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星期四）9時6分至10時38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羅委員明才","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日議程。"],["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5案："],["一、繼續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5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分別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二、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分別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主席：今日議程安排繼續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5個修正草案，並將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18人各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併入本次會議審查。","由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已於上次會議詢答完畢，現在進行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今日審查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7個修正草案內容（含修正動議共1案）。宣讀時間大概十幾分鐘，宣讀完畢後，預計9時30分進行協商。"],["一、提案條文："],["二、委員張其祿等修正動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動議","提案人：張其祿　　羅明才　　賴士葆"],["段落：委員林楚茵等附帶決議："],["三、委員林楚茵等附帶決議：","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2018年至2020年間每年代位求償可求償餘額數約2億元，逾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年度收入預算30%，嚴重影響基金財務健全。","考量電動自行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對象後，理賠案件恐將因而增加．如未改善代位求償機制將造成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務缺口擴大。","爰要求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於1個月內，提出電動自行車納保後，理賠案件增減對於基金財務影響之書面分析報告。","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高嘉瑜"],["主席：我們繼續開會。開始進行協商，疫情關係，請大家留在原地。","（進行協商）"],["主席：處理第五條。","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有關今天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部分條文，大方向我支持。我請教主委幾個問題，因為最近疫情愈來愈嚴重，有關防疫保單的部分，衍生重大爭議，根據目前新的規定，防疫險是不是都請領不到？這是第一個問題。另外，現在又傳出因為疫情連帶住院的醫療險也會停售，會影響保戶的權益，這一部分金管會會不會介入？以上兩個問題，謝謝。"],["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的指導，我想防疫保單基本上就是依照契約條款的規定去處理，至於您垂詢的有些個案細節，我是不是請施局長來做詳細的報告？謝謝。"],["施局長瓊華：跟委員報告兩個部分，委員有問到如果還沒有拿到隔離通知書，是不是會申請不到？因為依照契約規定，只要有居家隔離的事實，被衛生局匡列要居家隔離，保險公司其實就是要負理賠責任，但是他還是必須依據居家隔離單來申請，如果他已經拿到了，保險公司就會據以理賠，如果還沒有拿到，保險公司也會先受理，等到他拿到的時候才進行處理，所以並不會一開始就拒絕理賠。","另外，一般醫療險的部分，我們上一次在討論的時候，其實防疫保單是針對法定傳染病，一般醫療險指的是過去依照疾病住院或者有醫療的事實來做處理，所以我們這一次協調業者，產壽險公會也同意就過去已經銷售的商品，防疫保單有關醫療的部分，他們願意從寬來認定居家照護可以比照一般住院的日額來理賠；但是一般的醫療險應該還是要回歸契約的約定，所以過去委員希望居家照護能夠比照一般住院，這是不一樣的，他還是必須有醫療的事實，經醫生診斷必須住院才能夠據以處理。以上。"],["曾委員銘宗：謝謝。另外一個問題，有關於防疫險，很多消費者在反映，我辦公室也接到很多的陳情，防疫險的保單能不能續保？