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星期三）9時3分至15時26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賴委員惠員"],["主席：出席委員已達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以上2案綜合詢答）"],["主席：先處理增列議程。","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已經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增列為本日會議討論事項二第六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主席：本次會議議程為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13案；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分別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計6案。以上議程採綜合詢答。","本席補充說明，請警政署副署長1小時內到場列席，並做口頭書面報告。","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首先，進行討論事項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提案說明。","請王委員婉諭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3案，請一併說明。"],["王委員婉諭：首先，感謝主席今天能夠排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和審議，我們非常憂心的是，網路兒少性剝削案件有越來越嚴重的狀況，根據衛福部2020年兒少性剝削案件辦理情況，我們看到在近900件的兒少性剝削案件中，有超過六成的案件都是以網路作為犯罪工具。近年來網路崛起以及傳輸影像、影像加密技術的提升，連帶這些販售兒少性私密影像的商業行為也日益擴大，形成龐大的犯罪產業鏈。","兩年前我在韓國N號房事件之後，辦過一場「預防N號房，如何接住網路世代的兒少？」公聽會，聽取各方專業學者的意見之後，提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希望能夠藉由提高罰則，讓製造、傳播、持有兒少性影像的這些行為人都有適當相應的法律制裁。我們很肯定的是，在這次的版本看到與我們版本一致的修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的裁罰都有相對合理的提升，但是我們想要特別提出來的是，對於這些受害者來說，加害者被判多久都只是亡羊補牢，他們真正希望的是能夠回復原本正常的生活。而要達到這樣的狀態，首先就是要讓這些網路流傳的影片能夠受到管制，停止流傳，才不會一而再、再而三地受到傷害。","雖然我們沒有朝著專法的方向來做處理，但是相關的法案到底有沒有可能達到這個部分呢？有鑑於網際網路的空間無法明確界定，技術性相對高，傳播速度又非常快速和廣泛，所以所定的法條必須要是可執行、可操作的，其中包含網路業者主管機關、犯罪偵查機關都要能夠實際配合與執行，才有可能發生這樣的效用。而執行的範圍到哪裡？我們在這次法案裡面提到限制瀏覽，至於如何提高落實和執行？需要配合的服務提供者有哪些？我們更進一步地舉例說明，限制瀏覽是域名解析服務提供者的DNS系統停止解析該特定的地域名，或是將這些IP位置黑名單化，但這些相對的機制和內容要如何達到限制瀏覽的目的，其實我們沒有看到。","現在先行修正的草案方向，主管機關是社會局，但社會局有辦法搞清楚這些內容和資料該如何修正嗎？而且據我們所知，這次修法並沒有像數位通訊傳播法一樣徵詢這些網路平臺業者、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者等業界資訊專長人士的意見。我們所擔心的是，這次修法可能在實務上難以落實，而讓這次修法的美意大大落後實際能夠發揮的效應。所以我們很希望在進入逐條之前，應該要考慮舉辦公聽會，這些資訊業界的聲音、資訊人士的專業意見、性別團體，甚至是這些犯罪偵查單位的意見都應該要被納入，瞭解實務上以及落實會遇到哪些困難，修法方向才有辦法實際解決問題，謝謝。"],["主席：請蔣委員萬安說明提案要旨。"],["蔣委員萬安：謝謝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早安。針對我提案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進行提案說明，近年來，我們的兒少性剝削案件持續增加，2017年兒少性剝削的通報件數大概1,000件左右，2020年已經達到1,691件。儘管通報案件持續增加，但仍然有許多的專家指出，未成年受害者在面對性剝削事件的時候，可能因為師長、家長的態度過於消極，以及求助的環境、管道不安全、不友善，導致兒少不知道、也不敢求助，而多數兒少被害者選擇隱忍，使得犯罪黑數持續存在。","兒少權利需要社會上每一個人一起來維護，所以我提案在第七條裡面納入任何人的通報責任，以達到強化兒少預防與保護通報網絡的立法目的。2018年韓國發生N號房事件，震驚全世界，也讓我們注意到臺灣同樣存在拍攝、製造兒童性交及猥褻物品的犯罪者，許多無辜的兒童遭到身心上的重創，為了杜絕這樣的事件不再發生，許多兒少保護團體，包括兒福聯盟、展翅協會等等都不斷地倡議，提案加重拍攝、製造、持有、散布兒少受性剝削影像者的刑責，以達到保護兒少的目的。","在我的提案裡面也有針對，第一，拍攝及製造者刑責由現行的一百萬元提高到二百萬元罰金。第二，公開散布者刑責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至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無故持有及觀賞者皆由現在的行政罰鍰改為刑事責任，希望藉由整體刑責加重與國際立法趨勢接軌，達到嚇阻的效果。我希望包括衛福部、教育部及相關單位能夠正視兒少性剝削問題日益嚴重，加強通報機制、提高刑責以外，更需要跨部會公私協力合作，研擬更具體有效的作為，讓我們的兒少權益得到更周延的保障。以上，謝謝。"],["主席：請何委員欣純說明提案要旨。"],["何委員欣純：謝謝主席，大家好。首先，我也非常感謝行政院有提出院版，其中也有參酌本席和很多位委員版本的提案內容，提高刑責、加重罰則。本席提案的內容剛剛很多提案委員也有提到，這幾年來，網路數位科技及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和普遍化，拍攝兒少性隱私照片的案件是逐年大幅上升，從2017年581件到2020年暴增到1,333件，統計到2021上半年度也有902件，表示現行無論是針對拍攝、製造、觀賞或持有的相關刑責，確實無法有效的嚇阻兒少犯罪行為的發生。","為了有效的嚇阻犯行，加強兒少保護，並考量到兒少所受到的嚴重傷害，真的有必要提高相關刑罰及罰金，有關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兒少性剝削製品，對被害兒少帶來二度傷害，尤其使被害人會擔心到不敢上學，或是沒有辦法告知家長，也沒有辦法求援。而且透過網路的散布，讓他心生恐懼可能會有第二次、第三次散布，所以他會越來越害怕，即使時間過了很久，對兒少身心還是會造成非常巨大的傷害。為了有效地防止、遏止，希望符合罪刑相當比例原則，以遏止相關的犯行，所以我們認為要加重原本的刑度。","現行針對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色情影像之人，採初犯、累犯不同的處罰制度，而沒有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者，顯示其對兒少保護和認知非常不足，加上在現行的社會，有需求就會有供給，導致不法的犯罪存在，所以本席的提案內容也針對初次及累犯分別提高刑法，將累犯由行政罰改成刑罰，把刑罰提高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相關的罰金。另外，觀賞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而支付對價之行為，更是對兒少性剝削犯罪行為不可容忍，所以本席的提案內容也加重罰則，把原來的行政罰加重為刑罰，我希望大家能夠支持提高刑罰、加重罰則、罰金。今天能夠有效率地審議各個委員的版本，我們希望能夠儘速通過。以上。"],["主席：謝謝何欣純委員的說明，等一下賴品妤委員、范雲委員、萬美玲委員、張育美委員、李貴敏委員、吳怡玎委員及洪孟楷委員到場時，我們再請他們說明提案要旨。","進行討論事項二「性侵害防治犯罪法」提案說明。","請蔡委員壁如代表民眾黨黨團說明提案要旨。"],["蔡委員壁如：謝謝主席。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的提案說明，數位時代來臨，所衍生的新興犯罪類型，成為當代國家法制所必須面對的挑戰，「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即為適例，不論被拍攝者於拍攝當下是否出於自願，在拍攝後的散布階段皆應有其自主權。由於我國刑法及其他特別的刑法皆未針對就該行為，以維護被害人自主法益為出發之制裁規定，確有制定專法加以保護之必要。比較法上，德國刑法對於錄像方式侵害他人性私密之處罰，無論是錄製時就未經同意，或雖非竊錄但未經同意而無故散布者，皆予處罰，屬較無漏洞之法規範，此為目前法務部及立法委員之多數共識，以維護被害人自主法益為出發之制裁規定。","由於性私密影像之侵害多以透過網際網路散布，具有匿名性、高度複製、快速轉傳的特性，極易造成加害人持性私密影像對被害人施以二度傷害，實有必要將該等犯罪行為納入本法予以規範，並提供被害人適時之保護，謝謝。"],["主席：請高委員嘉瑜說明提案要旨。"],["高委員嘉瑜：謝謝主席、在座所有的立法院同仁及官員。這次我們提出來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最主要是針對從去年開始深偽（Deepfake）影片的變造，還有性私密影像成為犯罪事件層出不窮，我自己本身也身為相關事件的受害人，我認為現行法令對於受害者的保護極為不足。法令的規範不僅不足，而且也沒有相關的保護力，甚至無法可罰，所以我認為把性隱私權納入保護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我們所提出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是配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五新增，特別把性隱私權保護的法規名稱修正為「性侵害及性隱私犯罪防治法」，希望能夠把性隱私犯罪納入整個性侵害防治法的罪章裡面一併修正。","而在這次修正當中，第一條是有關加強性私密影像及網路合成影音散布等犯罪行為之防治與被害人保護，特別把性隱私罪納入本法的適用範圍，作為防治性別暴力和保護被害人。在第二條裡面，也特別定義性隱私犯罪類型，並將性私密影音和Deepfake影音散布的犯罪行為也納入被害人保護範圍。為了填補現行法律的漏洞，我們也新增第十二條之一，就是現在大家最在乎的即時網路下架部分，特別要求網路業者、電信業者應該把性侵害跟性隱私犯罪的相關性私密影音、Deepfake不雅影片先行移除，並且通報警察機關和保留相關資料，以達到迅速下架目的與保全證據。","對於被害人的保護，我們把性隱私犯罪納入性侵害犯罪法，原有主管機關應辦理的事項也同樣納入主管機關要協助的項目，我們也規定，相關報導不應揭示性隱私犯罪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以保護性隱私犯罪被害人，以免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本席所提出的版本與行政院修正版均朝保護被害人與要求網路業者下架的方向做修正，本席也將性隱私犯罪納入保護範圍，配合刑法新增相關條文，希望大家能夠支持保護現在層出不窮的性私密影像犯罪被害人。謝謝。"],["主席：請提案人林委員昶佐說明提案要旨。"],["林委員昶佐：近年發生多起性隱私影像外流，或科技造假性隱私影像，對受害者造成難以抹滅之傷害。依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35號一般性建議》中，特別提及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無所不在，包括在網路或其他數位環境中發生的暴力行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亦在2021年2月3日，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為建構完整的性隱私影像保護體系，除於刑法增訂侵害性隱私罪之刑責外，一併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將侵害性隱私納入性侵害防治範圍，相關機關需規劃防治教育，於偵查或審判階段對被害人必要之保護，相關機關不得外流被害人之個資，媒體亦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以保障被害人為原則來推動，希望本次修法可以儘快完成推動，謝謝。"],["主席：請提案人林委員俊憲說明。（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接下來請衛福部陳部長報告。"],["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大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3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李貴敏等20人、委員吳怡玎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民眾黨黨團、委員高嘉瑜等27人、委員林昶佐等18人及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等18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有關多位委員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委員建議配合法院組織法刪除法院文字，增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等規定，本部皆已參採委員意見納入修正。","委員建議將網際網路平台業者保留犯罪資料時限修正為至少180日，協助取回相關性影像及要求業者移除部分，本部已參採委員意見修正。","委員建議調高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兒少性影像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等物品者，交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其刑度與罰金、罰鍰額度，本部已參採。","本次修正依其手段調高刑度及罰金額度，並將行政罰修正為刑事罰，以嚴懲犯罪行為。","至於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網路平台業者應於24小時內先行移除犯罪資料部分，本部衡酌現行業者之技術、人力，配備條件不一，有關時限規定建議，建請再予審酌。","有關委員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一、委員高嘉瑜等27人建議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為「性侵害及性隱私犯罪防治法」，增訂性隱私被害人部分，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配合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將此類案件被害人納入本法被害人保護等規定。","二、委員林昶佐等18人建議增訂侵害性隱私罪案件被害人，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之規定，衡酌法務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業已新增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明定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案件，準用「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規定，是否需再於本法重複規範被害人保護令規定，建議允宜再酌。","另多位委員擬具性隱私/性私密影像侵害等相關法案草案共10案，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之被害人保護措施，納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修正。至於課予加害人刑責，提供被害人保護令部分分別於「中華民國刑法」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增修規範，以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配套措施等方向同步研修，架構更完善的防護網絡。","此外，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改善刑後強制治療之司法程序，本部亦修正相關規定，以確保受處分人司法權益。為防治性侵害犯罪、防制兒少遭性剝削、遏止性影像散布等犯行，此次跨部會同步修法，合作建構防護網，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以上報告，謝謝。"],["主席：由於陳部長今天早上9時40分至12點必須出席防疫相關會議，故本席已准假；請假期間由李政務次長麗芬代表出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文法官報告。"],["文法官家倩：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貴委員會聯席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各黨團及委員所擬具之這兩部法的修正草案。本院對於主管機關、黨團及委員所提法案，有關數位時代個人性私密影像之保護敬表感佩，茲就本院業務所涉條文報告如下，敬請指教。","壹、「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部分","修正草案第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均提到性影像，依草案立法理由來看，「性影像」之內涵與刑法修正草案相同。法務部所提刑法修正草案對「性影像」之內容並不限於性交或猥褻行為，尚包括靜態之性器或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惟第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是否限於內容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若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保障範圍小於性影像之內容，如此，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保障範圍需與性影像一致處理，抑或做區別處理？若區別處理，則立法政策上有何特殊考量而為不同之保障密度？建請於立法理由說明。","其次，以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構成要件來說，前段為意圖營利而散布交付的犯罪態樣；後段為販賣之犯罪態樣。實務上，一項販賣行為其主觀上需有營利意圖，其後有交付、散布之行為，再收取價金，如此始為販賣既遂行為。若只有營利意圖，雖也有散布與交付行為，但尚未收取價金，則以販賣未遂論，惟也同時構成前段之意圖營利而散布交付。換句話說，此一犯罪態樣同時構成前段與後段之犯罪行為，若為前段，則構成意圖營利而散布交付罪；後段則構成販賣未遂罪，得以減刑，刑度上有所不同。","再者，販賣涉及數量多寡問題，販賣給多數人以數罪論；但散布給多數人則以一罪論。若販賣給多數人，可能同時構成前段之意圖營利而散布之一罪，亦可能同時構成後段販賣罪的數罪，罪數有適用上的疑義。爰此，本院建議刪除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的販賣，以免適用上發生疑義，此處只適用前段即可。","有關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條之一增訂「擴大沒收」規定，此源於德國舊刑法規定，然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與憲法法院的解釋均認為此舉雖然合憲，卻將心證門檻提高至「完全之確信」後，始得宣告擴大利得沒收。由此觀之，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條之一必須「有事實足以證明」的心證程度，但尚未到完全確信，故建請斟酌是否擴大沒收之規定？如果是，那麼心證程度是否要做適度提高？","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部分","有關停止強制治療之加害人，有低度的治療處遇，也就是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在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中，針對緩刑、假釋的加害人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如其於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行事項，可以撤銷保護管束，撤銷緩刑、假釋。惟草案針對停止強制治療之加害人缺少保護管束規定，而保護管束屬於高密度之行為監督規定，較可預防再犯。本院認為，若目前沒有行為監督設計，實務上將變成必須再犯時始得繼續執行強制治療，此舉將造成社會安全網的漏洞！故本院建議增訂「停止治療者，於停止治療期間付保護管束。」","其餘酌做文字修正或各黨團、委員提出所提之草案，本院之意見如同書面意見所示。","另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性影像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則涉及強制治療部分，兩者是否與刑法修正一致？是否做一致處理？刑法修正草案目前已會銜至本院，但尚未送大院審議。爰此，性影像部分及強制治療部分是否與刑法修正一併做一致處理，也請貴委員會參酌。謝謝。"],["主席：請提案人范委員雲說明。"],["范委員雲：本席從進立法院開始，即針對性私密影像侵害防治的立法與修法持續公開呼籲和提案，現在終於開始審查了。本席非常肯定行政院與各部會能正視現行法治之不足，並推動改善。","礙於時間關係，本席僅就行政院版所涉之外需要考慮的部分做說明。第一，保護被害人。保護被害人素為很多婦女團體、兒少團體與本席辦公室所關切的重點。對於因性私密影像遭散布而受影響的被害兒少來說，最重要的當然就是影片立即下架！畢竟網路資訊傳遞快速，一、兩天內就會快速散布，甚至在轉傳下載後二度散布！而在等待下架的每一分、每一秒對受害人來說都是痛苦煎熬。有鑑於此，行政院版第八條若只規定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我認為仍舊不足，能否考慮訂定更明確的下架時間限制？也就是很多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所訴求的24小時內下架？","本席3月9日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會中法務部陳明堂次長表示，會針對國內網路業者這部分做細部研議。我希望在接下來所進行的審查中，各位委員能考慮納入這點。","另外，被害兒少最常求助的對象，除了身旁熟識的家人朋友外，就是警察！有鑑於此，本席於提案中納入警察積極協助之職責及方式，希望藉此協助被害人儘快取回及下架相關之性私密影像。","本席辦公室在協助處理相關案件時發現，境外網路業者素為性私密影像侵害案件中最難處理的一環，故本席提案版本規劃請警方協助被害人向法務部申請國際司法互助。","至於教育部分，也希望能增加考慮納入。","最後再次謝謝大家！這次修法很重要，本席除了肯定行政院版本之餘，也希望修法能更嚴謹，使其更趨於完善，謝謝。"],["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代表報告。"],["林司長錦村：主席、各位委員、各機關代表。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排審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各黨團、各委員所提出之修正版本，本人代表法務部在此做簡要說明如下，詳細內容請各位參考書面。","以下為口頭補充重要部分。","首先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行政院審查時，本部均出席表示法制上之意見，故此處無特別補充意見。","其次，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簡要說明本部幾點意見。該修正將現行刑度由三年以下，提高為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但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刑度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一般刑法體例若最高刑度為七年，下限為一年以上，因此這部分與一般刑法立法體例有別，建請衡酌。","再者，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之無正當理由持有性影像物品部分，包括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均將第一次持有由行政處罰改為刑事處罰。但針對性影像以外其他物品，譬如色情漫畫、色情語音，其真實性與對兒少身心的侵害程度可否與性影像相同對待？此舉是否過苛？請各位委員詳細衡酌。","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所擬具之第五條及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第五條之修正，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各地方檢察署」，對此本部敬表同意，亦符合去法院化的立法體例。","有關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之性侵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無特別補充。惟其中有一點與其他版本不同，也就是無正當理由持有猥褻物品時，第一次持有處行政罰，第二次處刑罰，這點異於其他版本，故請大院詳細審酌行政院版與各委員版本之差異，本部僅提出供作參考。","有關委員何欣純等所提刑度部分，將之提高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誠如剛才向委員所報告的，刑法體例為一年至七年，而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三十六條則為三年至七年，何委員版為二年至七年，請各位就刑度部分再做審酌。","有關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之性剝削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修正，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無特別補充。","有關委員李貴敏等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修正，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無特別補充。","針對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之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修正，委員於修正條文中增訂檢舉人應給予獎勵與保護，其相關辦法由法務部定之。本部的意見是，第一，這個條例的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關於獎勵及保護檢舉人的相關辦法，我們認為應該由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福部來訂定會比較適宜，謹供各位參考。","接下來報告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部分。同樣的，這個部分在行政院修法的時候，本部都有列席參與這個法案的審查，也有提供給行政院參考，這個部分並無其他補充意見。","有關民眾黨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的部分，他們認為「性侵害犯罪」包括刑法修正草案，就是第一次本部提供給行政院的草案裡面的第三百十五條之四的部分。跟各位做個報告，刑法本身各章所保護的法益是不一樣的，原本部裡報給行政院的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所保護的法益是性隱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保護的法益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權，兩者在概念、性質上可否相同的對待？另外就是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規定的被害人保護措施和加害人的處遇措施，這是針對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和加害人所設計的，是不是可以全部適用於性隱私案件的被害人和加害人？這部分請大院再詳細加以審酌。","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的部分，是將「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這個部分本部表示贊同。","有關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部分，是將名稱修正為性侵害及性隱私犯罪防治法，以及增列性隱私犯罪之定義；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各地性侵害防治中心應辦理事項，增訂有關性隱私犯罪的相關事項，以及被害人保護措施等相關部分，這個部分我們尊重主管機關的意見，並無其他補充意見。","有關委員林昶佐等18人所擬具的部分，跟各位做個簡單說明。如同之前民眾黨黨團所提的意見，即修正「性侵害犯罪」之定義包含這次函請審議的，就是我們在行政院審查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至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三的部分，增訂性隱私犯罪之被害人得依家暴法的規定聲請保護令，以及法院得依被害人之聲請核發含有禁止相對人外流被害人性影像等內容之保護令。關於這個部分，誠如剛才我所說明的，性隱私跟性侵害犯罪所保護的法益是不同的，兩者在概念、性質上是否相同？這個部分要詳細的審酌，是不是可以全然適用於性隱私案件的被害人和加害人？這部分也要一併加以審酌。","有關保護令的部分，在性質上宜增訂在家暴法，且衛福部是家暴法的主管機關，現正研議增訂的部分，這部分就併同供各位參考。","結語：因為現在網路科技發達，所以散布非常快速，對被害人的傷害當然日趨嚴重，這次修訂相關的兒少性剝削條例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配合相關時事做修正，提高其刑度與相關機制，我們會配合完成相關的法制作業，如果涉及本部的部分，本部會配合辦理。以上簡單報告，謝謝。"],["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吳專門委員報告。"],["吳專門委員宜倫：主席、各位委員、各位與會代表。今天奉邀出席貴委員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會議，謹代表本會出席，並提出書面資料如下，敬請指教：","通訊傳播為人民獲取資訊的重要管道，本會作為通訊傳播監理獨立機關，致力於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益、並保障消費者利益。","本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起因於數位時代來臨，有部分性侵害案件併同拍攝性影像，有移除、下架被害人性影像之需。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本會部分為第8條、第14條、第47條及第48條等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部分，涉及本會為第4條、第13條、第16條、第46條及第48條等規定。","本會對於上開二修正草案敬表支持，二草案完成立法後，本會將配合辦理。","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接下來請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報告。你是副署長嗎？"],["黃組長柏燊：我是組長。"],["主席：好，現在先休息，等副署長到了現場再來做報告。","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內政部警政署李副署長報告。"],["李副署長永癸：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資料，請各位委員參閱，摘要報告如下：","現行辦理情形：跨部會成立「iFi」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為營造兒少上網之安全環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成立「iFi」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辦理兒少上網安全七大任務。若發現或受理民眾申訴疑似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列之兒少色情、猥褻圖片等，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規定，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先行移除該資訊，並轉請警察機關處理，同時保留相關事證供警方日後偵辦。","第二，現行兒少性私密影像案件移除下架處置模式如下：(一)兒少性私密影像屬於「iFi」受理申訴案件中重大案件類別，如接獲相關案件，「iFi」於1個工作天內立即處理。