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星期三）9時4分至12時58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葉委員毓蘭","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13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陳椒華    羅致政    費鴻泰    葉毓蘭    吳斯懷    翁重鈞    劉世芳    黃世杰    江永昌    許智傑    鄭麗文    何志偉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李德維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馬文君    趙天麟    邱顯智    呂玉玲    楊瓊瓔    高虹安    賴瑞隆    廖婉汝    何欣純    莊競程    張其祿    李貴敏    羅明才    劉建國    ","      委員列席17人","列席官員：監察院秘書長  朱富美","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主    席：葉召集委員毓蘭","專門委員：張智為","主任秘書：楊育純","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三、監察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監察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五、監察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決定：第三案至第五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討  論  事  項","一、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二、監察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監察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本次會議有委員陳椒華、羅致政、葉毓蘭、吳斯懷、黃世杰、許智傑、何志偉、翁重鈞、江永昌、劉世芳、鄭麗文、邱顯智、張其祿、高虹安提出質詢；委員費鴻泰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第一案，另定期繼續審查。","三、第二案及第三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散會"],["主席：繼續報告。"],["項目：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項目：三、邀請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列席就「遂行國家安全任務維護、強化調查局法治紀律」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主席：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一、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段落：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段落：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三、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段落：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1年度預算書案。"],["四、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1年度預算書案。","主席：報告委員會，開會通知單已經載明，委員針對討論事項的預算提案均請於11月29日上午11時前提出，逾時不予受理，特別再次提醒大家。","現在進行報告，請法務部蔡部長一併報告業務概況、111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與基金收支部分之預算案。","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今日很榮幸應貴委員會邀請，率法務部團隊前來報告業務概況，對於各位委員長期以來給予我們的指教、支持和鼓勵，表示由衷謝忱。以下謹就本部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及未來施政重點，擇要報告，敬請指教。","壹、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一、便民措施貼近民意","(一)「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臺」全國上線","本部與司法院共同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臺」，於110年7月1日全面施行，串聯檢察機關、各級法院及矯正機關之資料彙整，提供被害人獲取殺人、重傷、強盜、擄人勒贖及性侵等案件辦理進度訊息，可主動告知並提供線上查詢案件相關歷程，便民省時，截至10月止聲請案件計220件。","(二)提高超商代收執行案款上限金額","本部行政執行署針對滯納稅款、健保費、勞保費、勞工退休金、環保違規罰鍰、國道通行費、交通違規罰鍰、汽車燃料使用費及衍生罰鍰等行政執行案款，分別自109年9月16日及110年1月4日、2月1日、6月1日、8月18日、10月20日起，委託超商代收執行案款金額上限由新臺幣（下同）2萬元提高至3萬元。","(三)執行法拍千里眼","配合本部科技化執法政策，推動「執行法拍千里眼」計畫，110年1月6日起全面上線，民眾可至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之拍賣網站，線上點選觀看欲拍賣之空地或房屋內部格局360度環景影（照）片，隨點隨選、立即可看，以科技化看房、選地新模式，增加買房購地意願。截至110年10月止，各分署提供360度環景圖片之拍賣件數計1,527件，拍定117件。","(四)推動矯正機關遠距行動接見","本部矯正署110年1月18日起將遠距行動接見擴展至全國矯正機關，因疫情嚴峻，自6月29日起更擴大行動視訊接見量能，增加視訊系統、時段，並透過即時通訊軟體提供家屬與收容人行動接見，以提升民眾接見便利性，降低疫情群聚感染風險。","(五)提升矯正機關接見服務效能","建置「接見室便民服務系統」，提供收容人家屬查詢收容人可否受理接見，及辦理接見、寄物寄菜作業，迄110年10月已陸續於矯正署臺北、臺中、臺南、屏東、宜蘭監獄、雲林第二監獄、高雄女子監獄及臺北看守所等8個機關完成設置便民服務設備，有效縮短民眾至矯正機關辦理接見等候時間，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六)同理貼近被害人需求","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推動建構友善的犯罪被害補償機制，規劃7項貼心改革措施，以同理心更貼近被害人需求，自110年4月1日起實施：1、與刑事傳票區隔，通知格式大翻新；2、通知內容精簡化，字體放大好閱讀；3、標示承辦人資訊，電話洽詢好安心；4、郵寄信封去識別，個資保護不外洩；5、報到地點新規劃，犯保陪伴不擔心；6、詢問不用偵查庭，同桌傾聽更溫馨；7、到場一杯茶暖心，友善互動好貼心。","(七)律師及法醫師規費多元繳納管道","為便利律師及法醫師繳納規費，自110年1月起，開放財金公司全國繳費網提供電子化24小時繳納管道，律師及法醫師可透過e-Bill繳費網線上繳款，僅需負擔手續費10元，較購買郵政匯票30元或至現場繳費之成本為低。","二、共同堅守防疫陣線","因應COVID-19疫情變化，本部所屬檢察、調查、矯正、行政執行、廉政系統全力總動員，擴大司法保護量能，適時調整防疫策略、作為，落實各項防疫工作，共同守護國人身心健康。","(一)速查嚴辦違反防疫刑案，構築防疫網絡","1.最高檢察署及臺高檢署，督導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啟動打擊民生犯罪聯繫平臺，由檢察官率領權責機關，聯合查辦各項違反防疫、囤積哄抬防疫物資等案件；各地檢署成立「防疫處理小組」，由主任檢察官擔任召集人，納入調查、行政執行各分署、關務、邊防等機關成員，建立全面聯繫，強化查處作為。若涉及刑責，則要求檢察官速查嚴辦，有效遏阻違反防疫情事。","2.本部責成臺高檢署，督促各地檢署針對疫情期間醫療暴力行為，指派專責檢察官從速從嚴偵辦，提供醫療人員安全後盾；各地檢署啟動「醫療暴力專責小組」，建立轄內醫療暴力事件通報機制，在最短時間內排除醫療暴力，預防暴力事件再發生，全力維護醫護安全。","3.臺高檢署制定「疑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司法相驗案件因應流程」、「罹患（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司法相驗案件因應流程」及相關QA，作為各地檢署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遵循依據。法醫研究所對疑似COVID-19解剖案件，亦採最高防護標準進行，並與各地檢署、疾病管制署及衛生局等建立橫向聯繫網絡，密切掌握死者旅遊史及就醫紀錄等。另針對接種疫苗後死亡案件，即時指派法醫解剖，動員人力進行必要檢驗，儘速提出解剖報告，送交衛生福利部，召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會議，審定死因與接種疫苗之關聯性，化解民眾疑慮。","4.截至110年10月止，各地檢署受理與疫情相關刑事案件共2,748件、3,622人。其中疫情假訊息案件計受理1,522件、1,874人，起訴87件、96人，緩起訴378件、452人。","(二)善用大數據及科技防疫，即時查處假訊息","1.本部調查局資安工作站溯源追查疫情假訊息，各調查單位在檢察官指揮下，積極查辦及依法移送傳播、散布防疫假訊息涉嫌人，即時對外澄清，避免以訛傳訛，安定民心。","2.COVID-19疫情假訊息部分，截至110年10月止，蒐報情資計2,767件，偵辦件數計662案（含境外假訊息383件），移送地檢署174案、234人（緩起訴46案，起訴4案，不起訴42案，簡易判決10案，裁定保護管束2案），列參87案，未結件數12案。","3.調查局執行「強化防疫專案精進計畫」，並透過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通報，擴大與衛政、消費者保護等機關團體協力，共同查緝囤積、哄抬價格及誆稱療效之防疫物資，濃度成分不足之商品虛偽標記與其他違反防疫規定等不法案件，自110年5月20日宣布第三級警戒起至10月止，立案調查107件，執行查扣囤積哄抬之台糖防疫酒精1萬5,000公升、仿冒防護衣26萬7,000件、快篩試劑15萬劑及未經核准輸入之血氧機1萬1,000個。","(三)矯正機關強化檢疫量能，維持防疫零缺口","1.成立「法務部矯正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揮中心」，本部矯正署訂定「法務部矯正署因應矯正機關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預防及緊急處理計畫」。另為防範監所群聚感染風險，除對新收收容人以分艙分流措施進行管控，值勤同仁均著全身防護裝備，以最高防疫規格進行動線管制辦理新收，維持監所防疫措施滴水不漏。","2.為強化收容人檢疫量能，本部偕同衛生福利部共同規劃於臺中看守所設置「矯正機關防疫中心」，專責接收境外移入及國內須居家隔離/檢疫之新收收容人，並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提報備案後，自110年2月24日正式啟用，以阻絕疫情入侵。","3.各矯正機關自110年1月21日起，擴大辦理電話、視訊及行動接見等，以因應家屬探視需求並安定囚情；疫情嚴峻期間，矯正署更擴大行動視訊接見量能，除原有146組行動接見設備外，另增設159組設備及運用即時通訊軟體，再擴充視訊接見量能，並自6月29日起全數上線啟用。全國視訊接見，由每日辦理1,300個時段，大幅提升至每日3,050個時段，增加近1.4倍接見量能，以兼顧民眾防疫及收容人親情維繫之需要。目前國內疫情趨緩，各矯正機關已開放收容人親友辦理現場接見，惟仍維持一定之電話及行動接見量能，供民眾申辦、使用，以兼顧防疫需要及維持收容人家庭支持之力量。","4.為配合行政院振興經濟方案，矯正署自110年9月14日起協助經濟部振興五倍券分裝事宜，由臺北監獄、桃園女子監獄、八德外役監獄、新竹監獄及臺中女子監獄等5所矯正機關收容人進行分裝作業，於10月16日完成1,950萬份分裝任務，另臺中監獄亦協助財政部印刷廠振興五倍券2,380萬個信封加工作業。參與本案之收容人，均由具參與意願者遴選，工資依照委託加工之標準簽訂契約，並核給勞作金。","5.矯正署積極爭取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學生施打疫苗，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召開之「COVID-19疫苗校園集中接種作業討論會」會議結論，將敦品、誠正、勵志及明陽4所中學及16所附設（獨立）少年觀護所，凡註冊為我國110學年度第一學期之國小（滿12歲）至國高中/職及五專一至三年級之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學生，均納入110年度COVID-19疫苗校園接種對象。經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彙整統計意願人數，10月18日已接種完畢，接種率74%。","6.矯正署為建立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COVID-19之群體免疫力，訂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第一劑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並於110年9月15日洽疫情指揮中心將矯正機關收容人納入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實施對象，並責請各矯正機關於10月7日前完成調查收容人之接種意願。經統計有意願接種者共計3萬3,000餘人，由矯正署統一造冊提報疫情指揮中心，並配合中央統籌配送各廠牌疫苗予各縣市後，由各地方政府衛生單位接洽各機關安排外展施打服務，自110年10月20日起進行收容人疫苗接種作業，預計11月25日接種完畢。","(四)司法保護緊急紓困，協助渡過疫情難關","1.配合政府紓困措施，本部積極推動司法保護作為，主動規劃更生人、馨生人、受保護管束人短期緊急紓困方案，以「媒合需求」、「雙重紓困」為核心，辦理「紓困採購團」，優先採購司法保護個案商家商品，加強彼此資源共享，藉由提供物流補貼等誘因，協助擴展銷售管道，增加營業收入，渡過疫情難關。另辦理「抗疫關懷箱」，針對社會弱勢之司法保護個案，參考「蔬果箱」、「宅急配」、「零接觸外送」等概念，贈予所採購之司法保護個案商家商品，透過供給、需求的網絡關係，形成司法保護對象自給自足供需圈。截至110年10月止，「紓困採購團」共採購471萬3,352元，已幫助1,025位更生、馨生商家紓困，所採購的更生、馨生產品組裝成「抗疫關懷箱」，送到1萬1,638位關懷個案及其家庭，累計322萬9,378元，讓司法保護個案感受到政府與社會的溫暖。","2.推動更生人紓困措施","(1)提供圓夢創業貸款紓困，還款中案件提供減還金額、暫停催收、延長還款期限三種暫時性保護措施；已清償案件，如受疫情影響，得專案申請第三次貸款。","(2)提供創貸商家物流補貼，鼓勵加入物流平臺（Uber Eats、foodpanda）行列，提供110年6月至8月物流平臺服務費50%之補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萬元。","(3)針對家庭支持服務方案之弱勢更生人子女，提供高中、國中、國小甫入學之新生學雜費、制服費、學習用品等費用補助，減輕弱勢更生人子女就學困境，每位新生補助2,000元。","(4)提供平板設備及網路費補助。","(5)連結企業資源、愛心團體捐贈、更生商家等組成愛心防疫物資包，協助弱勢更生家庭安心生活。","(6)結合社會資源，推動更生人就業補助方案。","3.推動馨生人紓困措施","(1)針對有經濟協助需求之馨生人，如失業、薪資較通常情形減少、營利事業停業、營業收益較通常情形減少、扶養或經濟資助來源中斷或較通常情形減少者等情形，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依個案不同需求，結合政府提出之各項紓困措施，提供適切協助。","(2)將原針對因犯罪被害而有經濟協助需求者提供每人每月6,000元、資助期間最長3個月的「緊急資助金」加碼，由各分會進行評估後，可提高到最高1萬2,000元、最多得延長為6個月。","(3)另規劃「優先採購」、「物資捐贈」、「諮商輔導」等紓困措施，及「節期關懷」、「集中行銷」、「物流補貼」等振興措施。","(五)強力執行防疫裁罰案件，杜絕防疫破口","1.本部行政執行署因應疫情裁罰案件之移送執行，成立「應變小組」及「防疫執行專責小組」，責成各分署由專股專人辦理；並通令各分署，由（主任）行政執行官擔任與各移送機關聯絡窗口，主動了解相關裁罰案件，與衛生主管機關通力合作，協助催繳及逾期不繳後儘速移送執行，如逾期不繳，則於收案後迅速強力執行。","2.截至110年10月止，各分署受理移送防疫裁罰案件，總計2,984件、移送金額1億6,688萬9,805元，扣除撤回及退案共計107件，實際執行件數為2,877件，應執行金額1億5,261萬1,192元，執行後已繳納887件、清償金額4,937萬9,204元，其餘案件仍積極辦理中。","(六)廉政機關協助防疫應變作為，維持機關正常運作","本部廉政署督導各級政風機構協助機關「執行防疫措施並落實部署」、「應處通報疫情假訊息」及「整備與管理防疫物資」等防疫應變作為，避免作業違失造成防疫工作延誤，兼顧公務機密維護及疫情期間危安通報，維持機關正常運作。","三、拉近人民與司法距離","持續推動落實各項司法改革作為，廣納各界意見，具體項目為透明監督、溫暖友善及保障人權三大面向：","(一)透明監督之人民參與","1.推動司法官考、選、訓制度改革","「法官法」第87條、第88條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30日經大院三讀通過，110年1月20日總統公布，本部積極辦理司法官多元晉用，遴選檢察事務官轉任檢察官，於8月16日公告錄取10名，並持續辦理律師轉任檢察官事宜；擴大培訓實習地點，包括非政府組織、企業等民間機構，提升司法官對社會現況理解。本部並參與行政院與考試院、司法院共組之跨院際協調會，就考訓用制度研商改革方案，方案中規劃針對通過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考試後之實務學習等事務，由本部主責，將依進度持續規劃。","2.行政簽結制度明文化與妨害司法公正法制化","為取得明確之法律授權依據，避免濫用案件之行政簽結，本部已完成修法建議案，擬具相關法條函請司法院研提修法，並持續邀集學者、檢察機關及民間團體等代表廣納意見。另針對被告具保潛逃等妨害司法公正之行為，本部擬具「刑法」妨害司法公正罪章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審查中。","3.人民參與審判","(1)成立「國民法官法因應小組」：「國民法官法」於109年7月22日經大院三讀通過，8月12日總統公布，本部即成立「國民法官法因應小組」，110年1月5日召開第3次會議，在國民法官新制施行前先期規劃，藉由教育訓練課程、設立網路專區方式，安排電腦簡報及數位影音之運用、書類及例稿撰擬、模擬法庭策略及蒐集模擬法庭問題等多項精進措施，並培育種子教師以達經驗傳承之目的，為「國民法官法」施行後面臨實務變革充分預作準備。","(2)辦理「國民法官法」教育訓練：本部分北、中、南區，於110年3月3日至5日、4月13日至15日辦理2場次「國民法官法」第2期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包括模擬法庭經驗分享、所有規範面之瞭解及運作，師資包括有實際參與模擬法庭經驗之（主任）檢察官、大學教授、美國律師等；並於4月6日、7月19日分3梯次辦理「國民法官法」第3期教育訓練。","(3)辦理種子教師共識營：本部於110年2月19日、7月6日召開各地檢署種子教師第2、3梯次共識營，宣達觀察模擬法庭重點、分享模擬法庭經驗及蒐集模擬法庭問題。","(4)結合其他訓練：因國民法官新制為國家重大政策，且涉及公訴法庭活動之變更，也連帶影響偵查活動，本部藉由其他相關訓練場合，加強新制說明及對偵查實務影響，並邀請司法警察機關參與，使訓練普及化，讓第一線偵查工作更加確實，例如於110年5月5日毒品查緝研習會加入「國民法官法」課程，增加基層檢察同仁對於新制之了解。","4.建立透明監督檢察官之評鑑機制","「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9年7月17日施行後，為因應新修正評鑑制度施行，本部修正（增訂）相關子法，提供案件當事人得以請求個案評鑑管道，不須再透過民間團體或其他陳情方式迂迴進行，避免造成時效延誤，亦使人民得以直接參與檢察官評鑑之監督過程；另設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獨立辦公場所、配置專責人員。迄110年10月止，受理330件個案評鑑事件（含109年度第1號案件），完成審議200件，請求成立2件，請求不成立1件，不付評鑑175件，不受理19件，撤回3件。","5.推動律師執業及懲戒資訊透明","修正「律師法」於109年1月17日施行，除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已依第63及144條規定，將律師個人納為該會會員，110年1月1日改制為全國律師聯合會，本部亦依本法規定，就有關協助律師公會稽核跨區執業費用繳納、律師淘汰制度及律師資訊透明化部分，訂定（修正）相關子法及辦理下列具體措施：","(1)依「律師法」第10條規定，於109年8月28日訂定「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並於110年1月1日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等11人組成「律師資格審查會」，負責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律師執行職務之停止、回復等事項。","(2)依「律師法」第84條及第113條規定，於110年1月19日修正「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另由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遴聘律師、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作為律師懲戒之組織規定及懲戒依據。","(3)依「律師法」第136條規定，於110年1月1日設置「律師及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在網站上公開律師姓名、相片、事務所相關聯絡資訊，並配合區塊鏈查驗服務，提供民眾查詢律師是否確實具有充任律師之資格、相關執業資訊及懲戒紀錄。另於系統設置「律師專業證照」欄位，以配合「律師法」第22條律師專業證照之規定，以利民眾辨識律師專業資格。","(二)溫暖友善之被害人保護","1.完善被害人保護","為完善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本部組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研修專案小組」，積極進行修法工作，並密集邀集各方代表、專家、學者，針對法規與實務各面向議題，包含權益保障、人身安全維護及補償金改革等，提供專業意見及修法建議，將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事項納入研修參考，並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審查中。","2.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本部結合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勞動部等，共同針對不同類型或不同階段之被害人提供相關協助，包括警察局於案發初期對被害人告知相關權益並通報相關單位持續提供服務（如家暴性侵、人口販運等），繼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依被害人的需求提供法律協助、經濟支持、心理輔導等各類服務，持續協助被害人及其家屬修復犯罪所生傷害。此外，為提升保護機構人力之競爭力及穩定性，本部已核定提高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新聘人力之薪資，儘速補齊現行人力空缺。另為簡化補償金申請表單、便利民眾申請與理解，經本部開會研商並函詢各地檢署意見後，修正申請書表，以求加速審議時間，減少補正程序及民怨。","3.保障被害人訴訟資訊獲知權益","鑑於被害人最關切在刑事程序中，對訴訟進行、結果及與被害人權益相關資訊之掌握，即「被害人訴訟資訊獲知權」，為求賦予被害人更完整保障及維護被害人訴訟資訊獲知權益，自110年7月1日起全國各地檢署啟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臺」，使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聲請資訊之機制與個人資料保護更趨完善。","4.健全司法早期介入兒虐防制機制","為使檢察官偵辦案件儘速釐清兒少有無受虐情事，進而保全相關人證、物證，並決定後續偵辦方向及對被告之強制處分。本部「單一登入窗口」網頁之「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已新增「就醫紀錄查詢項目」，提供檢察官查詢18歲以下兒少近2年之就醫資料，並自110年2月22日起正式上線啟用，以利檢察官線上調取兒少就醫資訊後，必要時儘速向相關醫療院所調取病歷資料，保全相關物證及釐清案情。","5.強化司法科學發現真實能力","本部法醫研究所自109年8月1日起，針對特定類型死亡案件，委由臺大醫院影像醫學部放射專科醫師負責電腦斷層掃描檢查（CT）判讀，該所法醫執行解剖，建立CT協助相驗解剖之科學實證基礎，截至110年10月止，已執行38件，並持續與相關民間團體交流，強化司法發現真實之能力，減少冤抑。","6.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為落實「刑事訴訟法」防逃機制修法，藉由科技化的嚴密監控，掌握被告行蹤，使有逃亡之虞被告順利到案執行，本部及司法院共同委託臺高檢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並擴張「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系統」，自109年9月1日起上線測試，並於110年4月底全面完成新監控系統建置，5月起試辦，7月起運作。以全新科技監控型態，除防止偵審中被告逃匿外，並有效監控性侵害加害人，貫徹國家刑罰權實現。","(三)保障人權之被告與訴訟關係人處遇","1.建立證物監管保管制度","本部責成臺高檢署督導所屬機關清理逾10年未處理之贓證物，並提出逾3個月、半年及1年清理目標，另研議申請毒品防制基金規劃情形及系統統合介接等，精進扣案毒品保管之連續性，引進以無線射頻辨識（RFID）技術管理贓證物庫之可行性。","(1)以數位照片方式確保證物同一性：本部為求建立證物監管及判決確定後之證物保管制度，已請各檢察機關落實以數位照片方式管理贓證物，於收受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及起訴移送法院時，均將扣案證物拍照並比對實物是否符合，並將照片存檔，建立警檢法院證物保管之連續性。","(2)推動建置科技化贓證物庫管理系統：本部成立「檢察機關贓證物數位化管理專案小組」，召開4次會議研商推動建置科技化贓證物庫管理系統，研議初期以RFID技術管理贓證物庫，將槍、彈、毒品、貴重物品及死刑證物妥適保存。110年先由臺北等6地檢署試辦，並逐步推廣各檢察機關實施，以建立贓證物庫管理科技化、專業化、透明化。另向毒品防制基金申請經費，現由行政院審查中，未來經費到位後，將逐步建置全國檢察署贓證物庫之科技化設施，以精進扣案毒品保管方式。","(3)本部已與相關機關著手建置扣押物數位化管理系統，利用物聯網（IoT）技術之RFID晶片加強追蹤，精確監控扣押物移轉歷程，建置保管庫房系統工作站軟硬體等安全設備，妥善保存扣押物。另已與司法院規劃建置「司法聯盟鏈」（區塊鏈）基礎，本部刻正進行將實體證物利用RFID轉化成數位管理方式，未來將待本部與司法院共同研議實務運作，評估運用IoT將扣押物品之建檔、入庫、出庫及人員進出紀錄，儲存於司法聯盟鏈，配合區塊鏈技術，與各司法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法院之贓證物庫完成系統銜接，完成證物監管鏈，讓扣押物管理成為不可變動資料，達成節省扣押物管理的人力、物力與時間成本效益，逐步控管各類扣押物品移轉歷程，保證執法人員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記錄經手人員及物品全程流向，有效管理扣押物品流向，落實證物同一性之目標。","(4)調查局為強化科技管理扣押物，亦配合推動RFID技術管理扣押物，並由其所屬六都調查處先行試辦，待全面完成扣押物科技化管理系統後，達成與檢察機關證物無礙交接之目標。","2.健全社會安全網","行政院多次邀集本部與衛生福利部召開相關會議，就設立「司法精神醫院」所面臨之環境硬體設施、管理制度與人力配置、醫療處置及費用執行等執行面事項跨部會權責分工，持續辦理並積極梳理監護處分法制面，提出「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審查並提報院會通過，於110年3月15日函請大院審議，期能深化「醫療」及「保護」雙重目的。110年5月31日大院先行三讀通過本法第2條、第15條及第98條委員提案修正草案，6月16日總統公布，確保執行處所安全及受處分人權益。","3.實踐人道處遇原則","為貫徹我國人權立國的宗旨，並助於矯正處遇有效發揮及復歸社會目的，矯正署依照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事項，納入矯正機關環境改善及提升收容人基本生活需求，實踐人道處遇原則。本部除指示檢察機關擴大緩刑制度之運用外，並運用緩起訴、易服社會勞動、假釋等制度，加強宣導易科罰金等具體轉向措施替代入監執行。另矯正機關簡化假釋核辦流程，本務實開放精神，公平、公正依法審核假釋，加速審核。","四、打擊毒品守護家園","(一)落實「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1.本部滾動修正「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以「減少毒品供給」、「減少毒品需求」及「減少毒品危害」為新世代反毒策略目標，修正「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二期）」（110-113年），經行政院於109年12月31日核定。政府於4年內投入約150億元經費，以跨部會、跨地方、跨領域的整體作戰方式，斷絕毒品物流、人流及金流，並強化校園藥頭查緝及再犯預防機制，全力達成「溯毒、追人、斷金流」等「斷絕毒三流」的反毒總目標。","2.落實「減少毒品供給、減少需求及減少危害」三減策略，強化毒品防制，預防再犯，本部研擬「再犯防止推進計畫」，規劃推行「貫穿式保護」措施，調整社會復歸資源之布建，強化公私協力與全民參與力道，有效減少阻礙毒品犯更生因子，逐步達到「抑制毒品再犯人數」及「降低毒品新生人口」雙重目標。","(二)降低毒品新生人口","配合國家發展計畫，109年持續以臺高檢署統計地檢署偵查終結初犯第一、二級毒品施用者，及內政部警政署初次查獲第三、四級毒品施用者之「毒品新生人口下降3%」作為反毒策略績效指標，110年1月至10月（下稱本期）各級毒品施用初犯（第1次犯）計5,173人，較109年同期減少2,651人或33.9%，超越原訂3%目標值。","(三)強化毒品資料庫功能","臺高檢署邀集6大緝毒系統，持續推動安居緝毒專案，並成立「資料整合平臺籌設工作小組」，針對各緝毒單位相互所需之資料，進行一次性規劃、分階段建置，逐年進行滾動式調整，規劃以「四種模式、三個階段」進行，即介接實體資料、各機關相互以應用程式介面（API）連線方式進行資料取得、系統開放專屬登入權限予各緝毒系統、建置單一平臺整合API連線及資料取得機制等四種模式，及臺高檢署有之資料介接進度進行、各緝毒機關或協力機關提供資料系統之登入使用權限或建立機關對機關之API取得資料機制及建立安全、信賴、可稽核之單一資料交換平臺等三個階段，凝聚共識，建立更為健全之全國毒品資料庫及大數據加值分析。","(四)查緝毒品斷絕源頭","1.本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110年3月中旬掌握線報，緝獲1,608株活大麻、種植器具一批，估計市值超過5億元，桃園地檢署於5月12日偵結，依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起訴邱姓、虞姓被告，另對同夥陳姓男子發布通緝。","2.為阻絕大麻毒品蔓延，本部責由臺高檢署統合緝毒單位，利用科技設備及溯源斷根方式加強查緝。因應後疫情時代毒品運送轉由以郵包及快遞挾帶走私有增加之情形，關務署也採用更新X光儀檢測設備及強化其軟體系統，並擴大邊境部署緝毒犬隊，對來自高風險地區人、貨提高查緝量能及查驗密度，杜絕大麻及大麻種子入境。再由警政署實施尿液加驗大麻，揪出吸食大麻黑數，以供向上溯源查緝。在緝毒單位通力合作持續壓制下，109年查獲大麻植栽5,863株，本期更查獲大麻植栽9,219株，為歷年最高，較去年同期增加314.7%，展現政府強力查緝大麻之決心及行動力。","3.本部調查局與大陸地區福建省公安廳禁毒總隊合作偵辦毒品走私案，在COVIN-19疫情嚴峻下，兩岸緝毒機關克服困難，透過視訊會議、電話等方式持續交換情資，陸方於109年12月29日在南海海域執行攔查運毒船舶，緝獲甲基安非他命毒品405.61公斤，逮捕嫌疑犯19人（含本國籍2人），調查局亦於110年1月18日在臺循線逮捕嫌疑犯5人，全案於3月23日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於同月24日起訴。","4.本部調查局與越南海關反走私局及公安部緝毒局合作偵辦境外毒品走私案件，經由緝毒合作機制互相交換情資，越方依我方提供情資，於110年5月19日在越南胡志明市及河內查獲愷他命毒品280公斤，並逮捕我國籍嫌疑犯3人。因本案另涉及在澳洲走私毒品，調查局復與澳洲邊境保護署及澳洲聯邦警署合作，澳方於110年5月28日在澳洲查獲貨櫃夾藏海洛因毒品77公斤，並逮捕嫌疑犯5人。我方與越南、澳洲在無邦交情形下，克服困難，順利偵破本案。","5.本期各地檢署執行查緝毒品案件，共偵查終結起訴1萬2,123件、1萬3,421人。110年1月至9月查獲各級毒品（純質淨重）計第一級毒品199.3公斤、第二級毒品380.3公斤、第三級毒品942.1公斤、第四級毒品1,325.7公斤，共計2,847.5公斤，其中經認定符合「毒品製造工廠認定標準」之毒品製造工廠計33座。","(五)強化毒防基金業務","毒品防制基金計有本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內政部等5項業務計畫，計畫內容涵蓋新興毒品監測、戒癮治療、心理輔導、安置、就醫、就學、教育宣導等項目，110年度經費編列5億4,859萬9千元，111年度提升為6億1,192萬元，以強化毒防基金業務。","(六)超前部署列管毒品","1.因應新興精神活性物質快速變化製成新興毒品情勢，行政院在新世代反毒策略中，為防微杜漸，對於毒品列管審議採取更積極的一次性列管政策，本部第9屆毒品審議委員會歷經多次會議，於109年12月23日完成全部一次性毒品列管審議程序，通過新興精神活性物質列管毒品299項。又考量毒品列管關乎法律適用及罪刑法定原則，為避免列管重複及名稱錯誤，後續再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共同檢視，於110年5月3日完成法制作業正式發布預告，7月2日完成預告。","2.