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星期四）9時至12時12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謝委員衣鳯"],["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星期三）上午9時16分至12時22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曾銘宗    王鴻薇    謝衣鳯    吳怡玎    鄭運鵬    賴香伶    林思銘    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劉建國    吳琪銘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李貴敏    游毓蘭    邱臣遠    江啟臣    陳明文    張廖萬堅  楊瓊瓔    陳椒華    孔文吉    廖國棟Sufin．Siluko  鄭正鈐    何欣純    張其祿    莊競程    林德福    廖婉汝    邱顯智    邱志偉","      委員列席18人","列席官員：考試院秘書長  劉建忻","考選部部長  許舒翔","法務部政務次長  蔡碧仲","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  朱俊彰","經濟部人事處處長  陳素枝","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組副組長  孫榮德","主    席：謝召集委員衣鳯","專門委員：梁雯璍","主任秘書：張智為","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游毓蘭等17人、(四)台灣民眾黨黨團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傅崐萁等20人、(五)委員林思銘等16人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黃世杰等21人、(四)委員楊曜等18人、(五)時代力量黨團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次會議有委員謝衣鳯、賴香伶、湯蕙禎、江永昌、鄭運鵬、游毓蘭、林淑芬、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曾銘宗、林思銘、王鴻薇、吳怡玎、吳琪銘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二、「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一)第三十一條，保留，送院會處理。","(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一)第二十條，保留，送院會處理。","(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一)第十七條，保留，送院會處理。","(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五、「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一)第一百三十七條及委員湯蕙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散會"],["主席：繼續進行今日議程。"],["項目：二、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三、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執行署決議(一)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四、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五、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決議(二)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項目：六、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決議(三)第6目「鑑識科技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討論事項"],["段落：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一、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第2目「法務行政」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第2目「法務行政」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一)第2目「法務行政」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一)第2目「法務行政」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決議(八)第2目「廉政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決議(八)第2目「廉政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決議(一)第2目「檢察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五、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決議(一)第2目「檢察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併案審查"],["六、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高嘉瑜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鍾佳濱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先就議程進行作以下說明，本次議程排定預算解凍案及法案審查，會議循例採一併報告綜合詢答，再以逐案處理的方式進行。","現在進行提案說明及報告。先進行提案委員說明，發言時間3分鐘。","請提案人湯委員蕙禎進行提案說明。"],["湯委員蕙禎：在打詐的案件中，我們看到現在有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比如說三人以上共犯，這些都是我們現在已經定下來，要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本席有提到藥劑，因為很多犯罪行為人可能難以控制每一個人，因為他會反抗，所以可能會施以藥劑，讓他全身無力，無法反抗，其實這個也是剝奪行動自由的問題，因此這個也要加重。如果致重傷或致死，跟其他加重其刑是一樣的，所以應該不是只有把所有犯行一個一個累加出來。本席認為用藥劑使人陷於行動不自由、全身無力，也應該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所以提出這樣的修正草案，請法務部參酌。"],["主席：請提案人高委員嘉瑜進行提案說明。"],["高委員嘉瑜：我提案主要是因為近幾年來詐騙事件頻傳，而且已經從單純的財產犯罪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甚至組織化的結構性犯罪，因此我們提案修正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跟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主要是有鑑於去年震驚社會的臺版柬埔寨求職詐騙案裡面，有六十一個人遭囚凌虐，其中三人更是不幸喪命，因此我們也認同剝奪行動自由罪有修法加重刑責的必要。","另外關於Deepfake犯罪，除了今年1月已經修法通過性私密影像的犯罪之外，我們也認為以電腦技術或其他的科技方法，偽造、變造其他人的照片、影像、語音，甚至電磁紀錄，如果生損害於公眾的話，也會影響大眾使用網路的意願，因此我們曾經提出修法，包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一，規定概括性的深度偽造犯罪條款，可是沒有順利通過。今年3月詐騙集團又把Deepfake技術深入教授圈，利用大專院校的官網張貼教授的照片、電子郵件，大量合成寄出恐嚇信。類似這樣的事情頻傳，包括臺北醫學大學、成大都有多名教授收到信件，不堪其擾，因此我們認為深偽犯罪條款的修法有急迫性。這一次政院的版本把Deepfake納入詐欺罪加重的事由，本席表示支持，但是刑度方面，為了能夠嚴懲這一類犯罪行為，本席的版本把最低的刑度定為三年以上，讓他沒有辦法符合緩刑的要件。我們認為類似這樣的詐欺行為應該加以嚴懲，也希望主席還有各位能夠支持我們的提案。謝謝。"],["主席：接著請機關代表報告，請機關代表就預算解凍案及排審法案一併報告。","請法務部蔡部長報告。"],["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到貴委員會，就本部主管的112年度預算凍結事項決議，以及併案審查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修正條文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分述如下，敬請指教。有關預算凍結部分，本部已經分別用五個函檢附討論事項五項裡面，包括三十五案的書面報告，呈送給大院及各委員會，請各位參閱書面資料，敬請委員准予解凍，讓這個業務能夠順利推展。對於大院各委員所關心的事項，我們也會秉持以民為本的精神，審慎的妥處，這是第一部分。","第二部分，關於併案審查刑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第一，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三人以上共同犯本罪、攜帶兇器犯本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人犯本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另為獨立的處罰規定，提高刑度，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個重點是增訂加重結果犯，如果犯本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個是配合草案第三百零二條之一酌修第三百零三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兩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第四個是增訂加重詐欺類型，也是在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四款，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犯詐欺罪的話，我們也予以加重，包括未遂犯規定。","至於委員提了很多提案，我們在逐條的時候再詳細說明。以上敬請委員指教，謝謝。"],["主席：現在先確認議事錄。上次會議議事錄之前已經宣讀完畢，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好，謝謝，議事錄確定。","其他相關報告內容，請各位參閱會場檢附之報告、書面資料，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司法院書面資料：","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　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高嘉瑜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鍾佳濱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長期對本院業務與法案之支持，由衷表示敬佩與謝意。謹報告如下，敬請指教。","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擬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及其加重結果犯（第302條之1）；為配合上開增訂，修正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之的加重處罰規定（第303條）；及增訂加重詐欺罪之加重事由（第339條之4），以期強化規範密度，周延法益保護，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二、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擬增訂「所犯對象達二人以上」為加重詐欺罪之加重事由，惟被害人為數人，各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而應分論併罰者，應分別評價其不法內涵，是否允宜相互結合再評價為加重要件？此有無違反禁止重複評價原則？建請再酌。","三、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條文與行政院版相同，本院意見同前所述。","四、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條文與行政院版相同，本院意見同前所述。","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草案第302條之1第1項第6款，參照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增列「以藥劑犯之」為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之加重要件之一，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餘與行政院版相同，本院意見同前所述。","六、委員高嘉瑜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草案第339條之4第1項擬調高法定刑，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惟調高後之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似與刑法一般刑度體例有所未合，且就若干情節輕微案件，縱依刑法第59條酌減後，仍必須判處1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是否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之虞，建請再酌。餘與行政院版相同，本院意見同前所述。"],["段落：委員鍾佳濱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鍾佳濱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草案第339條之4第1項擬調高法定刑，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惟調高後之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似與刑法一般刑度體例有所未合，且就若干情節輕微案件，縱依刑法第59條酌減後，仍必須判處2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是否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之虞，建請再酌。"],["段落：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草案第339條之5","1.所謂「結合犯」，是將兩個獨立的故意犯罪，合成一罪，乃以其間出現機率頗大，危害至鉅、惡性更深，特予結合。依實務見解，結合犯的兩罪間，須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具關連性。現行刑法關於侵害個人法益的結合犯，計有第226條之1（犯強制性交或猥褻而故意殺人）、第332條（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等）、第334條（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等）、第348條（犯擄人勒贖罪而故意殺人等）等罪，都是鑒於基本犯罪（如擄人勒贖）與相結合之罪（如殺人）接連發生的可能性頗高，始予以特別規定，且成立上開各罪者，通常被害人為同一人，若非屬同一人，則必須具有密切的銜接性及關連性，始足當之。","2.草案擬就「犯第339條詐欺罪」（基本犯罪），與「第302條、第302條之1第1項各款」（相結合之罪）創設新的結合犯類型。其是否遺漏「犯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抑或刻意排除？建請釐清。另就其規範類型，是否限於「詐騙某被害人的財物，並剝奪該被害人或與之有密切關連之人的行動自由」？抑或包括「為了詐騙被害人的財物，而剝奪另一被害人的行動自由」？亦請敘明。倘若遭受剝奪行動自由者（例如：自願提供帳戶資料者）為詐欺集團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而遭受詐騙者則是第三人，二者被害人並非同一，且所為詐欺與剝奪行動自由之犯罪結果地截然不同，是否具備密切關連性，已有疑慮。況實務上關於詐欺集團對外所為詐騙行為，是依遭騙被害人的人數，予以分論併罰（一罪一罰），則在剝奪行動自由僅成立一罪，而詐欺分別成立數罪的情形下，究應如何論罪？亦可能衍生爭議。此外，查無相關外國立法例可供參考，有無增訂新的結合犯類型之必要？抑或徒增不必要的法律適用爭議？又所擬法定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之虞？均請再酌。","(二)餘與行政院版相同，本院意見同前所述。","最後，本院再次對　貴院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法務部書面資料："],["預算凍結報告：","法務部主管112年度預算凍結事項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應邀至貴委員會就本部主管112年度預算凍結事項之決議提出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長期給予法務工作的鼓勵與支持，表示由衷感謝。有關大院所作預算凍結決議屬報告事項計有5項、討論事項計有5項，本部已於112年4月11日將報告函送大院在案，其中討論事項5項（35案）部分，茲向各位委員扼要說明，敬請指教。","壹、【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7案（附表第1頁─江永昌等委員）】","凍結「一般行政」100萬元，待就數位資產之財產申報可行性與相關技術困難，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我國業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範疇，並制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據以執行。