(二)境內平臺部分，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規定，平臺業者除需主動移除違法內容外，應通知警察機關並保存相關證據供檢警單位調閱。(三)境外平臺部分，雖非我國法律管轄範圍，「iFi」仍運用聯絡管道協調平臺業者移除，考量兒少色情在大多數國家均屬非法行為，所以平臺業者多願意協助移除。目前「iFi」與境外大型平臺（如臉書、IG、推特、微軟、雅虎等）皆有綠色通道，可以快速處理或者是討論相關案件。其他境外平臺若未願意協助移除，「iFi」將通知教育部及中華電信公司，將其網址列入兒少防護軟體限制接取之黑名單。","最後，行政院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版本重點略以：修正兒少性剝削行為定義、修正延長網路業者知有兒少性剝削犯罪嫌疑者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且通知警察機關及保留資料時間為180天、主管機關得於偵審中請求重製被害人性影像以進行後續移除下架用途、增訂使兒少自拍為犯罪行為及沒收製造拍攝性影像之工具或設備、提高部分條文刑責、罰金及罰鍰額度等重點，本署均配合主管機關衛福部修法方向辦理。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主席：本次會議各部會所提供的相關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衛福部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　大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五、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十五、民眾黨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18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有關多位委員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一、委員萬美玲等23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建議配合法院組織法刪除法院文字，本部已參採委員意見納入修正。","二、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增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責任通報時限為24小時、任何人知有被害人或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以及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等規定，本部皆已參採委員意見納入修正。"],["段落：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將網際網路平台業者保留犯罪資料時限修正為至少180日，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警察機關應依被害人之請求，協助取回相關性影像及要求業者移除部分，本部已參採委員意見，增訂主管機關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並通知相關網際網路業者為比對、移除或下架，以避免該影像一再於網路上流傳。"],["三、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將網際網路平台業者保留犯罪資料時限修正為至少180日，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警察機關應依被害人之請求，協助取回相關性影像及要求業者移除部分，本部已參採委員意見，增訂主管機關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並通知相關網際網路業者為比對、移除或下架，以避免該影像一再於網路上流傳。"],["段落：委員李貴敏等20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調高以招募等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並供人觀覽者之刑度，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調高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四、委員李貴敏等20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調高以招募等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並供人觀覽者之刑度，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調高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段落：委員李貴敏等20人、委員吳怡玎等19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范雲等16人及委員何欣純等16人建議調高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者刑度，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依其手段調高刑度及罰金額度，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手段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者，調高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強暴脅迫手段者則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五、委員李貴敏等20人、委員吳怡玎等19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范雲等16人及委員何欣純等16人建議調高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者刑度，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依其手段調高刑度及罰金額度，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手段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者，調高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強暴脅迫手段者則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段落：委員李貴敏等20人、委員吳怡玎等19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及委員何欣純等16人建議調高刑責部分，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依其手段調高刑度及罰金額度，散布、播送、交付兒少性影像者自3年以下有期徒刑調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犯者，自2年以下有期徒刑調高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調高罰金為三百萬元。"],["六、委員李貴敏等20人、委員吳怡玎等19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及委員何欣純等16人建議調高刑責部分，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依其手段調高刑度及罰金額度，散布、播送、交付兒少性影像者自3年以下有期徒刑調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犯者，自2年以下有期徒刑調高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調高罰金為三百萬元。"],["段落：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賴品妤等19人建議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等物品自行政罰修正為刑罰，委員范雲等16人及委員何欣純等16人建議調高行政罰額度部分，本部已參酌委員建議，依其持有之附著物及物品種類，與其真實及侵害程度，區分為兒少性影像、非兒少性影像(兒童或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兩類，而予以區分為刑事罰、行政罰論處。"],["七、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賴品妤等19人建議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等物品自行政罰修正為刑罰，委員范雲等16人及委員何欣純等16人建議調高行政罰額度部分，本部已參酌委員建議，依其持有之附著物及物品種類，與其真實及侵害程度，區分為兒少性影像、非兒少性影像（兒童或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兩類，而予以區分為刑事罰、行政罰論處。"],["段落：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建議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自行政罰修正為刑事罰，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調高行政罰額度部分，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針對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自行政罰修正為刑事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八、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建議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自行政罰修正為刑事罰，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調高行政罰額度部分，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針對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自行政罰修正為刑事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段落：有關委員蔣萬安等21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將「無正當理由」納入第七條第一項之責任通報人員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時之裁罰要件，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納入修正。"],["九、有關委員蔣萬安等21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將「無正當理由」納入第七條第一項之責任通報人員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時之裁罰要件，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納入修正。"],["段落：有關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建議增訂犯第39條及第44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納入輔導教育規範，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納入修正。"],["十、有關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建議增訂犯第39條及第44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納入輔導教育規範，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納入修正。"],["段落：有關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網路平台業者應於24小時內先行移除犯罪資料部分，本部衡酌24小時內移除犯罪嫌疑情事對於境外大型公司較為可行，部分平臺業者因設備老舊，需人工逐筆檢視及刪除內容，倘明定24小時內移除實務上恐窒礙難行，有關時限規定建請再予審酌。至於多數委員針對拍攝、製造、散布兒少性影像者提高刑罰罰金部分，本部已參採委員意見，依其手段調高刑度及罰金額度，惟罰金額度上限建議允宜與刑事量刑額度通盤考量，再予審酌。"],["十一、有關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網路平台業者應於24小時內先行移除犯罪資料部分，本部衡酌24小時內移除犯罪嫌疑情事對於境外大型公司較為可行，部分平臺業者因設備老舊，需人工逐筆檢視及刪除內容，倘明定24小時內移除實務上恐窒礙難行，有關時限規定建請再予審酌。至於多數委員針對拍攝、製造、散布兒少性影像者提高刑罰罰金部分，本部已參採委員意見，依其手段調高刑度及罰金額度，惟罰金額度上限建議允宜與刑事量刑額度通盤考量，再予審酌。","有關委員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一、委員高嘉瑜等27人建議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為「性侵害及性隱私犯罪防治法」，並於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二、第十八條增訂性隱私被害人部分，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配合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將此類案件被害人納入本法被害人保護等規定，以周全犯刑法該等之罪被害人相關性隱私權侵害之保護。","二、委員林昶佐等18人、民眾黨黨團、委員高嘉瑜等27人建議增訂本法性侵害犯罪定義增訂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以適用本法加害人監控機制，衡酌111年3月10日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條文第319條之2第1項犯行，係以強暴手段拍攝性影像，與刑法強制性交罪手法類似，爰參酌委員建議，將犯刑法該項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納入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觀護特殊處遇、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對象等加害人監控機制。","三、委員林昶佐等18人建議增訂侵害性隱私罪案件被害人，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之規定，衡酌法務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業已新增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明定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案件，準用「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規定，是否需再於本法重複規範被害人保護令規定，建議允宜再酌。","四、時代力量黨團建議現行條文法院檢察署文字已與法院組織法規定不符，建議刪除法院文字，本部已參採委員意見納入修正。","五、委員高嘉瑜等27人建議增訂網路平台業者違反移除犯罪資料、通知警察及保留相關資料之裁罰規定，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納入修正。","另多位委員擬具性隱私/性私密影像侵害等相關法案草案共10案，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之被害人保護措施（被害人身分隱私保護、司法權益保障、性影像移除下架等），納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修正，並對不法拍攝、製造、散布兒少性影像者，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刑責，不讓兒童及少年受到任何形式的剝削、侵害。至於課予加害人刑責，提供被害人保護令部分分別於「中華民國刑法」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增修規範，以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配套措施等方向同步研修，架構更完善的防護網絡。","性侵害及性剝削被害人以兒少及婦女為多，鑒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被害人性影像一旦遭外流散布，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恐難抹滅，本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針對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就其手段提高刑責（原3年以上7年以下，調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散布兒少性影像調高刑責（原3年以下，調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將行政罰修正為刑罰（1年以下），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納入處罰，另增訂被害人得於偵審中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以協助移除被害人性私密影像。此外，為強化性侵害案件社區處遇監控之落實與強制力，以及因應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全文修正草案，主要係提高加害人不履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裁罰，擴大加害人登記報到範圍，以及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被害人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包含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及性影像移除及下架機制等，及以強暴脅迫手段攝錄性影像之加害人準用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及登記報到查訪規定。","此外，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改善刑後強制治療之司法程序，本部亦修正相關規定，以確保受處分人司法權益。為防治性侵害犯罪、防制兒少遭性剝削、遏止性影像散布等犯行，此次跨部會同步修法，合作建構防護網，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司法院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貴委員會聯席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對於主管機關、黨團及委員所提法案，強化數位時代對個人私密影像之保護，敬表感佩，茲就本院業務所涉條文報告如下，敬請指教。","壹、「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部分","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一)修正草案第2條、第36條、第38條、第39條規定「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有再酌之餘地：","依草案立法理由說明，草案中「性影像」之內涵與刑法草案相同，而刑法「性影像」之內容不限於性交或猥褻行為，尚包括靜態之性器或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惟第2條、第36條、第38條、第39條規定「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是否限於內容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而有意排除靜態之性器或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者？若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內容僅限於性交或猥褻行為，則其保障範圍小於性影像之內容，於立法政策上有何特殊考量而為不同之保障密度？建請於立法理由說明。","(二)修正草案第36條、第38條、第39條規定之沒收（及沒入）客體修正為「附著物、圖畫及物品」：","第36條、第38條、第39條之行為客體包括「性影像、圖畫、語音及其他物品」，但第36條第6項、第38條第5項、第39條第4項則規定沒收之客體為「附著物及物品」，第39條第2項亦規定沒入之客體為「附著物及物品」。依照物理態樣，附著物僅包括「性影像」及「語音」之範疇，而「物品」在文義上雖可涵蓋「圖畫」，但與前開規定將「圖畫」與「物品」區分的文字體例不符。為求體例用語一致，建請將第36條第6項、第38條第5項、第39條第4項修正為「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三)刪除修正草案第38條第3項後段之文字：","1.所謂「販賣」，係指行為人基於營利之意圖，而將某物有償轉讓予特定人而言。當買賣標的物交付與他人並收取對價時，犯行即屬既遂；若行為人著手販賣行為之實施，但尚未完成販賣行為（如尚未收取價金），則犯行止於未遂階段。","2.所謂「散布」指將某物散布予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而言。","3.所謂「交付」指將某物移轉占用予特定人或使之處於隨時可得觀覽或使用之狀態（例如以電子郵件將檔案寄給某人）。","4.第38條第3項前段處罰「意圖營利而散布、交付」，則行為人主觀上只須有營利之意圖，一旦完成散布或交付之行為，犯行即屬既遂，是否收取對價，不影響犯行既遂與否之認定。因此，第38條第3項後段處罰「販賣」行為，若行為人已交付性影像而尚未收取價金，究竟應論以意圖營利而交付罪，抑或販賣未遂罪？適用上恐生爭議。另若販賣對象若已達多數人，究竟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散布之一罪，抑或販賣之數罪併罰？適用上亦生疑義。","5.綜上，「意圖營利而散布、交付」既可涵蓋處罰「販賣」之行為，建請刪除第38條第3項後段「販賣前2項性影像、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之文字，以避免解釋、適用上產生爭議。","(四)是否於修正草案第45條之1增訂「擴大沒收」規定，事涉刑事政策，本院尊重權責機關之政策決定及立法院之職權。惟就擴大沒收之證明要求（法官之心證門檻）部分，仍有下列疑義，建請釐清：","1.關於擴大沒收在證明之要求上，就「行為人所得支配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行為人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之事實，草案規定「有事實足以證明」即可沒收，無須達定罪沒收之「確信」之程度，是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是否相符，恐有疑義。","2.我國洗錢防制法第18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有關擴大沒收規定，依其立法理由，可知係參考舊德國刑法（舊）第73d條之規定，然該條文是否違憲迭遭到質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及憲法法院先後認為擴大利得沒收並無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或干預財產權不符比例原則要求之疑慮，但另一方面從合憲性解釋出發，提高心證門檻，認為事實審法官必須對於「被告乃自違反行為取得系爭財產標的」此一待證事項，獲得「完全之確信」後始得宣告擴大利得沒收，德國乃於2017年4月13日刪除上開條文。從而，草案參考上開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以「有事實足以證明」作為法官心證門檻要求，是否適當，建請斟酌。","3.綜上，建請考量公共利益與人民財產權保障之均衡維護，審慎研議是否增訂擴大沒收之規定，縱使增訂，是否適度提高證明之要求，建請斟酌。","二、關於貴院委員所提草案部分","(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就第36條、第38條提高法定刑度，及將第39條之行為入罪化，涉及刑事政策，本院尊重權責機關之政策決定及立法院之職權。","(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將「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為正其名，敬表支持。","(三)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就第36條、第38條提高法定刑度，並將第39條、第44條之行為入罪化，涉及刑事政策，本院尊重權責機關之政策決定及立法院之職權。","(四)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就第38條提高法定刑度，並將第39條、第44條之行為入罪化，涉及刑事政策，本院尊重權責機關之政策決定及立法院之職權。","(五)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草案就第35條、第36條、第38條提高法定刑度，並就第39條、第44條之行為採先行政罰後刑罰之方式，於第一次查獲時課以行政罰，第二次以上查獲時處以刑罰，已考量刑罰謙抑性原則及比例原則，本院尊重權責機關之政策決定及立法院之職權。","2.草案將第38條第3項之行為入罪化，涉及刑事政策，本院尊重權責機關之政策決定及立法院之職權。惟第38條第3項規定「以散布之事威脅被害人，造成使人心生畏怖、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但尚未實際散布者」，其中「造成使人心生畏怖」與「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中間係用頓號區隔，究係表示二者中滿足其一即該當本罪，或表示需兼具二者始該當本罪，語意上尚有未明，建請釐清。","(六)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就第36條、第38條提高法定刑度，並就第39條之行為採先行政罰後刑罰之方式，於第一次查獲時課以行政罰，第二次以上查獲時處以刑罰，已考量刑罰謙抑性原則及比例原則；另將第44條之行為入罪化，涉及刑事政策，本院尊重權責機關之政策決定及立法院之職權。","(七)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將「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為正其名，敬表支持。","(八)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此部分修正，本院尊重權責機關之決定及立法院之職權。","(九)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此部分修正，本院尊重權責機關之決定及立法院之職權。","(十)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5條、第36條、第38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就第35條、第36條提高法定刑度，涉及刑事政策，本院尊重權責機關之政策決定及立法院之職權。惟就第38條之法定刑從「3年以下有期徒刑」直接提升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法定刑與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5條乘機性交罪、第227條之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之法定刑相同，而前開各罪或係侵害性自主決定權，或已實質上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結果，其犯罪情節遠高於第38條侵害兒童或少年性隱私權之情形，故第38條將法定刑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慮，建請斟酌。","(十一)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8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此部分修正，本院尊重權責機關之決定及立法院之職權。","(十二)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44條、第51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將第39條、第44條之行為入罪化，涉及刑事政策，本院尊重權責機關之政策決定及立法院之職權。","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部分","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一)修正草案第16條：","第16條第3項規定「第1項第1款但書所定監護人或輔　助人為該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得報導或記載。」其中「不得報導或記載」之客體為何？法文似有未明。參酌第16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建請將第16條第3項修正為「第1項第1款但書所定監護人或輔助人為該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二)修正草案第27條：","第27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但書規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之意願。」並未包括第27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似有疏漏。建請將第27條第2項修正為「前項第1款、第3款但書規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之意願。」","(三)修正草案第38條：","1.第38條第7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受第5項通知後，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或收受前項停止強制治療執行之裁定後，應召開轉銜會議……」，並未包括第38條第1項但書規定「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之情形，似有疏漏。建請將第38條第7項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受第5項通知後，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或收受第1項但書或前項停止強制治療執行之裁定後，應召開轉銜會議……」。","2.就停止強制治療之加害人，欠缺如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之行為監督機制，社會安全網恐有缺漏：","(1)有假釋、緩刑或經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情形之加害人，依草案第31條第1項規定，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又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犯第91條之1所列之罪，受緩刑之宣告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由此可知，犯性侵害之罪，經假釋出獄，或受緩刑宣告確定之加害人，依法應付保護管束，藉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觀護人系統對加害人之「行為監督」，以達到矯治行為人、預防再犯之目的。如有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2)依草案規定，停止強制治療之加害人，依法僅能接受地方縣市政府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換言之，停止強制治療期間，僅有地方政府之相關低度治療處遇，欠缺檢察官或觀護人介入執行非監禁式之「行為監督」，加害人縱然期間有不當行為，除非有草案第38條第2項之情形，否則不能再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實務上往往等到加害人再犯另案性侵害犯行，始能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強制治療，恐不利於防止再犯或維護公共安全，造成社會安全網存有漏洞。","(3)綜上，建議增訂「停止治療者，於停止治療期間付保護管束。」使加害人於停止強制治療期間，得同時受有完善之監督、保護、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完足社會安全網之功能。","(四)修正草案第40條：","1.