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星期三）9時10分至16時40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　　席　黃委員世杰"],["主席：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不好意思，有些事情耽擱，跟大家抱歉。","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52分、下午1時34分至4時24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葉毓蘭    鄭運鵬    陳以信    江永昌    林思銘    曾銘宗    周春米    陳歐珀    黃世杰    劉建國    柯建銘","      委員出席11人","請假委員：陳玉珍","      委員請假1人","列席委員：林德福    陳椒華    邱顯智    吳玉琴    劉世芳    林楚茵    楊瓊瓔    洪孟楷    何欣純    高虹安    張其祿    孔文吉    范  雲    蔡易餘","      委員列席14人","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常務次長  林錦村（下午）","司法院副秘書長  周占春（秘書長請假）","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陳美延","衛生福利部保護司司長  張秀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組長  毛浩吉","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陳珮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  詹文旭","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中心參事  李世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秘書  莊國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侯東輝","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參議  辜慧瑩","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專門委員：張智為","主任秘書：楊育純","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二)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三)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2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五、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四)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業務費」中「國外旅費」2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六、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五)凍結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其他設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七、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二十八)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八、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三十)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九、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司法官學院通過決議(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6萬8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司法官學院通過決議(二)凍結第2目「司法人員訓練」項下「司法官訓練業務」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一、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通過決議(一)凍結第2目「廉政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二、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通過決議(五)凍結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6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三、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及所屬通過決議(二)凍結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2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四、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執行署及所屬通過決議(一)凍結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項下「辦理執行業務」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五、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通過決議(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決定：第二案至第十五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討  論  事  項","一、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六)凍結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二十九)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三十一)凍結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通過決議(六)凍結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五、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及所屬通過決議(一)凍結第2目「矯正業務」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六、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通過決議(一)凍結第2目「檢察業務」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七、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李貴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六)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八)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九)委員蘇巧慧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二)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三)委員高嘉瑜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十四)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十五)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六)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十七)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十八)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十九)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劉世芳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四)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五)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六)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八、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案。","九、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邱臣遠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併案審查(一)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二)委員周春米等18人分別擬具「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次會議有委員葉毓蘭、陳以信、鄭運鵬、江永昌、林德福、黃世杰、周春米、陳歐珀、曾銘宗、楊瓊瓔、吳玉琴、劉世芳、邱顯智、何欣純、陳椒華、高虹安、張其祿、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林思銘、高嘉瑜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第一案至第六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一)逕行逐條審查。","(二)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三)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四)第八條，修正如下：","第八條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n            、縣（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五)第二十條，修正如下：","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及\n            ○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六)通過附帶決議1項：","由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修正增加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增加後應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的人數，為現行人數的1倍以上，在監察院組織法未提出修法前，請行政院配合監察院就本法修法所需增加人力及經費協商解決之。","提案人：葉毓蘭    江永昌","連署人：鄭運鵬","(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八)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四、「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一)逕行逐條審查。","(二)第五條，修正如下：","第五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五、「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7案：","(一)逕行逐條審查。","(二)委員葉毓蘭等18人提案第五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三)第十條、第九十一條之一、委員高嘉瑜等25人提案增訂第十五章之一章名、第二百二十條之一、第三百十五條之四、第三百十五條之五、委員高嘉瑜等17人提案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章名、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六章章名、增訂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二至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七、第三百十三條之一、第三百十三條之二；委員莊瑞雄等18人提案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委員林楚茵等18人提案增訂第三百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八章章名、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二十七章之一章名、第三百十四條之一至第三百十四條之五；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第三百十五條之五；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六；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增訂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四)增訂委員林德福等19人提案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委員賴士葆等17人提案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委員葉毓蘭等16人提案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委員蘇巧慧等28人提案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委員林昶佐等19人提案第十六章之二章名、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至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三；委員羅致政等18人提案第十六章之二章名、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第三百十五條之四、第三百十五條之五；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第三百十九條之六，均不予增訂。","(五)委員李貴敏等19人提案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均不予採納。","(六)增訂第二十八章之一章名，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八)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六、「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案：","(一)逕行逐條審查。","(二)增訂第九條之四，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七、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提  案","有鑑於網路犯罪，舉凡網路駭客攻擊我國關鍵基礎設施、假訊息散播、利用網路洗錢等等日趨嚴重，且有威脅國家安全之趨勢。我國針對網路犯罪主要之偵查單位為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與法務部調查局，然考量網路犯罪之無地域性、無時間性，需24小時全天候偵查，且須較高之專業技能門檻，爰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研議法務部調查局資安與網路偵查人員提升專業加給之可行性報告，以增加攬才與留才之誘因。","提案人：黃世杰、陳歐珀、葉毓蘭、周春米、劉世芳、何欣純、","楊瓊瓔","決議：照案通過。","散會"],["主席：等一下再確定議事錄。","今天排定的議程很多：一、審查及處理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司法院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17案。二、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三、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等7案。四、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六、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七、繼續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八、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其中部分組織法業經本會排審及詢答之情形，詳見開會通知單備註部分，就不一一贅述。","現在開始進行提案說明及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請提案人江委員永昌進行提案說明。"],["江委員永昌：謝謝主席。我今天提出的行政訴訟法就是把司法院漏抄日本專門委員的部分抄回來，有三個差異，第一個，專業委員跟法官、書記官一樣，都是實質參與訴訟程序，因此就要看專業委員的中立性跟公正性，因為專業委員都是外部專家學者以及產業界人士，他跟社會會有利益糾葛、利益衝突，如果不能申請迴避怎麼辦？專業委員應該在選任前揭露利益衝突，揭露的對象不只是審判長，也要對當事人揭露，基於如此，因為日本專門委員的相關規定是當事人可以像監督法官迴避一樣，透過申請迴避來監督專業委員是否應迴避而未迴避，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在專業委員發問之下所作的陳述，一定會影響到法院心證的形成，一定會影響到訴訟的結果，專業委員可以直接對這些人發問，但他又不是法官，這是法官的權限，所以非法官之人高度介入這樣的程序並參與心證的形成，應該要得到當事人的同意才能夠避免爭議。比方像和解、調解，如果沒有兩造當事人的合意就無從成立，所以程序的進行也應該高度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性，基於如此，專業委員直接向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發問時，或者是在試行和解或調解時的陳述，都要先經過兩造當事人的同意。","第三個，到底專業委員講出來的是一個客觀的說明還是一個主觀的意見？我們計較這個，不如去確保當事人知悉及充分辯論，可以做的事情是提出白紙黑字的書面說明，書記官要把繕本送達於當事人；不然就是當事人跟專業委員在審判期日到場，當場用言詞來提出，確保當事人可以聽到專業委員到底說過什麼，專業委員說明完之後，當事人可以表示意見還不夠，當事人應該要能夠經由審判長的許可直接對專業委員發問，或至少提出問題，請審判長去問專業委員，這樣才能夠確保專業委員參與程序的透明性，並維護當事人的辯論權，這是我的版本。以上提出，謝謝。"],["主席：謝謝江委員非常精準地把握時間。","接下來我們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首先感謝大院貴委員會安排本會報告本（111）年度預算凍結案，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先進對於本會推動各項業務的指導與支持，謹致最高的敬意與謝忱。","本院主管111年度預算凍結報告資料均已函請大院查照。其中報告事項14項及討論事項3項凍結金額計2,250萬8千元，敬請惠允同意解凍，以利業務順利推動。","關於法案的部分，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的法院組織法等修正草案，本院已經在110年12月29日做過報告，在這裡不再贅述。有關今天審查的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我有兩點要先做說明，第一個，為什麼我們這一次要修行政訴訟法？