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星期四）9時至11時55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　　席　莊委員瑞雄","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法案的審查。","現在有新增一個修正動議，請宣讀。"],["委員游毓蘭等修正動議：","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動議","提案人：陳椒華　　游毓蘭","連署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美惠　　林思銘　　李德維"],["主席：現在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從器械使用條例先開始嗎？跟委員會報告，我們現在就從「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開始審查，這個變成全文修正，行政院有提案，還有其他委員的版本，我們就用行政院的提案當版本，好不好？","處理第一條，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就照案通過。因為這一條比較單純，剛好給海巡弟兄在執法的時候更明確。","處理第二條，按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有沒有意見？"],["王委員美惠：召委，我想請教一下，我們是不是參考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主席：對。"],["王委員美惠：警察在該條例使用器械的時候，應該穿制服或使用制式識別證，不過在執行時的證明文件，這一次要修正的條文證件要怎麼增加？執行職務時如何出示證明文件？是不是能夠說明一下？講清楚一點讓我瞭解，好嗎？"],["主席：請管主任委員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現在只做文字說明，就是「證件」改成「證明文件」這樣子，本來就有證件。"],["王委員美惠：本來就有證件嗎？"],["張委員宏陸：本來就有了。"],["管主任委員碧玲：對，跟海岸巡防法的文字用語統一。"],["王委員美惠：是不是讓法律用字一樣？"],["張委員宏陸：這個應當是證明文件，不只是證件啦！"],["主席：王美惠委員真的很能幹，這麼細的規定都能抓出來。第二條如果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三條。"],["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把列舉式的刀、槍、戒具、棍改成「器械」，也是名詞。"],["主席：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四條。"],["管主任委員碧玲：第四條也是改名稱，就是「海巡機關」的名稱。"],["主席：沒有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五條。"],["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五條也是改「海巡機關」的名稱。"],["主席：沒有意見，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六條。"],["管主任委員碧玲：第六條一樣是「海巡機關」改名稱。"],["主席：沒有意見，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七條。"],["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七條是「海巡機關」，還有器械，也是改名稱；另外在第五款加上拘提、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其他的部分就是……"],["主席：這是比較單純，第七條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八條，第八條委員有提修正動議，請稍微說明一下。"],["羅委員美玲：第七條通過了？"],["主席：第七條已經通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七條後面有「逕行射擊」跟警械使用條例一樣。第八條是「用砲」，使用砲是經由海巡署署長合理判斷這件事情。"],["主席：這件事昨天委員在討論的時候都有充分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討論很多。"],["王委員美惠：昨天質詢的時候……"],["主席：我還特別再問管主委一次。第八條沒意見的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九條。"],["管主任委員碧玲：改成「海巡機關」，還有兇器的「兇」把它寫成正確的字。"],["主席：那個單純，第九條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條。"],["管主任委員碧玲：也是改「海巡機關」，修正文字。"],["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一條。"],["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報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都是改「海巡機關」，修正文字。"],["主席：對啦！這個比較簡單，第十一條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二條，如果沒有意見的話，也按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三條，我幫大家看了一下，第十三條如果沒有意見的話，也按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處理第十四條。"],["管主任委員碧玲：一樣。"],["主席：第十四條按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這個都還好啦！","處理第十五條，這一條是增訂條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都是新增訂的條文，請說明一下。"],["管主任委員碧玲：第十五條跟警械使用條例一樣，就是我們成立調查小組的部分，調查小組調查的話，雙方都可以得到保障，就是人民和海巡同仁。"],["主席：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就按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張委員宏陸：不好意思！"],["主席：請張宏陸委員發言。"],["張委員宏陸：我其實沒有什麼特別意見啦！不過海巡人員跟警察是有點不一樣，如果我們平戰轉換的時候，到時候會不會有問題？有人用這個來找你們麻煩，我擔心的是這件事。"],["管主任委員碧玲：平戰轉換的時候，我們就用另外一套──戰爭時的戰時規定，然後交戰規則由國防部指揮。"],["主席：還有沒有意見？若沒有意見，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六條，請說明一下。"],["管主任委員碧玲：第十六條是要求現場人員照顧的部分，這個跟警械使用條例完全一樣，就是現場有傷亡的時候要趕快送醫。"],["主席：若沒有意見，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七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十七條也是跟警械使用條例一樣，就是事後對海巡人員的涉訟補助及諮商輔導。"],["主席：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八條。"],["管主任委員碧玲：第十八條是國賠的制度。"],["主席：第十八條有意見嗎？"],["張委員宏陸：沒有意見。"],["主席：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十六條刪除現行條文，有沒有意見？。"],["管主任委員碧玲：這些不合理、不需要的規定我們把它刪除。"],["主席：第十六條按照行政院提案刪除通過。","處理第十九條。"],["管主任委員碧玲：就是公布日實施。"],["主席：第十九條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這部法律草案就協商結束了。"],["管主任委員碧玲：謝謝各位委員及召委！"],["主席：現在換協商海污法，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只是修正草案，大家都有討論過，也是併案審查，我們以行政院的提案為版本，有行政院的版本就比較好處理。","處理第一章章名。有意見嗎？"],["王委員美惠：沒有。"],["主席：沒有意見的話，我們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條。"],["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一條只有把原條文最末段不需要的贅文刪掉。"],["主席：OK，按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處理第二條。"],["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二條沒有修正。"],["主席：好，照行政院的提案。","處理第三條。"],["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三條除了條次變更，主要是列入各機關的名稱，並定義各權責機關的層次，主管機關是海委會，它有一個執行機關是海巡署，海岸巡防機關就是海巡署跟海保署，還有協助執行機關。我們特別規定協助執行機關，因為我們常常需要軍事、海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的協助。"],["主席：針對其他沒有來的委員，我們都會把他們的版本納進來一起討論，我們現在是用行政院的提案，一條一條讓大家表達意見，單純的就通過。","第三條就按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處理第四條。"],["管主任委員碧玲：有關第四條各款，第一個，我們把第一款的名詞修改成符合國際法使用的名詞；第二款還有各款的部分，我們有調整一下現行條文各款的條次，譬如說第二款是原來的第四款，第三款是原來的第五款，第四款是原來的第二款，第五款是原來的第八款等等。其次，主要是新增第八款的海難，我們把海難也放進來詳細定義，因為我們經常處理海難前後污染防治的問題。另外，污染行為的部分我們沒有修正。船舶所有人這一款比較需要說明，我們定義船舶所有人的範圍，除船舶所有權人之外，把承租人、經理人跟營運人這個部分列成一款。最主要是將原來的條文做一些次序的調整。署長再說明一下好不好？"],["黃署長向文：另外，我們在第十一款有增加海洋廢棄物。"],["管主任委員碧玲：對，海洋廢棄物。"],["黃署長向文：海洋廢棄物是參考國際的規定，把它定義為指遭人為丟棄的相關持久性固體。"],["管主任委員碧玲：人造或經加工的持久性固體。海洋廢棄物跟海難這兩個新增的比較重要。"],["黃署長向文：增加了廢棄物。"],["管主任委員碧玲：海域工程這一款，我們把養灘加進來，其他是條次的……"],["主席：請羅美玲委員發言。"],["羅委員美玲：這個我有提案，我還是要請署長再說明第十一款。海委會的是第十一款，我的版本是在第十二款。海洋廢棄物這個定義跟名詞，你是不是可以再跟大家說明一下？這邊規定「指遭人為丟置或遺棄進入海洋之任何人造或經加工之持久性固體。」只限於固體，但是本席的修正草案是「或是液體」。署長對於海洋廢棄物的定義只限於固體，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黃署長向文：這個地方如同剛剛跟委員報告的，我們是參考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定義規定為固體。委員關心液體可能包括一些廢污水或油之類的，其他款項的海洋污染其實有涵蓋到。我們認為液體的部分可能包括前面提到的油或者其他經過處理的一些混合物，它是在其他款處理。這個地方就是針對很多一次性的塑膠用品或者是各種廢棄漁網具、保麗龍，把它列在這裡作為固體處理。"],["管主任委員碧玲：液體的部分在第三款跟第六款有比較多敘述。"],["王委員美惠：有關你們現在講的，我跟羅美玲委員的看法一樣。你們在第十一款規定海洋廢棄物指固體，剛才署長有解釋。現在分別規定在第三款、第六款跟第十一款，假如是照這樣分類，為什麼不要在第十一款加入液體？你只說比照國際標準……"],["黃署長向文：對，定義上就是人造……"],["王委員美惠：可是我覺得這是不是……"],["管主任委員碧玲：它跟後面的章節也有關係，在後面的章節，假如是屬於廢棄物的就在廢棄物那一章，其他的污染物就在其他污染物那一章，所以我們現在如果在這裡將液體加進來，每一章的結構全部要改。譬如說，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是在第五章，第五章就是以現在的結構下去規定，油等等的污染就在其他的章節裡面規定。