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星期一）9時至12時44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黃委員世杰"],["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星期四）上午9時27分至12時2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葉毓蘭    陳以信    鄭運鵬    周春米    黃世杰    劉建國    江永昌    陳歐珀    曾銘宗    林思銘    陳玉珍    柯建銘    ","      委員出席12人","列席委員：洪孟楷    劉世芳    陳椒華    楊瓊瓔    廖婉汝    孔文吉    張其祿    李貴敏    蔡壁如    羅致政","      委員列席10人","列席官員：法務部政務次長  蔡碧仲（部長請假）","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彭幸鳴","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法紀調查處處長  陳恒偉","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簡任技正  洪嘉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查緝中心主任  駱立凡","主    席：陳召集委員以信","專門委員：張智為","主任秘書：楊育純","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併案審查(一)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三)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民眾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翁重鈞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許智傑等3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蘇治芬等2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二)委員費鴻泰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次會議有委員陳以信、黃世杰、楊瓊瓔、江永昌、陳歐珀、葉毓蘭、周春米、林思銘、陳玉珍、張其祿、曾銘宗、蔡壁如、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鄭運鵬、賴香伶、陳椒華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散會"],["主席：在場委員人數不足，議事錄暫不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玲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婉諭等31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及(四)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案。"],["主席：今天跟週三是兩天一次會，排定議程是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等四案。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與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請提案人吳委員玉琴進行提案說明。"],["吳委員玉琴：謝謝主席。犯罪被害人保護在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是重要的議題，謝謝召委今天排審，這個議案也是社會大眾引領期盼的改革標的。","本席在上個會期就已經提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也是參考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意見所提出的修法，希望能夠對於補償金請領及保護機構的組織架構進行改革；上個月行政院也提出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草案，我們希望今天跟禮拜三的排審能夠順利進行相關法案討論。","本席就所提草案重點進行說明，我的重點有四點：第一個是具體明定犯罪被害人接受相關保護、支持服務以及經濟補助等基本權益內涵，也增加被害人家屬為保護對象，貫徹以家庭為中心的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工作模式。第二個是明定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事項，並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政策白皮書，每四年檢討修正。第三個是將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由代位求償改為社會福利補助的給予，並將現行的刑法重傷給付條件改為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重大傷病；為了加速發放補償金，將補償金審議委員會移出檢察機關，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分會組成外部委員會審查，這跟法務部提出來的版本有比較大的不同，這個委員會也改為多元組成，並縮短審議時間。第四點也與行政院的版本有比較大的不同，就是調整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的組織，改為成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基金會，並參酌法律扶助法的規定，明定基金會董事之多元組成以及基金會執行長、分會主任委員及工作人員應具備專門學識之規定。","以上內容跟行政院的版本略有不同，但我想這是一個重大的議題，我們也希望能夠透過大家的討論、各位委員的支持，讓犯保法能夠儘速審查通過，謝謝。"],["主席：謝謝吳玉琴委員。","接下來，請法務部蔡部長報告。"],["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玲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婉諭等31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及(四)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案，代表法務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稱本法）於民國87年5月27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期間於91年7月10日、98年5月27日、100年11月30日、102年5月22日及104年12月30日歷經數次修正。本部除積極落實本法外，也持續在各項行政措施精進，惟因時空演變，如何讓我國被害保護制度更加符合國際趨勢，更加強化保護犯罪被害人之尊嚴與人權，就尊重對待、知情、保護服務、經濟支持、獲得賠償、歸還財產等予以加強規範，則均為本部向來相當重視的施政理念。","另因社會各界十分關心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議題，且提出修法建議之面向極廣，本部為回應外界期待，自108年起即成立本法研修專案小組，邀集專家學者、有關部會代表、本部所屬單位、民間團體與被害人代表通盤討論與意見交流，徹底檢討現制不足之處，力求更貼近被害人需求與更接地氣之保護措施，並陸續辦理逾30場之研修會議，廣徵各方意見後，於110年3月30日提出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召開2次政策研商會議、10次逐條審查研商會議，詳盡審查後，於111年3月10日院會通過該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函請大院審議。","本次修正草案，係依據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相關決議、聯合國「犯罪與權力濫用被害人之司法基本原則宣言」、歐盟「犯罪被害人權利、支援及保護最低標準指令」之精神，並以行政院核定之「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為基礎，由以往之「補償」及「保護」提升為強調「尊嚴」與「同理」，並透過公私協力，擴大、深化服務規模，進而落實被害人權益保障。","旨揭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包括：以被害人權益為核心發展架構；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之保護服務工作模式；建請由行政院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釐清跨部會之保護責任與義務；納入地方政府之協力角色；強化被害人知情權與基本服務標準；加強對於被害人法律協助之一路相伴工作；檢討犯罪被害補償金定位及求償規定；規範修復式司法之轉介與倫理原則；明確化犯保協會組織運作規範；提供更契合重傷犯罪被害人之長照需求銜接服務；研擬打擊犯保黃牛條款；規劃重大犯罪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制度；建立完善被害人申訴機制；增訂鼓勵民間參與之獎勵表揚制度等，據以貫徹對於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保障。","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下稱院版草案）將本法修正為7章、計103條。各章訂定之目的及重點如次說明："],["段落：第一章總則，明定重要名詞定義、各權責機關之分工與犯罪被害人之相關權益事項及處理原則。"],["一、第一章總則，明定重要名詞定義、各權責機關之分工與犯罪被害人之相關權益事項及處理原則。"],["段落：第二章保護服務，明定保護機構應辦理之保護服務事項與經費補助項目，強化對於重傷被害人之服務、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訴訟協助及人身安全維護，並建構中央與地方之犯罪被害人服務網絡。"],["二、第二章保護服務，明定保護機構應辦理之保護服務事項與經費補助項目，強化對於重傷被害人之服務、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訴訟協助及人身安全維護，並建構中央與地方之犯罪被害人服務網絡。"],["段落：第三章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為強化犯罪被害"],["三、第三章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為強化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人身安全保障，避免因被告未受羈押而擔憂遭受威脅，爰介接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羈押替代處分規定，於本法中增訂相關禁止行為內涵，再搭配3年以下有期徒刑規定，以收嚇阻之效。"],["段落：第四章修復式司法，參考歐盟及聯合國所定之修復式正義之相關基本原則，規範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參與修復式程序過程之重要權益。"],["四、第四章修復式司法，參考歐盟及聯合國所定之修復式正義之相關基本原則，規範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參與修復式程序過程之重要權益。"],["段落：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鑒於各界對於現行制度之諸多建議，如應提升審議效率、審議過程應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放寬申請時效等，爰針對各項實務上遭遇問題併予調整，並基於社會安全、社會正義與社會連帶理論，將現行代位賠償性質改為社會福利補助之給付行政性質，俾展現國家責任，實現社會正義，並使申請人獲得即時經濟協助。"],["五、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鑒於各界對於現行制度之諸多建議，如應提升審議效率、審議過程應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放寬申請時效等，爰針對各項實務上遭遇問題併予調整，並基於社會安全、社會正義與社會連帶理論，將現行代位賠償性質改為社會福利補助之給付行政性質，俾展現國家責任，實現社會正義，並使申請人獲得即時經濟協助。"],["段落：第六章保護機構，修法後朝向專業化、多元化及透明化發展，期使保護機構之服務量能及品質更為提升，俾利為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謀取最大福利。"],["六、第六章保護機構，修法後朝向專業化、多元化及透明化發展，期使保護機構之服務量能及品質更為提升，俾利為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謀取最大福利。"],["段落：第七章附則，針對新舊法之配套時效增訂規範。"],["七、第七章附則，針對新舊法之配套時效增訂規範。","犯罪被害人保護是本部重要的政策之一，對於被害人權益之保障，更是本部相當重視的課題，故敬請各位委員支持上開修法，本部也將持續落實被害人保護業務之推動，給予被害人及其家屬更為完善的服務。","至於委員提案部分，我們也大都予以採納；有部分還需要斟酌的，我們在逐條討論的時候再提出說明，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主席：謝謝。現在機關代表也已報告完畢，司法院、內政部、教育部及通傳會都有提供書面意見，因為時間的關係，請各位委員自行參閱。","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5分鐘，均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請登記第一位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會過來嗎？還是請陳委員歐珀跟他換一下，讓你先講，我們現在交換一下。","請登記第一位陳委員歐珀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歐珀：9:10"],["陳委員歐珀：（9時10分）謝謝主席。蔡部長，今天一起來探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正草案，我看部長在資料裡面提到犯罪被害人保護是法務部的重要政策之一，對於被害人的權益保障是社會各界、也是國際間大家越來越重視的部分，所以有跨部會的審議、也提出行政院版。剛剛你也提到大多委員的提案都有採納，其他少部分建請再酌，所以這個法案也獲得我們立法院多數委員同仁的支持，接下來，就是如何讓大家能夠建立共識，少部分地方在文字上再做調整。","我個人看待這個法案的修正，除了希望法務部能夠進行大幅調整之外，也將保護機構組織朝向專業化、多元化及透明化的發展，因為很多受害者不瞭解他的權益受損、也沒有人輔導，甚至社會呈現出來的訴求、標準也不太一樣，所以朝向專業化、多元化及透明化的發展有其必要性，而且必須有一些相關機關來配合，這一點希望能夠獲得法務部的重視。現在很多的民意代表，包括縣議員、鄉鎮公所都有，鄉鎮公所、縣市政府都有相關的法律扶助，我的服務處也有，大部分立法委員都會進行法律扶助，現在很多縣議員也有這樣的狀況。","另外，很多事情因為沒有透明化、因為不瞭解而導致權益受損，也沒有盡到對家屬的完善協助跟重建生活信心，所以大家很支持這樣的立法方向，但是要怎麼樣落實及執行？請部長說明一下，有關落實專業化、多元化及透明化的發展方面，你有什麼樣的想法？"],["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委員確實給我們很多的寶貴意見，所以這次融入了很多民間團體以及委員的意見、納進到我們的行政院版裡面，因此在名稱上，我們也改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就是著重於權益的保障，不只是過去單純強調事後的保護而已，所以這次的修正幅度可以說是非常的大。誠如委員講的，我們也朝向專業化、透明化的組織架構以及工作內涵來做修正，那具體內容都把它落實在整部條文裡面。"],["陳委員歐珀：部長，行政院版已經出來了，各部會大概都已經建立共識，我們予以支持。另外，談到司法改革不能只談到法務部，司法院今天也有人嘛？"],["蔡部長清祥：有。"],["陳委員歐珀：請上來，請教一下問題。民間都會流傳「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無罪」，這對被害人是最大的傷害，甚至有些案子經年累月沒辦法結案，上次我在這裡也要求部長，對於沒有偵結的案子，要去瞭解它的原因並列管，甚至有些地方太離譜要懲處；法院也是一樣，法院不能高高在上，總統的情操都可以懷疑，為什麼法院司法官的情操不能懷疑？就是判得有問題嘛！上一次蔡次長在這裡時特別講到，不能讓恐龍法官採用太大的自由心證，造成社會人民的不信任。","所以司法院對於被害人權益保障方面，我認為時效真的要好好檢討一下，有些案子是人都死了，案子還沒有結；公司都倒閉了還沒有偵結。一個案子審理那麼久，這是人民普遍不能接受的，因此我認為在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方面，法院的審理效率有沒有提升的可能性及方法？請說明一下。"],["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彭廳長幸鳴：謝謝委員垂詢，跟委員報告，有關被害人權益的保障，在司法改革當中也是眾所矚目而且有共識的一塊，所以在108年業經過大院就被害人權益保障方面，在刑事訴訟法中進行大幅度的修正，主要保障被害人到場時可以有人陪同、他們能夠獲知卷證以及在法庭上針對證據與量刑表示意見等進展。","所以我們也依循大院對於這部分通過的法律，在實務上諸多落實，因此這兩年關於被害人保護這一部分，我們在訴訟程序上的進展應該是有目共睹的，當然也有需要再努力、再精進及落實的地方，也請各界隨時給予我們提醒跟指正，謝謝。"],["陳委員歐珀：我想這是整體的，因為法院有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等各級法院，如果大家沒有一個整體的概念，好像社會也監督不到，人民只能哀鴻遍野、傷心落淚，我覺得這個部分還是有相當的責任。","其實司法院對於一些不良法官的淘汰已經有制度了，對於一些恐龍法官，像最近總統又動用特赦，在總統動用特赦之前，立法院各黨團都對這個案子有很大的建議，但法院也不理不睬、好像自以為是一樣，最後我記得法務部好像說要再審，對不對？就只有法院一定要讓總統震怒，然後動用到特赦，我覺得這也很奇怪，什麼事都要這樣處理嗎？我覺得類似這種恐龍法官應該議處，你們司法院要檢討一下，是不是列為不良法官並淘汰掉？以上建議。"],["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段落：質詢：曾委員銘宗：9:18"],["曾委員銘宗：（9時18分）謝謝召委。我贊成剛剛陳歐珀的看法，當時審這個案子的法官當然有他的考慮，但是不是符合……，不要講說符合社會的期待，因為有些個案不一定符合社會的期待，但必須動用到總統特赦，我覺得一定有不當或不合理之處，我不曉得司法院的看法怎麼樣？"],["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彭廳長幸鳴：跟委員報告，委員所述是個案，我們在司法行政的立場不便介入，但是這個案子經過檢察官的精緻偵查，以及在法庭上提出公訴、要求法院做出公平的裁判，各審級法院也都是依據卷證資料妥適審判獲致這樣的結果。目前法務部這邊也提起再審，再審程序也在進行當中，所以就個案的部分，我們站在司法行政立場就不便多說。"],["曾委員銘宗：對，我尊重你針對個案不評論、不表示意見，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當然從報章雜誌也有看到，這些法官認為當事人做錯事情不承認、不悔改，當然有他的道理在，但是金額很小卻判如此重刑，其實我覺得法官也好、檢察官也好，應該不要離民間、民意太遠。","因為老實講，有一些人很優秀、考試考得很好，但有時候作出的判決其實不符合社會的期待，當然很難！但假如離得太遠，我覺得這就是為什麼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會這麼低。你們做再多的改革，我覺得都沒有用，假設這樣的一、兩個判決出來，會全部抵銷，司法院做再多的改革都沒有用，只要拿這幾個案出來講就會抵銷，你們做再多的努力都沒有用。舉這個例子來說，外界都在講，你們做再多的努力都沒有用。當然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很廣，但是有些判斷應該要更精準，謝謝。","接著我要請教有關今天的主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基本上，大方向我贊成，但是我也贊成前一陣子召委提到更上游的部分，除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有關犯罪嫌疑人的保護也很重要。我今天要請教部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它的母法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偵查不公開是大原則，假設在偵查過程當中，有人透過報章雜誌或特定人放話，對當事人的影響非常非常大，他到底有沒有罪還不知道，恐怕外界就將他定罪。所以我要請教部長，法務部訂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但這個辦法似乎沒有發生預期的效果，比如說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尤其透過媒體記者去問，問完之後報紙登出來或是新聞出來之後，對犯罪嫌疑人來說，他還不是犯罪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的影響非常非常大，所以我要請教部長，怎麼樣去做到真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不是說某位檢察官來認定或者誰來認定，我覺得這要有一個更嚴謹的規範，不然真的很多當事人事後根本沒事，連起訴都沒起訴，但是已經造成當事人的重大傷害。我就不舉例子了，如果要舉例子就太多了，我也不舉出有關政治的甚至是選舉的個案，都不要，就是一般的案件，真的會有影響，會影響全民對檢調的信任度！所以我要請教部長，偵查不公開以後能不能做到更嚴謹？如果他真的有不法行為就要讓他付出代價、起訴他、強力追究他的責任。在偵查的過程中，其實大概也很難啦，有些記者真的是無孔不入，但有些資料看起來似乎是故意放給記者的，請教部長，就犯罪嫌疑人人權保護的部分，有沒有更強化的措施？"],["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關心。