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星期一）9時至12時1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陳委員歐珀"],["主席：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39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陳歐珀    曾銘宗    黃世杰    游毓蘭    江永昌    陳玉珍    陳以信    林思銘    柯建銘","      委員出席9人","列席委員：賴士葆    李貴敏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陳椒華    洪孟楷    張其祿    高嘉瑜    邱顯智","      委員列席9人","請假委員：鄭運鵬    周春米    劉建國","      委員請假3人","列席官員：司法院副秘書長  黃麟倫（秘書長請假）","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黃俊棠","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王俊力","內政部常務次長  吳堂安（部長請假）","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林順家（署長請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副署長  蔡長孟（署長請假）","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專門委員：梁雯璍","主任秘書：張智為","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內政部部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面對槍聲四起及員警因犯罪案件犧牲，臺灣司法如何全面因應及防範」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本次會議有委員陳歐珀、曾銘宗、黃世杰、游毓蘭、江永昌、陳玉珍、陳以信、賴士葆、林思銘、李貴敏、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邱顯智、張其祿、高嘉瑜、洪孟楷提出質詢；委員劉建國、周春米提出書面質詢。）","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散會"],["主席：因在場委員不足法定人數，待人數足夠後再行確定議事錄。","繼續報告。"],["項目：二、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法務部廉政署署長、內政部警政署列席就「貪瀆與賄選案件之犯行認定及各縣市查察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主席：這次的會議特別訂在選舉前來討論，法務部就查察賄選以及相關部門的配合情形，希望透過今天的會議能夠讓社會更瞭解政府怎麼樣積極地作為，讓我們的選風能夠更乾淨，也能夠嚇阻想賄選的人，所以法務部如何加強查察賄選的廣度、力度跟速度，這是我們要請大家來作報告跟說明的主要重點。","首先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報告。"],["黃副秘書長麟倫：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貪瀆與賄選案件之犯行認定及各縣市查察辦理情形」專題報告，本院奉邀前來報告，深感榮幸，也要對各位委員表達敬佩之意。以下就本院業務有關的部分，提出說明。","首先，有關賄選之法律規範部分，目前相關的法律對於賄選已經有相當周全的規定，比如說就犯罪類型來看，一般所謂的買票行為，包含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而約定他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或者是對於政黨在辦理各種選舉之提名作業時，在提名作業期間，對有投票資格之人有上述之行為者，也有規範，甚至對一些團體，如果有上述賄選之行為，也有一些處罰的規定。","另外，對於一般俗稱之「搓圓仔湯」行為，也就是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以賄賂之方法，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時，也有一定的處罰。另外對於意圖漁利，包攬上述所提之賄選行為，包含「搓圓仔湯」或者是買票之行為，都有相關的處罰規定。如果是選務人員犯這些行為的話，還有加重的處罰。","對於這些相關的規範，如果被檢察官起訴的話，在法院的體系，依選罷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這些選舉犯罪以及刑法的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法院受理之後就必須在6個月內審結。實際上，依照司法院所規定的「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也規定在收案第5個月尚未終結者，我們就會提醒，所以目前法院在選舉案件的處理上，大致上都能夠符合法律的規範，使案件儘早有一個結果。","接下來，報告有關公務員貪瀆行為之法律規範部分。大家都知道，聯合國很早就通過一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而我國也在104年制定了「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這個法制定之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就變成有國內法之效力，依照此施行法之規定，我們國家必須定期公布國家報告及舉辦國際審查會議，到目前為止已經舉辦了兩次，本院對於每一次國家報告的審查都積極地參與。","就國內法的部分，貪污治罪條例最後一次在105年修正，對於公務員，不管是違背職務的收賄或不違背職務的收賄，甚至尚未當公務員時就預以將來職務上之行為收賄的話，皆有相關的處罰。","其次，關於圖利罪之規定，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間接圖利，或者是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之機會或身分進行圖利，都有處罰的規定。當然各位也都知道，貪污治罪條例已增訂第六條之一，公務員如果有該條各款所列罪嫌之一，如果在三年內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情形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如其不能做正當的說明時，就必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為調查人員或司法人員觸犯上述規定的話，還有加重處罰的規定，所以對於這些貪瀆相關的法律規範，也已經相當地周全。","對於本院所屬法院審理有關貪瀆或賄選之案件，大家都知道，法官是依照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以我們期待法官在辦理貪瀆賄選案件的時候，都應該依照調查所得之證據，依照經驗法則跟論理法則，本於確信獨立判斷。","至於司法行政單位採取的作為，跟各位報告如下：首先，我們當然希望法院都能夠妥適量刑，我們在107年已經訂頒「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希望在類似案件的量刑上能夠有一定的準據，另外也在「類似判決刑度資訊檢索系統」提供量刑資訊，供法官在判決量刑時可以更加地妥適。當然，我們現在期待能夠更進一步產生一些有拘束力的規範，各位都知道，我們在110年12月22日已經制定「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已經送進大院，期待大院儘速審議通過，一旦「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通過之後，我們就會成立「刑事案件量刑準則委員會」，這些準則委員會會訂定量刑準則，作為法院量刑時應該遵守的事項，這跟以前就不一樣了，以前只是參考事項，但這部法通過之後，制訂的這些量刑準則，法院就有遵守的義務，所以將來對於量刑的改革應該可以跨進更大一步。","另外，關於配合行政機關掌握賄選選舉訴訟資訊及貪瀆的部分，我們也會協助主管機關掌握，當判決確定的時候，主管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必須辦理公職人員的解職與停職，本院多次函請所屬法院，在判決確定之後，判決書應該送其服務機關及上級自治監督機關，讓相關機關可以即時因應。我們也在相關的教育訓練場合提請法院注意，當然，各公職人員的服務機關及自治監督機關也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它有權聲請法院准許使用「案件進度查詢系統」，如果經過個案聲請，法院准許之後，法院會主動寄發電子郵件通知承辦人，讓相關機關可以即時知道這個公務人員違法的情形做相應的處置，可以更即時地辦理停（解）職等相關事宜。","最後，政治的清明跟選賢與能攸關人民福祉及民主政治的長遠發展，本院對於貴院委員會召開本次重要議題的報告，表達敬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主席：謝謝司法院黃副秘書長的報告。","接著請法務部蔡部長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貪瀆與賄選案件之犯行認定及各縣市查察辦理情形」，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以下茲就本部辦理肅貪及查賄工作，報告如下，敬請指教：","壹、肅貪部分","一、政府之反貪腐政策","我國整體反貪腐政策，致力於建構政府部門透明課責的公務環境，強化公務人員廉潔觀念，降低貪腐發生的可能性，提升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度，進而落實消除民怨為施政目標。在肅貪面向，則由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指揮司法警察機關積極偵辦貪瀆案件，透過嚴謹的蒐證及精緻的偵查，提升偵辦效能及定罪率，並兼顧程序正義與人權保障。","二、有關貪瀆犯罪之法律規範","有關貪瀆犯罪之刑事處罰規定，主要規定在《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之第四章瀆職罪章及《貪污治罪條例》，另常見併同發生《刑法》第十五章偽造文書罪章、《洗錢防制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犯罪，而依各該刑責規定加以論處科刑。"],["項目：三、貪瀆犯罪常見態樣","依本部近5年統計「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以下列五種類型居多，依序如下：","(一)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三)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五)竊取侵占公有財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項目：四、提升貪瀆案件定罪率","(一)貪瀆犯罪屬白領犯罪，隱密性高，蒐證不易，加上法定刑高、構成要件證明困難，致使歷來貪瀆案件之定罪率相較於一般刑事案件為低。本部近來積極推動提升貪瀆案件定罪率，訂定《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使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審慎並妥速偵辦貪污案件。","(二)為提升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之專業知能，本部每年舉辦「肅貪專業證照認證課程」，以取得專業證照之檢察官優先派任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承辦此類案件。","(三)依照《地方檢察署檢肅貪瀆案件統計（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98年7月至105年4月貪瀆案件起訴後之定罪率為74.5%、105年5月至111年8月貪瀆案件起訴後之定罪率為84.6%，已大幅提升。"],["項目：五、積極查扣犯罪所得，斷絕犯罪誘因","(一)為澈底剝奪犯罪所得，斷絕貪瀆犯罪之誘因，本部近年來積極推動不法犯罪所得之查扣及沒收，為利檢察機關辦理犯罪所得之追查、扣押、禁止處分、沒收、變價及司法互助等事項，本部函訂《檢察機關追討犯罪所得實施要點》，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追討犯罪所得資訊平台，作為檢察機關與他機關間之聯繫窗口，以利追查犯罪所得，各檢察機關並應成立追討犯罪所得專組。","(二)各地檢署近5年（106年至110年）辦理貪瀆案件查扣數額總計達新臺幣（下同）6億6,260元、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金額總計達109億4,194萬元。"],["項目：六、傾聽民意，蒐集各方意見，審慎研修相關法律","為回應外界對於小額貪污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是否產生情輕法重之爭議，以及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貪瀆罪章整體結構性之問題，本部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邀集學界及實務界代表召開貪污治罪條例修法研商會議，刻正針對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瀆職罪章進行整體考量，通盤研議妥適之修法事宜。","貳、查察賄選","一、常見賄選案件態樣","(一)賄選部分","常見賄選買票方式有現金、旅遊、餐會、禮品等方式，或是以新興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手機行動支付、虛擬貨幣做為行賄手段，個案上是否構成賄選，仍應以行賄者所交付賄賂與收賄者投票間是否具有對價關係而定，若有，則行賄者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之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罪，收賄者構成刑法第143條有投票權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罪。","(二)幽靈人口部分","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依其文義，行為人祇要虛偽遷籍（幽靈人口），享有投票權而領取選票，犯罪即成立，至於是否確實投票給原欲支持之候選人，在所不問。具體個案中行為人是否構成虛偽遷移戶籍，仍應由檢察官依個案證據，綜合行為人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加以判斷。","(三)不實文宣部分","選舉期間若有假訊息涉及妨害名譽部分（黑函），此部分除了刑法妨害名譽罪章有規範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亦有規範，究其本質為妨害名譽之特殊類型，因候選人競選過程本需受到較高標準檢視，行為人若對候選人有誹謗性言論，須該誹謗性言論可證明為非真實，且行為人係屬惡意使人不當選，方可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罪，檢察官於偵辦此類案件時，均會積極蒐證，依法審慎偵辦。","(四)選舉賭盤部分","行為人若在選舉期間開設選舉賭盤供民眾對於選舉結果下注，行為人係涉犯刑法266條賭博罪嫌及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等罪嫌，具體情況仍以客觀上是否查獲有以選舉結果供民眾下注而定。若行為人開設選舉賭盤之目的，是希望以選舉賭盤勝負賠率操縱選舉結果，則行為人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46條第1項以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罪。","(五)選舉暴力部分","選舉過程若有恐嚇、傷害、毀損、槍擊、妨害自由等行為，這些行為仍然依刑法傷害罪、毀損罪、妨害自由罪、恐嚇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犯行加以偵辦。