另考量虛擬通貨具相當價值，本部已著手規劃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應申報財產項目，近期儘速修正相關法令公告周知，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貳、【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8案（附表第1-2頁─江永昌等委員）】","凍結「一般行政」100萬元，待就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之實際執行狀況，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本部所屬各檢察機關均設有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臺高檢署亦設有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並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及本部律定之作業流程，辦理相關檢討、督導、公布及查處事宜。另責成臺高檢署強化督導，持續召開偵查不公開檢討會議，就相關疑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疑慮案件加以檢討、調查，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參、【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10案（附表第2頁─江永昌等委員）】","凍結「一般行政」100萬元，待就「近五年受刑人出獄後二年內再犯罪情形」，含出獄後再犯經過時間、罪名等相關資料上網公告，並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為利外界了解受刑人出獄後再犯罪情形，本部已將「近五年受刑人出獄後二年內再犯罪情形」統計表，內容含出獄後再犯經過時間、主要罪名等相關資料，公告至本部網站，爾後均按年公告，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肆、【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11案（附表第2頁─陳以信等委員）】","法務部112年度編列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費46萬5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數增加近1倍，爰凍結「一般行政」100萬元，待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本部112年度編列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費，係依行政院110年8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號函頒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規定，並參酌本部107至109年度執行情形估列，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伍、【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12案（附表第2頁─陳以信等委員）】","凍結「一般行政」100萬元，待就員工協助方案之效益評估報告及各服務項目執行成效與檢討，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本部係依據前一年度員工協助方案成效檢討及員工需求調查結果，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按季提出成效報告，據以滾動式檢討精進相關措施，再參酌當年度同仁滿意度回饋，納入次年度方案規劃。其中本部112年度精進員工協助方案相關服務重點如下：提供主管人員多元服務措施、高風險員工心理關懷、強化特殊需求員工關懷、結合社區資源等，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陸、【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17案（附表第2-3頁─游毓蘭等委員）、通過決議第(二)項第34案（附表第6頁─游毓蘭等委員）等2案決議事項彙整】","凍結「一般行政」100萬元及「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就研議修正執行死刑之相關規範及對策，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等2案，說明如下：","目前38位死刑犯均提起憲法訴訟或再審等相關司法救濟程序，因該等司法救濟程序停滯，導致在司法救濟程序完成前，無法據以執行死刑，倘司法救濟程序終結，符合「執行死刑規則」等規定，本部均依法辦理；另為避免多次提起釋憲之死刑犯，拖延執行等類此情況發生，本部已召集檢察機關共同研商對策，將多方集思廣益，研提妥適之規定，爰該2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柒、【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18案（附表第3頁─江永昌等委員）】","蕭姓醫師所為鑑定案中，有違背法醫師法之規定，惟法務部頒感謝狀公開表揚蕭員，是否合適？非無研求之餘地。爰凍結「一般行政」100萬元，待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蕭醫師係法醫研究所於87年7月1日成立後，即為法醫病理組組長，自107年退休後奉聘兼任研究員，惟因諸多爭議，自112年起已不再續聘。","本部致贈感謝狀，係本於期勉其他醫師亦能奉獻己力、協助偏鄉，提供完善醫療服務，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捌、【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一)項第20案（附表第3頁─陳以信等委員）、第21案（附表第3-4頁─陳以信等委員）等2案決議事項彙整】","法務部重複編列教育訓練費及研習經費，爰凍結「一般行政」100萬元，待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等2案，說明如下：","一、本部112年度編列「辦理綜合性業務及協調、研習等經費」，係辦理本部及所屬之性別平等、中長程個案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等綜合性業務協調、研習等；另編列「辦理進修訓練、業務研討、參訪及座談等經費」，係用於辦理本部之開放政府協作會議、為民服務工作、內部控制業務等所需經費。","二、至「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項下，編列教育訓練費，係辦理本部員工環境教育、行政中立及多元族群文化等訓練或研習所需經費，因經費用途不同，並未重複編列，爰該2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玖、【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二)項第27案（附表第4頁─劉建國等委員）、第39案（附表第7頁─黃世杰等委員）等2案決議事項彙整】","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就研議有效降低酒駕再犯率及擴大酒駕轉向處遇，以提升防制酒駕之成效，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等2案，說明如下：","為貫徹「酒駕零容忍」政策，本部除賡續從「重懲酒駕，嚴審假釋、強力執行、戒除酒癮」4個面向，嚴格執法外，亦積極推動司法與醫療合作之多元處遇模式。檢察機關已視個案具體情節，妥適運用緩起訴處分及酒癮戒癮治療，降低酒駕再犯率，俾以提升酒駕防制之成效，以保障國人用路之安全，爰該2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壹拾、【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二)項第29案（附表第4-5頁─江永昌等委員）】","法務部調查局遺失毒品證物失而復得，引發社會大眾質疑，爰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調查局在尋獲毒品證物後，即保持現場原貌，報請桃園地檢署進行勘驗，同時查扣監視器硬碟，依鑑識人員檢驗結果，研判應為前揭遺失之毒品證物。本案已由桃園地檢署偵辦中，該局配合檢察官指揮，全力偵辦，儘速查明嚴以究責，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壹拾壹、【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二)項第30案（附表第5頁─江永昌等委員）】","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就「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進度，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本部前於111年1月25日將揭弊者保護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並提列為第7會期優先法案；廉政署於111年12月進行我國及紐西蘭法案比較研析；另為落實112年3月23日行政院第26次中央廉政委員會決議，本部刻訂定「揭弊保護理念推動計畫」，盤點各機關揭弊保護法令措施，期擴大對私企業揭弊保護之面向，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壹拾貳、【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二)項第32案（附表第5頁─江永昌等委員）】","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就「科技偵查法」之立法進度及再修正方向，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本部研議提高科技偵查手段之發動門檻、加強法官保留密度、增加違法使用科技偵查之行為處罰態樣，並強化救濟及監督機制，以健全調查之正當法律程序。另於111年7月及112年2月舉辦研討會，邀請德國檢察機關專家，進行法制及實務之深度交流，並於112年1月17日邀集各檢察機關，就本部修正後之科技偵查法草案提供意見，未來將持續蒐集各界建議，並參考外國立法例，納入研修考量，積極推動立法工作，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壹拾參、【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二)項第33案（附表第5頁─游毓蘭等委員）】","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就研議檢察機關協同警察機關加強打詐之查察作為，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本部「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165」等打詐資料庫介接，將檢警大數據資料庫情資整合，並由臺高檢署統合打詐專案行動，強化偵查機關偵辦能力及教育訓練，並持續精進全國詐騙資料庫「最新餘額」及「製作扣押裁定」相關功能，加強督導詐欺案件不法所得查扣、自動繳回及強化變價效能，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壹拾肆、【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二)項第36案（附表第6頁─游毓蘭等委員）、第40案（附表第7-8頁─黃世杰等委員）等2案決議事項彙整】","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就研議遊戲點數詐騙型態之查察作為，及因應「洗錢防制法」之規範不足，與有價虛擬商品之主管機關研議修法方向，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等2案，說明如下：","「防制遊戲點數成為詐騙工具」業已列入行政院111年7月15日訂頒「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之「阻詐（贓款流向面）」面向，現由行政院定期召開執行成效會議，統籌督導各部會執行成效，採行由數位發展部輔導業者自律先行之方式，爰此，本部將持續視業者自律改善情形，滾動式評估將遊戲點數納入洗錢防制法監管業別之必要性，爰該2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壹拾伍、【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二)項第38案（附表第6-7頁─游毓蘭等委員）】","檢察官與案件當事人有案件以外之聯繫，違反檢察官倫理，爰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本部責令臺高檢署督導及查明原委，士林及臺南地檢署亦於獲悉後立即簽分調字案調查，召開職務評定審議會，並陳報臺高檢署，已移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評定未達良好，本部亦將積極依法督促後續相關機制之進行，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壹拾陸、【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二)項第42案（附表第8頁─陳以信等委員）】","法務部112年度編列「辦理有關防制洗錢」相關經費，較111年度預算數超過2倍，爰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我國為遵循「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組織」（FATF）所頒定第1項建議，洗錢防制辦公室112年度將針對剩餘風險進行評估，並制定國家行動計畫，爰亟需邀集國外具有實施剩餘風險評估經驗之專家，協助國內機關進行相關評估，以有效遏止洗錢、資恐及資武擴等犯罪，確有增編相關費用必要，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壹拾柒、【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二)項第44案（附表第8頁─黃世杰等委員）】","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就制定證物保管措施之具體進度及期程，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就證物監管法制化的議題，持續召集會議邀請相關機關討論，本部已依會議結論，與有關機關共同研議修法方向，並於111年10月11日將草案函送行政院，該院目前持續召會討論中。本部將俟行政院頒訂證物監管之共同原則，據以修正訂定本部相關贓證物處理流程，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壹拾捌、【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二)項第45案（附表第8-9頁─周春米等委員）】","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就落實查察賄選之成果報告案件定期持續追蹤更新，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本部針對賄選情資之精進作為包括先行查證、後續追蹤及掌握賄選熱區，研擬具體可行之評核計畫及獎懲辦法，落實「重獎、重懲」、「速獎、速懲」之賞罰原則，並將持續更新各類反賄選宣導文宣及相關報告資料至本部網站，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壹拾玖、【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二)項第46案（附表第9-10頁─江永昌等委員）】","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就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業務相關流程之檢討，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本部業已訂頒「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所屬檢察機關均依該要點辦理，於相關程序中，亦會告知受刑人相關程序上之權利，並妥為說明，若僅於備註欄為簡要記載，反易生誤會，本部經研議後認宜因地制宜，由各地檢署自行律定作法，並請同仁於訊問時向受刑人詳為說明，避免造成誤會，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貳拾、【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二)項第47案（附表第10頁─江永昌等委員）】","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就犯罪被害補償審議透明化、各地檢署犯罪被害補償審議委員會之認定標準趨於一致，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覆）議決定書」未予對外公開，主要係尚無可公開之法源依據，且恐對被害人二度傷害。