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星期四）9時5分至16時5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　　席　劉委員世芳","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先進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逐條審查，進行協商，同時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如有修正動議、附帶決議，請一併宣讀。"],["一、行政院、委員及黨團提案："],["二、修正動議：","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動議","2.第三十五條修正動議","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正動議","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動議","5、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修正動議"],["三、附帶決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二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經逕行舉發案件應比照攔停舉發案件記點。有鑒於現行所有的逕行舉發（包括區間測速或科技執法），民眾接到罰單常已月餘，而且罰單一接就是好幾張，民眾觀感不佳，行車紀錄影像亦早已覆蓋，無從查證，舉發機關應研議縮短寄達時間。舉發機關在取得違規證據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應通知車輛所有人已經違規，一方面讓駕駛人能警惕改正，再者，如確信並未違規，則可保留證據作為提出申訴的佐證，以確保權益。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辦理。","提案人：游毓蘭　　陳椒華　　魯明哲　　趙正宇"],["主席：現在開始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本次討論總共有法案名稱和43個條文。現在處理法案名稱，請交通部先說明一下。"],["林司長福山：報告召委及各位委員，有關游委員毓蘭建議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來的名稱修正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鑑於考量有6部現行法律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名稱，還有39部辦法等法規命令都有牽涉到這個部分，如果修改名稱的話，會牽動這些相關法律都必須配合做修正，如果沒有及時配合做修正的話，可能有些法律會有空窗期。所以綜整考量，我們建議後續做更完善的通盤檢討之後再來研修，這次修正建議暫維持原來的名稱，不予修正。以上報告。"],["主席：有關法案名稱，交通部的建議是按照現行條文，文字不要做更動，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好，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通過維持現行法案名稱。","跟各位報告一下，交通部想先就通案性的部分進行討論和確認，以利後續的條文處理，所以請各位委員先看一下第六十三條違規應予記點的點數項目，還有第二十四條應該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對象可授權子法訂定的部分。這個部分也麻煩交通部說明一下。"],["林司長福山：報告召委和各位委員，因為這次行政院提案涉及兩個通案制度的檢討，其中有關第六十三條的記點爾後會改於裁罰細則裡面做細節的規定，但是在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當中，包括記點一點至三點，還有累計期間等等應該要在上位的法律位階裡面去訂定的都在這裡增訂。至於幾點的部分，有點類似現行各條文罰鍰上限授權在裁罰基準裡面來做規定，所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這個部分已經在院裡面和法務部等相關法制單位充分討論過了。會建議先討論這個部分是因為其他條文裡面大概都會牽涉到各相關行為必須記點的部分，現行是在各個條文裡面去做規定，這次行政院版全部修正、刪除，然後改到細則裡面，所以這個部分建議先討論確定之後，其他條文就會比較容易處理。","另外一個通案的部分是有關道安講習，道安講習的部分現行也是在各條文裡面去做規定，這次也是綜整把它修正為未來在講習辦法裡面去做處理，但是講習的相關對象必須在法律位階去規定的部分，在第二十四條裡面也都有規定，相關細節就授權講習辦法來處理。因為講習的部分也牽涉到各條文的審查和討論，如果這兩個條文先討論通過的話，後續相關條文牽涉到這個部分時，就可以依照這兩條來討論，所以建議召委是不是可以按照順序，先就第二十四條來做審查？"],["主席：我剛剛已經宣告過了，不用再建議。現在是要求你說明一下，第二十四條除了行政院有提一個再修正的版本以外，還有超過10位委員的提案，你們的意見是什麼？請說明一下。同樣的道理，第六十三條也是會碰到這樣的狀況，所以要請交通部來說明一下，就是行政院所提的修正版本和其他委員的修正版本各自的優劣在什麼地方，這樣委員才好發言啊！謝謝。"],["林司長福山：院版和各位委員的提案大概有兩個重點，院版就誠如剛剛所報告的，大原則在這個條例裡面做規定，細節授權在子法裡面處理。這次各位委員提案的版本大概是針對各款條文檢討記點的點數，這個部分昨天報告過，對於委員建議要增減的部分，我們未來在這個裁罰細則裡面會把它吸納進來做處理，就是針對相關委員提案修正的精神和方向，我們未來在子法裡面都會把它納進來。"],["主席：第六十三條的部分呢？請各位委員看一下，其實第二十四條跟第六十三條的連動性非常強，交通部所提希望我們處理的部分，因為這裡面有一些未來會納到交通部的子法來處理，但是在通案性上面我們如何記點，還是如何裁罰，要怎麼樣授權給他們來做規定，我剛剛有特別提過，我建議交通部再講清楚一下行政院的版本，因為行政院有提再修正的版本，跟原來交通部的版本有什麼地方是不一樣的，如果在法律的意見上有不同意見的話，我就請交通部的法規委員會來做報告，好嗎？請司長說明。"],["林司長福山：委員，我大概從第二十四條先來做報告，第二十四條是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部分，原來這個條文是明列在各條款要接受講習的部分，在條例裡面去做規定，至於行政院版本的部分，原則上第一個部分先規定依照本條例應該要接受道安講習的對象，在第一項裡面規定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面的部分大概就維持現行的，不接受道安講習的人處罰鍰之後再不到的話，就按照規定吊扣。至於講習的對象及時數的部分，會授權子法做規定。相關委員提案有增加其他條款應接受講習的部分，未來我們會把委員的提案內容修到子法裡面來做規定，這大概是第二十四條的修正重點。"],["主席：各位有沒有其他的高見？法規委員會來補充說明一下，本來是放在道交條例裡面，把它規範得非常清楚，但是在行政院所提的再修正版本裡面，它是規範了比如對象，然後前二項之人得裁罰多少錢，要吊扣駕照等等，特別有提到依照相關規定。所謂的相關規定是不是未來本條例如果三讀通過之後，會授權本條例的這個條文或是第六十三條裡面，然後由交通部自己在子法裡面再訂定出來，是不是這樣子？"],["邱執行秘書銘堂：是。"],["主席：是不是請法規委員會說明清楚好嗎？"],["邱執行秘書銘堂：昨天委員有詢問到，未來有關講習跟違規記點會放在我們這個處理細則裡面去規定，這樣子位階是不是足夠的問題，昨天委員有提出看法說根據行政罰法的規定，處罰要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法律」這兩個字根據行政罰法的立法理由解釋，除了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以外，其實也包括法律授權訂的法規命令，這樣的立法理由是根據大法官的解釋而來。這次也有修第九十二條，就是授權去訂處理細則裡面有關記點情形的執行情形，所以等於母法有授權在法規命令裡面去增訂，這樣就沒有違反所謂的位階不足的問題，因為法律已經有明文授權了。"],["主席：看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我想要請教法規委員會的邱執秘，一般來講我們如果要對人民施以處罰，不管是限制他的人身安全或者是要請他繳交行政罰鍰的部分，還是必須要明定清楚，因為這是攸關人民權利的部分。你剛剛所提到的相關規定，就是指第九十二條還有若干條文，像是放在第六十三條的部分來做規定嗎？"],["邱執行秘書銘堂：講習是在第二十四條，違規記點是在第六十三條，第九十二條授權訂定，說這些事情會在我們的處理細則裡面去規定，所以其體系就完整了。"],["主席：就是未來授權子法的方向，大概不可能逾越所謂的母法？"],["邱執行秘書銘堂：是。"],["主席：道交條例母法裡面所授權的部分，譬如記點的部分，可能跟你說只能記點到五點，但是你們自己把它擅自加成六點，那這樣就不對，是不是這樣的意思？"],["邱執行秘書銘堂：因為會有強度的問題，比如罰鍰就要在條文裡面去訂，如果是記點或是講習，就會在辦法裡面去訂，因為強度不一樣。"],["主席：好，那第二十四條的部分是不是照原來行政院的條文通過？各位有沒有意見？"],["陳委員椒華：是不是本來要先看第六十三條？又跳到……"],["主席：我剛剛有講了，兩個條文。"],["陳委員椒華：我知道，現在是第六十三條跟第二十四條一起，是不是？所以先處理第二十四條嗎？"],["主席：請陳委員素月發言。"],["陳委員素月：我想請問一下，因為我有提案第六十三條的修正，有關違規記點的部分，事實上交通違規有違反相關的法令要予以處分、處罰，不管是闖紅燈或者是紅燈右轉，我們就是會處以罰鍰，對不對？除以罰鍰之外我們還要再記點，我是覺得這樣子是不是會給人一種感覺，好像是一個行為有兩種處分的那種感覺，因為在相關法令的違規行為，我們現在的罰鍰是越罰越重，不斷在檢討修正後提高罰鍰。同時又記點，第六十三條提到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就要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等於是如果紅燈右轉違規二次的話，他可能就達到六點，要被吊扣駕照一個月。","可是我們也知道在臺灣是比較特殊的狀況，機車是很多民眾代步的交通工具，尤其在我們鄉下，在大眾運輸非常不便利的狀況之下，不管是老中少，只要達到可以取得駕照的年齡，包括六十幾歲或七十幾歲的長輩，可能都要依賴機車當代步的工具，有時候長輩可能疏忽了，就是不小心紅燈右轉一次，他不知道會有記點的問題，然後不小心又犯第二次的時候，他可能就被吊銷駕駛執照。我在選區接獲很多長輩的陳情，他們說因為不是很了解這樣子的規定，被開單之後還有記點的問題，結果二次之後就被吊扣駕照，他們說這樣子很不方便，在鄉下出門沒有公車，然後家裡也沒有子女可以載的時候，等於就寸步難行，所以我是覺得這個是不是可以考量一下比例原則？是不是可以降低點數？就違規情形要有宣導等，讓他們知道有這樣子的規定。當然我們的規定是要保障他們的用路安全，同時我們也應該要考慮他們在交通上的需求，謝謝。"],["主席：誰要回答？"],["林司長福山：報告召委，這個部分我來回答。剛剛陳委員提到的部分，條例裡面針對各種違規情節不同的行為，基本上都有不同的處罰態樣，有些是直接處以罰鍰，或者直接罰鍰再加上記點，有些是罰鍰之後直接吊扣駕照，而有些是罰鍰直接吊銷，剛剛陳委員特別關注紅燈違規右轉的部分，因為現行在條例裡面是規定記三點，針對委員比較關切的這個部分，未來我們在裁罰細則裡面會統一做檢討，因為違規右轉行為當時是併在闖紅燈這一條去增訂第二項，但是當時在修記點的部分並沒有就第二項的配套予以檢討，這一次通盤檢討會把它納到子法裡面來做考量。"],["主席：請法規會回應一下，就是剛剛陳素月委員所說，這會變成是雙重處罰，罰了錢又違規記點，他不知道的話，下次就很容易被吊照，這部分對一般用路人，不管是大車、小車，是否會有雙重裁罰的問題？我還是一再強調，在法律的衡平性上是否可以擇其一或者按照它是大車、小車，或是在哪個地方被違規記點的部分要先弄清楚，請回答。"],["邱執行秘書銘堂：有關所謂「一行為不二罰」，這是原則，行政罰法和大法官解釋針對一行為不二罰，如果是處罰鍰，不可以重複處罰。因為現在處罰緩以外是記點或講習，這個是不同的種類、不同的目的，所以這不在一行為不二罰的範圍內。但是委員所關心的比例原則問題，這個沒有錯，所以在這個條例裡面，闖紅燈是罰1,800元，紅燈右轉則是600元，這樣的概念在記違規點數時其實也應該要落實。現行第六十三條是把兩個一起處理，所以委員的提案裡有針對第六十三條去做輕重不同的處理，我們現在是說如果記點的點數不在條例而是在細則中規定，剛才司長有提到，在細則中我們也會落實這樣的精神，等於闖紅燈的記點會比較多，紅燈右轉的記點會比較低，這樣就可以落實比例原則。"],["陳委員椒華：第二十四條和第六十三條就是沒有將相關的規定入法，在這樣子的情況之下，沒有辦法讓人民很清楚知道在處罰或記點之後，會造成權利限縮的情形。