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星期四）9時至12時39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林委員思銘"],["主席：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9時6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游毓蘭    陳玉珍    陳以信    曾銘宗    黃世杰    陳歐珀    林思銘    江永昌    周春米    柯建銘    游錫堃","      委員出席11人","請假委員：鄭運鵬","      委員請假1人","主    席：曾委員銘宗","專門委員：梁雯璍","主任秘書：張智為","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報  告  事  項","一、本院第10屆第6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及地點，業經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照案通過在案。","二、宣讀本會期本會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選  舉  事  項","選舉第10屆第6會期本會召集委員。","（依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5條及第8條規定，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以推選行之者，由各該委員會出席委員簽名，或由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簽名定之。）","主席宣告：推選陳委員歐珀、林委員思銘為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散會"],["主席：因為現在在場委員人數不足3人，所以議事錄待會兒再確定。","繼續報告。"],["項目：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內政部部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面對槍聲四起及員警因犯罪案件犧牲，臺灣司法如何全面因應及防範」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主席：現在進行報告及詢答，因為今天我們的報告單位比較多，所以請各機關可以擇要來做口頭報告。現在進行報告，發言時間儘量大概3分鐘，首先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報告。"],["黃副秘書長麟倫：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面對槍聲四起及員警因犯罪犧牲，臺灣司法如何全面因應及防範」的專題報告，本院奉邀前來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致力社會安全保障表達敬佩之意。關於這個議題，有關於本院業務部分，我擇要報告如下：","首先，有關於槍枝犯罪的法律規範部分：我國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在109年修正的時候，就有鑑於現在的社會對於槍枝的氾濫，已經非常多的情形是屬於非制式的槍械，以往區別制式與非制式槍械而不同刑責處理的情況，在現在來講已經不合時宜了，所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在109年修正的時候，就不區別制式與非制式的槍械，凡是有未經許可而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出租或出借；以及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的時候，都可以處以相當的重罪，而且大概都是要五年以上的重罪，那五年以上的話，在我們的法制上面是非常重的。後面各位可以看到，包括羈押，甚至預防性羈押，這些都是可以去科處的。","特別是為了要遏止襲警奪槍事件的發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第七條第五項特別明定，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槍彈者，還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所以在遏止槍砲和槍彈氾濫的法制上面，我們都有相當的規範。各位也可以參考一下，我們這份書面報告後面的附件，針對這部分已經有做了相當數量的裁判。","本院為了因應相當案件的繫屬，我們也做了關於妥適量刑一切的作為，特別是我們在去年12月22日已經向大院提出了「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將來要設計量型準則，量刑準則通過施行以後，就對法官的量刑會有拘束力，所以它的規範效力會更強。","另外，我們相對這些訴訟法的規定，包含羈押、預防性羈押、被害人的訴訟參與，對於這些槍彈氾濫的案件，尤其我們員警因此而受到損傷相關的權利與訴訟權利，也都有做相對應的規範。本院就行政院已經提出的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我們積極參與希望能夠做合理的規範。","最後，謝謝貴委員會給我們這個機會來跟大家做報告，以上。謝謝各位！"],["主席：接下來請法務部蔡部長報告。"],["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報告如下，敬請指教！","一、近年來發生震驚社會的殺警案，本部及所屬機關秉持勿枉勿縱的態度，對於不法犯罪速查嚴辦，並積極推動各項精進措施，包括積極查緝違法槍枝。","二、(一)本部已函令所屬檢察機關，對於重大槍枝犯罪應指派專責檢察官，主動指揮司法警察從速從嚴、向上溯源偵辦。","(二)各地檢署也成立了掃黑專組，屬查緝不法犯罪組織。","(三)積極配合內政部業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法規的修法，內政部已經在研擬修正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本部會積極協助配合。","(四)高檢署召開「檢警合作肅清槍枝案件聯繫觀摩與策進會議」，在今年8月18日召集以後，達成下列5點結論：","1.年底選舉將屆，內政部警政署規劃全國性的肅槍、掃黑專案掃蕩勤務，應報請各地檢署掃黑專組檢察官指揮偵辦。","2.針對發生持槍犯罪個案，檢察官指揮偵辦要向上溯源，依法聲押，擴大犯罪所得的扣押和沒收。","3.對拒絕供出槍枝來源或去向者，檢察官要適時地運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還有證人保護法向上追查。","4.要適時公布查禁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的模擬槍。","5.各地檢署成立聯繫平臺，加速橫向聯繫，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下適時發布新聞，以宣示嚴查、速辦的決心。"],["項目：三、完備刑法妨害公務罪修正。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修正，已經大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施行，針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衝撞，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妨害公務罪要加重刑責。"],["項目：四、提升通緝犯的查緝效能","(一)重大刑事案件公布通緝犯資訊及照片","與本部有關的包括「檢察機關重大刑事案件通緝犯查緝系統」、「高檢署通緝要犯資料查詢系統」，以及調查局的「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二)檢討改進辦理監所人犯脫逃案件流程","監所人犯脫逃，監所應該在當日案發後立即通報警政機關，並將相關資料交換至警政資訊系統（M-Police），並至遲在2小時內檢具充足之人犯脫逃或逾期未歸等相關證據，向檢察署傳真通報、告發，由檢察官立即分案，迅速辦理，依法進行拘提或立即發布通緝。本部也召開全國矯正機關首長視訊會議以及全國檢察長視訊會議，確實要求照辦。"],["項目：五、推動外役監條例修法，合理調整遴選門檻，落實中間處遇功能","我們都已經經過行政院審查通過，送到大院審議。修法以後，至少要執行逾三分之一的刑期，累犯要二分之一才可以參加遴選，而且限制可提報假釋的前一年才可以參與遴選，並增列「在監形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條件，排除惡性重大、易生公共秩序、社會安全危害之犯罪不得遴選等。本部已經很快速的提出外役監條例的修正，敬請大院儘快審議。"],["項目：六、結語","司法警察是國家法律第一線的執法者，其人身安全應該受到國家法律制度之保障，本部將貫徹嚴正執法，樹立法制威信。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主席：司法院跟法務部的書面報告很詳細，各位委員可以參閱書面報告，可能會更詳細的了解。","請內政部吳次長報告。"],["吳次長堂安：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工作報告，並備質詢。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本部的長期支持與重視，期盼繼續給予策勵與指教。本部謹就槍擊案發生、破獲情形及策進、強化員警教育訓練，簡要報告如下。","壹、整體治安持續平穩","統計111年1至8月槍擊案件發生55件，較去年同期67件減少12件（-17.91%），槍擊案發生情形穩定減少。對於突發的個案，內政部警政署絕對有信心偵破，並揪出隱身背後的黑道幫派及不法利益源頭，有效穩定社會治安。","貳、執行現況及策進","一、槍擊案件發破情形","近5年槍擊案件發生情形，110年發生100件均已全數偵破，107年發生83件最少，整體偵破率達98.21%。詳情請參閱書面。","二、防制槍擊案件策略","(一)查緝面","1.嚴查非法槍械並加強溯源工作","2.辦理全國同步肅槍作業","3.系統掃黑阻斷幫派擁槍自重","(二)管制面","1.強化管理製造外銷模擬槍廠商","為杜絕不肖廠商將模擬槍流入國內市場，本部警政署已研擬模擬槍零件烙碼、防改規定，並強化製造業者生產流程查驗。","2.防止易改造之低動能玩具槍輸入國內","本部警政署已於111年9月5日訂定「低動能槍枝輸入審查規定」，規範低動能玩具槍輸入前30日須向本部警政署申請許可。","參、強化員警教育訓練","一、為提升員警素質及執勤能力，本部警政署、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都透過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及常年訓練，持續精進專業品質。茲分述如下：","(一)警專、警大在學訓練","透過學科、術科等訓練強化，並於每學期檢討課程教學。","(二)畢業分發實務單位後的銜接訓練","警大、警專兩校畢業生都須通過警察特考，還有結業學員的考試，均需完成實務及初任警職訓練，以確保所學能與實務無縫銜接。","(三)在職員警訓練","本部警政署已研擬落實系統化手槍射擊完整訓練、建立完整執勤安全觀念與作為、持續充實「互動式情境模擬射擊訓練靶場」狀況處置等策進作為。","二、本部警政署將持續加強員警體能（技）訓練，透過情境模擬結合警械與裝備加強敵情觀念，加強警察同仁面對執勤對象不同威脅等級之各種訓練方式，提升危機應處能力，確保員警安全。","肆、結論","維護社會治安，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是警政工作的第一要務，本部將秉持一貫嚴正執法立場和強勢打擊手段，滾動調整各項偵防策略，賡續執行各項社會治安維護工作，希望讓全國能夠在安居樂業的社會環境下生活。","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賜予指教，謝謝！"],["主席：現在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蔡副署長報告。"],["蔡副署長長孟：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女士、先生。感謝貴委員會邀請本署列席今日會議進行專題報告，以下謹就本署部分提出報告。","槍毒走私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本署職司海域、海岸執法任務，今年查獲槍枝23案36枝，彈類1,116顆；各式毒品58案，6,634.9公斤；另鑒於犯罪手法日趨多元，除持續廣拓情蒐來源、精進科技裝備及查緝專精訓練外，並運用有限人力綿密勤務部署，提升查處槍毒成效。","，鑑於友軍單位發生同仁執勤殉職之不幸案例，本署前已下達強化執勤安全指導作為，要求所屬機關加強勤務安全宣教及落實自我防護訓練，並應適時汰換應勤防護裝備及依法適時使用器械，以維執勤人員安全。","本署依據法定職掌戮力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等各項專案工作，透過行政院跨部會聯繫會報及境外合作等機制，提高跨國情蒐及犯罪溯源能量，以「阻絕境外、防堵海上、查緝岸際」為目標，期澈底瓦解計畫性、組織性及跨國性之槍毒走私犯罪，並在強化查緝任務的同時，辦理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法工作，以保障同仁執勤安全。","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導，謝謝！"],["主席：機關代表均已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陳委員歐珀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歐珀：9:19"],["陳委員歐珀：（9時19分）謝謝主席，各單位代表大家早安。上個月8月22日，臺南有兩位警察遭到割喉殉職，引起外界對修正外役監管理制度和警械使用條例的呼聲，以保障第一線員警的人身安全。本席主張警察依法執行勤務、追捕人犯的時候，國家應該要成為執法人員的後盾，特別是檢察機關要成為第一線執法人員的後盾。","臺灣從威權國家轉型到民主國家，大家都有點擔心警察會不會濫權，這也導致目前第一線執法人員在執法使用警械的時候綁手綁腳，心中的顧慮往往造成自己的傷亡，也擔心後面會法律訴訟纏身，面臨這樣的身心壓力，往往沒有辦法採取適當的處置，錯失使用警械的時機而造成悲劇。所以怎麼樣拿捏、權衡其中的分際，我想是法務部和警政署應該好好去檢討的部分。","本席在這裡首先要詢問法務部長，這幾年來檢察官對於執法人員因公造成民眾傷亡的起訴率大概有多少？"],["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我們會再提供警察執法時受傷，以及被告如何起訴的數字，因為目前我手邊沒有資料。我們絕對支持檢察官依法執行任務，並擔任警察執法的最佳後盾，支持他們嚴正地執法。"],["陳委員歐珀：部長現在手上沒有這個起訴率的數據，我相信你大概也沒有被判決有罪占起訴案件比例的數據。這兩個數據你們會後儘速查明再回覆本席，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的。"],["陳委員歐珀：謝謝。本席在這裡要強調的是，若非執法過當，不應該起訴，但是如果起訴率很高，定罪率卻相對的低，那麼檢察官在是否起訴這個階段的判斷依據上面是不是有改進的空間？我今天要探討的是這個問題。如果檢察官起訴的比例很高，法官的定罪率很低，這中間落差很大的話，那麼改進的空間就很大，因為有太多案件當中的員警就是因此而官司纏身、身心交迫，甚至因工作、疾病問題，家破人亡都有可能。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想要好好檢討。","回到對於因執行公務而涉及法律訴訟的員警，國家應該提供什麼協助的問題。到底怎麼樣才能對在第一線執勤的員警有所協助？請問目前警政署除了根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有訴訟費補助的金錢補貼之外，對警察人員還有什麼實質的補助？"],["主席：請內政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堂安：謝謝陳委員。剛剛委員談到因公涉訟補助之外的部分，因為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有一些規定，例如要向服務機關申請，這部分目前都是在各縣市政府，如果有法律訴訟來委託律師，這個部分各地方政府有在做。如果訴訟費不足，或者他延聘的律師費用比較高、超過規定，目前是包括像警友會這邊其實都有一些經費補助，只要經過警政署審查之後，我們一般都會給予補助。大概是這樣。"],["陳委員歐珀：員警當然跟縣市政府有關係，不管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其實目前類似警察人員執法而造成的訴訟，真的是讓警察很心酸，有些被停職，有些根本就是令家庭失去依靠。目前來講，金錢也就是訴訟經費的補貼平均一個案子不到9萬元，所以我認為政府應該展現一個態度！是什麼態度？就是對於執勤行為，不管認同也好，不贊成也罷，都要做出一個調查和裁示，提供做為將來是否要起訴的依據，這是機關的責任！","我也知道最近行政院提出的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一條有提到，員警執行職務，致侵害人民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依照國賠程序，行政機關可以選擇不受理，民眾也可以依照機關的答復，向民事法院提出國賠訴訟，等於是說主管機關有機會把自己的調查和意見呈現在法庭上，供做法院參考的依據。根據我的理解，未來的修法方向應該是如此，這樣是不是也可以讓起訴的條件更充分、更確實，避免未來有因為被起訴而官司纏身的問題？","我在行政院草案裡面也看到它規定內政部應遴聘學者專家成立調查小組，調查所屬人員執法情形，代表主管機關也有在考慮由第三方來認定警察是否執法過當的問題。我想，越多專家學者參與，會讓是否起訴的決定過程更為謹慎，所以我在這裡要請教部長，當檢察官在決定個案是否起訴的時候，目前有沒有一個機制是要求檢察官偵查時，必須參考內政部調查小組的調查結果，再做起訴或不起訴的處分？目前有沒有這個機制？"],["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我們檢察官起訴一定要非常嚴謹，證據要齊全，針對這個執法人員是否涉及違反法律的規定，我們當然會要求必須更加嚴謹，以做為警察執法的後盾。"],["陳委員歐珀：部長，我目前看不到有這樣一個明確的程序規範或明確的要求，所以本席今天會提出一個提案，建議法務部應該規定檢察官偵查時要參酌內政部調查小組的調查結果，把它制度化，例如訂定因公涉訟人員的偵查指導原則，我相信這樣才能真正降低起訴率和定罪率。對於這個落差，我想我們可以做一個探討，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沒有後顧之憂，也落實我們檢察機關做為執法人員的後盾，在程序上更完備。","另外我想請問一下，第一線的執法人員不是只有警察，事實上院檢單位的法警也是。我很感謝內政部在立法院開會期間都很注重我們立法委員的安全，也希望司法人員和洽公民眾都能夠受到同樣的保護。因為近期社會治安方面有公然挑戰公權力的現象，譬如在院檢單位公然叫囂、糾眾鬧事，還有大批黑衣人闖進法院大鬧。這成何體統！