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星期一）9時2分至11時56 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林委員為洲"],["主席：現在開始開會，本次會議議題為精神衛生法修法的公聽會，各界對於精神衛生法修法的期待很高，可以說是我們衛環委員會本會期最重要的法律案修法，大家都希望政府能更積極地作為，因此我們今天邀請許多專家學者，包含病友家屬協會、醫師團體等等團體的參與，希望藉由廣泛的討論凝聚共識，將精神衛生法修對、修好，期盼不讓病人被污名化，在落下前接住他們，把多元長期支持的口號落實政府具體要做的事情，實際保障病人、家屬、醫師等多方的權益，配合穩定的就診治療，讓病友邁向康復，逐步完善社會安全網，這就是我們的目的。本次公聽會討論有五項題綱：","一、過去社區支持資源長期不足的主要原因為何？實務上如何透過多元化的社區支持資源，以有效協助病人回歸社區？","二、如何解決目前強制住院爭議？行政院版「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針對強制社區治療仍由審查會決定，未比照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是否合宜？","三、如何透過「精神衛生法」修法，改善第一線警消人員的執法困境？全國精神照護指揮中心如何有效發揮功能？","四、受聘於社區機構或團體之專業人員，若無法進行執業登記，是否阻礙專業工作者進入社區之可能性？","五、行政院版「精神衛生法」修法後，刑事司法體系與精神衛生體系將如何合作，以完善社會安全網？","現在先請衛福部陳部長報告。"],["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大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本部承邀出席參與，深感榮幸。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壹、背景","精神衛生法（以下稱本法）自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迄今已逾10年，行政院版「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除檢討現行條文不足，冀希與時俱進滾動修正，並呼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兒童權利公約（CRC）精神，以確保精神病人人權及兼顧妥善連續性醫療照護及社區支持服務，另強化各機關職責、跨網絡合作，以支持精神病人照護。","貳、過去社區支持資源長期不足的主要原因為何？實務上如何透過多元化的社區支持資源，以有效協助病人回歸社區？","本法立法意旨係為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按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於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明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含勞工、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相關社區支持服務。爰現行精神病人之社區支持資源，涵蓋於衛政、社政、勞政及教育等各權管。另就本部權管社區支持服務說明如下：","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規定，地方政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社區居住服務、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截至110年底，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共180個據點，服務精神障礙者人數占10.5%，社區居住共125個據點，服務精神障礙者人數占9%；又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補助身心障礙者接受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服務之費用。","二、依長照服務法第九條規定，為因應長照失能人口持續增加，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之長照服務體系，本部推動長照十年計畫 2.0，於 107 年起實施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新制，提供「以人為本、以社區為基礎之社區整合照顧模式」，經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為第 2 級至第 8 級失能、身心障礙者（含失能且領有精神障礙證明者），均可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專業服務、輔具及喘息服務等多元連續之照顧服務。截至110年底，業布建1,388家居家式及999家社區式長照服務單位；110年1至8月長期照顧居家、社區服務人數中8,319名為失能精神障礙者。","三、另為協助社區支持資源發展，本部除透過公務預算逐年補助8~9家辦理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方案，並於108年起爭取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民間團體發展社區支持服務資源，110年補助10家精神病友多元社區生活方案、4家厚植精神病友及家屬團體社區服務量能計畫、社區支持與自主決策服務中心及入家團隊方案等社區支持服務方案，期以提升社區服務量能。","四、積極推動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至114年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71處，增聘社區關懷訪視員、心衛社工1,421名、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49處，以加強個案管理及資源連結，提供從危機處理、醫療、出院準備、居家治療、社區復健、關懷訪視等連續性服務，以建構社區網絡合作系統，提升社區精神病人照護品質，協助回歸社區。","參、如何解決目前強制住院爭議？行政院版「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針對強制社區治療仍由審查會決定，未比照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是否合宜？","一、為使嚴重精神病人能獲得完善之醫療及兼顧其人身自由之保障，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定之強制住院許可，本質上係以嚴重病人為對象所作之行政處分，嚴重病人如對該處分不服，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救濟。另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於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處分得提起司法救濟，法院並得就嚴重病人是否有立即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情事進行審理。","二、按司法院釋字第七○八號及第七一○號解釋意旨，拘束非刑事被告人身自由之決定，雖無須必由法院事前同意，但仍須受「法官保留原則」之拘束。如為長期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仍應由公正、獨立審判之法院為之。考量強制住院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為呼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及法官保留原則，行政院版「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已將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辦理，強制住院決定權責由審查會改為法院。","三、強制社區治療係於社區提供必要之醫療措施，對於人身自由干預之強度較低，且可透過行政審查及正當程序機制，搭配司法救濟保障其權益；另考量若嚴重病人未能配合機構、團體之指示，定期接受強制社區治療，行政院版「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第五十八條規定，已將嚴重病人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定期接受治療，經評估有接受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而經其拒絕者，得啟動緊急安置並評估是否聲請強制住院。","肆、如何透過「精神衛生法」修法，改善第一線警消人員的執法困境？全國精神照護指揮中心如何有效發揮功能？","一、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勤務時若有發現疑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行政院版「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即時查明回覆，經查明屬精神病人者應協助護送至適當機構，若無法查明身分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派員共同處理。","二、為強化跨機關及網絡合作，行政院版「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第五十條定明地方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機關建立24小時緊急處理機制，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明確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及其應遵行事項，將會商衛政、警察、消防等相關機關共同定之。","三、另行政院於110年7月29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110年至114年）」，其中策略三之策進作為─成立危機處理團隊，運用教育訓練提升第一線警消人員之風險辨識及處理能力，並透過精神醫療團隊前往現場，與個案家屬及相關單位人員密切配合，協助警消處理精神病人強制送醫及社區精神醫療危機事件。","伍、受聘於社區機構或團體之專業人員，若無法進行執業登記，是否阻礙專業工作者進入社區之可能性？","專業人員執行業務時，係依醫師法、護理人員法、職能治療師法、心理師法、社會工作師法等專門職業法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於執業登記處所以外之處所執行（支援）醫療業務，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事先報准始得為之。","陸、行政院版「精神衛生法」修法後，刑事司法體系與精神衛生體系將如何合作，以完善社會安全網？","「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年至114年）規劃策略作為，賡續完善司法精神醫療體系，說明如下：","一、建立監護處分個案評估及分流處遇機制：由法務部組成評估小組，按其暴力風險程度採分級、分流處遇，經評估具中低暴力風險合併精神病之受處分人，收治於一般精神醫療機構內之司法精神病房；具高暴力風險合併精神病之受處分人，則收治於高度戒護之司法精神醫療處所，以兼顧醫事人員與其他收治個案之安全。","二、加強社區銜接及建立社區支持機制：於監護處分執行期滿前3個月，由檢察機關邀集監護處分處所、入監服刑矯正機關或執行監護處分檢察機關所在地之衛政、社政、警政、勞政、更生保護會及相關單位召開轉銜會議，提供更生保護、精神治療、社區治安與關懷、就學及就業服務等，俾利復歸社會。","柒、結語","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以精進精神病人個案管理服務，建置完善精神照護網絡與管理，結合醫療及社區為基礎的支持體系，強化跨機關合作，以保障精神病人生命權、健康權與就醫權，促進社會更加安定，導正社會大眾對精神病人之歧視與污名，建立精神病友善支持環境。","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主席：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謝廳長報告。"],["謝廳長靜慧：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貴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本院奉邀前來出席，深感榮幸。針對這次公聽會討論題綱之議題，與本院相關部分為題綱二及題綱五，報告如下，敬請指教。","提綱二：如何解決目前強制住院爭議？