第40條第1項規定「第37條及第38條之聲請及裁定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然第38條除聲請強制治療外，尚包括停止、延長強制治療，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以下關於保安處分之修正草案，亦包括聲請及停止強制治療。建請將第40條第1項修正為「第37條及第38條之聲請、停止、延長及裁定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2.第40條第3項規定係比照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3之規定，故第40條第3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於第1項之情形，準用之。」其中「第1項」應為「前項」（即第2項）之誤載，建請將第40條第3項修正為「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二、關於貴院委員所提草案部分","(一)民眾黨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性侵害犯罪之保護法益在於保障性自主決定權，刑法所定性侵害犯罪均係違反性自主決定權之性行為或猥褻行為，而散布性私密影像罪之保護法益在於性隱私權及人格權，與性侵害犯罪之本質及犯罪態樣容有不同，故草案將散布性私密影像罪納入第2條所稱性侵害犯罪，建請斟酌。如欲將散布性私密影像罪納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保護範疇，建請將散布性私密影像罪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之方式為之。","(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2條、第2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將「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為正其名，敬表支持。","(三)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將性隱私犯罪納入保護範疇，第2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性隱私犯罪，指竊錄他人性影音而犯刑法……之罪。」惟並未規定「性影音」之定義，似違刑罰明確性原則，所謂「性影音」之內容是否限於性交或猥褻行為，是否包括靜態之性器或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似有疑問。且本條納入「語音」部分，與刑法修正草案第10條第8項規定「性影像」並不包括「語音」不同，考量以語音證明人之同一性較為困難，為免刑事犯罪之涵蓋面過廣，有違刑罰謙抑性原則，並避免因舉證困難而無法達成追訴犯罪之效果，建請本條例亦將「性影音」修正為「性影像」，並明確規定「性影像」之定義。","(四)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3條之2、第13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案","1.修正草案第2條：","性侵害犯罪之保護法益在於保障性自主決定權，而侵害性隱私罪之保護法益在於性隱私權及人格權，與性侵害犯罪之本質及犯罪態樣容有不同，故草案將侵害性隱私罪納入第2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仍待斟酌。如欲將侵害性隱私罪納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保護範疇，建請將侵害性隱私罪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之方式為之。","2.修正草案第13條之2、第13條之3：","(1)參照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院總字第1686號政府提案第17824號議案關係文書）增訂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以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之羈押替代處分作為基礎，針對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予以相關保護，應無增訂旨揭條文之必要。","(2)又草案雖將「侵害性隱私罪」納入保護令範圍，惟保護令管轄、要件、程序、期間、救濟、執行，均規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而分散在不同法律產生適用上之疑慮，倘經討論確有新增此類型態樣必要，建請將之列入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項目，應較妥適。","以上報告，敬請指教。"],["法務部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排審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修正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茲就各案報告如下：","壹、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修法重點","為避免我國發生南韓「N號房性虐事件」，並回應民間團體之提案，以嚴懲製造、散布、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影像者，爰修法增訂性剝削行為定義、增訂責任通報人員、增訂網路業者之移除、下架義務等、增訂使兒童或少年為自拍性影像之刑責、擴大本條例之適用範圍，並提高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以供人觀覽等之刑責、提高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色情伴遊等之罰鍰，另就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者，修正為逕處刑罰，並就部分行為人修正規定應受輔導教育。","(二)本部意見","行政院草案業經多次跨部會審查會議討論，多已參採各部會意見，本部無其他補充意見。","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黨團提案：就拍攝、製造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等行為，提高罰金金額；就散布上開物品之行為，提高刑度為「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意圖散布、播送等而持有上開物品之行為，提高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無正當理由持有上開物品之行為，由行政罰改為刑罰；就觀覽兒少性剝削影像之行為，提高罰鍰金額及輔導教育時數。","(二)本部意見","1.就散布上開物品之行為，現行條文所規定之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提案將刑度提高為「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似與一般刑法立法體例有別，建請衡酌。","2.就無正當理由持有上開物品之行為，一律由行政罰改為刑罰，惟對於持有性影像以外物品之行為（如：色情漫畫、色情語音），此等物品之真實性、對兒少身心之侵害程度，不若性影像，若亦改為刑罰，是否有過苛之虞，建請衡酌。","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黨團提案就現行條文第5條所規定「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各地方檢察署」。","(二)本部意見","本部表示贊同。","四、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委員提案：增訂責任通報人員之通報時限及任何人之通報責任；就拍攝、製造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等行為，提高罰金金額；就散布上開物品之行為，提高刑度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意圖散布、播送等而持有上開物品之行為，提高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無正當理由持有上開物品之行為及支付對價觀覽兒少為性交、猥褻之行為，均由行政罰改為刑罰。","(二)本部意見","就無正當理由持有上開物品之行為，一律由行政罰改為刑罰，惟對於持有性影像以外物品之行為（如：色情漫畫、色情語音），此等物品之真實性、對兒少身心之侵害程度，不若性影像，若亦改為刑罰，是否有過苛之虞，建請衡酌。","五、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委員提案：就散布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等行為，提高刑度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意圖散布、播送等而持有上開物品之行為，提高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無正當理由持有上開物品之行為及支付對價觀覽兒少為性交、猥褻之行為，均由行政罰改為刑罰。","(二)本部意見","就無正當理由持有上開物品之行為，一律由行政罰改為刑罰，惟對於持有性影像以外物品之行為（如：色情漫畫、色情語音），此等物品之真實性、對兒少身心之侵害程度，不若性影像，若亦改為刑罰，是否有過苛之虞，建請衡酌。","六、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委員提案：修正教育主管機關每年規劃防制兒少性剝削之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之內涵；增訂責任通報人員、24小時通報時限及任何人之通報責任；增訂網路業者之移除時限、申訴管道、警察機關之協助義務；就招募、引誘使兒少為性交、猥褻行為供人觀覽之行為，以及拍攝、製造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等行為，提高罰金金額；就散布上開物品之行為，提高刑度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訂以散布之事恐嚇被害人之刑責；就意圖散布、播送等而持有上開物品之行為，提高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無正當理由持有上開物品之行為，經第一次查獲者仍維持原行政罰，經第二次查獲者則提高刑度；就支付對價觀覽兒少為性交、猥褻之行為經第二次查獲者，增訂刑罰。","(二)本部意見","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委員提案：就拍攝、製造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等行為，提高刑度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金額；就散布上開物品之行為，提高刑度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金額；就意圖散布、播送等而持有上開物品之行為，提高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無正當理由持有上開物品之行為經第二次查獲者，提高刑度；就支付對價觀覽兒少為性交、猥褻之行為，由行政罰改為刑罰。","(二)本部意見","本提案將刑度分別提高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似與一般刑法立法體例之刑度級距不相符合，建請衡酌。","八、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委員提案就現行條文第5條所規定「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各地方檢察署」。","(二)本部意見","本部表示贊同。","九、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委員提案增訂責任通報人員、通報時限及任何人之通報責任。","(二)本部意見","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十、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委員提案網路業者知有犯罪嫌疑而移除相關資料後，應保留該等資料至少6個月。","(二)本部意見","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十一、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委員提案：就招募、引誘使兒少為性交、猥褻行為供人觀覽之行為、拍攝、製造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等行為、散布上開物品之行為，均提高刑度及罰金金額。","(二)本部意見","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段落：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委員提案：就拍攝、製造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等行為、散布上開物品之行為，均提高罰金金額，並增訂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相關辦法由法務部定之。","(二)本部意見","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關於獎勵及保護檢舉人之相關辦法，建請酌量仍由衛生福利部定之為宜。"],["段落：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委員提案就無正當理由持有上開物品之行為及支付對價觀覽兒少為性交、猥褻之行為，均由行政罰改為刑罰。","(二)本部意見","就無正當理由持有上開物品之行為，一律由行政罰改為刑罰，惟對於持有性影像以外物品之行為（如：色情漫畫、色情語音），此等物品之真實性、對兒少身心之侵害程度，不若性影像，若亦改為刑罰，是否有過苛之虞，建請衡酌。","貳、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部分","一、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一)修法重點","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增訂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案件準用有關被害人保護措施之部分規定；增訂檢察機關應適時辦理教育訓練以提升檢察官之辦案專業素養；修正刑後強制治療之聲請、停止程序、執行期間等規定，並增訂本次修正後，已受強制治療宣告者之後續執行、聲請裁定等規定。","(二)本部意見","行政院草案業經多次跨部會審查會議討論，多已參採各部會意見，本部無其他補充意見。","二、有關民眾黨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黨團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之定義包含觸犯刑法修正草案第315條之4之罪。","(二)本部意見","本部所擬刑法修正草案第315條之4之保護法益為性隱私，與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規定「性侵害犯罪」之罪所保護之法益為性自主權，於概念及性質上均為不同；再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規定之被害人保護措施、加害人處遇均係針對妨害性自主案件之被害人、加害人所設計，是否全然可適用於妨害性隱私案件之被害人、加害人，建請衡酌。","三、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黨團提案就現行條文第21條、第22條及第22條之1所規定「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二)本部意見","本部表示贊同。","四、有關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委員提案：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性侵害及性隱私犯罪防治法」；增列性隱私犯罪之定義；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各地性侵害防治中心應辦理事項，均增訂防治性隱私犯罪之相關事項；就被害人保護措施部分，均增訂對性隱私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二)本部意見","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五、有關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委員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之定義包含觸犯刑法修正草案第236條之1至第236條之3之罪；增訂性隱私犯罪之被害人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保護令，以及法院得依被害人之聲請核給含有禁止相對人外流被害人性影像等內容之保護令。","(二)本部意見","1.委員所提刑法修正草案第236條之1至第236條之3之保護法益為性隱私，與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規定「性侵害犯罪」之罪所保護之法益為性自主權，於概念及性質上均為不同；再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規定之被害人保護措施、加害人處遇均係針對妨害性自主案件之被害人、加害人所設計，是否全然可適用於妨害性隱私案件之被害人、加害人，建請衡酌。","2.關於保護令部分，於性質上宜增訂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且衛生福利部亦正研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增訂有關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性影像等內容之保護令，與委員提案之內容大致相同。建請衡酌。","參、結語","近年因網路科技技術之發展，性私密影像之相關犯罪日益猖狂、無遠弗屆。為防制是類犯罪，刑法不僅增訂相關刑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亦配合修正，提高相關罰責、增訂相關保護措施，期能全面性防制性私密影像之相關犯罪。本部除提供法制意見協助完成上開草案之修正外，涉及本部權責部分，本部亦會配合辦理，以實備相關法制規定。","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通傳會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出席貴委員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審查會議，謹提出書面資料如下，敬請指教：","通訊傳播為人民獲取資訊的重要管道，本會作為通訊傳播監理獨立機關，致力於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益、並保障消費者利益。","本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起因於數位時代來臨，有部分性侵害案件併同拍攝性影像，有移除、下架被害人性影像之需。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本會部分為第8條、第14條、第47條及第48條等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部分，涉及本會為第4條、第13條、第16條、第46條及第48條等規定。","本會對於上開二修正草案敬表支持，二草案完成立法後，本會將配合辦理。","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內政部警政署書面報告：","(一)「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現行辦理情形：","(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條規定，本部警政署主責項目，係內政主管機關應指定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應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二)定期辦理教育訓練：本署每年定期辦理「少年警察工作研習班」、「科技犯罪偵查教育訓練」及「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訓練班」等專業訓練課程，邀請地方法院、檢察署、衛生福利部或警察機關等指派人員擔任課程講師，強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處理兒少性剝削案件知能及專業知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並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於受理案件後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以利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處理。","(三)成立兒少性剝削網路犯罪查緝專責單位：本署於中央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業建立偵辦網路兒少性剝削案件專責單位，如接獲相關涉案情資，即交由專責單位（中央為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縣市為各警察機關科技偵查隊）依法查處。","(四)跨部會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為營造兒少上網之安全環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辦理兒少上網安全七大任務。若發現或受理民眾申訴疑似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列之兒少色情、猥褻圖片等，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先行移除該資訊，並轉請警察機關處理，同時保留相關事證供警方日後偵辦。","二、有關各委員修法版本涉及本署事項及回應意見：","(一)范雲委員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版本：","1.第8條條文及第8條之1規定略以：網路業者應於24小時內移除兒少性影像，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資料180天供後續調查。如位於境外，警察機關應協助移除，並透過法務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向外國政府請求之。警察機關應積極協助取回被害人遭散布之性影像、得命相對人移除或向網路業者申請移除、受理被害人請求後24小時內協助之。","2.上開條文於實務運作有窒礙難行，理由如下：","(1)基於網際網路內容管理之特殊性，現行大多數國家透過業者自律為先，政府強制介入為輔之處置方式，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集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教育部、文化部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共同出資委託民間團體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下稱iWIN），受理民眾申訴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網路不當內容及辦理兒少網路安全七大任務，合先敘明。","(2)現行兒少性私密影像案件移除下架處置模式：","A、「兒少性私密影像」：屬於iWIN受理申訴案件中「重大案件」類別，如接獲相關案件，iWIN於1個工作天內立即處理。","B、境內平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平臺業者除需主動移除違法內容外，應通知警察機關並保存相關證據供檢警單位調閱。","C、境外平臺：雖非我國法律管轄範圍，iWIN仍運用聯絡管道協調平臺業者移除，考量兒少色情在大多數國家均屬非法行為，故平臺業者多願意協助移除。目前iWIN與境外大型平臺（如臉書、IG、推特、微軟、雅虎等）皆有綠色通道，可快速處理或討論相關案件。其他境外平臺若未願意協助移除，iWIN將通知教育部及中華電信公司，將其網址列入兒少防護軟體限制接取之黑名單。","(3)目前網路串流雲端空間及網際網路平臺、論壇等推陳出新，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均係為偵查犯罪所需，而採取證據保全程序，並以實體之電腦主機、硬碟等為主要搜扣對象。然而，移除下架私密影像本質上屬於被害人保護服務範疇，且私密影像多儲存於境外平臺，非屬於我國司法權強制處分可及之範圍，因此，現行不分境內外網路平台，均運用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管道，以協調聯繫網路業者或平臺予以自律或移除下架。","(4)范雲委員版本要求員警須於24小時內協助被害人通知網路業者，取回性私密影像，並通知業者予以移除下架等節，因警察機關並非網際網路監管之主管機關，且向網路平臺調閱相關資料曠日廢時，亦與現行iWIN辦理兒少網安暨協調業者移除下架之運作機制不符，將造成第一線執勤員警實務窒礙難行之處。","3.本案業由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及林政務委員萬億召集相關部會進行多次審查會議，建議仍應採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版本第8條規定，以符實際運作：","(1)行政院版本第8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社政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2)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技術可行下（如運用PhotoDNA技術等），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二)行政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版本重點略以：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定義、修正延長網路業者知有兒少性剝削犯罪嫌疑者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通知警察機關及保留資料時間為180天、主管機關得於偵審中請求重製被害人性影像以進行後續移除下架用途、增訂使兒少自拍為犯罪行為及沒收製造拍攝性影像之工具或設備、提高部分條文刑責、罰金及罰鍰額度等重點，本署均配合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修法方向辦理。","(三)另蔣萬安委員等21人、賴品妤委員等19人、時代力量黨團、何欣純委員等16人、萬美玲委員等23人、張育美委員等17人、李貴敏委員等20人、吳怡玎委員等19人、洪孟楷委員等17人擬具「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檢視無意見。","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二)「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部分：","一、現行辦理情形：","(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第4條規定，本部警政署主責項目，係被害人安全維護、性侵害犯罪偵查、資料統計、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等相關事宜。","(二)定期辦理教育訓練：本署每年定期辦理「兒童及心智障礙性侵害被害人詢問訓練班」及「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訓練班」等專業訓練課程，邀請地方法院、檢察署、衛生福利部或警察機關等指派人員擔任課程講師，強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處理性侵害案件知能及專業知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並依據本法第8條規定，於受理案件後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以利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處理。","(三)復歸社區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機制：依據本法第23條規定，針對所定之刑執行完畢、假釋、緩刑、免刑、赦免或裁定結束強制治療者，按其所定之罪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報到5或7年，期間須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查訪，所登記之資料亦提供特定對象查閱，約制加害人再犯。","二、有關各委員修法版本涉及本署事項及回應意見：","(一)行政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版本重點略以：","1.增訂偵查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害案件之司法警察（官）應接受相關案件詢問訓練。","2.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疑似性侵害案件時，通知警察機關及保留資料之義務。","3.增訂加害人不得拒絕司法警察機關對其照相、採取指紋及採樣去氧核醣核酸，並修正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應建立之加害人資料範圍；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防治跨國性侵害犯罪，得提供加害人個人資料之依據。","4.增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及犯刑法第319條之2第1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並定期登記、報到及不定期查訪，於未履行時可予裁罰並通知撤銷緩起訴處分或緩刑。","5.修正犯刑法第227條之罪之加害人不須再犯同條之罪，即應為登記、報到；增訂犯性侵害犯罪經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人，準用查訪規定。","(二)另高嘉瑜委員等27人、林昶佐委員等18人、民眾黨黨團所提修正草案，本次行政院業修正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之4等有關性隱私罪條文，並準用本法相關規定，相關提案已包含於行政院版本爰建議不採行。","(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與本署業務無涉，無修正意見。","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主席：現在開始詢答，作以下宣告：本聯席會委員詢答時間4分鐘，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詢答時間3分鐘，得延長1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暫定10時30分休息10分鐘；依往例，本會審查法案時不處理臨時提案。","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蘇委員巧慧發言。"],["段落：質詢：蘇委員巧慧：10:00"],["蘇委員巧慧：（10時）本來我想請教李次長，不過剛剛聽完警政署的報告，我想第一個還是先請教李副署長，請問網路安全的部分都是由您這邊負責的嗎？我們知道警政署不同的副署長會有不同的職掌範圍，請問網路安全是你負責的嗎？"],["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李副署長說明。"],["李副署長永癸：網路安全是由我們的資訊室還有刑事局……"],["蘇委員巧慧：是在你的督導之下嗎？是你的督導範圍？"],["李副署長永癸：是。"],["蘇委員巧慧：你知道iWIN的處置方式嗎？你接觸過多少iWIN跟警政署相關的案件？"],["李副署長永癸：iWIN都是由我們刑事局來負責……"],["蘇委員巧慧：你本人有接觸過嗎？"],["李副署長永癸：我是負責公文處理。"],["蘇委員巧慧：所以你本人沒看過iWIN系統？"],["李副署長永癸：沒有。"],["蘇委員巧慧：你沒有使用過？"],["李副署長永癸：我是閱覽公文還有開會……"],["蘇委員巧慧：明天進行逐條審查時會由您代表警政署嗎？"],["李副署長永癸：這個還沒有通知我。"],["蘇委員巧慧：剛剛主席是認為本次修法警政機關占有相當大的分量，因為整個通報的流程狀況，我們的警察同仁都非常辛苦，而且有非常多的職掌範疇，所以在修法當中對於警政的部分會賦予他多少的責任，也希望他帶給民眾多少的保護，身為警政機關的代表警政署，我們希望他能夠具體的發表意見，但是聽了你剛才的報告，坦白講是不夠熟悉啦！