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星期三）9時5分至16時23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林委員為洲"],["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11年5月2日（星期一）9時5分至21時21分","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  賴惠員    林為洲    吳玉琴    邱泰源    洪申翰    蘇巧慧    莊競程    徐志榮    蔡壁如    黃秀芳    楊  曜    蔣萬安    陳  瑩","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李德維    陳椒華    葉毓蘭    洪孟楷    楊瓊瓔    林靜儀    張其祿    高嘉瑜    何欣純    林德福    王婉諭","      （委員列席11人）","請假委員：張育美","      （與COVID-19陽性患者接觸，為遵守相關防疫規定為由請假）","主    席：林召集委員為洲","主任秘書：張禮棟","專門委員：郭明政","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張美慧  科    長  葉淑婷","      科    員  莊鴻基","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一、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婉諭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邱泰源等23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莊競程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林奕華等24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次會議委員吳玉琴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洪申翰、賴惠員、吳玉琴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決議：","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等16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內容如審查結果。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為洲補充說明，須交由黨團協商。","二、本案條文內容涉引用條次部分，授權議事人員俟本草案條次確定後配合調整。","審查結果：","一、第五十三條，照行政院修正文字通過如下：","「第五十三條  精神照護機構於病人擅自離開該機構時，應即通知其家屬或保護人；病人行蹤不明時，應即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積極協尋。","警察機關發現前項擅自離開機構之病人時，應通知原機構帶回，必要時協助送回。」","二、第五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三、第五十八條，修正通過如下：","「第五十八條  強制社區治療項目如下，並得合併數項目為之：","一、藥物治療。","二、藥物之血液或尿液濃度檢驗。","三、酒精或其他成癮物質篩檢。","四、心理治療。","五、復健治療。","六、其他得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病人適應生活機能之處置措施。","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治療，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執行下列事項：","一、警察機關：協助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維護現場秩序及人員人身安全。","二、消防機關：載送照護嚴重病人至指定辦理強制社區治療項目之機構或團體接受治療。","嚴重病人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定期接受治療，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依前項規定協助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前項病人得依第六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啟動緊急安置，並評估是否聲請強制住院。","前項緊急安置期間，不受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四、第五十八條立法說明第四項修正為：","「四、增訂第三項。考量實務上往往因嚴重病人未能配合機構、團體之指示，定期接受強制社區治療，故定明嚴重病人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定期接受治療，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依前項規定協助之。又第二項、第三項所定之「必要時」，係指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嚴重病人接受治療時，如有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或嚴重病人有自傷或自傷之虞。另嚴重病人拒絕治療時，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強行實施治療。如執行治療仍有困難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執行，被請求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相關行政指引，由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共同訂之。」","五、第五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邱泰源等23人提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委員莊競程等18人提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2人提案通過。","六、第六十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委員邱泰源等23人提案、委員莊競程等18人提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2人提案通過。","七、第六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邱泰源等23人提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委員莊競程等18人提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2人提案通過。","八、第六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邱泰源等23人提案、委員莊競程等18人提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2人提案通過。","九、第六十四條立法說明二修正為：","「二、第一項規定強制住院期限，為使條文文義更加明確，並配合強制住院改由法院審查，酌修文字；其期間之計算包含緊急安置之日數。」","十、第六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邱泰源等23人提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委員莊競程等18人提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2人提案通過。","十一、第六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邱泰源等23人提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委員莊競程等18人提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2人提案通過。","十二、第六十七條，參酌委員吳玉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再修正文字，通過如下：","「第六十七條  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前項事件之聲請及抗告由嚴重病人或保護人提出者，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及緊急安置事項進行個案監督；其發現不妥情事時，應即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採取改善措施，並得基於嚴重病人自主、平等及利益保障之考量，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或緊急安置。」","十三、第六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邱泰源等23人提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委員莊競程等18人提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2人提案通過。","十四、第六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邱泰源等23人提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委員莊競程等18人提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2人提案通過。","十五、第七十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邱泰源等23人提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委員莊競程等18人提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2人提案通過。","十六、第七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邱泰源等23人提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委員莊競程等18人提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2人提案通過。","十七、第七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邱泰源等23人提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委員莊競程等18人提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2人提案通過。","十八、第七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邱泰源等23人提案及委員莊競程等18人提案通過。","十九、第七十五條，照司法院建議修正條文通過如下：","「第七十五條  參審員參與審理之事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前項事件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之作業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二十、第七十五條立法說明修正為：","「一、本條新增。","二、為使審理程序明確完備，於第一項明定參審員參與審理之事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亦適用家事事件法、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家事事件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三、參審員參與審理事件（修正條文第六十條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之作業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含審查會依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應協助事項），涉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之作業，於第二項授權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之。」","二十一、第七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邱泰源等23人提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委員莊競程等18人提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2人提案通過。","二十二、第七十七條，修正通過如下：","「第七十七條  專科醫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診斷，亦不得為第六十條第二項及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鑑定：","一、本人為受診斷或受鑑定之病人本人。","二、本人為病人之保護人或利害關係人。」","二十三、第六章章名，維持現行章名，不予修正。","二十四、第七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第七十八條  精神醫療機構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二十五、第八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邱泰源等23人提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委員莊競程等18人提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2人提案通過。","二十六、第八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王婉諭等17人提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邱泰源等23人提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委員莊競程等18人提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2人提案通過。","二十七、第八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邱泰源等23人提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委員莊競程等18人提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2人提案通過。","二十八、第七章章名，維持現行章名，不予修正。","二十九、第八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邱泰源等23人提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委員莊競程等18人提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2人提案通過。","三十、第九十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邱泰源等23人提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委員莊競程等18人提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2人提案通過。","三十一、第九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三十二、不予採納：委員王婉諭等17人提案第六章章名、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六條。","三十三、保留條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九十二條；委員王婉諭等17人提案第五十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九條；委員蔣萬安等17人提案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第第四十六條、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三十四、保留之條文修正動議15案：","(一)委員蔡壁如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第八條  內政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宣導、輔導及監督警察、消防及替代役役男之心理輔導機制，依其心理健康需求，分別提供心理健康促進、諮詢、心理輔導、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治或其他心理健康相關服務。","第三十二條  精神醫療機構於住院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無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時，應協助病人辦理出院，並通知其家屬或保護人，不得無故留置病人。","精神醫療機構於病人出院前，應協助病人與其共同擬訂出院準備計畫；其屬嚴重病人者，並應徵詢保護人意見。","精神醫療機構對有精神病診斷之病人，應於其出院日起三日內，將前項計畫內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或住（居）所之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社區治療、社區支持及轉介或轉銜各項服務。","精神醫療機構對於非屬前項規定之病人，而有服務需求者，經其同意後，準用前項規定。","第二項之計畫，自出院日起七日內無適當安置計畫或安置計畫成效不彰者，應復轉銜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需專業戒護者，由司法機關後送。","第四十條  嚴重病人依本法規定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前項費用用於外國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停止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起三十日內，墊付予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逾期併計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第一項費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二)委員蔣萬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十五條  保護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人員或專科醫師發現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其接受社區治療。","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社區治療時，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仍有社區治療之必要，嚴重病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填具強制社區治療基本資料表、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與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社區治療；強制社區治療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對於前項決定不服者，得於決定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強制社區治療所在地之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其程序準用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一章及第十章之規定。","強制社區治療期間，不得逾六個月。","第二項之申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第五十六條  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有延長前條第三項期間之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向審查會申請延長強制社區治療。","前項申請延長強制社區治療期間，不得逾一年。","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對於審查會可否延長強制社區治療決定不服者，準用前條第三項規定。","第五十七條  嚴重病人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團體，應即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一、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必要。","二、除有第七十四條規定情形外，強制社區治療期滿。","三、法院撤銷或變更強制社區治療，或認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之聲請或抗告為有理由。」","(三)委員蘇巧慧、洪申翰及林靜儀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五條（行政院提案第五十四條）  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前項審查會成員，應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審查會召開審查會議，得通知審查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或主動派員訪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審查會應協助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向法院提出嚴重病人之強制住院、延長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聲請或延長強制社區治療，並協助法院安排審理之行政事項。","審查會組成、審查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六條（行政院提案第四十條）  嚴重病人依本法規定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外國人依本法規定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於停止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起三十天內，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墊付予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逾期應依民法相關規定給付延遲利息至費用完全給付為止。","前項費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四)委員林為洲、林奕華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心理健康：指人們有幸福快樂感，能了解自我與情緒，發現生活有樂趣與意義，能面對與因應挫折或挑戰；能了解他人，能傾聽溝通與人互動，能參與社會活動與自助助人；能對社會付出，自利利人。","二、心理不健康：（mental ill health）：係指日常生活會出現一些情緒反應心情變化，但尚未達到嚴重影響生活或產生幻聽幻覺等狀況；例如因慢性病、意外事件、人際關係等重大生活事件，或因為照顧長期身心失能者、目前新冠疫情照顧病人的醫護人員、或被隔離等，產生心理壓力，出現適應困難、心情低落、不安、憂鬱、焦慮等負面情緒與行為，但並未符合精神疾病診斷。","三、心理健康促進：指透過法規政策、社區營造與社區資源投入，以增進與維護國民心理健康，並提升個人、職場、學校、社區與整個社會環境的心理健康保護因子，減少危害因子。","四、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五、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六、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七、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八、社區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復健治療。","九、社區治療：指為避免嚴重病人病情惡化，於社區中採行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門診治療等治療方式。","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公共衛生專家、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召開諮詢會，辦理下列事項之諮詢：","一、心理健康促進政策、制度及方案。","二、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制度及方案。","三、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資源規劃。","四、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研究發展及國際交流。","五、精神疾病特殊治療方式。","六、病人權益保障之整合、規劃、協調及推動。","七、政府機關執行心理健康促進業務之整合、督導及協調。","八、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第二十七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人口數與心理衛生之需求及資源，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社區需求調查、社區營造、社區心理健康促進方案開發、評量。病人個案管理、心理衛生宣導、教育訓練、諮詢、轉介、轉銜服務、資源開發、網絡聯結、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災後心理重建及其他心理衛生服務事項。","前項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應置公共衛生、心理、護理、職能治療、社會工作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提供服務之內容及人員組成、訓練與認證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五)委員吳玉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得依實際需要，設立或獎勵民間設立下列精神照護機構，提供病人相關照護服務：","一、精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二、精神護理機構：照護服務。","三、精神復健機構：社區精神復健服務。","四、身心障礙機構：托育養護服務。","五、心理治療所：臨床心理服務。","六、心理諮商所：諮商心理服務。","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社會工作及社會福利服務。","八、職能治療所：職能治療服務。","前項各款機構，得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其指定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未依法設立精神照護機構者，不得提供機構式長期居住服務。","第四十五條  精神醫療機構施行第四十二條及前條之治療方式，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經說明並應依下列規定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一、病人為成年人，應經本人同意。但受監護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二、病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三、病人為滿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四、病人為滿十四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經本人同意。但本人為無行為能力者，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病人未能依前項規定行使同意權者，依醫療法、病人自主權利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監護人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六)委員張育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六條（行政院提案第四十條）  嚴重病人依本法規定，接受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第三十八條（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二條）  精神醫療機構於住院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無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時，應協助病人辦理出院，並通知其家屬或保護人，不得無故留置病人。","精神醫療機構於病人出院前，應協助病人與其共同擬訂出院準備計畫；其屬嚴重病人者，並應徵詢保護人意見。","精神醫療機構對有精神病診斷之病人，應於其出院日起三日內，將前項計畫內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或住（居）所之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社區治療、社區支持及轉介或轉銜各項服務。","精神醫療機構對於非屬前項規定之病人，而有服務需求者，經其同意後，準用前項規定。","第二項出院準備計畫之應載事項、方式、獎勵辦法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七)委員吳玉琴、賴惠員、蘇巧慧及范雲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四、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五、社區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及其他功能之復健治療及適應訓練。","六、社區治療：指為避免嚴重病人病情惡化，於社區中採行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門診治療等治療方式。","七、社區支持：享有於社區中生活之平等權利以及與其他人同等之選擇，並應採取有效及適當之措施，以促進病人充分享有該等權利以及充分融合及參與社區。為促進病人於社區自立生活，提供病人於社區生活中所需之心理支持、生活重建、居住、日間式服務、居家式服務、社區式服務、家居與家庭支持、教育、工作與就業、社會參與、經濟安全、長期照顧、健康促進、自立生活、由同儕運作或由同儕提供支持之服務、照顧者支持、交通支持及其他支持措施與協助，並提供合理調整。","八、社區危機處理機制：係指為協助病人於危機期依需求得到支援服務，在社區中支持病人度過危機，減少因危機造成急性住院之機制。