現在假如我們要改變……因為我們有特別將液體拉出來，放在第三款，油是第六款，就是第三款跟第六款，最多的是放在這兩款，我們有特別將它拉出來。"],["王委員美惠：特別拉到第三款跟第六款。"],["管主任委員碧玲：對，第三款跟第六款。"],["羅委員美玲：那以後海洋廢棄物的定義就是人造的固體，以後在定義上就是這樣，過去我們沒有給它法律上的定義嘛？"],["黃署長向文：以前沒有。"],["羅委員美玲：這一次我們才給它法律上的定義。"],["黃署長向文：對，最近的情況越來越嚴重，特別是塑膠製品，現在大部分是針對各式各樣的塑膠製品。"],["主席：請張宏陸委員發言。"],["張委員宏陸：其實廢棄物跟污染物是有一點不同的概念，我們如果要改它，有好幾條就要跟著改了，所以我建議照原來的，因為廢棄物跟污染物其實是有點不同的概念。"],["主席：好，聽你的，第四條就按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處理第五條。"],["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五條主要是主管機關，我們現在有分層次，前面的定義已經有寫了，所以這裡再把名詞改一下。"],["主席：好，這個單純，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第五條就按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處理第六條。"],["管主任委員碧玲：第六條除了剛剛主管機關層次的名詞有兩項修改以外，我們特別要求，如果我們要去登檢的時候不得拒絕。"],["主席：王美惠委員有意見嗎？"],["王委員美惠：沒有。"],["主席：沒有意見的話，我們按照行政院……"],["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基於一些污染事項的調查而需要登檢的時候，不得拒絕。"],["主席：第六條就按照行政院的提案修正通過。","處理第七條。"],["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七條除了主管機關等的文字修正以外，也賦予我們可以把污染防治工作委託給相關的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的權限。另外，我們必須製作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且定期檢討。"],["主席：大家有意見嗎？"],["王委員美惠：沒有。"],["主席：第六條剛剛我口誤，就是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不是修正通過，因為行政院沒有再提案修正，所以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請羅美玲委員發言。"],["羅委員美玲：第七條的部分，我的條文跟行政院版相較可能多了一些東西，像第二項，除了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每一年公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送交立法院，另外還有再增加「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海洋污染政策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施」。當然我有請教過署長，署長說其實這個還是做得到，那我們是不是把它明確入法？再來還有最後一項，我有加上「第一項所辦理相關事項，應建置資料庫電子系統，其開放予民間產業、學術使用等加值服務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個是我在第三項增加的條文。這個部分是不是請署長說明一下？"],["主席：請說明。"],["黃署長向文：補充說明，這邊提到各級政府應該要配合白皮書，現在雖然沒有白皮書，但實際上我們每年都會參考重大應變計畫，邀請地方政府跟相關機關來檢討整個海污的應變措施，所以這部分都有定期在做。至於羅委員提到這沒有條文規定，但其實我們都有在做。"],["羅委員美玲：明確入法呢？"],["黃署長向文：包括後面提到的資料庫電子系統，相關資料都放在我們的官網上提供民眾下載。之後我們再討論有沒有需要在這個地方訂得這麼細，或者是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提醒各級機關，適度把我們的資料公開。"],["主席：有意見嗎？"],["羅委員美玲：其實你們都做得到也可以做，是不是把它明確入法？如果不在條文裡面明列的話，署長會希望是以怎麼樣的方式？"],["黃署長向文：委員是不是可以同意我們用附帶決議或其他方式擺在說明欄？我們會把它擺到我們的重大應變計畫，以及之後放在我們的污染白皮書裡面，提醒、要求大家執行這些事項。"],["羅委員美玲：如果我們把它列進來的話，你們會覺得有困擾嗎？因為你們本來就已經在做了，也做得到，你們會覺得有困擾嗎？"],["管主任委員碧玲：就是說性質不同，譬如我們現在會公告各項監測的結果，這種監測結果定期公告有那種法律權威行使以後公告的性質。在整個國家的統治體系裡面，各種統計包含這項統計公告、那項統計公告，一般會做成資料庫的大概就是民間運用比較多的那種知識性的內容，我們就會說你做成資料庫，那個資料庫將來給大家使用。海污所建立的數據多半都是政府基於權力行使之後的一種權威性統計資料，所以我們才會說用公告、公布這樣的政府體例一體規定。因此，電子資料庫的部分跟那個資料的性質比較不一樣，所以沒有特別再去建立電子資料庫，而是用公告，那個就有那種法定權威的意涵。這個可能稍微……"],["羅委員美玲：所以現行是用公告的方式，並沒有真正建立資料庫，那往後你們有可能建立這種電子系統嗎？以後都是用公告的方式嗎？"],["管主任委員碧玲：公告有公告的那種法定權威力量，所以……"],["羅委員美玲：你們目前為止並沒有要朝向資料庫的電子系統……"],["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現在有海洋資料庫，可以放進海洋資料庫的相關資料，我們都有統整，包括各部會其他非常多的相關資料都在海洋資料庫，所以國海院有一個海洋資料庫，海保署有關生態保育或者保護區管理、監督，還有各項污染防治等等，這一些工作、業務相關的可以放進去海洋資料庫的部分，我們都放進去那裡，那邊有一個資料庫。"],["羅委員美玲：所以你們不會想要再建立一個自己的系統就對了？"],["管主任委員碧玲：對。"],["羅委員美玲：所以所有的資料都是……"],["管主任委員碧玲：主要是公告的法律權威性。"],["羅委員美玲：好，瞭解。像這個部分應該是說你們目前沒有要建置，所以我們這樣訂下來之後，你們就必須要去做，會不會變成這樣？"],["管主任委員碧玲：已經有，但是它的形式是公告，不是資料庫的形式。"],["主席：這樣可以吧？第七條就按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處理第二章章名。這就單純了，我們就按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處理第八條。"],["管主任委員碧玲：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沒有修，第三項主要只有改一個文字，原來的文字是「使海域污染」，我們把它改成「造成海洋污染」。"],["主席：好，第八條就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處理第九條。"],["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九條是要求主管機關應該要有的作為，主管機關的作為包括要定期監測，然後要做海域的監測設施，並且要有防治措施，我們也會要求主管機關公布他們的監測，而港口機關就有港口機關的權責，要求他們要做水質跟底泥的污染檢測。比較不一樣的是我們特別增加各地方政府，也就是直轄市跟縣市政府一定也要採取適當的防治措施，這個是跟現行規定最不一樣的地方。港口機關或者是環境監測，又或者是主管機關的作為，現行的規定都有，我們只是把文字修得更完整，但是增加要求地方政府也要做防治措施。"],["主席：第九條沒有意見就按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處理第十條。請說明。"],["黃署長向文：這邊有幾位委員的版本提到發生海洋污染的海域，要暫時設置海洋環境監測站。這個地方的海洋環境監測站，基本上是長期監測，作為監測海洋環境的用途，如果發生海洋污染的時候，也會參考運用重大緊急應變計畫的程序，進行比較頻繁的監測跟公告。這個部分就像剛剛提到的，其實現在碰到海污案件，我們都會做，它的內容會規範在我們的重大緊急應變計畫裡面，是不是建議……"],["主席：原來的跟行政院提案的都還好，今天比較聚焦在新增的條文，大家有意見可以充分討論。前面那些我都沒有意見，因為大家有說明過，我才會進行那麼快。第九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條。"],["管主任委員碧玲：第十條第一項跟第三項沒有修，第二項修訂最重要的，也是跟前面一樣，我們海洋污染的緊急應變計畫應該要有訂定這種應變計畫的對象，過去沒有涵蓋要求直轄市跟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要做，我們現在把直轄市跟縣市政府拉進來，讓他們也必須要對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有所作為，要求他們要做，而且要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主席：沒問題。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一條。"],["管主任委員碧玲：第十一條就是海污費，關於為什麼要徵收海污費，我們討論很多。海污費的第一款是將現行規定的海洋棄置者作為徵收對象，第二款跟第三款都經過多次協商，我們把範圍限定在現有規範的內水跟領海範圍內，接收跟運輸原油或其他我們所公告的物質，另外就是海域工程跟海洋設施。這是海污費。"],["主席：第十一條沒有意見就按照……"],["張委員宏陸：這個我沒有意見，但我想請問一下，海洋棄置者的範圍到底有多大？"],["黃署長向文：現在海洋棄置唯一在辦理的就是高雄港，因為高雄港每年都會把淤泥運到外海棄置，就只有這個案子。一年的棄置費大概在1,000萬上下。"],["張委員宏陸：你這樣講，我就懂了。"],["主席：第十一條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新增的第十二條，請說明一下。"],["管主任委員碧玲：就是我們要成立海污基金，因為我們收了海污費，海污費就作為海污基金最重要的來源，所以這一條主要是沿著海污費而來。我們成立海污基金，除了海污費以外，第二項是有關應變措施我們所墊付的錢，即求償，或者是我們依法求償所收取回來的歸墊費用也作為收入，另外就是孳息跟有關收入的規定。主要是海污基金的收入，重點還是在第一款海污費。"],["主席：有意見嗎？"],["張委員宏陸：沒有啦！這個沒有意見。"],["主席：好，沒有意見，第十二條……"],["陳委員琬惠：我想請教一下，不好意思。"],["主席：好，請陳委員發言。"],["陳委員琬惠：請教管主委，我是同意基金的設置，但是在這個法條裡似乎沒有特別提到監督的部分，不知道未來這個基金的監督機制大概會是怎麼樣？"],["管主任委員碧玲：這個將會由子法來訂定，有關海污基金的使用，後面會有一條規定是授權子法訂定，一般基金都會另外有一個收支運用辦法。"],["陳委員琬惠：好。"],["主席：如果沒有意見，第十二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三條。第十三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宣讀。"],["委員王美惠等修正動議：","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邱臣遠　　賴品妤　　張宏陸　　陳琬惠　　洪申翰　　莊瑞雄"],["主席：針對第十三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十三條是有關海污基金的使用，對不起，特別要跟陳委員說明，海污基金這種基金要如何收支運用，會有行政院所頒訂的統一規範，這在預算法第二十一條有明文規定，所以其他法令也就沒有再重複規定。","至於王美惠委員、羅美玲委員、張宏陸委員及在座委員們共同提出的修正動議，我們可以接受，就是海污基金的使用多明列一個項目，即增列第六款「補助及獎勵海洋污染防治研究及技術開發」。"],["主席：好，大家沒有意見的話，第十三條就按照王美惠委員等修正動議通過。","處理第十四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本條最主要是要減少陸源廢棄物污染海洋，所以為了進行陸源管理，我們要求與水域相連的陸域及海洋以外地面水體，其轄管機關應該採取措施以防治污染，尤其要減少廢棄物，這個很重要，因為廢棄物主要是從陸域來的，所以就在這條明列相關規定。"],["主席：好，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第十四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五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十五條除條次變更之外，另外規定達一定公告規模的油輸送、海域工程及海洋棄置的這些業者，應該提出緊急應變計畫，而且他們在財務上必須有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以確保如果有污染行為發生時，他們是有財力負擔應負的責任。這個部分我們重新把文字修整得更好，並把「海洋焚化」的部分略去，因為除了特例以外，我們已經不允許海洋焚化了。"],["主席：第十五條沒有意見的話，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六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十六條主要是規範海洋污染事件發生時的處理程序，我們先設定污染行為人必須負擔相關費用的責任，另外在程序上，在必要的時候，政府可以替他先行處理。本條最主要的規定是責任的歸屬，也就是費用的支付應該由污染行為人負責，另外還有免罰的豁免規定，就是如果有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這些現象，我們可以有免罰的可能。