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現行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如何因應COVID-19疫苗之不良反應案件數劇增」公聽會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星期四）9時2分至12時3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蔣委員萬安","主席：公聽會現在開始。本次公聽會議題為「現行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如何因應COVID-19疫苗之不良反應案件數劇增」。本席先說明，今天舉辦這場公聽會，最主要是因為在疫情爆發之後，國人都非常關心，疫苗施打的覆蓋率逐漸增加，第一劑達到79%，第二劑也有65%，在覆蓋率逐漸提高的同時，施打疫苗後發生的不良事件也不斷地增加。根據衛福部的統計，疫苗不良事件已經高達1萬4,000多起，其中嚴重的不良事件達到7,500多起，死亡人數更高達1,193人。其實我們臺灣因為疫情死亡的人數為849人，因為疫苗死亡的人數反而比染疫死亡的人數還要更多。","當然接種疫苗是對抗新冠肺炎病毒很重要的一個手段，但是因為接種疫苗產生的不良事件，政府也有責任要提供很充足的救濟管道，尤其現在指揮中心已經宣布，24個職業類別明年1月1日後就必須完整接種兩劑，否則就要自費快篩。對國人來講，當然一方面希望能夠施打疫苗，但同時也擔心如果有不良反應，後續的救濟制度是否完備，我想這些都是大家非常關心的，所以我希望衛福部對於今天的公聽會能夠抱持開放的態度，把專家學者的意見帶回，儘快拿出解決的方案。","我們衛環委員會的各個委員都很關心疫苗施打受害救濟制度的議題，也提出相關的數據，好像我們的救濟制度並沒有發揮功能，大家主要關注以下兩點。第一個，預防接種的受害救濟審議效率過於緩慢，在今(110)年全部的疫苗施打中，包括新冠肺炎還有其他相關疫苗，救濟申請的案件數有2,337件，但是審議結果只有122件給予救濟、167件不給予救濟，也就是審議量只有289件，占申請案件的12%，所以其實審議速度是比較緩慢的。後來我調閱相關資料，發現審議會召開的頻率過低，新冠肺炎疫苗的救濟審議會今年只開了3次，分別在9月23日、10月21日及11月18日，分別審議9件、13件及34件，每個月只開一次會議，每次審議的案量也不多，所以當然在審議的速度上是塞車的、很緩慢的。","第二個，審議通過率過低，很多民眾在新冠肺炎疫苗的救濟求助無門，今年審議60件，其中5件被認定相關、2件不確定，其他53件都是無關。我還是希望衛福部能夠提出很完整的說明，到底審議速度、審議門檻還有審核的通過率為什麼相較前幾年低非常多。","很謝謝今天與會的專家學者能夠前來我們衛環委員會，希望等一下大家都可以很開誠布公地就各位的專業提供一些建議，也希望衛福部稍後能夠做一些回應，並把建設性的建議帶回去。以上簡單說明。"],["本次公聽會的討論提綱如下：","一、案量驟增後，衛生福利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之案件分流、縮短等待時程及維持審議品質等因應建議；","二、針對COVID-19等緊急授權使用之疫苗，如何減輕民眾受害救濟之舉證責任；","三、為減少民眾之疑慮，落實對施打疫苗者的救濟，以提高施打意願，相關法制作業應如何因應，以保障國人生命財產權。","現在請衛福部薛次長報告，時間3分鐘。","薛次長瑞元：主席、各位專家學者、各位媒體先生、女士。今天在公聽會代表衛福部針對現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如何因應COVID-19疫苗之不良反應案件數的劇增做口頭報告。首先說明救濟案件申請處理的現況，到12月10日為止，申請案件共2,776件（含17件自行撤回），29%還在申請程序中；已完成申請程序有1,949件，占71%，其中60件已經結案送出審定書。","案件數實在相當多，因為疫苗施打的對象，如同主席剛剛所講的，已經達到將近80%，所以疫苗接種救濟的案件數量就會比以前增加非常多，為因應這樣的情形，目前有以下作法。第一，原先疫苗接種救濟的案件是由地方的衛生機關調取病例，從10月底開始暫時委託社團法人生策會代地方衛生局辦理病例調閱及其他相關行政工作。第二，案件依類型先行初步分類，讓輕症及壯年猝死的案件優先進入審議流程，及早完成審議程序，因為這些案件事實上比較見諸媒體或對於個案的家庭影響比較大，我們也勸家屬進行解剖，提供相關的資訊，讓審議更為正確。第三，我們邀請病理解剖、心臟內科、血液疾病等領域的10位醫學專家加入VICP團隊，共同分擔審議小組鑑定的工作，以維持審議的品質。","針對COVID-19等緊急授權使用的疫苗，民眾沒有受害救濟的舉證責任問題，除了提出申請書之外，只須提供沒有以全民健保就醫，也就是自費就醫的病例，因為健保署沒有相關資料；另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也須由民眾提出，其他的就醫病例及檢驗報告都由衛生機關直接蒐集，所以民眾並沒有額外負擔其他需要舉證的責任。","為了減少民眾的疑慮，落實對施打疫苗者的救濟，對於相關法制作業的因應，以目前來看，這部分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有相當大的偏離，可能大家都認為打完疫苗後發生死亡或疾病，就是因為疫苗引起的，但時序上的前後並不表示一定有因果關係，所以針對每個個案的結果是否跟疫苗施打相關，我們還是會審慎地判斷。判斷的方式是依照疫苗受害救濟的相關審議辦法，如果有堅強的醫學理由，可以判斷相關或無關，就按照醫學的證據處理；如果沒有強力的證據，我們會依據病情、病歷的記載等，做進一步的綜合研判，再依照綜合研判為相關或不相關來判定。但因為這是比較新的情況，在醫學資料還沒有很充分的情形之下，我們會傾向做比較利於申請者的判斷，如果綜合研判也沒有辦法確定，結果就是「無法確定」，救濟辦法也有相關的處理規定。希望藉由今天的公聽會，看在法制上能不能再精進，我們秉持開放的態度。","最後，我們已經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處理相關的行政工作，也投入資源加速審議的進度，但是為了進一步釐清民眾的疑慮及確保國民的健康，雖然案件數劇增，我們仍然逐案予以審慎判斷，專家也會秉持客觀的態度進行關聯性的鑑定。目前面對COVID-19的疫情，在全國國人共同努力之下，度過了許多的危機跟難關，感謝立法院今天舉行公聽會，讓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的制度能夠進一步精進，在此也感謝各位學者專家提供的意見。","主席：與會人員發言前，先作以下宣告：第一，每位發言時間5分鐘；第二，為簡報方便，專家學者請於主席臺右邊的發言臺發言；第三，原則上由專家學者先行依簽到順序發言，委員如要發言，請舉手或登記發言即可；第四，全部人員發言結束後，再請行政機關做整體回應。原則上10時30分休息10分鐘。","請第一位簽到的長庚大學醫務管理學系林欣柔副教授發言。","林欣柔副教授：主席、各位先進，大家早安。很榮幸今天能夠在公聽會上跟大家報告有關疫苗傷害補償制度的相關議題，因為時間有限，今天只能從大方向的制度面來跟大家分享幾個看法。在就今天的3個題綱提出意見之前，我想先說明一個上位的概念。當初在成立疫苗傷害補償制度的時候，從1988年成立補償基金、成立審議小組到現在，制度的目的其實是著眼於接種疫苗的民眾受到傷害之後，能夠快速地得到補償，因為他們是為了公眾健康而犧牲的，所以基於團結互助的原則，應該要填補他們的損害，在這樣的精神之下，這是我們很重要的制度目標。要達到這樣的制度目標，當然可以很理想地說要一快、二好、三輕鬆，可以很容易、很快地滿足民眾的請求，但是我想在座各位先進也都了解，在制度的設計上可能沒有這麼理想，又快、又好、又輕鬆往往是處於背反的關係，是沒有辦法兼顧的。","比如美國針對緊急公共衛生事件所採取的應變措施，包含疫苗、藥品跟醫材，成立了另一個CICP的補償機制。這是我昨天從他們的網站擷取下來的，他們的CICP到11月1日為止，已經收到2,297件有關疫苗傷害的申請，這跟剛剛薛次長報告的數字其實差不多，不過大家要知道，美國已經打了2億劑的疫苗，我們大概只有2,000萬劑左右，所以在疫苗施打量差距這麼大的情形之下，我們的申請案件量卻是差不多的。美國的資料告訴我們，第一個，他們疫苗的受害補償有2,000多件，到11月1日為止，CICP其實還沒有做出任何給予補償的決定，但他們曾經做出3件不予補償的決定，理由都是因為沒有達到他們要求的證明標準；另外有1件已經認定符合要件，但是補償的金額還沒有決定。再補充說明，因為美國的CICP包含藥品、醫材還有疫苗，所以其實不太清楚其中包含多少的疫苗案件。","所以我們知道即使美國有悠久歷史的補償制度，但在審理上，其實還是面臨跟我們差不多的困難。正因為審理補償的過程需要人力、需要時間、需要費用，如果要達到這個制度的目的，我認為制度設計上，應該要有兩大原則，第一個是效率，另一個是公平。假使要符合這兩個，在制度設計上，可能要考量幾件事情，第一，就是我們跟美國的制度一樣，均為採取所謂的無過失責任，也就是不要問故意過失，只要你有損害、只要有因果關係，我就補償。因為故意過失的要件，我不用看了之後，就可以大大降低證明上的難度，然後也可以節省大量的時間，所以臺灣跟美國的補償制度，其實我們都是採所謂的無過失責任。但是不一樣的地方，就在於因果關係的證明，美國是採取由請求權人要負舉證責任，也建立了所謂的Injury Table，以傷害表的方式來減輕請求權人舉證的義務，只要符合其Injury Table，比如它上面所列的症狀及時間，就推定有因果關係，所以就會獲得補償。","現在因為在緊急公共衛生事件之下，CICP也要針對疫苗的Injury Table來進行制定及公布。然而就在昨天，我update的結果，他們的Injury Table還做不出來，很顯然的在資料還不夠充分的情形之下，美國還不敢公布新冠肺炎疫苗的傷害表，換言之，就美國的現況來說，申請人一樣沒有辦法有Injury Table來作為依據。","其次，我覺得很重要的地方，就是我們對救濟的對象可能要做一個思考，就是我們是不是應該補大、不補小？也就是有限的審理資源及成本應該放在嚴重的傷害及死亡案件，這樣的話，可以節省大量的資源，而在公平性上，可能也可以提升，而美國VICP、CICP的要件也都是這樣。有關公平的要件，我認為符合要件的人都要獲得補償，這是一個很重大、很重要的制度目標，也就是申請人都適用一致的標準。如果要達到這樣的目的，我們就需要非常明確的科學證據標準。","其實今天討論的三個題綱，也是關切效率及公平這兩個問題。因為今天在法規架構沒有變動，然後地方政府的人力也沒有增加的情形之下，行政機關要怎麼去加快審查的效率？不外乎就是從這三個方向去著手，第一是增加人力，第二是縮短資料蒐集的時間，或是在審查流程上面，比如增加開會次數及增加審查委員。大概可以從這幾個方向去著手。","至於，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面，特別是大家最關心的因果關係，其實是最花時間的。我們在傳防法與審議辦法裡面，其實並沒有就舉證責任這件事情來做規範，所以我們沒有像美國的VICP、CICP一樣，先把舉證責任放在請求權人身上，然後再用Injury Table來做減輕，就是我們在法規上並沒有這樣的規範。在我們的審查實務上，其實都是由地方衛生局來協助調取病歷，然後在審查會裡，我認為醫事專家們也非常、非常照顧病人，常常花很多時間跟心力在替病人尋找真正的原因。從實務面上來看，民眾真的只有填申請表，而其他的作業都是由行政機關來處理。因此從實務上來觀察的話，其實也沒有民眾要負舉證責任這樣的情形。針對因果關係的認定，大家很關心，在審議辦法第十八條裡，不管鑑定結果是相關或無法確定，我們都給予救濟的。這樣的因果關係標準，遠遠低於民事訴訟上所要求的相當因果關係，也遠遠低於美國法上面所講的，必須要用優勢證據來證明因果關係。","說實在的，從公平性來講，我認為這個要件已經非常寬鬆，甚至有時候我會覺得太過寬鬆了。未來在法制面的回應上，我很期待立法院能夠發揮更多凝聚民意，然後形成公眾意見的功能，就制度目標的確立及落實能夠提供更多的立法支應，而不是概括授權而已。我認為至少要確立這個補大、不補小的方向，也要把人力、時間、資源放在嚴重傷害及死亡案件上面。