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交通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星期三）9時2分至13時36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　　席　陳委員雪生","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鄭正鈐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鄭正鈐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何志偉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何志偉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十、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案。","主席：本日進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審查，請提案人林委員德福進行提案說明。","林委員德福：主席、王部長、與會各單位列席代表。今天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與酒駕有關之條文。","我們都知道，許多社會案件的違法者都害怕被社會大眾肉搜！有鑑於此，本席也針對酒駕累犯，參考了動保法、勞基法與兒少法等，有關公布違法者姓名、照片之處罰，增訂影響名譽處分，公布酒駕累犯者之姓名、照片，希望與會所有官員及立法委員同仁們一起支持本席的提案。至於文字方面則可以微調，讓酒駕者無法繼續躲在安全帽裡，要親自面對社會大眾，我們希望修法以後，能嚇阻酒駕累犯肇事，以維護民眾及用路人之安全。","最近看到很多酒駕者肇事，一個撞擊就讓受害者整個家庭破碎，而受害者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走在斑馬線上，這也讓社會大眾無法接受！酒駕是一個社會所矚目的嚴重問題，請大家一定要正視！根據統計，歷年來的酒駕累犯者很多，直至今日，統計數字依然沒有減少。所以本席希望能透過這樣的修法來遏止，並希望大家達成共識，畢竟該做還是要做，否則國人會認為連走在路上都是不安全的。","爰此，本席針對酒駕部分提案加強控管，請大家支持，謝謝。"],["主席：請提案人楊委員瓊瓔進行提案說明。","楊委員瓊瓔：本席等17人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鑑於近來一再發生酒駕致死案件，國人對於因酒駕肇事致人於死，除了感到憤怒及痛惡外，尤其是死者家屬，更是痛心難以接受親人莫名的離世！然而再怎麼悲傷也無法挽回親人寶貴的生命！惟近年針對酒駕處罰規定，不論是刑法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均已與各主要先進國家同步，並提高罰責，皆朝向加重處罰之修法方向修正，卻未必能有效遏阻酒後駕車之惡習。","為有效遏止酒駕者心存僥倖之行為，維護公共安全，本席等希望能納入強制沒入車輛，並從事社會勞動七天等行政罰手段，取代刑罰手段，以防止酒駕一再發生。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期能得到行政部門及所有同仁的支持，讓民眾得以免除痛苦！謝謝！"],["主席：請提案人洪委員孟楷進行提案說明。","洪委員孟楷：主席、各位與會同仁。酒駕零容忍，毒駕零容忍，一直是我們所有國民同胞的共同共識！","上禮拜四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進行修正與討論，而今天則進行道交條例第三十五條的審查，感謝陳雪生召委在不到一個禮拜時間裡就讓案子在臨時會排案審查，這點本席給予肯定，也希望今天能有一個正向的結果。","高雄酒駕案造成一家四口一死三傷的悲劇，讓國人無法接受，尤其路口監視器畫面更讓大家看了非常難過。我們看到在道路上，一家四口無助地站在馬路中間，接著就被急速行駛的酒駕車輛攔腰撞上！這樣觸目驚心的畫面，我們到底還要忍受多久？也因此，本席今天特別呼籲，請行政部門針對酒駕零容忍拿出態度，嚴正、嚴法來嚇阻酒駕者的僥倖心理，這才是我們最重要的目的。","在高雄這一家四口的悲劇後，高雄警方擴大臨檢，想不到竟然在八天內抓到五百多件酒駕，甚至曾經一天在全國各地抓到兩百多件酒駕！代表有少數頑劣份子存著僥倖心理，遊走在法律邊緣！有鑑於此，本席及其他提案委員特別強調，重點在於提高犯罪成本，讓心存僥倖的人別想再鑽法律漏洞！交通部在報告中給予的正面回應包括：強化處罰規定、再犯酒駕或毒駕以及再犯拒檢、拒測的累計期限要加強，提高酒駕同車乘客的處罰，對於這些正向回應，本席予以肯定。我們也希望今天在修正討論時能從善如流，針對委員所提出的相關修正抱持更開放的態度，通過更進步的修法，讓所有有意犯罪、心存僥倖的酒駕者，均能因此次修法起到嚇阻作用，不要再出現任何僥倖的行為。今天不做，也許就會晚一天！不要讓明天的我們後悔！就從此時此刻開始，我們用實際的行動告訴全國民眾，我們拒絕酒駕再一次發生在臺灣社會。謝謝。"],["主席：請提案人溫委員玉霞進行提案說明。","溫委員玉霞：主席、各位同仁、在座的官員，大家早。今天交通委員會審查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共有10個版本，朝野很多立委都針對酒駕提出修法，就是因為酒駕事件害人害己，近年來，層出不窮的酒駕肇事造成無辜民眾的傷亡、天倫夢碎，已讓臺灣民怨沸騰。","依據交通部的統計，酒駕肇事事件從108年的9,122件，到109年的8,886件，110年的數字雖然尚未公布，但因酒駕致人於死的案件，108年是294人，109年是289人，110年1月至10月的統計是261人，比起去年同期增加了22人，也就是增加了13.7%，這些數字顯示酒駕事故幾乎是天天發生。酒駕案件雖然有逐年下降的現象，但是發生的次數還是很多，更何況酒駕造成傷亡的情形還是十分嚴重，因此民意無不希望修法加以重罰，全力嚇阻酒駕事件的發生。","朝野立委從兩處修法下手，第一個是刑法提高酒駕肇事的罰金和刑期，上週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排審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另一個就是今天要審查的道交條例。現行的道交條例，對酒駕的罰鍰真的是太低了，罰鍰那麼低沒有人會怕啦，因此本席與19位立委提出修法的版本主張，機車酒駕、毒駕的罰鍰由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修正為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汽車酒駕、毒駕的罰鍰由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修正為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將罰鍰金額提高。但有些人根本就不在乎這些錢，無論罰鍰金額多高，對他們來說根本不會怕，因為這些人就是有錢，高收入者對於15萬元、20萬元的罰鍰金額根本毫不在乎。因此重要的是，我們主張增訂拘留規定，騎機車酒駕或毒駕一律拘留一到三天，開車酒駕或毒駕一律拘留三到五天，這樣才能發揮警惕的作用。但遺憾的是，今天交通部的態度似乎並不認同，拘留雖然限制人身自由，但比起無辜生命的死傷，酒駕肇事者的人身自由難道不能受到一些限制嗎？否則光是罰鍰加重能夠發揮嚇阻作用嗎？請問交通部，你們的對策在哪裡？人民對酒駕真的是非常的憤怒！","上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有關酒駕的刑法修正草案，法務部同意下週送草案來一起併審，希望今天的修法朝野立委能達成共識，早日送出委員會，在臨時會完成酒駕提高罰鍰及刑責的修法，這是民意，因為民意希望立法院趕快修法，這是他們的期待，我們也應該趕快達成共識。總歸一句話，酒駕零容忍，請從重罰開始，畢竟罰鍰的金額實在太少，那些人根本不會怕，拘留比較有效果啦，謝謝。以上。"],["主席：請邱委員顯智代表時代力量黨團進行提案說明。","邱委員顯智：主席、部長、各位委員同仁。高雄的酒駕造成一家四口，爸爸媽媽帶著小孩走在路上，結果被酒駕者撞上，導致一死三傷，這個實在是令人非常非常難過。我自己有兩個小孩，我也會跟我的太太帶著小孩走在路上，深信這種道路交通安全的問題、酒駕肇事的問題，大家都能夠感同身受。","在過去執業律師的過程之中，我也曾經協助酒駕的被害人出庭，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孩子養到18歲，被酒駕者撞死之後，爸爸媽媽哭斷腸，在出庭的過程之中根本沒辦法言語。所以就這個部分，交通部當然應該要有一個嚴正的態度來面對這樣的問題，特別是日本人所講的「汽車是一個行動的兇器」，現代汽車的性能，以它的重量，如果一個駕駛汽車的人是酒駕的話，他的中樞神經根本沒辦法獲得控制，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肇事後的傷亡是非常非常嚴重的，後果也是非常非常嚴重的。正因為如此，大家更應該要集思廣益，看看要怎麼來面對這個問題。","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草案有兩個重點，除了道交條例之外，時代力量黨團也有針對酒駕提出刑法修正草案，主要是針對酒駕者的多元處遇規定，這個部分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的部分。在交通委員會的部分，針對道交條例的規定，我們的草案有兩個重點，一個就是將毒駕納入，也就是說，在駕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管制藥物的狀況下，同車的乘客也要受到罰鍰的處罰，因為這個狀況是駕駛人本身基本上已經處於毒駕的狀況下，我們希望同樣科予同車的乘客能夠要求駕駛人停止毒駕行為的責任。另外一個重點是，針對目前酒駕同車乘客的部分，我們希望提高罰鍰的額度。首先，酒精事實上就是一種中樞神經的抑制劑，也是一個非常強的成癮物質，酒跟毒的距離其實並不遙遠，因此，基於處罰酒駕者乘客的相同理由，毒駕的乘客也應該要納入規範。第二，2019年道交條例修正的時候增訂酒駕乘客連坐處罰的規定，希望透過同車乘客的壓力來減少酒駕的情況，這個方向我們是支持的，不過因為罰鍰的金額只有新臺幣六百元到三千元，這個部分可能無法造成足夠的壓力，讓乘客敢打壞關係勸誡駕駛人或不上車，因此罰鍰金額應該有必要做個調整，如果罰鍰金額太低的話，將難以達到防制酒駕的作用，所以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是希望將罰鍰提高到六千元到一萬二千元，希望藉由比較有壓力的處罰，讓立法目的可以更落實。","在立法體例上，現行條文雖然已經將酒駕乘客的處罰規定在道交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不過因為這個條文的其他款項都是在規範酒駕行為人，也就是駕駛人的部分，在第八項裡面突然插進來一項是規範乘客的規定，甚至如果依照我們的草案，這種處罰是要擴大到毒駕的乘客，在體例上面似乎並不是非常的整齊，也不是非常的一致性，所以時代力量黨團建議將原有條文的項次抽出，單獨增列第三十五條之三，同時也可以凸顯我們對酒駕同車乘客義務的重視。也就是說，把第三十五條之三單獨增列出來，然後在第三十五條之三增列這一項是針對乘客的部分，其他都是針對駕駛人的部分，這在體例上面可能會是比較一致的。","最後，除了道交條例之外，針對酒駕我們也有提出刑法的修正草案，希望針對酒駕者的多元處遇規定做規範，因為許多人本身都已經有酒癮的狀況，希望相關機關跟朝野委員共同支持這樣的提案精神跟內容。以上，謝謝大家。"],["主席：請提案人李委員貴敏進行提案說明。","李委員貴敏：謝謝主席。針對本席等所提出之提案，我簡單說明一下，我相信民眾對於酒駕深惡厭絕的原因大家都已經看到了，所以不需要我再多做說明，我們看到的也是很多家庭因為酒駕的關係而受到了衝擊，對於他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如果是一般基層民眾發生酒駕的時候，我們常常看到高官們就指責這個基層民眾，不管是撤職也好，或者是處罰也好，就是很嚴厲地斥責，可是如果是行政官員自己的酒駕行為呢？從實際的案例來看，總統府發言人到現在為止，有酒駕的還有一位還在位，我們並沒有看到對於這些指標性人物的酒駕有做任何的處理，就更不要提高雄市政府副秘書長的情形了。所以對於這種不同的待遇，民眾都看在眼裡，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要說對於酒駕我們實際上有做處理，我覺得民眾的心裡很難信服。","其次，我們看到的是，現在執政黨在立法院對於他們自己想要通過的法案其實都可以很順利地通過，所以我覺得在這個時間點，對於道交條例的修正也不需要有太多民粹式的主張，真正該有的措施就應該要讓它通過。","有關本席的提案部分，我說明一下為什麼會在道交條例上做這樣的提案，首先是對於講習的部分提出相關修正案，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們看到國外的情形，我舉個例子，譬如在美國也好，或者其他國家也好，我們發現其實對於違反交通規則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上課，很多人不在乎處罰多少罰金，可是很在乎的一件事情就是他自己得要去上課，所以我才會提出對於道路交通安全的講習，如果在道交條例有規定的情況之下，我覺得會有適當程度的警嚇作用。","另外，我們看到實際上的情形是在於累犯方面，以初犯來說，民眾難免有時候會吃薑母鴨等一些含有酒精的食物，然後檢測部分是不是準確等類似這樣的情形發生，我覺得最嚴重的是累犯，明明知道酒駕的後果所造成的傷害是很嚴重的，可是他還是持續的不在乎其他人的安全，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也提出修正，對於車輛應該要予以沒收。","今天提出來的主要主旨大概有這幾項，希望行政單位及本院的委員都能夠支持，當然我也看過行政單位的回應，部長雖然點頭，但是部裡面的回應跟部長點頭好像不太一樣，部裡面的回應是講習部分已經在其他地方有處置了，至於其他規定則尊重本院的意旨。我是很誠懇地在這裡拜託大家，因為民主國家以民為主，真的不要忽略人民的生命安全，大家都知道酒駕是錯誤的事情，但問題是如果到今天為止，我們現行的法令規定都沒有辦法解決這樣的問題，修法是大家必須面對的，而修法的內容要怎麼樣修才能夠讓酒駕不會再發生，我覺得這個才是最重要的。所以我很誠懇地拜託行政單位，也希望本院委員都能夠支持，對於酒駕的事情不分黨派，酒駕的事情真的必須要解決。以上，謝謝。"],["主席：請提案人鄭委員正鈐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魯委員明哲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魯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何委員志偉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何鄭委員不在場。","現在請交通部王部長報告。","王部長國材：召委、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就貴委員會審查林委員德福、鄭委員正鈐、江委員啟臣、溫委員玉霞、楊委員瓊瓔、洪委員孟楷、何委員志偉、魯委員明哲、李委員貴敏及時代力量黨團等相關委員、黨團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等共10案修正提案，做以下簡單說明。","有關於林委員德福、鄭委員正鈐及洪委員孟楷等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建議增訂「公布姓名」、「肇事後、接受相關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處罰」、「租賃車業者盡告知義務駕駛人酒駕即加重處罰」等規定，本部提供文字修正建議，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議結果。","有關於江委員啟臣、溫委員玉霞、楊委員瓊瓔及何委員志偉等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增訂「酒駕即沒入車輛」，現在的作法是肇事致死或致重傷就沒入車輛。至於「拘留」、「社會勞動」、「限制駕駛期間及地點」、「註記駕駛執照、牌照」、「酒駕致人受傷一律吊銷駕照」等規定，我們是部分尊重，部分建議再審慎考量。","有關於洪委員孟楷、李委員貴敏及時代力量黨團等提案增訂增加酒駕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數，目前道路安全講習時數是規範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中，初犯是6小時講習，累犯是12小時的講習，如果大家覺得要12小時，直接在子法中就可以修改了。","其餘有關委員建議針對酒駕、拒絕酒測提高罰鍰額度及延長吊扣牌照期間部分，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議結果。對於增加酒駕、毒駕同車乘客的處罰，本部敬表同意。","接下來我請路政司陳司長向各位委員做詳細的說明，謝謝。"],["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報告。","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接著就時代力量黨團及相關委員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共10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的處理建議。","在整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罰部分，本部經過檢討，初步認為有再強化相關處罰規定的修法方向，建議委員會可以納入相關考量，包括：酒駕初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即得沒入車輛；酒駕、拒絕酒測再犯的累計期限由現行5年延長為10年；提高酒駕同車乘客之處罰。","以下就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提出本部的處理意見，分項說明如下：","第一是有關林委員德福提案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本部原則支持，並建議明定由「公路主管機關」增訂「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第二是有關鄭委員正鈐提案修正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本部原則支持，另建議酌作文字修正。","第三是有關江委員啟臣、楊委員瓊瓔提案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九項，本部建議綜合委員的提案，增訂酒駕初犯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即得沒入車輛；另單純酒駕（含再犯）、拒絕酒測（含再犯），修法增加吊扣汽車牌照的處罰，也可同時達到對汽車之處罰效果。","第四，有關楊委員瓊瓔提案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九項，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機關無法處理刑事處罰之易服社會勞動，我們建議再審慎考量。","第五，有關溫委員玉霞提案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因為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現行行政執行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已有相關規定，若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訂定相關的配套程序，可能會造成法制體例的混亂，我們建議再審慎考量。","第六，有關洪委員孟楷提案修正第三十五條第八項，本部贊同委員提案加重駕駛人罰鍰的精神，至於酒駕移置保管車輛若屬租賃車業者的車輛，得由業者具結後就可取回移置保管車輛；另外，吊扣牌照的處分，實務上租賃車業者不會有此情形；另針對酒駕沒入車輛，現行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九項亦規定，依行政罰法第七條規定須出於故意或過失者，租賃業者出租車輛時已盡告知義務，亦不會有此情形。","第七，何委員志偉提案增訂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及修正第四項，關於這部分，現行違反酒駕的規定已有處以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已經比委員提案更嚴格，另外註記車牌比較有標籤化個人的疑慮，我們建議再審慎考量。","第八，魯委員明哲提案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因為有關受傷的認定，在刑法及處罰條例都沒有相關的定義，如果肇事受傷即吊銷駕照，此部分影響範圍甚大，我們建議再審慎考量。","第九，李委員貴敏提案修正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有關酒駕應接受12小時道安講習這部分，現行的講習辦法內已有相關規範；另外，委員相關的修正建議，我們建議留供本部評估其可行性，另有部分建議，我們建議再審慎考量；此外，有關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俗稱酒精鎖這部分，我們建議可增訂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重新考領駕照時，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的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之規定，以達到同樣的嚇阻效果。","最後一案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的部分，我們建議可再提高第三十五條第八項，亦即同車乘客處罰額度可再提高。","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黨團的提案，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敬請委員惠予指教。","主席：司法院之書面報告，請委員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司法院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鄭正鈐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何志偉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一、就委員提案第26725號江啟臣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修正第9項規定修正為「應」沒入該車輛，則第10項關於「領回」移置保管汽機車部分，是否需配合修正或刪除？