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星期三）9時2分至12時30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　　席　劉委員世芳","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繼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六、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七、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八、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九、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一、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沈發惠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三、審查委員沈發惠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四、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五、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六、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八、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九、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一、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三、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四、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五、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六、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七、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八、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九、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三、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四、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五、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九、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十、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以上70案合併詢答）"],["主席：介紹在場的委員有陳椒華委員、洪孟楷委員及李昆澤委員；列席人員有交通部的幹部、數位發展部平臺經濟組組長、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的法官、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公務預算處、衛生福利部的心理健康司、環保署空保及噪音管制處及法務部，謝謝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及交通事件裁處相關單位。","今天進行討論的事項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有70案要審查，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每位委員說明時間以2至3分鐘為主，按照次序唱名，若唱名到的委員剛好沒有在現場，等一下有時間會再補發言。","請提案人游委員毓蘭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游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趙委員正宇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趙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陳委員椒華代表時代力量黨團進行提案說明。"],["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席，時代力量黨團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進行提案說明。","各位委員、部長及在場各位同仁大家好，CNN travel近期報導直指臺灣交通如同行人地獄，事實上攤開近年全國交通事故總件數，從2017年29萬6,000件，不斷攀升至2021年達35萬8,000件，高峰更在2020年，全國發生超過36萬件交通事故；更令人難過的是，全國交通事故30天內的死亡人數，從2017年2,697人死亡至2021年已達2,962人死亡，除逼近3,000人大關外，已回到10年前的情況。時代力量黨團針對我國交通現況一再呼籲各主管機關，如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教育部等，應強化各項施政面向，加強各種交通安全的相關規範及執行，本日感謝召委再度排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時代力量黨團針對本日排審議案提出好幾條修法草案，其中包括第二十四條，針對肇事部分的修訂；第六十三條，針對記點制度等的修訂，請委員參採、採納。准此，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以上本日審理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希望大家支持，謝謝。"],["主席：請提案人林委員俊憲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馬委員文君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馬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蔡委員易餘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羅委員致政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魯委員明哲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魯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鄭委員麗文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許委員智傑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洪委員孟楷進行提案說明。"],["洪委員孟楷：主席及各位先進大家早，感謝主席今天排審道交條例的修法，我們一直強調道路安全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因此交通委員會從過去到現在一直都希望能夠針對現行的道路安全做更嚴謹的規劃。今天排審了那麼多的條例，背後的道理就是今年1月到9月交通事故死亡數已經達到2,293人，與同期相比，創10年來的新高；所以今年是不是沒有辦法達成當初所預定的道安改善目標？滾動式的檢討有其必要性，因此特別針對本席所提出的道交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一作相關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的重點在於罰鍰再提高，並且新增三振條款的規範，3年內如果再犯，如駕照吊銷或吊扣期間駕駛車輛、使用變造或矇領之駕照開車，直接按本條例罰鍰額度處罰；租賃車出租給使用駕駛民眾，因為駕駛民眾心存僥倖，抱著「反正罰到的車不是我的」之皮條心態，無法無天的違法上路，造成後續車主、業者為了行政救濟而和行政機關一起增加行政成本，因此我增訂若汽車所有人告知應遵守的事項，仍有租車駕駛違法，加重罰鍰二分之一。","最後，針對第五十六條之一，開車門沒有看到後面來車的狀況，其實這樣的案件，平均每年還是超過3,000件，因此希望能夠提高罰鍰，重點不是要處罰民眾，而是要提醒民眾在下車之前務必看清楚後方來車。小小的注意，能夠減輕大大的傷害，我們一起努力。再次強調，交通沒有最好，只有更好，我們一起加油，謝謝。"],["主席：請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的委員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張廖委員萬堅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張廖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李委員昆澤進行提案說明。"],["李委員昆澤：謝謝召委，由我來進行相關的提案說明。依照公路總局的統計，歷年來因為酒駕吊銷仍無照駕駛的人數超過8,000人，這些無照駕駛者已經違法遭到裁罰，卻在駕照吊銷的期間仍然違法無照駕駛，明顯有再次違法的疑慮，所以本席提案針對因酒駕遭吊銷駕照，仍於吊銷期間無照駕駛者，除原本無照駕駛的罰則之外，更要加重裁罰的力道，依照車種的不同，加處罰鍰1萬2,000元到4萬元不等；另外針對無照駕駛，不聽制止或是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也依照不同的車種加重罰則。","最後，針對部分民眾車輛牌照遭到吊扣且在需要重新領牌的期間，違規的駕駛人刻意再次違規，使牌照遭到吊銷，得以馬上重新領牌，對規避相關時間限制的作法進行修正，因此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大家支持，以上。"],["主席：請提案人萬委員美玲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萬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林委員奕華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賴委員品妤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張委員宏陸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陳委員超明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張委員育美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黃委員秀芳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沈委員發惠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沈委員不在場。"],["主席（李委員昆澤代）：請提案人劉委員世芳進行提案說明。"],["劉委員世芳：本席在這次道交條例所提的修正案重點在於，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項違反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第二十二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意旨，但是因為本條原條文之強制取證措施係為確保分辨酒駕肇事與一般肇事，以遏止酒駕之不良風氣，若全然否定，會有因噎廢食之嫌，所以本席提出修正案，其說明在於憲法法庭提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項違反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第二十二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在本條的修正案裡面，原來的條文有特別提到警察基於他的交通勤務，依法在稽查過程當中「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本人所提的修正案把它改成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可以做，但是在鑑定過程或血液檢測過程當中，「應於實施後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之；受測試檢定者，得於受檢測後十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這樣的法律修正案也希望我們的委員在審查道交條例的時候可以一併考慮。謝謝。"],["主席（劉委員世芳）：請提案人湯委員蕙禎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湯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楊委員瓊瓔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許委員淑華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陳委員素月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請江委員永昌進行提案說明。"],["江委員永昌：這次我所提的案子有兩個部分，一個是有關無照駕駛者的罰則應該要加重，還有一部分是針對無照駕駛者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規定。","因為在行政罰的部分，無照駕駛相對於酒駕的罰則比較輕，也沒有累犯的規定，所以我提出修正案。無照駕駛本人一定知道自己無照，無照駕駛這種行為會發生在他沒有考過駕照，或者是他曾經考過，卻因為危險駕駛而不再領有駕照，不管是哪一種，他開車上路都會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所以應該要提高罰鍰以增加嚇阻的力道，所以我的提案是將無照駕駛的罰鍰上限提高2倍，希望能夠用這樣的手段來做出效果；在累犯當中也應該再加重罰則。","另外，除了處罰，教育手段也很有必要，現行法規定交通違規應受而未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要吊扣駕照，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規定，所以我提案增訂，沒有去參加交通安全講習而吊扣駕照者，如果要重考、重領駕照的時候，必須強制參與交通安全講習。","以上是本席的提案，謝謝。"],["主席：請邱委員臣遠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進行提案說明。"],["邱委員臣遠：謝謝主席和各位立法院同仁。最近美國CNN大幅報導臺灣交通猶如行人地獄，更是國際遊客的噩夢，凸顯政府長期不重視交通安全，讓臺灣的國際聲譽受到負面的影響。此外，美、英、澳、加、日等5國在他們的旅遊須知中提醒出國的民眾，臺灣的交通是大問題。如果政府再不痛定思痛，拿出魄力，改革交通，終將葬送臺灣國際觀光產業的發展。對於今天召委一口氣將70個道交條例修正草案一起排審，本席深感敬佩，這是非常及時而且非常重要的安排。","本席和本黨團共有6個提案、8個條文排入審查，現在一併說明，包括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針對各種無照駕駛行為提高罰鍰上限至二萬四千元，並增訂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的授權，於第二項規定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等等。還有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保持高速公路的交通順暢，針對持續占用內側超車道車輛的處罰條件規定，刪除「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以保持超車道的淨空。以及修正第四十三條，針對危險駕駛，修正提高罰鍰上限、延長吊扣汽車牌照期間，並加重因致人受傷或死亡的刑責至二分之一等等，本席不一一贅述。最後是修正第八十六條，新增蛇行、變換車道等危險駕駛的樣態，以及無照駕駛的情節，並提高其刑事責任。","以上修正懇請大家支持，更希望藉由道交條例的重新檢視、修正，喚醒政府與民眾重視臺灣道路交通安全的問題。安全是國人回家唯一的道路，道路的安全是我國最重要的政策指導原則，在低薪、高房價、少子女化的社會現象之下，道路安全寸步都不能讓，要給人民和遊客更加安全的交通環境，洗刷臺灣交通是行人地獄的嚴重負評。謝謝。"],["主席：等一下如果有其他提案委員到場，我們會按照時間，請他們插進來進行提案說明。","現在請交通部王部長和路政司林司長一起來報告，兩位加起來的時間是10分鐘。因為今天總共有70個提案，相當多，也是社會大眾矚目的，所以請部長和司長報告的時候，一併針對其他委員的提案予以回應和說明，因為我們今天只進行詢答。","現在先請交通部王部長報告。"],["王部長國材：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今天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重點報告，並就貴委員會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劉委員世芳、魯委員明哲、趙委員正宇、林委員俊憲、蔡委員易餘、許委員智傑、洪委員孟楷等29位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70個修正提案，提出本部建議處理意見，供貴委員會參考。","加強道路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有效降低道路傷亡事件，是交通部最重要的施政工作，「教育」、「工程」、「執法」是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三大面向的做法，完善的交通管理法令是基本的上位依據，只要是有助於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的法令檢討，在衡平原則下，交通部都會表示支持。","本次交通部報經行政院審議通過函轉立法院之處罰條例總共有31條，主要是針對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三大重點，以及加重未停讓行人罰則、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等四大核心來提出我們的修正案。","審視相關黨團及委員提案，大部分修正重點或方向都與行政院版大致相同，其中有關古董車、燈光設備管理、違規記點制度、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掉落物，還有吊、註銷牌照的部分，以及加重無照駕駛、危險駕駛、惡意逼車、未停讓行人的部分，建議可併依行政院的版本來處理。","有關委員提案擴大民眾檢舉項目的部分，包括酒駕、違規停車、未依規定開啟車門等相關罰鍰的提高，我們尊重貴委員會的建議。","接下來我請路政司林司長跟各位做詳細的報告。謝謝。"],["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報告。"],["林司長福山：跟召委報告，因為時間比較有限，所以相關委員的提案名稱我就不再敘述。","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今天到貴委員會來，首先就行政院函送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重點報告。