時代力量對於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的提案，我們仍然認為記點的部分還是要入法，所以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建議還是要保留。"],["主席：你建議要保留第二十四條和第六十三條，你們建議要入法，但入法的部分是針對記點，那其他裁罰的部分呢？"],["陳委員椒華：其他裁罰的部分，像第二十四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版本，我們有針對相關的規定，而且有多位委員的版本也是這樣子，所以還是要寫清楚。"],["主席：陳委員認為要寫清楚，要保留是嗎？其他各位委員有沒有高見？好，第二十四條和第六十三條保留。","再來處理第七條之一，請各位看第1頁。"],["林司長福山：第七條之一原則上建議依行政院的版本，但是相關委員包括游毓蘭委員提到增訂第三十條的部分，我們建議，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行車顯有不穩妥的部分是屬於民眾可以檢舉的項目，我們可以把它新納進來。另外游毓蘭委員建議第五十五條在橋樑、人行穿越道、人行道違規臨時停車的部分可以把它納進來，這部分在跟警政署討論之後，原則上也可以把它增訂進來。","針對趙正宇委員所提在圓環和人行道違規臨時停車的部分，這跟游委員的部分相同。另外趙正宇委員有提案，第五十六條只要有劃紅線違規停車，均可以恢復讓民眾可以檢舉的部分，這個部分的案件數會讓警政方面負荷比較大，我們是建議不要把它納進來。","所以第七條之一增訂相關讓民眾可以檢舉的項目，包括配合的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在第二款有增訂，而第一款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七款的部分增訂進來。另外就是第十四款增訂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是在人行道違規停車，還有第四款不依順行之方向的部分；第十五款也把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違規停車的部分也新納進來，以上報告。"],["主席：好，第七條之一的部分，交通部剛剛的報告是建議可以按照趙正宇委員和游毓蘭委員及行政院的提案再做修正。這條條文的主要意旨在於，就違規事實可以檢具違規的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以我的瞭解，向警察機關檢舉的量都非常大，所以未來會增加相當多，警政署的同仁是不是有列席？你們在參與行政院所做提案修法的時候，還有剛剛兩位委員所提的提案裡面，有沒有什麼可以補充說明的部分？請警政署交通組說明。"],["陳委員椒華：主席，我有修正動議，麻煩等一下一併討論，謝謝。"],["主席：現在這一條是嗎？好，我們在印，等一下會講。","請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說明。"],["劉副組長振安：各位委員，有關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的部分，大致上對於警察而言影響最大的是有關人行道違規停車的檢舉，這個部分可能會增加大概50萬到80萬之間的案件。基本上在幾次的公聽會還有昨天的答詢裡面，我們也同意若在人行道妥善管理之後，可以停車的部分劃上適當的標誌、標線或是停車彎，原則上50萬到80萬的這些案件我們還是能夠吸收，其他的部分對於我們執法上影響不大，我們還是可以配合來執法，以上報告。"],["主席：謝謝，警政署交通組非常負責任。第七條之一的部分，我們在處理的時候，陳椒華委員也提了修正動議，剛剛送上來。先請陳椒華委員說明，再請交通部回應，第一個就是裡面的若干條文是否已經在行政院版或其他兩位委員的修正版本當中？第二個，其所增加的部分，我們的交通部同仁及警察機關在檢舉的過程當中是否可以接受？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謝謝召委，基本上我所提的修正動議在第七條之一，跟游毓蘭委員和趙正宇委員所提的提案是差不多的，我要強調，雖然會增加執法的量，但我們認為很重要的一點，目前尤其是直轄市或縣市，我們的人行道管理是有問題的，當然不是只靠員警的執法就能夠解決，所以有關檢舉的部分，在檢舉之前也希望各地方政府針對人行道的暢通能夠做好行政管理，這樣子的話，不只是國人，甚至讓觀光客可以很暢通地進行觀光，尤其現在有很多背包客，如果這個城市根本沒辦法走路，他們怎麼會來呢？所以我覺得這個意義非常重大，以上先第一次說明，謝謝。"],["游委員毓蘭：我可以……"],["主席：剛剛你的意見，他們都沒意見。"],["游委員毓蘭：我剛剛有聽他說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主席：第六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都先保留。"],["游委員毓蘭：我本來是建議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主席：還沒有處理到那邊。"],["游委員毓蘭：在第七條之一裡面，他剛剛是不是有唸到？"],["主席：第七條之一現在正在討論。"],["游委員毓蘭：他都贊成我的意見嗎？好，謝謝。"],["主席：我先讓行政機關回應陳椒華委員的問題，陳椒華委員所提的部分，可能要請營建署道路工程組來回應一下，我們現在檢舉的單位是交通部及警政單位，但是人行道暢通與否，未來檢舉的對象是營建署道路工程組，你們怎麼看待這件事情？因為不可能向交通部檢舉，交通部再移到營建署或是移到縣市主管機關，所以要說明。","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我先講，再讓他們統一做說明。就第七條之一，正本清源，最主要還是在於行人的行走空間，還有停車空間以及臨時停等區，包含外送專區等等，要有整體的友善規劃。此外民眾用路的法治觀念都是有關聯的，這樣才能建立友善的行人通行空間，以落實人本交通概念，等一下也請相關單位做說明。另外，我們的人行道上面劃設很多機車停車格，所以他要牽著機車上人行道，停在人行道上面的停車格，其實容易造成違規騎車上人行道的狀況。我們看到現在有很多道路的人行道會內縮，類似避車彎的設計，這種停車彎可以停機車，他就不用上人行道，不管是用牽的或是違規騎上去，在路邊的停車彎直接就有停車格，這樣比較不會造成行人的危險，等一下再請相關單位做說明。"],["主席：也請游委員毓蘭發言。待會兒請營建署及交通部回應3位委員的意見。"],["游委員毓蘭：謝謝大家，其實剛剛我聽到警政署劉副組長說未來可能還是會多出將近50萬件的檢舉，但是我相信經過媒體大幅的報導，而且在修法之後，各界對交通安全教育會比較重視，我相信案件還是會減少的，也不用擔心這麼多，但該做的還是要做。因為原來限縮檢舉是考量到案量太大，但如果檢舉能夠減少違規，我覺得還是會減少。謝謝本席大部分的意見都被接受，但是我剛剛聽司長提到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交通部好像不贊成，就是回歸到第七條之一的開放檢舉。因為這個部分不是只有行人，汽車在行駛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比較嚴重的違規部分，我建議也可以開放檢舉，我還是希望交通部能夠把它納入考量，謝謝。"],["主席：我剛剛有提到營建署先回應一下，再來是交通部。等一下也要請交通部法規會回應，屬於營建的部分，檢舉的時候向交通部或警政署檢舉，對不對？是不是適用這個法律？"],["鄭分隊長惠心：主席、各位委員、各位與會代表，大家早安。針對停車管理的部分，其實內政部訂定的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是屬於工程的部分，我們在110年8月就已經訂定了，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的話要用停車彎的形式設置。如果停車的需求還是不能滿足的話，真的要在人行道上面設劃機車停車格須經主管機關同意，而且一定要留1.5米的人行淨寬之後，才允許劃設機車停車格，我們還是希望停車要管理。"],["主席：你當然是希望停車要管理，我剛才問的是，如果有人違規或者違法的話，到底誰才是真正的裁罰機關，還有受檢舉機關可不可以移送案件？"],["鄭分隊長惠心：警察單位。"],["主席：等一下請警政署一併回應。一共有3、4位委員提案，這是通案性的原則。","你剛剛講的是一般的交通違規，但是幾位委員所提到的是在人行道上面的違規，譬如設置大型植栽，誰要開罰，還是警察吹個哨子請他移走就好了？行道樹可能也會影響到交通安全等等，因為裁罰對象很明確，但受理裁罰的機關到底是交通部、警政署或地方交通局、營建署，我們不清楚，這個部分要不要明定清楚？如果沒有把法律上的授權原則講清楚的話，這樣會違反每一個民眾本身的權益，涉及他是否受到政府過於嚴重的處罰。","請警政署說明。"],["劉副組長振安：分成兩個部分來講，一個部分是屬於車輛在人行道違規停車，另外一個部分是屬於在人行道上面的道路障礙。車輛違規停車的部分，事實上可以檢舉的不只有警察機關，停車主管機關也可以受理處理違規停車的舉發，目前停車主管機關在臺灣各縣市並不是那麼普遍設有專責單位，警察機關還是要處理違規停車的部分。警察機關處理民眾檢舉的案件，查證屬實之後會舉發，然後再寄給公路主管機關裁罰。","再來是有關於人行道道路障礙的部分，分成兩種，一種是可以移動的，譬如盆栽、廣告物，可以立即移動的部分，警察機關就可以馬上處理。如果是屬於固定的需要機具拆除的部分，就必須要營建單位配合，有一些甚至是違反相關道路條例或營建法規，這就看障礙物的性質，基本上可以移動的，警察機關可以配合執行，以上報告。"],["主席：我剛剛所提到的部分，所謂的道路障礙到底是用道交條例裁罰，還是用工程主管機關裁罰？如果道路障礙是移動式的比較好處理，一般碰到這種情況就是警察請他移開就好了，但如果有人是設置永久性的障礙物，譬如用螺絲釘把椅子鎖在人行道上面用來泡茶，在比較鄉間的地方還是看得到，這樣子算不算？是警察機關來處理嗎？你們處理完後會移送到道路交通主管機關，還是移送到道路設置的主管機關？到底是哪一種要先說清楚、講明白，我們才知道法源基礎，不能夠重複訂定，否則會違反法律之衡平原則。"],["劉副組長振安：建管法規裡面有相關規定，基本上它都是屬於與建築有關的固定式障礙物，如果是移動式的障礙物，短暫時間內就可以移動或是馬上可以移動，基本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有規定，如果我們可以立即移動，警察機關就會當場處理；如果是沒辦法，需要工具去拆除，一般來講，例如在縣市會有清道專案，由警察、公務、環保等各個相關機關一起處理，警察可能會用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去舉發，在舉發之後，公務單位把它拆掉，並把它放到環保單位的車輛中當作廢棄物清除掉，道路障礙的清除有時候是縣政府各個相關機關要一起配合執行清道專案，以上報告。"],["主席：好，謝謝。再來，交通部要不要回應一下？我所說的交通部不一定是路政司，如果法規會有意見，請你舉手發言，好不好？謝謝。"],["邱執行秘書銘堂：補充說明，誠如剛剛警政署代表所提到，道路障礙的部分，道交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堆放雜物等等情形也有罰鍰的處罰，道交條例的處罰分為舉發及裁罰，所以這是法定的程序，會由警察機關做舉發，再移給各區的監理所開出裁決書。但像剛剛提到的長期占用的廢棄車輛等，依據道交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會移請環保機關當作廢棄物來處理，有不同的情狀。而依條例處以罰鍰的舉發部分，第一步會先由警察機關開立，所謂的舉發就是開紅單；當然誤向營建單位或交通部本身檢舉的話，現行的制度是會移送給管轄機關去做舉發的動作。"],["主席：從法規上來講，放在道交條例也是可行的嘛！","請路政司回應一下，剛剛時代力量陳椒華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他在第七條之一增加幾個款項，我看不是太多，你們要趕快看一下，評估可行不可行、要不要一起列入，還是有一部分需要排除？","陳椒華委員要補充發言。"],["陳委員椒華：如果依照道交條例，我們可以同意檢舉或者是管理、開罰的部分，請問如果在人行道堆放那麼多東西，地方政府也沒有管理，你們在什麼法裡面有規範行政機關要負責任，就是有沒有行政處罰的部分？像昨天有質詢，警政單位也提到，希望地方的管理單位要管好，你們也沒有那麼多人力來處理檢舉的資料，所以我是希望，比如在備註或說明欄中能夠加註地方政府行政單位要加強人行道或相關地點的管理，這部分是不是也可以加進法裡面？"],["主席：陳委員，剛剛包括警政機關及營建署都提到，如果有檢舉，會移送相關的行政單位管理，這都沒有問題，包括你所說的道路障礙，甚至有些部分會直接移到環保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來處理。