政院版《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針對強制社區治療仍由審查會決定，未比照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是否合宜？","本院意見：","一、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要求，對於遭強制住院措施之嚴重病人應提供包括立即法律協助及自願知情同意權等「程序保障」機制。故針對政院版《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關於嚴重病人之強制住院及延長，因涉及人身自由之拘束，並兼顧精神醫療專業性，均採專家參審之司法審查模式，本院敬表贊同。","二、強制社區治療部分尚無納入法官保留範圍之必要，建議維持現有機制，另增加停止強制社區治療等司法救濟途徑：","(一)參照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之規定，以及司法院釋字第708、710號針對非刑事被告人身自由拘束之解釋意旨，併釋字第535、689號解釋所闡釋，一般行為自由，應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如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等意旨，可知對於一般行為自由之拘束，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與保障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規定依據，並非相同。","(二)對照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無法自由進出精神醫療機構，甚至無法隨時與親人、家屬聯繫會面，而被全日拘束於精神醫療機構；精神衛生法之強制社區治療，嚴重病人平日仍舊在社區中生活，縱在進行治療或照顧服務時，會以強制力使嚴重病人配合（例如以束縛身體等強制措施施打針劑等）但是他還是住在家裡，或者是日間到日間病房接受治療的措施，這個部分在過去審查會運作當中或者是醫療院所的運作當中也都非常熟悉，未來這部分如果也要採取法官保留，我記得前一次也有提到，可能也會增加醫療院所聲請法院審查的相關勞費，會不會影響到病人受照顧的醫療權益跟精神照護的目的，這是一點。所以我們經過這樣的評估，草案維持現制，其實在緊急安置的階段有提審法可以聲請提審，也可以依照現行的家事事件法向法院聲請停止嚴重病人的緊急安置。如果他是遭到強制住院，目前也是可以停止強制住院，其實相關的權益保障是我們評估過認為這樣應該是比較合宜的。亦僅係極短時間內限制其一般行為自由。考量強制社區治療僅在極短時間強制嚴重病人服藥、打針等限制一般行為自由之措施，與強制住院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度不同，並依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只需要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即可予以適當限制，無需採行法官保留之司法審查。","(三)再者，政院版草案除維持現制，得向法院聲請停止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外，復針對侵害嚴重病人就醫自主權之強制社區治療決定，增訂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均得向法院聲請停止之規定，透過向法院聲請救濟之程序，採行上述專家參審模式，尚足以維護嚴重病人權益。","(四)是以，就強制社區治療部分，因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度不同於強制住院，似無必要比照強制住院，一律採行法官保留之司法審查必要性。且透過審查會之行政自我審查功能，提供病患相關程序保障機制，可兼顧身心障礙者身體健康之即時照護必要，維護人性尊嚴，並足以保障患者主張自己之權利。又社區治療由醫療機構決定，能因時制宜，保留運用各類治療措施以協助患者之彈性，如需再次向法院聲請，不但增加聲請程序負擔，也可能因此影響醫療處置流程，進而影響病人相關照護權益。","(五)又依行政執行法第3、第37條第1項，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28條等規定，警察機關於其他機關請求時，得依法採取相關措施、行使職權。另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2項第2款及第6款，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而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或「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從而，現行法律已有警消協助之規定可循，能有效協助嚴重病人接受治療，而降低執行上之困難。基於行政一體而存之自我審查功能，建議維持現制，由審查會就強制社區治療之准否進行最適判斷與決定。","(六)加上未來社會安全網2.0，將挹注相當人力及軟硬體資源（如社區關懷訪視員等），如皆需經司法審查，是否符合程序經濟與必要性考量，殊值審酌。爰就強制社區治療，基於上述考量，建議維持現制運作，尚無改由法院許可之必要。","提綱五：政院版《精神衛生法》修法後，刑事司法體系與精神衛生體系將如何合作，以完善社會安全網？","本院意見：","一、精神疾患觸法者成為刑事被告時，刑事訴訟法已設有相當之程序保障，其中包括：第27條第3項（通知選任辯護人）、第31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前段（審判、偵查中辯護倚賴權）、第35條第3項前段（受輔佐權）。且以本院提出之藍本，嗣經立法院三讀、今年2月間經總統公布第十章之一「暫行安置」章（第121條之1至第121條之6），增設保護被告程序權益之條文，而得以實現被告醫療、訴訟權益及社會安全防護之目的。","二、不論「精神衛生法」與「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後，兩者於適用上並無優先劣後之關係；而上開兩法修正後，更可完善不同面向、且為互補之社會安全網，並妥適保障對於精神疾患觸法者之權益。申言之，縱然精神疾患觸法者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時，並不當然排除精神衛生法適用（反之亦然），我想在座等下有很多先進對這個部分應該也可以提供一些實務現場的情況而可透過比例原則，審視不同之法領域，檢視有助於目的達成之手段，在各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方法，選擇對精神疾患觸法者及公眾損害最少者為之，且使損害與利益之間不致顯失均衡。","最後，本院對　貴院委員會關心如何修法以維護嚴重病人權益，以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並建構完善之社會安全網等重要議題，廣徵各方意見而召開本次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主席：謝謝廳長的報告。剛剛廳長特別提到，關於強制治療法官保留這件事情，在這次修法當中是核心的問題之一，我們等一下會多聽聽專家學者的意見，我們還有其他單位的報告，都有提供書面給大家做參考，因為時間的關係，就請大家參閱。","我宣告一下，現在開始專家學者的發言，每位發言時間5分鐘，為簡報方便，專家學者請於主席台右邊的發言台發言。原則上由專家學者先行依簽到順序發言，中間如果有本會的委員到場的話，委員如要發言，請到主席台登記。全部人員發言結束後再請行政機關做整體回應。暫訂10時30分休息10分鐘。","現在請簽到第一位專家學者，精神科蘇偉碩主治醫師發言。"],["蘇偉碩主治醫師：主席、各位長官、各位關心精神病患權益的朋友，大家好。我今天稍微來跟大家報告題綱裡面關心的部分，這一次精神衛生法的修正，我想是很多人的期待，我們期待經過這樣的修正之後，讓與精神疾病共存者的人權能夠更受到保障，讓所有有需要做精神醫療或照護相關服務的人都可以得到更高品質的照護，也讓全民的心理健康，還有我們的社會安全都能得到均衡的保障，所以今天我大概會針對一個問題來跟大家來說明，在整個精神衛生法的修法過程當中，我的一些建議還有想法。這個是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中摘錄出來的一個案例，的確在我們現行的精神醫療裡面，我們會遇到一個困境，就是有些病患需要住院的醫療服務，但是因為精神疾病本身在社會受到的污名，還有部分病人因為疾病影響而沒有辦法有病識感，所以在住院的過程當中，常常需要有一些強制或者勸導的部分。但我們也不可諱言，的確在現行有限資源的醫療環境當中，住院其實對某些病人來講有相當不友善的部分。這個判決書記載了一位病患，而且還不是在非常久遠的時代，這個是民國107年1月所發生的事情，根據判決書的記載，這位病患當天自述他喝了洗衣精要自殺，在這樣的行為之後，在醫院裡面，護理人員報告醫師之後，這位病患就遭到約束，之後從相繼的病例紀錄可以看到，因為這樣的緣故，他雙手被約束將近24個小時。","的確我想所有的心理衛生者大概都知道，長期的約束對病患來講，會遭受到很大的生理跟心理壓力，而且我們即將要制定國內的反酷刑國際公約施行法，也要求應該要防止包括精神醫療住院的病人，不要讓他們受到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跟處罰的行為，締約國除了不應該讓所有的公職人員或行使公權力的人施加、教唆、同意之外，連默許都是在禁止之列，也就是說國家作為人權的義務承擔者，它是有這樣子的義務的。所以我在這裡提出一個簡短的呼籲，就是我們的精神衛生法應該要具體立法，確保精神科的住院病人不要受到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避免讓某些罹患這樣疾病的患者，甚至必須要長期跟這樣子疾病共存的我們的朋友或者是我們的人民，他們在聽到需要住院的時候，產生一些過去的心理創傷，而阻卻了他們願意接受住院服務的部分，而進入一個惡性循環。2019年在政府舉辦的一個有關於禁止酷刑公約的研討會裡面，其實也就其中的第十六條認為是涵括精神衛生的相關部分，都應該把限制的措施、單獨的監禁等醫療行為作為最後的手段，所以我根據蔣萬安委員這次所提的精神衛生法修法草案，我建議把施行細則的條文整併進來，在精神醫療跟照護過程當中，對於病人的身體拘束還有行動限制能夠更得到法律的保障，使病人得到醫療的保護，醫療人員也得到保護，以上報告，謝謝。"],["主席：接著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吳益芳委員發言。"],["吳益芳委員：召委、各位前輩先進，大家早安。我是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吳益芳職能治療師。首先感謝召委的邀請跟安排，讓我們有榮幸來參加這次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本次精神衛生法修法，我想大家知道，是呼應所謂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以及兒童權利公約（CRC），也是我們對精神障礙者，不管是在公平正義、自由自主、人權保障以及平等對待的重視與關注，並且加強心理健康的促進，布達心理衛生中心，其中我們也將職能治療所還有社會工作事務所放入到我們的精神照護機構之中，其中也包括精神疾病的預防及通報，還有多元社區的支持與服務。精神障礙者除了藥物服務以外，很重要的是社區的服務，其中也包括很多非藥物的服務、治療，誠如各位所知道，我們職能治療師透過有意義、有目的的治療活動，幫助精神障礙者從重建、發展到支持還有改善功能，幫助他生活最大的獨立性，我們不管是在所謂的醫療復健到社區融合，也包括從生活重建、兒童療育到職業復健、職場安全、校園適應，還有自殺防治健康促進，到最近的精神查照等服務，這些都是我們在社會安全網以及我們的跨專業全能照護當中的團隊，以及與家屬還有身心障礙者共同一起來努力，我們也是在這個團隊當中不可或缺的角色。","這次我們職能治療所也納為精神照護機構之一，我們也希望精神障礙者有更多元化的社區支援服務，讓他有更多的選擇，我想我們也期待這次的精神衛生法修法可以更使精障者真正達到賦權、使能、自主獨立，真正地回歸社區跟社會，達到真正復原的境界。當然在實務上，我們更期待相關的主管機關對於我們的經費、預算以及落實一些相關的獎勵、獎助，還有一些服務內容辦法，這些都是我們希望可以讓更多相關的機關、機構、組織，乃至到社區當中，可以有更多的財力、人力還有一些適當的環境，甚至有一些系統結構，我們可以更保障精神障礙者的權利，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部分建立更溫暖、更緊密結合的社會安全網，最重要的是，我們要網住、保護、保障所有精神障礙者在身心靈的需求以及他的權利，來創造友善共榮的社會，真正賦歸社會，以上，謝謝。"],["主席：請衛福部玉里醫院王作仁院長發言。"],["王作仁院長：主席、各位長官、各位夥伴，大家好。我是玉里醫院院長，也是社區精神醫學會理事長，針對精神衛生法的修法，我相信以整個個案來說，社區及醫療長期在協助這些個案，我們付出很多努力，未來在修法之後期望能達到綜效，也可以更符合他們的需求。","個人對於社區跟精神長照有二點補充，第一個是關於社區的部分，這些個案在復歸社區的時候，家屬或是協助他們就業的雇主等不一定知道要怎麼樣來協助他們，所以常常會有很多摩擦衝突，在這個過程裡雖然會有就業輔導員等等的協助，但是在配套措施上也許還有可以稍微改善的地方。