的部分行政院版本是在第三款處理，但我要確認一件事情，我的第三款是「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稅捐或併以處罰鍰」，我想請教一下，行政院版本是只有本稅，還是有包括罰鍰在內？也包括對不對？","許署長慈美：對，稅捐都包括。","曾銘宗委員：包括本稅跟罰鍰都有，OK，那我就不堅持了，謝謝。"],["主席：那就照院版通過。","賴委員士葆：等一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最後一句話是「應補徵鉅額稅捐」，什麼叫「鉅額」？它有明文規定嗎？還是原本就有它的定義了？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間繳納，經稅捐機關查獲應該補徵鉅額稅捐，到底多大的金額才算鉅額？因為前後都沒有提到鉅額，中間突然卻跑出來這個字眼，我想知道它的定義。","主席：針對賴委員的提問，請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跟賴委員及各位委員報告，我們在第三項有一些說明，第一項第一款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與第二款鉅額稅款之認定，前項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之範圍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這個已經由財政部訂定了。"],["主席：最後有規定由財政部定之。","蘇部長建榮：否則要在這邊直接詳細定出來會很麻煩，所以條文規定由財政部定之，財務困難的時候，我們是……","賴委員士葆：因為這裡面的稅捐有很多種，包括所得稅、營所稅等，全部都在裡面？"],["蘇部長建榮：對。"],["主席：子法會訂定啦。","蘇部長建榮：對，子法會訂定。","主席：沒有意見的話，第二十六條之一就照院版通過。","處理第二十八條。","蘇部長建榮：第二十八條的部分，我們很難決定啦。"],["賴委員士葆：那就保留。","主席：有急著要決定嗎？如果不急，我們可以保留。","賴委員士葆：不急就保留啦，好不好？","主席：那就保留好了，你們回去好好想一下。"],["賴委員士葆：先保留啦。","主席：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你們都回去好好想一下，好不好？","蘇部長建榮：第四十三條可以啦，這一條是這樣子，請看第105頁，我們是不是做一些文字修正，第一項改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將「拘役或」這三個字刪除，這樣夠不夠？"],["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賴委員士葆：後面呢？後面還有一個尾巴。","蘇部長建榮：第三項，稅賦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那部分是洩密罪，洩密的部分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委員堅持的話，我們建議是不是把它的上限往上調到十萬元？另外一點，我必須跟各位委員報告，如果稅務人員違反洩密規定，他會觸犯洩密罪，也就是透過刑法去處罰。","賴委員士葆：刑法歸刑法啦，我跟你建議，你真的要這樣做的話，前面這樣子、後面這樣子，我覺得不能夠對官員都比對一般人客氣，這樣不好啦！你現在已經把上限提高到100萬了嘛，教唆或幫助犯已經提高到100萬，至於稅捐人員的部分，不然的話，你就是再加一個0，10萬到50萬。","沈委員發惠：賴委員，第三項是洩漏個資，前面則是教唆、幫助逃漏稅，這個是洩漏個資，行為、態樣都不一樣。","賴委員士葆：我知道啦，但是我再強調一遍，這個部分原來的舊法等於都沒有修過，是30年前的規定，30年後難道不需要調整嗎？","沈委員發惠：30年前並沒有個資法，也沒有什麼刑罰。","賴委員士葆：這是一樣的道理，沒關係，那就保留吧。","主席：這一條就保留啦，好不好？大家還是有不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就保留。","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就保留送院協商。","接下來處理土地稅法部分。請大家翻閱一下第11頁，民眾黨有一個第二十條的版本，請張委員表示意見。","張委員其祿：民眾黨針對土地稅法第二十條，是增加一項政府興建之社會住宅免徵地價稅之規定，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因為現在我們都在鼓勵興建社宅，當然我知道在住宅法的修法裡面已經把土地稅跟房屋稅予以免除了，這個地方是不是也要把它說清楚，如果是興建社宅就免徵地價稅，看看土地稅法要不要先說清楚。","主席：第二十條的部分，院版沒有對案，請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謝謝張委員，因為住宅法的部分已有現行的規定，興辦社會住宅得免徵地價稅，因為這是地方稅，如果這邊規定一定要免徵的話，按照財政紀律法的規定，我們還要找財源來補足地方稅收的損失，原則上我們還是希望尊重地方政府的權力，這部分是不是就不要修？","主席：部長的說法是有重複立法啦，是不是維持現行條文就好了？","張委員其祿：可以，我們不堅持。","主席：謝謝張委員，第二十條就維持現行條文。","繼續處理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十八條之二，相關的提案跟院版其實都差不多，就照院版通過。","繼續處理第三十條。