我就不再說重話，但是如果明天是由副署長代表列席的話，我認為是相當不足，所以這個部分請警政署回去準備好，明天要進行逐條的時候，希望有適當之人可以做完全、充分準備的發言，這是我給副署長誠懇的建議。"],["李副署長永癸：目前網路的部分是由科技中心負責，另外，我們的資訊室是配合，目前這兩個單位都全力在處理網路這個區塊的事情，有關兒少性剝削條例還有性影像，這部分我們已經開過好幾次會，也一直在研究法令……"],["蘇委員巧慧：副署長，我實在不想漏你的氣，你剛才連iWIN都講成「iFi」，你對這個流程到底熟不熟悉，我們存有相當大的疑問，所以明天進行逐條時，跟主席剛剛討論的是，希望你們能有充分的準備，謝謝副署長，請回座。"],["李副署長永癸：是的，謝謝。"],["蘇委員巧慧：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李次長，次長好，針對今天我們討論的主題，您覺得專法好還是現在分成4個法案這樣修正好？為什麼本席要這樣提呢？其實我也知道現在的方式已經就是4個法案，我們用這樣方方面面來做全面性的保護，這個我也可以理解，因為行政院提出的版本我們也有看過，在108年韓國N號房事件之後，109年本席就率先提出性私密影像侵害防治法，是一個專法的概念，在立法院應該算是第一個提出關於性隱私、性私密影像侵害的法則，我在這裡面特別強調的部分：第一個是即時下架，這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第二個是在各個職位、各個職掌、各個流程，因為它是一部專法，所以可以清楚、明白的表示出每一個位置應該要負的責任，現在它散落在4個法規裡面，坦白講，我也可以討論並接受，今天因為我提的是專法，所以我沒有辦法在這裡做提案說明，因此有相當多意見剛剛並沒有表述到，沒有表述到不代表部會不應該要回應啊！所以之後我們進入逐條的話，在這幾個項目當中，我還是認為應該被強力討論，第一個就是大家在講的限時下架的部分。次長，在衛福部的報告裡面，關於要限時下架有困難的部分，你們白紙黑字寫到，有部分平臺因設備老舊、人力不足，所以無法逐筆檢視、即時下架，以至於這個時間不可行，是這樣嗎？這是理由嗎？所謂的「部分」是「大部分」還是「少部分」？這是什麼意思呢？"],["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應該是說大部分的業者當我們通知他的時候，其實都可以做到立即下架。"],["蘇委員巧慧：大部分可以？"],["李次長麗芬：對。現在我們比較擔心的是有少部分確實在相關的設備等等，其實我們現在的立即下架，主要是要限制瀏覽或是立即下架，這個部分就會牽涉到裡面的公司相關人員，當我們通知他，他如果要立即下架，可是處理這個技術的人如果是另外一個人的話，可能他們會有一些……"],["蘇委員巧慧：這個少部分，你們有調查過是多少比例嗎？3%嗎？5%嗎？15%嗎？我們法條的規定是為了這3%、5%，是這樣子嗎？為什麼不是比如說我們是輔導它完成呢？或者是有其他的狀況呢？法條文字是用這樣規範嗎？這樣對嗎？"],["李次長麗芬：我們在實務的操作上，確實是只要我們通知業者，他就可以立即下架，可能都比24小時還要快，所以我們在考量的是，如果大部分業者都可以做到立即下架的話，是不是有需要把它再訂定進去？另外，我們有一個程序，就是他先行，然後再保存，然後再通知，有一系列的動作。"],["蘇委員巧慧：差別就在這裡啊！您現在講的正是差別之所在，也就是之後的處理機制，你先通知他再下架，然後再通知再下架，這後面牽涉的罰則就不一樣了啊！"],["李次長麗芬：是。"],["蘇委員巧慧：不管是我的專法版本，或者是范雲委員在這部法案的修正版本，我們要求他24小時內要下架，若24小時內沒有下架，等於是違反了法規，在罰則的部分是可以直接因為他沒有在24小時內完成，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來進行處罰，可是你現在是你通知再下架，再通知再下架，但如果屢勸不聽、屢次不聽，那個「次」到底是多少次？每次是多久？這怎麼定義呢？"],["李次長麗芬：這個部分我們會再來瞭解，確實我們考量的是有少數，但是這個比例是多高？這個部分我們再來瞭解。"],["蘇委員巧慧：另外，我也想表述一下，以這樣看起來的話，如果你要這樣訂，我們也沒意見，不是沒意見，我們現在就是在表示意見，我們也可以討論，但是在這個討論的過程中，處置的方式要具體拿出來讓大家能夠瞭解。"],["李次長麗芬：好。"],["蘇委員巧慧：24小時是具體的，你現在不這麼具體，那你的方式是什麼？我有一張表格，在2021年的結案中，我們就是去通知業者改善，這個占多數，通知業者改善就稱為結案，是這樣嗎？有沒有後續的處置方式呢？每一個是都好的嗎？我們就不太瞭解這個狀況是如何，更不要說還有境內和境外的差別，你現在說我們現在把境外的也納入控管，可是也有一個說法，其實境外的IP反而難追蹤，所以到最後會不會變成什麼都追不到？這也是我們希望聽到具體回答的部分，所以明天進行逐條時，我希望這些都能夠有具體的回答，我們才有辦法把文字作精準的修正。"],["李次長麗芬：好。跟委員報告，境外的部分，我們在罰則裡面也有加上一點，如果我們請他改善卻沒有改善的話，我們可以令其限制接取，這個部分就是我們要針對境外這個部分授予行政主管機關可以有這樣的行政作為。剛剛講到iWIN這個部分，其實他接獲的通報是各式各樣的，在兒少色情這個部分，就我的瞭解，業者只要接到兒少色情的部分，其實應該都可以立即下架。"],["蘇委員巧慧：次長，我不占用後面委員的時間，今天大家都等很久了，謝謝吳委員玉琴跟我交換發言順序讓我先講，等一下他一定會問同樣的問題，你可以繼續回答他。"],["李次長麗芬：好。"],["蘇委員巧慧：我只是要再次提醒，我們明天要進行逐條、文字的討論，如果沒有具體的處置方式的話，其實委員之間很難就這個文字做結論，然後負責任的送出委員會，所以不管是剛剛警政署也好，衛福部也好，各部會也好，我希望都能夠有具體的處置方式表述。謝謝。"],["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段落：質詢：吳委員玉琴：10:10"],["吳委員玉琴：（10時10分）謝謝主席。今天就這兩個法的修法，我想司長應該扮演滿重要的一個角色。在這個議題中，我們來討論法裡面比較沒有被界定的問題，就是戀物癖的偷竊。這個事件是臺南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學生被殺的案件，後來加害人被判死刑。這個議題裡面有一個被比較被忽略的問題是，他在犯這個罪刑之前，其實有多次竊取女性用內褲、內衣之類的行為，當時大概因為是偷竊，可能被判六個月或拘役一百一十天，得易科罰金。戀物癖的人偷內衣大概會用什麼罪來看？大概都用偷竊處理嗎？"],["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長說明。"],["張司長秀鴛：是，竊盜罪。"],["吳委員玉琴：可是我們看到中正大學犯罪防治所的鄭瑞隆教授提到，偷異性內衣褲是一種性倒錯的性心理異常，患者會對女性的內衣褲產生性幻想跟異常的性興奮表現，也可能會從戀物癖演化為性侵的情形。我們的重點目標是要預防性侵害的犯罪，那有沒有可能在這一次性侵害防治法修法中，針對戀物癖的竊盜罪──偷竊他人貼身衣物，將它納入行政院現在修正的第七條第一項，納入強制評估、強制輔導、觀護報到跟警察監督？這個部分可能可以修法，但是司法院的法官在判的時候，能不能針對可能是心理上的異常做相關的判決或判定？"],["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文法官說明。"],["文法官家倩：剛才委員提到的這個建議，如果現在刑法事實上沒有的話，法官沒有辦法做其他處遇的處理，只能依照現行法的法定刑度，除非他有其他保安處分的一些事由，才有可能做保安處分的處理。"],["吳委員玉琴：如果我們放在性侵害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也許可以作為判定的標準。"],["文法官家倩：這個就由權責機關的政策來決定。"],["吳委員玉琴：我們希望在逐條討論的時候，可以再討論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有機會納入。今天大家討論滿多數位性暴力的議題，這個也是這一次我們修法的重點。這個部分大家很關注被偷拍、被誘騙或被自拍，這個都造成當事人非常大的心理壓力。我相信大家在這個案件發生的時候都很害怕被傳播。在CEDAW，數位性暴力當然有它的定義。這一次不只修兩部法，總共有四部法同時進行，就是希望能夠改變現況，因為過去的現況是，被害人跟警察爭取扣押後保全證據或是移除私密影像的時候，通常都可能有點束手無策，這一次的修法大概可以做比較完整的架構。","剛剛大家都在問一個問題，就是要求平臺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的網頁，這個為什麼是用「應先行」，而不是「應立即」？剛剛大家有討論二十四小時內，可是如果用「應立即」，不是比較能明快地說我們立刻處理嗎？司長，為什麼用「應先行」，應先行是多久？"],["張司長秀鴛：在性影像的議題裡頭，第一個時間其實就是立即，非常快速，我們這裡的文字用「先行」代表順序，就是第一個先限制瀏覽，不讓別人看到，再來就是移除，同時要保存，然後通知警察，把這些資料交給警方，所以先行是有順序的，這個先行的意涵背後基本上就是立即。目前透過iWIN，不管是兒少性剝削或是成人的性私密影像，在第一時間通知各網路，包括境內跟境外，百分之七十的案件都會立即處理。"],["吳委員玉琴：所以有立即的意涵，只是順序的問題。兒少性剝削法第八條第三項有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可以協助被害人在偵查過程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的性影像。網路平臺業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跟下架被害人的性影像。這個地方是主管機關啟動這個請求，請問有沒有規範法院跟檢察官有配合的義務？"],["張司長秀鴛：其實我們在立法的時候有溝通，法院或是檢察官都知道，所以有共識，這個法有明定，所以一定配合。"],["吳委員玉琴：我看到後面的第四十七條對於第一項、第二項都有罰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六萬元到六十萬元以下罰鍰，是NCC嗎？"],["張司長秀鴛：性影像的部分是回歸我們的業務分工，應該是地方主管機關。"],["吳委員玉琴：他們如果沒有執行第一項、第二項的話……"],["張司長秀鴛：是可以罰的。"],["吳委員玉琴：是罰六萬元到六十萬元。"],["張司長秀鴛：是。"],["吳委員玉琴：可是第三項沒有規範，第三項為什麼不規範呢？"],["張司長秀鴛：因為第三項的比對、移除、下架有一些技術上的問題，也就是說，目前我們還是希望朝這個好的方向，但有一些技術還沒辦法突破之下就規定罰則，恐怕會……"],["吳委員玉琴：你剛剛提到的是「技術可行下」，會不會是國外的根本動彈不得？還是說大網站可能可以配合……"],["張司長秀鴛：目前大的國外、境外平臺都沒問題。"],["吳委員玉琴：都可以配合嘛！但是如果是小的或是在國外的，我們可能都拿它沒轍，是嗎？"],["張司長秀鴛：應該是說還是有限制擷取，但是不是用罰鍰……"],["吳委員玉琴：移除或下架？"],["張司長秀鴛：對，用限制擷取，就是我們說的封網的概念。"],["吳委員玉琴：為什麼兒少性剝削防治法有第三項的規範，但是性侵害防治法─成人的部分就沒有這一項規範？是不是應該都要同等規範？"],["張司長秀鴛：應該說兒少性影像是完全不行，但是成人性影像有一些是我們說的性工作者，或者有一些是拍平面、寫真集，但是他遭側錄才會po、外流，才會有移除、下架的問題。如果是他……"],["吳委員玉琴：但是你剛剛講他是被拍，如果他自願好像就沒有規範。"],["張司長秀鴛：是，如果我們……"],["吳委員玉琴：他是受害，我們現在強調的還是受害。"],["張司長秀鴛：對。"],["吳委員玉琴：這個第三項的條文還是處在受害的狀態啊！"],["張司長秀鴛：假設受害，因為刑法增加了第三一九條之五，他的訊息、資訊全部可以沒收，所以是放在刑法裡頭。"],["吳委員玉琴：網際網路的數位犯罪越來越普及，希望我們這次修法可以杜絕這一類犯罪，而且至少能及時因應這一類犯罪的被害人，讓這些不當影像可以被及時立即處理而且下架，藉此保護被害人。謝謝。"],["主席：報告委員會，蔡委員壁如發言結束以後，休息10分鐘。","現在請蔣委員萬安發言。"],["段落：質詢：蔣委員萬安：10:20"],["蔣委員萬安：（10時20分）次長，我們從衛福部公布的統計數據發現近年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數正在逐漸增加，次長，你可以看一下這個表格，從105年到109年，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的數字逐漸從八千多人上升到九千多人，特別是0到18歲的人數，不管是0到5歲、6到11歲、12到18歲都是持續增加；其實監察院有一項調查，就是歷年重大兒少性侵害案件發生的地點大多是學校或兒少的安置機構，那行為人也多數為老師、教練或長官權勢者，占了76.5%，請教次長，這類問題之所以難以解決的原因是什麼？"],["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我們都知道性侵害發生的地點往往比較隱密，加害者確實都是熟人是最多的，所以我們針對學校、兒少機構等等已經訂定了性侵害環境安全的檢查及通報流程。在學校這部分，我們跟教育部也都有密切的配合、合作，除了在資格這部分有事先審查資格、事後不准來擔任之外，學校如果在三個月有兩次性侵案件，我們都把它列為重大性侵案件，然後跟教育部一起討論。另外在教育宣導方面，委員提供的影片顯示5歲以下孩子的人數是增加的，所以我之前就有請保護司針對5歲以下的孩子，特別在幼兒園的部分，製作宣導的教材，現在也都在進行中。另外，這次性侵害防治法裡面的教育宣導，也在幼兒園增加了對幼兒進行身體保護的教育宣導。我們希望透過各方面的機制來保護我們的兒少。"],["蔣委員萬安：次長，基本上不管在學校或兒少安置機構，環境都比較封閉，如果沒有揭弊者的舉發，很難顯露問題；另外，受害者因為擔心師生之間的權勢關係、通報的管道不夠友善等等，往往選擇隱忍，導致犯罪的黑數持續存在。也就是說其實我們現在看到這個數字是我們有掌握的，但事實上有很多的黑數是我們不知道的，這樣的數字有可能更多，教育部有沒有掌握兒少被害者在校園存在黑數的問題？因為監察院的報告有提出建議：一、政府應該要以法律完善吹哨者保護機制；二、第三方獨立機構介入學校內部調查審議機制，避免受害者或吹哨者因為擔心上級壓力而不敢通報；三、也要加強學校老師的敏感度、專業能力，第一時間提供受害者協助。這幾個建議教育部有沒有去做？或是知道監察院提出的這些建議？"],["主席：請教育部特教司黃副司長說明。"],["黃副司長蘭琇：跟委員報告，剛剛提到整個監察院對教育部的建議，其實我們都有持續在掌握當中。我們現在是要加強落實校園有關於性平事件的通報，並在相關的條例裡面規定通報的責任，以及相關的罰則；所有教師在相關的研習裡面，我們都要求要落實通報的責任；當然有關於不適任人員的聘任，我們也都有相關的規範。委員剛剛提到這個建議，我們後續還是會持續加強，比如在學校的老師落實相關的通報責任，以及在所有的性別平等教育裡面如何融入課程，讓學生及在學校第一線的教師，遇到性平事件，比如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都要落實通報的責任。"],["蔣委員萬安：好，副司長，我知道你們現在都有通報的機制，也賦予老師、教職員通報的責任，但是就像我剛剛講的，其實有時候因為學校內部的調查，內部人員可能會擔心上級的壓力而不敢通報，因為環境比較封閉，所以監察院才會提出是不是可以有一個獨立公正的機構能夠介入，以及怎麼樣完善吹哨者保護機制。就是因為今天如果老師知道了，是不是可以安心的去通報，還是會擔心自身的工作都受到影響，而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才會讓外界覺得現在有很多的黑數存在。所以我希望教育部可以持續就這部分去加強、去研擬改善的方案。","最後，我再請教李次長，性侵害案件當中除了受害者需要更完善的協助，其實針對未成年的性侵害行為人，也就加害人，後續的處理也非常重要。"],["李次長麗芬：是。"],["蔣委員萬安：衛福部去年有承諾要研擬性侵事件未成年行為人處遇指引，請問現在進度如何？已經完成了嗎？"],["李次長麗芬：已經完成了，我們這次修法也有特別提到，如果在通報的時候發現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話，也要結合整個網絡特別在教育、社政、衛政，一定要協力對相對人提供相關的處遇輔導。剛剛委員關心通報這部分，我們在這次修法除了規定對通報的人個資要保密之外，如果洩漏了通報人的身分，這次有增訂罰則，就是希望能夠落實這樣一個責任通報。"],["蔣委員萬安：好，謝謝次長。","最後，網路兒少性剝削的問題，性剝削的加害人往往運用社群網站、通訊軟體作為接觸兒少的主要媒介，兒福聯盟有一個調查，25.1%的兒少曾經在網路上被要求提供裸露私密的照片或影片，事實上現在兒少性剝削條例第四條就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我想請教副司長，教育部有沒有掌握對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的頻率跟內容？"],["黃副司長蘭琇：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議題是我們這個年度性別平等教育的重要議題，我們都有要求現場的老師，必須把兒少性剝削的議題，包括在網路上可能會遇到的性平事件，融入在性別平等教育我們每年要求的課程裡面，這也是院層級我們管考非常重要的議題，也謝謝委員關心，我們會持續掌握。"],["蔣委員萬安：所以現在所有學校都有做嗎？"],["黃副司長蘭琇：因為這個課程我們有規定每學年一定要實施，所以學校按照規定一定都要去落實，我們也透過多樣的方式去加強這方面的宣導。"],["蔣委員萬安：好，再請副司長給我一個報告，就是你們掌握各個學校的頻率、內容是否確實按照第四條的規定辦理，把網路兒少性剝削的問題相關內容有放在裡面。"],["黃副司長蘭琇：好，是。"],["蔣委員萬安：是不是每個學年都有辦這樣一個防制教育，好不好？"],["黃副司長蘭琇：好，謝謝委員。"],["主席：接著請蔡委員壁如發言。"],["段落：質詢：蔡委員壁如：10:29"],["蔡委員壁如：（10時29分）今天主要是討論性犯罪的議題，對衛福部來講這應該是社會安全網的一環，現在我們有幾個議題都在討論，不管是針對思覺失調症的精神衛生法，或者是針對酒駕、酒癮的病患、社會邊緣人，甚至是性犯罪的議題，我想這些都是社會安全網的一環。本席是一個媽媽，同時也是一個護理師，我所關心的還包括教育面，所以今天我想要討教的是教育部的一些政策，其次是宣導的部分，再者是防治的部分。其實這個議題很重要，我在醫院常常看到遭受侵害的人，不管是學童或幼兒，他們的重建非常重要，其實重建不只是生理上的重建，甚至還包括心理上影響他們一輩子的重建。基本上，加強教育和宣導可以提高防範意識，不知教育部有沒有把它列為重要的課綱或議題，在每學期進行這樣的教育？"],["主席：請教育部特教司黃副司長說明。"],["黃副司長蘭琇：跟委員報告，關於性別平等教育，其實在12年國教課綱裡面都有落實相關宣導工作，當然就是因應不同的議題、不同的重點，老師都會滾動式調整課程和教學方式。目前在學校裡面也有三級專業輔導人員，我們會落實三級輔導機制，也就是說，藉由學校的教師和輔導專業，我們希望可以針對性犯罪的部分，提高學童保護自身的意識與觀念。"],["蔡委員壁如：就醫學的觀點來講，其實是預防重於治療，如果能在預防端做好，後面所產生的併發症就不會那麼嚴重，社會安全網也才不會漏接這些邊緣人，不然就得花費更多心力和經費去做之後的重建工作，所以在防治上要能有效阻嚇這樣的犯罪。再來就是最後要有能力去陪伴這些重建的人，不管是加害人或被害人，他們要能重返社會，其實這是社會安全網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根據教育部剛才的回答，相關工作你們好像已經都做了，但為什麼性侵害的案件卻越來越多？而且未成年的被害人所占的比率超過60%，剛才也有委員指出校園的性侵害案件，不管是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件數都不斷在升高。教育人員的避責或是兒少的隱忍會不會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不知教育部針對校園這個場域有什麼樣的作為？剛才你講了那麼多，但我們卻看不到具體作為，只有感覺案件數越來越多。"],["黃副司長蘭琇：跟委員報告，目前在所有校園裡面都有加強相關機制，包括學校必須定期召開性平委員會，針對學校裡面可能遇到的狀況或相關案件，我們都有相關的掌控，學校也必須循這個機制……"],["蔡委員壁如：副司長你可能只是在背一些宣導上的文字，但是從實際面看起來卻好像沒有展現在實質的數據上面，我想我們還是應該要重視數字管理，現在這樣的案件越來越多，而且多為弱勢族群，比如108年原住民在這部分的比率大概是一般的3.64倍，109年增加為4.25倍，其實這些人都是弱勢，或者是在教育上可能沒有被宣導到，不只是幼童、學童，甚至是教育人員，尤其學校自殺式的通報可能是一種阻礙通報的方式，意思就是如果機關依法通報員工的不當行為，好像會導致整個學校或機構經營困難，乃至歇業，所以通常會因此而不願意通報，但這樣卻會助長對兒少的性侵氾濫。剛才也有許多委員提到揭弊者保護這件事情，不知教育部或法務部有沒有相對應的策略？"],["黃副司長蘭琇：跟委員報告，在這次修法當中，針對檢舉人的部分其實也有相關的保密設計，我們希望透過法令的保護讓他們可以勇於揭發和檢舉。"],["蔡委員壁如：其實有很多預防都是在教育端、學校端，甚至是類似補習班等輔導安置機構裡面，我比較關心的是前面這一段，我必須再講一遍：預防重於治療。後面可能要由衛福部花很多錢去建構社會安全網，那是各個部會要一起來做的。所以我覺得教育部針對這部分應該要予以加強，到目前為止，我還聽不到一些比較具體有效的方法。","接下來我想要請問有關性影像傳播的防制，公部門的能量是不是會不夠？"],["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這樣的通報案件……"],["蔡委員壁如：每年的通報案數其實是越來越多，而且這還不包含黑數，我想還是回到我剛才所講的，這方面有賴教育部的教育和宣導。針對性影像傳播通報案件每年節節上升這件事情，不知公部門的能量是不是足夠應付？政府的能量夠嗎？"],["李次長麗芬：在巡檢的部分，可能需要警察……"],["蔡委員壁如：所以是法務部要回答嗎？"],["李次長麗芬：只要接獲通報需要我們針對兒少進行相關保護及服務，目前社政單位可以完全提供服務沒有問題。"],["蔡委員壁如：所以查緝性影像傳播是由警政署負責嗎？這是警政署要回答的嗎？請問目前的量能夠不夠？因為每年通報的數量越來越多，以警政署的人力來講，公部門的量能夠嗎？可以應付這樣的狀況嗎？"],["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李副署長說明。"],["李副署長永癸：我們都有專案警察，也就是由婦幼隊及科偵隊在處理這個區塊的案件，目前的量能還可以。"],["蔡委員壁如：其實民間業者也應該要協力主動發覺。","另外，剛剛有委員問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因為我沒有聽得很清楚，是不是可以再回答一遍？有關兒少性剝削防制的部分是不是要納入刑法規範？"],["李次長麗芬：在此向委員說明，剛剛提到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主要是因為目前在國際上確實是針對兒少性剝削的現象……"],["蔡委員壁如：性侵害防治法第十三條有第三項，但是兒少法……"],["李次長麗芬：現在的技術叫做PhotoDNA，比較大的業者包括微軟、Google、臉書，其實他們都運用這樣的技術主動比對並移除兒少性剝削的影像，可是目前這項技術並沒有用到成年人的部分。如果未來國際的趨勢是可以運用到成年人的部分，當然我們一定也會協助針對成年人的部分與業者接洽，希望也能進行比對與下架。礙於技術，目前只授權到針對兒少的部分。"],["蔡委員壁如：所以只是礙於技術沒有辦法。"],["李次長麗芬：因為國際上在處理這部分的問題時，他們認為對於兒少的保障應該要更高，所以目前他們只把這項技術用在兒少性剝削的部分。"],["蔡委員壁如：希望我們的技術可以加強。最後我還是要講回來第一張PowerPoint，其實對於性犯罪這件事情，我的原則是從教育宣導開始做起，畢竟預防還是重於治療，因為一旦發生併發症、一旦到後端去重建，尤其這會影響到許多青少年的一輩子，即使後面再花更多錢、更多精力，其實都沒有辦法彌補，所以還是那句話──預防重於治療，謝謝。"],["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主席：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邱委員泰源發言。"],["段落：質詢：邱委員泰源：10:50"],["邱委員泰源：（10時50分）次長好。我想您在關心兒少的部分貢獻非常多，也長期關注。修法好像在治標，今天也會談一些治本的事情。","從國際的情勢來看，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對於兒少權益的注意項目相當多，從簡報左邊可以看到「終結各種形式的兒童虐待、剝削、走私、暴力及施虐」，我想這是世界各國都一直在發生的，臺灣也非常積極在處理，在大家的努力之下，我們可以做得更好。","當然，我們要關心一下現在性侵害及性剝削的情況，看起來在性侵害裡面大概有六成受暴者是未成年的兒少，好像通報數有上升，不過有時候通報數上升不見得是壞事，反而是一種early detcetion，對於任何數據，我們都要多元化來看。","今天大家一直談到要提升刑責、加重罰則的部分，請問次長，政府在具體的防制措施裡面有沒有什麼可以告訴大家的？"],["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委員好。我們確實當然希望預防在先，所以這一次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都有強化學校學生的教育，我們希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法，能夠增列針對高中以下的學生在課程中融入相關的教育內容，而且一個學期要有2個小時的課程。其次，針對5歲以下的幼兒，我們也希望進行教育宣導，本部保護司已經完成教材的編寫，希望與教育部合作，在幼兒園能夠讓孩子有保護的觀念。此外，老師及家長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們也會持續加強對老師及家長的宣導。"],["邱委員泰源：好，謝謝次長這麼精要地把重點都提出來。不過站在青少年醫學的角度，不管是兒少聯盟或青少年醫學會，他們覺得有兩點需要加強，我先提出來，本來後面才要提到，但是因為次長回答得很好，所以我就先提出來。第一個，他們覺得衛福部相關機構及教育部的機構好像沒有合作得太好，就他們實際上在關心這個領域來講，他們覺得有需要加強，等一下大家可以討論一下。","第二個，剛剛提到很多的教育或身心輔導、協助，其實青少年醫學會有很多訓練，這二十多年來訓練滿多專家團隊，可是他們有時候要進去卻沒有平台。所以他們很希望國高中至少能跟醫療機構合作，不管是顧問也好、諮詢也好，或者跟社區醫療的醫療群合作，甚至他們比較具體建議也應該在學校衛生法裡面落實。其實青少年學生也知道，如果有醫療的同仁、尤其是醫生進去學校講一些課或宣導相關的事情，學生回家以後都會跟爸媽一直講，看起來有時候效果還不錯，但是如果由老師來講，學生會以為是在上課，也不會回家講，無法澈底再傳回家庭，所以要借用臺灣社區醫療的力量。說實在的，這些醫師也不是吃飽太閒沒事做，而是他們覺得這是重點。我先提出這兩個意見，等一下你們再回答。"],["李次長麗芬：好。"],["邱委員泰源：其實不管是兒少健康聯盟、甚至醫師公會也一直在推校園裡面做很多、很多的教育，所有家長的小孩幾乎都是從青少年階段長大的，我們立法院從上一屆一直到現在都在質詢這件事情，感覺上還是很困難，尤其在網路方面，新興的方式很多。據疫情期間的統計，使用網路的狀況越來越多，相關的犯罪是不是可能更嚴重？其實政府應該更有效地因應。","針對兒少的修法部分，不管是性侵或性剝削，都是青少年醫學會關心的。簡報上是醫學院上課的資料，其實醫學院也一直在紮根，讓很多醫學院的醫學生能夠知道，包括法令是哪一方面在處理。","今天修法希望朝向提升刑責、加重罰則，本席都全力支持，包括范雲委員等等的提案，我覺得都非常有道理。","接下來這張簡報是有關學校裡面三段五級的性教育，這才是讓他們對性這件事情能夠更open、更公開、很自然地來談，這是很重要的事情，也是我們一直要努力的。甚至醫療健康門診都有身心健康評估，我們用這樣的表，就好像自殺防治一樣，李明濱教授與廖國棟醫師是好朋友，現在自殺防治已經發展到在社區裡面做憂鬱症的screen來防治自殺，希望能早期發現，做一點評估就知道青少年的狀況是否比較需要處理，這部分可能要再落實。","今天健康署的代表沒來，其實他們過去很努力，我想次長也很清楚。我們成立了青少年的親善門診，也建立了健康支持的網絡，要不然我們沒辦法早期發現青少年的問題，給他們幫助，或是他們一旦有問題，也不曉得要去哪裡尋求幫助。所以這幾年來我們很努力推動健康促進的學校、健康支持的社會或健康促進的家庭，最重要就是要結合社區醫療群的家庭醫師，在醫院裡面也有提供青少年保健門診。所以我希望衛福部與教育部負責的部門能夠更緊密的合作，協同民間組織共同落實，我想根本之道還是要把這件事情做好，不曉得次長有什麼補充？"],["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的指教。其實我們跟教育部現在合作得非常密切。我本身跟教育部次長負責在督導青少年的自殺防治，已經有建立一個平台，我覺得或許針對兒少的議題，我們可以在這樣的平台之下，由這兩個部會的次長一起督導，我覺得這個部分可以加強跟教育部的合作。","剛剛委員提了很多指教，都是針對兒少的身心健康，不只是性侵害的部分。如果回到性侵害保護、兒虐保護的部分，現在全國已經有11家兒少保護的整合中心。過去才7家，現在已經有11家。這11家兒少保護的整合中心是針對兒內跟受到性侵害的兒少，其實都可以提供一些在醫學上的幫助，包括診療還有協助檢察官做驗傷或治療等等。"],["邱委員泰源：上面有明文寫出來嗎？"],["李次長麗芬：都有，這是他們的工作，因為委員剛剛也提醒我們要跟醫療單位多合作，特別是在兒少醫學的部分，其實我們真的非常需要，包括身心的健康、兒少性剝削、戀童癖加害人的處遇，或是在網路上一些兒少色情的影像、影片，要如何去判定他是不是未成年人，其實這個部分都需要醫學專業的協助，我們一定會跟醫學專家們繼續聯繫並一起合作保護兒少，謝謝。"],["邱委員泰源：謝謝次長，非常感謝。"],["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段落：質詢：葉委員毓蘭：11:1"],["葉委員毓蘭：（11時1分）各位早。在座的大概除了NCC之外應該都知道我過去二十幾年都在這個領域上努力。當然我們去年談到性私密影像問題的時候，本來期待是能夠通過一個專法，但是現在拆成四個法，分別在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雖然化整為零，但我還是希望它能夠有解決問題的效果。","在修法之前，我們已經大概把性私密影像的洩漏分成三個大題目，成年人沒有影像下架的規定，兒少是用兒少法來下架影像；在偵查犯罪這部分，因為分屬多種程序，不管是偵查犯罪、加害人處遇、被害人療癒、影像下架，所以被害人經常是心力交瘁的，我們缺乏一個個案管理的觀念，也沒有禁制令司法程序，可以讓加害人、被害人的影片下架變成馬上辦中心，類似一條龍的作法。","表面上影像下架是由iWIN負責，但是說實在的，我對iWIN有無發揮即時的功能，我其實是存疑的。請教一下，在修法之後，因為上一次11月17日我在這裡請教陳時中部長的時候他說，如果是兒少性影像當然是由衛生機關負責，但是修法之後，成年人的部分是由誰負責呢？"],["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修法之後的部分，因為請業者移除、下架的條文其實都跟兒少性剝削、性侵害裡的條文完全一致，只有第三項，也就是剛剛講的PhotoDNA的技術只有用在兒少，所以只有第三項不一樣，其他都是一致的……"],["葉委員毓蘭：所以還是要請業者負責下架，對不對？"],["李次長麗芬：待業者發現或是被通知的時候就會撤下，我們都知道，媒體網路會牽涉到之前行政院針對網路有做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分工，我們會在那個分工的準則之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做裁罰。"],["葉委員毓蘭：有沒有怎麼樣的法令可以來控管業者的配合是否積極？"],["李次長麗芬：如果你沒有接獲通知、你沒有限制或移除、沒有保存180天，我們就會有處罰，所以是有罰則的。"],["葉委員毓蘭：因為本席發現，譬如我前一陣子在問Facebook或YouTube上這些爭議的時候，公平會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經濟部說關於競爭力或是公平交易是屬於公平會，我們不可以再這樣推來推去的。所以同樣在性私密中，會有兒少、也會有成年人，不會複雜化，反正都會有一個事業主管機關，所以能不能麻煩正式的告訴我，是哪個機關會負責通知業者？"],["李次長麗芬：應該是說發現的單位會負責，例如警察如果知道他可以通知，主管機關也可以通知，其實現在有很多的作法，因為現在有iWIN的窗口，所以有些就會透過iWIN來通知業者。所以本來就沒有規定一定是iWIN才可以通知，我相信有很多是由警察來通知業者的。"],["葉委員毓蘭：NCC有沒有統計在過去這段時間，到底iWIN處理類似的案件通知了多少次？有沒有通知業者儘速下架？如果不通知的話後續有沒有裁罰？如果他不遵從下架影片有沒有裁罰？最後應該還是回歸到你們，因為你們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果他沒有立刻下架，你們會怎麼做呢？"],["主席：請通傳會吳專門委員說明。"],["吳專門委員宜倫：現在這個部分，我們必須說其實iWIN在執行時，業者的配合度真的算是滿好的。"],["葉委員毓蘭：算滿好的？"],["吳專門委員宜倫：對，其實……"],["葉委員毓蘭：只有你們幾個有綠色通道，不是嗎？本席過去因為網路上三不五時就有不知名的網友，用假帳號留下污辱的言語等等，只要一提告，就會告訴你，這是境外的IP無法查察，我認為這部分你不可以說因為我們有幾個綠色通道都配合良好，我之所以把林司長跟李副署長也一起請上來的原因是，我看到范雲委員其實很看重我們的警察，也知道全中華民國在查緝這部分最主要的主力是警察機關，可是警察機關通常也是最無力的，因為要業者下架，對不起，要透過iWIN、NCC，NCC如果不支持，警察就會非常辛苦，請李副署長說明一下我們現行的困境。"],["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李副署長說明。"],["李副署長永癸：其實我們警察是負責偵察，也就是查緝嫌疑人，在偵查當中，如果我們發現的話會通報，至於移除的部分當然是由權責單位負責，但是我們警察是負責通報；在偵察方面，我們的困難是在於追查網路上的嫌疑人，在國內都沒有問題，很快就破案了，但如果是在境外的話，可能就需要相關單位配合、幫忙才有辦法。"],["葉委員毓蘭：可不可以請警政署會後給我一份資料，統計一下，有多少是境外的，或者是你們向NCC提出要求業者下架協助他們處理的時程，好不好？因為我們是面對被害人，其實警察做了很多被害人保護的部分，可是被害人發現影像仍然還在網路上的時候，他就會一直怪警察，這樣很像詐騙犯罪，譬如ATM有錄下車手的影像，警察要請銀行提供影像的時候，過去時程可以是三個禮拜，也可以是一個月，當然因為本席出面協調之後，他們現在是一個禮拜提供影像，我只是把這個例子提出來，讓其他的委員瞭解，不是警察不做，警察在這邊是屬於下游的，可能上游的檢察官這邊也要有一個機制，譬如你有一個綠色通道，我們應該也要讓警察有緊急申請上級指揮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緊急協助通道，也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段落：質詢：廖委員國棟：11:10"],["廖委員國棟：（11時10分）今天看到的報告裡面，數據幾乎都是以監察院的報告為背景，在這個背景當中，我特別注意到的是原住民這個區塊，前面的發言委員大概比較不會觸及，我自己身為原住民，看了這個數據以後，真正的觸目驚心！過去從來沒有想到環境或原住民所遭受的、遭遇的，過去並沒有特別的被凸顯，大概都融在所有的案例中。","我想問幾個問題，教育部自己也有做一個統計，109學年度校園性侵害調查屬實的案件總計408件，這麼多！其中36件是老師對學生，2件是職工對學生；108年有40件是老師對學生，7件是職工對學生；再往前一年（107年）是38件老師對學生，4件是職工對學生。