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星期四）9時至11時9分","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主　　席　楊委員瓊瓔"],["主席：出席委員6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11年11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22分","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出席委員：陳亭妃    蘇治芬    邱顯智    高虹安    陳明文    楊瓊瓔    謝衣鳯    賴瑞隆    呂玉玲","      委員出席9人","請假委員：孔文吉  陳超明  林岱樺","列席委員：林思銘    陳椒華    蘇巧慧    賴惠員    林德福    李德維    王婉諭    李貴敏    張其祿    曾銘宗    高嘉瑜    陳以信    王美惠    鍾佳濱","      委員列席14人","列席人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暨相關人員","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農保組組長黃美瑩暨相關人員","主    席：楊召集委員瓊瓔","專門委員：程谷川","主任秘書：黃素惠","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就「如何完備農民福利制度，建構農民社會經濟安全網，讓農民安心務農，落實政府照顧農民之責任」進行報告，並備質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後，委員陳亭妃、蘇治芬、邱顯智、楊瓊瓔、賴瑞隆、陳明文、呂玉玲、王婉諭、陳椒華、高嘉瑜、李貴敏及張其祿等12人提出質詢，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決定：","(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二)委員邱議瑩、林岱樺、邱志偉、蘇震清、高虹安、陳超明、謝衣鳯及陳以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三)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散會"],["主席：議事錄待會兒再處理。","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1人擬具「植物醫師法草案」案。"],["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1人擬具「植物醫師法草案」案。"],["段落：審查："],["二、審查：","(一)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植物醫療師法草案」案。","(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植物醫師法草案」案。","(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植物醫師法草案」案。"],["主席：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已經在110年10月20日第4會期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詢答結束，今天有三個提案併入審查，現在不再做提案說明，也不另外進行詢答。農委會的書面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酌，並刊登公報。"],["農委會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大院經濟委員會繼續審查蘇委員治芬等21人擬具「植物醫師法草案」案，及審查楊委員瓊瓔等17人擬具「植物醫療師法草案」案、邱委員議瑩等16人擬具「植物醫師法草案」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植物醫師法草案」案，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本會推動植物醫師制度的認同，將植物醫師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國家考試，擬具植物醫師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規範其業務、責任、管理及植物診療機構設立等事項，以有效管理並提升其服務品質等議題的重視，本會敬表謝意。","本會配合行政院107年審查結論，一度修正法案名稱為「植物醫療師法」後，於110年8月6日再次送行政院審查，全案再經行政院召開三次會議，於111年4月19日審查完竣，結論重點為：(一)植物醫師制度之推動確有必要；(二)對植物進行診斷治療者稱為植物醫師應屬妥適，爰法案名稱修正為植物醫師法；(三)經與醫師、園藝技師及林業技師等公會溝通後表示，推動植物保護專門職業人員制度立意良好，且無業務競合，原則支持。","本會法案與楊委員瓊瓔、邱委員議瑩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版差異不大，主要差異除楊委員瓊瓔版名稱不同之外，邱委員議瑩版部分條文尚建議增列相關罰則或規範。以下謹就委員提案、相關法律規定及本會立法方向予以說明，敬請不吝指教。","壹、本會對委員提案之回應","各委員提案內容，與總統食安五環改革方案及本會化學農藥十年減半政策互相呼應，有助於提供農民專業之植物保護建議，維護食品安全、降低農民生產成本、減少農藥殘留等情形；另推動植物醫師制度並由國家考試賦予植物醫師公權力，對其業務、責任、管理及植物診療機構設立等加以規範，以有效管理並提升其服務品質，與本會政策方向相同，敬表支持並可配合推動。針對各委員版法案，本會提供法案名稱及部分條文修正建議說明如下：","(一)楊委員瓊瓔版：鑒於「醫師」及「獸醫師」係分別以人及動物為診斷、治療之專業人員，而對植物進行診斷、治療者稱為「植物醫師」應屬妥適，爰建議法案名稱修正為「植物醫師法」。經檢視委員提案版本，與本會提報行政院審查之內容差異不大。","(二)邱委員議瑩版：建議增列全國植物醫師公會發起組織之要件，以及直轄市及縣（市）植物醫師公會應加入全國植物醫師公會為會員之規定；植物醫師公會之會員名冊、會員入會與出會、理監事選舉情形、各級會議之會議紀錄及章程變更應分報職業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亦建議增列相關規範。","(三)台灣民眾黨黨團版：經檢視黨團提案版本，與本會提報行政院審查之內容差異不大。","貳、結語","本會修正本草案之方向，若蒙各位委員支持，對於國內農產品安全、農業環境永續發展及消費者食品安全保障等均有重大助益。感謝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對農委會業務的關懷與支持，本會敬表欽佩與感謝，同時也請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指教與鞭策，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賜予指教，謝謝！"],["主席：植物醫師法草案是制定全新的法，社會大眾也非常關注，我們先進行廣泛討論，要發言的委員請到主席台登記。廣泛討論目前沒有人登記，我們接著進行逐條討論，並宣讀條文，宣讀完畢後進行協商。請宣讀。"],["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9時37分）","繼續開會（9時44分）"],["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錯誤？（無）無錯誤，議事錄確認。","現在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各位同仁，蘇治芬委員的法案名稱是植物醫師法草案，本席的是植物醫療師法草案，邱議瑩委員的也是植物醫師法草案，民眾黨的是植物醫師法草案，請教同仁及行政部門，法案名稱是不是就是植物醫師法草案？"],["陳委員明文：對，就是植物醫師法草案。"],["主席：沒有「草案」，只有植物醫師法。"],["陳委員明文：我知道，植物醫師法。"],["主席：我同意大家，就是植物醫師法。謝謝。","處理第一章總則。"],["蘇委員治芬：好，沒有問題。"],["陳委員明文：好。"],["主席：好，這個都一樣，我們照總則通過。"],["陳委員明文：照農委會版本通過。"],["主席：農委會沒有版本，請注意一下。"],["陳委員明文：建議條文啦！"],["主席：沒有。"],["陳委員明文：農委會有建議條文。"],["主席：照大家討論通過。"],["陳委員明文：這樣比較有依據……"],["主席：處理第一條，本條有蘇治芬委員、楊瓊瓔委員、邱議瑩委員、台灣民眾黨的版本，行政部門有沒有要表示意見？"],["杜局長文珍：我們建議條文修正為「為提升植物保護水準，強化植物防疫檢疫及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建立植物醫師專業服務體系，特制定本法。」"],["主席：差距在哪裡？請蘇治芬委員發言。"],["蘇委員治芬：其實條文內容沒有什麼差異，不過農委會建議的這個條文，文字上比較嚴謹，所以建議採用農委會建議條文的文字。"],["陳委員明文：好。"],["主席：各位同仁還有沒有意見？內容是委員提的，還有民眾黨提的，其實它的意義跟行政部門一樣。"],["杜局長文珍：是，謝謝。"],["主席：行政部門調整的就是……"],["陳委員明文：文字比較精準。"],["主席：文字比較精準。"],["陳委員明文：對，並強化植物防疫檢疫目的，文字上這樣講比較精準。"],["主席：農委會沒有「並」。"],["陳委員明文：有。"],["主席：農委會是直接規定為「強化植物……」。"],["陳委員明文：有「並」。"],["主席：拿掉「並」。"],["陳委員明文：「並」有要拿掉嗎？"],["杜局長文珍：有。"],["主席：對，農委會的……"],["陳委員明文：「並」有要拿掉嗎？"],["主席：農委會針對第一條的建議文字是不是提供一份給委員？"],["陳委員明文：好，「並」拿掉。"],["主席：各位同仁，實際上後面大概都一樣，只是把「並」拿掉。"],["陳委員明文：好，「並」拿掉。"],["主席：「並」拿掉，改成「強化植物防疫檢疫……」。"],["陳委員明文：好。"],["主席：他特別加「及高風險」。"],["陳委員明文：好。"],["主席：邱委員的版本也有高風險。"],["陳委員明文：對。"],["主席：他的文字是比較那個──經過委員會討論，第一條不管是不是農委會的建議，我們就以綜合討論的結論為基準。"],["陳委員明文：好。"],["主席：第一條以剛剛行政部門建議的文字修正通過，好不好？"],["陳委員明文：好。"],["邱委員顯智：主席，他剛剛針對第一條的建議是要修正成……"],["主席：我跟委員說明一下，行政部門沒有版本，其實他們已經通過，但是還在行政院，大會還沒有通過。"],["邱委員顯智：OK。"],["主席：所以請行政部門加油，不管怎麼樣，我們達成共識，想辦法……"],["杜局長文珍：謝謝召委。"],["主席：社會大眾非常關心。"],["邱委員顯智：所以它是農委會的建議條文。"],["陳委員明文：主席，我現在……"],["主席：他的建議在第一項。"],["陳委員明文：主席，我建議你……"],["主席：請說。"],["陳委員明文：雖然沒有版本，但是現在給我們的資料裡面就寫得很清楚，是農委會的建議條文。"],["主席：對，建議。"],["陳委員明文：所以等一下你要裁決的時候，就可以講蘇治芬委員的建議、蘇治芬委員的提案或農委會的建議條文，我們怎麼修正，大概就這樣講，譬如第一條可以清楚的講，勞委會建議條文，我們就是把「並」這個字拿掉，這樣就很清楚了，以後議事人員這樣記錄也很清楚，不然不知道要用哪一個版本。"],["主席：沒有，我們的資料都有。