建請釐清。","二、就委員提案第26716號楊瓊瓔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草案第9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情形，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應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及強制從事社會勞動七天。」修正為「應」沒入該車輛，則第10項關於「領回」移置保管汽機車部分，是否需配合修正或刪除？建請釐清。另該項增訂酒駕、毒駕等致人重傷或死亡之行為人裁處「社會勞動」行政罰相關規定。姑不論草案「社會勞動」實質內涵為何及可否作為現代法治國行政罰之手段，惟其用語與刑法第41條1易刑處分之有期徒刑或拘役易服「社會勞動」文字相同，恐生誤會，是否更改用語，建請斟酌。","(二)草案增訂之「社會勞動」處罰內容，非屬行政罰法第1條及第2條所定之行政罰種類，對照我國現行法制中刑法之易服處罰種類，於具體個案中應如何適用相關法律？裁處確定後，行政機關應如何執行？建請釐清。","三、就委員提案第27004號溫玉霞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草案第1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拘留一至三日，並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拘留三至五日，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增列酒駕、毒駕駕駛人裁處「拘留」之行政罰種類。惟以「拘留」為行政罰之手段，於我國立法例中，僅見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依目前內政部函請行政院審議中之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認為「行政拘留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牴觸程序上與實質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平等原則。」故基於保障人權並杜絕爭議，刪除有關拘留處罰之規定。另拘留涉及人身自由之拘束，應移送法官審理後決定是否裁處。如政策上確有增訂之必要，建請於條文中增列裁處之主體及相關程序，建請斟酌。","(二)草案增訂之「拘留」處罰內容，非屬行政罰法第1條及第2條所定之行政罰種類，對照我國現行法制中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種類，則於具體個案中應如何適用相關法律？裁處確定後，行政機關應如何執行？建請釐清。","四、就委員提案第27463號何志偉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增訂第2項限制其駕駛，其性質是否屬行政罰法第2條第1、2款：「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所定之行政罰種類？草案增訂第3項「於該駕駛執照、車牌上予以註記」，其性質是否屬行政罰法第2條第3款：「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所定之行政罰種類？因事涉處罰明確性原則及法律適用，建請釐清。","五、就委員提案第27630號魯明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增訂「致人受傷」即可處吊銷酒駕者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之行政罰，因於具體個案中「致人受傷」可含括的情節範圍廣泛，若僅屬輕微傷勢者，即處與「致人重傷或死亡」等嚴重侵害結果相同之上開處罰，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建請釐清。","六、就委員提案第26765號李貴敏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第35條第3項修正為「自施行日起」，其「施行日」是指「本條例」施行（民國57年2月5日總統（57）台統(一)義字第668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7條；並自57年5月1日起施行）或「本條第一項」何次修正條文施行之日，似有不明？另該項增訂「當場沒入車輛」，與第9項規定「得沒入該車輛」及第10項關於「領回」移置保管汽機車部分，容有不符，是否需配合修正或刪除？建請釐清。","七、就委員提案第27826號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部分","草案規定「有前條第一項情形時」之「前條」是指本條例第35條之2第1項或第35條第1項，建請釐清。","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1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先宣告以下事項：一、詢答時間出席委員6分鐘，列席委員6分鐘；二、暫訂10點30分休息10分鐘；三、委員發言登記在10點30分截止；四、各委員如果有提案，請於10點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五、中午原則上不休息。","現在請登記發言第一位的洪委員孟楷發言。","洪委員孟楷：（9時36分）部長好。現在農曆年即將到來，國人都非常關心桃機群聚的狀況，先請教一下，你1月7日到桃園機場視察，有沒有衛福部或是疫情指揮中心的人員陪同？"],["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洪委員好。因為在衛福部這部分是由陳時中部長，他是針對防疫的各個環節，本部則是針對像防疫計程車還有機場清消的部分，當天……"],["洪委員孟楷：所以那天沒有疫情指揮中心或是衛福部的人陪同？","王部長國材：我現在有點忘掉了，但是王必勝沒有陪，他……","洪委員孟楷：部長，這就是國人現在最感覺到奇怪的地方。桃園機場是我們的國門，從去年10月、9月開始，大家都提醒說今年1月一定有很多返鄉的民眾，而且現在Omicron變種病毒都已經在全球熱烈傳播開來了，結果當桃機發生確診狀況的時候，我們看到陳時中部長、王必勝前往桃機，交通部好像也沒有看到人……","王部長國材：有有有，都有陪。","洪委員孟楷：部長這邊去的時候，也沒有疫情指揮中心的人同步視察，那這樣各看各的……","王部長國材：有，局長跟我講有，我是說沒有王必勝執行長……","洪委員孟楷：有，是誰？"],["王部長國材：他說有CDC的人在現場。"],["洪委員孟楷：CDC的人在？"],["王部長國材：對對對。"],["洪委員孟楷：但有沒有給相關意見？有沒有提醒？"],["王部長國材：他們有一些……","洪委員孟楷：部長，CDC講機場這邊有205個缺失，昨天陳時中部長又說205個缺失是非常小的缺失，桃園機場的同仁其實也很倒楣，他們守國門守了兩年，結果現在傳出桃園機場的同仁覺得被指揮中心放生，沒有訂SOP，衛福部過去兩年內只有兩次督導做員工訓練，讓機場員工自己要去摸索防疫的相關規定，現在在機場這個國門發生國人回國導致群聚或是確診的狀況，到底責任在誰身上？"],["王部長國材：我跟洪委員報告……"],["洪委員孟楷：部長要不要為我們桃園機場的員工也說說話？","王部長國材：對，我想不管是桃園機場的員工或是衛福部的同仁都很認真，沒有一個人願意在工作場合受到疫情的感染，的確這兩年的時間，在桃園機場這邊，我們有我們的標準作業程序，但是這個標準作業程序，像在春節或是到三級警戒的時候，清消的措施跟頻率就會加強，比如春節期間是一小時清消一次，每個班機降落就清消一次，但是的確這一次國家護理隊去看了以後，覺得有些小地方，比如說在消毒的一些步驟是否應更精緻，這部分我們就尊重指揮中心的整體建議。"],["洪委員孟楷：所以部長覺得國家護理隊提出的建議有道理？","王部長國材：我覺得讓我們的防疫更嚴密，過去或許在清潔的部分，事實上國際機場本身就有很高的規範，但是在防疫方面要求更精緻的部分，他給我們的建議，現在也都在執行了。","洪委員孟楷：好。再請教部長，您剛剛提到現在會針對這部分提高警覺，本席昨天看到一則有關PCR檢測儀器的新聞，王必勝執行長前往之後才緊急調配，從原本的20台變成現在的101台，增加了5倍。那國人就更好奇了，如果沒有發生確診的狀況，PCR檢測儀器能夠增加為什麼不超前部署、提前增加？為什麼非得要等到確診人數多了、關心了、注意了，才要增加？20台變成101台，原本你們規劃只有20台。","王部長國材：跟洪委員報告，他這是在講……"],["洪委員孟楷：是經費的問題？還是明知道故意不做？","王部長國材：不是，這部分是這樣，過去的確所有的入境者採完PCR以後就直接入境進入到防疫旅館，現在在長程航班的部分，一定要採陰才能入境，所以現在增加在機場的檢測儀器是因為要立即做PCR的檢測。","洪委員孟楷：是嘛，國人之前就提醒農曆過年回來的人多，我們要阻絕於境外，而不是入境國人到底是陰性、陽性不知道就全部都放進防疫旅館，如果防疫旅館的動線規劃不好的話，又可能在防疫旅館引發群聚，不就是這樣嗎？這就是過去這兩、三個禮拜以來我們看到的亂象啊！那你現在才跟我們講，20台變成101台之後就可以在機場國門立即檢測，檢測陰性才放行，如果現在可以做，為什麼當初不做？","王部長國材：現在是在補長程航班這一塊，昨天入境就有58個是陽性。","洪委員孟楷：現在長程航班回來確診的人，一半以上是從哪裡回來的？"],["王部長國材：美國。","洪委員孟楷：對，美國嘛！那我們有沒有針對美國回來的旅客做動線分流？"],["王部長國材：都有分流。"],["洪委員孟楷：現在針對美國有獨立分流？","王部長國材：美國、歐洲、中東跟紐澳這四個地方進來的旅客，會在空側進行快速PCR落地採檢，陰性者才能入境，陽性者在空側就直接後送。","洪委員孟楷：部長，您貴為交通部部長，照理講，針對第一線的機場防疫，利用國會的質詢時間來請教您這個問題，我覺得真的已經是……，如果不是國人那麼的擔憂，我不會占用國會質詢的時間，但是既然你身為交通部部長，我們從兩、三個月前，即在去年就一而再、再而三的提醒，今年一定會有這樣的狀況，當初能夠做卻不做，民進黨政府很久沒有提「超前部署」了！"],["王部長國材：事實上……","洪委員孟楷：現在是補破網的時候，可是連補破網都慢半拍，這樣子國人真的沒有辦法接受。"],["王部長國材：最近在14、15日這兩天會是入境的高峰……","洪委員孟楷：就是因為要隔離14天嘛，大家要趕在農曆年前回家團聚，所以這兩天一定是高峰。","王部長國材：所以他們的前進指揮官要求增加檢測的儀器，就是因應檢測的需求，因為要落地採檢，現場會有大量的人在等待，所以檢測的時間比較長。","洪委員孟楷：我確認一下，有媒體講回來要等4個小時才有辦法出關，現在平均等候時間要多久？"],["主席：請交通部民航局林局長說明。","林局長國顯：向委員報告，因為航班不同，昨天之前是1小時到3個小時之間，昨天因為加了PCR在第一線檢驗，有些航班會比較久，光驗就要4個小時。"],["洪委員孟楷：4個小時？","林局長國顯：對，所以這個過程會比較長一點，因為光是PCR檢測就要1個小時。","洪委員孟楷：本席要在這邊提醒，這4個小時的等候時間，絕對不要有交叉感染的風險，還是要獨立航班，要互相確認不要有交叉接觸，好不好？","林局長國顯：報告委員，CDC的同仁都在現場指導。","洪委員孟楷：最後兩個部分，部長剛才提到農曆過年前大家的出遊狀況，早上你受訪時是講目前暫不升級，請教在雙鐵車箱內都還是可以內用？","王部長國材：對，1月9日到24日是二級，我們就照二級相關防護的規定，現在還是可以內用，但是對於整個清消，我已經在上禮拜要求要更加全面的……"],["洪委員孟楷：是不是在今天下班前把相關的資料提供給本席辦公室？"],["王部長國材：好的。","洪委員孟楷：到底你們要怎麼要求和落實？這要讓國人知道，也讓國人安心，畢竟春節出遊還是大宗，很多人在六、七天的連假裡面還是會出遊，我們還是要確保安全防護。","最後一件事情，太魯閣號事故罹難者家屬說找不到蘇院長，蘇院長現在指示要王國材部長您先跟家屬聯繫，我只是要確認一下，蘇院長有那麼忙、那麼難找嗎？","王部長國材：沒有，院長沒有說不見喔，他是希望我們把問題歸納……","洪委員孟楷：過去半年時間，太魯閣號事故罹難者家屬還需要透過臉書才找得到人，這是誰的問題？是交通部沒有反映給院長？還是院長不知情？還是院長視而不見？","王部長國材：向委員報告，49個罹難者裡面，現在有29個罹難者家屬同意和解，剩下20個，他們是希望在和解書上加一些比如懲罰性的罰款，而公部門的和解書是比較沒有這個部分的，所以的確讓我們在談判過程中僵在那個地方，這部分一定是我們談完以後再安排院長見他們。","洪委員孟楷：部長，我只是要確認一下，農曆過年馬上到了，只剩兩個禮拜，蘇院長有沒有空閒的時間，能夠在農曆過年前擠出一點時間見太魯閣號罹難者家屬嗎？還是要拖過年？","王部長國材：院長是要見他們，現在重點是我們先談好某個狀況，是希望談完以後，如果有一些很難解決的問題，需要由他來做一些裁示，會再安排院長的時間。但是目前……","洪委員孟楷：部長，說實在話，院長見他們也不是只見一次嘛，如果過年前能夠先見面，尤其是人家家屬都已經在臉書上發出「尋人啟事」，說找不到院長；但是，我們可以看到院長為了公投案四處趴趴走去宣講，或是為了補選案四處趴趴走去宣講，難道現在連見太魯閣號罹難者家屬一面都沒辦法？"],["王部長國材：不是……","洪委員孟楷：我想這也是很奇怪的，所以是不是請部長帶回本席的話，對於罹難者的家屬，再怎麼樣，見面是人之常情，如果過年前能夠安排見面，當然不一定能夠一次談完嘛，那可以再談第二次，不要讓人家覺得高官就是拒人於千里之外，不要讓人家覺得「今日公祭，明日忘記」，這樣可以嗎？","王部長國材：不會這樣啦！院長願意見，我們在做一些幕僚作業，我們會儘速安排。","洪委員孟楷：你是部長啦，你不是幕僚。說實在的，你是部長，你就可以負責，你就可以獨當一面，現在就是認為交通部沒有辦法，所以才希望能夠見院長，那您不要把自己定位成幕僚，我覺得您的定位應該是讓他們知道有什麼狀況可以直接跟院長說，讓院長直接跟家屬見一面，也展現我們中華民國政府願意負責的態度跟決心嘛！"],["王部長國材：我們儘速來安排。"],["洪委員孟楷：謝謝部長。","主席：就安排嘛，這也是應該的啊！好不好？","繼續請陳委員歐珀發言。","陳委員歐珀：（9時48分）我在交通委員會待了將近10年，這10年來為酒駕費盡腦汁，也一再提高酒駕的刑度，並且也修法和祭出多元的管制措施，在部長的報告裡面提到酒駕件數有逐年下降，請問下降的幅度怎麼樣？請部長簡單說明。"],["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過去10年是下降的，但是到今年11月的統計，我是看出今年有可能會比去年高，當然還要看12月份的資料。過去10年確實是下降的趨勢，除了致死率下降，整個件數也逐年下降。","陳委員歐珀：對，件數和死亡人數是有逐漸下降，但是下降的幅度非常低，我要提醒這一點。再者，酒駕的再犯率怎麼樣？也請說明一下。"],["王部長國材：大概5成。","陳委員歐珀：酒駕的再犯率5成，顯然我們必須對再犯的部分加重處罰，事實上，交通委員會的委員跟社會民眾的觀感，我們有一個一致的想法，就是酒駕不僅零容忍，而且要加重刑罰，但是我們對於加重刑罰，我們每年都有在討論，可是酒駕下降的幅度不明顯，再犯率那麼高，所以今天我們討論到一個結構性的問題，就是酒駕之後有多少人受到刑罰？我要提醒，我們沒有最低罰，我們沒有幾年以上的刑度，所以很多酒駕者再犯，即使他撞死人了，到最後也都和解，最後法官就輕判，是輕判喔！法院的解釋是給當事人一個和解的機會，人都已經死了，能夠怎麼樣呢？能夠和解的話，會給比較高額度的補償，可是社會不能容忍這種事情，因為當事人是和解了，可是其他人仍然存在危險的環境裡。","所以，我們今天來討論一下，我想請司法院馮法官和法務部郭參事說明一下，到底你們現在是怎麼判的？為什麼酒駕者無視於刑罰？跟一些先進國家做比較，其實臺灣的酒駕罰則並不低，但是因為你們都是輕判，所以今天把責任推給立法院或行政院，事實上司法院要檢討，法務部要檢討，對於要不要增訂酒駕再犯處一年以上或二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樣的法律規範，我不曉得你們兩位的態度怎麼樣，可以說明一下嗎？"],["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馮法官說明。","馮法官浩庭：跟委員報告，如果在具體個案中，就是由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那當然就是會在法定刑的範圍裡面量刑。跟委員及委員會報告，其實上次我們秘書長來貴院報告的時候有提到，我們目前有擬了一個關於量刑的草案，如果送過來並通過，以後就會有比較一致的標準，因為根據那個草案的規定，可能會有一個委員會來決定量刑的標準。目前在實務上法官當然就是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去考量，如果是累犯，還會看他酒駕的次數，會加重刑度，原則上都是在法定刑的範圍內。","陳委員歐珀：現在的問題就是法官在量刑方面和社會期待有很大的落差，所以我們在修法的方向上應該考慮要不要規定對什麼樣態要重罰，讓法官不能輕判，因為輕判不符合社會的期待，我們現在就是在講這個問題。我要跟司法院和法務部講，我覺得你們都是法律專家，你們應該要考慮到民情，現在臺灣的民意已經是這樣的狀況，對我們提出來的主張，你們不要一直阻擋。其實我們立法委員也很無奈，人家指著我們的鼻子罵，現在臺灣最大的問題就是我們立法院的立法效率不彰，我們有很積極的在討論這個問題，但是我要很不客氣的講，其實阻擋的力量大部分來自行政單位。我今天就請兩位回去好好針對這個問題進行討論，產生一個共識，不要我們立法單位、行政單位和你們司法單位大家的看法不一樣，這是我們必須共同面對的問題。","部長，酒駕加重刑罰看起來好像成效不彰，我們有酒駕的剋星，就是酒精鎖，我看了相關資料，執行率只有4%，成效當然不彰，就是在所有應安裝酒精鎖的車輛中，執行率只有4%，交通部要不要落實管理？你們要不要檢討一下？","王部長國材：關於酒精鎖的部分，我們交通部這一次有提案，原來沒有安裝酒精鎖可罰6,000元到1萬2,000元罰鍰，但是裝一個酒精鎖大概要三萬多元，所以我們希望在這次修法將沒有裝酒精鎖的罰鍰提高到3萬元以上，我們是希望這樣。","陳委員歐珀：對啊！就是有酒駕紀錄的人都應該要裝，對於這方面，你們要採具體有效的措施，既然我們都有這樣的規範，你們就要在行政上去克服，好不好？"],["王部長國材：是。","陳委員歐珀：第二，我想請教一個問題，交通部處理酒駕有新的防制措施，應該要有效，你們要有新的思維，好不好？像我們對酒精鎖已經提了很多年，李昆澤委員也跟我一樣，我們長期在交通委員會，全世界各國都有酒駕的問題，那為什麼臺灣對酒駕問題處理不好？是因為臺灣人愛好喝酒嗎？應該還是防制的問題嘛！所以你們要有新的思維，比照美國、日本、紐西蘭，透過各種科技手段跟策略，我相信效果就會提升，好不好？請你們再回去檢討。","王部長國材：好，謝謝。","陳委員歐珀：我過去曾經在這個地方講過，每年大概有3,000個人因為交通事故而死亡，有48萬人輕重傷，我們臺灣的交通事故真的是比日本、韓國多好幾倍，確實已經多到讓民眾難以容忍，大家對酒駕更是零容忍，所以請政府要拿出有效的對策，不要因為交通事故很多這種惡評而被國際點名，讓大家認為臺灣交通混亂、交通事故頻傳，這對我們來講是沒辦法交代的。","此外，找回公路正義刻不容緩，現在有很多外送員、低頭族成為交通事故的亂源，外送員很辛苦，對他們應該要有一個比較好的規範，像讓他們穿比較顯眼的制服或是對車輛做一些處理，以保障外送員的安全，我覺得這些問題都是可以討論的。至於低頭族，現在有沒有規範行人在過馬路的時候不能看手機的法令？我已經在這裡提過很多次，但是行政單位好像都不重視這個問題。其實也不是只有臺灣，在美國也是這樣，我想交通部在面臨這些挑戰時要思考如何解決問題，我剛剛已經講了，交通事故很多，一年有3,000個人因為交通事故死亡，有48萬人輕重傷。","王部長國材：跟委員報告，在上個禮拜院長有召開一個跨部會的會議，在下個禮拜也要開會，我們會討論你剛才所談的酒駕課題，包括外送員的課題，對於外送員，也有要求勞動部對於外送員工作的分派必須要有一些規範，讓他們不要有搶單的行為。我們交通部這邊就是由公路總局對外送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還有一些相關的訓練，這些部分都有在進行，每年將近3,000人因為交通事故而死亡，這確實是一個很重大的問題，目前是有9個部會統統投入。事實上，關於法務部的部分，像剛才所提的從嚴易科罰金，因為第一次酒駕幾乎有9成都是判罰金，那首次酒駕占50%，累犯占50%，我們這一次要修法，我覺得對第一次要加重處罰，所以我這裡也有談到初犯致重傷或死亡，甚至委員也談到對初犯要沒入車輛，我個人同意。然後在刑罰方面，如果是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就要從嚴認定易科罰金。對於這個部分，法務部也有一些想法。","陳委員歐珀：我們希望交通部儘速來積極行動，謝謝。","王部長國材：好，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9時59分）部長好，桃園機場是國家重要的門戶，面對疫情的來襲，第一線防疫人員、機場工作人員的責任非常重大，也非常的辛苦。因為春節即將到臨，這段時間是返國人潮的高峰期，但是我們看到昨天早上針對歐美、中東、紐澳這幾條重要的航線總共檢測了217位旅客，竟然有17位是確診的陽性反應，比率高達7.8%，所以我們必須要加強對機場感控的掌握。衛福部有到機場去做相關的檢測，也做了全盤的檢討，總共發現28處熱點，有205項大大小小的缺失，其實歸納起來是三大類，第一類是工作人員對感控原則不清楚；第二類是相關的設備、防疫的設備穿戴不確實；第三類是清消的過程不恰當。針對這些狀況，部長有沒有掌握？"],["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跟委員報告，從去年開始到今年再發生機場的染疫，之前他們是完全都沒有任何狀況，所以在過去確實是覺得這樣的SOP就已經夠了，所以我們在春節是用加強的方式，每小時進行一次清消，還有在每架飛機降落以後，就全部再澈底就整個路線進行清消。","李委員昆澤：部長，我對這個部分要提出明確的建議，我們必須建立關於感染控制工作的指引，要有詳細的指引，就是讓這些工作人員有一個可以明確遵循的指引，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是相關的感控教育訓練。