最主要是因為原本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組織上在普通法院體系受高等法院的監督，審級救濟卻是在行政法院體系，由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在各地方法院的收案量差異懸殊，目前只有4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法官是專辦行政訴訟事件，包括臺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跟臺中地方法院，其他各個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法官都需要兼辦民事或刑事案件，對於行政法院法官的專業養成比較不利，如果能夠培養專業的行政法院法官，將會有利於人民享有均質的司法給付。","另外我們要強調的是，修法以後，22所地方行政訴訟庭的案件要集中到3所高等行政法院的地方行政訴訟庭，會不會影響當事人的應訴便利性，我們認為是不會的，因為我們有相應的措施，可以使人民的應訴便利性不打折，第一個，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服務的範圍擴及到所有的行政訴訟事件，行政訴訟事件的當事人都可以透過司法院建置的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起訴訟、書狀交換以及提起上訴，人民透過電子訴訟文書傳遞可以減少紙本文書的製作，不僅省下郵資，也不用舟車勞頓地跑法院遞狀，人民或律師也可以由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連結進入整合性線上卷證閱覽服務，無需支付閱卷的相關費用；第二個，遠距審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所在的處所、機關或所在地法院跟行政訴訟事件的繫屬法院之間有相關的遠距審理設備而可以直接審理，法院認為適當的時候，可以進行遠距審理，如果人民在處所有相當遠距審理設備，也可以在家參與開庭，若家中沒有遠距審理設備，也可以使用機關，例如警察機關的分局、派出所，或是所在地法院的設備來參與開庭。第三個，是巡迴法庭，原來適用或是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當事人的住居所地如果都位在管轄地方法院相距過遠的地區，法院在徵詢當事人意見以後，可以由法官到當地的法院開庭，這在草案的第二百三十二條，這樣可以消弭數位落差、完善保障人民的訴訟便利性。","此外，除了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外，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以及法官法也都做了相應的修正。關於民眾黨黨團擬具的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跟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我們認為依照現行的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可以申請程序重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就沒有這樣的規定，從保障人民有效權利救濟、無漏洞權利保障的觀點，這一類的處分做成以後始存在或成立的證據只能申請程序重開，適用的程序單純，人民也可以預見，沒有和再審程序競合的複雜問題，一方面維護權力的分立，另一方面也不影響人民提起司法的救濟，我們認為草案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增訂類似條文，似乎並無必要，敬請斟酌。","關於委員周春米等27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跟本院所提修正草案第兩百七十六條第六項的修法方向一致，本院敬表贊同。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修正條文，我們認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的訴訟權應該還是要包含實質有效的司法救濟，因此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是一個實質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手段之一，不應該有這麼多排除規定；另外，適用強制律師代理的時候，律師酬金依法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將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綜上所述，雖然這個草案為了保障人民自行上訴的權利立意良善，但是跟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相違，建請斟酌。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敬表贊同。其餘部分就請參閱書面，謝謝。"],["主席：請法務部林次長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請簡要，謝謝。"],["林次長錦村：主席、各位委員、各機關代表。法務部謹就今天的草案部分簡要說明如下：第一個是有關法官法修正草案的部分，司法院為了推動堅實的第一審行政訴訟制度，在法官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增訂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的任用資格，以及第九條明定地方行政訴訟法官有關候補法官的辦理事務內容，這個部分我們對司法院的權責表示尊重。另外，增訂第七十六條草案是有關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這將使機關用人更具彈性，這個部分也準用實任檢察官，本部敬表贊同。","有關繼續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黨團跟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的部分簡要說明如下：司法院為了配合行政訴訟制度的改革，以及將智慧財產法院修正為智慧財產跟商業法院，以及配合大法庭制度的實務運作，修正相關法條的規定，本部尊重主管機關司法院的職權跟大院的決定。另外，有關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的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跟第十八條，這部分是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二有關檢察事務官跟第五十七條有關觀護人職等的部分，提高主任司法事務官跟主任調查保護官的職等，修正為薦任九職等或簡任十職等，這個部分我們也尊重司法院的職權跟大院的決定。另外，就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跟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的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修正草案，法官法已將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之評鑑請求期間延長為三年，時代力量黨團的草案提案將原本的兩年延長到確定之後四年；委員葉毓蘭等人的提案是希望把兩年修正為裁判確定後三年，這個部分我們尊重司法院的職權跟大院的決定。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請銓敘部朱次長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朱次長楠賢：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承邀列席報告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三院會銜送請大院審議的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司法院送請大院審議的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甚感榮幸。","本次法官法修正，主要係為堅實第一審行政法院，修正行政法院組織結構及審級分工，並相應調整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的任用資格，以充實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的辦案人力；另為借重實任法官司法審判等實務經驗推動司法行政業務，俾與法官多元晉用的意旨相符，爰於第76條增訂有關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系調任限制的規定。因此，本次修正，將有助於第一審行政法院訴訟及法官人事制度的健全，本部敬表支持。","另本部就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及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案、「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2條及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案，提出說明如下：","一、有關將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列等由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修正為司法事務官其中2人、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總員額中之2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一節：","查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其中第66條之2將第73條第1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之列等，由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修正為其中2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惟以該條文修正公布迄今，各檢察署迄未派任簡任第十職等之檢察事務官，是為了解各檢察署未派任簡任檢察事務官之實際情形及原因，本部於本（111）年2月9日函詢法務部，經該部同年月25日函復略以，依修正前該部所屬檢察署職務陞遷序列表之設計，簡任檢察事務官須曾任薦任主任檢察事務官1年以上，具有簡任任用資格者，始得陞任，惟簡任檢察事務官之主管若為薦任主任檢察事務官，因前者職務列等高於後者，對薦任主任檢察事務官而言，實務面上恐會面臨領導統御之難題，爰經檢討上開陞遷序列表後，研議先辦理遴選簡任檢察事務官作業，嗣將再從簡任檢察事務官中擇優遴派為主任檢察事務官，依此方式運作後，應不至於有簡任檢察事務官之官職等高於主任檢察事務官之情形。","司法院所屬法院增置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之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其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主任司法事務官、主任調查保護官職務間有致生領導統御問題之疑慮，因此，未來司法院如比照前開法務部調整陞遷序列之作法，主任司法事務官、主任調查保護官均由簡任人員擔任，不派任薦任之主任司法事務官、主任調查保護官，以避免領導統御問題，則本部予以尊重。"],["項目：二、有關修正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及第18條、少家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13條、行政法院法院組織法第10條之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3條，將主任司法事務官、主任調查保護官之列等由「薦任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修正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一節，建請不予修正，理由如下：","上開職務列等修正，其差異主要在於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擬任人員須具備薦任第九職等合格實授資格者始得擔任該職務；如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則薦任第七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合格實授者，即得權理或陞任該職務。因主任司法事務官、主任調查保護官為主管職務，如由薦任第七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人員擔任，恐致生領導統御問題，且如主任司法事務官、主任調查保護官比照主任檢察事務官均由簡任人員擔任，則將其職務列等由「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修正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即無必要性，爰建議不予修正。","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主席：現在進行詢答。由於今天排審的法案非常多，為了保留處理時間，因此今天本會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均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請陳委員歐珀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歐珀：9:38"],["陳委員歐珀：（9時38分）本席是農家子弟，過去大學、研究所在農學院學習森林學，在研究所時也學習環境工程學，有幸在政府的四級部門都服務過，又擔任過臺灣省省議員，現在是第三屆的立法委員，長期以來都在解決民眾的問題，不管是人事、建設或司法的問題，其實有些在價值取捨上確實碰到一些困難。","一般民眾談論事情的順序是情理法，但司法單位是以法理情的順序解決問題，當然這中間的落差是不是應該由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來彌平，能夠有效、迅速的維持社會公平正義、解決民眾的困難，我談的是這個部分。法理情，法律大概你們最懂，講道理就比較有社會的空間，講情感是個人的，所以我常常覺得法理、法理，以現在民主法制的國家來講，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法理如果能與民意平衡，法理應該可以解釋為道理。我認為已經沒有辦法以德服人也沒有辦法以利服人，就是以理服人。其實現在我們都很認真，一直在修法，但法律常常是滯後的，法修好了可能又有另外一種樣態導致不符合社會所需，所以我們也很困擾。","我常這樣想，臺灣民眾最不能忍受的就是司法改革不夠，目前聽起來是這樣。這次我有幸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談論的是民眾對司法的期待的問題，現在冗長的司法偵查到司法審理，到司法救濟，任何一個民眾經過這樣的歷程，真的苦不堪言。我們要想辦法解決，當然大家都盡力了，但是社會上存在著不可思議的事情，比如去年媒體揭露的翁茂鍾跟司法、檢察人員關係密切，甚至密切到影響司法、警察系統對於個別刑案的起訴跟判決內容的事件，對於民間一直講的「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加劇了很大的印象。我想請問兩位，有沒有積極的作法可以避免像翁茂鍾這樣有錢有勢的政商人士，藉由私下飲宴或交誼的方式影響司法，也造成司法及檢察系統公正廉潔的問題？甚至能不能夠提出有效解決司法人員、檢調人員涉及包庇、縱容的問題？請秘書長先答復，再請次長答復。"],["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感謝委員的指教，關於翁茂鍾案的處理，我們都經過人審會的決議，後來將8位現任或前任法官移送監察院；另外，人審會認為有25位法官雖然沒有懲戒的必要，仍予以行政懲處，但都已經逾越行政懲處權行使期間，所以就公布其姓名。"],["陳委員歐珀：秘書長，個案的處理我知道，我是指如何能夠避免這些司法人員頻繁地私下邀宴或跟社會人士交誼。"],["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事實上翁茂鍾案這些都是發生在十幾、二十年前的事情，委員應該也知道，目前的法官大致上很少聽說會有在外面飲宴的情形。"],["陳委員歐珀：我瞭解，大部分的法官都不錯，但是你要瞭解，很多法官因為長期在一個地方服務，容易與地方人士過從甚密，可以經常看到它們在外面跟某些人吃飯，這你們要查清楚，你們都有一個自律的機制，法務部及檢察官系統也一樣，不要跟地方人士過從甚密，我從來都不邀宴他們，也從來不去拜訪院檢單位，包括調查站也都不去。","每個人尊重司法，就是希望司法能夠公正廉潔，司法人員要贏得社會的尊重，人民痛苦的感受要講出來，在此我要跟秘書長、次長講，現在人民最深惡痛絕的就是冗長的檢、驗到司法的救濟，我希望你們好好檢討這個問題。我這個會期一直在談論這個問題，民眾無奈的是一個案子從偵查到結束，往往十幾、二十年，而且發生在有力人士身上，比如立法委員，甚至是有錢人，可以藉由法律的保護傘，案件從偵查到偵結偵查十幾年，連起訴都沒有起訴，這沒有道理。我們講法理情，法理就是道理，我想請你們重視這個問題，否則民怨依然會存在，司法不會被人民尊重。"],["林秘書長輝煌：再跟委員報告，我們只要知道有這樣的風聲，就會本於毋枉毋縱的精神，馬上進行行政調查。"],["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段落：質詢：曾委員銘宗：9:46"],["曾委員銘宗：（9時46分）首先，請教林秘書長，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現在發布的時間是5月25日到8月24日，對不對？"],["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是的。"],["曾委員銘宗：為什麼定三個月？"],["林秘書長輝煌：我們跟行政院考慮到疫情高原期或高峰期會有多久，沒有辦法很精準預測，所以我們大概先量定三個月，到期之前我們會再檢討。"],["曾委員銘宗：假設三個月中，一個月或二個月後疫情舒緩了，會不會縮短？"],["林秘書長輝煌：這部分我們會再研議。"],["曾委員銘宗：謝謝。我手上的是昨天的報導，2019年4月1日，秘書長你知道，次長也知道吧？那時候蔡總統搭乘專機出訪，夾帶9,793條私菸，前少校吳宗憲、張恒嘉一審時分別被判10年4個月及10年2個月，這兩個人不抽菸，只是承辦員，高官前侍衛長降調後現在又高升了，這是典型的例子。","跟各位報告，這兩個家庭沒有來陳情，但我看了這報導心很痛！不是這兩個人的前途毀了，是他的家庭毀了！他是照長官的交代辦事，結果一個人被判10年4個月，一個人被判10年2個月，升官的升官，不要講發財，都升官了！我不曉得這個案子拿出來，如何取得全民對司法的公信力？這兩個人明明是替死鬼，他們兩個人不抽菸耶！長官交代就辦了，進來9,793條香菸，分別被判刑10年4個月及10年2個月！請問檢調起訴這兩個人，有沒有去查是誰下了命令？我不知道！你們兩個當過司法人員的，我不是司法人員我不知道，但看到這樣子誰會相信中華民國的司法？做再多的司法改革也沒有用！看到這個判決，秘書長怎麼評論？憑著良心、憑你的專業、憑你的良知！這兩個少校的家庭毀了！你去問誰交代的啊？有種你把那個長官找出來啊！你找這兩個替死鬼做什麼？我昨天看見報紙，今天我來司法委員會質詢完也沒有用，也沒有用！不想質詢了！我再講一句話，類似這種情況，司法沒救了！司法沒救了！"],["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段落：質詢：鄭委員運鵬：9:51"],["鄭委員運鵬：（9時51分）秘書長，難得看到國民黨曾總召火氣這麼大，以前看到都是對民進黨火氣大，很少看到他對司法院和其他首長如此。剛剛他不質詢就跑掉了，秘書長有沒有要補充說明的部分？給你一點時間回應。"],["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個案的處理司法行政機關不方便評論。"],["鄭委員運鵬：好，這樣是比較好，在立法院質詢個案會形成輿論壓力，這個部分還是謹慎點比較好，不過他會氣成這樣表示也有所本，司法的訴訟跟司法的人事制度等其實就是這樣，有時候在這邊講不是很理智，他有理性，但不是很理智。","今天要審的是要逐步推動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其中一環，行政訴訟是相對簡單的，是不是？"],["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基本上行政訴訟法這一次的修法沒有牽涉到金字塔訴訟制度的大原則，就是堅實事實審的組織改造。"],["鄭委員運鵬：沒關係，我把法條裡面覺得比較有趣的地方跟你先確認一下，這次有減量措施，所以以後就要把150萬元以下的行政訴訟改到高等行政法院的地方行政訴訟庭，這是新的名詞，不會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對不對？"],["林秘書長輝煌：原則是這樣子。"],["鄭委員運鵬：就是將案件分開。如果是在150萬元以上，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需要敘明理由，理由大概就跟以前一樣，原判決違背法令這些，是不是也是這樣？"],["林秘書長輝煌：就是有統一法律見解或法之續造，或具有法律原則重要性的部分才會到最高行政法院。"],["鄭委員運鵬：在第二百四十九條修正案裡面，如果你是濫用訴訟程序，在最高行政法院時有可能會被罰12萬元以下的罰鍰，對不對？"],["林秘書長輝煌：對於濫訴的處罰是這樣。"],["鄭委員運鵬：我看起來就會有兩個矛盾，一樣是訴訟，金額大小要分級、減量，我沒有意見，但是會發生的第一個狀況是，如果金額在150萬元以下，在地方行政訴訟庭一樣有兩次完整的審判機會，但不會被究責濫訴，對不對？第二百四十九條是這樣寫的，只有最高行政法院的150萬元以上的，如果……"],["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讓張廳長說明？"],["鄭委員運鵬：好。"],["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張廳長說明。"],["張廳長國勳：委員好。有關150萬元以下的案件與150萬元以上的案件，通常事件，上訴審同樣都是法律審，也就是說如果在地方庭要上訴到高等庭的時候，也是以法律審為前提，然後在高等庭……"],["鄭委員運鵬：我不問他的前提，我是問最後如果濫訴。"],["張廳長國勳：如果濫訴的話，同樣地，我們也有濫訴處罰的規定，高等庭的上訴法律規定是準用最高行……"],["鄭委員運鵬：所以在高等上面就……"],["張廳長國勳：是的，他也一樣……"],["鄭委員運鵬：如果濫訴就一樣，就是準用的意思？"],["張廳長國勳：是的。"],["鄭委員運鵬：所以雖然第兩百四十九條寫的是最高，但是如果在150萬元以下是在……"],["張廳長國勳：在高等庭，高等庭也一樣可以準用最高行有關於上訴審的規定。"],["鄭委員運鵬：好，所以就準用啦！"],["張廳長國勳：是的。"],["鄭委員運鵬：好，那我請教一下，如果是這樣的話，濫訴通常會發生在什麼狀況？