報告委員會，現在因為行政院版本還沒過來，我們是尊重他，其實我們自己也可以審……"],["陳委員明文：我知道啦，但是你現在給我們的資料不是農委會的條文嗎？"],["主席：但是他有建議……"],["陳委員明文：現在我們還在審查，在審查過程中，你可以跟我們講可不可以照農委會的建議條文通過，可以就通過，這樣才會快啦！"],["主席：我們還是照規矩，最後委員提案及民眾黨提案如果有修正，我們就綜合農委會建議條文修正文字通過，這樣好不好？"],["陳委員明文：好。"],["主席：第一條就照剛才所作的決議通過。","處理第二條。"],["杜局長文珍：第二條委員跟民眾黨提的版本都一樣，就這樣通過。"],["主席：第二條所有提案都一樣。"],["杜局長文珍：第二條文字大概都一樣，我們建議就照這樣通過。"],["主席：第二條就照案通過。"],["陳委員明文：照蘇委員的提案通過。"],["主席：大家現在都一樣，感恩，我尊重每位委員。","處理第三條。"],["杜局長文珍：第三條綜合委員及民眾黨提案，建議「中華民國國民……」。"],["主席：行政部門，你要尊重我們委員，因為有提案委員。"],["陳委員明文：他要說明嘛。"],["主席：不是，提案委員如果還有要補充，我也歡迎大家補充，然後再由你們說明，如果現場委員沒有要發言，你們再說，好不好？"],["杜局長文珍：好，謝謝。"],["主席：來，請邱委員。"],["邱委員顯智：沒有，沒有，請他說明。"],["陳委員明文：請行政部門說明啦！"],["主席：不是你說，要由我說，現在是看你們有沒有意見，我是尊重你們。"],["陳委員明文：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這樣可以嗎？"],["主席：可以，你這個建議也可以，我接受你的建議。"],["陳委員明文：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你要護駕也護得漂亮一點。"],["陳委員明文：我沒有護駕，謝謝。"],["杜局長文珍：好，謝謝。第三條我們建議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經植物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植物醫師證書者，得充任植物醫師。」"],["陳委員明文：跟提案委員的有什麼不一樣？"],["吳專門委員芙蓉：然後另外跟委員報告，蘇治芬委員提案條文後半段「非領有植物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植物醫師名稱」，跟邱議瑩委員的第二項，我們會移列到第六條去討論，所以這個部分不會不見，而會納入第六條。"],["陳委員明文：好，我們就照農委會的建議條文……"],["主席：好，各位同仁，行政部門就是要說明清楚，因為你把後段整個拉掉，我嚇一跳，因為大家事先都溝通過。各位同仁，有沒有其他意見？"],["蘇委員治芬：沒有。"],["主席：沒有，第三條就依照綜合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就是剛剛行政部門所唸的。","處理第四條，請教各位同仁有什麼意見？"],["陳委員明文：請行政部門說明。"],["主席：請蘇治芬委員。"],["蘇委員治芬：基本上文字跟農委會建議條文的文字也一樣吧？"],["主席：好，文字一樣，就照案通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四條的部分嗎？"],["主席：對。"],["吳專門委員芙蓉：第四條照農委會的版本，因為每個委員提案間都有一點點文字上的差異。"],["主席：你農委會沒有版本，只有建議文字。"],["吳專門委員芙蓉：我們的建議文字，比如……"],["主席：差距在哪裡？"],["吳專門委員芙蓉：比如說蘇治芬委員的條文是「請領植物醫師證書，應具……」，我們是「請領植物醫師證書，應填具……」，有一點點不一樣，所以文字原則上建議參照台灣民眾黨黨團的文字。"],["主席：其實「填具」跟「具」是不一樣的意涵，要說明清楚，本席的提案也是「填具」，蘇委員的是「具」，邱議瑩委員的也是「具」，民眾黨的也是「應填具」，所以有「填具」也有「具」，其實「填具」跟「具」的意涵是不一樣的。"],["吳專門委員芙蓉：是，但是平常申請書是用填的，所以「應填具」。"],["主席：請教各位同仁同意嗎？"],["蘇委員治芬：按照農委會的建議條文通過。"],["主席：沒有，要依照我的跟邱議瑩委員的提案條文通過，因為我們兩個的跟這個內容是一樣的。","我們依照討論後的──那不行啊！"],["吳專門委員芙蓉：我們的建議文字跟民眾黨的文字一模一樣。"],["主席：民眾黨的跟本席的嘛。"],["吳專門委員芙蓉：沒有，您的是醫療師，我們的是植物醫師，所以沒辦法用。應填具是一樣，但是前面那個醫療師。"],["陳委員明文：同意農委會的建議條文就好了，不要這樣啦！"],["主席：因為也沒有什麼爭議，這個條文就照剛剛所唸的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五條。","這一條為什麼會兩個版本不一樣？到底要以哪一個為主？"],["吳專門委員芙蓉：原則上我們比較建議是以今天農委會整理出來的版本為主。"],["主席：可是你們送過來的資料和我們議事人員的不一樣啊！到底是以哪一個為主？","我們現在有碰到這樣的問題，行政部門法案都沒有送過來，我們委員急得不得了，就已經在審了，我知道你們幕僚作業很辛苦，但以後前一天一定要來跟我們議事人員核對，不要你們整理出來的建議條文跟我們委員提案不一樣，不可以這樣子，下不為例。麻煩主秘辛苦一點，對照看清楚。","繼續處理第五條，第五條的部分有一些差距，請問各位同仁有沒有要補充？"],["邱委員顯智：第五條可不可以請行政部門說明一下？"],["主席：蘇治芬委員有提案，請蘇委員發言。"],["蘇委員治芬：我是覺得第五條跟第六條可能有連動，請行政部門就有連動性的條文一起解釋。"],["主席：第五條，請說明。"],["蘇委員治芬：第五條和第六條有連動的。"],["主席：第五條跟第六條一併討論，我覺得我們還是要照規矩走。"],["吳專門委員芙蓉：跟委員報告一下，前面的第五條是在講什麼樣狀況的人不可以充任植物醫師，如果他的資格一開始就是不得充任，就連考試都不可以參加，第六條是在講如果沒有拿到植物醫師證書，是不可以使用植物醫師的這個名稱的，所以原則上第五條要先討論怎樣的人可以充任、怎樣的人不可以充任植物醫師，這個事由經過我們討論以後，其實蘇委員跟楊委員的版本是比較簡單，只有講撤銷、廢止，可是後來我們內部討論撤銷、廢止植物醫師證書的狀況有好多種，所以我們目前的版本是以邱議瑩委員跟台灣民眾黨黨團的版本為主來做調整。前面的序文跟第一、二、三款大致都一樣，我們內部唯一有做更精準文字修正的是有關於第二款的部分，第二款就是說在業務上有故意犯罪且被判刑確定的話，原則上也是不可以充任的，但是第二款的但書，是我們內部後來討論比較精準的文字：「但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已滿兩年者，不適用之。」這是我們修正以後比較明確的文字。"],["主席：請教同仁有什麼意見？","請蘇委員。"],["蘇委員治芬：就剛剛業務單位的解釋，包括他們建議修正的文字，第五條跟第六條如果連動來看，當然是在第一款或第二款尤其是第二款加個但書，我覺得這樣比較嚴謹，所以我接受農委會建議條文。"],["主席：各位同仁還有沒有意見？我們把原本第三條的後段加註到第六條，請問，第五條跟第六條剛剛行政部門所作的建議文字，其中有個「非領有」，請問這跟「未領有」有什麼差別？"],["吳專門委員芙蓉：建議用「非領有」，就是「非領有植物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主席：你們的建議是「非」，但委員的提案有的是用「未」，差距是什麼？"],["吳專門委員芙蓉：其實一樣，但是一般的……"],["主席：法律用語？"],["吳專門委員芙蓉：一般醫師相關法規都是用「非」。"],["主席：這個是社會大眾非常關心的法，而且是生活所需，所以我們還是嚴謹討論清楚。"],["吳專門委員芙蓉：跟委員報告，譬如醫師法第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主席：行政部門，並不是哪一個類別這樣寫，我們就一定要跟它學，我們現在討論的是「非」跟「未」有什麼差別？其實它們的意涵是一樣的，是嗎？"],["吳專門委員芙蓉：對。"],["主席：只是目前慣用的是這樣子？"],["吳專門委員芙蓉：是。"],["主席：對，你們要這樣解釋，不要一味的認為別人怎樣，我們就一定要怎樣，不一定，因為我們這個是新法，主要是意涵要通，而且是慣用，那我們就可以接受。就是這樣子，這是我個人看法。","各位同仁，第五條及第六條經過大家充分討論後，依照剛才行政部門所念的文字通過，請問有沒有意見？"],["蘇委員治芬：沒有意見。"],["主席：沒有意見，第五條、第六條就照這樣的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二章。","第二章章名「執業」，大家提案內容都一樣，那就照案通過，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蘇委員治芬：沒有意見。"],["主席：好，照案通過。","處理第七條，請蘇委員發言。"],["蘇委員治芬：先聽業務單位的意見。"],["主席：好，請業務單位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七條部分行政部門作了一個比較大的調整，其中第一項是規定植物醫師專有的業務，就是只有他才能做的業務，這放在第一項；另外除了植物醫師之外，相關附隨業務則放在第二項，這樣就可以很明確區隔出植物醫師的特殊性，這跟原先委員提出的版本內容一致，只是我們把他專有的業務更清楚的規定在第一項。"],["主席：就是執行的業務……"],["吳專門委員芙蓉：都一樣。"],["主席：內容有更清楚的精準文字……"],["吳專門委員芙蓉：對。"],["主席：其他沒有什麼差別？"],["吳專門委員芙蓉：對，只是做個整理，第一項規定的是植物醫師專有業務，就是只有他才能做的業務，專門寫在第一項，強化他的業務。"],["主席：像有害生物之診斷及鑑定……"],["吳專門委員芙蓉：對，只有他才能做。"],["主席：剛剛行政部門的說明，是把我們的提案文字做更精簡的修正，內容大同小異，文字更精準，請問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蘇委員治芬：沒有意見。"],["主席：沒有意見，就照剛剛所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八條。"],["吳專門委員芙蓉：第八條的條文跟委員們的版本都一致。"],["主席：好，第八條照案通過。","處理第九條，第九條有沒有同仁要再補充意見？