若行為人使用暴力行為有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可能會另外構成刑法第142條妨害投票自由罪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暴力妨害他人競選罪嫌，但仍應由檢察官視具體個案情節認定。","二、本部函頒「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工作綱領」─核心目標「公平選舉、杜絕不法」","為防止金錢、暴力及假訊息介入今年年底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並確保選舉公正及平和進行，本部檢討107年、109年選舉查察工作情形並參酌本次選舉特性，提出「一個核心目標」（公平選舉、杜絕不法）、「三項重點工作」、「六大具體作為」之工作綱領，並於今年3月31日函頒檢、警、調、廉等機關，全力辦理防制賄選、暴力、境外資金及假訊息等介入選舉，強化各項查察工作成效，期以全新思維強化查賄及反賄選宣導工作之績效，達到端正選風及選賢與能的目標，進而維護國家民主根基。","三、三項重點工作","針對本次選舉查察工作之因應方法與對策，本部提出「嚴查賄選暴力」、「嚴防假訊息」、「嚴辦境外資金」三項重點工作，請各檢察機關列為此次選舉查察之重點防範作為，並要求提升佈雷準確度、加強查賄效能以利溯源追查。","(一)嚴查賄選及暴力","鑑諸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109年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前兩次選舉查察之經驗，地方型選舉因選區小、候選人多、複數名額、當選門檻票數低等因素，少數候選人鋌而走險，以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賄選買票，或以暴力介入選舉，企圖影響參選意願或投票意向。因此，「嚴查買票賄選」與「遏阻選舉暴力」乃本次地方選舉之重點工作，各查察機關務必提前部署，強力查緝，以維護選舉公平。","(二)嚴防假訊息","鑑於資通訊科技設備普及，各種假訊息海量、快速傳播，且可能產生顛覆性之破壞，各國於選舉期間莫不提高警覺，防範假訊息散布影響選民投票判斷及輿論風向。揆諸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109年中央公職人員選舉，不論地方或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假訊息案件均有相當之數量。故各查察機關面對假訊息案件，不應掉以輕心，應嚴加防範利用散播假訊息妨害選舉及假訊息引發之負面效應，且若涉及刑責，應速查嚴辦，即時澄清，以維護選舉公正。","(三)嚴辦境外資金","近年境外勢力透過各種管道挹注資金進入國內，企圖影響特定政黨、候選人之選情，嚴重妨害選舉公正性，侵蝕我國民主選舉制度之根基。於107年、109年地方與中央之公職人員選舉，檢調機關已有查獲境外資金介選及起訴之具體案例，可知境外資金介選已妨害選舉之公正性，「嚴辦境外資金」乃當前選舉之重要工作。又反滲透法已於109年1月15日公布施行，該法明定處罰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介入選舉之行為包括：1.捐贈政治獻金（反滲透法第3條第1項）；2.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第4條第1項）；3.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7條）。各查察機關於調查境外資金介選案件時，應針對資金是否來自滲透來源詳為調查，以防止滲透來源透過不法管道流入資金介選。","四、六大具體作為","(一)掌握賄選熱區，提升佈雷成效","各查察機關於選舉初期應深入瞭解地方選情，掌握選情激烈地區及賄選高風險對象，針對賄選熱區嚴密佈建情資管道，並注意佈雷對象之身分保密，落實聯繫、追蹤，確實督導，激勵基層同仁提報有效具體情資。","(二)強化科技查賄，防範數位賄選","檢察機關應加強運用各地檢署設置之「科技查賄指揮中心」、「數位採證中心（室）」，強化同步訊問、科技整合、團隊辦案之效能，並提升數位鑑識能力，迅速判讀數位證據，以達成「擴大追查、向上溯源」之目標，發揮科技輔助偵查之最大效能。另因應數位科技發展迅速，虛擬通貨、行動支付、電子錢包等技術已日漸普及，賄選已不再侷限於傳統現金買票之模式，而可能擴及新興數位化支付工具進行賄選，各查察機關應善用科技查賄工具，妥速應處。","(三)打擊暴力賭盤，防杜虛設戶籍","為防制不法組織或團體以暴力介入地方選舉，擾亂社會秩序，各查察機關選前務必針對競爭激烈而有發生暴力事件之虞之區域及有暴力傾向之人員，嚴加注意與約束，避免發生重大選舉暴力事件。各地檢署應結合戶政、警察機關事前嚴密清查設籍狀況，鎖定可疑之虛設戶籍人口對象，以事前柔性宣導、事後迅速查辦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等方式，有效遏止「虛設戶籍人口」。","(四)迅速查辦假訊息，降低負面效應","各查察機關針對涉有犯罪嫌疑之假訊息案件，應迅速掌握情資，妥適、優先處理，且對於誤導民眾之事，即時主動澄清說明。另警察或調查機關處理社會矚目之假訊息案件，如有必要，得適時向外界說明已展開偵查作為，或已報請地檢署指揮偵辦，避免外界誤解執法機關怠惰，如有必要，得適時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發布新聞澄清，降低負面效應。","(五)掃蕩地下通匯，阻絕境外資金","鑑於107年、109年選舉查察蒐報之案例發現，境外勢力透過地下通匯之管道，將資金匯入國內以金援資助特定政黨或候選人企圖影響選舉，故有必要由檢察機關統合警察、調查機關，於選前實施數波全國同步掃蕩地下通匯業者之行動，以有效切斷境外資金進入國內之管道。","(六)全民齊一反賄，鼓勵檢舉賄選","全力查賄就是最好的反賄選宣導，本部所屬檢調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共同全力查賄，營造乾淨選風，就是最有效的反賄作為，並且善用現代化科技設備、社群媒體網路及結合各方資源，加強分眾宣導及擴大宣導普及度，以貼近民眾生活經驗，喚醒公民責任感，並使候選人感受到政府嚴密查賄之決心。另外，鼓勵民眾檢舉賄選，加強宣導檢舉賄選有高額獎金，提高檢舉誘因，以及檢舉人身分嚴予保密，使民眾去除疑慮，勇於檢舉賄選，且對民眾檢舉賄選迅速查處。","五、各項查察賄選辦理情形","(一)期前規劃並掌握轄區選情","最高檢察署於111年5月13日函請檢察機關，及早評估規劃期前查察賄選具體作為等相關事宜，各地檢署並依要求已於今年6月底前邀集轄區查察機關辦理期前策略會議，提前規劃各項查賄具體作為，並積極督導所屬，強化查緝作為，以提升選舉查察實效、端正選風。","(二)建立以地檢署為核心之查賄制暴團隊","為全力辦理九合一各項選舉查察工作，最高檢察署於今年5月25日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督導小組」，各地檢署也同步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正式展開各項選舉查賄及防制暴力工作。包括各檢察機關首長務必掌握轄區選情及治安狀況，結合轄區調查、警察、政風、海巡、移民、憲兵、選務等各機關，建立以地檢署為核心之查賄制暴團隊，第一時間有效迅速因應各項選舉突發事件。","(三)精進查賄策略、凝聚查賄共識","本部與最高檢察署為凝聚各查察機關查賄共識及分享各檢察機關查賄經驗，已於111年7月15日召開「檢警調廉高層首長座談會」，請檢察、警察、調查、政風機關（構）針對「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經驗」、「防範境外勢力與加密貨幣介入選舉」、「防制暴力及查處假訊息」等專題報告並進行意見交流，以精進各項查賄策略。","(四)分進合擊並強化查賄力道","從今年9月起，本部蔡部長與最高檢察署邢檢察總長分赴一、二審檢察機關轄區召開選舉查察分區座談會，與第一線負責查察賄選工作同仁進行交流，強化及凝聚各地檢察、調查、警察、政風、移民等機關辦理查賄及防制假訊息等共識，以強化查賄力道。","(五)協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農業金融局、加速調取金融交易明細","因應檢察、警察、調查機關辦理今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賄及防制境外資金介入選舉之需求，為縮短調取金融資料之時程，最高檢察署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協商共識，銀行端與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及農漁會信用部端，回覆檢警調機關調取金融資料之時間能縮短為2至3日，加速調閱金融明細，以利清查資金流向，查察不法。","(六)鼓勵檢舉賄選，提供科技化的檢舉管道","查賄工作首重情資，加強宣導檢舉賄選有高額獎金（本次選舉獎金最高1,000萬元），提高檢舉誘因，檢舉人身分嚴予保密，使民眾去除疑慮，勇於檢舉賄選。另提供科技化的檢舉管道，例如各地檢署設置QR Code，作為民眾檢舉賄選之管道。","參、結語","清廉是施政之根本，也是國家進步之基礎，我國為高度民主法治國家，乾淨的選舉是國家廉能之基石，面對即將到來的選舉，本部定將秉持依法行事原則，統籌檢、警、調、廉、移民機關，全面投入查察賄選及落實各項反賄選宣導，並將採取前述各項具體作為，務求貫澈「公平選舉、杜絕不法」之目標。","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主席：謝謝法務部蔡部長報告。調查局王局長要不要補充？"],["王局長俊力：報告主席，因為我們的報告已經被整合在法務部的報告裡面了，所以沒有要補充。"],["主席：謝謝。那廉政署莊署長要補充嗎？"],["莊署長榮松：沒有補充。"],["主席：好，謝謝。","接著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邱副局長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游委員毓蘭：主席，是不是請邱副局長就代表內政部坐到前面來？比較方便質詢，好不好？謝謝。"],["主席：好，那邊還有一個空位，請坐。"],["邱副局長紹洲：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早安。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工作報告，並備質詢。首先，誠摯地感謝各位委員對本署的長期支持與重視，期盼繼續給予策勵與指教。本署謹就本年地方公職人員（九合一）選舉各警察機關查察現況及策進，簡要報告如下。","壹、前言","為防制金錢、暴力及各種脅迫、利誘介入本次九合一選舉，本署業函頒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相關查賄制暴執行計畫，以有效查察策略，要求各警察機關全力動員投入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工作，綿密情資布建，積極偵查作為，提升查賄制暴成效，展現政府淨化選風及維護選舉期間治安平穩之決心。","貳、查察現況與成效","一、成立專案小組，建立聯繫窗口，專責查察","各警察機關均已成立「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專案小組」，積極蒐報賄選暴力情資，並與各地檢署建立窗口，保持密切聯繫，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各類賄選暴力案件（包含賄選構成要件及犯行認定），另本署刑事警察局特別規劃所屬各外勤偵查大隊，區分北、中、南等專責區域，機動支援地方警察局偵辦賄選暴力案件，提升偵辦案件效能。","二、查察賄選暴力及嚴防假訊息、境外勢力介選各警察機關全體動員嚴密查緝各類賄選，防制選舉暴力案件；對於選舉假訊息案件即時受理，迅速查辦，降低選舉負面效應。另外，加強注蒐境外勢力不法金流或吸收特定政黨、團體製造暴力紛爭，全面防杜境外勢力介入選舉。","三、規劃全國掃黑肅槍專案，壓制不法氣焰","本署持續敦促各警察機關淨化選前治安環境，嚴防暴力危害，並規劃全國同步掃黑及肅槍專案工作，檢肅幫派組織犯罪及查緝非法槍彈，穩定社會治安。另將於選前實施全國性掃蕩選舉賭盤依附之六合彩、運動簽賭等簽注管道，有效遏止地下賭盤影響選舉結果。","四、執行成效","(一)查察賄選、防制暴力","本（111）年至9月28日止，本署移送各類賄選案件7件32人（其中禮品5件30人、其他賄選2件2人），移送各類選舉暴力案件23件35人（均為恐嚇），移送其他妨害選舉案件163件197人，期間無重大暴力選舉案件發生，防制與查緝成效良好。","(二)全國同步掃蕩專案","本（111）年1至9月，執行查緝賭博專案3次，總計查獲1,120件4,809人，查扣現金新臺幣（下同）9,219萬0,374元；肅槍專案2次，總計查獲75件84人，查緝非法槍械127枝及改造槍械場所13處；掃黑專案3次，總計檢肅幫派組織到案1,489人，查扣不法利得1,318萬7,721元，成果豐碩。","參、策進作為","一、集中查賄量能，擴大查賄成效","本署已要求各警察機關依轄區特性、滾動式修正布雷，落實蒐報並分析、篩濾有效賄選情資，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以集中司法資源、強化查賄量能。如各警察局有偵查窒礙難行之處，將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全力支援，破除在地化問題，以提升查緝成果。","二、持續全國掃蕩，淨化選前治安","為防範暴力、選舉賭盤及境外資金流入影響選舉，本署將於選前持續辦理掃黑、肅槍及查緝賭博等專案，絕不容許幫派暴力及以選舉賭盤影響選舉公平性；另將配合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掃蕩地下金融專案行動」，嚴密查緝地下通匯，有效防堵不法賄選資金流竄。","三、運用多元宣導，加強查賄反賄","各警察機關已建立多元檢舉管道（如信箱、專線電話、檢舉APP、QRCODE等），便利民眾檢舉，擴大賄選案件情資來源，並利用治安座談會、里民活動、網路媒體等多元管道，加強分齡、分眾宣導，強化民眾反賄選觀念，以及鼓勵檢舉賄選可得高額獎金等，以減少賄選情事。而嚴查賄選，就是最好的反賄宣導，各警察機關主動積極蒐報賄選情資，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嚴厲查察不法，以達到「選民拒絕賄選、候選人不能賄選」目標。","四、高層走動督導，策略滾動檢討","為慰勉基層人員、提高維安意識及指導布雷、查賄制暴工作要領，本署黃署長分別親至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與第一線查賄員警實施選舉維安及查賄制暴座談，實際瞭解地方選舉整備情形，因地制宜指導滾動修正選舉查察策略，並宣示選舉維安滴水不漏及查賄制暴執法決心。","肆、結論","本署將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全面動員執行，落實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工作，各警察機關將秉持「行政中立、依法行政」原則，務求「投票前平安」、「投票日平順」、「投票後平穩」，以確保選舉任務之完成。","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賜予指教，謝謝！"],["主席：謝謝警政署的報告。","機關代表已經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現在請登記第一位游委員毓蘭發言。"],["段落：質詢：游委員毓蘭：9:21"],["游委員毓蘭：（9時21分）在座的各位，大概在禮拜天、這個週末，我有看到新聞，本院的高嘉瑜委員在去年12月初傳出這起新聞的時候，其實真的是全國矚目。剛剛法務部蔡部長說現在很多是情輕法重，很抱歉，我覺得這個案件判到最後是情重法輕，這件事情如此地驚悚，占據了媒體多大的版面，結果最後判出來林秉樞真正需要服刑的期間只有8個月，其他的都被──我覺得法官們很厲害、非常厲害，分別一段、一段地切割處理之後，每個行為都輕判4到6個月，還都可以易科罰金。所以媒體上面說法界說家暴的被害慘狀，法院不瞭解；還有你們法官好像把法律視之如無物，沒有參與的也可以判決，所以才會判出這些司法跟人民距離好遠、好遠的判決。在這裡面，我就覺得我們的法制上面如果不加以固守、把關的話，不知道還會有多少冤案存在，為什麼？因為高嘉瑜如果當時不是去醫院驗傷，醫院沒有做通報的話，我不知道這件事情會不會浮出檯面。","我想請教一下邱副局長，其實不管是在家暴法或者是性侵法裡面都有規定，醫院在受理疑似性侵的驗傷後，醫院會通報轄區的警察機關，那警察機關應該要如何處理？"],["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邱副局長說明。"],["邱副局長紹洲：跟委員報告，警察機關接到醫院有關於家暴的案件之後，大概會由少年隊跟婦幼隊來接後面的程序。"],["游委員毓蘭：還有性侵呢？一樣嘛？對不對？"],["邱副局長紹洲：是，所以我們接到之後，會進入跟地檢署聯繫的減述程序，包括性侵的案件。減述的程序就是要避免被害人遭受第二度的傷害，所以我們會儘量配合相關簡化的程序來瞭解案情，然後移送到法院來偵辦。"],["游委員毓蘭：所以這樣事實上刑案已經確立了，對不對？"],["邱副局長紹洲：是。"],["游委員毓蘭：那就應該開報案三聯單，不是嗎？","所以我要請教蔡部長同樣的問題，如果醫院通報警方疑似性侵驗傷的案件之後，檢察官要怎麼樣處理？"],["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我們如果接到醫院或是警察機關的報告以後，我們現在採取的是一站式的服務，必要時檢察官就到第一線馬上訊問，避免重複地訊問，減少對被害人二次的傷害，所以我們檢察官是很積極的，我們跟警政機關、醫療機關都有一個很暢通的聯繫管道。"],["游委員毓蘭：所以照理講，不會把它吃掉嘛！不是嗎？"],["蔡部長清祥：我們只要接到訊息都會馬上處理，而且會立案。"],["游委員毓蘭：OK，好。其實本席接獲民眾陳情，在104年7月30日，有一位民眾受到法官性侵，這位民眾就到振興醫院驗傷，醫院也依照規定通報轄區派出所，但是他們說卻被警察壓下來吃案。這麼重大的刑事案件跟司法風紀案件，卻被這樣壓下來，請問邱副局長，警察是不是受到什麼壓力？"],["邱副局長紹洲：報告委員，因為我手上沒有這個案子，所以我回去了解之後再跟您回覆。"],["游委員毓蘭：沒有這個案子？好，那我會後會提供給你相關的資料，請你們3天之內提供給我書面報告。","本席相信警察應該不敢吃案，但是陳情資料卻提到「司法跟警政」聯手把這件性侵案壓下來，他們影射說有人指示警察吃案，因為這個涉案的性侵犯就是一個明星法官。司法院應該知道這件性侵案，因為之前他們就已經到司法院陳情過了，請問副秘書長，為什麼當事人所屬的法院或司法院，到現在都沒有進行相關的調查？司法機關都無動於衷？"],["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關於詳細的內容，不可能說司法機關接受到陳情的時候完全沒有任何調查程序，尤其涉及到司法風紀，一直是司法院念茲在茲，絕對不容許有任何問題的，所以不管說施壓或者擺著不管，都不可能。