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星期三）9時至14時33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　　席　莊委員瑞雄"],["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12年5月1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2時27分","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出席委員：陳琬惠    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黃世杰    林文瑞    莊瑞雄    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賴品妤    羅美玲    李德維","      委員出席12人","列席委員：湯蕙禎    陳椒華    楊瓊瓔    孔文吉    賴香伶    廖國棟    陳明文    張其祿    林岱樺    賴惠員","      委員列席10人","請假委員：陳玉珍","      委員請假1人","列席官員：內政部政務次長吳容輝、消防署署長蕭煥章暨相關人員","法務部法制司參事廖江憲","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郭任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及化學物質局簡任技正盧家惠暨相關人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簡任技正陳義昌","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王雅芬暨相關人員","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暨相關人員","考選部考選規劃司專門委員張麗雪暨相關人員","經濟部商業司科長張孫福暨相關人員","財政部國庫署科長洪培銘","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蔡信誼","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處科長陳育靖","主    席：莊召集委員瑞雄","專門委員：黃瑞月","主任秘書：鄭雪梅","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徐雪茹","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一、「消防法」：","(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蔣萬安、張育美等21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繼續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繼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繼續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消防設備人員法」、「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消防設備士法」草案：","(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9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九)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三、繼續審查人民請願案計3案。","決議：","一、「消防法」修正草案等19案：","(一)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一條、增訂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增訂第十五條之五、增訂第十五條之六、第十八條、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二、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二、增訂第四十二條之三、增訂第四十二條之四、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二)第六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五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案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委員陳明文等21人提案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委員洪孟楷等18人及委員張育美等17人分別提案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第四十條之一，均不予採納。","(四)第四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刪除。","(五)第七條（含行政院、委員提案及修正動議）及第三十八條（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均暫行保留。","(六)通過附帶決議1項：","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同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維護之良否，攸關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之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事項。各場所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及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以使其發生火災時，消防安全設備皆應能立即啟動，確保各項功能正常，以因應火災時緊急應變使用。","為確保發生火災時，消防安全設備皆應能立即啟動，確保各項功能正常，以因應火災時緊急應變使用，請內政部應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及「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等規定，落實要求各類場所管理權人確實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並請各消防機關加強檢查。","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連署人：羅美玲    陳琬惠","(七)暫行保留條文（含修正動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二、「消防設備人員法」、「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消防設備士法」草案等12案：","(一)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六條至第十一條、第三章章名、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第四章章名、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二條及第六章章名，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二)第三十三條，暫行保留。","[條文暫行修正如下：","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十三條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者，應由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予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或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公會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消防設備人員懲戒覆審委員會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或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公會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三)第三十四條，暫行保留。","[條文暫行修正如下：","第三十四條    未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一、緊急電源如含消防安全設備以外之電器設備，得依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規定辦理。","二、消防安全設備之電氣及水管之管線安裝工程，得依電業法、自來水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及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執行相關業務。]","(四)委員游毓蘭等19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27165號）分別提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委員林岱樺等16人及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分別提案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及委員林思銘等18人提案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六條，均不予採納。","(五)第三十五條（含行政院、委員、黨團提案及修正動議）、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第三十八條、委員林岱樺等16人及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分別提案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含行政院、委員及黨團提案），均暫行保留。","(六)通過附帶決議2項：","1.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應盡妥善管理及保存義務，並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提案人：賴品妤    羅美玲    莊瑞雄    王美惠    黃世杰","2.鑑於消防設備人員法通過後，許多團體對於工作權之保障仍有疑慮，爰要求消防署訂定相關子法時，應主動邀集有關工會共同討論子法內容，不得影響現有人員權益。","提案人：王美惠    陳琬惠    莊瑞雄    羅美玲    游毓蘭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七)暫行保留條文及尚未討論條文（以上含修正動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三、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四、人民請願案計3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散會"],["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繼續進行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項目：二、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8案。","(一)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二)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民政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三)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地政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內政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六)】","(四)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地政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內政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四)】","(五)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土地測量」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六)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7目項下「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七)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內政資訊業務」項下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八)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地政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內政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七)】","(九)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內政部主管第2項決議(二)】","(十)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內政部主管第2項決議(三十七)】","(十一)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二)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三)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預算凍結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四)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第2目「役政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五)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六)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第3目「警務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十七)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十八)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三、處理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1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案。","(一)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1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1年度預算「支出」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四、邀請內政部部長就「公寓大廈飼養寵物相關規範及管理之策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3案。"],["一、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3案。","(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外旅費」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預算凍結1%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2案。"],["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2案。","(一)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3目「戶政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二)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項下「實施平均地權」預算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三)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地政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項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五)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六)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5目「營建業務」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七)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警察大學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八)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5目「營建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九)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決議(三十九)及(八十)預算凍結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十)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十一)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十二)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報告事項第二案、第三案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8案，以及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1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案，當時的決議是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跟委員會報告，現在書面報告已經送達，預算得以動支，並擬具報告提報院會。","報告委員會，因為報告事項已經處理完畢，跟討論事項沒有相關的列席人員可以先行離席回單位辦公。議程所列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現在進行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主席（王委員美惠代）：請提案人莊委員瑞雄進行提案說明。"],["莊委員瑞雄：主席、在場的委員、官員。有鑑於近年我國國人遭人口販運、詐騙至他國從事非法工作之情事日漸增加，以致於國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更面臨被虐待、身心受創的危險。而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對於人口販運之定義，難以符合現況，而且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救援、保護，同樣明顯不足。本席擔任本會期內政委員會召委，整個委員會修法打擊相關不法行為及強化防範、救援機制，即為本席優先排審議案的考量，所以本席參考國際公約規範的精神，特別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人口販運的定義，並明定通報窗口、報案專線須建置24小時服務，同時授權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利用帳戶移轉犯罪所得，得迅速查扣其犯罪帳戶，以斷絕金流並追緝源頭。以上部分條文的修正，我們期盼在本次修法以後，更能夠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精神，強化被害人權益保護，嚴懲人口販運集團之不法行為，懇請各位委員共同來支持，強化杜絕我國人口販運之情事。"],["主席：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針對預算解凍進行報告。"],["林主任委員峯正：主席、各位委員、在座各位先進，大家早。今天應邀列席大院內政委員會，係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稱本會）112年度預算凍結提出專案報告，懇請予以支持並解凍，以利業務之推動。","依大院審議本會112年度預算案所作成凍結預算的決議，共凍結2目3案，凍結金額合計約225萬元。以下謹就各凍結案說明如下：","一、有關本會一般行政項下凍結百分之五部分，本會111年預算編列37,178千元，實際決算32,768千元，執行率為88.14%。黨產處理業務111年預算編列11,550千元，實際決算數為10,131千元，執行率為87.72%。本會參酌111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本嚴謹原則籌編112年度歲出預算編列50,147千元。","二、本會110年、111年各編列上開獎勵金105萬元，截至111年底止，因相關案件處分對象皆提出訴訟，在訴訟結果確定進而追回不當取得財產前，無符合核發要件之案件。","三、本會出國考察事宜，111年疫情趨緩，本會視國際疫情、各國邊境管制措施，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政策，前往西班牙參訪黨產處理與轉型正義相關機構及訪談相關人員，持續精進相關議題之研究。","四、以上為本會112年度預算凍結之報告，懇請各委員支持解除凍結，使各項業務能夠依規劃內容進行並順利推展，本會一定善用資源嚴謹執行每筆預算項目。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主席（莊委員瑞雄）：請內政部林部長針對專題報告、預算解凍以及法案部分一併報告。"],["林部長右昌：召委、各位委員先進。以下謹就專題報告、法案以及預算解凍案一併綜合報告。首先是關於公寓大廈飼養寵物相關規範及管理之策進專案報告。由於臺灣飼養寵物的人數逐漸攀升，平均每四戶就有飼養一隻寵物，而且越來越多人把毛小孩當作家人看待，在法律上，犬貓也已經是特定的動物，全臺飼養的數量年年提升。按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原則上允許在公寓大廈中飼養動物，不過為了確保良好生活環境，不得有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之情形，如有妨礙者，可以由管理委員會進行制止，當制止不遵者，可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而管理委員會僅是執行區分所有權人的會議決議，不得自行訂定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的規定。這個條例在民國84年訂定，經過了30年，當時的立法環境跟現在飼養動物的觀念、習慣有所衝突，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容易遭受有心人不當利用，並且造成社區內部的紛爭，更有飼養人因為壓力而被迫棄養寵物，或者是搬家的案例，徒增社會的問題。法律應該隨著社會脈動的進步來做一些精進與調整，寵物飼養也應該成為現在社區管理的一環，透過社區自治所訂定的規約，明確規範社區友善的規定，以有效管理措施來維護社區內的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為減少公寓大廈飼養寵物管理時之爭議，本部已經在111年1月19日訂定了公寓大廈飼養寵物管理辦法的參考範本，透過各種管道宣傳，把資訊轉達給各公寓大廈，供其自行約定管理事項之參考，期在兼顧愛護與尊重生命前提下，維護公寓大廈環境清潔，提升居住品質。","接下來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提出下列的說明意見。","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修正草案及本部意見：","有關莊瑞雄委員等16人提案增訂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以錄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持續為之者之刑罰規定，其中，「影響他人投票意願」所指為何？未臻明確。因事涉罪刑法定原則，條文內容對於罪與刑之規定應力求明確，亦即要符合明確性原則，因此建議就納入刑事處罰規範之違法行為態樣進行釐清後，予以明文列舉，以避免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時衍生相關疑義。另外，構成要件所列須經「警衛人員制止」程序一節，因涉及選務工作之執行，建議詢問列席的中選會代表意見。","貳、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為了打擊人口販運犯罪集團，並且深化保護被害人權益，因此行政院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函請大院審議，總計有47條。