委員除了關心今天的主題犯罪被害人之外，另外一方面也關心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問題，關於這部分，如果還在犯罪偵查中，我們確實訂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很嚴格的規定，經過修正以後是更嚴謹的規定，而且每個機關要設定發言人，對外的發言都要由發言人來對外說明，不能由承辦的檢察官自己對外說明，包括調查官也是一樣，我們都會要求要遵循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如果有違反的話，我們也是定期的檢討，每個個案哪個單位沒有按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來執行的話，我們會發文要求他檢討，高檢署也有一個督導小組，隨時在監看有沒有違反這樣的規定，如果有違反規定，一定會加以嚴處，我們要求所有檢察機關還有司法警察機關都一定要遵守。"],["曾委員銘宗：部長，我贊成你的大方向，問個很實在的問題，歷年來有沒有處罰過？有多少案件？"],["蔡部長清祥：是有處罰過，最少要促請他注意，至於有沒有其他行政處分，我們再進一步彙整給委員做參考。"],["曾委員銘宗：謝謝部長。我覺得這是基本人權的一部分，假設這方面能夠做好，減少不相關人士、犯罪嫌疑人的傷害，就法務部來講也是功德無量，謝謝。","另外，偵查庭位置的布置是不是也要進行檢討？現在的情況就是檢察官高高在上，這部分要不要做相關的檢討？不然一般的犯罪嫌疑人一去，看了就怕，一般人踏入法院偵查庭，我覺得他們看了也會很慌張。我的意思是，有關偵查庭的布置或相關的程序，要不要做得更有利於或是對犯罪嫌疑人更friendly？部長，這方面有沒有檢討的空間？"],["蔡部長清祥：我們會去蒐集各國的立法例，對於偵查時場所的布置，我們會來研究，其實偵查的目的就是要發現真實，將來如何適用法律去做更精確的判斷，我想場所的布置，這個我們可以來研究，但最終的目的還是要發現真實。"],["曾委員銘宗：最後一個問題，過去常常會發生，尤其在調查局問筆錄的時候會發生誘導或威嚇的方式，我們常常聽到有這種情況。我的意思是，檢調在問案時的態度、方式，不要使用太多的技巧，基本上，他進去本來就不對等了，你再用太多的技巧去威嚇的話，對當事人也不公平，所以我要求法務部要求檢調在問案的時候應該要相對中性，而不是以達到辦案、起訴為目的，我覺得這樣也不好。"],["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會要求辦案態度一定要和緩，而且要依照證據，不能用誘導或是用強暴脅迫的方式來作訊問，這個我們有要求了，但是在個案的處理上，如果確實有不當，我們會來檢討，要他來改善，謝謝。"],["主席：謝謝曾委員銘宗。","我們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接下來請葉委員毓蘭發言。"],["段落：質詢：葉委員毓蘭：9:29"],["葉委員毓蘭：（9時29分）請教部長，上個星期五蔡總統特赦因為涉犯貪污2,880元而被判刑四年半的韓豫平將軍，特赦是總統的特別權力，本席也肯定總統照顧、維護國軍官兵權益的用心，然而，特赦畢竟是特殊權力的行使，而且沒有相關制衡的機制，因此在使用上要非常謹慎小心。中華民國迄今的總統歷次特赦的對象多數是政治犯、宗教良心犯，政治犯像美麗島事件的27人；宗教良心犯比如信奉相關宗教而不願意去拿槍的軍人們，都有其特殊的時代背景或宗教意義。","另外，去年520總統特赦了原住民獵人王光祿，也是因為原住民長年以來的部落狩獵文化及相關法規的牴觸，造成一邊說保護原住民文化，另外一邊又起訴原住民打獵的爭議，所以那時候特赦王光祿，我覺得是有保障原住民文化與權益的背景。但是韓豫平或張淯森士官他們貪污事件並沒有政治犯、宗教良心犯或保護原住民傳統文化這些比較高階的問題，而且本次特赦後，許多人包含檢察官都紛紛表示質疑，基層軍人甚至有表示這樣的特赦恐怕會助長不當風氣，甚至有法官、檢察官公開撰文批評，所以本席特別來請教部長。本次特赦是依赦免法第三條後段「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請問什麼叫做「情節特殊」？有沒有判斷的基準或依據？此外，本院的邱委員顯智也提到，蔡總統特赦挪用基層加菜金又不認罪的韓將軍，引起群眾譁然，許多人均表示不能理解為何要特赦，總統這個作法是符合哪一個特殊的國民法律感情？總統這個作法是支持國軍嗎？以後其他軍警人員涉犯貪污或是有情輕法重的案件，是不是也應該要比照本次特赦來辦理？"],["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特赦的權力是在總統，法務部只是按照行政院的指示，站在幕僚單位提出一些研議，所以當初是怎麼樣的考慮，當然最後的決定權是在總統，而這件個案的情形，我們也是接獲指示以後才開始作業。"],["葉委員毓蘭：所以不是你們建議可以援用赦免法第三條後段？"],["蔡部長清祥：當然我們有做各種情況的分析，適合哪一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我們都做了全盤的研究，然後提出一些看法。"],["葉委員毓蘭：關於情節特殊，在你們研議的建議措施裡面有沒有提出為什麼這個叫做情節特殊？"],["蔡部長清祥：因為我們在研議當中發現這個個案所涉事實、這個金額非常少，才2,880元，而且他沒有把這個錢納到自己的口袋，沒有放入自己的私人帳目裡面，或是用於個人，跟其他貪污罪犯貪污金額很大、上億的、放在自己的口袋裡面，情節完全不同，所以我們認為這個是情節特殊，而且他的身分是國軍，錢是用於軍眷，所以跟一般的貪污案顯然非常不同。"],["葉委員毓蘭：本席要求法務部會後要提供一個統計資料給我，就是過去在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裡面，包括他們的金額、有沒有放到自己的口袋裡面以及他們的罪刑，請做一個統計給我，一個月內交給我。","接下來我要問的是，特赦令上有部長的署名，赦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這個案子是總統有命令你們先做研議？剛剛聽起來是這樣，而研議的理由，您剛剛也講了，我想要問的是，您身為部長，當然不可能不知道總統是要進行特赦，可是現在花蓮高分檢檢察官黃怡君才說他要就韓豫平這個案子向花蓮高分院聲請再審，花蓮高分院現在還沒有作出是否再審的裁定，也就是案件還在進行司法程序，您有沒有向總統提出，是不是等待司法程序結束後再加以特赦？有沒有作出這樣的建議？在不在你們建議的方案之一？"],["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這不是總統直接要法務部研議，是總統府諭令行政院，行政院才來指示我們，法務部是站在行政院的幕僚來作業的，當然我們接獲指示以後，現在的狀況是如何也有做說明，譬如他已經聲請再議了，再議是不影響到整個特赦的效力，因為再審是經過司法程序在進行當中了，它仍然可以繼續進行。特赦是針對這個個案，因為判決確定以後就必須去執行，他的薪俸也要減半，所以如果不特赦的話，這部分還是要再執行，所以這個時間會拉得很長，而且他要馬上入監或是他的薪俸要馬上減半，這樣對韓前將軍來講是不公平的，我們有分析這樣的狀況，因此總統的考慮是這樣的結果。至於再審的司法程序，還是仍然可以繼續進行。"],["葉委員毓蘭：我很希望蔡部長包括蔡總統，現在蔡家是大姓，對於韓將軍這種非常能夠設身處地的關懷都能夠普及所有涉案的當事人。本席還要問的是，我們看到蔡總統在一年之內有兩次特赦，一個是王光祿，他是依據赦免法第三條前段「免除其刑之執行」，但是這次用的是第三條後段，是直接就宣告原來的罪刑是無效。部長，這兩個案子都是您在當幕僚之間所做的，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異？"],["蔡部長清祥：這個應該是情節不一樣，所以總統的考量或行政院的考量是如何，我們予以尊重。"],["葉委員毓蘭：又是尊重總統。這個案子雖然是法重情輕，可是我相信這兩個人的特赦案對以後檢察官的士氣也會有很大的影響，因為事實上現在還沒有完全走完司法程序，總統這樣的特赦是不是有行政干預司法的情形？其次，大家都在談，這個案子會不會是為了鋪陳陳水扁總統國務機要費除罪化？如果今天蔡總統要您研議有沒有特赦陳前總統的可能，請問您的建議會是什麼？"],["蔡部長清祥：這個絕對沒有行政干預司法的問題，在法律上、赦免法或憲法上都有明確規定總統有這樣的職權，所以這個不是干預、不干預的問題，純粹是依法行事，這是第一個要跟委員說明的。第二個，個案是誰、要不要研議特赦、或是採取一般的特赦或是罪刑宣告無效的特赦，我們接到指示以後，自然而然就會來處理，到目前為止沒有接到其他的……"],["葉委員毓蘭：我要提醒一點，總統進行任何案件的特赦一定會諮詢法務部的意見，因為它的效力太強了，沒有制衡機制的特赦手段，一定要非常非常謹慎。當然我們看到美國也有類似的情形，不管是柯林頓總統或是川普總統，他們在卸任前，包括柯林頓還特赦了犯有毒品案的弟弟，川普還特赦他的老友兼顧問Roger Stone，Roger Stone被控在國會調查俄羅斯介入2016年總統大選一事上說謊，已經被判處40個月徒刑，他就這樣特赦他，引發非常大的批評，連共和黨籍的參議院也痛批這是史無前例、歷史性的腐敗。所以本席事實上是一方面很肯定總統關懷國軍官兵，畢竟他是中華民國的元首，希望他一定要慎重，也希望法務部未來在類似的情形上能夠發揮你們專業幕僚獨立、專業的一些見解。謝謝！"],["主席：接下來請鄭委員運鵬發言。"],["段落：質詢：鄭委員運鵬：9:40"],["鄭委員運鵬：（9時40分）主席、各位首長、各位同仁，大家好。部長，我今天跟你請教，這一次犯保法的大幅修正，跟現行法到底差異在哪裡？就是在我們看起來，本來叫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現在多了四個字，名稱上就是「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但是這些事情我看起來，大致上跟我們現在在執行的方案其實差不多，只是你們把以前的行政命令都歸納到一個法制上面來說。我想請教部長，就你而言，我們這個修正之後，跟之前的行政命令，也就是你們在第六條的說明裡面，就叫行政院特訂頒的「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有沒有更多的突破？"],["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有，有很多的修正，尤其納入各個民間團體，還有立法委員的意見，都會做一個很大幅度的修正，最主要的從名稱上，我們從過去的只是保護而已、比較消極的，現在是積極的、權益的保障，所以名稱上就可以看出來它很大的不同。","第二個不同，我們保護的範圍會更擴大，包括重傷，本來是只有死亡、重傷或是妨害性自主，這個重傷我們把它擴大範圍，甚至不是刑法上的重傷而已，如果是在全民健康保險法裡面所認定的重傷也納進來；另外還有一點很重要的就是定額的補償，就是只要發生了以後，很快速地就能夠付一定的金額，最高可以120萬元，不要再經過很冗長的一個審議過程，很快速地就可以予以協助這些犯罪被害人。","最後就是，我們組織的架構也做了一個大幅度的調整，納入了很多民間專家或是關心犯罪被害人保護的這些社會人士來參與，所以是比較客觀，而且快速、透明的來作犯罪被害人的補償。"],["鄭委員運鵬：部長，你剛剛講的擴大的對象，其實大致上就是第三條裡面的定義有說明了，第一個是，擴大被害人家屬這樣的一個定位，所以被保護的人更多了，現在這些像二等親配偶或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並不一定在你們修法前的保護對象？"],["蔡部長清祥：這要看個案的情形，如果有需要的話，縱使不是在這個範圍內，也可以用必要的協助方式，在保護的服務範圍是可以彈性地、能夠處理的。"],["鄭委員運鵬：好，關於剛剛講的傷害，本來你們在不修法之前，你們重傷的定義不是根據健保法來的……"],["蔡部長清祥：是根據刑法……"],["鄭委員運鵬：你認為會放寬？"],["蔡部長清祥：放寬、擴大了。"],["鄭委員運鵬：擴大跟放寬的前提之下，我想請教部長，現在跟未來在執行這樣的業務應該還是犯保協會，沒有錯吧？"],["蔡部長清祥：現在組織架構還是在犯保協會，沒有錯。"],["鄭委員運鵬：之後也是犯保協會？"],["蔡部長清祥：名稱上還是一樣。"],["鄭委員運鵬：對，我想請教一下，這職掌可能有變化，因為你們在第三條就已經有定義，但是你如果這樣的話，它的組織規模，你們有沒有準備增加？"],["蔡部長清祥：有。"],["鄭委員運鵬：預算規模有沒有準備增加？"],["蔡部長清祥：有，都有，都要擴大。"],["鄭委員運鵬：會增加多少，因為不在法裡面，你們準備增加多少？"],["蔡部長清祥：將來後續還是有相關的行政規定要再補充。"],["鄭委員運鵬：因為它的這些保護業務費用來源，大致上都是從各地檢署，因為法務部補助的也不多，從各地檢署裡面這些罰金、費用上面去提撥，臺灣每年的案件數大概都是平均，大概就是這樣，你能夠再抽成好了，應該也不會增加，還是你要增加那個比例？部長，你的規劃如何？如果你的預算要增加。"],["蔡部長清祥：我們有大致算一下，以目前的預算金額是不夠的……"],["鄭委員運鵬：對，不到2億元……"],["蔡部長清祥：我們將來會擴大到將近6億元，目前大概只有2億元，將來會擴大到6億元預算的編列，這預算來源不是只有公務預算，而且還包括民間的捐款，還有包括緩起訴處分金等等，還有監獄裡面的一些作業基金，也有一個比例要撥入整個預算裡面……"],["鄭委員運鵬：部長，我給你看一下前10年的預算執行狀況，前10年不到2億元，你現在如果擴大你的業務範圍之後，我認為會好一些，至少這2億元是夠用；但是如果你到109年來看，它的執行率只有81%；108年83%；如果你從102年來看的話，甚至趨勢是長期逐年減少，所以它還是有些賸餘，就是2億元你都做不完了。若修法之後的確是可以增加，沒有錯，但是你去看它的預算來源，剛才部長所講的，就是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等收入，總共就是1億4,000萬元。我剛剛講的就是，你每一年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預算數大概就是這樣，這沒有錯吧？你大概可以抓一個平均。如果你2億元要變6億元，它的來源都來自於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的話，那不就是他們要提撥出來的比例會增加了，你不可能突然發生幾個案子有暴發戶，對不對？不是公平會有時候會遇到暴發戶，一般的刑事犯罪或者其他的犯罪不太會有爆發認罪金額突然增加的狀況，所以2億元變6億元的時候，就是地檢署罰金的這些來源，你預計要提高3倍，2億元增加到6億元，大概是這樣的規模沒有錯吧？"],["蔡部長清祥：我們也會爭取公務預算來補助，事實上現在也有由法務部來補助給各法務部協會，還有分會……"],["鄭委員運鵬：部長，你再看一下我前1頁的，法務部目前的補助經費就是250萬元，如果以6億元規模的話，就算變750萬元，好像也是僧多粥少。所以後面你會用的就是向各地檢署申請的費用，這比較高，是6,600萬元，再來就是分會向各地檢署申請的年度經費，是5,400萬元，這個差不多就占了60%，所以你接下來是都要法務部提撥？還是去跟各地檢署抽成？這個你總是要規劃好吧！"],["蔡部長清祥：我想我們各方面來努力，因為將來真的可預見它的經費需要增加，因為服務的項目增多了，人員也要補充，所以所需要的經費一定是會增加。"],["鄭委員運鵬：部長，我認為擴大服務對象是OK的，項目跟對象擴大都OK，這個沒有問題，而且經費來源就算是6億元，講真的也不多，講真的對政府的預算來說也不多，交通部在後面，他們觀光局那邊再提撥一點應該就夠了。但是你這個符合之後，總不能地檢署也哇哇叫，尤其是偏遠的，像臺東、金門、花蓮與屏東；像規模小的，可能就真的你們法務部自己要想辦法了。這個要做到，不要變成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護都還有地方的差別，這個部分請你們注意，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謝謝！"],["鄭委員運鵬：另外一點就是，其實最重要的倒未必是你們講的那些，權益屬於哪些或家屬屬於哪些，而是補償金，最重要的是補償金。我們去算了一下物價指數，現在我們是不是從本來的100萬元提高到120萬元，如果我們用最重的遺屬，就是殺人罪被害者的遺屬補償金，我們是從100萬元提高到120萬元對不對？增加20%對不對？"],["蔡部長清祥：是。"],["鄭委員運鵬：部長，你去考慮一下，這100萬元是民國87年定的，我們用物價指數去換算，民國87年的物價指數是84.26%，如果我們以110年之前做基礎，111年現在的物價指數是106%，然後之前是84%，所以增加了20%，也是增加25%。所以如果以120萬元來說，看起來好像從100萬元變成120萬元，增加很多，但是現在這個120萬元只有87年制定的時候的95%，物價如果跟著調的話，現在大概要125萬元左右，其實如果考慮物價，這個120萬元是不夠的。第一個，要嘛就修法，考慮在立法院再增加行政院版的金額，但是那個好像也奇怪，因為說不定下次修法是二十年後了，所以我們有一個修正動議，希望行政部門考量一下，我們的草案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用物價指數處理好了。像今年開始到未來幾年，我相信通膨會是一個很大的議題，是不是這個補償金就用主計單位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如果它累計成長達5%的時候，我們就把金額報行政院核定？我們用這個方式，或者把這120萬元的定額再往上調，每一項都往上調，你們考慮一下好不好？之後我們在逐條的時候再研究這個金額，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指教，不過我跟委員說明一下，這個是補償，是要救急的，他的賠償還是照樣可以用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兩個不衝突，這邊的金額是趕快讓他能夠處理目前的急務，這樣子而已。"],["鄭委員運鵬：最後20秒我跟你講，我算了一下之前的補償，大概每年2、3千萬元而已，所以就算100萬元增加到150萬元好了，差別也不大，你想想看好不好？看你要用物價指數調，還是……"],["蔡部長清祥：好，我們逐條的時候再討論。"],["鄭委員運鵬：對，到時再討論，你可以回去算一下，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謝謝。"],["鄭委員運鵬：謝謝。"],["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段落：質詢：江委員永昌：9:51"],["江委員永昌：（9時51分）這一次要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把它變成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我大概看了一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現行條文第十條要變成第五十九條，這當中的變化就是將第一款中的有可歸責事由變成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將第二款的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有失妥當的觀念，直接變成認為有失妥當就好了。這個條文的變化會有非常大的差異，因為現行法中有關可歸責，施行細則第七條告訴你，是被害人以強暴、侮辱等不正當行為引起該犯罪，或承諾、教唆、幫助該行或者與有過失。如果新的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這個母法當中的條文這樣修正的話，施行細則是不是會跟著調整？"],["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應該會，如果母法調整的話……"],["江委員永昌：細則想好了沒？"],["蔡部長清祥：因為現在母法還沒有確定，所以細則當然可能還要再……"],["江委員永昌：好，問題就在這裡，如果按照現行法跟施行細則，我講一個案例，假設甲跟乙，甲是被害人，乙是加害人，甲打了乙一巴掌，乙就殺害甲，在現行法中，這個構不構成能夠給與被害補償金的狀況？構不構成你們新修訂的條文？因為這個就牽涉到算不算是以不正當之行為引起犯罪。這不會落入過失吧？"],["蔡部長清祥：這個個案……"],["江委員永昌：這差別很大囉！"],["蔡部長清祥：個案都會……"],["江委員永昌：又變個案？"],["蔡部長清祥：會依照相關的證據認定。"],["江委員永昌：依照相關的證據？我跟你講，被害者補償是依照相關的什麼證據？它原本的定位跟定調跟現在修法的意旨……。過去或許是為了醫療、喪葬等，趕快給遺屬補償金，然後後面有代位求償。現在要把它轉為社會福利，那我就問你，其實最嚴重的問題是，他該如何確定這樣到底能不能夠拿到被害補償金？我有讀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的審議決定書，這個沒有公開，我只能看學者的研究資料。還是有公開？公開在哪裡？我可以讀嗎？我的辦公室是沒有找到，但是我們有看學者的研究資料，我講給你聽。因為被害人小小的過失跟挑釁，所以用現行法第十條第一款駁回或減少補償的，在嘉義地檢署有6案，在澎湖地檢署有1案，裡面是什麼？被害人對加害人冷言譏諷，把來電掛斷，或者被害人飲酒駕車發生車禍，或者被害人明知加害人飲酒，仍然乘坐他開的車輛等等，有這樣子駁回或減少補償金的狀況。同樣的，學者研究指出，一樣是審議委員會，但是各地的標準不一樣，被害人有挑釁的動作，但是補償審議委員會卻沒有用現行法第十條第一款駁回或減少補償，在臺中地檢署有1案，在南投地檢署有5案，怎麼樣呢？被害人酒醉，在加害人的小吃店鬧事，結果被打死；被害人跟加害人合夥，結果有口角被打死；被害人竊取加害人的行動電話，積欠機車修理費被打死；被害人摸一下加害人的頭部，讓他心生不滿，就持刀殺害他；被害人跟加害人酒後口角；被害人積欠加害人債務。這個卻沒有依相關規定駁回或減少補償，你看這個差別非常大，所以重點在什麼？重點在審議委員會沒有很明確能夠爰引的依據。本來可歸責事項在細則寫得更清楚一點，我重複唸，強暴、脅迫、污辱、承諾、教唆、幫助與有過失，你現在修改之後變成故意或重大過失。我問你細則要不要定？到現在還沒有想清楚，等母法過了才要想細則，結果你越定越模糊啊！你只有把被害人可歸責改成被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你只改這一句話是沒有用的啦！細部要怎麼依據這個處理才重要，不然各處的審議會員會都不一樣。可以回答我嗎？"],["蔡部長清祥：當然每一個個案的情節不一樣，所以我們也沒辦法一一列舉……"],["江委員永昌：你今天就不是……"],["蔡部長清祥：不過大致上將來審議的原則……"],["江委員永昌：那你舉個個案我聽聽。"],["蔡部長清祥：有些標準我們當然可以做比較統一的規定。"],["江委員永昌：不，法院在判決個案或有不同，但是判決的要件、依據都是一樣的嘛！這樣才會明確啊！"],["蔡部長清祥：原則啦！"],["江委員永昌：原則要明確，現在原則就沒辦法明確啊！"],["蔡部長清祥：可以，我們將來會訂定比較能夠參考的原則。"],["江委員永昌：不能立法院通過母法之後，你才要說明確規定在細則的是什麼，你現在應該可以約略講，細則未來的方向是什麼，這樣才可以說服我們嘛！"],["蔡部長清祥：好……"],["江委員永昌：現在都是我提供意見，沒有聽到部長講。你把法案送進來，假設故意或重大過失這一些，你是把它拉到被害人所做的行為至少跟犯罪行為的嚴重性相當，或者有可非難性的時候，才能夠變成得參酌排除或減發補償金的理由，如果你有這樣的概念，我可以大概推測你們想這樣修法是在想什麼，可是我現在問部長是一片空白喔！"],["蔡部長清祥：沒有一片空白啦！只是現在還沒有到最後決定如何的階段，因為參考依據當然有很多各種不同的狀況，我們能夠定比較可以遵循的標準，讓大家參考。"],["江委員永昌：你明知道有各種狀況的不同，你要定因循的標準，那你的相關比例或依照……。正面表列或負面表列可以給我們嗎？不能每一次立法院授權完之後才要訂定細則。我跟你講，你剛才回答前面的委員的時候，我聽了也很訝異，現行法當中是代位求償的概念，假設給被害人的家屬被害補償金，這個家屬到時候提起訴訟請求民事賠償，如果可以求得賠償要扣掉。"],["蔡部長清祥：現在不用了。"],["江委員永昌：好，假設這兩個不一樣的時候，那我就問你，現行法以及細則有把過失寫進來，現在新修正的法案也有把過失寫進來，但你明明知道代位求償的時候，他有過失的話，責任可以相抵，就是要斟酌大家有責任的比例，但是如果它是福利的話，為什麼還要考慮被害人與有過失，並減發或駁回補償金呢？"],["蔡部長清祥：委員關心求償的部分是說，後來……"],["江委員永昌：你懂我的意思，你知道民事損害賠償有責任比例，在代位求償時如果發現被害人與有過失、與有責任，那就會考慮駁回或減發，但新的法案卻將其調整為社會福利，它屬於補助性質、是為了國家的衡平性和政策性，如果是這樣考量的話，那麼法條當中就應該拿掉「過失」，因為有過失才會去計算責任比例，這方面有很多例子。