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星期四）9時1分至13時32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謝委員衣鳯"],["主席：出席委員12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31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曾銘宗    謝衣鳯    賴香伶    鄭運鵬    王鴻薇    湯蕙禎    吳怡玎    江永昌    吳琪銘    林思銘    林淑芬    劉建國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游毓蘭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陳椒華    張其祿    莊競程    邱志偉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列席9人","列席官員：考試院秘書長  劉建忻","考選部部長  許舒翔","銓敘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周志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國家文官學院院長  郝培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執行秘書  高誓男（主任委員請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常務副人事長  懷敍","財政部國庫署專門委員  邱美齊","教育部人事處處長  王崇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黃子菡","主    席：謝召集委員衣鳯","專門委員：梁雯璍","主任秘書：張智為","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專    員  林宗賢","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討  論  事  項","一、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三、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四、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案。","（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謝衣鳯、王鴻薇、鄭運鵬、江永昌、賴香伶、湯蕙禎、游毓蘭、吳琪銘、林思銘、吳怡玎、張其祿、林淑芬、劉建國提出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一)逕行逐條審查。","(二)第一條至第十一條，均照案通過。","(三)現行條文第五條及第十條至第十八條，均照案予以刪除。","(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三、「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一)逕行逐條審查。","(二)第一條至第八條，均照案通過。","(三)現行條文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均照案予以刪除。","(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草案」：","(一)逕行逐條審查。","(二)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六條，均照案通過。","(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二)第二條及第五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三)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均照案通過。","(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六、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同意予以廢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七、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散會"],["主席：繼續報告。"],["項目：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三)委員鄭麗文等17人、(四)台灣民眾黨黨團、(五)委員魯明哲等19人、(六)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七)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八)委員羅致政等19人、(九)委員陳明文等18人、(十)委員溫玉霞等17人、(十一)委員萬美玲等22人、(十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十三)委員莊競程等22人、(十四)委員馬文君等16人、(十五)委員陳素月等19人、(十六)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今天議程討論事項中，因為加入一些新增提案，先進行新增提案之提案說明，發言時間3分鐘。","請提案人洪委員孟楷進行提案說明。"],["洪委員孟楷：先針對本席以及我們所有委員共同提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感謝謝衣鳯召委特別排入來做審查。最主要是去年1月的時候，本院臨時會也針對本條完成三讀，但是當時加重的是初犯跟再犯致死的罰金，以及所謂惡劣的酒駕、毒駕。可是我們要說，酒駕零容忍，酒駕、毒駕沒有最嚴，只有更嚴，譬如昨天在新北市也發生了無辜的機車騎士被酒測值0.5毫克的肇事司機，從同一個車道的後方來不及煞車而撞擊身亡的悲劇。我們持續的要講，其實這是政府以及我們立法機關共同的態度，我們要告訴國人，酒駕、毒駕就是零容忍，酒駕、毒駕不只害別人、害自己，更是社會上無法接受的行為，所以感謝召委今天排案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提案的再次審查，防範酒駕、毒駕，我們還有很多努力的空間。","本席提案的重點有二點，第一點，把現有的條文中還有漏洞可鑽的內容刪掉，目前酒駕、毒駕的行為定義上，白紙黑字還寫著導致不能安全駕駛才會構成，但本席認為，無論你是否能夠安全駕駛，重點就是喝一滴酒或是吸一口毒都不應該有駕駛的行為，因為不僅是你自己危險，上路了就是造成所有用路人的危險，所以不要給有心違法的人心存僥倖的空間，主張提案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文字，回歸到只要吸毒、喝酒，上路就適用本法來處分。","第二點，再新增再犯酒駕、毒駕致人傷害者的處分，目前再犯致人傷害者，在本條專用的處分酒駕條文中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即便有再犯致人受傷的情況，也只能用5年以下的傷害罪來論處，本席認為這是一個僥倖的心理，也是一個僥倖的漏洞。因為過去很多的研究顯示，會酒駕、會毒駕的人，他就會一而再再而三的做這樣一個心存僥倖的行為，因此出事之後，不要讓人有犯罪或是受重傷的情形，而無法可管的僥倖空間，因此本席新增再犯而致人傷害者處3至10年的有期徒刑；再犯致人於死亡者，也從最輕5年往上調為最輕7年；再犯致人重傷者，也從3至10年修正為5至12年。","還是再次強調，感謝衣鳯召委這邊的排案，我們希望本院的委員共同來努力，讓毒駕、酒駕真正是零容忍，這是我們的態度，也是我們的決心，懇請大家支持，謝謝。"],["主席：謝謝。因為其餘進行新增提案說明的委員尚未到場，所以議程繼續往後進行。本次會議循例採一併報告，綜合詢答方式進行，現在進行機關代表報告。","請法務部蔡部長報告，發言時間5分鐘。"],["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貴委員會邀請來報告業務狀況，以下擇要報告，敬請指教。","壹、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包括一、提升司法透明信賴，賡續落實司法改革作為，以透明監督的人民參與、溫暖友善的被害保護、保障人權的被告處遇、與時俱進的獄政革新等來具體落實。二、全力緝毒預防再犯，我們會啟動二階段的安居緝毒專案，有效打擊大麻等毒品犯罪。三、打擊犯罪維護公義，包括詐欺、人口販運、槍枝、黑道、幫派及綠能產業都會嚴格來執法。四、提倡全民人權意識。五、健全民事行政法制，多元宣導民法調降成年年齡的新制變革、研修民法有關父母懲戒權的規定。六、落實正當行政程序，持續提升執行績效、提供多元支付便民服務、強力執行滯欠大戶的案件。七、跨域合作打擊犯罪，跨國追回拉法葉艦採購案超過新臺幣3億的不法所得，在最近4年內已經與8個友邦或無邦交國家簽訂司法互助協定跟移交受刑人協定。八、強化矯正處遇效能，檢討外役監法規，精進遴選機制。九、推動貫穿司法保護。十、提升國家清廉形象，倡議企業誠信倫理，辦理國際廉政交流。十一、深化調查工作內涵。十二、整合資訊系統功能。","第二個部分是未來施政重點：一、賡續推動司法改革，傾聽民意，與時俱進，今年規劃司改會前進到校園進行系列的講座及逆風少年展笑顏的展覽，多元推動司法改革成果。二、深化打擊犯罪量能，掃毒不停歇，掃黑不寬貸，修法重懲詐欺集團、杜絕毒駕犯行，修法防止長照悲歌。三、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廉政治理透明監督。四、推動多元人權教育，接軌國際保障人權。五、檢討民事行政法律，研修民法的「父母懲戒權」規定、「鄉鎮市調解條例」跟「仲裁法」。六、拓展國際司法合作，追緝外逃要犯引渡遣返。七、強化矯正科技管理，精進專業處遇政策，串接更生事業群的理念。八、建構司法保護團隊，完善被害保護新制。九、完善行政執行程序，關懷弱勢實現公義。十、強化安全防護工作，全力守護國家安全。十一、推動智慧資訊系統，提升資安防護韌性。","結語：國際透明組織公布了2022年清廉印象指數，同樣的我國繼2021年創新高以後，仍然維持同樣的佳績，在180個國家裡面排名第25名，位居亞太地區第6名，顯見整體廉政建設穩健發展，本部仍會秉持著司法為民的理念，落實推動各項透明有感創新專業效能的法務工作。","另外針對11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主決議報告，有關88會館等7案必須要在這次的業務報告中一併提列，所以摘要報告如下，第一、檢察機關接獲民眾檢舉豪宅招待所草率結案處理：這部分臺高檢已督導臺北、新北地檢署深入追查，若有新事證，仍將會依法辦理。第二、檢察官出入黑道私人招待所：涉案檢察官已經送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至於刑事調查部分是不是涉及到貪瀆等罪，也由臺北地檢署偵辦中。第三、遲遲未對陳檡文踐行廉政調查與處分作為：這部分內政部政風處已經進行廉政調查跟處分的作為。第四、會同調查局、警政署及刑事局等單位，整合通緝犯查報搜捕系統：這已經整合了各個系統，在今年2月15日邀集相關機關共同研商整合各機關的通緝犯資料查詢系統。第五、外役監遴選機制的精進作為：矯正署已核實考核參與遴選者的資料，強化受刑人遴選事宜，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經送請大院來審議中。第六、矯正機關逃犯通報的相關作為：本部已經通函矯正機關應於案發後當日至遲二個小時內，向檢察署傳真通報及告發機制；另獄政系統已經開發新增的通報脫逃功能，矯正機關一個小時內就會通報脫逃，至遲在30分鐘內要交給警政署的資訊系統，讓全國的員警即時追查要犯查詢使用。第七、矯正署誇張言論嚴重傷害矯正信任度：矯正署已經加強新聞處理及對外發言的教育訓練，未來將以同理心審慎發言，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主席：其餘報告內容，請各位參閱會場準備之報告書面資料，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法務部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各位同仁，大家好：","今日應貴委員會邀請，率法務部團隊報告業務概況，深感榮幸，承蒙大院委員先進的指導、支持，謹致最崇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擇要報告，敬請指教。","壹、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段落：提升司法透明信賴"],["一、提升司法透明信賴","賡續落實司法改革作為，以透明監督的人民參與、溫暖友善的被害保護、保障人權的被告處遇、與時俱進的獄政革新等面向具體落實，並廣納各界意見以求俱全。","(一)透明監督的人民參與","1.規劃「國民法官法」新制配套措施","(1)因應112年國民法官新制施行，本部成立「國民法官法因應小組」並多次召開會議研商，藉由教育訓練課程、設立網路專區方式，安排電腦簡報及數位影音之運用、書類及例稿撰擬、參加司法院「模擬法庭」汲取實務經驗、模擬法庭策略等多項精進措施，並培育種子教師以達經驗傳承之目的，為新制施行後面臨實務變革充分預作準備。","(2)自110年10月起，本部與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合辦國民法官法專題講座，除地檢署同仁參訓外，另邀請轄區警察機關派員參加，截至111年12月止，已辦理計96場國民法官法教育訓練課程，訓練人數4,406人。此外，111年7月至12月（下稱本期）辦理國民法官法第6期教育訓練（施行前集訓班）及「國民法官法新制下司法與鑑識科學之對話」研討會等相關教育訓練，持續以精緻偵查、堅實公訴、充足準備、充分合作、紮實訓練為目標，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2.建立國民檢察審查會監督機制","本部參考司法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研提「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廣徵各界意見，並就草案條文架構及說明重新審視修正，邀集司法院等機關研商，除審查會之設置、組成、運作等事項外，就其與現行再議、交付審判制度之關係及如何與「國民法官法」銜接等，詳為討論交換意見，並更新各項統計數據、確認人事法規及相關經費，詳實評估實務運作之可行性，現正針對檢察機關及司法院所提出之疑義，積極研議中。","3.建立透明監督檢察官之評鑑機制","「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案件當事人得自行請求個案評鑑，直接參與檢察官評鑑之監督過程，無須再透過民間團體迂迴進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亦設置獨立辦公室與專責人員辦理評鑑行政事務及提供民眾協助，維護民眾請求評鑑權益，目前外部委員所佔比例已超過四分之三，委員組成具有民主性、多元性、客觀性，充分涵括社會各界之多元意見，亦可彰顯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獨立性。為因應評鑑新制施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獨立辦公場所、配置專責人員，新制施行迄至111年12月止，已受理590件個案評鑑事件，已完成審議432件，請求成立3件，請求不成立5件，不付評鑑381件，不受理38件，撤回5件。","4.製播「紫袍下的故事」多元宣導","為深化國人對於司法改革相關知能及參與，本部製播「紫袍下的故事」節目，共錄製12集，內容涵蓋司法改革宣導、司法近用權、司法精神鑑定、婦幼保護、性剝削防治、反賄選、環保、更生復歸等議題，自111年8月3日起在各大Podcast平臺及「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上架，帶領聽眾彷彿穿越時空般感受每個案件的生命，與法律事件中相關的法普知識及司法改革帶來的契機。","(二)溫暖友善的被害人保護","1.修正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1)為提升被害人權益保障，本部研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名稱經行政院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於111年3月10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於同日送請大院審議，於112年1月7日三讀通過，總統於2月8日公布，將以往之「補償」及「保護」，提升為強調「尊嚴」與「同理」，並透過公私合力，擴大、深化服務規模，全面提升並落實國家對犯罪被害人之責任與權益保障。","(2)本部持續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作為劃分各部會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分工，推動業管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政策綱領，110年度辦理情形，業經行政院於111年7月11日函復同意備查，未來將配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適時檢討。","2.四法聯防共同防制數位性別暴力","(1)為防制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本部研提「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密集審查，前後召開13次會議，並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衛生福利部主責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同步修正，經跨部會研議討論後，於111年3月10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經司法院會銜後送請大院審議，於112年1月7日三讀通過，總統於2月8日公布，將有助於建立性別暴力防護網絡，完善犯罪被害人保護及權益保障。","(2)修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彰顯性隱私權及人格權之保護，並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另修正第91條之1規定，就性侵犯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以維護社區安全並兼顧治療權益。","3.強化性侵害等重大案件處遇措施","為加強對於性侵害等重大案件處遇措施，持續依據「法務部所屬檢察、矯正機關強化監控與輔導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付保護管束行動方案」辦理，並適度調整觀護人力、資源，編制心理師等專業人員，111年新增觀護人員額6名，臨床心理師名額4名，112年1月1日起新增觀護人員額2名。","4.推展民眾司法近用權","本部所屬檢察機關透過建置轄區特約通譯名冊，強化外語、手語及原住民語通譯功能。為使外籍當事人瞭解收受結案書類之性質及其權利行使方式與法定期間，提供外籍當事人所通曉語言權益告知書譯文，並製作多語版本之「證人到庭應注意事項」及「被告進入法庭後訊問流程及相關權利」影片，宣導到庭注意及權利告知事項。另「英文刑事傳票」、「英文刑事證人傳票」及「英文偵結公告」，均於111年12月9日正式上線。","(三)保障人權的被告處遇","1.持續精進證物監管保管制度","為持續精進證物監管保管制度，本部研提「刑事訴訟法」第140條修正草案及「扣押物保管及處理相關事務作業辦法」草案，分別於111年8月17日、9月8日邀請司法院、檢察機關及各司法警察機關代表與會討論，於10月1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後，擬具該修正草案。","2.完善證物保管連續性及完整性","本部為精進扣案毒品保管之連續性，引進以無線射頻辨識（RFID）技術管理贓證物庫，建立完善證物監管保管機制，具體措施如下：","(1)以數位照片方式確保證物同一性：為求建立證物監管及判決確定後之證物保管制度，已請各檢察機關落實以數位照片方式管理贓證物，於收受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及起訴移送法院時，均將扣案證物拍照並比對實物是否符合，並將照片存檔，建立警檢法院證物保管之連續性。","(2)推動建置科技化贓證物庫管理系統：本部成立「檢察機關贓證物數位化管理專案小組」，召開會議研商推動建置科技化贓證物庫管理系統，111年建置臺北等6地檢署科技化贓證物管理系統，112年將逐步推廣至全國各地檢署（不含外島），落實精進扣案物品保管方式。","(3)為提升數位證據能力，本部與司法院組成「司法聯盟鏈」發展研究小組，共同建構司法運用區塊鏈基礎建設，111年6月完成「司法聯盟鏈」雛型系統，7月13日辦理「司法聯盟鏈」建置及標章發表會，讓數位證據存證、保管及驗證邁入新紀元的里程碑，並於12月間在臺北、桃園及臺中院、檢等機關，針對數位證據中的雲端證據，進行「司法聯盟鏈」試辦評估案，由內政部警政署及本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依據指引執行「司法聯盟鏈」之存證及驗證，採逐步穩健推動機制，以期數位證據法制。112年1月1日啟用「司法聯盟鏈」雲端證據試辦，規劃於2、3月辦理4場分區會議，說明司法聯盟鏈運作原理與建置目的，並展示存、驗證方式，協助院、檢判讀數位證據存證情形。","(4)調查局為強化科技管理扣押物，配合推動RFID技術管理扣押物，110年進行系統軟硬體及庫房環境安全設備等建置，並完成6都處及航業調查處基隆站RFID庫房建置，111年9月30日完成航業調查處臺中站及高雄站、新竹縣站、嘉義縣站、北機站、中機站、南機站等單位RFID庫房及優化系統功能作業。","3.院、檢、辯、學共同探討數位證據議題","本部、司法院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於112年1月11日共同舉辦「第78屆司法節學術研討會」，就「我國數位證據法則的建立、變遷與發展：司法實務與學理觀點」、「司法程序的數位創新挑戰」、「刑事審判中之數位證據」及「秘密扣押數位證據」等議題研討，藉由實務經驗與學術觀點之發表，使數位證據各層面之問題都能獲得充分討論，並提出相應對策。","4.強化司法科學發現真實能力","為強化司法科學發現真實之能力，建立我國電腦斷層（下稱CT）掃描協助相驗解剖之科學實證基礎，本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同步於北、中、南區設置CT影像中心，於111年11月29日與國立臺灣大學簽訂「法醫電腦斷層協助相驗解剖計畫行政協助協議書」，於12月16日辦理「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委託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醫部門協辦法醫鑑定及人才培訓」簽約記者會，於同月27日舉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中區法醫影像中心揭牌暨彰化基督教醫院電腦斷層掃描儀CT捐贈儀式」記者會，加速科技化法務部的政策，提升法醫鑑識品質。","5.規劃「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為達成司改決議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本部研議結合法醫研究所朝向成立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規劃，經蒐集各國司法科學鑑定制度等資料及分析我國司法科學鑑識現況，並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就111年11月18日提出之「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組織法」草案版本進行討論，該所另於12月23日受邀參加民間團體司法科學聯盟舉辦民間版「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組織法」理念說明，進行意見交流。本部針對民間版草案，於112年1月16日召開「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組織法」草案規劃會議，研商後續制訂草案事宜。","(四)與時俱進的獄政革新","1.充實矯正機關專業處遇人力","為順利推展矯正處遇個別化及專業化，本部持續爭取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業人力，由107年的81人，大幅增加到111年的306人，成長3.78倍人力，未來目標將再充實專業處遇人力達416名，以提升矯正處遇專業化及個別化發展。","2.提升外部視察小組運作效能","為使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遴聘程序及委員遴聘資格更臻完善，本部於111年11月8日修正發布「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除規範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均須自專家學者人才庫中遴聘外，亦規範由非矯正機關推薦之委員須達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透過修正委員遴聘資格及改聘相關規範，使外部視察小組經驗得以傳承，增進委員之外部性及多元性，於同年12月9日核定聘任名單，並自第4季開始運作，強化矯正機關運作成效。","3.有效協助收容人復歸社會","(1)本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與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於111年起推動「逆境少年及家庭支持服務計畫」，矯正學校學生於入校後即啟動強化學生之家庭支持服務，由地方縣市政府委派社工關懷訪視學生家庭狀況提供協助，陪同家屬辦理接見及參與聯繫會議，出校後持續追蹤輔導，增進家庭支持功能。","(2)各矯正機關持續推動作業技訓工場機制、自主監外作業、家庭支持方案、出監轉銜、更生專業輔導等制度，強化銜接收容人復歸社會。","(3)為落實中間處遇功能，本部研擬「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遴選條件及淘汰機制，適度調和外役監之制度性功能，均衡維護社會安全及受刑人復歸社會需求，於111年9月22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大院審議中，本部後續仍將全力配合大院修法進度，對於修正草案內容，持續溝通、廣納各界意見，以精進提升外役監中間處遇功能。"],["段落：全力緝毒預防再犯"],["二、全力緝毒預防再犯","(一)執行「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二期）」","執行「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二期）」（110-113年），政府於4年內投入約新臺幣（下同）150億元經費，以「減少毒品供給」、「減少毒品需求」及「減少毒品危害」為新世代反毒策略目標，以跨部會、跨地方、跨領域的整體作戰方式，斷絕毒品物流、人流及金流，並強化校園藥頭查緝及再犯預防機制，全力達成「溯毒、追人、斷金流」等「斷絕毒三流」的反毒總目標。","(二)推動「施用毒品者再犯防止推進計畫」","1.為落實「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二期）」（110-113年）三減策略，本部擬具「施用毒品者再犯防止推進計畫」，於111年8月9日經行政院核定，採貫穿式保護、落實收容人個別處遇與轉銜、提供復歸社會整合服務、強化兒少防護網絡及建立友善接納環境等措施，以有效減少阻礙毒品犯更生因子，逐步達到「抑制毒品再犯人數」及「降低毒品新生人口」雙重目標。","2.為落實「抑制毒品再犯人數」目標，本部將戒癮服務提前至偵查階段初期就啟動，並銜接到入監及出監後之貫通式服務，降低再犯，以多元方式與管道進行宣導，增加社會理解與包容，降低對藥癮者及其家屬污名化效應，提高求助意願。另建立保護合作平臺落實兒少個案輔導先行機制，精進藥物濫用學生評估、輔導與結案機制，協助少年法院（庭）新興毒品尿液檢驗量能。","(三)強化毒品資料庫功能","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已建置全國毒品資料庫，彙整全國各檢察署販毒及施用毒品者資料，運用視覺化分析系統，呈現各種資訊之關聯圖，例如熱點、地理分析、人口分布等綜合資料，便利緝毒管理、統籌及策略擬定。本部將持續督導各地檢署辦理跨區資料整合，掌握先機，全方位強化緝毒作為。","(四)啟動二階段「安居緝毒專案」","1.臺高檢署隨COVID-19疫情趨緩後加強查緝力道，於111年7月11日至24日，進行第7波「安居緝毒專案」第一階段全國集中式查緝行動，且為深化大麻查緝，挖掘施用大麻黑數，統合16個地檢署指揮26個司法警察單位，於7月11日及12日，同步發動全國性「擊落麻毒」專案，查獲販賣、吸食大麻毒品被告共102人，其中販賣大麻被告34人、施用大麻被告68人，破獲大麻植栽場2處，查獲各級毒品共1,801.94公克、毒品咖啡包603包，並查扣手機102支及製造大麻工具研磨器、封口（膜）機等物。","2.第7波「安居緝毒專案」第二階段於111年7月25日起接續展開，強調溯源斷根查緝至年底，斬獲多起重大毒品案件，累計查獲8,072人，其中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計2,940人、轉讓毒品70人、施用毒品6,141人（其中大麻施用人數達193人、查獲邊境走私毒品、原料、先驅物質人數達109人），先後向法院聲押共1,021人，准予羈押700人；製造工廠及場所共58個，扣得各級毒品共5,433.95公斤（其中第一級毒品41.83公斤、第二級毒品1,211.73公斤、第三級毒品2,327.39公斤、第四級毒品1,853公斤，另合計毒品咖啡包達2萬5,752包、大麻6,880株等）。另扣得現金8,353萬餘元，電子3C類1,271台。","(五)跨域查緝毒品斷源頭","1.111年各地檢署執行查緝毒品案件，毒品案件偵查終結9萬9,569件，其中起訴1萬9,528件、2萬1,164人。111年查獲各級毒品計9,916.4公斤（純質淨重），較110年增加6,364.8公斤。其中第一級毒品為460.5公斤、第二級毒品2,255.0公斤、第三級毒品2,970.6公斤及第四級毒品4,230.3公斤，毒品查獲量已有回彈明顯增加。同期間經認定符合「毒品製造工廠認定標準」之毒品製造工廠（場所）計52座。","2.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警察機關，持續溯源查獲竹聯幫明仁會販毒組織，於111年11月2日同步出擊，強力攻堅集團各據點並執行拘提搜索行動，逮捕販毒集團首腦、幹部及各地藥頭共計19名犯嫌，並查獲愷他命、卡西酮（喵喵）及硝甲西泮（一粒眠）等大批毒品、毒咖啡包原料、攪拌、混和及分裝工具，以及集團販毒所得現金72萬4,100元，達「斬斷黑幫不法金脈」重要目標，一舉殲滅該集團4層販毒網絡及北臺灣最大黑幫販毒集團。","3.新北地檢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等警察機關，查獲嫌犯採用罕見製毒方式製造毒品，於111年11月28日執行拘提搜索行動，查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先驅原料類P2P。本案為近年來首座以類P2P為先驅原料涉嫌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工廠，手法特殊罕見，檢警專案小組適時破獲，有效阻斷供給來源。","4.調查局提供情資予泰國肅毒委員會（ONCB），泰方於111年8月14日查獲76公斤甲基安他命成品、半成品及現金75萬餘元泰銖，並逮捕2名泰籍嫌犯。","5.調查局與泰國司法部肅毒局合作偵辦嫌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泰方依據我方情資，於111年8月24日在曼谷查獲海洛因1.644公斤，並逮捕我國籍及泰籍嫌犯各1人。","6.調查局與大陸地區公安部禁毒局合作，於111年9月6日在臺北港海運快遞倉查獲自大陸進口實木沙發夾藏第三級毒品溴去氯愷他命35.12公斤，並逮捕簽領貨物嫌犯1名。","7.調查局接獲馬來西亞海關通報，於111年10月13日在吉隆坡機場查獲走私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毛重366公斤來臺案，該局將與馬來西亞海關合作，追查國內販毒集團及相關共犯。","8.調查局於111年12月5日假臺北市木柵垃圾焚化廠辦理獲案毒品第二次銷燬作業，計銷燬4,557筆，總重329.59公斤。","(六)擴大舉辦「跨境緝毒合作論壇」","為精進新世代反毒策略，深化國際緝毒合作，臺高檢署於111年7月13日及14日擴大舉辦「跨境緝毒合作論壇」，邀請美國緝毒署等美方執法人員與我國6大緝毒系統同仁，共同研商跨境緝毒情資整合及互助模式暨建立重大毒品情資即時分享機制；另因應新興合成毒品變化快速之挑戰，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分享新興合成毒品趨勢變化、國外早期預警機制及管制等議題，建構我國查緝機制，有效防毒於未然。","(七)強化毒品防制基金業務","毒品防制基金計有本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內政部及海洋委員會等6項業務計畫，計畫內容涵蓋新興毒品監測、走私及扣案毒品證物管理、戒癮治療、心理輔導、安置、就醫、就學、教育宣導等項目，112年度經費編列7億1,191萬8千元，以強化毒品防制基金業務。","(八)深化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1.為落實毒品收容人之「個別處遇計畫」，使毒品施用者順利復歸社會、銜接社區支持系統，本部訂定「強化毒品施用者個別處遇及復歸轉銜實施計畫」，連結勞政、衛政、社政、警政、教育、觀護、更保等相關網絡資源，建立與社區支持系統溝通管道及復歸轉銜業務聯繫平臺。本期各矯正機關共召開38場次會議，分別邀集矯正、勞政、衛政、社政等共289個單位，共同研討精進更生保護、就業轉介、藥癮者家庭支持或藥癮醫療等相關合作議題之困境，研提解決方案。","2.矯正署另委託國立中正大學辦理「科學實證毒品處遇模式實施成效評估與策進研究計畫─第3期（111年度）」，研究結果除提出個案管理師合適之管理、運作模式外，並建構發展矯正機關毒品犯處遇工作指引手冊，持續累積厚實處規劃與執行經驗與傳承。","(九)加強新興毒品篩驗","1.調查局本期受理臺北市、中部及東部地區各司法警察機關送驗及教育部特定人員之尿液檢體計3,425件，解決國內新興毒品尿液無檢驗單位可送驗之窘境。檢驗結果共發現163種新興毒品，包含「α-PiHP（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等國內尚未列管之品項，除了解毒品濫用趨勢外，並提供政府制定毒品防制政策參考。","2.法醫研究所本期受理南部、離島及新竹地區司法警察機關以及教育部特定人員等送驗新興毒品尿液鑑驗計3,176件，解決國內新興毒品尿液無檢驗單位可送驗之窘境。另有關PMMA等新興毒品，超級搖頭丸（PMMA及PMA）死亡案件相較於109年之93案，110年已降至37案（年減-60.2%）、111年再降至6案（年減-83.8%），超級搖頭丸（PMMA及PMA）案例已大幅減少並研判獲得控制，有效遏制毒害。","(十)多元宣導反毒成效","1.本部持續整合跨機關資源，培訓運用在地反毒師資，前進鄉鎮市區、村鄰里辦理計畫說明會與反毒宣講，及辦理「無毒家園親子同樂探索營」活動，讓社區民眾、學生家長瞭解毒品危害與傳播途徑，建立個人、家庭、學校、社區多層次防毒網絡，111年計有20個縣市參與。","2.111年推動「防毒展示教育普及計畫」，並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實體展覽工作，進行線上虛擬展示製作，擴大展示宣導效益。"],["段落：打擊犯罪維護公義"],["三、打擊犯罪維護公義","(一)啟動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1.為展現政府打擊詐欺犯罪決心，行政院於111年7月15日核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由本部負責偵查打擊犯罪「懲詐」，臺高檢署以「查緝資通犯罪督導中心」為專責查緝及督導中心，制定「新世代打擊電信網路詐欺查緝督導計畫」，落實打擊詐欺策進作為。","2.臺高檢署於111年6月至12月止共發動7波查緝專案，總計查獲1,484件，被告3,004人、羈押被告261人及查扣不法犯罪所得逾22億元（不包括固定查緝之件數、人數及查扣犯罪所得）。","3.調查局於111年7月至8月間同步偵辦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強力打擊日益猖獗電信網路詐欺集團濫用資通網路工具等新型態網路詐欺犯罪，共計偵辦31案，掃蕩國內外詐欺集團及詐欺機房，執行查證、約談、逮捕及羈押人數近百人。其中111年8月間因詐騙集團高薪誘騙國人至柬埔寨、杜拜等地遭囚虐，引發社會輿論關注，調查局除偵辦國內不法人蛇集團外，亦提供美國聯邦調查局情資，共同偵辦跨境詐騙集團案件，另透過與泰國移民單位國際合作，即時逮捕逃逸泰國之詐騙集團機房主嫌。","4.本部將電話詐騙集團，列為「檢察機關排怨計畫」優先查緝之案件，要求各檢察機關全力打擊及掃蕩。本部並與內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機關共同組成「反詐騙聯防平台」，跨部會密切合作查緝、宣導及預防，避免民眾受騙。111年各地檢署偵辦電話詐欺等案件，共收案16萬799件，起訴5萬3,056件，判決有罪確定1萬9,729人，定罪率達94.8%。","(二)嚴懲國內外人口販運集團","1.針對國人遭詐騙至柬埔寨、泰國、緬甸等國之人口販運案件，行政院召集跨部會組成「國人赴海外從事犯罪工作涉及人口販運專案小組」，建立橫向聯繫、受害者安置保護及各項法律扶助、鼓勵犯罪嫌疑人擔任吹哨者自首及警政機關受理報案統一處理等原則，本部責由臺高檢署成立專案小組統籌偵辦作為，並協調各地檢署、司法警察機關及調查處站進行交換情資及合作偵查等聯繫分工事宜，以提升偵查效能，強力進行查緝。","2.臺高檢署於111年9月8日召開「查緝柬埔寨詐騙暨人口販運─與FBI業務交充會議」，邀請美國FBI研商合作機制、建置聯繫窗口，並於11月7日召開「研商查緝求職遭詐騙凌虐案之策進作為會議」。本部及所屬檢調機關將持續與各執法單位通力合作，於知有犯罪嫌疑時，迅速啟動偵查、即時保全證據、查扣犯罪所得，並於符合羈押要件時，對於相關被告聲請羈押，嚴懲犯罪。","3.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1月2日止，各地檢署受理偵辦國人求職受騙遭囚受虐案共79件，被告328人、羈押110人、被害人581人、查扣犯罪所得2,412萬9,567元；自111年8月9日迄112年1月2日止偵辦有關詐騙集團以詐術引誘招募國人至海外從事詐騙等犯罪，因而涉嫌人口販運、詐術使人出國等案共435件、被告969人、羈押103人、被害人863人、查扣犯罪所得160萬900元。","(三)強力執法嚴懲酒駕犯行","為展現政府防堵酒駕決心，本部以重懲酒駕犯行、強力執行裁罰、幫助戒除酒癮、被害權益保障、依法嚴審假釋等5大面向全面打擊酒駕，具體成效如下：","1.重懲酒駕犯行","從速從重追訴酒駕案件，如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亦從嚴審核是否准予易科罰金；若判決量刑過輕，檢察官將依法提起上訴，具體求處重刑。111年酒駕案件不准易科罰金人數為3,244人，為110年人數之6倍；111年矯正機關新收酒駕犯人數為8,817人，為110年人數之1.4倍，占新收總人數29%。","2.強力執行裁罰","本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通令各分署啟動「強力執行滯欠酒駕罰鍰專案」，已陸續實施3波專案，並自111年12月20日起實施全國同步執法，強力執行酒駕裁罰案件行為人，積極調查財產並迅速查封、扣押，派出多組人馬現場強力執行，必要時予以限制出境，並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提升執法力道。自110年11月15日起至112年1月4日止，計查扣土地1,864筆、建物397間、汽車120輛、機車41台，有效執行件數1萬2,913件，有效執行金額達3億2,247萬27元。","3.幫助戒除酒癮","本部持續推動司法與醫療合作處遇模式，從「戒除酒癮」面向根本解決酒駕問題，多次邀集所屬檢察機關及衛生福利部開會，強化推行附命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於酒駕被告經醫療評估適合戒癮治療時，由檢察官依法審酌個案情節，若認適合為緩起訴處分時，即命被告完成戒癮治療及遵守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111年緩起訴處分附酒癮治療人數計374人，為110年人數之4倍。","4.依法嚴審假釋","因酒駕入監服刑者，各矯正機關依「酒駕收容人處遇實施計畫」，加強規劃戒除酒癮處遇，實施系統化矯治處遇，協助酒駕受刑人建立正確認知、促進行為改變。111年實施宣導講座及認知輔導課程次數，均超過110年之2倍。對於未完成戒除酒癮處遇、成效不佳或在監行狀不良等缺乏悛悔實據者，依法嚴審而不予假釋，111年共有1,839件酒駕案陳報假釋，駁回1,465件，駁回率達79.7%，為110年駁回率50.0%之1.6倍。","5.被害權益保障","本部督導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對因酒駕行為致被害人造成重傷或死亡等嚴重結果者，提供被害人或其家屬保護服務，近3年累計提供法律訴訟服務695人次、家庭關懷服務704人次、身心照護服務293人次、評估家庭需求257人次以及急難救助服務36人次，保障被害人權益並協助生活重建。","(四)掃蕩綠能蟑螂產業犯罪","1.為落實政府「非核家園及綠色能源」政策，本部積極辦理「強力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專案計畫」，掃蕩「綠能蟑螂」，展現執法部門積極查辦決心與態度。臺高檢署於111年9月2日召開「111年度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協調聯繫會議」，強化各相關機關偵辦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相關犯罪之專業能力及偵查智能。","2.