本部於一次性列管毒品經預告期滿後，認為有部分項目不符合毒品異構物以同一毒品列管之原則，故修正合併部分重複列管同一毒品之異構物，原本一次性列管毒品299項減為296項，於110年7月13日召開第9屆毒品審議委員會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同月28日陳報行政院，行政院於9月2日公告施行。","3.現今毒品多為合成毒品，僅須改變化學物質結構即可作為毒品先驅原料而製成毒品，為增強列管密度，避免犯罪集團利用未列管化學物質加工製毒，對於同一毒品先驅原料之類緣物採取合併審議列管原則，超前部署列管相關毒品類緣物。","(七)毒品處遇多元化","1.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及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為完備緩起訴處分命戒癮治療之具體規範，本部洽請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研修「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實施；另修訂「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於5月1日施行，並持續針對新修正評估標準持續進行相關實證研究，使評估標準更臻完整周延，有效達成矯治目的。","2.本部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大院三讀通過，109年1月15日總統公布，自7月15日施行，其中為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順利復歸社會，修法使檢察官可彈性運用「刑事訴訟法」之緩起訴條件，俾使毒品施用者獲得有利於戒除毒品之適當多元處遇，如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並建立為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遇前之專業評估機制，本部將持續與相關部會協力完成相關作業辦法，以達成無毒家園目標。","(八)加強新興毒品篩驗","1.本部調查局受理臺北市、中部及東部地區各司法警察機關送驗及教育部特定人員之尿液檢體，本期計5,185件，解決國內新興毒品尿液無檢驗單位可送驗之窘境。檢驗結果亦發現137種新興毒品，其中包含「N-Butylhexedrone」等16種國內當時尚未列管品項，除了解毒品濫用趨勢外，並提供政府制定毒品防制政策參考。","2.本部法醫研究所受理南部、離島及新竹地區司法警察機關以及教育部特定人員等送驗新興毒品尿液鑑驗，本期計5,144件。該所另於109年初發現新興毒品PMMA致死案件增加，即時通報臺高檢署加強溯源查緝，有效抑制。110年1月至9月PMMA致死案件26件，較109年同期89件減少63件；新興毒品相關死亡案件55件，亦較109年同期134件大幅減少79件。該所近期發現已銷聲匿跡5-6年的4-氟甲基安非他命及4-氯安非他命又開始濫用；另在新竹地區檢出多件未列管的新興精神物質alpha-PiHP，將持續監控溯源斷根。該所更發現民間實驗室新興毒品尿檢鑑驗報告錯誤，將Eutylone（三級毒品，近期濫用數多）誤判為Pentylone（二級毒品），影響司法審判之正確性，經示警後促使民間檢驗機構避免誤判。另配合本部增加列管新興毒品，迄今建置約830種新興毒品標準質譜資料庫。","(九)強化復歸轉銜機制","為落實毒品收容人之「個別處遇計畫」，協助出監後順利復歸社會，本部於110年3月訂定「強化毒品施用者個別處遇及復歸轉銜實施計畫」，連結勞政、衛政、社政、警政、教育、觀護、更保等相關網絡資源，建立與社區支持系統溝通管道及復歸轉銜業務聯繫平臺，協助個案順利復歸社會。本期共召開18場次會議，邀集矯正、勞政、衛政、社政等104個單位，共同研討精進更生保護、就業轉介、藥癮者家庭支持或藥癮醫療等相關合作議題之困境，研提解決方案。","(十)擴大反毒宣導成效","1.持續整合跨機關資源，培訓運用在地反毒師資，前進鄉鎮市區、村鄰里辦理計畫說明會與反毒宣講，及辦理「無毒家園親子同樂探索營」活動，讓社區民眾、學生家長瞭解毒品危害與傳播途徑，建立個人、家庭、學校、社區多層次防毒網絡，110年度計有20個縣市參與。","2.110年推動「防毒展示教育普及計畫」，並因應疫情影響實體展覽工作，進行線上虛擬展示製作，擴大展示宣導效益。"],["段落：實現正義全民安心"],["五、實現正義全民安心","(一)修法嚴懲「AI換臉」深偽影片","1.數位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之發達與運用，對於民眾使用網路具有相當便利性及普及性，然近來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為犯罪行為之深偽技術（Deepfake），除侵害他人之隱私與名譽外，亦可能使社會大眾難以辨識電腦網路資訊的可靠性與真實性，而動搖人與人之間互信基礎，進而對社會安定與國家安全產生深遠危害，更將衝擊民主制度與人性尊嚴。","2.深偽影片在網路流傳之犯行，涉及「刑法」之妨害風化、妨害名譽、恐嚇、詐欺、妨害信用、妨害農工商等罪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本部除責成臺高檢署督請所屬檢察機關視具體個案情節依法究辦外，並指揮警調持續加強查緝，溯源深入追出製作及散播涉及刑責之深偽影片來源，全力遏阻此類犯罪行為。","3.本部自110年3月間起，即針對散布性私密影像之犯罪態樣及法制規範，廣泛徵詢各界修法意見及蒐集外國立法例，多次召開刑法研修會議，邀集刑法學者及審、檢、辯各界代表充分討論，復併同深偽技術（Deepfake）之犯罪型態及處罰規定納入研議，經通盤討論後，研擬「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罪」，於11月17日陳報行政院審查。","(二)明確交通事故逃逸刑責","1.鑑於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有關「肇事」要件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現行刑度規定對情節輕微個案過苛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部擬具「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於110年5月21日大院三讀通過，同月28日總統公布。","2.本次修法將「肇事」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且縱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逃逸者，亦予以處罰，課以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責任，以免發生二次事故，確保公眾交通安全及人身保障，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3.另依法益侵害之結果，分別規定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就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兼顧個案情節輕重之適當處罰，並合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三)通姦罪除罪法制化","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示有關「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對「憲法」所保障性自主權予以限制，與比例原則不符。本部擬具刪除「刑法」第239條及其告訴乃論之第245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於110年5月31日大院三讀通過，6月16日總統公布，完成通姦除罪化之法制程序，以保障性自主權。修法後配偶間若有違反忠誠義務、侵害配偶權等情事，縱無刑事責任，仍負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維護家庭與婚姻。","(四)遏止網路性犯罪","性侵害之行為人如於強制性交過程中，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及錄影，或將被害人或強制性交過程之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散布及播送者（例如直播、翻拍在網路流傳等方式），恐使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及渲染擴大網路性犯罪，實有加重處罰予以及時遏阻之必要，本部擬具「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審查並提報院會通過，於110年5月21日大院三讀通過，6月9日總統公布。修法後行為人犯強制性交罪，而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刑嚴懲，強化對性侵害被害人保護。","(五)打擊綠能犯罪","1.為落實政府「非核家園及綠色能源」之施政方針，達成能源安全、環境永續及綠色經濟之政策目標，排除不肖公務員、民意代表及黑道人物藉機勒索施工廠商，嚴重妨害綠能產業發展，臺高檢署於110年8月30日邀集本部調查局、經濟部能源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等機關，召開「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協調聯繫會議」，強化偵辦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相關犯罪智能。","2.臺高檢署成立督導小組，與苗栗、臺中、彰化、雲林、嘉義、臺南、屏東等7個地檢署建立「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聯繫平臺」，瞭解問題，發現犯罪，立即偵辦。","3.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強力掃蕩綠能產業「綠能蟑螂」，迄今已偵辦28案，羈押9人，起訴23人，扣案（含扣案帳戶內金額）3,645萬元，自動繳回527萬元，扣押不動產18筆。","(六)防堵非洲豬瘟破口","本部為防範非洲豬瘟破口並遏止漫延，責成臺高檢署督導各地檢署加強查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等案件，並透過各地檢署「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結合調查、警察、海巡等司法警察機關與檢疫機關及農政主管機關等，強化跨機關協調整合，積極查緝不法，若涉及刑責，依法速查嚴辦，以維護國人健康安全。","(七)貫徹國土保育","1.大陸地區抽砂船違法採砂行為影響海洋生態及漁民生計甚鉅，本部除強化偵辦在金馬禁制水域內違法盜砂之大陸地區船舶外，108年底陸續透過跨部會協商，並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於109年加強查緝，扣有抽砂船4艘（經法院宣告沒收3艘，經行政裁罰1艘），其中2艘於110年間進行拍賣，拍賣金額4,331萬餘元，所盜採之海砂均已回填。此外，109年12月30日大院三讀通過內政部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擬具「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分別於110年1月27日及2月3日總統公布施行，除針對違法行為加重罰則，亦增訂沒收條款，明訂檢察官針對此類犯罪所用之船舶或機械設備，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以專案陳報所屬高等檢察署核准方式，妥速處置沒收物，以達嚇阻之效。","2.本部調查局為貫徹政府國土保育之決心與呼應各界對環境保護之期待，訂定「國土保育犯罪查緝專案工作計畫」，積極偵辦竊占國土、土地超限利用及環保犯罪等案件，本期移送各地檢署64案，查獲破壞國土面積37萬4,677平方公尺、棄置廢棄物體積66萬95立方公尺、重量10萬9,177公噸。","(八)尊重智慧財產","本部極為重視智慧財產專利案件，110年初檢警共同執行掃蕩「安O」、「EO」和「瘋O唱」等非法機上盒，查獲778台非法機上盒、9台網路伺服器主機，相關嫌疑人分別移送新北、桃園、臺中地檢署深入偵辦。本期各地檢署偵辦智慧財產專利案件，計起訴950件、1,101人，判決有罪831人，定罪率92.4%。","(九)維護企業機密","1.「營業秘密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本部11月12日檢送有關檢察官核發偵查保密令之書面、言詞核發時之筆錄記載格式、撤銷或變更偵查保密令之函（稿）、起訴時之權益通知函（稿）等例稿格式，由各地檢署轉知所屬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時，視個案參考使用，並修正「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自11月19日生效。","2.本部與臺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合作，於110年3月3日舉辦由該協會所拍攝的營業秘密公益宣導短片《不能偷的秘密》首映會，並無償授權本部使用，同步置於本部YouTube頻道，供民眾及企業員工瀏覽觀看，以提升營業秘密保護意識，進而採取具體防護措施。","(十)查察偽劣禁藥","本部所屬檢察機關執行「加強取締偽劣假藥及非法廣播電臺」專案，截至110年10月止，各地檢署受理偵案1萬1,641件，發動搜索1,182次，聲押獲准101人，其中起訴3,193件，判決有罪1,674人。","(十一)追查黑心商品","本部與衛生福利部聯手合作，就衛生機關於稽查食品安全過程中，涉有「刑法」第255條、第339條刑責者，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者，透過臺高檢署「查緝民生犯罪聯繫窗口」共同研商與查緝，本期各地檢署偵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計偵查終結35件、64人，起訴12件、14人。","(十二)痛擊詐騙集團","跨部會組成「反詐騙聯防平臺」，密切合作查緝、宣導及預防，避免民眾受騙，本期各地檢署針對電話詐欺等案件共收案6萬6,373件，起訴2萬3,732件，判決有罪1萬0,464人，定罪率94%。","(十三)打擊黑道犯罪","本部將「以犯重利罪為常業之地下金融業者或集團」列入「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各地檢署成立「查緝民生犯罪專責小組」加強查緝，截至110年10月止，各地檢署偵辦幫派、重利、暴力討債等犯罪，新收偵案5,409件、1萬1,382人，他案185件、463人，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4,663件、9,598人，判決有罪7,239人，定罪率87%，另聲押獲准832人。","(十四)防範經濟犯罪","1.本部推動實施金融證照三級制度，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調查官、廉政官、行政執行官須通過精實財金訓練，考訓合格且領有中級以上之證照，方可偵辦重大金融、經濟犯罪案件。截至110年10月止，取得初級證照者計1,195名，中級證照者計604名，高級證照者計432名。","2.臺高檢署成立「偵查經濟犯罪中心」及「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各地檢署組成「經濟犯罪偵辦小組」，指定實務幹練之檢察官專責偵辦，截至110年10月止，共計919件，其中22件仍在偵辦中，已結案897件，包括法院審理中247件、不起訴93件、緩起訴4件、簽結111件、判決確定442件。","(十五)防制人口販運","美國國務院於110年7月1日公布2021年全球防制人口販運評比結果，我國在全球180多國評比中名列第1級國家，連續12年獲得國際肯定，各地檢署辦理防制人口販運案件，本期共起訴46件、62人、判決有罪60人。","(十六)嚴防性侵再犯","本期各地檢署辦理性侵害案件，計起訴1,304件、1,363人；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計起訴4,009件、4,243人；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案件，計起訴324件、353人。","(十七)查扣不法所得","本部訂定「查扣犯罪所得專責機制試行要點」、「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等措施，務使犯罪行為人絕無僥倖之可能，且無法享受其犯罪所得之利益，確實維護被害人求償權利。本期各地檢署查扣犯罪所得9億8,439萬9,000元、美金6萬2,306元、人民幣7萬2,657元、港幣1萬3,010元。"],["段落：廉政治理透明監督"],["六、廉政治理透明監督","(一)推動廉政革新","1.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21年1月28日公布2020年清廉印象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全球計有180個國家及地區納入評比，我國排名第28名，分數為65分，與2019年相同，超過全球84%受評國家，維持近年最佳成績。","2.本部於109年9月首創開設「肅貪專業課程證照班」，強化學理依據，加深實務經驗交流，提升檢察官辦理肅貪案件專業職能。","3.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截至110年10月止，各地檢署偵辦貪瀆案件累計起訴累計起訴4,413件，起訴人次1萬2,878人，起訴案件貪瀆金額69億3,305萬6,247元，平均每月起訴30件，起訴人次88人。在貪瀆起訴案件判決方面，判決確定者2萬0,349罪次，其中以貪瀆罪起訴經判決有罪者9,022罪次；以非貪瀆罪起訴經判決有罪者6,552罪次，總計判決有罪者1萬5,574罪次，確定判決定罪率達76.5%。","(二)精進廉政平臺","1.建構與精進機關採購廉政平臺","接軌國際開放政府公共治理趨勢，配合推動我國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本部落實「建構與精進機關採購廉政平臺」承諾事項，加強行銷廉政平臺典範案例，對於國家重大建設或重要採購案件，鼓勵機關首長成立廉政平臺，建立與檢察、廉政等相關政府機關、公民團體、廠商與民眾跨域溝通管道，營造勇於任事的公務環境，協助建設如期如質完成，並持續提升廉政平臺案件辦理過程的透明度，讓全民共同參與監督，增進民眾瞭解及信賴。截至110年10月止，運作中廉政平臺案件計29件。","2.食品安全廉政平臺","推動「食品安全廉政平臺」，本期由本部廉政署所屬政風機構食品安全廉政平臺小組成員，會同參與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性「食品安全稽查」計3,370件、「食安違常情資蒐集」計360件（涉食安廉政計43件）。","(三)行政透明監督","協助各機關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落實推動行政透明化措施，並以論壇或活動強化推動成效，如交通部「廉正透明獎」、高雄市政府「廉潔家．幸福地家─高雄安心宅」論壇、「簡化便民邁大步．服務產業創新機」座談會、桃園市政府「布局．造局」疫後新世界─國際趨勢大師論壇等。","(四)強化廉能施政","本期各級機關召開廉政會報計431次，其中由機關首長主持者計380次；專題報告計712案，其中由業務單位及外聘委員提報者計283案；討論提案（含臨時動議）計993則，其中由業務單位及外聘委員提報者計144則，有效強化機關廉能施政。","(五)深化預警作為","1.實施專案稽核：110年廉政署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風機構分別規劃「警察及海巡機關刑案證物管理作業專案稽核」、「事業廢棄物（污泥類）清理業務全國性專案稽核」2案，刻執行中。另廉政署督導政風機構就機關風險業務規劃辦理專案稽核，分析業務整體運作情形，針對尚待精進事項，提出策進作為，協助機關降低風險，本期完成28案，修訂規管措施11項、節省公帑或增加國庫收入計1,589萬8,264元。","2.深化預警作為：政風機構藉由參與機關各項採購及工程招標、驗收之監（會）辦等過程，就機關出現潛存違失風險事件或人員，主動簽報機關首長機先採取預防作為，消弭貪污犯罪於未然，本期採取預警作為計145件。","3.強化再防貪效能：就已發生貪瀆弊案及行政違失案件（起訴及行政肅貪案件），要求各政風機構就發生原因、過程及內部控制監督作業漏洞等進行研析，研提防貪建議或措施，簽陳機關首長核定並追蹤辦理情形，本期計提出33件。","4.續推廉政防貪指引：廉政署持續督同政風機構針對風險業務賡續推動廉政防貪指引作業，提出有效防制作為，防堵類似違失再度發生，擴大預防成效，持續滾動增補弊端類型或其他防弊作為，本期完成21案廉政防貪指引。","(六)辦理專案清查","廉政署110年辦理「建築管理與公共安全」、「偏遠或未設政風機構地區各類型採購案件」及「各類型補助款」等3項整合型專案清查，本期計發掘貪瀆線索30案，一般不法案件34案，追究行政責任30人，節省公帑及增加政府收入計2,086萬6,850元。","(七)暢通檢舉管道","1.本期召開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審查會2次，計審議18案，決議同意發給獎金者15案、不發給獎金者2案、保留決議1案，核發獎金計2,186萬6,668元。","2.本期各政風機構蒐報貪瀆不法案件線索計511件，經廉政署立案調查計74件。","3.本期廉政署受理貪瀆情資計719件，經審查過濾，認有犯罪嫌疑分「廉查」案賡續調查51件、函轉地檢署356件、存查參考44件、函轉司法警察機關2件、尚餘266件偵查中；本期「廉查」案184件之結案情形，移送地檢署偵辦166案，非貪瀆案件函送司法警察機關及地檢署存參18案。本期召開2次「廉政審查會」，同意列參存查72案。","(八)發掘貪瀆弊案","1.本期廉政署偵辦貪瀆不法，經各地檢署偵結起訴重要案例：勞動部基金運用局國內投資組前組長涉違背職務收賄案、新北市議員涉嫌詐領助理費、新竹縣竹東鎮代表會主席、峨眉鄉長涉違背職務收賄案、臺鐵太魯閣408次列車事故東新營造等人涉違政府採購法案、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前處長涉犯收受賄賂、圖利及詐領財物案、雲林縣北港鎮前鎮長涉收受賄賂案、南投縣國姓鄉鄉民代表涉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案、台灣電力公司興達發電廠燃料經理辦理採購涉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案、臺南市白河區秀祐里里長涉犯詐欺案、屏東縣刑警大隊偵二隊前隊長涉收受賄賂案、屏東縣議會前秘書長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2.本期調查局偵辦貪瀆不法，經各地檢署偵結起訴重要案例：金門岸巡總隊料羅安檢所中尉小組長等涉嫌貪瀆案、臺南市議員涉嫌詐領助理費案、苗栗縣議員涉嫌虛報助理費案、新北市中和區公所技士涉嫌索賄案、臺南市議員涉嫌詐領助理費案、東浦警光山莊管理人涉嫌不法案、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科長涉嫌貪瀆案、酒店業者行賄員警案、南投縣集集鎮公所工務課技士張導權涉嫌貪污案、新竹縣議員涉嫌詐領助理費案、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處少將處長涉嫌貪瀆案、雲林縣口湖鄉鄉長涉嫌索賄案。","(九)整合肅貪資源","自102年8月訂頒「法務部廉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肅貪業務聯繫作業要點」迄110年10月止，經廉政署與調查局聯繫協調後決定承辦機關之案件計638案，避免重複調查情形發生。另自廉政署成立迄110年10月止，兩機關共同偵辦案件計180件。","(十)廉潔教育扎根","1.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倡議的反貪腐教育工作，廉政署持續與教育等相關單位合作，辦理多元化的廉潔教育宣導活動，並持續鼓勵各政風機構結合數位化方式，創作多元廉潔教材，如臺北市政府製作「廉潔寶寶聯盟─誠信最棒篇」第2集廉潔教育宣導動畫、新北市政府製作「守護誠之堡」品德教育線上遊戲等，讓廉潔與誠信教育更為普及化。","2.全國現有廉政志（義）工計31隊，總人數1,757人，協助第一線走入社區、學校與村里，提供「廉政宣導」、「廉潔誠信教育」、「全民督工」、「問卷訪查」等多元服務，本期協助反貪宣導1,453人次。","(十一)維護公務機密","本期廉政署督導政風機構依據「政風機構強化機關安全及公務機密維護實施方案」，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含資訊內部稽核）5,840次、機關安全維護檢查6,833次，執行重大專案機密維護措施172次、專案安全維護666次，並召開機關安全維護會報251次，有效防止公務機密外洩與預防危害及破壞事件發生。","(十二)倡議企業倫理","為倡議私部門重視企業誠信與法令遵循，廉政署持續督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結合該機關業務重點，辦理企業誠信活動，110年度與科技部、交通部、勞動部、財政部、經濟部等合作辦理企業誠信論壇活動，並與私部門持續建立反貪腐夥伴關係網絡。本期辦理「促進產業發展．提升行政效能．破解圖利與便民迷思」9場大型廠商宣導座談會。","(十三)淨化選舉風氣","1.為防範金錢及暴力介入110年農會及漁會選舉，依「110年農漁會選舉查察原則」，最高檢察署於110年2月5日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督導小組」，專責督導查察妨害選舉案件；各地檢署亦同步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並設置「選舉查察聯繫中心」。截至110年10月止，共受理443件、1,545人，其中賄選案件378件、1,403人、暴力案件34件、54人、其他案件31件、88人，起訴77件、160人。","2.109年正副總統及立法委員二合一選舉，截至110年10月止，受理案件數2,919件、4,862人（偵案1,157件、他案1,762件），起訴251件、413人，聲押獲准8人。"],["段落：建構完善法制體系"],["七、建構完善法制體系","(一)調降成年年齡","1.為使我國青年提早自立，獨立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以積極回應社會需求，與國際接軌；落實並符合相關國際公約之規定，消除形式上歧視，達實質平等，避免18歲以下身心未成熟之女性結婚生育，影響其健康、學業及就業之機會，減少後續可能衍生之相關社會問題。本部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2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25日大院三讀通過，110年1月13日總統公布，定於112年1月1日施行。","2.鑑於成年年齡調降對於有法律制度有相當程度之變革，本部於110年1月29日函請各部會，配合辦理因上開「民法」修正施行而應予修正或調整之業管法規及行政措施。為使民眾瞭解「民法」修正內容，進行相關法令宣導，於本部網站建置民法修正專區、製作宣導動畫短片、於廣播節目受訪宣導、錄製廣播託播帶等，運用多元宣導管道，以達廣泛週知之效；且設計公民教案，製作課程簡報及教學指引，提供給高中職教師融入教學，強化對將邁入成年之學生族群宣導；並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合作，結合該中心110年度網路宣導案、講師教育宣導及鄉調研習合作等活動，以融合金融消費及「民法」修正之議題共同宣導。","(二)修正「民法」贍養費規定","現行「民法」親屬編有關贍養費規定，自公布施行以來未曾修正，為通盤檢討，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及社會實際需求，本部擬具「民法」親屬編贍養費修正草案，於110年8月5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同月19日送司法院會銜；10月25日經司法院院會審查通過，行政院與司法院於11月12日會銜函請大院審議。","(三)修正公益信託法制","就公益信託之財產類型、財務資訊揭露制度、財務表冊之查核簽證、財產運用管理規範及關係人利益迴避等議題進行研修，本部擬具「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4月22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同日函請大院審議。","(四)修正「行政程序法」，使行政更加便民","「行政程序法」自施行以來，相較於制定當時之時空環境已多所轉變，諸如新興網路科技發展、人民生活型態改變等，對於行政法之傳統理念與任務均有相當影響。為因應時空演變，避免法令適用產生窒礙，本部擬具「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8月19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同月23日函請大院審議。","(五)修正「國家賠償法」，貫徹法治及保障人民權益","為充分彰顯政府重視並貫徹憲政法治、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決心，使國家賠償制度與時俱進，本部擬具「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於110年9月2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同月3日函請大院審議。","(六)修正「行政執行法」，強化效能保障人權","為落實依法行使公權力並保障人民權利，以及強化行政效能，並完備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依據，本部擬具「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於110年4月29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同月30日函請大院審議。","(七)提升調解人員專業知能","1.109年度全國調解委員會結案件數總計15萬106件，其中調解成立件數共計12萬1,805件，調解成立比例達81.15%，3項數據均再創歷史新高，有助於疏減訟源，促進社會祥和。","2.持續提升調解人員專業能力，例如：本部本期與金門縣政府等6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合辦調解研習會，就調解相關法令及實務進行教育宣導活動，並於課間播放多元性別宣導影片及身分法宣導動畫，提升學員學習興趣及性別平等意識，參與人數共計約468人，滿意度達89.1%。","(八)辦理中央機關請撥國家賠償金","本期中央機關辦理國家賠償金請撥案件，共計11件，賠償金額共2,581萬5,504元，其中公權力不法侵害部分計4件、賠償金額計1,891萬8,422元，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部分計7件、賠償金額計689萬7,082元；求償收入金額共16萬2,372元。","(九)提供法規研修諮商","提供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及法規適用疑義之協助，出列席相關機關召集之法規研議、審查協商及法規適用疑義會議或提供書面意見，促進各機關提升法規品質，健全法制作業。"],["段落：落實人權保障工作"],["八、落實人權保障工作","(一)辦理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相關事務","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英文版與其第三次國際審查邀請函及民間團體之平行（影子）報告，分別於109年7月、10月寄送10位國際審查委員審閱，審查委員已於110年6月29日提交問題清單，政府機關就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所提問題清單之回應亦於11月初寄送予國際審查委員，並同步對外公布回應之中英文版。截至110年10月止，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指導小組已召開10次會議，除就民間團體提交平行（影子）報告、平行回復及參與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注意事項等事務，與民間團體共同討論外，亦就因應疫情延期辦理國際審查之相關規劃及配套作為進行討論，持續籌辦相關事項。","(二)提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二稿）","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32次委員會決議請行政院研擬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參考聯合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手冊」之規範，結合民間力量，籌組相關任務編組辦理，110年8月完成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二稿）之編輯作業。截至110年10月止，相關任務編組已召開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議4次、工作小組會議11次，辦理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初稿）公聽會1場、分項議題說明會4場，就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初稿及二稿）相關內容進行研商，聽取各界意見，以周妥內容。","(三)完成兩公約一般性意見校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第37號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5號一般性意見，已由聯合國公布相關簡體中文版，為符國內用語，進行正體中文版校正，並分別於110年2月9日、11月10日在本部人權大步走網站公布，使各級政府機關執行職務適用兩公約規定時，能依「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參照兩公約立法意旨及其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妥當運用。","(四)加值創新運用兩公約國家報告有聲書","為使身心障礙者及一般民眾均能藉由不同途徑了解兩公約歷次國家報告之內容，並因應數位資訊潮流及民眾閱聽模式變化，本部於110年1月初完成歷次兩公約國家報告（共計11冊）有聲書製作。