反正民告官，覺得我一定會輸，所以我讓它一直往上跑，反正免費或者低價，是不是這樣的意思？"],["張廳長國勳：是，報告委員，濫訴不是要處罰正當行使權利的當事人，而是他真的是有惡意，是不是要損害甚至癱瘓法院的量能……"],["鄭委員運鵬：這滿多的，有些是職業訟棍。"],["張廳長國勳：我們不敢講他是訟棍，但是……"],["鄭委員運鵬：沒關係，我講。"],["張廳長國勳：在實際個案裡有做過統計，一位當事人在5年內提了6,800件案件，占了整個行政法院的量能非常大的……"],["鄭委員運鵬：都是民對官嘛！對不對？"],["張廳長國勳：是的，都是民對官。"],["鄭委員運鵬：其實在一般實務上也有那種很職業的，在網路上留言去釣魚，就是留一些情緒上的用語，法律也滿專業的，就引人來罵他，之後他就一個、一個告，可能一個留言串下面可以告五十、六十人，然後都私下要求他們賠償，這個也是濫訴啊！要告官不是那麼容易，但是如果要告一般人，恐嚇型的，把你釣出來，甚至用法院的傳訊程序看到他的個資就直接去處理，秘書長針對這個也要去處理一下，很多人遇到這樣的事情，尤其是網路詐騙購物，他第一個有騙到你的購物、有賺到錢，如果你後悔了，他就利用這種留言的方式說你毀壞名譽什麼的，找了幾百個個人去威脅他們，這是另外一種濫訴，當然不在行政訴訟，這個也請你們注意。","我今天要講的是在96年修法之前，因為個人對於機關的行政訴訟大概是採無償主義，所以都不收裁判費，但是在96年修法之後，講真的最貴也是上訴事件的6,000元，所以對他們來說，如果是那種很職業的，造成大家癱瘓或甚至有機會的話就賺回來的這種，其實6,000元或者12萬元對他來說都是小錢，但是對司法體系來說就有更大的成本。我的建議是這樣，這個表在體例上大概是不太可能改，但是我會認為12萬元的裁判費如果用罰鍰，他還可以去訴願，訴訟輸了就算了，但是你告他濫訴，他還可以去訴願，訴願就再來一次。對於這種被判定是濫訴的狀況，而且也敗訴，才有這個追加的12萬元罰鍰，你們是不是改成裁判費，輸了就結束了，不讓他有上訴的機會，可以這樣子嗎？"],["張廳長國勳：報告委員，因為行政法院是用裁定來處罰他，所以他的救濟途徑是提起抗告，並不用再經過訴願跟行政訴訟，所以這個部分不會有委員剛剛所提到的疑慮。以上。"],["鄭委員運鵬：好，如果你們確定就好，就不要再去多一層，不要再對這12萬元弄來弄去了，好不好？"],["張廳長國勳：是。"],["鄭委員運鵬：好，謝謝。"],["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思銘：9:59"],["林委員思銘：（9時59分）秘書長早。我今天就有關法官評鑑的事來請教你，法官法對於法官評鑑也實施兩年多了，請問從2020年7月到目前為止，民眾請求評鑑的案件大概有多少？請求成立的案件數又有多少？手邊有沒有資料？"],["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請委員等我一下。"],["林委員思銘：我的PowerPoint是有列出來，看看跟你的資料有沒有相符？"],["林秘書長輝煌：109年7月17日法官評鑑新制施行後，我們一直計算到今年4月30日為止，就是從法官法第三十五條修正施行後開始，我們總共受理477件，人民請求的有473件。"],["林委員思銘：成立只有3件對不對？"],["林秘書長輝煌：成立的部分……"],["林委員思銘：秘書長，因為時間的關係，其實……"],["林秘書長輝煌：成立的部分是3件，移送職務法庭。"],["林委員思銘：我把請求不成立的分類一下，不付評鑑的有286件，不予受理的有42件，撤回的有2件，還在審議中的有141件，總共只有3件成立，比例就是四百七十七分之三成立並移送到職務法庭。所以我想請教秘書長，成立的比例這麼低，對於我們人民而言，這樣的法官個案評鑑機制真的能夠發揮它的功能嗎？"],["林秘書長輝煌：到目前為止的477件裡面，移送職務法庭的有3件，我們分析原因，主要是因為多數的民眾是不服裁判的結果而請求法官個案評鑑，似乎是誤認走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可以翻轉個案判決結果，這個是有誤會的。"],["林委員思銘：秘書長，你的回答在我的預期中，其實我要說的是，法官的專業性跟封閉性其實跟老師差不多，關於老師的評鑑，國教署前署長邱乾國也提到，全國25萬教師中，每年因為不適任原因而離開的只有15位左右，所以他說就是拿你沒辦法。我覺得其實法官也跟教師非常類似，雖然現在有評鑑制度，要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期許他們能夠公正發揮審判以及伸張正義的功能，但是我們發覺在這麼多評鑑案件裡面，有286件是不付評鑑，有15件是不屬於法官評鑑的範圍，我講一個核心的問題，這麼多聲請評鑑的案件，其實大部分都是誠如剛才秘書長講的，對於判決他認為法官在自由心證的認定上有濫用，所以他來請求評鑑。關於這部分我也就教秘書長，如果他們認為法官有濫用心證而請求評鑑，你們會歸類在不付評鑑，或者他是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要把它歸類在哪一個部分？"],["林秘書長輝煌：因為法律的構成要件事實通常要經過涵攝的過程，是不是會被認為是法律見解，或是被認為是沒有理由，我們沒有並沒有做進一步的分析。"],["林委員思銘：秘書長，我有做分析，現在就是477件中，有180件是人民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大概占所有評鑑案件的四成，所以其實有一半以上的民眾就是對法律見解有疑慮，但是我們再看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明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在第四十九條第三項也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懲戒之事由」，所以法官一旦被認定其適用的法律見解是有錯誤的，民眾不得請求交付評鑑，也不得作為未來的懲戒事由，如此一來，法官評鑑制度根本是空談，所以才會成立的那麼少，這點我很憂心。"],["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一下，事實上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有10位外部委員，法官代表只有3位，法官代表的比例相當低，也就是十三分之三，委員的組成應該已經足以擔保公正性。"],["林委員思銘：秘書長，我再利用1分鐘的時間。我國目前司法改革最大的困難點就是法律規定的獨立審判及自由心證，這是賦予法官的權限，但是我們常常發覺很多法官標新立異，他拿獨立審判做護身符，愛怎麼判就怎麼判，這是他自由心證的裁量，所以自由心證好像變成他的一個通行證。前陣子法務部蔡碧仲次長來詢答的時候，他提到濫用自由心證是目前滿嚴重的問題，我想這已經不是個別現象，我發覺現在的司法界法官濫用自由心證，尤其在證據沒有很明確的情況之下，他就用自由心證來推理，沒證據卻自由心證！剛剛一直在講我們要打造堅實的第一審，但第一審的法官常常濫用自由心證，反正判了再到二審上訴，我不管了，案子拖了一、兩年判不出來，最後就用自由心證去判，再到二審由法官自由心證，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我認為在法官評鑑制度下，最後由外部委員來審查，當一審以自由心證判了，到二審、三審被推翻掉，這個法官就要被評鑑，不能任由他這樣做，有關「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尤其是自由心證這一塊，我個人還是希望司法改革在這部分要有事後的審查機制、懲處機制，才能汰除不適任的法官。"],["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即使所有的民主法治國家都採自由心證主義，但如果法官認定事實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這是違法的，都是上訴的理由。"],["林委員思銘：當然就是違法的。但是我們發覺很多一審的法官違反這個精神，濫用的情形很嚴重，我想以後還有機會，我再慢慢跟您討論。"],["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所謂的濫用自由心證……"],["林委員思銘：很多個案都這樣，我都可以一一……"],["林秘書長輝煌：我認為這是相當個人的主觀探討，我必須要這樣強調。"],["林委員思銘：是，沒關係！到時我會把最高法院的判決拿出來打臉一審法官，一一提出來給秘書長瞭解，謝謝。"],["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指教。"],["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段落：質詢：江委員永昌：10:9"],["江委員永昌：（10時9分）跟張廳長請教，我們今天針對行政訴訟的專業委員，我也看了日本的一些體例，你們現在在稅務訴訟上的案件量大不大？占整體比例高不高？你掌握多少？"],["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張廳長說明。"],["張廳長國勳：委員好。在納保法施行之後，稅法的案件大概有下降一點點，目前約占各行政法院三成到四成的比例。"],["江委員永昌：三成到四成？"],["張廳長國勳：是。"],["江委員永昌：你講的比我還高，高等行政法院的件數有降、比例有降，但最高行政法院都還有兩百多件，占比差不多五分之一以上，大約兩成。在稅務訴訟上，因為涉及專業帳冊、會計紀錄而曠日廢時，這次我們要將專業委員納進來幫忙及協助法官。在日本沒有設稅務法庭，我們臺灣有，你剛剛又提到納保法，本席想說的是在納保法中，法官在課稅案件中有推計的權力，如果這樣結合起來，畢竟專業委員跟我提出的稅務審查官不同，你知道我們在智財法庭有技術審查官，就類似於這樣，技術審查官或現在要推的稅務審查官，他們跟專業委員有點不一樣，一個是常任，另一個是個案，你請他來、他是輔助的性質。他們所注重的細節不一樣，不管是技術審查官或我講的稅務審查官，稅務審查官就是處理如何列帳、如何鑑價、如何做企業的利潤標準，這比較像會計人員的專業；如果是專業委員來，他可能會針對個別案件的爭點或特別稅目，還是有所不同。在這樣的狀況之下，要不要考慮建立稅務審查的技術官？"],["張廳長國勳：報告委員，委員關心的這部分的確在專業法院，尤其是行政法院當中，審理稅務事件常常會遇到專業的稅法或會計概念，在現行法上，我們的行政法院組織法有財經司法事務官的設置，各高等行政法院都有這樣的配置，他們的背景大概都有會計師資格或曾在稅務機關任職過，所以他們有專業背景可以提供法官專業上的協助。委員所提到的，有關設置稅務審查官的概念，剛好現在司法院也正在研議是不是要制定稅務事件審理法，在這個專法中，我們會通盤考量是不是有設置的必要。以上。"],["江委員永昌：你講的那個事務官跟我要講的德國、日本不太一樣，德國在財稅法庭設有稅務審查官，比如黑森邦的稅務法院、財稅法院有28位財務法官，設有3位稅務審查官協助調查；在日本的法院組織法、裁判所法當中，地方法院可以針對智財跟租稅設置調查官，他們的運作跟你剛剛講的事務官不太一樣，我覺得他們的優點好像比較多，我在這邊……"],["張廳長國勳：是，我們會納入通盤考量，謝謝委員。"],["江委員永昌：到時審查官進來的來源到底是借調還是經由一定的考試，你要納入考量。"],["張廳長國勳：是。"],["江委員永昌：繼續就教今天的專業委員部分。我在提案說明時有講到對照日本法闕漏的部分，我直接問，你們針對我的版本提出這些意見的時候，我先回過頭看今天的修正草案版本第一百二十五條，有關行政訴訟的審理，「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之拘束」，這在你們的立法理由有寫，這是職權調查主義吧？"],["張廳長國勳：是的。"],["江委員永昌：確認沒錯。我繼續講，在第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當事人得依法自認、成立和解或調解、撤回起訴或聲請、撤回上訴或抗告，這在討論當事人的程序主導權應該要有限制，有礙公益的時候要禁止。所以這不是在討論證據調查，這個主導性其實是職權進行主義，也就是法院機關有程序上的主導權，這應該是職權進行主義吧？"],["張廳長國勳：是，它是職權進行主義下的職權調查事實證據……"],["江委員永昌：職權進行主義下的職權調查。"],["張廳長國勳：依職權調查證據或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的概念。"],["江委員永昌：你講的就比較複雜，我知道行政訴訟這裡是抄民事訴訟。我之所以會問你這個問題就是一個是程序進行，一個是證據調查；一個是職權調查主義，一個是職權進行主義，專業委員做為證據方法到底是職權進行主義還是職權調查主義？亦即你們請來的專業委員做為證據調查的方法，到底是屬於什麼？"],["張廳長國勳：報告委員，我們草案當中所設的專業委員並不是證據方法……"],["江委員永昌：他不是證據方法？"],["張廳長國勳：是的，他不能作為證據方法，他跟鑑定人不同，他是協助法官瞭解專業背景知識，如果進一步要做鑑定的話，協助訂什麼樣的問題，甚至有什麼樣因果關係的認定的歷程，怎麼樣去發問、怎麼請鑑定人來鑑定，他與鑑定人是分工的。"],["江委員永昌：你現在講鑑定人是屬於職權調查，他是屬於證據方法……"],["張廳長國勳：鑑定人是屬於鑑定方法……"],["江委員永昌：你說專業委員不是。"],["張廳長國勳：是。"],["江委員永昌：可是專業委員其實是涉及當事人訴訟行為的主導性跟公益之間的權衡，還是比較偏向於在事實認定上，法官就這個專業委員提出說明或意見的時候，他會造成他自由心證認定的結果，然後是否會受當事人的主張拘束？我就直接問你，專業委員到底是這兩個的哪一個？"],["張廳長國勳：專業委員主要是要提供法官專業背景知識，基於這樣的背景知識，我們可以如何適當地選任……"],["江委員永昌：這樣的背景知識提供會不會造成法官自由心證認定的結果會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因為這是屬於法官就專業委員講什麼的一個採擇，這應該無關當事人訴訟行為的主導權跟公益間的權衡吧？"],["張廳長國勳：是的。"],["江委員永昌：如果你這樣講的話，在你們回答我的版本，你們在第6頁就說我國行政訴訟法採職權進行主義，你把專業委員寫在職權進行主義，你在寫我的提案的時候，針對我的提案，你覺得有問題，你把它寫在職權進行主義？"],["張廳長國勳：不是，我的意思是說，如果針對專業委員要發問或是詢問時，這時候希望能夠透過審判長或是透過法官的口來詢問專業委員，這樣可以避免不和諧或雙方對立的情況太嚴重。"],["江委員永昌：我實際講，鑑定人都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當事人其實可以聲請拒卻掉鑑定人，專業委員不行，這是我第一個提出的。第二個，我們認為在司法院裡面，專業委員是法官的輔助角色，法官、書記官、通譯等都是廣義的法院職員，你說專業委員不是，可是你看書記官、通譯或法院職員都不能夠直接提供說明或意見或去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但是他們被聲請迴避都有在訴訟法當中規定，一個可以經由法官允許去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的專業委員，當他有利益衝突、利益揭露的時候卻沒有辦法，要變成當事人促請法官而不能直接走訴訟的聲請迴避，我實在覺得難以理解，法院職員的迴避就可以聲請，但這個專業委員的影響力這麼大，這點一直讓我無法解決，因為我看你們原來抄日本的版本，然後其實也是抄民事訴訟法當中的一套，但是現在變成半套或四分之三套，我一直在那邊打轉，所以我已經提出很多次了，希望等一下審查法條時可以再講得更有利或更怎麼樣。"],["張廳長國勳：好的，謝謝委員。"],["主席：謝謝江委員，其實這部分我也很有意見，所以審查條文時我們再好好討論。","我先宣告一下，待會周春米委員質詢完之後，我們休息5分鐘。"],["主席（江委員永昌代）：接下來請黃委員世杰發言。"],["段落：質詢：黃委員世杰：10:20"],["黃委員世杰：（10時20分）秘書長好、廳長好。在我開始今天的質詢前，我先問一下，因為憲法法庭今年開始實行，有很多案件，有一些律師界跟我們陳情指出，為什麼在憲法訴訟裡面，政府機關跟聲請方所分配到時間比例顯不相當？譬如說在健保資料庫這一案，3個機關可以講15分鐘，但聲請方還是只有5分鐘，我的意思是，當然在邀請機關時可能是依照議題，相關機關也都邀請，但是就算憲法訴訟不是絕對兩造主義，但是問題是在攻防上實在不相當，是不是應該酌予讓兩邊的時間相等，不管你這邊找了幾個機關，你聽懂我意思嗎？既然你把它訴訟化了，以前是大法官會議解釋，現在你把它變成是一個法院訴訟開庭的形式，這部分雙邊的公平性還是要顧，是否請秘書長跟廳長回去研議一下這件事情？"],["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好的。"],["黃委員世杰：這個觀點請你們納入，就是這兩邊的時間差太多，假設一個案子很複雜，你邀請了四、五個機關來，結果機關講了半小時，聲請人還是只有5分鐘，這樣根本沒有辦法對每個機關不同的論點一一做出回應，這對憲法訴訟的裁判品質也不會提升，所以我們希望你們回去考慮一下這件事情。"],["林秘書長輝煌：是，這一點我們帶回去研議。"],["黃委員世杰：好。現在這個問題我問了很多次，去年我就問過。剛好許廳長也在，就是有關你們憲法法庭的網站，去年在審預算時，那時候全國的法院都有來，我就詢問過這件事情，到底裁判書姓名的遮掩有什麼規則？結果憲法法庭自己也有這個問題，這個案子就是在處理原住民的身分跟他的姓名有沒有關係，但你們不知道出於什麼理由要遮聲請人的姓名，然後因為有兩個家庭所以有兩位聲請人，結果你有的遮，有的不遮，有遮的在後面的檔案，因為相關的訴訟文書檔案，你們也很透明公開將其上網，結果在這個檔案上面也一樣全都露，這就反映出整個司法院、法院的體系對於裁判書公開時附帶的問題沒有一致性的規定，所以就不知道要怎麼做。","再來，簡報下一頁是今年的判決，被告欄沒有遮，主文就開始遮，不知道在遮什麼，然後對於訴外人，這件事跟他很有關係，為什麼他不遮？你到底有沒有標準？出現在判決書裡面有很多人，到底什麼樣的情況下應該遮掩？什麼情況下不該遮掩？你們寫了一個程式，然後都推說因為是程式自動產生，所以才怎麼樣，但是同一份文件裡面出現這個問題，顯然不應該用程式來做逃避。在去年我詢問時，秘書長就跟我說你們要訂一個裁判書公開辦法，現在進度怎麼樣？"],["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原則上大概在三代系統上線時，裁判書公開辦法會開始施行。"],["黃委員世杰：你們現在有沒有研擬出這個原則？這個事情每次要講，你們就說是系統的問題，統統推給資訊處，但這不是系統的問題，你應該是先有法令原則，之後再根據這個原則去寫系統才對。所以我希望能先看到你們在法令上的標準，以及什麼時候做什麼處理，這才是重點，再來才是資訊處發包所寫的系統，及該電腦程式是否符合你們的原則，請問有這項辦法嗎？"],["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許廳長說明。"],["許廳長紋華：我們有在研擬這個辦法，只是法院的裁判書有非常多的多樣性，民事、家事、勞動、刑事、行政、智財，每一樣均適用不同法理，故其規範亦散於不同處，甚至有些保全程序具有隱密性，要避免脫產，故公開時程亦不同。因此，在程式設計上需要有不同的設計，也必須有關鍵字、時程設定，而這些軟體都一直在精進中。現在軟體已經開發一段時間，但還需要修正磨合……"],["黃委員世杰：我現在講的不是軟體！我也不管你們軟體要怎麼寫，我要的是你們的規定，就算複雜也沒關係，你們就是依照各種不同的案件類型把法令標準訂出來，你知道我的意思嗎？"],["許廳長紋華：我知道。因為法令訂出來就必須馬上執行，如果軟體跟不上的話就會脫節。"],["黃委員世杰：我知道，我現在只問你進度，所以你們法令部分也有在訂，對不對？"],["許廳長紋華：對。"],["黃委員世杰：到時候要跟系統一起公告，這點我沒意見，但我要確定你們有在訂定辦法？"],["許廳長紋華：有。"],["黃委員世杰：接下來我用很快的時間來講我接下來要講的議題。司法院有裁判書品質提升方案，秘書長說如果判決書寫了明顯與案件無關的記載，那就是問題。過去我們曾在職務法庭判決看過，如果判決理由所載與案件當事人主張及抗辯之認事用法全然無涉，將產生法官公器私用之不良觀感。雖然秘書長認為情節尚未達免除法官職務或撤職之必要，但還是要罰俸。","本席在這裡想畫一個標準出來，在職務法庭判決與秘書長之前推行裁判書品質提升方案時都講過，裁判書是公文書，是法院在審理案件後向當事人及全國民眾表述這個案子為什麼這樣判，為什麼要公開？所以於此範圍之外的，似乎就不應該讓法官可以在判決書裡面自由自在發揮，甚至是諸法皆空！似乎因審判獨立，就認為除了認事用法所必要的論述外，什麼心得感想都可以報上去！我本來準備了三個例子要與秘書長探討，因為我覺得內部監督有其必須維持的嚴肅性，誠如剛剛林委員思銘所講的，這樣會變成問題的發散，甚至濫用自由心證！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問題？如果內部督促沒有讓法官及辦案檢察官在行使其職務、在製作這些書類時，對於自身的專業工作能有倫理上的尊敬與自我約束，進而放任他們怎麼寫都可以，那麼到最後，除了型式部分外，也會影響到實質。","既然要推裁判書提升方案，不知道你們現在是不是已經開始做了？有沒有抽查？甚至已經開始在執行了？"],["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一直都在做。"],["黃委員世杰：一直在做？可否於會後提供相關書面給本席，讓本席知道你們的執行狀況？看看到底抽查了多少件？有問題的有幾件？沒有問題的有幾件？又是怎麼抽的？抽了之後，你們的內部提醒、職務監督，又是用什麼標準去提醒？提醒了多少件？不要跟我說執行一年，然後抽查了300件後，沒有一件有問題，那麼這個方案等於沒有效。針對裁判書寫些不相關的事這點，我希望你們要嚴肅看待。不可諱言，確實有幾個案子因為寫這些東西而得到人民的掌聲，但不能因為得到人民的掌聲，又因為寫得非常有人性，就覺得這樣做沒關係！正因為可以這樣做，所以有時候會寫得譁眾取寵，有時候會因為想出風頭，就擺一些這種東西進來。如此一來，職務的嚴肅性與職務行為的框架與範圍就被打破了！所以不管是正面或負面，總之，判決的認事用法，所認定的事實基礎與法律論述無關者，就不該寫進裁判書裡，這個原則司法院應該可以同意吧？"],["林秘書長輝煌：是的。"],["黃委員世杰：這條線不要畫得太寬，我知道你會閃到顯然無關這邊來，這樣雖然不是很喜歡，卻還是通通都放進來，我覺得這樣是不好的！還是要更嚴肅去看待這件事，並在你們內部的訓練與討論裡凝聚共識，好不好？"],["林秘書長輝煌：好。"],["黃委員世杰：謝謝。"],["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指導。"],["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段落：質詢：周委員春米：10:31"],["周委員春米：（10時31分）秘書長好。