過去兩年來，一年只有一次，雖然在去年增加了兩場，但是有一場是跟急救護理合辦的講座而已，我們必須加強這些感控教育訓練場次及它的品質。第二，要建立詳細的工作指引。請部長說明一下。","王部長國材：國家護理隊給的比較精緻的防疫項目，現在已經請所有機場按照標準作業程序加入現在的工作項目中。"],["李委員昆澤：立即明確的工作指引。","王部長國材：是，這個目前已經在進行。"],["李委員昆澤：好。"],["王部長國材：前進指揮官也在現場指導。","李委員昆澤：部長，我們現在回歸正題。部長的專長是在智慧交通，當然，高鐵的環島也是部長的夢想之一，但是我一直認為交通的安全才是部長最重要的一個責任。"],["王部長國材：是。","李委員昆澤：我們看道安資訊查詢網統計，今年1到10月事故總件數高達28萬8,040件，事故死亡人數今年1到10月已經有2,440人，今年1到10月事故輕重傷人數也高達38萬2,546人。部長，交通安全是你最重要的一個工作。"],["王部長國材：是。","李委員昆澤：我們再來看近四年來酒駕相關統計，取締件數2018年的時候有10萬件，2021年1到11月目前統計出來有54,246件，取締的件數減少，但是一年仍然有將近6萬顆酒駕的盲目飛彈在街頭亂竄，造成民眾身家性命嚴重威脅。取締件數逐年減少，從2018年的10萬件到2021年1到11月的5萬多件，但是A1加A2的事故件數每年都維持在4,000件左右。","部長，取締的件數減少，事故的件數並沒有明顯下降，原因在哪裡？請說明一下。","王部長國材：跟委員報告，這幾年的酒駕次數，尤其是從105年以後一直在下降，但是今年有個狀況……","李委員昆澤：取締的件數下降，但是事故發生的件數沒有下降。"],["王部長國材：也下降。","李委員昆澤：部長，我要提醒你，在這些取締的件數裡面有6成以上是公共危險罪，是嚴重超標的。請繼續說明。","王部長國材：現在是這樣，整個A1、A2以30天來講是一直在下降，但是今年酒駕造成的死亡人數到11月為止是283人，這個已經比去年同期高，所以我們覺得整個酒駕問題最近嚴重……","李委員昆澤：對啊！關鍵就在這裡，取締件數減少了，但是A1加A2的事故件數並沒有減少，而且死亡人數還增加，這是政府必須要承擔的責任。另外，運研所也有提供相關研究報告，酒駕的重要因素第一個就是酒駕的人貪圖方便的僥倖心態。第二，對於自身酒量過度自信，或是認為自己的飲酒量有控制，可以掌握。在這邊我特別要提醒部長，根據法務部的統計資料，酒駕導致公共危險罪入獄的受刑人有62%是中重度成癮，有44%是重度成癮，而且酒駕入獄的人有7成是有酒癮的，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必須從酒駕成因來釐清問題加以應對。","今天交通委員會針對酒駕道安罰則加重，這是交通委員會的共識，也是社會的憤怒，因為我們的酒駕取締件數有減少，但是事故件數沒有下降，而且死亡人數增加，所以必須提出更明確的辦法。部長，2016年我就在交通委員會首先提出酒精鎖和代駕制度，代駕制度在日本和韓國已經非常成熟，但我們的代駕制度還必須針對制度建立、相關的保險、責任歸屬及費率等等建立更成熟的制度，以及加強相關的推廣。至於酒精鎖的部分，當（2016）年提出之後，目前針對有酒駕行為強制加裝酒精鎖的辦理情形，重新考照的民眾高達2,598人，但是裝設酒精鎖的只有103輛，這樣的執行率請部長說明一下。","王部長國材：有關這兩個問題，重新考照的部分，我們這次在處罰條例要求必須已經裝了酒精鎖才能重新考照，這是第一點。第二，裝一個酒精鎖一年大概是三萬多元，但是不裝的罰則遠低於這個費用，所以這次在處罰條例也建議整個提高，要讓人覺得比裝酒精鎖的代價更高。所以我想委員提到的違反規定部分，這次在處罰條例，我們也希望能夠加強。","李委員昆澤：部長，酒駕發生的三種場所，第一個有可能是在家裡，但其實這樣的酒駕狀況比較少。第二，最多的當然就是宴會、聚會場所。第三是勞工在工作的時候喝保力達或者是飲酒。針對宴會這樣的熱點，因為酒精檢測器沒有辦法測酒精濃度，但是可以測出有酒精反應，所以可以在相關店家或者是停車場出口建立酒精感知器設備，提醒這些飲酒的人有酒精反應。一個酒精感知器大概要1萬元左右，所以是不是會有補助，以及是不是要建立這樣的制度？甚至是不是要設立基金，或者補助這些業者？交通部可以進行檢討與規劃。"],["王部長國材：瞭解。","李委員昆澤：部長，酒駕累犯7成有酒癮，2019年法務部推動酒駕防制司法與醫療合作處遇模式，就是要督促酒駕有酒癮者進入醫療體系接受酒癮治療，目前交通部主要的作為，部長也清楚一下，酒駕遭吊銷駕照、執照處分，而且違反規定3次以上。第二，重新申請考領駕照、執照前應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並接受12個月至少12次酒癮評估治療，才可以考照。","部長，到去年年底，針對酒駕3次需要重新考照的人已經開立轉介單5,682張，這個數字是很可怕的，這都是有酒癮需要轉介的酒癮患者。當然，酒駕的酒癮防制應該要向前延伸，而且要建立追蹤機制，酒駕行為的前兩次依然可能有成癮的狀況及成分，其實應該要更具體細分才是，而且要向前延伸。"],["王部長國材：是。","李委員昆澤：對於第一次酒駕重新考照的人，就應該提供酒癮戒治相關資訊，至於是否要強制，我們還要再研議，但是我認為第二次酒駕重新考照就應該要有就診的紀錄才可以考領駕照，目前是第三次才需要，並且要求這些駕駛人應該要進行定期回報，或是跟這些合作的醫療院所建立追蹤就診制度，也就是從過去三次的經驗才會有這些轉介的要求，第一次我們提供相關的資訊，第二次我們要求他必須要有相關的就診紀錄，而且還要有相關的追蹤，請部長說明。"],["主席：簡要說明好不好？","王部長國材：委員的建議是屬於交通部主管的部分，我們再來研究辦理，另外，法務部跟衛福部在上半年會研擬如果酒駕緩起訴的話，將依法命令他進行戒酒癮的治療，所以在刑法的部分，如果酒駕要緩起訴就必須做這樣的治療，這部分跟交通部的部分我認為都要一起討論。","李委員昆澤：針對這些交通事故，事關全國民眾的安全，部長必須把它放在工作中最優先的位置，好不好？"],["王部長國材：是。","主席：謝謝李昆澤委員，請各位委員長話短說。","請陳委員明文發言。發言請不要超過太多。","陳委員明文：（10時13分）部長好。我們為了阻止酒駕發生，行政院於今年1月6日的院會上特別指示交通部要做道路交通安全增進作為的報告，沒有錯吧？"],["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是。","陳委員明文：交通部在行政院提了六項方案，今天我們主要是討論其中幾項，第一個是初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要沒入其車輛，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是酒駕累犯的定義，累計期限過去是五年，現在我們延長為十年，是不是這樣子？第三個是提高十八歲以上同車乘客的罰鍰額度，沒錯吧？"],["王部長國材：是。","陳委員明文：基本上我們都會支持這個修法的方向，尤其是酒駕肇事導致他人重傷、死亡，這本來就是社會不能容許的，我想這一點社會已經有共識了。所以初犯是沒入車輛，我認為立法院應該都會支持這一點，請教部長，就算酒駕初犯致人重傷、死亡要沒入車輛，但是總會有一些人有僥倖的心態，譬如沒有撞死人或是沒有重傷，這部分要怎麼辦？就是累犯但是沒有造成他人重傷、也沒有撞死人，他們會有這種僥倖心態，這部分我們要如何處理？","王部長國材：瞭解，初犯的部分我們當然會罰款，如汽車是3萬元到12萬元、吊扣駕照2年……"],["陳委員明文：我現在講的是累犯。","王部長國材：對，初犯但是沒有致人重傷或死亡嘛！"],["陳委員明文：對。","王部長國材：我們以前是這樣，累犯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要沒入車輛，現在加入初犯第一次致人重傷或死亡就沒入車輛，當然這次委員會的委員也有提出，只要是初犯，無論有沒有致人重傷或死亡，都要沒入車輛，這是更嚴格的規定，如果你開的是百萬名車，第一次酒駕就是直接沒收啦！","陳委員明文：關於累犯呢？我現在講得是酒駕累犯，累犯如果致人輕傷的話，我們要怎麼處理？我是在說累犯喔！沒有重傷、也沒有死亡，如果是致人輕傷的話，我們要怎麼處理？要不要沒入車輛？","王部長國材：現在沒有沒入車輛，現在還沒有。","陳委員明文：對，那你認為呢？酒駕累犯算是故意的，今天在修法的過程中，是不是可以改成酒駕累犯且致人於傷，無論是輕傷或重傷，都應該要沒入車輛，你認為這樣合理嗎？","王部長國材：對累犯的要求要嚴格一點，這個方向我覺得滿支持的，就是對於累犯……","陳委員明文：根據法規，現在我們要沒入車輛統統都要壓扁、銷毀還是什麼？現在我們沒入的車輛都是如何處理？"],["王部長國材：現在都是用拍賣的方式。"],["陳委員明文：拍賣嗎？"],["王部長國材：賣掉。"],["陳委員明文：把撞死人的車賣掉這樣嗎？這樣好嗎？","王部長國材：因為他也不能再使用，現在大概是這樣處理。","陳委員明文：我的意思是，如果能夠壓扁、銷毀，是不是會增加嚇阻的力量？我的建議是這樣，我說的是未來在處理上的部分。"],["王部長國材：瞭解。","陳委員明文：當然要拍賣致人重傷而沒入的車輛，但是不是必須要嚇阻他們？我的建議是這樣。而且我認為壓扁、銷毀車輛的費用也應該由肇事者負責，這是本席特別要跟你們提醒的，另外，交通安全是大家所共同期待的，但是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連續四年，臺灣每年將近有3,000人因為車禍死亡，這個數字沒有錯吧？","王部長國材：是，沒有錯。","陳委員明文：臺灣人民的十大死因，車禍竟然排名第六，部長認為這是不是臺灣之恥？"],["王部長國材：這是很嚴重的問題。"],["陳委員明文：你認為這是不是交通部要去檢討的問題？","王部長國材：是，我會檢討。","陳委員明文：2017年，我記得交通部一再宣示要以零死亡為目標，沒有錯吧？"],["王部長國材：是。","陳委員明文：三年內說要死亡率要降低15%，是不是這樣？有沒有這種宣示？有沒有？"],["王部長國材：有。","陳委員明文：結果2017年開始一直到今天，每年的死亡率都在攀升，四年都在攀升喔！不但沒有降低，反而攀升！臺灣2020年的交通事故總數36萬2,393件，死亡人數是2,972人，目前看起來是歷年來是最高的，同年2020年日本的死亡人數大概是2,839人，但是他們的人口數是1億2,600萬人，臺灣總人口數是2,300萬人，我們的死亡人數竟然跟他們差不多，而且2017年時我們一再宣示要以零死亡人數為目標，但是從2017年到2020年，四年來我們的死亡人數一直在攀升，部長要怎麼對臺灣國人說明？事實上你應該先道歉再說明，因為這五年來你都在交通部上班，你都在當次長、當部長、當高官，我們不宣示還好，宣示後竟然是這種結果，你要怎麼解釋？","王部長國材：除了中央、地方，這次院長開的會議中，九個部會全部都包括進來，包括衛福部、法務部、勞動部……"],["陳委員明文：你有沒有責任？","王部長國材：有，有責任。","陳委員明文：坦白講，道歉沒有什麼不好意思的，而是一個負責任的態度，事實上你身為部長，應該向臺灣的國人表示歉意、說聲抱歉，我覺得這樣不為過，我為什麼要特別強調你要這樣做？我們的馬路政策過去長期以來都以汽車為優先，坦白講行人優先這個概念還沒有普遍形成，其實我們發生在路口的車禍頻傳，這都是交通部應該要想、要好好做改善的，沒有錯吧？當然肇事原因很多，可是在斑馬線上肇事的車禍也不少啊！舉例來說，50米寬的馬路，通過的秒數大概是多少？"],["主席：不一樣。"],["王部長國材：每個縣市都不一樣。","陳委員明文：50米寬的，我現在講50米寬的馬路。交通部道安會沒有全國一致性的斑馬線通行時間設定基準嗎？沒有嗎？部長，沒有喔！是這樣子嗎？沒有一致性嗎？全國沒有一致性喔！","王部長國材：沒有一致性。因為有的路口有汽車右轉，所以有包括車子時間的考量；但是行人通不過……","陳委員明文：其實50米寬的路口比較少，20米的比較多，通常斑馬線通行的時間都是幾秒？你說臺北的就好了。","王部長國材：臺北大概是30秒，長一點的大概有到50秒左右，所以大概是30秒到50秒。","陳委員明文：20公尺寬的至少也要20秒，請問你覺得七十幾歲的老人20秒走得過嗎？","王部長國材：走不過。跟委員報告，如果沒辦法通過馬路，中間要有一個庇護島，所以交通部最近有在做。行人的時間跟車輛的時間有時候在做紅綠燈號誌規劃時……","陳委員明文：我不是專家，我只是要凸顯問題，告訴交通部、告訴公路局，斑馬線行走的秒數你們要做一個整體的通盤檢討。臺灣已經邁入老齡化社會，會有越來越多的老人穿越斑馬線，我們的交通環境應該要更友善，不要讓發生在斑馬線的車禍頻傳，這一點交通部應該要好好的討論。","還有一點是夜間的行人交通安全怎麼改善，在晚上，尤其秋冬大家穿的都比較深色，光線又不足，有時在穿越斑馬線時，車子咻的一下撞下去，這都很殘忍的。"],["王部長國材：照明不足。","陳委員明文：這些都是今天開會的目的，就是如何讓交通更安全、馬路政策─行人優先的概念應該要推廣，不是汽車優先，這是交通部應該負的責任。我們更希望交通部不要用宣示的方式說要零人死亡，而是要澈底的改善交通，不要說歸說，卻沒在做，臺灣的十大死因裡面交通事故發生是排名第六，這是臺灣之恥阿！部長你真的要痛定思痛，好好檢討！","王部長國材：好，謝謝。"],["主席：請邱委員臣遠發言。","邱委員臣遠：（10時26分）部長早。道路安全的問題現在已經是國家安全的問題，在少子化的年代，我們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高達3,000人，近年來也是居高不下，剛才許多委員也都有講到，我認為部長應該好好的向國人道歉，並做一個痛定思痛的交通改革。我想政治的核心還是在於執行率，所以還是針對交通死亡率的部分討論。去年11月12日總質詢時，有要求交通部應該要比照疫情指揮中心成立道安指揮中心定期召開記者會，而且公布相關兒童道安事故嚴重的縣市，蘇院長也當場允諾，這部分等一下也請部長回答目前的進度如何。","我們可以看到交通部道安會的統計數據，去年1月到10月底全國共有28萬8,040件交通事故，導致244人死亡及38萬多人受傷，跟前年同期比較，沒有明顯的改善。所以要請問部長第一個問題，您對於目前道安記者會的能見度及其具體效益是否滿意？要如何加強相關的宣導？第二個問題，目前我們從每10萬人的死亡數來看，基隆市、新竹縣、雲林縣、屏東縣跟臺東縣這五個縣市的情況特別嚴重，觀察各縣市首長出席道安會議的狀況，他們相對來講沒有那麼積極，甚至出席率非常低。這部分我們要怎麼改善？","部長，我前幾天才看到，您表示交通道路安全督導會報應該輪流到各縣市辦理，才能收到地方重視交通安全的功能，請問何時會開始下鄉進行道安會報？"],["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委員好。上次委員在立法院所提的每個月公布，現在已經在執行了，這就是公布的狀況。在整個道安方面，交通部有道安委員會，地方有22個道安會報，但是道安會報的平台，因為很多細的交通措施是在地方，所以我們也希望縣市首長必須重視。"],["邱委員臣遠：那麼你要怎麼要求他們？有沒有辦法具體的督導？"],["王部長國材：現在是每個月公布。","邱委員臣遠：但是我覺得公布媒體的效應及國人的能見度好像不夠高，好像大家都不太緊張。","王部長國材：現在我們就是每個月會公布，也把每個月各縣市的道安狀況在現場做一個……","邱委員臣遠：我認為你要盛大的召開記者會，因為媒體的曝光度非常重要，要給這些地方首長相對的壓力，這是交通部態度的問題，尤其是針對統計數據上高死亡率的縣市，交通部對各該地方應該要提供具體改善意見，並實施督導的職能。我希望利用道安會議的機制持續跟地方政府溝通，要加強他們重視地方道安的問題，因為這必須中央、地方一起合作。如果中央政策定出來，沒有辦法上行下效、嚴格督導地方的執行狀況，我想改善會是有限的，這部分能不能做到？","王部長國材：這部分就是剛才所提的，第一個，我們的道安考核會到地方，現在的規劃是最嚴重的地方優先去。","邱委員臣遠：我覺得是三個重點，第一個是執行率；第二個是一定要定期公布縣市的KPI，讓全國的國人知道，要對全國的國人負責，讓民間給他們壓力；第三個就是中央的基本態度及政策上的擘劃；還有相關法規的修訂，這部分立法院會配合。","接著在我們要談的整個道安問題中，酒駕也非常嚴重，尤其在今天臨時會交通委員會的法案審查中，其實也是針對道交條例第三十五條酒駕的部分。現在酒駕零容忍、酒後不開車是全民的共識，交通部也要把態度拿出來。尤其去年酒駕造成死亡的情形還比前年同期增加22人，即9%，將近1成，10個月就造成多達261條無辜生命犧牲，這還是在有因疫情三級警戒2個月，車流量大減情況下的數據，可以說整個酒駕的情形只是越來越嚴重而已。很多委員及民間提出很多建議，包含透過酒精鎖、加重罰則或是連坐處分，可是這部分目前好像沒有辦法有效遏止酒駕。","本席看到交通部的統計中有一個值得重視的分析，酒駕嚴重的縣市一樣都是首長出席道安會報最少的縣市，所以這些縣市你應該要重點督導。很多事情我們要有輕重緩急，如果他們的狀況最為嚴重，交通部應該要加強督導，所以這些縣市我希望是你下鄉的第一批，最急迫、最應該跟他們溝通的，有沒有問題？"],["王部長國材：沒問題。","邱委員臣遠：其實這反映出一個狀況，就是很多地方首長根本不重視酒駕的取締，增加見警率和道安的改善措施，譬如以高雄為例，高雄市警察局於8天內就查獲535件酒駕案，這就是上個月發生1死3傷的酒駕慘案，在重大社會輿論壓力後的狀況，8天就查獲535件，這麼誇張的數字，也可以說平常就沒有在加強督導。因此還是請交通部能夠持續加強，目前可以做的就是定期記者會及道安會報，要求這些地方首長也要把這個態度拿出來並積極出席，擴大宣傳、加強中央跟地方的連結，否則就只是政策，沒有辦法上行下效，無法連接地方的話，這樣的執行情形就沒有辦法得到改善。是不是請部長針對這個問題來做個回應？","王部長國材：是，整個道安或是酒駕，不僅是交通問題，也是社會問題，造成許多人受到傷害。剛剛提到院長有開跨部會的會議，9個部會現在都投入，下禮拜要開第二次會議，要檢查每季要做什麼事項。","邱委員臣遠：本席認為跨部會當然很重要，但最重要的是跟地方的溝通，尤其相關的道安會議，針對績效比較不好的縣市，你們應該要定期加強密度的跟他們溝通，甚至要求他們出席。","王部長國材：剛剛委員講的，地方的執行，就是地方有公務、有交通、有警察，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部分，我們現在除了公布以外，道安要直接……","邱委員臣遠：所以你要加強管理啊！加強密度、加強開會的比例、加強要求。本席認為，如果各縣市首長提高其重視程度，才是改善治安的關鍵，而道安委員會會議的走動式管理，你願意提出這樣的方式，本席也給予贊同。但是我認為定期的記者會，相關媒體的效益要做出來，給社會的能見度也能夠提高，這是目前交通部的兩把武器，如果都沒有辦法好好善用的話，地方政府當然就沒有辦法積極配合。如果要進一步改善交通安全，甚至推動交通零死亡的願景，我覺得部長真的一定要把態度拿出來，痛定思痛，好不好？"],["王部長國材：沒問題。","邱委員臣遠：尤其今天在審查道交條例第三十五條，提出非常多的建議，包含擴張沒入車輛的處罰，建議警政單位能與出租業者進行合作，研議酒駕前科的驗證機制等等，其實這些都是機制的方式，但是政府的態度及嚇阻的作用，我覺得也非常重要，社會輿論的壓力，民氣可用，你們一定要趁現在好好的跟地方政府溝通，否則這些枉死的生命、可憐的受害者，他們的犧牲會讓大家覺得非常的可惜。有沒有問題？","王部長國材：沒有問題。對於地方的部分，我們會把公布的能見度擴大，這部分中央跟地方都要負起責任。"],["邱委員臣遠：請蘇院長出來開嘛！"],["王部長國材：可能……","邱委員臣遠：請蘇院長跟你一起開，前面兩個月你們一起召開，增加媒體的曝光度，請他的臉書每天發嘛！"],["王部長國材：這個我們……"],["邱委員臣遠：請蔡總統的臉書也幫忙發嘛！我想效果會很好。","王部長國材：就是把能見度擴大，這件……","邱委員臣遠：把用公投的力量拿來做交通道路安全的宣傳，這樣不好嗎？這些都是寶貴的國人生命。把我們的意見提供給蘇院長及總統，好不好？"],["王部長國材：好。","邱委員臣遠：最後再請教一個時事題，部長近期有五大工作重點，包含臺鐵改革、基隆捷運、宜蘭高鐵選址、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及西濱公路的優化。剛剛道路安全已經提過了，我想針對基隆捷運來請教一下，因為近期您有受訪，基隆捷運的綜合規劃，目前你們已經在做了，也預計在近期完成。我想瞭解具體完成的時間是什麼時候？何時可以正式對外公布？地方說明會的部分，目前安排的期程、溝通的內容及進度，現在狀況如何？"],["王部長國材：鐵道局在……","邱委員臣遠：不好意思，我補充一下，請問路線的方案跟之前公布的內容有沒有差別？","王部長國材：去年底鐵道局已經完成基隆捷運的綜合規劃報告，目前送到部裡在安排審查，審查的時候會有地方政府，也會邀請各位委員。路線方案跟上次大家在媒體所看到的是一致的。"],["邱委員臣遠：做到八堵？","王部長國材：對，但是現在……"],["邱委員臣遠：基隆部分還沒有進去？"],["王部長國材：對。針對八堵的轉運部分有比較細的規劃。"],["邱委員臣遠：會把它提出來？"],["王部長國材：是。"],["邱委員臣遠：包含停車、轉運都會納進去？","王部長國材：對，這個部分會安排，也會邀請邱委員來參與。"],["邱委員臣遠：地方說明會什麼時候要召開？","王部長國材：就是確定以後，並配合基隆市政府的安排。"],["邱委員臣遠：預計幾場？"],["王部長國材：會與基隆市政府討論。","邱委員臣遠：幾個環節的重點，不只是基隆市，包含基隆河谷廊帶中間碰到汐止段、七堵段，應該都要來溝通。"],["王部長國材：基隆捷運涵蓋3個市。","邱委員臣遠：整個河谷廊帶的路線，至少幾個關節點，你們應該都要去跟地方做溝通。"],["王部長國材：對。"],["邱委員臣遠：這不是只有基隆市的事情而已。","王部長國材：交通部審過確定的東西，在地方說明後再做一點微調。","邱委員臣遠：內容裡面有沒有包含基隆捷運第一階段會附帶哪些河谷廊帶開發的重要計畫？包含產業園區及具體的都市開發計畫，會不會納入相關的報告？","王部長國材：這個都在裡面，因為地方都有提出來。"],["邱委員臣遠：有沒有辦法先提出相關進度給本席辦公室？","王部長國材：最近規劃報告快完成了，我們提供1本給委員。","邱委員臣遠：好，麻煩提供給本席辦公室，謝謝。"],["王部長國材：好。"],["主席：待會兒於林德福委員質詢完畢後休息10分鐘。","請蘇委員震清發言。","蘇委員震清：（10時38分）部長，今天的修法，幾乎每位委員都表現一致贊成的態樣，剛才很多委員都有講到，106年到109年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數大部分是2,700人，快到3,000人，而且是逐年增加。剛才部長也有提到，原本希望減少到15%，結果不減反升，針對這個部分，你覺得主要因素在哪裡？"],["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這個15%，我們設定在今年（2022年）減少15%還是希望在今年完成，所以今年我們會匯集各部會的力量，包含地方政府，讓所有的首長重視這個事情。