我們怎麼處理的詳細過程，是否容許事後我們把完整的報告提給各位委員？我相信只要有人陳述，司法院從院長以下，沒有任何一個人敢……"],["游委員毓蘭：副秘書長，因為這個陳情案其實都還登上了媒體，他們如果不是求告無門，也不會到我這邊來陳情。本席也調閱過司法判決，因為被害人對這名法官提出家事訴訟，在裁決書裡面，法官綜合相關證據已經認定這個法官性侵被害人，就是性侵他前妻的行為，這個裁決書上的用語叫做「應非子虛」，意思就是應該是真的。大家知道性侵案亦即妨礙性自主案屬於公訴案件，副秘書長，如果家事庭的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知道有犯罪嫌疑，是不是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四十一條予以職權告發？這個案子的承審法官是不是應該就要職權告發呢？"],["黃副秘書長麟倫：如果他在執行審判職務的時候發現確實有犯罪的嫌疑時，當然依照職權告發的規定，他應該去做，但是委員，因為我現在手上沒有這些資料，我可不可以再……"],["游委員毓蘭：是，不過我們從應然面來看，這個承審法官在裁判書上都已經寫出「應非子虛」了，他應該已經知道這是性侵案件，他就應該要職權告發，所以陳情人才會認為這個就叫做「官官相護」。因為是自己人，所以法官當然就不告發法官。其實今年1月19日媒體就揭露此事，但是檢察官好像也沒有依職權進行調查。雖然妨礙性自主案件追訴期長達20年，這件案子發生在104年7月份，到現在已經過了7年，我們看到臺中市那個狼師案，就是因為過了追訴期，讓加害人逍遙法外。所以，本席也提出刑法的修正案，尤其針對未滿18歲的兒少犯妨礙性自主各罪，追訴期應該要從被害人年滿18歲後加計30年，以確實保障兒少被害人的權益。","回到我今天質詢的個案，檢察官不是很會剪報主動偵辦嗎？那為什麼對這件法官性侵案，檢察機關都沒有動作？都沒有動作，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請問蔡部長，檢察官他們到底是要看顏色、看職務還是看人，才來決定要不要剪報偵辦？"],["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檢察官因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本來就可以立案偵查，像這種涉及到性侵或是家暴的案件，要顧及到當事人的聲譽，基於偵查不公開，他不會主動對外說明「我辦了哪一件性侵的案件，我辦了哪一件家暴的案件」，所以我們本來就嚴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至於這個案子有沒有偵辦？也許委員想知道的話，我們會去了解。"],["游委員毓蘭：是，你說「偵查不公開」，我贊成，但是並不代表他可以選擇性的不辦，對不對？"],["蔡部長清祥：對，我們跟委員有同樣的理念，就是該辦我們就一定會辦。"],["游委員毓蘭：所以我們看到過去有很多法官，其實我們對法官是非常尊敬的，可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為性騷擾，他用摸手、擁抱、突襲親吻的方式騷擾他的女助理，他變成臺灣第一位因為性騷擾被免職的法官。之前新竹地院的庭長吳振富因為逼迫女助理替他刮痧，女助理不從就遭到霸凌甚至暗示調職，現在法官評鑑委員會都認定吳已經不適任法官，要移送監察院建議撤職了。請問副秘書長，本席剛剛所提的這個陳情個案，法官侵入住居去性侵前妻的情節，應該比剛剛提到的陳鴻斌或是吳庭長的情節都還重大吧？"],["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從委員所提出來的陳鴻斌跟吳振富的情形，他們因為違反了法官倫理，不管他們有沒有觸犯刑案，各位可以看得到司法院都是用最高度的方式在做自清的動作，所以那個案子如果詳細的情形是如此的話，我相信我們司法院絕對不可能輕縱，假設情形都比他們嚴重，怎麼可能比他們輕……"],["游委員毓蘭：是，因為時間的關係，請法務部、司法院跟警政署在一個禮拜之內提出本案詳細的書面資料給本席。","另外，最後一個題目，今年廉政署辦了一個非常盛大的國際會議，就是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我國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有很多國際審查委員都給予建議，其中最關心的就是我們應該要制定一個揭弊者保護法，因為我們看到這種官官相護的狀況，其實內部人最清楚。請問部長跟莊署長，目前推動的進度如何？到底有什麼困難？還是要等到像殺警案一樣，要有人命的犧牲，要靠流血，才能夠換來趕快去修外役監條例這樣的狀況呢？"],["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揭弊者保護法我們很積極地草擬完成，然後也送到行政院了，現在是在行政院審查當中。行政院也很積極，已經過3次審查，但還是有一些不同的意見，譬如公、私部門要不要放在一起來立法，還是公部門歸公部門的規範，私部門另外制定法律，這個都還有一些不同的看法。總之，我們希望這個法案能夠在這個會期列為優先法案，能夠積極地趕快完成立法程序。"],["游委員毓蘭：好，如果有任何困難，麻煩要來跟本黨黨團溝通，我們把它列為優先法案，因為我們不可以丟臉丟到國際上去，不要讓國際審查委員每一次來都在問我們，你們說要修的法在哪裡呢？謝謝。"],["主席：謝謝游委員毓蘭。","請問在場各位委員，針對上次會議紀錄有沒有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認。","繼續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段落：質詢：曾委員銘宗：9:35"],["曾委員銘宗：（9時35分）先請教司法院副秘書長，近期因為有關鏡電視的錄音帶曝光，錄音帶裡面特別提到誰是說鏡電視在申請NCC核准執照的過程當中，包括蔡總統、包括蘇院長、包括民進黨的高層有介入。這兩天蘇院長說這個案子不用查了，反正錄音帶有爭議。請問副秘書長，你覺得蘇院長這樣的講法合不合適？"],["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司法院對於政治這個部分恐怕不宜置評，但是我們會看後續司法偵查單位對這個案子有沒有做進一步處置，站在審判獨立的立場，我們會做後續的處理，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恐怕不宜發表意見。"],["曾委員銘宗：我請教你是希望你不是從政治問題來看，你從司法運作的實務上來看，蘇院長的講法合不合適？"],["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因為案件並沒有到司法體系過來，站在我們的法官倫理，如果將來有可能案件繫屬的話，我們在案子沒有進來之前也不適合發表意見，因為怕會影響將來的獨立審判，這是我們法官倫理規範的要求。"],["曾委員銘宗：請教部長，您認為您的長官這樣的講法合不合適？"],["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這個案子一切都是在權責機關的處理當中，包括行政的相關事項，NCC已經在處理，對於是不是有涉及到刑責，上個禮拜蔡委員也把一些資料送到法務部，法務部也轉給執法單位處理，所以法務部也是站在不干預、不指導個案處理情形這樣的態度，我們尊重司法機關的判斷。"],["曾委員銘宗：請教部長，檢調是查還是不查？"],["蔡部長清祥：向來檢察機關、調查機關和廉政機關是本於職權，都會按照他們的權限來處理，並不會受到外界一些輿論的影響，他們是依法來行使。"],["曾委員銘宗：部長，所以會查，對不對？"],["蔡部長清祥：我尊重他們自己的判斷，他們接到相關的資料，他們如何做證據的蒐集，然後嚴謹地做相關的處理跟判斷。"],["曾委員銘宗：結論是會查，對不對？我這樣理解，對不對？"],["蔡部長清祥：一般老百姓有任何的檢舉，或是提供任何的資料，我們都會審慎的處理。"],["曾委員銘宗：繼續請教王局長，調查局會不會查？還是蘇院長講不要查啦，你們就不要查了？"],["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說明。"],["王局長俊力：報告委員，如同上一次您的詢問，我的回答還是一樣，只要是涉及違法，在調查局的權責範圍內，我們就會依照證據來進行相關的調查。本案如果是有相關的地檢署已經受理的話，那當然我們在檢察官的指揮之下，我們會進行相關的作為。"],["曾委員銘宗：再請教部長，林秉樞這個案子現在一審已經判兩年十個月，但是外界很在意，裡面有關洗錢的部分為什麼不查？因為報章雜誌登得沸沸揚揚，有某民進黨的派系大老固定給他上千萬元的資金，那為什麼當時檢調對這部分不查而把它切掉了？這個涉及到洗錢，部長或是局長能不能答復我，為什麼這一塊就不查？假設你們想辦就辦，想不辦就不辦，社會哪有法治正義、哪有司法正義？部長能不能說明一下？"],["蔡部長清祥：我說明一下。跟委員報告，刑事的責任有時候是相當廣泛，包括刑責的，或是包括資金的清查等等，尤其剛剛委員提到的洗錢部分，這是要涉及到清查他的金流，這要花相當多的時間，我想檢察官也好，或調查官也好，他們本於職權，如果這部分還繼續在清查當中的話，我們就靜待他們查證的結果，等到有結果自然而然就會對外面說明。"],["曾委員銘宗：好，我尊重部長，我是希望就如同你講的，有繼續在查。","另外，請教部長，因為你長期在政府機關服務，本席也長期在政府機關服務，請教政府機關會把一個不法的案件移送到檢調去，是不是有一定的合理性、懷疑性才會這樣做？"],["蔡部長清祥：這也不一定啦，有時候行政機關是基於人民的陳情，或是有一些資料非常的龐雜，需要檢調再進一步查證的時候，他會把全部的資料都送給我們，這一點我覺得我們跟行政機關要有所溝通，如果屬於行政責任，本於職權，行政機關本身就應該要先查完了，有涉及到刑事責任再移送給檢調，而不是把所有的資料全部送給檢調，因為政府是一體的，我們不希望做切割，也可以共同來查證。像現在很多的經濟犯罪也好、環保犯罪也好，都是透過一個平臺，這個平臺包括行政機關，包括司法機關，大家一起來檢視這個案件的責任，如果屬於行政責任，拜託我們行政機關積極的處理；如果屬於刑事責任，我們的檢調還有相關的單位一起來投入，這樣可以加速偵辦的速度。這是我目前在推的，不管任何一個事件，都是希望從行政跟刑事方面，大家一起來努力。"],["曾委員銘宗：我贊成，因為移送一個案件，尤其涉及到刑事不法要非常慎重，就我的理解，行政機關各部會移送都非常慎重。請教部長，現在法務部還有沒有派駐會檢察官在金管會嗎？"],["蔡部長清祥：有啊！"],["曾委員銘宗：好，我要請教的是，金管會移送到各地方檢察署的案件都是經過駐會檢察官看過才會移，這跟一般部會不一樣，所以顯示他在移之前要洽駐會檢察官討論，討論之後有合理性才會移嘛，我這樣的理解有沒有錯？"],["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確實他會參與討論。"],["曾委員銘宗：對。"],["蔡部長清祥：但是最後移不移是由行政機關來做決定，我們之所以會派駐檢察官到金管會，就是希望他能夠在事先參與討論，從他們偵辦經驗的立場來表達一些意見，最後決定權還是在行政機關。"],["曾委員銘宗：對，但是我跟部長說明，我當過金管會檢查局的局長，也當過金管會的主委，駐會檢察官說移了，沒有任何人敢不移。我今天要跟你報告的是有關高端的事情，你知道金管會移了幾次嗎？移了9次！移了9次給地檢署，地檢署到現在連動都不動，部長，這有沒有異常？"],["蔡部長清祥：我跟委員說明一下，所謂移9次，並不是他有刑事責任而移9次，應該說是送了9次的資料給地檢署，地檢署本身就有案子，所以也在處理當中，那你陸陸續續再送資料來，我們當然會併案處理，不可能是每一次一個資料就移送一個案。總共移了9次，據我瞭解並不是所謂的移送了9次，也許是送了9次的資料，但是我想地檢署應該就這個資料還會很審慎、很仔細的去查證。"],["曾委員銘宗：好，部長，你似乎有點瞭解，那你曉不曉得這9次裡面是涉及到幾次的內線交易？"],["蔡部長清祥：詳細內容我不曉得，因為我們也不參與個案的偵查。"],["曾委員銘宗：對，這是非常的特殊。過去任何上市上櫃公司移送一次、兩次就非常地正常，卻移了9次，這個案子非常特殊，兩年多了也沒有動靜，檢調是不想辦還是不要辦？因為這個東西，老實講，我做一個國會議員也不要在這裡談個案，但這種個案太特殊了！我相信金管會的專業，我也相信檢調駐會檢察官的專業，移出去卻無聲無息，部長恐怕要給社會一個交代。"],["蔡部長清祥：我會轉達委員的意見給高檢署，它是地檢署的上級機關，要協助而且要督導。"],["曾委員銘宗：假設沒有內線交易或怎麼樣，你就還高端一個清白，至少不要pending在那裡，動都不動。據我的理解，到現在還是他字案。假如到現在還是他字案，你根本就不相信駐會檢察官，也不相信金管會的專業！我問個問題，假設這樣我們能排秘密會議來討論嗎？不好嘛，對不對？真的不好，真的不合適！我們不想針對單一個案，但這個案子實在太特殊。"],["主席（黃委員世杰代）：請陳委員歐珀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歐珀：9:46"],["陳委員歐珀：（9時46分）臺灣從民選總統開始，每四年改選一次，九合一選舉是在總統選舉之後的期中舉辦，從2014年到2018年，現在是2022年，即將進行第三次九合一全國地方選舉。以整個選風來講，因為我從政也30年了，臺灣的選風是每況愈下。我要提醒部長、司法院副秘書長，還有相關檢調單位，臺灣的選風非常差而且每況愈下，當然與整個社會的風氣、執法的態度，還有對案件的處理都有關係；至於立法委員的立法是不是有探討或調整的必要，我們也深自反省。根據選罷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對於所謂的買票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如果是預備犯則處一年以下徒刑。不能說我們在刑法上的刑度比其他國家低，我們在民主國家裡面算重，但是為什麼我們的賄選會越演越烈？我們來探討一下。請問部長跟司法院副秘書長，有關107年地方選舉查察賄選，從分案、偵查、起訴到定罪，你們手上有沒有資料？"],["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我們同仁有提供一些資料，委員如果想知道，我們會提供給你。"],["陳委員歐珀：我有準備資料，我就直接跟大家說明。107年分案的總共有7,486件，進入到偵查2,048件，偵查之後起訴的有324件，到最後法官心證當選無效的有128件。從整體案子來看，確實從掌握情資到偵查階段有很大的落差，所以情資的品質掌握要更落實、更積極。從偵查到起訴總共只有324案，二千多件只有324案被起訴，也表示在偵查與起訴之間存在很大的落差。最後，我想提的是法官心證，宜蘭縣在2018年，也就是107年，有兩位縣議員一審被判決有罪，可是到二審又無罪。你們有沒有訂定KPI來降低起訴率跟定罪率的落差，或者是有沒有追蹤考核這個情況？起訴率及定罪率怎麼樣訂定標準來釐清？"],["蔡部長清祥：定罪率不能完全看起訴後法官判決有罪的部分，很多案件也許坦白承認有罪的時候，檢察官的裁量就會往緩起訴方面走，緩起訴也是證明他有罪，只是處理的模式不必再起訴送到法院去判刑，檢察官在緩起訴裡面就可以決定，所以我們要看定罪率也許應該要把緩起訴或是職權不起訴的部分再加進去，證明偵查認定他有犯罪嫌疑，是構成犯罪的。這一點我會再提供更詳細的資料給委員。"],["陳委員歐珀：我有份資料，看了資料以後，我肯定法務部有統整。大家看一下，針對不同情資來源提出方案，我剛剛講情資的品質，從這裡面可以看到來源，警察單位是44%，檢察單位是8%，調查單位是16%，民眾是23%，廉政單位是7%。簡單來講，法務部最近統整查賄的葵花三寶典，包括法令輯要、偵查要領跟無罪案例都提供給全國的司法檢察單位。我覺得這部分有效果，但是民眾跟警察方面的來源占大部分。我看對民眾宣導現在都是貼貼海報或者是拍一些微電影，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家機關在選舉前三個月，能夠懸掛反賄選的大型看板來加強宣導？"],["蔡部長清祥：好。"],["陳委員歐珀：我覺得現在看板看了讓人吐血，幾乎都是在打泥巴仗的看板，但是社會公義、正義的伸張應該要讓社會大眾知道，你們很積極在查賄選。這一點請部長再研究一下。","另外，針對警察的部分，分案有44%來自警察提供情資，警察的情資應該是最確切的，為什麼你們提供的情資也有那麼多問題？這一點，我想請你們回去檢討一下，你們自己查察的情資應該是很正確的，是不是能夠加強到起訴率的部分？四年前的起訴案件有多少比例被判決確定？能不能在選前起訴，加強速審速辦？這個部分請司法院加強，反正已經起訴到法院了。剛才你們也提到，滿5個月就開始會提醒要趕快定罪。"],["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黃副秘書長麟倫：就會督促要積極進行。"],["陳委員歐珀：因為不只是民眾希望能夠速審速定罪，而且包括當事人都希望能夠速審。我覺得起訴是很大的關鍵，馬上就有遏阻作用，所以偵查要能夠趕快起訴。我知道現在很多單位在起訴後就願意先提撥檢舉獎金，宜蘭縣就有提供20萬元，只要是起訴的案件就有，也是為了配合政府的加強查緝。","現在買票手段越來越多，大概很少買票行為是直接交付給選民，大部分的買票都從以前發給樁腳，變成統包發給樁腳頭。也就是一里找一個人，這個人再找幾個，買票已經都發包給樁腳頭，等於是隔了兩、三層，所以法務部要好好研究買票行為是怎麼樣在精進，這個部分我就這樣建議，請法務部來應對。","另外，我也期待檢調單位能夠跟地方團體合作，強化檢舉情資的蒐集，並不斷教育民眾如何提供有效檢舉，然後予以定罪。其實我們現在提供的獎金滿多的，縣市長500萬元，縣議員200萬元，希望能從這方面加強對民眾的宣導，建議法務部也要督促地方相關單位，逐步到每個地方辦理反賄選宣導，這樣應該會有效。再者，希望可以儘速起訴、速審、速決，這樣也可以避免補選資源的浪費，這部分提供給部長及司法院法官參考。","現在我看臺灣的狀況，好像好的人才都不敢投入公共事務；投入公共事務，不管是選代表、里長、議員、立法委員到縣市長，都是一段很長的歷程，我們很擔心好人才不願意投入公共事務，而一旦投入後，選舉對他們來講又是不利，因為選舉風氣這麼差，變成是惡性循環，好人才即使有意願，也會馬上被淘汰；還有更糟的情況，就是選上之後，學壞的比學好的要多，因為現在他要選舉，碰到的就是要怎麼選才選得上的問題。","對於這種風氣，我覺得並不是沒有機會，小英一直強調司法改革，我們都知道，賄選是民主之惡，賄選也是貪腐的源頭，會賄選的人大部分都會貪污，所以追根究柢要從查察賄選開始，這是政府施政一個很重要的工作，也是我們剛剛講的清廉、勤政、愛鄉土，這是臺灣從政的政治人物一個基本的要求。