今天應該是本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有關司法院相關法案的最後一次會議，所以我們排了解凍案，也修正行政訴訟法草案。","就立法院委員會來說，相較於監察院和考試院，司法院是常常來立法院接受委員審查的。當然，畢竟是跟你們有關的法案，所以你們一定要到。在審查界線上，像監察院、考試院大概都屬於內部的組織或者作用法，故其法案量比較少，到立法院的次數也比較少；但司法院就相對來得多，何況審查法務部相關的主責法案時，立法院也會想聽司法院的意見，所以司法院來到立法院的次數非常頻繁，甚至是三院之最。","我剛剛看到秘書長在回答有關自由心證、濫用自由心證或法律的錯誤見解，可否作為法官的懲戒事由時，我覺得秘書長似乎有很多意見想表達，我想界線應該在捍衛法官獨立審判這個標準上，所以我想再多聽秘書長的意見，待會兒我也會說明這幾年來我對司法改革的一些想法。","今天雖然換了會議室，但這六、七年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包括司法院，大家都花很多精神、心力在司法改革的法案上。從刑事訴訟法沒收體制的大變革開始，到今天審查的行政訴訟法大修，包括商業事件審理法、包括勞動事件處理法、包括大家花很多心思討論的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就我的經驗來判斷，就這幾年法律大修、制度大修來說，我們可以算是交出亮麗的成績單，但有一些基本的問題還是存在，譬如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譬如案件是否拖太久？還有其他很多很多！所以我想今天先讓秘書長來講一下，對於濫用自由心證，你們目前自己掌握的狀況，或者你們自己判斷的事實，或者在這個部分你要作什麼樣的說明，我想聽聽你的意見。"],["主席（黃委員世杰）：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所謂濫用自由心證，我們必須要強調，有沒有濫用在外界來看當然可以批評，可是這帶有相當個人的或是主觀的看法，我們是這樣理解這件事情。因為如果法官認定事實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的時候，當然是違法的，也可以藉由上述來糾正。至於能不能作為評鑑的事由，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在這個條款裡面不無可能會包含比較廣的範圍，比如程序上的重大違誤等等，會不會包括認定事實嚴重悖離的這種情形……"],["周委員春米：秘書長，抱歉！我打斷你的回覆，你最後的結論就是有沒有濫用自由心證，當然濫用自由心證有沒有到法官的懲戒，大家還要再具體地判斷，但是所謂的濫用自由心證，你認為有這樣意見的人就是個人的主觀意見？"],["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不是這樣說的，不是每一位都這樣，而是在個案中有沒有濫用，應該是一個案件、一個案件來看的。"],["周委員春米：我想這個問題在這邊也沒辦法說清楚，而且真的很多個案有很多主觀意見，但是我之所以會在前言這麼說，就是因為司法院算是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三院中最常到立法院來備詢，也最常受到立委直接監督、接受直接民意的挑戰或質疑的機關，這個問題存在已久了，到底可不可以再用比較有效率的方法讓大家知道？這個問題我就講到這邊，因為我的時間快要結束了。","今天也很難得看到法官學院的院長，據我瞭解是張昇星法官，張院長以前應該是在中部地區服務的法官，我對張院長的瞭解大概都是來自媒體的投書。我想要來談一個問題，我記得我在司法官訓練所的時候，對於受訓學員的要求就是儀容要端莊，有一次應該已經休假了，我穿著短褲被我們的主任糾正，我想那個時候非常重視法官的儀容，所以穿短褲被糾正。後來我到地院服務，我記得那時候我們最擔心的是有沒有被關說，那時候的氛圍就是司法有沒有獨立、會不會被上級或相關的不當外力影響，但是我可以在這邊跟大家說，我在當法官的7年當中，從來沒有受到任何外力的關說，這是我引以為傲的。現在我們喊司法改革這麼多年了，可是在立法院裡面、在這個委員會裡面，還是常常在討論包括我自己在乎的案件拖延太久、審判太久，很多案子都是我在當立委之前接到的案子或執行的案子，到現在都還沒有結案，更何況是一般案子，這也是長期以來的問題。","我最近在想一個問題，到底民眾對我們要什麼樣的法官有沒有一個具體的想像，司法院在訓練法官、培養法官，甚至今天在座的很多廳長應該都是在法官審判的過程中被大家所信任的，所以才能夠到司法院來從事行政的工作，但是到底有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就是要培養什麼樣的法官特質，基本上人品要端正、專業素養要夠、審判獨立不能夠亂來，這些都是很必備的，但是如果我們要的是一個溫暖的法官，在司法院的養成過程當中，有沒有這樣的訓練？讓大家會互相打聽哪一個法院的法官很受人敬重、哪一個法院的法官大家都很想向他學習、哪一個法院的法官我們想要跟他接近。在這幾年裡面，整個法官制度、整個團體的養成，到底是否足以得到人民的信賴？我想這個題目有點大，今天法官學院院長雖然不是司法官訓練所的所長，而是負責後來相關的培訓課程，但是既然司法院派了院長，對院長有什麼想像？他的行政能力要非常強還是要有地區性，還是怎樣？每個法官都是獨立審判的，每個法官都負責人民是否信賴法院的重要決定，司法院也要站出來告訴大家我們要培養的法官是什麼樣的法官，對法官要求的條件是不是可以讓人民信服，對於這些問題是不是要更具體、更廣泛地討論？我知道司法行政現在的法案討論、制度的變革花很多時間，但我們還是要回到原點，人民的案件在司法救濟中有沒有被拖延？我去法院開庭，法院是不是可以讓我信賴？我想我們還是必須回到原點來檢視。因為今天是這個會期最後一次會議，所以跟秘書長分享，我看今天因為解凍案的關係有很多廳長、首長都來列席，所以我想在這邊再提醒一下，人民需要什麼樣的法官，我希望秘書長跟司法院都可以再深度思考一下，謝謝。"],["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指教。"],["主席：預計下會期應該會來審四合一法律專業人員任用條例，這個問題請法務部和司法院都好好思考一下，也歡迎周春米委員下會期熱情地來參與法案的審議和討論。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不好意思，我們有一些程序問題，跟大家報告一下，因為剛才會場內有助理經PCR確診，所以我們立刻清場，請院方來做消毒，大概需要20分鐘的時間。因此，現在休息20分鐘，請大家先離開議場，謝謝。","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繼續開會。","請邱委員顯智發言。"],["段落：質詢：邱委員顯智：11:21"],["邱委員顯智：（11時21分）林秘書長，有兩個問題，第一題是有關行政訴訟法的修法，現在就司法院的規劃，本來在各個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之後會移轉，變成在北、中、南3個高等行政法院設立一個專庭。但是，秘書長可以想像一下，未來民告官，或者是被官告的時候要使用行政訴訟法庭，這樣會造成人民有很多的不便。比如有位雲林人跟雲林的監理站發生訴訟，現在是在雲林地院，而將來是在中高行，設計上應該是這樣嘛？"],["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是，沒有錯。"],["邱委員顯智：如果是嘉義的話，他會到高雄嘛！新竹的話，現在在新竹地院，將來可能就會到……"],["林秘書長輝煌：北高行。"],["邱委員顯智：北高行，到士林。這是一個很大、很大的變革，我覺得真的要再仔細思考。另一個部分是，我舉個例子，比如有新竹市民與新竹的監理站之間由於罰單問題發生爭議的時候，兩造都在新竹。如果你們改了這個制度之後，兩造都要在士林的高等行政法院開庭，當然就造成他們有很多的不便。司法院所提出的替代方案叫做巡迴法院，還有遠距開庭的部分，就巡迴法院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跟大家說明一下？過去臺灣似乎也沒有這樣的制度。"],["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們草案的第二百三十二條設有巡迴法庭，講像剛剛委員的舉例，比如本來案子是在新竹地院，現在如果改到北高行，對於人民要告政府機關是不是會造成不方便？一點都不會。只要線上起訴就可以達到起訴的效果；如果要開庭的話，我們會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若他還想在原來新竹地院的法庭開庭，沒有問題，由北高行的地方行政訴訟庭之法官指定時間、大家約好時間到新竹地院的法庭去開庭，都不會有所影響。"],["邱委員顯智：想確認一下，你說的這個狀況是一造不便利，還是兩造不便利？這不一樣。比如機關在臺北，人民則在新竹尖石的山上，到底這是一造不便利、兩造不便利，或者兩造都不便利才可以這樣？差異很大。"],["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張廳長說明。"],["張廳長國勳：報告委員，您剛剛所舉的例子是原告在新竹，機關在臺北，按照現行法他本來就要到臺北起訴。我們現在還有一個配套的措施，可以透過遠距審理的方式來彌補這樣的差距。"],["邱委員顯智：所以就變成將來可能是用遠距的方式嘛？"],["張廳長國勳：是。"],["邱委員顯智：假設狀況是這樣，原告為新竹監獄的收容人，被告則是新竹監獄，很多假釋的案件後來都是透過地方行政訴訟管道去處理。如果兩造合意，是不是可以在新竹地院開庭？"],["張廳長國勳：如果雙方合意的話，這部分會列為我們要不要行使巡迴法庭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我們定的子法當中會特別強調這一點，要尊重當事人合意的意願。"],["邱委員顯智：如果機關及人民也合意，我們是建議能夠在法規範裡面寫清楚。"],["張廳長國勳：好。"],["邱委員顯智：也避免機關的代表舟車勞頓。另外一個狀況是，比如人民在嘉義山上跟林務局發生爭議，連到嘉義地院都要花費非常久的時間了，你要再讓他到高雄，那是不是可以在兩造合意的情況之下做這樣的考量？","秘書長，前幾天民團也開了記者會，是針對監獄收容人的部分。因為監獄收容人的所有資訊都掌握在所方，也就是對造那邊，如果他提起訴訟，本來可以就近在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開庭，比如他在新竹，然後又要把他提到臺北，當然更加造成不便，而且把他提來的恐怕是其對造，有這樣的狀況。因此制度的改變也應該要考量到監所收容人的應訴或者是提起訴訟的部分。","第二題，就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我們提出了有關法庭錄音、錄影的部分。現在是裁判確定後保存兩年，跟提出法官評鑑的確定期間3年的部分有所衝突。我們的草案是希望能夠改為4年，司法院的立場是同意改成3年嗎？"],["林秘書長輝煌：是的。我們比較贊成委員葉毓蘭等16人的版本，延長保存期間為3年。如果是時代力量黨團的修正提案，延長保存期限至裁判確定後4年，我們認為超出其必要程度。"],["邱委員顯智：這部分也請司法院再做考量。為什麼是訂4年而不是3年，主要是因為如果當事人在第3年的最後一天請求評鑑，結果錄影、錄音當天也銷燬，法官及評鑑委員就連調查的證據都沒有了，所以制度上是應該要留一個調查證據的必要緩衝時間，我們主要的考量是在於此，這個等一下司法院可以再考量。"],["林秘書長輝煌：等一下進行逐條討論的時候，我們再來討論。"],["邱委員顯智：好，謝謝秘書長。"],["主席：請謝委員衣鳯發言。（不在場）謝委員不在場。","請湯委員蕙禎發言。"],["段落：質詢：湯委員蕙禎：11:30"],["湯委員蕙禎：（11時30分）次長好。本席在前幾次的會議中曾經提到要幫戶政事務所的秘書做職等調整的案子，我有接到銓敘部回覆的函，看了覺得很難過，本席是民國74年從內政部回去，當時本席是薦任八職等，我不曉得什麼時候開始戶所的秘書是薦任七職等，到現在都不能調整，這是很奇怪的事情。戶役政系統連線以後，變成大所很大、小所很小，因為民眾要上班的關係，所以都會區的申請案件都非常多，尤其秘書是承上啟下，他的上就是主任，下就是所有的戶籍人員，大所的戶籍人員可以到一百多名，由一個秘書主管，戶所主任是對外，其實真正的靈魂人物是秘書。主任已經調到八～九職等，秘書卻只有七職等，死死的七職等，不管課長、股長、戶籍員、課員、辦事員，全部都可以到七職等，像秘書這麼一個靈魂人物，他卻永遠站在七職等。就其他地方機關來說，像地政事務所、地方稅務局等幾個單位，他們的秘書都已經七～八職等，你就讓戶所秘書調到七～八職等，給他一個鼓勵，因為戶政是庶政之母，我們常常要求最便民的就是戶政事務所，其中的靈魂人物還是秘書，所以現在要不要檢討一下？","銓敘部的函談到的是財政無虞以及必要性、重要性、迫切性，你們常常講通盤檢討，可是我們有時候看到你們要討論的時候說長官說要讓它過，你們就說財政無虞，重要性、必要性、急迫性都可以符合；但是談到戶所的時候，你們就說：財務面沒有辦法。其實戶所中，20人以上的有120所，20人以下目前是111所，我們希望銓敘部、財政部、人事行政總處和主計總處還是可以去估算一下，其實經費沒有差很多，因為他是七～八職等，也許這些人早就到八職等了，就算八職等好了，他的經費有差多少？地方能不能分擔？一般來講，20人以下、比較偏鄉的所，我們幾乎都不會要求一定要到七～八職等，對於這樣的考慮，為什麼大家不願意一起來促成這個案子呢？這個問題都幾十年了。72年的時候就是七等秘書，到現在過了36年，我不曉得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就是七等秘書，但到現在3、40年了，仍然不給予他們一些肯定。銓敘部是不是還是要慎重地考量，好不好？"],["主席：請銓敘部朱次長說明。"],["朱次長楠賢：好，謝謝湯委員長期對戶政事務所秘書的關心，這陣子我們跟人總就剛剛您講的總數231所，其中有120所是編制員額20人以上的，我們預估經費大概是六千多萬元，基本上這個案子我們回去會盡快再跟相關單位研究，因為數字都出來了。由於職務列等調整，七到九都是關鍵職務，所以調的時候會稍微再看一下，不過這個部分我們回去會再跟人總好好研究，因為數字、金額都出來了。"],["湯委員蕙禎：不要再用什麼通盤檢討這樣一句話來因應，我覺得你們要面對問題，三十幾年來，本席真的看不到任何一點對戶政的鼓勵，主任都已經調了，真的在做事的是秘書，希望你們能給予秘書肯定，好不好？"],["朱次長楠賢：是。"],["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高委員虹安、王委員美惠、江委員啟臣、廖委員婉汝、何委員欣純、楊委員瓊瓔、孔委員文吉及張委員宏陸均不在場。","請劉委員建國發言。"],["段落：質詢：劉委員建國：11:36"],["劉委員建國：（11時36分）秘書長及司法院各位同仁辛苦了，你們都在高風險的情況之下執行你們的職權。我剛才聽到邱顯智委員特別垂詢秘書長說，如果嘉義、雲林的百姓要打行政訴訟，都必須舟車勞頓到臺中。然後我聽到秘書長的答復是：可以視訊。請問現在已經開始視訊了嗎？"],["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沒有問題，我們都已經開始在視訊了。"],["劉委員建國：有沒有確切的，譬如說在雲嘉……"],["林秘書長輝煌：所有的行政訴訟事件都可以視訊。"],["劉委員建國：在雲林、嘉義地區用視訊的方式打行政訴訟已經正式展開了嗎？"],["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在行政法院用得相當普遍，至於雲林、嘉義具體的數字……"],["劉委員建國：有嗎？在雲嘉地區用視訊打行政訴訟的案例有幾件？什麼時候開始的、案例幾件？"],["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在雲林、嘉義的簡易訴訟收案量是比較少，最近5年雲林只有26件。"],["劉委員建國：不是，秘書長，我的意思是，目前雲嘉有多少案例是透過視訊來打行政訴訟的？就是不需要到臺中，直接用視訊的方式。"],["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張廳長說明。"],["張廳長國勳：報告委員，我們沒有細部的統計，但因為現在法令上即第一百三十條之一已經有明文規定，所有案件都可以讓當事人……"],["劉委員建國：我知道、我理解，我現在要詢問的是，就你們的掌握，雲嘉有用到視訊來進行行政訴訟的案件有幾件？"],["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是不是可以讓我們事後再補書面？"],["劉委員建國：我只是要提醒秘書長，如果到現在都沒有，而且你們已經行之一段時間，雲嘉的百姓要來打行政訴訟，都沒有透過視訊的程序在走的話，顯然這是有問題的，表示這個地方有檢討改進的空間，應該是這樣子吧？"],["林秘書長輝煌：如果問題是出在法院不夠積極去宣導，我們會努力來宣導。"],["劉委員建國：這個我不清楚，我只是請教你，如果到現在都沒有，顯然一定有問題嘛！"],["林秘書長輝煌：是，我們再來檢討一下，不過有些當事人會想要到現場，也就是到法庭來直接講給法官聽，因為現在交通也相當便利。"],["劉委員建國：這個我知道，但重點是我覺得這對雲嘉而言不太公平，或許當事人會希望直接到法院來主張他的訴求、讓法官可以清楚地瞭解，但基本上還是有一段距離，而這段距離，誠如秘書長所講的可能交通很方便，但其實也不一定方便，有空你可以到那邊住看看，然後要到那個地方打行政訴訟，除非自己有開車，不然其他交通工具也不一定很方便，是不是可以請秘書長多瞭解一下？"],["張廳長國勳：報告委員，現在是沒有做這樣的統計，但因為現行法可以在地方行政訴訟庭開庭，也就是在雲林地院或嘉義地院開庭，所以遠距審理的需求就不會那麼高，將來如果要集中在三所高等行政法院的地方庭審理，譬如要到臺中或高雄開庭，他們可能就會有這樣的需求，如果他願意選擇遠距審理，那麼我們可以從善如流用遠距審理；如果他們希望法官到當地法院開庭，法官斟酌各種情況之後，也會願意巡迴到當地法院開庭，這個部分對於修法前後……"],["劉委員建國：你的說明我很清楚，那我們就來檢視，請把這一年相關run的資料做成明細表對照，看看到底是不是像你講的那樣，好不好？"],["張廳長國勳：好的。"],["劉委員建國：會後可以提出來讓我們參考嗎？還是一個禮拜內？可以吧？"],["林秘書長輝煌：好。"],["劉委員建國：謝謝。今天我最主要還是要跟秘書長討論有關大法庭制度，但在討論大法庭制度之前，我可能要講一些相關背景資料。臺灣民意基金會在520公布一份民調，當中司法改革的民意滿意度調查是最後一名，不滿意程度高達43.9%，秘書長對這個數據有什麼看法？"],["林秘書長輝煌：臺灣民意基金會6年來的所做的民意調查，6年前對於司法改革的不滿意度高達55%，之後逐年下降，到今年是43.9%，下降了11.1%，滿意度也呈現緩步上升趨勢。雖然不滿意度仍然高於滿意度，但6年來整體趨勢是朝向改善的方向。另外還有其他機構的調查，譬如司法院委託的民調、遠見雜誌做的民調，以及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布的民調，6年來，司法信任度也都是呈現逐步上升的趨勢。此外，美國傳統基金會跟華爾街日報今年對於我國司法效能評分給了94.2的高分，超過其他評比的指標平均高達14.1分；洛桑管理學院（IMD）去年公布的世界競爭力年報，我國司法公正性也比6年前進步了13名。以上報告。"],["劉委員建國：好，我把我的時間都給秘書長做充分說明了。"],["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劉委員建國：我時間也到了，我只是簡單講一句話而已，但後面還有要請教的問題。我是要跟你討論大法庭制度，所以才從這邊做一個背景的延伸。你們在媒體上的答復是：6年來推動諸多司改，應肯定司法同仁辛勞。我想社會大眾對司法院同仁的辛勞沒有人會質疑，也予以肯定，但基本上看到這樣的調查結果，不滿意還是高達43.9%。當然，秘書長也提到一些相關資料，表示還是緩步提升，這部分我們給予肯定，但大法庭制度有一點讓我覺得比較不可思議的，就是你們把司法改革一口氣丟包出來，什麼勞動調解制度、家事調解制度、商業法院、大法庭制度等等，感覺上真的司法改革很有感，但某種程度調查出來卻不是這樣，就譬如這個大法庭制度，在110年度有個裁定，即檢察官應就累犯主張並負實質舉證責任，但不准使用被告前科表作為認定累犯之依據；檢察官不得聲請法院函查累犯前科證據，如果聲請，則法院應予駁回。這個裁定被臺灣刑法學界權威林鈺雄教授批為大法庭新制實行以來最「走精」的裁定。","秘書長，林教授不是一般人物，司法院上下或多或少都有讀過林教授的刑總，今天這樣一個指標性人物提出這樣的批判，然後你們大法庭又在4月28日裁定時發出新聞稿聲明，檢方也馬上發新聞痛批；同一日，司法院又火速用一篇新聞回擊，形成檢院互打！社會大眾會怎麼看待這樣的司法改革？會不會對司改打了一個很大的問號？"],["林秘書長輝煌：關於最高法院大法庭的這個裁定，我們的理解是……"],["劉委員建國：我不是要問秘書長的理解，我主要是要強調，以司法改革的角度來看，現在檢院互打，對於累犯的證據不能調，也不能做為整個審查相關佐證依據的情況下……"],["林秘書長輝煌：是，就這一點我跟委員報告，就我們的理解，大法庭並沒有說不能用前科表作為證據，只是要求檢察官必須指出在厚厚的一本前科表裡，到底是在第幾頁、第幾筆構成累犯，要明確指出來，如果這一點被告沒有爭執，就可以這樣認定，並沒有說前科表不能作為證據。只是如果有疑義，甚至被告也爭執時，才要進入下一步的進一步舉證。"],["劉委員建國：時間關係，很難就細節再討論，不過你們這邊也有你們自己的立場，表示累犯為主觀主義的產物，包括法官在內，各界就刑法累犯規定應以廢除之聲浪從未間斷，理應由主管刑法修正之權責機關妥為因應。這又是你們的聲明……"],["林秘書長輝煌：是的，跟委員報告……"],["劉委員建國：秘書長，你先聽我講，不要那麼激動。如果應該修，要不要到立法院來討論？"],["林秘書長輝煌：當然。"],["劉委員建國：要不要法務部辦公聽會？要不要拜託召委辦公聽會？我想大家可以朝這個方向來走，但如果你們兩造一直在那邊打來打去，那就枉費你們司法改革的用心。"],["林秘書長輝煌：是的。"],["劉委員建國：我要表達及提醒的是這個部分。"],["林秘書長輝煌：是的，跟委員報告，召委在幾個禮拜前有召集我們跟法務部再協商一次，我們還是主張累犯相關規定應該廢除。德國在1986年刑法修正時，已經刪除累犯的規定，目前在德國犯罪前科只是量刑的一個重要參考項目，也就是說這是個量刑的因子，性質上是犯罪行為人的品性。"],["劉委員建國：對啦！所以你們早就應該朝這個方向來做，大法庭作這樣的裁定……"],["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希望往這個方向立法。"],["劉委員建國：對嘛！大法庭的裁定，基本上跟你講的也沒有任何衝突，只是涉及實質審查時的一些相關依據、相關細節，這個就不在此討論，我只是提醒你，如果要的話動作就要快，不然再持續下去對兩造都不好，社會大眾對這樣的司法改革也會存有很大的質疑。所以我就不必再對秘書長提出這樣的建議，可以嗎？"],["林秘書長輝煌：是，感謝委員指導。"],["劉委員建國：我要不要再繼續下去？聽說後面還有人來。"],["主席：對，因為我們時間滿趕的，後面還有很多法案。"],["劉委員建國：好，沒關係，我是在配合，謝謝。"],["主席：不好意思，謝謝劉委員。有關累犯部分，上個會期葉毓蘭委員擔任召委時有排案審查，其中主要的爭點是有兩種意見不一樣，這也不是機關間的問題，就是累犯的規定其實還是有相當嚇阻作用，所以是不是要廢除，事實上也要顧及國民對這件事情的想法，譬如我們在討論酒駕的累犯和再犯時，再犯為什麼會變成一個很重要的參考因素，這其實還是有它需要考量的地方。