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星期三）9時13分至12時59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賴委員惠員","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內容及修正動議，宣讀時間會超過1個小時。請宣讀。"],["二、修正動議："],["委員洪申翰、委員林靜儀等4人修正動議："],["主席：宣讀完畢，本席作如下宣告：因為邱委員泰源的視訊連線測試需要5分鐘時間，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本席在此宣告：本日會議進行到下午1時休息，明天再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逐條討論。以行政院提案的條次為準，每條條文先請行政單位進行說明，接著再請委員表示意見。","現在處理法案名稱，請行政部門發表意見。"],["石次長崇良：跟委員會報告，本次主要在這個法案處理兩件事情，一個是關於爭議發生時的處理，主要是在第三章，有一些事故發生但還未進入爭議的處理措施是在第二章，第四章的部分是對於事故往後如何預防反覆發生，所以我們的法案名稱定為「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至於邱委員版本是以「醫療事件」來稱呼，但是我們在第三條的名詞定義提到，這些都是屬於比較嚴重的後果，如死亡或重大傷害，所以建議維持以「醫療事故」稱之，對諸於目前的「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也是以「事故」稱這些較嚴重結果的事件；至於蘇委員所提出的版本，也是以「醫療事故」稱之，只不過前面限縮在全民健康保險的對象，我們建議是不是能以行政院版本作為本法名稱？以上說明。"],["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蘇委員巧慧：謝謝主席，謝謝次長剛剛的說明。次長有提到，我從這部法案草案的名稱就和其他委員及行政院版本不同，我先做一個論述。今天我們希望用這部法律來處理的是社會上最不想看到的醫療糾紛，一旦發生之後，如何讓受害的民眾儘速得到補償、賠償，甚至儘速有後續的處置方法，同時也為辛苦的醫事人員保留職業尊嚴，避免受到無謂的干擾，在這兩大前提之下，我們希望在法律位階定出條文。我綜觀過去這幾十年來，大家在處理的時候主要是用調解及訴訟的模式、機制來進行，但顯然成效並不太好，不然我們今天不需要再用一部新的法律來做調整，可是我看到今天行政院版本當中，還持續適用調解作為處理的機制，只是改為強制調解，對照之前的狀況，這是不是最好的呢？","在這樣的思考之下，其實我自己提出的版本是限縮的，因為臺灣有獨步全球的全民健康保險，超過九成的醫療行為都是全民健保可以涵蓋的狀況，所以我認為如果把全民健保的體例拉出來，只要在全民健保的範圍之內所發生的醫療糾紛，政府都可用先代位的方式給予受害民眾補償，解決糾紛的機制就會更快速，而且未來政府和醫事人員之間的專業知識可能也會較為對等，這是我提出這個草案的緣由。顯然這可能是太過於超前，雖然世界上有很多國家採用這樣的模式，但畢竟不是大多數，這次在修法過程中也尚未得到多數委員的共識，既然我從法案名稱、範圍就跟各位不太一樣，從法案名稱一直到後面的每條條文當然就會因此不同。","謝謝主席給我時間，與其後面一條條文、一條條文爭論，不如我先說明清楚我的本意是如此，但確實尚未達到多數委員的共識，所以我只能說希望未來有機會讓我的版本成為國內採行的機制與體例。在這次的修法過程中，我可能就不堅持我的版本，以各位委員的多數共識決為優先，因為這是我提出的版本，我也想為我的版本再次說明，謝謝主席給我這個時間，謝謝。"],["主席：好，謝謝蘇委員。蘇委員的提案其實在補償條例部分有非常好的見解，我們也希望未來可以接受蘇委員提案中非常有意義的建議。","接著請邱委員泰源發言。"],["邱委員泰源：好，有聽到我的聲音嗎？"],["主席：有。"],["邱委員泰源：召委、次長、各位委員、各位同仁。不好意思！在培養綜合免疫力當中，所以沒辦法過去。今天審這部法是歷史性、臺灣醫療史上的重大里程碑，這些年來有各方的意見，也討論了很多，我想到今天已經算是相當成熟，社會也開始瞭解到要怎麼做，我們感謝衛福部毅然決然地研議整體條文，也提出行政院版，原來的立法精神就是希望用關懷、愛心促進醫病關係，以減少遺憾，看起來整個法案都已經站在這個原則處理。","我本來有提案將名稱改為「事件」，因為這是很多醫療專業者的意見，如果行政院版覺得還是要用原來的名稱，我也沒有意見，但是我希望今天所有的討論能幫助我們一起來解決，減少遺憾、減少可能的醫療困境、促進醫病互動的良好關係。臺灣一天有一百多萬個醫病人次，我們希望每一個醫病人次都是和諧、溫暖、有效、專業的，何況現在更為複雜，又有防疫的工作，所以我們和社會各界要共同用愛心與關懷來看這個法案，我相信這對人民是最好的事情，雖然我對名稱有提案，但我尊重行政院版，謝謝。"],["主席：接著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謝謝召委今天排審「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這部法其實溯源到好幾屆的過程，一直存在一些爭議，我們在上一屆有討論出一個共識，那時候包括邱泰源委員提出「ABC」，「A」是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的通過，「B」就是爭議處理流程的法制化，「C」就是剛剛蘇巧慧委員提到的賠償機制，所以是三步驟的修法，「A」已經完成了，現在是「B」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在這個會期或儘快在這一屆處理、通過。也就是如何拉近醫病關係，還有醫病對醫療糾紛的認知差異以及資訊不對等，因為從病人端來看，還是會有資訊落差的部分，這部法我們從上一屆就在討論，應該要有一個醫事諮詢跟爭點評析的公正、客觀第三方單位，我想這也是立法之後可能會出現的一個新單位。再來就是依照行政院及法務部已經施行、運作幾年的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這已經試辦好幾年，我覺得這次也要處理它的相關法律位階，讓它更清楚地保障醫病雙方的權利，也讓爭議有法制化的規範。我覺得這次包括行政院版本、我的版本或邱泰源委員的版本，其實差異性不大，剛剛蘇委員的版本確實是第三個議題、要處理的賠償部分，我對於行政院版本是大部分都支持，只有小部分要釐清，待會進入逐條討論，我也希望請行政部門針對小部分的釐清講清楚，這次行政院版本的大部分我是支持的，謝謝。"],["主席：請問在場的委員，針對行政院提案的法案名稱，是否還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章章名，就是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一條主要是立法目的上的闡述，這個法案的立法目的最主要是希望營造醫病雙方的共贏，來調合醫病的和諧關係，同時提升醫療品質，改善醫療執業環境，也在發生爭議時能迅速處理、減少訴訟，因此我們的條文上就先揭示醫病雙方權益之保障，醫病關係和諧的促進，同時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確保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並建立妥速的醫療爭議處理機制。其實其他委員的版本也大概都是這樣的精神，所以在文字上我們建議採用行政院版本。以上說明。"],["主席：針對第一條，有沒有其他委員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二條主要是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福部、在地方則是縣市政府，各委員版本都是一致的，建議以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三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三條主要是針對本法之用詞予以明定，第一個是有關於醫療事故的部分，我們在這裡的定義是以病人接受這些醫事服務之後，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的結果，所以這是一個中性的名詞定義，不論因，只論屬於比較重大傷害或死亡的結果。但是有一些在臨床上確實無法避免疾病本身造成這樣的結果，或者即使盡了所有醫療處置可能也沒辦法避免的結果，我們把它排除了，不在事故的定義範圍裡面，睽諸其他委員版本的寫法，大致也都是同樣的見解。只不過在機構的名稱上，我們是用「醫事機構」，醫事機構納入醫療機構跟其他各類型，包含護理之家或其他的醫事檢驗等等，這部分較為廣義，所以我們在第三條第三款對醫事機構作出說明，即指醫療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這會影響到後面接受爭議調解時的適用對象，我們是以最大範圍讓這些爭議進入調解，所以我們定為「醫事機構」。","至於醫療機構的部分，行政院版本是指醫療法設立之醫院及診所，跟一般常講的醫療機構是醫師執行業務之機構，中間有些許的落差，因為本法主要是直接提供病人服務所產生的事故或爭議處理，有一些雖然由醫師執行業務，但不見得會直接面對病人，像一些病理機構或捐血機構等等，我們把範圍定為直接提供病人服務為主的醫院跟診所，少數沒有直接提供病人醫療服務的，我們就把它排除，所以定義上是這樣。至於醫療爭議的部分，指的是有不良結果之後，病人方認定應由醫事人員、醫事機構負責所生的爭議。委員之間的版本大致都差異不大。以上說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請張委員育美發言。"],["張委員育美：對於第三條第一款，我要提醒衛福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規定的意義在於醫事人員與醫療機構所能預見及理解，這是憲法上明確性原則的具體要求，然而本條第一款的重大傷害指的究竟是什麼呢？是不是和刑法中的重傷相同呢？將來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在具體的事故當中，什麼情況會被認定屬於重大傷害？如果「重大」的認定標準不一，將來會不會造成醫療實務中的適用爭議？這是醫事人員相當關心的問題，畢竟是不是屬於本法所稱的醫療事故，攸關到醫院有沒有說明、溝通以及關懷等義務。換句話說，也就是與本法重視醫療事故的及時關懷、預防及提升品質的立法目的是至為相關的。我認為醫療事故的預防以及爭議處理固然是醫病關係中很重要的一環，但是更明確、可適用的立法才能確實舒緩事故發生後醫病關係的緊張。以上。"],["主席：接著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謝謝主席。有關醫療事故的定義，當然這已經有滿多的討論，當我在看這條條文的時候，我想要釐清它跟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差異性。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也是規範醫療爭議，但是在說明欄裡面還有區分，如果是醫療費用收取、醫療服務還有雙方認知差距，未造成重大傷害或死亡，這部分就歸到醫療法；若有造成重大傷害或死亡的結果，就會回到這次修法所要去規範的，所以未來在重大傷害的定義上，可能還是要請部裡面再釐清得更清楚。我的版本第四款是醫療爭議評析跟醫療專業諮詢，雖然在後面的條文都會出現，但是衛福部不採納，也沒有說明，剛剛對於我的版本第四款、第五款的意見，好像沒有說明為什麼不採納，請補充說明一下。"],["主席：請衛福部補充說明。"],["石次長崇良：就剛剛兩位委員的指教做簡單的說明。