其實這些好的風氣需要一個完整的體系來養成，否則參政的人都是四流人物，甚至是不入流的人才會參加選舉，那麼社會就變成是反進步、反淘汰。","每每想到臺灣選舉的風氣每況愈下，我真的很憂心，很憂心，更不敢要求自己的小孩或好朋友的小孩從政，這些都是因為有根本的問題存在。我是滿敬重蔡部長的，因為現在檢警調人事也已經很穩定，是不是在你任內可以從這次選舉而有一番作為？我們知道2014年、2018年及2022年這三次選舉，2018年那次是選風最差的選舉，而從2020年起就逐漸變好了，這是我們大家共同的期待。謝謝部長，還有調查局、廉政署，大家辛苦了，我想民眾也會看我們這個政府有什麼作為，身為執政黨委員，我對你們的期待更深，我也會全力協助查察賄選，以上。"],["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也非常佩服委員的高見，我們會積極跟大家一起合作。"],["主席：好，謝謝陳歐珀委員。"],["主席（陳委員歐珀）：請黃委員世杰發言。"],["段落：質詢：黃委員世杰：9:59"],["黃委員世杰：（9時59分）今天召委安排「貪瀆與賄選案件之犯行認定及各縣市查察辦理情形」專題報告，我看你們提供的書面報告，前半部都在解說法令，但對於各縣市查察辦理情形好像沒有看到，所以首先要請教蔡部長和王局長，因為你們是肩負這個任務最重要的人，所以請你們具體說明，到底目前各縣市查察辦理的情形如何？"],["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因為每天各地檢分案情形及辦理情形都會更動，等一下會後我再提供給委員更新的數字。總之，我們是全部動員起來，檢察、調查、警察、移民署都共同配合，還有政風單位，大家都是全力針對這一次九合一選舉查察賄選、防止暴力介入等等，詳細數字，會後再提供給委員參考。但要跟委員報告一點，目前地檢署已經有起訴案件，起訴案件對於遏阻不法是有相當效果，所以我也一再強調，嚴辦就是最好的宣導，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之下，只要發覺證據明確，就要公告讓大家知道，顯示我們查賄的決心，讓民眾知道這是嚴重犯罪，也讓候選人知道，如果查明實證，將來還會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這樣對於整個遏阻不法會有相當的成果，謝謝委員指教。"],["黃委員世杰：我的想法跟部長一樣，所以我才會詢問為什麼報告裡都沒有提到你們到底做了哪些事，因為這是公開的委員會質詢，所以應該要利用這個機會，讓全國民眾知道，也讓所有候選人及其競選團隊知道，類似這樣的犯行是法所不允許的，又對於這些已經在偵辦中的案件檢調會如何辦理等等。當然更重要的是，所謂宣示嚴辦查察並不是口號，而是要有一些具體作為，譬如你們怎麼布線、怎麼偵查，或許有些事涉如何查察不宜公開，但譬如成立小組，小組成員包括哪些單位，然後要怎麼查察等，其實是有一些可以預防、嚇阻的動作，這部分還是應該說明一下，希望法務部可以加強這方面的工作，讓民眾知道我們確實有辦法抓得到這些違法行為，而不是只有宣導而已。","另外，調查局是貪瀆、賄選偵辦的主力，所以請調查局王局長說明針對這次選舉有何具體作為？"],["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說明。"],["王局長俊力：謝謝委員垂詢。調查局對於這一次的選舉查察是全力投入，首先我們依據法務部所訂頒的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工作綱領，制訂了本局相關工作計畫，也召開協調會議；在網頁上，我們也有一個直接在網路上檢舉的專區。其次，針對查察賄選相關作業規範SOP，我們都已經訂定完備。除此之外，為了特別鼓勵選舉查察，我們也修訂了績效考核相關要點，對於接受檢舉的值日同仁，也特別予以加強講習。另外，為了啟動、鼓勵全國所有內外勤人員全力投入，我們召開了主管誓師大會；針對今年選前進入白熱化階段時，對於支援全國各地地檢署人員，我們也做了分配，總共會進駐157位同仁，所以針對選舉查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之下，我們都努力的積極查辦中。","目前全國受理的案件，立案數有452件，其中由調查局主動發覺的有383件，偵辦中的有24件，其中5件已移送地檢署做進一步起訴或其他相關作為。另外日前媒體有報導的案件，像宜蘭、嘉義、新竹等，都有多件起訴案件。除此之外，今年我們也特別強調，在檢察官的指揮之下，檢、調、警方還有移民署，我們是統合起來的，結合成一個查察的團隊，所以只要有賄選的情資我們都會分工，然後全力投入，以上說明。"],["黃委員世杰：好，謝謝，很詳細，跟部長剛剛講的一樣，相關的數據還有辦理情形，請會後再提供給我們委員會。我想要強調的是，因為調查局在查察賄選上面當然是中間骨幹，依檢察官的指揮，然後要跟司法警察單位配合，但是因為調查局的情資很多是靠外勤人員，所以內外勤的配合，還有因為外勤人員在地方熟悉久了，他們當然會獲取情資，但是也可能會有人情壓力，所以我是覺得尤其在查辦賄選這個事情上面要特別加強，就是多元的防弊措施，內勤在辦案的時候也要更為積極，不是說靠外勤匯東西給你，自己要出去訪查、確認，勿枉勿縱，這是我給你建議。因為剛剛報這麼多數字，其實剛剛陳歐珀也有講，數字看起來從幾千，一下就變二分之一、三分之一，最後剩下幾百件，當然會覺得這個數字縮減得很誇張，當然這也是我們實事求是、非常講究證據的一個必然結果，但是選風、在地方上的感受跟是否起訴、定罪率、民眾的認知，其實是有一段距離，必須要這樣子講，所以可能要請司法單位在這方面還是要多加強。","另外我想針對法務部的報告裡面有特別提到選舉賭盤的部分，這個部分其實講了很多年，但是我們從來沒有看到，或者說我們在新聞上面從來沒有看到有辦過一件，也就是說你們自己講說選舉賭盤至少是涉犯第兩百六十六條賭博罪跟第兩百六十八條的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賭博罪非常輕，但是它跟選舉扯上關係的時候，後面所事涉的法益跟罪刑顯不相當。你後面又講說如果是意圖以選舉賭盤勝負賠率來操縱選舉結果，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罪。我想請問司法院副秘書長，你們有用第一百四十六條辦過什麼案子嗎？有定罪過嗎？"],["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因為第一百四十六條指不正當方法使選舉發生不正確的結果，並不限於剛才委員所垂詢的那個，其實包含像以前有發生過幽靈人口，這些案子確實是有。"],["黃委員世杰：沒關係，那我就問你賭盤的部分，你們有辦過嗎？"],["黃副秘書長麟倫：賭盤的部分可能要查，目前我手上並沒有這方面的資料。"],["黃委員世杰：好，沒關係，你查好之後請你會後提供給我們。我們也請教法務部，檢方有用這一條起訴過嗎？"],["蔡部長清祥：我現在手邊有資料就是目前已經立案在偵查選舉賭盤的已經有9件，表示我們也很重視這個案子，有17個人是被我們鎖定的，所以剛剛報告裡面也提到賭盤也是我們這一次的重點工作，因為賭盤會操縱整個選舉的結果，所以我們不希望它來介入，我們會嚴加查辦。"],["黃委員世杰：因為有時候它不是直接的，有時候是開了賭盤之後，透過媒體甚至政論節目去討論來帶風向、來影響，其實如果我們認為這樣子的作為是不應該的，我們應該嚴加查察，剛剛部長說這個部分有9件，不知道局長有沒有要補充的？"],["王局長俊力：之前我們在屏東有查獲一件選舉賭盤案件，賭博罪的部分是起訴了，跟選舉有關的確如黃委員所講，有這樣的一個問題，在證據的判斷上有困難。"],["黃委員世杰：你只是說一個可能性，但事實上你沒辦法證明，所以就這個部分我是建議，其實性質上有一點像選前10天公布民調，有帶風向的情形，我們如果認為這樣子的情形是在妨礙民主選舉的話，是不是一定要用這個刑責來處理？是一個方法，但是因為賭盤本身就是違法的，所以它一定可以辦，只是罪責太輕，對於關鍵的時候利用這種方式去操作，我們是不是要另外加重或在選罷法裡面做一些特別的處理？我覺得法務部在這方面不要因為選罷法是內政部主管就覺得不關你的事，事實上維護民主選舉的公正性是政府一體都應該要去注意的。所以如果你們在偵查時發現雖然有這個可能性，但是實務上幾乎很難證明、無法成罪，連起訴的門檻都達不到，是不是要適時地跟內政部研商，作出相應的管制，或是思考討論出一個防範這種東西的法令，我是覺得政府部門之間要加強溝通，不是應付我們說選舉賭盤有可能構成這些、這些，但事實上你根本無法去抓，因為它的因果關係跟行為態樣其實並不是那麼明確，所以在勿枉勿縱的情況下可能都會無罪推定，所以我是希望你們要注意這個部分。","最後是關於賄選的樣態，法務部的網站上都有一個樣態表，也經常在修訂，但是你們認定的資料比較簡陋，而且都是散見在各個研討，很多是你們的內部資料，其實對於候選人或是對於競選團隊或是對於民眾來講，他並不知道有些描述的具體是怎麼樣，比如說什麼叫假借節慶來發放禮金或等等之類的，怎麼樣叫假借？司法實務上到底怎麼認定？如果是常態性的都有在贊助、常態性都有在辦，是不是不構成？這個對價關係其實有點模糊。所以我是建議你們那個表，因為其實你們已經定過很多內部的規則，是不是再把它統合一下，用比較具體、明確的方式去說明給民眾瞭解？也讓我們的選風、候選人，因為我們現在講的不是只有大的縣市首長在選，里長也在選、代表也在選，其實他們對這些事情未必這麼瞭解，甚至我會建議搞不好以後登記完之後，應該要把這些候選人召集起來說明一下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不然地方上的選舉互相檢舉來、檢舉去，其實也造成司法資源無謂的浪費，反而沒有辦法去查察真正的賄選行為，我是給你們這個建議，請你們再研商，而且現在的表真的太簡陋了，互相之間很模糊。"],["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建議，委員看到的賄選犯行列舉，是在100年左右蒐集法院判決確定、認定有罪的賄選情形，所以我們把它整理出來給外界參考，當然我們會與時俱進，把各種新興的型態加進去。"],["黃委員世杰：檢察官辦案有自己一套標準，檢察一體，我們也一直要求，不管在貪瀆認定也好，或是賄選認定，因為這個都需要很快、即時地去做反應，才不會影響到選舉，所以這個部分我是覺得你們要更積極一點，把它整理得更清楚，以上建議，謝謝。"],["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思銘：10:14"],["林委員思銘：（10時14分）首先先請教法務部長有關鏡電視的事情，鏡電視經過26個月取得執照，從2020年8月外部諮詢會議初審挫敗，NCC整年就沒審查，到了2021年8月，也就是去年的8月外部審查委員會初審罷審，直到這幾天有錄音檔出現，才披露在2021年的12月17日，疑似鏡電視的前董事長裴偉在股東會上說「總統旨意、府掛保證，不管誰當院長，執照一定過。」在今年1月份NCC真的就通過鏡電視核准成立新聞臺，也是近十年獲准的一家電視臺。這個錄音檔現在被披露了，裴偉自己表示說不否認錄音檔的內容，但是他說這個錄音檔內容遭剪接，當時的董事長陳建平有四個聲明斥責裴偉，說他轉移焦點，並強調確實是裴偉本人的發言，在這邊就出現法律的問題。","我們合理判斷，鏡電視可以從外部委員罷審，然後在2021年的7月送審又經過罷審，接著在12月、等於隔4個月之後竟然就取得執照，所以我們合理懷疑這其中有問題。錄音帶出現了，我想就教部長這錄音帶到底是真的還假的？如果是真的，這就攸關我們的NCC還有府院的高層人士涉及關說、涉及不法、涉及圖利，我想法務部一定要查這部分；如果是假的，這位造謠者裴偉就涉及散布不實假訊息、涉及誹謗，這部分絕對有偵查的必要性。國人都在關注、立委也揭露及監督，我想請教部長，這件事情NCC到底有無圖利鏡電視？院長在答詢的時候竟然表示不必去查，到底法務部是不是要去查？請部長回答。"],["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這案子有關行政的事項已由權責單位處理中，至於有沒有刑責，因為有委員提出一些資料交給法務部處理，事實上他是後來才送來的，我們也馬上轉交給相關機關依法處理。但是法務部本身沒有查這部分的權限，我想委員也很清楚。"],["林委員思銘：部長，我瞭解。但是我們相關的地檢署，我想這案子應該在臺北地檢署吧！是不是已經把相關資料轉到臺北地檢署了？"],["蔡部長清祥：所謂的相關資料是委員提供的資料，他蒐集很多資料，並說已經交給法務部，事實上我們查的結果是沒有。不過他後來有送來，送來之後我們也按照職權行使，轉交給執法單位去處理跟判斷。"],["林委員思銘：部長，這是涉及到整個府院黨高層人士的案件，我覺得法務部站在獨立機關、維護法治的立場，不管涉及的層級多高，法務部應該都要堅定自己的立場，如果涉及不法、涉及圖利，我們應該就要去查一查。更積極地查，而不是有人檢舉、提供資料給法務部，法務部就回說已經交辦了，請問是不是有決心一定要查辦此案？"],["蔡部長清祥：法務部本身沒有調查權。"],["林委員思銘：不管是真的、假的，我覺得這個錄音帶的真實性都要查，法務部有沒有決心把這案子查個水落石出？"],["蔡部長清祥：法務部是負責法務行政。"],["林委員思銘：是沒錯，但是……"],["蔡部長清祥：法務行政是訂政策的方向、目標等等。"],["林委員思銘：部長，這個我們都瞭解。"],["蔡部長清祥：至於什麼案子該查或不查，我法務部長不可能去要求或指導。"],["林委員思銘：我想你的決心很重要，決心啦！"],["蔡部長清祥：我決心把政策擬好，該怎麼做我會要求檢察官。"],["林委員思銘：部長，我沒有說這件事情絕對是真的，我是說你要把事情的真相查明清楚，你要責成地檢署，因為你是最高的……"],["蔡部長清祥：我相信我們的檢察官也好、調查官也好或廉政官也好，他們都是本於職責……"],["林委員思銘：應該有決心去查嘛？"],["蔡部長清祥：不會受到外界的輿論影響。"],["林委員思銘：對，你公正、公開地查，我們大家都絕對支持。"],["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支持。"],["林委員思銘：再來，我想請教一下部長，你是否認為「貪污治罪條例」應該要退場？"],["蔡部長清祥：這有兩派的說法，有人主張「貪污治罪條例」的訂定時機是在貪瀆比較嚴重的時代，現在算是民主自由的時代，是不是要回歸到刑法？"],["林委員思銘：是。"],["蔡部長清祥：但是「貪污治罪條例」所訂定的一些條文確實還有適用的必要，所以我們也在檢討「貪污治罪條例」到底要不要繼續留著……"],["林委員思銘：可以回歸刑法啊！"],["蔡部長清祥：還是要兩者並存，刑法的瀆職罪章也留著，檢討兩者的相關條文。"],["林委員思銘：所以在檢討。"],["蔡部長清祥：我們很嚴正地邀請專家學者來討論。"],["林委員思銘：但是有在檢討，我看今天的業務報告有針對「貪污治罪條例」特別說到你們正在進行整體的考量。"],["蔡部長清祥：是。"],["林委員思銘：通盤檢討整個修法的事宜。因為小額的貪污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來判，真的是情輕法重，而且整體的規定上我們認為可以修刑法，讓它有特別刑法的規定，我們認為要回歸正常。否則我們來看看教授怎麼批評，他說第一個，這是非常態性的法律；第二個，這破壞法律的安定性；第三個，導致刑法的瀆職罪章名存實亡。我們來看一下它的立法沿革，這是在民國27年制定的法規，原本叫做「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特別法；在民國32年廢止暫行條例，同日公布「懲治貪污條例」；在43年6月1日施行期滿、廢止了；民國52年7月因公務員貪污情形嚴重，又制定「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民國81年7月17日修改為「貪污治罪條例」並施行到現在。中間有廢止過，這是一個限時性的法律，到現在已經多久了？從81年到現在，施行將近三十幾年，到現在都完全沒有動它，應該到檢討的時刻了。我希望部長依照今天的報告，積極著手這部法律的修正，因為真的已經不合時宜。這整個也破壞我們的刑法體制，希望精進、加快腳步。"],["蔡部長清祥：我們的刑法修正小組一直都在討論。"],["林委員思銘：OK。接下來我想跟部長就教桃園市長候選人張善政遭抹黑的事件，這個事件是張善政參加一場發展協會舉辦的重陽敬老活動，他為一位中獎者頒發紅包，接著我們看到桃園地檢署昨天表示將分案查察、調查有無賄選，以同樣的標準，我們看到鄭文燦和鄭運鵬也去參加一個里的活動，獎品是液晶電視、是更大的獎品，結果桃檢有沒有辦？有沒有表示也要辦？我們看桃檢完全沒有針對這部分表示聲明，但是卻對張善政表示要查察。請問檢察長，地檢署這樣是不是看顏色辦案？怎麼會這樣子？同樣的標準……"],["蔡部長清祥：我們尊重地檢署的判斷。他們有沒有去瞭解或有沒有分案，本來就依職權處理。不會因為黨派、政黨或是因為顏色而有所分辨。"],["林委員思銘：我希望是這樣子，因為我看他們……"],["蔡部長清祥：他們有智慧和專業去做判斷。"],["林委員思銘：是，我想這是很顯而易見的法律問題，這種構成要件那麼清楚，這樣根本不構成賄選，地檢署還表示要查察，至於鄭文燦或鄭運鵬部分就根本沒表示意見，我覺得標準要一致啊！部長，我覺得這樣好像會讓人感受到看顏色辦案，對於這件事情，我認為桃園地檢署是非常不洽當。"],["蔡部長清祥：不會啦！我們尊重他們的專業。"],["林委員思銘：對於相關案子，不要針對個案，就是這樣的態樣到底是否構成賄選，我覺得法務部應該適時表示一下聲明。"],["蔡部長清祥：每一種行為的態樣不同，我們當然是尊重他的……"],["林委員思銘：我知道不同，但是對於這種態樣可以假設一個問題，去設定一個標準，否則這個大家……"],["蔡部長清祥：我們曾經有列舉，就是法律曾經判決確定有罪的，我們有提供給大家做參考。"],["林委員思銘：是，有提供給大家。","部長，我現在再跟你討論一個案子，就是竹東鎮在4年前發生的案子，當時檢方傳喚涉嫌收賄和行賄的里鄰長及選民共計1,000人次，這個案子就如剛才黃世杰委員講的，就是兩方互相檢舉，透過鄰長去發放文宣品，檢方認定里長構成賄選、候選人構成賄選，約談一千多人次，一方是三百多人次，另一方高達將近六百人次，跟部長報告，結果這個部分全部判無罪，法院判無罪打臉檢察官、打臉地檢署，認為里長候選人透過鄰長發放文宣不構成賄選，因此我認為這樣的態樣是否應該很明確地作成一個準則，讓各個地檢署瞭解，當初花了那麼多人力、物力去查辦這個案件，結果全部判決無罪；部長，你知道更可議的是什麼嗎？當初檢察官在辦這個案子時，跟這些鄰長講他們幫忙去發放文宣，當走路工拿1,000元就是受賄，要不要認罪？認罪的話，請馬上把1,000元、2,000元繳出來，如果兩方都有幫忙發文宣就是2,000元，幫忙一方就是1,000元，請他馬上交出來，然後認罪協商，就給他緩起訴；不承認的全部起訴。