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星期三）9時2分至13時42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黃委員世杰","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57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55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羅致政    葉毓蘭    陳椒華    黃世杰    劉世芳    翁重鈞    許智傑    何志偉    鄭麗文    江永昌    吳斯懷    費鴻泰","      委員出席12人","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邱顯智    曾銘宗    李德維    王美惠    楊瓊瓔    張其祿    蔡易餘","      委員列席9人","列席官員：立法院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吳銘修","主    席：葉召集委員毓蘭","專門委員：張智為","主任秘書：楊育純","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本次會議有委員葉毓蘭、羅致政、許智傑、陳椒華、劉世芳、黃世杰、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鄭麗文、曾銘宗、江永昌、張其祿、何志偉、蔡易餘提出質詢；委員翁重鈞、楊瓊瓔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21項  立法院16萬5千元，照列。","第4款  財產收入","第22項  立法院914萬2千元，照列。","第7款  其他收入","第24項  立法院72萬元，照列。","三、歲出部分","第3款  立法院主管","第1項  立法院34億5,001萬2千元，照列。","本項提案9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立法院111年度立法院公務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各單位零星設備購置費」原編列6,836千元，違反零基預算之精神，用途不明，爰凍結6,836千元，俟立法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二)立法院與特定團體合作之Instagram，雖然以「legislative.yuan」為帳號，但以立法院官方帳號為名義，內容卻具特定政治色彩，未能表達立法院多元意見，亦恐有誤導民眾之疑慮，而立法院雖表示沒有編列社群宣傳費用，一切內容是立法院自行管理，但也表示內容可能由第三方團體提供，或由立法院提供主要內容由第三方潤飾，最後由立法院人員編輯至社群平台上，部分內容、圖表僅是以「按件計酬方式」委外，因而不須揭露於預算書上，此作法恐有違預算法第62條之1之精神。爰請此立法院111年度公務預算「公共關係等秘書業務經費」項下「業務費」中「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原編列1,869千元，凍結50萬0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立法院社群媒體運作」提出專案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三)立法院111年度公務預算於「公共關係等秘書業務經費」項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裡「致贈外賓相片、相冊、首長探視天然災害區域及委員選區或公益活動等經費」其中「首長探視天然災害區域及委員選區經費」經費與國會業務之關聯性之合理性尚待釐清，原編列7,200千元，全數凍結，俟請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四)預算審議為立法權監督行政權之重要工具，避免行政機關濫權，也讓政府預算能發揮最大效用。預算中心為立法院重要幕僚單位，長期監督政府執政，協助委員發現行政單位預算編列之缺失，但現卻發現部分預算報告內容僅是說明預算編列緣由，未能發揮監督效果。爰此，立法院111年度公務預算「立法諮詢業務」項下「預算諮詢業務」中「業務費」爰編列65萬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五)立法院111年度歲出預算「公報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文書印刷」預算數1,314萬2千元，係為辦理立法院公報、公報初稿及各項議事文件等印刷事項，惟查近6年「文書印刷」經費之預算執行情形，部分年度之預算執行率仍低於8成，對於落實文書印刷無紙化，致力推動議事文件電子化作業，達成紙張減量之目標，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有其重大意義，相對於相關預算即有精進空間，爰提案本期「文書印刷」預算數刪減新台幣100萬元，以撙節預算。","提案人：吳斯懷","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議政博物館109年度參觀人次明顯減少外，且111年度預估到館參觀人次將不樂觀。立法院在辦理議政博物館展示空間改善之外，應督促該館強化展覽內容，打造親民、生活化之議政主題。立法院應積極開拓客源、串聯周邊地區觀光景點，打造有特色、有吸引力的藝文場館。爰此，立法院111年度公務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營建工程」中「設備及投資」裡「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立法院民主議政園區活化計畫第」原編列365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七)立法院111年度公務預算編列「營建工程」項下「營建工程」中「設備及投資」之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節能設施改善暨能源管理相關費用」，但經查111年與110年度相比「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水電費預算以及「委員會館」中之水電費預算並無減少，此項計畫實益如何有待商榷，凍結100萬，俟立法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立法院節能措施暨能源管理成效評估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八)行政院主計總處查核立法院110年度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核有資本門預算執行率未臻理想，落後主因為COVID-19疫情影響，本院總務處（影印機）、資訊處（資訊設備）採購及驗收作業延遲，致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允待加強預算之執行，並核實辦理預算分配。爰此，立法院111年度公務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中「設備及投資」原編列1億1871萬7千元，凍結8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九)立法院規劃委員遠距開會，使用之線上會議與簽到分屬兩個系統，需分別安裝於不同行動裝置，在規劃上未考量使用者使用習慣及需求允應檢討。爰此，立法院111年度公務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中「設備及投資」原編列4100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系統整合及使用者友善改善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本項通過決議49項：","(一)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編列34億5,001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立法院係我國最高之民意機關，然如何有效蒐羅廣納民情，並協助議案之推動合乎民眾所需極為重要，然參酌當前立法院於相關立法輔助資源，雖有法制局與預算中心之服務，但相較一般行政機關所具有之公聽會、民調研究等行政與委託資源，立法院顯然有所不足，因此為避免行政權與立法權之資源不對等，並提升相關立法研究之效益，立法院應考量提供民調研究與公聽會之協助機制，或提供相關報告，以協助立法委員問政所需，必要時應有相關資源供立法委員就相關法案研究所需申請使用，或協助實施民意調查與公聽會等必要民意廣納措施。","爰凍結100萬元，俟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二)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編列34億5,001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立法院係我國最高之民意機關，更為五權憲法之憲法機關，其實為彰顯我國民主政治之意義與精神，參酌憲法本文與各國經驗，更有國會所在決定中央政府或首都之意涵，顯見其於民主政治所彰顯法統之角色，與立國之根本。然立法院遷台至今，其空間場域早已不敷使用，且違建叢生空間窳陋，甚至更有安全性、防火防災與空間於都市計畫合法性疑慮，損及彰顯我國民主尊嚴與國家形象。然查我國相關討論頻繁，但至今未解，而其可能備選用地或方案，卻面臨土地取得困難或成本飛漲之困難，更將嚴重影響可能方案之選擇，顯見立法院相關決策有待加強。","是故，立法院應研議可能方案，短期應儘速解決違建與空間不足之問題，並加速取得相關用地與空間，保障空間之安全性、防火防災之標準，以及相關問政所需功能，並應考量我國憲政發展與民主政治運作之所需，儘速交付全體國人凝聚共識，並由全民公決，以促進國家長久憲政與政府發展，展現中華民國之民主政治尊嚴，以體現主權在民之精神。","爰凍結100萬元，俟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三)查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皆有設置官方臉書粉絲專頁，且國會頻道有設置Line官方帳號，立法院未設置官方臉書粉絲專頁。臉書是我國民眾使用最頻繁的社群媒體之一，立法院雖與有設立官方粉絲專頁之另3院之憲政角色不同，仍可參考國會頻道設置Line官方帳號的模式，設立官方臉書粉絲專頁以宣傳立法院之各項資訊。為使立法院能審慎評估設立官方社群媒體帳戶之可能，爰凍結立法院111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工作計畫原編列數之17億0,325萬3千元之10萬元，俟立法院就「立法院設立社群媒體官方帳戶包含但不限於臉書粉絲專頁之可行性」做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四)國會遷建議題討論多年，業已於110年度成立「未來國會願景規劃諮詢委員會」，徵詢各界專家意見，盼能儘快解決國會空間不足之問題。惟相關計畫定案前，國會議事持續進行中，立法院院區空間不足之狀況仍需解決。","綜上所述，對立法院於111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業務費」1億5,441萬6千元，凍結「業務費」10萬元，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過渡期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羅致政","(五)立法院111年度預算於「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858萬9千元，用於院區電梯、水電、消防、空調等設備及傳真機、飲水機等設施養護費。惟110年11月間，經媒體報導披露，立法院內所設置之「防煙面罩」竟有部分過期逾6年，相關消防安全設備之管理維護顯有疏失，應加強辦理。","鑑此，爰凍結「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10萬元，俟立法院就「消防安全設備之管理維護」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江永昌    陳椒華","(六)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205萬8千元，凍結20%，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檢視立法院111年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主要係派員赴捷克、荷蘭等東歐國家，考察國會行政組織及運作、資訊科技應用觀摩及技術交流等相關業務，惟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尚無法預期111年國際疫情是否趨緩，立法院各項考察計畫應視國際疫情變化，就是否派員出國審慎評估，並在考察人員之防疫指引上有所調整。","鑑此，爰請立法院就出國考察計畫擬具人員防疫指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江永昌    陳椒華","2.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國外旅費」205萬8千元，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考察120萬9千元及參加國際圖書資訊組織年會及考察84萬9千元，預計出訪歐洲及美國各地，然COVID-19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其中歐洲、美國各地又面臨新一波疫情襲擊，變種病毒更使得國際交流困難度增加，111年度是否能恢復出訪考察，需再審慎評估。爰請立法院俟疫情和緩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江永昌","3.立法院在國外旅費編列相關預算205萬8千元，其計畫為職員出國考察捷克等東歐國家計畫以及去荷蘭參加國際研討會議，然因COVID-19疫情尚未趨緩，加上變種病毒散播力強，無論是111年全球疫情趨勢，或世界各國疫苗接種之不確定性都相當高。各部會出國考察及訪問行程，勢必也將因國內、外之疫情發展而有所限制。","綜上所述，爰請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黃世杰    羅致政    江永昌","4.經查立法院111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205萬8千元，惟各國爆發Omicron疫情尚未趨緩、確診數仍不斷增加，爰請立法院針對出國考察之配套措施、替代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何志偉","連署人：陳椒華    葉毓蘭","(七)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雜項設備費」1,897萬3千元，其中包含議場、各會議室屋頂及外牆防漏整修暨相關設施更新經費，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室其空間設置與各委員會會議室設置迥異，且未設置委員質詢台及部會首長答詢台，宜重新評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室空間設計，並規劃設置質詢台及答詢台，以供委員與部會首長詢答。爰針對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雜項設備費」1,897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立法院評估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修正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江永昌","(八)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獎補助費」之「對學生之獎助」編列30萬1千元，凍結15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立法院為提升社會各界了解及重視國會重要性，鼓勵各大學院校博碩士生撰寫有關我國國會研究之學位論文，然依據國家圖書館台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關鍵字：國會或是立法院，查詢結果均顯示最近一次博碩士生撰寫相關題目已是2020年，且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獎助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與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均已陸續廢止。立法院為提升社會各界了解及重視國會重要性是否僅能透過提供獎助博碩士生撰寫與國會相關之畢業論文亦欠缺思量，爰請立法院具體提供過去獎助對象、獎助金額及未來如何提升社會各界了解及重視國會重要性書面報告。","提案人：何志偉","連署人：陳椒華    葉毓蘭","2.立法院111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獎補助費」分支計畫編列「對學生之獎助」預算數30萬1千元，立法院於110年2月訂定「獎助國會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律定計畫目的、申請認定標準及預期目標等鼓勵大專博碩士撰寫國會研究論文，具體執行成效應予追蹤檢視，爰請立法院提出110年獎助國會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執行成效說明。","提案人：吳斯懷","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九)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公共關係等秘書業務經費」編列「一般事務費」2,550萬9千元，包含各種簡介、貴賓參訪及各項活動影音製作等經費，其中立法院介紹影片，提供外賓及民眾至立法院參訪時，瞭解國會運作及院區介紹，然而目前簡報影片，僅有一個版本，從最基礎的法案立法流程至各委員介紹，屬最基本的立法院簡介，當外賓來訪時，仍是以該影片簡報，宜製作供不同群體觀看之介紹影片，甚至提供外國訪客觀賞之立法院影片，推動國會外交，而非僅將中文內容直接翻譯之版本，讓不同群體可從不同角度瞭解台灣立法院之運作及狀況。爰針對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公共關係等秘書業務經費」編列「一般事務費」2,550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成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江永昌","(十)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編列2億1,920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立法院目前諸多資訊系統，時常未能呈現正確議事資訊，將會影響到國民對議事資訊的理解。例如，議案受到復議的情形，時常未能如實呈現，而是呈現復議之前的狀態，無論是國會圖書館的「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或是「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均是如此。凡此資訊不一之公開資訊，將造成國民瞭解、參與政治之妨礙，應予以檢討改善，爰凍結100萬元，俟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十一)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編列2億1,920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目前立法院正副院長召集之黨團協商結束後，無論有無各黨黨鞭簽署之黨團協商結論，幾乎均能在當天結束前，在立法院相關網頁上查詢到逐字會議紀錄。然而各委員會由議案院會說明人（通常為召集委員）召集之黨團協商會議，就找不到逐字發言的會議紀錄。為保障國民知的權利，充分揭露議事資訊，立法院應即時將委員會之黨團協商逐字會議紀錄即時上網公告。爰凍結100萬元，請立法院就達成上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十二)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編列2億1,920萬4千元，凍結50萬元。","本次疫情期間之遠距辦公需求，凸顯立法院相關資源於院外使用之困難，諸如部分資料查閱權限等，然因應未來遠距辦公需求、節能減碳與改善非北部地區委員之問政需要，立法院之相關網路資源除非事涉機敏或有無法遠端使用之正當因素，立法院相關資料均應檢討開放，以利於相關電子憑證正當使用下之遠端存取使用，尤其以立法院之預算中心與法制局等相關報告，以因應遠距辦公需求、節能減碳與改善非北部地區委員之問政需要。","爰凍結50萬元，俟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十三)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編列2億1,920萬4千元，凍結50萬元。","立法院之相關資訊設備與網路設置均為增益立法委員問政暨處理民眾陳情事務之所需，然相關資訊及網路設備無法符合當前資訊化時代之所需，尤其新媒體及社交媒體之發展，與網路雲端硬碟等設備需求日益增加，於立法院相關網路及資訊設備之設置標準均應檢討，尤其網路速度與電腦穩定度更需改善，諸如設備當機或系統限流問題，均嚴重干擾問政使用，更應參酌當前企業化管理浪潮，建置相關雲端措施，諸如各委員會之雲端平台，提供問政之相關檔案傳輸，以利數位化與資訊化等之作業推展，以及委員會質詢與相關問政推展。","爰凍結50萬元，俟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十四)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編列2億1,920萬4千元，凍結50萬元。","為利資訊公開暨民眾知情權之保障，各級行政機關函復立法院及各單位，或立法委員之資訊、文件等，除涉及秘密事項或因其他事由必須保密之外，均應公開提供給國人查閱之，以維護國人知情權利，更避免因重複索取致使無效之行政浪費。","爰凍結50萬元，俟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十五)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編列2億1,920萬4千元，凍結50萬元。","立法院之相關網路平台均為國人知悉立法委員相關業務之重要媒介，然因歷次平台增設，其相關資訊與資源分散，甚而疊床架屋，閱讀不易，更造成國人知悉之困難。在即時轉播獲取資訊上，立法委員發言名單與IVOD於委員會進行之內容分散；主席對議事議程宣告，無從由轉播之頁面即時獲知等等；國人於單一網頁閱讀不易，需同時多開頁面，更不利手機等之電子媒介之使用，相關問題不勝枚舉顯需改進。","因此立法院相關之網路平台與相關媒介，應進行必要之統合措施，更需徵詢相關使用者、廣納國人意見進行改善，以利從使用者需求出發，而能落實開放國會與促進民眾參與之目的。","爰凍結50萬元，俟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十六)111年度「一般行政」之「資訊管理業務」下「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1億9,756萬元，較110年編列之1億6,794萬9千元，增列2,961萬1千元。其中，「資安防護及電腦相關設備等11項軟體使用費」為111年新增計畫，編列3,472萬4千元。","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立法院為資安之A級機關；又據行政院資安處處長簡宏偉於110年11月10日表示，政府單位1天遭到500萬次的駭客攻擊與掃描。審查110年度立法院預算時，立法院資訊處長張孟元表示，雖然成功防堵，但立法院1年遭遇超過550萬次的駭客攻擊。","立法院雖欲新增購置「資安防護及電腦相關設備等11項軟體」，惟駭客攻擊日益頻繁，技術日新月異，相關軟體之用途、功能等，能否有效遏制網路攻擊，提升資安防護能力，並未詳述於預算書表。","爰此，「一般行政」之「資訊管理業務」之「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原列1億9,75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立法院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羅致政","(十七)111年立法院單位預算「委員問政業務」項下「委員會館」編列9,145萬2千元，凍結50萬元。","經查立法院院區各項建設均有嚴重漏水問題，惟改善成效不彰。爰凍結50萬元，俟立法院澈底改善漏水問題並提出檢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十八)111年立法院單位預算「委員會館」之「委員研究室」項下「業務費」編列5,757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依照立法院之規定，卸職立委須在10日以內將研究室交還給立法院，查某立委罷免案於110年10月23日通過，並於10月28日正式解職，惟該前立委罷免生效已滿1個月，立委研究室仍未歸還至立法院，更利用辦公室舉辦生日派對等，濫用公帑之實情有損立法院之形象，且立法院管理單位更有業務之嚴重缺失。爰此，凍結50萬元，俟立法院提交檢討及改善計畫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十九)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4節「委員會館」項下「委員研究室」中「業務費」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621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委員會館」下「委員研究室」編列「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621萬7千元，係委員研究室空調、電梯、水電等設備養護費，然110年年中研究大樓電梯系統逐步更新、調整，期間屢次遭到反映，電梯等待時間過長，且施工期間應於會期之間，以避免影響立法院開會，惟施工完畢後，研究大樓電梯系統仍時有反映停等時間過長，宜全面檢查、調整，以縮短電梯等待時間過長問題。爰俟立法院改善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江永昌","2.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委員會館」中「委員研究室」項下「業務費」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預算621萬7千元。查立法院中興研究大樓3部電梯於110年重新改建，惟改建後屢次發生電梯故障事故，造成立法委員及立法院工作同仁嚴重困擾，更有同仁一度受困，影響工作同仁及來訪人員之人身安全。爰此，請立法院提出立法院設施安全改善計畫及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二十)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議事業務」編列1,110萬3千元，凍結20萬元。立法委員質詢要求答復、院會及各委員會通過提案函請機關研處，為立法院議事實務常見之監督做法；然而在有相關議事事實後，目前立法院並無列管追蹤答復機制。經查，立法院目前除院會之書面質詢及臨時提案外，院會口頭質詢、各委員會臨時提案、各委員會口頭及書面質詢、各預算提案，均沒有立法院自己的後續追蹤列管機制，相關案件機關是否答復，最後實質上繫諸被監督機關自己的意志；甚至行政院長接受質詢，何種問題須會後以書面答復立法院，竟是行政院自行認定後，以公文通知質詢委員，實有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2條之嫌。再者，曾有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09年10月26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機關首長允諾，不當黨產委員會是否應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修法，將提供書面答復意見，後卻未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1條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2條規定期間，於20日內以正式書面答復委員會，而在幾經質詢委員辦公室催告後，方於110年1月8日以電子郵件非正式答復。因此，立法院應建立各種質詢、提案是否答復之列管追蹤機制，並且參照「行政院與立監兩院聯繫注意事項」，於機關遲未答復時，自動以立法院公文催稽答復進度，並以簡明易懂的資訊系統上網公開，讓國人對政府機關是否回應立法院之監督，一目了然。類似缺失之提出，110年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立法院部分，亦曾作成分組審查第(二十七)項決議，至今卻無具體改善，爰凍結20萬元，俟立法院就上述事項檢討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葉毓蘭    鄭麗文    吳斯懷","(二十一)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議事業務」編列1,110萬3千元，凍結20萬元。立法院各委員會議事錄製作及公開上網，為國民最快速取得國會議事資訊之方式，也是列席機關與會後應遵循、續辦事項之明文依據，本應如實記載議事實際情況。然而現行各委員會作法不但詳略不一，甚至未能如實記載。例如：110年10月27日立法委員吳怡玎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指出，海洋委員會相關預算凍結提案，在議事人員整理文字時改寫提案的解凍條件；110年4月8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提出會議室設質詢臺之臨時提案，然而並未見諸議事錄。各委員會未詳實甚至如實記載議事錄之情況，更有以下情形：","1.