舉例，因為很多個案的家屬是屬於經濟弱勢，而他在就業中所賺的錢不只是為了現在，還為了他的未來，但是只要超過一定額度，例如7萬元以上，他的低收入戶資格就可能會被取消，所以家屬、病人對於未來他自己在自立生活及未來可不可以安心養老等部分會有些擔心與疑慮，甚至於是在回歸社區後，因為他經常發病，家屬也不知道怎麼照顧，因此以前會有龍發堂的存在。所以相關的配套措施可能需要大家一起來討論，甚至於是不是有所謂的信託部分，因為所賺的錢是為了他自己未來獨立生活使用，是否能夠透過信託的方式，不列入他的戶頭，這樣就不會超過7萬元，也就可以繼續保留他的低收入身分等等，這些因為是跨部會的議題，可能需要大家一起來思考。因為回歸社區有很多的配套，也非常謝謝本部長官的支持，有所謂的社區家園、團體家屋，以我們醫院為例，我們好幾位病友經過團體家屋的成立，「玉里模式」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詳，我們玉里鎮民們對這些精神病人的包容度最高，所以當他們在社區可以獨立生活，有這樣一個支持的時候，他們很高興，只不過他們還是會擔心未來老年後要怎麼辦，所以他們就努力賺錢，但是在努力賺錢的同時也擔心會不會因此導致低收入的身分就不見了。","第二部分是精神長照，因為精神醫療在長期發展裡，社區化是必然的趨勢，我們鼓勵所有病人回歸社區，但是他漸漸年老的時候，如果有出現生理問題，一般的精神護理之家不一定能夠照顧，如果他的生理問題嚴重，甚至於坐輪椅、全癱，一般護理之家也不一定願意照顧，所以這中間會出現一個照顧上的gap。也謝謝本部長官的支持，我們玉里醫院有這樣一個核心照顧能力，我們現在照顧這類坐輪椅、全癱、半癱的個案已經超過20%以上，也因為長官的支持，我們願意挺住，有玉里醫院存在，不需要龍發堂存在，因為很多家屬會擔心，當他年紀越來越大時，可能照顧這位病人的已經不是他的第一輩，而是他的晚輩，他們在照顧上面會有很多很多的困難，所以未來精神長照也是需要考慮與發展相關配套措施。以上簡單補充，謝謝。"],["主席：請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楊添圍理事長發言。"],["楊添圍理事長：召集人、各位與會先進及專家。我想今天最重要的應該不是談實務的細節，最重要的在座各位也很清楚，就是我們在專業上或是基於家屬或病人的立場上，對於整個修法的一些概要且簡單的建議。我的建議大概可以歸納為二個結論，第一個就是資源必須要到位，再來就是行政必須要協力，而且這個行政應該不是衛生福利部獨立要完成的。其實這個問題跟第一、第三、第五都是有相關的。","資源到位是很簡單的思考問題，剛好在準備這個意見的時候，我有轉到國會頻道，看到召集人剛好在質詢陳部長，召集人其實對於整個社會安全網的建置跟資源到位的問題一直有一些擔心，那天感覺到召集人是憂心忡忡，到底資源到哪裡？我們可以看到前幾天有一則新聞，就是拜登政府簽署了一個婦女受侵害的相關法案，就是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安潔莉娜裘莉及議員也到場，大家可以看一下它的預算是多少，是1.5兆美元，它不是一個長期的法案，我想強調的是國情不同資源有所不同，我想待會兒有很多社會團體會提到同儕支持跟家屬自助團體，這都是需要資源，你給他心衛社工、法律條文並沒有辦法達成任何目定。同樣的精神醫療也需要資源，健保署的長官也在，自92年以來，精神醫療的治療費其實沒有任何增長，增加的只是跟其他科、急重症增加的，精神醫療一直涵蓋我們的社區醫療，當然我們現在不滿意，我們希望它可以有其他社區的力量來介入，但是我的老師告訴我，精神醫療最重要的一件事情─人是治療的工具，所以人事成本最高，我們國家也進步了，我們的勞動時間現在受到保障，我們的勞動成本也增加，但是精神醫療這個最受勞動成本影響的科別並沒有得到太多投入，所以你怎麼能期待最高密度的臺灣精神醫療繼續為精神衛生法盡力呢？我想這有點是竭澤而漁。","有關社區強制治療，我想這也是來自於我們基層的一個想法，行政真的可以一體嗎？其實今天如果行政一體，我們真的不太需要法院的命令，行政單位的協作合力同樣是達成整個社區的相關服務最重要的事情，但是辨識精神疾病病人的疾病的專業能力不是一下子可以養成的，即使把精神科醫師派到路上去巡邏，他也不太可能滿足所有社區精神醫療的服務。其實這跟第三點有很大關係，為什麼我們需要法官的強制力，以家暴及很多其他的領域來講，有強制力，行政單位總是要去做，以臺北市來說，我想諶司長很清楚，臺北市是唯一擁有24小時緊急醫療的，是由松德院區跟北投國軍醫院將近50位精神科醫師輪值，這是世界首例，也是世所罕見，但是我們有城鄉差距，我們不太可能在所有縣市都這樣協助，也不是精神科醫師每一次都要到場。我強調這個並不是在強調精神科醫師的辛勞跟疲累，而是說對於精神病患的處理，即使你派一個非精神科的醫師、非精神科訓練的護理師到場，他也沒有辦法處理，所以最重要的是系統的協力，我們需要教育訓練，我們要合作演練，我們要把它當作一個個案來處理，這個個案每個縣市都做，我絕對贊成警消同仁所提出的一些保障法案，但是如果大家都放手不做，就回到最原始，精神醫療最剛開始的急救或是緊急處理的訓練是需要時間養成的，這時候的行政人員、警消、醫療人員都需要養成，這個需要有預算、制度及編制。","其實我的結論很簡單，如果資源沒有到位，行政協力沒有辦法完成，其實我們會訂出一個空泛的精神衛生法，我們的社會安全永遠遙遙無期，剛才蘇醫師講的病人人權也不會得到更多的保障。以上報告，謝謝。"],["主席：因為在場也有委員登記發言，接下來我們會採取穿插方式來進行發言。請蔡委員壁如發言。"],["蔡委員壁如：主席、在場的專家學者。大家都非常的專業，今天是專業人士在這裡表達意見，對於精神衛生法的修法，我想大家都是非常嚴肅的來看待這件事情，這也是一直以來都需要去做修法動作的。精神病患是病人，不是罪人，所以不是一直要把他關起來或是一直把他isoletter起來好像就解決問題了，好像就看不到了，我想我們還是要面對問題，才能夠真正的去解決問題。","過去幾年以來，我們社會上的精神病人引起了若干社會事件，無疑是給我們有一些反省的機會，也給在座的專家學者能夠提出這樣一個修法的機會。精神衛生法要修法，社會安全網是一定要完善的，其實它就是社會安全網中一個很重要的網絡，我們當然是希望能夠接住任何一個，不要有漏接，確實要提供這樣的支持跟治療才能夠從根本來解決問題。","衛福部宣示到2025年要完成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71處，這件事情在上個禮拜答詢的時候，部長也很清楚地闡述了這件事情，本席是很樂觀其成的。換算起來，大概平均每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需要服務33萬的人口，如果是71處的話，設置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這件事情是任重而道遠，因為它就是在社區裡一個很重要的在地服務。未來每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會編制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員，包含了一些輔導員、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希望在這個心理衛生中心能夠有11名很專業的心理衛生社工，觀察訪視員則依需要去做界定，專業人員跟經費需求也十分龐大，我們當然希望中央能夠在這裡有比較好的補助。","至於在病人跟家屬的支持上面，其實我是一直都希望提出要納入民間的參與，透過補助的方式，結合私部門的力量，以在地化及分散式的方式提供喘息服務等多元資源服務。中央要多協助地方，讓人力跟資源能夠確實到位，並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把這樣一個社區安全網絡能夠建立起來，織起一個綿密而強韌的社區安全網，這個大概是我首先要表達的看法。","接下來想要表達的就是強制治療要回歸法官保留原則，目前的強制治療大概區分為強制社區治療跟強制住院治療，在行政院版裡是將強制住院治療由現有的committee改為交由法院來裁定，當然這是符合憲法第八條的法官保留原則，對於同樣需要強制執行的一些社區治療，我也認為應當要交由法院來裁定才對。強制治療會涉及到病患自由的限制，牽涉非常重大，因此交由法院來強制比較能夠保障民眾的權益。另一方面，由法院裁定相比於過去由審查會（committee）的審查，也較具強制力，而且可以讓行政機關積極地來配合。","至於交由法院裁定是否會存在一些醫學專業上面的疑慮，其實可以透過參審制來避免，除了法官以外，我們可以另外邀請專科醫師、病人權益團體來提供不同的意見，這樣的話，醫師的專業、法官的公正及病人的權益才能夠一起兼顧到。","在這一次的強制治療當中，我希望這樣的費用能夠維持由公務預算來負擔，如果要將強制費用改為健保來負擔，不足的部分才要編列公務預算來支應的話，其實大家都知道在醫療上會去衝擊到總額，醫院的第一線醫師可能就會面對衝擊到總額的這件事情，也許會擠壓到健保的資源。既然強制治療是強制的，就應該要由公務預算而非健保來負擔，舉例來說，過去兩年COVID-19的確診者是在政府的規定下需要強制接受檢驗、隔離跟治療，所以相關費用應該都是由政府預算來支出，而非健保的負擔。所以希望能夠醫療歸醫療、處分歸處分，費用應該要維持由公務預算來做負擔。","最後，我想要強調一點，在強制社區治療的第一線醫護常常因為病患不願意配合而無法順利進行，不但會讓醫護安全存疑，病患的病情控制也無從保障，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主張應該賦予專科醫師洽請醫師協助的權利，而我們的警察人員也應該要全力配合，不得拒絕。警政參與，醫病安心，保障醫病安全，確保病人接受妥善治療，我想這才是一個完整的社區安全網，謝謝。"],["主席：接下來繼續請專家學者發言，請台灣精神醫學會蔡長哲理事長發言。"],["蔡長哲理事長：召委、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承蒙召委的邀請出席精神衛生法的修法公聽會，我想針對幾個討論的題綱來表達一下學會的一些意見。第一個題綱是有關過去社區資源長期不足的主要原因，學會一定支持精神病人的社區支持應該要給予足夠的資源，但是為什麼會長期不足？其實剛剛部長在一開始的報告裡就有提到，在第二頁提到社區式照顧服務所服務的精神障礙者人數占10.5%，社區居住所服務的精神障礙者人數占9%。學會這邊要建議的是，其實身權法第五章已經有規定所謂的支持服務，為什麼精神障礙者的使用率會這麼低，可能要先去檢討這個無法落實的原因，再來討論是不是身權法要進行修法或者要在精神衛生法裡再增訂新的條文，這是針對第一點的回應。","第二點，有關強制社區治療是不是由審查會決定，我們學會是覺得還是應該要回歸法官保留原則，跟剛剛蔡委員的建議是一樣的，我們認為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的審酌跟決定還是要參照國外立法，由司法單位來做第三方的裁定，衡平病人自主、醫療需求與社會安全的重大爭議，然後逐步形成專業的精神衛生法庭，由司法來協力衛政、社政、警消單位，突破現行強制社區治療由審查會決定，其實是沒有強制力的一個狀況。行政單位又常常會各自為政，難以執行審查會決定的行政命令，導致量能不足的困境，無法形成完整而持續的精神醫療照護網絡。這次行政院修法版本雖然已經把強制住院案件改為有專家參審的法院法官來裁定，因為法官裁定的效力其實是高於審查會行政命令的效力，病人跟警方也比較容易配合。但是行政院版本還是獨漏，強制社區治療案件要保留給衛福部審查會來決定，這樣的修法對於政府希望提升強制社區治療的量能及補足社區精神醫療的資源，恐怕是背道而馳的作法。","再者，本次修法把原本由公務預算支付的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及緊急安置費用改成要由健保來支付，但是臺灣的強制治療並不只是精神病人的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跟緊急安置，因為是國家強迫人民接受治療，其實還包括監護處分、禁戒處分、法定傳染病的強制隔離治療、家暴加害人或者性侵害加害人的強制治療等等，也都是由政府編列公務預算來支付，不論多寡，至少一點1元，不用擔心被健保核刪，今天行政院版本卻要把精神病人的強制治療費用由原本的公務預算支付改為健保支付，我們在臨床實務上，精神病人因為有自傷或傷人的危險性，被法院法官裁定強制住院治療。如果強制治療費用與沒有自傷或傷人危險的病人相同，將會產生逆選擇的道德風險。故本會強烈建議，也懇請委員同意，精神病人強制治療費用還應該以公務預算支付，不應該由健保支付。","第三，在第一線警消人員執法困境上，其實他們最常表達的一點是：無法判斷現場個案是否為精神病人，也無法決定個案行為是否有自傷或傷人之虞。如將個案送醫，則警消人員擔心，會被個案告進法院。行政院版的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參照現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來修正，應該可以免除警消人員執法困境。但本會建議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修正草案所提及的，無法查明身分或無法查明屬精神病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該不需要派員到現場共同處理。既然無法查明身分或無法查明屬精神病人者，那麼這應該也不是地方主管機關的衛政權責，理當由警察機關人員依照現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做後續處理。故建議修改條文為：警政人員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立即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關係人進行保護。","至於新設全國精神照護指揮中心應如何發揮功能？