強力掃蕩綠能產業「綠能蟑螂」，截至111年12月止，檢察機關查緝綠能產業犯罪，共計偵辦60案、羈押18人、起訴66人、緩起訴17人，扣案（含扣案帳戶內金額）7,887萬400元、人民幣1萬7,600元、日幣56萬6,000元，自動繳回2,110萬8,100萬元，扣押不動產18筆、黃金金條2條、手錶7只及金飾1盒。","3.調查局自110年4月執行「強力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專案」，截至111年12月止共立案45案、偵辦10案、移送8案、起訴7案。","4.本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督導政風機構辦理「妨害綠能產業發展」全國性專案清查，由經濟部、交通部、財政部、內政部及21個直轄市、縣市政府政風處等共計25個政風機構參與，持續積極蒐報轄管綠能產業推動之黑道圍事或恐嚇勒索、不肖業者勾結公職人員從中牟利等具體不法事證。111年計發掘綠能相關貪瀆線索8案，由該署立案偵辦中。","(五)嚴查囤積哄抬不法情事","1.為防不肖業者哄抬物價、違法囤積或聯合壟斷等不法情事，行政院成立跨部會「物價聯合稽查小組」主動稽查，由本部常務次長擔任召集人，從速從嚴查辦。截至111年12月止，已完成稽查36家下游連鎖餐飲業者之現場稽查，並向上溯源稽查57家中上游供應商及1家食品業者，持續召開專案會議，相關部會並適時發布穩定物價新聞稿計58篇。藉由強力密集之稽查及擴大宣導，達到有效遏止業者恣意哄抬價格及違法囤積而不應市銷售等行為。","2.本部責成臺高檢署督導各地檢署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結合當地警察、調查、衛生、農業、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機關，共同查察不法；各地檢署亦主動與當地縣市政府建立聯繫管道，協力嚴查違法囤積哄抬情事。","(六)打擊境外茶混充臺灣茶犯罪","1.臺高檢署本期邀集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等相關機關代表，召開3場「打擊境外茶混充臺茶聯繫會議」，強化各相關機關偵辦境外茶混充臺灣茶之相關犯罪溝通與協調，提升檢驗、溯源、查緝及宣導成效，並建立聯繫窗口及平臺，展現政府打擊境外茶混充臺灣茶決心。","2.各地檢署指揮司法警察展開數波偵辦境外茶混充臺茶行動，至111年12月止，查扣準備以境外茶偽冒臺茶出售之茶葉近120公噸，保障合法茶農生計，維護消費者權益。","(七)查扣不法所得，杜絕犯罪誘因","1.為澈底剝奪罪犯之不法所得，阻斷作奸犯科之誘因，避免不公不義之事發生，本部訂定「查扣犯罪所得專責機制試行要點」、「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等措施，務使犯罪行為人絕無僥倖之可能，且無法享受其犯罪所得利益，確實維護被害人求償權利。","2.111年各地檢署共查扣犯罪所得20億9,073萬元、美金547萬6,431元、人民幣5萬2,500元、港幣5萬6千元，澈底斷絕不法僥倖者之犯罪誘因，有效伸張正義並維護公益。","(八)防制暴力及賄選淨化選舉風氣","1.為確保111年11月26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修憲複決之全國性公民投票公正、平和進行，本部函頒「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工作綱領」，提出「一個核心目標」、「三項重點工作」、「六大具體作為」，供各查察機關遵循。各地檢署檢察長並帶領所屬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前往轄區調查機關及各警分局、派出所督導並辦理座談、意見交流及研議選舉查察執行細節，強化橫向聯繫，整合查緝能量並藉由公私接力、資源共享之創新整合模式，結合中央與地方、公部門與民間力量，進行查賄、反賄選及防制假訊息宣導，共創乾淨好選風。","2.調查局本期結合轄內社區發展協會、社區老人會、宗親會、宮廟、農漁會等民間社團，深入偏鄉、偏遠地區，舉辦面對面反賄選（含假訊息妨害選舉）專題宣導計99場次。","3.廉政署本期召集經濟部、交通部、財政部及六都直轄市政風處，共同籌劃廉政反賄選宣導影片企劃，並協助最高檢察署拍攝5部反賄選宣導短片進行宣傳，各政風機構辦理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反賄選宣導計167萬4,817次。","4.最高檢察署於111年12月22日召開「111年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工作檢討與策進會議」，邀集全國檢、警、調、廉、移民首長研商，檢討本次選舉查察之執行狀況，會議決議成立「整合打擊地下通匯與網路賭盤聯繫平台」，就賭盤與地下通匯介入選舉事項，於112年7月前，由最高檢察署、臺高檢署、警政署、調查局成立相關平台，督導協調相關案件辦理，以精確打擊相關犯罪。","(九)掃蕩地下錢莊，嚴禁暴力討債","1.黑道幫派常以暴力討債謀取暴利，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本部將「以犯重利罪為常業之地下金融業者或集團」列入「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並對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集團，列為各地檢署強力掃蕩肅清對象。","2.針對地下錢莊危害金融秩序及以暴力討債危害民眾居家安全等不法行為，各地檢署成立「查緝民生犯罪專責小組」，指派專責檢察官加強此類案件查緝。「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自97年1月執行以來，截至111年12月止，各地檢署偵辦幫派、重利、暴力討債等犯罪，新收偵案5,567件、1萬1,736人，他案199件、487人，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4,765件、9,799人，判決有罪7,456人，定罪率87.05%，另聲押獲准858人。","(十)追查黑心商品，確保食品安全","1.本部與衛生福利部聯手合作，就衛生機關於稽查食品安全過程中，發現不肖廠商更改產品有效日期，或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標記或其他表示，或明知虛偽標記商品卻仍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而涉有「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第339條刑責者，或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者，均透過臺高檢署「查緝民生犯罪聯繫窗口」，共同研商與查緝。","2.為避免有害民眾身體健康食品流入市面，本部修正「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要求檢察機關積極追緝來源及流向，採取必要措施，即時查扣其犯罪所得，並依法沒收，有效杜絕犯罪誘因，減少食安事件發生，加強保障民眾食品安全。","3.111年各地檢署偵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計偵查終結52件、78人，起訴4件、7人。","(十一)精實財金訓練，防範經濟犯罪","1.本部推動實施金融證照三級制度，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調查官、廉政官、行政執行官須通過精實財金訓練，考訓合格且領有中級以上證照，方可偵辦重大金融、經濟犯罪案件。截至111年12月止，取得初級證照者計1,238名、中級證照者計606名、高級證照者計463名。","2.臺高檢署並成立「偵查經濟犯罪中心」及「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各地檢署亦組成「經濟犯罪偵辦小組」，指定實務幹練之檢察官專責偵辦。自89年1月至111年12月止共計970件，其中24件仍在偵辦中，已結案946件，包括法院審理中258件、不起訴處分98件、緩起訴處分4件、簽結112件、判決確定474件，有效遏制經濟犯罪。","(十二)嚴防性侵再犯，確保人身安全","1.本部與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國防部共同會銜制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積極強化相關人員專業訓練、訂定標準流程以及危險評估複核機制，務期精準篩選出有性侵再犯危險之個案，施以複合式監督與管控，必要時將輔以電子設備嚴密監控，達防止再犯目標。","2.111年各地檢署辦理性侵害案件，計起訴1,722件、1,758人；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計起訴6,242件、6,570人；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案件，計起訴523件、584人。","3.各地檢署定期舉辦「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會議」，邀請各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機關、衛生醫療機構及專家學者等，針對個別案件共同研討處遇對策，積極運用科技監控、測謊設備及其他必要處遇命令等，檢討處遇策略，維護婦幼安全。本期共召開「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會議」42場次，相關防治網絡人員計978人次參加，於會議中討論之性侵害個案計273件。","(十三)設立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最高檢察署為精進檢察業務、適時統一檢察機關適用法律標準、強化非常上訴機制、因應新時代新型態犯罪、配合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及受本部委請該署共同參與憲法法庭案件，就憲法訴訟法所衍生之相關事項等進行研究，於111年12月16日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並配合訂定相關分案原則，以發揮國家最高檢察機關之功能。"],["段落：提倡全民人權意識"],["四、提倡全民人權意識","(一)調訓兩公約專責人員，培訓專業知能","為使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指定擔任聯繫兩公約相關業務之專責人員、法制人員或研考人員等預期目標群，於執行業務時具有應用人權原則與價值之知能，並落實兩公約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要求，本部分別於111年5月24日及11月8日辦理2場次「111年度兩公約專責人員教育訓練」課程。","(二)推動兩公約人權意識普及社會各階層，舉辦「兩公約十日談人權速寫」線上人權影展","為兼顧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課程多元化及創意性，本部本期辦理111年線上人權影展「兩公約十日談人權速寫」活動，以10部深具人權意涵之紀錄影片，策展影片傳達之人權意涵包括兒少及身障者保護、數位人權、多元文化保護、環境權等多項民主自由價值之展現，以文藝手法寓教於樂，加強社會各階層對人權意識之提升。","(三)統籌檢討兩公約法令及行政措施","統籌兩公約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業務，截至111年12月止，列管之263案中，無須修正及已完成修正者計243案，占92%，未完成修正者計20案，占8%。","(四)落實推動本部人權業務","本期召開本部人權工作小組委員第23次會議，提報「建請本部研議為聲明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擬定策略並採行必要措施」、「矯正學校出校學生列入大學特殊選才項目增加出校學生多元入學機會」、「請加強落實企業人權行動計畫」等討論案，積極檢討落實本部人權業務。","(五)推動人權教育深根意識","為促進公務人員及一般民眾瞭解兩公約權利保障項目並深化知能，本部製播「人權搜查客」數位學習課程，自111年1月底上架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截至112年1月止選讀次數已達8萬人次，並將課程內容上架於各大Podcast平臺，讓人權觀念與知識，潛移默化地走近民眾日常生活中。另於111年11月16日起賡續製播「人權搜查客」節目，後續將課程轉為數位教材，上傳至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供公務人員下載收看，提升人權意識。","(六)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本部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之2第3項規定，訂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於111年10月28日施行，並據以組成審查會，依職權或依申請，審查及確認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使威權統治時期不法判決、處分或事實行為，得依該條例規定視為撤銷，據此塗銷相關前科紀錄，澈底滌除國家不法加諸於受難者之汙名。截至112年2月止已召開3次會議，累積平復420位受難者之案件，平復名單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與本部網站。"],["段落：健全民事行政法制"],["五、健全民事行政法制","(一)多元宣導「民法」調降成年年齡","1.因應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並提高女性訂婚、結婚法定年齡，男性與女性訂婚年齡一律為17歲、結婚年齡一律為18歲之新制變革，本部持續透過電視、廣播、多媒體電子看板等方式廣為宣導，且將本部設計之「公民教案」與「民法成年指南」提供教育部及外界參考使用。","2.本部與Podcast電台合作，製播「成年起步走」專輯節目，讓年輕族群瀏覽；藉由「HBL全國高中籃球聯賽」與「中信盃黑豹旗全國高中棒球大賽」等高中生關注的運動賽事進行宣導；選擇高中生閱讀率高的英文雜誌刊登宣導文章，強化對年輕族群宣導成效。","(二)研修「仲裁法」","為符仲裁國際趨勢，本部除蒐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德國、新加坡、瑞士、日本、奧地利等外國仲裁相關法律之立法例及相關國際仲裁規則，進行分析比對外，另徵詢各機關修法意見與蒐集學者專家有關仲裁法文獻，通盤檢討現行仲裁法規定，研擬「仲裁法」修正草案，以期我國仲裁法制之完備及與時俱進。","(三)研修「父母懲戒權」規定","為符合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CRC）第二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之要求，本部評估修正「民法」第1085條「父母懲戒權」規定，邀集身分法及CRC專家學者、兒少代表、兒少團體以及家長團體召開2次會議進行討論，擬具修正條文草案。","(四)研議檢討「民法」成年監護制度","鑑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PD）第12條要求締約國應承認身心障礙者享有與他人平等的法律能力。為使民法符合上開CRPD之要求，本部已啟動「民法」成年監護制度檢討工作，邀請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團體，召開諮詢會議，聽取相關意見及建議，做為後續修法方向參考。","(五)研修「鄉鎮市調解條例」","為因應實務運作需求、增加運作彈性，精進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制，使民眾糾紛能獲得迅速、妥適解決，本部參考各界意見及修法建議，擬具「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邀集相關機關召開2次研商會議，將整合意見後進行草案預告程序。","(六)研議檢討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為辦理我國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承諾事項，已蒐集、彙整及分析各界就申請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之建議，並徵詢相關法規主管機關意見，邀集相關機關召開諮商會議，針對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相關議題討論，做為後續檢討參考。","(七)落實對公益信託及財團法人之查核","為使本部業管公益信託及財團法人，落實相關法制規範，具有健全之財務管理及業務運作，促進其積極從事社會公益及增進人民福祉，本部於111年8月間辦理4家法務財團法人及4家公益信託實地查核，就其財務面及業務面進行檢查。","(八)辦理行政機關聽證教育訓練","為落實行政院交下大院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對總統府所作決議內容，政策規劃應有公益性、必要性、充分透明公開及回應各方利害關係人疑慮，減少社會對立，本部主動辦理行政機關聽證教育訓練，協助各行政機關積極辦理行政聽證以釐清社會疑慮，使國家重大政策可以廣納各界建言，更加周全。","(九)提升調解人員專業知能","1.110年度全國調解委員會結案件數總計12萬5千多件，其中調解成立件數共計10萬2千多件，調解成立比例達81.3%創新高，有助於疏減訟源，促進社會祥和。","2.本部持續提升調解人員專業能力，111年與10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合辦18場次之調解研習會，透過播放「110年行政院點亮性別之眼微電影徵選活動」獲獎之多元性別宣導影片、「民法意定監護」動畫，提升學員學習興趣及性別平等意識，參與人數共計1,322人，整體評價滿意度為93.57%。","(十)辦理中央機關請撥國家賠償金","111年度中央機關辦理國家賠償金請撥案件，共計11件，賠償金額共3,370萬3,500元，其中公權力不法侵害部分計6件、賠償金額計2,581萬8,966元，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部分計5件、賠償金額計788萬4,534元；求償收入金額共19萬8,493元。","(十一)提供法規研修諮商","提供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及法規適用疑義之協助，出列席相關機關召集之法規研議、審查協商及法規適用疑義會議或提供書面意見，促進各機關提升法規品質，健全法制作業。"],["段落：落實正當行政程序"],["六、落實正當行政程序","(一)持續提升執行績效","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111年新收1,338萬9,937件，終結件數1,351萬986件，累計徵起196億3,848萬6,159元。截至111年12月止，共徵起6,289億4,434萬5,216元，換算下來約可蓋10座臺北101大樓，或132座臺北小巨蛋。","(二)提供多元支付便民服務","1.為便利義務人繳款，行政執行署自109年9月起陸續規劃將稅款、健保費、勞保費、勞工退休金、環保違規罰鍰及國道通行費、交通違規罰鍰及其衍生之罰鍰超商代收金額上限，由原來2萬元提高至3萬元，並可至金融機構（含郵局）繳款。110年繳款件數94萬6,610件，繳納金額64億9,702萬6,967元。111年繳款件數94萬9,733件，繳納金額74億7,895萬3,576元。另各分署提供「線上回傳繳款證明」服務，民眾如已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之欠稅、欠費及罰鍰，均可將繳款證明電子檔或圖片經由官網回傳至各分署專責電子信箱，由專人協助辦理銷帳或撤銷扣押命令等事宜。","2.行政執行署針對移送案件數少而移送機關尚未提供超商代收案款服務之行政執行案款，推動「虛擬帳號」繳款措施，自111年8月22日起於各分署全面實施。義務人可持印有虛擬帳號之傳繳通知書至四大超商繳納，也可以語音轉帳、實體或網路ATM轉帳、網路銀行轉帳等方式繳款。111年共計印製件數5萬1,150件，繳款件數4,131件，繳納金額1889萬6,981元。","3.提供信用卡、手機行動支付等便民繳款方式，111年各分署辦理信用卡繳款服務，累計刷卡筆數1萬3,336筆，刷卡金額3億4,531萬7,104元。","(三)賡續推動聯合拍賣活動","行政執行署賡續推動「123聯合拍賣日」，拍賣執行物件琳瑯滿目，且各分署均提供多元行動支付服務，便利的繳款方式，大幅提高民眾應買意願。本期總拍定金額高達14億3,748萬6,678元，為國家徵起鉅額稅、費及罰鍰。","(四)強力執行滯欠大戶案件","1.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針對滯欠大戶案件（即同一義務人之待執行金額，個人累計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或法人累計1億元以上案件），除積極調查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有效運用查封、拍賣及移送機關承受等手段，以達到徵起目的外，針對蓄意脫產或惡意拒繳之滯欠大戶，則另祭出限制住居、核發禁止命令及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等強制處分措施。111年滯欠大戶案件共徵起16億6,705萬7,262元，自90年1月起至111年12月止，共徵起2,726億1,522萬7,608元，對於實現社會公義，具有重要意義。","2.截至111年12月止，列管中滯欠大戶554人，各分署仍持續強力追討，並運用拘提、管收等執行手段，具體實現國家公法債權。","(五)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化","金融機構簽署「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送達收受同意書」已有376家，已涵蓋絕大多數之金融機構（部分金融機構因存款業務量少或未建置電子公文交換系統而未簽訂同意書）。截至111年12月止，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發文作業（扣押命令）共計2,460萬9,169件；行政執行命令電子交換撤銷扣押作業444萬7,780件、收取命令作業358萬1,256件，節省郵資高達13億3,878萬6,104元。另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金融機構回復作業」，截至111年12月止，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回文作業共計818萬1,518件，使金融機構亦達成節能、減紙、減人力之效益。","(六)轉介通報關懷弱勢","1.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對於弱勢、低收入戶或無業之義務人，如有繳納意願，均在法定執行期間72期內儘量放寬分期繳納期數，協助其履行法定義務。另扣押義務人存款時，如發現該筆存款係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者，立即撤銷扣押，避免催繳過苛。","2.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義務人因失業、經濟困頓或遭逢變故而無力繳納案款時，透過轉介通報機制，結合公部門與民間資源，視具體需求而給予適當協助。截至111年12月止，各分署辦理「轉介就業服務中心輔導就業」計1,542件、「通報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救助」計3,509件、「轉介社福機構諮詢」計951件、「愛心捐款及關懷訪視」計2,174件，合計8,176件。","(七)協助民眾申辦老舊機車報廢","行政執行署賡續推動協助民眾申辦老舊機車切結報廢措施，各分署執行人員如發現有符合監理機關設定可切結報廢機車，即主動協助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填寫報廢切結書，傳真至監理機關指定聯繫窗口繳交燃料使用費，辦理車籍報廢，義務人即不需再繳交燃料使用費。111年各分署協助民眾完成602台老舊機車報廢程序。","(八)推動「執行法拍千里眼」計畫","行政執行署配合本部科技化執法政策，推動「執行法拍千里眼」計畫，民眾可至該署及各分署之拍賣網站，線上點選觀看欲拍賣之空地或房屋內部格局360度環景影（照）片，隨點隨選、立即可看，以科技化看房、選地新模式，增加買房購地意願。截至111年12月止，各分署提供360度環景圖片之拍賣件數計4,263件，拍定374件。","(九)強力執行防疫裁罰案件","1.行政執行署因應疫情裁罰案件之移送執行，成立「應變小組」及「防疫執行專責小組」，責成各分署由專股專人辦理；並通令各分署，由（主任）行政執行官擔任與各移送機關聯絡窗口，主動了解相關裁罰案件，與衛生主管機關通力合作，協助催繳及逾期不繳後儘速移送執行，如逾期不繳，則於收案後迅速強力執行。","2.截至111年12月止，各分署受理移送防疫裁罰案件，總計1萬4,116件、移送金額3億6,399萬3,463元，扣除撤回及退案共計313件，實際執行件數1萬3,803件，應執行金額3億3,798萬556元，執行後已繳納4,395件、清償金額1億896萬5,136元，其餘案件仍積極辦理中。"],["段落：跨域合作打擊犯罪"],["七、跨域合作打擊犯罪","(一)拓展各國司法互助，促進司法合作成效","1.我國於111年8月8日與聖文森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及「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移交受刑人條約」，首創單日簽署兩類司法合作條約之首例，彰顯兩國政府共同推動國際司法合作之堅定信念及具體成果。","2.我國於111年8月30日與帛琉共和國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及「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法醫合作瞭解備忘錄」，開創了兩國司法互助及法醫合作之新猷，進而達到共同打擊跨境犯罪，打造更完善之刑事司法環境，有效防制犯罪，落實國際人權之保障之目標。","3.與我國簽有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議）者除大陸地區（民、刑事）外，尚有美國（刑事）、菲律賓（刑事）、南非（刑事）、波蘭（刑事）、諾魯（刑事）、貝里斯（刑事）、斯洛伐克（民事暨商事、刑事）、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刑事）、帛琉（刑事）及越南（民事）等國；與我國簽有引渡條約之國家則有巴拉圭、聖文森、馬紹爾、史瓦帝尼、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帛琉等國及波蘭（規範在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與我國簽訂移交受刑人協定（議）者，則有德國、英國、史瓦帝尼、波蘭（規範在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丹麥、瑞士及聖文森及格瑞那丁等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得就個案依據互惠原則進行相互協助，不限與上開國家合作，執行情形如下：","(1)執行「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自協定生效日起至111年12月止，我方向美國請求250件，美國向我方請求121件。臺美雙方不定期針對司法互助案件之執行情形進行聯繫，並就協定執行情形定期舉行諮商會議。","(2)我國與無邦交但有實質關係國家在司法互助案件亦有相當互動，截至111年12月止，與他國間相互請求案件（不含美國）計600件。另積極與該等國家於互惠基礎上進行雙邊合作，推動洽簽司法互助合作協定，有效打擊跨境犯罪。","(3)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每年進行雙邊工作會談，自協定生效日起至111年12月止，我方請求越南司法互助案件數6,266件，越南請求我方司法互助案件數5,094件。","(二)跨國合作完成移交受刑人任務","本部於111年8月30日順利將在我國服刑1名瑞士籍受刑人移交外國警官接返回國服刑。截至111年12月止，我國已移交7名德籍受刑人、2名英籍受刑人、1名丹麥籍受刑人、1名波蘭籍受刑人及1名瑞士籍受刑人分別返回德國、英國、丹麥、波蘭及瑞士繼續服刑。","(三)參與國際組織活動，深化司法互助交流","本部擔任歐盟檢察官組織（Eurojust）及歐洲司法網絡（European Judicial Network，下稱EJN）之聯絡窗口，復為後者之觀察員，皆會循例派員出席相關國際會議，111年11月9日至11日本部派員出席「歐洲司法網絡（EJN）第59屆冬季年會」，與歐洲各國辦理司法互助業務之人員彼此分享實務經驗，建立跨國合作聯繫管道。另於111年10月4日至7日派員至韓國首爾參加「第七屆亞太區追討犯罪所得機構網路（ARIN-AP）研習會議」、11月22日至25日出席「亞太區追討犯罪所得機構網路（ARIN-AP）2022年紐西蘭年會」，除掌握國際間犯罪趨勢及訊息外，並與來自其他國家、地區及組織代表就司法互助相關議題進行討論，深化案件偵辦之經驗交流。","(四)跨域合作打擊電信詐騙犯罪","1.截至111年12月止，「打擊跨境詐騙犯罪跨部會平臺會議」已召開20次會議研商，達成多項重要決議，包括：建立境外通報機制、推動司法互助協定（議）洽簽與個案合作、制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完善相關法制並強化罪贓返還、制定罪贓整筆返還機制、建置跨境電信犯罪資料庫、研商有效杜絕人頭電話行政管制機制、以適當之強制處分，防範涉嫌電詐被告再次出境詐騙等。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騙策略行動綱領」亦將此平臺會議列為懲詐面向行動方案具體措施之一，期待透過此平臺會議發揮統合相關部會之行政資源，精進打擊跨境詐騙犯罪之手段。","2.為展現政府打擊詐騙犯罪決心，組建跨部會聯繫平臺事宜，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規劃由本部作為跨境打擊主辦機關，並由臺高檢署主責打擊詐欺犯罪組織事務，訂定「跨境詐欺集團溯源斷根」計畫，以「打擊跨境犯罪督導小組」作為查緝電信詐騙之專責核心，另成立行動小組，結合該署科技偵查中心「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之有效情資，對具溯源斷根機會之跨境重大電信詐騙案件，優化辦案工具，集中打詐量能，優先提供辦案經驗及辦案資源，及協調機關支援，以查獲境內外電信流、網路流及資金流犯罪組織中上階層幹部分子，追討罪贓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為主要目標。為進一步落實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臺高檢署將原有「跨境詐欺集團溯源斷根計畫」及「跨境網路犯罪大數據查緝計畫」整合增修為「新世代打擊電信網路詐欺查緝督導計畫」，於111年7月11日陳報本部准予備查。","(五)兩岸司法互助打擊犯罪","1.兩岸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後迄111年12月止，依協議管道，將潛逃至大陸地區之通緝犯逮捕解送回臺，共計507人。","2.自協議生效起至111年12月止，雙方請求司法互助案件共13萬7,351件，完成12萬6,048件，包括取得證言、提供書證、物證、確定關係人所在、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等共4,787件之相互協助，有助於訴訟案（事）件之偵查、審判及民眾權益保障；兩岸檢警機關透過情資交換，以合作協查、共同打擊方式，共計破獲各類重大刑案246案，逮捕嫌疑犯9,572人。","(六)加強推派檢察官參與跨國案件偵查實務訓練課程","本部自112年起，受邀推派檢察官代表我國參與包含美國國際執法學院在內舉辦之各項跨國案件偵查實務訓練課程，積極安排檢察官與世界各國檢察官共同培訓，精進案件偵辦技巧與經驗交流，強化檢察官偵查跨境犯罪知能，拓展全球檢察人脈資源。","(七)跨國追回拉法葉艦採購弊案逾3億元不法所得","1.本部積極協助追繳跨國犯罪所得，列支敦斯登於112年2月2日將所凍結而涉及拉法葉艦採購弊案之已故軍火商汪○浦家族海外不法所得約3.3億元（美金1,100萬餘元），匯入臺北地檢署外幣專戶，由該署執行後續沒收事宜。","2.本案為本部自90年間起，透過司法互助管道向歐洲各國請求凍結汪家海外資產後，第一筆成功追回之海外犯罪不法所得，經由外交部、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駐瑞士代表處）等協助與友邦列國共同努力，追回藏匿於海外之不法犯罪所得，為我國司法互助重大進展。"],["段落：強化矯正處遇效能"],["八、強化矯正處遇效能","(一)推動「修復式司法」實施計畫","本部與司法院共同合作開辦相關研習及工作坊，以完善「修復促進者」培訓及督導機制，盤點現有轉介修復資源、研商修復促進者培訓計畫、辦理修復促進者培訓及實習課程等事項。111年4月20日函頒「法務部矯正署推動『修復式司法』實施計畫」，針對有修復意願之加害人及被害人，可自行向各機關修復方案專責小組申請，委託修復機關（構）、法人、團體或由機關內促進者辦理，落實發展本土化模式修復式正義。112年擇定新竹監獄等15所矯正機關作為專案推動試辦機關，規劃於113年滾動式修正後，於各矯正機關全面推動。","(二)落實矯正系統個別化處遇與假釋評估","為建立矯正系統個別化處遇機制，有效提升收容人教化成效，本部已依「監獄行刑法」第119條規定，於假釋審查過程延請專家學者參與，力求提升假釋審查之準確性，並推動「深化受刑人個別處遇實施計畫」，細緻評估受刑人處遇相關需求，建立其個別式處遇計畫，詳盡受刑人調查分類，提供適性處遇及施以分區戒護管理措施，以達教化可能。本部另於111年10月精進獄政資訊相關系統，促進資料建立電子化，並透過個案管理機制適時調整處遇計畫，於假釋時審查其處遇計畫之完成度，精確評估受刑人悛悔情形。","(三)檢討法規，迅速依法處理相關脫逃案件","1.關於國人關切外役監受刑人脫逃等問題，本部業通函各檢察署及矯正署，矯正機關應於案發後當日至遲2小時內，檢具充足之人犯脫逃或逾期未歸等相關證據資料，先向檢察署傳真通報及告發，由檢察署單一窗口法警室收受後立即送交檢察長分案，由檢察官迅速辦理，依法逕行拘提或立即發布通緝。透過移送充足事證、簡化行政流程、迅速依法處理等策進作為，妥適偵處是類案件。","2.另本部業於獄政系統開發新增通報脫逃功能，人犯脫逃時，監所人員應於案發後即時通報脫逃，同時陳報矯正署，脫逃通報系統資料傳送至本部對外資訊交換平台，供警政系統抓取資料，至遲於30分鐘內交換至警政資訊系統（M-Police），供全國員警即時追查要犯查詢使用。此外，監獄脫逃案件通緝犯資訊及照片定時交換至警政資訊系統，以利脫逃人犯查緝。","3.為回應社會對外役監受刑人所造成重大治安事件之關切及疑慮，本部積極強化落實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中間處遇成效，確保社會安全及民眾權益，於111年8月26日啟動「外役監條例」修法，密集召開共計11場次會議，並於9月15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經同月22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函請大院審議，貴委員會於10月6日召開會議審議，另於12月14日召開公聽會，於29日續審，將另訂期繼續審議。期能早日完成修法，以精進提升外役監中間處遇功能，並建構更加綿密之社會安全網，兼顧矯正教化及維護社會安寧。","(四)推動雲林監獄建置智慧監獄計畫","矯正署111年於雲林監獄推動智慧監獄計畫，優化「智慧安全監控系統」及「智慧購物平臺系統」，應用本部及矯正署既有智慧管理平臺軟體、矯正署智慧監控軟體、獄政系統等，建置告警系統、智慧辨識系統、購物系統、舍房對講、人員管制看板、消防系統、門禁管制等，提供整體連動控制功能，於12月底建置完成。藉由強化科技監控、輔佐收容人自主管理、簡化行政處理作業，提升戒護人員行政效率，縮短機關應變時間，第一時間瞭解事發地點狀況，即時精準判斷，避免事故擴大及惡化。","(五)推動「逆境少年及家庭支持服務計畫」","本部與衛生福利部自110年起共同推動「司法矯治少年家庭支持輔導方案」，擇由誠正中學試辦。111年起更名為「逆境少年及家庭支持服務計畫」，並擴大實施，以貫穿式保護服務，針對進入司法系統中的少年及其家庭關懷輔導，並持續至少年離開矯正學校後的追蹤輔導，透過跨部會、跨機關之網絡橫向聯繫會議，為司法少年提供正向家庭能量與身心健全環境，減少犯罪之危險因子，提供逆境少年健全成長茁壯的家園，以家為本，站穩腳步再出發，乘風向前行。111年矯正機關共計轉介436名少年至本方案。","(六)賡續辦理「矯正機關身心障礙收容人處遇計畫」","矯正署於110年4月7日函頒實施「矯正機關身心障礙收容人處遇計畫」，以合理調整身心障礙收容人之生活處遇，確保是類收容人得與其他收容人在平等基礎上，瞭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行目的；透過矯正機關支持性服務，以獲得其最大程度自立，得以為自己負責，復歸後能自主生活於社區中。計畫內容包含教化或輔導、作業技訓、生活適應、接見及通信、給養及醫療等各項處遇之合理調整。該署依實施計畫調查各機關辦理情形，持續督導各矯正機關賡續推動，落實矯治教育。111年矯正機關辦理身心障礙收容人心理及社工等專輔人力個案輔導計9,368人次。","(七)建置適性合理處遇空間","依「獄政革新政策」專案報告之上位計畫，積極推動各項新（擴、遷）建個案計畫，輔以每年持續強化收容人生活照護、改善收容人用水，提升處遇品質，維護收容人權。","1.積極推動新（擴、遷）工程","(1)八德外役監獄（新擴建工程）：第一階段以回復外役監業務正常運作為目標，運用低度管理之監禁模式，協助收容人復歸社會；第二階段以紓緩北部地區矯正機關超收為目的，擴增容額為要旨，預計於112年陸續完成，將增加2,271名容額。","(2)彰化看守所（遷建工程）：已完成建管開工申報，刻進行懇親宿舍裝修工程、第二舍房大樓及行政與戒護大樓及第一舍房大樓結構體工程，預計113年完成，將增加1,188名容額。","2.推動一人一床計畫","為持續改善收容人生活環境，各矯正機關持續推動一人一床計畫，於有限的空間中設置合理床位數，截至111年12月止，共建置4萬8,563個床位供收容人使用，床位配置率已占實際收容人數的88.10%，未來將配合監所擴（遷）改建工程及東部地區矯正機關組織調整與改制計畫，持續增加床位數。","3.提升收容人用水品質","本部刻正依行政院核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用水改善計畫」，進行矯正機關用水設備改善，以全面使用自來水，期程自109年起至113年止，除屏東監獄、屏東看守所及澎湖監獄因自來水公司水源供應問題暫無法完成改善外，將分年度完成48所矯正機關改善工程。截至111年12月止，計有41所矯正機關已全面使用自來水。","(八)持續辦理自主監外作業","矯正署自106年起推動矯正機關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制度，擴大與民間企業（廠商）合作規模，出工人數逐年成長，截至110年4月止，每日出工人數達1,200人，惟COVID-19疫情期間為減少傳染風險，自5月19日起暫緩出工。111年7月12日起各矯正機關全面恢復辦理自主監外作業出工，截至112年2月止自主監外作業在監核准人數共642人，每日出工人數已恢復至500人並持續增加中，出監後廠商留用人數達253人，幫助受刑人習得專業技能，提早適應職場生活，順利復歸社會。","(九)嘉義舊監獄與日本網走監獄博物館簽署協定","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與日本網走監獄博物館，於111年12月20日在本部部長及臺北駐日代表處札幌分處長見證下，以實體及視訊併行方式，由嘉義監獄典獄長與日本公益財團法人網走監獄保存財團理事長簽訂「推動友好交流協定」，期能攜手合作，在友好交流協定的基礎上，持續推動舊監獄活化再利用。","(十)推動矯正自營商城優化計畫","矯正機關自營產品展售商城自96年6月啟用，會員人數截至111年6月已成長為3萬3千餘人。因應現今消費者購物模式逐漸由實體商店轉為網路購物型態，為提升自營產品商城之便民服務及商城使用率，矯正署於111年規劃商城再造計畫，結合「行動裝置瀏覽」及「線上金流支付」方式，提供消費者依其消費習慣從網站購買商品，大幅提升交易便利性，於12月31日上線營運，112年1月4日召開上線記者會，宣揚新版商城之服務便利性，達成矯正機關自營產品展售商城永續經營目標。"],["段落：推動貫穿司法保護"],["九、推動貫穿司法保護","(一)提供司法保護緊急紓困","配合政府紓困措施，本部積極推動司法保護作為，除於COVID-19疫情期間，主動規劃更生人、馨生人、受保護管束人短期緊急紓困方案，以「媒合需求」、「雙重紓困」為核心，辦理「紓困採購團」，渡過疫情難關。另針對社會弱勢之司法保護個案，辦理「抗疫關懷箱」，參考「蔬果箱」、「宅急配」、「零接觸外送」等概念，贈予所採購之司法保護個案商家商品，透過供給、需求的網絡關係，形成司法保護對象自給自足供需圈。雖目前疫情趨緩，考量司法保護個案仍有需求，本部仍持續推動辦理，並於年關前結合民間慈善基金會資源發放春節慰問金。","(二)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1.本部為強化修復促進者之專業素養與能力，考量歷年受訓人數、培訓需求、學員建議、科技發展等，並因應COVID-19疫情變化，改以線上影片方式辦理，並為課程設計考題，讓參訓學員觀看影片建立基本觀念後，再參加實地演練課程，強化實務技巧。","2.「修復式司法方案」以被害人與加害人為核心，促進雙方面對犯罪事件，真誠溝通，提供在犯罪發生後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關係的另一種選擇。截至111年12月止，各地檢署共收案2,615件，進入對話程序1,275件，進入對話後雙方達成協議904件，占70.9%。","(三)落實司法保護中心服務","各地檢署司法保護中心，連結所轄地方政府及社會保護資源，提供當事人及其家屬實質的有感服務，為檢察機關司法保護資源對外聯繫窗口。截至111年12月止，共計274件案件，其中法定通報兒少案件44件、法定通報老人案件81件及關懷通報149件。","(四)辦理犯罪預防漫畫與創意短片徵件活動","本部針對全國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學（專）學生辦理「炎夏『漫』活，創意說『畫』111年全國學生犯罪預防漫畫與創意短片徵件」活動，以加強學生犯罪預防觀念，徵件數量達1,000餘件，80名學生獲獎，於12月18日辦理頒獎典禮，公開表揚得獎學生。","(五)高關懷學童參與體制外學習","針對國中階段家庭功能失衡、學業成績較差、學校適應不良、需要高度關懷的學生，透過體制外的學習，讓孩子獲得更多的肯定與成長。