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星期四）9時1分至11時36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　　席　范委員雲"],["主席：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時7分至12時7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出席委員：萬美玲    鄭正鈐    陳秀寳    林宜瑾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吳思瑤    鄭麗文    張其祿    陳培瑜    陳靜敏    高金素梅  范  雲","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曾銘宗    陳椒華    劉世芳    邱顯智    溫玉霞    蘇巧慧    蔡培慧    吳玉琴    廖婉汝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莊競程    吳怡玎    鄭運鵬    林思銘    李德維    謝衣鳯    陳以信    林文瑞    張育美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楚茵","      委員列席22人","主    席：范召集委員雲","主任秘書：陳錫欽","專門委員：朱蔚菁","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僅進行詢答）","（本次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鄭正鈐、張廖萬堅、陳秀寳、林宜瑾、黃國書、吳思瑤、鄭麗文、陳靜敏、張其祿、陳培瑜、萬美玲、邱顯智、范雲、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文化部部長史哲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蘇巧慧、林楚茵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四、「公共電視法」相關修正草案，明日繼續審查。","通過提案1項：","本日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6案，惟修法涉及董監事選任門檻降低、國際影音業務入法、總經費檢討調整之部分亟待詳加討論，為立法縝密周延，建請本日會議進行到詢答完畢後即行散會。","提案人：鄭正鈐　　鄭麗文　　張廖萬堅　曾銘宗","散會"],["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之處，議事錄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一)有關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籌備處為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提出意見請願案。(二)有關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籌備處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提出意見請願案。(三)有關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籌備處為教師法第四十七條草案提出意見請願案。(四)有關財團法人榮星環境教育基金會為修正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提出建議請願案。"],["一、審查(一)有關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籌備處為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提出意見請願案。(二)有關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籌備處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提出意見請願案。(三)有關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籌備處為教師法第四十七條草案提出意見請願案。(四)有關財團法人榮星環境教育基金會為修正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提出建議請願案。"],["段落：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今日有兩個議程，第一個是審查人民請願案4案，第二個是繼續審查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相關草案共16案。","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上午10時30分前提出。處理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請願案："],["主席：請問教育部針對人民請願案有無補充意見？"],["林次長明裕：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參加貴委員會審查有關全國代理教師產業工會籌備處所提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教師法等修法建議，及財團法人榮興環境教育基金會所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之請願案，簡要說明如下：","第一個，有關工會所提建議修正國民教育法之請願案，增列準用大院時代力量黨團及范雲委員等18人所提修正草案，「因員額控留改聘代理教師、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人員之臨時人員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之請願一節，該工會所提的員額管控事宜已經於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增列相關文字，本部與該工會所提意見方向一致。","第二個，有關工會所提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之請願案，本部已於4月13日函復大院及副知陳情人。有關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增列因專任人員管控、請假、留職停薪，得改聘代理教師、兼任教師、代課教師、教學支援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臨時人力等條文一節，針對代理教師、兼任教師、代課教師的部分，我們有明文規定；有關教學支援人員，我們訂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得以準用，使權益獲得保障；教學輔助人員的待遇也由學校依其聘用規定核實支給，不影響其權益。","第三個，有關工會所提教師法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之請願，我們已經在4月7日函復大院，並副知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在案。其所提教師法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建請在學期中聘任的代理教師之聘期至該學年度7月31日止之請願，本部目前針對修法意見，修正聘期自實際聘任日起算，聘期之訖日至當學期或當學年訖日，此條文修正跟本部所修的意見一致。","第四個，有關於榮興環境教育基金會所提修正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之請願案，因該法條之精神是由於行政院版及立法院版經過相當時日所考慮，有關於退場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涉及到賸餘公共財產都是屬於校產應歸公之意見，而立法院通過的版本有高度共識，因校產具有公共性及公益性，所以本法條仍然要繼續維護，以維公共性及公益性之必要。謝謝。"],["主席：關於教育部的說明跟人民請願案有無委員要表達意見？如果沒有的話，我很快地用1分鐘來補充說明。今天主要是代理教師的人民請願案這兩項，一個是專款專用、一個是全年薪，針對第一項，我在國教法修法的時候已經提出版本，謝謝教文委員的支持，我們初審通過了；第二項，去年底我有提出預算案，也謝謝大家的支持，國教署目前已經逐步溝通，也謝謝行政院，到今年2月底，22個縣市中有19個縣市陸續宣布，國教署在這個禮拜一公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通過之後就是正式法源。","不過我也發現國教署的聘任辦法還有一些問題，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明定代理原因消失時，學校只要在20日前告知代理教師，這個跟勞基法有一些隔閡；第二個，還規定寒暑假必須配合校務上班，這已經違背我們教文委員會去年11月通過我所提的預算案，要求須不設條件，這個部分我後續會在國教署公告草案一併修正的時候持續監督。以上請願案4案審查完竣，不成為議案。","關於請願案作如下決議：請願案不成為議案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另將各案請願資料併卷存查，於審查相關法律案時，提供委員參考。","接下來繼續審查公共電視法相關修正草案，現在開始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內容，並進行討論與協商，討論時如有新增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教育部可以先行離席。"],["一、提案條文："],["二、修正動議：","1、","2、","3、","4、","5、","6、","7、","8、","9、","10、","11、","12、","1３、","1４、"],["段落：附帶決議："],["三、附帶決議：","1、","附帶決議公共電視法第二條","為促進公視基金會之自我提升，文化部應要求公視基金會，每年提出公共價值評量報告，落實全民監督，強化媒體問責，並將報告結果作為編列年度預算經費之參據。","提案人：范　雲　　吳思瑤　　陳秀寳","2、","公共電視法第二條附帶決議","放眼國際，日本NHK年經費1,976億元、英國BBC1,835億元、韓國KBS329億元，盡皆遠超臺灣政府每年給予公視之9億元捐贈，顯見我國公視營運經費規模實有調整之必要，以期於全球公共廣電轉型提供全媒體、全平台、全通路服務的關鍵時刻躋身其列，並使臺灣國民同收其利。","為保障公視履行法定任務，推動數位轉型，以及族群服務、國際傳播穩定運作，政府依本法每年捐贈之預算編列應不低於35億元。","提案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陳秀寳　　陳靜敏　　吳思瑤","3、","附帶決議","案由：公視基金會於民國九十五年根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受贈中華電視公司（以下簡稱：華視）七成以上股份，目前公視基金會持有華視之股份為83.24%（其他16.76%為民股），華視早已成為公廣集團之一員，但華視長期處於不公不民狀態，導致持續虧損，連帶影響公視基金會之營運績效，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中華電視公司，製播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與頻道。","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陳靜敏　　陳秀寳　　林宜瑾　　吳思瑤","4、","案由：","鑒於我國公共電視與其他國家相同性質公共媒體相較，如日本NHK年經費1,976億元、英國BBC的1,835億元、韓國KBS經費329億元，預算明顯偏低。為使公視基金會落實公共媒體任務，每年政府捐贈公視基金會之金額不得低於本法○年○月○日修正通過之當年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主管機關捐贈、補助及以招標採購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之業務總和。","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陳靜敏　　陳秀寳　　林宜瑾　　吳思瑤","5、","為保障多元族群與國際傳播服務頻道經費穩定與運作獨立性，文化部應使多元族群與國際傳播服務頻道經費不得低於本法修正施行當年度，各該專屬頻道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額度，以確保各該頻道之健全發展，保障臺灣多元族群之權益、促進我國對國際傳播之效益。","提案人：范　雲　　吳思瑤　　陳秀寳","6、","公共電視法附帶決議","案由：根據民國98年公共電視法修法將公視董事會人數由11人至15人，上修至17至21人，其立法目的係為保障各族群之代表性，擴大各族群之公共參與之權利。