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黨團協商紀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星期五）10時8分至11時20分","地　　點　本院議場三樓會議室","主　　席　游院長錫堃","協商主題　研商「第十屆第七會期開議日」相關事宜"],["主席：各位先進，大家早安。今天的協商會議是要研商「第十屆第七會期開議日」相關事宜，現在請柯總召先行發言。"],["柯委員建銘：在此要拜託大家，剛才我已經和民眾黨、時代力量黨團稍微談過一下，包括曾總召我也和他談過幾次，大概歸納起來，現在有人主張2月14日開議，另外還有17日、21日都可以。我先談一下自國會全面改選以後，從第2屆到目前為止就是2月1日新的會期報到，至於什麼時候開議呢？游院長那時候是2月26日開議，謝長廷的時候是2月25日開議，沒有一個人超過2月，因為憲法規定行政院必須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在2月底以前一定要開始總質詢，這是第一個要件，也就是底限是在2月底以前要開議。至於什麼時候開始呢？10屆以來，包括張善政的時候是在24日開議，另外還有陳冲等等都有案例可循，在十幾日就開議的情形從來沒有，只曾經出現過一次19日開議的情況。上會期我們延會兩次，等於是延會再延會，開到1月19日才休會，這是史上開最久的延會，寒假過年時期很少延會這麼久，即便臨時會也沒有，這是第一個先決條件。","第二個條件是大家都知道特別條例要趕快通過，然後特別預算才能審查，其實大家都抱持同樣的立場，能快儘量快，但因為開議之後牽涉到特別條例先處理還是總質詢先進行的問題，所以我們研究了很久，同時也跟院長及各黨黨鞭私底下討論過，我是不是可以提出如下建議：如果17日開議的話，已經算是歷屆以來最早開議的，當然主要是因為要處理特別條例的問題，如果要實際開議的話，那麼下禮拜可能要請楊瓊瓔召委在委員會先行協商，當然這樣的協商還不會有結果，一定要到院長這裡由各黨團來協商。因為實際上是下禮拜五先處理特別條例，所以下禮拜請楊瓊瓔委員先行協商，不過那一定不會有結論，所以我們再來院長這裡協商，看看是要禮拜四或禮拜五，然後禮拜五來表決和處理，通過以後總統公告3日後生效。接下來2月21日（下週二）總質詢就開始了，也就是17日處理特別條例，2月21日開始總質詢。2月23日（星期四）的時候有行政院院會，總統公告生效以後，相關預算必須在行政院院會通過之後送到立法院來，等到送來立法院以後，2月底就放假了，所以可能在3月3日（星期五）行政院長必須針對特別預算備詢，當然這中間總質詢已經開始，所以也有人會陸續詢問相關問題，這是難免的。等到問完以後，3月3日之後那一週財政委員會的召委要排定議程，總共牽涉到6個委員會，至於要審查2次或3次我們都尊重委員會的決定。所以從這樣的落點看起來，委員會完畢以後還有協商期1個月，因為各黨對預算一定會有很多意見，所以大概是3月6日那一週，財政委員會召委要排會，即便3次的話，3月9日就結束了，所以大概4月11日（星期二）就可以處理、表決預算，預算處理完畢以後就提案分下去，可能沒有差多少，因為中間有一個2月底的連休。所以17日、21日、乃至於14日，相關的時間都差不多，14日與17日差3天，當然我相信大家應該會比較贊成先來處理條例，再來進行總質詢，也就是17日處理條例，再進行總質詢。以上是我給大家的建議。","另外，因為要付委審查，所以17日那一週接下來的那個禮拜，可能召委都要選舉出來了，各委員會的人數、包括召委都要出來，否則預算下來，沒有委員會審查怎麼可以？這樣的安排應該差不多已經經過各方考慮，拜託各黨團是不是可以往這方面來思考？以上報告。"],["主席：我們讓提案黨團先說完，好不好？"],["邱委員顯智：院長、各位黨團總召、各位同仁，新年快樂。時代力量黨團之前有發文給院長，我們希望能夠在14日，為什麼是14日？原因是因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的規定。現在有一個新的事實發生，就是新任的行政院長就職，按照這個規定，新任院長就職是新的閣揆，應該在他就職後的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報告並備質詢，有這樣的規定。因為他在1月31日就任之後，隔天2月1日其實就是新的法定會期的開始，所以我們應該在2月14日的時候能夠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開議，並且讓他向立法院進行施政方針的報告並備質詢。","剛剛柯總召也有講到，希望在2月17日處理這個條例，之前由楊瓊瓔委員先召開委員會的協商等等之類的。我們希望，因為這是法律規定，所以不管怎麼樣，應該在2月14日的時候開議，並且在當天讓新的閣揆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報告並備質詢。","我們針對開議的部分發文之後，立法院議事處有一些回應，並且舉出一些前例，包括民國91年2月1日行政院院長張俊雄辭職、由游院長接任行政院院長的時候，是在2月26日向立法院進行施政方針報告；95月1月23日謝長廷院長總辭，蘇貞昌院長在95月2月21日向立法院進行施政方針報告等等；或者101年2月6日吳敦義辭職，由陳接任，在2月24日向立法院進行施政報告等等。它要說明的是，沒有遵守這個規定，並且有一些慣例的狀況，但是我們認為不應該用這個慣例去蓋過非常清楚的法律明文規定，這其實對憲政秩序也會造成不良的影響。所以我們希望在2月14日的時候開議，並且讓新的院長趕快按照法律的規定做施政方針的報告，這應該才是符合憲政體制的做法。"],["主席：請邱總召發言。"],["邱委員臣遠：謝謝院長還有各黨代表。