另外一個部分包括兩個黨團還有29位委員總共70個修正提案，提出交通部的處理建議意見來供委員會參考。","首先，就行政院函送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的修正重點說明，誠如剛剛部長所報告的部分，主要有「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三大重點，及「加重未停讓行人罰則」、「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四大核心。","在「速度管理」部分，最主要是修正第四十三條，將現行超過時速60公里認定為危險駕駛下修為超過時速40公里。另外，在「駕駛人管理」的部分主要是修訂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一個部分是增訂修法後新考領汽車、四輪以上汽車駕駛執照不得再直接駕駛輕型機車。另外針對大型車輛如果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還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致人重傷者，原吊扣駕照3至6個月，這次建議修正加重予以吊銷處罰。在「車輛管理」的部分最主要修正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及增訂第三十條之一，這個部分大概有兩個重點。第一個，增訂古董車可以領用專用牌照，未來可以在地域上有條件行駛。另外針對車輛燈光可以提供後方車輛辨識的這部分，增訂如果有影響正常辨識之情形的相關處罰。其次，針對近來在道路上常常有車輛機件或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有脫落等情事，這次也一併增訂納入處罰。","在主要核心重點的部分，首先針對「提高未停讓行人罰則」說明，這次修正五個條文的規定，主要重點包括：第一個，擴大汽車駕駛人未停讓行人罰則的適用範圍，只要是依法行人可通行穿越的交岔路口都予以納入。對於不依規定的罰鍰由現行3,600元提高到6,000元。另外針對致人傷亡的部分，加倍罰鍰。其次，在「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的部分，為了因應維護交通安全修正規定的時效性，針對違規記點的部分希望委員支持，可以在母法授權原則下改在子法來規定。在此原則下，累計記點期間由先前的半年延長至1年，在1年內記點每達12點，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且這次也設計駕駛人可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點數的機制。第三個，有關「提高無照駕駛罰則」的部分，大概都跟其他委員這次提案的重點雷同，將罰鍰上限由1萬2,000元提高到2萬4,000元。另外也增訂5年內累犯的話，就以最高罰鍰處罰。對於無照駕駛的部分增訂拒絕稽查受檢的的規定，再加重1萬5,000元到4萬5,000元的罰鍰。接著，在「加重危險駕駛罰則」部分，也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罰鍰上限由現行2萬4,000元提高到3萬6,000元，依法應負刑責時可加重二分之一。另外，也擴大將危險駕駛的態樣納入，大家比較在意的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這些行駛行為，這次也一併增訂納為第四十三條所規範的危險駕駛態樣。","至於其他的修正重點，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部分也希望委員支持在母法規定的條件之下，授權在子法裡面來做規定，爾後針對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相關的適用對象可以因應道路交通安全維護的需要來做調整，以上大概是行政院版的重點。","接下來針對29位委員提案70案的修正重點，我簡單做一個報告。有關游委員毓蘭建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名稱的部分，原則上可以尊重委員會的討論，因為整個條文名稱要修正的話，會先涉及到其他法律的修正，所以在影響變動比較小的情況下，我們是建議可以刪除「處罰」兩個字，法規名稱建議修正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在委員提案修正第七條之一擴大民眾檢舉項目的部分，兩個重點報告，有關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者是未依照規定路線、時間行駛的部分，原則上應該是屬於當場攔檢的部分，至於民眾檢舉的部分，原則上我們尊重執法機關的處理負荷，這個部分可以跟委員會共同來討論。","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提到自動繳納罰款就可以不用下裁決的部分，因為記點的部分在這次行政院版也有修正，所以建議併行政院版來做處理。有關古董車的部分跟行政院版相同，我們沒有特別的意見。其次，有關車輛污穢的部分，原則上我們是建議可以併行政院版的條文來討論。至於其他委員提到第二十一條，還有駕照管理的部分，總共有12案委員提案，其中有6案跟行政院版條文相同，建議可併行政院版的條文討論。在提高罰鍰的部分，原則上尊重委員會審查的結果，其他重點處理建議意見請各位委員參考。至於江委員永昌提到道安講習的部分，因為行政院版這次也有檢討修正，可以在子法裡面來訂定，所以委員所提到的修正重點，我們未來在子法裡面可以納入規定。","其次，有關林委員奕華等提案提高未依規定禮讓行人的部分，我們敬表贊同，可以併行政院版的條文來做一個討論。其中，有關納入道安講習的部分，未來在子法裡面我們可以參考委員提案來規定。至於時代力量黨團還有陳委員超明提到砂石專用車加重處罰的部分，包括逃磅等等，原則上尊重委員會審查的結果。而超載違規記點的部分，我們會在子法裡面將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精神納入來做規定。","再來，有關張委員育美提到消除警報音或警示燈設備而不使用安全帶或不將安全帶帶扣確實緊扣的部分，如果有這樣的情形是依未依規定使用安全帶處罰，所以建議毋須再做訂定。有關林委員俊憲還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到第三十三條、第三十條之一的部分，原則上建議可以併行政院版來做討論，至於台灣民眾黨黨團剛剛提到現行高速公路「內車道為超車道」已經實施多年，建議可以不用再改成「內車道『原則』為超車道」這樣的文字。","接著，有關蔡委員易餘及其他委員提到危險駕駛、惡意逼車的部分，原則上這些相關的修正跟院版條文方向一致，建議可併入院版條文來做處理，另外還有提到在處罰條例要增加刑事法律處罰的部分，可能不宜在條例裡面規定，我們建議在相關的刑事法律裡面來做處理。再來，游委員毓蘭建議8公尺以下的道路超過時速20公里要列為危險駕駛的這個部分，我們建議在處罰條例第四十條超速的部分以最高罰鍰來處罰。","有關劉委員世芳提到強制抽血的一些相關作業程序，特別報告其實在今年2月憲法法庭第1號判決之後，警察實務作業已經調整到跟委員提案的作法相同，憲法法庭當時判決是希望兩年完成條例的修正，特別跟委員報告，因為在這個判決裡面也有指摘實務執行、個人資訊保護這些相關的議題，部裡面已經有邀集法務部開過會，這個部分如果可以的話，建議我們參酌委員的提案，再來邀請相關的單位來做檢討。","有關於加重違規停車相關處罰的部分，大概就是致人傷亡、吊銷駕駛執照，現行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已經有相關規定，我們建議毋須重複再做規定；至於有關於加重未依規定開啟車門的部分，原則上我們尊重委員會審查的結果。","游委員毓蘭有特別提到加強違規記點制度及增減違規點數，這個部分的話，原則上大概一個重點，我們強調希望爾後自費參加講習扣抵的部分應該要有次數的限制，不然會淪為規避吊扣的處分；其他提到相關增減點數的部分，我們都會將委員的提案納到未來子法裡面來做處理。後面包括游委員還有李委員昆澤提到吊、註銷牌照之後重新領的期間，這個部分跟院版的條文相同，建議可以併行政院版來做討論。最後，有關於呂玉玲委員提案第八十五條之三，移置保管車輛領回分期付款的部分，我們現行對酒駕才需要檢具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其他的部分只要持保管收據都可以領回，並不需要繳納罰鍰，所以我們建議毋須增訂。","綜上大概就是針對行政院版還有各委員提案版本的建議做說明，供委員會處理做參考。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謝謝部長跟司長的說明，因為還有一些提案委員陸續到場，我們按照到場的順序請提案委員再來就你們的提案做說明。","請林委員俊憲說明提案要旨。"],["林委員俊憲：謝謝主席、交通部各位同仁、王部長。本席提的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就是關於古董車，我們推動古董車掛牌具有鼓勵文化保存、紀錄歷史以及帶動相關產業，但是目前對於古董車如果違規上路並沒有任何相關的處罰。所謂古董車違規，就是有古董車車牌的車輛必須要依照規定的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但是因為沒有相關的罰則，所以本席認為有調整的必要。英國、美國、日本等國對古董車一方面有相當的鼓勵，但是也有設立相關的管理辦法；我國現行針對古董車違規上路都沒有制定相關規範，所以本席有提這樣的修法。","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就是關於如果國道駕駛的車輛有物件掉落，最近就發生很多這種不幸的事件，車輛所有人應該要把你的東西給安全地處理好，如果車輛物件掉落讓後方車輛閃避不及，造成多次的交通事故，影響行車安全。根據統計，這3年來國道掉落物導致的交通事故持續地增加，掉落物案件由3萬9,780件增加到4萬5,677件，增加了百分之十幾；因為掉落物結果導致的交通事故由774件增加到1,091件，增加超過四成，每一次有掉落物都會導致至少30分鐘來排除障礙，影響整個行車的通暢。掉落物五花八門，甚至包括活豬、水塔還有棺材，導致後方的車輛遇到突發狀況，根本沒有閃避的機會，所以本席提案修法要來加重處罰，有關於物品掉落，車輛所有人應該要有責任把它弄好。但是以前相關的規定只有在國道還有快速道路，我認為在一般的道路也不行，所以希望對於相關的處罰規範，能夠由原來只管理國道和快速道路不能有物品掉落，擴及到一般道路來。","另外，本席有提案修法道交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關於危險駕駛，包括惡意逼車、惡意擋車還有嚴重超速，我想惡意逼車的好幾個案件都成為熱門的新聞事件，而且這幾年發生的案件快速成長。惡意擋車也是，惡意擋車的增加比例75%，惡意逼車增加了快三成，其中嚴重超速更增加了快八成。依照我們現在法律的規定，所謂嚴重超速就是超過速限60公里，本席認為嚴重超速的標準應該要再降低，就是標準應該要更嚴，我的意思是如果超過速限40公里應該定義為嚴重超速，要予以重罰，因為這個會嚴重影響行車安全。以上是本席所提的修法內容概要，做以上的說明報告，謝謝。"],["主席：謝謝林俊憲委員的提案說明。","再來請游委員毓蘭說明提案要旨。"],["游委員毓蘭：謝謝主席，我要特別感謝主席還有交通部在這一次能夠配合我們的提案來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法，我們知道這個法在54年前就制定公布，雖然歷經了多次修正，但是相關管理的精神跟體例都已經不合國際潮流和交通管理的認知，尤其處罰條例的名稱很容易造成國人的誤解，以為就是來搶錢，事實上安全才是我們的目的，處罰是手段，交通安全指導為主，處罰為輔，只有修改本條例的名稱，才能夠完善我國交通安全的法制體系。","不久前CNN以living hell來形容臺灣的交通，尤其行人環境的惡劣，現在人行道上到處嚴重違規停車，但是條例的第七條之一在不久前才規定民眾檢舉違規限縮為46項，其他嚴重威脅行人安全的重大違規，本席都認為應該要恢復。另外，還包括像剛剛林俊憲委員所提的在道路上面的車輛超載或者是貨物掉落等等，這些都應該恢復能夠讓民眾檢舉。對於無照駕駛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屢見不鮮，前年8月新北市警察局21歲的警員楊庭豪在騎乘警用機車趕赴勤務時，遭到未成年無照駕駛的機車騎士撞死，所以本席提出的版本是除了重罰之外，應該還要強調家長的監督責任，以及同乘者、借車人的責任。","另外，本席也要支持強化現在的記點制，來強化交通管理的措施，尤其是國內外普遍實施的記點事項是強化用路人遵守交通法規、提升行車秩序及安全，應該要通盤檢討違記點的制度。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應該要以教育為目的，而且強化它的內容，提升講習的效能，也應該要能夠去委託公立機構或民間團體來辦理，並納入完成講習考驗標準也應該要考慮來收取費用。","此外，本席所提出在8公尺以下的道路超速20公里列為嚴重超速的修法，剛剛司長說可以在子法來行使，其實剛剛林俊憲委員有提到，他認為超過40公里叫做嚴重超速，本席所提出的是8公尺以下比較狹窄的道路。其實超速的速率不應該是定於一尊，不是全部都是40公里，因為在比較狹窄的道路裡面，這樣的超速就是嚴重超速，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至巨。所以以上的修法提案，我要懇請各位委員給予支持。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奕華進行提案說明。"],["林委員奕華：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好。今天要謝謝交通委員會，能夠審查我們很多委員的道交條例的修正草案。本席有提出自己的版本，重點說明如下：","首先，是對第二十一條提出相關的修正。因為我們考量到如果未成年人違規駕駛的車輛，不是父母或監護人所有的時候，他如果一旦被舉發，事實上父母或是監護人是不會知道的，因為只有當事人以及駕駛車輛的所有人，這部分會收到罰單。另外多數的未成年人，又缺乏經濟能力繳納罰款，所以會導致罰款的累進跟增加。如果事後當事人已經成年，他想要考取駕照的時候，這時候就必須先繳清罰款才能夠進行相關的考照，若父母這時候才突然知道子女有巨額罰款未繳，恐怕會與監理單位產生紛爭。所以在修正版本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不論未成年駕駛誰的車輛違規，必須一律通知當事人的父母或監護人，以防止相關的爭端的產生。","再來是第四十五條的部分，考量到教練車，通常是駕訓班的學員來駕駛，然而學員因為是駕訓還在練習中，駕駛經驗不夠，如果遇到突發狀況，可能會因為反應不及而造成人員傷亡跟意外。所以本席的版本將教練車納入第十四項規定之中，要求汽車駕駛人遇到幼童專用車、校車及教練車的時候，應該予以禮讓並減速慢行。","我們都知道馬路如虎口，交通環境的好壞，關係到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良好的交通環境，更需要大家一同打造。這邊要建請各位委員能夠支持，這一次本席提出的版本，謝謝各位。"],["主席：有關提案委員說明的部分，現在告一段落。剛剛除了交通部的部長跟司長報告以外，司法院也有提供書面資料列入紀錄，並且刊登公報。"],["司法院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0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一、行政院提案第15條第1項第6款、委員葉毓蘭等16人提案第15條第1項第6款、委員林俊憲、邱志偉等18人提案第15條第1項第6款、委員馬文君等16人提案第15條第1項第6款、委員蔡易餘、許智傑、王美惠、邱志偉、張廖萬堅等18人提案第15條第1項第6款均規定：「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均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惟古董車之定義為何？並未進一步劃定其範圍，恐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部分允宜明定，或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子法界定之。","二、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第21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三年內再次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肇事致人於傷、亡者，得依行政罰法沒入該汽車。」沒入本即有行政罰法第21條至第23條之適用，「依行政罰法」似可刪除，建請酌參。","三、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第21條第2項定有「移置保管該汽車」之規定；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提案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委員游毓蘭等19人提案第43條第3項規定：「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並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上開規定中「移置保管該汽（機）車」之保管期間應否設有限制，以及發還之條件及程序為何，是否明定為宜，建請再酌。","四、行政院提案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一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第二項）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該條第2項規定之修正理由說明：「對於無照駕駛再犯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參酌第三十五條第九項酒駕再犯得沒入車輛之規定，增訂得沒入該車輛之處罰」，以嚴懲再犯無照駕駛且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之行為。然而，綜觀該條第2項之規定脈絡，沒入汽車似須符合「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無照駕駛等行為）二次以上」加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之要件，與立法理由所稱「再犯」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即得沒入車輛，似有未符，建請釐清。","五、行政院提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萬美玲等21人擬具第21條、第43條及第86條條文部分：","(一)第86條第1項第4款均規定「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依說明記載，該款係配合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之用語酌修，然參酌第35條第1項第2款之文字為「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是否統一用語，建請斟酌。","(二)委員蔡易餘等18人提案第86條，似漏載第1項第7款、第8款及第2項文字。","六、行政院提案、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劉世芳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第35條條文、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第35條、第67條之1及第68條部分：","第35條第6項部分，系爭規定應屬行政檢查或行政調查之規定，關於其刪除或修正，尊重主管機關之職權。惟若刪除系爭規定，對於該等事項，即無規範可言，政策上是否妥適，非無探討之餘地。申言之，對於駕駛車輛肇事者，若無發動刑事偵查之條件，但有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之下，倘肇事者拒絕酒測或不能接受酒測，對於拒絕酒測者，僅能課處行政罰鍰，難以調查其酒駕之行為；對於不能接受酒測者，因其未拒絕酒測，無從課處行政罰鍰，亦難以其他方法調查其酒駕之行為。況且，人體內酒精代謝速度非慢，未能即時採驗，酒駕證據即會滅失。刪除系爭規定，全依刑事偵查犯罪相關規範處理，就未有發動刑事偵查條件之情形，恐無法有效達成確保交通安全及遏止酒駕之行政目的。","七、委員湯蕙禎等18人、民眾黨黨團擬具第43條部分：","上開草案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或「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就汽車駕駛人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新增加重刑罰事由，此涉刑事政策，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權責。