在這樣調整之後，其實兩者都要修正，也就是把「過失」拿掉，如果不拿掉的話，你們要如何定義新的補償性質？對於被害人是否有故意、是否有重大過失，這要不要考量駁回或減發？"],["蔡部長清祥：當然社會福利的範圍比較廣，我們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觀念其實在刑法上有一定的認定標準，犯罪被害補償本來就和刑法有關，所以我們還是認為用「故意或重大過失」來認定比較有一致的……"],["江委員永昌：不是啦！我是指如果被害人有過失的話。你的意思是指一旦把它當成社會福利或補助性質，將來被害人與加害人當中的相互責任我們也不管就對了？那麼它的性質就和有沒有過失無關了嘛！刑事廳廳長要不要根據判決的經驗來說明一下？其實這關係到民事賠償損害的責任，比方被害人酒駕發生車禍，結果導致被害人死亡，當你們在考慮這件事情的時候是考慮社會福利補助性質，還是他與有過失？如果按照現行法就會有過失的部分，但按照新的法案卻是社會福利補助性質，那麼就不再有過失的部分，因此條文當中就要把「過失」拿掉，包括施行細則也要加以修正。"],["蔡部長清祥：這部分等到逐條審查的時候可以來討論，看看到時候要採取什麼樣的標準，但是本法的精神是補償與及時救濟，並不會像刑法或民法那麼嚴格的考量，主要是為了能夠及時處理當下就應該處理的事情，所以我們現在採取的是定額的補償，讓它能夠很快速的取得。"],["江委員永昌：如果到時候回頭發現被害人與有過失的責任反而比加害人還要大，甚至能夠求償的金額超過新法中所規範的社會福利或補助性質的額度，但這些錢也算是給他們了，因為這是預判，請問是這樣的意思嗎？"],["蔡部長清祥：已經給的不會再去要回來。"],["江委員永昌：所以當被害人與有責任過失比較大，甚至有故意行為、引發犯罪的時候，這些錢還是會照樣給出去，之後的事情你們就不管了，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蔡部長清祥：對，那是另外一個賠償的問題。"],["江委員永昌：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後面你們就要注意了，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將現行條文第二款的「依一般社會觀念」拿掉，到時社會大眾恐怕會質疑這條條文到底是要幫助誰？這會有矛盾。本席只是提醒你們，我並不是要苛責，我發現這裡有很大的空間不曉得是在講什麼事情。"],["主席：是不是請部長回去把這個問題想清楚？其實江委員問的問題很單純，請部長回去想清楚將來母法這樣訂定之後，還有沒有這樣的審查。因為你們是要預判，到底這還是維持與有過失或被害人自己有責任可歸責事由的時候你們有罰，還是這部分已經完全拿掉？希望部長能夠給出明確的答案，屆時逐條討論時我們要有一個很明確的答案。"],["蔡部長清祥：「依一般社會觀念……有失妥當」的部分已經被你們改為「有失妥當」，這部分的差別度非常大，它會引發對於過去補償審議委員會所作之不同審議的衝擊，所以請你們趕快處理。"],["主席：而且這會連動到後面審議委員會要怎麼組成的問題，所以請法務部好好準備，禮拜三的時候再來好好答復。"],["蔡部長清祥：好的，謝謝。"],["主席：請陳委員以信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以信：10:5"],["陳委員以信：（10時5分）謝謝召委。日前總統對花蓮防衛司令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發布特赦，請問這個特赦是不是來自於部長給總統的建議？"],["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我們是奉行政院的指示進行研議，總統有諭令行政院加以考量，因為那並不是在我這個層級能夠瞭解的。"],["陳委員以信：在你給的建議當中，特赦是建議之一對不對？"],["蔡部長清祥：在這個事件發生之後，社會上有許多不同的意見，因為這是一個判決確定的案子，所以我們研議這個案子該如何救濟，包括再審、非常上訴、總統特赦或聲請釋憲，這些都是我們全盤性的……"],["陳委員以信：你在給特赦的建議時，有沒有說過特赦的時機？特赦只是一個程序，但你有沒有講過特赦的適當時機在什麼時候？你有沒有給總統這個專業上的建議？"],["蔡部長清祥：在最後已經接獲指示研議的時候，我們有提出在哪個時間點。"],["陳委員以信：現在這個時間點是不是你們當時所建議的特赦最佳時間點？"],["蔡部長清祥：是其中之一。"],["陳委員以信：在這個時間點特赦有很多狀態，首先韓豫平少將是委屈的，這件事情本席之前曾經提出三次質詢，這次是第四次，我認為這個案子不公平，裡面有哪些問題？當中包括適用法的問題及罪刑不相稱比例原則的問題，當時我們要求國防部要釐清加菜金的使用規則，法務部檢察官也必須重新檢視起訴的理由，同時我們也認為司法官必須認定這些違法事實，而且要檢討比例原則。其實這中間有很多法律上的問題，結果現在都因為總統特赦戛然而止，總統特赦對韓豫平而言是公平的，但是後面還有很多問題。司法判決有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主文到底有罪還是沒有罪？第二個部分是法律的事實是如何認定？第三個是法律的理由到底在哪裡？現在這個特赦其實只做到一個部分，也就是撤銷主文的部分，可是針對法律事實和法律理由並沒有撤銷，我們可以看到最高法院在106年度抗字第842號的裁定就已經表示過，所以理論上法律事實和法律理由仍然存在。剛才部長說雖然韓豫平特赦，但是現在提出的再審仍然可以進行，的確因為法律事實和法律理由仍然存在，可是狀況就來了，如果這個案子繼續再審，萬一到最後韓豫平再度被判決有罪，總統到時候是不是要二度特赦？也就是現在時候還沒到就發布特赦，萬一到時候再判有罪，是不是還要二度特赦？是不是現在特赦一次韓豫平，到時候還要再特赦一次韓豫平？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韓豫平本身是正犯，這個案子另外還有共犯及從犯，花蓮地檢署還另外起訴劉得金中將等四人，這個案子搞到最後會不會變成正犯特赦無罪，共犯和從犯卻統統抓進去關？這已經變成輕重失衡。或者總統預設現在正犯已經特赦，以後共犯和從犯也一併特赦，甚至現在連偵查都不要？所以這個特赦的時機就是一個關鍵的問題，我們並不是反對特赦，總統當然有權特赦，韓豫平該不該特赦？我認為韓豫平應該無罪，可是現在特赦的時機卻製造很多問題，現在根本還沒有完成定讞、還在再審，萬一他又被判有罪，那麼以後是不是要再特赦？現在正犯已經特赦，那共犯還要不要審？從犯還要不要審？正犯如果特赦，現在是不是就先說好共犯和從犯都別審了？或是共犯和從犯別擔心，即使一審判決有罪或三審定讞之後都會再給予特赦，特赦還可以先期約的？請問部長，為什麼現在這個時間點會發動特赦？這麼多問題該怎麼解決？"],["蔡部長清祥：有些部分委員誤會了，因為特赦的時機涉及到這個個案已經判決確定，按照法律必須要加以執行，如果不早一點特赦的話，難道去執行之後要再等再審、非常上訴……"],["陳委員以信：其實關於執行，我們當時就已經講過有一些理由可以去處理。"],["蔡部長清祥：然後他還特赦了另一名被褫奪公權的上士，如果這位上士被褫奪公權，現在可能不能復職，再加上韓前將軍如果執行以後，他的薪水可能還要減半，所以我們現在這個時機點讓他先能夠平反。另外，再審……"],["陳委員以信：再審萬一有罪就再特赦？"],["蔡部長清祥：再審和非常上訴的程序繼續在進行，誠如委員所關心的，認事用法有沒有問題可以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再去研究，再去做法院的判斷。"],["陳委員以信：我問你，如果這次特赦完了，萬一之後又判有罪怎麼辦？"],["蔡部長清祥：不會。"],["陳委員以信：不會？你現在就可以確定不會判有罪？"],["蔡部長清祥：不會再特赦一次，沒有這個問題。"],["陳委員以信：不會再特赦一次，所以這次特赦，下次判有罪，就捉去關？"],["蔡部長清祥：不是這個樣子。"],["陳委員以信：不然怎麼樣？"],["蔡部長清祥：已經特赦了……"],["陳委員以信：這次已經特赦了，可是你們現在又再審，再審會有新的判決，新的判決不在這次特赦的範圍，所以到時候萬一判有罪，就再特赦？不然的話，下次就捉去關？"],["蔡部長清祥：沒有，我想這個問題是假設性的……"],["陳委員以信：什麼假設性？"],["蔡部長清祥：不可能……"],["陳委員以信：韓豫平的問題是一個，其他的呢？共犯呢？其他的從犯呢？現在這些案子還在審，怎麼辦？正犯都沒事了！"],["蔡部長清祥：審判的程序在進行。"],["陳委員以信：正犯都沒事了，其他人繼續審，最後捉去關？"],["蔡部長清祥：這個要看再審或非常上訴在認事用法上有沒有再需要做修正，他也會參考。"],["陳委員以信：所以我跟你講，這個時間點就有一連串的問題。"],["蔡部長清祥：難道委員希望這個特赦越晚後延嗎？這樣對……"],["陳委員以信：不是，你為什麼用特赦的方式處理？我們之前討論這麼久，包括再審、停止執行，有各種方式，我們都在討論，可是現在這個特赦時間點會不會讓所有的事情都亂掉了？"],["蔡部長清祥：委員，其實特赦是最快、最有效的。如果不這樣做的話，要等再審、非常上訴也可以啊！"],["陳委員以信：所以我現在就要求你以書面跟我們說明好了，如果到時候再審之後又判有罪，你怎麼處理？現在其他的共犯及從犯怎麼辦？這個案子還有一大部分，最主要的正犯都已經被特赦了，那些共犯及從犯的罪又比他重，而且還捉去關，這怎麼會讓大家的法感情是相同的呢？"],["蔡部長清祥：但是委員的意見跟原來的意見好像有衝突，反而希望他不要被特赦，這個案子……"],["陳委員以信：我沒有衝突，我要你一併解決。"],["蔡部長清祥：這個是法院要解決的，因為再審以後再次審判……"],["陳委員以信：我告訴你，我現在先把問題提出來，就是這個特赦的時間點……"],["蔡部長清祥：難道希望不要特赦，讓社會譁然嗎？不好嘛！"],["陳委員以信：不是，解決方式就像你講的，特赦是其中之一，不是今天只有特赦一途，之前你所講的，有各種方式來解決，譬如再審、非常上訴、司法院再來檢視、釋憲，這些都是解決方式……"],["蔡部長清祥：都在進行……"],["陳委員以信：特赦是其中之一。"],["蔡部長清祥：而且特赦是總統的職權，我認為這個是最好的時機……"],["陳委員以信：我現在提出來，韓豫平之後的狀況怎麼處理，這是一個；然後其他的共犯、從犯怎麼處理，這是第二個。現在新的問題出來了，我希望你們能夠重視。"],["蔡部長清祥：好。"],["陳委員以信：我還要問下一個問題。有一個基本的法學問題要請問你，如果某甲在看電影的時候大叫「失火了」，結果導致電影院裡的人群奔逃擠壓受傷，某甲該當何罪？這是基本法律問題。"],["蔡部長清祥：我也不便做假設……"],["陳委員以信：不是假設，今天檢察官要起訴的話，要怎麼起訴他？這是法律系一年級就會唸到的題目。"],["蔡部長清祥：委員……"],["陳委員以信：我現在就是要跟你講，現在華視新聞的跑馬燈上面寫著戰爭有爆發之虞、總統發布緊急命令、車站遭到縱火、市府遭到飛彈擊中、港口艦艇爆炸、民生物資搶購、大屯山火山爆發引發岩漿滾滾而下、拳頭大的冰雹導致交通大亂，民眾看到電視新聞，可能會信以為真，產生了緊急避難的要求，因而上路、開車準備逃難逃到鄉下，或者有人到超商搶劫、準備囤貨，對於這種情節，我們在電影看了好多，譬如彗星撞地球。一旦們信以為真，開始緊急避免，造成了這些問題，這時候這個行為本身的背後就有法律的問題。","我幫你歸納了幾個觸法的可能：第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有關恐嚇公眾的規定；第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有關散布謠言的規定；第三，中間還涉及災害防救，所以可能違反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有關散播災害謠言的規定；第四，新聞報導糧食、民生物資搶購，甚至還可能違反糧食管理法有關不能散布市場糧食交易價格的問題。","這一切有這麼多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針對這件事情的本身，你可以看到也不見得處罰故意犯，基本上過失也是一種處罰的型態。當然，從電視監管的角度，上錯字幕是由NCC監管，但是今天有可能致生公眾危險，造成民眾信以為真而緊急避難，這是屬於公共法益，法務部檢察署應該要認真思考，這種事情的本身縱無故意，也有過失，請問部長，這種過失該當何處？"],["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針對這個個案，調查局相關單位已經在處理了，也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是否涉及刑責的部分，至於行政的責任，不在檢調的範圍。"],["陳委員以信：NCC的部分由其處理，我現在是問檢調，這個案子的本身涉及公共危險法益的損傷，檢調單位要怎麼樣進行？要用什麼方式來處理？今天這個問題不應該只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NCC及華視，不是！我要提醒大家重視的是，這樣的行為本身會造成公眾的法益損害，讓大家對緊急避難突然產生需求，進而衍生違法性的作為，到時候會變成要不要去正當化、合理化？如果民眾信以為真，上街搶超商，他主張是為了緊急避難，到時候怎麼辦？這會產生一連串的問題，好不好？法務部部長，請你帶回去認真去看後面如何處理，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關於刑事的責任，我相信檢調一定會依法嚴正地處理。"],["陳委員以信：我們等著看你們最後起訴與否的調查報告。"],["主席：稍後林委員思銘質詢完畢後休息一下。","請陳委員玉珍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請林委員思銘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思銘：11:17"],["林委員思銘：（11時17分）我想接續剛才陳以信委員關心這次韓豫平將軍的總統特赦案。其實從這次的特赦，個人深深覺得司法的審判真的要檢討。我們來審視總統的特赦理由，總統表示，為落實罪刑相當之憲法原則，顧念國軍將士服務軍旅之貢獻，以符應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依據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後段規定，批示同意特赦前國軍少將韓豫平及士官張淯森，使兩人罪刑之宣告均無效。","關於這次的特赦，我們今天看到很多學者專家及律師都有投書媒體提出看法，正反意見都有。講實在話，基本上雖然這個案子已經提出再審了，在司法救濟已經到三審定讞、也要發監執行之前，總統能夠特赦被告，其實我是肯定的，但是我覺得從這個案子就可以看出，現在臺灣某些少數的法官（不是大部分）在審判的整個過程裡面，講難聽一點，是多麼漫不經心地在審案，完全沒有去蒐羅各種有利、不利被告的情形，也沒有對一個案子做出符合人民法律感情及罪刑相當的判決出來，所以今天才會有蔡總統在三審定讞後去做特赦，我想真的是總統打臉這幾位法官。","我們再來看一下蔡總統所認定的事實。在這次的特赦裡面，總統還提出就這個案子事實認定的看法，蔡總統認為韓豫平、張淯森兩人所涉貪污等罪，依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並非將公有財物挪為私用或將詐欺款項中飽私囊，而餐會宴請之三位民間人士皆為軍眷，以團體加菜金宴請，縱有行政作業之瑕疵，惟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尚無不合人情之處；復以本件支用的金額甚微，而量處之刑度極重，致生罪責不相當的情形，顯然過苛！總統用「顯然過苛」，難符合國民的正當法律感情。所以斟酌這兩位的情節特殊性，情輕法重，允堪憫恕，為平衡過苛刑責對其人身自由及退休權益的處罰，所以依照赦免法第三條後段予以特赦，讓他的罪刑宣告無效，以濟司法之窮。","所以從這個案子我們看得出來，如果以總統對於事實的看法，顯然司法就是判錯了，他是要救濟司法之窮，以救濟這兩位國軍，並彰顯保家衛國的貢獻，及保障軍眷安定生活的良意，也就是軍眷有一定的貢獻。所以這個案子我們凸顯出幾個問題：第一個，法官的判決罪刑不相當；第二個，不符合人民的法律感情；第三個，對於使用加菜金宴請軍眷的事實認定，總統認為是行政瑕疵，這是符合一般社會的通念，也無不符人情之處；第四個，法官審酌支用金額輕微，卻處以極度的重刑，致生罪刑不相當，顯然過苛。我想總統已經很明顯的打臉一、二、三審的法官。請問司法院，對於承審這個案子的法官，未來司法院會作出懲處嗎？請廳長回答。"],["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彭廳長幸鳴：謝謝委員的垂詢。有關這個案子是歷經偵查、起訴，且經過一、二、三審定讞的案件，歷審法官是在檢辯都到庭的狀況之下，互相舉出雙方認為有利的證據，考量各種事實之後，進行所有證據的調查，並認定事實未適用法律，我想整個訴訟的程序中，法官都已經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至於為什麼會有罪刑不相當的部分，最主要是這個罪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法律匡定的起點就相當地高，雖然這個金額很小，只有兩千多元，法官也根據這一點考量將刑期減了一半，變成三年半以上之罪；另外一位張先生因為有坦承，所以又再行減刑，所以他又符合緩刑的要求，所以有這樣的情形。"],["林委員思銘：我剛才講了那麼多事實認定的部分，其實在總統的特赦理由中，總統提出他的看法，就已經整個翻轉了這個案子及法院認定的事實，我想我們上週才在審查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我們一直強調第一審是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要嚴格的續審，但是我們看到這個案子，我想這個案子辯護人都有提出很充分的理由，企圖說服一、二審的法官來為被告辯護，尤其是加菜金的支用對象，但是我們看到一審法官完全漠視，他不理辯護人的答辯。到了第二審，當然辯護人也是極力地為被告爭取，提出很多的理由，如軍眷是否應該也是支用的對象之一，都有提出，也有請教主計單位，但是我們看到二審，也沒有嚴格的審查，還是判決有罪。第三審我覺得更奇怪，其實我們在實務中也看到很多第三審的法官，上訴不到三個月，判決就被駁回，理由非常簡單，就是法官認為你的上訴不具有違背法令之處，連理由都不講，就認為你對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在他們認定的範圍內，你提出認為有違背法令的理由，但是他們認為都沒有違背法令，就直接這樣判決，三個月不到就駁回了。","我認為第三審的判決也是漠視被告或辯護人的答辯，對於有力的部分都不願意去做審慎的考量，所以我們從這個案子中，就看出不管是一審、二審、三審的法官，他們的態度、他們的傲慢、他們的偏見，我們看到很多案子會誤判，就是起因於法官堅持己見，對被告所提出有利於自己的辯護，法官站在一個非常主觀的立場，從一審、二審到三審都維持一貫的立場，完全不願意接受被告的哀號，真的是這樣。我希望司改在法官審判的部分，真的要多注重一下辯護人提出的辯護，對於被告提出的答辯也要多一些關心與關懷。","我再講一個案子。實務上曾經發生過一個案子，被告被起訴詐欺罪，詐騙金額50萬元，被告一直答辯說這是借貸關係而不認罪，一審判決一年，不是常業詐欺，是一般的普通詐欺判刑一年。被告一審判決後上訴二審，他仍堅持說這是借貸關係，但是他在二審的時候就把錢還了，他去借錢還了，所以一審和二審的事實已經不一樣了，一審的時候還沒有還錢，但二審是已經還錢了，他仍一直堅持說無罪，他沒有騙對方，他只是單純跟對方借錢，法官認為他沒有認罪、不願意認罪，即便他還了錢，法官還是維持原判，對於被告辯護人之主張：可以給他緩刑，或是不用緩刑，因為被告已經還錢了，一年的刑期可以減輕吧！但是法官都不願意，這樣子是否沒有對被告有利的部分做審認跟考量？所以就會讓人家感覺法院量刑不當，既然如此，被告當時還幹嘛還錢呢？就算還錢法官還是判我一樣啊？你這樣的判決會變成鼓勵被告以後不要還錢！我覺得這樣子完全違背人民的法律感情，所以我們就可以從這個案子裡看出法官的態度傲慢及偏見，會讓人感覺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所以我希望司法院未來可以把這樣的案例作為教材，拜託一、二、三審的法官審案的時候多注重被告的權益，我們今天雖然是在談被害人權益的保護，但是有時候被告被誤判的風險也很大，也是要考量一下被告的權益啦！以上，謝謝。"],["主席：好，謝謝。我們變更一下，等一下本席質詢完之後再休息。"],["主席（鄭委員運鵬代）：請黃委員世杰發言。"],["段落：質詢：黃委員世杰：10:29"],["黃委員世杰：（10時29分）謝謝主席。我想先討論一下剛才幾位委員都有問到的問題，請問部長這一次赦免法的規定是法務部主管嗎？就赦免法本身而言。"],["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赦免法本身是法務部主管沒錯。"],["黃委員世杰：好，因為條文上沒有明寫。這個赦免屬於特赦，過去雖然有執行過，但是案例不多，所以有些法律問題我想要釐清一下，就是所謂的罪刑之宣告都無效，對不對？經特赦之人原則上是免其刑之執行，但是如果情節特殊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請問罪刑之宣告都無效，後面的法律效果什麼？如果原來確定判決罪刑之宣告都無效之後，表示原來判決的確定力也消失，當然就回復成可以重新再審理，甚至進行偵查，而沒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我們可以這樣解讀嗎？是不是請部長跟廳長回答這個問題？這個問題很重要！到底總統所做的特赦，後續的法律效果是什麼？因為現在都說可以繼續進行再審，可以進行非常上訴，是這樣解釋嗎？是不是請廳長說一下司法院在這件事情的立場，你們如何解讀這個法律條文的意義？"],["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彭廳長幸鳴：委員好。有關特赦的部分，因為這次總統是宣告罪刑都失效，但是再審的部分是否會因此受到影響，因為再審的部分還再審理當中，法律見解的部分也還沒有辦法再表示意見。但剛才委員提到一事不再理的部分，因為已經歷經一、二、三審，應該是有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黃委員世杰：因為一事不再理是跟著判決確定力而來的。"],["彭廳長幸鳴：是。"],["黃委員世杰：現在如果解釋成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因為我們知道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一般都是這樣理解，如果無效，就是變成這個判決沒有了。其實依照一事不再理的法理應該是要維持，這種雙重為刑之禁止，依照我們原來的法理應該是這樣，可是在法條文字這樣寫，你們如果在解釋上沒有很明確，就會造成這個理解很奇怪。","確實如果從法理上看，赦免法是經確定之裁判才能夠赦免，總統用他的赦免權赦免之後，應該這件事情就要結束了，不應該變成後面的司法程序還可以繼續翻案，如果是這樣，那這個赦免制度很奇怪。主管機關法務部對於赦免法的理解應該要很清楚，司法院這邊，雖然司法訴訟不常遇到這種情形，但是遇到時還是要有一個很清楚的法律見解，不可以好像放任這些程序繼續走，最後竟然又做出跟原審或跟總統的赦免命令矛盾之裁判出來，這對社會來講很難接受，所以請你們好好研議。當然我知道對於個案你可能現在不便表示意見，要尊重審判的法官，但這通案性的法律見解司法院還是應該研究，不然你們對外發言會引起誤解。","另外，關於剛才也有委員提到的偵查不公開，上次我在檢察總長的詢答時也提過，去年12月部長在此時我們也交換過意見，其實我們所要的就是到底有沒有對偵查不公開違反的情形作查處，法令寫得很完備，定期還要公告，可是我們都沒有看到相關數據。我們已知有很多地檢署提供資訊，因為媒體記者都直接這樣寫，可是我們沒有看到任何查處的資料，所以針對這件事情，你們建立的機制到底有沒有在運作是我們所關心的。因為上次詢答之後所給的資料中並沒有把運作實況告訴我們，只有給相關法令而已，所以我們不太滿意。我們希望部長承諾，我忘記是哪一年，從107年或109年到現在，這個制度設了發言人對外統一窗口，這制度到底有沒有真的讓地檢署去查檢調？有沒有不當的資訊的外流？有沒有這些查處機制？你應該清查一下，然後跟我們講你做了幾件，還是你每個月查的結果都是沒有？要有紀錄啊！