臨時提案之處理，有些委員會均將原始提案全文照登，其他委員會則僅刊登最終通過的文字，甚至不予處理者完全不刊登提案。","2.審查付委預算案，有些委員會將每1張提案表（單）均全文刊出，其他委員會則將同1目，僅以單一決議呈現，看不出不同委員提案之文字及訴求。","實則，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1條準用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3條，各委員會製作議事錄法源既屬一致，因此議事錄記載之方式亦應一致。立法院應改善各委員會製作議事錄詳略不一、甚至與真實議事狀況有別之情形。爰凍結20萬元，俟立法院就上述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二十二)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議事業務」編列1,110萬3千元，凍結20萬元。立法院於各委員會審查預算時，議事實務上經常將減列或凍結之提案改列為「主決議」，其依據模糊不清，並有封殺個別立法委員提案真意之嫌。經查，預算法並無此用語，「主決議」之依據、效果、對行政機關之拘束，實係頗為模糊，而影響國會監督預算職權有效行使；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6月30日台立算字第1101200092號函，亦表示預算法無此用語，法律明定之用語為「附帶決議」。甚至，原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在106年10月16日「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適用疑義之檢討」公聽會，討論何謂預算案主決議、主決議可否包裹改為所謂「建請案」、「主決議」或「建請案」是否產生任何拘束力？上述議事爭議，於110年6月審查「特殊嚴重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仍屢屢出現，可見「主決議」的做法仍生爭議，始終未曾解決。上述爭議，宜由議事處、財政委員會及其他各委員會等，主辦及協辦預算審查之各行政單位妥善處理。爰凍結20萬元，俟立法院就上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二十三)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議事業務」編列1,110萬3千元，凍結20萬元。","立法院各委員會之相關預算或提案表單格式各異，徒增跨委員會間之行政與作業困擾，然相關單據如有格式需求之必要性，應依據其合理性研議合適格式，並統一整合並公布，以利相關作業之便捷與問政效率之提升。","爰凍結20萬元，俟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二十四)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議事業務」項下「委員會議事」中「業務費」編列684萬元，凍結2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立法院共有8個常設委員會，其中僅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未設有質詢及備詢台，供委員質詢及部會首長報告、答詢時使用，經查係於106年間為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而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試辦，惟並未獲多數委員贊同，過去亦曾有「委員會法庭化」、「備詢官員如同被告」等批評出現；同時因官員備詢時無需上備詢台、仍坐於座位上且未正對委員席，竟偶有官員備詢時低頭滑手機，政務官於國會殿堂內備詢有如此行為，不禁令人質疑是否藐視委員質詢權？","鑑此，爰請立法院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恢復設置質詢及備詢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江永昌    陳椒華","2.111年立法院單位預算「議事業務」之「委員會議事」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684萬元。","近期立法院議事人員行政不中立之情形屢次發生，經查立法委員之提案內容兩度遭議事人員在未經召集委員或個別委員同意進行竄改，如此便宜行事且隨意更改提案內容，嚴重影響立法院之運作及形象，更有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爰此，請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及啟動違反行政不中立之相關調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書面報告。","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二十五)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編列135萬元，凍結20萬元，並就以下6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立法諮詢業務」編列135萬元。立法院於各委員會審查預算時，議事實務上經常將減列或凍結之提案改列為「主決議」，其依據、效果及性質模糊不清。經查，預算法並無此用語，「主決議」之依據、效果、對政府機關之拘束，實頗為模糊，而影響國會監督預算職權有效行使；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6月30日台立算字第1101200092號函，亦表示預算法無此用語，法律明定之用語為「附帶決議」。甚至，原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在106年10月16日「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適用疑義之檢討」公聽會，討論何謂預算案主決議、主決議可否包裹改為所謂「建請案」、「主決議」或「建請案」是否產生任何拘束力？上述議事爭議，於110年6月審查「特殊嚴重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仍屢屢出現。立法院法制局、立法院預算中心，為立法院法定之法案諮詢單位，針對上述爭議，自應就法源、解釋、專家正反立場、提供立法委員問政之專業見解之諮詢等，作成業務成果之報告。爰請立法院就上述事項完成研究報告。","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2.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立法諮詢業務」編列135萬元。立法院法制局為立法院法定之法案諮詢單位，針對社會關切重大議題，甚至立法委員屢屢發聲關心之政策，應不待其他各院提出政府提案法律草案，主動作出研究報告。例如，性私密影像外洩議題，雖目前並無行政院版本之法律提案，然而立法院跨黨派諸多委員早有關注及呼籲。因此，立法院法制局宜予就未有政府提案，但社會關注之重大議題，有一較明確標準，適時作出研究報告，以提供立法委員妥善之專業資訊，俾利把握相關政策時程。爰請立法院就上述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3.外國立法例之盤點、其施行後利弊得失之研究，乃立法、修法工作上所不可或缺；閉門造車之結果既錯失先進國家法規制度上可借鑒之處、亦可能重蹈失敗立法例之覆轍。惟查立法院法制局針對政府法律提案所作成之法案評估報告，極欠缺先進國家相關法規制度之盤整。又盤點外國法制，未必須具備有該國語文之能力，蓋諸多先進國家法制實已有國內學者或碩博士論文引介討論。","為促請立法院法制局精進法案評估報告，爰請立法院就「法案評估報告納入外國相關法規制度參考」做成書面報告。","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4.查立法院法制局作的法案評估報告自民國86年迄今共一千多份，卻從未就我國與他國簽訂並送至立法院審查之條約進行評估。惟查部分條約內容、或其施行結果，與我國既有法制或實務運作不無扞格，則我國於該條約生效後將有合等讓步與妥協？實乃立法委員就條約進行審查討論時所必須知悉；惟有代表民意之立法委員就我國於條約下妥協之處知情後同意，方為民主國家國會善盡監督職責之道。","為促請使立法院之法制幕僚單位法制局就函送立法院審查之條約亦提出評估報告，就其內容與施行結果與我國既有法規制度之比較詳予研析、供立法委員作為審查時之參考，爰請立法院就「函送立法院審查之條約提出評估報告之研析撰寫架構、審閱討論程序」做成書面報告。","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5.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立法諮詢業務」編列135萬元。","參酌發達民主國家於國會附屬之相關立法支援服務，諸如國會圖書館或是相關法制研究設計中，如何增加多元且專業立法資源，甚至協助並促進相關研究法案與專業發展，並提供相關專業領域諮詢服務尤為重要，然立法院之法制局與預算中心之編制相較主要民主國家小，應加以擴充，且其人員組成主要以國考資格公務人員之身分為主，而非學術或研究類人員，此類限制將大幅限制與限縮取材管道與人才培養之可能，因此應考量比照國內其他學術、研究機構，開放並聘用一定學歷、經歷以上之人員擔任，以增加相關研究能量與增進多元觀點，提升整體立法諮詢業務之水準。","爰請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6.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立法諮詢業務」編列135萬元。","參酌發達民主國家於國會附屬之相關立法支援服務，諸如國會圖書館或是相關法制研究設計中，蒐羅並引進外國法制之措施實屬常態，而引進他國之法令加以翻譯措施更為重要，以利相關立法研議或參照之所需，然參酌我國顯無相關措施，應加以改進，以利未來相關立法研究之推展，是故立法院於立法諮詢業務應增加外國重要立法引進與相關分析，並增加主要語言，諸如英語、德語、德語、日語或韓語等之摘要或全文翻譯措施。","爰請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二十六)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會圖書業務」編列4,681萬8千元，凍結400萬元，並就以下9項提案理由，於3個月內就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並於半年內就如何改善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1.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國會圖書業務」編列4,681萬8千元。","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目前場址實屬違建與違法使用，且存有相關安全疑慮，其相關藏書量亦非常短缺，大量書籍尚須仰賴調閱，難以體現國會圖書館之重任，參酌其他民主國家之經驗，顯示國會圖書館之存在不僅與民主政治密切相關，更應是國家圖書館角色，諸如美國、日本、韓國、英國、澳洲等國之措施，雖有公開民眾使用與非公開民眾使用之差異性，但其藏書量與相關附屬機構，遠超我國國會圖書館之相關編制與資源，更顯我國國會圖書館之寒微，不利我國立法院之議事運行，與相關立法資源之使用。因此國會圖書館應考量發達民主國家之經驗，完善並建立適當之國會圖書館角色，應積極尋覓立法院周遭之可能院舍、廳舍或是未使用之校舍等之空間，積極研議取得合法之場地，增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之角色與定位，短期亦應提出合法與改善措施，諸如相關藏書資源均積極電子化等方案，或其他延長借閱等措施，以利調閱之所需。","爰請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2.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國會圖書業務」項下「圖書管理」編列4,048萬3千元。目前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提供多種資訊系統，有諸如「法案追蹤平台」、「立法院法律系統」、「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立法院法律提案審議進度系統」、「立法院預決算知識庫」……等，資訊系統既多且雜，各系統之間缺乏整合徒增使用者理解困難，操作版面亦不友好。另外，目前各類資訊系統無法依個別委員之提案，呈現、羅列「修正動議」及「程序動議」，然而各類議案甚至臨時提案，均能依提案委員清楚羅列；因審查預算時委員提出之提案係屬修正動議，因此立法委員審查預算之明確情形，亦不能透過資訊系統清楚呈現。前述事項，業已於110年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在立法院各組審查決議歲出部分第(十)項、第(三十三)項要求，迄今仍未改善，爰請立法院就上述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3立法院業務專業度高，所需參考資料龐雜多元，然查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線上資源，尤以電子書而言，路徑複雜，各系統林立，且館藏資源嚴重不足。","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報告，並進行系統整合研討，以及制定未來採購標準，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提案人：何志偉","連署人：陳椒華    葉毓蘭","4.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國會圖書業務」項下「圖書管理」編列4,048萬3千元。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之藏書，係為提供立法委員問政所需，特別是議事學方面的叢書，應該豐富並隨時更新。然而，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議事規則」、「議事學」為關鍵字搜尋，最新之藏書為103年出版，且種類也有待擴充。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應時常更新典藏議事類書籍，甚至贈閱有需求之相關單位，爰請立法院就上述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5.立法院111年度預算於「國會圖書業務─圖書管理─資訊服務費」編列1,476萬6千元，用於立法資料庫軟體系統及硬體設備等各項資訊應用系統維護費。惟立法院資料散見於「立法院院內資源入口網站」、「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立法院全球資訊網」、「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等網站，使用者欲查詢資料需在多個網頁系統內逐一搜索，間接造成委員蒐集、彙整問政資料之不便，亟需整合現有之各資料庫及查詢系統。","鑑此，爰請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規劃、擬改善方向與預計期程。","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江永昌    陳椒華","6.目前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項目多元內容豐富，有法律提案及審議進度統計、法律系統、質詢系統、議事發言系統等，唯獨缺少「預算提案系統」資料庫建置。該預算計畫「國會圖書業務」為辦理立法院智庫、國會圖書館網站等立法資訊系統軟硬體維護，實有新增「預算提案系統」供外界查詢之必要。","再者，提案及審查預算案、法律案，皆為立法委員職權，與立法院議事運作息息相關，政府為因應數位化時代發展，配合科技發展趨勢，確實需新增「預算提案系統」，以供社會大眾檢視立委監督各部會成果，有助於立法院議事運作。立法院應即時提供整合性、即時性預算線上查詢與預算相關資訊服務，方能配合立法委員立法需要及各種政策推動過程的依據，以配合立法專業職能。","據立法院110年5月4日以台立院圖字第1101300045號函送之書面報告，預算提案管理系統規劃主要作業事項有：","(1)委員提案輸入及管理作業","(2)預算中心研究成果引用整合","(3)議事審查支援及彙整作業","(4)介接公報紀錄","(5)資安及權限控管機制","(6)提供開放資料","此外，時程分3階段規劃辦理：","(1)第一階段工作項目：於預算提案單範本確定後，建置委員提案輸入及管理作業。所需期程約2個月。","(2)第二階段工作項目：預算中心研究成果引用整合、議事審查支援及整作業、介接公報紀與資安及權限控管機制等。所需期程約10個月。","(3)第三階段工作項目：提供開放資料。所需期程約2個月。","自該次報告迄今已逾半年，爰請立法院將該次書面報告所規劃作業事項的推動進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陳椒華","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7.立法院資料散於「立法院院內資源入口網站」、「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立法院全球資訊網」、「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等網站，尋找一份資料需在多個系統內逐一搜索，使用上極為不便。法案評估報告、預算評估報告也散落在多處系統，檔案僅藏在部分系統不明顯處，徒耗取用檔案的時間與精神。","請優化系統、合併整合，減少使用者使用障礙。爰請立法院資訊處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等相關單位合作，進行改善，並提出成果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椒華","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8.立法院國會圖書館資源豐富，但路徑複雜，時常需要國會圖書館派員解說，才能協助立法院同仁善用資源。為節省圖書館同仁工作負擔，加強解說效率，應善用教學影片的方式讓同仁可以自行上網學習。爰請立法院研議相關作法並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陳椒華","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9.立法院111年度歲出預算「國會圖書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圖書管理」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預算數2,267萬8千元，其中辦理圖書資料之提供、增置與管理，俾為立法背景資料參證使用；然查立法院新聞知識管理系統，新聞電子檔及全版影像檔均為國內媒體，而目前全球資訊流通快速，國內媒體經常擷取國外媒體報導，惟主要政經時勢變化快速，時效性存有落差，宜增加國外重要媒體之訂閱，以充實知識管理系統，爰請立法院提出書面說明。","提案人：吳斯懷","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二十七)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9,18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並就以下6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自2016年立法院組織法修法通過，開設國會頻道之後，議事轉播得以網頁、APP、第四台頻道、MOD頻道等多重管道收看，逐漸落實透明國會。惟國會頻道之運作逐年預算提高，仍有重大不足，特別是未附字幕。立法院雖編列預算用於議事影像字幕以及聘僱臨時人員聽寫議事逐字公報，但除院會外，委員會、協商等議事轉播卻未配置任何字幕，即時手語翻譯僅限於院會，缺乏普遍性的字幕設置，難以落實立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6項之規定：「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綜上所述，爰請立法院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黃世杰    羅致政    江永昌","2.查立法院院內會議有2套對外影像直播系統，分別為國會頻道與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2系統各有利弊，國會頻道能進行回放與快速播放但無影像以外之資訊提供，隨選視訊系統無法進行快速播放。此2系統皆發揮有效之實況直播功能，然仍有可改進之處，爰請立法院就「國會頻道與ivod系統間之整合或改善方案」做成書面報告。","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3.國會頻道轉播促進國會議事公開，亦能使民眾更瞭解立法院議事運作，有助我國民主發展。為便利更多基層民眾瞭解國會議事之進行及審議內容，並配合我國國家語言發展之政策目標，賡續研議提供多語言翻譯及字幕等服務之可行性，以營造國家語言發展之友善環境。","爰此，請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評估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4.111年度立法院預算於「公報業務」項下「文書印刷」編列1,314萬2千元，主要係用於印製各項議事日程、議事錄、公報等耗材經費，惟近年來為倡導節能減碳，政府機關及學校大力推行「會議無紙化作業」，然立法院近年仍編列千萬元之預算印製相關文書，實有檢討之必要。","考量相關議事日程、議事錄及公報等皆可改用線上閱覽確認，立法院應向各委員辦公室再行統計、確認有無訂閱紙本相關文書之需求。","鑑此，爰請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江永昌    陳椒華","5.111年度立法院公報業務其中文書印刷中「業務費」之「物品」之費用編列1,150萬元，擬印製各項議事日程、議事錄、公報等耗材經費。惟其中公報初稿、正本印送頻繁且篇幅冗長，既占有限的辦公空間外，其閱讀率也偏低，考量環保以及節省之虞，立法院應確實落實「無紙化」政策。依立法院公報處提供之資料來看，自106年以來，印刷所用紙量已逐漸降低，各委員所需紙本文書需求也逐漸減少，但連年物品印刷預算皆為1,150萬元，造成立法院印刷業務費浪費之疑慮。","另查110年度預算總說明統計：","109年度立法院印製議事文件9萬9,641本、公報初稿6,211本、正式公報3,421本、立法專刊20本、評估報告7,140本、雜項3,239本，文件封面1萬2,749本，共計13萬2,421本。","108年議事文件印製議事文件24萬6,671冊、公報初稿9,450冊、正式公報1萬0,074冊、立法專刊455冊、其他4萬2,909冊、文件封面3萬8,765冊，共34萬8,324本。","立法院對印刷用紙之浪費，亦可呈現於廢紙資源回收所編歲入項目。查110年廢紙資源回收歲入，編列25萬6千元,是為5院當中最高。（「廢舊物資售價」項目下，分為2項，分別為「廢品資源回收收入」與「各辦公室、議場、委員會及研究室廢紙資源回收收入」，立法院廢紙資源回收歲入業已超過各院「廢舊物資售價」歲入數）立法院作為最高民意代表機關，隨質詢內容與會議之增加，立法院自應思考公報業務資料活化運用的功能，即國會的任何一份文書（text），皆應廣泛公開、擴大應用性及資料可及性，而非僵化地將印製公報視為公報公開利用的唯一管道。何況，立法院公報從89年（89卷50期）會期開始，已開始將公報進行電子化，當今作為無疑背離數位化、節約用紙、再生利用等基本常識。","綜上，爰請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報稿流程改善方案」、「立法委員紙本公報使用情形調查及使用經驗改善方案」及「公報用紙活化使用方案」。","提案人：黃世杰    羅致政    江永昌","6.111年度「公報業務」之「文書印刷」之「業務費」項下「物品」，編列1,150萬元，與110年相同。","根據立法院110年3月12日之書面報告，紙張減量之瓶頸有二：一為「部分委員或各項會議仍有議事文書之紙本需求，以致近年減紙幅度略呈放緩收斂趨勢」，二為「近年國際紙漿價格大漲……採購單價自100年每令726元，逐年攀升至109、110年每令985、990元」。","然考量會議無紙化之趨勢以及數位科技之應用，立法院仍應規劃紙張減量之方案，合理減列預算編列，而非編列與110年度同等金額之預算。","爰此，請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羅致政","(二十八)立法院111年度歲出預算「營建工程」工作計畫項下編列4,548萬6千元，主要辦理立法委員住宿會館整修及民主議政園區之建置、更新等設施改善，然與立法院千餘員工，各行政機關每日眾多國會連絡同仁有關之餐飲、購物及警衛隊，房舍老舊，空間狹窄，應予重行規劃整建，爰凍結20萬元，俟立法院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吳斯懷","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二十九)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編列1億1,871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目前立法院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IVOD），為國人在立法院院會、各委員會議事結束後，能最快收看到議事實況之資訊管道，而不必等待公報登載逐字紀錄。因此，該視訊系統宜予提供現行市面上影音網路平臺，普遍設有之慢速、快速撥放功能，以利國人第一時間接收議事資訊時，能更加友善便捷。爰凍結100萬元，俟立法院完成上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三十)有鑑於物價飛漲迅猛，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達2.84%，漲幅不只較10月擴大，更創下近9年新高紀錄，外食費年增率則達1.65%，創逾2年半新高，顯示國內物價上漲壓力仍大，日前行政院已宣布4%之調薪，而基本工資同樣上漲，但立法院相關給付標準，諸如公聽會之人員出席費、便當餐費以及其餘費用或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等之費用，建請立法院應參酌其他行政機關之調整措施加以研議改善，以因應我國之社會經濟變遷。","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三十一)鑑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明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依照立法院年度預算規劃，現行每位立法委員可動支的公費助理酬金總額為每月42萬4,360元，加班費以每月8萬4,872元為限。惟由於立法院並未規範立委助理正常上下班時間，也沒有打卡制度，以至於無法掌握助理加班情形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範，且無法讓加班費按照實際加班情形來分配，也可能發生挪動加班費充當議定薪水的疑慮。建請立法院注意公費助理加班費發放事宜。","提案人：陳椒華","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三十二)立法院110年指出共有12處違建，其中包含員工消費合作社、康園餐廳、群賢樓地下室公報處印刷所及占用道路用地等，皆為立法院人員每日活動密集、工作日常之地點，並涉及空間狹小、逃生安全等公安問題，且印刷所目前位於地下室，其空氣密閉、噪音來回、消防等問題，將嚴重影響員工安全，宜全盤檢討立法院違建及空間不足等問題，並重新評估將立法院公報處印刷所移至合適場所之方案，以解決立法院違建之問題，保障員工工作之安全。","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江永昌","(三十三)立法院編列獎助各大學院及研究生於「國會領域研究」、「台灣民主發展史領域研究」領域之研究獎金立意良善，但經費編列卻分散於「一般行政」、「國會圖書業務」2個項目，不利預算審議，且獎助研究並非國人對於立法院業務之主要期待，應審酌編列，如「台灣民主發展史領域研究」雖然是重要研究領域，但國內已有相當多的單位已有相關補助，立法院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應將資源投注在對立法院民主議事制度發展有幫助之主題。","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三十四)立法院自行經營或與其他團體合作之社群媒體，包括社群平台Instagram（與團體「法律白話文運動」合作）的「legislative.yuan」帳號以及LINE通訊平台上的「國會頻道LINE」官方帳號，凡以立法院名義經營之社群平台帳號，應表列於預算書中，以利監督。","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三十五)立法院在未充分溝通情況下，逕自在在野黨黨團辦公室周邊裝設有收音功能之監視器引發爭議，立法院應建立監視器裝設審查流程，裝設監視器及更換監視器之前，應先取得監視器可視範圍辦公室同意，以及確實告知週邊辦公室監視器可及之範圍；並建立監視器公開調閱紀錄查詢系統，使特定監視器裝設週邊辦公室同仁得以查閱，以確保立法院同仁之權益。","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三十六)109年9月因捷克議長韋德齊（Miloš Vystrčil）伉儷及訪問團一行35人至立法院參訪，建請立法院於官方網站建置歷年外國重要訪賓至立院演講之影片、演講全文、照片等訊息之欄位，並（至少）提供英文版為外國語選項，提升立法院官網作為國會外交平台之功能。","立法院之辦理情形為在英文網站架構「open parliament」專區之「key speeches」，並將民國80年以後之影音上網，故此全球人民可於我國立法院網站上，觀看包括1992年法國前總統季斯卡（Valéry Giscard d'Estaing）、1994年蘇聯前總統戈巴契夫（Mikhail Gorbachev）、1996年波蘭前總統華勒沙（Lech Wałęsa）之演講影音，也可閱覽1991年美國前總統福特（Gerald Rudolph Ford Jr.）之演說稿。","然而除此之外，如外賓造訪立法院等事件，立法院英文官方網站，皆付之闕如。