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星期一）9時2分至16時24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紅樓201會議室","主　　席　黃委員世杰"],["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下午1時13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曾銘宗    葉毓蘭    陳歐珀    鄭運鵬    陳以信    江永昌    黃世杰    林思銘    陳玉珍    周春米    劉建國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列席委員：林奕華    蘇巧慧    邱顯智    李德維    洪孟楷    江啟臣    陳椒華    邱臣遠    孔文吉    李貴敏    王美惠    劉世芳    廖婉汝    羅明才    何欣純    高嘉瑜    張其祿    林德福    翁重鈞    邱志偉    楊瓊瓔    湯蕙禎","      委員列席22人","主    席：陳召集委員以信","專門委員：張智為","主任秘書：楊育純","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邀請監察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就「COVID-19快篩試劑之市場價格與政府採購亂象」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葉毓蘭、陳歐珀、鄭運鵬、陳玉珍、江永昌、黃世杰、林思銘、陳以信、林奕華、邱顯智、楊瓊瓔、陳椒華、李貴敏、廖婉汝、孔文吉、邱臣遠、洪孟楷、高嘉瑜、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周春米、王美惠提出書面質詢。）","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繼續報告。"],["項目：二、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三、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二)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四、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三)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2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五、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四)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業務費」中「國外旅費」2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六、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五)凍結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其他設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七、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二十八)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八、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三十)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九、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司法官學院通過決議(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6萬8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十、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司法官學院通過決議(二)凍結第2目「司法人員訓練」項下「司法官訓練業務」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十一、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通過決議(一)凍結第2目「廉政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十二、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通過決議(五)凍結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6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十三、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及所屬通過決議(二)凍結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2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十四、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執行署及所屬通過決議(一)凍結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項下「辦理執行業務」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十五、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通過決議(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六)凍結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一、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六)凍結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二十九)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二十九)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三十一)凍結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三十一)凍結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通過決議(六)凍結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通過決議(六)凍結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及所屬通過決議(一)凍結第2目「矯正業務」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五、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及所屬通過決議(一)凍結第2目「矯正業務」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通過決議(一)凍結第2目「檢察業務」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六、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通過決議(一)凍結第2目「檢察業務」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李貴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六)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八)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九)委員蘇巧慧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二)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三)委員高嘉瑜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十四)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十五)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六)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十七)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十八)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十九)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劉世芳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四)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五)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六)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其中第(二十六)、(二十七)案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七、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李貴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六)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八)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九)委員蘇巧慧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二)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三)委員高嘉瑜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十四)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十五)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六)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十七)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十八)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十九)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劉世芳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四)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五)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六)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其中第(二十六)、(二十七)案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段落：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案。"],["八、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案。"],["段落：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邱臣遠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其中第(十三)、(十四)案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九、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邱臣遠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其中第(十三)、(十四)案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段落：併案審查(一)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二)委員周春米等18人分別擬具「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併案審查(一)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二)委員周春米等18人分別擬具「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我們今天排定的議程比較多，包括一、審查及處理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法務部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20案；二、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7案；三、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四、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五、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現在開始進行提案說明與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請提案人葉委員毓蘭進行提案說明。請就兩項提案一併說明。"],["葉委員毓蘭：本席今天提出修正刑法第五條及增訂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的案子，科技發達的時代，Deepfake的AI人工智慧技術嚴重衝擊大家的生活，當你我的臉被換到色情影片中並作出猥褻動作，在現行法律規範不足、無法可管時，民眾要怎麼辦？法律制度跟不上科技進程，Deepfake以假亂真，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最近炒得沸沸揚揚的假消息，就已經讓資訊網路世界變得更加混亂，人們無法確知何是真、何是假，被移花接木的被害人們有苦說不出，無法證明影片中的人不是自己，或者應該說，為什麼要這群無辜的受害者去拼命地闢謠，來澄清一件自己從來沒有做過的事？網紅以P圖、Deepfake將藝人、網紅或其他的政治人物以換臉等方式販賣成人影片，這些遭到換臉的猥褻影片，本質上與一般僅侵害公序良俗的猥褻影片有別，除了悖於公序良俗之外，對於被害人的法益侵害更大，會使被害人長期處於恐懼、羞愧之中，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應予加重規範。","另外，透過網路社群平臺散播性私密影像事件層出不窮，突破地域性的限制，散播快速，相關的機房平臺可能位於境外，性影像恐將迅速外流散播而難以遏止，造成被害人心理無法抹滅的傷害，目前相關法令也無法完整規範及處分國外犯罪情形，致使散布性私密影像的違法案件日益猖獗。綜此，基於國家有保護法益的基本任務，即使在境外，只要散播我國個人性私密影像，皆應適用我國刑法處斷。另外，偽造或變造猥褻影像等並利用新興媒體加以快速散播，其危害遠甚於傳統的散播行為，本席爰提案修正刑法第五條及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以確實保障人民的隱私權、名譽權等等人格法益。以上，謝謝。"],["主席：請提案人何委員欣純進行提案說明。"],["何委員欣純：大家早。本席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就是針對今天主要討論的議題，加重私密影像犯罪的刑責，就如同大家所知，網路科技日新月異，人手一支智慧型手機的情況之下，再加上網路快速傳遞的特性，所以有關性別之間性私密影像的惡意散布、威脅的狀況，以及相關的刑事案件越來越多，舉凡網友之間的視訊直播、私密照的交換到夫妻伴侶間的性私密影像遭盜用、外流、威脅等等，這些私密影像一旦po上網或者是上傳到雲端，就可能成為犯罪工具，侵害到個人，所以對被害人來說，都是一個不可抹滅的重大傷害，甚至歷經他一輩子的生命時光都覺得這是一個重大的傷害；有些人是手機或電腦送修導致帳號被盜，自己的影片、照片就這麼被傳出去，這些不願意讓人家看到的影像就這樣四處流傳，在我們的網路世界裡面，好像清也清不乾淨，對於這些加害人，為了自己的私慾、私利，可能就以之來威脅、勒索有更多這樣的照片或是金錢，甚至情侶之間當初合意拍下影片或者影像，因為感情破裂或分手，就遭到一方威脅散播私密影像或是照片。這種種的狀況，現在也出現在剛剛葉教授所說的假造的性私密影像，即所謂的Deepfake換臉技術，移花接木合成不實的成人影片，可能被販售、牟利，不少的公眾人物，就我們所知道的，包括立委、藝人、網紅等等，都曾經是受害者，對於這些透過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造的不實影像，造成真假難辨，除了侵害隱私跟個人名譽之外，也可能讓我們所有的社會大眾難以辨識電腦網路資訊的可靠度以及真實性。","目前這些性私密影像外流的刑責是散布在刑法的各個罪章裡面，對於每個部分都有不同的刑事責任，所以本席提出刑法部分條文增修案，當然現在也還有行政院版本跟各委員版本可以一起討論。","首先，就是提高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偷拍刑責，從三年提高到五年；另外，新增第三百十五條之四、第三百十五條之五，針對所有未經同意散布、販賣性隱私影像，最重可處五年，如果有威脅、報復，加重二分之一，可處七年六個月；第三百十五條之五，就是針對所謂的Deepfake來訂定刑責，希望透過今天的討論，我們可以儘速修法，以達杜絕、嚇阻之效。請各位支持，謝謝。"],["主席：請提案人劉委員世芳進行提案說明。請就兩項提案一併說明。"],["劉委員世芳：本席今天的提案說明有兩個，一個就是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另外一個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提案說明。有關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剛剛幾位委員都有提到，我所提的就是增訂第十條第八項，明確定義性影像的範疇；另外，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到第三百十九條之四，分別列入偷拍、強逼拍攝未經同意散布合成偽造並散布他人性影像的刑責。而法務部同仁在經過內部討論之後，認為本席所提版本將刑責定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太重，但是我要特別強調一下，現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妨害性自主罪的刑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的部分，包括對被害人有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影像、聲音、電磁紀錄，刑責也是七年以上，考慮過去的兩、三年來，包括南韓發生N號房事件，就是對於未成年者的性剝削或是性傳播的部分，臺灣也屢屢破獲像是製作深偽（Deepfake）的色情影片；同時我們也知道，對被害人來講，並不是破獲了色情影片就可以結案，這些色情影片可能在網路的虛擬世界中繼續傳播，也就是這樣的犯罪行為，其實是跨時間、跨國界、跨地域的，所以在罪刑裡面刑責的差異性，也希望行政院及法務部未來在跟立法委員說明的時候，可以再跟我們說明一下，為什麼會認為這樣的惡性不是更重，應該有罪刑相當，以上是本席在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所提的意見。","同時我也提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其實我最早提出是在2020年12月，到目前為止，已經經過兩年多的時間，很高興看到立法院開始要進行公職人員財產資料的公開透明，這是一種政治的防腐劑，本席所提的版本有三個條文，第一個是第六條的修正，將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修正為應該上網公告，跟我們的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各部會首長、立委及縣市長要齊一，目前全臺灣有22位議長、22位副議長、380位直轄市議員、532位縣市議員，直轄市議員的部分，目前只需要申報卻不需要上網，則陽光被遮了一半，我覺得這樣非常不公平，照理也必須接受人民的檢驗，必須要能夠公開。","第二個，關於第八條的修正，則是將現行所謂省轄下面的縣市議員也比照辦理，納進去每年辦理申報的適用對象，跟現在的民意代表，也就是與立委還有直轄市議員是統一的。","第三個，就是第十六條的修正，申報人如果喪失申報財產的身分，依現行法律規定，他的資料依法應保存五年，現則修正延長到十年，有鑑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立法目的，需要申報財產者都是我國重要的公職人員，所以將現行財產申報保存五年的規定延長到十年。以上是兩項條文修正案的說明。謝謝。"],["主席：請提案人范委員雲進行提案說明。"],["范委員雲：隨著網路通訊科技發展，剛剛好幾位立委都有講到，就是近年的性別暴力已經跟網路結合，成為新型態的數位性別暴力，其中未經同意侵害他人性影像，還有剛剛提的Deepfake犯罪，其實在世界各國都有，也備受重視。對此，聯合國及許多國家都已經開始採取措施，今年5月13日我國兩公約國際審查的結論中，國際專家也指出，臺灣目前這個部分的法制是缺乏的，修法要跟上腳步是當務之急，剛剛劉委員提到，目前國際案例中，最有名的就是韓國的N號房，N號房當時發生的時候，即我在兩年前的3月就質詢過法務部，就是我們需要有相關的專法，我自己在9月的時候也提出了專法；這個會期行政院決定用四個法律配套來處理，而我也提出了相對應的版本參與審查，很高興，今天終於就是配套的最後一步，就是刑法的這個部分今天要來進行審查。","首先，未經同意侵害他人的性影像還有Deepfake犯罪的特殊性，現行因為法制上的不足，我們把散布性影像視為散布猥褻物品罪，但散布猥褻物品罪所保障的社會法益是善良風俗，這種概念會出現問題，即它並沒有從被害人處境出發的個人法益，而且它容易使得性影像遭受到所謂猥褻物品的污名，反而加劇了社會對這個被害人的歧視，他本來就是受害者，結果他還會被歧視。","另外就是未經同意拍攝、傳送、散布性影像，藉由盈利毀壞名譽，造成被害人隱私、生活、名譽、人格權及身心健康受到嚴重的損害，這也跟親密關係暴力、家庭暴力高度重疊，它就成為加害人有機會威脅、恐嚇被害人的利器。","最後，Deepfake的被害人也面對同樣的困境，因為現在技術成熟，真偽難以判定，對被害人的傷害，其實很多時候不亞於散布真實性影像的犯罪，目前也無法可罰。所以我的版本有三個重點，第一個，完整羅列不同型態的性影像犯罪，未經同意拍攝性影像，違反意願或強迫拍攝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Deepfake之不實性影像；第二個，我的版本刑度、罰責都高於行政院版，主要是被害人以及在第一線協助被害人的婦女團體，都希望傷害嚴重的犯罪，判刑要有一個底限，至少六個月以上，如果是用以營利的話，應該要罰更高；第三個，我增訂了行政院版沒有的非性影像的Deepfake，防制透過Deepfake等方式偽造，譬如說歐巴馬就被偽造辱罵川普是個笨蛋、公開挑釁，這個其實也應該要列入刑罰。以上，謝謝。"],["主席：請提案人邱委員臣遠進行提案說明。由高委員虹安代理進行提案說明。"],["高委員虹安：在1993年6月15日立法院完成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草案三讀程序之後，透過強制公職人員財產的透明化、公開化，本法成為防止公務人員貪污、瀆職的最佳防腐劑，但是到目前為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仍然存在許多爭議有待檢討與改善。","有鑑於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都是民選的公職人員，是民意的化身，也是直接民主的表徵，理應接受民眾檢驗，因此為了便於民眾查驗以及其他外部的監督，應該將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也納入規範，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所以邱臣遠委員提案版本修正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另外對於縣市議員，除了他本人以外，他的配偶還有未成年子女也應該要每年變動申報其房地產、有價證券以及信託的財產，所以在這部分也修正了第八條的規定。清明廉潔應該是所有公僕共同努力維護的形象，公務人員確實申報財產則是清廉政府極為重要的根本，為了維護公開、透明的民主原則，所以提案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還有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希望朝野委員共同支持這個修法方向，一起努力推動修法並完成三讀。謝謝。"],["主席：請提案人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張委員其祿進行提案說明。請就四項提案一併說明。"],["張委員其祿：主席、各位同仁及行政官員大家好。本黨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立法目的是在防止政府機關以及民意代表發生違法濫權、自肥等行為，作為一個陽光法案、公益法案，本席樂見這次的修法，並期待能夠在本會期三讀通過，讓年底九合一的選舉就可以適用。","台灣民眾黨在經過內部多次陽光公益法案小組的研究、研擬，提出了此次民眾黨的版本，希望能夠完善整體的財產申報制度，遏止不法也提供檢調單位更多的資訊來打擊犯罪，以期獲得更好的陽光公益體制。","這次本黨的修法主要有三大方向，第一，考量各級公職人員，無論是總統乃至地方基層，皆曾發生瀆職或者貪瀆的行為或爭議，為了有力監督並遏止相關行為的產生，我們主張凡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公職人員，皆應依本法申請財產申報；第二，為了提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的透明度及增進人民資訊的近用權，我們這次的修法也主張要將直轄市及縣市議員都納為申報資料並定期刊登公報上網公開的適用對象；第三，就有無財產申報不實或異常增減的情形，應該有更精進的核查，由於本法並沒有明確的財產核查方式，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資料及查核辦法也只有形式上的查核，實務上受理申報機關的查核，只有比對申報義務人提供之資料的機關財產申報日的相關日期而已，沒有一個比較實質性的查核。因此本黨在這次的修法也提出一些相關實務檢查的流量跟存量等等，還有事實前後的查核，希望在制度上，讓發覺貪污的功能能夠更為精進。","本黨在此也繼續說明一下關於性隱私侵害的部分，在這次刑法的修正中，我們也會做整體的主張，對於散播猥褻等等的情況，要加重其刑責，也希望能夠遏止這種新型態的數位犯罪跟性暴力犯罪的事態。以上，謝謝。"],["主席：請提案人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邱委員顯智進行提案說明。請就兩項提案一併說明。"],["邱委員顯智：主席、各位同仁、各位機關代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在1993年立法的時候，省議員和直轄市議員的財產本來就要刊登公報，但是2007年修法新增上網公告的規定時，除了沒有把縣市議員放進去之外，竟然把直轄市議員也拿掉了，連刊登公報都不用，根本就是在開民主的倒車。其實這樣的錯誤在3年前2019年修法的時候，本來有機會糾正，當時時代力量黨團也有提出修法，就是要處理候選人財產申報的上網公開。委員會原本通過的條文規定，縣市級以上的候選人，包括直轄市跟縣市議員，就要上網公告財產申報資料，但是後來提出的修正動議又把範圍限縮，讓議員候選人不用上網公告。","我要強調的是，投下選票是民主國家的公民最基本的權利，讓人民有知的權利，知道自己支持的究竟是什麼樣的候選人是選賢與能必要的條件，所以立法院應該做的就是把權利還給人民，讓候選人和當選人接受全民的檢驗，這是反對黑金保護民主非常重要的關鍵。","現在我們又到了有機會繼續進步的十字路口，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即將審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除了有行政院提出的提案之外，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和許多民進黨的委員都有提出草案，而且依據行政院的版本，這次的法案會在公布日就馬上實施，換言之，如果修法通過，年底的地方選舉馬上就可以實施，民眾就能有好好檢驗候選人的機會。","我要再次提醒朝野各黨團和在座的各位委員，包括公督盟在內的14個中央及地方監督團體，今天也將召開一場記者會，希望儘快通過法案，讓今年年底的議員選舉能夠有完整的公開資訊。這代表公開透明的選舉不只是一個人或一個政黨的聲音，而是人民共同的期待，時代力量黨團願意支持行政院版本，支持進步的修法，希望今天就可以把法案送出委員會，並在5月底會期結束以前三讀通過，一起讓陽光早日照進地方的選舉，這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部分。","接著關於刑法修正案的部分，近年來隨著科技的發展，資訊的傳遞和再製變得極為低成本和高速，但國際上對於私人公司為主建構並且每天上億個使用者管理和利用網路空間的治理，並未同步的發展，造成網路空間受到犯罪的利用，這次的性私密影像和偽造性影像的刑法增修，正是為了因應近年逐漸受到矚目的數位性暴力的問題。","數位性暴力的解決，除了建立適當的網路治理制度、積極參與國際性合作平臺外，考量到網路資訊的快速傳播跟難以徹底清除的性質，在網路之外，國家也要建立措施，促使網路使用者負責任地使用網路，否則光有網路治理的架構，網路空間裡若充斥著不負責任的使用者，數位性暴力的問題也難以有效的管理。這就是此次增修刑法的主要目的，我們希望透過政府的力量，讓網路使用者能夠負責任地使用網路，讓數位空間也成為對婦女友善、安全的環境，我們期待等一下能與各位委員、法務部和司法院進行一個建設性的討論。以上。"],["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報告，因為案子比較多，報告時間為5分鐘。"],["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並備質詢，謹就本部業管的部分報告如下，敬請指教。","第一部分是本部公務預算解凍案，大院所作的預算凍結決議，報告事項有14案，討論事項有6案，本部已經在111年4月12日將報告函送大院在案，其中討論事項6案27項的部分，扼要說明如下：第一，建置科技監控設備並明顯區隔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場所，我們在110年7月底已完成並啟用。第二，開發與訓練AI系統投入深偽影片之辨識與犯罪案件之偵防，本部調查局也規劃加強。第三，矯正機關夜勤人員的勤務制度正積極的檢討中。第四，矯正學校暴力事件部分，正研訂「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機制」。