第一個是醫療事故的定義，我們寫的是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之結果，這部分到底是否適用刑法上面的重大傷害等等，過去有先例可循，我們在生產事故救濟的條例裡面，也是另由細則或子法規來重新把它釐清其所謂的重大傷害。死亡部分是很明確，但是重大傷害部分，確實會有一些程度上的不同，所以未來本法通過之後的施行細則，對需要更操作型定義的部分會在細則裡面來訂定。","第二個，本法的設計上有醫療事故的關懷跟醫療爭議的處理，醫療爭議的處理部分，我們希望讓所有的程序法制化，所以它是很明確的；但是醫療事故的關懷，我們是以鼓勵輔導的措施來推動。舉例而言，醫療事故發生之後，醫院要有一個關懷小組，所以如果沒有設立，我們會有罰則，但是我們也不會因為有關懷或關懷的不夠及時就會有很嚴厲的罰則，倒是沒有這樣，因為這個有認知上的落差，這裡面有一些像是疾病本身的處置還是會回到醫病的溝通，其實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後面的罰則上，我們也會去思考到課責性與其必要性，再予以做一些區隔。關於張委員的指教，未來在細則部分，我們會更清楚地去訂定。","至於吳委員的版本有特別提到醫療爭議的評析跟醫事專業的諮詢，因為吳委員版本的名詞定義裡面所寫的內容，其實我們後面的條文上都會提到，所以我們就不在名詞定義裡面再重新提出，就是後面的條例裡頭都會有相關的規定跟子法規的申請程序授權。因此我想這部分是不是可以維持行政院的版本，在後面條文的時候才提到，因為有兩種寫法，一種是把所有的名詞都寫在前面，是因為它會反覆出現；但是如果這個名詞只在某些條文出現，在條文裡面可以講得清楚的話，就不一定要在前面的名詞定義部分予以明列，大概是這樣子。"],["主席：請問在場委員，針對第三條衛福部的說明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四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四條其實是過去在醫療爭議處理時一個非常重大的關鍵，也就是所謂的鑑定，現行制度都是經由法院或檢察機關在移送相關卷宗之後才進行醫療爭議鑑定，也就造成很多都需要經由訴訟的過程才有鑑定的執行。其實很多醫療爭議的處理，要的就是在第三方客觀意見提供之後，來促進雙方對事件爭議上的理解與拉近之間的距離，所以在本法特別提出設立一個公正客觀的第三方，在發生醫療爭議時提供對爭點的評析，或者是尚未進入爭議時，對於醫療專業上的疑義可以有所諮詢。所以第四條就是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現行已經是政府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或者是必要的時候，設立一個專門執行醫療爭議評析跟醫事專業諮詢的法人，這一條主要就是為這個法人的設立，或者是讓這些業務的委託取得法源。","第二項主要是揭明在辦理這些業務時應持之態度，包含公正、客觀及中立的立場。第三項則是就這一個法人在執行其業務的時候，相關的作業程序、收費基準、利益規避，以及對於一些免費的服務部分，給予授權法規的訂定。另外，本法是希望拉近醫病之間對於醫療爭議認知上的差異，能夠在訴訟以外，儘速地解決爭議的發生，不需要累訟。因此提供這些爭議評析或專業諮詢的意見是以調解為主要用途，除非是雙方當事人都同意之外，那麼不提供作為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的基礎，也不作為相關行政處分的基礎，這個是行政院版本的意旨。","另外兩位委員的版本，大致上也都有同樣的精神設計，所以我們是建議按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在這個條文上面，其實我的條文是針對第二項提供專業評析部分，有關收費跟免納條件我是放在第四條的第二項，如果衛福部把它放在第三項裡面處理，我沒什麼意見。比較想要問的是，因為從主計總處的報告裡面也可以看出來，現在我們對於所謂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可能是藥害救濟基金會，是不是？目前是藥害救濟基金會來擔任這個角色，過去在承辦這樣相關專業諮詢或評析的部分，因為已經有試辦了幾年，執行情況有沒有問題？因為主計總處似乎是覺得只要藥害救濟基金會來做就好了，不用再設立其他的財團法人，過去在上一屆其實有在討論可不可以委託其他專業團體，這部分的可行性、可能性是怎麼樣？也請衛福部說明。","第三個想要問的是司法院，雖然最後一項我沒有寫，我知道很多的調解都是不希望調解的內涵、道歉，或是各種在陳述過程中的文字成為採為訴訟的證據或裁判的基礎，但是我很想問司法院，司法院黃法官也在現場，像這樣的爭議，尤其是一個專業團體提出來的醫療爭議評析，這麼專業的評析出來了，如果真的是走到訴訟，那法院這邊不是把它採為唯一的證據，它也可能是證據，我不知道司法院或法院會怎麼去運用這些資料？因為我們雖然說要雙方同意，不然是不能採為證據，但是這麼專業的團體提出來的證據，還有第二個嗎？所以我在想這個部分司法院或法院會怎麼處理，或是怎麼應用，或是怎麼看待這個評析的意見？以上。"],["主席：請邱委員泰源發言。"],["邱委員泰源：謝謝主席。我先報告一下，首先非常敬佩吳玉琴委員把過去一些大家討論的部分提出來，這是這幾年大家一直隨著社會的共識，經過醫界跟人民團體的討論，所以覺得這樣做這一部法才能順利地執行下去，當然各個版本有提到醫療爭議……"],["主席：謝謝邱委員，不過連線的情況不是很清楚。","針對剛才吳玉琴委員的問題，是不是請司法院回應一下？"],["黃法官柄縉：謝謝主席及吳委員的提問。我們在訴訟法上面所承認的證據方法大概只有幾種，第四條講到關於醫事專業諮詢跟醫療爭議評析，可能很難界定為我們以前實務上會做參考的鑑定，因為一般鑑定是公正第三人提出來的，如果是書證的話，是一方當事人提出來的，所以它的角色是有點介於兩者之間。我們既然為了調解能夠有效成立，當然就不希望在調解過程中，一些初步的判定資料作為拘束的一方，所以在有助於醫療調解成立的部分，我們當然希望這個資料部分，若依照現在行政院版本的草案，我們覺得是一個比較彈性的處理方法。至於將來如果調解不成立之後進入到訴訟，所謂的醫事專業諮詢跟醫療爭議評析，到底以什麼樣的方法來做評價？如果有一方當事人請求調閱或請求引用，在個案中經過辯論，或者是作為鑑定的一個補充資料，要怎麼使用的部分，可能還有待於實務上的發展，或者是個案法官處理。以上說明，謝謝。"],["主席：請莊委員競程發言。"],["莊委員競程：我想請問一下，剛剛吳玉琴委員有提到，現在整個評議的財團法人是藥害救濟基金會，目前藥害救濟基金會的執行效果到底有沒有什麼樣的案例可以呈現？另外，我想評議的重點是，如果在爭議評析這邊談得妥的話，希望儘量不會進到訴訟，所以這個基金會對於評議的專業度，或者是對兩造雙方的調解，有關藥害救濟基金會的角色，未來在這裡面所扮演的重要度及專業度，是不是可以提幾個例子？目前在藥害上面所處理的有沒有比較圓滿的例子？因為之前我有聽過一些藥害的陳情人，他們說藥害救濟基金會最後評議下來的結果，其實都不如他們的預期，這個我聽過很多。藥害救濟基金會未來在這個法裡面所扮演的角色，它的專業與否，衛福部可不可以做一下說明？"],["主席：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委員垂詢的第一個就是我們目前的辦理情形，行政院版本的第一項，其實就是我們現在執行的現況，就是我們先委託目前的藥害救濟基金會，它也是屬於政府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過去主要是對於因為用藥產生的不良事件，根據藥害救濟條例，它需要進行審議，所以它在過去已經有很豐富的經驗，對於產生的醫療用藥不良結果進行一些評析，有相當多的專家群。這幾年我們則是委託它開始踏入有關更廣泛的醫療事故部分的審閱跟討論，提供一些專業的意見，這幾年也推廣到協助地方在辦理醫療爭議調解時的一些專業評析意見，這幾年辦理的結果，看起來地方衛生局所辦理的爭議調解成功率也越來越高，從過去的百分之二十幾，現在已經將近40%的成功率。去年是達到38%，前年是39%，也將近40%，從過去大概只有23%，也逐年提高。當然相關人才的培訓是很重要，在專業上也希望除了目前的委託繼續執行之外，未來的業務當然不希望太多，但是如果業務量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我們也不排除再設立一個專業的法人團體，朝向像韓國的作法，專門來做這樣的業務。","至於大家討論比較多的，在這個草案的訂定過程當中，第四項關於這個法人所提供的醫療爭議評析或專業諮詢，到底能不能提供作為訴訟的證據或裁判的基礎？這部分確實有很多的討論，不過最後基於兩個考量，第一個，因為這整個過程上，不像是司法機關，或者是檢調機關具有絕對性的調查權，它都是屬於比較被動性的，以雙方所提供的資料來進行評析，因此證據力自然跟司法調查是有所差距，所以一旦沒有達成雙方的共識，也就是調解不成立的時候，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所以我們都是建議這個就不要提供作為訴訟證據，或者是裁判基礎，以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權益。但是如果一旦達成合意，已經調解成立的，因為本法的設計有一些是以刑事訴訟進行，但是由法院移交過來，希望如果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之下，也可以把這一些資料就移送給法院參考，就可以快速地讓訴訟結束，所以才會有雙方如果都同意的時候也可以的規範，但是如果不是雙方都同意的話，我們就保留各自的權益，就不提供作為訴訟進行中的證據或裁判基礎。以上說明。"],["主席：針對第四條，不管是行政部門的說明，還是委員的充分發言，已經做了非常好的溝通，在此本席裁示：以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五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五條是基於這個法人所扮演的角色在整個醫療爭議的處理過程當中至為關鍵，所以它應該要受到社會更高的監督，因此在第五條提到，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隨時要求法人提出業務報告及財務報告，並且可以隨時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會計帳簿或其他相關資料。","本條與吳玉琴委員版本的第四條第四項及邱泰源委員版本的第五條相同，所以建議按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針對蘇巧慧委員等提案的第四條、第五條，剛才蘇巧慧委員已經充分說明，我們就不予採納。","蘇巧慧委員等提案第四條不予採納。","蘇巧慧委員等提案第五條不予採納。","處理第二章章名。針對行政院提案的章名，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處理第六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二章主要在事故發生尚未進入醫療爭議之前，能夠提早進行說明、溝通及關懷，以減少事後衍生成為醫療爭議，所以在第六條明定醫療機構要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在醫療事故發生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進行說明、溝通，並提供必要協助及關懷服務。