這次修法有四大重點，包含接軌國際規範及趨勢、深化保護被害人權益、擴大處罰並嚴懲不法、強化人權治理及供應鏈。","本部在研議本法的修正草案時，均積極與相涉機關會商，剛才所提修法四大重點之具體內容在書面報告中，請各位委員參閱。","另外，大院非常多委員關心人口販運議題，包含吳委員玉琴、王委員美惠、莊委員瑞雄、江委員啟臣、江委員永昌、陳委員玉珍、魯委員明哲、許委員智傑、范委員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林委員宜瑾、馬委員文君、陳委員素月及何委員欣純，還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的草案版本總計高達18案。大院委員以及黨團的提案均係為嚴懲人口販運犯罪份子，以避免柬埔寨事件再度發生，並落實我國人權治國理念。各提案草案條文的內容跟行政院版本相近，本部非常認同各位委員的理念，也已經多予參採納入。由於人口販運防制是一項國際矚目的人權議題，並且涉及跨部會的業務整合與協調，行政院更歷經10次詳加審查本案的修正草案，已力求周全妥適。祈請大院委員能夠支持通過。","最後是有關本部主管預算解凍案。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總計13案，另外，報告事項有22案，相關議案關係文書請各位委員參閱。以下謹就討論事項簡要跟大家做報告，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解凍。首先，有關本部第3目「戶政業務」、第4目「地政業務」以及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解凍100萬元等5案。主要為：一、新式身分證換發計畫，這個已經依行政院院會決議暫緩，將配合政策審慎推動。此外，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業已修正，把包租業轉租案件納入申報實價登錄。二、本部已經辦理6次預售屋建案聯合稽查，並經總統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限制預售屋及新成屋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等。三、對戶政資料外洩提出行政調查報告案，法務部調查局證實是107年4月前部分舊的個人戶籍資料，並非由本部戶役政系統直接流出。","第二，有關營建署及所屬第5目「營建業務」凍結1,000萬及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凍結50萬等5案，主要為：一、截至112年4月22日統計列管老舊危險複合用途建築物案件改善率已達94.73%。「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等2項子法已於111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二、為協助電動車輛充電系統於既有公寓大廈內設置及減少爭議之發生，本部營建署已於110年10月22日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在112年4月17日函送行政院補充草案版本併同審查。三、111年度辦理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申請戶數已較110年度增加約2倍。另規劃隨到隨辦及放寬相關限制，簡政便民並加強宣導，以精進本專案計畫。四、截至112年3月底，直接興建社會住宅已達7萬餘戶，包租代管累計媒合6萬餘戶，另持續推動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提供更多元居住協助選項。","第三，有關警政署所屬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凍結300萬元，主要為：一、為提升犯罪所得追回比例，增訂查扣不法所得之核分及獎勵，鼓勵查扣不法所得，並且跨部會成立「打詐國家隊」及函頒「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二、針對毒品氾濫狀況加強防制，本部警政署將查緝先驅原料、混合式毒品分裝場等列為重點項目，持續向上溯源，並滾動檢討「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檢實施計畫」。","第四，有關中央警察大學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凍結200萬元，近年來學生犯罪及違反紀律案件增加，目前已經進行強化生活管理與品德教育措施。","第五，有關移民署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署管理業務」經費凍結200萬元。主要為：一、自112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推動「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以降低移工發生失聯情形。二、本部移民署跨部會執行防堵跨國人口販運事件，另依行政院「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建立及執行跨機關打擊海上人口販運案件合作機制。三、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已陸續與五國簽訂互惠協定，將持續推動並加強宣導。另外，為提升旅客訂位資料安全，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已經在112年1月12日送大院審議。以上討論事項詳細內容請參閱書面資料。","最後，非常謝謝大院對於本部相關業務的關心與支持，審慎督導各機關單位積極辦理，前揭預算凍結案敬請貴委員會同意動支，俾利各項業務推動，以上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賜予指教，謝謝。"],["主席：其他單位的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召開會議，本會應邀列席就有關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規定進行報告。因該條為刑事處罰規定，如何適用應由司法機關依法審認，故本會謹就法制意見，說明如下：","一、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為96年11月7日增列，其立法說明謂：「刑法第147條雖有妨害投票秩序罪，以規範投開票所外之投票秩序，惟為應實際選務作業需要，尚有於本法加強規範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規定。」故現行條文條文並無限制或縮小妨害選舉行為處罰範圍之意。實務上，爰以投開票所四周30公尺內，依其行為態樣分別適用第108條第2項、刑法第142條或第147條查辦。投開票所四周30公尺外，依刑法第142條或第147條究辦。","二、莊委員瑞雄等16人擬具新增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架設錄攝影器材妨害投票秩序，罪名一節，涉及刑事政策，建請以刑事主管機關法務部意見為研修之準據。","三、另法務部前擬議增訂第108條之1：「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特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似與委員提案意旨若符合節，併請卓酌。","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司法院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六)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至(二十五)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六)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增訂「以攝錄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之處罰規定，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貳、人口販運防制法：","一、(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十)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及(二十二)委員林宜瑾等29人提案「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一)草案第2條","參照「聯合國打擊人口販運議定書」及「歐盟打擊人口販運指令」，修正「人口販運」定義，並明定「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內涵；第四章罰則區分不同行為態樣，各設相應之處罰規定，以期強化規範密度，周延法益保護，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於不違反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下，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二)草案第11條","是否屬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將影響受鑑別人能否受到主管機關之協助及保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7條參照），對其權益影響重大。然本條雖明定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之程序，受鑑別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僅能提出異議，對於異議結果則無法再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似可進一步考量其救濟程序1，建請斟酌。","(三)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人（未成年人）情形，建請敘明下列事項，以杜爭議：","1.草案第31條","(1)成年人故意以「強暴、脅迫等」方法，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是否適用草案第31條第3項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抑或適用草案第3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1年1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部分省略，下同）？","(2)此外，成年人有無可能成立故意以「不當債務約束等」方法，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罪？倘有，是否適用草案第31條第3項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抑或適用草案第31條第2項、兒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4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2.草案第32條","(1)成年人故意以「強暴、脅迫等」方法，摘取未滿18歲之人器官，是否適用草案第32條第3項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抑或適用草案第32條第1項、兒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7年1月以上有期徒刑？","1另參考(二十一)委員范雲等17人所提草案（提案第10033639號）第11條之1第4項規定：「受鑑別人審議委員會之鑑別結果不服者，得於鑑別結果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行政訴訟。」","(2)此外，成年人有無可能成立故意以「不當債務約束等」方法，摘取未滿18歲之人器官？倘有，是否適用草案第32條第3項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抑或適用草案第32條第2項、兒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5年1月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3.草案第33條","成年人故意以「強暴、脅迫等」及「不當債務約束等」方法，對未滿18歲之人從事招募、買賣等人流處置行為，是否適用草案第33條第2項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抑或適用草案第33條第1項、兒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二、(十五)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第31條擬提高法定刑度，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於不違反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下，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三、(十六)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第32條擬提高法定刑度，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於不違反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下，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四、(十七)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第33條擬提高法定刑度，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於不違反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下，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五、(十八)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第31條、第32條、第33條擬提高法定刑度，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於不違反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下，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六、(十九)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草案第2條第1款第1目、第3款、第32條、第34條擬將現行條文「不當債務約束」修正為「債務約束」，惟關於「債務約束」之內涵，依草案第2條第3款規定，與現行條文「不當債務約束」似無不同，則有無修正實益，建請斟酌。","(二)草案第31條、第32條、第34條擬提高法定刑度，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於不違反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下，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七、(二十一)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草案第2條","參照「聯合國打擊人口販運議定書」，修正「人口販運」定義，並明定「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內涵，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二)草案4條及第13條","1.草案第4條第4款「並得請求司法機關協助：……司法訴訟扶助……」及第13條第2項：「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申請相關福利服務、司法扶助、就業協助、有資力審查規定時，應免除家戶資產調查。」前揭草案文字「司法訴訟扶助」及「司法扶助」所指為何？建請釐清。","2.按我國法律扶助的目的，依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係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同法第5條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並定有資力標準。而因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主要財源為政府捐助，考量國家資源有限，為使國家資源合理配置運用，人口販運被害人申請相關司法扶助，仍宜依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通盤權衡各類事件之特定，訂定資力審查標準，使法律扶助資源真正用於扶助弱勢，合理分配國家資源，均衡保障各類事件被害人。","3.為保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權及訴訟基本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金會自97年起成立「人口販運被害人法律扶助專案」，對於符合法律扶助法規定者，給予法律上之協助。該專案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申請案件共計74件，經准予全部扶助者（含訴訟代理及辯護、調解）共55件，准予扶助率約74.3%。","(三)草案第31條","第1項刪除「意圖營利」，針對非意圖營利者亦設處罰規定；並於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為加重處罰要件，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四)草案第37條","增列「被以暴力脅迫犯罪者」為減輕或免除其刑要件，惟行為人遭受暴力脅迫而從事犯罪者，似可依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規定處理，有無在此規範之必要，建請斟酌。","八、(二十三)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第31條、第31條之1、第32條、第34條區分不同行為態樣，各設相應之處罰規定，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於不違反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下，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九、(二十四)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第31條、第31條之1、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4條之1、第34條之2區分不同行為態樣，各設相應之處罰規定，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於不違反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下，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十、(二十五)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第31條、第32條、第32條之1、第34條區分不同行為態樣，各設相應之處罰規定，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於不違反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下，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法務部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人口販運防制法」等修正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就各案報告如下：","壹、有關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增訂以錄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之處罰規定。","(二)本部意見","若以錄影設備靜態拍攝他人進入投開票所投票過程，雖未有具體喧嚷、干擾勸誘之行為，但以錄影設備拍攝他人進出投開票所投票過程，對於他人投票自由意志將構成一定影響，為保障人民投票權行使過程不受到妨害，對於委員提案在投票所外30公尺內有錄影之行為，應加以規範之修法方向敬表贊同。惟草案要件中「影響他人投票意願」，於司法實務上是否會因不易證明而造成無法追訴定罪，應納入考量，且本草案對於30公尺外之拍攝行為，仍無法處罰，建議參考本部112年3月25日函中央選舉委員會所提之建議條文，現行第2項不修正，增訂第3項「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特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亦同」。","貳、有關「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部分","一、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1.修正「性剝削」定義之用語，刪除「勞力剝削」定義中「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用語。","2.刪除法務主管機關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法制事項之職掌及檢察官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主體，增訂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時，由鑑別審議委員會鑑別，並於必要時得申請再鑑別。","3.增訂檢察署應設置專股辦理人口販運案件。","4.增訂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人員每年至少應受6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時數。","5.修訂處罰性剝削、勞力剝削、器官摘取之構成要件、罰則及沒收規定。","(二)本部意見","1.就檢察署應設專股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部分","刑事案件是否由專責檢察官偵辦，涉及各地方檢察署之人力配置及案件負荷等問題，宜由各地方檢察署視自身人力配置、案件負荷等實情酌情調整，若因法律硬性規定，致人力配置及案件分配失衡，反而使案件偵辦上易生延宕之情形，對於被害人之權益保障，亦非無影響，建請衡酌。","2.就罰則章之部分","(1)於現行法制用語，多使用「意圖營利」一詞，鮮少使用「意圖牟利」，且使用「牟利」一詞似易使刑事處罰之範圍僅限於行為人確因犯罪行為賺取利益之情形，而不包含減省成本之情形，建請斟酌。","(2)修正草案提高刑度部分，涉及與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勞動基準法等各罪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3.就其餘修正條文部分，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二、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1.修正「性剝削」定義之用語，增訂「脆弱處境」之定義。","2.增訂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人員每年至少應受6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時數。","3.就第32條勞力剝削罪之規定，將「詐術」、「監控」自第1項移至與「脆弱處境」並列，適用較低刑度之處罰規定。","(二)本部意見","修正草案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脆弱處境係「指依相對人所處之境況中，除忍受濫用外，實際上欠缺其他足堪接受之選擇」之用語，似易偏於主觀感受，不易有客觀、通案性之標準；同條第2項所規定「脆弱處境之認定，應考量相對人之智識水平、社會地位及經歷，不限於生理、心理、情感、家庭、社會或經濟方面的因素，亦包含相對人行政身分的不安定或不合法狀態、經濟上的依賴或脆弱的健康狀況」，於條文內容及性質上，宜規定於施行細則，建請衡酌；就其餘修正條文部分，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三、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就現行條文第39條增訂非法人組織犯罪懲罰之規定，並增訂第39條之1限制犯人口販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5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二)本部意見","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四、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1.修正「性剝削」定義之用語，刪除「勞力剝削」定義中「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用語。","2.刪除法務主管機關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法制事項之職掌及檢察官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主體，增訂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時，應移請司法警察機關進行鑑別。","3.增訂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人員每年至少應受6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時數。","4.提高勞力剝削之罰則。","(二)本部意見","1.修正草案提高刑度部分，涉及與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勞動基準法等各罪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2.就其餘修正條文部分，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五、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1.修正「性剝削」定義之用語。","2.增訂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利用帳戶移轉犯罪所得者，得向法院聲請禁止處分命令，並於情況急迫時，得逕命執行之。","3.