提供即時回應專線、入家式危機處理團隊、危機穩定計畫，透過密集性支持服務、社區支持服務、喘息中心、同儕支持等服務，必要時得協助安排醫療服務。","前項第一款精神疾病之範圍如下：","一、精神病。","二、精神官能症。","三、物質使用障礙症。","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心理健康促進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二、精神疾病預防、治療與資源佈建政策、法規、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三、社區支持資源佈建政策、法規、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四、病人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五、對地方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社區支持服務之監督及協調事項。","六、對地方主管機關病人及照顧者家庭支持服務之獎助規劃。","七、病人醫療、社區支持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八、病人保護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九、病人經濟安全、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長期照顧與其他社區支持之規劃及推動。","十、病人社會參與與自立生活之規劃及推動。","十一、病人家庭支持服務之規劃及推動。","十二、病人資料之蒐集、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十三、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評鑑。","十四、國民心理衛生、精神疾病之調查、研究及統計。","十五、其他有關人民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社區支持、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之規劃及推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公布包括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第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一、心理健康促進之方案規劃、宣導及執行。","二、精神疾病預防、治療與資源佈建之規劃、宣導及執行。","三、社區支持資源佈建之規劃、宣導及執行。","四、中央訂定之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社區支持、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五、對病人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六、病人醫療、社區支持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七、病人保護業務之執行。","八、病人經濟安全、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長期照顧及其他社區支持之執行。","九、病人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之執行。","十、病人家庭支持服務之執行。","十一、病人強制住院治療及強制社區治療之執行。","十二、病人資料之蒐集、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十三、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考核。","十四、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社區支持、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之策劃及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時，應視需要整合衛生、社政、教育、勞政及其他相關資源。","第二十條  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及支持服務，應依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病人需求或其他情事，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門診。","二、急診。","三、全日住院。","四、日間留院。","五、社區精神復健。","六、居家治療。","七、社區支持服務。","八、社區危機處理機制。","九、其他照護及支持方式。","第六款居家治療之方式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七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人口數與心理衛生之需求及資源，整合所屬警政、消防、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動、文化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並協調司法、法務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以家庭為核心之個案管理服務，評估病人及其家庭照顧者之需求，協助轉介就醫或居家治療、急難救助、法律協助、病人及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服務與其他服務。","二、心理衛生宣導、教育訓練、諮詢、轉介、轉銜服務、資源開發、網絡聯結、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災後心理重建及其他心理衛生服務事項。","三、專線服務","四、社區危機處理機制","五、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六、定期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七、開設病人及家庭照顧者公共論壇。","八、其他病人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有關之事項。","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為辦理前項各款服務，應設置單一窗口，整合地方政府警政、消防、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動、文化、司法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提供病人及其家庭照顧者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前項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應置心理、護理、職能治療、社會工作、同儕工作者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提供服務之內容及人員組成、訓練與認證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八)委員蘇巧慧、林為洲、蔡壁如、賴惠員及王婉諭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三條  病人及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地方主管機關針對病人需求，應自行或委託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社區支持服務，以建構妥善之社區支持網絡。","其他法律對病人及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服務有相同或較有利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九)委員林為洲、蘇巧慧、賴惠員、蔡壁如及王婉諭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人口、醫療資源、心理衛生資源、社區支持資源分布情形及考量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特殊性，劃分責任區域，建立區域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醫療服務網與社區支持網，並訂定計畫實施。","第二十條  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及支持服務，應依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病人需求或其他情事，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門診。","二、急診。","三、全日住院。","四、日間留院。","五、社區精神復健。","六、居家治療。","七、社區支持服務。","八、社區危機處理機制。","九、其他照護及支持服務方式。","前項第六款居家治療之方式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十七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洩漏個人隱私、與事實不符或足以使人產生歧視或偏見、揭露或洩露個人資料足以使他人推斷其身分，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保護人、家屬、照顧者及服務病人之人員、機構、法人或團體產生歧視之報導。","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涉及法律事件，未經法院裁判認定該法律事件發生原因可歸責於其疾病或障礙狀況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機關、機構、法人、團體，不得指涉其疾病或障礙狀況為該法律事件之原因。","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一項規定事實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媒體代表召開會議審查之。","第四十五條  精神醫療機構施行第四十二條及前條之治療方式，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經說明並應依下列規定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一、病人為成年人，應經本人同意。但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並應取得其監護人或輔助人同意。","二、病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三、病人為滿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四、病人為滿十四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本人為無行為能力者，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病人未能依前項規定行使同意權者，依醫療法、病人自主權利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監護人或輔助人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之意願。","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第五十二條  為利提供緊急處置，以維護民眾生命及安全，各級政府衛生、警察及消防機關設置特定之對外服務專線，得要求各電信事業配合提供各類來電顯示號碼及其所在地或電信網路定位位置。但以電信事業電信網路性能可提供者為限。","前項機關接獲來電知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得洽請電信事業，提供救護所需之該人使用者資料，電信事業不得拒絕。","前項所稱使用者資料，指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電信網路定位即時位置，並以電信事業所保存之資料為限。","前三項經辦人員，對於作業之過程及所知悉資料之內容，應予保密，不得洩漏，並應於緊急事件解除後即刻刪除。各機關應於緊急處置後，通知當事人曾向電信業者索取個資，並應定期公佈統計資訊。」","(十)委員蘇巧慧、蔡壁如、林為洲、賴惠員及王婉諭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四、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五、家屬：指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六、家庭照顧者：指於家庭中對病人提供規律性照顧之主要親屬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七、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恢復自主與自信，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會網絡建立、財務管理、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個別化復健治療。","八、社區治療：指為避免嚴重病人病情惡化，於社區中採行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門診治療等治療方式。","九、社區支持服務：指為使病人於社區生活中享有平等之權利，並應採取有效及適當之措施，以促進病人充分享有該等權利以及充分融合及參與社區。為促進病人於社區自立生活，提供病人於社區生活中所需之心理支持、生活重建、居住、日間式服務、居家式服務、社區式服務、家居與家庭支持、教育、工作與就業、社會參與、經濟安全、長期照顧、健康促進、自立生活、由同儕運作或由同儕提供支持之服務、照顧者支持、交通支持及其他支持措施與協助，並提供合理調整。","十、社區危機處理機制：係指為協助病人於危機期依需求得到支援服務，在社區中支持病人度過危機，減少因危機造成急性住院之機制。提供即時回應專線、入家式危機處理團隊、危機穩定計畫，透過密集性支持服務、社區支持服務、喘息中心、同儕支持等服務，必要時得協助安排醫療服務。","前項第一款精神疾病之範圍如下：","一、精神病。","二、精神官能症。","三、物質使用障礙症。","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第六條（行政院提案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心理健康促進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二、精神疾病防治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三、社區支持資源佈建政策、法規、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四、病人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五、對地方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社區支持服務、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六、對地方主管機關病人及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服務之獎助規劃。","七、病人醫療服務、病人及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服務、積極性社區處遇團隊相關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訓練之規劃、督導與考核。","八、對病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九、病人及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服務之規劃。","十、整合中央與地方資源，建立外展式社區緊急危機援助服務及緊急就醫服務體系，防範及處理病人因疾病引發之危險行為。","十一、病人資料之蒐集、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十二、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獎勵、輔導、監督及評鑑。","十三、人民心理衛生、精神疾病之調查、研究及統計。","十四、其他有關人民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社區支持、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之規劃及推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公布包括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第七條（行政院提案第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一、心理健康促進之方案規劃、宣導及執行。","二、精神疾病防制之方案規劃及執行。","三、社區支持資源佈建之規劃、宣導及執行。","四、中央訂定之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社區支持、病人及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五、對病人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六、病人醫療服務、病人及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服務、積極性社區處遇團隊相關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七、病人保護業務之執行。","八、對病人及家庭照顧者提供社區支持服務之規劃、宣導及執行。","九、執行外展式社區緊急危機援助服務及緊急就醫服務，防範及處理病人因疾病引發之危險行為。","十、病人資料之蒐集、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十一、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考核。","十二、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社區支持、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時，應視需要整合衛生、社政、教育、勞政及其他相關資源。","第十四條（行政院提案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人團體、病人家庭照顧者團體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召開諮詢會，辦理下列事項之諮詢：","一、心理健康促進政策、制度及方案。","二、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制度及方案。","三、社區支持政策、制度及方案。","四、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及社區支持資源規劃。","五、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研究發展、社區支持研究發展及國際交流。","六、精神疾病特殊治療方式。","七、病人權益保障之整合、規劃、協調及推動。","八、政府機關執行心理健康促進業務之整合、督導及協調。","九、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前項諮詢會成員必須包括病人團體、病人家庭照顧者團體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且其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第十五條（行政院提案第十七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人團體、病人家庭照顧者團體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召開諮詢會，辦理轄區下列事項之諮詢：","一、心理健康促進。","二、精神疾病防治。","三、社區支持政策、制度及方案。","四、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及社區支持研究計畫。","五、心理健康服務資源及精神照護機構及社區支持設立之規劃及網絡連結。","六、病人權益保障申訴案件。","七、各局處執行心理健康促進業務之整合、督導及協調。","八、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制。","前項諮詢會成員必須包括病人團體、病人家庭照顧者團體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且其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第四十四條  精神醫療機構於住院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無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時，應協助病人辦理出院，並經病人同意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不得無故留置病人。","精神醫療機構於病人出院前，應經病人同意，邀集病人、家屬或保護人、病人出院後銜接之社區心衛中心個案管理師，共同擬定具體可行之出院準備計畫。其屬嚴重病人者，並應徵詢保護人意見。","前項計畫包含門診、居家照護、復健、社區支持、關懷訪視、轉介或轉銜計畫及其他有利出院準備計劃相關事宜。","出院準備計畫之執行，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入醫院評鑑。","精神醫療機構對有精神病診斷之病人，應參考病人、病人家屬意願、醫院之綜合評估需要，於其出院日起三日內，將前項計畫內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或住（居）所之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社區治療、社區支持及轉介或轉銜各項服務。","前三項有關後續關懷支持及轉介或轉銜各項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十一)委員蘇巧慧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心理健康促進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二、精神疾病預防、治療與資源佈建政策、法規、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三、社區支持資源佈建政策、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四、病人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五、對地方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社區支持服務之監督及協調。","六、對地方主管機關病人及照顧者家庭支持服務之獎助規劃。","七、病人醫療、社區支持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八、病人保護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九、病人經濟安全、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長期照顧與其他社區支持之規劃及推動。","十、病人社會參與與自立生活之規劃及推動。","十一、病人家庭支持服務之規劃及推動。","十二、病人資料之蒐集、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十三、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評鑑。","十四、國民心理衛生、精神疾病之調查、研究及統計。","十五、其他有關人民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社區支持、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之規劃及推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公布包括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第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一、心理健康促進之方案規劃、宣導及執行。","二、精神疾病預防、治療與資源佈建之規劃、宣導及執行。","三、社區支持資源佈建之規劃、宣導及執行。","四、中央訂定之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社區支持、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五、對病人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六、病人醫療、社區支持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七、病人保護業務之執行。","八、病人經濟安全、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長期照顧及其他社區支持之執行。","九、病人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之執行。","十、病人家庭支持服務之執行。","十一、病人強制住院治療及強制社區治療之執行。","十二、病人資料之蒐集、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十三、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考核。","十四、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社區支持、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之策劃及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時，應視需要整合衛生、社政、教育、勞政及其他相關資源。","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召開諮詢會，辦理下列事項之諮詢：","一、心理健康促進政策、制度及方案。","二、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制度及方案。","三、社區支持政策、制度及方案。","四、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及社區支持資源規劃。","五、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社區支持研究發展及國際交流。","六、精神疾病特殊治療方式。","七、病人權益保障之整合、規劃、協調及推動。","八、政府機關執行心理健康促進業務之整合、督導及協調。","九、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第十七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及局處代表，召開諮詢會，辦理轄區下列事項之諮詢：","一、心理健康促進。","二、精神疾病防治。","三、社區支持。","四、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及社區支持研究計畫。","五、心理健康服務資源、精神照護機構及社區支持設立之規劃及網絡連結。","六、病人權益保障申訴案件。","七、各局處執行心理健康促進及社區支持業務之整合、督導及協調。","八、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得依實際需要，設立或獎勵民間設立下列精神照護機構，提供病人相關照護服務：","一、精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二、精神護理機構：照護服務。","三、心理治療所：臨床心理服務。","四、心理諮商所：諮商心理服務。","五、精神復健機構：社區精神復健服務。","六、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社會工作及社會福利服務。","七、職能治療所：職能治療服務。","前項各款機構，得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其指定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依法設立精神照護機構者，不得以任何名義，提供病人安置、治療及其他相關服務。","○年○月○日前未依法設立精神照護機構而已有提供病人安置、治療及其他相關服務者，地方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於一年內合法化，輔導期間不得增加收容病人；若屆期未能合法，地方主管機關應令其終止服務，並協助病人轉介至適當之機構。","第二十三條  病人及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地方主管機關針對病人需求，應自行或委託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全日型、日間型、居家型或其他社區支持服務，以建構妥善之病人社區支持機制。","地方主管機關針對家庭照顧者需求，應自行或委託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照顧知能提升、喘息服務、心理支持、同儕支持或其他社區支持服務，以建構妥善之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機制。","其他法律對病人社區支持服務有相同或較有利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第二十七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人口數與心理衛生之需求及資源，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以家庭為核心之個案管理服務。","二、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及社區危機處理機制。","三、心理衛生宣導、教育訓練、諮詢、轉介、轉銜服務、資源開發、網絡聯結、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災後心理重建及其他心理衛生服務有關之事項。","前項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應置心裡、護理、職能治療、社會工作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提供服務之內容及人員組成、訓練與認證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十二條  精神醫療機構於住院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無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時，應協助病人辦理出院，並通知其家屬或保護人，不得無故留置病人。","精神醫療機構於病人出院前，應協助病人與其共同擬訂出院準備計畫，並提供執行協助；其屬嚴重病人者，並應徵詢保護人意見。","精神醫療機構對有精神病診斷之病人，應於其出院日起三日內，將前項計畫內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或住（居）所之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社區治療、社區支持及轉介或轉銜各項服務。","精神醫療機構對於非屬前項規定之病人，而有服務需求者，經其同意後，準用前項規定。","第四十五條  精神醫療機構施行第四十二條及前條之治療方式，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經說明並應依下列規定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一、病人為成年人，應經本人同意。但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並應取得其監護人或輔助人同意。","二、病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三、病人為滿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四、病人為滿十四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經本人同意。