當然我們在……","蘇委員震清：部長，抱歉打個岔，我真的不喜歡聽到官方語言，我希望講實際的，因為數字確實是一直在增加，我知道有很多因素，所以我們才希望透過修法的程序及執法的效率，來達到嚇阻人民，希望不要有所謂的率意輕為，所以我希望說實際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我今天要討論的是，我們常常在講「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你有沒有覺得這好像變成一個口號而已？要不然怎麼會變成酒駕事件越來越多，而且每次碰到重大酒駕事故並發生傷亡事件，警方加強取締後才發覺原來酒駕的人數是這麼的多！臺灣話有一句話「要說幸好，不要說早知道」，說幸好喝酒沒有開車，所以沒發生事故；不要發生事故後才說早知道喝酒不要開車。因此才會有今天的修法，我們講實在話，為什麼酒駕的人數還是維持那麼多？","王部長國材：跟委員報告，我覺得在……","蘇委員震清：大家都保持一個僥倖的心態，心想反正抓不到我，我可能不會出事情，對不對？"],["王部長國材：對。","蘇委員震清：所以今天的修法，我們持平而論，要讓百姓有警惕的作用，而且我覺得要加重罰則，這樣才能達到嚇阻的作用。就像我剛才說的，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本席常常在跑攤，當我在敬酒致意的時候，如果看到有人在喝酒，我都會多加一句，提醒老人家或好朋友喝酒千萬不要開車，在喜慶宴會上，我都會好意提醒大家，但我發現有些人講歸講，雖然嘴巴說好，出去之後還是照樣開車。我們現在應該要澈底而具體的落實，現在委員提出這麼多版本，我認為如果要修就一次修到位，不然的話，老是不痛不癢，這樣修法也沒有什麼意思，部長你覺得有沒有道理？","王部長國材：我們108年曾經在這個地方修出一個版本，這一次有更強的版本，尤其針對第一次酒駕的部分，因為累犯會有50%再犯率，也就是酒駕過後，再下一次有50%的人又會喝酒開車，針對這部分，當然有些可以用別的法令去處理，但大致上我是支持以從嚴的方向來處理。","蘇委員震清：我覺得既然要從嚴，那就應該一次到位。「捏怕死、放怕飛」，我相信，既然是酒駕零容忍，那我們就一定要修到位，千萬不要讓酒駕人士存在僥倖心態，否則等到事情發生之後，後悔都來不及。尤其林委員提案主張公布酒駕再犯者姓名、照片及違規事實，個人認為這部分可以做，而且絕對會有嚇阻的效果，為什麼？其實動保法、勞基法及兒少法，都有類似的規定，我不知道你們是不是有參考？有了公布再犯者姓名名單的規定後，你會發覺，真的有警惕的作用。部長，在你們的報告裡面也贊同。","王部長國材：是的，我們支持。","蘇委員震清：所以我覺得，好的部分，我們就要竭盡全力地做好修法。"],["王部長國材：好。","蘇委員震清：我真的要跟部長說，不要修得不痛不癢，既然要修法就一次修到位，好不好？","王部長國材：好，我同意。","蘇委員震清：不要每次等到悲劇發生了，再來後悔，我們每次看到都覺得於心不忍，然後電視上的鏡頭都會有那麼一句話，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事故的被害者出現。"],["王部長國材：瞭解。","蘇委員震清：這句話是充滿著無奈跟悲哀啊！部長，這個應該做得到吧？","王部長國材：好，我支持從嚴。","蘇委員震清：這次修法我們真的希望能夠一次到位，好不好？一起努力，謝謝！","王部長國材：好，謝謝！"],["主席：請陳委員素月發言。","陳委員素月：（10時45分）部長早安。我們每次看到，酒駕的事故造成無辜的人喪失生命，也造成無辜的家庭破碎，都會引起社會的公憤。上個月又發生了一件一家四口，一死三傷的重大酒駕事故，所以社會的氛圍也一直在檢討酒駕的防制跟處罰，所以今天交通委員會也再度針對道交條例有關酒駕的部分來進行檢討。我們從最近統計的數字來看，雖然酒駕案件導致死亡的人數有下降的趨勢，但是每一條人命都是非常珍貴的，只要有一件事故發生，都是不能被容忍的！部長，你同意嗎？"],["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陳委員早。同意。"],["陳委員素月：我們到底要怎麼透過法令來禁止酒駕的行為？我想這個真的要進行非常全面的檢討。","另外，從整個統計數字來看，酒駕判決確定，再累犯的數字，可以說是非常高，從2014年到2016年的統計數字來看，有三分之二是酒駕的累犯，所以針對累犯的部分，我們真的要好好去思考，要怎麼樣讓酒駕的違規者不會再犯第二次，請問部長有想法嗎？","王部長國材：我的數據是以次數來計算，顯示累犯的再犯率有50%，我覺得原因在於初犯的時候處罰程度不夠。"],["陳委員素月：處罰不夠？","王部長國材：對，所以這次修法，我看很多都是在討論初犯，不管是在刑法或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我都支持。要讓行為人連第一次都不敢觸犯，不然如果第一次只是罰款，很多人罰完後又再次喝酒。我很支持增強初犯的處罰強度。","陳委員素月：好，我們希望針對酒駕的初犯者，提高罰款跟罰則。"],["王部長國材：是。","陳委員素月：另外，除了酒駕事故造成無辜的人喪生之外，就整體的交通事故來看，事實上，我們仔細去探討臺灣歷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真的令人覺得非常嚴重！","曾經有一位日本人針對臺灣的交通數據，在臉書上發表過一篇文章，比較了日本和臺灣的人口數，臺灣的人口數應該是日本的五分之一左右，可是就整體來說，臺灣交通事故的總數竟然比日本還高！死亡的人數應該也是比日本還高一些，以這樣的數據來看，我們真的要好好去檢討，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的交通事故造成人民死亡？部長有注意到這個問題嗎？","王部長國材：我有注意到。日本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數也曾經很高，後來他們進行交通的改革，我們有參考它的相關經驗。行政院現在已經有一個跨部會的機制，由院長親自主持。在上禮拜的行政院院會，也通過了各部會要做的事情。的確，在交通問題裡，各部會都要有所作為，我們作為主政單位，要掌握相關進度及每季要做的事情，院長也會親自召開會議督導。","我覺得交通事故頻率的降低，中央的權責外是地方的執行事項，像委員談到的紅綠燈、路口的改善。我們現在每個月都會公布各個縣市首長出席道安會報的出席率，以顯示他的重視程度。道安會報的運作是這樣的，當一件車禍發生，就要在道安會報裡提出來討論，是工程問題還是執法問題？首長就會要求相關單位趕快去改善，我們是……","陳委員素月：事實上，跟我國比較，日本是一個飲酒文化非常盛行的地方，但他們酒駕的人數比我們還要少，因為他們有實施嚴厲的連坐法。請問部長，有考慮加重連坐處罰嗎？","王部長國材：有。同車乘客在民國108年的修法版本是罰600元到3,000元，這次的建議是3,000元到1萬5,000元。"],["陳委員素月：也包括提供酒類的店家嗎？"],["王部長國材：現在是檢討同車的乘客。","陳委員素月：好，我想這部分都可以再做廣泛地檢討。"],["王部長國材：是。","陳委員素月：就整體交通事故的部分，我們看到高雄這一次的意外，在過馬路的時候，受害人也是行走在斑馬線上，很多車輛都沒有禮讓，後來就被酒駕的車輛撞到了，真的印證了馬路如虎口，所以在這個部分，我們也要好好地去檢討，事實上，在路口或斑馬線上所遭遇到的車禍事故也是非常地高，我們交通部有責任要去督導如何改善行人在斑馬線或路口上的交通安全，交通部這邊有比較積極或具體的做法嗎？","王部長國材：將處罰條例沒有禮讓行人的刑責提高這部分，已經送到行政院了，對於在路口沒有禮讓行人，在處罰條例定一個比較高的處罰。"],["陳委員素月：這部分目前有送了？","王部長國材：已經送到行政院，馬上要送到立法院了。","陳委員素月：好，我希望除了送之外，也要加強宣導，讓民眾知道這個部分我們會再提高罰則。","最後一個問題，我們看到最近疫情有升溫的狀況，當然在整個防疫上，指揮中心也加強機場的防堵；我們國內的大眾運輸的部分，是不是也應該要超前部署？","王部長國材：現在因為指揮中心剛公布1月9日到1月24日維持二級，二級裡面並沒有禁食這個部分，但是指揮中心會隨著疫情來要求，並做一些變更，我們現在所做的當然就是要落實，譬如旁邊有人沒有戴口罩，你就不能把口罩拿下來吃東西，落實現在指揮中心這邊所要求的規範，另外，現在都會加強場站的清消，但是隨著疫情的狀況，這個部分會由我們跟指揮中心做一些討論再來確定。","陳委員素月：因為春節快到了，有很多從國外返臺的國人，整個國內移動的人潮也會比平常高，所以這部分我們應該要加強防堵。","王部長國材：是，了解。"],["陳委員素月：謝謝。"],["主席：謝謝陳委員素月。","下一位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發言完休息10分鐘。","林委員德福：（10時54分）部長你好，辛苦了。我請教你，因為有許多社會案件的違法者都害怕被社會大眾肉搜，所以針對這些酒駕累犯，本席有提出參考動保法、勞基法、兒少法等相關法律之處罰，增加影響名譽的處分，公布酒駕累犯者的姓名跟照片。","因為本席希望這次的修法能夠透過文字的微調，讓酒駕者沒有辦法再像躲在安全帽裡一樣，要親自面對整個社會大眾，來嚇阻酒駕累犯者再繼續發生，以維護民眾，尤其是用路人的安全。部長，你有什麼看法？"],["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林委員好。我非常支持林委員所提的，尤其是他們很怕被公布，酒駕的人怕什麼？第一個，怕被關；第二個，怕讓人家知道名字，所以我覺得關的部分當然就是在刑法，再來就是讓社會大眾知道這件事情，以遏止酒駕，我們非常支持林委員的提案。","林委員德福：謝謝。其實你看每次只要發生酒駕、只要肇事，甚至於把人家撞死，一個家庭就這樣破碎，而且這個真的是人間悲劇，週而復始、一再發生，所以我認為透過這次整個修法，我們讓它一次到位，讓這些酒駕累犯者能夠有所警惕，我認為這點很重要，其實要是一酒駕、一肇事，馬上就把他關起來，我非常認同，為什麼？因為這樣子才有警惕，甚至於有很多民眾都提到，最好再加上鞭刑，真的喔！因為我也在很多場面問過，幾乎百分之九十八、九十九都贊成，當然這個跟人權團體就有一些抵觸啦！但是我認為為了杜絕、防範，部長，你可以認真考慮。","我另外再請教部長，臺灣學生在南韓遭到酒駕累犯者撞死，南韓首爾的法院一審判8年的徒刑，不料南韓的高等法院認為加重刑期的判決違憲，因此再發回地方重審。本席是擔心此次臨時會針對提高酒駕處罰的修法，有一些法學人士會有不同的想法，學界似乎有認為酒駕處罰過高這樣的聲音出現，你認為會不會像韓國最高法院一樣，被我國憲法法庭改判？","王部長國材：這個應該是在司法院的判決，但是上次我們院長開的會議有特別談到，有罪判刑要從嚴來認定易科罰金，現在初犯是2年以下得易科罰金，據我了解大概9成以上都是易科罰金，所以他把錢繳一繳就沒事了。","林委員德福：對啊！易科罰金對有的人來說不痛不癢啊！因為有的人很有錢，像開超跑的年輕人，你罰再多他都可以繳，但是你要是真的把他關在牢獄裡面，他才會有所警惕、會怕。","王部長國材：這部分也做過檢討，當然檢察官送到司法官這邊的處理，我們目前在院裡討論是希望朝這個方向來做。事實上，在108年的時候，刑法對於酒駕有相當嚴格的規範，現在重要的是量刑的處理。","林委員德福：部長，法務部跟司法院對於此次酒駕提高處罰，有時候他們會說「尊重大院的修法」，但是就事論事，這個有違比例原則，因為我們修完法以後，甚至於到法務部或司法院等等，反正送過去到最後就輕判，講實在的，罰錢沒有什麼效果，效果很有限。","王部長國材：他們現在修改，譬如致人於死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但是初次是2年以下，得併科20萬元以下的罰金，我建議未來在初犯得併科20萬元罰金的部分，要從嚴認定，不然有錢的人繳完之後，下次又酒駕，變成很多累犯。","林委員德福：對，又變累犯啊！","王部長國材：但是後面有譬如累犯判5年以上到無期徒刑，所以事實上後面的刑期很高了，但是在初犯量刑的部分可以再討論。","林委員德福：最後一個議題，很簡單，部長，酒駕零容忍是全民共識，酒駕者更是全民的公敵，立法院多次針對酒駕問題修法，但是法院、法官常以獨到的見解讓這些酒駕者脫罪，譬如以酒測器有誤差值為由，一審判無罪，二審有罪；或是汽車發動，當事人稱在車內喝酒，沒有駕車的行為，一審有罪，二審無罪，這類的司法判決常讓很多的民眾感到不解，講實在話，也讓基層的員警感到挫折。對此，我一直認為法務部、司法院真的一定要有擔待，不能讓這些人脫罪，如何讓司法系統不要變成酒駕者的幫兇，我認為這是最重要的，不要等到判決遭人詬病後再來開會、來做統一見解，該如何強化訓練第一線的員警蒐證的技巧和檢察官起訴的內容？讓酒駕者能夠繩之以法，我認為這是很重要，部長您的看法呢？","王部長國材：我非常認同林委員的看法，的確他們也是很怕關，我個人是覺得這個力量很大。","林委員德福：其實你只要把酒駕者真的關起來，他就會怕，不然罰款的話，你罰1次、2次、3次沒有用的，有錢人你罰再多他都沒有差別，但是你要把他關起來，關1個禮拜、2個禮拜，我跟你保證他會怕，他認為我被抓到以後就馬上關進去，對不對？對岸都這樣處理，其實我們不管任何國家，只要對人民有所保障，尤其對這些酒駕者要有所警惕才有效，好不好？謝謝王部長！"],["王部長國材：謝謝委員！","林委員德福：謝謝主席，感謝！","主席：不敢，謝謝林德福委員的發言。","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19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部長，還有司法院馮法官，部長好！今天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的條文，我們在108年的時候也修正，針對第三十五條相關的條文，你的報告裡面也特別提到，108年4月17日修正，除大幅提高酒駕與拒絕酒測罰鍰額度，再犯罰鍰累加無上限之外，並增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可沒入車輛、同車乘客連坐處罰、被害人懲罰性請求權及酒駕遭吊銷駕照重新考領時需接受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重新考領後一定期間須駕駛配置酒精鎖車輛等多元管制措施。108年4月17日修正之後，到現在也已經2年6個月了，請部長說明一下目前的成效如何？"],["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鄭委員好！我跟鄭委員報告，就是108年修法，108年當年酒駕肇事讓人家死亡的部分是294人；到109年是289人。"],["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說死亡的嗎？","王部長國材：死亡，死亡人數有降，然後在整個死傷的部分，在108年是9,122件；109年是8,893件。事實上這個修法是有效果，我們覺得降幅不夠明顯，但是今年到11月我發覺有可能會比去年高。"],["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0年吧？","王部長國材：對，110年比去年高，所以我們是覺得……","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原因是什麼，有沒有探討過？","王部長國材：我們初步看起來是，所謂累犯就是第二次再犯的時候大概50%，就是曾經被抓過再被抓一次的有50%，意思是說，初犯第一次酒駕懲罰的強度還不是很夠，我們是覺得這樣，所以他有再犯的情形。我們這一次在處罰條例裡面有修訂，希望對於初犯，如果他致人重傷或死亡，原來這裡是說在累犯的時候才沒收車輛，我們希望初犯就沒收車輛；還有包括我們對法務部的建議就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裡面初犯易科罰金的部分太多了，沒有真正把他關起來，我們是建議這部分要從嚴認定，可以易科罰金的這些案子是怎麼樣，可能還要再從嚴來處理。我們是覺得初犯這一部分，在這一次的處罰條例我們是建議再把它強化。","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請問一下司法院馮法官，現行條文第三十五條在108年修正的時候，特別用行政罰法裡面相關沒入車輛的規定，除了他開自己的車可以依照這個規定來沒入，他借人家的車是不是也可以依照這個規定來沒入？法官。"],["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馮法官說明。","馮法官浩庭：報告委員，根據行政罰法原則上是以沒入他自己名下的，如果是別人的話，好像要符合一定的要件，要再看行政罰法的相關條文。","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相關條文當然有，第二十二條……","馮法官浩庭：對，第二十二條這邊的要件。","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裡面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這個是在現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有把行政罰法第二十二條納入進去？"],["馮法官浩庭：是。","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個部分當然涉及到我車子借給他是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這是很重要的一個判斷，所以這個部分也不容易。現在談到剛才部長的建議，就是酒駕初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即得沒入車輛，這個部分有時候就變成會涉及，第一個是自己的財產，自己的車子有涉及財產權嘛！108年討論的時候也有提到，也有討論到這個財產權到底適不適合。第一個是自己的車，第二個是借的車，然後又是酒駕初犯，過去沒有紀錄啊！你怎麼證明有重大過失？不至於故意啦！怎麼證明他有重大過失？我們討論這個條文的時候，司法院還有法務部要思考怎麼樣協助交通部，包括立法院的委員，讓我們討論的時候能夠有更多相關的資訊，這個恐怕要做好處理。我覺得取締酒後駕車如果從件數來看，確實有減少，但是這個不能成為唯一的參考資料。剛才部長談的那個造成傷亡……"],["王部長國材：傷亡的。","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那個可以作為一個很好的參考資料，但是如果我們以去年（110年）的這些數字來看，恐怕又不是這樣，看起來並沒有遏止作用，所以如何防制很重要。我上禮拜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有提到如何防制，讓它不要發生。這個部分譬如說相關的喝酒場所有很多是屬於觀光局可以督導的地方。怎麼樣讓這些場所能夠在客人有喝時告知，或是出門時能夠勸導他、提供代駕或是相關的資訊以便防制，恐怕比再重的處罰還有效。以目前110年的傷亡件數來看，我認為需要做最好的防制。以交通部來講，你有你的管道去落實代駕等各方面的措施，我認為這個很重要，也請交通部多多宣導。"],["王部長國材：了解。這部分我們會處理。謝謝。","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謝謝。"],["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許委員淑華：（11時28分）謝謝主席，部長早。酒後駕車已經是公共安全非常大的威脅，當然對用路人的安全已經危害到一個程度，所以這已經變成國人非常重視的一個課題。我們說酒駕零容忍是全民共識，政府這幾年當然也不斷地透過一些方式，提高或者加重他的刑責跟罰則，希望可以改善。我們也看到1月6日行政院會報當中也打算跨部會做相關的一些措施，希望可以真正解決酒駕的問題。但我們也很擔心會不會常常都是宣示性的，最後就是雷聲大，雨點小？在刑責的部分，很多委員提了很多意見，我跟部長探討一下，1月6日的會報裡頭，在二十一項的精進作為有提到，財政部跟交通部會分別敦請提供酒類的業者必須提供酒後代駕的服務。現在酒後駕車的制度其實已經上路很多年了，包括代客駕車服務定位型的契約，在109年6月1日已經生效了，所以我想請問一下，精進這個政策要如何改善？"],["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許委員好。在這次的會議裡面，希望業者，譬如說餐廳發現他的客人喝酒的時候，就幫他叫代駕。","許委員淑華：對，這是服務嘛！","王部長國材：對，因為現在代駕服務像一些大車隊都有……","許委員淑華：我知道。您把這個提出來，作為你們要改善跟精進的方向，你們要怎麼精進呢？現在你們的作為是這樣，那打算如何精進呢？未來打算把代駕服務法制化，或者他的責任歸屬呢？","王部長國材：上次提是請財政部針對這一塊，然後下禮拜院長還會再開一次會，更具體的……","許委員淑華：你們這邊的想法呢？既然提出來了，總是有想法吧？","王部長國材：我希望只要酒駕，業者一定要幫他叫代駕。"],["許委員淑華：這個是一定要做到的服務啦！"],["王部長國材：或是叫計程車。","許委員淑華：現在我們提出來，像我剛剛講的，我們擔心雷聲大，雨點小，你們只是把它列出來，可是列出來之後又沒有其他想法。如果像剛剛部長講的，只是業者要強制性的去做，那我要提醒部長，大家還記得上次有一個超商的店員，只是規勸民眾記得戴口罩就因此喪命。如果我們只是把這個責任歸屬於提供酒水的店家上，到時候會發生很多糾紛。到底我們要不要法制化，或者是說這個責任的歸屬應該怎麼做？現在你必須非常清楚的有個看法才能夠精進啊！否則你會造成很大的糾紛啊！當然我們看到各國有不同的方式，比方說像日本，他們是提早用預防的方式，不管是用獎勵或者是什麼樣的作法，你們自己去參考一下其他各國的案例，符合臺灣目前的現狀的還是要提早進行，否則這提出來又是放在那裡看的，最後沒有改善的話，這個也沒有用。"],["王部長國材：好。"],["許委員淑華：目前酒後代駕司機的事業主管單位是哪一個？","王部長國材：現在有些服務大部分是計程車業者，就是我們啦！但是餐廳又包括經濟部等相關主管單位，不過現在是跨部會處理。","許委員淑華：部長，現在有兩個管道，一個是你剛剛提到的計程車，他是車行的、車隊的，是職業駕駛人，六都的是地方政府，非六都的是交通部，是公路機關；但是另外還有一個，就是他是透過代駕平臺的個人駕駛員，因為現在他的商業登記是服務業，所以不屬於運輸業提供的服務之一，也就是說，現在代駕平臺的個人駕駛員是一個三不管地帶。剛剛部長講的還不是那麼清楚，你看一個產業或者是制度，如果連最基本的事業主管單位都沒有，那我們要怎麼整合、怎麼執行？現在你要怎麼補強？","王部長國材：是，我請司長跟您說明。"],["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陳司長文瑞：酒後代駕這個服務，交通部已經訂定定型化契約，這個定型化契約裡面對於酒後代駕業者有應記載跟不得記載事項。","許委員淑華：我知道你們有訂定契約，現在就是提供這個契約讓大家適用，但是這個契約沒有任何規範跟壓力……"],["陳司長文瑞：有。"],["許委員淑華：它就是大家去遵守嘛！","陳司長文瑞：業者如果違反的話，其實有消保法相關的處罰。","許委員淑華：好，現在有這個契約，我剛剛特別提到便利商店的店員，上次就是因為規勸民眾戴口罩，同樣的，我們現在有這個契約沒有錯，但是契約要等有發生這個問題嘛！如果在酒醉者上車的情況下，我們的契約沒有任何罰則，這是一個服務平臺而已，最後可能會導致酒醉者對駕駛員產生什麼樣的狀況不一樣，你會陷提供服務的人於危險之中。