現在是要討論剛剛你所提的案子，大概增加7個到8個款項，要看一下路政司來不來得及消化這些款項，能不能接納？因為我們這次的修法原則，看得出來大概很多委員的提案都是要加重處罰，並儘速裁罰，但我們也必須要考慮到衡平性，不能重複裁罰，影響人民的權益。司長如果一個人來不及看，看誰可以幫忙你，你現在才在看的話，就表示來不及了。已經看了？你要回應嗎？請路政司回答。"],["林司長福山：召委及各位委員，針對黨團所提到再修正的部分，我大概會分款逐項來進行說明。就第一款，就是建議增訂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款納入檢舉的部分，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是指裝載整體物超高、超長要依規定申請臨時通行證的情況，在游委員毓蘭的提案中大概也有這一款，但這一款因為是申請臨時通行證，要去看看有沒有臨時通行證，東西都必須要當場攔檢，從外觀沒有辦法看得出來，所以民眾也沒辦法檢舉。在第七款的部分，剛剛在報告建議條文中已經把它吸納進來，車輛行駛裝載顯有不穩妥的情況是從外觀可以看得出來，這是民眾可以檢舉，所以第七款的部分，在剛剛報告的建議條文中已經有把它吸納進來。第二款，黨團建議增訂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可以納入民眾檢舉的部分，因為三十一條第三項是指幼童坐安全座椅的部分，那是在車內，其實民眾真的不太容易去檢舉，我們是建議可以不用把它納入。另外，第三款的部分，委員建議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後面有一個修正，即第七款至第十六款較現行得予檢舉的部分，大概是增加兩個行為，其中一款是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這部分原則上是駕駛人要遵循的，民眾真的要去檢舉，恐怕也有點困難。所以針對這部分，我們建議可以維持現行規定，因為現行在高速公路上可以檢舉的部分，基本上當時已經有檢討，即民眾從駕駛行為中可以判斷、可以去檢舉的，已經做過比較充分的考量。","在第2頁的部分，在第十三款建議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增訂第一款及第四款不依順行之方向，這部分跟游毓蘭委員的提案相同，我們剛剛已經把它……","第十四款，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增加第一款的部分，也已經把它吸納進來了。第十五款跟趙正宇委員的提案相同，要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即所有劃紅線的地方都可以納入檢舉的部分，剛剛有報告過這個範圍真的是很大，也是上一次在3月中旬修正時大家有考慮過的部分。以上，大概針對黨團的部分做說明。"],["主席：陳委員，我再綜合整理剛剛司長所說的部分。陳委員剛剛所提的修正案，因為這是陳委員個人的修正案，不是黨團的，所以我們記錄時不要記錄成是黨團，這樣不好。就第七條之一，我們剛剛已經處理過了，就是行政院的再修正條文，趙正宇委員跟游毓蘭委員所提的各款項，交通部路政司都同意。而陳委員的修正案，他們不同意的地方大概只有三項，就是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三條的第十六款，其他的部分都納進去，陳委員你剛剛也聽到了，這沒有問題。這三項的部分，如果按照陳委員的說法，可不可以我們在說明欄中把剛才路政司所講的意見，譬如有些部分，一般而言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沒有辦法在現場臨檢或觀察得到，其實不容易發現，因為這一條大概就是規定民眾的檢舉，可以把它放進去，未來我們怎麼樣要求警察機關或公路主管機關加強臨檢，或是加強處罰，將它變成說明欄的文字，第七條之一就可以按照這樣的原則通過。","請陳委員發言。"],["陳委員椒華：好，謝謝。請把說明欄的文字讓我們看一下。"],["主席：好，那我們第七條之一就按照行政院版本的修正案，還有游委員毓蘭、趙委員正宇及陳委員椒華所提的部分修正通過。"],["游委員毓蘭：謝謝。"],["主席：處理第九條。行政機關建議不予修正，但因為時代力量黨團有提案，是不是請陳椒華委員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陳委員椒華：時代力量的提案是在第一項加入「記點」文字；第一項的文字有修正，增加「並由處罰機關逕予登錄記點結案，無須再製發裁決書送達。受處罰人」，以上說明。"],["主席：這個部分是交通部要回答，還是法規會或者誰要回答？交通部的話，一個是路政司，另一個是法規會，你希望由誰回答？請司長說明。"],["林司長福山：報告召委及委員，有關第九條提案建議把「記點」加進來，然後對於自動繳納罰鍰結案，處罰機關不用再發下裁決書，直接登錄記點結案的部分，剛剛大家討論的第六十三條，原本記點的通知程序是要在裁罰細則裡面規定，我們是建議其實不用特別在母法裡面規定，未來在細則裡面規定就可以了，所以建議不用增訂。"],["主席：不予增訂。請法規會回應時代力量黨團所說的部分，就是「處罰機關逕予登錄記點結案，無須再製發裁決書送達。受處罰人不服舉發事實者」等等，這些應該都是行政程序法裡面所規範的部分，是不是請法規會回答一下，如果不予增訂是否符合法規上的要求？"],["邱執行秘書銘堂：做補充說明，剛剛司長提到未來記點的執行細節會在細則裡面規定。委員的提案提到可以直接在現場登錄，結案不需要再寄發通知。但剛才我們提到記點本身也是一種處分，處分理論上是需要通知送達的，所以我們先前在討論細則的時候就說未來會在紅單註明這個行為會構成記點，其實在法制上，有在書面註明、通知比較符合原來法的意旨。這個提案是比較簡便，其實反而會比較沒有辦法讓當事人在書面中去得知，所以未來通知他這個行為同時構成要被記點，以紅單通知的程序其實是比較完備的，未來會在細則中規定。"],["主席：陳椒華委員，我把他的話講得白話一點，大家比較聽得懂。如果有人受到處罰或罰鍰的話，很多人覺得他有繳錢就好，剩下的就不管了，這樣比較快，這是我們聽到的。但法規會的說法是行政機關一定要有類似這種白紙黑字的書面，送達的時候才能真正完成處罰的法定程序，當事人或是主管機關到時候才不致於說不清，譬如他說不繳現金、可不可以刷卡，就會滋生其他的問題，這個從交通部送到行政院也經過很多法律專家看過。所以陳委員，時代力量黨團的部分是不是就不予增訂？","請陳委員發言。"],["陳委員椒華：因為記點的制度對於駕駛人、用車人的影響是很大的，所以相關的規定如果在法律面定得很清楚，譬如把罰多少錢定得非常清楚，大家有這樣的認知之後，後續對於人民守法或者是處罰上，就會非常清楚。但是如果你都放在子法或施行細則，其實在執行上我不覺得這是更好的方式，應該把該記點、怎麼記，還有記點的相關規定非常明確地寫清楚，所以時代力量還是認為這條要保留，請交通部好好去思考，第六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你們還是寫清楚比較好，你寫得越模糊、人民越不知道，到時候爭議還是會很大，以上。"],["主席：他們寫得不清楚嗎？請法規會再回應一下。陳委員，我的看法是在法律上有必要的程序，如果把它改成時代力量版本的話，那全立法院的相關處罰、裁罰、罰鍰程序就全部要跟著改……"],["陳委員椒華：沒關係，就是先保留。"],["主席：否則沒有辦法處理……"],["陳委員椒華：我知道。"],["主席：你聽我講一下，處理法律的衡平性原則。","法規會再講一下，剛剛時代力量有提到第九條原來的條文裡面，增訂得不清不楚。"],["邱執行秘書銘堂：第九條原來沒有規定會在細則裡面去定，委員提案所增訂的，簡單講就是以後收到一張罰單，他去裁決所繳錢之後，人家告訴他這個同時要記點，他說好，人家就幫他打在電腦上了，修正條文的用意是這樣。這樣看起來是很簡便，可是因為記點本身是一個處分，其實當事人並沒有收到書面通知說他被記點，我剛剛報告說未來會在紅單上註明這個行為同時構成記點，所以他如果有不服可以針對這個書面的東西去做處理，反而在程序上是比較完整的。修正條文看起來在作業上是簡便，但是比較不符合裁罰的法理。"],["主席：因為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非常嚴謹，所以時代力量如果要保留這個部分會比較奇特一點，是不是再由法規會的同仁跟陳椒華委員討論？"],["陳委員椒華：現在就是相關的法條，從剛剛的第六十三條，現在第九條，後續還有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之二都跟記點有關，所以我的意思是這個部分我們就先保留，如果到時候真的沒辦法溝通再一併通過。"],["主席：陳委員，我剛剛講了這是行政程序，你剛剛講的第三十三條等，那是屬於事實認定，可以再討論，但是行政程序的部分有行政程序法的嚴謹規定，如果破壞它的嚴謹規定的話，整個行政系統的行政程序都要跟著轉變。"],["陳委員椒華：召委，這個等一下再回來看，我再跟黨團討論好嗎？就是現在的第九條這部分。"],["李委員昆澤：先放著到後面再……"],["陳委員椒華：對，之後再回來處理。"],["主席：我知道，好，那第九條先暫緩。"],["陳委員椒華：因為我還是要尊重黨團的修法版本，謝謝。"],["主席：處理第十五條。提案委員包括游委員毓蘭、馬委員文君、蔡委員易餘、林委員俊憲，提案都跟行政院版本相同，在場委員有沒有其他不同意見？如果沒有的話，第十五條就按照行政院版的條文通過。","處理第十六條。有游委員毓蘭、蔡委員易餘、羅委員致政、魯明哲召委、鄭麗文委員、許委員智傑提案，這幾位委員的提案跟行政院版本也相同，是不是按照行政院的修正版本通過？好，沒意見，謝謝。","處理第十六條之一。建議不予修訂，看各位委員的意見？請陳委員發言。"],["陳委員椒華：謝謝召委。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的第十六條，還是要說明一下，第一項的部分，針對汽車所有人未積極維護車輛設備，導致影響行車安全，我們修正第三款，屬不同設備有「增、減或變更原有規格」的部分。新增第十六條之一是屬改裝產生噪音之罰則，有幾種不同之行為，為使明確區別應分別規範。後面修正的法條是一年內、短時間之內再犯蛇行、驟停等危險駕駛行為，先說明到這裡……","請說明是否可以採納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第十六條之一，還有第十六條的部分？"],["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第十六條等一下請交通部說明，不管是林福山司長或陳文瑞局長，將車燈無法辨識納入裁處的範圍，以及將車輛發出不合規定的音調也納入，請你們針對這個部分說明一下。本席不反對納入啦！因為我們有時候也會接到一些陳情或建議，例如車輛倒車的蜂鳴器音量過於刺耳，這部分的音量應該有基本標準吧？如果不合規定，有什麼相應的措施？等一下請公路總局或是林司長說明。"],["主席：第十六條或是第十六條之一，是否還有委員要發言？如果沒有的話，請交通部回應，好嗎？"],["林司長福山：報告召委、各位委員，我先回復李昆澤委員剛才提問的部分，第一個，這次會增訂第五款，有關尾燈、煞車燈、倒車燈等等，這些最主要是讓後方車輛辨識之用。我們也知道當車輛長時間行駛之後，有些燈如果沒有擦拭的話，燈光的通透性可能會不夠，有影響到行車安全的顧慮，也會影響後方駕駛人的行車安全，所以這次增訂這個部分。","另外，剛才也提到，有一些大型貨車依規定必須加裝轉彎警告音響，這個部分在車輛安全檢測技術中，包括音量等都有規定，如果加大或超過，原則上就要召回做臨時檢驗，責令改正。接下來我針對陳椒華委員剛才所提的部分說明，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第十六條之一，基本上就是從原來的第十六條拆分出來，變成第十六條和第十六條之一。請大家看一下原來的第十六條，裝置高音喇叭還有其他產生噪音之器物，這部分是規定在第十六條，因為喇叭基本上是用來警告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所以喇叭的音量、音頻和音調都是由國際法規規範，不能說由於每一種車輛都不同，這樣大家會搞不清楚車輛的相關警示到底是什麼意思。所以這個部分和第十六條所規範的其他設備不維修、不保養或擅自變更規格，原則上影響性是相同的，屬於相同位階，所以整體上都在第十六條當中規定。如果把它拆出來放在第十六條之一，因為第十六條的處罰是「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拆出來變成第十六條之一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緩」，基於衡平性真的要再做考量。","另外，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增訂「拆除喇叭、消音器，或擅自增、減、變更……產生噪音者。」