當然外國法例對這件事情的刑法論理有不一樣的想法，但還是要跟本國的狀況做連結，這部分還是要請法務部跟司法院協商，把最終有共識的版本提出來，我們才能再往下走，要不然在這之前只好依照大法官解釋辦理，這是目前的情況。","好，我們繼續。","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以信及賴委員香伶均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葉毓蘭、溫玉霞、陳以信及賴香伶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葉毓蘭書面質詢：","一、進入家事事件裁判之交付子女，其實父母之間的關係經常不睦，爭執愈加劇烈，本來就有需要司法或行政介入，創造善意合作父母之條件。因此本席也提案增訂家事事件法第195條之1，法院得以命完成親職教育或心理輔導之方式強制，希望當事人雙方成為善意合作父母，共同維護未成年子女利益，不配合完成者，可以處以怠金並連續處罰，甚至管收，以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之裁判，得以真正落實，降低執行過程對子女身心發展之傷害風險。所以本席所提版本是雙軌，既有現行怠金的處罰，也有親職教育的規定，就是要讓父母充分學習，即使成人之間感情結束，還是要為子女著想。","如果交付子女的爭執無從妥善解決，子女在父母高衝突環境成長，後續易生各種家暴、少年事件，亦即家事事件變少年事件，少年事件再變刑事事件！如此一來恐怕造成父母、子女、司法體系三輸的局面，請司法院重視家事事件的重要性及說明後續研處之道。","二、5月4日，本委員會甫完成公證法修法草案的詢答，司法院秘書長一再強調某些地區法院公證人存在的必要性。但本席接獲民眾陳情，5月6日臺東地院的公證處，竟然張貼出「公休」公告，要求民眾有諮詢需求週一再電話諮詢或預約，急件則建議找民間公證人辦理；另民眾如要辦理公證，竟要先預約，或者去找民間公證人辦理，司法院應就法院公證人之存在必要性確實檢討。又臺南地院更是在網路公告，奉核定民眾請求公、認證案件之辦理採預約制，而且每日受理件數以不超過12件為原則，還請民眾盡量洽台南地院轄下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年度已編列各項預算執行公證業務，司法院卻不思如何補充公證人力，任由各法院自行調整公證業務，在現行法院公證業務尚未廢除之前，實不應有此現象，以落實司法為民。"],["項目：三、上揭書面質詢，請司法院於2週內提出書面答覆。"],["委員溫玉霞書面質詢：","一、本人所提的版本是「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修正草案」，增定第一項第四款：「上訴人聲請自提上訴，經最高法院認可者」。亦即，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上訴人得聲請自提上訴，不必一定要委託律師才可以提起上訴。","二、修正理由如下：","1.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包含上訴權），現行法限制人民不得自行上訴，恐涉違憲。","2.上訴人可能是或曾是「辦理公務機關機構有關法務專業人員，其訴訟能力不下於律師；這樣的人限制不能自提上訴，恐不合情理。","3.上訴人對自身的權益最為了解，例如有關公務員權益的訴訟，上訴人本身比律師還要清楚，強制這種人員必須委任律師才得上訴，也不合情理。","4.強制上訴人委任律師，必須交付為數不少的律師費，無力支付者被迫放棄上訴權，更不合情理。","三、所以，修正本案，增定「上訴人聲請自提上訴，經最高法院認可者」，就得自提上訴，應是比較周延，以保障人民權利。"],["項目：四、敬請支持修正。"],["委員陳以信書面質詢：","本院委員陳以信，鑑於台灣司法改革在近期各民意調查中滿意度偏低，特向司法院提出質詢，研議司法改革之改善方案。","說明：","一、根據台灣民意基金會在111年5月20日提出的《瘟疫與戰爭威脅下的蔡總統就職六週年》，民眾對司法改革滿意程度敬陪末座，在六大指標中只贏過經濟表現與發展國產疫苗。民眾對司法改革滿意度非常不滿意佔18.3%，不太滿意佔25.6%，合計43.9%。","二、根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及犯罪防治系111年2月公布的《110年度司法及犯罪防制滿意度調查》結果，民眾對法官可公正公平審理與判決刑事案件之信任度只達到33.1%，信任度仍舊偏低。"],["委員賴香伶書面質詢：","本院賴委員香伶就如何完善行政救濟程序之保障，特向法務部提出質詢。","說明：","一、按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79號要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所稱『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係指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予以撤銷或變更，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者而言。非經實體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符合上開規定者，自得依上開規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若屬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故不在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列。惟如無從依再審程序救濟者，解釋上，亦當容許其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以求周延。」為司法實務近年之穩定見解。於此見解下，人民於行政救濟程序所享有之保障確較為全面。","惟按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3106420號函要旨（下稱第10103106420號函）：「行政程序法（以下稱本法）第128條第1項乃明定於具有一定事由時，准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期能調和法之安定性與合法性之衝突，以符法治國家精神（本條立法說明參照）。而行政訴訟法第213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則係明定訴訟標的於確定終局判決中經實體裁判者，具有實質確定力，必須具有同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所定再審事由之一，始得再開訴訟程序重新審理（陳敏著，行政法總論第5版，第1545、1600、1601頁參照），二者規範範疇不同。非經實體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符合本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者，當然得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惟基於避免行政處分之存續力與行政法院判決之既判力造成衝突，並為防止重複救濟、浪費司法資源，目前實務上見解均認為，若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故不在准予依本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重開程序之列。」細譯第10103106420號函與上揭判決要旨之差異，在於未就「無從依再審程序救濟者」是否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申請程序重開，作出具體說明。","綜上，爰請貴部就下列問題提供書面回覆：","1、對於無從依再審程序救濟者，見解是否與上揭判決相同，容許其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2、承上，若所持見解與上揭判決同，是否將重新函釋？"],["主席：上午會議我們就進行到預算解凍案處理完畢，並宣讀條文；下午再繼續開會，進入逐條審查。","現在處理預算解凍報告案。","請宣讀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十五案。","二、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五、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六、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七、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八、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九、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十、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十一、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十二、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十三、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8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十四、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0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十五、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0項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九)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一、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九)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周春米等27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七)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行政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周春米等27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七)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行政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併案審查(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八、併案審查(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九、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十五案已報告完竣，請問各位，對以上報告案有無意見？（無）無意見，作以下決定：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接下來處理討論事項之預算解凍案，對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作以下決議：「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預算解凍案已處理完畢，如果各機關相關議案或預算解凍案已處理完竣，後續無其他涉及事項者，為了防疫之需要，列席機關人員請保持安靜並儘速離開會議室。","接下來請一併宣讀所列議案之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一、提案條文：","(一)行政訴訟法","七、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對於候補法官、試署法官，應考核其服務成績；候補、試署期滿時，應陳報司法院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實授；不及格者，應於二年內再予考核，報請審查，仍不"],["(四)「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提案：","第十四條　　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第十五條　　民事庭、刑事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第十七條　　地方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實任公設辯護人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設辯護人四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公設辯護人，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第二項、第三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具律師資格者於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第三十七條　　高等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前項公設辯護人繼續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已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前項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第二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第五十一條之五　　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大法庭宣示裁定前，若所涉法律爭議已無統一見解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駁回提案。","第五十一條之六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第五十一條之七　　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票選庭員之人選、遞補人選，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分別自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方式選舉產生。","院長或其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審判長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並以大法庭庭員中資深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者，以其他資深庭員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前條第二項提案庭指定之庭員出缺、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提案庭另行指定庭員出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中之法律爭議，遇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因改選而更易時，仍由原審理該法律爭議之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繼續審理至終結止；其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亦按該法律爭議提交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時之預定遞補人選遞補之。","大法庭法官曾參與提案庭提交案件再審前之裁判者，如其於大法庭之裁判迴避，將致其原所屬庭無大法庭成員時，無庸迴避。","大法庭法官迴避之聲請，由大法庭以合議裁定之。","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其遞補人選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遞補或指定出任；遞補任期至該聲請迴避事件裁判之日為止。","院長、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或大法庭庭員出缺者，遞補人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有事故不能擔任大法庭審判長或庭員者，其遞補人選之任期或指定出任人選執行大法庭職務之期間，至該事故終結之日為止。但原任期所餘未滿三個月者，其遞補人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第五十一條之八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前項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於民事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第一項之辯論期日，民事事件被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由他造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兩造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辯論。刑事案件被告之辯護人、自訴代理人中一造或兩造未到場者，亦同。","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前項陳述意見之人，應揭露下列資訊：","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第七十九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第一百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除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十七條、第三十七條外，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主席：第十案及第十一案均已於第10屆第4會期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宣讀完畢。","　　繼續宣讀修正動議。"],["二、修正動議："],["主席：條文及修正動議均宣讀完畢。","　　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剛才有新收一份修正立法說明的修正動議，先宣讀。"],["修正動議："],["主席：先徵求在場委員同意，我們變更討論事項順序。今天有三個案子，第一個是第8案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因為只有一條，很單純，我們是不是先處理第8案，之後再回來處理第7案、第10案和第11案？因為都和司法事務官有關。這三案處理完之後，我們再回來處理行政訴訟法相關的修正案。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8案。","因為只有一個條文，是不是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審查？請問各位委員，對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有無意見？其實上午司法院和邱顯智委員已經針對這一條做過討論，請司法院先說明一下你們討論之後的建議，讓委員知道討論的結果。","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我們認為邱顯智委員說得滿有道理的，但是也考慮到我們電腦硬碟的儲存空間，所以我們也有問過法官評鑑委員會，如果有申請評鑑的案子，他們就會分案，也會馬上去調錄音帶。因此，如果是3年再加上6個月，應該是足足有餘啦！可不可以定3年6個月？"],["邱委員顯智：秘書長，現在大家認為有一個方式能夠兼顧，就是3年6個月啦！"],["林秘書長輝煌：對。"],["邱委員顯智：好，不囉唆，馬上答應。"],["主席：請司法院準備修正動議，現場簽署後，依照修正動議通過，好不好？就是3年6個月，請司法院先準備修正動議給大家簽署。","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7案：併案審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雖然有十幾個條文，不過內容都很單純，大家是否也同意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審查？請大家參閱對照表。","處理第十四條，請問各位委員，對第十四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五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七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七條之一，第十七條之一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修正動議第二項的附表名稱，就是「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司法事務官」，那個「及」，因為後面附表標題是寫「或」，所以是不是把「及」改成「或」？