但本人為無行為能力者，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病人未能依前項規定行使同意權者，依醫療法、病人自主權利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監護人或輔助人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之意願。","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簽署第一項書面同意書者，得隨時撤回治療同意，精神醫療機構應依其意願停止治療。","第五十四條  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前項審查會成員，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審查會召開審查會議，應通知審查案件之當事人到場說明，或主動派員訪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前項當事人無法說明時或無法配合查訪時，應由保護人代為說明。","審查會應協助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向法院提出嚴重病人之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聲請，並協助法院安排審理之行政事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六十一條  前條第二項緊急安置期間為十四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當嚴重病人生命有所危急，或仍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得進行最低限度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次日起七日內完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停止緊急安置，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一、經強制鑑定認無強制住院必要。","二、因嚴重病人同意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或病情改善而無繼續緊急安置必要。","三、法院駁回強制住院之聲請。","四、經法院依提審法裁定釋放。","五、經法院認停止緊急安置之聲請或抗告為有理由。","有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已聲請法院裁定強制住院者，應即通知該管法院，並以該通知視為撤回強制住院之聲請。","緊急安置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十二)委員張育美、林為洲、蔡壁如及葉毓蘭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心理健康：指人們有幸福快樂感，能瞭解自我與情緒，發現生活有樂趣與意義，能面對面因應挫折或挑戰；能瞭解他人，能傾聽溝通與人互動，能參與社會活動與自助助人，能對社會付出，自立立人。","二、心裡不健康（mental ill health）：乃指日常生活會出現一些情緒反應心情變化，但尚未達到嚴重影響生活或產生幻聽幻覺等狀況；例如因慢性病、意外事件、人際關係等重大生活事件，或因為照顧長期身心失能者、目前新冠疫情照顧病人的醫護人員、或被隔離等，產生心理壓力，出現適應困難、心情低落、不安、憂鬱、憂慮等負面情緒與行為，但並未符合精神疾病診斷。","三、心理健康促進：指透過法規政策、社區營造與社區資源投入，以增進與維護國民心理健康，並提升個人、職場、學校、社區與整個社會環境的心理健康保護因子，減少危害因子。","四、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五、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六、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七、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八、社區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及其他功能之復健治療。","九、社區治療：指為避免嚴重病人病情惡化，於社區中採行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門診治療及其他方式之治療。","十、社區支持：指運用社區資源，提供病人於社區生活中所需之居住、安置、就學、就養、就醫及其他支持措施與協助。","前項第四款精神疾病之範圍如下：","一、精神病。","二、精神官能症。","三、物質使用障礙症。","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公共衛生專家、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召開諮詢會，辦理下列事項之諮詢：","一、心理健康促進（含心理不健康預防）政策、制度及方案。","二、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制度及方案。","三、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資源規劃。","四、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研究發展及國際交流。","五、精神疾病特殊治療方式。","六、病人權益保障之整合、規劃、協調及推動。","七、政府機關執行心理健康促進業務之整合、督導及協調。","八、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十三)委員蔣萬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心理健康促進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二、精神疾病預防、治療與資源佈建政策、法規、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三、社區支持資源佈建政策、法規、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四、病人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五、對地方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社區支持服務之監督及協調事項。","六、對地方主管機關病人及照顧者家庭支持服務之獎助規劃。","七、病人醫療、社區支持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八、病人保護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九、病人經濟安全、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長期照顧與其他社區支持之規劃及推動。","十、病人社會參與與自立生活之規劃及推動。","十一、病人家庭支持服務之規劃及推動。","十二、病人資料之蒐集、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十三、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評鑑。","十三、國民心理衛生、精神疾病之調查、研究及統計。","十四、其他有關人民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社區支持、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之規劃及推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公布包括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第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一、心理健康促進之方案規劃、宣導及執行。","二、精神疾病預防、治療與資源佈建之規劃、宣導及執行。","三、社區支持資源佈建之規劃、宣導及執行。","四、中央訂定之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社區支持、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五、對病人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六、病人醫療、社區支持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七、病人保護業務之執行。","八、病人經濟安全、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長期照顧及其他社區支持之執行。","九、病人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之執行。","十、病人家庭支持服務之執行。","十一、病人強制住院治療及強制社區治療之執行。","十二、病人資料之蒐集、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十三、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考核。","十四、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社區支持、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之策劃及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時，應視需要整合衛生、社政、教育、勞政及其他相關資源。","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人團體、病人家屬團體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召開諮詢會，辦理下列事項之諮詢：","一、心理健康促進政策、制度及方案。","二、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制度及方案。","三、社區支持政策、制度及方案。","四、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及社區支持資源規劃。","五、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研究發展、社區支持研究發展及國際交流。","六、精神疾病特殊治療方式。","七、病人權益保障之整合、規劃、協調及推動。","八、政府機關執行心理健康促進業務之整合、督導及協調。","九、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前項諮詢會成員必須包括病人團體、病人家屬團體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且其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第十七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人團體、病人家屬團體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及局處代表，召開諮詢會，辦理轄區下列事項之諮詢：","一、心理健康促進。","二、精神疾病防治。","三、社區支持。","四、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及社區支持研究計畫。","五、心理健康服務資源、精神照護機構及社區支持設立之規劃及網絡連結。","六、病人權益保障申訴案件。","七、各局處執行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及社區支持業務之整合、督導及協調。","八、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及社區支持。","前項諮詢會成員必須包括病人團體、病人家屬團體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且其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第二十七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人口數與心理衛生之需求及資源，整合所屬警政、消防、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動、文化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並協調司法、法務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以家庭為核心之個案管理服務，評估病人及其家庭照顧者之需求，協助轉介就醫或居家治療、急難救助、法律協助、病人及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服務與其他服務。","二、心理衛生宣導、教育訓練、諮詢、轉介、轉銜服務、資源開發、網絡聯結、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災後心理重建及其他心理衛生服務事項。","三、專線服務。","四、社區危機處理機制。","五、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六、定期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七、開設病人及家庭照顧者公共論壇。","八、其他病人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有關之事項。","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為辦理前項各款服務，應設置單一窗口，整合地方政府警政、消防、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動、文化、司法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提供病人及其家庭照顧者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前項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應置心理、護理、職能治療、社會工作、同儕工作者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提供服務之內容及人員組成、訓練與認證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六十一條  前條第二項緊急安置期間為七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次日起七十二小時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緊急安置七日期間內經法院裁定強制住院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停止緊急安置，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一、經強制鑑定認無強制住院必要。","二、因嚴重病人同意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或病情改善而無繼續緊急安置必要。","三、法院駁回強制住院之聲請。","四、經法院依提審法裁定釋放。","五、經法院認停止緊急安置之聲請或抗告為有理由。","有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已聲請法院裁定強制住院者，應即通知該管法院，並以該通知視為撤回強制住院之聲請。","緊急安置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緊急安置期間應尊重病人之尊嚴、自主與人身完整性；病人之處遇及治療措施，由中央衛生主管定之。」","(十四)委員吳玉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三條  病人之社區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據病人個別化需求，結合衛政、社政、勞政及教育機關分別辦理下列服務項目：","一、居家照顧。","二、心理支持","三、生活重建。","四、社區居住。","五、日間及住宿式照顧。","六、家庭托顧。","七、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八、就學服務。","九、就業服務。","十、其他有關病人支持之服務。","地方主管機關應提供病人家屬或照顧者下列服務項目：","一、精神疾病家庭支持專線。","二、心理衛生教育、喘息服務及其他支持性服務。","三、照顧者教育、訓練及研習。","四、家庭關懷訪視、心理支持。","五、其他有助於保障及提升家庭照顧者生活品質之服務。","第二項及第三項服務所需預算，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地方主管機關財政狀況分級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委託、獎勵或補助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服務。","其他法律對病人社區支持服務有相同或較有利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第二十七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人口數與心理衛生之需求及資源，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社區需求調查、社區健康營造、社區心理健康促進方案開發與評量、病人個案管理、心理衛生宣導、教育訓練、諮詢、轉介、轉銜服務、資源開發、網絡聯結、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災後心理重建及其他心理衛生服務事項。","前項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應置心理、護理、職能治療、社會工作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提供服務之內容及人員組成、訓練與認證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十七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報導，除經本人同意外，不得報導或記載有病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保護人、家屬、照顧者及服務病人之人員、機構、法人或團體產生歧視之報導。","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涉及法律事件，未經法院裁判認定該法律事件發生原因可歸責於其疾病或障礙狀況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機關、機構、法人、團體，不得指涉其疾病或障礙狀況為該法律事件之原因。","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一項規定事實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媒體代表召開會議審查之。","第六十一條  前條第二項緊急安置期間為七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完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停止緊急安置，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一、經強制鑑定認無強制住院必要。","二、因嚴重病人同意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或病情改善而無繼續緊急安置必要。","三、法院駁回強制住院之聲請。","四、經法院依提審法裁定釋放。","五、經法院認停止緊急安置之聲請或抗告為有理由。","有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已聲請法院裁定強制住院者，應即通知該管法院，並以該通知視為撤回強制住院之聲請。","緊急安置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十五)委員洪申翰、賴惠員及吳玉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據病人個別化需求，結合衛政、社政、勞政及教育機關分別辦理下列服務項目：","一、居家照顧。","二、心理支持。","三、生活重建。","四、社區居住。","五、日間及住宿式照顧。","六、家庭托顧。","七、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八、就學服務。","九、就業服務。","十、由同儕運作或由同儕提供支持之服務。","十一、其他有關病人支持之服務。","地方主管機關應提供病人家屬心理衛生教育、臨時及喘息服務、照顧者同儕支持、照顧者支持專線及其他有助於保障及提升家庭照顧者生活品質之服務。","第二十七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人口數與心理衛生之需求及資源，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病人個案管理、心理衛生宣導、教育訓練、諮詢、專線服務、精神危機事件前期介入、轉介、轉銜服務、資源開發、網絡聯結、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災後心理重建及其他心理衛生服務事項。","前項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應置心理、護理、職能治療、社會工作、同儕工作者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並設有單一窗口；其提供服務之內容及人員組成、訓練與認證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三十五、保留附帶決議12項：","(一)為鼓勵民間資源投入社區支持服務，依行政院「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已訂有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補助機構、法人或團體從事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相關服務。因考量精神衛生法第一條立法宗旨已敘明「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社區支持服務發展出符合在地化脈絡有其必要性，於此，中央主管機關於獎勵、補助機構、法人或團體從事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相關服務時，亦應鼓勵獎勵、補助單位運用自身優勢與在地資源，發展符合在地需求的各項社區支持服務。","提案人：蘇巧慧    賴惠員    吳玉琴","(二)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疑似精神疾病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時，依行政院「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九條訂有各機關之處理機制與義務。過往曾有發生疑似精神疾病病人在警消執勤間遭殺害或傷害之憾事，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及消防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單位，每年應召集專家學者及第一線執勤之警消人員代表，檢討精進警消人員之訓練（授課及演練）、配備與支援是否充足，以及協助警消人員降低執行業務可能面臨之訴訟風險，以改善警消人員執勤困境。","提案人：蘇巧慧    賴惠員    吳玉琴","(三)為辦理本法規定相關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經費。且如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是項業務財政確有困難者，中央政府亦應予專款補助。","提案人：張育美    吳玉琴    林為洲    王婉諭","(四)精神疾病病人所需之精神醫療、精神復健、社區支持等服務，事涉跨領域資源投注及專業合作。為使事權明確，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應敘明衛政主管機關及社政主管機關之主責掌理事項，俾利衛生福利部相關司、署共同合作及推動相關事項。","提案人：蘇巧慧    蔡壁如    林為洲    王婉諭","(五)當社區發生精神危機事件之時，警察、消防人員往往首當其衝，為增進警消及相關人員於處理精神危機時之安全性，爰要求內政部應比照美國危機處理團隊（CIT）之完整教育訓練計畫，納入警察、消防人員之常年訓練，以社區實務為基礎，提升警消基層人員於社區精神危機之反應與處理，降低警察、消防人員於應對精神危機事件之執勤風險。","提案人：蘇巧慧    蔡壁如    林為洲    王婉諭","(六)為完善出院準備計畫，考量不同角度及未來具體執行策略，計畫內容得包含門診、居家照護、復健、社區支持、關懷訪視、轉介或轉銜計畫及其他有利出院準備計劃相關事宜。另為提升落實出院準備計畫之誘因，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將此計畫執行納入醫院評鑑，並應補助執行出院準備計畫之經費。","提案人：蘇巧慧    蔡壁如    林為洲    王婉諭","(七)依據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之統計，2019年各縣市政府編列公設保護人預算及支出情形，高達13個縣市未編列公設保護人預算，顯見公設保護人之角色於政策上未獲基本之支持。為強化公設保護人之效能，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公設保護人之專款，並給予公設保護人相應報酬，其相關報酬給予方式應明定於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所定保護人之通報流程、名冊建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提案人：蘇巧慧    蔡壁如    林為洲    王婉諭","(八)嚴重病人診斷書期間屆滿失其效力後，地方主管機關應持續提供其所需之社區支持服務，包含但不限於醫療、復健、居住、就業等於社區生活中所需之一切支持。","提案人：蘇巧慧    蔡壁如    林為洲    王婉諭","(九)此次精神衛生法修正中，明定有即時查明是否為精神病人，或判定是否需有就醫必要，以及其後之護送就醫、緊急安置、強制鑑定及強制住院聲請等各項程序設計。","然而，對於「因精神疾病或疑似精神疾病，導致精神壓力高張或脆弱的狀態，而產生短期間社會生活發生明顯困難者」，所需要的除了現有的護送就醫、緊急安置、強制住院之外，也需要其他社會生活適應的各種實驗計畫積極支持，例如：中途之家、團體家庭、同儕支持等，藉以暫時抽離緊張或高度壓力的狀態。","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對於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社區支持」中之『其他支持措施與協助』，以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其他照護及支持服務方式」實際實施內容，應包含前述各類實驗計畫之積極試辦。","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十)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配置各類專業人員，並提供諮詢、轉介、轉銜服務、病人個案管理、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等各項服務事項，為保障精神病人及其家屬或照顧者於有「諮詢」需求時之可近性與專業性，爰要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諮詢專線，應由專業人員值機，以利病人及其家屬或照顧者之專業協助。","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十一)本次精神衛生法修正通過有關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住院病人應享有個人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之權利；精神醫療機構非因病人病情或醫療需要，不得予以限制。」惟本條係為原則性之規定，而現實中涉及事項頗為複雜，若中央主管機關無進一步詳盡之規範，恐使醫療機關各自解釋，而致醫療需求與病人之個人隱私等權利，有所偏失。爰此，請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精神醫療機構代表、病人權益促進團體，共同研擬「精神疾病住院病人生活公約指引」，供各精神醫療機構參採。","提案人：蘇巧慧    賴惠員    洪申翰    林靜儀","(十二)為配合本次精神衛生法修正通過有關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消防人員、司法人員、移民行政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社區支持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疑似第三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得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提供醫療、關懷或社區支持服務之協助」，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邀請醫療、關懷或社區支持服務之相關專家學者及第一線工作者，共同擬定工作指引，並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以利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業務。","提案人：蘇巧慧    賴惠員    洪申翰    林靜儀","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之處，議事錄確定。","繼續報告。","邀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就「如何逐步降低菸品燃燒後所產生煙霧的有害物質排放濃度，以維護國人健康，暨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執行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主席：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一、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婉諭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邱泰源等23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莊競程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十)民眾黨黨團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林奕華等24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二、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林為洲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已於前天處理完畢，我們今天是審查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現在請提案人林委員奕華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本席也有提案，不過本席現在不說明，等進行逐條討論的時候再一併討論。","現在請衛福部陳部長報告。"],["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大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如何逐步降低菸品燃燒後所產生煙霧的有害物質排放濃度，以維護國人健康暨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執行情形」，提出專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壹、背景","菸害在臺灣每年造成至少2萬7,000人死亡，每20分鐘就有1人死於菸害。而35歲以上可歸因於吸菸疾病之經濟成本，總計約1,441億元，占全國GDP之1.06%，顯見吸菸對個人、家庭與社會傷害至鉅。另世界衛生組織2017年3月6日發表「Inheriting a sustainable world：Atlas on children's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報告，亦指出導致5歲以下幼童死亡的第一名是因空氣污染及「二手菸」引發的呼吸道感染問題，每年造成全球57萬幼童死亡。","貳、如何逐步降低菸品燃燒後所產生煙霧的有害物質排放濃度","一、紙菸等菸品燃燒而排放的煙霧，包括93種致癌（如焦油、苯、苯并芘多環芳香烴類等15種被世界衛生組織所轄國際癌症研究署列為第一級致癌物）及其他有害物質（如尼古丁、一氧化碳、甲醛、氰化氫……）等在內的7,000多種化學物質，檢驗方法複雜昂貴，不易執行。而吸菸之危害係來自長久使用之累積效應，非取決於每支菸品有害物質之含量或其排放量。","二、目前已知52個國家明定菸品所含或所產出之尼古丁及焦油之最高限量（其中部分國家另定有一氧化碳之最高含量），尚無明定其他有害物質限量之立法例。例：新加坡禁止紙菸或其排放物含有超過1毫克之尼古丁產量或超過10毫克之焦油產量（……any cigarette that contains , or the emissions of which contain ─（a）a yield of nicotine……; or（b）a yield of tar……）。"],["段落：我國對紙菸燃燒產生之尼古丁及焦油，有最高限量之規定。菸害防制法第7條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量；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7條，規定每支紙菸之尼古丁不得超過1毫克，每支紙菸之焦油不得超過10毫克。另菸害防制法第8條規定，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菸品成分、添加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菸品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而菸品資料申報辦法第2條，規定應申報菸品成分，包括：尼古丁、重金屬、亞硝胺；第4條，規定應申報菸品排放物，包括：尼古丁、焦油、一氧化碳、苯并芘、苯、甲醛、氰化氫。上述業者所申報之有害物質資料，依菸害防制法第8條第2項規定，均公開於本部國民健康署所建置之菸品成分資料網，供民眾查詢。"],["三、我國對紙菸燃燒產生之尼古丁及焦油，有最高限量之規定。菸害防制法第7條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量；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7條，規定每支紙菸之尼古丁不得超過1毫克，每支紙菸之焦油不得超過10毫克。