結果起訴的部分全部判無罪，也將當時沒收的1,000元還他；但對於當初這些認罪協商的人，他們已經緩起訴，這些錢就沒辦法還他了。今天事情過了就算了，但我還是要跟法務部強調，現在已經有這種案例了，地檢署對於這種態樣一定要特別頒布一個很明確標準，包含張善政的案子，訂定一個明確的標準，才不會造成基層警方或檢察官無法判斷到底是否構成賄選。投入那麼多人力、物力，結果呢？我真的覺得這是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這個標準一定要訂得很清楚，以免造成大家都無法去判斷到底如何做才是正確的？","主席，不好意思，我再1分鐘好不好？"],["主席：你超過很久了。","剛才林思銘委員的建議，有關各種樣態，其實你們已經偵辦那麼久了，應該有一個作為未來偵辦或是審定的標準。"],["林委員思銘：還有最後一件事情，再用書面回答我就好了，部長，現在對於文宣品的標準還是維持30元嗎？"],["蔡部長清祥：30元是一個參考標準。"],["林委員思銘：是參考嘛！","另外，假設炒米粉跟貢丸湯是100元，到底有沒有構成賄選？請用書面回答我，好不好？就這兩項。"],["蔡部長清祥：好。"],["林委員思銘：OK，謝謝。"],["主席：好，請書面回答林思銘召委所提的部分。","江永昌委員發言後休息10分鐘。","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段落：質詢：江委員永昌：10:29"],["江委員永昌：（10時29分）我先就教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也一起聽。我們都知道公務人員要行政中立，在選舉期間要格外小心，但其實很多規範也有模糊地帶，沒辦法清楚，首先來看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標準是不是比一般公務機關的公務人員高一點？我知道檢察官或法官有職業倫理，其實統統都避開了，但如果不是這些職位，比如說書記官、檢察事務官、法警、執達員、獄所人員，這些都有可能，他們會不會有更高的標準？他們要不要自己考慮是否在司法獨立的單位工作？"],["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司法機關對於所屬同仁維持中立是非常嚴格要求，在法官的部分，法官倫理規範有特別要求……"],["江委員永昌：法官及檢察官我不問了，我現在是問其他的公務人員。"],["黃副秘書長麟倫：其他所屬公務人員如果有違反行政中立，導致他人質疑司法公正性，當然……"],["江委員永昌：有沒有比一般公務機關的公務人員……"],["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要求當然要更高。"],["江委員永昌：寫在哪裡？因為你們常常辦宣講，但宣講都是沒有公開，所以我查不到，如果他去公開致詞，他沒有擔任任何競選人的團隊職務，也無給職，這樣的話，路過公開的可不可以去支持一下？他自己沒講自己是誰，但被介紹說是某某書記官；或他是否可致贈吉祥物、可否幫忙披彩帶？哪些可以、哪些不行？"],["黃副秘書長麟倫：就法官以外的行政人員，我們在內部有個別要求，但具體的規範，如果有這種情形，我們會依照內部行政紀律的調查從嚴……"],["江委員永昌：抱歉我打斷你的話，因為是內部的行政紀律，外部的人就不知道如果司法機關的人員比一般公務人員的行政中立還高規格的話，怎麼知道他觸犯了、違反了？要去哪裡檢舉？這個就會不知道。","我舉幾個案例，不指名道姓，有一個司法院的公務員，他的血親中有候選人，他去當他的法律諮詢，去幫他走街，這樣有沒有踩到你們的紅線？因為你說你們有比較高的標準。有一位司法院的公務員，他都說自己是路人，每次路過人家那邊時就發表相挺該位候選人的言論，結果被當場認出他在司法體系工作，這樣有沒有踩線？另外有一個人沒有利用上班時間，他都是下班時間，只是他有去參加人家的開會，但也沒有掛任何的職銜。有人是在網路上表達身分，去支持……"],["主席：查一下麥克風。"],["江委員永昌：我現在是提醒，以上我所舉的這些樣態，你怎麼看？"],["黃副秘書長麟倫：司法院內部對於所屬機關要求維持行政中立是不斷在強調，委員所講的個案，我們回去會立刻啟動調查，瞭解到底是什麼情形。"],["江委員永昌：我要知道窗口。"],["黃副秘書長麟倫：是，只要有寄過來，司法院政風單位立刻就會啟動調查。"],["江委員永昌：你們內部要再加強。","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它的型態有好幾種，比如說第三款，我唸一下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賄……」。","有關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其實在第一百二十八條有規定選舉的訴訟是準用民事訴訟法，如果有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情形，檢察官起訴偵辦的話是刑事程序，如果是刑事程序的話，在證據應用上，它的證據法則是證據排除法則，不是像民事程序那般沒有資格限制，另外違法取證、傳聞證據都不能用，刑事程序在證明程度上的要求都比較高，要無合理懷疑的證明；可是民事程序的話，只要有高度的蓋然性就可以。如果以刑事程序來講，由檢察官完全舉證；但是民事程序的話，當事人也許就是落選人，他可以就自己有利的部分舉證。","你想想看，第一百二十條明明在寫選舉的訴訟，又用第一百二十八條準用民事程序，但同一個事實的刑事庭又要用刑事庭的罪責認定，可是經由刑事程序與經由民事程序法則去認定的事實構成結果會完全不一樣。你知道會造成什麼狀況嗎？我就直接講啦！第一個，可能刑事判有罪，不過這些在民事上幾乎都會判當選無效，可是往往會有一個時間差，在民事判當選無效的時候，因為刑事程序走比較慢，說不定後面卻是無罪定讞！結果那個當選無效也不能夠提起再審；另外也可能民事判決當選有效，萬一後面的刑事判決有罪，這也不能翻盤呀！它分兩庭，刑事庭要看刑事庭的證據法則；但是當準用民事庭的規定來判斷是否當選無效的時候，卻用比較寬鬆的標準回頭來看這個事實。關於這個立法可不可以解釋給我聽？"],["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誠如委員剛才垂詢的，當選無效之訴在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不見得跟刑事的賄選行為完全一致，再加上委員剛才所指教的，兩者的證據法則也不同，因為刑事訴訟要排除任何合理的可疑，而且要採證據排除法則；而民事訴訟有所謂的證據優勢，甚至一些相當的證據足以認定原告起訴事實是可以採信的，那麼就可以做認定。也就是因為刑事訴訟終究要判刑、判罪，對比民事訴訟基本上是要宣告當選無效，兩者政策目的不同、訴訟程序不同、證據法則也不同，因此可能會造成委員剛才所講的這種情形。","至於委員剛才講到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這種情形，是不是會造成個案的結果不一樣，可能也牽涉到刑事及民事程序，要由每一個法官獨立審判並依照相關證據進行認定。那是不是一定不會構成再審？這也不一定！假設在判決確定以後，在另外一個程序中所查到的證據，確實足以認定你之前判決確定案件的原先事實認定有再審事由的話，也不是絕對排除，當然這要看個案狀況去做認定，沒有辦法一概而論。但基本上來講，是因為刑事跟民事程序的基本性質不同，所以才會造成這種情形，跟委員報告。"],["江委員永昌：如果你要這樣講的話，我要提出的第一點是，在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當中，你就不要寫入刑事的條文，你應該就像第一款、第二款這般去描述它，一旦把刑事程序的條文寫在裡面，然後又用民事的法則去做認定，我覺得這樣不妥。","接下來，在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主文當中就寫著當選人，有關刑事部分要不要認定他有罪，通常那個人不會自己買票，他一定是找他的團隊嘛、找他的親友嘛，如果要判他有罪，最後一定都要形成共同正犯，他才會刑事有罪呀！這就糟糕了，在同樣一個事實中要認定他是不是共同正犯的時候，反而在當選無效時會說他是共同正犯，因為你在民事程序當中沒有把它斷定說──我看你們大部分的當選無效判決內容都會寫，當選人跟實際賄選人有親密關係、一定交情，因此你們都認為候選人不可能不知道，不然誰會無緣無故拿自己的錢幫別人賄選；另外你們都會寫，為什麼買票的價格都剛好一樣，而且候選人在選舉過程當中，有從自己的帳戶把錢領出來，你們在民事程序當中都會用這些內容構成該位當選人是共同正犯，推定他當選無效，那這些內容為什麼不會在刑事程序當中被推定為共同正犯，而去判決他行賄有罪呢？這是很大的問題！","再者，你知道我們有刑事訴訟附帶民事的部分，它會在同一天，即使如剛剛副秘書長所講的刑事、民事部分，如果學法律的都會知道這個該怎麼走、那個該怎麼走，但至少這會在同一天。現在這部分還有一個時間上的落差要去處理，也許今天民事當選無效判決出來了，但必須再過一陣子，否則真的不知道後面那個刑事判決結果到底是什麼，萬一定讞無罪，二個判決又都取決於是否是共同正犯，真的會很錯愕！可以回答我一下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剛才委員垂詢這二個程序的進行有些時候會有落差，這不容否認。但是委員剛才也有講到民事訴訟要求的證據法則跟刑事不一樣，可能民事訴訟的心證認為當選無效之訴已經可以判了，但是刑庭認為基於排除合理可疑的嚴格證據要求，還沒有到達可以判決、還要再去調查，這個情況在實務上是存在的。如果這些進行訴訟的法官認為已經可以判了，我想沒有一個人希望造成程序上不一樣，但是因為兩個程序性質不同，不容否認會造成這種情形。","剛才委員有垂詢這些法律規定是不是有可能再清楚一點，不會造成第三款這種情形，如果要做修正的話，這部分並不是司法院主政，如果要修正規定的話，我們也會提供意見。"],["江委員永昌：我這邊其實有非常多案例，像高雄法院部分，判決刑事無罪但仍然判當選無效的就有三分之二以上，所以這個比例非常高。我只是提醒，兩者都在看共同正犯，當選無效的判決力量其實也不會小於刑事上判有罪，這會給人們衝擊！結果這在衡量上是有差別的，也許是審判上兩個不同法庭的時間落差，或者是內容上證據法則的落差。像英國的話，它不會把賄選刑責跟當選無效分開處理、它會一起審理，在判決公布的時候，各自的理由、論述也可以在同一時間講得很清楚。以上是我對法庭的建議，回過頭當然內政部、法務部還要再共同思考這個問題。"],["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10時43分）","繼續開會（10時53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陳委員以信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以信：10:53"],["陳委員以信：（10時53分）今天召委安排這個質詢題目其實非常重要，尤其現在在選舉之前。有關查賄這件事情，在選舉過程當中，只要有類似的事情發生，其實都會對選情造成一定程度的衝擊，因為這馬上就成為新聞焦點、馬上就成為選舉對手的操作依據。所以這個時候在處理查賄案件時，第一個，當然要勿枉勿縱，可是也要避免自己變成政治上的工具，就算人家會說你們可能是政治上的打手，我相信你們也不願意，但是你們也不能夠在某種特定的狀況下淪為政治工具而被利用，所以我說今天這個議題非常重要。","剛才我看到前面委員、召委也提出了統計數據，我覺得司法方面提出統計是非常好的事情、也應該做，我也都經常做，我今天看到召委這樣做很好，這個數據很重要。剛剛我從過去的案例裡面看到，在查賄的偵查方面總共有二千多件，到後來真正起訴的有三百多件，可是最後判決之後只剩下一百多件。看到這樣的比例，你會發現從發動偵查開始，到真正起訴只剩下15%，有85%的案件偵查到最後連起訴都不起訴，到最後真正判決的剩下一百多件，只占兩千多件的5%，比例非常低，而它大部分的影響都在選舉之前就發酵完畢了，變成在偵查的過程當中就已經形成政治上的效應，後面真正進入司法訴追，甚至真正被判罪的比例其實只剩下5%！","換言之，這個調查過程其實很有問題。我在此要求法務部，看到這樣一個比例，你今年願不願意把它變得比以前更好？你願不願意在起訴階段更加的嚴謹？在發動偵查的過程當中更加的嚴謹，為自己設下更好的標準？"],["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我們非常贊同陳委員的意見，本來檢察官偵查案件就要非常審慎，因為不管發動強制作為或是傳喚，尤其在選舉期間，都會造成很大的風波，所以我們也要求所有的檢察官還有調查官，採取任何偵查、調查行動都要非常審慎，證據要蒐集齊全才能做後續的動作。"],["陳委員以信：部長，我要跟你強調，起訴是你們檢察官的任務，必須要嚴謹，所以我相信你們縱使有兩千多個案件發動偵查，可是最後起訴三百多件，一定是有真憑實據、有犯罪嫌疑才起訴，這個要嚴謹。但是我也要在此要求調查局，因為在地檢署發動偵查的過程當中，其實調查局也有很大的功能。雖然檢察官都是自由心證，但是對於一個案子是否要發動偵查的標準，也要有足夠多的案例讓他做判斷。所以我也要求調查局，能不能在偵查的部分更加嚴謹，避開政治上可能的謀殺或侵害？這是最大的一個風險！"],["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說明。"],["王局長俊力：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今年特別是在法務部、最高檢的要求下，我們提報的情資一定要內容很確實。所以剛剛我有報告，我們立案的件數到9月30日為止，全國總共有452件，但是報請檢察官進行偵辦的是24件，表示我們並不會因為有情資就立刻進行偵辦；相反的，我們一定要強化各方面的蒐證，很具體以後才會報請檢察官來偵辦。"],["陳委員以信：局長，你說得很好聽，在選舉過程當中，你們如果不謹慎就會「公親變事主」，變成政治的打手。今天我們做抽象上的討論，你們都跟我信誓旦旦，但是我們現在就來看，我們剛剛講了半天，說不能當政治打手，那麼今天張善政這個案子呢？老實說現在正在重陽節敬老，到處都有摸彩的活動，像他今天到了一個場子，人家在上面摸彩。這種時候，往往有人會因為民意代表或政治人物的身分，被邀請上台幫忙頒幾個獎。其實我們經常碰到這種狀況，譬如今天到什麼地方，人家要頒一個獎牌，因為你是在場的貴賓，就請你上去頒。結果這個案子現在桃園地檢署說什麼？他們要分案調查！今天我就說了，發動偵查要有標準、發動偵查要有依據啊！如果今天張善政這種案子你都可以發動偵查、都可以說要分案調查的話，什麼叫謹慎為之呢？","現在你看本席投影片右邊這個案例，鄭文燦、鄭運鵬頒電視，他們頒的這個電視至少價值五位數，比張善政頒的那個紅包可能要多10倍以上耶！那他要不要分案調查？如果張善政要分案調查，那鄭運鵬要不要分案調查？檢調單位能不能說不一樣的話？局長、部長請回答。"],["蔡部長清祥：我想檢察官也好，調查官也好，他們在辦案上不會有選擇性的，一定要依法。有些是因為有人檢舉，檢察機關當然就要受理；沒有檢舉，它也可以依照告訴、告發或……"],["陳委員以信：那我現在就告訴、告發，我現在就跟部長、調查局長告訴、告發鄭文燦、鄭運鵬，你要不要分案調查？"],["蔡部長清祥：我這邊沒辦法接受告訴、告發，但是你資料給我，我願意……"],["陳委員以信：你這邊沒有辦法接受告訴、告發？我現在這個簡報資料馬上就可以給你，這是國人都知道的事情，不用打馬虎眼，重點是我們在看有沒有雙重標準。如果今天張善政這種狀況，你就要分案調查，然後鄭運鵬這種狀況，你就說我們當作沒有這回事，沒有人告發就算了，你今天就公親變事主了嘛！今天你自己本身就被人家說是政治的打手嘛，不然至少也變成了政治的工具，所以今天桃園地檢署不該說這種話，如果今天這件事情連發動偵查都不用，他為什麼說要分案調查？他今天說要分案調查，就給了大家一個方向，覺得這中間可能真的有問題，所以這本身的判斷就是關鍵之所在。如果今天你說他要分案調查，那鄭運鵬送電視要不要分案調查？幫人家頒電視要不要分案調查？這樣的狀況，我現在就向你舉報，所以今天你們必須要把這個標準訂清楚，不能夠做政治的打手，不能夠當政治的工具，部長，這樣的案子請你們回去仔細地研議好不好？"],["蔡部長清祥：是，回去我會把資料轉給相關權責機關來處理。"],["陳委員以信：好，現在查賄的標準，我也要再跟你們討論，剛才林思銘委員也提過，過去其實你們有所謂30元的標準，當然這不是絕對的標準，在2011年的時候你們也針對賄選的犯行列舉，增加了很多內容，這個標準本身已經廣為人知，其實在第一線，大家不是真的想要賄選，會在這30元當中著墨的，其實都沒這個動機，但是這個本身會給他們帶來很大的困擾，第一線發生什麼狀況？剛才我們講到炒米粉、貢丸湯，在臺南很多是魯麵，關廟魯麵，就在里長或者是參選人的競選總部發放，有人會擔心碗不要太大，太大碗要是麵太多超過30元，到時候會被人家檢舉，然後甚至還有什麼？還有人家肚子比較餓，想吃兩碗，但兩碗也不行，因為兩碗就超過30元，這其實已經超過了人情面上的擔憂了啦！但是第一線會有這種問題。","我現在要說的是，今天你們在查察的過程當中，我覺得必須要讓基層的選舉人員能夠不要有這種擔憂，你們應該要訂定更清楚的標準，在這樣的狀況下，你必須要讓他們知道什麼狀況沒問題，貢丸湯沒問題，魯麵大碗一點，沒關係，吃兩碗也可以。你們應該要讓這些標準更清楚，因為基層里長候選人，其實有時候很憨直，這種狀況被人家一講，他就會很緊張，如果競選對手經常把這種舉報當手段，就變成影響選舉的一個重要的因素了，這種比較小的狀況，這一種在一般選舉場合會發生的，你除了要列舉有問題的部分之外，是不是也能夠列舉一些沒關係的案例？用這種方式來告訴人家，喝兩碗貢丸湯沒問題，吃兩碗魯麵沒關係，所以我希望你們能夠讓這次的基層選舉排除這種可能性，部長，好不好？"],["蔡部長清祥：是，謝謝委員指教。剛剛提到炒米粉、貢丸湯，這種很簡易的話，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弄得很「豐沛」，好像辦桌一樣，卻假借是炒米粉、貢丸湯的名義的話，那就不恰當了。"],["陳委員以信：所以這個狀況就不一樣。"],["蔡部長清祥：對，所以我們要說明清楚。"],["陳委員以信：你今天說他不可以很「豐沛」，不可以辦這麼大一桌，但是在那邊拿臉盆炒米粉、挖魯麵的……"],["蔡部長清祥：簡易的，那沒有問題。"],["陳委員以信：所以你必須要說清楚，這種簡易的可以。"],["蔡部長清祥：好，我們說得更清楚一點。"],["陳委員以信：我希望你們能夠說哪一些不行以外，也要說哪一些可以，你把這個講清楚，大家就比較不會擔心，我覺得這個很重要。","另外，我其實本來還想要再討論有關鏡電視的部分，但是我要提醒你們，這個部分老實說可能有違反公務人員圖利罪的嫌疑，我希望你們在這上面能夠仔細地去思考一下，剩下的部分，下次再質詢你們，以上。"],["蔡部長清祥：好，謝謝。"],["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段落：質詢：李委員貴敏：11:5"],["李委員貴敏：（11時5分）我第一個問題要請教的跟鏡電視有關，媒體報導現在已經移送士林地檢署調查，這個是事實還是不是事實？"],["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李委員貴敏：你只要告訴我是事實？