英文官網首頁之「News」仍僅表列總統府公布之法案，並無其他新聞訊息。","舉例而言，110年10月8日法國參議院友台小組主席李察（Alain Richard）訪團、11月5日歐洲議會議員古斯曼（Raphaël Glucksmann）率歐洲議會「外來勢力干預歐盟民主程序（含假訊息）特別委員會」代表團13人、11月底及12月初應邀參加「開放國會論壇」之外賓，如波羅的海三國國會議員，相關國會外交活動皆未於立法院英文官網呈現。","為促進國會外交並推動雙語國家之政策目標，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將近年外賓參訪立法院等國會外交業務之新聞稿，至少以英文呈現於官方網站，並於111年起有關國會外交業務之新聞稿、活動照片、影音等資訊，放置於英文官網，使全球人民進一步了解立法院。","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羅致政","(三十七)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為政策研究、立法參考，館藏各國政策研究期刊與報章，惟考量到資料檢索與取用之便捷性，包括Financial Times等重要日報（daily），許多期刊如Foreign Affairs除添購紙本外，皆應考慮訂閱數位使用（digital access）。爰此，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應於2個月內整合各部門與委員辦公室之意見，研議添購主流政策研究期刊與外媒之數位使用權。","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連署人：羅致政","(三十八)國會助理法制化於立法院及外界皆討論多年，多位委員亦表示有其需要並提出相關法案。現今國會助理的權責、敘薪與功能確實應更明確的制度化，國會助理具有一定公權力，也是輔助立法委員問政、修法的重要幕僚，明確界定國會助理的權利義務、福利與規範以及建立相關專業的機制，有助於國會專業形象進一步的提升。","爰此，建請立法院研議「國會助理法制化」相關制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國會助理法制化之評估與可行方案」研究報告，並積極落實國會助理研習制度，有助於國會品質之提升並符合社會期待。","提案人：陳椒華","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三十九)鑑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明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行政院通過111年度軍公教加薪，確定調高4%，除了正式人員、約聘僱人員外，政府聘任的20萬臨時人員也適用，預計有超過百萬人加薪；而過去調薪時，教師的學術加給都低於公務員，111年也一致調4%。惟國會公費助理卻沒有一起調薪。","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12月22日公布2021、2022年台灣經濟最新情勢展望，上修2021年台灣經濟成長率至6.04%，2022年台灣經濟年增率，中央研究院經濟所估測3.85%。反映通貨膨脹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預測2021年將年增2.01%，2022年則增加2.04%，加上基本工資、軍公教與民間公司薪資調漲，將更推升消費需求與物價壓力。面對經濟成長、通貨膨脹，倘公費助理薪資不變，造成實質薪資下降，恐不利於人才留用。","爰請立法院比照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調薪作法研議公費助理費調薪計畫，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陳椒華","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四十)為節省記者會印製大型海報之資源消耗，並減少處理一次性廢棄物之社會及環境成本，爰請立法院購置大型電腦顯示器，置於立法院中興大樓1樓101、102及103會議室前方，供記者會播放海報圖檔，以取代大型海報之印製。","提案人：陳椒華","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四十一)為深化民主，使立法委員成為民意與政府溝通的橋樑，反映即時民意，請立法院研議提供各區域立委，專屬於區域立委及其選區選民的網路溝通平台。","提案人：陳椒華","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四十二)資訊技術發達、智慧科技普及時代，考量節能減碳、節省紙張消耗，建請立法院儘量減少紙本公文印刷。","提案人：何志偉","連署人：陳椒華    葉毓蘭","(四十三)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經常出現議題重複之現象，當中，甚至有連續4年都一樣的題目或是相同論述僅是增加該年預算，建請立法院預算中心檢討並設立題目重複之必要性原因，擬具書面報告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何志偉","連署人：陳椒華    葉毓蘭","(四十四)經查立法院111年度預算案，資訊管理業務─業務費─物品編列373萬元，惟部分資訊設備、耗材有所缺漏或欠缺保養之情形，爰建請立法院加強相關設備管理。","提案人：何志偉","連署人：陳椒華    葉毓蘭","(四十五)有鑑於立法院有高度記者會需求，現有會議室規格不足應付，且會議室內蚊蟲孳生嚴重，導致立法院記者與駐衛警皆在惡劣工作環境下工作。","且考量新冠肺炎疫情，應保持社交距離，建請立法院積極消除會議室內蚊蟲孳生問題，並改換為可移動式桌子，使記者會現場保持一定社交距離。","提案人：何志偉","連署人：陳椒華    葉毓蘭","(四十六)國會頻道運作至今，為保障聽障人士平等參與政治權利，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但僅限於立法院院會總質詢期間時段，為考量完整平等參與政治權利，建請立法院儘速研擬提供委員會之國會議事轉播無障礙服務。","提案人：何志偉","連署人：陳椒華    葉毓蘭","(四十七)有鑑於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乃一國國會之重要幕僚機構，國會圖書館之藏書量、訂閱期刊與資料庫量亦顯示該國國會對襄助國會議員立法及問政、國會助理預算及法案研究工作等之重視程度。","為強化我國國會圖書館之效能、擴充我國國會圖書館之藏書，爰要求立法院研擬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自立法院群賢樓地下1樓遷出、另建新館之方案，於3個月內就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半年內就如何改善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四十八)有鑑於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乃一國國會之重要幕僚機構，國會圖書館之藏書量、訂閱期刊與資料庫量亦顯示該國國會對襄助國會議員立法及問政、國會助理預算及法案研究工作等之重視程度。","為強化我國國會圖書館之效能、襄助立法委員問政、立法，並擴充我國國會圖書館所訂購之資料庫量，爰要求立法院訂購英文、法文之法律資料庫，並增訂外文報章雜誌，並針對新訂之資料庫與外文報刊花費、訂閱年期等內容，於3個月內就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半年內就如何改善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四十九)查立法院組織法第20條明定立法院法制局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立法政策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二、關於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三、關於外國立法例及制度之研究、編譯及整理事項。四、關於法學之研究事項。五、其他有關法制諮詢事項。」","惟近年來立法委員所提法案數遠多於行政單位所提法案，而法制局所出具之法案評估均以行政單位所提法案為主要評估對象，然此一作法迴避評估委員所提法案。當委員會排審法案均係委員所提法案之時，缺乏法制局所出具之法案評估意見非無影響法案審議、弱化法制局所掌理之立法政策研究、分析、評估及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之虞。為強化立法院法制局之效能、落實法制局於法案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之職能，爰要求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強化立法院法制局職能之規劃方案」提出書面報告，繳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四、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五、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高嘉瑜等20人、(三)委員蔡易餘等17人、(四)委員陳亭妃等16人、(五)委員林宜瑾等19人及(六)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高嘉瑜等20人、(三)委員蔡易餘等17人、(四)委員陳亭妃等16人、(五)委員林宜瑾等19人及(六)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併案審查(一)委員莊競程等22人及(二)委員周春米等20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委員莊競程等22人及(二)委員周春米等20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併案審查(一)委員萬美玲等23人、(二)時代力量黨團及(三)委員劉櫂豪等16人分別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併案審查(一)委員萬美玲等23人、(二)時代力量黨團及(三)委員劉櫂豪等16人分別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與報告，每位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首先，請提案人高委員嘉瑜進行提案說明。","高委員嘉瑜：謝謝主席還有在座的委員，本席針對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提出修正草案，就是為了要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所作的修正，因為在88年刑法修正施行前對於已登記的性工作經營者有一些歧視性的用語，就是用「妓女戶」來形容，已經影響到女性的尊嚴。在這次的修正，我們跟司法院所提出的版本不一樣，大部分的版本都是修正為「性交易場所」，那我的版本是規定「性工作場所」，因為我們對於從事性交易工作的人一般稱為「性工作者」，所以對於這樣相關的場所，我們認為稱為「性工作場所」可能會比「性交易場所」更中性而且更符合實際的狀況。所以我們這次提出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修正草案，就是希望把「妓女戶」修正為「性工作場所」。以上，謝謝。"],["主席：接下來請提案人莊委員競程進行提案說明。","莊委員競程：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林宜瑾、莊瑞雄、周春米、林楚茵等22位委員提出「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就是因為考量到觀護工作的實務需求及憲法對職業平等之保障，主要的理由如下：第一，隨著社會進步，國人對心理衛生的認識與需求逐漸增加，社會安全網的概念逐漸普及，而觀護工作其實是社會安全網很重要的一環，主要是犯罪成因非常複雜，包括文化因素、社會因素及個人因素，甚至是受這些因素交錯影響而造成，那透過適時的心理輔導、諮商，可以改善這些常見、可能的犯罪成因，更可以提供受刑人順利回歸社會的支持力量。早在89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時就增設心理輔導員，在106年本條文修正時也增設臨床心理師，目的都是為了要落實司法心理輔導的專業工作。","第二，然而從106年的修正理由可以看出只是針對毒癮或性侵等少數案件，所以在條文裡面只列了臨床心理師，但是從這幾年的實務運作經驗來看，患有精神疾病的收容人占總人數不到5%，絕大多數的受刑人以行為偏差、情緒偏差、認知偏差、社會適應不良及精神官能症者居多，甚至像監所這樣高壓力的工作環境，其實很多執法人員也可能需要心理的諮商與輔導。關於心理師的執業範圍，在心理師法都有明確的規範，其實諮商心理師一樣可以勝任輔導與心理處遇的工作。","第三，這次的修正只是把臨床心理師修正為心理師，並沒有限制任何人的工作權，不但更合乎職業的公平，也符合觀護工作在實務上的需求，各地檢署可以依照各自的需求來聘任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而不會像現在明明有很多諮商心理師的需求，但是因為受到這個條文的限制，法務部只能用函釋、只能用計畫的方式來聘用諮商心理師，這種方式對於司法心理輔導工作以及觀護工作的推動是相當不利的。法務部於109年12月公告增聘22位觀護心理處遇師，因為衛福部援引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而認定諮商心理師無法執業登記於地方檢察署，致使各地方檢察署排除諮商心理師的應聘，因此周春米委員也有提出跟本席類似的提案。我們很高興看到法務部對這樣的修法採取正面的態度，在此也懇請各位同仁及所有法務部的官員共同來支持，謝謝大家。","主席：接下來請提案人湯委員蕙禎進行提案說明，請就4項提案一併說明，謝謝。","湯委員蕙禎：各位委員、所有的首長，大家好。本席所提4個法案都是有關於司法工作的基層人員，希望能夠提高他們的士氣，因為這些優秀的司法事務官之職務列等一直沒有調整，而且檢察署已經有調整過了，可是對於其他的部門卻沒有調整，為了提升大家的工作士氣、拔擢優秀人才，我們就提出「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在用人上可以比較有彈性，像如果現有人員未具有核派或代理單位主管的資格，那在實務運作上恐有窒礙，所以本席提出這個修正草案，將主任司法事務官的職務修正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讓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合格實授的兼任人員來權理。","另外，在第十八條提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的職務列等，以拔擢優秀的人才並激勵他們的士氣，我們也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地方檢察署「觀護人」職等的規定，增訂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分院的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總員額中之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並將主任調查保護官之職等修正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以增加機關用人的彈性。","其實我們提出來的這幾個法案都有相關，比如說行政法院組織法還有規定，如果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那是不是也要計入其律師執業的年資？其實在其他法律都已經有這樣的規定，所以我們希望像這樣的職務也都有受到考慮，以提振他們的工作士氣。","本席還有提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也請各位參酌。以上。"],["主席：接下來請提案人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陳委員椒華進行提案說明。","陳委員椒華：我們是針對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提出修正，因為立法院在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並於同月23日公布施行，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並於同月25日完成更名，但是只有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尚未配合修正，所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就是刪除第三項的「法院」。以上。"],["主席：接下來請法務部張次長報告。","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高嘉瑜等20人、(三)委員蔡易餘等17人、(四)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五)委員林宜瑾等19人及(六)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茲就各案報告如下：","一、有關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一)修正重點","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修正草案規定：「刑法第231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88年3月30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二)修法理由","本條增訂係為配合保障88年3月30日刑法修正前原已依法登記許可之性工作經營者，囿於當時法令許可女性從事性工作定義為「妓女」，經營之場所則以「妓女戶」定義之，為使法律用詞一致，故使用「妓女戶」。惟使用「妓女戶」之用詞影響女性尊嚴，並有性工作等同女性之刻板印象，有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5條規定之虞，爰修正為「性交易場所」之名詞，以符合上開公約規定。","二、有關(二)委員高嘉瑜等20人、(三)委員蔡易餘等17人、(四)委員陳亭妃等16人、(五)委員林宜瑾等19人及(六)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委員林宜瑾等19人提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草案，與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草案內容相同，敬表贊同。","至於委員高嘉瑜等20人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草案，將「妓女戶」修正為「性工作場所」；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草案，將「妓女戶」修正為「性交易處所」，雖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意旨，惟建議仍以行政院與司法院函請審議修正草案之條文用語「性交易場所」較為一致且妥適。","三、結論","為免條文用語影響女性尊嚴，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非常感佩委員的用心提案，也懇請委員支持行政院與司法院函請審議之修正草案，俾國家法制與時俱進。","另就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一、修正說明","打擊毒品犯罪向來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等擴散毒品行為均係嚴以重罰，以遏止不法，故本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以示嚴懲。","然司法院大法官於109年3月20日作成釋字第790號解釋，認為上開規定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上開規定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因此，本部參照上開解釋意旨提出本條例修法草案。","二、修法重點","(一)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1.第12條第3項增訂供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減輕刑責對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係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予以減輕刑責，增訂本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達罪刑均衡之目的。","2.第12條第4項修改對於前項之未遂犯予以處罰","第12條第4項將原本同條第3項移至第4項，並修正對於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之未遂犯，亦處罰之，期及早遏阻此類犯行","(二)有關毒品危害防制第36條修正草案","配合本條例第12條修正條文，增訂施行日期，又現行除書所定日期均為大院三讀通過各該次修正條文之日期，其後業經修正公布，為符實際情況，爰併酌予修正。","另就(一)委員莊競程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茲報告如下："],["壹、委員莊競程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因應觀護處遇日趨專業與多元，需引入額外心理專業人力，用以評估特殊個案心理社會需求及提供專業衡鑑與諮商，以利保護管束之執行。本條修正草案將臨床心理師修正為心理師，未來各地方檢察署可依其需求進用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協助推動觀護業務。本部敬表尊重。","貳、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茲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本條修正草案內容與(一)案相同，本條修正草案將臨床心理師修正為心理師，未來各地方檢察署可依其需求進用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協助推動觀護業務，本部敬表尊重。","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高嘉瑜等20人、(三)委員蔡易餘等17人、(四)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五)委員林宜瑾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長期對本院業務與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壹、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高嘉瑜等20人、(三)委員蔡易餘等17人、(四)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五)委員林宜瑾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高嘉瑜等20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9人分別擬具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修正條文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將現行條文「妓女戶」修正為「性交易場所」（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草案之用語為「性工作處所」），係鑑於現行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妓女戶」用詞影響女性尊嚴，並有性工作等同女性之刻板印象，且有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5條規定之虞，敬請支持。"],["貳、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第12條第3項修正條文規定：「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意旨，就栽種大麻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之情節輕微個案增訂本項，並調降法定刑，事涉刑事政策，在符合憲法罪刑相當、比例原則之前提下，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權責。","(二)本項適用之情節輕微條件，限於「供自己施用而犯栽種大麻罪」之情形，其範圍與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意旨所稱「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係以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等為「情節輕微」之其中一種態樣尚非一致，我們做這樣的提醒。","接下來就委員莊競程等22人及委員周春米等20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第67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一、關於委員莊競程等22人及委員周春米等20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第67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將「臨床心理師」修正為「心理師」，俾使「心理師」之範圍含括「諮商心理師」部分，本院予以尊重。","二、法院組織法經貴院於110年11月23日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12月8日公布施行，修正後第67條規定已就檢察機關名稱予以去法院化，建請配合現行規定修正提案草案條文所列檢察機關名稱；又法院組織法第73條第1項附表所列「臨床心理師」職稱，允宜一併修正為「心理師」。","另就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及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2條及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壹、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及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2條及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涉及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職等之修正，其修正重點有三：","一、普通法院第一類地方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第一類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增訂其中2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二、主任司法事務官及主任調查保護官從現行規定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修正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三、高等行政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倘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貳、本院對於委員提案敬表贊同，理由如下：","一、關於普通法院第一類地方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第一類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增訂其中2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部分","(一)目前各法院案件不論數量及複雜度，均逐年增加，司法事務官確實替法官分擔不少案件之壓力，尤其任職年資達一定期間，且表現優良的司法事務官，其辦案經驗值得傳承。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司法事務官係依法、獨立辦理民事強制執行與非訟事件等事務（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50條準用），與民事執行處法官職掌相近，職務性質與行政執行官相同，而與檢察事務官係依法受檢察官指揮、監督行使職權者不同，故司法事務官之職務責任勢較檢察事務官為重，惟在升遷留用優秀人才之規定上卻較檢察事務官嚴格（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2規定第一類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檢察事務官其中2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自非合理。","(二)現今社會非常重視兒童與少年之權益與行為，又兒少行為成因複雜，包括：特質、生心理條件、家庭教育、學校適應、社會文化、傳播媒體訊息等，需評估其需求，提供適當的處遇，更需專業化、多元化的措施，瞭解其內在需求，並提供兒少及其家庭適當的協助，促其順利成長、融入並適應社會環境。此外，家事紛爭既因家庭成員或親屬間感情之糾葛引發，故發掘、瞭解家事紛爭背後隱藏之真正問題，方能通權達變、圓融解決。是以，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職務既專業又繁重。