第三十條，相關的提案也是跟院版雷同，我們就照院版通過。","繼續處理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相關的提案也是跟院版雷同，我們就照院版通過，好不好？","繼續處理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一，相關的提案也是跟院版雷同，我們就照院版通過。","繼續處理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相關的提案也是跟院版雷同，我們就照院版通過。","繼續處理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相關的提案也是跟院版雷同，我們就照院版通過。","繼續處理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曾委員有提出版本，可是看起來跟院版的精神是雷同的，曾委員要不要再說明一下？","曾委員銘宗：基本上，我們還是覺得現在只有都市的公共設施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真的不合理啦，大法官會議已經解釋了，所以我覺得應該把非都市計畫內的公共設施用地也予以排除，免徵土地增值稅，這部分我是贊成的，我的版本跟行政院的版本類似，我就支持行政院的版本。","主席：謝謝曾委員，第三十九條就照院版通過。","繼續處理第三十九條之一。請大家翻閱第49頁，第三十九條之一，大部分的版本都跟院版雷同，我們就照院版通過，好不好？謝謝。","繼續處理第四十條。第四十條，相關的提案也是跟院版雷同，我們就照院版通過，好不好？","繼續處理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相關的提案也是跟院版雷同，我們就照院版通過。","繼續處理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相關的提案也是跟院版雷同，我們就照院版通過。","繼續處理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相關的提案也是跟院版雷同，我們就照院版通過。","繼續處理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刪除，我們就照院版刪除通過。","繼續處理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相關的提案也是跟院版雷同，我們就照院版通過。","繼續處理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相關的提案也是跟院版雷同，我們就照院版通過。","繼續處理第五十五條之一。請林委員發言。","林委員楚茵：我這個條文其實是就個案的部分給予我們的稅務機關人員，就是讓行政機關可以有比較多的行政裁量權，因為如果二倍的話，常常在不一樣的個案當中，以二倍來看他的裁罰金額，事實上它是沒有可以彈性的空間，所以我就加一個「二倍以下」。","主席：就是加兩個字「以下」，請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我想我們尊重委員的提案，因為這只是一個比較……"],["主席：裁量的空間。"],["蘇部長建榮：增加裁量的空間。"],["林委員楚茵：讓你們有更多的裁量可以依個案去決定。"],["主席：這一條就照林委員楚茵的版本通過。","繼續處理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也是照院版通過。","土地稅法就通過。","接下來處理房屋稅條例部分，除了行政院提案條文、民眾黨黨團提案條文及沈委員發惠等提案條文之外，還有賴委員士葆等提出的版本，我們先從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九條開始處理。","張委員其祿：謝謝主席，民眾黨版第九條是把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中多增加「專家及學者」等字眼，就是希望在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的組成中把專家及學者明定進去，以上。","主席：這個部分主要是地價評議委員會的部分，好像跟原來的院版不太相同，請部長說明一下。","蘇部長建榮：跟各位委員報告，事實上，現在各縣市、各地方政府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都已經把專家及學者納進來了，我們的組織章程、規程都已經明定要把專家及學者納進來，所以基本現行實務操作上都有了。"],["主席：現行都已經有相關的條文了？","張委員其祿：部長，那個算是行政上的辦法嘛，要不要在這邊的母法上就直接把它寫清楚？