本案照修正動議做文字修正後通過，就是「及」改成「或」，和附表一致。","處理第十八條，如果大家沒有意見，因為各機關都有共識，就照修正動議，只是「及」也改成「或」，就在同樣的地方，因為附表就是用「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少年調查官」，本條照修正動議做文字修正後通過。","處理第三十七條，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五十一條之五，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我們就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五十一條之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五十一條之七，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五十一條之八，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七十九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百一十五條，因為早上發的修正動議忘了改說明的部分，現在有一份新的附件，就附在修正動議裡面，我們是不是照完整的修正動議3條文加理由修正通過？"],["林次長錦村：主席，最後一項文字是不是可以修正為「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主席：司法院有無意見？"],["許廳長紋華：其實第一項就是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所以不寫的話，原則上都是從公布日施行。說明的部分可以寫清楚一點，條文的部分可以不加，這是沒問題的。"],["主席：好的。次長，他們新附的說明理由，就是照你說的寫的。"],["林次長錦村：我是覺得在本文裡面寫會比較清楚啦！"],["主席：要這樣嗎？因為說明理由寫的很清楚，第一條……"],["林次長錦村：請召委看一下前面一項，它的用詞是「除增訂……，自……施行外」，這是參考前面一項的文字。"],["林秘書長輝煌：就照次長的意思。"],["主席：好，沒關係，如果司法院同意，我們就照次長說的把它寫清楚，所以修正為「及第三十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本條照修正動議之再修正文字及理由通過。","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補充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我們接著處理第10案：審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因為只有兩個條文，我們是不是也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審議？","處理第十二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三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這一條有修正動議，請大家參閱。你們要對一下附表嗎？應該是一樣的。好，這個部分不用修正，直接照修正動議通過。","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補充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接下來處理第11案：審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這一條本席有和湯委員確認過，因為配合修正動議，所以原來的條文不再修正，本案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就通過。","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補充說明。","我們再回來處理第8案。剛才的修正動議已經簽署完畢，請各位委員參閱。我們是不是就依照這個修正動議通過？如果沒有意見，我們……"],["邱委員顯智：等一下，現在這個是……"],["主席：第8案的第九十條之二。"],["邱委員顯智：OK，沒問題。"],["主席：因為邱委員也有簽，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補充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現在回頭處理第4案：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七案。這部分的條文數比較多，請問各位委員是否需要進行大體討論？如果不用，我們就直接進入逐條審查，接下來請各位委員參閱條文對照表。","首先處理第三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增訂第十五條之三，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九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增訂第一編第二章之一章名，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本席有一點意見，就是專業委員的部分，上午江永昌委員在詢答時，其實也有提出一些問題，本席說一下自己的考量。","第一個，關於專業委員的部分，之前審查民事訴訟法的修正草案時，其實也有增訂專業委員，當時我們的疑慮也是一樣，本席個人認為他的本質應該是一種證據方式，但是現在把他當成法官的輔佐人，他的意見、他所說的話，和他對法官的影響，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到底應該如何被雙方當事人接納？這有點地位上的問題。本席覺得相關的配套措施，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應該一致思考。我們希望行政訴訟法的制度可以早日上路，所以本席建議，這個部分請司法院保留。","假設將來真的要正式在我國實施，不是專家證人而已，而是以專業委員的方式補強法院審理的專業性，你們再一次性的針對這個部分，就各項法案另外提出，這次我們為了節省時間，就不進行專業委員這個部分的增訂和處理，各位委員有無意見？","先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本席支持召委做這樣的處理，因為專業委員這個部分涉及到一個很重大的變革，對於現在官方版草案的這些條文，其實我們也認為有一些地方值得商榷，所以就這個部分，確實應該要有更多時間去做進一步的討論，並且蒐集更多法界或學界等各方面的意見會比較妥適。"],["主席：請問其他委員是否要發表意見？如果沒有，我們就請秘書長回復。","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完全尊重委員會的決定。"],["主席：好。如果我們做這個決定，增訂第一編第二章之一章名、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三、第二十一條之四、第二十一條之五、第二十一條之六、第二十一條之七到第二十一條之八均不予增訂。因為這邊不增訂，如果司法院有補充的條文要增訂修正動議，現在趕快準備，到時候記得提出來。","接下來處理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第四十九條之一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二，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五十七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五十八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六十六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增訂第九十八條之八，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百零四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編第一章章名，請大家參閱一下，修正第二編第一章章名，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我們就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百零四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百零七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增訂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百二十五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現行條文是不是已經有這個條次？"],["林秘書長輝煌：這一條是新增的。"],["主席：現行條文已經有這個條次。所以你們現在是要把現行的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移列到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是不是？好的。我們現在說的是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新增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照司法院提案通過。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就是從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移列過來的，體例上應該是前一條修正，這一條新增。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也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百三十一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百三十二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百三十三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百三十四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接下來處理增訂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百四十六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百五十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百五十七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林秘書長輝煌：第一百五十七條關於第二項的部分是不是有一個修正動議？"],["主席：請秘書長先說明一下，為什麼有這個修正動議。"],["林秘書長輝煌：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草案本來是「第二十一條之二之規定，於鑑定人準用之。」，現在我們第二十一條之一到第二十一條之八都不訂了，所以這裡要獨立明文。"],["主席：好，了解。這是配合今天把與專業委員有關的條文都擱置不予增訂，所以對鑑定人於選任前揭露資訊的相關規定予以補充而訂定在這裡，這應該是沒有爭議，等下印好會發給大家，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第一百五十七條就照修正動議通過。","請宣讀。"],["修正動議：","討論事項第四案修正動議2","針對「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57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七條　　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行政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鑑定人應於選任前揭露下列資訊；其經選任後發現者，應即時向審判長揭露之：","一、學經歷、專業領域及本於其專業學識經驗曾參與訴訟、非訟或法院調解程序之案例。","二、關於專業學識經驗及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曾與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三、關於專業學識經驗及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曾受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四、關於該事件，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五、有前條第二項情形，或依其他情事足認有不能公正、獨立執行職務之虞。","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劉建國"],["主席：這是把原來在第二十一條之二增訂的部分移列到這一條的第二項，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就照修正動議通過，就是在選任前要做相關利害關係的資訊揭露。","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如果就這個修正動議來看，其實那時候與司法院討論專業委員，現在專業委員那一章不要了，但是本席認為這個利益揭露不是只有向審判長，還要向當事人啊！今天雖然專業委員那一章不要了，然而針對鑑定人資訊揭漏的部分，你的修正動議還是只有「即時向審判長揭露之」，而不是向所有的當事人揭露之。"],["主席：請司法院回覆。"],["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如果要這樣加的話，也是可以。"],["江委員永昌：你一定得要尊重本席的意見，請你看自己的立法理由，鑑定人是使法院及訴訟關係人都得以瞭解，對吧？訴訟關係人都得以瞭解，你自己的立法理由是這樣寫，但是每次條文出來都只有寫審判長。以上，謝謝。"],["林秘書長輝煌：好的。"],["主席：這個文字要再怎麼修，你們提供一下。"],["林秘書長輝煌：應即時向審判長及當事人揭露之，委員，這樣可以嗎？"],["主席：當事人這個範圍已經夠了嗎？現在又發現一個問題，在你們的修正動議第五款，前條第二項情形，這個部分可能要再看一下。因為你們是從原來的第二十一條之二貼過來，但是第一百五十七條的前條已經沒有這個第二項情形，你們對一下好了。這一條就先保留，最後再回來處理，請司法院仔細看一下，重新擬這個修正動議，好不好？"],["林秘書長輝煌：OK。"],["主席：第一百五十七條暫時保留。","處理第一百七十五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百七十六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因為這個也是經過司法院建議而提的，所以就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一十九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二十七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二十八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接下來處理增訂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增訂第二編第一章第八節節名，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增訂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二，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增訂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三，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增訂第二百二十八條之四，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增訂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五，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增訂第二百二十八條之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接下來修正第二編第二章章名，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二十九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三十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三十二條，針對立法理由的部分有一個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邱委員顯智：司法院的版本或修正動議都有提到第二項的部分，當事人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等等所在地均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方式行之。早上也問過秘書長，我們認為茲事體大，因為現在是面對一個非常大的變革，將來這個行政法院在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就沒有了，變成只有北、中、南而已，一定會增加國人對於便利使用行政法院的不便。這個條文等於是一個要如何縮短這樣不便的一個措施，因此就這部分，我們的第一個意見是希望能讓當事人一方，若是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的地區就可以選擇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的方式，而不是兩造均，如果是兩造均，只要有一方譬如人民這邊可能是過遠的，然而機關可能並沒有不便的情況下，你要民告官，但是如果兩造均就不會符合這樣的條件。第二個，譬如新竹市民告新竹監理站，如果兩造都合意用適當的便利方式，我們認為應該從其合意，因此我們希望這一條能夠先保留，再提出一個比較妥當的做法。"],["主席：邱委員，還是你要提修正動議給司法院看一下？","請司法院先回答。"],["張廳長國勳：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於第二百三十二條的增訂，主要原因是針對原本在現行法上與修法之後兩者之間，對當事人造成的不便利所做的一個調整措施。剛剛邱委員提到的，如果一造在偏遠地區，假設原告在偏遠地區，而他造被告是在臺北地區，這時候按照現行法就是以原就被，以原就被本來就是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這部分就不在因這樣修法所受衝擊的範圍之內，因此也不在我們原本想要再做調整措施的範圍。","但是委員剛剛另外提到，如果兩造都合意要用巡迴法庭的方式來做，針對這個部分，因為第三項明定有關於它的標準審理方式及開庭辦法等等是授權司法院訂定，我們會在我們的辦法當中針對雙方都合意且無其他不適當的情形，要求法官尊重雙方的合意，行巡迴法庭的審理。以上，謝謝。"],["主席：這一條就暫時保留，你們先協商一下，看看要如何修正文字。現在先暫時保留，讓你們去談一下，我們就繼續往下走。","處理第二百三十四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三十五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予以刪除。","處理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予以刪除。","處理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予以刪除。","處理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予以刪除。","處理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增訂第三編第一章的章名，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三十八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予以刪除。","處理第二百四十四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四十九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五十三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增訂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五十四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五十九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增訂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增訂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六十三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增訂第三編第二章章名，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增訂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增訂二百六十三條之二，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增訂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三，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增訂第二百六十三條之四，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增訂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五，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六十六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七十二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林次長錦村：邱委員版本的第二百七十三條。"],["邱委員顯智：我們對第二百七十三條有意見，因為與刑事訴訟法相關的是第四項，這個部分涉及到所謂的證據，在判決確定前，從前最高法院的見解是判決確定前已存在而事後發現才會列入斟酌，但是現在刑事訴訟法已經做了相關的修法、也放寬了這樣的規定，也就是說，在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的證據也應該要包含在內，所以我們希望就這個部分也能一併修改。","我們希望這一條先保留，把再審制度做一個比較周延的處理，雖然一方面法律的安定性是很重要，但是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很重要，現在連最嚴格的刑事訴訟法都已經就再審的部分做了相應的放寬，沒有道理行政訴訟法的部分不做相應的調整，這是第二百七十三條的部分。"],["主席：司法院要不要先回答一下？"],["張廳長國勳：謝謝主席。