除存放於國立臺灣圖書館專為身心障礙讀者建置「視障電子資源整合查詢系統」中，供身心障礙讀者使用該系統，或以「視障隨身聽APP」查詢及收聽外，亦加值創新運用，上傳至Firstory、KKBOX、Spotify、Pocket casts、Apple podcast、Google podcast及Soundon等各大新興數位媒體平臺，讓民眾透過行動裝置免費收聽，成為目前已國內法化人權公約中，首次於Podcast（播客）平臺上架之國家報告。","(五)訂閱電子報訊息不漏接","「人權大步走網站」架設迄今，瀏覽網站人次已逾281萬，為使社會各界及其他關注兩公約國際審查之民眾，更快速掌握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報名參與相關活動等最新消息，110年2月下旬於該網站新增訂閱電子報功能，每星期一主動以電子郵件發送該網站最新消息。","(六)統籌兩公約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統籌兩公約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業務，截至110年10月止，列管之263案中，無須修正及已完成修正者計242案，占92%，未完成修正者計21案，占8%。","(七)辦理召開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會議","本期辦理召開第41次委員會議，提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員警盤查案」、「國軍人員精神健康權整體規劃暨執行情形」、「我國矯正機關醫療資源現況」、「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制度暨與勞動部合作現況」等4報告案、及「我國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辦理情形及執行策略路徑圖」討論案。","(八)召開本部人權工作小組委員會議","本期召開第20次會議，提報「矯正機關COVID-19防疫作為」、「依據『聯合國收容人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亦稱『曼德拉規則』）檢視收容人處遇之所有相關法規及其實施情形」及「我國國際人道救援之現況」等案，積極檢討落實本部人權業務。","(九)深化人權教育與意識","1.依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39次、第40次委員會議決議，本部訂定「兩公約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賡續加強公務人員之兩公約知能，並於人權大步走網站建置人權專家學者資料庫，供各部會延聘人權委員參考。","2.本部持續以多元方式推動兩公約，並與地方政府或有關機關合作辦理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人權影展評析活動及參訪人權教育場所，增進兩公約知能。110年度辦理「綠蔭、花火、月光海人權影展三部曲」活動，首部曲於4月16日假高雄市總圖書館總館際會廳舉行；第二部曲將活動推展至戶外空間，結合澎湖國際花火節活動，於4月29日、5月3日與澎湖縣政府合作辦理人權影展，上開3場次總計參加人數逾4萬人。惟自5月中旬起受疫情影響，後續5場人權影展實體活動取消辦理。","3.本部於110年9月1日至21日以線上方式，結合「紀實影音平臺」策展〈兩公約不思議：人權的輪廓〉線上影展，播映15部人權影片，使觀影者增進人權意識，並於同月21日辦理線上人權專題座談，兼顧防疫作為及增進與民眾互動機會。"],["段落：加強國際司法互助"],["九、加強國際司法互助","(一)持續推動與外國洽簽刑事司法互助協定","1.我國與貝里斯以異地簽署方式，分別於109年9月26日在臺北、28日在貝里斯，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經貝里斯政府於109年10月15日批准，大院於110年5月4日二讀通過，6月4日經行政院轉呈總統鑒察，8月18日總統公布，自7月30日生效。","2.我國與諾魯共和國於108年8月7日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諾魯共和國刑事司法互助條約」，110年6月23日總統公布，自6月5日生效。","3.「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下稱「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於108年6月17日完成簽署。我方經大院二讀通過後，即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鑒察，並由我駐波蘭代表處先以書面通知波蘭臺北辦事處；波方依其國內法必須將該協定轉化為國內法，波蘭眾議院、參議院先後審議通過臺波刑事合作原則法案，經波蘭總統於110年1月28日簽署，完成執行本協定之波蘭內部必要程序，2月23日波蘭臺北辦事處以書面通知我駐波蘭代表處，協定生效。協定範圍包括：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實務見解之分享、追訴犯罪及犯罪預防資訊交換等五大範疇。","4.「駐斯洛伐克台北代表處與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議」於110年8月3日完成異地簽署並生效，此係繼德國、英國、波蘭、丹麥、瑞士之後，我國與歐洲國家間所簽署第6個刑事司法合作類協定（議），為我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歷程再創新頁。","(二)拓展各國司法互助，打擊跨境犯罪","與我國簽有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議）者除大陸地區（民、刑事）外，尚有美國（刑事）、菲律賓（刑事）、南非（刑事）、波蘭（刑事）、諾魯（刑事）、貝里斯（刑事）、斯洛伐克（刑事）及越南（民事）等國；與我國簽有引渡條約之國家則有巴拉圭、聖文森、馬紹爾、史瓦帝尼、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帛琉等6個邦交國及波蘭（規範在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與我國簽訂移交受刑人協定（議）者，則有德國、英國、史瓦帝尼、波蘭（規範在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丹麥及瑞士等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得就個案依據互惠原則進行相互協助，不限與上開國家合作，執行情形如下：","1.執行「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自協定生效日起至110年10月止，我方向美國請求223件，美國向我方請求109件。臺美雙方不定期針對司法互助案件之執行情形進行聯繫，並就協定執行情形定期舉行諮商會議。","2.我國與無邦交但有實質關係國家在司法互助案件亦有相當互動，截至110年10月止，與他國間相互請求案件（不含美國）計513件。另積極與該等國家於互惠基礎上進行雙邊合作，推動洽簽司法互助合作協定，有效打擊跨境犯罪。","3.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每年進行雙邊工作會談，自協定生效日起至110年10月止，我方請求越南司法互助案件數5,703件，越南請求我方司法互助案件數4,567件。","(三)參與各項國際組織活動，深化司法互助交流","1.本部擔任歐盟檢察官組織（Eurojust）及歐洲司法網絡（European Judicial Network，下稱EJN）之聯絡窗口，復為後者之觀察員。另積極參與包括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亞太區追討犯罪所得網絡」（ARIN-AP）年會、臺歐盟非經貿議題諮商會議等，以掌握國際間犯罪趨勢及訊息，並與來自其他國家、地區及組織代表就司法互助相關議題進行討論，深化案件偵辦之經驗交流。","2.本部110年2月4日主辦EJN跨國視訊會議，簡報我國刑事司法互助法制及現況，透過EJN與歐洲國家進行刑事司法互助之實務經驗分享。與會者包含EJN秘書處人員，以及來自10個歐洲國家之檢察官及司法部官員。","3.調查局與外交部、美國在台協會、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及澳洲辦事處，於110年5月26日共同舉辦「2021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洗錢防制國際研習營」線上國際研討會，邀請全球30餘國超過500名執法相關人員參加，共同研討洗錢防制執法作為。展現我國貢獻國際社會之量能，與各國建立夥伴關係，同時擴大我執法機關之國際參與。","4.臺高檢署與外交部、美國在台協會及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於110年6月17日至18日共同舉辦「2021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智慧財產權保護及打擊數位侵權之新發展」線上國際研討會。由美國、歐盟、日本及新加坡專家發表報告，分享專業及經驗，國內外執法人員計120餘人在線上參與研討，強化臺、美、日三方合作關係，並分享專業知能。","(四)透過跨域合作，有效打擊跨境電信詐騙案件","1.「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迄今已召開18次會議研商，達成多項重要決議，包括：建立境外通報機制、推動司法互助協定（議）洽簽與個案合作、制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完善相關法制並強化罪贓返還、制定罪贓整筆返還機制、建置跨境電信犯罪資料庫、研商有效杜絕人頭電話行政管制機制、以適當之強制處分，防範涉嫌電詐被告再次出境詐騙等。","2.高雄地檢署偵查詐騙集團在北馬其頓籌組詐欺機房案，經本部向北馬其頓提出司法互助請求後，由北馬其頓於110年5月7日破獲2處詐欺機房，扣得作案用機房設備，陸續逮捕嫌疑犯48人，我方亦由調查局人員前往當地從事證物交接，嫌犯遣返回國後，高雄地檢署遵從疫情指揮中心指引，依最高規格防疫措施完成相關訊問，並對其中18名被告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於8月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該機房詐欺總額逾人民幣1,327萬元，詐欺成功次數至少124次以上，以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依法對幕後金主及成員共42人提起公訴。","(五)兩岸司法互助，共同打擊犯罪","1.兩岸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後迄110年10月止，依協議管道，將潛逃至大陸地區之通緝犯逮捕解送回臺，共計502人。","2.自協議生效起至110年10月止，雙方請求司法互助案件共13萬2,226件，完成11萬4,586件，包括取得證言、提供書證、物證、確定關係人所在、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等共4,331件之相互協助，有助於訴訟案（事）件之偵查、審判及民眾權益保障；而兩岸檢警機關透過情資交換，以合作協查、共同打擊方式，共計破獲各類重大刑案243案，逮捕嫌疑犯9,541人。"],["段落：持續推動獄政改革"],["十、持續推動獄政改革","(一)賡續推動獄政管理科技化","矯正署推動智慧監獄建置計畫，優先推動行動接見系統、智慧辨識系統、智慧安全監控系統、智慧自營作業系統項下之行動支付系統等四項主軸，透過行為分析演算及科技辨識技術，結合門禁及安全管制、日常購物等實際勤務運作，提升戒護管理效能，紓緩戒護人力不足、勤務吃重等問題。本部已積極向科技部爭取科技發展計畫經費推動計畫執行，109年度已完成首座智慧監獄之建置，並對外發表成果，110年擇定屏東看守所接續計畫執行，未來亦將視經費爭取狀況及實務運作情形，機動調整執行策略。","(二)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活化再利用","嘉義監獄委託專業建築師事務所撰擬「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文化部於110年7月30日審查完竣，業依審議委員意見辦理後續事宜。另為讓古蹟再利用更貼近民眾想像，廣納開放及創新意見，嘉義舊監獄同時進入行政院開放政府平臺，期透過公私部門、中央地方協作討論，讓舊監成為兼具觀光價值、寓教於樂、獄政演變、建築之美之特色園區。","(三)配合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增開假釋審查會辦理","矯正署依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文意旨，針對無期徒刑受刑人未曾陳報假釋者，依該解釋文意旨羈押日數全部納計假釋門檻，由各矯正機關重新計算其假釋最低應執行期間，如即符合假釋要件，於當月增開假釋審查會並將決議結果陳報矯正署審查，計有50人；其餘尚在審查中、或經不予許可假釋者，自該解釋文公布起，均納入其意旨並予審查，以維護收容人權益。","(四)推動個別處遇及弱勢收容人多元矯正處遇","1.擇定機關試辦個別處遇工作模式，強化處遇成效","(1)配合新修正「監獄行刑法」第11條規定，矯正署函頒「受刑人及被告資料調查暨受刑人個別處遇實施計畫」，各監獄透過入監調查及評估擬訂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提供符合需求之處遇。","(2)矯正署強化處遇成效，110年擇定示範機關試辦「專業輔導人力於個別處遇工作模式」，結合心理、社工人員之專業，規劃建置「風險─需求─回應（RNR）評估模式」，並將處遇方案依其治療性、保護性及整體適用性，區分為施用毒品犯、酒駕犯、性侵犯、家暴犯之「治療性處遇」，高齡、身障、刑期10年以上不得假釋、自殺風險受刑人之「保護性處遇」及生活輔導、作業及技能訓練、教育及復歸轉銜知能課程等「一般性處遇」。另轉介連結釋放後之復歸轉銜資源，透過評估受刑人個別狀況及處遇需要，挹注符合個別處遇資源，協助順利復歸家庭及社會。","2.調整身心障礙收容人處遇","為協助身心障礙收容人適應矯正機關生活，矯正署遵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宗旨，依身障種類合理調整其生活處遇，於110年4月7日函頒「矯正機關身心障礙收容人處遇計畫」。另辦理「身心障礙收容人在監適應」委託研究案，建立合理調整處遇指引，作為後續改善建議與方向，預計110年12月發表研究成果。","3.重視高齡收容人處遇","隨著我國高齡犯罪人口增加及長刑期受刑人年齡自然老化，使矯正機關內收容人年齡結構逐漸呈現高齡化趨勢，矯正署將各矯正機關辦理高齡收容人教化處遇方案列為重點工作，依高齡者學習特性，強調輕鬆、趣味性之學習，重視其靈性及宗教寄託，調整觀念及態度，讓身心均衡，適應內外情境變化。","(五)落實家庭支持與援助方案","1.矯正署因疫情關係，暫停春節及母親節部分監所懇親活動，另藉由增加電話懇親、視訊及行動接見等方式，使收容人及時傳達思親之情。本期辦理收容人與家屬面對面懇親活動計89次，參與家屬計8,544人次、收容人計5,549人次；辦理親職教育計165場，參與家屬人數714人次、收容人1,027人次；辦理家庭支持方案課程與活動555次，參與人數計7,246人次。","2.110年度推動「『攜手同行．有愛無礙』～家庭支持與援助家庭推展計畫」，積極運用矯正機關公益金及社會資源推行「及時雨─援助收容人高關懷家庭方案」、「收容人家庭援助與關懷試行方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收容人家庭援助實施方案」，本期補助經濟困難家庭計550餘件，合計150萬餘元。另持續落實「收容人未成年子女照顧」宣導及調查，並通報轉介需協助之收容人未成年子女至社政單位，截至110年10月止，計宣導37萬餘人次，通報210人次；協助受刑人子女辦理就學補助計66人，共100萬元。","3.結合社會資源，中國信託反毒教育基金會110年捐贈320萬元，賡續與矯正署合作辦理「強化攜子入監處遇措施方案」，持續改善矯正機關攜子入監處遇，包括完善保育室環境設施，親職或育兒相關教具教材及書籍影片，強化親職教育與幼兒發展專業處遇或課程講座質量，持續延聘保育人員3名，協助共7名2歲以上受攜幼兒日間送托監外幼兒園，維護受教權益。","(六)擴大自主監外作業規模","持續推動矯正機關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制度，擴大與民間企業（廠商）合作規模，出工人數逐年成長，截至110年10月止，核准人數達4,642人，幫助受刑人習得專業技能、改善經濟狀況，協助業界解決缺工問題；受刑人表現良好者，甚至可在出監後獲得廠商留用，有助復歸社會。惟疫情期間為減少傳染風險，自5月19日起暫緩出工作業，將俟疫情狀況繼續辦理。","(七)推動企業進駐矯正機關BOT機制","矯正署依照「監獄行刑法」修正條文第31條「為落實復歸社會目的，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監獄發展作業項目，提升作業效能」之立法宗旨，推動企業進駐矯正機關興建作業技訓工場機制（BOT）。於110年3月17日辦理第6次上網公告八德外役監獄推動企業進駐矯正機關興建作業技訓工場機制案，4月28日完成評選，現該基地6個單元業全部標租完成，有助於結合勞動部、臺灣更生保護會及社會企業等資源，共同合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課程。截至110年10月止，各矯正機關共辦理457班次，計9,054人參訓，充分提升職業訓練效能。","(八)強化少年矯正處遇機制","為提升少年矯正機關透明化程度、落實少年與成年人差別化處遇及貫徹兒童權利公約，俾與國際趨勢潮流接軌，本部研訂「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邀請專家、學者及司法院、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等機關共同討論，迄今已召開34次草案審查會議。","(九)少年輔育院改制矯正學校","本部業依「少年輔育院改制矯正學校計畫」中期目標，於110年8月1日將誠正中學桃園及彰化兩所分校，改制為獨立之矯正學校敦品中學及勵志中學，提供專屬教師以保障少年完整之受教權，編置專業輔導、特殊教育師資，完善專業輔導與特教服務，強化收容少年就業知能，提高就業轉銜機會，及離校後之課程銜接，讓學習不中斷。","(十)成立南部女子外役監獄","本部為保障女性受刑人遴選至外役監服刑之權益，兼顧其在地接受處遇需求，於110年6月1日成立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因疫情影響，揭牌典禮延至9月9日舉行。現有30名容額，讓外役監收容人於低度管理、自然開放之環境中服刑，實施中間性處遇，逐步適應社會生活，順利復歸社會。","(十一)完善外部視察制度","鑒於外部視察小組於109年12月3日始核定聘任名單正式運作，為使各矯正機關及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更加了解運作之相關事項，矯正署已編擬外部視察小組工作手冊，於110年10月18日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監所人權組第9次會議中提會討論，以增進外部視察小組運作效能。"],["段落：強化司法保護網絡"],["十一、強化司法保護網絡","(一)參與聯合國會議、司法保護線上會議","1.聯合國毒品和犯罪辦公室（UNODC）自110年3月7日起至12日止，在日本京都舉行「第14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會」（The Fourteenth United Nations Congress on Crime Prevention and Criminal Justice），共同討論關切全球犯罪趨勢和刑事司法有關重要議題。受疫情影響，除部分實體會議外，大幅利用線上會議方式進行。","2.我國尚非聯合國會員國，參與聯合國有關國際組織充滿許多困難和阻礙，惟為跟上世界腳步，本部勇於突破進行司法外交，在聯合國會議期間參與線上有關更生人復歸社會議程，瞭解司法保護的國際趨勢和實用經驗，做為未來政策規劃和施政參考。","(二)持續推動修復式司法","1.本部為強化修復促進者之專業素養與能力，110年考量歷年受訓人數、培訓需求、學員建議、科技發展並因應疫情，規劃改以線上影片方式辦理，並為課程設計考題，以確保學員觀看影片建立基本觀念後，後續再參加實地演練課程，強化實務技巧。","2.「修復式司法方案」以被害人與加害人為核心，促進雙方面對犯罪事件，真誠溝通，提供在犯罪發生後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關係的另一種選擇。截至110年9月止，各地檢署共收案2,400件，開案2,101件，進入對話程序1,154件，進入對話後雙方達成協議818件，占71%。","(三)發揮司法保護中心功效","各地檢署司法保護中心，連結所轄地方政府及社會保護資源，提供當事人及其家屬實質的有感服務，為檢察機關司法保護資源對外聯繫窗口。本期共計89件案件，其中法定通報兒少案件15件、法定通報老人案件25件及關懷通報49件。","(四)強化兒少犯罪預防機制","本部結合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推動藉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及「再犯預防」全方位三級預防措施，強化「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持續關懷兒少犯罪狀況，滾動修正，並橫向與縱向結合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源，落實執行110年度方案重點工作項目，促進少年、兒童身心健全發展，預防犯罪。近3年少年觸犯「刑法」及虞犯人數均呈現下降趨勢，從106年9,576人降至108年8,703人。","(五)加強犯罪預防宣導","針對全國國小、國中、高中（職）學生辦理「炎夏『漫』活，創意說『畫』」110年暑期少年兒童犯罪預防四格漫畫徵件活動，共計分5個組別，評選出65則得獎作品，計1,010位學生投稿，除漫畫類外，首度於高中（職）組新增「創意影片」類，共計有19個學生團隊參加，對於犯罪預防宣導，成效良好。","(六)幫助高關懷學童學習","針對國中階段家庭功能失衡、學業成績較差、學校適應不良、需要高度關懷的學生，透過體制外的學習，讓孩子獲得更多的肯定與成長。109年各地檢署與教育單位及公益團體合作辦理情形，計約177校參與，學生人數5,176人。","(七)推動多元化更生保護","1.拓展多元化更生保護扶助措施，整合社會資源，提供就學、就業、安置收容、創業扶助等多元化服務，本期服務6萬6,387人次；另結合民間團體、機構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服務方案，本期開案服務314個更生人家庭、311位更生人及516位家庭成員。","2.鼓勵民間參與毒品更生人保護業務，提升社區服務量能。110年補助財團法人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等15個民間團體，總計1,577萬2,290元，辦理毒品更生人（家庭）追蹤輔導，提供更加及時的資源協助及多元化服務。","3.強化更生人就業輔導與更生商品行銷，結合電視購物頻道辦理公益行銷勸募，並規劃推動自營更生事業群。","(八)深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本期辦理「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服務6,360件，對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被害人全面提供法律服務，放寬得免經濟條件審查；辦理「溫馨專案」3,781人次，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屬心理諮商與輔導；加強「安薪專案」輔導犯罪被害人技訓與就業，輔導900人次。","(九)司法保護專業化","1.研商制定觀護專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草案，多元進用心理師等專業人員，適度調整觀護人力、資源、編制，強化對於性侵害等重大案件處遇措施之專業性。","2.建立專業專責司法保護體系，檢察機關與司法保護專業分工，落實貫穿式司法保護政策，將司法保護與矯正機構無縫銜接，並補助獎勵公私協力參與司法保護業務，擴大司法保護整體量能。","(十)落實法治教育宣導","1.督導各地檢署辦理反毒、反暴力、反霸凌、防制性侵害及婦幼保護、預防被害等法律宣講及法律推廣活動，本期辦理2,043場次、約35萬宣導人次。","2.結合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製播「生活In Design之『生活法律通』」節目，內容涵蓋人權、司法革新、廉政、婦幼保護、兒少犯罪預防等議題，本期辦理6次節目專訪及播放宣導。","3.為宣導司法保護政策，促進民眾對各項政策之瞭解與認同，結合正聲廣播電台臺北台「YOYO Live Show」節目製播司法保護業務推廣單元，分享實際服務案例或公務經驗，110年辦理10次節目專訪。","4.為防制兒虐、酒駕事件，深化法治教育，本部與臺灣生命與法律美學推廣協會共同辦理「全臺偏鄉小秧苗生命美學與法治教育3年實施計畫」，結合AI智慧機器人、推廣美學與法治教育。109年巡迴新竹、臺中等地區偏鄉小學，辦理36場次。110年規劃於雲林、嘉義及苗栗等9縣市辦理。","(十一)發揮社會勞動效益","賡續推動「易服社會勞動」制度，本期各地檢署共新收7,229件，7,229人因而不需入監執行，不必中斷工作，得以保持家庭完整；對社會而言，提供180萬6,783小時服務，以基本工資160元計算，創造相當2億8,908萬5,280元的產值回饋社會；對國家成本而言，社會勞動人如收容於矯正機關，以每人每月平均支出之收容費用2,064元計算，總計為國庫節省2,071萬7,778元矯正經費。","(十二)健全性侵犯監控機制","1.各地檢署定期舉辦「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會議」，邀請各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機關、衛生醫療機構及專家學者等針對個別案件共同研討處遇對策，積極運用科技監控、測謊設備及其他必要處遇命令等，檢討處遇策略，維護婦幼安全。本期共召開「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會議」52場次，相關防治網絡人員計1,341人次參加，於會議中討論之性侵害個案計453件。","2.針對高再犯危險案件，採無縫接軌方式辦理，由執行監獄護送至各地檢署向執行檢察官報到後，由各地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帶回完成登記報到手續，經觀護人評估後報請檢察官許可，進行科技設備監控，達到全時段的監控以預防再犯。"],["段落：提升行政執行績效"],["十二、提升行政執行績效","(一)執行績效持續攀升","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本期新收1,179萬6,432件，終結件數1,050萬9,591件；徵起228億9,332萬7,067元。累計至110年10月止，共徵起6,062億5,676萬0,994元，換算下來約可蓋10座臺北101大樓，或127座臺北小巨蛋。","(二)多元管道小額繳款","1.為便利義務人繳款，行政執行署自109年9月起陸續規劃將稅款、健保費、勞保費、勞工退休金、環保違規罰鍰及國道通行費、交通違規罰鍰及其衍生之罰鍰代收金額上限，由原來2萬元提高至3萬元，並可至便利商店及金融機構（含郵局）繳款。109年繳款件數96萬9,041件，繳納金額70億0,364萬1,338元，本期繳款件數80萬9,944件，繳納金額54億3,716萬5,301元。另各分署已於官網提供「線上回傳繳款證明」服務，民眾如已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之欠稅、欠費及罰鍰，均可將繳款證明電子檔或圖片經由官網回傳至各分署專責電子信箱，由專人協助辦理銷帳或撤銷扣押命令等事宜。","2.行政執行署針對移送案件數少而移送機關尚未提供超商代收案款服務之行政執行案款，逐步規劃推動「虛擬帳號」繳款措施，自110年6月1日起在新竹、嘉義、屏東、花蓮、宜蘭等5個分署正式上線，義務人可持印有虛擬帳號之傳繳通知書至四大超商繳納，也可至臺灣銀行臨櫃繳款，或以語音轉帳、實體或網路ATM轉帳、網路銀行轉帳等方式繳款，將積極規劃其他分署上線實施。","3.提供信用卡、手機行動支付等便民繳款方式，109年各分署辦理信用卡繳款服務，累計刷卡筆數計1萬2,662筆，刷卡金額3億1,780萬1,629元，本期各分署辦理信用卡繳款服務，累計刷卡筆數8,739筆，刷卡金額2億2,450萬9,320元。","(三)賡續推動123聯合拍賣日","賡續推動「123聯合拍賣日」，拍賣執行物件琳瑯滿目，且各分署均提供多元行動支付服務，便利的繳款方式，大幅提高民眾應買意願。109年總拍定金額高達12億2,101萬1,913元，本期總拍定金額高達13億6,054萬1,546元，為國家徵起鉅額稅、費及罰鍰。","(四)強力執行滯欠大戶案件","1.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針對滯欠大戶案件（即同一義務人之待執行金額，個人累計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或法人累計1億元以上案件），除積極調查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有效運用查封、拍賣及移送機關承受等手段，以達到徵起目的外，針對蓄意脫產或惡意拒繳之滯欠大戶，則另祭出限制住居、核發禁止命令及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等強制處分措施。本期滯欠大戶案件共徵起88億2,412萬6,533元，累計90年1月起至110年10月止，共徵起2,704億5,430萬6,572元，對於實現社會公義，具有重要意義。","2.至110年10月止，列管中滯欠大戶571人，各分署仍持續強力追討，並運用拘提、管收等執行手段，具體實現國家公法債權。","(五)賡續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化","金融機構簽署「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送達收受同意書」已有375家，已涵蓋絕大多數之金融機構（部分金融機構因存款業務量少或未建置電子公文交換系統而未簽訂同意書）。迄110年10月止，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發文作業（扣押命令）共計2,009萬7,834件；行政執行命令電子交換撤銷扣押作業354萬4,568件、收取命令作業222萬7,254件，節省郵資高達10億4,773萬8,497元。另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金融機構回復作業」，迄110年10月止，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回文作業共計651萬1,486件，使金融機構亦達成節能、減紙、減人力之效益。","(六)關懷弱勢除民怨","1.對於弱勢、低收入戶或無業之義務人，如有繳納意願，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均在法定執行期間72期內儘量放寬分期繳納期數，協助其履行法定義務。另扣押義務人存款時，如發現該筆存款係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者，立即撤銷扣押，避免催繳過苛。","2.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義務人因失業、經濟困頓或遭逢變故而無力繳納案款時，透過轉介通報機制，結合公部門與民間資源，視具體需求而給予適當協助。迄110年9月止，各分署辦理「轉介就業服務中心輔導就業」計1,410件、「通報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救助」計3,161件、「轉介社福機構諮詢」計776件、「愛心捐款及關懷訪視」計1,687件，合計7,034件。","(七)協助民眾申辦老舊機車切結報廢","行政執行署賡續推動協助民眾申辦老舊機車切結報廢措施，各分署執行人員如發現有符合監理機關設定可切結報廢機車，即主動協助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填寫報廢切結書，傳真至監理機關指定聯繫窗口繳交燃料使用費，辦理車籍報廢，義務人即不需再繳交燃料使用費。109年各分署協助民眾完成837台老舊機車報廢程序，本期協助民眾完成539台老舊機車報廢程序。"],["段落：深化調查工作成效"],["十三、深化調查工作成效","(一)維護國家安全，防制滲透洩密","本部調查局為維護國家安全與防制洩漏國家機密，本期蒐集有關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重要情資12萬3,340件（其中危害資通訊安全及駭客中繼站情資1,936件），蒐報機關機密保護、安全維護及防制滲透資料2萬2,742件，研編各類調查專報4,199輯，分送相關機關參考；另協助總統府、立法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等機關實施反竊聽檢測，計7機關、12場次，以維護重要敏感機關公務機密安全；辦理總統府等機關特殊查核311人次；查復總統府等機關一般查核1,549人次。偵辦國人為大陸地區工作案件2案、10人；洩漏機密案件5案、13人；人口販運案件4案、17人；反武器擴散案件3案、3人；協力維護治安案件17案、146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其他案件15案、33人。","(二)貫徹貪瀆防制，落實賄選查察","1.調查局為打擊貪瀆犯罪，本期偵辦移送貪瀆案件365案、犯罪嫌疑人1,243人（含公務員151人）、涉案標的8億3,241萬3,710元（含貪污金額3億9,417萬769元）。","2.調查局為斷絕犯罪誘因，有效遏止貪瀆犯罪，積極查扣犯罪不法所得（含賄選案件），本期共計查扣36案，金額3億6,857萬6,530元。","3.為淨化選風，選賢與能，偵辦各類賄選案件，本期移送各地檢署起訴38案，涉案標的156萬5,650元。","4.為執行110年各級農漁會選舉查察工作，頒訂「110年各級農漁會選舉查察專案工作計畫」，供內外勤同仁遵循，以落實政府查緝賄選、淨化選風之政策目標；各外勤處站提報之賄選情資計156件，移送49案，起訴36案。","(三)打擊經濟犯罪，強化企業肅貪","1.調查局為維護經濟秩序，本期偵辦移送經濟及一般犯罪807案、1,946人，涉案標的3,017億4,739萬405元。","(1)為持續強化打擊企業貪瀆決心，偵辦移送企業貪瀆犯罪53案、200人，涉案標的2,053億5,076萬2,189元，其中包括操縱股價、內線交易及掏空公司資產等股市犯罪28案，金融機構、企業人員背信及侵害營業秘密等犯罪25案。","(2)偵辦移送黑心食品、藥品、日用品、偽劣假藥、電話詐欺恐嚇、重利及暴力討債等民生犯罪案件125案，涉案標的2億8,587萬7,046元。","(3)偵辦移送違反「銀行法」80案、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23案。","2.積極與企業建立共同打擊企業貪瀆之夥伴關係，採「主動服務」方式，與各科學園區、工業區、重要工商團體建立聯繫窗口，並與台塑、鴻海集團等知名企業及員工進行經驗交流，本期參加廠商達737家、1萬0,755人次。","(四)防制洗錢犯罪，加強國際合作","1.調查局為防制不法資金透過洗錢漂白，本期受理金融機構申報可疑交易報告1萬8,535件、達50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報告253萬5,529件及海關通報跨境旅客攜帶或貨物運送防制洗錢物品（包括總價值達等值1萬美元以上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總價值達10萬元以上之新臺幣現鈔，總面額達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總價值達等值2萬美元之黃金及總價值達等值50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資料21萬7,794件，經清查分析後，移送該局所屬單位調查975件，支援院、檢、司法警察或權責機關等協查洗錢案件1,096案。","2.透過國際合作交換洗錢犯罪情資685件，並持續與他國金融情報中心洽簽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情資交換合作備忘錄，擴大國際防制洗錢合作成效。","(五)防制駭客攻擊，維護資通安全","1.