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星期三）9時16分至12時22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謝委員衣鳯"],["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1時46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曾銘宗    謝衣鳯    湯蕙禎    鄭運鵬    賴香伶    吳怡玎    江永昌    林思銘    王鴻薇    劉建國    林淑芬    吳琪銘","      委員出席12人","列席委員：游毓蘭    陳椒華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孔文吉    張其祿    賴惠員    廖國棟Sufin．Siluko    ","      委員列席8人","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黃義村（局長請假）","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  簡萬瑤（署長請假）","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黃明昭","主    席：謝召集委員衣鳳","專門委員：梁雯璍","主任秘書：張智為","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長  鮑夏明","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邀請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內政部消防署署長及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列席就「法務部調查局廉政大樓4月24日火警之成因檢討、業務影響與改善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謝衣鳯、湯蕙禎、王鴻薇、林思銘、江永昌、賴香伶、吳琪銘、楊瓊瓔、林淑芬、游毓蘭、吳怡玎、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鄭運鵬、張其祿提出書面質詢。）","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議事錄確定。","繼續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游毓蘭等17人、(四)台灣民眾黨黨團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游毓蘭等17人、(四)台灣民眾黨黨團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傅崐萁等20人、(五)委員林思銘等16人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傅崐萁等20人、(五)委員林思銘等16人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併案審查(一)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黃世杰等21人、(四)委員楊曜等18人、(五)時代力量黨團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黃世杰等21人、(四)委員楊曜等18人、(五)時代力量黨團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及報告，先請提案委員說明，發言時間3分鐘。","請提案人湯委員蕙禎進行提案說明。"],["湯委員蕙禎：大家早。本席今天針對考試的公正性、公平性提案修法，本次典試法的修正條文為依刑法論處，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原來第三十一條規範的是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等，如果這些人都是公務員，公務員在適用刑法論處的時候一定也會加重，如果再加重會不會是贅詞？請你們去瞭解看看裡面還有哪些委員是非公務員，如果都是公務員，那就不必再提出加重二分之一的問題，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部分是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原來第二十條的規範只有規範這些試務人員和典試人員的疏失，並沒有提到應考人，然而應考人現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很厲害，當然也要規範。所以除了我們原來提的修正案之外，現在再做一個修正，即原來的條文整個廢掉，重新再定一個比較周全的法律規範。","最後一個是針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修正部分，刑法是民國24年規定的，當時大概認為只有考試院會舉辦考試，但後來的考試真的很多，只要是進用人力大概都會經過考試。我們看到經濟部所屬的四大國營企業──糖水油電，聽說工作穩定，薪水又還滿高的，比一般剛進入職場的公務員還要高一點，所以趨之者鶩。很多人喜歡從事這類的工作，但是這部分沒有刑法上的規範，若是用詐欺取財，其構成要件又不相當，所以無法可管。當這幾個國營企業發生舞弊的時候也是徒喚奈何，只能取消資格或是用其他的方法，沒有辦法用刑法來規範，所以也發生集團犯案的弊案。每個人都喜歡進入這樣的職場，但卻沒有辦法規範，所以我們還是想想看。因為國營企業是經濟部所屬的，大家對於這個企業很嚮往，如果刑法也沒辦法規範的話，那真的是無法可管。我們還是考慮能不能把國營企業的甄試也放進去，不然外界對這件事情很詬病，但是我們竟然沒有辦法針對經濟部所屬的四大國營企業有所規範，外面的說法已經不太好聽了，稍後我再補充。以上。"],["主席：請時代力量黨團邱委員顯智進行提案說明。"],["邱委員顯智：秘書長、部長、次長以及法務部蔡政次。我們的提案基本上有兩個重點，第一個是國營事業考試納入妨害考試罪，第二個是區別作弊集團和考生的不同，第三個是針對典試委員、出題老師洩題給學生的部分，我們也肯定考試院跟法務部提出對於他的責任加重處罰的規定。我們知道考試公平的問題至關重大，因考試作弊而讓不該上的人考上，讓本來可以考上的人沒有考上，而且這個處理的是國家考試，是公務員任官的問題，所以影響非常大。","以2018年的消防特考或警察特考的考試來講，我在這邊質詢非常多次，出題的老師竟然洩題給學生，導致本來應該考上的人落榜了，不應該考上的人考上了。另外一個問題是，當這個事情一直拖延沒辦法去處理的時候，導致本來不應該任官的人任官，而且在執行公權力，當他執行公權力時，像警察、消防員是每天在接觸基層的民眾，甚至會產生他做出的行政處分會有所動搖的狀況，所以影響太大了。另外一個層面是，考試公平這件事情是一個中低階層未來能夠力爭上游的希望，國家不可以讓一個力爭上游、非常努力的人因此而希望破滅，所以在這個情況之下，我們應該要去處理這個妨害考試公平的問題，這是非常明確的。","第二個部分是國營考試現在沒有被納入在刑法妨害考試公平罪的範疇裡面，剛剛湯蕙禎委員也有提到，檢方大概都是用詐欺得利罪，也就是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去起訴，但是起訴之後到底這樣會不會構成詐欺得利罪？因為它到底是不是一個財產上的利益，在這個評價上面會出現問題，因此有很多的爭議，有一些法院判無罪，甚至有時候檢察官直接在偵查的時候就不起訴了，所以就這個部分希望能夠納入處理。","我們把體系區分成一般的考生以及作弊集團，因為我們認為舞弊集團的可責性是非常高的，基本上舞弊集團是為了謀取利益而去做這樣的行為，跟一般的考生可能基於經濟的動機──因為想要考上、拿到一個穩定的工作等等，所以他再犯的可能性可能不是那麼高，因此從刑事政策的角度來看，它的處罰必要性不是很高。另外一個就是，刑法的處罰是不是有可能造成反效果？這些人就是因為稱不上好的經濟條件才去考試舞弊，刑事處罰可能又更惡化他的經濟處境，讓這些年輕人更難找到工作，所以這也是我們把它區分開來的原因。","第二個，我們有跟考試院溝通過，這一次的修法重點是，出題老師洩題給學生的作弊行為要加重處罰作為嚇阻，這個剛剛也有提過，我們也支持這個方向。所以就第一項不應該去減低刑度而是要加重，我們也覺得這個是有道理，所以也支持這樣的方向。如果出題老師洩題且不涉及作弊集團的話，要依第一項規定來論罪，減輕刑度可能沒辦法達到修法的目的，所以基本上即便提高刑度，我們也可以在個案的量刑之中適度地去區分應該要重罰的作弊行為跟比較不適合重罰的考試作弊，所以對於今天第一項的法律效果，我們不會堅持，會用一個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處理。但是我們希望能夠納入國營事業考試跟我們第二項規定，第二項規定就是考試舞弊集團的部分，這樣我們的考生才能在一個更公平的條件下去競爭，也能幫國家跟國營事業的選才來把關。以上。謝謝召委。"],["主席：現在請機關代表報告，發言時間為2分鐘。","請考試院劉秘書長報告。"],["劉秘書長建忻：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首先感謝貴委員會對考試院法案的支持，有關今天委員會審查典試法第三十一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及專技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等三案，考試院的初衷是鑑於國家考試曾經發生洩題舞弊事件，不但影響考試的公信力、影響機關運作，也影響考生個人的權益，所以希望能夠藉由修法達到三個目的：第一個，對於舞弊的試務人員加重刑責，以產生嚇阻的效果。第二個，導正考試結果的必要措施，能夠強化法源依據。第三個，重啟考試所耗費的成本能夠求償。","至於涉弊者加重刑責的規範究竟應該在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或是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來做規範呢？考試院是認為只要能夠提升嚇阻的效果，我們都敬表同意。另現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相關的修正提案，部分把適用的範圍從國家考試擴大到國營事業員工的甄試，甚至也有進一步再擴大到中央機關以行政命令舉辦的所有考試，這樣的擴張是不是衡平、適當？建請參考各權責機關的意見來審慎衡酌。至於刑度跟罰金的上限以及對以營利為目的來破壞考試公正性的行為加重處罰，考試院尊重法務部的專業見解以及貴委員會的決議。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報告。"],["蔡次長碧仲：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有關加重刑責的部分，因為公務員已經訂有瀆職罪專章，違法者以刑法論處，已有加重其刑的規定，若修正草案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應該要避免雙重加重的情形，以符合比例原則。有關求償權的部分，要求違法失職者擔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本部敬表尊重。","針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提案，國營事業考試舞弊行為是否應列入本條規範，本部認為應考慮保護法益的觀點，因為第一百三十七條是規範妨礙考試，其法益係維護國家考試權之行使，又國營事業人員之考試並非公權力之行使，也就是不在本條的保護範圍。另就規範實益的觀點，因為國營事業考試舞弊行為樣態多樣，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這樣的舞弊行為會伴隨其他罪名，像詐欺、偽造文書等，依照競合結果，也沒有辦法論以本條妨害考試罪，所以這是沒有規範實益的。","有關委員黃世杰等提案，依行政命令或依法舉行之考試，範圍未臻明確，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這個請再酌。","有關委員楊曜等18人提案，針對國營事業甄試，本部意見已如上述，其他各式各樣的考試類型是否應納入？如果不行，這樣國營事業考試納入的特殊性在哪裡？是否違反衡平性或平等原則？請再酌。","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國營事業舉行考試部分，草案第一項刪除原有期徒刑之規定，將使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處罰刑度更輕，恐有違罪刑相當性原則的疑慮。另第二項的刑度，規定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100萬元，這跟刑罰級距體例不符，所以請再酌。有關利用妨礙考試罪的幫助犯予以正犯化獨立為一個犯罪類型，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態樣是意圖營利，而非屬於該草案所定的態樣，這樣反而會掛一漏萬，所以這部分恐有限縮意圖營利行為人之處罰範圍。","有關委員湯蕙禎等提案，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辦的考試列為妨害考試罪的範疇，因為此考試類型未臻明確，恐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慮。有關國營事業考試舞弊行為是否應列入本條規範？本部意見……"],["主席：不好意思，請問一下法務部是否沒有辦法在2分鐘內報告完畢？"],["蔡次長碧仲：再30秒就好……"],["主席：不用了，你們不用報告，反正你都是按照上面唸，我們就參閱會場的說明。"],["蔡次長碧仲：好，謝謝。"],["主席：其他相關報告內容，請各位參閱會場檢附之報告書面資料，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考試院就典試法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有關今日貴委員會所列審查「典試法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報告部分，說明如下：","一、典試法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鑑於前曾發生國家考試洩題舞弊事件，雖屬個案，但已嚴重斲傷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亦影響機關人事正常運作。因此，為提高法律規範強度，增加對類此案件之違法舞弊人員究責機制，嚇阻並防杜類似案件再度發生，爰擬具典試法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觸犯刑法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規定。另考量如有洩題行為導致考試結果之不正確，致有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之必要時，其所生費用不宜由公帑支應，同條並修正增訂求償權規定，要求違法失職者擔負起損害賠償之責任。","本院基於國家考試主管機關立場，為宣示對違法者加重嚴懲之決心，建議於典試法增列加重刑度及求償權規定，杜絕洩題舞弊事件再度發生，以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另現行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可適用各類典試人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違法失職情形，提高該條之刑度可生嚇阻之效，若貴委員會認為應該修正刑法，本院敬表尊重。","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國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對應考人究該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現行法規難謂周妥完備，爰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使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本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或考試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競爭。","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法務部就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及(二)考試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三)考試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四)大院委員擬具「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及(二)考試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三)考試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四)大院委員擬具「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報告說明如下：","壹、典試法及刑法部分","一、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一)加重刑責部分","考試院及大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考量晚近發生之洩題舞弊事件，已嚴重斲傷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亦影響機關人事正常運作，因此，為提高法律規範強度，增加對類此案件之違法舞弊人員究責機制，嚇阻並防杜類似案件再度發生，擬具典試法第31條第2項修正草案，將違反典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而觸犯刑法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嚴懲違法舞弊人員，本部表示尊重，僅有如下意見供參，現行刑法對於公務員業訂有瀆職罪章，違法者以刑法論處，已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若修正草案再將刑法處罰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宜避免產生雙重加重之情形，以符比例原則。","(二)考選部求償權部分","就因洩題行為導致考試結果之不正確，為導正是項錯誤，勢將依情節之輕重及影響層面不同，予以不同處置。