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星期一）9時至11時54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葉委員毓蘭","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9時6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劉世芳    翁重鈞    陳椒華    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黃世杰    費鴻泰    何志偉    羅致政    許智傑    江永昌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主    席：黃委員世杰","專門委員：張智為","主任秘書：楊育純","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報  告  事  項","一、本院第10屆第4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及地點，業經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照案通過在案。","二、宣讀本會期本會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選  舉  事  項","選舉第10屆第4會期本會召集委員。","（依「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5條及第8條規定，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以推選行之者，由各該委員會出席委員簽名，或由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簽名定之。）","主席宣告：推選黃委員世杰、葉委員毓蘭為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散會"],["主席：繼續報告。"],["項目：二、邀請行政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法務部矯正署署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列席就「性侵害加害人刑後治療之因應配套」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主席：今天排定的議程是：邀請行政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衛福部部長、法務部矯正署署長、內政警政署署長列席就「性侵害加害人刑後治療之因應配套」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現在進行報告，每位官員發言時間3分鐘，首先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早安。首先對各位委員關心性侵害加害人刑後治療的因應配套，表示由衷的敬佩與感謝。這個議題涉及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要求改善刑後強制治療事宜，以下就將相關程序規範情形報告，敬請指教。","關於強制治療的程序規範，本號解釋文第四段提到，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後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及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於此範圍內，均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完成修正前，有關強制治療之宣告及停止程序，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辦理。上開解釋公布後，本院就對大法官所指關於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的部分，進行相關研商、討論及修正。","本院為積極落實上開解釋就性侵害犯罪刑後強制治療處分之宣告及停止程序，應提供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意旨，且為廣納各界先進的意見，在110年2月5日、3月19日、4月16日密集召開第1次至第3次的刑事訴訟強制治療程序諮詢規範會議，邀請審、檢、辯、學、臺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行政院法務部、衛福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代表等橫跨法學與醫學、理論與實務、本國或外國法領域的專家，針對各項議題進行檢視與檢討，並且研討相關的修法方向及內容。我們期望積極落實大法官解釋的意旨及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接著本院也函請各級法院及全國律師聯合會，還有臺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等相關機關團體，對於本院綜整後的草案表示意見，並且將對各該回覆之意見繼續研議，以期儘速完成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草案，函請行政院會銜後送大院審議，以上。","主席：先謝謝林秘書長的報告，其實這個專題報告本席在上會期的3月15日也安排過，最近在刑後治療的這個議題又有一些變化，我簡單向各位報告，也在行政院各位官員報告之前，先說明為什麼還要再談呢？110年7月3號本黨立委楊瓊瓔曾經辦過一個記者會，提到臺中張姓男性性侵收容人，因為無法入住大肚山莊，而意外扯出大度山莊租約到期的問題，事實上，我們在上個會期也去考察過。","雖然後來有驚無險延長到今年的年底，但是63名刑後治療的收容人何去何從？本席追查之後，發現行政院負責督導的政委、法務部、衛福部，不好意思，我們必須要說是互踢皮球！在覓址上面非常消極，9月21日新聞有踢爆，衛福部的修法是朝著電子腳鐐的監控方向去規劃修法。我們擔心，這會讓強制治療收容人最終要回歸社區，將會變成不定時炸彈，因此本席才覺得有這樣的一個迫切及使命感，必須在今天要請相關部會以及負責居中協調的行政院秘書長來，但是秘書長沒有辦法來，所以也找了譚處長代表。","現在先請法務部蔡部長報告。","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今天奉邀來貴委員會列席報告，我說明如下，敬請指教。關於性侵害加害人刑後治療的法源依據，包括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還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等等條文。本部所屬辦理刑後強制治療的依據，就是根據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及性侵害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來辦理刑後強制治療的相關業務。目前收治在我們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並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派遣專業團隊入監進行治療。","至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二十二條之一的刑後強制治療是由衛福部主管，有關司法院釋字799號解釋以後，本部的因應措施，包括積極尋覓治療處所及妥處治療評估。這一號解釋出來以後，我們已經函請臺中監獄應該避免增加新收治的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第二是應該確實掌握已經在受處分的治療歷程，以評估有沒有再犯的危險及檢視有沒有繼續治療的必要。第三是通知衛福部草療療養院附設的大度山莊要瞭解刑後強制治療與刑法執行要有明顯區隔的憲法要求。貴委員會也曾來考察臺中監獄及大度山莊，我們也瞭解這兩處所做的刑後強制治療不應該有差別待遇，也十分重視而決議比照衛福部的支付標準支給相關經費來維持專業治療的需求。","其次，我們積極改善現行刑後強制治療的處遇機制，例如延長他的接見時間，考量受處分的特殊性及治療需求，只要家屬願意，我們都沒有任何限制，並給予面對面的懇親。有關發送他書信的次數，也沒有做任何的限制。文康教化的部分，我們也採購了很多相關書籍及視聽影片供其觀賞，並定期舉辦專家學者座談及內部檢討修正相關的處遇機制。","至於停止刑後強制治療後的配套作為，包括社區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依照社會安全網二期計畫，我們會強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的個案管理。再者，警察查訪社會安全網的監督機制，還有回歸社區的轉銜機制，我們會參照監護處分的規定及措施來辦理，必要時也會請檢察官來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的團隊共同研商停止治療後的適當個別處遇。至於爾後策進作為，包括執行面及法制面，在執行面，我們會提升醫療資源，目前也不斷地跟衛福部尋覓一個適當的醫療處所，以符合這些強制治療及刑罰執行要有明顯的區隔。另外，強化社會安全網的部分，我們也會增設完整的心理社工專業人員團隊來強化社區訪視及監控的措施。在法制面部分，在保安處分執行法，雖然有通過第二條及第十五條，不過我們對於整個強制治療專章的修正草案也會儘快完成相關的法制作業。至於性侵害防治法及刑事訴訟法不是本部主管的法規，但是我們也會配合來研修。","最後我們有委託政治大學來做一個研究計畫，就是刑後強制治療制度一個整體盤點的研究，並審慎評估有沒有修正及調整改善的必要，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報告。","李次長麗芬：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性侵害加害人刑後治療之因應配套」這項議題，誠如方才司法院及法務部的說明，相關法規我就不再贅述，茲就本部權管之加害人刑後治療因應配套報告如下：","一、落實社區處遇執行：衛福部依本法第二十條，當加害人服刑完畢後，若有加以治療、輔導之必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可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執行期間為三年以下，必要時得延長一年。107年至109年各主管機關執行加害人社區處遇個案，每年平均為七千五百多人，為讓該項處遇更加專業並提供相關專業服務，衛福部已補助縣市政府增聘處遇協調社工，109年已進用72人，114年將補助至159人。","二、精進強制治療品質：本部主責部分乃是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範之受處分人，至110年8月底為止累計執行受處分人有33人，主要都是集中收治在大肚山莊，目前收治人數9人。為提升醫療機構承作強制治療處所意願，並對受處分人提供更專業的服務，我們修訂相關補助基準與項目，相關數據請各位參酌書面報告。","針對剛剛主席特別垂詢的部分，目前大肚山莊是在臺中監獄裡面。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這部分應該要與現行刑罰有所區隔，因此本部積極洽詢相關醫療院所，110年度7月至9月已經洽詢四家醫療院所，但因床位資源不足、地處市區較為不便、專業人員聘用有困難，因此尚無接辦處所意願，本部將持續與其他醫療機構洽談，這部分我們會積極進行。","另外，剛才召委特別提及本部要進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修法，其實這部分並不是一開始就讓風險比較高的人直接回到社區去，而是為了因應大法官解釋，亦即如果沒有治癒可能性的話，行政部門應該提供多元處遇的方式，所以我們現在正在徵詢各方意見，探究多元處遇方式應該如何進行。也就是說，我們現在正在蒐集各方意見，而不是未來連高風險者都讓他們馬上回歸到社區去。謹作以上解釋及說明，謝謝。","主席：目前在場委員包括時代力量黨團陳椒華委員及民進黨劉世芳委員，現在我們先來確認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接下來請內政部警政署劉副署長報告。","劉副署長柏良：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首先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本署及所屬業務上的支持與指導。今天謹就「性侵害加害人刑後治療之因應配套」本署權責事項，簡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依據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性侵害加害人預防再犯相關機關權責分工，係由衛生主管機關負責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警政機關負責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事宜；法務主管機關另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由觀護人對於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採取科技設備監控等方式處遇。","又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仍無成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獄或軍事監獄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得依職權聲請。","壹、警察機關對於性侵害加害人之管控現況","為強化回歸社區之性侵害加害人（以下簡稱加害人）外控監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94年新增第二十三條登記報到規定；鑑於警察機關就性侵害加害人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查訪，對於性侵害加害人心理可發生極大之外部約制力量，為落實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監督，100年修法時再賦予警察機關查訪權限，以下謹就警察機關對於加害人之管控現況及策進作為提出報告：","一、加害人服刑期滿、假釋、緩刑、免刑、赦免或經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者，依規定須接受衛政機關評估及進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並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報到及接受查訪（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二、未依規定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或辦理登記報到查訪者，函送縣市主管機關裁罰及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函送檢察機關偵辦或發布通緝（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項目：三、截至110年8月底止，警察機關列管應登記報到性侵害加害人計5,576人，完成登記報到5,527人（報到率達99.12%），未按時登記報到者49人均已依規定移送地方主管機關裁處罰鍰，裁罰後仍未於指定期日報到者並移送地檢署偵辦。"],["項目：四、另衛生福利部為蒐集各類重大性侵害個案之檢討資訊，檢視體制面缺失，於108年11月4日修正重大性侵害事件檢討及策進實施計畫，由本署自109年7月起，每季統計性侵害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再犯性侵害案件情形，再犯率約0.2%~0.4%間，顯見相關部門整體預防再犯作為確有成效。","貳、警察機關防制性侵害加害人再犯之策進作為","一、落實登記報到查訪約制機制","為預防回歸社區之加害人再犯，本署業已策訂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工作計畫及訂頒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作業程序，明定登記、報到及查訪作業期程，並配合法令即時檢討修正，以強化加害人社區監督相關流程之銜接作業；另結合衛政機關再犯危險評估等級調整查訪密度，高再犯危險目前系統列管30人（每週至少查訪2次）、中高再犯危險目前系統列管282人（每週至少查訪1次）、餘為中低或低再犯危險每月至少查訪1次，藉由查訪瞭解其生活、職業狀況及交往人物等資訊，避免行蹤不定，衍生社會治安問題。","二、建置平臺整合資料即時查緝","為強化警察機關性侵害加害人查訪監控工作，本署建置性侵害加害人管理平臺，介接在監在所、查捕逃犯、國人入出境、勤區查察、治安顧慮人口、M-Police及刑案資訊（含移送資料）等系統以蒐集整合警勤區、刑責區等不同面向查訪資訊，以利第一線人員即時查詢運用；另本署修正函頒查訪紀錄表，參照現行地檢署觀護人評估方式增列危險因子評估、就學（業）情形、及其他重要評估項目，期有效整合相關警政資訊系統資料，提供轄區警察分局家防官於加害人查訪監控工作參考評估，達成防制加害人再犯之目標。","三、部門協力強化社區監督機制","本署督導各地警察機關積極參與地方政府召開之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會議，與實施治療人員、衛政、社政、觀護等部門共同研討預防再犯措施。