但是考量到醫院、診所規模，部分規模比較小的醫院及診所之能力有限，而且在專業上也需要一些專業的培養，所以在第一項明定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可以指定專人或是委由專業機構、團體協助進行事故關懷。","另外，關懷成功與否，這些人員也需要具有相當條件及訓練，因此在第二項明定組成關懷小組之人員，其資格條件、應受之訓練及遵行之事項。","第三項考量有些病人、家屬及代理人可能會因為語言、文化因素或是有功能障礙的溝通問題，所以明定在進行溝通的時候，對於前揭比較有特殊溝通困難的病人，能夠提供受有相關訓練之人員來協助。","再來關於關懷過程中，不一定要逐字記錄，但是進行關懷過程要能夠製作紀錄，予以佐證，進行相關之執行。","最後為了保障病人的權益，有些符合現有的救濟制度，包含藥害救濟、生產事故救濟或傳染病防治法預防接種救濟，現有救濟制度如果符合者，醫療機構也要主動提供相關資訊及申請的協助來保障病人的權益。","揆諸其他兩位委員的版本，大致上也都有同樣的重點，所以建議按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衛福部跟我的版本有一個差異點是，關於99床以下的醫院，行政院版本加了診所，因為診所的大小差異滿大的，衛福部把診所放進來，我沒有特別意見，但是未來在執行上會不會有其困難度？因為上次討論的時候，他們有點希望不要放進來，但是這裡規定只是「得指定」，所以這是一個考量，請問你們的考量是什麼？第二個，其實這一項沒有成立的話，沒有罰則，你的罰則放在第二項，相關關懷小組的專業人員及專責機構等規範，第四十一條的罰則其實在罰第二項，第一項沒有設的話，好像也沒有特別的處理，我跟邱委員的版本是有針對第一項有罰則，所以你們自己去看第四十一條，漏掉了罰則……"],["石次長崇良：有。"],["吳委員玉琴：有嗎？"],["石次長崇良：有。第三十九條。"],["吳委員玉琴：你們規定在第三十九條，我再看一下。請你說明診所放進來的衝擊有多大。再來謝謝衛福部把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因為語言、文化或聽覺、語言障礙放進來，這是上一屆我的版本，對於弱勢者的溝通，其實真的需要訓練相關人員來協助，不然可能會有溝通上的障礙，謝謝衛福部採納我們上一屆的意見，謝謝。"],["主席：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謝謝委員。確實我們考量到醫院規模的不同，還有診所多數是一人診所，所以要成立這樣的關懷小組確有困難，我們又考慮到對病人的溝通、說明，其實在各級醫院基於醫學倫理上的要求，也都應該要這麼做，所以我們在條文的處理上採行：第一個，讓99床以下的醫院及診所可以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其他專業機構來協助。第二個，在罰則上免除99床以下及診所的處分，主要是針對100床以上的醫院要設立關懷小組，如果沒有設立的話，才有處分、處罰。所以我們做了這樣的調整，就是儘量鼓勵各級醫院都能提供這樣的服務，但是在處分的部分，是針對100床以上的醫院沒有設立關懷小組者才有處分，其他就沒有，所以做了這樣的區隔處理。"],["主席：請問在場委員，針對第六條還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七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七條主要是著眼在本法的目的，希望儘早拉近醫病之間的認知差距，從過去的經驗，其實很多是認知差距造成爭議，引發訴訟，並非是真正的醫療過失，因此在前一條希望醫療方能夠組成關懷小組，儘可能進行一些說明、溝通，可是在說明、溝通的過程中，難免有時候會有一些歉意地表達，或者遺憾的陳述，為了舒緩雙方衝突，或者促進醫病緊張關係的緩解所做的言語，反而造成未來被誤認為是有過失的疑義，衍生後面不必要的訴訟。因此在第七條明定，依照前條規定，關懷小組進行說明、溝通或提供協助關懷過程中，如果表達對於遺憾、道歉、讓步，或其他為了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做的陳述，也是仿照前面在財團法人評析意見的概念一樣，除非是雙方當事人都同意，不然也都不作為訴訟採用的證據或是裁判的基礎，也不作為相關行政處分的基礎，讓雙方在溝通過程當中，能夠更本於真心，不需要去擔心額外訴訟上的考量。以上說明。","委員的版本也都是同樣的精神，所以建議採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八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八條主要是後端的部分，包含在關懷過程及後端的爭議處理，在過去的案例中，少數會受到外力的影響，對於這些醫療爭議相關的員工，特別是醫護人員，產生一些不必要的脅迫或傷害，為了保護他們免於受到這些不理性的威脅，因此在這一條明定醫療機構對於與醫療爭議有關的員工，應該主動提供關懷及協助，並保護其在醫療爭議的處理過程中不會受到強暴、脅迫、恐嚇、公然污辱及傷害。兩位委員版本也都是一致的，所以建議按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張委員育美發言。"],["張委員育美：針對第八條，在實務上，醫療爭議及醫療糾紛可能進一步衍生為醫療暴力，例如抬棺抗議，以及在醫療機構中咆哮、拍桌子、公然污辱，影響醫療業務的進行，這個部分目前可藉由醫療法針對醫療暴力相關規定請求員警介入處理，不理性的民眾後續會涉入行政及刑事責任，以確保民眾的就醫安全，因此是有相關規定要求員警介入處理。但這樣不理性的舉動可能延續到後續的醫療糾紛處理過程，有些是診所的醫師，病人家屬就在外面等他，那診所只有一位醫師、一位護士，這樣是很危險的，這個時候無論是當事的醫療人員抑或是所屬的醫療機構其實都是被害人，而衛福部在本條中是要求醫療機構保護員工不受強暴、脅迫、恐嚇、公然污辱或傷害，在立意上絕對是良善的。不過試問衛福部，醫療機構有什麼公權力可以阻止民眾不理智的行為呢？在過程中，國家能夠給予什麼樣實際的協助呢？像是被打，甚至之前有診所的相關人員是被殺的，次長應該知道吧？面對醫療爭議處理過程中，有些人的潛在情緒可能發生危險，對醫護人員有身體上的衝突，這種突發性的不理性行為，醫療機構應該如何事前預防呢？因此我認為主管機關不應該將保護員工的義務全部轉嫁給醫療機構承擔，而忘了主管機關應該作為的角色，衛福部應該進一步來思考，當員工遭遇到不法行為時，國家應該如何積極地介入，與醫療機構來共同保障醫療人員的安全，這樣才是主管機關應有的態度啊！以上報告，謝謝。"],["主席：接下來先請警政署回應，接著再請衛福部回應。警政署先等一下，先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等一下請一起回應。","第八條規範的是有醫療爭議時，醫療機構對於員工要有一定的關懷及協助，剛才張委員所提到的情況可能是涉及到醫療法的相關規定，其他人對於醫療機構有暴力情況的話，可能就需要警政署協助排除。但在這一條所規範的是有醫療爭議時，醫院不能置之不理，因為過去可能會出現的狀況是醫院請醫師自己去處理，所以這一條是在規範醫療機構對於員工的關懷、具體協助以及不受暴力侵犯，並不是擴大到所有的爭議或暴力情況，我想這是該條當時在立法時的討論及思考，我也覺得這樣的定義是清楚的。至於張育美委員所提到的這些情況，警政署可以來協助，或是請衛福部再說明清楚。"],["主席：請警政署回應。"],["陳副組長錦文：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有關醫療事件的部分，當事人如果遇到強暴、脅迫、恐嚇、公然污辱等，這些顯然已經違反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相關規定，警察機關到場之後，應該依照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來進行偵辦及調查。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當事情發生時，以現有的機制撥打110，警察都會來處理這些事情。以上報告。"],["主席：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謝謝委員很關心醫護人員及醫療機構所受到的威脅及醫療暴力事件，其實本條條文誠如剛才吳玉琴委員所提到的有兩個部分，一個是涉及醫療爭議過程中，對於員工的協助，這是醫院應該具體協助的，包含在精神上及工作上的調整，或是在財務上的支持，這是前半部的部分，針對這個部分，後面有相關的罰則訂定，這是醫療機構能夠做的；第二個，在醫療爭議處理過程中，萬一有發生危脅或是醫療暴力事件，我們這邊寫的是醫療機構應該保護員工不受到這樣的醫療暴力，不過在後面的部分對於醫療機構是沒有罰則的，這個部分反而應該回到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這一條中，對於醫療暴力也是同樣的精神，在第三項規定醫療機構仍然應該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其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的安全，所以這本來就是醫療機構的責任。那麼一旦發生強暴、脅迫、恐嚇等會影響到整個醫療業務的執行的情形，即醫療暴力，在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也有明定警察機關應該排除或制止，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在這兩方的互相搭配之下，我想在兩者的法規上都有相當的考量，所以我們覺得這樣的設計應該是可行的。"],["主席：請張委員育美發言。"],["張委員育美：剛才警政署的官員有提到發生事情時只要打110，你們就會到現場，所以我在第一條時就講到，醫療機構暴力相關規定是請求員警介入處理。但我現在講的是不理性的行動會延續到後面，就是現場你雖然到場了，可是診所打烊之後，他在外面等著啊！幾年前就有發生過在外面等並殺害醫師的事件啊！有些醫院也有，剛才次長有提到，100床以上的醫院都有設置關懷小組，但是可能某個科的醫師會遇到這種現場看似處理好，如抬棺抗議等等都處理好了，但因為有些病人家屬很激動或精神上遭受到打擊，所以就有在醫師回家路上對付他的情況。你知道有很多開業醫師或在大醫院上班的醫師都不敢開診嗎？從此就不當醫師了，這是國家的損失。我想次長也瞭解，因為你也是醫師，一定也有聽聞一些同學是這樣的，所以我在講的是這個部分。這一條所規範的是，看得到的醫療糾紛爭議請有關單位及警政署幫忙，可是主管機關衛福部不能只有依靠100床以上醫院所設置的關懷小組，因為剛才我所講的狀況是絕對有啦！尤其現在是疫情期間，因為壓力等等，關懷小組真的有發揮作用，可是他們不是萬能的啊！他們也沒有辦法嚴防那些受到身心刺激、精神打擊的病人或家屬就在醫師回家路上對他施以暴力的情況，相信次長有聽過這樣的情形吧？對於這種情況要怎麼處理呢？"],["主席：請衛福部說明。"],["劉司長越萍：就委員講的部分，我覺得可以拆開兩部分，一個是事件的爭議，一個是醫療暴力，這兩個是不太一樣的行為。就暴力的部分，其實這段期間陸陸續續都有發生，比如在專責病房或是隔離病房的病人，等於是類似被關在醫院裡面，導致病人情緒不穩定，對於這樣的情況，因為警政署有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的依據，所以可以很快速到醫院加以協助。其實委員擔心的是醫療爭議事件會衍生這樣的問題，所以我們才會需要專業人員，因為在安排進行調解的時候，其實是需要做一些前置作業，如果還是處於情緒激動的狀況，就不宜直接進入雙方面對面的調解，而是應該在前置作業時做到讓情緒緩和，之後才做後續的安排，這樣可以減少當場在調解過程中產生衝突，以我們這幾年來的經驗，這樣的模式才能得到最好的結果。以上。"],["主席：大家對第八條充分討論了，如果在場委員沒有意見，本席裁示第八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九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九條是發生醫療爭議時，當事人可以檢具病歷複製本，向第四條第一項之財團法人申請專業的諮詢。其他兩位委員的版本也都有這樣的設計，不過吳委員跟邱委員的版本裡面對於收費的部分，行政院版本是寫在第四條第三項裡面，已經有授權，包含收費基準以及對於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的免納條件，屆時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所以我們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邱委員泰源發言。"],["邱委員泰源：我不發言。"],["主席：好。