還是不是事實？就好了。"],["蔡部長清祥：就蔡委員提供的資料，我們轉給士林地檢署來處理。"],["李委員貴敏：好，所以士林地檢署現在是用「他字案」在辦理這個案件就是了。請問一下部長，一般來講，以前地檢偵辦案件大概在6個月之內，我們都不能夠算它遲延嘛，對不對？那現在這個期間大概是多久？就正常的案子來說，當然，也會有重大的案件，這個我理解，但一般來講，偵辦案件的區間是多久？"],["蔡部長清祥：一般刑事案件是8個月。"],["李委員貴敏：現在變8個月。"],["蔡部長清祥：有些詐欺案件是1年。"],["李委員貴敏：OK。"],["蔡部長清祥：但是還是有特殊的狀況。"],["李委員貴敏：懂。"],["蔡部長清祥：我們也容許它延長。"],["李委員貴敏：好，謝謝，我就是要請教這個。但是對於這個案件，因為裡面牽涉到高官，牽涉到院長，所以我要請問的是，這個案子列為「他字案」，檢方會不會以「他字案」偵結，然後……"],["蔡部長清祥：那是就蔡壁如委員所提供的資料，我們轉給士林地檢署，因為他說是有交給法務部……"],["李委員貴敏：沒關係，我現在問你，你會不會私下簽結？因為民眾有顧慮，我們知道有很多的「他字案」基本上就是簽結了嘛，所以民眾想要知道的是對於這樣的案件，以「他字案」分案會不會就簽結？尤其蘇揆已經公開表示這個不需要去查報導，其實憑良心講，我是滿驚訝的啦！我本來以為蘇院長是法律人，他會說：「依法辦案，還我清白。」但是我們沒有看到他這樣子指示，他反而是說不必去查報導，畢竟法務部是行政院體制之下的一個單位，這樣的表示對檢方來講是不是也構成一個相當大的壓力？畢竟按照你的職業，以專業的標準，本來你該查的就應該查，我本來是以為蘇院長會說：「去查！還我清白、還鏡電視清白！」但是他反而是說不要去查，這會不會就是隱含了這個案子雖然分案，之後它可能很快地就會以證據不足或其他原因簽結的意思？會還是不會？"],["蔡部長清祥：我們的檢察、調查還有廉政單位，他們在辦案時一向都是秉持著他們的專業，依照證據來作判斷，不會受到外界輿論的影響，我想這是秉持著法律所賦予我們的權責來依法處理。"],["李委員貴敏：好，謝謝，我希望啦！因為我自己是法律人，其實很不喜歡被別人誣衊，說法律人是怎麼樣知法玩法，我覺得最好不要有這樣的情形。但部長可不可以給我一個承諾？這個承諾其實很簡單，如果案件簽結，最起碼要公告讓全民知道，可以嗎？這個承諾可以嗎？"],["蔡部長清祥：簽結我們一定會告知原來的檢舉人，那……"],["李委員貴敏：是啊，但是現在這是全民都希望知道的事情，而且憑良心講，我覺得我們的行政單位有一些──我不是怪法務部的檢察官，我只是覺得他們會很為難，一個是上級長官交代不要查，一個是本於他們的專業，他們必須要查，所以他們變成夾心餅乾，夾在專業跟上級長官指示的情況之下……"],["蔡部長清祥：不會啦！因為檢察官向來都是秉持著他的職權……"],["李委員貴敏：部長……"],["蔡部長清祥：因為法務部長也一樣是法務行政嘛！"],["李委員貴敏：是，但是……"],["蔡部長清祥：我就不會要求說要查或不查嘛，他們本來就會自己查啦！"],["李委員貴敏：是啊！對不對？他該查的他就應該查。"],["蔡部長清祥：所以這個東西他不會受到外界的影響。"],["李委員貴敏：對，他不會受到影響喔？那你要不要給檢察官一點鼓勵？因為法務部畢竟是所有檢察官的大家長嘛！你也給他們鼓勵……"],["蔡部長清祥：我不必特別為這件事情鼓勵，因為我向來都鼓勵他們。"],["李委員貴敏：好，因為我想檢察官他們心裡會覺得說，怎麼辦？他到底該怎麼做？但最起碼，部長，我會期待對於全民矚目的事情不要隨便地簽結，就算你要簽結，你也要對外公告，而不是只有──因為我們知道很多公訴罪的部分，其實並不是告發的人關心而已，而且公訴罪的話，也不應該只有告發才可以處理嘛！對不對？部長，我特別拜託一下，可以嗎？"],["蔡部長清祥：我們按照規定處理。"],["李委員貴敏：好。我請教一下調查局，這次對於假訊息的部分，我查了一下司法院的判決有390件，不罰的高達91件，也就是大概四分之一都是不罰啦！司法院有沒有在這個過程當中給警政署或者是警方一些法學的教育？因為這個基本上來講會浪費社會資源。第一個，浪費社會資源、司法資源，然後讓這些被查的人感受到被查水表，他們心理的壓力其實也很大。所以我要特別拜託司法院，我先讓你有點時間準備，待會你回答我的時候，你可以跟我講一下，到底有沒有跟警方溝通過？","我要請教的是調查局在查假訊息的部分，對於老百姓跟對於行政單位是不是一致的標準呢？是還是不是？"],["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說明。"],["王局長俊力：跟委員報告……"],["李委員貴敏：你只要告訴我是還是不是就好。"],["王局長俊力：只要符合假訊息「惡、假、害」的標準……"],["李委員貴敏：你在調查的時候，對老百姓跟對行政官員是不是一致的標準？是？還是不是？"],["王局長俊力：跟委員報告，我們偵察犯罪，只要是涉嫌犯罪，我們的標準都是一樣的。"],["李委員貴敏：好，標準是一樣嘛！那我請問你一下，其實在最近這一年當中，譬如說包括外交部反擊網紅，這個你知道嘛！媒體上面也統統都有，他明明是救出臺人，然後外交部反擊說Bump是假訊息，這個你查了嗎？這是第一個，你查了沒有？還是說你因為它是行政單位，所以你就不查？第二個，衛福部陳部長以前說他買不到疫苗，這不是也是假訊息嗎？然後就說郭董的BNT是過期品。我還不講其他的，我剛剛舉例的這些假訊息，哪一個案件調查局查了？包括陳時中說買不到疫苗、說是過期品，這些案件哪一件你查了？"],["王局長俊力：跟委員報告……"],["李委員貴敏：你只要告訴我哪一件你查了就好了……"],["王局長俊力：是，首先必須是要……"],["李委員貴敏：因為時間到了，主席都站起來了，你告訴我，你剛剛前面告訴我說你的標準是一致的嘛！光是我舉例最近這一年的這些假訊息，從行政單位出來的假訊息，哪一件你查了？你告訴我啊！"],["王局長俊力：跟委員報告……"],["李委員貴敏：有沒有嘛！就講剛剛這幾個例子裡面，這些假訊息哪一件你查了？有還是沒有？"],["王局長俊力：是不是假訊息當然需要判斷……"],["李委員貴敏：不是，那你要查才能夠判斷啊！你現在的標準是說碰到行政單位的，你不查就知道它不是假訊息；然後碰到老百姓的，你要繼續地查，查完之後、凌遲他之後，最後面你才判斷說原來它是假訊息，然後你再提起，司法院再做一個判決出來，裡面有91件是不罰的耶！"],["王局長俊力：跟委員報告，行政機關本於職權，對外所做的宣示如果有錯誤的話，他們自己會做澄清。"],["李委員貴敏：所以簡單來講，今天中華民國是兩套標準，只要是行政單位，就自己做澄清；那老百姓澄清可不可以呢？你的標準怎麼會這樣子呢？老百姓可不可以自己做出來之後澄清呢？"],["王局長俊力：如果……"],["李委員貴敏：你的案件裡面，做出來的訊息，老百姓澄清不可以，行政單位澄清可以，我們中華民國現在還有法治嗎？"],["王局長俊力：民眾如果自己發錯訊息，他有做澄清，不符合「惡、假、害」要件的話，也不會認定是假訊息。"],["李委員貴敏：那你為什麼今天會有這個情形，390件裡面有91件不罰？我還是按照實際上面的案例喔！"],["主席：請調查局王局長針對剛剛那幾件的處理情況，會後還是要跟李貴敏委員說明。","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接著請楊委員瓊瓔發言。"],["段落：質詢：楊委員瓊瓔：11:14"],["楊委員瓊瓔：（11時14分）以下行政部門如果有問到你們的部分，就請主動回答，好嗎？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想我們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大家最希望政府當我們的靠山，大家最希望的就是在標準上是立足點的公平，我想這非常地重要。所以針對剛剛李貴敏委員所提出的，也是民眾、民間、社會上大家一直有這樣的傳聞、有這樣的壓抑，既然已經成為這樣的輿論，我覺得政府部門有這個責任必須把它查明清楚，讓民眾可以放心、可以安心，可以認定司法是公正的，我想這對在座各位，不管是司法院、法務部、調查局還有警政單位，都是最重要的課題。","部長，你認為呢？"],["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我們非常同意。"],["楊委員瓊瓔：那我們就要繼續這樣努力去做。所以接下來我要請問，因為剛剛我聽到您說炒米粉那個都是一般的，反正都是要給人家吃飯，不要是很豪華的就都算是OK，是嗎？"],["蔡部長清祥：是，我們有一個列舉，列舉裡面如果是簡易型的炒米飯、貢丸湯，我們有很明確地認為這個不構成賄選。"],["楊委員瓊瓔：那為什麼炒米粉、貢丸湯還是要在那邊蒐證呢？為什麼？"],["蔡部長清祥：如果有人提出檢舉或是懷疑，當然執法人員本於職權，他應該要先蒐證。"],["楊委員瓊瓔：他去蒐證，他從頭到尾站在那裡，一直站在那裡蒐證，你認為呢？"],["蔡部長清祥：這是技巧的問題。"],["楊委員瓊瓔：那你認為適當嗎？"],["蔡部長清祥：如果是他的職權……"],["楊委員瓊瓔：是不是要意圖使人不當選呢？"],["蔡部長清祥：這個我們不敢這樣子判斷。"],["楊委員瓊瓔：你要讓人民恐懼啊！部長，這個是嚴肅的議題，剩下五十來天，民眾問我，候選人也會問耶！他問說「豬肉到底是要幾公克的？」、「炒米粉是要幾兩的？」我聽了很難過，人民如果在選舉期間連吃的權利都沒有、都要恐慌，那我覺得政府有問題。"],["蔡部長清祥：不是這樣子，如果跟選舉無關，大家只是一般的聚會，吃炒米粉、貢丸湯……"],["楊委員瓊瓔：本席是在跟你討論選舉的期間，跟選舉有關。"],["蔡部長清祥：選舉期間就不要引起人家的懷疑。"],["楊委員瓊瓔：引起人家的懷疑？就炒個米粉，甚至你有沒有聽到現在坊間傳聞你只能裝一盒，你不能裝兩盒喔！我說那貢丸湯沒有第二盒的話，你可以把米粉跟貢丸湯全部裝在一起嗎？跟一個滷蛋或者是跟一塊豬肉全部裝在一起，這樣可以嗎？部長。"],["蔡部長清祥：我們可以改進執法的技巧。"],["楊委員瓊瓔：已經到社會恐懼的這個情況，我想不分藍綠，中華民國就是中華民國，我們的法務部就是法務部。"],["蔡部長清祥：這一部分我們來說清楚。"],["楊委員瓊瓔：本席在等你說這句話。"],["蔡部長清祥：好。"],["楊委員瓊瓔：因為剩下五十來天，選舉是快樂的，而不是讓人民恐懼，讓人民不敢出來參與，這個不是我們一個民主國家應當有的社會行為，對不對？政治是共同參與的嘛！所以部長，我剛剛歡喜聽到你說你們會出面來說明清楚，不要讓人民問到一塊豬肉要幾兩，炒米粉要幾兩、要幾公克，這個不是一個民主國家應當有的行為嘛！對不對？請你出面來說明，你剛才說要說明清楚嘛！"],["蔡部長清祥：是，我們請最高檢，他們是負責來查賄的……"],["楊委員瓊瓔：好，出面說明清楚。"],["蔡部長清祥：把它說清楚。"],["楊委員瓊瓔：儘快，好不好？這是第一個。","第二個，也是今天的重點查賄。因為我們九合一選舉剩下五十來天，還包括一個18歲的公民權複決投票，所以到時候的出席率預估會很高，本席也認為不能賄選，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本席要請問你們推動這個反賄選的工作，像本席剛剛說的，連人民的安定性都沒有，你們到底是怎麼樣去推廣反賄選？尤其現在網路上假訊息非常地多，就像上個禮拜，我們一半以上的區長都被盜用，甚至有很多冒用候選人的名義去募款，這個你們要查啊！對不對？你不要只有管人家吃炒米粉要幾兩、吃滷豬肉要幾公克，不是這樣嘛！你們的重點要配合時事的需求，現在網路詐騙這麼多，你們要怎麼樣反賄選，你講給我聽聽看？"],["蔡部長清祥：好。假訊息的部分是由調查局來負責，我想他們很積極地針對訊息的傳播，如果發覺是假的，需要澄清的，我們也會立即就發布假訊息的情節了解清楚以後，對外做適當的澄清。"],["楊委員瓊瓔：本席請問，到目前為止，選舉選到現在剩下50來天，該登記的也都登記了，你們辦了幾案？假訊息你們辦了幾案？"],["蔡部長清祥：剛剛調查局有報告過了，我們很積極地來防堵假訊息這部分，不要影響這個選舉。"],["楊委員瓊瓔：就等你這句話，防堵假訊息、積極查辦，這個很重要，因為民主選舉不應當如此，而且不要讓人家當作劊子手，不可以如此嘛，是不是，部長？"],["蔡部長清祥：是，我們贊同。"],["楊委員瓊瓔：好，所以這個議題你剛才說你會儘速請高檢署去說明清楚，炒米粉是OK的，不要再擾亂讓民眾不敢出門，不要再擾亂讓民眾不安心，好嗎？"],["蔡部長清祥：好。"],["楊委員瓊瓔：你們去說明清楚，到底可以吃到什麼程度，不要讓全臺的民眾都緊張，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楊委員瓊瓔：儘快喔！接下來請教警政署……"],["主席：時間到了。"],["楊委員瓊瓔：給我1分鐘就好了。我給警政署一個題目，我看到員警執勤時被殺害實在很難過，我們好不容易在上週五終於三讀通過修正了警械使用條例，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當然你們明年度的編列預算是245.3億元，但是你們保家衛國，你們都趕不及數位發展部，你們保護全國的人民，你們的配備什麼都不夠，到底怎麼回事？所以本席提出這個議題就是希望你們自己努力，當然民間一直在協助，可能政府應該要協助警察，而不是當發生了事情才講，所以我看到了警政署的預算數字只有245.3億元，我真的滿難過的。這個數字你們拿回去，該當配備不夠，要趕快跟蘇院長講啊！他一定會支持，他再不支持，人民要造反了耶！好不好？這一點非常重要，請你們一定要好好努力去做。謝謝。"],["主席：謝謝楊瓊瓔委員的發言。接著請張委員其祿發言。"],["段落：質詢：張委員其祿：11:22"],["張委員其祿：（11時22分）謝謝召委。我先跟蔡部長討論，今天很多委員關切的問題都一樣，就是關於公職人員選罷法的規定，到底什麼算是賄選？其實剛才楊委員也非常關切。我這樣講好了，甚至我今天說個結論好了，坦白講臺灣的選舉大概每一次都一定會碰到的是這些問題，因為它的根源就在於現在臺灣的選舉，這講白一點應該是選舉文化，要是我們沒有辦法早日進入所謂真正的公費選舉，我覺得這些爭議都始終存在，而且會非常嚴重。說實話，不管是什麼炒米粉，等一下我們也討論一下雞排，其實大家的問題都非常相似，對候選人而言也很為難，就是到底要不要辦這些事情，甚至這些東西的價值，如果我們只用一把尺，比如說30元那一條標準線去劃，感覺也是怪怪的，那要是說29元呢？有沒有道理呢？或是說另外其實它也有一些變相的方式去做這些事情，或是說另一個層面就是它也許很大量，量大到你也覺得很恐怖，就算它沒有到超過30元的標準。我覺得此事的根本原因還是滿複雜的，當然我知道法務部對於期約賄選這些事情，在制度上要做一些事，但是怎樣處理這件事，我覺得還是不容易。坦白說並不容易，因為我們現在只說你要有交付不正當利益等等事情，可是實務上確實看到很多的困境。其實部長自己也有談過這個觀念，關於發雞排這種祭品文是否構成賄選，當時部長自己說要看會不會影響選民的選擇，概念上好像又不是用價錢或者價值來衡量這件事情，對於這件事情的定論，您覺得還是以意圖、有影響是比較關鍵的，是不是？"],["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是。跟委員說明，30塊是一個參考標準，最重要的就是不管你給選民什麼東西，有沒有影響到他投票的意願，如果有的話，那當然就構成賄選。賄選的各種型態很多，我們具體地做一些列舉，把經過法院判決確定的、明確的情節提出來給大家參考，當然參考之餘，有心之人也可能會有一些變異，用其他方式來閃避法律的追訴，當然個案情節還是要由檢察官蒐集證據來做專業的判斷。"],["張委員其祿：我們講得比較細節一點，如果量很大，雖然單價沒有超過30元，甚至可能20幾元，但是總體的量很大，這個是不是也在判斷的標準裡面？"],["蔡部長清祥：當然，這個也是在判斷的標準裡面。"],["張委員其祿：就是說如果我的量大到一定、非常恐怖的一個程度……"],["蔡部長清祥：對，他故意閃避30元這部分，但是他所發的東西次數很多，足以影響選民投票的意願，在我們實務的認定上還是構成的。"],["張委員其祿：那像政見上呢？現在有很多候選人提出來的政見，好像也是未來會給民眾很多很多好處，像這種狀況，到底在認定上會不會又產生困難呢？譬如說我以後給你一輛Gogoro或是什麼東西等等這種？"],["蔡部長清祥：這個要去判斷到底是不是真的只是一個政見，他打算將來當選以後要去實踐的政策，那我們當然就尊重他的政見發表；如果是用這樣想要影響投票的意願時，明明不可能達到的，你又要去做這種說明的話，這可能要看個案的判斷。"],["張委員其祿：部長，我還是回到剛才我一開始開宗明義的初衷，部長會不會認為法務部每次選舉在執行查察賄選時困難都很多，因為有時候你都要就個案去判定，變形的方式又很多，我還是覺得終極來說，在制度上是不是要更簡單一點？就是我們可能要往公費選舉的方向前進，甚至參考一些國外的例子，這些東西都不可以有，我覺得這樣才是正本清源的解決之道，不然我常覺得我們永遠會陷於這樣的循環跟困境。坦白講，送東西、辦米粉場等等這些事情，我覺得問題都很多，我們是不是能夠在制度上求一個正本清源的解決之道，您覺得呢？"],["蔡部長清祥：如果能夠禁止送東西、吃東西，當然對我們執法單位來講最明確了，但是基於民情……"],["張委員其祿：所以部長可以支持公費選舉嗎？"],["蔡部長清祥：基於我們國家比較重視人際關係、人情，你說民眾來了……"],["張委員其祿：是，當然這種政治文化要慢慢改變嘛！"],["蔡部長清祥：給一點吃的東西，送一點小紀念品，不會改變他的投票意願，也是在容許的範圍，但是就執法單位來說是我們的困擾，如果什麼都不要，那最明確。"],["張委員其祿：是，當然，其實我們就往公費選舉這樣的方向前進，我覺得真的也可以做一些改變，也讓執法單位在執法時比較簡單，好不好？"],["蔡部長清祥：謝謝。"],["張委員其祿：雖然我們知道這不是短期能達到的工作，因為涉及社會文化環境的因素，但是我相信如果我們能夠真正往那個方向走的話，今天連像這樣的技術性問題都能解決，好不好？就麻煩部長也多多支持公費選舉，謝謝。"],["蔡部長清祥：好，謝謝。"],["主席：謝謝張其祿委員的發言。接著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奕華：11:28"],["林委員奕華：（11時28分）謝謝主席，本席要請教蔡部長。