目前的做法是法警通報警察來制止，所以是不是法警也能有一些設備，譬如說辣椒水或者是電擊棒，讓這些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在碰到問題，譬如暴力分子挑釁的時候，能夠做為緊急應變的器具？這個部分應該請法務部和警政署去協調一個方式來加強保護我們的法警。以上是我今天對你們的期待。針對我這個建議，部長跟內政部有沒有意見？"],["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委員剛剛的提案就是跟內政部協調如何加強保護我們執法的警察同仁，我們願意跟他們再做進一步的溝通，看看這些證據如何蒐集，作為我們檢察官辦案的參考。","至於法警的部分，事實上我們平常也有一些訓練，設備也有準備，但是我們會來檢討是不是足夠，也要加強他們對於安全維護的基本條件，還有他的技能，這部分我們努力再來檢視一下。"],["陳委員歐珀：對於這些黑衣人的暴力分子公然挑戰我們司法的公權力，大鬧法院或是滋擾等不法情事，我們應該重懲，否則沒完沒了，連法官跟檢察官都受到威脅，這個是我們不能容許的，謝謝。"],["主席：謝謝陳歐珀委員。我想陳委員的幾個質詢重點還是要請相關部會特別重視，第一個是警察或公務人員因公涉訟，律師費補助金額的天花板才8萬元，我想現在我們請律師，如果比較有名的都要10萬元起跳，所以你最高只有8萬元，我想這顯然是沒有給因執行職務而涉訟的這些執法人員一個適當的保障，我想這方面內政部可能應該考慮將天花板再調高一點。","至於剛才講的警械使用條例，有關我們成立調查小組，我個人也是贊同陳歐珀委員講的，就是我們未來可能在這些行政調查完備之後，法務部檢察官可能要特別尊重這些行政調查委員調查的意見跟結果，因為我們常常看到在司法實務上，有時候檢察官對相關委員會所作出的不管是鑑定也好，調查也好，自己又另外有其他的看法，那我們成立這些調查委員會要幹嘛呢？檢察官又有他的意見，甚至又再委外做另外的鑑定，造成三、四種鑑定版本，那檢察官最後要採誰的？所以這個部分我是建議法務部，因為現在的版本應該就是有一個調查小組來做調查，這個部分可能在實務上請法務部要特別對於未來的執行要點，就是檢察官在辦類似這種警察開槍的適法性部分，要充分尊重調查小組的意見，以上。","接下來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段落：質詢：曾委員銘宗：9:33"],["曾委員銘宗：（9時33分）部會首長大家好。我今天第一個要請教的問題，這兩天媒體一直在炒的焦點就是立法院的委員在總質詢的時候，揭露黨政高層包括總統、包括行政院長介入鏡電視的審查過程，壓迫NCC一定要通過、一定要給鏡電視執照，今天的報紙提到鏡電視的前董事長陳建平兩度證實錄音檔是真的。我首先要請教司法院副秘書長，從你的法律專業上，這會涉及到哪些問題？能不能從法律的層面來看？副秘書長。"],["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如果涉及到即將繫屬到法院的這些事件，相關的這些評論，當然我們是希望不應該企圖影響到將來可能的這些訴訟結果，因為目前的這些輿論，我們當然沒有明白地在法律規範禁止說已經在進行訴訟程序的不能去評論，但是不能排除確實有一些會透過外界甚至黨政，希望能夠表示一下意見來影響司法，但是對我們司法本身的同仁來講，我們是不斷地去重申說，你在將來有審到這些案件的時候不要去受影響。至於相關的這些法律規範，當然我們也是期待能夠有，比如這些新聞媒體能夠有一些比較明確的規制，可以避免我們社會上對於將來司法是不是能夠公正執行職務的這些疑慮，以上。"],["曾委員銘宗：副秘書長你沒聽懂我的意思，我不是講這個個案，而是這個個案底下可能會違反什麼法律，我是說可能違反什麼法律，能不能就我的問題回答我，不然我等一下請秘書長來，我要跟召委講請秘書長來回答。是可能，我再講清楚，我知道這是個案，我們也不干涉個案，像這種態樣，請講清楚會違反刑法哪一條？"],["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因為對法院來講，我們是依照檢察官起訴所構成的罪名來審理，每一個構成的本條，具體的事實會構成哪一個刑法的條文，其實都不能說完完全全一樣，現在我們沒有辦法跟委員報告說一定會構成……"],["曾委員銘宗：我沒有講一定！可能會違反刑法的哪一條？"],["黃副秘書長麟倫：目前我們是還沒有直覺的感覺構成哪一條。"],["曾委員銘宗：好，那我再跟你討教，假設NCC是主管機關，它會不會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NCC的相關官員，有沒有可能會違反這一條？"],["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如果具體的事實能夠證明他跟剛才委員所講的這些有一些意思上面的溝通，或是客觀的證據足以認為可能有圖利他們的情形的話，當然是不能絕對排除，但是這可能要看具體的個案，看檢察官起訴過來所提出來的這些證據是不是足以支持。"],["曾委員銘宗：好，那行政院的長官會不會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行政院長官有沒有可能違反這一條的規定？"],["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我想當然也是牽涉到構成要件的這些事實是不是有足夠的證據足以去支持，一般來講圖利罪的成立，它的要件本身雖然不是非常地明確，但是法院的實務上對這個法律的適用是相當相當嚴謹的，要具體的證據確實足以支持才有可能會成立，具體個案的證據到什麼程度，恐怕也要看檢察官的舉證。"],["曾委員銘宗：好，那我的結論是不管行政院的長官或者NCC的相關官員，不排除啦！我可以這樣講吧？不排除可能會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跟第四款我這樣的解讀對不對？"],["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那要看實務的情況，比如圖利罪的要件所要求的嚴格程度並不是那麼容易可以成立的。"],["曾委員銘宗：對，那有沒有可能會違反？"],["黃副秘書長麟倫：這個可能性可能要看具體的個案，我也很難說絕對怎麼樣。"],["曾委員銘宗：對，也不排除，對不對？"],["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只能跟委員報告說看個案，沒有人可以說一定是如何，或者是極可能會如何，要視案情的相關證據，提出後由法院判斷。"],["曾委員銘宗：好，我尊重你的講法，但那其實是有可能的。","接著請教蔡部長，這在這兩天的報紙都是頭條，你有沒有關注這個個案？"],["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一般法務部是不干預個案，會關心，但是我們不會去做指導，或是要求或干預。"],["曾委員銘宗：對，那麼這個案子法務部或是檢調單位有沒有立案調查？"],["蔡部長清祥：只要有人告訴或告發或其他情事，檢察官就會依法偵查，但是我不曉得相關轄區的地檢署有沒有進一步去瞭解、分案，或是調查局、廉政署本身有沒有分案，它們目前並沒有跟我報告。"],["曾委員銘宗：好，謝謝。檢察司黃司長今日有出席，請問司長知不知道這個情況現在有沒有立案調查？"],["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黃司長說明。"],["黃司長謀信：跟委員說明，目前檢察機關就如同剛剛部長所報告的，檢察司是還是在法務部所屬的檢察行政機關，個案的部分還是要由檢察機關去處理，如果有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檢察機關知有犯罪，它們就應該要受理或積極偵辦。至於我們檢察行政這部分，目前還沒有收到訊息，謝謝。"],["曾委員銘宗：好，王局長在這裡，請問調查局有沒有立案調查？"],["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說明。"],["王局長俊力：跟委員報告，我們調查局也是如此，如果有涉及到刑事犯罪屬於本局的業務職掌，只要有受理檢舉或告訴，我們一定會依法偵辦。"],["曾委員銘宗：好。局長、部長，你們會不會主動立案調查？"],["蔡部長清祥：法務部沒有這種調查權。"],["曾委員銘宗：我知道，那……"],["蔡部長清祥：至於各地檢，我們尊重它們的職權，檢察官本來就有偵查犯罪的職權，如果認為他涉有犯罪嫌疑的話，當然他會依法來處理。"],["曾委員銘宗：跟部長報告，我們今天是一個立法院公開的會議，我們在這裡能不能公開要求法務部，請地檢署介入調查？可以嗎？還是不行？還是你有沒有什麼想法？"],["蔡部長清祥：基本上我們尊重各地檢的行使職權，如果它看到新聞或是看到委員的質詢，它認為需要立案，它本身就可以著手，法務部不宜直接干預，說它要怎麼處理，或是應該怎麼樣對外說明，我想我們尊重它們的職權。"],["曾委員銘宗：好，我相信近期內一定很快會有人去地檢署告發。","接著請教，前一陣子國內的幫派跟國外的幫派連成一氣，誘騙國人到柬埔寨去做詐騙工作，甚至有一些民眾到了柬埔寨後被摘除器官等等，鬧得沸沸揚揚，目前查辦的情況為何？先請內政部說明，等一下再請法務部說明，謝謝。"],["主席：請內政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堂安：謝謝委員指教，這部分是不是請刑事警察局的副局長說明？"],["曾委員銘宗：好。"],["主席：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邱副局長說明。"],["邱副局長紹洲：委員好。有關於國人被迫到柬埔寨的案件，目前我們受理了703個個案的報案，已經有285人返回，尚在調查中的有418個對象，現在還在積極處置中。"],["曾委員銘宗：謝謝，請法務部說明。"],["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據高檢署統計，各地檢署偵辦這類的案件有258件、被告有506人、羈押的人數有66人，首件起訴案件臺北地檢署已經起訴了，目前為止我們偵辦的情形是如此。"],["曾委員銘宗：謝謝。"],["主席：謝謝曾銘宗委員。我想這邊也提到一個重點，對於報載有關鏡電視這件事情，相關的主管機關NCC或是行政院的高層到底有沒有介入關說，這部分陳椒華委員已經在立法院跟行政院院長做總質詢時揭露相關的證據。我在這邊要特別跟部長說明的是，其實當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就可以主動積極偵辦，或是調查局也是一樣，我想在立法院幾位立委都已經充分地把相關的事實揭露了，我是覺得部長這邊是不是應該去找相關的地檢署，看是要指定哪一個檢察機關來做相關的偵辦？有沒有可能做這樣的動作？還是一定要等到告發？"],["蔡部長清祥：我會把委員的資訊給轄區的檢察官做參考，但是我不能直接命令他說這個要分案、要查，我想我們尊重檢察官他的依法職權。"],["主席：是，我想這個應該是要等到去哪一個地檢署告發後，才由那個地檢署啟動一個調查的開端，是不是？"],["蔡部長清祥：這樣是比較明確，但是如果檢察官因為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他也可以主動，我們都尊重他們的判斷。"],["主席：好，謝謝。","接下來請黃委員世杰發言。"],["段落：質詢：黃委員世杰：9:47"],["黃委員世杰：（9時47分）我是建議會議進行的時候還是儘量把握時間，召委你也有質詢的時間，大家的時間都很寶貴。另外，關於剛才所講的，我支持部長，也就是檢察行政、司法行政機關不可以直接對於個案做命令或指示，當然轉達資訊給獨立行使職權的各地檢署作為偵辦案件的參考依據，這個我們都支持，以上先說明。","蔡部長，早上有一個最新的消息，不知道部長有沒有掌握？即明德外役監在發給返家探視的受刑人的公文上誤載日期，導致這個受刑人到警察局報到的時候引起警方一陣騷動，以為是逾假未歸，甚至是脫逃的受刑人，結果發現是烏龍一場，請問部長知道這件事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我知道，但是我們應該要很謹慎地處理公文，這點疏忽我也覺得應該要檢討，不應該再發生，尤其是現在大家對這件事情都非常緊張的時候，更應該小心，我會要求矯正署要求所有的同仁，對任何大大小小的事情都要很謹慎。"],["黃委員世杰：我想這個烏龍還滿誇張的，因為剛好是同一個監所，前面才發生脫逃，疑似沒有及時通報的情形，這一次公文出錯又是被警察機關發現，顯見對於外役監的返家或是外出工作的部分，畢竟他還是一個受刑人的身分，對於他們行動的管理，上次我們去考察的時候也有跟法務部表示，包含管理，以及資訊確認，甚至是否要開發使用引進科技設備來確保受刑人的行動範圍是被約束的，以及這個資訊的即時更新，結果竟然你們的螺絲這麼鬆，馬上又出現很不應該出現的狀況。所以請部長及署長說明一下，從上次事情發生到我們去外役監考察以及到現在為止，你們針對受刑人相關的通報程序等提出了哪些精進方案？"],["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從法制面，我們是修現行的外役監條例，已經經過草案提出到行政院審查通過，也送到大院來了，若能儘快把法律修正草案通過，我們就會朝著在遴選時做嚴加審查，如果有違反相關返家探視的規定，我們就要撤銷，將他移回原來的監所，同時要收回他縮刑的優惠，相關的配套措施我們都一一地在落實當中，所以在還沒修法之前，我們還是會採取很務實、很精進的作法，嚴格地要求他遵守相關規定，這是第一個從法制面來看。至於實務面，我們對於他的權益當然要予以保障，我們並沒有停止返家探視這樣的作為，但是在返家探視前的教導及提醒，我們都要很確實地做到。在他返家探視的期間，每天都要到警察局去報到，拜託警員來協助我們確認這個人是不是有確實返家、是不是一切正常，如果逾時未歸，我們就立即用脫逃罪來處理，通報所有相關的警政機關，在M-Police的系統內輸入一些資料，讓全國警察都知道這個人是脫逃犯，並要求警政署相關機關要在兩個小時內將資料送到地檢署，由檢察官來判定是要依法馬上拘提或是發布通緝，這是我們現在已經開始改進的作為，以上跟委員報告。"],["黃委員世杰：謝謝。署長，你們對於監所內部相關的行政管理有提出什麼精進作為？請說明一下。"],["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俊棠：謝謝委員。有關人犯脫逃的區塊，我們原先都有規範，最近法務部也有召集開會，我們同仁把剛剛部長提到的修法部分以及內部控管的時間點，包括我們要通報地檢署及檢方的時間點都做了處理，最後到後來的檢討，在資料的介接上，目前已經完成建置在役政系統，只要他一脫逃，馬上半個小時之內就可以把相關矯正系統內的資料及相片等傳送到平臺上做處理，我們內部也一直在檢討整個流程，也希望能夠很精密、很正確地去處理。"],["黃委員世杰：因為今天內政部次長也有來，請教吳次長，剛才他們所說的相關平臺的建置，警方已經都跟他們有聯繫、配合了嗎？"],["主席：請內政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堂安：謝謝委員的垂詢。針對外役監的人犯脫逃時，目前警政署和法務部有討論幾個作法，剛剛部長也有談到，第一個是外役監人員脫逃兩個小時的通報機制，矯正署會來建立這個通報機制，到時候他們會把脫逃受刑人的特徵、照片等資料傳輸到警政署，警政署在收到這些資料之後就會更新M-Police的系統，讓第一線警員能夠查詢、運用，也可以讓警員注意他們執勤時的人身安全。一旦已經到達發布重要緊急的查緝專刊時，地檢署就會將受刑人脫逃的相關通緝資料做註記，我們也會更新我們M-Police的系統，這樣做完之後，只要警政署一收到系統，我們就會發布專刊，專刊一發布，所有的警察機關就可以來加強查緝，這是我們目前的精進作法。"],["黃委員世杰：所以就是不需要等待正式的通緝發布，直接在行政上就可以讓全國的警察同仁瞭解這個狀況。因為系統是被動的，希望你們除了系統的部分外，也要主動積極地跟可能出沒地點的相關分局或是相關第一線員警來做主動通知，這個部分要麻煩矯正署，因為你們對於脫逃的受刑人最瞭解，他的住居地、他過去經常工作或是出沒的地盤等等，這些資訊也要及時地讓警政單位瞭解，才能夠第一時間把這些人犯抓回來。我覺得這是紀律問題，因為外役監是比較鬆散的，不要說鬆散，是比較人性化的，因為是就他復歸社會的管理，但是不應該因為是比較符合一般社會生活的管理方式，就把紀律給忘記了，最重要的是要讓他心裡知道如果他脫逃或是逾假，他的行動是被掌握的。所以我為什麼說你們要精進行政作業流程，因為現在分散在不同單位，所以在聯繫上要做加強，才能夠讓監獄管理的紀律能夠被維持。","另外，因為時間剩下不多，下午就要來協商、明天院會就會來處理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法，今天剛好司法院、法務部（即院檢）以及警察單位都有來，這裡面當然最關注的就是用槍時機以及後續國賠的問題。我還是要重申我的提案和立場，有關用槍時機的討論，其實使用警械甚至槍械不是在做正當防衛，它是一個依法令的行為，我們為了要傳承維護治安的使命，所以警察同仁在使用警械和槍械時，他是有一個積極使用的誡命，國家希望他積極去達成任務，所以他不是單純只為了防衛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財產而已，他有時候是要達成某些任務的。所以什麼時候應該要去使用器械，是國家授權給他去使用的，當然也是要受到一些比例原則的限制，譬如說，情況比較急迫或是真的有必要使用時才使用，這個我們都同意。但是我希望警政署、警察單位要負起這個責任，把這件事情的專業性建立起來；我也同時希望院檢能夠對於這樣的專業性予以一定程度的尊重，這個其實在行政法上是常識，行政法上一般的行政作為都有一個判斷餘地的問題，就是基本上法院審查是以審查違法性為主，妥當性審查都要列為第二步，而不是自己站到第一線去做second guess。","我覺得警察用槍這件事情其性質跟這個是類似的，當然因為用槍是一個比較高風險的行為，對於人民、無辜的第三者，甚至被執法的對象來說也是一個高風險的行為，所以一定要有相當的管制，我相信這個要從警察的教育訓練和事後調查小組的專業性去判斷，當然後面一定還會有司法的判斷。但是如果沒有組成一個足夠專業的調查小組，然後這個調查小組對於每一個個案的判斷能夠在司法上得到相當的尊重，就無法解決現在員警所面臨的困境。大家都說「不開槍進醫院，開槍要進法院」，這個問題還是希望大家在協商時要充分考慮，除了明定用槍時機入法之外，還是要在程序面建立這樣保障機制，才能夠真正解決這個問題，給你們這些建議，謝謝。"],["主席：請游委員毓蘭發言。"],["段落：質詢：游委員毓蘭：10:00"],["游委員毓蘭：（10時）謝謝主席，在座的各位官員，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看到9月20日退休警察上街頭的遊行，因為主流媒體沒有報導，所以我特別帶了幾張照片來讓各位看，當然右邊是講在職警察被歹徒砍、退職的警察被政府砍，但是在左邊的這一個戰車上面，各位看到車頭上面寫的是殺警死刑犯需要槍決，這是920時退警上街頭的幾個主要訴求。我們看到目前全臺灣有38個死囚裡面，還有3個是殺警嫌犯，一個是殺死那時候臺北縣汐止分局洪重男警員的王柏英及王柏忠，王柏忠是無期徒刑定讞，但是王柏英的死刑在98年3月13日最高法院就已經判處他死刑定讞了，13年沒有執行槍決。所以我們看到洪爸爸在臺南殺警案之後出來控訴，殺死我兒子已經殺死了多少年了，我還在繳稅養這一群人渣，而這也是許許多多警察的心願。蕭新財是94年12月29日判死定讞，到現在16年沒有伏法，而且他是6度聲請釋憲都被大法官駁回。","至於王信福呢？他在79年教唆小弟去槍殺兩個警察，100年已經判死定讞，到現在也是11年沒有執行槍決。我想請教司法院黃副秘書長，法務部說這38位死囚目前都有聲請憲法審查的情形，請問上面這3個殺警死刑犯目前救濟的進度如何呢？"],["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目前38位死刑犯有聲請釋憲……"],["游委員毓蘭：全部都有聲請？"],["黃副秘書長麟倫：對，都有聲請釋憲，當然大法官就是依照程序在進行，其中這38位裡面，有34位是所謂的「更二連身條款」，也就是最高法院的更二連身條款，他們主張連身條款釋憲，我相信這3位可能有在這34位……"],["游委員毓蘭：黃副秘書長，現在對有些部分都有速審法，我剛才指的蕭新財，他已經6度聲請釋憲，也都已經被駁回，你們到底還要讓他聲請多少次？"],["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當然聲請釋憲是他的權利，至於說什麼時候執行，是不是就執行呢？