警察局皆指派婦幼警察隊辦理登記報到業務承辦人或組長以上人員出席，並提供查訪加害人所得交往及生活情形等外顯資訊，及性侵害加害人管理平臺蒐整資料，包括在監在所、查捕逃犯、國人入出境、勤區查察、治安顧慮人口、M-Police及刑案偵處移送等資料；衛政則提供實施認知輔導及戒癮治療情形等內隱資訊，相關部門開會研討後，如認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仍無成效者，並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檢具評估報告送該管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參、結語","本署將持續督導各警察機關落實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訪工作，並加強部門協力強化社區監督機制，達成預防再犯、防止危害之目標。","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賜予指教，謝謝！"],["主席：請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譚處長報告。"],["譚處長宗保：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之議題，除涉及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之社會安全外，也涉及加害人之醫療配套措施，各界十分關切。同時司法院大法官也作成第799號解釋指明，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而悖離與刑罰之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合理調整改善。對此本院極為重視，由林政務委員萬億督導法務部、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協同合作，共同完善性侵害加害人刑後治療之各項因應配套措施，謹就本院相關部分分述如下：","壹、收容現況","一、目前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實施「刑後強制治療」之受處分人，集中於臺中監獄培德醫院，人數54人。","二、目前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實施「刑後強制治療」之受處分人，集中於臺中監獄大肚山莊，人數9人。","貳、本院近期相關辦理情形","一，本院林政務委員萬億於109年7月8日至臺中監獄實地參訪，以瞭解性侵害加害人刑中及刑後強制治療業務現況與困境。","二、本院林政務委員萬億於109年12月25日召開「刑後強制治療協商會議」，討論各種釋憲結果之受處分人收治規劃。","三、本院林政務委員萬億本（110）年3月24日召集衛福部及法務部會商指示，為法務部編列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刑後強制治療預算需要，請衛福部將所定性侵害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收治費用估算表及支付標準，函送法務部參考，衛福部已函送資料給法務部。","四、臺灣高等檢察署為辦理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刑後強制治療相關業務所需經費，上院已核定同意動支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1,174萬2,000元。","未來本院相關部會將跨部會合作，就法制面部分，針對剛剛提到的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研議修正。另外，針對提升實務面部分，如醫療資源、治療品質及治療處所、處遇計畫以及各區監督的機制等面向，持續精進改善，並加強政策溝通和說明，以兼顧對性侵害人身限制及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調和。以上報告，謝謝。","主席：本席在此提醒各位，目前因為防疫需要，人員禁止於會議室內用餐，補充水分是可以短暫拿下口罩，其他時間都請正確佩戴口罩。","機關代表已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因為接下來輪由本席發言，請陳椒華委員代理主席。"],["主席（陳委員椒華代）：請登記第一位的葉委員毓蘭發言。","葉委員毓蘭：（9時26分）謝謝主席。今天安排的這個報告，係針對去年12月31日的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其實大法官會議並沒有宣告這個違反了比例原則，但是他們特別提到，在特殊狀況下，沒有規定期限的強制治療制度才是違憲，所以要求我們在治療與刑罰上必須要明顯的區隔。","其實在釋字第799號公布的前一天，國民黨就召開了「豬萊了，狼群也回來了」的緊急記者會，當時我們特別邀請了性侵評估專家楊聰財醫師及衛福部的專家張淑慧教授，我們邀請的民間團體則包括「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及「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大家都非常關心這個議題。當時我們特別特別提到，因為法院裁定性侵害刑後治療者再犯率高，所以政府應該要針對這個釋憲案妥為預擬一些配套，不管是法制修改、收容員額或治療場所覓址及替代治療方案等等。","當然我們也看到了，在去年12月25日林萬億政委已經召開了一個會議，但本席比較關心的是行政院在今年8月16日正式告知本席的公文，其內容表示法務部在去年12月1日及12月15日有召開會議，法務部願意承作洽談醫療機構。在林政委的會議上是要求討論各種釋憲結果的規劃，但是今年法務部在8月5日給本席的資料內容變成林政委的會議結論是請該部還有衛福部持續依權責尋覓治療處所。我實在不是很瞭解，當時是要討論各種釋憲結果的規劃，跟只是去找治療處所，這兩者是一樣嗎？這個部分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一下，為什麼把行政院交辦的任務就這麼簡單變成只是去找處所了？為什麼要變更林政委所召開的會議結論？"],["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並沒有變更行政院的決定，我們也是按照行政院的決議，積極的跟衛福部去尋覓適當的醫療處所，我們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之前就一直很努力地去找，但是你也知道，要找到這個地方是很不容易的，包括地方人士的意見，包括專家學者的意見等等，我們也是不停的努力，衛福部這邊也協助我們，共同來找合適的醫療處所。","葉委員毓蘭：那我就要請教一下行政院譚處長，我剛剛指出的這兩個其實各自都有你們的公文來函，法務部是在8月5日給我們一個函；但是秘書長的函是在今年的8月16日告訴我們的，你覺得剛剛這樣的講法能否完全符合去年林萬億政委在會議上對各部會要督導辦理的指示？兩者有無扞格之處？"],["主席：請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譚處長說明。","譚處長宗保：報告委員，這部分並無扞格之處，目前就是由相關機關在處理，林萬億政委當時是請相關機關也就是由法務部跟衛福部去尋覓一個合格的治療處所，因為法務部跟衛福部在尋覓的過程也有找相關的醫院，可是目前遇到了一些難題，所以還在積極處理中。以上。","葉委員毓蘭：我覺得行政院的政委在協調的時候所做的裁示其實都缺乏比較有效的列管機制，各部會只要說遭遇到困難，然後就會一直延宕下去，這是我們過去所看到的。培德院區的問題其實在十幾、二十年前就開始，尤其十幾年前我跟李政次還在內政部家防會的時候就開始面對這樣的問題，但是最近我們又看到一個民間團體非常憂心的原因是可能要把他們放出來，沒有辦法之後放出來就要用電子腳鐐來防逃。","刑事政策要修法採用電子腳鐐原本就已定案，可是在整個配套措施包括系統升級不夠、防逃機制並不完善的情況下，我們看到過去也有已經被警察列管的性侵犯，雖然有配戴電子腳鐐，但因為電子腳鐐還是有時間的限制，常常有破壞電子腳鐐逃出去的事情發生，最後變成一個新聞事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已於民國108年時就修正了，可是截至民國110年6月，電子腳鐐的配套措施都還未上路，請問一下，這個問題是要丟給警察來處理嗎？以為只要到派出所去登記報到就可以了？請警政署說明一下，基層同仁跟我反映這個爛攤子又要完全交給我們基層來做，萬一將來這些性侵之狼又再犯的話，是不是警察的責任？"],["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劉副署長說明。","劉副署長柏良：謝謝委員的指教。就再犯預防各方面而言，我們一年的治安顧慮人口有五萬多人，在性侵害的部分有剛才講的5,576人。在整個防治作為上，我剛剛有特別說明，在跟地方的跨機關會議當中，我們負責的部分就是提供外顯的資料，性侵害主要的還是在衛政機關的心理輔導這一塊，所以我們會在這個平臺上共同討論，覺得有符合再犯之虞者，衛政機關就會根據這個結果再向地檢署申請強制治療，這樣說應該會比較釐清清楚一些。","葉委員毓蘭：好。雖然108年已修法通過，但是到110年6月為止，司法院的法官裁定的案件還是掛零，反正你不要用電子科技監控那就丟給警察，我覺得這是非常非常糟糕的作法。不過我也想請教一下衛福部，對於性侵的防治，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到現在，其實在專業領域上一直都有精進的，你們想出的辦法只有電子腳鐐嗎？對於其他的治療方法有沒有規劃、研擬過？比如像終身保安處分或者是強化觀護人功能的方案呢？"],["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的指教。其實我剛剛有說明，考量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99號的解釋，除了剛剛所說的積極找尋適當的處所之外，我們都有針對特別是性侵害防治法做相關的研議，包括現在我們把強制治療期間明定為3年，如果有需要繼續治療的話，也是每一次再延長3年。剛剛委員特別關注的電子腳鐐這部分，其實也是在回應大法官的解釋，就是說當我們每一次強制治療，每3年、每3年一直延長一段時間之後發現他顯無治癒可能的情況之下，我們還有哪些多元的處遇配套措施，而電子腳鐐只是其中之一；剛剛委員講我們是不是應該還要有其他社區相關的服務內容等等，這部分也是我們規劃的重點。","葉委員毓蘭：好。政次，因為時間的關係，今天我會提出一個臨時提案，我也很希望行政院針對這些能夠逐頁地跟司法法制委員會報告。","最後，不好意思，我會超過1分鐘，我要請教司法院林秘書長的是，這兩天有一則新聞嚇死大家了，尤其在警察群組裡面傳得非常沸騰，各位都看到簡報了，就是有個竊盜犯去偷娃娃機的時候帶著一個鐵鎚去，居然有個法官為了證明這個鐵鎚是有殺傷力的就拿來敲自己的腦袋，然後還把過程寫在裁判書裡面，說這個鐵鎚是凶器，所以論以加重竊盜罪判刑六個月。這件事情被報導出來之後，大家都把它當笑話談，但是我真的覺得很心痛，因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感如此低落，而司法官尤其法官還可以這樣不食人間煙火，這樣的法官到底在司法體系裡面還有多少？從107年到109年法官評鑑成立的案件不過14件，109年更只有1件，到底法官評鑑有沒有功能？能不能抓出有問題的法官？還要再鬧這樣的笑話鬧多少次？"],["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目前法官評鑑制度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被害人就可以直接請求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這是自去年7月17日實施至今的新制，其成效當然還有待檢討，因為實施的時間尚短。關於桃園地院曾姓法官此一個案，各界也有相當多的批評、指教，我們都尊重。","葉委員毓蘭：不能夠只說「尊重」，對於整個司法官的評鑑制度要如何落實，要提升人民對司法官、對法官的信任，我覺得絕對不能夠只是「尊重」，希望司法院拿出具體的作為來。謝謝。"],["主席：接下來請劉委員世芳發言。","劉委員世芳：（9時40分）謝謝主席。雖然我們今天的主題是司法院釋字第799號的釋憲，關於性侵犯刑後治療的部分，但是我認為從整體配套措施來看，應將刑中與刑後一併納入討論，否則無論是受刑人或是出獄後回歸社區等，都會有不夠完善的地方。","我從行政院的報告中發現，去年12月25日，即大法官釋憲出來的前一週，我們的政務委員已經陸續開始開會，瞭解刑後強制治療業務的現況和困境。遺憾的是，看起來我們的法務部、內政部，主要是警政署和衛福部，並沒有把整套系統或會議處理得很好，導致到目前為止，我只看到行政院已經核定二備金是1,174萬2,000元，大概是要給法務部運用。先請教部長，1,174萬2,000元給法務部運用夠嗎？"],["主席（葉委員毓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當然還是不夠，不過我們仍會務實的善加運用行政院增撥給我們的預算。"],["劉委員世芳：這些要作什麼用途？","蔡部長清祥：包括在刑中，在監所裡面，我們會聘請專家和醫療團隊，尤其是增加心理師或社工師，針對性侵害強制治療的對象加以輔導。","劉委員世芳：為什麼不是衛福部提供就可以了呢？包括心理和生理的部分，或是其他跟身心健康有關，甚至諮詢的部分，不是衛福部都可以提供嗎？為什麼還需要花這個錢去處理呢？"],["蔡部長清祥：當然也要跟衛福部合作……","劉委員世芳：對不起，這裡面不涉及硬體設備的改善，只是一個整體業務和其他軟體的部分，包括剛剛有人提到未來是否採用電子腳鐐，或是像國外回到社區之後似乎有公告，亦或是防止其他的脫逃，有一些觀護監護的制度。這一部分的功能是在法務部，一部分在衛福部，最後的功能才是請內政部的警政署幫忙。所以1,174萬2,000元這個數字，肯定是高檢署提給行政院的，會後請將1,174萬2,000元到底要做什麼提供給我參考。"],["蔡部長清祥：好。","劉委員世芳：因為我覺得還是不夠，誠如我剛剛所說，不是只有強調刑後，不是因為司法院釋字第799號出來，大家就一起來處理刑後。我剛剛有特別提到刑中的部分，然是刑中的部分，我們在上個會期其實非常強調所謂的司法精神病院，當然它還沒正名，請問一下目前的進度如何？"],["蔡部長清祥：司法精神病院……"],["劉委員世芳：籌設、籌備或是目前準備的狀況如何？","蔡部長清祥：在行政院的指導、還有兩位政務委員共同協助之下，法務部和衛福部都很積極的在進行有關司法精神病院的籌設。但是籌設一個新的醫療院所不是這麼容易能在短時間完成，因此我們會先從有的精神病房著手實行。","劉委員世芳：書面報告中指出，現在全臺灣有四家醫院，或是監獄附屬的部分都有，我希望儘量加快，不管是法務部或是衛福部負責的部分都能加快籌設。因為這部分若不加快籌設，刑中就無法處理，刑後便更難處理，這牽涉到人權和違憲的問題，牽涉到很多法律上不適用的問題，這才是我們比較擔心的。