本席裁示第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十條。"],["石次長崇良：第十條部分，在發生醫療爭議的時候要做一些評析或諮詢，當然病例資料的提供是很重要的，所以在第十條就明定當發生爭議的時候，病人或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要申請病例複製本的時候，醫療機構應該要在七個工作日內提供，這個費用當然是由申請人負擔。其他兩位委員的版本也都是類似的精神，差異的地方只是在於吳委員的版本是希望在三個工作日內，邱委員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相同。考量到發生醫療爭議時的資料準備比較複雜，因為會產生爭議通常是比較複雜的個案，所以需要多一點時間整理，提供比較完整的資料，我們建議是以七個工作日，我相信醫療機構也會盡可能儘早提供，不是一定都到第七天才提供，所以我們建議以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上說明。"],["主席：吳委員玉琴有沒有意見？"],["吳委員玉琴：我沒有堅持我的版本，這個沒問題，因為後面還有相關罰則可以搭，如果沒有按照期限提供資料還有相關的罰則，所以這個部分我可以支持行政院版本。"],["主席：針對第十條，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十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十一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十一條就是為了減少之後的爭議或訴訟發生，所以關懷很重要，而關懷人員也要受到一定的訓練，所以在第十一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有關於醫事機構關懷人員相關的訓練講習，同時對於辦理好的機構也應該有一個獎勵機制，所以在第十一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的應辦事項。兩位委員也都有同樣的條文，所以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第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針對蘇委員巧慧提案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本席裁示不予採納。","處理第三章章名「醫療爭議調解」，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第三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處理第十二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三章主要是針對目前各個地方政府特別是衛生局主辦的醫療爭議調解的程序，我們讓它以法明定，同時也讓一些訴訟能夠有先行調解的機制，以避免一下子就進入訴訟，造成雙方的負擔，另一方面也讓調解結果能夠有法律效力，所以我們在第三章會有相關的條文。","第十二條是在明定進行醫療爭議調解的單位是由各縣市主管機關，也就是縣市政府要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以辦理醫療爭議的調解。有關調解會的成員組成是在第二項明定，以九人到四十五人這個range來設立，會考量到這樣的人數，主要是各縣市政府的人口或是產生醫療爭議的件數有相當的差異，像六都的件數比較多，所以委員就會多一點，有些縣市的爭議比較少，就不需要這麼多人，所以我們在人數上是以九人到四十五人來組成。","另外，為了辦理醫療爭議的調解，除了醫學的專業背景之外，也希望有其他特別像是有法律背景的委員也納入，所以我們在第二項明定組成的成員需要有醫學、法律相關的專業知識，在性別上也需要有一定的比例。至於任期及相關的經費來源是明定在第三項跟第四項。","比較其他委員的版本，在調解會的設立及委員的人數上，大致上都是相同的條文，所以我們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請衛福部再稍微說明一下，有關調解會的運作，我的版本跟行政院一樣，在運作經費上是希望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然後由中央來補助，後來我想到一個實務運作的問題，就是現在的實務運作情形，因為醫學中心或是醫院多的地方，會不會那個縣市的財力雖然好，可是未來負擔的調解會不會增加？因為醫療院所多，而且後面相關的調解可能會在這個縣市的醫院所在地。這個部分除了依它的財力級次來補助，還有沒有其他專案的補助？因為我覺得這部分對集中大型醫院的六都來講，它的壓力會不會比較大？我不知道，因為我不知道未來六都的調解會不會特別多？因為大型醫院都在六都裡面，而你們是以財力級次來補助的話，那他們的負擔就會多嘛！這部分有沒有其他的方式來調解？就是各縣市在執行的時候，我猜六都應該是有很大的量，因為大醫院都在這邊，那你們的運作有沒有問題？"],["石次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有關中央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補助，行政院有訂定一致性的規定，所以即使我們不寫「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之」也是一樣，因為這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補助，本來就會受到這個限制，有沒有寫財力級次還是這樣。但是另外一個考量，像委員提到有一些醫療資源豐沛的地方，是不是爭議件數就比較多，其實以我們過去的資料並沒有這樣的差異，因為醫療資源更豐富的地方，理論上所能夠提供的醫療品質更好，所以並不見得爭議數會比較多。"],["主席：本席裁示，第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十三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十三條主要是明定發生醫療爭議時有關申請的調解會的管轄，第二項明定如果醫病雙方都在同一個縣市，當然就沒有問題；如果是不同縣市的處理方式，考量到需要取得病例及相關的資料，為了行政管轄的考量，所以我們希望如果雙方不同的情況，是以醫事機構所在地的調解會優先，因為在調閱相關資料的時候，在行政處理上會比較便捷，而且後續也會有相關的督導之責，所以在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調解會的管轄在雙方不同的時候，是以醫事機構所在地為主。當然即使雙方不同，但是雙方都同意以病人住居所或醫事機構所在地都沒有關係的話，也不受前兩款的限制，這是有關管轄權的處理。至於第一項的部分，為了保障申請人的權益，如果申請人填寫申請書有困難的時候，調解會也會指派人員來加以協助，以保障申請人的權利。","至於吳委員的版本，其實在行政院版本第二項第三款已經考量進來了。另外，邱委員版本大概跟行政院版本是相同的，所以我們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吳委員玉琴：我不堅持我的版本，因為鄉鎮調解委員會也大概是這樣的管轄規範，所以支持行政院版。"],["主席：好，第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十四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十四條是在明定調解的程序，調解程序是以申請後45天內要召開調解會議，並於3個月完成，必要時可以延長3個月，但是也考量到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差最後一步，所以在雙方同意之下還可以再延長一次，就是整個調解的過程不希望太久，理想上是希望在3個月內完成，必要時是6個月，特殊情形經雙方同意可以到9個月，這是第十四條的設計。相關的程序、運作，則是在第三項明定，授權主管機關來訂定。至於在第一項的調解期間內如果無法完成調解，就視為調解不成立。兩位委員的版本大致上都跟行政院版本一致，建議依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次長看一下第十四條，是以申請文件跟資料備齊之日起算45天，因為資料備齊是很重要的條件，其實在我的版本第十六條是有針對申請書應載事項、表單及應注意事項都應該由中央定之，但是後來行政院版本並沒有這個文字，我跟邱委員版本的文字是一樣的，這個部分變成沒有在行政院版本第三項授權，你們的第三項其實有授權的，可是有關資料、文書的準備並沒有授權，我就會擔心資料備齊是指什麼資料備齊，如果沒有相關的授權，會不會導致耽擱事情？成為把事情耽擱的一個依據，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是不是能夠在第三項裡面規定，即調解委員會之資格、條件及第一項調解會的資料、申請文件，是不是能夠把本席版本第十六條的相關文字放進來？"],["主席：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確實我們漏掉了申請書相關載明事項，這些在在邱委員跟吳委員的版本都有，我們把這部分的授權調整到第十四條第三項裡面來處理，我們再調整一下文字。"],["主席：請衛福部把修正文字整理好之後送主席台。","現在處理第十五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十五條主要是明定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以前，依照本法規定申請調解，在調解不成立之前或調解完成之前，相關的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至於如果調解不成立的話，就是回復到保障訴訟人的權益，所以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起訴者，都視為已經申請，自申請調解日就已經起訴，以保障病人的訴訟權利。另外兩位委員的版本應該是相同的。"],["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十六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十六條是在處理有關的醫療爭議，如果是走刑事訴訟所謂調解先行的程序，所以在第一項的部分是明定在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醫療爭議相關刑事案件的時候，能夠先移付給法院管轄的調解會先行調解，在調解期間停止偵查、審判。另外，如果在調解不成立的時候，也是如同前條一樣，為了保障訴訟人的權益，也是視為自申請調解的時候就已經提出告訴。至於在第四項的部分，我們參考了法務部的建議，有關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關情形，就不適用第一項移付先行調解之規定。以上說明。"],["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待會兒是不是也請司法院來協助一下？我的版本裡面第一項有提到一個但書嘛！因為這一次我們這個法特別把刑事強制移送調處，過去刑事案件沒有這種調處，沒有那麼強制移到調解會來做調處。在這裡我的文字是說「但曾依本法調解不成立者」，當然這個在你們第四項的文字有寫了，但是有一個部分是經告訴人或自訴人明示不同意者，可不可以就不進入調解？這個部分可以保留拒絕權給當事人或是病人端這邊嗎？過去在法院、司法院這邊處理上的經驗允不允許？