調查局防制電腦暨網路犯罪：本期調查電腦犯罪案件120案，移送6件，惡意程式177件，蒐報網安情資3,047件，通報相關單位懲處588件。"],["2.數位鑑識：「資安鑑識實驗室」本期受理院、檢機關囑託完成數位鑑識40案、證物62件。"],["3.防制假訊息：","(1)負責假訊息犯罪線索蒐報、鑑研、受理重大、急迫及上級特交假訊息案件之溯源偵辦及新聞運用等，而自資安工作站成立以來，共計提報疑似假訊息情資4,825件，偵辦件數計868案（含境外假訊息383件），移送地檢署196案（其中緩起訴計50案，起訴7案，不起訴55案，簡易判決10案，未獲地檢署通知處分結果74案），函送警察機關處理58案，列參193案。","(2)網路集體造假行為案件計17案，移送地檢署1案。","(六)提升鑑驗技能，強化科學辦案","調查局為強化科學辦案，精進偵查作為，受理院、檢機關囑託鑑定，完成化學、文書、物理及DNA生物跡證等各類鑑驗案件1萬6,173案、檢品12萬4,205件。","(七)加強為民服務，營造幸福有感","1.調查局於受理親緣鑑定案件中，常發現經濟弱勢族群男女育有未婚生子女，多未申報戶口或出生登記，致生父、母資料不詳。為協助財力無法負擔之民眾鑑定親子血緣關係，提供個案免費鑑定服務。本期親子血緣關係鑑定101案、203人次，免收鑑定費用54人。","2.本期受理民眾檢舉不法1萬0,886案，接待國內外參訪民眾、團體及外賓95批、6,045人。"],["段落：優化資訊網路功能"],["十四、優化資訊網路功能","(一)優化全國法規網站，提升條文資料易讀性及附帶決議查詢","110年9月啟用優化「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中央法規顯示方式，法規條文有數項時，於每項前以適當之方式增冠上項次編號，以提升民眾查閱法規之易讀性，另法律查詢立法歷程及附帶決議則串連至大院法律系統，完整顯示法規內容及提升便利性。","(二)完成「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改版","為因應財產申報人使用資訊設備多元化，主動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本部辦理「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再造，於跨瀏覽器之操作環境，提供申報人線上辦理財產授權、申報作業，於109年底試辦申報人使用之功能，110年7月完成實質審核及財產申報管考等功能開發，並自9月起辦理平行測試作業，預計於111年推廣，提升財產申報效能。","(三)增加雲端視訊訊問預約功能，擴大辦理視訊開庭","因應疫情警戒期間，法院、檢察署遠距視訊開庭需求，增修遠距接見及訊問排程系統功能，除提供實體視訊設備預約時段，另增設法院及檢察、矯正機關採雲端視訊會議之訊問時段預約功能，以維護偵審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兼顧機關業務之運作。","(四)強化多功能AI語音辨識系統功能","運用新興科技，於110年2月完成「法務語音辨識系統」建置，輔助同仁製作各式會議紀錄，並協助檢察機關快速勘驗案件所需各式影音證據，迅速產製逐字稿，節省製作譯文耗費之人力及時間。另因應現行多元化社會及實務需求，賡續擴充系統，除支援全國語外，亦支援國、台語交雜之語音辨識功能，預計110年底完成。","貳、未來施政重點","除「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應辦理事項將賡續辦理外，本部未來施政重點說明如下：","一、建立溫暖同理司法","(一)尋求司法改革多元意見","本部將依照「行政院推動民間夥伴參與司法改革決議落實規劃方案」，於司法改革決議推動修法、實施重要行政措施前之草案研擬及措施規劃階段，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及民間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等代表進行討論。另就司法改革進度，採隨時不定期方式對外公布，如遇有階段性成果時，即透過記者會、茶敘或本部Instagram官方帳號等方式對外說明，隨時聚焦司改議題之階段性成果，吸引媒體報導提升司法改革成果能見度，讓全民了解司改進度。","(二)司法改革未來規劃展望","本部持續具體落實司法改革決議，就主責相關司改議題規劃進行時程，以滾動式管理，視執行計畫與客觀環境變遷適時調整，主要議題規劃如下：1、厚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新制教育訓練；2、賡續推動司法官考、選、訓制度改革；3、完備證物監管連續性制度；4、推動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立法；5、持續辦理行政簽結明文化之法制研究；6、持續研議推動國民檢察審查會；7、加強社會安全網，協力設置司法精神醫院；8、賡續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9、持續改善監獄收容環境品質；10、完善少年矯正教育。","二、構築安居無毒家園","(一)完善毒品預警機制","強化新興毒品列管及公、私部門檢驗量能，避免民眾誤食及濫用；防止原料藥及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非法使用，完善新興毒品濫用預警機制。","(二)強力緝毒安全有感","科學化系統分析毒品情勢，強力執行「安居緝毒專案」，以溯源斷根，全面壓制境內毒品犯罪；加強國際緝毒合作，阻絕毒品於境外；透過擴大沒收制度，斬斷販毒集團金流。","(三)減少毒品需求與傷害","借鏡日本「再犯防止推進法」基本理念與治理策略，擬定「再犯防止推進計畫」，規劃推行「貫穿式保護」措施，調整社會復歸資源布建，強化公私協力與全民參與力道，減少阻礙毒品犯更生因子；提高緩起訴多元處遇個案比例，協助戒毒與復歸社會。","三、強化打擊犯罪量能","(一)參與設置司法精神病院","司法精神醫院之設置，須結合相關部會資源，將專業醫療注入及保護監督引入，因涉及跨部會權責，刻正積極辦理中，行政院亦全力支持設置經費，將深入了解可做為監護處分執行處所之病房環境、硬體設施、人力配置、安全管理、醫療處置與費用、執行狀況等問題，據以作為後續設置之參考。未來在行政院全力支持下，本部將持續與衛生福利部依權責分工，充分合作，加速完成司法精神醫院各項籌設工作及相關配套措施。","(二)提升檢察系統透明監督","本部擬定「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針對無告訴人之重大不起訴處分案件，建立一套外部、獨立之「國民檢察審查會」監督機制，引進檢察官以外之國民，審查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行使之合法性與妥當性，以提升司法透明度與信賴度。另將評估國民檢察審查會設置檢察機關之可行性，積極研析「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條文。此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賡續辦理檢察官評鑑事務，期能有效提升檢察系統的透明與監督。","(三)研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1.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研議相關妨害司法公正罪，包含檢討湮滅刑事證據罪，增訂違背依法所發保全權利命令罪、棄保潛逃罪，並增訂干擾及報復檢舉人與證人罪、司法關說罪。","2.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及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促進發現真實，本部參酌外國立法例，擬具「刑法」第165條、第166條、第172條之1至第172條之8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妨害司法罪章，現由行政院審查中。","(四)修正累犯不得加重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而有過苛之情形，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規定，本部擬具「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增設例外得不加重情形之規定，明定再犯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構成累犯致應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或再犯第61條各款之罪，且有過苛之虞者，法院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比例原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17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會銜司法院後，已於110年2月9日函請大院審議，期能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修正累犯規定過苛之情形，以維憲政體制。","(五)增訂餽贈罪及影響力交易罪","經檢討我國現行反貪腐法制，本部針對不法餽贈、不法關說罪，擬具「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初步審查於第121條之1增訂不法餽贈罪、第123條之1增訂影響力交易罪（不法關說）草案。其中影響力交易罪，明定具有影響力之公務員，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對於公務員有影響力之人，如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而濫用影響力對於公務機關之人員進行關說者，將可依本草案規定處罰，待行政院審查通過後，將儘速函請大院審議。","(六)完備監護處分法制","因嘉義殺警案之法院判決引發爭議，而鑑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其能力顯著減低者，若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令入相當處所，其施以監護之期間均為5年以下，惟未能因應個案具體情節予以適用而缺乏彈性，且於行為人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將因期限屆至而無法施以監護，未能達保護社會安全之目的，本部擬具「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明定延長監護期間及鑑定、評估之規定，以維刑法之預防功能，並配合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有關監護處分規定，以完成配套措施。修正草案於110年3月4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4月27日函請大院審議。","(七)遏止網路賭博犯罪","隨著資訊科技進步，傳統賭博演變成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任何人只要擁有電話、傳真、電腦或其他通訊裝置及連網設備，均可輕易參與賭博，並衍生潛藏洗錢、詐欺、暴力討債、組織犯罪等不法活動，其所生危害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甚鉅，為有效遏止上開犯罪情事發生，本部擬具「刑法」第266條修正草案，增訂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之行為，亦以刑責相繩，以杜絕任何僥倖，並安定社會經濟秩序。修正草案於109年5月7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7月1日函請大院審議。","(八)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因偵查機關所使用之科技偵查方式涉及人民基本權之干預，致生法律爭議或實施之障礙。為避免犯罪調查之手段落後於科技發展之腳步，並確保偵查機關實施調查之合法性，本部擬具「科技偵查法」草案，賦予科技偵查作為法律授權。本部已完成草案預告，目前正彙整外界意見及廣蒐外國之法例，積極研議，凝聚共識，以兼顧犯罪追訴及人權保障。","(九)假釋再犯微罪改為得撤銷","1.鑑於現行假釋中故意更犯罪，不論罪名及所受有期徒刑宣告之刑度輕重，均撤銷其假釋，使已逐漸回歸社會之受假釋人，因觸犯輕微罪名，致撤銷原重刑之假釋，實有輕重失衡之虞，而不利更生。況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多屬犯罪情節較輕，應視該犯罪之再犯次數、有無情堪憫恕情狀等情形，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等事項，綜合評價、權衡後，審酌是否具有「足認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事由，作為裁量撤銷之審認標準，除可避免僅因觸犯輕罪即逕撤銷原假釋重罪外，亦強化假釋人配合觀護處遇，例如戒癮治療、更生輔導等，以降低再犯。","2.本部擬具「刑法」第78條、第79條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修正草案，於109年5月7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函請大院審議，經大院於109年9月18日交付貴委員會審查。尚未完成三讀公布施行前，將依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個案審慎審酌是否撤銷假釋。","四、完備民事行政法制","(一)持續推動「民法」及主管行政法完成立法","本部擬具之「民法親屬編（贍養費部分）」修正草案、「信託法」（公益信託）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均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大院審議中，本部將持續推動後續立法程序。","(二)配合「民法」調降成年年齡進行法律宣導","「民法」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定於112年1月1日施行，為使民眾瞭解修正內容，本部已進行相關法律宣導事宜，後續將賡續運用多元管道持續宣導，並於宣導相當時日後，視實際宣導情形及成效，隨時調整執行方式，以達廣泛週知之效，期於「民法」修正施行前，促進社會各界對於新法之認識。","(三)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為因應實務運作需求，檢討現行「鄉鎮市調解條例」，解決實務適用爭議並增加運作彈性，廣納各界意見精進調解機制，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使民眾糾紛能獲得迅速妥適解決。","(四)研議檢討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為辦理我國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之承諾事項，蒐集、彙整及分析各界就申請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之建議，並徵詢相關法規主管機關意見，為政府機關檢討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之參考，提升取得政府資訊近用性。","(五)落實對公益信託及財團法人之查核","為使本部所管公益信託及財團法人，落實相關法制規範，具有健全之財務管理及業務運作，促進其積極從事社會公益及增進人民福祉，本部將賡續推動辦理查核作業。","(六)強化行政執行效能","1.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作業，擴大實施執行憑證電子化適用範疇，賡續辦理案件管理系統新增案，及開發建置「資料交換平臺」，提升執行效率；持續推動以虛擬帳戶、信用卡繳款及電子支付等多元繳款便民措施，提高義務人自繳率及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推展跨機關合作聯繫，專案執行，以提升執行效能。","2.行政執行署將堅守程序正義，完善執行程序，對於弱勢義務人主動關懷，提供寬緩執行措施，以協助其自立更生；對於滯欠大戶案件，採取強力執行手段，善用扣押存款、查封、拍賣動產及不動產、限制出境、向法院聲請拘提或管收、發布禁止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命令等手段，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五、深化人權意識內涵","(一)辦理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前置作業","因應疫情發展，就延後辦理國際審查相關事務建立討論機制，邀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等，於國際審查指導小組會議共同討論，研商相關因應作為；並隨時與行政院、國際審查委員、疫情指揮中心、民間團體等保持聯繫，掌握國際人權專家之健康狀況及國內外最新疫情相關措施，務在兼顧防疫與國內外與會人員的健康安全下辦理國際審查會議。","(二)提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鑑於民間團體對於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內容多有建言，將持續召開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及其工作小組會議，就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內容，再進行研商；必要時，並再邀集民間團體辦理相關意見交流會，積極溝通，取得對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內容之共識。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預計於110年底前提出。","(三)提升兩公約專責人員知能","為使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指定擔任聯繫兩公約相關業務之專責人員、法制人員或研考人員等預期目標群（下稱兩公約專責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具有應用人權原則與價值之知能，並落實兩公約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之要求，於110年10月26日辦理「110年度兩公約專責人員教育訓練」課程。","(四)辦理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為持續深化人權意識，提升本部人權教育實體覆蓋率，並兼顧教育訓練課程之多元化及創意性，依「兩公約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辦理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活動，透過實地參訪老人社區，有助於同仁親身體驗社區如何發展產業，以有效適應高齡化社會，進而瞭解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18、21號一般性意見強調應促進老年人權利等內容之認知。","六、促進司法互助交流","(一)全面推動國際交流合作","本部將持續與外交部各地域司、條約法律司、駐外館處合作，全力持續推動與外國洽簽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受刑人移交協定，並積極參與各項國際組織活動，尋求司法合作契機。另就我國已與外國簽訂之條約、協定（議），將積極執行，以建立彼此信賴關係，作為日後司法合作基礎。","(二)持續與各國洽簽刑事司法互助相關協定","持續與各國洽簽刑事司法互助相關協定，與未簽署司法互助相關協定之國家，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在互惠基礎上，進行司法合作，並積極推展與該等國家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或引渡條約、協定（議），建立穩定合作平臺，提升犯罪打擊之深度、廣度及有效性。","(三)積極合作打擊兩岸跨境犯罪","本部仍將持續推動與大陸地區共同針對兩岸跨境電信詐欺、毒品、人口販運、危害食品安全及網路犯罪等案件，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聯繫機制，積極合作打擊犯罪，強化兩岸跨境追贓，維護民眾權益。","(四)追緝外逃要犯有效遏止犯罪","對於在其他國家逃犯，本部亦與外交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合作，積極與各國洽商引渡或遣返事宜。另針對潛逃大陸地區之臺灣刑事犯，雖已遣返502人，仍有部分社會矚目要犯未能順利自大陸地區遣返。本部及相關機關將持續追查該等刑事犯在大陸地區行蹤、聯絡資訊，促請陸方落實執行人員遣返之兩岸司法互助事項。","(五)追查、沒收及返還不法所得","針對跨境犯罪所得標的之凍結、扣押、沒收及返還，積極透過司法互助與其他國家地區進行查贓、追贓及返贓合作，以填補被害人損害。對於社會矚目案件，亦努力尋求透過國際司法合作。例如透過加入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強化洗錢防制合作，遏止犯罪者利用洗錢管道、漂白黑錢而阻礙執法機關追查，甚或將犯罪所得再次利用於犯罪。另將加強犯罪資產追償返還工作，具體實現司法正義。","七、展現獄政全新面貌","(一)研訂「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為提升少年矯正機關透明化程度，落實少年收容人處遇不得低於成年收容人之精神，與國際趨勢潮流接軌，本部積極研訂「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持續邀請國內專家、學者及司法院、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等，共同討論條例草案內容。為加速本條例之訂定，原本預計每月召開1次之審查會，改為每週召開1次，以加速條文之審查。","(二)研修「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因應新修正之「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實施，相關矯正法規及制度均需配合調整，本部考量「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自35年3月6日制定迄今，諸多規範已不符時宜，如受刑人通信接見、電器使用及教化給養等權益限制規定，經成立修法小組向行政院報告後，採「宜修不宜廢」之修法方向規劃，除廣納矯正機關及受刑人意見外，刻正提出研修草案，將於日後徵詢民間團體等各界意見後，預計於110年底提出修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三)推動修復式司法實施計畫","修復式司法之於矯正機關為一治療性司法，係加害人在矯正機關接受矯治刑之期間，以系統性教育課程如各項藝文、動植物療癒課程，引導收容人對生命中所犯事件省思，激勵其積極面對司法之調解與修復，使相關成員有機會療癒創傷、復原破裂關係，逐步蛻變及修復情感後，順利回歸家庭、社會。矯正署將依矯正機關之特性，研擬實施計畫，並邀集相關專家、學者進行審查，預計於111年函頒實施。","(四)優化安全監控系統","持續優化矯正機關之安全監控系統，更新老舊監控設備，採納新興且發展成熟之科技產品，應用於矯正機關場域，強化行為分析以及影像辨識功能，於重要出入口、通道及指定區域，進行科技監控與管制，增加戒護事故發生時同仁相關之反應速度以及人員調度之彈性，減少因戒護人員不足所可能產生的安全死角，提升機關內部安全維護及確保收容人之權益。","(五)建置適性合理處遇空間","1.積極推動新（擴、遷）工程","依「獄政革新政策」專案報告之上位計畫，積極推動各項新（擴、遷）建個案計畫，輔以每年持續強化收容人生活照護、改善收容人用水，提升處遇品質，維護收容人權。另個案工程執行過程中，因應營建物料大幅上漲、市場缺工嚴重及疫情等影響，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公共工程履約及防疫措施等，督導施工廠商積極趕辦，例如：","(1)雲林第二監獄（舍房工場大樓及第二接見大樓）：預計於110年12月竣工，除可增加1,360名容額，並設置高度安全管理專區，以高科技監控設備，強化戒護安全。配合長期刑與高齡化受刑人生活照顧所需，強化醫療設備設施。","(2)八德外役監獄（新擴建工程）：第一階段以回復外役監業務正常運作為目標，預計110年底前完成，運用低度管理之監禁模式，協助收容人復歸社會；第二階段以紓解超收為目的，擴建容額為要旨，預計111年完成，全案將增加2,271名容額。","(3)彰化看守所（遷建工程）：統包工程採購於109年7月決標，刻進行懇親宿舍結構體工程、主體建築細部設計及五大管線申請作業等，預計113年完成，將增加1,188名容額，有效紓解矯正機關超收擁擠情形。","2.推動一人一床計畫","為持續改善收容人生活環境，各矯正機關仍積極推動一人一床計畫，於有限的空間中設置合理床位數，截至110年10月止，共建置4萬7,107個床位供收容人使用，床位配置率已占實際收容人數的86.97%，未來將配合監所擴遷改建工程，持續增加床位數。","3.提升收容人用水品質","本部刻正依行政院核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用水改善計畫」，進行矯正機關用水設備改善，以全面使用自來水，自109年起至113年止，除屏東監獄、屏東看守所及澎湖監獄因自來水公司水源供應問題暫無法完成改善外，將分年度完成48所矯正機關改善工程，截至110年10月止，計有32所矯正機關已全面使用自來水。","(六)辦理外部視察運作講習","為提升外部視察小組運作效能，以落實行刑透明化原則，矯正署預計於「外部視察小組工作手冊」修訂完成後，以分區方式辦理外部視察小組實務運作講習，並由各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召集人優先參與，將再妥為規劃，使矯正機關業務推展及外部視察制度得以相輔相成。","(七)改造東部地區矯正機關","為調整技能訓練所機關名稱（功能）與實際收容對象不符現況，並改善臺東監獄收容環境及臺東戒治所處遇效能，本部刻研議將臺東戒治所遷至臺東監獄現址、臺東監獄遷至岩灣技能訓練所（整併）、臺東戒治所現址成立監獄之可行性；泰源技能訓練所則規劃改制監獄、東成技能訓練所視釋憲結果改制監獄或保留為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收容處所。藉由東部地區矯正機關內部組織調整，提升矯正機關收容環境，使組織編制名實相符，運作順暢。","(八)賡續推動智慧監獄","除賡續優化及擴大建置矯正機關「智慧安全監控系統」，強化收容人影像整合及應用，亦規劃持續向科技部爭取經費，精進推動「智慧購物平臺系統」，開發收容人智慧身分辨識，可於機關內進行身分確認，查核帳戶餘額、消費明細記錄等，並發展家屬線上購物系統，以強化收容人自主管理，簡化行政處理作業外，亦提升便民服務品質。","(九)持續辦理監所防疫措施","國內疫情持續趨緩，因應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於110年7月27日新冠肺炎疫情警戒防疫管制措施調整，考量疫情警戒降級後，管制措施鬆綁，疾病傳播風險增加，以緩坡調整方式調整感染管制作為，各機關依二級警戒之作為賡續辦理相關防疫措施。","八、健全司法保護機制","(一)推動「援助家庭」與「家庭支持」計畫","1.結合社會資源，持續推動更生人「援助家庭」與「家庭支持」服務，針對更生人及其家庭訪視關懷，提供急難事故援助與資源連結，協助修復家庭關係，強化家庭支持功能，健全更生人社會支持與復歸網絡，提升社會接納度，避免再犯。","2.落實「貫穿式保護」概念，銜接矯正、觀護、更生保護與社區輔導工作，聯結更生保護服務網絡。","(二)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透過「修復式司法」，使被害人找回掌握自己生活的能力、同時讓加害人願意為自己行為負責。另強化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訴訟協助、生活重建、支持陪伴及心理輔導等工作，深化服務品質，並賡續犯罪被害保護法令之研修，徹底檢討改善現行制度之不足，更加完備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三)多元強化公民法治教育","結合相關部會持續運用多元宣導管道，拓展法治教育深度與廣度，營造公民法治社會，深植被害保護意識。","九、提升國家清廉形象","(一)賡續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作業","1.本部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事項，積極研擬「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函請大院審議。貴委員會分別於108年5月23日、27日2次審查會決議修正名稱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並保留部分條文交由黨團協商，於108年10月23日、30日召開2次黨團協商會議，仍有部分條文未達共識，保留院會討論，惟因屆期不連續而未能及時完成立法。","2.本部參酌上屆立法委員建議，重新研擬部分條文內容陳報行政院審查，期間由行政院於109年3月11日及6月5日召開2次審查會，將賡續配合相關立法作業。","3.本部配合貴委員會於110年4月14日召開之「從0402太魯閣號鐵道事故，制定揭弊者保護法刻不容緩」公聽會，並於8月24日提列大院本會期之優先審議法案，期儘速函請大院審議，完成法制作業。","(二)撰提「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依「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6條規定，本部結合各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預定110年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說明我國落實公約各條文之執行現況，及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之落實情形，將於111年舉辦國際審查會議。","(三)加強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強化公職人員對本法之瞭解，本部賡續規劃辦理相關宣導說明會，就施行迄今實務所生疑義及相關函釋進行宣導，讓各機關能適時結合機關資源及視業務特性向機關人員辦理宣導並確實執行。另已再次督促各機關採購、交易或補助單位，於投標或補助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落實身分揭露義務。","(四)辦理一般公務機密法制化及研修「國家機密保護法」","為強化公務機密及國家機密維護，廉政署彙整相關機關所提之修法建議或意見，辦理「一般公務機密法制化」研究專案及研修「國家機密保護法」，藉由法制面完善機關公務機密及國家機密保護，確保國家安全及機關安定。","(五)發展科技辦案","以行為科學作為科技辦案發展重點，已是世界潮流，廉政署辦理詢問心理學工作坊，建置「肅貪人員詢問風格資料庫」，結合大數據、鑑識心理學與肅貪偵訊實務，持續朝向精緻化蒐證、科學化辦案及保障人權目標前進。","(六)擇定高風險業務實施稽核清查","鑑於政府機關風險管理重要性與日俱增，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5條第2項各締約國均應努力訂定及促進各種預防貪腐有效作法，廉政署督導政風機構針對各機關潛存高風險業務實施稽核、清查，有效控制機關廉政風險，機先預防貪瀆情事，並透過各類再防貪措施，避免公務員重蹈覆轍。","十、全力維護國家安全","(一)維護國家安全","1.調查局將積極偵辦大陸地區在臺發展組織及刺收機密之滲透案件，澈底破獲諜網，強化反恐預警情資蒐報，依法偵處資恐案件，全力維護國家安全。","2.「國安五法」修訂及「反滲透法」施行後，加強國內反滲透工作部署，積極偵辦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國內不法活動。惟資金來源及流向不易追查，將持續積極掌蒐渠等在臺發展組織、往來金流及危安預警情資等，以利偵辦處理。","3.因應大陸地區於疫情期間持續推動兩岸交流，結合線上、線下方式邀請國人參與活動，並運用「融媒體」擴大對我統戰宣傳，及規劃疫後逐步恢復人員往來等情；持續強化核心諮詢布置，落實預警情資蒐報及兩岸交流安全管理，機先掌握違（異）常徵候，即時查處違法、違規活動。","4.依據國安法令明定違法態樣，加強政府重要機關、軍事科研機敏單位、黑道幫派，以及在臺陸企、陸辦、陸媒等之反情報工作部署，做好特定目標、對象基礎調研分析，搭配行動蒐證、入出境與通聯比對等偵證作為，發掘大陸地區物吸國人發展組織、刺密蒐情等不法情事，反制攻堅滲透。","5.防範陸企以竊密、挖角、強迫技術轉讓等手段竊取我關鍵技術及機密，尤其港版國安法通過後，彼等可能迂迴透由港資名義來臺，從事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事項，甚至介入我重大工程或設施，影響國家安全；除掌蒐大陸地區對臺吸納人才相關規劃作為外，並加強情資蒐研、建立檔案系統、發掘案件線索、積極立案偵辦及執行宣導作為，有效反制滲透。","6.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於109年度正式納入廉政署所轄政風機構後，政風機構安全防護觀念已見提升。未來將持續善用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所屬各層級橫向聯繫機制，結合人員專業培訓，加強透過政風機構連結行政體系與國安團隊，提升機密維護及安全防護之能量。","7.強化蒐報重要政府機關（構）、機敏科研機構與國營事業實體及網路公務機密或機敏資訊外洩量能，適時通報權責機關參處，追查洩密來源，研析洩密環節與潛在危安因素，維護機關安全。","8.賡續偵蒐公務員違規赴陸與大陸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科研機構不當接觸之違（異）常情事，審慎查證以發掘國安案件線索。另加強注蒐機關、學校或科研單位人員製造散播假訊息，致危害機關或國家安全等情資，提列案件偵處。","9.依循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指導綱要，強化蒐報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闕漏情資，結合指定、訪評演習，提供權責單位參考，並據以革除潛在危安因素，共同維護關鍵基礎設施安全及穩定運作。","10.針對國家重大慶典、國軍重大演訓、重要選舉活動、特勤維安、重要機敏機關、關鍵基礎設施等陳抗活動，先期規劃、推動各項安全維護措施，積極蒐報危安預警情資，適時通報權責機關（構）應處。","11.透過徵求安全防護微電影競賽活動，喚醒民眾居安思危觀念，並將精彩生動之宣導短片透過各類新興通訊軟體、傳播媒體、網際網路播放，強化民眾安全防護意識。同時運用發行量廣大的「清流雙月刊」結合反滲透、國家民主防護網等議題，爭取機關及民眾共鳴，提升全民國安意識。","(二)精緻重大案件調查","1.調查局將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相關決議，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精進偵查作為，加強偵辦案件品質，提升廉政案件起訴率與定罪率。","2.