111年各地檢署與教育單位及公益團體合作辦理情形，計約142校參與，學生人數2,712人。","(六)拓展多元更保服務","1.拓展多元化更生保護扶助措施，整合社會資源，提供就學、就業、安置收容、創業扶助等多元化服務，111年服務10萬901人次；另結合民間團體、機構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及援助家庭服務方案，本期開案服務411個更生人家庭、1,105位更生人及其家庭成員。","2.鼓勵民間參與毒品更生人保護業務，提升社區服務量能。111年申請毒品防制基金補助23家民間團體辦理毒品更生人社會復歸多元支持計畫，提供個案服務計1,262案。另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訪視委員，辦理30次實地輔導訪視，並依其實際執行情形，督促及協助5家民間團體修正及調整計畫內容，以提升計畫執行效益。112年持續辦理，核定補助財團法人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等18個民間團體，總計2,794萬元。","3.強化更生保護專業服務，申請毒品防制基金補助辦理112年度「強化毒品犯更生保護及社區處遇資源計畫」，補助臺灣、福建更生保護會進用61名個案管理人力，落實「貫穿式保護」理念，提前入監參與矯正處遇，並提供毒品更生人租屋補助、求職就業補助金、就業穩定獎勵金、就業全勤獎勵金、心理諮商、緊急生活物資等社會復歸轉銜服務。","(七)深化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111年辦理「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服務6,866件，對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被害人全面提供法律服務，放寬得免經濟條件審查；辦理「溫馨專案」5,948人次，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屬心理諮商與輔導；加強「安薪專案」輔導犯罪被害人技訓與就業，輔導591人次。","(八)建立專業專責司法保護體系","1.研商「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草案，以監督輔導並濟之目標，擴充預防再犯之機制、深化社會復歸之意涵，而為有效挹注司法、心衛、社政等領域之資源，持續進用心理師、社工師等多元人力，並強化對特殊案件輔導處遇之專業性，以提升司法保護體系之整體效益。","2.建立專業專責司法保護體系，檢察機關與司法保護專業分工，落實貫穿式司法保護政策，將司法保護與矯正機構無縫銜接，並補助獎勵公私協力參與司法保護業務，擴大司法保護整體量能。","(九)行銷司法保護政策","1.督導各地檢署辦理反毒、反暴力、反霸凌、防制性侵害及婦幼保護、預防被害等法律宣講及法律推廣活動，本期辦理3,325場次、約80萬宣導人次。","2.結合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製播「生活In Design之『生活法律通』」節目，內容涵蓋人權、司法革新、廉政、婦幼保護、兒少犯罪預防等議題，本期辦理11次節目專訪及播放宣導。","3.為宣導司法保護政策，促進民眾對各項政策之瞭解與認同，結合正聲廣播電台臺北台「YOYO Live Show」節目製播司法保護業務推廣單元，分享實際服務案例或公務經驗，本期辦理11次節目專訪。","4.為防制兒虐、酒駕事件，深化法治教育，本部與臺灣生命與法律美學推廣協會共同辦理「全臺偏鄉小秧苗生命美學與法治教育3年實施計畫」，結合AI智慧機器人、推廣美學與法治教育，111年於雲林、嘉義、屏東及高雄等6縣市辦理24場次。","(十)推動社會勞動制度","賡續推動「易服社會勞動」制度，本期履行完成案件數計3,274件，服務總時數達141萬7,758小時，深具教化功能並有效回饋社區；此外，各地檢署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小組積極對執行機關（構）進行管理及考核，精進社會勞動制度並落實執行之公平性。"],["段落：提升國家清廉形象"],["十、提升國家清廉形象","(一)舉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為持續落實自我審查機制，全盤檢討我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推動現況，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周期為每4年1次，於1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間舉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邀請5位國際專家來臺，與國內專家學者、非政府組織與205位政府機關代表進行交流，共同檢視我國各項反貪腐措施之執行，國際審查委員會肯定我國持續推動反貪腐工作之努力，並提出104點結論性意見（內容含括17點肯定、51點觀察及36點建議），後續將持續落實推動結論性意見與加強管考。","(二)精進廉政平臺","1.建置與精進機關採購廉政平臺","(1)接軌國際開放政府公共治理趨勢，配合推動臺灣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落實「建置與精進機關採購廉政平臺」承諾事項，加強行銷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典範案例，對於國家重大建設或重要採購案件，鼓勵機關首長成立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建立與檢察、廉政等相關政府機關、公民團體、廠商與民眾跨域溝通管道，營造勇於任事的公務環境，協助建設順利完成，並持續提升平臺案件辦理過程的透明度，讓全民共同參與監督，增進民眾瞭解及信賴。目前已開設機關採購廉政平臺計54案（運作中47案，已完成6案，1案政策重新規劃暫緩執行），中央機關開設19案，地方政府開設34案，總金額達1兆2,489億餘元。","(2)廉政署依據中央廉政委員會第25次委員會議主席指示事項，函頒「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分級開設原則」，據以擴展機關採購廉政平臺適用範圍；另配合執行現況，修正「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實施計畫」，俾持續精進此項機制。","2.食品安全廉政平臺","111年由廉政署所屬政風機構食品安全廉政平臺小組成員，會同參與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性「食品安全稽查」計3,433件、「食安違常情資蒐集」計428件（涉食安廉政計53件）。","3.公私協力推動反貪腐","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私部門反貪腐要求，深化公私部門交流凝聚共識，以建立反貪腐夥伴關係，提升我國在世界競爭力，結合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檢察、廉政系統，學界及非政府組織等，跨域合作推動試辦「企業服務廉政平臺」，以跨域合作服務企業團體，期能協助機關端推動行政透明及便民措施，並幫助企業端區辨圖利與便民，強化誠信治理及法令遵循，自111年4月15日推動試辦迄12月止，成果包含圖利便民區辨諮詢66件，與企業誠信論壇及交流59場等，未來將精益求精持續推動試辦，讓公私部門一同攜手營造廉能優質投資環境，促進國家與企業的永續發展。","(三)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本部自98年7月8日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執行迄111年12月止，各地檢署偵辦貪瀆案件累計起訴4,841件，起訴人次1萬4,192人，起訴案件貪瀆金額87億9,037萬646元，平均每月起訴30件，起訴人次88人。在貪瀆起訴案件判決方面，判決確定者2萬2,185罪次，其中經判決為貪瀆有罪者1萬78罪次；判決為非貪瀆有罪者7,061罪次，總計判決有罪者1萬7,139罪次，確定判決定罪率達77.3%。","(四)強化廉能施政","111年各級機關召開廉政會報計1,044次，其中由機關首長主持者計874次；專題報告計1,854案，其中由業務單位及外聘委員提報者計661案；討論提案（含臨時動議）計2,449則，其中由業務單位及外聘委員提報者計322則，有效強化機關廉能施政。","(五)深化預警作為","1.實施專案稽核","廉政署督導政風機構辦理專案稽核，分析業務整體運作情形，針對尚待精進事項，提出策進作為，111年完成141案，修訂規管措施225項、節省公帑或增加國庫收入計3,856萬5,938元。","2.深化預警作為","廉政署督導政風機構藉由參與機關各項採購及工程招標、驗收之監（會）辦等過程，就機關出現潛存違失，主動簽報機關首長機先採取預防作為，消弭貪污犯罪於未然，111年採取預警作為計220件。","3.強化再防貪效能","就已發生貪瀆弊案及行政違失案件（起訴及行政肅貪案件），廉政署督導各政風機構就發生原因、過程及內部控制監督作業漏洞等進行研析，研提防貪建議或措施，簽陳機關首長核定並追蹤辦理情形，111年計提出82件。","4.續推廉政防貪指引","廉政署持續督同政風機構賡續推動廉政防貪指引作業，提出有效防制作為，防堵類似違失再度發生，擴大預防成效，持續滾動增補弊端類型或其他防弊作為，111年完成68案。","(六)辦理整合型專案清查","廉政署111年辦理「妨害綠能產業發展」、「建築管理與公共安全」、「偏遠或未設政風地區採購」、「中央及地方政府各類型補助款」、「高風險民眾申請案件」、「公益及公害稽查案件」、「重大及民生工程採購案件」等7大主題，進行專案清查，本年度計發掘貪瀆線索31案，一般不法案件62案，追究行政責任34人（含行政肅貪），節省公帑及增加政府收入計3,089萬853元。","(七)暢通檢舉管道","1.111年召開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審查會2次，計審議27案，決議同意發給獎金者17案、不發給獎金者9案、保留決議1案，核發獎金計2,005萬6,666元。","2.本期政風機構蒐報貪瀆不法案件線索計313件，經廉政署立案調查計172件。","3.本期廉政署立案調查計338件；受理貪瀆情資計426件，經審查過濾，認有犯罪嫌疑分「廉查」案賡續調查59件、函轉地檢署220件、存查參考9件、函轉司法警察機關3件、尚餘135件偵查中；本期「廉查」案138件之結案情形，移送地檢署偵辦106案，非貪瀆案件函送司法警察機關及地檢署2件，存查參考30件。","(八)發掘貪瀆弊案","1.本期廉政署偵辦貪瀆不法，經各地檢署檢察官偵結起訴重要案例：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技工、工友及技術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里長涉嫌貪瀆案、新北市三重區萬壽里里長涉嫌貪瀆案、宜蘭縣縣長涉嫌貪瀆案、苗栗縣三灣鄉鄉長涉嫌貪瀆案、苗栗縣卓蘭鎮公所秘書、技士涉嫌貪瀆案、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岡山本洲菸酒倉庫管理員涉嫌貪瀆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執行長涉犯公務員服務法案。","2.本期調查局偵辦貪瀆不法，經各地檢署檢察官偵結起訴重要案例：臺大生化所教授涉嫌收賄案、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承辦人涉嫌收賄案、前桃園市議員涉嫌詐領助理補助費案、苗栗縣三灣鄉長經辦工程、公用土地建置綠能光電設施、清潔隊員甄選等涉嫌貪瀆、收賄案、屏東縣枋寮鄉長經辦工程涉嫌貪瀆案、屏東縣枋寮鄉前鄉長辦理清潔隊員甄選涉嫌收賄案、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副處長等涉嫌圖利案、中油公司基隆營業處人員涉嫌貪瀆案。","(九)整合肅貪資源","自102年8月訂頒「法務部廉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肅貪業務聯繫作業要點」，截至111年12月止，廉政署與調查局聯繫協調後決定承辦機關之案件計703案，避免重複調查情形發生。另自廉政署成立至111年12月止，兩機關共同偵辦案件計206件。","(十)多元廉政宣導","1.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廉政署持續與教育等相關單位合作，本期結合經濟部、桃園市政府、臺北市政府，運用多元管道辦理推動校園誠信活動，並持續鼓勵政風機構結合數位化方式，創作多元廉潔教材，讓廉潔與誠信教育更為普及化。","2.為推動工程倫理，並加強大專院校學生廉潔教育，本期相關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與大專校院合作推廣，如臺中市及苗栗縣政府，結合朝陽科技大學、中興大學、逢甲大學、東海大學及聯合大學等，藉由導入專業學習課程及辦理活動，建立學生倫理認知及行為規範。","3.全國現有廉政志（義）工計31隊，總人數1,929人，協助第一線走入社區、學校與村里，提供「廉政宣導」、「廉潔誠信教育」、「全民督工」、「問卷訪查」等多元服務，本期協助反貪宣導1,005人次。","(十一)倡議企業誠信倫理","為倡議私部門重視企業誠信與法令遵循，廉政署持續督同政風機構結合機關業務重點，辦理企業誠信活動。本期分別與財政部、勞動部、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合辦論壇，建立反貪腐夥伴關係網絡。另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嘉義縣（市）政府等辦理「促進產業發展．提升行政效能．破解圖利與便民迷思」廠商交流座談會，傳達政府行政透明與簡政便民的理念及企業誠信經營的重要性。","(十二)辦理國際廉政交流","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期間，廉政署與美國國際民主協會（NDI）臺北辦事處、台灣透明組織協會（TICT）、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OCF）、臺灣公共行政與公共事務系所聯合會（TASPAA）共同合作辦理「印太青年國際廉政交流」系列活動，讓來自菲律賓、印尼、斯里蘭卡、巴布亞紐幾內亞等4國13名非政府組織之青年幹部，與我國關注公共行政及廉能治理之12名青年，共同以觀察員身分，觀摩我國國際審查會議，近身瞭解臺灣自主實踐的經驗與成效。透過會後舉辦反饋工作坊分享觀察心得，並與專家學者進行透明倡議對話。","(十三)加強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強化公職人員對本法之瞭解，廉政署賡續規劃辦理相關宣導說明會，就施行迄今實務所生疑義及相關函釋進行宣導，讓各機關能適時結合機關資源及視業務特性向機關人員辦理宣導並確實執行。111年12月分別在臺北、桃園、臺南及高雄舉辦4場次地方政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說明會，宣導近期函釋及案例重點，俾提升各地方政府政風機構同仁熟稔「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法令及行政調查之知能，並加強對本法第14條規定之認知，以協助機關辦理補助作業時，能落實本法補助行為規範。","(十四)維護機關安全及公務機密","1.111年廉政署督導政風機構依據「政風機構強化機關安全及公務機密維護實施方案」，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含資訊內部稽核）7,622次、機關安全維護檢查7,798次，執行重大專案機密維護措施186次、專案安全維護743次，並召開機關安全維護會報273次，有效防止公務機密外洩與預防危害及破壞事件發生。","2.為協助各選務單位妥善規劃111年11月26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票印製與運送流程、保管場所等安全維護措施，廉政署督責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及各地方縣市政府政風處加強蒐報選票危安情資，此外為掌握全國各地投開票日之選舉危安事件，督同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及各地方縣市政府政風處，自11月25日上午8時至11月27日下午6時止成立「111年選舉維安緊急應變小組」，當日除零星輕微之選票危安事件外，無重大危安事件，任務順利完成。"],["段落：深化調查工作內涵"],["十一、深化調查工作內涵","(一)建立專業國安團隊，全面提升國安意識","1.本部為有效確保國家安全，除已積極進行跨部會合作協調，完善國家安全相關法制，自108年起已陸續修正「中華民國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及「反滲透法」等相關法律，並朝向建立專庭專審之司法制度，以達速偵、速審、速定罪以懲不法之目的外，更積極且持續採取下列具體策進作為：","(1)成立國安聯繫平臺，增進偵辦國安犯罪效能：由檢、調機關與軍事機關組成偵辦國安案件聯繫平臺，及時溝通協調，以達執法共識；另各檢察署由國安專組或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受理國安案件，以專責、專業、迅速之態度，主動指揮偵辦國安案件，進而增進偵辦國安犯罪之效能，遏止境外敵對勢力之猖獗。","(2)落實審查機制，精進偵辦國安案件量能：啟動臺高檢署「國安案件審查機制」，針對經一、二審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等已偵結確定或查無實據簽結之國安案件，逐案研析案情及犯罪手法，提供相關機關借鏡，採取因應防範作為，並精進國安團隊偵辦此類案件之量能。","(3)持續辦理專業培養及訓練，深化國安意識及觀念：鑒於國安案件具有機敏性及專度專業性，為深化國安意識及觀念，使司法人員處理此類案件兼顧迅速、周妥，避免外界產生院檢同仁經驗不足或量刑過輕之疑慮，本部除持續舉辦國安案件專精研習外，亦責由司法官學院就新進司法官學員辦理加強國安意識之培養及案件偵辦之實務見習，並督請臺高檢署強化檢察官在職訓練之課程，包括增加至軍方及國防產業實地觀摩及業務座談，彼此經驗分享及意見交流，加強軍、司法人員處理此類案件之專業能力及建立多方研議對策及溝通之暢通管道。","(二)維護國家安全，防制滲透洩密","1.調查局為維護國家安全與防制洩漏國家機密，本期偵辦大陸地區滲透案件1案、2人；國人為大陸地區工作案件2案、3人；洩漏機密案件3案、6人；反武器擴散案件4案、8人；人口販運案件9案、21人；協力維護治安案件12案、22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其他案件26案、107人；另111年偵辦大陸地區竊取營業秘密案件1案、移送6案、起訴3案；偵辦陸企人才挖角案件31案、移送28案、起訴9案、緩起訴5案、判決3案。","2.調查局於111年8月9日辦理「111年全國安全防護工作研習班」，調訓「調查、政風、政戰、憲兵、警察、移民、海巡」七大安防體系之幹部與承辦人共84人，課程包含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大陸地區對我發動認知作戰及資安駭侵攻擊、年底九合一選舉查察重點等，提升參訓成員國家安全防護專業及強化國安單位間橫向聯繫。","(三)貫徹防制貪瀆，落實選舉查察","1.截至111年12月止，調查局各外勤調查處（站）蒐報假訊息妨害選舉情資307件，提報各地檢署立案及檢察官交查計55案，其中偵辦25案，移送15案，起訴2案。","2.為斷絕犯罪誘因，有效遏止貪瀆犯罪，積極查扣犯罪不法所得（含賄選案件），本期共計查扣35案，金額3億6,949萬8,395元。","(四)打擊經濟犯罪，強化企業肅貪","1.為維護經濟秩序，本期調查局偵辦移送經濟及一般犯罪588案、1,752人，涉案標的1,172億2,683萬9,206元。","(1)持續打擊企業貪瀆，偵辦移送企業貪瀆犯罪68案、292人，涉案標的396億8,441萬8,056元，其中包括操縱股價、內線交易及掏空公司資產等股市犯罪41案，金融機構、企業人員背信及侵害營業秘密等犯罪27案。","(2)偵辦移送黑心食品、藥品、日用品、偽劣假藥、電話詐欺恐嚇、重利及暴力討債等民生犯罪案件60案，涉案標的9億1,538萬2,228元。","(3)偵辦移送違反「銀行法」59案、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21案。","2.積極與企業建立共同打擊企業貪瀆之夥伴關係，採「主動服務」方式，與各科學園區、工業區、重要工商團體建立聯繫窗口，並與臺達電、臺北市日本工商會等知名企業及員工進行經驗交流，本期參加廠商達130家企業、5,455人次。","(五)防制洗錢犯罪，加強國際合作","1.為防制不法資金透過洗錢漂白，本期受理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申報可疑交易報告1萬3,219件、達50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報告157萬8,829件及海關通報跨境旅客攜帶或貨物運送防制洗錢物品資料19萬1,025件，經清查分析後，移送權責機關偵查1,378件，支援院、檢及司法警察等機關協查可疑交易報告2,883件。","2.透過國際合作交換洗錢犯罪情資375件，並持續與他國金融情報中心洽簽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情資交換合作備忘錄，擴大國際防制洗錢合作成效。","3.積極參與防制洗錢國際組織事務，規劃參與艾格蒙聯盟（Egmont Group）、亞太防制洗錢組織（下稱APG）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等國際組織會務，透過參與國際組織大幅提升我國能見度，並藉由國際交流建立我國執法機關及金融情報中心專業形象：","(1)調查局於111年7月分別派員赴拉脫維亞參加艾格蒙聯盟第28屆年會及赴馬來西亞參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於111年10月派員赴法國參加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年會。","(2)近5年計完成與13國金融情報中心簽署MOU，分別為107年2件、108年5件、109年1件、110年1件及111年4件。","(3)於111年7月起擔任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北亞區代表，提升我國與國際防制洗錢合作。","(4)與澳洲金融情報中心於111年11月共同舉辦「公私部門防制洗錢打擊資恐資訊共享機制」線上研討會，由澳洲金融情資共享平臺營運處官員及我國公、私部門代表，分享雙方公私協力資訊共享機制運作相關經驗，有效推展業務及提升雙邊合作。","(六)兩岸司法互助，共同打擊犯罪","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聯繫機制，本期交換犯罪情資22件（提供陸方13件、陸方提供9件），請求協助緝捕遣返2案。","(七)防制駭客攻擊，維護資通安全","1.防制電腦暨網路犯罪：本期調查電腦犯罪案件101案，移送17件，惡意程式33件，蒐報網安情資1,658件，通報相關單位參處178件。","2.數位鑑識：本期「資安鑑識實驗室」受理院、檢機關囑託完成數位鑑識25案、證物44件。","3.防制假訊息：","(1)加強假訊息犯罪線索蒐報、鑑研，受理重大、急迫及上級特交假訊息案件之溯源偵辦及新聞運用等，本期計提報疑似假訊息情資計5,684件，偵辦案件975案（含境外假訊息384案），移送各地檢署249案，函送警察機關處理58案。","(2)「COVID-19」疫情假訊息部分，迄111年12月止蒐報情資3,074件，偵辦683案（含境外假訊息384案），移送各地檢署190案、250人。","(3)網路集體造假行為案件30案（含蒐報與偵辦），移送各地檢署1案，偵查中10案。","(八)提升鑑驗技能，強化科學辦案","調查局為強化科學辦案，精進偵查作為，受理院、檢機關囑託鑑定，本期完成化學、文書、物理及DNA生物跡證等各類鑑驗案件1萬3,789案、檢品11萬9,805件。","(九)加強為民服務，營造幸福有感","1.調查局於受理親緣鑑定案件中，常發現經濟弱勢族群男女育有未婚生子女，多未申報戶口或出生登記，致生父、母資料不詳。為協助財力無法負擔之民眾鑑定親子血緣關係，個案提供免費鑑定服務。本期親子血緣關係鑑定123案、253人次，免收鑑定費用人數72人。","2.為減少民眾因災損或非故意造成之金錢損失，自62年起受理民眾申請火焚鈔券鑑定，另於95年起增加污（破）損鈔券鑑定，提供免費鑑定服務，保障民眾權益。本期火焚與污（破）損新臺幣鈔券鑑定計84案，鑑定後獲核兌金額計1,050萬6,630元。","3.本期受理民眾檢舉不法5,009案，接待國內外參訪民眾、團體及外賓99批、5,711人（受疫情影響，111年4月6日起至9月1日止暫停接待參觀）。"],["段落：整合資訊系統功效"],["十二、整合資訊系統功效","(一)公布重大刑案通緝犯照片，強化脫逃人犯通報機制","為提升通緝要犯（含入監脫逃）查緝成效，「臺灣高等檢察署通緝要犯資料查詢系統」於111年9月19日上線，發布通緝犯資料及照片之條件如下：屬偵查中通緝案件，於衡酌維護公共利益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6條「必要時」之情況下，可由檢察機關首長視具體個案需要核定公布照片；執行中通緝案件，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於發布通緝時一併發布照片；受刑人經檢察官指揮發監執行中脫逃案件，應於發布通緝時一併發布照片。另執行中之脫逃通緝犯資料及照片，亦已透過系統傳送警政機關供查緝使用。","(二)「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啟用","新版「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於111年7月提供網頁式申報服務，免下載安裝申報軟體，增加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登入方式，並提供資料引用，便利申報人引用已申報資料，另可自動暫存登錄申報之資料，提供彈性申報方式。","(三)建置扣案毒品資訊彙總、交換平台","本部於111年11月完成「扣案毒品資訊彙總管理系統」及「扣案毒品資訊線上交換平台」建置，整合各地檢署辦理毒品案件相關資訊，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透由線上交換平台將其扣押物之移送資料，傳送至地檢署，簡化司法警察機關扣押物資料移送程序及地檢署扣押物新收入庫流程，預計112年3月上線。","(四)刑事傳票、刑事證人傳票及案件偵結公告雙語化","為維護外籍人士訴訟之權益，本部辦理英文刑事傳票、英文刑事證人傳票及英文案件偵結公告相關功能開發，已於111年12月9日上線。","(五)行動版檢察機關開庭進度查詢網站","本部於111年12月20日完成檢察機關開庭進度查詢網站改版上線，導入響應式網頁設計，提供使用者依瀏覽之載具（如平板、手機等）自動調適網頁顯示大小及方式，便捷瀏覽，並優化網站頁面及資料呈現方式。","(六)提供國民法官法案件電子卷證開示服務","因應「國民法官法」施行後辯護人或被告得向檢察機關聲請開示卷宗之需求，本部增修資訊系統，提供各檢察機關可自動產製「國民法官法」案件開示電子卷證檔案，並導入安全機制保護資料機密性，以交付聲請人，於111年8月完成功能開發。","(七)精進院、檢及矯正機關間遠距接見及訊問排程應用系統功能","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院、檢及矯正機關間之訊問及接見作業，大量改採遠距視訊方式辦理，本部於111年9月完成「遠距接見及訊問排程應用系統」改版，提供多元便捷之遠距訊問作業方式，規劃擇部分檢察、矯正機關及法院試辦後，112年於全國推廣上線。","(八)行政執行機關查封物品管理資訊化","為利各行政執行機關有效管理查封物品，簡化人工作業，推動查封物品管理資訊化，優化查封物品入出庫流程管控，並結合辦案進行簿等作業提供警示功能，已於111年9月完成功能開發，並自112年3月起於行政執行署士林及嘉義分署試辦上線。","(九)導入行政院主計總處薪資管理系統","為配合行政院推動資訊資源向上集中及共用系統政策，本部導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版「薪資管理系統」，以優化資訊應用，已於111年11月1日完成本部及所屬100個機關系統上線。","(十)建立本部所屬機關導入資通安全弱點通報機制","為有效掌握機關資訊資產分布情形，本部遵循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子法規定，已於111年完成本部、最高檢察署、臺高檢署、行政執行機關及矯正署等18個機關導入資通安全弱點通報機制，賡續規劃於112年7月前，辦理本部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C級機關導入作業，以符合行政院法遵要求。","(十一)行政執行案件「虛擬帳號」繳款服務","本部於111年8月22日推動行政執行案件「虛擬帳號」繳款服務全面上線，便利未提供超商代收案款服務之行政執行案件義務人均可持傳繳通知書透過個案專屬之虛擬帳號，至四大超商或以ATM、網路銀行、網銀APP等管道繳納案款，有效提升義務人繳納之便利性。","(十二)升級網頁應用程式防火牆系統及入侵防禦系統","為強化本部及所屬機關網頁式系統資訊安全防護及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更新網頁應用程式防火牆系統（WAF）及入侵防禦系統（IPS），藉由持續掌握新型態網路攻擊模式及提升檔案特徵碼之比對分析能力，即時偵測攔阻網頁連線惡意行為，提供更穩定優質之為民服務網站。","(十三)導入網路加密流量可視化系統","鑒於網路通訊資料採用加密傳輸之應用日益普及，加密傳輸雖可保護資料於傳輸過程不被窺探，但也容易被駭客拿來作為惡意程式攻擊入侵之途逕，為強化本部對加密傳輸資料之惡意威脅分析及防護能力，導入網路加密流量可視化系統，以提升本部整體資安設備防護及運作效益。","貳、未來施政重點","除「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應辦理事項將賡續辦理外，本部未來施政重點說明如下：","一、賡續推動司法改革，傾聽民意，與時俱進","(一)精進司法改革成效","1.全面盤點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中，尚未完成的部分，列為未來1年分階段進行重點工作。另針對主責相關司改議題進度，按月彙整推動情形並於司改進度追蹤平台更新，讓外界能夠充份掌握及瞭解司法改革具體進程。","2.對於社會治安、環境正義、獄政革新等與民眾權益切身相關的司改議題，仍將落實執行，加快改革腳步，具體成果回復人民期待。","3.本部將持續要求所屬檢察同仁檢討與精進司法官開庭態度，培養及深化以同理心對待尋求協助的民眾。","4.依現行司法官淘汰制度，個案當事人雖已可直接對司法官請求評鑑，惟本部將持續檢視相關請求程序是否完備而足以達到評鑑淘汰不適任司法官之目的，務求汰劣存優，以符合人民期望。","5.為傾聽外界聲音，整合民間不同意見，以尋求共識，本部除持續落實司法改革決議推動修法、實施重要行政措施前之草案研擬及措施規劃外，並就推動國民檢察審查會制度、行政簽結制度明文化及再議制度改革等司改議題，盤整目前所遭遇問題，共商合理有效解決方案。","(二)多元推廣司法改革成果","為宣導司法改革成果，本部將持續藉由Podcast、Instagram、YouTube等官方帳號，同步以多元、便捷的傳播方式提供各方參酌本部具體作為。112年規劃司改前進校園系列講座及矯正教育與法治宣導結合之逆風少年展笑顏展覽，期能將政策最新作為寓於對談及展覽內容，並廣納民眾的意見及看法，以潛移默化閱聽者對於司法改革與現有法務政策相關知能。","二、深化打擊犯罪量能，強化社會照顧量能","(一)掃毒不停歇，展現毒品零容忍決心","1.反毒團隊將賡續依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推動各項毒品防制作為，統合防毒、拒毒、緝毒、戒毒及修法配套等五大面向，期能降低涉毒者之各種衍生性犯罪，抑制毒品新生人口增加，並將112年預期目標設定為「毒品新生人口有效控制」。","2.112年透過反毒團隊執行上開行動綱領，包括執行完善毒品預警機制、強力緝毒安全有感、減少毒品需求與傷害等策略，提升新興毒品檢驗量能、落實宣導毒品危害、建立校園周邊高風險熱點巡邏網，並販毒者趕出社區，避免青少年接觸毒品，達到降低毒品需求、減少新生人口目標。","3.本部所屬檢、調機關將繼續落實「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持續加強境內壓制查緝，深化安居緝毒專案，強力掃蕩新興毒品，加強查緝校園及社區毒販、網路毒品交易；攔截毒品於關口，強化邊境管制措施，加強國際情資交流及跨國緝毒合作；增加驗毒、驗尿能量及效率，即時溯源毒品，一網打盡。","(二)掃黑不寬貸，修法斷絕黑幫、組織犯罪","1.為確保社會安定及維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本部責令所屬檢調機關秉持「強力瓦解、全面徹查、溯源斷根、除惡務盡」之原則，嚴辦重懲組織犯罪犯行。然鑑於組織犯罪具有眾暴寡、強凌弱之特性，危害社會甚大，新興組織犯罪模式更不同於傳統，結合科技犯罪、洗錢犯罪，其犯罪活動甚至跨越國界，動輒被害人數眾多、不法利益甚鉅，不僅危害社會治安，也恐使我國國際形象受創。","2.本部積極推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從法制面治標治本，除加強規範處罰密度，抑制擴張犯罪組織勢力行為外，另擴大處罰及增加沒收範圍，澈底剝奪組織犯罪之不法所得，阻絕不法犯罪誘因。修正草案於111年12月15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於同月16日函送大院審議。如經大院三讀通過，將能達斷絕組織犯罪之金援、人援，遏止犯罪組織發展或壯大成效，落實維持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目的。","(三)打詐不手軟，修法重懲詐欺集團","1.鑒於詐欺犯罪有質變為暴力犯罪之趨勢，衍生出對被害人妨害自由、施以凌虐等複合性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受重傷或死亡事件發生，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本部將積極推動「中華民國刑法」相關條文修正，期對防制詐欺集團犯罪能治標治本，從強化規範密度及兼顧法益保護與加重處罰力道等面向修法，讓法規範與時俱進。","2.為求立法周延及加速修法時程，本部召開多次修法研商會議，廣蒐相關案例之犯罪型態、參考外國立法例，並於112年2月7日邀集學者、專家及檢察機關代表召開「刑法修正小組」會議研商修法事宜，擬具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修正第339條之4、增訂第339條之5等條文，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類型、結合犯規定等，後續將依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四)修法打擊洗錢犯罪","1.「洗錢防制法」於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鑑於我國於108年10月間通過APG對我國洗錢防制體系所為第三輪相互評鑑，得到最佳的「一般追蹤」等級，惟APG第三輪相互評鑑就我國洗錢防制法制面指出仍有缺失並提出建議，為落實以我國風險為基礎之洗錢防制措施，針對我國實務上常見之洗錢犯罪類型以及新興洗錢犯罪手法，因應實務上針對洗錢犯罪構成要件適用爭議，本部於110年12月28日公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復於預告結束後，接續於111年5月3日、18日、9月13日、10月18日及12月7日召開預告後修法會議，針對預告期間所蒐集之各界意見進行討論。","2.修正草案共16條，包括洗錢定義、構成要件，另增訂犯罪類型，其中修正第14條，針對「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加重處罰，另增訂利用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工具為洗錢犯罪之刑事處罰。此外，針對APG第三輪評鑑缺失與修法相關部分全面檢視，力求改善法制面缺失，以符合國際規範並逐步本土化，有效針對我國實務常見之洗錢犯罪類型予以規範，提升執法效能。","(五)修法防制網路犯罪","1.近年來國內發生數起重大資安事件，例如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盜領案、券商集體遭攻擊勒索案、大型企業或國家重要產業遭受勒索軟體攻擊、民眾個資遭洩而導致詐騙案件，乃至於近來發生之網路散布深偽或性私密影片，是類案件發生時，如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留存相關網路連線流量紀錄，則可藉由分析行為人之數位足跡，溯源、追查攻擊者身分、手法、受害者被害情況及規模，甚至發現或預測可能之受害者以提早防範。","2.為增加執法機關打擊網路犯罪能量，本部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中，本次修正重點在於：(1)增訂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條款，課予業者保存紀錄之義務。(2)刪除第11條之1調取票需最重3年以上刑度之限制，增加「妨害電腦使用」及「廢棄物清理法」罪章為檢察官得職權調取之適用罪名，以符合實務需求。(3)修正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為毋庸法官保留。","(六)修法杜絕毒駕犯行","1.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之作用，可能因而發生民眾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的傷痛，本部重新檢視毒駕行為處罰規定，研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為使執法更加明確及周全，刪除第1項第3款關於毒品部分，並增列第1項第4款施用毒品之行為，以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為標準，採抽象危險犯規定，另增列第1項第5款，就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予以處罰，採具體危險犯規定，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2.修正草案於111年6月23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於11月23日經大院貴委員會審議，惟該次會議僅進行詢答，尚待後續召開會議續審。未來經大院完成修法後將能達到全面執法、標準齊一之成效，以發揮遏阻毒駕、保障國人交通安全之雙重目的。","(七)研擬「科技偵查法」","本部現正研議「科技偵查法」修正草案之修改方向，朝提高發動門檻及加強法官保留密度方向，並以推動無人機、GPS或是設備端通訊監察等偵查方式，朝完整規定於該草案之方向推動，後續將召開執法機關、學者之研商會議，多元討論凝聚共識。","(八)修法防止長照悲歌","1.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邇來社會上若干不堪長期負荷而殺害受照護者案件，依上開規定論處，縱使行為人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再認其因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依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惟經過二次減刑後，其最低刑度仍為2年6月以上，且因不符合第74條緩刑要件規定，而須入監執行。惟是類案件中，部分行為人或因缺乏家庭支持系統，或因智識程度、經濟條件、生活狀況、心理健康等有所欠缺等因素，若一律都須入監服刑，是否符合罪刑相當性及社會國民法感情，往往產生爭議。","2.為兼顧法理情，平衡刑罰嚴厲性，本部積極研議妥適解決方案，研提3項修法方向：(1)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將緩刑要件修正為「受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2)修正緩起訴要件，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緩起訴處分要件，增訂「被告所犯為前項以外之罪，符合法定減輕其刑事由，而得處以有期徒刑未滿三年者，準用前項規定」。(3)就長照悲歌案件另訂較輕之獨立處罰規定。","3.為防止長照悲歌再次的發生，本部已研議相關法律問題，及提出上開修法方向，擬具相關修正草案，後續將邀集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深入討論，期能廣納各界意見，完備相關法制及妥適解決方案，以符合社會大眾期待。","(九)研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1.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研議相關「妨害司法公正罪」，包含檢討湮滅刑事證據罪，增訂違背依法所發保全權利命令罪、棄保潛逃罪，並增訂干擾及報復檢舉人與證人罪、司法關說罪。","2.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及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促進發現真實，本部參酌外國立法例，業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65條、第166條、第172條之1至第172條之8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妨害司法罪章，刻由行政院審查中。","(十)增訂餽贈罪及影響力交易罪","經檢討我國現行反貪腐法制，本部針對不法餽贈、不法關說罪研擬「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初步審查於第121條之1增訂不法餽贈罪、第123條之1增訂影響力交易罪（不法關說）草案。