我想民眾黨團的態度非常明確，我們希望在2月14日開議，當然剛才柯總召有講因為有過去的慣例，但是我們也知道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新任行政院院長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現在不管是全民共享條例後面的預算編列，還是非常多包含年金改革、社會治安，甚至現在的美中臺關係，其實目前國內的狀況也不可同日而語，這也是今天黨團協商的目的，所以我們希望還是在2月14日來進行開議，先請院長到立法院來備詢。","因為全民共享經濟相關特別條例的規劃其實也是在前任蘇貞昌院長任內，而陳建仁院長上任之後，在相關的態度和議題上，我們希望還是由新任閣揆到立法院來做備詢，也循我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相關規定，在他到職後的兩週，所以14日是一個相對來講比較適切的時間。過去因為陳建仁院長也擔任年改小組的召集人，在這個部分，在相關的備詢上，我們也主張希望針對這部分，後續是不是可以來安排相關的專案報告？即針對勞保年金和健保的改革，為什麼？因為這次在全民共享條例裡面，包含撥補台電的500億和勞、健保，分別為勞保300億、健保200億，相對來講在比例上是有一些落差。所以針對這部分，我們應該主張讓陳建仁院長，即新任閣揆和其內閣團隊儘速來到立法院進行相關備詢報告，以上是我們的主張，謝謝。"],["主席：謝謝，請曾總召。"],["曾委員銘宗：我先請教問題，剛剛邱顯智委員和邱臣遠委員他們兩個都提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部分，在過去實際上的運作或是怎樣是不是可以先說明一下？誰要說明？因為這涉及到法律的規定。"],["林秘書長志嘉：請議事處說明。"],["高處長百祥：跟各位委員報告，剛才黨鞭提到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新任行政院長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報告。在我們實際的議事例，比方像前任閣揆蘇貞昌也是在休會期間1月14日就任行政院長，那時候本院實際的例子是2月15日才請他來做報告，也是超過兩個禮拜，以上報告。"],["柯委員建銘：這個是這樣，我知道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它有一、二、三款，當然有關立法院的運作是大家朝野協商出來的。蘇院長是108年1月14日就任，照理兩週內就要來的話，應該是1月底以前就要來，但到2月15日才開議，是在2月；而賴清德新任行政院長是106年（2017年）9月8日，他是新任的，他什麼時候來？9月底9月27日來；張善政是2月1日上任，2月19日來；我剛才談到包括陳冲也是2月24日，都沒有兩週內，乃至於謝長廷，包括游院長坐在這裡，他是91年2月1日就任，91年2月25日來，也不是兩週。當然職權行使法有不同的規範，我們並不是那麼死，現在就是在整個程序上的安排，大家覺得假如17日已經算提早，這樣可以的話，過去也有案例，而且每一個案例都是不一樣的。"],["曾委員銘宗：好，謝謝。既然過去剛剛柯建銘總召提到有這麼多案例，基於這些案例，國民黨的主張有幾點：第一點就是因為上會期我們延會到1月19日，所以離過年很近，這是第一點。第二點，第十屆到現在開議的日期分別是2月21日、2月25日、2月26日，都是21日之後，國民黨也希望為了回應全民能夠趕快發現金，所以國民黨也建議可以提前到2月17日開議。當天就討論特別條例的部分，當然到時候民進黨一定會強行通過特別條例，其中發現金的部分，國民黨全力支持，沒有意見，但是3,800億裡面還有1,400億怎麼用是空白授權的部分，我希望院長協商的時候，要請行政院講清楚。你們這兩天也講了要協助中小企業，我們支持，要協助弱勢，我們也支持，那麼就在條例裡面寫清楚，我相信對整個條例的審議會更順利，尤其很快就要進行新院長的總質詢，我們不希望在這個過程當中引發朝野的互信問題。所以我們希望院長在協商特別條例的時候是能夠達成共識，而不是走過程，到時候又強行表決。但是就這個問題，我們是贊成2月17日開議，謝謝。"],["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張委員其祿：院長、各黨團黨鞭同仁。我們民眾黨當然是希望按照原來職權行使法的概念來做，但是我們也尊重各黨團今天協商的結果，同樣的，我們也必須呼應一下剛才國民黨曾總召的談話。我們知道開議最重要的是要先協商疫後特別條例這件事情，但是這件事情我們也必須直說，之前編列這些特別條例的概念或是主要條文的是蘇院長內閣，既然換了陳揆，我相信陳揆也有自己的想法，這些想法裡面也包括陳院長已經宣示了，希望儘速把這些錢發下來。既然要儘速的話，我們覺得這個概念裡面包山包海，這種統包夾帶的方式確實是有大問題，如果這一塊能夠先避免不用談那麼多，而是先把現金發出去這件事為主的話，我們認為才是比較快速的。而且坦白說，陳院長應該也有自己的主張，他不一定要全盤接收之前蘇內閣的主張，因為蘇內閣已經總辭了，所以在概念上已經有了新的內閣、新的政策。我們覺得如果先設立這樣的最終目標，現在在程序上，當然我們也可以彈性地來支持，只要在這個過程中能夠儘速，同時也是符合陳院長講的要趕快把錢發下來的話，今天協商的重點還是在開議日程上，在日程上我們是可以保持一些彈性，以上。"],["主席：請邱總召發言。"],["邱委員顯智：剛剛曾銘宗總召問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我覺得議事處的回答基本上是沒有對到題目，你的回答是過去的作法是怎麼樣，現在的問題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不是規定，新的行政院院長就職之後，應該在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報告？