還有一個很重要而需要立法院來指引，就是我們到底要不要區別常規疫苗及緊急授權的疫苗？這需要立法機關來做衡量。在具體作法上，我們現在遇到一個很大的困難，就是死亡案件當中，沒有解剖的報告，這樣子很難讓我們的醫師專家來作成鑑定結果。即便排除不要說是舉證責任，至少在程序上，當事人是不是應該要有某種程度的協力義務呢？我覺得這也是大家應該討論的。","另外，現在COVID-19疫苗已經第三劑、第四劑要打下去了，將來可以想見的是，當劑量增加的時候，受害案件的申請量，或是決定要補償的案件量也可能一定會增加，所以在補償財源上面，能有一個可長可久的財源基礎，也希望立法院能夠給行政機關更具體的指引，讓行政機關在執行上面，還有審議小組在審議上能夠更貼近民意。時間關係。以上簡單報告，謝謝。"],["主席：謝謝林欣柔副教授。","請中華民國防疫學會王任賢理事長發言。","王任賢理事長：主席、大家好。今天稍微從醫療觀點來看一下疫苗救濟的問題，我們知道疫苗接種受害救濟是源自我們國家的藥害救濟，而針對藥害救濟，在先瞭解藥害救濟以後，就能瞭解我們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到底需要的是什麼東西，這是比較合理的。針對藥害救濟，有一個最重要的基本精神，不是給藥害的人賠償，不是這個！當初是為了要減少醫療糾紛。今天我們看到疫苗接種這樣的救濟制度，如果沒有減少糾紛，還製造糾紛的話，我覺得就有失它的精神所在。我們就比較這兩個法，因為我們知道疫苗接種的受害救濟辦法是源自藥害救濟的。","我們看一下，藥害救濟是很早的，民國89年5月31日就出來了，而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基本上，它是今年（民國110年2月18日）才將很多重要的條文弄進去，因此是今年因應去年疫苗進來以後，我們才做了這種修訂，所以這是很新的法，而這次也是第一次執行。兩者的宗旨都希望對藥物或疫苗受害的人能夠有個救濟制度，所以是救濟而不是補償喔！由於製造疫苗的是廠商，我們要補償是去向廠商求償，而不是政府要給的，這是不一樣的。就像在7-11買東西，如果出了問題，7-11是代位求償，也真的是要跟廠商去求償。基本上來講，它是一個救濟制度，而不是一個賠償制度。另外，就執行辦法來講，也是自己本人要去申請，這都是一樣的。再者是資金來源也有問題，對於疫苗接種受害者的救濟辦法來講，疫苗檢驗合格的技術是按劑計算，這由廠商來提供，在買的時候，裡面就有這個錢。","藥害救濟比較多元，所以它比較有錢，有錢就好辦事，沒錢就會摳門你知道嗎？另外，以它的行政協助來講，這兩個法裡面都有政府官員會幫忙去做行政業務，但下面有一個東西不一樣，如果是代位求償的話，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基本上是沒有，在這種情況下，就是由政府拍板定案，也就是政府說給就給、政府說不給就不給，這樣就慘了。如果是藥害救濟的話，還有代位求償相關辦法；以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目前的現況而言，剛才委員及各位先進已經說了很多，我想大家應該都知道，審查結果第一次初試啼聲就審出這樣的東西來，那這個就很傷感情了。目前總共通報1,144件疫苗接種後死亡，5,546起其他疑似嚴重的不良反應，38起曾接種過新冠疫苗，僅3人獲得救濟，金額最高為5萬元，27名接種疫苗死亡的，其中4人同意解剖以後，獲得喪葬補助費30萬元，其餘都不予救濟。死掉的人拿不到錢，老百姓心裡面的感受是很不好的。基本上，我認為衛福部審查疫苗救濟相關法案，不管是就時效或依法辦理來講，我覺得完全沒有錯，可是做出來的結果卻讓老百姓的觀感非常不好，這就是政策執行上出了問題。","疫苗接種受害救濟法令不足的地方在哪裡呢？主要是救濟基金的來源有限，所以容易因為基金短缺而苛扣發放的救助金，因為錢少，所以不敢發錢。其次是病人用藥受害不易舉證，我們知道疫苗和藥物不一樣，藥物是用在病人身上，而病人就在醫院，所以證據取得非常充分，應該就是有病才會去接受治療，因此藥害很容易鑑定出來，但是正常人施打疫苗之後是飄在院外，他們是在社區裡面，所以不容易拿到資料，那些資料不管是由政府取得還是由老百姓自行舉證都很困難，所以造成很多案例都沒辦法判定，也因此出現這樣的結果。再者是疫苗接種受害者無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的前例，也就是拍板定案之後就沒有了，既沒有代位求償也沒有再接續提起行政訴願的能力，包括政府為受害者代位求償的責任也沒有，這些就是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的缺點。另外，沒有任何一個接種死亡的個案能夠成功救濟的原因在哪裡？其實死亡是一件很重大的事情，照理說，針對這樣重大的事情，我們應該寬大為懷，能給救濟就給一點，不能只有發給喪葬補助費30萬元，其他一律都沒有給，人家的身體都讓你們拿去做解剖了，結果你們還只給30萬元，這就不對了。所以我們在審議的時候應該要更寬一點，因為這是救濟，而不是賠償。救濟包括什麼呢？不只是生理救濟，心理也要救濟、名譽也要救濟、民調也要救濟，就是這樣的道理。","司法相驗無常規大體解剖的慣例，解剖為判定死因的標準，如果死亡要去做解剖的話，基本上是司法相驗，所謂司法相驗就是看看是怎麼死的而已，並不會把這個和疫苗扯上關係，法醫解剖也無義務以常規進行組織免疫的查驗，這是不可能的，但疫苗就是要用組織免疫的查驗，但是他們不可能常規去做啊！因此即使解剖了，也難以斷定死因與疫苗相關。如果是到院前死亡的病例，則又欠缺最基本的臨床鑑別資料，那應該是無法排除的被自動歸為無法確認，即使是無法排除的，也沒有提起訴願的空間，這是什麼意思呢？我們知道，現在衛福部所說的都是無法確認，這沒有錯。因為案子送來叫我確認，所以我寫個無法確認，這是對的；如果我寫的是無法排除，反倒會有疑問。可是無法確認和無法排除這兩者在意義上不太一樣，無法確認的意思應該屬於大概就不是了，而無法排除是排除你的不是，所以是的機會就高很多。如果這一條被拿掉，基本上訴願的空間就少了很多。所以我說政府官員應該要知道這本身是救濟，而不是賠償，救濟的目的就是要減少民眾糾紛的疑慮，所以在審查的時候，拜託大家放得更寬一點，讓老百姓更舒服一點。有些不見得一定要在醫學上都是完全合理的，其實只要印象不差就好了，如果能夠因此而給點錢，老百姓心理上會比較舒服。如果要錙銖必較的話，那就是賠償了，賠償是廠商要做的，而不是政務官應該做的事情，政府官員應該是要來安撫民心的，謝謝。"],["主席：請彰化縣醫師公會蔡明忠前理事長發言。","蔡明忠前理事長：主席、各位來賓，大家早安！我是一個基層醫師，我先談一下我們在基層碰到的一些問題，在此反映出來給大家看一下。我的診所已經打了上萬劑以上的疫苗，最近發生很多問題，也就是病人打完疫苗之後產生狀況，所以來到基層診所請求予以協助的情形越來越多，包括政府機關來文要我們提供病歷以協助判定是否與COVID-19疫苗接種有關的情形也越來越多。站在基層醫師的立場，我們不會排斥這些東西，因為我們很清楚疫苗的研發大概都需要經過五到十年的時間，才能完整發展出一個安全有效的疫苗。這次因新冠疫情所研發的疫苗，為什麼政府要用EUA？用EUA的最簡單原因就是因為它的安全性及穩定度並不是那樣子的肯定，在不是那麼肯定的情況下，造成一些副作用事實上是存在的，而這與藥害救濟程度上會有差別，而且藥害救濟是病人需要使用藥產生的，但疫苗接種是政府基於公共安全防衛、基於振興經濟等各種理由，所以要讓民眾儘量去接種，所以我們可以看到現在有將近八成的第一劑覆蓋率、六成五的第二劑覆蓋率，這裡面有許多民眾在健康上多少產生一些疑慮。","首先我有三個感謝，臺灣防疫成功是民眾端自主性的作為；第二個，我們感謝政府編列許多經費，同時也感謝台積電、鴻海，他們一起找了很多疫苗，當然最重要的是醫療人員的功勞。在此我還是要感謝，但是我也有三個疑義，這些問題民眾常常會問，尤其最近聽到長官有說到COVID-19的補償機制要適用藥害救濟等等，對此民眾非常懷疑為什麼是用藥害救濟，而不是用傳染病接種防治條例來做處理？針對這個點，政府應該要以正視聽，到底我們面對COVID-19是用哪一個法條來處理？這個點對民眾端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他們也會覺得從過去的印象當中，對於藥害救濟他們的感覺是高不可攀，很難去面對、很難從中得到應有的補償。因為民眾端對這個點產生疑慮，這對於我們預防接種率的覆蓋，對於政府今天照顧民眾的善意可能都會有影響。我們花了8,800億元再加上前面的作業，花了這麼多的錢來照顧民眾的健康，如果到最後為了這一點點小事情，讓民眾心中產生疑慮的話，我個人覺得是不值得的。因為民眾一定會問這樣的問題，雖然剛剛前面已經有很多報告，不管是程序的複雜、如何去舉證等等，這些東西對一般民眾來講是很難做到的。王任賢醫師剛剛提到一個很重要的關鍵，藥害救濟的資料都在醫院，而COVID-19相關資料卻是沒有辦法去蒐集的，所以為什麼要一家、一家醫院去尋求自己的保障與資料，其實這是有相當的關聯性。","我們有三個疑義之後，也有三個期盼。針對EUA，我必須說政府發了EUA就代表政府在這方面要承擔對民眾的照顧，後面就一定要有一個相當的機制，對於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做一些應該要有、能夠要有更寬鬆、更寬大的作為，這樣子民眾才有感。我今天在這裡談的角度完全是站在民眾的角度。","我們基層醫生對於這樣的情況，我只有講一句話，對於民眾接種COVID-19疫苗之後可能相關的後遺症或副作用、甚至死亡，所有醫療體系、所有醫療從業人員、醫療界應該都有這個心去協助。像今天醫師公會全聯會送來的書面資料裡面有提到要盤點法制制度的規範，在這個規範當中也很明確地告訴我們哪一個法條、哪一個病人需要幫忙，我們一定要做到。","當然，從三個感謝、三個疑義、三個期盼，我們也可能有一些作法。今天中央會覺得六千、七千件案件全部送到中央來，負荷不了，衛福部或許可以考量以各縣市為單位，由基層醫生協助做處理以後，在各縣市醫學中心或各縣市衛生局協助之下，在各縣市初步做一個結論之後，再把這個結論一起彙整到中央，中央再一起來審議。我相信如果有一個好的制度讓醫生投入這方面的審查、幫忙，應該會有醫生願意協助病患去取得應該要有的機制。","在機制上，我們一定要確立它的法源、依據，同時對於補償一定要有一個寬鬆的條例存在。我想政府花了35億元購買疫苗，有些疫苗沒有打就報廢掉了，我們可以拿這些零頭出來、拿一點錢出來補償民眾，對於這一萬四千多個個案數、七千多個可能嚴重的感染個案或是後遺症的個案、甚至於八百多位的死亡個案，我們多少給予一些關懷，今天政府的美意、政府的德政、政府照顧民眾的心才能夠讓民眾真正的有感。所以事在人為，從中央到地方應該共同面對這個問題。","我再次強調，疫苗接種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之下，尋求最有可能的方式去處理。我們也瞭解疫苗接種的重要性，臺灣人民是全世界最可愛、最配合政府、接種疫苗率最高的國家，面對這樣可愛的國人，我們應該要更寬鬆地給予任何的治療。","我今天提了四個問題，我希望四個都同意的話，政府才能安心，臺灣的人民才能更美麗，謝謝。"],["主席：請陳曉雲律師發言。","陳曉雲律師：主席、委員、各位出席的先生女士，大家好，大家早。今天針對主席所制定關於現行疫苗接種救濟如何因應不良反應案件激增的問題，我從以下三個方面去回應、討論：第一個，制度面；第二個，法規面；第三個，實際目前的執行面。","現行的疫苗預防接種如何救濟？我們有一個審議辦法，就是來自於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所訂定的，我們來討論一下訂定這個審議辦法的救濟本旨及理念。第一個，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我們不追究疫苗廠在製造之中有沒有過失，也不追究醫療給付者的過失。第二個，無歸責性，人民沒有任何可以歸咎的地方。第三個，他是一個特別犧牲，人民因為配合政府達到防疫的公共衛生政策，同時相信政府會為人民把關、審議施打疫苗的品質，以達到社會的保護性，在這個宗旨之下，我們施打了疫苗，結果造成了損害，這就是我們所稱的特別犧牲。","在這個特別犧牲之下，當然會有一個公益性及社會性的補償，也就是藉由私益的補償，達到讓政府能夠持續地偵測及減少施打副作用的公益目的，所以其本質就是所謂公益性或社會性的補償。