其中影響力交易罪，依草案規定，未來具有影響力之公務員，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對於公務員有影響力之人，如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而濫用影響力對於公務機關之人員進行關說者，將可依法處罰，修正草案刻由行政院審查中。","(十一)修正累犯得不加重規定","1.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而有過苛之情形，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規定，本部已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增設例外得不加重其刑之規定，亦即，明定再犯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構成累犯致應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或再犯第61條各款之罪，且有過苛之虞者，法院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比例原則。","2.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會於109年12月17日通過，與司法院會銜後，送請大院審議，期能早日修法通過，以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修正累犯規定過苛之情形，以維憲政體制。","(十二)持續規劃設立司法精神病院","1.司法精神醫院部分：經行政院統籌協調，本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籌設司法精神醫院，由該部負責規劃醫院病房環境、醫療資源及設備，由矯正署協助安全維護設施之設置（監視系統、門禁等設備）、管理人員之配置及培訓等事宜。預計於114年間完工。","2.司法精神病房部分：本部已完成委託一處司法精神病房執行相關保安處分及暫行安置，臺高檢署並於111年12月20日與司法精神病房簽約，自同日起收治，另有一處司法精神病房目前尚在整修病房環境階段。此外，已再尋得一處醫療院所申請開設司法精神病房，現積極籌設中。","三、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廉政治理透明監督","(一)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強化管考","本次國際審查委員會參採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遞約國之國別審查報告體例，提出104點結論性意見，包含51點主要觀察發現、17點最佳實務作法及36點執行挑戰及建議，業由29個權責機關（單位）研擬具體行動。後續將廣徵專家、學者與非政府組織之多元意見，並透過納管「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強化定期追蹤管考，持續落實執行結論性意見。","(二)賡續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作業","1.參酌第9屆立法委員建議及各界意見，本部積極研修「揭弊者保護法」，於109年2月20日、9月22日、110年12月2日及111年1月25日陳報行政院審查，期間由行政院於109年3月11日、6月5日及111年1月4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3次會議審查。","2.本部參酌開放政府行動方案推動小組委員建議，於廉政署網站設置揭弊者保護專區，並持續充實雙語化網頁資訊，提升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另參照「臺灣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2021-2024）」之獨立報告機制審查報告建議，參考紐西蘭2022年修正之揭弊者保護法，於111年12月完成紐西蘭法案英譯作業，後續將與草案進行比較研析，納入法制作業參考，另將持續蒐集建議並配合相關法制審查作業。","(三)精緻蒐證發展科技辦案","以行為科學作為科技辦案發展重點，已是世界潮流，廉政署將賡續結合AI技術及大數據開發偵謊輔助系統，朝精緻化蒐證、科學化辦案及保障人權目標前進。","(四)深化國際廉政交流","廉政署與調查局將於112年6月間，以「多元利害關係人跨域合作反貪腐」為主題，舉辦「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國際反貪腐工作坊。邀請臺灣、美國、日本及澳洲等執法、廉政機構，及國際非政府組織專家擔任講座，與來自印太地區國家、邦交國等受訓官員進行深度對話及經驗交流。","(五)全面推動透明晶質獎","透明晶質獎歷經4年（108年至111年）試評獎，自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構）、國（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橫跨18種業務屬性，計有61個行政團隊參與，已於112年正式推動第1屆透明晶質獎，全面鼓勵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踴躍推薦所屬機關（構）參獎。","(六)虛擬通貨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應申報財產","近年虛擬通貨蓬勃發展，我國考量洗錢風險已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範疇，有鑒於虛擬通貨亦具有相當財產價值，本部近期已積極研議將虛擬通貨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應申報財產之範圍，提升民眾對公職人員操守的信賴，以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並能向國際社會刻劃我國政府清廉執政之印象。","四、推動多元人權教育，接軌國際保障人權","(一)落實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管考","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於111年5月11日辦理完竣，共提出92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針對人權缺失及待改進事項，本部已參考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提出之「落實各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管考規劃」案，於9月22日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43次委員會議提出「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落實及管考規劃」案，將落實執行。","(二)調訓各部會專責人員，培訓專業知能","將持續對行政院所屬各部之兩公約相關業務之專責人員、法制人員或研考人員加強人權意識教育訓練，聘請人權領域之專業講師授課，以團體小班課程方式進行，俾利課堂間互動及針對各項業務進行提問及交流，期能達成該等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具有應用人權原則與精神等相關知能之訓練目標。","(三)辦理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深化人權意識","為兼顧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課程之多元化及創意性，本部將持續利用多元管道辦理人權教育，辦理線上人權影展，並賡續製播第3季「人權搜查客」數位課程，拉近民眾對人權議題之距離，深化人權意識，未來將持續以多元管道辦理人權教育訓練，以符數位化科技潮流。","(四)研議識別及處置加害者專法","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之2第4項規定：「關於辦理第6條第2項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之相關事宜，另以法律定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總結報告已提出該條例之識別及處置加害者專章修正草案，本部將以該專章為基礎，組成法案研究制定小組，邀請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等表示意見，提出符合社會大眾共識之識別及處置加害者專法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大院審議。俟專法通過，將依規定識別與處置加害者。","五、檢討民事行政法律，提升效能與時精進","(一)積極配合「民法」及主管行政法之法案審議","本部擬具之「民法」親屬編（贍養費部分）修正草案、「信託法」（公益信託）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大院審議中，將積極配合後續法案審議，完成立法程序。","(二)研議檢討「行政罰法」","針對追繳不當利得及不法利得之推估等議題、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及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8號判決（犯罪所得沒收不具刑罰性質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規劃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檢視現行規定，完備相關法制。","(三)研修「父母懲戒權」規定","本部已蒐集日本、韓國、法國、德國有關父母懲戒權及禁止對子女體罰相關規定之立法資料或研議情形，已參酌研商會議之討論意見、相關外國立法例、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規定及一般性意見之意旨，擬具「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規定之修正條文草案，將對外預告徵詢各界意見。","(四)研修「鄉鎮市調解條例」","為因應實務運作需求，本部刻正研修「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事件管轄、調解委員主持調解程序得為之必要處置、得由司法事務官審核調解書、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調解不成立時視為聲請人已經告訴等規定，以精進調解機制並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五)研修「仲裁法」","為期仲裁法與國際接軌，本部參酌模範法、外國仲裁相關法律之立法例、相關國際仲裁規則及文獻資料，擬具「仲裁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正屬全案修正，涵括諸多仲裁制度之重大變革，例如仲裁協議成立之方式、仲裁庭之臨時保全措施及緊急處置、得以仲裁判斷之形式記載和解及調解條件等，後續將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會議，並徵詢各界意見，積極推動修法作業。","(六)研議檢討「民法」成年監護制度","為回應CRPD第12條「締約國應承認身心障礙者享有與他人平等的法律能力」之要求，本部已啟動「民法」成年監護制度檢討工作，除已邀請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團體召開諮詢會議，聽取意見及建議外，後續並將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研商，作為修法參考。","(七)研議檢討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為瞭解社會需求、廣納意見，本部已蒐集、彙整與分析各界就申請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之建議，徵詢相關法規主管機關意見，嗣經彙整各項意見及相關問題，並於111年12月20日召開諮商會議，後續將檢視本部之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做為政府機關檢討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參考，提升取得政府資訊近用性。","六、拓展國際司法合作，加強打擊跨域犯罪","(一)促進國際司法交流，建構多元合作網絡","對於我國已與外國簽訂之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議），本部將積極執行，以建立彼此信賴關係，作為日後司法合作基礎。對於與尚未簽署司法互助相關協定之國家，本部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司法合作。本部將持續與外交部各地域司、條約法律司、駐外館處合作，推展與外國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或引渡條約、協定（議），以建立穩定合作平臺，提升打擊犯罪之深度、廣度及有效性。此外，本部並藉由參與各項國際組織活動，與各國建構多元合作網絡，尋求司法合作契機。","(二)兩岸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本部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聯繫機制，與大陸地區針對兩岸跨境電信詐欺、毒品、人口販運、危害食品安全及網路犯罪等案件，共同合作打擊犯罪，並針對兩岸跨境追贓，維護民眾權益。","(三)加強追討犯罪不法所得及罪贓返還","本部將持續強化國際司法合作，透過司法互助與其他國家地區進行查贓、追贓及返贓合作，凍結、扣押、沒收及返還跨境犯罪所得，以填補被害人損害。此外，並藉由加入APG、亞太區追討犯罪所得機構網絡（ARIN-AP）等國際組織，強化洗錢防制合作，遏止犯罪者利用洗錢管道、漂白黑錢而阻礙執法機關追查，甚或將犯罪所得再次利用於犯罪。另將加強犯罪資產追償返還工作，具體實現司法正義。","(四)追緝外逃要犯引渡遣返","對於在其他國家逃犯，本部亦與外交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合作，積極與各國洽商引渡或遣返事宜，司法機關亦可於必要時妥適運用護照條例所定註銷護照機制，使我國在外逃犯難以持續逃竄他國。另針對潛逃大陸地區之我國刑事犯，雖已遣返507人，仍有部分社會矚目要犯未能順利自大陸地區遣返。本部及相關機關將持續與大陸地區窗口保持聯繫，追查該等刑事犯在大陸地區行蹤、聯絡資訊，同時促請陸方落實執行人員遣返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協議合作事項。","七、強化矯正科技管理，精進專業處遇政策","(一)推動矯正機關疫後振興方案","矯正機關在COVID-19疫情最嚴峻時刻，落實各項防疫措施，克服監所高群聚感染風險環境劣勢，有效控管疫情，堅守長達1年以上「零確診」紀錄，守護收容人健康，並配合中央政府政策，完成三倍券及五倍券分裝任務；未來要讓受疫情衝擊的收容人家庭療癒復原，結合更生保護會推動振興方案，擴大實施家庭援助計畫，強化家庭支持力量，讓收容人回歸社會前具備適應社會生活能力，朝正確方向前進，持續穩健邁向疫後復甦新生活。","(二)強化矯正機關科技管理","為賡續推動獄政管理科技化，矯正署刻研提「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優先佈建我國矯正機關監控系統數位建設，並藉由物聯網絡，完成全國矯正機關連線作業，形成科技安全網絡，使各矯正機關可於指揮中心透過數位監視系統監看及掌握機關動態，並藉由科技監控即時處理及因應戒護事件，提升行政效率。","(三)精進矯正專業處遇","1.矯正署將精進落實對於不同犯罪類型（例如毒品、暴力、詐欺等），及特殊收容人（例如身心障礙、高齡、少年和女性等）的專業化處遇，施予個別化、相對應合宜的矯正醫療、轉銜措施和修復式司法等，以降低再犯、協助被害人回復生活，綿密社會安全防護體系，安定社會民心，同時符合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等相關國際規範。","2.因刑事政策轉變致長刑期收容人數增加，及我國人口高齡化，加速矯正機關收容人年齡結構呈高齡化趨勢。長刑期受刑人的議題，勢必是未來必須面對的課題，尤以三振不得假釋之受刑人，因長期監禁較易產生封閉、退縮等監獄化性格，對未來不抱希望；而高齡收容人生理機能退化、易罹患慢性病、較為孤獨沮喪與憂鬱。前開收容人容易成為獄中受欺凌之對象，故在戒護管理、身心診療需求、生活照護、教誨處遇及作業活動上皆需更妥適規劃。矯正署將長刑期受刑人處遇列為113年委託研究案，後續將儘速規劃，完備相關處遇政策。","(四)詐欺犯罪絕不寬恕","1.針對國內嚴重詐欺問題，矯正署將對詐欺案受刑人持續教誨宣導沒有不勞而獲的基礎觀念，並透過法治教育及修復式司法宣導，使其澈底反省個人行為對被害人及社會所造成之傷害，從而靜心悔悟、願意向被害人修復關係，落實發展本土化模式修復式正義。","2.矯正機關審核詐欺犯假釋案時，須將是否繳納犯罪所得及有無與被害人和解，列入重要參考指標；另為完整串聯政府懲詐機制，矯正署將研究詐欺犯處遇，除由教誨師加強詐欺犯等屢犯財產性犯罪者之個別及特別輔導外，並優先提供其技能訓練等相關適性之處遇措施。","(五)推動健康監獄","矯正署於111年10月14日函頒所屬矯正機關「健康監獄推動及實踐計畫」，首先推動「藥物自主管理」及「皮膚病防治措施」，並規劃逐年充實各項執行目標，同時配合衛生福利部推動矯正機關潛伏結核感染、C型肝炎篩檢治療與口腔服務轉型及韌性整合網絡等專案計畫，提升收容人醫療品質，逐步邁向健康監獄之目標。","(六)完善精神疾病照護處遇及專區收治量能","1.矯正署為強化罹患精神疾病收容人就醫之可近性，於102年起將收容人納入全民健康保險，致力於監所醫療與健康照護納於一般社會的同樣架構中，以達監所健康主流化之意旨。將持續督導各矯正機關盤點精神醫療資源，定期與衛生福利部健康保護署共商調整需求診別及診次，完善精神醫療品質。","2.該署指定臺中監獄設置精神疾病療養專區，收治罹患須密集觀察或協助生活照護之精神疾病收容人，提升生活照護及醫療衛生等各項處遇品質。考量近年來該類人數日益增加，將通盤檢討精神疾病專區收治量能、收治與移返原監評估機制及現行各種生活及輔導處遇作為，提升療養專區照護精神病病收容人處遇能量與品質。","(七)推動臺北看守所及臺北女子看守所遷建計畫","新北市政府擬定「新訂擴大大漢溪南都市計畫（土城地區）（配合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為司法園區）主要計畫案」，其中臺北看守所及臺北女子看守所規劃遷移至案內劃設之機關用地（機十八），內政部於110年8月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97次會議審議核定，賡續進入實施階段，辦理區段徵收作業及整地工程等，預計114年6月交付機關用地，刻配合內政部開發作業期程，研擬機關建築物規劃初步配置。","(八)活化嘉義舊監獄園區","嘉義舊監獄園區於100年完成第1期修復工程，後經本部持續積極與各界合作辦理舊監活化及再利用業務及監獄特色活動，於111年7月獲文化部同意補助「修復及再利用經費補助計畫」、「因應計畫經費補助計畫」及「管理維護經費補助計畫」等3項計畫，將於112年至114年進行第2期修復工程，以打造兼具建築之美、文化內涵、法治教育意義之嘉義舊監獄園區。","(九)推動東部地區矯正機關組織改造","配合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同時改善臺東監獄收容環境及臺東戒治所處遇效能，預計於112年裁撤岩灣技能訓練所並將臺東監獄遷至岩灣技能訓練所現址、臺東戒治所遷至臺東監獄現址、臺東戒治所現址成立外役監獄、東成技能訓練所及泰源技能訓練所改制監獄。行政院於111年9月27日核復原則同意本案計畫，本部於12月22日將東部地區矯正機關編制表草案及技能訓練所組織法規廢止案函請行政院審查，期藉由東部地區矯正機關內部組織調整，精進業務發展，落實保障收容人處遇權益。","(十)推動收容人數位帳戶及供應服務系統開發計畫","矯正署以供應服務整合平台之人臉辨識及整合獄政系統之收容人購物等資訊為出發點，使收容人可自行運用供應服務整合平台查詢保管金餘額及購物消費，提升收容人自主管理、加快合作社發貨速度、提供家屬便捷之購物服務與匯入保管金方式、減少行政流程紙本作業。本計畫透過科技輔助，將人力有效運用於矯正業務，亦經由科技設備，提供更便民服務，或可間接提升家屬關懷收容人意願，強化收容人家庭支持，期望離開矯正機關後可迅速與社會銜接。","八、建構司法保護團隊，完善被害保護新制","(一)強化更生保護服務","1.結合社會資源，持續推動更生人「援助家庭」與「家庭支持」服務，針對更生人及其家庭訪視關懷，提供急難事故援助與資源連結，並協助修復家庭關係，強化家庭支持功能，健全更生人社會支持與復歸網絡，提升社會接納度，避免再犯。","2.引進專業個管人力，攜手民間團體，落實「貫穿式保護」概念，提升更生保護服務量能，銜接矯正、觀護、醫療、社福與社區輔導等系統，擴展更生保護資源網絡。","3.深化推動「更生事業群」，透過與優質成功企業合作或創設更生保護會自營事業體，提供更生人穩定、有保障的工作機會，讓更生人回復正常生活，順利復歸社會。","(二)完備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制度","積極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相關配套措施、子法規定及爭取必要之人力經費，澈底落實新法規範與政策目標，完備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制度。並持續強化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訴訟協助、生活重建、支持陪伴及心理輔導等工作，深化服務品質；另配合「國民法官法」施行，將加強督導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強化對於適用該法案件之被害人的各階段服務措施。","(三)多元宣導法治教育","結合相關部會持續運用多元宣導管道，拓展法治教育深度與廣度，深植被害保護意識，營造公民法治社會。","九、完善行政執行程序，關懷弱勢實現公義","(一)堅守程序正義，完善執行程序","行政執行署對弱勢義務人主動關懷，提供寬緩執行措施，以協助其自立更生；對滯欠大戶案件，採取強力執行手段，善用扣押存款、查封、拍賣動產及不動產、限制出境、向法院聲請拘提或管收、發布禁止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命令等手段，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二)多元便民措施，提升執行效能","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作業，擴大實施執行憑證電子化適用範疇，賡續辦理案件管理系統新增案，及開發建置「資料交換平臺」，提升執行效率；持續精進多元繳款便民措施，規劃分期繳款案件超商繳款服務，提高義務人自繳率，增進為民服務品質；推展跨機關合作聯繫，專案執行，以提升執行效能。","十、強化安全防護工作，全力守護國家安全","(一)落實全國安全防護，維護國家安全","1.持續偵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等為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組織、刺密等滲透案件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遭竊、陸企人才挖角案件，維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2.協防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重要科研成果遭竊取外流情事，持續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保持聯繫合作，共同針對國防協力廠商具涉陸背景、違法使用大陸地區製零組件，誘吸竊取我相關專業人才、技術等影響我國防產業發展違常動態積極蒐處，另亦持續針對轄內高科技產業科研成果遭非法竊取、挖角等涉法情形加強蒐報偵辦，維護國防及科研成果安全。","3.賡續強化機關（構）遭大陸地區滲透竊密案件線索發掘，持續由中共鎖定我重要機關、人員，透過各類手法滲透、竊密等違常動態，清查提列涉及國安法規案件並鞏固相關構成要件跡證，適時偵辦發揮遏止效果。","4.鑑於俄烏戰爭多鎖定重要民生設施攻擊，復以大陸地區頻繁對我施以軍事威脅，持續依循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方針，驗證防範灰色地帶衝突、平戰轉換及自衛自救等重點項目，強化設施防護韌性，確保持續營運。另亦將積極參與年度指定與訪評演習，與機敏機關及關鍵基礎設施簽訂安全防護支援協定，蒐報單位內部潛在危安因子等情資供權責機關參考。","5.創新安全防護宣導方式，掌握境外敵對勢力滲透、破壞與攻擊手法，創新宣導手法，運用各類新興通訊軟體及傳播媒體推播機密與安全維護教育相關短片，強化國人國安意識與自我防衛能力。","6.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於109年正式納入廉政署及政風機構後，政風機構安全防護觀念已見提升。未來將持續善用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各層級橫向聯繫機制，結合人員專業培訓，加強透過政風機構連結行政體系與國安團隊，提升機密維護及安全防護之能量。","(二)精緻重大案件調查","1.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相關決議，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精進偵查作為，加強偵辦案件品質，提升廉政案件起訴率與定罪率。","2.加強偵辦破壞國土及環保案件，與各地檢署及權責單位密切配合，貫徹政府國土保育決心，呼應人民對環境保護之期待；積極查扣沒收犯罪所得，阻絕犯罪者享有犯罪所得。","3.持續推動數位化扣押證物管理機制，以二維條碼及案件管制系統等方式納管全數扣押物，以RFID及智能櫃等技術強化毒品等各類重要扣押物之管理及存放，達成與檢察機關證物無礙交接目標。","4.配合臺高檢署「全面清查重大毒品案件實施計畫」，加強與各緝毒機關合作，集中查緝量能。","(三)強化資安犯罪防制業務","面對政府機關、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重要民間公司頻遭網路駭侵、竊密、電子郵件詐騙及網路勒索等資安事件，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防制重大犯罪職責，推動「資安威脅獵蒐執法行動計畫」（110年至113年）、執行「臺灣資安卓越深耕─先進網路鑑識計畫」（110年至113年），持續強化資安犯罪防制工作，確保我國資通訊安全。","(四)持續提升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機制之執法效能","1.強化公私部門資訊分享：派員赴權責機關、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下稱DNFBPs）進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教育訓練，協助公私部門掌握最新洗錢犯罪趨勢及國際標準；另因應APG相互評鑑報告建議，藉由建立公私部門金融資訊交換平臺，為公部門（金融情報中心、執法機關、監理機關及海關等）及私部門（金融機構及DNFBPs）即時分享、交流有關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資訊。","2.打擊新興洗錢犯罪手法：培養調查局人員追查透過虛擬資產、NFT及電子支付等管道洗錢犯罪之偵查技巧，針對新興犯罪態樣進行策略性分析，並引進虛擬貨幣金流分析工具及建立相關資料庫，透過AI協助打擊新興犯罪手法。","十一、推動智慧資訊系統，提升資安防護韌性","(一)強化律師資格審核機制","為使違法或行為不當之律師即時受到律師懲戒以維法紀，依「律師法」規定，若起訴或判決確定之被告具有律師身分，檢察機關應依前開規定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本部於「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建置檢核及警示機制，提醒檢察官審酌被告是否具前開需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情形，預計112年9月底前完成功能開發。","(二)建置國民法官法案件電子卷證開示線上申辦系統","因應國民法官法施行，本部規劃於112年底前完成建置「開示電子卷證聲請平台」，未來辯護人或被告均可透過網路線上向檢察機關聲請開示卷宗內容（現行為透過實體卷宗開示，提供卷宗影本），亦得以線上方式取得開示卷證檔案，無須至各檢察機關臨櫃辦理，減省聲請人至現場領取或等待寄送卷證光碟片之勞費、交通費或郵資支出等耗費。","(三)推動「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雙語查證服務","為落實「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本部規劃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雙語化，提供民眾雙語查證服務；另當被告身分具有上市櫃公司負責人註記且涉及特定類型案由時，將由「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自動將案由及偵結要旨依定義之中英對照表置換為英文，供非本國籍人士查看，預計112年底前完成。","(四)優化偵查庭無障礙環境","為打造友善無障礙偵查庭環境，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本部規劃將庭外顯示系統與偵查筆錄系統結合語音報讀機制，於庭外顯示順序同時，推送語音通知服務，以利當事人報到程序，並於偵查過程提供有需要之當事人語音報讀庭上筆錄之功能，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司法近用權，預計112年底前完成功能開發。","(五)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提供法律詞彙通俗用語輔助說明服務","為協助民眾易於閱讀、理解檢察機關公開書類，規劃於「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查詢系統」，提供法律專業詞彙通俗用語輔助說明服務，營造透明親近司法環境，落實司法改革，預計112年底前完成功能開發。","(六)擴大假釋核辦作業流程電子化機制範圍","優化檢察及矯正機關假釋核辦資料交換作業流程，並擴大特殊假釋案件附件電子化範圍，由原僅妨害性自主案件假釋附件電子交換，再擴增家暴、兒童及少年權益及福利保障法案件，提升假釋案件資料審核正確性與完整性，預計112年底前完成功能開發。","(七)矯正機關重大事件通報電子化","現行各矯正機關於重大事件（故）發生後，依規定應迅速將紙本「重大事件通報表」通報矯正署「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中心」。為簡化通報流程，達到通報無紙化及系統化管理，規劃辦理矯正機關重大事件通報電子化作業，縮短事件通報、應變時間，降低社會衝擊，預定112年9月底前完成。","(八)舉辦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推廣法治教育","本部與教育部共同舉辦「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由國、高中學生參加「法規知識王網路闖關競賽」，已累積超過175餘萬名國、高中職學生參賽，「創意教學競賽」則結合重大時事及法治教育議題，得獎教案作品，可作為法治教學使用。「第15屆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將於112年8月至11月舉辦，持續宣導國、高中職師生善用「全國法規資料庫」，以落實法治教育推廣。","(九)新版公文管理系統辦理最新版文檔系統驗證及推廣上線","因應資通環境快速變化及配合行政院「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等法規修正，辦理「公文管理系統」再造，於跨瀏覽器之操作環境提供公文線上簽核、公文管理、檔案管理、數位內容影像管理等作業，預計於112年底前完成所屬72個機關推廣上線。另本部遵循行政院修訂「檔案法」及相關子法之標準化管理格式與共通性、檔案保存類型，規劃於112年辦理文檔系統驗證換證作業，通過最新版「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規格第1部：NAA EDRMS-1：2020」驗證，提升公文檔案從產生、應用至長期保存品質。","(十)線上申辦服務自動介接政府入口網","為便利民眾查找本部提供相關申辦服務，規劃於112年3月辦理本部民眾服務項目自動介接政府入口網，使民眾於單一入口網取得所有政府服務，提升使用者體驗，減輕同仁於雙邊系統維運工作負荷。","(十一)部署分散式阻斷服務（DDoS）防禦系統","鑒於近年陸續發生多起政府機關（構）網站遭受DDoS攻擊，致機關網站無法正常提供服務之資安事件，為降低本部網站系統遭受攻擊而服務癱瘓風險，112年規劃本部對外服務網站DDoS防禦機制，強化網站韌性。","(十二)導入網頁防勒索竄改軟體","考量勒索病毒、網頁竄改等資安攻擊事件頻傳，規劃建置可監控、管制網頁異動軟體，強化本部對外服務網頁資安防護能力，降低網頁被竄改風險，並符合行政院要求。","參、結語","國際透明組織112年1月31日公布2022年清廉印象指數，我國成績繼2021年創新高後，2022年維持同樣佳績，在全球納入評比的180個國家及地區排名第25名，名列前14%，位居亞太地區第6名，在反貪腐及施政透明度評比都名列前茅，顯見整體廉政建設穩健推展，清廉執政再次獲得國際肯定。","本部依據總統治國理念，在行政院院長帶領下，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落實推動各項透明、有感、創新、專業、效能的法務工作，為建立溫暖而富同理心、堅韌而具公權力的司法而努力。未來本部將持續傾聽及尊重人民的聲音，以法律結合科技，全力緝毒、打詐、掃黑，公平嚴正執行法律，以提升司法威信，並將推動柔性司法，貫徹公義與關懷，確保全民福祉，讓社會更溫暖、國人更幸福、國家更進步。敬請各位委員持續督促與指教。謝謝！","●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主決議報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一)檢察機關接獲民眾檢舉豪宅招待所草率結案處理","1.本案經本部責成臺高檢署向臺北地檢署調卷查明後，調查結果為：臺北地檢署接獲檢舉分他字案調查，承辦檢察官即分別函詢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了解是否曾接獲民眾陳情檢舉該處有經營招待所涉及不法情事。經該商業處函復無接獲相關不法檢舉，該市警局政風室函復自107年4月23日起至108年4月23日止受理民眾報案上址疑涉不法之檢舉計有7件，多為妨害安寧及行車、吵架糾紛等情事，員警獲報後到場亦未發現不法或查扣違禁品，該案因查無不法而經簽結。","2.本部尊重檢察官偵辦案件之職權，而對於相關案件，臺高檢署已督導臺北、新北地檢署深入追查，若有新事證，仍將依法辦理。","(二)檢察官出入黑道私人招待所","1.行政調查部分：(1)檢察官黃錦秋、王涂芝涉足八八會館及睿森銀樓地下室私人招待所，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分別由臺高檢署、新北地檢署送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2)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黃冠傑、楊雅婷（現任職臺中地檢署）受邀前往銀樓地下室招待所，渠等行政責任由所屬機關首長依「法官法」規定處理。","2.刑事調查部分：涉足88會館之檢警人員是否涉及貪瀆等罪嫌，由臺北地檢署偵辦中。","3.是「誰」出面向「誰」借用私人招待所乙節，涉及貪瀆等罪嫌之偵查核心，受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規範，本部對於具體個案秉持不干預、不介入、不指導立場，尊重檢察官偵辦案件之職權。本案斲傷檢察官形象，本部除全力支持承辦檢察官追究到底查明相關刑事責任外，並將俟全案偵查終結，由偵辦機關本於執掌對外說明釋疑，以負責任態度回應各界指教，以正綱紀及官箴。","(三)遲遲未對陳檡文踐行廉政調查與處分作為","1.時任中央警察大學校長陳檡文於111年11月間，遭揭露106年8月24日於私人招待所不當接受黑道人士林秉文等招待，旋由內政部部長責由該部政風處展開行政調查。","2.經該部政風處查察，林秉文等為「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需報告之特定對象。陳檡文接觸林秉文等情，於事前、事後均未報備，已違反「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該部政風處將查察結果簽報機關首長同意，經該部考績委員會111年12月8日決議核予記過1次處分。","3.本案業由廉政署一條鞭體系之內政部政風處調查後，簽報機關首長同意，經內政部考績委員會決議核予記過1次處分，已對陳檡文踐行廉政調查與處分作為。","(四)會同調查局、警政署及刑事局等單位，整合通緝犯查報搜捕系統","本部所屬檢察機關、調查局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職司偵查或調查犯罪之職掌不同，公布通緝犯資訊或照片資料之範圍容有不同。為有利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拘提或逮捕，以及便於案關民眾搜尋相關資訊，本部全球資訊網已整合各個系統，提供頁面可供點選各該資訊系統查找。有關是否進一步彙整為單一通緝犯資訊系統，因涉及各機關不同使用需求及跨部協調，本部於112年2月15日邀集臺高檢署、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共同研商整合各機關通緝犯資料查詢系統，就公布通緝犯資訊或照片之範圍為妥適之規劃，積極檢討改善相關介面顯示、查詢方式及各項使用功能，以提升使用者查詢之便利性。","(五)外役監遴選機制之精進措施","1.矯正署已對近年脫逃及返家探視未歸事件統計分析渠等刑期、年齡及罪名等資料，並核實考核參與遴選者之犯行、在監行狀、戒護考量、再犯或脫逃風險等，提供遴選小組委員參考，強化受刑人遴選事宜。","2.本部已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大院審議，修法重點為延長在監考核期間、縮短外役監收容日數、強化資格審查及排除惡性重大、易生公共秩序、社會安全危害之犯罪，增列淘汰事由，並增訂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要件。","3.研修「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並規劃修正審查基準表，研修方向為整體架構法規化、評估因素學理化、建立分級給分制、避免評估項目重複等事項。","4.本部及矯正署除賡續研修「外役監條例」、「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及「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外，並將持續精進遴選機制與返家探視制度，審慎篩選外役監階段性處遇之適用對象。","(六)矯正機關逃犯通報相關機關","1.本部已通函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應於案發後當日至遲2小時內，檢具充足之人犯脫逃或逾期未歸等相關證據資料，先向檢察署傳真通報及告發。","2.本部業於獄政系統開發新增通報脫逃功能，人犯脫逃時，矯正機關人員應於案發1小時內即時通報脫逃，同時陳報矯正署，脫逃通報系統資料傳送至本部對外資訊交換平台，供警政系統抓取資料，至遲於30分鐘內交換至警政資訊系統（M-Police），供全國員警即時追查要犯查詢使用。","3.各矯正機關除遇案循上開方式於時限內通報外，矯正署並通函各矯正機關，勤務中心或相關承辦人員均應熟悉作業系統之使用操作，以利應變處置事宜。","(七)矯正署誇張言論嚴重傷害矯正信任度","1.按「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規定，受刑人依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亦即收容人經機關核准外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回監者，構成準脫逃罪，其法律效果係以脫逃罪論。","2.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林信吾，係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獲准自111年8月13日14時返家探視，並應於同月15日14時返監，惟逾時未歸。該監於林姓受刑人返家探視未歸後，即依法通報返家探視所在地警察局及戶籍所在地警察局協尋，並於同日函請地檢署偵辦追緝。","3.關於國人關切外役監受刑人脫逃及矯正機關對外發言內容是否妥適等問題，本部已積極全盤檢視並研議修法改善外役監遴選與管理機制，並強化返家探視期間普查機制、建立與警政單位之線上通報機制、儘速函送檢察署與分案辦理等策進作為，內部則責由矯正署加強新聞處理及對外發言之教育訓練，於111年11月7日至8日、28日至29日辦理發言人及新聞輿情處理研習班課程（共2期），培養以同理心，並站在民眾的角度審慎發言，重塑民眾對矯正機關之信任，共築社會安全網。","INCLUDEPI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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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hovecahe等20人、(八)委員羅致政等19人、(九)委員陳明文等18人、(十)委員溫玉霞等17人、(十一)委員萬美玲等22人、(十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十三)委員莊競程等22人、(十四)委員馬文君等16人、(十五)委員陳素月等19人、(十六)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長期對本院業務與法案之支持，由衷表示敬佩與謝意。