而本次修法又再次將董事人數下調，雖為符合財團法人法及國際趨勢之因應，然而，我國原住民族、新住民及客家族群在我國人口比例逐年增加。在公視基金會董事總人數下降之情形下，更應保障各族群參與之權利，爰此，請文化部向行政院就董監事候選人提名應確保各族群參與之權利。","提案人：張其祿","連署人：高金素梅　黃國書　　吳思瑤","７、","公共電視法附帶決議","案由：透過民眾直接參與公視的決策與監督，除了擴大民眾對於公共媒體的認識及利用，更能公視能夠更加健全的發展，爰請文化部應檢討現行績效評估機制，研議納入民眾意見回饋指標，並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應建置常態化之民眾直接監督機制。","提案人：張其祿","連署人：高金素梅　萬美玲　　吳思瑤","８、","公共電視法附帶決議","案由：有鑑於我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選任非員工代表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仍以行政院提名為主，缺乏一般民眾直接參與之機會。參考國外，為了加強公眾代表性，英國公共媒體英國廣播公司（BBC）將部分董事席次開放公民推薦或自薦，並公告上網提供民眾更便利的參與。綜上，請文化部研擬「公民董事」之可行性，拉近公視與民眾的距離，保障民眾參與的機會。","提案人：張其祿","連署人：高金素梅　萬美玲","９、","公共電視法附帶決議","公視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50%以上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得領受主管機關所編列附負擔捐贈。","鑑於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以播送多元、優質且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為己任，實須全民參與並受公共資源之挹注，故政府每年應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公視持股83.24%之中華電視公司，以製播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提案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陳靜敏　　陳秀寳　　吳思瑤","1０、","第二十條附帶決議：","為強化公視基金會董事長之公共問責，與公民社會產生聯結，公視基金會董事長應定期主持公共問責座談會議，就有關公視基金會之營運管理、計劃等議題之重大決策，提供說明。","提案人：吳思瑤　　陳培瑜　　陳靜敏　　陳秀寳　　范　雲　　邱顯智","1１、","第四十條第二項附帶決議：","週一至週五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每日至少各一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每日至少各二小時，其時段由電臺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提案人：陳培瑜　　陳靜敏　　陳秀寳　　吳思瑤","（進行協商）"],["主席：現在處理第一條，有民眾黨提案，提案委員有魯明哲、陳培瑜、吳思瑤、范雲及張廖萬堅，關於第一條有沒有委員要發言？","請吳委員思瑤發言。"],["吳委員思瑤：第一條雖然行政院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所以也沒有院版，但是我建議大家看一下第一條，原始的文字有一些跟現在時代環境，以及我們關切的重點，已經有些調整了。現行條文原本寫「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我覺得這個東西有當下在設立之初的時空環境和背景，但是到現在譬如「以多元之設計」，其實現今就是善用數位科技，對不對？然後過去說公視就是用小而美來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我覺得現在不需要再去凸顯這一個部分，所以我的文字跟幾位委員的文字，譬如范雲、張廖萬堅、陳培瑜委員大概都是參照文化部上一版公共媒體法修正的文字。","我們細看後綜整大家文字相同的部分，就是「為建立公共電視傳播制度，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這邊維持原條文，加上「提供新聞資訊服務」因為一開始公視設立之初沒有做新聞方面，而我們現在認為公視的新聞是相對公正、超然、專業，所以我們把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也放上它主要功能之一。然後為「促進傳播產業及公民社會發展」以及這次修法很重要的因為TaiwanPlus納進來了，「並向國際傳播我國之文化與價值，特制定本法」，所以我們參採了符合現在時代發展所需，現在的公視、新時代的功能，也符合新納入TaiwanPlus向國際傳播文化與價值內涵的新任務。我建議可以依我的版本，也是多數委員共同的版本來通過。"],["主席：剛漏掉陳靜敏委員也有修正動議。","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張廖委員萬堅：我提的版本也是一樣，剛才吳思瑤委員有提到，大概在上一次公視法修法行政院有提到，第一條是講它的立法目的，原來條文是86年公布的，其中提到彌補商業電視的不足。其實現在傳播環境已經改變了，也不是電視獨大而是網路獨大，所以如果公視法還保留這樣的文字，是不是有點過時？包括原條文中有「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其實臺灣社會也早已超越這個現狀了，譬如我們大學比率已經超過很多國家了，因此第一條的目的是不是應該要與時俱進來做修正。","另外剛才吳思瑤委員也有提到，公視也應該配合科技發展與時俱進，我剛才講的，現在其實不是電視獨大而是網路獨大。因為科技的進步，我們可以看到現在的公視也不是當年的公視，科技發展所以公視也從原來1個頻道變成3個數位頻道，25年來社會發展越來越多元，且國家語言發展法通過這3年來，公視也被賦予母語復振的任務，所以有臺語臺。而國際頻道任務現在有TaiwanPlus，所以不僅是國家具有代表性的一個公共頻道，也代表國家執行海外話語權的任務。我修正的文字與吳思瑤委員提的差不多，可以參採看看是否來做修正，謝謝。"],["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黃委員國書：文化部是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過檢討這條文與現在媒體趨勢與狀況並不是那樣的貼切，事實上我看所有委員提案的版本都比現行的條文還要好。現行條文有一句我認為有討論的必要，譬如「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第一條馬上就會出現問題，當時公共電視會推動，主要是我們希望在「商業電視」之外保留可能性，提高電視傳播媒體公共性、符合公共利益等等。問題是把「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寫在第一條，馬上出現幾個問題，什麼叫做商業電視？它有什麼不足？再來公共電視有能力去彌補商業電視的不足嗎？所以我建議第一條應該要以現在狀況做一些調整，「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我不認為這適合放在第一條，以上。"],["主席：請陳委員培瑜發言。"],["陳委員培瑜：我們的版本主要希望在多元社會的需求及善用數位科技的部分，並且想強調文化內涵與提升公民素養的部分。因為之前在跟部長討論，公共電視最重要是公共利益的部分，如果把公共利益考慮進去，我們的版本是「建構文化內涵，提升公民素養，增進公共福祉及社會公義」這部分，希望大家一起考慮。","另外關於弱勢族群的部分，我們有特別提出來，目前弱勢族群在其他所謂商業電視臺，他們的形象都被標籤化和扁平化，包含兒少、女性移工、原住民、同志等等這些弱勢族群的部分，我們特別關注，並且希望能明定在條文裡頭，促進更多的平等、相關討論及對話，以上，謝謝。"],["主席：請陳委員靜敏發言。"],["陳委員靜敏：我的版本其實跟前面幾位委員版本所提大致相同，主要就是能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也是期待公視能夠有別於一般商業電視，能夠呼應弱勢社會的需求。我在昨天質詢時也特別提醒教育部應該把這一塊放進去，另外也因為TaiwanPlus所提到的內容，因此我認為應該要把數位串流對傳統媒體造成革命性的衝擊這樣的一些字眼加在裡面，以上。"],["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剛才聽到多位委員的發言，時力黨團的修正提案對於這一條並沒有特別的意見，不過我支持多位委員提案中提到多元社會需求的轉播內容等等之類的。其實你可以看到公共電視跟商業電視台的差異在哪裡，我在昨天質詢的時候有跟部長還有董事長討論，現在的狀況就是TaiwanPlus是在BBC、NHK或半島電視台跟法國24中間。其實有一點非常重要，就是以德國之聲（Deutsche Welle）來講，它非常注重多元性，比如說在進行德國對土耳其的足球賽時，它就會特別為了呈現出土耳其這個族群在德國社會的處境或是文化等等而做相關的介紹，這也是公共電視台的獨特跟珍貴之處。所以我覺得如果在第一條能夠納入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技等等，再進一步去強調，也就是開宗明義就說這個法的目的正是在這裡，以下的這些條文就是為了達到這個目標而去做這個法制度的各種安排，我覺得這也是一個可以支持的方向，以上。"],["主席：謝謝邱顯智委員，聽起來委員都是希望法條文字能夠與時俱進，就是往多元等方向，關於這個部分，請文化部部長回應。"],["史部長哲：謝謝各位委員的意見，這個原本的第一條確實是在二十幾年前的文字，大家的看法就是應該要與時俱進，是不是讓我請同仁針對大家所提的文字再稍微綜合一下，就是納入大家所提的意見？"],["主席：好，謝謝，聽起來文化部部長是支持的，是不是就讓文化部綜整文字，我們先暫保留，等到其他條文處理完以後，在第二輪再回來處理這個條文的文字，好嗎？如果大家沒有反對的意見，我們就進入第二條。","處理第二條，第二條有院版、民眾黨、陳委員培瑜、吳委員思瑤、范委員雲、林委員宜瑾、張廖委員萬堅等版本；有陳委員秀寳、張廖委員萬堅、陳委員靜敏、鄭天財委員、林委員宜瑾、鄭委員麗文、時代力量等所提修正動議；另外，張廖委員萬堅有提出兩個附帶決議，加上范委員雲所提附帶決議，一共是三個附帶決議。","現在先請文化部簡要說明，然後再請大家發言。"],["史部長哲：跟各位委員報告，我們這次修法總共有17個條文，其實只有四大部分，其中第一個部分就是第二條，第二條其實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所謂的天花板。第二大部分就是所謂的客家台、臺語台跟TaiwanPlus的入法。第三個部分其實就是董監事審查的四分之三這個比例能夠下降即微調到三分之二。第四大部分總共有14個條文，其實就是因為這13年來都沒有修法，所以要因應時空環境的改變，比如說法條中的主管機關還是新聞局，我們要調成文化部；還有這13年來有成立了數發部跟NCC，在13年前並沒有這些單位；再來就是這13年來也有制定了財團法人法，所以我們就是要因應這13年來時空環境的變化。雖然看起來總共有17個條文，但是其實簡單講就是四個部分，而在這四個部分裡面的第一個部分就是第二條，第二條原本的條文是規定：「捐贈部分之金額應逐年遞減，第一年金額百分之十，至第三個會計年度為止。」我們想要化繁為簡，基本上是以變更幅度最小的方法行之，除了將「適用財團法人法、民法、通訊傳播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加進去以外，同時把原本的遞減那個部分拿掉，並增加最後一項：「除前項捐贈外，政府應依公視基金會業務需求及年度工作計畫，每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其實就是用最簡單的方法來呈現，以上簡單報告。"],["主席：謝謝部長的說明，現在先請陳委員秀寳發言。"],["陳委員秀寳：本席有提出修正動議，其實剛才委員們在討論第一條的時候都有表達大家對今天這個修法的看法，因為隨著時代的變遷，其實民眾對公共電視這個頻道的需求及要求越來越高，加上公視現在已經從一個頻道擴增到三個頻道，業務也已經擴張，並受託經營客家電視台及TaiwanPlus，但是目前編列的預算卻遠遠不夠。有多位委員在昨天詢答的時候也有提出來，相較於其他國家，像日本NHK的經費是1,976億，英國BBC年度經費是1,835億，韓國KBS每年也都至少有329億的經費，所以我們的9億真的是太少了！我所提出的修正動議只是修正第四項的一些文字，主要是希望以後文化部編列預算辦理要依據公視基金會整體業務運作狀況以及年度工作計畫來因應編列預算，並且每年應該要視前一年的預算使用狀況來調整。院版的第四項是規定：「除前項捐贈外，政府應依公視基金會業務運作需求及年度工作計畫，每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我建議修正的文字是：「除前項捐贈外，政府應依公視基金會業務運作需求及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辦理；並每年檢討調整之。」