對於社會大眾，尤其是弱勢團體的危害，大概很多NGO團體也會出來抗議，這部分拜託衛福部和法務部加強，好嗎？","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劉委員世芳：另外請教司法院，不是刑後治療的問題，我想問一下翁茂鍾案事後的進度。我發現本案從院內成立調閱小組到現在，法務部的動作比較快，他們有五十位，無論是屬於哪一類司法檢查人員都予以懲處。但是司法院涉案的法官有二十六名，只有一個被送到監察院，這是兩、三個月前的數據，不曉得有沒有更新？若真是如此，至今沒有改變，請問一下，現在司法院對於翁茂鍾案所牽涉的法官，目前懲處的法源基礎為何？是屬於內部的自律會議？還是先前說的列入司法官評鑑制度中的一環？"],["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的關心，事實上從108年9月一直到110年的4月間，總共有八位離任或現任的法官被我們移送監察院做彈劾審查。108年9月17日，我們有移送一位，110年1月28日的人審會決議移送六位，110年4月7日又決議移送一位，前後總共有八位。","劉委員世芳：好，扣掉八位的話，還有另外十八位經過人審會後不需懲處，根據我們的了解，司法官內部的政風或是懲處的方式，跟一般的公務人員不太一樣。公務人員有包括口頭警告或是到最後要解職等等，甚至是移送法辦。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位法官需要移送法辦，只有送監察院進行公務員的懲處，是不是？","林秘書長輝煌：這是因為他們有法官違失行為，所以是走懲戒的程序……","劉委員世芳：好，懲戒的程序就是跟監察院一樣，最後會送到懲戒法院，對不對？","林秘書長輝煌：對，懲戒法院的職務法庭。","劉委員世芳：關於懲戒法院，我想你也非常清楚，過去公務員的懲戒委員會中，也有若干法官牽涉到翁茂鍾案，所以懲戒法院最後會不會淪為官官相護？法官跟法官互相保護，到最後就不了了之，本來應該類似涉及重大刑案，我想貪污治罪條例大概不可能，但妨礙公務等等應該會有。最後會不會就不了了之，草草說句對不起，因為已經過了五年的時間就口頭警告一下，法官們還是老神在在，坐在原位不動？","林秘書長輝煌：我們懲戒法院的職務法庭，事實上只有一位懲戒法院的法官當審判長，另外兩位是來自於不同法院體系的法官，還有兩位是外部的專家以及社會公正人士來當參審員，總共有五位。","劉委員世芳：我要強調的是，除了不要官官相護之外，恐怕也有迴避的問題，所謂的迴避問題不是牽涉到利益迴避，而是同儕之間或是同溫層的迴避問題。大家都知道翁茂鍾案，是因為某人的朋友、兄弟，朋友、兄弟這樣牽成一大群，所以產生這樣的案子。至今法制委員會也還沒將結案報告做出來，如果司法院有繼續朝著懲處內部或改善政風方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希望你們可以對外。剛剛我提到，我所知的是有一個人被移送監院，現在你向我更正是八個人，然是八個人的話，能否會後給我資料，說明移送的理由。","未來若仍有這樣的人事審核制度，是否可以對外公開？或是納入所謂公正的第三方，而不是全部都是法官，同為司法的前後幾期，因為這種師兄弟、師兄妹的關係而產生錯誤或失當的行為，最後導致人民降低對司法的信任度。秘書長，可以做到這點嗎？","林秘書長輝煌：這些移送監察院審查的案子，都是經過我們的人事審議委員會，其中有三位委員是由外部的學者來擔任。","劉委員世芳：是，你剛剛報告過了，我是說如果監察院經過一定程度的懲處之後，會再送到懲戒法院。懲戒法院裡面如果有法官是同期的，或者彼此都是台南人，誰是誰的表姊、表妹，是否應予以迴避？我是要求你做到這一點。","林秘書長輝煌：是，這個沒有問題，到目前為止沒有這樣的質疑。","劉委員世芳：當然是沒有，但是未來可能會有嘛！麻煩會後再給我八位移送監察院的法官名單，謝謝。","林秘書長輝煌：好的，沒有問題。","主席：謝謝劉世芳委員。我也要跟法務部還有衛福部再說明一下，上個會期我們到台中培德監獄和草屯療養院的大肚山莊參訪的時候，兩邊都在做相關的治療，可是待遇真的不一樣。所以這部分我非常認同方才劉世芳委員的見解，針對矯正單位進行相關治療的經費，一定要予以專業化的支持，而不是用低價的方式處理，謝謝。","接下來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9時51分）謝謝主席，各位好，很高興司法院這次將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有關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程序保障部分，納入正在研議的草案，並且提到要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範圍，除強制治療外，亦擴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所規範之保安處分。","不過我這次想要討論，同樣是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強制治療和監護處分，是否能從司法院釋字第799號的見解一併檢討，建立較為一致的規範？關於最長執行期間的部分，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認為，未規定最長執行期間不違反比例原則。然而行政院和司法院在4月27日提出的刑法第八十七條修正草案中，對於延長監護處分的次數沒有限制，對於未規定最長執行期間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也有不同的意見，司法院認為有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請問司法院，相較於強制處分，不要求最長的執行期間，這是司法院釋字第799號的解釋，為何司法院會認為應規定最長的執行期間？"],["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只能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99號的意旨，主要是受處分人接受長期治療的結果，甚至到幾乎接近無限期，如此便和刑法很難區隔，這是最主要的考量，因此要求強制治療的場所和處遇應該要和刑法有明顯的區隔。","陳委員椒華：是，這部分麻煩再用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因為我們從嘉義殺警案可以知道，受監護處分的受處分人對社會造成的危險性，甚至可能會剝奪生命，對法益侵害的嚴重性不一定低於性侵害的案件。再請教秘書長，當受監護處分的受處分人，對社會造成長期的危險性較高時，但監護處分卻要訂定最長的執行期間，依司法院的意見，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林秘書長輝煌：我們認為目前第八十七條的第三項，如果五年之後每次又延長三年，可以延到無限期的部分，我們恐怕需要再多一些考慮，另外的時間……","陳委員椒華：因為我們知道，監護處分跟強制治療其實是相同的，所以還是要請司法院做更審慎的考量。再來，針對多元處遇措施應否一致，今年五月行政院有函請審議保安處分執行法，其中第四十六條修正草案，納入司法精神醫院作為監護處分的多元處遇方式。在此請教法務部，關於強制治療的部分，目前仍維持以公私立醫療機構作為強制治療處所，是否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的意旨？強制治療的多元處遇方式，是否也該在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過程中一併檢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對於性侵害的強制治療，如果能有一間專門的醫院做醫療與處理當然是最好。不過，在現實的狀況下，很不容易籌設一間專屬的司法精神醫院，但實務還是要進行。所以我們也要求各地方要尋找合適的公立或私立有精神病院、精神病科，或是其他專業醫師的醫療機構，由他們來做強制治療。","陳委員椒華：請問部長同不同意強制治療的部分，也應該要新增司法精神醫院？","蔡部長清祥：未來若司法精神醫院設立完畢之後，我想除了精神病患的犯罪之外，如果衛福部同意的話，性侵害的犯罪也可以考量進去。","陳委員椒華：因為司法院在今年4月27日提出刑法第八十七條修正草案時，似乎也認為司法精神醫院作為監護處分之執行，採多元處遇制度並不足夠，所以我同意保障受處分人的人身自由與社會安全的防護同等重要，這部分應該要有一致的做法。","接著請教法務部，現在司法精神醫院的進度如何？目前是法務部還是衛福部擔任主管機關？未來是否可以收納強制治療，你剛剛有回答可以，請問目前進度如何？法務部是主管機關嗎？","蔡部長清祥：現在是由行政院來統合法務部、衛福部，還有相關的機關，大家一起來努力。"],["陳委員椒華：主管機關是誰？是行政院嗎？","蔡部長清祥：我們是這樣分工，醫療部分當然是衛福部，戒護、安全的部分是我們法務部負責。"],["陳委員椒華：所以是多頭馬車嗎？","蔡部長清祥：這不叫多頭馬車，這叫共同合作。","陳委員椒華：請行政院也回答一下好嗎？處長，這部分因為這是針對保安處分，而且安全很重要，法務部是否適合作為主管機關？"],["主席：請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譚處長說明。","譚處長宗保：誠如法務部先前的說明，醫療的部分主要還是由衛福部來做全責，至於保安還是由矯正署發揮他們的專業，共同來努力。"],["陳委員椒華：什麼時候開始執行？"],["譚處長宗保：目前正在籌劃中。","陳委員椒華：好，希望未來能夠進行相關的規劃，我們還是要有一個主要的統籌機關。接下來我想請教有關廢棄物的問題，我手上拿的是後壁區營養不良的玉米，因為田裡埋有爐碴。第一次檢察官並沒有起訴，所以臺南市政府就讓他繼續種，後來經過環團檢舉，再次啟動調查，於今年起訴。因為司法人員對環保法規或農業法規不熟悉，導致該起訴的卻沒有起訴。另外，還有屏東的農地掩埋廢棄物也是不起訴。","部長，如果連檢察官對於農業和環保的法規都不熟悉，如何執法？如果環保的主管機關，也沒有去問農業的主管機關就會造成誤判，而這些不處分、不起訴就變成犯罪行為人的護身符。我手上拿的是學甲爐碴，學甲爐碴也是埋在農地和工業用地，大小超過五公分，可是檢察官卻沒有要求開挖，只片面聽信環保單位的說詞，說這是合法再利用。","本席很憂心這種調查方式，我們的檢調單位甚至是司法院，對於這些法規的不熟悉、不了解，也不知道怎麼認定再利用的標準，導致違法的案件變成不起訴，變成合法，相對就是縱容犯罪。請問部長和秘書長，我們應該如何解決目前司法調查的錯誤，防止我們的農地和土地受到污染？請部長先回答。","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對於檢察官承辦環保案件，如果專業知識不夠，我們會增加一些研習會，也會聘請專家，包括參與的委員來跟我們授課，這些我們已經在做了。"],["陳委員椒華：像我剛剛說的案例後來都是不起訴。","蔡部長清祥：對，我們來檢討。","陳委員椒華：必須等我要到不起訴書，找到問題，加上我本人過去的經驗才再追出，再次啟動調查後的檢察官才去認定起訴。但是我現在非常擔心，起訴後到法院又判無罪了，這個部分到底要怎麼解決？剛剛部長說要再加強訓練是不是？","蔡部長清祥：對，首先當然是從一般性的加強專業能力，其次針對個案的處理，現在高檢署有成立一個檢警環連繫平台，就個案處理上，大家可以共同來偵辦。","陳委員椒華：但是現在有一點要提醒部長，如果檢察官不要求開挖的話，這個超過五公分的爐碴就找不到了。","蔡部長清祥：個案上應該怎麼處理，我想我們會透過研討會讓大家來討論。","陳委員椒華：不起訴的檢察官都沒有要求開挖，也不熟悉法規的話就會變成這樣。因為時間的關係，請問秘書長這邊要怎麼處理？","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的關心，目前我們法官學院都有關於環境保護的課程，如果委員認為有哪些部分需要再加強，我們可以再研議。","陳委員椒華：我衷心希望司法檢調系統能夠把法規弄清楚，知道怎麼調查，像是該開挖的就要開挖，怎麼認定標準和再利用。拜託了，謝謝。","主席：謝謝陳椒華委員，陳委員一直致力於環境保護議題，我覺得他剛剛的提示非常重要，就像我們談到1998年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後，整個專業領域愈來愈進步。基層的同仁也知道如何蒐證，派出所靠著證物盒就可以了，起訴率自然就會提升。","可是環保有很多新興的議題，可能第一線的檢察官當時不知道要去挖爐碴，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如同當年若我們不知道如何採取檢體，日後就算抓到真兇，還是沒有辦法將其繩之以法。有關專業性的部分，務必請司法院和法務部，看看如何讓第一線的法官和檢察官都有足夠的專業團隊作為諮詢的對象，好嗎？謝謝。","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斯懷、羅委員致政、費委員鴻泰、翁委員重鈞、江委員永昌、何委員志偉、洪委員孟楷、呂委員玉玲、鄭委員天財、李委員貴敏、李委員德維、羅委員明才、楊委員瓊瓔、王委員婉諭、陳委員明文、邱委員志偉、何委員欣純、莊委員競程、傅委員崐萁、廖委員婉汝、王委員美惠、張委員育美、高委員嘉瑜、林委員為洲及鄭委員麗文均不在場。","接下來請黃委員世杰發言。","黃委員世杰：（10時10分）謝謝主席，我們今天討論這個問題，是因為一篇媒體的報導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關注，甚至可以說是恐慌。首先我想給法務部和衛福部一個機會釐清事實，在司法院釋字第799號發布的這段時間以來，無論是司法精神病院或是尋覓替代的場所來進行刑後強制治療，可能有一些實務上的困難。法制上或是實務上到底有沒有時間壓力，造成目前在培德醫院和大肚山莊接受強制治療中的受處分人，是否有可能被釋放出來復歸社會？","其實這樣的情形發生，應該也是會銜接到後續由衛政機關主責的社區處遇，但畢竟這樣的動作社會上相當關注，是否請法務部先釐清一下，到底會不會有這件事情？如果會的話什麼時候會發生？"],["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指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以後，我們也提出了一些因應的作為，包括和衛福部積極尋覓治療處所，安置這些刑後強制治療的人員。因為大法官會議解釋，刑後強制治療跟監所應該要隔離，事實上我們也努力朝此方向執行。時間的壓力當然會有，我們一定會在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時間內完成，衛福部也積極協助我們，共同努力尋找合適的地點。但確實是有很大的困難，因為這有鄰避的效應，大家必須能夠有共同的認識，有很多東西要克服。","黃委員世杰：部長，你能否先明確回答，在替代處所出來之前，不會因為時間的壓力，就直接釋放受處遇的人出來，會還是不會？","蔡部長清祥：基本上我們不會，我們還是會去了解是否有再犯的危險，如果沒有再犯危險，也不能一輩子都關著，還是有放到社區的一天。這時候就要連接社區處遇的功能，需要衛政、警政、社政，大家一起共同的努力防範再犯，萬一真的有再犯疑慮，還是可以再申請重新進入強制治療處所。","黃委員世杰：好，所以很明確了，部長剛剛也承諾，不會因為替代處所在時間上來不及，造成再犯風險沒有顯著下降的處遇人被放回社會中，我想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宣示。","接下來我們要進一步討論兩個議題，首先是上個會期我們也很配合，協助法務部修訂保安處分執行法。剛剛有提到現在由行政院協助統合，由法務部跟衛福部共同研擬，尋覓委託進行強制治療保安處分的相關處所。我想大家都很關心，因為還是有時間壓力，到底你們進度如何？規劃中可行的方向是哪些？請部長和衛福部分別做說明。","蔡部長清祥：感謝委員上個會期替我們將保安處分執行法先修正出將來要尋覓場所的法源依據，事實上行政院也很快速的召開相關會議，希望能很平順的找到合適的場所。未來保安處分執行法還有一個強制執行的專章要再做全盤性的修正，我們也繼續在研討，希望短時間內能夠提出來。","黃委員世杰：我問的是在實務上尋覓這個場所，請衛福部回答好了，應該是由你們主責找相關的地點跟資源。"],["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我們確實已經很積極在詢問相關的醫療處所，目前也洽詢了四家。然而首先是大部分的床位都已經爆滿，其次是有些機構有意願可是地點在市區，所以我們也覺得不太適當。另外比較偏僻的地方，又有聘用專業人力比較困難的問題，這部分我們會再持續洽詢醫療院所。","現在我們有想到的是，針對有意願承做刑後強制治療的醫療院所和醫事人員，由於我們目前相關的補助費用大概都是用於治療跟諮商等等。現在我們也在考量，有沒有可能針對這些願意投入刑後強制治療的醫事人員給予額外的補助，例如風險加給等等，讓相關醫療院所願意投入。我們會再想想有哪些政策的措施配套，能夠鼓勵院所承做。","黃委員世杰：好，我想這個問題大概跟政府提供勞務服務是一樣的結構，不外就是要找所謂採購法上的廠商，這邊則是已經有在提供心理治療諮商服務的醫事機構。