另菸害防制法第8條規定，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菸品成分、添加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菸品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而菸品資料申報辦法第2條，規定應申報菸品成分，包括：尼古丁、重金屬、亞硝胺；第4條，規定應申報菸品排放物，包括：尼古丁、焦油、一氧化碳、苯并芘、苯、甲醛、氰化氫。上述業者所申報之有害物質資料，依菸害防制法第8條第2項規定，均公開於本部國民健康署所建置之菸品成分資料網，供民眾查詢。"],["段落：本部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進行菸品抽驗，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公告之檢測方法，檢測菸品燃燒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如有超過法定最高限量，均移請地方衛生局進行裁處。"],["四、本部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進行菸品抽驗，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公告之檢測方法，檢測菸品燃燒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如有超過法定最高限量，均移請地方衛生局進行裁處。"],["段落：菸品危害不分年齡，為全面減少二手菸對國人之健康危害，我國依照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 FCTC)之建議，建立菸害防制政策，本部亦參照WHO FCTC意旨，透過菸品價格、健康警示圖文、販賣管理、禁止菸品廣告，以及提供戒菸服務等，期以逐步減少菸草需求為主要手段，以降低國人吸菸率，同時降低國人二手菸暴露率。行政院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將禁止吸菸之年齡由未滿18歲提高至未滿20歲，並擴大禁菸場所至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讓學齡前兒童教育或照護，及各階段求學場所均納入禁菸場所，俾有效保護下一代遠離菸害。另為鼓勵吸菸者戒菸，增加其使用醫事機構提供戒菸服務的誘因，降低其經濟負擔，本部國民健康署已訂自本(111)年5月15日起，免收戒菸輔助用藥之部分負擔。透過菸害防制法修法及鼓勵戒菸，期為國人營造無菸害的生活環境，也符合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對菸草控制之建議。"],["五、菸品危害不分年齡，為全面減少二手菸對國人之健康危害，我國依照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 FCTC）之建議，建立菸害防制政策，本部亦參照WHO FCTC意旨，透過菸品價格、健康警示圖文、販賣管理、禁止菸品廣告，以及提供戒菸服務等，期以逐步減少菸草需求為主要手段，以降低國人吸菸率，同時降低國人二手菸暴露率。行政院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將禁止吸菸之年齡由未滿18歲提高至未滿20歲，並擴大禁菸場所至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讓學齡前兒童教育或照護，及各階段求學場所均納入禁菸場所，俾有效保護下一代遠離菸害。另為鼓勵吸菸者戒菸，增加其使用醫事機構提供戒菸服務的誘因，降低其經濟負擔，本部國民健康署已訂自本（111）年5月15日起，免收戒菸輔助用藥之部分負擔。透過菸害防制法修法及鼓勵戒菸，期為國人營造無菸害的生活環境，也符合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對菸草控制之建議。","參、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執行情形","一、教育部訂有「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明定各級學校菸害防制工作事項，以及提供學校菸害防制教育等策略；配合教育部政策研擬所需，本部國民健康署參與共同研商，該實施計畫於110年8月31日修正，將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納入校園菸害防制工作，請各級學校依該計畫落實執行，禁止教職員工及學生攜帶與使用。","二、本部補助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結合教育局及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合作辦理青少年菸害防制工作，包括青少年菸害及電子煙害防制教育及多元化倡議宣導活動，輔導並提供協助各級學校辦理吸菸學生戒菸教育課程及戒菸服務宣導講座活動。另加強於各級學校周邊商家宣導及輔導拒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並與教育部合作推動大專院校菸害防制計畫；歷年所製作之菸害防制相關宣導素材，包括於Yahoo奇摩搜尋網站所建置電子煙危害資訊專區之素材，均函知教育部提供各級學校運用；另所執行之國高中生吸菸行為調查數據，及大專學生吸菸行為調查數據，均提供教育部運用。","肆、結語","本部基於防制菸害與維護國民健康的立場，將持續蒐集國際組織及先進國家對於菸品及類似菸品含尼古丁之產品之相關管制建議與經驗，作為未來菸害防制政策研修之參考，以防止青少年使用菸品，抑制菸品消費、降低吸菸率，確保國人健康。","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菸害防制法修法。"],["主席：請教育部蔡次長報告。"],["蔡次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大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也感謝各位委員對校園菸害防制議題的關心，以下謹就校園菸害制實施計畫執行情形及精進作為進行重點說明。","壹、、執行情形","為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降低吸菸率與校園二手菸危害，本部持續透過課程教學、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健康促進學校計畫及衛生教育活動之實施，建立師生菸害防制知能，並營造友善清新校園環境；另為防止校園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等新興菸品（以下簡稱新興菸品）氾濫，本部自104年起，依衛生福利部歷年召開之「防範電子煙氾濫跨部會研商會議」決議事項，持續以多元管道請各級學校強化新興菸品防制措施，並納入校園菸害防制工作辦理。","一、實施課程教學","(一)納入課綱：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健康與體育領域、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健康與護理領域，以及自108學年起實施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健康與體育領域之學習內容，皆包含菸害防制。","(二)教師增能：由健康與體育領域中央輔導團、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心及群科中心等辦理教師增能活動，增進教師認識課綱內涵與教學專業發展，提升課程教學成效；110年辦理6場菸害防制教學觀摩，以增進教師認識課程的內涵，並提升他們在菸害防制教育能教學專業。","(三)請學校將新興菸品議題融入課程：本部分別於107年6月21日、108年6月10日函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將新興菸品危害認知融入「健康與體育」、「健康與護理」等相關領域課程內之適當單元教學。","(四)鼓勵大專校院將菸害防制議題融入相關專業課程及通識課程；110年（109學年第2學期、110學年第1學期）共有75門課程包含菸害防制議題，修課人數計3,407人。","二、輔導學校落實「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一)本部於98年4月6日訂頒「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迄今歷經4次修訂，計畫內容明定各級學校菸害防制工作，提供擬定菸害防制政策、菸害防制教育、營造無菸環境、戒菸教育等策略及具體作法；為納入國內新興菸品危害現況、校園新興菸品防制策略作法等內容，本部於110年8月31日修正實施計畫，並函請各級學校與地方政府持續將新興菸品納入校園菸害防制工作辦理。","(二)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菸檳防制教育推廣計畫」，110年函請各地方政府推薦學校提出申請（計51校提出），經遴選補助25校執行；為鼓勵各校加強推動菸害防制工作，辦理獎勵評選，計33校提出成果參選，經評選6校獲特優及優等；並辦理「送愛到校」輔導工作，聘請專家學者及教育行政人員擔任輔導委員實施輔導工作，協助各級學校落實，在110年一共輔導了35校，以增能方式深入學校提升教職員防制知能、協助制定有效防制策略等。","(三)本部自105年度起每年選定大專校院擔任推廣學校，請各校以降低校內吸菸率或減少吸菸區等為目標，自訂執行策略、工作項目及指標，並邀集輔導委員針對學校年度工作規劃及推動情形提供諮詢意見，並視執行狀況進行實地輔導；110年計輔導9校，共減少9個吸菸區。","(四)自105年起大專校院校園內全面不販售菸品；110年無菸校園比例維持五成，非無菸校園之吸菸區數量自108年309個逐年減少至111年276個。","三、配合健康促進學校計畫推動","(一)為協助各級學校結合校內外資源辦理健康教育及服務，引導教職員工生建立健康行為及自主健康管理等，本部已全面推動健康促進學校計畫，將菸害防制列入高中以上學校必選議題、國小自選議題，另於108年起將新興菸品之管理、規範等事項納入大專校院必選議題工作檢核項目；針對地方政府、學校計畫執行成果，本部委請專家學者進行審查，並提供其審查意見作為檢討改善依據。110年補助各地方政府、138所大專校院推動健康促進計畫經費，分別為3,511萬7,370元及2,300萬元。","(二)各級學校辦理教職員工生教育訓練、研習課程及宣導活動，109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共辦理4,637場次、約31萬人次參加；110年大專校院辦理1,001場次、約25萬人次參加，並辦理戒菸班或轉介戒菸資源，協助2,307人戒菸。","四、請學校加強校園新興菸品防制措施","(一)將電子煙納入校內規範管理：110年有3,905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39所大專校院將電子煙納入校內規範管理，包括納入學生獎懲辦法、校園菸害防制規定等，禁止師生於校內攜帶、使用電子煙或比照傳統紙菸進行管理等。","(二)將發現之電子煙送交當地衛生局查處，並依其內含成分實施戒菸、藥物濫用防制諮商輔導與轉介：學校如發現學生吸食或攜帶電子煙，將電子煙送交轄區地方政府衛生單位追查來源，並對學生實施戒治諮商與輔導；若成分含有尼古丁，則轉介醫療單位施行二代戒菸治療服務；若成分含有毒品（例如大麻、安非他命等），比照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實施計畫辦理。","五、提供學校推動資源及辦理教育導活動","(一)教材及宣導資源：本部於107年研發「菸、檳危害防制」菸害防制宣導繪本、「如何與孩子談菸、檳親子共學手冊」、電子煙危害宣導數位教材及3D VR戒菸教育互動體驗教材，並於110年至5校辦理教材推廣活動，計165名師生參與；本部並於108年編撰「大專校院菸害防制工作參考指引問答集」，蒐集近年來學校實務執行常見之問題，提出倡議、推動及評量3項關鍵之具體作法，提供學校推動參考。","(二)成效評量工具","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協助學校在實施健康促進時能有方便可近之評量工具，以評核執行成效，本部設計菸檳危害防制教育學生感知問卷、菸害防制教育成效問卷、菸檳危害防制教育高關懷學生感知問卷、戒菸教育成效問卷等4份問卷工具，110年度計25所學校採用，並協助其統計分析；依前述統計分析結果，各校實施教育課程或活動後，學生知識、感知、態度、不使用企圖及自我效能項目，後測均優於前測，並達顯著差異。","2.大專校院：為協助學校掌握學生菸害防制健康素養，作為未來推動衛生教育宣導及課程教學之依據，本部於110年製作菸害防制等議題之學生健康素養評值問卷，並於111年選定學校實施試測作業，待完成試測後提供各校推廣使用。","本部於108年以新興菸品為主題，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共同辦理「遠離迷霧傷害─校園創意圖文徵選活動」，並將獲獎作品公告上網，供各校宣導運用；另於110年持續辦理「網紅就是你」校園菸檳危害防制短片競賽活動，國小、國中及高中組參賽作品共93件，經評選計18件作品獲獎。"],["段落：增進學校行政人員知能"],["六、增進學校行政人員知能","(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部於109年10月14日地方政府菸害防制相關行政人員、學校衛生組長研習會議，以及111年1月全國高中職校長會議等場合，加強宣導菸害防制措施。","(二)大專校院：本部於110年12月14日辦理健康促進線上研習，計227人參與，會中由學者專家專題分享校園常見菸害問題之解決方案，以供學校行政人員策略規劃參考，並於111年3月25日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共同辦理110年度菸害防制工作計畫成果發表會，藉由經驗分享增進校際交流及觀摩學習，計165人參與。","貳、精進作為","一、行政院已於111年1月13日審查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並送大院審議，規劃將提高禁止吸菸年齡及供應菸品年齡至20歲、增列大專校院及幼兒園為全面禁菸場所；待大院審議通過後，本部將據以配合修正相關計畫，請各級學校透過多元管道向所屬人員加強宣導禁菸規範，並請大專校院移除所有吸菸區，強化校園禁菸標示及辦理巡查工作、提供違規事件檢舉管道、協請地方衛生單位到校稽查等，落實建置無菸校園環境。","二、規劃開發融入心理健康之無菸（煙）教材，內容包含提升正向思考、建立學生自尊與自信、架構接納關懷支持系統，使其能堅定拒絕所有菸品；另持續蒐集大專校院具亮點及優點之作法，並將新興菸品防制措施、各類宣導資源（例如績優學校成果海報、學生獲獎宣導作品等）列入大專校院菸害防制工作參考指引問答集，以協助學校推動。","三、升級教師社群通訊平臺，使推播最新資訊與教學策略活動更為方便迅速，增加教材資源可及性，提高教師對菸害防制之關注及降低教學準備工作負擔。","四、持續辦理「網紅就是你」等活動，提供學生倡議舞臺，以促進學生參與度，並列為辦理各項菸害防制教育活動設計時參考，使學生能自主倡議無菸知識、態度，進而內化為拒菸行為。","五、持續推動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及健康促進學校計畫，並透過業務行政人員培訓、研習及觀摩會等，提升學校推動知能。","參、結語","學校是教育學習場域，亦是培養學生建立拒菸反菸知能、態度與行為之重要場所，為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避免吸菸（煙）行為及其產生之二手菸、三手菸危害師生健康權益，本部積極推動相關計畫，後續亦將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強化各級學校菸品防制措施、無菸環境維護工作及吸菸者之戒菸服務等，共同營造校園無菸健康環境，奠定師生健康基礎及提升生活品質。","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主席：本次會議各部會所提供之相關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現在開始進行詢答，作以下宣告：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發言時間為4分鐘，必要時得延長1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我們暫定於10時30分休息10分鐘，依往例今天是審查法案所以不處理臨時提案。","跟委員會報告，因為前天有委員來本委員會開會，後來確診了，所以我們特別澈底的消毒，請大家注意自己的安全。我也跟大家報告，我昨天有做快篩，所以是安全的，請大家多注意自己的身體狀況。","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賴委員惠員發言。"],["段落：質詢：賴委員惠員：9:26"],["賴委員惠員：（9時26分）部長，我今天要跟你探討電子圍籬系統的問題，我們知道電子圍籬系統其實是一個衛福部跟警政署合作的平臺，疫情已經兩年的時間了，從入境者到目前國內的疫情管理，其實它都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事實上，它也有效地延緩疫情在臺灣大爆發的時間，可是問題就是現在輕症的居隔人數越來越多了，手機的定位異常引發了很大的民怨，警力也疲於奔命，在這種情況之下，部長，現在實聯制也退場了，是不是要在這個時候讓居隔訊息的電子圍籬也一併退場？"],["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其實居隔電子圍籬和簡訊實聯制的效果跟作用不太一樣，簡訊實聯制就是要經由地方政府在疫調的時候確認這個人的行蹤並拿出來比對，現在我們已經取消疫調，實聯制自然就退場了。至於居隔部分的電子圍籬，我們是有考慮讓它退場，我們這兩天可能會跟地方政府來談，最主要是因為現在居隔的天數已經縮短為3天。"],["賴委員惠員：對，沒有錯。"],["陳部長時中：居隔在開始圍的時候，我們要求民眾自主的去隔離，這樣很好，並沒有問題，但是在他拿到隔離單也就是電子圍籬啟動的時候，可能都已經將近3天了，所以在地方政府會變成很複雜，它要啟動這個，然後要關掉，啟動又關掉，民眾如果能夠自主配合，其實前面2天大概都要靠他自主配合，而不是靠這個被動的電子圍籬，時間這麼短，成本這麼高，然後又有一些困擾，而且因為量很大，警政會消耗很多的力量在這上面，所以我們有考慮跟地方來討論這個事情。"],["賴委員惠員：所以其實你也有看到這個問題，就是它會耗費警政、民政跟衛政很多的人力，然後啟用的時候又已經是第3天了，所以你會很快地去考慮居隔訊號的電子圍籬是不是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嗎？"],["陳部長時中：對，我們在這個禮拜就找地方政府來談這個事情。"],["賴委員惠員：好，部長，我想再問你一個問題，基隆市長林右昌評估在這個禮拜五當日的確診人數會跳到六萬、七萬人，快篩實名制已經跑了6天，很多人都埋怨根本就買不到，你也有說如果你把快篩劑的價格壓低，你又怕大家會囤積，我們知道現在進口的快篩試劑是95塊，國產的是74.5塊，再外加一些分流、配送、標籤的費用和藥師的服務費，所以賣100塊，本席覺得合理。當然我們也非常清楚，使用快篩試劑並不是為了保護自己，而是為了要瞭解自己有沒有受到感染，然後去保護身邊沒有打疫苗的長者跟幼童，其實就是為了減災。在這一波快篩試劑雖然價格壓低到一劑100塊，可是對弱勢的族群來說，還是等於一餐飯的錢，在我們南部大概是兩餐飯，請問有沒有可能由指揮中心免費提供，先從六都開始，就是對低收入的族群給予一些政策性、人道關懷的協助？"],["陳部長時中：在這方面如果地方政府可以這樣做，我想是很好的，那我們中央政府在前一段時間對於中低收、低收就已經有一個補助的辦法，一個月各加發500元、750元，持續半年，那一筆經費也大概要三十幾億元，就是為了因應在這段時間中低收、低收的人可能會相對有一些開銷，所以要予以補貼，那個部分就是這樣。至於在公費這個部分，只要被指定需要進行快篩的人，就一律免費。現在有分三個部分，一個是自由市場，也就是商業行為；另外一個是公費，就是被我們指定要進行快篩的人，這個部分都是免費；還有一個就是實名制，實名制就是以低於市場的行情來販售。"],["賴委員惠員：所以到目前為止，你認為其實政府對低收入戶已經有盡到人道關懷，也有給他實際的現金救助，所以對快篩試劑這個部分就是先緩一下，是不是？"],["陳部長時中：對，因為口罩的經驗就是這樣，大家從以前就覺得這樣是比較公平的。另外，我們對中低收、低收在今年下半年有一筆補助的費用，雖然金額不多，不過還是有一定的幫助。"],["賴委員惠員：部長，還有一個很關鍵性的問題，大家一直很想問這個問題，就是小英總統有在民進黨中央黨部承諾要採買1億劑的快篩試劑，請問這1億劑何時會進來？"],["陳部長時中：現在就已經在進來了。"],["賴委員惠員：有陸續在進來嗎？"],["陳部長時中：現在羅氏快篩就是在這個專案下面進來的。"],["賴委員惠員：所以已經有陸續在進來，你預計這1億劑何時會全數到位？"],["陳部長時中：我們的目標本來是在6月底以前要有9,300萬劑，現在我們又加購了4,500萬劑，所以預計在6月底以前要進來大概1億3,000萬劑到1億7,000萬劑。"],["賴委員惠員：那速度會不會更快呢？"],["陳部長時中：當然是要往前，所以羅氏快篩在這個月就應該會進來七千萬、八千萬劑。"],["賴委員惠員：那就很快了，可能不出兩個禮拜就可以達標。"],["陳部長時中：對，沒有錯，我們現在就是每天41萬人份，今天已經是5月4日，從今天往前算8天，那就會出去大概1,600萬劑，如果再過10天，再2,000萬劑，透過這個管道就差不多有3,600萬劑在外面了。"],["賴委員惠員：所以基本上大家其實不用太擔心。"],["陳部長時中：對，需要一點時間，因為這不是馬上要用的東西，這並不是藥物。"],["賴委員惠員：就是備用啊！"],["陳部長時中：對，要先備在身上，在有需要的時候才用。"],["賴委員惠員：可是就是因為很難買，就是像追女朋友一樣，大家都會怕啊！"],["陳部長時中：不必每個人都有1包，在家裡面有1包，有需要的時候再來用，這個會一直循環的賣下去，不會停止供應，所以大家不用去擔心供應量的問題。"],["賴委員惠員：謝謝部長公開的喊話。我們來看下一頁，在實施打三劑疫苗以後，以快篩取代居家隔離，部長，我想疫苗救濟其實也已經有落實，可是防疫措施其實有很多的變數，你也有在這裡講過，我們除了對第三劑的施打率設定以70%為目標之外，因為現在輕症跟無症狀者太多了，幾乎占了99.7%，所以你的目標是希望把中重症壓在一個什麼樣的底線呢？"],["陳部長時中：從整體來講，我們對中重症當然是希望至少在1%以下，因為到現在為止，看起來這個數目還是可以被控制的。第二，關於打三劑疫苗，打疫苗最主要就是有兩個目的，一個是社會的覆蓋率，就是為了保護大家；一個是個人施打的情況，那是要保護他自己，也是要避免病毒太多、傳染得太快。所以這兩個是很重要的，為了要以快篩取代居家隔離，那我們的疫苗覆蓋率和社會的保護力越高，這個方向就越可以做。"],["賴委員惠員：部長，所以你會逐漸開放，可是你希望戴口罩的時間還是要再拉長一點。"],["陳部長時中：對，戴口罩這個部分要再慢一點。"],["賴委員惠員：部長，有些長輩就是不打第三劑，所以有地方政府採取一些獎勵措施，那你有沒有更好的方式呢？"],["陳部長時中：我們已經做了很多的努力，世界各國都一樣有這種情形。"],["賴委員惠員：都有面臨相同的困境。"],["陳部長時中：還是有一些人就是懷疑疫苗，有的是因為信仰的關係，有的是因為自己的想法，年紀越大的人生活經驗就越豐富，可是往往因為自己的生活經驗而使得這種強制的行為變得更多。"],["賴委員惠員：所以年紀越大就越自我保護，就是會更堅持自己的行為是對的。"],["陳部長時中：對，就是堅持他自己的想法，有的人會認為自己的年紀這麼大，經驗這麼豐富，你們這些年輕人懂什麼？不過我自己是不會這樣講。"],["賴委員惠員：因為你還年輕，所以你當然不會講這種話。"],["陳部長時中：他們會認為他們的作法都是對的，他們的晚輩很難勸得動他們，有時候勸到最後都會吵起來，也是有這種情形。"],["賴委員惠員：好，謝謝部長。"],["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段落：質詢：蘇委員巧慧：9:37"],["蘇委員巧慧：（9時37分）部長好，我今天想跟你談談醫療資源這個部分，我想先請問部長，我們大概是從上個月也就是4月初這一波疫情開始逐漸往上攀升，到今天已經一個月了，現在每天大概有2萬個國民確診，你覺得在這一個月當中對醫療量能最大的負擔是什麼？是治療中重症嗎？"],["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我想近來對醫療量能最大的壓力是來自於大家的恐慌，然後就是急診室擠爆了。"],["蘇委員巧慧：對，我也是這樣覺得。"],["陳部長時中：如果以一個標準來看，可能是不需要去掛急診，可是因為有一些案例引發家長的恐慌，醫院也很難去拒絕，我們也知道，這種恐慌有時候就會讓大家的壓力比較大一點，所以最大的壓力是來自於大家的恐慌。"],["蘇委員巧慧：可是這個恐慌其實應該源自於一種想法，就是萬一自己得了這個病，可能會變成中重症，具體而言，臺灣現在對中重症的醫療量能夠嗎？有很充裕嗎？其實我們都知道，現在大概只有0.02%會發生比較嚴重的狀況，輕症高達99.7%，從每天的報告來看，我們的醫療量能在治療這個末端其實是還有裕度吧？"],["陳部長時中：對，如果以數據、病床來看是夠的。"],["蘇委員巧慧：所以大部分都可以治癒？"],["陳部長時中：幾乎所有人都有一種心理，雖然輕症高達99.7%，但是那是別人，萬一我染疫了……"],["蘇委員巧慧：萬一我就是那0.02%的其中之一呢？"],["陳部長時中：對，他們就會希望得到最完整的醫療，所以雖然醫生說沒有什麼關係，不過就是會有人不放心啊！所以醫療量能就是在這一塊會被過度使用。"],["蘇委員巧慧：其實我們必須說，整個醫療量能最嚴重被排擠的反而是前端檢驗的部分，甚至是文書處理的部分，檢驗超載了，文書登載的部分也超載了。部長，在這個部分，因為各地區的確診人數有極大的不同，目前是集中在雙北，所以在雙北地區這樣的問題比較嚴重，也就是你剛剛提到的急診爆量。其實我們從昨天晚上也陸陸續續看到有很多需要急診的病人反而得不到醫治，在這樣的狀況下，部長提出的解方呢？如何解決急診爆量問題？"],["陳部長時中：一方面要提供清楚的指引給醫院，讓醫院能夠減壓，另一方面要加強宣導，大家一起來宣導，去看病就要聽醫生的話，醫生說怎樣的安排是最好的，你就照這個安排來做。"],["蘇委員巧慧：如果要解決恐慌一事，我這裡倒是有一個資料，是我們辦公室研究的，請部長指教。現在大家在說如果不要對Omicron感到恐慌的話，其實就是所謂的Omicron流感化，就是大家會說可以看看國外的情形，其實Omicron到最後跟感冒差不多。我特別調出近三年臺灣流感併發重症每十萬人口死亡率的數據，這是臺灣的資料，過去三年臺灣每十萬人的死亡率大概是零點八，這是流感併發重症的部分，如果從1月到5月的現在，因為Omicron這隻病毒，每十萬人的死亡率才零點一，確實比流感的零點八還要低，但我也知道，這是因為臺灣目前控制得不錯，所以在零點一，然而，隨著之後的病例數上升，這個數字確實會增加，不可能會在零點一，如果能夠維持在零點八就真的萬幸，那就跟流感差不多。","如果可以一直維持、控制的話，Omicron確實可以流感化，可是我們要怎麼控制呢？再比較其他世界各國的情形，世界各國在同一個區間（1月到5月）因為Omicron的死亡率，各國這樣看下來，其實每個國家都還維持在一個相對平穩的狀況，只有一個地方是大爆量，就是香港，部長，你覺得香港為什麼跟其他地方差這麼多？"],["陳部長時中：大概有幾點，第一，政策相對不穩定，開始的時候就是港政府跟他們的北京政府兩邊的政策方向有些不一樣，在政策上到底是要整個封城？還是要整個篩檢？這部分就一直沒有定案，所以政策不穩定或是一些不當干擾過多的話，政策不管是怎麼做，只要能夠先定下來，然後照一個方向去做，效果都比這樣改來改去還好。第二，他們的疫苗施打率很低，尤其是第三劑的施打率可能都不到20%，現在大概只有30%；第三……"],["蘇委員巧慧：相對來講，他們還是我們的三分之一而已。"],["陳部長時中：對，低很多。第三，他們打的是科興、國藥，也被人家懷疑，不是說效果不彰，就是他們打的時間早，去年七、八月就打了。"],["蘇委員巧慧：所以效果沒有辦法持續？"],["陳部長時中：一方面這個疫苗的效果撐不了那麼久，一般它是滅活疫苗，他們也拖太久的時間，所以整體幾個因素就讓他們的醫療量能一下就撐不住，醫療量能撐不住，死亡率就變高了。"],["蘇委員巧慧：部長，我非常同意，尤其是你把三個因素歸結到現在這句話，就是從剛剛到現在的重點，因為這些政策不穩定也好，因為疫苗施打率不好，或是疫苗本身的效果不好，導致醫療量能不足，確實就是剛剛大家看到的圖表，香港比起其他地方，整個死亡人數大幅攀升，這就是最重要的原因啊！回到臺灣來講，我們的疫苗是有效的，疫苗的施打率也是足夠的，而我們的政策很清楚，就是重症求清零，有效控管輕症，始終沒有變化過，在這樣的目標下，我們現在最要控制的就是醫療量能，所以剛剛才會跟部長討論到急診的部分，我非常認同部長已經看到這樣的危機，其實現在最重要的是民心安定，讓大家不要急著去把珍貴的醫療資源放在手上，哪兩個是最重要的？第一個是急診，第二個是快篩，在急診的部分來講，剛剛這幾個方向部長已經有提到，我也滿贊同的，一共有5個，包括加開社區篩檢站、鼓勵快篩陽性才可以去做PCR、鼓勵基層診所投入篩檢等等，這幾個部分已經討論了，這是前天發布的，經過昨天一整天的討論，其實各界有很多意見，這5個項目有沒有要做調整的部分？或者是會繼續堅持？"],["陳部長時中：基本的方向會繼續堅持，這兩天基層有一些開始參加做PCR的部分。"],["蘇委員巧慧：部長，我收到一些基層診所的反映，我覺得也不是沒有道理，因為基層診所確實就是散布在社區當中，雖然它的可近性高，但是地區很小，所以你要叫他們在這個空間當中，而且是快篩陽性的人走進來，幾乎有九成機率就是確診了，他們來做PCR，第一是空間的問題、通風的問題，第二是消毒的問題，我覺得診所確實有它的難度在，當然你是用鼓勵不是強制，所以他可以自願選擇要或不要參加，如果參加的一旦少了，其實對我們解決急診的篩檢問題意義也不大，所以我個人認為最好是加開社區篩檢站，然後讓診所的醫師來幫忙，這是我個人的意見，當然我也認為快篩陽性才能夠去做PCR，這也是相當有道理的事情，至少在這個期間，在民眾恐慌最大的這段期間，其實是可以有效紓解急診篩檢PCR的量能，這是關於急診的部分，我希望衛福部可以繼續精進，並傾聽基層診所醫師的意見，這是第一個。","另外，剛剛召委也談到快篩，你說林委員靜儀確診了，所以你也馬上去快篩，我想藉這個例子跟部長請教一下，現在大家在抱怨快篩買不到，其實更應該回過頭來問一個問題，是什麼時候要用快篩？比如說，我記得那天林委員靜儀確診了，雖然她宣告確診了，可是她坐的位置在那裡，跟召委距離這麼遠的地方，而且兩個人都戴口罩，而且我看你們兩個也沒有見面討論過，在這樣的狀況下，因為你們都用麥克風，累計沒有超過15分鐘，而且沒有拿下口罩，召委，我覺得你做得很好，我只是用你的例子來跟大家說，我只是想請問一下，在這樣的狀況下，而且就是昨天的事情，召委需要馬上快篩嗎？因為我的辦公室同仁有這樣的狀況之後，我就自己去「3+4」，在這個期間我用掉5支快篩，但我也沒有什麼症狀，因為我必須出門工作，我就乖乖的，一開始我聽到了就篩1支，四、五、六、七要出門，所以也篩了，然後才來上班，可是我都完全沒有什麼症狀，我一個人就要用掉這麼多支，有這個必要嗎？我覺得與其大家抱怨說快篩買不到，我們是不是應該讓大家有一個概念，到底什麼時候應該要快篩？其實政府有一個很大的配套措施是，當你有症狀的時候可以去附近的公費診所，你可以拿到免費快篩劑，有這樣的方案存在啊！"],["陳部長時中：那個相對比較少一點。"],["蘇委員巧慧：可是我的助理是有拿到。"],["陳部長時中：我必須老實講，那個地方是少，我們鼓勵有症狀的到診所做。"],["蘇委員巧慧：到診所去……"],["陳部長時中：現在比較多了，已經有七百多間了，之前很少，不過七百多間也是相對少啦！"],["蘇委員巧慧：所以大家還是想要有快篩劑在身上，可是就算我有了，現在是5支嘛！但我很想知道什麼時候應該快篩？"],["陳部長時中：像那天我也有碰到林委員靜儀，那天在臺中他站在我後面……"],["蘇委員巧慧：所以不是因為這場，是因為臺中那場？"],["陳部長時中：我們沒有說話且時間很短，像這種情況，我會有症狀的時候才篩。"],["蘇委員巧慧：有症狀才篩？"],["陳部長時中：像那個情況，我如果有症狀再篩。"],["蘇委員巧慧：所以不是碰到林委員靜儀就要篩？"],["陳部長時中：那還了得，那你每天都篩不完，早上出門也篩，中午回來也篩。"],["蘇委員巧慧：對啊！"],["陳部長時中：一直講林委員靜儀也不好……"],["蘇委員巧慧：不會啦！林委員會知道我們其實是謝謝他，讓他做最好的衛教示範。"],["陳部長時中：如果有講話，大家這樣講話，差不多10分鐘左右、5-10分鐘左右，這樣我就會過個兩天來篩。"],["蘇委員巧慧：要過個兩天才篩？"],["陳部長時中：我會過個兩天才篩，因為第一天採的話，當然有可能，但機會很低很低啦！那就白弄了。"],["蘇委員巧慧：所以召委浪費了一支。"],["陳部長時中：有人很快採樣，一聽到馬上驗，看到陰性就認為沒問題，但經過一天轉陽了，自己也不知道，所以這確實需要大力宣導，但我自己是會第二天才篩，大約48小時之後，這樣機會應該滿高的，如果是陰性當然很好，如果是陽性那我就要去做PCR了，如果是陰性，但過了幾天突然有一個症狀，我會再採，策略上大概是這樣。"],["蘇委員巧慧：剛剛宣導誰應該去急診、什麼樣的狀況應該去急診，讓量可以控制下來，另外一個就是快篩什麼時候用，當然我們要備足快篩的量，讓想要的人都可以有，這是政府的責任，我也完全同意，不過，同時宣導大家什麼時候用快篩，剛剛部長就講得很清楚，一是有症狀篩，二是接觸確診者兩天之後……"],["陳部長時中：如果沒有症狀我會取個比較密切接觸的時候……"],["蘇委員巧慧：就是兩天後？"],["陳部長時中：我大概會選個兩天後來篩，就是一天多、兩天多都可以。如果像那天林靜儀委員站在我後面，也沒有對談，我大概就會等著有症狀才會篩。"],["蘇委員巧慧：好，謝謝部長。我想連我們都要講這麼久，我就希望衛福部未來能在電視插卡等等宣導大家正確使用快篩，珍惜我們的醫療資源，我想這是大家一起平順度過的最好方法，謝謝部長。"],["陳部長時中：好，謝謝委員。"],["主席：因為快篩劑不夠，所以要訂出如何才能使用快篩，而且是這麼複雜的規定。快篩就是做了可以提早知道自己的狀況，然後不會影響別人，對啦！當然是要看我們的量，就是因為現在量不夠，所以規定很多，而且不要常常做。以前曾經鼓勵大家做快篩，但是量能不夠啦！這個問題我們後面再討論。","請蔡委員壁如發言。"],["段落：質詢：蔡委員壁如：9:52"],["蔡委員壁如：（9時52分）部長早。今天我們其實是要審菸害防制法，不過大家都比較關心快篩和醫療量能的問題，因為你是衛福部部長，所以應該呼籲一下醫療還是要回歸到健保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的分級醫療、家醫轉診制度，急診也是要檢傷分類，不要讓大家看起來都很嚴重，剛剛部長也講到恐慌，就是恐慌這件事情才會讓大家亂篩，其實也不能說大家亂篩，大家就是恐慌。因為禮拜一林委員坐在這裡，所以昨天召委和我們幾個有跟他接觸的，大家都為了自清做快篩，現在大家都是為了自清做快篩。這個是衛教，部長，你要坦白承認，我們現在的衛教就是亂七八糟，恐慌要篩、48小時要篩、有症狀也要篩，所以我想還是回歸分級醫療、家醫轉診制度以及急診的檢傷分類。我們呼籲什麼樣的病人、有症狀才去醫院，如果是快篩陽性就到社區篩檢站，如果是陰性，但是又有症狀，那可能還是要去社區門診。"],["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蔡委員早。