反正你們既然已經這麼做了，其實沒有差別嘛。","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因為那個組織規程也是根據條例授權去訂定的，所以基本上地方政府還是要遵循，這是母法授權財政部訂定之，所以地方政府還是要依據這個所謂的組織規程來組成它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張委員其祿：我只是這樣建議啦，現行法規定這個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既然這些都可以寫，我覺得應該可以多增加「專家及學者」這幾個字，而且這也是一般的常態，乾脆放進去其實也沒有差，反正你們本來就是要這樣做嘛。不會因為增加了專家、學者而有差，而且加上這個字眼後，看起來這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就比較完整一點，現在反而是漏了這個部分。","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在我們的組織規程裡面……","張委員其祿：我知道你們的意思，你們是因為有母法授權可以去組這個委員會，但問題是你們組成這個委員會，實質上這裡面當然也一定有專家、學者，既然你們在條文中都願意明文列出民意機關及人民團體推派代表等等，增加專家、學者應該是比較完整嘛！","主席：部長，如果你們的相關子法已經有規定了，那就再跟張委員說明一下。","許署長慈美：報告委員，現行房屋稅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我們現行的組織規程都有，這個部分我們也會參照地價評議委員會，內政部針對地價評議委員會的組織規程，他們準備要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未來我們會參照他們的修改再來做調整，因為他們準備要把民意機關代表予以刪除，將來是不是在那個時候再一併來處理？謝謝。","主席：張委員，到時候再統一修法，好不好？","張委員其祿：當然可以啦，不好意思，我詢問一下，平均地權條例是已經有院版了嗎？"],["許署長慈美：他們在研議當中。"],["張委員其祿：OK。","主席：相關條文，再請張委員另提修法。","張委員其祿：好，到時候再一併修法。"],["主席：第九條就維持原條文。","接下來處理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一條，賴士葆委員的部分撤案。請張委員發言。","張委員其祿：有關第十一條，我們主要是將時間方面修正為每二年重行評定一次，因為針對房屋標準價格，原條文是規定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我們希望房屋的標準價格能夠更精準地去反映現狀，所以在時間上我們把它稍微縮短一點。"],["主席：請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謝謝張委員，有關這個部分，基本上我們也多次徵詢過地方政府，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跟公告地價的評定是不太一樣，公告地價的部分，反正地在那裡，價值就是那些，而且有專業的地價估計人員，但是房屋稅是按照實際使用狀況來看的，基本上如果要每二年重行評定一次，地方政府大部分都是反對的，因為那個部分是相對比較複雜一點。"],["主席：請賴士葆委員發言。","賴委員士葆：這個其實跟上禮拜曾委員主持的囤房稅有相關的關係，當初財政部一直反對的理由就是說，因為沒有調整稅基，而這個等於是處理稅基。我剛才有提案，但共同提案人曾委員有意見，我就予以尊重。我要請教的是，以現在來講，你們列了這麼一堆條文，包括評議委員會怎麼組成、評議委員會根據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扣除地價部分等等，是不是只用於新房子，舊房子不適用，對不對？以目前來講。","蘇部長建榮：那個應該是這樣講啦，這個標準單價一定是新的。"],["賴委員士葆：舊的就不適用了？","蘇部長建榮：舊的不適用，但是地段率的調整是新舊都會用到，折舊率也是一樣。","賴委員士葆：我的提案是已經收回來了，因為有委員考慮到，可能某種程度是怕打擊面太大，不然這一條如果解決，某種程度都有cover到了。","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地段率的調整是要去看當地經濟發展的情況，舊房子、新房子都適用，但是房子的建造成本，新的房子就要用新的建造成本……"],["賴委員士葆：舊的不要管了？","蘇部長建榮：對，舊房子就依照舊的建造成本去核定。","賴委員士葆：可是以現在來講，你說過大概只有幾個縣市有在調整稅基嘛，大部分縣市都沒調整，對不對？","蘇部長建榮：地段率都有調，但是評定單價的部分很多都沒有調，像彰化三十幾年都沒有調整……","賴委員士葆：不只啦，不只一個縣市。"],["蘇部長建榮：還有金門。"],["賴委員士葆：就這二個縣市而已？","蘇部長建榮：對，從來沒調整過。"],["賴委員士葆：你們不打算道德勸說一下嗎……","許署長慈美：有，明年評定要調整。"],["主席：請張委員發言。","張委員其祿：謝謝召委，我們當然不堅持每二年一定要重行評定一次，但是我這邊有個附帶決議，等一下會提出來，也是剛才賴委員所關切的，就是關於整個稅基的調整，應該要去研議。