譬如為緊急避難或確保船舶、航空器、海堤或其他重要工程設施安全；為維護國防安全或因天然災害、戰爭或依法令之行為；或者為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保護環境或為特殊研究需要等，在這三種情況之下所造成的污染，可以有豁免、免罰的機制，就是賦予清楚的責任跟豁免的機制。"],["主席：第十六條沒有意見的話，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再來處理新增第十七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新增第十七條是要求除役計畫，就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查核經許可於海洋範圍內投設、敷設或佈放的各種海洋設施、漁業設施，譬如風力發電的風機、漁業的人工漁礁等等人工構造物，我們都要求訂定除役計畫，並規定相關處理程序，屆時如果沒有依除役計畫進行，我們可以把它視為廢棄物；視為廢棄物以後，政府就可以依法排除，而排除的這些費用，也可以跟業者求償。本來這些就是私人的海洋設施或漁業設施，為什麼是由政府來排除呢？所以我們規定，如果業者不處理，也沒有在使用，因而造成污染時，政府就可以把它視為廢棄物，如果是廢棄物，政府就可以先行處理，然後再跟業者求償。"],["主席：請張宏陸委員發言。"],["張委員宏陸：對於法條部分我是完全認同，只不過第十七條所規定的投設各類海洋設施、漁業設施及其他人工構造物，像北海岸有很多為了軟殼類的……"],["管主任委員碧玲：那些都不是漁業設施。"],["張委員宏陸：不是！譬如他們會用那個……"],["管主任委員碧玲：養殖用的那個都不是。"],["張委員宏陸：不是，譬如為了讓軟殼類像軟絲、烏賊可以產卵，他們用竹子或其他等等在海裡架設，那個放下去以後可能就自然腐壞掉，那麼你要求他們移除就有困難，會不會以後他們使用這個還要跟你們申請或是報備許可？"],["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報告，漁業設施的定義是有法規命令的，它規定得很清楚，委員說的那些大部分都不屬於漁業設施範圍，所謂漁業設施，最主要還是人工漁礁。"],["張委員宏陸：他們那個不是養殖，他們是為了復育，然後在海裡讓軟殼動物去產卵……"],["管主任委員碧玲：那就是除役的定義問題，除役跟移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譬如人工漁礁或是風機的機座，假設它反而有助於生物的多樣性，有助於生物在那裡棲息的適當環境，那所謂的除役，就是已經免除污染，就不一定要移除。"],["主席：請陳椒華委員發言。"],["陳委員椒華：在修正動議的部分，我在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都有修正動議，因為剛才在上面討論組織法的部分，我就簡單說明一下。針對海洋污染，在水污法的定義有包括溫度、噪音等能量污染的部分，我的修正動議第二條有增加能量污染及環境生態影響等文字，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加進來？","第七條的部分是針對海洋保育白皮書，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我想海委會應該是可以做得到的。","第九條是針對港區使用狀況，對於港區水質、底泥與水下噪音檢測的部分加強防治，所以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納入，這是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部分；第四項也是將剛才提到的水質、底泥與水下噪音檢測的部分納入。","第十三條的部分是文字有做一個小修正，主要重點在第三行的「能量污染」，強調溫度及噪音能夠比照水污法的部分納入。","第十五條的部分也是只在第一項增加「能量污染」。","第十六條修正的部分增加得比較多，因為現在很多工業污染造成海洋污染，所以在通知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事項予以明定，這樣在管理上會比較清楚。我就先說明到這邊，謝謝。"],["主席：請邱臣遠委員發言。儘量讓大家都表達意見。"],["邱委員臣遠：謝謝召委英明的裁示。我想其實非常多的環保團體都非常關心海洋污染防治法，我們對於海洋保育當然支持。剛才談到包括第七條，行政院在推動海洋政策上是知海、近海及推動相關的海洋教育，這個都非常重要，但過去污染防治工作都是以淨灘為主，清完後很快就髒了，成效也有限，民間及政府都重複動員，效率有待檢討。我們根據環保團體公布2019年ICC淨灘數據，發現有將近七成海洋廢棄物跟飲食有關；同時根據過去5年的數據分析，發現塑膠袋、飲料杯、免洗餐具及吸管等一次性塑膠製品有下降趨勢，顯見海洋污染防治需要做更詳盡的數據分析，才能夠落實法律政策的後續支援，以達到正向及事半功倍的功效。因此本黨主張中央機關應該定期公開，並送交立法院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立法說明也要敘明白皮書內容應該包含國家海洋污染現況調查、具體KPI、重要防治作為及相關進度等，藉以強化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成效並提升保育意識。","針對第十七條，我也認同剛才張宏陸委員所提的，在北海岸有相關漁業使用竹製品，即漁民針對軟殼蟹的部分復育，這是不是會有認定上的疑慮，是否可以請主委針對法律認定上做一個簡單說明？至於其他法條就尊重主席裁示。以上。"],["主席：請行政機關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請署長說明有關竹製品的部分，最後應該不會需要移除。"],["主席：請簡單說明一下。"],["黃署長向文：我這邊簡單說明，剛才委員們關心北海岸有滿多用來作為頭足類軟絲復育的部分，其實如果都是一般竹子的話，比較不是人工構造物，也是屬於大自然的一種，剛才提到的除役計畫，是擔心如果它造成污染則必須要移除，但如果他可以說明不會造成污染的話，就不需要移除，所以除役是要證明其不會造成污染，如果可以自然分解的話，就是屬於自然物，而不是海洋廢棄物，就不會有除役、移除問題。"],["張委員宏陸：那就沒有意見了。"],["主席：第十七條就……"],["陳委員椒華：還有第十八條。"],["主席：我現在先處理第十七條，第十七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十八條的部分，羅美玲委員有修正動議，我也順便簽一下，等一下再宣讀。","處理第三章章名，請說明一下，沒意見吧？這也不用說明，第三章章名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十八條。請宣讀修正動議。"],["委員羅美玲等修正動議：","海洋汙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提案人：羅美玲","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莊瑞雄"],["主席：有關該修正動議案，請行政部門回去將立法說明的部分做修改。","請行政機關針對第十八條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十八條的部分，行政院的版本只有增加第三款的「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新增該部分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白海豚進來，因此增加棲息環境的保護，我們也有公告白海豚重棲，所以就增加了這個部分。剛才所宣讀的委員提案，我們願意同意，委員的提案看起來是將原來條文中已經有的項目跟其他相關法律使用的名詞統一，並沒有新增項目，所以我們可以接受。"],["主席：如果沒有其他意見，就照委員羅美玲等所提修正案通過。","處理第十九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十九條的部分，最主要就是明列污染防治所要處理的範疇、領域，所以我們規定如果有造成污染或有造成污染海洋之虞的以下範疇的話，都必須要採取措施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這些列出的項目是我們將現有條文中描述性的部分改為列舉性的，除了改為列舉性的文字調整以外，有增加幾個小項，主要都是最常出現的陸上廢棄物、污染源，因此這一條是要讓陸上污染源的控管能夠更細膩、更全面。"],["主席：第十九條如果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四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二十條是文字的小修，我們把緊急應變措施改成應變措施，另外就是小修「取得前項許可者」這種文字，對不起，我不太會說明這種小修！就是修了以後讓它的結構更solid。"],["吳副主任委員美紅：修正為「取得前項許可者」，讓處罰的主體可以更具體、更清楚。"],["主席：我看其他委員針對第二十條也沒有什麼意見。"],["吳副主任委員美紅：沒有其他問題。"],["主席：對呀，沒有。"],["管主任委員碧玲：因為現行法令的主體都叫公私場所，所以我們把那個公私場所更具體地修定，後面很多條也都是改公私場所。"],["主席：第二十條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一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二十一條有修訂用語部分，另外也是處理排放許可的程序問題，如果有廢水、廢棄物或者是有害物質要傾倒、排洩的話，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這部分主要是把排放許可制做一個比較嚴謹的規定，譬如說許可以後，你的種種排放要製作紀錄、申報，而且要保存十年，這部分最主要是讓種種的海洋排放行為可以得到更好的管制跟管理。"],["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我的修正動議在第十八條，也就是現在的第二十一條，在有害物質的後面加「、能量污染」，這是我的建議，這個建議在我的修正動議2的條次第十八條，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加進來？"],["主席：請管主任委員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報告，我們在前面有訂了，我們在定義污染行為時就把能量污染放進去，在第四條第十款的污染行為，所以我們用污染行為就可以涵蓋了。"],["陳委員椒華：這裡如果再加進來，可以嗎？就是再把能量污染加進來，既然前面已經……"],["管主任委員碧玲：它是屬於污染行為裡面的一小項嘛，所以這個就比較奇怪，結構、層次會不一致。"],["主席：陳委員，這個還好啦。"],["陳委員椒華：還好嗎？"],["主席：對，這個還好，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管主任委員碧玲：已經涵蓋了。"],["主席：放心啦！大家如果有意見，一定會盡量涵蓋進來。","處理第二十二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一個是條次變更；第二個是我們把第一項的公私場所用語做了處理；另外考量利用海洋的種種設施可能造成海洋污染，所以我們的第一項有納入利用海洋設施致嚴重污染或有嚴重污染之虞時的處理規範，最主要是污染或有污染之虞的這個規範。","第二項就明定主管機關可以採取必要的應變措施，然後採行應變措施以後的處理費用可以求償，還是要由行為人負擔。"],["主席：第二十二條如果沒有意見，按照行政院版提案通過。","處理第五章章名。"],["管主任委員碧玲：章名沒有改。"],["主席：第五章章名沒有意見，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三條，請說明一下。"],["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二十三條是海洋棄置的規定，海洋棄置是許可制，所以我們有明定它必須是許可制，包括申請程序、廢止等等都要遵行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的授權規定；另外，我們把海上焚化取消。"],["主席：第二十三條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這部分沒有其他委員提案的，我的速度都會比較快啦，其他的我都會儘量讓大家表達意見。","請洪委員申翰發言。"],["洪委員申翰：我想請問一下，因為海洋棄置在國際上都是比較爭議的事情，現在第二十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現在有相關的案例嗎？"],["管主任委員碧玲：棄置的部分有、焚化的部分沒有，請署長說明一下。"],["黃署長向文：現在只有一個案子就是高雄港，因為它每年要清除淤泥，所以淤泥在經過處理、確認沒有污染之後，才能夠運到我們的棄置區去放，就這一個案子，其他沒有。"],["洪委員申翰：所以關於它來申請、取得許可的相關審查，現在海保署這邊會訂審查辦法或是審查標準、原則嗎？"],["黃署長向文：我們有，它也有監測計畫每年會送進來，它必須監測棄置區的水質，相關的報告我們也有公開。"],["洪委員申翰：OK。"],["主席：第二十四條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管主任委員碧玲：剛剛那是第二十三條。"],["主席：是第二十四條啦！剛剛那一條是第二十四條。","處理第二十五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二十五條是刪除海上焚化。"],["主席：這部分沒什麼意見，就按照……"],["管主任委員碧玲：現在沒有案例，我們只有在例外規定，也就是第二十八條會規定海上焚化的例外事項。"],["主席：沒關係，那個新增部分等一下再討論。