謹報告如下，敬請指教。","壹、(一)至(十四)部分，詳如本院於111年11月23日奉邀列席貴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時所出具之書面報告。","貳、(十五)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草案修正第1項第3款及增訂同項第4款規定，核與行政院版本第1項第3款、第4款大致相同，本院意見同在行政院版本所示。","參、(十六)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草案第1項第4款、第5款所稱「施打毒品」，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用語「施用毒品」不合，且似有使人誤會僅限於以「打針注射」方式而為施用之虞，是否妥適，建請再酌。其餘修正部分，與行政院版本大致相同，本院意見同在行政院版本所示。","肆、(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一、關於刪除第1項第2款、第3款「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按立法機關為保護特定重要法益，而以刑罰剝奪、限制人民的基本權，乃不得已之手段，應本著謙讓抑制原則，在必要合理之最小限度範圍內為之，此即刑法之「最後手段性」或「謙讓性」。現行條文第1項針對酒駕之規範，凡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該酒測之科學證據，足認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為保護公眾往來安全法益，故列為刑事犯罪（第1款）；此外，縱認行為人有服用酒類、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但在缺乏科學證據之情形下，駕駛人之身心狀況究竟受有何程度之影響、所為是否已達侵害本條所保護法益之程度，尚難一概而論，故須證明符合「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始成立犯罪（第2款、第3款）。草案擬刪除第1項第2款、第3款「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有架空第1款規定之弊（倘依第2款規定「服用酒類」即足以成罪，則何必規定第1款之酒精濃度值？），並使打擊面過廣，似有違刑法最後手段性及憲法比例原則之虞。","二、關於提高第3項之法定刑及增訂處罰類型：","現行條文第3項關於10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已屬不輕。草案擬提高上揭法定刑度，並增訂10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傷害」之處罰類型，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職權。惟提高刑度，能否達到有效嚇阻酒駕事件之立法目的，是否允宜以強化執行面及其他配套措施處理酒駕問題，亦請斟酌。","最後，本院再次對　貴院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交通部書面報告：","一、前言","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送大院審議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並就貴委員會審查萬委員美玲、鄭委員麗文、台灣民眾黨黨團、魯委員明哲、張廖委員萬堅、伍委員麗華Saidhai‧Tahovecahe、羅委員致政、陳委員明文、溫委員玉霞、王委員美惠、莊委員競程、馬委員文君、陳委員素月、賴委員惠員及洪委員孟楷等共17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二、相關委員、黨團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意見","(一)酒（毒）駕是嚴重違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係有涉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刑事罰刑法第185條之3之處罰，並優先依刑事法律論處。對於有助於增進道路交通安全之修法，本部皆樂觀其成。","(二)有關萬委員美玲及洪委員孟楷提案針對酒（毒）駕累犯加重刑責，本部尊重法務部意見及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三)有關鄭委員麗文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調降適用酒精濃度與現行適用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標準相同及汽車所有人、同車乘客連帶罰則一節，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爰本條通過後，有關酒駕之處罰原則將優先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處理，未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僅能處理吊扣（銷）駕駛執照、車輛牌照及道安講習等規定。","(四)有關張廖委員萬堅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將警察攔停而逃逸，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部分，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係有規定，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部尊重法務部意見及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五)其餘相關委員提案，涉及刑事法律檢討，本部尊重法務部意見及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三、結語","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黨團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意見，敬請參考。謝謝！"],["主席：請提案人溫委員玉霞進行提案說明。"],["溫委員玉霞：召委、各位委員、蔡部長及各位官員，大家早。今天要審查的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草案，大家都知道飲酒之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一般稱之為酒駕，那麼施用毒品之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我們也稱它為毒駕，酒駕與毒駕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的傷亡，嚴重危害人民生命的安全，不論是酒駕或是毒駕都為社會所不能容忍。現行法律對酒駕認定及處罰已相當明確，且因廣為宣傳，早為社會大眾所注意，以至於雖然還有酒駕事件，但已明顯減少許多，但是關於毒駕，在法律尚未明定之前，我們要認定的要件也未廣為宣傳，以至於社會對毒駕的認知比較少，執法者對於毒駕的取締不易執行。其實毒駕危害生命更甚於酒駕，有關毒駕的認知要件，更應於法條中明確化，以便執法者有具體的標準可執行。因此本席等17位委員擬具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草案，將「施用毒品，經檢驗尿液為陽性者」及「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列為處罰的條件，以資明確可行，希望能有效減少毒駕的行為，也希望各位委員能夠多多支持，以上，謝謝。"],["主席：提案說明及機關代表報告已進行完畢，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上次會議議事錄已宣讀完畢，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現在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段落：質詢：曾委員銘宗：9:18"],["曾委員銘宗：（9時18分）謝謝召委今天排案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尤其是毒駕部分，國民黨團強力支持。我一方面拜託，一方面要求，法務部也好，司法院也好，假設委員的條文，你覺得不合適，那拜託拿出你們的條文，這個條文也不分黨派，民進黨有很多，國民黨也很多，我希望今天審查有個結論，到時候看哪個機關不同意，我們要開記者會讓全民來檢視，這個是國民黨的立場。","接著我要請教蔡部長，有關陳宗彥的事件重啟調查，目前的進度怎麼樣？"],["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跟總召報告，關於重啟調查的部分，還在臺南地檢署，有關刑事責任部分還在繼續偵查當中。"],["曾委員銘宗：多久會有結論？"],["蔡部長清祥：這由承辦的檢察官來做決定。"],["曾委員銘宗：三個月、半年還是一年？"],["蔡部長清祥：這要看這個案情的複雜度，而且所要調查的證據有多少，我想應該尊重檢察官，整個案情他最了解，他需要哪些偵查，我會請高檢署要求儘速查明。"],["曾委員銘宗：我們尊重，但是這個是眾所矚目的案件，不要拖太久。","第二個問題，陳宗彥11年前疑似接受性招待，當年是哪個檢察長簽結的？"],["蔡部長清祥：有關簽結的檢察長，現在是在調卷了解中，那是都由高檢署在做一個行政調查，當時的檢察官跟當時簽辦的檢察官是不一樣的，檢察長也是有換人。"],["曾委員銘宗：那是誰？報紙都登了！部長，我覺得你在立法院詢答不可以連這個都不敢講，報紙都登了，是誰？"],["蔡部長清祥：因為我個人沒有看到那個卷宗……"],["曾委員銘宗：不可能！召委，暫停！"],["蔡部長清祥：我請檢察司有看到卷宗的人……"],["曾委員銘宗：暫停！我要暫停，等你查好，報紙都登了！部長，你不敢講，那不可以啊！"],["蔡部長清祥：不是不敢講，因為我沒有看到卷宗，所以我不敢……"],["曾委員銘宗：好吧，那暫停。"],["蔡部長清祥：好，我現在瞭解以後再跟委員報告。"],["曾委員銘宗：好，那暫停。"],["蔡部長清祥：根據我們同仁提供給我的資料，結案的檢察長是張文政。"],["曾委員銘宗：對，報紙都登了，如果你還不講，我覺得不管是對我個人或立法院而言真的都不合適。"],["蔡部長清祥：我是確認以後再跟委員……"],["曾委員銘宗：不用確認，這你一定知道，這還要確認嗎？報紙已經登了多久了？我要請教當時簽結的理由現在初步來看合不合理？"],["蔡部長清祥：我沒有看到卷宗，我也沒有辦法去評斷合不合理。"],["曾委員銘宗：不可能！你到立法院來，到現在也沒有說簽結的理由是什麼。召委，我要求時間暫停，我要請他先去瞭解完，不可以這樣子！部長，我們雖然是老朋友，但是士大夫無私交，該秉公處理就秉公處理，你不可以這樣子啊！"],["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如果已經調查完畢，該對外公開，我們一定會公開。這個東西……"],["曾委員銘宗：這是舊案，本席身為立法委員，我很謹守分際，調查中的案件我們不適合過問，但這已經是過去的案子。"],["蔡部長清祥：雖然是過去的案子，但是現在還在高檢署就行政責任……"],["曾委員銘宗：那我們想知道過去為什麼簽結？你連簽結的檢察長名字都不敢講，部長這樣不可以啦！"],["蔡部長清祥：不是不敢講，因為我沒有確定，所以我不敢……"],["曾委員銘宗：怎麼會不確定？我都已經確定了，你怎麼會沒有確定？"],["蔡部長清祥：現在我看到就已經跟你講了。"],["曾委員銘宗：我都已經確定了，你說你沒確定，拜託！部長這樣不好啦！","現在我繼續往下問，當初刑事簽結有沒有通知當時的臺南市政府？你也不知道嗎？那我請教廉政署署長，刑事簽結之後總要追究行政責任，請問當時有沒有通知臺南市政府？還是看到當時是賴市長，所以就不敢通知？以我在行政機關做30年的基本經驗，即使刑事簽結，也要通知當時的臺南市政府追究行政責任，這樣才不會讓陳宗彥又高升為內政部的政次、行政院的發言人，請問當時你們有沒有通知臺南市政府？"],["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莊署長說明。"],["莊署長榮松：這一點我來向委員說明，在陳宗彥於臺南市政府任職期間，臺南市政府政風處並沒有接獲他遭到檢舉的案件。"],["曾委員銘宗：所以當時的臺南地檢署也沒有通知，對不對？這很誇張啊！即使刑事簽結，也要通知臺南市政府，結果你們看到賴清德就不敢通知，這是什麼世界？怎麼會有這種事情？請問部長，這樣合適嗎？沒通知合不合適？"],["蔡部長清祥：我會要求高檢署就這部分再查清楚為什麼沒有通知，如果他們真的沒有通知的話，沒有通知的理由是什麼？我想這將來也要對外說明。"],["曾委員銘宗：有沒有外力介入？我高度懷疑有外力介入，看到賴清德就怕了嘛！假設是這樣子的話，你們一直在講檢調獨立辦案誰會相信？請部長查清楚並給本席一份報告。"],["蔡部長清祥：好。"],["曾委員銘宗：我們就不要麻煩監察院去查了，因為監察院也沒有功能。","請問部長，這次你是什麼時候去南投的？"],["蔡部長清祥：我是在連假的那個禮拜六去的，是一個假日我過去的。"],["曾委員銘宗：目的是什麼？"],["蔡部長清祥：我的目的是去嘉勉辛苦的檢察官和調查官同仁，因為他們在連假沒辦法休息。大家都在休息，他們卻還要繼續查賄，我覺得他們很辛苦，我有義務去嘉勉他們、鼓勵他們。"],["曾委員銘宗：非常好，這次南投的立委補選假設有疑似賄選情事，法務部辦還是不辦？"],["蔡部長清祥：只要有違法、有賄選情事，我們當然要依法偵辦。"],["曾委員銘宗：敢不敢辦？"],["蔡部長清祥：沒有什麼不敢辦的。"],["曾委員銘宗：接下來我們來看一段影片。","（播放影片）"],["曾委員銘宗：部長，我有一個板子，它的貼紙上面是這樣寫的：「立法委員候選人蔡培慧為南投爭一口氣」，只要在車上貼上這樣的貼紙就有2,000元。我們剛剛看到的還只是計程車，事實上連一般的民用車輛也在貼。請問部長，這有沒有疑似賄選？"],["蔡部長清祥：我會把這個資訊轉給承辦的檢察官，地檢署有依法查賄的責任，所以會由他們來認定。"],["曾委員銘宗：什麼時候可以回復我？"],["蔡部長清祥：今日會後我就會把相關資料轉交給檢察機關。"],["曾委員銘宗：就我的理解，這只是一小部分，類似的情況還有，我也正在積極蒐集。其實朝野對部長有一定的評價，即使是國民黨，也對你有一定高度的評價。"],["蔡部長清祥：謝謝。"],["曾委員銘宗：希望部長所說的依法行政能夠說到做到，請問你有沒有信心？"],["蔡部長清祥：我對我們的檢察官有信心。"],["曾委員銘宗：好，你對檢察官有信心，我們對檢察官也有信心，同時也希望我們過去對你的信心能夠繼續維持，謝謝。"],["蔡部長清祥：謝謝。"],["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段落：質詢：湯委員蕙禎：9:28"],["湯委員蕙禎：（9時28分）謝謝主席。以前最高法院各庭意見不一致的時候，都是以最高法院庭長推事會議作成決議來約束各級法院，現在最高法院改採大法庭制度，而最高法院大法庭定調立委喬事收錢構成貪污，這也是大家最後的決議。請問部長，最高法院有大法庭定調的見解，那檢察官在偵辦案件的時候有沒有明確的辦案標準？"],["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因為大法庭屬於司法院的組織及職權，如果他們作了一個法律上的決定，我們會把這個法律意見轉交給所屬各級檢察機關及檢察官參考並依法辦理。"],["湯委員蕙禎：法務部是不是記得當年因為高檢署和臺南地檢署對於特別費支用標準意見不一致，造成全國政情動盪，前臺北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在「檢察手記」一書當中就有提到「檢察官的政治課」，像是剛剛講到的特別費。最近我們看到桃園地檢署指控一位被告濫用統籌分配款以及小型工程補助款，以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這樣的情形是很嚴重的，不曉得檢察署是不是也有相關的標準？如果有的話，是不是可以提供我們一點訊息？請將書面提供給本席好嗎？"],["蔡部長清祥：好的。"],["湯委員蕙禎：當然有時會有一些政治鬥爭，像檢察總長黃世銘因為進入政治鬥爭，被臺灣高等法院以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判刑，而且已經執行完畢。另外，剛才有提到陳宗彥的事情，也牽涉到警察界的鬥爭。","另外，刑事訴訟法有關迴避的規定是不是應該增加政治顏色的迴避規定？承辦法官、檢察官本身就有強烈的政治色彩，當然不適合進行藍或綠政治人物的審判、偵查，例如當年雲林縣長蘇治芬的偵辦過程就極具爭議，還有陳前總統卸任後第一天就被押到保外就醫，總共羈押了6年，當然和承辦檢察官、法官的顏色是有點相關。像已經退休的陳瑞仁檢察官就認為自己是有政治顏色的，不應該偵辦有政治人物牽涉在裡面的政治案。黃世銘前檢察總長及臺南地檢署這次的監聽風暴發生的時間都在102年到104年這段時間，也引起社會強烈的震盪。所以我們建議高檢署讓全國各地的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接受憲法課程的養成教育30個小時。","像韓國檢察官在激烈的政治鬥爭時如何站穩立場？尤其韓國前總統盧武鉉跳崖自殺，在韓國引起激烈的政治動盪。法務部有沒有想去瞭解一下，為什麼他們整個檢察官、檢察環境可以做出讓人敬佩的環境？我們過去好像有派員參訪中國的司法制度，但其實應該要深耕在臺灣本土及文化。我們的司法制度太多抄襲，抄襲德國、日本、美國，希望日後法務部研修的制度能夠改革多一點臺灣本土的生命，這是一個建議。","還有，有一件事情也在檯面上的事情，最後提醒法務部，臺灣有一位前總統已經被羈押過6年了，所以不要讓外面的百姓感覺現在新竹市高虹安市長當選以後，就可以不用接受司法審判，不曉得檢方偵查的情形有沒有再繼續？因為民眾一直強烈地表達，已經有很多犯罪事實了，為什麼還沒有看到起訴的程序？請教一下部長這一部分。"],["蔡部長清祥：委員指教很多，我想每一點都非常地寶貴，我們都會好好地深思，哪些可以立即可採的，我們就馬上採。對於個案的偵查，我們也相信檢察官都會秉持著公平公正、依法辦事，絕對是行政中立來依法處理的。至於外國，我們也有派檢察官到各國研修、參訪，瞭解各國的制度，有些值得我們參考的，我們也都儘量地取其優點。其實臺灣的司法制度也是相當可以自豪的，很多國家也到臺灣來參訪，像韓國，雖然我們可以參考它的優點，其實他們之前也派檢察官來瞭解我們的制度，尤其像我們在偵查當中有錄音、錄影，這是相當先進的，他們也都來互相交流。"],["湯委員蕙禎：可以瞭解。剛剛從部長業務報告中，我們看到部長、法務部積極任事，對於民間團體或輿論反映，比如我們繼續推動司法改革、傾聽民意、與時俱進、深化打擊犯罪成效、強化社會照顧量能、提升司法的透明信賴，這些都值得讚聲不斷。","我想司法界也需要民間的鼓勵。很多人說恐龍法官，上次也提到韓前少將參謀長為了二千多元而被判處四年半，這個很嚴重，很多人就馬上講起訴、調查局的部分、檢察署的部分到法院等等，這都讓人覺得很荒唐。所以那時候我們在想如何讓外界不要一直有恐龍法官的印象深印腦海、要如何洗刷，這是非常不容易的。我們還是認為要給司法界多多鼓勵，因為我認為正義的人、正直的人還是真的很多，我相信願意為司法努力、為法界努力的人是大多數，所以我們還是希望讓大家繼續為我們司法界多一分努力。雖然扣分的速度很快，但是集合大家的努力應該會讓恐龍法官的問題慢慢處理掉。我想恐龍法官是民間最喜歡談的，希望司法界的努力不要被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還是應該多多給大家鼓勵。","還有一件事沒有提到，就是有關潤寅詐貸案，臺美關係現在大突破，美方以有非法居留及洗錢之虞逮捕潤寅案的主嫌楊文虎，隨後予以驅逐出境。這是一個重大突破，請問還有哪些臺灣的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案件嫌疑人可以被驅逐出境？這種案件多不多？"],["蔡部長清祥：我們持續努力，跟美方也都保持著密切聯繫，如果從通緝的資料知道人在美國，我們都要求他們能夠幫我們瞭解他的行蹤，可能的話，也能夠遣返到國內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且不只美國，其他國家也一樣。"],["湯委員蕙禎：好，其他國家也有。"],["主席（曾委員銘宗代）：再麻煩法務部以書面答復。"],["湯委員蕙禎：因為潤寅案牽涉到臺幣400億元，是很重大的，其中有沒有官員涉嫌，還是要繼續追查，好不好？"],["主席：好，謝謝。","請謝委員衣鳯發言。"],["段落：質詢：謝委員衣鳯：9:39"],["謝委員衣鳯：（9時39分）今年過年期間彰化29歲的高偉倫員警在執勤的時候，遭到毒駕的駕駛高速撞飛，不治殉職，這樣的事件在社會已經層出不窮。一個忠於職守的員警在過年期間執勤，卻遭到毒駕撞死。我相信今天我們在審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時候，應該要儘速地把毒駕入法以遏止犯罪，宣示司法單位對於毒駕的重視。過去司法院在法官審理的實務上面可能沒有辦法證明及認定過於模糊的地方，今天是不是能夠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藉由共同合作來修法，訂出一條讓社會可以認同，讓檢調可以執行，以及法院可以裁判的共同法案？我相信這是今天我們在委員會最重要的任務。","我在這裡提出一個修正動議，不知道現在法務部及司法院副秘書長有什麼意見。右邊這個行政院版本是法務部所提出的，第四款是規定「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過去司法院對於該款可能認為沒有一個預設值，如果我們改為左邊的版本，即「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請問法務部對於這樣的修正有沒有什麼意見？"],["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基本上委員贊同毒駕應該要嚴格遏止，立法以讓全民遵守，我們主動提出修正草案，也感謝委員會排審，今天進入逐條審查，當然還有不同意見希望能夠做修正的話，我們可以再研究看看。不過這個問題不是只關乎到法務部的看法而已，因為規定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可能就會牽涉到醫療、牽涉到醫藥，比如衛福部是否能夠提出這樣的濃度值。"],["謝委員衣鳯：麻煩請衛福部代表說明，請問食藥署陳副組長，衛福部食藥署目前有沒有相關公告？"],["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陳副署長說明。"],["陳副署長映華：跟委員報告，目前食藥署在跨部會合作的部分，我們是針對尿液檢驗部分，要判斷尿液檢驗是否有服用毒品，是依靠檢測毒品及代謝物是否達到一定濃度，這個濃度有一個專有的用詞，在毒危條例之下有一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有規範所謂的閾值，即以尿液檢體進行檢測，判斷其為陰或陽，像是我們在做快篩的檢體濃度值；目前在該作業準則有明定公告閾值，以及透過內政部警政署提供給衛福部的資料，我們可以確認在科學方法下能夠測出來的值即為我們的公告閾值。以上。"],["謝委員衣鳯：你們的公告閾值是不是我在簡報上放的這張表格？"],["陳副署長映華：是的，這是我們去年3月最新公告的表格。"],["謝委員衣鳯：好，謝謝。","我想請部長說明，像這樣的閾值是不是可以作為法官量刑參考的依據？"],["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如果閾值已經列出來了，我們行政院版本規定是只要判定為陽性，而透過閾值證明其為陽性就構成毒駕，就會予以處罰。其實我們原來的條文更簡明、更清楚，因為閾值是由專業單位衛福部來訂定，所以是很客觀、很明確的事實，我覺得我們原來的條文又簡潔、又明確，且老百姓也看得懂。"],["謝委員衣鳯：請問一下司法院副秘書長的意見。"],["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黃副秘書長麟倫：感謝委員的真知灼見，就大方向而言，其實從上個會期大家都能夠認同希望達到遏止毒駕的立法目的。我們之前跟法務部的認知，法務部認為一個很抽象的宣示就夠了，而誠如委員所講的，我們認為這樣的規定未來法官在判定時會無法使用，說不定還會被法官停止訴訟，並聲請大法官釋憲來宣告違憲，我們擔心會有這樣的情形，所以我們建議委員們能夠將其具體化，甚至訂定標準。這一次委員所提出的修正條文，大方向我們都能夠認同，接下來就要請法務部及衛福部將規範具體化，將來讓法官不用擔心地去適用法律。我們認為條文畢竟是法官在使用，不是部長在用的，如果部長認為可以，而大法官認為不可以，將來恐怕有失立法院的……","目前委員所提的方向我們是可以認同的。"],["謝委員衣鳯：如果如部長所說，將衛福部公告的閾值放在條文說明中呢？你認為跟目前的條文寫法有何不同？"],["黃副秘書長麟倫：對於法官在適用法律而言，他適用的是法律，而不見得認為立法理由俱足，並且我們上次也有提到，目前法務部草案的理由說明，其實是針對有沒有施用毒品、危害健康來訂定的，並沒有針對所有毒品，所有的毒品總共有七百多種，目前有訂定的濫用標準只有5種，其他部分並沒有訂定，甚至還有部分是由民間訂定的，上會期也有委員質疑怎麼可能會由民間訂定標準呢？我們極擔心這樣的條文通過後，將來恐怕會有問題，所以訂定在母法裡面。"],["謝委員衣鳯：這不是民間，法務部有請民間訂定嗎？那是食藥署訂定的。"],["黃副秘書長麟倫：他們的立法理由裡是輾轉授權，而且還授權到民間，我們才會質疑這樣的授權明確性，將來恐怕不見得能夠通過合憲性審查。"],["謝委員衣鳯：如果依照食藥署所公告的25項常用毒品閾值呢？"],["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建議像委員所建議的修正條文，由衛福部及法務部訂定公告閾值在怎麼樣的情形下，對於交通安全會有影響，將它公告出來，讓法官可以運用，將來最不會有爭議。我們認為部長所謂的明確，從上個會期到現在一直存在爭議，我們也希望法務部能夠依照上個會期委員所提案的，要好好地跟衛福部訂定一個標準，讓法官能夠適用，不要讓法官將來拒絕適用，造成釋憲上的困難。"],["謝委員衣鳯：好。"],["蔡部長清祥：法律是要讓全民都看得懂，讓大家來用的，不是只有法官在用、不是只有法務部長用而已，是要讓老百姓看得懂，只要吸毒駕車經驗尿為陽性，就是要處罰、就是不對的；至於要如何執法，我們可以靠解釋、可以靠說明，法律是一個教育，是讓老百姓能夠聽得懂、看得懂，這更重要，你將法條規定得密密麻麻的，誰都看不懂是怎麼回事啊！所以法條是給人民用的、是給大家用的，不是給個人或只要法官看得懂就好，要讓老百姓知道這是不對的，只要施用毒品開車就要受到處罰。我作以上說明。"],["謝委員衣鳯：好，謝謝。謝謝主席。"],["主席：我贊成法務部的意見，雖然我現在是代理召委，我也建議召委，今天開到12時都可以，將條文訂定出來，我建議今天大家有心理準備要到12時，我希望司法院能夠拿出條文，我建議今天就開會到晚上12時，謝謝。","請賴委員香伶發言。"],["段落：質詢：賴委員香伶：9:49"],["賴委員香伶：（9時49分）今天針對刑法修法，剛才司法院的代表也說得滿明確的，如果依照謝衣鳯召委所提的方向，嚴格來講只需要再釐清合憲性的部分，在法制作業上大概包括標準值及一定程序，其實在執法面上，對於法官而言並沒有太過窒礙難行，應該要予以支持，所以今天在修法時，應該儘速予以明確答復。","第二個，有關法務部的重點業務，請問警政署的代表今天有列席嗎？"],["主席（謝委員衣鳯）：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查緝中心吳主任說明。"],["吳主任東文：有，我是毒緝中心主任。"],["賴委員香伶：是。我想我們還是回歸社會治安問題，法務部的報告在第20頁也有寫到，包括掃蕩地下錢莊、嚴禁暴力討債，以及黑道幫派是以暴力討債謀取暴利等等。但這兩天大家最在意的是某些高檔的豪級酒店，有些幫派就大剌剌在那裡辦春酒，席開八十幾桌，門口聚集千萬跑車、裡面美女列隊等等，影響社會觀感非常嚴重，很多民眾就在想，這類型組織性幫派堂而皇之辦這樣的串聯性春酒是在挑釁我們國家的公權力，特別在去年選舉期間爆發連檢察官也是座上賓跟黑道來往，我覺得對於整體法制人員、警政高層都是大大打臉！","所以我想就教部長還有警政署相關代表，就這一、兩天，從8日開始一連串的行動，他們再繼續這樣下去的話，你們對這樣的情事有什麼辦法或宣示要給國人一個很明確的方向，到底你們在贊同這樣的作法下要如何去遏止他們不能再高調？甚至你們就照警政署長說的會啟動各種作法而不會讓他有僥倖心態，這個作法用說的有效嗎，部長？"],["主席（吳委員怡玎代）：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我們不只是用說的，我們是嚴格的執行，警政署已經成立了專案小組，就最近幾天幫派舉辦酒會這件事情他們已經成立專案小組來調查，我們檢察官會全力的支持！只要蒐證有任何的犯罪事證，我們一定會嚴加法辦，掃黑工作本來就是很重要的政府政策，最高檢邢總長也統合所有執法機關來擬訂執行掃黑政策，所以我們一定要持續貫徹這樣的政策！"],["賴委員香伶：近幾年關於黑道的各種犯罪手法，他們因為資源越來越廣闊，動輒進入到科技型、智慧型犯罪領域，但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大剌剌地在高檔飯店舉辦串聯式春酒，除了壯大聲勢之外，可能還對於國家有所挑釁，所以您剛剛講的這個專案或者是分署等等的執行，希望能夠拿出成績，畢竟這兩天大家都在討論這個事情，所以我想還是要由法務部跟警政署、內政部聯合性處理這樣的問題，你們也要跟這些犯罪集團宣戰！"],["蔡部長清祥：我們都一定要持續執法。"],["賴委員香伶：你們的作法有沒有可能更有效地讓他們不再如此高調？甚至他們目無法紀這件事情都值得你們省思！"],["蔡部長清祥：好，第一線是由警察在處理，我們會全力地支持，只要有發覺有犯罪事證就一定會嚴辦！"],["賴委員香伶：立即處理嘛。"],["蔡部長清祥：是，我們會立即處理。"],["賴委員香伶：好，我想我們就從這個角度來看，今天的業報裡面有個小地方先跟部長稍微說明一下，法務部其實在國家相關法規的公告、施行有所專業性，全動法的部分我就不講，但我們最近看到有幾個行政機關的函釋作法顯有不周，甚至完全沒有章法、各行其是！我們看一下，在行政院的相關函釋有講到，如果一個法規命令要公告的話最起碼要有60天，這部分部長您知道嗎？"],["蔡部長清祥：我知道，這是一個行政院秘書長函，它不是法規命令、它只是一個函要求各部會頒布法律的時候，希望之前要有一個預告來徵詢大家的意見。"],["賴委員香伶：所以它的強制性不足？它沒有強制性嗎？"],["蔡部長清祥：沒有強制性。"],["賴委員香伶：好，再來法務部自己也發過函給雲林縣政府，法務部自己對於法規命令所訂定的陳述時間是最起碼要公告7天，您這個函也沒有什麼效力？"],["蔡部長清祥：我們是提醒大家行政院秘書長有這樣的一個函……"],["賴委員香伶：你認為這些行政機關的函……"],["蔡部長清祥：如果沒有特別緊急、必要的話，儘量能夠維持60天。"],["賴委員香伶：沒有緊急性、必要性的維持60天，所以行政院給各個部會、地方政府的函釋，幾乎都沒有把它當作是一個強制性規定、做為參考用，連你們自己的7天你也認為是參考用嗎？"],["蔡部長清祥：我們看整個法案的性質……"],["賴委員香伶：您的態度我不能接受啦！所以我這一次先提出來，依行政程序法並沒有法制上的日期規定，你們用行政指導、行政函釋而地方政府跟各級部會也不堅持，對於民眾權益、民眾知的參與其實是大打折扣的！我在這裡只是要先提出來，以最短時間來看是經濟部，經濟部有一個公告是跟相關物品有關的資訊，竟然只公告3天！你覺得這樣子適合嗎？"],["蔡部長清祥：要看法案的性質，如果真的很緊急的話，其實這個公告也不是一定要的啦，不過這個可以檢討。"],["賴委員香伶：要檢討？怎麼檢討？"],["蔡部長清祥：因為預告只是讓大家周知、能夠提供意見，即使公告期滿了還是可以提供意見。"],["賴委員香伶：我懂啊，所以我才問你，你們那兩個函釋如果是參考性，未來行政程序法裡面對這塊有沒有要進行法制性的研修？它即使是公告周知，在參與的部分你不要認為每個國人都對訊息掌握那麼快速、具這麼多的專業性，他如果知道了以後想要去陳述、想要去提供意見，時間一到、門一關，他的管道就沒了！你說要透過立法、透過民意機關幫忙當然是一途，但是我想尊重民意中最基本的意見蒐集應該是你們法務部要貫徹下去的，所以我希望這部分你能夠實際在法規檢討的時候提出一個改進作法，可以嗎？"],["蔡部長清祥：好，我們來檢討看看。"],["賴委員香伶：好，最後一點時間我們來針對現在大家最在意的詐騙相關問題，我在這裡也很快速地給部長看，你們對於內政部戶役政資料外洩這件事情好像做足了功課，但從你們的資訊裡面可以看到幾個疑點，第一個，2,300萬人的資料你們表示由這個OKE人士在一個論壇裡面兜售，只要價5,000美元，你覺得這相對來講是合理的數字或者這也是一個假訊息？"],["蔡部長清祥：這一部分調查局……"],["賴委員香伶：5,000美元才多少臺幣呀？15萬元臺幣！這是臺灣2,300萬人的資料，包括總統的、部長的都在裡面，這樣子才要價5,000美元，你覺得這是一個正確的訊息嗎？"],["蔡部長清祥：我們絕對要追查這訊息的來源是不是有違法？"],["賴委員香伶：所以到目前為止已經進行到哪裡？因為這個OKE人士是陸籍人士嘛，如果照你們這樣子要立案，對這個人也不可能進行偵訊或者做相關的法律調查，所以這個案子會怎麼樣？"],["蔡部長清祥：我相信調查局有掌握啦，他也許可以說明清楚還是要給您書面？"],["賴委員香伶：請調查局局長先簡單說然後給我一個完整的書面。"],["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說明。"],["王局長俊力：跟賴委員說明，就這個案件我們查獲目前的狀況是這樣，最主要我們發覺出售的對象是一個陸籍人士，我們認為有必要趕快讓社會大眾知道，所以我們把偵查到目前這個階段做揭露，但是對於這位陸籍人士是否有其他的共犯、有其他的駭客組織跟他共謀，我們仍然繼續追查當中。對於這位陸籍人士在我國境內犯罪，我們也有把相關的資料……"],["賴委員香伶：所以這位人士是在臺灣境內犯罪？"],["王局長俊力：不是，是在網路上，因為網路上駭侵也算是……"],["賴委員香伶：這部分是駭客到內政部的網站上嗎？因為你們說不是資料外洩，所以這部分是內政部的相關設施設備被駭入而取得的資料？"],["王局長俊力：跟委員報告……"],["賴委員香伶：還是內部的人賣出去的？"],["王局長俊力：他取得資料可能有種種不同的途徑……"],["賴委員香伶：還沒查出來嗎？"],["王局長俊力：這個部分我們還在繼續……"],["賴委員香伶：內政部說不是個資外洩，一下就撇乾淨、跟它無關，好像內政部自己的資安防護都沒有問題，所以我希望調查裡面有涉及到部會自己的疏失與否還是要追查清楚。至於已經到網路上賣出甚至造成我們的國安問題，所有的重要人事資料全部在網路上分次分批賣，你說才5,000塊美金，我是覺得不太可能，所以希望你們詳查，儘速給我一個書面報告，好不好？"],["王局長俊力：好，沒問題。"],["賴委員香伶：好，謝謝，謝謝主席。"],["主席：請王委員鴻薇發言。"],["段落：質詢：王委員鴻薇：10:00"],["王委員鴻薇：（10時）謝謝主席。部長，剛才曾銘宗委員有特別問到南投，他剛才有把影片po出來，關於花1,000元讓計程車司機貼文宣貼紙屬不屬於賄選，剛才部長說要帶回去研究，對不對？"],["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不是，我是說我會交給檢察機關來瞭解，如果有違法的話，要依法來處理。"],["王委員鴻薇：另外，其實這樣一個態樣在去年九合一大選的時候就已經出現，事實上當時在選舉當中，新北市林佳龍候選人他也是用計程車來做廣告，當時也有被告發他涉及賄選，所以現在利用計程車、私家車上貼文宣廣告貼紙的名義，到底會不會涉及賄選呢？你可以看到，不管是這次的補選或上一次的九合一大選，都有出現爭議，今年又是大選年，所以我在此具體要求，也就是在中選會公告之前，法務部應該召集你們各地的檢察官，把這樣的態樣屬不屬於賄選來做一個比較明確的界定，可不可以？"],["蔡部長清祥：可以，我們會邀集相關的司法單位，包括檢察、調查、警察等，他們有個案處理的經驗，把他們以前處理的經驗蒐集起來，讓大家共同有一個一致的標準。"],["王委員鴻薇：本來對於賄選的態樣，你們都有在網路公告，讓大家不要去涉法、不要涉及到賄選，今年是大選年，所以我具體要求，在中選會公告之前，你們要確定這個態樣屬不屬於你們會查辦的賄選，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我會請最高檢察署就這部分來做深入的研究，然後有一個明確的答案。"],["王委員鴻薇：再來，部長認不認識明仁會？"],["蔡部長清祥：名字怎麼寫我不曉得。"],["王委員鴻薇：你不知道？"],["蔡部長清祥：你是說那個幫派？"],["王委員鴻薇：對。"],["蔡部長清祥：有，我知道，我是看了報紙而且有所瞭解。"],["王委員鴻薇：你是看了報紙才知道明仁會？"],["蔡部長清祥：沒有，因為我是檢察官出身，對於這種社會案件我都會注意。"],["王委員鴻薇：所以它是一個很大的幫派？"],["蔡部長清祥：就資料來看，它是竹聯幫裡的另外一個成員。"],["王委員鴻薇：部長，這是你們今天的業務報告、是法務部長的業務報告，這裡面就有提到明仁會，你知道嗎？"],["蔡部長清祥：是，我知道。"],["王委員鴻薇：在報告的哪一部分？"],["蔡部長清祥：在我們掃黑的部分。"],["王委員鴻薇：對，第10頁有關查緝毒品斷源頭的部分提到查獲竹聯幫明仁會販毒組織……；最後則是提到「達『斬斷黑幫不法金脈』重要目標，一舉殲滅該集團4層販毒網絡及北臺灣最大黑幫販毒集團」。這樣一個成果我覺得滿好的，因為毒品在臺灣實在太囂張了，像我個人比較擔心、關心的就是校園毒品的部分。但你看這個叫做一舉殲滅的成果嗎？剛才賴委員也特別提到他們囂張到什麼程度，而且它對我們的社會觀感來說，簡直是極度的反感，其實警察已經接獲情資，但警察都在外面罰站，然後警察要進去上廁所，但飯店不讓他進去上廁所，讓他到地下室去上廁所，結果你們要一舉殲滅的這些黑幫、這些老大、這些成員，卻在裡面大搖大擺的抽菸、嚼檳榔，然後成為座上賓，部長，你痛不痛心？你看到這樣的描述跟這樣的畫面，你覺得有一舉殲滅的效果嗎？"],["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一舉殲滅是我們的目標，我們會努力去達成，但是看到這種畫面，我跟人民一樣，覺得非常地痛恨，所以警政署也已經成立專案小組，我們檢察官一定全力的支持，我們會全力以赴，對於幫派，不管是哪一個幫、哪一個派或是哪一個會，我們都會全力的來嚴辦。"],["王委員鴻薇：部長，這個幫派你們到底要怎麼辦？最近為什麼社會、人民對於整個政府掃黑的決心會這樣的質疑？南部88槍擊案，現在主嫌已送回臺灣，其中有一個主嫌名叫「紅龜」，部長可不可以回答我，這位「紅龜」已經被判刑9年半定讞，但是他可以逍遙法外，也不用潛逃出境，在外面還可以生孩子，還可以犯下88槍擊案，部長，為什麼他在臺灣可以如此囂張？臺北有臺北的囂張，南部有南部的囂張，我們如何一舉殲滅？最近看了這些情況之後，我簡直是傻眼，你以為一舉殲滅？此外，這個明仁會還涉嫌到柬埔寨案，對不對？因為它是多角化經營，所以部長可不可以給我們這些社會善良老百姓一個答案？為什麼我們警察在執勤的時候，只能到地下室上廁所，然後他們可以這樣地富麗堂皇走紅地毯，臺灣是成了什麼呢？部長，你有沒有答案？"],["蔡部長清祥：我會把委員關心的議題告訴這些專案小組，這樣的行為絕對不容許再發生……"],["王委員鴻薇：你這樣是給我官式的回答。"],["蔡部長清祥：政策上我是要負責任，但是執行面，我會要求我們的檢察機關，還有警察機關、調查機關，他們都要全力以赴。"],["王委員鴻薇：所以你要回頭來講，不要每次在報告上看起來都是洋洋灑灑，當時寫報告時就是覺得完全沒有問題，就是查獲了這麼多，可是沒想到黑幫還是繼續的存在。","剩下一點點時間，再請教部長，今年選舉年會執行死刑嗎？"],["蔡部長清祥：只要法律程序都完備、都走完了，包括該救濟的程序，此時法務部一定會執行死刑。"],["王委員鴻薇：你今天講的是要完成全部的釋憲，可是看起來是沒有，對不對？"],["蔡部長清祥：因為釋憲是司法院憲法法庭的職權，所以我也要等待這個程序走完。"],["王委員鴻薇：所以你還是把這個球丟回給大法官，是嗎？"],["蔡部長清祥：沒有，法律的程序就是這樣，我當然一定要尊重而且也要依法。"],["王委員鴻薇：所以今年這38名應該執刑的死囚，如果沒有走完這些釋憲的程序，即便是今年也是不會執行死刑，我們從110年開始都沒有執行任何的死刑。"],["蔡部長清祥：但是法律的程序是這樣，我個人在擔任法務部長期間，我是執刑過的，我並沒有排斥，我是依法執刑的。"],["王委員鴻薇：109年是因為選舉年到了，然後執行了死刑，所以我才會再問，因為現在選舉年又到了。"],["蔡部長清祥：這跟選舉無關，我是法律人，我是依法，我不會考慮其他的因素。"],["王委員鴻薇：好，所以以今年來說，除非就是全部走完法定程序，否則你仍然不執行死刑？"],["蔡部長清祥：只要法律程序走完，我一定會執刑。"],["王委員鴻薇：好，謝謝。"],["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思銘：10:10"],["林委員思銘：（10時10分）首先，我還是要請教部長，今天的業務報告提到要推動本部的人權業務。所以我要就教部長，就是有關收容人參政權保障的議題，請問部長，監所收容人是在被計入投票權人的情況下，卻從來都不能投票，即他有被計入投票權人，但是卻不能投票，所以不能投票的法律依據在哪裡？"],["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我尊重中選會的看法，因為人是在我們的監所執刑，至於要如何的投票，如果它開放適用通訊投票或是用其他方式投票的話，我們也可以配合辦理。"],["林委員思銘：部長，我今天才會就這個議題特別來就教你，我們都是法律人，所以這個問題要找出法律依據，我實在是看不懂他們不能投票的法律依據在哪裡？因為你剛剛提的都是技術層面的問題，所以不需要法律依據，收容人本來就可以行使他的參政權，對不對？這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蔡部長清祥：是。"],["林委員思銘：我開宗明義就問法務部了，你要推動人權業務，那收容人的人權在哪裡？參政權在哪裡？"],["蔡部長清祥：他們的人權包含很廣……"],["林委員思銘：我現在只針對參政權這部分來就教你。"],["蔡部長清祥：我們確實也有研究，也在了解怎麼執行？整個執行層面有比較多的問題必須克服。"],["林委員思銘：那我們現在有沒有在積極研擬？"],["蔡部長清祥：有啊！我們也曾經試辦過要怎麼處理，但只是內部的研討而已。"],["林委員思銘：過去有做過這樣的研討，但現在還沒有結果出來？"],["蔡部長清祥：對，這個問題目前我們還沒有辦法找出要怎麼開放讓他們來投票。"],["林委員思銘：我想這牽涉到剛剛部長提到的中選會業務，所以我建議部裡面就這個議題要再積極研討，既然要推動人權保障，部裡面的人權業務就是你們的業務，但你們好像對於這一塊完全不聞不問，有研討，但都沒有結果，怎麼會研討沒有結果呢？"],["蔡部長清祥：研討要有共識，要有能夠執行的方法，這方面確實遇到很多困難。"],["林委員思銘：所以我想對於收容人人權的保障就是不足，萬一哪一天這些收容人全部跑出來質問說，奇怪我的人權怎麼被沒收？法務部要怎麼處理？"],["蔡部長清祥：我們可以參考外國的經驗與作法，他們認為收容人是不是可以行使投票權？"],["林委員思銘：所以我希望法務部就這一塊積極地建制。"],["蔡部長清祥：好，我們會把……"],["林委員思銘：因為時間關係，你可以提書面報告給本席，就是未來法務部要如何建置保障收容人的參政權？你跟中選會可以積極的做業務聯繫，我想不能一直拖著啦！