同時，這個補償的財源是來自於基金的徵收，所以其本質是一個責任保險的概念，不是來自政府的預算。最後，它不是經由司法審判確認其損害是否來自疫苗本身，為了能夠加速讓人民配合國家的政策很快地可以得到補償，它是一個依行政裁量的簡便措施，而不是經過司法的訟爭。從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的立法理由也可以歸導出來，我們設立這個辦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減少訟爭，因為訟爭的程序非常地長，藉此可以鼓勵接種疫苗，最後提供社會性、公益性的人道補償。我今天花了一些時間闡述這個審議辦法的宗旨、本旨，是為了讓大家可以知道這個審議辦法的本旨是在於這個理念之下。","簡單來講，這個審議辦法總共有幾個流程：第一個，在2年之內提出申請書，我建議人民在提出申請書的時候，附帶聲明希望能夠當場陳述意見。第二個，附上3年或1年的病歷。第三個，由中央衛福部進行審議、鑑定、審定，審定是針對金額的部分，鑑定是判斷有關或無關。第四個，針對給予救濟與否進行審定，這是一個行政處分，第二十一條已經明定，這是一個救濟給付的行政處分，所以當然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相關的規範。第五個，如果不服這個審定的行政處分，可以在30天之內提出訴願，這還是在行政救濟的範圍，訴願就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是否有任何犯錯、需要糾正的地方，予以再一次審查的機會。第六個，如果不服訴願救濟的決定時，可以在60天之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請求司法的救濟。","關於疑似疫苗接種嚴重不良反應通報案例及接種疫苗劑數，我只是舉出一個例子，這個數字是來自於110年12月9日的資訊。截至110年12月9日為止，國內疫苗接種嚴重不良反應通報案例（包含死亡等等）總計有7,152件。至於接種疫苗的劑數，因為這個疫苗跟其他的不一樣，分成施打第一劑、第二劑及追加劑，搞不好以後還有第四劑，所以我統計的是接種死亡與總施打劑數的比例，目前我們的計算大概是10萬人裡面有3.5個人死亡；如果以嚴重不良反應與總施打劑數的比例來算，大概是1萬人之中有1.78個人有嚴重不良反應。而病毒感染確診死亡數，按照110年6月21日的資訊可以看到，大概是3.08%。","今天我拋出一個問題，就是病毒感染確診的死亡或重症的原因，究竟是來自於病毒感染本身，也就是病毒戰勝了我們的免疫反應或藥物治療而導致了死亡，還是病毒引發人體免疫反應產生的細胞激素而導致了死亡？這是一個問題，到目前來講，即使有八百多人因為確診死亡，仍然不知道原因到底是屬於前者還是後者。所以發生疑似疫苗接種的死亡或嚴重不良反應的原因，是不是因為施打了疫苗所引起的免疫反應產生了細胞激素風暴所導致的？現在完全沒有看到政府在這方面有任何的說明。","我們剛剛看到數目字，我們再拉回來，現在這個審議小組的委員有19到25人，三分之一以上是屬於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委員都是兼任非專任，以每個月定期集會的方式來審議受害申請案件，一個月大概有30件。在這種情況之下，再依據1年或3年的病歷、實證醫學及醫學常理作為研判的基礎。試想，一個80歲的老先生，今天打了疫苗3天後死亡，請問他一年的病歷有多少？多長？我要花多少時間去看他的病歷、瞭解他完整充分正確的資訊？要花多少時間？很難。所以你要如何加速去做這個事情？此時我會強烈建議，我們設立一個病理解剖檢驗項目，除了這個檢驗項目，再加上設立一個checklist（流程規則），作為行政裁量的判斷基礎，如此方能加速審議的過程。我們來計算，一個月30件，我們上面假設有7,200件，需時240個月（20年），我們才能審完7,200個案件，我們人民能等20年嗎？就算你加了一倍的人力，我們從20年縮短成10年，人民能夠等10年嗎？有沒有符合我們救濟的宗旨──簡便快速？完全達不到。","我們再看一下，我剛剛講的要訂立一個解剖檢驗的相關事項，這是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它是有法源依據的，第七十六條所制定的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四款裡面，紅色的字體就是我講的，「疑似預防接種致死屍體之病理解剖檢驗相關事項」，中央衛福部應該委任CDC去制定。我們今天制定了沒有？這是一個問題。我們在施行細則第四條可以看到，所謂的檢驗是實驗室就相關檢體進行化驗、鑑定或其他必要的檢查行為。問題再拋出來，中央衛福部跟疾病管制署有沒有依照我們法規的規定去制定病理解剖檢驗相關事項？沒有！最起碼到現在還沒有公布，這會造成我們審議程序上嚴重的遲緩，同時，人民申請被你駁回，如果我的家人今天打疫苗，下週就死了，他到底怎麼死的？跟疫苗無關！連最基本、最卑微、知悉真相的權利都沒有！","再看下一個，這就是我們審議小組鑑定關聯性分類，這十三條裡面有很多、很多是我們可以從法規面來討論的。第一個是無關的部分，第二個是相關的部分。我先講相關的部分，我們來看看，相關是每一個獨立的條款，第一個，「醫學實證、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支持其關聯性」，這三者是「或」不是「且」，這是第一個。如果符合這個要項就相關，就給予給付。第二，「受害發生在接種後合理期間」，沒有其他的文字了。只要受害發生在接種後合理期間，就叫做相關，這叫「視為相關」，這是我們法規的要件，我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法律效果，所以說我們先把法條拿出來。第三個，「綜合研判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我這邊所要講的，如果我符合第二項，我受害是發生在合理期間，譬如兩天後死亡的受害人，我是相關還是什麼？在這個條文的構成要件裡面有沒有講其他的要件說明我還要做其他的檢查？沒有！這是法規。所以說我們在談論事情的時候，請把我們的法規為文意先解釋清楚。","再看到無關的部分，依照款項目，共有四個目，即有四個情況，第一個，「預防接種以外的原因」。第二個，「醫學實證證實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請問證實關聯性及未支持其關聯性意義一樣嗎？不一樣。我這邊所要談的是，我認為你對的，我支持你的主張；我認為你對的，我有證據去證明你的主張，效果是不一樣的，一個是主觀臆斷，一個是客觀證據。好，我第二個問題要討論的是，第二點的「醫學實證支持其關聯性，但非在合理期間發生」。但是，我改幾個字，「醫學實證證實其關聯性，但非在合理期間發生」，我是不是不屬於無關？瞭解我的意思嗎？法規上面有很多文意的漏洞跟解釋不清的。再者，醫學實證未支持有關聯性，我們稱之為無關，但這邊是「或」、「或」。但是臨床檢查或實驗室結果支持其關聯性，我到底走相關還是無關？我是從法規面提出來討論，所以我要講第二點，我符合了一、同時要符合二、同時要符合三，才會被歸列為相關嗎？這是我拋的問題，但是我們從法規要件來看，每一個都是獨立的款項。","再看下一個，我今天再拋出一個問題，審議小組是由委員所組成，屬合議制，請問「合理期間」的定義是什麼？內容是什麼？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什麼叫做「合理期間」？我的家人打完20天後死亡，跟我的家人打完隔天死亡來講，哪個算合理期間？第二個，你們認為的「合理期間」之依據是什麼？我在這邊是請教審議小組委員，因為他們是審核案件的人員，他們心裡的合理期間是什麼？第二個，在沒有制定是否與疫苗接種有關的特定檢查或實驗室檢查項目之前，審議小組如何認定什麼是「證實」？什麼是「支持」？什麼是「不支持」？「關聯性」跟「相當關聯性」的意義到底又是什麼？內容、定義是什麼？你們的依據又為何？第三個，我剛剛講的相關三個要件，必須是三個要件同時存在才叫相關？還是我符合單獨一個要件，就是只要我的受害發生在合理期間之內就叫做相關？審議小組的部分，我在這邊要講，法規從來不用因果關係，而是用關聯性，關聯性當然不是一種相當因果關係，也不是一種直接因果關係，它是一種概然性、可能性、優勢證據？還是疑點利益歸於受害人原則？同時，每個委員審核的時候，對於關聯性三個字的定義，你們心裡認定的標準是什麼？大家都一致嗎？因為我在此聽到很多人講因果關係、因果關係，可是我們的法規不用因果關係，而是用關聯性。","再來是我的建言，審議小組固然要瞭解疫苗跟損害之間的關聯性，但是達成防疫相關政策之社會性目標才是救濟資助的主旨，也就是說，關聯性的判斷並不是裡面的委員說為疫苗的安全性做科學上的判斷，不是！我們的救濟主旨是對難以避免、無法預測或尚未發現疫苗的副作用及風險進行救濟與否的審核。如果我們審議小組委員觀念不能符合審議辦法救濟的本旨，觀念都是錯的。最後我再講一個，如果審議小組不瞭解救濟制度的本旨，錯誤地認為救濟的決定代表疫苗副作用發生的責任歸屬，他們錯誤地認為，而用嚴格的因果關係來審救濟案件的話，這就偏離救濟制度的創設跟本旨。","第二個，我所提的第二款，也就是我剛才一再強調的相關受害情形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我們法規要件就是這麼寫的，誰能夠說這個法規要件是錯的，除非你修法，這叫做「視為」，視為就是理所當然，這裡我是希望加一個「推定為相關」，除非你能舉明顯的反證，何謂明顯的反證？如果他打完之後在合理的期間死亡是因為車禍、他殺、自殺或服用藥品等，我們就排除關聯性。我們要從這邊要考量的就是COVID-19疫苗本身是緊急授權，也就是它是實驗性的疫苗，它在仿單上並沒有呈現任何的副作用，因為都還在實驗的階段，所以它本身比一般經由藥劑許可疫苗的風險性及副作用更大，也更難以預測，因此應該從寬、從速來救濟。我剛剛講的有個矛盾點，你們可以看到辦法第十七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第一款是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才不予救濟，什麼叫做確定？如果採用WHO的標準來講，確定是什麼？有非常的strong evidence，即非常堅實的證據指出係其他原因所造成，而完全排除與疫苗接種有關，這叫做確定無關。我們再回到辦法第十三條，如果實證醫學未支持其關聯性，它是確定嗎？也就是第十三條構成要件裡面的文字跟第十七條的不予救濟，就確定已經產生很明顯文義解釋的矛盾與衝突。","有關舉證責任，剛剛大家談論很多，審議小組行使行政裁量如何確定無關？當然是由政府負舉證責任，最高行106年判字第355號也明確地指出，由政府來負起所謂的舉證責任。今天WHO無關的判斷基礎也是一樣，就是由一個堅實的證據指出疫苗接種受害是其他原因所造成的，並反對受害跟疫苗接種期間的因果關係，所以舉證責任當然是在政府。再者，WHO所使用的guideline，是用causality assessment：cause and effect，但是我們國家的法規是用關聯性，兩者在法律的解釋是不同的！不能拿WHO的一些guideline用它的causality assessment套用在我們的關聯上，是不一樣的！因為我們剛剛講到法醫，而法醫解剖檢驗項目為何？法醫研究所可以自行制定嗎？法醫有三個組，法醫到底有沒有能力制定相關的檢驗項目？","主席：陳律師，我們時間有限，就儘量做結論。行政機關回應完，可以再有第二輪發言，好不好？","陳曉雲律師：好。以上就是我的建議，我也有書面文字，到時候我再回應。"],["主席：謝謝陳律師非常深入的說明。","請中華人權協會陳建宏策略長發言。","陳建宏策略長：主席、廖委員、陳委員以及在場各位長官、貴賓好。我是中華人權協會的策略長，今天代表本協會站在人民的立場，表達對於現行疫苗救濟制度的看法。在來這邊之前，本協會派出相當多的志工做田野調查，所以要知道民眾的想法問我最清楚。民眾要的不多，他們只有兩句話，第一個請政府補助要及時、給付要寬容，這是民眾現在的心聲，希望政府能夠聽到。政府做任何事情，民眾的感受都很深刻，在我們這次做田野調查的期間，有問到關於疫苗的關注、推動及後續執行的努力，民眾對誰比較肯定。