惟請注意，本條例第86條第1項已就駕駛人駕車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臚列各項加重刑罰事由，參考前開行政院函請審議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86條第1項第6款至第8款，亦係將本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惡意逼車、第4款惡意擋車及第3項二輛以上汽車在道路上競速、競技等行為，增列為第86條第1項之加重刑罰事由，建請斟酌是否將加重刑罰事由均移置第86條第1項予以臚列或列舉規定，較符合法規體系。","八、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第43條部分：","草案第6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三項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故意再次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三項規定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金。」就一年內故意再次違反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3項之汽車駕駛人，予以刑事處罰，事涉刑事政策，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權責。惟請注意：","(一)刑法第185條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者，乃指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之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往來危險之一切方式，是汽車駕駛人違反草案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3項規定之行為，致生不能或難以往來之危險者，均得以該條論罪。倘認違反草案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3項規定而肇事案件占交通事故之比例甚高，僅以行政罰之規定，仍不足以遏止，為維護交通安全，有對於法益做前置性保護，增訂刑罰處罰之必要性，是否比照酒駕、毒駕之規定，於刑法公共危險罪章增訂相關處罰規定，建請斟酌。","(二)草案計算一年內再次違反，係以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算，倘汽車駕駛人住居所不明，而以公示送達裁罰處分，行為人難以知悉送達之日，易生爭議，此攸關法律之解釋與適用，建請釐清。","九、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第86條部分：","草案第86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無駕駛執照駕車。二、酒醉駕車。三、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四、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五、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九、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或其他違規行為。」就汽車駕駛人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新增第5至9款加重刑罰事由。此涉刑事政策，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權責。惟請注意：","(一)第5至8款係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1違規行為所定之條文，其中第5款「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3項之規定，應有二輛以上之汽車為之，因此草案第5款之規定，是否指「與其他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而言？此涉及法律之解釋與適用，建請釐清。","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二)按刑法第185條2第1項對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其中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害、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之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式，例如駕車蛇行飛馳、相互競速飆車、以油料或尖銳物品潑灑路面等。至何謂「飆車」行為，刑法並無定義，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2項就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前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應為相關之罰鍰、吊扣或吊銷行政處分，自可作為解釋「飆車」行為內涵（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8號判決意指參照）。據此，行為人如在道路上與其他汽車競駛、競技致生往來之危險，因而致人死或重傷者，應構成刑法第185條第2項、第1項之罪，並已就「競駛、競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為評價、處罰。從而，是否有增訂第5款之必要，建請斟酌。","2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三)第9款「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或其他違規行為」，所稱「其他違規行為」所指為何？是否包含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不依規定使用燈光、手持行動電話駕車、裝載物品超重、不繫安全帶等違規行為？以「其他違規行為」作為刑罰加重事由之一，是否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建請斟酌。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先宣告以下事項：出席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詢答時間為3分鐘，得延長1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各位委員如果有提案請在10時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暫訂10時30分時休息10分鐘，中午原則上不休息。因為我們是以審查這個法案為主，所以出席委員的時間就是4分鐘，得延長2分鐘，在審查法案的時候，可以就你們的提案，再跟行政單位或司法院溝通跟討論。","現在請洪委員孟楷發言。"],["段落：質詢：洪委員孟楷：9:46"],["洪委員孟楷：（9時46分）部長好。再過一個月就要農曆過年，昨天聽到臺鐵工會又針對臺鐵相關的法令有異議，然後晚上交通部有緊急發表聲明。我先請教一下，我們明年的農曆過年，會不會有「類火車」？"],["王部長國材：洪委員早。大概是這樣，交通部有一個預告，關於「執行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昨天經過溝通，工會是希望維修費用多一點補貼。因為昨天是預告，預告以後，事實上臺鐵工會還可以提出一些意見，這部分昨天溝通過，應該是沒有問題。"],["洪委員孟楷：是。但重點在於公告之前，臺鐵也跟工會、相關單位大家都有討論，公告歸公告，據媒體報導，明明討論的結果是希望能夠採母法的相關標準，但為什麼交通部執意要做分級制，把車輛維修變一、二、三、四級，而且一、二級要由臺鐵公司來處理？"],["王部長國材：當時母法是談重大維修，所以現在重點是重大維修的定義。"],["洪委員孟楷：重大維修的定義？"],["王部長國材：對，現在在定義。"],["洪委員孟楷：請教部長，你現在的方向是重大維修？還是會分級？還是會再更改這個公告？"],["王部長國材：過去臺鐵所謂重大的維修是三、四級，但是工會認為一、二級有些項目也應該是屬於重大維修，我想這可以討論，預告以後他們提出意見，我們來討論。"],["洪委員孟楷：好。本席只是先提醒，還有一個月就要農曆過年了，而且今年的農曆過年是高達9天，算是史上最長的農曆過年。因為臺鐵是國人返鄉回家平安的路，我們不希望看到，因為不管是交通部「食緊挵破碗」，還是臺鐵工會有什麼樣的考量，但是最後傷及、損及國人回家路的權益。部長可以做到嗎？"],["王部長國材：是，我可以。我昨天已經跟他們理事長談過，大概初步瞭解了，因為我們為了爭取時效在年底前要公告，所以先做預告7天的動作，但是他的意見我們再討論……"],["洪委員孟楷：部長，我們還是語重心長啦！不要每一次都是為了爭取時效，讓國人真的覺得好像有什麼非過不可的原因，到底在急什麼！","再請教部長，日前有媒體報導，傳出有一家外商公司可能是假本土、真外商，要跟臺灣成立一個直升機的民航公司。原本民航局不同意，但是經過經濟部跟交通部溝通之後，火速翻盤，這是11月的事情，部長瞭解這件事情嗎？"],["王部長國材：我瞭解。"],["洪委員孟楷：您是在報導出來之後才瞭解，還是報導之前經濟部就有高層來跟你談？"],["王部長國材：在報導之前，經濟部有溝通。"],["洪委員孟楷：誰來跟你溝通？直接跟你本人溝通？"],["王部長國材：是部長。"],["洪委員孟楷：王美花部長直接跟王國材部長溝通？"],["王部長國材：對。"],["洪委員孟楷：您知道這家公司資本額多少？"],["王部長國材：應該是5,000萬。"],["洪委員孟楷：5萬！"],["王部長國材：現在變成是5,000萬了。"],["洪委員孟楷：沒有。它登記在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三段的一個商務中心，到目前為止網路上它的資本額是5萬，5萬臺幣。它的股數是5萬股，但是持有人董事只有1位，換言之，就是一個一人公司！"],["王部長國材：我跟洪委員報告……"],["洪委員孟楷：部長，您剛剛也說媒體報導前您就知道，而且是王美花部長主動跟您溝通，這一家公司設立的那個地址有多少間公司，您知道嗎？"],["王部長國材：不是很清楚。"],["洪委員孟楷：那個商務中心，它只有租一個位置，就類似我們立法院會議室一樣，只有租其中一個位置，然後同地址經濟部相關企業登記的資料，有開發公司、裝潢公司、設計公司、太陽能公司、旅行社、生物科技公司，全部塞在同一個地址。結果這樣的一個公司，居然動用到王美花部長跟王國材部長溝通，幫它開後門！"],["王部長國材：我跟委員報告……"],["洪委員孟楷：這是黑心快篩小吃店翻版，是不是？"],["王部長國材：就我瞭解，普通航空業是要求國外投資不能超過50%。一開始這個案子到民航局的時候超出50%，後來王美花部長有跟我討論，我也就航空的許可裡面的規定跟他講。所以後來我瞭解，它是5,000萬，然後……"],["洪委員孟楷：誰告訴你是5,000萬？"],["王部長國材：他們……"],["洪委員孟楷：媒體都報導是5萬，本席剛剛在查相關資料，也是資本額只有5萬，如果說有人告訴你5,000萬，但實際只有5萬，那就是有人神通廣大到可以騙王美花部長跟騙王國材部長，經濟部跟交通部被耍著玩耶！"],["王部長國材：我再確定一下，剛開始可能是你講的，但是後來通過的時候，我瞭解是這樣，但是詳細的資本額要再確認一下。"],["洪委員孟楷：本席請教，過去到現在您上任擔任部長這段時間，有什麼案子是可以動用到經濟部長跟交通部長溝通？一個民間業者要申請，民航局已經用專業的審查，讓它打回票了，結果沒想到居然是高層對高層、部長對部長，然後讓它過關。"],["王部長國材：也不是這樣，我跟洪委員報告……"],["洪委員孟楷：它背後是有什麼勢力可以動用到我們兩位部長？"],["王部長國材：離岸風電的水上基礎，很多必須是那些具有特殊技術的直升機公司來做，比如說材料，或是……"],["洪委員孟楷：部長，現在民航局通過國內與直升機相關的廠商有幾家？就媒體報導有11家，這11家國內廠商都沒有能力、沒有條件做這項業務嗎？"],["王部長國材：它非常的特殊，據經濟部的資料，因為現在有很多離岸風電公司是從國外來的，他們在國外的時候，比方說在歐洲做離岸風電廠，就會有一些配合的直升機公司，他們都配合得很好，所以等於它進來這裡做離岸風電後，也把這個公司帶進來，而帶進來的公司當然就牽涉到臺灣相關的投資規定，所以我們就按照規定來審核，現在它就是國內……"],["洪委員孟楷：部長，你們有按照規定來審核嗎？按照規定，當時民航局就是不核准，結果您剛剛提到是經濟部長王美花跟你溝通之後才放行，這樣有按照規定嗎？再者，離岸風電當時經濟部風風火火說服國人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要培植本土產業，不是嗎？結果您剛剛講的是，雖然本土有11家業者，可是因為要做的東西很特殊，這11家業者都沒有辦法配合，只能用國外廠商，所以即便國外這家公司是一個一人公司，明明就是一個假本土真外資的公司，但還是讓它放行，這樣子你們如何自圓其說？當初說我們自己投資了所謂的離岸風電、所謂的非核家園，結果到最後錢都被外國人賺走！"],["王部長國材：許可制的許可是在民航局，登記的部分是在經濟部，經濟部覺得在離岸風電的發展中，有這樣一個配合公司對離岸風電公司來說覺得非常的重要，所以就把它引到國內來，現在就是以民航局的角度來看，出資只要不超過50%，就是國外的部分……"],["洪委員孟楷：部長，本席建議你這件事情，既然是王美花部長跟你直接溝通，請瞭解一下當時溝通時到底有沒有人說謊、有沒有人被矇蔽，不然我覺得這是一個重大的弊案、重大的瑕疵，讓國人馬上就會聯想到這會不會是黑心快篩小吃店的翻版，資本額那麼少公司竟然可以做那麼大的生意，據我們相關法規規定，直升機經營國內航線，其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這家公司今年4月才跟臺北市政府登記成立，資本額只有5萬元，而且它的商務中心是用一個月1萬塊來租一個位置，而那一個地點有二、三十家其他的不同公司，也因此我們想問的是，一人公司、一個位置，有辦法做到資本額5,000萬元嗎？這中間有沒有瑕疵？今天提出這個問題，本席會再追，我也要求交通部在今天下班以前給本席這個申請案件的相關資料。"],["王部長國材：離岸風電是我們國家的政策，它有搭配的直昇機公司……"],["洪委員孟楷：是，這是我們的政策，但當時說服國人的理由就是要扶植本土產業，就是在投資之後讓本土產業能夠永續經營發展，而不是把錢都搬給外國人！"],["王部長國材：洪委員，它是一個直升機的服務，不是一個產業，若是產業的話，現在在本土化的部分有做了很多，但是它是有其專門的技術。"],["洪委員孟楷：部長不要再辯解了，我覺得越辯解下去，民眾越會看不下去，可以動用兩位部長去幫它開綠燈，其後台到底是多大？"],["王部長國材：剛剛司長已經跟我確認是5,000萬元，這是確定的，然後它國內的投資超過五成，這也是確定的，因為那是在國外就跟它搭配很好的公司，只是來到臺灣我們要求它落腳，所以變成它要找當地的公司合資。"],["洪委員孟楷：是，所以它在外國是有5,000萬元，它在本土國家就只有5萬元，那就是假本土、真外資啊！那就是鑽法律漏洞啊！部長，你去查一下嘛！本席現在所說的都是網路上公開可以查得到的資料，這家公司就是5萬元。"],["王部長國材：好，我今天去瞭解……"],["洪委員孟楷：今天下班之前給本席這個案件的相關申請資料。"],["王部長國材：沒有問題。"],["洪委員孟楷：本席會持續追，並且我呼籲部長再看一次剛剛答詢的畫面，如果王美花、王國材聯手來做這個開綠燈的動作，我覺得這非同小可！而且我覺得從你現在的答詢來看，有點像是被矇蔽了，是被誰矇蔽我不知道，但本席先不講中間有沒有人謀不臧的部分，我也呼籲現在應該要有人去調查背後是不是有不當的金錢往來，因為這看起來太離譜了，我們不希望有任何非法事件發生，不要以為是看守內閣，所以每個人都可以為所妄為！我相信不會吧！部長回去後請好好地調查，並且瞭解這整個案件，這個案件非同小可。"],["王部長國材：我會將民航局審核過程相關的資料提供給委員。"],["洪委員孟楷：請在今天下班前提供給本席相關資料。謝謝。"],["王部長國材：好。"],["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椒華：9:57"],["陳委員椒華：（9時57分）部長好。剛剛提到在跟工會溝通有關「執行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的預告，然後部長的回答是應該沒有問題，拜託部長能夠明確的回答，應該沒有問題是有問題、還是沒有問題？"],["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陳委員好。到昨天為止，跟理事長的溝通是沒有問題的。"],["陳委員椒華：所以你可以肯定是沒有問題的？"],["王部長國材：對。"],["陳委員椒華：因為現在離春節不到一個月，大家都在預購鐵路的車票了，所以部長的態度還是要很明確。"],["王部長國材：好。"],["陳委員椒華：我想大家對於交通，尤其是春節假期，都是非常重視的，而且這個影響很大，對此，部長的態度是沒有問題，對嗎？"],["王部長國材：我昨天已經溝通過，我會持續努力，就是不會讓春節沒有火車可以搭。"],["陳委員椒華：所以春節不會有類火車？對嗎？"],["王部長國材：就是不會沒有火車可搭。"],["陳委員椒華：所以有可能火車的班次會受影響，是嗎？"],["王部長國材：也不是，就是按照現在訂票的狀況。"],["陳委員椒華：就是不一定會按照現在預定的車票狀況，有可能會變動？"],["王部長國材：會依照現在訂票的狀況，現在怎麼訂票，到時火車就怎麼開。"],["陳委員椒華：好，謝謝。","再來，我們知道在上禮拜，針對臺灣的交通亂象，被CNN認證為行人地獄，亦有多國的旅遊指南也表示臺灣的交通不只是糟可以形容，甚至是爛透了。針對道路交通安全，部長在10月的時候，曾表示會在短時間提出改善方案，讓今年事故死亡人數可以降到2,814人以下，請問部長，這個目標會不會跳票？"],["王部長國材：今年應該是達不到，我跟委員報告……"],["陳委員椒華：跳票了？"],["王部長國材：的確在這幾個月各縣市的死亡人數都一直在增加，其中就有兩個族群，一個是高齡者，一個是機車族群，其死亡人數都增加了，其實在過去這幾年，甚至去年的數字與前年相較是降低的……"],["陳委員椒華：這個目標已經沒辦法達到了？"],["王部長國材：對，本來是想，如果110年、109年……"],["陳委員椒華：好，希望部長能夠加油。"],["王部長國材：我們會繼續努力，但今年這個目標應該達不到了。"],["陳委員椒華：今天的修法是關於第七條之一，而交通部書面資料提到，第七條之一在檢舉方面，是不是依照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所列舉的項目就可以檢舉，我看交通部的書面回答是建議考量內政部警政署及執法機關在處理上的負荷，我要先請問交通部，針對這個修法，如果檢舉的部分加進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的這些項目，請問合理嗎？請問交通部支持嗎？"],["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相關修法的部分，只要有助於下降……"],["陳委員椒華：交通部不會反對？"],["林司長福山：不會反對，但是這個修正條文是從3月11日修正施行，上一次修正實施有限縮的部分，最主要大概是考量兩個重點，第一是民眾違規檢舉的部分，在有些情況已經淪為……"],["陳委員椒華：我現在先請問交通部的態度，如果修了，再加強檢舉，你們會不會反對？因為我們知道第五十五條之一所列的項目，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這裡面有包括人行道，現在就是我們人本交通重視的人行道，交通部贊不贊成把它列入可以檢舉的項目？"],["王部長國材：我支持。"],["陳委員椒華：支持嘛。請問營建署支持嗎？還有警政署。先問營建署，因為你們跟人行道也有非常重要的關聯。營建署支持嗎？"],["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鄭分隊長說明。"],["鄭分隊長惠心：內政部現在的政策就是希望停車應該要管理，如果要在人行道上面，我們的法規規定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你有停車需求……"],["陳委員椒華：我是說你們支不支持？如果人行道被占用、不通暢，你們支不支持檢舉？"],["鄭分隊長惠心：支持啊！"],["陳委員椒華：好，謝謝。