我們不能夠把這樣的責任完全歸咎在提供酒水的商家之內，所以我剛才提的就是既然我們要做代駕服務，不是只有提供一個契約，你未來要怎麼做才能夠精進嘛！"],["王部長國材：了解。","許委員淑華：剛剛提到有這個契約，但是像現在南投或者是非都會型的還是有一些本身沒有車隊的、個人司機又不好找的。既然要檢討，我們必須要把這些偏鄉的代駕服務型態都考量進去，或者是用補貼的方式、鼓勵的方式等其他的配套，這樣才能夠讓代駕的服務更加完善，才能避免憾事發生。我的重點是，既然把這個提出來作為改善的方向，那就要具體的做，不要讓它淪為口號，可以嗎？","王部長國材：我覺得許委員談得很好，就是或許把它法制化，會比較沒有所謂爭議。","許委員淑華：法制化當然可以，但是不要最後又把這個責任丟給地方政府或商家，這個過程中考量的面向可能要更廣一點，怎麼去做我覺得要快速的進行。","王部長國材：關於配套部分，我們跟財政部再討論一下。"],["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11時36分）部長早，你知道公總或一些酒駕防制的民間團體，有一種模擬酒後駕車感官經驗的工具，就是酒醉的眼鏡，你知道這個東西嗎？"],["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委員早，我知道也看過類似的影片。"],["邱委員顯智：你有體驗過嗎？"],["王部長國材：我沒有體驗過。","邱委員顯智：因為公總有拿來給我體驗，主要是側重在駕駛人的訓練過程中有一個模擬酒後駕車感官經驗的工具。因為酒駕的人通常認為他會開，但是戴上那個眼鏡之後，就會發現連走路都不能走直線，這個重點是在這樣的情境模擬和事前預防，我們認為這個部分也非常重要，否則，等到事情發生了，一死三傷或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時候，當然已經來不及了，所以事前預防非常重要，這個我等一下再來談。","我先請教部長，交通部在年前召開了道安記者會，主持人是誰？部長知道嗎？"],["王部長國材：是我們吳木富執秘。","邱委員顯智：道安記者會主持人沒有自我介紹，看的人未必知道他是道安會的執秘；第二就是這個記者會沒有預告，什麼時候要開沒有人知道，下面有很多人分享，這是不是找交通部自己人來分享？因為留言都是一樣的。重點是道安記者會現場也沒有辦法在網路上提問，部長，你知道記者後來有提問嗎？"],["王部長國材：應該有。","邱委員顯智：但提問的時候網路上直播已經關掉了，所以後面沒有人知道提問的內容是什麼，而且畫面、收音慘不忍睹，部長自己可以看看，流水帳朗誦數據，沒有改善方案，只有在最後簡報的時候有一頁兩點，道安會擇要公布數據、報喜不報憂、未見全面分析等等，所以我的訴求非常簡單，部長能夠親自主持道安記者會嗎？","王部長國材：好，我以後親自主持。","邱委員顯智：部長承諾可以親自主持，並且……"],["王部長國材：讓現場有更多的參與。","邱委員顯智：能夠把記者會開好，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基本的態度。","接下來我想請教部長，剛剛提到事前預防的觀念，我們看一下這張表，可以看到在交通事故改善部分，大部分的措施都是亡羊補牢、事後防制的類型，但是一旦駕駛人養成不良的駕駛習慣以後，即便你要拉高違規的罰則、處罰強度，恐怕效果也非常有限。部長可以看一下這個圖，18歲到29歲的肇事率幾乎是其他年齡層的一倍，這凸顯了新手的肇事率過高。我們來看一下另外的研究，這是交通部運研所在2002年的研究，這個研究結果顯示駕駛人在最初考照的兩年內，不管是一般的自小客車駕駛人或機車駕駛人，他的肇事率分別較其他駕駛年資比較長的人都高，違規方面也有相同的狀況，而且持照年資越長，事故率有遞減的趨勢，也就是說新手駕駛在拿到駕照的期間，肇事率相對來講是高的，針對這個部分我們一定要有對策，讓新手駕駛肇事率、違規率能夠降下來，同時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其實各界專家的共識非常清楚，就是要建立一個有效的駕照管理制度，部長，我們來看一下日本的駕照分級制度，交通部在這20年內安排的日本考察不計其數，部長也非常清楚，網路上都可以找到交通部、公總、運研所去日本考察的相關報告。那我們看一下日本怎麼做，他的駕照分級制度分成優良駕駛、一般駕駛、違規駕駛、初次換照者及高齡駕駛，我們都非常熟悉，針對駕駛人不同的情況給予不同的換照期限、換照費用，甚至講習期間給予差別化對待，來鼓勵駕駛人養成良好的習慣。我們看一下初次換照者的部分，就是我剛才提到剛取得駕照第一年內的新手駕駛，他車上要貼一個指定貼紙，只要違規滿三點，不好意思，直接吊扣駕照，回去再上課、重考。這有什麼好處？運研所的調查報告也提到了，日本光是1996年對駕照換發的駕駛人約一千萬人，調查其換照前後各兩年間的事故發生機率，發現換照的駕駛人平均降低5.8%的肇事率，其中一般駕駛人持有駕照5年以下的除外，肇事率更降低了37.4%，這相當於日本每一年車禍死亡減少294人，每一條生命都是非常寶貴的，用這種制度，一年差不多可以減少近300人死亡，而所有減少事故的經濟價值可以高達1,400億日圓。這在運研所的報告裡面都可以看得出來，定期換照制度對降低肇事率有非常正面的影響。","所以我在此作一個小結，請教部長，20年前運研所就做過研究了，這些結論20年來依然不變！我們只有高齡駕駛人才換照嘛，18歲到75歲57年一照可以用到底，第一、目前駕照換發的檢驗欠缺重新檢核駕駛人適宜駕駛的機制；第二、現行駕照管理制度因為未建立駕駛人肇事及違規的完整資料庫，無法發揮有效監督、考核駕駛人行為表現的功能；第三、我國現行的駕照管理制度不具有促進駕駛人成為優良駕駛人的自覺的功能，只有被動性的管理，罰鍰、記點、道路安全講習、吊扣、吊銷駕照等項目，未具有預防違規以維護安全的目的。","我最後要請教部長，20年來失去了這麼多條寶貴的生命，除了每年3,000人死亡之外，1,000多人是癱瘓、半身不遂、變成植物人，還有將近50萬人受傷，交通部卻原地踏步了20年，部長可以告訴我，針對這個駕照管理，交通部什麼時候才要動起來嗎？為什麼在交通部上週向行政院提出的方案裡面，都沒有提到駕照管理的部分？","王部長國材：我跟邱委員報告，現在的機制是駕駛人違規就透過道安講習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處理，有關新手的部分，我們現在也有一個制度，就是像針對18至29歲很大宗的機車族一樣，採取駕訓班補助的方式來處理。","邱委員顯智：補助的部分你在上週向行政院的報告中有提到，但這是沒有用的嘛，因為重點還是在駕照管理到底能不能有一個這樣的機制。"],["王部長國材：我剛才還沒講完……","主席：部長，你們回去研究一下，再跟邱委員報告嘛，你們找個時間討論一下。","王部長國材：我講一句，對於委員剛才提到新手的部分，我會請同仁研究一下新手比如一年或兩年內有違規就召回訓練的事情，因為新手對於整個交通環境的確沒有那麼熟悉，這個部分我們會先來做，至於要不要分級，因為現在駕照都在雲端……","主席：好，謝謝。","邱委員顯智：部長，最後一個就是要建立新手駕照制度，規定初領駕照者1至2年後才能取得正式駕照，持新手駕照期間達到一定違規記點即吊扣駕照，並區分優良駕駛人與一般駕駛人，給予不同換照期限，這些其實都是2002年運研所的報告裡面提到的；另外是換照時應進行視力、體適能檢查，並參加道安講習。我們會針對這些部分提出一個修法草案，請交通部趕快跟上，把20年前就該完成的功課做好！","王部長國材：好，謝謝委員。"],["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李委員貴敏：（11時47分）部長好，今天要討論酒駕的問題，但是在談這個問題之前，我有兩個問題想請教部長，而且這是很緊急的。第一，民眾反映蔡丁貴先生從洛杉磯搭飛機回來臺灣，他在1月9日抵達臺灣，1月11日確診，請問部長知道他搭乘的是長榮航空公司、華航還是其他航空公司的班機嗎？"],["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這個部分因為是透過指揮中心進行疫調，我們好像……"],["李委員貴敏：交通部完全不知道嗎？"],["王部長國材：細的部分可能要再問……","李委員貴敏：這不是「細的部分」，而是民眾現在很關心的！他1月9日抵達臺灣，今天已經是1月12日，交通部在機場的SOP是以前從來沒有做、CDC也沒有要求，還是你們有做、有反映？記得去年疫情還沒開始的時候，我就已經提醒機場的SOP很重要，結果1月9日發生的事情部長現在還不知道！"],["主席：請交通部民航局林局長說明。","林局長國顯：報告委員，蔡丁貴先生是在臉書上說明自己可能在機上感染，但是這個事情……","李委員貴敏：不是！你怎麼不會針對問題回答啊！我現在請教你，1月9日發生的事情交通部掌握了沒有？你總要有所掌握，當問題發生之後，才知道機場怎麼做防疫，不是嗎？還是說機場的防疫你們是閉著眼睛想的啊！","林局長國顯：不是這樣子，一直都有……","李委員貴敏：不是這樣子的話，你告訴我1月9日的事情已經發生了，交通部檢討了沒有？機場防疫應該做什麼樣的改進措施？是交通部不管，CDC下了指令，你們就按CDC的指令做嗎？現在到底是怎麼樣？CDC不下指令，你們就完全不做，是不是這樣？"],["林局長國顯：不是這樣的……","李委員貴敏：既然不是這樣，我現在請教你的就是……"],["林局長國顯：機場的清消從去年開始就是完全依照指揮中心……","李委員貴敏：不要講官話！針對問題回答！第一，他搭哪家航空公司的班機回來，你們掌控了沒有？第二，他是在機上感染，還是下機後感染？你們現在有沒有匡列？因為現在疫情的散播情形非常、非常嚴重，我們看到CDC說1月24日之前依然是二級警戒，我是不知道說，人流你們都沒辦法控制了，卻可以控制細菌，然後可以掌控說1月24日之前就是二級！","林局長國顯：跟委員報告，目前就是從昨天開始，長程航班的部分就直接在機場做第一線的攔阻……","李委員貴敏：不是！那是我問你的問題嗎？不要這樣子閃躲問題！我現在的問題很簡單，第一，他是搭哪家航空公司的班機？你知道還是不知道？第二，他是在機上感染，還是下機之後在防疫旅館感染？你們掌控了沒有？還是說到目前為止發生的事情你們不管，只要CDC不指導，你們就不回應？是不是這樣子？"],["林局長國顯：應該說是個人……"],["李委員貴敏：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什麼？","林局長國顯：旅客的個資我們沒有辦法直接掌握，這是由指揮中心……","李委員貴敏：誰告訴你這是旅客的個資！我拜託你先讀一下個資法好不好！你就是不回答啦！不回答的人就下台，不要上來，因為你把時間耗掉了！不過這個問題待會兒還是要回答！","部長，我要請教你的第二個問題和春節運輸有關，平常和訂票有關的電腦系統三不五時就當機，現在CDC已經告訴你1月24日之前是二級警戒，之後不知道會不會提升為三級；我不知道這個日期是怎麼確定出來的，但是細菌好像也沒有這麼乖乖聽話。因為1月24日到春節之間可以因應的時間很短，所以你現在應該已經準備好因應措施了，請問部長今天能不能先講一下你能確保到時候不會有訂票的問題、不會當機，或者是因為疫情而發生退票的情況也不會當機？這個承諾你今天可以給還是不行給？"],["王部長國材：原則上它的系統……","李委員貴敏：會不會當機？我已經在事前先提醒你了嘛！你可不可以給這個承諾，說……","王部長國材：我們要求要準備好，不會有當機的情形，這是要求。","李委員貴敏：好，你已經知道了，所以不要當機！","第三個我要請教的就是，碰到這樣的情況的話，你能不能確保高速公路的運輸正常、不會塞車？或者說不會超過以前塞車的狀況？我知道你要保證不塞車很困難，但是最起碼你有因應措施。請問你們內部有沒有討論？什麼時候討論？","王部長國材：有、有、有，我們都會公布春節的疏運方案。"],["李委員貴敏：但是有把防疫的部分納入嗎？"],["王部長國材：有納入。各個場站和服務區的整個防疫措施都會加強。","李委員貴敏：所以我今天聽到的就是，你保證不當機、高速公路塞車的部分也可以掌控。那我請問一下，目前為止，你有掌控到整個春運不管是人員或車輛的流動情形嗎？","王部長國材：我們主要的幾個就是臺鐵、高鐵和國道客運，目前的訂票狀況我們都有掌握，然後是今年我們在高速公路像雲林和彰化路段已經多了一個車道，所以有做一些改善。剛才委員所提到的整個防疫措施，在高速公路甚至鐵路，包括高鐵、臺鐵、國道客運全部的清消，我們都要求要加強。","李委員貴敏：我希望的確是這樣，不管怎麼樣，我對部長還是有期許。","接下來我要提到的就是，現在大家對防疫都很關心，可是剛才你的官員上來浪費時間！","防疫的部分基本上我會期待你們應該是原本就有自己的SOP，比如說現在做PCR的篩檢是人從機上下來的時候，是不是也會造成篩檢人員和協助人員額外的風險，對於這些額外的風險，你們做了什麼樣的措施？還是你們不做，等CDC給你們指示？","王部長國材：沒有，我們都有做。剛才談到……","李委員貴敏：在你們現在採取措施的情況之下，如何減低風險呢？因為那天我們聽到民眾反映他們要擠到一個地方去，反而容易群聚，並且要寫一個登記的內容，但是那個板子跟筆，全部都是大家摸來摸去的，所以這個SOP是不是反而造成防疫的破口？","王部長國材：現在有兩個部分，一個就是長程，剛才談到昨天長程就有58個陽性，直接從空側送到醫院，這個就是減少進來的量。第二個，這次護理臺灣隊也已經進駐了。另外，剛才委員所提到的，包括筆等等一些細節的部分，我們前幾天針對這部分……"],["李委員貴敏：已經改了嗎？"],["王部長國材：已經要求他們全部……","李委員貴敏：民間針對長程的部分也提出疑問，到底他們是在機上感染，還是因為把他們帶下來之後，大家群聚在一起才感染的？現在我要拜託部長在會後把資料給我，到底群聚的點是因為他在機上就已經感染，還是因為你們SOP的措施，他下機之後才發生呢？","你看！你把時間拖掉了，我不是說部長，我是說你的官員，害得我酒駕的問題不能問了。","部長，我請教你，你事後回答我就好了。我們看到從107年開始其實酒駕的案件就一路攀升。今天早上在提案說明時，我也提到行政官員的部分，總統府發言人酒駕，現在還高高在上；高雄市的副秘書長也是，我今天早上提案說明說過了，我就不再重複。怎麼讓臺灣變成一個地方是兩個事件呢？階級化了！交通部在修法的過程當中，我看到部長對各委員修法的回應，憑良心講，我滿失望的，反正委員提的，你都不買單。沒有關係，委員提的，你不買單也OK，但是你自己要做好啊！針對酒駕的部分，你們應該要怎麼處理，你不能說現狀，現狀就是我給你看到的這些數字、現狀是酒駕在飆升，如果你不修法、你拒絕修法，對於委員提出的提案，你有那麼多意見，那你提出來一個，我們用數字看你能不能解決問題，今天臺灣有問題發生，我們就要解決，我們沒有辦法忍受行政官員的無為、無知、無能、無感！","王部長國材：跟李委員報告，委員提出的部分，我們大部分都接受，但是有一些部分在別的法規有相關規定了，比如講習的時數在辦法裡面有了，所以剛才我跟我們同仁講，這次立法院的委員跟我們交通部一定要合作起來，這次就是儘量以委員的提案為主，只要委員提案沒有違反到其他有規定的部分，我們原則上都會支持。","李委員貴敏：是，謝謝部長。其他的規定指的是法律，但是不能夠因為委員提出的案子跟你行政單位的命令不符合就不同意，行政單位的命令是在下一個位階。","王部長國材：我是說有些規定在辦法規定就好，比如講習的時數，現在要求放在處罰條例，但是我們覺得那個是直接講……","李委員貴敏：不會啊！如果你有忌諱，你可以有一個上限的規定，好不好？","王部長國材：好，謝謝。"],["李委員貴敏：謝謝。"],["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林委員俊憲：（11時58分）部長，我們今天在這邊關心酒駕修法的問題，這幾年臺灣的法律修改次數最頻繁、修改最多次的就是關於酒駕的相關法律，尤其越改其實懲罰是越重，但是一直沒有辦法有效嚇阻酒駕。交通部公布的酒駕數字其實要看從哪個角度去看，有的人是從發生的件數、取締的件數或死傷A1、A2的件數，隨之就有不同的統計方向來做解讀，不過基本上我看起來是有稍微的下降，但是你再多的努力，只要發生一件不幸的酒駕重大車禍，所有的努力就沒了，而且往往都會造成難以彌補的重傷害，最重要的是民意激憤，臺灣對酒駕零容忍，這其實是我們社會非常正面的一個力量，但是要怎麼確實有效地執行。我們今天要提修法，其實就我來看，交通委員會已經針對酒駕提出很多次修法，幾乎每一年都有提酒駕修法，尤其是發生重大車禍以後，我們都是立刻修法。但是交通部對於已經修法部分的執行力，今天很多委員提到酒精鎖的問題，我要請教部長，酒駕政策是3月實施，前年（2020年）9月7日我在交通委員會質詢，當時酒精鎖政策已經上路半年，只有一輛車有裝，到了今天（2022年1月12日），酒精鎖政策上路大概兩年了，只有4%的車子有裝，這個法令通過之後，為什麼執行效果這麼差？剛剛很多委員都有關心，請問部長，這個政策要怎麼落實？"],["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第一個，沒有酒精鎖的罰鍰太輕了，現在的罰鍰最高是到1,200元，但是我們希望把它提高，為什麼？因為現在裝酒精鎖……"],["林委員俊憲：提高到多少？"],["王部長國材：我們希望提高到1萬……"],["林委員俊憲：應裝未裝是罰6,000元。","王部長國材：現在是罰6,000元至1萬2,000元，我們希望把它提高到3萬6,000元，提高到3萬6,000元的原因是裝酒精鎖的成本大概三萬多元。"],["林委員俊憲：酒精鎖一個要6萬元。","王部長國材：就是至少3萬元以上，因為過去他可能覺得被抓到只有罰6,000元至1萬2,000元，但是裝酒精鎖要花3萬到5萬元、6萬元，他就會不願意裝，所以我們希望這次把它提高。第二個，我們希望在……"],["林委員俊憲：是在委員的修法裡面嗎？","王部長國材：沒有，我們等一下會把對案提出來。"],["林委員俊憲：你自己就要提了。","王部長國材：對，對案會提出來。"],["林委員俊憲：再來呢？","王部長國材：另外，他被吊銷駕照之後要再考照的時候，我們希望他是已經裝了酒精鎖才能考照，現在大概是這樣，不要讓他考了以後沒有裝。","林委員俊憲：其實還有很多細節造成你們執行政策的時候沒有辦法貫徹，像歐盟已經開始大力推動酒精鎖，例如，依最近一年來講，酒駕被抓到的駕駛人叫做限制駕駛人，有2,598位，他被限制表示他要裝酒精鎖，但這2,598位中只有633人回報未來一年他還要開車，剩下的都回報他未來不會開車，這有可能嗎？顯不可能嘛！對不對？為什麼？因為他只要撐過一年不被抓到，他就可以再重考了，連所謂酒精鎖的錢都省下來了。像這個回報比例太低的問題，你要想辦法讓限制駕駛人一定要裝，否則現在已經有633人回報他會開車，其中只有103人去裝酒精鎖，所以我才會說現在需要裝的車輛，其實有裝的只有4%而已，你知道嗎？"],["王部長國材：酒精鎖的……","林委員俊憲：那這個政策的推動怎麼會落實呢？如果他隨便回答他未來一年不會開車了，哪有可能！2,600人只有600人說他未來一年會開車，其他的根本就是「唬爛」嘛！亂講的！"],["王部長國材：所以抓到的罰責要很高。","林委員俊憲：再來，酒精鎖要去哪裡裝？我在兩年前就調過一個資料，全臺灣的車廠都不願意幫客戶裝酒精鎖，部長知道嗎？現在有很多車輛，像TESLA，車廠都不幫你裝酒精鎖。"],["王部長國材：不好裝。","林委員俊憲：像雙B這種高貴、名貴的車，他也不幫你裝，因為他怕裝了酒精鎖之後，車子原來的電腦點火系統會壞掉，車廠不願意擔當這個責任，所以就算你願意裝酒精鎖都非常不方便。這是我調的一個表，全臺灣只有一家車廠對於所有的車型、廠牌，你來裝酒精鎖，他都願意幫你裝，要不然大部分的車廠都有限制。像我給你看的這個表，第一家車廠說TESLA他不裝，其他可以，這個已經算最好了；其他大部分都是純電動車他不裝，油電混合車他也不裝；第三個車廠是只裝日系車。因此，要裝酒精鎖的車輛駕駛還要去找哪裡有車廠願意幫忙裝，很不方便，不方便的一個原因就是根本很少車子願意裝，就像我剛剛給你看的資料，最近一年只有600人願意裝，這樣怎麼會有市場？這六百多人只有103部車有裝，市場那麼小，實際上，必須裝的有2,600人，但是這個政策執行下來，到最後只有103部車真的有裝酒精鎖，被限制駕駛有2,598位。你說不修法，現在法律修了，你們也發現有漏洞，我今天問部長，部長也說要把這個漏洞補起來，不然政策執行效果不好。這個政策上路兩年了，不是剛剛通過才發覺不好，執行兩年你都沒有發現嗎？你都沒有發現根本沒有人在裝酒精鎖嗎？代表你很不在意嘛！","王部長國材：這是一個漏洞，所以這次我們主動提出來。","林委員俊憲：因為發生一個重大車禍，你們才想到要把漏洞補起來。相關的主管單位，如路政司，你們每次都公布執法效果很好，每年抓到多少酒駕，如果抓到那麼多酒駕，為什麼沒有發現臺灣根本沒有酒精鎖的市場？一年才裝100台，這算什麼政策，好不好？"],["王部長國材：好。","林委員俊憲：另外，有立委提案修法要從嚴，交通部原則上都會支持嗎？","王部長國材：支持，包括酒精鎖，我都會支持。","林委員俊憲：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請劉委員世芳發言。","劉委員世芳：（12時7分）我的重點在於酒駕戒治的問題，大家都談論過很多，包括刑度的問題、再犯率的問題，因為時間上的關係，其實我認為酒駕是全球性（universal）的議題，只要有人在製造酒或喝酒一定會有這個問題。但是也有城鄉差距的問題，很多人提到代駕或裝酒精鎖等等措施，但是在鄉下地區也會有酒駕。在我的選區裡面，目前發生一位19歲就被撞死的案例，這是非常糟糕的狀況，白髮人送黑髮人，讓人覺得不勝唏噓。","請教部長、法務部及心口司，現在緩起訴附命酒癮戒治的人數是增加的，這是什麼意思？我一直認為酒駕一而再、再而三犯案，可能跟他的身心狀況有關，譬如，他遭受很大的壓力，我也認為嚴重的酒癮可能跟毒癮是差不多的。我知道交通部對於酒駕之後要申請再拿到駕照，其實有一個行政介入或者醫療介入的部分，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特別提到，聯醫和法務部有做一個改善計畫，他們有啟動一個酒駕案件醫療介入的計畫，找了500名酒駕累犯完成治療，治療結束後一年，緩起訴個案的再犯率是5%，而未接受戒治治療的再犯率是20%。","再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申請考領駕駛執照」，「不得」可不可以改成「不應」？第一個，我看到交通部或是其他單位送上來的資料，大部分都是選擇接受酒駕防制教育，但事實上，再一次犯酒駕的次數，或造成很多人員傷亡的比例相當高。請部長看一下法務部所提供的酒駕附命酒癮治療緩起訴的統計資料，以及2017年至2020年酒駕再犯的統計資料，部長可以看一下這個數字，有沒有可能事先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關於駕照部分，要命令他不只要接受教育，而且一定要接受酒癮治療，這個可能性大不大？請心口司洪嘉璣簡任技正先回應一下，您應該知道這個計畫吧？可不可以大聲一點？"],["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洪簡任技正說明。","洪簡任技正嘉璣：報告委員，目前針對酒駕吊銷駕照，在交通部會同衛福部訂定的授權辦法中，我們是針對酒駕累犯三次就吊銷駕照，當時主要的考量，其實剛剛很多委員也有提到，是在酒駕累犯裡，可能比較高的比例是因為有酒癮的問題，目前是針對累犯三次被吊銷駕照要重新考照的人，一律都要接受酒癮治療。","劉委員世芳：我可不可以請教一下，你會同意我剛剛所提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五項「不得申請考領駕駛執照」，也就是沒有依照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者，將「不得」改成「不應」，這是我要請教你的意見，你再思考一下，你大概也不敢回答。","我要請問部長，你看在酒駕防制教育裡面，到109年為止，上課人數是1,451人；110年的時候，上課人數是2,720人。