這是法務部規定的執行死刑……"],["游委員毓蘭：所以就完全是法務部的問題嗎？他不斷去聲請釋憲，你們這邊也沒有次數的限制，然後就讓他們走法律邊緣而違背人民的期待。蔡部長，在執行死刑規則裡面，第二條雖然有規定死刑案件，如果有剛剛講的這些情形，法務部不得在相關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但是我剛剛提到蕭新財的這個案子，他都已經6次聲請釋憲，你現在等於是做一個錯誤的示範，讓死刑犯不斷提出救濟及被駁回，反正就是這樣子的週而復始，這不就變成國家公權力的執行完全操縱在少數人的手裡，可以這樣子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當然不行啦！我跟委員說明，他聲請大法官釋憲，這是他的權利，誠如剛剛副秘書長講的。但是你聲請以後，要不要馬上趕快去處理，還是一直留在那裡呢？最後剛剛講的那一件蕭新財，109年就提出，到現在都沒有結論，由於沒有結論，我怎麼能夠不等結論就馬上執行，我當然要依照法律的規定等結論啊！"],["游委員毓蘭：司法院的問題嗎？"],["蔡部長清祥：權責單位要分清楚，不是我法務部不執行，我依法該執行，我就會執行！"],["游委員毓蘭：部長，雖然說我們是有兩公約的一個施行法，但是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裡面並沒有廢除死刑，而且中華民國的法律說實在給這些死刑犯已經有非常週延及最嚴密的一個制度。剛才洪重男父親所講的控訴，兒子被殺了多少年了，這個死刑犯還在靠我們納稅人養他，這樣合理嗎？您覺得呢？"],["蔡部長清祥：不合理，我也覺得不合理，該執行我也會依法執行，我本人任內，我就執行過兩件。我該執行，即依法要執行，我一定會執行，但是法律的程序要讓它走完，我們尊重司法救濟程序。司法救濟程序不要延宕或是停滯，在做了決定以後，我就會做決定。"],["游委員毓蘭：在這一部分，我要嚴厲向司法院抗議，你們在所謂受理聲請釋憲之後，為什麼就可以在那邊束諸高閣、置之不理！甚至已經多次聲請釋憲的就不應該再有所謂的什麼連審制度，不要讓他們去鑽法律的漏洞，也不要只保護加害人的人權，我們被害人的權益在哪裡呢？全民安全的這些基本人權又在哪裡呢？","接下來我要談一下，我們看到這次的殺警案，主要就是外役監的人犯，在他們脫逃之後所犯，外界檢視在10年內有45人，你們所謂的返家探視未歸，聽起來好像很離譜，但是有一個很長遠的結構性因素，就是監獄的戒護人力非常非常不足，不是因為管理鬆散，而是因為人力不足，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啊！我們臺灣的戒護人力比大概將近1比11，1個管理員要看11個，其他國家如日本，最少也有1比5.5，我們真的是比不上人家，甚至我們連配備上都不足啦！","我看到實際的人力需求，矯正署計算說還差三千多個，這部分法務部應該要支持。其實矯正署也考慮過不是完全靠人力，還要用一些其他的比如安全配備，所以在109年你們有委託研究，即要做一個智慧監獄建置計畫。所以我要請教黃署長，這是用科技來協助你們來管理監獄，你覺得這樣的計畫可行嗎？推動順利嗎？"],["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俊棠：跟委員報告，當然我們矯正機關的人力有些是必然、必要存在的，但是有些事物，我們是可以用科技來做一個整合。當然現階段因為我們所有的監視器材大部分都還處在類比的，而數位的區塊還很少。所以我們在部裡面，即上一週也跟數位部共同來成立一個小組，針對矯正機關內部的一個監控系統先做，並將類比的朝向數位化去做，這是第一個階段，大概需要13億元左右……"],["游委員毓蘭：需要53億元，你們現在編多少億？"],["黃署長俊棠：13億元！第一個階段……"],["游委員毓蘭：第一個階段是13億元。"],["黃署長俊棠：到第二個階段，我們希望能夠在數位化以後，再精進各種相關措施，這個總共需要46億元……"],["游委員毓蘭：總共需要46億元嗎？"],["黃署長俊棠：對，所以我們跟數位部來……"],["游委員毓蘭：你說你現在編了13億元嗎？"],["黃署長俊棠：不是，現在是我們的計畫在第一個階段需要這些經費。"],["游委員毓蘭：已經拿到了嗎？"],["黃署長俊棠：還沒有，這個我們要……"],["游委員毓蘭：謝謝。我剛剛看了矯正署給我的資料，基本上這裡面還包括更換監視器、更新監獄網路電力系統、數位通報等等，希望藉此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監所控管績效。剛才矯正署說要推動到全國51所需要46億元，但目前連第一階段的十幾億元都還沒有，請問蔡部長您支持他們嗎？"],["蔡部長清祥：當然支持，我們希望利用現代的科技來做有效的管理，他們已經提出智慧型監獄計畫，而且已經找了兩個監所試辦，我們希望再重新……"],["游委員毓蘭：但兩個監所是不夠的，光靠他們……"],["蔡部長清祥：對，我也瞭解，就是經費……"],["游委員毓蘭：所以部長應該要告訴我們，針對改革所需的經費，究竟你有多少把握可以到位？"],["蔡部長清祥：剛剛黃署長提到他們有提出14億元，但是我們要更精算一點，而且現在數位部已經成立了，我們會要求數位部協助我們再做通盤性的檢討，看看怎麼樣能夠讓管理更科技化。"],["游委員毓蘭：其實數位部的錢很多，他們有211億元，絕對可以把這部分涵蓋進去。陳明堂次長曾經講過他很不希望看到監所排出來的班表是每天值勤19小時，然後半夜4點下班，其實我也不希望這種血汗的……"],["蔡部長清祥：我們一直在改善……"],["游委員毓蘭：一定要改善啊！"],["蔡部長清祥：要合理化，讓同仁能夠安心值班、工作。"],["游委員毓蘭：現在要推動外役監條例的修法，我看到你們說你們已經送出版本。依本席看，不管修什麼版本，並不是只有像今天聯合報黑白集所說的「法律是柯建銘說了算」或是「碰到柯建銘會轉彎」，我覺得是顏色不同就有所不同啦！我就很想瞭解一下，像高志鵬判刑四年六個月確定，108年1月入監服刑，在一般監獄五個月之後就申請到外役監服刑，馬上就核准了，所以在6月12日開會審查後就同意他去，6月底之前他就已經到八德外役監去服刑。當然所有貪官不分藍綠我們都要唾棄，林益世也是犯了貪污治罪條例，他是被判刑兩年，他在107年9月發監到臺北監獄，在108年6月兩度向法務部矯正署申請到外役監都被駁回，到第三度申請才獲准。看起來林益世是判刑兩年，高志鵬則是判刑四年六個月，可是就申請而言，林益世卻是三次才獲准，服刑一年才轉到外役監；高志鵬被判四年六個月，服刑不到半年一申請立刻就轉，而且馬上就可以回家過年。我知道部長和署長一定會回答只要符合資格都可以提出申請，我和兩位交手過很久，我知道你們一定會這樣……"],["蔡部長清祥：事實如此啊！"],["游委員毓蘭：但是我把這些攤開來看……"],["蔡部長清祥：本來就是要按照每個個案的情節，由客觀的委員會來審查並決定，有分數……"],["游委員毓蘭：外役監的審查顯然有問題，像林信吾那樣的暴力犯怎麼可以在服刑一年多之後就到外役監去？"],["蔡部長清祥：所以我們現在要修法，對於重大的暴力罪犯將來會排除。"],["游委員毓蘭：不但漏洞連連，而且在審查上還因為顏色不同就有所不同，這些都不應該再出現，謝謝。"],["主席：謝謝游毓蘭委員。","報告委員會，在此先作以下宣告：今天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本會依照往例，我們會在登記質詢的本會委員發言告一段落之後處理臨時提案。","另外，我還是希望各位委員能夠儘量在我們所規定的時間內發言完畢，每位委員的發言我們都非常尊重，但請大家儘量控制發言時間，讓質詢的程序能夠更順暢。","接下來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段落：質詢：江委員永昌：10:15"],["江委員永昌：（10時15分）謝謝主席。今天我就警械使用條例開始來就教，大家進度要跟上，現在已經不是在講當時院版送進來經過審查會的版本，現在已經是在講9月12日、9月19日協商的版本，且警政署自己還有提出意見書的部分，也就是針對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增訂第四項，第四項共有四款，都有提到用槍時機，我們現在就從這邊開始討論。第一個我要問的是在增訂第四條第四項的協商意見當中，其實主文是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可以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但有一種狀態是拘禁警察的自由或他人的自由，不給水也會危及生命啊！請問要撐到第幾天的時候才可以用槍械射擊？"],["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如果是用槍的話，大概警察人員比較清楚，法務部當然支持他們在適當的時機該用槍就用槍，這部分是不是請專業的警察單位來回答會比較好？"],["主席：請內政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堂安：謝謝委員垂詢，我請警政署副署長來說明一下。"],["江委員永昌：如果你們這樣一棒接一棒下去的話，那麼主席要把時間全部還給我，根本沒有答案啊！你們這些主官管身為首長，現在要回答卻都是叫底下的人來答，這樣子的話，基層警察人員怎麼會對你們有信心？"],["主席：內政部警政署林副署長說明。"],["林副署長順家：召委及各位委員好，有關警械使用條例，今天下午還要再進行協商。有關這個部分，警政署的方向其實就是最重點的修法三個面向，其實是很清楚的。"],["江委員永昌：你在講什麼？我在幫你們講話，你們自己都不知道該怎麼處理。以法務部來講，比方針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你們就想加入「有理由」或「有事實足認」，但我說在那當下「有理由」或「有事實足認」的話，有什麼差別嗎？像司法院在協商過程當中就主張一定要加入「緊急必要」、「情況緊迫」，你們都認為這樣比較客觀，而不是最後聽從警察使用槍械當事人的主觀陳述。問題來了！今天司法院也有代表在這裡，請問條文當中就算沒有把「緊急必要」、「情況緊迫」、「有理由」或「有事實足認」寫進來，難道法官到時用警械條例審判的時候，就不會客觀的審查嗎？難道就直接自行判斷嗎？不會詢問警察當時有沒有這些情況發生嗎？對司法院來講，其實我剛剛講的這些字眼有寫進去或沒寫進去並沒有差別，但是對警察來講，卻有宣示性的意義。","我們要知道，從危及生命到他判斷現在開槍下去是否屬於「緊急必要」、「情況緊迫」、或「有事實足認」就差那幾秒鐘的時間而已。你們自己不講話，法務部和司法院都希望客觀，其實我也希望客觀啊！可是今天就是要解決萬一在那當下實在沒有辦法處理的問題，就像我講的，現在條文這樣寫，「有事實足認」、「緊急必要」、「情況緊迫」，但拿真槍和短槍你一時之間看得出來嗎？在菜市場，魚販、肉販拿長刀和短刀距離你多少公尺？我們恐怕沒有辦法臚列式的把所有樣態寫出來，恐怕你們也做不到啊！今天不就是為警察人員說句話嗎？我這樣問下來大家畏畏縮縮，請問幾位，誰可以給我答復？我是支持你們、站在你們這一邊。"],["林副署長順家：警政署再補充報告，謝謝委員的關心，警政署的立場當然是希望我們基層同仁遇到緊急狀況能夠大膽使用槍械，我們修法也是希望朝向同仁在現場能夠更有彈性來大膽使用，因為就現場的狀況，第一線員警在當下要立下做判斷，所以能更有彈性來使用，會更符合同仁的需要。"],["江委員永昌：所以到時候司法院如果發生案件，我覺得法官在審判的時候，一定會客觀依照法規做判決，所以在這邊我們應該要支持警察，給他們一些力量。回頭再講，其實遇到真正最嚴重的問題是這個，如果開槍之後會發生問題，不是機關被告國賠而已，而是有的員警都會依刑法被人家提出告訴，一旦面對這部分該怎麼辦？常常都有受害人會以刑逼民，即刑法附帶，民事追償，很多第一線員警糟糕了，如果你不跟人家和解，刑法就判下來了，因為他不能期待最後的判決是什麼，這點你們如何幫助員警？法務部、警政署有沒有思考過？"],["蔡部長清祥：委員講的很有道理，要警察在第一時間判斷該不該用槍，這是非常困難，在檢察官的立場應該要支持警察依法執法或用槍，至於在追訴刑事責任時要非常審慎，不能只聽一面之詞，一定要掌握客觀的事實證據來做審慎判斷。"],["江委員永昌：你還在講掌握客觀的事實證據，這樣聽起來，其實感覺好像還是要去查，並找出警察用槍不對的那些樣態，又是這樣的講法，現在應該討論如何幫忙他。"],["蔡部長清祥：對，當然要查，但是查的時候要顧慮到警察當時的狀況，這一點我們會透過教育讓檢察官更瞭解處理這一類案件的時候要多加思考。"],["江委員永昌：你們做鑑定或審查小組時，你覺得法院會不會採信？"],["蔡部長清祥：我們儘量來說服他們。"],["江委員永昌：這個真的很重要啊！"],["蔡部長清祥：我們儘量來說服法院，因為檢察官有檢察官的職權，要採信哪一個鑑定的報告，我們要有充分的理由。"],["江委員永昌：再問一下，海巡署今天有來，海巡署不是也有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如果警械條例修正了，海巡署要跟著修嗎？"],["主席：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蔡副署長說明。"],["蔡副署長長孟：現在我們已經有公告兩次，也蒐整各機關的意見，這一次警械使用條例如果修正之後，我們會參考這次修正條例的精神來做海巡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的修正參考。"],["江委員永昌：好，我接著問外役監，先問有關早上出現外役監犯人到派出所報到，因為日期錯誤，差點被以為又是脫逃，當天有兩百多人返家探視，是只有明德所的嗎？還是當天全臺灣的外役監有兩百多人返家探視？矯正署知道嗎？"],["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俊棠：我們全國統一都會有，各單位還是有。"],["江委員永昌：今天問這兩百多人到底是只有明德監當天兩百多人返家探視，還是全國？"],["黃署長俊棠：明德就是兩百多人。"],["江委員永昌：全國呢？各外役監總人數。"],["黃署長俊棠：全國外役監的總人數我們現在有1,964……"],["江委員永昌：好，算了。我問這件事就是因為你要知道，錯誤日期只有他一人嗎？現在查了沒？錯誤日期有幾個？"],["黃署長俊棠：明德單只有這一位。"],["江委員永昌：你敢講？到時候真的明天、後天又再出現一個誤植日期的？"],["黃署長俊棠：今天我特地瞭解，機關已經做行政懲處了，因為當天現場發現的時候，就跟警察人員聯繫……"],["江委員永昌：你們現在返家探視的日期時間是用手寫的？"],["黃署長俊棠：他是用打字的，但是返家日期時間點……"],["江委員永昌：是看著電腦打字還是看什麼打字？打字還會打成錯誤。"],["黃署長俊棠：對，這就是我們在9月20日當天就有……"],["江委員永昌：會不會矯正署有系統性的問題？還是最後推一個人出來背鍋而已？"],["黃署長俊棠：不是、不是，它的承辦人員我們已經懲處了。"],["江委員永昌：承辦人員！你現在又推給一個人，而不是你們可能有系統上的問題，不會嗎？就是一個人這麼剛好、這麼巧？"],["黃署長俊棠：本來我們都已經有詢問過，瞭解整個作業，因為每位受刑人返家探視的路途不一樣，會有不同時間的登錄，所以這就是我們一再瞭解……"],["江委員永昌：我聽了很離譜，我沒有接受。","回過頭來，請問法務部部長，我要問，你現在遇到大問題，你們現在修外役監條例，將來能夠去服外役監的所有遴選條件變得非常嚴苛，但是你要知道，外役監條例是從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來的，它是要讓服刑人能適應社會，你現在變成刑期比較長的反而遴選結束，他不可能被遴選到外役監，十年以上就不行了，已經被你們排除掉了，到底是刑期長的需要在釋放之前適應社會，還是刑期短的？這問題來了，不然你就得回頭修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再來，我剛剛為什麼問外役監及矯正署署長，現在遇到的社會問題，到底是返家探視無戒護的狀態嚴重，還是在外役監工作適應社會這個功能不足？現在你們修法到底在修什麼？因為即使不是外役監的返家探視，你現在在監獄裡面還有一個監外自主作業，去到外面的協力廠商也是無戒護狀態。今天如果外役監能夠遴選的條件緊縮了，但是其實他的監外自主作業還可以遴選到他，這兩個又衝突，到時候監獄行刑法當中的監外自主作業，你是不是也要修？接下來問題更大了，有些人即使是無期徒刑，現在你們也有假釋的規定，結果這一個人因為是無期徒刑，至少要服二十五年以上，他可以假釋了，但是從你們這一次新修法的版本，他被遴選到外役監的機會會被去除掉，十年以上、重大犯罪就去除掉了，結果這個邏輯反而是他沒得去外役監卻可以假釋，我並沒有持什麼樣的意見和立場，我是發現現在這個邏輯大有空洞、大有矛盾，希望你們要好好想清楚。"],["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這個問題我們也都思考過，但是基於政策上是我們要調整外役監的遴選門檻，對於這種重大犯罪或是高逃亡的罪要比較緊縮，最重要的是，要把外役監定位為是中間處遇，就是在假釋前的一段時間讓他能夠先到管理比較自主化的單位來適應將來回歸社會的生活。"],["江委員永昌：你們現在送進來的條文已經把中間處遇、中間監獄的原理拿掉了。"],["蔡部長清祥：但是我們的精神……"],["江委員永昌：遴選已經……"],["蔡部長清祥：遴選當然有一個審查標準，我們會把它更明確化。"],["江委員永昌：遴選不一定代表他能夠達到，只是你們現在已經把他剝奪掉了，我沒有意見，只是說現在都有衝突了。"],["蔡部長清祥：我們再思考，進一步到委員審議時，大家再來交換意見，再跟各位委員說明清楚一點。"],["江委員永昌：我現在先提醒你。"],["主席：請陳委員玉珍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玉珍：10:29"],["陳委員玉珍：（10時29分）請教內政部和法務部，920時有千名退警上凱道提出三個訴求，他們說在職的警察被歹徒砍，退職的警察被政府砍，他們提出三個訴求分別是請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規章，增訂刑法襲警加重刑責二分之一條文，保障警察執法；第二點，殺警死刑定讞犯必須快速執行，以維執法尊嚴；第三點，請比照軍人，善待警察，重新合理檢討警察年改退休金，現在警政署長的退休金都還不如軍人的士官長。請問內政部身為大家長，怎樣回應這三個訴求？您的看法是怎麼樣？內政部對於修法、快速執行，還有退休金的立場是怎麼樣？"],["主席：請內政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堂安：謝謝立委的垂詢，第一點，有關修法的部分，在警政署的立場，當然是要照顧我們的警察同仁。"],["陳委員玉珍：支持增訂襲警加重刑責二分之一？"],["吳次長堂安：是不是要加重刑責的部分可能還是有些立法程序。"],["陳委員玉珍：程序是我們的事情，你們的立場呢？"],["吳次長堂安：警政署的立場就是要照顧我們最基層的所有警員，這個立場我們絕對不變，至於相關法令如果修正的話，我們當然是依照相關法令來配合。"],["陳委員玉珍：所以你們是支持，還是不支持？"],["吳次長堂安：我們要依法辦理，應該是要這樣。"],["陳委員玉珍：現在就是要訂法，你們支不支持訂法？"],["吳次長堂安：法有它的程序。"],["陳委員玉珍：現在法還沒有出來，你們支持訂這個法律，還是不支持訂這個法律？身為內政部次長，警政同仁的大家長，連支持或不支持都不敢講嗎？"],["吳次長堂安：這不是支持或不支持，這是我們對於警察同仁的照顧……"],["陳委員玉珍：這個沒有疑問……"],["吳次長堂安：希望他們執法能夠更好，至於是不是要加重刑責……"],["陳委員玉珍：每個人都支持要照顧，你們支不支持實際用行動來制定法令？"],["吳次長堂安：這個部分當然有它的立法程序在。"],["陳委員玉珍：程序是我們的事情，你支不支持？"],["吳次長堂安：我們會尊重。"],["陳委員玉珍：尊重我們的意見就對了，所以你沒有支持，也沒有不支持？"],["吳次長堂安：照顧警員是很基本的，要讓警察在執法上沒有顧慮。"],["陳委員玉珍：你說要照顧警察，但是對於襲警加重刑責，你沒有意見，也不敢說支持……"],["吳次長堂安：警察是負責保護人民的安全……"],["陳委員玉珍：這些我們都知道，所以你也不敢說支持。第二個，殺警死刑定讞犯快速執行的部分呢？"],["吳次長堂安：這個應該不是在我們的……"],["陳委員玉珍：等一下請教法務部。