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星期四）9時8分至10時23分","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主　　席　邱委員議瑩"],["主席：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12年4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2時5分","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出席委員：邱議瑩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亭妃    蘇治芬    陳明文    呂玉玲    蘇震清    林岱樺    賴瑞隆    邱志偉    蔡易餘    翁重鈞    楊瓊瓔    陳超明","      委員出席14人    ","請假委員：孔文吉    ","列席委員：李貴敏    李德維    洪孟楷    劉世芳    蔡培慧    蘇巧慧    林德福    湯蕙禎    賴香伶    鄭天財Sra Kacaw      莊競程    何欣純    陳素月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劉櫂豪    羅明才","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人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駿季暨相關人員","法務部參事林豐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張家瑜","主    席：邱召集委員議瑩","專門委員：程谷川","主任秘書：黃素惠","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案等10案：","(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04國際農業合作」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農業管理」預算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農業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助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補助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林業管理」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產試驗所「水產試驗研究─03水產物之處理與加工研究─業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決定：第(一)案至第(十)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討  論  事  項","一、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案等6案：","(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預算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討論事項合併詢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駿季報告後，委員陳亭妃、廖國棟Sufin．Siluko、邱議瑩、蘇治芬、陳明文、呂玉玲、楊瓊瓔、賴瑞隆、邱志偉、蘇震清、蔡培慧、邱臣遠、翁重鈞、蔡易餘及賴香伶等15人提出質詢，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駿季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林岱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農業發展」預算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林業發展」預算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漁業管理」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防疫檢疫技術研發」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農糧管理」預算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決議：第(一)案至第(六)案，均同意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9人擬具「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