因為我們這次的法是滿新的刑事強制調處，強制到調解會去調解，所以是一個新的制度。我很想聽聽司法院的經驗，我的保留是告訴人跟自訴人明示不同意，可不可以就不移送強制調處？這個部分是不是請司法院說明一下？"],["主席：請司法院黃法官說明。"],["黃法官柄縉：跟委員請教一下，告訴階段應該是法務部檢察官的……"],["主席：法務部檢察……"],["吳委員玉琴：他可以直接去法院告……"],["黃法官柄縉：沒有，除非他是自訴。"],["吳委員玉琴：對啊！自訴啊！我講的是自訴啊……"],["黃法官柄縉：其實就我們的看法，我覺得這是一個政策取捨的問題啦！如果今天採行強制調解制度的話，當然有可能先把刑事案件暫緩處理，看調解的結果才決定刑事的部分做什麼樣的處置。但是在調解的部分，當事人的意願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今天當事人已經非常清楚地說我就是不調解了，那在這種情況之下，其實那個程序只是多做的。","所以我覺得這是一個政策決定的問題，如果我們覺得當事人的意願可能還是要經過一個調解的程序再做一次確認的話，那變成是沒有例外的規定，就全部都進來，至少經過一次努力看看。但如果政策決定說，假設當事人沒有意願，但我們硬安排一個調解的話，等於是浪費大家的時間，那就會開一些例外的規定。以上是司法院的意見，謝謝。"],["主席：好，謝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主席、各位委員。在行政院版本中的第四項有提到如果是依法調解不成立的部分，當然就不需要再進入調解嘛！但是其餘的，我們也考量到cool down啦！就是冷卻期很重要，所以我們也很希望，即使告訴人或自訴人已經明示不同意，也希望能有一次的調解機會，因為調解是3個月，但我們45天內一定會啟動嘛！所以對他們的權益影響不大，但是爭取這45天的冷卻期，也許在經過一些思考跟專業的諮詢之後，能夠調解成功，也就不需要再進入訴訟的冗長程序，所以我們這邊是希望能夠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好，本席裁示，第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十六條、委員邱泰源等提案第十七條本席裁示不予採納。","處理第十七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跟主席說明，有關吳玉琴委員的版本，或者是邱泰源委員版本第一項的部分，我們已修正第十四條的條文，已經將它融入。"],["主席：對，就放在之前的條文了嘛？"],["石次長崇良：對。"],["主席：好，接著處理第十七條。"],["吳委員玉琴：你的裁示應該是併入第十四條。"],["主席：有啊！我再重覆一次喔！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十六條、委員邱泰源等提案第十七條，併入第十四條。","好，處理第十七條。"],["石次長崇良：第十七條第一項主要是說明如果收受調解申請書的話，要在七個工作日內趕快將受理調解之事實通知雙方當事人。同時可以要求調解事件的相關當事人提出請求權人的名冊，這個是在第二項規定，以避免調解程序反覆地進行，所以一次把相關的請求權人統統納入。至於在調解的過程當中，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會同意的話，我們也可以讓他共同參加調解程序。","而第四項則是對於同一事實的醫療爭議，如果有多案同時進行時，可以併案處理，來減少程序的冗長。以上的條文在其他兩位委員的版本大概也都是有相同的設計，所以建議按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第十七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十八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十八條是為了讓調解能夠不受干擾地順利進行，所以我們明定調解的程序是不公開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另外，也有保密義務的強調，這個是在第二項。在進行調解的過程當中，就如同關懷的過程一樣，如果有相關的陳述、讓步或者是一些歉意地表達等等，除非經其同意，也都不能夠在其他的調解當中來做洩漏或者是援用，這個是參考鄉鎮市調解條例，當中也有相同的設計。至於調解的過程當中，除非調解委員還有另一方的當事人同意，不然的話也不得錄音、錄影，這個是行政院的版本。委員的版本主要也是一樣，有程序不公開以及保密義務的的要求，建議按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主席：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處理第十九條。"],["石次長崇良：第十九條主要是在調解程序進行當中，對於出席人數的規範，為了避免過多人，所以行政院的版本是限制他的協同調解人數除本人或委託代理人之外，可以各推舉一人至三人共同出席。另外，醫事機構參與調解，他們的代表希望是具有決策權，能夠來加速調解的有效性。至於第三項跟第四項則是要求醫事機構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限制或妨礙進行調解，而且也不要因為調解的結果如何而對當事人有一些不利之處置。兩位委員的版本大致上也都是同樣的文字，所以建議按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主席：請吳玉琴委員發言。"],["吳委員玉琴：是不是請石次也說明一下，為什麼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並得推舉一人到三人？這個過去沒有特別這樣討論，這一次為什麼增加了一人到三人列席？"],["石次長崇良：這個是考量到如果請求權人比較多，或者是多案，剛剛前面有多案併同的時候，所以他可能需要稍多一些的人數，避免反覆地進行調解，所以我們是規定經調解會同意的話，得各推舉一人至三人來列席，共同協同調解。"],["主席：第十九條本席裁示照行政院版通過。","請衛福部宣讀第十四條的修正動議。"],["石次長崇良：第十四條剛剛有兩位委員提醒，所以我們在第十四條第三項的部分把申請書的載明事項跟格式增列進來，所以第三項修正為「調解會辦理醫療爭議之調解，得分組為之；調解委員之資格條件與第一項調解會之運作、調解程序、醫療爭議調解申請書應載明事項、表單格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本席裁示第十四條照修正院版通過。","處理第二十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二十條，如果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或者是沒有委託代理人到場，所以調解日沒有到場，我們就視為調解不成立，避免這個程序的延長。至於跟兩位委員的版本差異，主要是調解會認定有成立調解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解日，等於是另外再有一個彈性，由調解會來決定。這個我們不堅持，加上這個彈性也可以，我們本來的想法很簡單，因為調解日是由雙方議定，然後調解會通知的，所以如果臨時有一些什麼事情需要延後，其實事先說了就可以，那個就是叫做有正當理由。至於無正當理由，當然就視為調解不成立，我們是覺得以行政院的文字已經可以處理那些臨時狀況，所以我們寫的是無正當理由，如果有正當理由的話，當然就可以另外再另定一個調解的時間。我們是覺得行政院的版本已經可以處理，但是如果委員覺得文字上要更明確也是可以，只是調解會要認定有成立調解之可能者，在如何認定什麼叫有調解之可能者，這個在執行上會比較困難，所以我們是建議按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吳委員玉琴：本席沒有堅持自己的版本，可以遵照行政院的版本。"],["主席：那主席裁示第二十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二十一條。"],["石次長崇良：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主要是授權主管機關因為調解的需要，得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這些醫事機構是不得迴避拒絕的。第二項主要是在調解的時候，除了原本的調解委員之外，有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邀請相關專業背景的專家人員來陳述意見，提供爭議之爭點的解決。當然我們在這裡也保留了一個彈性，就是除了列席之外，也可以尋求像我們有成立或委託的法人來申請醫療爭議評析。所以有兩個選項，可以邀請專業人員到調解會現場來協助，也可以像第四條的法人來申請爭議的評析意見。以上說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吳委員玉琴：請衛福部說明一下，調解會申請評析費用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之，你在哪一個條文有處理到這個費用的問題？"],["石次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在吳委員跟邱委員版本的最後一項都有相關的費用是希望由主管機機關來編列預算支應，那我們會納到第四條第三項的免納條件，所以到時候等於是我們會直接補助給財團法人來辦理，然後把由縣市政府的調解會需要申請醫療爭議評析的納為免納條件，所以這個部分可以處理。"],["主席：主席裁示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二十二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二十二條主要是針對調解過程當中，對於調解委員他在執行調解任務上的相關要求，以及對於調解過程當中，雙方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干擾予以限制制止。另外，第三項跟第四項也都是授予調解委員權限，如果有一些干擾的事項時，可以予以制止或是依法訴究。其他兩位委員的版本也相同，所以建議按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主席：是不是請警政署來回應一下？"],["鄭組長榮崑：警政署行政組組長鄭榮崑在這裡做一個說明報告。有關本條第二項請警察機關排除跟制止，對於刑事不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受理報案之後，警察一定會到場來做處理。我看本條有參酌鄉鎮市調解條例來做修改，但是在鄉鎮市調解條例裡面並沒有第二項這樣的條文，我們跟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在運作上其實都沒有什麼問題，警政署希望第二項的部分不要把警察機關入法，我們建議第二項的部分不要入法，報告完畢。"],["主席：不要入法？"],["吳委員玉琴：警政署，這個是行政院版耶！現在你在翻你們行政院版？"],["鄭組長榮崑：行政院在會議的時候，我們都有提出來，那召集人是說希望我們在審議的時候，當場跟委員做說明。"],["主席：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是不是請衛福部斟酌文字上的修正，再送上來，好不好？你們要去協調啊！"],["吳委員玉琴：得請求而已耶！