我在這邊順便跟主席報告，蔣萬安委員在民眾的肯定指標上名列前茅，所以我們要跟大家報告的是，只要有做事，民眾的感受是很強烈的，也請政府機關能夠重視民眾的想法。","我簡單地就我們做過的一些調查和研究作以下報告。現在看到的這個數據，其實剛剛很多學者也都有提出，很明顯的是疫苗接種後不良事件有1萬4,786筆，死亡人數也非常驚人。這其實不可歸責任何一方，因為施打疫苗本來就有相當的風險，所以政府端不要太大的壓力認為是不是補助得多、給付得多，就代表疫苗政策是有問題的，民眾就會恐慌。從田野調查可知，民眾都能夠理解施打疫苗有相當的風險，但他們在意的並不是政府最後特別美化這個數字，讓大家覺得好像安心，而是在於假設出了狀況，可以獲得怎麼樣的安心補助或補償，這是民眾在意的點。如果政府在這個議題上畫錯重點會適得其反，過去辛苦的防疫工作成效與努力都會白費，這個是我們要特別跟政府報告的。","然而有兩個關鍵，第一個是理解疫苗的風險和獲取民眾的信任，絕對是防疫期間最重要的事情，因為要民眾配合政府做防疫工作，一定要獲得民眾信任，如果今天民眾對於政府的一些決策、政策有一個大問號，在這個前提之下，其實叫不動民眾，民眾也不願意配合，所以在接種疫苗這個點上，我們顯然看到臺灣民眾對於政府的一些疫苗措施常常提出問題，甚至投書抗議，或者是提出很多質疑。政府不必太擔心這個東西，這是在疫情期間一種民眾必然的焦慮、恐慌跟不安，但政府要做的事情是要瞭解民眾所焦慮恐慌的點在哪裡，而不是一直說服民眾相信政府。我們也有關注到昨天陳玉珍委員特別提出的，COVID-19的審議結果在無關部分的居然高達90%，有趣的是田野調查對民眾端有問到一個問題是，對於政府審議結果認為無關的這個數字，你的信服度跟懷疑度有多少？其實懷疑的比例高達將近九成，跟我們認為無關數的比例是一樣，我要請政府長官們稍微注意民眾的感受。對於你們作出這個數字，民眾有很大的問號，無論再怎麼解釋都還是有很多的不安感存在，這個是要去瞭解的。","我要再特別澄清，因為11月初政府機關在適用法律上有一些令人很錯愕，包括本協會很多會員質疑法源怎麼會是藥害救濟法？其實這個法源是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後續都已經獲得釐清，要適用的並不是藥害救濟程序，而是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程序。上個月也有很多法律適用問題，認為是不是要打國家賠償訴訟，我在這邊也要跟大家報告，它並不是國家的違法行為，國家決定推動、鼓勵打疫苗的政策，是一個合法的行為，所以適用的是補償而非賠償，我特別提這個部分也是希望政府長官不要有心理壓力，覺得好像多給人民錢就代表不對，它只是一個補償。","另外，不管我們國家跟外國藥廠簽了什麼樣的豁免條款，它是契約相對性，只能拘束政府跟外國廠商，不能拘束人民，未來有相關的爭端還是適用國內法，也要提醒政府長官稍微留意這個狀況。","後面我很快速報告一下，有關民眾接種COVID-19疫苗意願的部分，我們為什麼今天要特別提出儘量補助寬容、給付及時？此舉就是考量人民的無助、無奈，多給一些補助是合理的，因為我們今天考量的點不是怎麼把關這些錢，花得越來越少、越來越精準，而是應該儘量寬容。我們後面的目的是假設因為民眾恐懼打疫苗的後遺症，拿不到任何的補償、拿不到任何的補助，他乾脆不去打，就整天窩在家裡，我們有很多田野調查的論點是因為民眾怕萬一出事了怎麼辦？也沒有相關保險的制度來幫助他，那他就不打了，他不打會怎樣？破口就出來了，這個破口的損失，我們大家都經歷過，經濟的損害、社會的產業倒閉潮、失業潮，絕對、絕對不只千億、上兆都有，而且它會給社會帶來極大的恐慌和不安，這種心理的恐懼，政府有考量過人民的感受？所以你就儘量寬容、儘量讓人民安心，讓這個破口可以補起來，讓人民願意更主動去接種疫苗而無後顧之憂，這個真的要拜託政府考量人民的感受。","再來，我們有一個地方要特別提到，現在有很多疫苗的副作用其實是不得而知的，因為COVID-19造成全世界很急迫的緊急狀態，在很急迫狀態之下，歐美國家趕快生出這個疫苗來，但是它有多少副作用，其實要經過時間的驗證跟逐一的臨床才知道，所以我們現在有很多相關的因子不能理解，所以我們需要時間。在這個過程中，現在的審議是直接拿現有的素材認為它沒有關聯性，其實我都覺得太率斷，而且講得太早了，萬一之後科學研究發現是有的，對過去這些拿不到即時補助的人民，政府怎麼做交代？所以有一個重點在我們的田野調查裡有特別點出來，我們儘可能去補助人民、儘可能給給付，至少你可以做到一件事情，就是不會漏掉應該補助的人，可是如果你的審查標準很嚴格的話，很容易就會有漏掉的人民，而這些該在現場即時拿到這筆錢來妥善照顧家裡的這些人，你怎麼去面對他？怎麼去讓他對這件事情可以釋懷？所以這是我們特別要去注意到的事情，至少你不會漏掉應該要補助的人，這是我們要儘量採取寬鬆審查標準的一個很重要的理由。","另外，我們在開會的時候，有很多司法界的人提出來，他們認為那個審議辦法第十三條，在今年2月，可能是衛福部有燃犀之見，預測到後面會有很多申請案件，有特別加一個要有醫學實證的支持，才能夠證明其關聯性。這個其實會忽略掉一件事情，我們還特別舉高端為例子，其實它連第三期研究都沒有出來，政府要自己去舉證這些東西也有困難，因為施打比率數等等這些東西太少了，更何況要醫學實證，連政府自己舉證都有困難時，你怎麼能夠認定這件事情跟人民接種疫苗沒有關係？所以其實在我們一些專家的眼中看來，是政府自主加築人民獲得補助的高牆，為人民尋求救濟設下難以跨越的鴻溝，所以我們也代表人民拜託政府重新審酌第十三條。","接下來，我們要提一下審議的基礎。我們知道接種疫苗最嚴重的不良反應就是死亡，我們對於死亡案例，其實大家都會有同理心並予以關懷，所以我們在認定上面，政府其實要釋出一個訊息，就是不要急著去做切割，不要急著很擔心政府疫苗政策有錯。我剛剛有提到，這不是政府的國賠問題，是一個補償問題，所以我們過去會聽到有些官員說出打其他疫苗也會死亡、每天也都會有人死亡這些言論，其實是要儘量避免，因為民眾很在意，我們在做田野調查時，其實民眾對這些話是很不舒服的。所以在提到這個審議基礎時，我們應該用更寬容、包容的心去把它的門檻降低，只要有差不多的可能性，透過我們的日常經驗法則，這個人明明活得好好的，縱使過去有慢性病，可是他都一直很健康，但是打了疫苗一個禮拜就過世了，你跟我說他沒有關聯性，其實怎麼說服民眾？講一句不好聽的，連官員自己可能都很難說服自己，如何去說服別人？所以我們要特別提到這件事情。","另外就是有關解剖，其實很多意見是說這一定要解剖，很抱歉，家屬不同意解剖，所以無法做檢驗，但解剖不是認定其因果關係或者關聯性的唯一方式。我過去跟楊日松法醫有參與一些自己辦的解剖相驗案件，楊日松法醫很權威，他告訴我一個叫燃盡法則的東西，他說確實有幾個案子最後查不出來什麼原因，你窮盡一切的方式，透過解剖找不出原因，你只能認定一件事情：「我排除他殺，至於其他的，我不敢確定是不是藥物或其他因素造成，我只能排除他殺。」。所以今天解剖的核心價值是因為只能透過屍體的證據來證明沒有司法權要介入的部分，但是你不能因為這樣倒果為因，透過解剖認為這個跟疫苗沒有關係，這個論點其實就是民眾無法接受的部分，所以當家屬不願意解剖，你還是要用其他方式去做調查及審議，而這個方式也是要採取對民眾比較有利的方向，這是我要特別提出來的部分，否則會有跳躍式論證過程的問題。","我這邊還是重提一下，關於防疫的成敗關鍵，我們協會建議請以寬鬆的條件構築因果關係的認定基準，不宜採取過保守的概念以導致受害民眾無法獲得適度的補償，影響社會群體畏懼接種疫苗的心理。另外在英國、日本有提出疫學因果關係，它雖然在訴訟上使用，可是各位知道嗎？在訴訟上的舉證責任，他們都願意透過這個方式來減低、放寬，然而行政的審查，其彈性及裁量是更寬鬆的，比司法的嚴謹度還要低，為什麼不能採取這個方向讓審議的基準再有彈性一些，讓民眾的感受更加溫暖？","最後我要呼應一下陳曉雲律師提到的審查基準部分。其實我們在整個研究過程中找不到這個審議小組的審查基準，我也擔任過一些基金的審查委員，其實都會有一些審查基準，為什麼？方便民眾救濟，因為你有審查基準，這個標準會因為你的選擇產生外部化效力，因為行政規則的部分，人民是不能救濟的，但是當這個審查基準產生外部化效力時，民眾就可以來救濟，可是衛福部在這個地方其實是沒有的。我們希望能夠攤在透明的陽光下，讓大家看看審查基準是什麼，當民眾覺得有疑慮的時候，他就持這個去救濟，當然衛福部一定會說你可以訴願，很抱歉，如果這個沒有審查基礎，最後的結果就是「判斷餘地」，什麼叫「判斷餘地」？就像我們參加國家考試，閱卷的部分，其中申論題的評論結果就是一個主觀上的判斷餘地，這個東西司法不能審查的，要尊重閱卷老師的專業性。而這個東西在審議結果的部分，即醫師或審議人員的判斷也變成這樣的話，法官縱使有再大的熱忱想幫忙，很抱歉，判斷餘地我不能審查，所以民眾的救濟機會等於是零，所以有救濟等於沒救濟。","最後，我想要跟各位長官報告的是，這個東西是一個特別犧牲的概念，大家類似像共赴國難一起來做防疫的行動，來捍衛社會整體的安全，所以國家做這件事情是被人民肯定的，而人民接種疫苗產生的任何問題，其實也不能歸咎人民，就是一個共赴國難的概念。在這個狀況之下，我們如何能讓人民在一起保衛社會安全的基礎上獲得應有的補償補助，我想政府應該要採取最寬鬆的方式來達到這個方向。以上是我今天的報告內容，這是人民的聲音，也希望政府能夠聽見，謝謝。"],["主席：謝謝陳建宏策略長。","補充介紹張委員育美、賴委員香伶。請問張委員育美、賴委員香伶有沒有要發言？","先請張委員育美發言，之後是賴委員香伶，之後再請專家學者繼續發言。","張委員育美：召委、與會的機關代表、專家，大家早安。在今年3月22日首批COVID-19疫苗開打至今已經超過9個月，累積連接種數達3,364萬劑，然而由於COVID-19疫苗屬於新興的疫苗，加上的大規模的接種，不免會出現不良反應事件，進而衍生出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的案件，統計到11月18日，今年已經有2,337件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申請的案件，相較於過去五年間，每年申請案件數從79件到167件來說，案件明顯暴增，恐怕遠遠超過受害救濟審議小組的審議量能。","當我們進一步分析受害救濟的審議程序，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原本是會先經過衛生局協助調閱病歷，等待資料齊全之後，再送請審議小組討論。衛福部現在為了加速程序，雖然已經委請生策會協調協助調閱病歷，但是卻只能分擔前階段的事務性、準備性工作，最終仍然會受限審議小組的量能而塞車。況且審議委員可負擔消化的案件數其實是有限的，倘若為了頻繁開會，不切實際地增加單次會議的審議量，我們擔心會犧牲審查的品質，使得審議小組會淪為橡皮圖章，或只顧績效卻忽視民眾權益的作法，也將增加民眾對不良反應事件的擔心。我剛剛聽到陳律師說，其實這樣無助於降低部分民眾對於疫苗接種的抗拒及恐懼。更不用說COVID-19的安全文獻還不如各種既有的疫苗來的那麼多、那麼豐富，剛剛陳律師也有一再提到，現行規範仍然把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的情況認定與接種無關，而不予救濟，這將使民眾因為科學實證不足難以獲得救濟，形同被迫承擔醫學實證不足的不利益。","因此，為了保障民眾的權益，強化接種救濟的功能、分流機制，加速審議小組的審查效率，同時將醫學實證缺乏的不利益轉嫁由行政機關承擔，也就是陳律師剛剛講的，我們要做最寬鬆的解釋，應該由行政機關承擔、政府承擔，這樣就能藉由預防接種救濟作為民眾遭遇不良反應的後盾。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謝謝張育美委員的發言。賴香伶委員發言結束後，我們休息10分鐘。","請賴委員香伶發言。","賴委員香伶：機關代表、次長、今天與會的專家學者、律師、醫師，各位辛苦了！我們今天探討這個議題其實是有點晚了，我知道衛福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已經針對COVID部分開過三次會議，剛剛大家都舉了非常多的數字，今年有關COVID疫苗注射的不良事件通報量其實非常驚人，且申請案件總計已經超過歷年（前10年）總量，達到2,337件。雖然有關於審議之後，今年有兩百多件在審議中，針對COVID-19部分有60件，真的就像剛剛很多專家學者、律師所提的，通過有關的或類似幾近有關的部分，救濟金額才98萬元，其他300萬元可能涉及到解剖等補助。","到目前為止，審定認定有關確實猶如以前的大學窄門，甚至我相信比起其他國人救濟的權益審定來講都非常、非常少，為什麼會這樣？