我主要是希望我們視每一年整個預算使用的狀況來調整下一個年度預算編列的情形，以上，謝謝。"],["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張廖委員萬堅：我針對第二條有提出修正動議，其實我們昨天在詢答的時候都談過了，我們現行公視法1年9億的補助變成一個天花板，這個要不要拿掉其實很明顯。我們剛才也有聽到陳秀寳委員說NHK、BBC、KBS這些國家公視的經費其實遠大於我們的投入，我們必須要講，我們這二十多年來有增加了很多公共任務，包括臺語台、國際傳播，還有政府認為需要做的一些事情，我們都是用專案來支應，我們在延攬人才、聘用人才時，其實都是一年一聘，都要經過政府審查預算並通過才能夠續聘，這樣人才也不穩定，坦白講，對公視的穩定經營也有害。我認為除了要取消這個天花板之外，我剛才也有提到，其實現在公視除了專案的預算或是標案，加一加每年至少有三十幾億，以112年來看，大概是36億左右，如果我們取消這個天花板，那是不是也要有一個原則性的地板來支持？我昨天在質詢的時候也有提到，我們國家如果對於公共媒體的支持度低，我們國家自己的相關產業像電信產業都不投資了，那你又何必去期待或羨慕人家韓國的影音產業會有Netflix去投資25億美金？我覺得如果我們真的關心的話，其實以公視在發展26年之後目前這樣的狀況來看，我覺得除了取消天花板，其實也應該要有一個標準也就是一個地板。不過因為我們在審特教法的時候，主計總處好像有提到財政紀律法的問題，所以我才提出一個附帶決議，看是不是能夠站在支持的立場然後有一個這樣的原則。","我還要提出另外一點，其實不管是在野黨也好，執政黨也好，各界都認為公視應該要獨立自主，除了要有公共性之外，還要兼顧多元化，然後要有自主性，可是如果財源都是靠政府的標案，都是靠政府的專案補助，它要如何自主？所以我認為只有建立制度性的給予，讓它在財源上能夠真正自主，這樣才有辦法達到媒體自主。另外，我長期以來一直主張一點，就是我們政府在拍賣頻譜的時候，像5G有一千多億，可是全部都用在硬體建設，都是補助電信業者，那電信業者對於內容產業的產製又很小氣，不太願意花錢去培植，我覺得這個需要靠國家的法令制度來做一些規範，讓它能夠衡平，在硬體的鋪設上，當你鋪設好以後，在產業內容上，這些聚集不會都只是外國的，應該也有一些本國的，所以我認為頻譜的使用費是不是也應該有一部分要去回饋？像昨天吳委員思瑤是說文化基金裡面再給這個公司，其實都可以，可是我覺得如果能夠直接明文規定會更好，讓它做更優質的內容，而這些透過制度性的保障，會讓它的自主性越高。","另外，大家有提到這次修法比較沒有touch到的華視的問題，其實我們給了財源，但是華視一樣年年虧損，這個不處理的話，外界有很多意見，如果這次因為修法的討論還不足，必須再做更多討論，我認為至少要有一個附帶決議，就是我的第二個附帶決議，認為華視的部分應該要有一個處理的方式，才能夠真正解決現在公視基金會財源的問題，我的修正動議寫得「落落長」，沒關係，大家可以參考看看，以上，謝謝。"],["主席：謝謝張廖委員萬堅。請吳委員思瑤發言，下一位是萬美玲委員。"],["吳委員思瑤：這一條就是關鍵條文，我自己的版本其實也是歷經好幾次調整，最後文化部提出來的版本我是可以接受，這一條有幾個重要的原則，就是大家都同意因應公視多元業務的增加，包括它的臺數，包括納含的服務的頻道也越來越多，當然它的經費要提升，所以第一個經費提升大家是有共識的；第二個，因應財政紀律法，也因應過去的經驗，在修法當中定死一個金額都是欠缺彈性的，現在財政紀律法也不允許，所以在經費要提升，然後不定死數額的狀況之下，應當用一個比較原則性的文字，給予公視彈性。當然委員在這裡都是支持它除了鬆綁9億元的天花板之外，也能夠針對社會比較擔心的連地板都沒有了，而天花板和地板的部分，我同意用附帶決議或者是請文化部在立法說明裡面，像過去也是用立法說明來補強它。所以基於經費應該提升的共識，不定死數額是一個比較好的原則性的文字處理。","我可以接受文化部現在院版的最後一項，而且最後一項我推敲了文字，我的理解是，政府每年去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它必須依據公視基金會業務運作需求和年度工作計畫，所以它是非常務實的，坦白講，雖然把天花板和地板都做了鬆綁，但是有時候如果哪一天公視真的表現特別突出，它也許有很多其他的盈餘，也許在調整上，它也不是無限的上加，它有可能也是給予公視在媒體營運一個比較寬廣、自由的空間，所以文化部第四項的文字，基本上我是可以接受，但是這一條我想也因為大家都知道這是關鍵的條文，所以本席建議主席，是不是讓每位委員針對自己的版本說明一次之後，大概還是得保留，第二輪再來處理，但是在第二輪的時候，請文化部針對附帶決議、委員的提案和立法說明，怎麼去把天花板和地板的部分補強，都要一併提出，這樣我們會比較容易參照，謝謝。"],["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建議，本席覺得這是不錯的處理方式。再來請萬委員美玲發言。"],["萬委員美玲：我想這一條當然是在這次修法當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有關公共電視法第二條，也是我們想要透過修法來解除公視基金會9億元補助經費的上限，這個條文我建議一定要維持原條文。有幾個地方值得大家來討論一下，這次行政院是以新增加多元族群業務和國際傳播服務等事項，以預算不足來作為修法的理由，可是我們都很清楚的看到，負責多元族群業務的客家電視臺，這個經費其實是客委會支出的，而負責國際傳播服務的TaiwanPlus的國際傳播頻道，我們也可以看到，它去年的績效非常不彰，設定了百萬下載的目標，不過只達成了11.8%，北美落地計畫也一再跳票，布建的範圍也縮小、延期等等，業務在執行上來講是相當不好，所以這時候還要來爭取提高捐贈費用，我想這是有待商榷。","再來，公視基金會本身其實應該有營運獨立性，我想這一點在座所有委員都是認同的，因為要有獨立性，我們才能夠用最客觀的角度來做一些分析、報導等等，如果政府未來對公視基金會的補助越多，我們可以想像得到，公視基金會的財務越依賴政府，獨立性一定會越低，所以我想這一點也是我們今天要討論非常重要的一點，我們不可以去漠視它。","最後，如果我們今天透過修法解除了公視基金會這個所謂的天花板9億元的補助經費上限，其實非常容易會導致黨政的勢力介入媒體，未來公共電視基金會的營運勢必會受限於政府，將來執政黨、在野黨，誰都有可能這樣輪流去做，但是公視的獨立性，我們必須一直把它維持住，所以本席建議還是維持原來的條文就好，不宜修正。"],["主席：謝謝萬委員美玲。請鄭委員正鈐發言。"],["鄭委員正鈐：針對第二條，剛剛文化部長有特別提到，這次整個修法有4個重點，第二條就是重點之一，第二條主要是針對9億元預算鬆綁的部分，就是把天花板這部分解除掉，本席認為，整個公視如果沒有獨立性、沒有公共性，鬆綁之後可能會產生更大的問題，它可能會變成一個政府大內宣的工具，所以在考慮鬆綁的部分，說實話，本席也認為目前9億元的預算是不夠的，可是它如果再加上其他的，比方說董監事門檻下修的部分，我們認為這樣就可能會產生一些相關的問題，整個董監事在這次修法當中也有提到，不過是在後面的第十三條才提到，本席也認為第二條以目前看來，維持原本的版本可能會比較好，避免公視變成政府的一個宣傳工具，我覺得這不是公視成立的主要目的，所以我們認為在鬆綁預算的情況下，必須要有一個很清楚的前提，就是它的獨立性和公共性要能夠持續高度維持，以上，謝謝。"],["主席：謝謝。請黃委員國書發言。"],["黃委員國書：這次公視法的修法，當然我們是要來檢討，以目前的制度來看，公視當然是碰到非常多發展的瓶頸，面臨很多的困難，所以我們才必須做一些調整，包括第二條經費的挹注，當然政府也要想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基本上，我支持行政院的版本，但是除了在整個版本的設計之外，我覺得文化部或者公視應該要跟社會說明，也就是說，我們支持增加政府挹注給公視的經費，但是也要跟社會說明，未來公視努力的方向是什麼，我們增加的經費要做到哪裡、要解決什麼問題、增加的經費可以解決公視什麼問題、可以提高公視什麼樣的製播品質、如何幫臺灣相關的公共電視的節目可以走向國際，這些我覺得都是公視必須積極、進一步跟社會去說明的。","如果我們增加了經費，可是這些都是納稅人的錢，如果沒有公共監督的機制，或者沒有積極的讓公民社會來參與，當然社會會有一些疑慮，所以我建議是不是等一下文化部或公視可以跟我們說明，我們為什麼要去鬆綁這個天花板（經費挹注的上限）、增加的經費到底應該多少是合理的、增加的經費用來解決什麼問題、用來處理公視未來發展什麼樣子的方向、如何精進公視目前製播的品質？我們都希望獲得完整的說明，以上。"],["主席：抱歉！因為剛剛我們前面漏記了林宜瑾委員，所以現在先請林宜瑾委員發言，下一個是邱顯智委員，再來是張其祿委員。"],["林委員宜瑾：謝謝主席。這一條本席本來有提案，可是有進一步想要提出修正動議，做出這種決定的核心理由還是和很多的同仁一樣，就是我們要進一步保障公視每年能夠獲得的政府捐贈額度，院版的修正條文是將現行寫死的捐贈額度拿掉，可是這麼做能不能如同你們對外說明的可以解開每年所謂9億捐贈經費的這個緊箍咒，我看未必，為什麼？是因為我們院版的條文寫，除前項捐贈外，政府應依實際需求另編預算，但是關於預算的來源及名目，我們在法條上並沒有清楚說明，在修法的過程我們想要讓公視更好，所以不得不做最壞的打算，就是如果9億的捐贈經費被拿掉了，這個到底是解開緊箍咒，還是把所謂的如意金箍棒拿掉了，我的意思是文化部如果要面對這樣子的問題，你們本來是寫「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就這樣而已，我的修正動議是在第三項多加了「每年由政府捐贈之金額應不低於本法修正通過當年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政府捐贈、補助公視基金會金額及以招標採購形式交付公視基金會金額之總和」，這就是明定捐贈的金額大於其他這些的金額，當然這個會不會違反所謂的財政紀律法，可以再討論，但如果不行，我還有另一個修正動議，這個修正動議就是再多加「如欲調降每年由政府捐贈之金額，應具備重大公益性，並由主管機關向立法院專案報告，始得為之」，這個意思還是要預防我們法定的捐贈金額少於其他的，讓公視更有獨立性，我想這個可以大家一起討論，無論如何，我們真的是要確保這個法定捐贈額在公視的總經費是占有一定的比例，我們覺得所謂公視的獨立性與我們對公視的合理監督這個一臂之遙（一個手臂的距離）與一指之遙（一個手指的距離）的拿捏很重要，簡單講，我們期待的公共媒體是好像我林宜瑾有權修法、提預算案、質詢，但公共媒體也可以對我林宜瑾嚴加監督，來檢視、批判，做好所謂第四權的這個工作，我的意思是這樣，所以這個預算的分配比例是多少就占了很重要的意義，以上。"],["主席：謝謝林宜瑾委員。再來請邱顯智委員發言，等一下是張其祿委員、高金素梅委員。"],["邱委員顯智：謝謝主席。我們有一個修正動議的條文，主要這一條涉及到公共電視財務獨立性的問題，剛剛張廖萬堅委員有提到，這個是打開9億的這個天花板，這個絕對支持的，因為你要讓公共電視能夠在一個民主社會裡面去立足，並且發揮它的功能，這個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你可以看到世界上主要的民主國家裡面都要有一個堅強的公廣集團，這個目的何在？當然是做為一個民主社會裡面所謂的公共範域，能夠讓不同的意見彼此互相交鋒、彼此在這個公共電視的平臺裡面去做對話。","我必須要講，除了這個9億太少以外，你可以看到客家電視臺是4億，由客委會去支持，TaiwanPlus是8億，由文化部去支持，而且是透過標案，這二個加起來就已經12億，超過公共電視這個9億的預算了，那為什麼這個不能夠用標案？原因就是如果你用標案，政府與這個電視臺之間的關係就是民法上的承攬關係，它是定作人和承攬人的關係，如果你要期待承攬人有獨立性，並且能夠去深刻的做一些意見、深刻的去批判定作人的話，這是完全不可能的，在這種結構之下，我剛剛其實跟總經理講，我每天都看TaiwanPlus，我每天都看，從去年6月到現在，基本上，我會認為TaiwanPlus是一個非常非常重要的管道，讓世界認識臺灣，另外一個重點是什麼？重點是你可以看TaiwanPlus的臺數，它是在BBC、NHK、Deutsche Welle、半島電視臺等等這一些公共電視臺或是歐盟的Euronews中間，它的特色會是什麼？其實你去觀察，TaiwanPlus和Deutsche Welle（德國之音）或者是和BBC的不一樣在哪裡？舉BBC為例好了，這個英國這麼老牌的公共電視臺，它裡面有個非常重要的節目叫做HARDtalk，就是Stephen Sackur主持的，這個主持人已經主持了不知道有沒有20年以上，臺灣有許多人也去上過他的節目，它的重點就是它會對有權力者去深刻的批判，並且它那個論壇的交鋒是非常激烈的，這是非常重要的，你如果要讓我講，TaiwanPlus或是臺灣的公共電視臺，十個要件裡面有哪一個是最重要的？其實最重要的就是你要有論壇，那個論壇裡面必須要有爭論，就是德文說的streit，要有激烈的爭論，譬如昨天樓上在討論的安樂死議題，這是很重要的議題，有正反各種不同的意見，就是要透過公共電視臺把它展現出來，昨天我質詢部長，部長說這不太方便由政府來倡議或是來支持或反對等等之類的。但是這個就是公共電視臺的任務所在。我簡短講回來，你應該確保它非常重要的就是組織上和財務上相對的獨立性，所以標案是絕對不行的，而且這個是全世界現在的公共電視臺，除了剛剛提到的這些歐盟的電視臺也好，德國、法國、英國、日本，或者是連歐洲裡面的德國各邦都有獨立性的公共電視臺，除了各邦之外，還有德法聯營的，譬如Arte，譬如奧地利的Drei sat等等之類的公共電視臺，好幾百間，其實它的制度設計，我們可以參考的公共電視臺至少上百家以上，但是它的主要重點在哪裡？