但是在酒癮治療轉介，各監理所站共計開立5,682件，其中差距到底在哪裡？是不是大家會選擇不去上酒癮治療，因為酒癮治療其實要結合很多醫療，包括很多其他的身心處理、治療課程、復健等等，他們覺得喝酒只是一時性起、情緒很好，參加婚喪喜慶等等活動，但在你們的酒駕行為緩起訴及執行處分吊銷駕照到重新考照的過程中，無法要求戒癮治療；如果你認為酒癮的戒癮治療是可行的方向，不管是在預防性也好，現在都是因為發生死亡案件以後要加重刑期，可是這件事情並沒有用，這就是以前在威權時期，殺人者死、一律斬首，我覺得這不符合社會法制上應該有的要求。但是酒癮戒治部分，我們跟其他的先進國家比起來，因為酒駕而做的酒癮戒治治療，其實是少很多，我剛已經把統計數據拿給部長看了，您的看法怎麼樣？"],["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剛才談到酒癮治療的效果最多，但違反酒駕者是不是一定會有酒癮這件事情……"],["劉委員世芳：當然要評估啊！","王部長國材：對，都評估的話……"],["劉委員世芳：監理站已經開出來5,682件的轉介單……"],["王部長國材：對！這個需要……","劉委員世芳：等一下，但是到110年為止，請你注意看一下，去上酒駕防制教育是2,720人，請問這5,682件的轉介單到底有沒有完成酒癮的戒治治療？請回答。"],["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黃副局長說明。","黃副局長運貴：跟委員報告，我們所開的5,682件轉介單，並不代表他有酒癮，這要經過一年12個月12次的酒癮治療評估以後，如果確定完成了，他才可以去考照。","劉委員世芳：那我告訴你，這件事情不是這樣，第六十七條第五項不是第一年修正法案，表示在過程中並沒有完成酒駕轉介單一定的SOP，對不對？不管是要12個月，還是多久的評估，就是要往這方向來走才有用啊！有沒有可能？再思考一下這個過程，好嗎？","黃副局長運貴：事實上是109年3月1日開始要求這樣的作法，從109年3月1日我們總共……","劉委員世芳：你是說第六十七條的修正，是109年才算嗎？","黃副局長運貴：對！然後5,682件是從109年3月到現在，總共轉介了5,682件。"],["劉委員世芳：這些酒駕的受刑人去的比例高不高？"],["黃副局長運貴：目前這個資料……"],["劉委員世芳：你沒有辦法得到答案嘛！","黃副局長運貴：是的，目前總共有373人透過這樣的轉介治療以後……","劉委員世芳：轉介單五千六百多張，只有三百多人去，那你們在轉介什麼？其他的五千多人就隨便讓他在路上「趴趴走」嗎？","黃副局長運貴：不是，跟委員報告，這代表5,682人，可能在沒有完成整個酒癮治療評估前就不能考照。","劉委員世芳：是嘛！在沒有完成之前，他不能考照，但問題是以後他仍可能轉到酒駕防制教育裡去考照啊？","黃副局長運貴：不行！如果他是違規三次以上，他一定要按照規定來做。","劉委員世芳：表示這五千六百多人扣掉三百多人，剩下五千三百多人中，確實是因為有酒癮的關係，那當時他第一次的駕照是怎麼拿到的？對不對？你懂我意思嗎？我的意思是你要把整個SOP弄清楚，首先酒癮戒治治療跟駕照的取得，不管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或是再犯，請好好思考如何處理，因為我完全……","黃副局長運貴：跟委員報告，基本上……","劉委員世芳：你聽我講完。我完全沒有辦法贊成殺人者死這樣很簡單的概念，這只是滿足一部分社會上壓力的需求，但是你們自己是執法機構，或者你們要執行道安的部分，一定要做到完整地規劃。所以我建議交通部、法務部及相關的衛福部，要能夠在預防上面，尤其是酒癮戒治上面，再多花一點時間跟功夫好嗎？因為我感到很遺憾，部長可能是第一次看到這份數據，我覺得這份數據實在是令人訝異，好嗎？謝謝！","王部長國材：好，謝謝。"],["主席（傅委員崐萁代）：請陳委員雪生發言。","陳委員雪生：（12時16分）部長，我稍微講快一點。這次我們立法院為符合社會期待，因為酒駕問題真的很嚴重，本席特別在今天的臨時會安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修法，本院的各位委員很踴躍地出席，表示對這件事情的重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主要的功能大概是酒駕年滿18歲同車的乘客，將來可能要罰3,000元到1萬5,000元，同車旅客也是有責任的；嚴重的話，會吊扣汽車兩年的牌照，致重傷或者死亡要沒入車輛。酒駕拒絕酒測再犯的累計期限，由現在的五年延長到十年，當然第三十五條之一是另外的。","剛才劉世芳委員說殺人者死，現在殺人者只要稍微悔改，都不會死啦！現在殺人就像殺雞一樣，殺了都沒有事，是不是？切脖子跟切雞一樣都沒事，這就是問題所在，今天酒醉駕車罰多少錢？全罰也沒事啦！除非超過刑度的部分要坐牢或是判刑，他才會怕啦！早上很多委員講了，就是把他關起來，他就會怕！現在有錢人太多了，幾萬塊算什麼，是不是？這是個問題，所以我覺得交通部今天提出的版本，我都認為罰則還太輕。當然這件事情也不是交通部一個部門處理，還有法務部、道安委員會一些專家學者大家所提出來的意見，我是沒有意見，只是交通部對此，你看車禍愈來愈多，一年要死亡三千多人耶！還有那些被撞成失智或撞昏需長照的，這些都是問題。所以我覺得部長可以找運輸研究所，責成他們往這一方向去研究努力，好不好？"],["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是。","陳委員雪生：第二件事情，國外的班機進來，電視報導差不多10%都呈現陽性反應，這就是一種破口。局長，你知道嗎？現在從歐美國家進來呈現陽性反應的多，還是從大陸地區過來的多？這個比例請你報告一下，好不好？"],["主席：請交通部民航局林局長說明。","林局長國顯：昨天開始把長程航班進行第一線的攔阻，所以昨天才有比較明確的長程航班確診率，昨天檢驗625位長程航班的旅客，包含歐美、加拿大、澳洲跟中東地區。"],["陳委員雪生：多少人？","林局長國顯：625位中58位，所以百分比相當高。"],["陳委員雪生：大陸、上海、廈門航空過來的呢？","林局長國顯：因為短程的目前沒有個別篩檢，我們現在是在機場採檢以後，先進住防疫旅館，經由PCR檢測完再行通知，所以目前……"],["陳委員雪生：對啊！那會有一個比例、有一定追蹤吧？","林局長國顯：相對來講，亞洲地區是低的。","陳委員雪生：低多少，多低？有到10%嗎？","林局長國顯：沒有那麼高，大概美國、歐洲及澳洲，澳洲1月8日是11萬人……","陳委員雪生：大陸要出來，大陸人過不來，臺商及眷屬可以回來，臺商是過去對岸做生意，是不是？比例是不是相當低？","林局長國顯：目前為止，根據CDC的資料，我剛剛報告是長程航線比較高。","陳委員雪生：部長，本席上一次有質詢過您，也有在總質詢時質詢，小三通為什麼不開放？臺北、松山的飛機可以去廈門、可以去上海，那金門、馬祖的小三通為什麼不開放？院長回答說是防疫的問題，防疫有什麼問題呢？我們去那邊照他的防疫規定，他們到我們這就照我們的防疫規定，OK啊！金門馬祖小三通不開，那你把去上海、去廈門的航班也關閉嘛！我講鎖國是講得嚴重一點了，你看現在老共的飛機不停地過來，重武器在我們金門、馬祖那邊耶，兩邊有個來往也可以讓軍事區稍微有個緩和吧！這是兩全其美。你不讓我們開小三通，我再退而求其次，你現在說因為疫情的關係而長期關閉小三通，大陸沒有什麼疫情嘛！福州有什麼疫情？西安才有疫情啊！大陸有多大你知道嗎？一個社區出了狀況，他就用推土機把大門口用土堵起來，跟山一樣出不來，所以福建跟我們有什麼關聯？沒有什麼大問題，我們馬祖有些媳婦去對面20分鐘就到了，從黃岐、連江嫁過來的，現在他們回去過年，有的父母親生病了、有的父母親做生日、有的阿公要做壽，怎麼走？我再講一次，從松山跟桃園機場去福州到廈門最近了，進去廈門要住防疫旅館14天，14天以後要居家隔離，我們在廈門哪有房子，沒有家嘛！繼續在防疫旅館居家7天，總共21天，從廈門去福州要坐動車，憑21天的防疫旅館證明買車票去福州，到福州還要住防疫旅館又7天，這樣多少天了？28天，看完爸爸媽媽回來，又要14天，總共42天耶！","部長，我上次跟你提的這個事情，我也問了陸委會的邱主委，都沒有什麼很大的意見啊！奇怪，你不能做個建議嗎？本席代表我們金門、馬祖地區的民眾提出強烈的質疑，部長幫我們做點反映好不好？我們媳婦回去20分鐘就到達了，就可以看到父母親，為什麼要繞個42天？我搞不懂耶！大陸會來馬祖觀光嗎？他到馬祖觀光要關多少天才能開始觀光？只觀光1天而已，他要關14天再來觀光嗎？這不可能的事情，國外也沒有人這樣進來臺灣觀光嘛！是不是？這沒有問題啊！我們媳婦要回去過年，2月1日就過年了，我一直叫、一直叫、一直叫，本席叫了不知道多少次了，現在什麼時候了？2月1日要過年，現在1月十幾日了，再過去就年底、過年了，政府做做好事嘛！沒有人要來觀光，他們也不會來觀光，我們也不會去觀光，你把小三通的航班打開嘛！打開以後我們也沒有多少人會去，我們去那邊照他的防疫規定，他們來我們這裡照我們的防疫規定，沒有問題，比歐美地區進來的人還安全，如果小三通不開，我建議歐美地區的人統統不能進來，十分之一耶！這魔王造成我們的破口，所以剛才很多委員講得沒錯，民航局現在要超前部署，現在是二級，有可能到三級，到三級的時候怎麼辦？機票怎麼退票？防疫旅館的需求呢？部長，交通部要妥為因應，要做好準備，包括車票要怎麼退、人潮怎麼來來去去，你不是希望沒事，我最希望沒事，再過幾天這個魔王統統歸零，那是最好，但是如果不是怎麼辦？你們要因應這個問題好不好？謝謝部長。"],["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謝謝召委。"],["陳委員雪生：謝謝主席。"],["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12時25分）部長好。時代力量黨團針對道交處罰條例，與駕駛同車的人要處以罰鍰，這個部分交通部的回答看起來是同意，部長，是不是可以來增訂呢？"],["主席（陳委員雪生）：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現在是600元到3,000元，事實上我們有對案是3,000元到1萬5,000元。","陳委員椒華：就是比我們的少3,000元，我們是6,000元到1萬2,000元。"],["王部長國材：但是我們到1萬5,000元。","陳委員椒華：你們到1萬5,000元，是不是可以把底的部分加高一點？","王部長國材：沒關係，這個部分就……"],["陳委員椒華：3,000元還是太少。"],["王部長國材：原則上我支持啦！同坐乘客應該要有義務請他不要開車。","陳委員椒華：好，希望能再加高一點，因為如果同車的人還清醒，至少應該要負起責任，罰鍰要高一點。"],["王部長國材：好。","陳委員椒華：第二個部分就是剛剛聽到的，我們現在的罰鍰太輕，即使加到1萬元、2萬元，或是酒精鎖的嚇阻效果也不好，如果效果不好，有什麼更好的辦法呢？治療就是上課，到現在上課的成效如何？請部長講一下強制上課這個部分。"],["王部長國材：道安講習的部分是嗎？","陳委員椒華：對，如果他酒駕，處罰要求去上課，目前的處理情形是不是有達到嚇阻效果？"],["王部長國材：這次我們交通部所提的是希望能夠對初犯嚴格一點。","陳委員椒華：因為我看到如果不上課，頂多裁罰個一千多元，然後3次不到才吊銷駕照，目前吊銷駕照這個部分的效果好像也不是很好，上課的部分可以做改善嗎？","王部長國材：道安講習是這樣，初犯是6小時的課，累犯是12小時，但是我們覺得……","陳委員椒華：但是不上課的話也只會處很輕的罰鍰而已嘛！可不可以再加強這個部分？要求上課，然後定更嚴格的罰則，譬如要他去治療。"],["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黃副局長說明。","黃副局長運貴：跟委員報告，如果是初犯，就是有酒駕違規班跟酒駕再犯班這兩種，如果1年有3次會吊銷駕照，下一個叫酒駕防制教育，有這3種系統可以處理。","陳委員椒華：只有再犯3次才會進入教育的課程，是這樣嗎？","黃副局長運貴：第一次初犯時是酒駕違規班，如果1年內有2次是酒駕再犯班。","陳委員椒華：好，先暫停一下，初犯的酒駕違規可不可以定得更重一點，讓他會害怕這樣的處罰，譬如說公開去做一些……","黃副局長運貴：是，如果是委員剛剛所講的，我們可以想辦法，就是要修改現在相關的講習管理辦法。","陳委員椒華：部長，這個比較簡單嘛？","王部長國材：跟委員報告，第一個是初犯6小時的部分，我覺得可以再提高；第二個，委員這次的提案有談到公布照片及姓名，我覺得這部分的效果非常大，所以我想……"],["陳委員椒華：就是公布、公開他的姓名。"],["王部長國材：照片。"],["陳委員椒華：初犯就用比較重的處罰。","王部長國材：對，這次提案裡面有，我們非常支持。","陳委員椒華：在修法還沒通過前，你們在相關的處理辦法就可以改了，對不對？","王部長國材：沒有，這次修法就是要修這個部分。"],["陳委員椒華：就會把它修進去？","王部長國材：對，這次要修進去。","陳委員椒華：這有明顯的嚇阻效果，對不對？","王部長國材：是，我們支持。","陳委員椒華：再來是累犯，除了加重罰鍰或刑責之外，目前在交通部的修法版本中，還有什麼更好的辦法可以產生效果？部長，我們現在是要有效果的作法。","王部長國材：事實上，108年在立法院討論的時候，罰鍰已經有增加一些，累犯每次會加3萬元……"],["陳委員椒華：但是看起來沒有效。","王部長國材：現在有一個問題，過去的累犯定義是5年內。"],["陳委員椒華：可是現在看起來沒什麼效果。","王部長國材：最近發生的狀況是6年內再犯，但用初犯的方式處罰，所以我們這次希望把5年變成10年，10年內再犯第二次……","陳委員椒華：部長，現在判的幾乎很少有5年，你拉高成10年，你以為法務部或司法院就會重判嗎？即使現在是規定5年，你有什麼改進方式讓道交條例能有效遏止再犯？如果把治療部分加進來，這樣的嚇阻效果是不是會更大呢？就是納入強制治療酒癮，這部分可以嗎？","王部長國材：這次我們大概有兩個方向，一個是處罰條例，一個是刑法。我們針對刑法部分的緩起訴，現在初犯是處以2年以下或併科罰金，我們知道大概九成都是罰錢……","陳委員椒華：對，而且都是緩起訴，緩起訴又不用去做酒精治療，現在有法源但幾乎沒有使用。","王部長國材：在院內討論的時候，法務部要將緩起訴強制納入酒癮治療，所以法務部會處理。"],["陳委員椒華：道交條例可以加進來嗎？"],["王部長國材：我們這邊是針對年期……","陳委員椒華：部長，我問你可不可以加進來？因為還要再透過檢察官才強制做酒癮治療，可不可以直接在道交條例規範呢？","王部長國材：我們現在對道交條例的想法，比如他超過0.25毫克的時候……","陳委員椒華：第2次再犯就要強制酒癮治療，這個規定可以放在道交條例嗎？如果所有的酒癮治療都要法務部的檢察官執行，本席認為這樣對防制酒駕事故沒有太大的嚇阻效果，是否可以直接將酒癮治療放入道交條例呢？","王部長國材：我們要研究一下，不要讓兩個罰則重疊，因為只要0.25毫克以上，刑法就有一個處罰方式，若緩起訴就要酒癮治療了。我們會再研究一下要不要讓兩個重疊。","陳委員椒華：對，本席認為可以直接在道交條例規定酒癮治療，而且他不是初犯，他再犯就要酒癮治療，本席認為這樣對嚇阻酒駕是有效的。","王部長國材：不是每一個酒駕者都有酒癮，所以有一些評估過程，不過委員所說的部分，我們會討論一下，目前是放在法務部處理。","陳委員椒華：但是檢察官也沒辦法認定他是不是有酒癮，所以放入道交條例也不衝突。"],["王部長國材：他們用醫療評估來處理。","陳委員椒華：請交通部針對酒駕訂定有效的辦法，謝謝。","王部長國材：好，謝謝。"],["主席：請傅委員崐萁發言。","傅委員崐萁：（12時35分）陳雪生委員這麼配合交通部，說不定他下會期又連任召委，所以他要求的事情，部長最好要儘量配合。","這些酒駕事件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今天早上這麼多位委員在此一再地詢問部長，我們以今天作為一個界線，民國111年1月12日王部長到交通委員會做交通安全防制的詢答，有關於怎樣減少酒駕的趨勢、怎樣讓不幸罹難的人數及A1事件持續降低，請問部長有沒有信心？"],["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傅委員好。今天所有委員提出的，我剛剛已經跟同仁說要從嚴，基本上我支持委員提出的嚴格版本。處罰條例從108年修法以後，現在看到酒駕累犯還有50%，所以這次修改處罰條例有把立法院提的一些條文納進來，包括公布名字、照片、沒入車輛等等，我覺得這個力量很大。","傅委員崐萁：部長，你當然要感謝立法院這麼多位委員共同提出不同的版本，大家都希望酒駕事件能降低，A1的不幸事件更不要發生，但是部長應該要瞭解交通部的政策跟立場到底是什麼？你們應該提出交通部的版本，你也可以把所有立委的版本綜合一下，你們認為怎樣的防制是最有效的？這才是今天開會最主要的目的。","王部長國材：我們有自己的版本，現在加入各個委員……","傅委員崐萁：部裡的版本就是針對部長擔任交通部長任內的整個交通安全防制問題，未來你們若能立竿見影，那就是您的政績，本席在此很明確地請部長做出相關的積極作為。我再請教一個比較簡單的問題，對於這些酒癮者、酒癮的確診者，也就是這些酒駕的累犯，現在有沒有比較明確的作法？到底在什麼狀況下要吊銷他的執照？","王部長國材：累犯就是吊銷執照，3年內不得重考駕照。"],["傅委員崐萁：怎樣叫作累犯？","王部長國材：現在規定5年內被抓到第二次酒駕，就是累犯，但是我們現在希望改為10年內，因為最近發生的案子是6年內再犯，卻用比較低的初犯罰鍰處理。","傅委員崐萁：這就是本席要你講出來的，到底能不能有效防制？部裡應該強勢表達，不要再說人權保障等，到底人權保障是保障酒癮、酒駕的累犯者，還是保護所有用路人的安全？這個人權不要搞錯方向。","王部長國材：是，我很同意傅委員的想法。","傅委員崐萁：部長應該要有具體的作為。另外我要請教部長關於東快鐵計畫，在去年的12月23日，我要謝謝部長正式宣布東部快鐵計畫於核定後12年完工，共1,083億元投入整個西高鐵、東快鐵的交通部政策，包括改善44個平交道及曲線半徑太小的這些基礎設施。本席再次跟部長確認，因為這是國家給建設落後地方的東臺灣一個補償性措施，也讓全國交通能夠確實地連結，所以有「西部高鐵、東部快鐵」的願景，經費1,083億元，部長，把所有這些瓶頸的平交道問題統統把它解決，可以嗎？","王部長國材：是，現在也是這樣。","傅委員崐萁：不是說現在是這樣，部長，這是您的政策。"],["王部長國材：我說這個計畫是這樣。"],["傅委員崐萁：這是您的政策嗎？"],["王部長國材：現在是平交道立體化。","傅委員崐萁：謝謝部長，這是您的政策就好。我們希望行政院能夠儘快核定，本席也會持續追蹤。但最重要的是要儘快完成，因為這畢竟是中央政府對於交通投資長期被忽略的地方再一個補強性措施。本席也希望部長在改善交通的同時，部裡也應該要與時俱進，跟上腳步，就是現在EMU-3000、EMU-900等車輛進來，因為那天本席不想澆大家冷水，EMU-3000新車試乘時，車廂跟車廂之間的門經常不開，當天乘車的人都有發現這個問題，連交通部部長試乘的首航都有發生這樣的問題，我想所有鐵路局的從業人員應該要熟悉操作……","王部長國材：這是操作問題，他們把它鎖起來。"],["傅委員崐萁：所以本席告訴你要熟悉這些操作。"],["王部長國材：是。","傅委員崐萁：包括EMU-900現在上路9個月以來，已經發生故障超過700次，所以部長，這個部分如果是車輛本身已經驗收完還有問題，應該在保固期間內跟原廠積極要求改善這些缺失，所有鐵路局同仁也要儘快跟上腳步，熟悉操作這些新式列車。","王部長國材：跟委員報告一下，剛才講六、七百次，大概有五十幾次是跟系統故障有關，很多是工藝或手工上做的不平整的問題，但是您說要完全沒問題再驗收，這部分我已經交代下去。","傅委員崐萁：確實要讓所有鐵路從業人員都能夠熟悉這些操作，因為愈不熟悉，製造的破壞愈大。","另外，對於臺鐵公司化的事情，部長要趕快跟工會協談，把整個臺鐵的士氣帶起來，請部長儘快解決臺鐵的問題，好不好？","王部長國材：好，沒有問題。"],["傅委員崐萁：謝謝。"],["王部長國材：謝謝傅委員。","主席：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作以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楊瓊瓔、趙正宇、劉櫂豪、江啟臣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且刊登公報；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一、邀請交通部。根據統計，2017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2697人，且3年來持續增加，至2020年已達2972人，與先進國家相比我國明顯偏高。有鑑於此，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國人生命已為刻不容緩的工作。請問部長，交通安全涉及道路設計、車輛技術、公共運輸、民眾行為等六大面向，整合不易，雖然交通部下有「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但層級不夠難以統合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交通部是否有研議跨部會合作，共同降低交通事故？","二、台鐵列車故障頻傳。據查，有「最美區間車」美譽的台鐵EMU900型電聯車，在去年4月正式上路營運，但上路後不僅發生車廂如瀑布般漏水，甚至7個月竟故障了684次，顯然將行車安全又拋諸腦後！根據台鐵表示：「故障皆是試車期間台鐵試車人員及第三方專業認證及驗證單位所列車輛製造瑕疵，並非故障」。請問部長，台鐵花了253億公帑，買「故障頻頻的新車」，交通部是否忘了去年讓台灣心碎的太魯閣事故，竟放任台鐵大玩「是瑕疵不是故障」的文字遊戲，也不願意確保新車未來營運的性能與品質？","三、根據媒體報導：「近日爆出多間防疫旅館驗出感染新型變種病毒Omicron的個案，指揮中心嚴陣以待，不過現在卻傳出，由指揮官陳時中邀集的防疫會報，各部會配合情況不理想，不只部長不來，該出席的次長也缺席，僅指派專員等級的代理人出席，導致協調效果低落」。不僅如此，前年起指揮中心陸續探詢出借交通部轄下中華電信會館，卻遭到拒絕。請問部長，交通部不重視防疫，用「叫不動」中華電信來敷衍了事，是否確有其事？本席認為，部會之間橫向溝通協調很重要，各部會若只秉持本位主義，沒有共同的防疫目標，如何保護人民健康？再請問部長，近期這波疫情已有三名防疫計程車司機染疫，交通部如何避免防疫計程車載防疫客又載一般客，以落實防疫？"],["委員趙正宇書面質詢：","案由：有鑑於酒駕肇事案件頻傳，對於民眾人身財產造成威脅，爰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酒駕案件加強預防，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研擬修法，貫徹酒駕零容忍政策，以保障民眾權益，特此提出質詢。","說明：","一、道交條例現行規定，酒駕再犯、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酒測拒檢測者，被吊銷駕照後，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重新考照一年內，必須開裝設俗稱酒精鎖之「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機車。