如果你每個月都認為沒有洩漏，你也要跟我們講相關的統計數據，辦法裡面說要開會，那有沒有開會？有沒有會議紀錄？這些相關資料我希望你們能提供的儘量提供，至少要跟我們講這個機制有沒有在運作，如果沒有在運作，我們真的會很懷疑你們是不是在定一些法規出來應付大家，這是很重要的事情。","最後看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部分，其實很多條文都在逐條審議，我們看一個最近社會上注意的議題，就是被害人要坐哪裡的問題。這個圖是要讓大家知道最近到底在吵什麼，左邊是國民法官法預定的法庭安排，右邊是現在刑事訴訟法的法庭安排。在一般的刑庭，審判長跟法官坐上面，下面一邊是檢察官，一邊是被告跟他的辯護人，那被害人要坐哪裡？如果是右邊的圖，就是跟檢察官坐在同一邊，但不是一起，等於有一個相對獨立的區域彰顯他的地位；國民法官法的法庭可能還比較大，因為參與的人數更多，結果安排的位置在意義上有點問題。我知道司法院7日有開會，你們現在有做調整嗎？"],["彭廳長幸鳴：在會議中我們聽取審、檢、學、辯等各方意見，右邊那張圖原來為什麼會在被害人的位置放一張桌子是因為有很多律師擔任被害人之代理人時，覺得為什麼其他律師或檢察官都有桌子可以放資料，但他卻沒有電腦、也沒有桌子，所以我們做了這樣的設計。在國民法官法庭時我們也參考了，檢察官的意見是希望不要跟被害人坐在同一桌，正好我們有兩張桌子，每張桌子都可以坐三位，如果被害人和其代理人律師希望坐到右側觀察整個法庭活動，我們尊重被害人的意願，但是被害人如果對坐在那邊有一些想法，也許可以坐在庭內的其他位置，我們也都尊重被害人。"],["黃委員世杰：可是你的法庭布置圖是有規定的，圖中都有號碼標示是誰的位置，你現在講的好像是他隨便坐哪裡都可以，可是應該不是這樣吧？"],["彭廳長幸鳴：委員剛剛說的7日那天的會議，我們參考了各界意見，也尊重被害人的意願，如果他願意坐在直接正對國民法官欄杆前的座位，他不要桌子的話……"],["黃委員世杰：就是你們現在證人、鑑定人的位置？"],["彭廳長幸鳴：對，我們會做一個彈性思考跟調整，目前還在參考各界的意見。"],["黃委員世杰：對，因為像沒收程序的參加人也有意見啊！"],["彭廳長幸鳴：他們坐左邊。"],["黃委員世杰：他們也認為他們跟被告及律師不見得是同一個立場。你們現在的問題就是座位安排，中間區域那兩排方向相同，又很接近，如果在訴訟程序中立場不完全一致時，他就會覺得你們把他們放在同一區。"],["彭廳長幸鳴：由第三人……"],["黃委員世杰：因為這是很象徵性的，但是在法庭上大家的互動還是會被座位安排影響，所以你現在說要放到證人、鑑定人那邊其實也會有點問題，你不如思考是不是將中間那一排座位的方向調整一下，因為我們是三面關係，上面是審、檢、辯，檢、辯之外還有一些空間，可能不完全跟檢方或辯方完全一樣，又跟有關係的參加人有相對獨立的位置安排，因為被害人也是參加人的一種，而不是像這樣，感覺起來是同一區。而且你看，他坐在他們後面，他可以直接看到他們的電腦，所以這些實務上的細節還是要注意。他們會希望有自己獨立的一區，不是只有象徵性的意義，可能是在程序進行中有一些實際上的考量，所以如果你讓他坐鑑定人的位置，他是坐在欄杆前面，當證人和鑑定人來的時候，他坐哪裡？會不會讓人覺得被害人又被打回證人的地位？所以我覺得，位置怎麼排很重要，你不要覺得反正法庭就是長這樣，就看要坐哪個號碼的位置，其實位置可以再調整看看，空間和位置調整之後，才可以滿足大家的需求，不是就既有的空間位置就定了，看排在哪個位置就坐哪裡，而是要依照真正的需求去規劃空間，要倒過來這樣想才對，所以我建議你們再想一下。"],["彭廳長幸鳴：好。"],["黃委員世杰：如果你現在堅持要這樣擺，那當然可以說是一個暫時的狀況，可是這個空間不是不能改的，這樣子反而是比較好的，給你建議。謝謝。"],["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黃委員世杰）：現在繼續開會。請李委員貴敏發言。"],["段落：質詢：李委員貴敏：10:47"],["李委員貴敏：（10時47分）部長好。我們今天討論犯罪被害人的權益，行政單位和司法院應該很清楚，我從第10屆一開始進來的時候，就覺得社會安全網及對被害人的保護是最重要的議題，可是民間對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還是有很多疑慮，報導說已經跟民間團體溝通過，可是實際上修正的部分，包括被害人本身直接參與過程，還有包括對犯罪被害人及其親屬的保護令，要怎麼樣讓犯罪被害人可以直接聲請，有怎麼樣的保護？為什麼行政單位認為保護已經足夠了？這是我的第一個問題，待會兒部長綜合回答就好了。","我要請教的第二個問題是更嚴重的問題，我在當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的時候就提出，對於很多數位性暴力的犯罪，當時各行政單位彼此之間互相推託，怎麼樣推託？從被害人的角度來講，他們希望這些性暴力的影片能夠在網路上即時刪除，我記得在第10屆第1年的時候，我們看到NCC的不作為，即便我們在委員會裡討論了很多，但是NCC不介入，我們那時一再提到，對於被害人本身來講，這是一個二次傷害，甚至是三次傷害，當這些影片沒有辦法即時下架時，傷害是一直造成的，也就是說，對於被害人是持續侵害他的權利，像這樣的情形，到目前來講，我們雖然講得很好聽，說要對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加以保障，還要發給犯罪被害人保護令，可是這些都只有在形式上要求加害者不可以接近被害人多少的距離，但是事實上侵害一直持續存在，尤其在性暴力和性影像的部分，我們在保護令上面沒有看到任何作為。對於這個部分，各單位有討論、有溝通、有解決？還是繼續放任這些數位的傷害持續存在？如果有討論、有解決，那現在的討論和解決是什麼樣？","第三，我們今天討論修法，討論修法是一件事情，為什麼？修法的過程可能會很冗長，所以在修法完成之前，我們怎麼樣能夠讓傷害降低？蔡總統也提到社會安全網，我們也希望社會安全網能夠建置，這也是他的政見之一，可是到目前為止，這個政見怎麼樣在修法之前實現？畢竟修法完之後還有一些配套措施要做，就今天來講，我們到底做了什麼事情，可以讓被害人心安？請回答這三個問題，謝謝。"],["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這次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是做很大幅度的修正，而且著重於權益的保障，委員問這樣的權益保障夠不夠，如果比起能夠跟安全網結合的部分，也許還有需要更精進的地方，我們想先踏出這一大步，以後如果真的跟社會安全網相結合以後仍有不足的地方，我們再來做補充。以上是第一個。","第二個，委員關心的數位性暴力部分即時下架的問題，我們有討論過了，但是說到要不要放在現在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或是不是會跟其他的法有重疊，我們覺得不如把它放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兒少性剝削防制法，放在這兩個法，即時下架的行政措施更快，而今天這個法著重的是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和權益保障，所以我們是有全盤的考慮，相關的法律同時經過審議，會儘快陸陸續續送到大院來做進一步的立法，委員關心的問題，我們其實都有處理。"],["李委員貴敏：部長，你還是沒回答我的問題，我再重新來一次好了。我第一個問題請教的是，你們的犯罪被害人保護令，到現在被害人沒有辦法自行聲請，那你要怎麼樣確保修法之後他們可以自行聲請？以你現在的規劃，你覺得為什麼他們能夠達到即時保護？這是剛才的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關於數位化性暴力，你要把它擺在別的法令，不管是兒少法也好，其他法令也好，就算法律有重疊的部分，我們也要看哪一部分是快的。我剛才也提到，過去還沒有修法，現在已經有被害人了，他們需要你的保護，你有沒有跟其他相關單位溝通，達成任何一個共識？而且這個共識是，即便在修法，即便還在推動的過程當中，對於現在已經造成的傷害，還是可以有實際的作為是可以做的。這個問題我也沒有聽到你的答復。","另外，你在修法過程中說，即使被害人受傷或被性侵，因為有公共利益的考量，可以揭露他的姓名和資料，什麼樣子的公共利益是可以合理化性侵或散布性暴力影片的行為？那個是對被害人的再度傷害。部長，拜託回答我的問題，現在修法還沒有通過，部會之間到底有沒有溝通？被害人在乎的是你今天怎麼樣去落實這部分，修法只是中間的過程，民眾要的是對他的保護是存在的，現在給你一個機會跟民眾講一下，今天你雖然在推動修法，可是對他們的保護是存在的，對被害人的傷害也不會一再發生，不會重蹈覆轍，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我再補充說明一下。雖然法還沒通過之前，我們行政院訂了一個各部會共同擬定的行政行動方案，等於各部會應該要負責的各項業務都在這個方案裡面，都已經在執行了，非常詳盡，如果委員需要，我們可以提供。所以不一定要等到修法完成才要做，很多都已經在做，只是現在把它法制化，寫得更清楚，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關於犯罪被害人可不可以自己聲請，我們的考慮是說，因為這個跟民事的聲請不太一樣，這個完全是刑事的犯罪被害，所以我們還是主張由檢察官或法官來處理，來幫忙，來做保護令的聲請跟決定。"],["李委員貴敏：部長，被害人可以跟你們聲請，也可以跟檢方聲請，一旦他們寫了聲請狀，你會都准？還是你會決定要還是不要？"],["蔡部長清祥：會斟酌來考量。"],["李委員貴敏：我們剛剛講說形式的問題可以解決，但是實質的問題未必，被害人之所以會提出來，就是因為他有這個需求，可是如果他的需求透過檢察官來提出，我是OK的，但是如果他的需求經過檢察官決定不可以，直接就封殺他，那就不一樣了，你懂我意思嗎？"],["蔡部長清祥：我了解，這一部分我們也可以尊重司法院的意見，如果司法院同意由當事人直接跟司法院聲請，增加一個管道，他們也不怕麻煩，我們檢察官也無所謂。"],["李委員貴敏：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在這裡，彭廳長，你同意嗎？"],["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彭廳長幸鳴：委員好。就這部分，如果被害人向檢察官提出聲請，檢察官立刻轉到法院來的話，我們這邊一定會來受理。這個法律現在主要考慮的是採取刑事保護令還是民事保護令，最主要是考慮到犯防、跟騷和家暴這些部分，都有一般的民事保護令的設計，在美國的話，在各州有採取不同的保護令的措施。目前確實如剛剛部長所說，在這部法裡面，我們是用刑事保護令的方式來出發，否則的話，這整個機制可能要從被害人最先接觸的司法警察，就是第一層的保安警察，他們可能要先來發第一道通知，之後再經過層層的關係到法院來，這個是現在跟騷相關法的設計模式。因為跟騷的部分已經囊括了很多這樣的型態，性防法或家暴法也有採用這樣的型態，我們在犯保這部分，是改用刑事保護命令的方式來出發，所以有這樣不同的規定。"],["李委員貴敏：其他的部分，在會後把相關資料給我，包括你剛剛提到的行動方案，我們要看有沒有涵蓋。","彭廳長說的，我很難接受，表面上聽起來，彭廳長講的很有道理，如果聽的時候沒有考慮到跟騷法的部分，會覺得彭廳長講的很有道理，可是我們真的去講跟騷的部分，大家都知道，跟騷法雖然通過，但是裡面加了很多要件，裡面講說，必須是跟性相關的，加了這個要件之後，很多情況會因為沒有辦法證明，所以沒有辦法真正引用跟騷法，在三讀的時候我還特別說，雖然表面上有踏出第一步，但是我們感到很遺憾，雖然跟騷法通過了，可是加了這些要件，民眾會想要知道，當他是一個被害人的時候，他究竟走什麼樣的程度，才可以解決他的問題，我覺得，我們今天必須要面對民眾的需求。不管是行政單位也好，或者是司法單位也好，基本上，民主國家是以服務人民為基礎，所以公家單位應該要用服務的心態來做，我特別拜託大家，對於民眾的需求，不要只是在國會殿堂裡面講講就過了，實際上面的事情還是必須要做。謝謝。"],["主席：請羅委員美玲發言。"],["段落：質詢：羅委員美玲：11:00"],["羅委員美玲：（11時）部長好。司法院和法務部為了善盡對重大刑案被害人的訴訟照料，所以共同建置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這個平台是在去年7月1日就已經正式啟用，這個平台可以讓被害人知道被告什麼時候緝獲、什麼時候遭到羈押、什麼時候假釋、什麼時候釋放等等資訊。這個平台建置了大半年，我發現有很多民眾其實並不知道這個平台，而且讓本席覺得比較扯的一點，就是連我們地檢署的檢察官居然也有人不知道去年7月份就建置了這個平台，這是我們實際上打電話問過的。甚至我們打電話到某個地檢署的婦女保護部，問說這個平台有沒有在使用，有沒有被害人在聲請，他們說到目前為止都沒有。沒有的原因是什麼，可能法務部要去瞭解，建置了這個平台，居然沒有被使用，甚至法務部內部有檢察官是不知道的，這表示法務部在內部和外交部的宣傳其實是不足的，針對這件事，我要告知部長。我們還發現這個平台全部都是中文，而被害人不是只有國人而已，還有一些外籍人士，還有新住民，有來自印尼的新住民，有來自越南的新住民，那他們要如何瞭解？也許他們根本不知道有這個平台，如果知道了，進入到這個平台的話，他們也看不懂中文，很大部分是看不懂中文。雖然有通譯人員，可是要給這些新住民司法的近用權，讓他們隨時都可以上去瞭解案件到底是進展到什麼樣的程度，而不是隨時要有個通譯人員在身邊才行。也許受害人是越南籍的，要讓他可以方便使用，就是有越南語，讓他們去瞭解。多國語言的部分，到現在為止，新住民這麼多，有五十幾萬人，在各部會應該是要積極來推廣多國語言的使用，可是我們發現這個平台根本都沒有使用多國語言。部長，針對這部分，你有什麼樣的建議和說法？"],["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謝謝委員的關心，如果連檢察官都不知道有這樣的資訊獲知平台，我們要檢討，我們一定要加強。"],["羅委員美玲：是，我們有打電話去問過。"],["蔡部長清祥：是，我們內部也要加強來告知我們的同仁。在外部，我們當然也有各種管道，去讓外界瞭解我們現在建立了這樣一個刑事訴訟資訊的獲知平台，其實知道的人都會覺得這個效果很好，不是像委員說的只有中文而已，還有各種語文。"],["羅委員美玲：目前有嗎？我們進去看，目前是沒有的。"],["蔡部長清祥：我已經有看到他們有設置了，但是有沒有廣為宣導，或是哪個地方有缺漏，我事後一定去瞭解。","另外，如果真的是有訴訟在進行中的新住民朋友，我們在傳票上都有一個QR Code，只要一掃描，就可以進去看各種不同的語言所展示的司法近用權相關資訊，這部分如果有做得不足的地方，我們再加強。"],["羅委員美玲：在訴訟進行當中，你們有沒有一開始就告訴被害人有這個平台？有主動告知嗎？"],["蔡部長清祥：我們有這樣要求，但是有沒有落實執行，這個我們要來檢討。"],["羅委員美玲：如果連檢察官都不知道有這個平台，如何去告訴被害人呢？"],["蔡部長清祥：我一定要好好瞭解是哪一個地檢署的檢察官，明明法務部的政策這麼明確，而且大家有這個需求，為什麼連他都不知道？這個我們真的要檢討。"],["羅委員美玲：是啊。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我剛剛有看到聲請這個平台必須是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屬，可是我們最近發現，有一些新聞報導指出，有被檢舉的人出獄後尋仇，當初的檢舉人就被殺害了，有類似這樣子的狀況，所以這個平台有沒有辦法擴大到相關人？有沒有辦法？這樣檢舉人也可以去看。"],["蔡部長清祥：這個可以考慮，但是也有副作用，因為檢舉人也許跟這個案件無關，他隨便檢舉，我們卻要把檢舉的內容全部都告知這個檢舉人，也許他有其他的目的也不一定，所以還要做各方面的考量。"],["羅委員美玲：不是，如果這個加害人已經進到監獄裡面，他已經在服刑當中了，可是這個檢舉人應該就是相關人。"],["蔡部長清祥：他如果是證人……"],["羅委員美玲：證人有沒有辦法？"],["蔡部長清祥：證人也沒有辦法，現在我們唯一能做的是被害人本身……"],["羅委員美玲：那如何避免這些嫌犯出獄之後尋仇？怎麼辦呢？"],["蔡部長清祥：我想他可以告知我們檢警單位，啟動其他的保護機制。"],["羅委員美玲：如果來不及告知，第一時間就被殺害了，那怎麼辦呢？"],["蔡部長清祥：我們儘量避免這種事情的發生，如果真的有這個需要……"],["羅委員美玲：不過這個部分可以請法務部研議，看看是不是讓相關人也有辦法去看這個平台，知道這名嫌疑人出獄之後的一些行蹤，至少知道他什麼時候出獄，自己先做好自我保護，自我防範，這部分應該是有考慮的空間。"],["蔡部長清祥：好。"],["羅委員美玲：好。謝謝部長。"],["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段落：質詢：吳委員玉琴：11:6"],["吳委員玉琴：（11時6分）部長好。這一次犯保法的提出，應該是綜整了非常多民間團體的意見和委員的意見，民間團體滿肯定部長及法務部提出犯保法修法，針對犯保法，我還是有幾個意見，要跟部長討論。","這次犯保法的修法，院版已經把全民健保的重大傷病項目也放進來，本席的版本也有提到這部分，可是在說明欄裡面也提到，重大傷病是要健保署核定的重大傷病證明，我就去調了一下健保署的相關資料，查到重大傷病大概有30項，跟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的部分有6項，不到10項。比較有相關的，就是重大創傷或其嚴重程度達16分以上，我就去看取得證明的核准率，就是醫師開了證明，但是要經過健保署的同意，才能有效，其實不合格率還滿低的，大概是3%，但是也有300件，所以可以說合格率很高，可以忽略，可是對犯罪被害人來說，有沒有被判定為重大傷病，結果就是1跟0，所以，如果不合格的300件之中有一件是犯罪被害人，那他就是被排除了。針對這部分，我建議在逐條討論時再請法務部一起來思考，這個重大傷病的醫療診斷都是醫師開的，醫師也不會亂開，所以有這樣的診斷開出去，是不是就可以視為是重大傷病，這個部分可能還是可以一起來討論，雖然被判定不同意的案件不多，但是我就怕其中就有犯罪被害人被判不同意，他就完全沒有資格了，所以希望跟部長及大家來共同討論這個部分。","第二個問題，早上我在做提案說明時也有跟部長提到，在這一次犯保法的修法裡，對於被害補償金的整體制度，是加速審查效率，簡化審查流程。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是支持的，但為什麼這個審議會跟覆審會還維持在檢察署呢？這個是我一直感到不解的，我看到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及部長在去年1月份都有提到，希望讓檢察人員退出三會，部長，您有這樣的宣示，退出哪三會？就是榮譽觀護人協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跟更生保護會。這次修法，還是保留審議會、覆審會在檢察體系，部長，這個部分為什麼沒有移出檢察署？"],["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我們在考量的時候有徵詢其他部會的意見，大家認為這還是一個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交由一個民間團體或財團法人去審議的話，很多單位沒有這樣的處理，所以大家認為還是放在檢察署比較妥當。檢察署雖然成立了審議委員會，但並不是由檢察官或是裡面的檢察同仁來處理，還是要引進很多外界的人共同來審議，只是在行政的處理和行政的資源上由檢察署來幫忙提供，應該是不違背委員所關心的原則，這個審查會本身是中立客觀的。"],["吳委員玉琴：部長，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是公設的財團法人，所以在某個程度上應該也不是一個私立的財團法人的角色，你在報告裡有回應我的提問。但是我要提醒的是，雖然我們說核發補助金是所謂的行政處分，所以委外會有疑慮。但是，過去228和白色恐怖受害人的賠償都是委由228基金會來核發，而且最近委員會有提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益回復條例，也是由基金會來核發補償金，所以沒有什麼不可以，而是在法裡面怎麼訂定的問題，因為這些執行單位還是公設的財團法人，所以這部分還是可以在審查條文時再繼續來討論。但是其實之前民間團體都一直在提醒，審查和復審的機制應該可以由犯保機構來扮演這個角色。","另外，關於犯保機構的架構，這個問題也講很久了，因為用犯保協會這個名義很奇怪，一般來講，都是人民團體才稱為協會，這樣的機構都是叫做基金會，這次條文裡面沒有出現基金會或協會的名字，用的是犯保機構。針對這個部分，新的法通過之後，是不是用基金會這樣的名稱，讓大家耳目一新，或是讓大家重新定位犯保機構？請部長在修法的時候在名稱上考慮一下，因為在你的法裡面也沒有特別講基金會或協會，這個可以再確認。","最後我要請教司法院彭廳長，行政院上個月公布了數位跟網路性暴力犯罪防治網的修法，有四個法，這四個法包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這些都在我們衛環委員會經過審查，出委員會，現在等待什麼？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刑法的修法，而修刑法要先跟司法院會銜，請問一下，目前的進度怎麼樣？什麼時候刑法的條文可以出來？現在四個法要一起修，如果沒有刑法的條文出來，即使這兩天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出委員會了，還是要等刑法修法，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法令，就是刑法，所以請問一下，現在進度到哪裡？"],["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彭廳長幸鳴：委員好。刑法來本院會銜，在上個禮拜，就是4月22日，在司法院院會通過，我們也知道這是四法聯防，所以在各項構成要件上，我們希望能夠儘量明確，所以我們在刑法會銜的意見當中，也把司法院意見儘可能提出來，希望有助於四法聯防儘快完成。目前已經在上個禮拜五通過院會，在這個禮拜做完行政作業之後，我就會儘快送返行政院，讓行政院送到大院審議。"],["吳委員玉琴：是，照這樣的進度估算下來，應該5月初就可以送進來。"],["彭廳長幸鳴：對，我們最近就會送到行政院。"],["吳委員玉琴：你們最近就會送進來？"],["彭廳長幸鳴：對。"],["吳委員玉琴：所以預期會在5月初送來，還要看行政院的進度。好，謝謝。謝謝主席。"],["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段落：質詢：邱委員顯智：11:15"],["邱委員顯智：（11時15分）部長好。這個禮拜三就要審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草案，關於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大家知道，因為犯罪或受性侵害而死亡或重傷，就納入犯罪被害補償的範圍。我先請教部長，這樣一個補償是一種國賠的性質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它不是屬於損害賠償，它是一種即時的救濟，是一個補償，想要解決這些被害人面臨到的困境。"],["邱委員顯智：是。好，那我想請教部長，雖然這不是國賠，但是我們認為國家不應該置這些犯罪被害人於不顧，部長覺得這個補償金在法律上的定性是什麼？"],["蔡部長清祥：就是救急，跟損害賠償是不相違背的，他還可以用民事的訴訟去請求損害賠償。"],["邱委員顯智：我要講的是，這個在德國的學說上面，就是一種社會補償，就是說，雖然犯罪不是國家自己造成的，犯罪有行為人，有被害人，雖然不是國家犯罪，但是國家基於對社會治安的維護，對於行為人各種犯罪的防免，還是有間接的責任，所以這還是一種社會補償，我們必須儘可能地去補償犯罪被害人的損害，整個架構是在這樣的狀況之下建立。第五十七條的修法把本來的犯罪被害補償金改成單筆定額制，簡化調查的項目跟文件，是為了增進審議的效率，減少犯罪被害人期待落空的傷害，減輕聲請長期等待的心理負擔，這個部分我們是支持的。只是想請教部長，有關重傷補償金的部分，重傷補償金現在是新臺幣40萬元到120萬元，依照刑法第十條對重傷的定義，大家都非常清楚，舉例來說，有一個人因為他人犯罪而癱瘓或變成植物人，依現在實務的見解，這個損害有多大？"],["蔡部長清祥：有時候需要有人長期照顧，那個金額也無法立即估算，但是這個補償金還是一個救急的措施，就是即時處理，至於損害賠償怎麼計算未來的整體金額，還有賴於民法的損害賠償請求。"],["邱委員顯智：對，但是現在問題就是說，也許透過對加害人、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賠償結果是落空的，所以在這個情況之下，如果一個人癱瘓或受重傷的話，民法上的請求權對於損害的填補，大概是分成哪幾類？