這是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現在的問題是法律或憲法本來就是在綁住有權力的人，避免有權力的人不遵守相關的規定，所以預先地把憲法、把這些國家重要權力機關的運作方式用規範訂定下來，這是法律或憲法所要的目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立法院訂的，而且條文中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非常清楚寫明是「應」，那是「應該」，不是「得」，不是可以權宜作變動的，在規範面上是非常清楚的，預先就寫好了，新的院長在就職之後，必須在兩週內到立法院說明他到底要幹嘛，對國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在此情況之下，為了要綁住有權力的人，我們當然要守法，這是很基本的。過去沒有遵守法律的規定，那是過去不對啊！或許是過去沒有注意，或者是有權力的人不願意受到這個規範所拘束，以至於作出這樣的決定，因為這是立法院開議的決定，然後他不遵守自己所訂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沒人拿他有辦法。所以我覺得有規範，就按照規範來做，除非我們不清楚這個規範，如果規範是他應該在兩週內來報告，這大家都清楚的話，我們應該按照這個規範來做。","如果開議日期沒有發生新的行政院院長就職，當然另當別論，這個部分就有空間讓各黨可以去討論，但現在這麼清楚了，新任院長在1月31日就職，就讓他在兩週內來進行施政報告，而不是我們做一個決定，違反立法院自己所訂定的規定，基本上這是我想要表達的狀況。"],["柯委員建銘：我講一下好了。"],["主席：請柯總召發言。"],["柯委員建銘：我知道現在邱顯智委員所談的，有關於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的問題，這主要有三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在什麼時候修的？1999年1月12日三讀通過，公元2000年以前（阿扁執政以前），即國民黨執政時最後通過的，當年我也參加整個國會五法的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有規定，但是可不可以請邱顯智委員看到在職權行使法規定以後，即1999年以後到現在目前為止，這麼多案例為什麼都沒有都按照兩週內呢？因為另外有一個大法官釋字第341號解釋，就是在立法院經過議決、大家討論過合議的話，甚至經過表決的話，只要不違憲都可以，這是大法官釋字第341號。","我為什麼要引用這個呢？因為過去曾參與過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我知道嘛！後來大法官釋字出來，包括前瞻也是一樣，我們的表決也是一樣，都是有經過表決、議決的，所以這個事情不是今天才突然發生的，最主要是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得很清楚，行政院要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什麼時候要叫他們來？他們也沒有來啊！在連戰的時候，他要來，我們拒絕他來；江宜樺的時候，我們也拒絕很久，這是不是大家違法了？這是經過大家討論過或議決合議下，大法官釋字做這樣的解釋，否則是一路違法，在職權行使法實施以後，每一個時間都是超過，包括游院長也是2月26日，這個問題當初為什麼沒有發現？大家都知道嘛！所以大法官有這樣的解釋，我覺得今天我們又不是基於這個法條，只要職權行使法可以修，大家就來修，在立法院裡面只要不違憲，任何大家談好的東西與法規、條文有差異的話，都沒有問題。當然釋字第341號解釋從哪裡來？就是從1993年年底，我們後來對國安三法提出釋憲，因為沒有經過表決這個法案卻通過，所以大法官做成釋字第341號解釋出來是這樣的緣由，後來立法院用這個大法官釋字也處理了很多事情，以上報告。"],["主席：好，請邱委員繼續發言。"],["邱委員顯智：這個應該是釋字第342號。"],["柯委員建銘：好像是第342號，對！"],["邱委員顯智：當然它給大家一個國會自治的空間，對不對？"],["柯委員建銘：國會的自主空間。"],["邱委員顯智：你說國安三法在通過時很混亂，但他仍認為這是立法形成的空間，可是這是不一樣的，除非我們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是沒有辦法拘束國會議員，看起來不是啊！按照議事處的說明也好，因為我們每次有什麼問題都會問議事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已經白紙黑字地定在那邊了，而且按照中央法規標準法它是法律，因為它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法、律、條例、通則這4種，如果把它寫成法、律、條例、通則的話，它就是法律。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律當然有對外拘束的效力，除非我們認為它是沒效的，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拘束的人是誰？就是國會議員、立法委員，因為它是寫「應」，不是寫「得」，白紙黑字寫在那邊，理論上應該要遵守這樣的規定，而且我們應該要做示範，就是國家通過的法律確實有被遵守。我當然理解過去沒有遵守，但是那個慣例基本上也不會讓法律達到破棄之效力，這個是非常清楚的，假設我們認為這些慣例比較對，因為剛剛柯總召講說過去都沒有遵守，但是我也是真的很好奇為什麼過去都沒有遵守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大家不願意受到這個拘束嗎？