第二十五條沒有意見的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六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二十六條也是條次變更，第一項跟第二項就是把公私場所這個文字做一個處理，然後刪除海洋焚化。"],["主席：對啦，這部分我們就做相同的處理，第二十六條沒有意見，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七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二十七條主要也是用語的規定。"],["主席：第二十七條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八條，這是新增的，請委員也特別注意一下，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因為我們刪除了海洋焚化，這當然是一個接軌國際的修法方向，但是如果有一些很特殊的，譬如說嚴重威脅人體健康、人身安全或者海洋環境的緊急情況而需要焚化的時候，我們有給它一個例外的機制。"],["主席：好，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第二十八條按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處理第六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沒有意見的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二十九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這個部分我們要規範港口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它要會同主管機關去查驗船舶上面的污染防治狀況，所以我們可以上船查驗他們的污染防止證明書或證明文件，還有他是不是有應急的程序、有沒有操作手冊、有沒有按照規定做應有的紀錄，以及員工生活垃圾的紀錄詳不詳實等等，就是我們要登船檢查，然後要求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席：好，第二十九條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三十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三十條也是船舶的污染處理防治，跟現行的規定比較，主要是文字的結構我們把它弄得更有層次感，然後它的管理機制跟前面各項管理機制的程序都一樣，但是我們會要求各港口管理機關，他們在收受從船舶帶下來的且要由他們處理的污染物時，我們希望對於船上的廢棄物或是生活垃圾等等，他們必須收集，必須要有紀錄，然後等到他們靠岸後再交由港務管理機構去收受處理，港務管理機構處理的範圍及數量是什麼，我們也要求他們必須作成紀錄，這一條是紀錄如何作成、如何保存、如何申報的相關規定。"],["主席：第三十條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三十一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三十一條是把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跟第三十條合併，主要是在規範船舶必須要設置防止污染的設備，然後不得污染海洋，船舶裝卸或載運化學品或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貨物，要採取適當的防制及排洩措施。"],["主席：第三十一條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三十二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三十二條也是規範船舶的種種行為當中應該要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尤其是如果在有污染之虞的時候，我們就會要求它要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在什麼部分要有呢？除了依現行的規定以外，我們把「船身清洗」加進來。也就是說，現行規定是「船舶之建造、修理、拆解、打撈及清艙」時都要注意，要有防治污染措施，我們這次修法則是把「船身清洗」加進來，也就是在進行船身清洗的時候也要有防治污染措施。"],["主席：第三十二條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三十三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三十三條是規定在意外發生時的處理規定，因為意外發生時的清除責任還是在船舶，我們規定船長跟船舶所有人一定要採取措施，有污染之虞的時候就要採取措施以防止污染，如果發生的話就必須要去處理，並且要通知航政機關、事業機構、港口管理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是這次修法加進來的，因為前面我們已經把直轄市跟縣（市）政府應有的權責拉進來了，所以在通報機制上，我們也把他們加進來。另外因為船舶所有人有新增定義，所以除了船長以外，我們把船舶所有人也加進來。"],["主席：第三十三條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三十四條，本條為新增條文，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三十四條最主要是對於沒有在我們國家設立分公司的外國籍船舶的特別規定，外國籍船舶如果因為造成污染而受罰，在罰鍰沒有繳交或者沒有提供足額擔保以前，我們可以禁止它航行。有關這個規定，我跟各位做個說明，因為有些委員滿關心的，就是到底要不要採取這麼強烈的措施，跟委員報告，現行條文其實就是非常的強硬，現行條文甚至包括我國的船舶，也包括各類的行為，只要有造成污染之虞就可以，我們現在反而把它縮小範圍，就是本國船舶的禁航跟扣人、扣船已經都沒有了，就是只對於遭處罰鍰的船舶，因為怕它跑掉追不到或者是要跟它求償，只有這兩種情況發生的時候，而且是用於外籍船舶上，我們才留著這個現有條文的禁航規定。"],["主席：第三十四條如果沒有其他意見，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七章章名，第七章章名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就按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處理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也是新增條文，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現在這個法的結構是，第一個，如果造成污染的話，第一層是罰鍰，第二層則是還要求償它所造成的損失，這個求償可以針對哪些項目來求償呢？這一條就是針對求償的項目予以明確化，這是比較有效的方式來規範政府不要濫權。"],["主席：請羅美玲委員發言。"],["羅委員美玲：對於船舶造成的污染，我是想對應回第十六條，因為我們好像有但書的規定，比如有一些海洋污染者有三種樣態是不予處罰的，那會不會連動到這裡的賠償部分？賠償的部分有沒有因為前面第十六條的這三種不予處罰的樣態，這邊的賠償責任也連帶的受到影響？也就是說，這一條跟第十六條的三種樣態有沒有連動關係？"],["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報告，這個是發生在雖然免罰，但是所造成的污染，我們的條文規定應該由他們去處理，錢也應該由他們出，可是如果他們沒有辦法處理，而由我們先處理的話，我們要來求償那筆費用，是那些部分，所以這個跟處罰沒有關係，他們還是有豁免，還是不罰……"],["羅委員美玲：賠償的部分呢？會不會因為不處罰，賠償部分的責任就連帶的沒有了？"],["管主任委員碧玲：這個部分不是賠償，而是我們替他們清除污染的費用，因為清除費用應該是他們的責任，但是現在是我們替他們清除了，所以這是針對幫他們清除污染的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來求償，因為清除污染是他們的責任，這個跟處罰是無關的。"],["主席：這樣就清楚了。","第三十五條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三十六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三十六條是條次變更，然後酌作文字修正，第三項沒有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只是酌作文字修正。"],["張委員宏陸：主委，針對第三十六條我想請問一下，船舶總噸位本來是規定「四百噸以上」，為什麼這次的修正條文要特別把「噸」這個字刪除？如果寫「四百噸以上」不是更明確嗎？"],["管主任委員碧玲：因為前面的文字是「總噸位」了啦！"],["張委員宏陸：現行條文也是總噸位啊！"],["管主任委員碧玲：因為那個是贅字，所以我們就把它刪掉。"],["張委員宏陸：是這樣喔？"],["管主任委員碧玲：這個是無妨啦，刪不刪都可以，但這個是贅字，因為「總噸位四百」就是四百噸，總噸位四百就等於四百噸。"],["張委員宏陸：是啦，只是原來有「噸」字就很明確。"],["管主任委員碧玲：對啦，我知道。"],["張委員宏陸：我只是要請教一下為什麼要特別刪除。"],["管主任委員碧玲：如果要留著也可以啦。"],["張委員宏陸：也不是說一定要留著啦，只是不知道你們為什麼特別要刪除。"],["管主任委員碧玲：因為總噸位一百五十或總噸位四百，這是法規會建議的用語，我請同仁說明一下。"],["王委員美惠：請海委會的同仁說明一下。"],["鄭簡任技正鴻政：報告委員，因為總噸位是指容積噸而不是重量噸，所以現在國際上的規定就是把數量後面的「噸」字取消掉。"],["張委員宏陸：好。"],["主席：第三十六條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總共69個條文，我審到現在才剛過一半，我審得有夠慢了！我不是要快，有意見的條文，我都讓大家充分表達，至於沒有意見的條文，就不需要讓大家浪費時間，你們都說假的，等一下又「撟」我！","處理第三十七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三十七條是條次變更跟酌作文字修正而已，就是原本現行法的內容。海洋污染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可以直接向責任保險人請求賠償或就擔保求償，因為海洋污染造成的損害有一部分是生態的損害，有一部分可能是其他人受到的損害，所以這裡是規定有權求償的人可以直接向責任保險人請求賠償。"],["主席：第三十七條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三十八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三十八條就來到委員們比較關心的條文了，就是外國船舶，外國船舶如果沒有在我國設立分公司，前面的條文是處理它不繳交罰鍰又沒有擔保，這裡是處理它造成損害賠償的責任跟費用負擔，是追究這個部分。如果它對於損害賠償的部分沒有提供足額擔保的話，我們也有禁航以及限制船舶所有人及重要船員離境的規定，也就是說，我們除了有禁航的規定之外，也有對船舶所有人跟重要船員的離境限制，這個部分是只要它提供擔保的金額就可以放行。"],["主席：請陳委員琬惠發言。"],["陳委員琬惠：這一條你們之前有跟民眾黨這邊來做溝通啦，但是黨團這邊還是覺得限制相關船員的出境自由跟工作權會侵害他們的返鄉權，對於這些船員的經濟、生活、生理及心理都會有重大的影響，我們認為會有違憲的疑慮，如果要維持我國的公共利益，可以透過扣留船隻跟所載的貨物，而不是禁止船員離境來達到這個目的。為了避免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兼顧我國公共利益，我們這邊基本上還是希望以剛剛我提到的透過扣留船隻跟所載貨物方式來處理。以上。"],["主席：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最主要是因為他們沒有在我國設立分公司，現行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最主要是因為如果他們走了之後，我們就很難去追償。我再度跟委員說明，請大家看一下現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現行法更讓我們覺得不夠明確，該條條文用語是「於未履行前或有不履行之虞者」就可以限制船舶跟相關船員離境，所以它的範圍更寬。也就是說，這是現行法就已經有的制度，而且現行法規定的限制範圍更廣，我們把「相關船員」改成「所有人及重要船員」反而是把它限縮了，而且我們也把應該要有的協助寫進來。","另外，限制離境並不是限制他們的生活和行動，並不是把他們關起來。其實扣船相對的船上也一定會需要有人，所以這個部分是一體的。最重要的是這是現行的制度，我們反而是把現行制度修成更限縮在最必要的範圍，細節的規範更明確，能夠有更多的保障，除非我們認為現行的這個制度要全部推翻，目前我們修法的方向是沒有全部推翻，但是我們只把它限縮到罰鍰不交、損害賠償無法求償這二項，現行法的範圍真的是太廣了。"],["主席：請賴委員品妤發言。"],["賴委員品妤：我有幾個問題，第一個就是從政院的說明大概可以知道海委會的意思，但是第一項文字是「未在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我覺得好像有點怪怪的，這個文字會不會需要調整一下？因為外國籍的船舶是物不是人。第二個是我理解剛才主委解釋的意思，我想確認一下，你們這邊想表達的是這個外國籍船舶的所有人未在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嗎？是這樣嗎？其次，我想確認的是這個求償範圍指的是船舶所有權人、承租人、經營人跟營運人嗎？這些人都是求償對象嗎？我想確定一下賠償的範圍，因為這個將導致問題會有點複雜。我舉個例子，像之前大家都知道的蘇伊士運河長賜輪擱淺的事件，船舶所有權人是巴拿馬人，承租人跟經理人是日本人，營運人是臺灣長榮海運，假設今天這個事件是發生在臺灣，到底誰要負責？長榮海運公司的負責人也同樣會被限制出境嗎？這個我希望可以瞭解一下。"],["主席：你問的問題跟我昨天問他們的一模一樣。"],["賴委員品妤：真的嗎？"],["主席：我們先讓洪委員發言，之後再請行政單位一併回答。"],["賴委員品妤：我真的非常好奇這個問題，想了很久。"],["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洪委員申翰：我想請問一下，現行第三十五條目前有多少執行的案例？執行下去以後，也就是限制不得離境以後，之後呢？他們是不是把該繳的賠償都繳完後就離境了？