續保的條件是什麼？金管會能不能講清楚？因為很多保戶一直在反映，我辦公室也接到很多的陳情，金管會的政策到底是怎麼樣？能不能講清楚？謝謝。"],["施局長瓊華：謝謝委員……"],["郭委員國文：我追問一下，同樣的問題……"],["主席：好，請郭委員國文發言，再來是高嘉瑜委員、賴士葆委員。"],["郭委員國文：我們辦公室也有接到類似的反映，跟施局長請教一下，同樣這批保單都是在去年4月到5月之間所開放購買的，可是在續約的時候，卻一律切在4月20日，而且又是在4月20日以後才講的，目前是表示只要4月20日前對保險有意思表示，不管是什麼方式、程序未完成的，都有算數。可是問題是有些被保險人其實還來不及意思表示，然後保險公司就切在4月20日，變成同一批保單當中，有的可以續約，有的卻不能續約，只是差別在意思表示有沒有機會而已。有的民眾覺得5月份才買的保單還沒有到期，想說到時候再做決定就好，卻沒有想到以這種無預警的方式做出不能續約的選項，其實是相當不公平。我的建議是同一批的保單應該要有相同的待遇，我的看法是如此，這部分不知道施局長能不能要求保險公司做這樣的處理？謝謝。"],["高委員嘉瑜：這部分我也想補充一下。"],["主席：好，請高委員嘉瑜發言。"],["高委員嘉瑜：因為我們也有關心這個議題，同樣也是接到非常多相關的陳情，確實在這段期間，臺灣的疫情狀況從原本染疫率2%，到現在可能將近15%左右，所以當然對於產險公司來講是一個非常大的負擔，不過我們不希望保險公司在沒有疫情的時候是大量地收件，晴天撐傘，但是雨天收傘，在疫情爆發的時候，原本承諾可以如期續約的這些保戶，突然告訴他們沒有要續約。甚至很多基於信賴保護、誠信原則，都認為產險公司不管是業務員或是簡訊都告訴他們說信用卡扣款的同樣可以保持續約的條件，結果突然就在剛剛所講的4月20日突襲式地說除非現金或是臨櫃，否則用信用卡扣款的就不在保險續約的範圍，這對很多保戶當然就造成了突襲。","我們也認為金管會在整個事情裡面當然難辭其咎，從整個保單大量爆出，對於保險公司所要承受的風險評估，到後來保單是否應該要覈實續約或處理的時候，金管會都沒有一個明確的態度，直到民眾的陳情等等，金管會的態度還是模稜兩可，一會兒站在業者這邊，一會兒又說這樣好像不太好，這種態度其實讓人覺得主管機關對這件事情沒有承擔，當然保險公司及保戶在這個過程中其實都是受害者，但是金管會其實在整個過程當中必須要有擔當、有責任。","所以今天講到微型電動二輪車，同樣地針對這個議題，我們希望金管會能夠負起責任，今天我們要求微型電動二輪車必須要納管，在全臺灣有將近65萬輛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來強制汽車責任險納管之後，當然是一件好事，可是未來還有包括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等，強制納管的話，是不是也要領牌？包括保險的責任、保險的費用等等，也都是金管會必須要去評估的，未來的影響在哪裡？我們也希望等一下金管會能夠就這個部分來說明，好不好？謝謝。"],["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接著其他委員的意見，我的辦公室也幾乎每天都也收到這樣的陳情，第一個，因為現在產險對於防疫險有幾個方面，居家隔離就給1次，確診給1次，住院又給1次，基本上是這樣子，確診不一定住院，但是只要確診就有賠。現在有不少我的選民跟我反映的是，第一個，他沒有辦法續約，續約的門檻好像滿高的，比較刁難。第二個，因為最近確診開始暴增，好像有些防疫型的保單停賣了，大家擔心停賣的問題。","第三個，我要強調產險公司的經營，說辛苦也不是很辛苦，前一陣子大賺，因為沒什麼疫情；以現在來講的話，疫情一直增加，當然是辛苦，可是中央政府3+4，地方政府已經要變成0+7，沒有居家隔離了，跟美國等其他國家一樣，只要每天快篩是陰性，就可以照常上班，根本就不會有居家隔離，所以對於產險公司來講的話，我認為金管會有責任告訴他們，現在3+4的居家隔離已經比過去來得少太多了，有些地方政府會0+7，已經要實施了，因為實在做不來。我就舉個例子，我有一個服務案，他的家人已經確診了，結果居家隔離書等了3天還等不到，這時候他能不能申請理賠？他的家人確診，按照現在的規定是確診者跟家裡同住者，譬如家裡住3個人，有1個人確診，2個人統統要居家隔離，所以3個人一起居家隔離，這種情況之下，另外2個人也居家隔離，他有買保險，按照規定也是可以賠，可是居家隔離書等了3天還不來啊！等到來的時候，已經居家隔離完畢了，這樣要怎麼算？「亂七八糟的」！我希望等一下金管會，特別是保險局能夠針對這個部分給我們說明一下。","另外，最後一點就是今天強制汽車責任險的部分，我看是比較單純啦！原則上我都支持金管會建議的修正版本，如果其他委員在細節上要補充的話，我沒有意見，但是大方像我都支持金管會提的建議版本。謝謝。"],["主席：請林委員楚茵發言。"],["林委員楚茵：首先，有關於產險防疫保單的部分，其實從這個禮拜一，我們接收到的不只是選民的陳情，甚至於我們也跟金管會的保險局一起開會討論，協調有關於富邦產險的部分，因為他們一開始以一紙公告，這種所謂食言而肥、自行毀約的方式，包括連富邦產險裡面的業務員都受害，因為保戶統統都把矛頭指向了營業員。我們知道其實保險局很快地在2天以內就讓富邦收回了自己原本在4月20日的時間點，這是目前為止我所獲得的訊息，等一下可以請施局長或者是黃主委再把最新的結論公告一下，不論是信用卡或者是現金，在5月底前都可以直接續保。","不過我目前收到另外一個新的訊息是，他們如果不是跟富邦產險的業務員投保或直接跟富邦投保，而是透過保險經紀人，他們發現獲得差別的待遇，這個部分是不是有資訊上面的落差？