第五，發放藥品予收容人這部分，也研擬收容人健康自主管理的指引。第六，擴大外役監運用以替代監禁措施，也正在辦理中。第七，吸食毒品的戒治問題，刻正研訂再犯防止推進計畫，提供貫穿式保護以減少再犯。第八，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監控案件這部分，已積極加強宣導推廣。第九，毒品銷毀進度部分，已積極依法銷毀並改善儲存的空間。第十，各地檢署錄音、錄影設備之汰換及採購進度，已積極督導儘速完成。其他部分，請參閱書面資料。","第二部分是刑法跟刑法施行法，首先說明行政院的草案版本修正重點如下：第一，增訂性影像的定義。第二，強制治療處分的期間改為定期延長制，並採法官保留原則。第三，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之處罰規定。第四，增訂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攝錄性影像的處罰規定。第五，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他人觀覽性影像者的處罰規定。第六，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的性影像或散布、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不實性影像的處罰規定。","以上是行政院草案的重點說明，雖然司法院有加註意見，不過在修法架構及修法方向上跟行政院是有共識的。另外，各委員提案的內容及其立法精神，本部甚感敬佩，不過對於條文細節內容，將在逐條的時候再予以說明。行政院草案業經專家學者以及審、檢、辯多次共同研商、反覆討論，請惠予支持。","第三部分，行政院擬具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增列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以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之期間應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1年；另外，修正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人員候選人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其財產申報資料，並增訂公告期間為1年，這是有關公職財產申報的部分。至於各委員提案修正的內容，除第六條以外之條文，本部也會再賡續彙整評估，視政策可行性後再重新擬定修正條文。","第四部分是行政罰法的修正案。行政罰法第五條以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為適用準據，係考量行政救濟程序事後審查之性質，並避免民眾僥倖心理。相關的立法例有採「從舊從輕原則」者，亦有採「從新從輕原則」者，但不管從舊或從新都是兼採有利於受處罰人的原則，考慮其他行政裁罰的立法例及目前實務的運作，建議採取「從新從輕原則」為宜。至於係以「裁處時」或「最初裁處時」為適用基準時點，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的決定。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報告，報告時間3分鐘。"],["周副秘書長占春：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針對刑法修正案及行政罰法修正案的部分，剛剛蔡部長已就刑法修正案做了比較全面的說明，我謹就司法院所加註的意見報告如下。","第一點，性影像之定義有部分重疊規範之處，請加以注意。","第二點，針對第九十一條之一的修正，建請明定停止執行條件的內涵；另外，在停止治療之後，是否應建立一套保護管束的機制來處理行為人的行為。","第三點，針對第三百十九條之一，本院認為草案第三項將「意圖營利」跟「散布、播送、公然陳列……」並列，易使人誤會「意圖營利」究竟是目的犯的目的或是被告的行為，另外還有就是「攝錄」的內涵究竟有沒有包括電腦的「側錄」，可能都有待釐清。其次，針對第三百十九條之二，是否增列刑法上常見的不法方法，包括「詐術」、「藥劑」及「催眠術」；另外，「意圖營利……」這部分也建請修正，理由同前述。再則，針對第三百十九條之三，草案對「性影像」這部分未區別是否已經同意公開，亦即被攝錄者對之是否有隱私性之合理期待的問題，這部分有待討論；再來就是「重製」這部分，「重製」概念上包含下載、備份等行為，下載觀賞時下載本身就包含「重製」，草案處罰「重製」行為會不會過苛？另外，第三百十九條之四條文中的「不實」性影像概念不明，建請加以釐清；本院認為本條跟隱私權並無太大關連，它應該是名譽權受到影響，連同本章的章名也有這樣的問題，就是說名譽權究竟是不是本章能夠保障的範圍，基本上我們認為是。最後，很敬佩委員提出非常多修正案，針對這些提案，我們也有提供相對的意見，詳細內容請參閱書面報告。","關於行政罰法的部分，有兩個委員的提案，基本上這兩個提案的精神都一樣，我們是以陳亭妃等委員的提案作為藍本，建議最後再加上「裁處或判決」等文字，以上是本院的建議，建請各位委員參酌。謝謝。"],["主席：機關代表均已報告完畢，行政院性平處、衛福部及通傳會也都有提供書面意見，請自行參閱。","現在進行詢答，由於今天排審的議案非常多，為了保留處理的時間，因此給本會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均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現在請登記第一位葉委員毓蘭發言。"],["段落：質詢：葉委員毓蘭：9:37"],["葉委員毓蘭：（9時37分）韓國前總統文在寅在卸任前強力推動檢警改革，將檢察廳職權再度削弱，修法明定韓國檢察廳只能針對貪腐犯罪及經濟犯罪等進行調查，而且對於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只能針對同一事實進行調查，大幅削弱檢察廳的權限，將更多的偵查職權交由警察執掌，在體制上形成比較類似日本的雙偵查主體。當然有人會說我國的國情跟韓國不同，或是說文在寅推動修法的原因是因為他和新任總統尹錫悅之間有恩怨。我舉韓國的例子只是要說明，我國目前雖然是採取單一偵查主體制度，但未來不是沒有可能發展成雙偵查主體制度，邢檢察總長上個月在本委員會也表示同意參考日本制度，研議是否修法賦予司法警察官有微罪處分權或採行雙偵查主體制。","其實在民國106年，民眾就已經在公共政策網路平臺上提案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本屆第1會期時我們也在這裡召開過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公聽會，本席主張應該廢除過時、老舊、不合時宜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此一主張其實今天的主席黃召委也是支持的，但是法務部等行政機關還是主張宜修不宜廢。民國111年的司法警察還在用民國34年制定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這段時間只有民國36年和69年兩次修正，真的沒有問題嗎？行政部門一再主張宜修不宜廢，請問部長，當初法務部回應民眾提案的時候，已經提到有修法草案，將送到立法院來，為什麼到現在都還沒有送來？"],["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確實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已經很久沒有修正，已經過時了，我們也主張要修正，但是整個廢掉恐怕茲事體大。我們內部也擬定了一些修正條文，我想外界應該都已經知道了，只是現在立法程序還沒有完成……"],["葉委員毓蘭：都還沒有送出行政院啊！"],["蔡部長清祥：也許行政院還在審查，在考慮當中。"],["葉委員毓蘭：這是民國106年當時你們所回應的，為什麼到現在好像船過水無痕，大家還是繼續在用明朝的劍去砍清朝的官，都沒有看到草案的影子，我很希望法務部能夠……"],["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一下，雖然法律修正的速度要快一點，但是在尚未修正完成以前，在很多作法上我們本身已經做了修正，譬如說檢察官或是檢察長可以有處分權這部分，我們現在都沒有在做了；我們也加強檢警的合作，這是一個團隊，不是……"],["葉委員毓蘭：這是好的檢察官跟好的檢察長，但是我們還是看到有一些，我不好直呼其名，不管是法官或是檢察官，有些司法官對於地方的刑事警察局都呼來喚去，這種問題我覺得還是要從法制上加以檢討，好不好？","接下來我要談的就是，你剛剛也講我們在實務上已經有所改進，我認為我們應該要有一個正確的概念，就是賦予司法警察一定程度的偵查主體地位並不會削弱或是減少檢察官作為偵查龍頭的地位。其實本席談這個議題也是從檢方的立場出發的，我們檢察官、法官的案件量實在太多，上次邢總長在這邊接受質詢的時候都認為我講得有道理，可以再去研議。","法務部在5月起開始試辦遠距解送，只要是在符合相關條件下的案件，報請檢察官審查後，就可以採視訊的方式，這也是一種微罪不解送的方式，可以降低檢警人力跟經費的負擔，所以本席非常肯定法務部在努力。請教部長，刑法第六十一條規範的犯罪態樣都屬於非常輕微的犯罪，而且情可憫恕，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免除其刑，對不對？所以我們現在試辦的「遠距解送」雖然立意良善，但是我覺得還是治標不治本，因為司法警察解送現行人犯到地院的地檢署不用來回奔波，也不用久候開庭，感覺上可以解決基層檢察官人力不夠的問題，但是司法警察告訴我，實務上他們有時是在半夜才逮捕到現行犯，做完筆錄之後，還要傳真相關資料給內勤檢察官審查，比如犯刑法第六十一條的情形，依舊還是要拘留在警察機關裡面等待遠距解送，本席認為這個制度在操作上還是需要再檢討。這個新制本來立意良善，但是在操作上是有問題的，所以本席也將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觸犯刑法第六十一條的現行犯就不予解送，讓有限的司法資源用在需要之處。請問部長，您後續可不可以支持本席往此方向來研議修法？"],["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內勤的遠距視訊偵訊是我提出來的，所以我也知道檢警雙方應該要彼此諒解、解決一些實務上的困難，對於這樣的做法，我想司法警察也很認同，因為能夠讓一些比較輕微、簡單、不再施予強制處分的案件，可以立即通知檢察官再一次地過濾、訊問完之後做決定，這樣比完全由警察自己來做決定……"],["葉委員毓蘭：這樣子好多了。"],["蔡部長清祥：應該是讓檢察官來幫忙司法警察做過濾或是讓法律上的意見可以更周全，而且也幫忙司法警察抵擋地方的壓力，這是從好處來看。完全放給警察自己做決定的話，可能會亂掉。所以我們逐步地來進行，先從內勤遠距、簡單的案子，大家有一個默契，慢慢形成了以後，再來考慮。"],["葉委員毓蘭：部長，平心而論，過去我們看過很多性侵案、家暴案有的時候會夜間移送到地檢署，大概到深夜之後，其實所謂的內勤檢察官幾乎都會對警察同仁深夜移送這件事情非常地不滿。我非常感謝部長的善意，但是可能在配套上面還要再加強檢察官同仁們對這項政策的支持，好不好？謝謝。"],["主席：請陳委員以信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以信：9:46"],["陳委員以信：（9時46分）我先請教一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上個禮拜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到臺南考察臺南高分院的遷建計畫，未來將遷到安平，這是很好的地方，但是我們也看到實際發生的問題，就是目前高分院遷建計畫的預算規劃可能跟實際上面會有顯著的落差。我要提醒，希望你們在未來預算的編列上能夠務實，不要讓遷建計畫到時候一再地流標，延誤了整個興建的期程，好不好？"],["主席：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周副秘書長占春：好，我們會努力。"],["陳委員以信：關於高分院的部分，我要回過頭來請教法務部蔡部長，高分院跟高分檢也有關係，因為現在高分檢也有遷建的計畫，在安平那邊也有一塊地。高分院的遷建可以說是八字只有一撇，錢從哪裡來、怎麼興建都還沒有規劃下來；但是高分檢的遷建卻連八字都沒有一撇，請你回去看這個案子，因為到現在整個遷建計畫還被行政院打回票，最主要可能是認為裡面的使用效率還不夠，換言之，行政院認為光是高分檢遷到那個地方可能太浪費。請法務部儘快研究，像行政執行署、廉政分署等等單位是不是到時候能夠在空間上面一併做考慮，給法務部的同仁在那邊有一個比較好的工作環境？其實現在高分檢在那邊很委屈，寄人籬下，工作空間只有人家的一點點，司法院搬走以後，空間也不留給你們，所以我要為檢察官爭取。部長，可不可以往這個方向去研究？"],["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關心。委員還親自到臺南高分檢去視察、瞭解，未來我們希望能夠儘量跟法院配合，找到合適的地方，不一定要蓋在同一棟大樓，但至少在鄰近的地方，這樣的話更方便。"],["陳委員以信：它在隔壁，我已經去看過了。部長，我有去看過，它原來的地已經在旁邊了……"],["蔡部長清祥：好。"],["陳委員以信：已經有了，所以我就是提醒你這個部分……"],["蔡部長清祥：那就好，我知道，因為他們有好幾次不同地點的選擇，我一直強調一個原則就是……"],["陳委員以信：你再關心一下，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陳委員以信：你再回去關心一下，我去看過了。"],["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陳委員以信：這個方向可以給你參考。","接下來我想請教矯正署署長，我們這次也去看了明德外役監，裡面相關的安排其實都很好，占地260公頃，地很大。不過我們出來看到一個狀況，就是因為有很多受刑人家屬會去探望他們，但是外面根本沒有停車場，外面的路其實很小，而且那個地方的土質不好，車輛停在路邊、邊坡都有危險，所以你們能不能去研究？明德外役監占地260公頃，地很大，你們的圍牆如果能夠內縮一點點，讓大家好停車，其實有很多空間，可不可以請你們研究一下，方便受刑人家屬去使用？"],["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俊棠：謝謝委員。本來在明德外役監的旁邊、進門的左手邊那裡有停車場，但是距離比較……"],["陳委員以信：要進門？"],["黃署長俊棠：不是，進門的前面左手邊有。"],["陳委員以信：那很小，都停滿了，我看到前面都停到路上面去了。"],["黃署長俊棠：不是，委員看的是右手邊這個。我來調整看看到底……"],["陳委員以信：量還是不夠，因為我們出來以後發現大家還是沿著很小的路一路停下去，顯然就是有所不夠，但是你們的地其實很大。"],["黃署長俊棠：我們原先是用接駁的方式，就是他們來的時候……"],["陳委員以信：但是他們的車子還是要停在外面。"],["黃署長俊棠：對。"],["陳委員以信：裡面接駁是從大門以後才開始接駁，這是兩回事。"],["黃署長俊棠：是。"],["陳委員以信：我是說在大門外面就已經不夠了。"],["黃署長俊棠：外門外圍……"],["陳委員以信：去研究一下，好不好？"],["黃署長俊棠：這個可以做。"],["陳委員以信：請你們研究一下。"],["黃署長俊棠：我把它調到比較靠門這一邊。"],["陳委員以信：對，因為這個沒有地的問題，就單純讓受刑人家屬方便。"],["黃署長俊棠：是。"],["陳委員以信：我再請教蔡部長，今天我們在討論刑法的修正，最主要其實是第三百十九條有關於性影像相關的增列處罰。我很關心第三百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十九條之四，這兩條條文其實都是針對性影像，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為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置、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性影像者，要予以處罰。第三百十九條之三與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的差別就在於Deepfake，也就是有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基本上一樣是對於性影像的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等構成要件的處分，但是刑法上面在這兩條條文的處理有很大的差別。","在訴訟上面有什麼差別？依據第三百十九條之六的設計，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為告訴乃論，但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卻是非告訴乃論，所以這個訴訟上面的差別會造成這兩個罪本身的內涵很接近，但是在這個地方使用差別的待遇，讓我們很不解，為什麼這兩個罪要做差別待遇？為什麼不是兩個都是告訴乃論，或者這兩個全部都是非告訴乃論，用公訴來處理？司法院也有提出這個差別的質疑，所以我要請法務部說明，為什麼這兩個罪一個是告訴乃論，一個是非告訴乃論？反而非經他人同意的部分是告訴乃論，可是只是用Deepfake，就變公訴？在處理上面難道不會更加造成困難嗎？請你解釋一下，為什麼兩個做法不一樣？"],["蔡部長清祥：告訴乃論的用意就是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讓他決定對於這個侵害要不要持續地追究；如果是非告訴乃論，涉及的權益就不是個人而已，可能涉及社會法益、國家法益，所以考慮上有不同……"],["陳委員以信：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也是針對個人，只不過它是用不實的性影像，換言之，被Deepfake的這個人反而更不是這個人，你知道嗎？它反而更不是這個人。"],["蔡部長清祥：所以我們才更要保護他。"],["陳委員以信：如果你要保護他，就應該採取告訴乃論。"],["蔡部長清祥：非告訴乃論反而更能保護他。"],["陳委員以信：我跟你講，這個一定要釐清，我覺得有問題，有點失衡的感覺，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陳委員以信：這兩個要不然就是基於一樣的理由，都應該要告訴乃論；或者基於同樣的理由要加重，都應該要非告訴乃論，我認為你們要再去研究一下。還有，第三百十九條之四與第三百十九條之三除了不實的差別以外，其實在行為上是平行的，也就是說，是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可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多了一個重置，第三百十九條之四就沒有重置，這是不是立法上的疏漏呢？你仔細看一下。第三百十九條之三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置、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但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只有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少了重置，就沒問題嗎？"],["蔡部長清祥：我想逐條審查的時候我們可以再斟酌……"],["陳委員以信：你好好研究一下這兩個之間的平衡，還有這兩個之間的平行，我覺得這是這次立法當中很重要的關鍵，你思考一下，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謝謝。"],["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段落：質詢：鄭委員運鵬：9:55"],["鄭委員運鵬：（9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修的法很多，因為會期末，大家在趕進度。我相信各委員應該都支持這一次的縣市議員財產強制在網路上公開的修法，我先說明一下，在103年制定縣市議員不是強制公開對象的時候，當時資訊還沒有很發達。2007年的時候我是第6屆立委，但我在2007年修法的時候沒有注意到，不知道當時為什麼把直轄市議員跟著縣市議員刪除掉了。不過，那個時代跟現在的網路化及社會的要求不太一樣，當時大家大概會覺得縣市議員跟議員、立委的差距很大，所以那時候我們在修法的時候就把它拿掉了。經過這幾年，因應社會的要求，對於公開透明，甚至已經到了議會都隨時可以直播的狀況之下，我認為在這個時候把它規範成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的財產統統必須要申報，也必須要公開，我想這應該是沒有問題。部長，對你們來講，最近有很多的縣市議員，包含直轄市議員，涉貪、詐領助理費等事件頻傳，你們在查的時候一定都會查到他的財產申報嘛，對不對？"],["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在偵查的技術上，相關的證據我們當然都要去瞭解。"],["鄭委員運鵬：每一個被調查的人對於包含助理費在內的各種講法都不太一樣，起不起訴跟判重、判輕其實也差很大。我覺得如果都公開的話，讓這些有興趣的網路、媒體都去查查看，我覺得說不定也有幫助，第一個是相對有公眾知的權利的約束力；第二個，我覺得法院或檢察官在判斷的時候，相對來說也有所依據，我覺得公開是好的，這個本席支持。","第二部分，今天在刑法的修正案裡面，很多人會說這是防深度偽造，像A片、未經同意的這些影片，我先把它算是A片，有些不是A片，就是被偷拍，然後把這個部分在刑法裡面加重去修法，立一個專章。當然司法院跟行政院法務部的版本差異還是很大，甚至是這八條的每一條都有差異。可是如果我們來看去年10月在韓國發生那個事件之後，蔡英文總統10月18日在臉書上就表示他認為應該要修法，但是蔡總統在臉書上的這則貼文其實講到滿多的議題，包含假訊息、包含假新聞、包含謠言，也包含用性影片散播的這種，應該算是網路的性別暴力啦！那這次修法只處理到性影片的部分，我覺得好像還不夠，因為其實影響比較大的，像歐巴馬總統的一個影片也被重製過；包含科技界、包含學術界的、包含川普前總統、現在的普丁，全部都被拿來重製過，那個影響的範圍更廣，但可能沒有特定的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是被重製的那幾個總統。我認為在臺灣也有需要，可是大家會覺得很奇怪，去年總統10月講話到現在，為什麼過了半年才處理這個性影像的資料？說實話，修法不是很容易，因為牽涉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範圍。在刑法部分，我們用網紅小玉案的這個起訴內容來看，就涉及妨害秘密、妨害風化或詐欺罪，甚至於我看了很多你們修法的條文，它涉及的根本就是著作權法的範圍，如果把它拿到這邊來修，然後在刑法設專章，我和司法院都覺得似乎有點奇怪，你們要不要把範圍定義得清楚一點，以免把應該在著作權法處理的東西放到這邊來，然後刑責又太重。","我有幾個狀況想請教一下部長，其實未必是這些，包含大家講的深度重製，結果我看你們的文字內容也不是，只要有重製拿來用就可以了。有幾個狀況，不知道你們要怎麼罰，是在這一次的修法裡面還是在其他的法律裡面去處理？譬如說，那些人說我是一個暗黑的某某某，以前有些女明星就被影射到了，例如說暗黑鄭運鵬好了，他完全沒有重製，可是是用我的名字去放，在你們的修法裡面，他是被處罰的範圍嗎？"],["蔡部長清祥：我們有一個概括的文字，就是說以其他科技方法來製造不實的性影像……"],["鄭委員運鵬：他只是讓人家以為是鄭運鵬，但他說是暗黑版的鄭運鵬，可是暗黑版的鄭運鵬就表示不是鄭運鵬嘛！對不對？這樣的話，你們罰不罰？在你們的範圍裡面嗎？部長瞭解我的意思嗎？"],["蔡部長清祥：如果說有妨害到你的名譽，當然是用其他的條文。"],["鄭委員運鵬：他只是說很像而已，他又沒有說是你，但大家光看到這樣的標題，對這個人來說就已經妨礙到了。"],["蔡部長清祥：所以說有各種類型，在我們實務上要去處理時，真的有很大的困難，我們現在是儘量在法律上求周延，當然法律上難免有不周延的地方，就要在實務上來進行處理。"],["鄭委員運鵬：部長，既然要修就修到範圍儘量明確，但是處理得到。我跟部長講幾個狀況，也就是我想得到、也發生過的。再來我要講的就不是暗黑版或者私密版的，我就直接說這個影片就是鄭運鵬，可是你點進去看，影片裡面根本就不是鄭運鵬，可能只是長得很像而已，他完全沒有重製、完全沒有深度偽造，只是標題是鄭運鵬而已，有興趣的人就點進去看，這樣子的話有沒有在你們的處罰範圍？"],["蔡部長清祥：這個實務上真的是各種類型都有。"],["鄭委員運鵬：這個就是詐欺嘛！假如你花錢買，那就是詐欺了，因為他就是唬爛嘛！第三個，他根本沒有講是誰，常常也發生這種事情，一個影片裡面的某些片段被觀眾以為自己抓到某人在旅館被偷拍，但是發布影片的這些人、製作人完全沒有講，這樣的話算不算？然後大家就拿去傳。也就是第四個，在LINE跟各種社群平臺的轉傳軟體，傳了幾百萬個，你們也一樣抓不到。所以在這些平臺裡面的轉傳真的很麻煩，你們看起來似乎只是抓源頭，其實到最後都是在這些通訊軟體上面轉傳的傷害才大，事實上是這樣。另外，有很多深度偽造其實是可以再造，躲避掉你們現在所有電腦可以查的，譬如他真的要用我的影像去做偽造，他可以先把我的臉先扭曲，把人臉辨識軟體裡面的特徵拿掉，眼睛加寬一點、眉毛拉高，但是看起來還是像我，但他拿那個變成原檔，再去偽造，看起來就會覺得是鄭運鵬，但是他跟你說自己是拿這張照片去重製的，根本不是他，最後還是傷害到我，你們完全沒有辦法查啦！所以其實有很多樣態是立法上很難處理的，這會變成一個「我不是我的我」的時代。","我也很怕你們修法之後，到最後沒有一個抓得到，因為他連原檔都沒有的時候，他可以說我就是拿這個改過的鄭運鵬照片、改過的林志玲照片再去偽造的，就算把他的照片抓出來，你們用影像辨識，根本不是他，這樣你們就很難處理了。所以，部長，我們等一下逐條的時候再來看，大家把它討論清楚，包含司法院所講的什麼名譽權、包含其他的態樣、牽涉到著作權法的部分是不是要放在這裡面，以及是否真的能夠處理到所謂深度偽造或各種粗糙技術，都可以把他抓到且讓他受到處分，或者防止這些無聊人在看了影片之後就亂傳，我是覺得那部分都要去抓，不要說訂了法之後卻沒辦法執行，然後讓受害人永遠都是倒楣的，影片也收不回來，這個是真的要去處理，好不好？部長，本席先提供這幾個意見。謝謝。"],["蔡部長清祥：謝謝。"],["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段落：質詢：江委員永昌：10:4"],["江委員永昌：（10時4分）請教法務部，其實今天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的增訂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到之三，都是在談製造、散播、照相、錄影這些真實的部分；如果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的話，就是不實之影像，所謂不實之影像就是電腦合成、加工編輯。我看司法院也滿認真的，他們把這些樣態有多做了一些設想，例如被害人真實之性影像、透過軟體製作、或者是變更被害人的身體，或者把被害人真正的性影像換臉為其他人。但是我現在要講的是有關於他人不實的影像會出現一些比較特別的狀況，會造成個人社會的評價，但是卻不是他自己本人的影片。我現在講三種狀況，如果散布或交付他人真實性影像，沒有在影像中標註被害人身分，雖然你看到他，但是你也無法從臉跟胎記分辨，上面也沒寫姓名這些資訊，這樣你會知道影像中的人是他嗎？如此是否有構成你們新修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到之四中哪一條犯罪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基本上，第三百十九條之四是指有做出不實的性影像並足以損害他人，才加以處罰，如果他只是用一些文字或是用影射……"],["江委員永昌：沒有，我是說真實的影像，比方說你真實的性影像……"],["蔡部長清祥：這一條是處理不實的部分。"],["江委員永昌：所以就會落到第三百十九條之三，如果它是真實的，但是沒有標註姓名，也沒有辦法從臉、胎記或特徵就能看出來，就會落到第三百十九條之三。","另外，如果是散布或交付他人不實的性影像，但沒有在影像上標註被害人，影像也看不出臉部、胎記等特徵，無法識別影像裡的人是誰的時候，會構成哪一條犯罪？你也看不出來他是誰喔！但的確有不實、有電腦合成的那些技術，這樣是構成你們新修訂的哪一條？"],["蔡部長清祥：當然要看他主觀上是否有要散布，而且……"],["江委員永昌：有！有散布、交付！"],["蔡部長清祥：其合乎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的條件的話，當然可以用這個去處罰他。"],["江委員永昌：就是即使你認不出來，但有使用電腦技術合成等等，也算是不實，會構成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的犯罪。","現在重點來囉！如果今天散布或交付不是被害人某甲的性影像、性隱私，不是某甲的，也沒有使用修圖跟深偽技術去變造，可是卻在這支影片上加註某甲的姓名，譬如影像就不是部長你的，但是有一個人跟你長得很像，在網絡上流傳，我去加註你的姓名，影像中的人跟你長得很像，這是構成你們現在增訂的哪一條？"],["蔡部長清祥：雖然影像是真的，但是用了不實的文字加註在上面，變成同樣的畫面，那還是不實啊！我認為還是不實，當然個案情節部分還是要由承辦的檢察官來認定。"],["江委員永昌：不好意思，我打斷你的話，如果你仍要認定它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的話，但條文是寫要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製作，條文文字裡有寫，但事實上影像是真實的，只是掛名是不實的，就不是那個人，所以不能用第三百十九條之四喔！這樣要怎麼辦？"],["蔡部長清祥：這樣還是啊！他把他的名字……"],["江委員永昌：他沒有用電腦合成，也沒有用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沒有用電腦加工。"],["蔡部長清祥：我認為還是有啦！不過個案情節部分還是由個案的承辦人去認定，我們在這邊討論都是假設性的，如果法律上有不足，我們在逐條的時候再看要如何加進去。"],["江委員永昌：為什麼我會討論到這個？那個真實影片中的本人，事實上他說不定連自己的影片被流傳都不知道，可是冠名寫你，你就是那個某甲，這到底構成哪一條？這就非常嚴重囉！因為這會牽涉到告訴乃論，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是告訴乃論，所以到底是那個不知道自己影像被流傳的本人，還是影像被冠名的某甲，也就是我剛剛一直拿你來比喻的某甲，誰有告訴權？明明名譽被傷害的是某甲，是你喔！你被冠名喔！但是從第三百十九條之六中，到底誰有告訴乃論的權利，這就是一個空洞，誰可以提告？"],["蔡部長清祥：我認為告訴與否都是最後決定要不要起訴的要件，偵查的時候是不管誰告訴，我們都要去查。"],["江委員永昌：我自己跳下來犧牲吧！我的影片被冠上你的名字，是我可以提告、還是你可以提告？"],["蔡部長清祥：只要有受害者就可以提告。"],["江委員永昌：是嗎？"],["蔡部長清祥：你可以檢舉，但是最後要不要起訴是由檢察官決定。"],["江委員永昌：我的解讀跟你不一樣，你被冠名的話，只有誹謗罪可以告，我的解讀跟你不一樣！"],["蔡部長清祥：那還是在偵查的範圍內。"],["江委員永昌：等一下我們審法條的時候，就來看是你講的對還是我講的對。如果只構成誹謗罪，事情就大條了，為什麼？因為如果交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最終一定要查IP，你要具備什麼權力才能查IP？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才可以聲請法院核定、去調票，但如果是誹謗罪，就沒有辦法了喔！我們這一次要修法的意義就沒有了，因為查不到IP，講了老半天都是白努力，就會落入瓶頸。"],["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指教，委員思考得很細膩，至於有些實務上可能會碰到的問題，我們在修法上也沒辦法非常周延都顧到，不過儘量能夠一體適用，實務上真的有問題的話，我們看能不能用其他方法來解決，像妨害名譽罪也是可以在同一案件內偵查有沒有妨害名譽的問題。"],["江委員永昌：不是啊！但是問題來了，不管是誹謗還是妨害名譽，你用這樣來講的話，他的罪刑就輕了，今天要修法不外乎就是想要規範關於偽造、甚至是冠名影像，尤其是在網路上散播，對於名譽造成重大損傷。其實後面還要談到，如果是性隱私，司法院的意見又跟你們不同，你們是比較朝向性自主權，比較長久且持續，而且你們在說明欄的意見還都不一樣，後面還有很大的問題，今天就是因為社會上有這個需求，所以要來解決，隨便談幾個樣態都會超出這次的立法範圍而沒有顧及，會讓這次的立法意義打了很多折扣。沒關係，等一下逐條的時候，本席會再……"],["蔡部長清祥：我們想辦法彌補。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德福：10:11"],["林委員德福：（10時11分）主席，先容許我1分鐘，因為我今天有一個修法就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的條文草案關於深偽技術換臉的部分，我認為這個很重要，請教蔡部長還有周占春副秘書長，因為有網紅利用數位換臉技術製作名人的色情影片並上網販售，受害者多達上百人，現行法令的刑度可能只有易科罰金，非常地輕，我希望法務部跟司法院能夠一起支持儘快完成修法，共同提出對策，要一起合作，把這些法律漏洞補起來，以嚇阻數位性暴力。