最後的結局是什麼？"],["主席：請針對賴委員及洪委員的問題一併說明。"],["黃署長向文：我先提個案例，最近有個案例是去年度在臺東富岡附近擱淺的一艘聯利輪，聯利輪也是後來在處理過程當中因為船舶所有人沒有去支付相關費用，之後那艘船就被拖離臺東被帶到高雄港，正在進行相關的扣船跟拍賣的過程當中，不過基本上都已經讓船員回去了，所以各位委員關心的部分，其實我們的文字上是用「得限制」，如果考量到情況複雜度跟人權問題的話，其實並不是一定會把他們扣下來，這是剛剛提到的點。","另外，剛剛委員也提問到究竟要處分誰？在條文上目前我們針對船舶所有人。"],["管主任委員碧玲：而且說實在的，船舶所有人不一定會在臺灣，所以重點還是重要船員，跟委員再說明一次，重要船員是將現行制度所規定的「相關船員」更限縮其範圍的規定，就是現行制度已經要限制相關船員離境，但我們把它的範圍弄得更小。還有要再度說明的是，我們不是扣人，只是限制他離境，他一切自由。"],["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張委員宏陸：其實我比較支持院版，因為重要船員本身就是這件事情的行為人了，對於行為人還要講人權什麼的，我個人是比較傾向基於國家利益、基於海洋保護，我個人是覺得對於行為人本來就是要有必須的方法，所以我比較支持院版的條文。"],["主席：好啦，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第三十八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第三十五條之一，它這條等於是行政院版的第三十八條請大家看一下，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有關時代力量黨團第三十五條之一，署長有去向黨團說明過，我請署長再向各位委員分析一下。"],["黃署長向文：時代力量黨團第三十五條之一是提到，如果不服處分的話，可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我們剛剛有提到，其實海污案件牽涉的範圍滿廣的，如果提起相關訴訟程序的話，實際上的時間可能會拉得比較長，所以我們建議這邊是不是能維持行政院版本？"],["主席：我們就維持原來行政院的版本，這一條就不予採納。","處理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是新增條文，另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宣讀。"],["委員莊瑞雄等修正動議：","莊瑞雄　　張宏陸　　羅美玲　　王美惠"],["主席：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報告委員，這一條最主要是規定污染事件發生的時候，如果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替污染行為人採取應變措施、替他們清除，那就會產生費用，這些費用責任上是污染行為人要付的，所以我們要跟污染行為人求償，跟他要回來，這時候的債權，我們在這裡是設計它優於一切的債權。院版的文字是寫「優於抵押權、留置權及一般債權」以外，把海事優先權也列上去，但是又把海事優先權裡面的僱傭關係等這些個人權益保障拉出來，拉出海事優先權裡面的一部分以後，再把海事優先權寫進來。我剛剛看到這個修正案，很謝謝各位委員提的這個修正案，這個修正案就乾脆把海事優先權排除在外了，也就是我們最優先還是保障海事優先權，所以只留下這個優先權優於一般的抵押權、留置權跟一般債權，我們可以接受這個修正案。"],["主席：好，第三十九條就照委員莊瑞雄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處理第八章章名。這是章名而已，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四十條。請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罰則的部分是不是容許我請署長來作說明？每一條的罰則都要對應到那個行為，跟委員做說明。"],["黃署長向文：有關罰則的部分，第四十條就是針對前面提到關於棄置甲類物質的部分去做處分，如果犯前項罪，導致嚴重污染，最高會處7年以下的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我們把罰金提高到1億元。"],["主席：各位委員對第四十條有沒有什麼意見？"],["張委員宏陸：沒有。"],["王委員美惠：主席，有單位有意見。"],["主席：哪個單位？"],["朱法官嘉川：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代表機關發言。"],["主席：好，請說明。"],["朱法官嘉川：就行政院版草案第八章罰則這些相關的刑罰規定，司法院尊重主管機關的政策決定，但是對於立法體例有一些小小的建議，草案第四十條第一項前段，它規範的是違反兩個禁制規定，第一個是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甲類物質不得棄置於海洋；第二個是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有關船舶航空器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我們一般的立法體例，就這種類型只要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者」就可以了。現在草案後面「棄置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第一個是重複描述了，再來它可能會掛一漏萬，因為我們剛剛講它是在規範兩個禁制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的甲類物質是指前面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如果要完全描述，還有一個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的這些甲類物質。所以為了立法條文的精簡，我們建議後面的描述文字是不是可以刪除？以上小小建議，敬請參酌。"],["管主任委員碧玲：麻煩寫一下，好不好？有提一個版本嗎？"],["主席：你們擬一下。"],["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就是刪掉那幾個字而已嘛？中間細的文字刪掉，但是我們等一下還是再唸一次確認好不好？他們昨天有討論。"],["主席：來，請說明。"],["鄭副司長巧羚：法務部有不同意見，為了處罰明確性，我們通常還是希望違反哪一條規定要把後面相關違法的行為寫出來，這樣在刑事處罰上會比較明確，所以我們建議還是可以支持院版條文，謝謝。至於準用那個部分……"],["王委員美惠：你們不是討論過了？"],["鄭副司長巧羚：就是第二十七條那個部分，我覺得可以參照司法院意見，但是違反後面的行為……"],["王委員美惠：他們之前有討論過了嘛！他們想要簡單一點啦！一個要簡單，一個要明確……"],["管主任委員碧玲：明確性怎麼辦？法務部說的明確性，你們怎麼看？因為當初政委協調的時候，司法院沒有參加是不是？我們都是法務部跟法規會。你們試擬一下好不好？"],["主席：麥克風拿起來，說給大家聽。"],["張委員宏陸：召委，這是不是拜託他們三個單位講一下，我們繼續進行，等一下再回來處理？否則在這裡不知道要等多久。"],["主席：這樣啦！這一條先保留。"],["管主任委員碧玲：但是這個體例是涉及所有罰則的每一條條文，如果要改，變成每一條都要改，法務部當初就是希望明確化。我們能不能這樣？體例先維持寫出來，但是如果其中有哪一條寫出來以後範圍反而有遺漏的，那幾條麻煩您幫我們勾出來，看怎麼處理好不好？就是體例上我們不擔心冗長，我們追求明確，所以體例上維持書寫，但是有哪一條經書寫之後範圍有問題，我們再來改好不好？"],["朱法官嘉川：好，司法院再補充報告，這部分其實立法體例上有很多的法，也不只是我們中華民國的法律，尤其德國的法律很多都是這樣，很多法其實在禁制規定講出來以後，後面的罰則，違反哪一條規定處什麼，日本很多刑法規定也是這樣。如果主管機關確實考慮到法律的明確性，司法院也予以尊重，只是我們有盤點過，那就是第四十條第一項前段，如果真的要把它寫全，可能整個條文要這樣寫：「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棄置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會寫成這樣。這是不是會稍嫌冗長，建請斟酌。"],["主席：這個其實不是稍嫌冗長，立法幾乎都會這樣，我說實在話，我們各位委員在這個地方，就連專業的人在看這個，你要一個條文、一個條文去對照，但是在技術上，其實立法技術就是如此，可是如果沒有這麼具體明確，其實也不行，要處罰人家，本來刑事上我們就講罪刑要法定，你要裁處罰金，相關的內容，行政部門對這個部分當然都要有明確性，才有一個遵循。","第四十條，大家的意見是怎麼樣處理？行政部門……"],["管主任委員碧玲：第一個要先決定體例，要用法務部的體例，就是現行的寫法，還是要參照司法院的體例？如果要參照司法院的體例，每一條全部都把犯行刪掉，只留條次，那麼每一條都必須處理。如果照法務部的體例，司法院是建議要處理第四十條，那就沒有其他條次了嘛？"],["朱法官嘉川：司法院再補充，如果依照我們剛剛講的體例，要調整的就是第四十條第一項前段，以及第四十一條跟第四十二條，就這三條，第四十一條後面再討論好了。大家可能會覺得好奇，第四十條第一項後段有描述，我們認為沒有問題，因為第四十條第一項後段除了規範「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有害物質之海上焚化者」外，還多了一個要件。"],["主席：我有聽懂你的意思。第八章罰則後面有條文的刪除，整章的最後是第六十四條，不然我們先休息，讓你們先討論，看要怎麼處理。","畢竟這部分是罰則，而我們卻一直卡在第四十條，其他委員都沒有提案了，就看你們要怎麼寫，所以我們就先休息10分鐘，讓你們彼此切磋一下，再提個比較好的方案來。","委員關心內容的修訂，大家關心的面向不同，現在已經處理到罰則的部分了，這部分就請你們先討論一下，先休息10分鐘。","休息（10時36分）","繼續開會（10時46分）"],["主席：我們繼續開會。","有關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的部分，剛剛大家沒有爭議，已經通過了。因為署長要先離開，今天大家好不容易努力地讓條文無爭議地審查通過，賴品妤委員、洪申翰委員等在場委員來前面拍個照，署長要向你們致謝。"],["王委員美惠：你們的看板呢？"],["主席：沒看板也沒關係，大家一起來拍個照。"],["王委員美惠：等一下。"],["主席：等一下，拿一個版本過來照。"],["羅委員美玲：海保署要不要一起過來拍照？"],["主席：海保署也一起來吧！"],["王委員美惠：一起來啦！等一下，還有要拍的。比個讚！看右邊。"],["主席：好。海巡署就先離開吧！你們討論出來了嗎？跟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有關的機關也可以先行離開了。","不然我們就把修正動議和附帶決議先宣讀一下。"],["修正動議6：","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六十二條條文草案","提案人：王美惠　　洪申翰","連署人：張宏陸　　羅美玲"],["附帶決議1：","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第十四條訂明陸域與海洋以外地面水體之轄管機關應防止、排除或減輕廢棄物污染海洋。惟目前陸域污染源廢（污）水排放與廢棄物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提案建請海洋委員會建立相關機制，納入環境保護署，以及土地管理機關、河川水利機關等相關轄管機關，共同研擬陸域污染源之海洋污染預防、應變、清除、處理、裁罰等具體管理措施。","提案人：王美惠　　洪申翰","連署人：羅美玲　　莊瑞雄"],["附帶決議2：","案由：鑒於現階段各地方政府多未成立海洋專責機關，且各地方政府之海洋業務管理範圍與認知皆有所不同，導致各地方政府於審核捐補助海洋污染防治、海洋保育、海洋教育等海洋治理計畫時有所侷限，而海洋委員會相對於海洋政策上具備更全面性的視野及輔導經驗，為避免各地方政府因業務管理範圍不同而產生審核捐補助之認知差異，並為使海洋委員會能更直接連接在地海洋治理社團，俾利海洋政策之推廣，並增進政府與民間的雙向交流。爰此，建議海洋委員會積極爭取預算，提高執行補助金額。","提案人：賴品妤　　王美惠　　羅美玲　　張宏陸","莊瑞雄"],["主席：第四十條修正條文的第六行加上「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行政部門這樣改對吧？沒有意見了對不對？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本條就按照行政院的提案修正通過。","處理第四十一條，請說明。"],["黃署長向文：第四十一條主要是針對第十八條違反廢（污）水排放規定的處分，處分的刑期會由現行的「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罰金則是把「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提高上限到「一億元以下」，主要是針對特別嚴重的甲類物質。"],["主席：第四十一條在場委員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四十二條，請說明。"],["黃署長向文：第四十二條主要是針對違反海洋棄置相關申請的處罰，跟前一條類似，刑期會由「三年以下」增加到「五年以下」，所以刑期是有提高的，罰金則是把「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一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報告，過程中曾經討論到，上限要大幅提高，那是不是目前下限提高的部分就維持保留，這是過程當中曾經有提過的，但是這一條就排放項目來看是比較嚴重的，就是有油、化學品或排放污水，這是比較嚴重的，所以我們的下限有提高，但是有時候污染的量可能很少，所以後來也是有一種討論、主張，就是下限要不要保留。"],["主席：請各位委員想一下，這次罰則都提高了，重點是海洋的保育還有污染的排除，而且被處罰的應該都不是一般的人，總之，我有聽到大家的意見。