，因為處罰條例原來規定的重點是在於影響行車安全的部分，如果車輛行駛道路產生相關噪音，環保署有噪音管制法的規定，所以我們建議這個部分還是維持原來的第十六條修正條文內容，不用特別拆分為第十六條和第十六條之一，特別給予更重的處罰，以上。"],["主席：陳委員，本席建議一下，時代力量黨團提到的，現行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原來的道交條例已經有處理，而且處罰金額比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還高，基本上是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關於這一條，就本席聽起來，簡化來說就是要處理噪音和光害，噪音的部分也有很多委員提到，例如林俊憲委員提到，如果加裝器物產生噪音，他們建議按照環保署的噪音防制法處罰。這個部分其實是有空間的，坦白說，當長鳴聲音過去以後，再找環保局來測音量，其實是測不到的，所以這個部分恐怕需要交通部和環保署針對如何裁罰這類噪音，再訂定相關規定，因為交通部的處罰要件就是它的設置不符規定，所以陳椒華委員，第十六條之一是不是不予處理？"],["陳委員椒華：好，可以，謝謝。"],["主席：對不起，本席再修正一下，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是依照行政院的再修正條文通過，因為行政院提了三個不同的版本。第十六條之一不予增訂。","處理第二十一條，請大家看第34頁。","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一條之一，本席分兩個部分說明，等一下也請警政署回復。根據警政署的統計，這4年取締的酒駕件數，2019年9萬1,620件；2020年8萬2,626件；2021年5萬9,454件；2022年，也就是今年，1月到11月已經達到5萬8,572件。當然，2020年至2021年因為疫情衝擊，聚會、聚餐的次數比較少，所以酒駕取締的件數看起來也比較少，但是2022年就不同了。我們從長期的統計數字可以看到，酒駕人數在疫情的影響下，這4年看起來是有下降的趨勢。","但是本席要提醒警政署，今年1月到11月的案件已經快超過前年，現在看起來是有明顯的回升現象，而且逐漸解封之後，餐廳、飯店聚餐的人越來越多，這個部分警政署應該要注意。隨著疫情減緩，聚會場所逐步開放，是否因為這樣也造成酒駕人數回升？目前警政署全國性取締酒駕的檢查，一個禮拜是不是兩次？各縣市好像會再依各自狀況，決定每週的酒測勤務。為了因應小幅回升的狀況，等一下請警政署說明酒測的檢查會不會再加強或者彈性增加。","第二個就是酒駕後的無照駕駛，其實這個狀況非常嚴重，每年將近有1萬人酒駕後無照駕駛。因酒駕遭吊銷駕照，卻仍然無照上路的駕駛人，本席認為應該加重裁罰。根據公路總局統計，歷年來因為酒駕吊銷駕照，但仍然無照駕駛的人數，2019年汽車是4,398件，機車5,300件，總共有9,698人；2020年汽車4,318件，機車5,776件，總共1萬0,094人；2021年汽車3,905件，機車是4,987件，總共8,892人，這裡面有部分人士甚至多次違規，有些人無照駕駛，其本身就是因為酒駕遭到裁罰，但是吊銷駕照期間仍然違法無照駕駛，這是非常明顯的明知故犯。所以本席提案，針對因酒駕而吊銷駕照，在吊銷期間仍然無照駕駛者，除了原本無照駕駛的罰則之外，更要加重裁罰力道，在第二十一條，本席提案加罰1萬2,000元，第二十一條之一針對重車的部分加罰4萬元。交通部也許會認為酒駕的罰則已經多次加重，酒駕吊照後的無照駕駛，希望和一般的無照駕駛衡平考量，這個部分等一下請說明。","其實本席認為，酒駕導致無照，無照期間又再無照駕駛，這樣的樣態和一般的無照駕駛是不一樣的，相關違規狀況等一下請交通部說明。本席要提醒的是，每年將近有1萬人因為酒駕被吊銷駕照，但是之後又無照上路，這類的案件每年有1萬件耶！好像有1萬顆不定時的炸彈，對用路人和行人安全而言非常危險，而且這些酒駕的人經常再犯，這部分等一下也請說明。"],["主席：等一下一併說明，好嗎？還有游毓蘭委員、趙正宇委員要發言。"],["游委員毓蘭：謝謝主席。本席要呼應剛才李昆澤委員的論述，法貴在執行，我們在這邊修法修得這麼辛苦，但是如果被吊照的人就是賭警察捉不到，仍然繼續開車上路，當然不可以將他視同一般的無照駕駛，而是應該罪加一等。本席上個月16日、30日在這邊兩度質詢部長，警察機關說現在有取締多少案件，可是本席上次就提出，已經開單的交通違規案件中，超過1,400萬件沒有執行，累計積欠的罰鍰有221億元。","近來大家對酒駕深惡痛絕，但本席看到的是，要不要執行其實是關乎行政機關的決心，例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針對酒駕的慣犯，甚至開始進行財產查封的動作。針對這個條文，關於罰鍰金額的部分，本席尊重院版，但是本席建議，包括剛才李昆澤委員提到的，或是我們質詢之中提到的，既然你們要開罰，就一定要罰到位，千萬不要只是自己爽一下而已，其實他們根本就置之不理，對於欠款大戶，交通部一定要拿出具體作為。","此外，在第二十一條，昨天本席也特別提到未成年人無照駕駛的部分，如果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未盡監督之責，而且情節重大者，本席覺得可以按照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予以處罰，這個部分本席也期待院版能夠納入考量，謝謝。"],["主席：請趙委員正宇發言。"],["趙委員正宇：現行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強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參加講習之規定未盡完善，以致於實務運作上對部分高風險家庭造成歧視，請交通部研議一下，謝謝主席。"],["主席：請陳委員椒華、林俊憲委員發言。"],["陳委員椒華：本席第二十一條的修正動議是加重罰則，從「一萬二千元」增至「二萬四千元」，主要是這個問題如果不加重處罰的話，可能也很難遏止。第二項的部分也是，增加「汽車駕駛人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最後，針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規定者，交通勤務警察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這是增加的部分。"],["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林委員俊憲：謝謝主席。臺灣社會對酒駕零容忍，而且深惡痛絕，光是為了加重酒駕的裁罰，我們就不知道修法多少次，但法令的珍貴在於執行，這部分的執行當然要有相對配套，本席認為交通部和法務部還是要進行溝通。例如酒駕，第一次當然是依法罰錢，但如果是第二次、第三次，對於連續違犯者，本席覺得不要再給他機會了，以公共危險罪來說，檢察官對這個裁罰是有裁量權的，也可以不罰錢啊！直接送監就好。","大家可以去看現在看守所的狀況，那裡面關的人，以前是吸毒的最多，現在酒駕的和吸毒的差不多，沒有錢的都是直接抓進去關，有錢的就不會進去。所以本席覺得，如果刑罰加到這麼重還是沒有辦法遏止酒駕，就像剛才李昆澤委員說的，駕照都已經被吊扣還跑出來開車，這樣的案件一年還有1萬人，這應該屬於不同的無照駕駛樣態，本席認為這部分應該區隔出來，因為這一類的可惡程度是加倍的。我們希望交通部和法務部一定要溝通，酒駕頂多就是給一次機會，再犯者就不必罰錢、不適用這裡的罰鍰規定，應該直接送監獄。"],["主席：剛才提到的相關問題是不是先請警政署回答？還有法務部的參事，以及和行政執行相關的部門，也請回應一下，然後請交通部回應，酒駕期間又繼續駕駛的部分要不要加重處罰，包括未成年人違反者，通知法定代理人的部分，就按照這個順序說明。先請警政署說明。"],["劉副組長振安：主席、各位委員。感謝李委員的提醒，酒駕是社會零容忍的行為，警政署和各警察機關也持續加強取締，疫情比較緩和，但我們對酒駕的取締還是不放鬆。雖然目前全國性的酒駕取締，每個月警政署只有規劃2次，但我們還會要求各縣市警察局一定要依照各轄區的狀況，妥善規劃酒駕攔檢勤務。此外，除了酒駕攔檢這個計畫性勤務之外，在員警平常的巡邏勤務當中，也要特別針對駕駛行為異常的車輛加強攔檢。"],["李委員昆澤：全國性的攔檢是每個月2次，不是每週嘛！"],["劉副組長振安：全國性的是每個月2次。基本上各縣市警察局辦理的部分大概還是維持4次，當然每個警察局轄區內有城鄉差距，有一些飲酒場所比較多，他們會要求分局增加臨檢次數，有些在比較偏遠處或山區，就由分局長自行彈性規劃，這個部分我們會持續加強。尤其每年11月到3月是酒駕違規肇事的尖峰，其實我們在進入11月之前，已經要求各縣市警察局加強規劃勤務取締。我們每個月規劃全國性酒駕攔檢的時程之後，也會繼續要求各縣市警察局加強取締酒駕的勤務，以上報告。"],["主席：林奕華委員，等一下會討論到你提案的未成年人部分，現在先請3個部會說明，等一下再請你發言。","請法務部說明。"],["廖參事江憲：主席、各位委員。防制酒駕一直是本部的重要政策，本部的行政執行署接獲強制執行的案件時，我們都是採取從嚴、從速的原則執行。單從去年11月開始，一直到今年12月，行政執行署已經執行好幾波專案，都是針對酒駕裁罰的案件，從去年11月到今年12月的統計，執行金額已經超過3億元。這個月中旬，大概是20日開始，執行署又推動新一波針對酒駕裁罰案件的專案執行，包括查封財產，必要的時候甚至會拘提管收，這個部分本部的行政執行單位一直很重視，而且持續、積極的執行，以上報告。"],["游委員毓蘭：本席再追加請教一下，因為本席剛才有提到一般的交通罰單，其中有1,445萬件都沒有繳納，本席上次有提問過，其中還有將近120億元的罰鍰已經過了追繳期限，因為追繳期限是5年，之後再延5年，10年之後就不用罰了。像這種案件，本席覺得你們內部應該要有稽核機制，不應該讓它變成10年之後免罰，5年不罰的話本席都已經覺得很過份了，竟然還可以拖到10年後不罰。","再者，本席上次也提到，臺北區的監理所和裁決所的案件很少不罰，其他的監理單位呢？當時本席也要求交通部，但是本席覺得，行政執行署恐怕也要加把勁，因為看起來是做得到的，這次你們針對酒駕所做的這些，本席也在自己的臉書公開稱讚過，該做的一定要做，好不好？謝謝。"],["廖參事江憲：是，知道。"],["主席：剛才游委員提到，請行政執行署再回應一下。既然這樣，你說明完之後先請林奕華委員發言好了，之後讓交通部一併總結，我們最後再做處理。請法務部針對剛才游委員所提的部分說明。"],["廖參事江憲：游委員指的是非酒駕案件、一般的強制執行。因為就強制執行的個案來說，例如義務人到底有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以執行等等，有時候在實際執行時是否有一些障礙，不過針對委員的指導，本部會列為問題予以積極處理。"],["主席：如果是違規駕駛，假設財產沒辦法查封，不是可以扣車嗎？沒有車子，他就不會違規了，如果開別人的車子，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你們可以採取更彈性的做法。"],["廖參事江憲：是，執行署會……"],["主席：本席沒有辦法接受法務部在交通委員會的回答，如果只裁罰300元，但是整個行政程序要耗費500元，所以乾脆就不處理，這樣沒有辦法回應社會大眾的期待，好嗎？"],["廖參事江憲：我們會轉達委員的意思。"],["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關於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部分。"],["林委員奕華：在詢答的時候，我們有先詢問這個部分，基本上大家也覺得這是可行的，能夠讓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是監護人知道發生什麼狀況，避免之後不必要的爭議或憾事。但是現在有一個問題，就是14歲的部分，好像是以刑法的年齡區分。這個部分一定要寫「十四歲」，還是「未滿十八歲」？差別可能就在這裡，待會兒請相關部門說明一下兩者的差別，或是有哪些人可能會因此而沒辦法通知到法定代理人，謝謝。"],["主席：請交通部一併回答委員的提問。"],["林司長福山：從法條修正建議的部分，我來做整體性的回答。有關剛才李昆澤委員提到的，酒駕再犯無照駕駛的比例特別高，原則上我們把李委員提案的部分吸納進來，在建議修正條文增訂第三項，包括初犯，5年內累犯的部分，處罰的時候會再加重罰鍰。","第二個重點是剛才林委員奕華所提到的，因為現行14歲以下的一定是處罰法定代理人，所以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一定會知道。14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部分，如果能夠併同通知的話，能夠即時讓家長介入管教，所以這次我們也在第二十條增訂第七項，把委員提案的內容吸納進來。以上委員關切的再修正條文部分，一併吸納加入修正的內容。"],["主席：本席先請教一下，14歲的未成年人有身分證嗎？"],["邱執行秘書銘堂：有。"],["主席：已經有了？如果他碰到臨檢，需要提出證件的時候，已經有身分證了嘛！","關於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的部分一共有12位委員提案，6案和行政院的再修正版本相同，所以建議依照行政院的再修正條文通過。