大家剛剛在追究是不是整個審議辦法的認定過於嚴謹，甚至是嚴苛。我今年10月19日在院會總質詢時質詢過蘇院長及部長，當時我提了非常多過去的救濟案件，包括之後的行政救濟都非常折磨受害者及其家人，有些可能需要到3、5年。我認為EUA的預防接種是史無前例的，全球都要防疫的情況下，變成以群體免疫來處理國家的安全、國境的安全及內部的安全，是不是應該進行放寬審定救濟辦法的修法，他有答應我一個月內會提出具體修法方向，當時次長也在場。","我當時也提到幾個概念，一個就是剛剛律師們講的特別犧牲，我相信這個概念不是只有在藥害救濟，很多部分都是用這樣的概念來處理，法界也不陌生。但是在醫學實證的角度，所謂的特別犧牲作為EUA專案核准的時候，當時的前提是，全球所謂的醫學實證資料本身並不是那麼充分，過去新藥上市可能要10年，EUA半年內就提出來的疫苗，相關的資料到底足不足以作為過去審定我們認為的醫學實證這件事情的參考，會不會也陷這些審議委員於不義呢？我當時是用這個角度期待部長、院長承諾，他答應要放寬救濟的條件，並對新冠疫苗做特別的對待，這就是我們講的特別犧牲的概念，有其公益性，他聽進去了，但很可惜在11月19日並沒有提出修正，而是認為可以使用函釋的方式，對受害者有利的方向去做解釋，但是一個解釋能夠逾越辦法、能夠超越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授權嗎？當然不行！所以他說還要詢問法務部陳明堂次長，我不曉得他有沒有問，但終究最後我們等到今天12月16日，我們沒有看到衛福部願意修改他們的審議辦法。","整個審議辦法的條次其實非常少，條次總共23條，剛剛大家都談到，不管是第十七條關於完全不予救濟的無關，其他最關鍵的就是第十三條的無關、無法確定。大家都曉得今年2月份把第二項裡面的醫學實證證實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入法，當時的理由是WHO在2018年就有，只是之前修法沒有放進去，今年2月把它放進去，剛剛有一個先進也講，它是不是有先見之明案量會爆炸，所以把它開始限縮在未支持的部分，從無法確定改為無關，這個修法的心態我不予揣測，但是後果就是我們今天還要倒回來幫行政機關解套，處理行政審議辦法。","要修改這個辦法，衛福部自己就可以開法制會議，邀請今天的專家學者與會，很清楚制定專章或是條次排除適用，所以我當時是期待衛福部自己修改辦法並公告出來。我當時建議審議小組鑑定部分的第一款整個限縮，只有證實預防接種以外的因素造成才是無關，其他就視為無法確定或有關，但是沒有得到衛福部的正面回應。次長也是法律人，更是醫學方面的教授，應該可以理解大家對於這件事情的殷殷期盼，因為審議本身缺乏相關的醫學實證是全球皆然，不是臺灣，所以沒有我們自己又要超前部署，好像要比別人更厲害，沒有這個壓力，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相信我們還是很期待，這麼多的死亡個案、八百多個個案，不要講解剖，現在昏迷中的，還有已經往生而不願意提起申請的國人非常的多，他們的心情及後續處理，誰去接了？都是交給社工嗎？也是衛福部要管的；都交給急難救助嗎？地方政府有辦法嗎？沒有！對於此個案，吳亭蓁醫生待會會說明，他也是第一時間幫忙這位學生申請社會的救助，已經90天了，目前在長庚仍在昏迷中，他打高端與否，這是另一件事。總體上就是高端、AZ、莫得納、BNT每一個疫苗都有嘛！不是只有哪一個，每個疫苗都還在科學實證沒有那麼周延的情況下所致。","所以我很期待，今天薛次長與會，我其實是有信心，依照他本身的專業跟素養，我能理解，只是為什麼一個行政機關對於修正辦法會如此躊躇不前？因此，我才提出希望在COVID-19的專法裡制定第三條之一，將EUA這樣一個特殊、必須受害救濟的專責小組入法，這就脫離你們原來的擔心，不會有什麼海量般案件都要處理。如果是EUA特別鎖定COVID-19接種預防造成的案件，可以有專責小組來處理受害救濟，它的認定就回歸到，如果現在無關於這件事情就把它很清楚地說明，你是預防接種以外的，認定之後就列為無關；其他根本無法確認的、當作無法確定的等等，就回歸你的審議，我們都可以理解，但是這件事情必須從法制上面提供給社會各界知悉。","接下來不管要施打第幾劑，終究在藥害救濟也好，預防接種救濟也好，其審議的目的是什麼？請看大法官釋字第767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已經都講了，雖然這個案子是合憲，也是我們衛福部的，但他也講一個藥害救濟的公益性、永續性，需要適時檢討不予救濟要件這件事情，不應該過度擴張藥害不予救濟的範圍，他叫你們修法、叫你們檢視，結果到現在仍是一樣。我不希望我們一再重複此概念，國家資源有限，大家時間寶貴，不應在這裡重複講十次，政府怠惰是我今天最大的感受。謝謝主席。","主席：謝謝賴委員香伶的發言。我們等呂俊毅醫師及陳仕津營運長兩位發言完，我們再休息。","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小兒部感染科呂俊毅醫師發言。","呂俊毅醫師：主席及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臺大小兒科呂俊毅醫師，我也在臺大醫學院擔任副教授，很剛好我也是VICP的委員，我很誠實地跟大家承認，我就是大家所批評、萬箭穿心的那個委員會裡面的委員之一。我今天很勇敢地站在這邊跟大家面對面，我想跟大家說明，疫苗傷害救濟委員會真的沒有你們剛剛所講那樣的不堪，各位討論的問題、各位提出的意見都很有道理，很多都在委員會裡面，經過多次、多年的討論得到現在這樣運作的狀態。","我簡單地回應一些意見。首先，我贊成加速審查，現在確實卡住了，卡住的原因不是審查怠惰，卡住的原因是案件太多，案件為什麼會那麼多？大家可以想一想，大家都說是因為這些疫苗不安全、有很多副作用，可是有沒有別的可能呢？這些疫苗有沒有可能其實沒有那麼不安全，只是大家誤會了？大家遇到身體的狀況都以為是疫苗造成的，其實不是呢？這個要請大家想一想。","其次，我雖然說贊成加速審查，但是我反對犧牲嚴謹，審查還是要嚴謹，嚴謹不是壞事，我們疫苗傷害救濟的精神就是當你配合防疫打了疫苗，發生了傷害，我們給你救濟，可是如果沒有發生傷害呢？我有一個高中同學，他在竹科當一個科技公司的副總，大概5月的時候突然過世了，後來發現是主動脈剝離，他確實有高血壓病史，很遺憾也很意外，家人都無法接受，我們同學也覺得很可惜，那時是在5月。我們同學們在聊天的時候，有一次一個同學就說：「他打疫苗了沒有？趕快去申請救濟。」，結果他還沒有打疫苗，那個時候還沒有打到疫苗，假設他打過疫苗，就會覺得這個問題是疫苗造成的傷害。各位，打完疫苗發生的身體狀況不一定跟疫苗有關，疫苗傷害救濟就是要把有關跟無關區分出來，針對有關的給予適當救濟，針對無關的我們要跟他說明。我們小兒科醫師打很多疫苗，在過去一直會遇到小朋友突然出了什麼狀況，因為小朋友在頭幾個月很密集的打疫苗，所以小朋友身體出了什麼狀況，幾乎都會引起家長的懷疑，認為是疫苗造成的。","當我們發現面對這個問題最重要、最好的方法就是很嚴謹的去分析個案身體狀況，甚至於死亡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我們發現寬鬆解釋或者放水並不能增加大家對疫苗的信心，反而是破壞大家對疫苗安全性的信心。剛剛很多人提到我們現在要防疫，所以我們要寬鬆救濟，以增加信心，其實在我看來此說法是不成立的，如果過於浮濫救濟，其實反而是影響大家對於疫苗的信心。增加防疫或疫苗施打的信心，唯一的方法就是傳遞正確的訊息，有傷害、有副作用就要承認、就要說明，沒有就要說沒有，這是我的意見。","其他像剛剛有人說到舉證責任等等問題，事實上剛剛也有很多委員及專家講過了，個案沒有舉證責任的問題，臺灣的申請是非常寬鬆的，甚至於不用負擔任何費用，你可以想申請就申請，不像美國是正面表列，你要證明符合表格裡面的某些項目才能夠申請，才有機會獲得救濟。所以剛剛也有人說我們要有什麼審查的標準，我們如果把標準訂得太嚴格就會跟美國一樣，反而是限縮人民申請救濟的機會。以目前來說，各位提到問題，其實很多都被討論過了，目前我們這樣的設計就是有利於申請人，你不需要任何的舉證責任就可以申請，你申請完，專家委員會裡面的人會去幫你找可能的原因，最後作出一個決議；這個決議也不是一個人、兩個人的決議，而是群體的決議。以目前的設計來說，事實上都已經達到大家所期待的目的。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請廣川醫院陳仕津營運長發言。","陳仕津營運長：主席、各位委員及在場的各位專家先進，謝謝大家今天給我一個機會，我今天在這邊不代表醫院，我只代表我個人。我想我應該是全場唯一真正拿到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預防接種受害小組──就是VICP──這也是剛才呂醫師所在小組的行政處分書，我也是已經被審議過60個案件當中，六十分之一的受害人。我今天來這邊，不是來要求救濟的，我是要指出一個事實，我們申請受害的正在受害當中。","我在醫院工作超過20年的經驗，中、西醫領域我都經營過，但是我從來沒有看過，從去年疫情發生到現在這麼混亂的政策、這麼混亂的狀況。今年3月17日第一批疫苗進口，3月22日第一批疫苗開始施打在第一類人員身上，第一類人員人心惶惶，他們不知道疫苗打下去會怎麼樣，沒有人要打，包含我所服務的醫院，施打率不到一成，院長全家人捲起袖子去打了，隔了1個月沒事，我也捲起袖子去打了，我出事了。因為我打完之後已經進入到5月份，我5月6日打完，接下來疫情因為破口的關係，萬華地區疫情緊張，延伸到我所在的區域土城，土城又是一個交通的轉運樞紐，當時甚至有部桃的民眾從桃園趕到土城這邊來就醫，院內人心惶惶，突然發生疑似確診的民眾進入醫院看病的足跡。我們所接受到的處分是一通電話通知醫院立刻清零，所有住院病患全部移出，門診全部暫停，醫院開始進行大清消，我們要趕緊讓所有進入醫院的醫護人員做快篩，排除確診的疑慮，醫療組的人員也立刻進入到醫院，我們當時花了短短兩天的時間得到指揮中心的同意，讓醫院恢復降載營運。","那個時候就是我最不舒服的時候，我全身都在發燒、全身的關節都在疼痛，我不敢看醫生，因為沒有醫生可以跟我解釋，我詢問我們的院長、院內的醫師、支援醫學中心的醫師，他們說不知道，建議我趕快做一些檢查或是回家休息。接下來，在忙於疫情的情況之下，一直忍耐身體上的不適，然後開始出現身上的紅斑，我就知道可能跟別人不一樣了，已經不是一般的副作用，我的紅斑從下肢一直蔓延到全身，不會痛、不會癢，但是到5月26日的時候，我突然沒有意識，還好我在辦公室，我身邊所有的醫護人員喊了999，全部的人來救我。我倒下去的時候呼吸、脈搏都已經停止了，燈光檢查我的瞳孔也已經放大了，CPR超過5分鐘才把我壓回來。當時包含附近的醫學中心全部在清零的狀態，還好他們認識我，願意收我進去。當我醒過來的時候，我在手術室裡面，我的血壓只剩70跟50，因為反射性的嘔吐，我才醒過來，我才知道自己發生了這麼嚴重的問題。接下來我覺得是我自己的錯，我覺得可能是我生活習慣不好，以前我抽菸，所以我覺得有很大的責任是我自己該負的。","等我安裝支架、出院了以後，週遭的同事開始提醒我：「營運長，你這會不會是疫苗的關係？」，我說：「有可能嗎？」，他們說：「真的有可能。」，於是我開始搜尋如何申請，剛開始我也以為是申請藥害救濟，結果不是，是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我去施打的醫院並沒有主動幫我通報，我是自己去申請、線上通報的。我在6月10日線上申請通報，接下來我發現沒有人要理我，我在系統裡面的案號一直沒有下來，一直到我線上e-mail給疾管署的署長，跟他陳述一下，可不可以讓我的案子成立、讓我的案號能夠申請下來，所以我到7月1日才拿到我的編號2332。編號下來之後就開始調閱我的病歷。","跟各位委員報告、跟各位先進報告，調閱我過去一年的病例，我的病例很簡單，我只有在服務的醫院裡面看過診、做過年度員工健康檢查，我也曾經在一個皮膚科診所看過濕疹，僅此而已，接下來就是我因為心肌梗塞在亞東醫院所接受的所有治療。可是7月1日以後，我的案子如同石沉大海，一直到10月21日才知道自己的案子被審了，11月3日我收到這份處分書。跟各位報告，這上面寫的是我接種20天後發生昏迷，亞東紀念醫院的診斷證明載明個案為急性心肌梗塞及冠狀動脈粥狀硬化心臟病，心導管檢查報告顯示冠狀動脈嚴重阻塞，而且個案本身有高血脂及高血糖病史，其心肌梗塞應為潛在慢性疾病病史所導致。","跟各位報告，第一個，在此之前我從來沒有過任何高血脂或高血糖的治療以及用藥紀錄，為什麼VICP會在檢視我的病例之後直接告訴我有這樣的慢性病史？