得請求。"],["石次長崇良：對，因為這個不是很強制，就是調解委員真的是無法制止、無法控制場面的時候才會請求，所以這個不是「應」，不是警察機關應排除，而是調解委員得請求警察機關的協助，所以我們是建議按照院版來通過。"],["主席：第二十二條主席裁示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二十三條。"],["石次長崇良：第二十三條主要是為了促進整個調解的成立跟釐清真相，所以我們也是參酌前面在關懷過程當中的法律豁免，包含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或當事人所為遺憾、道歉、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除了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外，也不採為訴訟裁量的證據或者是裁判的基礎，或者是行政處分的基礎，這個在其他的法律，像勞動事件法的調解也有類似這樣的法律排除。其餘兩位委員的版本，像吳委員版本的第三項不得錄音、錄影，我們在前面的條文已經處理過，兩位委員都有錄音、錄影的一些傳播限制，在前面的條文已經有了，還有保密規定也都是有的，不被援引也都有了。至於第一項的部分，兩位委員的文字大概跟行政院的版本相同，所以建議採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二十四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二十四條是為了讓調解的過程能夠公正、公開，所以在委員的迴避事項上，我們明定第一項的第一款跟第二款，明定相關的親屬關係者不得參與調解，另外一個是跟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同一機構服務，有這個關係的話，他也要迴避，所以我們明定了迴避事項。第二項跟第三項則授予當事人權益，如果沒有迴避或者是當事人認為調解委員有偏頗的時候，也可以向調解會提出另為指定，這個是行政院的版本。跟另外兩位委員的版本大致上是相同的，至於另有林靜儀等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這個修正動議的差異主要是增列應迴避的事項，增列第一項第三款「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事項」，因為這個比較難以明確辨認，第一款跟第二款是比較容易查證、容易明白的，至於第三款所謂的利益衝突之事項，其明確性就比較模糊，已經有原本條文的第三項可以來處理，就是認為有偏頗，他就可以向調解會提出申請另為指定，所以我們是建議採行政院的版本來通過。以上說明。"],["主席：針對第二十四條，因為有併入林靜儀委員的提案，連署人是吳玉琴委員，是不是請吳玉琴委員也來做一個補充說明？"],["吳委員玉琴：次長，你不支持第一項第三款，但是靜儀委員將三親等的部分變成四親等，這個是不是要說明一下？"],["石次長崇良：對，我們原本是三親等內，還有增加前配偶的部分，我們不堅持，因為這個都是比較容易認定的，我們不堅持，可以按林靜儀委員的版本來修正。"],["主席：請問在場委員還有沒有其他的意見？那我們就請衛福部將修正的文字整理好了送主席臺。","我們先處理第二十五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二十五條是針對調解不成立時的處理，所以在第一項的部分是要求調解會在不成立時要作成不成立證明書，然後在不成立之日起算七日內，要將這個證明書給雙方當事人，同時針對檢察官或法院移付調解的事件，也應該要陳報原來所移送的檢察官或者是法院。跟兩位委員的版本大概都是一致的，所以建議按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處理第二十六條。"],["石次長崇良：第二十六條主要是對於調解成立時的處理程序，所以第一項明定成立的時候，雙方跟出席調解委員需要簽名或蓋章。另外，調解書的應載事項，我們也在本條的第二項來明定。跟其他兩位委員的版本大致是相同的，建議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二十六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二十七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二十七條主要是針對一旦調解成立之後，對於原本是由法院來移付或管轄的，希望讓調解的結果具有其相當之法律效力，所以在第一項明定要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的法院來核定；至於相關法院核定調解的結果，除了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之後也要將核定的調解書寄送給當事人；相關的救濟則是在第四項，如果法院看這個調解的內容有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沒有核定，原本調解成立就會變成調解不成立，而且法院要把理由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個是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兩位委員的版本大致也都是相同，建議按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的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二十七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二十八條。"],["石次長崇良：第二十八條是承上，一旦調解經法院核定之後，對於同一民事事件就不得再行起訴，訴訟程序也就停止，這是明定在第一項；對於刑事案件的法律效力，我們明定在第二項，當事人就其刑事案件的部分不得再提起告訴或自訴；第三項規定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如果在終結之前已經調解成立，也可以撤回告訴或自訴，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後面的訴訟不需要再持續進行。以上說明。兩位委員的版本也是相同的文字，所以建議依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的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二十八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接著處理第二十九條。"],["石次長崇良：第二十九條主要是核定之後的救濟，第一項明定雖然調解經過法律核定，但是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當事人可以在知悉原因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但是仍然有法定期限，以五年為期限，超過五年的就不得再提起了；第二項也是一樣，核定之後，就同一個爭議案件再申請調解，不再調解，避免這個程序無限延長；第三項規定核定之後，有無效或撤銷的原因時，除前面提到的撤銷之外，當事人也可以請求續行訴訟程序。以上說明。兩位委員的版本也都是相同，所以建議按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請吳玉琴委員發言。"],["吳委員玉琴：謝謝主席。我的版本及邱委員的版本都在第二項有特別提到，如果有前項情形，當事人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視為自申請調解、提起訴訟或告訴時，時效中斷。這個後來不見了，這樣程序有完備嗎？是不是請部裡面可以再說明我們的第二項？"],["主席：好，請衛福部再說明第二項。","這個要由衛福部來說明嗎？"],["吳委員玉琴：請法務部協助，好嗎？"],["主席：請法務部法制司謝檢察官說明。"],["謝檢察官祐昀：主席，辛苦了！大家真的辛苦了！不好意思，我再跟主席確認，在問的是關於民事上這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嗎？時效中斷或是什麼？"],["吳委員玉琴：衛福部沒有採納我的版本和邱委員版本的第二項，我們不曉得這個沒有採納會不會有影響？我們擔心的是沒有「當事人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視為自申請調解、提起訴訟或告訴時，時效中斷。」。"],["謝檢察官祐昀：告訴時效中斷是指刑事告訴，因為告訴只有在刑事上，所以您請教的時效是針對民事還是刑事？我有點不瞭解。"],["主席：請吳委員玉琴做補充。"],["謝檢察官祐昀：因為法務部負責的告訴是刑事案件，而訴訟也有民事，所以您指的是哪一部分？因為這可能牽涉到司法院和法務部兩個部會，所以可不可以請委員說明特定範圍呢？","報告委員，還是請您用書面或更具體的問題再跟我們講，因為現在您的問題可能涉及兩個部會，關於這個部分，我們會謹慎地思考，謝謝您的提問。"],["主席：好，謝謝法制司謝檢察官。本席在這裡裁示第二十九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接著處理第三十條。"],["石次長崇良：第三十條主要是為了鼓勵爭議儘可能進行調解，不要直接訴訟，減少訴訟，所以明定本章所定的醫療爭議調解程序都不收取任何費用。兩位委員的版本都是相同，建議依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三十一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三十一條是針對已經繫屬於法院的民事事件如果能夠在調解過程當中解決，可以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這個也是鼓勵醫療爭議能夠先進行調解。兩位委員的版本也都相同，所以建議按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三十一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請衛福部宣讀第二十四條的文字修正。"],["石次長崇良：第二十四條經參採林靜儀委員的修正動議，建議文字調整如下：第一項是「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第一款是「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為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第二款是照原來的條文，文字不變；第二項、第三項也都沒有變更。"],["主席：第二十四條就照修正文字通過。","再下來處理第三十二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三十二條主要是為了讓調解的成果能夠公開透明地呈現，同時也可以利用這些調解的相關資訊作為後續預防或改善的依據，所以在第一項明定各縣市政府辦理調解案件要通報中央主管機關，相關的通報程序、內容、期限、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裡有一個授權的法規；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的相關內容建立資料庫，並進行分析，每年公布結果；第三項明定這些資料主要是為了促進改善、進步之用，所以除醫療當事人都同意外，不得作為本案訴訟的證據或裁判的基礎，也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的基礎。另外兩位委員的版本也都相同，所以建議按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的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第三十二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另外，委員蘇巧慧等22人提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本席裁示均不予採納。","處理第四章章名。"],["吳委員玉琴：主席，我說明第二十九條，我理解到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其實已經解決我們第二項的問題了啦！