惟因情節重大致有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之必要時，其所生花費不宜由公帑支應，考試院及大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7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典試法第31條第3項求償權規定，要求違法失職者擔負起損害賠償之責任，本部敬表尊重。","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提案","草案第1項增訂「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行之考試」，以及「國營事業依法舉行之甄試」之考試種類。因草案將「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行之考試及國營事業依法舉行之甄試」亦納入處罰範圍，並於立法理由說明，例如高中大學入學聯招、公費留學考試、駕照考試、國營事業依法之人員甄試、中油、台電、台糖等所辦之考試等，均為本條處罰範圍，處罰範圍是否過廣，是否符合本罪保護法益之目的，均建請再酌。","另有關國營事業考試舞弊行為是否應列入本條規範，宜考量下列因素：","1.保護法益觀點：","憲法第86條規定，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 之，包含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現行刑法第137條規範之妨害考試罪，保護法益係維護國家考試權之行使。有關國家考試權之保護，應以憲法前開規定為範圍。又國營事業人員之考試並非公權力之行使，亦即非在本條保護法益之範圍，故是否應將其列入本條處罰之範疇，建請再酌。","2.規範實益觀點：","現行刑法第137條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國營事業考試舞弊行為態樣多會伴隨其他罪名而構成想像競合，例如：刑法之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等罪嫌，依競合結果亦無法論以本條妨害考試罪，是增訂此類考試舞弊行為是否有實益，容請再酌。","(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提案","草案第1項將原本之刑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提高至「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刑度部分，符合刑罰刑度與罰金刑級距，本部尊重委員提案。","(三)委員黃世杰等21人提案","草案第1項增訂「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行之考試及國營事業依法舉行之甄試」之考試種類。另將第1項刑度修正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惟所謂依行政命令或依法舉行之考試，範圍未臻明確，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建請再予審慎考量。有關國營事業考試舞弊行為是否應列入本條規範，本部意見同上。","(四)委員楊曜等18人提案","草案第1項增訂「國營事業甄試」之考試種類。因國營事業考試舞弊行為是否應列入本條規範，本部意見如上述，且若僅將國營事業考試納入本條妨害考試罪中規範，其他各式各樣之考試類型是否亦應納入？若否，須將國營事業考試納入刑法中規範，則國營事業考試之特殊性為何？是否違反衡平性或平等原則，容有疑義，建請再酌。","(五)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草案第1項增訂「或國營事業舉行」之考試種類。另刪除有期徒刑之刑度，將罰金刑提高至30萬元以下。第2項增訂「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設備或利用其他方式，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有關增訂國營事業舉行之考試部分，本部意見同上。而草案第1項刪除原有期徒刑之刑度，將使現行刑法第137條第1項處罰刑度更輕，恐有違罪刑相當性原則之疑慮。另第2項之刑度，規定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此與刑罰級距體例所訂之「3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應之罰金刑為「30萬元以下罰金」不符，建請再酌。草案第2項規範「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設備或利用其他方式，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係將妨害考試罪之幫助犯予以正犯化獨立為一個犯罪類型，然若行為人行為態樣是意圖營利，但非屬前述草案第2項規範之行為態樣，則無法納入草案第2項規範之範圍，恐有限縮意圖營利行為人之處罰範圍，是否妥適，建請再酌。","(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草案第1項增訂「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辦之考試」，以及「國營事業依法舉行之甄試」之考試種類。另將第1項刑度提高至「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第1項將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辦之考試列為妨害考試罪之範圍，惟此部分考試類型未臻明確，恐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慮，是否妥適，建請再酌。有關國營事業考試舞弊行為是否應列入本條規範，本部意見同上。另本條草案第1項之刑度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與刑罰與罰金刑級距參考標準所訂之「2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應之罰金刑為「20萬元以下罰金」不符，是否妥適，建請再酌。","貳、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部分","考試院及大院委員黃世杰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17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分別有鑑於國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對應考人究該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現行規定難謂周妥完備，提案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7條，俾得撤銷原處分並重啟一部或全部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維護國家考試公平公正，因涉及立法政策之考量，就主管機關與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部敬表尊重。","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考選部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一、修正刑度之必要性","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包括公務人員考試、專技人員考試及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等，考試舞弊或任何妨害考試行為，不僅影響人民考試權及工作權，對社會公平正義影響甚鉅。審酌近來國家考試發生洩題舞弊案件，對相關應考人權益影響甚鉅，亦對機關人事造成極大衝擊。然而，妨害考試罪難以察覺且有利可圖，又因法定刑度較輕，致使有心人士敢於鋌而走險。考試院身為全國最高考試機關，勢須對違法者宣示嚴懲不怠之決心，以杜絕考試舞弊事件再度發生，為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爰於109年12月函請大院審議典試法第31條修正草案，增訂違反守密規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考量刑法第137條亦為政府公權力課予妨害考試者刑責之基本法律，本部另同步函請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提高妨害考試罪之刑度，以維護國家考試公信力。","二、就大院張廖委員萬堅等18人、費委員鴻泰等16人、黃委員世杰等21人、楊委員曜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及湯委員蕙禎等17人提案修正版本之回應說明","有關大院張廖委員萬堅等18人、費委員鴻泰等16人、黃委員世杰等21人、楊委員曜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及湯委員蕙禎等17人之提案，除張廖萬堅委員等18人、黃世杰委員等21人及楊曜委員等18人未提及刑度修正外，其餘均對本條妨害考試罪責刑度提出修正建議，顯見各委員均認為現行規定之刑度容有調整空間。爰若貴委員會認為宜採修正刑法以強化嚇阻之效，本部敬表尊重。"],["考選部就一、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及大院費委員鴻泰等16人、游委員毓蘭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湯委員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及大院黃委員世杰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思銘等17人、湯委員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考試院函請審議及大院黃委員世杰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傅委員崐萁等20人、林委員思銘等16人及湯委員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日承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考試院送請大院審議之「典試法第31條」、「公務人員考試法20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專技人員考試法」）第17條」修正草案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就本修正草案之修正目的、修正重點及其必要性，分別進行簡要說明，敬請指教。","壹、典試法第31條修正草案","一、修正目的","典試制度歷經長期發展，已為我國考選制度奠定良好根基。惟近來發生之典試人員洩題事件，雖屬個案，但已嚴重傷害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亦影響機關人事正常運作。爰擬具典試法第31條修正草案，期藉由提高法律規範強度，增加典試人員違法失職之究責機制，嚇阻並防杜類似案件再度發生。","二、修正重點","(一)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納入加重刑度規範係為提高嚇阻警惕作用，並重申典試人員職責及其工作之重要性","103年及107年先後發生典試人員洩題事件，引發社會各界關注，重創國考信譽。為辦理國家考試，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命題、閱卷等典試工作，係肯定其專業及品格均足堪託付為國掄才重責，允應以較高之職業倫理標準加以檢視。如假借典試職務之便，刻意洩漏試題予特定人士，不僅造成考試結果不正確，傷害國家考試公信力，亦導致機關人事不安定。據此，擬於典試法中納入加重刑度規範係為提高嚇阻警惕作用，重申社會大眾對典試及試務人員之職責及工作，具有其公益性及社會期許性，不容小覷。","(二)增訂違法失職者之損害賠償責任","洩題事件傷害國家考試形象甚鉅，如因而造成須重啟一部或全部考試程序始得導正考試結果時，其所需費用不應由政府公帑或應考人概括承受，爰擬向違法失職者求償相當金額，由其負擔重啟考試程序所需各項試務支出外，並增加其心理及經濟壓力，以強化嚇阻作用。","三、就大院費委員鴻泰等16人、游委員毓蘭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湯委員蕙禎等17人提案修正版本回應說明","有關大院費委員鴻泰等16人、游委員毓蘭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湯委員蕙禎等17人提出，為嚇阻並防杜各類典試及辦理考試人員之舞弊情事再度發生，針對前揭人員如有違法舞弊之情事，並導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時，增列得要求渠等擔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求償權一案，敬表贊同。惟湯蕙禎委員等17人認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恐有雙重加重疑慮，宜修正刑法第137條刑度一節，國家考試發生嚴重洩題案件，不僅對相關應考人權益影響甚鉅，亦對機關人事造成極大衝擊，考試院秉於考試主管機關之立場，勢須有所回應，並對違法者宣示加重嚴懲之決心，因此，對於湯委員等17人所提建議修正刑法第137條之意見，敬表同意。","至於游毓蘭委員等17人對本修正條文第2項，提出「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之修正文字，經查臺北地方法院對103年水上警察及107年消防警察特考洩題案之判決意旨，當典試人員藉其執行典試職務之便對外洩漏試題，實無須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無情節重大，即已構成觸犯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及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要件，應以刑法論處。又何謂「情節重大」恐衍生裁量爭議，且典試人員洩題已嚴重傷害國家考試信譽甚鉅，實無寬貸餘地。爰此，建議毋須增列是項文字，以資明確。","貳、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17條修正草案","一、修正目的及重點","有鑑於考試榜示後，因典試或試務疏失，以及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考試結果不正確，其疏失或所使用之不正當方法與該考試不正確結果具有明確之因果關係，即得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及第22條之規定，或專技人員考試法第17條及第19條之規定，對應考人予以適當處分以導正考試結果。惟當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雖知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結果顯然已不正確，卻因特定原因無法明確歸責應考人，或無法個別釐清應考人應否錄取或及格時，該如何導正考試結果，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技人員考試法均難謂周全，爰修正各該考試法之第20條及第17條條文，並分別增訂第2項，俾得撤銷原處分並重啟一部或全部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維護國家考試公平公正。","另公務人員及專技人員考試之法制規範及其體例用語不盡相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取得，須先經考試錄取，再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取得考試及格資格。未獲考試錄取者，即無法進入訓練階段，自無考試及格情形。至於專技人員考試部分，多數專技職類通過國家考試即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僅消防設備人員、引水人職類與公務人員考試制度類似，須經考試錄取及訓練（學習）及格二階段，方可取得考試及格證書者。為符各該法制，爰二種修正草案之第2項後段文字，容有差異，併予敘明。","二、就大院黃委員世杰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思銘等17人、湯委員蕙禎等17人、傅委員崐萁等20人分別提案修正版本回應說明","有關大院黃委員世杰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思銘等17人、湯委員蕙禎等17人、傅委員崐萁等20人等為導正因典試或試務疏失造成之不正確考試結果，提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及專技人員考試法第17條修正草案，其法案理念敬表贊同。惟黃委員等23人所提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及專技人員考試法第17條修正草案第2項，除舞弊或洩題外，另加「其他相類情事」，按「舞弊」一詞本身係指違法、作假之意，已涵括其他公務及專技人員考試法規範中難以預期之違法舉措，爰原擬修正草案之「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已達規範目的並兼顧法制體例務須簡潔明瞭之要求。