另參以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於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法增訂前，該等人員即由法院觀護人轉變而來，與檢察署之觀護人所為職掌相同，責任相當，法院組織法第67條針對第一類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觀護人既已為拔擢人才而修正「其中2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則相較之下顯見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之職等設計較檢察署之觀護人為低。","(三)依現時人事體制規定，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不論工作能力多強、多優秀，資歷有多深，都僅止於薦任第九職等之高限，且每一法院至多亦僅有一名主任司法事務官及主任調查保護官之職缺，根據統計，至110年11月30日止，全國司法事務官共計402名，其中處於薦任第九職等無法再升遷者，已高達343名，占總人數8成5；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共計225人，其中處於薦任第九職等，亦已達180人，占總人數8成，致使該等人員對未來不具可期待性及未來性，影響士氣甚巨。","(四)依法院組織法第11條第1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員額表，司法事務官員額為40人至80人，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員額為8至64人；另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1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少年及家事法院員額表，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員額為40至110人。由此可知，第一類法院因案件量大，事務較繁重，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人數亦較多，以致升遷更為困難。","(五)為激勵優秀人員之士氣，以留任有經驗且有專業之人才，並期其等久任本職，委員提案修正相關組織法，將工作繁重、複雜之普通法院第一類地方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第一類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增訂其中2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當能提高該等人員之工作熱忱、榮譽感及升遷之期待可能性，進而提升工作效率與品質，並吸引優秀人員參與考選，充實人力。","二、關於主任司法事務官及主任調查保護官從現行規定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修正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部分","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第17條之1司法事務官、第18條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第19條公證人、第66條之2檢察事務官、第67條觀護人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3條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之職務列等，均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而各該職務之主任職務列等，除主任司法事務官及主任調查保護官外，則均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尚非衡平。委員提案修正各組織法有關主任司法事務官、主任調查保護官之職等規定，可使人事體例一致，並有助於增加法院用人之彈性。","三、關於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0條之1增訂第3項部分","因司法事務官之工作與律師所執行之業務，均屬司法實務工作，且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第2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3條第2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2項，均已明定具律師執業資格之司法事務官，在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0條之1第3項增訂相同規定，當屬補遺。","另就併案審查(一)委員萬美玲等23人、(二)時代力量黨團及(三)委員劉櫂豪等16人分別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如下：","關於委員所提「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係為配合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修正相關規定，本院敬表贊同。","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並予指教。謝謝！","主席：各機關代表已報告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5分鐘，並不再延長。今天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葉委員毓蘭發言。","葉委員毓蘭：（9時26分）今天司法院跟法務部的長官都在，所以我想請教一個問題，這兩天大家最關心的就是酒駕事件，其實在酒駕致死成為重大新聞的時候，社會各界跟輿論都會撻伐，其實我們對於酒駕的刑責已經越修越重，但是還是有人覺得不夠重，而法官的判決好像又嚴重背離社會大眾的法情感。我們臺灣人的酒駕真的是惡名遠播，在兩年前日本媒體有一個報導公布了數字，我們臺灣旅客酒駕及無照駕駛的人數最高。在昨天又再加碼了，就是宋少卿第五度酒駕，他是第五度被媒體報導，相聲瓦舍並因此不讓他上臺表演。我們看到在不久前寵物店老闆夫婦一出門就馬上被20歲的酒駕男撞死，還有前兩天在高雄有一家四口在斑馬線上被酒駕男撞上，其中1人死亡，我相信在座各位即使再忙也應該都有看到這個新聞。我們看到在之前臺中有一名林姓男子5年內就酒駕7次，可是都關不怕，雖然我們已經有修法，5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這個關不怕的林男卻還是一樣，最後只被判了5年6個月，就是低空，很抱歉，他是在5年內酒駕7次。到底是不是因為他們這些人是小老百姓，所以法官才特別憐憫他們？像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酒駕，竟然可以不起訴！甚至在母親節前夕黃暐瀚的母親被酒駕的累犯撞死了，最近二審判決出來，他的刑期又減輕為4年半。所以很多民眾不斷地向本席陳情，看我們是不是要採行其他國家的作法，比如說鞭刑制度或行政拘留，我要請教司法院林秘書長及法務部張常次，不管我們的法修得多重，法官一樣輕判，我們到底要如何防制酒駕？本席在5月13日黃媽媽被酒駕撞死後也提出了這個問題，當時詢問鞭刑到底可不可行時？司法院和法務部的回答一個是我會帶回去研究，一個是我們尊重立法院立法形成的自由。請問林秘書長和張次長，你們研究的結果如何？先請教林秘書長，有沒有鞭刑的可能？"],["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刑種要再增加的話，因為刑法是法務部主責的……","葉委員毓蘭：所以如果法務部提修法，你們也會同意？"],["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到時候再來……"],["葉委員毓蘭：到時候？不是……","林秘書長輝煌：如果法務部有這種想法，我們再來表示意見。","葉委員毓蘭：到時候才能夠表示意見？所以過去這段時間，不管多少立法委員提出質詢，司法院內部都沒有形成一個討論，是嗎？","林秘書長輝煌：再跟委員報告，關於量刑的問題，12月14日司法院院會已經通過「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我們已經送到大院，希望大院能夠支持，讓我們通過這部法律，將來設立量刑準則委員會，我們來訂立各種犯罪類型的量刑準則。","葉委員毓蘭：秘書長，就為了量刑妥適，就是他們要依法來量刑的，本席下個會期還是會留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一定要支持你們，否則這個真的是老百姓哀哀求告，不管法怎麼修，你們都不會照著判，這個是很可怕的。","再請教法務部張次長，有沒有可能支持鞭刑？或者是我們發現在中國大陸最有效的就是行政拘留，一旦抓到酒駕的，就立刻把他行政拘留7天或14天，法務部怎麼看？"],["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非常感謝委員的垂問，一般鞭刑比較多的國家是在回教國家或者新加坡，其他國家看起來立法上採用鞭刑的非常、非常少。另外，這部分我們內部有經過相關的討論，我們與學者專家諮詢的結果，大部分都是採保留的態度，這部分我們會持續地加以研究。至於行政拘留是否要採行，這也牽涉到法務部以外的相關部會，這部分我們也會再進行相關的……","葉委員毓蘭：我知道法務部都會不定期的對死刑的看法等各種議題進行一些民調，也請把這個議題放進去，以回應社會大眾的請求。","另外，最近有一個案子是林為洲委員去年檢舉蘇貞昌院長，因為他講到信功肉品案時涉及發布假消息，社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警察機關於訊問後，就要移送到法院的簡易庭裁定。所以我們是不是按照社維法的規定，如果需要移送法院簡易庭裁定的案件，警察機關必須要訊問當事人才可以移送。請問秘書長或次長，這樣的說法應該沒錯吧？要移送前是不是要訊問當事人？這只是一個是或不是的問題。是不是？","張次長斗輝：謝謝委員的垂詢，基本上社會秩序維護法是內政部主管的法規，我們對於他們職權的行使……","葉委員毓蘭：你們不知道是不是？但是警察在移送案件到法院時，移送前不用訊問當事人嗎？請問秘書長，需不需要訊問當事人？","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可能警察單位要看個案中證據足不足。","葉委員毓蘭：所以如果它自己認為證據很足的話，就可以不用再訊問當事人，是不是？按照秘書長的說法，它可以自由裁量嗎？"],["林秘書長輝煌：我們有的起訴案子也……","葉委員毓蘭：也可以嘛！請教秘書長，為什麼簡易庭會因為它沒有訊問當事人就直接駁回呢？"],["林秘書長輝煌：這應該視個案的狀況。","葉委員毓蘭：應該視個案的狀況？有規定它一定要訊問嗎？如果沒有規定，為什麼法院可以以此作為駁回的依據？12月23日徐國勇部長在這邊說：依法警方本來就可以直接移送。我覺得根本就是張飛打岳飛、在帶風向。秘書長剛剛說，如果他們自己覺得證據力充分的話，其實移送也可以，這樣我就要質疑為什麼臺北地院簡易庭可以直接把它駁回？","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那個是關於社維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即「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在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就是關於文字上的解釋，可能每個法官有不一樣的看法。","葉委員毓蘭：因為每個法官有不一樣的看法，所以他認為一定要訊問，對不對？好。","因為剛剛次長說社維法的主管機關不是你們，但是我講實在話，因為本席跟黃召委都提出要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但是法務部抵死不從。既然你們認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不能廢止，相對地，法務部和司法院就應該對警察負起相當責任，不要法律千萬條，要用時卻沒半條，到時候各自解讀，讓老百姓看得一頭霧水。","最後，我要談到反毒的問題。因為大麻對於身體還是有相當地傷害，毒品防制中心都在法務部這邊，我覺得法務部在修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時應該還是要有立場。今年本席在主持法務部的基金和預算審查時，我有跟蔡部長提到網路販賣大麻、電子煙氾濫的問題，這個次長都有聽到，但是現在這個網站仍然存在。我不知道法務部掃毒的決心在哪裡？我覺得反毒真的不是只有反毒口號而已，因為到最後都是第一線，不管是海巡、警察或是調查局人員在那邊衝刺，所以我覺得法務部應該還要再展現決心。","第二個，因為今天少家廳也有來，法務部當然都有強調少年的毒品是重中之重，毒防中心的重點應該放在成癮的戒治和少年毒品的防制。少輔會在112年就要到位了，次長，毒防基金有沒有規劃挹注，讓少輔會成為少年反毒的助力？你們大概是如何規劃的？","張次長斗輝：謝謝委員。有關於毒防基金要不要補助少輔會的問題，基本上如果警政署有需求而提出來，毒品審議委員會就會進行相關審議。","葉委員毓蘭：所以你們會積極支持，好。另外，麻煩法務部一個禮拜內把你們查緝到的網路販賣大麻菸相關資料提供書面報告給本席，謝謝。"],["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9時40分）前幾天高雄發生無照駕駛酒駕累犯撞倒過馬路的一家四口，造成一死三傷的悲劇；昨天我們也看到知名藝人宋少卿五度酒駕，開車撞小黃。2019年修法後，酒駕發生的統計數據雖然有微幅下降，但仍然有累犯肇事，導致類似的悲劇一再發生。圖片上是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的修法建議，計有五大項，請問秘書長及法務部次長，對於陳其邁市長主政下的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提出來的這些修法建議，特別是建議沒入車輛、修刑法以未必故意殺人罪論處、同車乘客需連帶負刑事責任，這個部分你們是否贊同？請次長先回答。"],["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有關酒駕是否修法為未必故意之殺人罪，在108年立法院修法時，這部分就有相關討論，之後，我們將這部分的規定列在立法說明欄裡：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並肇事，倘綜合一切情狀，足以證明行為人對於其行為造成他人死亡、重傷或傷害之結果，有第十三條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之情形，本即應依第二十二章殺人罪或第二十三章傷害罪……"],["陳委員椒華：所以是贊同嗎？","張次長斗輝：這部分在個案適用上，如果是有不確定的故意，本來就可以依照殺人罪或重傷罪處斷，以上報告。","陳委員椒華：不必修法就可以執行，是嗎？"],["張次長斗輝：是。"],["陳委員椒華：是不是也贊同同車乘客須負連帶責任？","張次長斗輝：有關同車乘客，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來就有相關處罰規定。","陳委員椒華：好，謝謝，所以你們是贊同的。秘書長呢？是不是贊同高雄市陳其邁市長主政的交通局的修法建議？"],["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第四點提到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建議修法以未必故意之殺人罪論之。這部分可能在刑法學者間會有爭議，也就是是不是……"],["陳委員椒華：可是剛剛次長說沒有修法就可以執行啊！現行法規就可以了。","林秘書長輝煌：這要看個案，就是個案要依證據判斷。","陳委員椒華：秘書長的意思是還會有一些意見，是不是？"],["林秘書長輝煌：是的。"],["陳委員椒華：還要討論、研議嗎？","林秘書長輝煌：這部分可能比較有爭議，要立法直接認定是未必故意的殺人罪，這個可能要用法律規定來……","陳委員椒華：還要研議，是嗎？對於高雄市政府提出來的修法建議，秘書長是持保守態度，沒有表示認同，是不是這個意思？","林秘書長輝煌：我們認為還是要保留。另外，針對第五點，同車之人需負連帶刑事責任，這個可能也有爭議，我們認為還是要……","陳委員椒華：瞭解，秘書長這邊就是……","林秘書長輝煌：保留一下，應該還要縝密討論。","陳委員椒華：就是持比較保守的態度。時代力量在2019年提出來的修法主張，跟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提出來的建議，其實是有部分相仿或相同，當時我們的建議還包括酒癮戒治處遇、被害人對加害人懲罰性賠償金之請求權及減刑時應考量被害人及家屬意見，這些部分，法務部及司法院其實也都是持比較保守的作法，但從2019年到現在，兩年半過去了，一次又一次的悲劇發生，到底防制酒駕應該要怎麼做？這個真的不能再拖了，不能再這樣一直保守下去。","地檢署辦理酗酒犯罪保安處分件數，從2009年到2018年相關件數一直維持在二位數，最多時只有66件，請問，為什麼會出現這麼離譜的現象？酒駕累犯率每年都在成長，累犯率從2009年的25.25%，到2018年的46.23%，逐年在成長，10年間成長將近一倍。很遺憾這個表格法務部只有更新到2018年，之後就沒有再更新，請問次長，為什麼沒有更新？是害怕數據難看嗎？","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應該都有更新，我提供一個數據給委員參考，108年修法之後，酒駕受刑人出獄後兩年內再犯的情形，108年出獄再犯總共有1,883人，六個月以內再犯有566人，一年未滿、逾六個月是656人……","陳委員椒華：有在網站更新嗎？我剛剛說的是公開在網站上的數據，有更新嗎？如果沒有，請法務部趕快更新。","我要說明為什麼累犯率很重要，2018年累犯率持續增加，有累犯的話，表示就要進行酒癮戒治保安處分，但我們明明看到累犯這麼多，為什麼進行戒治保安處分的件數這麼少？由此可知目前酒駕防制的效果，其實是很差的，這顯示出我們的政策是有問題的。","我不知道為什麼法務部跟司法院對這個部分這麼不重視，難道你們以為還是一樣丟給衛福部就好了嗎？你們不願意去推動相關的防制政策及修法工作嗎？時代力量之前提出來的修法主張，包括減刑需考量被害人及家屬意見，還有課予酒駕犯罪者接受評估、治療或其他適當處遇的義務，但是當年司法院跟法務部都不願意把這些規定入法，導致酒駕案件越來越多，受害者也逐年增長！兩位如何看待這問題？難道你們要繼續保守下去嗎？請秘書長先回答好了，因為你剛剛的回答讓本席非常失望！難道你認為沒有司法院的事嗎？葉毓蘭委員說你們判的刑都這麼輕，等於在鼓勵酒駕者累犯，因為他們不怕，所以會一再累犯！請秘書長回答，你還要繼續保守下去嗎？","林秘書長輝煌：關於第四點，我再強調一遍，如果法官綜合全案證據，足以認定被告係基於殺人或重傷之犯意而酒駕，即可依照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等相關規定論處罪刑……","陳委員椒華：我希望司法院不要再保守下去，而法務部也要更積極點，時代力量將在下會期繼續提案修法，希望你們能夠支持，現在酒駕情況真的很嚴重，也傷害很多家庭。","最後，我前天晚上去苗栗，所以喉嚨有點受寒。昨天苗栗造橋有超過70個黑衣人，就當著警察的面，公然傷害自救會民眾，以致多位民眾受傷。黑道治國，警察袖手旁觀，不加以阻止。張次長，黑道公然挑釁，我們治安敗壞至此，請問法務部該有何種作為？這事件還在繼續，法務部會重視嗎？","張次長斗輝：對於這個個案我不瞭解，但法務部與內政部抱持相同態度，對於黑道所引起的暴力事件零容忍，相信警察機關在執法上……","陳委員椒華：昨天有很多這方面的新聞，希望次長能看一下電視。","張次長斗輝：是！好，我們再來瞭解。","陳委員椒華：平面媒體及各種報導都有，為何你們到現在仍舊不知道？警察在場時，黑道公然挑釁，下手傷害無辜的老弱百姓，以致有人重傷，法務部次長怎麼可以都不知道呢？"],["張次長斗輝：法務部與內政部的執法態度是一樣的……","陳委員椒華：這個案子還在進行中，麻煩次長關心一下，調查一下，好嗎？謝謝。"],["張次長斗輝：謝謝。"],["主席：請吳委員斯懷發言。","吳委員斯懷：（9時53分）前面幾位委員很關心酒駕問題，本席亦然，因為我有很多朋友的家庭就因酒駕肇事而破碎。從目前的數字上看起來，酒駕取締數量減少了，但死亡人數卻增加了，這點非常嚴重！不知道法務部是否掌握到這個訊息？現在已經把酒駕刑度拉到最高，仍無法有效遏止酒駕！本席以為，不管司法院或法務部，不管是修法或者立法，都必須以人民的需求為主。蔡英文總統說，要把社會安全網補起來；憲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但是現在，走在斑馬線上，走在騎樓裡，卻隨時都有可能被撞死，試問，這種社會如何讓人民安心？最近連續出了幾件酒駕大案，這兩天又傳出藝人宋少卿酒駕，他還是累犯，所以高雄市警察局展開八天酒駕大執法，從晚上執行到早上七點，共開出43件酒駕罰單，平均10分鐘抓一個酒駕，不知法務部是否注意到？這凸顯出什麼現象？都已經出事了，媒體也炒得火熱，引起全民憤慨，竟然還有這麼多人酒駕？先不談其他縣市，光以高雄市來說，都已經出事，卻還是有人不在乎，還是有這麼多人酒駕！所以警政單位平時有在抓酒駕嗎？為此，本席強烈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請務必知會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從現在開始加強酒駕大執法，讓人民可以平平安安過春節，可以放心走在斑馬線上，我希望你們可以做到這點。","其次，我要提一個老案子，2010年英國商人林克穎酒駕撞死送報生，秘書長、次長應該都還記得吧？這是何等嚴重的案子，也判刑四年確定，沒想到林克穎卻潛逃回英國！我們與英國交涉了很長一段時間，但在2019年6月，英國法院判決不予引渡！次長，這個案子還有沒有機會把人抓回來？請簡短回答我一下有關酒駕的問題。"],["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在108年修法之後，委員所關心的累犯問題，我們看到相關的數據資料，六個月以下的，從566人降為448人，一年未滿、逾六個月者，從656人降為312人……","吳委員斯懷：次長，不要念數據給我聽！我要聽的是人民所關心的。我有朋友、親人被酒駕撞死，所以他們的家屬要求我一定要提出來。我知道你們有很多數據，也有很多法條，卻遏止不了酒駕，可見不能只靠事後的刑度，還有前端的事要做！不僅如此，可以提高的刑度要提高，這是朝野立委的共識。不要再保守了，人民要的只是可以安全走在路上而已，希望這件事就到此為止！我希望法務部能採取具體措施，不能再保守了！","張次長斗輝：法務部會就酒駕的防制進行內部研議，也會邀請相關部會來……","吳委員斯懷：我舉個例子，雖然我舉這個例子會顯得對各位不尊重。假設酒駕被害者是各位的鄰居或親戚朋友，請問各位感受為何？請你們用這個方式、用這個角度去思考，好不好？","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我們的心情與您的心情是一樣的。","吳委員斯懷：好。接著我要請教毒品防制的問題，高雄醫學大學附設綜合醫院受理檢驗毒品，卻把三級毒品誤判為二級，這個案子目前執行的情況如何？到底造成多少冤案？有多少案例？問題出在哪裡？後續如何處置？責任如何歸屬？請簡短回答我。","張次長斗輝：事件發生後，法務部已經請法醫研究所、刑事警察局及調查局共同前往高醫大，就相關檢驗所產生的問題進行稽核。後來發現，最主要是因為沒有採購標準品，以致儀器誤判。至於後續工作，如何採購標準品或分享、稽核之類的程序，今天下午法務部將邀請相關單位來研究策進作為，包括衛福部在內。","吳委員斯懷：希望你們把完整事件經過及目前的處置方式，提供相關的書面資料給本席辦公室，可以嗎？","張次長斗輝：可以，謝謝。","吳委員斯懷：雖然次長這麼回答，但高醫說沒有誤判，而法務部說毒品均依規定審議公告，司法院說判決的證據到哪裡，他們的判決就到哪裡，大家都沒有錯，請問是這位倒楣的冤獄受害者錯了嗎？這是媒體報導的，你們都沒錯，到底誰錯了？是蔡總統錯了嗎？對於這種事情，我想公部門不應該用這種心態來面對這些錯誤啦！","我再講一個毒品的事情，毒品的樣態不斷更新，常常走在司法界的前面，你們雖然有六大緝毒的團體專門在抓毒品，可是你們跟不上他的腳步，你們公布一個毒品樣態後，他馬上就把配方改了，這樣就可以符合最低標準，量刑也可以從輕。依照我們的科技，整個政府、國家機器難道比不上這些毒販嗎？這些法令跟不上腳步的確是事實，因為現在的社會就是這個樣子。","在法務部矯正機關裡面的受刑人有50%是毒品犯，請問這個專案小組調查的結果是怎麼樣？你們的毒品防制會報，行政院好像上禮拜才開過，會中講了很多話，聽起來都不錯，可是結果怎麼樣？因為人民要的是結果，而不是要聽你們說毒品防制到底是怎麼樣。關於現在年輕人吸毒的比例，你們也有數據，18歲到30歲左右的人占了將近50%，我想在座的各位大部分都有子女，我們也有孫子、孫女，將來年輕人面臨的是一個日漸開放的大麻市場。當然現在它在歐美國家有不同的見解，在國內，針對大麻合法化的部分，學界、法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可是我們希望你們從嚴來做管制。針對大麻這件事情，站在法務部的立場，請你表個態，好不好？。","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大麻是世界上最濫用的一種毒品，站在法務部的立場，對於大麻開放合法，我們目前是不考慮，也就是持反對的態度。","另外，關於委員垂詢新興毒品的問題，今年一次性的列管296種毒品，民間實驗室檢驗的量能的確是不足的，這部分查獲到的相關新興毒品，法醫研究所、調查局及刑事警察局已經採購所有的相關標準品，未來查獲到新興毒品時，都會送到這幾個機構來進行相關的檢驗。以上跟委員報告。","吳委員斯懷：我堅決反對大麻合法化，因為我要為我們的未來著想、為我們的兒孫著想，一旦讓它合法化以後，不只是藝人，不只是藝術工作者，這些人有這種習慣的比率可能多一點，但我們的孩子如果是無限制的，像吳宗憲的兒子這樣，將來你的孩子不管在校園、在KTV、在街上，到處都可以吸大麻，那臺灣的社會怎麼辦？我們的未來在哪裡？所以我認為法務部應該要堅持你們的立場，要跟得上這些製造毒品、販售毒品等毒販的腳步，他們老是走在法律的前面，你新公告一個毒品，他們馬上就改配方，以符合最低標準。所以我覺得政府應該要更積極，為了臺灣的未來、為了臺灣的年輕人、為了你我共同、為了我們的孩子們、我們的孫子們，希望法務部努力一點，好不好？","張次長斗輝：好，謝謝委員。"],["吳委員斯懷：謝謝。"],["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10時3分）本席有幾個問題想要就教於法務部，今天次長及司法院秘書長都在這裡，釋字第790號解釋關於栽種少量毒品的部分，它裡面其實是在講情節輕微，包括給自己使用，然後栽種極少量也是其中一種樣態，可是你們提出來的修正條文卻變成是兩個要件，第十二條增訂第三項的規定，必須要提供自己使用且情節輕微，我不知道你們的目的是什麼，因為這跟大法官釋憲的意思不太一樣，可不可以解釋給我聽？"],["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裡面也有類似的規定，這部分我們是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旨，我們認為依照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所謂情節輕微，如果是供自己使用、非常少數，就例示為情節輕微，這部分我們是依照……","江委員永昌：大法官解釋是說同時要滿足兩個要件嗎？還是情節輕微是指除了提供自己使用、數量極少以外，也有其他可能的情節輕微？","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有關於情節輕微的部分，就法務部的認知，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對於供自己使用，的確少數的部分是情輕法重……"],["江委員永昌：其中一種樣態？"],["張次長斗輝：但如果是販賣或移轉給其他人……","江委員永昌：我現在並沒有講販賣嘛！你為什麼要提到販賣？現在我繼續問你，如果法務部堅持的話，或許以後你會再做修正，反正你現在先堅持抓兩個要件，一定要供自己使用，而且情節輕微。","張次長斗輝：是，我們目前……","江委員永昌：而且所謂的情節輕微，很有可能其中一個樣態就是種得很少，極少量栽種啦！其中一個樣態可能是極少量。我就先照你的版本做討論，栽種大麻必須是提供給自己使用的，而且要情節輕微，請問所謂的情節輕微是什麼情節輕微？極少量栽種應該算是其中一種吧？"],["張次長斗輝：對。"],["江委員永昌：還有其他情節輕微的樣態嗎？","張次長斗輝：目前我們的認知應該就只有極少量，如果是給其他……","江委員永昌：好，什麼叫極少量？種1株、種2株、種3株，種幾株？"],["張次長斗輝：就具體的個案去判斷。"],["江委員永昌：就具體的個案？","張次長斗輝：對，在這邊……","江委員永昌：怎麼判斷？你今天必須講出來啊！因為我要問就是有道理嘛！第十一條是針對持有毒品，而持有毒品是採用淨重，對不對？持有毒品有刑罰，淨重20公克以上還有更加重的刑罰，對吧？"],["張次長斗輝：是。","江委員永昌：現在你要用株數下去規定、你說要看個案，可是這樣大家會說你們的法律規定不明確，看什麼個案？法官怎麼判決？因為在它裡面的含量當中，THC含量高的，可能種1株含量就很多了啊！如果是含量低的，可能種3株、種4株、種5株，都還不能夠達到一定的煉製之後的毒品量數，所以這個問題你們要去想啊！在修法的版本裡面必須去想啊！我引用第十一條持有毒品的公克數，它就有分20公克以上跟20公克以下，那你這個株數也不容易訂，因為THC含量不一樣，所以你是不是要針對什麼樣的品種、最後它可能會達成煉製多少毒品，來作為什麼叫做極少數栽種的定義？你要講出來啊！10株是不是？25株是不是？請回答我，這都很重要啊！","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那的確是非常難訂……","江委員永昌：非常難訂？你們的條文都寫出來了，你還說非常難訂！","張次長斗輝：是，但這部分的立法，我們是希望就個案的情節，一段時間之後自然就會形成法的明確性……","江委員永昌：你是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再授權你們去訂定標準嗎？是這樣嗎？這裡面有刑罰耶！到時候株數跟每一株可以提煉出來的部分，再授權給你們？不是吧？","張次長斗輝：事實上，我們的檢察官把……","江委員永昌：不是吧？顯有疑問！你無法回答，我知道啦！","張次長斗輝：我們是針對個案來判斷，這部分很難去……","江委員永昌：個案怎麼判斷？每一個個案嗎？請教司法院秘書長，這個刑罰訂出來以後，再以個案去判斷，如果有人種1株，他說這個可以提煉很高，不算情節輕微。但有人種10株，結果提煉不出來，卻算情節重大，法官也很難去想像這個要怎麼心證吧？沉默？"],["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們跟委員的意見一樣，確實修正條文規定「應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這只是釋字第790號解釋理由書的一個例示，所以……","江委員永昌：可是剛剛法務部已經講了要有兩個要件喔！比大法官講的那個又再縮限範圍了，我也同意啊！因為要打擊毒品嘛！那就不要放太寬鬆，可是總要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啊！但現在明確的部分講不出來，而且不只這個喔！","好，那就照你所講的，請問什麼叫自用？"],["張次長斗輝：就是供自己使用。"],["江委員永昌：如何供自己使用？"],["張次長斗輝：這是依照個案的證據來做判斷。","江委員永昌：又是個案？