部長，今天大家都很關心這次或是說歷次選舉的議題，剛才部長也提到，法院的判決多少已經累積了一些我們認定的型態，可是這次這件事情我們覺得比較怪的，第一個我想先問部長，如果今天以民意代表來講，他如果每年都有準備禮品，到了選舉年，當他還是候選人的時候，他能不能準備摸彩品？可不可以？"],["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這個就會讓人家產生一些疑慮，質疑跟選舉是不是有關連……"],["林委員奕華：但是按照之前的判決是可以的，包括賴士葆委員，我們都是長期在當民意代表，這部分沒有說不行喔！除非你今天本來是送小的禮，到了選舉年送特別貴的禮，要不然的話，我記得按照判決上來講，它沒有說民意代表在選舉年──如果是現任的民意代表，是不能送摸彩品的，可是剛剛連部長也都說你認為是有疑慮的。"],["蔡部長清祥：那當然，如果人家提出檢舉，我們執法單位也一定要查證。當然查證的當時……"],["林委員奕華：如果這樣講起來，那就非常危險了，就變成任何……"],["蔡部長清祥：查證並不代表他就一定是構成。"],["林委員奕華：但問題是當進到查證之後，就像這次情形一樣，這是另外更誇張的事，不是自己準備的摸彩品，也不是自己的場合，他只是去摸彩，竟然可以被媒體這樣子大幅報導，這已經是意圖使人不當選，你認為這是言論自由還是已經是在濫用權力？就是透過這樣的公權力第四權在抹黑候選人。"],["蔡部長清祥：我們尊重當地這些執法單位的判斷。"],["林委員奕華：雖然你尊重判斷，但每次都是選完才知道結果是什麼啊！當不成立的時候，如果已經影響到當選結果，那就是我說的嘛，這叫意圖使人不當選。對於意圖使人不當選這件事情，法務部可以主動查辦嗎？還是一定要當事人到法院提出訴求？"],["蔡部長清祥：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檢察官就可以依法偵查，所以各種情況，我們本於職權……"],["林委員奕華：我們今天講通案，不講個案。請問如果今天到了一個現場，是別人的場合，別人提供的摸彩品，只是主人覺得不要由自己來摸彩，請來賓來幫忙摸彩，這樣的情形有構成犯罪嗎？"],["蔡部長清祥：要看具體的情況，要由承辦的人去做認定。"],["林委員奕華：我覺得這太模糊啦！"],["蔡部長清祥：我們不要主觀地去認定我們認為是怎麼樣。"],["林委員奕華：我剛才就講了，整體來說這樣會有問題嗎？或是我舉例來說，如果今天是里長頒發獎學金，而我是候選人，里長請我頒發獎學金，這可不可以？"],["蔡部長清祥：避免在選舉期間嘛！這是我一直強調，選舉期間會有很多的懷疑嘛！"],["林委員奕華：所以部長認為最好都不要，我認為法務部不能這樣說，叫大家什麼都不要，你還是要有一個原則出來嘛，所以你的原則就是認為這些都不要比較好？"],["蔡部長清祥：沒有，那是剛剛張委員提議的啦！"],["林委員奕華：不是張委員提議的，我現在是回到法上來講，你是法務部部長，你本來就要給候選人一個依據嘛。如果部長認為，包括現任的民意代表，在選舉期間，連一個頒發獎學金的場合，我也都不能去頒獎，我不能代為頒獎，可能會有賄選的嫌疑，是這樣嗎？"],["蔡部長清祥：如果很單純，就是一個正常的活動，也不是刻意為選舉舉辦的活動，本來就是例行性的活動，就委員的身分去做應該做的事情，我們也認同啊！"],["林委員奕華：可是您剛才的說法是最好都不要啊！這就很模糊啦！"],["蔡部長清祥：這是避免讓執法單位接受人家檢舉的時候，他必須要瞭解、處理……"],["林委員奕華：所以變成只要有人檢舉，你就必須要去瞭解，然後就可能因為這樣而必須被大幅報導，那如果這樣的話，我們對整個法治都非常擔心。"],["蔡部長清祥：也不可能叫執法人員都不處理啊，不處理的話，他也會違法！"],["林委員奕華：所以就會變成一種情況，發生類似的情況，我只要隨便惡意檢舉就可以了。"],["蔡部長清祥：所以我們也要很謹慎，避免作為人家的工具。"],["林委員奕華：那這樣就不是一個法治社會，變成只要把這個拿來當作工具，任何人即使做一件明明是合法的事，但只要背後被說這可能會有賄選的問題，然後可能因為這樣而導致選舉失去它的公平性或可能失真了，我覺得這問題非常嚴重。所以我還是請法務部應該要就各種的樣態，你還是必須要比較明確的訂出一些原則，否則會讓大家動輒得咎，什麼事都不敢做。","另外，我一再關心逕遷戶的問題，這雖然是舊的資料，但部長看一下，我們光以臺北市為例，逕遷戶在一個里有超過四分之一的人口數，其實一直有里長在投訴這個事情，但非常遺憾的，中選會、內政部都不願面對這問題。我請問一下，如果今天里長說這些人都沒有居住事實，可不可以找法務部查辦？他們的戶籍在戶政事務所，根本就沒有居住的事實啊，這算不算幽靈人口呢？"],["蔡部長清祥：如果有任何的懷疑，我們也歡迎提出來，提出來以後，我們會交給司法單位來查明。"],["林委員奕華：所以里長如果覺得在一個里裡面，這些逕遷戶在戶政事務所裡面已經足以影響他的選舉結果的時候，他是可以向法務部提出檢舉，是這樣嗎？"],["蔡部長清祥：法務部本身沒有調查權，我們也是轉給相關的檢警調或司法機關。"],["林委員奕華：你認為這個部分算是幽靈人口嗎？"],["蔡部長清祥：那要看證據，要看事實的狀況。"],["林委員奕華：最近很多人提及幽靈人口，為了選舉遷戶籍的部分，以前對這個部分離島是主動查察的，終究里長選舉可能會影響比較大，或是市議員的選舉，有可能因為戶口的移動，就導致可能會有所謂幽靈人口的懷疑，這個部分法務部會不會跟戶政機關連線，如果有一個里有大量進出等異常情形，你們會有相關的主動查察嗎？還是一樣要由候選人主動提出？"],["蔡部長清祥：我把委員的意見轉給最高檢，由他們統一去瞭解全國要怎麼樣處理。"],["林委員奕華：目前來講都是要向由候選人主動提出，是嗎？"],["蔡部長清祥：不是都要，提出也是一個方式，執法人員主動也是一個方式。"],["林委員奕華：對於這個部分，有些候選人是希望如果真的有比較大量的進出情形，因為現在科技發達，可以主動掌握這些訊息，符合你們所謂四要件的部分，如果有這樣的狀況，當然是希望可以主動查察，可以嗎？就麻煩部長再做相關的反映，謝謝。"],["蔡部長清祥：謝謝。"],["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段落：質詢：賴委員士葆：11:36"],["賴委員士葆：（11時36分）謝謝主席。本席先請教蔡部長，今天主題是查察賄選，大家都瞭解，前幾天張善政被人家拉去摸個彩，結果桃園地檢署將他分案偵查；同樣的，鄭運鵬參加中秋聯歡晚會，跟鄭文燦一起出席，兩人都沒有事情耶，桃園地檢署沒有分案去調查，都沒有，也是有人檢舉啊！"],["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有人檢舉都會去查啦！"],["賴委員士葆：沒有啊！沒有分案檢舉，沒有啊！請在場的檢調特別是局長要聽好，你們檢調不要自作賤，變成執政黨的輔選大隊，這個很丟臉啦，你是部長，你要把權威建立起來。"],["蔡部長清祥：是，我們秉公處理，一切都是按照證據。"],["賴委員士葆：可是現在就沒有秉公啊！現在看起來就是這樣，對於非我族類的，只要有人檢舉就積極辦理，你看桃園地檢署馬上分案偵查，然後對鄭運鵬這個事情視若無睹，不敢動他啊！因為他是執政黨的候選人，變成這個樣子啊！這樣的標準，人家看了真的會痛心！什麼時候臺灣會這個樣子？大家最尊敬的、大家認為應該是很公正、很客觀的檢調、法務部，怎麼會變成執政黨的輔選大隊？怎麼會這樣子呢？用你們當刀子去殺敵營，很不好耶，部長，這個感覺很不好。"],["蔡部長清祥：不會，我們不是這樣的作法，我們檢調在查賄都是不分黨派、不分……"],["賴委員士葆：現在事實就是如此啊！我請教你，我們把這個弄清楚。像我是立委，或者是市議員，我們要參選，那麼在選舉期間是不是不要去摸彩，不要送摸彩品？請你把它說清楚，這是有錄影的，部長講清楚，比如摸彩品價值50元、100元都不要送，也不要去摸彩，是不是這樣子？候選人對摸彩活動都不要送東西。比如隨便一個活動，有幾百人參加，他就是提供一個獎品，他每年都提供，比如中秋聯歡晚會，他每年都提供。像我每年都提供，可是我要選舉那一年就不提供了，因為我被修理啊，請問是不是這樣做？要這樣做嗎？"],["蔡部長清祥：委員的作法很好，可以供參考，在選舉期間就是避免會使人產生疑慮的地方。"],["賴委員士葆：所以你今天確定，選舉期間候選人不管是不是現任的，不要送任何的摸彩品，即便價值可能不到一百塊錢，都不要送，然後不要去摸彩，這兩件事情都不要做，是不是？"],["蔡部長清祥：我沒有這樣講，我是說委員……"],["賴委員士葆：你剛剛的意思是這樣子啊！"],["蔡部長清祥：就是委員的作法很好，我是誇獎你的作法很好，那別人可以參考啊！"],["賴委員士葆：我會怕啊，因為張善政就是這樣子，他是苦主。你們的制度不清楚，給檢察官太大的權力。"],["蔡部長清祥：他是依個案來作判斷。"],["賴委員士葆：個案？同樣是摸彩，鄭運鵬為什麼沒事？鄭運鵬還提供電視欸！他為什麼沒事？這個錢也不是張善政出的啊！這就很清楚，你們是兩套標準，清楚的看得到。"],["蔡部長清祥：沒有啦，都是一樣的標準。"],["賴委員士葆：我希望是一套啦。"],["蔡部長清祥：是。"],["賴委員士葆：今天你們也不敢講出來，其實你應該大聲建議，所有的候選人參加任何活動不要捐摸彩獎品、不要摸彩，你能不能講這句話？"],["蔡部長清祥：我尊重委員的意見。"],["賴委員士葆：你應該講出來啊！這樣大家都清楚了。只要是候選人，就不要送摸彩獎品、就不要去摸彩，其實大家都知道這個錢不是候選人出的啊！他臨時被叫上去，盛情難卻摸一下彩不可以喔？只要有人檢舉就不可以了，這太危險了。"],["蔡部長清祥：這有需要再進一步的查證，到底這個獎品是誰出的、他的目的是什麼、跟選舉有沒有關係、會不會影響投票人的意願，都要進一步的查證。"],["賴委員士葆：部長，只要桃園地檢署一分案偵查，對候選人不公平，對張善政就產生傷害了，選舉這麼敏感的事，你要教育同仁們，在選舉期間不要隨便亂啟動偵查，我們絕對支持查察賄選，嚴格查，但是我們不希望是雙標。","最後一個問題，我請教檢調單位，這個法務部長應該知道，你們可以去LINE裡面調資料嗎？局長回答也可以，或者警政署都可以。"],["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邱副局長說明。"],["邱副局長紹洲：LINE有提供調閱的規定，我們會依照他們的規定來調閱。"],["賴委員士葆：有什麼規定？"],["邱副局長紹洲：就是需要搜索票。"],["賴委員士葆：檢調呢？調查局長！"],["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說明。"],["王局長俊力：是全國一樣的標準，需要向法院來聲請搜索票。"],["賴委員士葆：就可以跟日本調資料？LINE是日本的，不是嗎？可是我們跟日本沒有簽MLAT司法互助協定，它規定LINE的軟體可以用於調查炸彈、兇殺、綁架，或者涉及威脅他人的安全，才可以調資料。"],["邱副局長紹洲：它有規定案類，像委員講的這樣。"],["賴委員士葆：我們現在擔心的是你們因為這樣濫用權力去調個資，做政治偵防，我們擔心的是這一點，誰知道不會？所以現在大家都清楚了，我們的警政署、調查局隨時可以去LINE調老百姓的資料，這很可怕欸！打擊犯罪當然我們支持，可是我們怕你們濫殺無辜，做政治偵防，副局長要不要講一下？"],["邱副局長紹洲：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規定有特定的案類，而且需要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賴委員士葆：向誰的法院？我們的法院？"],["邱副局長紹洲：是，我們的法院。整個條件跟限制是很明確的。"],["賴委員士葆：請問你們這樣子一年平均調了幾件？"],["邱副局長紹洲：我手上沒有資料。"],["賴委員士葆：你印象中有幾件？"],["邱副局長紹洲：我還要回去問一下。"],["賴委員士葆：有沒有幾百件？幾千件？"],["邱副局長紹洲：沒有那麼多啦！"],["賴委員士葆：幾百件？上千件可能有。"],["邱副局長紹洲：這個可能我要瞭解一下。"],["賴委員士葆：大家要注意，這是個人的隱私，民主時代大家很注重隱私，所以大家小心，LINE沒有那麼安全，我們的檢調、警察局隨時可以監看LINE。"],["主席：接著請洪委員孟楷發言。","本席在這裡宣告，上午會議時間進行到所有登記委員質詢結束為止，中間不休息。"],["段落：質詢：洪委員孟楷：11:45"],["洪委員孟楷：（11時45分）蔡部長，上午很多委員都關心這一次張善政市長候選人被特定媒體報導，用頭版頭，我先請教張善政市長候選人這樣的狀況，是桃檢主動調查還是有人檢舉？"],["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他們沒有跟我報告是怎麼樣的來源。"],["洪委員孟楷：你不清楚？你不知道今天要來報告的賄選認定和各縣市查辦的狀況，到目前為止各縣市查辦最大的案件不就是這一件嗎？你不清楚是檢調主動調查。"],["蔡部長清祥：因為他們不會就個案的每一個細節跟我報告。"],["洪委員孟楷：所以我們還沒有掌握？因為外界都很質疑，這個活動是25日晚上，28日媒體大幅報導，並且桃檢直接出來說已經分案處理，我們就好奇怎麼動作會那麼快，那是桃檢看到這個是藍營的，所以就主動辦案，還是說有人檢舉？檢舉也沒有那麼快啊！"],["蔡部長清祥：只要告訴、告發或其他……"],["洪委員孟楷：所以這樣會讓國人覺得說這是一條龍，甚至媒體要採訪的時候，桃檢已經有回應了，就說會主動分案，甚至桃檢還說最高已構成相關的要件，如果假借活動名義發放物品、獎品、獎金就會構成賄選，這不是配合演戲什麼是配合演戲？"],["蔡部長清祥：檢察官不會是配合誰，他只是依照他的職權來處理。"],["洪委員孟楷：對，但是外界都看得出來嘛！","再來，部長，所謂「下列情形尚不構成賄選行為」，這也是我們頒布的條例，其中第一條「參與民俗節慶、廟會、婚喪喜慶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會禮儀相當者」，換言之，之前有講社會禮儀相當的部分，我記得之前也有候選人被指控過，如果現場有三百個、超出常理很多的參與人數，即便候選人只提供一、二份摸彩品，沒有人人有獎，不特定對象，而且抽出來的人我不知道是誰，這樣有沒有構成賄選？"],["蔡部長清祥：具體個案就由當地的執法機關來認定。"],["洪委員孟楷：我現在就講個案，我形容給你聽，現場超過三百人參與，但是候選人提供一個到二個的摸彩品，抽出不特定人，甚至我抽出的得獎人，我不知道是不是住在選區、有沒有投票資格，這樣算不算賄選？"],["蔡部長清祥：我尊重檢察官的判斷。"],["洪委員孟楷：部長，你是我們中華民國法務最高首長，你當然要有一個標準，2001年，當時的部長陳定南就有頒布一個標準，讓各個檢調單位可以一體適用，有一個標準可循，所以有所謂的30元，贈品超過30元算賄選，30元以下不算，那是2001年。現在想請教，時空背景過了20年，大家也都認為賄選沒有人支持，我們更支持，現在國民黨都沒有黨產了，有資源的是民進黨比較多，要查就用一樣的標準去查，我絕對舉雙手支持，但是標準是什麼？不要只辦藍不辦綠。所以，蔡部長，有沒有要訂一個蔡清祥條款？"],["蔡部長清祥：我尊重大家的意見，而且這是最高檢訂定的一個執法標準，我也予以尊重。30元只是一個參考的標準，不是絕對的標準。"],["洪委員孟楷：這是法務部2001年的函示，當時陳定南認為賄選的選風大家認定不一，可能會影響最後選舉的結果，所以法務部函示提出30元的標準。現在是2022年，法務部不能有函釋嗎？"],["蔡部長清祥：我們可以隨著……"],["洪委員孟楷：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你就是要立一個確認的標準，讓大家一體適用。"],["蔡部長清祥：當時的標準是蒐集法院判決、認定的狀況，讓執法單位作參考。現在時空改變，我也很願意再把它補充……"],["洪委員孟楷：什麼時候可以補充出來，1個禮拜？"],["蔡部長清祥：1個禮拜，我會請最高檢，因為現在是選舉期間，大家也都很積極在進行查賄，一定要讓執法機關有個一致的標準。"],["洪委員孟楷：部長剛剛也講了，他在1個禮拜內會有標準出來，讓所有檢察同仁都能夠一體適用，也讓候選人不要違反這些，法先定在前面，醜話說在前，不要違法，是不是？","再來，蘇院長這兩天有講檢調不必查，很多人就開始質疑這是不是隔空在下指導棋？如果針對NCC的錄音檔，他也算是利害關係人。上禮拜您這邊有講到已經立案調查了，對不對？"],["蔡部長清祥：那是把蔡委員所說的相關資料……"],["洪委員孟楷：你已經接到檢舉……"],["蔡部長清祥：我們轉給權責機關處理，我是把這個資料轉出去。"],["洪委員孟楷：所以還沒有立案？"],["蔡部長清祥：它立案，那是由他們作決定。應該是有立案，既然資料給他們了，他們就會處理，但那是限於蔡委員所提供的資料。"],["洪委員孟楷：但是立案了，後面處理與否還不清楚。那我請教，以您的法學素養及瞭解，像這樣子指證歷歷，而且講到院長、總統都有找主委來下指導棋說已經OK了，這樣要不要分別詢問？怕他們會不會串供，可能檢調會不會要調蘇院長還是陳耀祥主委，叫大家來問問看？"],["蔡部長清祥：我們尊重執法人員的專業判斷，他認為該怎麼查……"],["洪委員孟楷：應不應該？"],["蔡部長清祥：那是由他們決定，不是由我法務部長作決定。"],["洪委員孟楷：針對這個，如果真的要查，是不是應該也要就相關的當事人進行釐清和瞭解，避免有串供或一些不法行為？"],["蔡部長清祥：我們偵辦的案件，也不一定告什麼人就一定要傳，因為顯然跟事實不符或是不需要再傳喚，要不然委員也會常常被傳喚，人家告的時候……"],["洪委員孟楷：會跟事實不符嗎？沒有，跟事實滿符合的啊！"],["蔡部長清祥：如果委員被濫訴，我們難道每一案都要傳委員嗎？不需要嘛！"],["洪委員孟楷：我們現在看到的就是，新設新聞台突然間一年裡面就拿到執照，所以與事實是相符的，只是怎麼拿到執照的過程引人遐想，而這個錄音檔裡面指證歷歷，感覺就是院長和總統下指導棋，所以主委才會放水，所以與事實是相符的，並非與事實不符。今天你說與事實不符，如果是總統、院長下指導棋，但到最後他一直拿不到執照，那才是與事實不符。但如果是總統和院長有下指導棋，確實這個新聞台就拿到執照了，這是照劇本演出啊！"],["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的發言，礙於時間，我們已經宣告不再延長了。"],["洪委員孟楷：部長剛剛已經講到，那就請於1個禮拜內訂出相關標準，讓九合一選舉的全體候選人都要瞭解，也讓所有檢調依照相關的規定辦事。"],["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段落：質詢：孔委員文吉：11:54"],["孔委員文吉：（11時54分）我想請教司法院，現在山地鄉如何宣導查察賄選，好像現在都有法院派出的人到山地鄉去宣導嘛！你們現在是怎麼樣，山地鄉都有排，對不對？