但是要加上兩個部分，一個是李昆澤提案的，也就是剛才交通部提到的增訂第三項：「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還有林奕華委員提案的部分，增訂至第七項，未成年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通知法定代理人及監護人。","第二十一條之一，一共有7位委員提案，其中有4案和行政院再修正版本相同，一樣增訂第三項，是李昆澤委員的提案，「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吊扣或吊銷駕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四萬元罰鍰。」以上修正，各位有沒有意見？","請游委員毓蘭發言。"],["游委員毓蘭：主席，針對第二十一條之一，本席有一些建議，因為在本席所提的版本裡面，針對無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本席的罰則和吊扣駕照的規定都比院版重，因為他們是職業駕駛，而且造成的後果也比較嚴重，建議院版可以參考本席提案的罰則。另外，本席也在第二十一條之一的後面提到，無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肇事「致人死亡」，本席已經寫出很重的，「得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本席也建議院版納入考量。尤其是肇事致人死亡、沒入車輛的部分，本席覺得可以參酌，好嗎？謝謝。"],["主席：好像有些部分已經納入，請交通部回應。"],["林司長福山：剛才游委員建議增加罰則為「八萬元以上十六萬元以下」，但第二十一條之一不是單獨處罰汽車駕駛人，而是汽車所有人和汽車駕駛人都要處罰。大型車輛的部分，我們知道大概都是屬於商業用的營業車輛，所有人可能是公司。這個條文和第二十一條不同，第二十一條是單獨處罰汽車駕駛人，但這一條是汽車所有人和汽車駕駛人兩者都要處罰，所以我們建議採用現行的「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其實兩者加起來的處罰總額度就是委員所建議的金額。第二個部分……"],["游委員毓蘭：已經有加入「沒入車輛」的部分嗎？"],["林司長福山：已經有了。"],["邱執行秘書銘堂：有。"],["游委員毓蘭：好的。"],["主席：好，謝謝。有些部分是重複規定，所以就照原來的內容。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一條之一就按照委員會的修正版本通過。","現在是10時30分，先休息10分鐘，等一下從第二十二條開始處理。本席建議，前面幾條保留的條文，麻煩先和委員商量一下，謝謝。","休息（10時36分）","繼續開會（10時47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第九條的部分，交通部同仁已經和陳椒華委員溝通過，所以第九條按照行政院的條文，不予增訂。再來，涉及通案性原則的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延到全案討論結束之後再回來處理，這樣會比較清楚。","繼續處理第二十二條，請大家翻到第97頁。這部分有幾項修正動議，包括剛才魯委員明哲所提的第三十五條，請同仁把提案印出來給相關部會參考。","第二十二條的部分，有沒有人要發言？關於第二十二條，本席剛才向各位報告過，交通部很認真，所以行政院提出四個版本的再修正條文，但是針對第二十二條的部分，包括時代力量黨團和鄭麗文委員、游毓蘭委員、邱志偉委員，4個提案的內容都和行政院的再修正版一樣，所以我們是不是按照再修正版本通過？"],["游委員毓蘭：OK。"],["主席：好，謝謝。","處理第二十三條，請大家翻到第113頁。這一條有5位委員提案，但是有4案和行政院的再修正條文一樣。各位委員是否需要發言？","請林委員俊憲發言。"],["林委員俊憲：請教公路總局，這些問題大概和法條有間接關係，例如酒駕，車牌被吊扣，車輛可不可以報廢？照理說酒駕的人不要開車比較好，因為酒駕是壞習慣，也是路上的不定時炸彈。當他被抓到酒駕，車牌被吊扣了，家人想把他的車輛報廢，這樣他以後就沒有車子可以開，請問可以報廢嗎？現在的規定是不能報廢，這樣不是很奇怪嗎？"],["陳局長文瑞：目前的規定是吊扣執行完畢後才能報廢。不過委員的提案，因為他報廢這個牌照之後，也不能再領牌了，其實也是達到一樣的目的。"],["林委員俊憲：那為什麼不能報廢呢？這個規定明顯有漏洞、bug，你們應該要改掉。"],["陳局長文瑞：是，我們來做法令的通案解釋，然後一起執行。"],["林委員俊憲：好。"],["主席：就是報廢的過程中也要連他的牌照一起撤銷。"],["林委員俊憲：對啦！因為現在車牌如果被吊扣，車輛不能報廢。"],["主席：好，如果你們有相關的細節資料，請提供給林俊憲委員參考。"],["林委員俊憲：他們答應要修改規定了，之前的規定根本是一個漏洞。"],["主席：會修改嗎？"],["王部長國材：那是行政程序，和這個部分無關。"],["主席：所以是行政程序要修改嘛？好。第二十三條的部分，就按照行政院的再修正版本通過。","第二十四條的部分，就是剛才所說的，屬於全案的通案，等全部都討論完再一起處理。","處理第二十九條，第139頁。沒有委員提案，各位委員是否發言？如果沒有，建議按照行政院版的條文通過，可以嗎？委員們沒有意見，通過。","處理第二十九條之一。考慮衡平性建議不予修正，有沒有委員需要發言？如果沒有，本條不予修正。","處理第二十九條之二。也是考量衡平性，以通過行政院的版本為原則，各位有無意見？沒有的話，就按照剛才所說的，建議按照行政院版的再修正條文通過。","處理第三十條。本條沒有委員提案，建議按照行政院版的條文通過。","處理第三十條之一。請林委員俊憲發言。"],["林委員俊憲：第三十條之一，主要是因為國道掉落物造成交通事件持續增加，當然目前掉落物的事故都只有針對國道和快速道路的區域開罰，就一般道路的掉落物並沒有罰則，本席認為這是個漏洞，凡是掉落物都很危險，物品的所有者或車輛駕駛本來就有責任把東西綑綁好，所以本席提案修法把掉落物的處罰管理擴及到一般道路，謝謝。"],["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關於林俊憲委員建議的部分，因為交通部有拿回去研究，所以他的版本和行政院的方向是一致的，這個部分按照林俊憲委員的修正方向，擴大汽機車機件掉落的處罰，適用範圍從高速公路擴大至一般道路，罰鍰級距為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第三十三條是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所以是有擴大罰鍰的級距。委員提案的罰鍰額度，建議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可以嗎？","現在是處理第三十條，第二十九條之二剛才已經通過，本席也詢問過大家的意見。"],["陳委員椒華：沒有。"],["主席：現在說的是第三十條之一。"],["陳委員椒華：這樣好不好？召委……"],["林委員俊憲：陳椒華委員，本席這個部分先處理完，你再提其他的問題，好不好？我們現在處理到一半。"],["主席：陳委員，我們先處理第三十條之一，好嗎？"],["陳委員椒華：好。"],["主席：林俊憲委員剛才提出的部分是第三十條之一。","請劉委員櫂豪發言。"],["劉委員櫂豪：主席，我可不可以公路總局或交通部說明一下，機件、設備大概比較容易理解，附著物的定義是什麼？"],["主席：請交通部說明。"],["劉委員櫂豪：還是之前的法條有說明過嗎？有沒有？不好意思，我請教一下，或者是在這個法條才出現的？"],["林司長福山：車輛機件、設備原來的條文就有了。"],["劉委員櫂豪：機件、設備沒問題。"],["林司長福山：附著物的部分，我跟委員特別報告一下，比如貨車掛的蓬布，常常會看到蓬布沒有綁好飛來飛去，這就是屬於附著物的部分。"],["劉委員櫂豪：好，那載的貨品呢？"],["林司長福山：載的貨品在原來第三十條裡面去做規定。第三十條之一就是剛剛林俊憲委員提到的部分，原來針對這個部分的處罰只集中在高速公路，一般道路沒有，所以這次特別把它整併出來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把一般道路也納進來。"],["劉委員櫂豪：好，謝謝。"],["主席：第三十條之一，是不是建議林俊憲委員跟行政院版的再修正如下，可以嗎？好，通過。","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第二十九條之一跟第二十九條之二因為也是跟記點有關的條文，還要再審酌記點入法的妥適性，所以也請先保留，一併再討論。"],["主席：陳椒華委員，我們剛才已經講過原來討論通案性記點跟罰鍰的部分，是全部要留到最後一起討論，如果會延伸到所謂條文的話，自然會到這邊再回來討論……"],["陳委員椒華：好，那我就……"],["主席：因為我們剛剛已經講通過了，我所謂的通過是我們在委員會的審查通過，可是最後如果我們討論通案，也就是第二十四條跟第六十三條裡面有牽涉到第二十九條的時候，就會回來這邊。"],["陳委員椒華：好，那請註明一下。"],["主席：我們現在已經有列入紀錄，好嗎？"],["陳委員椒華：好，謝謝。"],["主席：接著處理第三十一條，在第156頁。","請陳委員發言。"],["陳委員椒華：第三十一條的部分是考量汽車之駕駛跟機車騎乘的特性有顯著的差異，所以為了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不宜使僅領有汽車駕照的民眾就可以駕駛輕型機車。過往領有汽車駕照的駕駛有騎輕型機車的情形，請主管機關慎重處理該情形之落日條款，以保障不同駕駛特性之駕駛人及用路人的安全。"],["主席：第三十一條在第156頁這邊。"],["陳委員椒華：沒關係，主席，你先處理別的。"],["主席：好，第三十一條建議不予增訂，沒有意見就通過。","處理第三十三條，請看159頁。第三十三條有幾位委員有提出，跟行政院版本的方向幾乎都一樣，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請魯委員明哲發言。"],["魯委員明哲：針對第三十三條，我們看到再修正的版本將大部分內容都納入了，先謝謝。不過這一條最主要是在高速公路跟快速公路，因為同樣的違規樣態，如果在一般道路可能對本人或他人生命的影響稍微小一點，可是在高速公路跟快速公路上面，因為前幾天看到遊覽車在高速公路這樣倒車，我真的覺得驚心動魄啊！所以我看到很多委員大概都跟我一樣，就是有加重罰則。第二個，也把原本漏掉的跨行車道納入了，然後把更嚴重的，包括逆向行駛、迴車、倒車用後面更嚴重的處罰，我覺得這是一個正確的方向。以上說明。"],["主席：請李昆澤委員發言。"],["李委員昆澤：剛剛魯明哲委員提到遊覽車在快速道路倒車的事情，真的是匪夷所思！不過等一下請局長簡單說明一下，這件事情後續處理的狀況到底是如何？","另外，針對第三十三條，我對提案是沒有修正的內容，不過我要請交通部注意，要針對不依規定使用燈的部分加強宣導，其實我常常接到陳情說對向車濫用遠光燈的問題，譬如對向車的燈光太亮，以及夜間前車的後車燈沒亮，那可能是沒開大燈，當然這個部分目前是有罰則，不過我請交通部要加強宣導，落實保證用路人的安全。以上。"],["主席：是不是綜合回答一下？請公總說明。"],["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遊覽車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上面倒車的部分，現在法條其實就有規範，當然依照違規事證，除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外，對於職業駕駛跟運輸業者，我們還有公路法，我們會啟動要求業者進行相關的管理，如果它管理不善的話，還有公路法可以處罰，我想我們一定對於職業的……","對於一般的職業駕駛人，其實我們還有定期的講習調訓機制，這個部分除了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外，另外對於業者的管理，我們也會加強。"],["李委員昆澤：我請教一下，遊覽車上面有沒有乘客？"],["陳局長文瑞：我再查一下好了。"],["李委員昆澤：因為這個非常離譜啦！不只是遊覽車倒車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之外，對其他在快速道路上面的駕駛也是非常嚴重的威脅，如果上面還有乘客的話，真的是更離譜的一件事情，都要以最嚴格的態度加以處罰，不管是對駕駛或者是業者，這個太糟糕了！"],["主席：可是剛剛公總只有提到處罰公司，沒有處罰到駕駛，它只是說公司要負責，駕駛有事嗎？"],["陳局長文瑞：本來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有規定。"],["主席：雙軌並罰？好，謝謝各位的發言。","第三十三條的部分，是不是建議按照林俊憲委員、民眾黨黨團、黃秀芳委員、游毓蘭委員、沈發惠委員，還有魯明哲召委跟行政院提案的再修正版本通過？"],["陳委員椒華：同意。"],["主席：好，謝謝。","接下來處理第三十三條之一。如果沒有人要發言的話，還是一樣建議不予增訂，因為游毓蘭委員的提案跟行政院版的第三十條之一是完全相同的。","處理第三十五條之一。