另為使犯罪被害補償審（覆）議委員會之標準趨於一致及審議透明化，本部相關策進作為包含：積極研提修法調整補償金之審議方式，並於112年1月7日經大院三讀通過；配合新法訂定審議級距或判斷準則；持續蒐集具參考價值決定書以為參考規範，俾利避免補償標準不一之情形，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貳拾壹、【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二)項第48案（附表第10頁─陳以信等委員）、黨團提案第315案（附表第12頁─廖婉汝等委員）等2案決議事項彙整】","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就偕同相關部會提出共同打擊國外人口販運集團之具體方案，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等2案，說明如下：","「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已將有關國人被騙至東南亞國家涉及人口販運議題納入會議研商對策，由跨部會單位組成打詐國家隊共同定期開會研商討論，另本部及最高檢察署、臺高檢署已多次舉辦跨部會因應作為研商會議，制訂相關具體查緝方向及防制措施，爰該2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貳拾貳、【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二)項第49案（附表第10-11頁─黃世杰等委員）】","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就配合打擊跨國犯罪之辦案方向調整境外人力合理配置之建議案，統籌各機關意見，並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本部邀集相關機關共同研商提出建議方向，如：各執法機關除透過現有駐外人員編制將執法觸角擴張至駐在國之鄰近（兼轄）國家外，如能於位居交通樞紐之國家增加海外執法人員長期派駐，同時適時運用短期任務型聯絡官制度，結合駐在國進行跨境偵查合作，以期能發揮打擊跨境犯罪之最大效能，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貳拾參、【摘錄審查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二)項第53案（附表第11頁─陳以信等委員）】","法務部112年度編列「補助毒品防制基金」相關經費，較111年度預算數成長3成，爰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112年度編列「補助毒品防制基金」預算較111年度增加，主要係本部辦理「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衛生福利部辦理「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教育部辦理「校園毒品防制計畫」、內政部辦理「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及海洋委員會辦理「走私毒品防制計畫」等5項新增計畫項目，較上年度增加9,962萬9千元所致，相關經費之編列，可協助更多戒癮者復歸社會、強化相關反毒作為，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貳拾肆、【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二)項黨團提案第310案（附表第11-12頁─王婉諭委員）】","凍結「法務行政」200萬元，待就檢討補償金審議期限落實狀況之策進作為，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已於112年1月7日經大院三讀通過，新法訂定審議級距或判斷準則，以增進審議效率，另本部亦持續督考各地檢署審議會加速審議與核發補償金，如：增列補償金之「預撥經費機制」、按季提報審核補償事件機制、透過資訊管考系統稽催管考、簡化補償申請表單等，俾利加速審查速度，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貳拾伍、【摘錄審查第12款第1項法務部通過決議第(四十一)項黨團提案第291案（附表第12頁─邱臣遠委員）】","未見檢察機關針對執行搜查或偵辦案件之消息走漏有任何懲處，爰凍結「法務行政」20萬元，待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本部所屬機關均依本部統一律定之流程，辦理檢討、督導、公布及查處等事宜，並責成臺高檢署強化督導，持續召開偵查不公開檢討會議，就相關疑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疑慮案件加以檢討，自該辦法108年6月1日施行起至111年12月31日，共已檢討3,138件案件，並就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虞之案件進行後續查處，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貳拾陸、【摘錄審查第12款第4項廉政署通過決議第(八)項黨團提案第373案（附表第13頁─游毓蘭等委員）】","臺南市經發局長涉貪案，政風機關以查無不法結案，惟經臺南地檢署偵查發掘不法情事，爰凍結「廉政業務」50萬元，待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臺南市經發局長涉貪案，前經臺南市政府政風處調卷研析，於111年5月將涉異常疑義事證函送臺南地檢署偵參，並持續研析案情配合偵查作為，復於同年6月函送地檢署偵辦，業於112年4月20日提起公訴。廉政署督同各政風機構積極查察公務員涉及貪瀆不法案件，已有效發揮政風機構之查處功能，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貳拾柒、【摘錄審查第12款第4項廉政署通過決議第(八)項黨團提案第374案（附表第13頁─游毓蘭等委員）】","凍結「廉政業務」50萬元，待就積極研擬我國反貪腐作為，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一、第二次國家報告經專家學者先書面審查、後召開6場次實地審查與1場定稿會議，該定稿會議因與會者多無意見而提早結束。","二、本（第二）次國際審查委員會係參採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締約國之國別審查報告體例，提出104點結論性意見，非全為缺失，業由各權責機關提出具體行動，召開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修正草案研商會議，納入管考，俟行政院核定後積極落實，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貳拾捌、【摘錄審查第12款第8項臺灣高等檢察署通過決議第(一)項第128案（附表第14頁─黃世杰等委員）】","凍結「檢察業務」50萬元，待就重大矚目刑事案件偵查中「適度說明」之界線及例外提出判斷準則，切實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臺高檢署已於112年1月4日召開研商會議就「適度說明」討論，認得衡量案件所涉及之罪名輕重、侵害法益之程度、被害情節之嚴重度等因素而為判斷。另各地檢署按季召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陳報臺高檢署，且該署設有「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持續監看各新聞之發布是否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貳拾玖、【摘錄審查第12款第8項臺灣高等檢察署通過決議第(一)項第129案（附表第14-15頁─黃世杰等委員）】","凍結「檢察業務」50萬元，待就司法偵查機關處理偵查不公開案件中，定期自我檢討之標準及程序，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臺高檢署不定期發函或召集檢討會議持續督導所屬檢察機關，確實依本部律定之格式，定期公布檢討件數等資料。另本部已通函各地檢署，倘檢討結果疑似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須行文警察機關促請注意，並副知內政部警政署。至調查之內容與受調查者之姓名，為避免洩漏偵查中之案情及個人資訊，不宜公布，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參拾、【摘錄審查第12款第8項臺灣高等檢察署通過決議第(一)項第131案（附表第15頁─陳以信等委員）】","凍結「檢察業務」50萬元，待就刑後強制治療者之收容量能情形，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為落實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本部積極洽商醫療機構，賡續擴充收治量能，臺高檢署配合本部之具體進度與政策，近期將與本部擇定之醫療機構簽約，預計本（112）年度完成擴充收治量能，並陸續將目前仍收治於矯正署附設醫療機構內之受處分人移往設施外醫療機構收治，以應實需，爰該案預算凍結，建請予以解除。","參拾壹、結語","綜上，本部掌理全國法律事務、檢察、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調查及行政執行等業務，各項業務之推展，均有賴預算之配合，爰有關本部上開經凍結之預算，敬祈各位委員准予解除凍結，以利相關政務之推展，另對於上開大院關切之事項，本部將秉持上述政策方向，並從「以民為本」之觀點審慎妥處，以保障人民權利，維護民眾福祉。謝謝！"],["法案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爰分述如下，敬請指教。","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一)修正重點","1.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草案第302條之1第1項）：","增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下稱本罪）之加重處罰事由，包括三人以上共同犯本罪、攜帶兇器犯本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本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等情形，另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2.增訂加重結果犯（草案第302條之1第2項）：","犯本罪而有前揭加重處罰事由，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3.配合草案第302條之1，酌修第303條。","4.增訂加重詐欺類型（草案第339之4條第1項第4款）：","(二)此次刑法修正草案，以「擴大處罰」、「加重刑責」為修法重心，若經大院審議通過，將能完備之法制規範，提供第一線檢警執法人員執法利器，全面打擊詐欺犯罪及強力遏阻衍生犯罪，以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國人安全，敬請各位委員支持。","二、有關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修正第1項罰金刑，由「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五百萬元以下罰金」。","2.草案第1項第4款增訂「所犯對象達二人以上」為加重詐欺罪犯罪類型。","(二)本部意見","1.本條第1項草案加重詐欺罪之刑度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與目前刑法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應「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與罰金刑級距不符，為維持刑法體例一致，建議維持現行刑度。","2.本條第1項第4款草案增訂「所犯對象達二人以上」為加重類型。然本條說明欄似未詳細敘明列為加重處罰事由之基準，且以被害人數「2人以上」為加重處罰條件，是否有外國立法例可參酌亦未說明。又現行刑法體例中，均以行為態樣或被告（行為人）人數做為加重事由，並無以被害人之人數為加重處罰之事由，如此恐有混淆罪數判斷之虞，建請再酌。","三、有關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增訂之加重處罰事由，包括：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者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草案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2.增訂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3.將以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為加重處罰事由。","(二)本部意見","本草案內容與本部陳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大院審議之草案相同，敬表贊同。","四、有關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本條草案第1項第4款將以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為加重處罰事由。","(二)本部意見","本草案內容與本部陳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大院審議之草案相同，敬表贊同。","五、有關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增訂之加重處罰事由，包括：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者或心智缺陷者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行動自由7日以上、以藥劑犯之。草案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2.增訂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3.將以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為加重處罰事由。","(二)本部意見","1.有關草案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部分，與本部陳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大院審議之草案相同，敬表贊同。","2.有關有關草案第302條之1部分","(1)本條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除第1項第6款加重事由外，關於刑度、加重結果犯規定及未遂犯範圍，均與本部陳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大院審議之草案內容相同，本部敬表贊同。","(2)第1項第6款增訂「以藥劑犯之」為加重處罰類型，然若以藥劑犯之，極可能對被害人身體造成傷害而構成傷害罪，可與第302條妨害自由罪成立數罪併罰，其刑度最高可處有期徒刑10年，若將之增訂為本罪之加重事由，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法益保護是否周延及可否完全評價其罪責，容有疑慮。","(3)本條保護之法益為人身自由，與現行第222條保護法益不同，性質上尚難予以比附援引。","六、有關委員高嘉瑜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增訂之加重處罰事由，包括：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草案刑度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2.增訂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3.將以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為加重處罰事由。","(二)本部意見","1.有關草案第303條內容與本部陳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大院審議之草案相同，敬表贊同。","2.有關草案第302條之1、第339條之4部分","關於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及增加加重詐欺罪事由之修法方向，本部敬表贊同。惟刑度規範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與刑罰與罰金刑級距參考標準「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或「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不符，建請再酌。","七、有關委員委員鍾佳濱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將加重詐欺罪之刑度修正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本部意見","有關本條草案第1項之刑度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刑罰級距「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另將現行第339條之4規定之刑度，提高將近2個刑罰級距，且未相應修正罰金刑，恐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八、有關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增訂之加重處罰事由，包括：三人以上共犯、攜帶兇器、對身心障礙者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拘禁行動自由七日以上。本罪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2.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3.將以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為加重處罰事由。","4.增訂詐欺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之結合犯規定及處罰。","(二)本部意見","1.有關草案第302條之1、303條及第339條之4部分，草案內容與本部陳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大院審議之草案內容相同，敬表贊同。","2.有關草案第339條之5部分：","(1)本條草案增訂結合犯規定，惟學說多數認為結合犯有違憲之虞，實務上對於結合犯之適用亦存有法律見解爭議，合先敘明。","(2)又本條草案之基本罪僅規範第339條普通詐欺罪，並未納入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對於法益之保護是否周延？可否完全評價詐騙集團之罪責，容有疑慮，亦請再酌。"],["段落：結語"],["九、結語","為強化打擊詐欺犯罪之力道及有效遏阻詐欺集團橫行，另為完全評價詐欺集團成員之罪質、惡性及行為之實害性，且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俾保障民眾之人身、自由及財產等法益，懇請各位委員支持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大院審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主席：提案說明及機關報告已進行完畢，開始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7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均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段落：質詢：曾委員銘宗：9:10"],["曾委員銘宗：（9時10分）有關今天審查法務部主管的預算凍結案，還有刑法的相關法案，基本上國民黨團都支持，首先請教一個問題，就是這一次有關打詐的刑法配合修正，政府機關總認為要解決問題就要修法或成立一個機關，事情就都解決了，請教部長，修法之後到底多久能夠產生你預期的政策效應？"],["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我們立即就會著手進行強力打詐的動作，希望能夠用很快的速度依法處理所有的詐騙集團，壓制他們的氣焰，我們會由高檢署統合所有的執法機關，包括檢警調，全力以赴。"],["曾委員銘宗：假設我們立法院今天把這個法案送出委員會，儘快完成三讀，請問什麼時候可以看到修法的成果？