至於林思銘委員等17人所提「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基本知能考試，……，按原成績辦理錄取或不錄取判別」建議條文，考量「基本知能考試」難以界定且現行各考試類科列考之科目均係與用人機關或職業團體商定，已涵蓋執行職務所需之基礎及進階之核心知能，實無另訂「基本知能考試」必要。","參、結語","本次修正係為重申典試人員辦理各項典試工作之重要性，強調其職責與角色與一般公務人員之差異性，期藉提高刑責及增訂對違法失職者求償機制，遏阻渠等利用典試職務逕行不法。另為妥處國家考試榜示後，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使考試結果不正確之各類情形，並使法制更臻完備，懇請各位委員支持典試法第31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及專技人員考試法第17條之修正。","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教育部就大院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游毓蘭等17人、(四)台灣民眾黨黨團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傅崐萁等20人、(五)委員林思銘等16人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黃世杰等21人、(四)委員楊曜等18人、(五)時代力量黨團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大院召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邀列席貴委員會議就「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游毓蘭等17人、(四)台灣民眾黨黨團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傅崐萁等20人、(五)委員林思銘等16人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黃世杰等21人、(四)委員楊曜等18人、(五)時代力量黨團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出報告，並得聆聽各位委員卓見，深感榮幸。敬請各位委員本諸對於教育議題之支持與關心，惠予指教。","壹、大院審議典試法第三十一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本部與考試院及各委員提案修法之禁止舞弊精神一致；惟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辦之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將予以刑事課責等節，建請再酌。","一、有關考試院函請審議及各委員提案修正「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增訂國家考試各類典試人員及辦理考試人員若有違法舞弊情事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有關考試院函請審議及各委員提案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於國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增訂對應考人得撤銷原處分並重啟一部或全部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維護國家考試公平公正，與本部各項考試禁止舞弊之精神一致，尊重考試院及大院審議結果。","二、另因本部權管或督導之各項考試數量及種類眾多，涵蓋範圍甚廣，各類考試對象多以未成年學生為主，且考試成績之運用與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專技人員執業資格之取得，效果迥異，爰有關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委員黃世杰等21人、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修正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增列「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辦之考試」為考試項目之一，對於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該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將予以刑事課責等節，建請再酌。","貳、本部所督導及權管的評量或考試，依法源、性質、功能等各有不同；針對考試舞弊之課責，現行係由各該法令予以規範","一、本部權管或督導之各項考試，依類型約可分為資格考試（如中小學教師資格檢定）、就業考試（如高中以下教師甄試）、能力評量或鑑定考試（如高中以下學校學生成績評量、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等）及升學考試（如大學學測及分科測驗、四技二專統測、國中會考等），其涵蓋範圍甚廣，各類考試對象亦多以未成年學生為主。","二、各項考試類型之法源、辦理目的、辦理模式、以及錄取或通過後之效果等，依其考試屬性各有不同，且考試成績之運用與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專技人員執業資格之取得，效果迥異。以國民中小學校內學生成績評量、高中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為例，說明如下：","(一)高中以下學校校內成績評量係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辦之考試，其考試成績之運用與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專技人員執業資格之取得，差異甚鉅","1.國民中小學學生之校內期中、期末考試：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授權，本部定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依該評量準則第3條、第5條及第6條等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且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評量，如紙筆測驗及表單等；而其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2.高中職學生之校內期中、期末考試：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5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本部定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依該評量辦法第3條及第4條之規定，高中職學生學習評量係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培養學生核心素養，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而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評量採多元評量方式，得採筆試、作業等方式辦理。","(二)各大學因招生需求所生之統一入學考試，如學測、分科測驗等，係依大學法授權規定辦理，其法位階亦不亞於依本部行政命令所舉辦之考試","1.每年於1月及7月分別辦理學科能力測驗及分科測驗，係由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依大學法第24條規定及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委託所辦理之大學入學考試。涉及考生權利義務（含考試舞弊之效果）皆已明定於考試簡章；其成績作為各大學日間學士班招生管道（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分發入學）之選才篩選工具。","2.招生為大學依大學法之自主事項，因招生需求所生之統一入學考試，與各大學辦理碩士班、博士班等招生考試之性質相同（僅辦理模式不同），係依大學法授權規定辦理，其法位階亦不亞於依本部行政命令所舉辦之考試。","三、本部所督導及權管的評量或考試，依法源、性質、功能等各有不同，依考試成績之運用與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專技人員執業資格之取得，效果迥異；現行已依各該考試屬性，納入學校教育或相關法規予以導正或課責，試舉例如下：","(一)高中以下學校評量學生成績係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或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促進學生適性發展，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依據為目的；該評量成績得做為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等，倘若發生考試舞弊等情事，現行係由學校教育及校規予以規範，期在學生人格未健全時期，保留教育場域容錯空間，以導引學生端正品格。","(二)現行學科能力測驗、分科測驗等各類升學考試，已將「考試舞弊若查證屬實，最重將取消考試資格，並送權管單位查調」等精神及規定，納入各個考試違規處置做法中；若涉及違反相關刑事規範，自得依其違法事實交由權管機關查調及處置。","(三)高中以下教師資格考試係依據師資培育法第10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第2條等規定，每年原則辦理一次筆試，通過考試且完成教育實習後取得教師證書。若考生有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等，已納入前開考試辦法明定依發現時間撤銷應考資格或撤銷教師證書；若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四)另高中以下教師甄試為具備高中以下教師資格者透過教師甄試，獲聘為高中以下教職；由開缺學校的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自辦、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機關辦理，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辦理公開甄選作業相關事宜。若甄選作業查有違失且經查證屬實，或涉及行政、刑事責任者，已納入前開甄選作業要點第12條第2項規定，予以議處或告發。","參、結語","立法院各委員所提案修正刑法第137條規定之修法意旨，係為遏止意圖營利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破壞國家舉才之公平、公正性，侵害國家法益等，與本部主辦或督導各項考試禁止舞弊之精神一致。惟因本部權管及督導之各項評量與考試，其考試性質、效果等與國家考試有相當程度差別；且多數參與評量及考試者為未成年學生，如課予未成年學生相關刑責，其納入刑事課責之手段與導正學生行為之目的，似不符比例原則，亦恐對於教學現場產生負面影響，爰建議免統一將所有類別考試納入刑事課責。另若各項考試之功能、效果及法律效力與國家考試相當，而有情節加重之必要，則建議由各該法規予以詳加規範。","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各位！"],["主席：提案說明及機關代表報告已進行完畢，開始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均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主席（賴委員香伶代）：請謝委員衣鳯發言。"],["段落：質詢：謝委員衣鳯：9:33"],["謝委員衣鳯：（9時33分）請問考試院，像剛才時代力量的邱顯智委員有提到，目前關於國營事業相關的考試，你們是建議不要放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修正是不是？"],["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劉秘書長建忻：國營事業部分我們是尊重委員的討論，因為主要是法務部對這個比較有意見。"],["謝委員衣鳯：為什麼？法務部對這個有什麼意見？你說明一下。"],["劉秘書長建忻：這個是不是請法務部次長來說明？"],["謝委員衣鳯：好，請蔡次長說明一下。"],["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碧仲：從三個觀點，第一個，從法益保護的觀點，基本上這個是維護國家考試權的行使，國營事業人員考試不是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所以不在這條法益保護的觀點範圍之內。第二個，對於這樣的規定，本來我們想要加重以嚇阻這樣的行為，但後來發現這樣規定下去並沒有辦法，因為國營事業考試的舞弊行為比一般考試的樣態多，所以反而這樣改，不一定能夠……"],["謝委員衣鳯：蔡次長，不好意思，我們就簡短說明，不用按照報告唸好不好？"],["蔡次長碧仲：好。"],["謝委員衣鳯：謝謝。像剛才邱顯智委員說的，實務上國營事業考試的起訴，你們是以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來起訴，是不是？"],["蔡次長碧仲：因為目前來講，各個具體的案例不一樣，我們要看到犯罪事實，才有辦法來合致法律……"],["謝委員衣鳯：他說舞弊的事件，你們都用第三百三十九條來起訴？"],["蔡次長碧仲：不一定都用，有一些有用，有一些沒有用，我們要看具體案例才知道。"],["謝委員衣鳯：他認為被起訴後定罪率不高，所以沒有辦法達到嚇阻作用，是不是？"],["蔡次長碧仲：這只是其中一個原因而已，因為有些也有判罪，有些沒有。"],["謝委員衣鳯：如果有人因為這樣子舞弊而沒有被判刑，那應該怎麼處理？"],["蔡次長碧仲：如果有人舞弊而沒有被判刑，剛剛我沒有報告到，我們有建議要在國營事業管理法裡面去規定，而不是在刑法這部大法裡面去規定。"],["謝委員衣鳯：我覺得法務部也應該要就這個部分詳細地說明清楚，也就是沒有辦法在第三百三十九條裡面來嚇阻的，是不是應該從國營事業的部分？而對於我們認為國家考試有舞弊現象的時候，其實所有委員都希望第一百三十七條可以加重其刑，達到嚇阻的作用，也不要影響國家考試的公正性，就這個部分，你們法務部的意見如何？"],["蔡次長碧仲：因為刑法是就一般人員犯一般的犯罪類型所規定的大法。妨害考試罪也是針對我國一般的考試權行使來做規範。除了國營事業以外，還有其他很多的考試，這些考試要不要像國營事業一樣列入，這個是有可能……"],["謝委員衣鳯：不是，我現在說的是國家考試，就是考試院舉辦的考試如果發生舞弊，是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範，我們現在是要求要加重其刑，是不是？你剛才說你們不要。"],["蔡次長碧仲：我不是說我們不要，我們是提供法律的建議。"],["謝委員衣鳯：我們現在針對的，我已經分開說了，我說的是，如果不列入國營事業，因為國營事業你建議用第三百三十九條，如果第三百三十九條不能處理的部分，以國營事業法的相關規範來限制，是不是？"],["蔡次長碧仲：我的最主要理由不是第三百三十九條……"],["謝委員衣鳯：我知道，我現在在講的是第一百三十七條，我們已經把國營事業排除了，但是我們希望對於國家考試舞弊的部分在第一百三十七條也可以加重其刑，這個部分……"],["蔡次長碧仲：可以啊！不管是公務員、典試委員，如果是公務員都可以加重其刑。"],["謝委員衣鳯：我們現在是說排除國營事業以外，第一百三十七條可不可以加重其刑？你剛才說的是不能。"],["蔡次長碧仲：可以啊！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對於考試院依法舉辦或委託舉辦的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可以處罰。那麼在意圖營利的部分，等一下可能有一些修正動議會涉及到委員也關心的問題，這部分我們不是說不能加重，第一百三十七條要加重，在刑法上要依照刑法的考量加重，而不是說把一個不應該列入的國營事業人員列進來。"],["謝委員衣鳯：好，這樣我就沒有問題了，謝謝。","再請問考試院，現在考選部在積極推動國考數位化轉型，但是很多人質疑，目前資安事件頻傳，如果因為資安的事件讓考題洩漏，你們要怎麼預防？不是說我們現在只修法預防民間的舞弊，但政府部門、考試院，你們有沒有做好準備？當現在駭客的技術日新月異的時候，你們有沒有辦法準備？許部長。"],["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舒翔：跟委員報告，我們的國家考試電腦化測驗，事實上已經推動12年了，不是現在才要開始。電腦化測驗基本上會透過我們的中央監控中心傳輸到各個試區去，這個是採內部的一條特殊線路，所以不會有外部網路介入。另外我們傳輸的試題事實上是亂題亂序，所以每一位考生出現的試題，答案是一樣的，可是他作答這一題的順序可能會跟旁邊這一位不一樣，所以是亂題亂序，基本上如果是要舞弊、作弊大概是很難，所以我們目前已經有十幾年沒有發生相關的資安事件。"],["謝委員衣鳯：好，那我請問你，律師考試的申論題未來不會用手寫，改用線上測驗的方式。"],["許部長舒翔：對。"],["謝委員衣鳯：可是目前心理師的國考申論題是線上作答，雖然不手寫可以避免因筆跡產生偏見的評分，但是線上申論題，你要怎麼樣保證考試的公正性？"],["許部長舒翔：我們目前原則上是採申論題的線上作答，但是考生可以提出申請，他如果認為用電腦作答對他不利，他可以申請維持傳統的筆試方式。"],["謝委員衣鳯：所以他是可以維持傳統的筆試？"],["許部長舒翔：對。"],["謝委員衣鳯：可是未來總有一天你們是不是要推動沒有筆試了？"],["許部長舒翔：所以未來也會隨著考生、尤其是年輕世代來調整，我想未來選擇用筆試的人應該會越來越少，我們會逐步來推動。"],["謝委員衣鳯：還有雖然你們說作答的資料在過程當中會設定自動儲存，但是如果考場突然之間停電，你們要怎麼樣防範？"],["許部長舒翔：我們認證的試場一般都有不斷電的系統，也有發電機可以再啟動，事實上考試期間我們也會跟台電這邊協調，對周邊電力的供應能夠維持穩定。"],["謝委員衣鳯：你要確保喔！"],["許部長舒翔：是。"],["謝委員衣鳯：不然人家作答了，如果因為你們的一個疏失，線上考試就會出現問題，這不要說不可能，什麼事情都是有可能的。"],["許部長舒翔：對，所以我們這些都會做充分的準備，考生作答每10秒都會自動儲存一次。"],["謝委員衣鳯：好，謝謝。"],["許部長舒翔：謝謝。"],["主席（謝委員衣鳯）：請賴委員香伶發言。"],["段落：質詢：賴委員香伶：9:42"],["賴委員香伶：（9時42分）請教考試院，這次修法裡面提到一件事，對於如果有洩題造成考試結果不正確，要導正等等，可能會重啟考試，會向失職者求償。