是不是也可以請保險局來瞭解一下？因為我們知道其實在保險的過程當中，除了直接跟保險公司納保、自己來自行投保或者是透過保險公司直屬的業務員之外，還有所謂保經、保代的部分，透過保代來辦理的話，會不會和富邦產險同樣有防疫保單的時間落差？是不是可以一視同仁？這是第一個部分。","其實我們昨天聊到有關於財政部要不要因為疫情而延後繳稅的時間？當時我們就提出來，現在疫情是滾動的，包括各縣市政府對於幾加幾其實有不一樣的規定，當到了地方政府的時候，就會產生同樣一份保單，可能在不一樣的縣市要被隔離、居隔或是檢疫的時間就會不一樣，就會變成全國沒有一致性。變成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或桃園市政府對於確診者以及確診者的接觸者，所要求的隔離時間及定義可能就會有自行調整的情形，這個時候可能就會回到解釋的部分，對於產險公司來講，它恐怕也需要針對防疫的定義做一些明確的瞭解，這個部分恐怕也是金管會接下來必須要面對的課題，必須要有一些定義上面的釐清。謝謝。"],["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張委員其祿：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其實今天大概就是兩個主題，當然防疫保單這件事情，這麼多委員在垂詢，說實話，確實是有這個現象，幾乎快變成防疫保單之亂。我也必須這樣講，其實我昨天在財委會的時候也有指出，我們染疫的人數，這次確實已經有一個新的情勢變化，從疫情開始，我們總共大概六萬多人染疫，但是過去14天就有三萬多人，所以代表情勢的變化是很快的，可是也必須要談回來，雖然情勢變化很劇烈，現在政府的防疫措施又有一些更改等等，其實剛才也有幾位委員指出，甚至可能在各縣市之間都有差異，關於防疫保單這件事，我們也必須認真的說，這些保險公司跟要保人之間在資訊上本來就有相當大的落差，甚至是地位上的不平等，所以保險公司因為這樣而有一些空間，就是剛剛林委員所講的解釋空間或是認定的問題，就是因為這些差異而導致這些賣防疫保險的產險公司反而有一個機會，考量到現在這種情勢而終止了這些契約或是在續保上給予一些刁難等等。總體來講，其實我們還是希望金管會扮演能夠幫忙要保人也就是一般庶民的角色，然後站穩這個立場，因為講白一點，這個保險其實就是機率的問題，你今天要是碰上了，那當然保險公司就可能要吃點虧了，保險公司不能都永遠穩賺不賠，所以基於這個精神，我覺得金管會、保險局還是要把這個立場站穩，因為制度就是制度，今天你碰上了，雖然現在情勢已經有變化，說實話，當然可能對保險公司比較不利一點，可能要賠更多的錢，但是我覺得他們也不能因為這樣就在制度上又重新解釋、急轉彎等等，我們要先講清楚這一點，希望金管會等一下能夠說明怎麼樣以更保護要保人也就是一般庶民的角度來看這件事。","另外還有一個重點，我就先做一點說明，我們今天當然也會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這個部分，其實大家的爭點可能還是擺在那65萬輛車到時候要是沒有去投保，然後又出了事，那我們的補償基金到底要不要幫忙去理賠？關於這個問題，我們黨團其實還有一個版本可能要用逕付二讀的方式來跟上，我們的想法就是，如果那65萬輛車出了事，其實也不能因為他沒有去投保就變成由這個補償基金來賠，我們當然會覺得有公平性的問題，就是如果他沒有去投保，那為什麼補償基金要賠？實際上還是會有這個問題。事實上，從這個補償基金的來源來看，雖然現在主要是由保險費來負擔，但是未來在修法上，本黨團也會再提出要用逕付二讀來跟上的版本，我們就是考慮採由政府以預算來撥充這種方式，否則那65萬輛車在未來真的會是大問題。坦白說，他真的就是不會投保，說實話，你們也抓不勝抓，到最後可能還是會出事，對我們一般用路人其實會有公益的問題，就是到時候他如果被撞到了，那是不是變成他自己倒楣？可能會產生這個漏洞，其實我不認為這65萬輛車都真的會去投保，所以我覺得我們在這個過程中還是要很審慎地來看要怎麼去修正，等一下我們可以更進一步來討論。以上，謝謝。"],["主席：謝謝。請施局長說明。"],["施局長瓊華：我先跟各位報告保險契約這個部分，到目前為止，關於保險公司對防疫保單的理賠，我們一定要求依照契約條款來辦理，這是我們基本的要求，就是說你賣出去的保單，在契約裡面的條款怎麼寫，你就應該怎麼賠，不應該有其他的解釋。委員有提到為什麼續保的問題，產險業賣的防疫保單在契約條款已經很明白的約定是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產險為什麼都賣短年期？就是因為對於保費的計算、風險跟再保大部分是短期在評估風險，因應實際的變化，每年都有可能調整費率、調整內容，根據保險公司承擔風險的量能去做調整，所以在條款裡面載明不保證續保，都跟客戶講得很清楚。另外，也有可能會記載自動續保，在自動續保的條款裡面會寫，在原條件不變的情況之下，如果你同意，我就幫你續保，不過這個條款也有一些限制，就是如果我要改變契約的條款、我要改版的話，那續保這個部分就會終止，然後先問客戶對改版這個部分同不同意，如果你同意的話，我才跟你洽訂續保的契約，這些都是契約條款裡面的規定。","因為這一次疫情的變化太快了，可能在3月就已經發出續保通知，可是到4月初整個疫情變嚴重，確診數增加導致風險改變，湧進了太多件數，影響它的承保能量，所以關於續保的部分，各保險公司才會告訴客戶正在做商品改版。