關於第四十二條的部分，請洪委員申翰發言。"],["洪委員申翰：我有看了一下，第四十二條是談到採油礦、輸送油、化學品、排放廢水等等的事情，採油礦當然是比較重大的，但化學品或排放廢水，我確實擔心會不會有一些比較小型的業者或者一些比較小型的行為發生，所以我是有在想，這個下限的部分是不是確實有可能……"],["主席：很難說會罰到誰……"],["洪委員申翰：對，所以我在想下限的部分要不要再往下抓一點？比方說……"],["主席：不然就用原來的下限。"],["洪委員申翰：原本下限是多少？"],["主席：30萬元，我們可以提高，但是下限的部分，我們就維持原來的規定。"],["洪委員申翰：我本來想的是50萬元，然後最高到3,000萬元，當然中間有一個裁量的權力。現在修改後的第四十二條，最高是罰到3,000萬元，其實如果是比較大型的業者，嚴重違反就可以罰到3,000萬元。"],["主席：那我們就直接改了？"],["洪委員申翰：我的想法是這樣，這裡寫到「輸送油、化學品或排放廢水」，而排放廢水的部分，會不會有一些小型的船舶或漁船，其實它也有類似的問題？可是如果一次就罰100萬元，對它來說會不會太重了？但這還是需要處罰，所以我在想這個下限是否可以再往下修一點？"],["主席：我倒覺得是不是下限的部分保留原來的金額，而上限裁罰的部分就照你說的，好不好？"],["管主任委員碧玲：好，我們同意。"],["主席：我也擔心像你說的，比較輕微的卻罰得太重，但若惡性較大的，前面就有一些處理了，所以我們下限的部分就保留，好不好？"],["管主任委員碧玲：好，我們同意。"],["主席：好，就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處理第四十三條。"],["黃署長向文：第四十三條是針對申報不實進行處分，刑期基本上沒有改變，就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罰金的部分是規定或併科3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原本是規定或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換言之，我們下限維持，上限提高到500萬元的罰金。"],["主席：下限維持保留，好，第四十三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四十四條。請說明。"],["黃署長向文：第四十四條是針對沒有遵循停工命令的處罰規定，有期徒刑是從1年提高到2年；罰金的部分，原本是併科20萬元到100萬元，我們將其提高到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所以罰金的部分都有提高，下限原本是20萬元。"],["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報告，要求停工大概就是已經有污染之虞的，或是已經有污染的，所以我們才會要求它停工，然後也規定了要求停工它又不停工的部分，所以這一條的下限如果要考量犯行大小決定要不要保留的話，我是想說如果下限100萬元要降，因為已經是……"],["主席：太高。"],["管主任委員碧玲：對，如果太高的話。但是回到20萬元的話，對於應停工卻不服從停工，我又覺得太低了。"],["主席：50萬元，好不好？"],["管主任委員碧玲：50萬元的話應該是可以接受。"],["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張委員宏陸：本來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現在是處2年以下。個人覺得我們要的是他真正的停工，我覺得還是維持原來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罰金要增加。沒有停工就判2年，我也覺得有點高，但是又惡意、惡質地不停工，我覺得就罰多一點。"],["主席：我的意思是罰多一點可以，提高的部分是好的，但是下限的部分就不必，如果覺得情節重大，罰高一點就好了，但是有一些本來會有程度的不同，下限的部分是不是酌為提高就可以了？"],["管主任委員碧玲：50萬元。"],["主席：50萬元，好不好？"],["王委員美惠：50萬元。"],["張委員宏陸：好，那就50萬元。"],["主席：好。"],["王委員美惠：那個2年……"],["管主任委員碧玲：以下啦，因為是2年以下，所以1年到2年以下。"],["張委員宏陸：如果我們的下限不是100萬元，變成50萬元，我覺得那個刑期就維持2年。我的意思是不要兩個都增加，但是如果是50萬元，我覺得那就維持這樣子。"],["主席：好，我們就照行政院的提案修正通過。","處理新增的第四十五條，請說明。"],["黃署長向文：第四十五條是針對法人及負責人如果沒有配合剛剛提到的第四十條到第四十四條的話，要加重其刑到二分之一，主要是參考相關的水污法及廢棄物清理法，針對刑責的部分希望對法人及自然人可以另外再科罰，以嚇阻犯罪。"],["主席：在場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請洪委員申翰發言。"],["洪委員申翰：我們討論這邊的罰則，我都想要回到一個更根本的地方去想。坦白說我覺得我們都心知肚明，很多海上的行為原本管理及管制的密度相比陸地就是比較低，所以今天最重要的事情其實是想辦法把這些海上的行為真的可以納入管理，我覺得這件事情比今天非得罰多少來得重要。今天如果一大堆的行為全部都是在法外，我們真的也是非常、非常痛苦，就算把罰則提得再高，但所有人全部都規避在法外，我們立這個法的效果會大打很多折扣。","我們剛剛一直在討論數字的時候，我想要再確認一件事情，也許之前也有委員問過，就是除了罰則及法律提高以外，相比過去，在執行這部法的量能上面目前提高的幅度或未來整個提高的進程大概是什麼？我想跟海保署及海委會再確認一下這件事情。因為過去在很多環保的法規裡面，我們看到幾個狀況，我們對於合法業者的成本不斷地墊高，有時候當我們把合法東西的成本不斷墊高的時候，會有一些道德風險，讓非法與合法之間的成本落差就越來越大，反而更多人會跑到非法的地方或不接受管理的地方去。所以我們在把法律、強度提高的同時，如果管理的量能沒有辦法跟上的時候，有可能在某些時候會產生相反的效果，反而更多人會想各種方法去規避、進到非法的情況裡面讓人抓不到，或用各種發展或各種方法讓人抓不到，我覺得這兩個是相輔相成的，我想要再跟海委會或海保署再確認一下這件事情。我不知道前面有沒有其他的委員問過，但我還是想再詢問一次這件事情。"],["主席：請署長說明。"],["黃署長向文：我先說明，剛剛提到也是為了要因應這些狀況，所以除了罰則加重之外，在執行量能的部分，這幾年我們新增海洋保育的巡查員在港口協助，未來新的海保法草案其實有考慮增加觀察員可能是在加強海上的部分。另外，後面也有相關的條文，包括第四十六條、吹哨者條款、提供檢舉獎金，因為實際上海上真的比較困難，所以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方式，可以增加更多的人力幫我們去做第一線的稽查及查核，這是目前的規劃。"],["洪委員申翰：人數增加多少？"],["管主任委員碧玲：人數目前沒有增加，但是我上任以後，在上個禮拜有爭取到15個人的預算員額，這15個預算員額目前已經要到了，沒有全部在海保署，但是有一些在海保署，這是組織編制上面第一部分可以做的。接下來要做的，不瞞各位委員，海委會目前的編制來講是偏小，而且是非常地小，但是還好海保署相對於會本部來講又更健全了一些。我們增加巡查員的部分是比較彈性的，因為是用契約、約聘的方式增加巡查員，最主要是爭取到新增的預算。我們在明年度開始的中長程計畫裡面有增加在潔淨海洋的處理上面更大的計畫，另外就是我最近拿到的15個預算員額裡面應該也有海保署的編制。"],["洪委員申翰：我只是想提醒一件事情，我們過去在很多環境管制或環保管制的法規裡面確實看到一種狀況，有時候一些重大事件發生以後，整個社會就會有要嚴查、要嚴罰的呼聲，可是我們能夠嚴查、嚴罰的部分通常已經納入合法的管理、管制，進入某個軌道裡面。所以我們在這個過程裡面不斷地墊高在合法部分的業者成本，但是在不斷墊高的同時，如果我們對於一直在法外的這些人拿不出更具體方法的時候，反而會讓更多的業者有動機跑到法外的地方去處理。所以如果我們在墊高相關的罰則及合法受管制的成本的時候，沒有辦法一併提高整個管理量能的時候，有的時候反而會跑到剛才講的狀況裡面去。這個狀況不是只是在這個法裡面，而是在幾個環保相關的法規，我們都有看到類似的情況，我覺得這是一個大的結構，不是只針對現在這幾個條文，我只是想針對這部分提出一些提醒，就是在法的管制力提高及管理量能上面，請主委或署長再做一些拿捏，不然可能反而會出現相反的效應。謝謝。"],["主席：請管主委說明。"],["管主任委員碧玲：所以我剛剛特別提出下限是不是要留著，一方面也是讓所有潛在的污染行為者知道，雖然我們大幅地提高重罰的程度，但是因為下限基本上有考量到犯行的大小，所以我想這一點造成的恐慌，以至於去做法外的行為的部分，是有防範的機制在這裡。另外，依現行法來講，我們有好幾個部分反而是降低現行法的不合理規定，譬如對於本國船舶的禁航，我們全部取消了，也就是沒有新增什麼樣的犯行，只有新增幾個他們應該要有的責任，而這些責任就是我們會有海污基金來協助，或許有一些補助的計畫可以來做。譬如要求他們要有應變的計畫，如果要真的做得到應變的計畫，就必須要有一些應處的資材，跟現行比較之下，這些應處的資材可能會增加他們的責任，所以我們有一個海污基金也是很重要的。"],["主席：OK，要怎麼處理比較好？一條、一條來，好不好？好，第四十五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四十六條。"],["黃署長向文：第四十六條就是剛剛提到的吹哨者條款，因為海上的污染其實比較難被發現，之前我們也參考水污法、空污法跟相關的環保法令，增設吹哨者條款跟污點證人保護的法例，希望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鼓勵內部的員工檢舉不法，"],["主席：第四十六條，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各位在場委員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處理第四十七條，請說明。"],["黃署長向文：接下來第四十七條是關於行政罰的部分，它是針對沒有經過許可從事相關的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它污染行為，乃至於沒有協助處理污染事件的時候，罰則從本來的30萬元到1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到1億元，沒有協助的話，會從本來的10萬元到5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到5,000萬元。"],["管主任委員碧玲：這個部分，如同委員們剛剛所關心的，就是比較弱勢或者是小規模有疑慮的部分，大概就是海洋棄置的部分可能會有一些確實比較弱勢或規模比較小的污染行為者會變成是處罰的對象，所以它從原來沒有下限變成下限是100萬元，這就看委員有沒有要再一併處理。第二項是10萬元到50萬元的部分，就是你已經犯行卻沒有協助處理，所以小型規模的話確實也是可以下加。"],["主席：第二項「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這部分可能惡性比較重大，所以你們把這部分提高，可是第一項本來是30萬元，現在你們把它提升到100萬元的下限。如果要談下限，其實我們剛剛有提到要降，甚至說要保留，現在也要一致啊！不然對於處罰50萬元的這部分，要怎麼弄、怎麼修大家覺得比較妥當，請問洪申翰委員的看法？"],["洪委員申翰：我其實建議第一項的下限保留30萬元。"],["主席：這樣就保留原來的30萬元。"],["洪委員申翰：其實真的比較多可能會是這種小型的業者。"],["王委員美惠：主席，剛剛講50萬元。"],["主席：我跟大家說明一下，是我們剛才講了50萬元，這邊又保持原來的30萬元，如果沒意見就好。第四十七條100萬元的部分就改為跟原來的下限一樣還是30萬元，第四十七條就照行政院的提案修正通過。","處理第四十八條，請說明一下。"],["黃署長向文：第四十八條主要針對船舶，如果它在載運或者裝卸過程造成海洋污染或者沒有採取相關措施的時候，對於比較大的，就是剛剛提到總噸位是四百以上及一百五十以上的油輪或化學輪，罰則會從30萬元到1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到3,000萬元；對於比較小型的船舶，本來一次都是30萬元到150萬元，這次就會提高到從30萬元到300萬元。"],["管主任委員碧玲：等於小型船舶，我們維持原來的下限，我想這應該可以不必修正。"],["主席：好，那這一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四十九條，這是新增的，大家再來看一下，請說明。"],["黃署長向文：第四十九條就是剛剛有討論到關於如果發現海污事件時，船舶應該要提供擔保，這條是針對如果沒有在主管機關要求期限前提供足夠擔保者，會處分60萬元到3,000萬元。"],["主席：管媽你也說一下。"],["管主任委員碧玲：因為我來的時候，院版已經是確定的，所以為什麼今天這個罰則是我自己開口說下限要不要處理，就是因為當時我就任以後，這個版本是已經確定的，然後我們就送進來，所以罰則就沒有全部整體大修，因為這個涉及行政院要不要重新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所以就沒有大修，像這一條基本上是這樣，第一、如果你有違反，然後要提供擔保，提供擔保就表示你有被追繳或者是求償的項目，那個部分本來我提供擔保的話，求償就會含擔保的金額，現在我沒有提供擔保，你處以我罰鍰，原來的金額卻沒有把它扣除，現在是這樣，將來我如果把原來應該要追繳的部分追繳到的時候，這個部分卻沒有扣除，就是這個問題而已，但是如果你沒有提供擔保，我不給你一點處罰的話，那就沒有要求他提供擔保的誘因，所以我是覺得這一條或許是要加上未來的扣除，或是把60萬元降低。"],["賴委員品妤：對，我就是想問這個，因為現在看你們這個寫法，會變成只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有提供擔保但未補足者才有額外的罰則，但反而是違反第一項未提供擔保者卻沒有額外的罰則，我覺得這個部分我們可能要來討論一下怎麼去處理現在這個法規造成的狀況。"],["張委員宏陸：主席，第三十八條是針對外籍船舶，對不對？對啊！