我跟你講，栽種大麻供自己使用，如果他會供自己使用的話，就已經超過製造的程度了，至少他要摘下來吃吧？你應該知道，大麻採摘就已經是什麼製造的未遂犯了，是吧？但是製造毒品罪之未遂犯的處罰，會比第十二條你們要增訂的栽種大麻罪還要重喔！所以在自用的過程當中，你怎麼去證明？採下來、乾燥、變成毒品，如果已經走到這一段，根本就用不到第十二條第三項新增訂的這部分啊！"],["張次長斗輝：我們指的是栽種階段被查獲。","江委員永昌：那你怎麼知道他會是自用？因為你的要件有自用啊！如果你要自用，你就已經走過這些程序。你必須講一個樣態讓我知道第十二條第三項增訂是針對誰，我一直在說這個範圍要瞭解清楚，但你說看個案。","張次長斗輝：這是針對個案被查獲，依照客觀相關的事實證據去認定……"],["江委員永昌：請你把那個客觀的講給我聽！請你把那個客觀的講給我聽！","張次長斗輝：檢察官的偵查綜合各樣的情狀，判斷是屬於自用的，就可以使用第十二條。","江委員永昌：不清不楚啦！我隨便講一個給你聽，你要不要聽聽看？就是他以前曾經栽種過大麻，而且歷來的行為、紀錄跟犯罪都是提供給自己使用，這次他剛好栽種下去，連採摘都還沒有採摘，所以才適用第十二條第三項你們新增訂的條文，是這樣嗎？","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這是個案的事實認定。","江委員永昌：是這樣嗎？所以你這個個案的事實認定，都還要靠以前的紀錄來判斷，對不對？我也不知道這樣好不好？就是說不是在他單次、這一次這個行為怎麼樣，他有可能說抱歉，他以前是吸毒，這次是栽種來欣賞用。請告訴我，栽種來觀賞用是什麼刑罰？","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他如果沒有販賣給其他人，留著自己用的話就是屬於自用，至於……","江委員永昌：怎麼判斷是留給自己用？你在這裡打結了！你在這裡打結了，真的！我的問題非常多啦！我舉例有關於第十二條第三項的栽種大麻，其實他前面還講一個，必須是「意圖」，意圖製造毒品，要跟這個連結，如果不是意圖要製造毒品，只是純粹自己種來欣賞的，那又是別的層次，可是今天你要修這個法，我剛剛跟你講的，你如果要證明他是自用，一定會連帶到其他的條文，一定跟製造勾上去了。但你知道，大麻還有持有種子耶！持有種子又不一樣了喔！持有種子是有意圖要變成毒品，跟單純持有種子的刑罰又不一樣，這次你們是沒有修訂。那我問你，栽種大麻有沒有未遂犯？第十二條新修訂的條文，前面是未遂罰之，那栽種大麻的未遂是什麼，持有種子嗎？"],["張次長斗輝：目前並沒有未遂的規定。"],["江委員永昌：沒有未遂的規定？你的修法版本的最末一項：前三項之未遂……"],["張次長斗輝：那是在第四項裡面規定的。"],["江委員永昌：第四項不是寫「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張次長斗輝：是。","江委員永昌：對啊！請告訴我，第三項供自用的栽種大麻，他的未遂是什麼情形？","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這部分也是視個案，因為所有這些情狀很難來律定……","江委員永昌：法務部修訂這個條文，如果次長是這樣回答的話，顯然判例跟通俗的見解你都沒看完！持有種子還沒有種下去就不是未遂，就不是栽種大麻的未遂，所以你不知道嘛！但是那個種子出苗之後，就是栽種大麻的未遂，是嗎？","張次長斗輝：如果是已經發芽，當然就是種植大麻。"],["江委員永昌：是嗎？","張次長斗輝：如果這是個案上的判斷，的確未遂階段是不容易判斷的，但是實務上是由個別檢察官、法官判斷。","江委員永昌：我這樣考你，你沒有答出來，其實持有種子跟栽種大麻還搭不上關係啦！著手播種是未遂，但是它出苗之後就是既遂，這是有刑事判決的，所以你們連刑事判決也沒盤點，最後這些東西會造成什麼？今天如果你有看到大法官釋憲覺得是情節輕微，它本來講是供自用、極少量或其他情節輕微，可是你們要把供自用及情節輕微變成兩個要件，情節輕微你們又鎖在是極少量，那這後面就有很多問題你必須要去釐清。就是過去沒釐清，現在要釐清嘛！什麼叫供自用的標準？什麼叫極少量的標準？到底是用毒品的公克，還是大麻株數什麼的，這才只是初步的工夫而已，後面一連串來了喔！你聽我講，大麻從持有種子、栽種階段、收成階段，這樣就分三個階段，它分別有既遂跟未遂，它分別有自用跟非自用，它分別有情節輕微，或者你講的極少量栽種，或者毒的淨重含量跟非極少量栽種，這樣交叉起來，樣態就很多了，難道本席剛剛所講的這些，全部都要靠法官自由心證？","秘書長要不要回答一下？法務部是答不出來了，我問得很清楚吧！需要我再重複一遍嗎？"],["林秘書長輝煌：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法務部主管的法規……"],["江委員永昌：將來法官要判啊！","林秘書長輝煌：所以要怎麼修，基本上我們就是提出這樣的意見，其他的我們尊重主管機關跟大院的權責。","江委員永昌：不是！你尊重歸尊重，尊重到最後，你沒有辦法處理，開什麼玩笑啊！我們立法院要打擊毒品、打擊毒品犯罪，一定堅持到底、大力支持，但是問題要先盤點完，不是大法官釋憲，然後送來修法，修法我隨便讀一讀，問題這麼多，這樣反而是打擊你們打擊毒品的信心耶！次長要不要再講一下？","張次長斗輝：關於情節輕微的部分，有很多相關的立法例，實務上就是個案有適用法律者，就個案的情形來判斷。","江委員永昌：不行啊！你這樣太多個案了，我念了一大堆這種狀況，都不是case by case可以處理的，我國的刑罰是這樣子訂的嗎？這樣不太好吧！","主席：等一下逐條時可以再討論，因為後面還有委員要質詢。","江委員永昌：那請主席裁示，等一下逐條討論時，希望法務部準備好，我剛剛問的都非常具體、非常明白。","主席：請法務部準備一下，關於類似的構成要件，實務上是不是自己都會形成一個慣例，像過去高檢署也經常對這些東西做出一些案例，類似像量刑一樣的，如何認定什麼叫做輕微，實務上應該會有一個標準，你們準備一下。"],["張次長斗輝：謝謝主席、謝謝委員。","主席：主席宣告，等一下羅致政委員發言完之後，休息5分鐘。","請羅委員致政發言。","羅委員致政：（10時18分）我想幾位委員都問到最近社會非常矚目的有關酒駕的問題，事實上這個已經不是新議題了，每次只要發生重大的酒駕事件，社會都非常關心，一直不斷要求檢討，我們也想瞭解到底是哪個環節出問題？當然百分之百完全杜絕很難，但是如果能夠提高一定的作法，來降低、減少酒駕，尤其是重大的酒駕事件，的確是我們要努力的目標。到底問題在哪裡？是整個法律制度面刑責不夠達到嚇阻的作用？還是求刑、量刑的問題？我想利用這個機會跟各位討論一下。法務部，你們覺得問題卡在什麼地方？"],["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關於這部分，當然所有的環節都必須要綜合考量，除了刑法的求刑、量刑之外，還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配套，甚至執法上都必須綜合的觀察。我也跟委員報告，在上次大院修法之後，關於累犯的情形，我們發覺出獄以後再犯者，108年是661人，到109年降為91人。另外，在一年內未滿、逾六個月的部分，從656人降為312人，所以是有效果的。但是發生這樣的事件，我們是非常痛心，逐漸……","羅委員致政：沒有錯，媒體都會非常關注，所以必須要回應社會。我現在有幾個問題請教司法院秘書長，我很好奇，所以我用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輸入高雄這個個案，看會跑出什麼樣的量刑建議，我是找102年到104年，因為修法之後嘛！找不到個案，可能目前沒有任何可以參考的個案。用更早之前的查，量出來大概就是三年左右，就一個個案而已。我想請問一下，如果在102年修法之後，相關的案例不斷凸顯之後，這些統計的資料可不可以儘快上來？我想瞭解一下到底司法院對這樣的案件會得到什麼樣的量刑建議。秘書長，我找不到，從102到104年，用現在高雄這個個案去查，案例是0，簡單講，沒有任何查詢建議可以給我參考。"],["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確實酒駕這個部分，我們的量刑資訊系統因為人力的欠缺，只做到105年，不過……"],["羅委員致政：對啊！為什麼只到105年？"],["林秘書長輝煌：接下來的年度我們會更新。","羅委員致政：這個作為重點，好不好？"],["林秘書長輝煌：好。","羅委員致政：不能安全駕駛的量刑資訊系統，坦白講，我查之前的都不高，顯然跟社會期待有落差。如果這個量刑系統不斷建立起來之後，一般民眾會覺得的確法官判得很重，就不會把責任丟到法官身上，說你們都是輕輕放下，這樣理解我的意思吧？"],["林秘書長輝煌：是。","羅委員致政：所以這個資料系統儘量建立起來，好不好？"],["林秘書長輝煌：是。","羅委員致政：另外回到法務部，這是你們的統計年報，對於求刑還有最後判刑確定的部分，顯然酒駕致死或致重傷害，判三年以上的比例並沒有太低，都有一定的數字，但是反過來講，都沒有什麼變化，代表什麼？坦白講，這個數字都在，就是酒駕致人於死或者重傷害，這樣的數字並沒有減少，代表這樣的不幸事件一直存在，並沒有完全達到嚇阻的作用，為什麼呢？高雄市政府現在說要加重其刑，包括沒入車輛，甚至永遠不可考照等等。我對這些東西沒有意見，但是能不能達到效果？我們可以檢討一下。坦白講，我還有其他建議，我想瞭解法務部的立場跟看法。我舉個例子，針對累犯可不可以要求類似保護管束，每天要他到派出所報到？確定他沒有喝酒，製造他的麻煩，製造他的困擾，就好像性侵犯一樣，每天來派出所報到。"],["張次長斗輝：這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實也有類似酒精鎖的規定。","羅委員致政：沒有，一個、一個來，後面還有酒精鎖。我現在問可不可以這樣要求，就好像性侵犯一樣，我要求他每天都到派出所報到？","張次長斗輝：當然這部分有它的效果，但是這個作法是不是合乎相關的比例原則，是不是我帶回去進一步研議？"],["羅委員致政：我現在講的就是建議嘛！"],["張次長斗輝：我們帶回去研議。","羅委員致政：簡單講，我就是製造這樣的壓力，因為他隨時都是個不定時炸彈，就好像性侵犯一樣，在路上走或者在路上開車，隨時都是不定時炸彈，所以我要確保他每天都清醒，尤其在累犯的情況之下。在這種情況下，我對他有壓力，造成他的困難、困擾，事實上就是保護每一個人的安全。這可以考慮研究，好不好？","張次長斗輝：是，我們帶回去研議。","羅委員致政：酒駕者公布姓名，現在有地方政府是用自治條例處理，法務部的立場呢？"],["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我們尊重地方政府。"],["羅委員致政：中央沒有意見嗎？"],["張次長斗輝：因為公布姓名不是我們公布。"],["羅委員致政：不是啊！如果中央訂定法規呢？累犯等等我就要求公布啊！"],["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是不是也讓我們帶回去研議？","羅委員致政：你們到底有沒有認真研究過？我再舉個例子，我主張只要酒駕的人開車的時候，有酒駕紀錄的人的車子上面要掛個牌子，註明駕駛曾被判酒駕，聽起來很荒謬。","張次長斗輝：這部分其實之前也有人提過，但是牽扯相關的議題，影響比較大，這部分可能要帶回去進一步研議。","羅委員致政：你們針對大家建議過的所有東西做個檢討，看不可行的原因何在、為什麼不可以，然後立法院來決定，因為最後制定法律的是立法院，對不對？我幫他掛牌子在上面啊！我就是要故意讓他覺得有壓力啊！對不對？只要查獲他有酒駕紀錄，他開車的時候就掛個牌子在後面，用不同的車牌，大家自動閃邊，聽起來很荒謬，可是達到嚇阻的作用，製造酒駕累犯者的社會壓力跟他個人的壓力。我再舉個例子，身分證能不能註記酒駕？","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是內政部的權責，可能要尊重內政部的意見。","羅委員致政：OK，我再舉個例子，第一款的社會勞動，當然之前有人提過，洗屍體等等，這個對死者不敬，但是打掃總可以吧？"],["張次長斗輝：目前實際上有在做。","羅委員致政：但是還是一樣，地方政府在處理啊！"],["張次長斗輝：有在做。","羅委員致政：檢察官可以要求，對不對？","張次長斗輝：是，有在做。","羅委員致政：這部分可不可以成為一個必要條件，或是什麼樣的情況下一定要做？"],["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是由檢察官就個案做相關的決定。","羅委員致政：OK，接下來是車輛裝置酒精鎖，未來的科技可不可行？","張次長斗輝：目前交通部已經有開始實施，而且已經有相關的案例。"],["羅委員致政：強迫一定要裝酒精鎖。"],["張次長斗輝：已經有了。","羅委員致政：這個部分是誰決定？檢察官要求他一定要裝酒精鎖，還是判刑的時候必須做這個決定？","張次長斗輝：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交通部主管的法規。","羅委員致政：好，簡單講，大家不斷強調要加重其刑，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不論是求刑還是量刑也好，政府真的要積極回應社會的期待。現在最高已經可以判到無期徒刑，沒錯吧？累犯的部分。","張次長斗輝：對，可以，甚至如果有個案具體的證據，認為他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也可以依照刑法殺人罪處斷，不過這是個案由檢察官或法官判斷。","羅委員致政：好，我問一下司法院，到目前有沒有任何一個案例是因為酒駕種種的構成要件等等，最後被判無期徒刑？雖然法律上可以判無期徒刑，但是沒有嘛！"],["林秘書長輝煌：應該是沒有。","羅委員致政：請問秘書長，到目前為止，因為酒駕致人於死或累犯等等，最高判到多少？有沒有任何個案判到七年、八年或九年？","林秘書長輝煌：有9個是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就是致死的……"],["羅委員致政：三年以上啦！我知道。","林秘書長輝煌：有判到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羅委員致政：有幾個？"],["林秘書長輝煌：9個。","羅委員致政：所以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9個，對不對？這些人還是可以假釋，對不對？"],["林秘書長輝煌：還是可以。","羅委員致政：還是可以假釋嘛！要不要假釋就回到法務部了，對不對？"],["林秘書長輝煌：對。","羅委員致政：這些人是不是真的有服完刑，還是中間又假釋出來？"],["張次長斗輝：任何案件如果符合資格或相關的條件就可以報假釋。","羅委員致政：對嘛！所以又回過頭來講嘛！對酒駕者，尤其是累犯、判重刑者，如果假釋的條件更加嚴苛，嚇阻作用可能是有的。法務部要不要一起檢討？","張次長斗輝：這個牽涉到平等性、比例原則的問題，這部分我們也帶回去研究。","羅委員致政：對啦！環環相扣我也同意，相關的配套要一起處理我也同意，現在責任好像突然間又回到立法院，說法律的配套不夠，一定要修法、重罰等等。我也覺得我們需要這麼做，但是最終還是回到求刑也好，量刑也好，相關的配套作法，這一塊大家一起努力，好不好？不要突然間好像大家又把箭頭指向立法院，說我們立的法太鬆了。你不能說它不嚴，因為最高可以判到無期徒刑，可是如果在執行面的時候，發現很多地方還是有不足的地方，那顯然環節不是只有在立法院這一塊。我不是要推卸責任，我現在講的是每個環節大家一起努力，否則社會的期待跟我們的努力有落差的時候，責任大家一起扛，好不好？","張次長斗輝：好，謝謝委員。"],["羅委員致政：謝謝。"],["主席：我們先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費委員鴻泰發言。（不在場）費委員不在場。","請許委員智傑發言。","許委員智傑：（10時37分）請教法務部，如果修改刑法對酒駕再加重刑度，法務部有沒有意見？"],["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刑法在民國108年大院修法時的立法理由特別提到，如果個案認定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在個案上是可以依照刑法殺人罪論處，目前最高刑度是無期徒刑，相較於世界各國已經是非常重的刑度。","許委員智傑：無期徒刑是針對累犯，初犯並沒有日本對於撞死人的初犯刑期多久？日本好像初犯就可以有20年的刑期。"],["張次長斗輝：我們再去檢視、研究一下。","許委員智傑：日本的車禍肇事率和酒駕肇事率都滿低的，原因應該一來是重罰，二來是宣導。我們才剛修法過，但很明顯的是沒有達到效果，這點我們要檢討。人民會覺得立法院不盡責，事實上我們在這方面很盡責，我們修了法，但沒有達到目標，所以我們要思考哪裡還有改進的空間？到底是行政罰還是刑罰方面要做得更嚴格，才有機會去處理這個案件？行政罰是交通部處理的，所以……"],["張次長斗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交通部主管。","許委員智傑：酒測超過0.25以上吊銷駕駛執照兩年不准重考，現在有執行嗎？執行得澈底嗎？","張次長斗輝：目前我手頭上沒有相關的資料，但有關於酒駕處罰乘客及酒精鎖的部分，交通部都有相關的數據資料，而且資料看起來還滿多的。","許委員智傑：我覺得真的要嚴格一點，因為人民會心存僥倖，他們認為在「切仔攤」喝個酒，然後騎機車回家是很小的事，問題是明天先到還是意外先到，誰都不知道。這次高雄事件的肇事者，有人要開車送他回去，他不讓人家開，因為他覺得自己還可以開，他就硬是要開，他就是心存僥倖，覺得就是開回家而已，但是意外就是在心存僥倖又沒有注意到的突發情況下發生了。法務部應該多做宣導，比如酒駕會害死人會被吊銷駕照等等，不管是交通部或法務部管的，是不是都由法務部整合，不要認為行政上不關我的事，什麼不關我的事，我只負責我的部分。你們要強調酒駕的嚴重性，酒駕不是小事，不要心存僥倖，意外都是在心存僥倖當中發生。加重刑罰可不可能？法務部或司法院可能認為這不符合比例原則，其實我也想過這個問題，以犯案率來講，雖然其犯行不是那麼重，但犯例太多，一般而言是要符合比例原則，以殺人案和酒駕致死案為例，酒駕致死和殺人案判一樣重，在法的角度來講可能不符比例原則，但一般殺人案的量和酒駕致死的量可能差了十倍、二十倍，不能說其犯行或犯意比較起來沒有那麼嚴重，但犯例多了太多，是不是可以用這種思考來加重其刑罰以遏止這種狀況再次發生？從犯意來看當然情節相差很多，要符合比例原則，但從犯例來看，又比一般的故意殺人多太多了。其間的比例要如何權衡？法我們已經修正過一次，我們也盡力要阻止這種悲劇再度發生，但效果不彰。","我這邊有個數據，大家可以參考一下。我們一直在宣導不要酒駕，所以從106年到現在，酒駕案件是一直有在減少。從106年、107年、108年到109年，從82,000件、76,000件、71,000件降低到66,000件，酒駕案件的確有減少。但從另一個數據來看，酒駕案件雖然有減少，但酒駕累犯並沒有減少，106年、107年、108年、109年的酒駕數是8,600、8,700、8,700和8,100，也就是累犯幾乎沒有減少。雖然酒駕累犯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但我們沒有看到法官敢判處無期徒刑的，所以是不是也應該修法規定第二次犯至少要判幾年以上？現在的法規定第二次可以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第二次累犯撞死人的話，至少要判處十年以上。不知道這樣的角度，法務部或司法院可以接受嗎？","張次長斗輝：這部分牽涉到刑度，108年大院審議過的檢討、調整，我們再回去研議。剛才委員垂詢的有關於整體配套，我想相關部會可能都必須共同參與，我們已經有規劃就此相關議題，邀請跨部會共同瞭解如何具體策進的作為，這部分我們會進行。"],["許委員智傑：跨部會也不要拖太久。"],["張次長斗輝：我們已經在規劃。","許委員智傑：你們要儘快，臺灣社會這麼重視這個問題，但同樣的事卻一而再、再而三發生。你們是否可以在一個月內開始開會？其實這兩個星期很快的就有機會了。"],["張次長斗輝：我們會儘速開會。","許委員智傑：請教司法院，司法院一向都比較重視人權，比例原則和人權之間到底要怎麼樣做一個平衡？"],["主席（何委員志偉代）：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同樣是酒駕致人於死，在死亡人數是複數的狀況下，造成的損害很嚴重，自然法官會把它列為量型的因子之一。","許委員智傑：刑度是5年到無期徒刑，是不是麻煩你們整理相關案例給我？","林秘書長輝煌：如果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項，判七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一審到目前為止有三件。"],["許委員智傑：十年以上呢？"],["林秘書長輝煌：十年以上的沒有。"],["許委員智傑：有沒有累犯又判刑的紀錄？","林秘書長輝煌：我剛才講的是第三項的情形，一審判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三件。"],["許委員智傑：十年以上的幾乎沒有。"],["林秘書長輝煌：是的。","許委員智傑：我們是不是有一個什麼樣的默契，什麼樣的案件會有什麼樣的判例，譬如累犯又撞死人，這實在很可惡！","林秘書長輝煌：針對量刑的問題，12月14日司法院院會通過了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且已送到大院，希望委員能夠支持。"],["許委員智傑：結論呢？如果是像這個案例會怎麼判？","林秘書長輝煌：我們規劃設立獨立的量刑準則委員會，將來會就各種犯罪類型訂定量刑準則。","許委員智傑：妥適量刑法通過後，這個案例會怎麼樣判？","林秘書長輝煌：將來會由獨立的量刑準則委員會訂定準則，如果大院支持我們那個法案的話。","許委員智傑：我們可以有個準則，假設是累犯又撞死人至少判十年以上，可以這樣嗎？"],["林秘書長輝煌：我們不知道將來這個獨立機關會怎麼樣……","許委員智傑：我是說大家的結論有可能可以朝這個方向努力，對不對？","林秘書長輝煌：有這個可能，但應該會更細膩一些。"],["許委員智傑：你說這個案子已經送進來了？","林秘書長輝煌：是，我們已經送進來了，希望委員支持。","許委員智傑：好，一起努力，謝謝！"],["主席：請黃委員世杰發言。","黃委員世杰：（10時49分）我想今天酒駕是必考題，剛才已經有這麼多委員問過了，大概有兩個面向，第一個是檢討現行第一百五十三條相關的構成要件或刑度是否妥適，以及法官在個案裁判上或檢察官在起訴時，有沒有確實考量未必故意的相關部分？這部分是比較需要加強的。對於未必故意以立法擬制的方式其實爭議是比較大，上次修法沒有過也是這個原因，在刑法論理方面是有很大的爭議，但在個案中有沒有真正認真去調查呢？這次高雄的案件為什麼引起這麼大的爭議，根據媒體的報導，就是他是在眾人的勸阻下仍執意要這樣做，這個案件屬於個案中是不是有一些可能性去論斷，我覺得是偵辦時應該認真去考慮的。","過去都是民眾在講這件事情，檢察官偵查起訴和法院審理時，好像沒有把這件事當一回事，只是當成刑法論理個案中的一個可能性，但個案事實認定好像不是很嚴肅的在看待這件事情，所以才會讓社會很想用立法擬制的方式替你們完成這件事情。我覺得這是你們要好好注意的，包括你們的司法官學院裡面，因為既然大家認為這有高度的連結性，至少有幾件你們要認真調查，讓大家看到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不僅限於刑法論理上的可能性，現實生活中會發生，而且你們也會去偵辦並且審判出來，我覺得這很重要，先提醒你們。","第二個面向，剛才委員質詢時提到幾個數字加起來是滿有趣的，有委員強調最近幾年來酒駕累犯率上升，但又有人提到酒駕的總案件數是下降的，這兩個數字其實是不衝突的，這很清楚，在我們修法多次後，對一般人酒駕的嚇阻力是有發揮作用，現在社會上的認知大多認為酒駕是負面的，還要面對刑罰的嚴重性，多數人是不會去做這件事，所以酒駕案件數下降，但有少部分的人不會因為有比較重的刑罰或社會負面評價的因子而不做，他會一直做，就像這兩天某位知名藝人的情形，我們修法修了這麼多次，他還是第五次要這樣做。這種人不是用修正構成要件或幾個個案被判重刑而改變，對於這種人我們要怎麼處理？對於酒駕這件事情如果要進一步處理，剛才有委員提到我們有保安處分，為什麼對於酗酒的禁戒處分這麼少？是不是沒有把它跟酒駕連結起來？請司法院和法務部回答這個問題，就是裁定這個部分的保安處分，現行法就有了，為什麼沒有連結？在執行時，檢察官是不是也沒有請求法院要做這樣的連結？或者是法制上對這個連結有所欠缺，需要我們修一條法律把這部分連結起來？請司法院先回答這個問題。"],["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禁戒處分是法官個案決定，我們很難……","黃委員世杰：刑事政策上你們都沒有考慮過這件事嗎？顯然你們現在會做酗酒的禁戒處分所考慮的因素和經常酒駕這群人沒有連結起來，社會一般認為這群人愛喝酒，喝酒之後自制力很薄弱，然後就一直違反刑法規定而酒駕，但是法院在審這類案子時，從來沒有想到叫他們去戒酒，這很奇怪，你不能推給個案。","林秘書長輝煌：第八十八條有一個要件是施用毒品成癮，所以有沒有那個癮還要經過鑑定。","黃委員世杰：你們認為經常酒駕的人沒有酒癮就對了，是這樣嗎？"],["林秘書長輝煌：經過鑑定會比較清楚。"],["黃委員世杰：有去做鑑定嗎？審判過程有針對這件事去做嗎？"],["林秘書長輝煌：實務上不多。"],["黃委員世杰：這可以改進嗎？請法務部說明。"],["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有關於這部分，我們非常重視，目前法務部已經規劃就相關議題，包括剛才委員垂詢的部分，我們會就這部分照會，進行整體研議。其實目前的刑罰已經非常重了，甚至在立法理由中如有直接或間接故意，是可以用殺人罪或重傷罪論處，但實際適用上的各種面向，包括法務部、司法院、交通部………","黃委員世杰：我不贊成用擬制的，但重點是個案偵辦時要注意這個方向。","張次長斗輝：是，我們會通盤來檢討。","黃委員世杰：我要提醒大家的是，其實我們的政策不是只有刑罰而已，我們不能只思考要罰多重，只用一般的預防威嚇，因為這個有其極限，對不對？所以我們還有特別預防的保安處分，但是這些面向都沒有被討論，所以我要特別提出的是，你們現在保安處分執行法也要修了，保安處分的總類什麼時候可以做？因為這些都已經進入司法系統，他們要復歸社會的條件之一就是不能夠再犯這些罪，所以不能只用自由刑來矯治他們，保安處分的部分也要搭配。現在你一直拿現行法來講，說禁戒處分要有成癮、鑑定等等，可是對防制酒駕來講，社會上的觀念是不認為只能局限在那一小塊。","透過剛才那些數字的交叉比對，我們可以很確定，現在會做這件事情的人就是那一小部分的人，而且他們不會因為有自由刑，不管刑度有多重，就算是無期徒刑好了，十幾年後他們也照樣可以出來，如果你不幫他做類似醫療或是心理輔導那樣的矯治，這個人是不會改的，你把他關得再久又有什麼用，因為一般預防的界線已經達到了，你知道我在講什麼嗎？所以你們的刑事政策要研議和檢討，保安處分執行法可以改，刑法有關保安處分的規定也可以改，對不對？但你們卻完全沒有任何積極的作為，所以才會把問題一直丟在剛才羅委員講的一大堆，有一些是別的部會的工作，譬如道交條例，可是有一些是法務部的，法務部的工作本來就包含要怎麼處理這些行為人，對不對？你們權責內的事情都沒有做，所以事情一發生大家就會覺得政府沒有盡責。我希望你們要去研議，現在酒駕總案件數下降，但累犯率卻提高，這個統計數據所代表的意義就是有這麼一群人需要我們特別去處理，但是我們要用什麼方式去處理？當然要結合法務部、衛福部和交通部，今天交通部也有來，對不對？這群人應該怎麼去處理他們？這是刑事政策，也是社會政策，如果你們都沒有從這個角度去執行的話，這個問題當然就不會有顯著的改善，你們這樣一直提高刑度，現在要討論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也可以，但為什麼要加一個「五年內」？我看現在大家討論，顯然是覺得只要這個人曾因酒駕被處罰卻不改，大家就會覺得這個人惡性重大，對不對？但你們現在有一個要件是要「五年內」，但真的有需要這個「五年內」嗎？你也可以修改這個啊！","我的意思是，就算我們討論後把這些法條都改掉了，但是這群人的本質還是沒有改變，你沒有改變他的行為模式，只要他一出監獄，這個行為模式就會繼續反覆的發生，對不對？所以我覺得你們應該要做相關的研究，找出應對這些人的方法，用禁戒處分，叫他戒酒是一個可能性，我也不排除其他的可能性，但是我們要做這些事情，因為這些都是在保安處分的業務範圍內，次長，可以嗎？請你把這個方向帶回去，可以嗎？","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我們會帶回去研議。","黃委員世杰：好，我很快的講一下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毒品的問題，現在我們發現一個現象，根據媒體報導，全國等待進入毒品戒治所觀察及勒戒的人數已經塞車了，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臺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中有提到3年這個問題，這個裁定出來之後，我們比對109年和110年1月到11月同期新入所的人數，從3,068人暴增到11,093人，這就是你們兩邊要協調的問題。最高法院在做出這個裁定前，法務部知道嗎？法務部有沒有預先做好準備？因為這個裁定一出來，就會大塞車。根據媒體報導，現在外面在等待的人還有6,000人，北部有4,000人在等；南部和東部有2,000多人在等。這些人在外面等著要進去勒戒和觀察，但他們在外面只能不斷地買毒，製造社會治安的問題。我的意思是說，雖然司法院大法庭的這個裁定法理上不見得有錯，但是實務上的執行配套就是出現問題了，次長，你知道這個問題嗎？你可以說明一下你們多久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還有，以後有關這些解釋，你們兩個單位可不可以事先溝通？","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這部分我們在積極處理，其實我們已經召開過十幾次的會議，誠如剛才委員所說的，去年只有三千多人，但現在暴增到一萬二千多人，執行量能增加了4倍，現在又要兼顧防疫，因為COVID-19影響，相關的防疫與隔離規定，我們也都非常努力在做，現在一個月是收1,500個人，短期內希望一個月能夠收到1,750個人，然後朝一個月收2,000人邁進，年後就可以規劃到2,000人，相信幾個月內，塞車的情況應該就可以有效紓解。","黃委員世杰：好，我們已經有配套了，對不對？","張次長斗輝：有，我們已經有配套，而且相關的……","黃委員世杰：第一個，這個問題要趕快解決；第二個，大法庭的裁定不是馬上生出來的，前面一定經過很多的個案研討，也會給你們一段時間表示意見和討論，可見得這個裁定出來之前你們早就知道了，但你們卻沒有事先做好準備，或是司法院這邊也沒有預先和法務部做好溝通。我的意思是說，法律解釋是一回事，但是司法行政應該要提早的來做好準備和預防、溝通的工作。這件事情應該要先做，而不是每次都等法院系統做出新的見解後，後端的執行卻措手不及，我希望這個部分你們要加強橫向的聯繫，雖然這要跨院來溝通，但畢竟你們都在司法系統裡面，秘書長可以嗎？","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基本上，大法官解釋就是法院的裁判……","黃委員世杰：是大法庭，不是大法官。","林秘書長輝煌：大法庭也是一樣，它也是法院，所以他們的法律見解或是釋憲的結果不可能事先對外透露。","黃委員世杰：但問題是這個討論會有一個過程，對不對？當有這個可能性的時候，法務部就要預先做準備，對不對？當然，它最後不一定會採納這個見解，這個我同意，但是你們不能這麼消極，每次都等它決定後才要開始做，雖然你們的用意良好，就是不要把這些人當成罪犯關起來，而是把他們當成病患來治療，結果你們根本就沒有準備好，讓他們在外面一直等，然後製造出新的社會問題。","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對於新法「三年後再犯吸毒」的部分，大法庭會做這樣的解釋應該是可以想像的。"],["黃委員世杰：可以想像的嘛！