也就是說，因為這一次Omicron是輕症還有無症狀感染者比較多，其實風險對稱性已經跟過去不一樣了，對保戶而言，他不會在醫療上產生太多需要填補的損害，所以保險公司就把以前這些在這個時機已經不適合的商品下架，把內容更改成以保重症為主，剛好是在4月中做這些事情，對有些發出續保通知的部分，他再給客戶一個通知，說明因為考量到風險對稱性，有一些已經不需要填補損害，所以我要改版商品，你要不要來續保？可是舊的商品就不續保了，目前保險公司大概就是在做這個部分。","以富邦這件事情來講，剛剛委員有提到4月20日這個日期，富邦是在4月15日還有4月18日通知客戶，並不是4月20日，就是通知客戶在4月20日如果要續保，現金件要續保進來的，它會收，所以這是截止日，不然它要改版新的商品。其實是有給幾天的彈性時間，但是因為最近的疫情變化這麼快，保單的數量非常大，所以大家在改變的時間確實都非常短。另外還有一個議題，富邦現在產生的爭議應該就是有一部分的續保件在通知不續保的時候有一些程序上的瑕疵，如果業務員或通路已經跟客戶說了，因為有這個瑕疵，我們就會請富邦針對個案去做妥善的處理。昨天富邦對業務員這個部分已經有做處理了，至於其他通路的部分，他們也會再去溝通，在溝通之後，他們就會進行後續的處理。這就是針對續保的部分，為什麼保險公司可以說不續保主要就是商品的屬性，在契約的條款裡面有寫不是保證續保，而壽險和醫療險大部分都保證續保，在性質上不太一樣。","再來就是委員有提到商品下架的問題，我剛剛也有報告了，主要是因為過去商品跟現在的風險已經不一樣，所以保險公司必須針對有產生損害的這個部分做調整，不然就會產生一個現象，就是當初原來在住院的時候應該去填補，可是他現在已經不需要了，卻還要去彌補這個損失，保險公司應該要把承保的量能放在有需要的人身上，所以才會對商品做調整，未來在調整之後就會再推出新商品，這就是商品下架的部分。","另外，關於剛剛提到的居家隔離，保險公司的商品是看你有沒有居家隔離，居家隔離就是由衛生局各單位對有法定傳染病的人進行匡列，然後有一個居家隔離的處分書，以此作為理賠依據，至於是隔離幾天，這應該不是重點，重點是必須隔離，不會因為以前是14天，現在變成3天，所以就不受理。所以這個部分就是要有隔離事實、有一個處分書，這在契約條款裡面寫得很清楚，這是居家隔離的部分。雖然每個縣市不一致，但是在合約裡面就是寫只要被匡列，不管是先拿到還是之後再拿到，只要有匡列的事實，保險公司就會理賠。","另外有委員提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這個部分，也要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對微型電動二輪車的納保，道交條例最近三讀通過，這跟我們過去納保的情況不太一樣，過去汽車跟機車納保在民國85年那時候是全部每年都要去驗車換照，有一個管制的機制，所以納保進來就全部進來了。但是現在已經上路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有65萬輛，這個部分在過去沒有納管，然後現在有兩年的緩衝期，也就是說，在兩年內自己來申請、領牌、登記是合法的，可是這樣就產生一個問題，如果一開始我們就全部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話，假設一個極端的情境好了，就是有10%的民眾來投保，有90%沒有來投保，如果發生事故的話，這10%的人要去負擔90%所造成的損害，這樣保費的增加不是只有1倍、2倍，可能是10倍、20倍這麼高的數字，所以在衡平性上會讓原來願意投保的人又不願意進來了。那我們覺得在初次進來的時候，如果就納保的車輛予以承保，經過這兩年的過渡期，在大家都進來之後，我們還是回到就是對未投保車或肇事逃逸這個部分用特補來做一個彌補，這樣會是一個比較妥善的方式，也能夠促使這些未投保者儘快來投保，這樣會有一個督促的作用，如果和我不來投保然後有人幫我去彌補這個損失相比，在政策的執行上，我們覺得這樣比較穩健，不然的話，可能有90%的人沒有投保而要去做特補的理賠，這個部分是不是會有不公平的地方？","因為我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在過去都是由投保義務人納保，並沒有所謂的政府補貼，這是一個政策保險而不是社會保險，在設計上從過去以來就不是由國庫來貼補這樣的損失，所以我們對這個部分還是建議在初期這兩年過渡期的時候，是不是能夠容許把他們全部納保、要求他們來領牌，之後如果還是有一些沒有續保或忘記續保，對於這個部分，我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可以由特補來賠，這樣從整個制度的穩健性來考量，在未來比較能夠順利地推動。要不然的話，要繳太高的保費，可能民眾也會覺得我不要保，反正有特補來賠，我們並不樂意見到這樣的情形。我先做以上的補充說明。","至於剛剛委員所提的滑板、電動自行車等其他部分，未來第一個就是看交通部的政策是不是要予以納管，不然的話可能在保險的部分很難就這樣把它納進來。以上補充說明。"],["主席：對於剛剛所回答就是防疫保單的部分，委員都是主張要多站在民眾的立場、保護的立場，因為保險公司以前賺很多錢了，然後遇到現在這個情況，當然也不是大家所願意的，既然有保，保險公司就要儘量理賠，而且速度要快，要站在民眾的立場來思考。","請郭委員國文發言。"],["郭委員國文：剛剛施局長在說明的時候，黃主委也在旁邊，你剛剛有提到，有區隔一種所謂的自動續保的保單，只是因為這個保單的契約內容變更，就必須善盡告知義務，但是你同時也承認在4月20日截止這樣時間實在是過短，第一個，我就是質疑這個時間點，因為4月20日是疫情高漲的時候，這些保險公司怕要理賠，不願意認賠，所以就要趕快出場，採取這種斷然的措施，才會造成今天的爭議。