第一個、它編的預算要長期性的，不能一年一年編，因為政治的變化太大了，有權力的掌握者要把它捏扁捏圓都可以，這是不對的，所以它基本上是一個長期性的計畫，然後要以捐贈為原則，譬如你一次編可能要編3年或一次編4年等等之類的，讓它有獨立性；第二個、當然非常重要的就是它也要接受問責，這個問責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整個前提之下，你可以知道要讓它能夠有財務的獨立，不要讓在公共電視裡面做事的人惶惶不得終日，就是他的去留或者是他要煩惱明年不知道有沒有預算，這是最重要的。","第二個，你讓它在一個無後顧之憂的情況之下，它才能夠有一個平臺去監督，然後自由地讓所有的意見可以表達出來，所有有權力的人，包括執政黨、在野黨以及所有的政治人物都應該是它可以去監督的對象。所以我們希望第二條的部分除了打開9億之外，也能夠對它的預算、財務去進行相關的規劃，然後有一個長期性的，不要因為一時不當的政治干預而受到影響。"],["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張委員其祿：當然民眾黨有我們自己的版本，我們也是一樣的精神，剛剛很多委員的垂詢與我們的看法大概都一致，因為一個公共電視真的要獨立自主，其經費上也要獨立自主，所以民眾黨版本是這樣寫：「每年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部分之金額應不得低於三十億。」其實剛剛也已經有討論，我們可以鬆綁上限，但是下限保障這些可能會跟財政紀律法有所衝突，但我們還是說回公共電視的精神，其實在概念上，它應該是獨立的，但是我剛剛也在思考，我們如何在不跟財政紀律法衝突的前提下來彰顯這件事？其實應該這樣講，我們可以把公共電視想像成類似一個獨立機關這樣的概念，它職能上要獨立，如果它要職能上獨立，另外一個重點就是它預算上也要獨立，所以等會能不能請法務部或財政相關部會回答一下，如果我們要把公共電視用那種像是獨立機關的預算編列，在法條上要怎麼去構思？","也許我們可以去思考一個方式，就是可以在法條中寫明它應該是一種獨立的預算編列，有獨立性，有了獨立預算編列的概念之後，它可能就可以發展一些預算編列的準則，這樣一來，我們剛剛講的那種比較不用直接在母法中寫的方式，就可以在這個準則裡面把它寫清楚，譬如說，它應該占文化部多少的預算來撥補，或者是它要跟國際來比，比如說這種國際的水準，像是BBC、NHK等，占他們整體文化預算多少？也就是說，這些等於是一個獨立機關預算編列的準則。所以這個條文我是這樣想，如果我們不能直接寫明不得低於多少，但我們未來可以把所謂以一個獨立機關預算編列的準則這件事規範出來，這樣有一個好處，就是我們就可以把我們當時想要的精神，比如說這種公共電視應該占文化預算多少比例，然後跟國際水準之間不可以落差多少等等都把它列出來。","同時，剛才還有委員垂詢說，預算獨立了之後，當然它的課責還是要問，就是它的監督或者這裡面能不能有公民參與等等，其實本黨也有相關的修正動議，其概念也是這個精神。就是說，我們等於在這樣一個獨立機關的預算編列準則裡面，把怎麼樣編預算、預算的大概配比、分配，甚至這個預算的問責、課責、監督，都一致地在這裡面寫明，我覺得這樣子反而是正本清源，因為大家都是希望公共電視能夠有好的獨立自主、能夠有好的預算存在，所以這些都是我們想要的，既然是這樣，我覺得也許可以朝類似發展一個獨立機關的預算準則的方向去思考一下，把這個原則性的東西在母法中訂定，這樣就OK了，謝謝。"],["主席：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高金委員素梅：我就簡單地補充，剛剛我聽到黃國書委員的發言，我覺得非常有道理，其實公共電視法第一條就寫得很清楚，為了「建立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我們就覺得有點奇怪，到底公共電視是要往商業去，還是往眾人的利益、眾人的政策來討論？事實上我也長期在看公共電視，我覺得公共電視的強項在於它製播的電視單元品，但是對於政策的討論，我覺得的確是不足，除了不足之外，還有幫政府在宣傳的意思，我覺得它已經喪失所謂的獨立性。所以今天公共電視告訴我們，它必須要拿掉天花板，然後要以多少金額來計算的時候，我覺得這並不能夠服眾，因為公共電視，第一、它的收視率也不好，第二，它並沒有所謂的獨立性的政治宣言或是以公眾利益為出發點，所以我覺得公共電視現在處在一個非常模糊的狀態，到底公共電視的存在是什麼？我覺得公共電視今天告訴大眾要提高這個金額的時候，你必須要說服大眾。當然今天有非常多委員的版本，但是我覺得這個是不是能夠保留下來，讓更多公眾來參與？第二個，張其祿委員有提到，參與公共電視的人必須要有一些來自於民間，我覺得這是非常符合的，謝謝。"],["主席：請萬委員美玲發言。"],["萬委員美玲：我簡單地說明，我覺得今天這一條的討論，當然等一下讓部長去做說明，不過因為剛剛主席有裁示，是不是我們就保留，讓部長說明完以後，我們再看後面。我覺得部長的說明其實大概也就是那些理由，但是今天我們所提的，包括剛剛所有意見的整合，恐怕部長比較難有更新的說明。所以本席是主張，我們是不是直接保留送協商？以上。"],["主席：部長說明完之後，如果確定這樣，就直接保留送協商。請部長說明。"],["史部長哲：謝謝各位委員的高見，確實我很難再有特別創新的理由，但我要特別說明，坦白講，臺灣的公共電視是全世界最獨立的，因為我們董監事的產生過程是全世界最嚴格的過程，而大家所談的績效、收視率的問題也跟這個有關，它確實非常地獨立，文化部事實上也很難給予太多指導性的工作，所以說什麼會有大內宣等等，坦白講我們不曾奢想。所以把門檻拿掉……"],["萬委員美玲：不曾奢想是……"],["黃委員國書：不敢妄想這個可以拿來……"],["史部長哲：對，不曾想過，連想都有罪。所以我的意思是，其實我們把經費上限這個緊箍咒拿掉，表示說我們回歸正常的預算體制，即政府編預算，立法院審預算，立法院來監督使用納稅人錢，不管是文化部還是公共電視，我是希望回歸到這個制度。所以如果大家對績效有意見，我們就應該回到預算的審查，他拿了這麼多錢，甚至拿了更多的錢，他是不是要有更多的績效出來？因為現在的狀況會變成有一點是，大家也不好意思太過於監督，原因是它就卡死在這裡了，它的錢事實上相當不足，我們是透過其他各式各樣的專案、標案、補助的方法在給它錢，所以它形成一個不正常的體制，但我們也很難正常的要求。所以我是希望它回歸到我們民主正常的程序，你做得好，我們同意給你預算；你做不好，我們監督你；再做不好，我們刪除你的預算都有可能，所以我的建議是這樣。"],["邱委員顯智：我想請部長回應一下。"],["主席：好，請簡短。"],["邱委員顯智：請部長回應一下長期計畫，因為你剛剛提到現在有獨立性等等，現在的狀況是沒有發揮功能，因為我每天都看TaiwanPlus，你的問題是什麼？是因為你會擔心涉入到爭議性的議題，但這是不對的，每一台，包括BBC、NHK、Euronews、Deutsche Welle，都是社會上最scharf的議題才需要公共電視，言論自由不是在保障那種輕輕淡淡的自由，言論自由是在保障最激烈的意見，然後大家可以彼此在那裡交鋒，來回應一個長期性的計畫，這樣才不會自我限縮。我們說臺灣的東西很好吃，大家都知道臺灣的東西很好吃，不然我們為什麼這麼胖？但現在的問題是針對爭議性的言論，像安樂死或其他爭議性的言論，你們需要提供一個平臺，大家去那裡交鋒，所以才說長期性計畫採取這種標案是不可行的，一定要以捐贈為原則；另外，我們其實有提到公視的財務適足性、穩定性，是不是要製作一份書面報告，你們是如何編列？編的時候，你們要考量到底需要多少錢，才能發揮其功能？當然不是像BBC這樣嘛！再來，就是專業性、公平性、經濟可負擔性、對價相當性、跟公共可問責性等等，你們在研擬這些預算的時候，也要邀集專家學者、公民團體擔任諮詢委員，要有一份怎麼編出來的書面報告跟計畫，還有相關的機制啦！"],["主席：謝謝邱顯智委員。剛剛已經有委員提議這一條整個保留送協商，因為大家的方向南轅北轍，我們就不再進行實質討論，而且昨天詢答很多都有問到了，這一條就連同修正動議，有陳秀寳、張廖萬堅、黃國書、林宜瑾2案及鄭麗文2案的修正動議，還有4個附帶決議，即張廖萬堅2案、范雲1案、林宜瑾1案的附帶決議一起送協商。因為有二十幾個條文，現在10點鐘了，才處理兩條，我們儘量先把有共識的部分趕快在第一輪run過，好嗎？","現在處理第三條，關於主管機關，這個只有文字，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好，若沒有反對的意見，第三條就依照院版通過。","處理第六條，有萬美玲版、莊瑞雄版及鄭麗文版，刪除的有院版、吳思瑤、范雲及張廖萬堅的提案，第六條有沒有委員有不同意見？沒有委員有意見，我們就依照院版的建議，刪除通過。"],["史部長哲：謝謝！"],["主席：處理第七條，有院版、何欣純、江永昌、民眾黨、賴品妤、萬美玲、莊瑞雄、游毓蘭、鄭麗文、魯明哲、陳培瑜、吳思瑤、范雲、林宜瑾及張廖萬堅的提案。第七條也沒有委員有意見，我們就依照院版的文字建議通過。","處理第八條，有萬美玲、莊瑞雄、游毓蘭、鄭麗文、魯明哲、何欣純的提案，刪除的有院版、吳思瑤、范雲及張廖萬堅的提案。第八條沒有委員要表達意見，我們也依照院版的建議文字通過。","處理第十條，有院版、民眾黨、陳培瑜、吳思瑤、范雲、林宜瑾及張廖萬堅的版本，修正動議有陳秀寳、陳靜敏、黃國書、鄭麗文的提案，附帶決議有范雲。對第十條有沒有哪位委員要表達意見？請陳秀寳委員先發言，再請吳思瑤委員。"],["陳委員秀寳：這部分我提的修正動議，主要是新增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內容，其中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有增訂公視應維持客家電視台、公視台與國際傳播頻道（即TaiwanPlus的營運）；在第二項增訂前述相關頻道的維護，應該要有一定且穩定的預算支應，而且要專款專用。我也覺得這樣對於多元族群、區域傳播服務比較有保障，所以我希望TaiwanPlus已經很明確規範在公視的業務範圍中，要更加用心來經營TaiwanPlus，同時我也希望可以制定一些目標來檢視TaiwanPlus的成效，讓民眾可以對公視的營運成效有目共睹。我在第十條第八款的下面：「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業務，應維持預算穩定並專款專用」。而院版的部分是寫「應保障經費及專款專用」，但是對保障經費的部分，我希望這邊能表達是一個穩定的預算，才能夠支應後面的支出，比較無後顧之憂地去進行項目推動，所以我在此建議文字調整為「應維持預算穩定並專款專用。」"],["主席：謝謝陳秀寳委員。請吳思瑤委員發言。"],["吳委員思瑤：第十條在處理公視基金會的核心業務職掌有哪些，原來現行的條文其實是六款，我們看到其六款真的都很欠缺與時俱進，所以這一次第十條應該要修正。我個人的版本有參照行政院的院版做一些調整，基本上是將現行條文的六款功能，把它增加為八款，新增的兩項主要是針對客家台，我們將多元族群跟區域需求之傳播服務很清楚地載明，並且增加了第四款，教文委員會各黨派的委員都認為TaiwanPlus的國際傳播服務及交流需要有法源，所以第四款的功能也就是因應TaiwanPlus，我覺得在第三款、第四款都符合新的頻道跟新開設的媒體服務，我們因應而做的；當然多元族群除了客家台外，還有臺語台沒錯，所以我覺得這裡羅列的八款，基本上我都是同意的。","最後，部版新增兩項的文字，倒數第二項是如何確保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傳播服務具備一定保障的經費跟專款專用，我覺得講得非常清楚，也就是保障了臺語台跟客家台的經費，都不會受到任意地調整，專款專用，不會被其他的傳播服務吃掉，我想我們都應當支持這樣的原則。最後一項，就是針對多元族群的獨立性跟族群主體性，文化部特別用了一個項次，再次提升這個核心業務的獨立性跟族群主體性之必要，我覺得有這樣的文字是更能夠彰顯其強度。總的來講，我認為行政院的版本，其實我們經過非常多次的調整，我個人的版本也參照了，所以希望大家能夠支持。"],["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請張其祿委員發言。"],["張委員其祿：因為民眾黨的黨版跟院版差不多啦！在院版的最後一項，等一下可能請文化部把它更精準地表達，我建議可能放在立法說明裡面，因為這裡面都說要確保營運之族群主體性及獨立性，所謂的族群是指哪一些？事實上，臺灣除了我們已經認定的客家族裔或原住民等等之外，像很多的新住民等等這些族群，我覺得我們應該儘量寬廣一些，這可能放在立法說明裡面，到時候文字上再把它擬定清楚一點。以上，謝謝。"],["主席：謝謝張其祿委員。請邱顯智委員發言。"],["邱委員顯智：因為TaiwanPlus的定位，上面是寫：國際頻道發聲，彰顯臺灣觀點。我基本上是支持多位委員提到的多元族群跟區域需求的傳播服務，因為確實院版在公視基金會的業務上，應該要與時俱進，我必須要講彰顯臺灣觀點，首先，過去在威權時代的電視台等等之類的，其觀點非常單一，第一個，現在要有多元族群的觀點，每一個族群都應該要關注到；第二個，所謂的臺灣觀點應該是一個多元觀點，它有女性的觀點、有各種不同性取向人的觀點，甚至我剛剛講的，在這個觀點應該是呈現出即便對一個非常高度爭議性的議題，有A方這個觀點、有B方這個觀點，彼此有一個交鋒，包括現在在講的各種議題，包括死刑的議題、安樂死的議題等等之類的，可以在你的平臺中進行交鋒。我覺得比較可惜的是你呈現的這個臺灣觀點似乎是很害怕去處理高度爭議性的議題，這個不對，臺灣是一個民主國家，現在國外的訪團絡繹不絕，很多美國眾議員甚至是代表各種不同的族群來的，他直接就問你對臺灣這些爭議性議題的看法是什麼，包括性別的或者高度倫理性、爭議性的議題，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應該要非常注意，我基本上也支持把多元族群的內容放到條文裡。"],["主席：請陳靜敏委員發言。"],["陳委員靜敏：我的版本其實也是針對業務內容，這也呼應我昨天質詢時特別強調的，現在臺灣有很多外籍人士，對於這些外籍人士的照顧應該要反映在現在的業務內容，除了第四條有提到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的傳播服務以外，我特別新增多元國家與文資傳播服務、文化多樣性及文化平權的內容服務，我希望這些能夠加在業務內容裡，以上。"],["主席：這條我也很簡要講一下，其實我的精神是希望能夠保障多元族群、國際頻道的獨立性，所以我希望能有經費。