這部分還是要積極地去做。"],["蔡部長清祥：好，我會請矯正署很務實的來檢討。"],["林委員思銘：請矯正署10天之內提一個書面報告給我，謝謝。"],["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周署長說明。"],["周署長輝煌：好。"],["林委員思銘：接下來再就國家賠償的問題請教部長，我發覺法務部在106年度到110年度，在這6年內的國家賠償金額大概落在1,500萬元到4,200萬元之間，但是國家各機關賠償出去這些錢之後，對於這些依法應負責任的公務人員的求償率非常低，106年的求償率只有9.02%、107年則是0.81%，不到一成、108年1.28%、109年多了一點，但也是很低6.82%、110年只有0.62%，去年4.90%，所以這等於國家賠償出去，但是這6年求償回來的比率，我大概算一下平均率大概只有3.91%，等於說國家賠出去100元，收回來的不到4元，我請教部長未來我們要如何督促這些義務機關去向這些有過失的公務人員求償？你們該怎麼來督促？"],["蔡部長清祥：我先跟委員說明，雖然列出來是法務部賠償或是求償，但其實不是法務部本身。"],["林委員思銘：是啊！我知道。"],["蔡部長清祥：是全國各公務機關由法務部統籌來做賠償的支付，還有計算比例，所以法務部願意做這樣的工作來要求各機關就職務範圍內已經賠償的如何求償，這部分應該積極地辦理，我願意做這樣的一個轉達。"],["林委員思銘：所以我說要督促，看到這樣的現象，既然法務部是統籌賠償的機關，我想你們也應該有這樣權利，不只是義務而已，可以要求他們要儘快的向這些有故意過失的相關公務人員求償，不然求償率那麼低！"],["蔡部長清祥：其實我們一直都有做，但是效果不彰，就誠如委員所呈現的這個數字。"],["林委員思銘：所以我想部裡面可能就這個區塊要再積極督促。"],["蔡部長清祥：好。"],["林委員思銘：另外，本席就司法公信力的問題就教司法院副秘書長，臺灣公民人權聯盟籌備處在今年3月2日公布一份國人對司法信心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民眾對於臺灣司法的公正性及司法改革的滿意度都不及四成，而且還有一點與法務部相關，亦即有高達九成的民眾認為檢察官辦案會受政治力的影響，而且還有六成的民眾認為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會收賄，這樣的結果顯示我們這幾年的司法改革還是讓人民沒有信心，對於這個現象，為了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心，請問秘書長，我們到底要如何做才能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心？"],["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針對公民人權聯盟所做的調查，我們之前曾經提出回應，但我們並不清楚它的問卷，以及問卷的對象到底如何產生？事實上，以現在我們常常看到的中正大學或其他幾項民調，這幾年來都持續在上升，這也是不容否認的事實，當然對司法的公信力、對法官的信賴，我們承認還需要繼續努力，從之前的20%、30%，現在已經將近30%了，甚至上個禮拜……"],["林委員思銘：你所謂的30%是只有百分之三十幾的……"],["黃副秘書長麟倫：之前大概百分之三十幾，到現在將近四成。"],["林委員思銘：那跟公民人權聯盟調查的結果差不多啊！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只有四成。"],["黃副秘書長麟倫：但是有持續在上升，而且跟委員報告，他們設定問卷的題目對象，到底是針對有到法院接受過服務的，還是沒有……"],["林委員思銘：秘書長，我想畢竟這是一個聯盟所作的調查，所以我們還是要警惕，要惕勵，他們做出來的報告結果顯示連五成都不到，所以我想既然司法公信力受到不及格的評價，我希望你們再繼續努力。","最後，對於辦案會受到政治力影響的調查結果，部長的看法如何？"],["蔡部長清祥：檢察官辦案依法一定要很公正，絕對不能受政治力的影響，我們會一再要求，事實上我也相信絕大部分的檢察官都是秉公處理，不會有涉入政治力。"],["林委員思銘：我知道您一定會這樣回答，但是我告訴你……"],["蔡部長清祥：事實如此。"],["林委員思銘：我們看一下媒體的報導，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結果？媒體說高端、基亞內線交易案，去年12月29日檢調單位搜索基亞公司及相關嫌疑犯居住處所後，隔天PTT的標題就這樣下：「高端、基亞內線交易被查，網炸鍋：選後法務系統復活了？」，PTT鄉民的反應是「感覺選舉完法務系統突然復活了」、「選前不查，笑死」、「有對高虹安吃素追得那麼積極就好了」，這個案子經過金管會九次檢舉，士林地檢也表示在2021年6月組成專案小組就已經在查了，但是一年半過去，我們沒有看到偵查出什麼動靜，但是在去年的11月大選期間，媒體不斷寫檢調打算要動身了，但仍是到了選後檢調才有動作，原因是因為選舉而被中途攔截，讓檢調無法動身；有這樣的報導。不管是否屬實，這樣的傳言會造成大家都感覺我們的檢調受到政治力的影響。"],["蔡部長清祥：我們要加強與民眾溝通，因為事實上，辦案有它的步驟，我們不能選擇時間，但是也要按照證據的呈現來做決定。"],["林委員思銘：部長，我是有看到您的回應啦，你說你們會在適當時機依法偵辦，剛才你有提到辦案的時間，在適當時機會依法偵辦，所謂的……"],["蔡部長清祥：是看證據，依照證據的呈現。"],["林委員思銘：這個我們了解，但是現在人民的感受是這樣。"],["蔡部長清祥：我們會加強溝通，謝謝。"],["林委員思銘：好，以上，謝謝。"],["主席：謝謝林委員思銘。接下來請鄭委員運鵬發言。"],["段落：質詢：鄭委員運鵬：10:22"],["鄭委員運鵬：（10時22分）主席、各位首長、各位同仁，大家好。剛剛坐在這裡聽了幾位委員的質詢，我們先講原則問題，就是檢調辦案不能被政治力介入，這是一定的，但是在個案質詢上也要小心，像剛才國民黨的委員質詢時提及高虹安市長的案件，如果照他們的要求、照鄉民的留言，就要把它當作辦案依據的話，現在就要起訴高虹安，不然過了那麼久沒有起訴，這樣對嗎？所以這個時間點，檢察官或法院他們心裡有一把尺，但是如果照我們來看，上個禮拜六的補選前2天起訴民進黨的臺南議長的案件，那是不是國民黨政治力介入？我們也不會這樣想。所以部長，你的原則要抓清楚，有時候政治力介入並不是哪個政黨介入，有可能是檢察官或是司法人員自己有自己的想法，這個只能尊重啦！但是你們內部就要去處理、行政調查，看看後面有沒有其他動機，這是應該的，所以你們要把原則掌握好。基本上，我認為在座的委員都應該要信任你們才對，不然你隨便抓都有矛盾的個案，如果照剛才林委員所提高虹安的部分，我也可以問你，你為什麼那麼久沒起訴，或者不起訴也沒關係，都沒有嘛！所以政黨不要片面去挑這種偵辦的問題，這樣不對，也不要在立法院的質詢裡面，被當作以質詢來施壓個案，造成你的偏頗，這一點請部長注意。","第二個是在講另外一個原則，我很難想像這個時代、民主法治這麼久了，會有拿死刑來展氣魄、當政見，再怎麼樣政府、立法委員、民意代表都不能拿人命來開玩笑，臺灣的確有很多死刑未執行的，沒有錯，但是也有很多被判死刑的或已經執刑過的冤案，每年都有一、兩件這種案件在賠償，像之前的江國慶案賠償了1億元，徐自強案則賠償二千多萬元，這都是以前國家機器、威權政府，或者在威權之後辦案隨隨便便、「講一個影，生一個囝」，應付媒體、應付政治力，所以就亂搞了，最後是國家賠償，大家納稅來賠償。部長您剛剛講了，你執行每一條人命都要慎重，即使是被判死刑的個案也應該慎重，這個我贊成，但是我只請你們做一件事情，你們可以把這些還沒有執刑的，你講的程序如果完備了，你就會該做就做，不用拿死刑來展氣魄，但是在臺灣你要保障人權並不是這麼討好的事情，大家都嚴刑峻法，反正被判刑的不是我們的親戚朋友，他們覺得那就槍斃，死好！但是你可以定期公布這些還沒有執刑的狀況，有哪些權益還沒有完備，還是你們的考量是什麼，我覺得要定期公開，畢竟這是法院所判決的結果，你可以公開理由，至少每個案子大家可以各取所需去講，好不好？部長，這個原則要抓住，包括辦案的原則、你們執不執行死刑的原則，都讓大家可以理解、可預測就好了，這兩件事情部長不用回答。","再來本席要請教廉政署莊署長，在苗栗縣鍾東錦縣長上任之後，這個520萬元的車子你們有沒有調查了？他透過縣長當選，有一個慶祝行情，透過朋友捐給苗栗縣的消防局，我不知道消防局把這台520萬元的大禮車當作是消防車還是救護車，消防局再轉給縣長用，你認為這是不是構成餽贈？不管是消防局被不當餽贈，還是鍾東錦縣長被不當餽贈，你認為這構不構成不當利益和餽贈？"],["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莊署長說明。"],["莊署長榮松：跟委員說明，這個部分苗栗縣政府政風處依我們的指示已經下去調查了。"],["鄭委員運鵬：多久會有結果？進行行政調查而已嘛。"],["莊署長榮松：對，目前有在做行政調查。"],["鄭委員運鵬：我剛剛講的程序都沒有錯吧！有人捐贈給消防局，消防局不知道用什麼理由可以收進這台禮車，然後更不知道用什麼理由再給縣長去調度使用，油錢要縣政府出，這對一般人來說一定是餽贈，一定是給縣長，所以這個一定要進行廉政調查，你們什麼時候可以處理完？"],["莊署長榮松：因為這裡面有牽涉到很多問題，包括捐贈、油錢的問題，還有包括相關法規的問題，所以這部分還在瞭解當中，最後會做一個……"],["鄭委員運鵬：在你們調查之後，可以給立法院的、可以給委員會的，請你們提供書面報告給我們好不好？"],["莊署長榮松：沒問題。"],["鄭委員運鵬：然後該怎麼修法來杜絕掉這種歪風、杜絕掉這種迴避的不當餽贈行為，你們要提出方案，這個給法務部處理好不好？"],["莊署長榮松：好。"],["鄭委員運鵬：再來，部長有沒有注意到在上個禮拜南投補選的時候，有一個違法監票密錄的行為，部長你知道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我知道。"],["鄭委員運鵬：這已經是很大的事件，這不只是發生在今年3月4日的違法錄影，後來媒體的報導才讓人更意外，他說他在南投已經錄影3年，可能是這個人錄影3年，組織我就不知道了。如果你再往前回想一年多以前臺中第二選區的補選，那個時候就有抓到了，部長你有沒有印象？"],["蔡部長清祥：是。"],["鄭委員運鵬：那個時候就有抓到，當選的委員是林靜儀委員。如果再往前，原來那場中二選區補選的前因是罷免案，其實在2021年10月23日罷免投票日就已經有這種不屬於警方的攝影機在錄影，這3件事情部長知道嗎？"],["蔡部長清祥：我知道。"],["鄭委員運鵬：罷免被錄影、中二選區補選有密錄、南投補選也有密錄，這3件事情部長都知道嘛！請問檢察官有在查嗎？"],["蔡部長清祥：最高檢在每次選完以後會就查賄的情形做一個檢討，包括各種新型的賄選狀況或是妨害選舉的狀況，他們都會個案做檢討，檢討後如果有修法的建議，他們也會提出來。"],["鄭委員運鵬：部長，有兩個事情跟你討論，第一個，我不認為它是新型，等一下我拿證據給你；第二個，我也不認為他只有違反選罷法，他應該有違反刑法的妨害秘密罪，你們要多角度去偵辦，如果你用選罷法的話，警察去趕一趕，甚至當場錄影的人說，他就拿到別的地方放，他要繼續放，超過30公尺警察就不管了，所以如果只有選罷法的話，根本辦不完。接下來我提這個證據給你看，請你看一下，這是我拿到的，他們給我的資料說這是國民黨地方縣議員的組織文件，你看一下上面的文件，你說是新型態的妨害選舉的狀況嗎？這個不是，你可以看裡面我圈起來的部分，在這個組織文件裡面提及行動工作有分3個階段，包括投票前、投票中及投票後，還有回報，總共有4個階段，各有不同的任務。包含在投票前3日要查閱選舉人的人數，投票前1日要勘查投票所地理位置，放置隱藏式攝影機，這已經是有計畫性的，還不是臨時起意的哦！所以在中二選區的罷免、補選和南投補選都有這樣的行為。","再來，投票當天，隱藏式攝影機已經放進去了，為什麼我說不是你講的新型，部長可以去看我們圈起來的部分，放置隱藏式攝影機或V8，V8這個攝影機的規格大概是30年前的，寫V8就不會是新的，一定是以前寫的然後流傳到現在，有可能臺灣已經被人家錄影二十幾年了，只是以前我們不知道。而後面這一張表為什麼不是30年前的、不是20年前的而是現在的？除了這次選舉我們拿到了以外，它後面還有寫用手機上傳，等一下紙本就給你，你們列入調查，還有用手機上傳，所以這份表格行之有年，這個組織不只是全民監票聯盟，可能長期用不同形式存在。我拿到的資料告訴我，這是國民黨縣議員的組織文件，你們也可以查，如果不是也還國民黨縣議員清白。其實從V8就可以看得出來這個已經很久了，從前面、後面的布建看出它已經是組織化的行為，也真的做到了，因為新聞已經有了，這樣不只是妨礙投票，他可以拿去別的地方，這也是妨害秘密的行為，所以對於可能辦的、要嚴辦的部分，你們統統要下手偵辦。","對我而言，臺灣的民主不能用民主的方式、人權的方式去反民主，媒體上寫這個表格還寫上身高、性別、高矮、胖瘦以及穿的衣服、褲子顏色辨識，這有可能是事前調查，也可能是買票事後給錢的依據，例如你和我講好，你是穿紅衣的、男性或怎麼樣等等，這些都是事後的行為，如果長期存在這樣的犯罪行為，你們一定要調查。","第二個，如果有政黨或是外圍組織介入，這更不可以。第三個，用手機上傳，除了交代相關人員以外，也可能是上傳到其他國家，尤其是中國，這點不是單一選舉、不是候選人之間的行為。我今天把這個證據交給你們，請你們一定要查，不要管是哪一個政黨，也不要管是哪一個候選人，新聞這麼多了，當事人說在南投搞了3年，而且還有其他縣市，請你們一定要給臺灣一個交代，給民主法治及公平選舉一個交代，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指教，委員的意見我都會轉給最高檢，讓他們做為這次查賄之後的檢討，會全面性的研究對策。"],["鄭委員運鵬：這若不嚴格查辦，就對不起我們現在所坐的國會殿堂，好不好？謝謝。"],["主席（謝委員衣鳯）：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段落：質詢：江委員永昌：10:32"],["江委員永昌：（10時32分）就教於法務部部長，我來盤點一下，2018年12月你帶著檢察官去日本東京，就是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與檢察審查制度的日本考察，當時我還問你去那邊快不快樂、有沒有收穫。","2021年11月那時你們的報告及我的質詢，重點在於到底要不要參考日本的法制引進檢察審查會？當檢察官不起訴，經過再議，最後一步走到法院交付審判，這要不要引進國民的制度？當時也思考要不要成立第三方公正團體，你們歷次所講的話都一直不斷地改變。在2021年的業務報告中，你們說要評估國民檢察審查會設置檢察機關的可行性；2022年及2023年的業務報告又說不要設置了，也有媒體說你們會朝向設置獨立機關，在日本，他們是設在法院裁判所。所以現在呢？我們如何修正？檢察官如果做出不起訴處分的決定之後，後續要怎麼監督？法務部的作為是什麼？"],["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這個我們一直在推動，並沒有不設置，只是針對設置在哪裡，有一些爭議。當然，也有主張設置在法院，但司法院反對；若設在檢察機關，又有人覺得還是在同樣的體系內；設在公正的第三方，也是一個考量，我想我們還是持續推動，並沒有不推動。"],["江委員永昌：但是現在問題來了，你知道司法院現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已經把交付審判拿掉，變成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如果修正成功，國民檢察審查制度還要推嗎？如果推動之後是要補哪一塊？還缺哪一塊？"],["蔡部長清祥：這些我們都會考量進去。"],["江委員永昌：考量？"],["蔡部長清祥：本來就是多一項救濟的機會，現在本來就有一個不起訴之後再議的機會，也有交付審判的機會……"],["江委員永昌：我是說如果把交付審判拿掉，因為現在交付審判會違憲。檢察官不起訴，法院還跳下來叫檢察官審判？如果交付審判，檢察官要蒞庭耶！就不起訴了，還叫檢察官蒞庭？就是有這個衝突存在，而且已經聲請釋憲了，你們應該知道這件事情啊！","所以我認為這個修法，我先假定交付審判被拿掉，就是准許他提起自訴，那麼國民檢察審查的制度，你要怎麼推？你要補哪一塊？因為本來就是說檢察官不起訴，申請高檢署再議，再議駁回就要去跟法院聲請，可是現在交付審判拿掉，接上准許提起自訴的時候，這會有兩件事情，那我問你，假設不准自訴，駁回！那就是再議之後去法院，法院也不准他自訴，不給他這樣的機會，這個時候再交由國民檢察審查制度來補這一塊，再開個會說可以，然後法院說你要讓他自訴，是這樣嗎？如果是法院說准予自訴，這事情就結束了，他就開始走自訴的管道。問題大了！這三年來，我們之間的討論是接不上現在交付審判拿掉了，要去自訴……"],["蔡部長清祥：是啊！這又是一個新的變化，當然我們會考量，這個因為是……"],["江委員永昌：看起來你今天的業務報告還在寫這個，我是認為沒有做好功課。"],["蔡部長清祥：持續在研究、持續在討論，現在就是卡在這個單位要放在什麼地方，它是什麼樣的……"],["江委員永昌：不是，現在已經不只是卡在這個單位要放在哪個機關了，剛剛已經跟你講，司法院去修刑訴的這個部分之後，我在這裡提醒了，快去做研究、快去做功課，慢慢慢！慢到最後，我不知道該怎麼說，批評也不是，不批評也不是。","另外一個問題就教部長，你知道2021年的國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風險評估報告，我現在講三個東西，一個東西其實是虛擬資產，這是最高風險洗錢弱點。其次是高風險，這個有線上遊戲事業，還有一個是第三方支付服務，其實我們在虛擬貨幣平臺，在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當中有把它寫進來了，所以相關的打擊資恐、打擊洗錢防制都有，但是像第三方支付服務沒有明文寫進來，可是你們做了一個事情，因為其實洗防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你們就根據第四項由你們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就是經濟部，後來是數發部，報請行政院指定。所以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也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了。"],["蔡部長清祥：對。"],["江委員永昌：好，我先把這個脈絡講完之後，我就請問你，對於連這個評估報告都已經提到線上遊戲事業是高風險的洗錢弱點，你認不認為應該要有打擊資恐及洗錢防制的這些辦法，那你認不認為應該要提行政院……"],["蔡部長清祥：線上遊戲這部分可以考慮納進去，我們可以考慮把它納進去，不過要跟相關機關來做協調討論，因為事實上如果已經被廣泛的運用在洗錢或是資恐，我們要做預先防範。"],["江委員永昌：我現在並不是要求要名副其實像虛擬貨幣平臺直接在條文當中寫出來，而是比照第三方支付，這種高風險其實就應該要這樣做了，你說要納入，我跟你講如果你們去看FATF國際上的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它的建議當中，金錢和價值移轉服務，國家就要採取行動了，法人或自然人要去註冊登記要受有效率的監控管制，簡單來講，這樣的一個服務叫做MVTS，這樣一個代理人在主管機關要求註冊或登記，他要維護他代理人名單，以供他代理人跟他執行的業務給國家的主管機關來檢查。我現在把這個部分通盤講一下，你們覺得應該做到什麼樣的程度？"],["蔡部長清祥：如果它是被利用做為洗錢的工具，我們一定要……"],["江委員永昌：不是，它是高風險。"],["蔡部長清祥：還沒有到……"],["江委員永昌：詐欺的高風險。"],["蔡部長清祥：當然我們就會納入來考量，在相關的法規上面把它做一個事前的管制或是事後的監督，這都是要做的。"],["江委員永昌：確定要去做了？那我就看你後面怎麼樣加速來做啦！"],["蔡部長清祥：好。"],["江委員永昌：好。有關於今天討論的毒駕零容忍，其實這個討論很多了，有三個部分，在這裡你可能沒有時間答，但是請主席容許讓我把問題提出就好。","我現在不去管司法院講可能還沒有構成他是施用毒品的犯罪，就已經會構成你們這邊的毒駕，你們現在刑法條文寫進來的，我就先把這個放棄，但是至少上次就叫你們要去盤點，酒駕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中有沒有處罰抽象危險犯？有。有沒有處罰具體危險犯？沒有。酒駕在刑法當中有沒有處罰抽象危險？有。有沒有處罰具體危險？有。毒駕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當中有沒有處罰抽象危險？有。有沒有處罰具體危險？沒有。毒駕在刑法舊條文當中有沒有處罰抽象危險犯？"],["蔡部長清祥：沒有。"],["江委員永昌：目前沒有，所以你們要加。"],["蔡部長清祥：對。"],["江委員永昌：有沒有處罰具體危險犯？"],["蔡部長清祥：有。"],["江委員永昌：有。那很亂啊！這早就跟你說了，就是你不是只有面對在刑法當中大家都要酒駕零容忍，這在盤點完之後，你在這裡、那裡都說不清，這裡有，那裡沒有，行政罰那邊還是可責性比較低耶！這是可責性比較重的地方，這是第一個要去解決的，盤點完，你的說法要能夠一致。","第二個東西就是那個閾值，酒精只有一種，但是我跟你講，化學物質如果被列入毒品，還有沒有被列入毒品的耶！有被列入毒品的，現在那個標準值要用怎麼樣的儀器、要用怎麼樣的測驗，這個很重要，因為到底你的零容忍是怎麼樣，這有二個要件，要吸食毒品，另外是去駕車，二個行為都做了，是真的影響到了駕車，還是坦白講，還沒有影響到駕車我不管了，你只要陽性，你要採測達到那個值，我就要罰你，那你要去列啊！我為什麼講這個？我就跟你講，你去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是抽象危險違規，它雖然沒有像刑法當中直接把那個酒駕值統統寫出來，它雖然沒寫，但是它卻有條文，在第九十二條當中是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去定之，就是要去定到底多少值。你今天刑法送來修的時候，起碼你要搞一個酒駕的那個值要定在哪裡授權，授權去定那個閾值或陽性，所以這是第二大問題。","第三大問題，採檢只有尿檢，現在刑法當中採檢只有尿檢，你也知道侵入性的一定不行，非侵入性的也還要檢察官同意，所以現在到底要怎麼採檢？這個問題也存在。","大家都非常的贊成去推動毒駕零容忍，可是這三個已經問這麼久、討論這麼久了，真的還沒有看到法務部提出啊！所以我希望逐條的時候，對於本席一而再、再而三所提的這些，你們能夠充分回答釋疑，然後我們趕快把它推動通過，以上。"],["主席：江委員，等一下再請你在逐條的時候提出來討論，謝謝。"],["江委員永昌：我怕他待會答不出來，所以現在先講。"],["主席：請吳委員怡玎發言。"],["段落：質詢：吳委員怡玎：10:45"],["吳委員怡玎：（10時45分）部長早！我先跟你提一個，這其實是我們收到的民眾陳情。現在在網路上販賣各式各樣的商品很多，其中有公仔，這個店叫做「哆奇」，一個玩具商城，它是一個知名的網紅所開的商城，這個商城其實也非常的有名，因為它販賣的公仔比一般外面還要來得便宜，所以它賣得非常的好，但是它從去年年底就開始有大規模的消費糾紛，很多的民眾表示他們已經付款了，但是都沒有收到貨品。","我把背景講一下，2月17日的時候，其實哆奇在臉書上也告訴大家，它暫時沒有辦法出貨，也停止販售商品；2月24日的時候，我們卻在媒體上看到一個很像業配的新聞在介紹這家哆奇的玩具公司年收上億，說它的生意做得多麼的成功；26日的時候，也就是這個新聞的隔2天，當事人也就是哆奇的老闆開直播表示他會努力負責，而且表示它是正常營運的；但是網路上再隔2天就傳出來這間公司其實已經資遣全部員工，也結束營業了；前2天其實有媒體和民眾到它公司註冊的地方去看了一下，整個是人去樓空，網路上還有網友笑說謝謝政府給哆奇搬家的時間。","部長，看到這裡，我簡單白話講一下，很簡單，有許多的民眾覺得他被詐騙了，但是哆奇的經營者表示他是經營上周轉的問題，那你覺得呢？這是一個單純的消費糾紛，還是它其實是一個詐騙？"],["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提供這樣的資訊，我來瞭解看看是不是檢察機關或是警察機關對這個案子已經有在瞭解，已經有立案在偵辦，如果沒有，我會把這個資訊也交給他們詳細地去瞭解，然後做後續依法的動作。"],["吳委員怡玎：謝謝部長，這其實就是我們要問的，這應該是可以主動偵辦的嘛！如果是單純的民事糾紛，這麼多案子，它已經是有詐欺的嫌疑了，對不對？不管是不是真的詐欺，你要調查才會知道，也才可以還給當事人一個清白。","我們看到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這其實算是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傳播，所以它已經構成了加重詐欺了，對不對？我好奇的是我們現在詐欺非常的多，尤其是網購，相關的詐欺非常的多，我們法務部有一個專案小組在處理這個東西嗎？因為這絕對是全臺灣跨縣市的，我們也不希望每個縣市的檢察官都浪費人力可能去做同樣的事情，我們有一個專案的小組嗎？"],["蔡部長清祥：在高檢署有，有專門在負責打擊詐騙和相關執法機關一起合作的平臺，所以高檢署是有這樣的機制的。"],["吳委員怡玎：你們有和消保官合作嗎？"],["蔡部長清祥：如果必要時，當然這個聯繫平臺可以要求消保會或是其他的行政機關一起加入。"],["吳委員怡玎：我覺得你們這個平臺可能……"],["蔡部長清祥：公平會也可以。"],["吳委員怡玎：對，你們這個平臺應該可以邀請消保官，因為我們所知道這個案子主要的受害者集中在雙北，雙北消保官接到的申訴案件已經是破百了，其實一般的民眾也有收到回復啦！如果你有跟消保官申訴，就會收到這家公司的回復，但是你如果沒有申訴，這家公司是理都沒有理你，這個案子真的已經是多到甚至玉山銀行的app已經多了一個哆奇玩具倒閉處理流程，這幾乎已經是眾所皆知，我們希望調查局這邊也會知道，就像部長你講的，你們有一個平臺，我覺得非常好，但是可能和消保官這邊合作一下，因為畢竟很多人可能直接找的是消保那邊。"],["蔡部長清祥：好，我會轉達。"],["吳委員怡玎：再來我想請教一下，我第1年在這裡的時候出現了6.5公斤安非他命不見的案子，去年又找到了，我好奇的是這件事情調查出來了沒？結果知道它是怎麼出去怎麼進來的嗎？"],["蔡部長清祥：是不是調查局來回答比較清楚？"],["吳委員怡玎：謝謝。"],["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說明。"],["王局長俊力：跟吳委員報告，這6.5公斤當時失落之後，本局就報請檢察官主動地積極查辦，後來在航機站地下室裡面又找到，找到的時候，我們立刻把這個現場封鎖，也請檢察官立刻到現場勘驗，當時發現的情況就是現場有很多大的化學桶，裡面有裝化學的先驅原料，擋住了後面的鐵櫃，以至於後面的鐵櫃沒有被打開，對於這個毒品為什麼會到那個地方去，我們也是存有很大的疑惑，所以這個案件我們並沒有放棄追查它發生的原因，但因為這個案子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在指揮偵辦當中，我們後續和檢察官在配合，目前仍然在偵辦當中。"],["吳委員怡玎：我想請教一下你們對於證物的保存，因為我記得第1年的時候有提到RFID的建置，如果RFID建置下去，這件事情還會發生嗎？"],["蔡部長清祥：應該不會了……"],["吳委員怡玎：怎麼說？"],["蔡部長清祥：都有列管啦！"],["吳委員怡玎：我可以想像RFID其實是個標籤，對不對？就像是我們在超商買商品，商品上面有標籤，因為這個標籤，所以進出某一個管理室的時候它就會有紀錄，就這麼簡單，但是標籤是可以被撕下來的，對吧？標籤是……"],["蔡部長清祥：當然也有人為的因素在裡面，但是我們要防範。"],["吳委員怡玎：怎麼防範？我好奇的是……"],["蔡部長清祥：當然隨時都要去監測或是核對，或是看紀錄是不是完整，我想可以行政上的監督措施。"],["吳委員怡玎：不是，我要舉的例子很簡單，我們有一個這麼經典的例子在這裡，我們可能要知道我們花了大筆的錢建置RFID下去是防君子還是防小人？讓我們的作業上面當然會比較有效率，因為你不用在那邊找東西，是只有這樣子而已？還是它真的可以防小人把這些證物掉包也好或是拿出去也好？我覺得這要講清楚，你只要告訴大家不要期望太高，沒有辦法防小人，但是我們可以讓我們的同仁工作效率提高，我覺得這是可以講清楚的。"],["王局長俊力：跟委員報告，這個6.5公斤毒品遺失之後，我們就在法務部的要求之下立刻啟動有關於毒品以及其他扣押物的保管措施，所謂的RFID，這只是其中的一環，另外，針對毒品，我們特別要求一定要專庫專人來保管，而且進出都至少是二道鎖，裡面也都設有監視器……"],["吳委員怡玎：同一時間必須要至少二個人嗎？"],["王局長俊力：對，一定是要至少二個人會同才有辦法，而且進出都會留下紀錄，當時這個6.5公斤所放置的地方並不是我們應該要放毒品的地方……"],["吳委員怡玎：最開始。"],["王局長俊力：對，現在我們就這個問題已經改善，而且我們正落實執行。"],["吳委員怡玎：OK，至少聽起來你們現在有因為這個case來改善了，我只是想知道，我們到底建置什麼、能改善什麼，要讓大家知道，不要讓大家有特別的期望，然後完全是不切實際的，謝謝部長，謝謝主席。"],["主席：休息5分鐘。","休息（10時54分）","繼續開會（11時2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劉委員建國發言。"],["段落：質詢：劉委員建國：11:2"],["劉委員建國：（11時2分）特別請教部長，我們這一陣子一直在把打擊詐騙列為重中之重的重要打擊目標，部長應該經常聽到街友成為詐騙集團所利用的人頭帳戶，或是涉及一些跟詐騙有關微罪的對象。坦白講，對於這些街友，地檢署傳喚到人的機率並不高，這些街友雖然被通緝在案，但是他們就是街友，可能一下子在這邊，一下子在東，一下子在西，甚至在臺北火車站，他們可能一下子在東三門，一下子在西三門。在這個情形之下，要將這些街友通緝到案的機率不高，我不曉得法務部針對這件事情有沒有做什麼樣的應變措施或相關的計畫，因為要打擊詐騙，絕對不是只有從一個點，應該是從各個面向裡面去做處理，就這個部分，簡單地請教部長。"],["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有關打擊詐騙，臺高檢署會統籌來處理，這種犯罪人士被利用或是利用這些街頭的流浪漢或居無定所的人作為犯罪人頭的話，我們應該要重視。傳喚不到，一定是背後也有一個集團是不是在利用這些人，我們更應該深入去調查。我想對於委員的建議，我會交給高檢署好好地研究對策加以防範，甚至這些人犯罪是無辜的，我們要如何協助他們。"],["劉委員建國：對，應該講犯罪的集團可能有主謀及相關要件的成員，這些可能也屬於詐騙要件之一，但是他們是比較屬於低階的、比較弱勢的，甚至他們也搞不清楚狀況，不明白自己是否成為詐騙集團的一份子。我剛才特別請教部長是針對兩個問題，第一個，地檢署在通緝這些街友的時候，通緝到案率高嗎？部長有掌握嗎？"],["蔡部長清祥：我手邊沒有這個資料，如果他是居無定所，真的確實很難。"],["劉委員建國：對，所以我提醒部長，那個通緝到案率是非常低的。我今天要從另外一個面向來討論這件事情。把詐騙集團所有相關的要角都可以逐一地掌握住，甚至於可以讓他們從不好的狀況變成比較好的狀況，我們應該多多關注這些街友，就誠如部長所講的，我覺得法務部也應該把這件事情當成重要的事情來看待。","我接到幾個case，我看這些已經不是個案，而是變成通案了。一些社福團體、律師願意支持這些被通緝的街友，主動邀請他們一起到地檢署到案，到案之後必須繳交罰金9萬元不等，刑期都是6個月以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第六點規定，受刑人如係自動到案，不論係傳喚到案或通緝中自動投案，均毋庸具擔保書狀即准許其分期繳納罰金撤銷通緝，依照這個要點就沒問題，對不對？"],["蔡部長清祥：對，他們已經自動到案了，不會逃了。"],["劉委員建國：是。部長看一下monitor，我們執行單位竟然依照刑罰執行手冊第94頁所規定的內容告訴社工、律師及街友，分期付款方案不適用於已在監執行或經通緝到案執行之受刑人，所以就請他們要一次繳清，如果沒有辦法一次繳清，那就等最後一班囚車，直接收押、入監，怎麼會這樣？"],["蔡部長清祥：我來瞭解看看。我看了資料，這邊引用的是97年及94年的法務部函，也許有沒有檢討的必要，我來看看情況，是不是要調整，還是他們誤解了。"],["劉委員建國：部長，北部的執行機關遇到這個狀況可能比較多一點，高雄應該也不遑多讓，但是已經有要點，執行機關怎麼會拿出這個手冊出來，說要依據手冊？這是一個層次的問題。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是，街友本身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變成詐騙集團裡面的成員，所犯幾乎是微罪，坦白講，街友哪有錢？街友哪有9萬元可以繳？你們又不讓他們分期付款，即便讓他們分期付款，可能他們也沒辦法繳納，臺灣缺工怎麼會缺到這種程度？我們有很多可以服社會勞動的人，為什麼在這一塊我們沒有去思考？很多社福團體及有正義感的律師甚至於要自行幫他們籌措這些經費，但是他們這樣有辦法去協助幾個人？1個人9萬元，10個人就90萬元，100個就900萬元，不可能的事情嘛！國家需要這9萬元、90萬元、900萬元、甚至於9,000萬元不等？","我再舉另外一個例子。10年前我們在處理健保的時候，針對這些弱勢、實在沒有辦法負擔健保費的人，我們還有辦法跟健保署溝通到最後，讓他們可以分期到60個月耶！他們如果有繳費，還可以照顧自己的身體健康、享受健保給付。這些街友純粹是因為涉及犯罪而繳交罰金，讓他們可以分期付款，實在是沒什麼，但是對於這些基層、這麼弱勢的人，又在有社福團體及律師協助的情況之下，在執行過程裡面怎麼會有這麼大的落差？這是其一。","其二，對這些人為什麼一定要用這種方式才有辦法達成你們的目標或執行的效益？對我來講，我接到這個案子，我會覺得很匪夷所思、很不可思議，尤其臺灣是一個民主自由發展的社會，基本上不應該有這種事情再發生，部長是不是可以非常地清楚地重視這件事情？"],["蔡部長清祥：我覺得委員的質詢內容非常有意義，這有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為什麼利用街友？一定是幕後有一個集團，這個才是我們要深入去追究的，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如果街友是被利用的人頭的話，情有可原，我們應該要從輕來處理。至於應該如何妥適處理，甚至也要幫忙他們才對，他們是弱勢的人，又是街友，被利用作為犯罪的工具，我們也有一些機制可以協助。如果這個個案有律師團體或社福團體願意協助，我們來做一個全盤性的瞭解，大家一起共同來努力。"],["劉委員建國：這點特別再拜託部長，我也具體地建議及要求。至於剛才講的要點及執行手冊所引據的法條應該是刑法第四十一條，但是本條裡面並沒有明確地規範這樣，執法的人、執法單位怎麼會擴大解釋？自動到案、還是被通緝到案，其實原本就有層次上的落差，對不對？怎麼會不依照要點，反而依照刑罰執行手冊？當時是不是有法務部相關的指引還是怎麼樣，我不清楚，但重點是，我覺得對這些街友不應該採取這樣的處理方式，請部長特別重視。"],["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劉委員建國：最後一點，我剛才有提到，我們有很多人可以服社會勞動，這些街友已經沒錢了，不要說一次繳9萬元，即便可以分期付款，讓這些街友每月付1.5萬元、連繳6個月，也是不可能的事情，當然不能講全部都不行，但是多數應該沒辦法，因為社福團體及律師給我的回應是，基本上他們遇到的案子裡是幾乎不可能，口袋都是沒錢的，根本沒辦法負擔這些錢，但我們希望他們有一個自新及改善的機會，也希望他們可以來地檢署到案，來完成他必須接受的懲罰，也希望他們重視這個事情，社會有一群人在幫我們做這些事情，法務部是不是應該從這一端有相關的一些因應或計畫來做處理？不一定就以罰金來作為他懲罰唯一的條件？"],["蔡部長清祥：好，我們願意跟律師和社福團體來深究他真正的原因，看怎麼樣根本解決，我們很樂意來做。"],["劉委員建國：OK！請部長針對這件事情特別重視，是不是一個月內可以給我們一個整體的調查跟評估報告？"],["蔡部長清祥：好。"],["劉委員建國：最後，我昨天有特別跟矯正署署長提醒一件事情，部長，我們都是有在社會上行走的人，監獄裡的社會文化及生活，基本上臺灣社會不可能不知道，多少都有自己的親友因為種種原因到裡面「進修」，受刑期處罰。所以在監獄裡面有奇奇怪怪的事情基本上臺灣社會絕對會很清楚。我只是要提醒一點，法國曾經為了要嚇阻受刑人夾帶手機入監，他們編列滿大筆的經費進行嚇阻，因為他們如果再不處理，你知道法國有一個受刑人當網紅，在裡面烹飪他在受刑階段的食物，叫做「監獄廚神」，所以我只是要提醒，如果我們再不重視這件事情，基本上臺灣未來會不會走向這個樣子？這是其二。","其三，我還是要特別提到執法者把犯罪人入罪之後，到監獄裡面去執行，我們為的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我們追求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如果入監執行過程裡面統統不是這個樣子，反而更不公平，那前面在抓的人實在是會很辛苦，反而創造不一樣的價值及臺灣對這種文化的價值扭曲，我覺得這就不合真正的矯正精神跟意義，所以我希望這件事情可能請部長和署長再特別重視一下，是不是有機會我們應該來排個專案，大家好好討論？不然枉費你們花時間抓犯罪人，這種層次上的落差讓我覺得很難以用言語形容，我簡單這樣提醒，謝謝部長、署長及主席。"],["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段落：質詢：劉委員世芳：11:15"],["劉委員世芳：（11時15分）請教部長兩個不同的法律案，但是在這個地方我事先聲明，我舉的案例沒有想要影響司法偵查、調查的獨立審判。第一個是國賠法的部分，國賠法解釋機關在法務部，我想您大概知道在上上個月的時候，有一位中國人到高雄參加運動比賽，因為不幸身亡之後尋求國家賠償，結果有關這個國家賠償，好像是地院層級時提出來說因為他是中國人的關係，所以他獲得賠償，後來才知道其實這個案子影響滿多，高雄市政府已經有上訴，我想要請教一下國賠法在處理有關外國人到臺灣如果不幸身亡，不管是事涉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行政或法律責任的話，適用國賠法嗎？國賠法有沒有考量要改善的空間？"],["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國賠法以目前的法律是要採取互惠原則，就是外國人在臺灣如果符合國家賠償的話，也要看我們的國人到他的國家去是不是也受同樣的賠償。"],["劉委員世芳：未來修正的方向，現在還有……"],["蔡部長清祥：現行法是這樣，要互惠原則，未來這個互惠原則會取消，是基於人權立國這樣的觀念。"],["劉委員世芳：請教一下，我們跟中國、跟香港、跟澳門之間有互惠原則嗎？即法律的互惠原則，互不隸屬的法律體系有沒有互惠原則？"],["蔡部長清祥：目前沒有看到。"],["劉委員世芳：目前沒有，所以這樣一個國賠案判案所引用的法條上，是不是失真或失準？"],["蔡部長清祥：因為它還在上訴中，就由法院來認定。"],["劉委員世芳：最後法院還是會尋求我們的法律解釋機關法務部來做最後的確認嗎？"],["蔡部長清祥：是，他如果來問我們，我們會表達意見。"],["劉委員世芳：請問一下，針對國賠法有沒有要修法的空間？"],["蔡部長清祥：國賠法修法就是把互惠原則拿掉，因為任何人不管他的國籍或是來自什麼地方，在臺灣發生這種有符合國家賠償要件的話，都給予賠償。"],["劉委員世芳：應該是他是合法在臺居留才算，如果他是非法入境的非法移民也算嗎？"],["蔡部長清祥：我想這一點還可以再深入探討，因為我們是從人權的角度，所以才會提出一個修正方案，不要有互惠的原則，只要任何人在臺灣發生這種狀況，我們都願意來賠。"],["劉委員世芳：我想你在修正的時候一定要對外說明清楚，因為這個案子已經在上訴當中，這樣一個案例出來時，讓人家覺得兩岸果然都是中國人，我覺得完全沒有辦法接受。你剛剛有提到是外國人如果到臺灣發生屬於國家應該負賠償責任的話，就依法來處理，我想基於人權上面的考量，我們可以同意，但是把兩岸當成都是中國人且寫在我們法院的文字裡面，我是無法接受的，希望部長可以在未來修法方向上面把這部分釐清楚。","再來想要問的是反滲透法，也是一樣，我現在所說的部分不是針對這個個案。現在有一個案子，高雄地院新聞稿出來說前陸軍上校向德恩簽署所謂的投降同意書，最後我們的新聞稿裡面的起訴是用貪污治罪條例，請問一下，我們現在的反滲透法為什麼不能夠適用這一個案例？請問您的理解，我想我們是通案來討論，不是針對個案。"],["蔡部長清祥：反滲透法的處罰有一些要件，就是要受到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和資助，這個部分要很明確能掌握證據。"],["劉委員世芳：對不起，部長，我打岔一下，這個是目前我們最大的麻煩，因為我們跟兩岸之間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司法互助或其他的方向，當然兩岸共打是另外的層級，你無法確認他是滲透來源的時候，不管你在地檢署要起訴或是最後在法院要判決的時候就沒有辦法，你懂我的意思嗎？所以這個部分在反滲透法的防堵成效上面是不是不太夠？因為我們最近也有幾個案例，比如新北的男子拿到中國資助的快篩賄選，遭反滲透法起訴，反滲透法從2020年到現在為止已經有相當長的時間，就我所了解，好像用反滲透法起訴的案例只有三件，所以事實上反滲透法的成效是不是不太夠？或者是當時我們在修法的時候有一些缺失？想請部長來表達您的看法。"],["蔡部長清祥：因為這個法是109年才公布實施，所以時間也不是很長，一方面它的條文構成要件是否要教育我們的執法人員在蒐證上要能夠更齊全才能夠定罪，這一點我們會來努力，至於未來有沒有修法的必要，我們會廣聽大家的意見。"],["劉委員世芳：是，我所瞭解的部分就是這樣，第一、在109年開始生效到目前為止，確定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的有五件，法院核准三件，駁回兩件，當然我們知道所有你要聲請搜索票的很多要件一定要能夠齊備，才不會讓人覺得我們有違反法律所授予的行政執行方向，但是反滲透法如果沒有辦法去有效防堵所謂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來源，包括金錢支助，包括它是屬於統戰文宣上面，尤其是現在在數位媒體上簡直是無孔不入的狀況之下，有這個法和沒這個法等於差不多，所以我想建議部長，未來在反滲透法裡面，到底是法律需要再做比較良好且完整要件的修法方向，或是在執行上面要跟我們的執法人員做進一步的教育，要請部長多多來協助，好嗎？"],["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劉委員世芳：謝謝。"],["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淑芬：11:22"],["林委員淑芬：（11時22分）請問一下部長，第一件國民法官案件已經在準備程序當中，算不算是重大的矚目案件？"],["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在檢察官的案件歸類上，這應該算是，因為它是殺人案件。"],["林委員淑芬：10年以上，然後還是重大社會關注。"],["蔡部長清祥：是。"],["林委員淑芬：所以我想它應該就直接算重大受關注的矚目案件，的確是沒有問題的。再請教有沒有聽過重大矚目刑案量刑前調查鑑定評估手冊？"],["蔡部長清祥：那是在審判階段量刑前，還是在偵查起訴階段？如果是偵查起訴階段，當然在起訴前如果能夠做鑑定，可以讓證據更齊備。"],["林委員淑芬：那你可能沒有注意到，國民法官法庭現在的準備程序裡就發生過這件事情，也詢問過了，就是量刑問題一直是社會高度關注，司法院在前幾年就訂了重大矚目刑事案件之量刑前調查，也有一些鑑定評估手冊，針對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四、五、六款訂定重大矚目案件之審前調查鑑定評估，透過這個鑑定評估工具理解被告的人格特質，找出就行為矯治、復歸社會都有幫助的處遇內容，讓審檢辯三方都可以促成在量刑審酌上，做更妥適的判斷。上上個禮拜我們看到準備程序裡，受命法官問了檢察官，本件是否送量刑前社會調查，你知道你們檢察官的回答是什麼嗎？你可能不知道，也不知道有這件。"],["蔡部長清祥：我沒有注意到。"],["林委員淑芬：檢察官回答量刑是法官的權力，法官具有量刑專屬性，不用另外送鑑定，另外若將被告送量刑鑑定，會影響被告和他家人的隱私；然後他說，此外，刑法談的是行為責任，不是行為人過去的背景和性格，所以不用送量刑鑑定。