這樣會讓民眾看到商業保險只有商業而沒有保險，只有商業考量，哪有保險的精神？其實這違反了剛剛許多委員所講的信賴保護原則，這是第一個。第二，就他這個行為本身來說，在這些通路當中，對於跟保險公司保險員買的保險或是跟保代、保經買的保險，都應該要一視同仁，應該受相同的待遇。同樣的道理，在4月20日之前的這些保單，如果要真正落實所謂的契約條款精神，就不應該設定4月20日，因為每一個人想要續保的意思表示沒有被清楚的表達，你為什麼跟我說訂4月20日？這沒道理啊！局長，應該要把這個4月20日的期限拿掉，為了符合契約條款的精神，就應該要讓他有意思表示的機會，應該要讓他有續保的權利，這樣才能真正落實你們所謂的契約條款精神。"],["主席：謝謝郭國文委員。局長，你要從善如流，因為郭委員剛剛講得很好，就是商業保險不要只剩下商業而沒有保險，其實保險有社會公益的問題，請局長說明。"],["施局長瓊華：跟委員報告，它4月20日收件是舊的商品的部分，他們現在是通知客戶商品的條件改變了，就是承保的內容有做修正，如果是依照修正後的內容，保險公司是會續保的，在自動續保的條款裡面有一條規定，就是商品的內容改變，我不會直接向你扣款，如果你願意續保的話，就會讓你續保，所以這並不是依照原來的契約，因為原來的契約有很多都已經跟現況不同了！這個4月20日的期限就是說，如果是舊的，因為它剛開始發出續保通知，有人已經繳錢了，對這個部分它都會收，可是關於改版的部分，它還是會同意續保，這個是沒有問題的。以上說明。"],["主席：謝謝。我們回到今天要審查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這個部分，現在開始進行逐條討論。","首先，處理第五條。第五條維持現行條文，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五條就維持現行條文。","處理第五條之一，有幾位委員的提案，金管會有沒有什麼看法？"],["林副局長志憲：跟各位委員報告，我們剛剛有請同仁發下去四欄式的條文對照表，大家可以看到最左邊就是我們依照委員提案所整理出來的條文，我來說明每個委員的版本和我們處理的情形，最主要是……"],["主席：沒關係，剛剛都有宣讀過了，你直接講你們現在的主張是什麼。"],["林副局長志憲：關於第一項，楊委員跟沈委員在第一項是規定：「應依本法規定訂定本保險契約，未訂定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行政院版本是寫「投保義務人應於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前，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我們知道兩位委員的提案都是按照才剛三讀通過的道交條例之規定，所以我們敬表贊同，只是在文字的部分，因為道交條例的那一項並沒有「領用」二字，所以我們左邊的第一項文字是按照委員的版本，把委員提案的「領用」二字拿掉，就是配合道交條例的規定，這是第一項的部分。","關於第二項，沈委員有提案，就是在第二項的末句規定「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因為這個文字是放在登記領用的後面，可能會造成外界認為，好像我投保之後要等到登記之後，才可以拿保險金，可能會有一些誤解，所以我們建議是不要擺這個文字。","第三項的部分的話，本來院版也是類似有剛剛那一段文字，我們建議把它拿掉，所以這一部分的話，我們建議的文字就是剛剛我們左邊所列的文字，就是你只要有投保的話，你就會受本法的保障。以上簡單說明。"],["主席：第五條之一是不是照行政院版本再修正之後，就是我們剛剛所看到最左邊那一欄──金管會建議的修正條文？","請張委員其祿發言。"],["張委員其祿：主席，不好意思！因為我們這邊也有一個修正提案，我也簡單說明一下，這個地方關切的是行政院院版的最後一項，最後一項這邊有寫「微型電動二輪車保險義務人未曾依本法規定訂立……」等等，那他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是不受本法之保障；其實這個意思是這樣講，就是加了這一項的意思是，因為我們關切的是那65萬輛微型電動二輪車，當然剛剛局長是有講，如果他不投保，然後我們也用保險基金去幫他理賠，這樣子對於要保人不是很公平的。這個問題就是，現在行政院版有這一項，這一項下來的問題就是，未來這65萬輛微型電動二輪車在過渡期之後，也未必都有投保，我們很坦白說，這65萬輛應該會到處趴趴走，因為他以前就沒有投保，只是新車以後，當然他只要一登記，等於他要買賣那輛車，就一定會有保險，所以那個新車都不用管。其實我們現在處理的還是過渡的這個問題，就是這65萬輛到了未來新制度上位之後，他要是不投保，還是會發生這件事情，當然你說你抓到了會給他裁罰，這個我們知道，問題他就是沒有投保，他沒有投保這件事還是一個老問題，就是他還是出了事的時候，那麼被那個沒有投保的人撞到的是活該倒楣嗎？剛才有個說明，本黨這邊有這樣的想法，就是對於這種事，我們應該還是先讓我們的保險基金去理賠，當然這個地方可能涉及誰來付錢，當然我們現在這個版本還沒辦法追進來，現在可能希望提逕付二讀的方式進來。未來可能在那個財源的部分，我們用所謂政府預算也做部分的撥充給特別補償基金，所以我們在這一次的修正建議裡面，就是有點把行政院版的最後一項先拿掉，以避免造成到時候這65萬輛微型電動二輪車不投保，但是他發生了這些事情，那麼這個受害人就完全投訴無門，也一點保障都沒有。