也許這點我是幸運的，我被告知我有這樣的慢性病史。然後我的案件又被分割，先告訴我我的嚴重疾病是我的慢性疾病所導致，所以不予救濟；另外下半段再說，根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關於頭痛、發燒、畏寒、關節痛、全身紅色斑點皮疹症狀，衡酌其不良反應程度尚屬輕微，不予救濟。而我週遭所有人沒有人認為這是輕微的狀況。在整個審議過程當中，VICP、地方衛生單位或是任何一位，從來沒有問過我到底發生什麼事情，我甚至將我身上的狀況拍照下來，我把能夠蒐集的資料全部都上傳上去了，但是我的症狀仍然被認為是輕微的。","再來我要指出的是，這也是我訴願書的內容，從第167次審議會議紀錄裡面，我看到的是VICP的幕僚單位建議所有委員討論疫苗至多僅係該不良事件之部分前驅因素，而非不良事件主要因素時，鑑定意見及審定書等應如何描述。請問一下，這是一個獨立的、專業的審查委員會，為什麼會出現這樣子先射箭再畫靶的主觀先決條件設定呢？為什麼不是先討論民眾申請受害救濟的時候，要如何斟酌、審酌放寬救濟原則，不要導致那麼嚴格的舉證責任或分割因果關係？這是我要強調的。","此外，在同一次的會議紀錄裡面，我發現有很多的民眾死亡了，當時縣市政府首長告訴他們解剖就可以領到30萬元，但是實際上我們看到它的法源依據就是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必須要經過VICP委員會的審酌才予以補償這30萬元的喪葬費。可是在同一次的會議紀錄裡面，我又看到一個很好笑的問題，這個問題是：近日外界要求預防接種受害審議案件從速之壓力甚重，目前刻正評估是否可以針對已執行解剖之死亡案件先請發放喪葬補助，決議是幕僚單位再視情況簽請長官同意針對已執行解剖之死亡案件先行發放喪葬補助。沒有所謂的審議問題，只要有長官簽結。請問一下，長官是誰？為什麼長官簽結就可以發放喪葬補助？而且喪葬補助真的發放下去了嗎？","剛剛我們已經看到前面委員指出的統計數據。作為一個申請人，我的訴願案件還在繫屬當中，我今天站出來要告訴大家真正的處境是如此，我只能繼續等待，對於周遭的朋友、同仁，我還要藉此機會再次謝謝大家的關心！我們所需要的真的不是救濟，我有自己的保險，我可以應付自己的疾病，可是我感覺我們正在受害當中，如果疫苗是不確定的，當初進來的時候卻告訴所有的醫院要鼓勵施打，結果受害發生之後，告訴民眾是因為慢性疾病所導致的，我想這就是大部分受害者最不能接受的地方。","今天在此如果有任何救濟是針對我個人而來，我甚至願意把它捐出來，真正去幫助一些需要救濟的受害人、真正的弱勢，有的媽媽打完疫苗之後就流產了，甚至有客運駕駛連續去三次急診，最終還是死亡，我看到很多的案例，但也只能同聲一哭。我希望透過這次的公聽會，VICP及政府相關權責機關不要再陷入一種理盲的狀態，正視人民真正的想法跟聲音，也許我們真的只需要相關單位出來跟我們說一聲：「對不起、正在改進當中。」，並告訴我們改進的方法。以上，謝謝大家。"],["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請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蘇錦霞主持律師發言。","蘇錦霞主持律師：主席、大家好，我是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我之前也在消基會擔任過董事長，目前我也是VICP的非醫療審議委員。今天來參加這個公聽會，我們也希望將審議裡面遇到的一些問題跟大家報告，最主要在審議過程當中涉及到非常多的醫療專業部分，非醫療委員也是由醫療委員提供專業意見之後，我們再一起共同判斷到底適不適合用這個方式做補助或救濟。剛剛有專家說到因財源的關係而不予救濟，我們在審議小組做救濟或不救濟的判斷，從來不會考量到後面的財源，我們就依照判斷來做，因為審議小組的目的不是節約財源或是增廣財源，這部分必須針對審議小組的狀況再釐清。","其實審議小組糾結的狀況包括無關、有關及無法確定，有關COVID-19的部分，審議小組在做關連性認定的時候是依照2018年更新的預防接種不良事件因果關係評估準則，雖然這個準則並不是唯一的標準，但它並沒有把新冠肺炎列入關聯性評估。當時審議小組也有討論到目前的三個狀況：無關、相關、無法確定，我們是不是可以多一個「無法認定」的階層？當時我們有提出這些討論，但就是害怕我們的任何一個動作會引起民眾反彈，所以我們覺得要透過非常多的專家學者相關意見再去衡量。畢竟新冠肺炎是全世界最新的，我們是不是可以設立一個特別的委員會或是特別的審議小組來專門處理？因為要消化這麼多的案件量。","我們現在都集中審理，這麼多件數在審理時有兩個醫療委員跟一個非醫療委員，每天都有安排，我們做完初審以後再到大會報告、跟其他委員討論，所以這部分我們已經很努力地希望能趕快把民眾的疑慮釐清。我們從案例裡面也常常看到，有時候真的如呂醫師所說，可能是因為其他疾病所導致出來，但是在這種科學的驗證上面，當然還有一些不確定性，而這些不確定，我們也會歸納成無法確定的範疇，因為我們並不是非常極端地直接認定為有關或無關，如果是無法確定的狀況，就這部分，也會去認定無法確定的情形。更重要的是，大家都說只要沒有解剖，就沒辦法拿到補助，不是這樣的，專門醫療委員也會依照這些沒有解剖的病歷，根據醫院開出真正死亡原因的證明，然後由病歷去推估。","所以外界一直覺得審議小組審議非常嚴苛，我本身在小組裡面，如果那時候沒有參與小組的話，會有這樣的疑慮，但是真正去參與審議，其實嚴或不嚴並不是審議小組處理的部分，而是必須在審議過程當中，有一個標準，標準訂出來之後，才能夠依照標準審議，才會有所謂的公平跟不公平。如果沒有按照標準處理，只要來申請，小組很輕鬆地就補助了，這樣才是浮濫而沒有標準，所以醫療的部分應該交由醫療專家來做審議。","今天我們審議小組希望就認定標準的部分，對大家的疑義有沒有可能增加無法認定的階層、這個階層的補助範圍是多少，能夠有新的認知跟處理，如此審議小組才有標準可以去做處理。以上是我個人的意見，謝謝大家。"],["主席：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蔡秉宸退休法官發言。","蔡秉宸退休法官：主席、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已經退休的臺中高分院庭長兼法官，以前在法官工作的時候，不太適合參加這種聽證會，這次因為有機會剛好在8月底退休，前幾天聽到這個議題，我覺得這是人民現在正在關心的事，雖然我退休之後本來想不管事的，但是我想這既然是公益活動，就來表示一下意見，當然也有問過一些相關人士。","我來自臺中，臺中有位洪姓客運司機，42歲，剛才也有先進提到，他在8月24日施打疫苗之後，第二天他就開始心跳一下快、一下慢，分別在25日、28日、30日送急診，經過急救，還是無效，最後在9月6日死亡。這位司機大哥有3個小孩，最大的才17歲，太太1個月才兩萬多元的收入，對這個家庭來講，突然遭遇變故，實在非常可憐，可是到目前為止，申請也沒有任何下文。我們知道法律有一句話很重要，就是「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每個家庭遇到這種特殊的變故，除非是像剛才那位醫院的營運長有保險可以理賠，比較不急，但是一些中下階級的家庭，沒有辦法承受突然的變故，政府既然是要給人民救濟，不管是救濟或是補償，速度都要快，而不是慢慢來。","按照目前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規定，審議小組要經過6個月的審查，不受理以後，受害人還要在1月內提出訴願，並經過機關的答辯，如果被駁回，還要於2個月內提行政訴訟，又要經過行政機關答辯。以我在法院服務將近35年的經驗，雖然我不是在行政法院，但是光看法律所規定的流程，最快也是要1年的時間才可能有結果，如果最後贏的話，可以順利拿到救濟金，但是沒有的話，那就更久了，因此我覺得速度確實是最重要的。","目前衛福部雖然有請生策會幫忙調閱病歷，剛才衛福部及委員都有提到，但是最後還是要經過審議小組審議，不是調完病歷就可以馬上獲賠，還是要經過審議小組的會議，所以審議小組非常辛苦，我們也知道，剛才蘇律師有提到，還有呂醫師也有提到，他們一直開會沒有錯，但是速度還是太慢，因為人民的痛苦是立即的，是需要政府馬上解決的，不是讓這些委員如此辛苦的慢慢開會、慢慢討論，然後再來說不予救濟，這真的是有點背離民意。我個人認為會這麼慢的原因，當然剛才蘇律師提到，他們在審議的時候，並不會考慮到政府經費的問題，但是我個人還是認為速度會那麼慢跟大部分結果都駁回、不予救濟，可能因為因果關係、關連性問題，這個我們另外再談，但如果是因為審議速度太慢，最後結果又不合民意的話，我覺得很可能是因為受害救濟基金經費不足的問題。","當然剛才委員說絕對沒有考慮經費，但是我覺得或許還是有，因為救濟基金的來源，是由疫苗徵收而來的，按照審議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每劑疫苗最多就是撥4萬元，這是指常規疫苗，審議辦法本來是針對常規疫苗，所以審查比較嚴格，因為常規疫苗通常都經過一段冗長的試驗階段，如果審查常規疫苗所造成損害的時候，當然就會嚴格審查，因為本來就已經經過很冗長的試驗階段，然而是不是能夠適用於現在的COVID-19疫苗就很有問題，因為COVID-19疫苗有緊急授權，不是經過很冗長的實驗程序，所以其危險性比較高，如果用原來的審議辦法來處理COVID-19疫苗所造成的損害的話，可能就會有不足的問題。","所以我就想到，審議辦法所用的基金不是政府的基金，不是政府的預算，但是針對COVID-19傳染病則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針對與COVID-19相關的醫療機構人員或者防疫物資徵收跟產業的紓困，這個特別條例是政府為了COVID-19而制定的，預算上限總共是8,400億元，用來支應醫療人員因為執行防疫工作所造成的損害或是防疫物資，包括口罩的徵收、產業的紓困，這個金額非常高，因為我不是立法委員，不知道這些經費到底確實有沒有用？但是如果我們再看看紓困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感染嚴重疾病COVID-19而致傷病時，要給予補償。","剛才很多位先進也有提到這些緊急授權的疫苗，老百姓明明很害怕，為什麼要去打呢？就像剛才我們提到，一開始沒有人願意施打，因為大家都知道危險、很害怕，可是後來因為政府一再宣導，為了要提高疫苗覆蓋率，也不能讓很多醫院承受太多重症的壓力，所以老百姓最後就乖乖的去打，我們是很乖的老百姓，臺灣人民就是善良，政府一再宣導，我們就去打，所以這是一種特別犧牲，就像剛才很多先進講的，是一種特別犧牲。既然是特別犧牲，口罩業者也是特別犧牲，醫護人員也是特別犧牲，對不對？政府就為了這些口罩業者，還有醫護單位，就訂定了振興特別條例，為什麼沒有針對老百姓？我們也是為了防疫、我們也是特別犧牲啊！為什麼不能把我們廣義解釋成振興特別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的這些人員？這是解釋的問題。如果解釋不過的話，在特別條例中是否能夠增設對於施打疫苗而受重大傷病的人，給予適當補償或救濟？這個經費是8,400億元，相較於剛才所提到一般常規疫苗總共也不過4億元，是2,100倍的金額，對打疫苗而受害的老百姓、民眾來講有很大的助益，而且因為經費充足，我相信審議小組在審議時也會比較彈性，這樣或許不用再經過行政訴訟的冗長程序。","另外，有關舉證責任的部分，除了歸到特別條例之後，可以用另外的審議標準，如果還是不能夠歸到特別條例或其他專門條例的話，還是要回歸到原來的審議辦法。我也希望像剛才很多先進所提的，在關聯性或因果關係認定方面，除非政府的審議小組能夠確定死亡是跟疫苗完全沒有關聯性，才不予救濟，否則都應該認為有相關，有相關及無法確定都應該予以救濟。並且在無法確定的範圍內，對於比較年輕或有其他重大疾病的，甚至要考慮這些人是否為家庭支柱，都要給予較優惠的救濟，而不是局限於是否有關聯性，我甚至覺得審議辦法第十三條有關於關聯性的條文是不是應該稍微修正。","另外提到一點，剛才也有人講到關於疫苗的費用，永齡基金會及台積電都各採購500萬劑疫苗送給老百姓施打，政府就省了很多購買疫苗的錢，我不知道政府省下來的錢用到哪裡了？