總之現在在實然跟應然面之間產生落差了，就是在法律應然的規定跟實際政治運作的狀況產生落差的時候，如果我們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是不對的，那也要透過修法去解決嘛！如果沒有透過修法解決，當然我覺得就跟你遵守道交條例不應該闖紅燈一樣，本來就應該要遵守嘛！"],["賴委員香伶：主席還有幾位總召，我沒有特別要著墨第十六條，但是我想就教剛剛柯總召談到的幾個時間，如果17日開議就要進行共享條例的表決，那是基於14日可能能夠進行委員會的審議程序，您剛剛好像是這樣子建議，所以下禮拜就是4個委員會的聯席會議進行審議，然後17日就一定進入表決，表決之後在21日才進行總質詢，我記得之前有講到這個條例還有包括這個預算進來也會有另外的質詢時間跟質詢規劃，剛剛顯智在講第十六條我也同意，但是現在是不是應該更務實地來看，就是現在剩下下禮拜了，今天已經禮拜五了，所以下禮拜是一、三、四嗎？還是如何進行4個委員會的聯席？因為包括版本、包括附帶決議或是當時提的修正動議其實還很多，怎麼樣務實地進行溝通，因為我不希望陳建仁院長的團隊在國會一開始的協議跟態度是延續過去蘇院長的團隊，所以我們很希望如果一開始進行就是大家開誠布公、就事論事，在超收預算的配置以及相關七個條文的修正程序可以尊重在野黨，也能夠尊重剛剛講的，比較照顧弱勢或中小企業或是勞健保財務，這樣的共識先行才可能讓17日的表決順利，甚至不用表決，如果我們第一個這麼重要的共享條例都能夠達到朝野和諧完成，讓國人看到嶄新的國會跟嶄新的行政團隊，我覺得是好事，剛剛顯智說的我也有聽到，但是是不是更務實來看，到底是14日開始4委員會聯席，還是下禮拜的一、三、四叫做委員會，就可以進行，這個還是請院長給大家一些討論。"],["主席：請柯總召發言。"],["柯委員建銘：我針對剛才以上幾個委員的發言，因為賴香伶委員所說的下禮拜4個委員會聯席，並不是這個意思，也就是說法案在委員會審查的時候，大家都知道，出委員會要不要協商？要協商的話會經過一個程序，那個是職權行使法查不到的，也沒有法定的，也就是說委員會召委先召集協商，不是聯席，這沒有法定要件。"],["賴委員香伶：還是當時的4個委員會都可以參與？"],["柯委員建銘：大家都可以來。你聽我講，這個沒有法律規定、沒有強制性，但長期以來就是不成文的，因為委員會中心主義，大家都尊重委員會，所以委員會先協商，但協商一定沒有結果，如果有結果的話，4個黨的黨鞭都要簽名，漏一個都不行，所以一定要到院長協商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另外規定一個月內一定要表決，不可能因為一個人就卡住，像林為洲委員以為可以卡住菸害防治法慢慢協商，若不協商就不會通過，沒有那種事情！一個月內就要表決、就會跑到院會去，所以大家才在這邊協商，我們要先瞭解這一點。","你現在講的問題是，假如我們今天同意17日開議，下禮拜這些相關的協商程序就展開了，曾銘宗委員說要請楊瓊瓔召委召集會議，但是我不相信這個協商會有結論，一定會到院長這裡來。你聽我講，你和張其祿委員的意見都不一樣，我都有聽……"],["賴委員香伶：我們內部自己會整合啊！"],["柯委員建銘：你聽我講，你剛剛說的內容跟他都不一樣，張其祿委員說現金趕快發一發就好，這樣比較快，是不是這樣？但你說勞健保是你比較關心的，你看看你們的版本長得怎樣，第三條第八款和我們長得完全一樣，只是第九款沒有「其他」而已。"],["賴委員香伶：第九款拿掉了。"],["柯委員建銘：沒有第九款而已，所以你們兩個講得不一樣。"],["邱委員臣遠：現在在講開議日。"],["柯委員建銘：你聽我講，張其祿說要發現金才會靠到國民黨那邊去，所以你們兩個的意見都不一樣。"],["賴委員香伶：不，你這樣說就亂掉了，不要賴到我們這裡來。"],["柯委員建銘：剛剛我很注意聽你們講話，所以我講話時你們要注意聽。"],["賴委員香伶：你的布局就讓我們陷入內訌。"],["柯委員建銘：這是幾分鐘前的事情，我只是歸納起來，就是如此。我們回到原來的題目……"],["賴委員香伶：趕時間啦！"],["柯委員建銘：請楊瓊瓔委員召集會議，包括游院長在這裡主持，4個黨團有4個版本，事實上我對是否有結論不敢太樂觀，國民黨要發1萬元，你要跟著發1萬元嗎？他們每項都不要，你要跟著他嗎？大家先表態，你們的版本跟他們長得不一樣，你們的版本跟我們比較靠近，邱顯智委員、行政院的版本也跟我們比較靠近，都有第三條、也有勞健保，你最在意勞健保嘛！也有台電嘛！你們長得跟我們一樣，只是少「其他」而已，所以你先跟國民黨談看看，他們要發1萬元，我們要發6,000元，他們要不要呢？不可能嘛！而且你們內部的張其祿委員剛剛說要直接發現金就好，你們兩個都不一樣，邱臣遠委員又跑出來講一個答案。不好意思！我講得比較務實一點，大家剛剛說的話我們都坐在這裡聽，全國民眾也在看直播，這是才講過的話而已。我現在回到另外一個命題上面……"],["賴委員香伶：你剛剛說的時間真的有點……"],["柯委員建銘：我們現在要先決定是14日、17日、21日，這才比較重要，後面就照程序走。所有的提案內容在這裡……"],["賴委員香伶：總召這樣講，前面的時間只是一個程序而已，你剛剛的意思是這樣嗎？"],["柯委員建銘：對、對。"],["賴委員香伶：就是他們召集一下程序，但17日就是表決？"],["柯委員建銘：對。"],["賴委員香伶：開議第一天就表決，是不是這樣？"],["柯委員建銘：17日一定會表決的。我一開始有講，可能禮拜三、禮拜四就要請游院長來協商。"],["邱委員臣遠：院長協商嘛。"],["柯委員建銘：有兩個階段，若不行就是請游院長協商，下禮拜就可以請院長來協商了，但是一定要尊重一下委員會。邱顯智委員一直提到所謂的「使然」、「必然」，一直抓住這個東西，為什麼大法官釋字第342號解釋以後，國會就這樣做？