這個問題我們當然也是提出來，我們不是一定堅持這樣子，但是也拿出來討論一下，看看保險局這邊是怎麼來應對這個問題，好不好？謝謝！"],["主席：請施局長說明。"],["施局長瓊華：謝謝委員！政府撥充的部分我們勢必要去衡量，到底要協調行政院主計總處來做這個事情，因為過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是以民眾自己投保的保費做無盈無虧這樣的一個政策原則，過去是沒有這樣的補貼。我們覺得這個二年期間內，其實交通部跟我們都會大力地來宣導，讓這65萬輛微型電動二輪車都能夠來納保，我們其實顧慮的是這二年內，真的很極端就是他沒有來的時候，特補基金絕對是不夠的。而且保費在設算的時候，一開始也會考慮到這一件事情，所以會讓原來有意願投保的更不願意來，制度的設計上我們原來是考慮這樣子；但是二年後是不是要納進來的問題，或許我們需要再找時間溝通，是不是可以先維持我們現在建議修正後的行政院版本？後續我們再來衡量看看，有沒有需要再考慮這件事情？我們再跟交通部再來思考一下，因為未來還會有協商，是不是先維持我們剛剛建議修正完的行政院版本？"],["張委員其祿：局長，是不是這樣子？跟主席也建議一下，是不是能夠麻煩你們擬一個附帶決議，就是剛才我們提的這個問題，你們就擬一個附帶決議？在這一次，因為到時候這65萬輛微型電動二輪車，說白一點，實務上他們真的可能不會去投保，你們說希望他們都來納保，我真的講白一點，很多這種車子都是鄉下的阿伯、阿姆他們在用，他們哪裡管你，他們只會等到被抓到，搞不好被處罰，但是他們真的不會去投保。所以我覺得是不是就請擬一個附帶決議，把這個問題看看要怎麼處理，你們跟交通部會商一下，這樣子好不好？謝謝！"],["主席：針對65萬輛微型電動二輪車使用者這些問題，請擬一個附帶決議。"],["黃主任委員天牧：好，遵照辦理。"],["施局長瓊華：好，遵照辦理。"],["主席：第五條之一照行政院所提的提案再修正，以金管會建議的條文來確認，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確定，通過。","處理第二十八條。金管會建議是維持現行條文，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第二十八條。"],["張委員其祿：那個就請說明一下好了，你們的想法。"],["林副局長志憲：是，謝謝委員！第二十八條黨團這裡提案是，就是第二款「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即受害人從事犯罪行為所致的這一款不賠的規定把它刪除，當然我們也充分瞭解，在黨團這裡應該是認為，因為兩車相撞之下，酒駕的這一個人，他有可能是加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他如果是受害人的話，如果不賠的話，對照加害人所謂責任的填補可能會產生問題。我們之前有到委員辦公室，也特別跟委員辦公室報告，事實上這個問題在96年間的時候，保險產業公會那邊報給會裡面持有的原則就是，只要有一方對照，有任何肇事責任的話就會賠，所以這個問題事實上已經有解決了。現在有一個狀況，如果這一款拿掉會產生一種情形，因為整個強保是無過失責任，如果這個酒駕人完全要負百分之百的責任，還是要賠他，這可能會產生一些爭議，所以我們才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就是你如果是從事犯罪行為所致的話，還是不予理賠。"],["張委員其祿：好，我們瞭解這個說明，我們不堅持，沒有問題。"],["主席：第二十八條的部分維持現行條文，確定。","處理第三十一條。金管會的建議是維持現行條文，請問在場的委員有無意見？沒有意見，我們確定維持現行條文。","處理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因為時代力量黨團、楊瓊瓔委員等等跟行政院的提案內容都一樣的，那我們是照……"],["郭委員國文：主席。"],["主席：請郭委員國文發言。"],["郭委員國文：我想請問一下業務單位特補償基金的部分，我們針對微型電動二輪車的部分也另外設一個，就目前從強制保險保費當中提撥的部分，汽車的部分是3%，機車的部分是2%。我想請問一下，大概是多少提撥比例？"],["施局長瓊華：跟委員報告，如果照現在版本在規劃的話，二年緩衝期未投保車沒有納進來的部分，我們是用6%。"],["郭委員國文：6%？"],["施局長瓊華：對。"],["郭委員國文：二年之後呢？"],["施局長瓊華：以後就是都是6%。"],["郭委員國文：一樣維持6%？"],["施局長瓊華：對，後面把微型電動二輪車分別列帳，那個跟補償基金不一樣，三個車型分別的帳戶是獨立的。"],["郭委員國文：分別啊！你要分別設立嘛！"],["施局長瓊華：對，包括保費進來也是分別列帳。"],["郭委員國文：也是分別列專戶？"],["施局長瓊華：對，專戶。"],["郭委員國文：好。"],["主席：各位如果沒有其他的意見，第三十八條就照行政院的提案內容確定，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確定，通過。","處理第四十九條。請林委員楚茵發言。"],["林委員楚茵：有關於第四十九條，本席雖然沒有提案，但是非常同意沈發惠委員提到的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因為我們都知道，過去都談酒駕零容忍，但是如果未納保的車輛肇事，我覺得同樣也是零容忍的。