就是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第三項已經有當事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這個已經解決我們要問的問題，所以照行政院版通過沒問題。"],["主席：好，主席在這裡重申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現在處理第四章章名。第四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請問在場的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處理第三十三條。"],["石次長崇良：第四章主要是希望建立制度，讓重視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成為一個文化，所以裡面會特別明定相關事件的通報、分析及改善機制，讓雖然有事故發生，但是可以嘉惠整個系統後續的改善與進步，來保障更多病人。","第三十三條明定醫院要建立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訂定推動計畫，同時加強對於病人安全事件的通報，對於風險事件，要進行分析、預防及管控，來提升醫療品質及保障病人安全；為了要建立這樣的文化，對於相關的通報人應予保密，同時也不得有不利之解僱行為，這是在第二項明定；至於這一些通報的內容及其分析、預防的管控措施，因為我們是希望更好，所以醫療機構可能會做更高於標準的規劃及體制設計，希望這個部分也能夠免除採為本案訴訟的證據或裁判的基礎，有利於整個病人安全文化的建立；最後一項規定對於辦理這樣的推動計畫有績效的，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另外兩位委員的版本大致上也都是相同的，所以我們建議按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吳委員玉琴代）：石次長，是不是第三十四條一起說明？因為現在在場委員人數不足，所以等一下再來宣告。請衛福部說明第三十四條。"],["石次長崇良：剛剛的第三十三條主要是醫院內部自主性的訂定計畫，要求通報及建立改善，可是重大的醫療事故影響層面比較大，我們希望能夠對外產生外溢效果，讓中央主管機關能夠監督，同時能夠擴大到其他機構的預防、經驗的分享，所以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明定醫療機構應就重大醫療事故分析其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並通報主管機關；應該通報的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程序、內容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項的授權定之；另外，我們剛剛提到這個目的在建立一個重視病人安全的文化，並且能夠擴大這個外溢效果，因此在第三項也明定這些重大醫療事故的通報、根本原因的分析及改善的方案不得採為訴訟證據或裁判基礎，也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兩位委員的條文也大概是相同，所以我們建議採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賴委員惠員）：請問在場的委員有沒有意見？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行政院版第三十三條參採邱委員的版本，對於辦理病人安全管理制度等成效優良的醫院，給予獎勵，本席也表支持。至於第三十四條，我們的文字大概差不多，但是有一個部分要提，就是醫療機構已經有重大醫療事故，我們在分析的過程中當然不一定要究責，石次長任職臺大醫院時，也一直有參與病人安全的通報，你應該瞭解，我們不究責，可是它已經有重大醫療事故了，這些還不能作為行政處分的基礎，因為這裡規定全部都排除，如果它真的有重大違失，衛生局還要另外組專家學者來做調查嗎？既然這個不能做為依據，是不是衛生局還要再另組專家？"],["石次長崇良：跟委員說明，這個作法上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哪一些事要來通報，於是醫院會去通報、分析及改善，如果它應通報而不通報，當然就不會有這個條文的適用，到時當然我們進行任何相關的行政調查都會採用這個做為行政處分的基礎，所以屬於自發性的才有這個免罰的規定，不是自發性的、是被檢舉的或被我們查到的，當然行政機關仍然本於權責依法進行裁處，這個有這樣的差異性，這是鼓勵自主性，醫院把它提出來之後，可以作為其他機構、機關的借鏡，來防止事情反復的發生，因為它具有一定的自發及貢獻，所以我們才在第三項予以豁免。"],["主席：請問在場的委員針對第三十三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就照行政院版通過。","針對第三十四條，請問在場的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三十五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三十五條主要是針對有部分的醫療事故可能危害的範圍較大或本身有整個體制設計上的問題，我們希望由更客觀中立的小組或專家成員來進行調查，所以明定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以自行或委託獨立的財團法人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獨立調查，並提出報告後公布之；這四款情形的第一款當然是在一定時間內反覆在同一個醫事機構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這個會由專案小組來進行外部調查。第二款，有跨縣市、跨行政區的問題時。第三款，危害到公共衛生及安全或有危害之虞。以上這三款情形明定要進行外部調查，成立專案小組。","第二項主要是針對調查的必要，要求醫療事故相關人員配合，不得迴避。","第三項對於調查結果，希望仿照過去飛安事故調查，而調查的目的、報告的提出，主要是以發現事實真相、提供共同學習為目的，而非究責個人，也鼓勵調查過程當中，涉及之個人能夠真實的反映、呈現，因此在條文裡明定非究責個人，且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因為這樣的事故通常都很大，才會進行到外部調查，所以原則上我們希望不究責個人，但如果真的有需要負起責任，當然也希望能夠再給予當事人表達陳述的機會，所以規定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至於整個專案小組的組織與運作、調查程序的授權，則規定在條文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他兩位委員的版本看起來都相同，所以建議本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三十六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三十六條是針對民眾通報的部分，除了有醫事機構本身的通報之外，希望從另一個民眾的角度來提供相關資訊，讓這個體系在制度上可以更完備，所以第三十六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或自行辦理有關醫療事故的民眾自主通報，對於通報者的身分及資料來源，應予保密。第二項規定相關的辦理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吳玉琴委員的版本和行政院版本相同，建議本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吳委員玉琴：謝謝衛福部採納我的意見。"],["主席：處理第三十七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三十七條就如同剛剛前面所提到的，為鼓勵自主性通報、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讓前述所做的各項分析過程或調查過程能夠儘早發現事實，提供整個制度上或體系上的改變，或者是機構之間的相互學習，讓危及病人安全的事件發生或嚴重度能夠儘早預防跟降低，因此在第三十七條明定與醫療事故有關人員，涉及違反法律所定之行政或刑事責任，應就其有無主動通報、積極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作為未來處罰或科刑時的一個審酌，以鼓勵重視病人安全文化的建立。","另外兩位委員的版本也有相似文字，當然，我們的文字是比較保守的「審酌」，而另外兩位委員的文字是「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實減輕或免除更明確，我們也很欣賞，所以不堅持行政院版本，但如果其他部會有不同看法，我們也尊重。"],["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吳委員玉琴：尊重行政院的版本，因為這個有法律裁量的問題。"],["主席：好，主席裁示，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五章章名。","第五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五章章名就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處理第三十八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三十八條是針對醫療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或是一些報告、陳述，如有不實或拒絕的情況，主管機關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建議本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三十九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三十九條主要是針對幾款行為的違反做處分，包含第一款，即本法第六條規定的一百床以上醫院一定要成立關懷小組，如果沒有組成，會有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第二款是要求提供的資料有虛偽不實情形者。第三款規定在調解過程當中，未指派代表出席。第四款也是調解過程當中，沒有正當理由而禁止或妨礙所屬人員進行調解，這會影響到調解的成立、進行，所以明定予以處分。第五款是針對調解結果，不可以對所屬人員有不利處分，如果違反，也會有所處分。第六款是違反保密義務部分。以上各款都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我的提案罰款是比行政院版本高一點，但我不堅持，因為我覺得法的體系完整性是滿重要的，行政院版本相關罰鍰是由重到輕，所以我沒有很堅持我的版本。