我講最簡單的就好了，延會的時候大家都講好，沒有開委員會、都簽好了，條例直接到院會處理、也宣讀過了，你們又回來說要開委員會，我們就同意，在立法院有很多這種狀況，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天天在破壞，但是大法官尊重國會的自主權，反正大家都講好了，只要不違背憲法、法令都是可以的，釋字第342號的精神也大致如此，所以國會才能運轉下去，讓大家去協商，假如不是這樣的話，早就依照「兩週內」了，何來開議日的協商呢？這是很清楚的。"],["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王委員婉諭：我想經過黨團協商之後的決議是可以再調整開議日期，這沒有錯，但是前提應該是回到法律規定，如果是14天內應該要進行施政報告，除非有特別理由或有窒礙難行之處，不然本來就應該依照法律本質來進行。但是撇開法律限制及協商日期來說，回到剛才柯總召提到，在2月13日到16日這週由楊瓊瓔委員召集委員會的協商，想請教在開議之前，我們如何確認這個會期委員會的召委是誰？每個委員所屬哪個委員會？及是否能夠參加這樣的會議？柯總召，因為你們做為執政黨，可能會覺得委員會協商就是過過場面就好，但是做為一個認真監督的在野黨，其實我們必須要在委員會善盡職責，好好地就這些法案、條例來把關，我們也要提出一些需要連署的臨時修正動議或相關的附帶決議等，都是有可能的。如果我們連這四個委員會的委員及召委都沒有辦法先開議決定之後，這樣子委員會協商其實沒有實質上的意義。"],["柯委員建銘：王委員，我希望……"],["王委員婉諭：其實就應該要……"],["柯委員建銘：我希望把很多遊戲規則趁現在可以來溝通，凡是委員會開議以後，一個禮拜就會趕快把各委員會委員及召委定下來，但是包括程序委員會就延用舊的，長久以來就是這樣，你不能現在卡一個說：等一下，新的委員會召委是誰、要重新來等。沒有這個東西，一定是當時送出的委員會召委，即楊瓊瓔委員，立法院長期以來就是如此，沒有讓你重組、等你重新再來，這樣搞要搞到三月多去，但是開議以後一個禮拜內，各委員會及召委都會定案，包括你們要重新抽籤等，這些都是一樣要做的。"],["邱委員顯智：因為我覺得這樣真的會非常混亂，因為2月1日已經是新的會期，每個委員到底是屬於哪個委員會就必須要重新抽籤或安排，現在如果是2月13日到16日要開委員會的話，到底誰屬於經濟委員會或是其他聯席委員會的成員，在新的會期還沒確認啊！所以這也是會有爭議，這部分比較簡單的作法就是2月14日開議，然後也遵守這個規定，讓新的院長來立法院備詢，之後委員會就繼續召開，你們設定一個時間在院會作處理，這樣才是比較清楚、比較不會有爭議的作法。"],["柯委員建銘：邱顯智委員，我希望你抓住一點……，所有事就圍著這個點去大翻轉，你要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我們大家當立委當很久了，議案出委員會以後，一定是召委召集委員會協商，然後在院會當說明人，這在出委員會當天就定了。你現在從頭再來說到底經濟委員會等各6個委員會的委員是誰，重新再來大風吹搬完以後，我們再來協商，沒有這樣的。委員會每次都一樣，由各黨派代表去參與協商，沒有看過協商是6個委員會委員全部都來協商，都是派代表來的，委員會的朝野協商也是如此，院會尤其是黨鞭來，委員會都是各黨派代表，這部分職權行使法寫的很清楚，你要重新創設一個不存在的理由……"],["邱委員顯智：不是、不是。為了到底誰屬於那個委員會……"],["柯委員建銘：然後為了你提出的14日……"],["邱委員顯智：比如說這個召委是屬於哪個委員會、是不是確定了？"],["柯委員建銘：現在大家都是委員，都確定了嘛！"],["曾委員銘宗：都可以參加，不是那個委員會的委員也可以參加。"],["柯委員建銘：今天的委員會協商，我要先說明，這不是法定的，當然是尊重委員，所以常常委員會朝野協商時，都沒人出席，互相抵制，你不要把這個再無限放大，然後卡住兩個禮拜，我覺得我們建立在可以商量的立場上，不要愈搞愈複雜。"],["主席：請邱總召發言。"],["邱委員臣遠：謝謝院長、謝謝各黨團的黨鞭。首先我要抗議一下我們不同調的部分，當然我們會各自表達意見，但是最後我們黨團內會做整合。經過大家剛才的意見，我們希望開議日可以合情、合理、合法，國會有其自主的部分，原則上我們也同意2月17日開議，這是民眾黨的主張，但是下個禮拜相關委員會協商及院長協商要儘快排出來，我想各黨在協商時都會再表達態度及意見，柯總召也不用預設立場認為一定會破裂，你如果有誠意我們也OK，這個都很難說，對不對？所以有時不用先做結論。","而我們立法院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國會自主的形象及社會對我們的觀感，不要讓人家覺得我們是立法局或是橡皮圖章，這是我們必須要表達的。所以有關中間的過程，不管是委員會的審查、朝野在委員會進行協商或是院長召集協商，甚至到後面預算編列之後的總質詢，我們都會秉持著嚴審的態度，這是我們民眾黨的主張。現在聽起來，藍綠兩黨都認為開議日為17日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日期，民眾黨也同意17日開議。謝謝。"],["主席：現在請洪申翰委員發言。"],["洪委員申翰：因為剛才講到這幾天有關委員會召委的協商，其實這裡提到的召委不是新的召委，就像過去出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的法律，當時是林為洲委員擔任召委，而後來協商也是林為洲委員來召集，委員的部分也是所有委員都可以參與，並沒有限制是哪幾位委員才可以來。"],["王委員婉諭：……不算在三位裡面。"],["洪委員申翰：對，我的意思是說當時大家可以一起來參與，所以我覺得應該是……"],["邱委員顯智：院長，我講一下。"],["主席：好，請發言。"],["邱委員顯智：因為三黨都同意17日開議，我們也沒辦法，不然要怎麼辦？"],["主席：好。"],["邱委員顯智：但我還是要說一下，這是本末倒置，變成這樣的做法又創造一個先例，剛才柯總召提到大法官釋字第342號解釋，我幫他補充，當時國安三法亂成一團的時候，這個法案的通過到底有什麼問題？