我相信這個對於整體交通安全來講其實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希望能夠如同沈發惠委員的提案一樣，在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當中，提高沒有投保汽車肇事之後的罰鍰，我覺得這樣子也有助於強制納保。現行法是規定六千元到三萬元，我建議如同沈委員所提的，提高到九千元到三萬二千元，因為這個有助於現在整體討論本法案的前提，就是鼓勵大家必須保障自己也保障別人。規範未納保還肇事的車輛才能提醒汽車的使用者盡到他在法律上的義務。以上發言，謝謝。"],["主席：請郭委員國文發言。"],["郭委員國文：本席要針對第四十九條中葉毓蘭委員提的版本。他新增的第一款當中規定，只要公路監理機關跟金管會勾稽比對之後，經通知後十五天內未完成投保，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汽車是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機車是一千五百元到三千元。他是針對汽機車，這個部分是不是要納入今天討論的微型電動二輪車？但是罰鍰的金額多寡，我們可以比照原來未納保部分七百五十元到一千五百元的range作為罰鍰金額，這樣才有相同的意義。為什麼我這樣提出？交通部的代表很清楚，當初來的時候我有特別要求，不要只透過舉發的方式，讓65萬輛未納保的現行電動車納保，可以透過其他勾稽、會同相關單位的方式，不論是透過經濟部或相關單位，這樣速度會比較快，納保的比例也會比較高，這樣今天修法真正的精神才得以納入，所以我個人建議也將微型電動車納入其中。"],["主席：請林副局長說明。"],["林副局長志憲：我說明一下，剛剛林楚茵委員有特別提到沈委員有提到這一塊，就是調高罰鍰。如果交通部沒有特別意見的話，我們尊重這一點，就是提高第二款的金額。最左邊有我們初擬的文字。依現行法第二款，未投保汽車肇事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沈委員提案修正為九千元到三萬二千元，這部分如果交通部OK的話，我們也尊重，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剛剛郭委員有提到葉毓蘭委員的提案，這個部分我們有親自特別跟委員辦公室報告過，本來委員說勾稽比對的部分要加以處罰，我們有跟葉委員報告，事實上，包括行政院版本、楊委員版本或是沈委員的版本在後面有一個條文，就是投保義務人在投保期間屆滿六個月沒投保的話，要移請監理機關註銷他的牌照，這個部分的範圍當然包括所有汽車、機車及未來的二輪電動機車，所以那時候葉委員覺得可以支持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之一。我特別跟郭委員報告，其實第五十一條之一包括所有的都在裡面，並沒有區隔。因為這個部分很多委員都有寶貴的提案，我是不是可以簡單說明一下也說明我們初擬的條文？我很快地說明一下。"],["主席：請施局長說明。"],["施局長瓊華：最後一項的文字裡面有一個「辦法」，送進來院裡面的版本是錯誤的，我們再更正一下，就是「辦」法，不是「辨」法。"],["主席：第三項倒數第二行，事項之「辨」法要改成「辦」法。","他剛剛說六千元提高到九千元，三萬元提高到三萬兩千元嘛！各位委員，第四十九條是不是照行政院提案再修正，依剛剛金管會討論的這個內容確定？有沒有意見？"],["林委員楚茵：剛剛金管會同意沈發惠委員提高的版本，所以是沈委員罰鍰的部分嘛！"],["施局長瓊華：對，我們已經放到金管會的條文裡面了。"],["林委員楚茵：謝謝。"],["施局長瓊華：謝謝林委員。"],["主席：好，修正通過。","處理第五十條。"],["郭委員國文：照院版就好啦！"],["主席：大家看一下第五十條，條文對照表寫「同委員沈發惠及行政院提案」，但是兩個是不一樣的，行政院的提案是「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多一個「於」字；沈發惠委員的提案條文沒有「於」字，這個部分是不是照行政院的提案內容通過？有沒有意見？"],["郭委員國文：沒有。"],["林委員楚茵：沒有。"],["主席：沒有意見，確定，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五十一條之一。請張委員其祿發言。"],["張委員其祿：我今天提的修正動議裡面也有第五十條之一，我們在院版的條文後面多加了一句話，就是「，惟停駛中車輛不在此限」。現在訂定這種條文的問題在於，這一輛車子是停駛的、沒有在用的，所以這個地方我們提出修正建議，請金管會表述一下意見，看這樣子可不可以接受。謝謝。"],["林副局長志憲：事實上，在強保法裡面，包括相關的公告，停駛中的車輛本來就不需要投保，所以投保的是投保義務人，投保義務人裡面沒有包括停駛中的車輛，因此我們建議是不是可以不用加這個文字？還請委員多支持。"],["張委員其祿：好的，瞭解。"],["主席：那我們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有無意見？"],["林委員楚茵：沒有。"],["主席：好，確定，通過。","處理第五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內容，有沒有意見？"],["林委員楚茵：沒有。"],["主席：照行政院的提案，確定，通過。","接著我們來處理附帶決議，是林楚茵委員的提案，你要不要再說明？"],["林委員楚茵：其實有關於這一次汽車強制納保，我們非常關注特補基金目前整體的財務跟金融狀況到底如何，我們之前也談到微型二輪車有沒有納入、納入之後提撥的百分比是多少等等。