就求償的部分，像過去在法制不完備的時候有重啟考試，那個大概的成本你們是怎麼樣計算的？可以請部長回答嗎？求償的部分，因為現在修法要修進去，過去如果有發生，這個成本跟作業期程是怎麼樣？"],["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舒翔：如果是重新辦理考試，就是以重新辦理考試的成本去做計算來求償。"],["賴委員香伶：對，這一次是要由失職者負賠償責任嘛。"],["許部長舒翔：是。"],["賴委員香伶：就這個部分，一般是要經過法院判決之後才會確認他的求償金額跟賠償的方式？還是你們自己在這個審定裡面就有這樣的裁決權？"],["許部長舒翔：就是因為現在沒有一個法源依據，讓法官在判決的時候可以來……"],["賴委員香伶：所以還是要經法院去做損害賠償的判賠？"],["許部長舒翔：對。"],["賴委員香伶：但是金額上跟你們真的要執行的預算成本之間，你們自己的看法是怎麼樣？會不會根本就還是國家出錢？"],["許部長舒翔：我們基本上是要求百分之百，就是……"],["賴委員香伶：如果這個舞弊的人是典試官，那可能還好一點，如果是一般的集團，它又進行一些法律上面的一些攻防，搞不好求償下來曠日費時，所以會不會最後變成國家出錢，然後變成呆帳？要怎麼預防？我想今天修法的重點都講得很好，不管是加重其刑，還是要求賠償損害入法，但是執行面跟未來能不能真的追償回來是關鍵，所以你們對於這部分自己有沒有預演、評估？"],["許部長舒翔：我們今天這些相關的修法，就是希望能夠提高嚇阻能力，最好是不要發生這些事情。"],["賴委員香伶：所以不要發生嘛！"],["許部長舒翔：對。"],["賴委員香伶：但是剛剛講到之前107年消防人員考試等等的舞弊案，到現在為止司法審理的進度到哪了？"],["許部長舒翔：都已經全部結束。"],["賴委員香伶：如果預判用追償這個案子去推估的話，大概要花多少錢？"],["許部長舒翔：我記得那時候應該是……"],["賴委員香伶：你們自己大概要花多少成本？"],["許部長舒翔：56萬元。"],["賴委員香伶：在成本上再增加56萬元？"],["許部長舒翔：對。"],["賴委員香伶：所以以後就是類似這樣，56萬元要跟失職者去追償嘛。"],["許部長舒翔：對，不同的考試可能會有不同的金額。"],["賴委員香伶：當然。現在在我們的考試裡面成本最高的，是不是高普考費用比較高？我們有收費對不對？所以相抵之後可能成本上是不足的還是怎麼樣？"],["許部長舒翔：因為我們國家考試的方式非常多元，類科也很多，有時候每個類科很難講說它大概的成本是多少，因為牽涉到報名人數的多寡。"],["賴委員香伶：當然。"],["許部長舒翔：同樣100個人跟1,000個人報名同一項考試……"],["賴委員香伶：收入不同？光成本上，你們就要推估。"],["許部長舒翔：對，也會不同。"],["賴委員香伶：我們看一下簡報上考試的人數，您也談到了，近年來我們的國考人數一直往下降，101年的時候公務員報考人數有到79萬人。圖表上黃色跟藍色的差別是，藍色的是指公務人員，黃色的是指專技人員。這應該是考試院的數字，到了110年的時候，報考人數腰斬到38萬人，請教秘書長或部長，你們覺得報考人數降低的原因是什麼？是少子化嗎？"],["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劉秘書長建忻：以這張圖來看，中間有一個高峰。"],["賴委員香伶：101年、102年還在高峰，再來就降下來了。"],["劉秘書長建忻：這個高峰跟當時經濟狀況應該有關係。"],["賴委員香伶：因為金融海嘯，所以報考率高？"],["劉秘書長建忻：金融海嘯時，如果就業市場青年低薪的時候，當然也會讓大家比較想要選擇公務員的職涯。"],["賴委員香伶：可是95年到100年之間是上升的。"],["劉秘書長建忻：對，是有上升的。"],["賴委員香伶：所以你認為那幾年經濟狀況都沒有太好？"],["劉秘書長建忻：如果這樣來看的話，少子化就沒有辦法去解釋前面那一段的變化，因為少子化應該是持續、慢慢的生育率就下降了，所以這可能跟經濟狀況有關。"],["賴委員香伶：經濟狀況之外，是否跟退撫制度有關？"],["劉秘書長建忻：也有這樣的說法，但是這幾年的狀況的確也是緩步下降，當然也可能有少子化的因素，因為大專畢業生人數在這幾年也開始慢慢降低。"],["賴委員香伶：我們今天談的是考試制度、考試公平性、不要發生舞弊或是有其他考試不公的狀況，但報考人數就是一直下降中。能夠有更多的優秀人才報考國家公務員，應該是國家之福，但是我們卻看到報考人數越來越低，所以還是要請你們評估到底是哪些因素造成。如果跟退撫新制沒有太大關係，可能就是你剛剛講的經濟因素，還有公務員待遇等等經比較之後，也許造成報考人數下降，所以還是請你們多做這方面的檢討。"],["劉秘書長建忻：現在考選部都主動出擊去徵才。"],["賴委員香伶：好。","最近我們看到行政院有一個公告，裡面談到公務員在職場上當然是要戮力從公，但是你們在112年3月30日有一個公告，就是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請教秘書長，這個辦法的白話文是不是說，公務員他們的發言都要經過機關同意、都要經一定的程序才可以對外發言，是這樣嗎？"],["劉秘書長建忻：跟委員報告，因為上次修正服務法的時候，言論自由也是好幾位委員關心的議題，所以我們當時的修法方向其實是放寬了言論自由部分，就是公務員過去在對外講話的時候，不管在發表什麼言論，都必須很謹慎，都有一定的規範及限制。"],["賴委員香伶：現在是放寬？"],["劉秘書長建忻：現在是放寬，也就是說，公務員個人如果以他的職務、身分去發表言論，就必須有所限制，但他就個人意見的部分，其實是放寬的。"],["賴委員香伶：個人跟機關代表當然是不同的，代表機關可能是基於他的職責所在，或者他是發言體系等等，可是我看了一下這個辦法，這是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三項，嚴格來講，就是要有同意的條件、程序，還有遵循事項的辦法等等，所以今天就是把這個辦法來做公告？"],["劉秘書長建忻：委員，第五條在修法的時候，其實就是把這個規範的範圍限縮到他去發表職務言論的範圍。"],["賴委員香伶：職務性的言論？"],["劉秘書長建忻：對。"],["賴委員香伶：今天這個辦法有針對所謂不受限的對象，請問是哪三類人？"],["劉秘書長建忻：對不起，我還要再看一下……"],["賴委員香伶：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免經同意的只有三種人，第一個是機關首長，像秘書長可能就是不受限制的人；第二個是機關首長不能執行職務時會有代理人，這時他也不受限制；第三個是政務人員。所以想就教的是，在整個機關代表發言的程序中，這三類人不受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的約束，在概念上是指他們要服務於政治上，所以發言也許會超越職務上的授權，甚至超越機關的代表人，是這樣嗎？因為裡面是提到「免經同意」。"],["劉秘書長建忻：因為機關裡面最高階層的兩、三位首長是政務人員……"],["賴委員香伶：首長、代理人及政務人員，剛剛你說這個辦法放寬了，就是職務性的言論受限，而個人言論並不受限，但是大家都知道很多的公務同仁要對自己職務有所建言的時候，因為管道不通暢，所以可能會在他的臉書上、粉專上來做一定程度的發言，甚至也會揭示身分，所以我希望這個辦法不應變成美意上要予以開放，但是概念上變成違反了辦法的規定，讓他們心有餘悸，所以我希望能多去宣導，現在各地方都可以看到你們在宣導這個辦法，所以也不要讓公務同仁有懷疑或誤解，好不好？"],["劉秘書長建忻：好，瞭解。"],["賴委員香伶：最後一點時間，關於退撫新制的部分，我上次也就教過秘書長，據媒體揭露，112（今）年退撫制度大概要撥補50億到100億的預算嗎？"],["劉秘書長建忻：這個數字是由主計總處來規劃，當然我們會積極爭取。"],["賴委員香伶：112年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的給付要二百多億，教師人員則要一百多億，所以今年度要付出四百多億的預算數，照這樣講的話，整體上潛在的虧損或是負擔大概是多少？逐年的撥補數中，今年是不是50億到100億？逐年的撥補數是如何估算的，您這邊有沒有數字？"],["劉秘書長建忻：我現在手邊沒有數字，當然隨著參與112年新制的人數變多的話，舊制的缺口可能就會逐漸變大。50億到100億是遠遠超過一開始的缺口。"],["賴委員香伶：原來的估計沒有那麼多？原來的估計比較多？"],["劉秘書長建忻：比如說今年7月1日之後的今年，我記得大概可能的缺口是4億左右；如果是明年一整年，好像就是十多億，所以它一開始的缺口會比較小，如果明年是50億到100億，當然就是遠超過這個數字。"],["賴委員香伶：我要請教的是，我在國會推動公共年金改革委員會，主席也很支持，我們的期待是，因為在公務人員的法制方面，關於年金改革5年的檢討時間，應該是今年到期，這5年的檢討時間你們現在正在作業中，未來所謂的定期檢討大概會用什麼方式進行？基本上若能在立院成立這個平台，你們就可以來進行報告，也可以把你們的財務規劃做詳實說明，不然大家還有公務同仁都會擔心這個缺口的問題。雖然已經入法了，但還是會涉及到財政以及相關的作業期程，所以定期檢討大概會用什麼方式進行？"],["劉秘書長建忻：現在的狀況是，因為這牽涉到銓敘部、教育部跟國防部，最後是兩院之間要會同來檢討，所以現在還在部的層級的作業當中，目前還沒有報到院的層級。"],["賴委員香伶：但時間已經很緊了，因為所謂的5年就是在今年7月到期。"],["劉秘書長建忻：在7月1日之前。"],["賴委員香伶：所以最近的第一次會議有沒有召開？就是針對5年內要做檢討一事。"],["劉秘書長建忻：我知道銓敘部應該有在做處理，但今天部長沒有來，所以我會再跟他表達關心。"],["賴委員香伶：拜託會後給本席跟本委員會一個報告，就是有關於5年內要檢討制度與財務永續發展，你們現在的作業進程已經到哪裡以及所謂定期檢討的概念跟大概的原則，兩院之間是如何協議的，請在一個禮拜內給我一個初步的報告，好嗎？"],["劉秘書長建忻：可以二個禮拜嗎？"],["賴委員香伶：二個禮拜，但這個會期就要結束了。"],["劉秘書長建忻：我們儘快。"],["賴委員香伶：好。"],["劉秘書長建忻：謝謝委員。"],["主席：再麻煩考試院儘快把這個報告提供給我們委員會以及賴委員。","請湯委員蕙禎發言。"],["段落：質詢：湯委員蕙禎：9:54"],["湯委員蕙禎：（9時54分）請教蔡次長，我們昨天有在討論，就是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辦的考試，現在是不是都委託由考試院來舉辦？有嗎？不一定？沒有全部還是有一部分？"],["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碧仲：這個我不瞭解。"],["湯委員蕙禎：這個可能還是考試院比較瞭解。"],["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劉秘書長建忻：如果是中央政府舉辦的考試，各部會他們自己都有各種的規範。"],["湯委員蕙禎：委託的是哪幾樣？可以說明一下嗎？"],["劉秘書長建忻：目前考試院舉辦的考試，不屬於公務人員跟專技人員的，大概就只有國防法務官，這是法律要求由考試院來辦理。"],["湯委員蕙禎：有哪幾項？"],["劉秘書長建忻：請部長代為說明。"],["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舒翔：目前就是國防法務官。"],["湯委員蕙禎：沒有其他的了？"],["許部長舒翔：其他沒有。"],["湯委員蕙禎：委託辦理的只有這一項？"],["許部長舒翔：也不算是委託，因為這是依法直接由考試院舉辦。"],["湯委員蕙禎：依法就是要由考試院舉辦。"],["許部長舒翔：是。"],["湯委員蕙禎：好，OK！謝謝。我再繼續問一下次長，剛才有談到國營事業，因為有一個案例，就是一個考試的犯罪集團。我們看到是在三年前，大家認為國營事業是金飯碗，不管是不是金飯碗、鐵飯碗，現在就算不考公務員，很多人就覺得四大國營企業的工作不錯，都搶破頭，檢調也曾經調查國考舞弊，他們認為這是國考，把國營事業的考試也當作國考來稱呼，就發現這個舞弊集團洩漏裡面的考題，有人利用一些科技的道具進行舞弊。","據了解，從2016年開始，舞弊已經達十次以上，涉案考生包括中油、中鋼、台電，如果每個人收費大概是120萬，不法所得就是一億多，這真的是很好賺的生意，我們竟然無法可管。據我們瞭解，像中油自己也知道有舞弊，他們的副總也指出國營事業雖然不是國家考試，但是刑法上規範的妨害考試罪卻不適用，因為我們看到過去，刑法應該是在民國24年就規範了，剛才我也提到24年時以為只有考試院會舉辦考試，現在很多的事業單位及其他的行政單位也會自行考試，國營事業這樣的考試也是一年有四次，分四大類，每一大類聽起來是屬於糖、水、油、電，看起來是經濟比較強勢的單位。我們看到國營事業舉辦考試，沒有刑罰，大家都趨之若鶩想要進來這個考試，也有人說補習班在招生考試的時候告訴他們要怎樣準備考試，將來考試還有一些門路，可能他們將來考上以後要準備後謝，不管是後謝或前金，我們不太清楚，但安排舞弊的連結就可以很快連結上，讓他能夠很快就考上。","中油副總就一直希望，因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沒有適用他們的國營事業考試，他希望國營事業的招考納入國家考試，正式適用妨害考試罪，在沒有立法之前，希望檢調能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來求刑，不然沒有辦法嚇阻舞弊，連裡面的人都覺得無法嚇阻。我們對於24年定的刑法，當時只有考試院有在考試，但是我剛剛講，後續國營事業的考試趨之若鶩，還發生這麼多弊端。台電也是一樣，他們也一直要求，若無法可管，他們就無法控制，只有用消極的行為來取消錄取，這樣根本不足以阻擋大量的舞弊行為。我們在修法上寫：對於考試院依法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或國營事業舉辦之考試。我想可能要繼續放在這裡，因為這是經濟部主管的業務，大家都認為它是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也把它當作國考，民間的看法都是這樣，我們還要說它不涉及刑法，所以不能繩之以法，讓它自行處理，我想各國營事業沒有辦法自己再定刑罰，因為畢竟還是要由法務部來認定什麼樣的犯罪行為才會涉入刑罰，次長要不要說明一下？"],["蔡次長碧仲：謝謝委員指教，第一、國營事業管理法可以訂刑罰，不是不能訂，可以訂，第二、我們國家的考試不是只有國營事業在考試，我們還有大學的考試、很多的考試，所以你把國營事業列進來，第一、不能解決問題，直接在國營事業管理法訂定刑罰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而且第一百三十七條已經是刑法，不是因為是24年定的，因為它是依照憲法第八十六條，也就是考試院依法考銓的銓定資格有兩種，一個是公務人員任用的資格，一個是專技人員執業的資格，很嚴格，它的刑度也是一年以下而已，並不重，如果要重，不是只有國營事業人員要重，將來依照第一百三十七條，如果有人做出像剛才委員指教的舞弊行為，比如一些機構團體的營利行為，我們考試院等一下可能會做一個修法動議，那個就能夠解決問題，但是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加重其刑不能解決國營事業的問題，因為國營事業人員依法就沒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範之內，所以我們建議委員，要解決就要澈底解決，因為今天你把國營事業人員擇一列進第一百三十七條，那國家的大學考試呢？那個也很重要，其公平性也非常重要，謝謝。"],["湯委員蕙禎：我想外界不清楚，如果國營事業他們自己就可以規範，刑度也可以放進裡面去，我們當然就要催促他們趕快。"],["蔡次長碧仲：當然，在國營事業的部分有需要法務部就立法專業方面來協助，這沒有問題。不是我們故意要關門不讓他們進來，沒有那回事，我們就是要解決問題，如果有需要我們，我們願意協助。"],["湯委員蕙禎：OK！民間有這樣的講法，尤其事業單位自己都說了，刑法並沒有辦法管制，所以他們也很擔憂，這是他們提出來的問題。","下一個問題我請教秘書長，國考攸關考生的工作權，政府機關用人影響重大，最近我們的考試包括112年公務人員特考關務人員考試和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三等、四等考試，應試科目的國文有作文和測驗，考生就說奇怪了，為什麼不考公文？考作文題數卻那麼多，讓他們寫都寫不完，是什麼原因？"],["劉秘書長建忻：我請部長說明。"],["許部長舒翔：報告委員，目前作文的題數沒有規定考幾題，一般是由典試委員會國文小組去做決定。之前因為作文占分60分，所以考一題，這一次的考試委員認為作文調整為80分，所以是不是考兩題比較適當？當然考兩題和考一題作答的長度事實上可以做適當的調整。"],["湯委員蕙禎：自行調整？"],["許部長舒翔：對，所以後續我們會提醒委員，針對作文的題數到底要出一題或兩題或一大題裡面兩小題，這部分要看考試的性質還有等別，也會適當提醒考生要注意並做適當的時間分配，不可能考兩題卻要你寫得跟考一題一樣那麼長的長度來作答。"],["湯委員蕙禎：對，原來他們是準備很長的作文題目，當然鋪排上他們會考慮很多，也許一看到題目有兩題以上，他幾乎都把全套的想法套上去，才會寫到手軟，我想可能要慢慢告訴他們，上面要註明按照你們時間的分配，自己去寫內容。"],["許部長舒翔：對，未來也會請委員把每一題的時間分配以及分數分配註明清楚。"],["湯委員蕙禎：OK！以上，謝謝。"],["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段落：質詢：江委員永昌：10:6"],["江委員永昌：（10時6分）就教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也可以回答，其實104年的時候我們是把雙重加重刪掉，今天又要把雙重加重再拉回來，但我要問的是，依據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測驗委員、甚至包含監考當中所有的人員都被規定在這裡面。考試院在109年11月24日的審查報告當中也講過，這些參與考試當中的所有人員都是刑法上廣義之公務員，都適用刑法的規定，我開宗明義先在這裡講。