所以整體而言，每一年有將近40名狼師對學生伸出狼爪，所以教育部有沒有什麼特別的機制防範這件事情？"],["主席：請教育部特教司黃副司長說明。"],["黃副司長蘭琇：跟委員報告，這些狀況都讓我們覺得非常痛心，所以教育部對於所有不適任教師，其實現在都有一個系統在加以管控，如果他曾經有類似這些性平的案件，根據通報調查屬實，教育部的所有教師系統裡面都有進行管考，有相關這些部分的教師都不得再進入學校、再聘任為老師。當然在每年相關的教師研習，我們都會再三加強性別平等教育等的宣導，如何在校園裡面避免性侵害、性霸凌跟性騷擾的事情發生，也會是教育部接下來的工作重點。"],["廖委員國棟：這個有一點變成像是事後在處理，我現在問你的是防範於未然，剛剛都一直在講防範，這個部分你們的作為呢？"],["黃副司長蘭琇：這個部分也會納入在跟老師的聘約中。"],["廖委員國棟：所以這個聘約的內容大概會是什麼？"],["黃副司長蘭琇：這是另外一個單位……"],["廖委員國棟：你們怎麼樣去防治有這種潛在性的這些老師的可能性？"],["黃副司長蘭琇：在教師法中有非常明確的規範，就是有關有些不當行為或是有這些觸法的情事，在教師法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規範，在老師的聘約中也有把這些落入文字，學校在聘任之前，都要非常了解相關的權利義務的說明。"],["廖委員國棟：第二道議題，我看到數據時嚇了一跳，因為過去很少觸及到這個議題。這個數據是目前原住民遭到性侵的比例比一般人還多，其中未成年被性侵的比例更高達13.4%，看了真是令人痛心！原住民占整個人口數才2.4%，但是在性侵這件事情卻高達10%，不成比例！真的不成比例！所以不管是它的嚴重性、結構性、社會性這些問題的背景之外，我不曉得衛福部在這個部分還有什麼可作為的呢？"],["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的提醒跟指教。確實我們自己也有發現，如果我們用受暴率來看，原住民兒少受暴率確實是非原住民兒少的四倍，所以我們確實有看到這樣的現象。所以其實我們在透過整個社安網的機制這個部分，我們希望跟原家中心（原住民家庭中心）在整個家暴防制部分中，現在在社安網裡面，原家中心也在我們的策略一，所以我們已經針對家暴等等這樣的家庭，特別是對脆弱的家庭，經濟弱勢的家庭，能夠多多的加強關懷跟服務。"],["廖委員國棟：你們跟原民會有沒有這種合作機制做進一步的防範？"],["李次長麗芬：在社安網中原家中心已經納入策略一了，所以我們會再針對這個議題看要怎麼強化。另外，我們發現可能有一些學校，性侵被通報的案件也比較多，我在想這部分其實可以跟教育部一起合作推動，針對原鄉地區的學生做自我保護的宣導。"],["廖委員國棟：教育部我等一下再問。我手邊的數據是根據監察院歷年來調查的17件重大兒少性侵的案件，發生的地點第一個是學校，第二個是安置機構，也發生不少案件，所以我們現在談的是一個「權勢」，假設我這邊是老師，當我在管理學生的時候，學生都非常尊敬老師的，那種權勢的關係，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議題，你們應該要關注。","請問教育部，我剛才講了109、108、107年監察院的相關報告，真是令人痛心的狀況。在徵選老師的時候，在剛才的說明以後，能不能再講講還有沒有什麼更清楚的來防備潛在的可能性？"],["黃副司長蘭琇：跟委員報告，剛才次長也有提到，現在教育部跟衛福部都有在密切合作，未來我們也會針對原住民的學生、弱勢或是偏鄉的學生，會去加強這些重點的輔導。目前學生輔導法也有規定，我們會落實三級輔導機制，希望更全面性的知道學校同學的身心狀況，針對原住民的學生、狀況，未來我們也會加強性別平等教育的宣導工作。"],["廖委員國棟：你們要考量他的文化背景因素，你們要加強宣導，深入偏鄉或原住民地區，辦理性侵防治宣導相關的活動，讓民眾能夠重視，這是一個很嚴肅的議題，因為一個被性侵的孩子，所受的影響是終生的，真的！我自己是醫生，我以前在開業的時候也碰過幾個這樣的案例，因為以前沒有數據，所以現在一看到這個數據，真的令人心痛！","另外一個問題我想再問衛福部，衛福部現在在政策面上，剛剛我問過了但我沒有聽得很清楚，因為我們現在在講原住民地區的案例為什麼會特別高，你們跟原民會有沒有相關的平行的平台一起面對這個議題？"],["李次長麗芬：我們沒有特別針對家暴、性侵，可是剛剛跟委員有報告，我們在社安網都有定期的會議，這部分原民會社福處的推動小組成員都有來參與平台的會議。我們這次針對社安網第二期，去年一整年，林政委帶著整個行政院團隊到22個縣市，都有去做整個輔導訪視，原民會其實也都有參與，其實他都是在整個社安網的成員中，所以在溝通上沒有問題。至於是不是要針對家暴、性侵這個部分有一個特別合作的方式，我覺得這部分可以做一些研議。"],["廖委員國棟：當我們看到這個數據的時候，我就特別要求你們真的要強化這個部分，怎麼樣跟原民會來針對偏鄉或是到偏鄉做宣導，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這個當中，其實教育部也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因為你們不只到社區，也可以到學校來做宣導，就拜託你們了。"],["李次長麗芬：好。謝謝。"],["主席：請黃委員秀芳發言。"],["段落：質詢：黃委員秀芳：11:20"],["黃委員秀芳：（11時20分）次長好。我先讓次長看一下我們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通報被害人的統計表，從106年一直到110年上半年，人數的部分都一直在增加，106年是1,060個，一直到110上半年是902個，如果用一整年度來看，按照這樣的比例來推估，屆時應該會超過1,500個或1,600個左右，所以請教次長，為什麼我們一直都在做宣導，衛福部也每年都在做宣導，就是有關兒童、少年性剝削、性侵防治等方面的宣導，為什麼還是有這麼多的兒童或少年受到這樣的傷害呢？"],["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委員好。跟委員報告，我們預估110年可能會達到1,800件，其實我們也有做相關類型的分析，但85%都是所謂的性影像，所以我們看到對兒少性剝削的型態，隨著整個科技技術、數位的發展，確實走向這樣一個數位性剝削的型態，而這個部分很需要透過整個教育宣導，讓我們的兒少建立自我保護的觀念以及對於別人隱私、身體的尊重，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會加強相關的教育宣導，對於兒少性剝削，我們都有召開跨部會的會議，今（111）年各部會宣導的主題就是性影像，我們希望能夠結合各部會的力量，大家一起針對這個問題進行宣導。"],["黃委員秀芳：次長講的這個我認同啦！因為我在地方服務的時候，就曾經接過兩、三個國小或國中女學生在這方面的案子，就是男性網友可能請她拍一些不雅照，然後就這樣上傳出去了，所以我一直認為，不論是衛福部也好或是跨部會的合作，可能需要再次的宣導，尤其學校的部分，我覺得學校的功能也非常重要，可以讓我們的學生知道如何保護自己，我覺得這部分應該再加強，不然看到這樣的數字，雖然我們一直都很重視，可是這個數字好像一直都在成長。"],["李次長麗芬：我們自己也在思考，對兒少宣導的方式應該怎麼做才會比較有效，這個部分確實我們都有在討論，的確不能只是跟他們說不能做、不能怎麼樣等等，但光是網路上，對於所謂朋友的界線等等，其實對我們的新世代來說，都是一個不一樣的定義，所以我們也希望整個宣導的方式，能夠來做一些精進以及更符合……"],["黃委員秀芳：可能就是用一些對現在年輕人聽得下去的語言來跟他們溝通。"],["李次長麗芬：是。"],["黃委員秀芳：接下來我想談的就是「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的成效，請問目前這個網站接到的案量還有成案的案量到底有多少？"],["李次長麗芬：我的印象中，每年的通報案件大概有26萬件以上。"],["黃委員秀芳：成案的部分呢？"],["李次長麗芬：進來之後，就會去做分流，如果是保護性個案，就會回到保護業務；脆家就回到社福中心；有些可能是在教育單位等等的，就會予以轉介，所以不同的型態會有不同開案的情形，詳細的資料，我現在手邊沒有，會後再提供給委員。"],["黃委員秀芳：好。如果你們接到的案量是26萬件的話，其實感覺也是滿多的。"],["李次長麗芬：是。"],["黃委員秀芳：26萬件當中若成案的話，數量到底又是多少呢？所以在這方面，可能我們大家都要一起來努力，據瞭解，目前年輕人的處理方式，也許會從網路上去求助，因為可能不太敢跟家裡的爸爸媽媽講，所以就從網路上來求助，我覺得這部分整個型態都在改變，所以你們在這方面可能也要再多關注一點。","再來，關於這次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其中刪除了中途學校的設立準用依據，想請教的是，因為你們只有提到「增訂其組織及教育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所以未來中途學校的部分，你們要如何規劃？具體的內容到底是如何？"],["李次長麗芬：跟委員報告，因為過去中途學校是準用矯正學校的編制，可是它就造成一個問題，就是在我們中途學校裡面的主管，沒有辦法取得主管加給等等，因為那個規定是要以法律定之，所以我們跟教育部已經達成共識，就是他們會在一年內完成中途學校的組織法草案，如此一來，反而可以讓它有一個更明確的組織法，而不是準用矯正學校的規定，其實我們過去也認為準用矯正學校並不是很適當，因為這群孩子是要被保護的，並不是相關的犯罪者，所以若有它自己的組織法，其實是更好的。","另外，我們也放寬了一些規定，即不會只是委託給地方政府，如果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願意自己來設立也可以，所以就這部分的規定，我們是希望能讓整個中途學校在法律的部分能夠更加明確、完善。"],["黃委員秀芳：那當然是很好。","接下來我想請教的是，跟騷防制法上會期已經通過，預計6月份開始正式施行，記得我上次有詢問過，一般的民眾第一時間可能會去報案，而警察如何受理，總是要有一個依據，譬如說遭受暴力攻擊的可能性有多高、案件危險性的評估方式或風險評估量表等等，有沒有類似這樣一個依據？因為我上次有問過，就是報案之後成案了，加上有時警察也沒有受過很正規的相關訓練，所以是不是要有一個風險評估量表這樣的表格，讓警察可以有一個依據？"],["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李副署長說明。"],["李副署長永癸：跟委員報告，有關跟騷法在認定上，我們已經定有相關準則了，讓我們基層同仁在適用法條上有標準、準則、依據了，目前我們也已在警政署辦過教育訓練，包括幹部訓練、種子教官訓練等等，而且現在各縣市警察局都有在辦理相關的教育訓練。"],["黃委員秀芳：所以一般基層的派出所員警，也都有受過這樣的訓練嗎？"],["李副署長永癸：對……"],["黃委員秀芳：每位都有接受這樣的訓練嗎？"],["李副署長永癸：對，現正在辦教育訓練，6月1日以後就可以完成，屆時我們基層同仁就會瞭解這有八種型態還有如何去受理報案，然後適用這個法令規定。"],["黃委員秀芳：希望6月份開始上路之後，不要讓這些基層員警，不知道如何去做這樣的工作，因為我覺得這個事情是很專業的，也要有一個辦案的準則。"],["李副署長永癸：是。"],["黃委員秀芳：要不然有時候他可能會無所適從，所以你們可能要做一些教育訓練，讓這些基層員警能夠有一個依據。"],["李副署長永癸：有一部分訓練已經完成，現在就是各縣市基層同仁的部分正在辦理相關的教育訓練。"],["黃委員秀芳：好。謝謝。","最後，因為4月2日是社工日，我們在七、八年前曾經做過一個問卷，有45%的社工曾親身遭受過口頭上的侮辱，我相信次長對這個應該非常清楚，社工可能會遭遇到威脅或肢體暴力，這可能每天都會上演。我們知道醫療人員有醫療法保障，他在執行業務時有受到一定保障。社工的話，雖然我們有一個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方案和執業安全輔導，種子教師培訓計畫裡面有保障社工人員的執業安全。請教次長，社工在執行業務時，有沒有可能也受到類似醫療法保障醫護人員這樣的保障？因為社工真的是每天都會面對到狀況，我聽到很多社工自己要到案家，去家訪也好，可能都會受到家屬或其他人的侮辱，次長對於我這樣的提議有何看法？"],["李次長麗芬：我很贊同，我們現在也在檢討社工師法，但是畢竟社工師法只有保障拿到社工師證照的社工，沒有拿到證照的社工，我們應該用什麼方式來維護他的執業安全，我們會再跟社工師、勞動部、勞安所來檢討怎麼把社工的執業安全保障做得更完備。","提到法律的部分，因為只有社工師法，我們並沒有社工法或社會福利人員法，這個部分我們還要再想想如何在法的層次解決，可是我們現在已經在進行一項工作，我們也得到行政院科辦的支持，我們在建立社工做家庭訪視風險模型，我們希望透過風險模型的建立，未來社工進行訪視時，可以先幫他算出哪些家庭是比較高風險的，這時候可能就可以請警察同仁陪同，或者我們社安網其他社工一起做家庭訪視，透過這樣的方式，至少確保在家庭訪視這部分能做到事先預防的工作，這是我們目前進行的以科技來協助社工工作。"],["黃委員秀芳：謝謝次長，因為社工真的滿辛苦的，我覺得他們應該受到更多的保障，尤其人身安全的保障。"],["李次長麗芬：謝謝。"],["主席：請莊委員競程發言。"],["段落：質詢：莊委員競程：11:33"],["莊委員競程：（11時33分）次長好。去年底幾起社會案件，引發我們對影像威脅、施暴等等事件，讓社會對於性私密的影像有高度的重視，行政院也迅速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項修正案，將性隱私權入法保護，跨出數位性別平等的第一步。對於行政院版的相關草案，團體也有一些意見，有意見的討論都是好的，大家都希望條文可以更加周延，所以有幾個問題想跟次長討論。行政單位未以專法的形式來處理相關型態的犯罪是為什麼？相關犯罪的條文內容散見於各項條文之中，會不會增加執法的困難？例如釐清法規適用的困擾，或者進而侵害被害人的權益等等，請次長說明一下。"],["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委員好。確實要不要立專法，行政部門其實都有做相關的討論和研議，以衛福部來講，我們現行有性侵害防治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法，這兩個法其實都是刑法的特別法，如果我們再針對性隱私部分立特別法，其實有些被害型態等等的樣態重疊，所以我們也比較擔心如果這樣的話，反而會有一些執行上的困擾。再者，性侵害防治法本來就是一個補充性的立法，它是違反刑法某幾樣性侵害的行為，我們給予被害人的保護機制，以及加害人的身心治療和登記報到，所以我們覺得就回歸到這兩個特別法，兒少的部分回到兒少，性隱私這部分就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裡面準用整個被害人的保護，以及對於相關需要特別做身心治療的加害人，我們一起來準用，做身心治療3+1，在治療期間還有登記報到，用這部分來做被害人的保護及加害人的處遇。"],["莊委員競程：我們這次修法有特別強調訴訟協助的機制以及犯罪被害補償金的制度、保護機構透明化等等，這些修正過去為什麼沒有？數位犯罪不是這次才有，這次修正的主要目的是什麼？預期效果是什麼？因為外界對於被害人的保護覺得重要的爭點在被害人的性影像會繼續在社群媒體散布的風險，這樣會一直加劇被害人的心理創傷，我們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定，網際網路業者應該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的義務，以及違反的罰則。如果是國外的機房呢？我們用什麼方式去要求？"],["李次長麗芬：國外的部分，我們這次有增加如果令他改善，他如果沒有改善的話，我們可以令他限制接取，國外這個部分如果他真的沒辦法配合，就授權我們行政主管機關有這樣的權力，讓他在國內就接取不到、看不到，用這樣的方式限制被害人的性影像被瀏覽。"],["莊委員競程：這次修法比較特別的是法務部推動修復式的司法，為什麼採用修復式司法的方式來處理？與目前應報式的司法有什麼不同，具體上要如何落實？"],["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林司長錦村：跟委員報告，現在訴訟法規定就有提到修復式司法幾個字，犯保裡面強調修復式司法，我們以前著重在懲罰被告，就是所謂的加害人，但是被害人受到傷害的部分要如何有機會平復？包括他所受的財產或身心的創傷，經由修復式司法讓他能夠慢慢平復，我想這對被害人而言是滿周延的法律，對他有相當的幫助。"],["莊委員競程：被告假設可以停止羈押時，他得指定相關被害人保護措施，命被告遵守，包括禁止騷擾、接觸或其他的危害行為，但是如果加害人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或另構成其他的刑責，這些我們都知道，但是碰到案件時，我們常常看到被告的家屬或某某人代替被告來發言，這對被害人也是一種騷擾和傷害，這樣的情況要怎麼處理？"],["林司長錦村：假設有家屬或其他人幫他代為發言是經由被告的教唆，或是請求協助做這種行為對外發言，個案上也可以認定是被告違反保護令的行為。"],["莊委員競程：對啦！但是在認定上就會很模糊。"],["林司長錦村：個案上要經由調查來加以認定。"],["莊委員競程：這個要再思考討論一下。我們當然樂見法務部在修正重點中有提到通盤調整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的制度和性質，特別是在補償金的制度上，從原先的代位求償、損害賠償性質修正為國家責任性質，對於整個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是不是也要思考該如何精進，例如法務部專責機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一年大約只有8,000萬元的經費，用於被害人和家屬的保護支持服務，平均一位專任人員要服務197件被害家庭，這樣對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夠不夠？"],["林司長錦村：我們當然希望對被害人的保護越來越好，但是因為國家財政的關係，希望未來大院在審查相關預算時，針對被害人保護的區塊，能夠讓法務部增列、寬列相關的預算。"],["莊委員競程：好，如果真的有需要我們會給予支持，希望這次的修法可以讓它比較妥善，可以保護到被害人。","最後請教警政署，今天的新聞有報導一位藝人謝忻，她過去的私密照被人在網路上散播，於是她去警局報案。事後她接到警察來電告知，有媒體記者想要她報案時的照片，但她明確表達了不願意，因為她認為自己不是罪犯。她的私密照已經被人放到網路上，警察同仁又要把她報案時的照片給媒體，對此她明確表達了不願意，但是就在她結束通話後的30秒，她的報案照片已經刊登在各大媒體上。請問警察局這樣流出她的照片，跟她的私密照被流出的邏輯有什麼不同？"],["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李副署長說明。"],["李副署長永癸：我們的規定是不可以，這個個案我們會調查處理。"],["莊委員競程：這是今天的新聞，我覺得警察是人民的保母，人民要充分的信任警察。謝忻已經明確表達不願意將報案的照片給媒體，但警察還是把它流出去，而且是在她掛掉電話後的30秒，就在各大媒體看到她報案的照片。我認為人民保母不應該這樣做，這部分可能要回去檢討一下。"],["李副署長永癸：我們的要求是不可以的，我們會專案調查，之後再跟委員報告，謝謝。"],["莊委員競程：好，謝謝。"],["主席：接下來請何委員志偉發言。"],["段落：質詢：何委員志偉：11:42"],["何委員志偉：（11時42分）司長，2020年1到6月份，你知道通報的數據大概是多少嗎？"],["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委員是指兒少性剝削嗎？"],["何委員志偉：對，我直接講好了，總共是891人。其實這是前年的數據，我的問題是為什麼會delay這麼多？現在都已經2022年了，資料是從你們的官網抓的，數據的更新怎麼會這麼慢呢？"],["張司長秀鴛：我們目前的數據大概是半年更新1次。"],["何委員志偉：我在此具體要求能否隨時更新？我們一直說just in time，這是一個非常清楚的邏輯，但問題是出在警政署還是衛福部？為什麼會半年才更新1次？這不過是通報而已，請問能否做到隨時更新？"],["張司長秀鴛：我們可以帶回去，因為它涉及……"],["何委員志偉：可不可以不要半年1次？"],["張司長秀鴛：我們可以帶回去……"],["何委員志偉：請教衛福部，澳洲過去花了5年的時間去釐清如何保護兒童。我今天要指控的是，我們連統計都統計不好了，更何況去研究、去解決問題。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是半官方、官方直接進駐，針對這些孩童及加害者做全面的釐清，並且有規模和系統性地用了5年的時間。我們有沒有在做這些事情？我們甚至連事後的統計都有問題，更何況是事前的預防？這個問題我要點出來，所以是否可以在此承諾不要再半年1次了，有沒有機會？你個人的傾向如何？你自己在這個位子上有意願做嗎？"],["張司長秀鴛：跟委員說明，因為它涉及公務統計，公務統計不是只有統計兒少性剝削……"],["何委員志偉：那就是集體的怠惰跟緩慢啊！這個部分請直接承諾，可以嗎？"],["張司長秀鴛：是。"],["何委員志偉：還是你在等長官點頭？"],["張司長秀鴛：沒有，我們會帶回去……"],["何委員志偉：請直接承諾。"],["張司長秀鴛：是。"],["何委員志偉：即時更新，這是第一件事情。你說「是」我就當你同意了，不能再每半年更新1次了。","接下來我要向司法院提出另一個指控，高雄有一名林姓男子將6歲女童抱在腿上性侵得逞，最後法院認定這名犯嫌無客觀使用強暴或威脅等強制手段，沒有違反女童意願，所以最後輕判。我要問的問題很清楚，5歲、6歲、7歲、8歲、9歲、10歲、11歲，甚至15歲的男孩或女孩，他們怎麼知道什麼是合意性交？今天我給他一支i-Phone，送他一台i-Pad，給他一個好玩的玩具，這樣就變成合意性交，變成一個交易的邏輯嗎？絕對不是嘛！請問在實務上你們到底如何判定？"],["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文法官說明。"],["文法官家倩：跟未成年人性交的部分，刑法上有兩個條文，一個是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一條，保障的法意是違反性自主權，另外的……"],["何委員志偉：我要強調的是，你都講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或第二百二十七條條文，違反本身意願跟合意的刑期是不一樣的，但是針對一個幼童，一個小baby，他可能吃飯都還要人家幫忙，可能連換衣服和洗澡都還不太會，他怎麼會知道什麼是合意和不合意？這個部分真的要檢討，因為問題的核心是根本就不應該發生。","主席，非常抱歉，請再給我1分鐘的時間。酒駕防治很重要，現在再犯者可以公布照片了。我想就教於法務部，針對酒駕累犯是否有研究、評估和study過，有沒有辦法嚇阻酒駕犯罪的行為？"],["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林司長錦村：委員是指公布照片的部分嗎？"],["何委員志偉：對，去識別化、姓名、模糊化照片直接公布，你們有沒有研究過？請回答有或沒有即可。"],["林司長錦村：就我所知部裡沒有這方面的……"],["何委員志偉：沒有評估過？但是就您的專業來講，這樣的處置你認同嗎？有沒有辦法在某種程度去嚇阻？"],["林司長錦村：因為有關公布照片的法律規定，並不是法務部主管的法規。"],["何委員志偉：沒關係，我今天要主張的是，韓國從2000年開始實施「保護青少年免遭性剝削法」，現在相隔11年之後，他們直接公布照片、住址，各式各樣的特徵全部都公布。我再次強調韓國的法規我們不一定適用，但是孰輕孰重？一個是酒駕，有傷人或致死的可能，但今天這是性侵、是強迫，甚至將受害過程錄影並散播，因為有一群非常病態的同好者。","今天衛福部、司法院、法務部都在這裡，我們身邊都有小朋友，每一個小朋友都是大家的公共財。我要問一個問題，一樣都是中華民國，酒駕累犯的照片可以公布了，關於幼童性侵害者的法規制定，你們認不認同或支不支持，未來不要再有這些性侵幼童、兒童、青少年的事情了。光是去年半年的時間，通報就逼近900例！剛剛保護司已經承諾會持續更新，我們該不該公布他們的相關資訊？大家都很痛恨酒駕，如果酒駕累犯可以公布，更何況是我們身邊的小朋友，請問法務部的認知是什麼？"],["林司長錦村：兒少跟性剝削的法規主管單位並不是法務部，但有關委員提到公布性侵犯照片的部分，我知道美國有些州……"],["何委員志偉：梅根法案。"],["林司長錦村：美國各州有這個規定，南韓也有這個……"],["何委員志偉：網路上隨時可以看得很清楚，包含特徵以及具體的訊息。沒關係，我只是要一個答案，也請衛福部李次長給我一個答案，因為時間不夠，我只要知道要或不要？該不該朝這個方向走？酒駕可以公布，那性侵呢？"],["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關於兒少性剝削、兒少性侵這個部分，我剛剛有問同仁，兒少性剝削的條例過去曾經有公告，但後來有一次立法院修法拿掉了。因為兒少性剝削的樣態太多，我覺得可能要去研議。"],["何委員志偉：該不該朝公開公告的方向走？"],["李次長麗芬：能否請委員給我們時間去研議？因為它的型態很多元……"],["何委員志偉：不行，光是半年就900件了！而且這還是你們統計這麼不完整……"],["李次長麗芬：這900件有85%都是散播性影像，而且還都是學生……"],["何委員志偉：一樣啊！學生又怎樣？學生殺人可以無罪嗎？不是啊！學生既然敢做就要敢當。"],["李次長麗芬：是，這個部分我們會……"],["何委員志偉：我們針對不同的樣態，但是最惡劣的那一種該不該公布？連續的、惡意的這些……"],["李次長麗芬：這些惡意的、重大的部分，我們可以來研議……"],["何委員志偉：你們願意研議，願意往這個方向，是或不是？"],["李次長麗芬：是，我們會來研議。"],["何委員志偉：好，拜託各位了。今天的結論就是要即時更新你們的數據，謝謝。"],["李次長麗芬：好，謝謝。"],["主席：接下來請張委員育美發言。"],["段落：質詢：張委員育美：11:51"],["張委員育美：（11時51分）次長好。今天排案審查兒少性剝削條例，跟相關性侵害的防治條例，對於修法的大方向我表示支持。畢竟從南韓N號房事件爆發至今已經兩年，期間國內兒少團體多次呼籲儘速展開修法，我也有提出相關的修法草案，為了回應各界的期待，我們一定要邁開修法進度的步伐。","首先我要和次長討論創傷復原機制的成效，遭性侵害、性剝削的兒童與少年，往往需要漫長的復原過程。根據美國童年逆境經驗的研究顯示，創傷事件復原過程中，可能造成兒少以後嚴重的、終生的、生理和心理的健康問題，例如憂鬱症、自殺念頭、酒精、物質濫用、肥胖、攻擊行為、工作成效低下，以及需要較高的社會福利需求與醫療支出，這些次長應該知道。"],["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是的。"],["張委員育美：雖然創傷剛發生的時候，我們都有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社政資源、性侵害責任醫院的衛政資源，還有各地警察局的警政資源協助網絡。但是相對在創傷復原上，請問部長，國內目前有多少間性侵害被害者創傷復原中心？"],["李次長麗芬：目前是7間創傷復原中心，過去只有4間，今年我們增設至7間。","跟委員報告，遭遇性侵害時，無論成年或未成年，在整個社工服務的環節中，如果有創傷相關的諮商等復原需求，本來就可以在服務的階段結合相關資源進行創傷服務。創傷復原中心除了提供這樣的服務之外，也開放給過去可能沒有通報的早年受害個案，他們也可以來這7間創傷復原中心尋求協助。"],["張委員育美：好。根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的計畫，衛福部統計每位性侵害被害人，平均僅得1.27次的心理諮商服務，不到2次，因此非常需要布建性侵害個案創傷服務中心。衛福部雖然有提出性創傷復原方案，但其中原來的創傷復原機構僅限於北部跟中部，南部和東部仍缺乏相關的服務。","我從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中，沒有看到立即的性侵害創傷復健中心關鍵的KPI績效指標。請問次長，未來幾年你們要布建發展性侵害創傷復原服務的短、中、長期目標分別為何？現在只有這7間對不對？"],["李次長麗芬：過去只有4間，確實是集中在北部，我們今年布建到7間，南部、東部也有了，所以我們今年在北中南東都有布建相關的資源。剛剛委員提到的1.27次應該是在整個創傷的第一階段。"],["張委員育美：對啊！只有1.27次。"],["李次長麗芬：其實接下來如果還有需要，一定都有連續性的服務，現在我們對社工都有做創傷知情的訓練，所以他們會很清楚地瞭解被害人有這樣的需求。"],["張委員育美：這是在107年開始，花費4年的時間，布建了7間性侵案被害者創傷復原中心。我們還有多少個4年啊？4年才7間，再4年再7間？實在是太慢了啦！所以我剛剛才會問你有沒有一個績效指標，未來4年要再建幾間？"],["李次長麗芬：因為我們本來的目標就是7間，所以我們已經達標了，就是以我們的規劃來講很快地就達標了。這7間我們會先運行看看，如果真的還有需求再來擴建。"],["張委員育美：有的，你們只有1.2次的心理諮商服務，所以這是有必要的。"],["李次長麗芬：好，我們會再觀察。"],["張委員育美：不僅如此，創傷復原服務應該是結合學校、醫院與社區，共同建構創傷照護的資源網絡，但是衛福部在110年4月25日發布的新聞稿中提出，地方政府公部門在創傷陪伴這項議題上，無論是專業或是資源配置上有其侷限，因此衛福部希望能借重民間團體多元化的服務特性。請問民間團體有能力串接不同的網絡服務嗎？政府認為要民間，可是民間很多元化，有時候太多元化，你們掌握得住嗎？"],["李次長麗芬：我想所謂的網絡服務，在整個社工工作的基本概念是，我有這個中心，本來就要結合各項的資源，所以這邊應該是以創傷中心為中心，如果服務的對象是在學校，當然就要跟學校的輔導合作，如果在醫院就要跟醫院的社工合作。我想這是一個在社工工作的網絡，真正去建立網絡的當然還是我們中央跟地方……"],["張委員育美：你剛剛講的是很多元的，我現在來幫你集中一下。按照衛福部性創傷復原方案的甄選簡章，補助對象是社會團體、社會工作師公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心理諮商所，以及設有社會工作或心理諮商相關系所的大專院校，這些民間團體要如何將被害人有效地轉銜到醫療機構？其實這點很重要。"],["李次長麗芬：如果他們有需要，我想無論是社會局或中央，一定都有社工合作機制。我剛剛提到的就是這些創傷復原中心，除了網絡的結合之外，真正的整體性侵害被害人的創傷服務網絡，一定是中央要跟地方政府建立的……"],["張委員育美：對不起我打斷一下，因為中央有公權力，行政院的跨部會，還有其他行政機關，通常都面臨不同部會分工不明的問題，中央與地方之間溝通斷鏈，有困境，民間團體再怎樣多元化，包括什麼學校等等一大堆，勢必會碰一鼻子灰！所以社會安全網中雖然導入許多跨體系的概念，你剛剛有講，我打斷你嘛！你有講就代表的確你也瞭解很多跨體系、跨專業與公私協力的服務，但是我提醒次長，我們要務實面對公私協力的局限，越多人，局限就越大。我認為你們應該站在主管機關的高度，為性創傷被害人提供更多的醫療服務，進而修復被害人所承受的身心健康問題。為什麼呢？你們不能只仰賴民間團體而已，而且醫療的媒介和銜接是很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身心健康問題。這點次長同意嗎？"],["李次長麗芬：我同意，所以我們這個網絡的建立本來就是中央跟地方的權責，一定是在這樣一個系統之下，創傷復原中心可以運用我們這個系統做資源的連結跟轉銜，如果……"],["張委員育美：我跟你說，你不能只靠民間團體而已。"],["李次長麗芬：沒有、沒有，我們沒有靠民間團體。"],["張委員育美：你要以主管機關的高度去籲請公家機關和民間團體合作。"],["李次長麗芬：這是政府的責任沒有錯，所以我們這個機制已經建立了，而且有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如果民間團體在結合資源的部分有困難，我們一定都會給予相關的協助，所以我們不會認為這要全部由民間來做；這個部分一定是政府要擔起責任的。"],["張委員育美：好，我就是提醒衛福部要結合民間團體，並負起責任，Accountability！好嗎？謝謝。"],["李次長麗芬：好，謝謝。"],["主席：本席現在宣告：上午質詢到劉建國委員發言結束後休息。","現在請林委員思銘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思銘：12:2"],["林委員思銘：（12時2分）我想請教衛福部李次長及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在防制兒少性剝削的實務上，我們都會看到部分兒少性剝削受害者因為害怕，而自行將他人提供給他的，或者在網路上流傳的個人私密影像刪除，導致後續無法去全面比對、搜尋，進而移除、下架這些影像，所以現在只有靠檢方跟警方。檢警可能會在嫌犯處搜索、扣押相關影像的事證，或者是從網際網路的平臺業者那邊取得相關的影像。我先請問司長，檢方跟警方能不能協助提供該影像給台灣展翅協會？司長知道台灣展翅協會嗎？"],["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林司長錦村：委員好。我知道，這是一個很有名的民間組織。"],["林委員思銘：那它的業務是什麼？"],["林司長錦村：大概是針對一些兒少性侵受害者……"],["林委員思銘：李次長呢？"],["林司長錦村：次長知道，他……"],["林委員思銘：可能次長比較瞭解，我還是問次長好了。次長，你瞭解嗎？"],["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委員好，我以前是這個協會的秘書長。"],["林委員思銘：你就是秘書長？"],["李次長麗芬：是的。"],["林委員思銘：所以你很瞭解嘛！那是你的業務。"],["李次長麗芬：對。"],["林委員思銘：我現在還是要先問司長，檢警所獲取的相關私密影像事證，能不能提供給台灣展翅協會？"],["林司長錦村：跟委員報告，提供給民間組織第一要有法律上的依據，第二是假設有一些性影像，我們希望它能夠立即下架或什麼，現在修法有針對這個部分做一些規定。"],["林委員思銘：也在修法中？"],["林司長錦村：對、對、對。"],["林委員思銘：我看到我們今天修法……"],["林司長錦村：現行法是用一種「停止解析」的方式……"],["林委員思銘：所以要有一個法源依據嘛！"],["林司長錦村：對。目前，也就是還沒有修法之前，就用停止解析的方式，讓這個影像不能被讀取。"],["林委員思銘：好，謝謝，修法過後我們當然會在第八條做相關的規定。","接下來請教次長，台灣展翅協會有沒有一個業務是可以把這些私密影像提供給美國國家保護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中心？也就是跟他們有一個合作的機制，將兒少性剝削影像利用微軟PhotoDNA技術轉為圖像編碼，轉交到美國PhotoDNA技術的大型平臺，透過編碼，掃描比對平臺上的圖片，符合者就可以刪除、下架或阻絕上傳，以制止這個圖片再度被散布。"],["李次長麗芬：跟委員報告，PhotoDNA這個技術是由微軟發展出來的，在美國就是NCMEC在負責這個業務。這個技術微軟有授權給台灣展翅協會，所以它現在就可以把這些兒少性剝削影像轉為數碼，再提供給這些國際業者主動比對它的網路空間，如果涉及兒少性剝削就撤下來。"],["林委員思銘：所以現在我們確實可以跟美國合作？"],["李次長麗芬：對。我們這次修法有在第三項增訂，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來協助被害人，在偵查期間或審判期間，如果有相關影像就可以趕快提供出來，未來再看怎麼跟展翅、微軟或NCMEC這邊建立合作機制。"],["林委員思銘：好，這次修法的重點就誠如次長講的，會請主管機關向我們的偵查機關，或者是在審判中向法院聲請取得這些影像，然後就可以把它提供給台灣展翅協會去做比對，是不是這樣？"],["李次長麗芬：這是指產生數碼之後交給國際業者或NCMEC，再由他們去比對。"],["林委員思銘：在法律上，檢方或者警方在偵辦這個案子時所取得的私密圖像，被害人可不可以去申請複製，這一點……"],["李次長麗芬：現在可以。"],["林委員思銘：未來修法通過是可以啦？"],["李次長麗芬：對。"],["林委員思銘：我們現在要平臺業者下架是透過iWIN這個協會，即便修法，未來還是沒有強制力。針對境內的部分，我們修法似乎有強制力，但是境外的呢？