因為當時民進黨認為國安三法是一個黑機關……"],["柯委員建銘：那時候我提出釋憲，我當時……"],["邱委員顯智：對，你主張這樣通過有重大明顯的瑕疵，是不對的，以國會自治來講不應該到這樣的範圍，大法官認為還是沒有超過國會自治的權限。而現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白紙黑字明文地寫在這裡，我們也可以舉很多例子說過去都沒有遵守，我們面對一個抉擇，現在要不要遵守立法院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當然你的立場會認為這個部分本來就可以透過協商去打破，你的態度是這樣，但我的立場跟你恰恰相反，為什麼？"],["柯委員建銘：我不要跟你爭這個……"],["邱委員顯智：好啦！你們三黨都同意了，我也同意了。我現在要跟你講的是……"],["柯委員建銘：大法官釋字第342號當年是我提出釋憲嘛……"],["邱委員顯智：我知道，所以你當時……"],["柯委員建銘：所以立法院才能夠運作嘛。"],["邱委員顯智：你當時是反對國安三法用這麼粗糙的方式通過，所以你才提起大法官解釋。現在的狀況就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已經有相關規定，不要說立法委員要做表率，但至少應該要遵守最低程度的法律規定，否則一般人民也會覺得立法委員制定通過的法律連立法委員都不遵守的話，人民為什麼要遵守國家的法律呢？","所以我認為未來不管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好，或是國會五法，這些法律通過之後就是拘束有權力的人、有權力的政治人物應該要認真地來對待。"],["主席：好，這樣我們就決定……","不過剛才邱總召提到有關法的部分，以後我們有機會也應該要來做檢討。","好，17日，我就唸一下……"],["邱委員顯智：不然就要修法，你覺得那個不好就要把它改掉。"],["主席：對，那個……"],["邱委員顯智：否則它存在的話，你就要遵守呀！"],["主席：找時間來檢討。"],["柯委員建銘：修法就修法，這已經形成憲政慣例。"],["主席：我向各位報告，決定事項：","「一、各黨團同意定於2月17日（星期五）舉行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開議日），本會期自2月17日（星期五）起，每週五及次週二視為一次院會，國是論壇及臨時提案依往例處理（週五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週二下午5時至6時處理臨時提案，質詢期間，週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2月17日（星期五）、21日（星期二）及24日（星期五）合併為一次會議。第1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二、有關稅收超徵全民共享法案於2月17日（星期五）院會進行表決處理，不受黨團協商期1個月之限制，並完成立法程序，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列上開議案。","三、2月21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備質詢，報告後隨即進行政黨質詢，當日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1人進行，質詢順序依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四、行政院如於3月2日（星期四）以前函送依上開條例編製之特別預算案至立法院時，各黨團同意將其列入3月3日（星期五）院會報告事項，並於同日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該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11人、國民黨黨團推派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1人進行，未參加黨團委員得優先發言，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議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上述名單請於3月2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五、本（第7）會期程序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派11人、國民黨黨團推派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2月23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六、各黨團同意3月28日（星期二）上午邀請捷克……」這部分要跟大家報告一下，關於捷克眾議院議長艾達莫娃，大家都有看到新聞報導，現在他要過來，3月28日會來立法院。"],["柯委員建銘：演講。"],["主席：捷克的國民議會議長叫做艾達莫娃，是一位女性，38歲而已、38歲的議長。"],["柯委員建銘：國會交流。"],["主席：他來的時候是否比照韋德齊議長，邀請他來演講，這樣好嗎？"],["柯委員建銘：好啦，沒關係。"],["曾委員銘宗：好。"],["主席：好，謝謝。