我再回頭過來講，你們今天又要把雙重加重再拉回來，必須連結到刑法，是連結到刑法當中的第一百三十二條有關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本刑3年，還是要連結到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非法導致考試不正確，本刑才1年，你是要連結到這兩個條文的哪一條？"],["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劉秘書長建忻：應該是要看他的行為樣態。"],["江委員永昌：我認為是你們功課沒做，今天司法院沒來，你們有沒有去看過去這些判決的相關案例？你們沒看！你能不能找出一個案例，他居然是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身分和行為，然後卻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你找得到嗎？你找不到啦！因為我沒找到！我的辦公室花了很多時間、心力在查也沒找到。所以當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3年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1年兩個條文競合的時候，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是論一重，法務部次長也在這裡，此時會用哪一條判？就是3年！第一百三十七條是屬於刑法瀆職罪專章以外的章，所以可以在第一百三十四條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二分之一再二分之一，也不過2年，1年變1年半，再變2年。但是法院如果跟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的秘密罪在看的時候，那邊就直接是3年，但你用不上啊！","我非常支持加重刑罰，但你要做有效的事情，宣示、裝飾性的修法沒有用，如果今天法務部挑出來修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七條都要加重，你們應該往這個方向去做，但你們卻在這裡修一個裝飾性的條款。你可知道104年修法之前與104修法之後到現在，有關於我剛剛講的典試、命題、閱卷、審查、口試、測驗、監考這些人員都判幾年？都判1年，然後再緩刑3年、緩刑4年，這就沒有效果啊！我非常支持，但是你寫這種裝飾性的法條做什麼呢？不是這樣就能夠跟社會交代，請回答我。"],["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舒翔：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委員講的的確有道理，如果刑法那邊可以提高，第一百三十七條可以提高刑責，基本上從刑法那邊來處理會比較妥適。"],["江委員永昌：這個解有一個就是從刑法那邊。另外一個事情，我們等一下會談到，所以你現在搞成這樣之後，其實不管是104年修法前或104年修法後，不管是過去有雙重加重或是後來沒有雙重加重，就連本刑都沒有判到那個程度，還有一大堆案例被判緩刑，所以你在這裡是解不開的，這是裝飾性、宣示性的，我覺得很重要，但是它卻不能有效地在刑度上解決。第一個，司法院今天沒來，我們真的要問一下為什麼，法官到底是什麼見解要判那麼輕？","第二個，我還沒有跟你論總則、分則的概念，事實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最重本刑是3年，但是第一百三十四條又規定公務人員身分如有特別規定，從其規定，要不然應該再加重二分之一。第一百三十二條是屬於瀆職專章當中的罪，所以連刑法的加重二分之一也沒用，就是要回到典試法規定的二分之一。假如這樣連結起來的話，最多可以判到4.5年的本刑，也就是本刑再加上二分之一，請問典試法第三十一條加重的二分之一是總則還是分則？是概括還是個別犯罪類型？因為這裡牽涉到3年含3年以下的是沒有辦法三審上訴，你們今天的修法是要讓他可以三審上訴嗎？你用典試法第三十一條去連結到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3年再加上1.5年變成4.5年是要讓他可以三審上訴嗎？看起來是在做什麼事情？我還不講用典試法第三十一條加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如果是分則加分則的時候也不能雙重加重，也是沒有用，就算雙重加重，1年加半年再加半年就是2年，法官也是沒有採用，當競合去擇一重的時候，就會往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的秘密罪。你們怎麼會這樣繞來繞去？我認為考試院是國家的人才之所在，但是你們卻寫出這樣的一個條文，法務部這邊的意見一大堆，司法院的判決案例又不知道有沒有那個效果。這個提案我講到這裡都不知道該怎麼講下去了，你們是想要造成實質上什麼效果？裝飾有了，大家都知道要對公務人員加重，裝飾上有效果，實質上呢？"],["劉秘書長建忻：司法院判決的部分，當然我們沒有辦法，只能尊重司法上的判決。"],["江委員永昌：但是你們連研究、會商都沒有，所以法條寫出來才會是這樣。我再講一次，我贊成刑法加重，或者我現在接續要講的事情，就是制度改善，才是正解。我當然支持刑法加重，但是你寫這個就變成裝飾性的加重二分之一，造成法理打架，實際上又用不到。"],["劉秘書長建忻：因為這個案子提報立法院已經兩年多的時間，我們也接受到很多委員的建議，這個案子不要在典試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而是直接去修刑法……"],["江委員永昌：不是，我也願意接受，我今天其實沒有說這個案子就不能過，很簡單，立法院立法委員願意同意你們的版本，法務部就是接受，這也可以啊！只是我希望它發揮效果。剛剛講的刑度以及司法院的判決，司法院今天沒有來，你們應該去看司法院都怎麼判決，這還牽扯到總則、分則能不能上訴，以及雙重加重這些都沒有搞清楚。","另外，我再接下來講，其實最重要的不外乎就是這兩個案件，一個是103年、一個是107年的案件。第一個案件，這些這麼重大的案件都不是應考人員去犯罪，都是考官在犯罪。現在的問題是要解決考官犯罪，也就是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那些人。103年的案件發生什麼事情？警大水上警察學系系主任自己發生兩個錯誤，他把學校裡面某一個講師出的海上犯罪偵查法學的模擬考題，再加上自己的一些題目，郵遞至考選部作為題目，這是第一個。然後這個系主任又做了什麼事情？其實他有進到國家闈場裡面，他有入場，但奇怪的是，到底是典試召集人、考選部部長還是誰又准他可以出闈場，所以他進闈場知道題目之後又跑回學校，他在幫同學複習的時候就把海巡法規、水上警察情境實務這些課程洩漏出來。103年發生的另外一件事情是，另外一位專任教授收到考選部寄給他的命題用紙的時候，他把在對同學上課時歸納的8個問題重點，這裡面就有水上警察學的申論，再把它寄給考選部，問題是發生在這啊！法官怎麼判？法官說這二位為人師表者都是把同學視為己出，他們是擔心同學考不上要當兵，過去的努力付諸流水，他們擔心同學如果3年都沒考上還要賠給國家80萬、90萬，所以他們坦承犯行，而且和解，還賠償考試院、考選部，所以都被判刑一年，然後緩刑，最多降二級。","107年的案子也是大同小異，107年的案例是發生在消防警察特考，警大消防系的專任教授兼系主任自己是召集人，他進入闈場知道了題目後又出了闈場，然後說要精神喊話就把同學都叫來，在警大的階梯那邊幫大家複習，然後洩漏題目。","這些都是考官洩題，就是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典試委員、命題委員等等人員所發生的，不是應考人這邊發生問題，而且還是應考人去檢舉的，不然怎麼會知道？所以看起來大家誤會了，大家都以為國家考試、重要考試，所有的這些典試委員、考試委員進到闈場裡面是只進不出，事實上沒有嘛。事實上是要緊的考題還可以經過郵局用郵遞方式寄給考選部，最多是在上面寫個密件，是這邊的問題要解決。這邊的問題不解決，在這裡用裝飾性的法條，我再講一次，我很支持處罰加重，但是你用裝飾性的法條，或者是增訂可以跟他求償的規定。剛剛有其他委員問過了嘛，不管是103年的弊案還是107年的弊案都有賠錢給你們啊，每次的考試費用成本都五十幾萬嘛，他們都願意賠償啊。他們不是為了賺什麼金錢利益，他跟法官講的理由就是我剛剛所講的，是視同學為己出，擔心同學的努力付諸流水，考量同學的未來，問題是出在那裡。你們不去解決有關於我們考試的制度及防弊的措施，這些在這裡都沒有看到，這幾年來都沒有看到考試院提出這個部分的解決方案，我就不知道你們今天這樣的一個作為意欲為何？我盤點完你的典試法，第二十條規定各類考試試題要在闈場內繕製，沒有啊，考題是寄來寄去啊！你們的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規定「入闈期間，除典試委員長、考選部部長外，其他人員未經典試委員長許可，不得出入闈場。」但是沒有啊，他們進進出出啊！進入闈場知道題目之後回來繼續上課、精神喊話的時候講給學生聽，這些問題沒有解決啊！只有委員長必要時得住在闈場裡，其他人到底是怎麼樣，竟然可以來來去去的，這才是當下防弊措施最要緊要去改善、要去做的，但付之闕如！","我就看到二個事情，不管是雙重加重前或雙重加重後，法院就不這麼判啊，司法院的見解就不這麼判，然後法務部這邊又說在法律上不管是競合或是公務人員已經有特殊身分的規定，所以沒有辦法再加諸。然後還有我剛剛提到的，到底以後要不要給人家三審上訴？所以主要問題在命題程序、闈場制度等防弊措施，對考官的防弊措施沒有做，而不在今天提案的法案內容啦！你們要不要回答一下？謝謝主席給我這麼多時間。"],["許部長舒翔：跟委員報告，基本上，對於防弊措施我們都有在加強，典試委員是可以進入闈場裡面去做最後的審題跟定題，但是沒有辦法讓他住在裡面。因為我們也沒有那個空間讓他住在裡面，如果要住在裡面二個禮拜，我想所有教授可能都不願意來參與命題了，所以這還是要回歸到個人的保密。現在擬命是用寄試題的方式，我們目前在開發用資訊系統的方式，就是在資訊系統上輸入密碼登入之後直接來命題，然後直接傳輸到考選部。但是這種方式也沒有辦法保證不會洩題，如果他個人想要洩題也是沒有辦法防止的，因為他可以在傳輸之前把試題先記下來，所以我們也儘量避免同一個人出題，而是有更多不同人來出題。試題是寄到闈場之後再由典試委員長開封，開封之後再由典試委員去審題，所以現在有可能是典試委員進去審題時背題，然後出來洩題，所以我們才要加重他的刑責來嚇阻。"],["江委員永昌：坦白講，原來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本刑是3年以下，但沒有法官是這樣判的，你們要不要跟司法院溝通一下？因為從來都沒有判到3年的案例。今天我江永昌寫修正動議是將刑度加倍，幹嘛只有加重二分之一？但是你去看相關的案例，從來都沒有判到本刑的3年，更不要說加重了，連3年的本刑都只有判1年而已，那邊不解決也沒有恫嚇的效果！這些考官在審判時的講法，我再講一次，這已經是第三次了，他們面對法庭審判時都說自己視學生如己出，因為擔心學生的前途及未來，擔心他們多年來的努力付諸流水，他們3年沒考上還要被國家追繳錢，沒考上還要去服兵役，人生立刻陷入黑暗，他們都這樣回答啊，也願意賠償你們錢啊，對不對？都可以啊，除了坦承犯行，也願意和解啊，然後就獲得緩刑，這裡刑度加重，你說會有宣示的效果，其實是裝飾效果啦！"],["許部長舒翔：如果從刑法那邊加重，競合基本上大概就是要判2年左右的刑期。"],["江委員永昌：你答得很心虛啦，因為功課沒有做完。我其實是很支持你們，但是你們不能夠這樣應付而已，你盤點一下再來告訴我們，過去曾有判到3年，是因為沒有法源依據可以再加重，所以最高、最多只能這樣判的，找一個法院的實例來看，所以你們今天要修法加重，不然你可以回頭過來再去說服法務部，今天典試法都加重二分之一了，刑罰還不夠，法務部這邊再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七條提高刑度，但說不出來啊！"],["許部長舒翔：報告委員，的確現在法院都是比較輕判，所以才需要提高刑責。"],["江委員永昌：不、不、不！你今天是說提高刑責後法官就會重判喔？我剛剛就跟你講了，104年修法前可以雙重加重跟修法後不能雙重加重的判決案例我都看過啦！"],["許部長舒翔：但是……"],["江委員永昌：好啦，我也不想讓你太難堪，希望你在考試制度的防弊措施上努力去加強。"],["主席：江永昌委員說得很有道理，所以今天詢答結束後不會進入逐條處理，然後……"],["江委員永昌：召集人、召集人，不要因為我……"],["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江委員永昌：我剛剛說我可以接受這個版本，你不要因為我而這樣做，不要把這個案子不能審查、不能出委員會冠到我江永昌頭上，不行、不行！我說我支持啦，但是除了這種裝飾性條文、宣示性版本以外，我們希望在實際上更去加強，而且司法院那邊也要去溝通，法務部這邊也要去合作，我是這個意思。以上。"],["主席：現在請鄭委員運鵬發言。"],["段落：質詢：鄭委員運鵬：10:25"],["鄭委員運鵬：（10時25分）主席、各位首長、各位同仁大家好。剛才召委說今天不進入逐條，我還是建議進入逐條啦，第一，因為那也並非是江永昌委員的本意，如果他意見不一樣的話，因為今天各種版本都有，包含典試法、刑法都有，我會請江永昌委員來杯葛，全案保留就好，但是有進度會比較好，因為這個法案算單純，謝謝召委。","許部長，上個月4月17日我曾提出質詢，雖然只有幾分鐘，就是有關律師考試的手寫部分要改為電子化，我沒有想到我們將這段質詢視頻直播出去以及發布相關訊息在臉書之後的反應那麼好。一般來說，質詢的內容不太有人看，但是我臉書上的反應，我給部長看一下，裡面有人說數位化講很久了，他們等不及再2年，看看能不能明年就開始。另外，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也希望能納入，還有書記官考試也要列入。當然裡面有些不是國考，不是你們管的。","部長，因為很多人對此有期待，很多的專技考試、國考也是你們辦的，我們在全面數位化之後有哪幾個類別，你們現在有資料可以一併宣布一下嗎？你們有把握能做的就直接告訴大家，看什麼時候、哪些項目可以從手寫答題直接改為電子化、數位化。"],["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舒翔：手寫部分就是申論題的部分，去年是從心理師的部分先開始，電腦化測驗的部分，今年會再增加將中醫師考試也納入電腦化測驗，明年預定護理師第一次跟第三次的考試會納入電腦化測驗，但是第二次的考試因為我們量能不足，它需要將近2萬台電腦，但我們今年努力的結果應該只能達到1萬1,000台，沒辦法……"],["鄭委員運鵬：是預算不足還是廠商提供的量沒有那麼高……"],["許部長舒翔：學校場地的配合也是有困難，我們一般是找大學，但是目前只有私立大學在配合，一般國立大學因為電腦分布的型態不同，也有配合上的困難，所以我們座位數的增建的確是有滿大的挑戰。"],["鄭委員運鵬：所以也不是只有考選部的問題，還有學校場地配合的問題？"],["許部長舒翔：對，不是只有我們的問題，還有場地配合的問題，因為場地是學校的，有時候我們要用來考試，但如果學校有其他活動就有可能不借，所以我們……"],["鄭委員運鵬：不借場地跟電腦試場的空間、設備不一樣，那是兩件事情。"],["許部長舒翔：但我們的電腦數量就會減少，座位數減少的話，就沒有辦法容納那麼多的考生了。所以113年目前預定護理師第一次及第三次測驗應該是可以做到，還有營養師的部分，營養師的考試有測驗題也有申論題，營養師的部分也可以納入。114年就是語言治療師、聽力師，至於護理師的部分，我們再看看有沒有辦法把第二次測驗也納入，如果可以衝到2萬台的電腦，那麼護理師三次的考試都能納入電腦化測驗。另外就司法官、律師的第二試納入電腦化測驗，當然第一試是採測驗題，這個部分我們也會考量能不能納入電腦化測驗。","有關於電腦化測驗，事實上它也要從一般試題轉化成電子化試題，這個也是有一定的轉化程序，這裡面有很多層面，我們都會去做思考。往下到115年，我們預定納入的是牙體技師、驗光師、驗光生，116年國防法務官可能就會納進來，117年社工師、法醫師等可能都能逐漸納進來，我們會看整個系統的穩定性跟施測情形逐步來擴充整個數量。","座位型的部分，我們是預定如果可以達到2萬台就好。未來可能我們也會有行動式的電腦，但是如果同一次考試有些採座位型，有些採行動型，這樣會不會有公平性的問題，這些我們都還在做研究。如果要行動型的，我們也需要有經費去採購行動平板電腦來供考試使用。"],["鄭委員運鵬：不過如果是數位化測驗所需要的電腦，你說需要有預算去採購，我相信你們編列預算，立法院這邊也不太會有意見。我比較難以理解的是學校不借場地之後，就算我們有電腦也進不去，考生也沒辦法接受這個啊！"],["許部長舒翔：問題是我們的經費需求要先經過主計總處那一關，我們目前有提一個4年的計畫，主計總處原則上是支持我們這個數位化轉型，不過沒有辦法一步到位，一定是逐步來做推動，就像……"],["鄭委員運鵬：電腦的花費也不至於太多啦！"],["許部長舒翔：對，然後還有人力的問題。因為我們目前有14個考區，以部派人員來說，我們的資訊人員其實已經差不多飽和了，如果要再擴充到二十、三十個考區，甚至四十幾個考區，我們整個資訊人力的負荷也需要作調整。這就是我們為什麼要修組織法的原因，感謝大院通過……"],["鄭委員運鵬：所以你們在修正組織法的時候有把這些人員都放進去嗎？"],["許部長舒翔：我們編制上有去做一些調整。"],["鄭委員運鵬：有計畫就好。"],["許部長舒翔：是，有。"],["鄭委員運鵬：我相信有些考生，甚至補習班也會聽，他們也會希望你們的時間表是相對比較確定的。預算的問題是你們的問題，是行政院跟我們的問題，但是如果有場地的問題，我敢保證如果你今天講說哪幾間學校不太願意配合，他們一定會有很大的壓力。所以我覺得行政問題我們要幫忙處理，硬體、軟體的部分也可以處理，但是如果哪些考試類別真的沒辦法改，這個就要再謹慎一點。"],["許部長舒翔：是。"],["鄭委員運鵬：部長，剛才你講了很多項，但每個考生只會看到自己的部分，像護理師第一試、第三試採用電腦化測驗，第二試沒有，有這種不同的情況，我不知道現在你們有沒有做，如果可以的話，是不是能公布在你們的新聞稿或者網站上？反正你剛剛都已經說明了，當然這只是預定時程，也有可能會往後延，這個當然有可能，但是你讓大家有點心理準備會比較好啦！"],["許部長舒翔：我們準備好的話，基本上，在1年前會公告、對外宣布……"],["鄭委員運鵬：如果沒公告，就表示1年後是沒機會的。"],["許部長舒翔：考生也可以在我們的全球資訊網的練習專區去上網練習……"],["鄭委員運鵬：好啦，我覺得能夠提前讓人家有準備是比較好一點，你說1年前會公布，你們再考慮看看，好不好？"],["許部長舒翔：好，如果能夠儘快準備好，我們會儘快宣布。"],["鄭委員運鵬：因為有的考生準備考試好幾年了，有可能在手寫測驗時沒有考好，到後來變成電子化測驗、數位化測驗，這也是有可能的。","另外有一個問題也反映一下，有腦性麻痺的考生認為電腦線上作答對他們來說比較不方便，請你們也注意一下特殊考生的需求，好不好？"],["許部長舒翔：他可以提出特殊申請，我們會來配合。"],["鄭委員運鵬：好。