它是針對外籍船舶。"],["管主任委員碧玲：對，我插話一下，就是因為國內的部分，我們把禁航拿掉了，所以才有這一條。"],["張委員宏陸：所以它是針對外籍船舶，我覺得這一條一定要增列，其實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我都還覺得太少了，因為一艘船的價值是有多少？"],["主席：還好啦！我們也有上限。"],["張委員宏陸：這個是針對外國船舶，所以我覺得應該要展現出我們臺灣政府的態度。"],["主席：好啦！這一條等於比較沒有爭議，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五十條。"],["黃署長向文：第五十條就是針對前面條文，包括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等，如果它沒有採取應該要求的相關防治措施的時候，其罰鍰本來是30萬元到150萬元，我們提高上限到3,000萬元，下限是維持的。"],["主席：下限有維持，在場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樣的意見？"],["張委員宏陸：沒有意見。"],["主席：沒有的話，第五十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五十一條，請說明。"],["黃署長向文：第五十一條就是違反海洋棄置的相關管理規範的處罰，基本上它如果沒有按照許可去棄置乙類或丙類，還有相關資料的話會進行處分，這個部分的處分本來是30萬元到150萬元，基本上我們維持下限，上限提高到3,000萬元。"],["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OK？"],["王委員美惠：OK啦！"],["主席：第五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五十二條，請說明。"],["黃署長向文：第五十二是針對船舶如果講排放廢油、污水跟其他廢棄物的時候，針對大的船舶、大型總噸位四百以上跟一百五十以上的油輪跟化學品船，本來的處分是30萬元到150萬元，對於新的處分，我們維持下限，上限提高到3,000萬元，至於針對沒有達到前項規模比較小型的船舶，我們把下限降到3萬元，上限提高到300萬元。"],["王委員美惠：下限3萬元？"],["黃署長向文：就是擔心有小型船舶的時候。"],["主席：有意見嗎？"],["王委員美惠：沒有。"],["主席：沒意見的話，第五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五十三條，請說明。"],["黃署長向文：第五十三條是針對違反前面第八條和第二十一條的時候，它違反公告去做排洩，罰則部分我們從本來的20萬元到100萬元，將下限維持、上限提高到2,000萬元。"],["主席：在場委員有沒有不同意見？沒有的話，第五十三條就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處理第五十四條，請說明。"],["黃署長向文：第五十四條是針對海洋污染行為人，他如果不清除污染的處分本來是30萬元到150萬元，我們把下限降到10萬元、把上限增加到1,000萬元，去因應不同的情況。"],["主席：特別問一下，你們下修下限的意義在什麼地方？"],["黃署長向文：主要就是剛才提到有些是小型的、一般小型的狀況，可能不是大規模的。"],["管主任委員碧玲：有些可能很小型，像我們前面會弄一個3萬元的，主要是考量到很小型的部分。"],["王委員美惠：主席，但是不是讓他……"],["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洪委員申翰：但這個條文是說，我要求你限期清除但你不清，所以不只是你違反而已，而是我要你做一個事情，你應該做但是你還不做，所以如果是在這個狀況下，是不是要把它的下限往下調，我反而覺得是一個問號。因為這不是說你一違法我就罰，而是我要求你做，照理來說你就照做，其實就不會有這個事情，但是你還不做！"],["主席：是啦，申翰，我們的意思一樣，你們底想要特別處理什麼，怎麼這一條特別把它降到10萬元？其他的是我們讓你保留下限，反而你們把它提高！"],["管主任委員碧玲：就是擔心他在海邊隨便丟東西就會被罰的樣態。"],["主席：OK，這樣可以，簡單又明瞭，第五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五十五條，請說明。"],["黃署長向文：第五十五條主要針對前面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的相關條文，提到違反清除處理辦法或者是人工漁業設施許可辦法的話，相關的處分會從本來的10萬元到50萬元調整成10萬元到1,000萬元，所以下限維持、上限提高。"],["主席：如果在場沒有不同意見的話，第五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五十六條，請說明。"],["黃署長向文：第五十六條是針對沒有按照船舶總噸位去投保相關責任保險的話，他的罰鍰基本上是維持60萬元到300萬元。"],["管主任委員碧玲：現行規定。"],["王委員美惠：現行規定。"],["黃署長向文：對，維持現行規定60萬元到300萬元。"],["主席：如果沒有特別意見的話，第五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五十七條，請說明。"],["黃署長向文：第五十七條主要是回應前面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跟第三十三條，關於沒有按照規定通知主管機關的處分，他的罰鍰基本上維持在30萬元到150萬元。"],["主席：第五十七條在場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五十八條，請說明。"],["黃署長向文：第五十八條是針對前面第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跟第二十九條提到的一些相關檢查行為，他如果規避、妨礙或拒絕的話，我們的罰鍰會從本來的20萬元到100萬元提高到30萬元到150萬元，所以上限跟下限都有提高，就是關於迴避相關的檢查。"],["主席：第五十八條在場委員沒有其他的意見，但是你們又將這條的下限提高，我是在講邏輯性的問題啦，就是說你們這樣跳來跳去，有的下限維持、有的下限又提高！關於你們這些條文的規範意義及差別，也就是不法程度的問題……"],["管主任委員碧玲：這個部分如果要維持，我當然也覺得可以接受，但這個部分其實是規避、妨礙或拒絕，所以要有嚇阻效果的話……"],["主席：好吧！"],["管主任委員碧玲：就是一種管理手段啦！如果他自己可以自主、乖乖地服從就不會被罰了，所以是也可以……"],["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張委員宏陸：我覺得這裡面有一個概念，可能大家要想一下，他是首犯、第一次的不要調高，但他應該去修復、去做相關行為而不去做的，這種我倒覺得就是惡質了，我覺得我們要有這種觀念；至於說有的維持、有的稍微調高，其實我是認同的。"],["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洪委員申翰：我其實可以理解召委現在心中的顧慮，因為剛才談到這邊的時候，我其實有一點隱隱不安，那個不安的意思不是我們的討論沒有意義，因為我們有點像是一條一條進行，但還有每一條跟每一條之間的關係跟輕重，我的想法是這樣啦。我覺得我們現在就先討論，畢竟現在就是在委員會裡面逐條，接下來可能還會有委員會協商、甚至到院長協商，我覺得我們今天先討論一個大概，到時候如果真的在條文跟條文彼此之間的輕重邏輯上看起來有一些問題的話，我覺得我們到時候在委員會協商的時候，可以一併再把邏輯順著對齊一次。"],["主席：那你要多留意喔！"],["洪委員申翰：當然，好！"],["主席：好，OK。"],["洪委員申翰：我覺得就這樣處理，我理解召委心中的小小不安。"],["主席：真的啦，我們就怕那個，到時候被罵的都是我們！第五十八條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處理第五十九條，請說明。"],["黃署長向文：第五十九條主要是我們會增設一些監測站，針對這些相關的設施如果進行干擾、毀損的話，罰鍰是20萬元到100萬元，這個部分我們就維持不變。"],["主席：好，第五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六十條，請說明。"],["黃署長向文：第六十條主要核心是要進行相關的監測跟申報，回應到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跟第二十七條，違反的罰鍰是20萬元到100萬元，這條我們同樣維持不變。"],["主席：第六十條在場委員沒有不同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六十一條，請說明。"],["黃署長向文：第六十一條是回歸到前面第十一條，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繳納海洋污染防治費的罰鍰，金額會從之前的1,500元到6萬元調整到6,000元到30萬元。"],["主席：在場委員有沒有不同的意見？沒有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現行條文第五十五條刪除，沒有不同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六十二條，這是新增的，請說明。"],["黃署長向文：第六十二條授權主管機關可以按照相關的情節規定去做裁罰標準。"],["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說明，裁罰準則在這裡是授權，第二項是授權條款，第一項主要是因為我們都有下限跟上限的規定。我們曾經有過的案例就是犯行非常嚴重，所以我們罰了100萬元，但是100萬元是現行條文裡面的最高額，所以很嚴重的污染只罰100萬元，可是我們到現在還要被行政訴訟，原因就是比例原則，為什麼才第一次就罰最高，事實上依據犯行罰100萬元實在太少，但是他在法律上就踩著比例原則，第一次就罰最高，所以這一條我覺得有必要。"],["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洪委員申翰：我針對第六十二條其實有提一個修正動議，我加了第三項「違反本法者，其裁處相關資訊應公開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我說明一下我想提這個的原因，以我們整體執法跟管理的量能而言，坦白說，我相信海委會或海保署也不敢說現在人員是非常非常充足的，在這個狀況之下，其實在過去很多環境管理跟環保相關的管制法規裡面，我認為應該更善用資訊公開工具補足現在管理跟執法量能上可能還有不足的狀況，這個資訊公開的作法過去在很多環保法規上其實滿有用，尤其這個公開不是只公開簡單的資訊，甚至一些細節的資訊也可以公開。我們是把它寫在第六十二條的第三項，就是希望能利用這個工具，我甚至覺得它不該只是訂入法條，而是可以更靈活地運用在資訊的揭露跟資訊的公開上，我認為在這個法的整體目標達成方面會有很多的幫助，以上是我想新增第三項的原因。"],["主席：行政部門的看法呢？署長的看法如何？"],["黃署長向文：我們這幾年碰到一些比較大的案例而受到大眾關心，我們進行裁罰時有時候會透過如新聞稿或其他方式來做說明，但現在如果要逐一公開登載的話，因為剛剛提到其他相關環保法規都會這麼巨細靡遺的公開在網站上面，我們可能比較……"],["主席：請管主委說明。"],["洪委員申翰：其實以現在環保署的相關裁處如水污、空污等等，它都把它的裁處包括它的dataset，基本上都公開在它的網站上，所以在公開之後，其實它收到的效果滿好的，這還有其他方面的案例，所以不只是環保署，可能相關勞動裁處的部分也有這樣子的作法，所以我現在講的不只是重大案例發新聞稿當成新聞事件而已，而是只要有相關違反的情事，就可以把它給放上去，這樣子的嚇阻效果就過去的案例來說是有的、是高的。"],["主席：強度很強。"],["吳副主任委員美紅：委員，第一個，因為好像沒有看過這樣的立法例，剛剛委員有提到環保署的那個部分，我們再去看一下它是明定在法律裡面還是用什麼樣的處理方式。"],["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洪委員申翰：要不要寫在法裡面我覺得這件事情可以再討論，但我認為這件事情該做，如果不寫在法裡面，我也想用一個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要求做這件事情……"],["主席：好啦！把它寫下來。"],["洪委員申翰：對，但是這件事情你在環保署監資處的相關法規上可以看到，他們現在公開的程度其實是很高的，而且我必須強調，當然個資是要隱藏的，個資去識別化這事情是需要的，但是你其實可以參考環保署跟勞動部的相關法規，我要強調的是我現在不是一個資訊公開控，什麼事情都要公開，我不是這個意思，因為這是有效的，我的意思是這樣。"],["主席：寫一個「研議」好嗎？這個建議是很好啦！你如果覺得強度太強的話，看是要怎麼樣……"],["管主任委員碧玲：參考其他環境管制機關的現行作法，然後研議什麼制度這樣子，是不是這樣寫？"],["主席：申翰委員這樣可以嗎？"],["洪委員申翰：我覺得OK，我們可以來想一下這個文字啦！但我還是要再強調一次我為什麼想提這件事情的原因，因為我們現在的執法或管理的量能是不足的，我覺得要更善用一些軟性的工具去達成我們原本要的目的，重點是這件事情。"],["主席：第六十二條就按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附帶決議的部分也請擬一下，看要如何研議出一個比較好的制度。","再來是刪除現行條文第五十六條，沒有委員有不同意見，我們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新增條文第六十三條，請行政機關說明。"],["黃署長向文：剛剛前面除了提到違反有相關的罰則跟要補償之外，第六十三條這邊提到如果有其他不當利得的時候，必須要在它所得利益的範圍內予以追繳，這邊提到的不當利得可能包括行為人違反這個法的義務行為而得到其他利益，或者是為他人利益而實施的行為導致其他人違反本法義務而該行為人有所得利益，這部分大概是希望透過這樣三層的方式去嚇阻相關的違法作為。"],["管主任委員碧玲：這就是我昨天講的三環，最後一環是不當得利也要追繳這樣子。"],["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不同意見？