決議：","(1)第五十一條條文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2)第五十五條條文，除罰鍰額度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修正為「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3)委員賴瑞隆等人提案第六十條條文，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4)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議瑩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主席宣告：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散會"],["主席：由於在場委員不足3人，我們議事錄暫不處理。","繼續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繼續審查："],["段落：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商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商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本日議程所列的討論事項已經在4月6日詢答結束，所以本次的會議我們也把蔡易餘委員的提案併入審查。蔡委員有要做提案說明嗎？沒有，那我們就不再進行詢答。","現在我們開始進進行逐條討論，請宣讀條文。"],["一、提案條文："],["二、修正動議：","1、","2、","第一百零七條條文，建議酌作文字修正","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主席：我們現在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我們現在開始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各位委員，現在處理第六條。我們先從第六條條文開始，第六條的條文有賴瑞隆委員的提案，請問各位委員有什麼意見？"],["陳委員亭妃：是不是說明一下？"],["主席：請智財局廖局長再補充說明一下。"],["陳委員亭妃：是不是針對認證的部分？因為你在這裡有一個認證的部分，針對這部分是不是講得比較清楚一點？"],["廖局長承威：我跟委員報告，這個認證基本上以目前來講，可以做商標代理的是只要在臺灣有住居所就可以，整個未來的認證會趨於比較嚴謹，也就是在法定上規定律師或會計師，他當然可以繼續從事代理的業務，但是我們另外還有一個就是經過我們商標專利專責機關所主辦商標相關專業能力認證的，他也可以從事這樣的工作，先跟委員做報告，我想在未來當整個商標代理人的資格上有所限制時，對整個商標代理人業務會更好，對整個品質、對商標的委託人，還是對我們智慧財產局商標主管機關來講，在整個業務上的審查也會更為方便一點。"],["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陳委員亭妃：謝謝主席。我對條文沒有意見，但是就像那天我們在質詢時提到，現在因為案件很多，所以我們希望把協助承辦商標權註冊的門以及協助的人，把它開大一點，包括會計師、律師都可以，現在再增加經過認證考試的也可以，可是這個認證考試，你到底要怎麼訂標準？他的專業要在哪裡？因為這個部分你們的辦法還會再訂，我覺得要把這個部分訂清楚。"],["廖局長承威：好，沒有問題。"],["陳委員亭妃：因為如果你沒有訂清楚，到時候會有爭議與糾紛，不要忘了，一個商標是代表一個公司的權益，如果到時候因為處理得不周延，會有所謂法院互告的這些問題，我覺得我們不能因為門開大，反而造成訴訟的案子變多，我們將門開大應該是要把訴訟的案件減少，因為如果商標法過了之後，大家就知道這個天花板不要去碰，以及朝向一個怎麼樣的方向，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一定要記得，有關認證的標準，你們一定要訂得非常清楚，謝謝。"],["廖局長承威：是，謝謝委員指導，我想在認證這部分，後段實務上該怎麼處理，我們會做謹慎的處理，謝謝委員。"],["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蔡委員易餘：我想問一下，商標代理人主要在處理商標，包括登錄或者是相關註冊的事情，如果產生商標爭議的時候，也就是進入末端訴訟的時候，這個商標代理人有可能經過法院的同意，變成訴訟代理人；還是在訴訟的時候，他只是一個專家證人的角色？以你們現在的設計，你們比較期待是怎樣的？"],["廖局長承威：未來在整個後端進入法院的時候，假設是二審，我想會是一個強制代理，一定是律師，而前半段基本上還是回歸到具有商標代理人這部分就處理，因為他可以處理整個商標代理業務，這會分兩個階段。"],["蔡委員易餘：對，在訴訟上，他是訴訟代理人嗎？"],["廖局長承威：還是需要經過法院同意。"],["蔡委員易餘：訴訟代理人是要法院同意？"],["廖局長承威：對。"],["蔡委員易餘：如果當事人跟法院聲請，因為當時商標申請就是這個商標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法院是有可能會讓他當訴訟代理人的，所以你們的架構上你們認為他適合當訴訟代理人，像你剛剛說的，二審是律師強制代理，如果要這個商標代理人到庭，他又變成專家證人。