這個部分我們就用附帶決議的方式，把剛才賴委員的關切也納入，現在到底是依照哪些標準來制定稅基，我覺得財政部應該要去評估一下，甚至也應該把這個東西作為以後租稅努力獎懲機制的誘因手段，由中央來誘導地方，不然就像剛才賴委員所講的，地方永遠就是用最低的基準，甚至有縣市三十幾年都沒有調整，這也是事實，所以我們的意思是，不堅持在法條上做修正，但是我們提出附帶決議，希望財政部針對稅基的調整做個研議。以上。","主席：張委員不堅持，那麼第十一條就維持原條文，附帶決議再行處理。","接下來處理第十二條，民眾黨黨團的提案跟院版雷同，就照院版通過。","現在處理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四條，請張委員發言。","張委員其祿：不好意思，因為我們希望興辦社宅的部分能予以免徵，不過沒關係，這個精神就跟上次住宅法草案一樣……","主席：跟剛剛雷同，如果……"],["張委員其祿：我們就不堅持。","主席：如果委員不堅持，第十四條就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現在處理第十五條，相關提案的條文都跟院版雷同，就照院版通過。","現在處理第十八條，第十八條只有院版條文，就照院版通過。","接下來處理第二十五條，有關施行日期部分應該沒有什麼爭議，就照院版通過。","林委員楚茵：主席，剛剛通過的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的部分有個文字修正，把「左列」修正為「下列」。"],["主席：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的「左列」改為「下列」後修正通過。","現有二項附帶決議，請財政部先做說明。","蘇部長建榮：張委員提出二個附帶決議，有關第一案，我們建議做一些文字修正，第四行「顯見現行地方稅基早已無法實質反應房價」的「房價」建議改為「建造成本」，然後第六行「請財政部評估以租稅努力獎懲機制」，建議將「以租稅努力獎懲機制」幾個字刪除，修正為「請財政部評估提供獎勵措施作為誘因」，後面「由中央領銜」等字也要刪除，修正為「或與地方政府協商調整稅基之可能性」，也就是把「由中央領銜」、「共同」及「各縣市」等字都予以刪除，改為「或與各地方政府協商調整稅基之可能性，並於一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主席：好，請張委員發言。"],["張委員其祿：可以。沒有問題。","主席：可以接受的話，我們就照財政部的修正意見通過。","第二個係有關稅捐稽徵法的附帶決議，請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第二個附帶決議的部分，我們在第4行的「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應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在「應」字之後加幾個字，修正為：「應於繳款書載明或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以上文字修正。","張委員其祿：沒有問題，可以。"],["主席：好。就照以上修正通過。","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臨提第1案。","蘇部長建榮：第1案的部分，謝謝沈委員的提案，我們建議是否把這個「一週」改成「兩週」？","主席：把「一週」改成「兩週」，如果各位沒有意見，我們就修正通過。","處理第2案。","蘇部長建榮：第2案是高委員的提案，在倒數第3行之「茲請財政部再全面延長一個月報稅期限，並研議綜所稅提前退稅機制之可行性」」，我們是建議改成「茲請財政部研議全面延長一個月報稅期限及綜所稅提前退稅之可行性」。","主席：高委員不在場，請問連署人意見？"],["林委員楚茵：可以。","主席：好，照修正通過。","臨提第3案。"],["蘇部長建榮：我們遵照辦理。","主席：好，照案通過。","處理第4案。"],["黃處長淑娟：遵照辦理。"],["主席：照案通過。","接下來是第5案。","蘇部長建榮：第5案的部分，我們做一些文字修正。倒數第第3行的「恐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請財政部於一個月內……」的「一個月」月改成「三個月」，因為預告是兩個月。"],["沈委員發惠：可以。","蘇部長建榮：然後，倒數第2行的「更細緻的區分」後面加一些文字，即「，以達確實對跨國消費及地下經濟課稅之目的，排除與課稅目的無關之國內一般消費」。"],["主席：好。","蘇部長建榮：另外，就是「針對不同交易型態及目的稅種做更細緻的區分」的這段話就不要了，用剛才的「以達確實對跨國消費及地下經濟課稅之目的，排除與課稅目的無關之國內一般消費」。","主席：沒問題，照修正文字通過。"],["沈委員發惠：最後一句也刪掉嗎？"],["蘇部長建榮：應該……"],["主席：沒問題？