報告委員，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有一個最大的差別，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行政訴訟事件都與行政處分有關係，而行政處分的部分，我們有一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從行政程序這樣一個規範，在大院的提案與立法程序完成之後，已經將處分改成之後的新證據也可以作為申請程序重開的事由。因此在這樣的前提之下，可以透過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三申請重開行政程序，之後就沒有用同樣的理由作為原本的案件、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申請再審的事由，否則就會疊床架屋，而且破壞原本法律確定判決的安定性，更重要是讓原本大院通過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良法美意大打折扣。","我們從當事人的立場來看，當事人總希望我可以先經由行政機關做第一次的決定，決定了之後，如果這個決定是滿足我的請求，當然我就沒有問題，但是如果我的請求沒有獲得滿足，這時候我仍然可以透過訴願及二級二審的行政訴訟、甚至還可以提起再審做完整權利保障的救濟。","如果增訂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之後的新證據也可以作為再審事由的話，依照我們現在提供給各位委員參考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針對行政程序重開與行政訴訟的再審，兩者之間做一個分工互補的機制。基於這樣的機制之下，如果可以申請程序重開就不能提起再審，如果可以提起再審就不能申請程序重開，而且這個見解是現在最高行政法院穩定的見解。我們提供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及第四庭的判決都是採取這樣的看法。如果採取這樣看法，結果反而導致人民只能依照第二百七十三條申請提起再審之訴或是申請再審，卻不能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申請程序重開，更不能在申請程序重開結果未獲滿足的時候提起訴願、二級二審的行政訴訟，甚至還有後續的再審程序。就一個當事人的角度來看，比較起來對他的權益保障反而是打折扣的。因此我們做了這樣的調整之後，認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的證物應該不能把時間點拉到判決之後，如果拉到判決之後就會讓他無法申請程序重開，這樣對當事人的權益而言不是比較有保障，而是比較沒有保障。以上請委員能夠參酌，謝謝。"],["主席：請法務部說明。"],["林次長錦村：我們提供意見給大家參考，第一個，行政機關當然有行政處分，但是法院經過判決後的判決確定，它的效力應該優先於行政機關，因此，如果案件經過法院的審理判決確定，本質上就應該尊重法院的決定，若是又可以行政機關的行政程序處理，這樣會不會對法院已經判決確定的效力有所影響呢？第二個，關於剛才邱委員所提的，早期刑事訴訟的再審只限新事實、新證據在判決確定前已經存在或成立而來不及調查及斟酌，後來放寬這個刑事的再審要件，增加了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的事實及證據。我們認為法院判決的就應該歸於再審的處理，如果沒有經過法院判決就可以由行政機關的程序處理。","另外提供102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的提案七，當時有甲、乙、丙說，其中的丙說是折衷說，在折衷說裡面提到一個觀念，如果具體個案的情形無從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這個時候應該讓當事人有一個管道、這時候才可以透過行政程序法處理。","我們認為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的意見可以再斟酌，謝謝。"],["主席：次長，因為你講得很分散，要不要講一下你的結論是支持什麼？"],["林次長錦村：我們認為邱委員的版本有參考價值。"],["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本席認為次長講得很清楚，行政程序重開是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它是機關針對一個確定的處分，再審是因為法院的判決，你被法院判決過了之後，所謂的verder of naver，你要重新再去推翻這個判決，但它就像一座山把兩造都擋住了。現在要怎麼樣才能推翻這個無論是經過訴願或經過行政訴訟，卻仍然被法院或最高行判了定讞之後的判決，他沒有特別的路可走，就是要特別救濟程序，無論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是要透過再審，既然要透過再審就會羅列這些再審的事由。基於法律的安定性，國家行為才有可預測性，這是一個考量，但是在個案正義的部分還是要能夠兼顧，所以在某種程度上，這個法的安定性也必須要退讓。","就現在的狀況來看，因為過去的見解，像這個條文的見解，就是會被解釋成判決當時已存在，而事後始發現的證據才能被拿來再審，然而現在刑事訴訟法的這個規定也修改了。縱使這個證物、這個新證據、新事實是在審判當時不存在，但是那個無妨，縱使是判決之後它才存在的，總之，從人民的角度來看，當時沒有審酌到的證據都可以拿出來再審，這樣的角度應該是比較適切，也可以適度和緩法的安定性與正義之間的緊張關係。","刑事訴訟法已經在上一屆的立法院做了相關的調整，而且從前最高法院這些比較具代表性的判例，像最高法院35年特抗字第21號判例，基本上也已經因為這個修法而被揚棄，所以就這個部分在行政訴訟法上也應該相應的修正及考量。本席的意見大致就是這樣，與次長的意見應該是一致的。"],["主席：因為我們所剩的處理時間不多，這一條是不是就先暫時保留，等到後面再來討論，先讓本席把沒有爭議的條文唸完。","這個法暫時保留的條文有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剛剛已經把第一百五十七條的新修正動議發給大家了，這一條是不是就照修正後的修正動議通過？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就照修正動議通過。","現在就剩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先暫時保留，我們等下再討論。","處理第二百七十五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七十六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邱委員顯智：第二百七十六條有意見，這一條主要是說……"],["主席：不好意思！我們就先保留，等下再回來討論，好不好？"],["邱委員顯智：好。"],["主席：處理第二百七十七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百九十四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三百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三百零五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三百零六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三百零七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有些條文先保留，我們等一下再回來討論。","接下來處理第5案，審查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我們就直接進入逐條。","處理第一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三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四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五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六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七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八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九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一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二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三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四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五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六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七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八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九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一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二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三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四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五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接下來處理討論事項第6案：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為條文比較單純，我們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處理第五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三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九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三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七十一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三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七十六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三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百零三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三院提案通過。","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接下來處理討論事項第9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我們也是直接進入逐條。","處理第二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三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四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七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八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處理第九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處理第十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因為有修正動議，照修正動議通過。","處理第十條之二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二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三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處理第十四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五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五條之四，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五條之五，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五條之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五條之七，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五條之八，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刪除現行條文第十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八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處理第三十一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司法院提案通過。","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與議事人員處理。"],["林次長錦村：召委，有個小問題，關於第6案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最後一條，也就是第一百零三條的最後一項。"],["主席：第6案。"],["林次長錦村：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百零三條的最後一項。"],["主席：請說。"],["林次長錦村：建議修正除第七十六條……"],["主席：一樣加上自公布日實施嗎？"],["林次長錦村：對。"],["主席：好，我們就比照剛才同樣的處理，第6案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百零三條做文字修正，在最後一項的「除第七十六條外」的「條」與「外」中間加入「自公布日施行」5個字，請司法院提供相關文字的版本給委員會作附件，可以嗎？","請許廳長說明。"],["許廳長紋華：我們想對第十條的部分再確認一下。"],["主席：哪一案？"],["許廳長紋華：這一案的第十條。"],["主席：第6案的第十條？"],["許廳長紋華：對。"],["主席：第6案只有第九條耶！我們現在是在第6案的法官法，你現在是在哪個法？"],["許廳長紋華：行政法院組織法。"],["主席：你講的是第9案。"],["許廳長紋華：請問第十條的部分剛剛是照黃委員等人的提案通過嗎？"],["主席：對。"],["許廳長紋華：因為我們的提案都已經將職等拿掉了，如果按照委員版的部分會……"],["主席：你們建議要怎麼樣，因為這個也是你們給本席的？"],["許廳長紋華：是不是第十條可以按照司法院的版本通過？"],["主席：好，你們都確認過了嗎？"],["許廳長紋華：對，因為我們這次提案都已經將職等的部分拿掉了。"],["主席：剛剛你應該要提早告訴本席，因為這個提案是你們請本席幫你們提的，提了之後本席以為是在後嘛！結果你們要重新修正，現在請你一次確定，好不好？就是第八條與第十條，是不是？還有沒有？"],["許廳長紋華：還有第十八條的部分。"],["主席：快點喔！"],["許廳長紋華：我們第十八條的版本已經刪除，因為最高行政法院任用資格的部分在法官法已經有了。"],["主席：我們現在先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林秘書長先說明一下。"],["林秘書長輝煌：首先向主席致歉，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的部分能否不要修正，維持原來的現行條文，第一項最後一句的「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不須通過湯委員等18人的提案。"],["主席：你講的是第十案，對不對？好，我們重新宣告，第10案的第十二條不予修正、第十三條照委員陳歐珀、湯蕙禎等人的修正動議通過。"],["林秘書長輝煌：謝謝。"],["主席：接下來處理第10案：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第十二條不予修正。","第十三條照修正動議通過。"],["林秘書長輝煌：另外，關於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四項以及第十八條的部分，請我們的許廳長來說明。"],["許廳長紋華：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八條能否照院版的提案通過？"],["主席：第9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你是說第八條照司法院提案通過、第十條照司法院提案通過、第十八條也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許廳長紋華：是。"],["主席：我們修正以下三個宣告，第9案的部分，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八條3個條文按照司法院的提案通過，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通過。","現在我們要回頭處理第4案，剛才有3個條文保留。","處理第二百三十二條，剛剛邱委員有意見，他希望能保留，請問司法院這邊能不能再說明一下？"],["鄭委員運鵬：邱顯智要保留，是嗎？"],["主席：如果有黨團有意見，說實在的，想要三讀尤其困難，你們自己考慮一下，現在就請你先說明這個條文。"],["張廳長國勳：是。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是為了要彌補修正之後，原本當事人應訴便利性因此受到影響的案件，因此我們會限於適用或是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而且因為原則上是以「原就被」，所以會把當事人兩造均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的地區，列為可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方式來進行補救的措施，因此我們希望第二百三十二條能夠按照我們的提案來通過。","再來是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最重要的原因是，如果將證物發現的時間延後到判決之後的話，除了會影響到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之外，另外要特別說明的是，行政法院是屬於救濟法院而不是處罰法院，與刑事訴訟法不同，那我們又有95%以上的案件都是與行政處分有關，因此只要涉及到行政處分的案件，如果可以透過行政機關做第一次的審查，並透過行政程序重開的方式來申請程序重開的話，對當事人權益的保障是更加周延的。當他申請程序重開沒有獲得滿足的時候，將來仍然可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還有再審，與讓當事人只能夠提起再審兩者相較，當然是前者對當事人的權益保障比較周延。