請問警政署。"],["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劉副組長說明。"],["劉副組長振安：報告委員，上次委員召開公聽會的時候，有跟委員報告過，人行道開放民眾檢舉，我們不是反對，最大的問題在於……"],["陳委員椒華：我們知道臺灣的觀光都快要走下坡了！"],["劉副組長振安：對，我了解。"],["陳委員椒華：所以現在在這個情況之下，警政署支不支持？"],["劉副組長振安：我們支持。但是一個條件就是……"],["陳委員椒華：支持檢舉，是不是？"],["劉副組長振安：對，有一個條件，就是各縣市的停車主管機關把可以停車的停車格位或是停車整齊線劃完整一點……"],["陳委員椒華：管理做好嘛！"],["劉副組長振安：對！管理做好，民眾檢舉就沒有爭議。"],["陳委員椒華：好，那就拜託交通部跟地方政府大家加油。你說人行道的管理要做好，對不對？然後接受檢舉。謝謝。希望我們今天針對人行道的部分，還有我剛剛唸的其他部分，也希望主管機關能夠考量，如果說必要的，也可以納入檢舉。","再來我要請問部長，交通部13日舉行道路交通安全科技發展與政策願景研討會，與會學者馬里蘭大學土木環境工程教授張金琳指出，科技執法是一個落後的執法方式，是落後國家才會做的，真正要改善交通問題，還是要找到原因、了解原因，才可以適時輔以科技才正確。請問部長，補助地方政府設置科技執法的儀器前，是不是有針對各縣市政府設置儀器的路口先行了解，有嗎？"],["王部長國材：跟委員報告，科技執法的重要性在於，我們過去說要改變交通文化，但是科技執法或執法是短期改變交通文化的一個方法。張教授所提的，不是只靠科技執法，要知道原因。這部分我們覺得非常重要。"],["陳委員椒華：對，所以請交通部要補助之前，能夠真正了解地方政府提出的申請是不是可以釐清肇事原因，或者能夠改善相關的風險。"],["王部長國材：會！"],["陳委員椒華：再來就是人行道的改善部分，營建署有「市區道路與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要強制設置人行道，交通部也有「公路路線設計規範」，這兩個規定都是要評估設置人行道，請問針對人行道劃設的評估基準，要依據哪一個？要怎麼依循呢？"],["王部長國材：這個部分是這樣，現在市區道路設計的規則，都是把人行道放進去，但是有時候公路是在偏鄉，的確過去在公路人行道方面比較少考慮到。但是我們現在有談到公路進入市區的共線段，要設人行道，現在也都是按照這點來處理，除非路權真的是不夠。基本上，共同使用路段設置人行道，我們現在的建設都已經按照這個方式進行了。"],["陳委員椒華：所以現在人行道的改善部分，有跟營建署、地方政府、警政署共同討論嗎？"],["王部長國材：有！現在省道一進入市區的交接段設置人行道，現在也是這樣作。"],["陳委員椒華：好，請部長真的要非常重視啦！之前有網友發起人行道的跑酷挑戰，有各種高度落差、店家的立牌、盆栽等等。今天我們針對修法跟人行道的改革，也希望一併列入考量，也希望真正做好管理，法令來配合。"],["王部長國材：是，沒問題。"],["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段落：質詢：李委員昆澤：10:7"],["李委員昆澤：（10時7分）部長好。先請問王國材部長，剛才聽你說，跟臺鐵工會相關的溝通對話，已經化解了過年春節的罷工危機，真的有這麼樂觀嗎？部長，現在的爭議到底子法是預告修正還是公告實施？其實應該是預告修正嘛！請簡單說明。"],["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李委員好。目前是預告，有一個禮拜的預告期間。事實上，預告是讓他們提意見，昨天我跟工會理事長談，他也大概了解這個事情，所以現在還在溝通。現在主要是未來在基礎設施的維修費用，除了三、四級，要不要把一、二級的某些維修費用納入政府的應辦事項。"],["李委員昆澤：現在就是分四級，這四級的經費分配，其實工會跟交通部的意見是不同的。一級是一個月檢修一次，二級是一年一次，三級是三年一次，四級是六年一次，交通部認為公司化之後，一、二級屬於一般性的維修，應該由臺鐵公司化後的公司來負責，三、四級才由交通部來處理，現在爭議是在這邊。交通部會以比較大的空間來跟工會對話，但是財主單位好像有不同的想法，請問部長，這個部分要怎麼處理？"],["王部長國材：因為在公司設置條例中，重大維修是由政府負擔，現在就是針對重大維修這件事來討論。的確，我們的財主單位認為比較簡單方式就是區分三、四級和一、二級，三、四級是比較重大的維修，工會認為一、二級裡面有一些項目也應該納入。我想這部分可以溝通，我們繼續溝通。"],["李委員昆澤：這個可以對話啦！像一級、屬於每個月維修的，這種一般性維修是否由臺鐵負責？當然是要由臺鐵來負責嘛！至於二、三、四級，我覺得是可以對話的。"],["王部長國材：是。"],["李委員昆澤：可以對話，化解相關的危機。"],["王部長國材：昨天我跟工會的陳理事長大概這樣談，現在三、四級沒問題，但是二級裡面有些項目要不要納進所謂重大維修這點，我會請胡次長再跟他們好好討論。"],["李委員昆澤：部長，但是我看到目前工會的發言以及他們所發的新聞稿，其實他們對於相關的罷工好像已經蓄勢待發了。看到部長今天的回應，我覺得民眾會質疑確實的狀況到底是如何？","部長，我要很明確地提醒你，現在每天搭乘臺鐵的平均人次已經達到51萬人次。春節期間按照過去的經驗，在疫情之前，平均每天都可以達到60萬人次，最高會達到70萬人次。也就是如果臺鐵的罷工真的成真，10天的連續假期，會影響到500萬人次旅客的返鄉以及旅遊，這不可以自認為目前溝通沒有問題就輕鬆帶過，必須要跟工會明確的討論，明確的讓民眾能夠安心。請部長簡單說明一下。"],["王部長國材：我們現在已經找到問題，應該是二級保養某些項目要不要放入重大維修。找出問題後，我也跟理事長說可以談，現在是胡次長在和他們談，昨天工會已經了解這點可以談。所以我覺得他們所關心的問題，我們已經知道，現在在談了。昨天這樣談，我是覺得春節期間的火車應該沒有問題。"],["李委員昆澤：還是要有相關的因應方案啦！部長，這不能開玩笑。"],["王部長國材：了解！我會持續溝通。"],["李委員昆澤：春節10天的假期，正常會有500萬人次以上的旅客返鄉或是旅遊，我認為還是必須要有相關因應的方案。"],["王部長國材：我會持續……"],["李委員昆澤：開誠布公的跟台鐵工會談。但是，面臨罷工，交通部還是要有因應的方案。"],["王部長國材：了解。是，這個……"],["李委員昆澤：第一，如果真的罷工，相關的返鄉、旅遊交通疏導替代方案是什麼？第二，已經上網購票的民眾非常多，相關購票民眾的權利要怎麼保障？第三，如果罷工危機沒有解除，相關的具體方案也必須提早告知民眾，讓民眾可以因應。大家生活都不容易，好不容易有10天的假期，整體的交通運輸量能那麼大，如果臺鐵發生罷工事件，對臺鐵、對工會、對旅客都是很大的衝擊。部長，請簡單說明，目前有沒有相關因應的方案？"],["王部長國材：跟委員報告，事實上這段時間在討論子法，工會對於公司化的目標，大家都一致，現在是針對子法的細節討論。我想這部分的確很多是交通部的行政、財主單位的建議，所以會有剛才講的三、四級當作重大維修，我想裡面還是有些空間要趕快討論。","在這個過程當中，子法也面臨很多類似的課題，工會希望多為公司爭取一點政府的補貼，我們會在其中找到一個平衡點。針對這一部分，我們全力來處理。","現在推動會報也都很順利，幾乎每個禮拜都開會，推動會報對於子法通過的部分，也都交給臺鐵局跟工會協商，所以整個行政作業的確現在都是積極進行中。目前裡面有9個子法，初步工會比較沒有意見，其他部分就繼續努力。"],["李委員昆澤：部長，我們對你還是有期待。當然過去你在當次長或部長的這段期間，處理相關的罷工或勞資爭議，你都能夠親自處理，而且有耐心的溝通、對話，讓多次危機得以化解。現在疫情逐漸和緩，臺鐵旅客搭乘人次逐漸回升，10天的假期，對民眾而言非常的寶貴，要讓每個民眾都能順利返鄉以及旅遊。不然到時候罷工，你可以想像整個公路系統的崩潰、車潮的擁擠、民眾的怨恨，部長必須要嚴肅的面對！"],["王部長國材：好，謝謝。"],["主席：請趙委員正宇發言。"],["段落：質詢：趙委員正宇：10:16"],["趙委員正宇：（10時16分）請教部長，剛剛李昆澤委員也講一、二、三、四級就是臺鐵工會的爭議點，你也知道一、二級是基礎保養，三、四級是重大維修。我想一級大部分都是潤滑、清潔這些比較基礎的保養，二級有可能影響行車安全，比較重大，比如換煞車皮或零件，以工會技術人員的能力可能是沒有辦法做的。所以他們認為一級沒話講，二級也由台鐵自己修，三、四級才是由中央補助，這樣子是對的嗎？"],["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對，當時公司條例審查時叫重大維修，現在……"],["趙委員正宇：對，我知道你說的三、四級是重大維修，沒有問題。"],["王部長國材：這個定義，事實上在……"],["趙委員正宇：但是你知道二級在做些什麼事情嗎？"],["王部長國材：二級就是……"],["趙委員正宇：就是什麼？你知道嗎？"],["王部長國材：大概是每一年作一些清潔，譬如主風泵拿出來清洗等等，還有一些零件的更換。"],["趙委員正宇：你講到重點了！不是清潔而已，是更換，但是更換是要有技術的。"],["王部長國材：技術沒問題，現在……"],["趙委員正宇：技術沒問題，但可能量會很大，它沒有辦法負荷，是不是？"],["王部長國材：對。"],["趙委員正宇：這個你也要考量進去嘛！我覺得二級和三級雖然有區別，但是二級的維修能力也要很強，因為我在服役的時候當二級場場長，非常了解這個東西，我們沒有辦法才送三級，三級是換變速箱、引擎這種重大的維修。四級相當於整個後送，整個是要翻新的，才會到四級去，二級的工作量也很大。"],["王部長國材：了解。"],["趙委員正宇：你也要記得。"],["王部長國材：我們會做。"],["趙委員正宇：你有沒有確定這次春節臺鐵罷工絕對不會有？你能不能保證？"],["王部長國材：我不會讓它發生。"],["趙委員正宇：你不會讓它發生，你講的喔！"],["王部長國材：因為現在就是二級的項目有爭議，關於這部分，我昨天已經跟工會理事長和次長談了。"],["趙委員正宇：都協調好了，沒問題嗎？"],["王部長國材：對！當然工會裡面還有一些，除了一些……"],["趙委員正宇：這是你交通部和臺鐵、工會要去處理的。現在最重要的就是春節會不會有罷工，你現在講是不會。"],["王部長國材：不會發生。"],["趙委員正宇：再確定一次，不會嗎？"],["王部長國材：不會！"],["趙委員正宇：不會發生？"],["王部長國材：對。"],["趙委員正宇：不是你不要讓它發生，萬一發生怎麼辦？"],["王部長國材：不會讓它發生，就是針對二級的部分……"],["趙委員正宇：你要確定他們不會發生！"],["王部長國材：好。"],["趙委員正宇：民眾的權益是非常重要的。"],["王部長國材：好。"],["趙委員正宇：另外，今天要審道安條例第二十一條和第四十三條，很多人有講、也有反映，也給我陳情，未滿18歲無照駕駛被路檢查到的時候會有一個紀錄，還要罰款，對不對？但是他要考駕照是成年以後，我們有一個規定，成年人考駕照時，如果你當初無照駕駛，監護人要陪同道安講習，你才能考。部長，你覺得這樣合理嗎？他已經成年了，可以為自己的責任負責，當初無照駕駛也罰款了。"],["王部長國材：他可能在處罰當時還未成年無照駕駛，所以監護人也有責任。"],["趙委員正宇：今天為什麼會有人陳情，你要想未成年為什麼會騎機車或開車，開車比較少啦！無照駕駛騎機車被處罰，他可能因為家庭有問題，可能父母離異或家境非常清寒，他出來打工，沒有辦法就使用交通工具，他自己本身就很辛苦了。等到他成年要考駕照，我剛剛講了，萬一父母離異，兩個都不管了，他找誰來當監護人？還要把監護人找來陪他上道安講習，他已經成年了耶！這點很奇怪，你剝奪他們的機會。"],["王部長國材：因為他違規的時間是在他未成年時，我是覺得，假如……"],["趙委員正宇：對，未成年嘛！他成年了再考啊！未成年的罰款有沒有罰，也有罰嘛！他現在成年了，要考駕照，監護人還要跟著一起聽道安講習。部長，這是剝奪他們的權益，你要注意，這次修法要特別考量進去，好不好？"],["王部長國材：主要是對於監護人沒有避免讓他所監護的人無照駕駛造成的危險，當時的精神是這樣。要不然就是讓他負有連帶責任以避免處罰，他會注意自己的小孩有沒有無照駕駛。"],["趙委員正宇：這點我同意啊！"],["王部長國材：是！"],["趙委員正宇：可是我剛才講得很清楚，萬一沒有監護人，或是監護人不願意來呢？他沒有辦法啊！他成年了，要為他自己的責任負責，是不是？"],["王部長國材：好，我們再討論。"],["趙委員正宇：不要占用我太多時間。","另外，請問公路總局局長，根據交通部的調查，因為閃黃燈不是紅綠燈，所以在閃黃燈的地方應該要先停才能開，你有這樣做嗎？沒有嘛！因為這樣造成一年有兩百多人死亡，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既然如此就將閃黃燈改成裝設紅綠燈嘛！現在這麼做只是因為裝設閃黃燈的地方車輛出入並不多，其實閃燈的意思只是警告，對不對？既然設了這個裝置卻還是有那麼多人不遵守規矩，是不是就該與地方政府協調，全部改為裝設紅綠燈，而且同步開燈、同步操作，這樣就不會浪費、也不會發生交通事故，本席認為這點要考量進去，部長？"],["王部長國材：在我們的道安規則中裝設紅綠燈確實是有其規定，譬如要知道有多少車流量、每年發生多少車禍，至於閃黃燈的狀況是在一個無號誌化路口必須先停下來，這個習慣在國人還未……"],["趙委員正宇：那是在國外，現在本席就告訴你，臺灣人沒有這樣的習慣，就算你本身駕駛時也不會這樣做嘛！這件事不是宣導即可，本席認為宣導及教育都太慢了，你們是不是要與地方政府協調，改為設置紅綠燈，雖然車輛進出非常少，但也是會造成傷亡。就像本席常講的，自辦重劃時要求地主要全部裝設紅綠燈，無論是哪個路口，但你們公辦的從來都不裝，只有重要的才裝，為什麼？等到人口密集的時候、死傷非常多的時候才願意裝，每次都是這樣子，這點要特別注意、也要改善。","第一個，行穿線與人行道停車的問題，你常常講人本交通，本席認為這個要特別注意一下，尤其是學校上下學的地方要特別注意。還有一個是打鳥燈，現在車子越做越高，尤其是休旅車的LED燈越來越高，因為你們對於角度都沒有規範，所以公路總局一定要做出規範，而且驗車時要特別注意。很多人只有換燈泡，6000K，但是沒有裝上真的HID燈、沒有裝真的LED燈，只有換6000K的燈泡。本席在路上看到很多那種非常亮的打鳥燈，一看就知道是十年以上的車子，不要說是十年，光是五年以上的車子就要驗車2次，怎麼會有這種事情發生？局長，你要特別注意一下，謝謝。"],["主席：請陳委員素月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素月：10:24"],["陳委員素月：（10時24分）部長，早安。今天很多委員都很關心CNN在12月8日的報導，它提到臺灣的交通簡直是行人的地獄，甚至在5個國家的臺灣旅遊指南中特別提醒臺灣的交通是危險的，這樣的報導給予國外的印象，其實對於臺灣的形象具有極大的殺傷力、極大的影響。我們就來看看實際的交通狀況，以統計數字而言，事實上，臺灣每年因為交通事故而過世的人數真的是逐年增加，今年光是1月至9月因車禍事故而在30日內死亡的人數就已經高達2,293人。從2017年的2,697人、2018年的2,780人、2019年的2,865人、2020年的2,972人以及去年2021年的2,962人，這個數字都是一直在增加的。"],["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去年110年有稍微減少一點。"],["陳委員素月：根據統計的數字，才減少10人而已。"],["王部長國材：經過努力之後，我們原本是期望110年能降低，現在是期待今年能再往下降，但是……"],["陳委員素月：今年到9月就已經有2,293人了，還有3個月的時間，整個數字要等到年底才會知道。"],["王部長國材：是。"],["陳委員素月：其實這樣的數字是很驚人的，而且這個比例非常的高，每個因車禍事故而往生的生命都讓我們非常的不捨，因此本席認為努力改善交通、降低死亡人數是交通部責無旁貸的課題。","我們再來看交通部的統計表，今年1月至9月因車禍而在30日內死亡的人數與去年同期比較的各縣市統計分析，我們看到1月至9月降幅較高的前五名是苗栗、臺北、桃園及宜蘭，增幅較高的前五名是新北、彰化、高雄、竹縣與屏東，部長是否知道這項分析？"],["王部長國材：我知道。"],["陳委員素月：你有去了解為什麼苗栗縣可以降低這麼大的幅度嗎？部長，你有去了解嗎？"],["王部長國材：我們在每個月的道安記者會都有提到，譬如新北是因為高齡者增加的比較多，而苗栗的確是因為在高齡者及機車族群方面的努力，所以今年少了32人。我們認為很多道安方面的規定，譬如教育、工程、執法，工程的部分是交通部或內政部營建署要去努力的，但是在一些管理的層面，譬如教育是屬於他們教育局的單位，執法則是調動當地的警察局等等。針對人數比較高的縣市，包括新北、彰化、高雄、新竹縣與屏東，我們現在每個禮拜都與他們溝通，哪些地方要執法、哪些地方要加強，現在都有這樣進行，針對表現比較差的縣市進行個別的加強。當然中央該做的，包括像今天處罰條例的修正，很謝謝劉召委將它安排進來，這是我們很重要的一個部分。"],["陳委員素月：事實上，就本席的了解，彰化縣最近一直在裝設固定測速桿作為取締之用，可以說是越裝越多，取締的件數也高達一萬多件，但是它的數字卻沒有下降，因此執法是不是就一定有效，本席認為你們要好好深入了解及探討其中的原因。"],["王部長國材：他們應該也是看到那個過程，剛才我講的那些表現比較差的縣市，其實他們的首長也都算是關心，因此包括他們申請科技執法的經費，我們交通部也都予以協助，所以看到的應該是為什麼要增加執法設施的……"],["陳委員素月：本席認為科技執法應該只是一個部分，至於交通的改善應該是有很多的面向。"],["王部長國材：是。"],["陳委員素月：本席剛好看到一篇報導，智慧路標肇事率下降達五成，所以苗栗縣要再增加8處。根據本席的了解，苗栗縣特別針對一些危險的路口裝設，因為一些太狹小的路口不適合裝設紅綠燈。此外，我們也知道臺灣使用交通工具的狀況與其他國家很不一樣，機車的使用率非常高，在這些危險路口透過智慧路標提醒改善路口的安全性，所以肇事率有很明顯的下降，達到了五成，本席認為這樣的成果真的是令人刮目相看，你們也應該針對這個部分好好的去了解。如果這個部分確實能夠改善交通的肇事率，交通部就應該要針對各縣市好好的檢討，哪些路口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改善並降低肇事率。"],["王部長國材：是，苗栗在預算不足的狀況下，確實是想了很多有效的方法，我們認為苗栗在道安方面真的是很用心。今年正在審查明年的道安補助，因為現在的道安經費倍增，所以我們希望各縣市政府提出整體的道安改善計畫。"],["陳委員素月：這個也是本席審預算時特別關心與提醒的部分，因為去年道路交通安全的經費編列了3億874萬3,000元，明年112年編列了6億4,400萬元，如此高幅度的經費預算增加，不知道是不是有用在包括智慧路標之類的相關設施改善？"],["王部長國材：有。譬如苗栗縣認為智慧路標有效，因此提出要增加的計畫，我們都會支持。現在只要它提出一個完整的計劃，譬如有些地方是機車的問題或是交通工程的問題，他們只要針對他們的問題提出改善計畫，我們就會給予支持。"],["陳委員素月：我們希望這個預算經費要發揮實質的效益。"],["王部長國材：好，沒問題。"],["陳委員素月：既然苗栗縣有這麼大的成效，我們建議交通部是否應該要去觀摩考察，也鼓勵其他縣市循這樣的方式去改善？"],["王部長國材：好，沒問題。"],["陳委員素月：回到最剛開始談的，外媒對於我們所做的評斷，本席認為對於我們整個國際觀光的影響非常大，況且部長也表示明年的觀光人次預計會高達600萬人次，如果不先改善我們這個交通地獄的負面形象，對於整個國際觀光的發展是不利的。針對交通的改善，剛剛本席已經提過，其實是有很多的面向，執法並非唯一的途徑。"],["王部長國材：是。"],["陳委員素月：本席剛剛講的智慧路標就是屬於設施的一部分，還包括了號誌、設施及道路工程等等，此外，宣導則是屬於教育的部分，可能就是要多管齊下，如此才能慢慢將我們的負面形象扭轉過來。"],["王部長國材：對，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會再努力。關於CNN的報導，第一個是人行道設施，我們與內政部營建署已經針對新設道路的部分去做了，至於既成道路的部分，該如何在既有道路上增加人行道，以及地方政府針對騎樓被占用的事情進行處理，這個部分需要中央與地方一起努力，謝謝。"],["陳委員素月：交通部要加油，謝謝。"],["主席：等一下在劉世芳委員質詢結束後，我們就先休息10分鐘。"],["主席（陳委員素月代）：請劉委員世芳發言。"],["段落：質詢：劉委員世芳：10:34"],["劉委員世芳：（10時34分）我們今天會處理道交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最後的臨門一腳應該是來自於CNN的報導，至於CNN的報導內容，剛剛許多委員都已提過，因此上次審查交通部相關業務或預算時也希望交通部可以提早將道交條例或相關議案提出來，但是本席認為如果純粹從這次所提的70案來看，大部分都是集中在交通部，其實這樣是不夠的。譬如在CNN TRAVEL的報導中提到臺灣城市有個嚴重的問題，就是缺乏人行道及供人行通行的連貫通道，因此不是只有交通部一個部會或中央政府所有一起列席這次道交條例修正草案的8個部會可以解決的。本席要提出一個很簡單的參考統計圖給大家看一下，目前在臺灣的危險路口安全改善執行進度是讓人非常失望的，部長，你有看過這張交通部的簡報嗎？"],["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有，這是我們每個月在行政院會追蹤的一個項目，與營建署合作的危險路口改善。"],["劉委員世芳：既然你看到了危險路口安全改善的執行進度，交通部到目前為止總共有522處，但是截至7月25日只有162處完工，至於營建署提出了800處，但是截至7月25日，也就是距離現在5個月以前，只有255處完工，其實是非常的少。既然我們將它列為危險路口安全改善的執行進度，本席也特別發現在人口集中的北臺灣，包括臺北市、桃園市或新竹縣市、甚至是幾個大的重要直轄市，包括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其實整個完成比例並不太高，所以這張圖會讓人覺得失望很多，不能說是有點失望！