就照修正通過。","繼續處理第6案。這一案是賴士葆委員的提案。","蘇部長建榮：第6案，建議作文字修正，第1行的「請金管會督導電子支付機構」部分，要怎麼改……","賴委員士葆：因為這個是財政部提出要求的，等於是財政部叫金管會提供……"],["曾委員銘宗：前面的「金管會」及「第二十六條」刪掉就好……","蘇部長建榮：「請財政部會同金管會研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授權辦法之規定」，然後後面的文字都一樣，一直到倒數第3行，這個「稅捐查核之依據。」的「。」改成「，」，逗點之後修正為：「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精神，……」。","主席：各位對以上的文字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處理第7案。","蘇部長建榮：第7案，我們應該可以遵照辦理，……"],["許署長慈美：三個月……"],["蘇部長建榮：改成「三個月」。","主席：好，「一個月」改成「三個月」，張委員有無異議？"],["張委員其祿：可以。","主席：沒有意見，照修正通過。","處理第8案。","黃處長淑娟：第8案的部分，將第4行的「行政院及主計總處」改成「受配機關」。","主席：對以上的修正，張委員有沒有意見？","張委員其祿：已經溝通過，沒有問題。","主席：好，照修正通過。","（協商結束）"],["主席：我們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協商結論：","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協商結果：除第三十條照行政院提案將第四項「兩個月」修正為：「三十日」，其餘照案通過；第四十一條照林楚茵委員提案通過；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三條，保留，送院會處理；其餘提案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本法通過附帶決議一項，附帶決議的第4行最後一句之「應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修正為：「應於繳款書載明或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其餘照案通過。","土地稅法修正草案協商結果：第二十條，維持現行條文；第五十五條之一，照林楚茵委員提案條文修正第一項的「左列」二字修正為「下列」，其餘照案通過；其餘提案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協商結果：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均維持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通過一項附帶決議，修正如下：將第4行的「反應房價」修正為：「反應建造成本」；倒數第3行的「請財政部評估」以下修正為：「請財政部評估提供獎勵措施作為誘因，或與各地方政府協商調整稅基之可能性，並於一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其餘照案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對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協商結論修正通過。針對……","賴委員士葆：稍等一下，今天有三個案子，三個案子的處理方式不一樣，請教一下你怎麼處理？包括稅捐稽徵法、土地稅法及方屋稅條例嘛！原則上大概就照這樣出去，但是，稅捐稽徵法……"],["曾委員銘宗：還沒有審完嘛？"],["賴委員士葆：你要先宣讀一下啊！","主席：後面我都會問，稍後一下，這個先處理之後，我就會逐一詢問。如果沒有異議，就照協商結論修正通過。","今日會議作如下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及補充資料部分，請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三、委員余天、邱顯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以書面答復。"],["委員余天書面質詢：","案由：本院余委員天對財政委員會審查稅捐稽徵法等，特向財政部提出質詢。","說明：","1.我國今年（110年）以來經濟成長超於預期，根據財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今年稅收累計近6,000億元，年增幅近15.5%，顯示經濟成長確實帶動我國內收增加。","2.所得稅申報仍未完成，但從累計今年前四個月的資料來看，主要成長項目除了證券交易稅仍如去年以來的趨勢持續大幅增加，對映經濟成長之營業稅增加之外，其他部分主要則成長在與房地產交易有關稅收，如契稅與土地增值稅年增加27.9%。