半年內或三個月？"],["蔡部長清祥：我們一定會在最短的時間讓大家看到一些成果，當然不敢說完全做完所有的工作，但是一定會慢慢顯示它的成果。"],["曾委員銘宗：好，謝謝部長。","接著請教廉政署署長，過去三年就是109、110、111年，依照統計有多少案件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莊署長說明。"],["莊署長榮松：這部分跟委員說明，現在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的主管機關，除了我們法務部廉政署之外，還有監察院，我們法務部這邊的資料會後可以提供給委員，我在這邊先做一個簡略的補充，就是這三年來，大致上一年大概有10件，三年的話，大概30件左右。"],["曾委員銘宗：好，主要是哪些類型？怎麼處分？"],["莊署長榮松：最多的就是違反第六條的，就是知道有利益衝突的情事而沒有自行迴避的，這個應該是最多，第二多的應該就是關係人違反不得有交易行為的規定，另外就是假借職務上的機會、權勢，圖本人或關係人利益，大概這三種類型比較多一點。"],["曾委員銘宗：好，謝謝署長。","另外，我跟你討教，利益衝突迴避法我很清楚，因為我過去在財政部做常次、做政次，主管這些公股的人事，第六條的第六款「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也就是公司，「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所以金控或銀行的公股代表適用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我這樣的認知對不對？"],["莊署長榮松：應該沒有錯。"],["曾委員銘宗：不是應該沒有錯，就是對，對不對？"],["莊署長榮松：是。"],["曾委員銘宗：不是「應該」，「應該」就是不一定，確定，對不對？"],["莊署長榮松：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曾委員銘宗：接著請教你，合庫金控的雷董事長是公股代表，合庫任用他女兒進合庫，有沒有違反你剛剛講的第六條？"],["莊署長榮松：要看他的女兒是不是在合庫所屬的什麼樣的機關任職，若他不是到金控，如果是在其他的所屬機關的話，那要再看雷董事長有沒有兼任這些機關的……"],["曾委員銘宗：他兼任合庫的董事長，也是公股代表，那這樣呢？"],["莊署長榮松：如果是這樣的話，應該就會有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適用。"],["曾委員銘宗：對，違反第幾條？"],["莊署長榮松：應該是違反第六條的規定。"],["曾委員銘宗：對，違反第六條要做什麼處分或負什麼責任？"],["莊署長榮松：依照迴避法的規定，應該要自行迴避，如果沒有自行迴避的話，按照法條規定是有裁罰的相關規定。"],["曾委員銘宗：我可以告訴你，他沒有聲請迴避，那處分要依照利衝法第幾條？我這裡有條文。"],["莊署長榮松：應該是後面的十幾條。"],["曾委員銘宗：沒關係，你慢慢來，給你看一下。"],["莊署長榮松：第十六條。"],["曾委員銘宗：第十六條我唸一下，「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對不對？"],["莊署長榮松：是。"],["曾委員銘宗：那我接著請教署長，什麼時候要進行調查？什麼時候要做出處分？"],["莊署長榮松：因為這部分在這個星期一經過委員提出質詢之後，我們已經請財政部的政風司進行瞭解了。"],["曾委員銘宗：有沒有初步瞭解的情況？"],["莊署長榮松：還在查證當中。"],["曾委員銘宗：好，所以政風處會儘速答復廉政署，對不對？"],["莊署長榮松：會。"],["曾委員銘宗：那什麼時候這個報告可以送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莊署長榮松：我們儘快。"],["曾委員銘宗：儘快是一個禮拜還是兩個禮拜？我們不要等到休會，5月底可能就會休會，不然到時候排專案也不好。"],["莊署長榮松：我們儘快、盡全力。"],["曾委員銘宗：5月底以前？沒問題吧？這個很單純。"],["莊署長榮松：儘快，儘快。"],["曾委員銘宗：不瞞你說，這個要調查，只要我打幾通電話就確定了，我已經打過電話了，所以我真的要調查很快，5月底以前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完成的報告，好不好？請教部長有沒有問題？"],["蔡部長清祥：我會要求他們儘量來達成這個任務。"],["曾委員銘宗：好，不瞞你說打幾通電話就結束了，而且我已經打了。我說我要質詢，雖然有免責權，但是我要有認真的態度，所以5月底，好不好？好，謝謝。"],["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段落：質詢：湯委員蕙禎：9:17"],["湯委員蕙禎：（9時17分）部長，去年我們審查預算，看到檢警調針對毒品的偵查、調查效果不錯，能不能給我們一些成效的報告？就是全國各地查獲毒品的成效，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一份報告？因為我們發現查緝毒品成果不錯，但是各個學校或各個地區的毒品氾濫情形還是一直在發生，前幾天還有人給兩位女性吃毒品，造成這兩位女性暴斃在旅館，好像很容易發生這種問題，這部分我們就想瞭解，即使成果不錯，還是希望我們能夠大致瞭解，並且來宣導。","第二個部分，我們現在打詐，疫後很多人對於要怎麼賺錢都想了一些莫名其妙的方法，我們打詐是因為知道詐騙會影響到人的健康或自由的問題，這都是我們看到的現象，現在高檢成立了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我記得過去好像對於資通訊的問題也有做一些建置跟防範，現在正式針對詐欺的部分成立了督導中心，我們肯定有打詐的決心，因為已經發生太多駭人聽聞的事件，從國外到國內都有，連國內都有如出一轍的事件發生，如果我們沒有決心來打詐的話，我相信很多人會繼續模仿做這些犯行。另外，數位發展的那一塊是在行政部門怎麼樣去做資通安全，高檢署成立這樣的中心，當然是針對犯罪行為，你們能夠展現這樣的決心，我覺得這是政府對於全民的交代。","另外，過去我們有所謂的交付審判，本席來提一下這個問題。現在交付審判看起來除成效不佳之外，可能還違反審檢分立的問題，因為目前許多國家都已經慢慢沒有自訴制度，完全以公訴為主，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還是採行公訴、自訴並存的制度，讓一般民眾被害時還可以採自訴、走院方的系統。如果現在我們把交付審判看到的問題改成自訴，當原來被害人對於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且再議被駁回的時候，你們所謂為防範檢察官濫權，這是很奇怪的理由，對於為防範濫權，所以要將交付審判改成自訴這樣的問題，能不能要求高檢署再檢討一下？能不能從高檢署自己內部來內化、修正一些制度，比如說駁回再議的案子，如果被害人認為調查不完全，沒有完全審酌所有的事實證據的話，能不能要求高檢署做實質的訊問調查？就是從自己內部開始做起，不要再移到院方去，我想院方的案子要變成像金字塔很不容易，我覺得案件越來越多，我們是希望未來如果再議被駁回的，還可以給他一個聲請直接訊問調查的解決方式，這樣比較不違反審檢分立的原則。","因為在上次討論過之後，我內心深處一直在想這件事情，現在其他國家已經慢慢沒有自訴制度，我們是不是可以去了解其他國家的國情？當然我們已經行之有年，讓自訴人可以自訴，那個是院方這邊的制度，你們為了防範檢察官濫權，對於這個濫權，司法官都是來自同一個受訓的基礎，我們認為沒有誰比誰高，應該各付各的責任，也要考慮到各自的尊嚴，不必要讓他們走到院方去做審查。所以我們希望這個案子不要再轉成自訴，轉自訴這個制度有點亂了套，雖然前陣子我一直在跟刑事廳的李廳長討論，我一直想要說服自己，好，你們現在要把交付審判改成自訴，我也認為應該要可行才對，要比交付審判更好。但是覺得有些大原則還是跳不過，像是審檢分立以及審檢各自都是相同的訓練、一樣的責任跟尊嚴，所以我們希望能考慮讓檢方自己內化去改變制度，讓檢方自己去做實質的調查訊問，讓他發現真實，我覺得這樣會比較好。"],["主席（曾委員銘宗代）：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我簡單回應一下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第一個毒品的問題，成效方面，確實所有的執法單位，包括檢、警、調、憲、海巡、海關都共同努力來緝毒，所以很多重大的案子都是大家共同合作來查獲的，尤其是現在大麻的事件，我們也有破獲一個大批在國內栽種的事情，我們覺得很嚴重，一直在強力地執法，同時呼籲在臺灣現階段絕對不可能會讓它合法化。第二部分是談到學校新興毒品的嚴重性，我們也有注意到，尤其有些藥頭也是我們鎖定的目標，同時也要透過教育讓學生能夠瞭解毒害。","第二個有關於打詐的問題，行政院陳院長也非常重視，昨天特別到臺高檢署來揭牌成立一個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就是要深化整個檢警調、其他行政機關以及民間的電信業者大家共同來努力、來防堵，能夠第一時間就通報，建立一個即時通報機制，很快地提醒民眾有什麼新興的詐騙手法，像偽基地臺這種簡訊釣魚的方式，讓很多人受害，我們要及時地提醒民眾，同時要趕快找到這個偽基地臺的地點，趕快查緝。所以我們都有很積極地動作。","第三個關於交付審判的問題，因為刑事訴訟法是司法院主管的法規，適不適合把這些被不起訴處分又送到法院來交付審判，我想我們跟司法院再做密切的聯繫，來溝通看看還有什麼更好的方法。委員建議高檢署能夠自行偵查，他們確實都已經有在做，不過如何增加他們的能力，讓他們也能夠快速地偵查，不要一再地發回？這個是很好的建議，我們都會努力來遵循，謝謝。"],["主席：請謝委員衣鳯發言。"],["段落：質詢：謝委員衣鳯：9:27"],["謝委員衣鳯：（9時27分）我想先詢問蔡清祥部長，首先，非常感謝法務部對於國民黨團要求的這些名人打詐以及柬埔寨人球的事件儘速地提出修法，我想請問，因為修法其實是一個遏阻犯罪的手段，但是要能夠打擊犯罪，還需要檢警調的共同合作，就如同你剛才提到的，未來我們怎麼樣跨部會的合作？其實這也不只是檢警調，這是跨部會的合作。我常常收到林右昌部長的簡訊，他說他已經去跟臉書平臺、跟Google平臺在涉及名人打詐的部分，怎麼樣從源頭處理，就是臉書以及Google可以配合，臉書現在已經改成Meta，就是Meta公司跟Google公司在YouTube平臺上能夠協助國內來打擊犯罪。就這個部分，未來我們要怎麼做？我們今天的修法可以做到什麼部分？"],["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首先謝謝大院還有貴委員會的支持，讓法務部主動提出有關打詐的法案，包括刑法、洗錢防制法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都得以快速地審議，如果這個會期能夠通過的話，對我們執法單位來講，它是一個很好的打擊利器，對於打詐會有很好的效果，所以我首先表示感謝。至於如何跟這些業者做溝通？我們高檢署也非常積極，跟Meta、Google，甚至LINE公司都保持密切地聯繫，希望藉此更能夠保障被害人，讓消費者不要輕易地受到侵害，謝謝。"],["謝委員衣鳯：謝謝。接下來我想就教調查局副局長，禮拜一我詢問你有關毒品查緝的相關成效，你好像沒有準備，今天你是不是有準備？"],["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黃副局長說明。"],["黃副局長義村：是，報告委員，我們有準備好，我們也請國會組把資料送給委員。"],["謝委員衣鳯：好，那你就講一下，你們查緝的情形到底如何？今天即便修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如果不能從毒品源頭管制，而讓毒品進入校園，讓組織犯罪的年齡層下降，當他們成為新興犯罪組織利用的工具時，我們可能就沒有辦法遏止這些組織犯罪，是不是？"],["黃副局長義村：報告委員，我們有注意到現在這些新興毒品有一個非常大的成長趨勢，而且現在很多毒梟都是走私未列管的先驅原料進來，這個都會造成後端新興毒品的產生，他們利用包裝吸引年輕學子，年輕學子很容易就會受到欺騙，這是我們非常重視的地方，我們也很希望這些未列管的先驅原物料能夠早點列管，要從這邊來阻斷。"],["謝委員衣鳯：未列管的？"],["黃副局長義村：對，未列管的，現在很多進口來的，都是故意進口那種未列管的先驅原料，這些東西還不是毒品，但這種案子我們往下追，最後還是會變成毒品，所以這是我們非常重視的部分。"],["謝委員衣鳯：好，既然你們已經有準備了，那麼我希望你們一定要遏止組織犯罪年齡層的下降，因為那會導致我們在查緝及遏止犯罪時的不利作為，未來如果要共同整合，不管是防制改造槍枝也好，或者是組織犯罪也好，都需要從源頭來遏止，好不好？"],["黃副局長義村：是，謝謝委員。"],["謝委員衣鳯：第三個問題，昨天我們司法院沒有代表，我們在審理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關於考試犯罪的議題時，很多委員都提到了，目前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是有關國家考試，可是有一些國營事業的考試，是利用第三百三十九條的詐欺罪來做遏止的效果，但遏止效果並不大。針對所有國營事業考試舞弊的幕後主使者，以他們賺取的利益來講，用這個詐欺的法條課予刑責是很輕的，所以他們願意承受這樣的刑責，導致國營事業考試舞弊事件層出不窮。請問司法院，對於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修法，是不是能夠有效嚇阻這類的舞弊事件？或者只能嚇阻國考部分？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能嚇阻國營事業舞弊的現象嗎？如果不行，未來我們應該怎麼修法？你們實務上的建議是什麼？"],["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實務上，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確實是針對依考試法舉行的考試，而國營事業的試務，以往認為並不屬於這部分，所以改用詐欺罪處理，但是詐欺罪的法定刑並不是非常高，當然，個案法院會斟酌其情節去量刑，這是獨立審判，我們予以尊重，但假設立法政策上，為了遏止而加重相關刑度，或者做一個特別的規範，我想這是大院的職權，司法院一定尊重，只要能夠規定清楚，將來適用上不會產生疑義，我們都樂觀其成。"],["謝委員衣鳯：所以你們是樂觀其成，是不是？"],["黃副秘書長麟倫：是。"],["謝委員衣鳯：昨天沒有邀請你們共同列席，所以沒有讓你們表示意見，但其實很多委員都很在意這件事，因為國營事業考試的舞弊案，我們看到查獲的金額都相當高，可能都上億以上，如果以目前第三百三十九條的詐欺罪課責，好像沒有辦法給予適度的刑度，也就沒有辦法有效遏止這樣一連串的舞弊案。對於舞弊事件的防制，考試院是不是應該提供經濟部以及國營事業相關考試機構一些相關的經驗？"],["主席：請考試院考選部劉次長說明。"],["劉次長約蘭：報告委員，有關昨天審查的典試法第三十一條修正案，當時的原意是認為典試或試務人員的舞弊行為，其實更應該予以重懲，因為他們的角色，其實是更不希望發生妨礙國家考試安定性的不法行為，為了加重究責，所以希望除了在行政法規上對於這樣的典試委員未來不予遴聘之外，也希望如果是依刑法論處，可以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以強化嚇阻效果。我們是考慮到典試委員基本上都有一定的學術聲譽，他們會愛惜羽毛，引以為戒，但是在大院審查過程中，有委員提出這可能會有重複加重的疑慮，這個我們也尊重。","另外，謝委員提到對國營事業的考試，我們院裡可不可以提供相關協助？事實上，這部分我們很樂意提供相關協助，如果國營事業認為我們在國考上的一些程序或方法有值得參考的地方，我們也很樂於提供相關經驗。"],["謝委員衣鳯：本席希望你們可以跟行政院進行跨院的溝通、協調，協助經濟部國營事業的考試未來要如何防弊，不要讓舞弊事件影響到所有學子報考國營事業考試的整體公平性，好嗎？"],["劉次長約蘭：好。"],["謝委員衣鳯：好，謝謝。"],["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段落：質詢：賴委員士葆：9:37"],["賴委員士葆：（9時37分）主席、各位先進。這兩天我們看到前總統陳水扁活力十足、砲火四射，為了他的兒子強調應該給予更生人從政的機會，我們先不管他的訴求有沒有道理，亦即違反洗錢防制法就不能夠從政，等於扼殺更生人從政的機會，我們先不管這個題目，我們就看外界是如何看待這個事情，陳水扁明明違反了受刑人保外就醫管理辦法中中監訂定的四不原則：不上台、不演講、不談政治、不接受媒體採訪。昨天還是前天他大剌剌接受媒體採訪；不談政治，但他談的就是政治；不演講，他講這麼大聲；不上台，他還跟民進黨黨團開記者會，而且好多記者告訴我，他們走路都輸給陳水扁，他的氣色比記者還好。看到陳前總統這種作為，蔡部長，我替你汗顏！蔡部長在外面的評價不差，可是可以任由陳水扁這樣踐踏法務部的尊嚴？踐踏中監？你們的次長蔡碧仲是一推二百五，推給中監，而中監推說是依規定處理，請教部長，你怎麼看這件事？"],["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因為權責單位確實是在臺中監獄，它是負責保外就醫的受刑人……"],["賴委員士葆：但中監是你們的單位，不是嗎？"],["蔡部長清祥：它是我所屬再所屬的單位，所以……"],["賴委員士葆：對嘛！是你管轄的單位。"],["蔡部長清祥：所以由他們權責單位處理。"],["賴委員士葆：但是帳人家是算你的喔！人家不會算中監，而是算你的。"],["蔡部長清祥：當然法務部長要負責所屬機關的所有責任……"],["賴委員士葆：當然要概括承受，要概括承受。"],["蔡部長清祥：我都要了解，但我也要尊重權責單位初步處理的報告。"],["賴委員士葆：它現在有沒有處理？"],["蔡部長清祥：在處理中。"],["賴委員士葆：什麼時候會有報告？"],["蔡部長清祥：看它處理的速度，如果蒐集相關事證調查完畢，它會向上級矯正署報告，矯正署討論以後的結果如何，才會讓我知道。"],["賴委員士葆：陳水扁類似這樣的踩紅線案例，過去7年有33次，有人講34次，有人講33次，哪一次不是雷聲大、雨點小，不了了之？變成我們的司法系統、司法行政就是法務部，以前叫做司法行政部，對不對？"],["蔡部長清祥：很早以前。"],["賴委員士葆：對，很早以前叫做司法行政部，碰到陳水扁就轉彎了、就矮半截，法務部就不見了，外界對這件事情耿耿於懷，這個帳都算在你身上，你不要跟我講中監，你下屬的下屬能負什麼責任？主要是看你啊！這件事情你是不是還要聽院長的話？"],["蔡部長清祥：我們法務部當然是依法行政，什麼事情都是照法律規定走，我又是從實務工作者的檢察官出身，當然一定是照法律規定。"],["賴委員士葆：這件事情你要不要去跟陳建仁報告？"],["蔡部長清祥：我們的權責單位分得很清楚。"],["賴委員士葆：要不要跟他報告？你還要猶豫嗎？當然不用啊！你們是獨立機關，這件事情還要跟院長報告哦？那就坐實法務部就是為政治服務的這件事啊！就變成這樣啊！"],["蔡部長清祥：不會，它是法務部下級的下級單位，所以我想……"],["賴委員士葆：我知道，我是問說這件事情你要不要跟陳建仁報告？"],["蔡部長清祥：整個社會輿情如果有重大事件，我當然要跟他報告。"],["賴委員士葆：請問你，這件事情你有沒有報告？"],["蔡部長清祥：這件事情不用我報告，報紙都寫得很清楚，他也尊重我們權責單位的處理。"],["賴委員士葆：這件事情不用報告啦！你當然要一肩挑起，無論中監如何處理，最後你都要概括承受。現在法務部的尊嚴被踐踏，砲火第一個就對向你，我今天來這裡質詢是要給你力氣，替你抱不平，你這樣被陳水扁「打臉」，結果你都不敢講話，難道不是嗎？四不原則，即不上臺，開記者會怎麼沒有上臺呢？再來是不演講，在凱道上演講，一講就講十幾分鐘；還有不談政治，都是在講政治啊！再來是不接受媒體採訪，結果一堆媒體堵起來，哪一條沒有違反？根本每一條都違反啊！