由於這是新設機構，故建議應讓精神醫療網的核心醫院參與規劃，相關資源亦應下放至各核心醫院，以達到權責相符之目標。","第四，受聘於社區機構或團體的專業人員是否應進行執業登記？醫療人員或醫事專業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或醫事專業依相關法規規定，本來就應該做執業登記。至於受聘於社區機構或團體的專業人員是否應進行執業登記？這其實涉及兩點：其一，衛生福利部是否同意社區機構或團體是可以接受執業登記的場所？其二，該專業人員於該社區機構或團體所執行的，是否為其專業業務？如若不是專業業務，則無須進行專業的執業登記。舉例來說，我是醫生，如果到某社區的心理衛生中心擔任執行秘書，或者做個案管理工作，那麼我不該做執業登記。","最後，行政院版精神衛生法修法後，司法體系與精神衛生體系也應合作，現在刑事訴訟法暫行安置已經修法通過，主要是針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犯罪嫌疑人。精神衛生法的緊急安置則是針對有自傷或傷人危險的嚴重病人，所以檢察官以及指定的精神科醫師應相互合作，建立新的作業流程，且暫行安置費用理當由法務部編列公務預算支出，不應由健保支付。","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請張委員育美發言。"],["張委員育美：召委、與會機關代表、專家，大家早安！我們期待藉由各式網絡為精神病人提供從醫療到社區之間的連續、多元化的支持服務，然而人力是各項服務中能否到位的先決條件。如果人力資源不足，在精神復健、就養、就學與就業的複雜支持系統中，不僅容易出現漏洞，想維繫既有服務規模更會捉襟見肘，如此自然難以充實服務量能。","剛剛本席聽到臺灣司法精神醫學楊理事長說，最重要的是人力。以衛福部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中的數據，來跟英國、美國、荷蘭追蹤服務精神病人個案的經驗相比可以發現，合理的量應該在一比十五至一比二十九之間，不過我國在110年時，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的案量比卻高達一比一百九十！正常是一比十五至一比二十九之間，而臺灣110年的數據卻是一比一百九十！在如此高壓的環境中，試問該如何完善深化現有的社會支持資源？對於訪視人力的補充，衛福部總把責任交給地方政府，說好聽是因地制宜，但實際上就是由各縣市政府各憑本事！縣市政府財政好的，或願意對精神病人給予更多關懷，那麼第一線人員就可以分配到比較多的資源；但財政狀況不佳的縣市，則將陷入關懷訪視員負荷超載、人力召募不易的惡性循環中。對地方政府經費的補助並非培育社會支持資源的終點，而是起點！經費補助只是開始，最重要的，還是定期追蹤各縣市關懷訪視員人力增加幅度，分析落後成因，進而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問題攬才之外，檢視加薪、升遷管道等留才策略效益，即時快速檢討政策成效，並滾動修正。凡此種種，均為中央經費補助給地方後，中央機關應有的作為。所以這不是終點，而是開始，中央政府必須給予幫助，如此始能建立支持系統。藉由地方與中央的合作，建立夥伴關係，彼此共同建構出社會支持資源，始得協助精神病人回歸社會。","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請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陳素綢副理事長發言。"],["陳素綢副理事長：召委、各位先進伙伴，大家好。我是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代表。有關社區支持資源不足部分，很高興看到行政院版納入第二十三條，但內容不夠完善，甚至可說沒有內容！現在雖然已有日間照顧、社區居住等服務，但精神病人的服務量能卻出不來！我們認為應該讓精神病人與家屬可以得到更多的資源。這段日子以來我們發現，很多家屬在病人生病，甚至住院後求助無門！為什麼？因為他們不知道有什麼樣的社區支持服務區塊可以來協助他們，相對的，因為這樣的後盾沒有進來，除了社區支持的不足以外，我們還發現到一個問題，就是出院的準備不足，雖然我們有明定必須要有出院的準備，可是有些單位基本上對於後續出院的準備完全不知道要往哪裡去，所以很多家屬會求助無門。關於這個部分，我們需要的可能是社區支持的部分，以及後面出院準備的資源連結，所以相關的宣導都是相當重要的。民間版這邊希望能夠設置一個專線來幫助病人、關心病人，以及提供心理支持的部分。","我們一直談到要專業、要專業，像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在各縣市也有康復之友協會，但我們的政府並沒有很完善的去做資源連結。我們很高興看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一直在擴展，可是在出院病人出來以後，並沒有後續的追蹤跟訪視，如何把他轉介資源，因為說真的，這些病友的服務確實是非常不足。我們知道，政府也有在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可是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的部分，在個人助理使用到的反而是第七類的比較多，精神障礙朋友使用到的幾乎是比較少，為什麼？因為他需要的是同儕支持的部分，可是我們的同儕支持量能卻不是那麼足夠。","在支持方面，我們希望可以發展更多的據點，為我們的病人跟家屬、親友提供更多的諮詢跟支持的服務。還有在病人的活動與成長的過程當中，確實需要同儕的支持，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就像我們有些家屬在成長的部分，很多時候對於醫療這個區塊，就像剛剛也有先進提到的，這些家屬並沒有能力來跟這個病人相處，後續的教育、後續的協助，往往都會造成他出院以後疾病再度復發，然後又再回去住院，會出現這樣的惡性循環。甚至有些經濟陷入困境的家庭，更沒有辦法幫助到他，但這是相當重要的一件事情，所以我們的社區支持是相當重要的區塊，我們希望可以把它做得更詳盡一點。","還有，我們也很高興看到部長提到，將用更多公彩的回饋金來補助社會安全網在這個區塊上的一些方案及服務，可是我們知道，這是使用公彩回饋金的區塊，請問到114年以後，我們怎麼辦？是不是應該把它納入法規裡面，這樣才可以提供後續的服務，才有辦法持續去進行。謝謝。"],["主席：謝謝陳副理事長的發言。","請王委員婉諭發言。（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待會再請王委員發言。","現在先請臺北市康復之友協會陳冠斌總幹事發言。"],["陳冠斌總幹事：主席、在座的委員、部會的夥伴、各位先進，大家早安。以下的發言主要是針對討論題綱一，也就是團體最關心的精神病人的社區支持資源，來做一點建議跟回饋。今天我們會齊聚一堂，主要就是要探討我們的病人、我們的國民生病了該怎麼樣，其實我們很常說，那就趕快就醫、趕快找出問題啊，然後一定要聽醫生的話、要定期回診、乖乖吃藥。嚴重的時候，我們還有很多的醫療系統可以來協助你住院，出院後要過正常的生活。我想很多家屬在就醫之後都會聽到醫生這樣說，但是然後呢？如果現在我們這個系統是這麼的健全，大家就不用齊聚一堂來討論這個議題了。","我聽到很多家屬來跟我們講「我的孩子生病了，都關在房間裡，我們夫妻就只能一個人提早退休來照顧他」，或者是說「我的孩子看病二十幾年了，從來不知道有這樣的協會跟服務可以來協助他，我們都照醫師的囑咐去做，也有定期回診，但是我的孩子為什麼狀況都沒有起色？我住的地方沒有地方可以用，我們願意遷戶籍來臺北使用服務」，可是總不能全國國民都來臺北使用服務吧？因為臺北的資源最多，總不能全部的國民生病了都去玉里吧？因為玉里的模式很好。","所以我們要談的其實是我們國家對於人民在心理健康跟精神健康上的基礎建設，關於我們的基礎建設，我們很高興行政院版本的條文已經出來了，就是第二十三條，條文規定「應該辦理多元連續性的服務」，這個是社區支持服務。第二項也說明了這些服務包括全日型、日間型、居家型等服務，但是主條文並沒有，不過各位手邊如果有修法的說明，它其實是落在修法的說明裡面，但這個是非常可惜的。甚至第三項是規定，其他法律如果有對這些精神障礙者更有益的，應該優先使用，因為本法涉及的資源可能會不足。這個其實就滿奇怪的，以我們國家針對精神病人最高的法典，竟然會說要先去使用身權法的服務，因為我們這邊的服務資源不夠，這是非常非常奇怪的。","剛剛部長也提到了，精神病人使用身權法下面的服務，其實比例都不高，大概就只有10%到15%，如果身權法下面的這些服務量起不來，可是精神衛生法又說請你們先去使用那一邊的服務，那邊可能比較好，精神衛生法又沒有說清楚我們這邊到底可以做什麼服務，那要這群病人跟家屬怎麼辦？","關於這個議題，剛剛提到幾個名詞─病人、精障者，如果照我剛剛說的，大家都要去使用身權法的服務，我們對於身障者的鑑定是不是就要加發很多精神障礙的證明？這樣他才可以使用。所以這個議題一直討論不休，心口司跟社家署，到底是你服務還是我服務？還是大家一起來服務？因為我們管的、我們服務的對象其實是不一樣的。在這裡以社安網為例，如果是基礎建設，為什麼不放在公務預算、放在比較長期穩定的預算來執行？社安網可以一直執行下去嗎？它有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嗎？而且比例嚴重失衡。我非常肯定社家署在今年的社安網辦了49個據點，但是可以看到，其實大部分的資源的比例還是挹注在衛政上，包含心理衛生中心，甚至精神病友多元的社區生活方案，但這就更奇怪了，因為如果是基礎建設的話，是不是應該要提供一個穩定的資源？關於多元的社區心理發展方案，我們是建議一定要長期穩定來提供資源的相關挹注。","就就業比率來說，精障者最低，我們國家其實擁有很好的精神衛生資源，但是為什麼在心智障礙類，包含精神障礙者，其就業的比例反而更低？這個其實是一個警訊跟現象，需要大家來注重。","關於我們對社區支持服務的期待，如果它是基礎建設，就必須要把社區支持服務是什麼說清楚，建議把服務項目入法，而且要編列足夠的費用來發展社政的生活支持資源，有計畫並逐年布建相關的服務。還有突破資格限制，也就是剛剛講的問題，整合衛政還有社會福利，包含社政及勞政的資源。以上，謝謝。"],["主席：謝謝陳總幹事的發言。跟大家宣告一下，在下兩位─張朝翔總幹事發言結束之後，會有一個10分鐘的休息。","現在請新北市職能治療師職業工會黃盛祥常務理事發言。"],["黃盛祥常務理事：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及各部會長官，大家好。我今天代表職業工會來針對精神衛生法的修法提出一些相關的建議和疑問。","有關今天的幾個題目，因為前面的先進都已經說過，所以我就不多加贅述。我本身是一個職能治療師，過去就在執行醫療服務，先是在醫院服務了10年左右的時間，之後就都在社區。離開社區之後，我有一段時間在做保護人，就是我們現在法規裡面針對嚴重病人，要協助他去指定的保護人。通常什麼狀況會到保護人的身上？就是他的家屬沒辦法照顧，鄰里長已經沒有餘力，公衛護士也沒有辦法再負荷的狀況之下，最終、最終、最終的底線就是到我們這種公設保護人的手上。","公設保護人在我服務的時候，一個人要cover多少案件？在我第一年服務的時候，同時cover了25個案件，到我第一年年底結束服務的時候，手上的案件超過70個，但是我的薪資都沒有調整。在這邊我們最常遇到的狀況就是，當這個個案進入精神醫療，在住院的狀況之下，職能治療師是熟悉的，因為我們從業的環境裡面就有這個精神醫療的範圍，但是進到強制住院之後，我們對嚴重病人的定義其實是有一個限制存在的。也就是說，他要成為一個嚴重病人必須經過醫師的判斷，可是在進入強制住院的任務之後，他只要一連接上保護人，這個保護人會有什麼任務？就是去簽名！坦白說，這個保護人就是去簽名。在強制住院的部分，到底是要到「其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消失之後，就可以結束強制，還是要到達可以處理自己事務，才結束強制？這都是保護人在個案住院，直到出院之前非常辛苦的一個工作。","很感謝修法之後希望出院準備服務在這個部分可以做更詳盡的執行跟規劃，但是強制住院之後，還有一個強制社區治療的任務─不遵從醫囑、導致病情不穩，然後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在這三個條件之下，其實進到社區之後，這個保護人並沒有辦法發揮他的功能；不是沒有辦法發揮大部分的功能，而是沒辦法發揮他完全的功能。因為在我當了四、五年的保護人，離開保護人這個工作，接下來九年左右的時間，我每個月都被列管追蹤；他找不到個案，就來追蹤我。所以這個保護人在這個制度裡面，假設未來要進到法官保留的話，我們可能要思考一件事情，就是這個嚴重病人加上保護人的組合，在我們未來的制度裡面到底負擔什麼樣的角色？如果真的進到法院保留程序的話，是不是就可以進到現在的監護或輔助處分？","在強制社區治療的子法規裡面，針對要啟動強制社區治療有三個條件，其實第二跟第三個條件是重複的，但是回到第一個條件，又變成「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可是生活功能有退化這件事情，其實我們現在的身障和長照就在做了。在這個判斷上面要怎麼去處理這樣子的銜接的概念？可能要請大家再多思考。","接下來要講到的是社區精神復健。因為在我們目前的權責表裡面，社區精神復健處理的是症狀穩定、局部功能退化、有復健潛能、不需全日住院但需積極復健治療者。可是在我們的強制社區治療裡面，是納入社區精神復健的這個單位。一個單位裡面既要收治局部功能退化、症狀穩定者，又要同時收治病情不穩、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者，這樣的設置以現有的人力是不是能夠去負擔？