加強偵辦破壞國土及環保案件，並與檢察官及權責單位密切配合，貫徹政府國土保育決心，以呼應人民對環境保護之期待。積極查扣沒收犯罪所得，阻絕犯罪嫌疑人享有犯罪所獲不法利益。","3.積極推動數位化扣押證物管理機制，規劃開發「扣押物數位化管理系統」，以二維條碼方式介接案件管制系統，將全數扣押物納入管制；另規劃擴充建置數位化毒品贓證物庫房，以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無線射頻辨識系統，發射、接收距離及掃瞄速度遠優於一般傳統條碼辨識系統）技術強化毒品類扣押物之保管及儲存，落實扣案毒品之「同一性」、「連續性」及「安全性」目的，推動期程如下：","(1)第一階段（預算總金額900萬：目標為調查局局本部核心平臺系統及桃園市處、航基站實體完整庫房建置）：已於110年6月3日決標並持續推動建置中（預計11月30日驗收），目前桃園處、航基站庫房環境工程已完成，廠商正著手開發系統程式。","(2)第二階段（預算總金額1,500萬元，其中1,200萬元目標為建置桃園市處以外之其他五都調查處實體完整庫房建置及300萬元全局單位庫房之環境工程施工）：經本部向行政院爭取動用110年度毒品防制基金結餘款，於8月3日獲行政院同意，相關採購案已於9月23日決標，並由承商陸續前往臺中市調查處、臺南市調查處、高雄市調查處、臺北市調查處及新北市調查處現場勘查及丈量。","(三)強化資安犯罪防制業務","面對政府機關、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重要民間公司頻遭網路駭侵、竊密、電子郵件詐騙及網路勒索等資安事件，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防制重大犯罪職責，調查局將持續強化資安犯罪防制工作，確保資安通訊安全。","1.推動「資安威脅獵蒐執法行動計畫」（110年至113年），發展惡意威脅獵蒐能力，強化資安事件查處量能，發掘與掌握潛藏境內未知惡意威脅端點或疑似遭駭單位，機先查察，並通報權責單位應處；分年建置南區延伸鑑識實驗室，並研發、引進創新鑑識技術，拓展資安鑑識能量。","2.執行「臺灣資安卓越深耕─先進網路鑑識計畫」（110年至113年），藉由網路蒐證聚焦案情關鍵跡證，提升蒐證效率，擴增調查溯源面向；規劃分年投入物連網（IoT）設備鑑識研究，與具相關技術之產、學界合作，提升整體IoT設備資安鑑識能量。","3.「資安工作站」持續專責電腦犯罪案件、網路駭侵案件、影響國安、社安假訊息等案件偵辦及資安國際合作、滲透測試、上級特交等業務，以達「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保障民眾權益」之工作目標。","(四)持續提升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機制之執法效能","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對我國執行之第三輪相互評鑑流程之評鑑報告業於108年10月公布，調查局將持續配合主管機關進程，依評鑑報告相關建議提升執法效能，以因應後續進展追蹤，並向APG提出後續追蹤報告。","十一、推動智慧資訊系統","(一)導入AI助理輔助檢察官立案審查","規劃建置立案審查AI助理系統輔助檢察辦案，以AI科技輔助判讀警方移送卷證，自動產出分析表及提出建議，先擇定毒品、酒駕特定類型案件，以AI結合處遇規則，判讀前科表，產出審查建議，節省檢察官辦理簡易案件時間，得以專注於重大、複雜案件之偵辦，提升辦案效率，預計110年12月完成立案審查作業雛型功能。111年規劃賡續建置「公訴助理AI系統」，用以比對證據清單與卷證內容之整理，提升檢察公訴量能。","(二)導入AI客服提升便民服務","為提升矯正機關為民服務品質及減輕第一線同仁工作負荷，運用AI科技，導入自然語言語意分析及對話式引導機制，規劃建置矯正智慧客服，於各矯正機關全球資訊網，提供24小時中文文字交談式人工智慧客服，自動回復民眾常見問答，增加民眾多元化諮詢管道，預計110年底完成系統建置。","(三)推動檢察機關案件公文電子交換","為提升檢察機關案件公文傳遞效率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規劃於110年12月完成相關系統建置，以推動檢察機關案件公文電子化交換作業，預計於111年擇定部分檢察機關進行試辦，並自112年起推廣至全國檢察機關。","(四)建置修復式司法案件管理系統","精進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輔助檢察機關推動修復式司法，本部建置修復式司法案件管理系統，提升觀護人辦理修復式司法案件效率，系統對於修復式司法案件之收（開）案、囑託公文、修復歷程、結案、歸檔及提醒警訊均具完整規劃，預計於110年底完成。","(五)導入AI檢察書類檢核機制","為透過資訊化作業輔助檢察官有效檢核檢察書類，本部於109年12月導入檢察書類基本資料（如案號、案由及當事人年籍基本資料）檢核機制，110年新增機關名稱、書類類型與書類內容一致性、移送機關用語、偵結日期格式或日期正確性等智慧檢核功能，增進書類之正確性及完整性，預計於110年11月完成，提供檢察官更便捷之書類撰寫環境。","(六)推動法務統計資料庫系統改版","為提供各界便捷存取本部各項法務統計資訊與服務，辦理法務統計資料庫系統中英文網站改版，導入響應式網頁設計，提供視覺化查詢、動態圖等多項功能，精進系統資通安全防護，提升法務統計時效與服務，預計110年底完成改版。","(七)推動公文管理系統再造","因應資通環境快速變化及配合行政院「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等法規修正，本部辦理「公文管理系統」再造，於跨瀏覽器之操作環境，提供「公文線上簽核」、「公文管理」、「檔案管理」、「數位內容影像管理」等作業，預計111年6月完成系統功能開發及試辦作業，111年7月至112年10月期間逐步推廣至本部及所屬機關。","(八)導入行政院主計總處薪資管理系統","為配合行政院推動資訊資源向上集中及共用系統政策，本部規劃導入主計總處公版「薪資管理系統」，以優化資訊應用，提升機關服務效能，預計110年底進行試辦，111年起逐步推廣至本部及所屬機關。","參、結語","本部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以透明、有感、創新、專業、效能的施政理念，推動各項貼近民眾需求的政策及改革，為建立溫暖而富有同理心的司法而努力，獲致具體成效。","展望未來，本部仍將秉持上述施政理念，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在大院各位委員的督促與期勉下，帶領所屬檢察、調查、廉政、矯正、行政執行5大系統，就當前各項重要業務，持續積極辦理，對未來施政重點，全力推動，掌握經濟社會情勢變化，落實以人為本、為民服務，讓人民有感的施政目標，打造一個安居樂業、世代健康的幸福家園。","另外，補充報告立法進度。110年的立法計畫，總共有31案，目前的進度是本部研擬中的法案有8案，行政院審查中獲院會通過的有8案，立法院審查中的議案有12案，貴委員會審查完畢的有3案。以上補充報告，敬請指教。","主席：好，謝謝蔡部長。","接下來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報告。","王局長俊力：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遂行國家安全任務維護、強化調查局法治紀律」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就本局職掌有關事項提出報告如下：","壹、前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法定職掌任務，肩負「維護國家安全」及「防制重大犯罪」兩大使命，以實現確保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利益、維持社會安定、保障民眾福祉為願景，遂行各項工作，並依循行政中立、依法行政原則，堅守程序正義，以維護民主法治、保障人權，使本局成為民眾信賴的執法機關。","貳、遂行國家安全任務維護","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有關事項。國家安全維護工作係本局核心工作項目，主要係偵辦反制中共滲透、防制境外滲透、反恐怖活動、反武器擴散、協力維護治安、社安防護及防制人口販運等工作。","一、工作重點","(一)反制中共滲透","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針對受中共派遣或運用，在臺從事蒐集涉密情報、發展組織或進行破壞，企圖顛覆政府及危害國家安全之個人或組織，進行有效之工作部署與偵處，確保國家安全。","(二)防制中共竊取國安商業秘密","為有效執行「杜絕科技人才遭挖角、保護戰略性產業、俾完善國安防護網」之政策，本局成立專案針對中共竊取高科技產業營業秘密及陸企人才挖角案件進行偵處，加強發掘類此案件線索及偵辦作為，有效嚇阻中共竊密及人才挖角，維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三)防制境外滲透","針對境內外籍人士或團體，以滲透、吸收、利誘等方式，蒐集政治、經濟、國防、軍事、高科技機密資料等行為，進行有效之蒐證與偵處。","(四)反恐怖或反武器擴散","強化恐怖活動預警資料蒐集，並對來臺可疑外籍人士加強工作部署，蒐報違異常動態，另針對國內廠商或個人對經濟部公告列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未經許可輸出管制地區，進行有效之瞭解與偵處。","二、強化作為","(一)深化工作部署","分析中共對臺政策與作為，針對國內安全情勢狀況判斷，由偵破案例探討中共對臺滲透手法，精準規劃工作部署及案件偵處，配合國安團隊任務特性，強化情報蒐集及案件偵辦，綿密地區聯防及協調合作機制，發揮統合戰力。","(二)強化偵證能量","提昇科技器材偵查蒐證技能，靈活運用行動偵蒐、科技蒐證、資金清查、通聯紀錄比對分析、通訊監察、電腦鑑識、還原等偵查技能，增強案件偵辦力度及證據能力。","(三)共同維護高科技產業","本局將賡續強化與產業界聯繫合作，透過企業宣導及教育訓練，建構內稽內控機制，防止營業秘密外洩，另持續偵辦中共運用陸企等在臺招攬高科技產業人才案件，有效嚇阻不法行為，維持產業競爭優勢，鞏固國家經濟命脈。有關中共竊取營業秘密案件自109年8月10日起迄今已偵辦22案、移送13案、起訴3案，陸企人才挖角案件自109年12月1日起迄今已偵辦18案、移送12案，起訴4案、緩起訴2案，目前仍持續積極辦理中。","參、強化法治紀律","我們知道調查局的同仁素質都非常高，而且也都非常有榮譽感，雖然近期因為少數案例讓國人覺得有點失望，但是我們一定會記取這方面的教訓，徹底檢討，克盡職責。","一、加強紀律宣導、深化紀律觀念","調查工作任務繁重，為深植同仁守法重紀觀念，各級主管、政風、督察透過各種場合機會，宣導法紀規定，貫徹各項工作皆以紀律為本，順利完成任務。","二、杜絕內控疏漏、落實輪調制度","制定風險評估項目、風險控制流程，配合有效監督機制，杜絕內控疏漏，避免違紀情事發生，嚴控「久任」風險，將落實執行職務輪調制度。","三、從重處分、連帶究責","賡續宣導貪瀆預防、性別平等及防止洩密重要性，先期消弭同仁違紀風險，如有違紀犯法情事，將從重、從速議處，並連帶追究督導責任，絕不寬貸。","四、嚴守偵查不公開","持續強化人員教育訓練，謹守偵查程序，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等辦案相關規定，提升民眾對本局信賴度。","肆、結語","近期本局發生幾起重大違犯法紀事件，造成媒體及民眾對本局工作的質疑，為重拾社會大眾對本局的信賴，強化本局內控機制及法治紀律工作，嚴格落實「監督」及「管理」要求，建立鋼鐵般紀律及計畫性、執行力、凝聚力的優質團隊；身為國安團隊一員，面對國際情勢及兩岸局勢變化，須以嶄新思維掌握工作重點，將持續強化部署，反制中共新型態統戰滲透攻勢，據以提升專業，充分發揮團隊戰力，建構全面而堅實之國安防護網。","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我們先確認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現在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許執行長報告。","許執行長瑜庭：主席、各位委員。歷年來各位委員給予我們更生保護會熱心的指導和支持，在此表達由衷的謝忱。","有關本會及所屬分會110年度業務執行績效跟重點，以及111年度業務重點，分別報告如書面資料，敬請參閱。有關業務執行情況，在此我以簡單重點方式向大家說明。","110年度1月份到10月份業務重點有安置處所收容、監外技能訓練、輔導就業、核發更生人獎助學金及生活補助金、急難救助、訪視受保護人、資助旅費、資助醫療費用、創業貸款，相關績效，詳如書面資料。"],["主席：請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洪董事長報告。","洪董事長培根：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大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作「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業務報告」，深感榮幸。本會轄區縱跨金門與連江兩縣，交通與聯繫上較為不便，且母語與風俗又不盡相同；專職人員僅有3人，資源有限，惟在各位委員及社會各界給予更生保護工作之鼓勵和支持，本會業務推動順利，在此表示由衷之感謝。","以下謹就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近期業務辦理情形」以及「未來努力方向」等二大部分，向各位委員提出扼要報告。"],["壹、近期業務辦理情形：","第一，持續精進技訓班。本會已經累計開辦16個班次，頗受市場歡迎，包括手工麵線班及閩式燒餅班等，我們持續授課而且精進。","第二，持續推動毒品戒癮治療。今年新設戒癮12步驟計畫的團體介入方案，另外也持續精進阿德勒取向生涯建構團體輔導，這兩部分在監所的績效頗為良好。","第三、開設新的技訓班。我們都知道金門的貢糖在市場上非常有名，而且受歡迎，所以我們今年在9月開辦新的貢糖技訓班，聘請小金門金瑞成貢糖廠的負責人洪松柏擔任指導老師，初期是以手工製作為主，為了精進符合市場需求，本會的徐董事長已經捐助煮糖機和輪壓機等專業機器到金門監獄，以提升品質。","第四、辦理振興市集。去年因為疫情開始，很多更生家庭的經濟受到影響，除了個別提供「紓困採購團」跟「抗疫暖心包」外，為了擴大協助金門跟臺灣地區的更生事業主、馨生事業主，以及監所作業產品，本會在今年11月5日到7日在昇恆昌金湖廣場連續舉辦三天的更生振興市集，一共有22個攤位設攤，三天下來，有14個攤位完售，總金額將近60萬元，如果再加計現場訂購事後補寄的部分，金額大概有80萬元，成效頗為良好。"],["貳、未來努力方向：","一、持續推動更生保護家庭支持方案。","二、深化更生人就業及創業服務措施。","三、配合各級政府振興措施，辦理更生產品的推銷工作，協助事業主站穩腳步。","四、精進志工訓練，以提高服務品質，協助更生人可以重返職場，早日復歸社會，為社會及家庭貢獻一己之力。","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及指教，謝謝。"],["主席：接下來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鄭執行長報告。","鄭執行長書琴：主席、各位委員。犯保協會成立22年來，在各界的關心和建言下，不斷努力、進步、改革，在此先由衷表達謝意。","以下謹就本會110年度的業務執行情形，以及111年度的業務推動重點扼要報告。","在服務量能部分，本會在110年度截至10月底止，統計新收的開案量是1,889件，服務的人次到達6萬8,211人次，統計目前仍在案的件數是8,938件，平均每位一線工作人員的在案量是163件。","本會有七大核心保護業務，依序簡略說明如下：","(一)即時關懷部分","今年度我們遇到太魯閣列車事故，以及城中城大火案件，本會都進行即時關懷以及一路相伴的服務。明年規劃重點部分，我們想進一步籌備組成多元專業的即時關懷團隊，希望在案發初期，能夠提供友善的經濟、殯葬以及居住方面的協助。","(二)法律協助部分","今年度跟法扶基金會推動單一窗口服務機制，也共同辦理幾次教育訓練及法扶日的合作活動，編印犯罪被害人權益手冊。在來年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夠研修「一路相伴、法律協助計畫」，提升為2.0版本。另外建立陪同出庭的分級服務。","(三)申請補償部分","今年度配合高檢署建立友善補償審議流程，我們做了七項革新措施，已經在今年的4月1日開始落實。未來規劃重點部分，希望更加落實友善服務、陪同審議部分。","(四)身心照護部分","我們著重在重傷的照護、心理諮商以及醫療團隊的評估服務部分。來年的規劃，我們希望能夠在長期照護部分，在準備階段加強銜接服務。","(五)生活重建部分","今年的一路相伴，我們提供了緊急資助金，有514萬8,000元，我們也舉辦記者會以及馨生市集，促銷馨生人的商品。來年規劃部分，希望能夠在被害人的在學子女學業專長學習部分再更加強。","(六)創業貸款部分","這部分是明年度我們希望推動的，目前犯保法第十七條正在研修，通過之後，希望能賦予本會執行小創貸的依據，在來年度能夠實施。","(七)行銷推廣部分","今年度我們出刊的「馨希望電子報」每期發送三千餘份，我們也設計了愛心大使吉祥物，以及製作LINE貼圖，未來更希望能夠持續推廣強化電子報，以及官網跟社區平台的運用，持續辦理公益勸募及建置多元捐款管道。","111年度本會預算編列為1億8,618萬5,000元，希望各位委員能夠繼續支持，謝謝大家。","主席：各機關首長已經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5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主席（吳委員斯懷代）：首先請葉委員毓蘭發言。","葉委員毓蘭：（9時38分）部長好！最近發生多起街頭暴力事件，造成人心惶惶，民眾紛紛搶購護身神器，我覺得這不是重點，重點是我們應該深切檢討，到底應該如何給民眾一個安寧的街頭？當警察投入很多警力去維護治安時，檢察機關是否可以成為警察的堅強後盾？當初本席跟黃世杰委員都提出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但法務部有所堅持，然如此，本席希望檢察機關也能稱職的承擔起社會治安維護的重責，而不是遇事就全部丟給第一線的員警。","這個法條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我們修正了刑法第一百五十條，本來是希望嚇阻公共場所的聚眾鬥毆，但這是昨天行政院治安會報提報的資料，從修法到現在，警察機關共移送9,672案件，地檢署的起訴率不到三成，即使我們這麼節制的起訴，但定罪率還是只有85%，而且九成以上都是易科罰金。這個就是民眾在講的，反正我犯罪，一個是抓不到，那現在警察抓得到，但是罰不到，所以沒有在怕的，看到警察也不用怕。我們看了檢察官不起訴的原因是無具體事證、公共場所非聚集不特定的多數人；法院判無罪的理由則是未對公眾造成危害、無妨害社會秩序的故意。","部長，其實我們在修法時，是你們修的，當時其實在新法上沒有一定要訂定一個妨害社會秩序的故意，我們是要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本質上就已經是破壞社會秩序，就該當本罪，這是一個抽象危險犯；新法本來就是規定3人以上，什麼叫不特定多數人？所以我在想，感覺上是檢察官對新法不夠熟悉，還是在適用上有問題？請教部長，刑法第一百五十條在適用上真的有問題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跟委員說明，適用上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就是警察跟檢察官的認知有一些差距，所以我們要加強檢察官跟警察的互相溝通，尤其在個案處理上大家更應該要提早一起討論，尤其構成要件是不是符合？證據是不是齊全？都要進一步交流跟溝通。一個犯罪要構成，除了客觀的事實之外，還有主觀的犯意，不是只有客觀的事實就足以構成了，還要視他是不是有主觀的犯意，所以就主觀犯意的認知這部分，也許警察跟檢察官的看法有不一致的地方。在座有很多檢察長在場，他們應該瞭解社會治安的維護，不是靠警察而已，也要靠檢察官的支持，要共同來維護。","葉委員毓蘭：對，檢察官應該要當警察堅強的後盾，因為我們看到事情發生之後，政府與其提出民眾攜帶球棒要註記，或者主張超商在夜間要雙人值勤，這種讓民眾覺得更不安全、更荒謬的解決之道，本席希望部長、檢察總長跟在座的各位檢察長務必要加強內部溝通，釐清法律見解，達成維護秩序的目的，真正落實，否則我們修這個法就失去最原始的初衷了，而且應該要和警政署好好地研議執法的重點，讓第一線的員警有所遵循。","部長，可不可以請您於一週內，將如何提升落實刑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提供書面報告？以真正發揮它維護治安的初衷，看看能夠如何加強？您剛剛的口頭報告已經很不錯了，但是能不能再給我一份書面報告？","蔡部長清祥：好的。因為這是執行面的問題，我也要求高檢署跟警政署彼此就法條的適用，作一個比較深切的討論，或是在落實的部分律定一個標準，讓大家能夠遵守。"],["葉委員毓蘭：是。","蔡部長清祥：另外，跟委員報告，昨天在治安會報我也特別提出，要求檢察官對於這種暴力犯罪，尤其是組織性、集團性、有幫派背景的暴力犯罪，一定要嚴懲並且從速偵辦。","葉委員毓蘭：是，而且本席是真的希望所有的檢察長務必要做到，這種對於社會秩序、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案件，在起訴書上應該要非常地嚴謹，怎麼可能讓這些法官的判決，全部都是易科罰金？犯罪者照常招搖過市，恫嚇我國人民。","接下來，本席要針對核四的問題質詢，因為據媒體報導，四大公投中，最受到大家關注的就是重啟核四的公投案。11月18日舉行的第二次電視意見發表會中，反方是由台電公司核能發電處的處長許永輝擔任，許處長提到核四從興建到現在問題很多，絕對不能重啟，但是核四封存前，曾經完成的試運轉測試報告，或者是安檢報告，都是台電提出的，許處長今天是代表台電發言，所以媒體就質疑了，究竟台電提出的哪一個意見是真的？許處長把核四的種種問題凸顯出來，這是不是等於宣示，花了近3,000億元蓋的核四，根本連1度電都發不起來？如果他講的都是真的，那麼核四從一開始就是一個重大的弊案！請問部長，針對這個重大的公共議題，或是其他所有的重大公共議題，檢察官是不是應該主動立案偵查？還是真的就像媒體說的，特偵組已經廢了，這些業務沒有人管了？"],["蔡部長清祥：我們法務部廉政署本來對於國家重大工程都有成立廉政平台。"],["葉委員毓蘭：是。","蔡部長清祥：讓各機關的政風人員能夠提早參與工程中所有可能發生的問題，我想不只是核四，任何的重大工程，我們同樣秉持著這樣的精神，對於其中是否涉有弊案，都要瞭解清楚。","葉委員毓蘭：是，因為其實疫情發展到現在，看到過去這段時間，有時候二級、有時候三級，很多國人都關在家裡，所以在網路上流傳著許許多多的質疑，比如高端疫苗的EUA跟採購時，有沒有涉及炒股的內線交易？去年東洋在進行BNT疫苗的採購過程中，到底有沒有立委涉入？還有這5年，其實政府在採購口罩上，平均單價不到1元，為什麼去年一片口罩會賣到8元或6元？振興三倍券這1,000元的資金流向等等。民眾有這麼多的質疑，對於國家、政府的廉能、廉政形象是有所傷害的，民生專股的檢察官有動起來嗎？部長可不可以針對這些疑義來釋疑？可不可以組織專案小組來調查？不管是核四的爭議，或者是疫情中，在LINE、FB上常常流傳的這些爭議。","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任何的犯罪，在各個地檢署，檢察官本於職責，都要跟司法警察或是其他的行政機關配合和聯繫，所以有關民生犯罪的部分，我們各地檢署也有打擊民生犯罪的聯繫平臺，就是結合了檢、警、調，還有行政機關，大家一起來面對問題，看看是屬於行政責任還是屬於刑事責任？大家一次來釐清、動員，來進行偵辦、調查，不要像過去一樣以公文往返，浪費很多時間。"],["葉委員毓蘭：是。"],["蔡部長清祥：所以我們現在都是很積極主動的。","葉委員毓蘭：好，謝謝部長，希望真的是有這樣的承諾。","不過，其實本席比較關心的，還有在整個公投的過程之中，我們看到各級的官員，大概都不知道什麼是行政中立，本席如果去問廉政署，廉政署就會回復行政中立是屬於銓敘部的，除非是貪贓枉法才能夠啟動，不過剛剛部長您也提到了廉能政府是法務部一個非常重要的職責，希望能夠確立這個廉能政府，「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到現在還沒有辦法送到立法院排審，法務部跟廉政署是不是應該也要……","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法務部所完成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已經送到行政院，行政院認為還有一些疑慮要再進一步地研究，我們也彙整了一些研究的內容，也呈上給行政院，所以還是很積極地推動中。","葉委員毓蘭：所以行政院要你們再研議的，也都已經回復了？","蔡部長清祥：對，都會把研究的結果……","葉委員毓蘭：因為真的很重要，所以本席準備還要再開一個公聽會來督促。","不過，我們看到過去這段時間的共諜案，向心夫婦在兩年前捲入了共諜案，對方是在澳洲要尋求政治庇護的，名叫王立強，我們跟澳洲關係這麼好，可以稱為史上最好的時期，卻都沒有足夠的罪證，變成不起訴，現在改以「洗錢防制法」起訴，但是你要證明他的犯罪所得，我們真的跟香港政府、跟中國政府有司法互助嗎？","像新黨王炳忠等人的共諜案，一樣一審判了無罪，你們還是繼續上訴了。部長，我覺得是這樣的，檢調機關查了兩年什麼都查不到，要嘛就是情治機關偵查受到侷限，或者本來就是揣摩上意的政治性辦案。總統大選後，檢調官員辦完大案就開始立功升官了，但最後的不起訴處分，我覺得對於專業中立的檢調來講，是唾面自乾的。","最後，本席上禮拜去臺東考察的時候，矯正人員希望能夠適用醫療的照護方案，本席已經提出去了，以及本席已經提了兩年有關法警加給的調整，我們希望部長能夠支持，可以嗎？","蔡部長清祥：好，我們會盡力爭取。","葉委員毓蘭：好，謝謝。"],["主席：接著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9時52分）請教部長，我在今年5月12日有質詢您，有關寶和會特見的事情，當時我詢問您，為何著名的金融重犯鍾文智，可以一通電話打給臺北監獄的典獄長謝琨琦，謝典獄長馬上就協助寶和會的幹部安排特見槍手小弟，交代封口費、安家費高達十數次？非常離譜，一般人民恐怕沒有這種可以打電話給典獄長安排的機會，當時質詢時部長答復會交由矯正署調查，兩週內就會有報告出來，部長，請問你記得你說過這個話、作過這個承諾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有，我認為那時候應該要加速調查、瞭解案情，那事實上兩週內矯正署也有跟我報告，但是我不滿意，我覺得報告不夠完整，因此我退回要他們再詳細地調查，同時我也要求法務部的政風小組介入瞭解，所以我們都有積極地進行。","陳委員椒華：請問部長，矯正署的報告是什麼時候出來的？","蔡部長清祥：現在，好像上禮拜委員有要求陳政次跟矯正署署長親自向委員說明，而且答應委員要在一週內提出處理清楚的報告，答應今天要送給委員。","陳委員椒華：部長，這個報告出來了嗎？本席是問矯正署這個報告出來了嗎？我是問你當時責令矯正署要去調查，那個報告你說不滿意，那個報告什麼時候出來的？","蔡部長清祥：因為現在不管是行政責任或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陳委員椒華：請回答本席的問題好嗎？矯正署的報告……","蔡部長清祥：初步報告出來了，但是我不滿意。"],["陳委員椒華：什麼時候出來的？"],["蔡部長清祥：它是後來好幾次……","陳委員椒華：你不滿意，他們又去改嘛！那什麼時候又出來了？你講清楚好不好？","蔡部長清祥：最近又出來了，昨天或前天我已經核定了要給委員的報告。","陳委員椒華：不滿意，所以到昨天才出來？","蔡部長清祥：不是，那是綜合前面好幾次的報告，最後再作一個彙整，大致上是要……","陳委員椒華：最後的彙整報告是昨天才出來，是嗎？","蔡部長清祥：昨天應該送到委員那邊了，他答應今天以前要送給委員。","陳委員椒華：那你給政風的報告也是昨天才給嗎？但是次長跟我說早就給政風了，我是說給政風的那份報告什麼時候出來？","蔡部長清祥：很早就有了，但是我不滿意，當然這不是完整的，我要求政風小組重新調查，他們已經查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需要再進一步調查。","陳委員椒華：部長，你說不滿意，那個報告有好幾版，有交給廉政署了，對不對？"],["蔡部長清祥：對。"],["陳委員椒華：請問什麼時候給廉政署的？"],["蔡部長清祥：5月中旬或下旬就已經給了。","陳委員椒華：今年5月就給了，本席是說，為什麼那份報告沒有給本席？你說是因為不滿意。"],["蔡部長清祥：因為……","陳委員椒華：這個報告現在才要給，是不是這樣？","蔡部長清祥：5月我們已經交給廉政署，就刑事責任的部分，要再深入調查，因為刑事責任是屬於偵查不公開的範圍，所以我們就尊重調查機關廉政署做深入的調查。","陳委員椒華：但是當初你跟本席說報告兩週內就會出來，那你現在一直拖，推拖說一直改，然後報告已經給廉政署了，直到本席去要，次長才說今天要給，所以你給矯正署那份報告，也要給本席，這樣可以嗎？","蔡部長清祥：矯正署的報告是它內部的簽呈，不像今天交給委員的報告，具有完整的過程說明，委員看到這個說明以後，如果還認為有疑慮，我們再來向您詳細地說明。"],["陳委員椒華：本席是說你給矯正署的報告也要給本席。"],["蔡部長清祥：我只是表現我一個態度。","陳委員椒華：你更清楚的報告也給本席，本席都要。","蔡部長清祥：對，我跟委員說明，這就是我們嚴正的態度。","陳委員椒華：再請問部長，整個行政調查的過程，有找過謝典獄長問話，然後謝典獄長也有承認，他接到鍾文智的電話就幫忙關說、幫忙辦特見，他也表示鍾文智是他父姪輩熟識的友人。那請問蔡部長，在謝典獄長接到鍾文智電話之後，他有依照請託關說查察作業要點，向政風機構登錄嗎？請部長答復。","蔡部長清祥：我的瞭解，政風小組給我的報告是他並沒有依照廉政倫理規範……"],["陳委員椒華：他沒有登錄嗎？"],["蔡部長清祥：他沒有按照廉政倫理規範的規定來處理。","陳委員椒華：好，他沒有處理的話，那部長你這邊怎麼懲處呢？"],["蔡部長清祥：所以我要求他……"],["陳委員椒華：為什麼不用登錄？","蔡部長清祥：所以我們要求要按照這個規定來處理，才會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他們重新……","陳委員椒華：那有送懲處法院嗎？你讓他退休了，那為什麼到現在都沒有看到他被……","蔡部長清祥：退休是在這個事件發生以前就先辦理好了，不是事件發生以後才辦理退休。"],["陳委員椒華：但是退休之後呢？之前違法失職的責任還是要追究啊！"],["蔡部長清祥：有啊！在追究。"],["陳委員椒華：法務部要送懲處法院啊！要送監察院啊！","蔡部長清祥：如果他達到要送懲戒法院的地步，我們當然要送。"],["陳委員椒華：部長你認為這樣還達不到嗎？為什麼沒有送？怎麼這樣瞎扯呢！"],["蔡部長清祥：我沒有瞎扯啊！此事我尊重矯正署……"],["陳委員椒華：這樣還達不到？","蔡部長清祥：矯正署給我的報告我非常不滿意，所以才一而再地退回。","陳委員椒華：那你也可以同時先送監察院，監察院如果有作出處分，你也可以送懲處法院啊，為什麼……"],["蔡部長清祥：這有一個程序……"],["陳委員椒華：為什麼到現在都沒有看到這個動作？","蔡部長清祥：我們按照程序走，該怎麼處理我都是很嚴正的態度在處理，請委員放心。","陳委員椒華：本席是質問，法務部這個無為的作法有放水的嫌疑。","蔡部長清祥：絕對沒有，我的態度很清楚，我們同仁都曉得。","陳委員椒華：所以部長，我想移送懲處法院這個部分在你的職權範圍內是做的到的，請部長再給本席一個明確的答復，到底要不要送懲處法院？再問一下，目前我們畫面上看到的蔡志和、林正二、潘淑真，這是棄保潛逃的案子，我們看到這三個案子都只有公告在檢察機關重大刑案通緝犯查緝系統裡面，這個查緝系統都只有看到姓名和性別，但是連基本的照片都沒有，所以一般民眾根本沒有辦法協助通緝、追緝，但是在法務部調查局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和刑事警察局的重要緊急查緝專案裡面有照片，但是沒有通緝的資訊揭露，請問法務部這樣子是有決心要抓通緝犯嗎？還是遇到有權有勢的你就轉彎？請部長回答。","蔡部長清祥：檢察機關重大刑案通緝犯到底有沒有放照片，這是執行面的問題，我再瞭解一下。"],["陳委員椒華：為什麼不放照片呢？","蔡部長清祥：為什麼沒有放的原因，我請高檢署來報告。","陳委員椒華：有資訊的沒照片、有照片的沒資訊，請部長儘速完成棄保潛逃罪的立法，行政部門應儘速提出草案，以利國會審查；再來要全面檢討現行的防逃機制，偵查審判到執行階段的疏漏，加速填補漏洞；並且整合通緝犯查詢系統，完整揭示罪犯照片和特徵資訊、強化通緝的公告效果。部長做得到嗎？","蔡部長清祥：這個我們都已經在做了，有關立法的，我們也協調了各部門……","陳委員椒華：我剛才提到有照片沒資訊、有資訊沒照片，這個可以改正嗎？"],["蔡部長清祥：我請執行機關他們來……"],["陳委員椒華：你先回答要不要改正？"],["蔡部長清祥：需要改正的一定會改正。"],["陳委員椒華：你認為這個不用改正嗎？","蔡部長清祥：我要先瞭解他們為什麼不把它放進去，因為通緝的這些資料不是只有檢察機關的，還有調查機關，還有警察機關。","陳委員椒華：本席已經在質問你有權有勢就轉彎，你還在把職權推給別人去決定？","蔡部長清祥：我是很負責的，我不會推。","陳委員椒華：部長說不通啦！你可以做查緝系統的改正嗎？為什麼有照片卻看不到犯罪行為？然後有犯罪行為的揭露卻看不到照片？這樣抓這些權貴或通緝犯，要怎麼抓？難怪到現在都抓不到，部長請回答。","蔡部長清祥：對於這個通緝人犯的資料，因為不是只有檢察機關，還有調查機關、警察機關，所以他們的作法有沒有一致，我會請相關單位去瞭解，希望能夠求得一致，該放照片就放照片，該陳述事實就要陳述他的事實。","陳委員椒華：好，今天全臺灣的檢察長都來了，我要拜託部長跟各位檢察長，我們現在廢棄物的追緝或是調查，常常都是輕輕的處理，幾乎九成以上都緩起訴，所以犯罪行為人都看到檢察署無作為或是偵查不詳細、不嚴謹。幸好，去年陳情人跟本席陳情學甲爐碴案，臺南地檢署重啟調查，追到現在，國有財產署挖下去才確認這邊有廢棄物，本席很辛苦地又去追究經濟部工業局，才確認不法再利用的成分也是廢棄物，部長跟各位檢察長請交代各個檢察官，有關不當再利用，即事業廢棄物沒有合格的再利用還是廢棄物，因為我們也很痛心，很多環保單位把廢棄物都說是再利用，所以就變成緩起訴或者沒有要求清楚。部長，學甲爐碴這部分，畫面上的公文顯示工業局和環保署都已經確認它是不合格的再利用，就是廢棄物，部長可以答應本席，讓各縣市的檢察署能夠瞭解如何來辦案嗎？針對廢棄物的辦案。","蔡部長清祥：有，我們針對這個也有辦研習會，邀請各地檢署承辦的檢察官來參與，當時也有邀請委員來跟我們授課，可惜委員婉拒了。","陳委員椒華：沒有，你叫我去3分鐘，我怎麼把我的意見講清楚？"],["蔡部長清祥：那是很好的機會。"],["陳委員椒華：我覺得部長根本是沒有誠意的邀請。"],["蔡部長清祥：有啊！我親自跟你邀請。","陳委員椒華：我還是要跟你抗議，所以今天我只好藉這個機會來跟各個檢察長講清楚，拜託他們回去要落實。像今天我給你看這個畫面有六價鉻超標，這就是有害事業廢棄物，地方環保局又繞著彎說這可能是別人倒的，所以讓辦案非常困難，當然我也會跟司法院要求，請他們也要問清楚，不是只有問環保局，也要問工業局，因為有些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是工業局承辦的。","蔡部長清祥：請委員放心，我們對於廢棄物這種違法的事件也非常重視，我也要求我們所有各地的檢察官對這個案件一定嚴辦。","陳委員椒華：最後再問部長，你給廉政署的報告，也給本席一份，你已經送出來的報告有關寶和會及謝琨琦的調查案，兩個報告都可以給本席吧？","蔡部長清祥：那不是所謂的報告，那是一個函釋要求它處理，我們怎麼會跟廉政署報告？是廉政署要跟我報告。"],["陳委員椒華：我是說那個行政調查的報告有沒有送過去？我是在問這個。"],["蔡部長清祥：我們有要求。","陳委員椒華：我不是叫部長跟它報告，你扯這樣是在說什麼呢？我是說你當初由矯正署移送給廉政署的行政調查報告，我要一份。"],["蔡部長清祥：我們有把相關資料在今天給委員的……"],["陳委員椒華：你給廉政署的資料也要給我。","蔡部長清祥：可以給，我一定給。"],["陳委員椒華：可以喔？你承諾了。"],["蔡部長清祥：我說可以給的……"],["陳委員椒華：希望不要兩個禮拜又變成拖到半年以上。","蔡部長清祥：委員先看今天的報告後，如果還要補充，我們再來補充。","陳委員椒華：我是要你提供矯正署給廉政署的報告，主席幫我確認一下部長這邊要提供。","主席（葉委員毓蘭）：陳委員剛剛所做的，不管是在環保犯罪上的偵查，都請各位檢察長都要重視。