一審是訴訟代理人，二審變成專家證人，這在法庭的結構上會有一些矛盾的地方。"],["廖局長承威：報告委員，我想在一審的時候，最主要是在後端，類似我們現在行政的部分，處理有關於商標准駁這部分，我想商標代理人可以來處理，那麼假如在上訴審的時候就回歸到律師這部分，我想他是屬於一個什麼樣的身分，那就應該是回歸到法院、法官這邊……"],["蔡委員易餘：我覺得這一塊你們要想清楚，因為一審如果是訴訟代理人，二審就變成專家證人，他的角色是不一樣的，因為如果他是代理人，基本上他是比較可以暢所欲言，如果二審他是證人的角色，他所講的每句話都會變成整個訴訟重要的一些證詞，那個是不一樣的。"],["廖局長承威：是。"],["主席：這個部分在我們這次的條文裡頭沒有涵蓋到嘛？"],["廖局長承威：這個還沒有。"],["主席：這個應該是在未來專利法的部分？"],["廖局長承威：是，就是兩造對審……"],["主席：但是我覺得剛剛蔡易餘委員提到一個重點，包括將來我們審專利法的時候，其實也會遇到這個問題，到底專利師跟商標代理人在法院訴訟時的角色扮演上，他只能變成是一個專家證人的角色，還是他可以變成是一個專業代理人去打官司的這個角色？因為通常我們認定訴訟官司一定是律師去執行，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可能智財局這裡要定位清楚。"],["廖局長承威：我想跟委員報告，未來在這部分，我們有個兩造對審的法案，專利跟商標就會一併規範，以專利跟商標來講，未來還會分一個一般的申請案件，就是所謂的爭議，另外一個是訴訟案件，那麼代理的趨勢是不大一樣的，其實我們內部在兩造對審的法案裡面會有這部分的規範。"],["蔡委員易餘：這個就是說，因為站在當事人的角度，他一定希望他的商標代理人直接幫他出庭，這對他來說，第一，省成本；第二，商標代理人可能最懂他商標設計的一個原理，就不用再另外找律師。但是如果還有一、二審的落差，這樣變成他這個商標代理人在一審到底適不適合當訴訟代理人，還是在一審時，他就是當專家證人就好？把它定位清楚，這樣以後設計上這個制度才不會變得是比較死，好像只有到一審，二審之後就走不下去了，這也是很奇怪。"],["廖局長承威：好，有關這一個部分，我們在兩造對審法案，專利跟商標會一起來處理，而且智慧財產跟商業法院後端會接到審理法的部分，我們之間之前都有一些討論和溝通，有關委員所提那一部分，我們會記下來，謝謝委員。"],["主席：還有哪位委員有意見？請賴瑞隆委員。","你這是有意見，還是沒有意見？沒有意見。"],["陳委員亭妃：對啊！就這樣過。"],["主席：行政院的版本，請問各位委員有無意見？"],["陳委員亭妃：沒有意見。"],["賴委員瑞隆：沒有意見。"],["主席：如果沒有意見，我們是不是就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賴委員瑞隆：好。"],["陳委員亭妃：好。"],["主席：謝謝。","接下來我們處理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也有賴瑞隆委員的提案，基本上……"],["陳委員亭妃：應該沒爭議。"],["賴委員瑞隆：對，沒有問題。"],["主席：好，我們是不是就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陳委員亭妃：好。"],["賴委員瑞隆：好。"],["主席：處理第十三條。"],["陳委員亭妃：這也沒有爭議。"],["賴委員瑞隆：一樣就照行政院的版本，比較完整。"],["主席：好，我們一樣也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十九條，第十九條有賴瑞隆委員的提案，也有林楚茵委員的提案，提案人都在現場，有沒有人要意見表達？"],["賴委員瑞隆：要不要請經濟部先說明？"],["主席：還有蔡易餘委員提案第十九條，及江永昌委員。"],["廖局長承威：第十九條最主要是非法人團體也可以取得商標，這部分最主要是司法院有做解釋，非法人團體也是可以作為申請商標的主體，我們把可以申請商標的客群擴大，這是依據依司法院的解釋來的，再來是加速審查的部分。"],["陳委員亭妃：你強調的是非法人的部分把它納入就對了？"],["廖局長承威：對，第十九條有兩個部分，第三項的部分是非法人團體，最後一項就是有關我們這一次的重點之一，就是所謂的加速審查，最主要是在於它符合既定條件，比如他的商品馬上要商品化或即將到國外參展，它是有條件式，我們就可以納入整個加速審查的軌道。"],["主席：先陳亭妃委員發言，再來是林楚茵委員和賴瑞隆委員。"],["陳委員亭妃：我問一下局長，你加在最後的部分，他只要繳納加速審查費是可以加速審查的，也就是說他可以跳躍我們過去可能有的SOP，即進來後程序怎麼走，只要繳了加速審查費，可能就可以比別人的案件更快，在條文最後的部分是這樣的意思嗎？等於是過去的條文中並沒有看過的，過去就是先來後到，當然就是看他掛號進去的時間是什麼時候，我陳亭妃是今天掛號進去的，賴瑞隆是昨天，只要我陳亭妃繳了加速審查費，我就可以比賴瑞隆更早完成審查的速度，是這樣的意思嗎？"],["廖局長承威：報告委員，基本上這項加速審查有兩個條件，第一、除了您剛所講的需要繳納規費以外，他前面還是需要事實和理由，所謂的事實和理由，我剛剛稍微提到過，比如他可能要去參加商展，還是他的東西或商品真的要上市了，他要多一個舉證責任。"],["陳委員亭妃：問題來了，誰來判定這個舉證責任？