再來就要請教今天的主題──防舞弊，即使有委員認為現在的典試法修法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公務人員本來在刑法上就有加重二分之一的規定了，但是有宣示意義也不是壞事啦，因為不會在修法之後反而變成刑度降低，所以我是贊成的。不過考試的作弊行為其實分好幾種，有內場跟外場，從古代就作弊到現在，我記得故宮還有一些什麼小抄的文物。內場就是典試委員洩題，警大還是消防特考就是這樣，我認為他被輕判的原因也不盡然是法源不足或法官怎麼樣，而是因為他沒有獲利，他可能只是為了學生，如果是為了賺錢應該就不會被判緩刑4年了。所以內場典試委員去洩題的情形，我認為現在已經不多了，因為這個很容易被發現，包含他自己的公職、職業生涯就會有污點，但是現在這位系主任還在任，秘書長跟部長知道嗎？他還在學校，可見得法官也不覺得這有多嚴重。","另外，有關外場的作弊情形，外場就是有獲利的，這種不是洩題，而是找槍手進去拍題目，然後趕快作答，用電子方式把答案傳給考生，裡面參加作弊的有一百多個考生，最後如果有考上就要繳一百多萬元，他們就可以獲利一億多元，這些更惡劣，但是他被重判的依據也不是來自典試法，因為裡面有中鋼、台電，台電是國營事業，中鋼不是，而且是外面的人，不是公務員，所以今天修正典試法對公務員有宣示效果、警示效果，我贊成，但是老實說我不認為公務員有那麼多人會去洩題、作弊，沒有必要，外場才比較惡劣。","我要提醒秘書長跟部長，綜合各委員的看法，我認為要修法的話，修正刑法好像比較實在。明天剛好召委安排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修法，其實剛才中鋼、台電的舞弊案、作弊案可以根據這一條的加重詐欺罪來判處，這個就不限公務員了。鍾佳濱委員有提案將刑期從1年至7年調高到5年至10年，因為那個案例是用電子舞弊去騙這些考生，然後有獲利，所以是用加重詐欺罪。對於這種真的惡性重大、獲利的、應該要加重的，我認為應該是放在明天的刑法修正案。我不知道委員會明天有沒有請考選部來列席，但是我覺得如果大家要加重的話應該是放在這裡，是不是你們今天回去研究一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電子舞弊。電子舞弊絕對不會是一對一的，一定是一群人，這非常不公平，就是一堆人大家一起收錢打假球，這種打假球的作弊是更惡劣、更影響公平性的，也非公務員。是不是在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樣態裡面，你們去把它放進去？因為既然已經有判決是從這一條來的，次長是不是也跟他們討論看看？既然判決的依據是從這裡而來的，看起來是國營事業，其實中鋼不是，它是上市公司，把樣態放在這裡可以判得比較重，也比較符合大家期待。也建議委員會，如果沒有邀請到考試院，明天也可以請你們一起來，用今天一天的時間和法務部研究一下。以上，謝謝。"],["主席：請游委員毓蘭發言。"],["段落：質詢：游委員毓蘭：10:36"],["游委員毓蘭：（10時36分）我要請教法務部蔡政次。政次好！你在這邊枯坐一個早上。"],["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碧仲：委員好。沒有枯坐。"],["游委員毓蘭：就我們人民經常碰到的一些法律上的問題要來跟您請教，我們知道詐騙在臺灣非常久的時間，過去我們常常有看到一些假借公務員名義，什麼假檢警、假法官之類，所以我們會在反詐宣導上說只要他告訴你是法院的傳票等等，統統都不要理他，可是最近有人傳給我一段影片，後來我去查證一下，居然是這樣子。我們有一個知名的主持人叫陳斐娟（阿娟），針對這個詐騙的問題，有一小段她談到，因為過去我們覺得他們拿假資料、偽造的文件來詐騙被害人，所以只要知道是假的，我們就不予理會，但是最近詐騙集團就利用大家不理會這個點，偽造看起來很像是真實的借據和債權資料向法院來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為支付命令在法院端通常只是做書面審查，形式上有符合要件，法院就會核發，導致民眾收到真的是由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但他以為是假的，就不以為意，20天之內沒有去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產生確定效力，然後就被詐騙集團拿來對民眾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次長，就您所知，這樣子的案件在實務上有沒有越來越多？詐騙集團可以猖狂到利用法院的弱點來核發支付命令，我們成立國家的打詐隊，怎麼這些詐騙的問題卻越打越嚴重？請次長說明。"],["蔡次長碧仲：謝謝游委員提出，不是只有詐騙集團會夾帶一個支付命令，這裡面的詐騙除了這張支付命令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游委員毓蘭：對。"],["蔡次長碧仲：這張支付命令是真的，但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也會利用法院來核發支付命令。"],["游委員毓蘭：所以你看到很多這種案子。"],["蔡次長碧仲：所以不是只有這種詐騙案件，包括一般案件，我們每人都要非常小心。也就是說，有關支付命令的制度，法院的核發程序到底有沒有要改進的地方，這個確實值得研討。因為這個支付命令一經確定，它產生的效力……"],["游委員毓蘭：以後行政執行、強制執行……"],["蔡次長碧仲：會非常麻煩。"],["游委員毓蘭：是。"],["蔡次長碧仲：所以即便日後再救濟，這個也都是非常非常困擾的事情，所以有關支付命令這樣一個制度到底妥不妥適，這個是值得檢討的。但是一般老百姓對於自己的住居戶籍地要切實，也就是不要虛設，有時候你虛設一個戶籍，到時候很多重要的資料寄到戶籍地來就會產生這樣的問題，所以這會牽涉到很多的狀況，但是有關於法院僅書面審查核發支付命令，這部分我相信除了法院的法官，還有我們一般老百姓都要特別注意，關於利用這部分來施行詐術、詐欺，我們在國家打詐的過程裡，包括諸多方面……"],["游委員毓蘭：是。"],["蔡次長碧仲：警政署在近期就會召開一個非常大的一個活動。"],["游委員毓蘭：對，他們在後天有一個反詐活動。"],["蔡次長碧仲：不是只有當天的活動，延續到6月陸陸續續會利用立體、平面媒體向老百姓來宣導，包括可以擴及到村里，所以這些宣導就讓老百姓一併都可以知道很多的詐騙推陳出新，各種類型都要讓老百姓知道。"],["游委員毓蘭：政次剛剛這番解釋，當然我們就很瞭解，所以這個問題存在已久嘛！"],["蔡次長碧仲：對，很久。"],["游委員毓蘭：所以法院對於支付命令的核發應該還要再更嚴格一點，不是嗎？我們也曾經發生過說房東出租給房客，為了避免遭到課稅，所以房東的戶籍沒有遷出，但是實際上房東沒有住在那邊，在這種情形下，像我的戶籍地在桃園龜山，我在立法院這三年來沒有回去過，剛剛講了房東、房客的問題，房客看準了這一點就偽造假的債權資料，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為房客簽收的，房東20天沒有聲明異議，我聽說還真的就把房子拍賣，然後就……"],["蔡次長碧仲：有很多的遺憾，我在執業律師的過程及這二十年裡面也遇過很多這樣的淚水、遺憾，所以還是總括一句，感謝委員利用這個場合再度呼籲，也針對所謂支付命令制度到底妥善不妥善，這個不是由我們決定，因為這是司法院的權責，我們不便在這裡置喙。"],["游委員毓蘭：但是你們也看到許多這樣的問題。"],["蔡次長碧仲：我們有看到很多的問題，但是這不是只有機關的問題，而是我們每一個人對於自己的權益，所以不能在自己的權益上睡覺，不是只有支付命令，還有存證信函那些告知，寄來不是不高興就不看，還是要留意一下。"],["游委員毓蘭：這部分我們再利用這次打詐的機會，我也很希望多多宣導，好嗎？"],["蔡次長碧仲：會宣導。這一次委員一定不會失望，因為各位委員對警政署這一次的活動都很清楚，一直延續到6月。"],["游委員毓蘭：OK！謝謝政次、謝謝主席。"],["主席：以下登記發言的林委員思銘、王委員鴻薇、吳委員怡玎、邱委員臣遠、江委員啟臣、曾委員銘宗、陳委員明文、李委員貴敏、楊委員瓊瓔、陳委員椒華、孔委員文吉、廖委員國棟、鄭委員正鈐、何委員欣純、張委員其祿、莊委員競程、林委員德福、邱委員顯智、林委員淑芬、邱委員志偉及劉委員建國均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曾銘宗、林思銘及王鴻薇等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曾銘宗書面質詢：","一、「考試院組織法」修法，現行「二部二會」架構調整為「二部一會」，並將考試委員從19人減為7至9人後，已完成第一波組改，決策效率更高，且提升相關行政效率。未來組改方向，建議將考選部及銓敘部調整為考選處及銓敘處，請考試院於3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二、依考選部統計，近5年公務人員報考人數大幅減少近2成，退撫新制於今年7月上路高普考報考人數恐再降，要求考試院提出具體因應措施。","三、數位化及AI時代來臨，要求考試院提出考生應試科目調整配套措施。"],["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議程：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游毓蘭等17人、(四)台灣民眾黨黨團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傅崐萁等20人、(五)委員林思銘等16人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六)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四、併案審查(一)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黃世杰等21人、(四)委員楊曜等18人、(五)時代力量黨團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國考與國營事業招考舞弊情形如何防範？","我國國考、國營事業招考舞弊情形頻傳，甚至有舞弊集團兜售著「120萬買一輩子幸福」的希望火柴，吸引考生，招攬生意，近年來法務部也偵辦不少舞弊案件。","秘書長，考選部、法務部兩位部長，請問目前考選部通報，以及法務部偵辦的舞弊行為有哪些類型？（槍手代考型？電子設備舞弊型？）哪個行為樣態所占比例較高？","以下本席所說的內容，是報導者專報提及的例子：","家豪（化名）還記得9年前的那一天，當時他正在加油站工作，正專注地幫面前的車子加油。一輛機車排氣聲由遠及近，一位素未謀面的阿伯打開油箱蓋後，直盯著家豪制服上的名牌看，並問他：「你是家豪喔？是不是在考中油（僱用人員甄試）？」","家豪回憶，仲介不僅知道他的姓名、工作地點，甚至連他上次考中油沒通過第二階段面試都知道：「他說，『你自己能過筆試嘛？我們有一些管道，如果相信我，就準備50萬，後面直接pass。』」","這種鎖定目標、保證幫當事人通過國營事業僱用人員甄試（簡稱國營甄試）的招攬行為，不只家豪遭遇過。9年來這條專營「國營甄試作弊」的地下產業鏈，已成功接觸不少參加國營甄試的考生──考生們付出高額費用給舞弊集團，集團負責找槍手作弊，提高考生的錄取機會。","「國營甄試作弊」的地下產業鏈有如都市傳說，國營事業內部員工時有耳聞，但一直沒有明確的案件與證據。直到2020年起高雄地檢署和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接連破獲3個以提供國營甄試作弊牟利的集團，查出累積涉案人數超過200人，國營甄試作弊集團才終於被攤在陽光下檢視。","從上圖就可得知，國營事業及泛國營事業，因近五年出現退休潮，用人需求大，加上門檻較國考低，及考上後的工作穩定，每年都吸引超過萬名考生報名參加中油、中鋼，以及台電的雇員甄試，也因此，這些考生，就變成舞弊集團眼中的肥羊，從陌生開發，提供一條龍服務，甚至給予考生「保證錄取」的保證，客群廣大，集團首腦的收益超過上億元，甚至生成舞弊的產業鏈，根本可以說是一種特殊的新興產業。","也因為這樣的情形，考試院以及眾多委員都提出相關修法，透過新增違法行為樣態，以刑責來達到事前嚇阻及事後懲罰的作用，這是法規層面的作為。","秘書長、（考選部）部長，請問執行面，目前有什麼試前、試中的防堵作為？","目前考試舞弊方式有兩種樣態：槍手代考、電子設備舞弊","(一)槍手代考：","舞弊集團於甄試前向考生收取國民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及向槍手收取大頭照，由集團成員以熱風槍烘吹使國民身分證、駕照上之膠膜突起，再用工具撐開膠膜，將原本黏貼於證件上之考生大頭照片替換成槍手之照片（或考生與槍手之合成照片）後，再行護貝封膜；或由考生持槍手之大頭照片（或考生與槍手之合成照片），向健保署承辦公務員謊稱健保卡遺失，申請補發新健保卡，考試當天，槍手便持變造的國民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參加各國營事業招考，於監考人員查驗時出示，使其誤以為槍手就是考生本人。","秘書長、（考選部）部長，請問這部分，考試院及考選部有研議什麼方法以避免同樣的狀況發生？","(二)電子設備舞弊：","舞弊集團聘請解題學生在筆試當日即時解題後，透過手機、耳機及訊號放大器等設備，播報答案至考生所配帶耳機之方式舞弊。","同樣請教秘書長、（考選部）部長，我們都知道，國考、（泛）國營事業應考時，所有考生的個人物品，包含電子設備，都應放置在教室前後的空間，考生的身上、抽屜、椅下，以及座位附近，是不得有任何考試用品以外的東西，監考人員也會進行相關的檢查，但為何還會有考生戴耳機應考的情形？是否代表試場內的檢查不夠徹底？請問這部分有什麼改善規劃？如何強化試場的相關應試檢查？","二、刑法139條修法，考試院、法務部看法為何？","本席前述提到我國目前國考、（泛）國營事業招考舞弊的型態主要就是兩種：「槍手代考」跟「電子設備舞弊」。","本席想先就教法務部部長，這兩種舞弊行為，以本席前面的說明內容來看，考生、舞弊集團及槍手分別觸犯那些罪名？請部長說明一下。","(一)槍手代考：","1.考生提供身分證給槍手冒名使用：考生與槍手觸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2.舞弊集團變造考生身分證：戶籍法第75條第1項變造國民身分證、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3.槍手行使變造之身分證：槍手犯戶籍法第75條第2項行使變照之身分證，第3項之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以及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4.考生持槍手大頭照向健保署謊稱身分證或健保卡遺失，申請補發新證件：考生、舞弊集團及槍手分別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5.搶手持變造之身分證代考：考生、舞弊集團及槍手分別觸犯刑法第339之4第1項加重詐欺得利罪。","(二)電子設備舞弊：","考生、舞弊集團及槍手基於共同犯意，為謀求上榜取得職位之經濟上利益，共同對試務單位施用詐術，以電子設備舞弊之方法，使試務單位陷於錯誤而取得錄取職位之經濟上利益，以國考來看，會觸犯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以及第339之4條的加重詐欺得利罪；但若為（泛）國營事業招考，僅觸犯第339之4條的加重詐欺得利罪。","（法務部）部長，請問本席說的有遺漏嗎？","綜上，因為刑法第137條規定僅限定於「依考試法舉辦之考試」，對於（泛）國營事業的招考則未納入，形成法律漏洞，所以有委員提出了刑法第137條的條文修正草案，希望也將（泛）國營事業的招考也納入該條法律處罰的範圍，但對於這樣的修法，本席尚未看到行政院、法務部的意見，因此想就教秘書長、考選部部長，以及法務部部長，你們的想法是什麼？是否認同這樣的修法？","若法務部部長也認同刑法第137條應新增（泛）國營事業招考，法務部是否可以研擬相關修法，並促請行政院盡速通過審議？","上述質詢問題，請相關單位於兩周內書面回覆本委員會。"],["委員王鴻薇書面質詢：","質詢對象：考試院","針對目前各類國考考試申論題採線上作答，貴單位是否有辦理計畫、時程，請說明各科考試所遭遇技術性問題為何？"],["委員吳怡玎書面質詢：","過往查獲考試電子舞弊案件若為國營事業甄試，是否觸犯刑法詐欺罪實務有不同見解，有認「被告等人所應試之職位，其受僱人的『專業資格』程度為僱用與否之重要條件，則既然其等於初試（含專業科目）中行上述舞弊手段，自可認其等對於該項重要僱用條件之『專業資格』，已著手實行『施用詐術』此一構成要件行為」\n但最終高等法院的判決定讞時係採否定說\n，認為「被告等人雖於參加中鋼考試時，用電子通訊器具作弊，但被告等縱以作弊的方式取得職務，其薪資是其工作之所得，勞力所付出，並非毫無對價，是其職務上所獲之利益，不能夠評價為刑法上的詐欺得利罪的財產價值」，因而形成法律漏洞，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實有修法加入國營事業甄試之必要。然而依照現行法妨害考試罪至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一般詐欺罪最高五年以下刑度差別極大，且若以近期查獲之電子舞弊集團為例，獲利動輒上億元，妨害考試罪最高僅處9,000元以下罰金，顯不相當。法務部宜與相關機關研擬適當之罪則。","(問：考試舞弊犯罪成本過低，過去縱有判刑亦為一年以下徒刑。犯罪行為人出獄後又故計重施組成更大的電子舞弊集團，不法吸金上億元，相關機關應如何提高刑度方能遏阻此類犯罪行為？"],["委員吳琪銘書面質詢：","（有請考試院─劉秘書長建忻）","雙語政策之相關作為","台灣父母重視教育，根據《台灣兒少英語教育調查報告》台灣有六成的家長認為學校的英語教育不足，近七成的家長會安排孩子參加補習班學習英語，甚至有42%的家長在孩子進入小學之前，就讓孩童開始學習，期待孩子能從小學好英語，提升競爭力！","「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在4月26日也送出委員會，將交由黨團協商，等協商完成後非常有機會會在這會期三讀通過，朝2030年達成「雙語國家」之列，這對台灣的教育將是很大的助益，也能有助於台灣更具國際競爭力！政策立意雖然良好，但在執行起來讓教師和學生都面臨許多困境，像是教師培育也很重要，雙語國家師資是否充足，會不會造成資源分配不均？應如何全面性推動？","而雙語政策所涉及的單位，除了教育部是重中之重外，其中也很重要的一環是考選部，希能推動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國家考試未來那些需要雙語認證？目前規劃為何，有無做完善規劃？請秘書長做說明。"],["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請議事人員就討論事項各案提案條文一併宣讀，宣讀時間10分鐘，現場如有收到修正動議，亦一併宣讀。