請問部長有沒有什麼看法？"],["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關心。這次修法著重在性影像跟性隱私這種侵害秘密的問題，我們希望先解決這一塊，還有關於深偽影片的條文，當然還可以另外……"],["林委員德福：我認為這個也不宜拖，因為6個月後就是九合一大選，為了防止有心人士運用深偽技術犯罪，影響選情的公正，請問法務部跟內政部後續會如何因應？好讓這個修法趕快完成。"],["蔡部長清祥：我們會在選舉時查察，相關條文也會再檢討。這次是純粹先就性隱私跟……"],["林委員德福：我知道，如果來不及修法，為了要因應檢調單位，你們是不是有哪些措施可以在第一時間下架偽造的影片？"],["蔡部長清祥：那是執行技巧的問題，我想有關選舉查察的部分，我們會再深切地瞭解、檢討。"],["林委員德福：我認為這不宜拖啦！酒駕害人害己，因為上次我的提案有通過，公布酒駕累犯姓名從3月31日上路以後，還不到2個月，六都就已經公布28個酒駕累犯的姓名，臺北2位、新北1位、桃園5位、臺中3位、臺南3位、高雄14位，我希望內政部警政署針對酒駕累犯的熱區縣市，要加強取締酒駕的勤務規劃，法務部要針對酒駕刑度檢討、嚴審假釋，你們不要酒駕以後沒多久就讓他假釋，對他而言根本不痛不癢，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跟委員說明，我們確實很嚴格地在執行，不只假釋的審核從嚴，易科罰金也從嚴，對累犯我們也一定要嚴辦，更重要的是加強其教育及幫助戒癮。"],["林委員德福：這個很重要。最後一個議題是疫情大爆發，政府都跟民眾說超前部署，從疫苗的不足、口罩不足到現在快篩試劑不足等，防疫藥品也不足，更有不肖廠商偽造快篩試劑販售，我希望法務部儘快偵辦，讓它早日水落石出，讓社會大眾知道到底有沒有人藉由防疫物資牟取不法利益，是不是應該這樣做？"],["蔡部長清祥：如果有具體的個案，我會要求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蒐證、立即嚴辦。"],["林委員德福：你要讓要讓社會大眾、一般民眾知道政府確實有積極偵辦這些不法，否則疫情當前也是國難當前。我們都知道這一次疫情很嚴重，媒體今天報出來確診以後兩天、三天的死亡率很高，也真的很高，今天如果政府能夠將這些不法之徒繩之以法，也可以提高社會大眾對政府的信賴，不然會認為你們在縱容，這樣真的會有問題。"],["蔡部長清祥：不會縱容。"],["林委員德福：好，謝謝。"],["主席（江委員永昌代）：請黃委員世杰發言。"],["段落：質詢：黃委員世杰：10:16"],["黃委員世杰：（10時16分）今天排審很多法案及很多解凍案，相關的法案逐條時再一一地跟法務部及司法院好好討論，因為看起來兩部院之間對條文內容、立法理由說明有很多要修改或使其更臻完善之處。","今天我要請教蔡部長偵查不公開檢討的執行情形，事實上我已經問過很多次，在我們多次追問下，法務部有提供110年高檢署所屬機關辦理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的相關數據。我們檢視數據後發現，不同地檢署間檢討業務的勤惰程度差異甚鉅，比如臺南地檢及南投地檢一年檢討的件數就上百件，但是高雄地檢及臺中地檢整年下來分別只檢討1件及4件，以一個直轄市的案件量來講，實在相當奇怪，我滿懷疑檢討標準可以這樣子定嗎？我們還不是說要懲處，只是依照你自己定的規定檢討。臺中地檢去年偵查案件數有五萬五千多件，只有4件被拿出來檢討，高雄地檢有3萬8,912件，只有1件被檢討，這很奇怪。","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十一條，什麼樣的案件要加以檢討？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由該機關首長指定三到五名，由首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就當季媒體報導該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以檢討。我實在很難相信高雄地檢署整年只有被新聞報1件偵查案件而已，這顯不合理，臺中的情形也一樣，再加上對照各地檢署的相關執行成果，就可以發現各個地檢署對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要怎麼運作並沒有一致的想法，都隨心所欲、自由自在，高檢署大概也沒有一個、一個盯，所以出現如此大的差異，這是很奇怪的。","為什麼要設這些機制跟定期檢討？是為了要上緊發條。檢察署裡面除了檢察官之外，還有相關的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等經手這些案件偵查的人，包含辦法裡面定的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如果他們有洩密，你們也要加強聯繫、查察有無這樣的情形，結果整年檢討的效率及執行澈底程度是這樣時，沒有人會把這個機制當一回事。所以看了數據之後，我更加覺得要好好地檢討相關各單位，就偵查不公開的精神，應該要澈底地做教育訓練並好好地執行這個機制。","再看到同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相關的檢討報告要定期公布。以相當認真的臺南地檢署為例，2020年時每次開會的會議紀錄都有公布，所以我們大概可以知道他們很認真，真的有把簡報新聞拿來討論媒體怎麼知道某件的訊息的，查了之後認為應該有或沒有，從剛才的數字看起來是那一件都沒有查出任何違法。","在2020年時網路上還看得到是你們是怎麼進行檢討，到2021年時只剩數字，而且變成按季，本來是按月，該月如果有開會，會看到開會紀錄，現在變成按季且只給概括的數字，不知道檢討的是哪一件，也不知道檢討的狀況到底是怎麼進行檢討，所以我們很難檢驗這個機制有沒有完善運作。","當然，我也理解偵查不公開這件事的查處本身可能會涉及具體個案偵查中的案件細節，所以我也不是要你們鉅細靡遺去公告，但既然規定要對外公布，表示你們也認為這要以昭公信，所以你們一定要擬定出哪些是每個地檢署或司法偵查機關在定期自我檢討時要怎麼辦這件事情的項目，公告給大家知道。","我再講一個小東西，以去年的數字為例，簡報上是你們給我的數字跟宜蘭地檢在網路上公布的數字，其中有1件的落差，而且就是法務部給我們資料裡說宜蘭地檢有違反而且還有查處的那一件，只是好像沒有處分特定的個人，但宜蘭地檢的網站是5件加17件，而且沒有任何一件是違反的，這個落差怎麼來的？為什麼要講得這麼細？我不知道是不是資訊傳遞的落差，可是今年已經到5月了，要不就是他們沒有更新，要不就是他們在自己的網站上實在不想讓大家知道有違反的件數，我不希望有這種心態被我們抓出來。","我在這邊分享這些資訊，很認真地整理資料後讓部長知道，我認為這件事情是司法改革一個相當重要的事情，因為人民對於司法機關、檢調、偵辦案件過程是否公正、是否真的對於有利或不利情形一律注意，其實有沒有澈底遵守偵查不公開所要保護的法益是相當核心的問題。如果民間一直認為這些事情全部操控在檢察官手上，權力非常大，不一定是檢察官，而是所有的司法檢調機關、司法警察在偵辦刑事案件時，都是自由自在，記者問什麼，就隨他們高興愛講什麼講什麼，反正事後查不到，這樣就沒有辦法建立起司法的公信力。部長認為如何？"],["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是，謝謝委員的指教。對於宜蘭地檢署公布的數字跟法務部提供的數字不一樣，我會進一步瞭解後跟委員說明。","第二個，各地作法不一這部分，機制是有的，機制是法務部制定的，但是否落實執行、各地檢做得如何，我會要求高檢署去督導，甚至去要求立即改善，做得不好的地方要立即去要求改善，這部分我想高檢署……"],["黃委員世杰：高檢署檢察長就在旁邊，對不對？"],["蔡部長清祥：對，他也聽到委員的指教，我相信這部分我們會進一步來落實。"],["黃委員世杰：請你們確實地檢討，你們誠實地提供數據，至少沒有隱匿，但是看到這些績效，你們自己應該要去檢討反省到底有沒有好好地做這件事情，不然每次發生重大爭議的時候，就把規定又改一改，但是執行面從來沒有人去盯過，我覺得這是不對的，請高檢署或是法務部就檢察行政及內部的職務監督都應該要再加強。以上，謝謝。"],["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段落：質詢：周委員春米：10:26"],["周委員春米：（10時26分）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的法案分為三大部分，一個是大家關心的性私密影像的犯罪；第二個就是本席也有提出提案的行政罰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第三個也是大家關注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這個陽光法案，我想先就本席提出的行政罰法第五條修正草案來跟法務部及司法院表示一下意見。","我看了法務部跟司法院兩個單位提出來的書面報告，基本上行政裁處後法律有所變更的時候，大家都肯認應該採「從新從輕原則」，但是現行行政罰法第五條所謂的回到「裁處時」的法律是指「最初裁處時」，而不是後來針對行政處分提出救濟時，包括訴願、行政訴訟當時的法律，所以事實上並未完全貫徹所謂的「新從從輕原則」，所以本席才會提出修法。","法務部當然也贊成此一修法方向，只是法務部就這部分另有其考慮，沒有修法是因為考量民眾的僥倖心理，也就是說，當時我在做這個行為的時候，那時的法律是有處罰的，後來的法律可能沒有處罰，那我就可以透過一再地申訴或是一再地提請救濟，到最後法律變更的時候，我就可以適用「從新從輕原則」，我想法務部的想法是這樣。但是我覺得這部分還是要再細緻地去探討，因為法律的變更何其慎重，一定有其必要及理由，所以法務部若是考量民眾將來會顧慮到法律有變更而有僥倖的心態，所以要維持「裁處時的法律」是指「最初裁處時的法律」，我認為這個理由未盡公允。","畢竟法律的修正必須透過立法院，最明確的就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還有一些相關的利益迴避法，尤其在利益迴避法的部分，立法院也都做了修正，所以我想這部分的道理還有目前相關的狀況都非常的清楚，我看司法院、法務部基本上也贊成此一修法，只是文字上要怎麼調整，待會兒再麻煩大家我們把文字再做修正。行政罰法第五條採「從新從輕原則」應該是很明確的，而適用基準時點應該也要回到最後裁處時的法律採「從新從輕原則」，不曉得部長認不認同本席的意見？"],["主席（黃委員世杰）：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分析得很清楚，採「從新從輕原則」大家都一致，至於「從新」的「新」到底是指最後裁處時，還是最初裁處時，這部分大家的角度、看法有一點不同，我們也不堅持，但是我們覺得還是要考量公平性，還是要維持受罰人知道自己應接受處罰，至於要不要存著僥倖的心理，我們能夠儘量地來防範，這一點都可以討論。"],["周委員春米：「公平性」這個道理我可以接受，但是不要說存僥倖心理，誰能夠預期會修法呢？這部分我們就討論到這邊，修法的方向應該確定了，文字上怎樣再確認、不要有疑義，待會我們逐條審查的時候再做確認。","今天審查的第二個案子就是大家關心的性私密影像的法案，我記得在前年N號房事件發生的時候，本委員會也曾經召開過相關的專題報告，當時大家都苦於沒有一個專章或是專則加以處罰，相關的處罰規範大概都散見在各個法條裡面，也不是專門針對性私密影像的傳播，所以運用起來不僅辛苦，而且也沒有辦法達到法的效果。這次行政院跟司法院會銜提出修正草案，我們肯定終於有一個專章法條，但是大家今天齊聚一堂，本席首先要提出一個疑問。刑法第三百十五條及第十條的修正，從法務部或者司法院的角度，就是讓檢察官在起訴時有一個明確的條文依據，讓大家知道性私密影像有一個處罰的依據，法院在做審判的時候也有一個明確的依據，但是第一個，我個人認為刑度上面還是有待商榷，為什麼？因為要從整體來考量。現在草案的規定大概就是未經他人同意而散布出去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後意圖營利或是用強暴、脅迫等方式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上這個刑度在目前的刑法體系裡面都還是算輕罪，不是很重的罪，三年、五年都不算重罪。","本席想提醒的就是，今天整個修正案當然是從法務部的角度去思考，因為法務部是主管單位，而法務部當然是從檢察官的角度去考量怎麼樣起訴、怎麼樣確保證據、怎麼樣保全相關的證據、怎麼樣把這些不好的東西沒收，法院的審判也必須要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但是對於被害人的損害，我們怎麼樣能夠及時、立即地將這些對其造成損害的影像移除，尤其網路的散播無遠弗屆，一秒鐘點一下可能就全部的人都知道了，怎麼樣確保這部分？","法務部跟司法院今天的書面報告中指出，這部分不太適合訂在刑法裡面，這一點我也認同，但是移除或是保護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不要再被傳播的相關法律大概就要落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還有現在在衛環委員會審查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NCC今天提出的報告說有關於平臺的下架或移除還在審議當中。平臺的下架跟移除是現在我們要防制這個犯罪、處罰這個犯罪很重要的一環，但是今天並沒有行政院負責統整的相關單位列席。法務部有法務部負責的職權，就是刑法的修正，同時司法院也會銜，因為司法院將來會牽涉到審判的問題，衛福部也考量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現在正在審查，NCC、通傳會也有來，但是NCC今天的報告跟我們說他們還在審議當中。","我認為這個部分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這個部分沒有完備的話，那我們真的只好回到最原始的、最直接的用重罰來嚇唬，用重罰來懲罰這些造成被害人難以彌補的損害。我個人的論述是，相關的法案配套上還缺了NCC主管的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這部分，就像今天NCC自己的報告寫的，所以整個相關的修法考量並不完備。我個人也認為在刑責的規範上太輕了，太輕了！如果第一項是三年，然後營利及強暴脅迫才判五年，基本上在刑法位階上都認為是輕罪，所以我認為在刑罰的刑度上還有必須再討論的餘地，稍後進行逐條的時候，我們會再提出相關的理由。部長認為呢？判三年太輕了吧？"],["蔡部長清祥：看情節，這是一個通案性的法律規定，每個個案的情節不同，可能在適用上要交由承辦檢察官或是法官來做審酌。"],["周委員春米：其實你要去考量這個損害是難以回復的，因為我們現在沒有這個機制，所以散播出去以後不知道無遠弗屆到哪裡去了，而且所受的創傷或相關的損害，其實影響是一生的，所以應該要從損害難以回復來看。部長說要看個案，個案最重可以判到三年，如果這樣的立法大家搞了兩年，我個人會覺得是搞了兩年，從前年發生N號房受到大家那麼大的重視，到今天還有很多很多委員提出相關的法案，最後行政院送出來的版本是三年以下。三年以下是輕罪，部長，三年以下是輕罪，所以我沒有辦法認同這樣刑罰體系的修法。我今天先質詢到這邊，謝謝。"],["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主席：我先宣告一下，稍後曾銘宗委員質詢完之後，我們處理臨時提案，處理完畢之後休息。","繼續請陳委員歐珀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歐珀：10:36"],["陳委員歐珀：（10時36分）謝謝主席。請問部長或其他在場的各機關代表，各地檢署受理機關案件或民眾案件，一個案件平均大概多久時間會完成偵結？"],["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我們是要求一般案件在8個月內要處理完畢，比較複雜的可能是1年，還有需要更進一步去查證的，有時候有特殊的狀況，但是一般的案件，我們是以8個月為準。"],["陳委員歐珀：一般8個月會偵結，就是作成起訴、不起訴嗎？這是一般，比較特殊可能就延1年或2年，是不是這樣子？"],["蔡部長清祥：對，看個案。"],["陳委員歐珀：受理機關的案子會不會比較迅速一點？有沒有差別？"],["蔡部長清祥：因為我們有一個列管，如果超過我們列管的期限，就是逾期未結。"],["陳委員歐珀：如果是機關移送的，會不會快一點？"],["蔡部長清祥：機關移送的話，除非他有報請檢察官指揮，我們這邊已經有案了，當然也會列管，但是在還沒有移送之前，也沒有報請指揮的話，就是在各權責機關的手中，由自己控管。"],["陳委員歐珀：部長，我在本委員會分別詢問司法院和法務部，針對人民的司法案件，往往人民最大的痛苦跟深惡痛絕的就是我們的偵查過程或審理過程太過冗長，造成很多民眾對司法改革不信任。這中間當然有很多的面向，我今天主要跟部長請教一下，我上次有請部長提供檢察機關3年以上或7年以上未結案件的部分，經過你們統計，到今年3月底止，3年以上未偵結的案件，偵字案有19件，他字案有12件；7年以上未偵結的案件有零件，這是部長提供給我的資料。"],["蔡部長清祥：是。"],["陳委員歐珀：我今天以三個面向來跟部長討論，第一個是如何避免像翁茂鍾這種司法權貴來掌握或左右我們的檢察系統。翁茂鍾這個案子，我想社會矚目，大家都知道，民間常常說「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翁茂鍾這個案件變成一個活生生的案例。所以本席想請問部長，有沒有積極的作法可以避免翁茂鍾這樣有錢有勢的政商人士，藉由私下邀宴、交誼或送禮的方式，來影響司法檢調系統的公正、廉潔？這是第一個。這個問題也滿大的，你會後再提供給我資料。"],["蔡部長清祥：好。"],["陳委員歐珀：第二個，我想請部長共同來思考。如何解決檢察系統涉及包庇跟縱容的問題，當然你們對於包庇跟縱容一定會說要嚴辦，但實務上人民的感受就是經常覺得我們的檢調系統有包庇跟縱容的情事。我們的刑事追訴的程序，大部分案件都是向檢察官提出之後，由地方地檢署的檢察官來指揮偵辦，並作成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但因為偵查不公開及檢察書類並非全面公開等限制，導致相同或者類似的案件是否起訴，不同檢察官常有不同的意見，實務上確實是這樣子。這個部分更可能涉及到檢察官個人的好惡，甚至衡量當事人的社會經濟地位，而不是對案件相關的背景就作出一樣的決定，這是時常耳聞的事情，導致民眾認為一些有錢有勢的人受到包庇跟縱容，欠缺公眾檢視該標準的監督機會。請問部長，對於檢察系統之審理、決定不透明的情況，可能涉及包庇或縱容特定人士刑事責任的情況，是不是能夠提供一個改善的方法？詳細文字，我會後再提供給你。","第三個，基於檢察一體，如何發揮最高檢察總長指揮高檢，或是各地檢的檢察系統辦案時能夠嚴格遵守辦案期限，這是我一再強調的。為什麼我特別在意這個案子？因為我在105年12月底收到一個陳情案，該名陳情人是104年4月7日提起告訴，到現在已經超過7年，我這裡有他的案件時序表，他是104年4月7日具狀提起刑事告訴，到現在這個案子還沒偵結，有部分起訴、有部分發回，所以這個案子變成一個特例，我覺得很特殊，因為已經7年了。你剛剛跟我說，你們的資料沒有7年以上尚未偵結的案件，可是前前後後這個案子從104年4月7日到現在已經超過7年。這個案子我就交給部長，一定要把它查個水落石出，不要一個案子過了7年多還沒有偵結，這大概是我們司法界的紀錄吧！部長，你對這個個案去瞭解看看啦！"],["蔡部長清祥：我來瞭解一下，基本上不可能有案子那麼久都沒有處理或是沒有偵結，也許中間的過程當中有一些分段的處理，或是整個案子沒有完全都已經結束了，這部分我們會再深切檢討。不過，以法務部的立場，我們是不去干預個案，我會請高檢署站在檢察一體的立場去瞭解。至於其他委員所關心的議題……"],["陳委員歐珀：部長，我不是叫你干預，我是叫你去瞭解，難道這個案子這麼複雜嗎？我長期在交通委員會，我們在處理都是透過協調，協調不成就是仲裁，仲裁不成的話，才到司法單位。我們常常覺得很多的案子，其實80%的案子在專業的公共工程委員會就可以解決了，再不行的話就仲裁，到法院其實是對人民最大的傷害，因為拖太久了。法官對工程這方面也不是很清楚，像很多案子不應該一拖再拖，你們應該有一個調解或者是要求雙方和解的方式，才能有效解決這種放了那麼久的案子，以免人民覺得你們在包庇或縱容。以上，謝謝。"],["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段落：質詢：曾委員銘宗：10:45"],["曾委員銘宗：（10時45分）謝謝召委。防疫紓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就不問部長了，我直接請問高檢署張檢察長。你剛剛上任嘛，對不對？從去年到現在，有關口罩及快篩試劑立案的有多少案？調查情況怎麼樣？可不可以說明一下？"],["主席：請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張檢察長說明。"],["張檢察長斗輝：謝謝委員。關於這個問題，在過去一段時間，，口罩部分已經偵辦的有非常多案件，其他防疫物資也有在偵辦的，但是我現在手頭上沒有相關資料，會後再把相關的數據資料提供給委員參考。"],["曾委員銘宗：到現在有沒有起訴的？"],["張檢察長斗輝：有起訴的案件。"],["曾委員銘宗：幾件？"],["張檢察長斗輝：我知道有，請容我們會後再提供相關資料給委員參考。"],["曾委員銘宗：其實檢調在防疫過程當中扮演的角色也非常重要，所以希望各地檢察署跟調查局要發揮該有的法定功能。以上是第一點。","第二點和高登有關。我們國民黨最近召開記者會指出，衛福部臨時核准高登公司進口快篩試劑的EUA，高登的資本額是200萬元，但是要讓它進口1,700萬劑，金額為16.5億元。請問檢察長，用一般的常識來看，你覺得這樣合不合理？"],["張檢察長斗輝：報告委員，有關這個部分，它的運作情形或者是實務上的狀況到底為何，我在這邊沒有辦法做相關的判斷，如果有任何問題的話，相關機構會移送給我們處理，但是目前我們沒有辦法從相關的資本額來判定它是不是有問題。"],["曾委員銘宗：你不要用你的職務，你用自己在社會上的歷練，你可不可以想想看，高登要進口價值16億5,000萬元的快篩試劑，公司資本額200萬元，更誇張的是這家公司的前身是在長庚醫院地下街賣什麼你知道嗎？它是小吃店！他以為自己在長庚開小吃店開久了就有醫療背景，就可以華麗轉身來進口快篩試劑。衛福部也很天才，就給他EUA。問題是他沒有錢啊，資本額200萬元就要進口價值16億5,000萬元的東西！檢察長，以你多年來的歷練，你認為這合不合理？不要講財務，就請問你認為這合不合理。我沒有問合不合法，只問合不合理，合不合理跟合不合法是不同的事情。我要請教你的就是，以你多年來的行政官員歷練，這合不合理？"],["張檢察長斗輝：報告委員，其實這個部分涉及相當多的層面，我個人在這邊因為資料不足，沒有辦法判斷合不合理。"],["曾委員銘宗：我不好意思講啦！因為你連這個都不敢講。我只是問你合不合理，還沒問你合不合法，假設你連這個都沒辦法判斷，高檢署交到你手上會不會有點危險？","檢察長，我這樣問其實並沒有針對你的意思，也沒有不禮貌，但是對於這麼一個超級誇張的情況，我當然也知道你不敢答啦！我的意思是，進口價值16億5,000萬元的東西，資本額只有200萬元，而且公司前身是個小吃店！檢察長，你的回答是什麼？"],["張檢察長斗輝：報告委員，有關這個部分，我相信包括廉政或其他如衛福機關會做相關的瞭解，如果有任何可疑之處，我相信他們也會移送給我們來做相關的處理，但是目前相關資料不足，我在這邊恐怕沒有辦法去說是不是合法或者是不是合理。以上。"],["曾委員銘宗：好，謝謝，不逼你啦！當然不合理啊！這還用講？當然不合理啊！後來我們再開記者會，他也承認自己做不下去。開什麼玩笑？從國外進口價值16億5,000萬元的東西必須去銀行開信用狀，銀行會要你拿錢出來的耶！口袋空空，超級誇張！好，不為難你啦！","另外是有某家公司涉及內線交易，我不講哪一家。剛剛部長說辦案期限一般大概是8個月，超誇張的就是金管會前後已經移送6次，這件事情金管會有給我正式函文，他們也去催了喔，可是到現在都沒有動靜。請問檢察長，這是正常現象，還是不正常現象？"],["張檢察長斗輝：謝謝委員。我相信如果金管會有移送，我們檢察機關一定有依偵查程序進行相關的調查。剛剛委員說沒有動靜，因為這是個案，我目前不瞭解，沒辦法在這邊判斷是怎麼樣，但是我們有相關的辦案期限，一般案件是8個月，如果比較特殊、複雜的話會延長，如果真的非常複雜，只要在3個月內有進行相關調查，我想這也是合理的，因為所有的案件不能一概而論，這部分我會再做相關的瞭解。"],["曾委員銘宗：那麼這算正常還是不正常？還是檢察長也不敢講？"],["張檢察長斗輝：報告委員，因為個案的情形我目前不瞭解，我沒有辦法說正常或不正常，但是我們相關的辦案期限、程序和規定……"],["曾委員銘宗：最長多久？"],["張檢察長斗輝：一般是8個月，也可以到1年，但是有特殊的情形還可以再延長。這部分因為是個案的偵辦，我不瞭解案件的狀況，沒有辦法在這裡說明是否正常。"],["曾委員銘宗：我跟你報告，這個案子已經超過1年了！我問你，金管會會不會隨便移送？"],["張檢察長斗輝：我想是不會的。"],["曾委員銘宗：對啊！金管會不會隨便移送，而且移送了6次！當然，對於個案我們不好意思去指手畫腳，但是部長和檢察長要加油！因為外界都在看，金管會移送6次都沒有任何動靜，我不知道到時候是不是真的會葬送司法的公信力！謝謝。"],["主席：因為剛剛有宣告，我們現在先處理臨時提案。請宣讀。"],["委員黃世杰等提案：","有鑑於網路犯罪，舉凡網路駭客攻擊我國關鍵基礎設施、假訊息散播、利用網路洗錢等等日趨嚴重，且有威脅國家安全之趨勢。我國針對網路犯罪主要之偵查單位為刑事警察局與調查局，然考量網路犯罪之無地域性、無時間性，需廿四小時全天候偵查，且須要高之專業技能門檻，爰建請法務部於三個月內，研議調查局資安與網路偵查人員提升專業加給之可行性報告，以增加攬才與留才之誘因。","提案人：黃世杰　　劉世芳　　楊瓊瓔　　陳歐珀　　何欣純　　葉毓蘭　　周春米"],["主席：請部長回應一下。"],["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關心，希望能夠提升調查局資安人員的專業加給，我想調查局也樂見有這樣的訊息，問題是能否提升恐怕要由行政院決定。我想我們研究以後，委員如果認可的話，我們再向上級爭取。"],["主席：你們先研議一下有沒有文字修正。"],["蔡部長清祥：好。"],["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劉委員世芳：部長，你也知道現在的犯罪樣態在網路世界裡面其實是跨域，而且是跨國界、跨專業領域的，我要提的部分就是，如果你沒有研議的話，未來我們這些資安專業人才都會被別的地方拉走啦！等一下我在詢問的時候會跟你提供一下，包括我們的國防部，還有包括內政部警政署，這些跟網路相關的，不一定是犯罪，譬如網路作戰或者是數位科技相關的，他們都有研議這方面的傾向，那調查局裡面的人也必須要有這樣子的資安加給或者是根據他的專業來提升，這樣子才會留得住人才。所以我很希望調查局或者是法務部研議出來了以後，如果到行政那邊去的話，那我們當然會互相協助，因為這個是三位一體的嘛！國防部、法務部跟內政部三位一體，如果你比別人低，那怎麼能找得到好的人才呢？所以我建議是不是請法務部跟調查局聯繫一下，看提升專業加給的可行性，等一下在我的質詢裡面，我會再提供比較詳細的資料給部長參考。"],["蔡部長清祥：好，非常感謝。"],["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陳委員歐珀：我非常贊成劉世芳委員的提案，法務部相關的查辦人員，尤其是網路的部分，確實是很辛苦。既然國防部跟警政署相關的人員都有專業加給的提升，我覺得法務部也應該主動積極為我們所屬的這些辛苦的工作人員提升專業加給，來提振士氣，我想這是很需要的。"],["蔡部長清祥：好，非常感謝。"],["主席：好，這是搶人啦！請問有沒有要提出文字修正？如果沒有的話，請問各位委員，是不是就照案通過？那就照案通過。請問楊瓊瓔委員要先講嗎？"],["楊委員瓊瓔：沒有一定要。"],["主席：好，我們先休息5分鐘。因為剛剛有宣告，不好意思。","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楊委員瓊瓔發言。"],["段落：質詢：楊委員瓊瓔：11:3"],["楊委員瓊瓔：（11時3分）請教部長，今天審查刑法的部分，特別增訂「性影像」的定義以及增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的章節。我們發覺臺灣每5名女性就有1個人可能會受到親密關係的暴力，所以數位性暴力的發生也隨著科技資訊的發達而增加，我們必須要接地氣，因此今天的修法非常的重要。就像昨天有一個人拿了行動電源接了線，在捷運上面就往裙底照，他站在女生後面，女生根本不知道，還好有人救了他，拍拍他肩膀告訴他發生什麼事，才讓那一位被繩之以法，這種情況讓民眾很害怕。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性影像」當中並沒有強調照片、影音，我要跟相關單位及部長來討論的是，因為現在聲音也具有可以辨識身分的特質，如果只有抓「性影像」，卻沒有抓聲音，那就會有很多的漏網之魚，對於被害人的保障，我覺得絕對是不夠的，所以我希望影音、聲音的部分應該要加入，請做說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的指教非常有道理，聲音要不要納進來，大家還可以再討論，因為這個範圍很廣，而且……"],["楊委員瓊瓔：有道理就是要納進來啊！你贊成嗎？"],["蔡部長清祥：處罰要不要另外訂，還是要放在一起……"],["楊委員瓊瓔：對，你贊成這個方向，對不對？"],["蔡部長清祥：方向我贊成，但是要不要具體納進來……"],["楊委員瓊瓔：因為我們怕掛一漏萬……"],["蔡部長清祥：這個可以考慮啊！"],["楊委員瓊瓔：掛萬漏一嘛！"],["蔡部長清祥：要不要跟「性影像」放在一起，還是要單獨，這個都會考量，因為還有刑度的問題。"],["楊委員瓊瓔：所以方向是贊成的，待會我們在討論的時候，再來好好討論。","接下來本席要請問的是宣導的部分，上次本席也跟你說過預防犯罪的部分要怎麼樣去宣導，我們發覺發生這樣的案件後，只有不到兩成的被害人會去報案，這是讓我們很難過的，不到兩成去報案，那你要怎麼樣去保護他呢？我們也有去找他為什麼不報案的原因，因為他怕後續的司法程序會讓他更難過，這是一個；第二個，他會怕曝光，一報案就曝光，雖然我們說X檔案，但還是有空隙會曝光。就像這幾天他去申請一個保護令，馬上又被抓走了，所以不可能不曝光的，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被害人會怕受到二次傷害，那我們要怎麼樣去加強這一方面的法制、偵查及保護服務？你怎麼樣讓被害人可以尋求到協助的管道？本席認為還有很多人不知道這樣的情況是可以讓法律來保護他的，還有很多人不知道、不瞭解這樣的法律面向，所以本席希望這個部分能夠多做宣導。","本席記得在921的時候，我自己的協會也一直在做X檔案，我們發覺為什麼會越來越多，當然我們不希望，但是真的碰到的話，我們就要協助他，為什麼呢？因為他如果聽他朋友說這個協會在做什麼，他就會有一個安心感，所以他敢曝光。我們做個總結，不到兩成的人會去報案的這種情況，就導致我們應該要有所宣導，讓他們知道這個法律面是可以怎麼樣來協助他的，以及這個管道是怎麼樣的，本席認為這個有宣導的必要性。"],["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指教，在宣導方面，我們政府還有民間團體可以一起來努力……"],["楊委員瓊瓔：對，加油，好不好？"],["蔡部長清祥：現在有各種方式……"],["楊委員瓊瓔：對。"],["蔡部長清祥：我們讓被害人敢勇於出來，但是我們有適當的保護，不會讓他再曝光。在技巧上，除了法務部所屬的單位之外，還有內政部警政署、相關的民間團體，大家一起來討論，好不好？"],["楊委員瓊瓔：整個結盟起來，才能夠讓角落的人可以看到、可以瞭解他可以得到保護，好不好？宣導的部分請趕快加油。","最後本席要跟你討論一個問題，有關我們中部地區的大型贓物庫，我要謝謝法務部，因為這是從民國58年就已經在中山路旁。我們終於在上個禮拜達成共識，找一個政府的土地給我們中部7縣市來做倉庫，特別感謝法務部也全力支持。部長，既然全力支持之後，往後我們找到新的地方，你一定要採數位、科技、物流化的管理，對不對？"],["蔡部長清祥：是，我們已經往這方向在努力了。"],["楊委員瓊瓔：你現在穿著舊衣服，要去改衣服，每一年都花了幾百萬元、上千萬元在改，還是永遠改不了，因為是從民國58年到現在。終於我們看到了契機，有找新的地方，未來在增設的部分，一定要誠如剛剛本席所說的，現在已經科技化到這樣的程度，你只要拿你的手機連線就知道東西在哪裡，怎麼會發生海洛因遺失的事情呢？這會丟臉的。當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所以有新的地方、要移到新的地方，一定要做好物流等級數位的設備，才不會讓贓物又遺失，也不會讓管理的人傷透腦筋。部長的看法呢？"],["蔡部長清祥：是，我們非常同意，尤其我們已經利用現代科技做贓證物的管理，像RFID，臺中地檢署就做得很好。現在大型贓物庫也要減少源頭，很多東西可以儘速處理就不要堆積在贓物庫，以避免發生弊端的可能，我們各方面都在努力。"],["楊委員瓊瓔：結論就是未來贓物庫要推動科學化的管理，讓管理規範有精進，才能更加輕便、可以好好管理。謝謝。"],["蔡部長清祥：謝謝。"],["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段落：質詢：吳委員玉琴：11:11"],["吳委員玉琴：（11時11分）部長早。在討論刑法之前，我要請教部長有關精神鑑定的部分。去年預算質詢時我提過，這三年來檢察機關在鑑定費用的預算上沒有很明顯的成長，鑑定費用又太低，精神醫學會對此很詬病，希望能適度地提高鑑定費用。