有兩種選擇，儘量不要移動，就留在家裡。"],["蔡委員壁如：你又說儘量不要移動這種話，部長都讓大家亂七八糟了。"],["陳部長時中：事實是這樣，我們不是軍事化教育，是有很多動作可以做的。"],["蔡委員壁如：部長，我覺得衛福部應該要開始做這種衛教，因為現在是在委員會，我們委員有機會當面請問你，但委員都被你搞得亂七八糟，但我是一個護理人員，我還是會回歸到醫療。"],["陳部長時中：沒有亂七八糟。"],["蔡委員壁如：你又說儘量不要移動，剛才你已經回答前面委員很多了，現在又來一句儘量不要移動。"],["陳部長時中：我是指快篩陰性，但又覺得有症狀、不放心的時候，我所謂的不要移動就是觀察一下。"],["蔡委員壁如：對。"],["陳部長時中：你是醫療人員，應該也知道這種未確定的情況……"],["蔡委員壁如：還是到社區的LMD去看，因為還是要分級醫療。"],["陳部長時中：對。"],["蔡委員壁如：部長，關於分級醫療、家醫轉診制度，明天再和你討論，今天的主題是菸害防制法，我還是要和你討論菸害的問題。","菸害這件事情為什麼這麼多年都沒辦法修？很多民眾看到要修這個法都很緊張，所以我們還是回歸到菸害這件事，還是以國民健康為首位，要以科學為本，務實以對，因為還是要貼近社會現況來討論，大概是這樣！今天我想要討論的是校園的菸害，今天教育部代表也有來，關於校園菸害，這是2012年做出來的paper，開始吸菸的年齡越小，風險就會越大，我想預防勝於治療，菸害這件事情還是要從校園做起，我在教文委員會有請教過教育部，當然宣導都有在宣導，但是為什麼效果越來越差？所以我想還是要做RCA，宣導是一回事，事實現況是一回事。","我們來看，上次我們要討論菸害防制法立法的時候有問部長，為什麼小於15公克的細菸會被禁，你跟我說不知道，後來衛福部的工作人員就給我一份報告，96年修法時是參考當時市面上一般菸品含量，取其平均重量，所以15克以下要禁，15克以上就可以，但是你當時也說，是不是因為這些年輕學童覺得15克很炫才會去使用。可是根據業者跟我們講的是，電子煙恐怕是青少年或學童比較容易接觸的，但是看起來是社會上成熟的、有一些成就的雅痞人士才會抽細菸。政策要基於科學數據，到現在我還是不知道為什麼要訂15公克這件事情，所以才想問一下教育部或是衛福部，青少年主要吸食的菸品真的是細菸嗎？還是電子煙為主？不曉得有沒有這樣的統計？到底他們是以細菸為主還是加熱菸？還是電子煙？衛福部或者是教育部不曉得有沒有這樣的數據？先請教育部回答。"],["主席：請教育部綜規司鄭司長說明。"],["鄭司長來長：跟委員報告，有關細菸或普通的菸，衛福部有規定。"],["蔡委員壁如：他們的規定就很奇怪啊！是根據96年當時社會上普遍情況，就訂了一個15克的規定。"],["鄭司長來長：有關目前校園的細菸情況，長期來看是有下降，不過這幾年有微幅上升。"],["蔡委員壁如：細菸有下降？"],["鄭司長來長：長期看是有下降。"],["蔡委員壁如：長期看有下降？"],["鄭司長來長：對。"],["蔡委員壁如：但是這幾年又變多？"],["鄭司長來長：微幅……"],["主席：是細菸還是吸菸？"],["蔡委員壁如：細菸，15公克以下的細菸。"],["主席：要講清楚。","請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昭軍：總召、委員好。國健署並沒有針對細菸做過調查。"],["蔡委員壁如：做任何統計？"],["吳署長昭軍：沒有。"],["蔡委員壁如：因為業者來跟我們講，為什麼15公克以下的細菸要禁？他們說其實不是年輕學生在吸，反而是出了社會、有一定社經地位，覺得那是一個雅痞行為，大家吸起來好像很時尚才會去吸。但是剛剛有說到，衛福部好像怕這種很細的菸會讓學生很容易接觸，而且業者會利用輕巧小包裝吸引青少年購買，這是衛福部的看法，但是事實上業者他們的回饋好像不是這樣子，其實青少年吸食主要還是以電子煙為主，所以應該不要亂槍打鳥，而要精準投遞。"],["陳部長時中：跟委員報告，我們防制菸害就是用多重方法儘量讓大家不吸菸，而不是要給一個公平的市場發展。"],["蔡委員壁如：我對15公克……"],["陳部長時中：美觀要打擊、有味道也打擊、場所也打擊，各方面無所不用其極，就是希望能夠降低，而在世界菸品框架公約也是採用這樣的方案，如果不能一下子約束住，亦要從多方的角度去打擊它，讓它盛行不起來。"],["蔡委員壁如：這我同意，在多重之下，也另外要與部長討論，如果18歲以下不能夠合法取得菸品的話，就會轉而到地下，即吸食私菸。我們有拿到資料，臺灣每年流通的私菸大概是9,000萬包。根據上次我問關務署，每年查緝的大概是1,600萬包到2,300萬包，查緝到的還不到十分之一。我很同意部長，就是任何菸品管制，我覺得有效管理是要方方面面的，但是對於新興菸品，更需要防制私菸，部長同意嗎？"],["陳部長時中：非常同意。"],["蔡委員壁如：對私菸的管理及查緝是不是有什麼好方法呢？"],["陳部長時中：當然有，將來各個跨部門的合作，不管是與關務署、警政署及海巡署怎麼樣能夠通力合作，以讓走私或私製菸能夠降到最低，當然我們也會去查市場的……"],["蔡委員壁如：市場的一包私菸大概是50塊，而一般正常管道進來的，再加上菸捐大概是90塊到120塊之間，各個品項不一樣，也因為價錢的差異，自然市場上的私菸就會竄流。"],["陳部長時中：菸捐、菸稅等各方的管制越多、越嚴格，當然私菸的利潤就越大，鋌而走險的人也會越多，我們充分瞭解，也會跨部門來合作。"],["蔡委員壁如：所以今天要審查菸害防制法，很重要的就是如何去管理及查緝私菸的部分，我認為這是一個重點。","再來就是菸害防制法在下午應該會討論，今天教育部有來，第五章裡有一個菸害的教育及宣導，我個人認為現在的條文與行政院版過於空泛。這樣的教育宣導能不能夠比照環境教育，因其有編列充分的人員及時數，部長同意嗎？下午不知道有沒有時間討論，我先提出來，是不是可以比照環境教育，當然你會說這要增加人力。"],["陳部長時中：當然有討論的空間，不過這屬於教育部在另外的法裡去直接訂定，我想大家可以來討論。"],["蔡委員壁如：我還是覺得要比照環境教育，就是在學校教育裡將人員及時數直接訂定進去，這樣子才能夠比較去落實。現在回歸到我們PowerPoint的第一張，以國民健康為首位這件事情，前端就是要無菸的校園，我想教育部還是要著重在此，即呼籲菸害防制的教育，而教育也要配備人員及時數，每個學期到底要上多少時數，我覺得還是要明定進去。我個人認為後端在管理之外，很嚴重的問題就是私菸查緝，恐怕是衛福部，也應該是財政部關務署要來努力的一個地方。謝謝。"],["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指教。"],["主席：謝謝蔡壁如委員。接著我們請吳委員玉琴發言。"],["段落：質詢：吳委員玉琴：10:4"],["吳委員玉琴：（10時4分）謝謝主席，請國民健康署吳署長。吳署長早，我想跟您繼續探討菸害防制法，在上一次修法專報裡有稍微提過，就相關的內容再追問一下。在上一次的討論過程中，本席跟部長討論過有關加熱菸的吸食器或組合元件，這在定義裡面看不到，因為加熱菸的定義裡面，我們是放在第一款的其他菸品，而在說明欄是講其他菸品。然而其他菸品、加熱菸的形式，它不會是單純的菸柱，它可能還有其他的加熱器。由於在條文裡沒有任何定義，這部分你們說要回去研議，有沒有相關的研議方向呢？"],["主席：請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昭軍：委員報告一下，因為加熱菸未來是指定菸品，它必須要做健康風險評估，在審查通過以後……"],["吳委員玉琴：可是在前面都沒有去定義！"],["吳署長昭軍：在送審裡面來講，所附加熱器的部分必須一同送審。"],["吳委員玉琴：當時我質詢的時候，部長也提到送審風險評估時，元件都會送進來，但是在第三條的定義都沒有提到，而且加熱菸的概念在第三條是講其他菸品，到第七條時又是所謂的指定菸品，再到第十五條又是要違反指定菸品或其元件。這有三個層次，你們沒有在第三條去定義它的名詞，我就覺得有點怪。","接下來我讓你看一下，現在各縣市因為菸害防制法還沒有修訂，而在菸害防制法還沒有修訂的情況下，幾乎很多縣市都訂定了自治條例。我特別看到新北市對加熱菸有它的定義，因為在中央還沒有明確定義之前，其實各縣市都試圖在做定義，包括可能的就是新興菸品。我要特別舉新北市定義了一個加熱式菸具，就是以電熱式的菸草產品，還有支撐器、充電器，就在明確定義所謂的加熱菸，也包括菸具。我認為這部分要有一些清楚的定義，如果沒有的話，我覺得會讓大家還是有很大的一個疑惑，因為你們的定義不清楚。我自己在讀這些條文的時候，即不同型態的第七條就是指定菸品，而到第十五條是沒有經過風險評估的指定菸品，然後還有元件、零件之類，就是這些層次一直讓我對加熱菸的概念是不清楚的或是定義不清楚的！"],["吳署長昭軍：跟委員報告，這個充電器如果放到裡面去，未來市面上很多電器的充電器都可能會被歸類進來，為什麼我們在這裡對這些東西一一放進來不做明確……"],["吳委員玉琴：未來就由你們來解釋喔！"],["吳署長昭軍：不是，未來在送審以後，我們剛剛講過必須要送審風險評估，連裡面的配件都要送審，合格的部分未來才能夠在市面上販售，而合格的我們也會公告周知，大家都知道什麼樣的東西叫做加熱器，就是所謂加熱式菸品的載具問題。"],["吳委員玉琴：所以未來是用行政命令去公告嗎？"],["吳署長昭軍：在送審完了以後，我們才公告。"],["吳委員玉琴：這個地方是我們比較模糊的部分。再下來就是上次有特別就教過，每個販賣的一個單位不得少於20支，這次你們改成「或」，內容物不能低於15克，我上次質疑過這部分，因為加熱菸的菸更小，所以可能少於15克，你又要20支，又要高於15克，它會不會變大呢？就是可能要到30支才有辦法到達15克，這部分不是我們要鼓勵的吧！為什麼低於15克這件事，一直在說明這樣可以降低青少年的吸菸，科學依據是什麼？剛剛蔡壁如委員也在質詢，事實上是大部分抽細菸的，而細菸還比較貴，都是中年人在抽，真的不是青少年，即青少年占少數，不是說沒有，你們立論的基礎在哪裡？"],["吳署長昭軍：我想跟委員報告，原來的條文是「或」，這是「且」，就是「及」，兩者都算。在稽查過程中，就發現有19支包的菸，但是它的重量超過15克，那是沒有辦法處理的，所以我們現在才改修正為「或」。當初的想法是申購希望能夠加嚴來管制……"],["吳委員玉琴：可是管到細菸，而不是管制……"],["吳署長昭軍：原來的版本裡面就已經有了。"],["吳委員玉琴：我知道，這次將它改成「或」之後，它變成都不得，所以就不能，這個地方是大家在疑惑的……"],["吳署長昭軍：大家在討論。"],["吳委員玉琴：對，大家可能需要再討論一下，針對第十五條，相關罰則共有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是新增條文，主要是為了規範類菸品（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這部分罰得很重，輸入、製造的罰鍰為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金額非常龐大。但我今天想要跟署長討論的是第一項第一款，這是針對原條文加以修訂，過去是不能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這次似乎直接把這一款條文擴大了，因為過去只有規定「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現在卻是連「供應、展示或廣告」都要匡列起來。我想你們想要規範的應該是第二款和第三款，但卻連第一款都匡進來了。請問你們過去執行現行條文第一款有沒有問題？"],["吳署長昭軍：因為按照過去的條文，查核的件數滿多的……"],["吳委員玉琴：可是我要向署長請教，右手邊那張圖片上的商品也可以當名片夾，左手邊那張圖片上的商品是菸盒，如果廠商拿這個來展示的話，也是違法嗎？"],["吳署長昭軍：我們指的是菸品。"],["吳委員玉琴：所以是包裝看起來很像菸或是糖果做得很像菸，這些就是你們要罰的是嗎？"],["吳署長昭軍：圖片中的右邊那個……"],["吳委員玉琴：左邊那個不算嗎？"],["吳署長昭軍：左邊那個是包裝盒。"],["吳委員玉琴：那個形狀不是嗎？"],["吳署長昭軍：我們講的是酷似菸品……"],["吳委員玉琴：所以是指菸品本身嗎？"],["吳署長昭軍：是的。"],["吳委員玉琴：可是你們在後面也有加上「菸品容器」，修正條文第一款已經修正為「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所以這是擴大規範範圍，未來像是糖果也包括在內。你剛才的意思是指現在不算是嗎？"],["吳署長昭軍：是的。"],["吳委員玉琴：現行條文確實沒有提到容器的部分，但未來像這樣的容器是要被禁止的是嗎？這些照片是我在網路購物平台上隨機看到的，所以未來這些是不是都要抓起來？"],["吳署長昭軍：必須要有使人模仿的動作……"],["吳委員玉琴：也就是糖果拿起來要抽……"],["吳署長昭軍：類似模仿抽菸的行為。"],["吳委員玉琴：可是我覺得修正條文匡列的範圍很大、限制很多，並不是只有吸菸的動作而已，如果圖片左邊的容器形狀很像菸盒的話，以這個條文來看，那也都是要被處罰的。而且就相關罰則來講，過去對於販賣者（小攤販或是賣糖果的人）是處罰一千元至三千元，這次卻罰得很重，變成處罰一萬元至五萬元。本席認為製造者當然要罰，其實應該要處罰製造者，而不是處罰販賣者，因為販賣者可能是在無意中觸法，而且是販賣糖果類的小商店。"],["吳署長昭軍：罰則是可以討論的。"],["吳委員玉琴：因為第十五條是一個重點，我知道你們想要處罰的是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指定菸品，這部分當然要罰，而且要罰得很重，這個我可以理解，但與舊法第一款對照，如果現在把與菸品類似的糖果、巧克力都放進修正條文第一款，平衡度好像有點問題，也許我們逐條審查時再來討論，我覺得這部分如果真的要去執行的話，可能還有輕重、適當性、衡平性的問題要思考。今天我先請教到這裡，等到進入逐條討論之後，我們再來細談，謝謝。"],["主席：請徐委員志榮發言。"],["段落：質詢：徐委員志榮：10:14"],["徐委員志榮：（10時14分）部長辛苦了。首先代為傳達中華民國家長協會非常期望菸害防制法能夠儘速修法，它的重點並不在於納管加熱菸，而是嚴禁電子煙。有關校園電子煙的問題，現在校園裡面有小菸商，所謂的小菸商主要是利用LINE群組在同儕之間流通電子煙，那些類老大的大哥級人物會要求同學捧場，這方面的利潤很高，就相關罰則而言，如果14歲以下學童販賣菸品的話，那要怎麼樣處罰？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要罰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如果是14歲以下，按照行政罰法好像是免罰。據本席所知，14歲至18歲是處罰折半，14歲以下則是免罰，如果國一、國二生在校園賣菸，請問那怎麼辦？"],["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應該是可以罰監護人吧！"],["徐委員志榮：如果罰學生的話，他們也沒有錢，問題是按照行政罰法的規定，14歲以下免罰，如果他們免罰的話，也罰不到監護人啊！時間寶貴，這部分我們就不再討論了，麻煩部長和教育部多注意，除了電子煙很酷、很炫以外，販賣時還有利潤，變成有金錢的問題存在，想抽的人如果沒錢可買，就會變成下一級的小菸商，這些小菸商是為了有錢可以再買菸來抽。這個問題非常嚴重，在此要請衛福部和教育部多多注意，我們就怕這些人沒有錢以後會去偷去搶，屆時又會造成很大的社會問題，所以我們一定要多注意。","全球第一大菸草公司和第五大的韓國公司目前推出兩用菸，也就是加熱菸和電子煙都可以用，目前我們對於加熱菸有納管，電子煙則是禁止，到時候如果有人使用那種菸具的話，我們要採取什麼措施？我們沒有辦法判斷他們是抽電子煙還是加熱菸啊！"],["陳部長時中：現在有這樣的廣告，雖然我還沒有看到實品，但是我有看到這些廣告。關於委員提到的問題，這要看它的製造成分，如果是屬於加熱的方式，當然就要來申請健康安全的評估。究竟它是什麼樣子，等它送審時就知道了。"],["徐委員志榮：既然那種菸具是電子煙和加熱菸兩用，我建議只要是可以用電子煙的方式，就一定要禁止。可能有人會說它還可以抽加熱菸，問題在於我們沒有辦法證明當事人是抽加熱菸還是電子煙，所以用那樣的菸具就不行，我想這樣的方向可能比較容易達到禁止電子煙的目標。"],["陳部長時中：好的。"],["徐委員志榮：全世界好像有一個、兩個國家已經往無菸國家在進行，它的難度可能很高……"],["陳部長時中：紐西蘭……"],["徐委員志榮：就像2050年我們要零碳排，我們也不是一定要在幾內年快速達成，但至少我們有這樣的目標。要成為無菸國家可能有點難度，但我們至少要有這樣的理想與目標。","針對教育部的報告，當中提及在課程教學裡面納入課綱，也就是納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健康與體育領域裡面，所以在國小一年級、二年級都已經有了嗎？"],["主席：請教育部綜規司鄭司長說明。"],["鄭司長來長：就是課綱裡面有規定，比如「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健康與體育領域裡面就有提到老師上課時必須談到禁菸……"],["徐委員志榮：是在小學幾年級有談到？"],["鄭司長來長：幾年級我再查一下，基本上……"],["徐委員志榮：我的建議是，越低的年級就應該要開始做，不要等到五、六年級，一、二年級起就灌輸他們菸毒對身體有危害的觀念，納入這個部分。你們的「推動健康促進學校計畫」將菸害防制納入國中以上學校必選議題、國小自選議題，我建議也納入國小必選議題。對於食安五環，我講過自源頭控管，部長說要針對場所及各方面施予打擊，倒不如在源頭、基礎上就不要讓他們接觸菸類，戒菸很辛苦，也浪費很多醫療資源等，從小我們就不讓他們接觸菸類的話，抽菸人口就會減少，避免衍生出其他的問題，如健保一年要浪費1,000多億等，因此教育部也擔負很重大的責任。我希望能納入國小的必選議題，好不好？","今天是5月4日，以前我們讀書的時候，好像都要紀念五四運動，亦即所謂的文藝復興節。其實今天是牙醫師節，部長也是牙醫師，志榮在此祝全國的牙醫師：醫師節快樂！那天報紙登載，牙醫師公會舉辦40週年大會，會中蔡總統說所有的鄉鎮，包括醫缺鄉鎮等都有牙醫。全國都有嗎？"],["陳部長時中：今年牙醫師公會全聯會運用民間的捐款，加上他們自已的籌備，在無醫鄉都配備了相關移動式或固定式的診療台，也安排牙醫師駐診。"],["徐委員志榮：我查了一下，我選區的10個鄉鎮，其中南庄鄉每星期三在衛生所是有的；泰安鄉每個月月底在衛生所也有1次，也算有了；但獅潭鄉沒有診所、衛生所也沒有，尤其獅潭鄉有很多長壽的老者。我也跟部長反映，在獅潭鄉是沒有辦法看牙醫的，不像蔡總統所講的，可能你們提供的資訊有點落差，我已經check好幾個地方，獅潭鄉確實沒有。","今天的報紙報導了專家的看法，守住急重症醫療量能是疫情決勝的關鍵。"],["陳部長時中：對，這次的疫情，當然中重症部分是我們決勝的關鍵。"],["徐委員志榮：前面很多委員講到快篩試劑的問題，我們也接到好幾個醫院的醫護人員之反映，都沒有配發快篩劑給他們。"],["陳部長時中：基本上醫護人員在醫院都有定期做公費PCR，有的是一星期1次，而有的是一星期2次。以前更頻繁的時候，幾乎天天都做。"],["徐委員志榮：所以他們並不需要用到試劑？"],["陳部長時中：當然也可以去買試劑，不過一般是用公費的PCR。"],["徐委員志榮：像我們家有三代人、7口，到現在我們也沒有排隊去買。"],["陳部長時中：兩家7口，買兩包就夠了。"],["徐委員志榮：我也沒買兩包，萬一有症狀還是怎麼樣，至少夠用就好，不用囤太多。沒有需要的話就不要用試劑，我不知道有PCR，本來是想呼籲「我OK，醫護先」。今天報紙上寫的是守住急重症，如部長講的，守住中重症醫療量能是疫情決勝的關鍵，所以要讓第一線的人員優先，包括很多地方的診所也要加入篩檢的行列嘛！"],["陳部長時中：對。"],["徐委員志榮：他們可能沒有辦法，大型醫院的話可以做PCR，所以他們也比較需要快篩試劑。志榮在此呼籲「我OK，醫護先」，一切都以醫護為優先。"],["陳部長時中：謝謝。"],["徐委員志榮：要讓人家上戰場，總不能說不提供鋼盔、防彈背心，對不對？"],["陳部長時中：對，應該的。"],["徐委員志榮：我們大家一起努力，謝謝部長。"],["陳部長時中：好，謝謝委員。"],["主席：宣告一下：莊委員競程發言完畢以後，我們就休息。","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徐委員志榮暫代主席。"],["主席（徐委員志榮代）：請林委員為洲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為洲：10:26"],["林委員為洲：（10時26分）部長，快篩試劑要趕快採買、量要足夠。"],["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對。"],["林委員為洲：現在政策混亂，講法很多，比如以篩代隔，因為要與病毒共存，而隔離就沒有辦法工作，要做到以篩代隔有一個前提，就是快篩試劑要足夠；以快篩代替PCR，快篩試劑也要足夠啊！大家就不用跑到急診室去做PCR，如徐志榮委員所講，把急診的量能留給中重症，甚至是急重症的部分，但前提都是要有快篩劑。快篩劑不夠，民眾有症狀，不去醫院，他要去哪裡？他也不知道自己有沒有確診，當然要趕快篩、快篩劑要足夠。以篩代隔、以篩代PCR，前提都是快篩試劑要足夠，所以趕快去採買啦！趕快去努力，現在是不夠的。"],["陳部長時中：天天都在盤點中。"],["林委員為洲：前兩天我在這邊主持會議，後來林靜儀委員確診，這是禮拜一的事情。林靜儀委員大概坐在哪裡，但他偶爾會來這邊簽名、發言以及討論，大概也有短時間的近距離接觸。你知道嗎？我是被我辦公室的員工強迫做快篩、就在昨天，昨天我沒來臺北開會，但今天要來開會，結果我辦公室的秘書就拿了一支快篩試劑，我不知道他是去哪裡買的，他跟我說：老闆，你做。因為我今天要上班，會進辦公室跟他們接觸，所以辦公室的同仁強迫我做，大概是這種狀況。我覺得他們也沒有不對，因為不只是保護他們，也保護立法院，我們在中興大樓，同樓層有其他委員的辦公室，亦頻繁接觸。因為我有接觸到確診者，我安全了，才能確保他們的安全，所以叫我做快篩，他們有沒有錯？也沒錯，所以昨天我自己就做了快篩，現在大家很安全。"],["陳部長時中：現在也不一定喔！"],["林委員為洲：對，現在又不一定了。就再做一次啊！"],["陳部長時中：不用，沒有症狀就不用，把口罩戴就好了。"],["林委員為洲：現在的量能是這樣，就像口罩，當量能夠的時候，部長呼籲大家任何時候都儘量戴口罩；但量能不夠的時候，我們就會說要留給最需要的人，留給醫護，我OK、我不用戴，讓他們先戴，那是因為量能不夠，量能夠的時候你會這樣講嗎？不會啊！你現在就講了「儘量戴口罩」，任何時候儘量戴口罩有幫助，快篩試劑一樣啦！就是因為量能不夠才會有這麼多規定，現在不用做、3天後再做、有症狀再做。我們現在是在防疫，當然到最後會共存，量會很大，但是我們朝野都有共識，大家最擔的是重症醫療資源崩潰，造成死亡人數飆升，我們要在前面做什麼，才能達到我們不想要發生的狀況？"],["陳部長時中：最重要的觀念是輕重分流。"],["林委員為洲：很多，還有快篩試劑要夠，讓輕症或無症狀、沒有確診的人不要進到醫院，要快篩才知道有沒有確診，才能不進到醫療體系不是嗎？我們要戴口罩，保護不要被感染。我們要做快篩，確認自己沒有感染，就不會疑神疑鬼的去醫院，老是要做PCR、老是要叫醫生檢查。一下喉嚨癢癢的，一下咳嗽，其實平常就常常咳嗽，有時候你們說有症狀再來、有症狀再做，但什麼叫做有症狀？","我記得林靜儀委員講過，他平常就會過敏，常常會咳嗽，萬一今天比較嚴重，這樣算不算有症狀？我們只能用快篩試劑確認一下，雖然快篩也有它的失敗率，陰轉陽、陽轉陰，但畢竟還是一種科技、科學。症狀的判斷是醫生幫你判斷還是自己判斷？很難判斷嘛！趕快去買，準備足夠的快篩試劑，一定會用很多啦！"],["陳部長時中：一定會用很多。"],["林委員為洲：對，你3+4被隔離也要用好幾次啊！"],["陳部長時中：3+4大概只有後面那幾天，如果要出門的話就有要求要做，不出門就不用做。"],["林委員為洲：所以將來都要用很多，請你們趕快去準備。這次大家到藥房買快篩，新竹縣出了一個錯誤，我要特別提出來請你們注意。我們新竹縣有兩個鄉鎮各有一個藥房，但藥房人手不足是1人藥房，所以他們沒有辦法配合，結果你們就沒有投放到北埔鄉跟尖石鄉的衛生所，出了這個疏漏。照理說藥房如果沒有，應該要給衛生所，讓需要的民眾還是可以買得到，結果你們沒有詢問我們的衛生所，所以沒有投放到那邊，這個要改進。"],["陳部長時中：這個漏洞我們會補起來。"],["林委員為洲：補了半天說要第二輪才有，請問第二輪什麼時候會發放？"],["陳部長時中：沒有，如果是衛生所，我回去就請他們明天補起來。"],["林委員為洲：請儘快。"],["陳部長時中：好的，我們一定會補，沒有就一定要補。"],["林委員為洲：因為那個地方是原民鄉，幅員有多遼闊你知道嗎？"],["陳部長時中：委員剛剛說北埔和哪裡？"],["林委員為洲：尖石鄉跟北埔鄉，一個尖石鄉的面積比新竹市全市還大，部落到處分布，民眾要買還得跑到竹北、竹東，實在太不方便。"],["陳部長時中：這2天我們馬上處理。"],["林委員為洲：你們什麼時候可以處理好？"],["陳部長時中：我想明天……"],["林委員為洲：今天啦！今天回去趕快處理。"],["陳部長時中：要看出貨了沒。"],["林委員為洲：因為那個量不需要很多。"],["陳部長時中：我知道。"],["林委員為洲：他們人口沒有那麼多，但是要給需要的人方便。再來我們要討論菸害防制法，因為等一下部長也要請假，今天疫情大概也相當嚴重。我准你假，但是因為你下午都不在，所以要趕快問你幾個問題。你支不支持購買香菸實名制看證件？"],["陳部長時中：如果有懷疑不足20歲的，當然是要看……"],["林委員為洲：我給你看啦！消基會有做一個實驗，他們喬裝高中生穿制服去買菸，照理說高中生都不能買菸，幾乎都在購菸年齡以下。"],["陳部長時中：對，18歲以下。"],["林委員為洲：穿著制服去買菸，竟然31%買得到，店員根本不會管你成年了沒，他只要講「我爸叫我來買」，店員就賣給他了，幾乎不會阻擋，統統賣。喬裝高中生穿制服，竟然還是有31%買得到，照理說是不能賣。有沒有看證件？當然不會看證件，現在沒有規定。國外是已經開始有規定，我們在日本買菸是要看護照的，要看是不是合法年齡。","我有提出我的版本，既然你要提高到20歲才能購菸，如果沒有看證件，提高也沒用，18歲、19歲、20歲你分辨得出來、看得出來嗎？怎麼可能啊！如果是小學生來，你當然不會賣他，但是19歲跟20歲你如何分辨？如果沒有看證件，你把年齡提高有什麼意義？形式主義做好看的，根本沒用。"],["陳部長時中：還是有意義啦！"],["林委員為洲：有啦！宣示意義啦！真的沒辦法分辨啦！"],["陳部長時中：日本也沒在看證件。"],["林委員為洲：有，我去買都有看我的護照。"],["陳部長時中：這樣就很奇怪，因為他們都是量販機，投幣就有了。"],["林委員為洲：我是到實體商店去買。"],["陳部長時中：日本他們都是到量販機去買，量販機不會看身分證。"],["林委員為洲：有的國家是有看證件，這個我們下午要討論，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陳列的問題，現在便利商店都把香菸放在最明顯的地方，在收銀臺後面，我們的法律規定香菸不能做任何廣告，不能公開陳列。不能做廣告，卻把它陳列在收銀臺後面，放在最顯眼的地方，最有廣告效果的地方，整排都是菸，等於變相做廣告。","這有沒有達到政策禁止做廣告的目的？我的修法版本要求全部下架，要買香菸要用指定的，你要買什麼香菸就自己講，講得出來我才從下面拿出來。很多國家的作法都是如此，不是我們發明的，以上2點我們下午會討論，請問部長支不支持？"],["陳部長時中：我是比較認同下架。"],["林委員為洲：看證件呢？"],["陳部長時中：看證件是現在既有的，要強制我想是有一點困難。"],["林委員為洲：我們去買口罩和快篩都可以刷健保卡了，要看證件有什麼困難？現在要規定20歲才能買菸，檢查一下身分證，健保卡也可以，出生年月日一看便知。"],["陳部長時中：他是可以要求出示……"],["林委員為洲：他做得到啊！又不是做不到，健保卡拿出來，出生年月日……"],["陳部長時中：但是你要強迫大家都要拿……"],["林委員為洲：法律規定就能強制嘛！"],["陳部長時中：那是有懷疑的時候就可以……"],["林委員為洲：就像你現在法律規定買快篩要看健保卡不是一樣嗎？以前不用，現在規定要，所以做得到啊！"],["陳部長時中：沒有，現在量販店也可以買，不用看健保卡。"],["林委員為洲：你說什麼？"],["陳部長時中：快篩在一般的7-ELEVEN也可以買，不用看健保卡。"],["林委員為洲：是不是比較貴？"],["陳部長時中：我不知道，那就是自由市場機制。"],["林委員為洲：我的意思是，當你規定要用證件才能買的時候，你做得到嘛！法律有規定，你做得到，無論是藥局的還是7-ELEVEN的店員都一樣，檢查一下證件再賣，這做得到啊！又不是做不到，如果不願意遵守就有罰則啊！被抓到就罰錢嘛！這個部分我們下午來討論，謝謝。"],["陳部長時中：好，謝謝。"],["主席：接下來請張委員育美發言。"],["段落：質詢：張委員育美：10:39"],["張委員育美：（10時39分）部長好。快篩實名制自上週四上路以來，不僅民眾依然不易購買得到實名制的快篩，就算民眾捨棄實名制快篩要買貴一點的快篩也買不到，因為都說快篩試劑由主管機關徵用而難以在一般通路購得。除此之外，更影響到醫療院所用藥的配送，因為實名制快篩試劑最初是委由嘉里大榮物流配送，但因為國內許多藥廠、藥商原本就是由嘉里大榮將藥物配送到醫療機構，因為快篩試劑配送需求很龐大，縱使後來有加入裕利、中華郵政等物流商，但是仍然不免壓縮到嘉里大榮的配送量能，在假期時，有多家雙北的醫療機構反應藥物配送遲滯，就沒有收到藥物，正面臨缺藥的危機。請問部長，近期大量民眾購買快篩試劑的情形，預計什麼時候可以舒緩？對於物流業者為了配合指揮中心配送快篩試劑的時效要求而造成沒有足夠人力、時間配送醫療藥物，衛福部有何具體的協助和協調呢？"],["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張委員好。這個禮拜物流大概都會很緊，剛好是五一勞動節，因為又有人放假，勞工有勞工的權益，我認為大概這個禮拜過去，物流就會回歸比較相對正常，尤其現在中華郵政進來幫忙之後，壓力也緩解很多，加上這裡面不是只有送而已，進來還要貼標、檢驗，大家都知道我們醫材其實都管得很緊，貼標、檢驗就花了一點時間，然後再來配送，所以對物流真的有一些影響。"],["張委員育美：部長承認有影響！"],["陳部長時中：對，這禮拜過去大概就好了，快篩的壓力……"],["張委員育美：因為本來是嘉里大榮，它要花比較多人力配送快篩試劑，所以壓縮到運送量能，所以這跟放假比較無關。"],["陳部長時中：雙重因素，增加工作，還有放假的時間，所以這禮拜變得很緊，因為他們接下來這幾天要消化前幾天沒有送的，不過中華郵政進來以後，我認為這個禮拜就會比較好一點。至於整體在市面上的，我想大概10日到15日，我們快篩實名制大概就做了18、19天，我們一天大概配送200萬劑。"],["張委員育美：一天200萬劑？"],["陳部長時中：大概40萬人次、200萬劑，我們走了將近20天，其實家裡就出現了4,000萬劑，大概每人都1劑多，當然是以家戶為單位，我相信那時候就會比較緩了，過了那時間點之後，我們可能會開始第二輪，大家家裡如果現在有用了，第二輪可以再買，所以15號左右大概會減緩，當然有可能更早。"],["張委員育美：所以部長認為15號之後會減緩？提醒部長，快篩試劑實名制的供貨和醫療院所、藥局、衛生所藥物的配送，兩者都應該重視，都同樣重要，要維持正常的運作，不能偏廢。請問部長，快篩實名制的頻率是規劃多久一期呢？剛剛是講5月15日嗎？"],["陳部長時中：那時候大概至少就有4,000萬行銷市場。"],["張委員育美：上一次是4月28日，下一期可能是什麼時候呢？"],["陳部長時中：我想大概在5月15日之前。"],["張委員育美：我舉個例子，我今天看到報導說有個媽媽感覺到自己喉嚨痛、有一點流鼻水，因為買不到快篩試劑，所以她自己去旅館住，不是防疫旅館，因為家裡有小孩子，她的先生就在家裡帶孩子，你知道今天這個報導嗎？所以人民的小事，就是政府的大事，部長同意嗎？"],["陳部長時中：對，因為它有點流感化，在家裡稍微注意一下，不過父母心就會這樣子。"],["張委員育美：週日是母親節，我們來關心一下臺灣女性的健康，根據衛福部去年公布的109年死因統計結果分析，肺癌是國內女性主要癌症死亡原因之首，而且在97年統計開始，每年女性肺癌死亡率都呈現上升，在109年突破30.2%。按照國健署整理的肺癌危險因子，其中包括了菸害、炒菜油煙，二手菸暴露會增加20%到30%的肺癌風險，殘留於環境中的各種物體表面是三手菸，同樣危害健康。不僅如此，我們針對國內非吸菸女性族群罹患肺癌的研究指出，煮食的時候，沒有使用抽油煙機的女性罹患肺癌比使用抽油煙機的女性風險高出8.3倍，在在顯示肺癌防治的成效對女性健康至關重要，然而在去年公布的108年健康促進統計年報來看，近年來成年女性人口家庭二手菸暴露率並沒有明顯下滑，依然是上下起伏，98年的時候少一點，100年的時候少一點，其他都是20多%，98、100年這兩年比較少。請問部長，在過去十年間，衛福部對家庭內減少二手菸暴露做了哪些努力？98、100年為什麼比較少呢？其他都差不多，起起伏伏，二手菸的暴露率都還滿高的，這個政策有沒有需要調整的？"],["陳部長時中：家庭的二手菸我們也不斷宣導。"],["張委員育美：宣導有用？"],["陳部長時中：委員可能比較不了解，因為家庭裡面太太會管，所以在家裡面抽菸的人少，大家都在外面抽。"],["張委員育美：沒錯。"],["陳部長時中：後來在外面抽的管得很緊，大家只好回到家裡面抽。"],["張委員育美：家裡管不了嗎？"],["陳部長時中：因為就像氣球一樣，你這邊壓下去，那邊就膨起來，整體還是要降低吸菸率才是根本解決方法。"],["張委員育美：是的。"],["陳部長時中：至於女性的肺癌部分，我們現在也要非常加重，所以我們LDCT未來除了針對男性有抽菸的之外，女性有家族史的，我們把年齡降到45歲，可以公費做LDCT，加上她的家族史，就可以來做，我們都有在注意，不過二手菸暴露率就是這樣子，外面不行就是家裡多，家裡不行就是社會多，最後要把吸菸率降低，兩邊才能夠兼顧。"],["張委員育美：部長剛提到吸菸和家族史。"],["陳部長時中：女性，全部是有吸菸的人。"],["張委員育美：可是臺灣女性的吸菸率只有2.4%，吸菸很少。"],["陳部長時中：所以會針對家族史。"],["張委員育美：如果沒有家族史，因為現在癌症增加這麼多，從104年5,500多到108年7,000多，女性肺癌死亡增加這麼多，她也沒有吸菸，我們女性吸菸率只有2.4%。"],["陳部長時中：這裡面家族史的比率很高。"],["張委員育美：萬一她沒有家族史呢？它是很多種原因，二手菸、三手菸等等。"],["陳部長時中：沒有家族史的，風險相對低，我想這都要由專家來研究，至少做這件事一定要利大於弊，如果弊大於利，那就沒意思了。現在專家研究是認為有家族史的風險確實比較高，所以就讓她來做LDCT，其他風險沒那麼高，怕她檢驗的時候偽陽性，心理的壓力、還有一些trauma都可能會偽陽性，一步、一步來，我們非常的重視。"],["張委員育美：我剛提到在母親節前夕是不是多重視一下女性健康。"],["陳部長時中：應該的。"],["張委員育美：對於女性而言，往往沒有吸菸史，我再強調一遍，長期受到家庭內二手菸、三手菸及炒菜油煙，針對女性族群，我們應該要早期發現、早期診斷，藉以提高存活率啊！剛剛部長說LDCT是針對吸菸族群、家族史，可是女性如果沒有家族史，因為臺灣女性在家裡可能要煮飯等等，所以二手菸未必是抽菸而已，很可能是煮飯，所以我們有沒有對女性LDCT……"],["陳部長時中：我們可以請專家在這方面再做一些評估，我們現在評估大概就是有家族史的很清楚，就從這邊開始。"],["張委員育美：50歲至80歲吸菸高於30年、有肺癌家族史的民眾，可是我要再強調女性沒有家族史、又沒有吸菸，可是……"],["陳部長時中：應該對二手菸、三手菸、炒菜煙這些都要注意，我們請專家評估看看。"],["張委員育美：部長講的嘛！二手菸、三手菸、炒菜煙，部長都講得琅琅上口了，我們多重視，因為畢竟我們傳統的胸部X光做篩檢工具時，不容易發現小於0.1公分以下的小結節，被發現時都屬於晚期。部長，在母親節前夕，真的希望部長多重視臺灣女性在二手菸、三手菸、炒菜煙方面的防制和關心，好嗎？"],["陳部長時中：好，我請專家再持續評估相關危險因子，對於做LDCT有哪些是利大於弊的，我們儘量納到裡面來。"],["張委員育美：有些可以做LDCT，對不對！謝謝。"],["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主席（林委員為洲）：請莊委員競程發言。"],["段落：質詢：莊委員競程：10:51"],["莊委員競程：（10時51分）部長好。我回應一下召委剛講的穿制服喬裝買菸30%的調查，那個有一些漏洞，我相信召委穿制服去一定買得到，日本的買菸會叫你自己點，櫃臺會叫你自己點成年了沒有，你點了，他就賣給你了。回到今天的議題，剛剛不管是蔡壁如委員或吳玉琴委員都有提到現行菸害防制法的規定是20支及15克兩個條件都滿足才會禁止販售，現在「及」改成「或」，等於踩到線都不行，直接禁止細支菸的菸品，現行的15克到底怎麼來的？去年底我有跟國健署長討論過，他們也拿不出國際的規則，沒有20根以上、15克這個規定，那時候國健署長是說可能細支菸的量比較少，所以販賣比較便宜，但實際上也不是啊！實際上細支菸賣得都比較貴，也不是一般國中生、高中生想買的。我買了一包菸過來，這不是我抽的，這個有沒有符合現在這個規定？