現在這樣做變成行政單位自設一個門檻，誰來確認這個事實和理由是已經達到你們所謂的第一個門檻？誰來確定？還是你們啊！這樣還是會有爭議，你一定要把這個標準訂出來，比如你有參展的必要，你應該把它正面表列，是不是我們在立法說明欄當中應該把它表列清楚？到底是哪幾個？否則這個最後一定會有爭議。"],["廖局長承威：是。"],["陳委員亭妃：你判定是，但是每個人都覺得我是、我很重要，可是為什麼行政單位不接受我這樣的敘明理由？我覺得應該要正面表列出來才不會有爭議，否則這個一定會有爭議啦！"],["廖局長承威：是，謝謝委員指導，我想未來要什麼樣的條件，基本上我們內部會有比較細緻的作業規範，必要時，我們就把它……"],["陳委員亭妃：在立法說明欄中把它解釋清楚，好不好？否則到時候一定就是爭議一堆。"],["廖局長承威：好，謝謝委員，我們就寫在立法說明，相對我們會有很好、比較精緻的立法規範，謝謝委員指導。"],["主席：請林楚茵委員發言。"],["林委員楚茵：有關於我的修正部分，我關注的是另外一個題目，首先，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裡面，我們現在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當中的英文版本，其實有針對取得的條件當中，就有一個「easy accessible」，也就是容易取得，言下之意，我的部分其實就是加入「易於取得」這部分，現場也有法務部代表在這裡，如果英文版本已經有了，這個應該是屬於立法疏漏的部分，難道中文不用放進去嗎？還是英文和中文會有不一樣的規定條件？這是我的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對於我的提案當中所提到的，如果放入「易於取得」的話，比如像氣味的商標權就無法來進行申請，申請合格程度就會大為降低，就是嗅覺、觸覺等等新型態的商標，但是事實上以嗅覺來講，它應該不是不容易取得，而是它無法持久，類似像這樣的類比，其實都是不對的，針對這兩點，你們沒有辦法來回應或是回應的理由都是非常荒謬的，所以我想問法務部，如果英文版本已經有了，其實中文版本是不是針對立法疏漏應該要加入？就是中文應該要載明「易於取得」的部分，至於你們經濟部的理由是說如果加入「易於取得」的話，觸覺、嗅覺的部分就很難獲得，如果是這樣，你們是要把英文改掉，還是要加入中文？其實我認為現在我們都是講雙語，尤其很多國外也會講究這個部分，所以你們應該要統一一致，我不堅持一定要加入中文的「easy accessible」，可是英文是否應該要拿掉？這是我的說明。"],["主席：賴委員發問完，再請你們一併說明，好不好？請賴委員發言。"],["賴委員瑞隆：這幾年商標的申請案持續增加，連續6年有超過10萬件以上，當然現在審查速度越來越慢，審查時間平均大概6.2個月，所以加速審查機制也是參考國外的立法例，確實有需要加快的時候，我想要請局長也說明一下，現在的審查費是3,000元，過去審查大概要11個月，現在我們進步到6.2個月，未來如果是加速審查的話，審查費的規劃是9,000元，是不是？"],["廖局長承威：是。"],["賴委員瑞隆：待會整體說明一下，我想這個都會牽涉到，大概可以縮短兩個月的時間，這個部分請待會做整體更詳細的說明，讓大家知道到底加速審查整體要花的經費跟它達到的效果如何。另外是對於一般案件會不會產生排擠的效果？要額外怎樣來處理？因為現在所有的商標檢查人員大概有83位，這樣會不會產生排擠？如果很多人都採加速審查，既有案件會不會拖得更久？現在好不容易縮短到6個月，會不會又拖得更久？另外，加速審查有沒有一些特殊或限定它的必要條件？還是任何人只要願意花錢就可以？請局長再做整體的說明。"],["主席：請說明。"],["廖局長承威：我先說明賴委員所提的這部分，待會再說明accessible那部分。剛剛賴委員提到，就目前來講，我們的加速審查基本上是有條件，關於那個條件，我們後端會有比較精緻的作業規範，這次我們在立法說明裡把它加進去，如剛剛委員所講的，整體而言，基本上確實在加速審查的部分我們希望是兩個月，因為它是有條件的，再加上額外付費6,000元，在這部分我們的人力上，以目前來講，多少有點排擠，我們就是透過審查官加班來處理這部分的事情，整體上我先做這樣的回應。"],["賴委員瑞隆：可否初步講一下條件是什麼？"],["廖局長承威：有關條件，以目前來講，我們可以馬上想到的是假設今天他的商品真的要上市，因為有些商標申請可能要一段期間才上市，有些確實商品也都準備好了，甚至即將要到國外去參展的時候，他就可以整備這樣的條件，包含相關的書面、相關的舉證，我們配合他所提的證據及書面的條件和理由敘明，再加上繳費兩個條件，我們自動讓它進入所謂的加速審查。"],["賴委員瑞隆：所以應該是像商品上市是或者是司法上面的一些需求，有一些特殊條件才會符合，加上繳費6,000元。"],["廖局長承威：是。"],["賴委員瑞隆：好，了解。"],["主席：法務部要不要說明一下林楚茵委員的部分？"],["林參事豐文：跟主席和各位委員報告，抱歉，我沒有看過英文版，我只有看過中文版，就我了解，就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來講，我們有效施行的法律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由總統公布施行的法律，所以我們一切都是以中文為標準，至於英文的寫法，其實只是增進外國人對我們中國法律的瞭解，剛才我已經徵詢過智慧財產局人員的意見，他們告訴我這應該是一個錯誤的翻譯，他們已經修正了。