第三個，對於警察年改退休金的部分，你支不支持重新檢討？"],["吳次長堂安：公務人員的退休都有一定的規定，不管是警政……"],["陳委員玉珍：我們只管警察，你們支不支持？"],["吳次長堂安：我們當然會希望照顧我們所有的警察同仁。"],["陳委員玉珍：所以沒有問題？"],["吳次長堂安：這個立場不變。"],["陳委員玉珍：支不支持修改、檢討？"],["吳次長堂安：還是要有一個法定程序辦理。"],["陳委員玉珍：我問的不是程序，你在跟我糊弄！我不是問程序問題，是問立場問題，你的立場是支持還是不支持？你也可以說不支持，你當然可以有你的立場。"],["吳次長堂安：這不是支持、不支持。"],["陳委員玉珍：所以是怎樣？"],["吳次長堂安：我們要依照法令規定，所有的公務人員都有相關的退休規定。"],["陳委員玉珍：現在的規定不是這樣，所以我們要增訂法令，我們要檢討退休金，你的立場或內政部的立場是支持還是不支持？"],["吳次長堂安：我希望照顧我們每位同仁。"],["陳委員玉珍：所以是支持囉？"],["吳次長堂安：我希望照顧我們所有同仁。"],["陳委員玉珍：所以是支持？你也不敢回答，你怎麼這麼沒有擔當！請問法務部，第一個，增訂法律支不支持？"],["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支持。"],["陳委員玉珍：你看就是要像這樣回答，明確！"],["蔡部長清祥：但是支持是要透過修法程序，法制面要修法，法務部有一個刑法修正小組，我們願意提到這個小組來討論。在修法之前，個案上對於襲警行為，我們要加重求刑……"],["陳委員玉珍：沒關係，我後面還會跟你討論這個問題。第二個，對於死刑定讞犯快速執行的部分，請問你支不支持快速執行？"],["蔡部長清祥：當然我們也支持，但是要依法定的程序。"],["陳委員玉珍：好，等一下我會問司法院。"],["蔡部長清祥：法定程序完結以後，該執行我一定會執行。"],["陳委員玉珍：我知道，就是你剛剛說的那些司法救濟程序。"],["蔡部長清祥：對。"],["陳委員玉珍：第三點，檢討年改退休金不是你們這邊的。"],["蔡部長清祥：這不是我主管的。"],["陳委員玉珍：請問司法院，第一點，加重刑責部分，法務部支持，快速執行的部分支不支持？"],["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黃副秘書長麟倫：快速執行部分是法務部的職權，我們當然尊重。"],["陳委員玉珍：包括剛剛游毓蘭委員也有提到，很多殺警死刑犯已經被定讞很久，但是他們還在聲請救濟，請問最近這幾位殺警死刑犯聲請釋憲是什麼時候？"],["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正在整理資料。"],["陳委員玉珍：告訴我什麼時候就好了，隨便舉一個，我剛剛已經先請問你們的聯絡人了，他們沒有幫你準備，你不知道是不是？"],["黃副秘書長麟倫：我現在手上聲請釋憲的人滿多的。"],["陳委員玉珍：我們今天來就是要問有關警察的案件，其他的釋憲案不是我們今天要問的，你們沒有準備嗎？"],["黃副秘書長麟倫：有，跟委員報告，我們最早收案的有100年……"],["陳委員玉珍：還沒有釋憲出來的最早就是100年的？"],["黃副秘書長麟倫：是。"],["陳委員玉珍：這個還沒有釋憲結果，是不是？"],["黃副秘書長麟倫：因為司法院已經積極在……"],["陳委員玉珍：沒關係！有100年送進去還沒有釋憲結果出來的，是不是？民國100年到現在已經……"],["黃副秘書長麟倫：現在聲請司法院釋憲……"],["陳委員玉珍：這個案子100年送進去釋憲，到現在111年，已經11年還沒有釋憲結果，是不是？有這個案子，這是你說的，確定嗎？我跟你講，剛剛我問了，我知道還有一個109年的，所以還有100年的？"],["黃副秘書長麟倫：因為個別都有原因……"],["陳委員玉珍：沒關係！我不是請你檢討原因，我也是覺得很奇怪，我記得國家沒收水利會，把所有的財產都收回去，這個釋憲案是民國110年3月6日在立法院因為我們簽名而提出來，大法官什麼時候釋憲出來呢？111年8月12日。換句話說，有關政治要把人民權利收歸回去的釋憲案，不到一年半就釋憲出來，但是有關殺死警察應該怎麼樣執行，趕快執行死刑的釋憲案，如果按照你的說法，100年就送進去，11年都沒有辦法釋憲，你們不覺得這出了什麼問題嗎？是上層交待的政治案件就要趕快辦理，但是關乎民眾權利的案件，11年都不處理，有這種道理嗎？你們是不是應該檢討一下？11年耶！"],["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其實原因有滿多的。"],["陳委員玉珍：不管什麼原因，哪有案件一年半不到就出來，有的案件十幾年不出來？"],["黃副秘書長麟倫：因為有併到其他的案件裡面，所以……"],["陳委員玉珍：不管什麼原因，你也知道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這樣人民可以接受嗎？你們還口口聲聲說要維持警察的權利，要支持警察，殺死警察等了11年，雖然這是他的法律救濟權利，但是如果他不應該被判死刑，他個人也有權利，不應該拖11年，對不對？你們的大法官會議，司法院回去檢討一下。另外，死刑犯的部分，臺南林姓被告殺警起訴法條有很多，他被起訴加重竊盜、強盜殺人、殺人、加重強盜、妨害公務、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及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請問法務部支不支持另訂立專門的襲警罪則？"],["蔡部長清祥：我們可以考慮，就是支持對於襲警要從重求刑，我們絕對支持，至於要不要訂法、有沒有必要可以再斟酌。"],["陳委員玉珍：我給你參考一下，襲警罪有兩種模式，英美法系國家都是用獨立的罪名，像我們大陸法系國家一般是強調普遍制裁，都是非獨立罪名，譬如法國、德國、義大利，我們也是大陸法系國家。早年的日本及以前的中國大陸都是較輕的是妨害公務，較重的是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最高處死刑，不過我看到這與人民的生活經驗也有關係，我們常常看到美國相關的電影，任何人如果敢對警察作出什麼事情，我也常看警匪槍戰片，任何匪徒都不敢對警察作出任何事情，不管是槍擊、殺警或襲警，因為這樣的國家對於這件事情的處罰是相當嚴重的。所以事實上我們也必須真正保護這些警察同仁，讓社會有這樣的普遍認知，所以我是支持增訂襲警罪，讓匪徒知道做了這樣的事情會逃不過法律制裁。","另外，在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的部分，也不要像你所說的，有的案子一拖11年，水利會的案子為什麼一年半不到就釋憲出來？你們的排案有問題嗎？我不相信這沒有政治力介入。"],["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大法官有一定的審查機制。"],["陳委員玉珍：所以有的案子審查11年跨越好多大法官？"],["黃副秘書長麟倫：它的原因有非常多種。"],["陳委員玉珍：水利會幾十年那麼複雜的事情，比不上一個殺警是不是應該被判死刑的複雜？你認為那麼錯綜複雜的社會制度關係比不上一個殺死警察這樣複雜的關係？這好像違背人民的法律常識、法律感情吧！從2019年至2022年，我們還記得2019年鐵路警察李承翰遇刺，那時候大家都非常難過，也很激動，蔡總統當時說快速檢討警察執勤使用武器防衛，這是2019年。到了2022年一樣發生殺警事件的時候，蔡總統又說儘速強化警察執勤安全，避免再生憾事，2019年到2022年已經3年了，請問到底有什麼改變？我看說的話都一模一樣嘛！2019年說快速檢討警察執勤使用武器防衛，2022年基本上也說一樣的話，儘速強化警察執勤安全。三年前那個時候發生這樣的事情，總統說了一樣的話，三年後仍說了一樣的話。我請問內政部關於電擊槍的部分，蔡總統這樣的要求，你們沒有聽到嗎？"],["吳次長堂安：謝謝委員垂詢。我想要不要增購電擊槍的部分，我們都有一直在做……"],["陳委員玉珍：我不是說這樣要求電擊槍，而是三年來，她在三年前說會檢討警察執勤這部分，三年後也說了，三年都說一樣的部分……"],["吳次長堂安：謝謝委員……"],["陳委員玉珍：這是蔡總統的承諾，你們是這樣兌現蔡總統的承諾嗎？"],["吳次長堂安：其實包括像警械使用條例，我們在109年12月28日就送到內政委員會審查完竣，現在也是列在這一次的優先法案中，我想這部分可以多保障同仁在用槍上更為大膽，也能保障他們自己。"],["陳委員玉珍：次長，我還是要再重新問你一次，你支持保護我們的警察同仁對吧？"],["吳次長堂安：我保護所有的法令能夠讓警察同仁執行勤務時更安全。"],["陳委員玉珍：所以你支不支持立法？"],["吳次長堂安：剛剛委員是指襲警法嗎？"],["陳委員玉珍：對，我剛才已經問過法務部了，你支不支持立法？"],["吳次長堂安：只要是可以保障同仁執行公務的安全，這個我們都支持。"],["陳委員玉珍：這個當然是可以保障同仁啊！支持喔？"],["吳次長堂安：支持保障我們同仁的法案。"],["陳委員玉珍：警察的年改退休金支不支持修訂？"],["吳次長堂安：我想那是有一定的程序，對於所有公務人員的退休金都應該給予更好的保障，應該是這樣。"],["陳委員玉珍：好，謝謝。"],["主席：接下來請陳委員以信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以信：10:41"],["陳委員以信：（10時41分）謝謝召委。我想先請警政署，現在在場的是不是林副署長？","副署長，針對臺南兩位警察同仁在8月22日被殺身亡的案子，我們來做一個討論。現在我跟警政署要求提供當時事發時案情的狀況，左邊這部分就是由警政署所提供給我的，非常簡單，簡訊手機傳來就有了，才短短的兩段，只簡短的說明當時10時到12時守望勤務的曹、陳兩位警員，還有備勤的凃警員前往查緝；之後只簡短說明在10點40分時，就已經發現凃、曹兩位警員滿身是血倒地、失去意識，非常地短。","右邊的這部分是我在報紙上所摘要的，是臺南警察局長方仰寧召開記者會時口頭的說明，他口頭上就說明了當時的事發經過，表示當時殉職的兩位警員駕駛巡邏車，從中西區一直行駛到安南區追查汽車竊案，案發現場發生的狀況是凃姓警員獨自下車搜索，曹姓警員駕駛警車在附近巡邏。事發當時，凃姓警員碰上嫌犯林信吾，卻勒令他不准動，林信吾堅決反抗，於是凃姓警員向他噴灑辣椒水以試圖壓制，結果林嫌受到刺激後，持刀撲向凃警。雖然凃姓警員反抗，警告性開槍，但最後還是被林嫌持刀割喉、殺害；而在旁的曹姓警員聽聞槍聲之後前往支援，才發現凃警倒在血泊中一動也不動，之後他決定駕車衝撞林嫌，但是林嫌已經取得凃警所用的槍枝，因此向警車連轟四槍，導致警車失控，曹姓警員也遭林嫌砍殺身亡。就這樣的新聞報導，我要請問為什麼警政署到目前為止，我並沒有看到一份詳細的事發專案報告，這份專案報告在哪裡？如何說明整個事發經過？"],["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林副署長說明。"],["林副署長順家：謝謝委員的關心，有關這一案的專案，當然這一案目前經過臺南地檢署已經起訴……"],["陳委員以信：副署長在哪？我沒看到您，請您起立好不好？我以為是前面這一位。"],["林副署長順家：這一案已經起訴，目前法院在審理中。有關整個案件的調查報告，我們事實上有一份比較完整的報告，當時已經移給檢方、檢察官起訴去偵辦，對於整個流程，當然我們有事先做一個完整的……"],["陳委員以信：不是，對於這份報告，偵查不公開那是檢調單位不公開啊！你是當事單位，有什麼好不公開的？今天地檢署不公開是應該的，有其法定的責任；你是警政署，在調查這件事情有什麼好不公開？這件事情你本身就是當事人，警察就是被殺的對象，你有沒有這個法定責任？為什麼不能夠做說明？"],["林副署長順家：跟委員報告，我們是有調查，因為這個案子當時要移送到地檢署，還是在偵查中，所以我們把整個案件完整的調查報告移送地檢署、檢察官據以偵查。"],["陳委員以信：你們從這份調查報告裡有沒有發現第一線的員警面對這種狀況時，他在處理的行動上有哪一些應該改進的地方？"],["林副署長順家：我們在這個案子發生以後，確實有進行全面的檢討，包括整個的過程，以及同仁在處理的整個程序，我們也都進行檢討，當然也是針對這個個案；以往也是一樣，對於每一個個案我們都會來檢討，提出一些策進，包括教育訓練、面對問題、使用槍械或是各項裝備的檢討。"],["陳委員以信：部長，我跟你講，這種事情在第一線發生很多狀況，如果不經過詳細的調查報告，我們沒有辦法發現未來員警碰到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尤其是用槍時機。我們今天就要討論警械使用條例，而且我們在檢討用槍時機，在你今天整份報告都沒有出來的情況之下，我們怎麼去研究、怎麼去討論用槍時機應該如何來調整？而且我要再問你，你知不知道在這個案子之後，其實過去曾經發生過最高階的警察在緝捕嫌犯時被當場打死，你記不記得是什麼案件？"],["林副署長順家：對於個案的部分，當然我們也曾經因為在查緝要犯受到傷亡的情形……"],["陳委員以信：民國七十幾年的時候，十大槍擊要犯有一位叫作「美國博仔」，你記不記得這個案子？當時他打死了臺中縣的刑警隊長─洪隊長，你記不記得這個案子？"],["林副署長順家：我知道這個案子。"],["陳委員以信：當時這是最高階的警察在圍捕時被打死，後來警政署做了什麼事情，他們仔細調查這個過程對不對？還拍下整個的案發現場做一個教案，讓未來所有的刑警在圍捕時能夠作為參考，有沒有這個事情？"],["林副署長順家：警政署對於發生的每一個案件，我們都會對現場進行完整的調查，以及針對這個調查的情形提出一些改進及策進作為。"],["陳委員以信：我跟你講，當時調查所拍的教案，就是請後來接任的刑警隊長，也就是我的父親，當時就去瞭解所有的狀況，把案發的狀況拍成一個影帶交給後來的所有刑事人員，來避免類似的狀況再發生。的確在後來我們也很少再看到有這麼高階的警員，當然我們後來還有很多圍捕上的狀況，但是類似的狀況基本上就沒有再發生。","我要提醒這一次也是一個很重要的時刻，我們所有第一線的員警未來都會面臨同樣的狀況，如果你們不能夠給他們適當的教育訓練，讓他們知道在面對這種狀況時如何處理，未來這種狀況仍然有可能再發生，我要請警政署再次重視這件事情。","我現在要再請教法務部檢察司，後來我有針對這個案子到矯正署去考察，我們把他們當時所有的行動都已經做了一個瞭解，我們這邊都有詳細的時序表，我要問的是，當時在8月15日，嫌犯林信吾2時逾時未歸、沒有返監的時候，其實矯正署這邊所做的各種動作都非常清楚，而且他們在下午4時20分的時候就已經函送臺南地檢署進行偵辦，換言之，它在事發兩個小時多一點的時間就已經完成了它們應該要向地檢署通報的動作，可是為什麼地檢署後來沒有發布通緝？為什麼整個事情一直到了8月23日，林信吾都逮捕歸案了，在15日所函送的這件事情卻都沒有發布通緝，為什麼？地檢署這邊是發生了什麼狀況？"],["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黃司長說明。"],["黃司長謀信：跟委員說明一下，有關於這整個案件的偵辦流程是不是有疏失，事實上部裡面已經責成高檢署就這個個案……"],["陳委員以信：有還是沒有？你現在又在講說這正在調查當中不宜說明。"],["黃司長謀信：已經調查，但調查結果報到部裡面，部長覺得更應該再……"],["陳委員以信：不敢講是不是？"],["黃司長謀信：不是，還有責任未明，要再進一步調查，所以目前又再發函請高檢署再仔細查明。"],["陳委員以信：現在這個案子地檢署隔了那麼久沒有發布通緝，其實你不是不能夠發布，你看看我們現在在講康育豪這個案子，3月21日發生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歸，3月22日你馬上就發布通緝了，你可以在24小時內發布通緝，讓警方單位都能夠知道狀況，為什麼今天林信吾這個案子，竟然到了那麼久都沒有發布通緝？"],["黃司長謀信：個案上只要符合藏匿的要件就是符合通緝的要件，但每一個個案有每一個個案的狀況，臺南地檢署就這個個案為什麼沒有在第一個時間點發布通緝，我們剛剛跟委員報告，我們已經要求他們提出檢討報告。"],["陳委員以信：我跟你講，我要請部長注意檢察司這個地方，我現在沒有時間讓你們回答，但是你要有針對脫逃犯發布通緝的SOP，差別怎麼能夠那麼大，一個案子你今天當速件辦，24小時就發布通緝，結果其他案子，你收到了以後，隔了一個禮拜都還沒有看到通緝，都不知道停在什麼地方，警察也沒有得到通知。"],["黃司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事實上案發之後我們已經訂了一個SOP程序了。"],["陳委員以信：拿出來看到底是誰違反了？"],["蔡部長清祥：我來跟委員說明一下，這件事確實是臺南地檢署有疏失，在這個人發生逃亡、脫逃的時候，執行科就應該要按照原來的案子發布通緝，這一點確實是有疏失。如果是殺警案這一部分的話，脫逃罪本身分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他因為原來的犯罪去服刑，這部分是在執行科，本來就應該要通緝了；偵辦他的脫逃罪部分，檢察官還在辦理當中，不管是哪一個有責任的部分，我都要求追究，它也寫報告上來，我還不滿意……"],["陳委員以信：我們現在就是要來看結果，要檢討這個SOP，而且速度要快，到底是24小時還是一個禮拜，差那麼多，你至少要讓我們知道SOP是什麼……"],["蔡部長清祥：我們現在有訂了。"],["陳委員以信：你說偵查案件當中不公開是一回事，SOP是怎麼做的要讓我們知道，這個不是什麼不能公開的部分，請法務部儘快提供。","最後還有一個部分要講，針對矯正署這個地方，我們去做了考察，我們看到外役監的制度，我必須再強調，外役監這個制度有重要的誘因提供，可是不能反而創造風險，因為外役監的重點是在中間處遇，我們要幫助監獄裡面的管理，提供他處遇的誘因，讓他有好的行為，但是我們也希望在他出獄之前讓他為融入社會做更好的準備，可是我們不能夠本末倒置，反而變成在監獄裡面的一種特權優待階級，甚至反而讓外役監成為大量脫逃的場所，造成社會的風險。所以當時我們去考察的時候就很強調要檢討外役監的遴選管理機制，我那時候特別要求針對目前十幾年來有49個脫逃的案例做詳細分析，我要求你們做分析，現在這個就是它的數據，我們可以看到這49個脫逃的人所犯的罪名有哪一些，不管是不能安全駕駛之類的，但是我們在這當中看到了什麼？看到了最多的是犯強盜，49件裡面有12件是犯強盜、10件犯詐欺、7件犯竊盜、4件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以你可以看到，重大犯罪當然是其中一個大量脫逃人犯的來源，但是竊盜不是重大犯罪，他也是喔！竊盜犯本身的逃脫性格可能也會比較強，所以我說你們今天在訂定遴選標準的時候，除了重大犯罪納入以外，竊盜這一種在犯罪統計上看到很明顯的脫逃案例，你也必須要做適當的納入，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再要求看這49個人的刑期統計，我們看到未滿3年的有5位，3年以上未滿5年有8位，10年以上有9位，事實上我們沒有辦法從刑期看出脫逃的慣性，可是我們再看下一個，這我特別要求要列出來的，就是他脫逃的時候所剩的刑期還有多久，這一個統計你就看到差別了，在這個統計裡面看到未滿1年的只有1位脫逃，剩下刑期1年以上未滿3年的有15位，3年以上未滿5年的有18位脫逃，5年以上的有9位脫逃，7年以上的有6位脫逃，所以你可以看到，他的脫逃行為都發生在他的刑期其實還滿久的，所以對他而言，他在外役監的時候，你要他面對自由的誘惑，然後他又有那麼久的刑期，於是就造成他有更大的脫逃動機存在，所以這就是我們今天強調的，外役監要做到的是中間處遇，不是讓他在還剩下很長的刑期時變成在外役監，讓他隨時都有脫逃的動機或期待。所以我說今天我們把這一個東西做出來，要成為你們修法的標準及依據，我今天再把這個數據拿出來，今天也看到法務部有提出一些修法的根據，我相信也跟這個有所關係，這個就是我們在制度改革的時候必須要去調整的。矯正署，在這個事情的過程當中，你們做的有符合程序的地方，但是你們在背後有更多制度的問題，這是我們這一次要解決，也是我要求法務部跟矯正署要能夠改進的地方，部長跟署長是不是能夠做個簡單的回覆？"],["蔡部長清祥：委員的指教非常有道理，外役監要定位為是一個中間處遇的功能，所以不能有太長時間在外役監，應該要符合假釋的前一年才讓他有機會先到外役監來適應低度管理的場所，讓他在將來回到社會的時候能夠正常、能夠懂得自我管理，所以我們將來是定位在這裡。剛剛委員提到的遴選標準，我們也分析了49位，確實是強盜跟詐欺最多，所以我們把他排除。"],["陳委員以信：竊盜呢？