另外一個方法就是自己蓋，或者是用BOT的方式。我是覺得一樣的模式你們已經做很久，長期以來從95年到現在，就是都找不到才放在台中，不得已只好回頭把相關場所設在矯正機構或是附屬設施裡，造成大法官所講的外觀上沒辦法區別。","我覺得如果大家都同意要設司法精神醫院，是不是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因為司法精神醫院不只處理強制治療，可能還有其他的功能，但是也不失為一個方法。我希望行政院這邊要更積極，不要因為到處找不到人和地方，事情就一直拖著。如果有必要的話，政府要拿出擔當，因為這是我們的司法系統及精神衛生系統一個很關鍵且重要的基礎設施，不要一直想著用外包委託的方式，因為如果真的沒有人要承做，最終的責任還是在政府。","然都已經修法通過，也把位階提升到由行政院協調統合，我希望這次真的能夠發揮統合的效果。畢竟治療跟諮商，乃至於社區社工，全部都由衛福部所管轄，這些才是能夠實質解決我們的性侵害犯或是患精神疾病具危險性的高風險人群的問題。其實這些問題的答案往往不在法律，而是我們的醫學及社工的專業協助。","從這裡延伸出一個問題，媒體也有報導，好像想要修法把電子腳鐐和數位科技監控的做法，從現在的刑事被告延伸到刑後進行保安處分的當事人。我想請教衛福部，這同樣也是由你們主管的法令，這個草案現在研擬的進度如何？已經送進來了嗎？執行的方向為何？","李次長麗芬：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99號的解釋，我們的性侵害防治法其實是有在做相關的研議，只是說是不是要做一些修正來符合這個解釋，因為大法官解釋裡面有提到，如果當刑後強制治療已經沒有其他更多的多元處遇方式而沒有治癒的可能，所以我們現在就在評估、研議有沒有其他的多元處遇方式，包括電子腳鐐是不是其中一個。因為現在只有假釋才用電子腳鐐，而刑後可能也是方式之一。目前是在蒐集各方的意見中，所以其實這個部分都還在研議，本來要開第一次會，但是因為颱風來也沒有開，我們也希望各方給我們建議，除了電子腳鐐，還有哪些多元處遇是可以來做的，這個部分我們會多方的蒐集和研議。","黃委員世杰：好，不好意思，主席我再問一個問題。同樣的問題我要問法務部還有司法院，對於剛剛這個議題，因為這個會影響到人權，就算沒有24小時全方面的受到監控，可能也會相當長時間影響到隱私，這部分要怎麼權衡？法律上面你們作為刑事訴訟法和刑的執行主管機關，你們對於衛福部的提案有什麼想法？請部長回答。","蔡部長清祥：對於緩刑中或是假釋中的性侵害者的話，觀護人必要時本來就可以請檢察官同意施以電子腳鐐。現在是說刑後的、已經執行完畢要回歸到社區的，要不要同樣也可以施以電子腳鐐？這個當然有多方面的考量，我們也尊重主管機關衛福部在性侵害防治法上要不要對這一塊也同樣施以電子腳鐐的看法。","黃委員世杰：這個聽起來是要採取令入一定處所的替代方案，對不對？我們現在強調的是要令入一定處所，意思是說如果大法官這樣解釋所謂多元處遇的話，是不是用電子腳鐐的方式，當然居住人身自由程度會下降，但是對於隱私的侵害較小，而如果認為說還是有一定程度的再犯率，可能將來再犯率就要分等級，才符合多元處遇，我想衛福部的提案是在這個框架下來理解。"],["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關心，把科技設備監控作為刑後強制治療的一個可能的替代方案，我們認為這是符合人權保障的想法，但前提是必須要多樣的考量，其中最重要的當然就是再犯危險性的高低，這就是我們應該要慎重考量的。","黃委員世杰：好，我想大概就是階層式的，就是說對於有再犯可能性的這些服刑完畢的受處遇人，可能應該要依照不同危險程度來進行不同的監控。我是覺得如果法務部或是司法院對於衛福部的提案都有這樣的認知和認可，原則上同意的話，應該要協助衛福部把所謂的多元和所謂的權衡這件事做好，這樣子才能很順利的來進行替代方案，但是這個還是沒有辦法完全取代一定的處所，所以這個部分可能還是要持續來努力，謝謝。","主席：本席先做一個宣告，剛唱名未到現在依序前來的，就照原來登記及回來的順序發言，本來依照規定本委的發言會有5分鐘，但是因為今天是本會期的第1次委員會，所以這一次還是以本委8分鐘，有必要的話再延長2分鐘到10分鐘，外委的還是5分鐘。","請羅委員致政發言。","羅委員致政：（10時25分）謝謝主席。在問今天的主題之前，我想先請教司法院，也希望在立法報告的時候，未來能夠處理這一部分。今年6月的時候通過了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的特別條例，到現在也快3個月的時間，想請問初步看起來這個條例被應用的情況大概是怎麼樣？"],["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關心，初期在三級警戒的期間，法官使用遠距視訊來開庭有相當的量，不過這個統計數字到上個禮拜五截止，我們是不是事後再送給委員？","羅委員致政：沒關係，再給我們。降到二級以後呢？","林秘書長輝煌：降到二級以後，比例已經非常的低了，法官都普遍做實體開庭。"],["羅委員致政：所以降到二級後還是可以適用這個條例？還是法院乾脆就要求全部回到實體？","林秘書長輝煌：降到二級之後，因為除了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以外的，大部分的程序還是可以依照原來的規定以遠距視訊審理。","羅委員致政：那我問一個問題，如果回到衛福部或是指揮中心全面鬆綁或是更進一步鬆綁的話，司法院會不會要求全部回到所謂實體的這一塊？","林秘書長輝煌：如果降到一級，我們還是會提醒法院要做好防疫措施，並在可行的範圍內鼓勵法官要用遠距視訊。","羅委員致政：可是就出現特別條例的適用期間是多長的問題，這樣看起來好像要回到完全正常後才會取消這樣的做法，是不是？"],["林秘書長輝煌：特別條例只適用在三級警戒期間。"],["羅委員致政：可是你們現在二級警戒也用。","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在二級不是用特別條例，而是回到原來的規定，事實上原來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家事事件法都是有遠距視訊審理的法律依據。"],["羅委員致政：所以現在你們適用的不是特別條例？"],["林秘書長輝煌：不是。"],["羅委員致政：是用原來其他相關的規定？"],["林秘書長輝煌：是。","羅委員致政：好，那相關資料可不可以會後補充給我們做參考？想了解一下實際的情況。"],["林秘書長輝煌：好。","羅委員致政：回到今天的主題，我認為釋字799號有3個部分涉及到政策方向、修法的具體內容及期程。第一個是所謂的監獄設施及醫療機構之間是否能做到明顯區隔的部分，剛才幾位委員都有提到；第二個是刑事訴訟法裡面相關程序的補強，讓受處分人或他的委託辯護人能夠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這有一個2年的檢討修正期間，對應釋字應該到今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有來不來的及的問題；第三個就是長期強制治療，甚至有可能造成無限期長期強制治療的情況，會不會有相關調整的必要性，是否有違憲之虞等等，其他就是比較相關技術性的東西。","我問一個核心的問題，刑後強制治療這個制度當然我們都支持，也認為應該推動，那它的目的跟定位是什麼？還有我們如何看待這個受處分人到底是病人還是犯人？目的是希望他不要再犯，還是希望他成為一個正常人回到社會？所謂的不要再犯是不要再犯相關的性侵案件，還是所有案件都不要再犯？當目的不同時，作法可能就不完全一樣，甚至涉及到是由懲戒機關還是醫療機構來扮演這個角色。我先問個問題，有關刑後強制治療的成效，衛福部和法務部有提供一些刑後強制治療者再犯的比例有多高的資料，衛福部在109年3月的資料中顯示，強制治療後受處分人出所後再犯的比例，在培德醫院的部分，出所人數92人，再犯性侵跟性騷擾的有7人，再犯率是7.61%，犯竊盜等非性侵相關有16人，加起來是24人，大肚山莊有同樣類似的比例，現在應該有更新的資料。我想問個問題，不論是從法務部或衛福部的角度來講，這個再犯率的核心是在再犯性侵相關案件、第九十一條之一相關，還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等的這些東西，還是所有非性侵犯相關的案件都算在裡面？請問蔡部長，再犯率應該以什麼為主？"],["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曉得委員的這些資料是不是法務部給的。"],["羅委員致政：這是衛福部給的資料。","蔡部長清祥：衛福部給的資料，那當然跟我們法務部統計的方式也許不同，我們會去分他的再犯是同樣的性犯罪，還是一般的犯罪也屬於再犯，我們可以做不同的統計。","羅委員致政：所以我們講的再犯率，治療的目的是要處理那一塊，再犯同樣的性侵？"],["蔡部長清祥：我覺得在處理上都應該一樣。","羅委員致政：一樣，任何罪都不希望他再犯。","蔡部長清祥：我們都不希望任何罪都有再犯的可能嘛，所以讓他回歸社會就是希望所有犯罪的部分都不應該再犯。"],["羅委員致政：可是其他的罪並沒有所謂類似強制治療的問題。"],["蔡部長清祥：對。","羅委員致政：他還有再犯的問題啊，沒錯吧！"],["蔡部長清祥：性犯罪當然也有這種再犯會要避開的……","羅委員致政：所以他們的重點當然是希望他什麼罪都不要犯，但他治療的目的，從衛福部角度來講，應該放在哪裡？再犯這個所謂性侵害的相關案件嘛，對不對？"],["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主席、各位委員。沒錯，對我們來講，我們會去看在大肚山莊有沒有治療的成效，會是以他有沒有再犯性侵害相關的罪來……","羅委員致政：但衛福部的所謂懲治、所有衛福教化的作用是希望他什麼都不要犯嘛、再犯嘛！對不對，沒錯吧！"],["蔡部長清祥：法務部是希望這樣。","羅委員致政：對啊，所以我說每個單位的出發點不一樣，法務部是希望用關的或其他方式、刑後再治療等等方式，希望你什麼罪都不要犯；衛福部的重點是放在不要犯類似的性侵犯案件，所以回到我講的問題，就是說成效要從那裡看的問題，如果今天是希望他什麼罪都不要犯的話，那你賦予這個強制治療太大的負擔了。衛福部不管這一塊，然後法務部關心的是希望透過整個監獄的受刑懲治，再加上刑後的治療等等，希望他什麼罪都不要犯，當出發點不同、目的不同的時候，你對他的成效評估就不同，這是我關心的重點。","可是，再回到一個我剛才問的問題，刑後是不是同樣有一批人不用送強制治療的，沒錯吧！部長，對不對？"],["蔡部長清祥：可以。","羅委員致政：是有一些人刑後不用再治療的，對不對？"],["蔡部長清祥：對。","羅委員致政：好，有沒有做過相關的研究？那些刑後不用治療的人，有多少人是再犯的？","蔡部長清祥：我們可以從統計數字來看，但是沒有專門就這一塊有委託研究或是我們自己內部有去做一個比較深入的研究，不過委員的建議很好。"],["羅委員致政：這個資料是需要有的。"],["蔡部長清祥：好。","羅委員致政：為什麼？如果有些人不需刑後治療，結果他的再犯率比例很高的話，代表什麼？代表我們有漏網之魚哦，即我們在第一時間判斷，他是不是刑後治療、強制治療的時候，事實上漏掉很多人，沒錯吧！"],["蔡部長清祥：對。","羅委員致政：反而那一部分我們要去補強，坦白講，現在被強制治療的人數不多，以現在你們提供的資料，在培德醫院的大概54人、大肚山莊有9人，總共才60幾人嘛，部長，可否告訴我，根據所謂的犯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或者相關條件，有多少人是刑後不用治療的？","蔡部長清祥：我手邊沒有這個資料，但確實是有，因為不只有在培德醫院做刑後強制治療的54人，其實各地地檢署，檢察官在指揮的案件當中，也有就當地的醫療資源在做刑後的強制治療。"],["羅委員致政：對。","蔡部長清祥：不是說完全集中在某一個地方，各地如果能找到合適的醫療處所來做刑後強制治療，還是有的。","羅委員致政：我同意啊，但是我現在問的問題有兩個嘛。"],["蔡部長清祥：對。","羅委員致政：你現在不能只把重點放在刑後強制治療那些人，它的pool就這麼多，然後再看他再犯的比率，那表示出來我的成效很好，可另外一個資料是應該告訴我們，那些所謂刑後不用強制治療的人，他是不是也一樣有再犯的情況，甚至他的比率更高，那表示我們的第一個階段出問題了嘛，請衛福部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其實他如果不用進入刑後強制治療，他回到社區，我們如果認為說他有要繼續輔導跟治療的必要，還是有在社區做……","羅委員致政：我知道，那……","李次長麗芬：至於他再犯性侵害相關的罪，在這個部分的話，大概有12%。"],["羅委員致政：那也不低喔！","李次長麗芬：是，國際上面看到這種性侵害再犯的比率大概是16.9%。","羅委員致政：你現在的刑後強制治療那一塊，我不會去質疑你相關的作法跟做的努力，我現在講的是更往前那一塊。"],["李次長麗芬：是。","羅委員致政：那個所謂刑後強制治療沒有受到這項處置處遇的人，這些人會不會在第一個把關的時候就出了一些漏洞？當然不可能清零啦，我們不可能清零。"],["李次長麗芬：是。","羅委員致政：那你們有沒有常態性在做這樣的檢討？是不是專家小組在判斷的時候，的確有一些漏網之魚的可能性？","李次長麗芬：當他要出監的時候，就會有一個專家小組做評估，那回到社區之後，衛政還會再找專家來做評估。其實在社區這個部分，如果他有必要的話，還是可以回到刑後強制治療的處所，所以這個機制是在的。在這個部分，12%確實是高的，我們可以再看看用什麼樣的方式，在社區處遇這個部分有哪一個部分我們要再落實，以及他如果再回到處所去強制治療，這個機制怎麼把它再連結起來，這部分我們可以再來做檢討。","羅委員致政：好，我關心的重點就是說，即便是1%、2%，可是他對一個受害者、一個家庭的衝擊是非常、非常大，清零是一個很高難度的目標，但是在每一個階段，我們可以補強的、能夠再不斷強化的時候，這是政府部門責無旁貸的責任。但釋字第799號解釋給我們的一些可能要去改進的方向，包括在醫療的機制上，到底做得夠不夠好，他就回到一個實務性的問題了……","主席：大家一定要珍惜我的善意，時間已經超過……","羅委員致政：這個所謂專責醫院，當然部長剛才提到、次長也提到有鄰避的效果，所以很多人反對等等，但這個理由及原因一直都在，到底有沒有任何具體解決的方法，可不可以請法務部事後提供給我書面資料，到底你們找了哪些地方？你不能光是在腦袋裡想這有鄰避等等，我想瞭解的是，具體來講，你們曾經嘗試找哪些地方，後來評估不可行？這才是具體的作法，你不能講這個不行、那個不行，假定我說選定這邊了，然後那邊有民眾來抗議，至少表示你有在努力！法務部和衛福部事後可不可以給我書面資料，到底你們評估過哪些地方，我會保密，我不會洩漏出去，但是那些資料要告訴我，你們曾經努力過，而不是用鄰避啦、民眾反對啦，所以就做不到，這不是一個行政部門該有的態度，要有具體推動的一個對象，好不好？OK，謝謝。","主席：羅委員剛剛詢及你們已經嘗試過的地點相關資料，麻煩也送給本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因為這是非常重要的，大家可以一起來協助推動。","我現在再做一次宣告，本委員會在處理臨提都是在本委員會的委員發言之後，所以今天一樣，就是在第二輪發言完之後，大概在鄭麗文委員發言之後，我們會處理臨時提案。但是因為這是唱名三次不到之後我們再安排的發言，所以請本委員會的委員節制，一定要在10分鐘之內要發言完畢，那麼外委的很抱歉，制度就是5分鐘，謝謝！","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10時39分）謝謝主席。我要就教法務部，9個月前釋字第799號解釋就公布了，監察院高鳳仙監委於109年7月29日調查報告裡面也給你們建議，要設置司法專責醫院或者分散收治、擴建獄所裡面的醫院，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也說相關編列的預算在法務部、高檢署，結果你們到現在唯一的作為就是去修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的作業要點，在裡面增加所謂的要去找醫院簽約。結果你們今天來報告，理由又是部立醫院、甚至其他的醫院都不願意簽約，你找的解答根本沒有答案啊！"],["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目前雖然還看不出很顯著的成果，但是我們各種方向都在努力，跟衛福部一起合作，因為涉及到醫療院所是衛福部主管，但是法務部也是責無旁貸，我們一直很努力，而且在行政院政務委員的指導、帶領之下，有在努力。","江委員永昌：其實你們今天在現場已經沒有辦法承諾你在多少的期限之內可以簽約到多少醫院，或者擴建或專責醫院，承諾不到啦！如果能夠承諾得到，今天報告書就會寫，但是我今天要在這裡提醒，千萬不要誤解了大法官釋憲，你只有偏向處置的場所。請教衛福部，性侵害犯罪人刑後治療，這個治療的鑑定，是把他鑑定為精神病患嗎？