惟本席認為，針對酒駕案件，預防勝過事後彌補，酒精鎖應成為所有新車出廠之標準配備，故建請交通部「全面補助新車出廠即加裝酒精鎖」。","二、交通部目前修法方向為「酒駕初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即沒入車輛」，惟此修法恐導致酒駕者心存僥倖，認為沒有撞到人就可以繼續開，本席認為酒駕者即應剝奪其開車之權利，故交通部應朝向「酒駕初犯即沒入車輛」修法。","三、檢視全台酒駕案件發生率，以花蓮、台東地區最高，達到每10萬人500多筆，整體趨勢鄉村地區較都市地區嚴重許多，最大原因就是鄉村缺乏完善之大眾交通運輸系統，計程車、酒後代駕等服務也難以取得。一旦幅員遼闊，交通不便，民眾就會選擇冒險酒駕。故交通部應針對鄉村地區研擬配套措施，促請業者提供代駕服務，並督導地方政府協助落實，從改善交通不便為出發點來預防酒駕。"],["委員劉櫂豪書面質詢：","近期酒駕事件頻傳，去年12/26發生高雄一家四口過斑馬線時遭酒駕駕駛車輛猛烈撞擊後，造成1死3傷，因酒駕肇事而被牽連致死的無辜路人或被害者，讓社會各界深感不值與不捨，更對酒駕肇事行為深惡痛絕，引發社會各界酒駕零容忍之共識，根據交通部公布110年1到10月道路交通事故統計分析，其中全國之事故肇事原因分析死亡人數前五名為未注意車前狀況（564人）、未依規定讓車（343人）、酒醉（後）駕駛失控（187人）、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148人）、左轉彎未依規定（90人），其中酒駕為第三大全國事故肇事原因。","交通部1月6日於行政院院會中提出21項跨部會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針對「酒駕零容忍」一項，提出修法酒駕初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沒入車輛、酒駕及拒絕酒測累犯累計期限現行5年延長為10年、提高同車乘客罰緩。我們要求政府在立法院討論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際，也應盡速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來達到「酒駕零容忍」，以減少交通事故的傷亡人數，確保用路人安全。","根據警政署統計，近5年的酒駕取締件數以及移送法辦件數比較，酒駕取締件數105年104,756件、106年103,670件、107年101,202件、108年91,620件、109年82,626件，移送法辦件數105年63,020件、106年61,060件、107年57,834件、108年53,512件、109年48,025件，兩者皆有逐年遞減的趨勢，且近5年酒後駕車肇事與死傷人數概況，肇事件數105年5,695件、106年5,039件、107年4,652件、108年4,212件、109年4,224件，死傷人數105年7,095件、106年6,247件、107年5,695件、108年5,140件、109年5,134件，兩者有呈現減少的現象，也從108/7/1酒駕條款修正施行後，從酒駕取締數及肇事件數來分析，顯現提高刑責與罰則，確實會有一定比例能夠降低酒駕件數的效益，但要達到酒駕零容忍的目標，交通部所提出酒駕初犯沒入交通工具、提高同車乘客罰緩及累計年限延長等規定，除了透過修法外，也應有其他配套措施，如針對酒駕熱區，加強酒測，讓駕駛人了解切勿有僥倖心態，酒駕一定會被取締，駕駛人才會警惕避免酒駕，全民共同配合執行，才能達到零容忍之目標。"],["委員江啟臣書面質詢：","一、重罰有嚇阻效果，但肇事致死傷未大幅減少","108年針對酒駕問題嚴重，刑法再次修正，針對肇事致死傷提高刑度，但卻僅針對五年內再犯者加重，初犯未肇事、初犯肇事致死傷均未調整，各界批評有修等於沒修，雖是如此，但刑罰加重，確實產生一定嚇阻效果。根據道安會統計，106年酒駕有1萬55件、死亡332人、受傷1萬2,831人，107年有9,718件、死亡316人、受傷1萬2,384人，108年加重刑罰修法後件數下降至9,122件、死亡294人、受傷1萬1,607人，109年降至8,893件、289人死亡、1萬1,225人受傷，酒駕肇事案件確實下降，歷年死傷人數也有下降，但死傷人數卻未能大幅下降，顯示只要有酒駕，就可能有肇事，肇事就可能會造成死傷。生命只有一次，酒駕上路猶如不定時炸彈，隨時會奪人性命，而其所影響不只是自身生命財產安全，也危害其他用路人，肇事致人死傷更會毀人家庭，所以必須想方設法讓飲酒者遠離方向盤，不許其有上路的機會。所以不只刑法要重罰，對於酒駕只要查獲，車輛就應直接沒入，剝奪酒駕者使用車輛的權力。交通部是否支持或建議？"],["資料來源：交通部道安會統計","二、行政裁罰再強化，酒駕超標應即沒入車輛","108年刑法修正，同時一併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高初犯罰鍰，吊扣駕照，同車乘客連坐處罰，對於5年內再犯除加重罰鍰，吊銷駕照，同時「得沒入車輛」，另外也針對酒駕再犯、酒駕肇事致人死傷者增訂裝設酒精鎖之規定。","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酒測超標未肇事僅有移置保管車輛並吊扣駕照之處分，繳清罰鍰後即可領回車輛，雖有吊扣駕照，但對酒駕者並無實際上的拘束效果，繼續心存僥倖而繼續酒駕上路，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去年即發生有酒駕者前天酒駕遭臨檢查獲，車輛雖遭當場移置保管，但隔日即前往繳清罰鍰領回車輛，當日即再次酒駕上路並且肇事致人於死，顯見罰鍰並吊扣駕照對於酒駕者制裁效果不彰，領回車輛後依然故我，無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今年3月開始實施之酒精鎖規定，安裝率僅有4%，成效極差。依據規定，酒駕者均會被處以吊扣或吊銷駕照之處罰，依法不得駕駛車輛，但卻仍有無照酒駕發生，亦即遭吊扣吊銷駕照者取回車輛後、尚未考照前就繼續使用自有車輛或他人車輛酒駕上路，究其原因在於安裝酒精鎖必須是在重新考照，且車輛在其名下才需安裝，讓心存僥倖者得以繼續開車上路，難以管控人車，形成酒駕防制空窗，讓酒駕者有恃無恐。","根據媒體報導，交通部長對於修法的主張是初犯肇事必須造成他人死傷才沒入車輛，再犯從現行5年再犯延長為10年，同車乘客從現行600置3,000元罰鍰加重至3,000至1萬5千元。","酒駕關鍵在於行為人的僥倖心態，法務部統計有31.3%的酒駕者是累犯，對於此種無視法令規範與他人生命的酒駕者，應給予嚴厲處罰，阻絕其上路的任何機會，若未直接將其車輛沒入，等於是方便其再次酒駕上路，給他傷害他人生命財產的機會，因此對於酒駕者均應直接沒入車輛，絕不是等到肇事還導致死傷才沒入，政府的責任是保護無辜的受害者，預防犯罪，阻絕酒駕再犯的機會，為何是要等到造成傷亡才沒入車輛？給酒駕者機會，誰給受害者和家屬機會？","道交條例第35條108年即新增「得沒入車輛」之處罰，但裁處機關卻從未作出沒入處分，立法院修法提供行政機關防制酒駕的武器，希望藉以防杜酒駕，行政機關卻棄之不用，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行政機關面對酒駕一再造成國人生命傷亡，為何迄今從未處以沒入車輛處分？","三、司法不重判、行政不嚴懲，政府恐淪為酒駕幫兇","根據司法院統計106年到110年11月，各地院酒駕未肇事有24萬639人，其中有23萬1,302人判處6個月以下，比例高達96.1%，而6個月以下易科罰金人數為23萬1,298人，也就是有99.99%的都是易科罰金了事。一審因酒駕致死傷遭判刑共有533人，其中只有12人被判處7至10年的有期徒刑，多數判處1至2年（263人），法官仍少有重判，且刑度差距也大，量刑標準不一。另根據司法院103年到107年的統計，酒駕未肇事，平均刑期3.28個月（未滿6個月得易科罰金），肇事致傷者為16.5個月，致死平均刑期31.51個月（不到3年）。酒駕刑罰加重一再被以不符比例原則、罪刑失衡遭否決，但符合了法律的比例原則，卻違背人民對司法公平正義的期待。","行政機關無視酒精鎖安裝僅有4%，沒入酒駕再犯者車輛的處分是0件，卻未積極檢討改進研提因應措施與作為，形同容任酒駕者心存僥倖再次酒駕上路，防制酒駕顯然欠缺積極作為。","面對司法不重判，行政不嚴懲，酒駕零容忍只剩下口號，政府恐淪為酒駕幫兇。未來不只應加重處罰嚇阻，對於酒駕初犯者的車輛亦「應」直接沒入，不再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而使法律淪為虛設，政府給酒駕者自新改過機會，容任酒駕者再次肇事才重罰，無異是給予再犯、危害他人生命的機會，因此不能容許酒駕再犯，因為生命只有一次，保護生命更不能等。","交通部對於酒精鎖安裝比率過低與沒入車輛處分0件有何檢討與具體因應改進措施或作為？","主席：現在進行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修正動議及臨時提案請一併宣讀。"],["一、委員及黨團提案："],["委員林德福等18人提案：","第三十五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情形，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委員鄭正鈐等17人提案：","第三十五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三、於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四、駕駛汽機車肇事後，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情形，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委員江啟臣等22人提案：","第三十五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情形，應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委員楊瓊瓔等17人提案：","第三十五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情形，應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及強制從事社會勞動七天。","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委員溫玉霞等19人提案：","第三十五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拘留一至三日，並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拘留三至五日，並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情形，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第三十五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情形，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汽車駕駛人如經屬租賃車業者汽車所有人善盡告知應遵守事項後仍違反本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對其加重處所違反行為之罰鍰至二分之一。該所駕駛之車輛不受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所處移置保管、吊扣該汽機車牌照及沒入等處分。","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委員何志偉等16人提案：","第三十五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機車駕駛人有前項情形者，限制其駕駛時間、地點一年，再犯者兩年，以此類推。","汽機車駕駛人有本條第一項情形者，於該駕駛執照、車牌上予以註記，換照費用，由該駕駛負擔，相關作業規定授權由主管機關訂之。","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情形，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委員魯明哲等21人提案：","第三十五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受傷、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受傷、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受傷、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受傷、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情形，肇事致人受傷、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委員李貴敏等16人提案：","第三十五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並施以十二小時（含）以上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領回駕照五年內行駛車輛需配有酒精鎖或其他足以證明或記錄其駕駛時低於法定酒測值以下之裝置，其規定依相關管理辦法辦理；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或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本條例自施行日起，汽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並均當場沒入車輛，永不歸還、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一年。","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三項情事，或第四項、第五項致人重傷或死亡時，得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委員李貴敏等16人提案：","第三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一、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時。","二、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三十五條之三　　明知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搭乘其所駕駛車輛之人，於汽車駕駛人有前條第一項情形時，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但未滿十八歲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直系親屬、客運業之乘客，不在此限。","一、帶有酒容、酒氣或其他足認駕駛人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二、飲用含有酒類或其他類似物。","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二、修正動議："],["三、臨時提案：","1、（更正前原案）","2019年3月立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卅五之一條，規定酒駕再犯、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酒測拒檢測者，被吊銷駕照後，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重新考照一年內，必須開裝設俗稱酒精鎖之「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機車。若開無酒精鎖的車，可罰六千至一萬兩千元罰鍰。惟截至2020年11月，應裝設酒精鎖之受限駕駛人2,367人，僅有581人申請管制車輛登記，真正登記管制者，僅有25輛機車、70輛汽車，共95輛車安裝酒精鎖，執行率僅百分之4。爰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酒精鎖安裝執行率不佳，研擬相關改善措施，限期1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趙正宇　　陳歐珀　　李昆澤","2、","有鑑於近期疫情有逐漸升溫之情形，考量春節假期將近，勢必面對大量人潮移動，包括臺鐵及高鐵等大眾運輸在內，有關車上進食的規定是否應立即修正檢討，建請交通部即刻研議，並將相關書面報告於兩週內送交至交通委員會。"],["提案人：陳素月　　蘇震清　　李昆澤","主席：現在開始逐條處理，請大家參閱交通部建議條文。","進行第三十五條，請交通部說明。","陳司長文瑞：跟委員會報告，因為交通部所提對案版本是對於原來第1案到第10案提案所做的處理，因為今天臨時動議又新增6案，而這6案有對於加重罰鍰或加重吊扣駕照的部分，如果需要一起處理的話，是不是讓我們逐項報告？因為本來是針對第1案到第10案的對案條文，我們可以一次報告完畢。","主席：各位委員都參閱了吧！跟各位委員報告，今天交通部的版本，我個人也感覺修的太輕，但是快過年了，立法院要符合社會的期待，我想交通委員會的成員大家都有壓力，能夠過的先過，不然如果大家再提出異議，還要再經過政黨協商等，時間又拖了幾個月，而且下一次開會很麻煩，請委員表示意見。","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謝謝主席。今天主要針對嚇阻酒駕的條文進行討論，相關提案包括公告酒駕者姓名及酒駕立即沒入車輛，無論有無肇事，以及提高未依規定安裝酒精鎖的罰則等相關內容，我是認為這些都是要增加對酒駕的嚇阻，交通委員會其實都有初步共識，社會也都支持。","不過我在此要提醒交通部，請交通部等一下說明一下，目前討論酒駕的處分，有包括吊、扣銷駕照及吊、扣銷牌照的處分，這要注意一些細節，現在處理的法條沒有針對無駕照、無牌照的條文進行討論，我們都清楚要增加酒駕者取得駕照、牌照的難度，但也有可能造成酒駕者無照駕駛、無牌駕駛的情形增加。交通部有沒有針對這些相關法規提出說明？"],["主席：請說明有關無照、無牌的部分。","陳司長文瑞：跟委員報告，無照的處罰不在第三十五條，而在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行政院這邊……"],["李委員昆澤：道交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陳司長文瑞：對，道交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是牌照的部分，第二十一條是無照的部分……","主席：好，那你們……","陳司長文瑞：所以不在這次委員提案的版本，不過對於無照的加重處罰，行政院這邊也有相關共識，也會另提相關報告。","主席：好。李委員提出的部分，你們注意一下好不好？"],["陳司長文瑞：是。"],["主席：請洪孟楷委員發言。","洪委員孟楷：我直接針對交通部建議的條文發言，因為已經歸納、綜合委員的版本，有三個部分我特別予以肯定，第一個，有提高同乘行車輛者的罰鍰，就是防止酒駕、毒駕同乘車輛者的罰鍰，我們這邊的提案是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而我的修正動議是把年滿七十歲的部分往下調整，變成六十五歲，這個部分可能要再討論一下，因為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對於高齡者的定義是滿六十五歲。所以在實務狀況可能會有一些高齡者同車駕乘的狀況，如果乘客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是不是一定要被罰鍰？這個部分我們要再做討論，因為現行是七十歲，我是希望要調整，因為法令是要一致的，如果調整成六十五歲應該合乎常理。","第二個，針對提高累犯年限的部分，從五年提高成十年，我予以支持，有些委員的版本可能更長，我希望等一下討論時，提高累犯年限至少以十年為一個基準。","第三個，我的版本特別提到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責任後，如果還明知故犯，要提高加罰二分之一，其實傳統的租賃業會有相關的書面簽名，但這邊我特別是針對新興的共享汽車、共享機車，包括比較大、比較知名的iRent、GoShare，因為這些是很快速地借用、很快速地歸還，我們要禁止共享汽車、機車也變成是酒駕者及毒駕者的溫床，也因此這個部分一定要明文規定。如果今天通過之後，也請交通部趕快找相關業者，在他們的手機app上要做一個提醒告知的功能，因為有在租借前須確認有無酒駕的條例，如果使用者還是勾選沒有喝酒，他也瞭解這個狀況，卻還是有酒駕、毒駕的話後果就自負，我覺得這個就要加重處分。","我想以上三點是我們版本的精神，很樂見交通部已經把相關意見納入第三十五條，這是最低限度。等一下討論時，如果其他委員有增加的話，再請交通部審酌辦理。謝謝。"],["主席：洪孟楷委員的意見及提示請交通部參考。","各位委員還有沒有意見？","請時代力量邱委員發言。","邱委員顯智：主席、各位同仁。交通部的版本跟我們版本的差異是在於，我們希望把加重同乘乘客責任的部分訂在第三十五條之三這個新的條文中，主要理由是因為整個脈絡看起來，第三十五條各項都是針對駕駛人。不過交通部的版本第八項也有提到希望提高到一萬五千元的罰鍰，這個部分我們也支持，就是看條次要如何調整，應該是可以接受。只是交通部版本的起算是三千元，我們則是六千元，這個部分等一下也可以再討論。","至於其他部分，等一下就是逐項來討論。以上。"],["主席：請劉櫂豪委員發言。","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同仁。我想酒駕零容忍是全國都一致關心的事情，本席在此也提出，當然法律一定要適當修正，除此之外，從制度面上如何執行，以防範於未然，這是我們要一併去努力的方向，不然只靠法律仍有力有未逮之處。不過在法律上一定要做修正，對累犯加重處罰或吊扣駕照等相關事項的一併調整，對某些人來說會更有威嚇作用，我認為逐項檢討時，可以針對這個方向來討論，希望能夠達成酒駕零容忍的狀態。謝謝。","主席：我跟邱委員報告，我們不是逐項，是逐條討論，因為逐條的話，第三十五條只有一條，交通部已經將各委員的意見納入其中。剛才也已經開宗明義報告，社會對於立法院有關酒駕的規定有所期待，如果有不同的意見，交通部還要再拿回去修正，再會法務部、會相關單位，我們黨團還要再協商，會花費時間，造成該案又會躺在立法院。","不過就剛才孟楷委員所提到，有關七十歲降低至六十五歲的部分，交通部能否說明一下？