增訂有關公布被害人資料之限制，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辦理。","4.增訂陪同人口販運被害人接受詢訊問者，應遵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規定。","5.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時，對被害人或證人採取保護措施，並於7日內陳報檢察官或法官。","6.修正犯人口販運罪於偵查中或於審判中自白並提供資料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免其刑。","(二)本部意見","1.就金融帳戶禁止處分命令之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是檢察官於偵查中，如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金融帳戶收付、儲存不法所得者，本得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扣押該等帳戶，且無扣押期限之限制。而修正草案規定扣押期限僅6個月，恐有礙證據保全及案件之偵辦，參酌該草案立法說明「斷絕金流」之立法目的，建請斟酌。","2.就被害人或證人保護措施之部分","建議新增文字為「『司法警察』如認被害人或證人有受保護之必要者……」，以資明確。","3.就被告於審判中自白得減免其刑之部分","本條將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由現行「於偵查中自白」修正為「於偵查中或於審判中自白」，說明欄並敘明係「參考其他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等法增訂於審判中自白……」，惟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立法說明指出「所謂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係指歷次事實審審級（包括更審、再審或非常上訴後之更為審判程序），且於各該審級中，於法官宣示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為自白之陳述而言」，旨在避免被告審判中曾有一次自白後，即任意翻異前詞，而違反立法者鼓勵被告自白認罪，及使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之意。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均無以「於偵查中或於審判中自白」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體例。若適用減輕其刑之要件為「於偵查或於審判中自白」，可能導致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審判中卻改口否認，縱然被判有罪仍享有本條自白減刑適用之情形，此種心存僥倖之心態，是否符合本條鼓勵是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之立法目的？建請再酌。","六、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就現行條文第9條增列就業服務機構及人力仲介從業人員為主動通報對象，由現行第41條原訂之行政罰鍰「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至「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二)本部意見","本提案條文與刑罰無涉，非本部職掌。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七、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1.修正「性剝削」定義之用語，刪除「勞力剝削」定義中「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用語，並增列「提供服務」。","2.修訂罰則章有關性剝削、勞力剝削之構成要件用語及刑度。","(二)本部意見","1.修正草案第32條、第33條所規定之「提供勞務或服務」，於解釋上「勞務」應已包含「服務」之概念，即有意涵重疊之虞，建請斟酌。","2.修正草案提高刑度部分，涉及與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勞動基準法等各罪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3.就其他修正條文，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八、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1.修正「人口販運」、「性剝削」定義之用語，將「勞力剝削」之定義納入「強迫勞動」、「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等類型，並增訂「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定義。","2.刪除法務主管機關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法制事項之職掌及檢察官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主體，增訂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時，應移請司法警察機關進行鑑別。","3.修訂人口販運被害人有返回原籍國（地）意願者，司法警察機關或安置保護之民間團體應通知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儘速偵查、審理。","4.對於性剝削、勞力剝削、器官摘取之各態樣，依不法手段之強度，分就人流處置行為及剝削行為增訂罰則或修正刑度。","(二)本部意見","行政院版草案業經多次跨部會審查會議討論，多已參採各部會意見，本部無其他補充意見。","九、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修正罰則章有關性剝削之刑度。","(二)本部意見","1.修正草案第1項將刑度自「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刑罰級距「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體例不符，建請再酌。","2.再依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規定，所謂人口販運罪，係「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是以，本修正草案提高刑度部分，實涉及與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勞動基準法等各罪之衡平，宜予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十、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修正罰則章有關勞力剝削之刑度。","(二)本部意見","1.修正草案第1項將刑度自「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刑法刑罰級距體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2.再依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規定，所謂人口販運罪，係「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是以，本修正草案提高刑度部分，實涉及與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勞動基準法等各罪之衡平，宜予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十一、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修正罰則章有關對未滿18歲之人為勞力剝削之刑度。","(二)本部意見","1.修正草案第1項將刑度自「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刑法刑罰級距體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2.再依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規定，所謂人口販運罪，係「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是以，本修正草案提高刑度部分，實涉及與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勞動基準法等各罪之衡平，宜予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十二、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修正罰則章有關性剝削、勞力剝削、對未滿18歲之人為勞力剝削之刑度。","(二)本部意見","就修正草案提高刑度部分，涉及與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勞動基準法等各罪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十三、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1.修正「性剝削」定義之用語，刪除「不當債務約束」之「不當」2字。","2.修正罰則章有關性剝削、勞力剝削、器官摘取之構成要件及刑度。","(二)本部意見","1.修正草案第2條第3款之立法說明敘及「有關債務約束係指犯罪集團創造出債務，利用債務逼迫被害人遵從犯罪者的命令。而所謂債務約束，並無『適當』與『不適當』的差異，爰刪除本款『不當債務約束』中的『不當』二字」等語，惟該款規定「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似仍以現行法之「不當債務」為修正草案「債務約束」之意涵，與上開立法說明似有不符，建請斟酌。","2.就修正草案提高刑度部分，涉及與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勞動基準法等各罪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十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1.修正「人口販運」、「性剝削」定義之用語，將「勞力剝削」之定義納入「強迫勞動」、「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等類型，並增訂「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定義。","2.刪除法務主管機關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法制事項之職掌，增訂受鑑別人得對於鑑別結果提出異議。","3.修訂人口販運被害人有返回原籍國（地）意願者，司法警察機關或安置保護之民間團體應通知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儘速偵查、審理。","4.對於性剝削、勞力剝削、器官摘取之各態樣，依不法手段之強度，分就人流處置行為及剝削行為增訂罰則或修訂刑度。","(二)本部意見","1.修正草案第5條第1款刪除本部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法制事項之職掌，且修正草案第11條之立法說明亦記載：「考量檢察官係決定犯罪案件起訴與否，較無涉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業務，為符合實務運作情形，第二項有關檢察官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事項，予以刪除……」等語，惟修正草案第11條第2項、第3項仍規定檢察官亦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主體，似有矛盾，建請再酌。","2.就其他修正條文部分，因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大致相同，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十五、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1.修正「人口販運」、「性剝削」定義之用語，將「勞力剝削」之定義納入「強迫勞動」、「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等類型，並增訂「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定義。","2.刪除法務主管機關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法制事項之職掌及檢察官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主體，增訂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時，由鑑別審議委員會鑑別，並於必要時得申請再鑑別。","3.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時，對被害人或證人採取保護措施，並於7日內陳報檢察官或法官。","4.提高處罰意圖營利性剝削之法定刑。","5.修正犯人口販運罪於偵查中或於審判中自白並提供資料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或被以暴力脅迫犯罪者，減免其刑。","(二)本部意見","1.就被害人或證人保護措施之部分","建議修正文字為「『司法警察』如認被害人或證人有受保護之必要者……」，以資明確。","2.就被告於審判中自白得減免其刑之部分","本部意見同五、(二)、3。","3.就被告被以暴力脅迫犯罪者得減免其刑之部分","現行第29條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是本提案修正草案第37條後段有關此部分之規定，似與現行第29條規定相重疊，建請再酌。","十六、委員林宜瑾等2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1.修正「人口販運」、「性剝削」定義之用語，將「勞力剝削」之定義納入「強迫勞動」、「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等類型，並增訂「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定義。","2.刪除法務主管機關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法制事項之職掌及檢察官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主體，增訂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時，應移請司法警察機關進行鑑別。","3.修正人口販運被害人有返回原籍國（地）意願者，司法警察機關或安置保護之民間團體應通知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儘速偵查、審理。","4.針對性剝削、勞力剝削、器官摘除等態樣，依不法手段之態樣，分就人流處置行為及剝削行為增訂罰則或調整刑度。","(二)本部意見","本修正草案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大致相同，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十七、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修正罰則章有關性剝削、勞力剝削、器官摘取之構成要件及刑度。","(二)本部意見","1.修正草案將刑度修正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八年以上有期徒刑」，均不符刑法刑罰級距體例，建請再酌。","2.就修正草案提高刑度部分，涉及與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勞動基準法等各罪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十八、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1.修正「性剝削」定義之用語。","2.修正罰則章有關性剝削、勞力剝削、器官摘取之構成要件及刑度。","(二)本部意見","本修正草案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大致相同，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十九、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1.修正「人口販運」、「性剝削」定義之用語，將「勞力剝削」之定義納入「強迫勞動」、「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等類型。","2.修正罰則章有關性剝削、勞力剝削之構成要件及刑度。","(二)本部意見","本修正草案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大致相同，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原住民族委員會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　大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本會承邀列席，深感榮幸。茲就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審查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出書面報告，承蒙各位委員對此議題之關心，表達由衷感激，以下謹就上開事項進行說明，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惠予指導。","一、有關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修正草案尚無涉本會權責，惟本會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6條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第28條規定：「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針對具原住民身分者加強社會安全預防與陪伴關懷。","二、本會為避免族人受害，已要求全國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社工員、就業服務員、文化健康站照顧服務員，及透過原住民族電視台、廣播電台、教會活動等管道，加強向族人宣導；也與地方警政單位合作在相關活動中，現場宣導防詐騙資訊，避免有族人受害，並提供關懷協助與資源連結。","以上報告，謹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指教，謝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今天大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會（海巡署）應邀列席深感榮幸，並對委員從機制面及法制面遏制人口販運案件，將有助提升類案查處成效，深感榮幸。","本會（海巡署）依「海岸巡防法」掌理「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等有關事項，並戮力依法定職掌指導所屬執行各項專案工作，為強化所屬查處人口販運案件效能，俾本會（海巡署）同仁偵辦類案有所依循，除110年6月22日頒訂常用勤務執行標準作業程序彙編「涉嫌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處置流程（SOP）外，為提高同仁查處類案敏感度，另於111年訂頒本署查處人口販運精進作法，俾先期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情事，即時介入查處。","為即時救助人口販運被害人，本會（海巡署）業律定各巡防區為受理各機關（單位）通報人口販運案件之窗口，並於接獲案件後，指派轄內各查緝隊主責偵辦類案；將賡續依行政院111年5月核定「漁業與人權行動計劃─強化打擊海上人口販運案件合作機制」之分工，「無合法入境證件於『船上』或『港口附近海域』」由海巡署受理偵辦。","基於國家整體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及接軌國際人權標準，增加對涉犯人口販運者之定罪、轉介更多人口販運被害人至安置保護服務，及強化辦理人口販運人員之在職訓練、相關非政府人員於鑑別、轉介安置保護及案件管理過程中之諮詢腳色等有關作為，有關本次「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本會（海巡署）敬表支持。","以上報告。敬請大院內政委員會各位委員指導，並持續支持本會（海巡署）各項施政工作。謝謝！"],["大陸委員會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承蒙貴委員會邀請，就繼續審查「(一)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五)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及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二)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八)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林宜瑾等2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十)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的相關內容進行報告，以下謹提出本會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一、為期與國際規範及趨勢接軌，並提升被害人之權益保障，本會支持修法強化對被害人之保護","保障人權、促進人權、接軌國際人權標準，是政府不變且持續努力之目標；我國自99年迄111年，已連續13年獲得美國國務院評比為全球人口販運防制成效列等第一級之國家，相關機關也不斷推動及完善相關法規與制度，期能優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基於落實防制人口販運，提升被害人之人權保障，並銜接國際規範趨勢，對於強化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之修法方向，本會予以支持。","二、各委員及黨團版本係為接軌國際規範並進一步強化被害人權益保護，與行政院修正草案方向相同，本會敬表支持","本次審查之各委員及黨團版本，針對現行法就人口販運之定義修正、法規缺漏之補足及規範密度之強化，主要係接軌國際規範之人權標準，杜絕人口販運集團惡性犯罪，保障國人跨境求職及就業安全，同時強化被害人權益保護，擴大處罰嚴懲不法；另增訂被害人倘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得專案許可其申請「永久居留」，與行政院加強保護被害人之規劃方向一致，本會敬表支持。","三、行政院已函請大院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在案，本會將配合相關修法作業，以落實人權保障","人口販運防制法自98年公布施行以來，僅於105年修正過一次，考量現行法對於人口販運之定義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第3條及「歐盟2011年之預防和對抗人口販運及保護其受害者指令」第2條規範意旨略有落差，且有關被害人之鑑別機制、居留保障、收容處所等規範，亦有進一步強化之空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前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已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多次審查；嗣該部依貴委員會去（111）年12月22日會議審查意見修正原院版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並提報本（112）年3月23日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業函請大院審議在案（本次第14案），力求落實我人權治國理念。","本會將賡續配合相關修法期程，適時提供意見，期使相關規範更加周延，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精神，並持續深化對被害人之權益保護。"],["教育部書面報告：","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教育部書面報告","壹、完備保護服務措施並增進入權保障","98年起施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為因應新興人口販運型態，本次修法以「擴大打擊嚴懲犯罪」、「以保護被害人為中心」為核心理念，將接軌國際規範及趨勢、深化被害人權益、擴大處罰並嚴懲不法以及強化人權治理及供應鏈之內容作為四大重點，來更加完備我國人權保障。","貳、教育部贊同完備保護服務措施","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向來以人權及法治教育培養學生具備社會責任及法治意識。經查，本次主要為強化打擊犯罪集團剝削、奴役及利用被害人犯罪，增加被害人多元安置方式及保護服務措施，使基本人權獲更完善周延保護，本部敬表贊同。","參、結語","綜上，本部將持續透過教育措施引導學生法治的知能、提升法治的意識，並落實法治的實踐，茲本項提議尊重該法規之主管機關內政部及大院決議。"],["外交部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以下謹就本部對「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乙案提出報告，敬請各委員惠予指教。","壹、防制人口販運犯罪行為係政府當前之重要政策","防制人口販運係一全球性議題，在我國受到日益重視，但近年來似有惡化趨勢，因此受到全球相關國家執法機關更多的關注。國際間對人口販運係採較廣義之定義，亦即從寬認定被害人，以利對被害者之保護，我國在人口販運防制策略上除與其他國家同樣著重於人口販運犯罪行為之查緝外，最主要的是設計多種查核機制，如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面談機制與流動人口之複查，藉此防止受害者遭人口販運犯罪集團以各種名義入境，而執法機關建立完備的「預防」、「起訴」及「保護」防制機制，方能整合資源，有效打擊人口販運之犯罪活動。","貳、積極協助主管機關與外國執法機關簽署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或瞭解備忘錄","外交工作的要旨在於鞏固邦交、提升與無邦交國家間之實質關係、務實參與國際組織及善盡我國際義務。