跟精神病患不一樣嘛！"],["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不一樣，有可能他有精神疾病。","江委員永昌：就像有人竊盜，他可能就是很想再去偷東西，此與他是不是精神病患，而應該接受相關的措施是不一樣的。所以大法官釋憲裡面有講這有明顯區隔，不只是場所，你的警衛措施呢？你的管理人呢？你的人身自由、個人隱私、自由通訊、會客這些是完全不一樣的，他不是還在受刑。如果是不一樣的話，你們衛福部寫出來的這些有關於設置標準表，這是適用誰的？是性侵害犯罪刑後治療的設置標準嗎？不只是處所喔！我再提醒一點，大法官講的不只是處所，所以如果不是在監獄裡面附設的醫院，就算你是跟外面簽約的醫院，結果警衛措施等等都是一樣的，那跟大法官講的就不一樣了，你理解本席的意思嗎？你們恐怕還沒想到這一點。但是現在外界會擔心啊！我幫社會大眾講一下，為什麼大家會對於在獄所裡面相同的警衛措施有疑慮，可是大法官沒有去想到這一點，因為他怕他再加害其他人嘛！就是怕這樣啊！很多的保安處分也是怕他再加害其他人嘛！所以會去設計這樣的制度。這要怎麼解決？講第三次，不只是處所，對於3年內要完成，法務部怎麼講？","蔡部長清祥：不是只有解決處所的問題，包括它的內涵，醫療的部分，那是專業的醫療單位來提供，但是安全的問題，我們法務部責無旁貸。","江委員永昌：如果基於安全考量而造成他自己有還是在受刑的感覺，就跟大法官講的不一樣，大法官沒有想到這麼多啦！","蔡部長清祥：不會啦！如果場所不同的話，安全的戒護也會不一樣。","江委員永昌：所以安全戒護要降低的話，社會大眾又有疑慮啊！"],["蔡部長清祥：不會啦！","江委員永昌：又不會！如果這麼簡單，你到現在還簽不到半個醫院，就是困難嘛！它有衝突的地方，你們沒有去仔細想清楚。","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提供意見，我們會想清楚，想辦法把它想清楚。","江委員永昌：矛盾、衝突大法官可能沒想到，法理上，受刑和受刑後的治療一定要有區隔，這個區隔還包括措施，不只是場所，可是社會大眾會擔心他會不會再去加害別人，以致於所有的醫院都不肯來協助，剛剛從監察院講到行政院政務委員，以及大法官釋憲，拖到現在的困難點就是在這裡嘛！不容易啊！釋字第799號出來了，已經刑滿，現在在刑後治療的人，他如果認為大法官釋憲出來了，但沒有被明顯區隔而有意見的話，那怎麼辦？司法院秘書長的法律高見呢？"],["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關心，大法官的意思確實是這樣，刑後強制治療是治療，所以應該跟刑罰要有明顯區隔。","江委員永昌：我現在的意思是已經在刑後治療的人知道釋字第799號出來都9個月了，但他覺得沒有受到明顯區隔，他現在提出要求了，你們怎麼做？我再追加問題，明天才刑後期滿，要被你們宣告刑後強制治療，他說釋字出來了，都要明顯區隔，你怎麼可以宣告他去沒有明顯區隔的場所和措施去接受強制治療？他這樣提出時，你們怎麼辦？","蔡部長清祥：至於場所的問題，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決，但是是有區隔的，包括他的處遇、可以接見的次數以及跟家屬面對面懇親，這都跟一般的受刑人不一樣，雖然場所是在……","江委員永昌：如果法務部今天的回答是即使在監獄附設醫院或專責醫院，他的處遇措施都能夠達到明顯的區隔，大法官幹嘛還要打臉你？"],["蔡部長清祥：他主要是說場所。","江委員永昌：如果你可以用這樣去回答大法官釋憲的要求，你就不用去找簽約醫院、還要另找場所啊！"],["蔡部長清祥：這是場所必須的要件。","江委員永昌：因為受刑人覺得他還是在這裡啊！你理解我的意思嗎？他主觀感受到他還在受刑啊！社會大眾會覺得就是要限制他的自由，不然怕他還會再加害別人啊！今天就在法律問題上出現癥結了啊！我想秘書長應該理解吧！釋字出來了，現在受刑人，明天、後天、明年才期滿準備接受強制治療的人，他就會跟你要求，沒有明顯區隔就不要。"],["蔡部長清祥：到目前為止沒有發生這樣的情形。"],["江委員永昌：今天講了之後說不定就會有啊！","蔡部長清祥：有的話，我們會坦然來面對、解決。"],["江委員永昌：我想法律界有很多人會去想這些因果和層次的關係。","蔡部長清祥：我們著重在治療，著重在醫療資源的提供、協助他。","江委員永昌：如果談到治療、醫療的措施，我剛才就問過衛福部次長，也跟你講得很清楚，他不是被當作精神病患，他有另外的鑑定，對吧！所以其措施也跟精神病患的療養收治不太一樣，對吧？","李次長麗芬：是，有可能有一些有精神病，可是有些不是，我們目前的刑後強制治療確實會跟監所不一樣在於我們給了很多的治療相關服務，包括精神科醫師和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等等，我們透過醫療、諮商等等，希望他的認知、自我控制能力能夠加強。","江委員永昌：假如不是直接對生理、身體上的、或者心理諮詢，或者給予藥物，需要管制、限制行動自由嗎？警衛措施會一樣嗎？你很難回答啦！我更難啟齒啦！因為社會大眾會認為在這裡有非常大的落差，如果那個措施要真的很明顯區隔的話，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請問，一個有精神病患症狀的人，很抱歉，我實在不願意這樣講，自己聽了心裡也很難過，他除了心理諮商，你剛剛講的那些主管單位管理的人應該是醫療機構、醫療體系、醫療專業，而不是法律這邊的問題時，他應該被圈禁在那裡嗎？可是他不圈禁在那裡，又怕他會加害其他人，剛剛前面有委員問，很可能有一個情況會發生，萬一你鑑定完之後不用刑後治療的人出來再犯的機率跟你鑑定後強制治療的人出來再犯的機率一樣呢？你要不要統計看看，你們沒準備啦，有準備嗎？要說明一下嗎？需要我再把題目講一次嗎？鑑定後不用刑後強制治療的人出來性侵害再犯的比率跟鑑定需要強制治療的人出來再犯的比率。","李次長麗芬：我這邊的統計數字是5倍，我們做的統計數字……","江委員永昌：但是坦白講，你後面還有專家在，他也會說其實這個數據不能夠代表什麼事情，但是如果真要問的話，還真的不知道該如何解答起。今天召委排了這個題目，但是我認為你們都沒有準備好，甚至到目前為止沒有看到任何成效，相關法令對應的問題以及該有的措施都沒有，全部的報告都是陳述意見的部分以後要再修法納入，然後就是處置場所，就只有專心在這裡而已。陳述意見的部分也要小心一件事，如果你是宣告他要繼續強制，而他又不願意，他要陳述意見。如果是宣告不用強制治療，如果他要呢？他覺得自己應該治療，像有的人要戒毒，你跟他說不用再來戒除了，但是他覺得自己想要再繼續參加戒除毒癮者，會有相同的狀況，麻煩大家思考一下，好不好！認真看待這個議題，好好準備。"],["主席：請何委員志偉發言。","何委員志偉：（10時50分）謝謝主席，先請教法務部，在2020年12月31日大法官釋字第799號之後，我們是在3年後要做出一些處置，沒有錯吧？"],["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這部分是指場所，跟監所要有所區隔。","何委員志偉：這是第一個，場所要做出處置。還有什麼呢？","蔡部長清祥：還有要給這些受強制處分人陳述的機會，還有辯護人。","何委員志偉：現在釋字第799號過了以後，會有多少人受到影響？多少的刑後或者受處分人會受到影響？人數先確認下來，現在社會在恐慌，好像這些人都已經出來了，到底這一群人有多少人？釋字第799號之後，我們所謂社會的未爆彈在哪裡？多少人？請先說明一下。"],["蔡部長清祥：目前在我們培德醫院受刑後強制治療的人數是54人。"],["何委員志偉：54加多少？"],["蔡部長清祥：在衛福部負責的草療附設大肚山莊是9位。"],["何委員志偉：總數是多少？"],["蔡部長清祥：54加9。","何委員志偉：63？一下是63，一下是59，到底是多少人？兩邊不一樣。"],["蔡部長清祥：一樣。","何委員志偉：54加9，63人，還沒出來嘛！所以我們現在正在討論的是面對未來可能會發生的狀況，對不對？當時法務部的蔡碧仲說：「各位大法官，我很不禮貌的講，請你們要接老百姓的地氣……」。接下來是衛福部的張秀鴛司長，她說到這些非常無辜的民眾，大家都很害怕，居然被列為違憲，叫大家情何以堪！我先請教一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的問題是在地點？還是在時間？它的問題是什麼？癥結點是什麼？地點？還是地點的名稱？"],["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大法官關切的是刑後強制治療如果變得無限期就會有人權的疑慮。另外一個就是要求不管是場所或措施，希望治療和刑罰要有明顯的區隔。","何委員志偉：我先確認一下，司法院、法務部和警政署跨單位，地點找了沒？找了多少個地點？這可以回答吧？"],["蔡部長清祥：找了很多。"],["何委員志偉：幾個？","蔡部長清祥：我沒有統計數字，但是只要有……","何委員志偉：今天所有的委員都在問數字，你們兜得亂七八糟，到底找幾個了？尋覓過幾處了？我們有時間壓力喔！今天如果跨所有的單位、跨所有的部會，地點沒有找到，全部放出去，放這63個出去，不管是衛福部還是哪個單位，我拿警政署的數據，兩年內性侵犯再犯60個人，我統計是1年為週期，換句話說，臺灣不管是少男、少女、婦女、中年男性，每1年就有60個人被性侵，就有60個人被性騷擾，這些再犯的就是社會的未爆彈，你3年內一定要做出處置，你現在也不知道到底有幾個。再請教一下，有關刑後強制治療的作業要點，以盧恩本這個個案來講，這真的要究責，盧恩本在治療前和治療後的再犯率都是45%，部長知道嗎？"],["蔡部長清祥：我不知道45%這個數字從哪裡來。","何委員志偉：他治療前和治療後的再犯率都很高，這個你知道吧！","蔡部長清祥：不會很高，他給我的統計是10%以下。","何委員志偉：這是臺中監獄去年5月的公文，已經講到他前後都是45%。請教部長，依照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第二十二點，他要顯著降低才可以進入社區，對不對？"],["蔡部長清祥：對。","何委員志偉：請教秘書長？也是嘛！次長？也是嘛！那盧恩本怎麼會被放出去？放出去之後，沒多久又再強制猥褻婦人，這是今天社會大眾覺得非常非常不可思議的，他有很多的前科，例如詐騙等等，出來之後又搞這件事情，我們的因應方案是什麼呢？釋憲之前和之後，我們做出什麼改變？你今天的做法就是找地點，就沒了！還有什麼？","蔡部長清祥：當然也要加強他的治療，還有他的處遇。","何委員志偉：治不好怎麼辦？這是警政署提供的，你們的數據亂七八糟，我直接引用警政署的，他是這2年內的60個人之一，這怎麼辦？","蔡部長清祥：因為再犯也有定義上的問題，再犯是再犯性侵害的罪？還是再犯一般的犯罪？因為統計基礎不同。","何委員志偉：如果他今天再犯的對象是我們身邊家人、朋友的話，我們就不會這樣子講話，我不跟你爭執。接下來我們到底該如何因應？我剛才聽李次長提到GPS、電子腳鐐，我們對於電子腳鐐有什麼想法或作為嗎？"],["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因為我們大概是……","何委員志偉：我今天在這裡做球給你，你好好拜託法務部，好好拜託一下司法院，2021年政府斥資將近3億元做了一個科技設備的監控中心，裡面的設備及資訊系統已經建置完成了，當初是因為有很多史上最大的楊宇晨、張皓祥等非常惡劣的詐貸案，想要抓他們。請教法務部，科技監控中心啟動了，對不對？"],["蔡部長清祥：目前剛剛完成。"],["何委員志偉：啟動了嘛！"],["蔡部長清祥：所謂的啟動是我們之前……"],["何委員志偉：有沒有開始使用呢？","蔡部長清祥：在這個中心之前，觀護人對於緩刑、假釋本來就啟動性侵害的電子腳鐐，這老早就在做了，只是集中另外設一個監控中心。","何委員志偉：我是說科技監控中心，你針對我的問題回應，簡單告訴我有沒有啟用，回答有或沒有就可以？"],["蔡部長清祥：那個中心老早就……"],["何委員志偉：科技監控中心。","蔡部長清祥：把過去的移過來而已，然後再加上虞逃、羈押替代處分。","何委員志偉：啟用之後呢？這邊有一個什麼裝假髮、穿高跟鞋夜歸女子在樓梯間……，這個弄來弄去的，它已經開始用了，我要在這邊拜託一下法務部、拜託一下司法院，其實你說釋憲之後，2年左右臺灣會遇到一個非常強烈的社會危機，就是這些可能的再犯者到處跑，刑後又自由了，我們可以命其強制治療或命其接受科技監控裝備。剛剛我聽到次長講的，民眾聽到這件事情會不買單，你說我們正在蒐集了些什麼，我現在就代表民意告訴你，韓國現在的電子腳鐐可以隨時監控腳的氣味，還有血氧機在裡面，可以隨時知道他在想什麼，甚至聲音都可以接收。我跟你講，你可以去做民調，像我就百分之百不相信它，因為它只可以追蹤他在哪裡，我們也有性侵的加害者在海邊直接做了不該做的事情，又繼續傷害。我們一直講自己是科技之島，花了這麼多經費，今年又去剪綵，剪一堆沒用的，就像這個科技設備中心，針對這些毀人一輩子的性侵犯的電子腳鐐，次長是我遇過最溫暖的次長之一，你要拜託他們，我們GPS電子腳鐐的設備，有沒有辦法做到這樣？至少不會輸給韓國吧！還是你會告訴我，今天中華民國的官員、臺灣的官員，即你們3個全部都認為我們會輸給韓國？本席在此具體建議，這應該可以隨時監控其生理特徵，包含荷爾蒙等等，都是可以的，所以你想不想要做？要不要做？該不該做？請回應。"],["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我要先說明……","何委員志偉：先告訴我要或不要，然後再講你的論述。","李次長麗芬：好，我們現在正在研議是不是可以採電子監控的方式，就是刑後強制治療的部分，如果他回到社區後還是風險比較高的話，是不是也可以用電子腳鐐處理，這部分我們正在做整個法方面的研議，我要講的是，其實不是因為……","何委員志偉：基本上，有態度之後，我們再來立法，你現在是告訴我「要做」，對不對？","李次長麗芬：是，我們……","何委員志偉：像生物特徵等等全部都在可以監控的狀況之下，老百姓還是不放心，但這還是可以把風險降低，你覺得可不可以朝這樣的方向走？"],["李次長麗芬：這是我們希望的方向。","何委員志偉：衛福部都這樣希望了，法務部跟司法院的態度是什麼？","蔡部長清祥：我們尊重主管機關，若他們認為有必要，我們也會……"],["何委員志偉：你們也是主管機關啊！"],["蔡部長清祥：性侵害防治……","何委員志偉：他要尊重你、大家互相尊重，反正就是尊重來、尊重去，等一下媒體就很好下標了，就是互踢皮球，所以請告訴我你的態度。","蔡部長清祥：這不是踢皮球，這是互相合作。"],["何委員志偉：你的態度是什麼？要做或不要做？你都花3億元去剪綵了……"],["蔡部長清祥：沒有剪綵這回事啦！","何委員志偉：等一下我會弄給你看，不要自打臉了，拜託！所以要做還是不要做？其實生物特徵等等，全部都可以做，像老人家在醫院時，相關的生物特徵等等都已經這麼好用了，這些為什麼不套用進去，把風險壓到最低？況且這只是方法之一，場所的部分之後我們再來談，我認為你剛剛也講不出來，總之，關於電子腳鐐的邏輯，你們要不要有所更動？要嗎？","蔡部長清祥：目前對於緩刑跟檢查室的部分都已經在做了，未來回歸到社區的部分，如果認為有必要的話，我們也認同。"],["何委員志偉：好。司法院呢？","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的關心，先跟委員報告，用電子腳鐐對性侵害加害人進行監控是依據94年2月25日的修法，就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就有規定了，所以從95年就開始建置……","何委員志偉：像GPS的部分，若他有心的話，你們可能也找不到他啊！","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衛福部目前考慮刑後強制治療要採取多元的處遇，考慮的其中一個項目就是用科技設備監控、電子腳鐐來替代……"],["何委員志偉：所以你同意就對了！"],["主席：事後請秘書長再送一份比較完整的資料給委員……"],["何委員志偉：同意與否？","林秘書長輝煌：基本上，我們贊成這樣的方向。"],["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時間就是5分鐘。","王委員婉諭：（11時3分）我們看到刑後強制治療的部分，其實已經執行11年了，各界都非常關心其實施的結果，我們也知道刑後強制治療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希望能夠給加害人相對應的醫療配套措施，本應與刑法的執行有明顯的區隔，但實務上，不論是培德醫院或大肚山莊，其實都在臺中監獄內，雖然有這樣的差別，但是我們仍然可以看到，在費用上，培德醫院目前的年度預算大概只有300萬元，大肚山莊是1,800多萬元。此外，培德是採大通舖，然後也沒有什麼隱私可言等等，其實跟監獄真的沒有太多的差別，但是大肚山莊相對來說卻是提供了一個比較好的環境，然後也收容比較少的學員等等。","在釋字799號提出之後，行政院和法務部終於願意動起來了，我們也希望能夠儘快進行改善，在此我就不再贅述了。即使是這樣，我們都可以看到，不論是刑中治療或是刑後治療、不論是在培德或大肚山莊，以及後端的社區治療，加起來一年大概有接近8,000多人在各階段進行各種治療的模式。