就我的瞭解，目前現行的法條文字裡面並沒有「加速審查」或「易於審查」相關的文字規範，以上報告，謝謝。"],["主席：他剛剛講的不是「加速審查」，而是「易於取得」，還有在你剛剛的回答中提到中國法律，應該是「中華民國法律」，而不是「中國法律」。"],["林參事豐文：是「中華民國法律」。"],["主席：這很重要。"],["林參事豐文：補正說明。"],["主席：因為這都有錄音記錄，是中華民國的法律，不是中國的法律。"],["林參事豐文：是，抱歉！是中華民國。"],["主席：請林委員楚茵發言。"],["林委員楚茵：我要強調我並沒有堅持在這一條一定要加入易於取得，中華民國法律中文的部分當然是以中文為主，但是登載在公開的全國法規資料庫當中的英文版本有這個部分，你們就應該要處理好，不能因為這只是要給外國人參考，所以就可以多出來。如果是這樣的話，中華民國的法律以中文為主，但是在表定的部分翻譯出來卻是錯誤的，既然有易於取得的規定在裡面，再加上歐洲的規範當中，對於商標法有七項規定，其中就有易於取得部分，所以本席的要求你們會改正、修正嗎？過去這一段時間以來，事實上規定就是這樣，顯然當別人用英文來看的時候也沒有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誤會，或是商標取得上的不容易。","本席希望你們在立法時提出版本，或是對於委員所提出的版本進行辯駁或不予採納的時候，所給予的理由必須要合理。否則就像剛剛主席所說的，這是一個會經過公開及公告，甚至於列入的過程，比如，像你們給經濟委員會的報告中提到，本席的提案會導致觸覺或嗅覺的新型態商標無法註冊，但事實上並不是如此，觸覺或嗅覺的商標不難取得，甚至更易於取得，但是它們無法註冊的原因在於觸覺是一瞬間的感覺；嗅覺也是無法持久的，它們應該是持久性上的問題。","所以我覺得你們的講法是「竹篙鬥菜刀」，你們找不到理由來反駁，就用一個不是理由的理由來進行反駁，我覺得是不尊重委員會當中各個委員個別提案的方式，我覺得你們不應該用這種方式來處理。今天是因為我有出席，所以我可以為我自己發言，如果今天我的委員會有別的事情時，我就沒有機會來為我自己講話，就好像變成是我們提出一個不負責任的修正，但事實上是你們自己在中英版本當中就不負責任。既然英文版本可以存在於現在，甚至中文裡面沒有的，在英文版都可以寫，也沒有造成執法上的問題，為什麼不能放進來，這是我必須要聲明的立場。"],["主席：請智財局廖局長說明。"],["廖局長承威：英文的部分我們已經把它刪除，我們會這樣來處理。"],["主席：你現在不能因為林楚茵委員提出這樣的質問，你就說好，你會把英文的部分刪除，就不採納……","請林次長說明。"],["林次長全能：非常謝謝林委員剛剛的指正，第一個，未來在英文翻譯的時候，雖然中華民國是以中文為主作為法律相關的規範，但我們在英文版會更加謹慎，謝謝委員提醒，我們會再做加強處理。第二個，我要說聲抱歉，因為當天是由我來進行報告，理由的部分說得不是很好，我要當面跟委員說聲抱歉。這個部分在處理的過程當中，我們希望能夠以現行的規範來做更好的處理，因為就像剛剛委員所提的現行規範執行得非常順利，如果增加進去會不會造成更多延伸出來的困擾，我們不太清楚，現在執行的過程當中都很順利，所以才會維持現在的文字來進行。"],["主席：請問林楚茵委員有堅持嗎？"],["林委員楚茵：我不堅持啦！只是我希望對於這些部分能夠再進行調整及研究，好不好？"],["林次長全能：謝謝委員。"],["主席：就林委員提出的這個部分，其實你們還可以再去做一些討論，你不要認為是因為英文翻譯錯誤，或是直接就把英文那個區塊刪除，我覺得這是不負責任的作法，畢竟政府的法律出去還是要嚴謹。既然委員有提出這樣一個新的概念、新的想法，我認為智財局可以花一點時間思考一下，如果林委員不堅持，我們就不堅持在今天去把文字更動，但是我建議你們可以去思考和討論。","請問各位委員，對第十九條還有沒有意見？"],["賴委員瑞隆：沒有。"],["主席：沒有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三十條。","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陳委員亭妃：沒有意見。"],["主席：好，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三十六條。","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賴委員瑞隆：沒有意見。"],["主席：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四十八條。","局長要不要說明一下？"],["廖局長承威：第四十八條最主要是……"],["主席：你們主張不修，維持現行法。"],["廖局長承威：是，第四十八條不修正。"],["陳委員亭妃：第四十八條有修正啊！