從這裡看得出來，他不認為需要量刑鑑定，也不知道司法院對於高度社會矚目的刑事案件認為應該要送鑑定評估，那他覺得只要管有沒有犯罪行為就好了，不用管其過去的背景性格，所以意思是對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四、五、六款根本不用理，他的意思就是這樣。","各級法院長期以來在做刑法第五十七條量刑的時候，事實上都朝向越來越精緻化、體系化、充實調查及說理的方向發展，最近的判例都已經發展到責任三階段評價，當然沒有直接跟你們有關，但是我想大家在做國民法官準備的時候，檢察部門跟司法部門，還有審檢辯三方其實都不斷地在訓練，而且最重要的是卷宗不移送，所以在審查、審判的時候，更需要做一些脈絡上的調查，然後到開庭的時候，送給這些國民法官知道，也讓審理的法官知道，因為在審理以前，他們什麼都沒有，沒卷宗因為沒有移送，所以在這種狀況裡面，司法上的判例是責任三階段，就第五十七條第一、二、三、七、九款，也就是其動機、目的、犯罪型態等去做責任基礎的劃定上限，然後第五十七條第四、五、六、十款時，就行為人的個人情狀作為向下修正的依據，這是司法院訂出來的方向。最後在第三階段才是以行為人的矯正再社會化及再犯的可能性等其他與量刑有關的一切情狀來審酌，所以是這三階段去精緻化、體系化，針對第五十七條要怎麼使用，其實有訂出一些參考。","國民法官法剛剛講起訴狀是一本主義，國民法官只會在法庭審查的時候才會看到卷宗，所以被告做了社會調查鑑定，才能夠讓法官了解犯罪的原因和脈絡，可以更能夠精準的量刑。你們檢察官在國民法官法庭這麼高度社會矚目的案件裡，居然說量刑專屬性，還有家人隱私權，然後不用再送鑑定這樣就推掉了，事實上是在胡說八道，因為司法院的手冊，如果你們真的為國民法庭的審查有訓練的話，其實應該要強調，這裡面有講，如果要送鑑定過程，家屬和他人拒絕陳述，不得為之，並不是強迫、強制，也明定訊息遮蔽注意事項，以完善隱私權的問題。因此你們檢察官講的藉口也不是藉口，所以我們就要問部長，司法院完成了重大矚目案件審前調查鑑定評估指導參考手冊，相對的法務部有沒有就這部分規劃教育訓練？檢察官或受訓中的司法官學院有沒有針對這部分有做教育訓練？檢察官去受訓的時候到底有沒有在訓練？"],["蔡部長清祥：有，我們從法律通過以後，就不斷地做各種不同的訓練，但是有關量刑這部分，我想我會把委員的意見交給我們一個小組，是專門對於國民法官法實施的一個小組，交給他們來討論、研究及參考司法院所定，因為司法院所定的可能是在審判庭裡所要運用的，跟我們檢察官有關，我們也應該要來參考。"],["林委員淑芬：你們起訴的時候也是要量刑，所以我的意思是說，第五十七條有很多款，這些款項裡其實沒有很具體化，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或是他的精神狀態等等，這些其實都要提前去評估的，否則你們就只看他的行為、犯行，然後就直接處理，或許你們的慣性是這樣，但在國民法庭國民法官在審理的時候，這就會出現很大的疏漏，造成不公平的審判，沒有辦法讓審檢辯三方可以充分理解被告的狀態，因為卷證不移送，所以也沒有卷證，在這種狀況下，我們希望你們應該對於訓練要有一些規劃，就這個概念，其實司法院現在走到這裡了，而且也只是針對重大矚目的刑事案件，還不是所有的案件，我想這在處理的量能上、訓練的比例上，應該是不會造成你們窒礙難行的地方，這是第一個。時間到了，我本來是要繼續談一下人頭帳戶罪，不過下次再談好了。"],["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主席：請陳委員琬惠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琬惠：11:30"],["陳委員琬惠：（11時30分）部長，今天時間很短，但是因為上次在總質詢最後沒有跟你談到陳宗彥的部分，我今天還是會問，但是我首先想先關心的是88槍擊案，這部分從各方的訊息看起來，我想郭再欽都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他除了在這次臺南正、副議長賄選案被起訴之外，其實跟這次88槍擊案也是有相關，甚至還有爐渣案的部分，檢警也證實槍手開槍跟龐大的光電利益是有相關。我們來看下面這一張，這是民報的報導，明白寫出郭再欽及蔡清旭在光電這件事情上的相關手法，這邊寫88槍擊案，檢調鎖定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跟蔡氏兄弟關鍵人，該報導指出，郭再欽及蔡清旭的手法有兩個，一個是先找到想要整合土地的綠能業者，提醒不能保證會不會出事；第二個是郭再欽打算吃下大臺南一帶光電案場的鋼構支架生意，第二步會跟合作三年多的宸峰工程負責人蔡清旭出手，要求綠能業者入股蔡清旭的公司。我想在臺南只要是處理光電的部分，郭再欽跟蔡氏兄弟都是非常熟悉的，因此我有幾個問題想要就教部長，請部長簡答就好，第一個，郭再欽為何會被開槍？他說自己沒有涉足光電，而這明明就是在說謊，檢察官在偵辦正副議長時，就已經查出郭再欽有許多光電的合作協議，請問部長，會不會繼續偵辦下去？"],["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目前臺南地檢署已經全力在偵辦，尤其兩位通緝犯已經到案，所以我們一定會支持地檢署全力偵辦。"],["陳委員琬惠：被開槍的廠房，當時郭再欽已經移轉至光電業者蔡清旭名下，這件事情是否有掌握到？"],["蔡部長清祥：這要看檢察官偵查的進度到哪裡。"],["陳委員琬惠：部長，這個媒體已經寫得非常多了耶！"],["蔡部長清祥：媒體既然有寫，外面的訊息他們都會瞭解、都會掌握。"],["陳委員琬惠：OK。蔡氏兄弟也是英系非常大的金主，會因為這樣就不敢查嗎？"],["蔡部長清祥：我們沒有考慮其他因素，只考慮案件的證據如何、案情如何、涉嫌人是誰，至於其他因素，我想不是檢察官辦案上所考慮的。"],["陳委員琬惠：好，非常謝謝部長，希望就以這樣的態度繼續勇敢查下去。郭再欽跟蔡清旭聯手在臺南涉足非常多的光電案，如果照剛才部長所講的，既然媒體有報導過，檢調單位應該會有所掌握，是嗎？"],["蔡部長清祥：我相信他們都會充分掌握所有資訊來作為偵辦的參考。"],["陳委員琬惠：今天我要特別提出，其中還有涉及由經濟部所掌控的臺鹽綠能及其前任董事長陳啟昱，如果這個部分是如同部長所說，只要媒體或相關訊息有出現過，檢調單位就會有所掌握的話，我希望這個部分也要充分掌握，並且繼續往下查。"],["蔡部長清祥：他們掌握訊息後還要去求證，職責所在，執法人員一定會全力以赴。"],["陳委員琬惠：所以就部長剛才的說法來看，不管是否牽涉民進黨的高層，都不會輕輕放下？"],["蔡部長清祥：我沒有這樣的用語，但我的態度是一樣的，就是很公正地依法處理、依法辦理。"],["陳委員琬惠：好，謝謝部長，我今天只需要你這樣非常堅定的態度。","接下來，我要請教有關陳宗彥的案子，這件事情大家已經關注非常多，從我提出來到現在已經過了兩個禮拜、半個月以上的時間，相關細節媒體或是委員都已經垂詢了非常多。我想請問部長是什麼時候上任的？"],["蔡部長清祥：我是107年7月16日上任。"],["陳委員琬惠：你是2018年7月份上任的，我們辦公室將你從2018年（107年）7月上任法務部長後，所有去過地檢署的視察、慰勞或查賄選的相關宣導都查出來，幫你放在這一張表上，基本上也是幾乎全臺灣走透透。但很有趣的是，你今年度只在2月27日去了南投地檢署，而有關陳宗彥案及臺南88槍擊案，大家都非常關注，不知道為何到現在部長還沒有排行程到臺南地檢署？"],["蔡部長清祥：要看我的時間，每一次查賄，只要有時間，我都是到各地去督導，這是我的責任所在。這次因為南投是唯一一個補選地區，且剛好適逢假期，大家都在休假，但我們的執法同仁檢察官、調查官這麼辛苦，所以我去慰勞他們，這是我的職責，因為我們的同仁這麼辛苦。"],["陳委員琬惠：部長，我想你不會只關心賄選，我相信貪污相關案件也在你關心的範圍之內。"],["蔡部長清祥：我們大家都有分工的職責所在，我是政策的擬定者，至於個案的執行者……"],["陳委員琬惠：但我查起來，你所去的都是跟賄選相關的啊！我想你有沒有到現場，長官的態度及辦案的效率會有所不同，雖然我已經看了非常多從我提出陳宗彥案到他閃辭後所有法務部提出的訊息，我當然也知道你們要尊重高檢署、專案小組及臺南地檢署的查案，但我很想看到的是部長的態度是什麼。"],["蔡部長清祥：我的態度很明確，大家都知道，我都是公正、公平，並且很積極地處理所有關於犯罪及刑事的政策。"],["陳委員琬惠：你可以給一個承諾嗎？因為我看早上曾總召詢問你的時候，你也是一直在說這邊尊重、那邊尊重的，我只要一個承諾，在你到這一屆下任前，對於這個案子，你可以給出什麼承諾？"],["蔡部長清祥：我尊重檢察官的偵辦，他們什麼時候完成了，我也要求他們要對外說明，這是職責所在。"],["陳委員琬惠：你大概多久可以給大家一個定期性的說明？"],["蔡部長清祥：我每個禮拜三下午都有一個記者茶敘，記者都可以問他們想問的問題，包括委員隨時垂詢，我也都很樂意說明，不只是在委員會或是在各委員辦公室，任何跟法務部有關的業務、法案及政策，我都會聆聽大家的意見，所以這不會是個問題。"],["陳委員琬惠：因為部長說什麼要直球對決，我覺得重點不是什麼球、有沒有對決，重點是球要打出去，這是我一貫的態度，我還是希望部長在這些事情上，像是臺南88槍擊案已經鬧成這樣，也很多人在關心，要拜託部長加快速度，我知道大家都很忙，但大家都很關切，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我會轉達所有辦案同仁，他們很辛苦，我也會慰勞他們。至於直球對決是委員所提出的，我是回應媒體的問話，我當然說我也會面對委員給我的直球，我會坦然面對，也願意據實以告，我的意思是回應委員的意思。"],["陳委員琬惠：好啦，打球啦，球要打出去啦！"],["蔡部長清祥：我也很喜歡打球啊，我們現在都在看世界棒球經典賽啊！"],["陳委員琬惠：我知道，所以要把球打出去啦！"],["蔡部長清祥：我也常常去開球啊，對不對？"],["陳委員琬惠：好，拜託部長，謝謝。"],["主席：請游委員毓蘭發言。"],["段落：質詢：游委員毓蘭：11:39"],["游委員毓蘭：（11時39分）部長，因為本席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待了四個會期，發現一個現象，只要針對媒體矚目的個案提出質詢，司法院林秘書長就會講：「我們是基於審判獨立，尊重個案法官。」諸如此類等等的回復。而部長最常提到的就是偵查不公開，感覺上偵查不公開好像是一個萬用靈丹，既然檢調都把偵查不公開奉為圭臬，為什麼媒體都還是會知道一些細節？比如高虹安前委員在偵訊期間吃過幾口便當或訂什麼樣的便當這樣的事情；另外，我覺得最匪夷所思的是像陳宗彥等人在103年涉嫌貪污案，簽分他案續行偵辦的內部簽呈也能夠外流。","最令本席不解的是，偵查不公開是不是只是部長拿來要直球對決，用球來塞我的嘴？但其他同仁都不斷對媒體放風聲，本席手邊有兩份民眾提供的資料，一份是臺北地檢署的不起訴書，另外一份應該是北檢的公文，不起訴書的內容大概是有位記者被政治人物控告妨礙名譽，該記者在受檢察官訊問時就提到，他知道了相關訊息，就開始向各地檢署及調查局人員查證；另外一份公文是答復告發人，說媒體記者的消息來源管道多元，究竟媒體是從哪裡得到消息並沒有確切證據可證明，所以就不起訴，因此也無法證明相關檢調機關洩密。","部長，這種就是周伯通的兩手相搏啦！你一方面說，這個不起訴書裡面說記者取得之消息來源管道多元，然後他是向多方查證，包括檢調，也就是地檢署跟調查局人員；可是另外一方面，你們又沒有辦法查證。去年12月22日本席就已經在這個地方問過，高虹安的案子到底是不是有人洩密，違反偵查不公開？法務部在1月初告訴我，這個案子已經交給臺高檢了，但現在都已經3月9日了，好像也沒有告訴我們具體結果，反而我們看到臺北地檢署的公文答復民眾說查不到有檢調洩密，法務部真的有認真在調查高虹安案，還是虛應了事？臺北地檢署的不起訴書說，記者向各地檢署、調查局人員查證，難道都不用去查證嗎？還是只要燒到檢察官跟調查局，你們就用不起訴偵結或用一紙行政公文畫下停損點。"],["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有關個案有沒有洩密、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我們都是交給高檢署調查，它是一個監督的機關，由它來查，我相信他們只要查出結果的話都會對外說明，至於偵查不公開……"],["游委員毓蘭：但是像我剛剛講的，我已經show了兩份公文給你看，真的就是互相矛盾，一方面說記者在應訊的時候有說明了，他是向檢察官跟調查局查證的，可是你們後來答復民眾的公文都說查無實據。本席比較關心的是你們將案件不起訴或簽結所產生的問題，因為「檢察一體」，你剛剛也提到說個案有沒有洩密、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這些都交給臺高檢了，那我就懷疑，臺高檢的指導也好，或者層層管制下去也好，到底有沒有發揮實際的功能？因為檢察官只要把案子不起訴或簽結，案子就偵查終結了，外人就無從得知。","其實監察院曾經就檢察官的簽結浮濫、外界沒有辦法檢驗的部分作出了糾正。不起訴處分其實在有的時候是因為檢察官的不作為造成的，對於當事人的傷害很大。我覺得臺高檢或者法務部要從政策上面去訂定比較好的流程來管制。例如林姿妙的案件，當時敲鑼打鼓的，檢察官就起訴了；而陳宗彥的案件，我們現在如果看到他們當時監聽的內容的話，就會發現為什麼這麼嚴重，因為陳宗彥居然可以對外說：「我從來沒有被檢察官或調查局約談過。」你們連最起碼的查證、調查都沒有做，就讓它簽結了。","另外，我還要再提一個案子，柯志恩教授在競選高雄市長的時候，有一個自稱是美國大學教授的翁達瑞說他學術不倫、一稿二投、自我抄襲等等，這個對從學界出身的我和我旁邊的張教授來說，我們都會覺得這個是很大的侮辱。在他提出妨害名譽之訴後，你們的地檢署就做出不起訴處分，然後翁達瑞居然還可以說柯志恩的學術不倫、自我抄襲是經過檢察官認證的。但是你們連卻最起碼的偵訊都沒有，你們可以去訊問，甚至是去問學術界的人，有的時候他們要升等，當然會有引用自己著作內容的時候，你說這叫做自我抄襲，不是！那個叫「引用」嘛！所以這部分，法務部難道都沒有正視檢察官偵查權獨斷所產生的問題嗎？檢察一體不應該是口號，各級的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完全都不用做事前、事中或事後的控管嗎？像陳宗彥的案子，都有檢察官主動發現這個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你們怎麼可以連問都不問，最後就簽結？或者是對於像柯志恩，像我們這些學者出身的，對於自己的名譽看得很重的，你們連問一下都沒有，就直接不起訴，然後讓這個傢伙繼續在臉書上說這是經過檢察官認證的，這樣可以嗎？你們到底有沒有控管的標準跟機制？"],["蔡部長清祥：法務部負責檢察行政，包括政策的擬定或是事後的監督，但是在個案處理當中，我們尊重檢察機關的處理，檢察機關有三級─最高、高檢還有地檢，所以檢察案件就是透過這樣的檢察體系來監督、作檢察一體的處理，法務部不干預個案，政策上……"],["游委員毓蘭：但是像你剛剛講的，你們是政策的擬定，所以你們對於這些案件，最起碼也要傳訊一下吧！否則你就會看到陳宗彥說：「我從來沒有被約詢過、沒有被偵查過。」然後柯志恩也是從來沒有被訊問就突然不起訴了。我覺得這個對於學者名譽的傷害何其重大！所以這部分我認為你們對於簽結跟不起訴要有品質控管，否則真的有太多……","我自己就碰過，我曾經幫助一個南投的交通警察小隊長，對於死亡案件他提出了自訴，但是檢察官準備好要當萬年檢察官，不作為就是不作為，最後就是不起訴，你能夠怎麼辦？所以我覺得對於不起訴或簽結的案件，我建議檢察司還有臺高檢應該要有一套SOP還有一套控管的機制，要杜絕少數不作為、偷懶的檢察官就這樣隨便簽結案件。謝謝。"],["主席：作以下宣告：中午不休息，會議繼續進行。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11時49分）","繼續開會（11時56分）"],["主席：繼續開會。","請張委員其祿發言。"],["段落：質詢：張委員其祿：11:56"],["張委員其祿：（11時56分）我等一下會跟部長還有廉政署莊署長討論。部長，因為時間非常有限，先講個時事題，黑幫這件事情，我想是這一、兩天大家最矚目的社會新聞，我們也不要講太多其他不相干的內容，這件事最主要的衝擊是什麼？其實是一個示範效應，還有一個問題是對於我們的年輕人、青少年的影響，因為他這樣的作法就是讓大家覺得當黑道好像也很棒，擺了這些百萬名車、超跑等等，陣仗這麼大，我覺得這些東西對年輕人會有影響，因為有的時候年輕人還在學習階段，是非判斷有的時候還比較粗淺，所以這些有示範效應的問題。坦白講，其實它很像詐騙集團，因為詐騙集團常常要擺很多鈔票在桌上，說有多好、多好，這些大概都會產生這樣的問題，所以它對社會的影響反而是深遠的，我覺得部裡面要重視它的原因在這裡，不然真的會讓年輕人覺得這也是一條很好的路，這才是問題，應該是這樣嘛！"],["蔡部長清祥：非常支持委員的看法，早上我也說過警政署成立了專案小組……"],["張委員其祿：對，沒有錯。"],["蔡部長清祥：針對這件事情有強力地來處理，我們檢察官也一定全力配合支持，一定要貫徹政府的掃黑政策，不容許這種對社會的錯誤示範。"],["張委員其祿：這本來就是我們的政策，但是它對於社會的不良示範效應，我覺得整個應該要看得更長遠一點、要去遏止。說實話，有時候媒體報很多也是個問題，讓大家覺得好像這種事情很厲害、很特別，我覺得是這個問題。","其實今天比較重點的部分是要從財產申報這端跟部長和署長來談，現在有很多行政法人，以往早年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時候，行政法人只有國體中心。這幾年愈來愈多這種行政法人，譬如資通安全院，還有未來國家太空中心也要改制行政法人，原能會核研所其實也發生過這些弊案，更不用說中科院的問題。","今天的重點只有這個，財產申報制度可不可以精進，尤其讓這些行政法人能更為透明？因為坦白說，他們拿的也是公帑，做的也是跟公家有關的事務，所以財產申報制度未來是不是要對這些當初比較沒有納管的領域要有更多的考量呢？"],["蔡部長清祥：我們支持委員的看法，不過怎麼樣落實執行，廉政署會來考量。"],["張委員其祿：因為在這個法條上，我必須這樣講，法務部102年曾經有函釋行政法人不須財產申報，我今天的質詢重點就是行政法人相關的董監事和高層人員，當然有些也都是跟政府有關的，有的人搞不好本來在別的地方是需要申報的；但是有沒有那種是他其實不需要申報？就是他不屬於原來第二條這13款的範圍，但是卻被派到行政法人？因為目前行政法人這種弊案也傳得挺多的，是不是廉政署未來在這個地方就不是……","我們查過那時候只有國體中心，比較單純，但是現在有我剛剛唸的那麼多個不同的行政法人，而且也都曾經出事過，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在修法上是不是要想一想，以後這些人也應該要財產申報？"],["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莊署長說明。"],["莊署長榮松：跟委員說明，目前行政法人的董監事是不用申報沒有錯，不過既然委員提出來的話，我覺得這部分是可以研議的……"],["張委員其祿：對。"],["莊署長榮松：我們可以來研議。"],["張委員其祿：好，這個部分就麻煩部長跟署長來研議一下，好不好？你們研究一下，因為現在行政法人端所出的弊案也滿多的，透過財產申報當然是事前的防弊，避免他們財產來源不明，這我們都懂，所以是不是也要慢慢開始把這一端納管進來？請部長跟署長研議一下，先給我們辦公室跟委員會一個簡單的報告，好嗎？謝謝。","最後一個問題，也是比較前瞻性的，現在的公務人員財產申報裡面有沒有包括虛擬貨幣？或者是擁有虛擬貨幣的人過去有沒有真的申報過？我不知道這個狀況。"],["蔡部長清祥：目前沒有很明確的規定說要申報，但是廉政署已經啟動要把它納進來了。"],["張委員其祿：好。"],["蔡部長清祥：要用最快的速度要把它納進來，要求申報……"],["張委員其祿：事實上搞不好也不需要修法，因為在財產申報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也包括「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當然虛擬貨幣是有價值的。坦白說，因為很多的洗錢是走這一塊，署長可能更清楚，還是我們以後把虛擬通貨寫得更明確一點？署長的想法是怎麼樣？"],["莊署長榮松：我們目前已經確定要把虛擬通貨納入財產申報的範圍，但是牽涉到的範圍稍微廣了一點，還有牽涉到其他各部會……"],["張委員其祿：對，因為幣種很多。"],["莊署長榮松：所以目前我們還在開會研議當中，我想最快在今年上半年度就可以來做。"],["張委員其祿：好，非常感謝署長。","今天主要是針對財產申報的部分提出問題，事實上我覺得它也是防弊機制，尤其還是在事前，所以我們覺得這在制度上相當重要，那就請部長跟署長來研議。謝謝。"],["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歐珀：12:3"],["陳委員歐珀：（12時3分）本席還是要繼續詢問詐欺犯罪的議題，首先請教部長，在法務部所逮捕的詐欺犯裡面，首、從的比例大概多少？"],["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首大概會比較少，利用他的手下或是其他人頭去處理的情形比較多，尤其被我們查獲的部分，大概都是比較下階層、比較基層的處理詐騙人員。但是往上溯源也是我們的目標，當然溯源非常困難，所以從數字來看，可能會比真正實施詐騙的人還少。"],["陳委員歐珀：被逮捕的罪犯大部分都是像車手這種小咖，首腦大部分都繼續逍遙法外，所以詐騙的犯罪不但繼續發生，而且還手法翻新。我建議法務部針對這個問題，應該要想個對策，如何將首從一網打盡？至少要有具體的作法，我覺得從數據看起來，沒辦法說服民眾我們詐騙查察的績效，甚至我到現在才知道行政院有成立打詐國家隊，但是績效在哪裡？這個我很質疑。","法務部應該要除惡務盡，能夠真正避免讓國人繼續受害，如果沒有辦法抓到首腦的話，他們會隨時另起爐灶，繼續詐騙，所以我認為打擊詐騙要整個政府動起來。內政部長林右昌也說過，詐騙已經是國安的問題，每年那麼多件詐騙案，臺灣已經變成人家說的詐騙天堂，很容易詐騙，很容易被詐騙！所以部長，我想請問你，打詐國家隊有沒有可能定期公布執行情形？你的看法怎麼樣？"],["蔡部長清祥：打擊詐騙在我們高檢署本來就有一個聯繫平臺，把相關執法單位都納進來，他們都有定期訂定執行計畫，所以我想目前的機制是完整的……"],["陳委員歐珀：召集人是羅秉成政委，下個禮拜我會親自去拜訪他，我認為至少應該可以跟防疫指揮中心一樣，不一定每天，但至少一個禮拜，因為詐騙的手法一直翻新、一直層出不窮，所以這個部分至少能夠提醒全民來注意詐騙問題，我想法務部很辛苦。","第二點，我想請問司法院副秘書長，111年偵查終結的詐欺案件大概有7,300件，詐欺被害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後，其中第一審有31件和解，另外有1,598件調解成立。我想瞭解的是這些和解跟調解的金額，跟詐欺金額的比例大概是多少？手上有沒有資料？"],["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因為我目前手上沒有相關資料，是不是容我們把資料彙整以後，再儘速跟委員報告？"],["陳委員歐珀：我們辦公室之前也有行文要求提供，我們知道個案的和解跟調解金額是保密的，但是本席要的是總金額，這個應該不會涉及到個案隱私問題，希望司法院能夠提供，可以嗎？"],["黃副秘書長麟倫：假設我們不知道個案金額的話，那有沒有辦法得到總金額，這個我們要再看看相關的資料裡面有沒有，如果有的話，當然會儘快回復給委員。"],["陳委員歐珀：依據刑事警察局的資料，民國111年的詐欺犯罪所得大約是新臺幣69億元，其中約有26%的詐欺案件被害人獲得賠償，雖然比例不算低，但還是要能清楚了解實際賠償金額跟被詐欺金額間的數據落差有多大，這樣我們才能真正瞭解被害人的情況到底如何，所以請司法院提供這份資料。","另外，本席跟很多法界人士認為針對詐欺案的被害人，我們應該提出一套完整機制，研擬是不是有辦法讓他們獲得適當的賠償，不曉得司法院看法如何？"],["黃副秘書長麟倫：這個部分，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裡面，現在並沒有納入，而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的賠償是要我們編列預算的，所以這必須要考慮國家負擔的能力，雖然目前沒有，但是否容許我們把它列入研議？"],["陳委員歐珀：根據我蒐集的相關資料，如果比照被害人補償權益賠償法的精神換算，每年大概十幾億元，而我要強調的是人民真的很可憐，財產被騙又要自己花錢打官司，如果後來連一點點適當的補償都沒有的話，那將情何以堪？我看到很多個案被騙到連自己的財產、不動產都拿去向地下錢莊抵押借錢，所以我覺得要有一個機制，你們可以研究看看，因為我還在蒐集資料。"],["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因為委員剛才講的似乎也涉及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機制，所以如果針對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因為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可能也要請法務部加以研議；如果是我們司法院主管的話，我們當然也會去研議。"],["陳委員歐珀：好，關於這個問題，我們身為民意代表也有責任提出來，但因為這所涉及的面向很廣，為了更加周延，於必要時辦公聽會或整合各界相關的意見，以期整理得更加適當之後我將會提出來。","最後，我要請法務部跟司法院重視詐騙的問題，我們臺灣人都很善良，現在詐騙的手法不是出自個人貪心，反倒是利用人性幽微的同情心，或是人性善良，甚至是擔心家裡小孩的害怕心理才受騙；另一方面檢警樣態的詐騙案子也很多，亦即假借檢警行詐騙之實，更嚴重的是整個詐騙所傷害的是國人彼此之間的信任，現在電話沒人敢接，我覺得這個問題，政府應該要動起來，好不好？以上，謝謝。"],["主席：謝謝，繼續請陳委員椒華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椒華：12:11"],["陳委員椒華：（12時11分）部長好，我先請教你，在去年年底爆發檢察官跟高階警官出入幫派份子開設的八八豪宅招待所，以致造成社會各界質疑，並且嚴重敗壞檢察風紀跟警紀，外界一直質疑重大洗錢嫌犯郭哲敏潛逃海外到底是誰洩的密？是前往招待所檢察官洩的密？還是前往豪宅招待所的高階警官洩密？到現在還沒有任何機關給國人一個交代，使得國人只能一直猜測，這是對國人的司法信任一再凌遲。請問部長，這些檢察官前往黑道豪宅招待所，高檢署現在是不是已經完成行政調查？"],["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該案還沒有送到我這邊來，所以他們應該還在積極地調查當中。"],["陳委員椒華：什麼時候可以完成？"],["蔡部長清祥：我來催他們快一點，目前已經處理的進度是將2位檢察官送到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陳委員椒華：請部長完成調查報告後，同時也提供相關報告給本席辦公室還有委員會，可以嗎？"],["蔡部長清祥：是，他們會對外說明。"],["陳委員椒華：再者，有關赫赫有名的金融詐騙犯罪高手──鍾文智，請問部長有沒有聽過？"],["蔡部長清祥：我了解，但是沒有很深刻的印象。"],["陳委員椒華：你知道有這個人嘛！因為鍾文智前一陣子又涉及一家叫做新日興公司的案子，不管是新北地方法院在110年度訴字第249號判決，或者是高等法院在111年度上訴字第2728號判決，法官都認為這個案子真正的幕後黑手就是鍾文智，但是法官卻沒有辦法對他提起判決，主要是因為鍾文智沒有被檢察官起訴，所以請問部長為何沒有起訴鍾文智，是不是他後面有政商名流在撐腰？"],["蔡部長清祥：關於本案，我要再進一步了解，如果法院認定他是主嫌的話，一般在程序上，法院會把涉嫌的主嫌再移送給地檢署，如果地檢署沒有分案偵辦，他會再重新分案偵辦。"],["陳委員椒華：謝謝，請部長要好好了解，已經有二個審級的法官都認證了，我們也希望趕快來起訴，可以嗎？"],["蔡部長清祥：我會把這個訊息轉給檢察機關。"],["陳委員椒華：再來就是今年年初爆發臺北監獄收容人持有智慧型手機並攜入監獄使用的情形，這個弊案法務部跟矯正署都對外說是檢查疏漏才會被蒙蔽，但事實上是矯正機關的高層官員協助夾帶，而且幫忙把訊號遮蔽器跟偵測器關掉，讓這些有錢有勢的人能夠使用，請問部長，這件事情矯正署的行政調查做完了嗎？"],["蔡部長清祥：矯正署就此有提出說明，但並不是法務部承認是他們有疏漏。"],["陳委員椒華：所以法務部有沒有另外進行行政調查？"],["蔡部長清祥：有，我們政風小組也有自己做調查。"],["陳委員椒華：好，那就請法務部儘速完成這個調查，我們不希望矯正署自己球員兼裁判式的調查，因為畢竟這種情形是非常離譜，而且違法亂紀的。"],["蔡部長清祥：桃園地檢署也有分案並針對刑事責任進行偵辦。"],["陳委員椒華：那我們真的要趕快來進行追究。","再請問有關2019年發生調查官搞丟毒品案件，但在去年11月好像又說在航基站庫找到了，在我們今天的報告裡面也有看到，就是整個證物的保管方面要完成科技管理的部分，報告還提到要調查局這邊做RFID，請問現在除了六都或是行業調查處有建置之外，還有哪些單位沒有建置完成？"],["蔡部長清祥：這部分已經陸陸續續建置完成，我們預計大概今年底，或是明年包括檢察機關、調查局，都可以全部建置完畢。"],["陳委員椒華：希望不要再發生這種事情，在建置部分希望能夠儘速完成。","最後，我們從臺南市議長賄選的起訴資料裡面看到郭再欽涉入光電案，同時臺南市光電案也有不法掩埋的情形發生，請問法務部是不是可以要求檢調單位要趕快調查？不知道是否已經調查了？"],["蔡部長清祥：我會轉達，臺南地檢署已經分案在查，我會把委員的意思轉達給他們。"],["陳委員椒華：現在很多農地、濕地上會設置光電場，而光電場必須填一些基底，但所謂的基底其實就是廢棄物，像郭再欽所協助設置的光電案場就是這種情形。這部分拜託法務部與各縣市檢調單位儘速調查。"],["蔡部長清祥：好。"],["陳委員椒華：何時可以給本席回復？"],["蔡部長清祥：我會儘快轉達委員的意思，他們會依照偵查進度處理，只要有結果一定會對外公布。"],["陳委員椒華：最後是有關請託關說登錄機制，我之前也質詢過部長，請問登錄機制能否落實？"],["蔡部長清祥：應該要落實。"],["陳委員椒華：法務部有在做嗎？"],["蔡部長清祥：廉政署會要求各機關政風人員一定要依法處理。"],["陳委員椒華：請針對現在執行的情形給本席一份書面說明，好嗎？"],["蔡部長清祥：好。"],["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德福：12:19"],["林委員德福：（12時19分）最近蔡總統將進行司法院大法官提名甄選作業，其中吳陳鐶大法官任期到今年9月屆滿，吳大法官歷任檢察官與法務部次長。請教蔡部長，法務部長是否為您公職生涯的最後一個職務？"],["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任何職務我都願意接受挑戰，當初也沒想過會擔任法務部長，只是就任至今也四年多了，我會盡全力做任何工作。"],["林委員德福：如果有機關或團體推薦您擔任司法院大法官提名作業，您會欣然接受，抑或婉拒推薦？"],["蔡部長清祥：優秀的檢察官很多，相信只要是大家所認同的，我們都樂於推薦。"],["林委員德福：我說的是你本人！"],["蔡部長清祥：我不知道如何回答委員。"],["林委員德福：吳陳鐶以前當過法務部次長，人家推薦他，他後來也當了大法官。如果有團體或機關推薦部長擔任大法官的話，請問部長到底會不會接受？"],["蔡部長清祥：委員這麼一講，可能就見光死了！"],["林委員德福：見光死？好，我就不繼續追了。","本席注意到法務部年度計畫中提到將研議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希望透過立法讓人民檢視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減少黑箱疑慮。請教部長，檢察官他案簽結案件是否也應該比照辦理，一樣讓人民檢視，減少黑箱疑慮？部長看法為何？"],["蔡部長清祥：有關檢察官對於案件的結案，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都必須盡到督導之責……"],["林委員德福：對，以他案來說，如果隨便簽結的話，人民不免有所疑慮，甚至認為當中有黑箱作業？"],["蔡部長清祥：簽結沒有確定力，有任何的新事實、新證據都可以重啟偵查，所以只要外界有疑慮，並提出具體事證，檢察官都應該繼續……"],["林委員德福：繼續重查？部長曾在去年520時對外表示，綠能產業利益龐大，常引起不肖人士覬覦，從而與黑道人士、民意代表勾結，衍生出組織犯罪、貪瀆不法等犯罪情事，法務部非常重視此類案件之查緝。本席在業務報告中有看到查緝成果，為健全綠能產業發展，本席希望法務部辦案時不要受到政治力影響，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應該是這樣吧？"],["蔡部長清祥：對，絕對是這樣的！發展綠能是國家重要政策，如果有不肖份子要介入牟取不法利益，我們都會嚴加禁止，依法查辦！"],["林委員德福：最近臺南的案子，有的是先劃定土地後，再從中進行勾結等情事，問題真的很多！站在法務部立場，我認為檢察官辦案必須客觀，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如此方能取得社會對司法的信任，我認為這點很重要，不知部長以為如何？"],["蔡部長清祥：是，我非常同意委員的看法。"],["林委員德福：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在今年2月公布，有83.6%的民眾不贊成大麻除罪化，87.8%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本席亦不贊成大麻除罪化與廢除死刑，請問法務部是否計劃檢討大麻除罪化或藥用大麻合法化與全面廢除死刑？法務部立場為何？"],["蔡部長清祥：大麻合法化是外界少部分人的期待，但目前絕對沒有這項政策，也無此方向……"],["林委員德福：廢死呢？"],["蔡部長清祥：我們會依照毒品危害條例嚴格執法。"],["林委員德福：我非常認同！絕對不能除罪化，包括廢死在內。廢死聯盟其實只代表少數人，87.8%的民眾是反對廢除死刑的。"],["蔡部長清祥：法務部的立場是依法執行，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所有的救濟程序均已完成，我們會依法執行。"],["林委員德福：我認為這點很重要。","最後，根據法務部及警政署統計六年跨國犯罪樣態來看，走私毒品犯罪、跨國犯罪情況層出不窮，其中日本查獲多起走私毒品案件都與臺灣有關。據法務部的資料顯示，目前有15個國家與我們簽訂了引渡或司法互助協議，卻未見我們與日本有相關的司法互助協定。台日非常友好，更應該緊密共同打擊犯罪才是，所以我希望法務部在這方面能多多努力，讓台日能取得合作、引渡、司法互助等協議？"],["蔡部長清祥：會，我們會持續努力，包括我們鄰近國家，不管有邦交、沒邦交，我們都會持續努力。"],["林委員德福：要積極一點，謝謝。"],["蔡部長清祥：謝謝。"],["主席：請廖委員婉汝發言。"],["段落：質詢：廖委員婉汝：12:26"],["廖委員婉汝：（12時26分）最近有一齣律政韓劇「法錢」，不知部長有沒有時間看？有沒有看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沒有。"],["廖委員婉汝：沒時間看？該劇一直提到一個關鍵要點：檢察官最大的權力不是起訴，而是可以決定不要起訴誰！該劇背景雖在韓國，但跟我們並無違和，所要凸顯的是：對於犯罪證據，有心的檢察官可以與政商高層、財團要人建立互助共生的緊密關係，從中獲取更大利益。甚至進一步建立關係人，剷除異己，掃平擋路的對手，這是這齣韓劇所描述的重點。就臺灣來說，看起來並無違和感，因為很多人漸漸對司法起訴、不起訴感到疑惑。其實起訴要有絕對的證據，但是最重要的是他不起訴誰。誠如剛剛游毓蘭委員所提的，其實都沒有問到當事人就不起訴了，所以檢察官自由心證的力量非常大，像我們常常在基層碰到很多問題，就是檢察官的起訴跟不起訴的自由心證的彈性非常非常的大。韓劇這邊提出的重點就是，不是起訴的問題，反而是不起訴誰才是最重要的關鍵。","我舉一些例子，除了剛剛游毓蘭委員提及柯志恩委員相關的問題之外，我們在平常在基層碰到很多，尤其九合一選舉時的賄選案，很多起訴的案件到底有沒有證據？甚至於有些賄選案起訴後，一拖拖了4、5年也沒有結案，很多起訴的案件，到最後我們發覺在一審的過程當中根本搞不清楚為什麼犯罪，到二審調了一大堆資料才知道，其實有時是官官相護。因為在偵辦的過程當中都有錄影帶，然後在做筆錄的時候，甚至有做筆錄的人員跟他講，包括犯罪人或是證人都說「我們有錄影帶可以查證」，他說「不要講啦！不要講啦！錄影帶的事情不要講啦！」那是證據耶！結果就整個滅跡了，你知道嗎？所以這個案子一拖拖了4、5年，我覺得對當事人來講是非常無辜的，我自認他是無辜的，可是整個司法界就拖。","說真的以他的案子來講，是偵查鄉鎮長的賄選案變成一個議員的賄選案，所以這種扭轉我覺得非常非常地可疑，而且真的檢察官的彈性非常大，怎麼會偵辦一個鄉鎮長，鄉鎮長沒事怎麼變成另外一個議員有事？所以，韓劇的劇情讓我感受非常深。我希望部長，有時候檢察官的自由心證到底能不能當證據，然後在證據蒐集不全的情況之下到底是起訴還是不要起訴，還是完全由檢察官的自由心證來決定他要起訴誰？就我剛剛提的那個案例來講，同樣性質或是同一個議員的身分的人，就是沒有起訴他而起訴別人的，讓我們覺得非常的奇怪，像這些案子來講，我感受很深，我們希望對於檢察官的自由心證這一塊，可能還是要稍微特別特別地注意一下，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廖委員婉汝：我覺得真的有時候你說冤獄也好，或是判決各方面來講，檢察官起訴跟不起訴誰，這是非常關鍵的。","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我們地方上的問題，屏東地檢署有一個新司法大樓的案子，你們的報告裡面說新北市的司法園區好像要蓋了，都照進度在走，但是屏東也有司法園區，我希望進度也能加速，實際上除了司法園區之外，我們希望屏東監獄有一塊閒置的土地也能活化。現在監獄都是客滿的，我為什麼提出這個問題，其實客滿的情況不只有屏東監獄，很多監獄都客滿，導致監獄客滿的主要犯罪來源還是毒品，所以今天我延續要講的就是毒品的問題。","就毒品來講，今天除了法務部之外，衛生單位還有警政署都有官員列席，現在少子化，說真的每一個都是寶貝兒子，要斷絕毒品，我一直在建議，如果能夠從學校開始來驗尿，能不能稍微產生恫嚇的效果。實際上什麼檢驗新式毒品的方法都出來了，問題是還是在犯案，而且你講了一大堆方法說可以戒毒什麼的，這都是很難的，我想你們從數字當中也可瞭解，只要染上毒品是很難戒的。而且現在毒品越來越新，對人體的傷害是非常非常嚴重的，禍國殃民，所以我希望在毒品查核上也稍微用心一下，包括可以集合討論一下，只要對中等以下學校的學生驗尿就會有嚇阻的作用，不要講到人權，現在很多都是考慮到人權的問題。"],["蔡部長清祥：是，當然這可能教育單位，還有家長會有一些疑慮。"],["廖委員婉汝：我是覺得警政、教育單位，包括你們法務單位在斷絕毒品，你怎麼查核、怎麼去落實都是，只要不吸毒品或是大家會不敢用毒品的話，那還有斷絕的機會。","另外，我再簡單講一件有關詐騙的事。剛剛提到有打詐國家隊，我是覺得很奇怪，就以我來講，我最近就接到很多，電話一接到發現是國際電話，我就知道不要接，但是有國內電話，臺北或是什麼地方打來的，一開頭就喊「姑姑、姑姑」然後問「我是誰？我是誰？」然後我說你是誰？對方就說「我叫你姑姑了，你還不認識我？」我就覺得很奇怪，後來人家跟我講那就是詐騙集團。","我舉一個例子，我們國安局裡面有一些監聽系統，情治的監聽系統，尤其是國際轉接，現在詐騙都到柬埔寨、到緬甸去了。緬甸的問題可能沒有時間問，但是我覺得這些國際電話真的是移到國外去，他還是買中華電信的線路，然後在做國內的電話詐騙嘛！中華電信為什麼可以把它的線路賣給這些詐騙集團使用？這是一個很奇怪的地方。第二個奇怪的地方是，如果國安單位真的認真考慮這些詐騙問題的話，他在轉接節點，你都可以知道情資當中的節點然後做譯文，來查察一些國安的危險，那為什麼針對這些詐騙集團的風險，你不能透過這些譯文來抓到這些線路，然後遏阻中華電信不要賣給他們這些轉接的線路呢？","詐騙集團已經移轉到國際去了，而且已升級為國際詐騙了，不是只有詐騙臺灣，也不是兩岸，是國際都在詐騙。那這些小孩子被騙到那裡，我說怎麼在國際詐騙？他說很簡單，現在翻譯軟體非常多，他們設計透過翻譯軟體就直接詐騙，所以我覺得中華電信的線路，如果還要維持我們臺灣打詐國家隊的話，我覺得電話線路是最基本的嘛，我們可以控管吧！這是我提出來的建議，給部長參考，給各單位參考。謝謝。"],["蔡部長清祥：好，謝謝。"],["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段落：質詢：吳委員玉琴：12:35"],["吳委員玉琴：（12時35分）我想請教蔡部長。部長，去年我們很努力，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經過一年的討論，然後在今年1月份三讀，真的很不容易，謝謝部裡面也是非常的盡心盡力在推動。我今天要特別跟部長討論有關這部法的實施，我在看你們的業務報告的時候，有關完善被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制度這部分你才寫4行多耶，可能因為報告非常的多，但是這部法總共有103條，103條裡面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要等行政院公告實施，其他部分在2月8日公布後就實施。問題是保留條文占了80條，100條裡面占了80條，約77%左右都在保留，所以我今天要特別跟蔡部長討論的就是，這4章被保留的條文有沒有優先順序，比如說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什麼時候可以實施？從我的觀點，可能半年內就可以規劃實施，第六章涉及保護機構比較麻煩，因為你們說犯保董事會去年才上任，任期要到113年，所以有可能要到114年才實施。這個話一講出來，我們大家也大概有點難以接受，所以我很想問的是，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比較屬於服務的內容、保護令還有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部分，其實在行政作為上需要的就是錢跟人還有相關的行政作業，請問部長，這幾章的實施期程？"],["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我們也希望能儘快實施，但有些……"],["吳委員玉琴：你們總有時間表吧？"],["蔡部長清祥：有些東西可以快一點，今年度就可以實施了。"],["吳委員玉琴：是。"],["蔡部長清祥：保護機構這部分你覺得不能接受，因為犯罪被害保護協會有些新的委員才剛剛聘任，現在若重新聘任，對原來的委員他的一番熱心，你說到此為止，好像也說不過去，我們希望用什麼樣的方式，讓大家比較能接受。"],["吳委員玉琴：部長，我還特別把你們董事會的資料調出來，然後稍微比對了一下我們通過的法，其實影響的人數不是很多，兩、三個人……"],["蔡部長清祥：但是這些人是很熱心的。"],["吳委員玉琴：對，都是很熱心的人士，我知道，但是我覺得這是一個……"],["蔡部長清祥：好，我們來克服。"],["吳委員玉琴：應該是說法通過之後的一個新的董事會，我覺得這些熱心公益的人士，我相信他們能瞭解，就是法已經明定了每個專業的配額，比較超過配額的其實公益人士這部分，就是我們所謂的真正很熱心的企業人士，我覺得這個部分在法通過之前當然OK，可是在法通過之後，我覺得這個應該是可以克服，因為影響了兩、三個人，我沒有說誰可以、誰不可以，但是依法還是要來進行。"],["蔡部長清祥：我們儘量把這個意見反映給行政院，早日來訂定實施日期。"],["吳委員玉琴：部長，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可能會卡在預算，你們也會跟我說有預算的問題，在修法的時候其實也有討論到要增加預算，在今年度有沒有可能增加預算？有沒有可能動用預備金？"],["蔡部長清祥：在必要時會動用預備金，我想很多案子都是停在那裡等候新法的實施，我們也會趕快進行。"],["吳委員玉琴：部長，就是在等第一百零三條和第八十條，所以這就是我們感到焦慮的，因為好不容易也通過修法了，有授權行政院訂定實施日期，但是總不能拖太久啊！"],["蔡部長清祥：是，我們也希望不要拖太久。"],["吳委員玉琴：所以可以期待有一個時間表嗎？"],["蔡部長清祥：好，我會跟行政院報告，看看趕快……"],["吳委員玉琴：能不能儘快？在半年內可以實施嗎？"],["蔡部長清祥：其實有些東西也不要……"],["吳委員玉琴：不用嗎？