而政府投入的部分，大約是上億元的預算以及無數的專業人力。","剛才其實很多委員也提到了，這部分實際上的成效到底是如何，除了我們在大肚山莊看到刑後治療的部分；強制治療的部分則是進行科學研究、申請國家品質標準相關的檔案之外，但是臺灣到目前為止，其實一直都沒有清楚的針對強制治療後的效果進行長期及廣泛的研究，所以我們想提醒的是，在增加預算的同時，是不是應該對投入之後的效果以及整體的規劃，有一個明確、廣泛性的研究，如此才會知道我們的政策是否需要進行調整，或者我們的政策及資源的投入是否正確。想請教衛福部及法務部，未來是不是應該要更審慎的來做一個評估，在相對應的研究裡面真的應該要有一些具體結果，包括剛剛提到的再犯率到底如何訂定、再犯率的研究案是什麼等等，顯然兩個部會是不相同的，以及這樣的強制治療是否達到了我們期待的目的性等等，似乎到現在也沒有看到相對應的報告，所以希望在提升預算的情況下，或是在目前編列的預算中，你們真的應該好好審慎思考，而不是就這樣做了11年，然後懵懵懂懂的做、埋頭苦幹的做，但實際上完全不知道對應到的成效是如何，所以先請法務部長說明，未來這部分是否應該有一些實證的研究和實證的數據可供參考？"],["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指教。今年8月我們已經跟政治大學簽約做一個委託研究，即針對刑後強制治療制度進行一個全盤性的研究，所以委員剛剛指教的那幾個重點，我們都會將其納進來，希望他們將來……"],["王委員婉諭：能不能簡述一下內容包括哪些部分呢？"],["蔡部長清祥：屆時主持的教授們會跟我們做進一步的討論。","王委員婉諭：什麼時候會提出具體的方向？因為包含哪些人需要治療、需要什麼樣的治療，以及長期如何監測和評估等等，這些都需要整體來做評估的，而不是我們將其丟到刑後治療或是社區治療之後就不理他了，然後也完全不知道其成效是如何。","蔡部長清祥：好的，委員指教的這些議題，我們會把它納進來，即我們會檢討看看，包括目前簽約的內容、所研究的方向，是不是有所涵蓋，若沒有涵蓋到，我們希望能夠將其納進來。","王委員婉諭：現在這個研究案已經開始在討論了，請問預計何時完成以及何時會有明確的評估內容？","蔡部長清祥：應該在一年內或是半年內，但我現在手邊沒有資料，會後我再把資料提供給委員。","王委員婉諭：我想一個研究案必須從前端就開始討論到底要評估哪些部分，因為這部分真的做了11年，到底成效是如何，大家其實都說不太出來，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離譜的狀態，顯見這一塊我們並沒有好好來把關，所以希望相對應的報告、資料，是不是能夠再送給本席，讓我們來做一個瞭解？我希望在評估之前就先瞭解要做那些研究，之後再來看一些成果。","蔡部長清祥：好的，也歡迎委員提供意見。"],["王委員婉諭：好。接著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基本上，不管在社區或是在大肚山莊，我們都有進行相關的研究，只是說有沒有符合委員所希望的，就是希望我們能夠做得更全面，這部分我們可以來做檢討。基本上，整個大肚山莊的部分，我們大概都知道其治療的成效是如何，還有再犯的……","王委員婉諭：但是衛福部這邊缺少的是社區治療之後的結果，還有相關評估報告、治療過程標準化等等，這些可能都沒有看到有一個實際上的結果。","李次長麗芬：這是有的，是不是我們會後把相關研究資料提供給委員參考？","王委員婉諭：好的，麻煩一下。我們看到國家在這個領域上投入這麼多人力，其經費的編制也是非常的可觀，我們希望換來的不是只有一種安心感，但實際上不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以及其成效是如何，換言之，我們希望投入這樣龐大預算之後，未來能夠讓加害人回歸社會、減少可能受害的風險，所以我們真的應該要公開相對應的資料以及實證研究的結果。","最後，在目前這樣的處遇狀態下，若我們希望能夠提升治療品質，勢必要讓這些承擔風險的治療者，能夠有相對合理的待遇，依據性侵法第二十二條，以及相關獄中處遇的部分，其實醫師和心理師的待遇相差非常的大，有三倍之多，本席認為，這部分應該有合理的待遇，才有辦法提供一個專業的服務量能，而我要再次提醒的是，同樣是在社區處遇，其資源非常的不足、經費非常的少，真的很難讓這些願意協力的人有動力一起來投入，同時，他們在投入之後，很可能就會變成一個義工的性質，而沒有給予相對應的報酬，所以我們希望不論是精神科醫師、心理師或是社工師，在處遇的協助、提供當中，他們也承接了非常高的風險、責任以及心理壓力，但又沒有看到有合理的待遇，在同工不同酬的情況下，我們希望讓專業人員進到獄中或社區中進行治療的意願能夠提升，所以這部分也請兩個部會能夠審慎評估，我們希望將其拉到接近的水準，然後也能提供讓他們願意投入的資源。","主席：好，兩個部會請於會後針對這個問題向王婉諭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詳細說明，謝謝。","接下來請鄭委員麗文發言。","鄭委員麗文：（11時10分）謝謝主席，我剛剛看了兩個部會的報告及多位委員質詢的結果，事實上，自從有刑後強制治療至今已經有11年了，在這11年間，很明顯的主管機關完全沒有能力在不同於監所之外的環境找到一個獨立處所或醫療院所來安置犯後具有強制治療必要的這群人，所以才會有培德醫院這類的機構出現，它本來就應該是一個過渡的性質，它本來就應該是一個沒有辦法中的辦法，但都已經過去11年了，我相信這就是為什麼大法官會議解釋押了一個很短的時間─3年的原因，因為如果不押3年的話，可能再給11年這個問題還是一樣無解。","我剛剛聽到衛福部次長的答復，因為大法官釋憲已經過了9 個月，換句話說，3年已經過了四分之一的時間，今年馬上就要到年底了，到目前為止，衛福部還只是在徵詢各方意見，其實你們再怎麼問也不會有醫療院所願意啦！你們問10次，他們不願意，即使你們再問100次，他們還是不願意嘛！所以你們現在就必須提出積極的辦法，你們現在所面對的這個問題絕對不是去年大法官釋憲之後才出現的，事實上，你們已經面對這個問題十幾年了，但是你們都沒有積極擬訂解決方案，可想而知，他們回到社區，或是這樣的醫療院所在一般社區之內，不管在這個地球任何一個角落，都會遭到非常強力的反制及反彈，這是早就應該要知道的狀況。在這種情況下，你們到底要怎麼樣去處理？我看衛福部的態度還是慢條斯理，9個月之後竟還在說要蒐集意見、要慢慢參考各方的意見，我的感覺是你們並沒有想要處理，反正屆時你們兩手一攤說沒有辦法處理就好了。在這種情況下，我想請問是不是我們現在就註定要面臨3年之後把他們放回社區的情況？很明顯的，你們現在處遇的場所都是違憲的，所以他們勢必要放回社區，那麼我們就講大白話，我想請教兩個主管機關，是不是已經做好3年之後就是把他們放回社區，然後再採用剛才所說的電子監控或其他方式的準備？是不是3年之後他們就會回到社區？"],["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跟委員報告，刑後強制治療必須到一定的處所去，這是依法要做的，絕對不會因為沒有相關處所，然後……"],["鄭委員麗文：如果沒有怎麼辦？他們不能留在裡面嘛！","李次長麗芬：我們現在很積極在洽談，其實我之前也走訪各醫療院所，因為這部分一定要有意願的……","鄭委員麗文：你走訪沒有用，請你告訴我，你給他們什麼樣的誘因？其實這就是棒子和胡蘿蔔，你不做就違法，你做了我給你什麼樣的獎勵，不然你說破嘴也沒用，全臺灣這麼多醫療院所，會有哪一家願意呢？不可能啊！你不要跟我說你去訪問哪些醫療院所，這就是做白工嘛！你只是騙大家說你有做嘛！","李次長麗芬：不會的，有關委託的條件，我們現在希望這部分能夠有更好的條件，然後能夠跟院所……","鄭委員麗文：但是叫做更好的條件？其實這很簡單，所謂重金之下必有勇夫，就是要花錢、給預算，對於專門的醫療院所給予很好的預算，在這樣的預算誘因之下，就會有人願意做，請問你們編了多少預算？你們打算編列相關預算嗎？","李次長麗芬：有的，我們……","鄭委員麗文：編列多少？你應該在報告當中告訴我們相關做法，不然寫這些就是廢話，看完你們的報告之後，我覺得這個問題根本不可能解決嘛！請你告訴我們，你們的具體解決辦法是什麼？","李次長麗芬：在此向委員報告，針對刑後強制治療，平均每個處分人每月收治費用為11萬8,000元，其實這已經比一般院所的成本加乘了百分之……"],["鄭委員麗文：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是沒有人願意嘛！","李次長麗芬：對，另外我們……"],["鄭委員麗文：所以你們要加到多少才會有人願意？你們有可能編列相關預算嗎？","李次長麗芬：我們現在考量的部分是針對願意投入刑後強制治療的醫事人員，希望透過風險加給的方式來鼓勵，也謝謝他們願意一起來承擔這樣的工作。","鄭委員麗文：現在是場所的問題啊！也就是說，在場所當中給他們多少錢，然後在這個場所裡面負責的醫事人員也有加給是嗎？"],["李次長麗芬：對。","鄭委員麗文：請問到目前為止有得到正面的回應嗎？9個月都已經過去了，就是沒有嘛！如果沒有的話，那該怎麼辦？是不是還要再加碼？你們還有辦法再加碼嗎？"],["李次長麗芬：風險的部分是我們最近在思考的點……"],["鄭委員麗文：什麼風險？","李次長麗芬：就是醫事人員風險加給的部分，過去我們大概是加給25%……"],["鄭委員麗文：所以你們還沒有決定要加給？你有信心提供加給之後會有誘因嗎？其實就直接和你們可能要合作的醫療院所討論嘛！這樣是不是比較快？"],["李次長麗芬：對。"],["鄭委員麗文：乾脆就問他們在什麼樣的條件下有沒有可能？如果有可能再說嘛！不然你們研究了半天有什麼用？時間很快就到了啊！","李次長麗芬：我們確實有去徵詢醫療院所的意見，包括做一些評鑑、評估等等的相關費用，我們可能還有不足的地方，這些我們都會一起研議。我們也都有透過……"],["鄭委員麗文：你覺得3年之內有可能嗎？因為你們也不可能新蓋一個……","李次長麗芬：我們要努力達到這個目標，我們會盡力達成。"],["鄭委員麗文：也不能說不可能啦！就要靠你們去想辦法啦！"],["李次長麗芬：是的。","鄭委員麗文：如果以現有醫療院所的話，你認為有可能嗎？3年之內有可能嗎？","李次長麗芬：我覺得應該有機會，我們會來達成這個目標。","鄭委員麗文：但是你現在不方便告訴大家，就像剛剛大家在問的，target是哪裡？會不會一講出去就一下子見光死，當地社區所有的民意代表統統來反對了，那怎麼辦？","李次長麗芬：我們就是在積極的進行當中，有很多部分可能……","鄭委員麗文：你們應該可以想得到所有的困難，過去11年難道你們都沒有想過嗎？用膝蓋想也知道會遭遇什麼樣的困難，你們該如何化解？重點在於到時候真的要確保它是正面的、安全的，不會引起社區的恐慌，這些統統都要有配套措施，但是我們都沒有看到啊！如果沒有配套措施，請問你們要如何說服社區？"],["李次長麗芬：這些配套我們都有。","鄭委員麗文：你們的配套不敢讓人家知道，會不會到時候打開來大家都嚇一跳，原來就在他們家隔壁？我認為這一定會是一個長期溝通、說服的過程。","其次，剛剛有許多委員也關心類似的問題，事實上，刑後強制治療不只是性侵犯而已，這也與我們上會期花很多時間在討論的司法精神病院有關，我看你們回答半天都沒有提及這與司法精神病院有沒有相關，會不會合併一致處理呢？"],["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司法精神病院主要是在監護，也就是對於精神病的犯罪人將來要監護的場所……"],["鄭委員麗文：許多性侵犯也是這一類的……","蔡部長清祥：當然將來也會收治刑後強制治療的這些人員，所以我們……","鄭委員麗文：我的意思是說你們要另外找處所很困難，要成立司法精神病院也很困難，其實這也類似我們現在所討論的議題，在這種情況下，你們有沒有考慮要把它合併起來呢？不能合併嗎？為什麼？我想要知道原因。","李次長麗芬：因為司法精神醫院會是以收治有精神疾病的罪犯為主，而刑後強制治療的處分人有可能有精神疾病，所以他們有可能可以進入這個醫院裡面，但如果只是單純的性侵害認知的話，那麼還是會採不一樣的治療方式，這是我們跟醫療院所溝通的結果，他們希望還是能夠有一點區分，讓不同的專業能夠發揮最大的功能。只是剛才提到刑後強制治療如果處分人有精神疾病的話，那麼還是可以回到我們現在正在規劃中的六處司法精神病房或是一家司法精神醫院。"],["鄭委員麗文：所以你們可以把它分開就對了。","李次長麗芬：有分開的，也有合在一起的。","鄭委員麗文：最後30秒時間我想問司法院，因為最近司法院爆出非常多醜聞，甚至還有資深法官退休後，在法官論壇上大爆料，重重地打擊了司法的形象與威信！該退休法官提到，司法高層與媒體過從甚密，藉此打擊異己，我想這件事不需要問秘書長，因為秘書長一定會否認。在此，我請問秘書長一點，為確立司法官獨立，故有很多行為準則，如不能參加政黨活動、不能接受邀宴等，如此，是不是也應該有相關的行為守則？譬如私下不能與媒體過從甚密？有沒有這一點？與媒體過從甚密會不會影響司法官的獨立？請教司法院秘書長。"],["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很難界定什麼叫與媒體過從甚密，何謂過從甚密？目前只有與任何人不當交往一項，這是我們所禁止的。至於私底下法官有正常的朋友，這點我們不會禁止，也當然不可能禁止！","鄭委員麗文：所以秘書長的意思是，這是無法規範的？除非違反不接受邀宴、聚餐等相關行為準則？是不是這個意思？","林秘書長輝煌：應該是這樣，不應該有不當交往……"],["鄭委員麗文：何謂不當交往？上床？","林秘書長輝煌：就外觀而言，容易被認為危害司法公正之行為，這是被禁止的。","鄭委員麗文：這樣講很模糊，法官都聽得懂嗎？何謂從外觀來看？我的發言時間已經到了，但我希望司法院……","林秘書長輝煌：這必須從具體行為來做判斷，無法一一舉例。","鄭委員麗文：我希望別再頻傳司法院高層惡鬥新聞，這中間……"],["林秘書長輝煌：可否容我講個話？"],["鄭委員麗文：請說。","林秘書長輝煌：對這類臆測的情節，我們實在無從回應……","鄭委員麗文：這不是臆測，他是當事人現身說法，這哪是臆測！他是當事人，是現身說法！"],["林秘書長輝煌：總該要有具體證據吧？","鄭委員麗文：這是他寫的，什麼叫具體證據？他所說的對我們而言已經很具體了！他還說某綠媒、某週刊，這樣還不夠具體嗎？因為事關司法院形象，所以秘書長多做解釋，但我覺得這樣的回覆不夠！所有人都認為這是事實情形！我不管你們的內鬥問題，可是對於與媒體交往，你們應有所節制，畢竟媒體的效應與立場、操作確實會影響審判獨立，很多案子都是如此。所以司法院對於法官的行為仍舊必須做約束，謝謝。","主席：容我多言一句，我剛剛提過，曾法官事件已經讓人民看傻眼，近日還有法官拿榔頭敲自己腦袋以證明這個敲了會痛，實在太低端了。剛才有人提到鄭傑夫法官的問題，這點本席本來也要問，後來沒問。我認為司法院不能再說尊重他們講法之類的話，因為這對法官形象真的非常傷！若司法院無法自發性地凝聚共識，讓法官自我節制與約束，那麼恐怕就得依靠外力了，這樣比較不好。在場還有楊委員瓊瓔、李委員貴敏等待發言，但我們先處理臨時提案。"],["委員葉毓蘭等提案：","鑑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後，有關機關應辦理性侵害刑後治療場所，應與刑事矯正處所明顯區隔事宜。然查，行政院未盡督導列管之責，該由何機關負責治療場所覓址，至今未能確定。行政院秘書長函110年8月16日院臺法長字第11000025210號函說明，109年12月1日及15日由法務部召集之會議結論，刑後強制治療覓址由法務部主責，後續由林萬億政務委員主持109年12月25日相關會議，則僅對前述釋憲各種可能結果做規劃；惟法務部110年8月5日法檢字第11000594240號函竟自行記載前述林政委主持之會議結論，為分別由法務部、衛生福利部覓址，一場會議各自表述。行政院怠忽職責，不嚴加追蹤列管會議結論執行情形，放任刑後治療收容人覓址之事項毫無進度。顯見行政院未善盡督導下級機關之責，有必要進一步接受監督，爰提案要求行政院研處，每月定期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刑後治療場所覓址督導各機關辦理之進度。"],["提案人：葉毓蘭　　鄭麗文　　費鴻泰"],["主席：請何委員志偉發言。","何委員志偉：我認為本案OK，但本席認為最後兩行提到的「每月定期」並不夠清楚，因此可否改為三個月？"],["主席：每三個月？","何委員志偉：對，這樣會比較……"],["主席：每三個月？其他委員有無意見？"],["何委員志偉：以上建議。","主席：剛剛大家都聽到了，雖然你們文字上寫得漂漂亮亮的，看似很認真在做事，但外界看來，你們就是在互踢皮球，沒進度，永遠都在覓址中，或碰到困難，譬如鄰避之類的問題，所以我們修正為每三個月報告一次，從現在開始算的話，3月、6月、9月及12月的1日提報告，因此下次就是在12月1日給我們………","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主席用心良苦，之前已經先勘查了，現在又排進議程。從剛剛大家的討論可以發現，實際執行狀況與社會期待並不同，所以，社會各界對於性侵害犯罪的刑後治療到底持何種看法？尊重其刑後治療人權？抑或另有考慮與想法？我想這差距很大。如果一定要在這裡寫行政院怠忽職責，那麼我覺得不如要求他們去做，因為問題不一定出在怠忽職責，況且如果那麼簡單的話，早就做了！當然，我們必須對行政部門嚴加監督，至於指責他們怠忽職責，又似乎重了一點。這件事不容易做，剛才各位委員的高見中，也沒提出足以解決的方案來。