你有概念嗎？"],["蔡部長清祥：除了一般的損害賠償以外，還有精神的損害賠償。"],["邱委員顯智：對，一個是精神慰撫金，那另外呢？"],["蔡部長清祥：故意或過失的損害賠償。"],["邱委員顯智：對。我是說，除了精神慰撫金之外，損害的項目有哪些？"],["蔡部長清祥：那要看個案。"],["邱委員顯智：對。另外一個就是增加生活費用的支出，包括看護的部分，那個損害賠償費用是非常恐怖的，現在創世基金會對於一個植物人或癱瘓者的看護，一天要2千元以上，一個月加起來就六、七萬元了。用霍夫曼係數去算，一個癱瘓者或植物人，以法院的判決，光是增加生活費用的支出及減少勞動能力，而且減少勞動能力可能是喪失全部勞動能力，再加上精神慰撫金，三者加起來可能就超過3千萬元，部長應該是可以理解，被害人重傷、癱瘓或植物人的損害賠償是非常大的，而法定重傷補償金定為40萬元到120萬元，實在是杯水車薪。部長有沒有去探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裡請求重傷補償的被害人的經驗？"],["蔡部長清祥：有。我擔任檢察長時，有一個案件，被害人吳銘漢夫婦都被殺害，他們的孩子叫吳東諺，我一直長期關心他，他現在還躺在床上。所以我想如果單單看我們現在討論的條文，這個金額絕對不夠，他從小到現在，長期以來都一直躺在床上，這也要靠社會福利，還有大家的幫忙。"],["邱委員顯智：對。我為什麼這樣問？就是我相信部長一定有這樣的經驗。我跟部長分享，我過去每一年都跟臺中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林坤賢律師一起去探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中重傷的被害人，那個景象跟部長說的一樣，在一個客廳，這個被害人就躺在中間，他的家屬必須全心全意來照顧他，因為根本沒有錢將他送到安養院或是其他照護中心。臺中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主委林坤賢表現得非常好，法務部也一直頒獎給他，他是一個律師，他透過慈濟或其他社會網路去找尋資源，去幫助這樣的人。部長，以現在的狀況，就算有遺屬補償金，也是針對死亡的部分，但是重傷補償金是40萬元到120萬元，恐怕真的要商榷是不是要調整。我的訴求就是，被害人重傷、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癱瘓、變成植物人，對被害人家庭造成生活跟經濟的負擔，可能遠高於可請領遺屬補償金的狀況，請法務部就最高金額去斟酌調整。","第二個部分，有民間團體提出，避免一次性給付補償遭挪用或有其他無法穩定支付被害人需求的狀況，是不是可以考慮採取分期給付的方式？","就這兩題，希望法務部在本週三審查前一併提出相關的意見。"],["蔡部長清祥：好，我們馬上來研究它的可行性，我們到逐條的時候再來交換意見。"],["邱委員顯智：部長有這樣的經驗，一定可以瞭解我談的這個問題。"],["蔡部長清祥：好，謝謝。"],["邱委員顯智：謝謝部長。"],["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段落：質詢：王委員婉諭：11:23"],["王委員婉諭：（11時23分）部長好。我們等了很多年，終於看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提出修法。在兩年前我也曾經提出質詢，現行的補償金審議委員會事實上幾乎清一色都是由檢察官兼任辦理審議的部分，整個委員會的同質性其實非常高，形同一言堂，加上檢察官的本職非常的繁忙，很多時候無暇顧及審議的工作，所以我們也看到逾期審議的部分高達八成，我相信就是因為心力不足，就沒有辦法做好審議。這次有提出一些改變，我當初在質詢的時候建議審議會的委員應該要借重具有法律、醫學、社會工作學等專業的人來協助判斷，並且讓審議委員會的運作能夠從犯罪偵查的態度轉換為創傷諮詢的專業。","我們也看到，這次的法案有規定審議委員會有三分之一的成員是從有這些專業的人來遴選，這個部分沒有問題，但是我想請教，為什麼這樣的改革只做了半套？審議會裡面仍然是由檢察長擔任召集人，同時仍然有檢察官在這個審議會裡面。我覺得還是有兩個問題，第一個，由檢察長來遴選其他專業人員，他是否具有這樣的專業知能而能夠來遴選？第二個，仍然有檢察官擔任，是不是仍然會發生像現在這樣子的狀況，就是審議的時間過於長久或是富有檢察體系的色彩在裡頭？法務部2019年委託製作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裡面就已經提出建議，有兩個部分，第一個是不應該由檢察官繼續擔任；第二個是應該移出地檢署，由其他單位來做承接。我們想請教，既然要修正和改革，為何只做了半套？"],["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我們不是只有做半套，我們做了很大幅度的修正。委員的意見非常寶貴，我們也常常請求委員的指教。為什麼還是要放在檢察署？因為需要一些行政的資源，檢察長只是做一個召集人而已，只是在整合一些資源來運用，所以那也不是個人能夠左右或是決定一切的。至於檢察官也參與，當然也許案件在處理上，檢察官有他的專業跟經驗來提供意見，但整個審議委員會大部分是很多專家、學者、社工、心理師、醫療及犯罪學等等所組成，各行的專家是占大部分的。所以現在看起來，應該是整個的組織構成產生很大的不同。"],["王委員婉諭：但是我過去就曾經提過，像檢察官或檢察長的專業是在犯罪偵查相關的部分，所以當他來遴選這些專業的時候，他能夠瞭解這些專業嗎？還是他仍然會有這些犯罪偵查的部分？"],["蔡部長清祥：他是提供自己的專業，也許他對案件偵查的專業……"],["王委員婉諭：但是我們看到這個法規裡面，審議委員也是由檢察長遴選而出的。所以我想請教的是，我們認為比較合理和比較具體的作法，是應該要移出這樣的單位，由犯保機構來做承接，同時應該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派兼或聘兼的方式來作遴選，我覺得這樣的作法才比較實際。其實過去犯罪被害人也曾多次提出來過，就是在犯保補償金審議時，好像是犯人一樣被拷問，整個座位和空間都非常地不友善。所以不論是我們，又或者是白皮書裡面，其實都一再地建議，成員或地點都應該要移出檢察體系。如同部長您剛剛所說的，如果還是由他來做遴選，難道不會有不瞭解專業的情況發生嗎？"],["蔡部長清祥：應該不會啦！我們會要求在遴選的過程當中，一定要考量各方面的專業。"],["王委員婉諭：但是遴選者的本身，也就是檢察長本身的專業就不在於這個部分，他的專業仍然是在犯罪偵查啊！"],["蔡部長清祥：他只是幫忙去找人或是來召集，所以他不能決定一切。我們在找人的時候，一定要看他的背景，一定會把社工或心理等各項的專業來做考量。"],["王委員婉諭：我們認為實際上的專業是應該能夠服務到被害人的部分，而不是靠學經歷就能夠做一個判斷。這也就是為什麼不論是我，或者是白皮書裡面，其實都建議不應該是由檢察體系來擔任。我覺得還是請法務部能夠多加思考。這部分其實談了很久，不論是地點或者人選，其實都是一樣的方向，就是希望不要讓被害人感覺自己像是犯人一樣再次被審問，我覺得這其實是非常奇怪的。所以我們認為補償金的審議組織應該要回歸犯保協會，同時成員和地點都應該要移出檢察體系。剛才的說明其實很難理解，所以我們還是希望部長能夠……"],["蔡部長清祥：不過我們現在已經改善了……"],["王委員婉諭：是啊！但是改善只做了半套。"],["蔡部長清祥：跟被害人的接觸絕對不是在偵查庭，或是在訊問的地方，都是一個很溫馨的場域，讓大家來交換意見。所以要不要整個移出，這個可以大家再討論。"],["王委員婉諭：我們希望既然改革，就應該大幅度來做改革。其實這部分在司改國是會議也都討論很多次了，還是希望法務部能夠審酌，然後具體來做推動。","另外是在於經費的部分，我們也瞭解現在犯保協會的總預算大概是1億9,000萬元。依照開案服務的情況，平均每一位專任人員要服務197件被害家庭。這次的修法改革的確有擴大了被害人支持與保護的對象，但是我們也看到，在1億9,000萬元裡面，原本大概只有8,000萬元是在於被害人直接協助的部分，其他都是屬於專責人力的部分。過去我們希望在犯保基金財源穩定的情況下，能讓基金會的專業人員變多，同時能夠挹注到和協助到的對象也能夠擴大。所以想請教，未來經費的編列，以及相關的部分如何來做處理？"],["蔡部長清祥：有關經費的問題，當然現在是不夠。未來服務的對象和內容都會增加，所以我們也預估經費可能要上漲到6億元左右。那這一部分也要靠……"],["王委員婉諭：所以未來法務部會做這樣的預算編列嗎？"],["蔡部長清祥：靠我們的編列來補助，還要靠民間的募款，以及緩起訴處分金，或是緩刑……"],["王委員婉諭：對於法務部未來會編列多少預算，以及現在來自於其他團體或個人的捐贈，還有來自於緩刑、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的部分，是否有估計過大概是多少的比例？以及未來希望增加到這麼多費用的情況下，比例的調整是否應該要有所變更？"],["蔡部長清祥：比例的部分，我們會再做思考。但是總數來講，我們會提高到6億元左右。"],["王委員婉諭：好。部長，我認為這部分其實應該具體來做討論，不應該在修法之後才來說如何處理。其實經費的來源就是在修法時一個很重要的部分，我覺得應該要一起來做討論。","接下來是有關重大傷病的部分，我們現在看到的版本是要能夠有重大傷病卡作為認定。但我們知道重大傷病卡的認定，其實往往也會受限在未來相關醫療費用的部分，而導致重大傷病卡的認定可能有時間上及程度上的考慮，所以並不是這麼容易取得。所以我們認為這部分其實只要符合重大傷病的條件，就應該作為重傷的認定。這部分能不能請法務部說明，為什麼要等到拿到重大傷病卡之後才能做處理？"],["蔡部長清祥：這一次的修法是把「重傷」擴大……"],["王委員婉諭：是，但是一樣是做一半啊！"],["蔡部長清祥：如果合乎刑法的「重傷」，就可以來申請。至於又增加了全民健康保險法裡面所謂的重大傷病，這個都不一定要靠一個卡，也許有很多的證明；或是根本不在重大傷病卡的範圍，但是如果合乎刑法「重傷」的定義，也是可以申請。"],["王委員婉諭：所以我想確認一下，是符合重大傷病的情況就可以來申請？"],["蔡部長清祥：它不是只靠這個重大傷病卡，只要合乎刑法的重傷罪就可以。所以為什麼檢察官參與？他也可以就個案來提供法律的專業意見。所以我想這不是說一定要那個卡，才能夠證明合乎這個要件。"],["王委員婉諭：但是之前就是因為依照刑法認定，其實是比較延緩，以及比較長久之後才能得到，所以才會在這次修法的版本加入重大傷病的認定，依照健保法的規定來做處理。"],["蔡部長清祥：它是補充嘛！已經是補充原來刑法了。"],["王委員婉諭：我想請教這個補充是不是能夠更到位，而不是一樣補充了一半？"],["蔡部長清祥：好，我們來研究，因為這兩個有重疊，不見得是重大傷病範圍比刑法的重傷還大哦！"],["王委員婉諭：我們要談的是重大傷病的部分，在健保法裡面，一定要等到取得重大傷病的證明嗎？還是只要符合這樣的認定就可以？"],["蔡部長清祥：這個在實務上的……"],["王委員婉諭：我們剛剛提到重大傷病證明涉及到的相關醫療費用減免等等，還有健保支出的預算考慮，我覺得這樣其實就不應該要連動。"],["蔡部長清祥：好，在實務的作業部分，我們會考慮怎麼樣來給予方便，以及能夠及早地認定，因為它的目的就是要趕快及時救濟和救急，來幫忙這些被害人。"],["王委員婉諭：是，所以這應該是在犯保協助的部分，而不是跟健保費用做一個連動。所以我們還是希望是用程度來做一個認定就好，而不是以是否取得重大傷病卡來做認定。"],["蔡部長清祥：好，實務上怎麼運作，我們一直朝著比較方便及迅速地來解決。"],["王委員婉諭：好，這部分在逐條時，必須要詳細來做說明和討論，因為我們仍然認為不需要以取得卡片來做認定，而是應該以重大傷病的狀況來做認定。再請部長考慮，謝謝。"],["蔡部長清祥：好，謝謝。"],["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段落：質詢：張委員其祿：11:33"],["張委員其祿：（11時33分）部長好。我今天也是想跟部長做一些討論。今天最主要是在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法，其實我們也知道，在這部法的第四章就是談修復式司法。當然我們知道它的立意也非常良善，就是希望透過跟被害人、被告及家屬之間的對話程序，來促進被告的重拾生活能力、補償被害人的情感創傷跟實質的損害。在社會上，大家開始非常關注這個議題，也就是從一部影片開始。我們也都知道，就是《我們與惡的距離》。這件事情也已經談了很久了，從2008年就開始有在推動。但可能因為後來這個影片的出現，大家才開始覺得這件事非常重要。","當然我們也必須說，法治是需要紮根在社會中，讓大家能夠知道，然後國人能夠認可，甚至覺得這樣的修復式司法也是可以達到真正所謂教化跟補償的效果。那現在政府在這方面以宣導或者教育的手段上，部長怎麼看？就是這個部分我們做得很紮實嗎？還是當時的一個影片出來反而效果還比較厲害一點呢？"],["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跟委員說明，我們是很努力地去做宣導來推動修復式司法，但是在民間的感覺上，大家還是不是那麼容易接受，都認為犯罪的人要受到嚴厲的處罰，要我原諒他，必須有很多的條件。所以在擔任修復司法的促進者來講，其實也是很大的困難，不過我們還是持續地在努力。"],["張委員其祿：部長，當然這跟國情有關係。在臺灣的國情裡面，我們會覺得應該要得到補償或是報應等等。這樣的狀況下，要推這個並不是這麼的容易，這也是個事實。還是要先讓國人能夠理解這件事在幹什麼，甚至能夠把它更有效地推展出去，才比較容易落實。當然這件事情不只是在教育這個層面，在實務執行上，我們也看到很多真實的例子。有些重大的案件，比如像投影片上舉出方進祥的例子，那是嚴重的案件，殺人焚屍，還碎骨。當然他也想提所謂修復式的司法，這就是大家最關切的，就是二度傷害。","在這次的修法裡面，第五章也有談到，我們不希望這種審議過程造成家屬的二度傷害等等。所以到底被告是不是可以藉此來做這件事情？但是我們又覺得好像不給被告這個權利也不對，因為這件事的目的就是想要這樣來處理。衍生到刑法第五十七條，其實也講得很清楚，犯罪行為人跟被害人之間的關係，也是在科刑、量刑時的一個考慮。大家的爭點也就在於，犯罪的人會不會藉著現在這個新的制度，變成可以減刑等等？甚至另外一方面，又造成家屬的二度傷害？部長是不是能夠針對這個部分再說明清楚一點？"],["蔡部長清祥：我們在執行的當中，當然一定要避免二度傷害。被害人受了一次的傷害，我們已經覺得很不忍了。為了要達到修復式的正義，又把舊事重提，又要在傷口中灑鹽，這個都不好。我們要注意到他的態度，也要注意到當事人的感受。這一點我們會來加強教育。"],["張委員其祿：部長，按照這件事，不管是學界或坊間都有很多人在提，就是到底是不是可以由加害方主動提，尤其在最重大的那些刑案當中。當然我們也可以說，他提歸他提，但是不是可以由加害者提？反正受害者可以不接受，這沒有問題，但是我們到底要不要考慮這個現實？有一些很重大的，確實在情感上，或者是加害者有權把它提出來，這樣是不是對受害者方也比較不能接受？在這個爭點上，現在法務部怎麼看？"],["蔡部長清祥：要執行修復式司法，一定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我們不能用強迫的。這會評估個案……"],["張委員其祿：就是加害者去主動提這件事。"],["蔡部長清祥：不一定要限制於在加害者或被害者，只要有這個意願，我們就想辦法去撮合。在執行當中，一定要非常注意到他的態度，而且當事人的意願和感受是我們要特別注意的。至於由誰來提出，這個都是促使這個案件能夠來進行，只是一個發動而已。"],["張委員其祿：當然本席在這邊還是把意見反映出來。"],["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張委員其祿：大家還是會覺得說有些非常重大案件的修復，其實也就是怕我上面講的那一點，如果是由加害者去提出來，變成他可能可以量刑比較輕的途徑，或者變成是他另外一個手段，可能大家也會懷疑這樣有沒有達成真實的目的。既然坊間也有談這件事情，我也希望在修法的時候，請部長跟法務部能夠審慎地去考慮這件事。以發動這件事來說，當然也有國人情感的問題。最終我們也是希望，這次修復式司法在制度上重新修正或是補強，就是前面的教育和宣導上，到底怎麼樣讓國人跟社會接受？","另外一個是真實制度的配套上，我個人認為，也許不一定要先全盤接受西方那種全部一次到位的方式，因為有時候國人的情感上，對於像剛剛我提的，比如像這些重大的事情，如果真的是由加害人去提，也許真的可以漸進式地緩一緩，因為它傷害情感的層面是滿大的，而只有受害者主動提才可以，否則就不一定要啟動這樣的程序。我覺得這些都可以審慎地再思考一下，請法務部參考一下。"],["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洪委員孟楷、陳委員椒華、范委員雲、劉委員世芳、何委員欣純、莊委員競程、傅委員崐萁及楊委員瓊瓔均不在場。","請劉委員建國發言。"],["段落：質詢：劉委員建國：11:42"],["劉委員建國：（11時42分）部長辛苦了。今天很多委員都談到共同一件事情，就是總統特赦前國軍少將韓豫平及士官張淯森的事情。我還是想聆聽部長對這件事情的看法，請部長簡單說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關心。這件事情不只是委員關心，社會各界對於這件事情經過熱烈的討論以後，法務部也做了各方面的研議，就是這個案件要如何救濟，包括了再審、非常上訴、總統特赦和釋憲。所以我們是做全盤性的考量以後，該負責的單位我們會予以建議，譬如再審是由二審的檢察署來考量，非常上訴由最高檢檢察總長來考量，我們分別轉達了這樣的意見。那至於釋憲，是司法院的職責，特赦是總統的職權。所以那時候法務部接到各地的訊息以後，有做這樣的研議。但真正發動特赦的時候，是因為我們奉了行政院的指示，才開始來做全面性的提供。"],["劉委員建國：部長，我不是要瞭解過程，我是想聽部長對這個事情的看法。"],["蔡部長清祥：法務部當然是站在行政院幕僚的角色來做處理，對這件事情，我們也算是告一段落，完成了任務。"],["劉委員建國：你的看法就是告一個段落，完成任務？"],["蔡部長清祥：至少在特赦這一部分。"],["劉委員建國：好啦！我接受你對這個任務的看法。本席在這個會期第一次質詢的時候，部長剛好請假。我有請次長把我要垂詢部長的一些相關題目帶回去給部長過目，部長記得是什麼題目嗎？"],["蔡部長清祥：是哪一位次長？我忘記了，但是……"],["劉委員建國：陳次長。"],["蔡部長清祥：陳次長？"],["劉委員建國：沒關係，我也幫部長複習一下。我那時候是提檢察官過勞出走，書記官、法警工作超時，以及業務量超標等等問題。他沒有拿給你？"],["蔡部長清祥：有告訴我，而且委員的質詢，我都會仔細地再看。"],["劉委員建國：好，我要從這個面向來討論剛剛我講的那個主題，就是韓少將這個案件跟檢察體系超時、過勞有沒有什麼直接的關係？"],["蔡部長清祥：跟警察嗎？"],["劉委員建國：跟檢察體系的超時、過勞有沒有直接的關係？還是有什麼關係嗎？"],["蔡部長清祥：這個個案？因為特赦的部分他們並沒有處理。"],["劉委員建國：在特赦之前，我想針對韓少將的案件，花蓮高分檢已經著手提出再審，要將這個貪污罪改為普通詐欺罪來論處，應該是這樣吧？"],["蔡部長清祥：那是他們的職權，因為……"],["劉委員建國：我知道，我是在跟你講過程。有這樣的過程，沒有錯吧？你看這種天地之差的罪刑，普通詐欺罪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沒有錯吧？"],["蔡部長清祥：對。"],["劉委員建國：那韓少將的2,880元是因為貪污罪的關係，所以判刑4年6個月定讞。如果用這樣來衡量，幾乎是以普通詐欺罪最嚴厲的標準來懲處了。某個藝人賣假名牌包，一個名牌包賣好幾十萬元，騙了12個人，詐欺罪也才被判2年6個月定讞。我不曉得為什麼一開始不用普通的詐欺罪起訴，繞了一大圈，最後再由高分檢提再審，然後討論要不要非常上訴等救濟措施，還需要有勞總統特赦來解套。我不曉得為什麼要繞這麼一大圈？"],["蔡部長清祥：因為個案的情節……"],["劉委員建國：所以我才請教部長對這件事情的看法，部長只有跟我闡述整個過程而已。如果你要講過程，我就再跟你講這個過程。","另外，那天我有給陳次長看一個影片，有一部微電影叫做《你所不知道的檢察官》，部長有看過嗎？"],["蔡部長清祥：我不曉得是哪一個拍攝的，是外面拍攝的？還是電影？"],["劉委員建國：我有請陳次長回去要帶給你看，他也有答應我，顯然陳次長失職。這是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自費自編自演的微電影，所以麻煩部長還是要仔細看一下。陳次長沒有拿回去，沒有把資訊告訴你，我會對他作出相關的追究。影片中有直白地呈現，除了有寫不完的起訴書、不起訴書、緩起訴書，平時還得指揮辦案、調查蒐證、外勤相驗、開庭訊問、業務內部的管考壓力等等，還要兼顧辦案品質，根本是奢望。大致上影片的內容就這樣。"],["蔡部長清祥：我可以瞭解檢察官工作的辛勞，因為我自己本身是從基層的檢察官做起的，所以各種檢察官的工作，我都非常地清楚。而且我也當過檢察長，整個地檢署怎麼樣去讓所有的檢察官發揮他的功能，以及負擔部分要怎麼樣做一個合理的安排，這我非常清楚。委員提到的這個影片，我知道是一個檢察官好像用比較詼諧的方式，表示他工作的辛勞。我也很努力，在現在的職位上怎麼樣去爭取更多的人力、工作能夠更簡化，然後利用現代的科技來做有效的偵查，這些各方面我都在努力了。"],["劉委員建國：我知道部長會努力，但是我們還是希望部長努力的過程讓外界知道，也希望這個過程之後，有更好的結果。"],["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劉委員建國：所以我才會在這個會期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第一天，就垂詢部長、提醒部長這個事情，我們還是希望在這個會期看到成果，而不是只有過程而已。"],["蔡部長清祥：好。"],["劉委員建國：這個微電影的呈現，我是不願這麼講，但它是不是韓少將案件審理過程的一個縮影？法官長期被社會戲稱為恐龍，但是這些恐龍法官有的也是有苦說不出。有時候是因為地檢署引用的法條、呈上的證據有疑慮、有問題，造成法官判決上可能會符合社會期待。一位地檢署的檢察官曾經還把活人當死人寫上訴理由事件，部長應該知道吧？只是三、四年前的事情。"],["蔡部長清祥：對。如果是一個很明顯的錯誤，我們都要追究。"],["劉委員建國：我要問的，是什麼原因可以造成檢察官根本沒有時間去細審案件？是無法準確引用相關的法條，還是整個案情的輕重都來不及思量，就把案件移出去了？"],["蔡部長清祥：各種情況都有，不能以偏概全。大部分的檢察官真的還是很努力、很仔細地在做犯罪的偵查，但是難免還是會有疏失。如果不是很敬業的，我也是採取比較嚴厲的要求。"],["劉委員建國：所以在剛才的開場白，我就想要請教部長對這事情的看法，我現在表達我的看法給部長做參考。"],["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劉委員建國：韓少將挪用加菜金是一個客觀的事實，但到底要用貪污治罪條例移送，還是用詐欺罪移送，這個應該是檢察官可以衡量的地方。有問題的話，部長可以反駁我。但是法務部也常常在說司法資源珍貴，所以對這種2,880元的案件，檢察官也應該可以提出簡易判決，對不對？還是緩刑，或是罰金處分，這個案件可能早就結束了。那今天國家為了一個2,880元，司法體系、國會體系，甚至總統府都要出面關切，最後做出特赦。你看這樣的司法資源夠不夠珍貴？我想部長應該能夠認同我的說法，我沒有在做任何詼諧的對話，你不要誤會。我是在整個run起來，因為這中間看到我同事開了記者會，不分朝野；然後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了2,880元的事件，已經講過N次以上，到最後總統要去做特赦。弄成這樣，包括你們那裡要，我們這裡也要，那裡也要。"],["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回過頭來檢討這個案子，其實是有必要的。"],["劉委員建國：是，所以我才會想聽部長更確切的看法。我的時間差不多了。第一點，我希望法務部針對檢察官人力的補充、案量合理分配，以及檢察官助理制度設置，是不是能在一週內提供相關的報告給本委員會做參考？"],["蔡部長清祥：好。"],["劉委員建國：第二點，請法務部針對韓少將這一案，檢察官在整個案件偵查，以及法規、證據引用等部分，提出更有精進作為的報告給我們參考，可以嗎？"],["蔡部長清祥：好，那這個部分就稍微多一點時間。"],["劉委員建國：好啦！