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跟委員報告，有關植物醫師部分，我們當初的規劃是希望可以寫得比較精準，就是他必須「擇一擬執業之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第一項是在這一次調整以後，有了更精準的文字，就是他可以在很多地方執業，但他做執業登記時，必須向他預計擬執業的執業機構的那個縣市去登記，所以第一項的部分……"],["主席：剛剛那一句再說明一下，到各地去執業，然後呢？"],["吳專門委員芙蓉：他的執業場所可以不限一個縣市，但是他必須選擇一個他預計執業的直轄市、縣（市）去做執業登記。"],["主席：然後就可以跨區執業，是嗎？"],["吳專門委員芙蓉：是。"],["主席：但委員的提案好像不是這樣子。"],["吳專門委員芙蓉：其實召委跟台灣民眾黨黨團的版本大致一樣，只是召委提案特別提到「向擬執業之主要執業機構」，我們內部曾經討論什麼叫「主要執業」，發現這樣規定會有分歧，假設他週一、三、五在A縣市，週二、四、六在B縣市，那到底要怎麼認定何者是主要？因為內部討論時覺得很難區隔出主要、非主要，所以後來就決定尊重植物醫師的意願，他願意在哪個直轄市、縣（市）做執業登記，就到那個地方做執業登記，就是選擇一個執業登記處所去做執業登記。"],["主席：登記之後，還是可以到處執業？"],["吳專門委員芙蓉：對。"],["主席：其實這個問題我們可能要慎思，我舉健保的中醫師為例，以我們中部地區中彰投來講，尤其是臺中跟彰化地區，因為這裡有大學中醫系，所以不管是國外或國內的孩子到這裡讀書，他喜歡這個地方，就會在這裡執業，但最後健保分配點數時，在這個地區是最吃虧，因為同樣金額在這裡可能有100家要分，但其他的地區只有80家分，差距很大，所以每一年都在吵這個事情，我舉這個例子主要是希望未來執行時，在這部分可能要且戰且走，要不然最後變成都集中在那個地方，其他偏遠地區就都沒有了，會有這種現象，那麼有些人就比較沒有那麼便利。當然，我們的法剛要開始，我可以認同這樣規定，但還是希望未雨綢繆，未來執行到某一階段時，萬一真的有這樣的現象，我想一定會有，因為現在動物醫師就有這種現象，民眾要抱著他的寶貝孩子從很遠的地方過來，而狗狗、貓咪、猴子、蜥蜴就是他的孩子，我在此預先提出這個問題。","請蘇委員發言。"],["蘇委員治芬：我接受農委會建議修正的文字，基本上，這個跟其他委員提案都差不多，反而是跟我的版本差距比較大，我的提案是要向中央登記，不過既然業務單位有其思考，我覺得也對，就照他們的意見通過，好不好？"],["主席：好，第九條就照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但現在因為我們有一個委員去人性管理，等他回來，我們再依法做結論。","處理第十條。"],["蘇委員治芬：第十條委員提案是不是跟業務單位的文字幾乎都一樣？"],["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十條的文字跟大多數委員提案大概一致，但還是有一些小差異，像蘇委員的版本第二款只有寫「經廢止」，但我們原則上要再多一個，就是「經撤銷或廢止」，這樣才比較完整。然後召委的提案跟我們的意見一樣，就是增加原因消失的時候，他還是可以去領有執業執照，這是遵照身心障礙者權益的保障。"],["主席：請問蘇委員的意見？"],["蘇委員治芬：同意。"],["主席：我們經過討論之後，照剛剛行政部門所唸的修正文字就暫保留。","處理第十一條，委員有沒有要補充？沒有，我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原則上，都跟委員版本一樣……"],["主席：這一句話不用再講了，就針對你們的部分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好，我們第一項的部分與蘇委員版本的前面一樣，但是我們增加後面的很多項，比如停業超過1年視為歇業，後面還要授權一個辦法來定之，因為換證、廢止等都需要一個辦法來做規範。對於召委版本的部分，也有一樣的部分，因為我們需要一個子法規的授權。還有我們第三款的文字，也會寫得更精準一點，並加一些但書規定，如果你的登記執業機構移到其他直轄市、縣市時，你不是走變更，而是要換到那個縣市當成新的登記。"],["主席：對，這個問題要很嚴肅來討論。"],["吳專門委員芙蓉：我們在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的但書特別寫清楚，走變更是在同一個縣市裡的地址，如果換到不同縣市就要重新登記，即到那個縣市重新登記，所以我們的第三款增加但書的規定，讓它更清楚。"],["主席：因為這是新法，比如直轄市、縣轄市的timing就不一樣、認知也不一樣，但是我還是覺得有母法在時，到時候要執行的話，還是要以母法為主去通令各縣市，這樣子大家未來在執行及支援時會比較雷同，才不會再引起地方政府裡的一個爭議。比如你到臺中市來登記，跟你到臺南市去登記，或許內容會不一樣，如果有些許不同，大家還可以接受；如果差距很大的話，我不希望造成未來植物醫師會有所爭議，我不喜歡這樣子，這是我們立法非常重要之處，就是立足點的一個公平，然後也能夠執行。"],["吳專門委員芙蓉：跟委員報告，所以我們會增加最後一項，即為什麼授權定辦法，而讓各縣市的作法能一致……"],["主席：當時我提的是充分授權給主管機關來處理，你們是直接在這邊作更詳細的說明。請問各位同仁，剛剛經過充分討論，對第十一條依照行政部門所建議的內容文字，有沒有意見？"],["蘇委員治芬：沒有意見。"],["主席：好，我們就依照建議文字，暫定案，待會再作最後決議。","處理第十二條，委員有沒有意見？都一樣嘛！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跟委員報告，第一項的部分，我們想要把文字寫得更精準，本來是應加入所在地植物醫師公會，大家對所在地不是那麼清楚，所以我們將文字寫得更精準一點，叫做「應加入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因為剛剛前面有說執業登記處的處所所在地，這樣會更清楚。"],["主席：所在地就一定有登記，怎麼會是所在地，有沒有必要？大家討論看看。在所在地一定要登錄完成，現在你加入執業登記處……"],["吳專門委員芙蓉：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主席：這樣比較詳盡一點，各位同仁的意見呢？"],["蘇委員治芬：我可以接受農委會的意見。"],["主席：好，照剛剛討論的修正文字，暫決議。","處理第十三條，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原則上，第十三條的部分跟邱議瑩委員的版本差不多，但是有個部分我們可能要說明一下，前面的文字跟邱議瑩委員的大概是一致的，最後項「第一項診療紀錄之應記載事項、前項製作」，我們加了「前項診療紀錄之製作」，這只是授權以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而寫得更精準一點。"],["主席：前項診療紀錄之製作、保存方式……"],["吳專門委員芙蓉：邱委員是前項製作，所以還是把它寫清楚一點，即「前項診療紀錄之製作」。"],["主席：如果你要寫這麼清楚，前項診療紀錄有沒有其他的？如果寫得籠統就會涵蓋很多，如果是指名清楚呢？我的意思是會不會壓縮到你未來又跑出來的東西，一定要考慮這種情況，現在有很多腦袋沒想到的事情都會跑出來喔！"],["吳專門委員芙蓉：在他的第二項「前項診療紀錄應以中文製作」等，第二項規定的也只有診療紀錄，所以就只能寫診療紀錄。"],["主席：就是上面已經寫了，有必要在後面寫嗎？你認為有沒有必要？"],["吳專門委員芙蓉：我們只是期望法制作業比較完整一點，以後避免會……"],["主席：請蘇委員發言。"],["蘇委員治芬：我的版本跟農委會的建議修正條文，很明顯來講的話，專業就是專業啦！就專業思考的範疇是精準很多。"],["主席：將第一項寫過來，如果沒有意見，由於未來他們要執行，我們經充分討論後，不要有阻擋而沒辦法去做，第十三條就照我們剛才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我們剛剛有討論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暫決議，有沒有意見？"],["賴委員瑞隆：沒有意見。"],["主席：好，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就照剛剛的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十四條，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報告各位委員，其實版本大概都一致，只差一個字，即植物醫師於執行業務時……"],["主席：第幾行？"],["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一句話，即植物醫師於執行業務時之「時」，邱委員是有「時」字，蘇委員及召委則沒有。"],["主席：執行業務時……"],["吳專門委員芙蓉：在執行業務時，即那個時候發現，所以我們比較建議要有那個「時」。"],["主席：針對第十四條，行政部門要加入「時」，請問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蘇委員治芬：沒有意見。"],["主席：沒有意見，我們就照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十五條，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十五條的文字與提案委員的幾乎都一樣，我們同意蘇委員的文字……"],["主席：如果行政部門的文字與我們提案的文字都一樣，就照案通過。如果在裡面只有一個字或一個逗點不一樣，你就說明那一點就好了，我們也可以不用討論。"],["賴委員瑞隆：沒有意見。"],["主席：好，第十五條就照案通過。","處理第十六條，各位同仁們有沒有要發言？沒有，請行政部門先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十六條的版本跟楊委員、邱委員及民眾黨黨團的文字是一致的，蘇委員的部分只限縮在「天災事變致生」，因而範圍比較狹隘。