假若我們交給他們解決方案，但他們不執行，這可以追究他們的責任，但其實並非如此！"],["主席：我這裡有份文字修正建議……","江委員永昌：我直接講，將「行政院怠忽職責，不嚴加追蹤列管會議結論執行情形」改為「請行政院要嚴加追蹤列管會議……」，好不好？"],["何委員志偉：在倒數第五行。","主席：修正為行政院應嚴加……，後面的……","江委員永昌：我唸一遍：「請行政院應嚴加追蹤列管會議結論執行情形，不得放任刑後治療收容人覓址之事項毫無進度」。"],["主席：不得放任？"],["江委員永昌：「行政院應善盡督導下級機關之責」……","主席：把「都」改為「應」，「顯見」拿掉，並改為三個月報告一次。","我唸一次：刪除「一場會議各自表述」、「行政院怠忽職責」，改為「行政院應加強追蹤列管會議結論執行情形，不得放任刑後治療收容人覓址之事項毫無進度」，刪除「顯見」二字後改為「行政院應善盡督導下級機關之責」，後面都一樣，最後將「每個月」修正為「每三個月」提報告，目前定3月、6月、9月及12月的1日提報告。","就做這樣修正，請行政院協助，每三個月統整各部會的進度將報告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謝謝各位委員。","請楊委員瓊瓔發言。","楊委員瓊瓔：（11時30分）謝謝主席，剛剛我們所通過的是轉向為正面表列，以正面鼓勵的方式通過這個提案，本席也希望能夠真正去完成。其實之前本席也開過記者會，當時的記者會主要是針對性侵加害人的強制治療，也就是刑後的部分，它是空窗期。我記得那個時間大概有兩個禮拜的時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人員跟法務部、司法院、衛福部、內政部，真的是搞得焦頭爛額，當時我接獲到這個訊息，我覺得很訝異，為什麼一個政府讓所有的政府是這麼樣的恐慌，居然變成政府也恐慌。當然透過記者會及透過溝通之後，我們還是讓他暫時，你們也接受了，所以就收。可是我就講了，如果沒有經過這樣的過程，那其他人該怎麼辦？所以我非常關心這個事情，我一直非常關心強制治療過程的空窗期到底誰要負責任？等一下請相關單位幫忙回答誰負責任、怎麼追蹤、怎麼去監控的這個機制？我個人認為今天我們就是希望能夠有一個迅速的答案給我們，這樣我們才會瞭解，我們一齊努力去做，請說明。誰負責？空窗期的部分誰負責？"],["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先來做說明，法務部的立場就是對於刑後強制治療，我們一定會結合醫療，還有衛政、警政，我們都會……","楊委員瓊瓔：法務部現在這麼說，我直接加入你的討論，你怎麼結合醫療？目前比如說中部地區就是在草屯療養院……","蔡部長清祥：對，已經在培德醫院……","楊委員瓊瓔：草屯療養院是針對精神病患，它是針對精神病患，而精神病患跟性侵是完全兩碼、不一樣的性質。剛剛鄭委員問衛福部這要不要合併，還好衛福部說不合併，我一直搖頭、一直搖頭，還好他說了不合併，我就放心一點，因為那是風馬牛不相關的啊，這沒有辦法處理！以往的錯誤就是直接塞在草屯療養院，根本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啊，因為型態不一樣嘛。所以我們直接點出這個問題，就是希望能夠真正解決問題，而不是只有把他塞在那裡，以往就是這麼做，所以我希望做調整。當然法務部也很辛苦，如果要進去要怎麼進去，要檢查又要怎麼檢查，今天司法院在這邊，衛福部也在這邊，內政部也在這邊，這個問題我上次已經講過了，你們四方要好好去討論，我問過法務部要怎麼讓他進去，所以我第一個問題是誰負責、誰主責？誰發號施令？誰要給我答案？你們四方誰給我答案？","蔡部長清祥：性質如果是屬於法務部的刑後強制治療的話，當然是法務部負責嘛，如果是性侵害防治法的部分，當然是衛福部負責，其實這兩者也是有一些重疊，或是有一些必須合作的地方。","楊委員瓊瓔：所以四個單位、四個主管都必須要去負責，當然本席認為大家應該互相幫助，因為有重疊的部分，但是人民仍舊希望知道是誰主責，這樣我們才找得到頭啊！要不然像這個案子，連政府應該做的，我們還要開記者會，我覺得這個也很汗顏耶。剛剛法務部講你們負責的部分是什麼，衛福部負責的部分是什麼，各自都有主責單位，那麼請問誰負責追蹤？我們今天討論的是性侵的部分，衛福部嗎？"],["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委員是問回到社區後誰負責追蹤，刑後強制治療的部分？","楊委員瓊瓔：對，因為看到數字會讓我們覺得很恐怖，我先講一個數字，刑後的部分有54個，目前在大肚山莊的有63個，社區部分有4,540個，至於刑中的有3,324個，這個數據讓我們人民看到後覺得很恐慌，請做說明，怎麼追蹤？","李次長麗芬：他如果沒有到刑後強制治療的話，則是會回到整個社區的處遇，而社區處遇是要多方面的，包括觀護的部分要限定居住處所、測謊等等的，警政部分則有登記、報到及查訪，衛政這邊我們就會有身心治療跟輔導，所以是從內在控制力的增加跟外在控制力……"],["楊委員瓊瓔：請問身心治療的輔導是怎麼輔導？","李次長麗芬：現在是只要他回到社區，衛政都會組專家小組來做他的需求相關、需要輔導治療的評估，最長可以到3年，也可以再延長1年。"],["楊委員瓊瓔：我們目前的人數夠不夠？"],["李次長麗芬：目前應該……"],["楊委員瓊瓔：很辛苦。","李次長麗芬：是，很辛苦。","楊委員瓊瓔：因為這個進入到社區後，所有連結、頭腦沒有想到的現象都會跑出來，我真的很心疼，我知道人力根本不足，現在他們又碰到疫情的問題，根本連疫情的處理都搞得人仰馬翻了，更何況是這個。所以我還是要拜託，當人力不足的時候，衛福部到底要怎麼樣去協助各縣市政府，這是第一個，你們不要只有一個命令下來，我就很清楚的講了，現在為了打疫苗都已經讓他們人仰馬翻了，他怎麼有辦法？你頻頻點頭，就是你提出問題、提出他們的需求，你是不是去查一下22個縣市目前的需求是什麼？我不敢講說一步到位，但是我們要日日精進啊。","李次長麗芬：報告委員，在這個部分我們有補助縣市政府協調社工及督導的人力，在109年只有進用72人，但我們會逐年補足，到114年補助縣市政府的處遇協調社工會達到159人，這個部分我們是透過社安網第二期來補助地方的人力。","楊委員瓊瓔：像這個協助都是小錢，一定要趕快處理，好不好？"],["李次長麗芬：有。","楊委員瓊瓔：這樣我們也可以創造就業率嘛，因為社工人員真的很辛苦，通常都待不久，我講的是最現實的問題，可是這些問題又仰賴人去做，但這些人必須要有license、要具專業的，所以你們的誘因應該要拿出來，要不然這整個社區所產生的社會負面、所付出的成本會更多啊，好不好？"],["李次長麗芬：這筆人事費用我們有給地方……","楊委員瓊瓔：我給你一個題目，這個誘因請去協助他們，好不好？"],["李次長麗芬：好。","楊委員瓊瓔：因為疫情的關係真的很辛苦，我看了我自己都很心疼，因為他們到社區去，我自己的心都要碎掉了，好不好？"],["李次長麗芬：好。","楊委員瓊瓔：接下來，我要問的是再犯率的評估標準，因為我們現在看到性侵案件每一年的數字是落在1萬5,000件，換句話說，這個數字讓不管男女都覺得很恐怖，每35分鐘就有一件，尤其我又更憂心的是在疫情中後階段，經濟不好、失業率加高的時候，這個現象會不會更嚴重？我不希望它產生，但是我們可以預估它是不會減少的。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非常希望看到你們的專家學者怎麼樣去研議降低受刑人出獄後的再犯率，因為我看到的統計，他的再犯率是增加的，是從來沒有減少的，是從來沒有減少的，這個讓我很憂慮，請你們去討論怎麼樣可以降低，請說明。","李次長麗芬：跟委員報告，我們的社安網第二期就是針對不管他是出監，或是刑後強制治療，還是到監後處分的出院，現在我們都是有一個銜接的機制，就是由我們……","楊委員瓊瓔：你說有銜接，可是到目前為止的數字告訴我們，因為我們是看結果論嘛，它是增加的，並不是減少的，所以我們有討論的空間嘛，對不對？"],["李次長麗芬：對。","楊委員瓊瓔：你的數字如果減少，大家當然就放心，就照著這個軌道去走，但問題是現在的數字是增加的，所以我才會要求你看看能提出什麼樣的方案去執行。","李次長麗芬：這是新的機制，檢察官在他們出監、出院兩個月前，就會召集縣市政府，包括社政、衛政、勞政、觀護，大家一起開會，然後做一個他出監、出院的處遇計畫。"],["楊委員瓊瓔：這樣子做多久了？"],["李次長麗芬：這個應該是今年才剛開始的。","楊委員瓊瓔：我們一直在吶喊，其實講到這個，大家心裡面都很痛，我一直在吶喊，但是我們得不到答案，數字一直增加，讓我們很難過，請你們繼續加油，好不好？"],["李次長麗芬：好。","楊委員瓊瓔：最後一個問題，1分鐘就好，美國告訴我們梅根法案可以公開地去說明這些性侵罪再犯者的資訊，我國現在的作法則是保護，所以不行，今天法務部在這邊，司法院也在這邊，內政、衛福都在這邊，你們的看法呢？美國是這樣子做，我們則是保護所以不行，但是我們的結果論數字是增加的，所以第一個，臺灣是不是適合以梅根法案的方式來做處理、來立法？第二個，我們是不是還有其他的方式，如果不要，依照現狀還是保護、不能公開，我們還有其他有效性侵犯再犯的遏止方式嗎？誰可以告訴我？請做說明。","蔡部長清祥：我跟委員說明一下，對於曾經犯罪的人，我們要給他更生的機會啦，但是也要……","楊委員瓊瓔：再犯，本席說的是再犯。","蔡部長清祥：但也要保護到社區的安全，這兩者都要兼顧，所以一方面要鼓勵更生，一方面透過這些社區的保護措施，包括更生保護會的同仁、犯罪被害保護會的同仁、觀護人等等，還有一些民間團體，再加上警政機關如果定期去訪查……","楊委員瓊瓔：依照梅根法案，美國是這樣做的，針對再犯的部分，但臺灣呢？","主席：楊委員，你已經超過10分鐘了，這兩個案子就麻煩會後……"],["楊委員瓊瓔：請次長給我講一個答案就好了。","李次長麗芬：這個部分，其實現在我們對於相關的專業人員都有消極資格的限制，就是只要你有犯過性侵害相關的罪，其實大概都不能夠擔任像教師、保母、幼兒園的……","楊委員瓊瓔：本席是針對梅根法案，臺灣到底適不適用？請你們研議之後告訴我。"],["李次長麗芬：我們會以查閱的方式。","楊委員瓊瓔：如果可以推行，如果不行請告訴我其他的方案怎麼樣讓我們的數字降低，好不好？","主席：這個議題本席也非常有興趣，請衛福部、法務部在會後提供我們一份詳細的資料，就是對於梅根法案在臺灣……","楊委員瓊瓔：去研議看看，好不好？"],["主席：或者其他的替代方案。","楊委員瓊瓔：如果可以推行的話，如果不行，我們還有什麼替代方案，就依照主席所裁示的，拜託一下，好不好？我們一起加油。"],["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李委員貴敏：（11時42分）謝謝主席，因為快到中午了，所以我不會占用大家太多的時間，但它的前提是拜託諸位針對問題回答，不要去閃躲。第一個，我想剛剛前面很多委員都問過的部分我就不再重複，但我們很遺憾的是，就是從大法官解釋之後，我們看不到這個SOP，我們看到的是到今年7月的時候，矯正署還說刑後強制治療的地方應該由衛福部負責，而衛福部受到疫情的影響表示找不到。我覺得在這一陣子疫情期間以來，大家也已經看到，就是衛福部針對所有問題的回答就是沒辦法，刑後治療的部分找不到處所，然後買疫苗也買不到，所以看起來好像是行政單位只要是沒辦法，問題就丟在一邊，衛福部，是這樣子嗎？"],["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報告委員，我們都非常……","李委員貴敏：直接回答就好了，是不是這樣子？","李次長麗芬：我們非常的積極在聯繫相關可能的處所，也一直在溝通，由剛剛的那些對話……"],["李委員貴敏：如果說再隔10年你們也找不到……","李次長麗芬：沒有，我們一定會在……"],["李委員貴敏：多久之內？","李次長麗芬：我們一定會在大法官給我們的時限內，我們希望可以來達成目標。","李委員貴敏：不是，如果你等到最後一天的時候，他沒辦法解決問題啊。","李次長麗芬：我們不會是最後一天，我們會積極……","李委員貴敏：你應該是在過程當中，什麼時候嘛，你每一個階段，你是一步到位，是不是？不然你每一個階段都會有一個階段性的目標，第一步，譬如說哪一些的location，然後你應該是有它的階段性啊，你不會說在Day1時說等到12月31日就會蹦出來了，前面統統都沒有，不會這樣子嘛。我們大家都是大人，我剛剛前面提到我不占用大家的時間，但前提是不要糊弄，本院是監督行政機關的單位，不是行政機關的立法局，拜託一下，什麼時候？"],["李次長麗芬：這個部分我們都在……"],["李委員貴敏：還是你是一步到位？","李次長麗芬：我們不是一步到位，我們跟法務部……"],["李委員貴敏：所以你不回答我的問題？"],["李次長麗芬：我們跟法務部都積極地來尋覓……","李委員貴敏：積極？事實證明是經過解釋之後，你已經經過幾個月了？9個月的時間都沒有了，你還有臉在這個地方說你會積極？這個問題會後你還是要回答我啦，我要看到的是你們很務實的計畫，你的phase1、phase2究竟要怎麼做？社會安全網是蔡總統說的喔，不是你隨便糊弄過去就好了。","第二個問題我要請教的是關於國賠的部分，不過在提到國賠之前，我想再問一個問題，因為警政署也在場，我要問的是跟騷的部分，我們知道，性侵也好，跟騷也好，其實對於國人的安全及居住都已經造成很大的威脅，法務部跟警政署還是持續有意見嗎？跟騷法的部分，不管是執政黨或在野黨的委員都積極在推動，我想瞭解一下，所以今天就很快地問一下，法務部跟警政署是不是都支持我們院內的版本？不要再用那些什麼理由，說跟騷的部分是因為怎麼樣、男生對男生算不算這個、什麼已經有其他的規定，性侵跟跟騷對老百姓而言真的都是心理上很大的威脅，不是只有被告才有人權啦，一般的被害人、一般的平民、善良老百姓，他也有人權啊，警政署怎麼看？"],["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劉副署長說明。","劉副署長柏良：謝謝委員的指導，院在4月22日已經把法案送到立法院來討論了，在5月13日已經召開黨團的……","李委員貴敏：你不需要講這些過程，本席也在院裡面。"],["劉副署長柏良：現在還有5條保留在……","李委員貴敏：我現在問你的問題請你很精準地講，就是你們的態度是怎麼樣？"],["劉副署長柏良：我們樂觀其成要把這個法案通過。","李委員貴敏：無論如何，在這個會期都會過？","劉副署長柏良：應該是，現在是等院……","李委員貴敏：那就拜託你們在過程當中不要阻擋，好不好？"],["劉副署長柏良：不會啦！"],["李委員貴敏：謝謝。法務部是不是也是一樣的態度？"],["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是，我們支持推動這個法案。","李委員貴敏：好，那就在這個會期讓它過，可以嗎？"],["蔡部長清祥：我們盡量配合。","李委員貴敏：感謝。我現在回到國賠的部分，我們知道民眾對於法官有很深的期許，前一陣子行政單位也推出來關於國賠部分的修法，對法官責任的部分有修改，等於是放鬆了，在放鬆的情況之下，在調查的過程當中，如果產生任何疏失的話，譬如說讓無罪的人有冤獄情況的話，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法官也應該要負責啦。我們知道在這個過程之後，法官也很反彈，覺得這個是違反國際規定等等，但我先不去討論這個，我先討論另一個問題。在國民法官法裡面，你們把國民法官納入，但老百姓何其無辜，我們在這個地方討論國民法官法的時候，你還特別講國民法官負的責任比職業法官負的責任還要重喔，在國民法官法裡面，你們規定職業法官、審判長有權去指揮整個訴訟的進行，然後調查證據的部分，也是職業法官、也是審判長說了算，所以將來所有的東西全部都是職業法官說了算，可是最終國民法官的部分有沒有在這次行政院裡面做討論？我不知道你們在行政院討論了沒有，你們如果沒討論，我會更奇怪，羅秉成為什麼會把它送出來？如果你們有討論的情況之下，國民法官在國民法官法裡面所擔負的責任，不管是保密也好，毫無期限的規定，我們當初也批評了，對不對？可是你們還是硬讓它過，完全都不在乎一般老百姓的權利義務。我現在要問的是，今天如果一個職業法官、審判長在指揮訴訟時，對於調查證據的部分，譬如說你該查DNA而沒有查DNA等等的情況之下，然後造成冤獄情形的產生，在國賠的部分，你們也追究到國民法官嗎？有沒有把國民法官排除在外？我們目前沒看到啦，我只是想確認一下，我那時候就反對國民法官法用在10年以上的重罪，然後老百姓也不知道該怎麼樣參與的時候，當然是職業法官說了就算嘛，對不對？可是今天如果要國民法官進來分擔你的審判的責任，我覺得就不對了，大家憑著良心、摸摸良心去問，你要人家進來幫你背書，然後最終賠償時你還要人家跟你一起分擔，這就不對了，我想聽聽看林秘書長跟法務部部長怎麼看這件事。"],["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對國民法官法修法的關心，國民法官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是行政院通過的草案，還沒有經過我們司法院表示意見，這是比較新的。我們初步的意見是，在本文裡面用法官，我們認為在定義上很難包括國民法官或參審員，目前我們是這樣的看法。","李委員貴敏：將來司法院看過後，最起碼不管你要怎麼樣做，第一個，因為時間的關係，我今天還沒問司法院的立場，對不對？最起碼法官的部分，然已經知道它不含國民法官了，那就應該很明確的標明、把它排除在外嘛，你不能說所有的東西都要老百姓來跟你分擔，法務部是不是同樣的看法？","蔡部長清祥：法務部在行政院審查的時候有討論過，已經有把國民法官納進來，當然這是因為國賠法的精神就是如果有侵害到人民的權利義務時，國家要負賠償責任嘛，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認為國民法官也是法官在審判中的一環，當時是有討論，所以初步是把他納進來的。","李委員貴敏：司法院是完全不進入狀況嗎？