有沒有委員要發言？","請魯明哲委員發言。"],["魯委員明哲：第三十五條我有一個修正動議，除了把三讀通過日期調整為總統公布日期之外，主要是因為我們接到很多業界的陳情，不管是酒駕跟毒駕，自從增加車子要吊扣牌照，整個牌照要拔掉，有些部分會產生時間差，就是從警察取締的那一刻到監理站的系統，這中間會有一些時間差，要讓買賣中古車業者可以查到。","我也謝謝路政司跟警政署，當時我們有開會討論，討論了半天，本來是希望用原有法條在執行面調整，希望能夠在扣到這個車的時候，牌子直接就拔掉，免得在這個時間差，車子又拿去賣，結果中古車商買到車子卻吊被扣兩年，這個部分產生了市場的混亂。我在這裡提的修正案，最主要是希望既然要吊扣牌照，它的行為已經達到這樣的狀況，在扣到車的時候，就直接拔掉他的車牌，這是我提修正動議最重要的用意。以上。"],["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在第七項後面，我有提一個修正動議：「在明知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而搭乘其所駕駛車輛之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兩千元以下罰鍰。但未滿十八歲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直系親屬、客運業之乘客，不在此限。」請參酌，謝謝。"],["主席：這一案我也有提案，我在提案說明的時候已經有講過，但是當時我並沒有請教司法院還有法務部的意見，所以有關所謂的抽血，對於憲法法庭在2月25日憲判字第1號判決違憲的部分兩年後失效，是不是也請法務部還有警政署來回應一下，好嗎？","針對魯明哲召委還有陳椒華委員的部分，相關的單位來回應一下，讓交通部做最後的結論，誰要先發言？司法院在不在？法官是嗎？郭法官。再來警政署、法務部，最後是交通部，請說明。"],["郭法官任昇：謝謝主席。對於第三十五條，基本上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之前憲判字所做出的解釋，認為道交條例的系爭規定，依照比例原則來看，對於人身自由和身體權的限制，違反了比例原則。另外針對正當法律程序的部分，也沒有符合要求；因為資訊隱私權部分的規定其實並不明確，所以總體來講的話，這個系爭規定整個是違憲的，在兩年之後會失效，那在兩年失效之前，必須要報請檢察官同意，如果情況急迫的話，可以事後再跟檢察官備查。這個條文現在好像沒有進行修正，所以這個部分可能交通部還要再進行研議。"],["主席：你有沒有看到第三十五條行政院版的再修正條文？因為行政院一共修正了3次，所以麻煩法官再看一下。","請警政署說明。"],["劉副組長振安：警政署報告。從2月25日憲法法庭第1號判決下來之後，我們就已經把它整理，現行完全依照第1號判決的規定在執行，有必要的時候都是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如果在情況急迫之下，那個案件非常非常少，也都事後補報給檢察官核准，目前我們還是想不到，依憲法法庭判決已經把它限制住了，這樣的程序是不是能夠再弄得簡化一點，我們還需要跟交通部與法務部再來商量。目前還是依照憲法法庭判決規定的程序，我們要求各警察機關這樣做，以上報告。"],["主席：這個部分，如果說憲法法庭已經有判決，在113年的2月25日以後就失效，我們有沒有可能趁現在就來修正？按照警政機關的說法，因為現在你們在處理的時候還可以，所以等2年以後再來處理，我聽你的意思簡單來講是這樣子。"],["劉副組長振安：委員，我的意思是如果說……"],["主席：你用國語好了。"],["劉副組長振安：已經匡在那裡面了，看有沒有機會再把它放寬一點，即使取得酒駕肇事人體內的酒精濃度，對雙方當事人……"],["主席：你可以採取事後報備啊！"],["劉副組長振安：什麼？"],["主席：你剛剛講事後報備也可以啊！他剛剛的意思是這樣，可是要不要寫到法條裡面？你們沒有互相溝通清楚啊！"],["劉副組長振安：採取之後……"],["主席：我都有在聽，但我要跟你們講，如果沒有溝通清楚的話交通部……"],["劉副組長振安：對於採取事後報備，坦白講，我們警察單位比較保守，沒有把握的東西，……"],["主席：我覺得你這樣是違反憲法法庭的判決啊！"],["劉副組長振安：不是，不是。我們沒有違反憲法法庭的判決，我們全部的案子都是請示檢察官，因為事後報備……"],["主席：不是，裡面只有所謂的強制抽血，抽血跟強制抽血是不一樣的，所謂的強制抽血是他拒絕，要警察權介入的時候會影響到隱私權，因為有些是屬於生物註記嘛！我想你們大概都知道這個部分。剛剛郭任昇法官已經有提到，事實上你們並沒有溝通清楚。據我所瞭解，交通部會按照不管是憲判，或者是按照警政署在第一線處理得很辛苦的同仁意見，那變成是他們的意見。既然是113年2月25日就失效，現在距離113年時間也不是太遠，當然你也可以說下個會期再送到立法院來修正也沒關係。我是問你要不要現在修正？所以你們兩邊要講清楚，警政機關跟代表司法院的法官所提的意見是不一樣的狀況之下，我們是立法機關，一定要尊重你們兩邊協調的結果會比較好。"],["劉副組長振安：是。憲法法庭判決下來之後，交通部有開會，也請司法院及法務部指導，大致上就是瞭解整個憲法法庭的意旨。實際上這個法要怎麼修，我們建議還是由交通部召開會議，比較詳細討論之後，再由行政院提案來修，我們建議這樣會比較好啦！只是在目前這個階段裡面，警察機關是依照憲法法庭判決的內容來執行，以上報告。"],["主席：針對憲判字的部分，請法務部發言一下。"],["廖參事江憲：主席、各位委員，跟大家報告。委員這個提案修法的目的是有助於防制酒駕，本部敬表贊同，僅提供一部分法制的意見請委員參考。根據憲法判決的內容來看，它指出了這一個條項涉及牴觸憲法的領域，有好幾個層面。比如是不是所有的肇事事件，都要放進去強制的範圍，還是必須具備合理性、必要性的限制？又譬如執行強制的任務，除了警察人員之外，能不能擴及到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還有強制採驗的，除了血液之外，能不能擴及到其他的檢體？另外包括現行法沒有規範到的，如這些檢體還有將來的檢測資訊，要怎麼保管跟運用？這個涉及到人民的隱私權，現行法完全沒有提到。","這些領域都有牴觸憲法的問題，委員提案的鑑定許可書，就是當中一部分的程序問題，但這一次修法主管機關並沒有把這個條項，列為本次修法的範圍。因為憲法判決是採宣告定期失效，兩年內會失效，也就是勢必主管機關會再針對全部有違憲問題的部分，必須再通盤研修。從這個角度上來看，委員這個提案的領域屬於這裡面的一部分，在立法經濟的角度，是不是放到主管機關通盤研修的範圍裡面，會比較符合立法經濟？至於委員提案裡面，鑑定許可書的機制，因為憲法判決把它列為修法前的過渡措施，目前實務上各機關也都是依照這個機制在執行與運作，所以不至於有執法的空窗期，執法的依據也有憲法判決當法源，這個部分也不會有問題。","所以我們的總體意見跟交通部的報告一樣，建議在立法經濟的角度來看，是不是放到主管機關通盤研修範圍裡面一起處理？以上報告。"],["主席：好。法務部還有警政署的意見，就是目前先不要去管憲判字，等到時間到了再修法，對不對？沒錯吧？你們都不好意思承認，我聽到就是這個樣子，但是……"],["劉副組長振安：目前……"],["主席：你先聽我講完，但司法院的意見不是這樣。如果我們把它放成譬如所謂的落日條款或者起算的條款，也可以算進去，立法並沒有強制，等到時間到了再來修，否則會有空窗期的問題，根本沒有這件事。但是違憲就是違憲，不管是司法、立法還是行政機關，違憲就是違憲，所有的法條都會失效，我們還是要尊重憲法，還有憲法法庭憲判字的部分。這個部分先請交通部法規會回應一下。"],["邱執行秘書銘堂：報告召委，召委所提案的部分有回應到憲判字裡面比較關心、比較大的部分，但是誠如剛剛有幾位提到，還有一些比較細節之處。像大法官提到，有一些檢體的處理涉及個人隱私，可能那邊沒有規範到，如果要這一波處理，因為有一些執行細節確實是需要警察同仁及檢察官在第一線去做，所以之後再一起通盤考量會比較完整，就時程看來應該還有時間。以上。"],["主席：你們都太懶惰了！你們先看一下憲判字，而且不叫大法官，你既然在法規會服務都知道，現在都是憲法法庭。憲判字是今年的2月25日，我們再過兩天就12月25日了，10個月的時間，你們沒有收到憲判字的訊息嗎？事實上行政機關是怠惰的！我剛剛已經講過了，如果違反憲判字所講的部分，不管是行政機關或者是立法機關，所有的條文幾乎都是失效。現在距離失效的時間只剩下1年多，交通部說尊重法務部跟內政部，內政部跟法務部說沒有關係，現在是空窗期可以用，那我們為什麼不用落日條款的方式，或者是用起算的方式把它列進去裡面呢？","司法院的郭法官可不可以再把詳細的情形，就是憲判字判決違憲的部分再講清楚一點？針對憲法整體的強制性或者相關內容，再跟大家說明清楚，好嗎？因為他們是交通專業，對於法律上面或是憲法上面所賦予的這些權責，可能是有一點誤解或是誤導。"],["郭法官任昇：謝謝主席。這個部分剛剛法務部代表其實有提到，關於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要強制抽血的部分，在憲法法庭的判決裡面有寫到並不是不行，但是針對其他的部分，如果是非有必要性的情形都要強制抽血的話，那可能就會有問題，就是可能會違反比例原則。","至於正當法律程序的部分，因為這畢竟是涉及類似刑事的採證行為，我們在刑事採證的部分、證據的蒐集都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個強制抽血也應該比照刑事訴訟這樣嚴謹的程序，這個部分在第三十五條第五項也都沒有規定。我剛才再去確定，就是今天收到的最新的版本確實都完全沒有改，行政院的提案也都完全沒有改。","另外，剛剛交通部法規會有提到關於資訊隱私權保障的部分，收到了這樣的強制抽血，即使在比例原則上、在有必要、緊急的情況之下，比方懷疑他酒駕，然後你對他強制抽血，在強制抽血之後，這個血液檢體要如何保存？如何避免它流落在外而遭到一些不法人士的使用，對於人民的隱私權造成侵害，第三十五條第五項也完全都沒有提到，所以大法官認為這部分是違反資訊隱私權的憲法保障，總體來講才會說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完全違憲，是有這樣的層次。我剛剛有講到，如果在這個部分先修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有關緊急情況的部分先把它列明、先把它的範圍限縮，然後在如何的情況之下可以緊急抽血，先把它規定清楚，以及之後它的程序包括如何保存這些血液、它的安全等等，把這部分全部都規範進去的話，其實是可以符合憲判字第1號這樣的判決。","憲法法庭也指出2年的期間會失效，那2年之中要怎麼做呢？其實憲法法庭也有指出，就是還沒有完成的案件只好依照現行法，不然會有法律的空窗期，另外也指出原則上要報請檢察官核發同意書，如果是緊急情況，剛剛警察機關有提到，報請檢察官的部分會有困難，憲法法庭是說，如果是情況急迫的情況之下才報請檢察官事後備查，這是例外的情況，原則上都是要報請檢察官同意的，例外才是事後報備，所以這是一個比較少見的情況，以上說明。"],["主席：好，謝謝。蔡易餘委員要發言嗎？"],["蔡委員易餘：剛剛聽了交通部這樣的說法，可是在實務上，針對酒駕，如果抽血要有檢察官同意的話，事實上，很多第一時間會不見，如果要強制的話，第一時間如果不見，還是會有爭議產生，所以事實上還是要回到，是不是當事人在取得駕照的時候，可能就要簽具一些同意書？就是同意在發生狀況的時候，願意無條件被抽血。大法官的立意良好，但是這個立意良好會造成未來有酒駕狀況的時候，沒辦法在第一時間掌握血液裡面的酒精成分，酒精成分是會隨著時間而逐步不見的，所以我覺得我們立法可能還是可以從一些側面，然後又符合大法官的人權考量，可是我們還是要有怎麼去遏止酒駕的一些規範，尤其我剛剛講的狀況都是在一些可能影響力比較大的人，他就會用盡辦法去拖延被抽血的時間，讓他血液裡面的酒精濃度下降，謝謝。"],["主席：我想我們的共識是在於特別例外的狀況之下要報請檢察官同意，大概是非常非常特殊的狀況之下，但是因為憲判裡面已經有判決出來，我們要在113年2月25日以前，如果沒有按照這樣憲法保障的原則或是精神就會出狀況，所以我剛剛有特別提到，我們的行政機關包括法務部、警政署、交通部可不可以擬一個，譬如我剛剛說的所謂不管是用落日條款或是起算條款的方式，或者在我們的附帶說明裡面把它講清楚、說明白？否則我們就是屬於違憲條文的制定。為什麼呢？因為我們雖然是講到這一條的第五款，但是我們事實上在修正其他款，如果這樣一整個都失效的話，恐怕反而會影響到其他行政機關在處理交通裁決上的法律完整性，所以這一條我先請上述幾個機關再跟司法院的代表郭法官講清楚、說明白，我們怎麼樣把這些文字加進去，然後符合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結果來處理，好嗎？可以嗎？這一條先保留到後面。","處理第四十三條。請魯明哲召委發言。"],["魯委員明哲：待會你們在研究的時候，對於你們的再修正案，我這邊提了一個部分，就是直接在移置保管汽車的時候，如果有吊扣牌照這樣的情況，在這個時間點就要繳銷他的牌照，這個部分你們一併去研究，因為從你們再修正案還沒看到這個文字，到底能不能納入也要跟我說明一下，謝謝。"],["主席：魯召委，你現在講的是哪一條條文？第三十五條，OK。剛剛你有特別提到請交通部要幫忙處理，交通部要不要現在回應一下？"],["林司長福山：針對魯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的部分，原則上，在第七項、第九項，針對吊扣牌照二年，然後移置保管的時候，一併扣繳牌照這個部分，避免爾後再衍生車子領回去之後，包括監理機關或是實務上在車輛買賣的時候，還要去追扣牌照。如果後面第三十五條整體討論，委員會沒有特別意見的話，原則上我們贊同。"],["主席：已經說明過了嘛？