我們現在把範圍擴大，只要是植物醫師對於植物疫病防止……"],["主席：針對你們要修的內容作說明，不要講是誰的、誰的。"],["賴委員瑞隆：沒有意見。"],["主席：好，第十六條就照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十七條，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蘇委員治芬：第三章章名……"],["賴委員瑞隆：第十七條還沒有……"],["蘇委員治芬：如果是這樣子的話，主席，我建議，因為還是有一些連動的條文，必須在第三章之前……"],["主席：等一下，因為我們的資料，行政部門跟立法院不一樣，要以哪一版為主？"],["吳專門委員芙蓉：跟議事單位報告，第三章有關植物診療機構管理是對於機構的管理……"],["主席：等一下，因為我們委員提案的第三章，是在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後才是第三章。"],["吳專門委員芙蓉：是。"],["主席：現在你們的版本，行政部門建議是在第十六條之後就是第三章，是不是這個意思？"],["吳專門委員芙蓉：不是。"],["主席：剛好相反？"],["賴委員瑞隆：主席，我建議是不是先處理第十七條，就照這個順序，第三章的部分最後再來決定好不好？先就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來討論。"],["主席：不是，剛才有講了，他們……"],["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三章要在第十七條的前面。"],["主席：現在到底是第十七條……","各位同仁，我說明一下，因為行政部門所整合的跟議事組昨天沒有先協調好，所以我剛才已經講了，下不為例。行政部門請說明一下你們的意願是什麼？"],["吳專門委員芙蓉：跟委員報告，我們第三章的章次條文是要放到後面，因為前面是要將植物醫師的相關管理部分都……"],["主席：放到後面是在第十八條之後？"],["吳專門委員芙蓉：以蘇委員為例，是在他的第十七條前面……"],["主席：對啊，我這個版本就是。"],["吳專門委員芙蓉：蘇委員的第二十三條會拉到前面來；如果是楊委員的部分，則是在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中間。"],["主席：我們是不是休息3分鐘？"],["蘇委員治芬：不用啦，不用休息3分鐘。"],["賴委員瑞隆：召委，不用啦！我們就照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審完，再來……"],["蘇委員治芬：可不可以讓我講一下？"],["主席：好，請說。"],["蘇委員治芬：因為植物醫師法牽涉到相當專業的部分，我們提這個法案基本上也是給業務單位壓力，我覺得他們的版本跟楊瓊瓔召委的版本非常接近，所以我們是不是先按照他們的意思討論下去，好不好？現在已經討論到第十六條，接下來再討論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章，這樣接著下去，就順著他們的建議。"],["賴委員瑞隆：同意，贊成。"],["主席：對啊！所以是在第十八條之後才是第三章？"],["賴委員瑞隆：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後才是第三章。"],["主席：好，所以這個事先都要調整好。"],["賴委員瑞隆：有共識。"],["主席：好，那我們就暫不休息。","現在處理第十七條，請行政部門說明一下。"],["吳專門委員芙蓉：第十七條跟邱委員的第十六條及台灣民眾黨的第十七條的文字是一樣的。"],["主席：好，現在因為委員提案的條序會更動，我們就依照討論的條序為基準，好不好？第十七條的部分，因為有的委員是在第十六條，我們綜合討論後，第十七條就依照剛才行政部門所唸的修正文字通過。"],["賴委員瑞隆：好，贊成。"],["主席：處理第十八條，各位委員有沒有要發言？沒有。","請行政部門先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我們的版本跟楊委員、邱委員及台灣民眾黨委員的文字大致上是一致的，只有一個差別，在第十八條的第一項前段「主管機關為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我們加了一個「必要時」得進入植物醫師診療機構做檢查，我們有增加一個「必要時」的要件。"],["蘇委員治芬：很好啊！我接受。"],["賴委員瑞隆：贊成。"],["主席：因為我的部分是寫「得」，你們的是「必要時」，我要請教「必要時」與否是誰決定的？這樣之後會不會有爭議？"],["蘇委員治芬：「必要時」比較高標。"],["吳專門委員芙蓉：其實我們的「必要時」後面也是「得」，只是我們加了一個「必要時」，這樣還多了一個要件。"],["主席：現在問題是這樣……"],["吳專門委員芙蓉：因為我們在內部討論時，擔心侵害人民的權利義務太多了，因此基本上要進入人家的私人領域必須要考量必要時才可以進入，要有相當的證據。"],["主席：「必要時」是誰要做判斷呢？"],["吳專門委員芙蓉：是主管機關在稽查時判斷。"],["主席：對啊！你要有這個guts，不然以後一定會有爭議，這個是很嚴肅的議題，對不對？"],["蘇委員治芬：我覺得業務單位的思考並沒有錯。"],["主席：對啦，只是你們未來在執行時一定要有guts。","針對第十八條，因為你們的條文沒有很直接，未來就有機率會有爭議，我是顧及到未來的執行，我希望社會是祥和的，不要隨隨便便就有爭議，這樣不好。"],["蘇委員治芬：要照顧到人權。"],["主席：對。當然人民的信賴保護原則是最高原則，就是因為這樣，所以你們可能會爭議不斷。","第十八條，經過我們的充分討論，依照行政部門建議加上文字，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那我們就照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三章，章名都一樣嘛！"],["吳專門委員芙蓉：對，都一樣。"],["主席：那我們就照案通過。","處理第十九條。"],["吳專門委員芙蓉：第十九條的部分跟召委的版本一樣，只有醫師名稱不一樣，原則上跟召委的版本是一致的。"],["主席：好。我先補充一下，我再次強調，現在的條序是依照我們討論的條序，因為現在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併到第十九條。"],["吳專門委員芙蓉：對。"],["主席：請邱志偉委員發言。"],["邱委員志偉：院版跟楊瓊瓔委員的版本差別在於是否以施行細則定之，楊委員的版本是以施行細則定之。"],["主席：對，就授權給行政部門。"],["邱委員志偉：如果是非植物診療機構的部分要如何以施行細則定之？以施行細則定之比較好，還是直接用院版的版本？就是直接開宗明義寫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或類似的名稱。我想請教農委會，非植物診療機構目前有哪些樣態可能會混淆，會變成植物診療機構或被誤認成植物診療機構？"],["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清楚。"],["邱委員志偉：第一個問題，是否要以施行細則定之比較好？我認為以施行細則定之會比較明確一點，因此我認為楊瓊瓔委員的版本應該也可以考量，因為你們的第十九條是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為限，但這個範圍很大，要如何去界定？是否要用施行細則定之？你們現在的規定是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或類似的名稱，所謂的非植物診療機構目前現況是有哪些機構會被誤認為植物診療機構？"],["吳專門委員芙蓉：委員，您講的是第二十一條嗎？"],["主席：不是，邱志偉委員，現在第十九條因為條序不一樣，所以是在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不是第二十一條，我剛才有特別再次強調，依照我們現在討論的條序為基準，因此邱委員所提的第二十一條等一下再討論。","請賴召委發言。"],["賴委員瑞隆：請教第十九條的部分，我看到蘇治芬委員的版本有提到植物醫師的部分，這個相對上當然是更清楚，但好像並沒有被採納，我想瞭解農委會的意見。"],["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我說明一下蘇委員的版本，在第一項的後半段「其申請人之資格如下」有一、二、三款，我們已經在第二項的授權辦法訂定其資格條件，前面第二項有規定申請登記的資格，會納入在這個地方。至於他的第二項部分，在我們的版本是移到第二十條，置有負責人一人來負責督導；而他的第三項的設置標準，即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這在我們的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辦法裡面也有……"],["賴委員瑞隆：所以你們都有採納進去？"],["吳專門委員芙蓉：對。"],["賴委員瑞隆：好。"],["主席：我要謝謝各位同仁及行政部門，因為剛才就有第三條的子項挪到第六條的部分，所以如果處理到相關條文，要尊重委員，委員版本的條文要挪到哪裡，請你事先講一下，這樣才不會引起誤解。"],["吳專門委員芙蓉：好。"],["主席：第十九條的部分，在充分討論後，經過行政部門所說的文字，我們就依照討論後的修正文字通過。"],["賴委員瑞隆：好，沒意見。"],["主席：處理第二十條，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二十條的部分都按照委員的版本。"],["主席：好，我們就照案通過。","處理第二十一條，有沒有委員有意見？沒有。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二十一條的部分，我們的文字基本上是邱議瑩邱委員的版本。