為什麼會產生這樣的情況？先請部長做一下簡單的回應，再請營建署及警政署回答。不過要麻煩警政署先查一下，如果行人在人行道上發生類似交通事故，到目前為止的裁罰金額是多少以及裁罰的人口統計，等一下請告訴本席。","首先請部長回應。"],["王部長國材：委員現在看到左下方的這個表，第二季預定有259處，現在已經完成三百多處了，的確是到後面的目標越來越高。我向委員update最新的進度，目前交通部已經完成426處、營建署是765處，所以它在第四季一定會追上來，現在正朝這個目標進行。"],["劉委員世芳：請營建署回應一下，分隊長，是嗎？"],["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鄭分隊長說明。"],["鄭分隊長惠心：報告委員，我們預定的800處截至11月30日已經完成了765處，到年底這個預定目標是可以達成的。"],["劉委員世芳：到年底前可以完成，使用的經費是多少？"],["鄭分隊長惠心：關於使用的經費，我回去查過之後再回覆委員，好嗎？"],["劉委員世芳：麻煩你盡量在今天之內回覆，好嗎？"],["鄭分隊長惠心：好。"],["劉委員世芳：接下來請警政署回應一下，如果行人因為人行道被行道樹擋住而走到慢車道或機車通行道等等，此時的裁罰金額是多少？"],["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劉副組長說明。"],["劉副組長振安：委員講的是行人走到慢車道上而發生交通事故？"],["劉委員世芳：對。"],["劉副組長振安：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如果是汽車違規的狀況，我們會移送到公路監理機關，至於發生事故是屬於行人違規的部分，今天我手邊沒有這個數字，會後可以再提供給委員。"],["劉委員世芳：交通部與地方政府在持續改善道路交通及行人空間有關不禮讓行人的部分，今年4月已經提出一個修正的草案，對於車輛不禮讓行人會加重處罰，從目前的新台幣3,600元提高到6,000元。"],["王部長國材：這次的修法。"],["劉委員世芳：對，警政署知不知道？因為第一線都是警察人員啊！"],["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林司長福山：在行政院會討論的時候，包括內政部、法務部都……"],["劉委員世芳：警政署不反對，是不是如此？今天的草案會通過，也就是說，我們可以看到慢慢朝著越來越重罰的方式處理，但是重罰之下真的可以善交通的狀況嗎？本席舉一個實際上的例子給大家參考，可能高雄市政府會比較了解，在楠梓區後昌路的盡頭是未來台積電預定設廠之處，後昌路上有很多通學步道，因為附近有小學、有菜市場、有店家，所以人行穿越的狀況相當多。但是各位可以看到、包括CNN所舉的實例也可以看到，第一個，汽機車占用人行道。第二個，台電公司的電箱或設施影響到人行道的寬度，另外就是鋪面毀損老舊以及喬木會浮根、校門口的人行動線沒有連貫等等，這些就是CNN所說的人行步道之間並沒有適當的阻隔與連貫。","當然我們有爭取到營建署做道路品質的計畫，因此未來交通部要負的責任是希望能再與營建署或地方政府加強針對人行道上的樹木或合法、不合法占用的部分要做一個更好的檢討，同時本席也要請交通部提出來。尤其是中南部因為沒有比較好的大眾運輸系統，因此除了很多的汽車之外還有機車，但是機車的停車空間是不夠的，於是往往就占用了人行道的空間，所以要不要增加駐車灣？本席還沒有告訴部長，在這個道路的盡頭是我們的捷運站，對不對？很多機車會在這裡暫停以後，再進到室內去上班，所以機車或現在的UBike占用行人空間這麼多的狀況之下，人行道的淨寬其實有寬、有窄，行人要怎麼走？例如碰到老人家，或者是載有嬰兒車的婦女或其他的家長又更困難了，所以我們要改善CNN所提到的部分，其實並不在於只有加重處罰，讓大家知道不能超速或不能夠違規等等，重點是在行人走的部分，這才是國外媒體所提到臺灣觀光所遇到最大的困難、需要處理的部分，對此交通部無法主責的話，主責的單位可能就要上升到行政院，也就是今天除了司法院以外，有8個部會要一起出席，這部分交通部要如何做比較好的處理，請部長回應一下。"],["王部長國材：我剛才提到道路工程的部分，包括剛才談到易肇事路口的改善，如果有需要加上人行道，這個也都加進去。基本上交通工程在交通部和營建署都有共識，人行道是基本配備，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地方的確對於人行道使用的管理，有的是沒有管理很好，例如這邊也看到騎樓被占用很嚴重，還有包括路上的這些設施，現在的確是由營建署管理市區道路，所以在提升道路服務品質2.0計畫中，有針對這些品質的改善，包括坡面、人行道有些設施要下地會有一些補助，交通部也有這樣的計畫，但它是在都市計畫外的公路系統，我們同時也對任何一個提升道路服務品質的申請計畫，如果那個地方有行人的需要，我們都會要求加上人行道的設施。"],["劉委員世芳：是，但這個補助其實只有部分，例如變電箱要下地的話，你們只有補助一段，但如果整條路是一、兩公里，那其實沒有意義，所以這部分不管是在地方政府或在中央政府要多加強跟溝通，好嗎？"],["王部長國材：是。跟委員報告，它有一個重點，雖然有占用，基本上很多縣市都有人行道，當然有一些是沒有連貫，有一些有，但是被占用，例如在人行道上面停機車等等這些課題。"],["劉委員世芳：如果被占用，就變成要出動警政單位啦！"],["王部長國材：對！這些可能……"],["劉委員世芳：但警政單位能夠裁罰的金額是多少？警政署知道嗎？請回應一下，好不好？"],["劉副組長振安：目前大部分的條文都是300元到600元左右。"],["劉委員世芳：對，我剛剛有請教你，到目前為止你們的統計資料，根據行人被裁罰的部分，或者是車輛，因為在人行道沒有改善好的狀況之下，裁罰人次的統計資料是多少？"],["劉副組長振安：三萬九千五百多件，大概是4萬件左右，這個部分……"],["劉委員世芳：全臺灣是嗎？"],["劉副組長振安：對，所以說……"],["劉委員世芳：是不是集中在六大都會？"],["劉副組長振安：大部分集中在六大都會。另外，有一個很大的問題，裁罰300元到600元，各縣市警察局不敢取締的原因是，如果民眾不繳，而移送強制執行，一件的成本大概就要五百多元，所以變成300元到600元開罰的越多，但民眾又不繳，會虧損越多，這部分也有待大家來協調及解決這個問題。"],["劉委員世芳：你們在這次的修法中會提出來嗎？警政署有沒有提出？"],["劉副組長振安：目前在這次的修法中，對行人的部分並沒有提出修正條文。"],["劉委員世芳：但CNN講的是跟行人相關議題，連貫通道出現問題的時候，行人自己本身要遵守交通規則，當然你可以歸責於在人行道上有這麼多需要改善的硬體設備，警政署在提供的時候，必須要把這些連貫都處理好，這樣才有可能保障未來的觀光客到臺灣時，他們可以很悠閒、安心的，最重要的是安全的在臺灣觀光，這才是我們的重點，好嗎？"],["劉副組長振安：是，瞭解。"],["劉委員世芳：請警政署最後把這份資料再提供給我參考一下，謝謝！"],["主席（劉委員世芳）：我們先休息10分鐘。","休息（10時46分）","繼續開會（10時56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許委員智傑發言。"],["段落：質詢：許委員智傑：10:56"],["許委員智傑：（10時56分）部長辛苦了。我知道公司化會有很大、很辛苦的事要去做，現在工會好像對你們的溝通不太滿意，有可能要在春節罷工，這部分部長要如何因應？"],["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許委員好。我昨天已經跟臺鐵局局長及工會理事長都有溝通，他們現在對於委員這裡所談的「執行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中的維修項目，因為在公司條例裡面是說重大維修，現在有爭議的是什麼叫「重大維修」？我們內部跟主計相關的財主單位討論，因為重大維修分為四級，花比較多錢是三、四級，所以我們當時就訂為三、四級為重大維修，但是他們認為第二級有些項目也應該納入重大維修，這個可以討論啦！"],["許委員智傑：沒關係，這是細節，部長可能要多花一點心思。"],["王部長國材：我覺得這算是小的細節。"],["許委員智傑：對！因為當時高雄市的公車民營化，我相信部長很有經驗。"],["王部長國材：是！"],["許委員智傑：當時其實也做得很辛苦，但是經過10年後，事實上工會現在贊成的聲音比較多，所以我覺得這算是一個成功的案例。當然，部長用以前成功的案例當作你的基礎、概念，這個是很好，但我提醒一下有時候對工會的聲音，反正就是多溝通，希望減少差距，也儘量不要發生春節罷工的情況，你們可以努力的地方，請儘量去努力。"],["王部長國材：基本上工會也是為了會員或公司，例如有更多的補助，讓它經營得更好，我都可以體諒。對於這部分，我們必須在一個衡平的角度，即政府的財務負擔及他們要求取得一個平衡點。"],["許委員智傑：OK，這是在提醒部長，第一個，對於工會的意見，請儘量去溝通，能將差距縮小。"],["王部長國材：好。"],["許委員智傑：想要完全沒有差距是不可能的，把那個差距縮小，就是儘量再溝通；萬一真的春節罷工的時候，交通部可能也要準備類火車，這個也應該會吧？"],["王部長國材：我們讓它不要發生啦！"],["許委員智傑：當然，我是先做一個提醒，能夠不讓它發生，那是最好的情況，就是儘量再多溝通；萬一真的有狀況發生，我想也要儘早規劃類火車的措施，在此跟部長再提醒一下。","第二個是公車式小黃，我跟部長提過幾次，我在預算案也有提到，希望公路局規劃。其實今年執行的狀況不太好，當然我們也問過你們的意見，你們說因為疫情的關係所以普遍降低，這個是交通部的解釋。我們先看高雄市這一張簡報，讓部長參考一下，高雄市的公車式小黃從103年到現在，這兩年雖然是疫情期間，最少都還有13萬人次搭乘。有關交通部對於整個公車的補助，當然你們的說法是因為疫情的關係，所以減少很多人搭乘。相對的，你可以看到高雄市公車式小黃的搭乘人數，這兩年的確有降低，從十七萬多降到去年十四萬多，今年十三萬多，搭乘的人數還是很多。你們每年花7.2億元補偏鄉的路線，如果用我們高雄市公車式小黃這個方式，可能可以更省錢，搭乘率可以更高。交通部在補助公車費用的時候是不是可以思考一下？"],["王部長國材：是，高雄市的小黃公車或是我們現在推的幸福巴士就是剛才委員所提的，過去用大型車的成本太高，而且用小黃公車也可以順便照顧小黃的駕駛。高雄市的確做得非常好，現在六十幾台，應該是全國最多的。剛才談到運量下降，我覺得那是疫情的關係，現在已經在往上，我們會持續給予協助。"],["許委員智傑：你以前也在高雄市當過局長，世芳姐也當過副市長，還有陳菊市長那時候開始，現在其邁市長也接著做。前幾天世芳姐有安排交通委員會的委員去美濃坐幸福巴士。我要講這個東西就是說高雄市已經做得不錯，我要請交通部評估的不是高雄市而已，你們協助高雄市，這個我們會感謝，但是如果全國的其他縣市可以推動會更好。你看這一張簡報，全臺灣偏遠客運路線補貼是310條，總共補貼7.2億元，這些錢如果用在其他不同縣市推動公車式小黃可以有幾個好處，第一個，中央跟地方政府的補貼支出可以減少；第二個就是大眾運輸有更多人搭乘；第三個，公車駕駛人力短缺，這個大部分都是用在地的計程車業或小巴士，所以至少有這幾個好處。如果其他縣市可以推這個的話，一定能夠減少交通部的預算，不用花到7.2億元就可以做到跟高雄市一樣的效果，所以這是可以輔導全國其他縣市進行的不同概念。"],["王部長國材：現在不只高雄市，高雄市現在有62條，全國大概有141條，我知道很多縣市的小黃公車也很多，他們也瞭解這個狀況，所以小黃公車跟幸福巴士是在全國推動，只是高雄做得特別好。"],["許委員智傑：謝謝。我們高雄的確是做得比較好。我提這個問題就是針對其他縣市，你看我們補助7.2億元，如果改變方向，再增加其他縣市推動這方面的預算……"],["王部長國材：沒問題。"],["許委員智傑：可以節省國家公帑，又可以更有效利用，也可以節能減碳。"],["王部長國材：這個我們會持續增加。"],["許委員智傑：又可以增加在地的就業機會。這個方式、政策真的是滿好的，交通部是不是可以重視這個部分，在全國的其他縣市多推一下？"],["王部長國材：我非常支持，比如說地方原來公車服務效能的成本太高，要改成小黃公車，我們都會支持。現在幸福巴士跟小黃式公車是公總的重點工作之一。"],["許委員智傑：對，所以我就說我們化被動為主動。"],["王部長國材：是。"],["許委員智傑：主動輔導，主動拿案例給他們看，我相信其他鄉鎮市、縣市會覺得……"],["王部長國材：好。"],["許委員智傑：拿我們高雄市的案例給他們看，他們會覺得很好。你看這個數據，這兩年有疫情的期間還有十三萬多人搭乘。"],["王部長國材：很好。"],["許委員智傑：所以這個的確可以當作我們輔導各縣市處理公車式小黃政策的參考，好不好？"],["王部長國材：沒問題。"],["許委員智傑：好，謝謝。"],["主席：請魯委員明哲發言。"],["段落：質詢：魯委員明哲：11:5"],["魯委員明哲：（11時5分）今天質詢的內容其實分兩部分，第一個是我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一些提案；第二個是地方的建設。","首先，我個人有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案，共3案，包括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八十六條，都有一些部分修正。對於第十六條，因為時代不一樣，很多創意與創新到底跟未來道路上的交通安全有沒有什麼關係？你說很好笑，是一個創意，現在在網路上就可以買到狗叫的喇叭聲，你開車開一開突然有狗叫，如果你騎腳踏車或機車的時候，搞不好真的會停下來；還有鳥叫的，未來馬叫的或是直接喊總統車隊來了，這個可能都會有。你們增修的條文針對這個部分只有提到音量方面的問題，還有噪音的規定，可是這算不算是噪音呢？你說是噪音，他說不是，是鳥鳴聲。我針對這個部分提出第十六條，供大家討論。","第二個部分是在道交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跨行車道，最主要是看到你們的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有說，這幾個樣態在高速公路跟快速公路是不OK的，其中也包括跨行車道，但是在處罰條例就漏掉這個不OK的樣態，所以我覺得應該要講清楚，要補足。我個人的提案是一樣要納入跨行車道。","其次是把更危險的迴轉、倒車、逆向行駛等高速公路上非常危險的行為納到第四十三條，讓他有更嚴重的處罰、罰鍰。","第四個是第八十六條，現在危險駕駛的樣態也非常多，當然針對這些樣態你們已經有罰鍰，沒有問題，不過針對迫近逼車、急煞急停等危險駕駛樣態，並沒有納入加重刑責，所以我們希望第八十六條把這些納入。這個部分未來在整個個案的討論，希望大家能夠參考這樣的意見。","另外，我上次有特別跟部長說了，青埔現在有很多重大建設，也有很多是國家級的重大建設，包括會展中心，現在外殼大概都已經蓋好，旁邊是世客博的永久會館，也正在蓋，未來的創新研發中心也在蓋，還有市立美術館，這是地方的建設以及一些民間的建設。最主要是桃園棒球場，不知道部長、司長或是局長去過沒有？職棒1年應該有五十幾場在這邊打。第二個，林俊傑剛剛辦完演唱會，馬上有五月天的演唱會，每一場都對停車造成非常大的衝擊，所以我們希望你們能夠正視這樣一個問題。這是我自己拍的實際情況，當年的A區現在已經變成會展中心，這是昨天的樣子，空地已經蓋掉了，這個棒球場辦一個活動或演唱會，就造成週邊停滿車。每次我看到桃園或中壢的老市區，我都只能無奈搖頭，對於部長來說大概也是一樣，每天都有人問你怎麼解決交通問題，就是沒辦法，該蓋的私人地也不會空出來讓民眾停車，公有地也蓋滿了，這是已發展成形的、沒有辦法改變的。所以我一直在想，整個大青埔是一個從零開始的大型重劃區，你們能不能在開發前、開發中多想一些、多做一些？有關這個部分，部長，上次我在總質詢的時候特別提到A18站，就是國泰人壽標得的那一塊，我說把廣場給他，多蓋四、五百個停車位，結果你們做到了。那這邊的停車位，你們有沒有考量要怎麼解決？"],["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基本上，上次在桃園高鐵特定區增加了500個車位，同樣的，我覺得要新增建的停車位應該在相關的合約裡面就要規範，我想這部分是不是要跟桃園市政府來做一些討論，這是第一個，就是在開發的時候有一些停車位。第二，我們過去補助興建停車場，事實上桃園也做了非常多停車場。所以我想雙管齊下，桃園市政府在這邊的規劃到底什麼狀況，我們再跟他們做一些討論，瞭解一下。"],["魯委員明哲：所以我上次也特別拜託院長跟部長，我們發覺如果政府的土地、建設不多擔負一點公共停車的可能性、都市發展的未來可能性，你們都不願意負責了，旁邊私人的大樓哪有可能開放？所以很多舊市區，公家蓋得不夠，私人也不開放，而青埔這個社區正在發展，我們希望不要每次辦活動，連農路都堵得沒辦法通行。在此要特別拜託公路總局，現在週邊看來機會越來越少了，會展中心也自己蓋它自己的700個停車位，然後說裡面有可以容納200桌的宴會廳，200桌的宴會廳來兩千人，以餐廳的概念來看，五到六成自己開車，會展中心自己都不夠用，市立美術館有238個停車位，我說真的，現在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在蓋的時候，從來不考慮未來的都市發展，不管是社會責任或政府責任，如果現在不考慮，那地下一層、二層隨便挖，挖完以後也沒有機會了。所以我要拜託，就在捷運A10站旁邊的停十停車場，桃園市政府已經申請了這一期的停車場補助，可不可以給我們支持？"],["王部長國材：我想我們支持，最重要的就是每一個地方政府，像剛剛談到高鐵站的部分，其實是我們所委託出去的計畫，所以我們就增加。的確各縣市政府自己在做一些重大建設的時候，也要把停車位規劃好，這部分我們跟它溝通。另外就是停十的部分，我們來……"],["魯委員明哲：我要在此拜託，因為這個案子已經通過了可行性評估，也送到公路總局了，這個要蓋地上五層，要把附近未來不管是棒球比賽、演唱會，甚至會展中心成立辦大活動，所有的車流都考慮進去，我希望能夠列為優先的方案，全力來協助，這部分拜託局長、部長，好不好？"],["王部長國材：好。"],["主席：現在請游委員毓蘭發言。"],["段落：質詢：游委員毓蘭：11:14"],["游委員毓蘭：（11時14分）部長，行政院和交通部都對於交通違規行為的下降訂下了目標，最新的標準是希望每年可以下降5%，近期目標就是希望在115年的時候，交通死亡人數降為2,413人，現在大概3,000人。部長，其實我們國家最讓人家詬病的是有標準但是沒有課責，如何去達到？交通的3E，不管是教育、工程或執法，好像都是各行其是，部長，如果每年下降5%的目標沒有達到話，會不會有人負責？要如何負責？"],["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這是我們全國的目標，我跟委員報告，雖然你對這個很清楚，中央有中央要做的、地方有地方要做的，比如執法或交通管理部分，像人行道的障礙物已經排除很多了，我們現在有一個目標，就是由中央的道安委員會跟地方的22個道安會報共同努力往這個方向走，的確它所牽涉到的教育、工程、執法三個層面，比如在教育部分，改變文化需要的時間比較長。"],["游委員毓蘭：我覺得您剛剛講到一個重點，就是教育，我們的交通安全教育其實教育部一直都沒有很放在心上。我還是很希望你們制定標準之後，要有一個KPI，至少要有一個課責的機制。我覺得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也是很認真，今天有很多人提到CNN說，我們臺灣在traffic上是Living Hell，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恥辱。當然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對於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已做了限縮，所以本席剛剛在提案說明的時候也說明了，現在行人環境的惡劣已經是被世界認證，交通部是不是應該要洗刷這個惡名？能不能支持人行道的違規停車恢復由民眾來檢舉？"],["王部長國材：我非常支持，有關於行人路權的取締，這部分我們可能要跟警政署談，過去限縮的部分，也是因為每一年民眾檢舉的案件太多，很難處理。"],["游委員毓蘭：但不應該採取鋸箭法，因為它案件量多，你沒有從根本解決，只把箭鋸掉就以為沒有問題，這是錯的，其實限縮民眾檢舉是典型的鴕鳥心態。我們有很多樣態的嚴重交通違規，包括在橋梁、隧道、圓環、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停跟停車，都應該要開放給民眾來檢舉。剛剛本席已經提出修法的提案，也請部長支持。"],["王部長國材：是。"],["游委員毓蘭：當然我們最近看到忠孝西路從12月14日開始解除了長達44年的限制，開放深夜機車通行，即便多數的機車族還是無法認同只有深夜開放通行，他們認為應該全時段開放，才是真正的交通平權，但是我覺得能夠跨出這一步，也算是一種改進。全臺快速道路都已經開放了大型重機通行，本席有時候開車在台64、台65都看過，可是我在這邊也跟部長討教過非常多次，就是台76八卦山隧道路段跟台74的霧峰交流道接台3的問題，到現在還沒有解決，我去年7月有開過一個座談會，8月現場會勘，9月公路總局跟高公局的協調會，都得到支持的表示，但現在過了一年多，我最後得到的公文上寫說因為仍無法完全除去誤闖國道的疑慮，基於行車安全考量，已暫緩開放大型重機通行之規劃，這樣就沒了，我昨天貼到我的臉書之後，即湧入一大堆的機車族來狂罵，我非常感謝，你們是在幫我衝流量。事實上，全臺灣所有的快速道路都已經開放重機，目前只有台68與台72沒有接高速公路，因為少數的誤闖而沒收人民安全使用道路的權利，這短短5分鐘又安全的道路不給，民眾要繞30、40分鐘不安全的道路，政府是這樣對待人民嗎？