25根菸。"],["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莊委員好。有。"],["莊委員競程：20支以上、粗的、大於15克，這包賣多少？95元。國中生會買哪一種菸？你這個修法的目的是什麼？是避免未成年人吸菸嗎？那我覺得這一條的目的好像不是這樣，立法院法制局的報告引用國際市調機構的統計數據，發現細支菸的使用平均年齡大概40歲，我想在臺灣平均年齡40歲大概有兩個原因，一個是細支菸比較貴，第二個是有一些到40歲抽菸的菸齡其實已經很高了，有些想要戒菸戒不掉，但他想要抽量少，細支菸就是那個量可以讓他過過菸癮，所以他去抽這個，然後想要逐步戒菸，也可能有這樣的樣態。所以我覺得這個法這樣改的目的是什麼？其實我不是很懂這個邏輯，部長在早上回應蔡委員也有講到可能用多方面禁止，讓可以吸菸的選項減少，如果是這樣，那國健署就直接講：對！我就是要禁細支菸、我就是要讓選擇性少一種，也可以是一種講法。但是你們在立法目的講的因為採用精巧、時尚且具吸引力的商品設計會吸引青少年的目光，我覺得這樣的邏輯不太對，大家都年輕過，年輕的小朋友，國小、國中會抽菸大部分應該是男生，我小時候也偷抽過菸，我們會去買什麼菸？第一個是便宜又大包。第二，男生不會想要抽細菸，他會說你不夠man，大家都年輕過，都知道國中生、高中生會互相調侃，所以我覺得我們在進入逐條的時候可以再討論一下，到底它的目的是怎樣。其次，衛福部預期這部草案到底能夠達到什麼成效？購買菸品者、吸菸者其實是一種習慣，市面上購買通路如果沒有一個合法販售商品管道時，會不會擔心他轉向購買，例如電子煙，你禁止電子煙之後，可是還有許多管道可以取得，這些管道要怎麼禁止、去查緝，不然會造成更大黑數。其實現在年輕的學生大部分都轉向抽電子煙，因為現在電子煙又好買、更時尚，因為做得跟隨身碟一樣，各類型的都有，越做越輕巧，也好藏、好帶，抽起來又沒味道，所以這是我們這次菸害防制法修法可以思考的地方。","我想菸害防制法是一個消極的管制，如何避免青少年接觸菸品這個問題，我覺得還是要從教育端做起，整個部會要跟教育部橫向溝通，看看怎麼從教育宣導方面去做，讓小朋友不會接觸菸品才是重點，部長的看法呢？"],["陳部長時中：委員指教得非常好，幾個大家都在討論的觀點，尤其又提到25支的問題，其實也讓我們重新思考一些問題。確實，當我們菸害防制法要修法了，有一些我們強制說不行，對於輸入、製造端和販售端要強制的，要跨部會合作，不然我們修了法，這端沒有執行好，菸害防制等於無效。這種東西禁止越多，稅金、各方面的差價就越大，如果沒有強力執法，反而漏洞變得越大、非法的越多，反而想要防制的效果就越不好，所以我們會跨部會努力來做。至於剛才講到那一條，我也覺得就維持這樣，並沒有修改的特殊目的和目標。"],["莊委員競程：修改它就是細支菸會不見。"],["陳部長時中：對，但是再來的意義似乎不是那麼大，反而這種多支菸，小孩子抽的都是多又便宜的。"],["莊委員競程：這會完全合法，大於20根，又大於15克。"],["陳部長時中：對，20歲以下抽也不合法。歸根究底，最終的還是宣導教育，我們要持續加強，也要跟教育單位一起來做。"],["莊委員競程：過去我們知道吸菸者在禁菸場所吸菸最高可罰到萬元以上，不過這樣抓到的到底有幾例？邊走邊吸菸的情況假設要有罰則，部長認為這樣的行為在舉證上會不會很困難？另外，健康福利捐的用途條例化，在這個法裡面明定，有沒有困難？"],["陳部長時中：健康捐這個部分我們要修改它的分配比例，還是要送到院裡面來備查。亦即改那個辦法的時候要送到這邊來，如果訂得太細、直接訂死，那每次修改的時候都要花很大的精神，恐怕對於靈活運用不見得是好。所以我們希望能夠維持目前這樣，如果要修改送到立法院來備查，委員有意見可以提出來審查。"],["莊委員競程：是，剛剛看到騎樓禁菸的部分，其實日本的吸菸人口也很多，但是日本都有很明確的規定可以在哪邊吸菸。如果不是在吸菸區吸菸的話會有人取締。他們有穿制服戴臂章的巡察人員，大家看到就知道是來抓菸的，臺灣做不做得到？其實最討厭的二手菸就是邊走邊抽，或邊騎車邊抽菸的時候，造成沒抽菸的人吸到二手菸，這樣的情況要怎麼去查緝、怎麼去禁止？"],["陳部長時中：日本的方式其實跟我們這邊在開停車單一樣，就是外包的非公務人員，公務人員沒辦法有這麼多人來做。他們就是戴臂章開勸導單，也會開罰單。我想他們當然有一定的執法的標準在，但臺灣要做這個恐怕……"],["莊委員競程：我覺得困難啦！"],["陳部長時中：困難很大，日本人這方面的遵從度比臺灣還高一點。"],["莊委員競程：好，關於菸害防制法，我們下午再來逐條討論。另外就是大家今天一直提到的快篩問題，有人反映很多公司想強制員工每天要快篩才能進公司，但是公司又不提供快篩劑。指揮中心跟勞動部是不是應該有明確的態度，如果公司要強制的話，是不是必須提供快篩劑給員工，不然他們也沒辦法上班怎麼辦？"],["陳部長時中：關於工作權的部分要請教勞動部，不過我也覺得其實沒有道理要求快篩才能去上班，尤其公司又不付錢，更不合理。"],["莊委員競程：是，今天也一直討論到快篩的時機點，我也跟召委報告，那天我坐在林靜儀委員的旁邊，跟他有密切的討論，所以昨天當然也有被我的服務處人員告知要快篩。"],["陳部長時中：那個是要的。"],["莊委員競程：我跟他有密切的討論，目前是陰性，因為我家有1歲多的小小孩，所以我也會更小心。今天早上部長也講過，如果有感染的話，在2天48小時左右篩是最有可能篩出來的，所以時間點當然很重要。這部分也要跟大家宣導，不是一有風吹草動都要篩，關鍵是時機點，到底什麼樣的症狀、什麼樣的情況必須篩。這部分其實可以在現在很多的宣導短片上做宣導，不然現在快篩試劑的數量不足，在不足的狀況下大家會搶著去買，買不到就會造成基層的民怨上升，我們在基層都會聽到很多這樣的聲音。","另外就是針對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最近將臺灣的旅遊警示提升到第二級，對於臺灣過去防疫的亮眼表現而言，好像不是一個很好的消息。請教部長，我們未來的檢驗量能是否足夠？隨著本土案例的增多，中重症和死亡的病例也有可能會持續增加，根據部長的判斷，接下來我們應該特別留意哪些情況發生？"],["陳部長時中：以現在Omicron的情況，其實大家都知道必然會有一波疫情，這是必經之路。如何在必經之路把傷害減到最低，這段時間我們說是減害，而不是要避免這樣的疫情，因為未來在全世界都是一樣。美國把我們列入，應該是從低風險升到第二級，沒有到不建議前往，就是一個需注意。我覺得疫情現在確實是起來了，他們認為需注意就需注意，過去之後再回來正常的地方就可以了。這波是一定會經過的，我們現在就是專心防疫，讓疫情對臺灣的損害能夠相對降低，這是我們努力的目標。"],["莊委員競程：好，我們一起加油。"],["陳部長時中：好，謝謝。"],["主席：接下來請蔣委員萬安發言。"],["段落：質詢：蔣委員萬安：11:05"],["蔣委員萬安：（11時05分）部長好。現在大家都很關注疫情，這幾天我們看到臺北市有一個OHCA病患到達醫院後，因為大量的醫護人員都投入在快篩陽性做PCR，以及確診輕症的患者身上，反而讓這個OHCA的患者最後不治。還有幾個5歲以下，包括前幾天1個6歲大的男童，還有這2天1歲的孩子，也是因為等待超過1個多小時，結果轉為重症。","部長，現在我們實際到急診去看，人滿為患、大排長龍，很大一部分都是因為快篩陽性在等待PCR的檢測。這部分當然也凸顯現在的醫療量能非常吃緊，而且我們醫護人員的人力，也達到緊繃的狀態。因為很多確診、隔離與人力不足的問題，會造成排擠到很多真正需要急診醫療資源的病患，本身有急診需求的病人被排擠。關於急診爆量，大量人力投入在快篩陽做PCR的部分，指揮中心有沒有什麼因應的對策，要怎麼解決？"],["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在短期急性的期間，我們要求急診這邊要分流，所以對於PCR我們這2天再三地宣告，第一，不要自己直接跑去做PCR，我們希望是快篩陽性才去做PCR。第二，院內本身要分流，應該另外設一個有關COVID-19的檢篩門診，不要讓他們擠到急診去。第三，針對一般的開業醫師，我們也希望他們有一些人員，如果各方面設備條件足夠的話可以來協助。第四，醫院要在外面設立一些國建署有補助的社區採檢站，希望能將分流做好，降低壓力。","在長期來講，臺灣本來整體的醫療效率很高，所以我們的占床率非常高，醫療量能非常緊繃，發生緊急情況的時候，必然會有擠壓的情形。所以未來整體社會還是要思考，把臺灣的醫療量能弄到那麼緊繃是否有必要？健保的費用是否要變高？公務的預算是否再增加？這樣在平時可以因應的了，戰時也可以因應的了。"],["蔣委員萬安：部長，你們前面當然有擬定了很多對策，包括現在快篩陽性才去做PCR，你們也再三呼籲，但現在已經呈現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快篩陽，大家去急診做PCR，就是會有這麼多人，而且會越來越多。所以即便你再怎麼樣要求基層診所開設，或是有獨立的COVID-19門診等等，也只能稍微趨緩，隨著整體確診人數和接觸者不斷上升，快篩陽去做PCR的人就是會有這麼多。","我們參考其他國家的例子，比如韓國也經歷過，未來有沒有可能朝向快篩陽性就視同確診，輕症就在家給藥，大家不要再去做PCR，不要全部擠到醫院。我們確保醫療量能不要崩壞，留給真正中重症需要醫療資源的患者，甚至可以留給高風險族群像是孩子。5歲以下、6個月或1歲的兒童，他們沒有辦法打疫苗，但是當他們有症狀，給予一個快速就醫的專責門診，或是快速通道，把量能留給這些人。因為大部分的快篩陽再去做PCR，其實很多都是輕症，未來有沒有可能朝這個方向去做？"],["陳部長時中：其實這個禮拜我一直都在解釋這些，韓國或各國最後都會用快篩取代PCR，那時候是因為他們的確診者帶有法律義務的事情，限制人身自由的事情變少了。他們那時候就是確診沒關係就待在家裡，快篩陰性就可以出來，所以沒有限制人身自由。可是我們到現在對於確診者，還是有相當程度的限制人身自由存在。"],["蔣委員萬安：部長，這個聯動有沒有可能都同步做一些適度的調整？"],["陳部長時中：有可能。"],["蔣委員萬安：什麼時候？你們有沒有訂出一個期程或目標？因為現在看起來，指揮中心也講還沒有到達高峰，那什麼時候會朝這個方向去做？因為我們現在最迫切的，是不希望我們的醫療量能崩壞，但是基層的醫護人員已經反映他們撐不下去了。"],["陳部長時中：所以到達高峰的時候，所謂確診者的人身自由限制一定會降到最低，只要這個降到最低，前端的診斷就可以放鬆。我想委員很瞭解法律的……"],["蔣委員萬安：所以部長預估大概什麼時候？"],["陳部長時中：到達高峰往下走的時候。"],["蔣委員萬安：那這段期間……"],["陳部長時中：這段期間我們先做所謂的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因為他的風險相對高，所以只要他快篩陽，經過醫師診斷就不再做PCR，我們就會認定是陽性，這2天我們就會公布。"],["蔣委員萬安：這2天會先從高風險的居檢或居隔者開始，用快篩取代PCR？"],["陳部長時中：對，在法律上可以解釋得過的，我們有找法律的專家……"],["蔣委員萬安：什麼時候可以讓一般民眾也適用？"],["陳部長時中：那就要等到高峰往下降，要限制他人身自由減到最低的時候就會用了。"],["蔣委員萬安：指揮中心預估大概什麼時候？幾月份？"],["陳部長時中：我們在看這個月底會不會到高峰，我們現在備戰是抓5月20日。"],["蔣委員萬安：好，從現在到這個月底，如果剛剛提出的幾個方法，還是沒有緩解，比如現在第一線醫護人員人力吃緊的問題，還有包括急診的資源可能緊繃，甚至即將崩壞，到時候還能提出什麼方法？因為現在非常危急，雖然改成快篩陽才去做PCR，但是並沒有解決啊？"],["陳部長時中：到了最後的時候，基本上就是變成以感冒看待。"],["蔣委員萬安：那是長期，終究是這種走向，但過渡期間還是要確保我們的醫療量能。"],["陳部長時中：過渡期完就這樣走了，像韓國等國家都是這樣子走。其實禮拜六我有跟醫學中心的院長開過會，特別再跟大家討論。首先是這次跟以往的COVID-19情況不一樣，以往是我們降載一般的醫療量能，來滿足COVID-19的醫療需要。我們現在是要維護既有的醫療讓量能，來醫治中重症以上的COVID-19患者，因為Omicron的輕症化已經很清楚，跟以前不一樣，以前是要犧牲一般的醫療量能來滿足，我們現在不這樣做了。"],["蔣委員萬安：好，我們希望能夠減緩現在急診爆量的狀況，能夠分流，讓醫院降載，甚至下轉到診所或其他的醫療體系。我剛剛提到，如果我們能夠確保醫療量能，能不能針對兒童，5歲以下的孩子，有一個兒童急診的快速通道，或是兒童就醫的快速門診？因為相較於青年或成人有施打2劑甚至3劑，他們是屬於高風險。如果他們有症狀，一旦延誤，錯失治療的黃金期間，很容易而且很快轉為重症，也有這樣的實際案例。我們有沒有可能把量能留給這些高風險族群？可不可以來規劃？"],["陳部長時中：有，其實在2個禮拜前我們就規劃了兒童就醫指引，3個月以下有發燒情況，就可以住院和診察，12個月以下是連續發燒一段時間，39度以上就可以住院，我們有定……"],["蔣委員萬安：因為現在5歲以下沒有辦法打疫苗。"],["陳部長時中：對，沒有錯。"],["蔣委員萬安：如果可以，我希望指揮中心去評估可行性，朝這個方向做一個更細緻的規劃，因為我們不希望再看到任何幼童甚至嬰兒，發生不幸的憾事，可不可以？"],["陳部長時中：當然，我們大家都是非常關心的。"],["蔣委員萬安：部長，民眾現在有另外一個心態是，他們不太敢篩，或不願意篩。因為現在很多是輕症，如果一篩陽性或是做PCR確診，自己就要被隔離10天，還影響週遭的家人、朋友、同事，也要做3+4的隔離。再加上現實狀況很多，有些人有症狀，卻買不到快篩試劑，無法快篩也就無法去做PCR。這些不願意篩、無法篩的所謂黑數，你們是有預見這樣的狀況，有沒有要解決？"],["陳部長時中：其實快篩試劑不會這麼久才買到吧？有54天，我們1天發出200萬劑，這樣就有1億劑了。"],["蔣委員萬安：對，新北市的侯市長昨天有講，大概要20幾天，這個只是其他朋友的估算，但我想講的是……"],["陳部長時中：應該除以5，除以3是最公平的，因為我們是1包，1包是5支，不能說每個人都要買到5支，我們做不到。"],["蔣委員萬安：部長，所以針對這樣的黑數，指揮中心有沒有要解決？就是可能買不到快篩試劑、沒辦法篩，所以沒辦法去做PCR確診。還有就是很多民眾擔心被隔離，影響到週遭的同事或親友，所以不願意去篩檢，指揮中心有什麼解決的辦法？"],["陳部長時中：針對不願意篩檢的我們就要宣導，如果他不願意就少出來，因為我們沒有辦法抓出那些不願意的。若是願意篩檢但買不到試劑，如果他有符合公費的條件，我們就儘量讓他可以用公費來領，所以我們有設一些熱區、熱點的快篩站。另外，有症狀的時候也可以到幾個特殊的診所，當然可能要再查一下地圖，這些地點也有免費的快篩。最後，當然是有機會的話，還是把實名制的快篩買起來，我認為大概再10天，實名制快篩應該就可以滿足一般民眾的需要。"],["蔣委員萬安：我是希望儘快讓快篩試劑充足，我知道政府好像也有採購1億劑。"],["陳部長時中：超過了。"],["蔣委員萬安：好，這個數量什麼時候可以到貨？"],["陳部長時中：現在都陸陸續續到貨，我們現在的實名制快篩試劑就是用我們現在採買的。"],["蔣委員萬安：我們希望至少能像當時的口罩實名制，可以網路先登記。現在沒辦法做，我相信可能是因為供應量不夠，導致沒有辦法做網路實名登記，否則民眾也不需要每天到藥局前面大排長龍。"],["陳部長時中：委員是在說以前可以在前一週先登記，再到7-ELEVEN……"],["蔣委員萬安：對，先預約就不會讓民眾大排長龍，造成群聚的風險，希望部長能朝這個方向來規劃，儘快讓快篩試劑充足，我想這才是國人期待的，謝謝部長。"],["陳部長時中：好的，謝謝委員指教。"],["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黃委員秀芳發言。"],["段落：質詢：黃委員秀芳：11:33"],["黃委員秀芳：（11時33分）次長好，我先請教次長，最近確診的案例越來越多，民眾也在跟我反應，有關自主回報疫調系統，可能會有很多資訊落差。因為民眾不太會使用這個系統，或是長輩也不太會使用，所以我也看到這1、2天的新聞說回報率不到三成。類似這樣的狀況，你們要怎麼去填補這個漏洞？"],["主席：請衛福部石次長說明。"],["石次長崇良：委員早，關於確診者的自主回報，就是他自己做的簡易疫調。現在因為量太大的關係，確診者每天2萬、3萬人，以後還會更多，為了加快作業速度，所以我們將其分流，有一部分可以用電子通報的方式，就是剛剛委員講的這個方式，但原來的還是會維持。我們是採分流的方式來加快作業，透過電子作業居隔單也會發得比較快，如果家裡有長者比較不熟悉操作，其實他的同住家人也可以幫忙。"],["黃委員秀芳：所以你們是兩個系統同時進行？"],["石次長崇良：對，同時進行，本來的疫調系統還是沒有廢除，不過隨著個案數越來越多，剛剛部長也提到了，慢慢的會隨政策做調整。所以會被匡列的人會越來越限縮，可能到最後會限縮到以同住家人為主，其實這個作業方式就簡單多了，因為就可以自己管理自己。"],["黃委員秀芳：因為隨著確診人數越來越多，其實我們也接到很多民眾反映，他說自己快篩陽性，又要到醫院去做PCR。但醫院的PCR，尤其是臺北市、新北市這邊的醫院，幾乎都塞車，所以造成民眾很恐慌啦！我們也期待，因為很多人都是只有輕症，或者是無症狀，未來在一些程序上是不是能夠再做簡化？一方面能夠讓民眾可以不要那麼恐慌，要不然隨著確診人數越來越多，其實大家都還是滿擔心的。"],["石次長崇良：對，跟委員說明一下，因為Omicron在家戶內的傳染力很強，所以這是主要的大宗。剛剛部長也特別提到，這兩天我們大概就會宣布，如果是同住家人裡面的區隔者，也就是密切接觸者，快篩陽性的部分之後就不用再驗PCR，就可以把它認定為確診。可是這裡面還有一些相關程序的配套要做好，包括誰來認可他快篩的陽性，然後還要通報、開立診斷書，因為有的還會涉及到後面有保險的問題嘛！所以診斷書也要給他，來保障他的權益。等到這些配套建置好了以後，我們就會儘快上路來紓解掉PCR的人潮，當然沒事的人，真的不要去醫院啦！沒有症狀的人，千萬不要想說乾脆來驗一下，不需要這樣做。"],["黃委員秀芳：好，謝謝次長。","接下來，我想問一下我們今天要討論的菸害防制法，其實我想請教的是，在菸害防制法的修正中，我們現在打算禁止細菸跟加味菸，我是在擔心，因為我們看到歐盟在2020年的時候已經宣布禁止添加香料，也就是我們講的加味菸品，結果在同年，走私的菸品就比以往都還要多，成長了三倍，所以我希望菸害防制法未來如果通過之後，要去思考怎麼樣去防止私菸，或者是劣菸走私的狀況。其實之前每一包菸的價格調到100多元的時候，走私菸就滿多了，未來如果再加上細菸及加味菸也禁止之後，怎麼樣去防止私煙或者是劣質菸的走私？"],["石次長崇良：跟委員說明，確實就像委員所提到的，我們每次在菸害防制的政策上，不論是在菸捐，或者是修正菸防法的時候，都會有短期的效應，私菸確實是會增加。但是查緝之後，長期來講，它還是會回來，數量不會一直那麼多啦！所以我們在做政策改變的時候，一定會配合相關的主管機關更強力的去查緝私菸，但是修法之後，對長期國人的健康影響還是正面的。"],["黃委員秀芳：次長，我在3月份的時候有問過部長有關沾菸粉的問題，現在我們規定加味菸不行，但現在市面上、甚至超市都可以買得到沾菸粉，這個到底可不可以？在3月份的時候我問部長，當時部長說要回去討論一下，討論至今一個多月了，現在我們在修菸害防治法，沾菸粉到底可不可以用？"],["石次長崇良：跟委員報告，從產品的屬性來講，因為這些東西本身不含尼古丁，所以它本身並不是菸品，因此我們要直接去限制這種東西不能販售，的確有困難，但是我們會透過這一次的修法，把它列為是會促進人家吸菸或者是替菸、使用菸來做廣告的行為來把它禁止，使用的條文是它在廣告銷售上的宣稱去禁止它，我們會用這種方式來處理。"],["黃委員秀芳：所以你們現在都有在處理有關沾菸粉的問題？"],["石次長崇良：是，有構想了。"],["黃委員秀芳：好。接下來，我再請教次長，我們有一個戒菸專線，關於這個戒菸專線，其實我有看到它每一年服務的人次，所以我想問一下，去年每個月到底有多少個未成年吸菸人次直接轉到戒菸專線的部分？"],["石次長崇良：關於未成年吸菸者的戒菸服務，我請署長跟委員報告。"],["主席：請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昭軍：我跟委員報告一下，一個月大概是40位左右。"],["黃委員秀芳：40位？怎麼會這麼少？"],["吳署長昭軍：一個月。"],["黃委員秀芳：一個月？"],["吳署長昭軍：對，未成年的部分。"],["黃委員秀芳：我覺得這個數字非常少耶！真的是非常少，其實我們在馬路上隨時都可以看到學生在吸菸。"],["吳署長昭軍：我們會加強宣導。"],["黃委員秀芳：次長，你們要透過什麼樣的方式，可能從學校端或是用什麼樣的方式，讓學生知道抽菸不好，或者是用獎勵的方式，讓原本有抽菸的學生而他也想要戒菸，這部分要怎麼去做宣導？"],["石次長崇良：確實就像委員所提到的，現在國中生的吸菸率，根據我們的調查，大概還有3%，所以40位好像真的很少。不過因為這部分是有多重管道的，關於學生的部分，還有教育部在學校的輔導可以並行，所以不見得是一定會用我們的戒菸專線，但我們會跟教育部合作，大家一起努力啦！因為在校園裡面，青少年的部分，他們仍在就學階段，透過學校的輔導機制跟戒菸的教育，其實是雙軌的。"],["黃委員秀芳：次長，你們這個戒菸專線在今年6月份就要正式關閉了，當它關閉之後，未來要透過什麼樣的管道？"],["吳署長昭軍：我們這個戒煙專線不會關閉啦！是裡面有一個網站會關閉，這個網站關了以後，就轉到我們健康九九的網站裡面去，是把它合併。"],["黃委員秀芳：所以這個戒菸專線是沒有關閉的？"],["吳署長昭軍：沒有、沒有，專線還是存在，而是網站會合併到菸害健康九九的官網裡面去。"],["石次長崇良：變成單一入口啦！"],["黃委員秀芳：次長，我再讓你看一個數字，我發現國中、高中的吸菸人口其實是逐年在上升、逐年在增加喔！你看高中的部分，男生在107年是4.7%，到108年變成8.6%，女生是1.8%，到108年變成2.2%，所以是逐年在上升耶！"],["石次長崇良：在高中生的部分……"],["黃委員秀芳：你們一直在推廣戒制，為什麼高中端會呈現這種數據？你們一直在推動菸害防制，成效的部分，看起來在校園內是不好的喔！"],["石次長崇良：確實像委員提供的這個數字，因為我們每年都有做，前幾年都有下降，紙菸的部分都是下降的……"],["黃委員秀芳：前幾年哪有下降？"],["石次長崇良：有，我們在前面幾年的部分是有下降的，從6.6%、6.4%降到4.7%，但是108年確實是有高一些，至於109年的部分，委員說的確實是事實，這部分我們必須要努力啦！"],["黃委員秀芳：國、高中生對於電子煙可能也充滿了好奇，電子煙的部分，未來我們如果禁了之後，它會不會轉為地下型？可能就會透過黑市或是走私的方式，那他們就會去黑市購買，我覺得這方面可能也是未來我們要再去努力的地方。"],["石次長崇良：對。"],["黃委員秀芳：國、高中生抽電子煙的比例很高，其實抽紙菸的比例也滿高的啦！你們除了透過廣告、宣傳外，也有提供獎勵，這些該做的都做了，好像成效也不好，你覺得還有沒有什麼樣的方式可以讓國、高中生使用菸品的比例能夠再下降？"],["石次長崇良：當然有很多作法啦！不過電子煙確實是現在的重點，電子煙部分在我們修法通過之後就會有法源依據，之後我們再來強力地執行、執法，這是第一個。第二個，當然所有菸品的廣告，還有販賣必須要有更嚴格的限制，讓這些青少年能夠減少接觸到菸品，我們大概會朝這幾個方向來努力。"],["黃委員秀芳：好，謝謝。"],["石次長崇良：謝謝委員。"],["主席：請邱委員泰源發言。"],["段落：質詢：邱委員泰源：11:45"],["邱委員泰源：（11時45分）謝謝主席，因為我的問題都是跟今天的主題有關，麻煩請最專業的吳署長上臺備詢。署長好、大家好。我想今天是討論及審查菸害防制法的修正，大概有七個重點，第一個當然是對於類菸品的定義。第二個是健康風險評估的審查機制。第三個是菸品容器警示圖文面積，由35%大幅增加到85%。第四個，禁止菸品使用花香、果香、巧克力等等的添加物。第五個，也算是討論比較多的，禁止吸菸的年齡，由未滿十八歲提升到未滿二十歲，這部分我們都很關心青少年方面抽菸的狀況，當然還有擴大禁菸室內外公共場所，這也是大家的一些建議，希望加重罰則。","本席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署長，我們先談一下素面包裝，2016年WHO的Get Ready for Plain Packaging，主軸是說菸品的容器、素面包裝要做好準備，這一次的確在我們的修正條文裡面是沒有特別談到這個部分，當然我們在正面、反面都要標示相關的文字，且標準是不能低於85%面積。我們都知道，素面包裝基於WHO的論述，認為這樣做能夠降低菸品的吸引力，消除菸品廣告及促銷行為，也防止誤導性的包裝。請問一下，我們經過這麼長的討論，包括專家會議、工作小組，我們的召委也很用心，舉辦相關的公聽會等等的，大家有很多的意見，署長，你覺得素面包裝的可行性，在臺灣怎麼樣？"],["主席：請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昭軍：委員剛才提到FCTC的論述，我們都正面看待這件事情，素面包裝的確有它的說法，目前全世界大概有二十幾個國家採行這樣的方式。這一次修法的時候，我們是把警示圖文的面積大幅拉高到85%。另外，針對廣告促銷的部分，在第十二條裡面，特別針對菸品的廣告促銷，強化它不可以做這些菸品的促銷行為。所以在它的設計上來講，如果有涉及廣告促銷的部分，其實是可以依照第十二條來做處理，因此是不是要考量全素面，這個必須考量到現在臺灣的狀況，你說要買一包菸，這部分應該還要再考慮一下啦！"],["邱委員泰源：我相信政府跟相關的專家一定是很用心，站在整個國家的發展上很實際去做決定，因為政策總是在做利弊得失的評斷，關於這個部分，我相信也希望政府能夠有一個說帖，告訴我們為什麼這個階段要這樣做。當然也不是說做了修法以後，就永遠永遠一定是這樣子，應該要滾動式的修正，創造人民最大的權益跟國家最大的優勢發展，我想這個部分大家可以很平心靜氣來研究、來改善。","下一個問題，我還是要關心一下青少年菸品使用的狀況，看起來紙菸的吸菸率在青少年方面是有增加的，到110年的資料是還沒有出來啦！但可能也是增加的。至於電子煙的使用率也是增加的，所以我們大概可以看得出來，在18歲到20歲之間，吸菸率是5%左右，這個部分我們應該要把它做一點控制。我相信大家如果願意這樣來支持的話，當然是非常好的事情，站在青少年健康的角度，而且站在醫事人員的角度，我們很重視任何影響健康的事情。現在有一個問題，美國跟新加坡已經分別在2019年及2017年提高禁止吸菸年齡到21歲，所以你覺得臺灣訂定20歲的法規足夠保護青少年嗎？因為有時候是依照他成長的年齡，認為切在哪個年齡是最適當的，這個是要有專業的評估，並不是我們想要切在哪裡就切在哪裡，必須要有科學的根據。我剛剛講了，在各種利弊得失之下，建立一個最好的標準，署長，是不是可以請你說明一下你的看法？"],["吳署長昭軍：我想各國的研究大概都很清楚，越早接觸菸品，未來成癮的機會就會越大，特別是國際上的實證研究指出，20歲以前如果接觸菸品的話。這一次的修正其實也有考量各位專家的建議，包括美國、新加坡、日本、泰國、韓國等，大概已經將年齡提升到20歲，有的甚至是到21歲，所以當時在討論的時候，就是以剛剛所提的實證研究，認為20歲以前不宜接觸菸品，基於這樣的考量，所以我們才會把現行規定從18歲提高到20歲。以上跟委員做報告。"],["邱委員泰源：我想這個也是一個重要的創舉啦！如果是經過專家各種討論後，覺得這樣做在這個階段是最適當的，當然我們應該要給予尊重，但是其他專家的聲音，我們也要隨時觀察。我剛剛已經講了，對人民健康照顧的策略，我們都一直要滾動式的檢討，依照當時的情況去做最好的討論跟修改，要靈活一點啦！這個部分謝謝署長專業的回答。","下一個問題，我要談一下戒菸門診的成效，其實在前二十年戒菸門診剛開始的時候，我算是很投入的人，一直在幫忙，我也當過家庭醫學會的理事長，接這個戒菸門診的工作計畫可說是非常的用心。也跟不管是衛生署、衛福部以及國健署，可以說是一直做非常、非常多的互動，努力在推展臺灣的戒菸。戒菸門診實施到現在，我從醫療的角度看起來，感覺它似乎是有氣無力，因為一個計畫如果是好的，也要在每一個階段去推展，我們好不容易把它推出給更多的專科醫師，醫院、基層都努力在做、全面在做，但是不是還有很多問題？我上次也有提過，比如說戒菸專家諮詢會議裡面有幾個建議，戒菸的服務看診時間必須要衛教時間比較長，為什麼？因為你要提升民眾戒菸的自主意識，而不是像高血壓疾病只要開藥即可，其實所有慢性病也都是需要衛教啦！臺灣一天有至少有一百萬人次的醫病互動，每一個醫病互動都是醫師跟病人生命的交接，專業、生死的交接，所以醫病關係好，專業的互動照顧好，其實真的是穩定臺灣人民健康、社會安定很大的力量，所以每一次的互動，其實都應該要珍惜來改善人民的健康。","戒菸也是一樣，尤其戒菸這個部分，每一次的互動好不容易人來了，我們就要花很多時間，像我在臺大看門診，隔壁就是戒菸門診，我的兄弟郭斐然醫生每一個case就要看老半天，還要加上對學生的教學，但是補助的費用讓人覺得這個門診一定是賠錢的，這部分是不是應該要調整一下？第二，現在已經要針對電子煙、加熱菸做規範了，關於戒治的給付，國民健康署有沒有來處理、來瞭解？第三，吸菸還是會復發的，但復發以後的規定又特別多，必須要抽兩支以上，我不曉得啦！因為我沒有抽過菸，我不曉得復發的人能夠只有抽一支菸、兩支菸嗎？還是一復發就趕快很爽的多抽一點？我是不知道啦！但是他們覺得現在好像規定一大堆，我接觸過的戒菸醫療團隊們都很乖啦！否則他們直接寫3支就好了啊！但有時候對抽菸的人來講，我相信他也忘記他今天抽幾支了，除非量是一定的。因此，簡化申報程序永遠都是很需要的，尤其是申復的機制，關於這幾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署長去研究一下？"],["吳署長昭軍：非常謝謝委員的建議，其實我這兩年針對這個部分也做了一些探討跟研議，目前從戒菸資格取得的簡化跟優化，再加上戒菸服務的流程，包括申報、給付的內容和方式，都有在做檢討跟討論，跟委員報告，我們大概會在6月以前完成給付空間調整。"],["邱委員泰源：可不可以把相關的進度給我？"],["吳署長昭軍：好，再把相關的資料給委員。"],["邱委員泰源：我們負責計畫的主辦單位也都很認真，像家庭醫學，如果醫生做得不好的話，都被叫去喝咖啡耶！跟他勸導一下，看要怎麼做耶！如果是優秀的醫生，也要給他表揚，像我們廖國棟醫師就很優秀，每年都被表揚，他真的很用心，做得很好。","這部分也牽涉到今天我們要把第二十四條改成「得指定醫事機構」，這實在應該要用鼓勵的方式，不要太保守，指定是什麼意思？是不是要全面鼓勵，然後給予補助？這個部分的論點是怎麼樣？"],["吳署長昭軍：我想相關的機構如果有提供戒菸服務，當然就可以，大家可以討論，所以為什麼叫「得指定」……"],["邱委員泰源：這是主動性還是指定的？還是多元性地啟發社會自己的力量？"],["吳署長昭軍：只要符合相關的條件都可以。"],["邱委員泰源：反正條文是一回事，要多鼓勵啦！"],["吳署長昭軍：是。"],["邱委員泰源：願意做的就儘量做嘛！我們一起來努力，希望在修法的過程當中，我們創造臺灣更好的無菸環境，也能夠讓大家戒菸更順利、人民更健康，能夠保護好青少年。謝謝。"],["吳署長昭軍：謝謝。"],["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段落：質詢：廖委員國棟：11:58"],["廖委員國棟：（11時58分）今天部長有事嗎？"],["主席：請衛福部石次長說明。"],["石次長崇良：廖委員早。對，因為他要處理疫情的事情……"],["廖委員國棟：還是疫情？"],["石次長崇良：是。"],["廖委員國棟：那我們就談疫情好了。"],["石次長崇良：好。"],["廖委員國棟：我看了相關的數據，今天是4日嘛！依昨天的數據，全國總共有2萬3,102人確診、5個人死亡，這是你們昨天自己公告的喔！就是前前後後從開始到現在，全臺有15萬人確診、871人死亡，這些死亡是不是都是因為COVID-19還不一定呢！"],["石次長崇良：因為有相關……"],["廖委員國棟：對，剛好就被匡列為……"],["石次長崇良：是。"],["廖委員國棟：看起來是很慘烈，對於整個醫療體系，報紙一直沿用的寫法，其實不是很慘烈，而是已經沒辦法再撐下去，要崩盤了，這個看起來是蠻嚇人的，但實際上不曉得怎麼樣，次長的瞭解為何？"],["石次長崇良：跟委員報告，每日的記者會，我們都會宣布中重度病患的人數，就是出現肺炎以上、需要用氧氣的中重度病人的人數，那個比例上其實現在都維持在0.3%，當然因為病人量大的關係，輕症及無症狀者很多，這些都要擠到醫院去做PCR確診等等，這會造成醫療上非常大的負擔，主要是在這一塊。"],["廖委員國棟：現在就是因為一定要做PCR來做最終的確診，你們有一些相關的政策，我們一個、一個來問一下，所謂的輕症，我就是一個最佳的例子，我被這個東西折騰了一個月，沒有任何症狀，但是我還是配合醫療整個程序，該住院就住院，該做什麼就統統都做了，到現在也沒有任何症狀，所以到底有多少個輕症根本就不必要經過這個程序的，我不曉得你們有沒有做過調查，現在至少在政策上，我們看到臺大公衛也發出資訊，Omicron以後可能多數就像感冒一樣，就很像感冒，那麼簡簡單單的過了，但是做PCR又是確診，所以你們現在突然要由「10+7」變成「3+4」的時候，我就有點有點猶豫，因為我被確診時，剛好人在臺東，我剛剛到臺東，辦公室就傳來訊息告知我們辦公室有人確診，我變成居隔，我直接自行居隔，本來要回來臺北，變成自行居隔，居隔到最後一天。本來隔天就要回來了，那天再做居然確診，所以我又直接跑到臺大醫院住院，住了10天也沒有任何症狀，我回家又居隔一個禮拜，真的是折騰了一個月。所以現在你們有所謂的快篩陽性以後就不用再做PCR這樣的一個政策嗎？"],["石次長崇良：就是我們隨著確診病人越來越多，他的家戶內傳染的密切接觸者染疫的比例很高，就像委員這樣的情形，所以我們現在已經在討論中，可能近日就會公布，對於家中有確診者的密切接觸者，快篩如果陽性之後就不用再做PCR，那麼一方面檢調不用再到醫療院所，造成醫院的負擔，一方面也不用出來，因為還是會有外出到醫院中間接觸的風險嘛！所以會來調整這個部分，不過因為這還涉及到程序的問題，誰來幫忙確認？因為這是自己做的快篩，誰來幫忙做確認？還有有些人需要有診斷書，你要開給他診斷書，因為他還有保險的問題還是什麼，針對這些程序，我們現在正在確定細節，確定之後就會對外公布。"],["廖委員國棟：什麼時候會正式公布？"],["石次長崇良：應該就在這個禮拜。"],["廖委員國棟：這個禮拜？"],["石次長崇良：對。"],["廖委員國棟：如果是這樣，醫療機構的壓力大概就不會那麼大了。"],["石次長崇良：對，我們就會分流掉一些，輕症就不用來了。"],["廖委員國棟：現在講到快篩，因為他要自己快篩，做得準不準，這也是一個要考慮的問題，自行快篩，如果快篩確診，要再到醫院再做一次PCR？"],["石次長崇良：我們傾向是如果自行做的快篩，就可以透過醫師用視訊的方式幫你做確認，因為快篩試劑上有兩條線，委員一定很熟了啦！它有兩條線，有一個C的控制線，那一定要出現，才是一個正確的採檢。一方面我們有影片，大家要去學習怎麼做，其實做起來還不會太困難，第一次比較怕，但是你那個點知道之後，以後做大概就熟悉了，其實不會太難。"],["廖委員國棟：你們對外的宣導跟教育變得非常的重要。"],["石次長崇良：是。"],["廖委員國棟：第二個問題是現在買不到快篩劑，這要怎麼辦？好多地方都說買不到快篩。"],["石次長崇良：不會啦！我們現在一天都是持續供應200萬劑，因為是全國普遍供應，有一些熱區，民眾要購買的意願比較高，中南部其實有的藥局也都有存貨，因為有些是熱區，我們會加速調配這些熱區的需求。"],["廖委員國棟：如果每天供應有200萬劑，按照剛剛我講的那個數據，目前國內檢驗的件數有1,500萬，這是到昨天的數據，今天還不算，已經有1,500萬件。"],["石次長崇良：委員說的是PCR嗎？"],["廖委員國棟：不是，是說快篩。"],["石次長崇良：我們對快篩比較沒有完全掌握，因為有時候是自己做的，但是現在PCR大概一天做到九萬多、10萬。"],["廖委員國棟：一天？"],["石次長崇良：對，一天。"],["廖委員國棟：所以一個禮拜下來就是六百萬、七百萬？"],["石次長崇良：量很大。"],["廖委員國棟：現在另外的問題就來了，我看到東部的比例還是偏低，我覺得這個數據跟實務可能有誤，因為你們現在說要打滿第三劑加快篩就可以取代居家隔離，這是一個政策，是不是有這樣的政策？"],["石次長崇良：還沒有宣布。"],["廖委員國棟：打滿第三劑加快篩就直接取代現行居家隔離？"],["石次長崇良：這個政策還沒有宣布。"],["廖委員國棟：你們的規劃是這樣嘛！"],["石次長崇良：還在研究中。"],["廖委員國棟：我現在要講是現在連臺東都大排長龍，買不到快篩劑該怎麼辦？"],["石次長崇良：我們是按照每個藥局的分布，只要有藥局的地方，我們都會配送，配送都是平衡的，都是一樣的量。"],["廖委員國棟：你要看他們的人口數啊！"],["石次長崇良：對，所以相對來講，臺東的相對人口數比較少，應該不會有買不到的情況才對。"],["廖委員國棟：我不知道，但是消息就是這麼說，而且現在花東地區75歲以上的接種率非常低。"],["石次長崇良：確實是。"],["廖委員國棟：差不多兩個禮拜以前就已經有這樣一個訊息出來，我不曉得到現在是不是還是這樣？"],["石次長崇良：確實花東的長者……"],["廖委員國棟：所以這應該怎麼辦？花東地區有很多是偏鄉，本來就住很遠，而且又是原住民居多，那邊的訊息可能沒有辦法傳達到每一個人的耳朵裡面，這該怎麼辦？