這樣的話就請他回去，有沒有這樣的結論？"],["蔡部長清祥：矯正署一定會根據臺中監獄的報告做嚴正的處理。"],["賴委員士葆：這是你的官話，你沒有回答我，部長，不能這樣啦！"],["蔡部長清祥：我說我應該說的，做我應該做的。"],["賴委員士葆：過去7年有33次，中監一樣這樣處理，最後都不了了之。"],["蔡部長清祥：沒有，如何處理都有紀錄。"],["賴委員士葆：有紀錄結果，但都還是一樣在外面「趴趴走」啊！照理講他早就可以回去了，很多綠營的人都說要給他特赦，司法程序沒有走完，怎麼可能特赦？就算國務機要費案解套了，還有龍潭購地案、還有二次金改啊！這些案件他都要到法院應訊，全部走完才可能特赦，不然就是總統大赦，蔡總統又不敢也不願意，就讓他在地方「趴趴走」，一而再、再而三，對我們的司法是重創，部長，我看你都沒有感覺的樣子。"],["蔡部長清祥：有哦！"],["賴委員士葆：很有感覺嗎？你說一下你的感覺如何。"],["蔡部長清祥：我積極要求他們……"],["賴委員士葆：不是積極要求……"],["蔡部長清祥：我當然一定會要求……"],["賴委員士葆：你會不會覺得很心痛，或是很倒楣，或是很鬱卒？"],["蔡部長清祥：我會照法律的規定做我該做的事。"],["賴委員士葆：不是啦！是問你心裡的感覺，無感嗎？"],["蔡部長清祥：不是無感啦，但我們要就事論事。"],["賴委員士葆：我替你講，會不會心裡很複雜？"],["蔡部長清祥：委員如果這樣想，我也同意。"],["賴委員士葆：你心裡很複雜，因為現在是綠營執政，又不敢動他，可是法律上應該要動他，所以這樣的心情交錯，心裡很艱苦啦！"],["蔡部長清祥：不會艱苦啦，法律人得做法律上賦予我應該做的事情。"],["賴委員士葆：或是會不會心裡很折騰？"],["蔡部長清祥：不會啦！"],["賴委員士葆：我看你會哦！我看你的臉就是一副很折騰的樣子。"],["蔡部長清祥：不會啦！"],["賴委員士葆：遇到陳水扁就變成苦瓜臉，很悲哀，一個法務部長做到這樣。中監的報告什麼時候可以出來？"],["蔡部長清祥：我看矯正署……"],["賴委員士葆：矯正署什麼時候可以完成？"],["蔡部長清祥：矯正署會儘快，我一定會要求他們。"],["賴委員士葆：儘快是多久？一個禮拜嗎？"],["蔡部長清祥：把他最近的行為……"],["賴委員士葆：一個禮拜可以嗎？"],["蔡部長清祥：應該由他們來做主。"],["賴委員士葆：我就問你一個禮拜可以嗎？"],["蔡部長清祥：我會要求他們來做。"],["賴委員士葆：你要求一個禮拜可以嗎？罪證這麼清楚，四不原則每一條都違反。"],["蔡部長清祥：沒有，還要考慮很多因素。"],["賴委員士葆：還有什麼因素可以考慮？天氣不好？"],["蔡部長清祥：還有專業方面。"],["賴委員士葆：這個還要專業哦？"],["蔡部長清祥：要啊！"],["賴委員士葆：欺負老百姓嘛！原則說不能上臺，結果上臺跟民進黨團開記者會；有沒有演講？有演講啊！說不談政治，他也談啊！他替陳致中的參政權講話，一個爸爸替兒子的政治前途講話；原則說不能接受媒體採訪，結果媒體一堆，採訪了十幾分鐘，怎麼會沒有呢？每一條原則都違反了，這還要什麼專業判斷？小學生都知道。","部長，我知道你的艱苦，從臉上就讀出你的艱苦、矛盾、挫折、鬱卒，我講這些你都同意吧？"],["蔡部長清祥：沒有，那是委員的觀察，是你的感覺，我的感覺就是很平靜地依法處理事情。"],["賴委員士葆：就沒有依法處理，7年發生了33次，都沒有依法啊！都是政治決定的。"],["主席（謝委員衣鳯）：請法務部矯正署儘速將報告送給賴委員辦公室。"],["賴委員士葆：一個禮拜提供給立法院，好不好？"],["蔡部長清祥：我儘量要求矯正署。"],["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段落：質詢：賴委員香伶：9:46"],["賴委員香伶：（9時46分）剛才賴大委員質詢的問題，我想社會觀感也需要有正面的回應來釐清，5月11日應該是陳致中議員入監服刑的日期，在那之前或之後，陳前總統如果還是以請願的形式質疑修法，抑或是他在政治上把褫奪公權的議題以違憲方式進行，我相信民意是清楚的，即以他的身分、角色進行陳情、請願是不妥的，因此我覺得部長應該放膽跟陳建仁院長很清楚地表達你們的立場。我覺得這次大家在看的不是修法的問題，還是在於政治的議題上，他也特別提到熱臉貼冷屁股及對於賴副總統的想法，我覺得這些當然涉及政治的意涵，所以不純然只是陳情、請願的修法議題而已，因此我請部長要慎酌，因為你們是矯正機關的上級單位，不能都沒意見。","今天你們報告的重點還是在於國人最關切的詐騙及刑事加重的議題，請教部長及高檢署的張檢察長，我看到昨天陳院長、部長、檢察長、羅政委及林右昌部長等，都到高檢署成立新的打詐中心，即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請看到圖片上該中心掛牌的牌子有5塊金字招牌，這麼多閃亮亮的招牌，到底加掛這樣的督導中心在現有機制上的作用為何，因為在去年7月就已成立打詐國家隊，有內政部、法務部、金管會及NCC；今年5月初高檢署又銜命成立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到底在制度上的專業能力或任務性上有何不同？即過去所成立的打詐國家隊跟現在的打詐行動綱領1.5版，成立督導中心有何差別性任務或專業資源？而讓你們認為這樣能夠加強國人的信心，且認為在犯罪猖獗的情況下，成立這樣的督導中心是有效的？請部長或檢察長回應。"],["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我先回應一下政策面，等一下執行面再請高檢署的張檢察長來補充說明，打詐是我們一直在努力的，而且也是很重要的一個政策，所以不管在修法上或是執行上，我們都是全力以赴，過去也很努力統合檢警調來執行，現在更加上行政單位，包括NCC、還有包括民間的業者，……"],["賴委員香伶：金管會？"],["蔡部長清祥：金管會是本來就有，但後來再把民間業者也納進來。"],["賴委員香伶：是。"],["蔡部長清祥：而這個中心成立以後，將來會建立一個即時通報機制。"],["賴委員香伶：所以民間像是電信方面或者金融方面的業者要跟你們連線嗎？成立一個回報中心的統籌？"],["蔡部長清祥：我們互通訊息。"],["賴委員香伶：什麼叫做預防性的？你們現在不但希望要後端查緝，也要前端阻卻，所以這個督導中心到底要督導誰？是橫向的行政跟剛剛講的幾個部會，還是你剛剛所講民間的前端阻卻？在法源上或者是制度上已經要求他們了？"],["蔡部長清祥：都併行啦！前端就是一旦在「懲詐」裡面發現新興詐騙手法的話，也要告訴這些業者或是告訴NCC來做宣導，讓民眾瞭解；有關後端的懲戒，我們當然會依法嚴辦、速辦！"],["賴委員香伶：請檢察長說明。"],["主席：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張檢察長說明。"],["張檢察長斗輝：謝謝委員的垂詢，有關我們打詐1.0跟1.5，最主要的不同在於我們人力上更為增加，本來我們的檢察官只有4位，現在增加到7位；另外，我們也把各地檢察署負責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加進來，總共增加了13位。此外，關於檢察事務官部分，非常感謝部裡面也特別再給我們5個檢察事務官的專責名額，因為很多業務都需要經過大數據分析，因此電子專長的事務官也全力投入一些大數據分析的工作；目前我們也有很多案件，包括大量的門號、虛擬的通貨或是其他的相關犯罪，經由這樣的大數據分析都有非常明顯的成效。","另外，在我們的1.0跟1.5版部分，1.0版最主要為我們在專案的打擊之後，是跨機關的回饋。但在1.5版，我們的期待就如同剛剛委員垂詢的，要跟相關行政機關、業者建立平臺，像是虛擬通貨的部分，我們在這個禮拜也跟8家最大的業者舉行相關座談，建立彼此互相通報、聯繫的機制；關於電信部分，我們也跟他們建立一個相關的平臺。這部分我們一定會全力以赴！"],["賴委員香伶：謝謝。關於剛剛的報告，人力的專業性當然能提升你們在辦案上面的精準度，也不要讓檢察官的負擔太重，所以剛剛講到人力已經有增補，然後檢察事務官的專業能力也透過一些專業性，包括大數據或資訊專業來提升辦案的速度，謝謝檢察長。","接下來，我們在電視上也看到很多基層員警抱怨人民苦勸不聽啦！每次發生報案情況去協助的時候，怎麼救都救不完、怎麼勸都勸不完，例如民眾看到不認識的還匯款，3位警察輪流說服才替他保住金錢，這就是社會面上，警方要做第一線協助時的無力感。","另外，剛剛也講到全面預防是好的，但關於整體辦案之後的起訴狀況，這部分部長應該也知道，在106年到110年之間的案量當中，跟詐欺有關的起訴案件大概只有20%、也就是兩成；而在後端的處理上面，以起訴對象來看，車手竟然占六成，也就是所謂的抓小、抓不到上面。所以剛才您談到，如果真的能在源頭上透過電信、透過金融抓到上面的集團性相關人員，才能達到你們想要源頭性預防的部分，這個數據就讓部長你們參考，盡可能提升起訴率，假設你們未來的修法方向是加重刑期或是做很多相關處理的話，會有效益！","接下來，看一下你們今天的修法重點，我想請教部長，以這個圖來看，現在修圖的案子非常多，你認識這位有名的人嗎？您認識鏡頭上的這位有名人士嗎？他叫什麼名字？"],["蔡部長清祥：盛竹如。"],["賴委員香伶：是，他現在非常紅，到處有一些代言的機會，關於這張圖，他前幾天出來在電視上陳情，他說他沒有代言這個借貸媒合平臺im.B，這個平臺到現在已經有非常多案件應該在繫屬當中，包括很多受害者都因為這位名人代言而遭殃。","我想就教的是，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式製作的不實影像算不算在我們今天修的第三百三十九條，是不是？就是有關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這裡指的聲音或影像含不含電腦合成的平面圖示？算不算在裡面？"],["蔡部長清祥：對，在這一次的增訂內容就算在裡面。"],["賴委員香伶：可以算進去？"],["蔡部長清祥：對，就包括在內。"],["賴委員香伶：所以像這樣的狀況，只要有人透過這個方式認為受侵犯的話，經過你們溯源的話，對於im.B這間公司就可以進行新修訂法規的相關審判，對不對？大概是這樣的狀況？"],["蔡部長清祥：對，目前這個個案已經在積極偵辦中。"],["賴委員香伶：要讓它下架的話，基本上不在這個法裡面、不在刑法裡面，是在其他的……"],["蔡部長清祥：因為刑法是在處罰他的犯罪行為。"],["賴委員香伶：所以下架……"],["蔡部長清祥：行政方面的話，就是會透過剛剛那樣的一個督導中心，可以……"],["賴委員香伶：請它立即處理？"],["蔡部長清祥：跟其他單位橫向聯繫。"],["賴委員香伶：包括金管會、NCC，所以下架應該是NCC在主責。","我再就教一下，您看簡報所示，這是我本人自己的肖像，他說：我是誰誰誰，今天在這裡跟大家分享一個發財飆股的群組，每周報2、3支精選股票。上述這樣子算不算剛剛講的，如果你們循線查到有人做這樣的事情，也可以用剛剛的法律做處理嗎？"],["蔡部長清祥：是，我們現在的修法目的就是要防制這樣的行為，能夠有法律的依據來重懲、重罰。"],["賴委員香伶：我想很多名人或是像剛剛提到的盛竹如先生，就是因為他身為一位社會知名人士、有公信力或是有一定的引導性，才會被做這樣的合成。如果冒名投資詐騙在這個法律上面，如同您剛剛講到，已經適用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修法的話，我想會更助長大家把這些資訊大量地舉發、大量地讓你們這邊來做源頭處理。","希望我們這一次修法能夠順利處理打詐這件事情、還有透過電腦相關技術進行混淆視聽並造成很多受害者的案件，我們的修法目的就是希望受害人數下降，然後讓我們的打詐國家隊、打詐行動綱領真的發揮作用，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謝謝。"],["賴委員香伶：謝謝，謝謝主席。"],["主席：請游委員毓蘭發言。"],["段落：質詢：游委員毓蘭：9:58"],["游委員毓蘭：（9時58分）謝謝主席。有一些問題想要請教蔡部長，有關檢調偵辦新竹市長高虹安在擔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時涉嫌詐領助理費案，4月28日做了第二次約談，歷經五個半小時才偵訊結束。其實我們看到高虹安除了涉嫌詐領助理費之外，還被資策會提告刑法背信罪，這兩個案子其實刑責上都不是重罪，背信罪是5年以下；詐領的金額其實也不高。","其實本席比較質疑的是，我們常常在講司法到底是不是有溫度的？而部長上任之後一直都期待能司改，變成是有溫度的司改，但是冷熱快慢不可以因人而異到這種地步！我們看到12億的新竹市立棒球場弊案，從去年被揭發之後，現在檢調有沒有任何作為？本席在這邊臚列了許許多多林智堅任內發生的眾多弊案，請問檢調在做什麼？法務部跟高檢署有沒有盡到監督、監管的責任？還是快慢由人、冷暖自知？針對這部分，部長還有檢察長，你們有什麼樣的說法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每個個案都是由承辦的檢察官依照個案的情節、證據多寡來做認定，所以剛剛委員提到的這幾個案子，目前是由不同的地檢署、不同的檢察官在偵辦，並不能拿來做這樣一個比較，每個案子都有它的進度，我想委員非常清楚，而高檢署也會站在監督的立場，儘量做好他們的監督。"],["游委員毓蘭：本席一向不主張我們要介入個案，但是你們的偵辦的流程，就好像本席不斷地在強調，連監察院很多的調查案件，也都是有排時程的，如果半年不到，還要申請延展，可是高虹安的案子辦得如火如荼；顏寬恒的案子也是快速、快馬加鞭，這難免啟人疑竇，為什麼會啟人疑竇呢？像台灣公民人權聯盟並不是所謂藍營的側翼，甚至它還比較親綠，在3月22日開記者會的當天，連御用的黃帝穎大律師也參加了，當中公布了民眾對臺灣司法信心的滿意度數據，結果竟不到四成，即對臺灣司法的公正性跟改革的滿意度不到四成，而且有九成的民眾認為檢察官辦案會受到政治力影響，這就是為什麼本席認為這些個案所反映出來的冷暖、快慢，會讓人民起一個很大的疑竇，我覺得這部分，其實高檢署跟法務部必須在制度面上有所約制，讓他們有所遵循，其實絕大多數檢察官都非常非常辛苦，他們現在也跟警察差不多，也像是血汗勞工一樣。但是我們也看到，昨天很多檢察長都交接了，其實在這次異動之前，本席也曾經在這個地方提醒過，因為內部有吹哨者，在檢調的部分，尤其是檢察官、法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他們當時來向我反映的，像林邦樑檢察長，因為辦高虹安的態度不夠積極，所以被明升暗降，然後接任人的配合度比較高；或者是南檢前檢察長葉淑文，就是因為辦了太多綠的，讓他們很尷尬，所以也被調任。當時本席只是在這邊提出一個提醒，結果沒有想到事後好像都實現了，好像我們的預言都被實現了。","對於這次檢察長調動風波裡面受到牽連的一些人，其實我也覺得這是不盡公平的，據某大媒體報導，這次風波中，不管是林邦樑、鄭銘謙，還有新任的周士榆檢察長，有人說他是辦藍高手，但是我再詳細去看，周士榆並未辦過所謂的三中案等等，而且他過去起訴的，好像藍綠都有。部長，當各界有疑慮或是媒體有這麼多的報導，雖然報導有對有錯，但錯誤這麼多的時候，法務部是不是應該要適時地對外澄清、說明？畢竟也要還這些檢察官公道。"],["蔡部長清祥：我一再地說明，從剛開始檢察長進行遴選的時候，包括那個標準是什麼，我都一再的對外說明，但很多人就越要用政治或是用其個人的觀點來做解讀，我覺得非常不好，因為檢察長的調動本來就是一個例行性的輪調，而且這一次是以滿2年者優先調動，這都很清楚的，我也不曉得為什麼會變成大家有這麼多不同的解讀。"],["游委員毓蘭：內部還持續的在跟我爆料，我必須要跟……"],["蔡部長清祥：可以，我是可以受檢驗的。"],["游委員毓蘭：對，因為我們看到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委員，有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蔡部長清祥：而且可以去問被調動人本人，是不是照他的意願，那為什麼大家還要懷疑？然後當事人又不出來說明……"],["游委員毓蘭：如果外面的人對你們不瞭解，然後又有所批評，那也就罷了，但是我覺得……"],["蔡部長清祥：那是唯一的，你可以再問其他的人。"],["游委員毓蘭：關於陳主任檢察官事後的那些建言，我真的認為法務部也好，高檢署也好，我希望各位要好好聆聽他們的……"],["蔡部長清祥：有，我們都會很仔細看裡面的問題，但是有很多是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而且它的角度不一樣，總之，我們都很是虛心接受大家的意見，但這是可以受檢驗的。"],["游委員毓蘭：當90%的人民說檢察官辦案會受政治力影響的時候，我覺得部長您都應該要請辭下臺了。謝謝。"],["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段落：質詢：鄭委員運鵬：10:6"],["鄭委員運鵬：（10時6分）主席、各位首長、各位同仁大家好。部長，檢察官真的會受政治力影響，因為政治力喜歡介入個案、喜歡介入調動。"],["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我覺得這是在污衊檢察官，檢察官大家都兢兢業業秉公在處理，用一句話就打翻所有檢察官的工作態度，實在是不好。"],["鄭委員運鵬：OK，調動的制度是對的，我要講的是，的確，有一些個人會有，法院法官也會有，難免嘛！所以後面才會有一些評議跟懲戒法庭的機制，但是要檢討的是政治力，每次在此質詢我都聽到一些委員，其實各黨都有，就是針對個案，像剛剛委員就針對檢察官的名字，好像這個人不應該調動、那個人應該調動，如果在國會的質詢中都對個人的調動提出看法了，比方說辦藍的辦太多、辦綠的辦太多或是怎麼樣，這樣就永無寧日了；如果在國會都可以質詢誰該調動、誰不該調動，那你覺得會不會有政治力介入？會嘛！包含獨立機關的審查，如果在野黨的委員也可以到人家會議室、衝進去跟立法院一樣占主席臺，這樣行政、立法沒有分際、調查個案沒有分際，甚至檢察官調動沒有分際，那所有檢察人員跟司法人員就沒有所謂的分際了，因為在這邊可以有所謂的免責權啊！","所以本席認為，既然是內部消息指出，那就講出來是誰說的，部長剛剛講的沒有錯，問當事人就好了，像剛才提到的陳宏達主任檢察官，他有講他就自己負責，對不對？然後該檢討就檢討，這樣才對，如果都已經是司法人員、檢察人員了，講話都還要將透過誰去「洗」或不具名，你覺得他還適任做檢察官嗎？我認為不適任，所以檢察系統、司法系統是不需要放話的，所做的事情就接受公評，但是還要調動，包含調查局的人員，我認為也要調動，不然搞久了，就是地方關係一大堆，誰都動不了，甚至同流合污，所以我認為輪調制度應該建立，但是我覺得部長你這樣堅持也好啦，反正制度久了，大家也沒話說了，不然辦到民進黨的時候說他罪該萬死，辦到國民黨的時候，比如臺中某一個大家族，就說這是政治迫害，那就沒完沒了，我認為在立法院的質詢要有分寸，若要質疑你們檢察官調度有問題也可以，但是講到人名，就表示他們有選擇，表示這個人應該調動或是不應該調動，這樣就是給你們壓力了，之後甚至可能會拿別的事情，比方說要拿預算案或是拿什麼東西來東扯西扯，這是不對的，所以我認為在委員會的質詢，有時候聽久了也很感慨、很遺憾，真的是講得冠冕堂皇，但如果要用內部人員爆料為由，我現在也可以講一大堆故事，但是不是掰的你們也不知道、媒體也不知道，我可以說遇到藍的就不辦、誰施壓了、以前有關係甚至親朋好友還一大堆等等，我在這邊隨便都可以編個故事出來。","總之，內部爆料、不敢具名，尤其是在司法案件，根本不應該變成國會質詢的內容，這樣非常不負責任，而且這樣就永遠沒有辦法有讓國人相信你們的一天，我的看法是這樣，並不是在質疑你，我也希望不管誰當部長，不管誰執政，這個制度就堅持下去，那也希望這些喜歡放話，或是真的有這些內部人士的話，能公開出來講，我們保護你，如果你都不敢保護捍衛自己了，那要我怎麼相信你會捍衛別人的權益？我的看法是這樣，部長，這點你要加油，也要堅持。","今天我們一連串講反詐騙，整體上來說，我認為這些補強措施都應該要做，有關防制詐騙補強修法在第三百三十九條的部分，從將近二、三十年前，亦即1997年就開始增訂，所以現在才從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之二、之三、到之四，一直下來，我昨天在質詢時也建議考試院、考選部關於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前被判最重，就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他們用其他的方式做了公務人員的考試，最重被處罰三年半就是引用這一條，所以在這邊更加重現代化修法，我是贊成的，所以不管是從第三百零二條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因為現在甚至把人綁到外國去，所以引用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予以加重，我都贊成，如果我們去看為什麼現在大家這麼重視詐欺、詐騙，最近有部剛上演的日劇是從由漫畫改編的，漫畫也歷經十幾、二十年了，我之前質詢有拿出來過，叫做詐欺獵人，還滿紅的，最近在臺灣上映，他們把漫畫又搬上來做日劇，演得還不錯，本席建議各位首長可以去看一下，由此可見詐騙，不單是臺灣的問題，而是全世界的問題，根據日本跟美國的統計，在疫情這幾年，因為大家都在家，大都使用通訊軟體，人跟人接觸變少了，詐騙類型也改變了，所以現在詐騙案件，從立法院的新聞知識庫每天都被講，臺灣講很多，日本也講很多，日本講得比我們還更早，甚至還拍成日劇，所以提供這些供大家參考，這並不單是臺灣的問題，而是國際的問題，我的看法是跟林右昌部長講的一樣，詐騙不只在國內，現在因為通訊、金融體系發達，所以其實很多到後來查不下去，就因為是線索在國外，所以有總統參選人說只要他來3個月、半年就沒有詐騙，這是不可能的事情，你防不了境外的人來詐騙臺灣人、臺灣人騙中國人、中國人騙臺灣人，大家一起去騙美國人、日本人，都一樣嘛！