另外我說明一下蘇委員的部分，因為名稱的部分「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為限」這一段文字我們是放在第二十一條的第二項，以後關於使用跟變更原則會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去公告；另外召委版本的部分，因為您本來第二項後半段有寫「前項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機構之名稱，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這一段我們以後都會統一在農委會建議版本的第二項，以後都會在這裡公告並去做一些細節性的規範。"],["主席：好，通案。"],["吳專門委員芙蓉：就會做一個通案的規範，我們不會再特別定在施行細則，會有一個統一的公告把名稱的訂定、它的使用跟變更的原則，都會定在那一份、統一在那一份公告上。"],["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二十一條，有委員提案分別為第十九條跟第二十條，那我們併案調序為第二十一條，經過剛剛行政部門所作的說明建議修正文字，請教各位有無意見？"],["賴委員瑞隆：沒有意見。"],["主席：好，我們就照剛剛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二十二條，請教各位，第二十二條有委員的提案分別是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跟委員說明一下，我們從序文開始說明，其實跟委員版本都大致一致，只是文字把它寫得更精準，我們在序文裡寫依第十九條規定申請開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這後面大家的文字都一樣，只是因為條次動了所以做了調整。"],["主席：好。"],["吳專門委員芙蓉：這個版本主要跟邱委員的版本是一致的，以第一款為例，我們把它寫得更精準，因為蘇委員跟楊委員的版本比較簡單，是用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但因為撤銷或廢止的事由有很多，所以我們把第一款寫得更精準一點，寫「申請人或負責植物醫師，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或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但有第十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不適用之。」這個部分我們把它寫得更精準，所以第一款及第二款的部分，我們都寫得比現在更仔細一點。","但是有一段要跟委員報告一下，第二款有一個文字我們也會寫得更精確一點，就是「植物診療機構經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自處分確定日起」，「自」這個地方要很清楚，「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一年，申請人……」後面都是一致的，我們把起始日寫得更精準一點，避免以後執行的困擾，大家不知道一年要怎麼算。"],["蘇委員治芬：好，同意。"],["賴委員瑞隆：好，同意，贊成！"],["主席：第二十二條經過討論，我們就照修正的文字通過。你說一年就是到……"],["吳專門委員芙蓉：自處分確定日。"],["主席：就是「公布日」嘛！"],["吳專門委員芙蓉：不是，是「處分」，因為我們是下處分去撤銷或廢止……"],["主席：那會差一、兩個禮拜，對不對？"],["吳專門委員芙蓉：沒有……"],["主席：處分日跟公布……"],["吳專門委員芙蓉：自處分確定日，要看那個處分，如果他沒有訴願的話，基本上處分送達30日內，他如果沒有訴願就確定了……"],["主席：如果有訴願的話就再拖？"],["吳專門委員芙蓉：如果有訴願，那就依照後面訴願來決定。"],["主席：這個有時候會差很好幾年，這會不會變成鑽法律漏洞？停了兩、三年甚至三、五年都有可能，現在速審法的期限是八年耶！"],["吳專門委員芙蓉：這個基本是在講他開業執照的……"],["主席：好啦！那就且戰且走，因為未來也會有這種方式。好，第二十二條經過充分討論，我們依照修正文字通過。"],["賴委員瑞隆：好，同意。"],["主席：處理第二十三條，請問各位同仁有無意見？第二十三條有併委員的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吳專門委員芙蓉：委員，在進入之前要先跟委員報告，蘇委員的版本第二十條的部分我們已經規範在第二十一條的第二項，就是剛剛討論關於名稱的使用，以後中央主管機關會公告，所以這個部分不會不見，我們會在那份公告做一個說明。"],["主席：好。"],["吳專門委員芙蓉：再來就是剛剛委員講到第二十三條的部分，第二十三條的部分，我們的文字其實跟邱議瑩委員跟民眾黨黨團的版本是一致的，其中我們可能要更確定一點的是，有部分跟蘇委員跟楊委員的不一樣，以第一項為例，我們有說「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我們加了一個「有復業者，應自復業前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所以這個停業歇業後面各款的部分，委員的意見都一樣，只有剛剛我唸的前半段不一樣。"],["主席：那日期都一樣，就是一個月的時間點都一樣嘛！"],["吳專門委員芙蓉：對，就是「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都一樣……"],["主席：都一樣？好。"],["吳專門委員芙蓉：只是把復業的規定加上去。"],["主席：好，請教各位同仁……"],["蘇委員治芬：這樣比較周延，好，同意。"],["賴委員瑞隆：好，同意。"],["主席：第二十三條我們就照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二十四條。"],["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二十四條其實也跟邱委員及民眾黨黨團的文字一致，其實蘇委員的部分在第一項後半段「開業執照毀損或滅失時」移到我們的第二項去，就是我們把毀損或滅失集中在一項裡去做規範，跟楊委員的條文文字也是一樣，只是因為你的版本是植物醫療師，我們的是植物醫師，差別在這裡，但是跟召委的文字也是一致的。"],["主席：好，名稱不一樣，內容都一樣，請問各位同仁有無意見？"],["賴委員瑞隆：好，同意。"],["蘇委員治芬：同意。"],["主席：好，沒有意見，第二十四條我們就照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二十五條。"],["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二十五條跟委員的版本都一致。"],["賴委員瑞隆：同意。"],["主席：第二十五條我們就照案通過。","處理第二十六條。"],["賴委員瑞隆：都一樣，同意。"],["吳專門委員芙蓉：都一樣，對。"],["賴委員瑞隆：都一樣，同意。"],["主席：第二十六條因為都一樣，我們就照案通過。","處理第二十七條。"],["賴委員瑞隆：一樣，同意。"],["主席：有沒有意見？等一下。"],["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二十七條有一點點不一樣，跟委員報告一下。"],["主席：請說。"],["吳專門委員芙蓉：幾乎都一樣，只有後半段我們本來是說「其收費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我們希望能夠定法規命令，所以就會變成「其收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OK。"],["邱委員議瑩：同意。"],["蘇委員治芬：本來就是這樣子。"],["賴委員瑞隆：好，同意。"],["主席：我們就照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四章，有第四章章名「罰則」，有獎懲……"],["賴委員瑞隆：同意。"],["主席：你同意哪一個？"],["賴委員瑞隆：同意「罰則」。"],["蘇委員治芬：同意「罰則」。"],["賴委員瑞隆：「罰則」。"],["主席：蘇委員可以嗎？"],["蘇委員治芬：可以。"],["主席：行政部門，經過討論第四章章名以「罰則」通過。","處理第二十八條，有沒有委員要說明？沒有。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二十八條我們比較建議跟民眾黨黨團的文字一致，跟蘇委員報告，有關於它第一項的部分，我們的序文寫得更清楚一點，我們把罰則的部分區分成兩塊，一個是比較嚴重的，我們可能會廢止他開業執照的部分，因為有關於非領有植物醫師證書者，擅自執行植物醫師簽證業務的部分，我們不只會處以罰鍰，還可能會去廢他的開業執照，這部分可能跟蘇委員的部分比較不一致，但是蘇委員後面那兩款業務，我們把它挪去第二項，所以是跟它一致的，至於召員版本第二項的部分「植物診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我們是把它放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去規範，所以不會不見。"],["主席：好，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吳專門委員芙蓉：跟邱委員也不一樣，邱委員的額度比較高，我們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邱議瑩委員是「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以上說明。"],["主席：這個軟硬兼施，嚴肅的還是要有停業這個機制，請教各位，剛剛行政部門所說的內容，其實跟委員的提案及民眾黨黨團的提案大意相同……"],["吳專門委員芙蓉：大意相同，只是嚴重的區隔程度有分。"],["主席：如果嚴重的大家都同意並依照剛剛行政部門所唸的建議文字，請教各位有無意見？"],["賴委員瑞隆：同意。"],["主席：第二十八條我們就照剛剛的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二十九條，請教各位委員有無意見？沒有。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基本上第二十九條的部分跟邱委員的版本是一致的，只是額度還是有點不一樣，我們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邱委員的是「二十萬元以下」；至於跟蘇委員、楊委員不同的是我們的文字寫得更精準一點，以第一款為例，基本上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製作與診療機構事實不符之診療紀錄，剛剛第十三條重修過，所以又加了「或開立與診療紀錄不符之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證明文件」，所以這邊所有的文字只是配合前面修正條文的應盡義務，再去把罰則要件寫得更精準。"],["主席：但是罰則的部分數字都一樣嘛！"],["吳專門委員芙蓉：都一樣。"],["邱委員議瑩：沒有，金額不一樣。"],["主席：請說明。"],["邱委員議瑩：因為我的版本是罰3萬元到20萬元，3萬元到15萬元是農委會的，我的版本是3萬元到20萬元，如果把罰金調高，有什麼差別？就是20萬元以下跟15萬元以下的差別是什麼？"],["吳專門委員芙蓉：委員，通常罰則的部分，最低跟最高原則上是五倍，以五倍為原則。"],["主席：好，第二十九條經過充分討論，照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三十條，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三十條構成要件其實跟委員的版本都一致，但是我們後半段把它寫得更清楚，不只是安置、處罰，我們還加了一個條件，如果情節重大者，就是如果把證照租借給他人使用，情節重大的時候，並得廢止其植物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這是我們這一次考量之後認為情節嚴重，應該不只是處罰鍰，還要廢證。"],["主席：行政部門提出的內容跟前二條條文有廢證的嚴格概念，增加的部分，請問各位同仁同不同意？