好，謝謝。那我們進入第四十三條，各位有沒有其他的發言？第四十三條有6位委員、2個黨團的提案，有1位委員跟行政院的再修正條文相同，湯委員、許委員、楊委員、民眾黨黨團、林委員還有羅委員的提案，增加罰鍰的額度須衡平考量，建議是不是按照行政院版的再修正條文通過？針對第四十三條，林俊憲委員的高見？"],["林委員俊憲：尊重主席。"],["主席：賴委員品妤要不要發言？請賴委員品妤發言。"],["賴委員品妤：謝謝主席，針對第四十三條，有些東西我也想請交通部稍微回應一下，這部分我非常重視，因為本席的選區人口年年成長，就是一個還在成長中的都會區，我相信其實有類似狀況的區域，就是人口成長中的都會區，大眾運輸也還在興建中的都會區，都會有類似的狀況，是什麼樣的狀況？截至2022年11月，設籍汐止的人口已經超過20萬人，實際居住的人口更多，大概可能會到30萬人以上，我們當地汽機車的自有率很高，因為上述這個因素，區內的道安事件真的也是頻傳，而且甚至汐止還在幾年前因為車禍頻率太高見報，甚至在新北市府有列入道安的重點注意區域，所以我自己針對這一條有提案，也已經送案，只是來不及交付今天的委員會一同審查，之後到協商的時候會再談。","針對這一條，不管是政院的版本，或是跨黨派委員的版本，雖然各自文字不盡相同，但是其中目的都是針對提升道路安全及改善行人空間提高罰鍰金額上限，還有就是現行規定太過限縮，只有針對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的時候不暫停讓行人通過處以罰鍰，但是我認為也忽略沒有劃設行人穿越道交叉路口的法律文字。總之，我想這些提案的目的都是為了更加保障行人的安全，針對交叉路口沒有禮讓行人的行為提升罰則，是一個這樣的修法方向，所以我想不管是我或在場的委員，基本上也都是支持。但是我要講的是，交通部自己應該也都很清楚，如果要真正弭平行人的安全落差，包含道路標示的改善、行人穿越、警示燈秒數調整等面向，無論如何，今天這一條要針對罰則提高來阻止的話，一來交通部的版本對未禮讓行人的罰則上限，我自己是覺得3,600元有點少，當然大家還可以討論，但我也認為還要有更多數據才能幫助討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的統計，臺灣大概每年都會有3,000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30日內死亡，這個3,000人裡面大概平均超過400人是行人，像剛剛講到的在路口發生意外，在這幾年，大概400人裡面又有一半都是在路口發生意外的，舉這些數字為例主要還是要支持我剛剛講的事情，就是我希望上限能夠再提高，當然這個部分大家也可以討論一下。","再來最後一點，是不是交通部也要回應一下，可以同步責成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擬提高人本交通行人保障的研究比例及量能，我知道這是一直有在做的，可是我覺得目前的研究比例和能量是不夠的，所以我會希望等一下交通部解釋一下這件事情。營建署在2018年有發表交通規劃設計手冊，你們也可以跟營建署共同研究如何協助地方政府在道路或標示設計、行人穿越警示燈秒數調整等等面向做更多處理，謝謝。"],["主席：賴品妤委員，第四十三條如果現在就有修正動議，我想你現在就可以提出，請在場3位交通委員會的委員幫你簽，這樣交通部可能會把它採納進去。因為你再重新提案的話，這個修正三讀以後再到下一次可能比較遠，好嗎？協商的時候可以處理，要等到協商的時候再提？好。","請林委員俊憲發言。"],["林委員俊憲：第四十三條修法主要是針對幾項危險駕駛，但是我看各委員提案的罰款金額大概跟院版修正的都一致了，所以對於罰款金額，我這裡是沒有意見。","其中另外一個比較重點的是修正嚴重超速的法律定義，原本是要超過速限60，我看現在大家一致都是超過速限40公里。因為這3年來嚴重超速事件增加最多，從108年到110年由8,735件增加到一萬五千七百多件，等於增加將近8成，其他就是惡意擋車或是逼車等等，所以我想如果罰款金額一致，對於所謂的違法樣態，像嚴重超速的定義，大家也意見一致的話，本席同意尊重主席的裁示，我們就依照院版修正版本通過。"],["主席：第四十三條的部分，我剛剛有提到，因為很多委員的版本跟行政院的再修正版本是一致的，何況各個委員的提案，交通部都已經按照綜合審查結果納進去，所以第四十三條建議依照行政院提案再修正版本通過。","繼續處理第四十四條。"],["賴委員品妤：主席，不好意思，剛剛第四十三條是我自己版本的條號，所以我是針對第四十四條，不好意思，剛剛才發現。"],["主席：所以你要再發言一次嗎？"],["賴委員品妤：不用，就是剛才那些內容，只是大家再討論一下，抱歉，第四十三條就是我自己版本的條號。"],["主席：沒關係。"],["林委員俊憲：難怪我覺得奇怪，罰款金額都一致，他怎麼講不一致。"],["賴委員品妤：對。"],["主席：因為他講話很快，我就聽……"],["賴委員品妤：不好意思。"],["主席：沒關係。剛剛賴品妤委員的發言是針對第四十四條，他要在協商時再提出。","第四十四條一共有7個委員的提案，有2案和行政院的再修正版本相同，是不是建議按照行政院版再修正條文通過？"],["林委員俊憲：好，同意。"],["主席：請陳素月委員發言。"],["陳委員素月：針對第四十四條我有提案修正提高罰鍰，因為我們知道根據統計數字，近年來發生在交叉路口的行人死亡事故數字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我們也看到日前國外媒體CNN評論臺灣的交通，形容這是行人的地獄，我覺得這對臺灣的國際形象殺傷力非常大，所以我們應該要痛定思痛，好好思考要怎樣還給行人一個更友善的行走空間，同時要改善交通事故，保障行人的安全。當然，罰鍰只是一個手段而已，我在委員會質詢的時候也建議，除了執法之外，我們還是要考量到整個道路的工程設計，包括道安宣導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道安宣導的部分，我覺得應該要讓民眾有那樣子的觀念改變及提升，才能夠讓整體交通環境更友善，謝謝。"],["主席：第四十四條已經有採納各位委員的建議，它的罰鍰額度上下限其實就是尊重我們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各位可以看一下罰鍰額度已經有改過了，所以是不是建議按照行政院再修正版本通過？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四條通過。","再來處理第四十五條。","林奕華委員，第四十五條可能會按照你說的增加教練車，你要不要再發言一下？"],["林委員奕華：針對這個部分，本來就是應該要禮讓教練車，因為這個部分我們還是知道有滿多相關爭議，所以希望可以把教練車納入第四十五條，也是有罰則，謝謝。"],["主席：第四十五條就是按照行政院版本，但是把林奕華委員提到的增訂罰則及教練車放進去裡面，請看一下他們的版本，如果大家沒意見的話，是不是按照修正案通過？好，我們就按照委員會的修正案通過。","繼續處理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因為沒有其他委員提案，是不是就建議按照行政院再修正版本通過？就是原版條文照案通過，沒意見的話就通過。","處理第四十八條。一共有5個委員提案，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的話，是不是按照行政院版的條文通過？好，謝謝。就是照再修正版本通過。","處理第五十五條。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人要發言？關於第五十五條，由於第一項在現行條文已經有比較重的處罰規定，第三項在現行條文也已規定，所以建議不予修正。委員沒有意見，照案通過。","處理第五十六條。行政院建議不予修正，因為現行規定第三項已經有了。委員沒有意見，照案通過，不予修正。","處理第五十六條之一。有3位委員提案，3位委員提案之間只有罰鍰額度不同，建議按照許智傑委員版本通過，將罰鍰調整為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大家沒意見，修正通過。","處理第六十條。有4位委員提案，其中3項提案與行政院版條文相同，是否按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建議按照行政院版再修正條文通過。","處理第六十一條。蔡易餘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本條文相同，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各位委員沒有意見，謝謝。","處理第六十三條。剛才說過要保留，那麼第六十三條之一與六十三條之二是否也一起處理、全部保留？請問交通部，是不是這樣？要嘛就全部！這樣比較好。第六十三條、六十三條之一及六十三條之二保留。","處理第六十六條。","請李昆澤委員發言。"],["李委員昆澤：第六十六條主要是明訂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6個月，而且經過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之後，始得再行請領。主要是因為過去被吊銷牌照的人經過檢驗後就可以馬上重新領牌，遭到部分有心人士濫用，也就是有部分遭吊扣牌照的汽車所有人以更嚴重違規的行為刻意透過吊銷牌照的處分達成他的作為，因為他在辦理罰鍰繳納及驗車後就可以重新領牌，藉以規避原須吊扣牌照一段時間這種影響車輛使用的處分。不過我認為還是要注意一點：現在的修正方向是經吊銷或註銷者滿6個月後可以再領牌，但部分違規要吊扣牌照2年，那就是酒駕，照這樣修法下去，民眾如果有遭到吊扣的狀況，是否仍會乾脆讓車牌吊銷，以規避2年的扣罰期間？這點等一下請林福山司長說明。"],["主席：針對這一條還有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言？沒有。","請交通部說明。"],["林司長福山：委員剛才提到的這個部分確實是一種實務，是警紀風政上所發生的問題，所以在行政院這次提供的再修正條文裡，我們建議增訂第二項，也就是針對屬於前述註銷牌照須滿6個月再檢驗合格才能請領牌照的規定增訂第二項，就是前項屬因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牌照者，應於其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牌照處分期滿後，始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牌照。增訂第二項之後，就能把這個洞補起來，也就是說，如果在被吊扣牌照期間再違規，導致牌照吊銷，吊銷之後，按照第一款規定，要等吊銷完6個月才能檢驗、並請領牌照。但如果屬於吊扣期間違規被吊銷，就有第二項適用規定，即使吊銷後，前面的吊扣期間若尚未執行完，也不能到監理機關領牌。所以建議委員同意增訂第二項，就可以將這樣的遺漏規定得更完備一點。"],["主席：李委員，你可以接受這樣的說法吧？已經補進去了。","第六十六條建議按照游委員毓蘭、許委員智傑與行政院版本再修正通過，可以嗎？好。","處理第六十七條。針對第六十七條，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各位沒有意見，通過。","處理第六十七條之一。由於並不符合大法官的審判要求，所以建議不予修正。","處理第六十八條。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建議不予修正。","處理第七十四條。張委員宏陸的再修正提案條文有3項，包含罰鍰上限調整為3,600元。針對第七十四條，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按照張委員建議修正第三項，修正通過。","處理第八十二條。沒有委員提案，建議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也一樣，羅委員的提案條文與行政院版條文相同，建議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處理第八十五條之三，關於游委員與呂委員提案，現行條文已有規定，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可以嗎？第八十五條之三如果沒有意見，建議按照行政院再修正版本通過。","處理第八十六條。各位沒有意見，按照行政院再修正版本通過。","處理第九十二條，建議按照行政院再修正版本通過。沒有問題？好。","處理第九十三條，建議不予修正。","請交通部說明。"],["林司長福山：第九十二條就涉及剛才討論的記點授權子法規定還有詳細辦法，要合併第二十四條與第六十三條保留。"],["主席：關於第九十二條，交通部提醒就涉及剛才一併保留的通案，所以第九十二條也列為保留條文。","處理第九十三條，建議不予修正。請交通部補充說明。"],["林司長福山：第九十三條提及條例修正條文施行，這部分基本上就是由行政院另外核定日期實施，所以我們建議第二項不用增訂相關修正條文自公布兩年後施行。"],["主席：我知道，但這可能涉及法律修正案的若干規定，請法規會說明。"],["邱執行秘書銘堂：條例設計施行日期是要以命令定之，每次修正也都會另外制定施行日期，因為不同修正內容有不同預為準備的時間。