我們被騙，也騙別人，所以在這種全世界的體系之下，我想不出你可以用什麼方法可以防止境外的詐騙來騙臺灣人，難道你要從機房阻隔其他國家嗎？你要阻隔.cn的嗎？我們要阻隔其他國家的網路進來，根本不可能嘛！你要阻止那個平臺的使用根本不可能嘛！所以第一個是境外很容易繞道，人在臺灣用境外的網站；人在國外用國外的網站；或是人在國外，然後用臺灣的網站去詐騙其他人都有，繞來繞去，除非你封鎖其他國際的網域，不然那位候選人所說的是不可能的事情，這是我們很難清查的一件事，這是第一個，因為國際上面很自由。","第二個、我們現在的詐騙已經不是以前金光黨在路邊投以迷魂藥，騙你說路邊有個籠子裡面有一百萬元，要求以金條跟他交換，現在已經不是這種人對人的，關於通訊平臺上面的詐欺行為，請教部長，政府有沒有辦法介入像LINE、WhatsApp那種app型的，不是中華電信、不是台灣大哥大、不是電信系統的通話平臺，你有沒有辦法介入？"],["蔡部長清祥：有，現在高檢署都會密切地跟這些業者做聯繫溝通，找出一個大家可以接受的方法。"],["鄭委員運鵬：這個方法是什麼？譬如說，我跟劉建國委員，我們兩個人對話，我要詐騙劉委員，你可以監聽我們二個人的對話，不管是文字或語音嗎？不行嘛！以前詐騙會用公共電話，現在沒有人用公共電話，後來改用行動電話，但現在也沒有人在使用行動電話，現在是用通訊軟體，甚至兩個人用線上遊戲對話來賣毒品，對不對？除非你介入他們的個人通訊，可是憲法保障通訊自由，這是個令人為難的地方，甚至這些通話還在境外，然後在這個平臺上跟你對話，我覺得這是困難的地方，所以我覺得像林右昌部長去跟Google談三大方向，這是對的，所以我一直建議你們法務部應該跟你剛剛講的這些通訊平臺討論出一個方法，即使你不能去看人家的對話，但總是可以使用軟體，譬如說有講到「匯款」這2個關鍵字的時候，自動跳出一個警訊跟你講匯這筆款可能會被詐欺，只跳出這個簡訊，我人不介入，國家也不介入，但該系統介入，這樣就會有監聽的風險跟疑慮了，所以在這一點上面，我覺得境外是一個問題，然後秘密通訊自由是一個問題，再來就是大家都是用這種方式不面對面接觸，這也是一個問題，所以我覺得你用後端的方法，包含管制最後會匯款的金融機構，我認為是對的，借帳號加重刑責等這些作法都是對的，但是嚴刑峻法從來不會阻止詐騙，你要告訴他們這樣會被詐諞，有時候他們的兒子、女兒、櫃檯行員、員警在ATM前面勸都勸不聽了，這才是問題，所以加重罰則絕對是對的，但是我覺得對這些國際平臺進行交流以及要求，這才是重點，那如果可以的話，透過這種電腦的、系統性的人工不介入的方式去提醒，我認為這是應該的，好不好？你們還是要往這個方向去努力。","另外，現在的詐騙，包含公共危險罪，公共危險罪大概是車禍，但詐騙案件已經是刑事案件的第二、第三名的量，所以我建議你們，關於詐騙你們一直在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二、三、四，一直加上去以加重刑責，還不如去做一個詐騙專章，以專章處理或專法處理，若能以專法處理可能更好。現在毒品在前面，詐騙其實位居第二、第三名，數字看一下，有關公共危險，毒品已經有專法的，我還是建議詐騙做一個專法，這樣你們才會比較有系統性地去整理各種類型，即使要修法也比較不會有失衡，以及適不適用的問題，這個方向請你們去研究一下。"],["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請劉委員建國發言。"],["段落：質詢：劉委員建國：10:17"],["劉委員建國：（10時17分）好，謝謝主席。部長，我就接續鄭運鵬委員剛剛對你相關的建議跟提醒，關於這種詐欺案件，我先用一個例子來跟部長討論。雲林縣4個月內破獲50件假求職真詐騙的案子，等於一個月就是12件左右，你用另外一個角去思考，雲林縣六十幾萬人口，在4個月可以破獲50件，那相對地如果按照人口比例、按照相關的一些基礎計算方式，其他縣市應該不亞於雲林縣這樣的詐騙數。從另外一個層面來討論，就是它透過很多種型態，這叫做假求職真詐騙，而這種相關樣態的事情越來越多，然後那種技巧、方式，以及拐騙的樣態也讓你想不到它層出不窮的突變，到底我們檢警調對於這種詐騙案，我們把它列為重點、列作專案，把它列作國安問題都好，我們有什麼新的因應方式？最起碼我想嚇阻是一個最重要的箝制手段，有嚇阻才可以降低這個量，不然你相對的數量這麼多，坦白講，相關司法機關的承辦人員，大家的壓力也會跟著來，最終在地檢、在法院案件又會暴增，這其實整個會讓我感覺臺灣現在面對這樣的犯罪情況會導致整個司法機關的系統、結構出現滿大的變化，如果沒有透過相關的制度來做修正，或是透過預算的支持，還是透過你們有更好的應變方式，我覺得這種事情會讓人很難想像什麼時候又會發生不一樣樣態的詐騙手法，而且我們會後知後覺，我們也會疲於奔命，然後檢警調相關機關會再度被苛責、被挑戰，也會被質疑，所以我覺得現在這個時代都事先去預演很多事情，不管是氣候變遷、不管是犯罪的型態等，如果在犯罪的嚇阻、打擊及預防上，我們沒有更好的一個思維模式，然後透過制度、透過預算去處理，我覺得很多事情會越來越糟糕，坦白講，你帶頭的人也會很痛苦，所以我這邊先提供這個例子來引述。","我現在回過頭來討論部長所真正業管的事情，我在五一勞動節的時候和全教總召開記者會，共同呼籲五一勞動節全國放假一天，對受僱工作者的社會貢獻表達最高敬意，部長，你支不支持？"],["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當然，大家工作都很辛苦，如果能夠有一個適當的休息，是可以走更長遠的路啦！"],["劉委員建國：我會這麼問你是因為五一勞動節地檢署一樣要開門上班，這個是沒有辦法的事情，不可能受僱工作者可以休假嘛！但是另外一個角度，讓他們可以得到合理工時、工資的待遇，然後對他們有一定程度尊嚴的提高，我覺得這是法務部長責無旁貸的事情。","我要引述幾個例子給部長看一下，我真的很擔心在部長任內會發生地檢署檢察官集體罷工事件，最好不要嘛！如果發生的話就是史無前例，歷史上頭一遭在你的任內發生，這絕對不好！部長你看這個是一名署名為「想辭職的新北小檢」發文，請法務部爭取配置檢察官助理，內文大致上寫這樣：新北檢已正式宣告分流制度失敗，因為今年1月將大部分案件回歸檢察官偵辦（檢事官只分毒偵案及幫助詐欺案），4月又因檢事官無法負荷幫助詐欺案，1次洩洪三千多件的幫助詐欺案到各股檢察官。這就是我開始說的引言，你看案子這麼多、量這麼大，以前沒這樣吧？我們對照前一年度、對照五年前、對照十年前，都可以檢視！我們知道檢察官很忙、很累，我也在去年3月9日、去年11月24日提出質詢，當時應該是陳次在場，我在這邊特別提到檢察官過勞以及助理的事情，希望法務部有一個具體的因應作為，結果你們只有針對去年11月24日的一個質詢回函：偵查中案件有其隱密性，須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與法院採公開審理、當事人得閱覽卷宗之性質大不相同。又法官助理係採約聘制，人員流動性高，而檢察官已有檢察事務官及書記官作為偵查輔助人力，對於是否增設檢察官秘書，需再研議及通盤檢討；這是去年答復我的。部長，去年答復我到現在又隔半年了，你們的研議及通盤檢討是怎樣？"],["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關心，我們檢察官的工作量確實非常大，尤其在詐騙集團這麼猖獗的情況之下，當然案件一直湧入到我們地檢署來，地檢署的處理模式是採取分流的，有的比較簡單的案子就由一個分流的審查中心處理，所以讓檢察官要分工，如果簡單案子由分流中心這邊來處理，否則這麼多案子分散給大家的話，會壓縮到檢察官辦理重大案件的人力，但是謝謝委員的關心。","至於設置助理的問題，我們也研究過，法院是有法官助理沒有錯，但是它有一些負面的、不好的情況，所以我們也不敢馬上仿照處理。"],["劉委員建國：部長，你答復我為什麼要講負面的，不講正面的？你一直講負面，不講正面的，不是很奇怪？"],["蔡部長清祥：所以我們都要評估啦！"],["劉委員建國：你這樣講法就有失公平。"],["蔡部長清祥：我們都有評估啦！我們可以從另外一個方式來增加。"],["劉委員建國：因為時間的關係，你去年還講了一句：書記官任檢察官助理，結果被書記官罵翻了，你記得吧？我這邊有很多例子再講給部長聽，除了庭務、書卷，以及院內管考外，訂飲料、買便當、準備文具等跑腿工作，書記官也都有在協助，他覺得本身好像是檢察官的保母，每天加班也做不完，加班還有20小時的上限，超過就是做功德送給國家，最後奉勸有志司法特考的朋友，最好直接拚律師，蹲個三、五年海闊天空，真的不要因為書記官錄取率高就來當書記官；這是他們寫的，是他們的心情。檢察事務官、書記官都有自己本身法定的業務，但法務部一直覺得他們可以當助理、秘書用，這就是挖東牆補西牆。","我現在聽到部長這樣答復我，其實部長的內心不要講是抗拒，但就是不認同，基本上是這樣，因為你朝負面方向去回應，卻不從正面幫助。像你講的，如果需要嚴守偵查不公開的責任，那就修法讓檢察官助理有相關的限制，這不構成檢察官不能用助理的理由嘛！你們11月24日是回答我這樣，你們11月24日回答我這樣之後，需要再研議、再通盤整體考量，基本上統統沒有做，你們就是沒做，部長才會這樣回應我。還是你的主觀意識，還有你的經驗累積，對你來講，你覺得這是不需要的？如果你一直覺得這是不需要，就像我剛才跟你講，在源頭這麼多詐欺案、這麼多動搖國本的什麼「碗糕」樣態一直出來，檢察官一直疲於奔命在負責這些案件的審理，又沒有一個可以協助的幫手，其實這個東西最終就是會有系統性、會有結構性的崩壞，這個我們是可以預估的。"],["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助理增加不是唯一的方法，我們從檢察官、從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增加，也是一個分擔工作的好方法，所以我們向人事總處爭取，未來4年有600名檢察機關人力的補充。所以不是單單用助理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我也嘗試著把書記官升為一個助理，職等也提高，工作也做一個合理的安排，但是大家不同意，不同意就算了，不同意算了以後有其他方法還可以研究、採行，所以我們是很積極在解決案件量多的問題。檢察官也好，書記官也好，檢察事務官的心聲我們都有聽到，而且也都積極來面對、來溝通、來處理。"],["劉委員建國：部長，我們講實際一點，下個會期就是預算會期，你的規劃、你要補足這些人力，減緩檢察官事務工作的一些相關規劃，我想你提出來我應該都會支持。但是如果可以更具體，就像我講的可以把助理納入變成一個制度，或許部長會名留青史也不一定。"],["蔡部長清祥：但是這個也要行政院願意給我們經費，而且同意我們增聘助理這樣一個位子，所以這不是我答應就可以做到了，還有很多要溝通的。"],["劉委員建國：你一定是要答應再努力啦！你的努力不會只有你一個人在努力。"],["蔡部長清祥：努力就是這一條路走不通，就嘗試從別條路走。"],["劉委員建國：如果你把這個方向確立，你是覺得可行的，我想應該是不分朝野委員都會支持。"],["蔡部長清祥：謝謝。"],["劉委員建國：如果司法委員會不分朝野的委員都支持，行政院還會說什麼嗎？"],["蔡部長清祥：如果大家願意的話，我也沒有理由去阻擋。"],["劉委員建國：所以你要規劃出來嘛！"],["蔡部長清祥：我是覺得這條路也許有很多困難，也走過、走不通，那我們就嘗試用其他的路來想辦法解決，包括修法，如果檢察官的案件量是因為打詐的關係，可以用其他比較簡易的方法來偵查的話，我們也提出修法的建議嘛！"],["劉委員建國：部長，時間到了，你們是不是有具體的規劃，一個禮拜內可以給我們做參考？"],["蔡部長清祥：好。"],["劉委員建國：謝謝。"],["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段落：質詢：江委員永昌：10:28"],["江委員永昌：（10時28分）我先提示一下，其實2021年法務部有提出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進來立法院一讀，這當中的條文我還是認為有問題，我等一下會講，我先講完這個，對於未來的國家賠償法，我希望你們再去想一下條文怎麼樣修正。","現在回頭來問實際上的案例，如果有一個民眾，尤其是黑道，意圖勒索、破壞聯外道路，阻擋裡面的工程、阻擋人家的通行，刑法上有什麼罪？"],["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他可能涉及到很多，如果你說到黑道是幫派的話，可能是組織犯罪條例的罪名，還有恐嚇、妨害自由等等，那都要看案情情況如何，我們再做判斷。"],["江委員永昌：會有恐嚇取財、強制罪等，那假如這個人是鄉長呢？是鄉鎮市的首長呢？他破壞……"],["蔡部長清祥：公務員有公務員相關的條文適用。"],["江委員永昌：對，現在這個案子就是因為貪污治罪條例被判刑了。我繼續問，假如有人故意破壞聯外道路，阻擋工程的進行，導致產生損失，民法上要不要賠？有沒有賠償責任？有啦！"],["蔡部長清祥：有很多狀況，這個都……"],["江委員永昌：好，鄉長破壞道路加上貪污治罪條例也被判刑，他妨礙他人工程的進行，導致他人工程的損失，就算沒有什麼薪資或者是原物料的上漲，包括監督、設計、製造期間拉長了之後都會造成損失，這個要不要賠償？"],["蔡部長清祥：當然賠償……"],["江委員永昌：基於國家賠償法要不要賠償？因為鄉長具公務人員身份，所以在原來國家賠償法的第二條中，有關於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這個賠不賠？"],["蔡部長清祥：如果合乎這個要件，當然就可以依照相關法律做賠償。"],["江委員永昌：部長剛好答錯，所以糟糕就是糟糕在我們現在的國家賠償法，如果在民法中，我剛剛講的那些事項都會有賠償責任，因為民法的賠償切成三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就是說明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者，這一條現在跟國賠法第二條的文字寫的一樣；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的第二段是寫，如果是以悖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民法一百八十四條的第二項講的是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所以民法的賠償責任有三個，第一個就是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第二個就是悖於善良風俗；第三個是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這三個很清楚。但我們現在國賠法就出現問題了，因為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第一項，有關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時，現在普遍的學說以及法院採取的見解會變成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不可以是反射利益，必須是司法上所擁有的權利，比方說像絕對權、絕對的生命權、自由權等，這導致我們的國賠法會像我剛才講的那個狀況，地方政府近似與黑道恐嚇取財的方式，國賠竟然不用賠！我看你們在國賠法的修正中卻漏了民法中我剛才講的那二項，就是悖於善良風俗等。因為他去破壞道路，就一定是悖於善良風俗啊！至於有沒有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還可以再細究一下。這樣的國賠法對於地方政府、鄉鎮市或是鄉長，故意讓不知情的工人去破壞道路，這影響的還是經濟部、台電關於電力設施的施作啊！鄉長是被判刑了，但是國賠不成立，這實在是看不過去。","現在有二個方法，我在這邊都講得很直接了，一個是既然學說上在國賠法只講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跟民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一項前段的文字一模一樣，所以把它限縮在純粹經濟上的損失不賠，那你們要不要回頭去打破這個學說或打破這樣的學理認知？但是因為文字一樣，事實上站在國賠的角度，不應該限於純粹經濟上的損失就不賠，應該不行這樣，所以你們擴張這個文字解釋，否則我認為你們是不是要再補正有關於國賠法的內容？反正現在只有一讀而已，沒有審查也沒有討論，再補充相對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段悖於善良風俗造成的損害以及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關於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也都加進國賠法。當公務人員有這樣的事情時，國家也應該負起賠償責任。"],["蔡部長清祥：我們把這個問題帶回去，在國賠法這邊再做進一步的研議。"],["江委員永昌：好，那我繼續問，昨天沸沸揚揚的議題，可是我看了有點感傷，我們現在有打詐國家隊，現在又有一個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的揭牌典禮，這本來不就是資通中心嗎？資通中心本來不就是在做打詐的事情嗎？今天再把打詐二個字提到前面來，感覺好像要做很多事，其中還宣示了打詐五法，包括我們修訂的洗錢防制法，不當理由不可以蒐集，也不可以把自己的帳戶給別人使用，包括這兩個對嗎？其實在強化打詐的力道時，我面對行政院院長，我也會當面再跟他講，你們在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這三點講得冠冕堂皇，講得這麼好聽，但事實上作用程度很低。","我講一個最傳統傷害卻最大的情形，我現在盤點你們的作為也看不到能夠有什麼幫忙的。有一個案件是高齡退休的人，事實上在洗防盜金融監理中，他是被銀行列為低風險的客戶，這個低風險的客戶，好傳統、好簡易卻產生好重大的傷害損失，損失了一億一千六百多萬元。詐騙手法很簡單，假的檢察官透過電話跟他講，說他疑似犯罪正被查緝中，他應該是善良的，所以要配合，好傳統的方法，這是什麼時候發生的？就在去年年底時，有4家匯款行跟4家受款行作法竟不一樣，這是第一個。","前幾天我們在討論洗防法中增加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不正當理由不能蒐集帳戶以及不能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這都對這種一而再、再而三假冒檢察官、假冒調查官及假冒司法人員詐騙的行為沒有辦法產生阻詐的作用。在金管會，銀行是看個案，依據自律規範，這都沒有用！因為發生這件事情，總共有4個銀行，這個當事人其實本來就在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華南銀行跟新光銀行4個銀行有帳戶，當詐騙集團打電話假裝檢察官，當事人就在這4個原有帳戶銀行去幹什麼你知道嗎？去開網路線上服務，這很奇怪、很莫名其妙，你們研究這麼多的樣態，卻處理不了？他原本在這4個銀行中的帳戶有保單，所以有一些利息收入，他是高齡退休，有國民年金、有年金收入，他還有一個帳號長期沒在使用，所以這些帳戶是屬低風險客戶，金管會對於低風險客戶、對銀行所講的是簡化措施，即在金融機構防制洗錢的辦法中採取簡化措施，而非擴增業務等，銀行端就沒有再加強監控，他是一個高齡退休的人，去開電子服務的作業，將大量的款項從這些帳戶透過約定指定帳戶匯款，還配合假檢察官對他的詐騙，將轉帳額度提高到幾百萬、幾千萬的上限！