謝謝。"],["蔡部長清祥：謝謝。"],["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陳玉珍等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陳玉珍書面質詢：","有關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敬請法務部針對下列提問事項函覆本席：","一依據司改國是會議保護犯罪被害人部分之決議，決議內容旨在建議參考日本內閣府設置犯罪被害人等政策推動會議之例，行政院應設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會，並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其外部委員，尤應保障一定名額，由犯罪被害人家屬代表及具有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經驗而成績卓著的社會人士擔任。惟查政院版草案第四條僅訂定，「行政院得視需要召開跨部會聯繫會議推動、協調、整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工作，並定期檢討辦理成效。」請問法務報，未考慮司改會議決議藉以提高層級，而是仍以法務部為主管機關的理由是什麼？","二、其次，司改會議決議又要求應明確宣示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之經費，不低於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總額之一定比例之意旨。民間團體也有提到，院版的草案中對於基金的編列，認為欠缺穩定財源挹注。請問法務部，按行政院的規劃，預算規模需要多少？基金規模又是多大？預算來源為何？","三、司改會議決議又建議參考日本政府每年應向國會提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年度報告之例，以及我國行之有年的政策白皮書作法，行政院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白皮書。法務部在回覆該決議內容時表示，認為撰寫白皮書可行，並承諾開始著手撰擬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白皮書經過106年及107兩次流標後，在107年5月間由臺北大學得標，迄今尚未看到白皮書送到立法院。請問法務部，這項委託研究計畫案結案了嗎？目前執行進度為何？在政院版草案當中，沒看見「行政院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白皮書」之條文設計，是因為難以執行？還是有其他考量？","上述質詢事項，敬請法務部於兩週內函覆本委員會及本席。"],["主席：因為法案的版本很多，而且都不重複，所以我們今天還是先宣讀一部分條文，會把院版唸完。剩下的部分，我們禮拜三再進行，逐條審查部分也到禮拜三再進行。","請議事人員宣讀行政院函請審議條文。"],["行政院提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一章　總　則","第　一　條　　為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第　二　條　　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保障，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相同或更有利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犯罪行為：指下列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領域內，或在我國領域外之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所犯，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其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者，亦同：","(一)人身侵害犯罪行為：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者。","(二)性侵害犯罪行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七條之罪者；其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犯罪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犯罪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二、犯罪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三、家屬：指前款犯罪被害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四、修復促進者：指公平協助犯罪被害人及被告參與修復式司法程序，以修復受犯罪影響關係之第三方專業人員。","五、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對於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依本法所為之金錢給付。","六、重傷：指因犯罪行為致身體遭受侵害達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定之傷害或致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重大傷病項目之情形。","七、保護機構：指由主管機關捐助成立，提供本法所定保護服務之專責機構。"],["段落：保護機構分會(以下簡稱分會)：指由保護機構設立之分支機構。"],["八、保護機構分會（以下簡稱分會）：指由保護機構設立之分支機構。","第　四　條　　行政院得視需要召開跨部會聯繫會議推動、協調、整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工作，並定期檢討辦理成效。","第　五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掌理下列事項：","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及推動。","二、相關機關（構）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業務之協調及推動。","三、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經費之分配及補助。","四、犯罪被害補償金業務之規劃及督導。","五、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業務之國際交流及合作。","六、保護機構之設立、指揮監督、獎助及評鑑輔導之規劃。","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之宣導。","八、定期公布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之執行狀況及相關統計資料。"],["段落：其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九、其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主管機關就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權益保障事項，得邀集司法院召開相關業務聯繫會議。","第　六　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犯罪被害人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服務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應全力配合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維護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並提供保護服務；其權責劃分如下：","一、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之福利服務、社會救助、醫療、復健、重傷犯罪被害人之長期照顧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二、警政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提供關懷協助相關資訊、告知警政偵辦重要進度、刑事偵、審程序及權益等事項。","三、勞動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之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勞動權益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四、教育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之就學權益、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五、移民主管機關：就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因係犯罪被害人，致逾期停留、居留者，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配合協助辦理後續送返事宜。","六、交通主管機關：我國國民、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於我國領域內觀光旅遊，因犯罪行為被害之緊急處理及其他必要協助事項。","七、外交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涉外事務之必要協助事項。","八、大陸事務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涉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必要協助事項。","九、農業主管機關：我國籍漁船經營者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犯罪被害人勞動權益及其他必要協助事項。"],["段落：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項。"],["十、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項。"],["段落：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由該機關依法管理之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事項。"],["十一、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由該機關依法管理之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事項。"],["段落：其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十二、其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第　七　條　　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應享有符合人性尊嚴、非歧視之保護服務及相關權益保障措施。","第　八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事項，並得以鼓勵、輔導或委託民間團體之方式為之。","第　九　條　　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相關工作，得設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基金。","第　十　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或指定專人辦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及相關案件轉介、業務聯繫等工作，並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司法、警察、矯正、醫療、教育、心理及社會工作等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應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之相關措施、法規等課程納入例行性教育訓練。","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與分會應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意願，採取適當措施，協助進行訴訟程序。","第十二條　　對於本法權益保障對象，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權益。","警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人員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時，應告知其得依本法申請保護服務及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權益。","第二章　保護服務","第十三條　　保護服務對象如下：","一、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二、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三、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四、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五、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六、依第五十四條得申請境外補償金之家屬。","七、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並經保護機構指定者。","第十四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保護機構及分會應尊重前條保護服務對象之意願及需求，提供個別化之保護服務。","第十五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辦理下列業務：","一、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安置等協助。","二、訴訟程序之協助：","(一)協助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及民事求償等事項。","(二)陪同出庭及協助陳述意見。","(三)協助聲請訴訟參與。","(四)提供出庭前、後心理諮商或輔導。","(五)其他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必要協助。","三、生活重建之協助：","(一)提供或協助運用生活扶助資源。","(二)協助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三)協助辦理或提供小額貸款。","(四)提供或連結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教育、學習輔導資源。","四、協請警察機關提供安全保護。","五、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六、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經費補助。","七、其他符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之協助。","八、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前項業務，保護機構及分會得轉介、委託機構或團體辦理。","第一項保護服務之提供，以在臺灣地區為限，保護機構及分會並應為緊急之必要協助。","第十六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得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下列經費補助：","一、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與身心治療、諮商及輔導費用。","三、訴訟、非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四、安置費用及房屋租金。","五、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六、其他必要費用。","前項經費補助之申請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第十七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係本法之犯罪被害人或家屬者，應即時提供保護服務或相關協助，且不得請求返還。但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保護機構及分會核發經費補助者，不在此限。","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應將保護機構及分會納入服務網絡。","保護機構及分會辦理本法所定業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必要之協助。","主管機關、保護機構得視需要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業務聯繫會議，協調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事宜。","分會應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相關機關（構）或單位，定期召開業務聯繫會議，共同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第十九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為執行本法所定保護服務，得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聯絡資料，及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之個人資料或財產資料；受請求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拒絕。","第二十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本法所定保護服務所取得及知悉之資料，應予保密。","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業務取得之前項資料，其保有、處理、利用及塗銷，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為之。","第二十一條　　司法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就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採取適當保護措施。","第二十二條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或分會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不符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分會應依其意願及需求提供適當之法律訴訟協助。","分會為辦理前二項事務之銜接，應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服務合作及聯繫機制。","第二十三條　　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與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經保護機構指定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偵查或審判中未選任律師擔任代理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代理人者，保護機構或分會應主動徵詢其意願後，委請律師擔任之。","第二十四條　　分會經目睹本法所定犯罪行為在場之人請求，並經評估認有必要時，應提供或轉介符合其需求之心理治療、心理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第二十五條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民事訴訟程序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前項訴訟，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前項擔保，得由保護機構或分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前項出具保證書原因消滅時，保護機構或分會得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返還。","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三項規定。","第二十六條　　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聲請，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服務。","前項聲請或其他案件進度查詢，得由保護機構及分會協助之。","第二十七條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受刑人之假釋審查，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向受刑人所在之矯正機關陳述意見或委請保護機構及分會代為轉達。","第二十八條　　