整體來說，到底現在特補基金的財務狀況如何？你們是不是可以在一個月內，針對微型二輪電動車加入之後對於整體的營運狀況，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一個報告？"],["黃主任委員天牧：遵照辦理。"],["主席：附帶決議的部分就照提案通過。"],["張委員其祿：第五條之一的附帶決議也麻煩金管會這邊處理一下，謝謝。"],["主席：請金管會把那個條文給我。現在休息五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宣讀附帶決議。"],["委員張其祿等附帶決議：","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在二年過渡期後仍未投保，如何保障因該車輛所致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獲得保障，請金管會會商交通部後於一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張其祿　　林楚茵　　羅明才"],["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於剛剛宣讀的附帶決議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確定，通過。","第五十條的部分經過協商，金管會同意以沈發惠委員的提案來修正，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確定，修正通過。協商完成。","（協商結束）"],["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協商結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協商結果：第五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增訂第五條之一照行政機關建議文字通過；第二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通過；第三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通過；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四十九條照行政機關建議文字通過；第五十條照沈發惠委員等人提案通過；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通過附帶決議兩項。"],["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協商結論修正通過。","針對本日會議作如下之決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7案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委員明才補充說明，請問各位委員，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散會，謝謝。","散會（10時38分）"]],"block_lines":[1,6,8,8,9,14,14,15,17,19,25,25,30,32,34,35,36,38,39,40,41,42,43,44,45,48,49,52,53,56,57,59,60,68,70,71,72,73,76,77,78,81,83,84,85,86,87,88,89,90,92,93,94,95,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5,116,117,118,119,121,122,123,125,126,127,128,129,131,132,133,134,135,137,138,139,140,141,142,144,145,147,148,149,150,151,154,155,158,161,162,164],"person_count":{"主席":37,"一、提案條文\n":1,"二、委員張其祿等修正動議\n":1,"曾委員銘宗":2,"黃主任委員天牧":3,"施局長瓊華":15,"郭委員國文":14,"高委員嘉瑜":2,"賴委員士葆":1,"林委員楚茵":8,"張委員其祿":8,"林副局長志憲":5,"委員張其祿等附帶決議\n":1,"協商結論":1},"persons":["主席","一、提案條文\n","二、委員張其祿等修正動議\n","曾委員銘宗","黃主任委員天牧","施局長瓊華","郭委員國文","高委員嘉瑜","賴委員士葆","林委員楚茵","張委員其祿","林副局長志憲","委員張其祿等附帶決議\n","協商結論"],"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星期四）9時6分至10時38分","地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席":"羅委員明才","date":"2022-04-28","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