最後一項「以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申請異議者……」。"],["賴委員瑞隆：請經濟部說明，你們到底是修，還是不修？"],["主席：他們不修，他們要維持現行法。"],["陳委員亭妃：所以原來的就不修嗎？"],["廖局長承威：第四十八條我們主張維持現行條文不修正，因為當時我們還有兩造對審的法案，兩造對審法案是比較大部頭的，我們會把這部分納入專利商標兩造對審的法案裡面一併處理。"],["陳委員亭妃：好。"],["主席：跟各位委員報告，我們接下來要討論的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這幾條條文都會牽扯到將來要對審的法案專利法，所以行政院的建議是維持現行法，先暫不予修訂。"],["賴委員瑞隆：我先確認一下，這些如果不修訂的話會不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廖局長承威：基本上不會，因為我們就回到兩造對審的部分一起來處理。"],["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陳委員亭妃：我覺得這個要確定，這本來是你們提的案子，現在卻說因為專利法，所以要回歸到原本的條文，這個部分你們有思考完整嗎？為什麼你們當時會有這個想法，最後又因為要搭配專利法的修法，回到原來的條文，你要不要把這個過程稍微提一下？否則就會很奇怪，不是只有1條，而是有8條。"],["主席：請廖局長說明。"],["廖局長承威：原來這部法案是比較先送進行政院，兩造對審法案是比較後面，剛好從行政院進到立法院的時間就合流在一起，我們認為未來把它撥到兩造對審這一塊會比較單純，因為有重疊的部分。"],["賴委員瑞隆：我請教一下，現在就等於是把這些文字放到那邊去，那邊的審查進度到哪邊？"],["廖局長承威：現在還只進到委員會這邊，還沒有……"],["賴委員瑞隆：所以將來是整個放在那邊？"],["廖局長承威：是。"],["賴委員瑞隆：所以施行的時候還是會做，只是放在那邊來處理。"],["廖局長承威：對，以那邊為主。"],["陳委員亭妃：簡單講，這些條文就是回歸到兩造對審法案裡面去處理，不是不處理，而是回到兩造對審法案去處理，所以我們這邊就把它單純化，維持原條文。"],["廖局長承威：是。"],["陳委員亭妃：好，謝謝，我沒意見。"],["賴委員瑞隆：我也沒意見，但是那個部分的條文也提供給我們，至少讓我們知道放在那邊，你們的草案提供給我們看一下。"],["廖局長承威：我們會把兩造對審比照、對照的條文提供給委員。"],["賴委員瑞隆：謝謝，我沒意見。"],["廖局長承威：謝謝委員。"],["主席：跟大家再補充說明一下，這幾個條次跟接下來的專利法兩造對審法案，其實條文都是重疊的，如果我們今天討論了，到時候專利法送進來的時候還要再討論就會再蓋過去，所以我們今天就暫不修正，等到兩造對審的法案送進來，討論的時候再一併修正。"],["陳委員明文：所以我們今天的決議就暫不修訂？"],["主席：對，就是我剛剛宣告的那幾條。"],["陳委員明文：不是不予修正？"],["主席：不是，是暫不修正。"],["陳委員明文：暫不修正？"],["主席：對，等到兩造對審的時候再處理，所以接下來我就不再請他們重複表示意見了，就一併宣告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維持現行法，暫不予修正。謝謝。","接下來處理第七十五條，廖局長，你要不要說明一下？"],["廖局長承威：好，第七十五條最主要是把原本的條文刪除「至海關」三個字，最主要在於今天碰到侵權物品，我們需要到海關辨別，但因為現在有些侵權物品，可以透過一些科技的技術讓權利人對商標權做一個辨識，真的有必要的時候，我們再到海關去辨別，我想這部分也是給商標權人一個比較大的方便，所以我們就把「至海關」三個字刪除。"],["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這等於是比較簡化，不需要每一個人都跑到海關去辨識嘛？"],["廖局長承威：是。"],["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請陳亭妃委員發言。"],["陳委員亭妃：這個部分我當時在質詢的時候也有提到，當然我們現在是可以用比較多的方式，我覺得這個也要在立法說明欄正面表列到底可以用哪些方式，因為現在放得比較寬嘛。"],["廖局長承威：是。"],["陳委員亭妃：但是我覺得還是要有一些準則，讓大家知道未來可以用什麼方式來替代，我不用親自到，但是我可以怎麼樣確認這個東西，要讓大家很清楚。這種是已經牽扯到法的部分，所以我覺得還是要把它明白地說清楚會比較好，這是我的建議。"],["主席：執行上有沒有困難？"],["廖局長承威：我們到時候會再跟海關這邊做個聯繫。"],["陳委員亭妃：要把一些方式正面表列，兩造會變成他說可以，但你說不行，然後又回到智財局這邊，那到底誰要去判定可跟不可？我覺得把事情確認、正面表列完之後，什麼是可以的，什麼是不行的，要非常清楚地說明，才能省去一些不必要的行政爭議。"],["主席：關務署有沒有要補充說明？"],["張簡任稽核書豪：主席、委員好。海關這邊補充一下，我們為了便民服務，有建置一個海關核可的數位平臺，在110年9月15日就已經上線了，我們開放商標權人可以透過這個平臺取得照片，進行侵權與否的認定，而且也可以申請延長提供鑑定報告的期限以及上傳鑑定報告，這個部分可以節省商標權人的時間跟成本，而且提升海關的行政效能。","111年海關有查獲進出口侵害商標權貨物的案件總共235件，其中侵權物品有5萬4,584件，在這個平臺上線以後，商標權人可以透過取得照片來進行侵權與否的認定，以及申請延長提供鑑定報告的期限跟上傳鑑定報告的案件數，這個比例已經達到五成以上。以上報告。"],["主席：也就是說其實現在關務署已經有開放比如說上傳照片等等這些程序，但是剛剛陳亭妃委員的建議，我覺得智財局這邊也要把它做一些正面表列，好不好？這樣可能會比較清楚，讓大家知道如果不去海關的話，可以用什麼方式讓海關知道，加以辨別，好不好？"],["陳委員亭妃：對，這樣比較會減少一些爭議啦！