為達成此一政策任務，在傳統政經領域外，積極尋求與無邦交國家簽署國際書面文件，強化雙方在司法等各領域之互助合作，實有助於提升我與無邦交國家間之實質關係。我國迄今已與菲律賓、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帛琉、聖文森國、巴拿馬共和國、薩爾瓦多、諾魯、史瓦帝尼、瓜地馬拉、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貝里斯、宏都拉斯、印尼、甘比亞及蒙古等國簽署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或瞭解備忘錄，強化執法機關間之實質合作，提升我善盡國際社會成員應負責任之正面形象。另針對檢察機關偵辦中或各級法院審理中之案件，倘有向外國請求刑事司法互助之需求時，本部亦將積極配合協助辦理。","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不吝指正。謝謝。"],["經濟部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承蒙大院貴委員會今日審查「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計19案，本部以下謹就涉及本部業務部分簡要說明，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先進不吝賜教。","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廠商如經法院最終判決嚴重犯罪或其他嚴重罪行時，締約國及其採購機關得排除此一情形之廠商參與採購。","為強化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時，落實防制人口販運作為，內政部爰參考國際協定與相關國家作法，限制違反人口販運罪名經判決有罪確定之廠商，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本次大院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條文修正案通過後，本部將謹遵大院決議，依權責配合辦理。","以上報告，敬請主席與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國防部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先進：","今天大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相關委員提案之「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本部應邀列席深感榮幸，表達誠摯謝意。","本部對於本草案內容，意見如下：","一、本次修法擴大處罰並嚴懲人口販運罪行，深化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保障並強化人權治理及維護供應鏈合法正當秩序，有助於人口販運不法行為之遏止，本部敬表支持與尊重。","二、草案修正條文第45條：「本法規定，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官受理之人口販運罪案件，準用之。」係配合各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本部於戰時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官受理是類案件，悉遵本法規定辦理。","以上報告，敬請大院內政委員會各位委員指導，並持續支持本部各項施政工作，謝謝。"],["財政部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今日貴委員會審查「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等19案，謹就大院范委員雲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本部業務部分簡要說明，敬請指教。","范委員等鑑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多與其家庭關係疏遠，無法獲得家人協助，為避免其後續申請相關福利服務、司法扶助或就業協助，而須審查資力時，無法提供家戶資產相關資料，爰提案於上開修正草案第13條增訂第2項，定明人口販運被害人申請相關協助措施時，應免除家戶資產之調查。由於是否須作家戶資產之調查，係各該主管機關視其辦理社會福利或社會救助等業務之需要而定，本部僅係配合提供服務，爰本部尊重各該主管機關意見及委員會審查結果。","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今天　大院第10屆第7會期　貴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所提「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承貴委員會邀請本會列席並提出書面報告，敬請指教。","本次行政院及委員提出上開修正草案，涉及本會部分共計2條，說明如下：","一、行政院提出「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第5條第8款，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其權責劃分如下：八、其他人口販運防制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二、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條第4款，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並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整合所屬警政、衛政、社政、勞政與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機關、單位及人力，並協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各專勤隊或服務站，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請求司法機關協助：四、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安置保護與協助，經濟、醫療、租屋補助，司法訴訟扶助，心理治療與諮商，債務協助及安置機構之監督、輔導。","本次修正草案重點為加重人口販運犯罪處罰及強化被害人保護二大面向，本會雖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人口販運犯罪防制面向，本會將配合執法機關，持續督導金融機構執行臨櫃關懷及可疑交易申報等措施；另就被害人保護面向，如相關主管機關提供之經濟協助事項涉及金融機構運作，將洽請金融機構提供必要之金融服務。綜上，本會對上開修正條文尚無意見。","以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書面報告：","壹、前言","行政院及提案委員考量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對於人口販運之定義已不合時宜而有修法必要，參考國際公約規範及精神，修正相關規定並優化被害人權益及保護，擴大處罰嚴懲不法。","貳、涉及法規及意見","「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涉及本會部分為行政院版第41條、王美惠委員等19人提案第39條、伍麗華委員等18人提案第41條與林宜瑾委員等29人提案第41條，本會相關意見說明如下：為強化政府採購與人權治理之連結，增訂犯人口販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廠商，以強化打擊人口販運及落實人權保障，並銜接國際人權標準，本會敬表尊重。","參、結語","藉由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以落實我國以人權治國之理念，強化打擊人口販運，並銜接國際人權標準，本會敬表尊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有關大院內政委員會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21人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純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9案，以下謹就草案中涉及本會業務部分予以說明，敬請不吝指教。","壹、「人口販運防制法草案」條文意見","草案第5條第7款：","本條文明定本會為本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屬我國籍遠洋漁船經營者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勞動權益及其他必要協助事項，對於遠洋漁船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涉人口販運罪者，在接獲相關訊息時，依內政部訂定之「強化打擊海上人口販運案件合作機制」，快速跨機關通報，並將涉案人員移送地檢署或警察機關依法偵辦，對受害人協助辦理安置保護，並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意願，必要時洽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提供相關法律諮詢、調解或訴訟之協助，本條文本會敬表同意。","貳、結語","本會為我國籍遠洋漁船經營者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主管機關，對於此類船員倘成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本會將本權責維護其勞動權益及提供相關協助事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等案之審查會議，謹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全球化人口移動潮流所帶來之人口販運問題，為目前國際社會與各國政府難以忽視之重大挑戰。為加強保護被害人、預防人口販運案件之發生，我國政府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本會作為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監理廣播電視事業，不得報導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為尊重人權，本會將與政府各部會通力合作，建構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網絡，強化被害人之隱私權保護及權益。"],["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委員質詢前援例作以下宣告：本會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5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因為我們今天要處理的法案確實很多，光是念條文就要很久，所以本次會議就不處理臨時提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無）無意見。","現在進行詢答，請登記第一位的王委員美惠發言。"],["段落：質詢：王委員美惠：9:36"],["王委員美惠：（9時36分）部長早、署長早。今天有提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飼養寵物相關規定。"],["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林部長右昌：委員好。是。"],["王委員美惠：剛才部長也有提到現在每4戶就有飼養1隻寵物，就本席瞭解，我們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訂好看的。署長，你是否覺得這個條例是訂好看的？到目前為止，你聽到地方上有什麼聲音嗎？針對本席所說的，站在署長後面的承辦單位應該比較清楚，請你來說明。"],["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欣修：感謝委員，確實就目前而言，不一樣的……"],["王委員美惠：當然我是說目前的狀況，但未來要怎麼解決才是問題啊！"],["吳署長欣修：是啦……"],["王委員美惠：我當然是跟你說以前發生的事情啊！"],["吳署長欣修：是，過去確實因為狗比較吵，或者是貓隨便翻別人的東西，造成大樓鄰居互相產生困擾，因此過去的確有大樓禁止住戶不能飼養狗、貓等等。"],["王委員美惠：這就是最重要的，剛才部長也說時代不一樣了，每4戶就有飼養1隻寵物。"],["吳署長欣修：是。"],["王委員美惠：現在大家都去認養浪浪貓、浪浪狗回家，那些都被當成是心肝寶貝在款待著。"],["吳署長欣修：是啦！"],["王委員美惠：有些動物看到陌生人走過去就拚命吠，因為牠怕陌生人。"],["吳署長欣修：對。"],["王委員美惠：有些卻不怕，走了一百趟牠也不吠，但將那些怕陌生人或者是被棄養的動物帶回家養，牠們會恐慌，一旦聽到什麼聲音又一直吠。"],["吳署長欣修：是的，確實是這樣。"],["王委員美惠：到目前為止，來自地方的陳情有夠多，為了寵物，鄰居之間吵架，有些人一輩子就只買了一戶公寓自住，卻無法安寧過日子，這實在有夠悲哀。"],["吳署長欣修：是。向委員報告，我們110年有給地方一個所謂的……"],["王委員美惠：對啦！你們有提供意見，剛才部長有報告……"],["吳署長欣修：不是，是有一個辦法提供給大樓住戶參考，就是在大樓裡面飼養貓、狗該如何管理，包括必要時必須為寵物戴上口套。"],["王委員美惠：署長，剛才部長所說的……"],["吳署長欣修：我瞭解。"],["王委員美惠：地方都有提供辦法給大樓看要怎麼處理。"],["吳署長欣修：有提供指引。"],["王委員美惠：不過本席的意思是之前沒有這麼做，規定是規定，本席要說的是未來該如何協助地方，並和大樓管委會合作，不要讓這個條款只是訂著好看，你們應該和地方溝通，現在的問題在於自治會和管理委員會都沒有這樣執行。"],["吳署長欣修：我瞭解。"],["王委員美惠：很多人都很喜歡小動物，現在四個人當中就有一個人飼養寵物，其他三個人可能也都很喜歡小動物，沒飼養並不代表他們討厭小動物，究竟未來公寓大廈管理的問題該如何處理，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雖然現在訂有法規，但也得要實際管理。原本想請署長聽一段影片中的聲音，但因目前影片播放有狀況，所以我們等一下再來討論這個問題。","接下來想請教部長有關人口販運的問題，近兩年發生許多相關案例，所以本席也有提案。針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五條，院版寫得很長，當中涵括許多單位，可惜並沒有包括教育部。因為人口販運，以致於有人被詐騙到國外，甚至學校中的學生一個拉一個，針對這種情況，是不是應該在第二條當中將教育部納入？"],["林部長右昌：教育當然非常重要，藉此才能讓我們的下一代瞭解這件事情，因為相關部會總共有十三個，所以我們在最後一條條文以概括性的方式將其納入，也就是說，條文當中並不是將各部會逐一列出，不過教育的部分可以納進來。"],["王委員美惠：可以納進去？"],["林部長右昌：是的。"],["王委員美惠：為什麼本席要和部長探討這個問題？當初修法時我們非常擔心小孩被騙，包括高中生、大學生等等，從去年到今年總共有六個人被騙去國外，結果只有一個人被找回來，所以我認為教育非常重要，剛才部長也認同將教育部納進來，教育小孩讓他們能夠更懂事，不然有人會騙小孩說：「現在不用日曬雨淋，我帶你去工作，可以領到很多錢，馬上就可以買豪宅給爸爸媽媽住。」結果有些小孩因此就被騙了。"],["林部長右昌：跟委員報告，最後一條條文規定「其他人口販運防制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所以相關單位都會把它納進來。其次，教育部也是會報成員，所以委員關心的議題我們會重視。"],["王委員美惠：關心歸關心，但也要看實際上的成果，這一、兩年因為疫情的關係，大家都關在家裡，包括學生也都在家裡用網路上課，社會上有些人被騙得很慘，這些案件警政署要趕快去查，大人真的都非常煩惱。最近發生一個案例是某女大生因為男朋友而出國，她並沒有遭到囚禁或拐騙，那幾天她的家人都非常煩惱，結果在緬甸找到她之後，她竟然說不想回來，可見什麼樣態、什麼情形都有。人口販運的罰則一定要加重，這樣才能達到嚇阻效果，說難聽一點，現在都是叫未成年人出來擔責任，所以根本也沒用，也因此罰則應該要加重一點。將人口販運的罰則加重，我不相信他們不會怕，我認為行政院版本應該要與時俱進，剛才我所說的都是來自地方反映的意見，我相信各縣市都存在著這樣的問題。","剛才想要播放的影片現在已經處理好了，現在請署長和部長聽一下，影片中出現的聲音已經持續將近一年，結果到現在問題都還沒有辦法解決。","（播放影片）"],["林部長右昌：這是人發出的聲音，還是寵物發出的聲音？"],["吳署長欣修：好像是小孩子。"],["王委員美惠：這是大人發出的聲音。本席要說的是雖然我們有制定相關法規，但如果地方不執行，那也沒有用。剛才本席播放影片中的聲音已經持續將近一年，但地方完全沒辦法處理，影片中的那位大人不分晝夜想喊就喊，這還是在公寓喔！老實說，他的左鄰右舍真的很可憐。"],["林部長右昌：如果是這樣的情形，社政單位應該要介入，社政單位對於這些案例應該都有列管才對。"],["王委員美惠：這牽涉到很多層面，我只是想提醒部長和署長，法規訂定之後，地方也要能執行才有用，你看他的鄰居叫警察、叫衛生局的人去都沒有用。法規訂定之後，地方也必須配合才有用，在此本席要拜託部長和署長妥善處理公寓大廈管理的問題，因為這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也不像感冒一個禮拜就好了，影片中的問題已經持續將近一年了！"],["主席：請羅委員美玲發言。"],["段落：質詢：羅委員美玲：9:49"],["羅委員美玲：（9時49分）部長早安。今年元月份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新訂五項子法，為了精準打擊炒房，所以其中的子法有明定檢舉獎金制度，檢舉人必須採實名制，獎金比例為實收罰鍰的百分之三十，每一案的獎金不超過一千萬元，可是本席還是有一些問題想要請教部長。檢舉人是採實名制，當然為了防止胡亂檢舉必須採實名制。我想請教部長，檢舉人相對於建商及財團來講，就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現在對於檢舉人採實名制，那我們有沒有相關的措施保護好檢舉人的個資及人身安全？"],["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林部長右昌：委員好。我想對檢舉人採取實名制是絕對有必要的，因為有權責的問題，不管是在母法及子法裡面，其實都已經明定受理機關負有保密的責任，不會公開，也不會洩漏檢舉人的個資，所以民眾可以放心。第二個，因為這個有獎金制度，所以如果沒有實名制的話，到時候這個案件真的調查結果成立之後，獎金不曉得要發給誰。第三個，匿名檢舉的話，會造成其他的問題。我們也瞭解委員提到匿名的檢舉線報等等，如果資料完整的話……"],["羅委員美玲：你們會不會受理？如果檢舉人認為自己的資料很完整，可是很擔心人身安全……"],["林部長右昌：我們會請他補正。"],["羅委員美玲：因為我們有提到被檢舉人違規的情形、時間、地點都要提供，如果他不願意，但這些都是很明確的違規事項的話，你們會不會受理？如果他是匿名者的話，可是事證非常地明確，你們受不受理？"],["林部長右昌：剛剛提到其實子法訂得非常清楚，檢舉人應該具名、據實提供人事時地物去做檢舉。如果像你剛剛提到是匿名的話，我們不會受理。"],["羅委員美玲：所以就算是你們覺得整個都是事實的話，其實也都不會處理，不會因為他是匿名者，獎金發不下去……"],["林部長右昌：倒不是這樣。"],["羅委員美玲：可是因為被檢舉人很明確地違法，你們還是會去受理。你們不會這麼做？"],["林部長右昌：不會受理。"],["羅委員美玲：只要匿名，不管有沒有明確的事證，就是不受理，是這樣子嗎？"],["林部長右昌：子法是這樣子。"],["羅委員美玲：OK，子法是這樣子規定的。再來，我還有一個小小的問題，我有看到獎金的比例是實收罰鍰的百分之三十，可是有訂定最高的獎金額度是一千萬元。我有看到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三裡面有提到，如果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五各款規定之一者，罰鍰是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我看到五千萬元應該是罰則裡面最高的金額。當然這是小問題，我從法條裡面看到，檢舉獎金的比例是實收罰鍰的百分之三十，為什麼訂的最高獎金不是一千五百萬元，而是一千萬元，因為五千萬元的百分之三十是一千五百萬元？"],["林部長右昌：其實在討論過程裡面有許多不同的意見，也有人說不要訂……"],["羅委員美玲：也有人說不要訂，就是以百分之三十……"],["林部長右昌：對，不訂上限。不過經過各方意見的衡酌，我們認為還是要訂定一個上限。我還要再補充的是，這是每案，所以可能會是很多戶，幾案加起來的話，也有可能會超過五千萬元。"],["羅委員美玲：你們是以一案為主嘛。"],["林部長右昌：對，是一案。"],["羅委員美玲：就是獎金是以案來算，並不是檢舉的……"],["林部長右昌：以檢舉案件。"],["羅委員美玲：所以你們訂一千萬元的標準在哪裡？天花板為什麼訂在一千萬元？我本來以為百分之三十算下來最高應該是一千五百萬元，結果是一千萬元。"],["林部長右昌：沒有，其實也不要把它當成是天花板。剛剛提到它大概是一個衡平的數字，如果訂得太高，實際上達不到也沒有意義，所以大概是訂在這個位置。剛剛在講的是每一案，有可能是一案、一案加上去，最後有可能會超過你剛剛講的平均地權條例的五千萬元。"],["羅委員美玲：對，不管是不是一案，其實本來我們就認為是一案、一案，也沒有認為檢舉人檢舉了五個、十個案子，結果最高獎金還是一千萬元，我也不認為是這樣，只是當初你們有設定是罰鍰的百分之三十，可是又訂了一個天花板，我的疑問是在這裡。沒有關係，這是我看到的問題，當然內政部有內政部的考量。","接下來我想請教有關於租金補貼的問題。行政院去年有推出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我發現內政部的說法是為了照顧經濟及社會弱勢戶，所以連違建、頂樓加蓋都納入補貼的範圍，甚至還準備放寬到工業宅的租客，我想要請教營建署，這個有沒有適法性的問題？"],["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其實補貼與稅款在法律上來講都是另外給的，並不影響原有的義務。所謂原有的義務是指原來在工業區也好、違章也好，本來就是違法，所以補貼是為了照顧這些人，跟這塊土地是不是違法使用其實是應該要脫鉤來處理的。"],["羅委員美玲：其實很多學者都在說這樣很可能會違反了都計法，這個部分有沒有解釋？"],["吳署長欣修：第二個，這不代表那個房子從此就會合法，都不代表這件事情。我想委員也瞭解，年輕人也好、一對夫妻也好，要住在大城市真的很辛苦，所以我們在這次也特別去思考這個問題。我們是要解決住的問題，還是要堅持依照都市計畫法來執行？當然我們要先協助解決租屋的問題，所以希望能夠照顧更多的民眾，解決他們租屋的痛苦，才會在這次決定放寬，這跟現行土地合不合法是脫鉤來處理。就像違章要不要繳房屋稅？一樣要繳，因為這跟義務是脫鉤的。"],["羅委員美玲：所以我才說租金補貼對看起來有一些規定，只要符合有部分或全部使用自用住宅的稅率去繳的話就符合；工業宅如果提出變更的話也是，看起來是這樣。可是很多學者就說，都計法的主管機關就是營建署，租金補貼的審查也是營建署負責，這會不會是一個大衝突？好像球員、裁判都是你們自己，你們說他違法，可是還是補貼他租金，所以大家會覺得非常地矛盾。"],["吳署長欣修：就跟違章建築一樣要課房屋稅的概念是一樣的。"],["羅委員美玲：對，只要有繳自用住宅就符合，租金補貼就縮到這樣子。"],["吳署長欣修：對，也不代表他就是合法。"],["羅委員美玲：可是都計法就不是這樣，像工業區就應該符合工業使用，不然你們還要罰、還要拆，這都是營建署要做的事情；可是現在沒有了，現在這些都好像不是問題了，反而補貼這些租金，所以大家就覺得有一點錯亂。當然營建署今天有說，其實重點是在於從減輕、照顧弱勢的觀點來做租金的補貼。我看了很多學者對這部分覺得營建署好像有一點角色錯亂的感覺，所以我今天也要提出來，像這個租金補貼的話，重點就是補貼弱勢。工業宅有很多弱勢團體在住嗎？都是弱勢家庭嗎？這個有調查過嗎？"],["吳署長欣修：應該也不少，尤其在新北，就我們瞭解還不少。"],["羅委員美玲：甚至有人還質疑你們是為了想要追求KPI，所以不斷地擴大補貼對象。"],["吳署長欣修：也不是，因為的確在新北或桃園有很多過去在都市計畫還沒有之前就是做工業使用，後來工廠外移以後，他們雖然是工業區，但是事實上都是家庭自住，甚至有一些在城市找不到房子租的人也只好去租那裡。"],["羅委員美玲：都是在工業宅裡面？"],["吳署長欣修：是。"],["羅委員美玲：好，以上，謝謝。"],["主席：請游委員毓蘭發言。"],["段落：質詢：游委員毓蘭：9:59"],["游委員毓蘭：（9時59分）部長早，我要先向部長深深地致謝，因為我看到警專伙食的慘狀，所以我3月30日在這裡提出質詢，我要特別感謝部長親自去關心這件事情，而且他們是從5月1日就開始改善，對於這一點，我想所有的孩子和他們的家長都會感謝您。我也希望像我們這樣良好的關係可以帶到我接下來要講的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已經是長年都存在，我知道部長一定有心要解決，在部長的支持之下當然也有機會。","從前幾天媒體的報導可以看到這幾張照片，這件事情是發生在4月6日，臺北市某個地方的警察機關在國道的中壢休息站偵辦販毒案件，進行埋伏並準備要逮人，結果國道警察上前盤問，敲車窗並要求在車上盯梢的臺北市員警下車，因此讓整個案子破功。現在警政署幾乎在我一提出問題之後，就會即時提供答案，所以本席在看到這個新聞之後就問了警政署，國道警察跟本席說他們從來沒有說過不想有人在這裡抓人、交通單位不需要刑案的績效，部長、署長，請問實際的情形是如何？因為報導中有很多現場的照片，媒體記者跟我說的內容和國道警察所講的不太一樣，國道警察說臺北市警察是事後才送出越轄通報，請問部長有沒有掌握到底是事前送出還是事後送出？"],["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林部長右昌：關於這一點，我請黃署長向委員說明。"],["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明昭：國道公路警察局對休息站都有編排安全維護的警力，在當天也是一樣，他們有編排了一至兩輛車，是機動性的編排，都在車上觀察，發現有可疑之處就會進行盤查。結果臺北市中山分局警察同仁在那邊埋伏的時候被國道警察同仁盤查，國道警察同仁在當天確實也有盤查到1名通緝犯，主要就是因應當地的治安狀況而有這樣的勤務運作。關於通報這個部分，都應該要依規定進行通報，從國道公路警察局接到然後再到大隊的時間可能有一點落差，所以他們在盤查的時候才發現已經有通報了，就是這樣的情形。"],["游委員毓蘭：署長，我們知道犯罪偵查有很多的規範，如果查一下就會看到滿滿的規範，到底是不是像國道警察在澄清時所說的這樣？我知道其實這種事情就是一翻兩瞪眼，我希望你們內部還是要進行追查，譬如在警察執勤的時候，連國道警察也都有用密錄器錄下執勤的影像。我想國道警察真的也很努力，他們不希望在自己的轄區內被查到刑案，只求在文書紀錄上跟他們毫不相關，完全不在乎警察的本業就是犯罪偵查，或是怕被他轄查到。