結果，新光銀行算還可以，第一次匯了250萬元到約定轉帳帳戶，第二次再匯，新光銀行就覺得不行、不對，他們依照的到底是什麼樣的監管控制措施？都不在你們現在的修法之內，這樣管得到？這就是過去一而再、再而三存在的，既簡單、成本小、詐騙額度又高，騙的又是這種高齡退休的人，只有新光銀行把這個帳戶阻斷，通報司法機關，我剛剛講的其他3家銀行，匯幾千萬到約定轉帳帳戶，無動於衷啊！之後受轉帳的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彰化銀行、兆豐銀行，達幾千萬，再把這個錢轉去國外啊！請問你們現在所講的這一些要做的措施、辦法、政策等各種事情，就連對這麼簡單且鉅額的詐騙行為，有任何能力嗎？有任何能力嗎？打詐是你最主要的事情，要各部會配合，金管會那邊無動於衷，怎麼要求都沒有用啊！","很多人會說我今天來問還問錯了，這應該要去問金管會。問沒有用啊！那法務部要不要扛？要不要找行政院再去協調？你們的檢察官一而再、再而三地一直在反映這些事，這樣的鉅額都擋不下來，如果今天連新光銀行都沒有擋，我會說的是，這個詐騙會繼續。結果今天很妙耶！新光銀行憑什麼擋，是不是因為有法律依據？那為什麼其他銀行不擋下來？達到500萬，250萬，匯兩次之後新光銀行就擋下來了，其他銀行有幾千萬還不擋下來，我看不懂啊！所以應該要問金管會。問了沒用啦！所以我來問法務部，對於打詐，到底你們是打真的還是打假的？跨部會要合作的事項，你們要不要努力、你們要怎麼做？受害情形很嚴重，金額這麼龐大，而且是用好傳統的手法，就是打電話給你！你們現在跟我講什麼網路、數位或怎麼樣，我都還沒有講到這個，他們的成本好低啊！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那你打詐就沒有效果了。這種案件這麼多，不是幾千萬，動輒上億耶！語重心長，這個事情我真的看不下去、忍不下去。所以你們愈要強調如何打詐，我愈是去看你們到底修訂了什麼樣的法律、修訂了什麼樣的辦法、做了什麼樣的事情之後能夠成功阻詐，我沒看到，真的！我支持你們，但希望你們真正有實質、具體的……"],["蔡部長清祥：好，謝謝。"],["江委員永昌：給點有誠意的回答吧！"],["蔡部長清祥：委員建議的，我們都會請高檢署把它詳細地記錄下來，研究出一個可行的方法。至於個案，這些退休、容易受騙的，我們來……"],["江委員永昌：您聽我講，我絕對不是為了一個個案來講……"],["蔡部長清祥：對，但是我們從個案去發掘好方法。"],["江委員永昌：我們在這邊質詢，我拿案例來舉例，讓大家能夠比較清楚瞭解的時候，但我絕對不是為個案來講。"],["蔡部長清祥：瞭解。"],["江委員永昌：這種案子好多啊！"],["蔡部長清祥：所以我說我們來研究這種類型的案子，看應該怎麼樣來防止，法務部是負責後端的懲詐、發生以後要怎麼處罰，但我們在處罰當中會發現有一些是前端就可以防制的，我們會提出具體的建議給有關機關做前端的預防、宣導。"],["江委員永昌：現在我講的這些案子，它已經不只是前端，這就是中端了，你看不同銀行居然有不同的作為，如果新光是對的，其他3家就是錯的；而如果新光錯了，這麼鉅額，就是假冒檢察官去騙的案子又會這樣繼續下去。不能夠只有金管會在那邊說什麼銀行個案、銀行自律，絕對不是這樣！我在那邊問不到，我在這裡就要看了，法務部承行政院之令，你打詐、阻詐的決心何在？要有具體作為。你們趕快提出，我們盡力支持你們。以上。"],["蔡部長清祥：江委員，要謝謝你提醒我，所以我今天特別請考試院考選部次長也要特別來溝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謝謝你昨天的提醒。","接下來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不在場）鄭委員Sra Kacaw不在場。","請吳委員怡玎發言。"],["段落：質詢：吳委員怡玎：10:44"],["吳委員怡玎：（10時44分）請教部長，這兩天你應該有看到新聞，前總統陳水扁上凱道抗議，我們知道他是保外就醫，但保外就醫最基本的原則就是要去就醫，並且不能有不正當的理由就離開醫療處所。他上凱道，而現場員警摸到他的手，非常地有溫度，身體狀況非常好，大家從鏡頭上也都看到了他整個氣色非常地好。請問他這樣子的保外就醫，是不是有一點在挑戰我們的司法？"],["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他的行為有沒有違反保外就醫的相關規定，由權責機關臺中監獄在蒐集資料處理當中。"],["吳委員怡玎：請問這是第一次提出嗎？我想這不是第一次了，對不對？之前他上節目助選。那我們到底蒐集得如何了，有在蒐集嗎？我們可以看一下報告嗎？什麼時候可以讓我們看一下報告？"],["蔡部長清祥：臺中監獄就每一項事情該怎麼樣處理，都有相關的紀錄。"],["吳委員怡玎：今天是禮拜四，可不可以在下個禮拜五以前，麻煩臺中監獄就蒐集的情況如何，提供書面報告給我們？"],["蔡部長清祥：我會要求矯正署就他們過去處理的情形加以彙整。"],["吳委員怡玎：好，下個禮拜五以前麻煩給我們辦公室，也給司法委員會，好嗎？"],["蔡部長清祥：我看看矯正署能不能做得到。"],["吳委員怡玎：現在可以回答嗎？下個禮拜五以前可以給嗎？"],["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周署長說明。"],["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沒問題。"],["吳委員怡玎：好，謝謝。","今天是講打詐，我不知道部長有沒有看到這個新聞，有關P2P的平臺，概念很簡單，其實P2P完全是合法的，就是有借方、貸方，是一個媒合平臺，就這麼簡單，其實也不違法。但違法的問題就出在於沒有真正借錢的人，也就是這個債權是假的，變成他跟這些投資人不斷地吸金來付之前投資人的利息，變成一個「龐氏騙局」。這樣子的詐欺，部長覺得在臺灣有多少？造成多大的影響？"],["蔡部長清祥：這個個案，臺北地檢署已經在積極偵辦中，其型態是怎麼樣，我想將來有一個初步的結果之後，我們趕快讓外界曉得這種行為是違法的，防止再有人受騙。"],["吳委員怡玎：上個禮拜也通過了我們在討論的法案，就是人頭帳戶的這件事情，確實就可以阻斷這個案子了。但老實說這個案子，光是它網站上的會員就超過1萬人，而自救會群組人數達上千，現在初估受騙金額是25億以上。我請教部長，所有的受害人只關心一件事情─錢追不追得回來。部長覺得呢？"],["蔡部長清祥：對於這種金融犯罪，我向來都要求檢察機關在承辦當中，不是只有辦犯罪的部分，還要扣押犯罪所得。"],["吳委員怡玎：部長知道嗎？如果我這樣回答民眾，民眾馬上就翻白眼給我看了。民眾要的答案很具體，你預估要多少時程？很簡單，就是時程為何。這樣的案子，你覺得有沒有可能被限制出境？針對很明顯地製造假債權的這些人。"],["蔡部長清祥：當然有必要，要查證他的金流，或是他所述的是不是完全供出，還有沒有串證之虞，這些都可能會……"],["吳委員怡玎：那有沒有可能限制出境？其實他們的要求很簡單。"],["蔡部長清祥：應該要啦！是我個人的看法，我也不要影響檢察官的辦案。"],["吳委員怡玎：當然。"],["蔡部長清祥：但是從我過去辦案的經驗來看，像這麼嚴重的，而且他也可能有逃亡之虞，當然要限制他的行動，出國要限制……"],["吳委員怡玎：好，那你可不可以解釋一下，大家所想要知道的很簡單，在目前檢調這麼忙、手上的工具也有限的情況之下，這件案子要辦到可以把不法所得追回來，你覺得要多久時間？"],["蔡部長清祥：當然我們最大的期望就是能夠把所有的犯罪所得追回來。"],["吳委員怡玎：你覺得要多久時間？"],["蔡部長清祥：時間上，因個案而定，因為我也沒有看到個案的內容，所以由檢察官判斷。"],["吳委員怡玎：很簡單，我們是想要知道如何改進這個流程，能夠更快一點。更快一點，受害人可以馬上解決這件事情，同時也讓檢調的工作負擔能輕鬆一點。所以我希望你透過這個很明顯的詐欺案子，可能針對每一步都去瞭解，各個瓶頸究竟何在？老實說，受害者來找我，我告訴他們，我們現在能做的就是希望檢調趕快啟動調查，大家都有點傻眼，這就是我們能做的嗎？因為老實說後面真的都沒有什麼可以答應的，但是部長你在這裡，這上千名民眾很多人是自己的退休金全部都進去了，我聽到有一些例子更誇張，是借貸來投資的，當然投資不保證獲利，但是這已經不是投資，這是詐騙。以你們的角度，你看到這個案子，你不要說你盡全力加快，你如何讓這些受害人具體的知道你們如何加快？"],["蔡部長清祥：是，我會要求檢察官要有同理心，尤其一定要深切瞭解被害人的心情，趕快來為他們伸張正義。"],["吳委員怡玎：不，不，不，部長，不是同理心不同理心的問題，我講一個比較具體、實際的情況，大家去報案的時候，昨天警政署說是偵七在負責，一般民眾聽到，會不知道要怎麼去找偵七，是不是要去地檢署按鈴申告？還是找律師去提告？你可不可以具體的讓大家知道，就這個im.B 的案子，如果我是受害者，下一步要怎麼做？請你提出一個具體的方案，同時也不會造成基層的工作負擔。因為你們已經有人在處理了，請讓受害者知道如何找到這個在處理的單位和人。"],["蔡部長清祥：好，我請高檢署來協助，因為這是地檢署在偵辦的一個個案，那高檢署也許可以協調需要的人力，或是用行政上的作為來幫助這些被害人，高檢署可以挺身而出。"],["吳委員怡玎：不是，你可以講一點具體的嗎？高檢署怎麼挺身而出？"],["蔡部長清祥：那我跟高檢署來研究以後，看他們有什麼具體的方案，再告訴所有的被害人。"],["吳委員怡玎：對，你可能公告一下，有關這個case請打這個電話或怎樣。"],["蔡部長清祥：我不好出面，因為法務部是一個行政單位，地檢署是一個承辦單位，高檢署是它的督導單位，而且它還幫忙協調其他各機關行政的作為，所以我想高檢署是可以適任的，而且也願意來幫忙。"],["吳委員怡玎：高檢署在嗎？"],["主席：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張檢察長說明。"],["張檢察長斗輝：謝謝委員的垂詢，有關於這個案件，如何把這些被騙的錢追回來也是我們打詐非常重要的一個任務，另外如何讓這些廣大的民眾不要心急，甚至因為心急的情況下又被人家詐騙，我們在今天之後會趕快找相關機關共同討論，如果這部分有結論的話，我們會透過新聞稿和其他適當方式讓廣大的受害民眾能夠了解。"],["吳委員怡玎：謝謝，你剛剛講到一個重點，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真的很容易再度被騙，所以官方會有一個新聞稿或記者會告訴大家，如果有相關問題，請來找這個單位，真的會幫助大家很多，也讓大家心安。我相信現在臺灣這種case非常多，但是我希望你們透過這個case來釐清整個流程，如何把整個流程簡化或集中，讓地檢輕鬆一點，讓我們的民眾也知道要找誰，安心一點，好嗎？謝謝。"],["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10時53分）","繼續開會（10時59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請邱委員顯智發言。"],["段落：質詢：邱委員顯智：10:59"],["邱委員顯智：（10時59分）部長，去年5月促轉會解散，有關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的任務就移交給法務部來繼續執行，對吧？"],["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是。"],["邱委員顯智：那我有提一個預算案，在4月17日的時候，你們有一個書面報告，我的預算案主要是針對520農運的受害人，這個事件其實已經經過了三十幾年，而且這是80年代非常重要也非常有指標性的一個社會運動。促轉會也在解散之前平反了其中一位邱煌生大哥的案件，撤銷他的不法判決。有九十餘人被起訴妨害公務等罪嫌，裡面有73位有罪判決定讞，也就是除了邱煌生大哥以外，還有72人。經過一年了，請問其他人審理的進度如何？你知道嗎？"],["蔡部長清祥：我們法制司是有針對促轉會移轉過來的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都有審議委員會在進行個案的審議，這一件應該也是在進行中。"],["邱委員顯智：部長，但我要講的是，經過了一年之後，現在也5月了，結果到現在為止一樣，除了邱煌生這一件在促轉會的時候撤銷之外，到現在看起來520農運的這些當事人都還沒有被平反，連一件都沒有！另外，你的報告裡面說，有8個人申請平復司法不法案件移交本部接續審理，其餘被判刑的七十餘位，到底是幾位？我根本看不出來法務部到底對同案當事人有沒有處理，你的報告裡面說本部「亦將」，即也要檢視每一個個案，我的天啊！所謂的平復司法不法有一個是主動申請，但是非常清楚，另外一個是法務部依職權去調查，所以你們現在到底有沒有依職權去調查？還是人家已經受苦了大半輩子之後，如果沒有來申請，你們就不去做，從你給我這張表就看到了，「法務部依職權調查」，本來這樣就是合理的，對不對？現在這個狀況是國家司法的不法，結果受苦大半輩子的人沒有來申請，你們就沒有去做職權調查，到底有沒有去做職權調查？"],["蔡部長清祥：不是法務部本身來調查，是交給我們組成的一個審議委員會……"],["邱委員顯智：一樣嘛！"],["蔡部長清祥：委員會是由外面的學者專家一起來組成。"],["邱委員顯智：這個不要這樣推。按照法務部辦理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流程圖，這是法務部的任務……"],["蔡部長清祥：已經交給審議委員會……"],["邱委員顯智：是，交給這個委員會審議，但是部長不能推給這個委員會就沒事了嘛！"],["蔡部長清祥：在處理當中。"],["邱委員顯智：你到底有在做這件事嗎？"],["蔡部長清祥：有。"],["邱委員顯智：因為從去年520到現在已經又過了一年了，成績是什麼？撤銷沒半件。我必須要講的另外一個就是，除了「亦將」到底有沒有去做調查之外，它後面寫什麼？它後面寫「本部亦將檢視每個個案所犯法條」，認為同案的七十幾個人都在那個時代的脈絡裡面，因為每一個個案的情狀、犯罪方法或個別證據不一樣，所以每個個案調查完畢之後就會送交上開審查會，即本部要先把它調查一遍之後，再送交上開審查會進行審議及確認。那是同一個案件，我必須要說，當我看到這個的時候真的覺得是推卸之詞。520是一個農民運動，當天透過警總，其實在促轉會的報告裡面寫得非常清楚，為什麼促轉會會認為它是一個司法不法案件，而把邱煌生這個案件撤掉？因為當時那個年代就是透過警總、檢警憲調，然後再經過法官這樣去判，為什麼現在還要再逐案去調查？多少人已經因為這樣家破人亡，到臨死的時候政府還不願意給他平反。部長，這樣對嗎？這不是一個普通案件，你現在跟我說七十幾個人，各個情狀都不一樣，起訴法條都不一樣，每個都有各自的情節，本部必須逐案調查，調查完之後，本部才能上交審查會。部長，這樣不會怪怪的嗎？那就是警總在背後操縱檢警憲調，經過法官判決製造了七十幾個人的冤案，促轉會都已經講得這麼清楚了，有這麼困難嗎？那8個人主動來申請之後，剩下的人，有的甚至已經死亡了，有的現在根本沒有行動能力，他們在嘉義、雲林等待政府給他們一個公道！你們到現在還不願意為他們主動平反嗎？這樣對嗎？"],["蔡部長清祥：我們來加速，我回去以後會要求並瞭解到底有沒有耽擱，如果沒有耽擱就趕快加速進行。"],["邱委員顯智：真的希望部長能夠認真對待這件事情，基本上，我的態度就是希望你能夠嚴肅看待這件事情。另外，不要認為這是一個移交的案件，為什麼？我舉一個例子，當促轉會把這些在戒嚴時代被司法不法冤枉大半生的人撤銷判決之後，當時的主委楊翠做了一個動作，讓大家覺得非常感動，他親自把平反的證書送到這一些受難者的家裡。我覺得這是一件非常令人感動的事情，所以同樣我也期待作為一個權責機關首長的部長，在面對這件事情的時候，能夠展現出這樣的態度。也就是我們是認真來看待轉型正義的，我們是認真看待這一些在過去為了臺灣自由民主而犧牲奉獻的受難者，並且代表國家會給他一個最後的公道。"],["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我們會儘速來辦理。"],["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段落：質詢：吳委員琪銘：11:7"],["吳委員琪銘：（11時7分）部長好。今天早上很多委員都提到詐騙集團非常猖狂，我們在外面碰觸到的民眾也都說，詐騙集團在全國真的都非常猖狂，尤其大家都會怪執政黨、政府，質疑到底對詐騙集團有沒有加重刑責。這幾個星期下來，大家都在討論加重詐騙集團的刑責，我知道法務部也很用心，大家都一直在推動，包括各位委員也都一樣。今天針對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將私刑拘禁或其他方法剝奪行動自由行為的處罰，從5年提升到7年；因而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7年以上改為10年以上，刑責一定要加重，審判的速度一定要快，杜絕詐騙集團在臺灣一直延燒下去，不然臺灣民眾真的非常詬病，我希望法務部一定要積極地推動，速度一定要快，趕快修法通過，才符合全國民眾對政府的信賴。這一點請法務部說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謝謝委員關心。當然今天主要就是希望提出這樣的修法，能夠獲得委員的支持，通過以後，將來執法單位就有打擊詐騙的利器，可以加速重懲重罰這些詐騙集團，讓人民不要再受害，所以謝謝委員給我們這樣的指教。除了法律面以外，在執行面，昨天行政院院長也親自到高檢署揭牌，成立查緝詐騙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這個就是要統合相關的檢警調，還有民間企業及其他行政機關，一起合力來阻止詐騙行為。"],["吳委員琪銘：好的，部長，這個速度一定要快，我看現在全國有一半以上的民眾都曾接過詐騙集團的電話，不管是各種資訊或是各種投資方面，詐騙集團在臺灣實在太過猖狂了，這一點我們一定要趕快推動，相信立法委員們也都應該會支持法務部的這個版本。","再來最後一點，也是大家關心的議題，就是早上部長表示過去3年來，已經有38個死刑犯還沒有辦法執行死刑，一般程序上大家都會提出上訴或司法救濟，這部分是不是請部長說明，在整個程序上，有沒有可能縮短時間，畢竟該對社會交代的還是要對社會交代？這一點，請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因為這3名死刑犯都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所以這部分一直在司法院這邊處理中，我們也有隨時詢問相關進度，從去年開始，我們就一直希望司法院能告訴我們釋憲案處理的結果如何，但他們都表示還在進行中，這讓我們整個程序沒有辦法再往下走，這一點，我想委員也知道，因為法律規定就是要給他們一個最後救濟的機會，救濟機會程序都走完以後，該依法執行的，我們一定會依法執行。"],["吳委員琪銘：社會上針對這3位殺警的死刑犯，大家都在看，整個程序的進行，就是必須經過大法官釋憲、再審，還要非常上訴，因為還在審理中，所以不得執行死刑，是不是相關流程可以加快速度，我想這一點法務部應該可以推動吧？"],["蔡部長清祥：現在的問題是在司法院的憲法法庭對釋憲案一直沒有結果，所以我們就沒有辦法再往下走下去，如果能夠很快就有一個結果，我們才能夠按照法律程序繼續依法執行。"],["吳委員琪銘：好的，我想這必須要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謝謝法務部，謝謝與會同仁。"],["蔡部長清祥：謝謝。"],["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椒華：11:12"],["陳委員椒華：（11時12分）剛剛部長提到詐騙案很多，今天很多委員也都有提問，現在社會上有一些廣告，如果在社群平台上用「診所癌症細胞治療」、「NK細胞」等關鍵字搜尋，就會跳出很多生技公司及診所的廣告推銷。我們也知道這幾年陸陸續續有一些受騙者現身檢舉，檢調也有調查。根據「報導者」報導，現在衛福部接受申請的就只有幾百例，就是實際申請執行這些細胞治療方式的，沒有超過1,000例，但是實際執行的卻超過7萬例，每一例動輒上百萬元，金額非常龐大，甚至因為受騙，本來可以用比較正規的治療方式，結果就因為這個不實廣告而延宕治療時間，甚至危及生命。請問部長，檢調要如何調查這樣的詐騙案件？"],["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提出這樣的案例，關於這樣的醫療詐騙，只要有人提出告訴或我們主動發掘有這樣的事實，相關執法單位就會依法偵辦。偵辦當中，如果發覺它的手法應該要讓民眾早一點知道，提醒大家不要受騙，我們也會……"],["陳委員椒華：我要問部長的是，檢調怎麼認定它是詐騙或是真的？