對不對？"],["林秘書長輝煌：是。","黃委員世杰：你們沒有事先做好溝通，所以才會出現這個問題，希望以後不要再出現這種情形，你們要建立橫向的聯繫機制，其實你們都會參與，對不對？難道大法庭的審理過程，法務部都不用參加和表示意見嗎？既然你們知道有這個可能性，就要先做預備，我的意思你們聽懂嗎？可以嗎？","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其實在大法庭做出相關的裁定前，我們事先就有召集相關會議來討論要如何因應，謝謝委員。","黃委員世杰：好，下不為例，謝謝。"],["主席（黃委員世杰）：請何委員志偉發言。","何委員志偉：（11時6分）秘書長和次長，你們兩人可以共同回答我一個問題，過去10年中華民國有多少臺灣人因為酒駕而死亡？誰知道？請回應，兩位誰知道？過去10年有多少臺灣人因為酒駕而死亡？誰知道？"],["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這部分目前我手上沒有相關的統計資料。","何委員志偉：請教秘書長，過去10年因為酒駕而死亡的臺灣人有多少，你知道嗎？"],["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手上沒有這樣的統計資料。","何委員志偉：過去10年因為酒駕而死亡的人超過4,000人，等於是一個小村莊的人全部都被殲滅掉了，他們被一臺又一臺的車子撞死了。我再就教一下司法院、法務部、銓敘部和衛生福利部，過去10年有多少人因為酒駕而受到重傷？誰可以回答？沒關係！我再問一次，請教法務部、司法院、銓敘部和衛福部，過去10年有多少人因為酒駕而受到重傷？誰知道？","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今年到目前為止因酒駕而致重傷的人有13個，推估……","何委員志偉：我問的是過去10年，我跟你報告，有11萬人，又是一個小型縣市的村莊全部被滅村，這是過去10年的光譜和畫面，你會不會害怕？秘書長，你走在路上會不會害怕？特別是過年期間，你會不會害怕？這個比例有多高？你用麥克風回答我好不好？","林秘書長輝煌：對於這樣的結果我們覺得很遺憾，我們也覺得這個真的很嚴重。"],["何委員志偉：法務部回應一下好不好？你會不會害怕？","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這部分我們非常重視，而且我們也不希望再發生類似的事情。","何委員志偉：好，來，因為你們剛剛浪費我太多時間，浪費全國人民的時間，我再問你們一個簡單的統計，2020年平均幾天會有一個人因為酒駕而死亡？誰知道？","張次長斗輝：委員，如果按照今年來推估……"],["何委員志偉：2020年一整年就好。"],["張次長斗輝：推估一年因酒駕而致死者將近……","何委員志偉：老百姓要看的不是各個部、各個會，我們是一體的，他們對我們的壓力、譴責和憤怒是一體的，我們民代有沒有好好做事？各個部會有沒有善盡責任、用盡各種方法努力去遏止它？我跟你報告，現在每2.4天就有一個人因為酒駕被撞死，每一天有11件的酒駕正在發生中，簡單粗暴，可以！酒駕就分3種，被抓到了、傷人了、殺人了，只有這3種以及已經累犯幾次了，是不是？但我們今天是怎麼回應社會的？來，拜託！秘書長。","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12月14日司法院院會已經通過「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這個法將來會送……","何委員志偉：好，我現在要快速的跟你報告我們這邊的案例。有一個該死的XXX，他今年2月第9次酒駕，你猜猜看他被重判幾年？你猜猜看就好，秘書長？","林秘書長輝煌：報告委員，我們不好用猜的。","何委員志偉：不行，請猜猜看，你猜猜看他酒駕9次被重判幾年？我的PowerPoint就在這裡，你不可以說沒有看到，你一定要看到，法務部不要以為你在這邊很涼，你也要看，你猜猜看，酒駕9次重判幾年？","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螢幕上show出來的是處有期徒刑1年。","何委員志偉：1年！合理嗎？先不要用法的專業來回應民眾，請用常理、常識、直覺，你可以笑我簡單粗暴，但社會要的就是簡單粗暴，酒駕9次只判1年。再就教一下，法務部有沒有窮盡所有的機會、可能、方法、方式？這些一直在酒駕的累犯，我們可以對他們做些什麼？你們要矯正他們什麼？你們有窮盡一切嗎？","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我們非常重視，有關酒駕，除了刑罰之外……","何委員志偉：請你回應我事實，我不要你的態度，重視大家都會講，但要怎麼重視？","張次長斗輝：這部分除了刑罰之外，我們已經規劃要就相關的議題，邀集相關部會來討論相關策進作為。","何委員志偉：你一直在講相關、相關、相關，過去15秒，我一直聽你在講相關、相關、相關，當所有的條文和所有的行政機關都在那邊報告相關機關，那就是沒有機關。","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包括行政上的裁罰或緩處分……","何委員志偉：來，次長，你們今天下班回家後，請在一個禮拜內去摸一下這些被酒駕撞到內臟全部都沒有的人的身體，你有摸過嗎？你有沒有摸過腹部或腿部或爛掉的頭顱或全口牙齒都沒有的人，你有摸過他們嗎？","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我以前擔任檢察官的時候有碰過。","何委員志偉：好，秘書長，你有沒有摸過這些人？","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沒有。","何委員志偉：沒有過嘛！請你們體會一下這些活過來的人、死裡逃生的人他們身體上的痛，秘書長沒有，那你要去。我們在這裡這樣說也許是天馬行空，但是我過去曾經提過酒駕累犯應該要去殯儀館洗大體或停屍間，結果臺北市就創下15個月酒駕零死亡的紀錄。在這邊，司法院有司法院的堅持，我懂，但法務部，拜託一下好不好？請思考一下好不好？你不限制這些酒駕的人的人身自由，那你把他載去阿里山、把他丟在山上，其實其他法治國家也有在做這件事情，讓他清醒後自己慢慢走回來，這些都是行政作為。有一些人我們甚至可以更激進的對待他，但我們卻這樣放了他，現在的法律可以做得到嗎？第一時間社會要看到的回應是，我們窮盡所有的行政和法律資源來示範給社會看，我們可以做些什麼？","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有關委員所提及大會今天很多的指教，我們一定會帶回去，相關的問題我們都會研議和策進，我們也會窮盡相關的作為來處理。","何委員志偉：可以做些什麼？你那個不是回應，抱歉！你剛才那個不叫回應，我們可以做些什麼？","張次長斗輝：像洗大體，其實包括到殯儀館清洗，目前有些檢察署的檢察官就已經有在做了。","何委員志偉：之前你們有承諾我要增加，對不對？會增加到多少？現在是幾成？"],["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我們要回去瞭解。","何委員志偉：請你後面的同事回應一下，現在是幾成？這些激烈的生命教育要嚇阻他們，誰可以回應我？誰可以回應民眾？誰可以回應老百姓？憲法保障大家的人身自由安全免於恐懼，每一次酒駕的新聞報出來，每個人走在路上，早上去運動的、下班要回家的、準備去做生意的攤販，大家心裡都很害怕，我們可以為他們做什麼？","我現在提出只要是酒駕累犯的人就不讓他開車，你們支不支持？他可以坐公車，可以騎腳踏車，這個你們支不支持？法務部支不支持？一年不准他開車，除非是他必須去買東西吃，除非他要工作，限制他行動用車的部分自由，支持嗎？","張次長斗輝：因為這是交通部的權責，基本上我們也會邀交通部就相關議題進行討論。"],["何委員志偉：秘書長呢？"],["林秘書長輝煌：這部分的主責機關應該是交通部。","何委員志偉：支不支持？我現在是以一個人在問另一個人的態度，問一個對法律很清楚的長輩，你的態度是什麼？我們都先是一個人，才坐在這裡，當官也好，做民代也好，不是嗎？","林秘書長輝煌：我們需要經過內部的討論，如果交通部……","何委員志偉：該不該更嚴格？該不該更嚴厲？該嘛！要去教化他們，還是怎麼嚇阻他們，這些都該去做吧？我的發言時間到了，再拜託一下法務部，拜託！拜託！這太誇張了，10年的時間滅掉一個村、一個市耶！很恐怖。這個或然率跟機率太高了、太驚人了，我們要窮盡一切可能的手段跟拿出態度來，不然社會會覺得我們的態度太軟弱，這已經超越法律，而是在我們願意做什麼事情，謝謝。"],["主席：接下來請鄭委員麗文發言。","鄭委員麗文：（11時18分）接下來繼續請教法務部，一樣是酒駕的問題。事實上最近酒駕死亡的重大案件引起大家高度的關注，這絕對不是長期以來的個案，早在今年就發生過多起，甚至今年知名媒體人黃暐瀚的母親，在早上出門運動的時候也是無緣無故被撞死。像這樣的悲劇層出不窮，每次發生總會引起立法委員的關心，但是為什麼法務部今天的態度卻非常消極？","蔡清祥部長的回答是，兩年前曾經想要修法納入不確定的殺人故意，當時立法院並沒有通過，但這不能成為以後不再討論研修相關法律的理由。今天我們要遏止酒駕或酒駕致死，只有一個不確定殺人故意的方法嗎？其實方法很多，剛剛講到如果是跟交通部有關的話，其實我們都可以開聯席會議，讓部會與部會之間進行討論。","就今年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今年的酒駕違規居然比去年大幅增長了28%，不是2.8%，是28%。今年發生了什麼事？因為疫情嚴重的關係嗎？我不知道為什麼今年酒駕的違規大幅增加？這已經變成一種常態了嗎？以後每年都會這樣持續增加下去嗎？我們覺得非常的不可思議。有關酒後不駕車的宣導這麼多年，每一次都修法，為什麼在社會上沒有得到相關的回應？這是需要徹底檢討的。","剛剛我也提到酒駕違規的比率比去年大幅增加了28%，那酒駕導致死亡的比率呢？哇！也上升了13.7%，不是1.37%，是13.7%，多超過一成，可見這個問題惡化的情形非常嚴重。今天不是一發生重大酒駕致死的案子就要修法，不是的，而是我們看到一個趨勢，並不是今天有一個個案立法院就要來修法，而是可以明顯的看到這是今年一個不尋常的趨勢。這樣的趨勢怎麼解釋？對此我們提出相對應的方法是什麼？總不能每次都要等到又發生重大死亡案件以後，我們再來這邊討論，人命已經無法挽回。所以我在這裡還是要請教法務部的意見，本人也有提修法的法案，包括沒入他們的車輛，就不要讓他們開車嘛！這不只是吊銷駕照而已，我們確實可以尋求各種方法，請問法務部現在的態度究竟是如何？","法務部是否可以在此具體承諾積極修法，這個會期明天就結束了，你們有心加快的話，下個會期馬上變成優先法案，我相信立法委員和委員會一定都會全力配合，一定都會高度的重視，不可能延宕，法務部是否能在此給我們一個具體的承諾呢？"],["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這部分我們非常重視，我們目前已經規劃邀集相關的部會，除了委員剛剛提到的各界相關的意見，包括修法，我們會儘快邀集相關團體進行討論。若有必要修法，我們也會提出修法的草案；有一些行政措施的精進或宣導，以及其他的策進作為，我們也都會儘速提出來。","鄭委員麗文：是不是可以答應我們，在下個會期一開始就提出你們檢討的結論，提供給我們的委員？"],["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努力。","鄭委員麗文：不行啦！你要答應我，什麼叫朝這個方向來努力？你的檢討報告要出來！我剛才都沒有要求你下個會期一定要修法完成，我是說你們檢討完成之後要怎麼改善？無論是行政命令或法律面相關的部分，你們最後的結論是什麼？"],["張次長斗輝：我們的意見會提供給……","鄭委員麗文：對，下個會期提供給我們。","張次長斗輝：好，謝謝。","鄭委員麗文：接下來是我一直很關心的議題，這應該也是法務部的業務。有關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的同性婚姻專法，這個議題我多次在委員會關注，所面對的問題是這個專法第二十條有關同性伴侶收養小孩的規定過於嚴苛，針對同性伴侶收養子女的規範其實是非常不公平的，而且會衍生出很多相關的紛爭和問題，以及這些無血緣小孩，未來他們的同性父母如果發生什麼變化跟狀況的話，都很可能會出現很多的問題跟疑問。","相較於其他國家的同婚合法化之後，包括古巴、瑞士等國，他們在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後，其中一個很重要的配套，就是關於收養小孩的規定，這是對於他們組成家庭非常核心的規範跟權益。現在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只規定其中一方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而不能共同收養無血緣的小孩，然後無血緣的小孩也只能單身收養，不能伴侶共同收養，這會使得中間衍生出很多的問題。","我已經在委員會關心多次了，請問你們現在修法的進度究竟是如何？當時你們一直說會積極修法，會往這方向改善，結果統統都沒下文，請問現在的進度是什麼？","張次長斗輝：因為這部分是本部法律事務司主責，我並沒有參與，但委員的意見是否容我帶回去，再以書面回覆委員？","鄭委員麗文：我們希望下個會期，因為這個修法很簡單，沒有什麼很大的困難，就是一個當時很重大的疏漏，希望這塊能夠快速補足。","張次長斗輝：好，謝謝。","鄭委員麗文：最後請教司法院秘書長，媒體有重大案件的相關報導，就是聯電被控竊取記憶體大廠美光營業秘密案，在美國和臺灣都有告上法庭，臺灣的部分剛剛辯論終結，要到明年才會宣判。然而就在今年上半年4月的時候，司法院的司法周刊竟然就刊登了相關的文章評論此個案，此舉很是不妥。一個在審理中的個案，司法院的官方文章刊登了相關的論文，竟然舉此案為例，對此案包括在美國與司法部進行認罪協商的判決，在臺灣的效力如何做出了直接的意見。請教司法院，這是不是有下指導棋影響法官心證之嫌？是否有不妥之處？"],["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各種不同的法律意見，學者在各個期刊投稿刊出，沒有法官會因此受到影響的說法，我們沒有這樣聽說，法官沒有這麼弱。","鄭委員麗文：但因為司法周刊是司法院所屬的官方刊物，在這樣的情形下，會不會有相關的疑慮？因為這件事還特別被媒體挑出來報導，有沒有檢討的空間？您剛剛說的是各種文章的討論，應該不至於影響到法官的獨立判案，但為什麼在司法院所屬的官方專業刊物中，在案件審理過程期間特別刊登此意見，這樣會不會有問題呢？因為已經有媒體認為這是有問題的，請問你們的意見如何？你覺得有沒有必要迴避呢？","林秘書長輝煌：如果外界有相關疑慮的話，以後我們會督促審稿或是對外徵稿的注意事項，若文中有提到審理中未確定的案件，這樣的稿件我們就要請作者修正，或者就不予刊登，請他們不要投稿。","鄭委員麗文：謝謝，剛剛秘書長講的沒錯，理論上法官當然有自己獨立審判的權威和權限，也不會因為坊間什麼專業的討論而受影響。或許會有，或許他會覺得這個意見很好想要參考，或是出於認同就這樣執行，這也是一種影響。但問題出在司法周刊是屬於官方的刊物，所以剛剛秘書長提到專業的討論或許應該避開，或是待案件審理完畢之後再刊登相關文章，可能會比較妥適。","此舉已經引起媒體的注意，因為聯電和美光這個案子很大，所以當然很敏感，這也會影響當事人的相關權益。我想這也是為什麼大家會非常注意的原因，所以在此請司法院要特別小心、特別謹慎的處理，謝謝。"],["主席：接下來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11時30分）謝謝主席。今天與會的有法務部、司法院、銓敘部、衛福部以及其他各單位的部長、首長，首先我要請教，酒駕的問題層出不窮，也是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根據統計，近5年來酒駕死傷意外一共超過4萬多件，超過5萬人受傷，已奪走一千多條寶貴的生命。只要酒駕不涉及死傷，刑度通常不會太重，也讓駕駛人選擇僥倖上路，成為馬路上的未爆彈。","法務部認為酒駕再犯要以不確定殺人故意的刑度加以處罰，也就是加重刑度，但民意普遍認為不應再讓酒駕者取得車輛，希望能修法沒入車輛，無論是計程車或租車都一樣，對此法務部的看法如何？"],["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有關刑度的部分，在108年大院修法的時候，在立法理由中就有提到，不確定故意或直接或間接故意，是可以殺人罪論處。至於要不要沒入車輛，這部分也進行了相關的研議，雖然討論後沒有入法，但是刑法上的沒收，也可以做個案的決定將其沒收，這部分我們特別來……","林委員德福：但實際上到目前為止你們沒收多少？你要提出數據讓社會大眾可以接受，因為有的是累犯，一而再、再而三啊！甚至剛剛有委員說已經連續累犯9次才判1年，這個實在跟民意落差太大。","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我們已經規劃在近期內邀集相關的部會，就所有相關議題做整體的討論，該修法的修法，該策進的……","林委員德福：我是認為你要回應民意，因為民意也普遍希望對酒駕者採取鞭刑，但法務部認為鞭刑違反現行的政策，是一種報復主義，此舉也違反國際的反酷刑公約，立法要根據世界潮流才是進步的立法，這是法務部的想法。鞭刑是否為世界潮流，不是民眾關心的重點，民眾關心的是法務部能不能提出嚇阻酒駕者的好方法，因為一般民眾都認為無論黑貓、白貓，只要能抓老鼠的就是好貓，民眾不希望再看到酒駕發生。","法務部既然提不出好的解決方法，何不順從民意將鞭刑也納入？我在很多場合都徵詢過這個問題，幾乎都認為針對酒駕和販毒累犯，就是輸入毒品的源頭，應該要加重鞭刑，這樣才可以真正的嚇阻。這個問題幾乎99.9%的人都認同，然而法務部和一些人權團體的想法卻和民眾有落差，認為不能這樣做，實際上和現實面差很大，請問次長有什麼看法？","張次長斗輝：鞭刑在回教國家和新加坡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但在其他一般多數的國家並沒有這樣的規定。這部分我們也徵詢過相關的學者專家，一般都是持比較保留的態度。"],["林委員德福：要是今天透過公投你是否認同？","張次長斗輝：因為這是可以討論的議題，所以這部分我們會帶回去研議。","林委員德福：因為有的累犯一次、兩次、三次，根本沒有辦法改，但要是加上鞭刑，可能就永遠都記得。我們現在累犯9次只關1年，1年以後他一樣會再犯，永遠不會記得啦！次長你記得這句話，我們今天是要針對問題去解決問題，我剛剛特別提到，5年來有4萬多件，有5萬多人受傷，奪走一千多條人命，！這是很嚴重的問題啊！次長，我再問你，針對酒駕問題，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提出五大建議，包括沒入車輛、擴大連坐法、同車者連帶負刑事責任等等，希望中央能夠修法，請問法務部可不可以比照AI換臉的修法，跟交通部共同研商，在一個月內提出刑法跟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法版本，可不可以？","張次長斗輝：這部分除了法務部主責的刑法外，在交通部、內政部或其他相關部會都有一些相關的規定，到底要怎麼做，我們已經規劃近日內邀集相關部會，就所有相關議題研究，該修法就修法，需要再精進的作為、配套措施，我們都會窮盡一切方法去做相關防制措施。","林委員德福：對啊！你看AI換臉的修法，動作那麼快，這個你們就拖拖拉拉，民眾的呼籲是一次又一次，這部分你們應該要有所作為。","最後一個議題，許多社會案件違法者害怕被社會大眾肉搜，現在酒駕肇事層出不窮，酒駕撞死人的新聞也時有所聞，真的令人非常痛心。針對酒駕累犯，本席希望你們參考動保法、勞基法、兒少法等，公布當事人姓名、照片，包括相關處罰，我認為公布這些酒駕累犯者的姓名、照片，增加影響其名譽的處分，多少應該能嚇阻酒駕發生，維護民眾及用路人安全。次長，你認為呢？"],["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我們會進行相關研議。","林委員德福：對啊！希望法務部可以研究公布酒駕累犯者的姓名、照片等，把這個納入修法的可行性評估，好不好？","張次長斗輝：好，我們會進行相關研議。","林委員德福：好，謝謝。"],["張次長斗輝：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38分）主席、各位委員、各機關官員。本席要特別針對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就教司法院及法務部。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投票者，亦同。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基本上是針對選舉人所謂的虛偽遷徙戶籍，就我理解，指的是依法、依規定遷了戶籍，但沒有實際居住，請問林秘書長，是不是這樣解釋、這樣認定？"],["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是這樣。","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個是規範選舉人，但沒有規範候選人。我們都很清楚，候選人很多是跨縣市參選，只要在投票前四個月遷戶籍就可以，事實上，他也沒有實際居住，這種案例很多，可是這並不在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範內，但是對選舉人而言，卻有這樣的規範，我認為這是需要檢討之處，法務部張次長的意見如何？"],["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是有關現行法條文，因為牽涉到選舉的公正性，是不是容我們帶回去再審慎研究？","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沒有錯，確實是需要研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統一見解，意圖使特定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並取得投票權，且已完成領票行為時，就認為已經是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之著手。這是座談會的統一見解。我要特別跟司法院林秘書長及法務部張次長說明，以原住民族而言，很多都是基於親屬、部落、族群的情感而遷戶籍，我舉花蓮縣豐濱鄉為例，豐濱鄉阿美族人最多，其次是噶瑪蘭族，再其次是撒奇萊雅族。在選舉代表時，因為代表席次很少，大家都希望有自己族群的鄉民代表，但因為花蓮豐濱鄉位於東海岸偏鄉地區，大家為了就業關係，都會到都會區工作，加上孩子要念書，所以戶籍都會遷到都會區，但是鄉民代表選舉時，基於親屬、部落或族群情感，就是部落、族群裡不能沒有鄉民代表，譬如噶瑪蘭族不能沒有代表，不能全部都是阿美族，而沒有噶瑪蘭族代表，也不能沒有撒奇萊雅族代表，基於親屬、部落或族群情感，會把戶籍遷回去，是這樣的情形。針對這個問題，我常常對比的是，有選舉人、有候選人，但候選人虛偽遷戶籍，完全沒有刑責；選民、選舉人卻有，我認為這個部分應該要檢討。針對這樣不一致的立法，特別要請司法院和法務部考量，我是認為應該要檢討，不曉得秘書長的意見如何？","林秘書長輝煌：委員的想法，我們帶回去研究，這樣可不可以？","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次長也是一樣嗎？","張次長斗輝：委員，我們也是帶回去研議。","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因為選罷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是不是你們誰來主責，然後共同討論？法務部主責嗎？刑法是法務部主責。","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刑法法務部為主責單位。","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們邀請司法院、內政部及中選會一起討論，可以嗎？","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我們帶回去研議。","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謝謝。"],["主席：請鄭委員正鈐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請莊委員競程發言。","莊委員競程：（11時45分）本席今天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待會也會進行實質討論跟審查。首先我要說明提出第六十七條修正案的背景，法務部在109年12月公告要增聘22位觀護心理處遇師，但因為衛福部醫事司援引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認定諮商心理師無法執業登記於地方檢察署，導致各個地檢署排除諮商心理師的應聘資格。109年12月11日本席與賴品妤委員召開一次協調會，法務部也有派代表在場，當時討論解決的方法是用函釋方式來處理，法務部也建議如果真的要澈底處理，應該是從修母法著手，因此，本席與周春米委員在諮商心理師全聯會王理事長的建議下，討論了修法方向，本席認為在106年時，因為心理諮商與心理衡鑑實務上的需求，修訂了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當時的修正只加入臨床心理師，我想請教法務部，106年修法的理由是什麼？就是只納入臨床心理師的修法理由是什麼？"],["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當時矯正署就只有臨床心理師，所以就是這樣的狀況。"],["莊委員競程：當時單純只是你們只有臨床心理師？"],["張次長斗輝：是。","莊委員競程：我查了當時的修正理由，看得出來是比較針對毒品或有性侵的受刑人所做的心理治療，才納入臨床心理師。其實臨床心理師跟諮商心理師在心理師法的母法裡都有規範其執業範疇及專業分工，這都已經有歸類，也幫他們做了很好規範，目前諮商心理師與臨床心理師執業的差別，只在於臨床心理師多了兩項，就是精神疾病及腦部心智功能不足的受刑人或病患，可以由臨床心理師進行治療，但諮商心理師不行，只有這樣的差別。請教法務部，目前受刑人有精神疾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足的人數，比率是多少？","張次長斗輝：依照矯正署的資料，一般大概是五成左右，至於具體人數，因為我手上沒有資料，沒有辦法跟委員報告。"],["莊委員競程：你是說五成？還是五%？"],["張次長斗輝：五成。喔！五%。","莊委員競程：對嘛！你要講清楚，五成是五十%，是五%嘛！我看你們的資料顯示是只有五%，五%嘛！本席那時候會提出這樣的修正案，其實還有一個目的，就是不一定只有受刑人需要諮商心理師，在監獄或矯正署執勤的一些同仁們，如果他們心理有壓力，有時候其實也應該有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介入做一些心理諮商輔導，所以剛剛講的數據很重要，現在觀護所裡面，只有五%的受刑人是可能有精神疾病或腦部心智功能疾病的患者，但很多業務，諮商心理師也是可以承攬、輔導的，這個法務部認同嗎？","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法務部敬表尊重，如果通過的話，各地檢察署可以依其需求進用不管是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屆時會更加多元，這部分我們敬表尊重。","莊委員競程：當然，本席提這個法案的修正，其實是為了社會安全網，這點我們要共同努力，而不是要製造諮商心理師和臨床心理師的對立。本席本會期在衛環委員會，衛福部跟法務部正在溝通未來司法精神病院的相關議題，我相信不管是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他們都會在這裡面占有重要角色，我是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來解決社會安全網問題，因為受刑人在回歸社會之前，所有的心理諮商對他們而言，幫助都是非常大的，希望在這樣的狀況下，第六十七條的修正案可以獲得法務部的支持。","張次長斗輝：謝謝委員。這部分我們尊重大院的決議，基本上我們是樂觀其成。","莊委員競程：好，剛剛司法院林秘書長跟我提到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三條的附表也有寫到臨床心理師，但我剛剛詢問召委，就是我看第七十三條的本文裡是沒有臨床心理師的，那個附表只是一個員額，所以我想請問，第六十七條修正後，附表是不是由你們來修正？因為附表並不在法條裡。","主席：附表是條文的一部分，還是要經過三讀、經過立法程序，不能由行政機關自己改。"],["莊委員競程：附表……"],["主席：附表也是條文的部分。","莊委員競程：我的意思是那個表只是一個員額表，它是空白的表。"],["主席：不然你問他們。","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許廳長說明。","許廳長紋華：跟委員報告，那個附表其實是第七十三條條文規定的一部分，只是用附表的方式呈現。"],["莊委員競程：我的意思是第七十三條裡並沒有「臨床心理師」的文字。","許廳長紋華：對！是在附表裡，附表的欄位有「臨床心理師」這幾個字。如果要修，也是要透過立法程序，才有辦法修。"],["莊委員競程：要透過立法程序來修附表嗎？"],["許廳長紋華：對！就是單純那個附表要提出來經過修法。"],["主席：修附表跟修條文是一樣的。"],["許廳長紋華：是。"],["主席：所需要的程序是一樣的。","莊委員競程：OK，沒關係，這個我們會後再討論。謝謝。","主席：好，謝謝莊競程委員。","請李委員德維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報告委員會，上午會議進行到所列議程處理完畢為止。","現在請劉委員世芳發言。","劉委員世芳：（11時53分）謝謝主席。首先請教司法院秘書長，今天要審查的法條相當多，也相當雜，但我們仍然要盡到監督的職責。有關石木欽跟翁茂鍾飲宴案，這是兩、三個會期以來，大家追蹤與關切的議題。根據12月24日司法院出來的新聞稿顯示，石木欽案的懲戒法院判其罰俸一年，秘書長知道這個部分吧？"],["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知道。","劉委員世芳：真正的原因是什麼？為什麼是一年？石木欽從民國86年開始，跟翁茂鍾等等其他司法界人士，包括法官、檢察官，甚至有警察單位或調查局等等人員的不當飲宴，其中還可能牽涉到股票買賣的獲利行為等，到目前為止，懲戒法院免議的部分，是因為超過修正前公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所定的10年追懲時效，所以相關的幾項案件都沒有辦法做任何追查或追懲，是不是這樣？","林秘書長輝煌：是的，判決理由是這樣說。","劉委員世芳：判決理由當然是這樣說，就是其餘餐宴、球敘、未迴避的部分，沒有證據可認為有何違反規定，因此不併付懲戒。當然，如果沒有證據的話，站在司法院立場，可能會比較嚴謹看待。在此我想請教，石木欽被判罰俸一年，就你所瞭解，大概會罰多少錢？一年是怎麼計算的？應該是他最後一個在司法院的職……","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大概是300多萬元。","劉委員世芳：聽說是350萬元左右，沒有關係，請問，他可不可以抗告？對不起！他可不可以上訴或抗告懲戒法院？","林秘書長輝煌：雙方都可以上訴，就是監察院跟石木欽……"],["劉委員世芳：監察院？是懲戒法院還是監察院？"],["林秘書長輝煌：監察院。"],["劉委員世芳：都可以？"],["林秘書長輝煌：因為監察院是彈劾機關。"],["劉委員世芳：懲戒法院現在是誰管的？監察院？還是司法院？","林秘書長輝煌：職務法庭是獨立審判，只是在行政上，我們可以監督。","劉委員世芳：按照石木欽先生對媒體的說法，他認為這是不公平的，有關買賣股票的行為，並不是他，而是他的家人等等，這些我們姑且聽之，萬一罰俸一年的追懲他拒絕給付，我們可以強制執行嗎？