竊盜排不排除？"],["蔡部長清祥：竊盜目前是沒有排除，但可以考慮，我們可以研究。"],["陳委員以信：你現在看到它的比例非常高，是第三高。"],["蔡部長清祥：好，我們可以再討論。"],["陳委員以信：所以這個地方要研究，重刑是一種，但是有一些輕刑的本身有高度累犯，當然很多竊盜可能會累犯，所以這個地方你們要特別注意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謝謝。"],["陳委員以信：署長，簡單的回覆。"],["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俊棠：謝謝委員，我想我們在脫逃以後有很多的檢討精進，包括我們的修法方向，剛剛部長也報告過了，把前半段在監執行的時間再往前拉到本刑的三分之一後才可以參加遴選，然後假釋前的一年，作為中間性處遇才可以核准過去。但罪名方面我們有一些排除，在外役監的計畫，我們也希望它符合中間性處遇，所以我們各項措施會一直精進，包括在防逃機制方面，我們也會強化，包括現在用各項電子回覆的機制，我們用U meeting、Google meeting以及LINE等等，也課予他們遵守這些規範。"],["陳委員以信：最後我要提醒你，在目前的管理上面，螺絲可能要拴緊一點，就像今天我們看到明德外役監寫公文都可以出錯，表示內部的管理機制也有問題，公文出去之前也沒有人看過，一個月那麼大的差別，如果按照這個來講，前線警察搞不好就要開始逮捕了。所以這個部分有很多小螺絲要請你們特別注意，好不好？好，我質詢到這邊，謝謝！"],["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段落：質詢：賴委員士葆：11:00"],["賴委員士葆：（11時）蔡部長，對於一個外役監殺警致死的嫌犯，以法務部立場可否要求檢察官從重量刑、判死刑？"],["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檢察官本於職責，對於這種重大的殺警案本來就會求處重刑。"],["賴委員士葆：可否求處死刑？"],["蔡部長清祥：這要由他自己判斷，但是這個案子確實是有求處死刑。"],["賴委員士葆：可是外界一直質疑，雖然現在我們沒有廢死，法律上有死刑，但因為執政當局的政策，形同廢死，死刑確定之後，執行卻拖拖拉拉，這個部分請你解釋一下。"],["蔡部長清祥：法務部在批准死刑執行必須要依照法律的規定，要審核幾個法律程序有沒有完結，第一個是大法官釋憲；第二個是有無提起非常上訴；第三個是否有提起再審，以上這些程序都是我在批准之前要審核的事項，這些都不是法務部在決定的……"],["賴委員士葆：請問在你的任內執行了幾個死刑？"],["蔡部長清祥：像大法官釋憲是憲法法庭在決定的；非常上訴是最高檢；再審是法院，都不是法務部決定的。"],["賴委員士葆：對，我知道。請問你任內執行了幾個死刑？"],["蔡部長清祥：兩件、兩位。"],["賴委員士葆：好。另外我想問一個外界所關心的問題，金管會移送多次高端案，你們到現在為止只列為他字案，已經一、兩年了耶！外界覺得你們的檢調根本是配合執政當局、護航高端，請你解釋一下。"],["蔡部長清祥：個案情形是由地檢署在處理，分為偵案或是他案都有一個分案規則要遵循。"],["賴委員士葆：你難道沒有權力督導一下嗎？"],["蔡部長清祥：我會請高檢去督導。"],["賴委員士葆：你要督導一下嘛！"],["蔡部長清祥：好，我會轉達給高檢。"],["賴委員士葆：這個是外界矚目的，金管會移送次數有人說5次、6次，有人說9次，送了這麼多次，到目前為止不動如山，而且還是他字案。他們舉了很多例子，金管會都認為有問題了，金管會是何等專業的單位，他們都認為有問題、有內線交易，在高端核准之前、拿到EUA之前，就有人大買、股價暴漲，從二十幾元漲到幾百元，光從股市就賺了700、800億元。金管會用專業的知識移送給你們，就我所知道的次數，媒體寫6次，也有人說是9次，到現在為止你們不動如山！外界覺得檢調在包庇高端。雖然是檢察總長的事，可是你們法務部要概括承受哦！蔡部長，你要督導一下哦！"],["蔡部長清祥：好，我會轉達高檢署，他們是上級單位，直接來督導，我是負責檢察行政，但我會將這個訊息轉達給高檢署。"],["賴委員士葆：對，你要督導一下。最後一個問題，我問你很簡單的問題，現在鏡電視的事情吵得滿天飛，總統、院長介入關說，這是陳椒華立委所播放的錄音帶，當事人說是總統交代的，所以行政院長一定要辦。結果現在又發生一件事情，有人發檢舉函給NCC官員，NCC官員將這個檢舉函交給鏡電視，這是臺灣的水門案啊！這麼大的事情，檢調難道不應該介入嗎？至少查一下，如果沒有，可以還蔡總統清白啊、還院長清白啊！因為替他們做事；如果有的話，這個國家完蛋了，這是世界級的醜聞啊！國家的最高領導人居然介入個案的關說，在一、兩個月內換了4個董事長，財務也不健全，還硬要讓它上去，而且還搶黃金位置的臺，這樣的事情，你們今天都沒有看報紙啊！請問你們有沒有立案？"],["蔡部長清祥：我還沒有接到通知有沒有立案……"],["賴委員士葆：去瞭解一下好不好？"],["蔡部長清祥：不過我想我會把訊息轉達給檢察機關跟調查局，讓他們去……"],["賴委員士葆：去瞭解一下！去瞭解一下！外界高度關心這個問題，這個關係到我們國家領導人的誠信問題，如果屬實，而且錄音帶寫了，要不然就是講那個話的人吹牛，那也是一個答案，沒關係，你們就調查一下。"],["蔡部長清祥：好，我們把它查清楚，到底有沒有這回事嘛！"],["賴委員士葆：外界都高度質疑這是現代臺灣版的水門案，官方拿到檢舉函還交給當事人，可以這樣幹嗎？我請問你，是不是可以？"],["蔡部長清祥：事實的部分我們還是由權責單位來……"],["賴委員士葆：不是！到底可不可以？報紙寫得這麼清楚了。"],["蔡部長清祥：我不能從報紙來做判斷，還是要交給權責機關來處理。"],["賴委員士葆：但如果是事實，可以嗎？譬如人家把檢舉函交給你，檢舉我這家公司，結果你把檢舉函交給我，請問你可以這樣做嗎？請問你可不可以這樣做？"],["蔡部長清祥：當然我們基於檢舉要保密的情況下……"],["賴委員士葆：對啊！"],["蔡部長清祥：該怎麼做檢調機關應該自己有一個分際……"],["賴委員士葆：照理講，任何檢舉函到了公家部門，公家部門有保密的義務，要保護檢舉當事人，結果現在都不是耶！你是大部長，我對你算是尊敬，你做得也四平八穩，很穩！我很擔心有人搶你位置，所以你要做得好、做得公正，做得公正，你的位置就穩！"],["蔡部長清祥：我向來如此。"],["賴委員士葆：對，現在這個案子，我希望你去瞭解一下，這是外界高度矚目的一個案子，你們檢察官可以自己立案，對不對？只要是社會重大事件，你們就可以立案，對吧？可以自己立案，可以吧？"],["蔡部長清祥：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就可以來發動偵查……"],["賴委員士葆：對嘛！你們可以發動偵查。"],["蔡部長清祥：但是要有相當的證據。"],["賴委員士葆：現在證據已經這麼多了，媒體揭露這麼多了，風風雨雨的……"],["蔡部長清祥：有沒有證據或是要分案，我們尊重……"],["賴委員士葆：你不要讓人家感覺你碰到總統的案子、行政院的案子，你就不敢碰，你不能這樣子喔！"],["蔡部長清祥：我們尊重檢調機關的判斷。"],["賴委員士葆：不能碰到非民進黨的案子就主動偵辦、積極偵辦，碰到民進黨的案子就縮起來，不能這樣子喔！因為你這個人很公正，所以你應該要求底下的人要公正處理，一把尺在那裡，好不好？謝謝！"],["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主席（陳委員以信代）：請林委員思銘質詢，在林委員質詢之後，我們是不是要處理臨時提案？"],["林委員思銘：是。"],["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思銘：11:8"],["林委員思銘：（11時8分）謝謝主席，我先請教警政署副署長。去年的槍擊案件，根據您的專報是100件，今年1到8月經過統計也有55件，看起來似乎是減少，但是今年卻發生了幾件非常重大的槍擊事件，第一個是南投生技公司的槍擊事件，造成4死1傷；另外一件是桃園套房的槍擊事件，也造成2人的死亡。我們在社會新聞報導中也看到很多的幫派鬥毆、討債、報復這種逞兇鬥狠的槍擊事件，在街頭上就開槍，所以這些幫派擁槍自重也造成我們治安的嚴重危害。","請問一下，你們有沒有統計過，從2017年到今年，我們全國查獲的槍枝是幾支，彈藥是幾顆？從2017年到今年，警政署有沒有統計過？"],["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林副署長說明。"],["林副署長順家：有。"],["林委員思銘：請回答。"],["林副署長順家：跟委員報告，我們每一年都有統計，查獲到的槍枝數量，107年查獲2,180支；108年1,444支；109年1,497支；110年1,296支；今年1到8月查獲到855支各類的槍枝。"],["林委員思銘：OK，我有統計一下，從2017年到今年大概是九千多支。那子彈、彈藥大概幾顆？全部總數，從2017年到現在，你們有沒有統計過？"],["林副署長順家：有統計，但是數據……"],["林委員思銘：這樣子好了，我告訴你，大概31萬顆，所以這個數量非常龐大。我想再請問一下，你們有沒有統計這些查獲的槍枝是制式的，還是改造的，它的比例是差距多少？警政署有沒有統計？"],["林副署長順家：有。跟召委報告，我們查獲到的制式槍枝大概占的比率是百分之十七點多。"],["林委員思銘：是，將近兩成。"],["林副署長順家：非制式的差不多82.9%。"],["林委員思銘：就大概8比2。"],["林副署長順家：是。"],["林委員思銘：如果是，那我想請教一下，如果2成是制式的，請問這些槍枝的來源是如何運送到臺灣？制式的不可能是國內生產的吧！這些制式的是如何運送到我們國內？"],["林副署長順家：制式的可能就是走私偷渡進來的。"],["林委員思銘：走私？"],["林副署長順家：對。"],["林委員思銘：或者是合法進口用挾帶的方式，有沒有可能？"],["林副署長順家：也算是走私。"],["林委員思銘：大部分都是走私。如果說是改造的，請問這些尚未改造的模擬槍或操作槍呢？它的來源都是哪裡？是廠商合法進口，還是是國內廠商製造的這些模擬槍？"],["林副署長順家：跟委員報告，這有兩個部分，第一個，像玩具槍是屬於金屬材質的部分。"],["林委員思銘：鋼製的。"],["林副署長順家：鋼製的槍管可以打通改造成非法的槍枝。另外國內的也有，像模擬槍的部分也可能作為改造不法的槍技……"],["林委員思銘：所以是有兩個來源，就是這些改造的，一個是貿易商合法進口的一些玩具槍。"],["林副署長順家：但是不是所有玩具槍都有，因為要看它的材質，低動能的槍枝……"],["林委員思銘：我們今天講的主要就是可以改造的，所以你現在查獲的這些槍枝，我要問的是你有沒有去統計？現在查獲那麼多，那麼這些槍的來源在哪裡？因為你現在就是要源頭管制，你都沒有統計、沒有分析，如何進行源頭管制？所以我現在問你，你到底有沒有統計過？你這些槍枝的來源，因為有8比2的比例，8成都是改造的，改造的來源到底是從國外合法進口的這些模擬槍或玩具槍去改造的，還是國內生產的去改造的？"],["林副署長順家：跟委員報告，模擬槍都是國內製造，國內製造的模擬槍改造的比率是比較高的，我們有統計，大概也是80%。"],["林委員思銘：是。我看你今天的專報有講國內生產的這些鋼製玩具槍或模擬槍都是外銷，所以有些是不是管制上出問題，所以很多都還是在國內銷售？"],["林副署長順家：跟委員報告，模擬槍的部分，因為我們鑑於模擬槍改造成非法槍枝的比率很高，所以109年以後把模擬槍列管，已經修法列為管制的槍枝。"],["林委員思銘：所以109年以後我們國內對廠商生產的模擬槍一定外銷，是不是這個意思？"],["林副署長順家：對。"],["林委員思銘：是這個意思嘛！"],["林副署長順家：是。"],["林委員思銘：所以大部分這些改造槍枝都是合法進口來臺的囉？"],["林副署長順家：像模擬槍是國內廠商生產流入的。"],["林委員思銘：部分流入。"],["林副署長順家：以前沒有管制的時候流入的，現在我們有發現一小部分是從國外玩具槍，用屬於可以改造的材質去改造的槍。"],["林委員思銘：是，所以我想這個部分，我今天會問你這個問題，就是希望警政署對於我剛才提到的，2017年到今年為止有九千多支的槍枝查獲，但是它的來源到底在哪裡？你今天要進行源頭管制，你一定要充分瞭解到底是怎麼樣流入到市面上的，所以我想這個部分，警政署應該要做一個大數據的分析啦！"],["林副署長順家：是，跟委員報告，我們查到的每一把槍、每一支槍，除了查到行為人或持有人、使用人以外，另外也要溯源，從源頭來追查原來這個槍枝的流向，這個會從源頭來管理。"],["林委員思銘：OK，好，你要建立源頭管理。那我再問你一個問題，你知道國內生產的這些槍枝，模擬槍也好、玩具槍也好，從2011年到今年大概有多少把，你知道嗎？就是2011年開始，我們國內廠商生產了幾把這些玩具槍或者是模擬槍？2011年開始。"],["林副署長順家：這個是屬於經濟部統計的……"],["林委員思銘：它統計的，沒錯，但是我想瞭解你知道經濟部所公布的數據嗎？"],["林副署長順家：它的產量每一年大概差不多有4,500支。"],["林委員思銘：是，4,500支，所以十幾年來已經將近四萬五千多支了，對不對？"],["林副署長順家：對。"],["林委員思銘：有四萬五千多支這麼多的槍枝流入到市面上，但是我們現在只有查獲九千多支，所以我想請問，有這麼多可以改造為有殺傷力的玩具槍流入到市面上，那警政署你要如何去查緝？因為現在跟你查緝的數量有很大的落差喔！"],["林副署長順家：跟委員報告，我們警政署會定期、不定期的專案檢肅非法的槍械，每一年都有好幾波的檢肅活動，剛剛也跟委員報告查獲的槍枝數量，事實上數量非常地龐大……"],["林委員思銘：是。這樣啦，副署長，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大概跟你講，我知道你會跟我這樣回答，說你們會去加強查緝，可是你剛才也提到，109年以後你對於國內生產的槍枝就有管控……"],["林副署長順家：模擬槍的部分。"],["林委員思銘：對，模擬槍的部分你們有管控，就只能外銷。那我想請問一下，你知不知道貿易商自國外合法進口的到底有幾把？有跟經濟部去瞭解過嗎？"],["林副署長順家：這一個部分，我們是沒有進一步去跟經濟部瞭解，因為經濟部的數據……"],["林委員思銘：副署長，我現在的意思是其實我們應該要跨部會聯繫，因為經過我的統計，現在從國外進口的大概也有二千多支，從2017年至少也有二千多支的氣動槍銷售到我們國內，這些氣動槍都是鋼製的，都可以改造成為有殺傷力的槍枝，所以你對於這二千多支從國外合法進口的改造槍枝，要如何源頭管制？未來要如何和經濟部協商建立一個審查機制，不能讓這種很輕易能夠改造的槍枝進入到國內啊！"],["林副署長順家：跟召委報告，我們在今年9月5日有發布一個辦法，對於低動能或是玩具槍，進口屬於金屬材質的部分，要有一個審查的規定，輸入前30天，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許可以後才可以進來，避免進來後再被改造為非法槍枝。"],["林委員思銘：好。你有沒有成立一個槍砲彈藥管制的審議會？警政署有沒有設置這樣的一個審議會？"],["林副署長順家：跟召委報告，我們現在正在法制作業中，有這個，但是……"],["林委員思銘：準備要設置？準備要設置了。"],["林副署長順家：是。"],["林委員思銘：這一部分在你們未來所要審議相關的草案內容裡面，就是應該要對於從國外進口的這些玩具槍，做更嚴格的審查。可能要跟經濟部這邊做跨部會的、雙方的討論，應該做源頭管制，沒有管制貿易商很輕易的進口，現在氣動槍市面上一支大概多少錢？5萬元，一支5萬元，有很大的誘因貿易商就會進口，你合法讓他進口啊！你們要去審查這個是不是很容易可以改造成手槍啊！現在黑幫會這樣擁槍自重，據我個人觀察這在民間槍械的問題是很嚴重的議題，所以我今天一直針對這議題來問警政署，我們希望警政署能加強源頭管制、管控，這部分真的要加強。以上，謝謝！"],["主席（林委員思銘）：現在處理臨時提案，有2案，第1案提案委員陳歐珀委員、曾銘宗委員還有我本人，我們撤案，所以第1案不處理；第2案請議事人員宣讀。","　2、","矯正署於近日訂定《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人員勤務管理要點》草案。然而該草案引發基層管理員諸多擔心：","─、排班制人員每班時數24小時為限。白天應該至少休息1小時、深夜至少休息4小時。24小時扣除休息時間還有整整19小時，同仁擔憂長時間、高強度連續執勤將超過身體所能承受之極限。","二、今年3月14日，由法務部所召開之「矯正機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研商會議」中，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鄭重要求矯正署，「不要有凌晨四點下班這種事！」。然許多矯正機關依據該草案預擬之班表，仍將同仁下班時間訂於凌晨四點，凌晨外頭黑漆，矯正機關大多位在偏遠地區，有的連路燈都沒有，光交通往返回家就要花去大半時間，同仁如要回家休息，更可能讓已連續執勤數十小時、疲憊不堪的同仁，於半夜車程中，增加車禍意外風險。","三、今年5月20日，基層管理員和法務部長開會，要求「不得以行政獎勵作為加班補償，並給予1：1加班費」，部長於會議中保證「加班費不會打折」。然而，草案第七點僅隱晦地述「覈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在未明述「依照俸給全額計算」下，基層同仁擔憂仍存有加班補償打折的可能性。","綜上，請法務部邀集基層管理員研議《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人員勤務管理要點》草案，並於應於該草案中明定，不同勤務密度時數、依照俸給全額計算加班費、修改排班方式，勿將同仁置於凌晨交通往返的車禍風險中，真正保障同仁健康權。請於兩周內提交書面報告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江永昌　　邱顯智　　陳玉珍　　林思銘"],["主席：提案2跟邱顯智委員說明一下，因為在場本會的人數不足3人，不得議決，所以本案要跟您說抱歉！我們就不處理了，OK？"],["邱委員顯智：好。"],["主席：瞭解，謝謝！本案就不處理了。","接下來請李委員貴敏發言。"],["段落：質詢：李委員貴敏：11:23"],["李委員貴敏：（11時23分）我的第一個問題，在發言之前要特別拜託列席的官員針對問題回答，不要講委員說的很有道理、我們都虛心接受、會儘快辦理，這種話就省略了好不好？","第一個問題要請教司法院，民眾非常關心的問題，其實剛才賴士葆委員也提了，因為是法務部部長來回答的，所以出來的結果是這樣，因為判刑本來就不是法務部的事情。所以請司法院回答一下，第一個，剛才問對於重大的傷亡事故，尤其像是「殺警」的情況之下，法務部回答說它會求處重罪，那司法院呢？你的回答是什麼？"],["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黃副秘書長麟倫：我想這些重大……"],["李委員貴敏：針對問題回答。"],["黃副秘書長麟倫：謝謝委員，重大案件如果起訴，司法院都是有列管的，那……"],["李委員貴敏：不是，針對問題回答，因為我只有5分鐘，你不針對問題回答，等你講完時5分鐘就過了，但是還是沒回答，所以我前面才特別拜託你們針對問題回答。他剛才講得很清楚，像法務部提到求處死刑，但他講說不是他們負責審判，我想也是這樣，那司法院怎麼回應呢？"],["黃副秘書長麟倫：我想如果依照這些證據和具體的情形，法官認為……"],["李委員貴敏：沒有啊！你現在連嘉義的殺警案也不是判處死刑，是改成無期徒刑啊！對法官來講，當然這牽涉到司法院和法務部，因為你的死刑不執行，我的理解是到目前為止還有3名殺警的死刑犯在。剛才部長也講得很清楚，我們都是法律人，可以省略掉這些拖延的時間。剛剛已經講得很清楚，他沒有辦法執行的原因，要不就是特別上訴的情況；要不就是有再審、大法官解釋的案件，這全部都是在你司法院職掌的範圍之內。所以法務部已經要求你儘快完成程序，它的部分才有辦法執行，你們現在的方式，不管是再審也好、大法官的解釋也好，這些林林總總在司法院掌控的範圍之內，你沒有完成的情況之下，它就是不能夠執行。","我請問你，這些加害人、這些被告他知不知道這個程序？他當然知道啊！最起碼他的律師也知道嘛！知道這程序，難道不知道用這程序去拖延嗎？他知道啊！現在老百姓要看到的、社會訊息上需要的，就是對這些違法的人，就該給他應有的懲罰。如果說要「教化」什麼的，基本上沒有人會反對，可以教化的人我們要付出心血去教化他，但也絕對不是你今天外役監條例提出來的東西。我要講的一點，當初我提出修外役監條例的時候為什麼執政黨要擋？為什麼？我當初提修正案的時候，像性侵，像你們今天修正版本出來的，當初我們講的多費心、多用力就是不准。先回到司法院的部分，司法院今天應該要很明確的告訴全民，這些拿再審、非常上訴或者是大法官解釋來拖延時間的案件已經多久了？