請宣讀。"],["一、提案條文：","(一)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席：現在休息。","休息（10時51分）","繼續開會（11時30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宣讀條文。","(四)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修正動議："],["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本已詢答完畢，未到場者亦已依照規定唱名，現在有委員林淑芬請求詢答，在場委員如果沒異議，我們就請林淑芬委員進行詢答，時間3分鐘。"],["段落：質詢：林委員淑芬：11:37"],["林委員淑芬：（11時37分）謝謝主席。請教秘書長，今天我們談舞弊會傷害國家考試的公平和公信力，但還有一個更重要的課題要來討論，就是怎麼樣為國家篩選好的公務員，這個事情很重要，所以今天大家在談舞弊這件事情的時候，大概都有一致的共識，就是要去改革，要去修法。問題是我們的考選制度大多以筆試成績來分發，這是不是就造成基層公務員具有一定比率很頻繁的轉調？近五年裡面，機關內調動的比率在2016年是72.12%，到了2020年是46.63%；調職的比率在2016年是26.66%，2020年是38.33%，調職的比率大幅攀升；離職的部分在2016年是1.23%，到了2020年是15.03%。你們的報告說這是個人因素考量居多，但很多的個人因素是隱藏在結構制度面的問題裡面。","總的來講，這些以筆試為分發的報考人，老實說錄取者直到正式任職以前，也不知道他所選填志願最終會被分發到什麼機關或什麼樣的工作職缺，事實上用人機關也沒有辦法得知你們錄取來的人是不是有辦法勝任該缺額的能力和特質。我們一直在講，不同的分發方式在轉調傾向上產生不同的情形，雖然有一些特殊的考試，我們現在已經採用比較多元的方式，像調查局、國安局特考除了以考試成績分發之外，還有後面的訓練成績分發，做這樣的考量，但大多數文官基本上都還是以筆試分發。雖然以筆試分發為主，到後面他還是會訓練的。可是因為筆試分發就定了你的單位、定了你的機關與職缺，所以後續的訓練大家會很容易覺得這只是流於形式，無從瞭解這個受訓者是否適合擔任公職。對於這種狀況，其實有學者和學生就國考分發和類科跟資淺公務員轉調的傾向進行研究，實際分析的樣本做了648份，發現有採納受訓成績分發的錄取者，就是不只筆試還有受訓成績的這個錄取者，他們的轉調傾向比較低於一般國考成績只考慮筆試成績的錄取者；也就是說，有考慮到訓練成績的，其實轉調的比率就下降了。","錄取者根據任用計畫彙總表提供的相關資訊，進行志願選填，缺乏進一步瞭解未來任職機關及工作職位的管道，事實上在報到前他也不知道自己會被分發到哪裡，很多人是初到的時候，才發現這個工作的性質、工作的內容不適合自己。在這種狀況下，你要綁他3年、6年不能調動，他的工作表現就不好，他可能不合適、不滿意，就只能行禮如儀、盡職、盡責、按部就班來達到工作的基本需求而已。所以大家覺得公務單位缺少創意，沒有個人自我價值的發揮，沒辦法獲得工作上的滿足，對目前的工作也不具有任何吸引力的狀況下，他可能就想要轉調，比較大的就是離職。","其實像德國公務員體系的任用、人才培訓、實務歷練都是一樣重要；再參考我們隔壁的日本、韓國，他們也正在全面實施多元評量。其實我們國家也很想要更多元一點，所以也開放了一些考試，像今年的公職社工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等三類科的調整應試科目，還有修正考試採筆試和口試，並將其他十一類的公職專技人員考試方式齊一，將公職專技人員總成績的筆試降到30，還有一個口試。我們覺得改革方向考試院好像認同，但速度上沒辦法很快，也不敢很快。在這種狀況下，改革雖然沒辦法一步到位，但是下一個階段，應該要再調整。考試委員吳新興曾提出日本不管是中央或地方的一些考試方法，其實也不是口試，大家會說口試會不會容易作弊、會不會不公平啊？專業口試由誰來口試？吳新興委員也提出很多的見解，要由誰──由該單位的文官，但文官也不是不訓練，為了讓文官穩定，也要做訓練；因為是在同一個單位，所以他知道要用什麼樣的人，他們需要什麼樣人才，面試之前，面試官要先去接受講習、訓練。所以臺灣也應該漸進式的、廣泛的採取面試，就是多元評量，除了防弊以外，其實我們也希望可以為國家進用更多元的人才，選出最好的公務人員，讓文官體系成為國家的棟樑和支柱。我們也知道，大家現在對文官的形象，觀感其實不是很好；但我們對日本文官的形象，感覺他們是很有創意的、很活潑的。","另外，用心篩選了這麼多好的人、有熱忱的人，我們在報酬上，當然整體公務人員的薪水、薪資在社會穩定的水平，當然是有限……"],["主席：林委員，不好意思……"],["林委員淑芬：主席，我現在要結束了。就是薪資要給人家好的，面試優秀的人才進來，給人家相對的報酬，也是必要的，這個茲事體大，要有長久之計。"],["主席：謝謝。我們先處理會議時間，中午不休息，上午會議繼續進行。","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現在開始討論。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因為本案只處理一條條文，我們是不是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審查？"],["湯委員蕙禎：可以。"],["主席：好，謝謝。"],["劉委員建國：主席……"],["主席：劉召委，你說。"],["劉委員建國：我在這邊等你回來，就是要詢答，你給林委員3分鐘，我應該比照辦理，以示公平嘛？"],["林委員淑芬：好啦……"],["主席：是你吵我的，我才休息，不然我現在就已經……"],["劉委員建國：我不是吵你，是你拿著麥克風說要給我們1分鐘，然後給我們什麼補出席，我只是糾正你……"],["主席：那時候沒有開麥克風……"],["劉委員建國：好，沒有開麥克風，你這樣跟我講，不是道理一樣……"],["主席：現在要繼續吵下去，還是要進行逐條？"],["劉委員建國：要吵的話，我怎麼會擔心你要怎麼吵！當主席是要公平公正，對不對？如果我們的同事都還沒有來，你休息5分鐘，其實什麼事情都迎刃而解了，我對你們國民黨黨團的成員也是這樣處理啊！"],["林委員淑芬：主席，是不是這樣子──我們就拜託請求劉建國委員，讓他講……"],["劉委員建國：哪有要請求……"],["林委員淑芬：對啦！因為開會時間還早，沒關係啦！"],["賴委員香伶：拜託請求主席給他講一下。"],["劉委員建國：我為什麼要拜託？"],["林委員淑芬：他不用拜託，是我拜託的。"],["劉委員建國：當一個國會議員完成簽到、完成登記發言，只不過是之前登記發言的委員沒有來，然後速度往前改的情況下，照理講可以休息5分鐘……"],["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本已詢答完畢，未到場者亦已按照規定唱名……"],["劉委員建國：讓有一些委員從辦公室趕來，可以來得及，我當主席時就是這麼處理，不分藍綠，我都讓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可以如期完成發言。"],["主席：通常你如果要發言，你就會準時，你明明就知道！"],["劉委員建國：你們前面怎麼樣我們不清楚，你不要這麼講……"],["主席：那你不來，我就以為你不要發言，我就按照議事規則……"],["劉委員建國：前面登記發言的委員沒有來，我們沒有辦法掌控。"],["主席：我本來就可以不給你發言。你現在要吵架，我們就不要逐條。"],["劉委員建國：你當主席就應該要公正，你當主席就應該控制會議的時間，你當主席就應該多多聽人家意見。"],["林委員淑芬：今天是因為我們自己委員會的委員不發言，這是始料未及的，所以來不及從辦公室跑過來，因為從辦公室跑過來的時間要2分鐘，結果就全部唸完了。因為我們真的沒有料到自己委員會的委員……"],["主席：今天特別唸很慢等你們，你們都不來。"],["林委員淑芬：沒有人知道本委員會的委員竟然有人不來嘛！因為這始料未及啊！但是我們有發言的意願啦！"],["湯委員蕙禎：主席，像這種時間的爭議，其實常常會發生，但是我們到別的委員會時，對有心想要質詢的人，還是讓他質詢，我想吵的時間，其實……"],["主席：他剛才罵我啊！"],["劉委員建國：我何時罵你？我罵你哪一句話？"],["主席：他剛才罵我啊！"],["劉委員建國：我罵你哪一句話？"],["主席：他剛才罵我啊！"],["劉委員建國：我罵你哪一句話？"],["主席：他就罵我啊！"],["劉委員建國：我罵你哪一句話？"],["主席：你又開麥克風罵我！"],["劉委員建國：我罵你哪一句話啦？"],["主席：你又開麥克風罵我！"],["劉委員建國：我罵你哪一句話啦？"],["主席：你又開麥克風罵我！"],["劉委員建國：你「大人莫變囡仔性啦」……"],["林委員淑芬：建國，不要再說了。"],["劉委員建國：剛好就好了啦！"],["林委員淑芬：建國，咱不要再說了。主席，我們也不要再吵了，是不是……"],["劉委員建國：剛好就好了啦！"],["林委員淑芬：這個時間是不是就讓他繼續詢答，這樣子不是很快嗎？3分鐘一下子就到了，我們吵架都不只3分鐘了。"],["賴委員香伶：休息一下好了。"],["林委員淑芬：怎麼休息一下？剛才已經休息很多下了。"],["賴委員香伶：主席說休息就休息，休息一下好了。"],["林委員淑芬：不用休息啦！這才3分鐘而已嘛！"],["賴委員香伶：休息一下啦！"],["林委員淑芬：其實有時候也是可以登記第2輪發言，也是不要緊，因為時間還早啊！"],["湯委員蕙禎：主席，我們是理性問政。其實每個人都有想要表達的意見，我是覺得既然來了，也是趕著過來的、滑壘進來的，真的不容易耶！"],["林委員淑芬：跑過來的。"],["湯委員蕙禎：真的是跑過來的。"],["主席：我跟他講，他還罵我！"],["劉委員建國：我是罵你哪一句話？有沒有說錯？你說給大家聽！"],["林委員淑芬：他沒有罵你，他只是講話比較大聲，跟我一樣啦！"],["劉委員建國：你開麥克風說給大家聽，我到底是罵你哪一句嘛？不要在那裡說一些「五四三」！"],["湯委員蕙禎：其實在立法院罵更嚴重的話還有，我們今天其實還好，只是想要爭取機會來表達一下意見而已，好不好？"],["林委員淑芬：他講話比較大聲。"],["劉委員建國：沒有啦！我哪有你大聲……"],["林委員淑芬：主席，其實就是各退一步，建國也不要再講話了，主席你就讓他繼續講，不然兩個人僵在這裡，面對面不講話，要怎麼繼續下去？是不是下一個就讓劉建國補質詢3分鐘……","現在他是「囡仔」，沒有錯啦！"],["主席：好啦！先前本席已經按照規定，對未到場委員唱名3次完畢。既然在場所有委員均已同意劉建國委員之詢答，本席願意釋出善意不計較。","請劉委員建國發言，時間3分鐘。"],["段落：質詢：劉委員建國：11:56"],["劉委員建國：（11時56分）哎！實在不要這樣啦！我覺得一樣都是同事，大家互相啦！我再特別強調，我是完成簽到和登記發言，不知道前面登記發言的委員完全都沒有到場，所以才晚到一點點而已。其實一般當主席的，都可以讓比較晚到的人還有發言的餘地，只是時間減少而已。這是慣例，也不是比較特殊。","秘書長，今天有幾個國安問題要來和考試院討論，請你看簡報檔上的表格。有關臺灣出生人口統計，你可以看到105年是20.7萬人，106年是19.4萬人，我就不再贅述。一直到110年是15.7萬人，這個數據大家都非常清楚。內政部公布去年111年的出生人口數，我看了應該是十三萬多人，不到14萬人。可想而知，如果對照前一年，又足足減了將近2萬的人口數。再看下面的表格，一樣是從104年到110年的各類國考報考人數，104年是50萬人，一直到110年剩下38萬人，這種結構式的人口持續下降，國考人數以這麼快像溜滑梯的速度在減少報考的人數。考試院是為國舉才最重要的單位，怎麼來因應這件事情，是不是簡單答復？"],["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劉秘書長建忻：是，謝謝委員。幾個有人口結構變化的國家大概也面臨類似的狀況，我想這個大概和民間私人勞動市場的競爭及少子女化的因素都有關係。所以這幾年考試院是比較主動走向校園去推銷，就是宣導國家考試的辦理，希望能夠吸引到更優秀的人才。"],["劉委員建國：秘書長，可能只有宣導是不夠的。你再看一下，11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在3月8日放榜，還有53個類科無人報到。是考上卻沒去報到喔！而且是臺北、新北和桃園最嚴重。我有一份資料，就是初考實領不到3萬元，普考實領不到3萬6,000元，高考實領不到4萬6,000元，連外送員都可以達到這些公務員的薪資了。10年來平均勞工的受僱薪資漲到快30%，你知道我們公務員這10年增加多少薪資嗎？秘書長，你沒有注意到，那我提醒你，有10%，這種差異性太大。過去是叫鐵飯碗，但是現在因為整個薪資結構的落差值這麼大，這10年我們的勞工漲了將近30%，但公務員就在10%左右。如果這個數據是正確的，那考試院可能就要去思考了，再這樣下去真的會招募不到人才，考到了他也不去報到，我覺得這真的會動搖國本！人越來越少，報考的人數越來越少，考上了又不去，整個系統和結構都已經出了亂子。","時間到了，拜託！秘書長，一個月可以嗎？請在一個月內提出我們如何因應這件事情。因為時間的關係，裡面還有很多細節……"],["主席：不會！給你再講3分鐘。"],["劉委員建國：謝謝主席英明！主席真的非常成熟穩重，謝謝！我要表達的是，我剛才只是比喻幾個面向而已，其實我手上還有很多面向的問題。剛剛林淑芬委員提到一些專門技術人員，我主要是針對醫事人力，你就知道那個恐怖到什麼程度。護理師是比重最重的，錄取率不到50%，其他的醫檢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營養師在去年只有15%。你想想，這個真的很恐怖！一直考不上的理由是因為我們人口持續在下降，所以不需要這麼多嗎？應該不是這樣啊！不然問題是出在什麼地方？這邊在減人，那邊考上了不去，這邊又很難考，考不上，我們的需求這麼大，昨天才表揚所有這些有功的防疫人員，護理師絕對是占大宗，對不對？怎麼這些醫事人力報考的錄取率一直無法提高？那他過去在學校所受的這些醫事教育訓練的結果，在整個國家考試裡面，你等於倒打回去，這些不管是公立或私立的，你們在教的都不對了，難道是這樣嗎？應該也不是這樣啊！不然你可以把整個錄取率統統都調出來看看，就知道我講的問題真的是很嚴重，而且是越來越嚴重，不是現在才嚴重。這個問題我以前在衛環委員會也都關心過，所以今天我再和秘書長及部長做這樣的討教。針對這個部分，是不是也請秘書長或部長了解問題出在什麼地方？還是你們已經有更好的一些因應作為？要請部長說明？好。"],["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舒翔：我先跟委員報告，有關醫事人員的通過率，以前的計算方式都是把重考生一併納入計算。因為重考生很多，所以拉低了通過率。以護理師為例，以前的統計大概都是一半通過，大概50%左右，但是我們這兩年已經把它改成應屆畢業生和非應屆畢業生的統計。應屆畢業生護理師通過率大概有75%到80%，那是因為有很多非應屆畢業生、重考生的通過率只有不到兩成，所以整個拉下來。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未來都會區分成應屆和非應屆來對外公布，這樣應該大家會比較清楚。事實上應屆的通過率還是滿高的。"],["劉委員建國：部長，我時間到了，你回答的，就我的理解，計算方式不一樣。"],["許部長舒翔：是。"],["劉委員建國：但是其他的部分，剛才我特別提到包括營養師和物理治療師等等，其實他們的錄取率也都不高，這是事實。"],["許部長舒翔：對，所以其他的如果看應屆畢業生，都會提高，非應屆的就是會把整個通過率拉下來。我們可以提供一份資料再給委員參考。"],["劉委員建國：不是只有提供資料給我，最主要是，如果以應屆畢業生來看，你們覺得這樣是已經達標了，那我當然沒話講，但是如果這麼多醫師類別的達標成數不到你們預估的成績，那你們是不是有什麼樣的因應作為，看怎麼做處理？"],["許部長舒翔：營養師的部分確實通過率比較低，所以最近我們也和衛福部、營養師的專業團體及學界達成一個共識。部分科目我們會改變題型，原來是純申論題的部分，會改成測驗題和申論題並重，所以這些有在做調整。"],["劉委員建國：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主席：我們現在繼續進行逐條。第一案的條文第三十一條，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請湯委員蕙禎發言。"],["湯委員蕙禎：本來第三十一條考試院提的案子是要第二項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我們認為不用重複加重，原來的條文還是保留，所以還是回到原點，不用再加重。"],["主席：先請江委員發言。"],["江委員永昌：其實剛剛有講到考試整體的制度，可是從過去的新聞和過去法院的判決，我都沒有讀到一件事情，就覺得很奇怪。典試委員長自由出入考場圍場，召集人對於那些典試委員到底是怎麼樣准許他，也是自由自在地出入？早上部長的回答或秘書長也認為建立題庫其實才是最重要的，反正就是先公平再說，不然那個範疇那麼小，專業人才或教授那麼少，找不到人來做命題考官，這些也是很困擾。那是另外一部分，可是為什麼從來典試召集人自己跑來跑去、進進出出，他要例外許可人家，那些委員也才可以進進出出，從來都沒有人──新聞及判決都看不到這些事情，是什麼原因？以上是第一件事情。","我要請教的第二件事情是，我們今天條文就是把求償寫進來，可是過去的判決都可以看到，在刑事審判的過程當中就已經賠償了。所以你今天把求償寫進來，那以後你就不是在刑法審判當中去拿到犯罪人對考試院、考選部或對考試開銷損失的賠償，你要另外去打民事法院喔？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如果你真的覺得還是要明文的話，其實在很多的法律當中，包括公教、撫卹等等，有關誤領、溢領或怎麼樣的一個狀況之下，或者文獎條例都有寫啊！你們只要以書面行政處分去要求他繳回，或者要求他賠償，他就應該賠償，那樣的路徑會不會比較好？以往是跟他索賠，是在打刑事官司當中，現在你們是想改成走民事法院，是這個意思嗎？不然求償的文字入法，為什麼你是用這種設計？以上。"],["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回答。"],["許部長舒翔：跟委員報告，我們希望在這邊明定求償權，是為了讓法官未來有個判決的依據。他如果依據這邊，直接可以判賠給考選部。不然像103年那個法官的判決，他是有判，但是那個賠償的部分就直接歸給公庫，並不是來彌補辦理考試的損失，所以如果在這邊直接訂一個求償的部分會比較好。107年的部分也是，法官最後是用另外一種方式，請他先來賠給我們，之後再去做判決。因為他找不到條文可以引用而直接判給考選部。"],["江委員永昌：所以現在加進來，就是在刑法的判決當中就直接連求償的金額……"],["許部長舒翔：是，他就可以依據這個直接求償，然後考選部對我們提出的求償權，他……"],["江委員永昌：他怎麼樣？他寫在刑事判決裡喔？"],["許部長舒翔：可以直接判賠給考選部。"],["江委員永昌：寫在刑事判決裡喔？"],["許部長舒翔：應該是這樣子，對。"],["江委員永昌：我提出來，讓你們自己去想一下。我以為他可能還要以刑逼民、以刑事附帶民事。"],["許部長舒翔：沒有，原來就是法官找不到條文可以直接判給我們。"],["江委員永昌：前一個問題呢？進入圍場、進進出出？"],["許部長舒翔：因為考試有很多的分組，依專業去做分組，分組的典試召集人可以進去審題和確定試題是OK的，確定之後就出來。