您有很多部屬也是我的學生，我知道這種問題是長期都存在的，請部長跟署長都能夠支持一下，現在因為犯罪的移動性是很大的，所以追究轄區的責任其實沒有什麼意義，可不可以請警政署在會後針對有關刑案被他轄破獲的轄區責任等規定進行檢討並給我一個報告，好不好？"],["黃署長明昭：我們會進行檢討。"],["游委員毓蘭：這種規定剛好也引發出打詐案件地域管轄的問題，最近我們都在打詐，部長在這方面也花了很多心力跟其他部會來釐清一些責任，但是你們警察組織自己在這個部分有問題，我剛剛之所以說轄區責任要一併檢討，就是因為管轄權所造成的責任跟績效的壓力。現在詐欺幾乎是全球流動，甚至是多元宇宙的流動，所以用地域管轄是滿好笑的，部長日前有提到要將打詐行動綱領1.5版本送給行政院加以強化，但是我們光是從剛剛這個很單純在休息站的管轄權問題就已經看到，居然是我們的孩子們自己在吵架，像這樣的管轄制度其實沒有辦法因應國際詐騙金流的飛速移動。由於電子金融的高度發展，詐騙案已經沒有地域性質或集團性，都是遍布各地，如果硬塞給地方警察局、分局，光是分管轄就已經耗費很多時間跟資源，花這些時間和資源真的是沒有意義。我們現在拼命宣導打詐國家隊，像後天我們也有一個全民反詐啟動日，部長有沒有瞭解這樣的問題？你們有沒有解決的對策？"],["林部長右昌：好，謝謝，我就這幾個部分來回應游委員。我覺得制度的設計還是要考慮到人性，就誠如你剛剛所講的，如果轄區可以破獲的話，原本的立意良善，所以應該是好的，不過在實際執行上要考慮到人性。像戶頭的事情其實也是一樣，現在已經改成以報案受理機關為權責單位，關於其他的細節，我請署長來補充說明。"],["黃署長明昭：誠如剛剛我們部長所說的，我們從3月1日開始改為以受理報案地為管轄機關，原來是以帳戶的戶籍地為管轄機關，可是這樣案件會被推來推去，就會產生民怨，所以後來我們就改正過來，以報案地為管轄機關，那當然其他的戶籍地……"],["游委員毓蘭：署長，其實我知道，但是我請你們還是要聽一下地方同仁的意見，好不好？因為如果是受理報案地，像雙北或臺中這些交通比較便利的地方，就好像本席一直在關心的性騷擾案件，在大安分局或以前西門町的漢中街派出所，他們一個所1個月的量搞不好是其他縣市警察局1年的量，甚至都還超過了！所以如果是用案件受理地的話，會不會對他們形成其他的影響？我很希望打詐國家隊實際上在找對策的時候也能夠關注這個問題，請你們會後再去做，不用急著現在給我5秒鐘的回復。","現在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部長，我不知道你有沒有看到報導，這幾天聯合報在頭版還有第二版以全版探討我們的勤休新制，其實本席昨天也在院會提了一個臨時提案，建議對勤休新制應該要做滾動式的修正，因為說真的，目前這樣的作法只是逼著警察同仁做假帳，真正有在工作的人因為不符合規定而無法報加班，我要問刑事局的李局長，你們內勤人員一個月可以加班多少小時？只有20小時，你們國際科在這幾個月加班多少小時？很抱歉，你也不用去問啦！因為都是日以繼夜，你知道嗎？"],["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李局長說明。"],["李局長西河：我知道。"],["游委員毓蘭：如果你知道的話，就請你講出來，像這樣20小時的規定是不切實際的規定，警察是執法人員，他們卻被逼著知法犯法，我常常說如果再這樣下去，真的就是強迫我們的公務員去偽造公文書，因為班表排出來，他們加班費報不上去，主計人員會一直退回並要求修改。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還是要從頭解決，因為他們在修公務人員服務法的時候沒有顧慮到警察，他們是好心，但有時候好心是做壞事，現在是用保障健康權這樣的憲法大帽子逼警察，今天在講人口販運的勞動剝削，但現在全臺灣最嚴重的就是在警察這邊，所以要怎麼做？","我在這裡特別要肯定消防署，他們不斷增加消防人力，都有照期程來，而且實施上也有規定勤休辦法，但是我不知道消防署這個規定弄到地方有沒有完全施行。可是警政署現在不是辦法，根據我的學生告訴我，要符合勤休新制的話，每一個值宿所最少要有7個人，班表才排得開，可是現在值宿所大概有多少人？署長是不是能夠簡單說明一下？"],["黃署長明昭：跟委員報告，如果地方願意給人力預算的話，我們警力可以派補給他們。"],["游委員毓蘭：真的可以派嗎？"],["黃署長明昭：沒問題，目前我們還支援了720位……"],["游委員毓蘭：署長，你先停一下。我爭取過非常多次，要不然就是在加班費的核計上讓他們有夜間加成或是假日加成，因為只有在成本上讓用人單位看到成本，才有可能在量上面控制，我們現在有太多勤務的編排是過度浮濫。可是行政院已經打回票說不能夠夜間加成，因為很怕其他行業會比照，但是很抱歉，醫護早就有夜間加成了，護士夜間值班都有，你們居然每次都用衡平性，可是當警察同仁變成血汗警察、變成打黑工時，我真的覺得這個問題太大了！請部長跟署長好好去面對，好不好？謝謝。"],["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段落：質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13"],["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時13分）部長好。今天跟部長談土地測量，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得很清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還有很重要的順序：第一是鄰地界址，界址在哪裡清清楚楚；再來是現使用人之指界等等。我們常常會遇到地籍重測的問題，尤其是一個部落，每一個住家都已經蓋了幾十年，但是重測結果發生大家的房子要切一半的狀況，很多問題都說是以前測量工具精度不準，現在較準，或是說以前的地政機關測量錯誤等等，甚至認為地殼變動、地震位移，我想這個部分應該要以實際狀況為準。","我以現正進行中的案子為例，這是在山上的臺東縣長濱鄉三間段大來小段，我們先看投影片黃色舊界址的部分，再看白色使用的部分，白色的是現在使用人的區域，從幾十年前他們的祖先到現在都這樣使用，旁邊的土地也都認為是在使用範圍內；而現在重測結果的測量線是紅色區域，卻把他們的土地切了一半。部長，這平常是沒有問題的，大家都知道範圍在哪裡，現在問題出在哪裡呢？旁邊的鄰地持有人把土地出售之後，從外縣市來買地的人要做測量，一測結果發現對方使用的土地有一半是他的。幾十年來大家相安無事，結果土地買賣就變成有事。所以不管怎麼測量，你們要以實際的使用做測量，而且這裡都有土堆喔！部長，你可能不知道鄉下都有用石堆、土堆清楚劃界，幾十年來都是這樣，這部分請內政部好好地指導地方政府以及地政事務所。","我們再舉一個案例，這個案例在花蓮瑞穗鄉的瑞良段，整個土地包括下面的範圍本來都是同一個所有權人，在民國六十幾年時他要出售，所以就進行分割、指界，以黃線最下緣處為界，他自己申請分割完之後出售，出售後買方甲方就蓋了房子，蓋在黃色線上方；結果重測之後變成紅色線的範圍，他的房子有一半以上被吃掉了，變成別人的，可是他們買賣時的範圍就是黃色區域啊！你們當初在重測時應該要以原來的現況、界線為範圍，而不是說以前的不精準，所以現在他的房子被切一半、占用別人的土地。部長，這部分請內政部能夠指導相關單位，或者你們要有一個規範，從法條中再做解釋等等，可以嗎？"],["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林部長右昌：我想這個沒有問題，很明顯這兩個個案都是界址偏移的狀況，非常明顯。"],["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謝謝你。接下來有關營建署的部分，部長也聽過我上次質詢了一次，原住民部落土地應劃為建地，我特別舉例基隆，這些山坡地都可以蓋大樓，這些新北的山坡地坡度都沒有那麼大，也可以蓋大樓；但是我們部落土地很平緩的地方卻被列為農業用地，非常平坦的地方也都被列為農業用地，所以這種部落的土地就要劃為建地，不要再等什麼國土計畫，現在都在辦沒有錯，可是大家都還是搞不清楚，如果你們沒有一個大原則、沒有一個規定給地方政府去執行時，劃了老半天，花了那麼多時間，國土計畫法等弄了老半天，還是沒有辦法解決，部落的土地就應該是建地，署長可以嗎？我上次也質詢過了。"],["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欣修：有。跟委員報告，這些案子我們都有請同仁列管，到時候會再跟縣市政府討論，像是一些原住民部落經過實地勘查，確實也沒有相關地質危害的危險性，非都市土地透過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在都市計畫的範圍內通盤檢討，確實把這些地方盤點出來，我想同仁到時候都會跟縣市政府溝通這件事情。"],["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還是要有一個指導規範讓地方政府依循，現在花蓮、臺東都在如火如荼作業，不然弄了老半天，結果還是不符合人民的需要。"],["吳署長欣修：瞭解，這部分我們會協助地方政府，我們現在逐一跟每個縣市政府接洽，看看他們手中可能遇到哪些問題，我們會一個一個跟他們溝通、協調這些事情。"],["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謝謝，老公務員要繼續管考追蹤。"],["吳署長欣修：會，謝謝。"],["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件事也質詢很多次了，上次是3月30日，本來以為大武火車站前面的那塊土地可以開發利用，所以就把人民的土地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作為停車場用地等，這些要趕快檢討，我們其實都有規範可以檢討，上次也質詢過，署長有承諾要去指導……"],["吳署長欣修：有，我們有去跟他們談這件事情。"],["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說要去指導臺東縣政府跟大武鄉公所，部長也說要去指導，好不好？"],["吳署長欣修：好，我們一定會去。"],["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指導的進度……"],["吳署長欣修：有明確的進度就會跟委員報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謝謝。"],["吳署長欣修：謝謝。"],["主席：請陳委員琬惠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琬惠：10:22"],["陳委員琬惠：（10時22分）部長早安。我一直非常關心基層公務人員相關的薪資福利，上次有就教過部長，有關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量助理相關的調薪評估部分，因為三十幾年都沒有調整，之前我在總質詢的時候問過院長，上次有問過部長，也問過人事長，我這邊列出來的是人事總處給我的一些回應。上次部長有給我正向的回應，說你們也滿關心的、要回去研議，我今天想要再來請教，不知道目前的研議進度怎麼樣？","人事總處回給我辦公室的公文提到「該部國土測繪中心及各地方政府測量助理現行薪給福利待遇主要係比照工友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新進測量助理按學歷自本餉7級150薪點起支，約4年即可晉級至年功餉最高級（170薪點）」，他可能從23歲進來做到65歲都是170薪點，他們的每月薪資跟技工是一樣的，而且這個職務無級可晉，所以嚴重打擊基層的工作士氣。還有特別提到「由於測量助理須在風吹日曬下至各地辦理測量，亦須兼具專門技術及實務經驗，方能勝任，倘調高其年功餉級數，將有效鼓勵測量助理報考及現職人員留任意願。」因為他們的「頭家」是內政部長，所以我今天來問部長，我已經幫你估算過了，人事總處估算是1億9,000萬元，部長今天能不能給我們一個回應？"],["主席（王委員美惠代）：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林部長右昌：委員好。我請司長來做說明。"],["主席：請內政部地政司王司長說明。"],["王司長成機：謝謝委員的關心，針對這個案子，人事總處在3月份有行文給我們，處長跟我兩個人有坐下來談這件事情，如果要跟工友、技工切割，測量助理的部分要另外訂定，現在全國的測量助理包括各縣市的人數，大概有二千多人，昨天測繪中心的主任也有跟我討論這件事情，如果要處理，我們要研議一個辦法，目前是兩級……"],["陳委員琬惠：對啊！"],["王司長成機：委員建議要十級……"],["陳委員琬惠：他們希望從兩級提高到十級。"],["王司長成機：對，到底要用幾級的部分我還要再跟人事總處協商，目前已經有初步的協商，如果我們脫鉤處理就由內政部來訂定，但還是一樣要報人事總處核定。"],["陳委員琬惠：報到人事總處之後你們再編預算，是這個意思嗎？"],["王司長成機：對，沒錯。"],["陳委員琬惠：所以今天算有往前進一點？"],["王司長成機：有。"],["陳委員琬惠：只是還不知道級數到哪裡，但已經在研議要用幾級嗎？"],["王司長成機：有在研議，謝謝委員。"],["陳委員琬惠：多久可以研議出來？因為這個會期剩下沒多少時間了。"],["林部長右昌：我跟委員報告一下，非常謝謝你的意見，程序上要先做處理，第一個，我們之前是比照工友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所以是掛鉤在一起，人總對這部分有一些其他考量，是因為一旦動了之後就變成全國的技工、工友、駕駛，包括清潔隊員全都要動……"],["陳委員琬惠：沒有，部長沒有搞清楚，它是比照喔！"],["林部長右昌：是，你聽我講完，但是「比照」其實就是掛鉤了，這是很重要的一點，所以剛剛才講跟人總已經有初步共識，也就是這部分可以脫鉤，我們可以另外訂定之，至少方向上有往前，謝謝。"],["陳委員琬惠：謝謝部長，也謝謝內政部幫測繪中心的測助們在權益上多兼顧一些，多久可以給我的辦公室一份報告？一個月還是兩個禮拜？"],["王司長成機：一個月。"],["陳委員琬惠：一個月有點久，還是希望可以快速一點，謝謝。","下一題是部長本身非常熟悉的社會住宅部分，今年2月16日內政部已經提出新的住宅三箭政策，包含租金補貼、房貸補貼以及增加社會住宅的供給總量，這三件事情看起來都跟居住正義有關，我們之前不管在內政委員會或相關的記者會上都討論非常多。我今天比較想要針對總量的部分，我們有把數字整理出來，中央及地方在既有的、興建中或已決標待開工的總數加起來是12萬6,098戶，但蔡總統在第一任上任的時候是提出20萬戶的目標，我不知道這個20萬的目標是否算完成了？照你們來看，這是包含興建中、完工的，再加上包租代管嗎？這些數字請部長幫我們說明一下。"],["林部長右昌：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政策在一開始所指的完成數就是包括新完工、興建中以及已決標的部分，所以並沒有刻意灌水，這必須要先澄清。第二點，我上任之後，委員數度質詢，我也都非常坦白地跟委員報告現在完成的戶數是2萬4,000戶，如同你的表所列。到今年年底，大概可以完成3萬戶，其他正在興建中……"],["陳委員琬惠：3萬戶？"],["林部長右昌：今年底會到3萬戶。我要跟委員報告，這其實已經是很快的速度，因為這個政策推動不過就是6年的時間，要找地、要規劃、要設計、要動工，至少都是……"],["陳委員琬惠：非常了解。"],["林部長右昌：工程的時間至少要兩、三年，所以說實在的，我們的速度已經很快，但當然還沒辦法滿足大家對數量的要求，這部分內政部、營建署及地方政府都在努力當中。"],["陳委員琬惠：好，謝謝部長。剛剛我問的問題是，20萬戶是有含包租代管？"],["林部長右昌：是，有含。"],["陳委員琬惠：OK，現在我知道有些像私校退場的部分，內政部有沒有在從他們改辦的方向上跟他們做一些洽詢？"],["林部長右昌：私校退場的部分，政策上應該是先朝譬如說像社福等機構的方向去做轉型，然後院裡面針對這個事情也非常重視，所以針對私校退場之後的轉型有做整體的討論。"],["陳委員琬惠：我知道有些是希望可以把它跟社會住宅結合，這部分可能部長……"],["林部長右昌：它可能沒有辦法校舍直接變……但是它未來可以變成是社會住宅的儲備土地。"],["陳委員琬惠：好，謝謝。"],["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段落：質詢：邱委員顯智：10:31"],["邱委員顯智：（10時31分）部長早。民眾如果購買房屋、預售屋，目前就這個部分，官方揭露的資訊有哪些？消費者可以知道什麼資訊？例如？"],["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林部長右昌：委員早。這部分請司長來作說明。"],["主席：請內政部地政司王司長說明。"],["王司長成機：跟委員報告，預售屋目前來講，簽約後一個月就要做實價登錄。"],["邱委員顯智：對，實價登錄。"],["王司長成機：實價登錄的資料裡面，建案、總戶數、面積等事實上都滿詳盡的。"],["邱委員顯智：請教部長，除了實價登錄，有沒有什麼地方可以知道建商的建案曾經出現的工安事故，包括在建築過程之中出現的，比如說坑洞、事故、倒塌、坍塌等等之類的？"],["林部長右昌：委員，據我了解，工程在建設當中，這應該都是各縣市地方政府在管控，縣市政府一定都有資料，不過我的瞭解應該是並沒有做……"],["邱委員顯智：揭露。"],["林部長右昌：是，應該是沒有做正式性或者是經常性的揭露處理。"],["邱委員顯智：沒錯，所以我今天就是想要跟部長討論這個問題，因為這涉及到公共安全，最近不知道部長有沒有注意，在竹北豐邑建設發生天坑造景，就是建案旁邊的馬路發生了一個大坑洞，這個坑洞上面停了一臺特斯拉，可以看到左邊的圖，這臺車就直接掉到坑裡，根據車主跟我反映，基本上這臺車整臺都報銷了，而且更可怕的不是車子毀損的問題，而是如果車主當時在車上的話，後果還得了？他其實是停好車5分鐘之後離開，馬上這臺車就這樣掉下去。其實類似這樣的例子，部長可以看到右邊的表格，豐邑建設已經不是第一次，林林總總，從2019年開始發生微幅沉陷、2022年6月14日路面坍塌等事故，一個月後2022年7月31日又發生路面坍塌，這個坑洞長10公尺、寬3公尺，所以這已經不是第一次，那次是一輛路邊的小貨車掉到坑洞裡諸如此類的狀況，地方政府就是一下停工，一下又讓他復工，一而再，再而三，不是第一次了。","部長，我想請教類似這樣的工安事故，等一下再談揭露的問題，第一個，當然是就這個部分，地方政府一而再，再而三地停工、復工，這個建商不是一次、二次，是連續五、六次，周遭居民惶惶不可終日，類似這樣的狀況，內政部有沒有什麼處理方式？"],["林部長右昌：現在營建署已經有一個建築管理系統，裡面有建築工程履歷項目，我們未來可以針對這個部分把它加在工程履歷，加上去之後資料就會進來，資料進來之後，我們中央政府可以率先來做資訊的揭露。"],["邱委員顯智：就是讓消費者能夠瞭解。"],["林部長右昌：是。"],["邱委員顯智：第二個層次是類似這樣的個案，一而再，再而三，一直沒辦法解決，其實建築法第二十條規定「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業務，應負指導、考核之責。」請教部長，針對這個部分，像這個狀況，內政部營建署有沒有什麼處置之道？"],["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欣修：這些事情其實不是在今天第一次發生。"],["邱委員顯智：當然。"],["吳署長欣修：所以跟委員報告，以內政部來講，106年開始就對於這些建案工地每年都有排督導，所以像今天這個案子出來，我們其實都是即時要求縣市政府把相關查處的資料先彙整過來，彙整過來以後，我們就會列入年度對縣市政府的重點考核項目，所以這個部分，我們都有確實在掌握它的進度。"],["邱委員顯智：署長、部長，但是從這個例子來看，已經這麼久一段時間，這麼多次，所以可見在過去這段期間以來，它停工之後復工是有很嚴重的問題。"],["吳署長欣修：瞭解。這過程當中，我們當然也是合理地在推測它的工法問題。第二個，在抽地下水的過程中有沒有做好相關監測，因為正常在抽取地下水的時候，現場一定要有水位的監測，以確保周圍土地的地下水位是不是有可能造成崩塌的疑慮，這個部分我們有要求縣府再補充資料進來。"],["邱委員顯智：署長、部長，針對這個部分，應該可以以建築法第二十條去介入調查嘛？"],["吳署長欣修：有，他們現在也針對懲處建築師的相關資料在準備當中，所以這些都必須列入我們後面實地考核時，要確認這些處理的狀況。"],["邱委員顯智：第二個，它本來是要蓋13樓，當地居民在2019年組成自救會一直在抗爭，也一直告訴它，將來會發生這樣的問題，結果這些自救會居民所擔憂的，現在一一都應驗了，部長，針對它本來應該蓋13樓，後來不知道什麼原因要蓋成32樓，環評竟然也通過了，這個部分是不是也可以去介入調查？"],["吳署長欣修：這個部分我們會來了解，因為正常來講，它應該可能是被要求要退縮更多，所以在相關容積的調整上有做了高層……"],["邱委員顯智：對啊，為什麼會有這麼多容積可以這樣做？"],["吳署長欣修：當然退縮以後可以拉高，至於原來的建蔽率到底調整到多少？第二個，有沒有再引用相關容積獎勵或甚至使用容積移轉，這個我們都會再介入調查其實際狀況。"],["邱委員顯智：這個疑點重重，部長，另外一個剛剛提到的，像這樣的工安事故可不可以跟職安署去勾稽？剛剛你提到的營造履歷是不是可以跟職安署勾稽，或者是跟消保那邊去彙整，包括建案的缺失名單？我們希望能夠比照勞動部可以建立一個黑心建商工安事故揭露平台，因為現在如果你點進去看勞動部網頁的「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公布專區」裡，相關雇主被處分的條文、違反事實、處分金額等等都一目瞭然，這其實是一個可以參考的方向，部長是不是願意支持這樣的方向？"],["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現在針對公共工程的部分有跟職安署共同建立一個作業平台，對委員所提的這個要求，我們在工程履歷的建立過程當中也會找職安署比照公共工程的方式一起建立一個工作平台。"],["邱委員顯智：部長，你也當過地方政府的首長，我覺得地方的民眾都苦不堪言。"],["林部長右昌：是，我跟委員報告，我對這個方向是支持而且樂觀其成，有兩個部分，一個是公共工程的部分，公共工程委員會都有在管控，而委員剛剛提到的是私人建商的部分。"],["邱委員顯智：對。"],["林部長右昌：不過他們的建築行為當然也是政府管制的標的，所以委員剛剛提到的，包括建築管理，或者是剛剛署長提到的工程履歷，我們會把它加進來。另外，關於工安、職安的部分，我們也一併加進來並予以揭露，我想這是我們應該做的事情。"],["邱委員顯智：部長，我要請你參考一下，事實上，勞動部也是針對私人公司，現在其實不只是勞動部，包括交通部針對這些違反規定的客運或業者，基本上也有公布對他們的裁罰資料，那環保署更不用講了。其實內政部可以比照勞動部、交通部或環保署建立一個管理建商的平台，讓大家能夠瞭解，因為類似這種建商的建案發生坍塌等事故已經不是第一次，所以應該要讓民眾可以透過這樣公開的資訊，掌握他們過去的工程履歷和狀況到底是如何，然後可以根據這些去做出決定。"],["林部長右昌：是，沒有問題，我想這個我們會來做。"],["邱委員顯智：謝謝部長。"],["林部長右昌：謝謝。"],["主席：剛才邱顯智委員說有民眾去抗議，結果13樓沒有變少，還變成32樓，署長，像這種問題你們要注意一下，我聽起來覺得沒有抗議還沒有蓋那麼多層樓，在抗議以後卻蓋了更多層樓，這實在是很奇怪。","請張委員宏陸發言。"],["段落：質詢：張委員宏陸：10:42"],["張委員宏陸：（10時42分）關於剛剛邱顯智委員所提的這個問題，部長也當過縣市首長，內政部營建署對於所有的建設其實是訂定法規，但是監督、執行是在哪裡？"],["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林部長右昌：地方政府。"],["張委員宏陸：沒有錯嘛！但是像邱顯智委員所提的那個問題，我也覺得有一點誇張，竟然可以造成這樣的結果，我們先不管容積率，就看施工這個部分，照理講，從一開始申請建照等等，地方政府應該都有明確的規定，包括對地質的調查、連續壁等等，都應該有一套SOP，署長，是不是這樣？"],["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欣修：報告委員，原來在施工的過程當中，在環評裡面就要載明施工法，按照這個施工法應該要做什麼樣的程序，其實都有很明確的規定，所以我們現在也在懷疑它是不是在過程當中沒有做好相關的監測，導致持續的施工造成周圍的路基坍塌，我們現在也要求縣府提供資料來釐清這個部分。"],["張委員宏陸：署長，你也說你在懷疑，其實以現在工程的技術、工程的方法，如果都照規矩來，應該不會出現這種問題吧！"],["吳署長欣修：沒錯，就像我們說的，如果是用所謂的逆打工法，應該是先往下挖並確認穩定以後才往上，為什麼還會發生這樣的問題，有可能是在中間的過程沒有做相關的監測，等到真的在打樁的時候，就造成周圍真的坍塌了！"],["張委員宏陸：署長，如果是照你說的，你請新竹縣政府自己拿出資料，你覺得他拿出來的資料會是真的嗎？現在問題出現了，他們會把真的資料拿給你嗎？他們給你的資料不會先修改過嗎？他們所拿出來的資料全部都會讓他們公務人員自己都沒有任何的問題。"],["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我們有去調資料，但是因為這個案子已經被正式檢舉，所以現在所有的資料都在地檢署，我們還要等地檢署把相關資料卷宗都釐清以後，我們才能拿到那些資料來進行確認。"],["張委員宏陸：我的意思是說，像這種事情，其實沒有隔多久就會發生這種公安事件，尤其損鄰的情形非常多，在這種情況之下，我真的覺得你們應該要求縣市政府確實做到這個SOP，不然每次要補助、要什麼就來找內政部，可是他們自己都沒有做，而且每個縣市首長的作法都不一樣，沒有全國統一，我覺得尤其在都會區真的要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不然像這種事情沒有隔多久就發生一件，我覺得如果政府可以拿出魄力，民眾就能夠安心，署長，你的看法怎麼樣？"],["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關於整個建築法細節的規定，我們其實歷年來都有提供一些施工作業範本給縣市政府，因為畢竟建管的權責是在地方，所以我們署的任務就是把可能採用工法的相關細節統統都提供給地方，也讓縣市政府的建管單位去要求，但是如果在過程當中，不管是縣市人力的問題或是施工廠商沒有按圖施工、按照工法施工而造成這樣的困擾，我們在相關的建管查核裡面都會一一查證是不是有按照這樣的方式來執行，都會去要求縣市政府。"],["張委員宏陸：都是很多環節出錯才會出現問題，並不是單一的，但是我們必須要知道，其實每個縣市政府的首長作風都不一樣，要求也不一樣，就會造成每個縣市的情況不同，但是民眾的認知是法令就只有一個，全國適用的法令是一樣的，所以我覺得我們要去解決這一點。","另外，我們今天要討論「公寓大廈飼養寵物相關規範及管理之策進」這個議題，署長，你們有沒有什麼想法？"],["吳署長欣修：報告委員，其實這也是社區自治的精神，我們都是希望讓社區自己管理，我想現在已經不太會有人去談所謂的禁養貓犬，但是怎麼管理的確是一個問題，所以我們之前才會提供一個範本給公寓大廈的管委會，希望他們能夠依照這些範本來訂定並納入規約裡面，對每一個住戶做好規範，要不然如果還要透過法令去強制，其實是比較困擾的問題。"],["張委員宏陸：這個問題的面向很多，說真的，要你們營建署拿出一套完整的規劃，我看也是很難百分之百啦！不過現在國外其實也都有很多相關的規範，他們對貓犬在晚上幾點之後叫的聲音達到多少音量都有一個規範，我們可以去抄嘛！也不要說抄，就是拿來參考。但是我要跟署長說，寵物並不是只有貓犬。"],["吳署長欣修：是。"],["張委員宏陸：署長，你有沒有遇過人家養比較不一樣的寵物？我看你在笑，所以我才問你，你是不是有遇過？"],["吳署長欣修：有，其實我以前在地方政府的時候，也知道有人是養大型的蜥蜴或一些看起來很溫馴，但是偶爾會有攻擊性的動物。"],["張委員宏陸：對，我現在就是要跟署長講，其實貓犬有時候只是噪音的問題，但是有些並不常見的寵物確實是有攻擊性，所以我覺得我們應該要著重在相關規範這一塊。主人如果完全都不知道動物的習性，忽然就心血來潮去飼養，養了也沒辦法管，對不對？如果動物偷跑出去，那要怎麼辦？我們是不是應該朝這個方向來做一個概括的規範跟管理？我覺得應該是朝這邊，而不是禁止，但是比如要養特殊的寵物，飼主是不是應該要去上個課，上了這個課之後才可以養特殊的寵物，我覺得我們是不是可以朝這個方向來看？"],["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我們原來給公寓大廈管委會的範本裡面，包含針對喧囂、針對製造公共危險等都有訂定相關規定，最嚴重當然就是可以送給地方政府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行裁罰。至於更詳細的操作細節，我們再回去檢討，如果有需要再增訂給他們參考，這部分我們會再來討論。"],["張委員宏陸：部長，針對公寓大廈飼養寵物相關規範，我大概的看法是這樣，不知道部長的看法是如何？"],["林部長右昌：有幾個部分，第一個，當然貓犬是特定寵物，但誠如你說的，還有很多其他類型的寵物，什麼都有，剛剛署長說到蜥蜴，其實還有很多，包括鱷魚、土撥鼠等等統統都有，樣態很多。不過我個人是覺得有一個原則，那就是飼主必須要負起管理之責，今天既然要養就必須要負起管理之責。