對於法官來說，判了最後也不執行，那他何必背負這麼大的責任呢？這樣不是對他們也很不公平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其實剛才陳玉珍委員有垂詢，我補充說明，最早他們聲請的是100年時，事實上最早聲請的都結案了，現在還繫屬的是105、106年，106年他們才聲請的，之前的都結案了。我們還是要說明，執行其實是法務部的職責。"],["李委員貴敏：不是，他講了執行的部分，必須再審、非常上訴等等的問題要解決掉，就算是105年聲請的，現在已經多久了？"],["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其實中間有空窗期，不是說每一件都接著聲請。所以事實上……"],["李委員貴敏：難道你不能知道到底是不是拖延的嗎？"],["黃副秘書長麟倫：如果說執行……"],["李委員貴敏：不管這是加害人本身或他的律師也好，用這個程序上面去拖延，讓死刑無法執行，你難道不知道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如果大法官審查認為這是非常清楚的東西……"],["李委員貴敏：你的時間有多少嘛！同樣一個案件，他透過這個聲請、那個聲請，還有別的，難道你沒有這些資料可以知道嗎？"],["黃副秘書長麟倫：目前比較多，有三十幾位都是所謂最高法院更二連身，那些我們大概是在……"],["李委員貴敏：你剛是講105年到現在為止，你看時間到了對不對？"],["黃副秘書長麟倫：大概今年底，這34位已更二連身的大概會……"],["李委員貴敏：我現在要請教的一點很簡單，民眾知道這些歹徒殺警，殺警後死刑可以不用執行，這個你是不是應該要給民眾一個交代？如果他透過程序來拖延讓法務部沒有辦法執行，這訊息給全民的意思是「殺警」是沒有關係的。給交代這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辦法，你不覺得會比你講要讓警察隨時可以開槍有意義嗎？你為什麼要散布一個錯誤的訊息？這是第一點，因為時間到了，我要先把問題提出來，但會後請用書面回答，我要求不要再寫作文了，針對問題回答。現在民眾最起碼看到3個殺警案，不管是有再審、非常上訴或其他情形，司法院什麼時候可以把這個案子終結出來然後送交法務部，讓法務部在執行時沒有其他的理由？可以做到嗎？可以，謝謝！","第二個我要請教部長高端的案件，全民覺得很奇怪，中華民國明明是一個法治國家、民主社會，怎麼會搞到今天高端連續移送了9次？多久了？你今天可以說這東西我們會去關注，需要關注這麼久嗎？如果是別的一般上市（櫃）公司的話，一旦發生，哇！那就不得了了，不管是搜索或是其他等等你們是統統都來，現在高端買了500萬劑沒人打，然後它的價格定為絕對機密、定為30年，等到全民發現國家機密保護法不是這樣規定的，然後你們就回過來說這個講的是保存，現在行政官員到底把全民當成是什麼？全民是塑膠嗎？所以我要請問部長，移送9次的案件，你知道我們在質詢金管會的時候問到他們為什麼不移送，結果金管會說它已經移送9次了，我先把題目講完，因為我的發言時間到了，但希望在我題目講完之後，部長能夠很快地回答，今天高端的異常交易，你到底是辦還是不辦？辦還是不辦？這個部分你今天一定要回答、要給全民一個交代。","另外，再講到外役監條例的部分，很奇怪，前三名的部分，像第三名是槍械犯，你為什麼會讓槍械犯能夠透過外役監的方式呢？沒有錯，它是中繼站，可是中繼站的目的是讓那些能夠更生的人、能夠感化的人，能有一個機會，但今天如果你讓它變成是一個中間的、過渡的，像累犯也還在裡面，不是這樣子嗎？","槍砲彈藥的部分回到實際面，就今天的科技，要去印一支槍枝的製造資料需要這麼辛苦從國外進來嗎？沒有耶！你用3D列印就可以，網路上還有教，對於這個，內政部到底是知道還是不知道？你今天寫的報告跟現在的科技也都完全兜攏不上，你的報告是用傳統的方式來看今天市場上槍枝氾濫的情形，與市場實際情形已經有一個脫勾的情況之下，你怎麼能夠解決問題呢？","在此要特別拜託能夠針對我問題來做回答，好不好？今天外役監條例，能不能把貪污也好，或是槍砲相關的全部都把它排除掉，也就是說，今天外役監應該是一個更生人的中繼站，但它不是一個放任違法的情況可以一再、一再的發生，好不好？"],["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好，謝謝！"],["李委員貴敏：關於高端的部分，你辦不辦？"],["蔡部長清祥：只要違法，我們都要依法辦理。"],["李委員貴敏：所謂依法辦理是10年、20年、30年，還是現在就辦？"],["蔡部長清祥：現在有分案偵辦當中，到底辦的速度快或慢，或是有什麼原因，我會請……"],["李委員貴敏：我們都是法律人，我們都知道檢方的案件其實有所謂一段的期間，超過那個期間的話，那就是遲延，這些其實是行政事項，你是管得到的。"],["蔡部長清祥：好，我會要求高檢署馬上去瞭解。"],["李委員貴敏：好，謝謝！"],["主席：好，謝謝李貴敏委員。對於李貴敏委員剛才所提的第一個問題，請司法院在7天內以書面回覆。","接下來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德福：11:33"],["林委員德福：（11時33分）謝謝主席。馬上1126就要九合一選舉，根據2020年1月總統大選前警政署統計，2019年共查獲槍枝有1,444把、彈藥約有1萬8,000發、刀械有416把。警檢調都會在選前執行查緝黑槍還有幫派的專案，以確保1126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能夠順利，避免有心人士藉此擾亂選舉，衝擊社會整個治安。","我要請問警政署、法務部，九合一選舉前有沒有查緝黑槍專案的相關成果？未來要如何做？"],["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林副署長說明。"],["林副署長順家：報告委員，目前已經執行兩波檢肅非法槍械的專案……"],["林委員德福：你要積極，要讓社會大眾有感。"],["林副署長順家：後續還會再持續進行檢肅。"],["林委員德福：好，我希望能夠具體有成果，因為從過去的例子就可以看得很清楚。對此，部長的看法呢？"],["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我們完全支持警政署他們所定的肅槍專案，我們會由各地檢署掃黑專組的檢察官來指揮偵辦，也會跟他們建立一個聯繫平臺向上溯源，追出是不是有組織犯罪的情節來依法嚴辦。"],["林委員德福：好，我希望能更積極一些。本席全力支持強化第一線執勤員警同仁的裝備，除了防彈背心和防彈頭盔外，對於突如其來蝴蝶刀的這些攻擊，我們現行採購的防彈背心也希望能夠因應。","其次，請問林副署長，你們會給予這些員警哪些配備以應付這些刀刃的攻擊？"],["林副署長順家：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個人的裝備，包括槍枝、防彈背心、頭盔等這些個人裝備，也都已經具有，同時也都依照期程在辦理汰換，從108年鐵路警察李承翰殉職案發生以後，包括非致命性的武器，包括辣椒水……"],["林委員德福：那個我都知道。"],["林副署長順家：還有電擊槍的部分，我們都在採購。"],["林委員德福：副署長，因為臺灣夏天很炎熱，制式的防彈、防刀的衣服都非常悶熱，影響員警穿著的意願，因此如何保護員警安全執行巡邏勤務，同時也兼顧他們穿著的舒適度，本席希望警政署在採購相關設備時，應該要多聽聽基層的意見，不是你們上面想要採購什麼就採購什麼，結果採購送來之後他們認為實際穿著起來根本不適合，所以他們就沒有意願穿，以致產生後續的問題。"],["林副署長順家：針對現行的警察服裝，我們每一年都在檢討，大都採用比較透氣舒適的服裝，材質也一直在檢討。"],["林委員德福：我是認為應該多聽聽基層的聲音！"],["林副署長順家：每一次都會找相關的代表，包括基層的代表來參加材質的票選。"],["林委員德福：好，提升見警率為嚇阻犯罪發生的手段之一，民眾對於能在火車、捷運車廂看到巡邏警察，就會比較安心，但民眾同時也替員警捏一把冷汗，因為捷運跟火車車廂一旦遇到上下班時間，整個車廂被民眾擠得密密麻麻，距離員警十分靠近，民眾也很擔心員警的配槍遭到搶奪。本席知道雖然你們有配發防搶的槍套，但還是希望警政署能夠加強鐵路、捷運警察的防搶、防身訓練，並優先補齊這類防護設備，以避免警察執勤時在近距離遭到攻擊，在第一時間反應不及。"],["林副署長順家：好，謝謝委員，我們的裝備是持續在增購，另外有關訓練，也是我們要加強的部分，包括各項防護訓練以及執行任務必備的技能，我們都在教育訓練時列為當前執行的一個重點。"],["林委員德福：蔡部長，其實外界都一直認為，剛剛也有很多委員關注高端的問題，因為講實在話，我是在財委會，金管會說高端曾發布9次重訊，前後都出現交易異常，並已將其移送到地檢署，但是到目前為止，卻沒有什麼進度，所以讓外界感到質疑。其實這是很嚴重的問題，因為高端都是用民脂民膏去購買，而且它的價格都超乎一般常理，發布重訊的前一天就有很多人買，結果漲上來以後，一天就上漲達10%，所以案情裡面弊端重重。我認為站在政府的角度，不管什麼國產疫苗，只要被金管會移送，我認為都應該好好地查，給社會、外界有一個交代，因為講實在話，整個衛福部到目前為止還有120萬劑的高端疫苗，這次是報廢了60.1萬劑，還有120萬劑，他不敢說這120萬劑到哪裡去了，大家都不知道！到目前為止還有120萬劑的高端疫苗，其實這些都過期了，但是因為這次加進去的話，那個量很大，金額也很大，這裡面都是問題，我希望部長將這個問題好好地處理，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指教！"],["林委員德福：謝謝部長。"],["主席：謝謝林德福委員。","向各位委員報告，我們詢答完再休息，如果大家想去洗手間就自行去，我們就一口氣答詢完畢。","繼續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段落：質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40"],["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40分）主席、各位委員、各機關的首長、副首長及各位官員。今天安排的是很重要的報告，我們看這個資料，內政部所提供的槍擊案件的情形，從這個數據來看算是越來越嚴重，就本席來看是這樣。去年是100件，今年到8月就55件，如果加上每年大概有一、兩千枝相關查緝的槍枝，這個真的需要去加強。在內政部的書面報告裡面也提到因應這次事件並且防制槍擊案件的策略，都有提到查緝面、管制面。但是最主要是後面的作為，以這次的殺警案來看，我認為強化警員的教育訓練更重要，在職員警的訓練如何？是不是已經啟動？請警政署說明一下。"],["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林副署長說明。"],["林副署長順家：謝謝委員！事實上教育訓練是我們的一個重點，我們也在檢討教育訓練的方式，發生這一個案子以後，我們也針對執勤的安全列為教育訓練的一個重點，所以把以往一些比較制式化的教育訓練做一個改變，像現在我們用組合警力的訓練，以平時員警執勤時所碰到的各項狀況來改變訓練的方式，用以提升員警執勤的安全。"],["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們來看臺南殺警案，你們所還原現場的資訊裡面就特別提到，其實一開始員警是認為要去查偷車的嫌犯，所以那個防範之心，當然任何人都會以為他是偷車的，所以防範之心會減弱。在這樣的情形之下，發生了員警使用辣椒水噴霧器，對方受到刺激，然後考量到用槍的時機，這個部分可以跟整個情境，怎麼樣去做一個更好的檢討。","報告裡面特別提到情境模擬演練及執勤安全意識，透過情境模擬訓練，依勤務狀況與需求，結合警械與裝備，加強敵情的觀念。不要因為對方是一個偷車的嫌犯就缺少防備，其實當下員警是有警槍，而對方已經拿刀了，員警還不使用槍，就警械的使用來講，以現行的規定，他應該就可以拔槍了，他有拔槍沒有錯，以你們所寫的，是用一個警告性的。所以這個部分怎麼樣透過這個個案，當然不是只有這個個案，還有別的個案，然後要趕快的辦訓練。每年有這麼多的槍在外面，然後你查獲的就是這麼多，所以怎麼樣去做更多的訓練，應該要開始啟動，同時各警察局就要開始啟動在職員警的訓練，內政部警政署可以……"],["林副署長順家：跟委員報告，事實上這一個案件發生以後，我們也製作案例教育；另外在教育訓練部分也做一個改變，尤其在提醒我們同仁提高警覺，還有敵情的觀念；以及包括使用各項裝備的時機，還有用組合警力訓練的方式來提升我們執勤的安全，以便更能達成任務。"],["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警政署還要蒐集過去因為警察使用槍械執勤，在司法機關的判決情形是不是有不利，還是是什麼樣的情形？要把它蒐集起來提供給司法院，無論是法務部的檢察官或司法院的法官，給他們去參考，應該是怎樣的建議，警政署應該要蒐集、盤點，提供給法務部的檢察官還有司法院的法官參考，他們也可以做為相關教育訓練的參考資料，可以嗎？"],["林副署長順家：跟委員報告，我們蒐集第一個就是把它當成案例教育，讓我們的同仁……"],["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除了你們自己之外，還要看過去已經判決的案例到底是有利還是不利，都必須要去做一個考量。"],["林副署長順家：我們會跟法務部還有各相關單位協調聯繫。"],["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剛才司法院的部分我也講了，已經拿刀了，警察還不敢，他還要先警告，如果是這樣的話，是不是因為過去的案例對他們不利，這個都要去考量。外役監的條例很快就送到立法院了，接下來就是我們立法院的事情了。謝謝！"],["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椒華：11:47"],["陳委員椒華：（11時47分）謝謝主席，首先要請問司法院，針對涉外法修法有關同婚，外國配偶來臺登記婚姻，請問這個修法版本現在在行政院嗎？"],["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我知道涉外法第四十六條正在進行程序，但現在在哪一關我們可能要再查證一下。"],["陳委員椒華：還在司法院嗎？"],["黃副秘書長麟倫：對。"],["陳委員椒華：請問有公告了嗎？"],["黃副秘書長麟倫：公告了，應該是送行政院了。"],["陳委員椒華：請問什麼時候送行政院？已經送了？"],["黃副秘書長麟倫：時間我是不是再跟委員報告？"],["陳委員椒華：好，麻煩在這個會期進到立法院審議，因為我們也不知道誰在主導，根據內政部長，他們認為他們也是支持，拜託司法院能夠儘快送行政院、送立法院。","再來針對外役監的問題，外役監的問題在上一屆的時候，我們時代力量就非常關注，不論是貪污法官胡景彬的爭議或者是之前外役監約聘人員的勾選錯誤，所以一些重刑犯能夠進入外役監，顯然遴選制度也是有一些重大的瑕疵，所以現在請法務部針對外役監改革的部分，現在因為殺警案所以又看到這個問題，現在是不是只有典獄長調職負責就可以解決？目前我們看到法務部的版本，也沒有看到要檢討遴選機制，遴選機制在外役監的部分的確是一個重大問題，現在我們還要繼續這樣黑箱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我們在第一時間就檢討外役監條例，對不合時宜的規定都已經做一個大幅度的修正，我們將來定位它有一個中間處遇的功能，所以遴選的標準也是從嚴審核，對於重大犯罪或是有高逃亡風險的人，我們都列為不得遴選，同時時間也縮短，就是在他符合假釋條件的前一年才可以參與遴選，所以我們第一步有修正外役監條例，也經過行政院審查完畢並送到大院來審議了。"],["陳委員椒華：部長，現在有關這個遴選要納入法官跟外部委員，時代力量的修法草案有把它放進來，譬如說外部委員包括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人、更生保護會1人、社工1人、精神醫療人員1人、心理專業人員1人、勞動部1人、教育部1人，還有公開遴選的其他外部委員，另外還有具刑事審判實務的法官3人，請問法務部是不是可以支持讓更多的專業人員來參與這個遴選的審查？這樣也可以避免黑箱。"],["蔡部長清祥：是，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現在也是擴大外部人員的參與，實際上現在也是這樣，有超過一半以上都是外部人員來參與這個遴選的審查，對於委員的建議，我們在修法的時候也會納入。"],["陳委員椒華：時力的版本就是增加更多的外部委員，跟現在法務部的草案有一些差異，麻煩你們也看一下，希望儘快來做一些支持。","好，再來就是公開透明的部分，我們知道現在重大的經濟犯罪跟貪污犯罪可以進入外役監，就像剛剛說的胡景彬法官。另外，這些經濟犯或貪污犯在進入外役監之後，是不是不可以讓他們縮短刑期？依這個遴選辦法第六條規定，還有遴選小組可以另行考量個案的一些因素來決定刑期，相對來講就是會有一些黑箱，所以我想請問部長，像剛剛講到的這個部分，包括重大暴力罪犯遴選，或者是貪污法官可不可以進到外役監，然後還有重大經濟犯罪、貪污犯罪進入外役監，不能夠透過這樣縮短刑期這個部分，請問法務部的看法是怎麼樣？"],["蔡部長清祥：關於貪污犯，對於一級違背職務收賄的這種嚴重的貪污，我們是把它排除了，因為這是屬於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以已經排除掉了，至於其他的，我們還可以透過審查基準表，從各項的成績來考核他適不適宜進入外役監，所以我們有做很嚴謹的審查，跟委員做這樣的說明。"],["陳委員椒華：好，我們希望未來在修正以後這些遴選辦法跟標準能夠更明確，不要讓一些應該被排除的人進入外役監。"],["蔡部長清祥：是。"],["陳委員椒華：最後就是要請問一下，我們現在進入3D列印造槍時代，透過3D技術所打造出的槍枝也是會有殺傷力，請問未來我們怎麼樣來杜絕類似這樣所造成的犯罪？我們現在看到從2017年到現在全臺查獲9,000枝槍枝，到去年全國就有100件槍擊案，也就是說平均不到4天就會有一次傳出槍聲的犯罪，所以法務部要怎麼來杜絕或防範3D列印造槍？"],["蔡部長清祥：不管是用什麼方法製造槍枝，如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話，我們都會依法嚴辦，因此我們會跟警政機關加強聯繫，建立一個聯繫平臺，對於查辦槍枝的案件會指定專責的檢察官來指揮，甚至要向上溯源，看幕後是不是有組織犯罪的情形，對於委員的指教，我們會加強來辦理。"],["陳委員椒華：好，謝謝！"],["主席：報告委員會，我們上午的會議時間進行至議程所列事項處理完畢為止。","接下來請邱委員顯智發言。"],["段落：質詢：邱委員顯智：11:55"],["邱委員顯智：（11時55分）部長，我今天有一個臨時提案，主要是針對矯正署日前訂定的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人員勤務管理要點草案，我簡單講一下，這裡面有三點，第一就是排班人員每班時數還是24小時，扣掉休息時間，就是白天休息1小時、深夜4小時，他還有整整19小時，所以第一個部分就是同仁也會擔心說長時間、高強度連續執勤會超過身體所能的極限。第二個就是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要求矯正署不得有凌晨4點下班這種事情，但是現在有許多矯正機關的排班還是要求同仁下班時間定在凌晨4點，那我們知道矯正署有很多機關是在比較偏遠的地方，如果在4點下班，可能連路燈都沒有，如果他要回家休息，可能因為連續執勤十幾個小時而疲憊不堪，所以這樣會增加他發生車禍意外的風險。第三個，他的要求是不得以行政獎勵作為加班補償並給予一比一的加班費，部長也在會中保證加班費不會打折，但是這個草案第七條卻規定核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並沒有明確要求依照俸給全額計算，所以也有打折的可能性。綜合以上這三點，請法務部再進行研議，然後交一份書面報告給我們。"],["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好，因為這還是一個草案，我們的草案已經有修過好幾版，那都會參考我們基層同仁的意見，取最大的公約數。"],["邱委員顯智：要儘可能的做到周延。"],["蔡部長清祥：對，但是說在凌晨4點下班，沒有這回事。"],["邱委員顯智：但是他們現在排班還是這樣排，所以希望未來不要這樣排。"],["蔡部長清祥：如果是排到凌晨下班，他可以決定他要回家或是先休息，如果要留下來休息，我們也會提供場所讓他休息，並不是強迫他在4點鐘一定要回家，因為我們受限於值班的時間過長。"],["邱委員顯智：我們有共識嘛！