我覺得是一個滿大的問題。","再者，所謂「依法立案，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這些單位包不包括護理之家、身障福利機構、長照機構、老福機構、社區關懷據點？如果未來都要轉型變成長照機構，上述那些會納入嗎？還是會更廣？在我們過去服務的個案裡面，它有種種的問題，這些都有可能，其實也不要說這些，因為現在這些其實就是露在系統外面的個案，它就是進不到我們的系統裡面來。","一個身障資格沒有辦法通過、沒有辦法拿到身障證明、沒有辦法達到長照服務等級的個案，可是他是我們的嚴重病人，這件事情對照顧者來說，他就覺得非常匪夷所思！為什麼我們的制度設計會變成這個樣子？我們只有社區資源不足嗎？我們社區資源的範圍到底廣到哪裡？","根據這份我們在過去的計畫裡面整理出來的資料，精神病人不管在勞政、衛政、社政、民政、教育的部分，今天各個部會也都來了，這些都是會提供的，但是到底切到哪一個範圍算是我們的社區資源？我們到底要把這個社區支持服務推到多廣？","假設精神科要單獨設立這樣的機構，過去我們要在社區裡面建置這樣子的精神科服務機構，其實就是會遇到很大的阻力。這要怎麼樣去克服？怎麼樣去排除這樣子的阻礙？我想還是需要大家的協助。","在社區資源不足的部分，現在的身權法其實已經有一些補助的範圍，長照法的部分也有一些補助的項目，我看到我們現在修法的範圍裡面也有針對各種不同的範圍提出服務類型的建議。但是，在院版裡面規定，其他法令有的優先使用的狀況之下，精障的個案會不會遇到一個情形，就是他如果拿到身障手冊，就要轉到身障福利機構去？因為規定要優先使用。如果他拿到長照資格，是不是就要優先轉到長照機構裡面去？在這個過程裡面，要怎麼樣減少變成我們現在是一站式的申請，但是每一種服務都要站站去服務？這樣其實對個案來說或者是對照顧者來說，一點也沒有比較方便！","最後要提到一個事情，今年年初行政院長說，中央將成立全國精神照護指揮中心，我稍微把它和疫情指揮中心對照一下，做成一張PowerPoint。我不確定這個事情是不是真的要繼續往下推動或規劃。","以上是職業工會在這邊做的第一次報告，謝謝。"],["主席：修正宣告，等一下我們在王婉諭委員發言結束後休息。","現在請王委員婉諭發言。"],["王委員婉諭：各位先進、各位長官，大家好。有關精神衛生法的修法，首先必須從現階段的社會樣貌來看待。我們看到現在這些人生病之後，絕大多數都是由家屬來承擔照顧責任。根據衛福部的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以及需求調查報告，慢性精神病患的主要照顧者大多是家屬，而且平均照顧年數長達17.13年，僅次於智能障礙者的家庭。當這樣的事情發生，或者是當一個人遇到這樣的狀況時，徬徨無助的家屬們往往不知道發病的原因，以及該如何適切的來做一個處理和協助，在尋找社區照顧資源的時候更是四處碰壁，導致接觸到醫療以外的資源時，往往都已經發病多時，錯失了復健及治療的黃金時期。","所以我們會看到的是，這些家屬所需要的是在病人發病初期，在醫療端能夠建立類似精神障礙家屬的教室，又或者是補助更多精神公益團體，讓他們能夠及時提供家屬更多衛教課程，讓他們知道該從何著手，使病人不至於錯失治療黃金期。所以我們才會在這樣的情況下，不斷強調社區支持服務的必要性，也希望能夠努力爭取相對應的更多資源，提升社區復健以及支持服務的多元性、可近性。主要就是希望能夠協助病友的病情穩定，支持他們在社區中自立生活，相對地也就能夠減輕家屬照顧的負擔和壓力。","我們在過去幾次拜會社區復健機構的經驗裡面，我們看到許多病友和疾病與家人共存的情況，其實非常的好，病友白天可能會到會所去尋求病友同儕的支持，又或者是庇護性、支持性的就業職場，到晚上再回到家中又或者是社區家園來做居住，進而形成穩定而規律的生活結構，我們認為這才是走向復原道路必經的過程，也是一個比較好的方向。","但是回過頭來看我們臺灣現在的社區資源布建，其實遠遠不足，長期遭到忽視，以2019年的情況來看，社區居住的服務人數僅占整體的11.4%，而社區式的日間照顧服務也是只有10.7%，社區型的日間作業設施，其實也只有4.4%，家庭托顧的部分更少。這樣稀少的服務量正凸顯了我們現在政府以及政策端，對於精神障礙家庭所需要的支持其實有非常大的進步空間。我們再回過頭來看，剛剛其實前面諸位先進也有提到說，其實身權法的服務範圍裡面已經有很多了，只是我們必須要先來回顧到底有哪些部分無法落實，但是更進一步的來看待，除了剛才提到身權法的涵蓋範圍沒有辦法被支持到之外，其實還有一部分的需求是被我們的法制所漏接的。臺灣目前其實有大約19萬人領有慢性精神疾病的重大傷病卡，但是僅有12萬人具有身心障礙者的證明，也就是說其中大概有6到7萬名的病友，並不在身權法服務的範圍內，剛剛提到身權法該如何來落實，這其實是一個必須要處理的部分。","另外，這些不在身權法服務範圍內的部分，這些不願或是不符合身心障礙者身分的精神疾病人，他們應該如何來得到相關的社區照護以及支持服務呢？同時剛剛我們前面也提到說，這些病友以及家屬們所需要的這些知識和協助，包括同儕支持，包括這些專線能夠給他們衛教知識等等的部分，在這次的修法當中，我們也覺得應該一併來涵蓋。光是以這個專線來看待，現在全臺目前只有兩個專門為精神疾病者所設的專線，那是由民間團體來進行，而且一年的服務量能，我記得當初的統計資料是超過一萬通。但我們看到在行政院版裡面，只有在第二十三條裡面提到應該要提供全日型、日間型、居住型以及社區支持服務，但是相關的內容其實付之闕如，完全都沒有看到。而在我們時代力量的版本裡面，我們認為應該要更細緻的比照長照法的精神、比照長照法的法案來看待，在各個部分裡面應該要涵蓋哪些部分，像是自立生活的支持、短期危機喘息服務，以及這些專線電話、衛教知識、支持團體都應該要相對清楚的明定出來，大家才知道說我們大方向有了，但是細節上該如何來做執行。","第二個部分，我想談到的是上次我們在質詢的時候，其實也有跟部長討論過，就是臺灣在強制社區治療上的困境，我們在一線的工作人員以及精神醫療專業上面，看到的是理論上許多醫生都很期待我們應該要提升強制社區治療的量能，但是現在強制社區治療的決定，目前在法律的部分只是一個行政處分，導致公權力要搭配其實非常困難，或者是要協助其實非常地困難。精神醫學界的共識是希望我們這邊應該要有能納入這樣實際上的強制力，或是公權力的進行，當醫療團隊希望能夠來協助，但是在社區中找不到人，又或者是病人拒絕來訪的這些醫療人員的時候，我們有沒有能夠儘可能來做處理，所以我們才希望這邊應該要由司法單位形成第三方的裁定，比較能夠衡平病人自主醫療需求以及社會安全等等這幾項重大爭議，達到一個衡平的狀況，並且能夠提供實際上的協助。當然同步的是在於公權力如何來做協助，相關的資源、相關的培力也必須要到位，這也是我們覺得在法規面上應該要談到的部分，也應該要涵蓋的部分。","我們看到行政院這次的修法版本裡面，雖然已經把強制住院從專家審查變成是法官裁定，但是在社區強制治療的部分，仍然保留衛福部的審查會來做決定，剛剛前面諸位專家和先進也有提到，認為這部分其實也應該要納入法官保留的原則，這部分才有辦法能夠實際上發揮效益，然後補助社區精神醫療方面的不足。我們精神衛生法裡面的修正草案，是希望把強制住院以及強制社區治療都能夠採用事前的法官審理，而把現行的審查會調整為諮詢小組，我們也希望未來有可能形成專業的精神衛生法庭。","另外，司法院似乎認為現在的法律已經有警消協助的規定，足夠協助嚴重病人的治療，但我想在座有非常多的先進都知道，真正在實務上其實是非常困難的，所以當初司法院的意見其實是認為，因為現在已經有了，所以不需要法院的裁定，但是這樣子的論述和實際上的發生結果，還有各位工作的經驗，我相信有非常大的落差，所以我們會希望的是在法條上應該要做一個修正，同時我們也認為司法院以及警政署應該要透過這次公聽會的機會，跟各位先進一起來確認到底這個實際上運作的困難，以及實際上你們認為可以運作的落差是在哪邊，我們希望能夠從這邊來做弭平和解決。","經過十幾年才終於等到精神衛生法的修法，且現在的執政黨其實是處在一個完全執政的狀態，我覺得真的不應該再秉持先求有再求好的心態，而是應該大刀闊斧地讓這些修法的部分能實際上發揮作用，我們很樂見衛環委員會今天能夠召開公聽會，期望未來能夠進行排審，但是我們更希望的是，未來的排審真的能夠聚焦在法規的內容，如何能夠具體推進，而不只是空有一個架構，就像剛剛提到的只有一個第二十三條說我們要有這些東西，但是這些東西的內容是什麼，卻完全沒有看到。我們希望透過公聽會、透過修法審議的部分，能夠在實際上更加嚴謹地、更加具體地來做推動，謝謝。"],["主席：接著我們休息10分鐘，10分鐘以後繼續開會，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社團法人嘉義市心康復之友協會張朝翔總幹事發言。"],["張朝翔總幹事：主席、各位先進以及社區的工作夥伴大家好，我是嘉義市心康復協會的總幹事，我是朝翔，很榮幸這次的政院版修法有把社區支持加進去，這個是我很肯定的方向，但是對於整個服務的內容，其實還是相對比較空泛。我本身在精神醫療有工作10年的經歷，在10年的過程中，我看到很多病人出去社區以後，他們的社區支持系統並沒有被建立，因此很容易回到醫院裡面，對醫院來講，其實也必須要承擔很大一個精神照顧的責任，所以我覺得過往我們在建置資源的部分，特別是針對社區支持這個部分並沒有被建立，還有在經費的部分，比如像社區精神復健機構的預算只有精神醫療機構的百分之一，健保比例只有十分之一，在這樣懸殊的比率下，當然你很難讓病人回到社區之中去適應社區的生活。所以在資源分配的比例上，我建議政院版應該要寫清楚資源從哪邊來，然後把社區支持的網絡真的布建起來。","我們可以看一下澳洲跟香港的模式，他們都是以社區為基礎的精神照顧與支持的體系，最底層其實是NGO組織提供的短中長期，不管是社區居住或是日間的服務，所以這邊也建議政院版裡面應該要把民間團體納入培力，作為一個主要的方向，因為醫療體系沒有辦法承接所有的社區服務，所以應該要回歸到由民間團體跟政府部門一起公私協力來搭建這樣的一個社區支持網絡。","其實在這次的政院版裡面也有寫到FACT的部分，其實FACT很強調的是一體化的支持服務模式，包含它可以做危機的處理、做治療以及做社區支持網絡的一個結合機制。所以我們也要再提到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我們在社區支持網絡以及行為中心的結合，到底能不能真的做完整的結合，比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就社安網第二期計畫的預算，其實編了將近70億元在做心衛中心以及關訪員的社區關懷訪視，但是只有將近10億元的經費是在做社區支持的服務，包含精神病人多元社區生活方案以及精神障礙協作模式系統。這個其實會造成很大的問題，就是我們的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不應該只是單純地做個館，而是應該是要做資源的整合跟轉銜的服務中心，但是因為我們社區資源的挹注還是相對比較少，所以在只有10億元的經費下，如果我們要提供這麼廣大的社區支持系統，其實是很有挑戰的。我建議應該是社區端的資源布建還要再加強，也把不管是社區居住或者是日間服務，又或是短中長期的服務，都應該明定在社區支持的服務項目裡面，不應該以「社區支持」四個字帶過，也要包含它的經費從哪裡來。","再來，我們談多元連續的服務體系，特別是要回應政院版第二十三條以及第二十五條所提到的，我們常常把整個資源切成很片段，就是社政、衛政、勞政各自都有各自的服務體系。國外的社區模式是做一站式的整合，包含與警消的結合都進來，因為這樣才有辦法在社區中去處理、回應危機，以及回應危機完以後銜接社區的支持服務系統。但是現在政院版版本的條文所要提供的服務項目，相對來講寫得都比較模糊，所以希望未來在心衛中心裡面，不只要做個案管理，應該依照這個地區的區域連結完整的社區資源網路，以及跟各地區的民間團體做好協力，這樣我們才能夠協助精神病友回歸到社區生活。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蔣委員萬安：謝謝主席、部長與各位與會的專家學者。精神衛生法從民國79年制定以來，整體社會環境發生了極大的變化，民眾對於心理健康促進的需求也大幅提升。最近這兩年發生的重大社會事件，民眾仍然印象深刻，例如2019年的殺警案、屏東超商的挖眼案，民眾對社會治安感到擔憂。我在衛環委員會從上一屆到這一屆都一直希望能夠推動精神衛生法的修法。這次行政院提出的草案版本重視前端預防、加強多元社區支持系統、防止污名化機制、強制住院採法官保留等等，就是希望能夠讓精神病患得到更多的協助、融入社會，從根本解決問題。雖然我個人支持這些部分，但草案版本關於強制住院的制度，因為考量到限制人身自由，為了符合憲法第八條的規定，所以改採法官保留的原則意旨也做了修正，甚至採行專家參審制，也就是組成是由法官、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精神科指定的專科醫師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人，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聲請裁定次數也以一次為限，這是強制住院的部分。至於強制社區治療的部分其實很重要，是要發揮前端預防的效果，卻仍然維持現行審查制，這部分跟政府希望提升社區治療量能，採取前端預防的理念、人權保障以及實務現行運作背道而馳。舉例來講，很多第一線強制社區治療的醫師和護理師就跟我反映，目前很多情況是醫護人員居家訪視的時候，如果病人跑掉、不開門，或不讓家人開門，甚至家屬對於治療消極不配合，即使有員警陪同，也因為沒有法律依據不太敢強行進入，有時候是大隊人馬到了現場，往往卻默默地離開，便錯失了一次治療的機會。更別提強制社區治療的誘因不足、審查程序繁瑣、效率緩慢，導致申請案件一年平均不到50件，確實有必要重新檢討。跟大家分享另外一個理由，強制住院的案件量每年平均約600件，強制社區治療每年平均不到50件，因此就算全部改成法官保留，也不會造成司法系統太大的負擔，而且患者如果能在前端妥適接受社區治療，不但解決實務上成效不彰的困難，也會讓未來強制住院的案件量減少，更有助於減輕法院審查強制住院的案件量。","剛剛休息的時候有機會跟幾位專家學者分享意見，大家也提出了一個意見，也就是行政院這次只是將社區支持服務的文字納入在第三條名詞解釋，以及在第二十三條納入建立精神疾病病人多元化連續支持服務原則，徒具宣示性的概念，卻沒有具體明確列出，譬如地方政府應該辦理的法定業務事項。