你們有沒有跟原民會在討論？"],["石次長崇良：有，我們在跟醫師公會全聯會討論，要透過那個家醫群去看看能不能催打，或者是到宅幫他打。"],["廖委員國棟：直接到他家裡嗎？"],["石次長崇良：對，就是用家醫群，我們有推動家庭醫師群……"],["廖委員國棟：我們人沒有那麼多，你說家醫的人力也沒那麼多。"],["石次長崇良：譬如他是固定就醫的家醫，所以可以聯絡他來診所打，真的不方便出門，再去幫他打，我們最近在跟……"],["廖委員國棟：你們有沒有跟原民會來討論原住民地區的狀況？"],["石次長崇良：好，我們再找原民會一起合作。"],["廖委員國棟：你們要跟他們一起合作來面對這件事，好不好？"],["石次長崇良：好。"],["廖委員國棟：昨天花蓮274名的個案當中，只有17個人回報，現在有一個叫做自主回報，自主回報的準確性，我覺得很可疑，我們不曉得你們在實際操作的時候，地方的回報會是怎麼樣？"],["石次長崇良：就是自主疫調，自主疫調包含兩塊，一個是你的同住家人，另外一個是要通報防疫長，如果是公司行號或是學校就是防疫長，由防疫長他們去匡，自主家人這一塊應該比較沒有問題，跟誰住在一起、足跡是什麼，這比較OK。學校跟公司的同事這邊確實會有記憶的問題或什麼……"],["廖委員國棟：我比較擔心的是做假疫調的結果，明明有卻可能說沒有，明明沒有卻跟你說有，像這樣一個數據出來的時候，你如何去判斷？因為這會跟你的管理有關係，所以所謂自主疫調的準確性，我覺得應該檢討。"],["石次長崇良：好，我們會去注意，因為所謂居隔的匡列現在也在檢討中，所以未來的對象也許會朝向以居家同住家人為主這種匡列方式，因為同住家人這一群是傳染風險最高的。"],["廖委員國棟：你看我舉的這幾個例子都是比較偏鄉，比較容易發生的，你們要多注意一下好不好？"],["石次長崇良：好，謝謝委員。"],["主席：請林委員昶佐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昶佐：12:9"],["林委員昶佐：（12時9分）次長你好。我們提家暴法修法的過程中，有看一些跟家暴法相關的資料，發現一些問題想跟次長討論，我想次長一定也知道家暴的黑數很多，有很多受害人往往隱忍多年，我們看一些資料顯示，可能都隱忍了7年到10年，所以次長覺得通常會隱忍這麼久，受害人大概是什麼原因？"],["主席：請衛福部石次長說明。"],["石次長崇良：林委員早。我們過去有做過一些調查，大概還是以生活或者是經濟的因素影響最多，受害人沒有辦法離開家暴家人，可能因為他是最主要的經濟來源。"],["林委員昶佐：就像次長講的，我們發現主要就是他擔心脫離既有熟悉的生活，不論是就業、住宅或子女的照顧等等，有沒有勇氣脫離去走新的下一步？針對這樣的問題，政府其實有規劃短期、中期的一些庇護所等等，我看到相關的數據，發現這裡面可能有一些城鄉差距的問題，整體來講，全國各縣市大概有405床，裡面還有一些是分不同單位統計，這個再說。就短期來看，因為我想會需要的通常是以短期為主，他臨時受到家暴的時候，真的需要一個短期居住的地方，目前短期的大概是297個床位，六都大概有182個床位，占了約六成以上，其他縣市真的是滿少的，基隆大概10個、苗栗4個、嘉義2床、連江縣1床，澎湖沒有。所以一方面我們看到這六都跟其他縣市的比例的差距，另外一方面我們來看實際的案件量，以今年1月到3月來看，有核發禁止家庭暴力保護令的，基隆有95例、苗栗有99例、嘉義158例、連江1例、澎湖4例，當然個案並不是有通報就一定有庇護的需求，所以直接看這個數字不一定準確，而且有時候庇護的時間也不太一樣，只是這個差距真的還滿多、滿大的。次長，就你們所瞭解，這可能是什麼樣的原因？"],["石次長崇良：委員講得很精確，確實有一些城鄉的落差存在，所以一方面我們努力讓城鄉的差距能夠拉近，另外也有其他多元的方式，包含租金補貼等等，我們用多元方式來努力，但是確實最終還是要有一個政府提供的臨時庇護所，做為他最後的臨時住所，如果真的都找不到房子或者是有親友可以暫時收容他，可能我們還是要做這個準備，我們再來努力。"],["林委員昶佐：關於親友這個部分，其實他也會進入另外一個困難，如果各位有去瞭解一些個案，就會發現去親友家可能會再造成另外一個家庭精神上的壓力，又有另外一個難度。不過，還有另外一個統計的數字，我看到在六都的受害者都停留比較久，例如在桃園98天，臺北跟新北收容到七十多天，非六都的很多是個位數，譬如兩天他就離開了、八天就離開了。我想應該不是因為六都的家暴比較嚴重，其他的家暴比較沒那麼嚴重，我覺得這裡面應該有滿多收容所可能有設備上的問題，可能不足或是可能在交通非常不便的地方，受暴者去那邊完全沒有辦法客觀滿足他需求的可能性。所以我看到這些數字的時候，其實是覺得這個黑數的發生有各個層面，不是只有庇護所，我想會有城鄉差距應該是有很多資源的投入不夠平均，所以我希望衛福部能夠稍微盤點一下，去做一個計畫，針對庇護所的經營狀況、相關設施設備、人力狀況，以及這些受庇護受害人的具體需求、離開的原因進行追蹤調查，我希望我們可以進一步看到這樣的一個資料，我想也不可能太快調查出來，大概半年左右來做這樣的調查，不知道可不可以？"],["石次長崇良：剛剛委員提到庇護房比較少的，或者是停留天數比較短的這些比較特殊的情形，我們先就這幾個縣市進行瞭解，再來看看有什麼對策可以來改善。"],["林委員昶佐：半年左右做一個整體調查計畫。"],["石次長崇良：好，沒問題。"],["林委員昶佐：我最後講一下，因為可以去庇護所，他才有辦法把整個身心從本來的受暴空間抽離，只去兩天，基本上是沒辦法思考他的人生要不要做一個改變，或是要怎麼去面對這個困難跟暴力狀況進行修補，所以我覺得真的需要足夠的時間讓受害人整理身心，這部分再麻煩衛福部。"],["石次長崇良：好，沒有問題。謝謝委員指教。"],["主席：謝謝林昶佐委員。","跟大家宣告，洪委員孟楷發言完以後，我們休息半個小時用餐，之後再繼續開會。","請高委員虹安發言。"],["段落：質詢：高委員虹安：12:16"],["高委員虹安：（12時16分）石次長好。我想首先請教石次長一個問題，現在每天下午兩點陳時中指揮官都會召開記者會，但是記者會的圖卡引發了網路上滿多網友們的熱議，你看這個圖卡，左上角部分是我們本土病例，一開始是從0一路攀升到兩位數、三位數，到現在已經到了1萬7,000、2萬3,000，我們看到右邊境外移入的數字還是很少的數字，但是卻占了這麼大的篇幅，我要跟石次長陳情，網友們都覺得為什麼我們國家在資料視覺化這件事情上面做得這麼特別，是不是有可能可以趕快改版這個資料視覺化的圖卡呢？有忙到連圖卡都沒事時間來做改正嗎？"],["主席：請衛福部石次長說明。"],["石次長崇良：高委員好。謝謝委員特別的指教，確實！因為長期都是用這樣的格式，想說大家這樣看比較習慣……"],["高委員虹安：應該不太習慣，1萬7,000、2萬3,000太擠了！"],["石次長崇良：過去都是境外移入的比較多，確實現在本土的多，我們來調整一下版面。"],["高委員虹安：沒有，境外比較多已經有長達一個月的時間，其實我們的本土病例從一開始的100提升到1萬，這件事情其實已經一個月了，所以我不太清楚這個圖卡為什麼很堅持一定要用這樣的方式，這是不是可以請石次長承諾，儘快改善記者會用的圖卡，讓民眾可以快速看到他們應該要看到的資訊？"],["石次長崇良：好，我們來調整，讓大家比較好看。"],["高委員虹安：中重症和死亡的部分，其實在這個地方也只有死亡個案，中重症這部分也可以去做調整，境外移入的部分，說真的，現在民眾們最關注其實是本土案例，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請重新再設計好不好？"],["石次長崇良：好。"],["高委員虹安：謝謝。再來是我們今天要審查菸防法部分，其實我看到院版第十條條文，未來香菸跟加熱菸不會有任何風味添加物在裡面，但是我們看到另外一個很大的隱憂，我不知道次長知不知道網路商店上面有很多商家，甚至Amazon都有販賣一種叫做香菸擠壓球，這個香菸擠壓球操作很方便，只要把你買得香菸放進推珠夾，你就可以幫香菸添加不同的口味，像簡報右邊看到這樣在網路上購買的情況，其實價格算是非常便宜，可能也不需要申報，進口的價格不高，所以在查緝上面是有困難的。另外一種是所謂的濾嘴，這個濾嘴叫做爆珠濾嘴，它也是有晶球，在捲菸的時候捲進去就可以加味。所以今天我們審查菸害防治法第十條的部分，有提到禁止加味這件事情，可是菸品的零件，包括剛剛看到的這種濾嘴或者是擠壓球等等，還是可以用加工的方式來處理，這個部分的查緝又特別的困難，不知道次長在這個部分，未來要怎麼去做一個菸品零件上的管制跟查緝呢？"],["石次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大概有兩種作法，我們雙軌做，一種是剛剛提到加味的部分，我們還有一個「其他」，我們也知道加味的方式林林總總，可能我們在修法的時候，不見得就有的，可能未來會出現的，所以我們在最後第一項後面留下一個「其他」，可以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以這樣的方式解決。"],["高委員虹安：所以目前這是有辦法公告的嗎？"],["石次長崇良：對，我們再另外公告。"],["高委員虹安：已經有在裡面了嗎？"],["石次長崇良：就是在第一項條文的最後……"],["高委員虹安：我是說你現在公告的類型裡面已經有包含這些商品了？"],["石次長崇良：還沒有，我們未來會……"],["高委員虹安：目前還沒有？"],["石次長崇良：對。"],["高委員虹安：如果第十條通過，會一併把這個公告調整嗎？"],["石次長崇良：對，因為我們目前對加味菸是沒有管制的。"],["高委員虹安：如果第十條通過，之後針對加味菸的部分，你們會連帶去做改變？"],["石次長崇良：對。"],["高委員虹安：那這樣要如何查緝？因為關務署的稅號也沒有辦法分辨有加味或沒加味啊！"],["石次長崇良：這是第一個，這個先禁，禁了之後，第二個在廣告及銷售部分，就會有配套的另外條文，就是不能夠販售及廣告等等，因為製造時本身應該不是菸品，所以從製造端我們沒有辦法管理，但是……"],["高委員虹安：但進口進來或在銷售端時，你們會去處理？"],["石次長崇良：對，對，在使用端，用廣告銷售……"],["高委員虹安：這部分我想提醒衛福部，如果今天我們要修正這樣一個菸防法條文，可能連帶的一些政策配套也要處理，不然好像變成上位的母法是這樣的精神，但結果你的配套卻沒有做好。"],["石次長崇良：是。"],["高委員虹安：下一個問題是有關細支菸的部分，其實我們在92年已經簽訂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要求締約方要努力禁止分支菸的銷售，但今天院版第八條的規定是「以少於二十支或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來禁止細支菸的販售，修法說明中提到細支菸會吸引青少年吸食。請教次長，你們自己有沒有針對這個部分做研究？因為你們說銷售上會提高未成年的購買慾，這部分有任何的研究數據嗎？其實我看到有另外的機構統計，18歲到24歲年輕人使用細支菸者只占5%，所以我想請教次長，這部分你們是如何評估的，才會有這樣的修法說明？"],["石次長崇良：確實，這個就像委員實際上反映的，就是青少年使用細支菸部分，我們並沒有特別分類，我們只是針對青少年使用新興菸品，包括電子煙、加味菸等去調查……"],["高委員虹安：所以這個修法說明是……"],["石次長崇良：細支菸的部分並不是我們本土的調查，但現行菸害防制法裡就有這樣的規定，當初立法時，就考慮到這種小包裝的菸品，在經濟能力上，可能因為價格較低，反而更會吸引……"],["高委員虹安：次長，我主要要跟你講的是，希望修法的理由跟現實狀況是能夠相配合的，如果這樣一個修法理由其實並不是那麼的符合實際的話，我覺得衛福部食藥署可能要注意，我不確定是不是有辦法去做一個簡單的統計來佐證你們這樣的修法說明，畢竟修法說明已經寫了，我是覺得應該要讓自己的修法說明有所佐證，不能說在這邊寫上去了，但其實是跟實際狀況不符，這樣也不好，好不好？請次長針對以上幾點再幫我們追蹤一下，謝謝。"],["石次長崇良：好，謝謝委員。"],["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段落：質詢：洪委員孟楷：12:23"],["洪委員孟楷：（12時23分）次長好！延續剛剛高委員的質詢，其實本席在一個禮拜前就已經在個人粉絲專頁提到，當時一天只有4,000例確診，境外移入只有不到78例，當時我就提到你們的相關配置，思維是不是還停留在4個月前的防堵、防疫？因此在目前整個高峰期起來之後，你們沒有辦法跟上腳步？剛才次長也提到有關圖卡部分，你們會去調整，對不對？什麼時候能夠調整？"],["主席：請衛福部石次長說明。"],["石次長崇良：這兩天就會把它調整過來。"],["洪委員孟楷：好，謝謝，那就請次長這邊……"],["石次長崇良：下午來不及，因為……"],["洪委員孟楷：好，沒問題，今天來不及，我可以認同，但至少明天要做一個調整，讓國人真真正正可以看到他們想要看到的資訊以及關心的資訊。次長剛剛提到，全國一天會發出200萬劑的快篩劑，請問怎麼分配？快篩實名制發出多少？"],["石次長崇良：我講的這個200萬劑，就是實名制。"],["洪委員孟楷：怎麼可能？"],["石次長崇良：就是分配到全國大概5,000家的藥局。"],["洪委員孟楷：5,000家藥局，那一家藥局分配幾劑？"],["石次長崇良：因為一盒是5劑，所以大概是40萬份。"],["洪委員孟楷：是40萬份嘛！對啊！沒有錯嘛！本席算了一下，40萬份等於有40萬人可以購買到，全國現在有4,955家特約藥局，每一家藥局其實只有分配到一箱78盒，由此估算，一天差不多有40萬個民眾可以買到，是不是？"],["石次長崇良：對。"],["洪委員孟楷：早上有委員提到現在新北市確診率非常高，而且快篩試劑都買不到，請問現在中央庫存有多少？"],["石次長崇良：我們現在已經下單買……"],["洪委員孟楷：現在中央庫存到底有多少？"],["石次長崇良：庫存部分，因為我們的貨一直進來，所以一直在增加，每天都有進貨。"],["洪委員孟楷：每天都有進貨，但總是會有個庫存啊！我知道現在每天的實名制有分單號、雙號，然後一家藥局就是78盒，也就是前78個人可以買到，變成每個人都要去排隊，好像飢餓遊戲一樣，先搶先贏，78個人以後就沒有辦法，只好明天再來，喔！不是明天，是隔一天再來，因為明天的身分證號碼會從雙號變單號。本席要問的是，已經一個禮拜了，有些地方真的需求比較高，不能一次配兩箱嗎？"],["石次長崇良：應該這麼說，就是……"],["洪委員孟楷：除非你跟我講中央庫存不夠，已經捉襟見肘，所以一天只能一箱，沒辦法多送。"],["石次長崇良：我們是希望能夠穩定供貨，不會一下子高、一下子低，就是鋪貨時讓他……"],["洪委員孟楷：你剛剛也說貨會一直進來……"],["石次長崇良：真正有需要的，可以……"],["洪委員孟楷：如果貨源都一直是充足進來，那現有的庫存就先給熱區或確診數比較多的地區一次配兩箱，讓更多民眾可以購買到，這樣不行嗎？"],["石次長崇良：其實真正有需要的，就是有症狀的或真的需要的人，縣市政府都有安排社篩站，或者是醫院裡面有……"],["洪委員孟楷：社篩站是指PCR檢測，但現在各縣市政府不是也都說了──要快篩陽性才能去做PCR啊！"],["石次長崇良：有症狀的，有一些診所的點是可以提供公費快篩。"],["洪委員孟楷：次長，你還是沒有回答本席的問題，現在我們的庫存到底有多少？"],["石次長崇良：庫存每天都在變動，我們需要……"],["洪委員孟楷：所以講不出來？100萬？庫存有100萬、50萬都不知道？"],["石次長崇良：一定超過這個量，因為我們每天都要供應200萬劑，所以一定會超過這個量以上。"],["洪委員孟楷：那有200萬以上嗎？"],["石次長崇良：一定有啊！"],["洪委員孟楷：你有沒有看到侯友宜市長這兩天一直在跟中央喊話，如果依照現在一天配一箱78盒的話，全新北市真的需要購買的人，可能要29天才有辦法購買到。"],["石次長崇良：因為新北的病人數很多，所以我們有另外配給所謂確診者跟居隔者需要的部分，那有另外配給他們，就是公衛上需要……"],["洪委員孟楷：我現在講的是民眾的需要嘛！次長，本席知道大家都非常辛苦，說實在話，每一個委員來這邊都很焦慮，為什麼？因為民眾給我們焦慮，所以我們才會來要求指揮中心。民眾說1922被打爆，地方政府、衛生所也沒有辦法，甚至昨天晚上十二點半我都還在處理這些事，有民眾說他快篩陽，要去做PCR，但沒有任何交通工具可以協助他到醫院做PCR，怎麼辦？這些都是民眾的焦慮啊！","最後再請教次長，有網友轉貼LINE對話，有醫護人員確診者表示，只要專案報備衛福部核准，可以不要居隔照護10天，儘速回歸醫院工作。請問真的有這樣的情況嗎？"],["石次長崇良：我們對所有的確診者都有同樣一套的診斷標準，所以這都是一致的……"],["洪委員孟楷：新聞報導：疫情狂操，醫護頻傳確診。有醫護人員表示真的撐不住了，現在甚至有網友表示因為人力不足，確診還要上班，只要跟衛生署通報後就不用隔離，可以回醫院上班，所以現在……"],["石次長崇良：這是特殊情形。"],["洪委員孟楷：特殊情形？所以現在真的有可能醫護人員確診，但還在服務，是這樣嗎？"],["石次長崇良：那個需要我們同意才可以，就是有些特殊情形……"],["洪委員孟楷：什麼樣的特殊情形需要……"],["石次長崇良：所謂特殊情形就是他是完全無症狀的感染者，確實他的……"],["洪委員孟楷：這樣的比例有多少？"],["石次長崇良：按照全國的統計，輕症、無症狀者大概占百分之九十九點多，其中無症狀的有一半。"],["洪委員孟楷：無症狀的有一半？"],["石次長崇良：對，像剛剛廖委員就是其中一個。"],["洪委員孟楷：那通過審核而確診者，沒有隔離10天然後還繼續在崗位上服務的有多少人？"],["石次長崇良：沒有。"],["洪委員孟楷：你剛剛不是講有嗎？"],["石次長崇良：不是，他需要同意才可以。"],["洪委員孟楷：是啊！那現在同意了多少？"],["石次長崇良：沒有，目前沒有同意。"],["洪委員孟楷：你剛剛不是講說有同意？你剛剛說很特殊……"],["石次長崇良：有那個條件，我們訂了一個醫護人員在必要情形之下返回工作崗位的指引，該指引裡面確實有委員講的這個部分，就是說我們有……"],["洪委員孟楷：現在報導也指出確實是有這樣的一個情況，這裡是國會殿堂，有一說一，有二說二，所以你現在講的是說中央都沒有同意？"],["石次長崇良：不是，我們現在……"],["洪委員孟楷：地方政府人力缺乏，你們就同意？還是……"],["石次長崇良：他要報地方政府衛生局的。"],["洪委員孟楷：是，所以我現在講的是，中央沒有去跟衛生局要這個資料？還是你掌握到這個資料確實沒有？這是兩碼事。"],["石次長崇良：我想我們再確認一下好了，但是這個是地方的核准權，我們會去瞭解。"],["洪委員孟楷：所以說現在確實有醫護確診或者是說有一些必要工作的人有這樣的情況，本席最近就看到很多的網友在「靠北警察」上面、個人IG上面也有講到，有一些維持社會運作的單位可能就是這樣的狀況，快篩陽、PCR也陽性確診了，但是因為單位的人力真的很吃緊，所以變成沒有依照相關規定，即便他是輕症或無症狀，但沒有依照相關規定隔離10天，而讓他還是維持在崗位工作。"],["石次長崇良：第一個，他一定要是無症狀。第二個，他所屬單位的人力備援機制都要先啟動。"],["洪委員孟楷：他會不會有傳染別人的風險？"],["石次長崇良：如果以我們醫護人員的指引來講，他只能照顧確診者，就是確診者照顧確診者，像有一些長照機構裡面有確診者，但他還是在需要有人照顧的情形之下，那麼照顧者如果是健康……"],["洪委員孟楷：次長，重點在於人力不足，也因此我們連確診者都沒有辦法讓他休息，還是要他維持在工作崗位上。"],["石次長崇良：其實未來各行各業都有類似……"],["洪委員孟楷：請今天下班以前讓本席知道一下目前我們各地方政府到底核准了多少這樣的工作，然後我們也希望衛福部真的要聽到第一線醫護人員的心聲。"],["石次長崇良：原則上都是要休息的。"],["洪委員孟楷：那就今天下班以前給我這個資料。"],["石次長崇良：因為各衛生局也都很忙，我們盡量提早給，盡量減少衛生局的負荷，給他們多一點彈性。"],["洪委員孟楷：好，謝謝。"],["主席：現在休息，30分鐘後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陳委員椒華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椒華：13:24"],["陳委員椒華：（13時24分）次長好。我們知道COVID-19、Omicron疫情升溫，疫情越來越嚴峻，現在有專家建議口服藥Paxlovid應該廣泛提供給所有輕症及中症患者，目前疫情中心是不是規定這個藥只提供給有重症風險的輕症患者？"],["主席：請衛福部石次長說明。"],["石次長崇良：陳委員好。應該是這麼講，按照這個藥的臨床試驗的適應症，它是給發病初期五天內的輕症及無症狀感染者，意思就是不到需要用氧氣的程度，這個藥在國外也是EUA而已，所以它的臨床試驗就是發病開始五日內的無症狀或輕症的感染者，對於中、重症是沒有效的。"],["陳委員椒華：目前疫情中心的規定就是這個藥只提供給有重症風險的輕症患者，這個規定有更改嗎？"],["石次長崇良：應該是這樣講，因為它的效果是在於……"],["陳委員椒華：請問怎麼去評定這個輕症患者有重症的風險？根據醫師指出，臺灣購買了70萬份輝端（Pfizer）的抗病毒藥，已經到貨35萬份，但是目前只用了八百多人次，而且只用在住院病人，似乎沒有物盡其用。"],["石次長崇良：從今天開始就會改善了，我們現在已經把這個藥配送到全國170家醫院，另外在社區藥局也跟藥師公會全聯會合作，有57個比較大型的社區藥局也會配進去，讓開業診所的醫師也可以開藥，醫師開了藥之後，再從社區藥局去配送。"],["陳委員椒華：現在針對輕症及中症的患者，社區藥局或是醫師都可以去開這個處方？"],["石次長崇良：我們連續兩個禮拜的禮拜六下午都開視訊課程來讓醫師們瞭解怎麼開這個藥。"],["陳委員椒華：所以限制的部分已經解除了？"],["石次長崇良：我們過去都只有住院在用，現在開放除了住院之外，集中檢疫所、加強型的防疫旅館也可以用，診所、門診的醫師也可以開，急診也可以開。"],["陳委員椒華：但是現在還是僅限制在有重症風險，這個部分有解除嗎？"],["石次長崇良：那個是因為適應症，就是65歲以上的長者都可以用，另外64歲以下的是有糖尿病、心血管疾病、慢性肺病及免疫功能低下比較不全的，範圍很大。"],["陳委員椒華：簡單來說，如果不是65歲以上，以及剛剛次長所提的這些慢性病等等，其他的中症或輕症確診者可以投藥嗎？可以提供他們這個藥嗎？"],["石次長崇良：因為他們在研究裡面是沒有效益的，因為這個藥最主要……"],["陳委員椒華：所以目前還沒有解除這個部分？"],["石次長崇良：對，還是按照專家們討論的……"],["陳委員椒華：只是擴大到社區，不是僅適用在住院病人而己？"],["石次長崇良：對，讓供藥更普及，可及性增加。"],["陳委員椒華：未來如果確認輕、中症也可以使用，也請疫情中心觀察。"],["石次長崇良：我們會根據文獻來調整。"],["陳委員椒華：另外，現在兒童確診的情形有增加及嚴重的狀況，在急診篩檢的部分，兒童確診比例是高的，請教次長，因為之前我也提過，如果家裡面有大人確診，同住的小孩被感染機率高，請問衛福部，現在有針對這個部分採取防範嗎？"],["石次長崇良：第一個，現在輕症的確診者還是以居家照護為主，以避免排擠到醫療資源，在居家照護期間，還是要跟其他家人分開，以一人一室為原則，要跟其他的同住家人區隔，以減少家戶內傳染的機會。"],["陳委員椒華：如果他不知道他自己是輕症，在潛伏期或是還沒有篩檢，家裡面有同住的幼兒，這個部分要怎麼去改善？"],["石次長崇良：委員是指有症狀的是不是？"],["陳委員椒華：或是次長剛剛講的無症狀或輕症的確診者，但是他不知道，所以他還沒有做快篩，現在家裡有幼兒，他也不知道他自己要隔離、要自己獨居一室，這個部分要怎麼辦？像本席的親友就有發生這個情形。現在新加坡的規定是確診者家裡有幼兒，他就不能在家中居家隔離，因為家裡的環境很難達到剛剛次長說的完整，那要怎麼辦呢？"],["石次長崇良：我記得新加坡沒有這個強制規定，還是要看個人的情況、條件，我們現在的指引裡面都是家中有確診者的話，其他的同住家人，除了房間區隔之外，在室內也要戴口罩。"],["陳委員椒華：最後，這個問題會再繼續嚴重，是不是可以請疫情中心建議各個醫院能夠成立兒童急診觀察室？"],["石次長崇良：我們的急診也都會看兒童，只是要不要留下來觀察還是讓醫師專業判斷。"],["陳委員椒華：像突然病情惡化……"],["石次長崇良：因為醫院裡面也有其感染風險。"],["陳委員椒華：他在外面突然病情惡化就沒有辦法得到及時的醫療，如果他是在醫院內，而且是在觀察室內，特別為幼兒或幼童成立的觀察室可以就近進行病情惡化的處理。"],["石次長崇良：每個醫院的急診其實都有觀察室，要不要留下來觀察就讓醫師用專業去判斷，不要強制。"],["陳委員椒華：我的意思是，現在Omicron對幼兒的威脅這麼大，是不是應該要特別在醫院設置兒童急診觀察室？請次長趕快跟疫情中心表達本席的意思，因為現在有很多幼兒因為大人的關係確診了，未來送急診的情況會增加，你不能把他丟在外面，如果突然發生病情惡化就沒有辦法得到及時治療，你瞭解本席的意思嗎？"],["石次長崇良：我瞭解委員的意思，現在急診本來就有設觀察室，至於要不要在觀察室裡面觀察，還是由臨床醫師去判斷會比較好。"],["陳委員椒華：瞭解，也請特別注意幼童幼兒可能有病情突然惡化的情形。"],["石次長崇良：好。謝謝委員。"],["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段落：質詢：楊委員曜：13:32"],["楊委員曜：（13時32分）署長，我先給你一點點時間，讓你大概講一下有關菸害防制整體的減害策略是什麼？"],["主席：請衛福部國健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昭軍：楊委員好。菸害防制整體是朝向希望大家能夠減少暴露、減少接觸菸品，目前我們沒有在作減害的策略。"],["楊委員曜：你們沒有在作減害？"],["吳署長昭軍：是。"],["楊委員曜：所以菸害防制沒有在減害，署長的回答是這樣！因為今天的問題很多，你這樣回答，我變成不知道要怎麼問，署長還滿厲害的，我問菸害防制法執行的減害策略，你說現在沒有在減害，那你到底在防制什麼？"],["吳署長昭軍：我們希望大家儘量不要接觸菸品，也能夠從環境的營造，希望大家能夠儘量不要去吸菸。"],["楊委員曜：這也是一個減害的策略。"],["吳署長昭軍：這個是菸害防制，希望大家能夠免於這樣的風險。"],["楊委員曜：署長，我還是先跟你討論一下小包裝及輕量包裝的問題，署長最喜歡以外國為例，我就以美國、英國、新加坡為例，他們的支數限制是每包最低20支，可是在重量的部分是沒有限制，但我們這次修法既限制支數又限制公克數的原因是什麼？"],["吳署長昭軍：謝謝委員的指導，剛剛提到的在原來母法裡面是用「及」，但因為在查緝的過程中發現有19支菸的包裝，重量超過15公克，但在現行法令上沒有辦法執行。因此，在修法的過程中，我們把「及」改成「或」，就是希望能夠嚴格管制這樣的方式。"],["楊委員曜：我們修法就是在減害，理論上，我個人的主張是是包裝支數少於20支也算是一種減害的方法，重量少於15公克也是，我一直搞不懂為什麼菸害防制到最後會鼓勵大包裝及菸草含量多的銷售方式，你懂我的意思嗎？"],["吳署長昭軍：我完全理解委員的論述，我也尊重委員的論述。"],["楊委員曜：沒有，你的態度不能一直只是尊重，因為你有提出版本，假如你沒有提出版本，你尊重委員的意見，那本席覺得是對的。可是你有提出版本，你怎麼來委員會詢答時一直說尊重委員的意見？那你提版本幹麼？請問署長，你提版本幹麼？"],["吳署長昭軍：我們的版本是希望委員能夠支持，我們也有我們的說法。"],["楊委員曜：只是交代的嗎？我就是在問你立場啊！"],["吳署長昭軍：我們的立場就是希望委員能夠支持。"],["楊委員曜：這個本黨的署長我實在不知道要怎麼問下去！署長，我知道你們反對細支香菸，我綜合你在委員會的發言及你們的修正理由，價格的部分早上已經被莊競程委員打臉了，對不對？因為有粗支香菸25支賣90元的，所以價格沒有成立。第二個是同儕觀感，本席上一次在委員會的質詢，以及早上莊競程委員也都講過了，同儕觀感不見得喜歡細支香菸。第三個是易於攜帶。第四個輕巧時尚，而且具吸引力的商品設計，小包裝輕巧可能有，我不知道為什麼時尚？","我再把這個問題結合加熱式菸品，加熱式菸品也是易於攜帶、輕巧時尚而且具吸引力的商品設計，你又要開放，又要禁細支香菸，然後到委員會來什麼都答不出來！請署長講一下，不要只有我在講。"],["主席：你也好心講一下！"],["楊委員曜：署長，我簡單化問題好了，易於攜帶、輕巧時尚、具吸引力的商品設計是你們反對細支香菸的理由，這一些描述放在加熱式菸品剛好完全符合，你為什麼是禁細支香菸、開放加熱式菸品？"],["吳署長昭軍：加熱式菸品我們未來是採嚴管的方式。"],["楊委員曜：可是它有沒有易於攜帶？有啊！它更小，你知道嗎？"],["吳署長昭軍：我有看過。"],["楊委員曜：它的包裝比細支香菸還小，也更輕巧時尚，而且更具有商品的吸引力設計，為什麼禁細支香菸而加熱式菸品卻開放？"],["吳署長昭軍：剛剛提到了，防制菸害是希望大家儘量採取各種策略，沒有問題。"],["楊委員曜：不是！我是問你一樣的理由，一個原本是可以的，在修法的時候把它禁了；一個原本是不可以的，在修法的時候把它開了，理由在哪裡？我現在問的是這個。"],["吳署長昭軍：剛剛提到的加熱式菸品，我們沒有開放，我們是嚴管。"],["楊委員曜：你們現在是納管，用白話講，就是開放嘛！"],["吳署長昭軍：還要經過健康風險審查通過以後，才會……"],["楊委員曜：健康風險評估是後面，可是現在送進來的版本是主張要開放的，它的商品樣態與細支香菸是一模一樣的，你為什麼會想要把它納管？"],["吳署長昭軍：當初我們的理由在剛剛討論的時候都提到了，以原來的條文來講，就是因為在稽查上出現這樣的問題及漏洞，所以才有把它加進來納管這樣的想法。"],["楊委員曜：所以它不算易於攜帶也不輕巧時尚、不具商品設計的吸引力？這些都符合啊！我現在是問你為什麼？你不回答，我不會結束質詢。署長身為主管菸害防制的最高領導者，今天安排這個專報，你怎麼會來委員會一點點準備都沒有？我這個問題已經是考古題了，3月底就問過了，你在3月底答不出來，5月初又答不出來，這個法為什麼要修？為什麼要審？"],["吳署長昭軍：加熱式菸品在國際上，尤其是FCTC把它認定為菸品。"],["楊委員曜：對！署長，你知不知道我們是WTO的會員國而國際上並沒有禁細菸的規定？"],["吳署長昭軍：知道。"],["楊委員曜：這可能會產生貿易障礙，你知道嗎？"],["吳署長昭軍：知道。"],["楊委員曜：知道的話，你還提這個版本？你是來拆我們的台嗎？"],["吳署長昭軍：我想這個部分我們會做修正。"],["楊委員曜：所以就是你們提版本的時候，什麼都不想，署長什麼都不知道，然後委員點什麼，你就說尊重委員的意見！我就說你要尊重委員的意見的話，你就不要提版本嘛！你連一點點捍衛自己提出版本的的決心跟能力都沒有！這樣怎麼行呢？署長，你還沒有回答！你還沒有回答你們禁細支香菸的理由！套在加熱式菸品剛剛好，為什麼你們要禁細支香菸？"],["吳署長昭軍：我們的理由，委員你不接受嘛！"],["楊委員曜：啊！"],["吳署長昭軍：我們的理由，委員不接受啊！"],["楊委員曜：你的理由是什麼？"],["吳署長昭軍：委員剛剛已經提過了嘛！精巧設計嘛！"],["楊委員曜：我說加熱式菸品也一樣，你為什麼要納管？"],["吳署長昭軍：納管的部分，我們剛剛也講了，就要符合國際CDC，我們未來必須要嚴管！"],["楊委員曜：符合國際什麼？"],["吳署長昭軍：CDC的一個規定。"],["楊委員曜：今天我要結束質詢可能很難，署長，你太為難我了。署長，你是什麼時候接任署長的？接多久了？"],["吳署長昭軍：一年又七天。"],["楊委員曜：剛好你接手以後，青少年的吸菸人口也首度增加。"],["主席：請衛福部石次長說明。"],["石次長崇良：跟楊委員補充……"],["楊委員曜：我沒有叫你。"],["主席：請署長回答。"],["楊委員曜：請署長回答，請次長回座。怎麼可以自己跑上來回答？署長，為什麼首度增加？從我們……"],["吳署長昭軍：每年都有調查，今年我們看到去年數字的確是上升的，所以我們要再繼續努力。"],["楊委員曜：你們要繼續努力？你們要努力的很多啦！因為你負責防制，減災策略你沒有，所以根據國健署自己的資料，青少年使用紙菸、電子煙跟加熱式菸品的人口大概將近15萬人，你們查獲的數量是1,800，署長，請你來做事情，不是請你來當官的，好不好？"],["吳署長昭軍：我們來努力。"],["楊委員曜：什麼準備都沒有，就敢來衛環委員！細支香菸從3月底討論到現在，大概所有的問題都在這裡，我剛剛講的問題，其實你一直沒有回答。我問你現在禁止細支香菸的理由是什麼？套在加熱式菸品剛好就是完全符合輕巧、易於攜帶、炫，對青少年具有吸引力，你一個要禁、一個要開！"],["吳署長昭軍：跟委員報告一下，這個版本其實在106年送進立法院一讀的時候，其實已經存在著……"],["楊委員曜：哪一個版本？"],["吳署長昭軍：就是當初要提修正版本的時候，106年……"],["楊委員曜：禁細菸……"],["吳署長昭軍：那時候就已經在一讀裡面了，所以我們這一次在提版本的時候，跟委員報告，的確沒有思考到那麼多。"],["楊委員曜：就照抄？"],["吳署長昭軍：有一些時空的背景。"],["楊委員曜：所以立法院白白浪費了這麼多年等你們的版本，你們還是照抄。"],["吳署長昭軍：那時候也沒有加熱菸這件事情。"],["楊委員曜：所以這一次是為了加熱菸？這樣我就知道了。我不好耽誤大家太多時間，不過署長，我覺得你要到委員會來就真的必須要做功課，對於你自己提案的修法版本必須要有捍衛的能力，先不要說決心，至少能力是要有的。謝謝主席。"],["吳署長昭軍：謝謝委員。"],["主席：好，謝謝楊耀委員。我們在逐條修法的時候，行政院有版本並不表示立法院就會通過他們的版本，我們到時候還會來討論。","接著請葉委員毓蘭發言。"],["段落：質詢：葉委員毓蘭：13:49"],["葉委員毓蘭：（13時49分）謝謝主席。次長，我早上跟你打過pass了，疫情已經進入第三年了，其實我們警察做了很多事，甚至於有些縣市，比如說在去年疫情大爆發的時候，我們衛福部、指揮中心都已經放棄疫調了，因為人手不足嘛！但有一段時間新北市還是在做精準疫調，由警察來做，然後要做好清零。因此，警察幫忙做疫調、幫忙執行居隔管理等等很多的事情，基本上，現在他們幾乎就像是臥底的衛政人員一樣，因為我們也瞭解衛政人員這段時間非常的辛苦。可是，這段時間我們警察確診病例非常、非常的多，甚至於昨天你們可能也看到新聞，南港分局偵查隊長因為怕確診人數太多，當然另外一方面他也是擔心現在好像所有的快篩劑統統都要自己去排隊買，他覺得那樣也曝險，所以就不讓同仁去買，結果他被拔官、被記過。次長，今天我猜已經超過800個人了，因為這個數字是到前天為止，已經有八百多個警察確診，到目前為止，請問衛福部給我們警察公發的快篩試劑一共有多少？"],["主席：請衛福部石次長說明。"],["石次長崇良：委員好。先謝謝委員關心這個議題，我想藉這個機會也要表達指揮中心對於第一線警察同仁的謝意，他們跟我們的醫護同仁一樣，都在第一線做防疫的工作，至關重要，風險也很高。所以從我們政策一開始的時候，他們也都是在我們疫苗施打的優先名單裡頭。至於委員關切的快篩試劑問題，很抱歉，因為我們的快篩試劑是直接給地方政府，所以我們沒有辦法掌握到它分配給我們警察同仁的狀況，如果有這個需要，也可以透過警政署……"],["葉委員毓蘭：警政署已經提出需求了。"],["石次長崇良：因為我們是給地方政府……"],["葉委員毓蘭：但是，因為警政署還有附屬的機關，像我們這裡的保六總隊、保一、四、五的警察也經常去支援防疫工作，他們目前為止也都沒有，警政署說他們已經提出需求，但是一劑也都還沒有拿到。今天上午內政部長告訴我說：都有、都有、都充足，因為我們內政部的政務次長陳宗彥先生是副指揮官。"],["石次長崇良：對、對。"],["葉委員毓蘭：他說所以這個暢通，我們要求的非常暢通，一定會核實、給我們足夠的。但是到目前為止，真的是沒有，因為沒有這種公發的，所以他們同仁現在真的是人心惶惶。我請次長務必要把這樣子的關懷帶回去。"],["石次長崇良：我們會跟內政部陳次長（陳副指揮官）再瞭解一下。"],["葉委員毓蘭：一定要給他們，好不好？就是地方……"],["石次長崇良：優先、優先。"],["葉委員毓蘭：要優先給他們。","其次，就是我們昨天看到的，已經有一個好消息出來，就是居隔的問題，從5月9日開始，入境居檢的是「7＋7」天，可是我們國內的早就已經改成「3＋4」，且讓人家不解的是，這個入境的居檢雖然是「7＋7」，但是要1人1戶，於是本席就收到陳情了，他說本土確診的非常嚴重，跟確診者有親密接觸的民眾是居隔「3＋4」，而且是1人1室，不能夠混在一起，但入境的民眾回來的時候，已經先拿到PCR的陰性證明才能入境，也沒有接觸到確診者，現在反而是1人1戶，這樣是不是不太合乎邏輯？請問次長，這是基於什麼樣的理由？"],["石次長崇良：我想我們都是逐步地去按照國外疫情的現況跟國內疫情做調整，所以最近才從天數上去縮減。從我們過去的資料看起來，這個發病的時間如果在7天內沒有症狀發生的話，大致上是OK啦！所以我們現在先縮短到7天。"],["葉委員毓蘭：但是他們必須1人1戶，我們國內的是1人1室，這樣是差很多。所以在這部分還有沒有可能再放寬？還有沒有可能再縮短？未來都有可能，是不是？"],["石次長崇良：都有可能。"],["葉委員毓蘭：都有可能？好啦！因為我們現在防疫的指引真的是「霧嗄嗄」，可否做一些比較適合人看的、適合像我們這些沒有辦法閱讀很多很小、很小的字的人看？才能很清楚地告訴我們。"],["石次長崇良：好。"],["葉委員毓蘭：就是說如果你確診了，你應該要怎麼樣做，你如果被通知自己是一個密切接觸者的話又應該怎麼樣，我覺得要從使用者的角度來看，而不是你們方便就好。