這個要由誰處理？是司法院處理？還是法務部處理？法務部有強制執行權嗎？像石木欽這種類同的案件，如果最後確認他拒絕繳一年罰俸，該由誰負責追償、處理？因為他在新聞上表示自己是冤枉的，一定會類似上訴、抗告或陳情到底，該由誰負責？","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我們查一下，可以嗎？","劉委員世芳：好，那我請教法務部，法務部有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署的執行，有沒有包括這些？這是懲戒法院有史以來第一遭比較能夠上版面的案件，萬一他不願意繳錢，或者財產已經分配給別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不可以追償？"],["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如果是執行的話，可以囑託民事執行處做相關的……"],["劉委員世芳：用民事執行？不是由行政執行署？","張次長斗輝：民事執行處，當然是在……","劉委員世芳：到底是哪一個單位？你不要因為石木欽在司法界有很多學長、學弟，我不要講是徒子、徒孫，然後大家就不好意思，會忌憚，這個350萬元最後如果沒有繳的話，相關責任我們要去問誰？是行政執行署還是懲戒法院？是問司法單位、監察院、還是法務部？到底是誰？誰可以強制執行？現在一般民眾如果欠錢，譬如交通違規罰款欠錢，行政執行署都會一直執行，包括扣押房產、財產、土地等等，石木欽先生如果犯同樣的罪，最後他拒絕被追償，該由誰來強制執行？程序是由誰負責？","張次長斗輝：有關這部分，民事執行署受理執行，但要移送機關囑託我們執行，這部分……","劉委員世芳：只要有其他機關囑託，譬如司法院或監察院囑託你們的話，你們就會代為執行，是嗎？","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有囑託的話，我們會研議進行相關執行。","劉委員世芳：好，麻煩你告訴我最後答案，如果是囑託的話，有什麼樣的法條可以引用這樣的委託方式或囑託方式？","秘書長，你問好了沒？我很害怕像這樣具有很高法律素養的人，一定會想辦法找法律漏洞，或者是找行政命令等各種法條的漏洞，到時候這350萬元可能就徒法不能自行……","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法官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受懲戒法官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所屬法院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該法院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囑託民事執行處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代為執行。也就是說，基本上是由石木欽所屬的懲戒法院催告他履行，如果他沒有履行，懲戒法院可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囑託民事執行處或是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代為執行。","劉委員世芳：是，但是現在石木欽已經是退下來的，他算是法官法裡面的……"],["林秘書長輝煌：實質上應該還是在這裡。"],["劉委員世芳：確定？"],["林秘書長輝煌：是。","劉委員世芳：我的意思就是如果萬一他沒有辦法繳出這350萬元的話，可不可以從他的退俸中把它扣回來？這樣子好了，這個你們都不曉得，我剛剛講過了，因為這麼大的案件第一次發生，不管是在懲戒法院或法務部的行政執行署，麻煩會後給我一個資訊，好嗎？你剛剛告訴我的是現在法條的依據。"],["林秘書長輝煌：是。","劉委員世芳：那真正在執行的時候會怎麼樣執行，是不是可以在這兩天查一下？"],["林秘書長輝煌：好的。","劉委員世芳：我並不是說要針對這個個案，我是說針對未來如果發生這類通案的話，我們一定要有一個詳細的行政處理流程，或是法律的處理流程，否則懲戒法院判決出來等於是沒有用！沒有牙齒的老虎其實沒辦法咬人，我想這樣子不好。"],["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儘快提供委員書面報告。","劉委員世芳：那就麻煩司法院跟法務部，我要看看你們用的法條是不是相同。","同樣的道理，我現在請教一下法務部，今天大家都在講酒駕的刑度，剛剛交通部特別提出，他們認為初犯肇事者要沒收車子，如果10年內再犯的話要重罰，要提高同車者的罰款，我突然發現法務部應該跟衛福部、交通部一起來討論酒駕的刑度。坦白講，酒駕的刑度現在不高嗎？高！可是為什麼犯罪的比率還是很高？我認為酒癮成性其實就跟毒癮成性是一樣的，如果沒有跟衛福部一起來討論怎麼樣治療這些酒癮成性者，然後讓他們漫無限制的開車上路，最後要進入法院判決之前，他的家屬就出來哭哭啼啼，然後法官就心軟，然後一放，出去以後就是放虎歸山。部長就講以前曾經提出要加重其刑，只是立法院沒通過，我覺得這樣是太單一面向來處理事情，沒有整體來看待，不曉得次長怎麼看待這個事情？我剛剛跟你講了，交通部已經祭出沒收肇事者車子這樣的重罰，法務部也不能只有從重量刑、從嚴量刑這樣來處理，我認為你們最差的一步就是你們還沒有跟衛福部，包括我們常常提到的司法精神病院，把精神耗弱、身心耗弱或身心減損影響到正常交通的駕駛者的部分，講清楚、說明白，其實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不能夠減低目前社會上對於酒駕者公布姓名等等的要求。它其實不是道德的問題，應該是屬於個人身心耗弱的問題。所以我不曉得次長有沒有可能請法務部、交通部和衛福部一起針對刑法裡的刑度、交通裁決的問題或交通法庭的問題來討論，可以嗎？"],["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我們已經規劃在近日內會邀集相關部會，就所有刑罰的問題、行政措施的問題、有沒有必須強化之處，作相關討論。另外，委員所垂詢的酒癮治療這部分，根據我們統計，去年有205件，我們會去……","劉委員世芳：沒有那麼少，我告訴你酒癮絕對沒有那麼少，這跟社會上的認知差很遠。","張次長斗輝：我知道，我們要加強辦理。","劉委員世芳：次長，我還沒有講的部分是，我說在這三、四個部會一起來討論的過程當中，有一個其實牽涉到法務部跟司法院的暫行安置，如果現在已經知道肇事者有酒癮成性的問題，為什麼他仍然可以拿著駕照開車上路，造成很多事故甚至是天人永隔？請問一下在現在警察執法時，或者法務部執行的部分，有沒有可能用類似暫行安置的作法，等他的酒癮治療好了以後，才可以給他駕照，或是才可以讓他開車上路？有沒有這樣的方式可以處理？這部分當然牽涉到內政部警政署，或者是衛福部心口司，我的意思是一定要有配套一起來執行才有用，而不是三、四個部會只討論如何加重其刑，等到新聞媒體的熱度過了以後，大家就等下一次再有重大事故發生，再互相指責、互相推諉。","張次長斗輝：我們是朝著這個方向努力，除了相關的法律之外，其他的行政措施有哪一些可以精進的，都會列入我們討論的事項。"],["劉委員世芳：那三、四個部會大概什麼時候要一起討論？"],["張次長斗輝：近日我們就會去……","劉委員世芳：儘量好嗎？能不能在10天或半個月內告訴我們最近討論的成果？現在是由你們主政，還是由行政院召集，還是由哪個部會主政？","張次長斗輝：委員，我們會來照會。","劉委員世芳：那麼你會後告訴我大概什麼時候開會，還有你們開會的內容，然後也順便徵詢一下推動交通安全或治療酒癮甚至毒癮的民間團體，請他們提供更多意見，不要每次什麼事情發生就從重量刑，但後來每一件事都是殺人致死，這樣不好，好嗎？","張次長斗輝：好，謝謝委員。"],["劉委員世芳：法務部加油！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瓊瓔及湯委員蕙禎均不在場。","現在請蔡委員易餘發言。","蔡委員易餘：（12時6分）請教次長，臺中中二選區陳柏惟的罷免案件之前有一個狀況，我具體提出告發，刑事局和法務部也有去偵辦，就是在PTT發現有同樣的IP帳號，用反串、抹黑的方式來鬥爭陳柏惟，我告發之後，這些IP位置都被查出來是來自中山大學的翠亨宿舍。這件事呈現了兩個問題，當時所有鬥爭陳柏惟的PTT帳號，實際的使用人紛紛到警察局去報案，說他們被傳喚，但是他們並沒有發文章，後來刑事警察局偵九大隊也告訴我說，經過判斷，去報案的7個人是帳號的使用者，可是他們確實不是發文章的人，所以這件事情證明了有很厲害的駭客集團可以侵入、盜用他們的帳號，去發表對陳柏惟不利的言論。這件事情我要求法務部跟警政署一定要偵辦到底，因為這樣的駭客集團太可怕了！竟然還會盜用別人的帳號。結果後來偵辦卡住了，警方告訴我說有科技障礙，就是他們在IP溯源的過程中遭遇了困難，比方到了中山大學或當時新店的一個家庭，分享器、路由器的log保存已經超過了兩天期限，所以外面以此作為跳板的原始IP就找不到了，只能找到在中山大學宿舍的IP。我覺得這件事好誇張哦！這麼明顯的犯罪，影響罷免結果的行為，結果法務部告訴我無法再溯源，查到這裡就這樣了，因為遇到科技障礙。「科技障礙」這四個字令我覺得非常不可思議，原來法務部的科技能力輸給了駭客、輸給了這些攻擊別人的人，法務部沒有辦法再查下去了。次長，請問你對這件事情是否清楚？如果不清楚，請你說明一下法務部要怎麼提升科技辦案能力？"],["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的確現在的犯罪很多都透過網路，越來越不容易偵辦，這部分臺高檢署、檢調單位也一直在提升。","蔡委員易餘：可是緩不濟急啊！這不能說是個案。次長，當時我去舉發這件事的時候，我都說了，這樣用PTT去盜用別人的帳號，後來他們發了幾篇文章有漏餡，那些文章是簡體字，臺灣人在PTT不會用簡體字發文，所以它是來自中國。來自中國的網軍、駭客做了兩件事，第一，侵入PTT上可能很久沒有使用的帳號，結果他們有辦法知道這些帳號的密碼；第二，他們的IP也可以用跳板的方式，然後利用路由器的log保存期限不夠這個漏洞，完全藏身在黑暗中，然後我們沒辦法靠科技去還原，把它逮出來，這讓人非常震撼，怎麼會這樣呢？不要跟我說這是個案，如果它明天又再做一次同樣的作為來攻擊林靜儀或其他人，我們也束手無策啊！","張次長斗輝：雖然這是個案，但是首先我們會轉給相關的承辦單位去瞭解；其次，就這個問題我們會要求調查局就相關的情形通案性的瞭解如何強化偵辦。","蔡委員易餘：次長，針對陳柏惟這個個案，因為你們告訴我遇到科技障礙，無法再辦下去了，麻煩你們提出一份報告給我，等你們通盤瞭解之後，告訴我這個案子之所以無法辦下去的確切理由，以及未來遇到類似狀況時，到底要怎麼精進，或者必須跟科技部溝通，以後路由器的log必須保存一個月以上，過去的機器要汰換，不然只保存兩天，過兩天IP全部都消失了，這個好誇張，以前我們還不知道會這樣。","張次長斗輝：所以跟委員報告，通案性的我們會請調查局去整個瞭解後，作一個通案性的策進作為。","蔡委員易餘：麻煩次長針對這個個案去瞭解清楚，就檢討精進方式跟我們辦公室說明一下，我覺得這件事很嚴重，你們一定當作很重要的事去辦到底，好不好？","張次長斗輝：好，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周委員春米及高委員嘉瑜均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翁重鈞、費鴻泰及楊瓊瓔等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翁重鈞書面質詢："],["委員費鴻泰書面質詢："],["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主席：現在進行審查，請一併宣讀所有條文及修正動議。"],["一、提案條文："],["(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行政院提案：","第十二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條文、○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四)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第十七條之一　　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司法事務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第十八條　　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五)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第十條之一　　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前項司法事務官以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者為限。","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七)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第十二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第十三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二、修正動議：","　　(一)討論事項第二案修正動議","　　(二)討論事項第三案修正動議1","　　(三)討論事項第三案修正動議2"],["主席：現在就依序進行審查。","討論事項第一案是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六案。現在在場委員人數不足，我看各案中比較需要討論的就是第三案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他各案應該沒有問題，所以我們是不是先就第三案進行討論？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請劉委員世芳發言。","劉委員世芳：基本上，我贊成召委所說的，只是有一些文字修正的話，等一下等委員到齊之後就讓它修正通過。剛剛所說的第九條之一只是一個名詞上面的修正；再來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這兩個是不是會比較快？我們先討論這個？","主席：不是，我一個、一個講好了。第一案的部分只是文字修正，對於CEDAW檢討之後的結果，這個沒有問題。第二案是因為大法官釋字第790號，原則上問題也不大，大概只有江永昌委員有些意見，我們等江委員來了之後再來討論。第四案、第五案、第六案、第七案及第八案涉及的部分，之前我有跟司法院討論過，第八案是文字修正，前面幾案基本上是屬於司法事務官的官等調整，為了使他跟檢察事務官一致，已經做了調整，司法院這邊應該也沒有什麼問題，所以這個部分應該可以比較快速進行宣告。","現在有進行實質討論必要性的大概是第三案的部分，提案委員莊競程也在現場，我們要先請提案委員與主責部會的法務部討論。莊競程委員已經做過提案說明，我們再請法務部確認一下這個內容。剛剛銓敘部對這個條文的文字寫法也有一個建議意見，我們也請銓敘部表示意見。順序上我們先請銓敘部林次長發表意見。","林次長文燦：主席、各位委員午安。基本上，銓敘部有兩個態度，第一個就是尊重立法院的決議。第二個，我們會針對銓敘部的官制、官規及建立文官制度的部分提出專業意見，讓整個法案更完整。基本上，第六十七條的實質內容我們是同意的，但是要怎麼讓它更完善一點，各位委員的提案都是增列「心理師」三個字，「心理師」是心理師法裡面的專業用語，包括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這些同仁進入政府機關就變成公務人員，而在任用的部分如何能夠更完整地保障他們的權益？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包括醫事人員條例、各機關聘用人事條例的規定裡面，有很明確地提到那個職稱，有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剛剛委員也特別提到，過去只有臨床心理師，其實諮商心理師也非常重要，他們將來進入政府部門，我們要給他們一個很明確的名義，因為在組織法規裡面這算是專業領域。為了讓他們將來的權益保障更完整，也符合委員的建議，所以我們建議把「心理師」三個字更明確修正成「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配合將來任用的時候，在相關的組織法規裡面，其銓審、薪級、地位都會有更明確的保障，這是銓敘部就官制、官規，就整個制度做比較完善的建議。","主席：銓敘部大概是針對文字的部分，還有未來文官制度的部分，希望把名稱寫得更明確。我覺得還是要先確認，因為這個條文涉及到檢察署裡面觀護人室的員額配置，所以還是應該要請法務部明確的表示，關於這個員額的工作內容、性質及需求，衛福部等一下也可以表示意見，心口司今天也有來。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都是心理師法的規定，法務部在聘用的時候，下面有寫到列師(三)級，所以它是一個正式人員，在職掌和工作內容裡面，因為當初新訂這個條文的時候，是2017年的時候加進去的，那時候寫臨床心理師也有相當的理由。現在有委員提案要修改，你們的立場是要改或不改？其實從上次修法後也過了好幾年，就好像今天討論過的，也有很多委員提到情況已經改變，未來也會改變。","今天的提案和新世代反毒的毒品防制計畫有關，未來也會搭配更多的措施。觀護人主要是處理保護管束，我們在討論暫行安置的過程中，也有提到所謂假釋中的受刑人出來之後，假設他有精神疾患是不是也跟這個業務有所關聯。暫行安置部分、監護處分執行以及未來假釋中保護管束的搭配，其實也要一併考量。法務部在這個職務的工作內容、在政策上應該要有相當的立場才對，所以請法務部先詳細說明，關於這個職務工作所需的專業技能，除了人數上的需求、人員上的需求，是不是可能有搭配分工或是實際上進行時的需要？這樣我們才能夠跟專業團體對接，這個地方要請法務部先說明。","張次長斗輝：謝謝召委的提示，有關於銓敘部的建議意見，這部分他希望採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我們是同意，這是法制上的用語，不過銓敘部是用「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商」，我們建議改為「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避免好像兩個同時要兼具，讓用人機關視業務性質能有更佳彈性的運用。另外，在說明欄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再強化說明臨床心理師和諮商心理師的養成教育，包括他的心理衡鑑、心理諮商等相關的說明用語，讓人家更加清晰瞭解？基本上，我們是敬表同意，也樂觀其成。以上。","主席：但是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剛剛說你們在政策上，這個位子以後要做什麼，是不是有更改的需求，原因在哪裡？你要說明清楚。","張次長斗輝：這個部分我們106年的臨床立法理由是毒品、酒癮及精神疾病，所以才加入臨床心理師，我們為了要讓它更加多元，所以這部分我們希望也能夠加入一般的諮商心理師進來。","主席：先請莊委員競程發言，因為你講的我聽不懂。","莊委員競程：我翻譯一下剛剛法務部次長講的內容，過去106年是針對毒癮、性侵或精神疾病病患的受刑人需求加入臨床心理師，但是現在法務部地檢署裡面對於諮商心理師的需求量也是大增。我剛剛也問過，精神疾病或是腦部心智功能受損的受刑人只占了5%，所以其實他們在諮商心理師的需求面應該是大增的。我在協商的過程當中法務部是同意的，而且也希望朝這個方向進行修法。剛剛銓敘部講的臨床心理師，加上法務部的意見是「或諮商心理師」，基本上，本席是同意這樣做。我們單純講心理師，在心理師的母法裡面會知道有臨床和諮商心理師，銓敘部未來在聘任的差別上面會有什麼困擾？我不太清楚有什麼差別。","林次長文燦：謝謝委員的垂詢，銓敘部剛剛已經表達過意見，基本上，我們是贊成的，將來他進入公務體系成為我們的同仁的時候，如何讓他的權益得到保障？所以他跟臨床心理師是並列的，而他的名稱叫做諮商心理師，更重要的是，他將來進來以後要銓敘，剛剛委員也提到他是列師(三)級，在銓敘的時候，我們能夠很明確地知道有一個職務是臨床心理師，有一個職務是諮商心理師，對他會更有保障，另外，就是更尊重，因為這是個專業。至於剛剛法務部次長提到將「、諮商心理師」改成「或諮商心理師」，這是法制作業的問題，一般我們的法制體例是用頓號，到底是「頓號」好，還是「或」好，立法院法制局對這方面也可以有建議。但是從銓敘部的組織法規、人事條例的通例來看，因為這是兩個不同的職稱，不會產生因為頓號就要兼具兩個專業的情況，所以基本上銓敘部……","主席：次長，我覺得你沒有搞清楚這個問題，我跟你講，剛剛有提到第七十三條的附表，這就是它的員額表，這個比較特別，其實很多編制表都是另外訂，但是法院組織法的員額表是訂在法條的附件裡面。現在這個員額表裡面，關於觀護人室的配置，觀護人的人數、臨床心理師的人數、佐理員的人數都是有定額，有一個range的，依照事務的繁忙程度分為六類，把這個表拿出來看的話就會知道。如果按照你的意見去改的話，觀護人室底下這三欄其實要改為四欄，也就是臨床心理師要多少人、諮商心理師要多少人，那是要另外討論的。","如果今天法務部只有給我們這種回答的話，我認為是不足以作決定的，因為你們只講法制作業的事情，我覺得也不對，你們應該從用人的角度去給人家建議。回到我剛剛一開始的問題，因為這兩種心理師執照能夠執行的業務範圍還是有所不同，法務部要很明確地說明，檢察署裡面的觀護人室要做哪些事情，需要什麼專業技職能，需要幾個人來做這個事情，你們應該要有一個規劃，表示這不是第六十七條只改兩個字，或改幾個字就可以解決的。法務部對於這件事情，包括第七十三條的附表，因為這是正式人員，不是像現在用計畫去聘任的臨時人員，我們現在上網看的都是臨時人員。依照莊競程委員開的協調會結論，其實是兩種心理師都可以聘，由各地方檢察署自己決定，那是按照計畫任用的，可是我們現在要改的部分已經牽涉到正式員額的資格，我認為今天法務部的準備不足，你能夠回答我這些問題嗎？剛剛我問你的問題，今天假設我們要改的話，第六十七條附表要怎麼改也要有一個方向，不然第六十七條先改了，第七十三條的附表沒改，你要怎麼任用？","張次長斗輝：報告召委，這部分是不是讓我們先帶回去研究，我們下午再跟召委報告？","主席：好啦！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建議這個案子我們就另定期審查，也請莊委員、法務部要把配套的第七十一條附表要怎麼訂，你要提出來，要怎麼用人是你要決定的事情，因為莊委員的提案是著眼於資格（qualification）而已，但是我們在討論是正式的員額，我看起來你們是沒想過這件事情。","請許委員智傑發言。","許委員智傑：主席、大家好。我覺得其實他們大概也沒分那麼細，原來只有臨床心理師，所以只有一類可以任用，現在我們把它改成心理師，意思就是其實這兩類都可以任用，如果不照銓敘部修正的條文，照莊委員和周委員原來的版本，心理師還是在同一類，組織還是跟原來一樣，只是在任用的時候，不管是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都可以任用，其他都不用改，只要把這邊改成心理師，如果銓敘部也OK，在銓敘的時候不管是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都可以用心理師銓敘，這樣對你們原來的工作都沒有差別，最大的差別是本來只有臨床心理師可以任用，現在包括諮商心理師也可以任用，所以我認為用委員原來所提的版本大概就可以了。"],["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劉委員世芳：其實我要問的問題還是一樣，先請教衛福部，請問臨床心理師和諮商心理師，在我們的相關法律裡面是心理師，還是有臨床心理師和諮商心理師這兩種資格？有還是沒有？","彭專門委員美珍：在法條上面，心理師法就已經有這兩個項目了。"],["劉委員世芳：兩個都可以？","彭專門委員美珍：對，醫事人員條例也已經有明列這兩個，我們在心理師法上面已經把這兩個統稱為心理師。以上報告。","劉委員世芳：剛剛主席在問的qualification，這兩個都是qualify，以莊競程委員的提案，他希望在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設觀護人室裡面，臨床心理師和諮商心理師都要放進去，理論上，銓敘部和法務部大概沒有太大意見。但是現在出現問題了，跟我要提的問題很類似，第一個，請問他們的列等到底是列在薦任，還是簡任？如果他有兼觀護人或主任觀護人的話，請問他的列等是怎麼列等法？依照銓敘部的說法是他們都必須要通過考試資格，當然沒問題。但是現在把他列在這邊，以後會不會影響到法院和檢察署設觀護人室裡面的整體員額上面分配的問題？也就是在大家的想法裡面，如果臨床心理師和諮商心理師同時都考過心理師資格，也同時都通過國家考試的時候，在任用方面可不可以兩個人都擔任主任觀護人？或是不行，或是由他的上級機關來做最好的選擇？也就是任命權是由上級機關來決定，如果兩個人都可以列的話，會不會出現瑜亮情節？這個部分要弄清楚。","莊委員的提案是認為既然兩個都是現在觀護人室所需要的，那都把他們放進去，未來在任命、聘用或是在請求國家公務員的資格時，看起來從薦任九職等到簡任十職等都有，請問你要怎麼認列？法務部並沒有給比較明確的答案。同時，因為他們所列的部分是放在法條裡面，也就是銓敘部所說的第六十七條，不是放在附表裡面，所以就必須要把它在法條裡面寫清楚。如果沒有寫清楚，就會造成未來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設觀護人室的用人上面出現狀況，畢竟他們等於是公務員資格，這個可能要釐清楚。我覺得三個部會如果沒有釐清楚的話，我們的法條就不容易寫下去，而不是只有單純的「頓號、或、及」這幾個字就可以解決。","主席：我等一下請他們把我剛剛講的附表印給大家看，大家會比較清楚。","請葉委員毓蘭發言。","葉委員毓蘭：主席、各位委員及各位官員，針對第六十七條我提了一個修正動議，我主張我們就是治絲益棼，千萬不要再用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因為心理師法已經通過，裡面都規定得非常細，所以我在這邊直接用心理師，為什麼用心理師？我在立法說明有提到，在觀護人室處理、接觸這一些受保護的管束人時，要有心理師介入和支持，我們希望對他們的行為做一些矯正。當然臨床的養成教育跟諮商並不完全相同，臨床心理師著重在心理病理的衡鑑上，所以的確有一些醫囑要規定，比如精神病患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心理治療等等的醫囑，可是諮商心理師可以矯正很多的行為，我自己問過相關的單位，其實在現有的受刑人當中，真正需要精神疾病、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心理治療的比例不過是5%而已，他們需要的服務就是心理師，不管是臨床或是諮商。","目前臺灣已經認證的職業諮商心理師是3,200人，可是臨床心理師只有1,699人，再加上因應精神衛生法以及國人對社安網的期待，衛福部、法務部和司法院成立司法精神病院，這不只有硬體而已，臨床心理師的需求可能會更大，所以我覺得千萬不要寫下屆時條件都不容易達成的一條條文，比較簡單的作法就是寫心理師，而銓敘部林次長所提的職等問題，我覺得那是細部規劃，本席的主張就是心理師，謝謝。","主席：謝謝，請莊委員競程。","莊委員競程：我請問一下法務部跟銓敘部的意見。本席建議按照本席、周春米委員以及葉毓蘭委員所提的修正草案，在法案裡面只寫心理師，至於臨床心理師跟諮商心理師的分工，我們在說明欄裡面做說明，我覺得這樣比較簡單，接下來我會提列表的條文修正，原來的列表其實也不用變，就把臨床改成心理師，至於員額部分則由各地檢署根據需求去聘人而已。","如果按照銓敘部的意見，把法條改為臨床跟諮商會變成列表出問題、多一欄，之前沒有討論過如何調配員額的問題，但是之前主要的訴求是法院組織法或是觀護所很需要諮商心理師的導入，以此完整社會安全網，所以本席希望按照我們三位委員的提案內容，就是寫心理師，把臨床心理師跟諮商心裡師在說明欄說清楚，未來我提案修正第七十三條的時候，再把第七十三條的臨床改成心理師，我不知道法務部認不認同這個作法？也請銓敘部再說明一下。","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我們是贊成。"],["莊委員競程：那銓敘部呢？","林次長文燦：我很簡單地講，我們一定尊重立法院的決議，但是官制、官規部分我們要提出更好的建議。我舉個例子來解釋，幕僚長在立法院稱為秘書長，在一般的二級機關如人事行政總處或法務部稱為主任秘書，也就是說主任秘書、秘書長是一個職稱，會有對應的職等。所謂的心理師、幕僚長是一個類別，基本上我們設官分職是一個蘿蔔一個坑，對這些人的權益也很清楚，比如我們知道立法院秘書長的職務列等很高，代表他的地位跟隆崇，你稱呼秘書長就知道他比主任秘書的職務還大、還高，這是很清楚的一件事，而且我們要配合第七十三條看這件事情，我們都是設科長幾人或者觀護人幾人。","所以我們跟大院建議，第六十七條的分類要考慮到第七十三條必須跟著修正，現在是臨床心理師幾人，如果我們通過臨床心理師跟諮商心裡師的寫法，後面的第七十三條一定要配合修正，現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我唸給大家聽，「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從我們的人事專業來看，如果沒有規定心理師多少人，會演變成大家要分餅的情況，本來只有臨床心裡師，現在卻多一個諮商心理師。莊委員的建議案也有很重要的一件事情，過去只需要臨床心理師，但這個議題愈來愈重要之後，現在也需要諮商心理師，基於對兩個不同專業的尊重，部裡面才會如此建議，心理師是針對心理師法所稱的專業，但是在任用部分還是要清楚。","我再重複一次，幕僚長在立法院叫做秘書長、在法務部叫做主任秘書，這代表著不同的地位，待遇跟職等都很清楚。另外，一個職稱會跟著一個員額，所以在整體建議上，我的重點倒不是所謂的法制作業，重點是如果審查會通過第六十七條，也就是同意我們對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的看法，第七十三條勢必要把現在的心理師分成兩部分。這有個很重要的事情，各有各的專業、各走各的路才不會產生狀況，我向莊委員及葉委員說明，如果第七十三條的心理師員額仍按照現在的內容，將來實務上的臨床心理師跟諮商心理師到底是多少人？會產生這兩種專業的競逐問題，我們覺得反而不美。以上是我們的建議，當然還是尊重立法院的決議，我們僅提供實務上的建議。簡單來說就是一個職稱有多少員額，把職稱、多少人寫得清清楚楚，到後面才不會有爭議，這是一個建議，還請委員會參考。","主席：我稍微解釋他的意思，現行法的臨床心理師是一個證照，心理師法裡面的一個qualification、一個資格，它也同時是法院員額的職稱，這五個字有兩個性質。剛剛莊委員跟葉委員的意思是把這個職稱改掉，只要符合心理師法的心理師證照、資格，兩種都可以擔任這個職稱。但剛剛銓敘部是覺得這樣會亂，他希望在職稱部分寫明臨床心理師多少人、諮商心理師多少人，分別定名。如果按照銓敘部的意見，法務部需要去做決定，對不對？這是你們的員額，要用多少人是你們決定的，你不可以混在一起，各地檢署以後要用人的時候就變成一個戰場，這樣不一定圓滿，所以我們有聽懂銓敘部的意見。","但也不是不能照剛剛莊委員跟葉委員的意見來改，只是就改成心理師的職稱，只要符合心理師法規定的心理師資格即可，假設未來又創造出第三種資格，全部都可以擔任，而這個員額所需的qualification（資格）由各地檢署自己決定。這是兩種不同的精神，不管是哪一種，程序上第七十三條的附表一定要隨同第六十七條一起修正，而且要經過相同的立法程序，這是肯定的。","請何委員志偉發言。"],["何委員志偉：謝謝主席及與會同仁。