警察機關應於知悉案件發生後，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緊急救援、人身安全、關懷服務及必要協助，並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或分會提供協助。","第二十九條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提供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相關服務。","保護機構及分會應依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規劃及執行銜接照顧服務措施，並對於無法自理生活者，經評估後提供必要之經費補助。","前項補助對象、數額、審核程序、評估標準、核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第三十條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勞動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第三十一條文化及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應督導媒體定期對新聞從業人員辦理教育訓練，以加強自律，維護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隱私及名譽。","第三十二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業者於報導犯罪案件或製作相關節目時，應注意保護或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名譽及隱私，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本人同意。","二、檢察官、法院依法認有必要。","三、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之必要。","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認為廣播、電視事業之報導有錯誤或有前項不得報導或記載之情形時，得於該報導播送、刊登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認為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業者之報導有錯誤或有第一項不得報導或記載之情形時，得於該報導播送、刊登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移除、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媒體業者應於接到要求後十日內，在該報導播送之原節目或同一時段之節目或刊登報導之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移除、下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媒體業者如認為該報導無錯誤或無第一項之情形時，應將理由以書面答復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要求，得請求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或分會協助。","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因媒體報導受有損害，媒體與其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第三十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更正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未履行者，得按次處罰。","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更正、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未履行者，得按次處罰。","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前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第三十四條　　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有具體事實足認有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安全維護之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之。","分會於執行保護服務過程，經評估認有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人身安全之必要時，亦同。","第三章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第三十五條　　法院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之被告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之聲請，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二、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三、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四、禁止其他危害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事項。","前項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為一年以下。","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停止羈押後，被告有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所定應遵守事項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之罪之案件，準用本章之規定。","第三十六條　　前條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或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法院、法官依該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準用之。","第三十七條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前二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二、案由及觸犯法條。","三、簡要理由。","四、應遵守之事項及違反之法律效果。","五、應遵守之期間。","六、不服之救濟方法。","前項書面裁定或處分，自核發時起生效。","第一項書面裁定或處分應送達被告，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六章送達之規定。","第三十八條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發送檢察官、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被告及法院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保護機構及分會。","第三十九條　　對於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裁定或處分不服者，得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之規定。","第四十條　　檢察官訊問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時，應告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並將其意見記明筆錄。","第四十一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命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應遵守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四十二條　　被告之原刑事案件受不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經確定後，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裁定或處分，自處分或判決確定時起，失其效力。","第四十三條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事項，本章未規定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第四章　　修復式司法","第四十四條　　檢察官或法院依犯罪被害人及被告之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前，應說明轉介修復之性質，告知相關程序及得行使之權利。","參與修復之犯罪被害人及被告，得不附理由隨時退出程序。","第四十五條　　檢察官或法院依被告轉介修復之聲請而詢問犯罪被害人意見時，應注意其可能之情緒反應；必要時，得委由適當之人為之。","犯罪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死亡者，前項詢問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家屬為之。","修復程序之進行，應注意犯罪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並提供安全之環境及措施。","第四十六條　　檢察官或法院轉介修復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保持中立，公平對待任何一方。","二、尊重任何一方之自我決定意願。","三、避免指導或勸導之口氣，亦不對任何一方之行為進行批判。","四、保護參與者之隱私。","第四十七條　　修復促進者或其所屬機關（構）或團體之人員，對於修復程序中所獲得之資訊，除犯罪被害人及被告同意外，不得無故洩漏。","犯罪被害人及被告於非公開修復程序中所為之陳述，不得採為本案偵查或裁判基礎。但雙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四十八條　　修復促進者應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秉持專業、中立之原則，協助雙方當事人進行修復，並避免造成二度傷害。","第四十九條　　相關機關辦理修復式司法業務時，得準用前五條規定。","第五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第五十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第五十一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下：","一、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二、矯正機關作業勞作金。","三、沒收之犯罪所得。","四、緩刑處分金。","五、緩起訴處分金。","六、認罪協商金。","七、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八、其他收入。","第五十二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一、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二、重傷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三、性侵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四、境外補償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應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第五十三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父母、配偶及子女。","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姊妹。","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於補償決定作成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其遺屬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同一順序遺屬有拋棄或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屬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屬請領之。","核發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後，尚有未具名或未發覺之其他同一順位遺屬時，應由已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第五十四條　　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犯罪行為被害，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其遺屬得申請境外補償金：","一、犯罪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二、犯罪被害人無非法出境或因案遭我國通緝情事。","三、故意行為依行為時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第五十五條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委任代理人，或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犯罪被害人之家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分會得代為申請。","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一、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二、犯罪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犯罪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三、犯罪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第五十七條　　各類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金額如下：","一、遺屬補償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二、重傷補償金：新臺幣四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三、性侵害補償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四、境外補償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前項各款所定數額，主管機關得視情勢變更需要或社會、經濟實際情況，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第五十八條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對象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得考量其最佳利益，將其補償金委由保護機構或分會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或於成年時一次支付。","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具體情形，不補償或減少一部之補償：","一、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由。但犯罪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二、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失妥當。","第六十條　　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一、有第五十六條所定不得申請之情形。","二、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第六十一條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組成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以下簡稱覆審會），就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事務，指揮監督審議會，並受理不服審議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覆審會及審議會均置召集人一人，分別由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長、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任期三年，由檢察長遴選檢察官及其他具有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兼之；職員由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就其員額內調兼之。","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各類專門學識之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議會委員不得兼任覆審會委員。","覆審會及審議會召開時，應邀請保護機構或分會派員列席。","第六十二條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但申請境外補償金者，應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為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會指定應受理之審議會：","一、犯罪地不明。","二、應受理之審議會有爭議。","三、無應受理之審議會。","第六十三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六十四條　　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第六十五條　　申請人不服審議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會申請覆議。","審議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覆審會申請逕為決定。","前條之規定，於覆審會為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時準用之。","第六十六條　　申請人不服覆審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會未於第六十四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第六十七條　　審議會及覆審會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其有調查之必要者，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並得請有關機關或團體為必要之協助。","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接受醫師之診斷或到場陳述意見者，審議會及覆審會得逕行駁回其申請或逕為決定。","第六十八條　　審議會或覆審會對於補償之申請為決定前，於申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者，得依職權或申請先為支付暫時補償金之決定。","審議會與覆審會對於前項暫時補償金申請之決定，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關於暫時補償金之決定，不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六十九條　　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或補償申請經駁回者，審議會應命其返還差額或全數返還。","第七十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領取，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二年，不得為之。","第七十一條　　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而有第六十條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審議會應以書面命義務人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移送行政執行。","不服前項審議會命返還之決定者，準用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應返還之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受償。","第七十二條　　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得檢具保護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第七十三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應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依本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必要協助。","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委託代辦者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並約定報酬者，其約定無效。","第七十四條　　依本法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與保護機構及分會核發之經費補助，不計入社會救助法之家庭總收入。","第六章　保護機構","第七十五條　　