比如說最近教文委員會的委員大概都在問這個，就是現在國立大學出現的安置之亂，我們現在看到的是到處都在排隊，其實我都告訴我的警察學生們說我來想辦法爭取看看能不能官發，因為我覺得現在去排隊買快篩試劑的地方就是很危險的地方，因為指揮官告訴大家說你要有症狀的才去篩嘛！所以家裡有需求的人才會排一個、兩個小時的隊去買，就好像我也不贊成沒事去測什麼PCR，因為那個地方現在的確診率高達八成多，所以千萬不要把現在這樣子的自主應變當成是放生的，不要讓人民自求多福。","剛剛陳椒華委員所提的那個部分，其實本席也為人母，看到不管是兩歲小男童染疫來不及被救活，或者是昨天我們看到那個長庚急診室排隊的一歲小嬰兒發高燒不治，我真的覺得對於這群沒有辦法發聲的小孩、不知道怎麼樣求救的這一群，我們應該要有一個比較積極的作法。我不知道有沒有一種可能，比方說像臺大的兒童醫院或者其他更合適的地方，北、中、南都應該要有，讓這些有急需的父母們可以知道到哪去求救，不要讓所有的人統統都擠在急診室那邊，讓這些孩子連一點生機都沒有，請研究一下，好不好？謝謝。"],["石次長崇良：好，我們來研究。"],["主席：謝謝葉毓蘭委員。請邱委員顯智發言。"],["段落：質詢：邱委員顯智：13:57"],["邱委員顯智：（13時57分）次長好。其實剛剛葉委員有提到說大家排隊買快篩，次長知道這件事嗎？"],["主席：請衛福部石次長說明。"],["石次長崇良：委員好。知道。"],["邱委員顯智：如果是上班族，他的處境可能又更慘，因為他下班之後到底要去哪裡買？我們目前看到這個狀況，診所的公費快篩篩不到，從去年的8月30日到今年4月26日才開出13萬劑的快篩，顯見診所的快篩量能明顯不足。因為量能不足，我後面要再談一個更嚴重的問題，即這個快篩的政策上面缺乏一個明確的方向，所以診所也不太想開快篩給民眾，再加上快篩實名制之後，等於告訴大家說自己買最快，不用到診所去碰運氣了，當然也造成民眾排隊買快篩嘛！次長，我的問題非常簡單，我們現在這個快篩試劑的政策到底是希望民眾自己買來篩？還是希望民眾有症狀儘量到診所、在醫師的指導下篩檢並且回報？"],["石次長崇良：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的快篩一共有四個管道，第一個管道當然是大家所熟悉的所謂實名制的家用快篩，這個就按照我們每天供應200萬劑的供應量一路做下去。第二個，就是您提到的診所，針對有症狀的人到診所看診，我們有七百多個點並提供公費快篩，這是第二個；第三個，市面上我們也允許繼續流通，可以買賣快篩試劑；第四個，公衛體系會按照居隔的人數去發放快篩，大概是這樣。"],["邱委員顯智：次長，你剛剛提到的這四個管道，我們當然都知道有多個管道的存在，但我們現在談如何與病毒共存、到底要如何與病毒共存的真正辦法。當然可以開放給民眾自購，但最重要的是從南到北有這麼多的診所、衛生所，應該是讓有症狀、有需要的民眾可以在基層的診所篩檢並且拿藥，讓Omicron輕症的治療，如同流感一般。現在談的就是回歸到健保體系去處理，這是一般疾病的作法，健保局給付篩檢，人民想篩就篩得到，就像流感怎麼做，Omicron就怎麼做，健保給付篩檢、用藥，基層診所處理大多數的病人。流感怎麼處理？出現疑似的症狀到診所去快篩，疑似感染就給藥；而Omicron一樣，出現疑似症狀到診所去快篩，症狀嚴重就給藥。所以我想請教次長，只要口服藥供應充足的話，這是我們未來的方向嗎？"],["石次長崇良：口服藥目前是絕對充足，現在主要是布點的問題，之前我們把口服藥都放在住院的病人，從今天開始就發送到全國170家的急救責任醫院，設有專責病房的醫院都會有。第二個，我們在全國57個比較大型的社區藥局也配了藥，所以診所的醫師可以開藥，病人就能拿到這個藥……"],["邱委員顯智：次長，我現在要跟你討論的是篩檢政策，當然可以開放民眾自購，像現在是大排長龍，重點是我們有許多的醫療診所，衛福部現在的篩檢政策是什麼？是不是流感怎麼做，Omicron就怎麼做？主要是到診所進行快篩，症狀嚴重就給藥，未來是不是朝向流感化，跟流感處理方式一樣的作法？"],["石次長崇良：如果重症率持續是這樣的情況，就有可能朝向流感化來處理。"],["邱委員顯智：對，預計要多久時間才會走到這裡？"],["石次長崇良：我們會依照疫情的變化跟這些回饋數字而定，因為重症的發生會比較慢一點，所以我們會持續關注此變化。"],["邱委員顯智：如果未來是要朝向基層的診所進行快篩，狀況嚴重就給藥、投藥，衛福部是不是應該要針對這樣的方向，說明如何讓它能夠落實？"],["石次長崇良：跟委員報告，我們真的處在流感季時是沒有快篩的，當真正走到那一步的時候，其實都是症狀治療，只有在一些……"],["邱委員顯智：次長，你應該非常清楚，一般的流感，耳鼻喉科也在進行這樣的篩檢及投藥，這其實非常清楚啊！現在……"],["石次長崇良：我向委員說明，這其實是一樣的道理，當我們有一天把它視為流感，也不用什麼快篩，現在我們在處理流感是沒有快篩的，但目前我們尚未完全地掌握到底它的重症率及死亡率是不是真的如同流感一樣，到時候我們朝向流感化處理，也沒有大量快篩的必要。"],["邱委員顯智：如果是要朝向流感化的方向去處理，讓基層院所承接這樣的責任，輕症治療如同流感，並且回歸到健保體系處理一般疾病的作法。我想請教次長，現在有沒有跟健保署談過這部分？即健保給付篩檢，人民想篩就篩得到，我的意思是你們應該要去做準備啦！"],["石次長崇良：我們現在正在準備這件事情，就是把它放在對於重症的處理及預防，因為現在依法它還是屬於第五類傳染病，健保是沒有辦法給付的，都是由公務預算支應。委員的問題是未來如果將其視為流感，把它從第五類傳染病拿掉之後，當然就有可能變成健保常規醫療的一部分。"],["邱委員顯智：另外一個部分，我看到衛福部也有在號召基層的診所加入，對不對？也有許多基層診所的醫生響應，未來有沒有可能用獎勵的方式，鼓勵基層診所能夠加入到行列裡面？"],["石次長崇良：有！我們現在就在做這個事情，目前從耳鼻喉科的診所開始。"],["邱委員顯智：對，可以去研議獎勵的方式嘛？"],["石次長崇良：有，對！就朝這個方向。"],["邱委員顯智：會嘛！好。"],["石次長崇良：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瓊瓔、賴委員香伶、邱委員志偉、張委員其祿、廖委員婉汝及蔡委員易餘均不在場。","請林委員奕華發言。因為林奕華委員也有提出自己的修法版本，請一併補充修法的說明，發言時間增加2分鐘。"],["段落：質詢：林委員奕華：14:6"],["林委員奕華：（14時6分）首先，先針對我的提案來進行說明。菸害防制法的修法已經許久沒有修正，這幾年來，由於新興菸品的盛行，讓抽菸的年齡逐漸下降，本席認為有必要透過修法來嚴格管制新興菸品，以避免國人的健康受害。","大家知道我本身是教育體系出身，對於現在校方及家長所關心的，目前流行的從電子煙到加熱菸，大家比較希望是雙禁，所以本席的版本是以此出發，希望以雙禁進行條文修正的變動。另外，因為是主張雙禁，再加上原來的菸品使用本來就有載具，像菸斗、鼻菸等等，我們希望在管理上不只是菸品，包括載具的管理，都必須要在符合年齡條件之下來取得及購買。目前來講，我們在所謂的吸食器部分，並沒有做相關年齡上的管理，我在法裡面特別有提出這部分；另外是在廣告的部分，我們之前只要求在菸盒上面要做廣告，這次我們就比照行政院版本把它放大，但是在關於載具上，像販賣菸斗等這些吸食器的外包裝，我們都希望同時也能夠列印吸菸有害健康相關的宣導，這都是在法上面跟大家比較不一樣的地方，或者是提出我自己法條相關的內容。","在提案的部分，像修正第三條、第七條到第九條以及第十二條到第十七條，主要是針對新興菸品的定義，並全面把菸品及新菸品的吸食器納入管制範圍；再來是因應新興菸品的興起，本席提案修正第四條、第十條至第十一條，於菸品健康福利捐中納入新興菸品，並新增禁止加味菸品；為了避免民眾受二手菸的危害，所以本席提案修正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針對各場所吸菸規定酌作修正，並規範各場所負責人應配合受檢；還有為了幫助吸菸者戒菸，本席提案修正第二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相關機構或團體提供戒煙服務，並得給予補助；再者，為了嚇阻違法吸菸行為，修正第二十六條到第四十三條增訂相關的罰則；另外就是為了提高立法的精簡性，在第四十五條到第四十六條刪除了本法針對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授權，並授權本法的細節部分可訂定在本法施行細節中，在進行細部討論的時候，對於雙禁或如何進行相關管理的部分，我們再跟大家來討論。","鄭司長，我想跟您請問一個問題，你知道在一年前，那時候我在教委會當召委，就已經有針對學校衛生法提出修法，那時候教育部阻擋的理由是菸害防制法還沒有討論，所以對新興菸品沒有辦法定義，但這個理由我是非常不能接受啦！大家都知道18歲以下本來就不能碰菸品，不管今天是傳統的紙菸或未來的電子煙，以現在行政院的版本來講，電子煙也是禁止，目前版本是要開放加熱菸，但18歲以下不是也不能抽嗎？當然現在的法規還提高到20歲，以後都不能有所謂碰觸菸品的狀況，教育部可以先告訴我一個答案嗎？現在雖然送出委員會了，可是你們用這個理由讓學校衛生法沒辦法修啊！我覺得衛福部跟教育部本來就是平行、一樣大的單位，學校衛生法跟菸害防制法也沒有哪個法比較大啊！兩個位階一樣都是法嘛！請你們告訴我，為什麼到現在為止教育部對學校衛生法的態度是這樣呢？竟然不讓學校趕快透過學校衛生法的修法先來把關，大家都知道這部分對學校來講，會出現很嚴重、非常不好管理的狀況，而你們只納入校規，納入校規是不夠的，在法律上如果沒有規定的話，還有學生會挑戰校規，會說法上面沒有說不行，為什麼要沒收他的載具或吸食器？能否請司長回答一下，請問到底什麼時候才能夠來處理學校衛生法？因為你們反對啊！變成執政黨的委員都跟著你們，回說他們都認同學校不能抽菸啊！但是該法繼續不給協商，或者是繼續把這部法放在那邊，難道還要透過表決處理？不需要吧？"],["主席：請教育部綜規司鄭司長說明。"],["鄭司長來長：跟委員報告，當初菸害防制法已經開始修了，因為都是屬於菸害防制的範疇，那是不是可以放在菸害防制法中增列這個條文？雖然菸害防制法在那個時候還沒有通過，其實校園的菸害防制，包括電子煙跟加熱菸，我們都有納入計畫進行宣導。"],["林委員奕華：學校衛生法特別有寫到18歲，照你這樣的說法18歲不能吸菸，也就不用訂了，你就訂在菸害防制法就好了，就不用訂在學校衛生法啦？如果要訂在學校衛生法，本來就要站在學校及校園的立場，他們當然希望針對菸品的部分，能夠有一條條文做這樣的規定，當時全部沒有人反對，只有教育部自己反對，只好執政黨的委員出來護航，這件事情我真的覺得沒辦法接受。請問一下，哪時候可以讓我們通過學校衛生法？司長可以回答一下嗎？"],["鄭司長來長：因為這是相同的內容，如果菸害防制法裡面已經有規定了，學校衛生法其實也可以就不用……"],["林委員奕華：就不用修嘍？"],["鄭司長來長：兩邊應該是相同的內容。"],["林委員奕華：司長，現在講的話，你要負責喔！今天讓校長們、老師們跟家長們聽到你說學校衛生法不用修，新興菸品在校園內不用管理還是怎麼樣？司長，你要講清楚喔！"],["鄭司長來長：因為菸品的部分，在菸害防制法中規定比較適當，而且它的類別非常多，規定也比較詳細，學校衛生法當然是依照目前衛生法中主要的內容，不要兩部法律重疊。"],["林委員奕華：所以按照學校衛生法，以後學校只能管傳統紙菸？學校衛生法由於沒有訂定新興菸品的管理，所以新興菸品以後在校園裡面不用管理？司長，你的意思是這樣嗎？"],["鄭司長來長：意思就是因為在菸害防制法中規定的比較詳細一點。"],["林委員奕華：好啦！司長，我說真的，我不想為難你啦！只是今天剛好就只有你在這邊，我相信這也不是你的意思，可是對於教育部的這種態度，利用這次的機會，我要表達我是非常不能接受。我一定同步配合現在林為洲召委在這邊的速度，學校衛生法我一定會配套做協商，也請教育部能夠站出來，捍衛學校、學生健康的立場，該修學校衛生法就應該要修，到現在還在說不需要修？司長，我真的覺得對於這件事情，我不知道你怎麼可以說出這樣的話？"],["鄭司長來長：我們回去再檢討一下。"],["林委員奕華：請回去檢討，我希望是同步的，我詢問的目的是，如果你們真的覺得之前我們跑得比較快，現在起碼同步，菸害防制法的修法正在走，也讓學校衛生法同步修法，我們來協商，讓這兩部法案配套能夠三讀，讓校園中包括校長、老師能夠做好學生健康的把關，也讓家長可以放心，可以嗎？先把我這樣的意思跟部裡面做討論。好，謝謝！"],["鄭司長來長：好，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洪委員申翰及王委員美惠均不在場。","請陳委員瑩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瑩：14:16"],["陳委員瑩：（14時16分）次長好。我想先請教一下，這個案例是發生在臺東，就是昨天而已，有一位老人家確診了，先是他自己不太會用快篩、更不會用視訊，也不知道怎麼下載「健康益友」app。我想問的是確診者目前可以透過視訊看診，來取得公費清冠一號，但是很多的部落長輩，就像昨天來跟我們陳情的那位老人家是一樣的，他可能一個人獨居、不會用視訊，可能不太會用手機下載app，健保署表示有詢問他是否要電話問診，還是要透過視訊診療的門診系統。本席想要請教，像這樣的情形在花東很多，甚至在其他縣市比較偏遠的部落，也有很多這樣的老人家，因為部落裡很多的年輕人都是在都會區工作，是不是可以直接打電話到診所進行電話問診來取得這些公費的藥品？"],["主席：請衛福部石次長說明。"],["石次長崇良：可以。對於確診者，我們現在有開放遠距醫療，都是公費的，除了用「健康益友」之外，也可以到健保署的網頁，上面有一些可以提供視訊診療的診所，打電話就可以了。"],["陳委員瑩：重點就是他們不知道怎麼用視訊診療，而且又是獨居者，像這樣要怎麼辦？"],["石次長崇良：如果他有熟悉的診所，那個診所就可以用電話問診，只是要跟衛生局報備一下就好，因為後面有一些健保給付要申報的問題。"],["陳委員瑩：好啦！很不幸的，那附近也沒有診所，因為是在長濱。"],["石次長崇良：在長濱，那有成功分院或什麼的……"],["陳委員瑩：長濱到成功其實也是有一段距離。"],["石次長崇良：不是，可以用電話問診，然後再想辦法透過送藥的方式去……"],["陳委員瑩：好，你剛剛講的是電話問診，就不是視訊啦？"],["石次長崇良：我們是以視訊為原則，但是老人家不會使用視訊，是可以用電話的。"],["陳委員瑩：我想這部分次長要很明確地表述及指示，這樣健保署和中醫師們才能有個依循，這部分很重要，再麻煩你們儘速來處理。"],["石次長崇良：OK，好。"],["陳委員瑩：謝謝。回歸到今天的主題「如何逐步降低菸品燃燒後所產生煙霧的有害物質排放濃度……」，我剛剛有加重了兩個重音，因為看到這個題目，一下子我有一點愣在那邊，我想燃燒香菸，菸味會逸散，如果說排放有害物質的氣體，感覺上應該會有個煙囪，像部長抽菸的時候，他就會排放有害的廢氣，所以抽菸的人才會排放。大家可以看我的簡報，就是目前香菸的標示，除了焦油和尼古丁的含量需要標示以外，衛福部有沒有計畫要增加其他有害物質濃度的標示？"],["石次長崇良：確實香菸燃燒後可能產生的氣化危害物質成分相當多，但我們就是參考其他各國訂定的標準，因為剛剛有個概念是有毒氣體或者有毒物質都一樣，它還有一個累積量的概念，所以各國在訂定標準時，必須考量吸食量跟累積量，目前大家定出來的就是尼古丁跟焦油，大概是這樣。"],["陳委員瑩：那你們覺得一氧化碳呢？是不是也屬於比較重要的部分？"],["石次長崇良：可是那個標準要定在哪裡？因為我們要求標示，就是要有個標準，不可以超過……"],["陳委員瑩：沒關係，我們就來談談標準。衛福部如何證明目前這個焦油跟尼古丁標示的正確性？"],["石次長崇良：我們都有檢驗，都有抽驗。"],["陳委員瑩：有專責單位在查驗嗎？"],["石次長崇良：對，後市場的查驗。"],["陳委員瑩：這兩個標示濃度值的檢驗方法是什麼？"],["石次長崇良：這是依據經濟部公告的標準檢驗方法來查驗。"],["陳委員瑩：這個部分好像你也不是很清楚。好，你們檢驗時，是依照經濟部公布的標準，有機會再讓我們瞭解一下這個標準。"],["石次長崇良：好，我也來瞭解一下。"],["陳委員瑩：如果這個標示是錯誤或不正確，例如焦油10毫克，標準是7毫克；尼古丁1.0毫克，標準是0.7毫克，這有沒有罰則？"],["石次長崇良：有，有，菸害防制法有罰則。"],["陳委員瑩：怎麼罰？"],["石次長崇良：標示不實的部分，這個有罰則。"],["陳委員瑩：怎麼罰？"],["石次長崇良：要查一下那個……"],["陳委員瑩：應該是100萬元起跳，就是100萬元到500萬元。我幫你看了，是第六條第一項。"],["石次長崇良：好，謝謝。"],["陳委員瑩：可不可以請你們提供過去10年因為違反菸害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而被裁罰的件數統計？"],["石次長崇良：好，我們來查一下。"],["陳委員瑩：次長，我們再看一下這張菸品包裝的照片，正常一包市售的香菸是幾支裝的？"],["石次長崇良：我沒有抽菸，比較不知道。"],["陳委員瑩：好，這是我很欣賞你的地方。"],["主席：好啦！一包有20支啦！"],["陳委員瑩：召委很瞭解，召委有排放。盒子上有關焦油和尼古丁毫克數的標示，是指1支香菸的濃度值？還是一整包的值？"],["石次長崇良：1支，就是單支的濃度。"],["陳委員瑩：對於我這種沒有抽菸的人，我就看不懂啊！完全沒有概念！你覺得這樣寫有清楚嗎？標示上寫著尼古丁：0.5毫克；焦油：5毫克，就這樣子而已，我們沒有辦法判斷啊！"],["石次長崇良：可能委員也不抽菸，對我們這些沒有抽菸的人來講，看起來都不清楚，但有抽菸的人，大概就比較知道那個意思是什麼。"],["陳委員瑩：我覺得他們不是不知道，他們是根本不想知道。召委好像被我說中了！我記得濃度的定義，應該是多少克的菸草含有多少毫克的焦油或尼古丁。我們看這張圖，這些香菸有長有短，重量不一，裝填的密度有鬆有緊，長短胖瘦也都不一樣，但目前就只有這樣的毫克標示，就像你們目前九宮格的匡列，其實是非常不清不楚的，而且也不知道這個菸品的標示值是不是正確。對於我提的這個問題，次長覺得如何？"],["石次長崇良：因為吸的時候是以支為單位，所以就是讓你知道1支吸完後會吸進去多少毫克的尼古丁及多少毫克的焦油，大概是這樣的概念。"],["陳委員瑩：但是就像圖片上這樣一排列，就很清楚了！我再請教，菸品收的菸捐一年大概有多少？"],["石次長崇良：菸捐有200……"],["陳委員瑩：好啦！我跟你說，是310億元。這些錢撥給健保費用的比例大概多少？"],["石次長崇良：50%做為健保準備金。"],["陳委員瑩：OK，OK，我沒有要問更細的問題了。國健署有一個專門做菸害防制的小組，請問他們的業務費是公務預算？還是菸捐有關的基金支付？"],["石次長崇良：委員說的是哪一個業務？"],["陳委員瑩：國健署有一個專門做菸害防制的小組，他們的業務費從何而來？"],["石次長崇良：他們本身也有編自己的業務費，但是很多推廣的業務是用菸捐支應。"],["陳委員瑩：本身有編？"],["石次長崇良：對。"],["陳委員瑩：好，但大部分是從菸捐來吧？"],["石次長崇良：是，大部分是菸捐。"],["陳委員瑩：好，公務預算占多少百分比，你會後再讓我知道。","再請看這張圖，在菸品警示文部分，你們很計較到底占整個圖面的百分之多少，如果是34%，那就會被開罰，因為35%才符合菸害防制法規定，請問相關罰鍰從多少起跳？很好記啦！都是100萬元，我今天問你的都是百萬的問題。這裡面最重要的有害物質濃度，其實是沒有人管的，或者說沒有一個標準去認定，吸菸者可能自以為吸的是淡菸，因為只要講淡菸，大家都覺得濃度比較淡，因為以為濃度比較淡，所以就會抽更多，道理很簡單，不然有些戒菸的人改抽淡菸要做什麼呢？如果因為標示不清，讓人家有這樣的錯覺，是不是就間接危害了國人的健康？"],["石次長崇良：對，所以我們修法要求不可以標示是淡菸，以免讓人家誤解，反而輕忽了抽菸的危害。"],["陳委員瑩：我想這是很好的思考，但更重要的是，如果你們的標示再多幾個字，讓單位更清楚，我想會更有利於計算。"],["石次長崇良：好。"],["陳委員瑩：因為時間也到了，我就做個結論。想來想去，要如何符合今日這個會議主題──減低香菸有害物質的排放，除了源頭管制，讓大家都不抽菸，因為不抽、不吸就不會排放，但我想清楚的標示更重要，衛福部既然收了菸捐，至少有責任要求所有市售菸品，不論是要求源頭的菸商，或是末端國健署建立濃度查驗的標準方法，都應該讓整個有害物質的濃度標示更清楚而且正確，次長應該同意本席這樣的說法吧？"],["石次長崇良：是，一方面我們的一些研究還是要持續進行，以支持未來標準建立的……"],["陳委員瑩：對，所以定性跟定量的標示就非常重要，這樣針對菸害防制法的推行，我們一直在做的種種管制才有意義。","最後，有關如何確保市售菸品有害物質濃度可以被正確的標示清楚，清楚標示是我們今天主要的訴求，希望你們在1個月內可以提出書面報告給本委員會，可不可以？"],["石次長崇良：可以。"],["陳委員瑩：謝謝次長。"],["主席：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委員洪申翰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委員洪申翰書面質詢：","最近傳出有安養中心、老人福利機構有出現群聚確診的狀況。例如，這個周一，其實就有報導表示桃園、基隆傳出養護機構、長照中心都是十幾例、二十幾例的確診，另外有一人不幸死亡。相信部長很清楚這些機構群聚的案例。以目前的確診數飆高的狀況，我們也看到了住宿型長照機構和醫院都有禁止探視的相關措施，為的就是盡量降低風險。","其實除了限制探視等等措施，也有許多措施可以避免風險增加。例如，之前衛福部有宣布醫院評鑑延後辦理。在上週，我們也看到了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宣布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認定訪視、一般護理之家評鑑、產後護理之家評鑑還有居家護理所評鑑這四項的評鑑延後一年辦理，我認為這樣的措施是正確的。","但我有一點要提醒部長，目前很多長照機構、養護機構，他的評鑑單位散落在四處，由不同主管單位去負責。也就是說，長照司負責50家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的機構評鑑，社家署負責138間財團法人設立或公辦民營的老人福利機構評鑑，而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負責的是私立小型的老人福利機構、養護機構的評鑑。","依據我們辦公室向好幾個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了解，目前這幾百間的機構，因應疫情的措施都不太一樣。","其實我們知道，為了維護機構的管理效能、還有照護品質與環境設備，其實評鑑是一個必要的手段，但老年人對於病毒的抵抗力就是比較差。評鑑除了有書面評鑑，也會有「實地考評」、「實地訪查」的程序在。","是不是可以請衛生福利部，從加強防疫的角度，訂定「疫情期間地方政府安養機構或養護中心的評鑑指引」？","或是盡量在維護機構照護品質、不增加傳染風險的狀態下，請地方政府研擬順延辦理的作業？","如果真的要評鑑，就針對有過不良紀錄、被考評過丙等或丁等的機構來進行。"],["主席：作以下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討論事項第一案精神衛生法已於前天處理完畢。","跟委員會宣告，今天開會到5點。","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稍後宣讀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提案條文內容。本次會議僅進行至條文宣讀完畢，因為時間的關係，預計宣讀時間大概要1個半鐘頭到2個鐘頭，所以是接近5點，大概4點多。宣讀時，衛福部需留兩位簡任人員在場。","菸害防制法修正動議原來有兩案，楊曜委員等4人所提第八條條文、林為洲委員等3人所提第十五條條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另外，新增修正動議兩案，吳玉琴委員等3人所提第三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及吳玉琴委員、陳瑩委員、伍麗華委員等4人所提第四條條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一併宣讀。","賴惠員委員等3人於110年5月6日所提本法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因與今日列入議程之賴惠員委員等24人提案內容相同，上述修正動議就併入該提案一起討論，不再另行處理。","現在宣讀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第\n            五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第\n            六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　　二、修正動議："],["　　(一)委員楊曜等修正動議："],["　　(二)委員林為洲等修正動議："],["　　(三)委員吳玉琴等修正動議："],["　　(四)委員吳玉琴、委員陳瑩、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修正動議："],["主席：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計25案，另擇期繼續審查。","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6時23分）"]],"block_lines":[1,5,7,7,10,661,664,665,665,666,683,683,709,713,719,719,720,720,721,721,728,729,754,754,766,766,770,771,772,773,774,775,776,777,778,779,780,781,782,783,784,785,786,787,788,789,790,791,792,793,794,795,796,797,798,799,800,801,802,803,804,805,806,807,808,809,810,811,811,812,813,814,815,816,817,818,819,820,821,822,823,824,825,827,828,829,830,831,832,833,834,836,837,838,839,840,841,842,843,844,845,846,847,848,849,850,851,852,853,854,855,856,857,858,859,860,861,862,863,863,865,866,867,868,869,870,871,872,873,874,875,876,877,878,881,882,883,884,885,886,887,888,889,890,891,892,893,895,896,897,898,899,900,901,902,903,904,905,906,907,908,910,911,912,913,913,914,915,916,917,918,919,921,922,923,924,925,926,927,928,929,930,931,932,933,934,935,936,937,938,939,940,941,942,943,944,945,946,947,948,949,950,951,952,953,953,954,955,956,957,959,960,961,962,963,964,966,967,968,969,970,972,973,975,976,977,978,979,980,981,982,983,984,985,986,987,988,989,990,992,992,993,994,995,996,997,998,999,1000,1001,1002,1003,1004,1006,1007,1008,1009,1010,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017,1018,1019,1020,1021,1022,1023,1024,1025,1026,1027,1028,1029,1031,1032,1033,1034,1035,1036,1037,1038,1040,1041,1042,1043,1044,1045,1046,1047,1048,1049,1050,1051,1052,1053,1054,1055,1056,1057,1057,1058,1059,1060,1061,1062,1063,1064,1065,1066,1067,1068,1069,1070,1071,1072,1073,1074,1075,1076,1077,1078,1079,1080,1081,1082,1083,1084,1085,1086,1087,1088,1089,1090,1091,1092,1093,1094,1095,1096,1097,1098,1099,1100,1101,1101,1102,1103,1104,1105,1107,1108,1109,1110,1111,1112,1113,1114,1115,1116,1117,1118,1119,1120,1121,1122,1124,1125,1126,1127,1127,1128,1130,1131,1133,1135,1136,1137,1138,1139,1140,1141,1142,1143,1144,1145,1146,1147,1148,1149,1150,1151,1152,1153,1154,1155,1156,1157,1158,1159,1160,1161,1162,1163,1164,1165,1166,1167,1168,1169,1170,1171,1172,1173,1174,1177,1177,1179,1180,1181,1182,1183,1184,1185,1186,1188,1189,1190,1191,1192,1193,1194,1195,1196,1197,1198,1199,1200,1201,1202,1203,1204,1205,1206,1207,1208,1209,1210,1211,1212,1213,1214,1215,1216,1217,1218,1219,1220,1221,1222,1222,1223,1225,1226,1227,1229,1230,1233,1234,1235,1236,1238,1239,1240,1241,1242,1243,1244,1245,1245,1246,1247,1248,1249,1250,1251,1252,1253,1254,1255,1256,1257,1258,1259,1260,1261,1262,1263,1264,1265,1266,1267,1268,1269,1270,1271,1272,1273,1274,1275,1276,1277,1278,1279,1280,1281,1282,1283,1284,1285,1286,1287,1288,1289,1290,1291,1292,1293,1294,1295,1296,1297,1298,1299,1300,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309,1310,1311,1311,1312,1313,1314,1315,1316,1317,1318,1319,1320,1321,1322,1323,1323,1326,1327,1328,1329,1330,1331,1332,1333,1334,1335,1336,1337,1338,1339,1340,1341,1342,1343,1344,1345,1346,1347,1348,1349,1350,1351,1352,1353,1354,1355,1356,1357,1358,1359,1360,1361,1361,1362,1363,1364,1365,1366,1367,1368,1369,1370,1371,1372,1373,1374,1375,1376,1377,1378,1379,1380,1381,1382,1383,1384,1385,1386,1387,1388,1389,1390,1391,1392,1393,1394,1395,1396,1397,1399,1400,1401,1402,1403,1404,1405,1406,1407,1408,1409,1410,1411,1412,1413,1414,1415,1416,1417,1418,1419,1420,1421,1422,1423,1424,1425,1426,1427,1428,1429,1430,1431,1432,1433,1434,1435,1438,1438,1440,1441,1442,1443,1444,1445,1446,1447,1448,1449,1450,1451,1452,1453,1454,1455,1456,1457,1458,1459,1460,1461,1462,1463,1464,1465,1466,1467,1468,1469,1470,1471,1472,1473,1474,1475,1476,1477,1478,1478,1479,1480,1481,1482,1483,1484,1485,1486,1487,1488,1489,1490,1491,1492,1493,1494,1495,1496,1498,1499,1500,1501,1502,1503,1504,1505,1506,1507,1508,1509,1510,1511,1512,1513,1514,1515,1516,1517,1518,1519,1520,1521,1522,1523,1524,1525,1526,1527,1528,1529,1530,1531,1532,1533,1534,1535,1536,1537,1538,1539,1540,1541,1542,1543,1544,1545,1546,1547,1548,1549,1550,1551,1552,1552,1554,1555,1556,1557,1558,1559,1560,1561,1562,1563,1564,1565,1567,1568,1569,1570,1571,1572,1574,1575,1575,1576,1577,1578,1579,1580,1581,1582,1583,1584,1585,1586,1587,1588,1589,1590,1591,1592,1593,1594,1595,1596,1597,1598,1599,1599,1601,1605,1606,1607,1608,1609,1610,1611,1612,1613,1614,1615,1616,1617,1618,1619,1619,1621,1622,1623,1624,1625,1626,1627,1628,1629,1630,1631,1632,1633,1634,1635,1636,1637,1638,1639,1640,1641,1642,1643,1644,1645,1646,1647,1648,1649,1650,1651,1652,1653,1654,1655,1656,1657,1658,1659,1660,1661,1662,1663,1664,1665,1666,1667,1668,1669,1670,1671,1672,1673,1674,1675,1676,1677,1678,1680,1681,1682,1683,1684,1685,1687,1688,1689,1690,1699,1709,1710,1712,1716,1719,1722],"person_count":{"主席":60,"陳部長時中":154,"蔡次長清華":1,"賴委員惠員":20,"蘇委員巧慧":24,"蔡委員壁如":20,"鄭司長來長":14,"吳署長昭軍":66,"吳委員玉琴":19,"徐委員志榮":15,"主席（徐委員志榮代）":1,"林委員為洲":30,"張委員育美":21,"主席（林委員為洲）":1,"莊委員競程":11,"蔣委員萬安":21,"黃委員秀芳":19,"石次長崇良":174,"邱委員泰源":8,"廖委員國棟":32,"林委員昶佐":5,"高委員虹安":17,"洪委員孟楷":36,"陳委員椒華":19,"楊委員曜":35,"葉委員毓蘭":9,"邱委員顯智":11,"林委員奕華":7,"陳委員瑩":33,"委員洪申翰書面質詢":1,"　　二、修正動議\n":1,"　　(一)委員楊曜等修正動議\n":1,"　　(二)委員林為洲等修正動議\n":1,"　　(三)委員吳玉琴等修正動議\n":1,"　　(四)委員吳玉琴、委員陳瑩、委員伍麗華Said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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