這些錢是不是可以挪過來？因為這是會計的問題，以及立法院各委員的考量，省下來的疫苗費用是不是可以改用在疫苗受害補助的部分？以上是我的發言，謝謝大家。"],["主席：請嘉義市基層診所協會吳亭蓁醫師發言。","吳亭蓁醫師：各位長官、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嘉義市基層診所協會監事吳醫師，我跟大家分享一下這個過程，我一路協助中正大學施打高端的黃姓學生家屬，目前他已經轉到林口長庚，還是在昏迷中。這一段時間我看到一些問題，第一個，發生這樣的疫苗受害之後，其實在面對病人的都是我們第一線醫療人員，這些人員是否有足夠的訓練知道通報的標準，就像剛才廣川醫院的營運長一樣，發生了這麼久但都沒有被通報，所以第一線人員是否有足夠的訓練，能夠瞭解通報標準；接下來是第一線醫療人員有沒有能力知道在第一時間做所有的相關檢查。就我的瞭解，治療黃同學的醫院是全力在救治他，只是為了把人救活、救醒，至於跟疫苗因果關係的相關檢查，並不是他們的優先考量，他們是否有足夠的能力知道第一時間要採檢哪些檢查？是否有一個訓練、有一個標準？這是很大的問題。因為我在協助黃同學時，很多相關檢查都是他們主動要求要驗的，甚至醫院端可能不太瞭解，或第一時間可能是拒絕的。以我們第一線醫療人員的立場，第一時間就是要把人救活，我們不會去管到底跟疫苗有沒有相關，所以在第一時間是否有很多採檢是沒有做的，這是非常重要的問題，以至於現在在審議時，只能就有限的資料及data來判斷，甚至很多都是錯失第一線的相關數據，這樣的情況下去判定因果關係時，是不是有很大的問題？這是我所看到的問題。","再來，雖然我是醫療人員，大家必須要瞭解病人跟醫生間的資訊落差是非常大的，我在協助家屬時，他們對於醫療端的很多事情、很多專業事務都不理解，但很多的解釋責任都在第一線的醫療人員上，以至於有時家屬對於審議過程的冗長產生怨言，他們很容易轉嫁到第一線治療他們的醫療人員身上，大家有沒有為這些第一線醫療人員想過？不要陷他們於不義啊！審議人員坐在醫院裡面審這些案子，沒有看到病人，但是第一時間救助的醫療人員看到得是病人的痛苦，要面對病人的情緒、要幫忙檢查，甚至我們也無法回答是否跟疫苗有關，因為必須要明哲保身，因此你們到底是如何協助這些第一線的醫療人員？所以我一直在說，甚至開記者會，到底中央疾管署甚至高端這邊有沒有積極派人瞭解個案、積極地蒐集相關data？尤其是高端使用數據相當少的情況下，很有可能每個不良反應的個案都是第一個，因此他們要第一時間蒐集很多相關數據，建立在這個個案上，進而慢慢得到相關的安全性研究。而不是用非常有限的數據去判定個案沒有相關，可能這就是第一個有關聯的個案，只是在於有沒有去蒐集相關資料。但在我們協助黃生的過程中，發現他們非常被動，我們也不會去責怪第一線的醫療人員，因為他們的責任是救人、救命，不是在審議，所以我希望這個問題大家還是能夠多多瞭解。","接下來我要講到的一點是，我們是醫療人員，我也可以理解相關性的審議需要非常嚴謹，但是大家有沒有想過，其實很多時候疫苗的不良反應就是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病人本身有一些基本的條件，但如果沒有施打這個疫苗、沒有增加這個壓力，身體其實是不會產生這樣的結果。當疫苗是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時，要如何跟他說這個結果跟疫苗是不相關的？病人本身有一些問題，但如果沒有施打疫苗，可以多活10年、20年，可能不會那麼早就病發，可是現在打了疫苗之後就病發了、就怎麼樣了，這樣你可以告訴我完全沒有關聯性嗎？所以我覺得大家真的要去瞭解第一線醫療人員的困難，以及受害家屬對於醫療資訊的弱勢，他們是非常弱勢的，所以我在協助過程中，很多時候其實都在解釋醫療資訊的落差、協助減少他們跟第一線醫療人員產生醫糾。因此我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把這件事情放在心上，謝謝。"],["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主席、各位專家學者、各位先進，大家早。預防接種受害及救濟制度的建立，在接種疫苗之後，這些疫苗不良通報事件到現在已經累計共1萬4,708件，疑似嚴重不良事件高達7,248件，死亡件數達1,191件，在這樣的情況下，現在還是有許多人不敢施打疫苗，因為看到這些不良的事件，剛才也聽到有親身遇到的人現身說法，也讓許多目前身體不適而不想打或不敢打疫苗的人卻步。那這樣子的情況，到底政府要做什麼呢？在COVID-19疫情開始發燒的時候，我們立法院就從相關的法規面去檢討緊急授權的法規是否合適，所以在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有緊急授權EUA，而這個EUA審查的規定、辦法到底足不足夠？我想大家應該都記得很清楚，在立法院這個會議室裡，其實也有非常多委員提出相關的缺失，但是我們也很遺憾，疫情指揮中心或是衛福部，不知是不是沒有足夠的時間或是心力再去應付相關法規面上的不足，反正那時候就只聽到部長說，這就是緊急授權，什麼都是因為緊急授權，所以國產疫苗必須去施打、必須去買等等，這當中大家也提出許多的問題，到現在我們看到一些不良的通報、不良的狀況造成死亡的發生，然後在申請救濟時所遭遇的這些問題。","其實這二十年來，我非常關心工業區鄰近地區的污染，包括因癌症死亡或是死亡率增加的情形，我們也知道，他們提出告訴、告發了，但是也因為沒有辦法證明是因為工業的污染、六輕的污染所造成的，所以最後居民也敗訴了，可見這個舉證是非常困難的。現在當我們看到受害者說他們出狀況了，但是審查小組卻是很草率地說因為他們可能有一些慢性病、高血脂等等，可是如何證明他們就是因為有這種疾病？像有的根本沒有就醫過因而有相關的病史，所以在這裡要反推，為什麼審查小組敢這麼草率就認定這些通報的案件並不是因為疫苗造成的？即如何舉證那不是因為疫苗造成的，所以這個舉證真的非常困難，而且我們看到法醫要去認定死者是不是因為疫苗相關問題而過世的時候，我相信法醫也很難去判斷，因為他也沒有足夠的證據，所以現在就是如何去認定的部分，我在這裡也呼籲衛福部趕快把相關的法規面、法規制度趕快建立起來，就像我剛剛說的，很多人真的就是很倒楣，他就住在工業區旁邊，或是他就住在雷達旁邊，一家有三個孩子，後來都變成智力不足，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因為也沒有辦法證明。","目前我們看到疫苗救濟的法規制度不足之外，我也希望衛福部能夠建立長久的或是完備的流行病學調查研究，能夠針對這次COVID-19疫苗施打相關的問題，透過流行病學的研究，以之作為未來其他疾病發生時相關因應的參考。非常感謝召委安排今天這個公聽會，今天衛福部次長也在場，在場非常多的專家學者提供了非常好的建議，也希望你們能聽進去、帶回去，讓受到疫情影響、受到疫苗施打而有影響的人，一些到現在還不敢打疫苗的人，還有強制施打兩劑的做法，也希望能夠做更為妥適的研判，不要讓不幸的事情發生。謝謝。","主席：專家學者和委員都已發言完畢，請行政機關做整體回應，首先請衛福部薛次長發言。","薛次長瑞元：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專家學者。今天在這個公聽會聆聽了許多的意見，實在是受益良多。我就簡單來做一個回應，當然我沒有辦法就剛剛所提到的每個意見都在這裡做個回應，所以我會擇要說明，第一個，在觀念上，我們為什麼在這些條文的title都是用「救濟」兩字，事實上是有原因的，最近這幾年這種相關的補償機制，所使用的法規名稱都是用「救濟」兩字，比方說救濟辦法、藥害救濟法、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等等，其實它的性質是補償，補償跟賠償是相對的，賠償就是要追究責任，也就是有責任才有賠償，而沒有責任，也就是無過失的，本來是要用補償，但是這個補償在民眾的理解上，可能會比較不容易理解，畢竟補償跟賠償只差一個字，結果為什麼會差那麼多，所以後來法規上都是用「救濟」，但是這個救濟本質上就是補償，所以並不是我們一般觀念上認為的，他很可憐所以要救濟他，並不是那個意思，總之，在此要先釐清一下。","第二個，在我們的疫苗接種受害救濟辦法中，並沒有提到民眾負舉證責任這件事情，因為舉證責任到後來不知道或是沒有辦法去證明這個事情的真或偽，負責要證明的那一方就要負擔敗訴的責任，這個部分在這個辦法裡面沒有規定，所以民眾只要提出申請，也許有一些協力的必要，但是也不見得這就是義務，比方說解剖也不是他的義務，只是說他可以來協力，在這種情形之下，其他證據的蒐集原則上都是我們主管機關去做蒐集，包括病例的調取等等，所以這部分應該沒有所謂舉證責任的問題。再來，今天提到的有一些是屬於個案，至於個案的部分，就是循一些救濟的程序來辦理，所以我在這邊先不做回應。","另外，我們在這裡談這個問題的時候，可能一直會有一些專家質疑所謂關聯性的問題，在我們這個補償辦法裡面，之所以採用關聯性，其實是比因果關係更為寬鬆，因為因果關係的判定會有一套的理論，這個理論可能會讓被害人在接受到救濟時造成更大的妨礙，所以我們採用的是關聯性，而關聯性其實相對是比較寬鬆的。至於解剖的部分，事實上是在許多突然發生的死亡個案中去確定他真實的病因，並不是要去認定是否跟疫苗施打有關，疫苗施打有關是要判斷疫苗施打是否會造成疾病以及這中間的關聯性是如何，所以解剖結果的用意是在這個地方，只是判斷其關聯性，因為我們沒辦法說施打疫苗，然後就死亡，中間什麼都不知道，這就沒有辦法去做判斷，尤其是沒有病史的，如果突然死亡的話，最好經由解剖來確定他真正的死因是如何，才能夠判斷其中的關聯性。","今天的重點其實有兩個，一個是程序的加速，我認為這部分本部還有需要再改進，在這中間要怎麼把程序再弄得有更多專家的投入，把它分組分好，然後能加速審查，我想這部分我們會來做，要不然以現在的案件量看起來，這樣的審議速度應該會讓民眾感到非常懷疑，為什麼他的案子那麼久了還沒有結果出來？所以就這個部分，我答應會再來檢討我們的程序。","第二個，今天主要的重點是怎麼放寬所謂審定的標準，我想在座不管是各位學者專家，或者是委員，應該不會反對這種案子必須要經過一個審查，還是要有一個關聯性才予以救濟，而不是說所有只要發生在施打疫苗後的這些事件統統都予以補償，我想應該沒有人會主張採取這樣的訴求，所以一定要有一個審查的機制來判定關聯性是多大以及是否要予以補償。這件事情，我們先把它確定下來，所以現在把大家的訴求大概歸納起來，大部分都是判定的標準是否予以放寬，但是要怎麼放寬？這個問題大家可以一起來想想看，因為如果回到用時序性作為予以補償的判定標準，可能這不是一個真正符合公平正義的的方法，所以在認定上要怎麼放寬？目前我們審議小組所持的態度是，如果判斷下來可以很確定是無關的，亦即從他的死因到疫苗施打相關性，若沒有實證的支持的話，大概這個部分會被判定不相關，其他部分就會落入相關跟無法確定。無法確定的部分，依據我們的審議辦法仍然有補償，所以這個部分如果還有更好的方法作為判斷標準的話，那我也希望大家能夠提出來；如果沒有的話，這個部分還是讓我們的委員繼續對這些案件依照現有第十三條的規定做判斷，最後一定會有一些經驗累積下來，這是第一點。","第二點，現在國際上疫苗已經施打了幾億劑，有那麼多實證資料應該會逐漸出來，就是疫苗到底是不是跟某些疾病、某些狀況是有關聯的，比方說AZ在之前已經有一些會造成靜脈血栓的資訊呈現。至於其他部分，全世界已經施打那麼多的疫苗，這些數據應該逐漸會出來，這些我們都可以再來調整，也就是過去被認為沒有醫學實證支持其相關性也有可能會逐漸出來。關於這部分，我們還是會持續關心，然後滾動的來檢討。","謹作以上說明，謝謝委員的努力，也謝謝各位專家所提的意見，謝謝。"],["主席：謝謝薛瑞元次長。","請法務部法制司鄧副司長發言。","鄧副司長巧羚：首先感謝委員邀請法務參加這次公聽會，今天所討論的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制度議題涉及傳染病防治法，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所訂定的審議辦法，因為涉及主管機關衛福部的權責，法務部都予以尊重。","另外要補充有關法務部權責部分，主要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所以針對接種疫苗後死亡，如果家屬對死因有疑義的相驗案件，檢察官也會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會同法醫師進行相驗調查死因，至於死因跟接種疫苗是不是具有關聯性，主要還是要由VICP小組會議來審定，因為個案相關的檢驗項目涉及到醫療的專業，甚至也要調取個案相關的病歷資料等，所以這部分，我們也尊重專業機關的意見。