現在正在編列預算，明年的預算有增加嗎？明年即將上路的國民法官法，上會期我們通過監護處分的相關修法，暫行安置都有精神鑑定的相關規定，而且要定期評估，這部分有沒有增加相關的預算？"],["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預算項目我不曉得，但我們一定會讓各地檢署的需求能夠滿足，因為這是辦案上的需要。"],["吳委員玉琴：可是這三年來預算並沒有增加。"],["蔡部長清祥：項目不一定直接是精神鑑定，可能以其他辦案項目支援，我們也把這個比較大筆的項目放在高檢署，高檢署可以統籌支援各地檢署，不一定放在地檢署。"],["吳委員玉琴：部長太樂觀，看起來經費都很少。"],["蔡部長清祥：確實不多。"],["吳委員玉琴：只有兩百多萬元，真的不多。今年司法精神醫學會針對精神鑑定收費提出鑑定標準，簡易案件大概是2萬8,000元，一般案件大概是3萬6,000元，這是刑事部分，複雜案件大概是5萬6,000元，重大特殊案件大概是10萬元左右。這個經費會給法務部、衛福部提供收費標準。接下來你們是否會跟衛福部及相關專業團體討論鑑定收費的標準？這個部分你們有收到嗎？我看到這是1月份給各部會的資料，你們知道有這個價錢嗎？"],["蔡部長清祥：這個公文有給法務部，我們同仁應該有收到，這是告訴我們收費是這樣，至於有沒有討論的空間，我們會再做進一步的研究。"],["吳委員玉琴：好，其實這也是在反映相關收費的標準，我看過去法務部的給付或給的錢都偏低，只有一萬元或兩萬元左右，有沒有可能做一些調整？這也涉及預算的編列，因此我才特別向部長反映預算的編列要寬列。"],["蔡部長清祥：預算送來這裡時請委員支持。"],["吳委員玉琴：你們提出來我們就支持，我擔心你們沒有提出來，因為我們沒辦法為預算之增加，所以請部長再加把勁。","接下來我要請教性影像的部分，剛才已經有委員問到性影像有沒有包括照片、聲音，這部分剛才部長有稍加回答，所以我不再重複問。","接下來想請教部長的是第三百十九條之五有關犯罪物的扣押時間點，犯罪物的性影像是否在一開始被害人報案時就可以啟動做證據的保存？這個時間點非常重要。"],["蔡部長清祥：如果涉及犯罪，在偵查中檢察官和司法警察認為屬於犯罪的證物或可扣押之物的話，本來就可以處理。"],["吳委員玉琴：所以可以先扣押，所有性影像受害者最擔心的就是影像會再傳出去或被散播，如果能在偵查中、報案時立即扣押，對他們的隱私及名譽權是很大的保障。"],["蔡部長清祥：法律上是可以的。"],["吳委員玉琴：另外一個問題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只有未經他人同意」，對於意圖的部分，其實性影像的加害人都會威脅受害者要散播性影像，我看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三百十九條之二及第三百十九條之四都有規範「意圖」，只有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三沒有特別規範「意圖」，為什麼不做規範呢？其實加害者都會威脅受害者要散播影像，法務部考慮的是什麼？為什麼沒有將意圖放進去呢？"],["蔡部長清祥：他做這個行為主觀上就是有這樣的意圖，所以沒有特別加以規定，第三百十九條之三後面是說意圖營利的話要加重，有特別針對意圖營利的部分。"],["吳委員玉琴：所以是已經有意圖的意涵。"],["蔡部長清祥：當然他做這個是有這個故意。"],["吳委員玉琴：好，到逐條討論時我再跟部長逐一討論。"],["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段落：質詢：劉委員世芳：11:16"],["劉委員世芳：（11時16分）我想直接請部長和局長回應我剛才所提臨時提案的部分，我的兩個理由很簡單：第一、我們的數位發展部即將成立，但外面的民間社團和公司搶資安或專業人才非常兇。我跟部長提供一個資料，一個退休的警官到銀行擔任資安長，年薪可以高達500萬元。我希望年輕優秀的人留在法務部、調查局和警政單位，所以我才會提供這個資料，請部長思量一下如何處理專業加給。","我直接提供一個訊息讓部長瞭解，國防部在三、四年前成立資通電軍，當時我有和國防部長和行政院人事總長協調如何處理專業加給的部分，當時專業加給分為菁英級、專家級等共五個層級，這些評比當時其實都已經出來了，包括要如何取得專業證照，或者是在相關的專業科技評比取得共同的認證，這樣才能留才，有才幹的人留不住的話，有再怎麼大的辦案能力，都沒有辦法在數位世界裡面防範犯罪，這可以給部長參考一下。像菁英層級從專精菁英到專家級的加給從一個月5,000元到5萬元都有。至於取得什麼樣的證照，包括思科、國際資安聯盟、商務認證的都有，所以已經有一個很明確的評比出來，並不是口說無憑。王局長對此有什麼看法？"],["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說明。"],["王局長俊力：首先非常感謝劉委員對本局資安同仁薪資和專業加給的重視，這幾年來我們的資安人力確實非常缺乏，108年1月1日資安管理法通過後，所有的政府公部門都要設立資安專責單位，人力需要的比較多。金管會在去年要求110年所有上市上櫃公司要設資安長和資安單位，因此人才趨近於需求飽和的狀態，非常的不足。我們實際從事辦案的資安人員工作負荷又特別重，根據統計，110年我們接到的駭侵件數有68萬4,419件，他們的負荷是非常重的。當工作壓力重，位階不能相對的有些調整的話，要留住人才或招募人才確實會產生困難。","我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我們成立資安站之後，行政院人事總處為了讓我們應急，先給我們10個增聘人力去聘請資安分析師，但去年我們招募的結果，因為薪資過低，只有129.7萬元，後來一個都沒有招募到，我們將這個情況向人事總處報告，他們也同意調高薪資，因此，對劉委員的提案我們非常贊同。我們也知道行政院人事總處針對所有辦案單位的資安人力有一個統整的計畫，我們也會就此計畫做一研擬向人事總處報告。"],["劉委員世芳：請部長回應一下。"],["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我們非常感謝委員的大力支持，因為留住資安人才確實是我們必須努力的，如果能以這樣的方式讓他們留在公部門，對國家、社會是好的。"],["劉委員世芳：是否能請部長努力促成這一件事？剛才局長提到的情況，我們也多有耳聞。上次我提到國防部網路作戰的部分，其實在106年6月27日、7月1日就正式生效了。剛才我特別提到內政部警政署在上個月也從署裡報到部裡，如果法務部不報上去的話，好的資安人才都會被別的公部門或民間單位搶走，這樣的話，國家未來要處理網路司法辦案會有很大的缺失。不能要人家加湯、加料、加麵又加肉，就是不加錢，這不是很奇怪嗎？部長是不是可以在比較快的時間內完成評估？如果需要修法，我們就配合修法。"],["蔡部長清祥：我一定會努力來做。"],["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段落：質詢：邱委員顯智：11:22"],["邱委員顯智：（11時22分）部長好。我今天要跟部長討論接下來法務部即將承擔的轉型正義的工作。促轉會辦了一個案件，520的邱煌生案已經撤銷了，同案還有70位定讞的被告還沒有撤銷，也就是說，還沒有全面平反520農民運動的救濟。我先請教部長，為什麼需要處理司法不法？"],["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這原來是促轉會的任務和職掌，它解散後，有些業務就分由其他部會處理，對於他們原來在處理當中的司法不法、行政不法及識別與處置加害人的部分，行政院認為這部分由法務部接辦較為合適，我們也義不容辭地接下來。"],["邱委員顯智：我為什麼會這麼問，是因為大家擔心法務部會不會相對於促轉會採取比較限縮保守的立場，影響轉型正義的實現。剛才部長有回應這是義不容辭的，我想請教的是，從目的到手段，轉型正義和司法救濟都有很大的差異，刑事訴訟法的非常救濟程序是在處理個案審判的侷限性，但轉型正義是在處理整個系統的問題，所以我要再次提醒部長注意這樣的制度差異。為什麼我們需要轉型正義，卻不用既有的救濟程序，包括再審、非常上訴等可對定讞案的判決尋求救濟？其實答案非常清楚，因為既有的制度做不到這個部分。我們都知道刑事訴訟法中的非常救濟包括再審、非常上訴，其要件都非常嚴格，當事人甚至必須努力提出證據證明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事由存在。","問題來了，這些威權時代的冤案在那個時代蒐證本來就比較困難，如520農民運動是警總、調查局和警察局透過威脅、利誘、甚至刑求的不正訊問，當事人根本沒有辦法拿出證據，事情又過去三十幾年，有些案子甚至更久，連卷宗都因為保存年限到了而銷毀，根本死無對證，這也就是為什麼促轉條例第六條規定要重新調查的原因。說實在的要當事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聲請再審或非常救濟，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以520農民運動為例，出來做證的有不少是在場值勤的警察，我直接講就好了，當時就是政治介入偵查，因為促轉會調查證明520這個案件根本是警總在背後導演，然後調查局、警察、地檢署、包括法官在後面照警總的劇本演出，所以案發之後不但行政院長俞國華，連國民黨秘書長李煥都可以協調司法院長林洋港配合辦理，可知這個問題有多嚴重。警總成立一個專案準備故事的版本，透過高檢署人二室掌握審判的進度，情治機關也密切來做。","事發至今已經30年，那些從雲林、嘉義來的農民被不正訊問、被刑求，很多都是警察在場，這些警察又出來作證，這個案件要怎麼樣透過再審和非常救濟的途徑加以平反？最後也是靠促轉會積極、主動調查，才發現當時農民運動的相關政治檔案，證明警總在背後導演，也才發現政治介入偵查、影響司法。","我最後的總結是正義或許會遲到，但不能不到。促轉會在今年4月13日通過平反520農民運動的菜車司機邱煌生，已經撤銷了他的司法不法，但除了邱煌生外，還有七十多人被判有罪，促轉會在新聞稿中也建請承接國家不法業務單位的主管機關、也就是法務部，要參照促轉會對這個案件的認定，在促轉條例修法後依聲請或依職權重啟調查。是否請部長承諾儘快繼續啟動相關的程序，幫其餘七十幾位被冤枉了三十幾年的被告平反？"],["蔡部長清祥：我們會努力，第一是先制定相關的法律；第二是我們會組成一個委員會，聘請外面的專家學者做審查，這兩項工作是未來我們要努力完成的。"],["邱委員顯智：次長之前在這個委員會答詢時，也承諾法務部會成立一個獨立的調查小組來決定這些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的案件。520這個案件已經有一位菜車司機被撤銷不法，法務部接手之後，對這個案子只要儘快啟動相關程序，能夠幫其餘七十幾位被冤枉三十幾年的農民平反，你們要接下去繼續努力。"],["蔡部長清祥：我們會按照我們的進度加快地進行。"],["邱委員顯智：你們對其他案件也應該繼續努力。"],["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段落：質詢：何委員欣純：11:29"],["何委員欣純：（11時29分）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聚焦的法案是嚇止性私密的影像犯罪，所以要加重、提高刑責。大家對這點都有共識，所以行政院有院版，同時也有很多委員提出版本。剛才有很多委員表示關心，我不知道法務部跟其他部會有無橫向聯繫，但我們從民間婦女團體得知，事實上針對性私密影像被不當散播而去求助的案件是愈來愈多，不知道法務部跟相關單位有沒有掌握到或瞭解到，民間這些婦女團體或是相關私人團體可以對所謂的性私密影像被不當散播受害人的求助提供協助，本席要問的第一個問題是我們政府的求助機構、求助專線或是求助機制夠不夠？第二個問題是既然民間團體有這樣的求助數據，那麼我們有沒有瞭解到為什麼跟實際報案件數有差距？剛剛有其他委員提到，實際上報案的可能不到兩成，部長剛才答復其他委員時說你未來會跟這些民間團體瞭解一下，建置一個更好的機制，請問部長，你是想就這樣用兩句話帶過，還是有想過要具體的去瞭解？"],["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有的，跟委員說明，其實我們過去一直都跟民間團體有一些良好的互動，只要是涉及刑事責任的部分，我們能夠啟動調查或是檢察官能幫忙的話，我們都是全力在幫忙，未來還會再加強。"],["何委員欣純：從本席的PowerPoint可知，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的統計，從2015年到2021年，有將近七成來求助的被害人有被威脅或被直接散布性影像的情況，這個數據其實是很高的，剛剛其他委員提到，就我們官方的數據，報案的不到兩成，本席認為法務部身為主管機關，不是說他不來報案就沒你們的事，你們應該要對實際database和現實狀況有所瞭解，在數位化的今天，科技這麼發達，甚至發達到可以合成假造的狀況之下，對於這些受害者私密影像被不當散播的情形，我們在實務面上要多去瞭解。","其次，本席認為最重要的是就保護被害人的偵辦以及司法體制有無做更友善的處置，剛才已經說過這種相關案件報案率不到兩成，結果我們還要憑藉受害者勇敢地挺身而出來舉報，對此我們除了要肯定他的勇敢之外，本席認為政府單位、相關單位該做的除了修法、加重刑責，還應該在報案偵辦跟審理的過程裡，針對很多跟偵辦案件主題無關的部分及法界或是大家在審理過程中的質疑，精進改善相關的技巧，部長同意嗎？"],["蔡部長清祥：我們非常同意，因為這個不只是法務部的責任，更應該要結合內政部、衛福部，就各部會職掌範圍一起努力。"],["何委員欣純：請問部長，你們努力了多少？「找內政部、找衛福部一起努力」這句話講起來是很容易，但本席希望會後你可以提供你們更具體的作法，不管是協調會議還是有什麼樣具體精進內容的方案，請在會後提供資料給本席。"],["蔡部長清祥：我會整理出一份完整的資料給委員。"],["何委員欣純：最重要的是現行保護令的用意是在保障人身安全，本席建議對此進行研議，未來若要修法就隨之修正，將保護令擴及到因數位私密影像被不當散播，致使人身安全遭受侵犯的受害人。本席之所以提到保護令的問題，是因為這會牽涉到剛才其他委員關心的，就是針對這樣的案件舉報、偵辦、最後定罪了之後，如何讓數位平臺上的影片或是相關的私密照下架、什麼時間點下架的問題，因為愈慢下架，傷害就愈大，所以本席建議對保護令的機制進行研議和思考，在真的遇到重大情節可以核發保護令時，就可以要求所謂的數位平臺下架相關影片和私密照，以保障受害者的權益，避免受到更深的傷害。請問部長可否對此進行研議？"],["蔡部長清祥：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裡面，我們已經納入今天所討論的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也就是該章相關犯罪可以準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的規定。"],["何委員欣純：準用之後，若擬依照相關規定要求數位平臺下架相關影片的話，以目前的實務狀況，我們的掌握是如何？什麼樣的情況之下可以強制要求這些數位平臺下架且是真的下架？"],["蔡部長清祥：下架及移除的部分規定在其他法律中，比如性侵害防治法、兒少剝削防制條例中都有相關的條文，今天要處理的是有關刑法的部分，所以這是整套的，行政院將這些一起進行修正。"],["何委員欣純：就是因為它是整套的，所以本席才問到雖然這些規定散布在其他的法令，但是在實務面上，我們要求這些數位平臺下架或是撤除的效率有多好？我想被害人關心的是自己受傷害的深度，以及他在網路世界裡被不當散播的影片跟照片能夠多快被下架、多快被移除、多快能停損，使自己受到的傷害更少，我想這個才是最終的目的，對不對？"],["蔡部長清祥：我們非常同意。"],["何委員欣純：最後的最後，本席要說的是在很多人一般的觀念裡認為現在的法律保障不夠，所以我們要啟動修法。以目前來講，這類刑事案件大概有近七成都判得比較輕，只判六個月以下徒刑，導致大家對司法保護產生不信任感。因此除了被害人保護機制不可少，要再精進並加重刑責之外，其他的行政程序比如偵辦過程中該修正、該精進的，也拜託法務部跟其他部會共同努力。謝謝部長！"],["蔡部長清祥：好的。謝謝委員！"],["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椒華：11:37"],["陳委員椒華：（11時37分）謝謝主席。本席要請教法務部蔡部長和司法院周副秘書長。本席過去多次針對緩起訴金的運用提出質詢，也聽到司法院跟法務部的答復，事實上在環境犯罪中有非常高比例的緩起訴，但是這些緩起訴金並沒有真正使用在環境犯罪的調查。如果相關法令或是緩起訴金的使用，可以透過修法，規定用在環境犯罪方面，鼓勵環境調查或是一些公益團體及環保團體協助進行環境犯罪的調查的話，本席希望法務部跟司法院能夠對此加以思考並進行相關的修法。但在修法之前，還希望法務部跟司法院能增加環境犯罪相關調查的預算，本席之前曾針此質詢過主計處，主計長說請法務部、司法院編列預算，他們願意提供包括在業務費項下等編列相關預算，請問部長是否可增加相關環境犯罪預算的編列？"],["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關心，對於偵辦環境犯罪，我們一向非常重視，在上禮拜五的檢察長交接典禮上，我也一再提醒各地檢署對於這類案件一定要非常努力，所以經費上應該沒有問題，何況如果各地檢的經費有問題，高檢署也能夠支援。只要他們有努力，沒有特別的科目……"],["陳委員椒華：不用增加預算嗎？如果各地方檢察署有需要，也是可以增加預算的編列，主計處這邊不會反對，本席的意思是部長可以請他們多編列一點預算。"],["蔡部長清祥：可以，如果各地檢署編列預算，我也一定支持。"],["陳委員椒華：司法院這邊的意見如何？"],["主席：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周副秘書長占春：目前我們沒有遇到困難，但是委員既然這樣講，我們也樂意多編列預算。"],["陳委員椒華：請多編一些預算，緩起訴金的運用是不是也可請司法院做一些修正？這好像是司法院的條文，授權給法務部。"],["周副秘書長占春：是授權法務部制定。"],["陳委員椒華：部長，這個部分是否可修正？"],["蔡部長清祥：緩起訴當然是跟我們有關，緩刑則與司法院有關，不過對於緩起訴處分金的運用，我想只要環保團體需要緩起訴處分金支持的話，我們在審議時會特別考量。"],["陳委員椒華：可不可以將此加入規定中？因為現在的公益團體大部分都是一些與社福團體相關的，並沒有將環境保護團體納入。"],["蔡部長清祥：主計處有考量要不要單獨設定專用，但是他們認為如果我們可以統籌，只要環保團體認為有需要用到緩起訴處分金來支持的話，我們可以全力配合。"],["陳委員椒華：所以部長認為修不修都可以？"],["蔡部長清祥：都可以做，只要有需要。"],["陳委員椒華：那就請你們考量一下是否可將此納入。最後是有關今天審議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請問本會期是否可支持通過？"],["蔡部長清祥：這個要請委員支持，如果今天討論的條文能夠很快速地完成立法程序的話，馬上就可以做。"],["陳委員椒華：我們也樂見這個陽光法案能儘速通過。謝謝！"],["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段落：質詢：高委員虹安：11:41"],["高委員虹安：（11時41分）謝謝主席。Deepfake相關影片去年在社會上鬧得沸沸揚揚，受害者遍及政界及演藝界等等，民眾黨黨團今天有針對深偽（Deepfake）這個科技性犯罪提出法條的修正與增訂，本席也看到司法院跟法務部今天提出的報告有幾個點，既然我們今天要討論這個法案實質如何修正，且各個不同黨派委員都提了相當多不同的版本。本席在此想先請教的是針對網路散布外流Deepfake的私密圖片影像等等，司法院所提報告第11頁寫到「不具合理隱私期待（如已經公開）之性影像，應非本罪保護的客體」，請問你們對「百分之百具有隱私期待」的部分如何認定？如果只是小範圍公開，例如他只允許在朋友或特定許可人士中流傳，請問這樣算是具有所謂的隱私的期待嗎？我想對於這個部分，在法條中實際寫出適用的文字確實是比較困難，但本席認為還是要去討論這個樣態是否能更多元地保護被害人，所以先請教一下這個百分百隱私期待的定義為何，請司法院說明。"],["主席：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周副秘書長占春：跟委員說明，我們講的意思是基本上它在那個範圍裡已經沒有隱私期待的部分，在那個範圍裡不能入罪。舉例來說，如果有個商業影片已經對全世界播放了，這個時候可能對全世界範圍來說，它就不能入罪，但是委員舉的例子是在小範圍內，在那個小範圍內的小範圍傳播可能不能入罪，但是超過這個範圍就是未經他人同意，我們的理解是這樣。"],["高委員虹安：請問這個「合理的隱私期待」要怎麼樣去述明是小範圍？舉例來說，現在大家都有粉絲專業facebook臉書，他在臉書上面標記是朋友才能夠看，但是常常在「只有朋友才能看」的時候被截圖或錄影然後再傳出去的情形，請問這個部分算是在您剛剛講的樣態裡嗎？"],["周副秘書長占春：比如說他是放在5個朋友圈內……"],["高委員虹安：朋友群組或臉書只開放權限給這幾個朋友看。"],["周副秘書長占春：如果只是在這幾個朋友之間互傳，我們認為這可能是──因為每個人本來都可以看到，但超出就不在這個範圍裡。"],["高委員虹安：實際上他的臉書開了什麼權限，你們必須先去確認，才有辦法知道範圍的定義到底是什麼，這是你們執法時要做的事情。"],["周副秘書長占春：對，這是本案的事實。"],["高委員虹安：其次是在司法院報告第17頁提到「不實」性影像概念不明，認為應該對不實影像加以定義說明，以資明確，請問你們如何對「不實影像」的「不實」給予定義？有沒有什麼建議？因為現在的感覺是我們要在立法理由中將此寫清楚，對你們來說，對於「不實」這件事情還應該再加上什麼比較明確的說明，這個立法理由才算是比較充分、比較明確的？"],["周副秘書長占春：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是用法律的人，所以如果看到定義上面有可能不清楚之處，比如剛剛有好幾位委員都舉出這樣的例子，質疑這個到底是不是這樣的意思，我們站在法院執行法律的立場，當然是希望愈清楚愈好，如果能講清楚當然最好，如果講不清楚，事實上有些事情本來就講不清楚，屆時就留待個案決定，久了之後，法院運作就會有一種看法出來。"],["高委員虹安：你們的意思是這個部分有不明確的疑慮，本席則認為既然我們要審查這個法案，你們司法院是不是也可以對文字提出一些建議，比如你們在報告中寫到將被害人真正的性影像「做出原影音所無之動作」可稱之為「不實」，請問這段文字就是你們建議要寫在立法說明中的比較明確的敘述嗎？"],["周副秘書長占春：因為這個不是我們主管的法律，所以我們只是提出這樣的疑問，還是要主管機關或大院做決定。"],["高委員虹安：這樣的話，法務部這邊到時候可能需有一個細項說明，因為你說這是立法理由，那麼這個部分到底是要寫在法條中還是立法理由中？"],["周副秘書長占春：寫在法條中有時會太冗長，不適合。"],["高委員虹安：既然司法院有提出這個疑義，法務部可能需在我們審查法案時考慮一下你們自己的態度，看看是要把這麼冗長的「不實」的定義寫在立法理由裡還是條文裡，抑或在之後的施行細則去做論述，因為這部分有可能需做滾動式的調整，Deepfake的技術一直在往前走，所謂的「不實」到底還會有什麼樣的態樣，我們現在審查這個法案時也許還沒有辦法明確完整的寫出來，所以在司法院提出這樣的疑義後，法務部經過研究後的結論是什麼，請在我們審查法案時再回覆給委員們，我覺得這樣會比較明確，也可加速我們討論的過程。以上，謝謝！"],["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段落：質詢：張委員其祿：11:47"],["張委員其祿：（11時47分）謝謝主席。非常謝謝召委今天安排了審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這個議題，早上公督盟在中興大樓開了記者會，本席有去參加。我想將議員納入財產申報這件事幾乎已經算是一個共識了，因為坦白說，現在所有的公職人員，上從總統下到縣市首長、立法委員等等，全都必須要公開透明的申報財產，怎麼會獨獨缺了縣市議員或直轄市議員呢？這本來就是當時立法上的一個大缺漏。我們也必須坦白說，這些議員掌控的地方預算達1.2兆元以上，關於預算的分配具有太大、太大的實質影響力，尤其是議長、副議長這些議員，所以怎麼可以沒有他們呢？本席相信並希望部長這邊對此全力支持，我們也要謝謝召委安排這個議程，說實話，外面民間團體現在最大的期待就是希望本法能在這個會期完成三讀，年底的九合一選舉時就能適用，部長對此應該也是全力支持的吧？"],["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是，謝謝委員的支持。事實上議員本來就要申報，我們現在只是將其擴大要公告，如果能夠儘速在這個會期完成三讀的話，年底的選舉就來得及實施。"],["張委員其祿：這個本來就非常重要，也是讓選民有所選擇，因為選民也要知道到底怎麼回事嘛！他不可能瞎子摸象式地去投票，而且這部分有一千多人，說實話是真的有需要，我們也希望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的審查能夠很順利。今天早上民團也說得很清楚，要是在這個過程中還有哪個黨派或立法委員要去阻擋的話，這個絕對就已經是反民主的，所以我們期待今天委員會審查時，至少能讓將縣市議員納入財產申報這個部分往前走。","其次，有關里長層次的財產申報部分，說實話，其實也不是沒有發生過里長涉貪的事情，我有舉出一些例子，不再多說，本席只想請教法務部，為什麼真的要把里長排除在外？"],["蔡部長清祥：我們的考慮是里長本身是無給職，沒有領薪水，跟一般公務員不一樣。再者，如果真的要納進來，我們也覺得可以考慮，但是因為數量很多，所負責的職務又不是那麼重要，且經費來源都是上級縣市政府撥給他的，當然我們不排除他會有貪瀆的可能，但是有沒有需要要求他公布所有的財產……"],["張委員其祿：法務部的報告中提到他們是無給職，涉及公權力的範疇可能比較小一些些，但是假如不將其納入，我們還有什麼更積極手段可以防制他們涉貪呢？"],["蔡部長清祥：只要有人檢舉或是有懷疑而提出告訴告發，或有任何情事認為他有犯罪嫌疑，檢調本來就可以介入偵查，偵查過程中就可以去查他的財產、金流等等，都有辦法去瞭解。"],["張委員其祿：最後本席還想請教監察院，我上次就此提出質詢時，監察院秘書長回復的是他們認為把里長納入反而是比較好的方向，並表示會將這個意見帶回去給法務部，那麼對於法務部這樣的說法，監察院如何看待？是否認同法務部所持里長是無給職且涉及公權力範疇比較小故將其排除在外的理由？"],["主席：請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陳處長說明。"],["陳處長美延：委員上次質詢過這個問題後，我們就請法務部做政策上的考量，事實上如果把村里長納進去，人數會高達7,700多人，且實際上他們是無給職，拿的是服務的處理費用，因此我們覺得以重要性及涉貪情形其實並不是那麼嚴重來說，監察院比較支持法務部這個政策。"],["張委員其祿：我們當然也不是堅持這一次必須要將其納入，但還是請部長回去研議一下，因為村里長有時候還是有他們的問題，若要比較減少這部分未來可能發生的貪瀆情事的話，除了財產申報之外，我們是不是還有什麼更積極的手段？這地方還是要麻煩部長，希望未來能夠看到有更積極的手段。謝謝部長！"],["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思銘、林委員楚茵、孔委員文吉及洪委員孟楷均不在場。","現在請劉建國委員發言。"],["段落：質詢：劉委員建國：11:53"],["劉委員建國：（11時53分）部長、各位出席官員。針對之前的換臉app事件，相關單位都提出修法，今天也針對刑法中有關性影像規定進行相關的修正，可是法務部的版本只對性影像部分進行修正，本席不明白為何未將聲音納入，因為所謂的性影像應該包含聲音，如果聲音的部分有問題，請問法務部要如何處理？"],["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如果大家認為聲音的部分也需要納入相關條文中，法務部並沒有一定反對，主要是因為聲音的嚴重性並非如同影像這麼嚴重，所以我們在這次的處理上沒有將其納入。如果各位委員認為要納進來，就要考慮到它的刑度以及所造成的侵害程度是不是一致，刑度上要不要有另外的考慮，是另立一條，還是規定在同一個條文中，這些都要從長計議。"],["劉委員建國：部長剛才的說法是聲音不如影像來得這麼嚴重，假設今天影像被變造了，聲音也被變造了，基本上犯罪事實都一樣，所造成的傷害都一樣，怎麼會說聲音沒有比影像來得嚴重？"],["蔡部長清祥：當然對被侵害者來講，不管是聲音還是影像都是一個傷害，但是相較之下，性影像的傷害會比純粹聲音的傷害來得嚴重，所以我們這一次修法就先從這部分來做處理。"],["劉委員建國：本席還是不太清楚，或許看到影像上有猥褻還是奇怪的狀態，我們在感覺上好像可以很清楚知道是什麼狀況，所以部長可能以為這樣的傷害比較重，但如果聲音也是偽造的，很抱歉！舉例來說假如變造部長的聲音，然後講出那種猥褻的話語，可能就已經達到某種程度的傷害，請問這兩者之間到底要怎麼去界定影像比較嚴重、聲音比較不嚴重？本席是真的不清楚，是用請教的角度在請教部長。"],["蔡部長清祥：對被傷害的人來講是都嚴重，但從一般人客觀的比較上，這兩者是有分辨的。"],["劉委員建國：本席等一下再請教部長應該如何分辨，本席的看法是在這個換臉app事件發生之前，其實不一定有人會料到這樣的技術會被濫用到這種程度。過去即便有這樣的技術，可能也無法以假亂真，擬真的效果達到這樣的進展，可是現在的情況是一般人下載這個app之後就可以做到這些事情，我想從以前到現在甚至是未來，我們都很難掌握其進展會達到什麼程度。所以本席才會擔心，如果我們只強調影像、卻不強調聲音的話，是不是會發生掛一漏萬的狀況，這是本席的擔憂。所謂性影像、性影音，為何規定時不將「音」一起納入？強調影像是指在某個情境、場域裡面，只針對人物的影像、空間的影像，如果這個影像裡面也含帶講話的聲音或現場裡面的聲音，將其一併納入應該是比較一致的。"],["蔡部長清祥：如果影像有包含影音在裡面的話，當然就已經涵蓋在這次修正的處罰裡面了，委員在意的可能是單純的聲音而已……"],["劉委員建國：本席說的不是單純的聲音，而是說修這個法不要掛一漏萬，應該把「像」跟「音」一次性地一併處理，這是本席的期待，是否正確還要請教部長。可是聽部長的說法是「像」比「音」嚴重，所以我才會有點打結了。"],["蔡部長清祥：現行法及我們現在提出的草案中都沒有包括「音」，我們的考慮是若只是單純的音，其侵害當然比起有影像的沒有那麼嚴重，當然逐條討論的時候大家認為這要納進來，我們也不反對。但納進來以後，刑度上要不要有所分辨，還是要一樣？這個可以考慮。"],["劉委員建國：我的出發點是，科技一直在進步，這部分是不是要一併在這次的修法裡面加以考量，這是我的重點所在，至於刑度是怎麼樣，那當然就尊重法務部的專業，我的期待是這樣。今天是針對數位犯罪的修法，我要請教部長，數位犯罪的鑑定人才是否充足？目前法務部有無能力判斷該影像的聲音是不是透過數位軟體所製作出來的？我知道法務部調查局下面有資安鑑識業務發展及實驗室，我這邊要提出兩個問題，2021年在一場科技峰會中，針對Deepfake的造假影片，如果用AI或其他技術檢測，臉書是自兩年前就開始找解方了，目前辨識成功率只有60%左右，要達到真正可用的目標還是有一段距離。我是要表達，臉書花了兩年時間開始研究破解技術，成功率只有六成，而法務部的話是有幾成？未來深度變臉的技術必然更加擬真，法務部有辦法跟上這個技術的腳步嗎？請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技術上，當然就調查局資安及鑑識人員的能力，我是有信心的。但科技不斷地進步，我們希望留住更優秀的人才，或是吸引外面的人才進來，這是我們也要努力的。也感謝委員的支持，將來能夠提高他們的專業待遇以留住好的人才，並吸引外界優秀的人才進來，提升我們的技術水準及鑑識能力。"],["劉委員建國：數位部預計在6月掛牌嘛！數位犯罪的這一塊，我想法務部可以更積極地藉由相關資源，對於未來數位犯罪的型態進行推演或超前部署，就目前比特幣、AR、VR的區塊，今天大家都很關注數位變造之技術等等，科技的技術面未來會衍生出什麼樣的犯罪型態，某種程度上我們都很難去掌握。不過，如果法務部可以結合未來的數位部以及數位政委辦公室，積極地推演，或是針於鑑識、破解進行相關培訓，我想臺灣未來在因應數位犯罪上應該可以超前一步，而不是說有某個事件發生、某個犯罪利用科技在進展的時候，我們才從後面追起。這部分再請部長超前部署、做相關的一些因應，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非常感謝委員的指教，我也會跟數位部相關人員做進一步的聯繫和瞭解。"],["劉委員建國：好，謝謝部長。"],["蔡部長清祥：謝謝。"],["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林思銘及高嘉瑜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一、2021年10月18日刑事局偵四大隊18日宣布破獲知名網紅小玉、笑笑團隊涉嫌利用AI演算技術「Deepfake」後製包含台灣知名女網紅、明星、名人換臉A片，並透過加密通訊軟體Telegram開設群組招收會員販售牟利，短短一年獲利逾千萬元；刑事局證實這也是台灣治安史上首例利用繪圖AI演算深偽技術，衍生的新型犯罪行為。","加上身為YouTuber的小玉曾在愚人節當天上傳一則韓國瑜誇張言詞搞笑影片，雖然小玉辯稱是向民眾呼籲假新聞風險，但未來deepfake換臉技術若結合政治、犯罪目的散播假影片資訊，對社會治安影響不容小覷。","網紅小玉曾在惡搞韓國瑜影片中表示，「該影片是花人民幣購買AI換臉軟體、只要花30分鐘和一個配音員、我可以讓韓國瑜講出任何我想要他講的話。」此外，網紅小玉操盤製作女網紅、女模及名人換臉A片，不但影響，還嚴重貶損遭移植當事人的形象及人格。