你們有什麼說法？"],["王部長國材：跟委員報告，我知道游委員這段時間對於機車路權的爭取，事實上我們已經放寬很多了，比如蘇花改現在也在研究一般機車……"],["游委員毓蘭：白牌？"],["王部長國材：對。"],["游委員毓蘭：沒有被你沒收吧？不會像這個說的吧？"],["王部長國材：沒有，因為這牽涉到安全，其實我們的想法都一致，就是要安全，現在台76與國道的部分，我知道公總的討論是沒辦法讓它不誤闖國道，如果要做這件事，它要做的那些標誌指示太複雜了，我覺得在一個太複雜的環境，反而容易造成一些誤解。"],["游委員毓蘭：我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好好地和民間團體一起來規劃，千萬不要因噎廢食，因為人民的怒吼、機車族的怒吼，執政黨不能夠聽不到，謝謝。"],["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俊憲：11:22"],["林委員俊憲：（11時22分）部長好。今天我們很多委員在關心臺灣的交通竟然爛到上了國際新聞CNN，CNN形容臺灣是交通地獄，這個新聞你知道嗎？"],["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林委員好。瞭解。"],["林委員俊憲：它為什麼形容我們是交通地獄？它主要講的是行人安全，臺灣的人行道是根本沒有或者很恐怖，對不對？是不是這樣？"],["王部長國材：是。"],["林委員俊憲：請問部長，人行道是你管的嗎？"],["王部長國材：有些是在營建署，有些是地方管的。"],["林委員俊憲：臺灣真的非常奇怪，管人行道的是內政部營建署以及地方政府，交通部竟然管不到人行道，所以剛剛一堆立委在問你，你能回答什麼？這是很奇怪的問題。這是臺灣道路的橫斷面，臺灣有快車道及慢車道，慢車道有自行車道及機車道，快車道以及部分慢車道的法規是交通部管的，部分慢車道以及靠人行道的法規是營建署管的，所以主管機關不同，有些地方的設計就會互相衝突，因為每個單位都有本位主義，只要我管的通行載具、運具可以通行就好。","現在發生一個很奇怪的問題，臺灣因為人行道不足，所以開始有新的變通方式，叫作標線型人行道，人行道有兩種，一種是實體人行道，在路邊真的有留行人走的空間；另外一種是標線型人行道，臺北市幾乎劃滿了，現在有很多縣市也都是用劃的，在地上、巷道劃上顏色就認為這個是人行道。因為臺灣的人行道比例太低，所以為了衝高人行道的比例就出現這種標線型人行道，在馬路上劃一劃而已，現在衝到多少比例？43.8%，這個數字你也敢講出來！有一半是作弊的，路邊劃的也算入人行道，就算43.8%也是很低。","再來，路邊劃的人行道實在是很容易讓人產生誤解，請部長看一下，上面有白線，還有紅線，這裡到底能不能停車？很多人都誤會了，紅線不能停車，白線可以，但這種標線型人行道目前無法可管，所以你們要劃多寬、多窄都無法可管。有的標線型人行道會被東西占用，像這個就是被變電箱占用，你有沒有看到？這有沒有違法？沒有！因為法律規定實體人行道不能占用，要留1.5公尺供通行，但標線型人行道無法可管，所以電箱占用並沒有違法，因為它不是設施，依據現在的法律規範，標線型人行道雖然作為人行通行使用，但它並不是設施，而是一個標示、標線而已，不像實體人行道有很明確的法律規範，部長，交通部對於行人安全沒有辦法管嗎？"],["王部長國材：的確，如果追根究柢是過去的都市計畫裡面對人行道沒有設置，剛才談到的很多人行道是營建署及地方政府所管，但是他們現在也都在做補足的動作，針對過去沒有留下來的。在巷道裡面劃設標線型人行道也是一個不得已的措施，因為過去就沒有留人行道。"],["林委員俊憲：如果是不得已的，你就把它規範好，這樣才有法可以執行，現在占用標線型人行道沒有違法，因為那只是標線而已，所以部長，你們要管管人行道，否則大家在講行人安全都是隨便講講的，因為這是跨部會的，與內政部有關，應該拉高到行政院層級，人行道以後到底是要繼續由營建署管，還是要由交通部管？道安會是誰管的？交通部。"],["王部長國材：道安是我們管的。"],["林委員俊憲：道交條例誰管的？交通部！但是交通部沒有辦法管人行安全，怎麼會變成這樣？今年1月到9月全國行人死傷人數是一萬一千五百多人，死亡人數有257人，這一萬多人的死傷到底是算營建署，還是算你們的？所以我希望跨部會大家要有個協調，這一本是內政部營建署提出的「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我本來以為是交通部做的，結果是營建署做的，所以如果權責不清楚，規範就會不清楚。","再來是關於所謂的危險路口，對於非號誌化路口事故發生比例，交通部呼籲停車再開，但依據調查，有97%的民眾遇上閃紅燈或沒有號誌的路口不會完全停下來，不像美國看到「STOP SIGN」很多車子會停下來，為什麼在臺灣停車再開會淪為參考用，駕駛為什麼會不遵守？"],["王部長國材：這是一個教育課題，因為他們不知道要停。"],["林委員俊憲：對，就是駕駛習慣以及教育問題，如果不給民眾一些教育，或是政府執法，甚至開罰，很多民眾都不會警覺到。像這種無號誌路口沒有人要停下來，所以臺灣就變成到處裝設紅綠燈。部長，這張照片是我拍的，你知道這是哪裡嗎？這是臺南市，真的是世界奇觀，你看一整排有多少紅綠燈？這看了會不會嚇死人？右邊這個三角形的停車號誌是在日本，大家看到都會停下來，所以日本的無號誌路口很少發生車禍。在臺灣因為沒有人會停下來，結果造成惡性循環，所以地方議員、里長、地方政府都不要無號誌路口，統統裝設紅綠燈，臺灣的紅綠燈比率曾經號稱是世界最多的，這樣怎麼對呢？","就算臺灣的駕駛遵守交通規則停下來，國外的沒有號誌路口停下來一定可以看到兩側有無來車，所以他會停下來，但是臺灣因為標線亂劃，所以停下來的時候看不到左右來車，你要他停下來幹嘛？其實魔鬼出在細節上，像這種小地方你們都不注意，臺灣對這種無號誌路口的停車線劃設沒有一個標準，完全亂劃，難怪沒有人要停，請問我要怎麼停，停在路口根本看不到左右來車，停下來有什麼意思？停止的標線應該要切齊路口，這樣他才願意停下來，是不是這樣？","所以你們不要每次都檢討行人、用路人或駕駛，臺灣的標線、號誌一團亂，你們有深刻去檢討嗎？有蒐集駕駛人的意見嗎？以作為你們參考的依據，好不好？"],["王部長國材：這我們來處理，就剛才談到的我們來跟地方政府溝通，即要能看到左右；另外一個很重要的是在很多無號誌路口，視覺被擋住了，用路人出來也是很危險，這部分我們在道安委員會也要求……"],["林委員俊憲：所以啊！好不好？"],["王部長國材：對！這部分我們來檢討。"],["林委員俊憲：好，謝謝部長。"],["主席：請陳委員以信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以信：11:30"],["陳委員以信：（11時30分）部長好。我的故鄉是臺南市歸仁區，歸仁再過去是關廟跟龍崎，目前在龍崎跟高雄內門之間的182縣道，有很多的飆車及重機壓線等各種問題，我先讓你看一下，這是我親自到現場去拍攝，用我自己的手機拍的，你看到一堆摩托車、重機在這個地方準備要過去，接著就看到一臺、一臺的機車在此處壓線及拍照，其實旁邊都還有攝影機，這臺車子就是保護他們的，裡面也有攝影機，在拍他們的各種「英姿」。","現在臺南龍崎的182縣道，這種狀況在最近這5年特別地嚴重，我們可以看到這是近5年的傷亡事故統計圖，可以看到藍色的線是指死亡的，這5年發生過1起、2起、3起等，而黃色的線是指受傷的，到今年11月，可以看到從106年開始直線上升，從23起、30起、40起、34起，到今年1月到11月就有45起了，非常嚴重，為什麼會這樣？我們去調查，原來在105年之前，在182縣道有一些追焦社團，喜歡拍這些漂亮的照片、壓車，然後覺得很帥；在105年以前只是零星，但是105年以後有追焦社團大肆宣傳，有人去拍照、有人去賣照片、有人去賺錢、有人聘車手去騎，結果就造成現在182縣道的事故非常地多，這是182縣道從龍崎一直到內門的路段，這裡有十字架的地方，就是曾經發生死亡車禍的地方。你可以看到它從一開始到中間，最後有一個水桶彎，連續有四個彎道，壓車起來非常爽、非常漂亮，所以這個地方死亡的人數最多，你可以看到此處的死亡人數。這些年你們做過哪一些措施防範？本來是有加減速丘，你看到左邊的那張圖，也是我拍的有減速丘，也因為怕發生危險，所以減速丘僅是看得到，實際上沒有很高的起伏，你們放了哪一些呢？你們也知道哪些地方危險，右邊的這張地圖就是告訴你們減速標線放在哪裡，尤其是在死亡路口最多的地方，你們也放了很多的減速標線，可是事實上沒有什麼效果。","再來，今年開始我們又希望採取新的作法，使用區間測速，你可以看到這幾年的罰單，從601件到3,000件、9,000件、7,000件、8,000件，今年到11月已經有九千四百多張，還在增加中；車輛改裝225件。事實上區間測速從今年實施到現在，罰單是大量增加，可是實際上並沒有確實地減少超速、改裝車輛的樣態，而且大多數都罰到鄉親，我必須跟你們講，地方里長是抱怨連連。目前在這個地方的壓車，最主要是發生在雙線道，而且中間又有安全島，非常安全、非常漂亮，讓他們在過彎的時候，可以壓得很漂亮，所以造成了這些困擾。我現在要提一項建議，這是我對當地的研究，看過你們的各種作法之後，我要建議你們可不可以在轉彎的中間，嘗試研議裝設防撞桿？讓兩邊不容易換車道進行壓車，我在好幾個地方有看過，如果中間有防撞桿，可以安全過彎，可是你要壓車就不漂亮了、要拍照也不好看了。今天就是要把這個問題從頭到尾研究出來，請部長給我一個說明，可不可以派人員跟我們到那個地方會勘，一起來研究，用這種有效的方式，來防止182縣道繼續成為死傷人數眾多的路口，部長？"],["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陳委員好。我覺得這是可以考量的，因為那邊壓車很多是跨到對向車道。"],["陳委員以信：對！"],["王部長國材：這可以處理。因為182縣的交通設施權管是在臺南市政府，但我覺得是這樣，我們現在正在補助明年度的道安費用，如果以委員的安排，也請臺南市政府來一下，或許可以補助一些交通設施，例如防撞桿的設施，讓他們來處理，我想這部分應該可以。"],["陳委員以信：再給你看一次這個畫面，就是因為這兩條路線很寬，他想要壓車，全部都會在中間跨來跨去。"],["王部長國材：另外跟委員報告，在台9線的北迴公路曾經有發生，我們後來的區間測速照相有發揮其效果。"],["陳委員以信：我已經跟你講了，這邊的區間測速效果很有限。"],["王部長國材：我是覺得他是不是……"],["陳委員以信：我告訴你這不是區間測速，你們中間有一個想法是把中間的路口減少，其實他就在那邊繞來繞去而已啦！他甚至不會到你的區間去。"],["王部長國材：就在區間裡面跑？"],["陳委員以信：對！他在區間裡面繞來繞去，這個我都到現場看過了，我提出這個建議，請交通部今天給我一個正面的回應，另外我們找時間到現場會勘，往這個方向來做，好不好？"],["王部長國材：好！沒問題。"],["陳委員以信：好，謝謝部長。"],["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段落：質詢：江委員啟臣：11:36"],["江委員啟臣：（11時36分）部長好。我今天的第一個問題，你認為現在的酒駕情況有沒有改善？"],["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江委員好。有改善。"],["江委員啟臣：改善多少？"],["王部長國材：這幾年每一年都有下降。"],["江委員啟臣：你確定嗎？"],["王部長國材：確定！"],["江委員啟臣：我來給你一些數字，你講的下降是取締件數……"],["王部長國材：不是，是死亡人數。"],["江委員啟臣：死亡人數沒有啊！"],["王部長國材：是下降！"],["江委員啟臣：下降多少？"],["王部長國材：到現在好像是……"],["江委員啟臣：部長，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提供給你數字比較快啦！107年的取締件數是差不多10萬件，去年的取締件數是差不多5萬9,000件，沒有錯！取締件數下降了，移送件數也下降了，從五萬七千多件下降到三萬六千多件，但酒駕致死的肇事從107年316人下降到110年311人，僅差5個人，這中間藏了什麼樣的問題，你知道嗎？取締件數很漂亮，移送件數也很漂亮，兩者都下降了，但是死亡人數沒有，受傷人數下降多少？大概一千多人，這叫大幅改善嗎？"],["王部長國材：今年也有降啊！跟委員報告，今年到現在……"],["江委員啟臣：今年到9月份有203人死亡。"],["王部長國材：對！"],["江委員啟臣：到9月份，還沒加上這兩個月的，你認為這樣叫大幅嗎？"],["王部長國材：跟同月來比，現在也有下降。"],["江委員啟臣：跟什麼？什麼叫酒駕零容忍，你知道嗎？"],["王部長國材：例如今年的1月10月跟去年的1月到10月相比有下降。"],["江委員啟臣：什麼叫酒駕零容忍，你知道嗎？今天早上有一個判決案，三度酒駕、無照駕駛，法官判多久？1年10個月，你可以接受嗎？"],["王部長國材：我覺得應該要再重一點。"],["江委員啟臣：但是誰在擋這個修法？我們過去每一次都加重懲罰，到後來都打假球啦！我必須講，有修等於沒修。比如說今天這個案例，部長，你知道嗎？他是三度酒駕，而且被取消駕照，但是沒有沒入車輛，為什麼？我之前提案修法，只要一酒駕就沒入車輛，你們不做，所以他照樣開著車，無照駕駛去撞人，一樣啊！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會如此主張，政府是有行政辦法，但你們就是不做，一件一件的憾事不斷地發生，這一位當事人還去求法官，因為想要和解，還說可不可以緩刑，最後法官說不能緩刑，他說家裡有老小要養。請問被撞的人家中沒有人要養嗎？所以部長，這就是為什麼大家對政府沒有信心啦！連這種事都不能拿出具體的手段解決，然後一件一件的發生，而且又要過年了，所以部長，不要拿取締件數來唬弄大家，取締件數可以因為取締的頻繁程度而有所改變，不信的話，你現在全臺每天都取締，我保證你查到很多案件。所以不是拿取締件數，而是要拿死亡人數及受傷人數，而且死亡還分多久以內死亡，酒駕被撞到的當時就死亡還是1個月內死亡或1個月後死亡，這數字是不一樣的。"],["王部長國材：我們現在都用30日。"],["江委員啟臣：對，30日。請問30日後的算不算呢？"],["王部長國材：這是國際標準，國際標準是30日。"],["江委員啟臣：好，不管什麼標準，這人數還是一樣，跟3、4年前比只少了5、6個人而已，所以你說大幅改善，本席不接受，我要求這部分還要再精進，酒駕就是零容忍。"],["王部長國材：是。"],["江委員啟臣：再來一個問題，請問國道4號豐潭段的工程進度如何？"],["王部長國材：順利，應該快要通車……"],["江委員啟臣：有沒有決定哪天要通車？"],["王部長國材：1月16日。"],["江委員啟臣：1月16日要通車，確定了？"],["王部長國材：是。"],["江委員啟臣：因為14日我們有辦一個路跑，這也感謝交通部的協助，在讓車子跑之前，先讓我們人民跑一下，希望16日能非常順利的通車，因為20日、21日就過年了，過年的車流量，希望能因為通車而有所疏解。16日是確定的嘛？"],["王部長國材：1月16日是通車典禮。"],["江委員啟臣：好，通車典禮是16日早上？"],["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趙局長說明。"],["趙局長興華：16日下午。"],["江委員啟臣：16日下午，有確定了？"],["王部長國材：是。"],["江委員啟臣：好，謝謝。","最後一個問題，這我之前問過，也發文過，針對東豐快速道路的經費也質詢過院長，因為當初政策停工而導致現在重新復工的經費增加了60億元這麼多，我們只要求增加的60億元經費，不應該單獨由臺中市政府負擔，應該依照當時的分配比例負擔，地方負擔73%，中央負擔27%，這不能夠變，我在此還要再確認一次。部長，這個比例不能變，中央誰要出錢我沒有意見，內政部也好、交通部也好，但不應該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擔工程延宕的經費。"],["王部長國材：現在是內政部用生活圈的經費。"],["江委員啟臣：那他們有要付嗎？你們跟他們協調的結果為何？"],["王部長國材：因為我們當時協調是由內政部營建署辦理。"],["江委員啟臣：所以你們跟他們協調是由內政部營建署負責？"],["王部長國材：對，這是確定的。"],["江委員啟臣：60億元裡面的27%喔？"],["王部長國材：比例多少，這個……"],["江委員啟臣：當初這個計畫案經費通過的比例就是中央27%、地方73%，這個賴不掉啦！"],["王部長國材：好。"],["江委員啟臣：可是中間林佳龍當市長停工了，停工6年以後我們好不容易復工，復工之後整個工程經費暴漲，從90億元暴漲到152億元。"],["王部長國材：我跟委員曾經報過會勘也去看過，目前我知道委員的訴求是希望當時的……"],["江委員啟臣：分擔比例不能變。"],["王部長國材：這部分我再瞭解一下營建署現在的處理情形。"],["江委員啟臣：請一個禮拜內給本席答復，我下禮拜會再找你們開會，除了這件事情以外還有立交工程的經費問題。"],["王部長國材：這部分請內政部營建署回答，好不好？因為這個工作事項現在是……"],["江委員啟臣：你們私下要跟他們談好啊！不要每次內政部推給你們，你們推給內政部，這樣不行啊！當初的比例不能變；10月份我質詢蘇院長時，蘇院長是點頭的，當時是由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主持，蔡副院長還在臺上附和了一句「院長，那個要照辦啦！」這就是地方的心聲。"],["王部長國材：OK，好。我瞭解狀況之後再給委員答復，好不好？"],["江委員啟臣：好，謝謝。"],["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段落：質詢：邱委員顯智：11:45"],["邱委員顯智：（11時45分）部長，這兩天交通委員會審查道交條例的修正，以下就各版本間的差異來向你請教。","第一個部分是各界已經呼籲非常久的記點制改革，首先，院版草案看起來是大幅翻修，但實際上的關鍵應該是第六十三條，記點改為授權交通部滾動檢討，時力黨團的草案則是維持以法律條文列舉應記點的違規行為，我們可以看到記點的多寡，事實上的法律效果是影響車牌會不會被吊扣和吊銷。","道交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很清楚，相對於一般的罰鍰，記點固然是一個警告處分，但實際上它也應該遵守行政罰法上的處罰法定原則，這是對人民產生不利益的影響，應該要處罰法定，也就是應該以法律訂之。若本來違規只要記1點的，授權給交通部之後，交通部突然修正成3點，難道不是對駕駛人或是車主的突襲嗎？而且本來就應該要由立法者決定是否增訂罰則。請教部長，既然違規行為是以法律明定，那麼記點為何不能在法律條文上增修？"],["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我們有很多細節的部分，譬如說它的處罰是在某一個range中，哪一些要罰多少錢，都在裁罰細則中訂定，我們的同仁想到，這些點數如果每次都要提到立法院修法會花很多力氣，例如我們現在對於人行部分的重視，我們可不可以在裁罰細則中規定。"],["邱委員顯智：部長，要跟你提醒，這個可能會發生問題，因為記點不是不會發生法律效果，它的效果在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是吊扣、吊銷，所以這個是不是會違反行政罰法上的規定？交通部可能要就這部分再進行商榷。"],["王部長國材：好。"],["邱委員顯智：第二個部分是噪音行為，第四十三條是危險駕駛加重罰則的規定，過去立法時把噪音列在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交通部目前的草案是增訂在第十六條，時力黨團則是認為應該要增訂噪音行為個別的罰則；可以回顧過去的立法理由，當初是以飆車行為作設想，也就是為了遏阻飆車族的危害，增訂這樣的一個態樣。但問題來了，不見得只有飆車才有噪音嘛！譬如說改裝，就有可能產生噪音，若是不合法的改裝，應該要個別規範，我們認為應該要採取時力黨團的作法，飆車行為也可以同時適用兩者的規定，部長，請就這個部分說明。"],["王部長國材：我請司長說明，他比較瞭解。"],["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第一個部分說明第四十三條及第十六條，在第十六條規定的重點就是設備的改變或是高音量喇叭音調的變化，原則上重點在於設備的改變。另外，在產生噪音的部分，環保署的噪音管制法有另外的規定；第四十三條特別提到消音器，如委員所說明的，消音器的拆除，基本上跟道路飆車競技連結在一起。"],["邱委員顯智：但是部長，這部分是不是應該增訂一個噪音行為個別的罰則，而不是像現在用第四十三條、第十六條，這恐怕非常有疑義，因為噪音行為不必然與危險駕駛有關，這是非常清楚的。這部分應該是另為規範比較妥當。","再來是無照駕駛輕型機車，這規定在第二十二條，而第二十二條在去年第3個會期時就排審過了交通部當時的主張就是信賴保護原則，這個我都已經講過了；我們事後發函給交通部，交通部甚至主張，只持有汽車駕駛駕照的民眾，如果有駕駛輕型機車的需求，應該有多年駕駛的經驗。開玩笑！部長，這我完全沒辦法接受，因為你有多年駕駛的經驗，所以你就不需要再考照了嗎？我要提醒部長的是，駕照制度就是要確保基本的駕駛能力嗎？"],["王部長國材：是。"],["邱委員顯智：如果你只能用經驗去擔保的話，那麼現在無照駕駛的人恐怕有很多無照駕駛的經驗，就不用去取締了？所以我們的版本是希望定一個落日的期限，你應該在譬如2年內，讓交通部有充分的時間可以去宣導，不是有汽車駕照的人他就會騎機車，這是很簡單的道理；你設定一個落日期限，讓交通部可以有時間去宣導，實際上修法後，如果你要立即生效去禁止，也是一個合理的作法，因為你有汽車駕照結果不會騎機車，但是你卻允許他上路的話，可能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這是生命的問題。所以這不是像交通部這樣去曲解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啦！