剛剛次長有講到他們是競爭的關係……","林次長文燦：我們不會判斷他們是競爭關係，他們是不同的專業。","何委員志偉：對不起，我這邊聽不清楚……","林次長文燦：我剛才表達的意思中，我沒有說他們是競爭關係，而是說他們是不同的專業、不同的qualification，大概是這個意思。","何委員志偉：就我的瞭解，臨床心理師跟諮商心理師隨著個案、複雜性不一樣等等，把他們的員額壓成多少人，會不會有窒礙難行之處？臨床心理醫師跟諮商心理師最大的差別在於臨床心理師的養成以及如何拿到certificate，這是完全不一樣的。職掌上的最大分野跟區隔就是臨床心理師是做檢測、測驗，諮商心理師可能著重在於治療、陪伴、理解狀況，這兩件事情其實是雞生蛋、蛋生雞的狀況，你需要evaluation才有治療，治療後又需要再一次的evaluation，等於是檢測、治療、檢測、治療，兩個是同步進行的。","我就教一下法務部次長，如果文字上不要用所謂的心理師，把它改成臨床心理師以及諮商心理師，這個選項有沒有比較接近大家的初步共識？也就是兩者並陳，你們的態度是什麼呢？謝謝。","葉委員毓蘭：不好意思，我再提供一個意見。何委員在美國住過很多年，我們知道美國不只是醫生、醫師，如果是比較資深的Registered Nurse（RN），另外還有助理員，他們也一樣可以從事這些醫療行為。剛剛莊委員有提到，我們不知道將來心理師會精緻化到什麼程度，說不定還會再發展出一個新名詞，因為現在觀護人室的確需要心理師進入，如果我們在第六十七條先明定、用臨床心理師的規格擺下去，他們以後絕對供不應求，因為有很多人要做心理衡鑑，何況我們還有一個司法精神病院，未來的需要量太大了，所以我建議用比較簡單的方式，第六十七條的觀護人室條文就用心理師。但是在員額表部分，如果銓敘部認為我們把臨床心理師改成心理師不夠好，可以看看要怎麼做，我們後續再來修，否則好像一開始就被綁住了，沒辦法繼續往前進，本來是比較精緻化的修法，不要被自己五花大綁了，謝謝。","何委員志偉：聽完葉委員所說，我想確認一下我是否有理解？你的意思是心理師已經都包含了，不用特定註明，是不是？可不可以允許我聽一下法務部的態度？謝謝。","張次長斗輝：謝謝委員。最主要是心理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跟第七款，這是臨床心理師能做的部分，一般的諮商心理師不能做這兩款。如果要改成心理師，第七十三條附表的「臨床」要改掉，這部分現在可以做；如果諮商心理師跟臨床心理師要分開列，因為員額是不一樣的，這部分我們可能要帶回去進一步研究。我們尊重大院的決議，如果改成兩個並列，我們需要帶回去研究之後再跟大院報告。","何委員志偉：瞭解，謝謝。"],["主席：請莊委員競程。","莊委員競程：我理解剛剛銓敘部的意思，如果列心理師也不是不行，在說明欄清楚表達是臨床或是諮商，這在整個法條也沒有不行。但銓敘部的意思是他們在員額表變成競爭關係，如果把他們分別列出有多少員額，這樣就不用競爭，反正臨床醫師就是這樣的員額、諮商心理師就是這樣的員額。不管是不是改成本席、葉委員以及周委員的心理師版本，或是銓敘部建議版本的「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第七十三條的附表勢必都得改。","如果照銓敘部的修改方法，第七十三條就必須多一欄界定諮商心理師的員額問題，接下來還要考慮臨床心理師的員額問題，變成法務部要回去通盤考量。如果以本席的心理師寫法，員額可以不變，但由地檢署或是需要的矯正機關自行聘任所需的臨床或諮商心理師，這樣的方式其實法務部同意嘛？","張次長斗輝：大院的決議如果是心理師，就是要修名稱，把「臨床」劃掉；如果要分開的話，的確要進一步討論到底臨床需要多少人、諮商需要多少人，所以兩個是不同的途徑。","莊委員競程：瞭解，本席還是認為心理師的寫法可對照目前第七十三條的作法，在員額還沒討論出來之前，現行的作法可以直接改第七十三條，也就是不用改員額，只是把「臨床」拿掉而已，就是寫成心理師，未來的員額要不要增加是另外一件事情。","主席：莊委員，我覺得大家該表達的都表達完了，簡單來講，就算把第七十三條附表的「臨床」兩個字拿掉也要經過立法程序，我們今天是沒有提案的，所以我覺得這件事情不用分兩階段。我對於法務部今天毫無準備有點微詞，你要怎麼用人，不應該讓委員替你代言，要不要擴編、需要什麼資格的人來替你做這件事，你是業務單位，你應該最清楚嘛！你不可以沒有態度，所以我要求一定要在最短的時間，反正你們也要檢討第七十三條，到時候如果有委員提案出來還是要討論，你也要有清楚的答案。我今天早上一來就請你準備這件事情，結果到下午還是沒有，沒有關係，你去找各地檢署來開會、找所有觀護人來開會，去決定各個單位的需求到底是怎麼樣？像剛剛葉毓蘭委員講得就很清楚，數字都有出來，供給面跟需求面到底有多少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的需求、你們業務上需要聘多少人？這個你們自己要決定啊！怎麼可以這樣混過去說把那兩個字拿掉就好，只是追求各地檢署可以有彈性，這樣的話法務部就沒有做到政策決策跟統合的功能，所以我覺得這一案就另定期繼續審查，請莊委員跟其他關心的委員趕快把第七十三條附表的提案提出來，下個會期可以繼續處理這件事情，也要請法務部做好準備。銓敘部有要補充嗎？好，請簡短說明。","林次長文燦：我們是基於協助的立場，其實可以這樣子做，大家參考一下，就是在現行的表裡面，像書記官有一等、二等、三等，就寫在一欄裡面，員額就150到300，所以心理師的部分或許也可以這樣，各位委員參考一下，也可以寫成「臨床、諮商心理師」，然後再寫一個統合的員額，這個統合員額是多少，要請法務部自己去參考，這個也是一個具體作法的建議，還是請委員做最後的裁決。","主席：好，請法務部把銓敘部的意見帶回去好好思考，不用現在做決定，之後再做決定就好。","江委員永昌：主席，你說下一次續審第六十七條要等第七十三條，你是要等立委提案還是他們要提案過來？","主席：他們提案不會比較快，他們提案還要經過行政院院會提出來。","江委員永昌：是啊！如果他們不提案，到時候來這裡立委的意見又不一樣，第七十三條……","主席：不會，我覺得立委的意見其實滿一致的，是跟他們的意見不一樣，我是說法務部要有立場。","江委員永昌：你要知道，第七十三條的附表第四類、第五類、第六類都是0到1人，你給臨床就沒有辦法給諮商，所以那邊一定會有員額的問題，所以要等他們做完決定之後再來審，否則我們在這裡怎麼講也是沒有用，我是提醒。","主席：對啊！我們要要求他們要做決定，次長可以嗎？","張次長斗輝：報告召委，我們儘速提出。","主席：好，最好是有院版。我們回來依序進行，我先宣告這一案好了，討論事項第三案，併案審查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我們另定期繼續審查。","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六案，因為條文只有一條，是不是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好，省略大體討論，因為只有一條條文，請問大家對於這一條有沒有意見？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我們就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接下來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因為條文只有兩條，是不是也省略大體討論，進入逐條？現在進行第十二條的部分，請問各位委員有無意見？請江永昌委員發言。","江委員永昌：早上詢答的問題，現在他們要回答。","主席：好，請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關於委員早上的垂詢，如果是持有種子，我們一般是用第十四條來處理；另外如果是入土沒有發芽是屬於栽種未遂；發芽的話是栽種既遂，但是是為供自己施用、情節輕微，這部分目前是這樣處理；如果是摘葉的烘乾、製造就用製造二級毒品的方式處理；觀賞用算是持有二級毒品，以上回應委員早上垂詢的問題。另外也跟委員報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其實跟我們今天的修法意旨是相同的。以上跟委員報告。","江委員永昌：完全不相同喔！你如果這樣講我就擔心了，我跟你講，我是在提醒你，栽種而自用，然後數量是極少量，這樣的話刑責要減輕，要符合大法官釋憲，你一直給我提第十七條，第十七條叫做運輸而自用，對吧？那你糟糕了，如果你真的持這種見解，對於製造而自用的，你要不要去處理？我很擔心，我是不願意，你要聽清楚，我好害怕大家聽到就用「自用」兩個字來減輕毒品的刑責，你還一直用第十七條回答我，早上就跟你爭第十七條了，所以現在法務部的意思是因為自用，那我就問你如何認定自用？你是要參考他以前的行為紀錄來認定自用，還是因為你無法證明他這次會不會拿去販賣，所以他一定是自用？這個很困難啊！什麼時候會自用？大麻葉一摘下來就是採摘了，就已經是製造未遂了，要自用的話，就算不煉製，起碼也摘一片來吃，也有人這樣子的喔！如果你一直講第十七條我更煩惱，運輸而自用的刑責比較輕，製造而自用的刑責要不要比較輕？就會落入這裡了耶！這很糟糕，你到底有沒有讀清楚大法官釋憲？"],["主席：次長要請同仁協助回答一下嗎？","張次長斗輝：報告委員，其實那個是一種犯罪的意圖，意圖供自己施用的問題，個案還是必須要由適用法律者依照個案判斷。","江委員永昌：我就不贊成太過個案認定，讓司法院來答一下好不好？條文不明確，全部個案認定，這樣好嗎？個案認定的要件、標準到底是什麼？這樣好嗎？可不可以就教秘書長？秘書長也是刑事專家。","林秘書長輝煌：還是如同早上跟委員報告的內容，就是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這只是第790號解釋理由內所舉的一個情節輕微的例子而已。","江委員永昌：我沒有要堅持啦！我就點出問題，如果你們真的覺得這樣可以的話，我也不會有意見，反正我的質詢會……","主席：我早上是請法務部準備相關的案例，譬如說其他條文有類似的構成要件，但是實務上有一個穩定的見解，你們自己都會去歸納，當然你現在不能預設立場說這個條文通過之後就是以幾株或幾公克來講，可是你要把實務上維持法的安定性這個作法，其操作模式到底是怎麼樣講給委員聽，這樣他才會瞭解其實這個定下去是OK的，為什麼都沒有準備？知道我在講什麼嗎？次長，我們有這樣的機制嘛！對不對？你可不可以說明一下？","張次長斗輝：報告召委，的確，如果去定它的株數，一旦定了，不管是幾株，到時候會有規避的問題。實際上我們在整個刑法裡面是有一些情節輕微的相關規定，這在實務上包括我們會用一些內部的座談、共識或者是怎麼樣去形成，所以我們當時修法並沒有特別把株數寫出來，這是我們立法上的考量。","主席：我舉個例子好了，之前這個也吵了很久，就是所謂文宣品30元以下的規定已經20年了，也沒有去調整過，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是實務上穩定的見解，對不對？還是說已經不穩定了？我的意思是有沒有類似這種機制啦！過去是有嘛！以前統合內部法律見解都是召開會議、作成會議結論，包含臺高檢或臺高院其實經常都會做這種事情，現在這個機制是不是還存在？如果有的話，其實這個法律解釋不確定性的問題一定程度上還是可以透過這個方式來解決嘛！雖然刑法對明確性的要求比較高，但也還是有這樣的情形。","張次長斗輝：報告召委，的確誠如召委所講的，剛才我提到的就是，這一部分是不是我們內部有些會議或者是怎麼樣大家有個共識，這樣產生出來的話，我想這一部分到時候就會形成實務上的相關見解。如果要去規定一定是幾株、幾株，包括株也有大小之分等等，所以是不是不要去規定會比較好？","主席：好，江委員，你還要發言嗎？","江委員永昌：我只是想說，到時候都看判決，萬一在短時間之內出現不一樣的判決，那個個案認定到時候怎麼對社會大眾解釋？我的意思是說，或許你可以說因為大麻有不同品種，你可以規定總株數不可以超過多少，但是不同品種可以煉製的毒品也不一樣，你可以說它預估的毒品總煉製克數也不可以超過多少。兩個條件啦！任何一個條件都不可以，以下叫做「輕微」嘛！或許你可以有這樣的見解啊！不然你一直講「個案認定」、「個案認定」，我聽不懂「個案認定」！是不是自用？這個好難去論述！算了，我也放棄！自用、極少量只是情節輕微當中的一種樣態，而不是只有這種樣態，大法官的解釋和司法院的報告也都這樣講，你們也怕到時候放得太寬。算了，這我也放棄了！但起碼你們在規定株數、數量、THC含量時是不是要怎麼樣抓一下？因為持有毒品也有20公克上下的區分啊！這樣沒有辦法論述？","我再講一次，你用第十七條的運輸、自用，我真的非常不以為意！難道你要去講製造、自用？你有這種減輕刑罰的概念嗎？你引用運輸、自用，刑罰比較輕，那麼「製造」、「自用」刑罰也要比較輕嗎？這我反對喔！真的！我跟你講！你不要偏了！","現在我們兩個對話對不起來啊！沒關係，我的詢答都有紀錄嘛！將來出問題，沒關係啊！就是看判決，每個法官心證上判決就是這樣判、那樣判、那樣判、那樣判，到時候再被檢討，然後社會大眾一大堆疑慮！就等這樣而已啊！好，我語重心長先提出了！","主席：好，我們先休息5分鐘好了。","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我沒有要堅持，我就點出問題啦！","主席：OK，謝謝江委員。","我們都留下紀錄，請法務部和司法院回去針對江委員所提出來的，好好地思考執行面的問題。","第十二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三十六條有一個修正動議，我稍微講一下，這個修正動議從之前一直回來，我要請法務部回去和行政院講，我不知道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還有司法院也一樣，不要再回去把三讀日期改成公布日期。每次我們都為了這個還要再把你們的寫法改回來，因為那是立法程序的問題，我們在委員會審查出去之後，三讀日期什麼時候還不知道，你不能每次修的時候，就把前一次的紀錄再改回去嘛！哪有這樣回去改的！我們這一次修正什麼時候三讀，就是那個「○年○月○日」，會在三讀那一天確定嘛！對不對？這個體例就固定是這樣的，依照你們行政院過去的函釋（見說明欄）也是這樣，就是指立法院三讀的日期啊！你們每次送條文過來的時候，就又把前面的三讀日期改回公布日期，這毫無意義，也不應該這樣做啦！所以希望以後不要再這樣改了。","這一條就照修正動議通過。","好，本案逐條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審查「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我們也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討論。","現在進行第十七條之一。大家沒有意見，就照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通過。","現在進行第十八條。大家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通過。","請銓敘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文燦：報告主席，本部的立場還是都一致，就是建議按照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所謂立場一致是指，民國106年法務部認為檢察事務官其中二人的職務列等要調為第十職等的時候，我們就表達同樣的意見。當時我們有提出一個看法，就是怕會有援比的問題，所以當時我們的發言是說，如果立法院作成決議，檢察事務官其中二人職務列第十職等的話，包括公證人、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等等，都會有比照的問題。根據當時的會議紀錄，我提出比照的問題之後，主席段宜康委員有請司法院副秘書長回答，他說：銓敘部認為可能有援比的問題，你覺得問題是怎麼樣？我簡單地說，當時司法院對於法務部要把其中二名檢察事務官的職務列等列為第十職等並沒有表達意見，段委員說：如果司法院對這個問題根本不瞭解，表示你們沒有這個需求，我們就當做你們沒有這個需求。因為當時我在場，我把這個歷史提供給各位委員參考。這樣的處理到底有沒有需要？我有一個數字給各位參考，就是106年增列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可是到目前為止，5年過去了，各檢察署都沒有實際派任簡任第十職等的檢察事務官，這個事實的資料可供佐證。所以106年的時候可以當成理論，經過5年的實證以後，發現目前來講並沒有實際上的需要。","再者，本修正案修正範圍裡面總共有13個機關，目前事實上只有3個主任司法事務官，也就是說，這個案子5年來的施行結果並沒有發生必要的需求。","當然這有兩種說法，一種說法是備而不用，另外一種說法就是當時銓敘部為什麼一再強調這件事情？表示會有問題，包括援比的問題；當時說沒有援比的問題，結果現在這個案子提出來就是援比的問題，而且將來還會有援比的問題，因為目前還有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主任公證人、主任法醫師等等，都會有同樣的問題，所以援比的問題也提供給各位參考。","另外一個就是，我們現在……","主席：次長，我要打斷你，因為你現在才講，讓我非常的不滿！你為什麼不提書面意見？為什麼你們今天受邀來審查這個案子，卻不提書面意見？"],["林次長文燦：我們……","主席：你剛剛講的事情我現在不讓你講了，我要先請司法院秘書長來回答。","林次長文燦：可以，沒問題。","主席：好，謝謝。","林秘書長輝煌：跟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事實上我們各法院要派主任司法事務官的需求已經漸漸形成了，到110年11月30日為止，全國司法事務官總計402名，其中處於薦任第九職等、無法再升遷者已經高達343名，占總人數的八成五，少調官、少保官和家調官總共225人，其中處於薦任第九職等者已經高達180人，占總人數的八成，如果升遷無望是很影響士氣的。以上報告。","主席：請法務部說明是不是如剛才銓敘部林次長所說明的，你們從106年修法通過之後，檢察事務官都沒有用過簡任職等的？他剛剛說你們5年來一個都沒派過，是不是不需要？","張次長斗輝：報告主席，這一部分其實我們目前正在檢討。當時是希望能夠考核得更加確實，我們的規劃是朝著派主任事務官的方向檢討。"],["主席：我聽不懂你的意思耶！事實上是不是如同他所說的沒有派過？為什麼都沒有派？是不需要嗎？","張次長斗輝：報告主席，是有需要，只是這一部分從實施到現在，還要檢討派了主任之後，他如果回任是不是會有其他的問題。目前部裡面的政策是最近可能會做相關的調整，要去派主任事務官。","主席：好，林次長，你還有要補充的嗎？","林次長文燦：很抱歉，我沒有講清楚，讓主席不高興。主席垂詢為什麼沒有提書面資料，因為我們沒有針對條文提說明，像第一個案子心理師的部分我們有針對條文提出建議，我們就有提書面資料，所以這有不一樣的地方；我想跟委員報告一下。","如果可以的話，我繼續把……","主席：我先澄清一下，我說你沒有提書面，是因為你剛剛提的也是今天來開會才提出來，但是我們議程排定之後，應該很早就給你們了，你們也知道今天要來、今天要審哪些案子……"],["林次長文燦：是。","主席：可是你們都沒有提前交書面意見，因為你們如果對於條文內容有實質的贊成或反對的立場，邀請你們來就是希望你們表示意見。希望你們以後改進，就是有這麼強烈的反對意見的時候，應該要先讓各部會的人知道，然後也可以提出對應的意見。","林次長文燦：好的，我們一定改進。但是我們剛剛也做了說明，因為我們沒有修正條文，所以就沒有提書面意見，如果我們這樣的認知是錯誤的話，我們一定會改進。謝謝主席。","另外，其實這是一個官制官規的問題，我剛剛也強調，立法院的決議我們一定尊重，但是我們就官制官規的專業意見也能夠被採納的話，會讓整個制度的修正更完整。在現行的通例來講，我們只有八到九等的職務才有其中有多少人可以列簡任的，因為我們的制度是簡、薦、委，簡任的話是十到十四，薦任是六到八。在我們的通例，所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的公務員裡面，八到九的職務，其中才會有一、兩位列為簡任。這個職務是什麼？是七到九，在現行的通例裡面並沒有這個狀況，所以也做參考。另外一個比較會考慮的問題是，司法事務官的職等是七到九，有一個主任司法事務官，他是九到十職等，所以會產生一個情況，就是主任檢察官的職務列等有可能比他非主管的還低，這個就會產生領導統御的問題。我剛才強調會有可能性，這個也是一個參考。這樣的敘述看委員會怎麼處理這件事情。","主席：為什麼我說要請你提前提出書面意見？你現在用口頭講的這個東西，我們所有的委員之前都不知道，我想司法院跟法務部事前也不知道你們會有這樣的意見，所以很難就這麼專業的官制、官規的問題跟你對話。"],["林次長文燦：好的。","主席：所以我們現在沒辦法做決定。還是司法院要講一下，關於剛才銓敘部提出的問題你們有什麼見解？","林秘書長輝煌：跟主席還有各位委員報告，剛剛銓敘部提到的是第二個問題，就是職等除了主任司法事務官、主任調保官之外，主任司法事務官是薦任九職等到簡任十職等，其他的公證人、提存所主任、主任觀護人、主任檢察事務官都已經改為薦任九職或簡任十職等，也就是說，到適合的狀況之下就可以權理，這個有助於我們拔擢優秀的人才。","主席：感覺沒有回答人家的問題，所以你們沒有對話。","林次長文燦：對，沒有對話。對於主席剛剛的指摘，我們深感抱歉，這麼專業的問題，我們沒有事先提出資料，這是我們不足的地方，將來一定會改進。不管怎麼說，我們所提的建議都希望整個制度會更完整，會運作得更好。剛剛我特別強調，秘書長提到第二個案子，九到十的問題，那是等一下要討論的。目前有一個情況，就是主任檢察官是九到十，如果兩個人之中有一個變成簡任的話，簡任十職等比九到十等還大，結果變成非主管的職務列等比主管還大，這個會有一些影響。當然我們也可以這麼講，只有少數兩個人而已，影響不大，但是我們規劃制度及建議的時候，會把所有可能的情況提供委員會作為裁決的參考，我們銓敘部的基本立場應該是這個意思。","主席：好啦！秘書長，我覺得他提出的問題你必須能夠……"],["林秘書長輝煌：讓司行廳廳長說明一下。","許廳長紋華：剛剛銓敘部次長提出來的，就是在106年修法的時候，是修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二，有關檢察事務官還有觀護人的部分。當時我們的林副秘書長勤純有列席，那一次是討論法務部的部分，所以那時候就司法院的部分，我們當時的副秘書長回答，說我們要回去深入研究及討論後才能夠做出結論，所以當時並不是說我們未來不會做修法的研討。","第二個，有關於司事官的部分，我們認同委員提出的主張，因為目前在檢察署的檢察事務官以及觀護人，其實已經調整成簡任兩人，主任事務官就是薦九或簡十的規定，所以這個在現行法制上是有的。我們認為在職務的獨立性或是權責繁重上，其實司法事務官相較於檢察事務官，或者是主任司法事務官相較於主任檢察事務官，以及我們的調保官相較於檢察署的觀護人，職責上都不會比較輕鬆。在整個法院組織法的結構上，我們認為應該一致的處理，這樣子比較能夠激發我們基層同仁的士氣，而且比較能夠衡平。另外，司事官要從薦九至簡十改成薦九或簡十，雖然這個會涉及權理的問題，不過因為現行制度上其實有很多官規、官制就是這樣，包括公證人、提存所主任及登記處主任都是這樣的文字規定。當然之前106年修法的時候，檢察署的主任觀護人還有主任檢察事務官也是這樣的文字規定，雖然會有低職等權理的問題，可是用人機關在使用上一定會非常慎重，不會造成內部的問題。以上補充，謝謝。","林次長文燦：抱歉，請容我說明，106年的時候我在場，我想也不用問我的說明，我就唸當時議事錄裡面的文字。主席是段委員，他說「所以這是另外一個問題，也就是說，雖然今天司法院是法律的主管機關，但因為事不關己，所以即使你們今天來了，不過因銓敘部提的問題不關你們的事，所以你們根本沒有去了解。換句話說，蔡委員提的問題的確是個問題，對不對？請你們回去研究，但今天修法部分還是要處理。如果司法院對這個問題根本不了解，表示你們沒有這個需求，我們就當作你們沒有這個需求。」，所以當時的情況就是主席詢問你們對司法、檢察事務官的意見怎麼樣？司法院沒有提，所以主席才說……。我們擔憂的就是比照的問題，所以當時的段主席做一個結論，就是當你們沒有這個需求。這是原話，我是照著唸。","主席：次長，不要一直拿這個來講，因為時空會改變。","林次長文燦：當然，我了解。","主席：我比較不關心這件事情，我比較關心的是你提出來的，你剛剛講假設文字修正之後會有那些問題，剛剛司法院已經跟你講，其他地方也都已經有了，所以你的意思是不希望這個問題再擴散還是怎麼樣？","林次長文燦：容許我說明好嗎？剛剛司法院的代表提到的那幾個，包括主任檢察官，那是舊法的規定，的確有九或十職等的問題，但是因為時空轉變以後，覺得領導統御會有問題，所以才修正為九到十，不能有九或十，我們今天如果又回到那個情況，等於是開倒車。的確有這個現象，那個是因為舊組織沒有修，所以是存在的，後來的修正裡面，全國所有這種九或十修成九到十，是這種狀況，我也做這個說明給主席參考。","主席：其實不只這一案，接下來的四、五、六、七這幾個案子其實都是同一件事情。因為只有委員提案，沒有院版，司法院沒有院版的話，表示沒有經過你們人事單位討論。銓敘部提出的問題雖然沒有事先提出，不太對，但是也不能當作不存在。我建議今天我們就不繼續處理，還是另定期繼續審查。這個情況要請司法院處理，不然你就提自己的版本，要不然請你先具體的跟銓敘部溝通好這件事情之後，我們再處理這個問題會比較完整。我們不是不處理，但是今天是本會期最後一天，最後一次會議，委員會也不要急就章，為了通過而通過，如果造成未來你們自己在人事管理上出問題也不好，你們自己要想清楚，不要因為委員幫你們提案就這樣闖關。","但是我建議銓敘部站在協助的立場，他們確實有提出士氣的問題，這個也是人事管理單位必須面對的問題，不要只是在形式上的排序打轉，還是要具體解決這些司法事務官面臨的升遷問題。我希望你從協助的立場，跟司法院討論怎麼樣調整跟修改，讓想要達到的人事管理目標都可以達到。","林次長文燦：謝謝主席的諒解跟指導，我們一定會好好跟司法院做協調的工作。"],["主席：討論事項第四案到第七案另定期繼續審查。","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八案，併案審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共三案。這個只有一條提案，我們省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第二條條文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是修改名稱，第二條條文大家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照時代力量黨團跟委員劉櫂豪等16人的提案通過；萬美玲委員的提案少一個標點符號，但是也是一樣併案，一併處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本日所列議程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3時42分）"]],"block_lines":[1,8,8,11,330,330,331,332,332,333,333,334,334,335,335,336,336,337,337,338,338,342,351,353,377,382,384,386,415,418,419,425,433,435,444,446,448,451,452,455,457,460,461,480,482,483,486,503,504,506,510,511,515,516,519,520,523,533,537,538,539,541,544,551,552,553,554,555,560,564,565,573,577,580,582,583,585,587,589,591,594,595,599,600,601,602,603,609,611,615,618,619,625,628,630,631,633,635,637,642,643,646,650,653,655,661,662,664,666,670,671,672,674,675,678,683,686,689,693,698,699,700,701,702,720,721,725,727,730,736,740,741,763,767,768,772,778,781,783,793,799,802,809,815,819,820,822,825,836,839,841,842,845,846,853,854,856,859,861,862,863,864,865,872,873,880,881,882,883,884,889,891,901,902,903,905,907,909,912,918,919,924,925,928,936,938,940,942,946,947,948,955,962,967,971,977,985,1006,1009,1021,1028,1038,1060,1076,1093,1100,1106,1111,1117,1128],"person_count":{"主席":51,"壹、委員莊競程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1,"壹、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高嘉瑜等20人、(三)委員蔡易餘等17人、(四)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五)委員林宜瑾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1,"貳、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1,"林秘書長輝煌":29,"葉委員毓蘭":1,"陳委員椒華":4,"張次長斗輝":37,"吳委員斯懷":1,"江委員永昌":9,"羅委員致政":8,"許委員智傑":6,"主席（何委員志偉代）":1,"黃委員世杰":3,"主席（黃委員世杰）":1,"何委員志偉":4,"林委員德福":1,"莊委員競程":6,"許廳長紋華":2,"劉委員世芳":8,"委員翁重鈞書面質詢":1,"委員費鴻泰書面質詢":1,"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1,"一、提案條文":1,"(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1,"行政院提案":1,"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4,"二、修正動議":1,"林次長文燦":3},"persons":["主席","壹、委員莊競程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壹、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高嘉瑜等20人、(三)委員蔡易餘等17人、(四)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五)委員林宜瑾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貳、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林秘書長輝煌","葉委員毓蘭","陳委員椒華","張次長斗輝","吳委員斯懷","江委員永昌","羅委員致政","許委員智傑","主席（何委員志偉代）","黃委員世杰","主席（黃委員世杰）","何委員志偉","林委員德福","莊委員競程","許廳長紋華","劉委員世芳","委員翁重鈞書面質詢","委員費鴻泰書面質詢","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一、提案條文","(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行政院提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二、修正動議","林次長文燦"],"type":"委員會紀錄","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星期三）9時2分至13時42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date":"2021-12-29","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