若將此一技術用於仿冒國家元首、政府官員或是政黨領袖的虛假影音，將有可能衍生社會治安、選舉公平、甚至輿論動盪、民眾對立等社會問題。","2020年英國就有歹徒利用深偽技術，模仿某跨國企業執行長的語音，撥打電話給該公司出納入員，因此順利騙匯鉅款到跨國帳戶，因此包含歐美執法機關，以及Google、微軟等科技巨擘無不投入開發針對deepfake後製影片的辨識軟體，等同對該類影音技術「資訊戰爭」早已開打。","目前台灣相關法律規定對Deepfake換臉影片並無任何規範罰則，只能依《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罪提告，最多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依《民法》以名譽、肖像遭受侵害，提起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另外若涉及散佈色情影片，則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觸犯散佈猥褻物品罪，法院大多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能夠易科罰金，換言之，即使任意散布影像，也很可能不用入監服刑。","若受害人是未成年的話，則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6條，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聽起來都是相對輕罪，所以我們才希望能在刑法當中制訂新的法律，來規範相關的犯罪。","而且刑法相關條文的制訂應包含兩個重點：","1.只要是「沒有經過我同意」、「跟我有關」的性影片、照片，就需要被罰。例如前男友把我的情趣影片流出去，這種「同意拍攝，但不同意公布」的影片也算。","2.一定程度的下架、刪除影片。畢竟影像流傳出去，檔案刪也刪不完，因影像太過逼真，很多的誤解將永遠無法消除，對受害者來說像將會是一道永遠無法癒合的傷口。我們要問，這次的修法，能滿足這兩個重點嗎？","Deepfake犯罪衍生出性暴力、隱私權、科技濫用及跨境問題，還有可能影響選舉公正性。問題核心不只是要對加害人究責與懲處，還必須將影像下架。過去時常有受害者表示，由於無法杜絕影像散布，而且害怕被報復，讓他們不敢站上法庭制裁加害者。","法律上目前僅就涉及兒少性剝削的案例有法源要求下架與裁罰，對成年人的影片則沒有相應法令授權與人力，只能仰賴網路內容防護機構iWIN，協助受害者與平臺「溝通下架」，但若平臺不願配合，可以說是束手無策。iWIN是民間單位，最初是為了保護兒少網路安全而存在。因此，若期待由iWIN作為監管單位，在法律授權上明顯不足。此外，iWIN一年僅有1千多萬的預算，對比韓國KCSC每年經費約有新臺幣9億元，人力與資源都天差地遠。未來將投入多少經費給iWIN以保護被害人？","在影片下架部分，現有司法審判耗時且無法及時阻止，若涉及境外抖音或色情網站等跨國犯罪部分又該如何處理？這些都迫切需要跨部會齊心處理，但是光從行政院、司法院共同提出的「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裡的說明，就處處可以看見行政院與司法院的意見全然不同，讓人懷疑兩院只是為了應付輿論，就匆匆提案，連表面的和諧都不維持，如何相信刑法修正後，雙方能夠合作共同打擊犯罪，保護被害人？","如何面對數位性暴力，是刻不容緩的問題，我要嚴正呼籲政府部門不要再互踢皮球，請提出更完善、有力的條文，才能保護數位性暴力的受害者。","二、檢察官的職權，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即開始實施偵查。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所謂提起公訴，就是檢察官向法院請求處罰被告的訴訟行為，所以檢察官必須擁有良好的操守與品格。而檢察長的職責可以指揮檢察官，權力更大，對於檢察長之遴選，更要注意其品德操守。","法務部5月13日公布檢察長新人事案，新北檢檢察官陳盈錦派任屏東地檢署檢察長，寫下一審檢察官直接派任檢察長首例，但這位陳盈錦檢察長，過去擔任行政執行署副署長時，卻曾主導基隆市民陳青旭因只欠1.8萬交通罰款，就違法查封拍賣陳青旭的老厝，此案因監察委員主動調查，發現諸多違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撤銷拍賣、歸還房產，並列入文官人權教育的教材，監察院90周年「守護正義傳承90」院慶特展，也列為保障人權事跡。","時任行政執行署的陳盈錦副署長在2020年5月開記者會，對陳青旭人格做毀滅性的攻擊。執行署的新聞稿竟然寫陳青旭有70幾件的欠費，涉及健保欠費、交通等，但這些和兩件1.8萬交通罰款完全沒有關係。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就寫到，這些在2020年之前就已經繳清了，不應該把個資顯露出來，這一部分有侵害到人權之虞。到底陳盈錦副署長為何會對小老百姓的1.8萬交通罰款追殺到底呢？","每個人的行為通常都來自於習性，公權力的濫用也通常來自於慣例，行政執行署前副署長陳盈錦，就是位多次為了達成執行成果，提供媒體不實資訊、發布新聞帶風向誤導社會大眾的人，並以「執行有愛、公義無礙」的形象出現在大眾面前，實際上卻是濫用公權力，違反正當程序、比例原則、違法強行拍賣人民財產。","當時執行署為了要讓陳青旭投降，執行署的態度是不妥當的，也不符合蔡英文總統所說的，要把人權意識內化成政府DNA，本席不懂為什麼這樣品德操守有明顯瑕疵的人，可以成為屏東縣的檢察長？法務部及檢察總長實在欠所有國人一個解釋。"],["委員高嘉瑜書面質詢：","案由：本院委員高嘉瑜，就下述事項：一、性私密影像之定義；二、數位偽造圖像、影音或電磁紀錄；三、強制治療爭議，特向法務部提出質詢。","說明：","一、性私密影像之定義","法務部版本，刑法第10條第8項第2款、3款與4款，最後皆有加入在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行為。重點在於，若是一定要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行為，對於色情報復或被DEEPFAKE的不實性私密影片在客觀上無法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時，被害者或被換臉的被害人權益該如何保障？保護的對象應該是被害人的性隱私權。","本席建議將性私密影像：指與性相關且包含下列內容之影像：","(一)性交或其他與性相關之行為。","(二)以身體或器物碰觸他人性器、肛門或身體隱私部位。","(三)裸露或強調人體性器、肛門或身體隱私部位。","二、數位偽造圖像、影音或電磁紀錄","對於Deepfake或其他相關科技技術能運用的範圍，可能不限於運用在不實的性私密影像中，以現在推廣的純網銀為例，在視訊電話KYC時，若使用視訊軟體Deepfake為某人時通過銀行的KYC審查，影響法律的真實性與信用性，對於此類型新興犯罪，法務部卻未提出刑法修正，對於此疏漏該如何彌補？","本席建議針對數位偽造圖像、影音或電磁紀錄，於刑法第220條之1新增深度偽造條款，以維護網路之可信性。","三、強制治療爭議","關於強制治療，法務部版本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但書「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其中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的要件是什麼？其可能包含「無再犯之危險」或「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本次法務部所提出的草案當中，對於停止強制治療之加害人，欠缺如假釋或緩刑期間之「行為監督機制」，例如保護管束等相關手段。對於性侵害加害人於停止治療期間是有足夠的配套措施可以補足社會安全網也是社會大眾所關心的重點。"],["主席：因為上週五下班時接獲通知，今天下午院長要使用本會議室主持協商，所以我們下午的會議移到紅樓201會議室開會，先提醒大家。","暫定1點半再繼續開會，會議進行中各機關得視議案審議結果，若預算解凍案或相關議案已處理完竣，後續又無其他涉及事項，列席機關或人員請保持安靜、儘速離開會議室，以應防疫之需。","現在處理預算解凍的報告案，請宣讀報告事項。","二、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二)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三)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2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五、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四)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業務費」中「國外旅費」2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六、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五)凍結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其他設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七、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二十八)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八、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三十)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九、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司法官學院通過決議(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6萬8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司法官學院通過決議(二)凍結第2目「司法人員訓練」項下「司法官訓練業務」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通過決議(一)凍結第2目「廉政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一、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通過決議(一)凍結第2目「廉政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通過決議(五)凍結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6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二、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通過決議(五)凍結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6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及所屬通過決議(二)凍結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2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三、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及所屬通過決議(二)凍結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2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執行署及所屬通過決議(一)凍結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項下「辦理執行業務」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四、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執行署及所屬通過決議(一)凍結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項下「辦理執行業務」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通過決議(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五、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通過決議(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繼續宣讀討論事項之預算解凍案。","一、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六)凍結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二十九)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三十一)凍結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通過決議(六)凍結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五、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及所屬通過決議(一)凍結第2目「矯正業務」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六、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通過決議(一)凍結第2目「檢察業務」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先休息3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預算凍結的報告案。各位委員，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十五案已報告完竣，請問大家對於解凍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作以下決定：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接下來處理討論事項之預算解凍案。對於以上各案作以下決議：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沒有異議的話就通過。","現在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所列議案之修正條文及修正動議。唸完之後就休息，下午1點半繼續開會。"],["一、提案條文部分："],["(一)討論事項第七案「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草案」："],["(二)討論事項第八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四修正草案」：","第九條之四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者，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刑法施行後，應繼續執行。","前項情形，由原執行檢察署之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刑法施行後六月內，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期間。","前項聲請，如法院裁定時，其強制治療已執行累計逾五年者，視為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後段規定為第一次許可延長之聲請；已執行累計逾八年者，視為第二次許可延長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裁定之，並適用前項規定：","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法院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二、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形，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為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三)討論事項第九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討論事項第十案「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修正動議部分："],["(一)討論事項第七案修正動議1：","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歐珀　　黃世杰"],["(二)討論事項第七案修正動議2：","陳以信委員","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提案人：陳以信　　葉毓蘭　　曾銘宗"],["(三)討論事項第十案修正動議1：","修正動議","提案人：周春米","連署人：黃世杰　　劉建國"],["主席：現在休息，下午1點半在紅樓201會議室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我們先處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後面的行政罰法，這二個比較單純，再回來處理刑法。","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因為本案條文數也不是很多，所以我們是不是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討論？","好，現在進行逐條討論。關於這個修法，其實上午很多委員的詢答及提案說明都希望今天能夠儘速通過，當然裡面各個委員及黨團的提案和院版有一些差異的部分，但是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我們是不是這次儘量先以院版的條文為主，讓它可以順利在這個會期三讀，適用在年底的選舉？","現在我們看對照表。處理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二條。這個部分因為院版並沒有相關條文，所以是不是先不予採納？原則上，就是依照院版的，這個部分就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接下來看到第26頁。處理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四條。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這個部分是不是也不予採納？就是先依照院版的體例來處理。","接下來看到第27頁。處理第六條。請各位委員參閱相關提案，我想都大同小異，這一條是不是就依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好，大家如果沒有意見，這一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請大家看到第50頁及第51頁。處理第八條。裡面有委員劉世芳等16人提案、委員邱臣遠等16人提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提案及民眾黨黨團提案。針對這一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鄭委員運鵬：都一樣。"],["主席：法務部，你們要不要表示意見？有沒有需要修正？請用麥克風。"],["沈副署長鳳樑：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是不是容法務部帶回去再研議？"],["主席：OK，這是變動申報的部分啦！"],["沈副署長鳳樑：對。"],["主席：好，也是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接下來看到第52頁。處理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一條。請問各位委員對這個部分有沒有要表示意見？沒有的話，我們也尊重院版的部分，因為這個要處理比較快一點，所以這個部分就暫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接下來看第55頁。處理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二條。請問各位委員對這個部分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我們是不是也徵求大家同意，因為院版沒有這個部分，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就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好。接下來看第58頁。處理第十六條。有委員劉世芳等16人提案及委員蘇治芬等26人提案。針對第十六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因為這個涉及到保存年限，法務部在報告裡面也有提到這個部分給他們時間帶回去研議，所以也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最後，大家請看到第60頁。處理第二十條。針對這一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要表示意見？沒有的話，這一條是不是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因為施行日期比較單純喔！","請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說明。"],["陳處長美延：主席、各位委員，午安！這一次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申報要公告的部分都是我們要處理的，我們執行上也沒有任何的窒礙，但是因為增加的人數大概是一倍以上，大概增加了886個人，目前623個人大概是有13期的公報，增加以後，可能會到28期，金額也會增加，所以這部分是不是可以有一個附帶決議，讓我們在人力上面及預算上面能夠有一個調整？謝謝。"],["主席：你們要附帶決議？這個應該不需要決議吧！這需要附帶決議嗎？"],["陳處長美延：因為我們的人力沒辦法處理，這個還有審查上的問題，而且所有出刊的公報必須要遮隱個資相關部分，我們現在的時間也都沒有改變，就是申報以後，5個月內都要出刊，所以這個部分我們的人力上如果沒有做一個改變，真的沒有辦法，在執行上會有一些窒礙。"],["主席：不是，這個其實是你們院內人力及資源調度的問題嘛！怎麼會要我們做一個附帶決議？……"],["陳處長美延：報告……"],["主席：你們到底年底能不能夠來得及因應？"],["陳處長美延：不是，這個年底的部分是選委會……"],["主席：對，是中選會嘛！"],["陳處長美延：對，我們的部分是在定期申報、就（到）職申報以後……"],["主席：對。"],["陳處長美延：這個部分因為現行……"],["主席：那也是在年底啊！12月25日嘛！"],["陳處長美延：對，可是我們的人力是沒有辦法，我剛剛跟主席報告過，我們現在的時間是申報以後2個月內做審核，再經過3個月要出刊，換句話說，5個月內我們必須完全出刊，以我們現有的人力，就負擔了623個人做公報，這個公報本身還要經過一些遮隱，前段還有一些書面來的要做形式審核，而且財產申報處目前有四個法，每次修法時，我們都沒有再增加人力，可是這個部分確實影響我們很大，因為到時出刊……"],["主席：關於附帶決議的內容，你們想要怎麼寫？"],["陳處長美延：我們是不是可以……"],["主席：讓你們增加人力？還是怎麼樣？"],["陳處長美延：是不是可以請行政院能夠配合我們需要的人力及增加的預算協助我們？"],["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鄭委員運鵬：我想請教監察院，剛剛你講你們審核的時間及出刊的時間是法定的，還是你們自己定的？"],["陳處長美延：是法定的。"],["鄭委員運鵬：是法定的？"],["陳處長美延：是。"],["鄭委員運鵬：你們現在缺多少人？"],["陳處長美延：因為現在的公報出刊是623個人，我們大概出到13期……"],["鄭委員運鵬：不是，你們監察院有多少人在做這件事情？"],["陳處長美延：如果以五組來講，目前就只有5個同仁，但是它負責所有公開的部分，還包括政治獻金，所以我們的人力沒有辦法負荷現在多出來的這個業務……"],["鄭委員運鵬：行政院有辦法協助你們嗎？"],["陳處長美延：它在目前組織法還沒有變更以前可能先給我們約聘的，讓我們可以有人力進來。"],["鄭委員運鵬：約聘的是行政院給你們喔！"],["陳處長美延：對，它要給我們員額。"],["主席：好，你是不是先擬個附帶決議的建議文字出來？因為你這樣用講的，我們要怎麼做附帶決議。"],["陳處長美延：好，謝謝主席。"],["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葉委員毓蘭：我也希望監察院能夠比較主動積極一點，你們去預估可能要增加的人力大概有多少，因為我們去年審監察院組織法，在做一些變更時，看到你們有公關處，還有發言人室等等，你們都有辦法自己內部去調節人力，所以你們現在是不是也先從內部做盤點？如果真的不夠，看要怎麼樣，我覺得你們可以再給我們提出一個預估、精算，好不好？"],["陳處長美延：這邊是不是可以說明？之前人力的增加是因為我們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關係，所以那個部分的人力是有一定的……"],["葉委員毓蘭：對，但是因為國家人權委員會到現在也沒有真正在運作嘛！所以監察院裡面還是有一些閒置人力，請你們人事處還是先盤點人力，如果真的不夠，要先精算，再告訴我們大概要用怎麼樣的方式。原則上，我們還是希望這個陽光法案真的就像早上幾個委員在講的，不要烏雲蔽日，不要遮一半，就讓陽光普照。該怎麼做，要增加什麼，再麻煩你們精算，好不好？謝謝。"],["主席：我再提醒，像你們這種需求，你其實上午就應該開始準備了，不是等到我們審到這一條時，你才突然間講，你用口頭要我們做附帶決議，到底要怎麼做？你們這個需求的內容要自己先準備好啊！以後請各單位如果有這種類似的需求，要及早提出來，甚至在邀請你們來時，你們就可以交書面報告，我們就會知道有這個問題。","另外，第二十條還有一個文字上的問題，我先說一下，我們現行的條文是依照立法院的體例寫我們三讀通過修正的日期，也就是第二項是寫「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但是你們每次送這個法案過來，就要把它改成是公布的日期，事實上，這個是錯誤的，因為我們立法院裡面沒有辦法事先知道總統什麼時候會公布，所以還是應該要用我們原來條文的文字，這個部分已經講了很多遍，但是行政院送法案過來時，還是都這樣，你們可能要和你們的法規會反映，不要每次都改這種東西。我會請委員會提供正確的版本，我們等一下再依照這個修正後的正確日期版本通過。原則上，這一條按照行政院提案修正後通過。","請鄭委員運鵬發言。"],["鄭委員運鵬：主席，不好意思！回來第八條，關於縣市議員每一年要做動態申報，法務部剛剛說要回去研究，我不曉得這要研究什麼，你們是說現在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每一年要做動態申報，縣市議員不用嗎？意思是這樣嗎？"],["主席：請法務部回答。"],["沈副署長鳳樑：是的，現行法第八條是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每年定期申報時，還要做動態申報，就是上一次申報到這一次申報期間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不動產及上市上櫃的股票這兩項變動情形要一併做申報，現在的法令是這樣。"],["鄭委員運鵬：現在要加進來縣市議員，你們還需要研究什麼？"],["沈副署長鳳樑：關於這個部分，我們認為變動申報及信託申報是針對涉及政策決定比較高度權限的，還有影響力比較大的，是對於他們財產透明度的一個監督機制，先前我們的想法是認為縣市議員的部分還可以再來研究。"],["鄭委員運鵬：2007年修法時的選擇就是把直轄市去比照縣市，這次把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加進來算補回來了，但是如果以這樣的標準，你們又把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拉開來了，這沒什麼道理，對不對？我舉個例來說，2007年只有二都，就北高，後來五都，現在六都，大家都是直轄市議員了，很多議員到現在還在連任，從縣議員變成市議員，像桃園是直接縣變市，市民還是一樣啊！你們說他的決策層級比較高，其實對桃園來說是一樣啊！新北市有460萬人，臺北市有260萬人，新北市也是就地升格，他從縣議員變成市議員，其實狀況是一樣啦！所以關於這個部分，除了剛剛監察院講他們內部人力不足之外，好像沒什麼道理還需要研議啊！"],["沈副署長鳳樑：是，在這裡補充說明，現在信託申報是針對政務官，還有縣市長，他們要信託財產，直轄市議員現在是用變動申報，這兩個又有差異，原則上，信託申報和變動申報的立法目的、用意應該是一致的，但是現在這兩者還是有差異，這個是不是在整體研議後，再來做比較完整的考量？"],["鄭委員運鵬：你現在講的都是第八條沒有錯吧！"],["沈副署長鳳樑：是。"],["鄭委員運鵬：我的意思是我認為理論上直轄市議員和縣市議員在執行的業務上面是一致的，所以把他加進來做動態申報，他本來就要申報，只是要不要動態而已，我認為應該一樣，把他放進來沒有問題吧！就是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都是一樣做動態申報的處理。到底問題出在哪裡？我聽不太懂。"],["主席：邱委員還是要講同一題嗎？因為他們還沒……"],["邱委員顯智：對。"],["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基本上就是支持鄭委員的講法，因為這個不用有什麼差別的對待，做動態申報。就過去的狀況，今天我們之所以要修這部法，也就是因為在縣（市）和直轄市議員這一塊沒有這樣子公開嘛！立委這邊有做動態申報，我覺得就是一併處理，避免有什麼樣的差別，因為考量的都一樣，都是為了要推動陽光政治，所以這個地方應該不用有其他的差別待遇之考量。"],["主席：法務部要不要再回應一下？"],["沈副署長鳳樑：如果是委員會決議，當然我們法務部還是尊重，當時會這樣考量是因為那時直轄市沒這麼多，升格之後直轄市的議員就多了，但當時直轄市的議員比較少，所以跟各縣市是有點差異性。"],["主席：其實這也不是人數多少的問題，就是縣市政府的財政結構、縣市議會和直轄市議會的待遇等，還有他們開會的方式，其實都還是有些差異，所以不管怎麼比都會有像或不像之處。現在對於議員，人家認為他們跟直轄市議員是類同的，或是你認為他們跟直轄市議員其實有相當的差異，而不做相同的處理，其實在現行法的結構裡面都可以找得到像或不像的依據。這是一個政策決定的問題，所以你們還要是實質地講出到底是建議要或不要的立場，不然我們也很難代替你們做這樣的決定。","監察院也要表示意見嗎？"],["陳處長美延：主席、各位委員。變動申報的這一塊也是在監察院這邊，基本上沒有什麼問題，因為目前直轄市議員就是有做變動申報，立法委員也是做變動申報，這部分我們在執行上沒有什麼窒礙。就是期數……"],["主席：所以這部分沒有人力的問題就對了？"],["陳處長美延：人力部分，因為我們剛剛上網公告，那部分就會有同樣的人力，就是變成1,506人，變動申報只是要多做不動產以及上市、上櫃股票變動情形的部分，這個我們要再上網公告，就是期刊的數量會再增加，我們預估5期，所以在費用上也會再增加，在執行上也沒有窒礙。以上報告，謝謝。"],["主席：對於第八條，剛剛我已經宣告過了，不過現好像有不同的想法，如果行政機關這邊，包含監察院，執行單位都沒有意見的話，剛剛大家都同意嘛？就依照各委員提案版本通過因為我看內容都一樣。內容不完全一樣嗎？有的是用頓號，而有的是寫「及」。那我們寫一個修正動議，請現場委員簽署好了，依照修正動議通過，好不好？這樣可能比較簡單。好，請法務部擬一個修正動議，讓現場委員簽署。主管機關是法務部，由法務部處理。","我們先處理下一案，剛才講的最後一條及第八條的修正動議，等大家簽署之後再一併處理。","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十案，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因為條文只有1條，各位委員如無異議，是否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討論？好，現在就進行逐條討論。