就是不希望未來有這樣的排班或是這樣的狀況。"],["蔡部長清祥：是。"],["邱委員顯智：接下來我想請問警政署林副署長，在3年前發生令人遺憾的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殉職案，所以每次我回嘉義老家在嘉義車站裡面看到李承翰紀念碑的時候，我心裡都非常難過，尤其是他家在草地尾，我去過好幾次，他的阿嬤已經哭到不知道要怎麼講，然後他的爸爸後來也過世了，副署長知道這件事嗎？"],["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林副署長說明。"],["林副署長順家：我知道。"],["邱委員顯智：好，那我們來看一下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殉職案的檢討報告，第一點是「臺鐵月臺未設安全護欄設施，難施以大動作之制止、逮捕等強制作為」，大家有看到嘛！我必須要講，副署長，這真的是很離譜，李承翰是在車廂內發生意外，這個檢討報告卻說臺鐵月臺沒有設安全護欄，這是第一個。","第二點是「未著防彈衣及善用警棍，致徒手與兇嫌搏鬥」，拜託一下，李承翰是被刀砍，防彈衣並不具備防砍功能，請問這跟防彈衣有什麼關係？防彈衣沒有防砍的功能，而他是被刀砍。臺南殺警案的狀況也是一樣，我等一下再講，關於中央到底有沒有編列經費採購任何具備防砍功能的背心，這個我們之後再討論。","第三，警政署甚至建議臺鐵應強化稽查逃票制度，嘉義車站要有查逃票的制度，甚至加設安檢門檢查隨身行李。拜託一下，警政署的檢討報告竟然在檢討臺鐵！","最後的結論就是「正與邪的對抗，是一條永無止境的路。故警員　承翰用最負責、最單純、最勇敢的方式，告訴社會大眾什麼是警察，用他的精神、他的態度，完整、真實的詮釋了警察的角色。」這是他的朋友、家人、同事及社會各界對李承翰這位英勇員警的肯定，但警政署一年有二百多億元預算，結論不應該是如此，要求的不應該只是這樣，我們值得一個更好的警政署做出相關作為。除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260個員額之外，我們實在看不出來警政署到底有什麼精進的作為，看不到加強體技訓練多少小時？看不到防砍衣買幾件？到底有沒有真心的去改善這個問題？不要讓這樣的悲劇再發生在李承翰的學長、學弟身上。","案發之後，蔡英文總統宣示強化員警執勤安全，行政院2020年推動了「精進員警執勤安全方案」，動用預備金4.8億元，用在三大用途。第一，設置10個互動式靶場，副署長，這個有嗎？"],["林副署長順家：跟委員報告，現在有13處。"],["邱委員顯智：好，13處。第一，設置13處互動式靶場；第二，採購電擊槍；第三，採購警棍。請問，這個花了2.4億元蓋的13個靶場，有在用嗎？根據你們的資料，每個警察平均一年可以打到0.7次，連1次都練不到；第二，100個基層員警中，平均只有6位可以配發到電擊槍，根本就不夠用！第三，警棍配發率只有81%。"],["林副署長順家：有關訓練的部分，以電擊槍來說，並不是每個人都要一支，電擊槍是一個……"],["邱委員顯智：但是100位員警只有6位可以配發到，你覺得這合理嗎？"],["林副署長順家：我們是規劃放在巡邏車上，以後是每一部巡邏車會有一具電擊槍，這個不是個人裝備。"],["邱委員顯智：一部巡邏車有一個電擊槍，那你回去查一下，算起來是100位員警中只有6位可以配發到，這樣是一部巡邏車就可以配發到一支？是這樣嗎？"],["林副署長順家：因為這不是個人的裝備。"],["邱委員顯智：我知道這不是個人的裝備，但是100位只有6位，這是不是太離譜？"],["林副署長順家：這是只要他外勤勤務就可以使用。"],["邱委員顯智：沒關係，這個我們後面再談。"],["林副署長順家：另外跟委員說明，現在的防彈背心就有防砍功能，並不是要再另外加一個防砍的背心。"],["邱委員顯智：現在警政署每一件防彈背心都有防砍的功能嗎？你確定嗎？是這樣嗎？你不要隨便說說唷！"],["林副署長順家：只要在防護身上穿的……"],["邱委員顯智：副署長，防彈背心不等於有防砍功能啊！"],["林副署長順家：跟委員報告，因為防彈背心有的……"],["邱委員顯智：有的有，有的沒有嘛！對不對？"],["林副署長順家：是沒有辦法防護到全身。"],["邱委員顯智：所以你不能隨便講講！什麼叫做防彈背心都有防砍功能？這是你的獨門創見！"],["林副署長順家：不是！不是！跟委員報告，因為防彈背心有一些防護的設備……"],["邱委員顯智：好啦！那我現在問你，像臺南這兩位都是刀傷，李承翰也是刀傷，到目前為止，中央採購防砍背心的件數是多少？"],["林副署長順家：剛剛有跟委員報告，防彈背心事實上……"],["邱委員顯智：防彈背心有的有防砍功能，有的沒有防砍功能，這是確定的事情。警政署所採購的防彈背心我都不想講了！去年派出所30個員警才10個人可以拿到，個人裝備變成共用裝備，所以不要說防彈背心，只說防砍就好，防砍背心到底買了多少件？答案是零啊！","2019年7月4日蔡英文總統的臉書說警政署要檢討，告訴內政部要錢給錢、要人給人，對不對？7月總統講完之後，10月內政部跟警政署就訂定一個警械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其中第六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這兩個但書，我這邊有列出來，法條上面的規定是「得酌予增加或減少」，我們是希望增加，結果但書的規定是「增加或減少」，就是也能夠減少。我現在想請教你，臺南殺警案兩位殉職員警所服務的臺南市二分局，在這個條例修正之後，每人配備的裝備數量是增加，還是減少？"],["主席：邱委員，你的時間已經超過5分鐘了，可否用書面回答，好不好？"],["邱委員顯智：好，那這一題書面回答。我們不願意看到李承翰事件發生之後，你訂定了一個但書，而這個但書竟然還可以減少警察的裝備，然後你還真的去減少，如果是這樣，這是非常不應該的！"],["林副署長順家：其實我們各項裝備都是增加並在添購中。"],["邱委員顯智：那你知道臺南市二分局是增加還是減少？你知道嗎？你如果不知道沒關係，我們會後再來討論。"],["林副署長順家：我們在會後提供，因為我們大概在警察局部分……"],["主席：林副署長，請會後再提供，你不要回答了。"],["邱委員顯智：報告主席，我問最後一題，這個還滿重要的，就是有關訓練的問題。依照警察人員教育訓練實施計畫，每人每月應該訓練8小時，射擊訓練不得少於2小時，體技訓練每人至少要4至6小時，請問有沒有做到？"],["林副署長順家：因為疫情的關係，有些肢體接觸的部分有把它……"],["邱委員顯智：射擊訓練跟肢體接觸有關係？你騙我沒有當過兵喔？"],["林副署長順家：有一些人員群聚的部分……"],["邱委員顯智：四分之一的機關完全沒有達到這個計畫所規定的射擊訓練時數，對不對？體技訓練百分之百沒有一個機關達到，你也知道每個月要4至6小時，但沒有半個機關達到，你的理由是因為疫情的關係嗎？"],["林副署長順家：對，確實受到疫情的影響，有一些群聚的部分……"],["邱委員顯智：好，疫情前有沒有達到？沒有疫情的時候，也就是2020年1月以前，體技訓練有達到這樣的標準嗎？"],["林副署長順家：我們是規定要達到……"],["邱委員顯智：沒有啊！疫情前也沒有達到！"],["主席：副署長，這樣好了，這些問題你都一併書面答復邱委員，好不好？因為時間的關係，後面還有好多委員。"],["邱委員顯智：那你提一個書面報告給我們。"],["主席：7天還是10天？"],["邱委員顯智：這個訓練計畫1976年制定到現在已經四十幾年都沒有修改，是不是要進行調整？第二個，是不是可以進行警察裝備滿意度的調查？因為基層員警對自己的裝備，不管是防彈衣、警棍、電擊槍，大家都很有意見，你們是不是能做滿意度調查？第三個，拜託中央編列經費購置防砍衣，這是最起碼的安全問題。"],["主席：邱委員，這些問題都很重要，希望你利用下一次委員會或是在內政委員會再提出來。"],["邱委員顯智：主席，希望他在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因為我們不希望這種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主席：請警政署1個月內提出書面的相關補充資料。"],["林副署長順家：可以。"],["邱委員顯智：好。"],["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段落：質詢：張委員其祿：12:8"],["張委員其祿：（12時8分）今天討論的重點是─如何維護警察同仁的生命安全。今天下午我們也會有警械使用條例的協商，外界也在關注外役監相關條例，說實話我們必須先要有制度，很遺憾今天早上還看到明德外役監發生逾假未歸在登錄上的疏漏。當然我們還是先回歸到制度面，在警械的部分，立法院這邊的重點還是在法制上的精進，這次的警械使用條例，我們在概念上是做一個比較大放寬的精神。還有我們也認為調查小組或調查委員會（現在還不是很清楚）很重要，說實話，這部分必須要能夠跟上，以確保警察同仁如果真的遇到什麼事情，在使用的時候，自己的權益能夠受到保障。","另外，這一條其中有一個項目講得很清楚，那就是教育訓練，這也是我今天比較關切的地方。剛才內政部警政署在和邱委員溝通的時候也一直提到，我們大家也認為不是買了裝備就有用，警械使用條例之所以要修法也是認為教育訓練這一點是核心中的核心。但我只是想要知道，是不是真的所有訓練過程中就有配套？雖然現已有安排體技能或執行精進方案，但講白一點，從警專、警大的學生端一路走來，這是不是已納為必要課程？或者在以後的教案、教綱中一定都是必要的？這要怎麼因應？這件事要怎麼做？警政署能否回答？"],["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林副署長說明。"],["林副署長順家：謝謝張委員。我們在學校學生養成教育的時候，包括警專、警大，都已經將教育訓練列為課程，在警專的部分，特別找了在實務界比較有經驗的人士回學校做情境指導。"],["張委員其祿：最近這些年（2019、2022）的不幸案件出來之後，你們對於原來的課程有沒有什麼樣的精進或者改良？畢竟那都是一些新的狀態，是新的經驗。"],["林副署長順家：跟委員報告，學校的部分，在這兩年我們特別找一些實務界的基層幹部回學校去告訴他們外面現在的狀況，瞭解目前的情形，讓他們知道怎麼處理、因應，就是在學校就有了養成教育。畢業分發以後還有銜接教育，在職員警的部分就是透過每一次案例進行檢討。有關教育訓練，以射擊為例，我們以前可能是定點射擊，現在則建置互動式情境、模擬靶場，也就是有不同的情境，將各種可能的狀況納入系統中。"],["張委員其祿：副署長，請你們將已經有改善的課程內容送交本席辦公室參考好不好？"],["林副署長順家：好。"],["張委員其祿：也就是說，你們現在是怎麼因這些事情進行改善？再來，以當時嘉義李承翰這件不幸案件為例，他是遇到精神病患，本席認為你們很多情境必須要與社安網扣連，這是我的第二個問題。針對社安網，說實話，有時候警察同仁是屬於戒護的角色，可是有時候也會不小心發生之前那些不幸的事件，所以在社安網這部分，我不知道警察同仁的教育訓練要如何與社安網或社工、相關醫療同仁介接，他們搭配的過程如何？在你們的教育訓練中是不是也有相關的內容？"],["林副署長順家：在新修訂的精神衛生法中有將這部分納入。"],["張委員其祿：你們的做法是什麼？"],["林副署長順家：就是在受理報案時可以透過衛福部設立的系統查詢報案人是否屬於列管的精神病患，好讓前去處理的同仁有心理準備，以及攜帶必要的防護裝備；另外，在處理的時候，衛福部或地方政府的醫師也要到場協助，我們在場則是維持秩序及防備護送。"],["張委員其祿：瞭解。今天我最主要關心現在這些是否已經落實在學校端及在職訓練端，就是包括這兩個問題。一個是應變SOP的教育訓練以及課程改善，我知道以前當然會談到一些，可是現在因為新的案例出現，這些都可能被更重視，或者你們有哪些改變，包括與社安網的介接，是不是將相關訊息統整成一份資料向本席辦公室說明？"],["林副署長順家：是的。"],["張委員其祿：好，謝謝副署長。"],["主席：請高委員嘉瑜發言。"],["段落：質詢：高委員嘉瑜：12:15"],["高委員嘉瑜：（12時15分）我先請問警政署關於警用配備的問題，尤其是剛才提到的電擊槍。根據警政署資料顯示，每年訓練4小時，訓練比率百分之百，請問這個資料是怎麼來的？是每位員警都有受過電擊槍的訓練，而且訓練比率是百分百嗎？是如何訓練？"],["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林副署長說明。"],["林副署長順家：跟高委員報告，關於射擊槍，自李承翰案發生後採購了四千多……"],["高委員嘉瑜：4,529支。"],["林副署長順家：對。配發到各基層單位，並要求他們訓練，且在今年9月底之前每一個……"],["高委員嘉瑜：這個訓練是不是紙上訓練？也就是說，多數員警根本沒有使用過電擊槍，有超過9成的員警未使用過電擊槍，即使訓練，也需要34,584個卡匣才能達到每人至少訓練一次的資格，但是警政署提供的資料是每個員警都已經訓練過4小時，而且訓練比率是百分百。請問這些員警都有實際射擊過電擊槍嗎？"],["林副署長順家：跟委員說明一下，每一支射擊槍有2個卡彈，還有2個射擊訓練彈，訓練彈的部分，明年我們編列二千七百多萬……"],["高委員嘉瑜：2,247萬元。所以你之前提供的資料百分之百訓練……"],["林副署長順家：是參加講習。"],["高委員嘉瑜：只是參加講習，大家一起上課，但是他們根本沒有實際使用過電擊槍，是不是這樣？"],["林副署長順家：有部分有。"],["高委員嘉瑜：部分是多少個？"],["林副署長順家：因為訓練彈的數量……"],["高委員嘉瑜：所以是多少個？"],["林副署長順家：詳細的數字我還要瞭解一下。"],["高委員嘉瑜：所以這個數字就是灌水嘛！"],["林副署長順家：但是明年以後……"],["高委員嘉瑜：你跟我們說訓練比率百分之百，結果有9成的員警都沒有用過電擊槍，甚至卡匣是現在才要採購。","我現在再問你一次，明年採購之後會確保每個員警至少都有發射過電擊槍的訓練嗎？因為如果沒有使用過、沒有訓練過，說實話，很多員警也不敢使用、不敢發射，所以即使有這個設備給他們，他們也不知道怎麼用、也不敢用。"],["林副署長順家：對。"],["高委員嘉瑜：那這個東西買了要幹嘛？"],["林副署長順家：我們明年編列二千多萬元，就是要讓每一個外勤實際使用的員警每一個人至少要實彈射擊過一發的訓練。"],["高委員嘉瑜：好。剛剛提到數字顯示電擊槍使用次數，3年僅個位數，原因就在於多數員警根本沒有實際使用過，根本不知道如何使用。另外，現在警察的裝備、配備已經非常多，大家也都發現電擊槍無法隨身配戴，很多是放在派出所或巡邏車上，就像你剛剛所說的，所以在遇到危機的第一時間，身上根本沒有電擊槍，再要去拿的時候又緩不濟急，這也是一個主要問題。現在包括臺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因為殺警案，都要求每個員警要配備電擊槍，議會都有編列相關預算，可是實際上員警根本沒有地方放電擊槍，到時候這些電擊槍要如何使用？警政署如何改進？"],["林副署長順家：跟委員報告，不是每一個人個別攜帶，因為電擊槍也不適合每一個人攜帶，所以是每一部巡邏車有一支電擊槍。"],["高委員嘉瑜：但現在就是有一些地方政府開始研議每個員警都要配備一支電擊槍，現在的問題是遇到緊急狀況時，員警還要再回到車上拿電擊槍，根本已經來不及了，遇到這個狀況，警政署現在有沒有什麼措施能夠讓員警使用電擊槍？相較於警用手槍，對員警而言，是不是要優先使用電擊槍？還是怎麼樣？就是在使用的順序及配備上，警政署如何選擇？"],["林副署長順家：第一個，我們希望在110受理報案的時候，就去詢問能不能更詳細地，比如有沒有精神疾病或是有其他……"],["高委員嘉瑜：我是要問你，遇到突發狀況，你講的東西，事前資料這些，跟我所遇到第一線的突發狀況完全不一樣。現在我就問你，遇到突發狀況，如果警械使用條例通過，他有手槍，又有電擊槍，但電擊槍在車上，他身上的是手槍，所以他應不應該立刻使用手槍，還是要去車上拿電擊槍，那就來不及啦！我的意思是，員警同時有這兩樣東西，到底應該先用哪一個？會不會到時候輿論又說：明明有電擊槍，為什麼不用，你要用手槍？"],["林副署長順家：如果執行特定任務的時候，或是突發狀況，我們會做任務的分配，什麼人……"],["高委員嘉瑜：遇到那個人，你根本就不知道他是誰啊！現在的狀況就是，你根本不知道他是什麼狀況的情況之下，你身上就只有手槍，電擊槍在車上、在派出所，又不是每個人隨身攜帶的東西。到底對警政署來講，第一時間遇到緊急狀況，是優先使用電擊槍，還是手槍？"],["林副署長順家：第一個，剛剛提到的，應該要建立嚴謹的敵情觀念，提高警覺，跟對象保持適當的距離。"],["高委員嘉瑜：所以之前發生事情的警察都沒有這樣子的觀念，都沒有保持距離嗎？當他發生突發狀況的時候，不是說他事先去瞭解其精神狀態什麼的，這些都不是當他遇到時，第一時間的臨場反應所應該做的。現在我只是想要確認，警政署給員警的訓練，當他遇到突發狀況，在第一時間到底要用手槍，還是電擊槍？電擊槍不在身邊，身上只有手槍，所以他是不是應該使用手槍？"],["林副署長順家：事實上我們可以用的也不是只有手槍和電擊槍，包括警棍，還有其他的配備都可以用。"],["高委員嘉瑜：現在就是其他的工具可能無法制伏歹徒，所以他需要使用手槍或電擊槍的時候，到底是怎麼樣去選擇？你們的依據、判斷標準到底為何？"],["林副署長順家：看現場的狀況，當然如果……"],["高委員嘉瑜：現場就是已經……"],["林副署長順家：如果未達受到脅迫而有生命危險，當然我們儘量不使用致命性的武器。"],["主席：副署長，現在高委員的問題很清楚，如果遇到突發狀況，要先使用電擊槍，還是先用手槍？一台車放一把電擊槍……"],["林副署長順家：應該要看現場的狀況。"],["主席：我想這個問題，她問得很好……"],["高委員嘉瑜：現在大家都在問……"],["主席：你用書面回答清楚一點，好不好？你這是答非所問。"],["高委員嘉瑜：對啊！為什麼大家覺得員警需要配備電擊槍，因為大家可能認為電擊槍的傷害比手槍來得小，而且又能有效制服歹徒，所以大家開始呼籲是不是員警都要配備電擊槍。問題在於，電擊槍其實並不是員警隨手可以使用的槍械，可能他身上只有手槍，但是遇到兇惡歹徒時，他根本來不及去拿電擊槍。所以使用標準上，就是遇到兇嫌的狀況，到底電擊槍的使用狀況是如何？對員警來講可能也是一個負擔，你們如何衡量、給員警一個空間？"],["林副署長順家：謝謝委員，其實我們也正在研訂電擊槍使用的時機、程序及注意事項，警政署在訂定……"],["主席：這個標準趕快訂出來，好不好？"],["林副署長順家：好，我們有在訂定這個……"],["高委員嘉瑜：警械使用條例已經要通過了嘛！"],["林副署長順家：對。"],["高委員嘉瑜：其實大家對這個也會有疑慮啊！就是他應該隨身配備的是電擊槍，手槍放車上，需要的時候再去拿手槍，還是他隨身配備的應該是手槍，我是不知道對員警來講，怎麼樣才能夠即時防護。"],["主席：高委員，妳的問題我就請……"],["吳次長堂安：我請署裡針對教育訓練，以及適用時機等部分，甚至於有必要，我們做個SOP。"],["高委員嘉瑜：我是怕到時候，是不是員警也會被質疑……"],["主席：內政部訂出SOP。"],["高委員嘉瑜：或是他認為手槍殺傷力太大，不敢使用，所以大家才認為應該先使用電擊槍，但問題是他身上又沒有電擊槍，由於他不敢使用手槍，才會造成他遭受到這麼大的危險。"],["主席：高委員，你的問題已經很清楚了。","現在你們就回去訂SOP，以書面答復，好不好？"],["高委員嘉瑜：另外關於防彈背心的部分，之前被質疑女警也必須穿男用的防彈背心、是M尺寸，而女警人數逐漸增加，超過8,700人，卻沒有女用防彈背心，這部分你們有改進了嗎？"],["林副署長順家：跟委員報告，我們也正朝這個方向……"],["高委員嘉瑜：你們自2006年就開始研議採購女性防彈背心，現在是2022年，你們還在研議喔！是要研議到哪一年？"],["林副署長順家：現在女性員警越來越多，我們一直希望打破……"],["高委員嘉瑜：我們總統也是女性，你是不重視女性是不是？"],["主席：高委員，時間超過很多了，我想這部分還是以書面答復，好不好？"],["高委員嘉瑜：好。希望你們能夠儘快針對女性防彈背心的需求，提供我們一個時程表，看是在什麼時候以前，今年以前可以採購嗎？"],["林副署長順家：這個我們儘速……"],["主席：以書面答復妳，好不好？"],["高委員嘉瑜：這對女性而言當然會有影響，對他們防護裝備的完整性是有影響的。"],["主席：7天內回答高委員，說明大概的期程是多久，好不好？"],["高委員嘉瑜：好。