但這是為了求試題的品質能夠穩定而不得不的作法。"],["江委員永昌：我知道，你答的是現況、是現行，你們再去努力研究看要怎麼樣改進。"],["許部長舒翔：委員所提的題庫題部分，的確像醫事人員的測驗題就不會有入圍的這個問題，但是我們目前的能量沒有辦法把所有類科──兩千多個科目不可能全部去建題庫題。"],["江委員永昌：國家特考是重要大事，我覺得要做就要盡全力去做，不是說這個做不到。"],["許部長舒翔：所以我們組織法修正之後，我們會再繼續努力，包括編制人員，編制這部分再去做充實之後，能夠增加題庫的建置。"],["主席：請湯委員發言。"],["湯委員蕙禎：再補充：針對第三十一條，院版提出來的第二項，因為上面看到的典試委員長，可能有的已經是公務員，有的不是，那麼公務員因觸犯刑法依刑法論處，本身公務員就會加重，那我們又再加重一次，有沒有必要？"],["許部長舒翔：所以這個部分我們贊成委員的意見，把「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刪除，依委員提的修正動議通過。"],["主席：請江委員發言。"],["江委員永昌：我補一句話，今天典試法當中，你們自己提出來，不管你是要宣示還是真的有作用，如果說這裡的加重至二分之一你覺得是雙重加重，那你要連動啊！今天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加重刑度的修正，你兩個要連動哦！不然的話……"],["主席：江委員，我會處理，好不好？"],["江委員永昌：好。"],["主席：今天我想典試法第三十一條就保留，因為明天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相關討論，我們會加邀考試院列席，共同來討論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那未來我們在黨團協商的時候，再就這一條跟刑法的刑度問題共同進行協商，是不是這一條就暫且保留，在場委員同意嗎？典試法第三十一條就保留。","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謝衣鳯出席說明。條次、引用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因為本案只處理一條條文，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大家是否同意？好，我們進入逐條審查。","現在處理第二十條，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請湯蕙禎委員發言。"],["湯委員蕙禎：本席原來的提案是把第二十條第一項改了一些文字，然後再加第二項。其實我們再看一次，第二項的內容已經有涵蓋了第一項的內容，所以我們就提一個修正動議，把第二項完整地再寫出來，請考試院這邊看看，是不是用我們新的修正動議來涵蓋？"],["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舒翔：報告委員會，這一條是不是依照考試院函送的版本會比較好？因為原來第二十條的條文是處理典試或試務工作人員的疏失，但是沒有處理到發生洩題或者舞弊的情形。至於考生的部分，事實上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已經有規範了，所以如果有考生舞弊，會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那邊去處理，不會用這邊的。","像107年發生的個案，典試人員的洩題所造成的問題，必須要去撤銷錄取或者是不錄取的資格，重新辦理考試，當然以現行來講，我們依據典試法第三十二條有訂一個偶發事件處理辦法，那部分是可以處理洩題舞弊的撤銷，但是我們希望把法的位階提到法律保留這邊來，所以在第二十條再增訂這一項。","洩題舞弊所影響的，跟典試的疏失是不太一樣，因為典試疏失一般是像委員的評分有加錯分數，或者是評分的標準答案有問題，這部分被發現，榜示之後再發現，那我們會重新去計算分數，這可能會對當事人、應考人有利，重行錄取或者不錄取，所以它有兩個不同的型態。我們原來的規定就沒有規定到典試人員去洩題舞弊這部分的影響，所以如果把第二十條增加第二項應該就會完整，應考人的部分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已經有規範了，不需要再加進來。"],["主席：請湯委員發言。"],["湯委員蕙禎：先保留，好不好？"],["主席：好。"],["湯委員蕙禎：我們再瞭解一下典試法。"],["主席：如果不要按照考試院通過，本條就保留。","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謝衣鳯出席說明。條次、引用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因為本案也是只有處理一條條文，我們是不是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好，謝謝。","現在處理第十七條，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請湯委員發言。"],["湯委員蕙禎：其實這一條跟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的情形一樣，所以本條還是保留，等到我們整個完全瞭解是不是能夠圓滿地去涵蓋一些狀況，再來決定。"],["主席：因為本條跟剛才那一條是一樣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保留。","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謝衣鳯出席說明。條次、引用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因為本案只處理一條條文，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好不好？好，謝謝。","現在處理第一百三十七條，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請湯委員發言。"],["湯委員蕙禎：我請教一下秘書長，第一百三十七條本來我們很想看看能不能對於國營事業有一些遏止，當然現在我們有分析過，可能要到國營事業的管理辦法裡面去訂定，請說明一下有沒有什麼因應？怎麼去處理國營事業這部分？"],["劉秘書長建忻：國營事業應該不是考試院的權責，不過因為大家對這一條已經進行很多相關的討論了，如果法務部認為不應該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裡面來處理國營事業這個部分的話，我們尊重法務部的意見。但是我們對於未來國營事業這個部分的處理，今天經濟部代表也在這邊，我想我們也會幫忙協助跟行政院這邊溝通，看怎麼樣讓大家希望去防杜的這些弊端能夠儘快在法制上有一個完整的規範。"],["主席：這一條是不是也保留？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就保留。","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謝衣鳯出席說明。條次、引用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請湯委員發言。"],["湯委員蕙禎：剛才第四案的修正動議有沒有討論？"],["主席：有，就是一併，剛才都有唸過了。"],["湯委員蕙禎：OK。"],["主席：湯委員的修正動議也會一起保留。","請邱委員發言，我們逐條已經處理完畢了。"],["邱委員臣遠：因為本黨團這次針對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都有提出相關的修正，我們尊重委員會的決議。但是針對107年發生警大教授對三等消防警察人員考試洩題的情形，我們認為典試人員還是要遵守法令，維護考試的公平，不應該有任何理由徇私舞弊，而且本案也凸顯現行典試法第三十一條的處罰規定太輕。為提高對於考試過程中舞弊人員的刑責跟究責的機制，有效嚇阻典試人員舞弊的情事，所以本黨團針對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的規定，對於違反規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外，針對舞弊行為導致考選試務費用增加，考選部對於違法人員有求償權。所以本黨團修法方向基本上與考試院相同，我們也尊重委員會的決議，但我們還是要表達一下態度，謝謝。"],["主席：議程所列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2時22分）","�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字第256號（科刑）判決。","�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79號（無罪）判決。"]],"block_lines":[1,5,7,7,10,37,39,39,40,41,41,42,42,43,43,44,46,49,50,55,57,59,60,66,67,68,69,70,71,80,110,115,138,161,162,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3,194,195,196,197,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6,257,258,260,261,262,263,264,265,266,267,268,269,270,271,272,273,274,275,276,277,278,279,280,281,282,283,284,285,286,287,288,289,290,291,291,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4,315,316,317,319,320,321,322,323,324,325,326,326,327,328,329,330,332,333,334,336,337,338,339,344,345,346,347,348,349,350,351,352,353,354,355,356,356,357,360,361,362,363,364,365,366,367,370,371,372,373,374,375,376,377,378,379,380,381,382,383,384,385,386,388,389,392,392,393,394,395,396,397,398,399,400,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5,416,417,418,419,422,426,461,464,467,473,474,478,481,485,487,487,488,493,494,495,497,498,499,500,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1,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20,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30,531,532,533,534,535,536,537,538,539,540,541,542,543,544,545,546,547,548,549,550,551,552,553,554,555,556,557,558,559,560,561,562,563,565,565,567,569,570,571,573,574,575,576,577,578,579,580,581,582,583,584,585,586,587,589,590,591,592,593,594,595,596,597,598,599,600,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10,611,612,617,618,619,622,623,624,625,626,631,632,637,638,639,642,643,644,645,647,648],"person_count":{"主席":73,"湯委員蕙禎":28,"邱委員顯智":1,"劉秘書長建忻":35,"蔡次長碧仲":29,"考試院就典試法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1,"法務部就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及(二)考試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三)考試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四)大院委員擬具「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書面報告":1,"考選部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n":1,"考選部就一、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及大院費委員鴻泰等16人、游委員毓蘭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湯委員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及大院黃委員世杰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思銘等17人、湯委員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考試院函請審議及大院黃委員世杰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傅委員崐萁等20人、林委員思銘等16人及湯委員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1,"教育部就大院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游毓蘭等17人、(四)台灣民眾黨黨團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傅崐萁等20人、(五)委員林思銘等16人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黃世杰等21人、(四)委員楊曜等18人、(五)時代力量黨團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n":1,"主席（賴委員香伶代）":1,"謝委員衣鳯":22,"許部長舒翔":63,"主席（謝委員衣鳯）":1,"賴委員香伶":42,"江委員永昌":21,"鄭委員運鵬":14,"游委員毓蘭":13,"委員曾銘宗書面質詢":1,"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1,"委員王鴻薇書面質詢":1,"委員吳怡玎書面質詢":1,"委員吳琪銘書面質詢":1,"一、提案條文":1,"二、修正動議\n":1,"林委員淑芬":18,"劉委員建國":31,"邱委員臣遠":1},"persons":["主席","湯委員蕙禎","邱委員顯智","劉秘書長建忻","蔡次長碧仲","考試院就典試法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法務部就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及(二)考試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三)考試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四)大院委員擬具「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書面報告","考選部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n","考選部就一、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及大院費委員鴻泰等16人、游委員毓蘭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湯委員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及大院黃委員世杰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思銘等17人、湯委員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考試院函請審議及大院黃委員世杰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傅委員崐萁等20人、林委員思銘等16人及湯委員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教育部就大院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游毓蘭等17人、(四)台灣民眾黨黨團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傅崐萁等20人、(五)委員林思銘等16人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黃世杰等21人、(四)委員楊曜等18人、(五)時代力量黨團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n","主席（賴委員香伶代）","謝委員衣鳯","許部長舒翔","主席（謝委員衣鳯）","賴委員香伶","江委員永昌","鄭委員運鵬","游委員毓蘭","委員曾銘宗書面質詢","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委員王鴻薇書面質詢","委員吳怡玎書面質詢","委員吳琪銘書面質詢","一、提案條文","二、修正動議\n","林委員淑芬","劉委員建國","邱委員臣遠"],"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星期三）9時16分至12時22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謝委員衣鳯","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