你們要怎麼去溝通協調？"],["李次長麗芬：針對境外的部分，我們這次在罰則裡面有加一個規定，就是請他改善，他沒有改善的話，我們行政主管機關可以「令其限制接取」。就是如果……"],["林委員思銘：就是跟中華電信或相關的電信服務業者去接取其他平臺的服務嘛！"],["李次長麗芬：對，就是看不到。"],["林委員思銘：我在這邊想說的就是，次長當過展翅協會的秘書長，如果私密圖像繼續流傳，而被害人希望快速下架，你們現在是透過iWIN去處理，可是它沒有強制力，雖然你剛剛說可以請國內電信業者拒絕接取相關的服務，但是這些私密影像還是會在網路上流傳啊！"],["李次長麗芬：是。"],["林委員思銘：所以這沒有辦法去防堵嗎？"],["李次長麗芬：跟委員報告，這是兩個不同的部分，一個是我已經知道自己的性影像是在網路的哪一個空間、是哪一個業者，所以我通知他，他把它限制瀏覽、移除，然後保留180天，這是交給檢調的部分。另外一個是第三項，這個部分是說，我已經知道有很多性影像了，也就是有已知的，請業者在他的網路空間裡面主動去比對，這個技術目前只用在兒少身上。所以這個部分……"],["林委員思銘：我現在的意思是說，針對境外部分，你並沒有強制力可以要求他主動比對啊！"],["李次長麗芬：因為境外比對的部分在國際……"],["林委員思銘：所以我現在才會希望主管機關衛福部未來能和台灣展翅協會合作，也就是說，既然美國有這種PhotoDNA比對的技術平臺，我們是不是可以透過台灣展翅協會來跟他們來合作，如果發現有這些私密影像，就馬上合作，讓它迅速下架？"],["李次長麗芬：這個沒問題，因為這個合作機制……"],["林委員思銘：我想這個合作機制可能會比iWIN平臺更迅速。好。以上，謝謝。"],["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主席（劉委員建國代）：請林委員為洲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為洲：12:10"],["林委員為洲：（12時10分）我們今天要討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條文的修法，這次修法當然是希望能夠加強管制，防止兒少性剝削的行為，但是我現在要請教一個問題，就是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有所謂和誘及略誘未成年人的罪責，請問在網路上有沒有這個罪責？"],["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林司長錦村：網路上的話，如果符合第二百四十條的要件，當然有可能。"],["林委員為洲：很難符合啊！因為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是「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要「脫離」。"],["林司長錦村：如果是透過網路的email信箱在聯繫的時候就……"],["林委員為洲：對啊！他在家裡，沒有「脫離」啊！但是那些行為，比如說我舉個樣態，他跟這個引誘自己的人在網路上聊天，然後拍下私密照片給對方看，這樣有沒有犯罪？他沒有去傳播，也沒有圖利，只是給對方看，這樣有沒有罪？"],["林司長錦村：要看那個被害者是不是屬於……"],["林委員為洲：未成年啊！"],["林司長錦村：對、對。"],["林委員為洲：有罪嗎？現在的法律是沒有辦法定罪的！要怎麼定？","大家看一下第二條，那都有一些要件，要傳播、營利……"],["林司長錦村：拍攝也不行。"],["林委員為洲：對方沒有拍攝啊！是他傳給對方，對方怎麼有拍攝？是被害人自拍之後傳給對方，又不是加害人拍的！這樣有罪？"],["林司長錦村：這次是有規定製造、拍攝也不行。"],["林委員為洲：製造？他也沒有製造啊！這樣有製造嗎？被害人自拍，傳給對方看，這樣有製造嗎？自拍是被害人拍的，不是加害人拍的。"],["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跟委員報告，這次修法有放進去。"],["林委員為洲：我要談的就是，刑法裡面有和誘、略誘，略誘我們就不談了，那更嚴重。談和誘的部分就好了，但是這在網路上有時候比較難認定，因為他們沒有實體接觸，如果是實體的，因為它的要件是「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也就是沒有通知監護人、父母，然後把他誘拐、帶走，可能是帶走去做壞事，拍照或什麼，這個是實體上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和誘的要件。在網路上是不會把他帶走，但是他也有可能去做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比如說拍私密的照片，那算是猥褻之行為。","我的意思就是說，我們探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時候，最重要的立法目的是要防止這些犯罪行為的發生，而這個犯罪行為的發生一定有其開端，對於那個開端的防制，如果法制不足，就會常常都是在討論事情發生之後要如何處罰。因為這個太嚴重，對未成年人來講，只要發生了就很嚴重，後面即使處罰再重，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還是很大，所以和誘罪裡面特別規定未遂犯罰之，即使未遂，還是要罰的，因為對被害人傷害很大。","因為時間的關係，細節將來逐條討論的時候再說，現在我簡單建議，也許可以考慮在本條例中以專章的方式，把刑法第二百四十條關於和誘發生在網路上的狀況，也納入規範跟管制。這也不是我自己的發明，其他國家如澳洲，在2004年將使用通訊服務誘拐16歲以下之人，或使用通訊服務傳送不雅訊息給16歲以下之人等行為入法，他們這個很嚴格喔！不是只有誘拐未成年被害人傳私密照片、猥褻照片有罪，傳給他也有罪喔！但是如果我們用現有的法律，那是罰不到的啦！比如說成年人把猥褻照片傳給未成年的對方，但是都沒有去傳播，就是兩個人自己傳，這種樣態常有耶，聊天嘛！現在聊天軟體那麼多！在其他國家，傳猥褻照片給未成年人是有罪的喔，因為他們入法了！但是我讀了現行法令的相關規定，發現我們的法制是不足的啦！所以這個我們都可以來檢討。網路世代新的和誘、誘拐行為跟實體行為不同，你要用原來的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去規範它，是很難規範得到的！","好，在修法過程當中，我們繼續來討論這個議題。謝謝。"],["主席：請賴委員惠員發言。"],["段落：質詢：賴委員惠員：12:18"],["賴委員惠員：（12時18分）本席要先跟次長探討一個時事的議題：第三劑疫苗的打氣非常低，根據本席手上的資料，第一劑的接種率已經達到83.39%，第二劑是78.24%，第三劑才50.27%。指揮中心在3月10日到4月10祭出打疫苗就送500元的獎勵措施，臺南市政府甚至除了針對這一波疫苗施打贈送500元禮券，還外加贈送我們後壁蘭花園區世界三大蘭展的門票。種種獎勵措施其實都是要鼓勵提升第三劑接種率。","次長，25日你們行文各地方衛生局，開放12歲到17歲青少年的第一劑、第二劑除了打BNT以外，還可以混打莫德納，請問未來你們還有沒有買BNT疫苗的打算？"],["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目前都還有在持續洽購中。"],["賴委員惠員：請教次長，為什麼以前12歲到17歲青少年第一劑跟第二劑是不能混打莫德納的，現在你們又做了政策上的修正，是不是因為有新的疫苗要再進來了，所以你們必須做政策性滾動式的調整呢？"],["李次長麗芬：關於未成年能不能打這個部分，其實我們都要經過專家評估，我們有一個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ICIP），由他們來做決定。"],["賴委員惠員：所以我就問，以前不可以混打，現在12歲到17歲其實是可以混打的，不是只有單獨打BNT而已？"],["李次長麗芬：對，還可以打Moderna。"],["賴委員惠員：是，所以政策就是一直在滾動式的調整？"],["李次長麗芬：是。"],["賴委員惠員：好。為了刺激第三劑的打氣，還有沒有更好的獎勵措施？"],["李次長麗芬：誠如剛剛委員講的，各縣市政府都有它的獎勵措施，現在除了這些獎勵措施，我們會希望加強整個衛教宣導，所以像防疫宣導片，我們儘量邀請長者比較喜愛的名人或是醫師來拍攝，以此鼓勵施打。另外在注射接種的服務方面，除了加強更多的基層診所可以進行接種服務之外，我們也會在人潮較多、交通比較便利的地方設置，甚至如果是不方便出門的長輩，我們也可以到居家進行接種。"],["賴委員惠員：所以我們把施打的便利性再提升，透過衛教的方式？"],["李次長麗芬：對。"],["賴委員惠員：好，謝謝次長。接著請教教育部副司長，副司長知道有一個抖音叫做「抖音一響，父母白養」，看過這樣的宣傳嗎？"],["主席：請教育部特教司黃副司長說明。"],["黃副司長蘭琇：我知道抖音平台現在是青少朋友都滿喜歡的一個平台。"],["賴委員惠員：其實從小學六年級的學生到幼稚園，我們一直都在接觸手機跟網路，除了文化統戰的問題以外，我們大家都知道影片充斥色情跟暴力的內容，讓很多未成年的年輕人在身體的分際跟現實社會的認知產生很大的誤解。針對錯誤的價值觀，我們今天要來探討的就是「從教育開始」，我要請問副司長，在108年課綱裡，雖然有資訊的素養，但是它不等於是數位的素養，也不等於是我們學子能夠有足夠的媒體識讀能力養成，不知道副司長現在對於課綱裡有關資訊的素養有沒有什麼改善的規劃？為什麼會這樣問呢？因為我們知道現在的學生其實遇到了網路性剝削的事件，老師才開始啟動瞭解如何處理這些網路性剝削的案件，所以我們如何在教育面改善這個困境呢？是不是請副司長回答？"],["黃副司長蘭琇：跟主席報告，有關於學生的科技素養，其實在我們十二年國教課綱非常重視這個部分，回到今天有關於性侵害防治工作以及網路上發生數位色情暴力的事情，其實教育部都非常積極努力的因應，我們除了跟各相關的部會合作之外，資科司前陣子也拍了一個影片，關於如何加強學生在網路上遇到相關訊息的辨識能力，也結合友善校園週，把防制數位色情暴力列為宣傳的重點，當然不管是在師資培育以及相關性別平等教育的課程，我們也都做適當的融入……"],["賴委員惠員：副司長，顯然是不夠的，光是本席這樣聽你的說明，其實並沒有很積極的作為，只是拍了一部影片，其實每天都在上傳好多、好多的影片，我認為教育部必須要非常積極，尤其是懶人包，因為大家都習慣看懶人包，教育部在這個部分可能要做很大的精進。","接著請教警政署副署長，警政署一直在研擬在臺灣成立一個專職機構，我們知道警察也在網路的世界上做了很大的努力，甚至還共同的出資，不管是衛福部、警政署、教育部、文化部、經濟部，你們出資委託民間團隊成立iWIN網路平臺防護的機構，可是如果我們去探討，因為現在這一個法是從行政法改到刑法，行政法是行政機關針對這個事件去做行政處分，只有罰鍰，沒有判刑，這也是一個國際的趨勢。在這裡請教副署長，請問你們警力夠嗎？有辦法成立一個專職機構嗎？"],["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李副署長說明。"],["李副署長永癸：目前針對網路犯罪查緝，我們有設立一個專責的取締單位，在刑事局設有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也就是以前的偵九隊，各縣市警察局設有婦幼隊，還有我們科技偵查隊，目前我們的警力是足夠的。"],["賴委員惠員：副署長，很多委員在今天的質詢過程中，在在詢問警政署，除了刑事警察局的偵查第九大隊有30人，在地方警察局設有科技偵查隊，可是針對越來越多的網路犯罪兒少性剝削，這樣的人力足夠嗎？你看109年有62件、110年185件，今年到了1月、2月，已經增加至47件。我們都知道網路犯罪倍增，占了七成，尤其是兒少性剝削案件，這樣的人力，甚至我們也有人才，但是我覺得還是不夠，電信警察專業的員警其實是不是足以應付呢？"],["李副署長永癸：跟委員報告，除了專業警察以外，我們也將專業技術、教育訓練到我們基層的所有同仁、外勤同仁，所以我們會定期辦理教育訓練，有少年警察工作研習班、科技犯罪偵查教育訓練，還有婦幼安全工作專業倫理訓練班，這些專業課程……"],["賴委員惠員：副署長已經特別提到專業的訓練，其實我們常常接到民眾的陳情，他們就是打電話來罵，他們去派出所報案得到的一個回應都表示那是一個國外的網址，臺灣抓不到，我們無能為力。甚至有一些員警會問民眾要告誰，家長只能提出網路的帳號，可是這樣是不被受理的。所以基層員警的訓練還是要請警政署再多加強，我們是不是應該要有更多電信專業的員警？因為光是在報案的時候，家長就爆掉了，你知道嗎？我們常常聽到「這是國外的網址，所以沒有辦法協助」，所以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李副署長永癸：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科技犯罪防制中心的人員已經要擴增了，本來是28人，現在擴增到36人。另外我們的講習訓練會加強，讓我們基層同仁對這些專業知能能夠增強。"],["賴委員惠員：是。在這兩個法的修法，其實警政署的工作量幾乎是占到八成以上，所以你們的需求也必須要正確的提出來，因為很多執行面是在你們身上，你們警力夠不夠、處理的方法是不是可以應對整個網路犯罪的崛起？我們期待警政署要有一個積極的作為，謝謝。"],["李副署長永癸：是，謝謝。"],["主席（莊委員競程代）：現在作以下修正宣告：質詢到全部委員發言結束再休息。","現在請劉委員建國發言。"],["段落：質詢：劉委員建國：12:29"],["劉委員建國：（12時29分）我剛剛聽到副署長回答賴召委的答詢，特別提到網路的專責警力是夠的，是不是？你剛才答詢是這樣，你確定是夠的？真的夠？一定夠？"],["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李副署長說明。"],["李副署長永癸：不是，除了專責警力以外，我們現在加強基層同仁的專業訓練……"],["劉委員建國：我只問警力的人數是夠的？你剛才的答復是夠。"],["李副署長永癸：目前我們警力有擴編了……"],["劉委員建國：有擴編了？所以這個擴編是夠的？"],["李副署長永癸：我剛剛有報告，我們科技犯罪防制中心的警力擴編了，目前送到行政院，有擴編了。"],["劉委員建國：這擴編完就夠了？"],["李副署長永癸：我們還會做滾動式的修正……"],["劉委員建國：你想清楚，堅定一點好不好？到底夠不夠？"],["李副署長永癸：目前我們正全力在爭取編制人員……"],["劉委員建國：擴編之後夠不夠？行政院同意擴編後，人力夠不夠？"],["李副署長永癸：我們會看實際的狀況，實際狀況假如改變的話，我們就做滾動式的修正……"],["劉委員建國：為什麼你一直不回答我的問題、一直把話題轉到旁邊去？"],["李副署長永癸：我們是極力爭取。"],["劉委員建國：但是你剛才回答賴召委是說夠。"],["李副署長永癸：目前在偵辦上，我們是還可以勝任。"],["劉委員建國：就是夠嘛！你這麼講就不需要再擴編了。"],["李副署長永癸：但是未來網路一直發達，我們會做滾動式的修正，假如案件增加了，我們會增加警力，配合實際的狀況……"],["劉委員建國：不是，我是問你現今的狀態，不是案件增加之後要增加警力，我的題目很清楚，對不對？現在網路專責的警力到底足不足夠？"],["李副署長永癸：目前因為案件增加很多，所以我們向行政院申請擴編，擴編到36位。"],["劉委員建國：但是你剛才說夠啊！"],["李副署長永癸：目前是基層同仁在受理上……"],["劉委員建國：我坐在那裡，我不是在外面，所以我聽得很清楚，所以我是替你們捏一把冷汗，因為剛才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還為你們基層警力人力不足叫屈而已，你怎麼會在這邊答詢賴召委說你們的專責警力是夠的？你們現在還在送擴編，對不對？"],["李副署長永癸：是。"],["劉委員建國：不是因為案件多寡的問題，實際上目前遇到網路上的犯罪，警力也算是吃緊，基層的警力更是吃緊，而各縣市在超勤加班費的處理方式又不一，須視地方財政狀況而言，所以警力要補足，基本上還是看財源的狀況，其實現在我們已經幫你們找出財源、幫你們講話了，但是如果你在這邊還答復你們的警力是足夠的，剛才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不用浪費力氣了。所以我是要瞭解到底我的訊息有沒有錯誤？"],["李副署長永癸：謝謝委員！我們有全力爭取，我們已經提方案上去了。"],["劉委員建國：好，副司長請回。"],["李副署長永癸：謝謝委員！"],["劉委員建國：接下來我要請教次長，其實剛才應該要繼續詢問警政署，不過我還是回歸到衛福部這個主政性剝削的主管機關，我私底下問過警政署，在網路巡邏時，只要遇到境外的IP或是跨境的網站就很難再追蹤了，這是警政署私底下答復我的。警政署有跟境外的平台達成一些刑案的協議，但是除了這些主流大平台之外，那些青少年常使用的如抖音、交友軟體還是沒有辦法協議，沒有錯嘛？昨天應該還有某個委員特別詢問國安局陳局長，大致上也是這樣的回應，因為衛福部身為兒少性剝削的主管機關，衛福部有沒有什麼更前瞻、更新的思維，尤其你當次長之後？"],["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的指教！針對這個部分，其實在這次的修法，包括兒少性剝削或是性侵害，我們在罰則裡面都有加一個處罰的樣態，如果我們命他改善，他沒有改善，我們可以令他限制接取，所以如果他是境外的，例如抖音、小紅書，如果像這種裡面有性侵害的影像或是性剝削影像，我們通知他，他沒有做，我們就可以用行政的作為，讓他在臺灣不會被看到，這是對於境外這個部分，我們在這次修法中比較有一個強力的作為。另外就是針對兒少性剝削的部分，如果我們有已知的兒少性剝削影像，我們不要再等有人去發現、檢舉在哪裡，我們增加第三項就是運用PhotoDNA的技術，可以在偵查期間與法院審理期間就請檢察官跟法官提供給主管機關，透過PhotoDNA的方式，就由這些大的業者平台去掃他們的空間，因為這個技術只有這些大的業者平台可以擁有，把這樣的兒少性影像找出來，然後立即刪除，能夠避免這樣的影像再次被散布。"],["劉委員建國：我覺得你剛才講的前項，就像抖音這種的，基本上不需要等到法律通過之後才去做這樣的處理，應該還是有其他相關法律的規範可以讓它直接下來。"],["李次長麗芬：目前因為沒有限制接取的規範，只能一直處罰，可是處罰他行政的處罰罰鍰，他也沒有理會我們相關的受理。所以我們這一次就把限制接取加進去，未來我們就可以採取……"],["劉委員建國：限制接取？"],["李次長麗芬：對，限制接取，就是在臺灣不會再看到這樣的網站。"],["劉委員建國：一定要等到法律修正之後才有辦法執行嗎？"],["李次長麗芬：對，目前看起來我們的研議是如此，過去用現行的兒少權法或是性剝削，有請專家學者來幫我們研議，如果法沒有這樣修，是不是可以馬上做到這樣，基本上建議還是在法裡面明定，所以這次兒少性剝削、性侵害，甚至接下來在兒少權益保障法的修法，我們都希望把這種限制接取的行政處罰增訂進來。"],["劉委員建國：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再問一個重點就好，因為我這邊的資料是兒福聯盟的調查，2021年兒少平均上網時間是42.7小時，對照前一年，增加快一倍，之前是27.2小時。再來，我們以前叫做鎖匙兒童，後來變成電視兒童，現在叫手機兒童，手機已經變成兒童的保母，衛福部身為主管機關，尤其已經快到兒童節了，在兒童節之前，你們都會提供一些相關數據，包含攝影製造供人觀賞的事件，從2017年的600件、2018年618件、2019年753件，次長看表格就知道，一直到2020年已經暴增到1,377件，2020年還沒有疫情就已經暴增成這個樣子，你可以對照2021年的下半年度是不是更恐怖？這可以預期。尤其是因為2017年開始實行之後，才會看到這樣的數字，這個講法，也沒有辦法解釋為什麼2020年對照前一年，竟然是快高達一倍以上這樣的數字？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也是衛福部自己在去年兒童節做的一個報告，2018年6歲到12歲兒童參與休閒活動的類型，主要都是在看電視，戶外的活動分數非常、非常低，這也看出現在小朋友的生活型態；2010年國小六年級近視率是62%，2017年已經攀升到70.6%，這都是衛福部提供給我們數字。今年兒童節又到了，你們會不會公布有更好的數據，還是更糟糕的數據？"],["李次長麗芬：因為隨著整個數位科技的發展，我們都說現在的兒少其實就是網路的新住民，所以他一出生，網路就是他生活一部分，所以使用手機、使用網路這樣的型態，我覺得那個人數勢必是會增加，當然對於家長的宣導，我們也會希望告訴家長不要把手機變成是安撫孩子情緒的一個方式，所以在這個部分，我們會加強宣導。另外，已經在使用網路、手機的這些兒少，我們會加強自我保護的宣導，所以剛才其他委員垂詢的時候我就提到，111年兒少性剝削的宣導主題就是性影音，這個部分是所有的部會都要針對這個主題來做宣導。另外，在這次性侵害法裡面性影音也納入，我們已經把教育宣導的對象下降到幼兒園，也就是5歲以下孩子，我們也應該要讓他有這樣的一個觀念，所以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教育宣導來做防制的工作。"],["劉委員建國：好，主席已經不舒服了，他已經站起來了，他可能聽不下去，還是怎麼樣，我不曉得。我只是希望次長到衛福部之後，對於降低小朋友使用3C的時間可以有具體規劃，家長也可以完全配合，反而不是我們一直在這邊講宣導，結果家長使用3C的時間比小朋友更多，對不對？"],["李次長麗芬：沒錯，現在是這樣。"],["劉委員建國：到底你們要有什麼具體的作為可以導果為正，讓家長知道政府處理這個事情的過程裡面有ABC的方式，大家不但可以琅琅上口，還可以快速地進入這樣的模擬，降低小朋友使用3C的時間，增加他們戶外活動的時間。次長是不是……"],["李次長麗芬：好，這個部分很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可以針對宣導的方式，用委員剛剛講的比較清楚明瞭的方式讓家長瞭解整個重點，來做這個部分的加強我們可以。"],["劉委員建國：好。謝謝！"],["李次長麗芬：謝謝！"],["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不在場）何委員不在場。","請羅委員美玲發言。"],["段落：質詢：羅委員美玲：12:41"],["羅委員美玲：（12時41分）謝謝主席，我要請教NCC和警政署副署長，COVID-19的疫情延續了兩年多，我們可以發現世界各國都有一個狀況，就是疫情底下孩子上網的時數大增，剛剛很多委員都提到相關的議題，像劉建國委員提到，根據兒福聯盟提供的資料，2021年小朋友上網的時間比2020年增加了非常多。","我們看到衛福部提供的兒少性剝削通報件數與案件類型統計資料，其中以「利用兒少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這個類型最多，2021年上半年相較2020年上半年增加20%，這應該是要各個相關單位（教育單位、家長、社福單位等等）一起來關心的事情。關於這個部分，今天討論了很多，很多人在問，如果在網路上看到兒少的這些影片，我們可以做什麼？我們知道就是報案，報案要找誰呢？找警察局婦幼保護專線，還有iWIN專線、兒福聯盟青少年專線。","另外，我們有看到iWIN所提供的一份資料，如果是在境內網站平臺，iWIN收到通報之後，24小時內會通知業者，請業者移除這個影片。剛剛很多委員也提到，如果是在境外網站平臺，要怎麼樣規範？因為我們沒有辦法接觸到那些業者，也沒有辦法強制對方遵循中華民國的法律。","我們再來看iWIN提供的申訴案件統計報表，我們看到2021年境外公司涉及兒少色情影片的有高達1,098件；涉及兒少暴力影片的有125件；涉及兒少私密照的有245件。像這些要怎麼處理呢？我們能怎麼做？這個部分NCC要不要回答一下？我們有沒有辦法在一定時間內直接移除或封鎖這個網站，有沒有辦法？"],["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吳專門委員說明。"],["吳專門委員宜倫：跟委員報告，如果要移除或封鎖網站，必須透過電信業者限制接取這個部分，因為這樣會影響到整個網站或整個網站的內容都不能使用……"],["羅委員美玲：整個網站不能夠使用？"],["吳專門委員宜倫：對，有可能，可能導致單一網頁不能接取，關於這個部分，我們現在其實都有配合，但是如果是特定網站不能使用，我們必須要有一定的法律程序，才可以進行，例如剛剛講的限制接取會涉及到電信業者可能不讓我們去接取這個服務了，這個部分就是現在修法要納入的部分。"],["羅委員美玲：我跟各位報告一件事情，今天早上本辦公室直接key入「teenporn」這個關鍵字進行搜尋，你知道嗎？馬上出來658萬筆資料，這些網站都是有關兒少的色情網站。請問NCC，這個怎麼處理？這個沒有辦法處理嗎？沒有辦法封鎖嗎？沒有辦法移除這個網址嗎？而且很多都是free（免費）的。我們一打入關鍵字，658萬筆資料馬上出來耶！這怎麼處理？","我也想請教警政署，我們都說偵查第九大隊會進行搜尋，就是我們所謂的網路警察，可是我們key入這個關鍵字，居然taiwan teenporn這個網站馬上就出來了，這個怎麼處理？孩子上網隨時都可以看得到耶！我想請問警政署副署長，我們不是有專責單位在負責這個區塊嗎？為什麼這些網站都是隨手可得？"],["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李副署長說明。"],["李副署長永癸：我們有專責單位在主辦網路犯罪，我們得知網路犯罪的來源就是有民眾報案或有被害人報案……"],["羅委員美玲：喔！你們是被動地偵查？"],["李副署長永癸：我們也有主動，我們有主動網路巡邏。"],["羅委員美玲：既然是主動，這麼多這種網站掛在上面是怎麼回事呢？"],["李副署長永癸：我們也有主動去網路巡邏，發現有犯罪的情形，我們會主動偵辦。"],["羅委員美玲：我們早上只是一個手指頭按下去，這些資料馬上就出來了，你們到底在幹什麼呢？為什麼這些網站還掛在上面？NCC、警政署，怎麼回事？不是658筆資料，是658萬筆資料！"],["吳專門委員宜倫：跟委員報告，現在列出來的比較像是成人網站，裡面可能有成人影片和未成年影片，這個部分可不可以容我們之後請相關單位去聯絡一下……"],["羅委員美玲：所以之前你們根本不曉得有這些網站的存在嗎？"],["吳專門委員宜倫：其實它是一個非常有名的成人影片網站，只是它裡面可能有夾雜兒少的影片，至於裡面是不是確定有兒少不良的內容……"],["羅委員美玲：確定有，因為我們已經進去看過了。"],["吳專門委員宜倫：這個部分是不是……"],["羅委員美玲：好，待會兒下了質詢臺，你們馬上去看這個網站。我是覺得太離譜了，真的是太離譜了！警政署、NCC，加油一下！以上，謝謝。"],["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椒華：12:48"],["陳委員椒華：（12時48分）今天我們關心網路裡面不適合兒童或少年看到的或接收到的或應該避免的部分，事實上，相關部會也知道這個事情的嚴重性，我不知道我們是不是也要從成人教育著手，透過家長教育他們的孩子？至於學校，我不知道教育部是不是要在校園開設網路問題的相關課程或在性教育課程教育遇到不雅不當的部分不能看？我們是不是也要從教育趕快著手？先請教育部說明好嗎？我們怎麼趕快對大人和小孩做好教育的工作？"],["主席：請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黃副司長說明。"],["黃副司長蘭琇：跟委員報告，關於剛才委員提到的這幾點，第一個，有關學生使用網路的相關課程，我們在十二年國教課綱裡面的資訊相關素養就有培養學生正確使用網路的習慣及建立使用網路的安全知識……"],["陳委員椒華：小學幾年級就開始有這樣子的課程？"],["黃副司長蘭琇：我們相關的課程都是分齡分層，各教育階段是不太一樣的。"],["陳委員椒華：都有。"],["黃副司長蘭琇：對。針對今天數位暴力與性平的相關議題，我們是採融入式教育，針對年紀比較小的朋友，我們是透過活動融入……"],["陳委員椒華：謝謝。因為我的詢答時間很少，對於大人的教育是衛福部的工作，還是？"],["黃副司長蘭琇：在成人教育方面，我們也會搭配家庭教育中心的相關宣導……"],["陳委員椒華：一樣是教育部嗎？"],["黃副司長蘭琇：在家庭教育中心，成人教育的部分是教育部負責的沒有錯，我們也會把這個主題……"],["陳委員椒華：也是教育部。"],["黃副司長蘭琇：對。"],["陳委員椒華：所以教育做不好就是教育部應該負的責任？"],["黃副司長蘭琇：我們會持續進行宣導。"],["陳委員椒華：現在請問衛福部，關於社會安全網，譬如現在潛在的加害者之前常常也是受害者，所以在社會安全網的鄰里建構這個部分，目前衛福部覺得要怎麼做呢？"],["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我們強化社安網的第一期、第二期計畫都有在積極布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社福中心本來就要協助社區裡面的脆弱家庭，至於有兒少遭受到性剝削或性侵害的話，就會到我們的家暴中心，我特別提到，社福中心是因為社福中心本來就在社區裡面，它本來就要和鄰里有很好的互動，我們會透過鄰里長的協助……"],["陳委員椒華：就拜託衛福部注意社會安全網的建構及社區的教育，包括成人的教育。"],["李次長麗芬：是。"],["陳委員椒華：接著請教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我要提醒，緩起訴的報告我還沒有收到。"],["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林司長錦村：委員，我們昨天已經上簽呈，應該最近就收得到。"],["陳委員椒華：好。司長，我們知道之前臺南曾經發生特教學校的老師對學生不當的性侵犯，這個也涉及到我們今天討論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關於這個部分，請問法務部有沒有提出相關的防制規範或……"],["林司長錦村：如果在矯正學校裡面，當然他們會就發生的個案提出改善或精進的措施，包括委員提示的教育方面，他們也會積極宣導。"],["陳委員椒華：關於防制規範，或者具體修法，或者立法，法務部要怎麼做呢？"],["林司長錦村：委員，就是矯正學校的部分嗎？"],["陳委員椒華：對。針對集體在校園、社會，包括我們剛剛提到的怎麼去除不雅的影像，法務部是不是也要努力進行相關法制面的建構？"],["林司長錦村：如果屬於法治教育宣導方面，我們會利用適當的場合跟社會大眾加以宣導。"],["陳委員椒華：除了宣導之外，我剛剛的意思是，相關法律制度面是不是要修得更綿密呢？"],["林司長錦村：當然。"],["陳委員椒華：以防止這樣的犯罪發生。"],["林司長錦村：對，是啊！。"],["陳委員椒華：可以嗎？"],["林司長錦村：可以。"],["陳委員椒華：好。謝謝！"],["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段落：質詢：王委員婉諭：12:53"],["王委員婉諭：（12時53分）底下有請衛福部李次長和通傳會，次長，您好！我相信你一定知道我非常關心這個兒少性剝削與性侵害防制的議題，今天我們看到行政院終於提出修正版本，這是非常好的，我們也看到這次行政院的版本針對滿多的樣態都有處理，比如針對臺灣人在境內平臺放置私密影像及臺灣人在境外平臺放置私密影像的處理，其中針對人的處理是放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十二條之一來裁罰行為人，針對境內平臺也有相關條例，是在第八條。我們想請教的是在境外平臺的話，你們該如何處理？其實剛剛劉建國委員也有問到，你提到有限制接取，我想請問限制接取是由誰來行動？"],["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報告委員，過去在境外平臺的話，確實我們雖然有請他們改善，但是他們也沒有理會我們的相關作為……"],["王委員婉諭：是，的確。"],["李次長麗芬：所以這一次在性侵害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規定，如果他們知悉，要先行移除或限制瀏覽，資料要保留180天，他們沒有做到的話，我們會請他們改善，他們仍沒有改善的話，我們就可以限制接取。以這個條文來講，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可是關於這個部分，中央一定會和地方政府……"],["王委員婉諭：我想確認這個部分是放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還是在哪一條？"],["李次長麗芬：第四十七條……"],["王委員婉諭：但是第四十七條寫到是，令其限制接取，如果違反，得通知警察機關，並沒有規定是由警察機關，所以我們討論這個法規時就會提到一個問題，由誰……"],["李次長麗芬：這個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因為它是行政處罰……"],["王委員婉諭：我的意思是，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是如果它不移除，我們就只有通知相關單位，並沒有規定由這些相關單位主動做下一步的限制接取？"],["李次長麗芬：關於限制接取這個機制，在整部法通過之後，我們還是會和縣市政府、NCC（特別是NCC）、網路業者及相關單位一起來討論，建立整套的運作機制。"],["王委員婉諭：這或許會有相關的子法或規範來處理。"],["李次長麗芬：對，我們會來建立。"],["王委員婉諭：好，瞭解。剛剛也提到，如果小紅書、抖音等等有這種情況，我們可以限制接取，但是我們看到通訊軟體是一對一或一對多傳遞，比如LINE或Telegram，在國外平臺的情況下，我們該如何處理？"],["李次長麗芬：如果LINE有這種情況，它應該也是要接受這個處罰，因為我們規範的對象是網路……"],["王委員婉諭：當然我們現在不是只有處罰，因為其實處罰不到這些國外的平臺……"],["李次長麗芬：對、對、對，但是也要請他們改善，其實因為我們是針對網路內容提倡者、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只要是這三類的業者，他們都在這個法的規範裡面。"],["王委員婉諭：是，但是我想提到的是，針對境內的平臺或境內的業者，我們才有辦法處置，針對境外的部分，恐怕比較困難……"],["李次長麗芬：是。"],["王委員婉諭：所以我們想請教這個部分該如何進行？","第三個，剛才羅委員也有提到，像Pornhub它是成人網站上有兒少的影像，我們如何做到影像移除或限制接取？"],["李次長麗芬：基本上，如果涉及兒少這個部分，我們通常會透過iWIN通知它，它如果沒有下架，這個法通過之後，接下來我們同樣可以限制它接取。"],["王委員婉諭：是，但是我們剛才就提到，除非子法或相關規範訂定，不然我們的主管機關或行政機關是沒有辦法做到的……"],["李次長麗芬：是。"],["王委員婉諭：因為第四十七條只有罰則，就是它如果不移除，我們怎麼處罰，但是如果是國外平臺，我們根本是罰不到的，沒錯吧！"],["李次長麗芬：所以我們請它改善，它沒有改善，我們就可以用這個法……"],["王委員婉諭：我們是希望我們的行政權及主導權應該要清楚……"],["李次長麗芬：是。"],["王委員婉諭：因為這一次的修法版本仍然看不到。"],["李次長麗芬：對。"],["王委員婉諭：不好意思！可能要耽誤一些時間。","接下來是我們修正法規是希望它能夠落實的，但是我們看到行政院版本第八條有判準上的問題，比如我們課予平臺業者發現之後就要下架、限制瀏覽等義務，但是我們和這些平臺業者討論時，大家認為困難在於所謂發現就要下架的意思是什麼？是它要主動不停巡查，巡查頻率要多少，還是如何？因為這會對應到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相關罰則，所以業者擔心的是他們願意做，但是恐怕不太知道什麼樣的情況下才叫做得夠。請問這個部分是不是有一個清楚的定義？你們用什麼樣的標準來處理？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是什麼樣的影像要主動下架或限制瀏覽？這個影像的判定標準是不是也應該要清楚討論？"],["李次長麗芬：這個規定是發現或知悉，它知悉是接獲我們相關單位的通知，所以這個部分很確定……"],["王委員婉諭：我們覺得「知悉」是清楚，但是第八條還規定「發現」，所以業者覺得非常困惑。"],["李次長麗芬：至於「發現」，我們知道業者的網站都有可以檢舉的功能，所以可能是一般人發現，跟它檢舉……"],["王委員婉諭：所以定義是有人發現檢舉的情況下，它要處理？"],["李次長麗芬：對、對、對，它是有可能自己發現的。"],["王委員婉諭：我會認為……"],["李次長麗芬：至於它如果覺得在影像判定有疑慮，我們都願意一起來協助，這是沒有問題的。"],["王委員婉諭：是，但是業者的擔心是如果我們沒有在「發現」和「主動處理」有所定義，他們很容易落入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成為被處罰的單位。