另外剛剛也有提到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製造喧囂或是其他影響鄰居的行為，其實是有相關規定可予以制止，甚至予以裁罰。不過回過頭來還是講那一句話，既然要飼養寵物，那就必須要負起責任，除了對寵物有責任之外，其實對週遭的鄰居、分享公共空間的鄰居，同樣也有責任。"],["張委員宏陸：好，部長，謝謝。"],["主席：請黃委員世杰發言。"],["段落：質詢：黃委員世杰：10:52"],["黃委員世杰：（10時52分）部長好、署長好。今天我還是要針對最近幾天引起一些討論的司法判決來討論，進入那個主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現在詐騙犯罪在臺灣可以說是各色各樣，竟然犯罪集團也用高科技，用假基地台去蓋台，然後發釣魚簡訊，當然我們警察同仁非常認真地破案了。但是沒想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們這邊是不是也應該要祭出更先進的科技，才能夠將這些詐騙，甚至其他各式各樣的犯罪，包含今天我們要審查的人口販運，其實也都需要相當精進的科技偵查手段，才有辦法因應。以剛剛說的假基地台蓋台為例，前端當然是電信業者、NCC及警察偵查大隊要查緝，但是在後端發生具體案件的時候，使用現在最流行的M化車作為輔助偵查工具，是現在實務上非常重要的一個偵查作為。我想先就教於警政署，現在全臺灣各級警察機關有多少M化車？"],["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明昭：跟委員報告，M化車在臺北市、桃園市還有警政署有4台，我們大概有6台左右。"],["黃委員世杰：全部有6台嘛！使用的頻率高嗎？"],["黃署長明昭：使用頻率滿高的，比方說囚禁人質，以及相關的機房、洗錢的水房，都是要靠M化車去定位。"],["黃委員世杰：但是據我所瞭解，前一次法務部要提出科技偵查法，也包含要將M化車納入管理及令狀，結果卻是胎死腹中，到現在為止再也沒有聽到這個消息了。前兩天有一個判決，我們先看最高法院去年11月17日在判決裡直接指出，這是最高法院的見解喔！它認為偵查機關使用M化車進行科技偵查行為，雖然有訂定要點，但是作業流程並非立法機關授權訂定，所以認為欠缺法律授權的基礎，甚至直接說警方依該作業流程使用M化車之強制偵查作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難謂適法！所以就把這個詐騙集團的相關案件發回。","再來是前幾天，4月19日高院更一審判決維持無罪，更嚴重的是它很明確地區分，警方使用M化車偵測目標手機位置取得的直接證據，直接認定是違反法定程序，又沒有法律授權，沒有證據能力，所以未來使用M化車直接蒐集到的資訊都沒有辦法提到法庭上定罪。後來是接受了第二層，就是用這個偵查手法去蒐集到的資料，加上其他偵查手段取得搜索令狀，再去搜索取得的證據，這個就被認為有證據能力。可是它有一個但書，那就是必須要聲請令狀的這些證據裡面，M化車的資訊是相對不重要的，也就是說，M化車太厲害了，它在取得搜索令狀的時候表現太過突出，就是要靠這個才抓得到，反而因為毒樹果實理論的關係，造成後面所有偵查作為、所取得的證據都不能使用。這就很矛盾了，因為我們現在實務上非常仰賴這樣的新興科技偵查手法，去應對新興的犯罪手法，結果因為欠缺法律授權的關係，使用這些先進手段越是有用，取得的證據越是不能用。我要同時請教警政署和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你們在實務上遇到這樣的情形要怎麼解決？"],["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簡副司長說明。"],["簡副司長美慧：向委員報告，有關委員剛才所講的這個高院判決，高院的判決當中認為，警方據M化車定位之後向法院聲請令狀搜索扣押這個部分是有證據能力的，而這個案件判決無罪最主要的理由不是排除證據能力的關係而判決無罪，而是認為綜合全部事證之後，不能夠證明被告有詐欺的犯嫌，所以判決無罪。"],["黃委員世杰：但是有可能就是因為排除了M化車直接取得的直接證據之後，造成其他證據證明力不足嘛！對不對？"],["簡副司長美慧：是，向委員報告，因此我們認為讓M化車科技偵查法制化這件事情非常重要，事實上在109年法務部所提出的科偵法當中，有把M化車定位追蹤的部分規範在當時草案的第五條，就是用全球的定位系統，或是其他具有追蹤位置功能的科技設備及技術的偵查犯罪，在一定的程序下可以使用，當時因為提出的時候，社會各界在預告階段有一些疑義，所以我們現在持續就科偵法草案進行精進與檢討。","另外，法務部有先研議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裡面把M化車條款放進去，我們希望可以強化執法機關查緝組織犯罪的能量，就科偵法的部分，我們也持續在今年度找檢察機關及學者來討論，我們希望朝向提高法官保留的密度，還有發動的門檻，以及相關技術驗證的方式，希望可以得到委員和社會各界的認同，讓M化車，包含像是GPS等一些科技偵查方法，特別是現在不管是組織犯罪或者是詐欺犯罪，因為某個程度上都已經質變成有一些暴力狀態，我們需要營救被害人，這都是跟時間在賽跑，我們希望提出之後可以得到委員的支持，讓這樣子的科技偵查手法可以儘速法制化，讓執法同仁有最好的執法利器。"],["黃委員世杰：你的新聞稿就是我的簡報下一頁，就是你剛剛所講的，我的意思是說，你的三跟四就是法務部的新聞稿，我是覺得趕快把科技偵查法，你們現在叫作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要趕快提出來，我們當然會支持，因為現在應對新興犯罪，包含詐騙，這些東西多重要啊！你剛剛講營救人質，這兩年來，我剛才提到，今天要審查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業務也非常需要這樣的工具，我覺得之前的爭議是少部分人沒有搞清楚狀況，行政機關也怠於宣傳，也沒有去跟相關單位說明這個法的重要性在哪裡，等到法院打你的臉了，然後才說趕快來修法，可見我們要應對犯罪趨勢，這個法是刻不容緩，因為警方現在實務上已經在用，但是如果他的偵查作為沒有辦法成為最後定罪依據的時候，對犯罪集團來講，反而是一種鼓舞。所以我希望法務部要負起責任，我要特別拜託林部長，因為林部長上任之後，對於警政還有很多治安的作為都非常積極，之前也有到各個數位平台去跟他們協商等相關情形，所以拜託林部長在行政院層級要儘快協調，讓法務部趕快把警察同仁在刑事偵查最需要的這些法制來把它完備，拜託部長跟法務部這邊來努力，好不好？以上，謝謝。"],["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段落：質詢：莊委員瑞雄：11:1"],["莊委員瑞雄：（11時1分）部長，我看今天早上臺灣大咖的企業家郭台銘先生說，90天可以讓整個詐騙集團消失，不知道部長覺得應該要幾天？李局長，你們常常兩岸共打，都在打擊犯罪，你們跟中共多少都有認識，中國詐騙集團的狀況跟臺灣比較起來，你覺得怎麼樣？"],["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林部長右昌：我跟委員報告，詐騙是千古以來，從幾千年前一直到現在都存在的一種犯罪型態，你剛剛垂詢中國詐騙的狀況，實際上搞不好比臺灣還嚴重。"],["莊委員瑞雄：所以我的意思是，中國那個地方是一個集權國家，我不認識習近平，不然我就打個電話問他說：你們已經很集權了，怎麼林部長說你們那邊的詐騙也沒輸給我們。會想去騙就是人貪財才會騙，郭台銘先生講90天內讓詐騙集團消失的話，講得很有豪氣，但是就像剛剛部長講的，連中國這麼集權的國家──要90天把它杜絕，實在很難想像，但是科技日新月異，詐騙手法確實也不斷在演進，要90天就完全一件詐騙都沒有，我看集權國家也做不到，黃署長，90天你做得到嗎？"],["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明昭：跟委員說實話，實在沒辦法、確實沒辦法。"],["莊委員瑞雄：所以你們要再努力，不然郭台銘一上臺以後，你們這些都永不錄用。"],["林部長右昌：我跟委員報告一下，詐騙現在已經不是單純國內的案件，大家都知道詐騙已經變成是跨國的案件，而且很多詐騙集團的基地，其實根本就不在國內。"],["莊委員瑞雄：所以我們政府尤其是中央單位最主要就是阻絕源頭，儘量去徹查，加強宣導，政府也責無旁貸，我猜郭台銘可能是想：你們這些詐騙都來鴻海登記，你預計要騙幾年，假設騙10年，一年要騙多少，鴻海給你。這個好像也不太對，我想他不是這個意思，他是在講他的決心跟魄力，但至少有志於競逐大位的人發出這麼有魄力的豪語，也值得我們自己警惕。","本席要問新型態的詐騙及盜用、冒用帳號的部分，內政部為了打擊詐騙花了很大的心力，本席今天要提出一些案例，除了詐騙民眾跟盜取個資以外，還有帳號盜用、冒用的現象層出不窮，很多人問我，你在Telegram怎麼多了幾張相片，都是你的，我就跟他講那個不是我的。甚至我也看到部會首長，還特別傳簡訊說那是假的，你們警察局局長也有人傳這個給我，說那是假的，這就是被盜用。過去就曾經有職棒統一獅啦啦隊女孩「賴賴」，其IG帳號有好幾萬個粉絲，結果一天帳號無法登入後，文章都被隱藏起來，過幾天後，直接變成土耳其網路商家的帳號，私訊要討回這個帳號，被回復說要拿錢才能贖回。不少民眾會在IG上分享照片，最近詐騙集團衍生新型態的詐騙，專門盜用女生照片創立假帳號，然後寫上可以看私密影片，把受害者封鎖了，然後去追蹤受害者的朋友，從他們這些人先下手，仔細去看這些冒用帳號，他都會放上一個類似OnlyFans付費網站連結，誘使人家來刷卡購買觀看權，但這些網站大多是釣魚的，如果因為好奇點進去就會被拐，不管是被騙錢或者盜用信用卡，我的辦公室就接了好幾個陳情案。","我要講的是，局長，新型態犯罪在發生，郭台銘是因為不知道這個，生意人只是賺大錢而已，他被人拐也拐得不多，他的錢很多，但是連他都那麼有氣魄，實務上碰到這些，政府真的要有所作為，你看前陣子在社群軟體Telegram的手法更厲害，陌生人盜用完帳號以後，就像我剛才所說，私訊問怎麼會有二個帳號，請你截圖給他看，那不得了，截圖給他看以後，他就直接盜用了，所以內政部或警政署對這些新型態的詐騙樣態是不是有做過全盤分析跟討論如何因應？請署長說明。"],["黃署長明昭：謝謝委員的關心。詐騙這一塊，當然科技的變化，所以產生很多詐騙方式，尤其是網路詐騙，在源頭管理的部分，也有針對下架機制，之前很流行假投資的詐騙……"],["莊委員瑞雄：這我都知道，你們每次都講這些，我要講的是我現在提出來的這些怎麼辦，這麼氾濫，要怎麼辦？我要如何回答這些來陳情的人？"],["黃署長明昭：我們來蒐集這些手法以後還是要公告、公布給民眾知道，也就是宣導讓民眾周知這種手法。政府部門針對如果出現網站的部分，也可以採取用遮蔽的方式，這個都有在進行。當然針對相關網路的追查，還是需要跨國合作才能有效打擊，各種面向我們都在做相關的因應及處理。"],["莊委員瑞雄：好，你這樣回答，我就要問你，前陣子我就跟你講詐騙集團常常利用Google、YouTube等網路平台刊登假投資廣告或冒用名人肖像，來進行假投資廣告誘使民眾去連結詐欺釣魚網頁，引導至LINE群進行詐騙，這些你說要阻絕源頭？前陣子你也說會紛紛拜訪主流社群軟體公司，現在有什麼進展？"],["黃署長明昭：部長也有率我們一起拜訪像Meta、LINE等，或像Google到部裡來拜訪，都有取得相關的共識，比方說下架通道的共識，以及相關的綠色通道等加速下架，尤其在Meta的部分，下架率滿高的，幾乎達到百分之百。"],["莊委員瑞雄：Meta、Google這些你們統統都有合作管道，但我上次有跟你們提過，有幾個你們就沒辦法了，就是抖音、小紅書啦！他們都不理你，你們要如何下架？"],["黃署長明昭：這是大陸的，所以……"],["莊委員瑞雄：是啊！他們會用這些平臺來騙我們。"],["黃署長明昭：這要靠宣導讓民眾知道。"],["莊委員瑞雄：宣導也不能只在立法院裡面講而已，你說在YouTube及Google的部分都已經焦頭爛額了，有人檢舉，你們就可以去請他們下架。但抖音及小紅書的部分，不能夠說你們就是管不到，那這些被騙的人要怎麼辦？"],["林部長右昌：跟委員報告，我們要從多面向來處理，沒有辦法從一個面向就能夠解決這個問題，所以剛才有提到，在這兩個多月的努力之下，已經做到過去所做不到的，就是從源頭的管理，Google及Meta已經跟我們有合作的管道，而過去並沒有一個暢通的管道，這是這兩個月來的進展。Meta的部分，只要提供給他們，它在24小時內就會將網頁下架，所以我們是在跟時間賽跑；Google的部分，我們已經有取得詐騙名人的資料，我們直接pass給Google，它會針對這些名單在前端進行管制。","第二個，我們現在要建立平臺的通道，也就是刑事警察局會跟他們成立合作的平臺，細節我不方便講，因為講太多的話，犯罪集團很容易知道，就又會做進一步的變化，不過我們已經將這個管道打通了；另外，LINE的部分也是一樣。","簡單來講，現在打詐已經不是政府單方面的工作，已經是跨部會在進行，另外就是要跟民間業者連接，最終老百姓也要變成打詐的防護隊，因為方式層出不窮，且速度很快。我們目前也在宣導，希望有受詐的民眾分享經驗，如我們看到好幾個YouTuber也受詐，他將受詐經驗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整理出來並放上網，讓民眾能夠知道這是最新樣態的詐騙型態，這比我們警方接到報案後再去宣傳會快得多，所以這等於需要全民都一起動員起來。"],["莊委員瑞雄：針對帳號被冒用、盜用的部分，我建議內政部及警政署要即刻研議如何查緝或對於被害人的協助等，相關部分要再精進一下。"],["林部長右昌：好。"],["莊委員瑞雄：從過去的歷史來看，大家都說飢寒會起盜心，現在我看都不是，都是「要吃不討賺」，像是以前的維京人開船到處去搶別人，他們就覺得這樣比較快，搶一搶就可以回去了。但是現在社會改變了，我希望在打擊犯罪的部分，整個中央及地方，尤其政府部門要更加費心。","最後一個問題，針對國籍法的部分，9年前全家來臺定居的印尼籍臺灣新住民古帕辛，在本屆全中運高男跳遠決賽達標亞青，優於上屆亞青田徑賽金牌，為了加入國家隊，參加6月在南韓舉辦的亞青田徑賽，外界都非常關注他是否可以代表臺灣出賽，他本人對媒體說非常希望代表臺灣出國比賽，但3月初申請入籍的他，要趕在昨天成功拿到歸化申請非常困難。社會上對此就多所批評，認為內政部的行政程序太過於繁瑣及緩慢，內政部就表示，按照現行國籍法規定，自願歸化國籍者須為成年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只能隨同父母申請歸化，但內政部沒有收到全家歸化國籍的申請，因此古同學還未具備我國國籍。但就本席從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所得到的消息，不只父母沒有申請，連選手本人也沒有提出歸化申請，請問內政部，真相到底為何？"],["林部長右昌：跟委員報告，其實看到這個新聞之後，我們也在第一時間詢問並進行查證，我們問了一圈，包括地方政府、教育部以及我們自己的戶政單位，都沒有接到任何申請案件。"],["莊委員瑞雄：所以當事人就是沒有提出申請，這個以後要快速澄清，都讓人罵一輪了、批評完之後才進行澄清，會造成社會上無謂的紛擾，所以對於新聞澄清的精準度真的還要再提高。"],["林部長右昌：是，在新聞出來後，我們需要經過確認及查詢，在隔天就有發布新聞稿澄清。"],["莊委員瑞雄：所以你們就白白讓人罵了，澄清新聞的精準度真的還要再提高。","為了吸引國際人才留在臺灣，從105年12月修正國籍法後，五年多來已累計253位各領域的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歸化我國，其中去年度有36名高級專業人才，以教育領域15名為最多，國籍則以馬來西亞11名最高，為我們的產業、醫療、教育及文化領域帶來多元的樣貌。本席從前年開始也不斷呼籲內政部應該在基於國安考量的前提之下，適時地精進高專人才歸化之限制，比如本來規定每年在臺183天，連續5年以上才可以申請歸化資格，相關年限可以做下修，並加上歸化之後對於相關行為約束的附款，以提供更多誘因吸引高專人才。我請教一下，目前歸化年限調降的修法方向是2年還是沒有年限門檻？院版何時可以提出？請簡單回答。"],["林部長右昌：我們正準備發文到行政院，請行政院進行審查，俟行政院審查完，院會通過後就可以送到立法院。"],["莊委員瑞雄：速度上要儘快啦！因為大家都很期待。"],["林部長右昌：是，我們這個禮拜會送。"],["莊委員瑞雄：好。"],["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段落：質詢：邱委員志偉：11:17"],["邱委員志偉：（11時17分）上次本席提到警方或是消防局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的密錄器影音資料以及偵查中的影音資料不當使用或不當外流，目前處理情形如何？不是要一個月內提供報告給我？"],["主席（莊委員瑞雄）：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明昭：已經核定了。"],["邱委員志偉：還沒收到耶！"],["黃署長明昭：我們已經核定了，很快就會送到委員這邊。"],["邱委員志偉：署長，請講一下目前你們的精進作為、改進作法，部長應該知道這個問題的嚴重性。"],["黃署長明昭：在委員垂詢之後，另外委員在自由時報有刊載了一篇文章……"],["邱委員志偉：那一篇文章我寫了很久，我很認真寫。"],["黃署長明昭：是。我要求各縣市在新聞處理方面，第一個，要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第二個……"],["邱委員志偉：為什麼內部有人說這個部分變成有KPI，有一個績效的……"],["黃署長明昭：我們絕對沒有設定……"],["邱委員志偉：絕對沒有嗎？"],["黃署長明昭：沒有，絕對沒有做KPI的管考，委員可以放心，沒有這樣的規定。"],["邱委員志偉：沒有作為獎懲的依據？"],["黃署長明昭：我們沒有做一個KPI達標的依據，確實沒有。"],["邱委員志偉：有沒有獎懲的依據？比如新聞露出越多，這一個派出所或分局的績效就越好？"],["黃署長明昭：警政署沒有這樣的規定，但在地方的警察局有的是有說好人好事、忠勇、忠勤、忠義事蹟等員警的好表現披露出來的話，會有鼓勵的作用。"],["邱委員志偉：哪些縣市有這些規定？請再提供給我。"],["黃署長明昭：我再提供給委員。"],["邱委員志偉：同樣地，消防署也一樣，這些消防人員、急救人員所提供的資料，為什麼急救過程中會有這些影像資料？我覺得很納悶，請消防署署長回應。"],["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林部長右昌：請消防署蕭署長說明。"],["邱委員志偉：時間稍微暫停一下。"],["鄭主任秘書雪梅：報告事項處理完他就先離開了。"],["邱委員志偉：沒關係，請消防署會後再給我資料。部長你也瞭解，為什麼急救過程中，救護車或者是消防局人員急救的這些影像會外流？"],["林部長右昌：是，我想這部分我們會來要求消防署。"],["邱委員志偉：這個是嚴重侵害人民的隱私啊！"],["林部長右昌：不需要的影像我想不需要提供，也不需要流出去，特別是委員剛剛在講的，在急救的過程中，其實有一些畫面是不需要的。"],["邱委員志偉：對啊！我覺得不管是警政署或者消防署，都要特別重視這一點，一定要拿出精進作為。不要說所有的新聞打開、電視打開全部都是警政新聞，他就認為是不是臺灣的治安敗壞或者臺灣的治安問題很嚴重，當然會有這種不當的聯想，如果10篇新聞裡面有8篇是關於警政署，他就認為治安問題很嚴重，會影響到民心啦！所以請部長督促警政署及消防署，務必對偵查中的這些影像或者警方的密錄器一定要做嚴格的管理，林部長，可以嗎？"],["林部長右昌：沒問題。"],["邱委員志偉：另外，關於移民署的部分，鐘署長，現在出境的人數越來越多，大概恢復到疫情之前的8成左右，每天出境的人數多，移民署對於行李安檢的編制，在看X光機的這些編制人員有多少人？"],["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鐘署長說明。"],["鐘署長景琨：這個是警政署。"],["邱委員志偉：這是警政署，好，你編制看X光機的，看行李有沒有違禁品這些。"],["黃署長明昭：這是由我們航空警察局的安檢大隊派員來做X光機的查看。"],["邱委員志偉：對，你們派員多少人？"],["黃署長明昭：這個數據……"],["邱委員志偉：編制有多少人？"],["黃署長明昭：大隊裡面編制還算滿多的，我手頭上沒有資料，我再補充給委員。"],["邱委員志偉：航空安全非常重要，對行李的查驗一定要非常專業、嚴格，任何小閃失都可能造成大悲劇、大災害，所以第一個，人員一定要夠。"],["黃署長明昭：好。"],["邱委員志偉：第二個，他一定要專業。協助安檢你是外包，還是警政署的同仁？"],["黃署長明昭：是警政署同仁，這是我們標準……"],["邱委員志偉：沒有啦！你去看出境的時候，我自己出境，行李安檢都是外包的公司啊！"],["黃署長明昭：沒有，那個是保全公司，保全公司只負責稍微維護附近的秩序，但是實際在檢查行李或過X光機的部分，全部都是我們警察的安檢大隊，航警局安檢大隊。"],["邱委員志偉：我看大部分是保全，比方說一個行李查驗線，大概7、8個在看行李要怎麼樣弄，然後相關的，有所作為、在行動的都是保全公司。"],["黃署長明昭：如果是轉盤部分，那是海關。"],["邱委員志偉：不是轉盤啦！你出境的時候要行李安檢，個人行李安檢，你在看的時候，我想大部分都是保全公司的外聘人員嘛！那真的在看這個monitor的，就是你們警政署的嘛！"],["黃署長明昭：這是我們警政署的同仁。"],["邱委員志偉：好像只有1位。"],["黃署長明昭：我去機場看的話，都是有好幾個人在那邊，可能是衣服啦！他們的衣服跟一般警察不一樣。"],["邱委員志偉：所以署長可能要親自去看一下。"],["黃署長明昭：有、有、有，我去看好幾次。"],["邱委員志偉：他們執行業務，這個很重要，因為疫情之後出國旅行的人很多，航空安全很重要，所以對行李的查驗一定要非常仔細、非常專業，要非常小心。"],["黃署長明昭：好，我再去要求一下。"],["邱委員志偉：人員編制一定要補足。"],["黃署長明昭：好。"],["邱委員志偉：另外，對於香港人取得國籍的部分，這個應該是移民署的業務嘛！現在香港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跟外國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法律上，或者在適用上、標準上，有沒有不同的地方？"],["鐘署長景琨：有關香港的話，它是依據港澳條例以及我們港澳進入辦法來辦理，與外國人不同。"],["邱委員志偉：港澳跟外國人有沒有一樣？"],["鐘署長景琨：不一樣。"],["邱委員志偉：你確定嗎？"],["鐘署長景琨：是。"],["邱委員志偉：最近不是在討論港澳跟外國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標準要一樣？"],["鐘署長景琨：應該是陸委會他們在政策上還在研議，這個還沒有定論。"],["邱委員志偉：前幾天媒體很大的報導啊！"],["鐘署長景琨：是，這個部分還沒有定論。"],["邱委員志偉：本來是1年，現在要改成跟一般外國人一樣，改成5年，署長你不知道嗎？"],["鐘署長景琨：瞭解，目前這個還在研議當中，還沒有定論。"],["邱委員志偉：林部長，你贊不贊成港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跟外國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標準要一致？"],["林部長右昌：我想這部分是值得來討論，因為現在港澳的情形跟幾年前不太一樣。"],["邱委員志偉：對，所以你個人覺得還需要討論，應該是要一致化，跟其他外國人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的標準……"],["林部長右昌：我剛剛講過，現在的情勢跟幾年前不太一樣。"],["邱委員志偉：您瞭解這個狀況就好，因為……"],["林部長右昌：是，瞭解。"],["邱委員志偉：因為現在的香港基本上是一國一制，我們也很擔心有敵對勢力利用這個途徑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所以在這個過程中我覺得要更加謹慎。當然有一些是很善良的香港人，我們也不能損及他的權益，最好的作法就是跟所有外國人一樣，標準要一致化，未來應該是可以朝這個方向來思考。"],["林部長右昌：我想這部分正在研議當中。"],["邱委員志偉：另外，莊瑞雄召集委員所提出的30公尺架設錄影器材妨礙自由，我覺得非常贊成，這個部分涉及刑事政策，內政部的立場怎麼樣？支不支持莊瑞雄的提案？"],["林部長右昌：這樣的行為當然應該被規範，不過我們在討論的過程中，因為有些是超過30公尺之外，我們覺得這部分應該也要一併考量。"],["邱委員志偉：所以儘快把相關的辦法訂出來，如果明確是在30公尺以內，你就要有刑事的處罰，我想這個是未來修法的重點。部長，你可以支持嗎？"],["林部長右昌：剛剛跟委員報告過，在方向上，這個事情我們一定要處理，至於它的範圍是在30公尺內還是……"],["主席：這個我有提修正案，我今天有更精進的修正案，私底下再跟邱大委員報告。"],["邱委員志偉：待會兒來拜讀一下，謝謝。"],["主席：請賴委員品妤發言。"],["段落：質詢：賴委員品妤：11:27"],["賴委員品妤：（11時27分）部長好。今天我想和你繼續討論幾個有關社會住宅的問題，部長應該記得我在總質詢的時候，針對社會住宅給了內政部兩個建議，第一個建議是從中央興辦的社宅帶頭示範輪候制，當時我會提出輪候制主要是因為目前社宅的中籤率很低，這是事實，很多年輕人抽不到社宅，他要入住只能靠運氣。而且我認為抽籤制最大的問題是，它背後透露的意涵是年輕人剛出社會，收入不穩定只是階段性的狀況，過幾年就買得起房了，可是我們都知道目前社會的事實不是這個樣子，這樣的制度也會讓年輕人覺得政府沒有真的理解他們的需求。","事實上，我剛剛也講了，其實我們不是出社會幾年就買得起房，所以當時本席才會提出建議，因為你有說社宅主要是看地方政府，但是中央也有興建社宅嘛！所以我提出是不是能夠由內政部去研究，由中央帶頭示範輪候制，讓這些相對弱勢，包括剛出社會的年輕人在內，對社會住宅需求比較高的群體能夠有更適合、更符合他們的入住方式。當時有獲得部長初步的承諾，說會研議這件事情，後來我們辦公室也在4月底的時候收到內政部的回復，可是本席必須要很坦白地說，我對這個回復真的是不滿意，因為你們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第一個，你們那時候有舉例，以林口社宅為例，林口社宅以抽籤入住為原則，如果抽籤沒有抽滿的話，就會改成隨到隨辦入住，看起來內政部是覺得這樣的方式已經具備輪候制的精神。可是我必須要強調，輪候制的精神是讓想承租的人能夠事先登記，當然每一個國家的評比或標準不一樣，但大致上都會依照家戶類型、工作地點、年所得、職業等等，來進行名單的排序，到時候蓋好就能夠依照順序入住，所以輪候制最重要的精神是依照不同的性質排序申請人的入住順序，讓比較符合需求的人能夠優先受到政府的幫助。對政府來說，能依照事先登記的資料，依照不同的區位特性，更有依據地去評估社宅的性質，我覺得並不是像你們回復的那樣啦！只要是有排隊的行為，先申請入住的隨到隨辦就是具備輪候制的精神，這個部分是不是請部長說明一下？"],["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林部長右昌：委員好。非常敬佩委員的意見跟關心，不過我想跟委員分享一下，其實我們現在最大的困難是社宅的數量還遠遠不夠。"],["賴委員品妤：是，這個我清楚。"],["林部長右昌：所以不管是哪一制，是現在的抽籤制，還是委員建議的輪候制，都會碰到同樣的問題。","另外，社宅還有區位，就是說他選擇在哪一個區位的社宅，如果用輪候的話，有另外一種可能發生的狀況，就是排的人非常非常多，也就是說，符合需求的人也很多，他的需求遠大於我們的供給，比我們的供給還多，所以委員這個意見我們會把它納進來做一些規劃，不過必須要等到整個社宅的量上到一個程度之後，這個輪候制才會有它的效益發生，這部分要跟委員做說明。"],["賴委員品妤：這個部分我覺得可以再討論，因為我自己並不是這樣看，以國外的例子來說，很多的社宅是一開始數量還沒上來的時候就在做輪候制，所以數量這件事情，是不是因為數量不夠沒辦法做輪候制，我覺得這個還可以再討論。"],["林部長右昌：是。"],["賴委員品妤：因為事實上很多一開始就這樣子做了嘛！而且回過來想，如果今天我們要等社宅的數量上來，其實還是會遇到一樣的問題啊！當你社宅的數量越多的話，你要再去改制度，其實就會有更多的爭議，所以我希望內政部可以再好好地想一下這個狀況。","第二個，部長也有講到，如果變成輪候制的話，也許輪到那個時候他就不需要，可是如果他真的不需要的話，我們就跳給下一個人啊！我覺得這個還是可以去……"],["林部長右昌：他有可能等更久。"],["賴委員品妤：這個部分，我認為是可以……"],["林部長右昌：再討論。"],["賴委員品妤：在技術上面其實是可以檢討一下，看有沒有改變的方法。","接下來也是相關的問題，我當時的第二個建議是說社宅的抽籤制是不是能夠設下一個落日條款，由內政部這邊評估和設定到底在達到什麼樣的條件下可以改為輪候制，針對這個部分，我必須要說，不管是當時的總質詢或是後來我們收到的報告，內政部的說法我都不太能接受，因為基本上對這個建議，你們的回復都是以尊重各縣市政府來帶過，我認為這沒有回復到我的問題，因為當時我是說如果縣市政府暫時沒有要做這件事情，其實中央興辦的，住都中心興辦的社宅是可以來試試看的。","我的意思是說，在現行的住宅法規定下，各地的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是由各地方政府自己訂定，所以基本上中央能夠做的就是帶頭去示範嘛！