沒有意見的話，就照我們充分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三十一條，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跟各位委員報告，第三十一條其實跟各位委員的版本是一致的，但是因為援引的條次都有動到了，所以要用農委會的建議版本去找條次。"],["主席：各位同仁，條次調整過，不然有的是第三十一條第六條第三項，有的是第七條的第二款，現在條次調整過，其實內容是一樣的，第三十一條就是第七條的第一項，就照剛剛所討論的文字通過。"],["賴委員瑞隆：好，同意。"],["主席：處理第三十二條。"],["賴委員瑞隆：沒有意見。"],["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三十二條的部分，基本上其實跟各位委員的文字都是一致的，但是有些細節再跟委員報告，以第一款為例，因為第一款講的一樣是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加「未向登記執業機構所在地」更精準，因為前面的文字是「登記執業所在地」。還有第二款，完成繼續教育或取得積分，其中之一就可以，所以不建議用「及」，應該用「或」，這樣才會更精準一點。然後第四款的部分，原則上就是跟邱議瑩委員的文字一致，但是我們寫得更精準一點，後半段是「或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公告，有關診療機構應記載事項與診療紀錄製作之規定」，所有款次跟委員都一致。"],["賴委員瑞隆：好，同意。"],["主席：等一下，因為我是急啊，這裡的「繼續教育或取得積分」，請問沒有教育要去哪裡取得積分？"],["吳專門委員芙蓉：因為他有繼續教育，但是他的積分可能沒有達到，所以只要其中之一沒有達到，就沒辦法更新他的執業執照，所以基本上來講，只要其中之一，有繼續教育學分，但可是可能積分是不到的，這兩個條件都要達到。"],["主席：會不會門開太大？不然你的積分是要多少分，二擇一，像選罷法，你沒有學歷就要有經歷，如果積分跟繼續教育沒有一個標準……"],["吳專門委員芙蓉：有。"],["主席：有標準，請說明一下。"],["蘇委員治芬：楊瓊瓔，你們不能隨便唬弄，因為她什麼經歷都有。"],["主席：因為我們以前沒有學歷就要有經歷啊！二擇一是OK的，但是不能只有一分就OK，這樣對好的人不公平。"],["陳組長子偉：對，跟召委跟各位委員報告，我們未來會要求……"],["主席：所以你還沒有嘛！"],["陳組長子偉：對。"],["主席：所以你要講清楚，不要亂講。"],["陳組長子偉：我們會訂一個再教育的辦法。"],["主席：你要訂一個教育的辦法，要求他的積分，還有繼續教育要到什麼程度。"],["陳組長子偉：對，會要求。"],["主席：比方大學畢業要128、碩士要多少、博士要多少，你要規定積分要多少。"],["陳組長子偉：對，在一定期間內累積這樣的時數。"],["主席：子法你們再去訂。"],["陳組長子偉：是。"],["主席：本席要求的就是要有標準，不能一分就算了，那對認真的人不公平。是不是照你們說的？大家講清楚，因為剛剛報告是說已經有了，現在你說你們還要再訂，結論是什麼，請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九條第三項的說明……"],["主席：未來怎樣？你對著麥克風講話，第九條怎麼樣？因為這是新法，大家都很重視。"],["陳組長子偉：我跟委員報告，我們在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植物醫師執業應於一定期間完成繼續教育及取得積分，辦理執業……。」"],["主席：現在第九條是規定一定期間完成繼續教育及取得積分，我現在問的是積分的內容是什麼，繼續教育是什麼意思？上第二堂課算不算繼續教育？這裡的積分到底多少？你們現在沒有內容，是不是？"],["吳專門委員芙蓉：以後會再定子法。"],["主席：這要他講清楚啊！因為未來社會大眾會有爭議的。"],["吳專門委員芙蓉：農委會的版本其中有個字寫得不對。"],["主席：好，請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我們的第四款後半段「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公告有關診療紀錄應記載……」的「記」打錯，不是糸字旁，是言字旁。"],["主席：好，沒關係，予以修正。","各位同仁，對剛剛討論的內容，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第三十二條依照剛剛所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有關子法的部分，也請行政部門同步訂定，然後再來討論。","繼續處理第三十三條，另有委員提案的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一條，一併討論。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三十三條的部分，我們的建議版本其實跟邱議瑩委員、民眾黨和召委的版本都差不多，援引條次有動到，我就不再贅述，有關實質內容的修正我再作說明，以第二款為例，基本上後半段「未加入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植物醫師公會而執業」，因為剛剛我們修正了第十二條。再來第四款的部分，就是「執業機構違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公告有關診療紀錄製作、保存方式或保存年限之規定」，這也是回到原先第十三條的要件。第六款的部分，可能我們寫得更精準一點，「非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開業執照仍開業」，我們特別強調未領有開業執照仍開業，後半段文字是大家都一致。第七款的部分，委員可能都寫得比較多，我們就很簡單說明，「職務診療機構未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標準設置」，只要跟我們訂的標準不一致，就要處罰，文字更精簡一點。再來第八款的部分，規定得更清楚一點，因為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也要寫進去，所以我們後半段是「或植物診療機構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公告，有關名稱使用及變更原則之規定」，這是第八款一個比較大的文字修正。後面的款次，跟各位委員的文字都一致，第二項都一致，只是各款援引的條次都有變動，所以還是建議以農委會的版本為準。"],["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我提出一點意見，因為第六款的部分，原本大多的提案都是直接講明，未領有開業執照，現在行政部門是加3個字「仍開業」才算，那會不會更寬？未領有開業執照就是不行啊！"],["吳專門委員芙蓉：他沒有開業，如果沒……"],["主席：未領有開業執照，然後你還要寫「仍開業」，會不會太口語的文字……"],["吳專門委員芙蓉：我們原先的寫法是要領有開業執照始得開業。"],["主席：當然，反之就是未領有。"],["吳專門委員芙蓉：要領有才能開業，所以開業一定要看到他的執照，現在這邊為什麼寫非領有……"],["主席：有這樣子的文字嗎？等於你把口語的用法拿來當作文字，在法律上通嗎？"],["吳專門委員芙蓉：因為未領有開業執照，假設植物診療機構雖然未領有執業執照，但是他沒有開業，既然沒有執業，對外沒有風險，我們就不會裁罰；但是如果他有對外開門執業，可是看不到他的執業執照，那我們就會裁罰。"],["主席：本席了解你的意思，只是說我們在制定法律，如果把口語的用法當成文字來寫，這樣適不適當？我知道你的用意是「他沒有領執照卻又開業，就要處分他」。但是有人這樣寫嗎？仍開業，這個邏輯會不會很奇怪？"],["吳專門委員芙蓉：因為今天這個案子在一開始，我們在裡面審理的時候，法規會就跟我說……"],["主席：法務部要不要說明一下？大家很用心，「仍開業」好像──現在因為很多都把口語的當作文字。協助、討論一下。"],["林參事豐文：因為「仍」字在法條文字上比較少見，如果是「未領有開業執照」……"],["主席：對，哪有可能將「仍開業執行」寫到文字裡面！"],["林參事豐文：如果我們把它寫成「未領有開業執照而開業」，會不會比較符合法律用語？"],["主席：對啦！所以那樣怪怪的。"],["吳專門委員芙蓉：好，謝謝委員。"],["主席：開業。各位同仁，這樣子的話，請教有沒有意見？"],["賴委員瑞隆：沒有。"],["主席：沒有，照剛剛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法務部也聽一下，有意見就趕快講，我們這個是要在歷史留名的。","那第三十七條就……"],["吳專門委員芙蓉：我跟蘇委員報告一下，他的第三十七條的每個罰則，其實我們在剛剛的第三十三條各款次裡面都已經融入……"],["主席：對，剛剛他有講……"],["邱委員議瑩：還要討論嗎……"],["賴委員瑞隆：沒關係，就照……"],["主席：好，照條序，蘇委員的這個就不處理。","再來處理第三十四條，併到委員的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二條，請行政部門說明一下。"],["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三十四條的部分，其實內容跟委員的版本都一致，只是援引條次，已經變成違反第……"],["主席：好，就以第三十四條為主，依照修正文字通過。","第二十八條也已經併了，所以這個部分，蘇委員這一條我們就不予處理了。","處理第三十五條。"],["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三十五條的版本，其實跟邱委員、台灣民眾黨委員的版本是一致的。"],["主席：請教各位同仁，我們就依照討論的文字修正通過。","處理第三十六條，是併委員的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四條一併討論，條序為第三十六條。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三十六條的部分，其實跟邱議瑩委員、台灣民眾黨委員的文字是一致的，做以上說明。"],["主席：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邱委員議瑩：沒有。"],["主席：依照討論的現行第三十六條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五章章名「工會」，都一樣，照案通過。","處理第三十七條，併委員的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一併討論，條序為第三十七條。