周春米委員提了修正動議。是不是請主管機關法務部以及司法院都表示一下意見？先請法務部說明。"],["鍾司長瑞蘭：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周春米委員提的修正動議，因為早上有經過討論，所以我們贊同他的文字。不過周委員提到就相關的說明我們是不是要再加強，例如周春米委員將現行的條文的「最初裁處時」改為「裁處」時，會包含了訴願先行程序的決定、訴願決定以及相當於訴願的決定，還有行政訴訟的裁判，甚至是行政救濟程序中，發回行政機關另為處分的這些時間點統統都算在內，這樣的東西要加在說明欄裡頭。這部分如果委員同意通過的話，我們可能會針對說明欄的部分再作說明。至於這次修正施行前，如果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還未確定或未經裁處者，我們也會在說明欄裡面敘明當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請司法院說明。"],["黃法官奕超：本院的立場，如同我們提出來的書面報告，原則上行政罰和刑法的規定一致，就是採取從舊從輕的立場，適用行為時的法律比較能夠預見。此外但書的部分是增加文字，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裁處或判決」，這樣的話比較明確。如果採取周委員的版本，目的是一樣的、殊途同歸；而如果依照剛才所提出來的文字修正，是適用裁處時的法律，在立法說明裡面敘明裁處時，包括處分時、訴願時以及行政訴訟判決時。","第二個部分，但書的「裁處前」，也希望在修正理由裡面稍微說明「裁處前」是指行為後到裁處前，不包含行為前的法律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第三個部分，誠如剛才司長提到的，過渡條款的部分如果在立法理由敘明的話，原則上應該是可以支持與尊重，謝謝。"],["主席：你講的「不包含行為前」之規定，是什麼意思？可不可以再講清楚一點？"],["黃法官奕超：因為但書的規定是，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受處罰者的話，要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這邊會有一個解釋上的小疑義，「裁處前」是要到多久之前？不至於會跨到行為前，應該是行為後到裁處前的這段時間為最有利的話，就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主席：老實講我的意見跟司法院一致，我認為行政法和刑法比較接近，我並不認為這要用行政程序而重新處理，因為其原理是一樣的，行為時的法律才是判斷該行為正確與否的標準，所以我不太懂為什麼大家都堅持是用「裁處前」。法務部的意見，其他很多行政裁罰的規定，那個本來就沒有寫什麼是在作出裁罰時，而且為什麼要那樣定，是因為行政罰法已經定了以裁處時之規定作為判斷基準的依據。大法官解釋裡面，雖然多數意見並沒有明白地講，但事實上很多大法官對於這一點都很有意見。我不知道在場委員對這件事情有沒有特別的看法，如果是我的話，我會比較建議採取司法院的意見，但是這樣我們可能就要再擬別的修正動議。假設要依照周春米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我會建議這個「裁處時」的定義，不是只有寫在立法理由裡，而是應該依據司法院的建議改成「裁處或判決時」，因為確實行政罰有很多階段，決定這個處罰，有的在行政機關，有的在法院，所以寫明了比較好。如果在立法體例上，「裁處」這兩個字居然也包含法院的判決，這會很奇怪，所以我是開放大家討論，如果依照周春米委員的版本我們再修正後通過也可以，那麼這就是一個從新的概念；還是我們就澈底解決這個問題，把它改成跟刑罰的體例一樣，就照司法院建議的版本通過？","請葉委員毓蘭發言。"],["葉委員毓蘭：主席，我比較贊成你剛剛的建議，就是按照司法院比較周延的修法體例，謝謝。"],["主席：法務部覺得呢？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司長說明。"],["鍾司長瑞蘭：再跟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早上我們也跟司法院交換了意見，我再補充說明，第一，我們還是比較建議採現在這個從新從輕的體例，我們舉例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和稅捐稽徵法，其實都是在行政罰法之前，我們沒採的是我們新增的「最初」這兩個字，因為現在在用的大概都是我們一線的行政同仁，他們已經操作這個從新從輕的體例有一段時間，如果我們建議的從新從輕體例跟從舊從輕體例運作起來的實質意義相同，那我們希望未來修法時，可以把「最初」拿掉，這樣對於我們一線同仁的理解或者宣導時，會比較容易進行。如果結論是一樣，就是實施起來的情況一樣，那麼我們會建議還是維持從新從輕體例，只是作文字修正。","另外，周委員原本提案的「判決時」，我們建議拿掉是有一些原因，當然，司法院的意見我們可以理解，因為他們在訴訟審查時，針對違法判決的時點、基準點，是希望在判決時，可是這樣會變成他們的違法判決，因為有了新的法律變更，可能是裁處後、判決中的這段時間，法律變更了，這個其實行政機關不知道，而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認定行政處分有沒有違法時，其實是以行政處分作成時為主，但法院是判決時，這時就會造成一個狀況，也就是在判決時的時點，法院認為他是違法的，可能行政機關的認定卻是合法的。舉例來說，譬如一個停業處分，因為行政罰法不是只有罰鍰，如果是罰鍰，只要發還就可以，但還有停業處分，如果裁處時是停業三個月，等到兩年以後，行政法院判決時法條已經修改了，已經沒有停業的處分，這時候法院會認為是違法，那麼受處分人會不會回頭主張因為法院認為是違法的，所以當初的停業處分也是違法？如此一來，相關的損害是不是要由行政機關負擔？這也是我們擔心的。又因為……"],["主席：等一下，這個我怕會忘記，所以先回應司長的這個問題。你拿行政處分來比喻，我認為並不恰當，因為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的原則，並沒有要求一定都要依照最有利行為人，我印象中應該是在什麼法律適用法還是中央法規標準法之類的有規定，所以他的原則跟我們現在講的這個行政罰的處罰為什麼要有一個所謂從輕原則是不一樣的，你剛剛講的例子，只是適用從輕原則，就是原來應該要處罰變成不處罰，但並不會把原來行政處罰認為是違法，這是兩回事。你擔心的是，行政機關本來依照法令做的決定，後來因為法律變更而變成違法，事實上，法理上應該不會發生這種情形，因為當時是依照法令裁處停業處分，事後因為適用從輕原則，變成不處罰，所以只是變成不處罰而已，並不表示原來裁罰的停業三個月會變成是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我覺得這點應該釐清，應該不會有這樣的情形。你知道我在講什麼嗎？"],["鍾司長瑞蘭：我知道。我再補充一點，其實現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的規定就是「裁處時」，長期以來，依據稅捐稽徵法的解釋，以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都認為是包含了後面，也就是司法院擔心的判決的那個點，其實現在操作是沒有問題，但如果現在這個法這樣修了以後，勢必稅捐稽徵法也要配合修正，如果稅捐稽徵法沒有配合修正，大家可能會認為這邊包含了「判決時」，稅捐稽徵法明文沒有，但實際操作是有，可能到時候稅法解釋上，又會認為其實是不包含判決時，基於行政罰的體例問題，建議委員可以參考一下。"],["主席：你這樣講我可以理解，就是我們看到法條文字時，一般會認為這個裁處不包含判決，但你現在告訴我們，事實上在稅捐稽徵法，乃至於其他行政罰的操作上……"],["鍾司長瑞蘭：還有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主席：其實已經認為所謂的裁處是包含法院的判決在內。"],["鍾司長瑞蘭：是。"],["主席：OK，好，這樣我們可以接受。","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這個差異應該是在於到底現在行政罰跟刑罰本質上有沒有區別？以目前的狀況來講，大家可能比較傾向認為他們應該只是刑罰輕重的差異，而不認為本質上有質方面的差別對待。基本上，我們在刑罰所採取的立場，亦即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由此可以看出刑罰和行政罰本質上應該沒有什麼差異，只是刑罰輕重的差異，就是量的差異而已，在這個狀況之下，我認為法律體系上應該做比較一致性的規範，而不要讓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和行政罰法第五條的規定有所扞格。","我覺得法務部的理由比較側重在機關這方的考量，但如果從人民的角度考量，法律就是從新從輕原則，而且從法治國的角度來看，應該是從人民的角度來看怎麼做才是對人民較有利的解釋，所以如果是從比較偏向人民這個方向解釋的話，我是傾向認為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的方向應該是一個比較合理的作法。因此針對這個部分，我認為周委員的提案是一個可以參考的方向。如果這樣修改的話，稅捐稽徵法也要做相應的修改，那就應該去調整，讓法體系上有一個一致性的解釋，這樣是比較好的方向。"],["主席：好，謝謝。我最後確認一個小點，就是剛才司法院黃法官提到裁處前，這個「前」是只能前到行為時，不能前到行為前，這個操作的結果，跟你們提出的版本，就是改成從舊從輕是完全一樣的嗎？不會有不同的地方？"],["黃法官奕超：不會。"],["主席：不會，是不是？好。因為我們已經表達了我們在法學見解上的差異，但畢竟這是法務部所主管的，我想司法院應該也一樣，原則上就尊重法務部維持現有體例的意見，相較要把其他有關行政罰的條文一次修正，這可能還是要由法務部自己去推動，不可能也不會全部都在我們委員會審查，所以如果有這樣的疑慮，我建議這一條照周春米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早一點讓條文修正通過，以保障人民權益。","請司法院說明。"],["黃法官奕超：不好意思，再稍微補充一下。關於過渡期間的問題，假如在立法理由裡寫明修正前違反行政罰上的義務行為，如果未經裁處或曾經裁處，但還沒確定，要適用修正後的規定。當然，立法理由寫上要適用修正後的規定，可是如果這一條被認為是實體從舊的條文，可能也不一定能夠拘束法官，所以可以考量訂一個過渡條款，或規定條文修正後，適用修正後條文，也就是規定這一條在修正之日起施行，類似這樣的想法。"],["主席：你講的我沒有很catch到，就是如果第五條修正通過，就是以通過公告之日起開始施行，不溯及既往的意思嗎？"],["黃法官奕超：是，是。"],["主席：這個好像不用特別訂定，我們所有法律都是這樣……"],["黃法官奕超：或是繫屬中的案件要怎麼適用過渡期間的條文規定。"],["主席：法務部還有意見，請鍾司長說明。"],["鍾司長瑞蘭：我們在想有沒有一種可能，就是不真正溯及，也就是尚未確定的案子，但可能適用這一條法律。第一種情況是案子還未經裁處，雖然已經行為了，但在適用裁處時，當然會用到；第二種情況是已經裁處，但是在行政救濟程序當中，或甚至行政救濟已經判決，又發回原來機關另處的情況。因為案子還沒有結束，這種情況下要處理適用法規的情形，其實案子是繼續的，所以可以說它不是真正溯及，而是它本來就應該適用修正後的條文，就是在當時要裁處時，就應該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主席：我的看法也類似這樣，因為第五條本身不是實體規定，而是程序規定，程序本來就是從新，所以我覺得這部分應該沒有疑義。我看司法院也同意了，如果各位沒有意見，這條還滿專業的，我們就照周春米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另外，關於這一條的修法理由說明，請法務部再補給委員會。"],["鍾司長瑞蘭：是。"],["主席：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併案處理完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九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大家手上應該都拿到了兩項修正動議和附帶決議。請宣讀。"],["修正動議1：","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提案人：黃世杰","連署人：鄭運鵬　　江永昌　　葉毓蘭　　張其祿　　邱顯智"],["修正動議2：","第　八　條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連署人：邱顯智　　葉毓蘭　　"],["附帶決議：","建議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作成附帶決議。","由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修正增加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增加後應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的人數，為現行人數的一倍以上，在監察院組織法未提出修法前，請行政院配合監察院就本法修法所需增加人力及經費協商解決之。","提案人：葉毓蘭　　江永昌","連署人：鄭運鵬"],["主席：這部分剛才經過討論，大家都沒有意見，主席再宣告一次：第八條照修正動議2通過；第二十條照修正動議1通過。","附帶決議的部分，這個有必要寫嗎？好，沒關係，我們尊重。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附帶決議就照案通過。","法務部有意見，請法務部說明。"],["林次長錦村：主席，第八條修正動議第一行「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但是劉世芳委員的版本和邱臣遠委員的版本……"],["主席：這個是我請你們準備的，結果你現在問我？"],["林次長錦村：不是我寫的。"],["主席：你先問你們同仁，好不好？"],["林次長錦村：因為立法體例上都是「，」後面才用「及」字。"],["主席：好，那我們就修正，好不好？不過，我覺得這邊的「、」是簡稱，因為立法委員是一個category，然後直轄市及縣市議員中間那個是「、」，這不是指三個，你知道我的意思嗎？"],["葉委員毓蘭：就是立法委員及議員的意思啦！"],["主席：對啊！我覺得這樣的分類不用改，這樣就好了。"],["葉委員毓蘭：就照你們原來那個比較有道理，就是立法委員及議員，而議員分成直轄市跟縣市議員。"],["主席：對，葉委員講的就是我的意思。好，這一條還是照原來的修正動議通過，不修改。","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現在回頭處理討論事項第七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7案。有沒有需要進行大體討論？條數很多，但其實院版條文不多，因為委員提案的時間點比較早，所以條次有很多是不一樣，有些條文其實在後來別的法已經處理過了，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我們就直接進入逐條審查。","因為高嘉瑜委員現在在家居隔，所以在線上參加我們的討論。","好，請大家參閱條文對照表。","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審查。我們就依照條文對照表順序進行，請大家參閱第42頁葉毓蘭委員等18人提案第五條。","葉委員有要堅持嗎？還是這次我們就儘量依照院版的條次依序討論？","請葉委員毓蘭發言。"],["葉委員毓蘭：我之所以提出第五條修正條文，是因為我們有很多境外不罰的犯罪，這些境外不罰的部分，其實在國際間已經有一些爭議，尤其是大家很熟悉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亦即以前的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譬如手上擁有兒少性私密影像資料的部分，如果是在美國，就是聯邦的重罪，所以當我們看到這種性私密影像對國人已經造成重大影響時，我希望在第五條增列境外犯罪部分，就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時，增列第十二項「第二百三十五條之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也應該把它納入，這樣比較符合現在國際的潮流。我之所以會做這個提案是因為現在加害人透過網際網路，不管是在國內的平台或國外的平台散播被害人性私密影像的犯罪處分，主要是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或是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來處分，但這些相關的法令並沒有辦法處分國外犯罪的情形，以至於散播性私密影像的違法案件越來越猖狂，所以我們還是建議各位委員能夠把這個放進去。你們說希望我能夠遵照院版，但我在這個領域實務上也做了很多事，所以我自己認為在實務上是有這個需要的，請各位參考。"],["主席：葉委員，我跟你討論一下，因為從你的立法理由可知，你想要處理的是透過網際網路散播性私密影像，這個性私密影像其實就是這次第二十八章之一所要保護的東西，不然網路上的成人影片那麼多，全部都該當，這個也不太對，再加上你這邊所放入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這其實是相對比較輕的罪。你提出這個建議的時間點比較早，那個時候還沒有我們現在要增訂的這些條文，假設我們後面增訂第二十八章之一的各罪，即可解決你這邊的這個問題的話，這條是不是就可以……"],["葉委員毓蘭：OK，就是只要把它的意義放進去，這些行為也能夠處罰到境外犯的話，這條我不堅持。"],["主席：請法務部回覆，我們今天後面增訂有關保護性私密影像的部分，是不是即使是在境外的犯罪也可以訴追？"],["林次長錦村：跟委員說明，第一個，葉委員的立意良好，不過原本他所增訂的第十二款，第一個，剛才主席也提到，其法律的刑度是比較輕的；第二個，假設境外都可以處罰的話，在網路上要查的案源太多了，都在境外，那麼檢警要怎麼查？案件查不完，所以要考量到整個案件偵辦的量能是否足以負荷。尤其在第五條的立法例裡面第一款、第二款是內亂、外患罪，還有是屬於萬國公罪或世界每個國家幾乎都有處罰的，針對第十二款這個部分，據我所知，好像有些國家對這個部分是沒有處罰的，跟我們在立法體例上採世界主義有點不相符，這個請再斟酌。","至於後面我們增訂第二十八章之一的條文有沒有必要列入第五條後面的條文中，這部分是不是等到我們審查後面條文時再仔細檢視？以上意見供作參考。"],["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鄭委員運鵬：第二百三十五條的內容其實很早以前立法院就有在談了，過去大家的尺度跟現在是不一樣的，以前也沒有鎖碼頻道，現在有，在以前還有新聞局的時代，他們是用行政罰的方式跟地方警察局在寒暑假去辦、去抓現在很多的成人用品店或是賣光碟的，就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去罰。以現在來看，其實這都是很奇怪的事情，既然在有線電視上面可以公開播送，如果都合法，沒有著作權的問題的話，它在店頭卻沒辦法販賣。隨著不同的時代，尺度是不一樣的，就跟剛剛法務部講的一樣，有些其他國家不認為是犯罪，如果你在日本賣這些合法的商品，結果在臺灣有罪，這是很奇怪的事情，所以不只是在罰責的輕重上面，在不同的時間點第二百三十五條的狀況是不一樣的。","我覺得後面我們要處理的都是很明顯跟當事人利益有關的，是包含妨害秘密，甚至很多違法態樣、偽造的，跟第二百三十五條所謂的猥褻品是不一樣的，所以這個放進去後面，講真的也是滿奇怪的。"],["主席：我建議一下，你不要一直講第二百三十五條，因為這邊用第二百三十五條去處理那一個問題確實是不恰當的，我們現在意思是，因為我們知道葉委員的用意，是不是我們可以寫一個附帶決議，請法務部去研議葉委員所提出來的問題？因為我們可能沒有辦法在這次立法裡面同時去處理它，可能要等第二十八章之一出來之後，我們才能看到底怎麼樣去處理在境外犯罪的問題。"],["葉委員毓蘭：同意。"],["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主席，補充一點，譬如說他在境外，從網域連過來，但是如果犯罪的結果地是在我國的話，那應該不用去特別定，他就有辦法受到臺灣法律的管轄。"],["主席：其實網路上面的東西，在牽連因素上面，有很多可以連到我國的地方，畢竟講到網路都是境外的，這個是可以再斟酌的，這一條是不是我們就先不予增訂，維持現行條文。","請葉委員發言。"],["葉委員毓蘭：其實剛剛大家談的我統統都同意，只不過我是在講，因為現在網際網路發達之後，我在社委會的質詢常常提到，他們就在國內的各種社群媒體公開販售大麻、各種違禁品、槍枝等，可是一查，他就告訴你是在境外的網站，然後就查不下去。不管怎麼樣，我覺得我們應該在某個地方要有一個條文來告訴他們，不能因為是在境外我們就鞭長莫及，我們還是可以繼續追下去。"],["主席：那可能是科技偵查的問題、網路搜索的問題，那麼我們在相關的議題再來處理。","處理第十條。","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第十條主要是性私密影像的定義，時力版跟院版的差異在於，院版是採取一種描述性的定義，時力版是採取一個規範性的定義，主要應該說側重點是在強調性隱私的保護法益，我們的版本裡面有一個具體的闡述，而且強調性私密影像不等於有性內容的影像，這個要先釐清。第二個是強調性私密影像的界定應該從受害者的合理隱私期待和這一個事實描述來作為定義，也就是說所謂的性行為、裸露性器、肛門或胸部等等的性內容，但是作為一個性別犯罪，合理隱私期待的詮釋和利益的衡量，必須要特別注意到女性的弱勢地位。","政院版以性交、猥褻跟性慾來定義性的內容，我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因為性隱私的保護法益跟性交、猥褻跟性慾的保護法益是不一樣的，沒有必要屈就實務上，我們當然可以理解，它是從司法實務上為了區分刑法分則的強制性交既遂、強制性交未遂和強制猥褻，以及從1999年、2005年發展出來的性交跟猥褻的定義。我們覺得沒有必要屈就這樣的區分，所以首先第一個部分應該要去做相關的釐清。以上。"],["主席：請高委員嘉瑜發言。"],["高委員嘉瑜：剛剛邱顯智委員的意見大部分跟我們的想法類似，也就是說，法務部現在的版本在第十條第八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都加入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行為，我們認為如果一定要引起性慾或是羞恥行為的話，很多色情報復或是在Deepfake上面的不實私密影片，在客觀上，可能還不足以引起性慾或是羞恥，這時候被害者的權益要如何保障？我們認為目前這種定義太過狹隘，反而沒有辦法有效保護所有被害者的權益。","所以我們希望性私密影像的定義是指和性相關，而且包含以下這些內容的影像，第一，用性交或其他與性相關的行為，第二項，用身體或器物去碰觸他人性器、肛門或身體隱私部位，第三是裸露或強調人體性器、肛門或身體隱私部位，這些都足夠定義所謂的性私密影像，達到對受害者的保護，如果只用客觀引起性慾等等做為定義的話，可能會變得太過主觀，而不是真的有效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以上是我們針對第十條的看法，謝謝主席。"],["主席：謝謝。請范委員雲發言。"],["范委員雲：針對性私密影像的定義，本席提出的專法和高嘉瑜委員、時代力量是一樣的，時力提案的部分，本席剛才沒有聽清楚，但高嘉瑜委員剛才說的那三點，是本席在專法中的規定，也是和婦女團體討論後的定義。回到行政院版，本席覺得這個部分如果要以行政院版訂定的話，有幾個地方一定要調整。","第一個，行政院版的第二點，原本是「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等等，應該要加上「強調」。加上「強調」的理由是，例如有人穿比基尼的照片，本來並不是要強調什麼，只是一個很自然的美感，但是如果胸部被強調，讓人感覺這屬於性隱私的話，這時候所謂的「強調」就可以把它和一般的影像做區隔。或是有人在公共場所餵母乳，它本來和色情無關，但如果強調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呢？所以加上「強調」兩個字才能做區隔。","第二個，應該要刪除「羞恥」這兩個字，為什麼？因為就像剛才我們說的，這次主要是針對性和身體的自主權，尤其是性的自主權被侵犯。至於會不會引起羞恥？本席要請法務部再重新考量一下，為什麼？因為本席和婦女團體討論這件事情的時候，大家都認為性這個部分已經和羞恥有太多連結，性私密影像被揭露的受害者，已經被認為非常羞恥，這邊又這樣寫，雖然本席知道你們說的是和肛門等等有關，認為那是所謂的羞恥部位。","可是本席覺得這邊不需要把它放進來，只要清楚定義是哪些身體隱私部位，這樣會比較好，所以我們希望刪除「羞恥」這兩個字，這樣才能強調性的自主權，也可以降低污名。本席是覺得，如果要用行政院的版本，應該要刪除這幾個部分，但是如果能夠回到我們提出的專法，也就是剛才高嘉瑜委員和邱顯智委員所說的部分，本席覺得這樣會更完整。以上。"],["主席：謝謝。請問還有沒有委員要對這一條表示意見？如果沒有，我們先請法務部回覆和說明。","請法務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錦村：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剛才委員先進指教有關「羞恥」這兩個字，當初立法的文字為什麼是引起性慾或羞恥的部位？這是參考司法院釋字第407號的猥褻定義，它的猥褻定義是說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標準，我們是引用這個大法官會議解釋文，認為應該這樣表示，而且這樣比較有一個客觀的標準。","第二個部分，為什麼加「客觀上」？如果沒有加「客觀上」的話，檢警在偵辦案件時如果流於主觀判斷，對執法者在偵辦案件和法官在適用案件時，會造成很大的困擾。另外，有些委員提到，有關性器或是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性器，大家都可以理解，至於後半段的部分，例如對某些人來說，某個部位可能是比較隱私的，而這個部位客觀上會引起一般人的性慾或者羞恥，所以應該也包括在內。","我們立法的目的，最主要是採取列舉和概括的立法例，儘量在執法時有一個客觀的標準，另外將一些我們認為屬於性影像的部分加以含括，這部分的立法體例是採取這種方式。以上簡單說明，謝謝。"],["主席：後面有些是哲學問題。其實各位委員或黨團的提案和行政院的版本有些部分差別非常大，例如到底是性影像還是性私密影像？這完全不一樣，如果像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的性私密影像，在定義裡面就要包含私密性，但性影像的範圍就比較寬。但是到底要怎麼界定？不管是性也好，猥褻也好，或是Sexuality，其實各國在立法時都相當困難。","所以這一條是不是先保留，讓大家再多討論一下？或許後面討論如何具體適用這個定義時，會給大家一些新的觀點，到時候再回來看這部分是否需要修正，第十條保留。","處理第九十一條之一。關於這個部分，是否有委員要先表示意見？還是請法務部和司法院先說明個別意見？就是關於強制治療的部分。","請法務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錦村：強制治療的部分最主要是參考大法官會議解釋的立法意旨，因為他是病人需要強制治療，這和刑法是有所區別的，所以我們修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強法官保留。另外是定期加以審查，包含一些定期評估，例如每年都要有定期評估，審酌是否有繼續執行的必要。因為司法院對這個部分有意見，是不是請司法院先表達，我們再回應？"],["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彭廳長幸鳴：謝謝召委。第九十一條之一，法務部這次將之前沒有定最長期限的強制治療處分，增加為五年的期限，並且和監護法案一樣，以五加三加一加一的方式延長，讓每次延長時都能夠由法官保留原則進行審酌，這方面我們是贊成的。但我們還是有幾點要提出來，第一個，在這個執行期間，如果認為沒有繼續執行必要的話，法院可以停止治療的執行，這個方向我們也是贊成的。只是什麼叫做「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這個要件在條文和理由當中都沒有看到相關的參考。","原來是有再犯之虞才要強制治療，現在是認為沒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是不是指沒有再犯的危險？是不是以這個為條件呢？這個文字上面有很大的落差。還有，大法官的解釋當中有提出另外一種情形，認為也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就是長期把他放在治療的處所，但是實際上根本沒有辦法給他有效的治療，對他形同刑罰，這個時候強制治療和刑罰就沒有區隔了，所以應該不能繼續執行，這種情況是不是也包括在這個部分？因為以後會引起法官做裁量時的疑慮，沒有辦法了解這是不是立法本意，所以我們希望這個地方能夠加以釐清。","另外，這個人如果停止治療，在性防法當中有一些行為監督的機制，可是在第九十一條之一，這個人回到社會之後的行為監督機制不曉得在哪裡。所以我們也建議，在這個期間是不是可以用保護管束的方式？因為保護管束是一種很低度的保安處分，可以替代現在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也讓這位受處分人回到社會的時候有一個監督機制，如果他有再犯的可能性，也可以即時回去治療，所以我們也提出第六項和第七項的建議，謝謝。"],["主席：請法務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錦村：第一點是針對司法院所提的部分，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好像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我們先看一下之前刑法第七十八條假釋的部分，當初我們也參考司法院的意見，認為行政院的版本「足認難以維持法秩序者」，這樣好像沒有客觀的標準，參考司法院的意見之後，修正為「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這個文字看起來也是一樣，同樣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第二點，目前實務上的操作，現今的強制治療，例如在醫院治療當中的都有定期評估，之後按照專家學者提供的寶貴意見，如果認為沒有繼續再執行的必要，他們所做的結論就是沒有再繼續執行的必要。所以這個部分的文字是參考目前實務上的運作，再加上現在這個法律的明文規定，我們認為這個部分應該可以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接下來的問題是有關停止期間的保護管束部分，先向各位委員做個簡單說明。","第一點，我們要再次強調，釋字第799號已經明白揭示，強制治療不具有刑罰的性質，如果增加具有刑罰性質，且對人身自由有干預的保安處分，不但沒有辦法達到治療的目的，是不是也屬於一種對權利的最小侵害？這部分可能也要斟酌。第二點，有關社區治療和監控機制，目前經過修法之後已經比較完備，尤其是現在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第七十八條第七項，針對強制治療的受處分人有設立社區轉銜的機制，透過轉銜會議，以利後續對這些治療人的安排與無縫接軌。","另外也有輔助，他會接受社區的身心治療和輔導教育，同時要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警察機關也會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和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的規定辦理。第五點，按照現在社會安全網第二期的一些規劃，地方有設置心衛中心，對性侵害加害人進行追蹤和輔導。第六點，加害人如果沒有按期接受前面所說的身心治療和輔導教育，或者沒有定期向警方報到，也有相關的行政和刑事處罰規定。","最後一點，第七點，停止強制治療之後，當他回歸社區接受身心治療和輔導教育，如果經過評估有再犯風險時，主管機關得以檢具相關事證和報告，送請該管的地檢署檢察官，或者主管機關自己也可以依法律規定，申請再執行強制治療。有這些相關的配套措施，我們認為應該沒有必要再以保護管束的方式，另外對他施以強制治療。以上幾點說明提供大家參考。"],["主席：這個部分大概只有本席有意見，本席的感覺是這樣，司法院的兩項意見，第一個就是所謂的有無執行之必要，我們比對現行法，現行法反而是有對應到，最後一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這部分有明確寫到，是對應前面的得令入相當處所治療的條件嘛！對不對？如果有高度再犯可能性的話。現在依照釋字第799號修正，反而把這句拿掉，本席覺得很怪，不然至少要寫在立法理由，這樣會比較妥適，因為大法官並沒有否定這個要件的合憲性，這是本席的意見。","另外就是關於保護管束的部分，本席想要確認一下，因為剛才次長說了很多。