我們應該要更清楚明定判定的標準、什麼叫發現及什麼情況要主動處理。"],["李次長麗芬：其實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這個條文已經施行幾年了，只是這次我們把它擴大到性侵害防治法，所以我覺得……"],["王委員婉諭：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是在這一次修法的內容裡面。"],["李次長麗芬：對，可是它本來就有了，2015年的修法就已經這樣規定了，所以它已經有六年的運作時間……"],["王委員婉諭：我是說被動的部分當然，但你們是這次才把第八條的「發現」加進去。"],["李次長麗芬：沒有，以前就有「發現」了。"],["王委員婉諭：不是這次的版本才加入「發現」嗎？"],["李次長麗芬：以前是「知悉」。"],["王委員婉諭：我覺得「知悉」反而相對清楚，現在業者擔心的是，這個「發現」的定義是什麼？我覺得需要做個討論。"],["李次長麗芬：「發現」這部分，我們比較是站在業者自律的情況之下，就是說如果別人跟他……"],["王委員婉諭：但這就是業者所擔心的，如果他沒有做好自律，你們如何用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來開罰？這就是大家爭議的點，大家很願意做，但是在開罰的情況下以及「發現」的定義上是不是應該更為嚴謹？"],["李次長麗芬：我們的處罰應該只處罰通知他但沒有下架的部分，「發現」的部分沒有處罰。"],["王委員婉諭：因為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是未遵守第七條、第八條規範時就要做處罰。"],["李次長麗芬：這個部分我們可以來做。"],["王委員婉諭：可以提請討論。"],["李次長麗芬：好。"],["王委員婉諭：另外，第八條的部分一樣有提到「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所謂的「主管機關」到底是誰？以及「其他機關」含不含iWIN、社會局、警察局或教育局？因為「其他機關」的定義相對比較寬鬆，其實是沒有定義，老實說，在法規上完全沒有定義，這些業者願意來配合，但是他會遇到的困境是，如果今天每個人要求他移除內容的判定標準不同，以及每個人要求他處理的部分不同，他是不是應該要全面配合？以及他是不是應該配合到每個單位？所以這個「其他機關」到底如何來做定義？以及如果有發生一些爭議或是疑惑時，該如何釋疑和申訴？"],["李次長麗芬：我們認為的「主管機關」，就是這個法的主管機關大概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當然裡面還有一個通知，所以警察也有被納進去。另外，因為現在很多單位都是透過iWIN來檢舉，其實某一部分有些行政機關也不是自己去通知，他也是透過iWIN來進行。"],["王委員婉諭：對，但是因為第八條一樣是直接寫「其他機關」，這也是業者在執行上會有非常大的困境或是有疑惑的部分，我覺得這部分應該也要在我們逐條討論時，實際上來好好思考該怎麼進行。"],["李次長麗芬：因為我們也怕如果把它限縮了，一定要透過iWIN，這樣也是……"],["王委員婉諭：我理解，過與不及都不好，只是我覺得實際上、務實面上什麼可以執行這件事情，是我們在修法時必須要做審慎的判斷和討論的。"],["李次長麗芬：好，謝謝。"],["王委員婉諭：接下來，第八條的部分一樣是提到實務上的問題，就是限制瀏覽或移除的具體形式是指什麼部分？比如說，我們可能會有幾個可能性，以搜尋引擎來說，所謂的限制瀏覽或移除應該達到什麼樣的狀態？是指移除搜尋的結果，還是要屏蔽網站？以通訊軟體來說，就是剛剛提到類似LINE 或Telegram的，他是要解散這個群組，還是要移除個人傳送的私密影像訊息？以社交平臺來說，假設它是社團或是影片的情況下，該如何來做處理？其實這些都是目前我們與這些平臺業者們討論之後所遇到的困境。"],["李次長麗芬：我們的目的是限制瀏覽或移除，至於限制瀏覽的方式，因為每個業者有他不同的技術，我們尊重他用不同的技術讓民眾不會看到。"],["王委員婉諭：我覺得不是技術的問題，因為他們擔心的是你們的目標或具體的要求是什麼。"],["李次長麗芬：沒有，所謂技術問題，就是有些業者是直接從他的網絡空間移除，這是一種方式；有些則是讓它被隱蔽，沒有辦法搜尋到，那都是技術問題。"],["王委員婉諭：所以相對來說，相對應的罰則是只要他有做就可以？"],["李次長麗芬：他有做就可以了。"],["王委員婉諭：所以你們不管做的成效如何？"],["李次長麗芬：是，就是它不要被瀏覽到或是他就移除掉不會被瀏覽，我們不會去管他用什麼技術讓民眾瀏覽不到，還是用什麼技術把它移除，這些都不是我們要管的技術問題。"],["王委員婉諭：我覺得不是技術問題，我所談的是具體的方式和目標是什麼？是要移除到什麼程度？"],["李次長麗芬：這確實會跟業者的技術相關，包括他用什麼方法來限制瀏覽、用什麼方式把它移除，我們的結果……"],["王委員婉諭：對，但我們的問題在於，所謂限制瀏覽的角度和定義是什麼？這可能也是要討論清楚。"],["李次長麗芬：就是民眾看不到了，就是這樣子，就是不要被看到。"],["王委員婉諭：就是不公開嘛！如果是私人和私人之間這種影像傳送呢？"],["李次長麗芬：就是大眾在你的網路空間，任何人都不會再看到這個性隱私的影像，這個就是了。"],["王委員婉諭：所以假設是A傳給B的部分也應該要移除？"],["李次長麗芬：A傳給B的部分要不要移除？"],["王委員婉諭：這就是我們剛才提到的，假設是以通訊軟體散布的狀態下，可能是A傳給A、B、C或是A傳給B、C、D，或是A在社團裡面貼文，這樣算不算公開或是應該要限制瀏覽的範圍？","沒關係，我想次長可能沒有要回答，但我覺得這個問題就在於，我們其實跟很多業者都有持續溝通，但是這次的修法版本好像沒有諮詢和徵詢這些網路和業者等相關專業的部分來做處理，所以在這個法規上，一旦它公布之後，其實我們收到非常多的陳情，希望能夠具體來討論，如何能夠落實以及如何能夠執行。","最後要提供次長做參考的是，針對這部分的處理，我們提出一個修正動議，或許應該要朝網路治理的方向來做處理，比如說，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應該要召集相關單位及相關專業一起建立一個機制來做處理，針對這些細節，包括該移除的項目、該處理的項目都應該明定下來，而不是像今天這樣提出來了之後，所有的業者和平臺，我們真的是接獲非常多的陳情說：到底這個定義是什麼？到底該怎麼做？到底怎麼樣才不會被處罰？完全都不知道，我覺得這部分真的是需要在審法案時好好來處理。"],["主席：抱歉，因為質詢時間有限，明天會逐條審查，明天再來充分討論。"],["王委員婉諭：好，這部分提供給衛福部參考，真的需要具體，讓大家能夠執行，謝謝。"],["李次長麗芬：好，謝謝。"],["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段落：質詢：江委員永昌：13:5"],["江委員永昌：（13時5分）次長，其實這個問題是要直接問部長，但是部長請假。衛福部或防疫指揮中心從開始有疫情到現在，有公布過任何一個個案的詳細地址嗎？"],["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應該是沒有。"],["江委員永昌：有公布過任何一間染疫、群聚學校的校名嗎？"],["李次長麗芬：指揮中心是沒有公布。"],["江委員永昌：可是昨天在記者會上，部長為了解釋群聚的個案，說出了巷、弄、號、樓，這該怎麼辦？"],["李次長麗芬：部長做說明時有提到巷、弄、號、樓，不過基本上還不是一個完整的地址，我們過去雖然都沒有公布防疫旅館的名稱，可是我們大概都會去講一下防疫旅館的相對位置，就是希望透過公布相關、相對的位置，也讓民眾有所警覺。所以針對這一題，部長在下午的記者會上會再做更完整的說明。"],["江委員永昌：很難完整，社會本來就多元聲音，有一群人是認為公布的越詳細，讓大家可以儘量去防疫；但也有人說防疫的措施基本上還是要尊重人權、尊重隱私，本來就有意見不同。不過我現在講的並不是你們做首長的、做次長的、做官員的心中的講法，其實武漢肺炎的特殊條例也授權你們很大的power，所以最終是你們要依法行政、要有一個規定。我去盤點了你們兩年多來有關於疫情前前後後所有的新聞發布、相關規定、行政命令、法令規定，然後只找到一個叫做「指揮中心記者會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就只有這個，其中也講到「個案完整地址」就是「不公開」，至於其他像是職業、工作內容、職銜、接觸者類型或收治醫院等等，則規定萬一真的為了防治、控制措施的必要，可能要公開，但個案完整地址是沒有的。","你們今天講了新北、講了中和，沒有講街、沒有講路，但是講了巷、弄、號、層，你們這樣子取巧說你沒有公布完整的資訊，我不明白啊！如果你們真的覺得今天的疫情相較於去年的大爆發，現在會有什麼樣的考慮，已經要講到這種程度的時候，你們就必須修你們的規則、必須修你們的原則重新去發布，這我也同意。但如果沒有的話，你們以前也沒有這樣發布，然後現在要這樣發布。你們不要說心裡面在想什麼就講出來，說不是、不是，應該要依法行政，而且法律已經授權你們這麼大了，這個規則和原則你們就必須要去注重。請回答我。"],["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的指教，確實在我們公布的相關準則裡面是規定「不公開」，不過這次其實也沒有公開完整的地址。"],["江委員永昌：那你們要不要修正個案資料發布原則或是去加訂其他的防疫指引？如果沒有的話，今天就是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問你要怎麼辦？照規定來嘛！你們權限那麼大了，要照規定來嘛！就算你們有應變措施，也應該要有文字讓大家有所依據，難道今天次長要在這裡講部長標準不一嗎？你敢講嗎？大家還體恤部長辛苦，可是今天就遇到問題了，過去沒有發布，過去疫情也曾經大爆發、很嚴重，今天這個疫情是到怎麼樣的程度，要講到巷、弄、號、層？你講完那些之後，google出來就只有那一條，就知道在哪裡了，這樣不行啦！你沒有回答，你無法回答。"],["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一定會遵守相關的準則。"],["江委員永昌：是怎樣，現在是要說原則沒錯，所以後面講話要小心，還是說之後要修訂原則？這兩個要取一個啊！"],["李次長麗芬：目前應該是沒有修訂原則的準備。"],["江委員永昌：那就表示不管是在這個文字上的規定或是在講的時候，實在是逾越了標準。你點頭，你是幫部長點頭？"],["李次長麗芬：沒有、沒有，我是說我們……"],["江委員永昌：你又說沒有？"],["李次長麗芬：我是說我們目前是沒有要修這個準則。"],["江委員永昌：如果沒有要修這個準則，你就必須對這樣的事情做回應，我問不到部長，我就問你，你要做一個回應，這已經傷害到人家了，你知道多傷害嗎？為什麼我今天要特別問這個？不單是因為他在我的選區，是因為你們講出的巷、弄、號、層，哪一巷、哪一弄、哪一號、第幾層，結果還講錯，講錯了！你們報錯了門牌號碼和樓層，報錯了！你們自己知不知道報錯？"],["李次長麗芬：知道。"],["江委員永昌：所以你們前面這個原則是模糊的，然後出現這種歧異了，這樣後面我就不知道你們報錯了該怎麼辦？如果是報成你家的地址呢？這樣問題不能收拾啊！我不知道沒有聲音的回答是代表什麼？"],["李次長麗芬：沒有，很謝謝委員對這件事給我們的提醒……"],["江委員永昌：不要謝謝我，我今天是來指責你們的。"],["李次長麗芬：我們一定會再更加的謹慎。"],["江委員永昌：可是你剛剛講你們不會修原則，但現在發生這樣的事情，你們就要給個交代啊！"],["李次長麗芬：確實在這件事情上，那個號碼是有錯誤的，這個部分我們感到非常抱歉，資訊沒有……"],["江委員永昌：你們現在糟糕了！你們現在報錯地址，難道你今天要在質詢台上回覆我正確的地址嗎？"],["李次長麗芬：沒有、沒有，我是說造成民眾的困擾……"],["江委員永昌：我就說你們事情嚴重了！"],["李次長麗芬：造成民眾困擾，真的很抱歉。"],["江委員永昌：我搜尋了半天都找不到任何其他的規定，就只有這麼一張「指揮中心記者會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就只有這麼一張，然後這上面絕對不公開的就是「個案地址」，其他是要視防治的措施手段，然後你這張不改。"],["李次長麗芬：我想最主要的……"],["江委員永昌：如果你這張不改，上面文字又沒有疑慮，已經發生的事情總是要給個交代。主席！"],["主席：請衛福部之後給江委員一個報告。"],["李次長麗芬：可以、可以。"],["江委員永昌：好吧！儘量去做啦！看你們怎麼修正、怎麼彌補，我覺得態度要出來，還是要有一定的作為，要對人民有個交代。"],["李次長麗芬：好，謝謝。"],["主席：請謝委員衣鳯發言。（不在場）謝委員不在場。","請高委員嘉瑜發言。"],["段落：質詢：高委員嘉瑜：13:13"],["高委員嘉瑜：（13時13分）次長好。今天討論的是有關兒少性侵保護的部分，尤其現在是疫情時代，我們發現一些新的網路詐騙和兒童網路性勒索的狀況越來越普遍，也發現從臺灣開始，不管是去年或今年，很多青少年因為網路上的視訊等等被截圖、被詐騙，甚至被威脅要散布於眾等等，因而踏入網路詐騙的陷阱。我們也發現不管是在臺灣或是全世界，這樣的現象是越來越普遍，對於兒童，不管是在網路上的視訊等等，其實都會對他們造成影響。在這次兒少性侵的部分，你們有沒有提出什麼積極的作法來保護兒少？"],["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這次在兒少性剝削的部分，我們有加……"],["高委員嘉瑜：加重刑罰嘛！"],["李次長麗芬：對，有加重刑責，刑責都有提高。"],["高委員嘉瑜：但是以目前臺灣的狀況來看，其實這類案件非常多，層出不窮，尤其疫情期間更是暴增，很多家長或學生在網路視訊被性剝削的詐騙狀況越來越普遍，但是我們的成案率、查緝率和破案率卻非常低，這個修法就算加重刑責，可是怎麼樣能夠真的破案來防止？因為這很多都是國際性、跨國的詐騙行為，尤其類似這樣的轉帳等等的金流也很難立刻查到，所以未來在司法上或警政上要如何去協助家長和兒少，這部分其實是比較重要的，也就是執行層面。也就是說，我們雖然加重刑罰，但是執行層面上，就像剛剛大家所關心的，包括現在網路的性私密影像，我們也特別提到如何即時下架、執行機關又是誰，這也是一個重點，當你發現你的性私密影像被散布在網路上而沒有辦法即時下架時，第一時間是要找哪個單位來處理、要求他下架？過去iWIN平台主要是針對兒少，針對成年人的部分，到底是由哪個業者或哪個主管機關來負責？"],["李次長麗芬：我們這次成年的性隱私影像的下架其實都跟兒少性剝削的規範是一樣的，只有第三項沒有成年人，為什麼第三項沒有成年人，是因為在國際上利用PhotoDNA來做主動的比對下架，目前大概只針對兒少性剝削的影像才有使用。其實這個的主管機關也都寫得很清楚，如果網路業者發現或知悉得到相關單位……"],["高委員嘉瑜：他應該主動下架，但問題是，現在大家都在問，如果他沒有即時下架，因為大家在意的是即時，而不是事後的懲處，如何第一時間去要求，當你發現你的性私密影像已經被散布在網路上，第一時間你到底要找誰？有沒有一個專責的電話或是主管機關？例如說1922是防疫專線或是什麼專線可以立刻來處理這樣網路平臺散布的狀況，可以立刻屏蔽等等。像今天也有特別講到，國外的IP我們可以屏蔽，但是當第一時間發現時，你要怎麼要求？哪一個機關可以來負責？難道我還要去報案找警察，然後再經過行政程序、司法調查之後才能夠要求嗎？到底第一時間的緊急狀況誰能夠立刻來處理？"],["李次長麗芬：其實成年人也可以透過iWIN來要求業者下架。另外，針對成年人的部分，我們也另外委託iWIN的委辦單位，也就是臺北市電腦公會一個私密的方案，那個私密的部分就是針對成年人。"],["高委員嘉瑜：就是說你們現在可以保證，例如性私密影像已經被散布時，你們能夠即時、在多久之內立刻有個主管機關能夠聯繫，並找到負責的單位立刻下架，你們有沒有這樣的窗口、這樣的專線、這樣即時處理的方式？"],["李次長麗芬：如果委員是要問主管機關的話，我想一般民眾第一個想到的一定是先找警察機關來協助，畢竟你要叫……"],["高委員嘉瑜：但是你找警察機關還要經過報案等等的程序，我現在的意思是，政府應該要有一個中央的平臺，例如是NCC、衛福部還是警政署，到底哪個單位有一個窗口、有一個專線能夠立刻去處理，而不是層層的轉來轉去，然後例如今天是在FB看到、在國外YouTube 看到或是在什麼網站上看到，可是到底負責的主管機關是誰？如果民眾去問，一定是推來推去、互踢皮球，這樣的保護機制形同虛設啊！所以我現在是要求政府機關應該要成立一個專責機構、一個專線來即時處理，譬如說你報案之後，保障一個小時內即時下線，或是怎麼樣之類的，要給民眾一個安心和保證，否則這樣事後刑度提高等等，這些都無助於現在所謂性剝削、性私密影像的散布等這種侵害個人隱私的流傳，其實大家最在意的就是即時影像的下架，所以政府如何保證？"],["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的提醒，確實我們現在是你找到哪一個主管機關，他都可以來做這件事情，而委員的提醒是……"],["高委員嘉瑜：誰都可以來做就是沒有要負責的意思啦！"],["李次長麗芬：沒有，應該都可以，只是委員提醒到，對民眾來講，他可能需要一個單一窗口，這樣比較明確……"],["高委員嘉瑜：一定要有一個單一窗口，就如同我說的，要建立單一窗口來主責，其次就是有一個單一的專線，然後立即下架，保證在多久之內能夠回覆和處理，否則轉來轉去、傳來傳去，最後就是沒有人要負責的意思啊！"],["李次長麗芬：這個部分我們會找其他單位一起來研議……"],["高委員嘉瑜：這個部分才是最緊急、最即時，才是今天你們必須提出來的，所以你們多久可以針對這個部分設立一個專責機關、專責單位、專責專線，還有即時處理的時間？"],["李次長麗芬：我們一個月時間來研議單一窗口的概念。"],["高委員嘉瑜：單一窗口即時下架性私密影像的平臺，這是非常有必要的，好不好？謝謝次長。"],["李次長麗芬：好。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以信、洪委員申翰、黃委員世杰及洪委員孟楷均不在場。","請張委員其祿發言。"],["段落：質詢：張委員其祿：13:20"],["張委員其祿：（13時20分）次長好！今天大家關切的就是一些性侵害的相關案件，我們看到每年甚至有到上萬件，真的是滿恐怖的。當然，我們更關切再犯問題，說實話，性侵害案件再犯率很高，幾乎是所有犯罪裡再犯率最高的，因為這有可能已經是一種病態了。今天我們關切的是要怎麼制約再犯、降低再犯率？前不久一個非常重大的案件，就是馬國女大生遭性侵擄殺案，當初一審判死，就是因為有靜態因素評估表的鑑定，請問次長，現在是不是所有性侵犯都要經過這樣的鑑定？"],["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應該是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有鑑定必要，才需要鑑定。"],["張委員其祿：是有必要才做嗎？"],["李次長麗芬：就是我們在做社區處遇時……"],["張委員其祿：靜態因素評估表是衛福部這邊的嗎？"],["李次長麗芬：對！我們在做社區處遇時，一定要先經過鑑定評估，瞭解他的問題及其他相關狀況。"],["張委員其祿：但是這次判死很大因素是根據這個評估表來研判他的狀況喔！既然這種鑑定還滿重要的，尤其在審判上可以作為基礎，請問，除了這樣的靜態因素評估表，有沒有比較動態或是比較可以持續追蹤的類型？未來是不是也要發展這種類型？"],["李次長麗芬：也有。我請同仁跟委員說明有關動態的部分。"],["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李科長說明。"],["李科長炳樟：跟委員說明，目前我們在做社區性侵害案件處遇時，都會像委員所說的，給予靜態量表的評估，也會定期三個月做動態評估的量表，然後把評估量表結果提報到評估小組去討論，決定個案的再犯風險。"],["張委員其祿：這些看起來是滿重要的，不管是基於預防關係，或甚至有審判需要，我覺得這都是一個很核心的點，所以希望你們的評估可以更周詳。當然我們也知道，像臺中就有所謂的「性侵犯社區處遇無縫接軌機制」，獲頒國家品質標章，請問，是不是所有縣市都要跟著這樣做？或是他們做的嚴謹度夠不夠？目前法規僅規定性罪犯出監後一個月內應到警政單位報到，衛福部已進一步將期限改為兩週內，我覺得衛福部是不是乾脆就參考臺中市作法，因為他們也算做得不錯，就是要求這些性侵犯要到醫療院所報到，並整合縣市資源來輔導他們，這樣密度是不是更高一點？這點可不可行？"],["李次長麗芬：這個部分應該這樣說，因為每個性侵害犯罪者再犯風險不一樣，我們其實應該按照風險的低、中、高來處理，如果是風險比較高的部分，我們可以考量怎樣……"],["張委員其祿：反正你們現在已經從一個月調整為兩週，是不是更密切一點，因為有時候在他還沒來報到的這兩週，就可能有再犯風險，誠如我一直講的，搞不好已經有成癮問題，所以我覺得既然有地方政府已經做出標竿，衛福部是不是可以再精進一些？這點請衛福部思考。"],["李次長麗芬：好，我們來參考。"],["張委員其祿：其實，我覺得這件事情最大的重點還是在預防，希望透過多種方式，不管是衛福部，或者你們跟地方政府整合，要怎麼預防、怎麼評估，才是今天的重點，希望衛福部做一個總整理，好不好？"],["李次長麗芬：好。"],["張委員其祿：謝謝次長。"],["李次長麗芬：謝謝。"],["主席：請賴委員品妤發言。"],["段落：質詢：賴委員品妤：13:25"],["賴委員品妤：（13時25分）次長好！今天這個議題本席追蹤了非常久，首先是跟騷法在去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也將在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之前我也說過，長期以來，刑法跟性平三法的缺口，讓很多性別暴力、性騷擾的受害者生活在恐懼之中，我們也時常聽聞或實際接觸到不少受害者的求助，甚至也會看到很多令人遺憾的性別暴力事件發生。對於這個防制性私密影像外流的法律，沒有辦法以專法制定，在此，我還是要表達深切的遺憾跟失望，當然遺憾、失望之餘，問題還是要解決，所以我也勉予同意行政院整合衛福部、法務部等部會盤整四項法律，正式將性隱私權入法，以及架構一個更完整的性別暴力防護網路。","這次修法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主要是我們期待能加重刑責，給予加害人嚴懲，給予受害者處遇，並防止案件再次發生。但從這次修法的內容來看，我有幾個問題請教次長，一、如果平臺業者不願意配合即時下架怎麼辦？二、沒有要求一定時間下架該內容或伺服器架在國外網站的，要怎麼處理？其實我剛剛問的這些問題，在2020年我自己提出的專法版本裡，針對性私密影像內容的流傳，我的專法內容有更詳細的規定，包括事前未放置在網路平臺，警政機關要在被害人請求後24小時內協助取回；如果影像已經被散布，警察機關應該在24小時內通知平臺等業者移除，如果業者不配合，就會有相關行政罰則，而且得連續罰。這次院版的兒少性剝削條例第八條並沒有提及網路業者下架資訊的期限，另外第四十七條也沒有提到業者配合限期改善的期限多久，這個部分，是不是請次長給我一個簡單的回答？"],["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好，謝謝。確實剛剛也有很多委員關心這個問題，就是對於業者配合下架的時程規定，這部分我們可以再來討論。以現行制度來看，我們的設定是我們通知他，他就可以立即下架，而且他們也幾乎都會很快下架，不用等到24小時，除非他有明顯的困難。如果這個部分要訂出期限，我們會再找NCC等單位來討論，是要再訂一個期限還是立即下架，這個在逐條討論時，我們可以一起討論。"],["賴委員品妤：次長，這個真的要趕快處理，因為你剛剛的說法其實有非常大的漏洞，現在網路越來越發達，各種SMS平臺越來越多，你不能期望每一個業者都會自律、都會配合，你要他下架他就下架……"],["李次長麗芬：是，所以期限部分我覺得可以再來思考。"],["賴委員品妤：提高刑責是一個重點，可是對受害者來說，他們最在意的反而不是罰多重，而是這個照片、影片能不能即時下架，這個部分請衛福部給我一個明確答案，什麼時候有辦法處理這個問題？現在看起來，規範裡是沒有這個部分。"],["李次長麗芬：是，所以我說在逐條討論前，我們會再跟相關機關溝通，就是這個時間是要設定為委員版本規定的24小時？還是要立即下架？這個部分我們再來跟相關單位一起溝通，在逐條討論時，我們會再提出一個修正對案。"],["賴委員品妤：因為時間有限，但我要強調的是，我的版本不只是24小時下架，針對業者其實也有罰則，而且是可以連續罰，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李次長麗芬：我們也有罰則，但是在境外部分，這次有加一個，就是限制他接取，就是如果他是境外的話，我們有一個行政處罰，讓他不要再接取。"],["賴委員品妤：時間有限，最後我要在這裡要求衛福部跟列席部會一同研商如何有效管理網路平臺業者下架的相關機制，因為這真的非常重要。老實說，剛才次長的回答我並不是很滿意，因為我們不能期待業者自律，而是必須要有一個明確規範讓他們依循，這個部分請儘快處理，是不是半個月內可以提供相關精進措施給本席及其他委員？"],["李次長麗芬：好。"],["賴委員品妤：好，謝謝次長、謝謝主席！"],["李次長麗芬：謝謝。"],["主席（陳委員瑩代）：接下來請蔡委員易餘發言。（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請徐委員志榮發言。"],["段落：質詢：徐委員志榮：13:31"],["徐委員志榮：（13時31分）次長好！詢答到現在，很多委員也都講了很多了，在這邊我只是要特別強調，憲法法庭前一段時間做了一個社會矚目的裁定，就是有關我們臺灣女兒跟義大利男子的女兒監護權訴訟，憲法法庭受理4天就准許暫緩執行移交，最主要是大法官認為兒童身心健康發展權與憲法權力關係密切，所以身心健康發展權的重要性，在大法官的心中已經是到憲法位階層次，任何有害或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的法律，我們都必須特別考量。","今天我們要審議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當然是因為多起網路性暴力事件發生，因此連同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一起包裹式修法。有關加重刑責等等，我想大家都講得很多了，我主要要請教的是，這些不法拍攝、製造、散播兒少性影像的犯罪者，他們的心理狀態可能都已經異於常人，對於情節嚴重者，這次的修法，有沒有規定可以強制他進入醫療處所治療？我們這次的修法有這樣規定嗎？"],["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兒少性剝削對於加害人的作法跟性侵害不太一樣，性侵害部分我們是有身心治療，然後登記報到，兒少性剝削的部分都是用輔導教育方式，因為很多人，例如剛剛委員提到的拍攝、製造等的行為人、犯罪者，其實很多時候都是他們本身的觀念不是很正確，他可能沒有性別意識，或對別人身體不尊重，所以我們在做這些犯罪者的輔導教育時，常常發現這也許是他自己一些個人的議題，例如他人際關係不是那麼好，跟社會互動不是那麼好，所以在這個部分，我們過去的作法都是透過輔導教育方式，讓社工師或諮商師給他們相關的輔導協助，這也可以達到一定成效。"],["徐委員志榮：所以還沒有到要強制入醫療處所實施強制治療的程度？"],["李次長麗芬：對。"],["徐委員志榮：但是我認為還是需要更積極的作法，比如你講的輔導，這在第五十一條好像也有提到，要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的輔導教育，但包括判緩起訴跟有罪的，4小時的教育足夠達到輔導效果嗎？而且這是由地方政府執行，請問地方政府有這麼多人力嗎？我主要的意思是，緩起訴部分就不講了，緩起訴就是沒有入監或進看守所，但如果比較嚴重的，可能就判刑入監，那你說的4小時到50小時的輔導，為何不在監獄裡實施呢？可能地方政府沒有這麼多人力，大概會施以4小時輔導就算有達到標準，那是不是越多小時的輔導效果越好？至於情節重大者，監獄裡面應該會有一些教誨師等等，你甚至可以給他輔導到滿50小時，不然他在監獄裡，講難聽一點，也是很閒沒事做，加減聽你們輔導也好啊！我的意思是這樣。"],["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的指教，確實在監獄裡馬上做是最好的，所以我們現在的作法，只要他入監，地方政府通常都是結合專業團體，由專業社工或諮商師直接到監獄裡進行受刑人的輔導教育。至於是4小時或50個小時，這個我們會看他犯的是哪一個條文來做不同的時間設計，但如果他沒有入監，是緩起訴，那麼社區……"],["徐委員志榮：對！那就沒有辦法，當然就是地方政府……"],["李次長麗芬：就是由地方政府來做，其實地方政府也都是結合專業團體來對這些行為人、犯罪者進行輔導教育。"],["徐委員志榮：好，這只是我的建議，因為在監獄裡可能時間比較多。","另外還有兩個問題，一個是有關疫苗問題。我看今天報紙登載，像寺廟繞境，或者八大行業員工或進入八大行業場所，都要施打第三劑，但有的人可能在大家打第一劑時，他沒有打，等到大家打第二劑時，他才開始打第一劑，我的意思是可能他第二劑才打完沒多久，你就強制要他打第三劑，他第二劑剛打沒多久，可能在一個月內或兩個月內，保護力也還在，那你要求他打第三劑才可以參加繞境或是進入八大行業場所，這好像不太符合現實狀況。你們的說法是過了五個月後，保護力會降低，所以要打第三劑，但他有可能第二劑才剛打完，保護力也還在，結果我們卻強制他打第三劑，這點請你們思考一下，是不是有盲點在？","第二個問題是有關草莓的部分，我不是替大湖草莓打廣告，是因為今天報紙又刊出日本草莓農藥又超標，驗出有殘留克凡派，我們的標準是0.01ppm，驗出來是0.11ppm的農藥殘留，高了11倍。從一開始到現在，電視、報紙都不知報導了幾次，怎麼問題老是層出不窮？食藥署的回應就是請他們在5月6日以前改善或回應等等，不然我們就要評估是不是暫停進口。怎麼老是超標？你東西要賣給臺灣，難道不知道臺灣會檢驗哪些項目嗎？這部分，也請衛福部食藥署好好檢討，為什麼一定要等到5月6日？這些是你們有驗出來的，那沒有驗出來的呢？你敢保證所有超標的你們都驗出來了嗎？超標的部分一定沒有流入市面嗎？你不敢保證吧！"],["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陳簡任視察說明。"],["陳簡任視察柏菁：是，所以委員的意見非常重要，食藥署這邊會把這個意見帶回去，我們還是逐批檢驗，也會對這個新聞上的問題再加強管理，並加強對業者的宣導，謝謝委員指教。"],["徐委員志榮：對啊！那個貿易商、進口商也很奇怪，明知道臺灣的檢驗標準是哪些，還進口這些東西幹嘛呢！好，謝謝。"],["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請高委員虹安發言。"],["段落：質詢：高委員虹安：13:39"],["高委員虹安：（13時39分）謝謝主席，有請李麗芬次長。次長好，我想今天有許多委員都相當關心兒少相關的權益，其實我在前面也聽了其他委員都有提到，包含像是兒少的隱私、個資在媒體或網路平臺上的洩漏。回憶一下，在2020年有一位高雄少女的誘拐事件，當時在媒體揭露了少女的隱私、個資之後，我們約很多網友一起來辦案，在辦完之後，變成少女在回歸到日常生活之後，他遭受到校園，還有左鄰右舍許多異樣的眼光，也變成是這位少女的二次傷害。","我們看到最近有很多關於兒少的一些資料在網路上傳播的事件，其實社會輿論上也是高度的關注。我想在這邊請教一下，因為最近查了一下，過去我們有授權網路內容防護機構iWIN來處理相關案件的申訴，當然希望能保護兒少的隱私、個資免於被媒體洩漏，可是我們看到兒少權法第六十九條，應該是沒有所謂的自律空間，然而我們看到iWIN近三年接獲的申訴案件高達百73.6%，也是轉為業者自律。在2018年到2020年的3年之間，有180件申訴案，只有7件是轉機關處理，3件是真正裁罰，而且這3件的罰則還相當的輕。想請教一下次長，今天在修法的過程當中，我們都應該要把兒少總總的權益能夠考量進來，為什麼裁罰的比例這麼低落？還有就是如果有這麼高的比例，即高達四分之三都轉業者自律，在這樣子的情況之下，怎麼樣可以在資訊快速爆炸的時代，避免兒少的隱私被大量曝光呢？"],["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關心兒少隱私，我們在兒少性剝削的部分，還有兒少權法裡面，針對如果他是一個被保護的兒童，還是被性剝削的兒童，其實這些個資都是不能夠揭露的。"],["高委員虹安：我請教的是執行率部分。"],["李次長麗芬：iWIN這邊接獲的通報，其實有一部分是在我們兒少權法裡面的有害身心健康的資訊，如果是一個有害身心健康的資訊，就是透過業者的自律請他們改善，所以是不一樣的，一個是法律已經規定的，就是保護個案，那就一定都不行，上述個案或性剝削的個案……"],["高委員虹安：問題是我們看到的這些案件裡面，不見得只有這樣，有很多是屬於兒少的個資，或者是他的臉部已經出現在影像上了。"],["李次長麗芬：其實有害個資裡，有一個部分我們也在研議，即在網路上面的一般兒少個資，我們應該給予什麼樣的保障？"],["高委員虹安：目前有在研議當中，怎麼樣來做一些改變，如罰則提高或者是在執行辦法上更明確呢？"],["李次長麗芬：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裡面沒有針對兒少做特別的保護，可是我們看到像歐盟的GDPR，針對16歲以下兒童有特別的保護，還有美國的是針對13歲以下，有關這部分確實是在兒少權法裡面，我們是不是要來做一些相關的保障，我們也可以來做研議及思考。"],["高委員虹安：希望次長能夠儘快針對這部分來啟動相關研議，就如同您說歐盟的GDPR，當然是一個最高規格、最嚴格的規範，可是我覺得在這部分，因為近年來發生的比較多，像這種兒少的隱私等，由於對於兒少來說，隨時手機拿起來一拍、一上傳，爆料公社或各種網路社群就會傳出去，而這一位受害者，就是被揭露隱私的受害者，他一輩子在網路上是抹不去的。就這部分而言，剛才有委員提到時間，如果今天媒體或平臺業者自律，在時間上面，我覺得也是越快速越好。因為給他們幾個小時，甚至一天的時間去傳播的話，那個傷害就不可避免了。","最後，今天我們也很關心在兒少色情與暴力的部分，剛剛次長有回復，其實有一些可能只是有害身心健康，可能沒有像色情暴力這麼誇張，就是說一個沒有灰色地帶的部分，當然在這裡，我們看到負責要求業者下架的主管機關，從衛福部到地方政府都有多頭馬車的情況。現在就一些議題上來講的話，剛剛如次長所說不傾向入法，我們本來是希望主管機關，還有要求業者下架要有罰則，也要能實現，可是您剛剛的回答一直說：我們不傾向立法，而是由業者自律。"],["李次長麗芬：沒錯，我們這次本來就是要他們下架，只是說我們沒有訂定一個立即下架的時間。"],["高委員虹安：您說時間上面不希望入法，你剛剛的理由是說業者收到通知之後都非常的乖，馬上就下架，但是我從實務上看起來，就覺得沒有什麼執行上的困難。"],["李次長麗芬：剛剛我的回答是接下來要逐條，因為這一條跟其他機關是有關係的，我們還要再跟其他機關討論，是不是大家對時間有一個共識，如果有一個共識的話，我們在逐條時就可以提出來。"],["高委員虹安：衛福部的態度是傾向於用這樣的方式去修法嗎？因為你剛剛講的意思，還要會同其他部門、其他機關啊！"],["李次長麗芬：對，今天相關機關都在，因為很多法條會牽涉到其他政府機關，我們都必須對法條要有共識。"],["高委員虹安：我們要詢答及審查，你們應該先跟相關部會溝通，因為你們都是行政院的各部會，所以溝通會比較快速。"],["李次長麗芬：這個版本是我們大家的一個共識，也是討論出來的版本，特別是在24小時的部分要不要給業者一個期限，因為今天委員有很多指教，我才說我們會針對今天這麼多委員的指教再來做一個討論，看是不是可以在逐條時有一個共識？"],["高委員虹安：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做最後的總結，第一個，剛剛提到多頭馬車的部分還是有嘛！因為看起來，你們還要跟其他部會去做一個溝通協調，但這部分我覺得如果今天各部會有各自負責的地方，這就會變成是踢皮球，像那個校園霸凌到底算不算是兒少隱私？這件事情其實也討論很多了。因此請次長從衛福部的角度來看，你們如何去做一個統籌協調的單位就很重要了。第二個，就是剛剛講的時間部分，我希望可以儘快，在今天委員提出意見之後，如果是很好的，你們就趕快去找其他部會來討論，希望在逐條審查時，也可以給我們一個比較明確的答案及共識。以上，謝謝。"],["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主席（賴委員惠員）：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周委員春米、李委員貴敏、陳委員歐珀、賴委員香伶及楊委員瓊瓔均不在場。","請陳委員瑩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瑩：13:47"],["陳委員瑩：（13時47分）謝謝主席，請次長、食藥署代表。