說實在話，你反過來想，如果今天中央示範輪候制能夠做得好，更符合社宅的精神，更受到社會的肯定的話，其實地方政府也會有需要去跟進的壓力，也許會有更理想的自發性跟進，這個不知道，但我覺得會有壓力啦！如果不夠完美，有需要改善的地方，也能夠去當作地方政府的借鏡。至於中央到底什麼時候開始輪候制、怎麼開始輪候制，這就回到當時我給的建議，希望內政部去評估和設定到底在達到什麼樣的條件下，住都中心興辦的社宅可以開始帶頭去示範這件事情。","其實不管是第一個建議或是第二個建議，我都是綁在一起看的，但是目前你們還是沒有針對這一題回應，部長，是不是能夠進一步地說明？因為聽起來，你覺得困難是數量沒有上來嘛！還是說有其他的困難？"],["林部長右昌：是，有幾個部分我們可能要進一步地去思考、討論，剛剛有特別提到區位的問題，還有跨縣市的問題，如果今天他在A縣市登記了，可能過了一定的時間之後，他覺得他去B縣市更有需求，那他在做轉換的時候可能就會有問題，這是一個必須要研究、思考的點。","第二個是中央跟地方所興建的社宅，地方政府不太可能會交給中央政府來管，不過有一個方向我們可以去研議看看，就是如果是跨縣市的、大區域的中央社宅，它的pool會變比較大，也就是說，社宅的需求者如果他不選特別的縣市或者是特別的區位，是一個大的pool的話，這個部分我們可以來做一些研議和思考。"],["賴委員品妤：當然啦！我剛才的意思也不是說地方的社宅要給中央來管，因為我們知道這不可能，所以本席的意思是說，如果中央能夠有一些帶頭的示範，那大家的評價不錯的話，其實地方也會有壓力。最後，本席還是希望內政部能夠儘速研究看看，到底在達到什麼樣條件的時候可以由中央開始去示範輪候制，因為我認為你們回復的那個其實不算輪候制，甚至可能是打了3折的輪候制吧！","還有一個建議，就是在實施輪候制以前，我希望內政部一併的來參考、研究看看，我想部長也很清楚，會每年重複去申請社宅的人，代表他們對社宅的需求可能是比較高的，所以本席有一個建議啦！我可以理解這中間可能有一些條件希望去達成，但是在輪候制能夠實施以前，社宅的抽籤制是不是可以參考國外的作法？我舉一個例子，比如說我有去找名古屋市它的市營住宅的方式，他們的方式、制度是什麼？是在社宅抽籤的時候，依照申請人過去抽籤的落選次數，會給比較多的中籤數，讓落選更多次的人可以有比較高的中籤機率，我想這樣子的制度其實也是在維持抽籤制的情況下比較公平的方法，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能夠請內政部一起來研議？"],["林部長右昌：這個沒有問題，我們會把它納進來研議。"],["賴委員品妤：OK，那就是兩個問題，第一個，針對我前面的兩個建議，我認為4月底給我的報告是沒有回復到的，本席希望可以有進一步的討論。第二個，如果我們現行還是有抽籤制的話，落選的次數越多，能夠有比較多的中籤數……"],["林部長右昌：是，瞭解、瞭解。"],["賴委員品妤：我覺得這個要研究一下。"],["林部長右昌：好。"],["賴委員品妤：我想我今天再一次表達了我的想法和立場，因為本席覺得內政部應該要再更主動、更積極一點，希望內政部可以針對今天討論的內容，重新再交一份書面報告給我們辦公室，好嗎？"],["林部長右昌：好，沒問題。"],["賴委員品妤：部長覺得需要多少時間？"],["林部長右昌：一個禮拜。"],["賴委員品妤：好，那就一個禮拜，謝謝部長，謝謝主席。"],["林部長右昌：謝謝。"],["主席：請林委員靜儀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靜儀：11:38"],["林委員靜儀：（11時38分）部長午安。很謝謝前一段時間部長上任沒多久就到臺中來看我們中科西南向聯外道路這個整建工程，因為這對我們來說，紓解當地的交通壅塞有非常非常大的幫助，可是也要請問部長，你知道前一段時間臺中淹水，這邊是黃水直接灌入民宅欸！"],["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林部長右昌：委員好。是，我們有發現這個問題。"],["林委員靜儀：你們有發現這個問題嘛！"],["林部長右昌：是。"],["林委員靜儀：據我瞭解，內政部營建署已經有跟當地受災民眾開過第一次協調會，對不對？"],["林部長右昌：對。"],["林委員靜儀：那後續會怎麼樣做相關的補償或是民眾這邊需要做什麼樣的準備？"],["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欣修：其實我們在每一個工地都有類似的這一種保險制度，所以我們已經洽請保險公司這邊來辦。因為我們開過第一次會議，都有把住戶的資料留下來了，所以接下來會請保險公司跟他們接洽，相關的舉證部分，我們會在那邊協助。"],["林委員靜儀：這樣說啦！保險公司當然是他們第一線去做承辦，但是對民眾來講，畢竟路是你們在處理的，我還是希望你們積極主動地來協助。"],["吳署長欣修：有，我有請工務同仁一定要親自陪同，去瞭解他們的狀況。"],["林委員靜儀：我覺得至少開足夠的協調會讓民眾的需求能夠處理，我們昨天已經有跟民眾講，請他們把相關單據都準備好。"],["吳署長欣修：對，都儘量留下來，這個我們會協助。"],["林委員靜儀：單據、照片等等，災損的狀況嘛！"],["吳署長欣修：對。"],["林委員靜儀：因為現在是5月，梅雨可能不會下太多，但是接下來夏天的西北雨會很嚴重，所以我們之前當然很高興，希望趕快驗收完這個道路，現在已經有部分通車了嘛？"],["吳署長欣修：對、對、對。"],["林委員靜儀：讓民眾這邊在交通上可以趕快處理，但是問題來了，接下來夏天的豪大雨還會再淹水耶！要怎麼處理？"],["吳署長欣修：感謝委員，其實之前都有提醒，所以我們在去年年底有跟臺中市政府討論，由我們提供接到西屯路三段這邊的排水，重新做一個調整，因為舊的西屯路三段的排水溝並沒有考慮到這個西南向聯外道路接了以後，水量會增加。"],["林委員靜儀：因為現在它上面鋪柏油了嘛！變成是水道了嘛！"],["吳署長欣修：對，水量一定會增加，所以我們有協助他們，有提供經費請他們做排水的改善。"],["林委員靜儀：現在是這樣，我們昨天去會勘，第一個，周邊側溝，就是你剛剛所說的，那個側溝排水量真的不夠啦！"],["吳署長欣修：對，不夠，以前的斷面不夠了。"],["林委員靜儀：再來，你們是不是在西屯路三段下面有做滯洪池？"],["吳署長欣修：對，就是箱涵式的。"],["林委員靜儀：箱涵式的嘛！"],["吳署長欣修：對。"],["林委員靜儀：這次淹水之後的滯洪池，你們有去看過嗎？"],["吳署長欣修：同仁還沒有去看，不過有請市府這邊提供相關的報告。"],["林委員靜儀：目前看起來應該是不足。"],["吳署長欣修：對啦！"],["林委員靜儀：目前應該是不足，所以第一個，側溝不足。再來，這麼大條的路下面，我們昨天去看了，希望下面大概要再做兩個截水溝。"],["吳署長欣修：瞭解。"],["林委員靜儀：道路下方做截水溝，至少讓整個水還可以從旁邊下去。"],["吳署長欣修：我瞭解意思。"],["林委員靜儀：這是我們的第二個需求。"],["吳署長欣修：好，這個部分我們會來……"],["林委員靜儀：第三個，那麼多黃土，當然有些是從上面來的，但是你現在做的這些土，下雨之後都是黃土啊！清水進家裡……"],["吳署長欣修：主要是草皮啦！草皮還沒長起來就被沖走了。"],["林委員靜儀：是啊！署長，清水流進家裡跟黃水流進家裡，處理起來不一樣欸！"],["吳署長欣修：是，差很多。"],["林委員靜儀：這樣你要怎麼處理？快要下大雨了欸！"],["吳署長欣修：我瞭解，這個部分我有請工地這邊，就是儘可能把草籽還有稻草的部分趕快再披覆上去，儘量趕快披覆上去。"],["林委員靜儀：因為現在是這樣，我們最近都缺水，我現在很矛盾啊！下雨我很高興有水灌溉，可是下雨這邊就是黃水啊！"],["吳署長欣修：我瞭解。"],["林委員靜儀：現在這邊你確定在下大雨之前草長得出來，有辦法把地面抓住嗎？"],["吳署長欣修：不是，第一個是草籽，第二個是披覆的稻草還要再加密，這樣才能避免它還沒長出來之前就被沖刷掉。"],["林委員靜儀：你們什麼時候可以完成這件事？"],["吳署長欣修：這個我也交辦，明確的時間等我跟中工處確認以後，會馬上向委員回報。"],["林委員靜儀：因為現在變成住戶跟我都在「剉咧等」，不知道什麼時候要下大雨。"],["吳署長欣修：瞭解。"],["林委員靜儀：好不好？"],["吳署長欣修：好、好、好，這部分我會再處理。"],["林委員靜儀：最後我再請問一個技術上的問題，因為本席也很感謝你們願意幫忙，在經費上面再做一些補充，讓我們這邊來處理排水的問題。"],["吳署長欣修：對。"],["林委員靜儀：現在是要等你們這邊驗收完了之後，臺中市政府繼續往下做，還是現在就開始做所謂變更的工程？"],["吳署長欣修：對，現在就是變更設計的部分要。第二個，它那一部分的話，其實都已經請它直接進行設計了，這樣才會銜接得快。"],["林委員靜儀：你們是請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嘛？"],["吳署長欣修：對、對、對。"],["林委員靜儀：進行變更設計嘛？"],["吳署長欣修：不是，它那一邊是要直接做設計。"],["林委員靜儀：他們做設計之後，你們這邊要做變更設計嗎？還是原來的原案？"],["吳署長欣修：我們這邊只有銜接的那一小段要而已，其他不需要。只有銜接口，如果它設計出來，確定我們這邊也要搭配的話，那我們這邊當然要變更設計。"],["林委員靜儀：所以現在的進度是在等臺中市政府提出設計案嗎？"],["吳署長欣修：對、對。"],["林委員靜儀：不是你們這邊的問題。"],["吳署長欣修：是，所以要等它那邊先，那我們這邊確認有需要的話，當然我們也會加速，所以設計公司這些都還在，這些案件都還在，都不會停掉。"],["林委員靜儀：好，因為這個牽涉到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跟水利局，我們會儘速地再召開協調會，請你們一起來把這個事情往進度繼續走，好不好？"],["吳署長欣修：好。"],["林委員靜儀：因為今年這邊一定會再發生事情。"],["吳署長欣修：是啦！"],["林委員靜儀：我們現在只能請民眾在那邊放沙包。"],["吳署長欣修：是，我們這邊會加強披覆，我會儘量把披覆做好。"],["林委員靜儀：好，先幫我們把披覆做起來，好不好？"],["吳署長欣修：是。"],["林委員靜儀：我順便還要問，我們另外還有一條在大肚的自由路那裡，因為排水工程挖到下面地質太硬，經費預算增加，但是上次協調的時候，你們跟我們說擠不出錢。"],["吳署長欣修：好，這個部分我再來協調。"],["林委員靜儀：這個案子後續可不可以再幫我們追一下？好不好？"],["吳署長欣修：好，這部分我會來處理。"],["林委員靜儀：讓我們臺中這邊，相關海線這邊的排水工程可以處理。"],["吳署長欣修：好。"],["林委員靜儀：最後一個小事情麻煩部長，在民防的議題上，民防的守望相助，其實大家一直詬病的就是能夠做巡守隊的年齡太高，之前有這樣的說法，所以在現在的全動法之後，還有包含兵役恢復一年，很多的義務役他要回來幫忙守望相助，民防嘛！這個計畫案希望你們能夠跟全動署做一個好的銜接。但是問題來了，很多人可以來做這個都是退休之後才有空，退休65歲，現在你的上限是70歲，所以地方的民防大哥在跟我們講，說他們那一整批現在有很多是69歲，如果照現在的民防法，因為有一個年齡上限嘛！他可能退休之後來幫忙做民防，做5年之後就不能做了，這個要怎麼辦？"],["林部長右昌：過去我們的民防跟巡守大隊的年齡的確偏高，不過我們現在正在進行一個新的想法，也就是未來比如說替代役退伍之後，怎麼樣跟民防這個體系來做銜接。至於有一些民防大哥他說他70歲身體還很硬朗，大概有這樣的一些意見，因為他們很熱心，不過我……"],["林委員靜儀：而且役男那邊還沒有補上來的時候，現在就是缺人啊！"],["林部長右昌：其實我們現在已經有二十幾萬個退伍的替代役男，只不過是過去沒有跟民防、巡守這部分來做嫁接，這部分我們現在正在做規劃。至於民防大哥提到年齡的問題，我們聽見了，我們會來做相關的討論。"],["林委員靜儀：評估看看啦！好不好？評估看看，健全我們的民防，我相信是都要啦！這個部分也轉達給部長。"],["林部長右昌：是，謝謝。"],["林委員靜儀：地方有這樣的需求。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主席：謝謝林靜儀委員，她很能幹，煩惱地方建設煩惱到人都瘦了，吳署長要支持她一下。","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歐珀及林委員俊憲均不在場。","請孔委員文吉發言。"],["段落：質詢：孔委員文吉：11:47"],["孔委員文吉：（11時47分）部長你好。人口販運可以說是現在國際社會公認惡性最重大，而且在臺灣非常猖獗的一個罪行，那現在已經有修正了人口販運防制法，你們說這個修正行政院院會通過了，可以確立「擴大打擊嚴懲犯罪」、「以保護被害人為中心」兩大核心理念。部長，我想請教你，修正後的罰責，「擴大打擊嚴懲犯罪」，這個修正案有算嚴懲嗎？"],["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林部長右昌：委員好。這一次修法有增加一些犯罪處罰的條文。"],["孔委員文吉：對啊！"],["林部長右昌：比如說增訂利用使人從事犯罪行為，這個可以明確處罰。我們也增訂了意圖剝削的販運行為罪，這個也可以處罰。另外，有增訂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以及增訂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孔委員文吉：最高可處幾年以下徒刑？"],["林部長右昌：剛剛講的使人從事犯罪行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孔委員文吉：對啊！1年以上7年以下，我覺得還是罰責過輕啦！沒有辦法嚴懲這些人口販運集團。"],["林部長右昌：是，當然要看他犯罪的型態，譬如說剛剛提到的，我們增訂了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之加重結果罪，如果是屬於勞動剝削致人於死亡的話，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倘因器官摘取致人於死亡者，這個是處12年以上有期徒刑。"],["孔委員文吉：對啊！現在人體器官的販賣，臺灣有沒有？"],["林部長右昌：沒有。"],["孔委員文吉：臺灣沒有嗎？人體器官販賣，刑事局這邊……"],["林部長右昌：沒有。"],["孔委員文吉：臺灣查無此例？"],["林部長右昌：沒有這個案例。"],["孔委員文吉：那個都是在國外嗎？在柬埔寨嗎？"],["林部長右昌：有一件未遂是在國外。"],["孔委員文吉：所以這個罰責加重處罰，當然現在你們是加重，在第三十四條有加重，但是我覺得還是可以再檢討啦！是不是真的算嚴懲，能夠打擊這些人口販賣的犯罪行為，這個還是再考慮，因為我們再怎麼打擊都比國外輕嘛！到大陸的話，甚至於被槍斃啊！在菲律賓是直接當場槍決都有可能啊！"],["林部長右昌：委員，可能不能這樣子比，因為中國畢竟是一個極權國家。"],["孔委員文吉：我知道，就以柬埔寨來說好了，我們現在有掌握多少案例是被販賣或者被詐騙到柬埔寨？有多少案例？臺灣的。"],["林部長右昌：這個我請警政署來回答。"],["孔委員文吉：現在已經救回來幾例了？"],["林部長右昌：我請刑事警察局李局長來說明。"],["孔委員文吉：我們現在掌握多少？然後在營救方面，上一次大家有質詢，你們說可不可以配合美國的FBI，我是建議配合中國大陸，因為柬埔寨比較怕中國，對啊！有司法互助協議啊！趕快，你們連個柬埔寨的資料到現在都還在整理。"],["主席：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李局長說明。"],["李局長西河：現在總共查到嫌犯638名，我們查獲143件。"],["孔委員文吉：查獲143件，那現在確定被販賣到那邊，想回來還沒救回來的有幾件？"],["李局長西河：我們救回來的，返國有440人，我們受理701件。"],["孔委員文吉：現在還有幾件在柬埔寨？"],["李局長西河：在境外有261人，有求救的53人。"],["孔委員文吉：求救的53人。"],["李局長西河：對。"],["孔委員文吉：現在主要是透過什麼管道來進行營救？"],["李局長西河：因為我們有駐外聯絡官，我們在柬埔寨那邊有窗口，如果有求救的名單給我們，我們就會在那邊的窗口去介接，去把他救回來。"],["孔委員文吉：有一個尖石鄉的原住民，上一次到我辦公室來陳情，因為他的小孩子在柬埔寨每天就是用手機求救，我們找了刑事警察局的科長來，科長在嘛？我跟你講，他母親在前兩個月過世了，但是還沒有盼到兒子回來，尖石鄉的一個泰雅族年輕人，科長可以說明一下那個案例，你比較清楚。"],["主席：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李科長說明。"],["李科長泱輯：委員上次來找我們之後，專案小組有跟他的母親及家人進行聯繫，之前他是在柬埔寨，後來我們發現他有進行移轉，那我們也持續跟外交部在進行專案的處理。"],["孔委員文吉：因為他母親上一次有到辦公室來，你有看到嘛？"],["李科長泱輯：有，我上次有看到他的家人。"],["孔委員文吉：他的母親兩個月前已經走了，也沒有盼到兒子回來，所以還是繼續努力，好不好？"],["李科長泱輯：是，繼續努力，謝謝委員。"],["孔委員文吉：好，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邱委員臣遠、江委員啟臣、李委員貴敏、楊委員瓊瓔、廖委員婉汝、陳委員椒華、廖委員國棟、林委員文瑞、何委員欣純、鄭委員正鈐、莊委員競程、張委員其祿、林委員德福、劉委員櫂豪及王委員婉諭均不在場。","請湯委員蕙禎發言。"],["段落：質詢：湯委員蕙禎：11:54"],["湯委員蕙禎：（11時54分）部長好。我們知道通常一般人都不太敢去從事挖砂石這個行業，我們常常看到他是需要有雄厚的背景，膽子比別人大，這樣的經營者才敢去挖砂石。據新聞指出，營建署有表示，在中央與地方持續嚴格監控及積極查辦下，今年第一季違規傾倒廢土案件全國平均辦結率，與去年同期相比，從62%上升到73%，提升了11%，顯示各直轄市、縣市針對違規傾倒廢土案查處效率已有顯著的提升，營建署會持續與地方合作，來遏止不法行為，這個是值得肯定的。","我請問署長，部長也可以，因為營建署很努力地在抓，但是敵暗我明，亂倒廢土的行為其實是抓不勝抓、防不勝防，抓不完，原因不乏就是投資報酬率高，罰也罰不怕，因為他覺得那個是成本之一而已。以3月為例，家住頭份的一位男子，因為過年缺錢花用，竟起意到桃園承運工地建築廢棄物及棄土等，自行駕駛大型砂石車載運回苗栗縣頭份市北橫公路頭份大橋附近空地傾倒，地主發現報警追查，轄區頭份警分局尖山所員警花了九牛二虎之力逐一清查來往的砂石車，發現有一部遭吊扣車牌的砂石車涉嫌重大，經追查涉案徐某到案坦承不諱，依廢棄物清理法及毀損罪嫌函送苗栗地檢署偵辦。對於這樣的刑罰，我想署長你們應該也有在斟酌怎麼樣能夠遏止這些行為，部長的看法呢？"],["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林部長右昌：湯委員好。謝謝委員垂詢，理論上這是不應該啦！因為有聯單的機制在，會發生這個問題通常都是作假或者是跑單，所以才會發生這些違規棄土的行為。當然我們現在也很努力在做稽查，你剛剛提到的那個數字是我們營建署的同仁稽查之後的違規率，不過有一些人是罰不怕啦！"],["湯委員蕙禎：是，他當成本嘛！"],["林部長右昌：因為只是罰錢，罰錢他罰不怕，他就讓你罰，然後就跟政府拚嘛！就有一點走偏鋒、投機的心態，所以營建署其實也在研擬相關罰責的辦法跟其他的法源來做連結，比如說跟建築法如果連結的話，這就有刑責的問題，就不單單只是罰錢了事，所以這部分我們營建署已經有在做相關的研議和規劃。"],["湯委員蕙禎：我們常常看到人家說違法堆置，那我們有沒有合法的堆置場？現在有多少？"],["林部長右昌：全國當然有合法的土資場，大概有一百二十幾處。"],["湯委員蕙禎：有一百二十幾處，那為什麼這些不法之徒找到他滿意的地方他就倒了？為什麼他敢這樣子？"],["林部長右昌：殺頭的事情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他就是為了省成本、省錢，最後還是一個「利」字嘛！還是為了利益。"],["湯委員蕙禎：利益，因為土資場可能費用比較高，是這樣子嗎？"],["林部長右昌：當然啊！合法的土資場有非常清楚的分類，你什麼土要進去，都必須要做好分類之後才能夠進去，也就是說，我們對於廢土其實是有一套管理的機制，剛剛在講的是他鑽漏洞，他就是跟你拚嘛！他可能10件裡面拚過7件、8件，他被你罰1件、2件，等於他得到的利益大於成本，所以剛剛在講，我們其實已經在做一些研擬，不只是罰錢了事，可能還要連帶有其他的刑責。"],["湯委員蕙禎：我想，很多警察同仁也非常辛苦，常常聽說已經有車子進場了，就要追蹤、要等候。所以我也希望後續能再查獲，也就是如果連續有貨卡進入，能夠查獲是哪一家違法公司。警察很辛苦耶！"],["林部長右昌：謝謝。"],["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欣修：我向委員補充一下。其實在這當中，我們會分幾個面向，第一是沒有申報合法的拆除執照，第二是沒有申報經過審查的清運計畫。該進土資場的卻用過場方式，沒有真正進場作分類處理，這是第三種。第四種就是任意傾倒。我們接下來會把這幾種樣態對應到相關連結的法令，包含建築法、包含營造業法、包含再生資源法、也包含都市計畫法與廢清法。我們會加以連結，最嚴重當然就是勒令停工，另外，包含使公務人員為不實之登載在內，也都會涉及最嚴重的行政處罰與刑法。我們會加以連結，要求各縣市政府徹底執行。"],["湯委員蕙禎：是，法律還算足夠啦！"],["吳署長欣修：是。"],["湯委員蕙禎：好，謝謝。"],["主席：本日會議中午不休息。","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段落：質詢：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2:1"],["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2時1分）有請內政部林部長。部長好，您辛苦了。今天內政委員會安排了很多法案的審查，其中包括人口販運防制法。我個人也相當希望人口販運防制法能夠得到更好的修訂，讓人口販運事件能夠儘快消弭。我自己其實也參與了柬埔寨救援行動，在這當中，我直接、間接帶回來的大概將近100位。我得說，這要歸功於我自己做了一個跨部會群組。我針對內政部刑大大隊長、國際刑警科、移民署、外交部跟受害人家屬成立了一個群組，我個人覺得成果非常好，因為可以即時提供受害者與他們家人之間的訊息，然後協助，有些是攔截，也有些可以看看要怎麼處理。另外，我其實也私下與柬埔寨政府做一些聯繫，所以前陣子協助我的副部長來到臺灣時，也特別跟我見面。總之，我在這個地方就是特別要表達，如果我們的部會聯繫能夠做好、重視這件事情，其實是有可能儘速讓這樣的事件傷害降低，希望內政部也加油。","我今天來到這裡其實是想請教部長，行政院有一個小組，不知道您知不知道，叫做「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你知道有這個組織嗎？知道吧？"],["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林部長右昌：是，這是由羅秉成政委主持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是，109年特別有這樣的小組，也就是加入人口販運、消除種族歧視的協調會報。我也要向部長報告，這個作法起源自聯合國，在196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要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的國際公約。部長，我要向您報告，關於婦女權益保障，我們國內已經立法了；關於兒童權益的保障，我們國內已經立法了；身心障礙者權益的保障，我們國內也立法了。但部長，我要跟你說，偏偏就是沒有消除種族歧視的法案立法！偏偏就是沒有，直到現在！我進入立法院之後，在2020年12月、也就是第2會期第20次內政委員會會議特別安排內政部就反族群歧視法草案作報告。部長，我想請教一下，雖然當時您不是部長，但已經過了兩年半，請問內政部到底態度、進度怎麼樣？"],["林部長右昌：由於這是移民署所業管，所以我請本部移民署鐘署長說明。"],["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鐘署長說明。"],["鐘署長景琨：跟委員報告，當年我們已經簽署了。我國是在民國55年簽署，等於已經國內法化。至於委員所關心的可能是國內另訂專法的部分，這方面涉及反歧視法或平等法的立法，行政院另有規劃。"],["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規劃？"],["鐘署長景琨：是。"],["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兩年半前，內政委員會就安排你們來報告了，現在又在規劃？"],["鐘署長景琨：行政院有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已經納入。"],["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不能接受「還在規劃」。1個月內可以給我更具體的進度報告嗎？"],["鐘署長景琨：這是由行政院人權處負責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那我也要求啊！"],["鐘署長景琨：是。"],["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為什麼今天關心這個問題？部長，我要向您報告，您是很多人喜歡的父母官，我要向你訴苦，可以嗎？"],["林部長右昌：可以。"],["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部長，我跟您說，三十多年前，鄒族一名18歲青年，名叫湯英伸─這起案件在當時非常有名，他因為遭到種族歧視，憤而殺人─殺害老闆，他也被判了死刑。三十多年後，去年臺中市一名國一原住民學生被同學取笑為「番仔」後，憤而打同學。學校說要記他大過之後，他在校園裡跟同學說：「是不是我跳樓了、我死了，學校就不會記我大過？」結果他真的跳樓。這禮拜的周末，在臺中一中─我們的孩子，竟然公然、集體、由班級共識決，拿原住民諧音、化學元素「烯環鈉」宣傳活動，所販賣東西的名稱包含「出草了」。對於這樣的事件，我要求教育部國教署協助調查。該校是臺中市市立學校，結果主任出面道歉，也稱文宣已經下架。我再要求國教署關心，昨天校長也出面，用聲明書道歉。但昨天臺中市原住民議員質詢時，臺中市教育局局長的回應竟然是「其實你們很多原住民都很優秀」！每一次都不了了之！我們作為國家人權方面的國際高等生，婦女權益保障了、兒童權益保障了、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了，但要談族群平等法、反歧視法，永遠不了了之。我兩年半前也曾來內政委員會質詢，當時我說，我國的反歧視推動小組能不能不要只是做國際公約的報告、能不能主動蒐集社會發生的歧視案件、並且能夠主動調查、要求？沒有人做。兩年半！","部長，我還要向你報告，臺中一中原住民孩子的家長向我投訴，在該校主任出面道歉之後，同學卻拉群組、設群組，把原住民同學拉進來，極盡嘲笑、辱罵，例如「看到你們炸鍋，我們好爽！」孩子退出群組，仍被強迫拉進去羞辱！而且這是跨學校群組，孩子的相片還被貼上去、被標註不雅的稱號。教育單位與政府一次、一次面對這樣的種族歧視事件，永遠都是說「我們會加強多元文化教育」，但我要再次強調，這種種族歧視、對身心靈的歧視不亞於身體暴力、不亞於性侵案！","部長，聽了這麼多，你可以告訴我嗎？我們的反歧視法、我們的族群平等法可以啟動嗎？我們至少要有申訴管道啊！"],["林部長右昌：跟委員報告，關於你剛才提到的這兩件案例，發生在學校裡其實最不應該，而且看起來又是一個還算……"],["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去年那位國一學生跳樓之後，案件不了了之，所以我不再抱有希望。這非常可怕，我不是要指責這些未來要成為國家棟梁的高材生、優等生，我不是要指責！我要講的是背後的問題，從校長、老師、甚至教育局局長，整個背後體系完全不知道做錯什麼事情，甚至覺得「有那麼嚴重嗎？」！"],["林部長右昌：不，所以我剛剛向委員報告，第一，我覺得這些事件發生在校園裡非常不應該，如果今天是我當市長，可能就不是這樣的處理方式。"],["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是。"],["林部長右昌：因為這是非常嚴重的霸凌行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非常嚴重！