可是有錢啊！"],["蔡部長清祥：服務的東西本來就可以加強。"],["吳委員玉琴：是。"],["蔡部長清祥：犯罪保護令當然也可以預先做好準備，只要一公布實施就立即來做。至於犯罪被害補償金……"],["吳委員玉琴：這個本來就有編預算。"],["蔡部長清祥：有編預算，如果真的一定要等到發布，在有必要的時候，我們也可以先給一筆錢，等將來再扣掉就好了，我們有務實的在做。"],["吳委員玉琴：所以問題都不大嘛！好，其實我比較想跟您討論一個問題，關於第六章的保護機構，其實我覺得董事會都是小事，目前犯保協會的員工才是比較大的問題，當時在修法的時候，我也一直問部長，在這個法通過之後，我們過去有很多兼任的人員，我們希望有專任人員，甚至在協會的組成裡面，包括執行長要變成專任，然後在3個副執行長裡面，至少要有1個人是專任，再來就是分會人員的主任要專任，所以其實要增加一些專任人員，把它專業化。關於這個部分，我也沒有說人力要一次就到位，所以你可能要跟人總那邊討論要整個逐步來配置，現在對人力部分的準備是怎麼樣？"],["蔡部長清祥：好，我們會持續的溝通。"],["吳委員玉琴：你們還沒有規劃出來嗎？"],["蔡部長清祥：有，都已經在做了。"],["吳委員玉琴：你們要增加人力，不是要提出規劃嗎？"],["蔡部長清祥：對，這就是我們提出來的。"],["吳委員玉琴：這個是現有的狀況，那你們的未來式呢？"],["蔡部長清祥：未來我們會尊重各分會，看他們需要多少人力，我們都儘量對大家採取一致的標準。"],["吳委員玉琴：部長，這樣我覺得好像沒有看到……"],["蔡部長清祥：我們確實有認真的在做，我很感謝委員，因為委員非常的關心。"],["吳委員玉琴：我真的很關心，從提法案到每一個條文的討論。"],["蔡部長清祥：委員對法律案很支持，大家一起努力，能夠通過是不容易的事。"],["吳委員玉琴：是啊！我們希望法律可以執行而且要落實，所以才一直殷殷期盼部長要加緊腳步，還有人力要編足。"],["蔡部長清祥：好。"],["吳委員玉琴：如果需要我們幫忙，再跟人總或主計總處談，我們當然很願意去爭取相關的預算跟人力，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吳委員玉琴：請你們加快腳步，好嗎？"],["蔡部長清祥：好。"],["吳委員玉琴：謝謝。"],["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段落：質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2:41"],["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2時41分）主席、各位委員、部長還有各機關的代表，我今天要特別請教法務部部長還有司法院副秘書長，上次我有質詢過，依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遷徙之自由；依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選舉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我今天最主要想談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這一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就是跟第一項一樣，也就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現在的情況就是，在選舉期間遷徙戶籍，尤其是候選人，候選人在選舉前4個月遷戶籍，他是為了使自己當選而遷到另外一個選區，他遷戶籍然後去那邊參選，就是為了使自己當選而遷戶籍，這樣可以，並沒有罰則。那選舉人為了支持候選人，就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可是只有我一票遷過去會當選嗎？不會，是要很多很多人才會，所以這個用詞差很多，重點是在哪裡呢？候選人遷戶籍沒事，他有沒有虛偽？他有沒有實際居住？沒有，我們都非常清楚他沒有實際居住，候選人並沒有實際居住，當然我們對於早期的條文都可以檢討、修正。然後檢察官或警察問選舉人：你是不是投票給他？依憲法規定是無記名投票，檢察官可以這樣問嗎？警察人員可以這樣問嗎？可以問「你投票給誰？」「你是不是投給他？」請你們去看筆錄，現在都是這樣，既然是無記名投票，你怎麼可以問他是投給誰？所以我們必須要去檢討這個部分。","我上次有質詢過這個問題，尤其是在鄉下會基於親屬、基於部落、基於族群的情感而遷戶籍，我上次就有以豐濱鄉為例，豐濱鄉有阿美族、噶瑪蘭族、撒奇萊雅族，因為豐濱鄉很遠，就業機會也少，所以大家會到都會區就業，就業以後生了孩子，為了孩子而遷戶籍，現在要投票了，自己的親戚或同一個族群的人要出來選，所以就把戶籍遷回去，以豐濱鄉來講，主要有3個族群，像這一次噶瑪蘭族就沒有人當選。花蓮地檢署為了避免幽靈人口影響選舉，只要是在去年遷戶籍的人，全部都寄發通知，一共寄了968封，結果這些人都不敢去投票。有這麼多的候選人，你能說他投票一定會投給誰嗎？關於這個部分，我上次在質詢的時候有問司法院，司法院說要回去研究；法務部那時候是次長回答我，不過次長已經調走了，他當時跟我說要回去研究。關於這個部分，幽靈候選人合法，幽靈選民卻違法，這個真的需要檢討，應該要修法，部長，你們研究的結果是怎麼樣？"],["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要讓選舉公平，如果他不是真正居住在那裡，只是為了要投票給某個人而遷戶籍，並沒有實際居住，當然如果只是純粹為了選舉，這樣就不公平嘛！所以我們在查察選舉的時候需要把這個列為一個重點。"],["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部長，如果你們要這樣去處理的話，實際上沒有居住的人太多了，我剛剛不是講了嗎？在偏遠地區的人為了就業到別的地方，你要怎麼去算？在1年365天裡面，他有300天都在都會區，他平常戶籍也在那邊，他不是臨時遷戶籍，但是沒有實際居住，所以這個法律規定是可以檢討的。而且我剛剛講的幽靈候選人，他是為了自己要當選而遷戶籍，並沒有違法，可是只有一個選民遷戶籍過去，就能夠讓特定候選人當選嗎？不會，要有很多很多票才會當選，除非是有這種集體遷戶籍的情形，對不對？所以對這個部分的認定，最主要就是幽靈候選人是合法的，而這個是常常看到的，大家都很清楚，我也不要去點名，實際上他沒有居住，我們現在的立法委員一樣沒有實際居住，最清楚的是誰？立法院的駕駛最清楚，因為他每天是去另外一個地方接立委，所以這個部分是可以檢討的，可以嗎？"],["蔡部長清祥：可以，我們再深入來檢討，因為這涉及到選舉的問題，我們會跟中選會討論，還有內政部有關戶籍設定的部分，大家一起來討論。"],["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沒有錯。上次我也有提到要跟內政部、中選會一起討論，表示你們還沒有討論，你們要討論好不好？謝謝。"],["蔡部長清祥：好。"],["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段落：質詢：邱委員顯智：12:49"],["邱委員顯智：（12時49分）部長好，法務部是民法的主管機關，今天我想要跟部長討論民法修正的問題，先請教部長，在侵權行為法上，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你知道精神慰撫金請求權的主體是誰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致死的話當然是他的配偶或家屬。"],["邱委員顯智：對。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就是規定父、母、子、女及配偶，這個條文規定非常清楚，我要討論的是，這會不會有涵蓋過窄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我在2017年曾處理過一個買泓凱案，就是桃少輔的案件，買泓凱是一個15歲的少年，他跟他的阿嬤相依為命，結果他在桃少輔的時候就過世，後來在跟矯正署進行國賠訴訟的時候發現，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權人是父、母、子、女、配偶，他們才能夠提告，那阿嬤怎麼可以來提告呢？當時的尤美女委員就說，買泓凱是由他阿嬤隔代教養而撫養長大的，買泓凱過世之後，阿嬤所受到的傷害和痛苦可能勝過他的親生母親，但是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卻沒辦法做精神慰撫金的請求。實際上有很多這樣的例子，舉例來說，有個案件叫做輔大孤女命案，關於輔大孤女命案，她是一個輔仁大學的女學生，她被殺害了，但是她沒有父母，所以她的阿嬤基本上也沒有得到行為人除了殯葬費以外的其他賠償，類似這樣的狀況族繁不及備載，有非常多這樣的例子，所以早年的時候，事實上，法務部早就有針對這個部分做過討論，大家可以看到1981年（約40年前），法務部民法研修委員會第423次會議就有提到，被害人無父母時，是否令同居的祖父母可以請求慰撫金？這有兩派意見，一個是戴東雄教授認為應該是支持的，理由非常簡單，因為當時的社會、1981年的時候就有很多祖孫相依為命的狀況，如果因為法條規定的反面解釋，一律不能請求，會不會太不合理？而當時的行政法院院長王甲乙和最高法院院長錢國成則認為不應該請求，理由是什麼？他的理由是，沒有那麼多人是阿公、阿嬤帶大的，祖孫相依為命不是常態，所以沒有必要擴張請求權人，而且進入工業社會之後，以小家庭居多，他就是用這樣的狀態。","王甲乙他們都是法界的前輩，王甲乙和錢國成說的是不是真的？我就把這個資料調出來看，發現不是這樣。部長，你可以看一下，剛進入21世紀、2000年的時候，臺灣就有7萬5千戶隔代教養家庭，就是阿公、阿嬤和小孩的家庭，這都是可以統計的。過了十年之後不減反增，還變多了，到了2010年，數字已經增加到10萬1,600戶，也有高達14萬7,000未婚的孫子女跟阿公、阿嬤、外公、外婆一起住。再過10年，雖然孫子女的人數因為少子化而減少7,000人，但是戶數也增加了，增加快二千戶，所以我要跟你說的是，隔代家庭真的不是像以前錢國成法官講的不是常態，不是這樣，事實上這是越來越增加，其實有很多隔代家庭的經濟狀況很不好，但是阿公、阿嬤還是非常努力的扛起孫子的教養責任，所以他們其實比一般的祖孫恐怕還要更緊密，甚至是相依為命的狀況。這樣的家庭在發生不幸事件之後，不管他的侵權行為的理由是什麼，故意或過失，不法原因遭受侵害的話，變成這些人其實更需要有慰撫金的制度去慰撫這個痛苦和填補這樣的損害。部長，你同意這樣的說法嗎？"],["蔡部長清祥：我非常同意，我也覺得委員非常關心這些情況，現在家庭的結構已經改變了，當時有當時的時代背景，現在有現在的狀況，我們很樂意把這個狀況告訴我們民法修正小組，讓民法修正小組的專家學者一起來討論。"],["邱委員顯智：好。接下來本席要跟你討論一下近年來法務部的立法討論。105年11月19日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修正草案的審議，法務部的意見是：參酌外國立法例，德國、法國並沒有生命權受侵害時，間接被害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的規定，而日本有規定，只有父、母、子、女及配偶。法務部的意見是這樣，但是這有一個很大的疑問，當時法務部的說法，不只是現在看起來剛才講的那個理由已經過時了，而且它其實是錯誤的，我在下一張投影片會說明，但是我要先講的是，法務部林秀蓮主秘當時（2016年）還說，明年也就是2017年，就會組成民法債編研究修正小組來討論。為什麼是明年呢？因為老實說，我們的業務費已經花完了。你了解我的意思嗎？我絕對支持法務部去增編業務經費，如果要好好做，這件事情就要有資源去做，一定要去做這個事情，不是說業務費花完了，這個不是理由，我看到這個也是覺得，怎麼會這樣？","接下來我要說，為什麼說這個研究還是要認真做？因為2016年法務部給立法院的意見是錯的，也就是說，德國、法國沒有相關規定，這是錯誤的，臺灣有這麼多留法、留德的法律人，其實這個很簡單，德國雖然沒有間接被害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規定，但是二戰前的德國帝國法院（Reichsgericht）就已經繞了一個彎，用「驚嚇損害」肯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他們是用這樣去處理，不是說他們沒有處理，而法務部的意見是說德國、法國沒有這個規定，所以我們就不要採用，不是這樣。","到了2017年，德國民法典直接修法，請求權人包括有特別密切關係的親屬。當然不只是配偶、同性伴侶和父母子女，這些人只是推定關係密切，其他的遺屬也可以舉證證明。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日本的法條好像是寫得跟我們一樣，即父、母、子、女、配偶，其實包括我妻榮在內、非常頂尖的日本民法學者，都認為這一條不應該解釋為限定列舉。簡單來說，不是只有父、母、子、女、配偶可以去請求。早在1974年日本最高裁就已經直接肯定判決，認為其他遺屬有慰撫金請求權的存在。所以我要跟部長說的是，不管是德國、日本，司法或立法的潮流上面，都會去肯認這些關係密切的遺屬有慰撫金的請求權，其實說實在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這是很好理解的。一個被害人如果死亡了，與他關係最密切的人就會感到痛苦，像孫子與阿媽相依為命，如果死亡，另一方的身心會受到很大的衝擊，而且會有不良的影響。像剛剛舉的很極端的例子，一個人被殺害了，他是一個孤女，難道我們就要讓這些被害人家屬自己吞下去，而這個兇手、這個殺害無辜生命的人，不用負擔精神慰撫金的賠償嗎？我相信這是不公平的。","我最後要講的是，我今天質詢的請求在我自己的認知是早就應該處理的問題，第一個，當年（2017年）法務部會找學者去開會討論，有沒有找學者討論？如果有的話，請法務部將這個過程與結論提供給我，也讓我們瞭解、參考意見；如果沒有的話，就請法務部針對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這個部分，在一個月內提出一個書面報告，說明研究修正計畫。","最後，無條件全力支持法務部增編業務經費，不要讓主秘說你們的業務經費已經花完了，所以都沒辦法去做研究。這個是不應該的，參考之後，你的素材應該會非常多才對。"],["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的支持，經費不是問題，我們自己會想辦法。如果既有的資料過去討論過了，我們很儘速來提供，至於未來要修法的計畫，因為要考慮到民法研修小組可能要一段時間才開一次會議，所以請委員再寬容一點時間，我們再詳細地提出我們的看法，很佩服委員對這個問題的深入瞭解，而且還舉了德國、日本實務上的作法，還有學者的見解，來解決我們目前的困境，我們會繼續來討論。"],["邱委員顯智：希望部長能夠多多支持，因為相對來講我覺得已經太久沒有去修正了，這是我們應該要做的。"],["蔡部長清祥：好，我會重視。"],["邱委員顯智：好，謝謝主席！"],["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瓊瓔及吳委員琪銘均不在場。","請蔡委員易餘發言。"],["段落：質詢：蔡委員易餘：13:00"],["蔡委員易餘：（13時）我要就教蔡部長，從上午我看到很多委員的質詢事實上都是針對詐騙集團，詐騙集團現在真的是猖獗，不管是從數字或者是到目前為止破案的件數，都可以看出它是增加的，所以這些詐騙集團看起來是不害怕，就算政府宣示說要加強打詐，可是看起來他是變本加厲，而且愈來愈多。部長，這個新型態的詐騙事實上他現在不管是用網路，甚至是我們的LINE、臉書或社群軟體，我看了好多新聞，他們會去假冒名人、假冒其他有公信力的人，然後創造一個LINE的群組，說這些人也在裡面，讓那些被詐騙的人誤信可能這個場域裡面也有其他人。為什麼我會這樣講？因為最近有一位臺南的鄉親跑來嘉義服務處找我，他給我看一個群組裡面有我的名字，問說那是我嗎？我回答說不是；他說他被騙去投資股票那一類的，被騙走二、三百萬元很痛苦。","所以我要跟部長說，事實上我們可以看出幾點問題，第一個就是LINE的帳號太容易申請，目前要申請LINE帳號，你知道很簡單，只要有你的電話號碼，LINE就會傳到你的電話號碼，然後你輸入簡訊認證碼，就再也沒有任何認證程序，什麼要我提供我的Gmail，還是怎樣的一個帳號？雙重認證機制都沒有；而且更厲害的是，現在還有在網路上教導大家如何申請，譬如「2023最新LINE註冊新帳號的方式【有無手機都可以】」，其他還有好多，包括「〔實測成功〕2023最新2招沒有手機號碼申請LINE帳號完整教學」。我要申請LINE帳號不要手機號碼，一般人不會那樣，這個一定是詐騙集團。所以我覺得法務部要直接跟LINE這家公司談，它在臺灣有分公司，尤其他們之前也申請要設立網路銀行，要和LINE這家公司對話，像這些會助長詐騙，你的帳號這麼容易申請，你就是助長了，然後讓很多人可以去假冒別人，進一步去騙別人，我覺得部長要正視這件事。現在臉書的帳號大概申請比較困難，LINE的帳號申請目前是非常地簡單，而且很容易就被偽裝，這是第一個我要跟部長講的。","第二個，法務部現在也針對所謂集團式的這些詐騙，我看到法務部也在多次的新聞說，跟內政部這邊有要研議，包括整個詐欺罪刑度的提高。我覺得除了剛剛我說的帳號有效控管之外，法務部也許可以有一個方向去思考，這個方向就是，現在這一群人被詐騙，他們被騙了好多錢之後已經沒有能量，而且可能被詐騙後他們整個心情、整個意志是低落的，所以他們後續沒有辦法去取得詐騙集團破獲後對詐騙集團債權請求的執行名義，後續他們已經喪失了這樣的能量，因為執行名義必須再經過民事訴訟。我覺得在這部分法務部如果真的要扮演起整個打詐的角色，可以摧毀詐騙集團的工作，法務部應該要代為詐騙集團的被害人去取得執行名義，至於後續的執行讓被害者自己去執行。因為法務部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有的通知、所有的被害人是掌握得最清楚的，應該對所掌握的被害人要取得執行名義。","第三個，我覺得法務部應該要求所有的銀行端，跟內政部這邊也要要求銀行端，你只要有當過詐騙集團的車手或者是任何去助長詐騙集團的，你只要是裡面集團的一份子，銀行必須要限制這樣的人以後在銀行開戶或者是跟銀行可以借貸的往來。部長，不好意思！剛剛都是我在講。"],["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謝謝！LINE公司我們會積極來跟它做密切地聯繫，看看有沒有怎麼樣能夠打擊這些詐騙集團利用LINE的帳號，而且那麼輕易就取得，來仿冒別人的帳號……"],["蔡委員易餘：沒有錯，因為裡面哪個名字他就可以偽裝是別人，還可以盜……"],["蔡部長清祥：這一定要讓他知道事情的嚴重性；第二個，就是讓檢察官來幫忙取得執行名義，這個還要再深思一點，因為我們現在能做的就是犯罪所得要查扣。"],["蔡委員易餘：對。"],["蔡部長清祥：要追蹤他的犯罪所得，不要讓他把這些不法的所得藏起來，他執行完畢以後還可以去用，我們一定要逼著他把犯罪所得交出來；要不然的話，你在執行的時候，不管是假釋也好，或是到外役監也好，我們都是嚴格地審核，我們真的能做的是這樣，要不要取得執行名義？這還可以再討論。"],["蔡委員易餘：沒有關係，部長，我覺得這個你們研議一下。"],["蔡部長清祥：好。"],["蔡委員易餘：這是一個方向，真的可以協助詐騙的被害人；第三個就是要和這些銀行協調。"],["蔡部長清祥：銀行端的部分。"],["蔡委員易餘：這個也應該去溝通。"],["蔡部長清祥：我再轉達給金管會。"],["蔡委員易餘：大致每個單位事實上是要橫向串聯，如何讓這些詐騙集團、去參與詐騙集團的人，未來他們的人生會改變，因為他去詐騙之後，本來是屬於很輕易可以去辦的、去開銀行戶頭或去借貸以後都不行，看這些人還敢不敢去詐騙，好不好？部長。"],["蔡部長清祥：好。"],["蔡委員易餘：我覺得大家要正視這個問題，好好來努力。"],["蔡部長清祥：應該。"],["蔡委員易餘：好，謝謝！"],["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請陳委員以信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以信：13:7"],["陳委員以信：（13時7分）我想請問蔡部長，這一次在九合一的選舉當中有多少候選人被訴以當選無效之訴？"],["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我手邊沒有數字，我知道所有地檢署檢察官如果有查到具體的事證能夠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他們都會勇於提起。"],["陳委員以信：該提就該提，勇於提起這是法務部該有的態度，但是沒有資料不應該，我手上就有資料，現在全國檢方提起186件，有187人，我想這是最基本的數字。提出這一些當選無效其實也是按照選罷法上面的要求嘛！我這邊要提的就是，有一些案子我們在看，提起當選無效到底它的標準何在？譬如今天你說因為賄選、暴力或妨害投票提起當選無效，可是這個標準在什麼地方？我現在舉一些新聞，像我現在這邊看到幾例─高雄某位議員，可以說是樁腳涉嫌帶著鄉親在參加造勢活動的時候中間去吃大餐，然後尋求他們的支持，所以你們就傳喚了十幾位里民，發現有這個嫌疑，所以就提起當選無效訴訟。這位議員當選是1萬3,000票，你現在傳喚的是十幾位里民，從這十幾位民的證詞你們認為他當選無效。他是一萬三千多票當選，跟這十幾位里民的作證，這個比例大概是千分之一。再者，我又看到一些案子，譬如有位新竹新埔鎮長當選人，也被新竹地院地檢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原因是那邊有人控告他與選民相約銷除交通違規紅單，當然他的支持者有其他說法，但可能涉及期約賄選，就一個人，你們也訴以當選無效。所以可以看到只要稍微有這樣的行為，不看比例，基本上你們就會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我想請問，日前臺南市議會正副議長的選舉，選舉人也就是五十幾人，結果2個人收押、2個人交保，4個人占整個比例幾乎達7%、8%。這次的選舉，你們自己都可以說現在已經正式起訴了，涉及賄選、暴力，但是卻迴避、沒有提出當選無效訴訟，為什麼？"],["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因為法律規定，議長、副議長沒有所謂的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陳委員以信：不對！法律規定，公職人員選罷法裡面有一些必要的要件，你可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對不對？"],["蔡部長清祥：議長、副議長沒有。"],["陳委員以信：對，但不是說這不可以啊！今天你按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出來，上面就是規定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可以提起當選無效，對不對？這就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啊！它規定你可以這樣子，結果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有沒有規定正、副議長不能夠判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的罪？"],["蔡部長清祥：那是刑法。"],["陳委員以信：對啊！"],["蔡部長清祥：處罰刑法……"],["陳委員以信：所以是一樣的。"],["蔡部長清祥：而要不要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那是選罷法。"],["陳委員以信：不是！目前選罷法規定，他有這樣的行為，你就應該要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它沒有規定說其他的你就不應該提！所以今天是你在裁量空間內，你們不提耶！為什麼？"],["蔡部長清祥：因為沒有法律規定。"],["陳委員以信：不對！為什麼沒有法律規定？他們難道不能夠被控此罪嗎？你現在起訴他，不就是基於此罪嗎？你不就是控告他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不是嗎？"],["蔡部長清祥：但是要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要法律明文規定由誰提起，檢察官不能……"],["陳委員以信：當選無效的訴訟，今天公職人員選罷法裡面是規定，就是這一些人如果犯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你們要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它裡面並沒有規定就正、副議長選舉你不可以提當選無效之訴。不對！今天你過度解釋，你提了也不犯法啦！"],["蔡部長清祥：那要看法院會不會判。"],["陳委員以信：對，法院會不會判，那就看他最後能不能判當選無效，但是你提了也不犯法啊！今天你為什麼會有雙重標準？"],["蔡部長清祥：這不是雙重標準。"],["陳委員以信：這當然是雙重標準哪！今天你在那邊跟我們玩法律遊戲，人民在看的是，這個雞毛蒜皮的事情你統統提當選無效之訴，而正、副議長選舉部分的比率那麼高，你根本就視若無睹，這個你不是政治考量，什麼是政治考量！你現在跟大家講法律，人民在看的是你為什麼會有雙重標準。"],["蔡部長清祥：沒有啦！"],["陳委員以信：怎麼會沒有雙重標準？"],["蔡部長清祥：我們再詳細地跟委員做說明。"],["陳委員以信：現在我就問你，今天你如果起訴他當選無效，法院有可能不受理嗎？"],["蔡部長清祥：那檢察官就沒有依據的法律他可以提起對議長、副議長的當選無效之訴。"],["陳委員以信：你都可以告他賄選和暴力罪了，為什麼不能夠提當選無效之訴？再去研究，我跟你講，法律上面不存在這個限制。"],["蔡部長清祥：好，我們再跟委員詳細說明。"],["陳委員以信：不存在這個限制。全國人民都希望看到你們有一致的標準。"],["蔡部長清祥：好，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溫委員玉霞、李委員德維、邱委員臣遠、江委員啟臣、洪委員孟楷及邱委員志偉均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楊瓊瓔等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楊瓊瓔等書面質詢：","一、詐騙案件猖獗，法務部為了要杜絕詐騙集團，將修法打詐，未來會在《洗錢防制法》中增訂人頭帳戶罪，只要沒正當理由提供帳戶，就會被視為獨立犯罪類型，另外也已經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增訂「境外招募犯罪組織罪」，要彌補現行法律漏洞。請教部長，詐欺犯罪手法變動快速，社群平台上的詐騙、投資廣告也很猖獗，打詐應該要有跨部會建立聯繫平台，目前有這樣的防堵機制嗎？","二、幾乎每隔幾天都會看到又有酒駕發生的事故，政府為遏阻酒駕事件多次修正相關法令，最近一次是111年1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法及陸海空軍刑法之相關規定，加重酒駕案件之刑罰及行政罰，今天也將逐條審查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本席也認為毒駕的認定門檻不夠明確，會導致有部分毒駕行為人得以僥倖逃過刑責，所以毒駕之認定有修正之必要。請教部長，毒駕與酒駕行為，都是馬路上的不定時炸彈，除了加強酒駕、毒駕的執法，推動毒駕修法，還能如何遏阻惡行？"],["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請議事人員就討論事項各案之提案條文一併宣讀，並宣讀收到之修正動議。","一、行政院、司法院及委員提案","二、修正動議","修正動議1"],["主席：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所提「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本案只有一個條文，所以是不是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好，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我們現在就開始進行逐條審查。","本案除了兩院版等17個版本的提案，還有今天提出的修正動議，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表達？","首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謝謝。我是建議依照謝衣鳯委員、吳怡玎委員和本席提出來的修正動議，將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常用毒品檢出濃度值以上。」第三款則是在首句加上「前二款」。希望按照我們3位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通過，謝謝。"],["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湯委員蕙禎：謝謝主席，因為原條文已經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等文字，不曉得這樣的條文有窒礙難行的地方嗎？多修正的這些條文在藥物管理上其實都寫得很明白，為什麼一定要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這邊寫得這麼細？我建議還是維持原來的條文。"],["主席：我們再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提問完以後，請主管機關法務部和司法院提出相關說明。"],["曾委員銘宗：謝謝剛剛同仁提到的，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雖然有寫「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但是定義不清楚，實務上對毒駕的認定會有疑義，所以謝衣鳯委員、吳怡玎委員和本席才會提出修正動議，讓它更明確。因為酒駕已經很誇張了，毒駕簡單講是超級可惡！再講一次，超級可惡！吸毒還開車出來，不是莫名其妙，而是超級可惡！所以我們強烈主張做這樣的規定，看看各位先進能不能同意按照我們今天提的修正動議通過。謝謝。"],["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湯委員蕙禎：謝謝主席，其實第一項第三款已經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這樣的文字在審理的時候有什麼問題沒辦法釐清？沒辦法認事用法，做成判決？我不曉得有沒有什麼困難？請司法院說明一下。"],["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黃副秘書長麟倫：謝謝主席和委員的指教。現在這個條文是以具體為典範的方式去規範，如果個案「致不能安全駕駛」，在審判實務上真有這種情形的時候，其實我們覺得不是不能操作，所以本院當初雖然提出這個意見，其實現行條文好好地去貫徹執行，應該也是可以達到我們宣示的這個目的，那是貫徹的問題。當然，很多委員是希望表達政府的這個宣示，所以我們也認同像今天早上謝委員所提出來的，如果要以抽象為典範的話，授權和檢驗的標準應該要寫明確。","當然，後來曾總召也對這次提的修正案有所指正，這部分我們的看法是在授權規範上當然比法務部原來的條文明確。我們是覺得，最好是今天早上謝委員提的第四項是在的，如果真的有困難的話，也希望至少在立法理由裡面能夠表示清楚，說將來衛福部規範的這些標準確實是針對毒品駕駛的問題而訂定的，因為目前衛福部所訂的和這個並沒有很直接的關係。所以本院的意思是像湯委員所講的，現在的條文其實並不是不能操作，但是假設大院基於職權要修法的話，我們也提出剛才的意見，希望能夠讓它明確。"],["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謝謝主席，也謝謝副秘書長，你的意思是謝委員原來被刪掉的第四項能夠放在立法理由，對不對？"],["黃副秘書長麟倫：最好能夠在，這樣最清楚、明確啦！"],["曾委員銘宗：這樣的話，那我再請教法務部，假設把謝委員提的第四項放在立法理由，法務部有沒有意見？假設沒有意見，就達成共識了啊！"],["蔡部長清祥：我們的建議是維持行政院的版本，司法院的建議可以放在說明欄裡面，說明這要很審慎，希望衛福部能夠訂定一個閾值取締的標準，將來執法比較明確，不必在條文裡面寫得這麼冗長，而且還不明確。如果是我們現在能看到這樣的條文，老百姓一看都很清楚啊！而且剛剛也說毒駕是現行法可以執行的，但就是希望有些部分能夠更嚴厲，只要合乎現在的標準，我們就馬上加以處罰，採取一個抽象的危險犯概念。這其實跟酒駕一樣，酒駕是有一個標準的話就處罰了，沒有標準的話，才要做「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所以毒駕一樣啊！我們目前有的閾值是毒品的尿液檢驗以後，依照現有的閾值，有的話我們就處罰，沒有的話，再考量他是不是不能安全駕駛，其實和毒駕是一樣的兩款標準來訂定嘛！至於還有一些說明的話，我們在立法理由欄裡面再說明得更清楚一點，這是我們可以接受的啦！"],["主席：再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有關今天排審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案，其實大方向大家都一致，不管是法務部、司法院或在座委員，毒駕真的很可惡！真的很可惡！喝酒開車已經很誇張了，還吸毒之後開車，所以大方向大家一致，那假設短期間沒有共識，是不是出委員會，請召委找時間再來溝通，好不好？"],["主席：好，因為現在大家對於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還是有不同的意見，所以我們是不是今天把所有17個案子及修正動議一併併案出委員會進行協商？"],["曾委員銘宗：好。"],["主席：等一下，現在請食藥署陳映樺副組長說明。"],["陳副組長映樺：謝謝主席。如果容許，我做一些補充說明，如果大家的想法是要扣合到現在我們食藥署已經有做公告的一個閾值，就像部長說的，已經有很明確的一個值可以做一些判定的話，我要提醒的是我們公告的閾值是新興毒品，很多在現有法源架構之下所謂法規已經明定的閾值，那一個沒有涵蓋在這個文字裡面，其實是比較傳統的一些毒品；再來，現有我們食藥署公告的閾值只有尿液檢體，沒有血液，以上請一併考量，謝謝。"],["主席：好，我們是不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就是併17案以及今天的修正動議保留送黨團協商，好不好？"],["曾委員銘宗：好，謝謝。"],["主席：好，那就這樣子。","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謝衣鳯出席說明。","議程所列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3時32分）"]],"block_lines":[1,5,7,7,10,74,75,76,77,77,79,81,85,87,92,93,97,97,144,144,177,177,234,234,247,247,272,272,296,296,319,319,349,349,377,377,425,425,466,466,700,714,726,727,728,728,731,733,734,735,736,737,738,739,741,742,743,744,745,746,747,748,749,750,751,752,753,754,755,756,757,758,759,760,761,762,763,764,766,767,768,769,770,771,772,774,775,776,777,778,779,780,781,783,784,785,786,787,788,789,790,791,792,793,793,794,795,796,797,798,799,803,804,807,808,809,810,811,811,813,815,816,817,818,819,820,821,822,824,825,826,827,829,830,831,832,833,834,835,836,837,838,838,840,842,843,844,846,847,848,849,850,851,852,853,854,855,856,857,858,859,860,861,862,863,864,865,866,867,868,869,870,871,872,873,874,875,876,877,878,879,880,881,882,883,884,885,886,887,888,889,890,890,891,892,893,894,895,896,897,898,899,900,901,902,903,904,905,906,907,908,909,910,911,912,913,914,915,916,917,918,920,921,922,923,924,925,926,927,928,929,930,931,932,932,933,934,935,936,937,938,939,940,941,942,943,944,945,946,947,948,949,950,951,952,953,954,955,956,957,958,959,960,961,962,963,964,965,966,967,968,969,970,971,972,974,975,976,977,978,979,980,981,982,983,984,984,985,988,989,990,991,992,993,994,995,996,997,998,999,1000,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1011,1012,1013,1013,1014,1016,1017,1018,1019,1020,1021,1022,1024,1025,1026,1027,1029,1030,1031,1032,1033,1034,1035,1036,1037,1038,1039,1040,1042,1043,1044,1045,1046,1047,1051,1052,1053,1053,1054,1057,1058,1059,1061,1062,1063,1064,1065,1066,1067,1068,1069,1070,1071,1072,1073,1074,1075,1076,1077,1078,1079,1080,1081,1082,1083,1084,1085,1086,1087,1088,1091,1091,1093,1094,1095,1096,1097,1098,1100,1101,1102,1103,1106,1107,1108,1109,1110,1111,1112,1113,1115,1115,1116,1117,1118,1119,1120,1121,1122,1123,1124,1125,1126,1127,1128,1129,1130,1131,1133,1134,1135,1136,1137,1138,1139,1139,1140,1141,1142,1143,1144,1145,1146,1147,1148,1149,1152,1153,1154,1155,1155,1156,1157,1158,1159,1160,1161,1162,1163,1164,1165,1166,1167,1168,1169,1170,1171,1173,1174,1175,1176,1177,1178,1179,1180,1181,1182,1183,1184,1185,1186,1187,1188,1189,1190,1191,1191,1192,1195,1196,1197,1200,1201,1203,1206,1206,1208,1209,1210,1211,1212,1215,1216,1218,1219,1220,1221,1222,1224,1225,1226,1227,1228,1229,1230,1231,1233,1233,1234,1235,1236,1237,1239,1240,1242,1243,1244,1245,1246,1248,1249,1250,1251,1253,1253,1254,1255,1256,1257,1258,1259,1260,1261,1262,1263,1264,1265,1266,1267,1268,1269,1270,1271,1272,1273,1275,1276,1278,1279,1280,1281,1282,1283,1284,1285,1286,1287,1288,1289,1290,1290,1291,1292,1293,1294,1295,1296,1297,1298,1299,1300,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309,1310,1311,1312,1313,1314,1315,1317,1318,1319,1320,1320,1321,1322,1323,1324,1327,1328,1331,1332,1336,1337,1337,1338,1339,1340,1341,1342,1343,1344,1345,1346,1347,1348,1349,1350,1351,1352,1353,1354,1355,1356,1357,1358,1359,1360,1361,1362,1363,1364,1365,1366,1367,1368,1369,1370,1371,1372,1373,1374,1375,1376,1377,1378,1379,1380,1381,1382,1383,1384,1384,1385,1387,1388,1389,1390,1391,1392,1393,1393,1394,1395,1396,1397,1399,1400,1406,1407,1408,1409,1410,1410,1412,1416,1417,1418,1419,1420,1421,1422,1423,1424,1425,1426,1427,1428,1429,1430,1431,1432,1433,1433,1435,1436,1437,1438,1440,1441,1442,1443,1444,1445,1446,1447,1448,1449,1450,1451,1452,1453,1454,1455,1456,1457,1458,1459,1460,1461,1462,1463,1464,1465,1466,1467,1469,1472,1477,1481,1482,1483,1484,1485,1486,1487,1488,1489,1491,1492,1493,1494,1495,1496,1497,1498,1499,1500,1501,1502,1503,1504],"person_count":{"主席":78,"洪委員孟楷":1,"蔡部長清祥":251,"法務部書面報告\n":1,"司法院書面報告\n":1,"交通部書面報告\n":1,"溫委員玉霞":1,"曾委員銘宗":35,"莊署長榮松":10,"湯委員蕙禎":8,"主席（曾委員銘宗代）":1,"謝委員衣鳯":10,"陳副署長映華":2,"黃副秘書長麟倫":13,"賴委員香伶":23,"主席（謝委員衣鳯）":2,"吳主任東文":1,"主席（吳委員怡玎代）":1,"王局長俊力":10,"王委員鴻薇":20,"林委員思銘":24,"周署長輝煌":1,"鄭委員運鵬":11,"江委員永昌":16,"吳委員怡玎":15,"劉委員建國":9,"劉委員世芳":11,"林委員淑芬":6,"陳委員琬惠":17,"游委員毓蘭":3,"張委員其祿":10,"陳委員歐珀":7,"陳委員椒華":17,"林委員德福":13,"廖委員婉汝":4,"吳委員玉琴":23,"鄭天財S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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