但是昨天詢答後，我覺得院版的文字我可以接受，所以我準備一個附帶決議。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張廖委員萬堅：剛才大家都討論了，我增加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傳播服務、國際傳播服務及交流，我必須講之前審查公視預算或文化部的一些專案、標案時，很多委員都提到這個用標案來處理是不恰當的，我舉個例子，其實我們認識一些在臺灣工作的外籍媒體，他們聽到臺灣有TaiwanPlus想要來應徵，結果因為是標案，一年一審，所以他們只能一年一聘，他們不曉得明年會不會標到，這樣要怎麼延攬有多元觀點的在臺外籍媒體人員進入TaiwanPlus服務？這是一個結構性的問題。今天我們修法要把它納入，坦白講就是回歸正軌，我其實一直反對用標案來辦國際傳播，現在把它修進來，我覺得是對的。","第二個、專款專用的精神怎麼在不違背財政紀律法的情況下，在條文裡面讓他們真的能夠專款專用，也不會違背當時用標案大概以多少預算推動的精神，納入監督機制，也可以讓人才，尤其是國際人才的流動更加穩定，也會讓TaiwanPlus更多元、更好看，我是這樣覺得，所以我支持這樣的修法，行政院版我也可以接受。以上，謝謝。"],["主席：請陳培瑜委員發言。"],["陳委員培瑜：謝謝主席。大部分委員的提案我們都非常認同，只是我們還是很想堅持再提出一項，就是關於兒少的部分，在我們的版本是加入了第四項，我還是要再跟部長討論跟說明，雖然目前我們看到的對照版有提到我們提的兒少需求跟傳播服務已經可以在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的傳播服務滿足了，已經含括了，但是我們要說明的是，討論到多元族群或兒少時，其實大部分的人想到的是族群，而不會這麼主動把兒少考慮進來，我覺得在這個現實的考量之下，我們必須要想像一個可能性，就是不管是數位的收視環境或者是公共電視的收視環境，想要引領青少年或兒童往好的收視經驗去走，必須要說不正當的壞人做的努力其實比我們多很多，多非常、非常多，如果要期待公共電視在這件事情上可以有示範或者引領的意義跟功能，我們還是希望可以把兒少的部分納入正式條文，也爭取把這個部分寫得更清楚，而不是把其他族群都考慮完之後，最後才想到還有兒少的部分，所以我們還是希望可以爭取增列第四項，就是我們原來提出的版本，謝謝。"],["主席：請鄭正鈐委員發言。"],["鄭委員正鈐：針對第十條的部分，其實我們有提了一個修正動議，多元族群跟區域需求的傳播服務都沒有問題，不過對於國際傳播服務的部分，我們有先把它保留，最主要是因為在這次修法的過程當中，我們對於公視接下來的獨立性、公共性還是有一些質疑，我們希望第二條送協商就是這個原因。對於第十條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夠直接送協商，因為如果公視沒有公共性跟獨立性，直接去做大規模的國際宣傳，有可能會變成為特定政治力量服務，所以這部分我們也是相對保留。以上，謝謝。"],["主席：邱顯智委員是第二次發言，請簡要一下。"],["邱委員顯智：我補充一下，因為我的第十條有提到第九款，中華電視公司的公共化跟營運化的管理，雖然2006年行政院拍板華視公共化，但是因為華視還有16%民股，所以華視到現在只是負有公共任務的商業電視台，變成是在公廣集團跟商業電視台之間擺盪，不官不民的狀況，它又要履行公行政的任務，又要不合理地自負盈虧，組織定位不明，導致華視長年虧損的問題難解。考量華視享有的資源跟人力、因為組織問題而被浪費的程度，華視公共化營運管理必須被視為公視的首要問題，所以我們希望公共電視法修法的時候應該確認華視在公廣集團的定位問題，也就是這些民股要怎麼買回等等之類的，董事會也應該去解決營運經費、華視公司治理的資產活化問題。就像剛剛講的，TaiwanPlus或是所謂的國際傳媒頻道，除了反映族群多元觀點，像剛剛陳培瑜委員也有提到的兒少觀點之外，你的編輯跟運作應該要有獨立性，要怎麼保障才能夠反映出臺灣社會內部的多元觀點。再補充1分鐘就好……"],["主席：因為是第二次發言，剛才有人是第一次發言。"],["邱委員顯智：對於華視總經理去職這件事情，我下巴差點沒掉下來，因為他到國民黨團得罪國民黨團的黨團主任，因此國民黨團就抗議，沒兩下這個總經理就去職了，這在公共電視或是國外，我不能想像Deutsche Welle的總經理因為得罪某個人，即便是得罪時代力量黨團，我也不容許有這樣的狀況，它具有獨立性，而且它的角色定位就是批判有權力的人，哪怕是在野黨、哪怕是執政黨，怎麼會有這樣的事情？所以我覺得華視的定位跟獨立的保障還有……"],["主席：已經超過1分鐘……"],["邱委員顯智：我希望第九款能夠有中華電視公司公共化跟營運的管理，謝謝主席。"],["主席：請鄭麗文委員發言。"],["鄭委員麗文：第十條我們有提修正動議，最主要還是有關國際傳播充滿了高度的爭議，之前TaiwanPlus在沒有法源的情況下上路，現在試圖先上車後補票，好像是要從這邊補票，但是TaiwanPlus上路之後，事實證明績效非常不佳，下載率奇低，才累積了十幾、二十萬的下載率，地球上有幾十億人，請問只有一、二十萬的下載率要如何達成國際傳播？所以在基本上、在理念上、在執行上都擁有非常重大的瑕疵跟問題，而且公視不應該用來做國際宣傳、國際傳播，我們看到在這麼多不同文化、不同區域裡面，很少有在公共電視做國際傳播一定成功的例子，事實上連韓國的公共電視要做這一塊也都做不起來，在我們非常有限的資源底下，是不是還要再把資源浪費在這上面，我認為我們必須選擇，不能夠包山包海，更何況所謂的國際傳播應該是就臺灣特色的文化、歷史跟國際做交流跟對話，而不是做政治宣傳，也不是宣傳官方意識型態，我覺得這中間很難去拿捏，主其事者很可能在這樣的一個模糊的政策目標底下，包含了很多我們覺得不應該包進去的東西，所以這一條不應該把它放進去，對於國際傳播我們的態度是不應該把它放進去，謝謝。"],["主席：請萬美玲委員發言。"],["萬委員美玲：我非常簡要地說明幾個點，第一個，誠如剛才部長說明的，公視現在的業務其實是越來越多，我覺得在本業上面都未必能夠顧及得非常好、發展得非常好。我們再來看剛才提到的國際傳播的部分，TaiwanPlus有非常多的問題在，其實本席剛才在上一條的時候也有講過。所以基於以上兩點，我覺得公視要想辦法把現有的業務發展好，然後在國際傳播的部分，過去的表現其實有非常多的問題在裡面，尤其是因為第四款的問題，所以本席也認為這一條是不是保留送協商就好？。"],["主席：好，我想已經有委員提議這一條保留送協商，有沒有委員反對？沒有委員反對的話，這一條我們就保留送協商，修正動議有陳秀寳委員、陳靜敏委員、時代力量、鄭麗文委員，還有范雲委員的附帶決議，我們都一起保留送協商。","處理第十二條之一，有院版、吳思瑤委員、范雲委員及陳秀寳委員的修正動議，這條沒有意見，因為文字都跟院版一樣，我們就依照院版的文字通過。","處理第十三條，有院版、陳秀寳委員、民眾黨、陳培瑜委員、吳思瑤委員、范雲委員、張廖萬堅委員的版本，修正動議有黃國書委員，還有鄭麗文委員有3個修正動議，這一條有吳思瑤委員及林宜瑾委員要發言。","先請吳思瑤委員發言。"],["吳委員思瑤：這一條也是關鍵條文，總共在處理五件事，第一件事情，就是董監事人數的調整，我們把它調降到十一到十五人。第二件事情是要增加員工董事，我想這絕對是進步的。第三件事情是單一性別從現行條文的四分之一提升到三分之一的保障，我想這也是進步的，大家可以支持。第四件事情是同一政黨的人擔任董監事，由原來條文的四分之一也把它調到三分之一，這也是進步的。最後一件事情就是審查的門檻，剛剛的員工董事、單一性別跟同一政黨的比例，我們都更進步地去處理它，我想這三個是沒有問題的。","回到看法上可能比較歧異的，就是董事會的人數，為什麼要從十七到二十一人調整為十一到十五人？我想這也是參照了國際，像日本NHK、英國BBC也是十五人。在一個董事會裡頭，相對地，一個合宜的人數可以促進它的決策效能，所以這是對於國外經驗的參採。而對於國內的法律，我有去看財團法人法，它也明定了政府捐助的基金會、董事會就是十五人，所以這也是依據我們國內法的配套調整到十一到十五人，這個部分我覺得要爭取大家的支持。最後一項就是核心中的核心─審查的門檻，我想這個條文應該就是保留送協商，因為大家很難在這裡產生共識，但我還是要具體針對我的版本，還有行政院的版本之所以訂三分之二的主張來簡要說明。現在的原民台就是三分之二，原民台的運作，大家都看到那是一個相對穩健而且可運行的機制，所以三分之二在原民台的經驗已經被驗證，它是可以被接受的。第二個，當然我們看到很多在野黨的委員都認為要維持四分之三，但四分之三這種超級剛性的門檻是修憲的門檻，它產生的結果是公視一直延宕、難產的董監事會，這已經是讓全民來承受這個苦果，所以四分之三是顯不可行的。","為什麼是三分之二呢？我的主張跟院版的主張，國民黨委員有很多的意見，但是我們看看馬英九時期，他兩度提出公視法的修正，在民國100年的時候，他的版本就是三分之二，民國101年馬前總統執政時期的文化部版本，甚至放寬到二分之一，所以我們現在就出現了三種選項，三種數字的抉擇。第一個是二分之一，最寬的；第二個是最嚴密的，經驗證難以施行的四分之三。我覺得合宜的，就是大家都能接受的，就是中間值─折衷的三分之二，我要再次強調，原民台就是三分之二，它經過驗證是一個不會受到外力戕害，能夠捍衛它的自主運作跟專業性的門檻，所以三分之二是吳思瑤的版本，也是院版的版本，我希望還是藉由審查法案的珍貴時間，再清楚地講一次我們之所以明列三分之二的理由，希望大家支持，我也具體建議主席，這一條應當就是保留送協商，大家在協商的過程，我們爭取更多時間來匯聚共識，謝謝。"],["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建議。","林宜瑾委員、邱顯智委員、萬美玲委員、張其祿委員及鄭正鈐委員都要發言，先請林宜瑾委員發言。"],["林委員宜瑾：剛剛思瑤委員其實講得非常詳細，我們很清楚知道這次院版的條文，就是將公視的董事跟監察人的選任門檻調整為經審查委員會委員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我想這是避免過去我們看到新任的公視董監事長時間難產的問題，這也是跨黨派的董事們同意的修正方向，所以真的具有足夠的代表性，而且在這一次院版的條文中，也讓性別比的規範更加明確化，這個也是非常進步、尊重性別平權的精神，還有就是原本規定董事屬同一政黨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這一次針對監察人的比例也有這樣訂定，同一政黨不得超過監察人總額三分之一，也讓整體的法制更加完備，所以我覺得無論如何，這次的修法其實真的會讓整體的法制比較好運作，所以我期待各位同事來支持院版的條文，以上。"],["主席：請邱顯智委員發言。"],["邱委員顯智：院版是四分之三改成三分之二，當然我們支持這樣的版本，因為四分之三是比較法上罕見，四分之三是只有在修憲的時候才有這樣的門檻，而這樣的門檻到最後的結果當然就是它會處在一個沒辦法運作的狀況，所以三分之二當然是我們支持的方向，我們希望它能夠運作，但是這個董事的提名跟審查，在我們的條文裡面，我們希望能夠納入更多的公共參與，設計更多的程序保障，才可以讓公眾認識到誰將來會成為公視的董事？他對公視有什麼樣的願景？所以我們具體建議在提名前應該要先經過公開的招募程序，讓社會各界自薦、推薦，也讓大家能夠一起參與對公視的規劃，這個方式其實在我們其他的提名裡面，尤其是最具有獨立性的大法官，這個都已經是行之有年，包括可以由律師公會、法官團體、檢察官團體、學界來推薦等等，我覺得這個就是讓社會大眾可以認識到誰會成為公視董事，他對公共電視的未來有什麼樣的願景。","再來，行政院提名的時候也更應該要提出一個理由，這個人選不是橫空出世的，你為什麼挑選他，你要至少要有一個理由，方便讓公眾來檢視。在審查的階段，我們認為審查委員應該也要事先公開他的審查標準，並且能夠先讓被提名人進行公開的書面答詢，如果這個被提名人有意願，也應該要親自去做面談等等。我在這邊補充一下其他公共電視是怎麼做的，舉個例子，像德國的西德電視臺，基本上它的標準非常清楚，在人選裡面直接明定哪一款就是由那一個團體所推薦的，譬如它的組成和董事會，Westdeutscher Rundfunk只是科隆一個邦的電臺，你可以大致參考，它羅列了三十幾款，每一款都已經鎖定了這個是教會所推薦的人選、這個是工會所推薦的人選、這個是哪個職業團體所推薦的人選，它的組成都是來自於社會力，要兼顧多元性等於是董事的來源必須要是來自多元性，裡面其實都寫得鉅細靡遺，這個其實也是行之有年。在我們沒有這樣做的狀況之下，一定要確保人選基本上是可以經過公眾檢視，然後也能夠得到社會的支持，來出任董事的職務。以上。"],["主席：謝謝邱顯智委員。","請萬美玲委員發言。"],["萬委員美玲：有關公視法第十三條，也就是要透過修法降低董事人數還有四分之三門檻的部分，我想分兩個部分非常簡單地做說明，第一個是降低董事人數，其實本席在質詢那天也有跟部長討論過了，對於降低人數以後到底專業型的代表董事會不會減少？這個部分很重要；第二個，我們在新增多元族群等等業務，也是需要很多在多元族群專業上董事的席次。再來，那天我在質詢的時候也有跟部長討論，部長那時候可能還沒有來，所以不知道，其實去年一整年公視出了很多很多的狀況，這些狀況都非常嚴重，也是內部營運管理的問題，以上三點其實我們都需要比較多專業的人來做相關的管理，這時候我們把它降低人數顯有不宜。","第二個部分，降低董監事四分之三的選任門檻，我再重申一次，部長那天其實也有提到，我們門檻的限制其實不完全是延任最主要的原因，當然有很多，第一個，文化部那天提到自己也有責任在，因為你們每次提報的時間其實都比較晚了，我們審查的過程、程序其實來不及，這是文化部未來要改進的。