謝謝。"],["廖局長承威：是，可以，我們會跟海關合作把它做起來，謝謝。"],["主席：對，你們跟關務署這邊再合作、討論一下，好不好？"],["廖局長承威：好，沒問題，謝謝委員。"],["主席：好，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第七十五條是不是就照行政院版通過？"],["陳委員亭妃：好。"],["主席：接下來處理第九十四條。","請楊瓊瓔委員發言。"],["楊委員瓊瓔：我們現在只有討論一半，專利法還沒，現在是商標法嘛？"],["主席：對。"],["楊委員瓊瓔：當我們在審理專利法的時候，再把那個部分併進來，還是怎麼樣？"],["廖局長承威：是，就剛剛幾個不修的法條，我們會放到這版，先不處理，那幾個重疊的部分，我們就回到專利……"],["楊委員瓊瓔：有重疊的部分就先回到原來的現行……"],["主席：對。"],["廖局長承威：以目前……"],["楊委員瓊瓔：等到專利法的時候再進來，是嗎？"],["主席：對。"],["廖局長承威：對，未來修了之後就回到專利商標，所謂兩造對審的部分，我們到時再把當時的法條回到那個地方來處理。"],["楊委員瓊瓔：對，兩造對審的部分。不好意思，我剛剛沒聽到，所以我才要請教。"],["主席：我來補充說明，好不好？"],["楊委員瓊瓔：所以兩造對審專利還沒有修的部分，就維持原來的內容，然後等到專利法進來再一併處理？"],["主席：對。"],["廖局長承威：是，沒錯，謝謝委員。"],["楊委員瓊瓔：好，瞭解，謝謝。"],["主席：楊委員，我再跟您補充說明一下，我們剛剛審查過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因為牽涉到專利法兩造對審的部分，所以我們今天就暫不處理。"],["楊委員瓊瓔：暫不處理？"],["主席：對，等到專利法討論兩造對審的時候，再一併處理這幾個法條，跟您說明。","我們接下來處理九十四條，請說明。"],["廖局長承威：第九十四條最主要是證明標章不適用加速審查，因為證明標章舉證的時候有很多的書面，各方面的資料比較多，我想這樣會影響到其他的部分，所以我們還是讓它單純化，證明標章這部分只是一個排除的概念。"],["賴委員瑞隆：沒意見。"],["主席：好，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賴委員瑞隆：好。"],["主席：謝謝。","接下來處理第九十八條之一，請說明。"],["廖局長承威：第九十八條之一最主要是假設違反代理人的相關管理機制，我們會有一些相關的處罰規定。"],["主席：有沒有意見？"],["陳委員亭妃：沒有意見。"],["賴委員瑞隆：我們就照行政院的，比較完整。"],["主席：好，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謝謝。","處理第九十九條。"],["廖局長承威：這部分最主要是剛剛提到的非法人團體，它也是適格的商標申請人，相對地它也可以提出相關的告訴，最主要是做這樣的立法。"],["主席：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賴委員瑞隆：沒有意見。"],["陳委員亭妃：沒有意見。"],["主席：請楊瓊瓔委員發言。"],["楊委員瓊瓔：我是非常贊成，因為我覺得非法人的部分，的確要協助他們取得這個管道。非法人的部分跟現在申請的整個流程都是一樣的嗎？"],["廖局長承威：一樣。"],["楊委員瓊瓔：都是一樣嘛？"],["廖局長承威：是。"],["楊委員瓊瓔：就是加入這個部分？"],["廖局長承威：對。"],["楊委員瓊瓔：這個非常重要，謝謝。"],["廖局長承威：本來不可以，現在變成可以。"],["楊委員瓊瓔：OK。"],["主席：好，謝謝。第九十九條我們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賴委員瑞隆：好。"],["主席：接下來處理第一百零四條。"],["廖局長承威：第一百零四條剛才有提到過，我們這次修法有一個加速審查，加速審查除了相關的條件以外，另外一個是使用者付費，所以會有收取規費的相關規定。"],["主席：請楊瓊瓔委員發言。"],["楊委員瓊瓔：我是贊成加速審查，就像我們去辦護照的時候，一般是正常的辦理時間，但它也是有一個加速辦理的制度，當然規費就會多一點，大概1到2天一定可以拿到；至於一般的、正常的流程大概要7天，甚至是1個禮拜到2個禮拜，所以這個加速審查，當然他的規費一定要繳進來，目前為止平均時間大概7個多月左右，既然加入了這個部分，也收了規費，你們預估可以節省多少時間？這樣才能夠真正達到加速的目的嘛，是不是能再說明一下？"],["廖局長承威：跟委員報告，目前來講，一般的案子基本上差不多要6.9或7個月，而加速審查未來的規範，因為他有可能要參加商品上市的商展，目前我們是希望在2個月之內完成，所以在人力的部分，我們會優先給他。"],["楊委員瓊瓔：所以原來的時間大概是7個月左右，你們目前在加速審查的部分，就是希望以2個月為基準，未來也會加入我們一直在討論的這些人力，當然我們也感謝你們的努力。加速的部分是以2個月為基準，假設你的人員加入之後你再去盤點看看，如果速度可以再快，我們的產業界當然也會很感恩。