關於這部分，剛剛陳建宏策略長其實也講得蠻清楚，就是解剖認定的是死因，並沒有檢驗有關死亡跟疫苗的因果關係。","接續要說明的是今天公聽會所討論的議題，到底是法制面上的不足？或是行政面或是執行面上的問題？今天與會的學者專家也提供了非常多寶貴的意見，如果後續主管機關有相關修法需求的話，法務部也會提供有關法制作業的協助。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謝謝鄧副司長。","接下來若專家學者還有需要，我們再開放一點時間進行二次發言，每人發言2分鐘。","請陳曉雲律師發言。","陳曉雲律師：就剛剛衛福部次長所提的，以及我聽到審議委員所講的，我發覺在制度面、政策面跟實際人員的執行面上有很大的落差。剛剛政務次長是說，我們是用很寬鬆的關聯性去認定有關、無關或無法確定，可是我們聽到第一線審議委員所講的是要發現真實，所以我們要用嚴謹的因果關係去認定。這在執行面上跟制度面上已經產生巨大落差，如果是為了要發現真實的話，必須要基於完整、充分的資訊，也就是個案的資訊去做判定，在這種情況之下，要瞭解這個個案申請完整、充分而且正確的資訊，一定會耗費時間，才能得到所謂客觀公正的審議結果。但實際上，這是我們的審議辦法也就是我今天一再強調救濟制度的本旨跟立法目的和立法理由嗎？如果審議委員對於審議辦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理由跟本旨都不了解，卻用他個人的自由心證說：「我要發現真實，所以我要用嚴謹的因果關係去認定！」，你認為這要加多少位委員才能將所有的個案解決？","另外在法規面，我今天提到很多法規的文字，我們可以看到第十三條第二目提到，只要受害情形發生在合理期間內就給予救濟，也就是認為相關，這是法規！政務次長，請你看看法條！法條不是寫三個「且」，而是醫療實證、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查結果支持其關連性，事件發生在合理期間內，經過衡諸醫學常理者，即認為有關連性。不是三個「且」，是各自獨立的條款！我常常講，從條款法規要件來看，這是一個寬鬆的認定，如此才符合救濟本旨。","今天我想補充的一點就是這個，我所聽到的，與政務次長的政策面、制度面及實際執行的執行面上，在認定上有很大落差，謝謝。"],["主席：請彰化縣醫師公會蔡明忠前理事長發言。","蔡明忠前理事長：我是醫生，有些時候，醫生會站在很嚴謹的角度來看病情、病因與結果。但對於COVID-19，如果要劃一個很嚴謹的分界線來區分有關連與完全沒有關連的話，那麼中間那些相關原因不明或不明確的地帶，一旦缺乏夠多實證足以判定，又要沿用嚴謹的醫學來看待這個中間區塊的話，到最後敗的一定是民眾端！最後一定打成不相關！如此，也就完全達不到政府照顧民眾的出發點與目的了。我一直強調，經費上已經花了8,800億元，再加上之前的2,000多億元，等於花了上兆元經費，所以當中更必須有適當的經費對於這些中間模糊不清、無法解釋得很清楚、甚至沒有辦法認定的地帶來提高補助。至於補償經費，一個5萬元，兩個1萬，消息出來後，引起民眾的譁然與無奈，畢竟有些時候民眾在無奈當中，會先找基層醫師談，這是基層醫師之所以不斷接觸到控訴的原因所在。對此，我們有沒有機會去做什麼？","對於剛剛那位委員所談的議題，我覺得應該是太堅持醫學實證的結果。如果什麼都要有實證的話，那麼我要說，COVID-19就是有些地方沒辦法有實證！因為其發展不夠完備，沒有辦法達到實證，所以更需要政府想辦法補助、補償，幫忙這些民眾，如此才是照顧民眾健康最重要的措施。為了抗疫，大家奉獻自己施打疫苗，這是政府必須考量到的一點。以上意見，敬請指教，謝謝。"],["主席：請衛福部薛次長發言。","薛次長瑞元：剛剛談到的就是審議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提到的是「無關」，寫法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結果為無關」，後續列出各目；第二款為「相關」，這裡沒有寫下列情形之一者，而是符合下列情形者，鑑定結果為相關。以上是有關法條文字的解釋。"],["主席：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蔡秉宸退休法官發言。","蔡秉宸退休法官：關於審議辦法第十三條，陳律師提到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尤其是第二項的相關，他認為只要符合一個即應認為相關。但薛次長則提到，就「無關」來說，確實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為無關」；而「相關」則是「符合下列情形者，鑑定結果為相關」，因此法律用語確實與次長所說相同。正因如此，我剛剛在報告時也提到在特別條例中以另外的證明方式來處理，這樣才能跳脫審議辦法的限制。若無法制訂特別條例，那麼就應該適度修正審議辦法，如此始能解決衛福部審查小組的困境，而這點就有賴各位立法委員的共同努力了。如果還是要採用審議辦法的話，那麼就只有修法一途，這樣才能把無法確定的範圍擴大，之後始能做較為彈性且有利於被害人的解釋。以上是我的意見，謝謝。"],["主席：請問在場的專家學者及行政機關代表有無要補充回應的？","請中華民國防疫學會王任賢理事長發言。","王任賢理事長：對於病例該如何鑑定這問題，以我醫學專家的觀點來看，這是永遠鑑定不了的！其實連衛福部通過賠償的病例，我也認為根本無法鑑定！因為連要鑑定是否具有相關性，都非常、非常困難！現在做的是死亡者的解剖，類似於司法相驗，但這根本驗不出來！因此，究竟該如何撫慰老百姓的心靈？我覺得應該實施兩階段補償。也就是剛開始鼓勵老百姓通報施打疫苗後的不良反應，通報過來後就給予一點補助，這個錢一、兩萬元就可以，很少。後面仍維持VICP嚴格的鑑定作為，而在做過真正的鑑定後，我想老百姓也沒什麼話講了，且前面一開始就給了心靈撫慰，如此一來，兩方都能兼顧，這樣才是好事！既達到學理上的嚴格要求與認定，也不會讓老百姓心中有抱怨，這才是好事。","主席：如果各位沒有補充說明的話，今天的公聽會就到這裡結束，本席在此做個簡單結論。","很謝謝各位專家學者今天上午願意撥冗前來參加公聽會，各位專家學者也都做了充分準備，談得也很深入，均從各自專業與自身經歷來做分享，非常感謝！也謝謝行政機關代表在場聆聽，同時做了具體回應。","之所以就這個議題安排公聽會，是因為衛環委員會討論了很多次，有非常多跨黨派的委員關心。相信各位都看到幾位委員在發言時對法條的熟稔度及相關分析，其實這些委員之前都在委員會提出過質詢。","今天最關鍵的問題在於──審議速度太慢，這點大家都知道。因此，如何加速審議程序，使其更有效率？如何解決現在案件量很多的問題？我希望衛福部儘快提出具體辦法！我很早就質詢過陳部長這問題，他也說會拿出辦法來解決，但到現在還是沒看到，而今年都要過完了！","其實很簡單，雖然我在這方面不是這麼專業，但只要把現在一個月開一次會改成開兩次總可以吧？再來就是多找一些專家學者來，如此不就可以加快解決現在案件量過多以致塞車的問題嗎？當然，這問題還需要更細緻來看，如何在案件量進來時消化掉，這需要詳細的統計數據，但至少先做，拿出辦法來。","第二個，剛剛談到，其實從統計數據上來看，過去對於疫苗施打產生的不良反應所進行的救濟補償，在過往幾年，不管是認定有相關性或沒有相關性，大概都是在2成到4成之間，但是就新冠疫苗施打所產生不良反應尋求救濟，交由審議會認定相關或不相關時，不相關的高達9成，昨天陳玉珍委員也提出這樣的數據。後來指揮中心的回應是說，因為一般的疫苗都已經施打多年，在各國、全世界相關的文獻及相關的醫學報告中，都有很多可以指出施打疫苗跟這些不良反應的相關性，但因為新冠疫苗是非常新的，而且是緊急使用授權，目前相關文獻呈現出來的資料中，會有相關性的其實是非常、非常少。當然這是一個理由，因為依據我們審查的標準，必須具有這些要件，審查委員才能去判斷到底是相關或不相關。但是站在民眾的立場，坦白講，可能是自己本身或家屬遭受施打疫苗後的不幸結果，我們先不論它有沒有相關性，但是在當下，他們的心情是很難接受的。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所以當之後也許可能過了，但審議結果拿到的處分是不予補償，日子可能還是會恢復正常，但是他心中的這個痛可能會跟著他一輩子，也許過了十年、二十年之後，等到文獻陸陸續續出現，發現原來是有相關性的，我想這個問題其實是政府要去面對的，而且很重要的是要有同理心。","關於今天陳仕津營運長的分享，我不知道他其實有親身經歷過這樣的狀況，當然他凸顯了，第一個，其實現在整個審議速度是非常慢的，他是透過線上申請，但一直沒有立案，後來他是寫信給疾管署署長的信箱，如果今天只是一般比較屬於社會底層、比較辛苦的民眾，怎麼辦？他可能連立案都等不到，可能等了半年，都還沒有案號，所以這個部分行政機關可能也要去注意，要去瞭解有沒有這樣的狀況。","今天很謝謝大家來參與討論，也希望行政機關把專家學者提出的建議帶回去好好研究，能夠儘快提出一些具體的改善辦法。","另外，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提的書面資料，前面已經有發給各位了，我們就列入公報紀錄。"],["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書面資料：","主席：現在作以下結論：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委員會應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特定議案之參考。我們會把各位的寶貴意見及書面資料彙編成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今天所有出席貴賓參閱。","　　今天非常感謝各位的出席，以及提供寶貴的意見，謝謝各位，現在散會。","散會（12時3分）"]],"block_lines":[1,10,31,38,47,64,79,102,113,116,123,133,137,149,154,160,163,165,167,179],"person_count":{"本次公聽會的討論提綱如下":1,"主席":17,"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書面資料":1},"persons":["本次公聽會的討論提綱如下","主席","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書面資料"],"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現行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如何因應COVID-19疫苗之不良反應案件數劇增」公聽會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星期四）9時2分至12時3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公聽會現在開始。本次公聽會議題為「現行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如何因應COVID-19疫苗之不良反應案件數劇增」。本席先說明，今天舉辦這場公聽會，最主要是因為在疫情爆發之後，國人都非常關心，疫苗施打的覆蓋率逐漸增加，第一劑達到79%，第二劑也有65%，在覆蓋率逐漸提高的同時，施打疫苗後發生的不良事件也不斷地增加。根據衛福部的統計，疫苗不良事件已經高達1萬4,000多起，其中嚴重的不良事件達到7,500多起，死亡人數更高達1,193人。其實我們臺灣因為疫情死亡的人數為849人，因為疫苗死亡的人數反而比染疫死亡的人數還要更多。","date":"2021-12-16","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