第二個也就是我所提的，我們一直在提門檻、人數等等，但是最重要的是，其實我們不用去想那麼多，如果今天執政黨提出來的人選名單夠好，都不會有這些問題，所以源頭是回到名單的問題。","所以針對要把董事的人數降低跟董監事四分之三選任的門檻放寬，我想這兩點我們都沒辦法同意，我還是一樣主張，因為部長詢答的時候已經提過，也做過說明了，真的恐怕也很難再說出什麼新的理由，所以本席建議這一條還是保留，直接送協商。以上，謝謝。"],["主席：謝謝萬美玲委員的建議。","請張其祿委員發言。"],["張委員其祿：這一條看起來大家的爭議比較多，我們民眾黨原始也有提案，但是我必須說明一下，因為民眾黨提案的時間比較早，當然也樂於接受現在有新的資訊進來，我們可以來做一些調整。應該這樣講，一個就是董事人數的多寡，這當然這是可以商榷；另外一個是推薦的門檻，我覺得主要的爭議都在這邊，其實都各有利弊，我必須直說，各有好跟壞，人數多一點當然可能代表性比較高一些，但是另外一方面，人多的話可能產生的方式，例如提出後要達到過關門檻等等，可能也會碰到問題。另外，在行政院提名的門檻上，其實過去這些年，我們在實務上也真的看到了問題，等於說四分之三的門檻也確實造成整個公視的機制幾乎就停滯了，這也是我們真實看到的問題，所以這個地方當然也是值得商榷，去做個調整。","我覺得爭議已經很多，也許還是真的必須再提到協商去，我比較認為有個前瞻性的是，行政院去做提名的時候，不管是本身的董事或者是審查委員等等這些，我們都覺得它欠缺了從公民或社會自發性推薦或自薦的過程，因為我們常常看到這些人員就直接被行政院提出了，但是這些人的資格或狀況是不是能夠被大家認同，這也就是為什麼後來常常議而不決的原因，所以是不是我們也比較欠缺從公民團體、公民社會還有公民自薦角度進來的董監事人員？我覺得未來真的要修好這條的話，應該也可以再把它考慮進去。以上，謝謝。"],["主席：謝謝張其祿委員。","請鄭正鈐委員發言。"],["鄭委員正鈐：針對第十三條的部分，要把門檻從四分之三降到三分之二，今天胡元輝董事長也坐在現場，就表示這個門檻並非不可行，重點是行政院推出怎麼樣的名單，讓大家能夠取得共識。我想當時四分之三的高門檻狀態就是希望凝聚社會各界對於公視董監事最大的共識，希望公視董監事的人選能夠得到社會上廣泛的認同，所以我想人選才是最大的問題，胡董事長在這邊就表示四分之三還是可行的，重點其實是在行政院推出怎麼樣的人選出來，因此本席針對這個部分的看法其實是不希望往下修。","第二個部分，針對董監事審查的過程當中，我們認為應該要有一個公開透明、公共參與的原則，也希望在照會審查委員會之前，也許可以舉辦公聽會，甚至於能夠開放讓公民提問，我們覺得事實上在整個公視當中，就是希望能夠讓更多的公民參與，取得社會最大的共識，所以本席也認為這條可以直接保留送協商。以上，謝謝。"],["主席：謝謝鄭正鈐委員。","請陳秀寳委員發言。"],["陳委員秀寳：我其實在第10屆第1會期的時候就提案了，當時也是希望公視董監事選任的狀況能夠比較順利一點，目前我們院版是從四分之三調降到三分之二，其實我的版本本來是二分之一，但只要是可以順利讓公視的董監事選任，我不會堅持我的版本，就是同意提院的版本。這個部分其實很多委員都有表達意見，公視的董監事一直沒有辦法如期選任，讓民眾一直覺得公視是不是一個很不積極、很沒有效率的單位，大家都覺得很存疑，好像每次遇到這種瓶頸的時候，也已經見怪不怪了，覺得公視就是這樣子啊！我們必須要改變民眾對公視的誤解，其實不是這個樣子，那這個部分怎麼去溝通和協調，讓我們董監事的選任可以如期且順利，也讓民眾感受到其實公視一直有在變得更好，也希望大家針對門檻改變的部分可以比較理智一點來討論。以上。"],["主席：謝謝陳秀寳委員。","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張廖委員萬堅：我想大家都講很多了，我提兩點，第一點，其實我們不斷在講公視治理的效率，或者呈現出來我們有很多不滿意的地方，可是你想想看，公視法在26年前通過之後，它的四分之三門檻兩度造成延宕，不管是馬英九執政或者是蔡英文執政，同樣都造成延宕九百多天。董監事延宕九百多天，又要要求公視治理的效率要好，這個顯然是我們沒有給好的制度，又要怎麼去要求好的效率？這是一個邏輯。","第二點，延宕了這麼久，好不容易在去年成立第7屆之後，事實上對於公視法的修法，我好幾次召開協調會，聽了很多專家學者的意見，甚至也聽了很多公視本身的意見，結果我提出三分之二版本的時候，國民黨黨團召開記者會說我是黑手。我現在也必須要很誠懇地來講，就是說，我們尊重專業治理，公視第7屆最新的董監事會，也包括國民黨所推薦的董監事，他們在去年10月21日決議，董監事會決議成立一個公共電視法的修法研修小組，對這部公視法提出意見，也在今年的1月12日，第7屆第10次的董事會決議通過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修法的政策建議，我們如果真的要尊重專業治理，他們對於董事會組成人數跟董監事選任審查同意比例，還包括員工的董事，他們也提出看法，他們的看法就是，第一，為了讓董事會運作更具效能，並因應公共服務及多元社會的需求，所以參考全球公共媒體發展成熟度較高的國家，如日本、英國、韓國等，董事會員額設置多為11至15人，所以他們也認為應該是修到11至15人。","第二，有關審查制度門檻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當然這個部分早年的用意是希望顯示對公視董監事審查之嚴謹，然而公共媒體發展成熟度較高的國家，對於董監事選任未有如此高門檻的選任設計，並考量公視董事會組成已出現多次難產，影響治理效能的實務經驗，他們也是建議審查委員會同意比例調整為三分之二。當然員工董事大家都同意，比較沒有爭議，所以有關人數跟同意的比例三分之二，其實現在新產生的公視董事會，包括各黨派推薦的人選，其實都同意這樣的設計啦，所以我是真的覺得不要再用其他的政治考量來把這個問題複雜化。我們如果希望公視的治理效能提高，經費做一些合理的調整，我們透過法律設計，讓董監事會的產生常態化、正常化，我相信它就會比較好啦。當然最後還是要保留啦，不過我是提醒，行政院這個版本也是尊重新的董監事會他們的建議。以上，謝謝。"],["主席：請陳委員培瑜發言。"],["陳委員培瑜：謝謝主席，這個部分大部分我們都認同其他委員的提議，只有一個部分想要請教文化部，就是在提名董事跟監察人人數的時候有提到性別的比例，可是在選任的部分，只有談到應顧及族群的代表性，反而把性別比例的部分拿掉，在我們辦公室的版本，其實有提出這個部分的建議，關於選任的部分，院版沒有寫到性別的比例，只有寫到族群，可是在這個版本裡面，請部長看一下，我們那時候提的時候有寫到，就是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可是在前一項寫到董事、監察人人數提名的時候，應顧及到性別的部分，我們比較好奇的是，在選任的部分，這個規定沒有特別寫進來，族群的顧及當然非常重要，當然希望是如此啦，只是我們這個部分也提出來想要跟文化部做討論。"],["史部長哲：因為性別已經訂了下限。"],["陳委員培瑜：所以在選任的部分，也不會有這個問題，對嗎？"],["史部長哲：它已經用更嚴苛的標準訂定了。"],["陳委員培瑜：好，謝謝。"],["主席：這邊因為我也有版本，所以我很快地簡要講一下，我就二個重點，第一個，我覺得審查委員很重要，所以希望能夠要求他有積極資格，5年的新聞傳播專業或其他專業知識的5年經驗。另外，我的版本是二分之一，我想講一下二分之一的部分我認為並不是放寬，因為如果我們對於公視有一個多元期許的話，對我來講，不管是四分之三或是三分之二，其實都還是比較代表主流多數的支持，反而一些進步的、少數的意見無法出現。當然如果最後出來的版本是三分之二的話，我會支持三分之二的版本，但我要表達為什麼我的版本是二分之一，謝謝。","因為剛剛已經有委員建議這一條直接保留送協商，如果沒有委員反對的話，這一條就保留送協商，連同原本黃國書委員的修正動議、鄭麗文委員三個修正動議，總共四個修正動議就一起保留送協商。","處理第十四條。我們現在進入第十四條的討論，第十四條有院版、陳培瑜版、吳思瑤版、范雲版、林宜瑾版、張廖萬堅版，以及陳秀寳委員的修正動議，第十四條，如果沒有委員反對的話，我們就依照院版的文字通過。","處理第十六條。第十六條有院版、吳思瑤版、范雲版、張廖萬堅版，另有黃國書的修正動議。第十六條，如果沒有委員要發言的話，我們就依照院版的文字通過。","處理第十七條。張廖萬堅版第十七條，如果沒有委員要發言的話，我們就維持現行條文。","處理第十八條。第十八條有院版、陳培瑜版、吳思瑤版、范雲版、張廖萬堅版，如果沒有委員要發言的話，我們就依照院版的文字通過。","處理第十九條。第十九條有院版、陳培瑜版、吳思瑤版、范雲版、張廖萬堅版，第十九條，如果沒有委員要發言的話……","請鄭委員正鈐發言。"],["鄭委員正鈐：不好意思，剛剛主席走很快，我一下子沒有跟到，關於第十八條的部分，其實我們對於第二項，也就是「公視基金會未依前項規定報請解聘，經主管機關通知期限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有一些保留的意見，因為我們認為，如果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的時候，可能會讓整個公視基金會喪失他們的獨立性，所以我們對這部分其實是相對保留的，我們希望這一條保留，然後直接送協商，跟前面的一起協商，謝謝。"],["主席：文化部這邊沒有意見，那就保留送協商，第十八條我們確認一下，第十八條保留送協商。","邱委員顯智是針對第十九條發言嗎？"],["邱委員顯智：主席，不好意思，我是針對第十六條，因為剛剛走的有點快。"],["主席：待會就不要再回頭了，好不好？"],["邱委員顯智：抱歉！"],["主席：我會唸慢一點，請大家記得自己是哪一條，好不好？第十六條是最後一次回頭處理。"],["邱委員顯智：關於第十六條的部分，我們是希望董事每屆任期是4年，因為現在是3年嘛，現在必須要說，這個3年的任期基本上很難維持它業務的穩定，其實比較難去做一些長期的規劃啦，我剛剛其實一直提到說，其實為了追求公視的獨立性，基本上財務的編列也是要有長期性，組織上面也是一樣，所以我們認為應該是4年會比較有長期性的規劃，基本上，也可以去做相應的，能夠更確保它的獨立性。","另外，我們是希望能有個但書，那個但書就是說，雖然第二項裡面有提到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嘛，但這個任期未屆滿、屆滿未及改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止，結果導致變成現在一直在延長，未能改聘變成是一個常態，這個其實是不應該的。尤其是剛剛幾位委員也有提到，過去公視董事難產的問題實在太嚴重了，其實你就算合法的延長職務，也不應該讓這樣的狀況去常態化，歷來它延長的時間是非常長的，甚至有到900多天的狀況，所以我們是希望能夠加一個但書「但政府應儘速完成改聘」，就是改聘是一個原則，而且應該儘速進行，所以有必要明文指出政府有責任應該儘完成它的改聘，所以就這一條，我們希望第一個，改為4年，第二個，加上一個但書「政府應儘速完成改聘」。"],["主席：因為剛剛有委員建議第十六條也是保留送協商，如果沒有委員反對的話，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都保留送協商。","處理第十九條。現在進入第十九條的討論，在大本的第23頁，剛剛已經唸過了，如果沒有人要發言的話，第十九條就依照院版的文字通過。","處理第二十條。現在進入第二十條的討論，在大本的第24頁，關於董事長相關的報酬，有院版、吳思瑤版、范雲版、林宜瑾版、張廖萬堅版，另有黃國書的修正動議。第二十條，在大本的第24頁，有沒有委員要發言？","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第二十條是有關董事長的部分，條文規定他是專任有給職，不得支領薪資，這個部分沒有問題，但是現在問題在哪？過去的超高審查門檻造成公視基金會治理失靈及董事難產，也造成選出的董事會傾向避免爭議，而這也無可避免地導致公視積極的改革難以推行，這點我剛剛其實有提到，所以在公視改革要起步的時候，需要有個更有遠見和規劃的董事會，尤其是作為專任有給職的董事長，這在第一項有提到，應該要強化其職能以及公眾的問責。","也就是說，賦予董事長此一職務相應的勞務對價，以及不得支領其他薪資等狀況，就應該強化其職能及公眾的問責，所以我們希望能增訂第四項，也就是規定董事長應該主持公共問責座談會議，就有關公視基金會的營運管理計畫等議題之重大決策提供說明，以此去深化董事長和公民社會的連結。我覺得這個部分非常重要，也希望大家可以支持。以上。"],["史部長哲：有關召開公開說明會等是不是可用附帶決議或納入立法說明的方式進行就好？這部分基本上應該可以不用入法，建議是不是這樣？好不好？"],["邱委員顯智：部長認為可以往這個方向進行嗎？"],["史部長哲：對。"],["邱委員顯智：我的建議是，這一條是不是先保留，待出委員會之後……"],["主席：這一條就暫保留，待會再以附帶決議或在立法說明中處理好嗎？"],["邱委員顯智：好，我們等一下可以先討論一下。"],["主席：第二十條暫保留，以附帶決議或立法說明處理。","處理第二十一條，本條是關於監察人會議之設置及稽察，本條有行政院、陳培瑜委員、吳思瑤委員、范雲委員、張廖萬堅委員等版本。因為各版本皆與院版一致，沒有委員要發言，我們就以院版文字通過。","處理第二十四條，本條有張廖萬堅委員的版本。本條沒有委員要發言，我們就維持現行條文，謝謝張廖萬堅委員。","處理第二十六條，本條有行政院、吳思瑤委員、范雲委員、張廖萬堅委員等版本，是關於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解聘事宜。