部長。"],["王部長國材：是，我想這是整個法規裡面溯及既往的課題。"],["邱委員顯智：部長，這不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問題。"],["王部長國材：過去有兩百多萬人已經拿到輕型機車駕照的，要不要再來重新考照？這部分明天我們再來討論。"],["邱委員顯智：對，應該要設一個落日期限，這不是什麼不溯及既往的問題，你通過法律之後開始適用，這是一個法律最基本的規定，而不是你放任這樣的一個狀況不管。","最後一個，第二十二條駕照資格的規定，你可以看到第六十六條，近年來有不肖業者運用車牌吊扣的漏洞，藉由再次違規被吊銷，當天他就可以重新領到車牌。院內委員也都有提到相關的草案，不過我要提醒的是，車牌被吊扣、吊銷、註銷作為停權的措施，期限上應該兼顧不同的情形；你可以看到，原則上吊銷或註銷就是停權六個月，但是在第六十六條與第三十五條但書這邊，酒駕有比較重的罰則，酒駕的罰則是判刑二年，所以你在修正第六十六條的時候，應該要增加但書，避免去架空第三十五條，這是一個漏洞。相對的，如果只是延遲換領牌照或者沒有去定期檢驗，不見得要停權六個月，目的何在？目的是希望車主儘快來領牌照或者參加定期檢驗，停權太久反而會影響車主的權利，部長。"],["王部長國材：是，委員，我想這樣子，因為明天從早上開始有一整天都可以討論啦！"],["邱委員顯智：對。"],["王部長國材：我剛才看到有幾個是可以直接同意的，但是有些就是剛才談到的溯及既往或是包括年限，這個部分我們明天再一條一條討論。"],["邱委員顯智：我最後再提醒部長，希望交通部能夠務實地去參與逐條審查，你剛剛提到的不溯及既往，不是這樣用，我已經跟你講很多次了，請參酌、尊重司法院、法務部代表這些法律專家的意見，並且也能夠尊重委員提案的內容。"],["王部長國材：好，明天我們就詳細來討論。"],["邱委員顯智：好，謝謝主席！"],["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段落：質詢：楊委員瓊瓔：11:54"],["楊委員瓊瓔：（11時54分）本席要特別感謝主席給我再做提案說明的機會。本院委員楊瓊瓔、翁重鈞等18人，鑑於車輛未注意行人動態，或行人違規穿越馬路，進而撞上導致死傷事故層出不窮，故建立以人為本之交通文化，才能避免憾事一再發生。我們看到我國近年行人死亡人數逐年攀升，根據統計，106年為381人，108年為458人，增幅近兩成，顯見行人路權保障有待強化。爰此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以提升用路人守法觀念、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也敬請行政部門以及各位委員來支持。","另外，本院委員楊瓊瓔、洪孟楷、葉毓蘭等23人，針對用路人惡意逼車、擋車及蛇行事件頻傳，光是2017年至2019年兩年間，全國共發生逼車807件、擋車1,450件，所以政府必須嚴格加強、加重惡意逼車的罰則。因此特別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也敬請行政部門支持。","同時本席這邊所提的兩條條文草案已進入實質討論，本席要請教交通部部長，部長辛苦了！我們來實質討論，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我們發現車不讓人、行人違法的現象逐年增加，104年的部分是88萬件、105年是93萬件、106年是106萬件、107年是113萬件、108年是138萬件，可見是逐年增加，因此本席特別提出這兩條的修正草案，你支持吧？"],["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我支持。"],["楊委員瓊瓔：支持喔！明天拜託務必要通過，因為我們看到這些事件尤其是擋車的部分就有1,450件，所以請教部長，你既然已經同意，那麼我們的法案通過之後，你也要加強宣導用路人守法的觀念，以及避免事故一再發生，對不對？"],["王部長國材：是，那個法案明天還有很多委員一起討論，基本上加重罰則我支持。"],["楊委員瓊瓔：對，這個方向是正確的？"],["王部長國材：是。"],["楊委員瓊瓔：既然大家都有這個共識，法律通過之後，你們要怎麼樣去宣導？其實你們可以同步進行。"],["王部長國材：沒問題。"],["楊委員瓊瓔：你一定要同步去宣導。接下來本席要再請問部長，因為監察院糾正行政院未善盡督促交通部策畫與執行公路行車安全的責任，我們看到第13期行政院「道路交通改善方案」所設定的短期目標，111年道路交通死亡人數要降到2,300人以下，但是我們看到今年度1月到9月就已經快要到達2,300人了，還有10月、11月、12月這都是交通頻繁期，所以我們可以看出，你的目標已經接近行政院所訂的短期目標，這個目標今年篤定會跳票，當然我們不願意聽到這樣子的結果。我要請教部長，行政院給你的KPI你都會跳票，那麼你要怎麼樣處理呢？請說明。"],["王部長國材：跟楊委員報告，道路交通死亡的人數事實上去年（110年）跟109年比有降低，今年的確到現在所呈現的數字非常地高。"],["楊委員瓊瓔：對啊！"],["王部長國材：我們現在的重點是在道安上面，與死亡人數增加比較高的5個縣市每個禮拜都在溝通，然後把……"],["楊委員瓊瓔：雖然都在溝通，但是本席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希望你提出方案，因為你今年確定會跳票，到9月份就已經快到2,300人，還有3個月的時間你一定會跳票，所以本席非常不希望看到這樣子的一個數字，請你要提出解決的方案。"],["王部長國材：好，我提個書面資料給委員好不好？"],["楊委員瓊瓔：對，你這個方案要怎麼做趕快去把它訂出來，因為生命誠可貴一個都不能少。"],["王部長國材：瞭解，好，沒問題。"],["楊委員瓊瓔：剛剛所提的，江委員在中部地區非常重要，他非常努力爭取的東豐快速道路，東豐快速道路這樣曲折，讓地方實在很痛苦，好不容易最後終於拍板定案，這個定案的比例，你一定要照這個比例啊！你說要請營建署來說明，到目前為止因為通膨物價指數的原因，行政院本來就要依照比例來補足之嘛！對不對？部長。"],["王部長國材：因為現在它是用內政部生活圈的計畫啦！我們再瞭解一下，現在內政部對這個比例是不是有意見，我再確定一下。"],["楊委員瓊瓔：不是是不是有意見，是絕對不能有意見，你本來就要依照那個比例嘛！這是舊案不是新案，對不對？"],["王部長國材：我先確定以後，也給委員一個資料。"],["楊委員瓊瓔：依照原本的物調比例補足之，這是公公道道的事情，請趕快將書面資料交給本席。"],["王部長國材：好。"],["楊委員瓊瓔：最後一個議題是海力公司的問題，本席感到非常訝異的是這個公司的資本額只有5萬元，你居然會同意？我們從報章雜誌得知你說之所以同意是因為這是王美花部長親自跟你說的，可是按照民航法規定，實收資本額應該不低於5,000萬元，而且國內投資需超過五成，那你到底是聽誰的？是聽法律的還是王美花部長的？如果現在有這樣的特案，那麼國際間要到臺灣投資的每個人都要去找王美花部長嘍？"],["王部長國材：現在已確定投資金額是5,000萬元且國內占比超過五成，已經符合規定，所以我們民航局才會放行。"],["楊委員瓊瓔：你說誰符合規定？"],["王部長國材：就是海力公司現在的資本額不是5萬元而是5,000萬元。"],["楊委員瓊瓔：你當時說的是5萬元，所謂的5,000萬元是隨後補足的，是不是？你要跟大家講清楚啊！"],["王部長國材：資本額只有5萬元的時候我們沒有核准，現在的資本額是5,000萬元且國內占比已達五成以上，所以我們准了。"],["楊委員瓊瓔：王美花部長是何時跟你溝通的？既然依法規定，只要資本額達5,000萬元以上、在國內投資占比有五成以上你們就會核准，那王美花部長為何還要來溝通？"],["王部長國材：當初第一次申請時的資本額是5萬元，外國投資比例比五成高，所以我們沒有同意，王部長來跟我討論時，我告訴他有這樣嚴格的規定，所以他就輔導海力趕快將資本額提高到5,000萬元並找來國內投資人，現在已經符合規定，民航局才會放行。"],["楊委員瓊瓔：本席願意給部長機會說明清楚，因為我認為國內大家都很團結，不希望有猜忌，國際間有人要到臺灣來投資，我們要讓大家都非常的清楚，而且要提供好的投資環境，人家才會願意來，就像我們臺中，目前是全國投資金額最高的城市，已達到3,000億元以上，所以本席希望你對外正式說明清楚，不要讓大家以訛傳訛，否則大家都會認為國外要來投資的統統都要跑去找王美花部長才比較有效，本席聽到這種話覺得很難過。"],["王部長國材：實情就是我把法規跟部長講清楚，他也很瞭解，然後他去請海力符合國內的規定，所以第一次不准，第二次符合規定後我們就准了。"],["楊委員瓊瓔：所以要對外說明清楚。謝謝部長！"],["王部長國材：謝謝委員。"],["主席：請羅委員美玲發言。（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現在請賴委員品妤發言。"],["段落：質詢：賴委員品妤：12:2"],["賴委員品妤：（12時2分）本席要請教王部長。部長看到本席就知道我又要講什麼了啦！我要說的是我們壓力很大！是什麼壓力？因為汐止民眾對捷運的進度都非常關心，所以我們壓力很大，我們汐止真的是非常需要捷運！本席在10月11日總質詢時曾就此詢問過院長和部長，部長當天表示當週就會將案子呈報政院，等國發會審議完就可以核定，之後本席也一直都跟交通部這邊追進度，部長亦曾跟我表示年底可核定，現在年底到了，請問到底什麼時候要核定？之前我也有去找國發會跟交通部做過瞭解，現在先簡單整理一下目前最主要的癥結點，第一個就是汐東捷運北市段只有0.81公里，設一座車站自償率太低，交通部的報告書以新北市府的自償率去估算，需要補助臺北市5.23億元。","第二個是汐東捷運與基隆捷運兩個計畫共用社后機廠，所以未來以新北市政府擔任地方主管機關為宜，但新北市政府尚未完全承諾擔任基隆捷運的地方主管機關。其實以上兩個癥結點都有辦法解決，尤其是第二點，依照大眾捷運法，交通部是可以指定主管機關的，所以最重要的其實是本席現在要講的第三點，即捷運汐東線的樟樹灣站到汐止區公所站就是SB13至15跟基隆捷運共用車站跟軌道，但是汐東線、汐止民生線北市段、基隆捷運規劃共用社后機廠，由於汐東捷運已經計畫多年，所以先行，故需先編列另外兩個計畫在汐東捷運共用部分分攤的經費，基隆捷運共有的部分是98.47億元，但並未敘明由哪個機關代墊分攤，因此這第三點才是最重要的癥結點。請問部長，本席這樣的理解是正確的嗎？"],["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委員好！對，因為他們有貢獻，各分擔98.47億元，如果先通過汐東段就會少了那98.47億元，因為基隆捷運在後面。"],["賴委員品妤：坦白說，這些我們已經講了很久，宛如在背書一般，但本席必須要說，這些理由真的是讓我不滿意，尤其是汐東跟基隆共構的部分，經費要由誰分攤？如何分攤？代墊有沒有完整談妥？這些都是汐東捷運會在地方政府卡關的重點，因為無法確定汐止民生線會不會完整興建，因此需要去協調臺北市東湖段0.81公里的經費如何處理，後來經過政院這邊展現誠意，蘇院長8月親自到汐止的時候，承諾會大力協助、加碼經費，然後跟地方努力溝通，這才談定由臺北市政府先行代墊，後續交通部也才能把全案報行政院核定，是這樣的吧？"],["王部長國材：是。"],["賴委員品妤：部長曾說年底會核定，可是現在看起來，好像年底也沒有辦法核定，請部長就這個部分講清楚，到底年底有沒有辦法核定？"],["王部長國材：我昨天跟行政院李秘書長討論過，現在比較重視的是需先有個單位對這98.47億元做出承諾，所以昨天討論的結論是核定時會有個但書，就是在基隆捷運還沒有通過以前，如果涉及到施工，98.47億元請新北市政府代墊，大概是以這樣的方式原則性通過這個案子。"],["賴委員品妤：限於時間，本席儘快說明。第一個就是我要再次強力表達除了汐東線以外，基隆捷運對我們汐止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條交通運輸路線，但唯有基隆捷運加上汐止民生線才能夠完善我們的整個捷運路網，才能夠對我們整個汐止達到效益最大化。其次就是大家最關注的核定問題，請問年底到底有沒有辦法核定？"],["王部長國材：昨天和秘書長討論的就是這個方向，我們跟行政院討論朝這方向來處理。"],["賴委員品妤：所以年底可以核定？"],["王部長國材：就是核定函裡會加上請新北市政府針對基隆捷運98.47億元的部分先予以代墊的但書。"],["賴委員品妤：所以是有附條件的核定？"],["王部長國材：對，會是這樣的情形。"],["賴委員品妤：是會在今年年底還是農曆過年前？因為剛剛本席在溝通的時候，感覺你們一下子說年底一下子又說是過年前，本席想知道的是，最慢何時可以核定？其實大家都想知道，汐止人也想知道。"],["王部長國材：昨天跟院裡已經溝通到這個方向，應該很快。"],["賴委員品妤：很快是多快？"],["王部長國材：應該不會超過舊曆年。"],["賴委員品妤：本席來總結一下，這件事情當然還是要照規劃按照該有的流程一步一步來辦，我們以年底核定為目標，最慢、最慢不會拖過新年。"],["王部長國材：是，昨天大概有定案了，朝這個方向來處理。"],["賴委員品妤：那就是農曆年前一定要核定，一定要核定！我們真的等了太久，拖得太久了，已經二十幾年了，真的不能再等了。農曆年前一定要核定，部長在此答應了就一定要做到，大家都聽到了，汐止人也都聽到了。"],["王部長國材：好，我昨天已和行政院溝通過，應該會很快。"],["賴委員品妤：那就麻煩部長了。謝謝！"],["王部長國材：謝謝。"],["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請劉委員櫂豪發言。"],["段落：質詢：劉委員櫂豪：12:9"],["劉委員櫂豪：（12時9分）本席先請教部長有關從林佳龍部長到你一直在延續的所謂東部快鐵這件事，請問目前推動的進度如何？"],["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委員好！我先跟委員做初步報告，我們在兩個星期前開過相關會議，東部快鐵裡面的優先路段是南迴的雙軌化，原來在東部快鐵裡有談到花東的部分，會改放在花東的雙軌化內。"],["劉委員櫂豪：本席的意思是只要做一次工就好，這幾十年來，我們國家做了很多重大建設，如果現在往回看的話，會發現其實有些部分可以一次就全給做完了。"],["王部長國材：如果全部都放在花東提出的計畫裡，還有相關的行政程序要跑，我們現在的作法是直接專注在雙軌這件事。"],["劉委員櫂豪：本席現在要講的就是這件事情，臺東花蓮之間的雙軌化從明年開始會陸陸續續動工，我們講的快鐵裡，除了南迴鐵路的雙軌化、車廂的改善、列車的改善之外，還包括線型的改善，本席的想法是在這次花東鐵路雙軌化時一併做了，一次就全都解決。"],["王部長國材：我們和委員有相同的想法，不要再拖，不要這次施工後下一次又要施工。"],["劉委員櫂豪：如果我們11、12年前開始推動花東鐵路電氣化的時候一次就全做了的話，這些都早就做好了，現在就不用再討論這件事了，所以本席要求有些部分這次要趕快把它做好。"],["王部長國材：好，沒問題。"],["劉委員櫂豪：另外就是南迴鐵路的雙軌化現在還在做可行性評估，政府在制訂每項政策或興建重大建設時都要進行可行性評估，只是這部分的期程是否可以稍微催促一下？"],["王部長國材：上次曾經報告過，本來是全部掛在一起，我是覺得要將其分離，因為可行性評估要走的行政程序會很長，所以我的想法跟委員一樣，該放到花東雙軌修正計畫的就放在花東雙軌修正計畫內，現在可行性評估已經做好了，這部分我們會加速進行。"],["劉委員櫂豪：現在我們的高鐵南部即將開到屏東、北部即將開到宜蘭，我們希望東部快鐵能銜接上，如果可行的話，希望高鐵能一次到位，但那是非常遠期的事情，不過本席希望只要是現在我們手邊可以做的都能把它做好。"],["王部長國材：是，這沒問題。"],["劉委員櫂豪：另外，本席要請教公路總局陳局長有關台9線丹路跟新路的問題，原本草埔隧道之後到新路總長十一點多公里，其中4公里已經陸陸續續完工或即將全部完工，但丹路到新路之間還有7公里左右的路程，請問目前進度如如何？"],["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陳局長文瑞：草埔道雙流的部分目前正在施工，已經在收尾階段，我們希望明年度完工。"],["劉委員櫂豪：草埔隧道過後到新路的總長是11公里，其中有4公里包含在之前的台9線拓寬改善工程裡面，已經差不多做好了，後續還有一個7公里的工程，對吧？"],["陳局長文瑞：雙流到新路這一段，我們預計明年7月份可完成。"],["劉委員櫂豪：現在還在走環評？"],["陳局長文瑞：正進行環評的是雙流到新路這段。"],["劉委員櫂豪：專家的意見已經整合，原則上是同意，接下來就要送環評大會做決定。據本席所知，有些專家覺得奇怪的是，台9線拓寬路段其實和之前的是同一條路線，為何當初沒有一次就做好，老實講，本席那時尚未當選立委，對於當初為什麼沒有這樣做也覺得滿奇怪的，一樣的11公里，當初環評時一次做好就好了嘛！不過沒有關係，現在趕快把這段補起來就好。本席要講的是，這是我們要去推動的既定政策，這部分明年要送環評大會去做審核，那另外的部分是不是可以爭取一些時效，比如該規劃設計的部分先行來做，可以嗎？"],["陳局長文瑞：有在進行，有一些初步的設計，因為綜規環評要有些初步的設計。"],["劉委員櫂豪：本席覺得有些可以同時進行，當然還是要等環評都通過之後才可以進行工程的施工，不過在施工之前等待環評的這段時間可以做的，包括設計等等，可以先做。"],["陳局長文瑞：有的，就是初步設計，至於設計原則的話，原則上在這個月應該就會出爐。"],["劉委員櫂豪：本席的意思就是有些是在時間上可以再縮短的，整個台9線拓寬工程最後這往南走的7公里，能夠既安全又具有便利性。謝謝！"],["陳局長文瑞：是，我們會加速。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麗文、邱委員臣遠、李委員貴敏、張委員其祿、張委員宏陸及林委員奕華均不在場。","現在請蔡委員易餘發言。"],["段落：質詢：蔡委員易餘：12:16"],["蔡委員易餘：（12時16分）本席想跟部長討論一下微型電動二輪車的新制，依照公路總局統計，現在已經累積有65萬輛微型電動二輪車，但從11月30日到12月2日，舊車加上新車，目前只有1,778輛掛牌，其中1,622輛是舊車，不合格率是201件，掛牌率普遍非常地低，本席想請教的是掛牌率低的原因為何？"],["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陳局長文瑞：委員好！委員這邊只統計到12月2日，其實到這個月中，使用中的車輛已經有超過1萬多輛掛牌，因為這些使用中的車輛基本上是民眾在使用，所以我們其實做了很多便民措施，包括到他們的經銷商或據點通知他們，就是為了他們的便利，不用都到監理所站去掛牌，而是由我們去做定點服務，且也找了保險業者在場，讓使用者只要做一次檢驗就可以了。其實在法規通過時，對使用中的車輛有給予2年的緩衝期，但到本月中為止，半個月的時間已經有1萬多輛掛牌。"],["蔡委員易餘：微型電動二輪車新制要求如果要領新牌，需要一些必要的文件，包括身分證明、領牌照登記書以及來歷證明或者是統一發票，統一發票這部分可以用一些切結書來代替，但是來歷證明這件事情可能就會有一些問題，原因是過去很多車輛為了要符合公路總局所定的標準，當時的業者可能基於成本考量，很多都屬於拼裝車，事實上這樣的拼裝車其來源是會有問題的，比如它的零組件，依現在的規定而言是不一樣的。2021年我們看到有很多偽造的車牌，雖然用的也是閃電標章，可是並不是實際的製造商所標示的，我們甚至可以在很多拍賣網站直接標到這樣的合格標章或是閃電標章，消費者不知道也沒辦法知道他們這樣的標章是否是真實的。本席剛剛講的第一個是來源的問題，第二個是他們過去所持有的標章未必是真實的，在這樣的情況下，請問要如何讓這些有問題的電動二輪車可以順利地掛牌？還是要對這些採用其他的方式處理？"],["陳局長文瑞：當初的電動自行車本來就要經過審驗，由合法工廠出廠的才有安全的保障，如果是拼裝的、組裝的，本來就不符安全規定，甚至它是偽造的合格標章，所以現在要查證比如讓使用中的車輛能合法掛牌，基本上就是要確保車輛使用的安全，如果當初購買的車輛本來就是合法的，只是原本的來歷憑證不見了或是經銷商已經停產了的話，我們都可以提供協助，但若本來買的就是拼裝組裝車，本來就不符合安全規定，是不會發牌的，當初行駛時也算是違反規定。"],["蔡委員易餘：所以你們目前的規定就是一定要是合法的，包括所有零組件都要符合你們的規定，若有涉及到拼裝的，那就是不合規定。那如果是合規定但是當時的標章有問題的呢？就如同本席剛才說的他是透過拍賣網站去取得這樣的閃電標章，那會不會產生爭議？"],["陳局長文瑞：經過審驗程序合格的基本上就會有合格的標章，除非是那個車輛本身有問題，其實目前我們只是會確認所有車輛的來歷憑證跟車身的相關安全，且會測其速限等等，只要是有可以協助民眾的部分，我想我們都有多元管道可以協助民眾。"],["蔡委員易餘：也就是要站在協助的立場，現在其實就是兩個問題，第一個就是電動車的零組件問題，到底屬不屬於合格，第二個就是他們目前所取得的牌照跟車子有沒有對起來，這兩樣事情現在看起來是混亂的，比如剛才本席說的掛牌率問題，我不知道這半個月有1萬多輛掛牌是否符合你們原始的期待值，但是看起來因為有這兩個問題環節存在，可能還有很多電動車類未來掛牌會有問題，對這樣的困難，你們後續的態度是非常堅定還是要對他們給予輔導，本席覺得你們應該要將方向定出來了。"],["陳局長文瑞：只要車輛本身安全無虞，製造的時候也都符合規定，不是這種拼裝組裝的車輛，其實我們這次對使用中的車輛重新檢驗掛牌，確認合乎法令規定，主要還是為了行駛安全。"],["蔡委員易餘：那就先這樣。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天財、傅委員崐萁、邱委員志偉及江委員永昌均不在場。","林委員奕華到現場了，現在請林委員奕華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奕華：12:24"],["林委員奕華：（12時24分）不好意思，因為剛剛在審文化部預算，發言次序一下就跳過去了，謝謝主席讓本席發言。