「六、各黨團同意3月28日(星期二)上午邀請捷克眾議院議長艾達莫娃(Markéta Pekarová Adamová)於本院議場發表演講，請本院委員踴躍參加，相關儀程作業事宜，授權秘書長依規定辦理。」這樣好不好？"],["柯委員建銘：好。"],["邱委員顯智：院長，我有個意見。"],["主席：好，請說明。"],["邱委員顯智：關於17日開議，依我剛剛說的，法律規定就是希望他就職後兩週內來報告，如果17日開議的話，就職已經超過兩個禮拜，是不是能夠讓行政院長17日來立法院報告並備詢？否則依你上述期程，就要到2月21日了。"],["柯委員建銘：邱顯智呀，我想你不要咬著這一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了之後到目前為止，朝野協商之所以能夠處理所有事情就是因為大法官釋字第342號，否則國會沒有辦法運轉，大法官在解釋的時候是澈底針對國會制度，只要你不違憲、不違背法律條文的規定，只要有共識就可以了，至於憲法以後要不要修我們可以考慮，包括立法院組織法、國際事務也可以修，畢竟法律要精進。"],["王委員婉諭：是啦！我們在朝野協商也是提出我們的意見，希望大家能夠儘快認真做事。"],["柯委員建銘：這樣就好了，我聽到了，我們來做。"],["邱委員顯智：現在是看要怎麼做會比較合理。"],["柯委員建銘：我可不可以講一下話？"],["邱委員顯智：柯總召，我真的要講，你剛剛提司法院大法官……"],["柯委員建銘：已經形成了憲政慣例。"],["邱委員顯智：不是，這不是憲政慣例，這是你破壞了法律的規定，不然的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形同……"],["柯委員建銘：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高於法律的位階嘛？"],["邱委員顯智：大法官解釋是當國安三法亂成一團的時候看這個程序有沒有違法，跟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柯委員建銘：這個……"],["邱委員顯智：不是啦！我不知道是誰給你這個錯誤的訊息啦！"],["柯委員建銘：我沒有用錯誤的訊息。"],["邱委員顯智：怎麼會用大法官釋字第342號解釋，而且釋字第342號不是在解釋這個，你也非常清楚嘛？"],["柯委員建銘：大法官不是只有針對那個案子，它的解釋包括了國會的自主行為，我們現在不要再吵這個，之後再修沒關係。"],["邱委員顯智：國會的自主行為是因為當時在通過的時候亂成一團，你提到大法官解釋，你的主張是說這個不應該這樣通過嘛！你的主張是這樣啊！所以你的主張跟你現在提出來跟我說這件事是顛倒的。"],["柯委員建銘：我是希望……"],["邱委員顯智：對啊！人家給你的訊息你要過濾一下，你要知道你本來的立場是什麼啊！我現在……"],["柯委員建銘：你聽我說，我知道你的個性，你會一直辯……"],["邱委員顯智：不是我的個性，不是。"],["柯委員建銘：這個決議包括當初為什麼會去釋憲，包括大法官解釋的內容……"],["邱委員顯智：你很清楚。"],["柯委員建銘：那是一個很重要的大法官解釋，所以立法院後來依據這個大法官解釋，尊重國會的自主，他甚至講到只要不違憲的話，違背法令以及規定都無所謂，這是屬於國會自主。我現在講個最簡單的，我們朝野協商說完了以後，上次委員會的時候國民黨也是一樣，重新再來……"],["邱委員顯智：如果你這樣解釋的話，你在民主國會待了30年，院長跟柯總召都在，我覺得很感動，因為你通過了國會五法，讓臺灣國會可以往前更進一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是國會五法其中之一，但現在解釋怎麼變成說國會五法一點都不重要？破壞國會五法都沒關係？不是這樣解釋的！這是明文白紙黑字寫在這邊。"],["柯委員建銘：這是法律的條文規定，但大法官釋字也要併看嘛！你這樣只有單看一個，所以我說可以……"],["邱委員顯智：如果你要為這個東西辯護，不是這樣辯護的！如果你要辯護的話，是說行政院院長應在兩周內提出，像過去議事處或是過去許多的惡例，其解釋為因為會期還在休會中，應該不算，但是現在問題是1月31日他就職了，2月1日就是新的會期，像上一次蘇院長的時候是在會期中，所以蘇嘉全院長才會說會期從2月1日開始算。"],["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鄭委員運鵬：對於邱總召所講的，你如果去看過去行政院院長上任後沒有在兩個禮拜之內來立法院做施政報告，其實當時大多數的會期都不是民進黨席次過半的會期，所以當時有透過朝野協商，所以才會超過兩周。既然2月17日已經不在兩周內，你講2月17日他一定要來做施政報告，這也是超過兩周了。"],["邱委員顯智：這是法律的規定。"],["鄭委員運鵬：所以我們現在在這邊決議，剛剛也有人說要晚一點，你講的好像是民進黨這邊或柯建銘總召說一定要排除、不適用這個法律，好像是我們的責任，這不是這樣，我現在跟你講這不是這樣。"],["邱委員顯智：這是他剛剛的主張。"],["鄭委員運鵬：現在在這邊談總是要有個結論，所以你不要講得好像都是柯總召的關係。"],["邱委員顯智：不是，他剛才是這樣講的。"],["鄭委員運鵬：院長，決定事項第二點，稅收超徵全民共享法案，目前為止在所有的版本裡面，應該沒有一個是用這個名詞。既然我們是要正式的朝野協商決議，就用正式的名詞寫下去會比較好啦！實在是落落長，什麼疫後經濟……，這要改。我們沒有一個草案是叫稅收超徵全民共享法案，這種錯誤的名詞會引起誤會，不要以訛傳訛，好不好？其他的我沒有意見。"],["主席：我看這樣好了，邱總召，今天大家都知道這個問題，這次我們就通過，下次……"],["邱委員顯智：院長，開議日我已經同意，而且我說的是很卑微、很基本的要求，我不知道這困難在哪？法律規定他就職兩週內要來報告，對不對？現在開議日已經定在17日，超過二週了，我們為什麼不能讓他來報告？而且法律是規定「應」，他應該要來報告！