對病友和家屬而言，感覺不過就是一張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所以未來進入詢答或實質審查的時候，我希望能夠有更具體的文字納入法條當中，讓未來精神衛生法通過之後，譬如各級政府該扮演什麼角色，以及那些業務屬於他們該執行的範圍，才會更明確，這部法律施行之後才能達到一定的目的跟效果。今天我很高興召委安排這樣的公聽會，可以讓所有專家學者的意見表達出來，剛剛也反映必須重視病友團體的意見，希望衛福部未來進入實質審查的時候，能多多聽取病友團體的意見跟看法。以上簡單報告，謝謝。"],["主席：請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張珏常務監事發言。"],["張珏常務監事：總召、各位委員、公務單位的長官們，還有在第一線服務的朋友們，今天很高興我們能夠從精神衛生法來重新檢視。106年度衛福部很有心，委託中華心理衛生協會以4個月的時間，蒐集10個國家的心理健康相關政策，從精神衛生法的分析到心理健康促進的法案。我今天要提的是，這次精神衛生法修法的第一個目的是，增加促進全民的心理健康，所以我們想要提升全民，可是內容講得比較多的都還是對於全民生病以後的照顧工作，甚至把身權法放進來，希望提升身障朋友的心理健康，可是在這裡所講的是身障的人心理狀況、精神出問題，我們來協助，這是在這部法裡滿大不足的地方，應該要定義更清楚，促進全民心理健康的定義是什麼？在第三條要把定義寫進去，促進心理健康是增進個人對自我的認識與社群的互動，再進一步是心理不健康，消除心理不健康的環境因素是政府的責任，要讓大家很清楚看到這一類的定義，甚至還有一些心理問題的處遇，就變成不同的團體在做這些事情的時候，促進心理健康是對心理不健康的瞭解，因為心理不健康不見得是精神疾病，有關精神疾病的其他部分，本來草案就有定義，所以這個定義必須要有。這個是在人權，不管是CRC、兩公約或者CEDAW，全部都有提到心理健康，卻漏掉心理健康，而藉著這個機會，假如精神衛生法真的想涵蓋，那就得很清楚、要清清楚楚，這些人需要有提升心理健康的一些內容。","另外，各個單位發現，我們對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寄予厚望，可是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不是一個地區的醫療單位，它必須要有社區營造的能力，也要瞭解社區調查，但這些內容好像並沒有涵蓋進去，我們給的都只是專業人員。另外，第十七條規定，地方政府會找專業人員來討論，這個專業人員就是精神專業人員，其實那是指有證照的。但是公共衛生的人呢？教育人員呢？好像這些就看不到，我覺得這個部分好像比較窄化，設計一些方案找人來的時候應該要含括更多元的情況，所以我是就公衛的立場來說。因為我是心理系畢業，走公共衛生且在公衛教書，所以中華心理衛生協會一直不斷推廣要提升心理健康，心理健康是人權，而促進心理健康是我們政府的責任、大家的責任，所以我們要做一些好的社區營造，這是我在這邊所特別提出來的，至於詳細的狀況，我也可以到後面再把書面寄給委員，謝謝。"],["主席：請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呂淑貞理事長發言。"],["呂淑貞理事長：召委、部長、各位伙伴們、還有各位長官及專家學者。我是中華心理衛生學會理事長呂淑貞，也是前世界心理衛生聯盟的副主席，並參與很多世界衛生相關的團體，還有參訪很多的單位。我覺得我們臺灣是很認真在做精神醫療跟心理健康，很高興這次行政院的版本把心理健康促進納入法條，就是第十六條有關心理健康促進與精神防治這個部分，這是第一個我非常肯定的部分。","第二部分是心理健康未來如何落實，因為剛剛大家也提到了，很多在我們所謂校園的心理健康、職場心理健康，還有醫院、社區心理健康，其實都很需要，所以世界各國也都提到心理健康是人權，而且要反歧視、要包容並且讓社會融合參與，我剛好現在是身心障礙鑑定委員，我們在做很多身心障礙鑑定的時候，也發覺我們的精神個案常常從外觀看不出他有什麼異常，但是他可能顯現在功能上面、可能在動機和生活習慣及各個活動的參與，我自己本身是職能治療師，我們在醫院裡面做很多的活動參與，包括職前準備及就業輔導，所以其實從我從事這個職業38年的經驗當中，其實像心衛協會裡面，我們聘的秘書現在已經穩定就業15年，我之前在桃療的時候，也促成我們的身心障礙就業僱用我們自己的個案做員工，現在已經穩定就業17年，所以我們都很期望醫院只是一個開端，後面的復健，還有職業重建、經濟的復健其實都很需要，所以我們從過去的Illness Management，著重在疾病的管理方面，我們到了復原的模式─Recovery Model，現在我們做的是Wellness Management，Wellness就是we，我們要一起來協助，所以要整個社區融合，所以我們要把we涵蓋我們的病友、涵蓋我們的家屬、我們的專業團隊、我們社區的鄰居及朋友們，我們大家才能夠一起融合在和諧的社會，所以在國際上也慢慢也提出同儕支持─Peel Support，我們也僱用我們的個案。","前年（2019年）當時副總統和部長也參與我們的國際大會，我們邀請了三十幾個國家到臺灣來，這兩年因為疫情關係，我們都辦webinar，並邀請了很多國家來幫我們享他們所做的經驗，我們臺灣真的做得很認真，但是當然要資源整合，所以我們也看到現在要做71處的社區心理衛生中心、49處的協作模式，未來這些個案如何知道這些資源，當然我們家屬也提到很多人不知道資源在哪裡，我這幾年也幫忙衛福部做精神長照，從過去的預防到現在新的長照，目前這兩年我們服務了778人，也看到在心口司、長照司大家通力合作之下，我們怎麼樣把精神長照這塊，包含支持我們的個案就醫、就學、就養、就業，還有後面的家屬支持，在國外很重視Family Education，需要很多家屬的協助；也從學校，我們知道學校有校園心理健康促進，教育部現在有重視大專，因為最近的自殺事件，兒童、青少年的自殺一直在提升的情況之下，我們都很重視預防心理衛生，尤其我們怎麼樣重視兒童心理，到底大家快不快樂，我們希望全國是一個幸福的城市、幸福的臺灣，但是我們怎樣做讓大家都覺得快樂跟幸福？我們大家都不願意爭辯，但是我們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所以心理健康、精神防治是需要跨團隊、大家一起合作的。","回歸到剛剛講的，我們在精神醫療裡面的人力比，剛剛楊院長提到社區的人力比，其實醫院的人力真的是非常低，假設職能治療師100比1，可能同一時間你要帶100個病人，說真的，我們要做活動、要做就業輔導，其實真的有些辛苦，希望大家一起努力，我們一定會成功的，謝謝。"],["主席：請財團法人臺北市心生活協會金林總幹事發言。"],["金林總幹事：各位委員、各位部門長官、還有在座的先進們，大家好。第一個題綱：過去社區支持資源長期不足的原因是什麼？過去是不願意專為精神障礙者釋出資源，所以這是過去的原因，現在是願意釋出資源，所以衛福部開始有所謂的協作據點，將會有71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等等，但是我們現在的緊張跟焦慮也蠻高的，因為我們覺得現在的布局並不願意傾聽病友和家屬的需求，如果資源始終都是只有一種模式，就是釋出資源的作用永遠都只有一種鞋可以穿，我們就永遠沒有辦法達到這次行政院版寫的最好的幾個文字─所謂的多元長期，還有社區支持。","實務上怎麼樣來幫助這個部分呢？第一、我覺得最重要的是如果我們真的要有多元的服務，而政府部門的作法應該是要把你的錢當作一個基金，應該要開放給民間自提服務方案，所以我剛剛講協作據點當然非常好，但是我們的起手並不會補足到所需要的足夠人力，然後我們又忽略了這是必須要並肩合作的，它跟一般專業傳統的工作模式等等並不一樣，我的意思是說與其去強迫一些還沒有準備好可以接這個服務的縣市團體去做它，還不如讓我們自己可以提。","比方說專線服務，我們覺得這是一個低成本，但高效能的服務，可是這樣的服務，確實十幾、二十年來永遠找不到政府部門的支持，政府可能會說你可以提公彩回饋金，現在有了心理健康組，但是當公彩回饋金給了心理健康組，社家署就再也不給人力了，然後心理健康組會限制還是一樣只有哪幾種模式可以申請。於是我們問可不可以申請創新？但是他會說你做了十幾年怎麼叫創新呢？我為什麼要每年創新一個服務案，每年要把我的工作人員開除，只為了明年我要再換一個創新？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政府邏輯？其實同樣的錢，你如果願意開放給民間自己來申請我們自己認為我們可以做的，而且我們之所以會提出來，就是我們有這樣的病友及家屬的需要，如果政府可以把這個權釋出來，一定可以蓬勃發展的。","另外就是剛剛大家提過，一定要給家屬支持，因為病人是單數，但是家屬是複數。更重要的另外還有一點就是現有的政府已經有在推展的服務，一定要有專屬於精障者的不同作法。我們都知道政府這幾年已經開始做所謂精障的長照示範計畫，用來回應我們過去一直說長照到了精障就跳過的說法，大家不要看部長前面提到所謂社政服務裡面的那些比率，可以問問裡面還沒有寫到居家照顧服務，在我到日間留院或其他地方演講的時候，當我面對的是精神障礙者時，運用過居家照顧服務的100個裡面都不到一個或兩個，但是如果我面對的是肢體障礙團體，我面對的是智能障礙的團體，這個比例都遠遠的超過，另外衛福部提出來的資料，我們要說明的是，使用比率的分母不應該是所有的障礙者，而應該是有多少慢性病人。即使是106年的資料，全國有263萬人在精神科、身心科就診，思覺失調有15萬人，情緒障礙症有66萬人，所以分母是不一樣的，當政府已經將現在制度內的長照委託給幾個醫師單位執行的時候，產生的結果就是在座的人、旁聽的人、各個團體及所有的會員朋友，都沒有感覺到政府已經在做精障長照了，因為我們需要的應該是居家照顧式的服務，但是評估標準裡面要有情緒、要考量患者因為敏感以致於他不能去做很多事情，我們需要陪同式的居家照顧服務。","至於有關強制住院的爭議，這部分一直是警消人員不會判斷產生的問題，由他們判斷也不正確。是不是所謂嚴重的病人？是不是自傷傷人？還有一個就是只有自傷傷人之虞才能立即就近送至適當醫療機構就醫，這個是不是應該還要有一些別的criteria？心生活協會曾經提了民間版，有放寬標準，甚至還有一些其他的項目，這個部分先不提。警消的問題是他們不適合作判斷，但是專業產生的另一個問題是在判斷之後，假如真的需要強制力時，我沒有那個能力，這需要公權力。所以很簡單的答案就擺在我們面前，應該直接讓兩組人馬都到場。然而非常可惜的是，我們之前曾經耳聞政府要做crisis，做危機處理團隊，但是這一版的行政院版並沒有讓我們看到這個部分，然後這一版跟之前刑法的修訂等等一樣，一直抓著一個核心就是送醫、送醫、強制、強制、強制，我不知道到時候會不會提審法滿天飛？用強制來解決精神病人的事，在這一行根本就是大忌，這是讓警消人員更曝露於風險之中，我們需要的應該是Emotional CPR，是Dr. Fisher他們所提的情緒危機處理，而且我們應該把這一套放在即將要去現場的專業人員訓練和現場警消人員的訓練上面，這才是可以真正解決強制住院爭議的部分。","至於強制社區治療更應該要加入我們幾個民間團體和NGO的版本，要加入心理治療和職能治療，不可能透過一個人的大腦真正去強制一個長久性的東西，一定是透過建立關係，一起去看他生活裡面的困境，乃至於他服用藥物的時候產生的一些變化，為什麼他會拒絕這個藥物？一定要走這些流程，才有辦法真正地做到長期性的用藥支持。","其實我們不知道「全國照護指揮中心」是什麼？希望可以聽到長官的說明。剛剛老師們提到心理健康促進這個部分，其實也有很多事可以做，失業者的追蹤就是最重要的，年紀輕又失業的人就是高風險群。另外，像襲警案中殺人的人和被殺的人，雙方的子女有誰在take care他們的心理？有太多東西都是我們可以放進心理健康的部分來及早預防的。再來，專業人力的職業登記當然是重要的，應該要讓他們的專業進入社區，我們既然提到社區支持這4個字，又肯定專業者的能力，就更應該把他們引進到社區裡面，所以衛福部確實應該考量和各個專業者來共同檢視，在它執行的業務裡面是不是能有社區工作的項目？剛剛有提到，當醫師進入到社區之中的時候，或許他只做執行長，做的是行政工作，但在這個行政工作裡面，一定會運用到他的專業，要不然由我來當執行長就好啦！我的行政工作能力應該是不差的。所以還有太多可以做的事情，我們覺得最重要的是，第二代的精神衛生法一定要往生活的方向發展，謝謝大家。"],["主席：請入家社區工作者專業促進聯盟廖福源發言人發言。"],["廖福源發言人：我希望這次修法討論的不是一群犯罪的人、讓人害怕的人，而是我們一起來思考，怎麼透過修法讓這個社會更適合所有的人生存。","簡報上的內容是一位美國的教授在談論關於精神治療的一段文字，我們怎麼去理解這些人的病痛？還包含了家屬面對這些事情的病痛，會影響到他們被怎麼對待，所以今天的修法就是要處理我們對他們這些人有什麼責任？以及我們的任何一個選擇對他們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再來，這是我們一位會員的創作，探討的是活著的掙扎，他就是活在生活夾縫裡面的人，stay here，也許是得到了一份工作，或得到了一份什麼樣的支持，他才能夠活在縫隙裡面，不然他就會go die，有沒有看到簡報中go die的指示？所以這次的修法不只是治療，還要談到生活，否則人沒有需要活著的理由幹麻要吃藥？所以大家都會談到病識感，很多人不吃藥不是因為他沒有病識感，而是吃了以後他就要清醒地活著，就要清醒地面對這個社會裡沒有他可以生存的地方這件事，所以我們要討論的就是怎麼在社區裡面生活。之前有人講了，如果修法沒有辦法讓家屬得到支持是不行的，因為跟家人同住的精神障礙者有百分之八十七點多，精神復健資源占重大傷病卡約4.9%，精神復健在健保的部分也只有占1%。","我們再來看家屬無法承受的重量，以臺灣的研究有17%的照顧者會罹患精神疾病，而在澳洲其實有46%以上不等，他們也會因為照顧而患有精神疾病。