因為現在時間是金錢，有時一上去沒有半個鐘頭全都仿冒出來了，那實在是很恐怖，我們要怎麼樣保障原創者非常重要，好不好？"],["廖局長承威：是。"],["楊委員瓊瓔：謝謝。"],["廖局長承威：謝謝委員。"],["賴委員瑞隆：行政院版比較完整，就照行政院版通過。"],["主席：好，第一百零四條我們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賴委員瑞隆：好，謝謝。"],["主席：處理第一百零六條。請局長說明。"],["廖局長承威：第一百零六條是有關異議、評定相關過渡條文的規範。"],["主席：好，這個比較沒有爭議，我們是不是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陳委員亭妃：好。"],["賴委員瑞隆：好。"],["主席：好，第一百零六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一百零七條。本席有一個修正動議，基本上跟行政院的……","請局長說明。"],["廖局長承威：謝謝委員這部分的修正動議。我們會把原來的施行日○年○月○日，定在上一次法案的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最主要是因為中間有兩個條文沒有動，我們回歸原來的就可以，所以把○年○月○日變成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主席：等於是回到原條文就對了。"],["廖局長承威：是。"],["主席：好，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賴委員瑞隆：沒有。"],["主席：沒有的話，是不是就照本席的修正動議通過？"],["賴委員瑞隆：好。"],["主席：好，謝謝。","處理第一百零九條之一。本席也有一個修正動議，是不是先請局長說明行政院版？"],["廖局長承威：第一百零九條之一最主要是有一個配套，我們剛才提過，原來商標代理人只要在臺灣有住居所，他是不受規範的，可以代理整個商標業務。未來我們希望有規範，規範會有幾個條件，一個是他本身可能是律師、會計師，當然我們也要保障目前既有的，有代理商標業務的人。比如說專利師很多都在代理商標業務，甚至一般人可能沒有專利師的資格，但是實際上他對整個商標代理業務都很嫻熟，所以我們有一個條件，比如說在3年內，每1年都有10件商標代理，我們也希望讓他未來也可以從事商標代理的業務，我們的立法意旨在這個地方。"],["主席：好，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我先說一下，本席有提出修正動議，主要是律師公會有來拜會，擔心現在修訂的行政院版本是不是太過寬鬆，未來商標代理人需不需要取得證照、資格？我們現在只規定他3年內，每一年必須要有10件，這樣的件數會不會太少？相對來講，其實這個會有一點牽扯到我們剛剛談到的專利法，兩造雙方將來訴訟的時候，這個商標代理人的資格夠不夠qualify的問題。這個部分是不是也能夠請局長再補充說明？"],["廖局長承威：這個法案當時在討論的過程中，其實我們第一次的版本是每年有1件就可以，確實當時有各個團體問我們每年1件夠嗎？後來我們在院的時候有經過協調，從1件提升到10件。坦白講，基本上目前商標代理的人差不多有2,500位，我們稍微統計，超過10件的差不多500位而已。裡面的組成律師差不多43%，專利師差不多40%，除了律師、專利師以外差不多17%。整體而言，10件在整個商標代理的品質上，應該都有達到規範。更重要的是，每年有10件表示他有常態性的執業，從事商標代理的業務。","其實在這個法通過以後，未來所有人都要取得商標認證，或者他是律師、會計師。也就是說，目前500位裡面，扣除律師以外，其實人數會隨著時間漸漸少掉，讓它回歸我們當時立這個法的時候，希望導正到他有經過測驗、考試的機制，並保障目前既有工作者的目標。因為實際上他對業務很嫻熟，所以可以讓他繼續執業，我們規定3年內，每年都有10件的目的在這個地方。"],["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陳委員亭妃：沒有意見。"],["主席：沒有意見，我們是要照行政院版通過嗎？"],["陳委員亭妃：好。"],["主席：好，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版通過。"],["廖局長承威：好，謝謝委員。"],["主席：好，請問各位同仁，我們是不是就照剛剛的協商結論通過？請問大家有沒有異議？"],["賴委員瑞隆：沒有。"],["主席：好，沒有異議的話我們就通過。","討論事項所列的議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需不需要交由黨團協商？"],["賴委員瑞隆：不用。"],["陳委員亭妃：不用。"],["主席：好，院會討論的時候就由本席說明。通過的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今天所列的議程處理完竣，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0時23分）"]],"block_lines":[1,5,7,7,10,63,65,65,67,67,68,68,69,69,70,70,72,74,75,82,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5,176,177,179,180,181,182,183,185,18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