這個部分連我們我們還沒看到喔，但我們已經知道、我們已經接受很多的請願，他們的意見是大反彈、大反彈。今天你們坐領高薪，所有東西都是你們在拿，老百姓平白無故地被你抓進來之後，因為這是他的義務，對不對？你把他抓進來之後，規定他這個、規定他那個，然後你還說你要處罰他的洩密，而且是連續罰他等等，在這些情況之下，然後現在行政院、現在的執政團隊到底是怎麼回事，司法院只知道有一個東西出來，他們也不會司法院，司法院也完全不進入狀況，是不是這樣子？行政院在討論這個東西的時候，連會司法院都沒有，然後就蹦一個條文出來，這好恐怖喔，現在是什麼狀況？","最後，我還有一個問題，剛才鄭麗文委員有問到，其實這也是我想問的，我用比較簡單、白話的方式來問，司法院花了很多錢在做大內外宣，所以當你在回答鄭委員的時候，你用的詞是說「看他有沒有不當的交往」，我可以理解你為什麼要用這樣的詞，為什麼你不敢直接講？為什麼你不敢直接講？因為你花了很多的錢在做你的大內外宣嘛！今天老百姓會希望你的錢是花在哪裡？你的錢是花在能夠維護、建立社會安全網之上嘛！你的社會安全網上的建立並不是你用嘴巴講，然後你去找了一個發言人，關於發言人的設立，我本來就認為它是一個疊床架屋的機制，你設立一個發言人，然後天天在擦脂抹粉，解決了什麼問題？你連今天行政院提出來的這個國賠的東西，法官都已經大反彈的情況之下，你司法院完全不進入狀況，我覺得這個才是我們的悲哀。所以很抱歉，你們這筆預算，我們會嚴審，我們絕不容許你再把民脂民膏的錢花在無謂的宣傳上面。也特別謝謝法務部長的確認，你說國民法官是列在裡面，但我個人會認為他應該排除在外啦，因為按照國民法官法的規定，指揮、調查的權力是在審判長，不在國民法官上面，這部分將來我們還是會討論啦，但是我會希望大家不要把人民當傻瓜、不要把人民當傻瓜，也不要因為人民善良就欺負人民。以上，謝謝。","主席：謝謝李貴敏委員，我先預告一下，10月13日我們要去臺北地院考察國民法官的遴選跟審理庭，然後我們也會排專案報告，所以您關心的議題我們都會把它再做一次專題報告。","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翁重鈞、許智傑及吳斯懷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翁重鈞書面質詢：","據網路媒體報導，去（2020）年有個針對台灣性侵治療制度的專題報導，報導內提及台灣有個「世界第一」，不常被政府拿出來大肆宣揚、除了專業人員少為人知，那就是對性侵犯的心理治療。顯示台灣在此領域所投入的人力與經費預算應該是甚為可觀，但在缺乏公開透明的資訊與實證研究下，如此龐大資源是否真的讓社會更加安全，或僅是換來主觀的安心感？","本席請問，各部會每年究竟需要多少人力配置或支援？請問目前收容機構照顧人力配比為何？配置的保全人數？屬於哪一種保全？一個犯人幾個人看顧？究竟一年投入多少人力與資源還有經費預算與力氣在「治療」性侵害加害人？每年政府究竟總計投入多少預算與人力在執行？其實際成效為何？","究竟如何降低社區民眾對性侵犯的擔憂？性侵再犯風險高者無限期治療，對於新北市家防中心建議成立「司法治療專區」，請問各部會意見為何？","畢竟性侵害犯出獄後再犯，時有所聞，法務部雖為防衛社會安全，已祭出鐵腕，要求性侵犯再犯風險高者，必須持續接受刑後強制治療，且無最長期限限制，但如此作為是否又引發「受刑人被形同長期監禁的人權問題」？請問，目前平均收容者多久能放出去？最快和最久離開療養院的分別多久？再請問各部會，依據你們的經驗，覺得這些性侵犯會真的能完全康復嗎？再犯率到底為何？首次性犯罪，再犯同罪的比例為何？或首犯非性犯罪，後來性犯罪的再犯風險為何？"],["委員許智傑書面質詢：","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就「性侵害加害人刑後治療之因應配套」，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說明：","一、據大法官會議109年12月31日所做《大法官釋字第799號》指出，現行強制治療制度之長年運作，已構成對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從而悖離與刑罰之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有關機關應自《大法官釋字第799號》公布之日起三年內為有效之調整改善，以確保強制治療制度運作之結果，符合憲法明顯區隔要求之意旨。","經查，現行依刑法規定實施「刑後強制治療」之受處分人，主要集中於臺中監獄培德醫院，與臺中監獄共用同一建築設施，受處分場所於外觀上難以區辨係刑罰執行抑或強制治療處所，亦因建築設施對外需有一致性管制、安全警衛措施，致使受處分人對外所受管制如同受刑人一般，甚或因共用內部安全警衛措施，致使受處分人處遇與受刑人並無二異。","長此以往，均造成處於同一建築設施內之受處分人與受刑人受到相同處遇，難以明顯區隔強制治療與刑罰執行，復因處分場所係屬監獄附屬設施，從而產生標籤效應，使受處分人蒙受誤解，前述事項皆違反《憲法》之明顯區隔要求。","綜前所述，本席建議：強制治療處所應在管理措施、建築空間上，與監獄及附屬設施有足以辨識不同之明顯區隔，不應設於監獄或監獄附屬醫療院所。","二、現行刑後強制治療之受處分人，係經矯正機關檢具處遇評估資料，認有「再犯之危險」，經法院裁定執行強制治療，立法者就強制治療期間未設確定期限或最長期限，以受處分人經治療後，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之條件為停止治療之時點，係考量社會大眾安全需求之維護，實屬必要。","惟受處分人所受裁定為「強制治療」，實應著眼於醫療資源之投入，不宜再以受刑人思維看待，相關事務不應全賴法務部及檢察官處置，而應統一由衛生福利部主管，方能使治療與刑罰有明顯區隔。","本席衡諸一般醫療機構院所，於管理及安全警衛措施上，若欲作為大量收治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之處所，或在實務上基於人力、設施之不足，而顯有窒礙難行之處，考量精神疾病犯罪人與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刑後強制治療，同屬司法精神醫學範疇，且在管理上皆有戒護需求，本席建議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刑後強制治療之處分場所，應以籌設中之「司法精神醫院」為首選。","綜前所述，本席建請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就「司法精神醫院」之推動，應依權責分工、充分合作，法務部主責設置安全戒護設施與人力，衛生福利部主責提供精神醫療服務，結合「安全防治」與「醫療照護」，協助受處分人穩定身心狀況，重建受處分人於顯著降低「再犯之危險」後，復歸社會之生活能力。"],["委員吳斯懷書面質詢：","案由：本院吳委員斯懷，有鑑於司法院釋字第799號於109年12月31日公布，對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規定，關於強制治療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之部分，與憲法比例原則尚屬無違，但指出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之疑慮，有關機關應依解釋文意旨有效調整改善。另解釋文第6段並以：「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而悖離與刑罰之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之調整改善，以確保強制治療制度運作之結果，符合憲法明顯區隔要求之意旨」。本席特表芻議，並爰請行政院儘速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就法務部及衛福部刑後治療處所設置及整備，研擬妥適解決方案，以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要求，俾符憲法解釋文之本旨。","說明：","一、依據行政院性平會重要性別統計資料庫公告資料，近5年（104～108）性侵害防治累計處遇期間再犯性侵害案件總計230人，而近10年涉犯刑法第227條對16歲以下青少年性侵害案件，判刑確定者9,270人，再犯性侵害者更有332人，顯然婦女同胞的人身不夠安全，而14歲至16歲的青少年更不安全，同時凸顯刑後強制治療之必要性。","二、目前刑後強制治療執行狀況，法務部與衛福部各司其職，但是在相關的資源分配上，由於適用法規不同致有所差異；衛福部依據性侵害防治法第22條之1規定辦理刑後治療，相關資源明顯較法務部充裕，對於降低再犯成效較法務部為佳；但是在刑後治療處所的設置上，往往受鄰避效應影響，始終無法覓得適當處所；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對於強制治療與現行刑罰應有明顯區隔之解釋意旨，大肚山莊須自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遷出，但衛福部已與4家醫院洽談承作強制治療處所意願，受限床位資源、地處市區、專業處遇人力遴用問題，表達尚無接辦處所意願，過去行政院也有政務委員協助處理，但是還是無解。","三、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接受強制治療的性侵犯屬於病患，不應以治療之名行監禁之實，目前依刑法規定實施「刑後強制治療」之受處分人，集中於臺中監獄培德醫院，人數54人，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實施「刑後強制治療」之受處分人，集中於臺中監獄大肚山莊，人數9人。按行政院目前工作方向，以衛福部將所定性侵害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收治費用估算表及支付標準，為法務部編列刑法第91條之1刑後強制治療預算需要；另動支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174萬2,000元，支應臺灣高等檢察署為辦理刑法第91條之1刑後強制治療相關業務所需經費，藉此提高法務部辦理刑後強制治療所需。但為確保強制治療制度運作之結果，符合憲法明顯區隔要求之意旨，行政院仍應將強制治療處所設置之工作層級提升，積極協助法務部及衛福部尋找強制治,療處所，至少使目前正接受刑後強制治療者，獲得合法與人道之環境空間。","四、鑑此，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之因應配套，由於社會大眾對於性侵害加害者低度容忍之氛圍，而重大性侵害案件又經常激起社會強烈之制裁意識，在社會安全與人道之考量下，強制治療處所之設置迫在眉睫，「挹注預算以增加現有收治性侵害犯加害人強制治療處所之意願」、「擴建培德醫院」、「針對具治療性較高之性侵害犯分散收治」及「設置司法專責醫院」等建議都是配套選項，請行政院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之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設置及整備規劃報告，限期將培德醫院54人及大肚山莊9人移出台中監獄，以符憲法之本旨。"],["委員費鴻泰書面質詢：","民眾接種COVID-19疫苗後，時有不適甚至急救不治的情形。統計到9月23日疑似接種疫苗後不良事件7,610件、死亡高達793件！","在台灣，有權力對「非病死、非自然死」的往生者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的是檢察官。也就是說，如果檢察官認為沒有解剖的必要，那麼未來也沒有請求救濟的可能。就算檢察官同意解剖，但目前法醫研究所只有做常規病理及藥物檢測，並沒有驗「抗血小板第四因子抗體檢驗」及「受損器官組織切片抗原抗體檢驗」，就算解剖了，也仍然難以證明其死亡與接種疫苗相關。","目前還沒有任何接種疫苗後死亡的相驗指引，也就是說，這些將近八百件的死亡案例，已石沉大海，家屬只能含淚吞忍，無法得知真相、找回公道，甚至連求償的機會都沒有！","疫苗施打至今，這麼多的樣態都指向施打疫苗後發生的不適應、甚至往生！但是政府卻完全沒有相對應的查證？！即便不是每一件都歸責於疫苗，若大體進入冰存、甚至火化，當初的採檢卻絲毫沒有進行，那如何確認亡故的原因？如何讓往生者安息？採檢的過程沒有納入疫苗檢測相關的項目；司法相驗SOP都還沒有建立，如何還原科學該有的實證？如何還給往生者公道？","衛福部長陳時中表示，相驗指引是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制定，法醫研究所會召集很多專家討論，衛福部不會越俎代庖替法醫研究所做指引，意思就是，如果要怪，就去怪法務部，跟衛福部一點關係都沒有。那請問法務部長，什麼時候要對這個相驗程序負責？","疫苗是否造成亡故案例，絕對不是衛福部、法務部講的這麼淡然，生命的逝去更不是三兩句官腔說了算！法務部、衛福部到現在都還在互踢皮球？不訂立採檢項目、司法相驗草草以一般亡故相驗進行，難怪官方至今因疫苗施打造成的不適應及亡故統計為0！難怪每一件從政府的嘴裡，都是國人的慢性病史造成，甚至推給生活不檢點有用藥史導致等等。說政府不是甩鍋撇責任，根本沒人相信！","本席主張，需全面檢討採檢及司法相驗之項目及修訂SOP！法務部長必須對國人交代，把補正的時程、把相驗項目及流程交代清楚、儘速還給國人公道！","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各位。","散會（11時54分）"]],"block_lines":[1,7,7,10,31,32,47,63,64,75,76,90,94,97,101,104,108,111,114,116,119,121,123,124,129,148,153,160,162,165,167,168,173,188,196,207,213,217,222,223,225,226,227,228,230,233,234,235,238,241,242,244,246,249,252,254,257,258,260,263,266,271,274,276,286,289,296,300,305,307,309,310,312,319,321,326,327,328,329,330,332,334,337,338,341,345,351,352,354,355,356,357,360,361,364,370,373,374,377,378,381,385,386,387,389,393,395,396,403,404,414,416,424,426,429,431,432,434,435,436,438,440,441,447,450,452,456,459,463,468,469,472,475,477,478,480,482,483,487,489,492,493,499,506,510,512,513,514,519,521,523,525,529,532,533,535,542,545,549,551,553,557,559,564,565,567,568,571,574,576,580,581,582,585,587,595,600,611,618],"person_count":{"主席":46,"譚處長宗保":2,"主席（陳委員椒華代）":1,"主席（葉委員毓蘭）":1,"劉委員世芳":2,"蔡部長清祥":31,"陳委員椒華":4,"羅委員致政":9,"林秘書長輝煌":6,"李次長麗芬":21,"江委員永昌":3,"何委員志偉":13,"王委員婉諭":2,"鄭委員麗文":12,"委員葉毓蘭等提案":1,"提案人":1,"楊委員瓊瓔":5,"李委員貴敏":5,"劉副署長柏良":3,"委員翁重鈞書面質詢":1,"委員許智傑書面質詢":1,"委員吳斯懷書面質詢":1,"委員費鴻泰書面質詢":1},"persons":["主席","譚處長宗保","主席（陳委員椒華代）","主席（葉委員毓蘭）","劉委員世芳","蔡部長清祥","陳委員椒華","羅委員致政","林秘書長輝煌","李次長麗芬","江委員永昌","何委員志偉","王委員婉諭","鄭委員麗文","委員葉毓蘭等提案","提案人","楊委員瓊瓔","李委員貴敏","劉副署長柏良","委員翁重鈞書面質詢","委員許智傑書面質詢","委員吳斯懷書面質詢","委員費鴻泰書面質詢"],"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星期一）9時至11時54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date":"2021-09-27","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