從臺南殺警案來看，臺南是六都之一，但是它的精神復健資源只能提供6.5%。以社安網大白話來說明，就是把觸法的精障者關到死，所以有監護處分，而不出事的不要死就好，因為沒有足夠的社區資源，由照顧者自己想辦法。我們用預算來看社安網，現在社安網所有的預算都偏向什麼層面？都偏向個案管理，就是社區心衛中心、危機處理團隊、加害人處遇個案管理服務，但是社區的服務只有11%，預算是這麼、這麼、這麼地少。","再來，很重要的是社區心衛中心花了這麼多錢來做好個案管理，可是就算他們很會做個案管理，個案管理很重要的部分是什麼？是針對問題跟需求做資源整合的過程，但是因為沒有可以去的地方，個管資源要去哪裡尋找？所以我們預算的投入根本沒有社區，這些厲害的個管人員要怎麼做？就是不要自己的命，把人一直on著，不要結案，就只能這樣，只能做到不要出事。我們這次的修法，碰到嚴重病人還是送醫，但以澳洲來講，就算做危機處理，在澳洲它有分級，就算是最危機的CATS級，它的比例是1比4到1比6，它就先在社區裡面評估要不要住院，其實國外很多危機喘息中心。","我們再來看，回到另外一個很好笑的事情是，精神病的本質不是罪惡，我們認為是受苦，可是重大傷病卡有20萬人，監護處分的人數預估是300人，但是你再看預算的投入比例，差了大概250倍，監護處分多了將近250倍，是不是很不符合比例原則？我要說的是，生活的困難就該在社區解決，所以這次的修法，其實我們要的是更大的社區支持、社區照顧的體系。","再來，這次修法的第三條第七款，非常、非常地空洞，它只是用了以前的東西，我要說的是，參照CRPD、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我們應該讓社區支持成為，享有於社區中生活之平等權利以及與其他人同等之選擇，並應採取有效及適當的措施，以促進病人充分享有該等權利以及充分融合及參與社區。為促進病人於社區自立生活，提供心理支持、生活重建、關懷訪視、居住式服務、日間式服務、居家式服務、社區式服務、婚姻家庭支持、教育支持、工作與就業、社會參與、就養、健康支持、自立生活支持、同儕支持、照顧者支持、交通支持及其他支持措施與協助。","我要再提另外一件事，在很多的中央跟地方主管機關，其實還是完全沒有社區支持，他們只有心理健康、精神疾病的防治，社區支持明明已經訂在第三條了，但是在各個條次裡面還是沒有社區支持，我要跟大家講的是，我們這個社區支持網絡還是要導入同儕精神疾病經驗者跟照顧者，他們要能參與決策，這是很重要的，以上，謝謝。"],["主席：謝謝廖福源發言人。","接著請臺灣失序者聯盟李昀秘書長發言。"],["李昀秘書長：大家好。我是一個精神障礙者，其實對於精神障礙者來說，這樣出櫃是非常危險的，因為我可能找不到工作、被社會排斥。不過我還是要說其實我們精神病人是最了解問題在哪裡的人，但是我們常常都被忽略，其實我們有解答，我們也知道問題在哪裡，但是沒有人願意找我們合作，我覺得非常地可惜。精神病人的面貌在法律中表達的好像都是一種脆弱、暴力或是無法自我決定的人，但是我也是一種精神疾病的病人，我也是一種精神障礙的患者，但為什麼我的這種形象無法被呈現，我覺得非常地可惜。","其實我們非常地反對沒有經過病人充分討論就決定的精衛法，完全忽視我們的聲音就為我們決定的法律，因為其實我們的生活會完完全全被這個法律限制，但是沒有人在乎我們怎麼生活。如前面所提到的，生活是我們非常重要的一件事，而不是只有醫療，也不是只有復健，我們需要很多生活的細節，但是沒有人提到，非常地可惜。其實我去查了一下2020年的健保統計資料，光是就診精神科的人，還不包含別科或是不來就診的人，就有138萬人，是總人口的5.9%以上，非常多人，但是為什麼我們卻沒有辦法有一樣的執行經費去支持精神治療或是心理健康，我覺得非常地可惜。","另外，如果大家想要幫助精神病人，就像第一條宗旨所說的，不管是哪個版本，第一條只有改人民跟國民，可是不管是哪一條都說要預防還有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精神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精神病人於社區生活，但是內容都不一定是長這樣，看了就非常難過。其實要幫助精神病人的話，我們要知道他的困難在哪裡，但是大家都用想的，想說我們可以這樣把他拉去關、拉去隔離，大家只想處理那個帶有問題的人，好像我們就是個問題，但其實我們不是一個問題，我們是一個受苦的人。就像前面福源有提到什麼是受苦，我們是在生活的各個地方沒有辦法被好好對待，社會不公正、不公平、被扭曲，所以我們最後才成為精神病患者，然後現在又要因為體制而受苦，我們是遭受第二層痛苦耶！我覺得很莫名其妙。","大家會想像說是不是把精神病人關起來或是把他們好好地管束就好了，其實我後來發現的狀況是我的朋友學會不去住院，他們說他寧願死在路邊也不要去住院，他其實很痛苦，但他還是不要去住院，為什麼？因為醫院讓人很痛苦啊！這個很好理解吧？就是關起來、不能用手機。現行條文第五十五條之一有寫說要有通訊跟會客的自由，但是都做不到，像我常常被綁起來，然後關在保護室裡面，這樣誰願意去住呢？我寧願死在路邊也不要住嘛！為什麼現在的醫院沒有辦法好好地保護一個人，而是要這樣地對待，我覺得非常地不合理。像我曾經有一次被脫褲子，我去急診的時候，他脫我褲子幫我驗尿，然後幫我包尿布、把我綁起來2天，那時現行條文第六十一條說強制鑑定可以2天，現在變7天，我不知道那7天要怎麼過，因為那2天我沒有吃、沒有喝、沒有尿尿，整個被綁在那邊不能動，所以我覺得其實如果沒有進到我們經驗裡面的話，是不能思考為什麼我們要這樣做的，包含為什麼不看醫生？因為看醫生就要面對一個完全未知的未來，法律寫得又很慘，為什麼我要這樣做？我當然不要當病人啊！精神病人到底是什麼樣的狀況？我們的危機是什麼？其實自己最明白需要什麼，可是沒有人來問我們說：「你們需要什麼？」，而是直接把我們抓去關。","這個部分不合理的地方在於事實上我知道自傷、傷人會被關，但我不要被發現，或者是我不要自傷、傷人，我是不是就可以一直在家裡不會被關？但是這個對人有幫助嗎？對接受的資源有幫助嗎？其實都沒有啊！所以這件事讓我非常地……怎麼講，現在我有點顫抖，因為我有點憤怒，我們其實是可以溝通的人，但是我們都沒有被放在一個可以溝通的位置上，我們是一般的人，但是我們都會被剝奪所有的自由權。所以我覺得包含現行第十三條跟第十四條的諮詢會議都規定要病情穩定的人，但我就是病情不穩定，什麼叫病情穩定？為什麼要病情穩定才是人？","第二個，現在的問題是家屬、病人跟病權團體要3搶1個席位，當然它沒有說一定是誰要先，但是規範3分之1的席位是3個一起搶，病人怎麼可能搶得到？家屬也不一定搶得到啊！病人團體也不知道是誰，遴選辦法又不清楚，我們怎麼參與社會的決策？參與每一個會影響到我們的環節？","其實我覺得這樣也是不夠的，因為我們知道怎麼解決這個問題，我們也知道我們要什麼，可是為什麼沒有人聽我們講話？大家會說為什麼強制住院會這麼麻煩？包含題綱2跟3的回答，其實如果除了強制住院外，可以在精神疾病發生之前，就先提早預防精神疾病、維護心理健康的話，我們就不需要強制住院，其實要往前端做啊！第二件事情是如果強制住院不是只有去醫院，我們可以去危機喘息中心、短期居住中心或者是同儕支持的中心，讓我們可以住在那邊，幾天冷靜下來，我們不需要一直往醫院送的話，就會解決警消的困難，因為警消比較好說服；再來，我們可以自己去，不用強送，也不用讓醫院困難，所以我覺得這部分非常重要，我們的想像在病人端其實是有想到的，但是都沒有人聽，非常可惜。","最後，時間來不及了，我只能回答一件事，有關於資源不足的問題，剛才前面有講到，我只是比較少講，重要的是我們非常地拒絕這種未經討論的精神衛生法，而且我們在乎的是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為我們的人生決定，然後我們希望可以讓病人的聲音，至少是病人的權益團體DPO們，可以出來說我們到底需要什麼，讓社會的錢可以花在刀口上，讓資源可以合理地分配。謝謝大家。"],["主席：你的發言代表了當事人，對我們的修法會有很大的幫助。","接著請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滕西華理事長發言。"],["滕西華理事長：主席、部長、各位與會的專家學者、先進，大家午安。謝謝邀請我來今天的公聽會，非常地榮幸，第一次的修法到現在將近20年了，從民國79年之後的第一次修法努力了快20年，所以很難得這次的修法在立法院要進到逐條審查之前，能夠廣泛地邀請各界的代表來，我覺得這是民主社會的進步，謝謝立法院。","這4個討論題綱裡面，從第1個來看，其實污名化是關鍵，即使是社區支持、我們企圖想要編列預算，但是社區要有機構，社區有機構也要服務使用者能夠來，污名化是關鍵。去年，都還有行政院的部會首長直接說精神障礙者就是很危險，如果醫療沒有辦法處理，我們就永遠用司法的系統把他關起來；或者是一審判決不如意的時候，我們就對媒體說法官怎麼可以這樣子判；又或者是精神鑑定報告不符合特定人期待的時候，我們就會針對精神鑑定報告去攻擊精神鑑定的醫師，這些都是污名化的表現。如果我們核心的行政官員都沒有去看到社區病人的困境，就進一步以焦慮、恐懼、害怕呈現他怎麼看待精神病人的形象；如果我們精神衛生體系的專業人員在這裡面沒有得到基本的尊重，怎麼會有社區化服務這一件事情？所以我覺得污名化是關鍵。","部長及2016年蔡總統的心理健康白皮書裡面有提到，健保是優勢，但也有可能是限制，早期我們健保是非常好的，著重在住院的服務上面，健保給付都非常地夠，我們可以養病人、可以活得很好，所以醫療體系自然就沒有要到社區服務的動機，因為社區服務基本上是比較勞心、勞力又費成本的，要花很多時間跟人家溝通，特別是要跟病人及家屬以外的人溝通，其實精神醫療團隊不一定擅長，我們很擅長跟病人及家屬溝通，但我們不一定擅長跟里長溝通，所以這個部分在早期是沒有的，大家就去住院。","現在透過支付標準的獎勵，包括今年全民健保通過的長效針劑在社區的使用，以及長效針劑使用對整個精神科體系裡面的支持，我相信是很有效的第一步。包括全民健保增加社區復健機構的給付要高於醫院的day care或是慢性病床的給付，可以逐步降層減床的措施，都是能夠讓社區支持系統長起來的原因，因為我就算支持機構蓋了，社家署也花了很多的時間做一些相關的社區支持，可是障礙者不來、病人不來，它還是生存不下去，這個是一個關鍵，所以把支付標準誘導到社區支持措施，可以讓醫療體系、讓更多病人在社區裡面生活，這是其中一步而已。","根據衛福部的統計表示，偏鄉我們就不用講了，從醫院到社區機構發現一個現象，愈是社區復健機構，兼職的專業人員愈多，這代表什麼？大家不想來社區復健機構投資嘛！這個投資包括人，我自己是專業人員，我想要在醫院，我也不想要在社區機構裡面，之後社區復健機構還有健保給付，有固定的收入，所以社福體系的機構更少了，流動率也非常高，這是衛福部要正視的問題。社區的人員不足，流動率又那麼高，剛才金林總幹事也說了，今年聘了，明年就要解聘，因為不穩定度很高，其實這也是形成社區支持不足的原因。","現在社區復健機構有幾種現象，其中一個是有很多家機構，但是不多元，如果委員有興趣去參觀，不要說幾家，參觀3家社區復健機構就好，你可以發現參觀一家等於參觀30家，因為課程排的一模一樣，長的都很像，大家簡報的東西也一樣，無非都是評鑑的要求，結果就是有很多家，但是不多元，一致性太高也是有問題的。這次的草案有獎勵家屬和照護機構租稅減免，但是沒有獎勵房東租稅減免，我們都知道在社區做這項業務時，租房子是很困難的，社區機構一天到晚遭到社區抗爭，所以我覺得不應該獎勵照護機構租稅優免，而是要嘗試獎勵房東租稅優免。","至於強制治療的部分，我要說四點，任何剝奪同意權、知情權、自由權的行為都違反CRPD，以心智能力缺損為由剝奪法律能力，也違反CRPD，例如通報或是第四十五條，或者可以拘束他，這些都違反CRPD。法官審查、法官保留原則都違反CRPD的最少損害措施，也就是說，我們一定會違反CRPD，要減少這個損害，就要讓強制醫療採用法官保留原則，包含強制住院、社區治療都由法官審查。","既然依照草案版本第七十二條，法官可以自己裁定，不到強制住院強度的時候，可以直接強制社區治療，沒有道理強制社區治療反而是由審查會審查，法的邏輯一概性應該要確定。之後才是進一步訂定精神衛生法庭，在民事的監護宣告或是刑事的審查，都應該仿照其他先進國家由精神衛生法庭來做。為了不剝奪病患的同意權、知情權和自由權，應該調整強制治療的措施，建議大院採納病主法的事前同意方式，目前國外就有這樣的做法。就是讓精神障礙者在他清醒的時候，或是病情穩定的時候，簽署一份文件，如果他發病到什麼程度，願意接受強制治療的措施。","因為非常多國外的研究都顯示，有些病人認為被強制治療比坐牢還可怕，他覺得坐牢有刑期，但強制治療沒有刑期，一輩子都背負被強制治療過的標籤，這樣的污名化影響是很深的。所以有些病人想要有些機制，在他發病沒有辦法控制自己，或是別人也沒有辦法控制他，當他缺乏現實感的時候，可以有一個機制讓他去對的地方，例如強制去醫院治療。","針對病人所做的研究，其實這部分分為兩級，中間會有一個調整措施，如果我們非得走強制治療，有些病人在病情穩定時可以簽署一份文件，當他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例如本人沒有辦法行使同意權，願意依照某一種機制，讓他去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這樣就可以把剝奪同意權、知情權、自由權的損害降低。","至於警消人員，由警消人員戒護就醫，這部分的討論向來不是要不要取得醫療人員的同意或意見，這個主題在全世界都不存在，根據警職法或社維法，警察本來就有權力可以對社區中有滋擾行為的人做一些判斷，甚至是拘提、拘束、上手銬，醫療人員並沒有這樣的資格。不要說透過視訊，醫療人員沒有經過一些診斷過程，他沒有辦法判斷這個人是否需要就醫。所以幾位前輩說的很好，第一線人員的教育訓練是很重要的，他們怎麼判斷這個症狀或行為應該採行什麼樣的措施，一方面可以保護警消人員，同時也可以保護他將要戒治的那個人，這才是關鍵。","這幾年警消人員受訓的狀況非常好，可是警政署和消防署都忘了統計一件事，今天去執行緊急就醫、護送的人員，出勤時是否至少要有一人受過這樣的完整訓練？現在我們並沒有這麼做，只要有人打電話報警，他們就去處理，所以才會造成警消人員的不了解，以及雙方可能都會受傷的狀況。