看起來邱委員的版本也跟行政院版相似，都有一定程度的相同性，所以贊成本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好，主席裁示：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四十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四十條主要是針對有醫療事故相關調查時，如果醫事機構、法人團體或相關人員有規避、妨礙、拒絕時，會有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其他委員版本，吳委員的版本金額稍高，不過還是建議採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四十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四十一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四十一條主要是針對違反以下事項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相關情節包含第一款，成立關懷小組時，我們有要求一些資格條件，而這些都是可以改善的。第二款是關懷過程中紀錄的製作及保存。第三款是未對與醫療爭議相關之員工提供關懷或協助。第四款是對於病歷要求等相關資料，沒有按照我們規定的七天內提供，如果逾越的話，就會有這一條的違反處分。第五款是保密義務的違反。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都一樣，就是在調解過程當中，違反保密義務規定，就會有相關處分。第八款是針對主管機關公告的重大醫療事故沒有主動通報或提出改善報告。建議這個條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好，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四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吳玉琴委員版本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其實在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一條各款項都已經含納了，建議併入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一條處理。"],["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我的提案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都已經整合到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一條，以其為主軸，另外在前面通過的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也有併入，所以沒問題。"],["主席：好，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併入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接著處理第四十二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四十二條是指調解時，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出席，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另外兩位委員的版本也都相同，建議按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行政院版本是寫「當事人」，事實上我的版本是「醫療（事）機構」，就是對於病人端這邊我並沒有要求開罰，從過去到現在，我的立場都是希望這個部分對病人端不應開罰，因為到最後如果不成立，那就是進入訴訟程序。"],["石次長崇良：我們的考量是因為事涉雙方，兩邊應衡平，所以敘明是「當事人」，因為爭議雙方也不見得是哪一方會提出。"],["主席：第四十二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在此宣告：衛福部針對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的立法說明修正文字，請送到主席台。這兩條有修正，所以你們的立法說明……"],["石次長崇良：對，對，剛剛前面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的立法說明要並行修正。"],["主席：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不予採納。","現在處理第六章章名。","第六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六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處理第四十三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四十三條是為避免干擾在本法施行之前已經進入偵查或審判之案件，所以明定在本法施行之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醫療爭議案件，不適用本法。"],["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四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四十四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四十四條是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在剛剛討論的過程當中，有很多執行細節或操作部分，需要在細則裡規範，使其可以更明確執行，所以第四十四條是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四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四十五條。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四十五條主要是考量到本法尚有相關子法及一些需要事先準備的工作才能施行，所以希望本法的施行日期，再由行政院訂定公布。"],["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交由行政院定之，我是沒有太大意見，因為看起來有7個子法要訂定，是需要一定的時間，但是部裡面預計大概什麼時候可以開始實施？因為這部分過去已經有相關試辦方案在進行，應該已經有一定的準備，所以你們預計大概什麼時候可以開始實施？"],["主席：請衛福部說明預計何時會實施？"],["石次長崇良：可能至少需要一年時間，因為相關子法不少，而且這些子法還要預告等等，加上還有施行細則的訂定，所以至少要一年時間。"],["主席：好，第四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作以下決議：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等4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惠員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主席，有關立法說明部分，文字是不是已經確認了？請次長念一下，我們就列入會議紀錄。"],["主席：好，請衛福部說明。"],["石次長崇良：第十四條的立法說明修正第三點：","調解會辦理醫療爭議之調解得分組；有關調解委員資格條件、調解會運作、調解程序、醫療爭議調解申請書應載明事項、表單格式等事項，於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理規範。"],["主席：好，請衛福部把修正過的立法說明交到主席台來。","另外，請說明第二十四條部分。"],["石次長崇良：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應迴避的條件，把原三親等擴充到四親等，但是立法說明裡並沒有寫到這個部分，只是敘明第一項係明定調解委員應自行迴避事項，所以立法說明的部分不需要修正。"],["主席：好，本日會議到此結束，明日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休息（12時59分）"]],"block_lines":[1,6,8,9,11,14,17,18,19,22,24,25,26,28,29,30,33,34,36,37,39,41,43,44,45,46,47,50,52,55,57,59,60,61,63,64,65,66,67,69,71,73,79,85,86,87,88,89,90,91,92,93,95,97,99,100,101,102,103,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5,116,117,118,120,121,122,123,125,126,130,134,136,137,138,140,142,143,145,146,147,148,149,150,152,153,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6,168,169,172,173,174,175,176,177,179,181,183,184,186,187,188,189,190,192,193,195,196,197,198,200,201,202,203,204,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7,218,220,221,222,223,224,226,227,229,230,232,233,235,236,238,239,240,241,243,244,245,246,247,248,249,251,253,254,256,257,259,260,262,263,266,267,269,271,272,273,274,275,276,279,284,286,288,289,290,291,293,294,295,299,300,302,303,305,306,308,309,311,312,314,315,316,317,319,320,321,322,323,325,326,330,331,333,334,336,337,338,339,340,341,344,345,346,348,350,351],"person_count":{"主席":106,"二、修正動議\n":1,"委員洪申翰、委員林靜儀等4人修正動議\n":1,"石次長崇良":70,"蘇委員巧慧":1,"邱委員泰源":4,"吳委員玉琴":33,"張委員育美":3,"黃法官柄縉":4,"莊委員競程":1,"陳副組長錦文":1,"劉司長越萍":1,"鄭組長榮崑":2,"謝檢察官祐昀":3,"主席（吳委員玉琴代）":1,"主席（賴委員惠員）":1},"persons":["主席","二、修正動議\n","委員洪申翰、委員林靜儀等4人修正動議\n","石次長崇良","蘇委員巧慧","邱委員泰源","吳委員玉琴","張委員育美","黃法官柄縉","莊委員競程","陳副組長錦文","劉司長越萍","鄭組長榮崑","謝檢察官祐昀","主席（吳委員玉琴代）","主席（賴委員惠員）"],"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星期三）9時13分至12時59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賴委員惠員","date":"2022-05-25","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