部長好！國際媒體說臺灣是行人的地獄，但是本席認為一直加強罰則、提高罰則也不一定就是最好的解方，部長曾說過修法後未禮讓行人要罰6,000元，本席要說的是，現在因為整個氣候變遷，還有大家都在講綠色運具，鼓勵大家多騎腳踏車，我覺得這些方向都是對的，但是現在都會區出現了狀況，本席覺得交通部也可以思考看看有什麼更好的方法。比如現在有些人行道夠寬，就可以劃設單獨的自行車道，但是很多都屬於人車共道，再加上腳踏車沒有方向之分，不管是哪邊的人行道都可以雙向騎行，在這樣人車共道的情況下，我們開始接到滿多人行道上的車禍紛爭案件，且愈來愈多，可能就是有人從建築物走出，剛好自行車騎過去或是騎者沒有注意到行人這類情形，本席不要求你現在給出答復，但認為這是目前整個時代發展的趨勢下一定會愈來愈多的問題，所以希望交通部能思考能否有更好的方法，畢竟這是人行道，在「人行」這二字還在的時候，還是要以人行為優先，但是我們現在也鼓勵大家騎自行車，所以這個部分就會變成一個現在大家認為比較需要去解決或是在交通專業上要做更好的規劃的地方。"],["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委員好！這種情形在日本也發生過，他們過去也是行人跟自行車共用行人道，所以發生很多狀況，我知道現在各縣市幾乎都希望能分道，自行車道會比較接近車道的地方……"],["林委員奕華：那要人行道夠寬。"],["王部長國材：如果人行道不夠寬，就可能會靠近慢車道，我們希望能將自行車道和人分開，因為自行車的速度有時候對人也會造成很大的干擾，這是現在的一個方向。"],["林委員奕華：所以你們的確有這樣的方向？"],["王部長國材：對，就是給行人完整的路權。"],["林委員奕華：本席認為交通部可以帶頭來做一些事情，既達到鼓勵騎自行車的政策，但是又不至於對行人的行走造成困擾，這部分就麻煩交通部來做相關的研議，形成政策。","接下來本席還是要關心修法的部分，駕訓車入法你們的態度是覺得OK，只是說未來要怎麼樣讓大家更清楚可以知道那是駕訓車，其實駕訓車應該是滿好分辨的，事實上在外觀上就可以分辨得出來，這部分沒有問題吧？"],["王部長國材：沒有問題。"],["林委員奕華：這樣也可以避免隨便就說我開的是駕訓車，謝謝你們同意這點。另外一個問題是因為我本身在教育體系，很關心未成年人無照駕駛的事情，最近就發生一件16歲少年無照駕駛失事的憾事，事實上這種無照駕駛案件，有時候他們的家長都是不知道的，如果提早知道就可以提早做家庭教育，當然有些他不一定有辦法做家庭教育，但有些家長會希望能夠先知道，起碼家庭教育可以發揮一些功能，這樣也可以在繳交罰款時避免發生紛爭，有些未成年人為了繳罰款又無法跟爸媽拿錢甚至被人引誘而觸法犯罪，我們希望可以從源頭上避免這些事情，如果可以讓未成年人的家長或監護人知道，應該可以避免一些惡化的情況，你們說敬表同意，是不是請部長表達一下態度。"],["王部長國材：過去的規定是14歲以下，因為他有監護人，但是18歲以下無照駕駛或是違規的部分，我也支持通知家長或監護人，讓他也關心一下子女或親戚的狀況，對此我們支持。"],["林委員奕華：謝謝部長！感謝主席！"],["主席：登記質詢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作以下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邱臣遠、羅美玲、傅崐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委員在質詢當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的部分，請交通部及其他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委員邱臣遠書面質詢：","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0案。（詳見議事日程）（以上70案合併詢答）（12月19日、21日及22日三天一次會）","※漠視道路交通安全，政府草菅人命","●（PPT2-CNN報導）部長，我們今天是要來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週美國CNN大幅報導「台灣交通猶如行人地獄」，讓台灣的臉丟到國際。所以特別感謝召委，一口氣排了70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案，進來委員會審查。","●這二年來本席注意到台灣道路交通死亡人數，每年都將近3,000人，每十萬人口死亡率更接近13人，實在一點都不像已開發國家，反而像是第三世界，所以本席一直提醒交通部要下定決心改善「道交安全」，前年底在院會總質詢要求蘇院長及王部長，應比照防疫中心，定時召開道安記者會，督促各地方政府及全國民眾重視道路交通安全。","●（PPT3-近十年到安死亡曲線）後來記者會是召開了，卻流於形式，效果也只有去年因為三級警戒，全年死亡數稍稍下降10人。結果今年1-9月人數馬上又回到10年新高2,293人，推估今年死亡人數會超過3,000人。換句話說，六年多來道路交通安全完全沒有改善，對照馬政府執政八年內，每年死亡人數大幅下降700多人，民進黨政府可以說是毫不重視道安問題。","Q1：部長，您從105年5月民進黨上台後，一路從次長高升到部長，見證了交通再度惡化的全過程，請問您認為道路交通安全一直沒有辦法改善的主要原因是甚麼？到底是各級政府不夠重視？還是台灣民眾守法精神不夠？","（PPT4）根據交通部的分析，今年1-9月道交死亡的2,293人中，高達1,486人是機車事故死亡，機車肇事致死佔65%，其中又以18-24歲以及65歲以上老人最多；因此從交通工具來看，機車是最危險的通工具；從人來看則是18-24歲及65歲以上老人最危險；另外從地域來看包括屏東、嘉義縣、台東縣是縣市死亡率最高的前三名，直轄市中死亡率最高則是台南市、高雄市及桃園市；若再從駕駛行為來分析，則不禮讓行人及路口不停車再開，又是事故行為主因，因此改善道安的目標非常明顯，我實在不知道為什麼交通部開不出對策？","Q2：對照各國對台灣交通的評語都是機車太多，針對機車太多，機車肇事死亡率過高，機車騎士像神風特攻隊，橫衝直撞，雙北還有機車瀑布奇觀，請問部長有沒有考慮過參照國外限摩政策？除了有必要者以外，限制學生及65歲以上長者等高風險族群，不得在都會區騎乘機車？","部長：……（還要再研議）","Q3：針對外國朋友批評台灣駕駛人不遵守規則，橫衝直撞，不禮讓行人；部長也說降低交通車禍死傷率，交通教育佔七成，請問部長除了改善考照制度，有沒有主動協調教育部推動高中職以下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委員追問：請問部長認為每學期要多少時數，才能有效地推動交通安全教育？","結論：除了大量國人的犧牲外，過去已有無數的外國遊客在台灣車禍喪生，今年迄今又有26個外籍人士因交通意外死亡，7,299個外籍人士受傷。過去我已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但同樣都得不交通部回應。部長我知道您可能異動，希望您在僅剩有限任期內，大破大立，推動有效政策，奠下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的政策基礎。"],["委員羅美玲書面質詢：","一、電動自行車自2022/11/30起已經正式實施納管，已經必須掛牌、投保強制責任險才能上路行駛。就移工購買是否仍須檢附雇主同意書規定，請交通部研議其必要性。","根據交通部統計，電動自行車目前約有65萬台合格的電動自行車，仍在使用中的約有45萬台，並且每年還有8-10萬台的銷售規模，過去因不需申請牌照、投保強制險，常衍生改裝、車禍、無法理賠等爭議，因此規定移工購買須檢附雇主同意書。","惟交通部今年11月30日起已將俗稱電動自行車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正式納管，並且比照汽機車須掛牌、投保強制責任險方才能上路行駛，否則公路監理機關可處車主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未來沒有領牌就上路，或是改裝等都會有罰鍰；已購買且上路的舊車有2年的納管緩衝期。","考量電動自行車已強制納管，也就是必須有牌照，且強制納保才能行駛，在新制下移工購買電動自行車是否仍需要檢附雇主同意書才能購買，讓雇主有完全的權力來決定移工能不能買車，其必要性似有疑慮。","爰請交通部在兼顧交通管理及交通安全兩大目的下，針對移工購買自行車是否一定需檢附雇主同意書規定一案，與勞動部、移工團體討論。"],["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席煩請　交通部長王國材）","一、花東急需「自由行補助」","自由行可提供比團體旅遊更多的自由空間，讓旅行者更方便，尤其團體旅遊多半會選擇較大眾化的景點，但自由行可有更多選擇空間，遊客腳步可到達更多據點，讓更多地區的相關業者受益，團體行的吃住條件較普及，自由行旅客則具有較佳經濟條件，更高檔的住宿餐飲環境都在選擇之列，經濟效益會擴散。","(1)國境開放，觀光逆差已浮現","邊境解封至今逾一個月，但報復性入境旅遊潮卻未出現。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十月十三日解封，直到十一月廿三日止，入境人數僅五十四萬餘人次，平均每天一點三五萬人次入境，若扣除商務客、移工、回台旅客等，實際來台遊玩每天不到萬人。","(2)赴日遊與來台客　相差近三倍","觀光局統計，以十月為例，出境旅客人次高達十七萬二三一九人次，入境旅客僅九萬三二○六人次，兩者差距近一倍。其中，又以台灣人最愛的日本市場「差距」最大，十月到日本遊玩的旅客約三萬六千多人，但來台的日人僅九六二五人次，兩者差距近三倍。","(3)入境旅客並非為觀光客","根據觀光局統計，解封後到上月廿三日止，約五十四萬餘名旅客入境，又以美加市場居冠，總計約兩萬八千人，其次是越南兩萬五千人、日本兩萬四千人，泰國、新加坡則同樣位居第四，各約一萬七千人左右。由於適逢九合一大選期間，其中美加、日、星旅客有不少是華僑、台商返鄉投票，不全然都是外國人。","觀光逆差已浮現，國外入境旅客並非全為觀光客，為振興花蓮觀光業，交通部觀光局應針對國旅自由行進行補助！","二、高雄旅運中心外傳將給某些科技公司","高雄旅運中心原本規劃","台灣港務公司自101年3月1日成立至今，一直沒有合適的營運總部，於是斥資45億元於高雄興建旅運中心，預計明年第一季啟用。1樓為入境大廳及商店，2樓入出境大廳、免稅店與港務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教保中心，3至6樓是新創科技商辦，於111年8月12日公告6至15樓為港務公司自用辦公室，並辦理「高雄港埠旅運中心辦公裝修及智慧化應用統包工程」。","高雄市政府介入讓港務公司讓出辦公空間","據聯合報11/22日報導，高雄科技業界傳出，旅運中心3至6樓原為新創公司商辦，6樓由遠傳電信進駐，但因某些科技公司不喜歡高雄軟體科技園區空間，透過市府引介表達希望進駐港埠旅運中心大樓，原安排在6至15樓的港務公司恐得讓出辦公空間。","港務公司表示：目前辦公空間使用正在研議中","綜上所述，港務公司於今年8/12針對旅運中心6樓至15樓自用辦公室裝修進行公開招標，但12/7陳椒華質詢時，港務中心又說辦公室配置研議中！是什麼因素讓港務公司轉彎的？","報載因特地廠商不滿高雄軟體園區空間，透過高雄市政府介入，港務公司極有可能讓出辦公室？請問港務公司歸誰管？是歸高雄市政府管嗎？難道是因為陳其邁是蔡英文紅人，所以港務公司不得不讓出來嗎？這沒有圖利特定廠商的問題嗎？","三、運研所於桃園辦理「無人機物流運送深化應用」","試辦「無人機物流運送深化應用」","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8日舉行「無人機物流運送深化應用」場域驗證暨啟動儀式，以偏鄉道路（橋梁）中斷，應用無人機維持郵務運送為主題。去年選定桃園市復興區介壽國中舊址至拉拉山風景區為測試航路，總飛行距離達44公里、飛行時間約60分鐘，國內4家業者參與驗證。","要求運輸研究所增加花通測試航線","111年花蓮0918大地震，造成花東地區多處道路損壞，其中多處編鄉道路及橋樑中斷，物資需仰賴空投方式輸送，加上花東地區地震活動頻繁，常有地震發生，為預防花東偏鄉地區因天災導致道路中斷，物資無法補給之問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應於花東地區增加測試航線，以利熟悉花東地區地形及氣候。","四、CNN報導台灣道路交通險象！不利國際觀光！","國外對台灣交通的看法","CNN報導台灣交通道路險象環生令人卻步，澳洲、加拿大、日本與美國等多個國家都明確點出台灣道路狀況問題。","美國國務院警告：「小心在路上穿梭的許多機車與車輛……過馬路時要提高警覺，因為許多駕駛不尊重行人路權。」","加拿大政府更直言不諱：「汽車與機車駕駛不遵守交通規則。他們都橫衝直撞。」","交通部的回應","交通部長王國材表示，CNN報導主要針對人行空間，而目前交通部已針對不禮讓行人提案修法，罰則將從3600元加重為6千元，該提案為今日審查之提案。","統計數據","111年1月至9月，台灣有2293人死於交通意外，相較於110年同期增加136人。","110年，台灣有2962人死於交通意外，相當於每10萬人就有12.67人死亡，大約是日本的6倍、英國的5倍高。","並且連續四年皆未達成行政院所設定之交通事故短期死亡目標，並且死亡人數逐年遞增。","資料來源：交通部統計查詢網（查詢日期：111年9月14日）及交通部提供資料；","問題的癥結","台灣交通安全協會副理事長林志學表示，台灣道路安全問題的癥結點，主要在於缺乏更新的道路工程與設計專業，道路設計的指導方針「模糊不清」、只「存在紙上」，是「有選擇性地實施」，且「以車為本」的規劃將私人車輛的重要性擺在公共交通運輸、自行車騎士與行人之前。","台灣是在1960年代開始讓道路現代化，參考美國的道路設計指導方針，大致上將車輛置於行人之前。然而，在其他國家開始把弱勢用路人的需求納入道路設計時，諸如行人與腳踏車騎士的需求等，台灣在這部分落後了。","為了要改善台灣道路安全及破除他國既定印象，交通部本次所提修正案，只能治標，不能治本。交通部應針對道路工程與設計專業進行實質上更新，如此才能有效減少死亡人數。"],["主席：現在休息，明日（12月22日）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處理，共計有70案，我們逐條進行審查，現在休息。","休息（12時30分）"]],"block_lines":[1,6,8,8,9,10,10,11,11,12,12,13,13,14,14,15,15,16,16,17,17,18,18,19,19,20,20,21,21,22,22,23,23,24,24,25,25,26,26,27,27,28,28,29,29,30,30,31,31,32,32,33,33,34,34,35,35,36,36,37,37,38,38,39,39,40,40,41,41,42,42,43,43,44,44,45,45,46,46,47,47,48,48,49,49,50,50,51,51,52,52,53,53,54,54,55,55,56,56,57,57,58,58,59,59,60,60,61,61,62,62,63,63,64,64,65,65,66,66,67,67,68,68,69,69,70,70,71,71,72,72,73,73,74,74,75,75,76,76,77,77,78,78,80,85,87,95,98,101,103,111,112,114,119,123,124,127,130,136,137,153,155,158,160,164,165,169,170,208,208,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6,257,258,259,260,261,262,263,264,265,266,267,267,268,269,270,271,272,273,274,275,276,277,278,279,280,281,282,283,285,286,287,288,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2,313,314,315,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25,326,327,327,328,329,330,331,332,333,334,335,336,337,339,340,341,342,343,344,345,346,347,350,351,352,352,353,354,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368,369,370,371,372,373,374,375,376,377,378,379,380,381,382,383,384,385,386,387,388,389,390,391,392,393,394,395,396,397,398,400,401,403,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3,414,415,416,417,418,419,420,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9,430,431,432,433,434,434,435,436,437,438,440,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450,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60,461,462,463,464,465,466,467,468,469,470,471,472,473,474,475,476,477,478,481,481,483,484,485,486,487,488,489,490,491,492,493,494,495,496,498,499,500,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1,512,513,514,515,516,516,517,523,524,525,526,527,528,529,529,530,531,532,533,534,535,536,537,538,539,540,541,542,543,544,544,545,546,547,548,549,550,551,552,555,556,557,558,560,561,564,565,566,567,568,568,569,572,573,574,575,576,577,578,579,580,581,582,583,584,585,585,586,587,588,589,590,591,592,593,594,595,596,597,598,599,600,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622,623,624,625,626,627,628,630,631,632,633,634,635,636,637,638,639,640,641,642,643,644,645,646,647,648,648,649,652,653,654,655,656,657,658,659,660,662,663,664,665,666,667,669,670,671,672,673,674,675,675,676,679,680,681,682,683,684,685,686,687,688,689,690,691,692,693,694,695,696,697,698,699,700,701,702,703,704,705,706,707,708,709,710,711,712,713,713,715,717,718,719,720,721,722,723,724,725,726,727,728,729,730,731,732,733,734,735,736,737,738,739,739,741,742,743,744,745,746,747,748,749,750,751,752,753,754,755,756,757,758,759,760,761,762,763,764,765,766,767,767,769,770,771,772,773,774,775,776,777,778,779,779,781,782,783,784,785,786,787,788,790,791,792,793,794,795,808,814,856],"person_count":{"主席":58,"陳委員椒華":28,"洪委員孟楷":29,"李委員昆澤":11,"主席（李委員昆澤代）":1,"劉委員世芳":20,"主席（劉委員世芳）":2,"江委員永昌":1,"邱委員臣遠":1,"王部長國材":212,"林司長福山":5,"林委員俊憲":10,"游委員毓蘭":8,"林委員奕華":7,"司法院書面報告\n":1,"鄭分隊長惠心":5,"劉副組長振安":13,"趙委員正宇":24,"陳委員素月":14,"主席（陳委員素月代）":1,"許委員智傑":16,"魯委員明哲":3,"陳委員以信":7,"江委員啟臣":30,"趙局長興華":1,"邱委員顯智":10,"楊委員瓊瓔":17,"賴委員品妤":11,"劉委員櫂豪":12,"陳局長文瑞":10,"蔡委員易餘":5,"委員邱臣遠書面質詢":1,"委員羅美玲書面質詢":1,"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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