沒有不同意見的話，第六十三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新增條文第六十四條。請行政機關說明。"],["黃署長向文：第六十四條也是剛剛有提到，因為海上檢舉不容易，所以政府鼓勵、希望民眾可以敘明事實跟證據之後向主管機關檢舉，同時這些罰鍰收入之後，會提充其一定比例的獎金去鼓勵這些檢舉人，也有相關的保密作為。"],["主席：好，第六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九章章名。沒有不同意見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六十五條。請行政機關說明。"],["黃署長向文：第六十五條是針對一些相關規費的許可辦法，這個部分只是條次變更，內容沒有修。"],["主席：在場委員沒有不同意見，第六十五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再來是刪除現行條文第五十八條，我們就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處理第六十六條。請行政機關說明。"],["黃署長向文：第六十六條主要也是在條次的變更以及刪除「公私場所」，內容的部分沒有實質修正。"],["主席：在場委員沒有不同意見，第六十六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新增條文第六十七條。請行政機關說明。"],["黃署長向文：第六十七條主要是要因應現在有很多新興的國際事務，所以授權主管機關針對這些涉及國際事務的部分，可以參照公約跟協定進行相關的發布跟施行。"],["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張委員宏陸：這個我想說一下，如果第六十七條這樣空白授權的話，雖然我們有必須參照國際公約的國際責任，但我們有很多漁民等，我擔心這樣的空白授權會使他們受到影響，我只擔心這個。"],["主席：請署長說明。"],["黃署長向文：這個部分雖然規定參考國際組織的規範，但相關過程還是要依循行政程序法，包括相關的協商……"],["管主任委員碧玲：因為也要送到立法院，備查可以改審查。"],["主席：張宏陸委員可以吧？好，第六十七條就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處理第六十八條。請行政機關說明。"],["黃署長向文：第六十八條只是條次變更，內容沒有修正，主要是施行細則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好，第六十八條在場委員沒有不同意見，我們就按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處理第六十九條。請行政機關說明。"],["黃署長向文：第六十九條是公布日期，之前在協商過程中有注意到海污防治費的徵收，還有一些相關設施的除役計畫需要經過更詳細的審議機制，所以這兩條會另外再由行政院訂定公布日期。"],["管主任委員碧玲：對，因為海污費要如何徵收的部分也需要子法，所以要把子法訂定以後，才會開始徵收，另外除役計畫目前看起來應該是沒有問題，但是會有什麼樣的新興領域要做除役計畫，尤其是要做除役計畫，我們如果不做就有罰鍰，但是除役計畫怎麼做，我們也需要子法，而且還需要宣導，也需要時間，讓應該要有除役計畫的部分趕快製作除役計畫，所以這兩條都涉及後續需要訂定更進一步的法規命令來處理。"],["主席：請王委員美惠發言。"],["王委員美惠：昨天有跟主委討論過，我們也希望這個法三讀通過，該子法也要趕緊處理，以上。"],["主席：好，第六十九條在場委員沒有不同意見，我們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今天的條文就審到這裡，每一條條文我們都有讓委員提出不同的看法，雖然新的法制越來越嚴苛，這是政府部門跟立法院這邊一致的決心。","我們現在來看一下附帶決議。","處理附帶決議1，請行政機關表達意見。是署長還是主委？"],["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可以接受。"],["主席：附帶決議1就照案通過。","處理附帶決議2。"],["管主任委員碧玲：附帶決議2我們也同意。"],["主席：附帶決議2就照案通過。"],["王委員美惠：附帶決議3正在寫。"],["主席：還有一個正在寫，這個過了，還剩下一個而已。","你們行政部門在罰人家，對於下限的訂定，你們罰起來也沒有感覺，但是我們不行，對進步的立法我們要支持，但是關於罰則部分，還是要保持一定的彈性。"],["王委員美惠：他們的配套措施、子法要趕快寫。"],["主席：寫好給主委看一下，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來宣讀了。","附帶決議3，請宣讀。"],["附帶決議3：","鑑於本法已獲得高度共識爰要求海洋委員會應盡速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王美惠　　莊瑞雄　　張宏陸　　洪申翰　　賴品妤"],["主席：附帶決議3，照案通過。","請洪委員申翰發言。"],["洪委員申翰：我跟各位講一個經驗，當我還不是立法委員的時候，其實我就一直在跟環保署推動應把相關資訊公開，當然有些個人的個資，你要用一些方式把它給隱蔽，比如李X或李○，可是之後呢，其實這幾年環保署都非常感謝當時有做這樣的公開，因為這讓他們省去很多被說情的壓力，因為會有很多民意代表跟他們說，可不可以幫他們撤銷？或是要求幫忙什麼，可是當你把它公開後，其實對於這些執法人員來說，這些資訊都已經公開了，省去了很多壓力，所以……"],["主席：一個這麼漂亮的立法，被你說得好像是自肥條款一樣。"],["洪委員申翰：不是，我是說這是很重要的事情，而且很有效。"],["主席：OK，讓他們去想一下，研議一下，好不好？","附帶決議4，請宣讀。"],["附帶決議4：","《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第四十條至第六十一條訂明違反本法規定者，處以有期徒刑與罰鍰。惟目前違反本法之裁處紀錄均未對外公開登載，爰提案建請海洋委員會參考其他環保管制機關之作法研擬違法事業名稱、裁處時間、違反事宜、違反法令、裁罰金額、改善結果等相關裁處資訊公開之機制與時程。","提案人：王美惠","連署人：張宏陸　　賴品妤　　洪申翰　　莊瑞雄"],["主席：附帶決議4，照案通過。","（協商結束）"],["主席：請宣讀協商結論。"],["「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協商結論：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增訂第十五條、增訂第十六條、增訂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協商結論：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章章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增訂第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增訂第十三條照委員王美惠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增訂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增訂第十七條、第三章章名，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十八條照委員羅美玲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第十九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五章章名、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增訂第二十八條、第六章章名、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七章章名、增訂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不予採納。","增訂第三十九條照委員莊瑞雄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第八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四十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第一項句中「棄置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後，增列「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等文字。","第四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四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句末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修正為三十萬元以上。","第四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四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句末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修正為五十萬元以上。","增訂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四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第一項句末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修正為三十萬元以上。","第四十八條、增訂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刪除現行條文第五十五條、增訂第六十二條、刪除現行條文第五十六條、增訂第六十三條、增訂第六十四條、第九章章名、第六十五條、刪除現行條文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六條、增訂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通過附帶決議4項。"],["主席：請問各位委員，照剛才宣讀的協商結論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次會議審查通過的條文、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跟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跟議事人員處理。請海委會儘速將本次審查有修正之條文補充立法說明送至委員會，並列入公報紀錄，納入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修正條文補充立法說明："],["主席：作以下決議：討論事項所列海洋污染防治法等修正草案均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在場委員，要不要經過黨團協商？好，海污的部分要經黨團協商。本案在院會討論的時候，由莊瑞雄召委補充說明。","另外，討論事項所列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等修正草案均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在場委員，要不要經過黨團協商？"],["王委員美惠：不要。"],["主席：好，本案在院會討論的時候，由莊瑞雄召委補充說明。","今天這個法案要送出去了，大家都有看到、感受到管媽的表現，他現在做海委會主委，這個法案是他非常在意的，我們就讓海委會管碧玲主委發言。"],["管主任委員碧玲：召委、各位委員、各位同仁。我的發言有兩點，第一，真的是十二萬分的感謝委員會通過這兩個非常重要的法案。第二個，今天召委犧牲他的生日，在這裡為我們主持今天的會議，祝福召委生日快樂。"],["主席：謝謝。現在散會。","散會（11時55分）"]],"block_lines":[1,6,9,14,16,19,20,21,22,23,24,25,26,27,28,29,31,32,34,35,37,38,40,41,43,44,46,47,48,49,50,51,52,54,55,57,58,60,61,65,66,68,69,70,71,72,73,74,76,77,79,80,82,83,84,85,87,88,90,91,93,94,96,97,99,100,102,103,105,106,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4,135,137,138,139,140,141,142,144,145,146,147,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2,173,175,176,178,179,181,182,184,185,186,187,188,189,19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200,202,205,206,208,210,211,213,214,216,217,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6,237,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50,255,257,258,260,261,264,265,266,267,268,269,270,272,273,274,275,276,277,278,279,280,281,282,283,285,28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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