所謂的受傷，被戒護的病人可能會受傷，周遭的人也可能有風險，更重要的是，貼身接近這個有危險行為的人，執勤的警消人員更有可能直接受損。","第六點，刑事司法體系和精神衛生體系要怎麼合作？我必須要說，現行法務部對司法精神病院的規劃，因為地點一直沒辦法確定，或是只有一個地點，所以六大療養院被迫接受衛福部的指示開設司法精神病房，保安處分執行法通過之後，受到監護處分的病人可以安置在精神照護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可是這些機構的存在是為了醫療，不是為了矯治，他們是為了治療病人，不是為了保安病人。","國家有沒有提供這些醫療機構進行司法或監護處分應有的相關訓練和預算？他們要怎麼看住那個受到保安處分的犯人或病人？而且不違反矯治的目的，同時又可以進行治療，這對六大療養院是非常大的挑戰，對社福機構、照護機構也是很大的挑戰。更何況觀護人的訓練完全沒有包括這個部分，缺乏關於這類病患的監護處分訓練，或是出獄之後，受刑的更生人回到社區，但仍需要接受觀護處分，因為他們並沒有做這類的訓練，所以觀護人只好把他丟給社區精神衛生體系，這是不對的。","最後一點，這部法裡面有心理健康、心理衛生、精神衛生等名詞，相關名詞並沒有統一，但是英文可能都一樣，本席建議大院和行政院可以把這些名詞統一。如果要做社區支持的話，可以比照韓國的精神衛生法，韓國上次修法的時候，有在法裡面定義什麼叫精神衛生從業人員，這一點也給大院參考，謝謝。"],["主席：謝謝滕西華理事長。請陳委員椒華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請葉委員毓蘭發言。"],["葉委員毓蘭：主席、在座各位官員、各位學者專家，本席是葉毓蘭。剛才聽滕西華理事長談到，在社區執行戒護就醫等工作的警消人員，他們在專業能力方面有所需求，這也是本席今天到公聽會發言的主要原因，因為現在處理精神病患的案件很普遍，不只是臺灣，世界各國都已經見到這方面的需求。","精神衛生法的修法，關係到的利害關係人實在太多了，醫生認為這關係到司法，因為法官會剝奪他們的權利和專業。病患和家屬又疾呼，希望我們不要污名化這些精神病患，而執法的警消人員又缺乏精神醫學的專業，到場處理的人受過幾次這樣的訓練？我們不知道，這會讓警消人員暴露在極高的風險之中，過去就有許多員警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殉職或受傷，這樣的事情一直都存在。社會大眾則是擔心自己的安全，希望警察能夠扮演更積極的角色。","這次的修法，依照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的說明，以及行政院已經核定的第二期社會安全網計畫，其實早就納入現在美國已經在做的Crisis Intervention Team，就是CIT危機處理團隊。CIT可以分為宏觀和微觀的層次，宏觀上來說，警察、醫療、病患和家屬要建立四方網絡夥伴關係，這很像我們在做的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以及我們經常在倡議的，整合民間團體和相關政府部門的諮詢機制、委員會、會報等等，這個平台可以納入大家的意見。","這樣一來，病患團體和執法的警消人員有一個平台可以互相溝通，促進彼此的了解，降低污名化，又可以讓警察有機會學習處理的技能。微觀上則是因為現在全臺灣的警察有七萬多名，你要去挑選負責危機處理的員警，或者在執勤台服務的警員，也就是我們知道的110或119，針對這些負責派遣的員警們，要主動給他們40小時或16小時的培訓，讓警消體系具備這樣的專業能力，當各地遭遇類似或疑似病患個案時，第一時間就有人能夠辨識個案的狀況，而且有人能夠將這些案件轉介到合適的體系。","本院其他委員也關心過CIT，Crisis Intervention Team的建置，本席在審查110年以及111年的預算時提過，擔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的時候也曾經召開過公聽會。就衛福部目前的規劃，114年前全臺灣會設置八處，每處由一位醫師、五位護理人員協助，但是這樣的深度和廣度，和本席所熟悉的美國曼菲斯模式CIT相距甚遠，而且警政署的態度更是保守，他們只說會被動配合衛福部。","精神衛生的議題引發各界爭議，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可以看到司法院和法務部之間的對立。我們也在立法院監督，雖然已經多次要求相關機關參照設置美國曼菲斯模式的CIT，但顯然政府到現在為止還沒有搞清楚這是什麼。雖然衛福部的規劃小有進展，但最重要的是內政部警政署和消防署也要認真看待這件事，建置危機處理團隊的機制，無論是精神衛生法的修法，或者完善社會安全網，這麼做都可以降低警消執勤的風險，這是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本席也要懇請社環委員會的委員以及行政院官員都能注意到這一點，謝謝。"],["主席：謝謝葉毓蘭委員。如果屆時需要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甚至是內政委員會的配合，因為警消屬於內政委員會主管，如果需要共同聯席或怎麼合作，我們再來配合，謝謝。","請賴委員香伶發言。"],["賴委員香伶：謝謝主席。各位第一線的工作夥伴、專家學者們，大家午安。本席上個會期在社環委員會，這會期在內政委員會，剛才是先去質詢再過來，抱歉。今天是精神衛生法的修法公聽會，很難得聽到第一線工作者、專家學者，以及推動倡議改革的修法團體代表的心聲。本席有兩個身分可以在這裡談修法的必要性以及緊急性，一個是本席也算精神病患者的家屬，我們很了解家屬在病人發病急性期的無奈、無助，因為從送去醫院，一直到回來社區的接引，幾乎是沒有作用的，所以本席很了解第一線夥伴或是當事者心裡的焦慮。","到底這次精神衛生法的修法，有沒有可能把這個環節打通？能不能把相關配套的資源補足？本席是很深刻的期待。關於修法的部分，本席是連署王婉諭委員的版本，這個修法版本強調的，就是社區資源體系的布建，專業者的資源到位，以及病友、家人的心理建設和支持體系，這是第一個問題。本席相信部長也有聽到大家去年的呼籲，因為社會發生了幾件憾事，大家都很擔憂，所以對這個法案的修法進度都很關切，本席認為公聽會結束之後，應該要很快速的，在這個會期進行更多修法版本的討論以及建置。","第二個，本席看到衛福部今天提出社安網的2.0版，其中已經建置相關資源，包括社區心理衛生中心71處，另外也會增聘社區關懷訪視員，以及設置心理社工一千四百二十幾名等等。就本席自己的經驗，因為過去在勞動部門工作，本席非常認可庇護職場、庇護中心點的作用，它有點類似中繼站，讓職業加上社會關連性，是社群支持的據點。可是以勞政為主的庇護點經營是非常困難的，今天金林老師也在這裡，他們要有相關的空間，要照顧這些病友的情緒，還要兼顧部分職能的提升，讓他們願意過持續性上班的生活。","以配屬的就業服務員和相關社工員人數來說，本席覺得比起一般的庇護工廠，例如肢障或是其他類型，這部分的人員要更多，而且更需要專業，還要時時有政治上或是專業上的認知，不然就是在消磨第一線同仁的熱情和能量，這對國家來說是很可惜的。在既有的規劃中，就衛福部的版本來看，本席覺得你們並沒有很在意，也沒有確認精神衛生、心理健康治療的重要性，或是否具有社會癒合性的機制。是不是能在你們的版本中強化社區支持服務體系的專章？","你們所謂的修法，只是把既有的第八條拆解成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十六條，這個部分希望能夠重新調整。本席相信大家對精神病友之所以污名化，其實是因為內心的恐懼，這是大家不敢說的秘密，但是當他正在發病，或是具有攻擊行為時，其實他就是一個病人，單看他的外觀、言行，你可能不理解，可是它就是一種病，既然是病，我們就該把他當病人，而不是把他污名化，甚至當成社會的未爆彈。","最後，即便大家怕被攻擊的心理壓力還是滿大的，但本席覺得在一定程度上，社會不要遺忘了他們，如果每個人能更理解、更認識病友的狀態，有助於我們重新站起來，建立一個健康心理的復健程序，這是大家要做的。不然每次發生襲警案或是挖眼案的時候，就說要把人抓去治療或關起來，或者進行保安處分予以強制戒護，或是送到司法精神病院，之後呢？之後又是什麼？這是一個很難得的修法機會，本席希望召委一定要全力促成這件事情，謝謝大家。"],["主席：謝謝賴香伶委員的報告，也謝謝你分享自己的經驗，將來我們修法時也要請賴委員多多支持，並給予寶貴的意見。","專家學者及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請行政機關做整體回應。部長和司長一起上來回應嗎？我們尊重部長的意見，因為星期四還有一場公聽會。","請衛福部陳部長回應。"],["陳部長時中：召委、委員、各位專家學者、各位團體代表、病友代表。今天早上在這邊聆聽大家的意見，就大方向來說，基本上大家對精神衛生法修法的方向是認同的，當然也有提出一些意見，其中有幾點比較重要，例如對於強制治療的法官保留，大家的意見比較多，這部分我們會予以參酌，也會和司法院做相關討論。第二個，關於強制治療，大家對經費來源也有意見，要用健保還是公務預算支出？基本上這是一個資源配置的問題，我們會衡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今天早上各位共同提出的社會支持方案，到底未來怎麼做或是以前出什麼問題？綜合聽起來，剛才有人講到，我覺得未來最基本的方向是NGO的培力。大家講說未來的支持到底要怎麼做？現在不足的是什麼？到底來源是怎麼樣？因為以往醫院是被動式的，有病人進來就看診，並沒有主動性的介入，這一次我們提出71所心衛中心就是希望來做資源的連結。可是因為以往裡面沒有，所以demand其實遠低於need。因為demand少，所以提供少，以致於NGO等各個團體的培育就培養不起來。因此，我們希望未來心衛社工成立之後，對於NGO的培力要加強，讓它生長出來，然後經費上給予support，這樣社區的支持才能慢慢走向一個正向的循環。這是今天早上我聽到各位的諸多見解當中，這一點對我的啟發最大，我也認為這是政府未來發展一個非常重要的方向，怎樣致力於NGO的培力、經費的分配，加上心衛社工或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逐年建置、人力的加強等等。雖然大家有講到，心衛中心裡面編了70億元，有兩千多人，關懷訪視從現在的兩百多人要進用到1,001人，我們的心衛社工要增加到420人，加上其他相關的諮詢心理師、心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等等人員也要納入並增加到780人，預計4年內人力將會配置健全，但是怎樣把相關的工作，大家講說社區支持只有編10億元，但那是就本部的權管來編的。大家知道社區支持裡面，包括居住、安置、就學、就業、就養、就醫等等的面向分屬在不同的部門裡面，將來不同的部門也會投注相當的經費，經過我們這樣連結希望能夠越來越蓬勃，越來做得越好。當然，因為下禮拜四還有一場公聽會，我們會把今天大家的意見好好的綜整，到下一次公聽會時能夠更完整地表達本部的立場，先跟大家做以上的報告。"],["主席：專家學者是否還有補充發言？我們禮拜四還有另外一場公聽會，在辦完兩場公聽會以後，因為輪值的關係，可能要再隔一週才會開始排審法案，在法案排審開始逐條審查之前，也歡迎所有與會的專家學者隨時給我們委員會提供修法上的意見。謝謝。行政機關有無補充說明？沒有。","今日會議作以下結論：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委員會應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特定議案之參考。我們會把各位的寶貴意見及書面資料彙編成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今天所有出席貴賓參閱。","今天非常感謝各位出席及提供寶貴意見。謝謝各位。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感謝各位。謝謝。","散會（11時56分）"]],"block_lines":[1,5,12,38,39,55,58,60,61,63,64,67,68,72,73,81,82,90,91,94,95,99,102,109,111,124,126,135,138,139,143,144,146,147,149,150,154,155,162,163,171,173,181,183,198,200,206,208,214,217,219],"person_count":{"主席":26,"陳部長時中":2,"謝廳長靜慧":1,"蘇偉碩主治醫師":1,"吳益芳委員":1,"王作仁院長":1,"楊添圍理事長":1,"蔡委員壁如":1,"蔡長哲理事長":1,"張委員育美":1,"陳素綢副理事長":1,"陳冠斌總幹事":1,"黃盛祥常務理事":1,"王委員婉諭":1,"張朝翔總幹事":1,"蔣委員萬安":1,"張珏常務監事":1,"呂淑貞理事長":1,"金林總幹事":1,"廖福源發言人":1,"李昀秘書長":1,"滕西華理事長":1,"葉委員毓蘭":1,"賴委員香伶":1},"persons":["主席","陳部長時中","謝廳長靜慧","蘇偉碩主治醫師","吳益芳委員","王作仁院長","楊添圍理事長","蔡委員壁如","蔡長哲理事長","張委員育美","陳素綢副理事長","陳冠斌總幹事","黃盛祥常務理事","王委員婉諭","張朝翔總幹事","蔣委員萬安","張珏常務監事","呂淑貞理事長","金林總幹事","廖福源發言人","李昀秘書長","滕西華理事長","葉委員毓蘭","賴委員香伶"],"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星期一）9時2分至11時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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