就行政院而言，除非今天行政院說他有什麼困難，我相信他也不會有困難才對。那麼就是2月17日讓他來就他要做什麼及未來的藍圖進行報告，也讓他備質詢，這有什麼困難？為什麼還要再延到2月21日才讓他來報告？講不出個道理嘛！我覺得這是很基本、很卑微的要求！"],["柯委員建銘：你聽人家講話好嗎？"],["邱委員顯智：好啊！"],["柯委員建銘：你的意思我能夠瞭解，但你現在是將兩件事情混為一談，17日是要處理特別條例，要表決、發言等等。"],["邱委員顯智：並行不悖啊！"],["柯委員建銘：然後那天你又要總質詢嗎？"],["邱委員顯智：並行不悖啊！這難處在哪？"],["柯委員建銘：只是慢4天，21日就要質詢，既然沒有在兩個禮拜內你都同意了，為什麼你一定要堅持？"],["邱委員顯智：為什麼一定要慢？過完年，百工百業都開工多久了！"],["王委員婉諭：應該是問為什麼還要再晚4天？"],["邱委員顯智：為什麼一定要讓他……"],["柯委員建銘：那天沒來質詢國家會倒嗎？"],["邱委員顯智：他1月31日就職。"],["柯委員建銘：我們是為了趕快發放現金，所以……"],["邱委員顯智：不是，1月31日他就就職了，難道他2月1日到現在都沒在做事嗎？不是嘛！"],["柯委員建銘：他當然有在做事！"],["邱委員顯智：對，所以臺灣社會希望瞭解新的院長對臺灣未來的願景以及其施政報告是什麼。"],["柯委員建銘：院長絕對會講可以來立法院報告。"],["王委員婉諭：立法院不能讓他來報告的困難是什麼？"],["邱委員顯智：那就是17日，已經開議了還不讓他來！"],["柯委員建銘：當天要處理特別條例，又要總質詢……"],["邱委員顯智：並行不悖！"],["柯委員建銘：我覺得……"],["邱委員顯智：並行不悖！"],["王委員婉諭：認真做事是本來應該要有的態度吧！"],["邱委員顯智：如果你這樣的話我不會簽！我不會簽！因為這樣我沒辦法接受，我們已經同意17日為開議日了。我就跟你說……"],["柯委員建銘：歷年以來都是這樣，為什麼可以這樣做是因為大法官第342號解釋嘛！"],["邱委員顯智：歷年以來那是破壞體制。我跟你講，過去……"],["柯委員建銘：你今天才發現？你假如有這個概念早就應該修法了！"],["邱委員顯智：你不能這樣子！你當初提出大法官解釋不就是認為國民黨在國會惡搞嗎？對不對？"],["柯委員建銘：那個樣態不一樣、樣態不一樣。"],["邱委員顯智：所以你才提出大法官解釋！"],["柯委員建銘：樣態不一樣。"],["邱委員顯智：什麼現在不一樣？現在法律這樣規定的，我們按照法律……"],["柯委員建銘：那是沒有經過討論、宣讀就要通過法案……"],["邱委員顯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主席：休息5分鐘。","休息（11時6分）","繼續開會（11時16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關於大家在溝通的事項我再唸一遍，第二跟第三有稍微修改。","「二、2月17日（星期五）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備質詢，報告後隨即進行政黨質詢，當日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1人進行，質詢順序依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三、有關國民黨黨團擬具「稅收超徵全民共享發放特別條例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草案」，於2月21日（星期二）院會進行表決處理，並完成立法程序，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列上開議案。」"],["林秘書長志嘉：這樣可以嗎？"],["柯委員建銘：OK啦！"],["曾委員銘宗：OK啦！"],["主席：你再看一下，改那一張而已。"],["柯委員建銘：對調就好。"],["林秘書長志嘉：對啦，對調就好。"],["柯委員建銘：邱顯智，我講個案例給你聽。以前台聯黨團成立的時候，對開議日期有意見，因為黨產要處理，後來也是透過表決啊！"],["邱委員顯智：我現在很怕我回應你結果又會有變數，所以我現在不會回應你。"],["柯委員建銘：不這樣的話問題無法解決。"],["邱委員顯智：我剛才在想捷克議長那部分怎麼會不見，原來是在第2張。"],["主席：我跟大家報告，因為捷克議長這部分要先排行程，如果我們沒有定案他們就無法安排，所以很謝謝大家願意讓他來。議長才38歲，對我們臺灣很好。","各位都簽好字了，今天非常謝謝大家的辛苦，現在散會，謝謝。","散會（11時20分）"]],"block_lines":[1,7,8,11,12,15,16,18,19,20,21,22,23,24,25,26,27,29,30,31,33,34,35,36,37,38,39,40,41,42,43,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1,104,105,106,107,108,109,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201,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person_count":{"主席":28,"柯委員建銘":66,"邱委員顯智":54,"邱委員臣遠":4,"曾委員銘宗":5,"林秘書長志嘉":3,"高處長百祥":1,"張委員其祿":1,"賴委員香伶":1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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