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其他規定裡面，其實都已經有社區轉銜制度，所以這個部分本席是比較支持法務部，因為他已經是保安處分，但又不是刑罰，保安處分結束之後，如果還要再加以保護管束，因為保護管束通常是替代刑罰，如果你違反保護管束就會撤銷假釋或是撤銷緩刑，然後執行刑罰。但是強制治療的部分如果用保護管束去銜接的話，好像很奇怪，確實是應該由後面的社會安全網去承接。","但是因為你說的有點分散，本席不是很確定在那些法令裡面，是不是已經把轉銜的部分定好了，都有了嘛？對不對？本席是覺得你們要考慮把明確性的部分再寫清楚一點，保護管束應該是沒有必要啦！不知道這樣你們能不能接受？","請鄭委員運鵬發言。"],["鄭委員運鵬：第九十一條之一是橫空出世跑出來的，和這一次的性隱私內容完全沒有關係，今天真的要討論？你們下次再另案提出，好不好？這和你們處理的法條有關係嗎？"],["林次長錦村：院版有修。"],["鄭委員運鵬：院版有修是什麼意思？"],["主席：就是剛才說的，強制治療之後，進到社區會銜接到的部分，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關連性。"],["鄭委員運鵬：部分嘛！對不對？"],["林次長錦村：行政院的版本有四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有關於治療的部分，這個條文要跟著一起修正，就是配合釋字第799號。"],["主席：現場還有其他委員要發言嗎？","請高委員嘉瑜發言。"],["高委員嘉瑜：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我們和司法院的想法大致一致，因為這一條修正之後，可能會產生的後遺症也是滿大的，就是剛才大家提到的，認為沒有再犯之危險，或者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的客觀要件到底是什麼？如果沒有明確的要件，到時候這個責任要由誰承擔？這可能是社會大眾比較會有疑慮的。所以要再加上剛才所說的行政監督，要有讓大家能夠放心的相關配套，就是能和社會安全網銜接的配套措施。","因為你認定沒有顯著再犯的危險或是再犯之虞，可是又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一旦發生任何事情，可能就會造成很多後遺症，很多人會提出質疑。所以就這個部分，本席覺得法務部有必要讓大家了解相關配套措施和客觀要件，這樣才能夠讓大家放心，這個修正案才有通過的可能。以上，謝謝。"],["主席：謝謝。請問是否還有委員要針對這一條表示意見？剛才司法院好像要再發言。","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彭廳長幸鳴：謝謝主席。再向主席報告一個部分，現在根據性防法第二十條，強制治療期間可以給他身心輔導，但是這部分有設一個條件，就是依照性防法所做的強制治療停止，他才有這些相關的配套措施，所以呢？我們目前依照刑法做的，就沒有辦法直接連接到剛才所說的，性防法規範的那些配套措施。所以在性防法第二十條當中，有關身心治療的規定沒有修改之前，依照現在刑法第九十一條，要對他做停止治療的話，這個人回到社會之後，他的行為監督機制在哪裡？請大家要再次思考一下。","我們這邊有提出具體的建議條文，它的基礎是在於，固然這時候已經是刑的執行完畢，好像不應該有保安處分，但這是屬於立法保留事項，就像強制治療本身也是一個保安處分，它也是在刑的執行完畢之後，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全，所以加了一個保安處分。既然有一個這麼重大的強制治療保安處分，它在必要的情況之下，例如當這個人回到社會，用低限度的保安處分，也就是保護管束，來替代高強度侵害人身自由的強制治療處分，這也是有相關的法理、學理支持。","所以在這個人回到社會的期間，大家對於這個人的行為監督，對於是否能即時發現他有沒有再犯之虞，難道都不會擔心嗎？如果會擔心的話，是不是能再容這個行為監督機制將來能夠繼續被討論？這是我們針對這個部分提出建議的初衷。以上，謝謝。"],["主席：本席在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的條文，這一次也有修正，對不對？主管機關是衛福部。針對這個地方，就是剛才司法院提到的，你們有沒有把銜接的部分補起來？因為也會牽涉到那個部分。衛福部要說明嗎？","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秀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在第二十二條之一的後面，剛才法務部代表所說的部分都有銜接。這一次修的第九十一條之一，主要是回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的內容，讓程序更加完備，所以並不會如委員擔心的沒有修正的必要，反而更有修正的必要，因為它是回應大法官的解釋，認為我們之前強制治療的相關配套措施不夠完善，期間、程序過於簡化，會影響受處分……"],["主席：我們不是在討論這個部分，我們現在是在討論強制治療結束之後該怎麼處理，我們是要問你這個部分。"],["張司長秀鴛：有的。就如同剛才法務部代表的意見，雖然它不是保安處分，但是回到社區的監督機制，包括登記報到、查訪、身心治療都有包含在裡面。另外，如果他有再犯之虞，還是可以讓檢察官聲請再另入處所做強制治療，這個部分在現在要修正的第三十七條都有非常完整的規定。以上。"],["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彭廳長幸鳴：現在最主要是性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它是限於依照性防法所做的停止治療，才能用所謂的社會處遇，如果刑法第九十一條不修的話，我們就要修性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把以性防法為前提做的停止治療，才能夠做身心輔導的限制刪除，如果能把那個地方的限制刪除，當然是沒有問題。可是目前就我們看起來，現行法和修正草案裡面似乎沒有做相應的修正，所以如果我們這邊保留這個可能性的話，未來司法聯防的時候也可以一併檢討。"],["主席：衛福部代表有沒有聽到他們在說什麼？剛才她說的這個漏洞，你了解嗎？請你們溝通一下。這一條先保留好了，本席的想法也是在那邊處理啦！所以第九十一條之一保留，到時候連動處理，好嗎？"],["張司長秀鴛：現在是修成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和第六項的規定。"],["主席：所以那部分的草案已經有處理了？"],["張司長秀鴛：應該是有包含在裡頭。如果是這樣，因為我們可能還是會協商……"],["主席：對，協商的時候，請你們向司法院請教，看那邊要怎麼把它銜接起來，好不好？"],["張司長秀鴛：好。我印象中這一條已經討論過很多次，如果有這個問題，我們還是有機會再把它補足。"],["主席：好，這一條我們一併保留。關於第九十一條之一，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考慮一下，把沒有繼續執行必要的部分在立法理由當中說明清楚？現行法裡面有寫，你們為什麼把它拿掉呢？本席的意思是說，其實可以考慮把它寫清楚啦！因為這個標準並沒有被大法官質疑，而且那樣確實是比較明確。接下來看第64頁，處理第十五章之一章名，這是高委員的版本。","請洪委員孟楷發言。"],["洪委員孟楷：謝謝主席。高委員版本的第二百二十條之一，和本席及范雲委員提案的最後一頁，也就是第167頁的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其實內容是一致的，主要針對如果用電腦或是其他科技方式合成、製造他人不實的談話、影像、紀錄進行散播，這就是所謂的Deepfake，本席個人認為這部分放在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比較合適，主要有兩點理由。","第一點，因為第三百六十二條主要是針對電腦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利益，這是原本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的部分，我們把它放到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現在這個部分不討論性影像，如果用Deepfake的技術製造不實談話，但這個不實談話可能有國安疑慮，或者明明不是這個人說的話，但是卻硬套在他身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就是針對這個部分處分。這和高嘉瑜委員所提出的第二百二十條之一是一樣的，放在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是否比較合適？這是第一點。","第二點，這部分需要大家的支持啦！因為大家也有看到Deepfake的技術，這絕對是大家不樂見的，尤其如果它偽造的是國家元首、政府高官，講出足以損傷公眾利益的事情。例如現在疫情很嚴峻，明明不是防疫指揮官說的話，但是有人故意用Deepfake偽造，這樣絕對會天下大亂，所以有必要管制。","另外，主席，本席要再次懇請，今天的討論一定要有結論，本席有提出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十五條之四、第三百十五條之五，以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和第三百十九條之四，這是針對性影像的部分。","不管是盜錄、散播等等，或是剛才我們談到的第十條，性影像到底如何認定，本席強烈建議今天一定要有一個結論，如果大家對性影像的認定真的沒有辦法討論出折衷的版本，本席建議先求有、再求好，先用行政部門提出的版本，這是本席可以接受的。但是今天的協商希望能夠把性影像明確定義，後面連帶、相關的部分，不管是盜錄、側錄、散播、強迫等等的罰則，也要一併納入，這樣才符合公眾的期待，針對這個部分立法，阻止這樣的犯行持續發生。以上，謝謝。"],["主席：本席先處理程序的部分，等一下再請高委員發言。第一個，我們現在已經在進行逐條討論，本來是由委員會的專委負責把大家的條文整合起來做條文對照表，但是專委因為確診在家隔離，所以我們現在只好用這個對照表一條、一條的看，本席要和大家討論一下進度，如果今天可以審完的話，當然會把它處理完。","第二個，這個法和司法聯防的另外三個法，包含兒少、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及刑法，是四法聯防，一定都會進入協商的程序，但是不太可能在這個會期完成，因為這裡面涉及的問題相當多，而且複雜，所以今天早上不但司法單位有提出相關的書面報告，衛福部和NCC也有提書面報告，為什麼？因為這裡面的條文和他們都有關，所以到時候一定是四個法一起處理。","其中有非常多交互的部分，像保護令就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還有剛才我們提到的性侵害犯強制治療，之後的對接部分就在性防法，所以我們審議這些法條要有點耐心，請大家一條、一條的處理，有什麼意見都可以發言，我們會儘量處理，能通過的就會通過，但是要有共識，如果無法取得共識就是保留，到時候四法一起協商，大家還有機會做綜合性的討論。因為我們現在只能審查手上的這些條文，所以先向大家解釋一下。","請高委員嘉瑜發言。"],["高委員嘉瑜：我們提出來的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一，針對Deepfake的深偽變造，其實除了剛才所說的性私密影像之外，可能也會涉及國安或是其他議題，包括現在很多網路銀行需要用到KYC，也可能用這種影片做認證，所以為了維護人際和網路流通性，我們認為如果是意圖供行使之用，變造的電磁紀錄、語音、相片、影片等等，都有可能產生對他人的損害，這些都應該予以處罰，維護網路的可信性和公正性，這也關係到社會安全、社會秩序的維護。","所以我們修正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加上「意圖供行使之用」，所謂的行使之用，當然就是拿來做其他足生社會損害之行為。我們認為以偽造、變造的不實方式，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廣泛涵蓋現在因為Deepfake所可能產生的社會問題、國安問題，或是任何足以威脅到包括網路銀行等金融秩序的問題。所以我們在第二百二十條之一增訂，希望能夠涵蓋包括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相關罰則，未遂犯也予以處理。以上是我們修法的最主要目的。","現在Deepfake對社會經濟、生活等相關影片，或是未來我們在法庭上的語音認證等等，都有可能因為Deepfake變造而產生問題，例如在法庭上的一些證據採納是不是具有可信度等等，如果有變造的話，對於整個社會安定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我們認為需要有這一條法令做相關的制裁。這次法務部沒有提出和這部分相關的法令，本席覺得這樣沒有辦法跟上時代，現在已經因為Deepfake產生各種可能的社會問題，未來會對臺灣造成衝擊、影響，所以希望法務部能夠考量，因為現在Deepfake造成的影響真的非常重大，所以我們認為應該要修訂這一條。以上，謝謝。"],["主席：謝謝。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主席，這一條我們的版本是在第三百十三條之一，如同剛才高嘉瑜委員提到的，我們也認為這部分非常重要，這也是一種新型態的犯罪。現在科技日新月異，法務部卻沒有提出這樣的版本，我們覺得這部分應該可以加進來。我們版本的主要側重點，一個是普通深偽罪，我們是對製造沒有警語標示的深偽影像予以處罰，如果你要製造的話，必須要有警示，如果沒有警示，可能就構成製造普通深偽罪，未為警示的部分，等一下也可以請法務部表達意見。","第二個部分就是第三百十三條之二，這叫做深偽性影像製造及散布罪，簡單說就是相當於院版的第三百十九條之四，這個部分的主要側重點就是利用工具或設備，偽造他人從事性行為或裸露性器、肛門、胸部等等影像、聲音，這個部分院版也有啦！至於剛才普通深偽罪的部分，等一下請法務部表示意見。"],["主席：請林委員楚茵發言。"],["林委員楚茵：主席，本席的提案其實也是第三百十三條之一，本席是媒體出身的，除了Deepfake，本席要強調的是，大家如果有看電視，都知道電視畫面會打馬賽克，或者有些時候不適合曝光臉部，像日本，他們就是打一條黑線，原因是什麼？因為臉就是我們最佳的辨識系統。但是我們現在討論的Deepfake，到底是保護那個身體，還是保護那個被秀出來的臉？也就是名譽的部分，本席覺得這個部分法務部並沒有設想到。","今天當臉部被打馬賽克，或是把眼睛蒙住的時候，只看那個身體，我們並不知道他是誰，但是如果今天臉被換成在座的任何人，那個人就會變成你，所以關鍵是那張臉，是關係到那個人的名譽，而不是被假借身體的人，所以你今天保護的是那個身體，還是那個臉所屬的人？本席覺得這部分必須釐清，本席提出來的第三百十三條之一是要呈現這個部分。","今天我們討論Deepfake的時候，如何做名譽罪的界定？根據現有的法令，本席也希望法務部能夠解釋一下你們如何釐清。現在科技日新月異，除了Deepfake或是其他的網路科技，甚至剪輯相關的技術也越來越好，你們如何釐清、界定到底是臉被盜用的人，他的名譽需要被保障？還是那個身體的所有人？這不是性私密，而是名譽的部分，其實這是另外一個問題。","包括剛才高嘉瑜委員提到的，如果今天他濫用這張臉去做其他的金融犯罪，甚至是金融衍生的其他部分，這就不只關係到性私密的範圍而已，所以這個部分必須要做嚴正的釐清，等一下是不是也可以請法務部說明一下？"],["主席：請問是否還有委員要針對這部分發言？","請范委員雲發言。"],["范委員雲：剛才洪孟楷委員有解釋過，其實很多委員都有提這一條，包含高委員是放在第二百二十條之一，還有幾位委員是放在別的地方。本席的版本是放在最後面，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當然，放在哪裡是另外一回事，不過內容是一樣的。我們這次主要是處理性影像和Deepfake的性影像，是不是要一起處理非性影像的Deepfake？這部分就涉及到要不要新增這個條文。","本席的內容也是一樣，就是針對製作和散布非性影像的Deepfake部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應該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意圖營利的話，增加罰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席想問一下法務部的意見，原本法務部的草案是有製作和散布非性影像Deepfake的條文，可是行政院版卻拿掉了，法務部可不可以說明一下你們刪除的原因和考量？","本席認為我們這次除了處理性影像，也可以一起處理Deepfake，就像剛才林楚茵委員說的，這其實是一個滿重要的新型態犯罪，會傷害公眾利益和他人，能夠一起處理當然是最好的。以上，謝謝。"],["主席：好，謝謝。請問是否還有委員要對這個部分表示意見？本席認為這裡有一個前提，這是念刑法的人才會在意的地方，其實條文內容擺在哪裡非常重要，大家可以去看一下草案，這次司法院對草案條文有很多不同的意見，都是在討論一件事，請問你們定這條罪到底保護了什麼法益？因為要知道保護什麼法益，才可以界定他的罪質，以及未來這些構成要件如何衡量、如何解釋。我們感謝各位委員討論的意見，讓我們知道橫跨在偽造文書的章節、或是在妨害電腦使用、或是在妨害名譽的後面，所以條文放在哪裡其實就彰顯你認為這件事到底侵害了什麼，顯見這個問題是非常的困難，它在刑法論理上必須要一番的說明，才有可能取得一個共識。當然我們最主要還是要請主管機關回覆，因為你們之前的草案是有的，你們是放在哪裡、你們的考慮是什麼、為什麼把它拿掉，請提出說明，謝謝。"],["林次長錦村：謝謝黃召委與各位委員、先進，洪孟楷委員及范雲委員都建議普通深偽的法條應該立法在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高嘉瑜委員建議放在第二百二十條之一、林楚茵委員及時代力量建議放在第三百十三條之一。在此向各位委員報告，我們也非常重視這個條文，而且法務部有一個刑法研修小組，我們知道深偽影片除了性影音之外，還包括不實的深偽照片，譬如選舉時會影響他人選舉的結果、當事人的名譽或公司行號的信譽，也會對金融市場產生滿大的影響。當初法務部向行政院所提的版本是建議增訂在妨害電腦使用專章裡面，也就是范雲委員及洪孟楷委員建議的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我們認為擺在那邊比較恰當。其實我們也有想過要放在偽造文書那邊或是妨害電腦專章，後來之所以建議放在妨害電腦專章的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因為除了性影像之外的深偽行為應該也有必要予以處罰。","行政院當時討論了很多，也認為這個有必要立法，但考慮到當時社會認為性影像是很重大的議題，是不是能針對與性影像有關的，也就是剛剛主席所講的四法，先讓它通過後送到大院審議，至於深偽影片未涉及到性影像的部分，大家是不是能夠再集思廣益的討論一下，這方面的考量先向各位委員做個說明。並不是這個沒有立法的必要，其實在法務部那邊都討論過，只是行政院認為當初整個民團及外界覺得有關性影像的部分可能比較急迫，以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有急需修法的必要，所以針對那四法先在行政院會通過後送至大院審議。先做以上簡單的說明，謝謝。"],["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洪委員孟楷：感謝法務部的回應、也感謝召委，這個絕對不容易，所以本席非常認同剛剛召委講的，到底放在哪邊就代表你主要防範的犯罪型態是什麼。其實本席也認為委員們是針對Deepfake而不是性影像，因為大家對於性影像有共識，等一下我們也會討論到，但不是性影像的Deepfake一樣重要，而且它影響的範圍可能有過之而無不及。既然科技日新月異，一年前、二年前還是用電腦才能做Deepfake，但現在可能用手機就可以做Deepfake，再過半年說不定那個晶片越來越好、科技越來越進步，可能一鍵變臉就可以Deepfake，也因此本席認為這樣的犯罪型態確實有必要趕快立法來嚇阻以及保護公眾的利益，所以建議今天是不是能夠讓這個條文出委員會？法務部也思考一下，現行有沒有窒礙難行或無法執行的地方，如果沒有的話，本席希望行政部門可以尊重立法委員的權責，在今天讓這個部分可以出去。性影像歸性影像，這個部分歸這個部分，但是兩個都一樣重要，本席認為這也是剛剛主席開宗明義所表達的，好不好？以上，謝謝。"],["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這個部分還有沒有意見？其實這個很難……","請高委員嘉瑜發言。"],["高委員嘉瑜：剛剛洪孟楷委員的意見是希望能夠儘快將各個委員的版本送出去協商討論，因為這是刻不容緩的修法，除了性私密影像之外，到年底選舉可能就會面臨，或是很快的，總統大選也可能會有Deepfake變造的影片影響到選舉或國安等等，這個可能是大家即將面臨到的問題。到底要放在妨害電腦使用、或是偽造文書、或是妨害名譽，其實法務部可能有自己的看法，但是無論如何，大家的本意都是認為Deepfake可能影響的法律、金融、各方面的社會安定以及國安的議題，這個已經是當前我們所面臨的問題，但也是目前法令上無法處理的問題，所以必須要趕快修法。如果這次有這個機會能夠趕快完成修法，當然就可以防堵或預防後面可能發生的問題，所以也希望藉由今天的會議能夠趕快把修法的案子確定，謝謝。"],["主席：本席認為最快的方式就是保留。","第64頁委員高嘉瑜等20人提案第十五章之一，章名保留。","第二百二十條之一是不是也先保留？"],["洪委員孟楷：主席，保留之後是會出委員會？還是留委員會？"],["主席：如果今天會開得完的話，我們就會送協商，好不好？"],["洪委員孟楷：好，謝謝主席。"],["主席：剛剛本席已經將這個程序完整的說明過了。","接下來請大家看第66頁，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六章的章名，因為這個對照表有點跳掉，是不是請時代力量的邱顯智委員先說明一下，為什麼要放在這裡？"],["邱委員顯智：應該是說妨礙性自主和性隱私罪，就這個部分我們是希望能夠在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前，這是屬於章名變更的部分，因為這個也涉及到與第十條的立法理由應該是一樣的，我們希望能夠把章名放在這個地方。在它後面這邊有一個是未經同意拍攝與散布性影像等等之類的，它是有一系列這樣的安排。"],["主席：這個就與我們剛剛提到的問題一樣，關於性私密影像的相關立法，有的人想要把它放妨礙性自主，院版這邊是把它放在後面電腦犯罪這邊，我們是不是也先保留好了？還是邱委員你們願意以院版為討論基礎？位置的問題。"],["邱委員顯智：不然就先保留好了。"],["主席：好，先保留。","接下來就依照這個對照表的順序，請大家看委員莊瑞雄等18人提案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這個應該與剛剛大家討論很久的那條是一樣的，我們就循同樣的原則，先保留。","請大家看第67頁，委員林德福等19人提案的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這個是與性私密影像有關的，請法務部先說明。"],["林次長錦村：林委員等19人提案有關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與行政院版本有關第三百十九條之四，就是與深偽的不實性影像相關聯。"],["主席：這個真的還滿麻煩的，因為對照起來……，但是你的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並沒有講到什麼人工智慧，其實那個要件不太一樣，不然這一條就先不予採納、不予增訂，反正到協商時都還可以再討論。","接下來請大家看第68頁，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二，請法務部說明你們對應的條文在哪裡。"],["林次長錦村：第三百十九條之一，未經被害人同意偷拍，文字不太一樣。"],["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我們的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二，院版應該是區分為兩個，一個是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剛剛次長講的，單純未同意拍攝，還有一個是第三百十九條之二，違反其意願拍攝，分別訂定刑度，有兩個加重與一個幫助犯的狀況。在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這個稱為窺視竊聽竊錄罪，沒有區分隱私及類型，它沒有辦法充分反映出性隱私的侵害與性自主權、名譽權、財產權及人身自由等等侵害的密接性，有過低評價的問題，因此針對這個部分希望能夠在這個地方增加本條以提高刑責。此外，我們希望針對未遂犯也能加以……"],["主席：本席建議一下，從這一條開始，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二，一直到你們的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七，其實是整個章。"],["邱委員顯智：對，這個是有對應到。"],["主席：對應後面那個院版的部分，你要不要整體說明它的差異性，然後我們就一起保留，這樣比較快。你知道本席的意思嗎？這個部分就不用一條一條再來了。"],["邱委員顯智：同意。"],["主席：你要不要一次說明？"],["邱委員顯智：應該是說我們的──哇！這個大工程！"],["主席：沒關係，不然你就等到協商時再來做比對，好不好？"],["邱委員顯智：好，也可以。"],["主席：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二到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七就全部先保留。","接下來請看第78頁，委員賴士葆等17人提案的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請法務部說明。"],["林次長錦村：有關委員賴士葆等17人提案的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違反本人意願以偽造、變造之方法，這個是深偽，就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主席：這個可能也是比較早的提案，因為提案委員也沒有來，我們就不予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不予增訂。","接下來請大家看第79頁，有委員葉毓蘭等16人提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8人提案。","請葉委員毓蘭說明。"],["葉委員毓蘭：其實本席看到院版的第三百十九條之四已經包含了本席提案所增訂的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而且院版的草案所增的性影像更為具體明確，且就意圖營利等更為重大的惡行都有規範，所以本席深表贊同。但是在院版該條第一項所定的罪責只規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我們要考量這個對於民眾產生的危害極大，刑度會不會過輕，難收威嚇矯正之效？所以徒刑的部分，本席還是主張最低本刑應該要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主席：我們是不是等處理到那邊再來討論那邊的刑度？所以這三個提案就都不予增訂，謝謝。","接下來請看第81頁，委員林昶佐等19人提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提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提案，關於侵害隱私罪的章名以及後面整章的部分。","高嘉瑜委員，你要不要也比照一次提出說明，因為你是把這個東西放在這個位置？"],["高委員嘉瑜：我們這個提案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四與第三百十五條之五的修法，最主要是關於復仇式色情與Deepfake變造性私密影像散布的處罰。剛剛所說的很多都是懲罰無故偷拍等等，但如果是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或播送、販賣私密影像者，現在新興的犯罪型態可能就是將過去情侶之間拍攝的照片、影片拿來做為威脅或恐嚇等等的新犯罪態樣，所以我們認為有必要增訂刑法的第三百十五條之四針對這些未經同意散布、播送、販賣性私密照片、影像作懲處，希望能懲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才能維護在性關係受害的這些被害者的權益。","另外，關於所謂的Deepfake，包括小玉案件等等，就有很多的受害者，我們希望能針對無故用電腦技術或其他科技方式變造、偽造相關影片、照片或影音等等予以懲處，因為這是新的犯罪型態，因此我們新增了第三百十五條之五這個條款，希望能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意圖散布、播送或營利，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等，甚至有販賣行為的話，可以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以上是我們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十五之五的修法，謝謝。"],["主席：高委員，因為你已經跳到後面了，我們現在看的其實不是那邊。本席先與你做個確認，你這邊所定的第十六章之二以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如果你認為後面法務部的院版已經包含在裡面了，包含這個章節以下的是否就不予增訂，等到後面你剛剛講的部分再做討論？你有跟到嗎？"],["高委員嘉瑜：如果我後面的部分有增訂的話，當然可以等到後面再去討論，主要是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這個部分與第三百十五條之四的部分。"],["主席：你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要堅持嗎？你要保留嗎？"],["高委員嘉瑜：本席沒看到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所以本席要看一下。"],["主席：你要follow一下我們討論到哪裡了。"],["高委員嘉瑜：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先跳過。"],["主席：先跳過，我們就不予增訂了！如果你要翻案，就等到協商再來講。"],["高委員嘉瑜：可以保留嗎？保留、保留。"],["主席：好，下次請你注意本席的問題。"],["高委員嘉瑜：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先保留，謝謝。"],["主席：第十六章之二的章名先保留、委員高嘉瑜等提案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也保留，其他的部分因為委員都沒有來，所以我們就不予增訂。","接下來請看第88頁，委員林昶佐等19人提案，這個應該是整個章的部分，與後面是一致的，既然我們是一致性處理，這個地方就不予增訂。","再來是第89頁，委員林楚茵等18人提案的第三百十三條之一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的第三百十三條之一，請問有沒有要說明？","請林委員楚茵發言。"],["林委員楚茵：剛剛本席已經說明過了，我們希望在所謂非以性私密為主的部分，其實應該要將其他所謂名譽權的部分放進來，因為剛剛已經都講過了，不是只在……"],["主席：就是剛剛討論很久的那個。"],["林委員楚茵：對。"],["主席：這個都保留，關於第三百十三條之一的兩個提案都保留。","接下來是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第三百十三條之二，邱委員，你要說明嗎？還是請法務部回應？"],["邱委員顯智：我們的第三百十三條之二應該是相當於第三百十九條之四，院版是處罰意圖散布而偽造且生損害的行為與散布且生損害的行為，我們與它是同樣的刑度，只是差異在處罰的範圍比較寬，處罰所有未經同意的偽造與未經同意的散布，對後者科以相同的刑度，所以主要的差異會是在非意圖散布而單純製造的行為是否要處罰。譬如有一些人會辯稱借用電腦或網路時不小心讓製造深偽的影片洩漏，行為人沒有散布行為、也沒有意圖要散布，按照院版恐怕就不會處罰，這個部分等一下可以請法務部說明。","但是按照時力版，因為仍然是未經同意的製作，還是會予以處罰，所以我們的深偽性影像重點仍然是要放在未經同意。也就是說，我們認為每個人的臉孔都有權不被不當的濫用，而深偽性影像唯一能夠判斷自己的臉孔是不是被不當濫用的其實只有他自己本人，因為只有本人可以決定要不要承受被當作色情片演員看待的社會後果，所以基於對本人的尊重，行為人要深偽性影像影片的時候就應該要得到本人的同意，至於社會後果、更大的散布，自然也更要得到同意，因此我們認為應該處罰未經同意的製造及未經同意的散布，並且對散布科以更高的刑責。","再來是司法院認為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有概念上的歧異，建議我們的立法文字叫做偽造他人從事性行為或裸露的影像，這個部分等一下也可以請司法院再進一步的說明。