我們先看一下影片。","（播放影片）"],["陳委員瑩：這是我去年11月質詢的問題，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的影像遭到中國不法廠商盜用了，為來路不明的壯陽藥背書代言，不知道衛福部次長對這個有沒有印象？應該是有啦！大家都對這件事情印象深刻。","我今天想要質詢的內容，雖然與今天要審查的法案是不同的，但是它們有一個同樣的情形，就是肖像權利遭到侵害，當時陳時中部長有要求要嚴厲徹查這個事情，經過一個月之後，衛福部回給我的公文是這個樣子的，大家看一下。即經查證這是一個境外公司，其實就是在中國，你們的作法是把它列入資訊境外網站違規廣告的部分，也只有這樣子把它列進去而已，那現在呢？這個廣告目前仍然在各大平臺播放，你們知道嗎？而且這個平臺、這家公司有恃無恐，還變本加厲了，我們看一下這一張，看到前科技部部長陳良基的肖像也被盜用了，也是代言壯陽藥，這一次他變成一晚7次，上次是9次，現在變7次！再來這個壯陽藥還有中醫藥司司長黃怡超也入鏡了，我還滿驚訝的，左邊是慈濟醫院副院長，我們再看下一張，現在換誰呢？現在又換陳時中部長了，他也被這個壯陽藥的廣告公司盜用了影像，文字也是越來越誇張，大家自己欣賞，我就不唸了，所以變成我們這些政務官們都在為這個壯陽藥代言。","再看下一張，這個更誇張了，歷任衛福部部長、衛生署署長，我們看到邱文達、林奏延部長也在為這款壯陽藥背書，下一個就不知道是誰了？再來看這一張，連已故的感染醫學權威，去年3月過世，就是曾獲醫療奉獻獎的謝維銓醫師，他的影像也被盜用了，這些都是在YouTube上面的插播廣告，而且到現在還不停在播放。剛剛放上去的這5張截圖是分成5則廣告的影片，但是廠商都是同一家，這家廠商是中國，然後透過這個平臺在臺灣播放廣告，我們只能把它列在境外網站違規廣告，讓消費者自己去注意，但消費者難道就只能自求多福嗎？針對這麼囂張的不肖業者，我們真的拿他們沒轍嗎？"],["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李次長麗芬：這個部分是不是請食藥署說明目前處理的方式呢？"],["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陳簡任視察說明。"],["陳簡任視察柏菁：委員好，關於委員的這個案子，其實食藥署這邊是有監測到，因為廣告監測的分工，食藥署是網路，然後還有電媒；中醫藥司的部分是平面媒體，也就是雜誌、期刊等。這部分我們在監控到了之後，由中醫藥司各個業務單位回去做裁處，或者是下架的其他動作，目前在部裡的分工是這樣。","第二個部分，目前在YouTube或平臺上面的作法，我們現在的作法是會跟這個平臺建立一個單一窗口，然後跟他們聯繫，行政指導他們，看能不能下架？關於YouTube或其他平臺業者，現在都可以接受，即我們來跟他們說明以後，他們就可以做一個下架的動作。有關這部分的話，我們會把這個技巧或執法的方向轉告中醫藥司，也請他們幫忙處理。以上。"],["陳委員瑩：其實在這件事情上面，有關用藥安全是我比較擔心的地方，這也是一個很大的漏洞。我們再來看一下，大家都相信名人，特別是陳時中部長最近這麼紅，也很有說服力，據我所知，這些接受廠商託播廣告的平臺有YouTube、FB等等，就就像你剛剛講的，其實都很願意接受溝通啦！譬如像你們又有委託iWIN防護機構，他們只要發現網路有不當的內容，當然iWIN會直接跟YouTube或遊戲平臺溝通，這些平臺都很樂意、很快速把這些內容下架。對於這些來路不明的，不管是保健食品，還是藥品的這些廣告，其實我們應該要有更積極的態度啦！有關這個部分，未來反正你們都會直接跟網路平臺溝通，也直接要求他們下架。","剛剛那個壯陽藥是在YouTube，我們現在講一下FB上面的這一則廣告，這一款肥皂號稱生髮皂，沒有頭髮的洗了就會長頭髮，這個廣告大概在2月就出現了，這時候新聞還沒有報導這個事件。我辦公室當時就與藝人金剛取得聯繫，確定他也是影像被盜用的情形，他對外澄清是有頭髮的，他不是禿頭。其次，吳明珠中醫在4年前也遇到這種情形，廣告現在還都在臉書上播放，一直到昨天還看得到。我想要請教一下，我們是不是應該有更積極的行動，只要知道這些廣告，你們是不是應該趕快跟平臺聯繫要求下架呢？除此之外，你們是不是應該研議一個處理機制？因為這種這種不肖、違法的行銷手法，只會越來越多、越來越猖獗啊！你們更積極的作法會是什麼？"],["李次長麗芬：我們再請食藥署就委員建議有一個處理機制，還包括中醫藥司，也請這兩個單位來討論。"],["陳委員瑩：其實人力很有限，你們要做有效積極的處理。現在我要點出你們人力在處理上可能會有的一些問題，像我今天質詢的廣告都是YouTube、Facebook上面的廣告，針對違規廣告的監控，衛福部剛剛講到的分工，如平面媒體是中醫藥司，而電子媒體是食藥署。根據本席瞭解，目前電子媒體的監控，如網站、電臺跟電視頻道，我想要請問一下，像YouTube、Facebook，還有串流節目的網路廣告，你們到底有沒有在進行監控？監控的狀況是怎麼樣？"],["陳簡任視察柏菁：報告委員，有關監控的部分，我們都有定時在監控，也會有一個監測小組在做。關於網路上包括YouTube或委員提到FB的部分，我們可能要再去做一個比例的整理，才會知道一年大概有幾件……"],["陳委員瑩：你們非常需要去整理，我為了這個質詢、為了去抓這個廣告，我們辦公室全體同仁每個人都坐在網路前面，這樣子一直點、點、點、點，一直在點YouTube，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想過我們會這麼認真，還是直接看有固定頻道很好抓的那種呢？"],["陳簡任視察柏菁：報告委員，沒有，我們是都看。"],["陳委員瑩：你最好是沒有，你不要讓我抓到啊！如果都沒有，我今天不會在這裡問，而我一定是事出有因，我才會這樣講，你講這個話，你要負責！"],["陳簡任視察柏菁：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都有在看，但是我們無法每一則都看到，所以會儘量加強監測的密度。"],["陳委員瑩：你們要去看，畢竟你們是分高風險跟低風險的名單啊！"],["陳簡任視察柏菁：有3個名單。"],["陳委員瑩：高風險名單的抽查比率會高一點，可是你有沒有想過，業者早就很聰明找到破口了，就是從這個低風險的名單下去，而且不定時的，一下子廣告就分段出來了。這部分像那個卡拉ok臺，還有頻道80臺以後的節目有很多，我覺得這些低風險的名單，過去你們沒有很強烈去注意，這個才是破口，固定在那邊的隨便抓隨便有啊！你不能拿那個來當業績，結果這邊有一大堆漏洞，所以你們要搞清楚重點喔！"],["陳簡任視察柏菁：謝謝委員提醒！"],["陳委員瑩：另外，看廣告很重要的部分就是觸及率，因為很多在低風險名單的頻道，根本不在監控名單及網路平臺，但是收視、收聽的人是非常多的，一旦進入廣告時段，對於接觸這些廣告的民眾是遠遠超出高風險名單的頻道，所以影響層面是更大的。今天我特別點出這個問題，希望這段時間從現在開始，你們可以將這個比例調整一下，該注意而沒有注意到的，然後業者注意到了，你們要與時俱進，不要讓那些不肖業者跑在前面嘛！今天我大概就做這樣子的提醒，好不好？"],["陳簡任視察柏菁：好，謝謝委員提醒！"],["陳委員瑩：我相信我們辦公室可以坐著在前面這樣子監看，而抓到這些廣告，你們絕對會比我們專業啦！謝謝。"],["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主席：本次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委員楊曜、黃世杰、周春米、陳以信、何欣純、洪申翰及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委員楊曜書面質詢：","壹、加害者的防治，除事後矯正外，要如何從根源檢視問題本身預防下一個加害者的產生？","問題：我國在性侵犯加害者防治方面，除了在獄中接受身心治療外，連加害者刑期服滿回到社區後也必須繼續上課，整個監控和治療可能長達5年，甚至更久，但勵馨基金會接受媒體專訪指出，針對兒少性侵，除了犯後治療外，減少性侵必須從根源著手，「從個人心理、家庭教育、社會經歷等各方面檢視，這個社會如何造就一個加害者」","請問部長，我國性侵防制上，如何從根源來檢視性侵加害人的問題本身，以此為鑑，在社會安全網中來補強，避免下一個加害者的產生？","貳、如何提升責任通報人員對於性侵害防制及相關知識的認知？","問題：在此次行政院所提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中，分別增加「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知有疑似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或性侵犯罪情事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請問衛福部，針對新增責任通報人員一事，是否增加的相關教育訓練，提升責任通報人對於性侵害及相關知識的認知？","參、如何強力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及服務提供者，在第一時間下架不雅影片？","問題：現今網際網路發達，而且手機使用者眾多，但多數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及服務提供者皆為境外公司或境外IP，而多數不雅影片除透過網路傳播外，多數也是使用手機通訊軟體傳播，增加阻斷傳播及查察的困難性，如不雅影片傳播傳播的第一時間，無法阻斷其影片散佈，將對當事人造成更大的創傷，雖條文內已有明訂罰鍰，但如果其服務提供公司拒不配合，或是根本無法找到負責人的情形下，主管機關將如何處理？","肆、相關犯罪者是否能確實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問題：在此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中內有明訂，性侵害犯罪經緩刑起訴處分確定者，經評估後認定其需接受身心治療等措施者，如當事人遲不接受治療或身心輔導，衛福部將如何處理？在等待治療期間，如當事人又各縣市政府能提供輔導的量能不一，又如何確保各地方政府已建立體系，能讓性侵害犯罪者接受完善的治療或身心輔導？","伍、性侵害案件司法訪談專業人才的建置情形為何？","問題：2017年初正式上路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一規定，案件在偵審階段，專業司法詢問員得協助兒童及智障者進行詢訊問。請問衛福部從2017至今，目前已培訓幾名性侵害案件司法訪談專業人才？參與案件數為何？"],["委員黃世杰書面質詢：","案由：本院黃世杰委員，衛環聯席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針對兒少網路安全的部分特提出書面質詢。","說明：","一、日前，美國總統拜登在國情咨文中針對兒少心裡健康問題呼籲國會應快速藉由訂立新法，加強兒少的的網路安全，強化隱私保護，禁止針對兒童的廣告，要求科技公司停止收集我們孩子的個人數據，以避免欺凌、暴力、創傷，以及社交媒體的危害，並委託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成立一個全國性的「社群媒體與心理健康研究中心」，企圖研擬出關於社群媒體對青少年用戶造成全面影響的新指南。","二、另外在英國，3/17宣佈「網路安全法」修訂草案，其旨在強制社交媒體服務、搜索引擎及其他允許用戶分享個人內容的平台保護兒童、打擊非法活動並維護當局規定的條款。顯示出目前保護兒少網路安全，打擊兒少網路犯罪是世界趨勢。","三、針對我國目前兒少網路安全，至今尚無主管機關能夠主事，韓國曾經爆發「N號房事件」引起全國關注，而兒少曝露隱私遭網友誘騙事件也在台頻傳，兒少網路安全目前在隱私個資、網路教育、使用習慣以及社交恐慌下處於最不安全的時候。","1.在隱私個資部分，其資訊過度揭露，讓兒少陷入危險的機率大增，在調查中發現2成兒少認為手機號碼（20.6%）及真實姓名（23.6%）不包含在網路隱私中，更有超過3成（32.8%）認為就讀學校或班級不包含在網路隱私中，兒少對個資防範的認知不足，且有3成7（36.6%）兒少曾給過網友重要個資。","2.在網路教育部分，家庭以及學校是否能有效教導兒少關於網路安全？據統計，有8%兒少認為「和一個陌生人在網路上聊得很愉快，我就覺得是朋友」，且20.5%兒少在網路上曾遇過網友提出特殊的要求，這些要求中有36.2%要求單獨見面，46.5%遇到網友要求情侶交往，顯見不少網友想透過網路與兒少談戀愛；值得關注的是，有25.1%曾被要求提供裸露私密的照片或影片，而這些都缺乏大人引導，風險意識不足。","3.在使用習慣的部分，依據兒童福利聯盟在2021年六月透過分層隨機抽樣進行網路調查，調查對象為七年級到高三的兒少，研究發現兒少平均每週網路的使用時間為42.7小時，相較於2020年的27.2小時以及2014年的12.9小時，明顯高出許多；另外兒少使用的網路平台也更加多樣化，平均每名兒少使用超過3個平台，主要使用平台為「影音網站」占超過8成（82.1%），其次為「手機遊戲」（79.0%）與「社群軟體」（75.5%），比例皆超過7成。","4.最後在社群恐慌的部分，透過調查臺灣兒少網路社交行為暨社群恐慌現象，結果顯示有86.9%兒少曾有其中一項社群恐慌狀況，跟美國2020年調查相比，美國以24-27歲年齡層最受影響比例高達69%，台灣兒少的社群恐慌比例甚至已遠超過國外成人，分析有社群恐慌的兒少受到的影響，結果顯示有逾三分之一的兒少有因此影響自身情緒。","二、在過去，台灣社會已然忽視網路安全問題，而政府也無納管機關，在下表中，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物品之列逐年增長，而且數位性暴力比例更佔大宗，可見兒少網路安全已不可小看，應該嚴陣以待。特別是在疫情期間，兒少使用網絡比例以及時間都大幅增加，其網路犯罪案件以及兒少性剝削件數也在這兩年大幅成長。","資料來源：衛福部保護司統計資料","資料來源：衛福部保護司統計資料","依我國目前實務，兒童網路安全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通訊傳播視聽權益」的維護、內容分級等相關事宜，因此NCC有制定網路分級制度、申訴機制等事項，並委託民間機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來執行。然「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並非公務機關，而是依據兒少法第46條授權，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籌設，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文化部、內政部警政署、經濟部工業局及商業司等共同籌設，其並無公權力以及強制性，依據下圖其申訴案件處理分析便可以看出，「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是否能有效處理相關兒少網路安全仍有待商榷。","在iWIN的年報分析中，通知業者改善主要是聯絡相關業者，針對問題內容請求業者改善，而無法聯絡者則轉黑名單，提供這些黑名單給中華電信的色情守門員以及教育部的守護天使，但可以看出現行iWIN並沒有公權力可以強制業者移除相關影像。","資料來源：110年iwin年報分析","資料來源：109年iwin年報分析","本次修法是針對數位性暴力，主要為處理性私密影像犯罪之刑責，建構跨部會防護網，補強針對數位性犯罪的處理，如依其犯罪手段提高刑責、性私密影像之移除與沒收、完善兒少性影像移除機制以及擴大兒少性影像犯罪處罰。目前針對兒少安全已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來處理，而衛福部作為主管機關，在網路安全的前端，例如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能藉由iWIN或是NCC來進行處理，但是本次針對性私密影像之移除沒收亦或是後續追訴一樣是交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來處理嗎？還是兒少性隱私由衛福部處理，成人性隱私影像是交由法務部來處理？目前對於網路內容如何跨部會處理並無一主責單位，相關強制處理是交由NCC來主責亦或是由未來的數位發展部處理皆不得而知，而現在兒少網路安全使用以及保護已刻不容緩，爰要求有關部會能盡速研擬相關溝通平台，明確各作用法之主管機關權責，並於一個月之內提出書面報告，別讓少年以及兒童持續曝露在網路的風險之中。"],["委員周春米書面質詢：","案由：本院周委員春米，鑒於網路通訊科技的普及犯罪樣態的複雜化，兒童及少年遭到性剝削之案件近年來有逐步上升之趨勢。為確保我國兒少保護之規範得以與時俱進，做為提供相關保護措施時之法源依據，爰特向衛福部提出質詢。","說明：","一、近年來，網路科技、通訊軟體之使用廣泛，惟出現不肖人士，運用網路通訊平台之便捷性，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嚴重影響當事人身心發展。","二、經查，南韓「N號房」性剝削事件，為犯罪集團以詐騙手法取得受害者機敏資訊後，進一步對受害者性剝削，並將相關性私密影像散布於網路通訊軟體中。","三、鑒於網路通訊軟體之隱匿、傳播快速及容易複製等特性，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具有一定程度之責任，協助移除受性剝削之受害者性私密影像，以避免當事人身心二度受創。","四、為避免我國發生與南韓「N號房事件」，以及為移除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之性私密影像，以達成保護之目的，及完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之相關法制作業，加重相關犯罪者之刑責以達嚇阻之效果，建請衛福部於一個月內提出「防制兒少遭性剝削相關做為以及相關案件被害者之後續心輔資源」之書面報告。"],["委員陳以信書面質詢：","案由：本院陳委員以信，有鑑於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類型中，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物品案件所占比例遠超過其他3類案件（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及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並逐年急遽攀升，到2021年上半年已達8成。顯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之規定，無法實際有效嚇阻，請法務部說明並提出有效抑制並降低此類型犯罪誘因的具體作法。","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司"],["委員何欣純書面質詢："],["委員洪申翰書面質詢：","上週的疫情都在個位數，結果周末出現單日84例，目前還是有多點的不明來源，把很多人都嚇一跳，今天要就疫情的部分向衛福部長請教幾個問題。","其實前陣子因為疫情都是個位數、甚至也有本土零確診，所以大家都把注意力放在俄烏戰爭上。但我們從最近全球的疫情狀況，看到和我們鄰近的南韓和香港還是非常嚴重，傳播的速度越來越快。▲簡報2","BA2的病毒也入侵到台灣的社區當中，現在部長如何看待目前疫情嚴重的程度？","其實從香港死亡個案，來看他們不同年齡施打疫苗的狀況，我們可以發現，死亡的幾乎都是50歲以上、並且沒有施打疫苗，或只打一劑的人。","其實香港告訴我們的教訓就是，我們一定要大大提高年長者的施打率，才不會面臨到這樣的狀況。▲簡報3","部長，我們也從統計資料看到了，雖然我們目前施打疫苗的狀況比香港好▲簡報4但是如果要放心的走到解封的階段，我們急需解決的就是我們50歲以上的疫苗施打率，因為一旦沒有施打疫苗的年長者確診，他們很可能重症甚至死亡▲簡報5","目前1922的疫苗預約平台也已經關閉了，部長，我們如何更加提升長者第一劑、第二劑的覆蓋率？","如同部長之前所說的，解封是必走之路，很多人也很期待解封的一天到來，比起去年此時我們疫苗的打氣不好，今年有所提升。而且，今年我們的社區監測的機制越來越強化。▲簡報6","部長，很多人都在觀察各國解封的作法。對於台灣的防疫政策和未來生活的願景都很期待，部長的想像是什麼？▲簡報7","昨天我們看到指揮中心公布了增加公費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的定點診所，讓有呼吸道症狀的民眾可以前往就醫，由醫師評估發放試劑後自行居家檢驗和回報，其實這是相當好的政策。▲簡報8","部長，我們如果要邁向逐步解封的過程，部長認不認同「快篩試劑的普及」和「加強社區的監測」是必要的作法？","部長，依照我們的《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的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300人以下，以及300人以上的單位，都應該要視規模、性質，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的醫護人員（俗稱廠醫、職護），來做勞工健康服務。▲簡報9","我們辦公室接到廠醫的現場經驗，目前雖然移工50人以上的工廠，有縣市政府會公費發放快篩試劑，但很多中小企業反映，如果要每週快篩、或是一有風險要監測，長期來說還是一筆大支出。","我們現在有很多職場群聚的案件，部長，能不能讓這些企業、這些事業單位成為一個偵測的節點？","我們能不能針對不同規模的企業，來鼓勵、補助他們，來研擬公費快篩發放的方案？▲簡報10"],["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一、本席邀請衛福部長。今天審查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皆是社會相當關注的焦點，台灣每年都有數百名兒少成為性剝削受害者，累計受理兒少被害人通報件數，已連續五年突破千件大關，現行法令對於製造、散布兒少性剝削影像的行為處罰過輕，對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者更是只處以罰鍰及輔導教育，難收嚇阻之效。本席是蔣萬安委員「兒少性剝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共同提案人，也認為現行法令有修正之必要，來保護兒少權益，使其免受性剝削之危害。2021年上半年兒少性剝削案件通報件數有902件，創下歷年同期新高，其中就有739件為拍攝、製造及供人觀賞等行為造成，可見網路新型態犯罪越來越猖獗。請教衛福部，在加強宣導正確觀念以及設立求助資源與管道的運作下，今年上半年的通報件數有信心降低嗎？這種重大網路議題都需要跨部會來預防因應，我們都不願見到各部會互踢皮球的情況發生，台灣是否有成立兒少網路安全專責機關必要性？","二、兒少性剝削的問題很多都來自於網路使用，南韓N號房利用加密通訊軟體脅迫女性拍攝性剝削影片，供通訊軟體上的付費會員觀看，如此駭人聽聞的網路犯罪，也會發生在台灣。請教衛福部，除了修法，在預防網路誘拐，政府能做什麼？要破解網路兒少性剝削陷阱，政府應該要超前部署，用更強而有力的作為，接住網路世代的孩子。","三、不只遭受性剝削的孩子，就連健康問題、經濟生活問題的一般人，最糟的狀況就是走向自殺的深淵。疫情跟經濟的社會負面消息不斷，香港近期出現多宗自殺或死亡個案，自殺風險出以往高2至3成，南韓自殺率也居高不下，衛福部106年起辦理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是為了全面提升國人心理健康，但從執行結果來看，國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並未達計畫目標值，且青少年自殺死亡人數呈上升趨勢，原因是什麼？如何加強自殺防治策略？今年應該是邁入第三期計畫（111年-115年），目前計畫進度？"],["主席：先作以下決定：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及請補充說明資料者，請相關機關在兩周內答復，委員另外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並作以下宣告：本次會議為兩天一次會，明天將進行逐條審查，在此要求相關的部會明天要指派可做決策的官員列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請宣讀第一案、第二案的提案條文，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宣讀的時候，衛福部需要留一位簡任人員在場，其餘人員可以先行離開。現在開始宣讀，宣讀以後休息。"],["提案條文：","一、被害人\n            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n            。但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第三十三條　\n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n            第三項至第六項及前條之評估，\n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評估小組辦"],["主席：作以下宣告：明天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休息（15時26分）"]],"block_lines":[1,5,7,7,8,22,22,29,31,36,40,41,44,45,48,51,53,54,57,58,59,61,74,76,86,87,94,95,113,114,119,120,121,124,125,129,130,136,136,137,137,138,138,139,139,140,140,141,141,142,142,143,143,144,144,154,228,288,288,293,293,328,335,374,374,376,377,378,379,380,381,382,383,384,385,386,387,388,389,390,391,392,393,394,395,396,397,398,399,400,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3,414,415,416,417,418,419,420,421,422,424,425,426,427,428,429,430,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450,450,452,453,454,455,456,457,458,460,461,462,463,465,466,467,468,469,470,471,472,472,473,474,475,476,478,479,480,481,483,484,485,486,487,488,489,490,491,492,494,495,496,497,498,499,500,501,504,504,506,510,511,512,514,515,520,522,523,524,525,525,526,529,530,531,532,533,534,535,536,537,538,539,540,541,542,543,544,545,546,546,547,549,550,551,552,553,554,555,556,557,558,559,560,561,562,564,565,567,568,570,571,571,572,573,574,575,576,577,578,579,580,581,582,583,584,585,587,589,591,592,593,594,595,596,597,598,599,600,601,603,605,606,607,607,608,609,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622,624,625,626,627,628,629,629,630,631,632,633,634,635,636,637,638,639,640,641,642,643,644,645,646,647,649,650,651,653,654,655,656,657,658,659,661,662,663,664,665,666,667,668,669,670,671,672,673,674,675,676,677,678,679,679,680,682,683,684,685,687,689,690,691,692,693,694,695,696,697,698,699,700,701,702,703,704,705,706,707,708,708,710,711,712,713,714,715,716,717,718,719,720,721,722,723,724,725,726,727,728,729,730,731,732,734,735,736,737,738,739,740,741,742,743,744,745,746,747,748,749,750,751,752,753,754,755,756,757,757,758,759,760,761,762,763,764,765,766,767,769,770,771,772,773,774,775,779,779,780,782,783,784,785,786,787,788,789,790,791,792,793,794,795,796,797,798,799,801,802,803,804,805,806,807,808,809,809,811,812,813,814,815,816,817,818,819,820,821,822,823,824,825,826,827,828,829,830,831,832,833,834,835,836,837,838,839,840,841,842,843,844,845,846,847,848,849,851,852,853,854,855,856,857,858,858,860,864,865,866,867,868,870,871,872,873,874,875,876,877,878,879,880,881,882,883,883,884,885,886,887,888,889,890,891,892,893,894,895,896,897,898,899,900,901,902,903,904,905,906,907,908,909,910,911,912,913,914,915,916,917,918,919,920,920,921,922,923,924,925,926,927,928,929,930,931,932,933,934,935,936,937,938,939,940,942,943,944,945,946,947,948,949,950,951,953,954,955,956,957,958,959,960,961,962,963,964,965,966,967,968,969,970,971,972,973,974,975,976,977,978,979,980,981,982,983,984,985,986,987,988,989,990,991,992,993,994,995,996,997,998,1001,1002,1003,1004,1004,1005,1006,1007,1008,1009,1010,1011,1012,1014,1015,1016,1017,1018,1019,1020,1021,1022,1023,1024,1025,1026,1027,1028,1029,1030,1031,1032,1033,1034,1035,1036,1037,1038,1039,1040,1041,1042,1042,1044,1045,1046,1047,1048,1049,1050,1051,1052,1053,1054,1055,1056,1057,1058,1059,1060,1061,1062,1063,1064,1065,1065,1067,1068,1069,1070,1071,1072,1073,1074,1075,1076,1077,1078,1079,1080,1081,1082,1083,1084,1085,1086,1086,1087,1089,1090,1091,1092,1093,1094,1095,1096,1097,1098,1099,1100,1101,1101,1103,1105,1106,1107,1108,1109,1110,1111,1112,1113,1116,1117,1118,1119,1120,1120,1121,1123,1124,1125,1126,1127,1128,1129,1130,1131,1133,1134,1135,1136,1137,1138,1139,1140,1141,1142,1142,1144,1146,1149,1150,1151,1152,1154,1156,1157,1158,1159,1160,1161,1162,1163,1164,1165,1166,1167,1168,1169,1170,1171,1172,1184,1203,1210,1214,1218,1239,1243,1246,1249],"person_count":{"主席":94,"王委員婉諭":40,"蔣委員萬安":9,"何委員欣純":1,"蔡委員壁如":12,"高委員嘉瑜":11,"林委員昶佐":1,"陳部長時中":1,"文法官家倩":4,"范委員雲":1,"林司長錦村":30,"吳專門委員宜倫":8,"黃組長柏燊":1,"李副署長永癸":40,"衛福部書面報告\n":1,"司法院書面報告\n":1,"法務部書面報告\n":1,"通傳會書面報告\n":1,"內政部警政署書面報告\n":1,"蘇委員巧慧":18,"李次長麗芬":188,"吳委員玉琴":17,"張司長秀鴛":22,"黃副司長蘭琇":22,"邱委員泰源":5,"葉委員毓蘭":8,"廖委員國棟":9,"黃委員秀芳":14,"莊委員競程":9,"何委員志偉":21,"張委員育美":12,"林委員思銘":22,"主席（劉委員建國代）":1,"林委員為洲":8,"賴委員惠員":12,"主席（莊委員競程代）":1,"劉委員建國":22,"羅委員美玲":9,"陳委員椒華":17,"江委員永昌":17,"張委員其祿":8,"李科長炳樟":1,"賴委員品妤":6,"主席（陳委員瑩代）":1,"徐委員志榮":6,"陳簡任視察柏菁":8,"高委員虹安":9,"主席（賴委員惠員）":1,"陳委員瑩":10,"委員楊曜書面質詢":1,"委員黃世杰書面質詢":1,"委員周春米書面質詢":1,"委員陳以信書面質詢":1,"委員何欣純書面質詢\n":1,"委員洪申翰書面質詢\n":1,"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1,"提案條文\n":1},"persons":["主席","王委員婉諭","蔣委員萬安","何委員欣純","蔡委員壁如","高委員嘉瑜","林委員昶佐","陳部長時中","文法官家倩","范委員雲","林司長錦村","吳專門委員宜倫","黃組長柏燊","李副署長永癸","衛福部書面報告\n","司法院書面報告\n","法務部書面報告\n","通傳會書面報告\n","內政部警政署書面報告\n","蘇委員巧慧","李次長麗芬","吳委員玉琴","張司長秀鴛","黃副司長蘭琇","邱委員泰源","葉委員毓蘭","廖委員國棟","黃委員秀芳","莊委員競程","何委員志偉","張委員育美","林委員思銘","主席（劉委員建國代）","林委員為洲","賴委員惠員","主席（莊委員競程代）","劉委員建國","羅委員美玲","陳委員椒華","江委員永昌","張委員其祿","李科長炳樟","賴委員品妤","主席（陳委員瑩代）","徐委員志榮","陳簡任視察柏菁","高委員虹安","主席（賴委員惠員）","陳委員瑩","委員楊曜書面質詢","委員黃世杰書面質詢","委員周春米書面質詢","委員陳以信書面質詢","委員何欣純書面質詢\n","委員洪申翰書面質詢\n","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提案條文\n"],"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星期三）9時3分至15時26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賴委員惠員","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