哪一位可以答復？"],["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黃副秘書長麟倫：向委員報告，宣導查察賄選部分應該不是司法院……"],["孔委員文吉：應該是檢察官或地檢署？"],["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反賄選的話，是我們的執法人員跟全民一起，也會結合當地……"],["孔委員文吉：你們有到山地鄉去宣導嘛？"],["蔡部長清祥：有。"],["孔委員文吉：那你們現在是怎麼樣，只到山地鄉宣導還是……"],["蔡部長清祥：是全國。"],["孔委員文吉：全國的每個鄉都去宣導？"],["蔡部長清祥：每個地方都要。"],["孔委員文吉：最重要的是，我是支持查賄，現在山地鄉的地方選舉，包括村長和代表，確實有一些賄選之風，時有所聞，因為地方選舉很激烈，就買票的風氣都有聽到。我是支持查察賄選，但不能選擇性辦案，我講的選擇性辦案不是說藍跟綠，而是原住民跟非原住民。選擇性辦案的話，就針對花蓮縣秀林鄉、南投縣仁愛鄉，特別部署很多人力在那個地方，最後很多都當選無效，或者有很多事情發生，類似這樣的案例。","最主要是要達到兩個目標，第一個，原住民鄉親的經濟狀況非常弱勢，他們有的會藉選舉而胡亂指控，為了什麼？要領檢舉獎金。過去有檢舉成功也領到獎金的，但最後那個候選人被判無罪，反告他也沒用，這是一個案例。第二個，我們也要避免檢警調單位濫行約談跟起訴，濫行約談也會影響選舉之公正性。就這兩個原則法務部要怎麼做，怎麼樣避免選擇性辦案、避免原住民鄉親隨便指控，到時候候選人是沒事，而檢舉獎金也領到了，這部分我們要怎麼拿捏？還有一些是檢調單位濫行約談，在選舉期間約談之後，以致影響選舉。部長，這個要怎麼防範？"],["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我們絕對不會選擇性辦案，一定是按照……"],["孔委員文吉：選擇性辦案，不是說……"],["蔡部長清祥：不會。"],["孔委員文吉：對於原住民，特別加派人力在那個地方。"],["蔡部長清祥：只要有犯罪嫌疑，他們都要依法處理，不會特別做選擇。","第二個是濫行執法的問題，我想這個也要絕對避免，不要讓外界有這樣的誤會，我們執法是很嚴謹的，要發動一些強制作為一定要有足夠的證據。"],["孔委員文吉：要有具體的證據。"],["蔡部長清祥：是。"],["孔委員文吉：不是說表弟在當刑事巡佐，為了要支持表弟，就特別去打壓另外一個候選人，把他的樁腳全部都約談，叫到派出所問話。確實有這個案例，我只是不想舉出是哪一個例子。","在此也特別請教部長，為了支持候選人而辦餐會，可不可以？"],["蔡部長清祥：如果會影響到投票人的意願，是不可以的。現在都是簡易的，比如在政見發表或活動上提供簡易的一些餐點，我覺得這個不足以影響其投票意願。"],["孔委員文吉：沒有，他是辦桌菜，辦個50桌。"],["蔡部長清祥：當然這很明顯，可能這種餐會會影響到其投票選舉的意願。"],["孔委員文吉：一桌可能有5,000元。"],["蔡部長清祥：這在我們執法的認定上就可能會構成，他們就要蒐證。"],["孔委員文吉：要蒐證嘛！前天（10月1日）高雄市原民會辦了一個活動──高雄市原住民運動會，完畢之後原民會邀請原住民鄉親到餐廳吃飯，桌菜喔！50桌。最後陳其邁市長也出現了，當時有錄影。類似這樣的情形，有沒有賄選的行為？"],["蔡部長清祥：具體的情節，就要由相關人員去作判斷。"],["孔委員文吉：我已經指出時間、地點和人物了，這個你們要嚴格執法。我跟部長說明，以前的立法委員林正二只辦2桌，判刑2次，民事部分是當選無效；後來他當選連任之後，再判刑事，一事二罰，2次下台。辦2桌而已喔！對於餐會，我真的很為林正二打抱不平。我現在舉這個例子，他辦了50桌，那時候是原住民運動會，請原住民鄉親來參加，席開50桌，這個目前還沒有人提出檢舉，但我覺得你們如果要查辦，應該全國標準一致，餐會本來就不行，而林正二是只有辦2桌。"],["主席：好，謝謝，時間已經到了，謝謝孔文吉委員的發言。","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德維、謝委員衣鳯、鄭委員正鈐、邱委員顯智、何委員欣純、高委員嘉瑜及陳委員椒華均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或本會。","委員陳玉珍、周春米、劉建國、鄭運鵬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陳玉珍書面質詢：","有關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法務部廉政署署長、內政部警政署列席就「貪瀆與賄選案件之犯行認定及各縣市查察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敬請各機關函覆本席：","一、根據金門縣警察局的資料指出，111年7-8月較去年同期相比，詐欺案及毒品案各增加3件，其中查緝毒品源頭（含赴台溯源案件）26人，較去年同期增加3人，毒品犯嫌年齡層平均分布於18～49歲共13人次占比86.67%，去年同期以18～39歲13人次占比86.67%最高。敬請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就各自主責業務範圍，說明未來針對查緝毒品之精進措施，減少金門受毒品之戕害？","二、每次選舉大約有7,600名警察、5,000名軍人，外交部754名駐外人員，共約有1萬3,000多人，可能因執行公務無法投票，今年年底選舉同樣不例外。也有金門籍警察向本席反應，因在臺工作服勤，即使擬休假返回金門投票，時間上也十分匆忙。敬請內政部警政署研議「如何保障警察人員投票權益」之可行方案，並研析戶籍在離島之警察人員採「移轉投票」之評估。"],["委員周春米書面質詢：","案由：本院周委員春米，鑒於九合一選舉規模龐大，應選名額超過一萬名，其規模為我國地方自治史上新猷，端正選舉風氣，杜絕選舉舞弊，亦為檢調之重要課題。爰本席特提出質詢。","說明：","1.我國自2014年起，全面整併各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整併後之規模，為我國地方自治史上新猷，端正選舉風氣，杜絕選舉舞弊，亦為檢調之重要課題。","2.根據統計，2014年截至投票日止，共計11,143人列為妨礙選舉或投票之相關案件被告；2018年截至投票為止，則有12,337人列為被告，顯現檢調查察賄選，杜絕舞弊之決心。","3.惟，檢調查察賄選之決心固然令人敬佩，然選舉中案件之檢舉，不免時有惡意杜撰檢舉告發，以牟個人私利之情事，對於檢調威信產生不利之影響。故查察賄選之工作與相關數據統計，應定期持續更新追蹤，如有不當檢舉之案件，也應予以公布，並獨立分類統計。","4.根據法務部提出之相關反賄選成果報告，皆於投票日後即上架，未有相關更新，無從追蹤相關案件後續司法追訴之情形，甚至有相關成果報告已經連結失效之情形。敬請法務部於一個月內就上述情形檢討因應，提出書面報告予本席。"],["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賄選查緝","1.今年年底大選，目前針對賄選，法務部及調查局是否已經開始有相關的蒐證、調查行動了？","2.暗處調查是一回事，實際上還是不希望有任何賄選的事情發生，不要讓神聖民主活動蒙上陰影，因此具體的誓師、除賄活動，還是有其必要的，要清楚地告知大眾，政府不會坐視不管。","3.法務部今年，針對反賄選相關宣導活動，是否已經有規劃？請三日內提交報告給委員會。","4.台灣每次大選，就會有境外勢力進行干涉，甚至是境外勢力的資金。","5.過去境外資金通常透過公司或個人，把錢轉入某些候選人口袋裡，讓他們用這筆錢來選舉或影響選情。","6.但如今，隨著科技發展以及虛擬貨幣的出現，導致金流的方向難以掌握，對此法務部有什麼方法來追蹤掌握？","7.這一塊要如何預防？如何有效的偵查、防範境外勢力干預年底大選，請調查局、警政署提交一份報告給委員會。","日本首相遇刺","1.日本安倍前首相遇刺事件，震驚全球。","2.當時安倍前首相，就是在幫候選人站台，結果遭遇憾事。","3.目前警政署針對整個維安部署也都開始進行了，但仍然還是有百密一疏。","4.9月18日基隆市長參選人蔡適應競選總部今成立，蔡英文總統和副總統賴清德等人到場站台，一名男子躲過國安單位檢查，帶美工刀進場，並在內衛區亮刀擬自殘。","5.怎麼會出這麼大的漏洞？","6.固然正副總統蒞臨的場合，會有國安局以及相關的總統級安檢，但仍然出現這種亮刀事件；那些沒有正副總統的場合，現場維安要如何維持？","7.本席提醒，在選戰中，我們都不願意看到任何人受到傷害，不管是總統或者是要來陳抗的民眾，我們都不希望有人受傷！","8.所以相關安全控管，請警政署一週內進行檢討，並提出報告。"],["委員鄭運鵬書面質詢：","刑法及選舉罷免法中所訂賄選犯行，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涉有賄選罪嫌。是否構成賄選行為，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法認定。","然根據多年的實務經驗，為避免候選人陣營相互控告賄選，把提告當成造勢活動，浪費司法資源，同時，也讓候選人競選活動有所依循，法務部在多年即就賄選態樣行為製作成文宣，並在網站公告。","認定所為賄選行為有具體23項：","1.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2.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3.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國內遊覽車旅遊或進香活動。4.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5.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交通費用。6.增加薪資、工作獎金或提供給薪假期。7.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8.假借核撥或補助經費名義，提供縣市、鄉鎮、村里、社區或團體等建設經費。9.假借節慶名義，舉辦活動發放物品、獎品、獎金。10.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11.招待至舞廳、酒廊、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12.收購國民身分證。13.免除債務。14.代繳黨費培養人頭黨員。15.代付水電費、稅款、保險費或其他各項日常生活費用、規費、罰款、賠償金。16.販賣餐券，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17.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18.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19.贈送樂透、大樂透、刮刮樂等公益彩券。20.贈送農漁特產品。21.免費或以不相當之代價提供勞務。22.假借聘雇名義，發放薪資、工資、顧問費或其他津貼。23.假借支付競選活動經費，交付預備賄選之賄款。","另外，不屬於賄選的選舉活動和方式：","1.以文宣附著價值新台幣三十元以下物品。","2.參與民俗節慶、廟會、婚喪喜慶，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會禮儀相當者。","3.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茶水、簡便餐飲者，如一般飲料，簡易性之炒米粉、便當、貢丸湯等米麵製品或湯類。","4.為選舉造勢活動製作臨時性、簡便性之衣帽供助選人員作為辨識之用者，例如印有候選人姓名、號碼或政黨名稱之運動帽、圈型帽、背心等。","5.日常觀念認不具有相當價值之贈品，如門聯、桌曆、日曆、月曆等。","6.單純動員群眾，以車輛載運往返競選活動會場。","然就最近選舉實況，以桃園市為例，某陣營候選人對於對手陣營動員至造勢場的遊覽車補助進行賄選提告，結果自己造勢大會也進行遊覽車接送，更甚者，以敬老名義讓出席民眾皆可參與摸彩抽獎，獎項有電視、腳踏車、小家電，以及十個一千元、廿個五百元、卅個兩百元現金紅包。在被媒體爆料涉及賄選後，反而又胡亂提告，指控鄭文燦市長等人參加中秋晚會的抽獎也涉及賄選。","雖然，這些都屬於個案，檢方也表示分案調查，但避免候選人造勢活動的濫訴，各地檢署受理相關告訴時，應該在最短時查明，非屬賄選行為應立即簽結，讓守法者在投票前能夠得到真相，也讓抹黑選舉戰術不能得到政治效益。"],["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2時1分）"]],"block_lines":[1,5,7,7,10,43,45,46,48,60,62,68,80,84,87,140,141,142,143,144,146,147,148,174,174,177,179,180,181,182,183,184,185,187,188,189,190,191,192,193,195,196,197,198,199,201,202,203,204,205,206,208,209,210,210,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6,258,259,260,266,267,268,268,269,270,271,272,274,275,277,279,280,281,282,283,284,285,286,287,289,290,291,291,292,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2,333,334,335,336,339,341,342,343,345,346,347,347,350,351,352,353,354,355,356,357,358,359,361,362,363,364,365,366,370,372,375,377,378,381,381,383,386,387,388,389,390,391,393,394,395,396,397,398,400,401,402,403,404,405,406,407,409,410,410,411,412,413,414,415,416,417,418,419,420,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9,430,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2,444,445,446,447,448,449,450,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461,462,463,464,465,465,467,470,471,472,473,474,475,476,477,478,479,480,481,482,483,484,485,486,487,488,489,490,491,492,493,494,495,496,498,499,500,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0,511,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20,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30,530,531,532,533,534,535,536,537,538,539,540,541,542,543,544,545,546,547,548,549,550,551,552,553,554,555,556,557,558,560,561,562,563,564,565,566,567,568,569,570,571,571,572,573,574,575,576,577,578,579,580,581,582,583,584,585,586,587,588,589,590,591,592,593,594,595,597,598,599,600,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19,621,622,623,624,625,626,627,628,629,630,632,633,634,635,636,637,638,639,640,641,642,643,645,646,647,648,649,650,651,652,653,654,655,656,657,658,659,660,661,661,662,663,664,665,666,667,668,669,670,671,672,673,674,676,677,678,679,680,682,683,684,686,687,688,689,690,691,692,693,694,698,702,709,727,741],"person_count":{"主席":54,"黃副秘書長麟倫":18,"蔡部長清祥":158,"王局長俊力":16,"莊署長榮松":1,"游委員毓蘭":14,"邱副局長紹洲":14,"曾委員銘宗":16,"主席（黃委員世杰代）":1,"陳委員歐珀":5,"主席（陳委員歐珀）":1,"黃委員世杰":8,"林委員思銘":25,"江委員永昌":10,"陳委員以信":10,"李委員貴敏":26,"楊委員瓊瓔":20,"張委員其祿":9,"林委員奕華":19,"賴委員士葆":22,"洪委員孟楷":19,"孔委員文吉":14,"委員陳玉珍書面質詢":1,"委員周春米書面質詢":1,"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1,"委員鄭運鵬書面質詢":1},"persons":["主席","黃副秘書長麟倫","蔡部長清祥","王局長俊力","莊署長榮松","游委員毓蘭","邱副局長紹洲","曾委員銘宗","主席（黃委員世杰代）","陳委員歐珀","主席（陳委員歐珀）","黃委員世杰","林委員思銘","江委員永昌","陳委員以信","李委員貴敏","楊委員瓊瓔","張委員其祿","林委員奕華","賴委員士葆","洪委員孟楷","孔委員文吉","委員陳玉珍書面質詢","委員周春米書面質詢","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委員鄭運鵬書面質詢"],"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星期一）9時至12時1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陳委員歐珀","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