結果相關人員只說文宣下架了、會加強多元文化教育，部長，你聽得下去嗎？"],["林部長右昌：在校園裡發生是非常嚴重的霸凌行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而且不斷延燒，所有嘲弄同學的孩子看到我們這樣反應，覺得更好笑。可以這樣嗎？"],["林部長右昌：我現在畢竟不是縣市長，不過我想向您表達……"],["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但是我們要立法。"],["林部長右昌：是。"],["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們要立法，好不好？"],["林部長右昌：我跟你報告一下，第一，這樣的行為不應該在校園裡發生。第二，發生之後，其實縣市長應該要非常重視這種事件在教育現場的狀況，這是非常嚴重的霸凌案件。"],["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剛剛在11點開記者會了，臺中一中也說12點要開記者會。"],["林部長右昌：是。","第三，如果相關行為如剛才所描述，那就是很嚴重的霸凌行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本來不願意站出來，而是因為聽到身為一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的回應不痛不癢、言不及義，我很痛心，不是只有校長、老師、學生有問題，連教育主管單位也有這樣的主管，原來我們整個社會是如此看待原住民！"],["林部長右昌：不過，我想跟委員報告，很多校園或是社會環境其實都有大幅提升，剛才我也一直提到，這種事件發生在這處校園裡很不應該。我回過頭來要講的是委員剛剛關心的事情，其實針對你關心的這個議題，在去年底、12月，行政院已經在國家報告裡把這樣的課題納進來。至於目前行政院的規劃，就剛才本部同仁給我的回報，是預計明年針對平等法處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明年？"],["林部長右昌：是，明年。"],["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就是要這個答案，這是有公報紀錄的。","部長，本席就向您訴求兩件事，內政部趕快啟動族群平等法或反歧視法的立法，好不好？"],["林部長右昌：是。"],["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既然在行政院，大家已經開始重視人口販運，還有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拜託，每次開這項會報前，請蒐集一下社會上各種歧視案件，做出要求、做出報告，可以嗎？"],["林部長右昌：是，這點我們會反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林部長右昌：剛才我也向委員報告，行政院預計明年要進行平等法的部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我們都聽到明年要就反歧視法或族群平等法的立法開始啟動。"],["林部長右昌：是，名稱現在預定是「平等法」……"],["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沒有關係，諸如章名、案名等等，我們都可以討論，好不好？謝謝部長。"],["主席：謝謝伍麗華委員。這類事件發生在校園，確實、也當然是一種歧視，非常不應該，不知道這所學校怎麼了。","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林委員文瑞、張委員其祿、李委員德維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委員林文瑞書面質詢：","一、社會住宅議題","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以8年（106至113年）興辦20萬戶社會住宅為目標。根據營建署公布資訊，第一階段4萬戶社宅目標，已於109年底達成，110年累計達成5萬4,554戶，111年累計達成7萬1,112戶；截至112年3月底，既有、新完工、興建中及已決標待開工的社宅合計7萬3,031戶，正持續穩健成長，全力達成12萬戶直接興建社宅目標。","(一)想請問內政部長，最近面臨營造業缺工問題，請問如何協助營造商解決？(二)明年有辦法達標嗎，今年底預計達標幾戶？(三)倘若無法達標，將會採取哪些行政措施來協助達成目標？","二、高房價議題","台灣面臨高房價問題，內政部提出許多解決方案，像是房貸補貼、300億元租金大補貼、青年購屋基金等政策方案。在今年2月有新聞指出「青年購屋基金」喊卡，但部長卻否認，表示正與金管會研議配套措施，將在行政院會專案報告。","(一)請問經過3個月，「青年購屋基金支持機制」未來會如何推動？與金管會初步共識為何？規劃配套是什麼？(二)內政部住宅政策仍有其他配套，像是持續推動研議「長期使用權住宅」，讓民眾可以更長期租賃社會住宅，但目前涉及住宅法修法，請問現階段研議情況、民眾相關意見為何？"],["委員張其祿書面質詢：","一、有鑑於電動車在淨零碳排政策扮演重要角色，而電動車需要進行充電之行為，但目前公寓大廈於停車格布設充電樁時，經常受到大樓管理委員會反對，內政部是否注意到此一情形？如何在響應淨零碳排政策下提升大樓管理委員會同意設置電動車充電椿之意願？後續是否啟動法制修正程序？","二、日前有大樓傳出孩童墜樓之案件，內政部是否研議公寓大廈皆應於一定樓層設置防墜網之可能性？或者在公寓大廈設置管理委員會之相關規約範本中主動納入相關條款？"],["委員李德維書面質詢：","內政部報告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第23條第2項第3款則規定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公寓大廈可不可以飼養動物，內政部的立場是什麼？禁止或同意飼養動物是不是應該由住戶自行決定，而不應該立法來規定？","內政部擬具的「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說要接軌國際規範及趨勢、深化保護被害人權益、擴大處罰並嚴懲不法、強化人權治理及供應鏈4大重點，具有「擴大打擊嚴懲犯罪」、「以保護被害人為中心」兩項核心理念。而為避免柬埔寨事件再度發生，新增犯罪份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的行為，最低可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之後真的能嚇阻人口販運嗎？","法務部報告說，考試院及游毓蘭委員、民眾黨黨團提案，考量洩題舞弊事件，已嚴重斲傷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也影響機關人事正常運作，因此，提高法律規範強度，增加對類此案件之違法舞弊人員究責機制，嚇阻並防杜類似案件再度發生，擬具典試法第31條第2項修正草案，將違反典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而觸犯刑法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嚴懲違法舞弊人員。報告說，現行刑法對於公務員業訂有瀆職罪章，違法者以刑法論處，已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若修正草案再將刑法處罰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宜避免產生雙重加重之情形，以符比例原則。","法務部真的認為雙重加重不符比例原則嗎？","法務部報告也說，有關國家考試權的保護，應以憲法前開規定為範圍，國營事業人員之考試並非公權力行使，非在刑法第137條保護法益的範圍。法務部認為公營事業人員考試舞弊不用保護，不用處罰嗎？這樣符合公平正義嗎？","本席認為，高中大學入學考試、公費留學考試、公營事業及行庫人員甄試與中油、台電等考試，都應列入保護。","另外，參選立委的顏寬恒上週因涉嫌違犯貪污治罪條例，被台中地檢署起訴。顏寬恒說：「檢察官羅織入罪攻擊顏寬恒，我要捍衛我的清白，接下來有任何的指控，任何的抹黑，任何的攻擊，我都會及時地做出反應。」台中地檢署起訴適當嗎？否則當事人會如此大動作反彈？","顏寬恒助理兼友人林進福公開薪資存摺，強調其帳戶除了繳納個人保費與信用卡費轉帳之用外，並無其他匯出、領出細目，並說顏寬恒早在106年5、10月買車並付款，怎麼可能以其107年1月起的助理費支付，駁斥檢方「墊付的購車尾款如何來自於助理費」說法。已經起訴就沒有偵查不公開，法務部能不能清楚釐清案情？本席認為，不能為了選舉就不當偵辦。","108年經檢方起訴獲判無罪的有6,706人，109年經檢方起訴獲判無罪的有6,883人，110年經檢方起訴獲判無罪的有5,957人，111年經檢方起訴獲判無罪的有5,965人，今年前3月經檢方起訴獲判無罪的有1,728人。短短不到五年就有27,239件冤案。檢方偵辦要如何避免入人於罪？要如何審慎起訴，避免危害人權？法務部如何監督檢察官偵辦是否有不當與違失？"],["主席：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在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針對討論事項一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計3案，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預算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針對討論事項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2案，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預算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預算凍結案已處理完畢，與預算凍結案相關單位可以先行離開。","現在進行法案審查，宣讀討論事項第三案之條文及修正動議。"],["一、委員莊瑞雄等提案：","第一百零八條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勸誘或以錄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二、修正動議：","1、","2、"],["主席：針對以上3項提案：選罷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修正動議1、修正動議2，行政部門有沒有意見？"],["林部長右昌：主席，我請本部呂司長說明。"],["呂司長清源：報告主席，對於無故在投票所外攝錄影這件事，我們覺得應該規範，因為規範是適當的。"],["主席：請法務部說明。"],["簡副司長美慧：向委員報告，以法務部的立場，也認同現行選罷法第一百零八條目前只能規範喧嚷或干擾勸誘投票行為，規範確實有不足之處，所以對於委員提案把攝錄影這個方向放進第一百零八條做相關修正，法務部基本上是表達認同的。只是在修正動議部分，莊瑞雄委員版本把無故在投票所外以照相、錄影或其他方法攝錄的行為規範在第一項，以及刑度是1年以下、10萬元以下罰金這部分，我們建請委員再考量。因為如果只用「照相、錄影或其他方法」，這裡的「其他方法」就是指與照相、錄影相當的狀況，但將來有沒有可能有其他超過照相或攝錄影的方法沒辦法被規範？這部分可能要再審酌。","另外一點是在刑度部分，以第一項與第三項比較，第三項基本上其實已經針對投票所30公尺內，而且有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這樣的行為加以規範，這個行為比起在30公尺外、只是攝錄他人進出投票所的行為，從修正動議上看起來，第三項行為的惡性會比第一項要重。假設我們認為第三項的行為惡性比較重，那麼在刑度的設計上，第一項1年以下、10萬元以下罰金與第三項的1年以下、1萬5,000元以下罰金會不會失衡？我們建議就第一項與第三項刑度做相同規範。","同樣的，在羅委員的修正動議當中，對於攝錄影是放進第三項作規範，這部分我們也認同，只是刑度部分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這個刑度就會比第二項中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投票行為的刑度更重。我們的建議是要考量這部分會不會有比例原則與罪責相當性的問題以及兩項刑度要不要做相同的規範。以上。"],["主席：法務部這樣的意見聽起來也有道理啦！那就把修正動議2第2行「其他方法」之後的「攝錄」槓掉，留下「其他方法」就好。"],["簡副司長美慧：報告委員，原來的提案內容是「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特定他人進出投票所」，其中「特定他人進出投票所」行為的範圍比照相及錄影還要廣，因為包含以拍攝、記錄或他法特定，建請委員參考。"],["主席：OK，第一項就修正為「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特定他人」──「他法特定他人」？這樣會不會看不懂條文是什麼意思？"],["簡副司長美慧：報告委員，我們建議修正為「拍攝、記錄或以他法」，其中「他法」就是與拍攝、記錄相類的行為。至於「特定他人」中的「特定」是動詞，也就是說可能透過攝錄影、拍照或用記錄為之。我們是要表達這些人做這些行為的目的就是想知道誰進去投票或誰從投票所出來，而這確實會對於選民的投票意志或投票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擾，所以用這樣的方法並列，也希望用這樣的方法就可以避免掛一漏萬之虞。"],["主席：法律上有過這種名詞嗎？「特定他人」是這個意思嗎？其他法律有這樣的用法嗎？"],["簡副司長美慧：報告委員，沒有。我們現在用「特定」，也就是「拍攝、記錄或以他法特定」，至於特定什麼呢？就是要特定他人進出投票所這樣的行為，我們要表達的意思是這樣。如果沒有框住「特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的話，將來除了我們現在想像得到的拍照、攝錄影或抄名冊等方式，也許會有其他方法，而這些方法的目的不外乎要知道誰進去投票……"],["主席：我懂你的意思，但我的意思是什麼叫「特定」？從整個條文看來可以懂，問題是這裡用的「特定」我不曾聽過，一般用法都是「特定人」等等。這點要想想。","請羅委員美玲發言。"],["羅委員美玲：如果把「特定」這兩個字拿掉的話呢？這裡的「特定」指的是什麼？指選民嗎？「特定他人」是指來投票的民眾嗎？"],["主席：不是喔！"],["羅委員美玲：那是指什麼？"],["主席：現在講的「特定」是類似框住，比如說你站在旁邊，窺視或想知道是哪些人在投票所這個地方進出，是這個意思喔！只是我們不曾聽過，會覺得哪有法律名詞用「特定他人」？"],["羅委員美玲：所以我才說如果改成「他人」的話呢？"],["主席：沒關係，討論一下。"],["林部長右昌：我大概可以理解法務部的意思，是不是標定的意思？"],["主席：其實是在講標定，沒錯。若用「特定」，我會覺得怪喔！"],["王委員美惠：主席，是否請呂司長說明？"],["主席：請呂司長說明。"],["呂司長清源：報告委員，我們贊同本部部長剛才用的「標定」這個詞。我跟大家報告，如果用「特定」這個詞，畢竟法律不是只給法官、檢察官這些司法人員看，而是要讓一般民眾也能看得懂，若用「特定」真的不太容易懂。為了好望文生義，是否可以採用部長的方式，改為「標定」？"],["主席：「標定」？其實條文意思都處理得差不多了。"],["王委員美惠：還是要寫明白一點，讓大家都懂，不會只有法律人懂。本條就是因應大家選舉時進入投票所時怕得要命才訂的。"],["主席：沒關係，反正法律上本來就沒有「特定」，我們就想一個方法，讓大家看到這個字馬上知道意思。部長講「標定」，其實味道也有了。還有更好的嗎？","法務部再說明一下。"],["簡副司長美慧：我們要表達的是此處的「特定」就是動詞。"],["主席：當然。"],["簡副司長美慧：所以「特定他人」不是連在一起的詞，「特定」是個動詞。我們也贊同內政部剛才的建議，如果改為「標定」，大家會覺得比較好理解意思的話，那基本上這個方向我們也贊同。以上。"],["主席：沒錯，味道更接近。那你們有沒有更好的想法？","內政部建議用「標定」，那就把修正動議2改為「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於第三項的刑責與罰則就跟第一項一樣，這樣可以嗎？第一項與第三項罰則一樣就是了。","法務部有沒有意見？這樣可以吧？"],["簡副司長美慧：沒有意見。"],["呂司長清源：報告主席，在執法部分，除了警衛人員以外，恐怕還要再補上「或警察人員」喔！因為若在投票所30公尺範圍內，警衛人員基本上大概都會處理；但在30公尺範圍外，警衛人員恐怕就很難處理，可能要靠警察人員處理。"],["主席：OK，應該改為「經警察……」，但我的版本就有了，你們都亂修，若是聽我的、不要亂修，這些問題就都沒有了。所以這部分就按照我的版本，我的版本就提到警察了啊！「警衛人員或警察人員」就有了，沒錯。","第三項照羅美玲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呂司長清源：報告主席，羅委員版本的第三項跟您的修正動議第一項就是要處理同樣的問題耶！"],["主席：沒關係，重寫，不要拼拼湊湊。"],["羅委員美玲：主席，您的修正動議第一項是我版本中的第三項。"],["主席：沒錯。"],["羅委員美玲：那主席現在的意思是要怎麼修？"],["主席：重寫好不好？重寫好了。","這部分處理完後，等一下就要宣讀了，可能要花快兩個小時喔！我是指人口販運防制法，今天沒辦法審，明天還要來一次。但今天不念，明天還是要念。宣讀協商結論。","協商結論：","第一百零八條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是「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三項是「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警衛人員或警察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好，那就照委員莊瑞雄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參閱附錄）","請問各位委員，照剛才宣讀的協商結論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作以下決議：討論事項所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在場委員，是否須經黨團協商？不須經黨團協商。本案於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補充說明。","除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單位人員繼續留在會場以外，其餘各單位可先行離開。","我們休息5分鐘，休息後宣讀。","休息（12時41分）","繼續開會（12時47分）"],["主席：繼續宣讀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二十二案之條文及修正動議。"],["一、提案條文："],["二丶修正動議："],["三、附帶決議："],["主席：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條文及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這次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條文及提案版本就有19個這麼多，還請署長針對有爭議的部分再溝通一下。我知道前面大家都在辛苦地溝通，今天請再努力一下好不好？應該要打的電話就再打去表達一下，明天就要進入逐條審查了，這是一個大工程，請行政部門再溝通一下、再努力一下。","本日會議就到此結束，現在休息。","休息（14時33分）"],["附錄："],["委員莊瑞雄等修正動議："]],"block_lines":[1,6,8,8,11,113,115,134,137,138,138,139,143,143,156,156,157,157,158,158,159,159,160,160,161,161,162,162,163,163,164,164,165,165,166,166,167,167,168,168,169,169,170,170,171,171,172,172,173,173,174,174,175,175,176,179,180,181,182,188,189,204,205,212,263,436,442,449,459,467,475,482,489,494,502,509,517,523,523,525,526,527,528,529,530,531,532,533,534,535,536,537,538,539,540,541,542,543,544,545,546,547,548,549,550,551,552,553,555,556,557,558,559,560,563,564,565,566,567,568,568,569,570,571,572,573,574,575,576,577,578,579,580,581,582,583,584,585,586,587,588,589,590,591,592,594,595,596,597,598,599,600,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09,610,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623,624,625,627,628,629,630,631,631,632,635,636,637,638,639,640,641,642,643,644,645,646,647,648,649,650,651,652,652,653,655,656,657,658,659,660,661,662,663,664,665,666,667,668,669,670,671,672,673,674,675,677,678,679,680,681,682,683,684,685,686,687,688,689,689,690,691,692,693,694,695,696,697,698,699,700,701,703,704,705,706,707,708,709,710,711,712,713,714,715,716,717,718,719,720,721,722,723,724,725,726,727,728,729,729,731,732,733,734,735,736,737,738,739,740,741,742,743,745,746,747,748,749,750,751,752,753,754,755,755,756,757,758,759,760,761,763,764,765,766,768,769,769,770,771,772,773,774,775,776,777,778,781,782,783,784,785,786,787,788,789,790,791,794,795,796,798,799,800,801,803,804,805,806,807,807,808,809,810,811,812,813,814,815,816,817,818,819,820,821,822,823,824,825,826,827,828,829,830,831,832,833,834,835,836,837,838,839,840,841,842,843,844,845,846,847,848,849,850,851,852,853,854,855,856,857,858,859,860,861,862,863,864,865,866,867,868,869,870,871,872,873,874,875,876,877,878,879,880,881,882,883,884,885,886,887,888,889,890,891,891,892,895,896,897,898,900,901,902,904,905,906,907,911,913,915,916,917,918,919,920,921,922,923,924,925,926,926,927,928,929,930,931,932,933,934,935,936,937,938,939,940,941,942,943,944,945,946,947,948,949,950,951,952,953,954,955,956,957,958,959,960,961,962,963,964,965,966,967,968,969,970,971,972,973,974,975,976,977,978,979,980,981,982,983,984,985,986,987,988,989,990,991,992,993,994,995,996,997,998,999,1000,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1008,1009,1010,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016,1019,1020,1021,1022,1023,1024,1025,1026,1027,1028,1029,1030,1031,1032,1033,1034,1035,1036,1037,1038,1039,1040,1041,1042,1043,1044,1045,1046,1047,1048,1049,1050,1051,1052,1053,1054,1055,1056,1057,1058,1059,1060,1061,1061,1063,1065,1066,1067,1068,1069,1070,1071,1072,1073,1074,1075,1076,1077,1078,1079,1080,1081,1082,1082,1084,1086,1087,1088,1089,1090,1091,1092,1093,1094,1095,1096,1097,1098,1099,1100,1101,1102,1105,1106,1107,1108,1109,1110,1111,1112,1113,1114,1115,1116,1117,1118,1119,1121,1122,1123,1124,1125,1127,1128,1129,1130,1131,1132,1133,1134,1135,1138,1145,1148,1158,1163,1166,1171,1172,1173,1174,1175,1178,1179,1180,1181,1182,1183,1184,1186,1187,1188,1189,1190,1191,1192,1193,1194,1195,1196,1197,1198,1199,1201,1202,1203,1204,1207,1208,1209,1211,1212,1213,1214,1215,1216,1230,1231,1232,1234,1236,1239,1240],"person_count":{"主席":75,"主席（王委員美惠代）":2,"莊委員瑞雄":16,"林主任委員峯正":1,"主席（莊委員瑞雄）":2,"林部長右昌":113,"中央選舉委員會書面報告\n":1,"司法院書面報告\n":1,"法務部書面報告\n":1,"原住民族委員會書面報告\n":1,"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書面報告\n":1,"大陸委員會書面報告":1,"教育部書面報告\n":1,"外交部書面報告\n":1,"經濟部書面報告\n":1,"國防部書面報告\n":1,"財政部書面報告\n":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報告\n":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書面報告\n":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書面報告\n":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報告\n":1,"王委員美惠":21,"吳署長欣修":81,"羅委員美玲":24,"游委員毓蘭":7,"黃署長明昭":34,"李局長西河":6,"鄭天財S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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