另外陳委員要求法務部提供的相關資料，只要沒有違反法律或規定的，都麻煩請會後提供，好嗎？","蔡部長清祥：好，謝謝。"],["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席。"],["主席：請羅委員致政發言。","羅委員致政：（10時8分）部長早，本席會謹守分際，就是偵查中案件或是特定個案，我們絕對不會介入，也不會去要求必須要怎麼配合，我們給檢察官及調查單位最大的一個沒有被干擾的辦案空間。"],["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羅委員致政：該怎麼辦，就怎麼辦，所以本席要談的都是一個通案或制度面的問題。做為一個法治國及人權國有一些基本的份際還是要拿捏的。部長也瞭解我非常關心偵查不公開的作法，因為案件調查當中任何的訊息，如果最後定罪的結果跟調查當中的情況不同時，對當事人是很大傷害。記得我之前談到國防大學校長張哲平被檢調單位放話，或是流露給媒體說他涉及共諜案，尤其這位是當過國防部副部長的人，最後看起來雷聲大雨點小，我覺得對他個人、對國家都是一個很大的傷害，這也是為什麼9月份本席在質詢時要求部長能夠彙整相關資料，讓我去瞭解到底所謂偵查不公開的檢察小組或督導小組運作的情況，你們在10月底也提供資料告訴我，法務部調查局和相關權責機關開了多少會議、檢討的案數及查辦處分的情況。部長，這是你們提供的資料。"],["蔡部長清祥：是。","羅委員致政：坦白講，我也不意外，最後都是零，都沒有，換句話說，我們活在平行時空，也就是說，你們看到的跟我們看到的不太一樣。因為我們從媒體看到很多東西很顯然是有人洩密，我還沒有講是法務部洩密，是有人洩密，但是後續就沒了，坦白講，我希望在報告裡面要有幾個東西，至於你能不能提供，我們可以再討論。我認為偵查不公開相關的洩密有幾種情形：第一種，新聞報導沒有洩密，機關包括檢察或檢調機關當然就沒有洩密，這當然最好；第二種，是有洩密，但是你們查了，洩密來源不是來自於你們，或者是有洩密而且查到是來自檢調的洩密；最後一種是檢察機關發現新聞報導有洩密，但是檢調機關沒有，然後就結束了嗎？你要去查誰洩的，是律師洩的還是誰洩的？部長，這幾種樣態應該是這樣，沒錯吧？","蔡部長清祥：對，沒有錯。","羅委員致政：可是你們後續的查辦處分其實就是沒有，所以等於過去幾年來，我們在媒體上所看到的洩密，夢醒時刻統統沒有了，原來都沒這回事，有洩密情事，但是查無洩密來源，是這樣子嗎？","蔡部長清祥：當然最主要我們是查檢調同仁有沒有就他所承辦的案子，對外不應該公開而公開。","羅委員致政：所以你們查完全沒有？所以你們是第三種：新聞報導有洩密之內容，但檢調機關無洩密之情事？","蔡部長清祥：大部分都是這樣，因為新聞來源很多，不限於是檢調人員而已。"],["羅委員致政：所以你們就不用查、不會再查下去了？"],["蔡部長清祥：這個就比較困難啦！"],["羅委員致政：有沒有再查？"],["蔡部長清祥：當然有再查。"],["羅委員致政：可是你們後面的查辦情況都沒有。"],["蔡部長清祥：但是媒體不願意說來源……","羅委員致政：那就結束了？好吧！我們就當作沒這回事，我也不會再要求你，以後只要媒體上看到就當作沒這回事。"],["蔡部長清祥：也不是這樣。","羅委員致政：對啊！民眾覺得很奇怪，這樣的洩密明顯、甚至是整本調查偵辦的文件全部拿出來抄，一字不漏，結果查無洩密。","蔡部長清祥：如果有這種情形，那是太離譜了，不可能……","羅委員致政：我就簡單講，你就查張哲平的個案好了！連照片都有，連偵辦的文字都有，查不到，我不知道誰該負責。部長，這件事我是滿失望的，你們給我的資料只是一個表面上的數字，但是沒有讓我看到你們有這個決心去查所謂的偵查不公開。","接下來，我們知道調查局有兩大核心任務，一個是維護國家安全，一個叫防制重大犯罪，沒錯吧？"],["蔡部長清祥：是。","羅委員致政：維護國家安全這一塊，事實上是我們現在最重要且迫切關心的焦點，尤其是中國滲透、共諜這一塊，剛剛我們召委提到「政治偵防」，笑什麼？這是政治笑話嗎？北檢不起訴，當然不起訴原因很多，但是顯然我覺得偵辦上有一些問題或困難要面對，比方不起訴或調查內容竟然涉及到向上海單位來請求提供資料不給，部長，你覺得這個會不會怪怪的？"],["蔡部長清祥：確實有點怪。","羅委員致政：當然是怪，他給你才覺得奇怪。你向中共要資料問這個人是不是共諜，他還給我們？那個動作根本連做都不用做，沒錯吧？","蔡部長清祥：是，這是新聞的報導，我覺得檢察官不會那麼離譜，明知道不可能。","羅委員致政：好，那我就要問個問題了，部長，你們有一個叫「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督導小組」，知不知道？","蔡部長清祥：對，在高檢署。","羅委員致政：高檢署檢察長有沒有在現場？部長先告訴我，所謂督導小組的任務和功能？算是指導單位、檢討單位、諮詢單位還是什麼單位？它是幹嘛的？"],["蔡部長清祥：目前看起來是一個督導單位。"],["羅委員致政：怎樣督導？","蔡部長清祥：各個地方如果需要通案性的指示，或是要辦研討會、經驗的分享，由高檢署來……"],["羅委員致政：所以他不處理個案？","蔡部長清祥：目前不是個案，但是未來如果我把刑事訴訟法或是相關的法律修正，對於國安案件提升為二審來管轄的話，就由二審來處理個案。","羅委員致政：我問一下，從106年有這樣一個在高檢署的實施計畫，針對這個小組的運作，到現在這麼多年來，有沒有提出任何一個具體的建議，對於偵辦國安案件，我們應該有什麼樣更好的作法？"],["蔡部長清祥：有。"],["羅委員致政：那有什麼具體的？讓人眼睛一亮的？有沒有？比方說？"],["蔡部長清祥：通案性的指示。","羅委員致政：部長你自己說的，以後國安案件的層面提升全部由二審來偵辦，是這個督導小組想到的建議？還是你自己想到的？"],["蔡部長清祥：是法務部。","羅委員致政：所以是部長這邊研究的，不是來自督導小組？"],["蔡部長清祥：有溝通。","羅委員致政：好，那我想問一下，這個所謂由二審來偵辦的作法，目前推動的進度怎麼樣？","蔡部長清祥：我們也擬出相關的條文，把範圍做一個確定，然後就這個範圍來擬定相關的條文。"],["羅委員致政：要不要修法？"],["蔡部長清祥：要。"],["羅委員致政：有沒有立法計畫？"],["蔡部長清祥：立法計畫沒有在這次提出。","羅委員致政：對啊！很奇怪，部長說這是你個人很重要的一個政策方向，對不對？"],["蔡部長清祥：對。","羅委員致政：因為這幾次下來我們的國安案件的處理，顯然民眾是很失望的，要嘛像向心專案不起訴，要嘛法院最後判定不起訴或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讓臺灣現在如入無人之地，所以你們就下定決心，部長，我也認同，你認為應該有專責的、甚至提高它的審查層級，沒錯吧？"],["蔡部長清祥：是。","羅委員致政：結果你們沒有立法計畫，我沒有看到你的決心。","蔡部長清祥：因為我們希望提升二審偵辦，這是最近的一個要把它落實的想法。","羅委員致政：部長，9月份的新聞，現在已經11月了。","蔡部長清祥：隨時可以提出，雖然我們沒有把計畫納入跟大會報告，但是我們隨時也可以來提出。","羅委員致政：部長，我希望加快，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羅委員致政：然你都說這是一個政策宣示，本席也認同、也支持這樣一個作法，可是很清楚就是要有這樣的節奏，雖然這個會期未必有辦法幫你們審到，但提出來就表示有一個宣示性的東西，檢察官本身有沒有這樣一個專業？有沒有夠大的權力去針對國安案件做審查偵辦？這部分的確要有一些檢討，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羅委員致政：部長，我要請問一下新店槍擊案的兇嫌逃到中國大陸去了，相關司法單位要求遣返，但是我們看了一個資料，兩岸司法互助，中方目前顯然是已讀不回，不論是我們自己的通緝犯人數、逐年遣返的情況或者在第三地被引渡到中國去，我們想要回來的人數，目前顯然都是一個很低迷的情況。部長，對新店這個案子，你覺得有希望把他引渡或遣送回來嗎？","蔡部長清祥：執法機關還沒有向法務部請求透過兩岸共打的司法互助協議來進行程序，如果有的話，我們會積極來處理。"],["羅委員致政：但是你樂觀嗎？","蔡部長清祥：我想我們應該要努力，希望能克服所有……","羅委員致政：除了電傳公文或什麼方式，有沒有其他管道？因為這是社會矚目的案件，也是普遍民眾理解兩岸關係一個很重要的指標，到底對岸在處理共同打擊犯罪這一塊，有多少意願來共同推動？法務部可能要更積極一點，好不好？"],["蔡部長清祥：會。","羅委員致政：因為畢竟這是現在矚目的案件，不要讓他覺得逃到中國去就沒事，這對兩岸人民的往來跟互信，對處理彼此之間，不是只有我們，而是彼此之間治安的防護有很重要的宣示作用，這個無涉政治。"],["蔡部長清祥：打擊犯罪是大家共同的目標。"],["羅委員致政：無涉政治。"],["蔡部長清祥：對兩方面都好。","羅委員致政：沒有錯，這不是只有我們需要，他們也需要。我問你，這幾年有沒有我們送過去給他們的？","蔡部長清祥：有，也有。","羅委員致政：有嘛！我們有認真在送，對不對？"],["蔡部長清祥：對。"],["羅委員致政：可是他們沒有認真送給我們。"],["蔡部長清祥：去年也有送給我們。"],["羅委員致政：有嗎？"],["蔡部長清祥：對。","羅委員致政：所以這個數字，當然我們希望還是希望儘量努力一下，不要讓民眾失望。","蔡部長清祥：好，謝謝。"],["主席：請吳委員斯懷發言。","吳委員斯懷：（10時20分）部長辛苦了。我想先問一下剛才羅致政委員最後問的問題，我很關切，有關兩岸共同打擊罪犯，我認為法務部應該要提醒政府相關部門、提醒媒體，不要太高調做大內宣。昨天媒體一報出來說新店的槍手逮到了，在大陸，正在隔離中，馬上可以遣返，我心裡就想說糟糕了。部長應該很清楚，兩岸在2009年簽訂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效果逐年降低，為什麼？因為政治氛圍，明眼人都知道，就是因為兩岸目前的政治氛圍很糟糕。去年發生的前里長朱雪璋事件，你們低調到什麼程度？好不容易才把他遣返回來，事前多保密、都否認，人逮回來了，才敢公布。這是對的，政治氛圍不好嘛！但你們現在這麼高調，部長，你還有信心他能被遣返回來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我贊同委員所講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要很務實，我們要求成果，而不是在程序中造成阻礙，這對於我們的偵辦是不利的。","吳委員斯懷：好，我今天就做個球給部長，希望你跟你的高層長官講，不要把這件事拿來當大內宣，否則就做不成，這樣人民會有多失望，怪罪就怪罪在法務部簽了共同打擊犯罪的協議，大家都知道他人在那裡，結果最後回不來，那受害人不就白白死了？我覺得你們要提醒高層。","接著就是……","蔡部長清祥：跟委員報告，這跟高層沒有關係，這個跟執法單位有關，是基層為什麼還沒有執行完畢、還在過程中，就對外說了。","吳委員斯懷：蔡部長，給你記功一次，幫高層擋了子彈。這當然跟高層有關！蔡總統的態度、蘇貞昌院長的態度很重要。接下來的問題跟這個也有關，前兩天超商發生殺人事件，我實在忍不住了，我寫了一篇文章貼在臉書上，結果中國時報就刊登出來，標題是超商店員變成最危險的職業。我提醒蔡總統及蘇院長，不要忘記總統及院長的本份，憲法賦予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我今天很慶幸的是，部長帶著所有的主管，包含各縣市的檢察長，我特別利用這個機會向各位呼籲，我們要接地氣，生硬的法條及那麼多的規定是解決不了人民心中的恐懼。前陣子我跟葉召委去臺東綠島，過去我對於矯正這方面很陌生，我深入去看了很多矯正機關，我很佩服矯正署的黃署長，他是有心在做這件事，而不是依法條在履行職責。各位檢察長們，你有沒有心？我跟部長講一個現實的例子，我晚上回家，鄰居跟我說他們現在去超商，就在附近而已，拐個彎就到了，卻不敢一個人去，要跟太太兩個人一起去，我問為什麼，他說萬一碰到壞人怎麼辦？這是活生生的例子。","你剛才講了一句話很重要，我希望檢察長們聽進去，要提高審理的效率，能不能在人民關切的議題上速審速決，不要講官話。像是我們大家投書、在網路、Ptt都灌爆了、炸鍋了，蔡總統就回應寫了三大條，那三大條看起來就是官樣文章，老百姓罵得更兇。","昨天開治安會報的會議，我等到很晚，我看了治安會報的內容，當然不是法務部，但你在社會安全網扮演一個角色，等一下我要請部長回答。你看這些長官說什麼話，說球棒以後要列入管制，不要鬧了嘛！不是球棒的問題，而是組織犯罪要加強查緝，十個案子有九個半都不是組織犯罪，各位檢察長，你們是學法的，案子都是隨機攻擊的，但有六成以上跟吸毒有關，這些傢伙都有問題，隨機殺人，隨便在街上碰觸一下、一點小事情，就拿著球棒把人家往死裡打，這跟整個社會氛圍、政治氛圍有關，人民沒有安全感、恐懼、焦躁、被疫情影響等等，有很多原因，不是幫派，幫派很少。","我們的陳時中部長說，以後不要勸人家要戴口罩；要請部長道歉，他卻說不然要怎樣。內政部長說辣椒水很好用，你們是管這個的，警察機關用辣椒水是要訓練的，不要以為辣椒水買回來可以隨便噴一噴，家裡小朋友不小心玩到了，噴頭指錯方向是噴到自己。還有一個，犯罪心理學你們是專家，我是外行，你拿辣椒水噴他，沒噴準，激怒到他了，你受得了嗎？你噴他辣椒水，他回家拿菜刀砍你，不要鬧了！搞這些東西，這些部會首長到底食不食人間煙火？鄭文燦市長說以後夜班加兩個人就可以互相照顧，夜班都找不到人了，還加兩個人，你懂不懂庶民啊！","請問部長在社會安全網的部分，整個法務部，包含檢察系統、檢調系統，是扮演什麼角色？請簡短回答我。","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治安的問題是所有執法單位都應該要共同協力的，法務部及地檢署的立場就是從法律面指導、提供意見，執行面就是要指導警察蒐證完成、能夠有效追訴，這是最主要的。當然警察在執法上有一些過當的行為，我們也要予以指正。","吳委員斯懷：部長，我希望聽到的不是這些，當然我知道你們在政治制度組織法的規範中有一定的層次，有些事務不是你們主管。但檢察長們如果優先處理這些案件呢？如剛才葉委員所講，確定判刑率有多少？刑罰有多重？我希望你很短的時間可以提供給我這兩年類似這種超商案件、隨機殺人案件、殺警案件及殺牙醫案件，已經結案並且判刑的有多少？請你們提供書面資料給我，因為很多人打電話到我的辦公室，你們如果提供給我，我就在臉書公布告知大家，法務部及檢察長們做了很多事。可以嗎？"],["蔡部長清祥：好的。"],["吳委員斯懷：就是已經確定的案件。","再回頭看一下你們今天的報告，我覺得有三條標題寫得很好，第一條是便民措施貼近民意；第三條是拉近人民與司法距離，其中有三點是透明監督、溫暖友善及保障人權；第五條是實現正義全民安心。我要講得就是能否讓全民安心地上班、下班、買菜、到超商買東西，就這樣而已，我的鄰居是一位老先生，他告訴我，看到沒戴口罩的人，他連多看一眼都不敢，為什麼？他怕瞪他一眼，結果會被打，把人民搞得這麼害怕。站在法務部的立場，有這種案子要速審、速決、重判，當然檢察長行使職權是獨立的，這個我瞭解。但是民意、人民的希望在哪裡？","最後，你們有提供毒品防制基金相關預算的書面報告，我很感謝，但我沒看出來背後真正的原因。你們報告中有收入、有支出、有很多計畫，但你們看看這些隨機殺人、隨機暴行的案件有六成以上即多數都跟毒品有關，他們有吸毒。我到黃署長所轄的矯正機關去看，吸食毒品的比率占矯正人的46.9%，可見吸毒的人口、受矯正的人口是重點，所以防制基金不能只有數字、也不能只有計畫，要以人為中心，要從源頭來解決。","另外，我也做個球給部長，衛福部該管的事情是他們要去管嘛！他們的執行率這麼低。你們有編基金，是誰負責的，你就要在行政院院會提出來，不要都是法務部、都是矯正署，人犯罪才會關到矯正署，那有什麼用？前端要怎麼做？你們要在院會提出來，防制基金要有效，不是寫一大堆計畫、做社區研究、做研究報告、做論壇，這些毫無意義！如何讓吸毒的人減少？讓吸毒的人可以趕快去矯正，矯正結束後不要再吸毒，一吸毒腦袋就不清楚、焦躁易怒，又加上疫情，不能出門唱歌、喝酒，導致看誰不順眼就砍誰。","因此我希望政府施政不要講官話，要講接地氣的話，我很誠懇地建議部長及檢察長們有空就穿個輕便服裝，到超市走一走，親自去問一下超市的店員、問一下去超市買東西的老先生、老太太，有沒有我講的這種現象？這就是庶民的心聲嘛！我不知道蔡總統及蘇院長有沒有進過超市，或是有沒有買過菜？或是在交通意外事故現場看一下，下來的年輕人滿臉暴戾之氣。我是什麼都不怕的人，現在連我都有點害怕了，畢竟有點年紀了，不然我就一個打三個！可是這是對的嗎？不對嘛！大家希望的是一個和諧的社會，為什麼要搞成這樣？因此希望法務部、檢察長們能夠重視這個方面，你們的各種措施直接影響庶民的生活，也代表政府的政績，我很誠懇地呼籲你們，下班後到超商走一走，部長，可以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一定會接地氣。"],["吳委員斯懷：謝謝。"],["主席：請許委員智傑發言。","許委員智傑：（10時32分）主席、大家好。請教部長，強制工作算不算違憲？"],["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釋憲還沒有出來，不過法務部的立場是認為沒有違憲。","許委員智傑：法務部認為沒有違憲，在12月10日釋憲結果會出來，萬一是違憲的話，後續要如何處理？","蔡部長清祥：就看釋憲的結果是如何，如果需要修改法律的話，我們也會儘快修法；如果是執行面有些做得不夠好，我們也會來修正。","許委員智傑：我們要長期來思考這個問題，強制工作算是保安處分嘛！"],["蔡部長清祥：是。","許委員智傑：法官如果要判的話是刑罰、刑期，保安處分一判就是3年，如果是3年刑期，又判強制工作的保安處分3年，加起來等於6年。"],["蔡部長清祥：不一定要整個執行完畢……","許委員智傑：對，因為監獄也有假釋制度。","蔡部長清祥：強制工作如果表現良好，符合要件的話，可以申請免為繼續執行。","許委員智傑：對，表現良好的話，保安處分也可以折半。","監獄有分一般監獄及外役監，外役監是否算是強制工作？","蔡部長清祥：不屬於強制工作，只是在處遇方面、在執行時可以培養其努力工作的習性。","許委員智傑：部長參考一下強制工作的立法精神，「旨在對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怠惰成習而犯罪者……」就是指「浪流連」的人，「……令入勞動場所，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正確工作觀念……」，這邊的正確工作觀念跟部長所提到的培養努力工作習性應該是差不多吧？"],["蔡部長清祥：是。","許委員智傑：所以我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到底釋憲案結果如何？我們對於保安處分的強制工作，跟在外役監的人是否有可能一併思考？我不知道部長有沒有注意到，可以看到泰源技能訓練所的強制工作內容，有電子零件組合、漁網縫製及喪家用的紙蓮花製作，半年結訓後再回到原單位。以紙蓮花製作為例，在服刑期去做強制工作，摺紙蓮花，訓練完、學會摺紙蓮花之後，再到監獄服刑3年，甚至10年，這個強制工作的效果到底在哪？您覺得對於培養其勤勞習慣、正確工作觀念有實際的功效嗎？"],["蔡部長清祥：還是能夠發揮效果啦！不過重點就是要如何真的從心理、態度及學習一技之長的面向上來規劃課程。","許委員智傑：以我個人的想法，不管釋憲結果如何，修法工作是否有其必要性，我希望法務部也可以參考。強制工作是在監獄服刑前就要去執行，如果是在服刑中呢？因為一罪不二罰原則，假設刑期是判7年、強制工作3年，這樣就乾脆合併一起判，如果認為合憲的話，就可以一起判，如果認為不合憲，就不需要判。所以如果保安處分的強制工作，跟算是工作監獄的外役監一樣是讓他去工作，甚至有沒有可能有一些技能學習？在監獄裡摺紙蓮花也是很平常的事啊！因此如果可以一併思考的話，就不用這樣雙軌進行，或是變成一罪兩罰、疊床架屋，是否可以一併思考？","蔡部長清祥：好，等釋憲案結果出來之後，我們會全盤思考如何因應。","許委員智傑：我是覺得現在就可以開始想，為什麼會一再地有這個爭議，即使釋憲案解釋是合憲。","我舉一個例子，史上有解釋合憲後又變更或是又解釋為違憲的案例層出不窮，如海關緝私條例，大法官釋字第211號解釋是合憲，但第439號解釋是違憲；有關組織犯罪條例，大法官釋字第129號解釋是合憲，但第556號解釋是變更；有關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大法官釋字第347號解釋是合憲，但第581號解釋是違憲。這些例子就是合憲、違憲，合憲、違憲，合憲、變更等等，為什麼在歷史上會有這麼多的爭議案件？即使這次解釋是合憲，仍然有很多爭議；而如果這次解釋是違憲，是不是就要改過來？","因此我認為不管12月10日的釋憲結果如何，我們真的需要針對該制度做一個思考，才會長治久安。想一個最好的方法，如何組合強制工作，或在監獄裡也可以工作、學習技能，以培養勤勞的習慣、正確的觀念，這不是監獄本來就想要做的事嗎？所以是否可以合併起來思考，其實我還在想相關的法要怎麼修，建議法務部也可以思考一下，我們一起討論這部分要怎麼處理。還有上一次提到的緊急戒護，那部分就是如果有精神病患者在服刑期滿後還要去就醫，假設服刑中途被假釋，還要等到刑期屆滿以後才去就醫，在假釋期間就危險了，所以是不是假釋期間就可以用保安處分讓他就醫？這個部分其實也有調整的空間。所以我建議法務部，強制工作以及強制就醫不管是在刑期之前、之後或在假釋期間，要一起做整體思考，以後只要有精神病患傷害到任何人，就是確保他精神病好以後才讓他出去，假釋期間才不會有空窗。現在強制工作有這麼多爭議，讓我們也一起思考，我想這樣對於整個刑法，或是對整個社會的治安會有比較正面的幫助。我不知道部長清不清楚這一段，強制就醫是在刑期屆滿之後，如果中間假釋是沒有強制就醫的，這個你放心嗎？","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已經假釋的如果有醫療需求，我們當然還是有更保會或是觀護人可以協助他，還是會幫助他的。","許委員智傑：跟部長報告，我們就是很擔心。外面更生保護其實一個月去一次，為什麼要等到刑期結束以後再就醫？根本就沒有那個必要，我們就是因為怕他出去外面對社會的治安產生後遺症才要讓他們就醫，所以這個放在所有的刑期之後，而假釋期間是個空窗，從邏輯上看也不合理。部長說更生保護可以處理，事實上我覺得還是不足，所以我的建議就是跟強制工作一樣，強制就醫跟強制工作，事實上我們應該補上在假釋期間的，甚至強制工作的期間就納入刑期之內，怎麼樣讓我們整體思考以後就不會有這個問題。合憲又變更、合憲又違憲的還不只這六件，我只是舉了六件，如果今天大法官解釋為違憲，搞不好以後大法官又解釋成合憲，層出不窮。這個部分是不是請法務部再整體思考，我們再討論看怎麼修會讓這個制度更健全、更完整，對社會治安才會更好，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指教。","許委員智傑：麻煩部長這部分交代相關單位先討論，如果有什麼初步概念或想法可以到我辦公室來指導一下，我們一起來討論，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謝謝。我們會去跟委員請教。","許委員智傑：好，謝謝。"],["主席：請何委員志偉發言。","何委員志偉：（10時43分）部長跟現場的同仁，非常謝謝。我相信現場的各位在法律上面都是專業的，而且以檢察官來講，是要為國家、為正義發聲的人。今天先跟部長再回憶一下過去我開過一個臺版N號房的記者會，裡面有很多未成年及成年人的不雅影片、圖片，全部散播在網路上面，而且他們很病態的組成了一個同好會，彼此之間不以錢來交易，而是以誰有圖，像是在玩pokemon一樣，集卡互相交換，這種病態的行為在美國也好，在其他國家也好，特別在歐洲系統國家是嚴格的被禁止。","今天另外一個命題討論的就是Deepfake，我先請教部長，任何一個人不管年紀、性別等等，他的真實私密影片遭外流傷害比較大？還是Deepfake的私密影片散播在網路上面被外流的傷害比較大？哪一個的情節比較嚴重？哪一種的傷害比較嚴重？真實的還是Deepfake的？"],["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都很嚴重，都是傷害別人。","何委員志偉：是，兩個一樣嚴重。因此我樂見法務部在11月17日針對Deepfake有一個修法版本，新聞稿有說增訂製作或散播他人不實之性影音罪，在這裡就是五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如果有營利是七年，就教五年跟七年是怎麼決定的？","蔡部長清祥：意圖營利處罰當然要比較重，所以我們權衡相關條文的處罰刑度來訂定。","何委員志偉：這是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我們看第二百三十五條散播、播送、販賣文字、圖畫、影音等其他物品，處兩年。部長，我們剛剛有一個共識，不管是真的還是假的、Deepfake的，以假亂真或真實的影片都很嚴重，為什麼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是五年到七年，第二百三十五條是兩年呢？有個嚴重的問題是外界在攻擊Deepfake，說弄到了不該弄的人所以刑責比較重，這個人叫蔡英文總統，外界在攻擊這個點，你要如何回應？","蔡部長清祥：我們當初的思考是這兩個行為都不當、都很嚴重，但刑度上要有些區別。","何委員志偉：這兩個一個是兩年，一個是五年到七年，一個是真的，一個是假的，這個的比例原則你要如何說明？","蔡部長清祥：因為真的東西畢竟接觸到的人比較少，假的東西是任何人都可以用電腦合成或其他不法的方法製作，所以假的可能性擴及的範圍會比較大，當初是這樣思考，真的畢竟是少數人擁有，所以它的流通性不會那麼廣。"],["何委員志偉：第一個你說是流通性。"],["蔡部長清祥：但是做假任何人都可以做。"],["何委員志偉：第二個是什麼？","第一個是依照流通性，因為Deepfake製作成本相對低，所以要用比較重的刑責來處理，這是第一個叫流通性，還有製作的成本是不是？","蔡部長清祥：不是成本，是它可能影響的層面，且任何人都可以用電腦合成來製作，但是真的東西只有少數人擁有，它的傷害性可能沒有假的那麼大，我還是強調兩種都是不應該存在的，但是總是有一個權衡。","何委員志偉：部長的說法我比較不能夠接受，因為現在一個LINE或一個群組裡面，可以有4,000人、5,000人，幾千人都有可能，他隨意的散播或者丟到網路上面，你不要講別的，比如中國的彭帥事件一po網，短短幾分鐘之內已經全球都知道了，所以它的可複製性是無限的；甚至未來還有區塊鏈，很多東西po到網路上面永恆存在，所以你在講流通性等等，我認為這樣做是否適當有疑慮。接下來我還是要確認這裡的五年到七年，一個叫製作，那另外一個就是有make profit營利的話，刑責一個是兩年、一個是五年到七年，我提出我的見解跟想法，當然我們認為Deepfake如果不正當、惡意地去做傷害性的使用是不對的。","另外一個命題是罰多重、罰多少錢其實不見得是受害者真正最在乎的，剛剛提到的臺版N號房裡面有很多、很多的受害人是未成年。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網際平臺提供者應該要移除它，可是有個問題很棘手，當犯罪人及犯罪工具是在境外而非在中華民國、非在臺灣境內的時候對受害人完全沒有用，它還留在那裡這該怎麼辦？"],["蔡部長清祥：這部分要……","何委員志偉：這是針對未成年的部分，應該下架但是還留在網路上。你應該有注意到我之前開的記者會，此時此刻如果後面project出來都還在，我馬上就可以在你面前download下來給你看，但是我不可以在這裡做這件事。如果是境外該怎麼辦？","蔡部長清祥：我們想辦法看是用扣押方式，或是看有權責的主管機關用什麼方式一起來處理。","何委員志偉：部長你知道嗎？最近這兩年一個美國的情色網站，美國和歐盟的作法是集結所有的力量，甚至連信用卡金融公司力量都介入了，它有一篇專題叫做被消失的童年，這些小孩minor的porn全部上去，後來全部都下架了。臺灣全世界都還在看，我們這些在宿舍的、在教室的這些非常非常令人噁心的未成年的影片都還在，自從我開記者會到現在也超過半年了還在境外，所有東西全部都交出去現在正在訴訟當中，你可不可以給我一個承諾──我們可不可以讓這些影片下架？","蔡部長清祥：下架的問題不是法務部能夠單獨處理的，我們只能協助主管機關，比如NCC或是其他的負責單位……","何委員志偉：因為裡面涉及成年和未成年，成年的部分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我們可以沒收之，但是我們遇到一個問題是散播猥褻物品要有罪判決後法官要求下架才有可能，它不下架頂多繼續罰錢，所以這部分就是我們今天面臨的問題，不是丟出罰幾年、幾年、幾年；罰多少錢、多少錢、多少錢就好，真正對受害人最大的傷害是他們這些影片就像區塊鏈一樣，永遠留在那裡。我們真正要做的是停止傷害、停止二次傷害、三次傷害，這才是真正該做的，所以我們可以為這些青少年做些什麼事？我們可以為這些不管男性或女性的受害者做些什麼事？可以請您回應一下嗎？","蔡部長清祥：我們非常同意委員所講的，不是只有處罰刑度的問題，是要能夠真正停止傷害，而且能夠儘快地把那些影片移除也好……","何委員志偉：今天是不是彼此承諾一個時間點，好不好？"],["蔡部長清祥：但是我能做的就是在刑法的相關條文裡……","何委員志偉：這個不是民眾的期待，受害人高達三千、五千人，裡面記者、運動員都有，甚至公務人員、消防員、警察都有，但是他們的影片現在都還在網站上。這個部分一個月讓它們下架好不好？","蔡部長清祥：下架不是我能單獨處理的，我願意反映，我願意共同……","何委員志偉：我們彼此承諾，但是我們都是過程當中可以施力的人，不然我選得這麼辛苦來到質詢臺上，民眾聽到我說何志偉沒辦法……"],["蔡部長清祥：如果委員主持邀請相關部會共同開會商討什麼問題……"],["何委員志偉：這是另外一件事情。"],["蔡部長清祥：我們樂意參加。","何委員志偉：接下來， Clarke在2019年提出深度偽造究責法案，它說Deepfake只要口頭陳述或簡要說明讓視聽者知道並非是真實影像就可以，但是今天我認為應該要修正，增訂的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現在是完全不能做Deepfake或者simulation這些影像處理，這個是事實嗎？","蔡部長清祥：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是指跟性影片沒有關係的其他不實影音資料，我們用妨害電腦犯罪的罪責加以處理。"],["何委員志偉：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它會重是說它除非是攻擊性或不雅影片這種才算是不是？還是所有模擬的東西都不能做？","蔡部長清祥：對，不實的。","何委員志偉：不實的？這樣滿奇怪的！玩命關頭七的保羅沃克死掉了，現在他們全部都是用simulation動畫的東西做出來，在美國可以拍在臺灣卻不能做了，是這樣子嗎？"],["蔡部長清祥：我想個案情節我們來……","何委員志偉：這個部分我認為我們在扼殺的是一個產業，所以我請您是不是今天會後針對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發布新聞稿講清楚？講到simulation，白雪公主是最經典的案例，迪士尼的白雪公主為什麼在全世界會變得這麼紅、變成經典中的經典？是因為當初動畫就是用真人畫出來的，隨著科技跟演算法的進步之後才有後續這些動畫的產生，讓它自動化。但是我們的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是不是讓未來這些所謂的simulation都不能再做了？模擬都不能再做了？在這個部分，業界、整個影音界、包含臺灣的電玩界是相對關注的。","蔡部長清祥：我再說明清楚一點，這個行為當然不對，但是它要有一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結果，還是要有這個要件，而不是做這個行為就要處罰，是這個行為後面會產生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還是有要件的。","何委員志偉：OK，因為Deepfake根本就不是新的科技，但是有些東西要講清楚，不然外界亂歪樓不好，今天總結幾個重點，第一，我認為不管是真實的或者是Deepfake，它的比例原則說明不夠清楚，是否應該要做調整？第二，針對我剛剛講的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也要再說明清楚好不好？我認為這個有違比例原則，不管是真的還是假的，我們不能讓外界去講說因為小玉弄到了不該弄的人就如何、如何，不管是真的還是假的影片，傷害都是一樣的，但是我心裡面認為散播、交流、交換真實的影片，對當事人的傷害是刻骨銘心、一輩子的，這些事情都亟待解決。以上，謝謝您的時間，謝謝主席。"],["蔡部長清祥：謝謝。","主席：本席先作宣告，今天法務部有一個重要的國際會議，所以原則上我們會一直進行到詢答結束，後續的發言都請掌控時間。現在到場的有高等檢察署的檢察長邢泰釗邢檢察長及新北地檢署的徐錫祥檢察長，謝謝你們。特別宣告的原因是因為他們剛剛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出席一個剛剛新聞上說地表上最大的一起毒品案，有1,172塊海洛因磚，重達439.5公斤，市值超過20億元。非常感謝各位檢察官們對警察的支持，我們也希望臺灣的治安越來越好，就直接溯源將毒品防制。","請黃委員世杰發言。","黃委員世杰：（10時59分）謝謝主席。因為我要問的問題不確定到底是部長還是總長的職權，所以請部長跟總長都上臺，謝謝。部長好、總長好。從我們這一屆進入立法院，我跟今天的召委葉毓蘭委員，我們都有提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廢止案，上次請部長做專題報告的時候，我們協商的結論是希望宜修不宜廢，今天難得請到總長列席，還有全國所有的檢察長今天都來了，所以我們想要深入探討一下，這個條例背後牽涉不是只有所謂它是威權時期或是在中國的時候，曾經有的一個制度，更重要是在整個偵查的過程裡面，到底檢察官跟司法警察官之間是如何分工的，此外，這也涉及到背後有沒有要採取所謂雙偵查主體這樣的制度。","如果依照我們現在的情況，警察接獲任何的案件，除了吃案以外，最後不管結果如何都要送到檢察官這邊來結案，但我們的刑事司法其實跟我們整個司法體系一樣，都面臨了人力不足及業務量過大的問題。所以我們要不要重新思考，到底哪一些是有意義的工作，哪一些是無意義的文書、案牘勞形？是不是可以稍微用制度設計的角度去思考，看要不要繼續堅持現在這個現狀？因為這涉及到政策面，可能是部長要負責；執行面、實務上該如何調整，可能是總長或是檢察長在實務第一線要處理的。兩位都是非常資深的檢察官，實務經驗都非常豐富，可否請兩位稍微說明一下，如果要修，你們想往哪個方向修？關於如何減輕全國所有辛苦檢察官同仁的工作量，現在已經是第4會期，從第1會期討論到現在，從上一屆討論到現在，到底你們有沒有提出相關的草案或是政策上有研定出方向？"],["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謝謝委員的指教，對於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它還是有存在的必要，因為我們在辦案上，檢警調本來就是一個團隊，我們強調的是合作，不是誰一定比較大或是誰一定比較小，大家各有專長。譬如檢察官是一個法律的專長，他可以在辦案上提供很多法律的意見，而且能夠及早介入、及早調度的話，產生的效果是更好的，但若是完全忽略警察的專長是偵查技巧，則檢察官也是會疲於奔命的。所以我覺得這個條例雖然施行時間已經很長，需要來做調整，但若是整個廢掉的話，會影響到……","黃委員世杰：沒有關係，所以我問你這個東西打算怎麼修？你就不要再講這些話了，就是你們打算這樣做，可是仍然沒有具體的內容？還是我們請總長來回應一下這個問題，實務上你們認為應該如何處理？"],["主席：請法務部最高檢察署江檢察總長說明。","江檢察總長惠民：委員你好。關於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我認為在偵查程序中，就是警察從偵查到進入司法程序，還有到最後檢察官對司法警察機關之間的關係，還是必須要有一個法律來規定，所以我是贊成宜修不宜廢。","黃委員世杰：那要怎麼修呢？你們都承認要修正，如果它是一個刑事偵查的過程，就應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清楚，為什麼要用另外的條文、用這種模糊不清的方式為之呢？現在被詬病的就是很多可能非屬刑事偵查的部分，好像也被納入所謂調度的過程，所以要不要把它明文化、具體化，把權責分清楚？但是我剛才講到一個重點，不知你們有無仔細去思考，我的意思是，你們講的是理想，每一個案子從頭到尾都是檢察官跟警察共同偵辦，但現行實務上並不是這樣，一定是警察調查到某個程度之後才會移送，移送之後檢察官才會介入，當然這裡面仍然會來來回回，所以這當中是否要開放一些權限？我甚至可以公開說，像你們有發布案件如何分案及結案的辦法，這裡面是不是給予刑事偵查的過程太少的discretion，所以造成很多濫訴、很多以刑逼民等等的案件？其實這就造成你們手上都是無窮盡的文書作業，因為案子都沒有辦法用比較有效率的方式處理，所以在討論分工的問題時，當然你們想要繼續自由地指揮調度警察，這種心情我也可以理解，因為你們的工作量太大，但大家的工作量都很大，所以要不要適度開放一些權限？你們可能會想現在警察素質都很低，但不是這樣的，他們在辦案偵查的過程中也是要去思考如何抓到犯人，畢竟要起訴、要有罪才有用啊！所以當然都還是要精進他們的偵查手段，而且案子證據調查之後送到檢察官那邊，結果被檢察官打槍，那他們不就白幹了？