本條沒有委員要發言，我們就以院版文字通過。","處理第二十八條，本條與經費來源有關，有吳思瑤委員和范雲委員的版本。","請吳委員思瑤發言。"],["吳委員思瑤：第二十八條沒有院版，但有我和范雲委員的版本，但我們的條文其實是一樣的，請容我說明一下，也希望文化部可以接受我和范委員的提案。","這一條是聚焦在公視基金會的經費來源，現行條文的來源有六款，但為因應前面第二條的修法，以及現在新生的營運樣態，所以我認為要藉此機會清楚明定經費來源，因此增加了第一款「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2019年文基法修正後就非常清楚地規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而文化基本法是文化的基本大法，也是文化的憲法，2019年配套修正的文基法第二十四條就很清楚地規定要把文化發展基金用在公共媒體。為因應這一條而有配套的修法，因此在訂定「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的第一項就要依據文基法所規定的內容，增列「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這一款，真的希望文化部要接受，因為這就是配套的修法，也是在確保未來文化發展基金擴充之後，真的就能有效挹注公共媒體。","第二款也是在因應前面第二條的修正，雖然那一條是保留送協商，但原來的條文是「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但未來不會只有政府編列預算捐贈，還有其他彈性的補助，所以就應當在第二款增加除了捐贈之外的「補助」。","第三款「公視基金會基金運用之孳息」是原來就有的，沒有問題。","第四款是配合國有財產法的規定，作為公視基金會的財源之一就是包括「使用國有財產所生之收益」，所以這一款當然要放進來。","第五款的部分，不管是受製代播節目，或是公視文化基金會的其他活動收入，我都將之融合成「營運之收入」。","第六款沒有變動。","第七款沒有變動。","我很懇切地希望文化部應當接受我的修正條文，包括「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以及「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與補助」，我覺得這次就是要把它修進來，這一點我還滿堅持的，因為這是為了要幫助公視、幫助文化部以及幫助公共媒體，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宜瑾發言。"],["林委員宜瑾：第二十八條本席非常支持吳思瑤委員的提案版本，也就是將「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納入公視基金會的經費來源之一。在史哲部長第一次以文化部部長的身分來立法院備詢的時候，我就向部長提出了三大重點，包括文化解嚴、新聞有價和基金永續，這三個重點真的與今天審查的公共電視法有高度的關連。","就特別以這一條來講，這一條就涉及到文化發展基金到底要如何永續。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就明確指出本基金要用在「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辦理等相關支出」上，既然如此規範公視經費來源的第二十八條就應該要把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納入。","我們也清楚我國政府給予文化的預算和資源，是經過各界的努力才慢慢增長的，所以我覺得史哲部長現在承擔了這個重責大任就應該要把這個餅做大，讓文化部的主管機關得到進一步的保障，因此這一條也懇請文化部支持吳思瑤委員的版本。","另外針對第二十八條我還有提出修正動議，就是要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一，此係針對附負擔捐贈該怎麼給的問題，在此就先提一下。我在這裡明定只要是「公視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以上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主管機關就應該編列預算作為附負擔捐贈。當然我們也知道，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有規範，只要是「公視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就得領受主管機關所編列之附負擔捐贈。在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中的規定是寫「得」，但本席提案入公共電視法的版本是寫「應」，也就是要硬性規範，一定要編列附負擔捐贈。同時，鑑於這是硬性的規範，所以在認定公視基金會持股比率也相對嚴格，採取百分之六十的門檻。當然，我要請文化部的同仁放心，我的修正動議如果通過，我覺得並不會跟公股處理條例相扞格，因為兩條的規範依舊可以齊頭並進，兩者不論在執行強度或執行門檻上，我覺得都有根本上的差異，以上敬請討論及支持，謝謝。"],["主席：謝謝林宜瑾委員，針對第二十八條，因為本席也有版本，跟吳思瑤委員一樣，都是希望把文化發展基金納為公視經費來源，理由也一樣，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已經說了文化發展基金可以辦理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基於公視的經費來源，應該要把它納入。","部長這邊有沒有要回應？"],["史部長哲：謝謝各位委員，委員都很關心公共電視的穩定財源，不過文化發展基金目前是在一個進行式中的建構，文化發展基金並沒有太多錢，所以是不是適合在這裡把它列進來，我覺得大家可以再思考一下，因為文化發展基金確實是政府編列預算捐贈及補助的項目之一，每個國家的狀況不太一樣，是不是能夠用頻譜拍賣挹注文化發展基金，我個人目前覺得恐怕還要再研究研究，其實它有各方的勢力的問題。我再舉一個例子，每個國家採取的策略可能不太一樣，泰國的公共電視是用菸酒捐作為公共電視的財源，所以每個國家approach方法不一樣，但一定要有一個共識跟手段，不要受到阻力，我個人覺得頻譜拍賣的阻力滿大的，它其實有大家各種的思考，但我贊成其實要有固定的財源，至於怎麼進行，我想我可能還要繼續研發，謝謝。"],["主席：請吳思瑤委員發言。"],["吳委員思瑤：最後我小小的補充，我知道史部長痛在哪裡，哪裡在痛啦！因為文化發展基金現在的規模真的很小，只有2.5億元，所以就現制來講，「生食都無夠」，沒辦法分給公共媒體，我知道這是部長的痛，當然部長也都積極爭取文化發展基金可以做大。我覺得這次修法如果真的把它放進來，以後發展基金擴充了，也自然的會把它放進來，因為我要強調這是文基法的配套。","第二個事情我要補充一下，有關拍賣頻譜的錢要跟NCC爭取，因為各方勢力都在競逐，我認為拍賣頻譜的費用應當放到文化發展基金的母金，這個應該是在文化基本法修法的部分，文化部也有版本，現在還在跟行政院磋商，所以拍賣頻譜的錢，不是直接拿到公媒，而是放到文化發展基金，讓它可以做其他的文化發展，包括公媒的使用。反而是另外一個我們要跟NCC爭取的，是OTT開徵特別捐，國外有這樣的經驗，當Netflix、Disney+國外的OTT，它們在臺灣有相當的收益之後，本來就要保障本土內容產製，開徵特別捐，而且指定做有利於臺灣公共媒體的內容產製，這個方向我認為是比較具體，可以放在我們公視的財源之一，那為什麼我沒有在這次的修法條文中放進來？是因為OTT需要專法，OTT現在還沒有立專法，所以我沒有放進來，但這是我們未來要努力的目標，包括陳耀祥主委他個人也都支持這個方向，因為OTT專法還沒有修，所以我沒有辦法放進來，但也適足以解釋我的第一款，因為文基法已經修了，所以文化發展基金這時就應該放進來。好，我簡要補充，但這一條我同意我們可以先保留，後續要協商或是第二輪再討論，我都尊重大家。"],["主席：好，請邱顯智委員發言。"],["邱委員顯智：謝謝主席，基本上我支持吳思瑤委員以及范雲委員。部長，我真的要講，這個公視的9億元，我看起來真的覺得很心酸，你知道嗎？我在交通委員會，有時候凍結交通部的預算他們還不知道耶！他們還沒有感覺，動輒好幾百億，有時候他們提一個國發會的案就四、五百億元了，你們這個9億元，基本上「生食都無夠」，所以吳思瑤委員這個提案，廣納公視基金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文化發展基金的核撥，他幫你們開了一個機會，那你們當然要撥，或是有沒有國有財產所生的收益是另當別論，但是基本上委員的想法也透露一個訊息，這個法基本上給社會的一個訊息是，我們是支持公共電視的發展。","剛剛部長有講到，各國的來源不一，我其實就是要講這個，德國的公共電視基本上是一種特別的公課、特別捐，基本上就是針對每一戶，以前是17歐元，如果要收看就要付費喔！現在又增加到18、19歐元了！這樣來源才能夠穩定嘛！要看TaiwaPlus、要看公共電視的人就是要付費，透過公共電視的管道把社會上重要的議題傳遞到社會上的每一個角落，所以公視的財務除了要打開天花板之外，應該要得到朝野黨團及社會更多的支持，應該朝這個方向才是對的，所以部長的角度應該是對於委員現在有這樣的一個提議，我們就共同努力、從善如流，以這樣的角度大家一起努力，這樣應該比較好。"],["主席：謝謝邱顯智委員，剛剛第二十八條部長也支持我們暫保留，所以第二十八條就確定暫保留。另外還有第二十八條之一，有范雲委員的版本及林宜瑾委員的修正動議，林宜瑾委員剛剛有發言過了，第二十八條之一是不是也跟第二十八條一起暫保留？好。","現在處理第二十九條之一，這是民眾黨黨團的版本，現在民眾黨沒有人要發言，本條就不予增訂。","處理第三十條。本條是關於預算程序部分，只有范雲委員的版本，這條我不發言，我們就維持原條文。第三十條維持原條文。","處理第三十二條。本條有院版、陳培瑜版、吳思瑤版、范雲版，關於決算程序部分，有沒有委員要發言？沒有的話，第三十二條我們就以院版文字通過。","處理第三十四條。本條有陳培瑜委員版本。","請陳培瑜委員發言。"],["陳委員培瑜：其實之前已經跟董事長請教過了，我們其實想再跟文化部討論相關的績效評估報告的規劃，這部分目前有沒有什麼調整的可能性？我們的版本是希望公視基金會為履行使命跟促進公共利益及目的，應該就相關的業務提出績效評估報告，送到主管機關辦理績效評估作業，並且每4年提出營運規劃報告。其實本來我們的版本當時在跟董事長討論時有提到，因為跟范雲委員的績效評估那部分的版本可能會有重疊，可是因為剛剛范委員在那一條沒有發言，所以我們想要請教一下，目前這個部分是就原本我們討論的，還是會再有其他相關的規劃？謝謝。"],["史部長哲：我們會請公共電視實質上強化績效報告，好不好？但是我建議不用入法，因為本來就有績效報告。"],["陳委員培瑜：上次有提到績效的部分，我們已經知道，那營運規劃的部分呢？我們上次有跟董事長請教過，關於營運規劃的報告部分，是不是也可以討論要求入法？或者是在……"],["史部長哲：我想營運報告也是一樣，平時董事會就可以公告營運計畫，其實不用特別入法，謝謝。"],["陳委員培瑜：好，沒問題。"],["主席：好，謝謝。第三十四條就維持現行條文。","處理第三十五條。","本條有何欣純委員的版本，第三十五條沒有委員要發言，就維持現行條文。","處理第三十六條。本條有魯明哲委員的版本，沒有委員要發言，就維持現行條文。","處理第四十條。本條有院版、陳培瑜委員版、吳思瑤委員版、范雲委員版本，還有陳秀寳委員有修正動議。第四十條是關於節目分級的部分，在大本的第32頁。","請吳思瑤委員發言。"],["吳委員思瑤：第四十條的精神應當都跟院版條文一致，可以支持院版，主要就是放寬公視的節目分級限制，比照現在所有的一般節目，就是回歸一般法律就對了，也就是公視不是只有播放普通級，它可以依現行法律分級，所以我覺得應當沒有異議吧！可以支持院版條文。"],["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第四十條沒有委員要發言的話，是不是就以院版文字通過？","請陳培瑜委員發言。"],["陳委員培瑜：第四十條上次已經跟公視董事長討論過，是不是我們可以調整為在週末以及假日的時候是各二個小時？目前我們的版本雖然是寫三個小時，但是上次開會已經討論過，是不是在修法時就把它明定下來？"],["主席：文化部這邊有沒有要回應？如果沒有要回應，是暫保留嗎？"],["陳委員培瑜：暫保留，等一下我們就快速把時間寫下來就可以了。"],["主席：好，第四十條也暫保留。"],["陳委員培瑜：謝謝！"],["主席：處理第五章章名。民眾黨有版本，沒有委員要發言，就維持現行章名。","處理新增第四十六條之一。民眾黨有版本，沒有委員要發言，本條就不予增訂。","處理第四十六條之二。有民眾黨的版本，沒有委員要發言，本條就不予增訂。","剛剛保留送協商的有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暫保留要處理文字說明、附帶決議等的有第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四十條；全部的附帶決議有4案。","現在先休息5分鐘，讓大家整合一下意見，也許有共識，待會兒處理就更有效率，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11時12分）","繼續開會（11時20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我們回來處理暫保留的條文。第一條有把委員的文字統合進去，修正為「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促進傳播產業與公民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如果委員沒有任何意見，這一條就依照上述文字修正通過。","處理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依照院版文字通過，另外附帶決議部分，剛剛大家都看過了，也都簽名連署了，所以第二十條就依院版文字通過加一個附帶決議。","處理第二十八條，是不是照吳思瑤委員、范雲委員的提案通過？","請財政部國產署吳副組長說明。"],["吳副組長巧梅：就是第四款「使用國有財產所生之收益」剛好跟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的規定不合，國產法第七條規定，國有財產收益的收入要歸解國庫；而且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甚多，這個部分如果放寬之後，會引發後續的比照效應，不利國庫收入，所以建議不要列入。"],["主席：第四款拿掉，有沒有委員反對？