就是有關同車乘客七十歲以上的老人不在此限那一項。沒關係，你們可以就可以，不行的話，下次還可以修，沒關係，可以跟孟楷委員溝通。可以嗎？還是先維持部版？因為我不知道你們跟法務部協調過程如何。","陳次長彥伯：委員，這是放寬，如果是滿六十五歲不在此限的話，就是六十五到七十歲不用處罰，是您的本意嗎？不用規勸。維持七十歲是比較嚴格，而且這個條文上次也是洪委員提案的。","主席：六十五歲比較寬鬆，七十歲以上比較嚴格。","陳司長文瑞：對，七十歲以上才不處罰。"],["主席：對。"],["陳次長彥伯：所以還是建議維持。","至於提到三千元以上到一萬五千元的部分，我們就尊重委員的意見，如果委員認為最低要六千元，我們也沒什麼意見。"],["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有關交通部的建議條文，特別增加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處罰規定之義務，這個部分為什麼只針對租賃車業者？那這樣租賃車業者很容易就不受處罰了，因為你租車的時候，他一定會有那條條款。"],["主席：請交通部說明一下。","陳司長文瑞：跟委員會報告，因為有要求租車業者在租車的時候，一定要告知對方不能酒駕，這是一般租車業者的部分；而且現在其實還有共享的汽機車，就是民眾租了共享的汽機車，然後去酒駕，因為共享汽機車基本上就像委員說的，在他租車的時候就一定會告知，所以未來在app上或是其他的部分，我們會要求他們要進行告知，可是如果民眾酒駕時是騎共享汽機車，然後又把共享汽機車沒入或是處罰，其實是比較不恰當的。基本上，我們要求業者要盡這個責任，就是為了防止一般汽車駕駛人，用租賃業者的車輛酒駕，所以我們的對案條文規定，對於這樣的駕駛人要再加罰二分之一，也就是讓駕駛人不能夠這樣子做。"],["主席：請鄭委員繼續發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考量的是沒入，如果你們要去考慮租賃車業者，我沒有意見，我支持，我的意思是說，比如說我借了陳召委的車然後去酒駕，後來陳召委的車要被沒入，依現行條文，這是要有故意重大過失，事實上也很難舉證故意重大過失，即現行的條文是不分那是誰的車，只要我借了誰的車，就符合這個……","主席：所以租賃的車也要沒收，我借你的車也要沒收。","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是「沒入」！本席認為，既然要修就好好的修，看看如何把這方面來做一個衡平。","陳司長文瑞：有，跟委員報告，因為現在的沒入，其實是會依照行政罰法，對於非屬當事人，即其他人的所有物，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有故意過失的話，才沒入別人的所有物。","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那個是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訂定了，才會依行政罰法，這個前提不要弄錯了，若沒有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就不會依行政罰法來處理，不要以為那邊有訂定了，所以就沒有問題了，不是這樣的！而且現行的條文……","主席：還沒有到行政罰，這個規定就已經予以沒入了，比方說向朋友借車或者租賃來的車……","陳次長彥伯：委員，我們是依行政罰法的規定去沒入。","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是因為你有定在這邊，如果你不定在這邊，就不會有了，就因為你是定在這裡。但我的問題不是這樣，我的問題是，既然你為租賃車業者說話，那一般的情況，像我跟陳召委借了車之後，也沒有跟他說我要去喝酒，結果他的車被沒入，那也不公平啊！","主席：你不會跟我說要去喝酒，就是把我的車開去以後才開始喝……"],["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的意思是要怎麼衡平這個部分。","陳次長彥伯：以往之所以把租賃車放進來，是因為租賃車它其實是一個營業上的行為，既然是營業上的行為，若要對這些人課以這樣的責任，相較於剛才講的，朋友之間相互借車，就已經知道了，還把車子借給他的這種行為，我們認為……"],["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怎麼會知道他要去喝酒？","陳次長彥伯：所以我們才會在相關的條文，對於車輛要借人的時候……","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當事人來講，這是更嚴格！租賃車業者本來就會有相關條款，絕對會有條款在那邊……","主席：鄭委員，你問得太細、太複雜，這裡若把條文定死，那要怎麼處理？現在交通部就只是針對租賃車業者，是嗎？"],["陳次長彥伯：我們只是針對租賃車業者已經善盡了告知的……","主席：不會扯到朋友跟朋友間的借車？那是行政罰，對不對？","陳次長彥伯：朋友跟朋友之間的話，如果他有故意過失，就會依行政罰法去沒入，其實現在就已經這樣在處理了。"],["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我還是回到剛剛所提同坐乘客責任的部分，我們的版本是6,000元起跳，交通部版本是3,000元，當然從多少錢開始起跳，我們可以討論。在此舉一個例子，道交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汽車行駛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的時候，其乘客應該要繫安全帶；如果營業車輛的大客車、計程車駕駛人都已經盡告知義務了，若乘客還是沒有繫的話，這時是要處罰那個乘客，然後這一條的規定是處罰3,000元到6,000元，從這個例子或許我們可以理解酒駕時，同坐乘客告知或是再進一步地制止駕駛人的部分，應該比未繫安全帶來得更嚴重，所以我們的版本才會規定，是不是從6,000元開始起算，以這樣的狀況來講，這好像是比較合理的，當然大家還是可以再討論的。","再來，我們的版本有提到毒駕的部分，因為要課以同坐乘客的責任，可是第三十五條第八項只有討論到酒駕，但毒駕也有類似這樣的狀況，甚至可能更嚴重，所以是不是可以考量把毒駕的部分也放進來，課以搭乘他所駕駛車輛的人，有所謂同坐乘客的責任，以上，謝謝。","主席：交通部說明一下，就是有關鄭天財委員所講的租賃車的問題，還有個人與個人之間私底下借車然後酒駕，這在行政罰的部分，是否有什麼衝突？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剛才邱顯智委員所提的部分，請你們一併說明一下。","邱執行秘書銘堂：交通部法規會在此說明，關於沒入的部分，現行如果是行為人自己開自己的車酒駕要沒入的話，依據行政罰法，就是他要故意過失才能沒入，自己是喝酒的人，然後去開車當然會有故意過失，但比如說先生開太太的車酒駕，若要沒入這個車子的話，依據目前行政罰法的規定，就是這個車主太太必須要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明知先生喝酒後會再去開這部車才能夠沒入，所以這個規定在目前都沒有變動。","第十項之所以增加租賃車業者的部分，是因為租賃車業者已經告訴租車的人，不可以去酒駕，明顯告知不可以酒駕但他去酒駕，所以就處罰那一個酒駕的行為人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這並不是去放寬租賃車業者，此時就可以不被沒入，至於沒入的部分就跟我剛才舉的例子開太太的車酒駕一樣，就回到行政罰法的規定，若他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一樣可以沒入車輛，所以增加第十項是要加重處罰那一個酒駕的人，之前業者已經明顯告訴他不可以酒駕，結果他還酒駕，所以就是處罰行為人，並不是對租賃業者的放寬。","至於剛才所提3,000元或6,000元的部分，可能就是要由路政司來說明了。","主席：邱執行秘書，故意或是不故意在行政裁量上是很麻煩的。","邱執行秘書銘堂：是，但是因為沒入是一個處罰，處罰必須是那個被處罰人具有故意過失責任……"],["主席：何謂故意？何謂不故意？","邱執行秘書銘堂：這是基本的界線，因為大法官會議解釋提到，對人的處罰都必須具有故意過失，不可能去處罰一個完全沒有故意過失的人，在刑法裡面也是一樣的概念。"],["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洪委員孟楷：兩個部分，第一，我只是考慮到法律的一致性，所以才會把高齡者65歲、70歲的部分做一個調整，但如果行政部門認為現在70歲以上免罰，可以進行溝通、瞭解、說明，那我也不堅持，畢竟我們要的是大家都不要酒駕、不要毒駕。回到租賃車業者的部分，其實剛剛執行秘書講到一個重點，我們絕對不是要對租賃業者放寬，相反的是要求租賃業者再一次提醒使用者，也就是說，現在有很多使用者已經沒有車了，但是因為現在共享汽車跟共享機車的方便性，也因此他會存有酒駕的僥倖心理，在喝了酒之後使用共享機車、共享汽車形成酒駕，所以我們現在要求的是共享汽車、共享機車業者針對app的設計，在最後借用的前一刻跳出一個警示畫面，善意提醒使用者有沒有酒駕或有沒有喝酒的情況，如果沒有酒駕要勾選沒有之後才能借，這樣會有兩個效果，一個效果就是最後善意告知不能酒駕，第二個效果也是再次提醒，如果駕駛者明知已經酒駕或毒駕，但他還敢按下去他沒有酒駕、毒駕，那就代表他要為他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我們要加重二分之一的罰款，所以我想這是要求共享機車、汽車業者善盡其企業責任，一起共同來防制毒駕、酒駕，而不是對租賃車業者的放寬，所以我要先敘明清楚，這一點我予以支持，也希望委員同仁能一起支持這樣的裁罰。"],["主席：請邱委員臣遠發言。","邱委員臣遠：今天針對道交條例第三十五條的修正，各黨和各委員都有提出相關的版本，我們希望交通部能多聽我們民意代表的聲音，我想最重要的原則是即便再重的處罰還是沒有辦法換回親人寶貴的生命，尤其這幾年來針對酒駕處罰的規定，不管是刑法或道交條例，其實都朝向一些主要先進國家加重處罰修法的政策方向進行修正，但還是沒有辦法有效嚇阻，所以我們還是希望這次修法可以有效地嚇阻酒駕者心存僥倖的行為以維護公共安全，針對以下幾個版本，我們提出本黨還有本席的看法：第一、本席認同楊瓊瓔委員、江啟臣委員等對於擴張沒入車輛處罰的修正方向，第二、我也跟進洪孟楷委員的意見，建議警政單位能與出租車業者進行合作，研議酒駕前科驗證的機制，防止有酒駕前科者可以輕易租到相關的車輛。第三、本席也認為應該加強提供酒水業者的防止義務，譬如只要消費酒品，就必須強制附帶叫車、代駕等服務。第四、在其他修法方向上是否還需要透過強制從事社會勞動或公布姓名、車牌等個人資訊，這個部分可能有違反比例原則的疑慮，而且本條例是否可以處以刑罰，其實可以再多作討論與考量，最後我想防制酒駕還是朝野的共識，雖然這次修法各委員的版本，還有交通部的意見不盡相同，但基本的共識就是酒駕零容忍、酒後不開車，所以要遏止這樣的情形，希望交通部可以從善如流，多傾聽民意，然後跟各位委員積極討論，儘快透過修法加強防止心存僥倖者再次酒駕，以上是本席的綜合意見，謝謝。"],["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有關租賃車業者部分，雖然交通部有說明，但因為這涉及到前面還有一項，就是「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我的意思是不要只針對租賃車業者，應包括一般人的車被借的，亦即當事人的車被借了，或是他借了別人的車，把這部分也納入規範是不是也能保護他？因為這涉及到前面那項，所以就有差別，因為租賃車業者一定會讓他勾選，他簽了就免除前面那項之責，因為他已經告知了，所以這個部分是需要衡平的。","主席：鄭委員，第三十五條經過委員們充分的討論，內容大概跟部版大同小異，非常接近，但問題是社會的期待是希望我們趕快通過這個法案，如果不能通過再拿去政黨協商的話，有可能只為了枝微末節就把這個法案耽誤了，導致外界質疑我們立法院玩假的，實在不好。所以行政部門應針對剛才立法委員所提的意見應注意而未注意到的部分回去作文字修正細項時，最好能將其納入；不然的話，只有等下一次，反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委員每年都會提案作為下一次修法的參考，各位委員這樣可以嗎？如果可以的話，那法務部有沒有意見？你們已經協調過了嘛！我再問一次，大家沒有意見嗎？","李委員昆澤：請法制局說明一下，目前這樣修正有沒有問題？","主席：好，我們就作成決議，依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好不好？"],["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是不是請立法院法制局會後提供意見給在場委員？"],["主席：立法院法制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請他們再檢查一下。"],["主席：我們今天決議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就通過了啊！你再拿去……","李委員昆澤：報告召委，當然我們現在修法，大家對嚇阻酒駕都有同樣的期待，大家也很認真在審查相關的法令，但還是要考慮相關法令的妥切性及關聯性，所以請立法院法制局說明相關的修法部分有沒有問題，就讓他們簡單說明一下。"],["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主席，不好意思，因為剛剛有討論到處罰同車乘客酒駕部分，所以是不是讓次長回應一下？看是要罰三千以上，還是六千以上？第二、有關毒駕的部分是不是考量也把它放進來？","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把下限三千元改六千元，原則上我們交通部支持這樣的作法。至於毒駕是否要放在這個條文或是另立一條，可否請警政署稍微說明一下。"],["主席：請警政署說明一下。","劉副組長振安：有關現行條文第八項處罰同車乘客酒駕部分，當時爭議就相當多，問題關鍵在於同車乘客有沒有辦法辨識駕駛人到底有沒有喝酒，在討論過非常非常多次之後，後來才以比較客觀的移送法辦比較明顯有喝酒行為的才訂進去。","至於毒駕的部分，憑良心講，我們一般的員警，有時候也沒辦法一眼或一聞就辨別出駕駛人吸毒，以致形成毒駕，更何況一般民眾，所以一旦把這個部分訂進來，未來在執行時可能也是一個沒辦法執行的條文，所以有關這個部分如果要訂進去，當然我們也沒意見，但是未來在執行上，其實也是一個沒辦法執行的條文，請委員參考。"],["主席：邱委員認為怎麼樣？可以嗎？","邱委員顯智：那就酒駕的部分先處理，現在也是針對酒駕……"],["主席：請立法院法制局說明。","黃研究員兼組長良瑩：報告主席還有各位委員，有關我們事先研析的是針對今天的這10個提案，所以針對剛才所提的修正動議，我們看了一下交通部的法條內容是OK的，只是委員希望在沒入的這方面，可能部會跟委員的意見會不一致，有關人民的權利，這方面可能要請法務部來表達意見。重點因為委員想要提高罰鍰，罰鍰的部分交通部也接受委員的意見，所以相關大概就是……","至於道交講習相類似的李貴敏委員的提案，還有楊瓊瓔委員的提案，因為交通部認為在其他的規定已經有了，就不需要在道交裡面再涉入。至於有關沒入的方面，可能要尊重法務部的意見。"],["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請法務部說明一下，因為我們對於嚇阻酒駕相關的修法，大家都很認真，今天也一定會有這樣的法案出去，但是讓它更嚴謹一點，請法務部說明一下。","郭參事棋湧：如果沒收是刑法上的犯罪工具，就是由檢察官聲請沒收，法官來判決諭知沒收。至於沒入是屬於一種行政罰法的規定，剛才交通部的執行秘書有講過，如果沒入的話，是要限於故意過失的狀況，就是車子借給別人，那別人的狀況可不可行，這個就會有可不可以沒入的條件。再來就是有沒有涉及到個人財產一事不二罰的狀況，沒入如果不是犯罪工具，只是駕駛這樣的情形，這樣可不可以直接就給他財產上的處罰，這也是有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謝謝。","主席：好，昆澤委員，這等於是租賃車跟個人車……","李委員昆澤：謝謝召委。剛才法制局跟法務部都有初步的說明，現在請交通部說明，在聽過法制局跟法務部之後，你們的意見是什麼。","主席：好，交通部再說明一下。","陳次長彥伯：跟在座的委員做說明一下，原則上我們也都知道沒入是對人民財產上的一個很強大的處分，所以需要有法律的位階才可以做處理，其實現在沒入的條文，在現行的條文裡面也都有，相關的規定都在做，也都在執行，社會上也大概都知道酒駕如果有累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是沒入的。那這次的修法裡面，我們是針對初犯，但也不是說初犯就把它沒入，也不是，剛剛其實李昆澤委員也大概有特別提到對於這種酒駕行為該怎麼做，其實酒駕分兩類，一個是駕照怎麼處理，一個是車輛怎麼處理。大家可以看到駕照簡單的分級就是，如果是初犯且沒有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就是用吊扣駕照來處理；致人重傷或死亡則是吊銷，不管是幾次都是用這種方式。至於車輛的處理，以往對於致人重傷或死亡，或是累犯等等是來沒入，但是對於車輛本身借給別人或是初次，都是記次，所以其實社會上會有很多的呼聲，認為那部車輛要做處理，因此我們這次在車輛的部分就分兩類，如果是單純沒有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就是吊扣汽車牌照，最長到兩年；如果是致人重傷或死亡，這一次才是真正仿照以前累犯的方式把它沒入。所以我要跟大家講說，其實我們在考量這樣的時候，對於車輛本身它的可責性、故意性等等，我們大概都有做一些考量，順便也是回應社會對於酒駕希望零容忍的處理方式，所以這裡才會有這樣的一個規定，做以上的補充報告。","主席：好，各位委員，經過交通部、法務部及我們的法制局充分說明以後，本條就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陳次長彥伯：剛剛還有特別提到同車乘客6,000元，我們建議可以按照這樣做修正。"],["主席：調整為6,000元嗎？"],["陳次長彥伯：是。","主席：好，調整為6,000元的部分就把它調整過來。","第三十五條就依交通部的建議，我們就通過。","再來是第三十五條之一，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異議就通過。依照交通部建議的條文，沒有異議我們就通過。","第三十五條之三已經納入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處理……","邱委員顯智：對，這個已經處理了。","主席：不予增訂。我們不予增訂，有沒有異議？"],["邱委員顯智：沒有。"],["主席：沒有異議就照案通過。","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行政部門有沒有意見？","陳司長文瑞：兩案都遵照辦理，沒有意見。","主席：第1案遵照辦理，照案通過。第2案遵照辦理，我們也照案通過。","針對本日會議作以下決議：一、討論事項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二、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三、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四、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核定後確定。散會。各位辛苦了，謝謝。","散會（13時36分）"],["附錄一："],["附錄二："]],"block_lines":[1,8,8,9,10,10,11,11,12,12,13,13,14,14,15,15,16,16,17,17,18,18,24,27,32,37,43,49,60,76,77,96,110,112,119,120,121,122,123,125,126,128,132,137,139,140,143,145,149,151,157,158,167,171,172,176,179,182,188,196,198,202,204,205,207,209,214,221,224,226,229,233,234,236,239,241,248,249,250,251,254,258,259,262,264,267,270,271,280,283,287,289,290,298,304,307,308,310,311,314,316,319,321,322,323,324,325,327,329,330,332,334,335,339,342,343,346,351,357,361,366,368,369,370,373,376,383,384,386,389,396,397,401,415,423,425,427,432,437,439,441,443,445,453,454,456,457,461,464,465,468,473,475,477,478,481,483,487,495,501,503,505,506,508,513,515,519,520,524,530,531,540,541,550,551,553,555,556,557,559,561,563,565,568,570,572,576,580,585,589,591,593,594,596,602,603,604,614,617,618,620,622,624,626,634,635,636,637,639,642,645,646,648,650,652,656,664,665,666,670,676,678,684,685,693,696,699,705,712,713,714,717,718,724,725,727,731,737,742,745,760,761,777,795,811,827,843,860,878,894,910,916,921,942,945,948,956,958,963,964,969,974,981,982,984,986,988,998,1000,1004,1007,1017,1019,1021,1023,1028,1029,1030,1031,1033,1036,1039,1041,1044,1053,1054,1061,1062,1068,1111],"person_count":{"主席":69,"司法院書面報告":1,"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1,"1刑法第41條規定":1,"洪委員孟楷":10,"王部長國材":85,"李委員昆澤":3,"陳委員明文":6,"邱委員臣遠":11,"陳委員素月":5,"鄭天財S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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