以上大致就是如此。"],["主席：請法務部做一下回應。"],["林次長錦村：邱委員所提的第三百十三條之二，與行政院所提的版本，關於偽造他人不實的性影像，所以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邱委員顯智：對，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主席：要保留嗎？邱委員，本條需要保留嗎？還是你認為院版已經……"],["邱委員顯智：先保留好了。"],["主席：第三百十三條之二，保留。","接下來看第93頁，民眾黨黨團提案的第二十七章之一以及底下的整個章節，包括第三百十四條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是不是請法務部說明一下？其實這個就是Deepfake。"],["林次長錦村：對，Deepfake。"],["主席：我們就依循一樣的原則，剛剛前面各委員所提的都保留了，現在這個部分也一樣保留，因為還有位置的問題。","接下來請大家看第98頁，委員林楚茵等18人提案，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章名，後面還有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二，請問林委員要不要說明？還是請法務部就整個章節做回應？"],["林委員楚茵：請法務部說明就可以了，因為大家討論的方向及內容都差不多。"],["主席：請法務部說明。"],["林次長錦村：李貴敏委員所提的版本是針對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多一個技術鎖定他人位置，包括公開或非公開。另外，前面的除為維護國家安全或緊急救難所必須，或經管轄法院事前核可外，這個與一般的刑法體例好像比較……，另外它的法定刑與現行相比，法定的級距提高太高了，所以我們建議這個部分請大家再審酌。","王定宇委員的部分只是針對法定刑，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但法定刑的級距並沒有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民眾黨的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這個是屬於散布性影像的部分，在我們的第二十八章之一這個部分有規範到。何欣純委員的部分是提高這個刑度。另外，委員林楚茵等18人提案的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與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的第三百十五條之一都是有關偷拍的部分，是不是能在第二十八章之一的部分併為討論？"],["林委員楚茵：我們這邊都是性私密的部分。"],["主席：對，本席知道，性私密的部分。"],["林委員楚茵：對。"],["主席：我們就分別處理，因為性私密的部分還要在後面那邊討論，但是委員李貴敏等19人提案及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好像就不是。事實上，委員李貴敏等人的提案只是因為條號相同才併進來，與這個修法並沒有關係，我們建議不予修改，維持現行條文。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其實是Deepfake的部分，所以這一條就一併保留，與前面各委員一樣。至於其他委員的提案其實就是在後面的第十八章之一，現在是不是請法務部繼續往下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之四的條文都說明完畢，我們再一併處理？"],["林次長錦村：第102頁是針對現行的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將法定刑的部分做一些提高。另外，第103頁是委員高嘉瑜等25人提案及民眾黨團提案有關於偷拍的部分、第104頁何欣純委員的提案也是關於偷拍的部分、委員洪孟楷等20人的提案也是屬於偷拍的部分，這些都是在第二十八章之一。第106頁是屬於行政院版本的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一個是性影像、另外一個是普通的深偽罪。"],["主席：哪一條是普通深偽罪？"],["林次長錦村：第103頁何欣純委員的提案。"],["主席：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林次長錦村：對。"],["主席：第三百十五條之五保留，其他的部分呢？"],["林次長錦村：洪孟楷委員的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是屬於深偽的性影像罪，第108頁是有關章名的部分。"],["主席：本席覺得這個實在是很困難！其實寫的內容都有點出入，構成要件都不太一樣，但是如果統統都併到院版的相關條文做對照的話，章節的位置本身也是一個重點。本席認為要請各位委員把這兩件事情拆開，我們雖然保留，但是希望下次討論時都先以院版現在的位置為主，再將同一個議題的條文一起討論，至於位置的部分，最後再做一次討論，這樣可能才有效率。","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你這樣是曠日廢時！如你所講的，它沒有辦法整合，因為每個人寫的都不一樣。"],["主席：對啊！"],["江委員永昌：因此，假如自己不來現場的就視同放棄。"],["主席：好，剛剛本席就這樣做了。"],["江委員永昌：只要討論院版就好了，不然院版再加上司法院的意見就已經夠亂了，沒來的就很抱歉啦！"],["主席：因為這裡面有的人有來、有的人沒有來，原則上，有來的就保留，也就是林楚茵委員、高嘉瑜委員及洪孟楷委員的部分都保留。"],["林委員楚茵：謝謝！我們是真的很關心這個部分。"],["主席：終於可以到第108頁的第二十八章之一，司法院好像對章名的部分有意見，是不是請司法院說明一下？"],["周副秘書長占春：報告主席，關於第二十八章之一的章名，我們的意見是草案的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理論上是名譽權，剛剛很多委員其實也有談到這一點，那個深偽的部分其實保障的是名譽權，我們在第二十八章之一的立法理由裡面沒有看到名譽權，所以名譽權是不是它保障的對象，我們建議應該要釐清。"],["主席：法務部要不要針對立法理由做個說明？"],["林次長錦村：行政院版本的第三百十九條之三與第三百十九條之四都是獨立的罪名，其實是新興的犯罪型態，這個保護法益到底是多少，有沒有包括名譽權，這個部分可能得慢慢靠學說與實務上的發展。此外，如果本章明列包括名譽權，但是現行的妨害名譽已經包括這個章節、已經有處罰的規定。再者，如果是有名譽權，還要考慮它有妨害名譽這個保護法益，偵辦時就要考慮有沒有妨害名譽的故意，以及它的構成要件與行為是否造成名譽受損的程度，是不是會增加這一條原本所沒有的構成要件，這個部分請大家再斟酌。"],["主席：請林委員楚茵發言。"],["林委員楚茵：本席為什麼要特別留下來發言，因為本席知道現在的刑法只有窺視竊聽竊錄罪、妨害秘密罪、妨害名譽罪與散布猥褻影像，但是這些罪行都是輕罪，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認為需要在這裡討論到有關於Deepfake或性私密影像的部分。當這個所謂的猥褻影像流出之後，這是一個新興的狀態，如果你不把它單獨拉在一個所謂的名譽罪去做討論，如果你要這樣看的話，其實之前刑法確實也有妨害名譽罪，但是它搭配現在的新犯罪型態，假設我的臉被變了之後，不只是個人的名譽損失，甚至有可能是金錢上、甚至於其他更大的損失，而你只用妨害名譽去偵辦是不夠的，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在這裡特別要強調這個部分，包括我們前面提出來的那些討論，所以本席也希望法務部對於有關立法章名的部分是不是能夠再多一點的思考。"],["主席：所以你的建議是要把名譽放進去或是不要？"],["林委員楚茵：本席與司法院的立場是比較相同的。"],["主席：所以爭點是在第三百十九條之四到底有沒有包含名譽權，其實並不是加入妨害名譽權的法益之後就只單純保護名譽的法益，但是有沒有這個性質在裡面，這個是我們要去探討的。剛剛法務部的意見好像認為不是，本席認為你們兩個的意見差很多耶！因為司法院這邊不但認為名譽應該在裡面，而且不包含隱私，法務部這邊認為是隱私，而不是名譽，還是怎麼樣，是不是能再講得更清楚一點，為什麼你們這樣認為？","請范委員雲發言。"],["范委員雲：本席認為這是一個滿值得討論的問題，不過本席比較支持法務部的行政院版本，強調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主要是剛剛所講的，常常被揭露或被散布的人就是因為這個社會的污名化而感受到名譽受傷，這裡滿重要的其實是他的隱私被侵犯，在這邊與性有關的Deepfake就是不實性影像罪，如果能夠界定這一章的重點在這裡的話，本席認為這樣是比較好一點。有人認為名譽有受損，其實是因為污名化造成他的名譽受傷，本來不是名譽的問題，他就是一個受害者，我們被車撞了不會說是名譽受傷，對不對？為什麼我的性私密影像被揭露，最後會傷害名譽，所以會希望強調性隱私與不實性影像的部分，不過這當然是非常值得討論的議題，謝謝。"],["主席：請法務部先說明。"],["林次長錦村：第一點，如果規定在這個章名是比較不合適，因為已經有妨害名譽章節，這裡又多一個名譽，不是重複了嗎？第二點，如果你認為是屬於包括妨害名譽的保護法益時會造成一種現象，之前立法的那個妨害秩序的罪章，法院實務上的適用就認為你還要證明妨礙秩序的故意，所以很多檢察官辦案就不起訴處分，因為起訴都是判無罪。將來這種深偽的不實性影像罪，在偵辦時還要證明他沒有妨害名譽的故意，搞不好檢察官認為還要證明這一點很困擾，會不會就因此不起訴處分？或者你起訴之後，法官認為無法證明他有沒有妨害名譽的故意，所以就判無罪，是不是原來立法的目的可以達到，大家可能要深思這一點，謝謝。"],["主席：關於這個罪與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的隱私的部分，能否講一下？"],["林次長錦村：如果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也包括妨害名譽，將來這個罪要成立的話，你就要證明他也有妨害名譽的故意。"],["主席：不是，現在並沒有要你改章名，只是主張第三百一十九條之四保護的法益也包含名譽在內的話，其實是希望能在立法說明裡面去補充而已。現在因為是委員跳到後面了，本來應該等到討論第三百十九條之四時再討論，可是在章名的部分就出現這個問題，到底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保護的是什麼東西，法務部與司法院的意見不太一樣，應該要先釐清一下，這樣我們才能決定在章名的立法理由要怎麼寫才會比較妥適，本席的意思是這樣。","請司法院先說明。"],["彭廳長幸鳴：有關這一章到底保護什麼，其實法務部在他們章名的立法理由當中已經寫得很清楚了。它的第一點是說章名新增、第二點是說保護隱私權，已經有引用了、第三點是說保護人格權及名譽權。因此看這個章名裡面，名譽權的保護應該是含括在這一章的範圍之內，我們之所以要提出這一點，主要是這個章名雖然有提到保護隱私權，但是在後面的任何法條裡面都沒有看到這一點。剛剛有講到第三百十九條之三是把人家的性私密影像散布出去，我們認為這一點除了保護隱私權之外，另外也應該有保護名譽權，因為在這種狀況之下會使被害人遭到別人的歧視、嘲笑、攻擊或騷擾等等，所以他在社會上的人格權及地位評價都有受到貶損，對他個人的名譽當然是有所傷害，所以我們認為在這個地方除了隱私之外，應該也有保護到名譽的部分，我們建請在立法理由加以補充。","另外，第三百十九條之四是所謂不實的性影像，這個最主要是保護一個人要怎麼樣在社會上展示他的個人影像應該是由他自己決定，不應該由別人用一些不實的影像去影響他，所以這個地方會造成這個人的社會評價貶損、社會形象也會減損，當然就會影響到他名譽的部分。如果另外也涉及到性隱私的話，將來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十九條之三，這三條是保護隱私的部分。至於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的重點在於「不實」，所以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的核心理念應該是在保護名譽的部分，更何況在名譽的下面還有一個足生損害於他人，如果我們沒有把這個名譽權釐清的話，到時候到底足生損害於他人的什麼，這個地方就會發生適用上的困難，所以建請這個部分還是要加以釐清，謝謝。"],["主席：法務部要不要做整體回應？章名的立法理由寫這麼多，每一條罪到底在保護什麼？可能要做一個比較清楚的說明。"],["林次長錦村：最主要是保護性隱私及人格權的完整性。剛才司法院提到名譽權是否會間接受到影響，這部分是否可以在立法理由中附帶提及，我們會再研究。"],["主席：剛才有一個問題，就是章名的立法理由第2點有特別提到名譽權……"],["彭廳長幸鳴：第3點。"],["主席：對，第3點有提到，但是後面各條的立法理由都沒有提到，所以到底是本章的哪一個罪有這個部分？立法理由有沒有可能做調整？其實應該是沒有必要做調整，問題是出在後面，章名這邊是沒有問題的，是後面才有問題。那章名就先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將來進行逐條討論時，假設對立法理由有意見，大家再來討論，這樣就釐清了。","第三百十九條之一有一個修正動議，請大家一併參閱。請問大家對於第三百十九條之一有沒有意見？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從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看到第三百十九條之三，這裡面有2個「未經他人同意」，一個是「照相、錄影」，另一個是「無故重製、散布、播送」。請問條文裡所謂未經同意的意思為何？如果同意了，就可以超法規阻卻違法，還是未經同意就會構成犯罪？我想法律人應該有聽懂我的意思。就是只要我一同意，以後他就可以一直行使下去嗎？或者除非一直同意下去，否則就是違反意願，就要停止？因為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和第三百十九條之三搭配起來，如經同意就可以拍照、錄影，又要再同意被人家散布、傳播。例如我今天被拍照傳上甲的網路平臺，現在又有一個人從那個網路平臺擷取之後，再傳到另外一個網路平臺，還要再經過我的同意嗎？這是自始同意就一路到底，還是每次都需要我的同意才能繼續行使下去？應該能理解本席的意思吧？需不需要用案例來講？"],["主席：應該知道，請法務部先回答。"],["江委員永昌：謝謝。"],["林次長錦村：江委員提的問題非常好。第一個同意只是當下同意那個行為，同意拍照不見得同意事後可以散布，所以第三百十九條之一是說經過同意之後去拍照的。至於第三百十九條之三是雖然同意你拍照，可是並不是同意你拍照了之後，就可以散布給其他人，所以2個犯罪型態是不一樣的。另外，第一次同意只是同意在當下那個時刻，明天還是要經過人家同意，不是一同意後就概括授權永遠都同意。而且縱使同意先拍照，但拍到一半還可以馬上撤回，不能再拍照，也是一樣的道理。"],["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不清不楚！如果我們2個約定我拍你到什麼時間、什麼時候停止，能這樣約定嗎？受害人會這樣約定嗎？例如，你今天同意讓我拍，又同意讓范雲委員把照片上傳到一個社群平臺，然後葉毓蘭委員又從上傳的那個網路平臺擷取到另外的社群平臺，這種情形下，你事先有跟我或是范雲委員約定可以上傳到哪一個網路平臺為止嗎？況且同一個社群平臺，底下還可能有不同的社群群組，如果你同意我傳到哪一個LINE的群組，我會不會也傳到LINE的另一個群組呢？或者同意我可以在這個臉書貼文，但不可以在另外的臉書貼文？會同意到如此詳細嗎？什麼時候會發生這種情況？現在就是不斷地擷取到其他地方去了啊！","所以我的問題是，所謂二階段式的同意為何？你說第一個比較簡單，拍到一半，你不同意，他就停止了。看起來好像比較容易，因為本來同意，後來我不同意就停止了。可是平臺再轉換平臺，網路一直播送下去，哪有辦法喊停就停？雙方可以用契約約定只同意到何時嗎？是這樣的嗎？好像會無法阻止。所以我對這個立法意無法解讀。"],["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葉委員毓蘭：我不會去擷取啦！主席，我等一下要先離開，不過我要幫陳以信委員的第7案修正動議2發言。他特別強調希望在第三百十九條之六中，增加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一項列為須告訴乃論的部分。他的說法是因為Deepfake所變造的對象有很多是名人、網紅或是政治人物等等，如果不是告訴乃論，而是公訴的話，那檢察官就可以傳訊這些當事人來，當事人會不勝其煩。因為我有答應要幫他發言，所以我等到了現在。以上，謝謝。"],["主席：好，謝謝。不是沒有道理，也是滿有道理的。","請范委員雲發言。"],["范委員雲：專法的設計跟行政院四法的方式不大一樣，原本就是未經同意，就是沒有再用強迫的，因為這邊區分的點是強迫。但是如果以未經同意威脅及未經同意散布的次序下來，是不大相同的。我現在整理出行政院版本的次序，一個是未經同意拍攝，營利部分都是加重，現在就不講營利。另外是違反意願拍攝，這是另外一種罪。再來就是未經同意散布，然後再來是未經同意散布前面的那個未經同意拍攝的，最後一個是未經同意散布強迫拍攝的性影像，所以法務部現在是這樣做區分。","當然剛才江永昌委員講的那個問題是很值得細究的，就是如果我同意你放在某個網站，那到另外一個網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原則上，根據原來專法的設計而區分出這幾個類型時，相較於刑法的各種類型，我認為目前法務部版本所定的刑罰還是太輕了。簡單講，先從第一個未經同意拍攝，包含偷拍，當然司法院有個不錯的意見，就是攝錄影有沒有包含側錄，這部分可能需要說明。原本行政院版本就是未經同意偷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沒有寫罰金。我是希望提高到至少6個月以上、3年以下，罰金50萬元。為什麼呢？如果去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隱私權規定，其實裡面就有「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那個言論、談話的刑度已經是3年以下徒刑及30萬元以下罰金了，這裡併科罰金的金額怎麼不見了，刑期也跟它一樣？在這邊應該是要加重啊！所以至少應該有6個月以上。其他也都是，我就逐一說明，先講第一個。以上，謝謝。"],["主席：剛才江委員問的問題，其實就反應出到底保護什麼法益是極為重要的，就是所謂的同意是同意什麼？同意的範圍怎麼去解釋？譬如以剛才江委員所舉的例子，如果我已經同意第一個人拍攝了，第二個人把它放到公開的網站上，那就已經公開了啊！如果今天我們認為所保護的法益是個人的性私密，那就已經沒有私密的期待可能性了，那就不會是這裡所要保護的課題。所以到底是同意什麼？其實要看我們認為它要保護什麼，這是有關聯性的。縱使每個動作事前都得到同意，但和下一個動作之間的關聯，這個同意的射程到哪裡？其實這不可能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是必須要在個案裡面處理的。就像我們解釋契約當事人爭議一樣，就是到底它真實的同意是到哪裡，有時候可能都還不一定完全依照民事上意思表示的定義。所以後面操作上的問題只能在個案中去解決，在這裡只能定一個原則而已。要有一個原則的話，它的guidance就很重要，所以到底我們所定的這些罪名，其保護的重點在哪裡？要保護的法益是否有具現化在構成要件裡？這其實就是一個重點。所以我們才會說，剛才一開始為什麼要花時間去釐清章名，每一個罪立法理由中所保護的法益是否已經完備？這個真的是必須要講得很清楚的。","因為今天還只是先就現在院版提的這4條討論，就已經跟司法院有不同意見，還要先做一些釐清。假設後續要再就各委員已經分別在不同地方提出修正的條文進行討論，就要考量條文放在哪個位置，可能重點就會在那裡。如果院版還沒有一個很明確的解釋方向，這樣我們會很難討論下去。所以今天是一個痛苦的選擇，我也希望很快能處理，就全部保留，出委員會就好了，協商的時候大家再一起來處理。但這樣就可能沒有辦法聚焦了，協商的時候是不會有結論的，所以可能還是要想一下要怎麼處理。其實我們的進度已經到後面了，如果今天各位委員對這4條沒有辦法都同意，為了迅速起見，就都先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的話，那我們今天有辦法出委員會嗎？如果再討論刑法論理上更細的東西，可能大家不見得有辦法再談下去。","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我也希望快，不過有些事情還是要釐清。剛才主席宣告已經通過章名部分，但因為我提出的章名以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三百十九條之二基本上都是跟聲音有連帶關係，希望司法院可以針對這部分再做比較清楚的說明。我們一直強調的只是影像，其實現在有很多模糊的猥褻影像，如果去套用了比較容易辨識的特定聲音，然後去做剪接，在相關情況下播放，這會有什麼樣的狀況？這個絕對不是個案，在規範裡如果掛一漏萬，會有什麼樣的情形？是否可以請司法院簡單說明？為什麼我們只強調影像？那聲音、錄音或影音、影像為什麼不放在這裡面？差異到底在哪裡？我真的不太清楚。","早上我也特別問過法務部部長，部長是跟我說影像比聲音更嚴重，我倒不是很清楚。如果今天是一個模糊的猥褻影像，在播送時可能套用部長的聲音，事實上部長講的跟這個影像完全沒有關係，但經過剪接之後，感覺就是部長講話時有很猥褻的聲音，這種情形如何處理？難道這樣不嚴重嗎？比如說有一個聲音是最好辨識，也最好學的，那就是蘇院長的聲音。難道蘇院長都沒有溫柔的時候嗎？萬一他的聲音被人家剪接，放在猥褻的影帶，影帶是模糊不清的，但聽起來就好像是蘇院長講的，也有光頭或電影屍速列車等類似的狀況，經過剪接後大量播送時，聲音已經被變造但確定不是當事人的情況之下，在這個章節和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和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的條文裡，到底應該如何去做處置？請司法院簡單說明。"],["主席：劉委員，你是要請司法院說明是嗎？那就請司法院回答。"],["彭廳長幸鳴：主席、委員，這個權責機關是法務部，所以我們是……"],["劉委員建國：兩造都請回應。"],["彭廳長幸鳴：其實這一章中性影像的範圍如何，還是要回歸到剛才通過的第十條去處理，到底性影像是否包括影音，基本上我們是尊重法務部跟行政院在這一次修法當中所採取的範圍。如果有性影音，那當然要做這部分的研議，但因為現在送來的條文並沒有提及，我們也就現況做提議，所以還是要回到法務部，謝謝。"],["林次長錦村：跟委員做個說明，當初在行政院討論時，也涉及到剛才委員所提的問題，也就是到底要不要包括聲音的部分。初步決議認為聲音部分的侵害程度不像影像那麼大。當然委員所提到的意見是，也可能聲音的破壞更大，這是可以討論的，我們會再進一步研究看看。"],["劉委員建國：主席，他們回應可以再討論，那我的提案就暫時先保留，謝謝。"],["主席：好，謝謝。劉建國委員有一個修正動議，請大家參閱。因為我們下午開會都沒有休息，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本席先宣告，剛才處理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法務部已經提供修正說明了，請大家參閱。如果大家沒有問題的話，就列入審查報告處理。","因為條文從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二以下，也就是本章，到第三百十九條之六其實已經差不多了，就是包含這些修正動議。等一下我再請江永昌委員發言，程序上先徵求大家同意。因為其他各委員版本之間的取捨，今天沒有辦法實質討論，為求效率，今天原則上還是讓它出委員會，但是我們都保留。請主管機關法務部要負起責任跟各委員溝通。這是位置以及條文之間對應的問題，在下次協商之前，將各委員的意見整合，酌予參採並對應到條文，把這個工作做好，這樣我們才有協商的基礎。","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我再講一下，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到第三百十九條之三如果是用「未經他人同意」的文字，致使隱私已經被曝光後，就有可能在第一次的同意後，後續已經都擋不下來了。所以應該不是用「未經他人同意」這樣的文字，也許是用「違反意願」的文字，再跟名譽權的保護結合在一起，才可能在我不同意的時候，後續也發生不同意的效力，而不是前次的同意就會貫徹到後面。我先把我這樣的意思做表達。","再來主席說直接到第三百十九條之六全部都處理，那我就針對第三百十九條之四做說明。條文內容裡，「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這裡面會有一個問題，這會有一個影像的本人跟一個冠名的受害人，但是這個冠名的受害人還是必須要符合第三百十九條之四「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的「關於」！但是我今天早上請教法務部部長，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乃至於遍查所有法條，都保護不到一種狀況，就是找一個跟他很像的，完全不用電腦合成，也不用其他科技去製作關於部長的相貌，但是那個性隱私影片出來了之後，寫上「蔡清祥」，這樣要用什麼條文處罰？那個情形很嚴重！沒有電腦合成，也沒有其他科技，因為第三百十九條之四必須是「關於」，也就是說本人和受害人是必須要在那個影像當中，例如拿你的臉，再拿他的身體；拿你的一部分，再拿他的一部分，要有這種結合的。可是現在會出現，是包含長得很像的、故意去設計的，但並不是去深偽的，可是卻冠上受害者的名字，這次也應該要一起處理。到底要怎麼處理？我還沒想到，我先在這裡提出。以上。"],["主席：好，請范委員雲發言。"],["范委員雲：我就先針對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希望法務部再考慮一下。第一，要在說明欄針對攝錄的定義再加以說明，因為原本是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照相、錄影、電磁紀錄等都比較清楚，可是攝錄的部分是不是應該要包含未經同意被錄製下來？譬如某人在社交網路上跟他人有即時的性愛對話，可是並沒有同意對方側錄、截圖。目前有很多犯罪類型是屬於這種的，之後又未經同意被散布出去。所以法務部在文字說明中，是不是可以包含剛才所講的部分，才會比較清楚？","第二，就是我剛才所講的第三百十九條之一，我覺得刑期跟罰款太輕了。第一種未經同意的部分應該要有6個月以上的底線，否則跟其他刑罰的規定就不對等了。另外，還要有50萬元以下罰金的併科。如果是營利的話，原本是5年以下，應該要修正為6個月以上，而罰金則應該要到100萬元。","最後在文字部分，司法院有提到最後的意圖營利、散布，應該要在「散布」前加個「意圖」，否則會不清楚，就是只有營利是「意圖」嗎？那散布、播送、公然陳列都沒有包含「意圖」嗎？應該是說全部行為都要包含「意圖」，讓它中文更清楚一點。以上是我的3點意見，謝謝。"],["主席：因為現在各委員都在，主席先宣告。本章從章名開始到第三百十九條之六都先保留，但是有關第158頁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的第三百十九條之六的部分，因為這個其實是在犯防法及兒少法去處理的，是平臺業者的責任，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就不予增訂，不適合定在刑法裡面。","最後就剩下剛才前面洪孟楷委員和范雲委員的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的部分，依照前面的處理，也都予以保留。","今天其實是兩難的，照理講我們應該繼續審查，但是因為行政院四法聯防的法案還要跟司法院會銜，所以會比較慢，大約慢了一個月左右。這是程序上的問題，所以也是很趕。可能機關跟委員之間的溝通還沒有完成，但是我們又需要趕時效性，希望四法能夠一起協商。所以雖然保留條文相當多，但是我還是想讓它出委員會，跟其他四法可以一起協商。所以請法務部在協商前要就各委員版本去做求同存異的工作，經過比對後向各主提案委員說明，讓他們瞭解，在協商時才能有合議的基礎。","最後再請問各位委員，對於這個條文有沒有要表示意見？我已經唸完了，如果還有想要講的，就現在講。","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這是我個人的建議，因為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很認真，也很努力，所以如果真的時間有限的話，與性有關的先處理，包括剛才講的深偽，有些與性無關，是不是要在這邊分兩部分？如果時間來得及，我當然沒意見，現在是怕時間來不及。"],["主席：這些都已經併案了，沒有辦法再做切割，所以就是要整本一起出委員會。"],["江委員永昌：不然就是討論的時候切割，討論時先講與性有關的部分……"],["主席：你是指協商的時候嗎？"],["江委員永昌：對。"],["主席：協商的時候會做，所以要請法務部先做功課。"],["江委員永昌：條文一定要正確。"],["主席：我知道你的意思，因為等一下還有一個施行法要很快唸完。","請范委員雲發言。"],["范委員雲：我想就節省時間，一次講完。刑期的部分，我剛才講了，我都覺得還是太輕，請再思考一下。另外就是有關第三百十九條之二，應該要再考慮我的版本。原本只有強暴、脅迫、恐嚇，因為現實上的確是有藥劑、詐術、催眠術等，是否能增加這幾個？目前兒少性交條例有這些部分，有些是用詐術，譬如是徵模特兒拍片，結果最後被拿去用。在原本的強暴、脅迫、恐嚇之外，文字上可否再增加這些？再者，其實這裡跟第三百十九條之三後面一樣都是罰則的部分，請你們自行參考，我覺得罰則還是太輕了。以上，謝謝。"],["主席：好，謝謝。","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補充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8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因為提案條文只有一條，若無異議，是否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審查？我們就直接進行逐條討論。這一條其實是關於強制治療的施行狀況，有關施行法的部分，請法務部簡單說明。"],["林次長錦村：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四是針對強制治療部分經修正後，有關施行前、施行後期間相關適用法律之規定。簡單做說明，其他請參考書面。"],["主席：好。因為我們在刑法的第九十一條之一有做保留，那這一條我們需要做保留嗎？不需要，是嗎？那這一條就照院版通過。","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補充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本日所列議程均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到此結束，謝謝大家，散會。","散會（16時24分）"]],"block_lines":[1,6,8,8,11,34,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1,52,53,53,54,54,55,55,56,56,57,57,58,58,59,59,60,60,61,61,62,64,67,68,71,72,76,77,81,82,84,85,89,90,96,97,103,104,109,109,112,114,115,116,117,118,119,120,123,124,125,126,127,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7,178,179,180,181,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3,194,194,195,196,197,198,199,200,202,203,204,205,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39,240,249,250,252,253,254,255,255,256,260,261,262,267,268,269,270,270,272,273,274,275,276,277,278,279,280,281,282,283,284,285,287,288,289,290,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300,301,302,303,305,306,308,309,310,311,312,313,314,315,316,317,320,32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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