本條委員提案是針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另作特定施行日期，變成第二項是相對於第一項的特別規定。只是有沒有必要針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另外再挑一個執行日期，其實一樣可以吸納委員的意見，日後在報核定時單獨針對其他不同條文之不同施行日期以行政命令制定。"],["主席：所以建議不予修正就是了？"],["邱執行秘書銘堂：這裡的作法是明訂。"],["林司長福山：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所以要訂兩年緩衝，其實是時代力量黨團要配合該黨團針對第二十二條提出的一處修正，即爾後不能再持大型車輛駕照騎輕型機車，至於院版條文是考慮到修完法之後才能適用，就是不要溯及既往。由於第二十二條並未按照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修正，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基本上也就沒有需要配合修正。"],["主席：好，既然這樣，第九十三條建議不予修正，好嗎？好。","針對其他需要再討論的部分，你們要再討論嗎？","我先說明，保留條文有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與第九十二條，其他部分大概都已經按照各位委員審查時的綜合審查結果通過了。","請游毓蘭委員發言。"],["游委員毓蘭：雖然第六十三條與第九十二條都保留，但針對第六十三條中涉及條例名稱這部分，我願意從善如流，也就是把「處罰」拿掉就可以，不必再加上「安全」。","第九十二條現在也保留……"],["主席：沒有動。條例名稱沒有動。"],["游委員毓蘭：條例名稱現在不動嗎？"],["主席：都沒有動。"],["游委員毓蘭：不處理了？"],["主席：不是，我們剛才詢問過了，沒有動。"],["游委員毓蘭：還是照現行條文？"],["主席：因為還有其他5項法律案在本會處理，如果動的話，那5項法律案都要動。"],["游委員毓蘭：好吧！那只好期待下一次了。"],["主席：這個部分工程太大。"],["游委員毓蘭：了解了。謝謝。"],["主席：協商結束。","（協商結束）"],["主席：作以下決議：討論事項第1案至第70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世芳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保留條文為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與第九十二條，另有附帶決議，一併送院會協商。","現在休息，下午1點繼續進行預算審查。","休息（11時55分）","繼續開會（13時11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討論事項。","七十一、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七十二、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七十三、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七十四、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七十五、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分預算。"],["主席：現在我們要進行的是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航港建設基金及觀光發展基金預算處理，進行協商，同時請議事人員宣讀預算數及委員提案。"],["一、預算數部分：","(一)","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數","一、業務計畫：第9～21頁業務計畫。","二、營業收支：第22頁營業收支及損益之預計（詳見第35～36頁損益預計表及其說明、第40～67頁各損益科目明細表）。","(一)營業總收入：94億2,733萬5千元。","(二)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54億2,255萬9千元。","(三)稅前淨損：59億9,522萬4千元。","三、服務成本：詳見第35～36頁損益預計表及其說明、第46～55頁各成本科目明細表。如個別項目有修正，除註明修正意見外，另加敘「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如無個別項目修正，即敘明「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54億3,010萬9千元，第12～21頁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分析（詳見第68～73頁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相關明細表）。","六、資金運用：第23頁現金流量之預計（詳見第38頁現金流量預計表）。","(二)","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之預算數","(一)業務計畫：第1-4～1-9頁業務計畫。","(二)業務收支：","1.業務總收入：114億7,380萬2千元。","2.業務總支出：131億8,889萬6千元。","3.本期短絀：17億1,509萬4千元。","(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33億7,690萬3千元。","(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260萬元、資產之變賣5,358萬5千元，第1-11頁～1-12頁補辦預算事項（詳見第1-73頁補辦預算明細表）。","(三)","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數","一、業務計畫：第9～18頁業務計畫。","二、營業收支：第18～19頁營業收支及損益之預計（詳見第35～38頁合併損益預計表及其說明、第43～62頁各合併損益科目明細表）。","(一)營業總收入：261億5,500萬3千元。","(二)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51億2,172萬3千元。","(三)稅前淨利：110億3,328萬元。","三、服務成本：詳見第35～38頁合併損益預計表及其說明，第47～54頁各合併成本科目明細表。如個別項目有修正，除註明修正意見外，另加敘「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如無個別項目修正，即敘明「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第18頁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之估計（詳見第74～75頁合併資金轉投資及其盈虧明細表）。","五、重大之建設事業：74億4,403萬1千元，第10～16頁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分析（詳見第64～69頁合併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相關明細表）。","六、資金運用：第20～21頁現金流量之預計（詳見第40～41頁合併現金流量預計表）。","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7億4,000萬元，收回資金之轉投資2億3,630萬元，第21頁補辦預算事項（詳見第98頁合併補辦預算明細表）。","(四)","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數","(一)業務計畫：第2～7頁業務計畫。","(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1.基金來源：97億6,226萬1千元。","2.基金用途：101億3,723萬5千元。","3.本期短絀：3億7,497萬4千元。","(三)解繳公庫：24億8,059萬5千元。","(五)","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分預算之預算數","(一)業務計畫：第4-3～4-5頁業務計畫。","(二)業務收支：","1.業務總收入：28億3,455萬6千元。","2.業務總支出：65億4,802萬3千元。","3.本期短絀：37億1,346萬7千元。","(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8億0,983萬6千元。","(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2億元。"],["二、委員提案部分：","(一)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二)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民航基金）：","(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後接第三冊）"]],"block_lines":[1,7,8,10,21,24,26,27,28,30,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3,54,55,56,57,58,59,60,62,65,66,67,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3,84,85,86,87,88,89,90,93,95,96,97,98,99,102,103,104,107,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20,121,122,123,124,125,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9,141,142,143,144,147,148,149,152,156,157,160,161,162,163,164,165,167,168,169,170,171,173,174,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8,189,190,194,195,196,197,198,199,200,201,205,208,209,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30,231,233,234,235,236,237,238,239,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2,253,254,255,256,257,258,259,261,262,263,264,267,268,269,271,272,274,275,276,277,278,279,281,282,286,288,289,291,292,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3,314,315,316,317,319,323,324,325,327,328,329,330,331,332,333,336,338,340,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50,352,353,354,355,358,359,370,371,373,374,387,388,390,391,392,393,394,395,396,400,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4,419,426,427,482],"person_count":{"主席":131,"一、行政院、委員及黨團提案\n":1,"二、修正動議\n":1,"三、附帶決議\n":1,"林司長福山":20,"邱執行秘書銘堂":14,"陳委員椒華":30,"陳委員素月":2,"劉副組長振安":14,"游委員毓蘭":19,"李委員昆澤":9,"鄭分隊長惠心":2,"趙委員正宇":1,"林委員俊憲":12,"廖參事江憲":6,"林委員奕華":2,"陳局長文瑞":5,"王部長國材":1,"劉委員櫂豪":5,"魯委員明哲":3,"郭法官任昇":2,"蔡委員易餘":1,"賴委員品妤":5,"一、預算數部分\n":1,"二、委員提案部分\n":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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