為協助重建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生活，主管機關應成立保護機構。","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主管機關監督保護機構之範圍，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設立許可事項。","二、組織管理、運作及設施狀況。","三、年度工作計畫及重大措施。","四、財產孳息保管運用情形。","五、經費預決算及財務狀況。","六、保護服務業務狀況及品質。","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事項。","八、其他依法令應受監督之事項。","第七十六條　　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一、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二、緩刑處分金。","三、緩起訴處分金。","四、認罪協商金。","五、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六、其他收入。","第七十七條　　保護機構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保護機構得按地方檢察署轄區設立分會。","第七十八條　　保護機構應訂立捐助及組織章程。","前項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目的及名稱。","二、保護機構及分會之會址。","三、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四、業務項目。","五、董事、監察人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六、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七、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八、其他依本法所定之重要事項。","第七十九條　　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一人，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主管機關代表二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警政主管機關及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各一人，隨職位進退。","二、全國性律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長期參與公益、弱勢議題之律師二人。","三、全國性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長期參與公益、弱勢議題之心理師各一人。","四、全國性社會工作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長期參與公益、弱勢議題之社會工作師二人。","五、各界推舉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有研究之學者、專家二人。","六、各界推舉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二人。","七、各界推舉富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服務經驗且聲譽或貢獻卓著人士二人。","八、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與保護服務有關之團體或機構代表二人。","九、各界推舉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代表二人。","董事會應於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九款規定加倍推舉次屆董事人選，併同依前項第一款產生之董事人選，送請主管機關遴聘。","第一項之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董事會開會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保護機構及分會人員代表列席。","第八十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一、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其他重要職務之聘任及解任。","二、章程變更之擬議。","三、工作計畫之審核及推動。","四、經費之籌措、管理及運用。","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六、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七、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八、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九、重要規章之訂定。","十、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第八十一條　　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保護機構。","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並由保護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餘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應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八十二條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五人，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主管機關代表一人。","二、全國性律師公會推舉律師一人。","三、全國性會計師公會推舉會計師一人。","四、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二人。","保護機構應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由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監察人同。","監察人職權如下：","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第一項之監察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第八十三條　　保護機構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前項連任之董事及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需要或特殊情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由保護機構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另聘之，並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董事長或常務監察人有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命保護機構限期改選之。未改選前，由董事或監察人互推一人代理之。","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保護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二、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財團法人利益。","三、遴聘之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未遵照主管機關之政策，致違反遴聘或指派之目的。","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董事或監察人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由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為登記；有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第八十五條　　保護機構置執行長一人，專任；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至少一人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由保護機構聘任。","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執行長及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予解任，其解任程序與聘任程序同。","第八十六條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分會主任委員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分會主任委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保護機構及其分會之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董事長或分會之主任委員，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保護機構及其分會之職務。","第八十七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提供諮詢意見或協助規劃、執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前項專門委員會，由保護機構及分會依業務性質及諮詢議題，邀請具相關專門學識、實務工作經驗者參與之。","第八十八條　　分會應設常設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無給職，由保護機構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一、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之人員。","二、分會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政、警政或衛政機關或單位之人員各一人，隨職位進退。","前項委員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對外代表分會，綜理分會業務，並應由具備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或富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服務經驗且聲譽卓著之人士擔任，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連任以一次為限。","委員會就分會執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策略、方案、計畫等提供專業諮詢意見，並協助運用、協調有關機關、團體資源等事項。","主任委員之聘任、辭職或不適任之解任，應由保護機構為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委員會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八十九條　　分會置主任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主任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主任委員報請保護機構為之。","第九十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應具本法所定業務範圍之專業背景。但為處理行政事務所聘用者，不在此限。","前項工作人員之進用、解聘、服務、待遇、撫卹、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保護機構訂定前項專任人員之待遇支給基準時，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第九十一條　　保護機構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保護機構應按月或按期將保護業務成果及會計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保護機構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訂定次年度之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結束後，編製上年度工作成果併同監察人查核後之收支決算及財產清冊，於四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應送主管機關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為之。","主管機關應要求保護機構每年三月前提出年度績效目標，並於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該年度績效評估作業。","前項績效目標應於年度工作計畫中敘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績效評估結果並得作為人事調整及補（捐）助之參考。","第九十二條　　下列資訊，保護機構應主動公開：","一、前條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但補助、捐贈者或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者，得不公開之。","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保護機構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公開方式外，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第九十三條　　為鼓勵民間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捐贈財物予保護機構，保護機構應擬定辦法獎勵之。","前項獎勵之方式、資格、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第九十四條　　犯罪被害人或家屬對分會提供之服務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當者，得向分會提出申訴。","前項申訴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陳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姓名、住居所、電話。","二、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電話。","三、申訴之對象、事實、理由及證據。","四、申訴之年、月、日。","分會處理申訴事件，應於受理申訴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保護機構，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三十日為限。","分會認為申訴事件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申訴人補陳之。","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申訴人不具名或未指明申訴事由。","二、申訴人不配合調查或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三、同一申訴事由，經分會予以適當處理並已明確回覆。但申訴人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證有重行調查之必要，不在此限。","四、同一申訴事件經撤回或申訴事實發生已逾二年。","五、關於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決定或覆議決定。","六、申訴事由屬其他機關（構）或團體之權責。","第九十五條　　申訴人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保護機構提出再申訴。","對於再申訴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第九十六條　　前二條申訴與再申訴之調查程序、應迴避之事由、決定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第九十七條　　董事、監察人不依本法行使職權或履行義務，情節重大致影響會務運作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違反情節之輕重，為糾正或解任之必要處分。","第九十八條　　主管機關為監督保護機構之業務正常運作，得命保護機構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主管機關為前項監督時，得命保護機構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第七章　附則","第九十九條　　本法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因犯罪行為被害時，不適用之。","第一百條　　依本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後者為限。","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五章條文施行前，且尚未作成審議決定者，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申請人者，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第一百零一條　　依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五章條文施行前規定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仍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進行求償。","第一百零二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百零三條　　本法除第二章、第五章及第六章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主席：今天預定的議程已經處理完畢。剩下的條文禮拜三再宣讀，現在休息，禮拜三繼續開會。","休息（12時44分）"]],"block_lines":[1,5,7,7,10,41,43,43,45,47,51,53,59,59,60,60,61,61,63,63,64,64,65,65,66,66,69,69,74,77,78,79,80,81,83,84,86,88,88,89,90,91,92,95,96,97,98,99,101,102,103,104,104,107,109,110,111,112,113,114,115,117,118,119,120,121,122,123,123,124,125,126,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6,257,258,259,260,263,264,265,266,267,267,270,274,275,276,279,280,280,281,282,283,284,285,286,287,288,289,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4,305,308,308,309,312,313,315,318,320,321,322,323,324,325,326,327,329,329,330,331,332,333,334,335,336,338,339,340,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50,351,352,353,354,355,355,356,359,360,361,364,365,366,367,368,369,370,371,371,372,373,374,375,376,377,378,379,380,381,382,383,384,385,386,387,390,391,392,393,394,394,395,397,398,399,400,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1,412,413,414,415,416,418,419,420,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9,430,431,432,433,434,435,435,436,438,439,440,442,443,444,445,446,447,448,449,451,452,452,454,455,456,457,458,459,460,461,462,463,464,465,466,467,468,469,470,471,472,473,474,475,476,477,479,480,481,482,483,484,485,486,487,488,489,490,491,492,493,494,495,496,497,498,499,500,501,507,509,525,525,536,536,549,549,550,550,551,551,913],"person_count":{"主席":44,"吳委員玉琴":6,"蔡部長清祥":150,"陳委員歐珀":4,"彭廳長幸鳴":15,"曾委員銘宗":5,"葉委員毓蘭":7,"鄭委員運鵬":19,"江委員永昌":19,"陳委員以信":28,"林委員思銘":2,"主席（鄭委員運鵬代）":1,"黃委員世杰":10,"主席（黃委員世杰）":1,"李委員貴敏":6,"羅委員美玲":12,"邱委員顯智":10,"王委員婉諭":18,"張委員其祿":6,"劉委員建國":22,"委員陳玉珍書面質詢":1,"行政院提案\n":1},"persons":["主席","吳委員玉琴","蔡部長清祥","陳委員歐珀","彭廳長幸鳴","曾委員銘宗","葉委員毓蘭","鄭委員運鵬","江委員永昌","陳委員以信","林委員思銘","主席（鄭委員運鵬代）","黃委員世杰","主席（黃委員世杰）","李委員貴敏","羅委員美玲","邱委員顯智","王委員婉諭","張委員其祿","劉委員建國","委員陳玉珍書面質詢","行政院提案\n"],"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星期一）9時至12時44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黃委員世杰","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