如果我們今天將這一項規定加進去的話，反而打斷了或是阻礙了當事人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程序重開的這條救濟之路，所以建請從當事人權益保障的角度出發，能夠依照我們提案的條文來通過。","至於第二百七十六條的部分，我不知道剛剛邱委員要保留的主要原因是什麼，如果是想要將原本聲請再審的5年期間刪除掉的話，這對整個行政訴訟確定判決的既判力會有非常大的影響。法安定性本來就是法治國重要的原則之一，如果將這5年的時間刪除掉的話，那麼我們看看日本，他們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也有5年的時間，德國也有5年再審期間的限制，美國甚至時間更短。如果我們將5年再審期間給刪除的話，那真的是茲事體大，影響會非常深遠，也請深思，這是我們司法院針對這三個條文的基本立場說明，謝謝。"],["主席：好，我們還是一條、一條來。第二百三十二條主要的爭點，我覺得比較大的問題是剛剛一直提到如果雙方合意的話，在條文裡面其實是看不出一定要遵照當事人的意思，法院好像還有裁量的空間，等一下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在立法理由或是在哪裡做一個說明？","再來是第二百七十三條的部分，現在是這樣，因為大家都有舉出一些行政法院的判決，我覺得廳長剛剛講的，有一個重點是需要確認的，就是現在行政法院似乎是把程序重開跟再審做一個互斥的規定。就我的理解，如果你不能提起再審的話，我們會例外的再允許你進行程序重開。但是廳長剛剛的意思是說，如果我們維持這樣的做法，他去申請程序重開如果被行政機關拒絕，那他就應不應該進行程序重開這件事情，這個申請可以再去進行訴願跟行政訴訟，所以你們的論點是認為這樣子的話，這個當事人就是多一條路可以走。如果把它改成可以再審的話，過去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是認為可以再審，就是在再審這邊來解決處理，反而讓行政機關更不可能去讓你行政重開。","我覺得是這樣，邱委員還有很多律師界的朋友為什麼要去打開這個再審之門？因為再審雖然很困難，但是至少再審是法院在做決定的，你要叫行政機關重開行政程序，萬中無一啊！幾乎是不可期待的事情。那你說好，沒關係，讓你先去做程序重開，程序重開被拒絕再來訴願、行政訴訟，所以你爭執的點還是不是本案嘛！你知道嗎？那個缺點在於說你去申請程序重開，然後被行政機關拒絕之後，你再就拒絕你這件事情去進行訴願跟行政訴訟，其實你爭執的點就是要不要重開這個程序，而沒有辦法針對本案的行政處分到底是不是妥適跟合法直接去做爭執。所以聽起來好像那個比較有道理，可是那個爭執的標的是不一樣的，所以我覺得這個可能真的有一些討論的空間，司法院要不要再說明一下？還是邱委員要先講？"],["邱委員顯智：剛剛討論第二百七十六條再審的時間是5年，因為這牽涉到一個問題，基本上這跟民法，我當然知道民事訴訟法上面有相應的規定，但是這個跟民法、民訴的規定事實上不一樣。因為這是行政訴訟，而有強大的公益性，如果要說的話，這應該跟刑事訴訟比較接近。那刑事訴訟，比如說一個人被判有罪定讞，事後經過一十、二十年或二十、三十年之後，他還是可以聲請再審，為什麼我們認為他應該可以聲請再審，獲得一個平反的機會？因為我們認為實質上他到底是不是無辜、是不是被冤判，這個價值遠高於法的安定性，所以在這個情況之下，刑事訴訟法並沒有相應的有一個提起再審時間的限制。","那行政訴訟我覺得是比較偏向刑事訴訟，而比較遠離民事訴訟，因為一個人被做了行政處分，那個行政處分有可能是非常、非常嚴厲的裁罰性行政處分，甚至會影響他的一生嘛！如果經過了訴願，然後行政訴訟，在最高行定讞之後，後來確實發現了有錯誤認定的狀況，與其固守這個法的安定性、他的個案正義及是不是有冤枉他的狀況比較起來，法的安定性應該要退讓比較對啦！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我覺得以現在法界的潮流也好，或者是大家比較一致性的看法也好，亦會認為這個機關是牽涉到人民跟國家權力之間的關係的。就這部分的話，這個法的安定性應該要有所退讓，不應該在人民就行政訴訟要聲請再審而做時間的限制，這是第一個。","第二個，主席剛剛講的，我非常同意，因為你當然會說行政程序重開第一百二十八條，如果機關把你的請求否決的話，你可以再去做訴願，但是說實在的，真正能夠去救濟的恐怕是少之又少，鳳毛麟角啦！那比起來的話，透過法院再審的程序，然後那個再審基本上是比較可以充分的把新事實、新證據考量進來，而就這個部分再重開，相形起來，這個特別救濟程序還是比較可以被期待的，因為本來人民和行政機關之間就是對立的兩造。在這種情況之下，你實在很難去期待人民費盡千辛萬苦之後，在行政處分已經確定的情況之下，這個機關會因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而把這個程序再重開。","我舉一個例子就好了，用1分鐘舉一個例子，我曾經陪同蕭曉玲老師去臺北市政府，要求就她本來的免職處分，因為是影響她的一生，即終身不得任教，然後監察院也做出了一個決定，認為那個機關也就是臺北市政府應該要把這個處分給撤銷，臺北市政府甚至為了這件事情召開聽證會，做出的結論也是這樣。即便如此，監察院一而再、再而三的去函文要求行政程序應該要重開，然後在這個聽證會裡面，包括林明鏘教授、林佳和教授及許多法界先進也認為行政程序的重開應該要朝這個方向去努力，即便如此，機關還是不願意重開這個行政程序。","我不知道在場的司法院同仁是不是能夠理解，當一個人民、受處分人受到機關的處分之後，這個處分已經定讞的時候，你要讓原處分機關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去行政程序重開，這基本上是非常、非常、非常的困難，也幾乎完全沒辦法期待。我們當然希望臺灣的法治主義如果走到有一天的時候，機關願意一直廣泛的使用，如果認定自己有錯誤的時候能夠廣泛地使用，並且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把自己過去的行政處分撤銷掉，但是以目前來講，恐怕是非常困難的。"],["主席：請司法院說明。"],["張廳長國勳：謝謝主席，也跟各位委員說明，首先針對再審要不要有期間限制這個部分，我們行政訴訟的性質是跟民事訴訟比較近似，也與刑事訴訟的距離比較遠，這可以從什麼地方獲得證明呢？這是從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它有明文規定概括準用，就是說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事項是可以概括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了我國的立法例如此之外，日本的立法例、德國的立法例都是如此，所以這在世界各國來說，行政訴訟跟民事訴訟基本的同質性相對來說是比較高的，這是第一點說明。","第二點說明，委員提到了再審的理由這個部分，到底是申請程序重開的機率比較高，還是聲請再審的機率比較高？關於這個部分的比較，其實我要講的是，再審是一個非常救濟途徑，它要成立的可能性實在是少之又少，但是如果是程序重開的話，在實務上並不少見。我自己現身說法一下好了，之前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它修正的一個源頭，其實就是原本我在第一次的審判案件，我是受命法官，在那個案件當中，我認為那個行政程序重開的新證據是可以發生在處分之後做成的，我的確挑戰了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當然最後我的裁判沒有被維持，也被廢棄了。但是這位當事人他打完訴訟程序之後也提了再審，之後又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解釋雖然最後不受理，但是黃虹霞等3位大法官寫的不同意見書裡面，針對這種情形有特別提出看法，因此委員們就有得到這樣一個契機，提案在大院通過了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的修法。接下來國防部也就從善如流，重開了行政程序，將原本因病死亡的撫卹改為因公死亡。","我要說的是，其實在行政機關裡面有相當的機動性，又有相當的彈性，而隨著各種情勢的變化或是證據的取捨，的確會比法院有更高的彈性來處理這些事情。同樣一件事情及同樣一個新證據，在行政機關裡面可以有比較多的考量，但是在行政法院裡面就只能夠依法論法，它所能夠開啟那個程序的機率其實是相去甚遠的。在行政機關來說，在做行政程序重開之後，如果未獲准許，剛剛主席有提到，這個時候司法審查只能夠審查到底可不可以重開行政程序，但是不要忘了，同樣的一個新證據，如果是在行政法院的再審程序，再審的法院仍然要審查這個新證據足不足以讓它重開這個再審程序，這樣的一個標準，其實程序上並沒有不同，只是行政法院會更嚴苛。如果站在一個比較的角度來看的話，讓人民可以透過申請重開行政程序的管道來提起救濟，會比提起再審更加地保障周延，以上報告，謝謝。"],["主席：我們先休息，大家交換一下意見，好不好？他們有提一個修正動議，現在正在印，你們看一下文字，大家來討論。","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首先確認一下，剛剛我們有充分地溝通，因為今天要處理的最主要就是行政訴訟制度堅實第一審的相關配套，關於再審的部分，因為跟這一次的主題比較遠啦！事實上邱委員這邊也是剛剛才提修正動議，我具體建議，因為我們現在保留三個條文，第二百三十二條的部分來做一個更符合這一次便利當事人近用法院訴訟的流程，等一下請司法院來說明。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就商請委員同意，先照司法院的提案通過，至於剛才我們討論再審相關的問題，司法院也說明一下，後續再來研擬，針對委員有疑問的部分來做修正。","請司法院先說明。"],["林秘書長輝煌：關於邱委員所提的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的意見，之後會送進我們行政訴訟法的研究會來研議。","至於第二百三十二條的部分，我們依照邱委員的意思，在第二項的第2行「當事人」後面加「一造」，「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然後第4行最後一個字「均」拿掉。立法說明在第8行的「當事人」後面也加「一造」，「當事人一造」，然後第10行的「均」也拿掉。後面我們加上「如果當事人合意便利之方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應從其合意」，如果文字不順我們再修一下，這樣子不知道可不可以？"],["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第二百三十二條的部分就是用「一造」，然後把「均」刪除，那合意的部分就是在立法理由裡面處理嗎？"],["林秘書長輝煌：是。"],["邱委員顯智：好，那第二百三十二條的部分……"],["主席：請把書面的部分提供給委員會，好不好？如果來得及就印給大家。","我們先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三條如果大家協商之後沒有意見，就照司法院提案通過。第二百七十六條也是一樣，依照司法院提案通過。","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我補充一下，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請司法院還是要去研議行政訴訟再審的部分啦！比如像102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它有提到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謂的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之後，如果是經行政訴訟終結確定定讞的案件，到底是不是可以申請程序重開？那它有「甲說：否定說，不得再申請程序重開」、「乙說：肯定說，得再申請程序重開」、「丙說：折衷說，如無法再審，則可申請程序重開」，事實上初步研討結果，多數採丙說。我要講的是，其實這個問題的本質應該是說行政訴訟的再審到底要把它放到多嚴，我剛剛也跟鄭委員說，當然大家可以講說好啊！這個行政機關如果能夠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話，行政程序重開，它要解決老百姓的問題沒有錯，但這是一造的期待嘛！如果機關不願意的話，哇！完蛋啦！當然法官可以講說你可以去訴願，問題是你訴願只是審查這個決定有沒有不當或者是違法嘛！你要推翻不願意行政程序重開的這個決定，實務上是非常困難的啦！所以這個再審雖然難如登天，那難如登天我們就必須去設計一個可行的再審制度嘛！","刑事訴訟法在上一屆立法院的努力之下，已經放寬了許多刑事訴訟再審的標準了，那行政訴訟，包括5年以內必須要去提，這是不是合理的？包括它的要件是不是讓人民無從去聲請再審，這都可以一併去討論，因為該體制已經實行很久，沒有去做一個相應的調整。比如我舉個例子，剛剛提到的，最高法院35年特抗字21號，這種判例認為判決時已存在而事後始發現的證據才可以聲請再審，但是判決後發現的證據，包括判決後出現的一個鑑定都沒有辦法去聲請再審也已經被揚棄了嘛！所以就這個部分，行政訴訟法的再審要件事實上也有檢討的必要，讓人民可以便利去聲請再審。"],["主席：你們的文字是不是在印了？快一點、快一點！","請司法院說明。"],["張廳長國勳：是，謝謝主席。跟委員報告一下，您提到再審的這兩條規定，我們會來檢討。再來，您剛剛提到102年高行法律座談會的初步研討結論，這邊也要向委員說明，那是高等行政法院的一個法律座談會，並不能夠拘束最高行政法院，而我們今天所提出來的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見解，不管是101年、107年、108年，各個107年的判決，我們最高行政法院總共只有四庭，這四庭的法律見解都已經是統一的，所以不受到高等行政法院見解的拘束，以上說明，謝謝。"],["主席：因為我們都在等你那個修正動議的文字，直接印就好，手寫也沒關係，讓大家確認文字我們就可以宣告了。","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空檔就加減問，你剛剛說行政處分，然後行政之訟，剛剛在講的重啟或者再審，你說那個占95%，另外的5%未有行政處分，就是一般的行政之訴，那個5%是怎麼樣？就不會有剛剛討論的這些問題？"],["張廳長國勳：它主要就是一般給付訴訟，那一般給付訴訟的話，它的性質就跟民事訴訟很像，這個部分跟民事訴訟可能要一併通盤來考慮，這涉及到行政訴訟跟民事訴訟，所以我們說性質比較像的主要原因就在這裡，所以可能也要通盤來考慮。"],["邱委員顯智：這兩個實務見解，就是最高行政法院101判字第134號跟107判字第679號，主要的問題是「惟如無從依再審程序救濟者，解釋上，亦當容許其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意思就是如果他沒辦法聲請再審，那你可以回去嘛！那現在問題就來啦！我們當然是希望他聲請再審成功，然後他就可以重新去review這個案件嘛！那怕的是，再審這邊又碰壁，而無從依其聲請再審救濟，然後到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機關這邊又碰壁，哇！那這個人民就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嘛！比較擔心的是這樣，所以就這個部分，如果你再審可以開寬一點，也許他聲請再審的時候就有可能過了。","我的理解是，因為司法院似乎是認為他去申請第一百二十八條好像比較容易開嘛！因此，依照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這個無從聲請再審必須要把它弄窄一點，我覺得這樣很奇怪啦！因為「惟如無從依再審程序救濟者」才容許他去申請這個行政程序嘛！邏輯上應該是再審也可以開，那開的話，如果能夠順利聲請再審是很好啦！而不是說你期待這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以再審的制度從過去到現在都是很窄的門，即便有一些不合理的要件，我們還是要繼續讓它存在，我覺得這是值得商榷的。","我從剛剛到現在一直在講，再審制度在這幾年來，在臺灣有受到許多的檢討，然後也有被與時俱進，因為從比較上來講，我們的再審制度或是再審的案件跟國外比起來都是嚴格非常多，也都是少非常，非常的多。尤其是刑事訴訟，它是最嚴厲的，也是最側重在法的安定性的，那即便是在刑事訴訟這一塊，也已經做了許多的改變，所以司法院是不是也可以在行政訴訟的部分，針對許多不合時宜的要件應該要著手去讓它與時俱進，讓人民真的可以聲請再審，而不是一個不能夠聲請再審的制度。我們訂了這個特別救濟程序是為了讓人民在個案的判決有發生錯誤的情況之下，可以得到特別程序的救濟，而不是說到最後他沒辦法獲得救濟啊！"],["主席：邱委員，第二百三十二條的修正文字請你確認一下，如果大家都沒有意見，我們是不是就一起簽署，第二百三十二條就照修正動議通過？好，包含立法理由也一併依照修正動議來做修正。","本案逐條處理完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人黃世杰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另外，因為專業委員的部分全部不予增訂，如果還有其他涉及的條文，例如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說明欄等等都還是需要修正，為了避免遺漏，請司法院務必通盤檢查確認後，將應修正之立法理由，因為在修正條文全文裡面，有很多立法理由可能都有提到，這個部分要確認，並儘速備文送交委員會，一併納入審查報告，請司法院配合。","本日所列議程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散會（16時40分）"],["附錄：","(五)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六)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block_lines":[1,5,8,8,11,116,120,123,126,132,133,135,136,142,145,145,147,150,151,152,153,154,156,157,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7,167,168,169,170,171,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200,201,202,203,205,206,207,208,209,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6,257,258,259,260,261,262,263,264,265,266,267,269,269,270,271,272,273,274,275,277,278,279,280,281,282,283,284,285,286,287,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7,298,302,303,304,305,306,309,310,313,316,316,318,319,320,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2,333,334,337,338,339,340,341,341,343,345,346,347,348,349,349,351,352,353,354,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368,369,370,371,372,373,374,375,376,377,378,379,381,382,383,384,385,386,387,388,389,390,391,392,393,394,395,396,397,398,399,404,408,409,417,418,423,431,437,438,439,440,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449,450,451,451,452,452,453,453,454,454,455,455,456,456,457,457,458,458,459,459,460,460,461,465,470,471,534,536,542,546,547,549,552,553,554,555,556,571,572,573,574,575,576,577,578,579,588,589,590,591,600,601,603,604,620,621,630,631,632,633,635,647,649,650,651,652,653,654,655,656,657,658,677,678,680,682,718,719,721,722,725,726,729,730,731,732,735,740,741,742,743,809,810,811,812,813,814,815,816,818,819,820,821,822,823,824,825,826,827,828,829,830,831,832,833,834,835,836,837,840,842,843,844,845,848,849,850,851,852,855,856,857,860,863,868,869,872,875,878,880,881,882,883,884,887,889,891,892,894,895,896,899,904],"person_count":{"主席":94,"江委員永昌":20,"林秘書長輝煌":73,"林次長錦村":11,"朱次長楠賢":3,"陳委員歐珀":3,"曾委員銘宗":4,"鄭委員運鵬":20,"張廳長國勳":41,"林委員思銘":11,"主席（江委員永昌代）":1,"黃委員世杰":11,"許廳長紋華":17,"周委員春米":3,"主席（黃委員世杰）":1,"邱委員顯智":25,"湯委員蕙禎":2,"劉委員建國":23,"委員葉毓蘭書面質詢":1,"委員溫玉霞書面質詢":1,"委員陳以信書面質詢":1,"委員賴香伶書面質詢":1,"一、提案條文":1,"(四)「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司法院提案":1,"二、修正動議":1,"修正動議":2,"附錄":1},"persons":["主席","江委員永昌","林秘書長輝煌","林次長錦村","朱次長楠賢","陳委員歐珀","曾委員銘宗","鄭委員運鵬","張廳長國勳","林委員思銘","主席（江委員永昌代）","黃委員世杰","許廳長紋華","周委員春米","主席（黃委員世杰）","邱委員顯智","湯委員蕙禎","劉委員建國","委員葉毓蘭書面質詢","委員溫玉霞書面質詢","委員陳以信書面質詢","委員賴香伶書面質詢","一、提案條文","(四)「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提案","二、修正動議","修正動議","附錄"],"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星期三）9時10分至16時40分","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席":"黃委員世杰","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