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跟委員報告，其實文字跟各位委員的版本一致。"],["主席：好，第三十七條依照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三十八條，是併委員的第四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六條併案討論，條序為第三十八條。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跟各位委員的版本也都是一致。"],["主席：好，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沒有，第三十八條依照我們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三十九條，併委員的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的內容一併討論，條序為第三十九條。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三十九條跟各位委員的版本大概都一致，但最精準的文字其實跟台灣民眾黨是一致的。跟委員報告，主要是增加了第二項跟第三項，有關全國植物醫師的設立，希望明確地做一個規範，三分之一以上直轄、縣（市）植物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以及直轄市、縣（市）植物醫師公會應加入全國植物醫師公會為會員。"],["主席：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本人要發言。全國植物醫師公會的設立，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直轄市或縣轄市，換句話說22個縣市之中等於要有8個，他們才會有公會。"],["吳專門委員芙蓉：全國，對。"],["主席：OK嗎？如果依照人民團體法……"],["吳專門委員芙蓉：那個縣市只要再成立植物醫師公會，依照第三項，他們就一定要加入全國的，所以之後的全國醫師公會只會有1個……"],["主席：我要請教，這也是人民的權利，你們限制人家，一定要有8個縣市才能發起，行政部門的這個用意何在？因為社團法人沒有這樣規定啊！"],["吳專門委員芙蓉：跟委員報告，就人民團體，全國性團體的規範之發起也是這樣，都是寫三分之一。"],["主席：三分之一、8個？"],["吳專門委員芙蓉：不一定，現在都是三分之一以上發起，很多是早就成立了，因為現在是新的，但發起了之後，後面陸續成立的都要加入全國植物醫師公會，所以在這種職業團體裡面，全國的公會只會有一個。"],["主席：是已經上軌道了，這樣大家才比較好跟政府部門溝通，這是好的，要有一個大原則及方向，只是要限制到三分之一，這個有沒有爭議？請教各位同仁。"],["吳專門委員芙蓉：我們是參考所有的職業公會都是用……"],["主席：請教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邱委員議瑩：沒有。"],["主席：沒有，第三十九條照剛剛所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四十條，併到委員的第四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的內容。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四十條原則上跟所有委員的版本都一致，但有個用語是更精準一點，各個委員都寫「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我們內部開會，內政部是希望把它改成「職業團體主管機關」，所以這部分我們就作修正。此外，「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不用再重複是「第二條」的主管機關，因為本法裡面的主管機關，在第二條已經明定了，不用再特別描述，所以酌作文字修正。"],["主席：社會行政跟職業團體主管……"],["吳專門委員芙蓉：內政部要改的。"],["主席：社會，這不是已經包含在裡面了嗎？請說明。這是寬廣度的問題。"],["陳副主任佳容：現行是人民團體法裡有社會團體、職業團體，政黨已經出去了，現在社會團體法也已經送到行政院，未來因為我們一直都用……"],["主席：這還沒啊！"],["陳副主任佳容：社會團體法。"],["主席：對啊！"],["陳副主任佳容：是，未來還會有職業團體法，現在因為原來是用社會行政，因為……"],["主席：有包在裡面。"],["陳副主任佳容：跟衛福部的社會福利部分有所爭議，未來會在哪裡？我們是說比較精準的職業團體……"],["主席：職業團體法還沒出來。"],["陳副主任佳容：但是在現行的人民團體法裡有一個專章是職業團體章。"],["主席：這會不會變成有內容無名？"],["陳副主任佳容：有。人民團體法目前是有……"],["主席：現在躲在子項裡頭。"],["吳專門委員芙蓉：它的涵攝不會出錯，如果現在用社會行政，會很容易跟衛福部現在的社會福利混淆，所以我們才會因為大家同樣是人民團體……"],["主席：本席瞭解。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就是全部都包在裡面，因為職業團體法還沒有出來，那我們直接寫明，這樣會不會很奇怪？"],["陳副主任佳容：不會。"],["主席：因為現在還是躲在那裡面啊！"],["陳副主任佳容：目前職業團體包含工業職業團體、商業職業團體，還有自由職業，這是屬於自由職業團體，都是屬於職業團體會比較明確，回到各個……"],["主席：沒有爭議嗎？不要法還沒通過，我們這裡直接……"],["賴委員瑞隆：應該是可以啦！反正這裡寫的是職業團體主管機關。"],["主席：沒有，它是躲在裡面的專章。"],["賴委員瑞隆：看將來跟著誰走，就跟著……"],["主席：它因為重視，所以你們還要弄一個職業團體法？"],["陳副主任佳容：回到地方政府的話，它還是有分工，就會很清楚是誰管職業團體。"],["主席：請問職業團體法的進度到哪裡？"],["陳副主任佳容：目前因為社會團體法要先過，但社會團體法還沒過……"],["主席：對，還沒啊！所以我才會提出來討論，沒有爭議就好，只是它現在是躲在裡面，那現在內政部應該也要追，你們速度可以加快，趕快加油。","請教各位同仁，第四十條針對剛剛所討論的，有沒有意見？"],["賴委員瑞隆：沒有意見。"],["主席：沒有意見，我們就照剛剛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四十一條。請問有沒有意見？"],["賴委員瑞隆：沒有。"],["主席：如果沒有意見，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跟各位委員的版本幾乎一致，只是有的逗點、有的沒有寫「各款」，僅文字酌調，內容全部幾乎一致。"],["邱委員議瑩：同意。"],["賴委員瑞隆：同意。"],["主席：沒有意見，第四十一條就照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四十二條。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四十二條其實跟各位委員的版本一致，但是用字、用語就是「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改成「職業團體」；另外，關於委員版本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邊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實就是主管機關，因為目的事業主管就是農委會，所以在這邊就應該是主管機關，所以我們把文字調回來，因為這邊不會稱呼目的事業。"],["主席：請教各位有無意見？"],["邱委員議瑩：沒有意見。"],["賴委員瑞隆：沒有。"],["主席：沒有意見，第四十二條依照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四十三條。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四十三條其實跟所有委員的版本一致，只有差別在第一項第五款「任務或事業」的「或事業」這個字眼建議刪除。"],["主席：請問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賴委員瑞隆：同意。"],["主席：沒有意見，就照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四十四條。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四十四條基本上序文的後半段把主管機關的描述寫得更清楚，即「分報職業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然後第一款入會因為要配合前條，是「入會、退會及除名」，然後還有第三款後半段「及監事會開會之會議紀錄」，即會議紀錄要報主管機關。"],["賴委員瑞隆：同意。"],["主席：請教一下，理監事的部分，現在有很多不用監事，內政部同意，所以這樣定就一定要有監事，但現在很多團體不一定要有。"],["吳專門委員芙蓉：不一定要有，這條只是在描述什麼資料要報主管機關。"],["主席：這樣描述的話，還是有啊！對不對？"],["賴委員瑞隆：有的話就要報過來。"],["吳專門委員芙蓉：有的話就要報。"],["賴委員瑞隆：同意。"],["主席：這是併委員提案第四十條的內容，我們一併討論，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併委員提案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二條一併討論，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四十五條其實第一項的部分跟委員都一致，只是把「職業團體主管機關撤銷之」──我們增加了第二項，這個撤銷處分就是對於他們違反法令應該要撤銷決議的部分，我們敘明是主管機關也可以做──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賴委員瑞隆：同意。"],["邱委員議瑩：同意。"],["主席：可是你有罰，然後主管機關又要一個行政裁……"],["吳專門委員芙蓉：撤銷那個決議……"],["主席：這就變成雙軌制，人家如果訴願，又囉唆了。"],["吳專門委員芙蓉：沒有，誰撤銷就是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出面。"],["主席：你們處分要雙軌，要嗎？"],["吳專門委員芙蓉：對，就看誰撤。