所以如何分工，不管是在警察的方面，或是在檢察官的方面，都能把不必要的行政文書工作減少，然後雙方如何合作上，能在條文上做更精確的描述、更精確的權責相符，像哪些是屬於刑事偵查搜查過程中必要的協助；哪些雖非屬刑事的，但那是檢察官要執行的，譬如說家暴的、家事的，還有很多其他案件可能並不直接跟刑案偵查相關的，像這些週邊的檢察官業務，可能也需要警察來做協助，這個部分也可以明文寫出來，我是覺得這個議題拖太久了，每次都承諾要提出修正草案，結果遙遙無期，所以在此利用這個機會請兩位好好去研究，不要再逃避這個問題了，如果這個會期或下個會期一直提不出草案，那我們就來討論廢止案，因為我們已經承諾你們可以宜修不宜廢，但一直不知你們修到哪裡去，總之，我要在此表達我的立場。","接下來第二個問題，檢察官在辦案的過程中，提了很多書類的原本，依照現在檔案法的規定或是在檔案法實施之前這是叫檢察機關文件期限作業要點，不管是94年以前的作業要點，或是現在檔案法的規定，還有附表裡面也是，這個原本都是要永久保存，而原本就包含了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決定書、上訴書、論告書、補充理由書等等，甚至包括檢察長的命令，這些原本都要永久保存，對不對？"],["蔡部長清祥：對。","黃委員世杰：我們相信各地檢署也應該依照這個規定來做，但是我們卻發現，因為有學者在研究過去一個非常有名的票據法案件，就是謝旻書跳票案，他是前省主席謝東閔先生的弟弟，在研究這個案子的時候，他們跟你們索取69年度跳票案的起訴書，結果你們地檢竟然回文說，已經在民國85年經高檢署核准銷毀這些上訴書狀跟起訴書，部長知道這個事情嗎？","蔡部長清祥：我不曉得這件事情，不過照委員剛才所講的，就是我們書類的原本是永久保存的……"],["黃委員世杰：對啊！但為何回文說你們自己已經將其銷毀了？","蔡部長清祥：票據法不知有無特別的規定，所以我們瞭解以後再向委員報告。","黃委員世杰：票據法沒有特別規定，這跟票據法無關，這是一個跳票案，要依照當時的票據法辦理，而且這在當時是一個非常有名的案子，也是調查黨國體系如何介入司法一個重要的指標性案件，結果在研究過程中卻發現，你們好像從以前到現在，對於這方面檔案的保存不是很重視。之所以提到這個事情，當然真的是學者要做歷史研究，但是這也顯現出，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對於書類公開透明的程度就是非常的困難，法院至少還一直回溯所有的判決書統統上網給大家看；起訴書的部分，法院組織法修正之後則是規定，只有在新修法適用後起訴書跟不起訴處分書才會公開，所以不起訴處分書到現在都還是沒有辦法公開查詢的。我的意思是說，像不起訴處分書是一個已經確定的決定，而司法的決定其實應該要有一個公示性，結果到現在你們還是堅持這個東西不能夠去做，再加上這個案子就讓我懷疑，是不是因為以前這些書類原本你們都已經銷毀，你們怕被發現這件事情？所以我希望部長和檢察長是不是可以回去瞭解一下，有關檔案保管的過程是不是有這樣的疏漏問題？請你們提供清查之後現在這些檔案的保存狀況到底有幾件歷年的資料給我們委員會，可以嗎？很簡單就是依照規定要永久保存的，有沒有永久保存？銷毀掉的有哪些？這是很簡單的問題嘛！總數清查出來讓我們知道，並且擬定關於現在存在以及未來發生即將製作出來這些書類，你們是怎麼保管跟管理的？以及怎麼提供給社會大眾做查詢的辦法？這些是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都是你們應該做的事情，請提供相關的研議方向及清查的結果給委員會，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黃委員世杰：好，謝謝。"],["主席：謝謝黃世杰委員。","我們先作宣告：等一下在鄭麗文委員質詢完之後，休息5分鐘。","請鄭委員麗文發言。","鄭委員麗文：（11時11分）本席要質詢廉政署鄭署長。署長，之前衛福部部長亦即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參加飲宴，在席中我們可以看到不但疑似有女陪侍，而且後來也被大家肉搜起底，不但現場有所謂中國大陸的官員還有涉及貪污舞弊的醫生、醫材業者，這樣的行徑已經非常明顯地違反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規定，其中第七條明文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跟職務有利害關係的飲宴應酬，就算飲宴應酬沒有職務上的利害關係，但是跟他的身分、職務不相宜者，還是應該要避免，然後第八條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的相關人員有過當的接觸，同時在你們的立法說明裡頭還特別提到的，譬如說有女陪侍的營業場所是不可以出入的，亦即所謂的不妥當場所等等，這些都已經高度明顯有違反廉政規範之虞，請問廉政署有開始進行相關的調查嗎？有；還是沒有？"],["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鄭署長說明。","鄭署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有要求衛福部要做了解。","鄭委員麗文：事發當天，我就已經去文要求你們調查，你們就推說要由所屬機關的政風處調查，而所屬機關政風處是歸陳時中管的，陳時中在接受訪問時公開說，沒有政風調查的必要，所以請問衛福部的政風處有調查嗎？","鄭署長銘謙：跟委員報告，衛福部的確有去做了解，那這部分……"],["鄭委員麗文：了解是怎麼樣？看新聞還是請教部長？"],["鄭署長銘謙：這個是有去……","鄭委員麗文：我們大家都看了新聞都有了解，政風處了解了什麼？","鄭署長銘謙：這個餐廳是「Meat Store」，是一家義式餐廳，是公眾都可以出入，他不是一個有女陪侍的場所，所以應該來講，我們尊重衛福部的認定就是這是非有女陪侍的。"],["鄭委員麗文：那現場跟他有利害關係的相關醫材業者、有爭議的醫藥業者、醫藥從業人員呢？","鄭署長銘謙：這部分衛福部部長有講說他並不認識，那這次的邀約是……","鄭委員麗文：認不認識有關係嗎？我沒有看到哪個法律條文說要認識才有關係，不認識就沒關係，所以是不是以後只要是官員說我不認識他，即便他包我部會的工程，跟我有利害關係，我跟他見面，到你所說的公共場所一起吃飯都沒有關係，那公務員廉政規定可以丟掉了，沒有用呀！而政風處所謂的進行了解，就連調查兩個字都不敢講，只是去請問部長，部長就告訴你說「沒有女陪侍，是正常餐廳，那些人他並不認識」就結束了，是這個意思嗎？","鄭署長銘謙：當然不是這個意思，這個是……","鄭委員麗文：不是這個意思，那你們有繼續調查嗎？","鄭署長銘謙：這是由一位劉姓教授邀約的，據我們所瞭解，劉姓教授並沒有承攬衛福部的任何採購或是研究報告，所以這部分跟我們那個……"],["鄭委員麗文：所以你只查了這位邀約的劉教授？","鄭署長銘謙：對，他是……"],["鄭委員麗文：那陳識中呢？不認識所以不用查？"],["鄭署長銘謙：據了解是不認識。","鄭委員麗文：所以我剛剛就講啦！不認識就不用查！我們大家以及現場這麼多公務員，以後調查局的檢察官只要他們跟你講不認識就好了，你們就省掉好多業務，以後都不用查了，就只要說不認識就好了，是這樣嗎？署長，看起來是這樣，剛剛那些規定我就應該丟到地上，把它撕掉丟到垃圾桶。","鄭署長銘謙：因為這是屬於行政調查，所以我們是尊重衛福部的認定。","鄭委員麗文：尊重衛福部的認定？那這樣就更奇怪了！所以今天廉政署跟所屬相關的政風單位，其實是被他的主管機關所管的；換句話說，你們廉政署或是政風單位要查自己的長官豈不比登天還難嗎？因為就變成陳時中有沒有要他調查？陳時中接不接受調查？陳時中配不配合調查？問題是他是你們政風處直屬主管機關的長官，他要怎麼查自己的長官？請問一下，這樣的制度設計是不是先天不良？如果該部會的政風處不敢調查他的部長，那廉政署扮演什麼角色？署長，你可以調查嗎？你們署本部可以展開調查嗎？還是你們只是收發一下各部會調查的結果，你們只是總機就對了？還是公文收發單位而已？請問署長你們的功能是什麼？","鄭署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司法調查是不待機關，我們就可以主動處理。"],["鄭委員麗文：所以你們只做司法調查？"],["鄭署長銘謙：但是本案這部分……"],["鄭委員麗文：你們不負責行政調查？","鄭署長銘謙：行政調查權是屬於機關內部本身，不是屬於廉政署。","鄭委員麗文：那你覺得我剛剛所說這樣一個狀況是不是很矛盾？所以政風處不可能查他自己的部長，而且如果政風處是部長在指揮的話，那你們政風處不就很容易就淪為東廠？只要叫政風去調查，專門調查那個不聽署長話的或不聽部長話的，或不屬於部長人馬的，那我就是東廠？我就專門用政風處來恐嚇，寒蟬效應，我只辦政治異己，就像去年彰化縣政府衛生局的事件是一樣的，所以衛福部自己可以做抗體的調查，彰化縣政府衛生局卻不可以做，還語氣很兇叫政風處要查辦，但他自己在疑似有女陪侍的場合接受業者招待飲宴卻不用查，因為政風處是他管的，所以他要查誰就可以查誰，他不查自己誰也拿他沒有皮條，這就是我們現行的政風制度嗎？那政風處乾脆廢掉好了，留著幹什麼？真正的貪官污吏不敢查，不敢查大老虎只敢拍小蒼蠅，甚至於淪為部長整肅異己的東廠血滴子，如此糟蹋自己，政風處乾脆廢掉好了，就像剛剛署長提到的，只留下司法的功能就好了，行政調查不用了，你覺得這樣好嗎？","鄭署長銘謙：跟委員再作解釋，行政調查是在機關內部，這部分政風處並沒有懈怠職務，所以我們要求政風處要做了解，就這部分我們所了解的情形是，那個地方的確不是有女陪侍的地方，那我想這個部長……","鄭委員麗文：所以我剛才形容得剛剛好而已，你們的政風處就是幫自己的部長擦脂抹粉，更糟糕。不敢辦就算了，現在不只不敢辦，還幫部長擦脂抹粉，所以你也承認這個陳識中是有爭議的，你也承認現場有醫材業者在現場嘍？只是部長不認識而已。","鄭署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這個地方不是有女陪侍的地方，它是一個正當的場所。","鄭委員麗文：所以請部長以後經常去參加有很多不認識的人的場合，現場如果有通緝犯，法務部長也可以去啊！我就不相信法務部長認識每一個通緝犯，所以現場有通緝犯的話，法務部長也可以去，因為他不認識啊！他說不認識，我也會相信，但這樣可以嗎？你覺得人民的觀感是什麼呢？","司法調查跟行政調查的分際在哪裡？我今天沒有說陳時中違法收賄、我沒有說他官商勾結，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就要查了、檢察官就要查了。我們現在講的是廉政風氣、道德規範，做為一個政務官要帶頭以身作則，那以後公務員跟誰吃飯都沒有關係啦！不是這樣嗎？有女陪侍的場所也是合法登記的場所，為什麼公務員不能去？為什麼？為什麼公務員不能去？","鄭署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這個地方並不是一個有女陪侍的場所。","鄭委員麗文：不，我現在在問你，為什麼你們規定公務員不能去有女陪侍的場所？他去了也不一定會跟那個女生怎麼樣啊！而且它是合法的營業場所不是嗎？我是在跟你講一個最基本的ABC，行政調查跟司法調查的不同，你不要跟我假裝不懂啦！你不懂要怎麼當廉政署長？你們應該都比我懂才對啊！還需要我來這邊教你嗎？","所以我現在是在講，這項廉政倫理的規範意義在哪裡？現場還要交收賄款才叫做不當嗎？你完全扭曲這個規範的意旨，然後如同我剛剛說的，整個廉政署、政風處幫這種不肖的部長擦脂抹粉、擔任幫兇！你們應該是這個國家中非常重要的端正政風角色，結果卻沒有脊椎。","假設今天署長你告訴我「依據法律的規定我們並沒有武器」，我們立法院給你依靠、我們來修法。但你不是，你從頭到尾只敢講部長說怎樣、部長說怎樣、部長說怎樣，你在衛福部上班嗎？可恥！謝謝主席。","主席：剛剛本席已經做過宣告，等一下要休息5分鐘，不過在休息5分鐘之前，我剛剛有點聽不太下去，署長剛剛說那個餐廳是公眾得自由出入的公共場所，而不是有女陪侍的。這就好像球棍或狼牙棒拿來傷人的時候，你說它不是，它是宗教祭祀用的法器，一樣我們都聽不下去。那邊是有女進入的一些狀況，這都是要經過調查的，剛剛鄭委員提出來的希望廉政署能夠公正調查。","現在休息5分鐘。現場已經很多委員在等待，等一下會嚴格控管時間，因為下午法務部還有其他重要的國際會議要出席，請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場的各位委員，今天我們把全國的檢察長都請到這邊來，但是因為今天下午法務部及地檢署都還有其他重要會議，中午不休息，直接質詢到結束為止，接下來請各位務必要掌控時間，規定時間到了就不再延長，謝謝。","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11時30分）謝謝主席。部長，最近大家都一直在討論有關Deepfake深偽影片要加重刑罰、增加刑罰，因為這可能會對國家安全、社會公眾法益或個人的名譽及權利造成很嚴重的侵害，請你稍微描述一下你們的方向是怎麼樣？"],["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我們會區分不同的行為來做不同的處罰，如果是用竊錄的，我們現行法裡面就有規定處罰，但要予以加重；有關散布的行為是另外增訂；對於不實的性影音，我們也另外增訂一個更嚴重的處罰規定，尤其是意圖營利的話會更重；那對於非性影音的部分，是屬於不實的活動、言論，我們放在電腦犯罪的罪章裡面，也予以處罰。","江委員永昌：根據你們的新聞稿，我其實覺得都整理好了，尤其是這個不實影音，不管是製造、散播都會處罰，營利再加重。那我就要問你，竊錄性影音是告訴乃論，這部分是加重刑期；那新增的性私密影音、不實性影音及不實影音，這是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還是公訴？","蔡部長清祥：如果是告訴乃論，必須要有明文規定這是需要告訴乃論，沒有指出的話，全部都是非告訴乃論。"],["江委員永昌：就公訴嗎？"],["蔡部長清祥：是。","江委員永昌：那問題是檢察官怎麼判定？我先問你，這邊有一個是路透社、一個是韓國的YouTube，這兩張圖片是網路上影音的兩個人，哪一個是真的？還是誰能夠告訴法務部長哪一個是真的？","這兩個都是假的。","我再問你，歐巴馬批評川普是什麼、什麼，這是真的還是假的？歐巴馬這段影音對川普的批評，我不要說他批評川普什麼，這個影片是真的還是假的？"],["蔡部長清祥：如果單純看照片是看不出來。","江委員永昌：照片是真的，說的話是假的。"],["蔡部長清祥：可能也要判斷他的聲音。"],["江委員永昌：你用肉眼判斷嗎？那所有的檢察體系或民眾用什麼判斷？","蔡部長清祥：檢察官依照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發覺有犯罪嫌疑的話，他當然就要依法來……","江委員永昌：那我要請問，真人說真話、真人說假話、假人說假話、假人說真話，而且這還牽涉到有沒有妨礙國家安全、妨礙公眾法益、侵害到個人私密、權利及名譽，這要怎麼判斷？第一步怎麼判斷？真人說真話也可能會發生問題，但如果是假的訊息跟假訊息，都還有不同的定義。","剛剛你回答前面委員的詢問，你說要等到法官判決，但是你第一步就踏不出去。你知道有一部小說「一九八四」中成立一個真理部，當然這是反諷。而法務部現在把它的刑罰訂出來，且不論最終判決確定後平臺下架都沒有辦法彌補過程中的傷害，可是你現在訂這個法律，看起來是有訂，但第一步要怎麼做？而且是連散布都要罰喔！而你根本就沒有辦法判斷，難道你要先建立一個資料庫做事先的言論審查嗎？一般民眾每天都使用社群軟體，每天都在傳，這是要怎麼處理？這個你沒有想清楚。","蔡部長清祥：但是這種行為還是要有一個規範，還要設立一個處罰的規定，才能夠教育民眾這些行為是違法的，不能因為不能處罰或是將來執行上有困難，你就不訂規範，這樣反而讓它更嚴重。","江委員永昌：大家都非常期許法務部能夠趕快訂規範，只是看了這樣的條文之後，就覺得於事後沒有辦法很快地彌補，因為平臺下架遙遙無期，傷害都已經造成了；於事先的話，連散播都會被處罰的時候，民眾要怎麼樣知道這個到底能不能傳？這兩大的部分都沒有好好思考。","蔡部長清祥：當然這是要教育的，如果懷疑是假的，或是會侵害到別人的話，就不應該散布，這樣就可以避免違法。","江委員永昌：所以對民眾來講，這是一個恫嚇性質的法律條文？","蔡部長清祥：也不算是恫嚇，我認為要透過教育。","江委員永昌：就沒有這個效果，每天訊息那麼多，不教而殺謂之虐，我說一個不一定有用的東西，像美國他們也是提早來教育民眾，美國FBI是採取這樣的方式，請問法務部有採取什麼方式嗎？你們有去宣導教育民眾，告訴大家「我現在要立法了，你們要小心，不要隨便散布，雖然我沒有做事先審查，也沒有辦法立即在第一時間把平臺的內容下架，還要等法院判決，可是這個條文在社會上還是有相當大打擊犯罪的威嚇性力量」？我沒有聽到你你們有這種論述。","蔡部長清祥：有，我們有對外做說明，像是法治教育一樣的效果，但是委員提供這幾個很好的國外例子，我們也可以來參考。","江委員永昌：沒有啊！我找不到啊！你不能說要等審判，我都找不到。而且我要跟你講很嚴重的一件事情，就算美國宣導使用八大法則，用肉眼去判斷，但是他們現在也發現，因為深偽的AI軟體程式不斷地在進步，辨識的軟體程式也在進步，對抗到最後都不是人類有辦法去處理的，它會成熟到辨識軟體也辨識不出來。","所以我們催促你們要儘快立法，但是思考要更加完整，不然你沒有辦法回答我的問題，這個法立下去，我怕效果是有限的。我們是期許，而不是跟你說這個立法要再延宕，不是這個意思，部長能理解我的意思嗎？","蔡部長清祥：我會把各位委員的意見再做一個綜整，這樣才可以修得更完美，我們會儘量趕快做。","江委員永昌：儘快啦！第二個問題，請問日本好玩嗎？你2018年年底去日本考察，但2017年在司改會議就提出了「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你都已經去過日本了，該法的母國是日本，回來又經過這麼長一段時間，今天你的業務報告第60頁也有講到，請問你到底在講什麼？部長想怎麼做？現在是發生什麼問題？現有制度對於檢察官不起訴的案件就是聲請再議，才再交付審判，但是我們覺得這部分有所欠缺，或是日本也不太會使用這個制度，他們交付審判可能是因為公務員觸犯了相關的刑罰才會去使用，他們也幾乎沒有聲請再議的案例。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要引進日本的國民檢察審查會，請問部長的概念是什麼？明明都已經去考察回來這麼久了。","蔡部長清祥：對，我們的概念就是從日本引進的，所以我們立了一個草案，希望如同國民法官法，能夠有國民的參與，對於不起訴處分的案件能夠組一個國民檢察審查會，來進一步地審查不起訴處分是不是有瑕疵。當然這是一個新的制度，也不會排除原來舊有的制度，包括再議、交付審判的制度還是一樣發生功能，反而是增加國民能夠參與不起訴處分的救濟方法。","江委員永昌：只聞雷聲響，卻沒有看到雨有滴下來。我還不好意思「黜臭」你，其實有好幾個委員問過你了，我蒐集了你所有被質詢的談話紀錄，但是你現在是卡到什麼，為什麼不送到立法院？是行政院還在討論還是怎麼樣？","蔡部長清祥：沒有，關於這個草案，我們也有徵詢司法院的意見。"],["江委員永昌：你現在要推給司法院了。","蔡部長清祥：對，司法院有表達很多的意見，我們當然還是要審慎思考。"],["江委員永昌：司法院的意見是什麼？","蔡部長清祥：司法院認為不要有法官的參與，我們本來是希望由第三者做進一步的審查，如同交付審判，可是他們拒絕了，我們只好回頭來找檢察官，但是找檢察官大家又覺得是同樣的檢察系統，所以我們正在思考要不要成立一個第三方公正團體，這也是現在遇到比較大的阻礙，不過應該也很快就可以克服。","江委員永昌：這要怎麼克服？你剛剛有講到它的性質，到底是要放在司法審判的體系還是檢察體系之下，還是成立獨立機關？這各有優缺點，所以法務部現在打算怎麼做？"],["蔡部長清祥：就這三個在評估當中。"],["江委員永昌：這還需要評估？"],["蔡部長清祥：當然！要經過大家的討論。"],["江委員永昌：那我要不要評估部長還可以做多久？"],["蔡部長清祥：可以啊！","江委員永昌：不是啦！你2018年年底就去了日本，數一下……"],["蔡部長清祥：所以草案出來了。","江委員永昌：請問你要採取的動作是什麼？你能說服司法院嗎？現在臺灣司法行政不是一體嘛！連刑事訴訟法的緊急監護跟暫行安置你們是直接公開──謝謝不聯絡這樣子，一聯絡就要挑燈到三更半夜夜間協調，然後第二天來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還是一樣不協調。司法院當然會擔心影響到權力分立的機關平衡，你明明都知道，但是你說服不了它，它還有意見，所以我就問你那三個你要放在檢察體系下嗎？到時候又要擔心人民說在檢察體系下幫它講話好像不公正，所以最後就剩獨立機關，但日本是獨立機關嗎？","蔡部長清祥：有加上國民的參與，會比較客觀。","江委員永昌：日本放在裁判所底下，它放在司法底下，所以部長這樣的回答，我當然會覺得去日本玩一趟回來……","蔡部長清祥：絕對不是玩，我們報告裡每一頁……","江委員永昌：好啦！我收回這個字。你考察回來之後，雖然有交作業，但是成績沒有出來啊！"],["蔡部長清祥：有啦！有出來。","江委員永昌：那麼多委員都問過一樣的問題，我今天問你結果跟去年3月、前年3月的答案是一樣的，沒有新的進度。"],["蔡部長清祥：我們會加速。"],["江委員永昌：加油啦！"],["蔡部長清祥：謝謝。"],["主席：請法務部加油。","請劉委員世芳發言。","劉委員世芳：（11時43分）部長，這兩天大家都很關注新店有一位槍擊犯潛逃到中國，請問現在我們的偵查進度是怎麼一回事？因為大家都說找到兇嫌了，但是兇嫌不在臺灣，他在中國，有沒有可能引渡回來？"],["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地檢署沒有跟我報告這個個案，所以案情如何我不是很瞭解。"],["劉委員世芳：可以請地檢署回答嗎？只要不影響到偵查不公開。"],["主席：請臺北地檢署林檢察長說明。","林檢察長邦樑：跟委員報告，這個案件是在11月22日下午發生的，本署檢察官在當天下午已經有進行相驗，因為這個案件必須進行解剖，所以我們已經訂了一個時間在今天下午進行解剖，目前偵查的情形大概是如此，謝謝。","劉委員世芳：現在新聞報導槍擊命案的兇嫌找到了，但是人在廈門，你剛剛回去拿東西，忘了我要問的題目。我的意思是，現在偵查的進度，我不是講所謂遺體解剖的問題，是要問根據海峽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現在我們是否已提出請求或發函，有沒有其他的回應之進度，或者是已讀不回，我要知道的是這個。如果你沒辦法回答的話，我就請戎婕檢察官回應，這個到底應該由誰回答？","林檢察長邦樑：在這裡跟委員報告，因為涉及到個案，承辦檢察官已經根據兩岸共打的相關規定，會針對這個案件跟刑事警察局密切聯繫，而我們也嘗試透過兩岸互助的方式，希望儘快地……","劉委員世芳：檢察長，我在這邊問的部分，不是要你用新聞稿的方式來回應我，這個我也會講，這都屬於框架性的回答。我現在要問的是，我們透過兩岸互打跟司法互助協議，已經正式發函請陸方的公安局協助，請問一下他們是已讀、未讀還是已讀不回？這個你總是可以告訴我吧！","林檢察長邦樑：對不起，這一部分的話，因為案件在偵辦當中……","劉委員世芳：所以你還是沒辦法回答，是吧？","林檢察長邦樑：如果是這部分的話，我必須要再跟承辦的……","劉委員世芳：恕難照辦嘛！那我請教一下部長，兩岸司法互助案件的統計，我這邊的資料是，我國向大陸地區請求調查取證的部分計有1,816件，文書送達計5萬4,805件；大陸地區向我國請求調查取證的部分計有2,120件，文書送達則是2萬4,371件，但依照刑事局統計，今年遣返刑事犯人數掛零，創12年來新低紀錄。所以新店槍擊命案的兇嫌，不管他是中國籍還是臺灣籍，就算找到了，恐怕也很難請求引渡回臺，有沒有這個可能性？","蔡部長清祥：不排除，但是我們會努力，因為現在我們還沒有接到承辦單位有向法務部請求跟對方要求司法互助，或是共同打擊犯罪的一些程序，我們還沒有進行，因為還沒有接到他們的請求。","劉委員世芳：我們希望能夠儘快，因為就算是槍擊要犯，在廈門的防疫旅館裡面恐怕也是十幾、二十天就離開，一旦離開的話大概就是放牛吃草了，什麼都找不到，我想這樣不好，我們不針對案件本身、到底有沒有犯罪的嫌疑，但是至少對於兇嫌，我們已經有請求需要司法互助的話，希望這條管道仍然能夠暢通，告訴我們有可能或是不可能，我覺得是非常重要。","之所以提出這樣的議題，同樣也是北檢所發布的，11月19日的報導提到，臺灣統促黨總裁的一個兒子、姓張，你們發布了他所經營的「華夏大地旅行社」部分，大約有10人起訴，他是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針對這個部分，北檢的檢察長總是可以回應吧？請問一下現在的進度如何？你不要再告訴我說你們是什麼時候發新聞稿，好不好？這個我們都會唸。","林檢察長邦樑：跟委員說明，這個案件已經起訴了。"],["劉委員世芳：是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起訴嗎？","林檢察長邦樑：是，應該是。","劉委員世芳：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起訴的話，可不可以告訴我是哪幾條條文？請問有沒有跟國安法相關的部分？因為涉及的人員相當多，就你們的新聞稿裡面恐怕是暗渡1,862名中國官員，這是一個非常大的數據。就我們的理解，1,862名官員來這邊絕對不只是純粹觀光旅行、吃吃喝喝，恐怕也會到我們比較機敏的地區或機敏的會議場所出入。那請問一下，你們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起訴的話，是用哪一個條文來起訴，可不可以告訴我們？","林檢察長邦樑：目前我手頭上並沒有那個起訴書的相關資料，是不是可以容我在會後提供資料給委員做參考？","劉委員世芳：好。同樣的道理，我要問一下，也是臺北地檢署的部分，不過是在今年年初，上次總統大選的時候，曾經發生向心夫婦涉嫌違反國安法的事件，這是你們的新聞稿，那請問你們起訴的理由是什麼？","林檢察長邦樑：向心這個案件的話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關於洗錢防制法，另外是國安法的部分。洗錢防制法的部分是起訴，那是因為有運用不法的所得；另外關於國家安全法的部分，最近也已經做了不起訴處分。","劉委員世芳：不起訴的原由是什麼？是因為找不到他們的犯罪證據，也就是說我們要跟中國調閱資料，或者相關的可能跟港澳調閱資料而調不到，而且是已讀不回，對不對？","林檢察長邦樑：這個部分有進行司法互助，包括跟相關的國家都有進行請求，而進行請求……","劉委員世芳：相關的國家也包含澳洲在內，是不是？"],["林檢察長邦樑：我想檢察官的話該做的努力都已經做了。","劉委員世芳：但很麻煩的就是，不管是中國或澳洲，我們在尋求司法互助上面遭到拒絕，或者是有要求調閱資料但又已讀不回，對不對？所以無法直接用國安法來起訴他，不起訴的原因不是因為沒有理由，而是找不到任何其他有力的具體證據。"],["林檢察長邦樑：檢察官在這個案件上面是做了罪嫌不足的一個不起訴處分。","劉委員世芳：我們瞭解這個狀況。部長，這3個案例連在一起，我就直接問你，反滲透法施行到現在已經有兩年的時間，就你所瞭解的範圍內，臺灣有沒有哪一項案件是按照反滲透法來偵查或者起訴的？"],["蔡部長清祥：目前據統計資料是沒有起訴的案件。","劉委員世芳：反滲透法已經施行兩年了，所以反滲透法有沒有需要修正的空間，為什麼到現在為止並沒有任何案件是依據反滲透法起訴？部長非常清楚，反滲透法當時在研擬修法的時候，恐怕就是跟我們的大選相關，所以當時的條件當然是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但樣態幾乎都跟臺灣的選舉相關，也就是競選活動、捐贈政治獻金、進行遊說，或是集會遊行、妨害選舉及公民投票。所以我們剛剛所列的，包括新北的槍擊案件、統促黨總裁的兒子，或者是向心夫婦的案子都沒有辦法適用反滲透法，真正的原因到底何在？是因為我們的檢察官認為用這個太麻煩、政治性太過敏感？還是因為涉及國安的部分沒有辦法取得具體的證據，只能用很多間接性的證據，所以不利於起訴？有沒有這樣子的一個檢討跟考慮的空間？","蔡部長清祥：事實上有檢討的必要，因為現在能夠處罰的只有這五種行為，當然這五種行為要辦得了還要有相當充分的證據，證據的取得還有待努力。","劉委員世芳：確實有困難，對，你們法務部調查局的報告裡面，有關經濟滲透（竊取營業秘密），2020年8月至今計移送13案、起訴3案。甚至就假訊息的部分，截至2021年10月止，蒐報情資高達2,767件，偵辦件數計662案（含境外假訊息383件）。以自各地檢察單位所得到的訊息來講，真正能夠用反滲透法來處理的樣態，其實應該要擴大，對不對？我剛剛跟你提到了，經濟滲透跟假訊息的部分，並不在現行反滲透法的五種樣態當中。","蔡部長清祥：沒有。而竊取營業秘密部分，當然我們還放在營業秘密法裡面，不過如果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我們是打算放在國安法，跟國防部和內政部共同擬具的草案條文也提出來了。"],["劉委員世芳：就是國安五法可能要再嚴加修正。"],["蔡部長清祥：是。","劉委員世芳：包括未來起訴的樣態，我在報章雜誌上聽到，可能直接自地檢署提升至由高檢署偵辦，有沒有這個可能性？","蔡部長清祥：是，我們那時候提出另外一個構想，對於國安的案件，因為它非常繁複，需要由有經驗的檢察官承辦，而且要快速，所以我們有建議是不是由二審的檢察官來管轄。","劉委員世芳：是，那可不可以請教一下，反滲透法的修法或是您剛剛所提到營業秘密法的部分，條文大概什麼時候可以修正完成送到行政院通過，再送到立法院審查？","蔡部長清祥：反滲透法現在還沒有開始啟動要做修法，但是對於國安法……"],["劉委員世芳：但營業秘密法是有的。","蔡部長清祥：涉及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部分，我們有提出草案。"],["劉委員世芳：有沒有可能在年底之前？","蔡部長清祥：現在公告中，公告完畢以後……"],["劉委員世芳：儘速。","蔡部長清祥：我們會蒐集意見，然後陳報行政院。","劉委員世芳：好。我之所以提到反滲透法的部分，是因為歐盟有一個代表團到臺灣來，他們對於臺灣設的反滲透法很有興趣，也問了很多。但比較遺憾的是，我們並沒有任何一件是用反滲透法來起訴，所以他們會回到境外代理人法的框架內去處理，但我覺得這樣不妥當，我認為就這部分我們還可以多所著墨，請法務部多研擬一下，好嗎？","蔡部長清祥：好。反滲透法不是法務部所主管的，不過我們會協調相關部會一起來努力。謝謝。","劉委員世芳：我知道，這是行政院主管的。謝謝。","主席：部長，你們若是需要協助，我們一定會支持，就是真正要辦共諜案，我們也會挺到底，但是千萬不要落人口實，該修的就把它修好，好嗎？謝謝。","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11時55分）蔡部長午安。今天的議程也包含預算的審查，所以本席想再跟您討論我長期追蹤的，有關精神鑑定經費的議題。去年本席提過一個主決議，請法務部就偵查中委託精神鑑定比例過低的問題提出改善方案，今年本席也接到一個法務部針對主決議的檢討報告，其中也坦承過去檢察機關的經費比較短絀，在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外，檢察官很少在偵查中就協助被告送精神鑑定，這是偵查中委託精神鑑定的比例不到一成的主要原因。你們在報告中同樣也提到，109（去）年5月也發函請各檢察署針對業務所生的必要費用妥適編列相關預算來支應，以確保檢察官的職權行使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這部分法務部也有相關的發文，因此我要檢視一下你們的預算是否足夠。","我統計了6都8個地檢署的相關預算，大概有5個地檢署最近3年的預算若非跟前一年持平就是增加10萬元，可是減少的有士林地檢署、臺中地檢署跟臺南地檢署，高等檢察署在重大刑案這部分，今年的預算較去年增加大概255萬元，明年的預算就跟今年持平。剛才提到法務部在109年有發函指示各地檢署應妥適編列相關經費，看起來檢察機關經費短絀已是長久以來的問題，可是偵查中移送鑑定的案件只占一成，尤其是人口密集的6都8個地檢署的經費不增反減，請問部長您的看法，或是有何策略可讓預算增加？"],["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謝謝委員的關心，如果能夠在偵查中早期做精神鑑定，對於案件的釐清或偵辦是有幫助的，所以我們也鼓勵檢察官在承辦這類案件時應該多運用，提早來做鑑定。關於經費不足的問題，我們法務部或是高檢署會想辦法來協助，地檢署依照自己的需求編列相關經費，未來執行上如果不夠，我們還是有辦法來幫忙他們。至於有些地檢署預算減少了，因為每個地檢署的狀況不一樣，可能它這一類的案子不多，也許去年用的錢很少，賸餘很多，所以今年或是明年就編得少一點，也有這種可能，這都是按各地的狀況而定，但是我們會統籌……","吳委員玉琴：部長，我沒有你那麼樂觀耶！在同一份報告裡，本席也看到法務部已經擬具「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機制精進方案」，在今年2月24日報行政院核定，請問部長，這份計畫已經核定了嗎？您知道嗎？"],["蔡部長清祥：應該是吧！","吳委員玉琴：法務部發了一份公函，今年10月21日行政院已經核定了。"],["蔡部長清祥：是。","吳委員玉琴：所以你們也非常清楚，草案規定於偵查中應注意被告責任能力之調查，尤其是重大刑案，應儘速送請司法精神鑑定。第十一點當中提到，應該由高等檢察署統籌編列司法精神鑑定的科目預算，並向其申請。第十二點也提到衛福部訂定收費的參考基準後，應由法務部據以爭取預算。所以要問的是，就你們的預算，我這樣看下來，110年沒有增加耶！","蔡部長清祥：沒有關係，地檢署如果不夠的話，高檢署……","吳委員玉琴：高檢署今年跟明年的預算沒增加啊！所以這是我比較擔心的部分。之所以會擔心，因為目前正在審查中的監護處分修法，在「暫行安置」及「執行監護」期間，都將增加鑑定的次數，可能修法之後會增加，那要怎麼樣適時或妥適地編列？"],["蔡部長清祥：我們以後更精實一點來編列。","吳委員玉琴：好啦！因為我每次看到你們的預算，跟司法院做比較，你看司法院關於支援法院鑑定的部分，司法院自己就編了1,500萬元，而高等署才編497萬元，差了三倍，當然這個不能類比，但看得出來法務部相關預算的編列稍微偏低，所以是不是能夠爭取就預算覈實編列，尤其要因應接下來可能會增加很多的司法精神鑑定。"],["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支持。","吳委員玉琴：我們一起，而你們要先編出來，因為我們不能增加預算，只能砍預算，所以要支持你們，也要你們把預算編出來。"],["蔡部長清祥：那就不要砍就好了。","吳委員玉琴：可是還是不夠啊！我說的是還不夠，所以要增加預算的部分，你們還是要覈實編列，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吳委員玉琴：適時地提高編列數。","主席：我覺得朝野委員都非常支持法務部，所以你們該編的就勇敢地編出來，我們都會支持。","接下來請楊委員瓊瓔發言。","楊委員瓊瓔：（12時2分）部長，社會安全網是臺灣社會這一、兩個禮拜以來讓我們很憂心的，剛剛我在另外一個委員會也跟警政署、內政部討論到底要怎麼辦，民眾生活在恐懼不安的情況之下，連要規勸一個人戴口罩都會有生命安全的問題，讓我們實在是很難過，所以又引發大家要討論社會安全網的漏洞部分。我知道在法務部的體系裡頭也很辛苦，有時候檢察官將他起訴，竟然法官判的結果讓社會大眾都傻眼，還好我們以前改變了法律面，檢察官可以再訴，以前沒事的話就完結了。","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本席要跟你討論預算部分，你們編列了監護處分費用，看到110年度你們提出了這一項，本席覺得很安慰，因為我所學的是社會學，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等經費是7,155萬6,000元；司法精神病房相關安全設備等經費是7,600萬元。前一段時間大家也共同討論這個問題，就是到底誰要負責，看到編列這個預算我很欣慰，我也知道你們辛苦，所以一定要好好地努力去做。針對這樣的預算編列，本席要請問部長，你的期許是什麼？"],["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我們希望對於監護的犯罪嫌疑人應該要做適度的處理，不但要給他一些醫療的治療，而且要多注意安全，更要注意不要讓他在外面「趴趴走」，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治安。我們會符合社會的期待，趕快把司法精神醫院設置完畢，在設置完畢之前，司法精神病房是目前可行的措施、儘快地實施，所以我們編列了一些預算，也請委員能多支持。","楊委員瓊瓔：是，歡喜聽到部長的這個說法，我們來討論實質的執行面，因為案子一直delay下來，就像你說的在還沒有完成精神醫院的體系之前，我們有相關的設備。同時除了設備之外，有很多是委外，而委外部分的能量夠不夠、做得來嗎？","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委外部分是因為法務部負責戒護受監護人的安全問題，所以我們編列了這項，而醫療的部分當然還是由衛福部負責，所以我們這個部分只是安全方面委外人力的訓練、設置，還有一些設備必須要使用的經費。","楊委員瓊瓔：部長，這個跟衛福部相關，因為是連貫的。"],["蔡部長清祥：是。","楊委員瓊瓔：它是連貫的，缺一不可，而且也不能分，所以本席要強調的是執行面的部分，你們委外做訓練這些，必須跟衛福部好好去研討。"],["蔡部長清祥：是。","楊委員瓊瓔：因為花出去的錢所做出來的東西必須要能夠用、有成效，而且能夠安全，這個非常重要，就這一環勇敢地做，我是給予高度的讚賞。