稅收增加表示我國政府財政健全強度提升，惟由於今年以來對房地合一稅之修訂，可能造成房地產交易提早買賣之政策預期效果，對來年之相關房地產相關稅收收入產生負面影響。此項可能之負面影響，請問財政部有無提前因應之道，以免稅收下降排擠政府財務支出。","3.另我國境外資金匯回條例限期將屆，申請匯回金額約2,400億元，然實際投入投資僅占匯入總金額三成六，約有847億元，實際投資金額略有偏低；其中，多數金額則偏重投資在電子資訊業約284億元。在我國最重要出口產業即便境外資金匯回，亦非為資金匯回之童點投資項目，可見許多資金仍停泊尋找投資標的中，是否其他國內投資之財稅誘因不足等，請財政部說明。"],["委員邱顯智書面質詢：","案由：本院委員邱顯智，有鑑於Covid-19疫情嚴峻，除致世界各國均施行程度不一之防疫政策外，一般社會生活交易之程序與效率亦受相當之影響；為促使公股行庫於調動員工返國或出國任職時，得妥善通盤考量疫情期間之特殊情況，綜合評估員工調動所需之合理時間，以免造成勞工困擾或滋生勞資糾紛，爰提出書面質詢。","說明：","一、各公股行庫於海外均有設置據點，因而有跨國調動員工之必要。各公股行庫並就調動事項定有工作規則，俾使勞雇雙方有所遵循。惟查，各該工作規則係於Covid-19疫情前即已制定，而就赴職報到之時間，亦是以社會生活及交通運輸正常為前提。","二、自疫情爆發以來，世界各國巳施行程度不一之防疫政策。以我國為例，即要求登機前提出「表定航班時間前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勞工為符合各國之防疫政策，勢需進行諸如預約採檢等作為。此外，交通狀況（如飛機航班）乃至於勞工之生活安排（如租屋、行李貨運等），亦因疫情而受有相當之影響。亦有員工反映赴職報到之時間，於疫情期間過於倉促。","三、為維疫情期間公股行庫員工權益，爰建請財政部督導公股行庫說明疫情期間派駐國外之員工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並促請注意各行庫於疫情期間，若有使員工返國或出國之需要時，應通盤考量疫情期間之特殊情況，綜合評估員工調動所需之合理時間，以免造成勞工困擾或滋生勞資糾紛。","主席：四、稅捐稽徵法修正案等9案，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交院會討論，院會討論需不需要交付黨團協商？","賴委員士葆：要，它還沒有審查完竣，還有保留條文……","主席：保留的部分交付黨團協商，其他的就交付院會，好不好？"],["賴委員士葆：不是這樣子哦！"],["主席：就是全部交付黨團協商。"],["賴委員士葆：稅捐稽徵法……","主席：好，稅捐稽徵法就交付黨團協商。"],["曾委員銘宗：現在就直接送朝野協商？","主席：有保留條文，本來就要送院會協商，不是嗎？我們就決定送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土地稅法修正草案等6案，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需不需要進行黨團協商？"],["賴委員士葆：土地稅法不用。","主席：好。不用。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房屋稅條例全案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需不需要交由黨團協商？"],["賴委員士葆：要協商。","主席：那就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請問各位委員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次會議議程已進行完畢，倘有不在場委員補提書面質詢，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議事人員協助處理。現在散會。","散會（17時13分）"]],"block_lines":[1,7,7,10,25,27,31,33,34,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73,76,99,100,102,113,113,114,115,115,120,120,125,125,128,128,134,137,143,146,150,156,204,213,214,228,229,231,233,234,235,248,254,256,257,260,262,269,271,272,277,280,294,297,299,300,302,314,315,324,340,347,348,350,356,357,358,359,363,369,376,377,379,381,383,387,389,392,394,403,406,407,408,412,414,416,417,419,431,433,437,443,447,449,454,455,458,459,463,466,474,476,478,479,480,484,489,492,494,495,497,499,501,502,504,515,520,522,523,527,528,529,530,533,534,535,537,538,546,553,554,561,563,568,573,574,578,580,582,589