因為其實在人民團體法也一樣有這個機制，人民團體法裡有針對幾款的處分，也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席：就是行政部門做大，依法為何還要行政主管機關再去裁罰？"],["賴委員瑞隆：就是主管機關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可以就對了？"],["吳專門委員芙蓉：對。"],["賴委員瑞隆：兩個都可以撤銷。"],["吳專門委員芙蓉：對。"],["主席：不是，就依法去辦，為什麼要行政處分呢？"],["賴委員瑞隆：請簡單說明。"],["主席：當然你們是兩軌，只是這是最新的法律，你要再加一個行政部門也可以裁決，那就不要設罰啦！"],["陳副主任佳容：因為處分如果是只有會務主管機關來做，其所違反的法令如果是會務的部分，沒有問題；如果違反的是業務的部分，由會務主管機關……"],["主席：好，你們執行沒有問題就好。請教各位同仁……"],["賴委員瑞隆：沒有意見。"],["邱委員議瑩：沒有意見。"],["主席：第四十五條依照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併委員提案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三條一併討論，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四十六條其實跟各位委員的版本幾乎都是一致，就是最後有關於主管機關的描述一樣如前述，我們把它改成「職業團體主管機關轉請主管機關」。"],["主席：請教各位同仁，針對討論的修正文字有沒有意見？"],["賴委員瑞隆：沒有。"],["吳專門委員芙蓉：我們要說明一下，農委會的版本少了一個字，請幫我們補上。"],["主席：哪一個字？"],["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三行「植物醫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少一個「令」字，要補上去。"],["賴委員瑞隆：少一個「令」字，同意。"],["主席：第四十六條依照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六章章名「附則」。"],["賴委員瑞隆：同意，沒有意見。"],["主席：通過。","處理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併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內容一併討論，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四十七條跟各位委員的版本是一致的。"],["賴委員瑞隆：同意。"],["主席：條序第四十七條就照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四十八條。請行政部門說明。"],["吳專門委員芙蓉：第四十八條也是跟各位委員的版本一致。"],["賴委員瑞隆：同意。"],["邱委員議瑩：同意。"],["主席：第四十八條就照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四十九條。"],["吳專門委員芙蓉：第四十九條的部分因為跟民眾黨提案的第四十九條差不多，但是我們把文字寫得更精準一點，就是「農藝、園藝及林業技師依技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執行業務，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是「不適用」。"],["賴委員瑞隆：同意。"],["邱委員議瑩：同意。"],["主席：沒有意見，第四十九條依照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五十條。"],["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五十條跟各位委員的版本一致。"],["賴委員瑞隆：同意。"],["主席：條序就改為第五十條，因為委員版本分別是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六條，我們的條序第五十條照修正文字通過。","處理第五十一條。"],["吳專門委員芙蓉：第五十一條跟各位委員的版本一致。"],["賴委員瑞隆：同意。"],["主席：第五十一條併委員提案的第五十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條序為第五十一條修正文字通過。","（協商結束）"],["主席：請問各位同仁，剛剛每一個條序都講得很清楚，主席宣告的決議也很清楚，所以就不再宣讀，照剛才的協商結論通過，請問各位有沒有異議？"],["賴委員瑞隆：沒有。"],["主席：沒有異議，通過。","討論事項所列議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是否須交由黨團協商？"],["賴委員瑞隆：不用。"],["邱委員議瑩：不用。"],["主席：不須交黨團協商。通過的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好不好？"],["賴委員瑞隆：好。"],["主席：議程所列議案處理完竣，散會。","散會（11時9分）"]],"block_lines":[1,5,7,7,10,36,38,38,39,40,40,44,45,58,73,76,79,80,81,82,83,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1,152,153,154,155,156,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7,198,199,200,201,204,205,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2,233,236,237,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4,255,257,258,259,260,261,262,263,264,265,266,268,269,271,272,273,274,275,276,278,279,280,281,282,283,284,285,286,287,289,290,291,292,293,294,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4,305,307,308,310,311,312,313,314,315,316,317,319,320,321,322,324,325,326,327,329,330,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40,341,342,344,345,346,347,348,349,350,351,352,353,354,355,356,357,358,359,360,362,363,364,365,367,368,369,370,371,372,373,374,375,376,377,378,379,381,382,385,386,388,389,390,391,392,393,394,395,396,397,398,400,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2,413,415,416,417,418,419,420,422,423,424,426,427,428,429,430,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450,451,452,453,455,456,457,458,459,461,462,463,465,466,467,468,470,471,472,473,474,475,476,477,478,479,481,482,483,484,485,486,487,488,490,491,492,493,494,495,496,497,499,500,501,502,503,504,505,506,508,509,511,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20,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30,531,532,533,534,535,536,537,538,539,540,541,542,543,544,545,546,547,550,551,552,553,554,555,556,557,558,559,560,561,562,563,564,565,566,567,568,569,572,573,574,575,576,578,579,582,583,585,586,587,588,591,592,594,595,597,598,599,600,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10,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622,623,624,625,626,627,628,629,630,631,632,633,634,635,636,637,638,639,640,641,643,644,646,647,648,649,650,651,653,654,655,656,657,659,660,661,662,664,665,666,667,668,669,670,671,672,674,675,676,677,678,679,680,681,682,683,684,685,686,687,688,689,690,691,692,693,694,695,697,698,699,700,701,702,703,704,706,707,709,710,711,713,714,715,716,718,719,720,721,723,724,725,727,728,729,731,732,733,735,736,737,738,739],"person_count":{"主席":270,"農委會書面報告\n":1,"陳委員明文":38,"蘇委員治芬":35,"杜局長文珍":9,"邱委員顯智":5,"吳專門委員芙蓉":139,"賴委員瑞隆":60,"邱委員志偉":3,"邱委員議瑩":13,"陳組長子偉":7,"林參事豐文":2,"陳副主任佳容":11},"persons":["主席","農委會書面報告\n","陳委員明文","蘇委員治芬","杜局長文珍","邱委員顯智","吳專門委員芙蓉","賴委員瑞隆","邱委員志偉","邱委員議瑩","陳組長子偉","林參事豐文","陳副主任佳容"],"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星期四）9時至11時9分","地點":"本院紅樓101會議室","主席":"楊委員瓊瓔","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