沒有委員反對，第四款拿掉。","請主計總處羅專門委員說明。"],["羅專門委員友聰：我們這邊的意見是，原本部長和委員都有提到第一款「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與第六款「投資他事業之收入」的部分，因為目前的文化發展基金誠如部長剛剛所言，就是現在基金的收入來源並不是那麼穩定，而且經費也只有2.5億多元，而且現有資金也不夠現行業務的支應，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它維持現行條文？至於「他事業」的部分，因為公視的部分目前還是虧損多於實際收入的狀況，我們擔心公視之後又做其他的投資，其實只會加重它的財務負擔，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可以維持現行規定？"],["主席：第幾款？"],["羅專門委員友聰：第一款和第六款。"],["主席：第一款和第六款你們是希望維持現行條文，就是沒有就對了？"],["羅專門委員友聰：就不要……"],["主席：這是羅友聰專委的意見，剛剛不早一點表達，我們都已經得到共識了。"],["羅專門委員友聰：剛剛想說部長會統一表達。"],["主席：部長覺得可以放進去嗎？","請吳思瑤委員發言。"],["吳委員思瑤：既然你講了，我一定要堅持，我覺得這就是主計總處每次在處理文化發展基金的態度，我在質詢行政院蘇院長的時候，你們就是那種態度，我們好不容易爭取文化發展基金的設立，也勉為其難接受了，因為當初文化發展基金的規模是48億元耶！被你們搞到剩2.5億元，我們已經很辛苦的把文化事業搞得這麼卑微。依據文化基本法、文化的憲法，很清楚地規定文化發展基金的用途用在兩件事情，就是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難道主計總處要求我們收回文化基本法嗎？你不講不出事，一講讓我更堅持，我覺得這是在審議文化投注公共媒體，我一定要講，不容許你們這樣子太主計治國的思維，文化事業的發展就會敗在你們主計治國的思維上。"],["主席：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張廖委員萬堅：我是覺得修法其實是為了公視基金會收入的財源在思考，如果文化發展基金目前只有2.5億元，當然它會思考要不要撥？但是列著有一個彈性，將來如果文化發展基金有更多的來源，當然就可以考慮再撥，譬如OTT專法如果通過，或者其他的法通過，當然它就可以有更多的來源收入，文化發展基金不可能永遠只有2.5億元，好不好？先放著表示一個宣示性的意義，就是它的來源會有很多彈性，放著我覺得沒有意見。"],["主席：好，主席的版本也是跟吳思瑤委員一樣，如果沒有委員反對，那就刪除第四款「使用國有財產所生之收益。」其餘文字照吳思瑤委員、范雲委員的提案條文修正通過。","第二十八條之一剛剛有共識了，不予增訂。"],["史部長哲：感謝林宜瑾委員，基本上我們是希望兩階段修法，先處理比較沒有爭議的問題，華視的問題等等我們放在第二階段，好不好？謝謝，拜託！"],["主席：第二十八條之一不予增訂。第四十條照院版文字通過，還有一個附帶決議也已經通過了，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們都處理完了。","另外，保留送協商的有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陳委員培瑜：螢幕上寫的是錯的……"],["主席：第四十條是依照院版文字通過。附帶決議的部分不在螢幕上，附帶決議是剛剛發給大家的那張。"],["吳委員思瑤：可是我不太懂，我有看到這個附帶決議，但這個附帶決議和陳培瑜委員的修法文字是一模一樣的。"],["陳委員培瑜：對。之前他們是希望我們不要固定時間，因為一旦固定時間，就會覺得時間被拉得太長；如果我們希望時間拉長一點，公視就希望不要固定時間。我們原本是覺得每天晚上5時到8時之間，本來就是兒少有機會打開電視機的時間，所以我們當時在跟公視討論的時候，半個小時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做到1個小時，至於週末的部分，我們則希望能拉長到3個小時，可是後來公視希望要嘛時間不要這麼長，要嘛就是不要固定時段，所以我們就請文化部和公視作個決議，我們並沒有一定要堅持，只是希望時數的增長和時段的固定，在這方面有可以討論的內容。"],["主席：所以附帶決議是不是有寫錯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請公視回應一下？"],["吳委員思瑤：陳培瑜委員的附帶決議跟現在的條文完全是相斥的，他的附帶決議很清楚就是週末要有2小時，但剛剛在修法的時候你不同意，所以現在就用附帶決議處理，應在附帶決議建議往這個方向研議以酌予提升。應該要增加這樣的文字，而不是用強制的，如果是強制的話，那就是入法了。"],["主席：就是往這個方向規劃、研議，不然就是通過了。"],["吳委員思瑤：不能用附帶決議跟條文打架。"],["主席：公視是不是要調整附帶決議的文字？"],["吳委員思瑤：要研議。就是前面加「公視應研議……」。"],["主席：我們先處理全案的附帶決議好嗎？全案的附帶決議共計4案，文化部這邊是不是都通過了？第1案是張其祿委員的，第2案也是張其祿委員的，第3案也是張其祿委員的，第4案是林宜瑾委員的。張其祿委員不在場，我們就一個一個處理。","第1案看起來就是希望能保障各族群參與之權利，OK的話，附帶決議第1案通過。","第2案的附帶決議就是在檢討績效評估機制，文化部是不是也OK？第2案也照案通過。","第3案的附帶決議是張其祿委員希望研擬「公民董事」之可行性，如果是研擬的話應該也OK吧？那附帶決議第3案也通過。","第4案的附帶決議為林宜瑾委員的，是關於公股占50%以上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部長這邊OK嗎？有沒有修正？有一個修正文字版的，不知大家有沒有看到？林宜瑾委員OK嗎？我這邊看到的是第二段第二行「故政府」改成「故依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政府得編列預算」，後面的文字都一樣，這樣OK嗎？林宜瑾委員同意，第4案附帶決議依修正文字通過。","第四十條的附帶決議處理好了嗎？"],["陳委員培瑜：我先說明之後，再請總經理補充。我們其實還是希望時間是多的，目前公視都已經有做到夠，但我們還是希望在修法的時候把這個部分確定下來，所以我們剛剛討論的結果就是在附帶決議上寫「公視應研議週一到週五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每日至少各一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每日至少各二小時，其時段由電臺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也就是加上「公視應研議」等字，部長可以嗎？好，部長有點頭。"],["主席：第四十條的附帶決議在最前面加上「公視應研議」等字，其他內容不變。","第四十條的附帶決議依修正後文字通過。","（協商結束）"],["主席：公共電視法相關修正草案審查結果免予重複宣讀，在不影響條文文義前提下，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列入紀錄；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有關公共電視法相關修正草案作如下決議：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公共電視法相關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現有張廖萬堅委員等提出復議案，並有5位委員連署，請議事人員宣讀。"],["委員張廖萬堅提案：","針對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及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討論事項：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委員會所做之各項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隨即處理復議動議。","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陳培瑜　　陳靜敏　　林宜瑾　　吳思瑤　　"],["主席：針對張廖萬堅委員的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請鄭委員正鈐發言。"],["鄭委員正鈐：我反對，因為這算是個重大的法案，我們希望議事錄確認之後再送出。"],["主席：因為剛剛有非常多委員看起來是贊成的，我們就採舉手表決。","在場明顯超過5位委員，現在清點出席人數。","（清點人數）"],["主席：有8位委員在場。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現在處理的請舉手。","（進行表決）"],["主席：有6位委員贊成現在處理。反對的委員就只有1位，贊成現在處理者多數，我們就現在處理。","現在處理復議案。"],["主席：進行表決，贊成復議案的委員請舉手。","（進行表決）"],["主席：反對復議案的委員請舉手。","（進行表決）"],["主席：有6位委員反對，沒有棄權者，反對者為多數，本復議案不予通過，照原作決議通過。","公共電視法相關修正草案之審查報告，請於4月28日送院會，各提案如有委員補簽，請議事人員詳細登載在議事錄。","報告委員會，今天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各位。","散會（11時36分）"]],"block_lines":[1,5,7,7,10,25,25,26,27,27,28,28,29,29,30,30,31,31,32,32,33,33,34,34,35,35,36,36,37,37,38,38,39,39,40,40,41,41,54,56,56,57,58,58,59,62,64,65,70,75,76,104,104,156,158,160,162,164,165,166,167,169,170,171,172,173,174,175,178,179,180,181,182,185,186,188,189,192,193,194,195,197,198,199,200,203,204,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2,223,226,227,228,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7,260,262,263,264,266,268,271,273,275,277,279,281,282,284,287,288,289,290,291,292,293,301,302,304,305,306,307,308,310,314,316,317,318,319,320,321,322,328,337,338,342,344,345,346,348,349,351,357,358,359,360,361,362,368,369,371,372,373,374,375,376,383,387,388,390,391,392,393,394,395,396,397,399,400,401,402,404,405,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5,416,417,423,424,427,430,434,436,437,440,442,444,446,448],"person_count":{"主席":89,"請願案":1,"林次長明裕":1,"一、提案條文":1,"二、修正動議\n":1,"吳委員思瑤":12,"張廖委員萬堅":5,"黃委員國書":3,"陳委員培瑜":14,"陳委員靜敏":2,"邱委員顯智":17,"史部長哲":13,"陳委員秀寳":3,"萬委員美玲":5,"鄭委員正鈐":5,"林委員宜瑾":3,"張委員其祿":3,"高金委員素梅":1,"鄭委員麗文":1,"吳副組長巧梅":1,"羅專門委員友聰":4,"委員張廖萬堅提案\n":1},"persons":["主席","請願案","林次長明裕","一、提案條文","二、修正動議\n","吳委員思瑤","張廖委員萬堅","黃委員國書","陳委員培瑜","陳委員靜敏","邱委員顯智","史部長哲","陳委員秀寳","萬委員美玲","鄭委員正鈐","林委員宜瑾","張委員其祿","高金委員素梅","鄭委員麗文","吳副組長巧梅","羅專門委員友聰","委員張廖萬堅提案\n"],"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星期四）9時1分至11時36分","地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席":"范委員雲","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