但在執行面很多元，腦袋沒想到的事情都會跑出來，所以我希望在建構這個部分時，跟衛福部必須要嚴密討論，達到最高的成效，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謝謝。","楊委員瓊瓔：這非常重要，我也語重心長，因為這個事情的確也讓地方上非常困擾，我們要一起好好來做，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新店槍擊命案駭人聽聞，這個事情發生後讓社會大眾感到很恐怖，還好檢警調全力圍堵。而這個人跑到對岸去了，據聞是在防疫旅館，現在的進度呢？","蔡部長清祥：我沒有得到一個確切的消息，也是從新聞報導裡面看到，可能的涉嫌人離開了臺灣……"],["楊委員瓊瓔：是怎麼樣的情形？","蔡部長清祥：但是有沒有證實、人在那裡，因為我沒有得到確切的消息。"],["楊委員瓊瓔：所以媒體所披露的還不是正確的？"],["蔡部長清祥：我沒有得到……","楊委員瓊瓔：接下來我們要討論，因為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飛機把犯人帶回來，如果誠如媒體所說的真的是在那邊，我們會不會啟動執行這個協議？","蔡部長清祥：如果承辦單位有這個需求，我們會依照「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向對方要求。","楊委員瓊瓔：對，依法是這樣，但在執行過程當中，目前案件有105件，有得到回應的大概才40多件，所以這中間還是有斷層，民眾看到這個問題就會想：政府要怎麼保護我們？這是我在這邊要替民眾問的。所以我們希望能夠用社會安全網予以圍堵，不要再有這些漏洞，讓大家嚇死了。","最後一個議題是毒品的問題，我說所有的事情當中，毒品是最讓我們傷腦筋的。我也感謝法務部對於新興毒品的列管，一小包的咖啡也會出事，太恐怖了！連喝一個插吸管的鋁箔包、完全沒有洞，但還是會從底下灌進去而讓你喝到。哇！這個很恐怖。新興毒品你們列管的有699項，我也感謝在全世界裡頭列管最多的就是我國，但是列管得越多，我們發覺毒品的查獲量仍然非常高，我不知道這樣的比例要怎麼去形容，我非常不希望看到我們毒品的查獲量很高，到底是要稱讚你們很努力去查，所以查獲量很高，還是說我們的情況真的很危險、很嚴重，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裁判確定有罪的人數越來越增加。緝毒的主責單位是法務部，到目前為止，雖然列管的有699項，你認為還有什麼方案能讓犯罪率降低？","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我們緝毒很辛苦。"],["楊委員瓊瓔：對。","蔡部長清祥：我們有個緝毒團隊，6個單位都合作愉快，而且非常地密切。除了緝毒之外，我們亦要求溯源，不光是查到而已，希望就幕後的主腦或金主也能夠有效地查獲。"],["楊委員瓊瓔：緝毒團隊現在有多少人？"],["蔡部長清祥：緝毒團隊包括檢警調憲、海關及海巡這6個單位。","楊委員瓊瓔：那你覺得就這些單位，有沒有必要再增加人數或是方案，看起來這個……"],["蔡部長清祥：當然各個單位能夠提供更多的人力和經費是更好。"],["楊委員瓊瓔：這個課題就留待部長去做討論。"],["蔡部長清祥：好。","楊委員瓊瓔：然我們列了699項，是全世界第一，感謝！但我們的破獲量也這麼多，現在看看有什麼方法可以降低這個數量，讓人民放心、安心生活，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主席：楊瓊瓔委員可能沒有聽到我剛剛的宣告，我們天早上才宣布偵破史上、地表最大的一宗海洛因毒品案，有439公斤，我們的檢警調都很努力，給大家支持。","請廖委員婉汝發言。","廖委員婉汝：（12時11分）部長，跟你請教幾個問題之前，我先肯定一下矯正署，就整個行動接見系統、智慧辨識系統以及社會安全系統監控，在各個監獄當中，尤其以屏東監獄來講，就接見方面，今年度在執行面的示範，讓很多家屬感到非常方便，在疫情疫情之下大家都能夠感受到，就是直接用視訊的方式接見，畢竟在疫情期間發展出這樣的接見方式，我覺得很值得肯定。","接續剛剛楊委員的問題，我先提出一個意見，讓部長或在場的各級單位都能瞭解，你講到緝毒團隊包括很多，檢警調憲統統都有，但我覺得預防勝於治療，在醫學上是這樣子講。現在各個監獄的犯罪人當中還是以毒癮犯居多，實際上監獄要容納那麼多毒品罪犯也真的很辛苦。我剛剛強調預防勝於治療，我曾經向教育部提出來，甚至可能要延伸至國小，是不是對於國小、國中、高中的學生，每次開學就做一次尿液檢查？你覺得可行性如何？"],["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應該跟教育部多合作，我們現在也希望往下扎根，對於反毒的教育……","廖委員婉汝：現在吸毒的年齡越來越越低，那時候我有提出來，我不好意思講，因為教育部跟我說基於人權的關係，所以不能這樣做、用驗尿的方式。我常常覺得，是侵犯人權比較嚴重還是殘害民族幼苗比較嚴重？實際上很多年紀輕輕的學生，他是因為好奇以致上癮，上癮之後就變成買賣了。而且你也知道現在的毒品是傷害神經系統，吃到高級的海洛因對身體的傷害，說真的以前像嗎啡還是藥品級的，但現在的神經性毒品真的是殘害民族幼苗。所以我是覺得，有時候你們跨部會在檢討當中，不要說基於人權，毒品犯持續年輕化，說真的甚至國小、國中、高中開學時都要做尿液檢查，因為有些人是好奇，檢查出來之後，至少一些學生會注意，知道自己不能隨便亂吃東西。因為你們有宣導所以大家都知道，剛剛也講了很多，竟然咖啡裡面都有，檢查出來之後他就知道自己要小心，不能基於好奇而去嘗試，因為不會被抓到，不上癮的話，或許就能避免毒品犯一直增加。你覺得怎麼樣？","蔡部長清祥：非常同意委員所指教的，應該從學生這邊要加強他們的教育，不要基於好奇心。","廖委員婉汝：很多就是同儕之間，或者是同一個團體當中互相學習模仿，導致上癮，所以我覺得可以建議，如果以人權為由予以否決，是滿可惜的。部長，如果跨部會有研究到這個問題的話，可以去討論，為了防範毒害，也把這個問題提出來，好不好？","蔡部長清祥：我們也做了很多這種宣導的工作，學校……","廖委員婉汝：宣導都沒有用啊！我跟你講，只要檢查尿液就知道有沒有吸毒，對不對？","請教第二個問題，聽說屏東縣要成立一個司法園區，也就是司法大樓。原來的棒球場要遷移，旁邊是調查局，要把地檢及法院統統放到這裡，棒球場拆掉直接做為司法園區，有沒有這樣的規劃？","蔡部長清祥：有，我們很希望能夠完成。"],["廖委員婉汝：那原來的建築規劃呢？是要做什麼？","蔡部長清祥：原來的土地如果是屬於縣政府的，我們就歸還縣政府；屬於國產局的，就交給國產局。","廖委員婉汝：你們現有的地檢也好，法院也好，有些屬於國產的就還給國產局。"],["蔡部長清祥：是。"],["廖委員婉汝：那為什麼需要那麼大的空間、拆掉一個棒球場來做司法園區？還是監獄也要納入？","蔡部長清祥：就棒球場，縣政府是有規劃放在其他更好的地方，所以我們才說承接……","廖委員婉汝：我知道他們要成立一個運動園區，但這在地方上引起一些爭議，如果把現有的棒球場拆掉而做為司法園區，我也覺得很奇怪。現有的拆除重建而空間不足，我就覺得很奇怪，但地方上就很有爭議，好好的一個棒球場就這樣拆掉，地檢署、調查局等要併在一起，但調查局本來在旁邊就有地了，是不是要予以整合？","第二個問題，我簡單講，大概在第5屆的時候，那時屏東監獄還沒有遷建，原來有一筆土地就在民生東路旁邊，我不曉得矯正署知不知道，現在屏東縣已經重建了，而且那時候地檢署跟我說，地檢署辦公室大樓不夠，就在現在的83地號這邊，說要增建地檢署辦公室。結果我看了一下，快20年了也沒有蓋，這塊地旁邊變成公園用地，屏東舊監獄變成公園預定地，現在土地就變成閒置在那裡。這個還是矯正署在管，可是都拜託縣政府認養，我有個建議，未來跟移民署協助一下，跟內政部反映，我想你們這塊土地如果矯正署不要、不使用，還是讓縣政府去認養的話，是不是交還國產署，讓移民署來蓋，不然移民署一年租金的預算就非常高，這塊土地閒置在那裡還是變成一片森林、全部都是樹而已，沒有什麼作用，好不好？能不能檢討這塊土地的使用方式？","蔡部長清祥：好，我們會檢討。","廖委員婉汝：好，謝謝。","主席：部長，我再補充一句，我們去臺東的時候看到臺東監獄，他們有一些監所，或許對於監所應該弄一個專案，因為監所也需要升級，整個安全防護等各方面都需要錢，但如何運用現有的土地予以活化，包括國有財產局等等，我覺得這是可以考量的，如果我還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這是我們所看到未來法務部的重點政策，好不好？謝謝。","接下來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2時19分）主席、各位委員、部長好。今天各地檢署的檢察長都在，有很多對原住民侮辱、歧視的這些不當言詞，我舉一個例子，譬如「原住民最大是不是？」、「原住民就無法無天嗎？」、「要求他90度鞠躬道歉，不鞠躬道歉，我就報警抓你！」、「原住民就愛喝酒，從小就接受這種教育！」，而且是很大聲用吼的、用罵的。部長，你認為這樣有沒有侮辱、歧視原住民？"],["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當然這個言語是不當的，至於有沒有達到違法侮辱他人的地步，看個案的情節來認定。","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現在是講通案，因為你是法務部部長，我們要針對相關的這些公然侮辱，公然侮辱在刑法裡面都有相關的條文。依據法院的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47號刑事判決，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指對人辱罵、嘲笑、侮辱，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方式，只需公然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而且這不只是一個人，甚至是涉及到所有的原住民，你認為有沒有涉及到公然侮辱？","蔡部長清祥：如果以我個人來判斷，我當然認為這是一種侮辱的言詞。","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非常好！而且講這些話的人還在他的臉書公開，居然還公開！所以他罵了之後，竟然還把它公開，公諸大眾，所以已經非常、非常嚴重了，但是很遺憾，這件事不起訴，花蓮地檢署檢察長也在這裡。所以關於這個部分，法務部還要做一件事情，有關反族群歧視法，我們上一屆就提了，這一屆原住民的立委又提，但是到現在行政院還沒有定論，還要求制定族群平等法，難道我們族群不平等，還要制定族群平等法嗎？部長，你要跟行政院講，不應該定族群平等法，要定就是定反族群歧視法，那麼主管機關就不一定是你了，可以嗎？"],["蔡部長清祥：我可以幫忙反映。","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是反映，因為現在行政院要你定族群平等法，我不認為要定，除非我們臺灣的族群不平等，對不對？這是很荒謬嘛！所以你要跟政務委員講不應該是這個方向，因為現在族群平等法的草案在你手上，是行政要你去定的，所以不是反映。你要堅持主張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我們來研究。","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研究。","接著來談國家賠償法，這個法實施很多年了，民國70年開始實施到現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公有公共設施的部分。第六條是「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另外鐵路法第六十二條有規定「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現在鐵路的事故都把它推給鐵路局，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我認為這不需要修法，只要法務部跟交通部協調，我個人認為鐵路事故要看什麼狀況，如果是鐵道、鐵軌、鐵路本身以及相關的邊坡等等，譬如太魯閣事故是因為邊坡造成鐵路事故，這是鐵路事故，跟普悠瑪號不一樣，普悠瑪號的事件是因為這個車子，還有開車的人以及行車調度的人的問題，所以要分開來，我特別先讓部長瞭解前提，交通部成立了鐵道局，鐵道局就是負責鐵路的興建設置、安全維護，包括邊坡，所以這部分應該要回歸到國家賠償法，你們回去研究好不好？你們跟交通部協調，可以嗎？","蔡部長清祥：好，我們來跟他們協調。"],["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大概多久可以有一個初步的協調？"],["蔡部長清祥：儘快。","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儘快？好，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12時26分）部長，這段時間檢警調很用心，因為我國毒品相關的一些案件，尤其最近剛破獲1,172塊重達439公斤的海洛因，上個月底也在泰山區查獲400公斤的海洛因磚，據警方分析，其實我國並沒有大量的海洛因吸食人口，臺灣可能是一個中轉站，面對我國成為毒品的轉運站，部長認為政府應該如何應對？"],["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我們加強查緝，而且跟外國合作、資訊的流通，並且共同來偵辦。","林委員德福：我認為這很重要，其實我一直認為不管偷、搶、盜，很多都跟毒品沾染上關係，因為毒品現在越來越多元，109年度各類毒品查獲差不多有8公噸，九成都來自國外，其中以來自中國大陸為主，占比為43%，可見我國對於海岸這些邊境的管制應該可以再加強。法務部在111年度辦理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預算數較110年度增加18.53%，除了紙本公文上的報告，部長是否能夠陳述法務部如何來強化打擊毒品的力道、怎麼做？","蔡部長清祥：在緝毒方面，我們會結合所有的緝毒團隊，包括檢、警、調、憲、海巡、海關加強查緝，在查緝的同時也要跟外國互相合作。在戒毒方面，已經染上毒品的人，如果已經到了監所，我們要實施戒癮治療，讓他不會再犯。在拒毒方面，就是要教育，剛才委員也有指教怎麼樣透過學生來教導他們不要基於好奇去吸食毒品等等。","林委員德福：部長認為我們跟對岸之間是不是應該有一些合作？過去都有打擊毒品犯罪的合作，現在有沒有？"],["蔡部長清祥：還是有。","林委員德福：部長，其實這個問題我思考很久，而且我在很多場面上也問過，尤其因為今天很多檢察長、檢察系統、調查局都到場，幾乎很多大的場面，我都會問他們，因為不管吸毒也好或販毒也好，吸毒到最後都會變成販毒，但是你抓了他以後判了刑，下一次出來照犯，只不過是刑期的長短而已。所以很多民眾提出建議，但是這又跟人權團體有一些牴觸，很多民眾認為只有給他判刑，要是能夠再外加鞭刑，相信他就會有所警惕。有關於鞭刑，新加坡有在做，但是這又跟人權團體有牴觸。其實我認為站在法務部的立場，你們可以去做一些民調，因為他被你們抓了以後，只有判刑，並沒有讓他內心深處永遠會害怕。針對這一點，部長有什麼看法？","蔡部長清祥：我們也研究過鞭刑，這是很少數的國家，像新加坡、阿拉伯國家才有的。","林委員德福：對。當然這可能跟人權團體有所牴觸，但是法務部不妨做一些民調等等，作為很多委員的參酌，我認為法務部怎麼杜絕、怎麼防範很重要，因為從點線面來看，現在吸毒人口尤其越來越年輕化，而且越來越多元，這很嚴重，部長有沒有發覺？","蔡部長清祥：是，我們很努力。","林委員德福：因為毒品審議委員會有列管多達659項，是全球列管毒品最多的國家之一，但是我國近年來這些青少年、學生吸毒的趨勢，整體來講是居高不下，其中包括粉末、結晶、錠狀的販售，其實很多學生不知道、不懂，他嘗試以後就黏上去了，以後甚至因為新興毒品很多元，他們可能因為亂摻，吃一吃到最後就死亡了。面對這樣的新興毒品的威脅，部長認為怎麼做才能夠杜絕防範？","蔡部長清祥：當然我們是修法加速列管這些新興的毒品，修法以後，只要它的化學程式是類似的，那麼就可以一次來列管，不像過去發現新興毒品以後，每一項要送到毒品審議委員會去審查，所以速度就慢，中間……","林委員德福：我認為這真的要下重刑，沒有重刑，讓它一直氾濫，真的會越來越嚴重，我認為部長要好好考量。","最後一個議題，因為很多電商的網路平台，可以購買類似的藥物，譬如麻醉藥品、迷姦藥物，甚至有神仙水、迷姦水等等，俗稱中樞神經系統的抑制劑，針對這部分，檢警調應該要加強稽查，你的看法如何呢？","蔡部長清祥：我們會要求檢察機關結合警調，對於網路販賣這種物品、藥品應該加強查緝。","林委員德福：我認為這一定要判重刑，不然整個臺灣會變成毒品王國，真的！會讓人家笑。要是下重刑，可能有的人就會怕。","另外在疫情期間，有一些教學、販售大麻的網站頻頻出現，沒有辦法可管，法務部是否打算修法來封鎖毒品網站的這些機制？"],["蔡部長清祥：我們會想辦法來抑制這些用網路販賣毒品的狀況。","林委員德福：我認為這很重要，可以第一線就把它杜絕掉、防範掉，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林委員德福：部長，在最短時間內提出來，把它封死，好不好？謝謝。","蔡部長清祥：是，謝謝。","主席：部長請留步，同樣的問題，剛剛林委員所提到網路販賣毒品的問題，其實我這邊也接到投訴，網站上面比如420─tw.com就是專門賣臺灣的，警政署卻說這樣沒有辦法查，因為全世界郵包都很氾濫，警政署說沒有證據，法務部則說不是沒有證據，而是網站不在臺灣，在偵查實務上有很大的困難。針對網路販賣毒品的問題，麻煩法務部在一個月之內要提一個專案報告給本席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及林德福委員好嗎？"],["蔡部長清祥：好。","主席：謝謝，因為這很重要。","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林委員奕華：（12時35分）部長好。今天很多委員都在關心新興毒品的問題，我進到立法院大概3年的時間，我從一開始進來就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衛環委員會關心新興毒品的狀況。第一張簡報是從聯合國的毒品犯罪辦公室找出來的資料，這是2020年年報最後統計出來的新興毒品，總共是1,047種，扣掉所謂比較植物性無法認定的，大概也有1,025種，所以比我們要多很多。請問臺灣在新興毒品認定，因為你們在報告裡面提到是新增加296種，到目前為止，總共到底是認定多少？"],["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我們依照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是分四級。"],["林委員奕華：我知道是分四級。","蔡部長清祥：對於新興毒品，我們是加強的列管，修法以後，對於……","林委員奕華：我知道你們現在認定是很快，當初我從教育體系過來的時候，你們的認定是很慢，後來修法之後認定變快。現在毒品是分類為一、二、三、四級，總共是594種，我剛剛提到光新興毒品的認定，在聯合國至少有1,025種，我們若是594種，我還不算它是不是新興毒品，差距就有431種，等於落差42%。所以我們能不能瞭解一下，新興毒品是不是都已經歸到594類裡面了？"],["蔡部長清祥：資料應該比這個數字還多。"],["林委員奕華：這個資料也是從你們那裡來的啊！","蔡部長清祥：我記得是有六百多，比這個還多。","林委員奕華：這是會議資料，這是法規資料庫裡面的。","蔡部長清祥：可能我們再更新，以後……","林委員奕華：在法規資料庫，我們都是從公開資料裡面找到的，你們是寫594種，我們都是從公開資料庫找來的。"],["蔡部長清祥：更新之後是659種。"],["林委員奕華：你們這個數字的公開必須要不斷更新。"],["蔡部長清祥：好。"],["林委員奕華：現在是多少？"],["蔡部長清祥：659。","林委員奕華：這659種還包括傳統的毒品，雖然我們現在速度加快，但是要跟聯合國比起來，以新興毒品的種類來講，還是頗有一段落差。所以請問部長，當我們首次發現某種新興毒品，到後來把它認定為新興毒品，大概都有時間差，現在法務部怎麼認定中間的法律空窗期呢？它是不是一個法律空窗期？","蔡部長清祥：我們認為它的化學程式是類似的，儘量就一次公告屬於有這個成分、有這樣的化學程式，那麼就列為新興毒品，不像之前每一次發現有了才要去審查。","林委員奕華：但是如果以你們的年報來看，大概每次都是譬如1月發現，到6月、7月才被認定為新興毒品，這中間大概都會有半年左右的間隔，這段期間到底算不算是一個法律空窗期呢？如何解決這個法律空窗期，是不是請部長跟我們說明？","蔡部長清祥：以前也許時間會拉得長一點，以前因為開毒品審議委員會是三個月一次，但是我們現在把它縮短，一個月或兩個月開一次，必要時可以加開。","林委員奕華：但是我覺得空窗期一定要越短越好，要不然會變成是一個無法認定的時間，而且我看到你們110年8月的報告，非尿液檢體部分，首次驗出藥品組合就高達449件，這就代表速度上必須要能夠更快。另外，我們都是發現後才提報，如果聯合國已經有這麼多種認定，我們有沒有關注聯合國報告的更新狀況？它對我們來講有什麼樣參考，或是在認定上面的意義，部長可以說明一下嗎？","蔡部長清祥：聯合國這個新的資料，我會來請教專家或是交給我們毒品審議委員會去比對，看看哪些毒品在我們這邊也可能會看到或是有查到，沒有列入的就加速把它列入。","林委員奕華：謝謝部長這樣一個正面回應，就是說，除了我們查到的，因為查到的都是要有人發現才有，如果說聯合國已經認定其為新毒品，有可能有臺灣出現的話，我覺得我們去比對之後可以提早因應，先去作業、認定或預防的時候，可能就可以讓這個法律的空窗期更短。","另外，本席還想請問一件事，本席看到衛福部每年都有一個藥物濫用案件暨檢測統計資料，這是每個月都有，每年還有出年報。在110年8月的資料上，當然有的升、有的減，但是第四類毒品比例竟然上升百分之百；另在108年的報告裡面提到說學生施用毒品的大宗方式是霧化，即煙霧化。我現在跟很多校長、老師在討論電子煙的問題，因為菸害防治法還沒過，學校要修學校衛生法，教育部也不給修，但是大家都高度懷疑電子煙事實上有可能是摻毒品在使用，所以這是不是一個事實，部長你要不要回應一下你們查察到的狀況？"],["蔡部長清祥：不無可能……","林委員奕華：不是不無可能，而是有沒有。你要跟我說有沒有。","蔡部長清祥：因為個案上，我沒有親自看到這樣的案例，所以我不敢肯定地說有，但是不無可能啦！但一旦發現，我們就會設法來防止。","林委員奕華：我剛才就講了，衛福部的報告就說這部分在108年時已經是霧化了，電子煙本來就是霧化的方式嘛！所以學校方面都高度關心電子煙混合毒品的問題，也許法務部沒有掌握到其吸食方式，你是去抓他的後端到底有沒有使用毒品，但是電子煙拿來摻合毒品這件事情真的是讓人滿高度懷疑的，法務部能不能查察一下這樣一個狀況？是不是有這樣的事實存在？然後再來看如何杜絕這個事情，因為無論家長也好、老師也好，大家都非常關心此事。因為現在法不訂的話，只能從你這邊來認定。否則，像現在只能靠校規來管，老師如果把電子煙沒收，學生可能還會告老師說你沒收他的財產。如果真的有摻雜毒品，我們該怎麼辦？部長要回應一下嗎？","蔡部長清祥：好，我會要求高檢署統合這些緝毒單位，瞭解是不是有電子煙摻雜毒品的案件，如果有的話，應該要依法來辦理。","林委員奕華：對，看看要怎麼做、怎麼宣導，也讓我們瞭解一下，我們也可以跟學校端說一下它的樣態可能是如何。主席，抱歉，我最後再講一個，最近行政院在毒品防治會報上有偷懶之嫌，因為我查了一下民進黨執政以來的狀況，過去的院長還是按照規定，每6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從105年以來，每年都召開兩次，而且之前絕對都是院長自己主持，但從108年開始，每年才開一次，而且如果我沒記錯，第一次是由陳其邁副院長代理，再來的兩次會議都是蘇院長自己主持。可是，現在為什麼縮水成一次呢？毒品防治不重要嗎？為什麼行政院這麼怠惰？你是執行長，你有沒有要求要定時召開會議？","蔡部長清祥：我們依照規定，會陳報，但是我想……"],["林委員奕華：你就是沒有按照規定來做啊！","蔡部長清祥：防治毒品絕對不是開會就能解決的，還是要落實去執行。","林委員奕華：部長，你講的這是官話，開會當然不能解決問題，但總是要跨部會的協調，大家要怎麼樣來合作啊！","蔡部長清祥：有，現在跨部會合作都沒有問題。","林委員奕華：雖然說開會不能解決問題或不是任何問題都用開會就解決得了，但是，開會總是一個跨部會的合作以及彼此瞭解，還有也檢驗一下到底在毒品防治上做的成效如何，所以你不能用這來開脫，按照以前一年要開兩次的狀況來檢視，本席才說行政院怠惰！今年到現在為止，你還有一次的機會，我要求你們把兩次補足有沒有問題？雖然8月才開過……","蔡部長清祥：我是一個執行秘書，但我來想辦法，盡我的責任……","林委員奕華：不要一天到晚只會四個不同意啦！這麼重要的事情、該主持會議的這些正事不做！本席檢視過，以往是每年起碼開兩次，可以做到嗎？"],["蔡部長清祥：不會很難。","林委員奕華：應該不難吧？以前都做得到，不會說現在做不到吧？請主席再來做把關。謝謝。","主席：我們覺得這個防治毒品的會報非常重要，剛剛林奕華委員提的有關電子煙可能會摻合被霧化的毒品，這可能變成破口。林委員，你要法務部交報告給你嗎？那就一個月，請法務部針對如何防止這方面提交報告給本席及林奕華委員。謝謝。","接下來請王委員美惠發言。（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12時46分）主席，我想請教部長以及矯正署黃署長。部長，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部長應該非常清楚，就是輪班人員的部分，它涉及到這個工作性質的特殊，不同於一般的公務員，但是公務員服務法並沒有像勞基法一樣規定工時的上限，譬如說消防員是勤一休一，一班工時是24小時嘛！我們監所管理員是一班25小時，比消防員還多。針對這個部分，大法官認為說這個應該不符合憲法服公職權跟公務員健康權的保護，所以被宣告違憲，因此相關機關應該要在3年後，即2022年11月前完成改善措施，訂一個框架性的規範。我要談的是監所管理員的部分，平常每天晚上當我們在睡覺的時候，這些監所管理員因為輪班制須在法務部矯正署四十幾個監所裡面為我們的國家付出他的青春跟時間，當然也影響了他的健康。2019年5月的時候，澎湖監所某管理員於備勤室身亡，他在備勤的時候死亡，結果澎湖監獄卻表示本案不符合因公撫卹的要件，因為監所管理員的備勤狀態不屬於執勤的職務。部長，你知道這個狀況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關於這個案例，他們沒有跟我陳報，詳細情形……","邱委員顯智：沒有關係，我剛剛講了，他一班要服勤25小時，但現在矯正署認為說這個備勤狀態並不算工時，也就是說它拆分為16跟9，而這個9小時的備勤不被認為是工時的情況之下，所以他就沒辦法符合因公撫卹，即便他是在監獄裡面備勤時死亡。針對這個案件，我們也去問過銓敘部，確實到最後他還是沒辦法因公撫卹。部長，我不知道你瞭不瞭解他這個班是怎麼排的，以25小時來講，我剛剛講的16個小時算工時，另外的9個小時備勤是算休息時間嗎？部長知道嗎？"],["蔡部長清祥：我請矯正署來說明。"],["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崇棠：跟委員報告，我們是隔日，一次上班時間是兩天的，所以16個小時算兩天……"],["邱委員顯智：對。"],["黃署長崇棠：然後中間有9個小時是我們備勤時間……"],["邱委員顯智：那9個小時是不是連續的休息時間？","黃署長崇棠：9個小時不是連續的，而是3小時、5小時……","邱委員顯智：部長，你看一下，我已經把它劃出來，我告訴你，正常人在這個狀況之下要怎麼休息？第一個，你難道是時間管理大師嗎？一班25小時，像我們在睡覺的時候，這些夜勤的管理員在值夜勤，勤一休一嘛！就像署長講的工作一天、休息一天。但是管理員的工作日比一般正常人還多1小時，破臺灣公務員的紀錄，一班要25小時，從早上8點到隔天早上9點才能下班。","第二，破碎的備勤時間。為什麼這樣講？25個小時中有16個小時被矯正署認為是工時，其中9個小時備勤不納入工時計算。但這9個小時是怎麼算的？工作一段時間之後休息2小時，再工作一段時間之後再休息1小時，再工作一段時間之後休息3小時，再工作一段時間之後，再休息3小時。如此執勤一段時間之後再休息、執勤之後再休息，問題是剛下哨怎麼有辦法躺在床上立刻睡著？這是不可能的，在這個狀況之下根本沒辦法有機會真正的休息。我們光是這樣形容，你想像一下這樣的工作環境，長期在這個地方工作怎麼會受得了？","第三，備勤時間仍隨時處在待命的狀況，因為不知道監所會發生什麼事情，所以深夜在那個地方面對那樣的壓力，這是一個非常緊張的情緒和狀態。因為他要處在備勤的狀況，必須留在機關裡不能離開並隨時待命，若發生突發狀況，囚情不穩定或發生什麼事要馬上要趕過去。","這個其實很清楚，勞工的部分根據勞動部的函釋，待命就是工作時間，包括司法院跟法務部的法警，也都將備勤時間的部分納入工時，法務部都有配套了。署長，到現在只有矯正署認為備勤不算，甚至在備勤時死亡的同仁都不能夠算因公撫卹，連銓敘部都認為你們的見解很奇怪。","黃署長俊棠：謝謝委員，我想我們工時的計算，其實我們休息備勤起來值勤的時候還是算上班時間，還是算加班。我們的勤務制度是因地制宜，中間的休息是調固定兩班的執勤和備勤這樣處理，目前已經跟人事總處在溝通協調當中。","邱委員顯智：你說你有跟人總爭取，我們就問你爭取的紀錄在哪裡，你還是提不出來，我現在就是要讓部長瞭解這個狀況。事實上，即便是在備勤不被承認為工時的狀況之下，去年還是有1萬2,682小時，這些監所人員沒有領到加班費，也沒有領到補休。主席已經站起來了，我很快講一下，你發的這個問卷也是莫名其妙，只有三項而且還要具名，具名的結果就是監所人員哪敢填這個問卷，到最後也都是維持現制，89%同意維持現狀等等。","我們看到獄政工會的調查中，70%的人都認為現行的工時過長，當然過長，一班25小時要不要去體驗看看？84%的人不滿意現行的勤務制度，以上是2017年的調查。2019年的也是一樣，真的很辛酸，98%的人認為嚴重的睡眠不足，91%的人認為體力透支、無力，94%的人感到心力交瘁、疲憊。這是集群在法務部的矯正體系之下，非常過勞、非常辛酸的監所管理員。","最後我要問的是，明年框架性規範時限屆滿，法務部和司法院法警都有配套方案了，警政署7萬多名也有配套方案，這點主席非常清楚，警政署現在的配套就是一班10小時，移民署一班是11小時，人家也有配套方案了，請問矯正署何時才要提出配套方案？"],["黃署長俊棠：感謝委員替我們爭取……","邱委員顯智：不是感謝的問題，是你到現在都還不提出來！","黃署長俊棠：基本的配套時數在我們署裡已經初步研擬出來了，但我們還是要等人事總處的整體框架性原則再調整我們的勤務，按照我們的人力來調整勤務，目前的計畫我們已經初步在……","邱委員顯智：署長，人總不可能告訴你配套方案是什麼，這點部長非常清楚，法務部的法警都已經有配套方案出來，司法院的法警也有配套方案出來，警政署、移民署等相關的規章都有。部長能否同意請矯正署在兩週內儘速將輪班的配套方案提出，並提供委員會跟辦公室書面報告？","蔡部長清祥：好，我來瞭解並要求矯正署，看他們提出什麼樣的配套以及合不合理，之後再跟委員報告。","邱委員顯智：對，因為其他機關都已經提出來了，人總不可能告訴矯正署如何設計監所管理員的輪班工時，這是非常清楚的。矯正署到現在真的是破臺灣紀錄，一班25小時是最長的，面對這種工作壓力，即便在備勤狀態死亡，竟然也沒辦法因公撫卹，這種情況是不是應該趕快擬出一個配套方案？","主席：邱委員，備勤不符合撫卹的部分，我覺得我們應該來爭取修法。"],["邱委員顯智：是啊！","主席：我支持邱委員的說法，我們不要等人走，他等你、你等他，我們這邊先提出來，如果人總有問題就找我們，我們都願意做所有矯正人員的後盾，好不好？","邱委員顯智：對，因為機關至少要有一個自己的方案，而且法務部的法警都已經有了。","蔡部長清祥：好，我會立即要求。","主席：好，一個月內提出來，謝謝。","接下來登記的發言的謝委員衣鳯、何委員欣純、賴委員瑞隆、翁委員重鈞、賴委員士葆及費委員鴻泰均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王委員美惠、費委員鴻泰、翁委員重鈞及李委員貴敏等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王美惠書面質詢："],["委員費鴻泰書面質詢："],["委員翁重鈞書面質詢："],["委員李貴敏書面質詢：","主席：後續會議處理預算提案時，囿於會議室空間有限及各地檢察長公務繁忙，提案未涉及之單位或人員可不予列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2時58分）"]],"block_lines":[1,7,7,10,46,47,48,49,50,50,51,52,52,53,53,54,54,184,184,228,228,268,268,289,289,310,310,332,332,363,363,397,397,416,416,435,436,444,444,655,671,674,679,685,706,710,715,719,720,724,725,737,739,745,747,748,758,759,760,762,767,768,773,774,776,777,781,782,783,785,786,787,790,791,797,802,803,804,805,814,815,816,821,822,824,825,827,828,829,834,835,837,838,840,847,848,849,850,851,852,854,859,861,867,868,870,873,874,875,877,879,882,883,884,885,887,889,895,897,900,903,905,906,907,911,912,913,914,915,918,920,933,934,940,941,943,948,950,957,959,971,974,982,983,984,989,997,1001,1002,1003,1006,1009,1013,1018,1021,1025,1028,1031,1033,1037,1041,1042,1045,1051,1053,1054,1059,1060,1061,1080,1084,1085,1089,1091,1092,1110,1112,1115,1116,1117,1118,1119,1121,1127,1129,1130,1131,1132,1135,1137,1138,1152,1161,1163,1165,1170,1171,1176,1178,1180,1189,1192,1194,1198,1200,1202,1205,1210,1215,1217,1223,1225,1226,1232,1234,1235,1237,1238,1239,1241,1246,1255,1258,1259,1268,1273,1280,1281,1283,1285,1290,1302,1304,1308,1312,1313,1314,1317,1318,1323,1324,1325,1326,1327,1336,1343,1350,1356,1359,1360,1362,1363,1364,1374,1381,1387,1389,1391,1393],"person_count":{"主席":33,"2.數位鑑識":1,"3.防制假訊息":1,"壹、近期業務辦理情形":1,"貳、未來努力方向":1,"主席（吳委員斯懷代）":1,"葉委員毓蘭":3,"蔡部長清祥":97,"陳委員椒華":20,"羅委員致政":12,"吳委員斯懷":2,"何委員志偉":4,"黃委員世杰":1,"鄭委員麗文":6,"鄭署長銘謙":3,"江委員永昌":7,"劉委員世芳":6,"林檢察長邦樑":2,"吳委員玉琴":1,"楊委員瓊瓔":5,"廖委員婉汝":2,"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林委員奕華":5,"邱委員顯智":3,"黃署長崇棠":1,"黃署長俊棠":1,"委員王美惠書面質詢":1,"委員費鴻泰書面質詢":1,"委員翁重鈞書面質詢":1,"委員李貴敏書面質詢":1},"persons":["主席","2.數位鑑識","3.防制假訊息","壹、近期業務辦理情形","貳、未來努力方向","主席（吳委員斯懷代）","葉委員毓蘭","蔡部長清祥","陳委員椒華","羅委員致政","吳委員斯懷","何委員志偉","黃委員世杰","鄭委員麗文","鄭署長銘謙","江委員永昌","劉委員世芳","林檢察長邦樑","吳委員玉琴","楊委員瓊瓔","廖委員婉汝","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林委員奕華","邱委員顯智","黃署長崇棠","黃署長俊棠","委員王美惠書面質詢","委員費鴻泰書面質詢","委員翁重鈞書面質詢","委員李貴敏書面質詢"],"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星期三）9時4分至12時58分","地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date":"2021-11-24","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