最後針對外役監的部分，大家也有很多質疑，關於外役監的遴選標準，我希望法務部能夠建立一個公開透明的方式，到底什麼樣的情況可以到外役監，而每個月是不是定期公布到外役監這些人的名單，讓大家知道他是因為怎麼樣的表現，或是他之前的犯行等等，大家一起檢視到外役監這些人的名單，是不是能夠經得起社會的檢驗？過去我們也希望法務部提供資料，符合到外役監的規定，滿2個月或累進處遇，就可以到外役監的這些資料，到底是什麼樣的情況，執行逾2個月就可以到外役監，但矯正署都不提供而說事涉個資。我覺得這關係到公眾的權益，大家也很想知道外役監是不是黑箱作業，或是外界所質疑的，長期以來就是特權人士才能去，問題在於到底標準何在，你們能不能公開地看是有怎麼樣的一個機制，讓大家一起檢視外役監的名單，以及可以去外役監的制度。"],["主席：部長，我想由於時間的關係，你都以書面回答，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高委員嘉瑜：好。"],["主席：高委員，是不是都以書面回答？"],["高委員嘉瑜：這個大家也很關心，外役監不應淪為少數特權人士的避風港。好不好？謝謝，也謝謝主席！"],["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段落：質詢：洪委員孟楷：12:26"],["洪委員孟楷：（12時26分）我先針對剛剛高委員這邊的問題再詢問，針對防彈背心，2020年蔡英文總統有穿防彈背心掃街，對不對？那蔡英文總統穿的是男用還是女用的防彈背心？"],["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林副署長說明。"],["林副署長順家：也是我們現有的。"],["洪委員孟楷：現有的，所以是男用的。連貴為總統的蔡英文總統，他都是穿男用的防彈背心？"],["林副署長順家：有尺寸的大小。"],["洪委員孟楷：沒有錯，所以我們要講，如果對於總統，可以找出符合女性穿的防彈背心，為什麼女警不行？總統跟警察有身分尊貴的差別嗎？我想應該沒有嘛！既然沒有的話就應該一視同仁。既然有女性總統、女性員警，也應該要有合乎尺寸的防彈背心，您可以同意嗎？"],["林副署長順家：跟委員報告，我們也就是採購……女性同仁的尺寸……"],["洪委員孟楷：現在我講的是，有男性、女性的差別，既然女性總統可以穿防彈背心，合乎他的尺寸，那女性員警穿的也應該要合乎尺寸。"],["林副署長順家：我們也是朝選擇適合……"],["洪委員孟楷：了解，重點就是不要有總統跟警察身分上的差別，好不好？","拉回來，我想請教法務部長，這一次臺南的殺警案，很多人也講是不是刑責上會讓大家覺得沒有亂世用重典，其中就講到死刑的執行。現在國內有多少三審定讞的死刑犯還沒有執行？"],["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有38件。"],["洪委員孟楷：判刑到現在還沒有執行的，最長的是多久？"],["蔡部長清祥：超過10年，不過它是因為送到法務部審核的時候，我必須要審查它到底有沒有大法官會議釋憲、非常上訴、再審等等原因，如果有……"],["洪委員孟楷：刑事嗎？最長是2000年的，超過22年的時間，死刑犯是黃春棋和陳憶隆。另外，最短的呢？就是最近一次判死刑定讞還沒有執行的。"],["蔡部長清祥：我是不是……"],["洪委員孟楷：沒關係，這不是考試。2020年3月31日，沈文賓是三峽雙屍案，換言之，即便是2020年3月31日距今已超過2年了，判了死刑定讞，但是還沒有執行。很多人就說，是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未限制幾天內法務部長要簽核執行死刑，但是因為法務部長一直還沒有簽，也因此這個公文一直壓著，沒有辦法執行死刑。"],["蔡部長清祥：因為還沒有送到我這邊來。"],["洪委員孟楷：那不然現在在哪邊？"],["蔡部長清祥：因為最高檢也要審核，剛剛講的審核事項包括大法官釋憲、有沒有非常上訴、有沒有再審，他們確定沒有才會送到法務部來；法務部也一樣要再審查一次。"],["洪委員孟楷：都已經定讞了，38位當中沒有任何一位現在已經送到法務部部長這邊來？"],["蔡部長清祥：沒有。因為大家各司其職，還要再審查這些事項；公文還沒有送到我辦公室來，它要層層審核。"],["洪委員孟楷：部長，那你不覺得這在我們司法制度上面是完全的荒謬嗎？"],["蔡部長清祥：因為這個程序不是掌握在我的手中，包括大法官釋憲是憲法法庭，非常上訴是最高檢，再審是法院，要完成所有的司法救濟程序以後，才會送到法務部甚至到我辦公室來批核。因此這個東西不是我完全能夠掌握的，我的意思是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審核這些事項。"],["洪委員孟楷：部長，從過去到現在，你任內有執行過幾次死刑？"],["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我執行過2次、有2個人。我也都是依法，該執行我就執行。"],["洪委員孟楷：那個公文是什麼時候到你那邊由你簽核？"],["蔡部長清祥：只要合乎……"],["洪委員孟楷：這2次一次是2018年8月，一次是2020年4月嘛？"],["蔡部長清祥：是。"],["洪委員孟楷：都是公文到你辦公室當天，你馬上就簽，沒有延誤？"],["蔡部長清祥：是我審查完畢以後。因為我們的幕僚同仁大概都已經審查過了，知道是哪些事情、程序是不是走完了，審核事項都審過了以後，該執行我就馬上批了。"],["洪委員孟楷：部長，所以這個重點在哪裡？重點就在於，為什麼國人會那麼高度地認為你們的行政效率如此不彰？這38位都是已經定讞的，最長可以到22年，最短也有2年多的時間，就像你剛剛講的還有很多程序，但是法務部在這個過程當中，沒有主動積極地去瞭解、掌握並督促嗎？"],["蔡部長清祥：有！我們都隨時在掌握。"],["洪委員孟楷：「有」是你講的！"],["蔡部長清祥：因為權責機關不在法務部。"],["洪委員孟楷：部長，這樣子啦！我請教，很多人會說執政黨是看選舉風向在辦事，我不希望這樣一個罵名或這樣一個污名被放在法務部或司法人員身上。"],["蔡部長清祥：我們沒有這種考慮。"],["洪委員孟楷：我不希望！因此我想問，距離今年年底選舉還有58天，就你的瞭解或掌握，有沒有任何一個案件可能會在這58天之內執行？"],["蔡部長清祥：只要它程序走完……"],["洪委員孟楷：就你掌握嘛！現在有沒有哪個案件會在這58天之內執行？因為很多人講，這些死刑犯反正已經定讞了，什麼時候執行說不定就是看有沒有可能被執政黨拿出來救民調、救選情。如果要讓大家知道治亂世用重典的話，可能選舉前就會執行，因為之前2018年的時候就是8月執行的，2020年的時候是4月執行的，大家都覺得好像選舉到了才有可能執行死刑。"],["蔡部長清祥：我不考慮這個因素，我只考慮法律的條件。"],["洪委員孟楷：就你的掌握，接下來58天內有沒有任何一個死刑犯可能會執行？"],["蔡部長清祥：如果程序走完了，該執行的時候就執行，我們不考慮時間……"],["洪委員孟楷：所以你現在到底有沒有掌握任何一個？"],["蔡部長清祥：難道要約束我說這段時間不能執行嗎？有我也不能這樣做！"],["洪委員孟楷：所以你沒有掌握任何一個嘛！就是在這58天裡面。"],["蔡部長清祥：38位我們隨時掌握。"],["洪委員孟楷：好。接下來我想請教一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今天司法院書面報告的最後面，有一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審訴訟案件被告裁判結果的表格，數字會說話，我們看到處有期徒刑逾1年到2年以下，以及逾3年到5年以下是案件數最多的，分別有927件和1,600多件，而且逐年遞減。我覺得這是好事，尤其是逾3年到5年的，從108年的684人降到今年的141人，可是逾5年到7年的（相對來講這個刑度比較重）反而是逐年增加，從原本108年的153人到今年的309人，成長了2倍。我可不可以請教一下，這是什麼樣的原因？是代表現在歹徒擁槍自重的狀況越來越多，他掌握的武器越來越強大、火力越來越猛，所以他的刑度越來越高，還是怎麼樣？可不可以說明一下？"],["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我們的書面報告裡面有提到，其實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在109年做過修正。以往非制式槍械是刑責比較低的（原來案件數比較多可能是因為這樣），後來認為非制式槍械對社會的危害並不會比制式槍械低，所以109年的時候將非制式槍械比照制式槍械，刑責大幅拉重，相對來講，一審的結案數就會受到影響。大家可以看到，非制式案件占8成，以前都是用比較輕度的刑去判，所以會造成這個影響，這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洪委員孟楷：這是社會大眾想要關心和瞭解的，看到這個數字，我只要確定兩個部分，第一，有沒有因為近期凶嫌、歹徒擁槍自重，火力有越來越凶猛的趨勢，還是您剛剛講的只是刑責加重，其實跟以往的案件數量差不多，但是因為刑責的調整，所以本來可能是判3年到5年，變成判5年到7年，是這樣嗎？哪一個比較對？"],["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我想這個因素也許都有，但是在我們的統計數據上面所呈現出來的是刑責加重造成滿大的影響。至於社會的複雜化，我們目前並沒有掌握這部分的因素，也許要另外再做統計。"],["洪委員孟楷：好，那麼我也拜託司法院再給我一個書面資料好不好？"],["黃副秘書長麟倫：好。"],["洪委員孟楷：針對這個部分到底是因為火力比較強還是刑責加重，兩方都有可能，你剛剛沒辦法有個確切的結論，但是看到這個數字，身為民意代表，我們擔心也希望能夠瞭解。","最後，只剩58天就要大選了，在我國民主選舉制度上，過去有兩次大選發生槍擊案，而且大家都覺得嚴重影響到後面的選舉結果。因為只剩58天，我想請教一下內政部警政署有沒有在今年年底大選最後這58天，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或者是相關的治安部分，進行專案或是什麼樣的部署？"],["林副署長順家：跟委員報告，我們之前已經執行兩波的肅槍專案，查獲的數量、績效也都很好。"],["洪委員孟楷：請講最後58天的部分。"],["林副署長順家：最後我們還會有一連串的肅槍專案。"],["洪委員孟楷：「一連串」是怎麼樣？"],["林副署長順家：就是定期、不定期的掃黑、肅槍專案。"],["洪委員孟楷：是啦，這個是定期、不定期啦！我現在問的是針對大選……"],["林副署長順家：就是大選……"],["洪委員孟楷：我也要說，雖然今年選舉沒有立委和總統大選，但它是全國性的，尤其看到現在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每天四處趴趴走去輔選，我們也要保障他們的安全，希望不要發生任何重大治安意外，而影響到年底的選情。也因此我們要問，為了讓國人公平、公正、公開的去選擇，警政署在最後這58天有沒有針對這個部分好好地做專案？"],["林副署長順家：跟委員報告，淨化選前治安是我們當前的一個重點，包括肅槍、掃黑、防制黑道……"],["洪委員孟楷：現在排定的專案是什麼？"],["林副署長順家：都有，這些專案都有。"],["洪委員孟楷：既然你說都有，請在今天下班前提供本席相關資料，也就是針對今年1126選舉之前，怎麼樣讓治安更完善，不要有任何影響社會動盪的可能性，請你提供書面資料給本席，可以嗎？"],["林副署長順家：可以。"],["洪委員孟楷：好，謝謝。"],["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或者本會；委員劉建國、周春米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1.2016年新北市板橋警員取締違停，遭到車主狂砍13刀，造成員警命危，送醫急救才救回一命，當時就針對員警配槍時機問題進行討論。","2.此次台南殺警事件，一名員警有配槍，另一名員警則因執行交通勤務沒有配槍。","3.對此，警政署應針對員警配槍議題，積極來檢討，畢竟員警執勤的各項勤務，本就存在一定風險，爰此要求警政署針對此提出檢討方案，一個週內向立法院報告。","4.警政署109年「精進員警執勤安全方案」，配給拋射式電擊器的表，配給全國電擊器4,529支。","5.110年全國警察人員共計69,885人，配槍員警大約5萬8千多人，平均12個人用一把電擊槍，且依審計部110年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指出，全國員警僅有9.27%具拋射式電擊器射擊經驗，一成都不到，同時也是表示有9成的員警沒使用過電擊槍。","6.對此警政署應針對電擊器的採購，再提出更精進的作為，並針對員警使用電擊器的使用經驗過少，進行檢討。上述一週內向立法院提報告。"],["委員周春米書面質詢：","本院周委員春米，鑒於近日社會各界關注警察用槍時機，內政部徐國勇部長亦宣示，員警應大膽用槍。本席認為，為提供大膽合理用槍之後盾，警政署應完備相關制度，公開相關資訊，使員警可無後顧之憂正當用槍，爰本席特提出質詢。","說明：","一、近期社會各界關注警察用槍時機，內政部徐國勇部長亦喊話員警大膽用槍。本席認為，大膽用槍保障員警執法之安全，實為全民所期待，而相關資訊之公開透明，亦是使員警可無後顧之憂用槍之關鍵因素。","二、我國警政相關之統計年報，針對治安案件、交通案件及警察員額等有詳細之統計數據，唯獨就執法態樣包含用槍部分，未有完善之統計。","三、觀諸海外先進國家，無論以官方或是非官方組織之行是，針對警察機關之用槍時機與動機，均有相關之統計數據，並公告上網供民眾查閱。內政部近日宣示，將鼓勵員警正當用槍，然鼓勵之餘亦應同時完備相關制度之建立統計資訊之公開，以為員警之後盾。爰敬請內政部警政署於一個月內就完備相關統計之計畫提供書面報告予本席。"],["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2時39分）"]],"block_lines":[1,5,6,6,9,32,34,35,36,42,43,54,55,60,62,64,66,95,97,102,102,104,107,108,109,110,111,113,114,115,118,119,121,123,124,124,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6,178,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3,193,194,196,197,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1,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5,256,257,258,259,260,261,262,263,264,265,266,267,268,269,270,271,272,273,274,275,276,277,278,279,280,281,282,283,284,285,286,288,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40,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50,351,352,353,354,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368,369,370,371,372,373,374,376,377,378,379,380,381,382,383,384,385,386,387,388,389,390,391,392,393,394,395,396,396,397,400,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7,418,419,420,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9,430,431,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2,443,444,445,445,446,447,448,449,450,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461,462,463,464,465,466,467,468,469,470,471,472,473,474,475,476,477,478,479,480,481,482,483,484,485,486,487,488,489,490,491,492,493,493,494,496,497,498,499,500,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1,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20,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30,531,532,533,534,535,536,537,538,539,540,541,542,543,544,545,546,547,548,549,550,551,552,553,561,562,563,563,565,567,568,569,570,571,572,573,575,576,577,578,579,580,581,582,583,584,585,586,591,592,593,594,595,596,597,598,599,600,600,602,604,605,606,607,608,609,610,611,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622,623,624,625,625,628,629,630,631,633,634,635,636,637,638,639,639,640,641,642,643,644,645,646,647,648,649,651,652,653,654,655,657,658,659,660,661,662,663,663,665,666,667,668,669,670,671,672,673,674,675,676,677,682,683,684,685,686,687,688,689,690,691,692,693,694,695,696,697,698,699,700,701,702,703,705,706,707,708,709,710,711,712,713,714,715,716,717,718,719,720,721,722,723,724,725,726,727,728,729,729,730,732,733,734,735,736,737,738,739,740,741,742,743,744,745,745,746,747,748,749,750,751,752,753,754,755,756,757,758,759,760,761,762,763,765,766,767,768,769,770,771,772,773,774,775,776,777,778,779,780,781,782,783,784,785,786,787,788,789,790,791,792,793,794,795,796,797,798,799,801,802,803,804,805,806,807,808,809,810,811,812,813,814,815,816,817,818,818,819,820,821,822,823,824,825,826,827,828,830,831,832,833,834,835,836,837,838,839,840,841,842,843,844,845,846,847,848,849,850,851,852,853,854,855,856,857,858,859,860,861,862,863,864,865,866,867,868,869,870,871,872,873,874,875,877,878,879,880,881,882,883,884,885,886,887,888,889,890,891,892,899,905],"person_count":{"主席":87,"黃副秘書長麟倫":40,"蔡部長清祥":105,"吳次長堂安":34,"蔡副署長長孟":2,"陳委員歐珀":6,"曾委員銘宗":19,"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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