,591,592,594,595,601,603,604,605,610,614,621,626,630,632,637,640,642,643,644,647,652,653,655,666,667,675,675,676,678,679,683,685,687,699,700,703,704,706,708,712,718,724,728,731,732,733,736,739,750,756,760,763,766,767,775,776,777,779,781,784,786,787,788,790,791,795,803,805,808,811,813,817,825,825,826,827,828,830,831,832,833,834,835,837,839,840,843,845,850,854,856,859,860,862,863,864,868,872,875,878,879,881,885,887,895,898,900,901,903,905,906,907,909,914,918,919,920,921,922,924,926,928,930,933,934,936,941,945,948,950,951,952,955,957,961,964,968,973,974,976,978,982,984,985,986,991,993,995,996,998,999,1000,1001,1007,1009,1012,1014,1020,1024,1028,1032,1033,1034,1039,1055,1058,1059,1063,1066,1068,1072,1073,1074,1085,1088,1089,1090,1092,1094,1095,1096,1098,1099,1102,1103,1112,1113,1156,1158,1170,1174,1182,1185,1188,1191,1194,1195,1209,1211,1215,1219,1221,1223,1225,1231,1233,1236,1241,1245,1247,1249,1251,1253,1259,1261,1266,1268,1270,1272,1275,1278,1279,1281,1286,1287,1295,1297,1299,1300,1301,1302,1306,1309,1311,1323,1337,1341,1343,1345,1346,1348,1350,1364,1366,1369,1372,1377,1378,1379,1380,1383,1387,1394,1395,1396,1397,1398,1399,1400,1401,1422,1426,1429,1430,1435,1439,1442,1443,1480,1481,1482,1483,1490,1500,1501,1504,1507,1509,1512,1516,1521,1522,1524,1526,1533,1539,1543,1548,1555,1558,1561,1562,1565,1567,1570,1571,1572,1576,1581,1582,1584,1592,1593,1599,1600,1603,1609,1618,1619,1620,1622,1625,1628],"person_count":{"決定":1,"通過臨時提案7案":1,"提案人":7,"連署人":5,"李委員貴敏":10,"主席":111,"吳委員秉叡":4,"賴委員士葆":34,"(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部分條文":1,"蘇部長建榮":146,"曾委員銘宗":8,"朱主計長澤民":26,"曾署長國基":2,"林委員德福":3,"沈委員發惠":9,"謝署長鈴媛":1,"林委員楚茵":7,"蔡委員易餘":1,"鍾委員佳濱":4,"張委員其祿":9,"主席（鍾委員佳濱代）":1,"郭委員國文":4,"主席（郭委員國文）":1,"江委員永昌":2,"陳委員椒華":4,"楊委員瓊瓔":11,"羅委員明才":12,"高委員嘉瑜":3,"費委員鴻泰":4,"委員張其祿等附帶決議":2,"許署長慈美":6,"黃處長淑娟":1,"協商結論":1,"委員余天書面質詢":1,"委員邱顯智書面質詢":1},"persons":["決定","通過臨時提案7案","提案人","連署人","李委員貴敏","主席","吳委員秉叡","賴委員士葆","(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部分條文","蘇部長建榮","曾委員銘宗","朱主計長澤民","曾署長國基","林委員德福","沈委員發惠","謝署長鈴媛","林委員楚茵","蔡委員易餘","鍾委員佳濱","張委員其祿","主席（鍾委員佳濱代）","郭委員國文","主席（郭委員國文）","江委員永昌","陳委員椒華","楊委員瓊瓔","羅委員明才","高委員嘉瑜","費委員鴻泰","委員張其祿等附帶決議","許署長慈美","黃處長淑娟","協商結論","委員余天書面質詢","委員邱顯智書面質詢"],"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星期三）9時至17時13分","地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