因為這非常專業。"],["蔡部長清祥：當然我們會尋求醫療單位的意見，但是不是真的可行，還是完全不可行，只是詐騙的一些手法，我們都會依法嚴辦。"],["陳委員椒華：部長知道目前有起訴的案例嗎？"],["蔡部長清祥：醫療詐騙是有，但是純粹再生醫療……"],["陳委員椒華：有起訴的案例嗎？"],["蔡部長清祥：我要查查看。"],["陳委員椒華：好，我告訴部長，答案是有的，臺南地檢署就有一例，詐騙金額高達2,584萬元，現在已經在地方法院一審判定中，因為這個案子，目前我們也要修正再生醫療法，但如果這個法修得不適當，未來可能會有漏洞，讓一些詐騙更猖狂，所以希望部長及法務部這邊能夠注意，也讓我們的檢調能夠多去了解、訓練，這是有必要的。","另外，監委調查：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及威權時期的情治機關，包括國安局、調查局等，在受理人民申請複製政治檔案時，常常以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及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等這些理由來遮掩威權統治時期負責國家不法行為的這些公務員、線民或消息來源者的姓名，以及他們獲取情資的手法、時間、地點等資訊都予以遮掩。去年5月監委的調查報告指出，這些政治檔案核列永久保密的標記，都是原來移轉機關自行認定，其實政治檔案現在是可以開放的。請問法務部或調查局，要如何儘速讓申請者可以得到這些公開的威權檔案資訊？"],["蔡部長清祥：只要依法應該要公開，要讓大家可以看到的資訊，我們都會依法辦理。"],["陳委員椒華：部長剛剛提到依法辦理，但是現在就是移轉機關會把它認定是涉及國安、嚴重影響國安或對外關係，而加以遮掩，這部分，調查局要怎麼改進呢？"],["蔡部長清祥：那要看看它是否有正當理由，這部分，請調查局說明。"],["陳委員椒華：法務部是不是可以提出檢討並加以改進，資料該公布的就應該公布？然後針對被列為永久保密的資料，是不是可以盤點後再重新認定，可以嗎？"],["蔡部長清祥：好，我們來檢討。"],["陳委員椒華：調查局這邊可以嗎？需要多久時間？"],["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黃副局長說明。"],["黃副局長義村：報告委員，這個都有陸陸續續在做清查，我們會逐案審視。"],["陳委員椒華：這是調查局負責？還是法務部？"],["蔡部長清祥：調查局。"],["陳委員椒華：好，請問列為永久保密的這些資料，重新再認定的話，什麼時候可以完成？"],["蔡部長清祥：這是滿專業的工作，我會再跟調查局研究。"],["陳委員椒華：可不可以在兩個月內給本席及司法委員會一份報告？"],["蔡部長清祥：我們初步研討以後，若有結果，會跟委員及委員會報告。"],["陳委員椒華：好，謝謝。"],["蔡部長清祥：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思銘、鄭委員正鈐、鍾委員佳濱、張委員其祿、高委員嘉瑜、廖委員國棟及邱委員臣遠均不在場。","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淑芬：11:19"],["林委員淑芬：（11時19分）繼續請教部長，法務部有一項很自豪的緝毒行動和成果，事實上也是很認真，2022年破獲了史上最大宗的大麻走私入境，大麻花重達456公斤、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00公斤；2021年破獲史上最大宗的大麻工廠案，查獲大麻植株2,615株，市價高達10億元以上。查獲毒品以後，依照1993年行政院核定的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處理，調查局應該設置專庫集中保管毒品證物，我們知道各級機關所緝獲的一、二級毒品都要檢驗、集中保管、公開銷燬的作業程序。根據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銷燬與否交由各地法院下達指令，但檢察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向法院聲請銷燬時，遇到的困難是各地方法院發放命令積極度不一，導致毒品銷燬大塞車，你們的庫房就擠爆。","根據媒體報導，2021年嘉義檢警查獲大麻植株2,615株，當時嘉義地檢署向嘉義地院聲請銷燬，但是嘉義地院竟然認為要等判刑確定才能銷燬，因而駁回了檢方的聲請，經臺南高分院撤銷發回後，嘉義地檢署直到12月22日才獲得地院裁准銷燬通知，離破獲時間已經超過10個月。2021年11月為了解決毒品保管空間問題，調查局也首度在同一年度舉辦了兩次全國獲案毒品證物公開銷燬儀式，銷燬毒品裡面甚至有2018年的，從破案時間到銷燬，拖了3年之久。根據媒體報導，從1993年到2001年的一、二級毒品至少有2,900件沒有銷燬，2002年到2011年則高達一萬一千多件沒有銷燬，光是到2011年就有超過2萬件的陳年老毒品擠爆調查局的庫房。我現在請教部長，到現在為止還沒有銷燬的一、二級毒品有多少件？還有多少公斤在你們庫房裡面？"],["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毒品有分一、二、三、四級毒品，現在要送給……"],["林委員淑芬：對，我現在問你的是一、二級在庫房裡面的。"],["蔡部長清祥：一、二級要送到調查局專庫的只有17項，所以調查局目前……"],["林委員淑芬：17項不是問題，我問你的問題是還有多少件、還有多少公斤。"],["蔡部長清祥：有多少我要請調查局提供數字，但是我跟委員說明，確實您很關心，該儘速銷燬的，我們現在採取的措施是不要等到判決確定，在判決確定以前，如果檢察官認為罪證明確，或是相關有留存部分證物的話，則其他大部分可以聲請法院法官裁定准予在判決確定前就銷燬，這樣累積的會變少。"],["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修正了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你們自己內部有作業程序的修正，但我還是要問你，還沒有銷燬的毒品有多少比率是已經判決確定卻未銷燬？也可以反過來問，你們現在已經銷燬沒有等到判決確定的毒品比率有多高？"],["蔡部長清祥：我們提供數字給委員，確實他們現在也知道，如果要存放這些毒品是很困難的，所以儘量在判決確定前，已經明確的就趕快聲請……"],["林委員淑芬：對啦！你們口頭上是這樣講，但事實上、實際上、實務上沒有等到判決確定就銷燬，或者還需要等到判決確定才銷燬的各自比率是多少，你再提供給我們。"],["蔡部長清祥：好。"],["林委員淑芬：從查獲毒品到銷燬，你們有沒有統計大概平均要多久時間？你們專庫當中，距離查獲時間超過5年以上的毒品還有多少的量？如何去縮短？因為顯然陳年老案沒有銷燬一定也有相當的需要，所以還放著，如何縮短銷毀的時間？"],["蔡部長清祥：這些數字……"],["林委員淑芬：你們也不知道。"],["蔡部長清祥：我們會再提供，我跟委員說明，過去調查局只有一年做一次大型銷燬，現在已經改為兩次，甚至必要時還可以增加更多次，只要一確定或是已經經過裁定的，可以銷燬就趕快……"],["林委員淑芬：對啦！現在怕的是沒有確定或者也沒有裁定，所以怕的就是你們專庫裡面問題很多，因為放了那麼多的東西、放了那麼多的毒品在裡面，還是一、二級最貴的，因為你們外站、航基站有三、四級的毒品，三、四級毒品沒有統一保管，而是各自存放，也發生過遺失事件，所以在109年的事件以後，你們宣稱要將三、四級毒品沒入物也一併送到局本部專庫統一保管和銷燬，從一、二級到現在，你們之前宣稱三、四級也要進來統一保管，外站的三、四級毒品有多少比率移到調查局專庫裡面呢？"],["蔡部長清祥：我再請調查局整理數據給委員。"],["林委員淑芬：今天調查局副局長沒有辦法回答嗎？"],["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黃副局長說明。"],["黃副局長義村：報告委員，到112年3月31日止，我們庫存總共是2萬1,220件，總重量有4,680公斤708餘克。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我們這些庫存假如是有的，我們現在都主動去函給地檢署或法院，請他們清查這些比較積案的部分，所以我們已經逐年在清查，這都沒問題。剛剛委員有提到第三、四級……"],["林委員淑芬：三、四級要一併移入專庫，你們還有空間、有餘裕嗎？"],["黃副局長義村：那個是指沒入物部分，要沒入的話，送回局本部跟其他一、二級毒品一起銷毀。"],["林委員淑芬：還有空間可以放嗎？"],["黃副局長義村：現在我們另外有成立三、四級的毒品專庫，未來我們很希望……"],["林委員淑芬：我問你有沒有空間而已。"],["黃副局長義村：有，現在已經有三、四級的毒品專庫。"],["林委員淑芬：你們一直浩浩蕩蕩地提出強化內控措施的執行狀況，但我們還是滿擔心，因為你說還有4,680公斤，等於4.6噸的一、二級毒品還在你們專庫裡面，若沒有好好管理會有一定的風險，也曾經發生過這麼大的問題，航基站組長徐宿良長期勾結黑幫、盜賣毒品的醜聞，這是在外站，內站我們目前還沒有聽說過，不過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就已經相當離譜，這麼多一、二級毒品的價格不菲，調查局表示要深切檢討改進，針對扣押物要實施強化改善措施，包括建置扣押物數位化管理、二維條碼，或者是RFID晶片，包含外勤單位要在適當處所設置扣押物保管專庫、建置保管庫房門禁等等。我還是要再問一下副局長，扣押物數位化管理系統目前建置的進度如何？各外勤單位是不是都已經設置扣押物保管專庫？相關的保管庫房門禁設施是如何？"],["黃副局長義村：報告委員，RFID庫房部分，我們逐年來……"],["林委員淑芬：所以還沒有全部建置，還是剛開始而已？"],["黃副局長義村：分年度，因為有經費的問題。"],["林委員淑芬：有沒有建置完成的？"],["黃副局長義村：有，目前第一階段，111年我們是先建置六都以及航基站……"],["林委員淑芬：沒關係，你們就逐年進行，請問外勤單位是否都已設置扣押物保管專庫了？"],["黃副局長義村：報告委員，我們現在就是……"],["林委員淑芬：我是說你們各外勤單位都設置了嗎？"],["黃副局長義村：還沒有，要逐年才有辦法，到113年才會完成。"],["林委員淑芬：RFID要逐年，然後專庫要逐年，保管庫房的門禁看起來好像是保險……"],["黃副局長義村：對，這個就是我們RFID的庫房。"],["林委員淑芬：好，那是RFID而已啦！我要問這個是因為監察院提出我國刑事案件贓證物及檔卷保管的調查研究報告，報告指出你們的證物監管不夠嚴謹，導致證物遺失、被盜賣，或者大型物證價值滅失而衍生賠償問題，會發生這樣的問題都和管理缺失有關，這個是監察院調查報告提到的。證物管理的方式一國多制，部長，你也盯一下，也不只是這個，包括檢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及其他內政部的警政單位，一國多制，各機關就證物、扣押物的保管處所、規定等大都不同，同一個贓物在不同的保管機關所編列管理的編號、字號不同，贓證物的包裝方式也不同，項目、表格、簿冊管理相當落後，也不一致，編碼混亂，沒有電子系統整合追蹤，人工繕打建檔費時，更是勾稽不易，事實上這個是沉痾啦！這是行政管理的部分。","監察院指出，監督稽核不夠嚴格，各業務單位稽核頻率不同，上級法院跟檢察署也沒有善盡行政督導職責。再來，監察院還說大型贓物庫的管理委員會運作不健全。贓證物沒有依法銷燬、拍賣、變賣，增加證物的保管成本，浪費保管空間。證物沒有妥善保管，大部分的法院、檢察署的贓證物保管情形不佳，現在已經不限於毒品了，對於所有的贓證物，檢察署的管理也是一樣，溼度、灰塵過高，沒有冷藏保存或烈日曝曬等，不利於微物跡證的保存，損害當事人依據新的鑑識技術爭取再審證明清白的機會。","其實中部有個大型的贓物庫，整個化學液體儲槽的外觀都鏽蝕了，年代久遠，也有保存在鐵盒裡面的文件，像臺北地檢署的贓物庫，鐵盒都已經生鏽嚴重，在這種狀況裡面，為了要處理證物管理的問題，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都有規劃很多，包括調查局要做的RFID技術，可是RFID技術其實是個電子標籤，它要識別目標，並讀寫證據，容易讀取，不易損壞，但是這只是第一步。其實應該建立一個完善且跨機關的證物管理系統，並擬定各機關證物保存的共同原則。在這種狀況裡面，其實現實上要建立一個單一的贓證物庫可能有困難，但是所需保存的贓證物單位，應該建立統一的證據監管和保存規範，建立統一的作業處理程序。在這種狀況裡面，其實本席是要提醒部長，你的轄下有檢察署、有調查局，你們跟司法院其實是要經常溝通的，然後檢察署還要再往下連結到內政部，其實我是強烈地建議法務部去擔當起一個角色，應該具體召集相關的贓證物主管機關，大家開會一下，仿造美國麻州的作法，至少先討論出有共識的贓證物處理原則，擬定證物處理監管和保存手冊，並以此為基礎給各機關贓證物保存一個管理的依據，不要同一個案件的同一個證物在這裡是這樣編號，在那裡是那樣編號。","事實上你們上次航基站組長徐宿良可以勾結，也是因為管理的制度出問題。譬如，贓證物收到的時候，毒品收到的時候是先化驗嘛，你們可以說：「來，這個順便拿去化驗」，然後到鑑識課的時候，鑑識課也不會說：「你拿什麼東西來？我簽收一下」，也都不用，也沒有編號，太隨便了！所以這個容易人謀不臧啦！在這種狀況裡面，監察院的報告又指出，有部分案件的卷宗銷燬了，贓證物居然遲未清理，因為都沒有系統，無從比對，也無從管理，所以在這種狀況裡面，介接案件的移送、起訴、判決、執行等動態案保管情形，跨機關的證物管理系統，都跟案件具有連結的功能，強化案件跟證物的連結，可以瞭解這個證物的動態，所以法務部是扮演主動跨部會協調角色最適當的機關。","我們今天來講最後一個結論，唯有妥善保存證物，才能維護被告公平審判的權利，因為司法史上發生證物遺失、污染，以致於影響被告權利的案件非常多。江國慶案有犯罪者血掌紋的木條遺失，徐自強案有被害人車輛的對講機遺失，現在在羈押的邱和順案，最關鍵的證據就是歹徒打電話給被害人勒索的錄音帶，證據在移送卷宗證物時遺失，導致被告無法在現代鑑定技術大幅改善以後，重新檢驗錄音帶的聲紋。所以只有妥善地保存證物，才能夠維護他們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隨著科技的進步，這些物證在刑事案件上的重要性遠高於過往，因為現在調查微物跡證的方法越來越進步，所以物證的保存是第一等重要啊！保存監管的議題都比以前還要更重要。在司法實務上，寬容有瑕疵的證據就是對被告、被害者和司法制度造成三輸，所以你們讓證據、證物這樣子滅失、遺失或是毀損，對整個司法制度也是相當大的傷害。"],["主席：林委員，不好意思，我可以先處理會議時間嗎？"],["林委員淑芬：沒關係，主席，我質詢要結束了。"],["主席：好。"],["林委員淑芬：部長，其實法務部應該扮起這個角色，主動從檢、警、調，然後再往司法單位，好好地討論一下，連基本的管理都沒有，這個也實在是不像樣，一國多制，謝謝。"],["主席：我們先處理會議時間，中午不休息，上午會議時間繼續進行至議程所列事項均處理完畢為止。","請王委員鴻薇發言。"],["段落：質詢：王委員鴻薇：11:36"],["王委員鴻薇：（11時36分）部長，請問一下，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已經7年了，你們現在一直給他展延，展延了多少次？"],["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委員好。過去統計起來是33次。"],["王委員鴻薇：最近是不是又要繼續給他展延？"],["蔡部長清祥：他是定期需要做展延。"],["王委員鴻薇：還會繼續給他展延嗎？以目前……"],["蔡部長清祥：他們會依照狀況來審查。"],["王委員鴻薇：對，你覺得他目前的狀況符合保外就醫當時對他的這個要求、約定嗎？"],["蔡部長清祥：不是我來認定，我們是……"],["王委員鴻薇：您是法務部長啊！7年了。"],["蔡部長清祥：是由權責單位來負責。"],["王委員鴻薇：部長請問一下，也有委員問，昨天他來做所謂的政治請願，政治請願符不符合保外就醫的規定？部長，我不講個案，政治請願符不符合保外就醫的規定？"],["蔡部長清祥：如果單就請願來講……"],["王委員鴻薇：政治請願。"],["蔡部長清祥：沒有掛上政治，請願有可能包括很多種請願。"],["王委員鴻薇：保外就醫可不可以做政治請願？"],["蔡部長清祥：我看這個要由他們負責的單位來……"],["王委員鴻薇：不是啊！部長你作為首長，不能一推四五六。"],["蔡部長清祥：沒有、沒有，我尊重他們的專業判斷。"],["王委員鴻薇：我擔心臺中地檢署會不會有……","陳前總統有一個微微笑廣播網，我直接在這邊來跟法務部檢舉和投訴。我剛剛問保外就醫可不可以做政治請願，對不對？你不敢講，因為你講的話，所有保外就醫的受刑人都可以做嘛。陳水扁前總統在叫做微微笑廣播網的地方主持，你只要隨便Google一下，主持人陳水扁先生，他一直都在定期做主持，他邀請了很多政治人物上他的節目，所以所謂的「不談政治」也已經完全的破除，沒有錯啦！陳水扁前總統的處理是政治事件，但是司法總是有一定的尊嚴嘛，所以部長，上主持節目、主持廣播節目、開直播、做政治請願，符不符合保外就醫的相關條件？你一句話嘛，你說有什麼特殊的考量，那就是有特殊考量嗎？"],["蔡部長清祥：沒有，那是由負責的臺中監獄，他們對於他所有的行為都會有一些關注……"],["王委員鴻薇：那你覺得臺中監獄……好，那我請問一下，這些展延需不需要法務部的同意？過去33次。"],["蔡部長清祥：不需要，它不需要到法務部來。"],["王委員鴻薇：都不需要？"],["蔡部長清祥：是。"],["王委員鴻薇：所以，部長，如果臺中監獄基於我剛才所講的這些事實，到時候他們如果被法辦的話，那部長都沒有責任囉？是吧？"],["蔡部長清祥：我不曉得要負什麼責任，但是誰負責監管的業務……"],["王委員鴻薇：你覺得臺中監獄展延這33次是合理的嗎？"],["蔡部長清祥：我是負監督的責任，臺中監獄它當然有它的上級……"],["王委員鴻薇：合不合理？33次合不合理？"],["蔡部長清祥：照目前為止，他沒有違法啦。"],["王委員鴻薇：所以你講的是臺中監獄沒有違法，還是陳前總統沒有違法？"],["蔡部長清祥：臺中監獄他們有他們做的……"],["王委員鴻薇：好，如果這樣的話，其他保外就醫的受刑人完全都可以比照，是吧？也可以來主持節目哦。"],["蔡部長清祥：這個要看個案的情形……"],["王委員鴻薇：所以你說看個案喔！"],["蔡部長清祥：對，個案就是它的情節是怎麼樣。"],["王委員鴻薇：我要講的是，如果你們有特殊的考量要對外說明，而不是用這種方式，這是一個基本的司法制度跟司法尊嚴。什麼叫做得寸進尺，對不對？你可以得寸進尺到這樣的一個地步嘛？還做政治請願，然後我們部長，堂堂大部長在這邊不敢說他違法。","好，另外再請教部長，上一次我有特別請教，像現在合庫金的董事長雷仲達，他的女兒擔任合庫的職員，他說是職員，我想請問的是，作為公股金控的法人代表，他適不適用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你那天跟我講說要請廉政署再做檢討，而且說願意做一個強度上更強化的規範。可是部長，我現在再一次問你，作為公股代表的董事長，他適不適用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蔡部長清祥：後來瞭解是適用的。"],["王委員鴻薇：適用嘛，對不對？"],["蔡部長清祥：對。"],["王委員鴻薇：因為按照那個法，而且他的關係人，不管是跟他有人事上或者是有投資、貸放，他的關係人定義就是公職人員的二親等以內的親屬，對吧？"],["蔡部長清祥：這個情況相關的單位也在調查當中。"],["王委員鴻薇：相關單位是什麼單位？"],["蔡部長清祥：廉政署，還有如果他的單位……"],["王委員鴻薇：應該是財政部，對不對？"],["蔡部長清祥：如果它屬於財政部，就是財政部，他處理完了也會報給廉政署。"],["王委員鴻薇：所以此事我就從你的嘴巴確定，雷仲達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不對？"],["蔡部長清祥：是。"],["王委員鴻薇：他如果有違反相關的規定，就適用那個相關的法令，所以我說你第一時間是在誆我，是不是？"],["蔡部長清祥：沒有啦！我是贊同委員說這個要納入，但是法律上有沒有明確，我們願意要廉政署再做一些檢討，所以基本上我們是贊同的。"],["王委員鴻薇：好，我現在想要確定，當然啦！其實不是你贊不贊同，法就是這樣規定。另外請教一下，在你們希望預算能夠解凍的部分有提到，有關於要不要執行死刑的問題，這幾年大家一直在討論，因為部長已經好多年都沒有執行死刑……"],["蔡部長清祥：我曾經執行過兩個。"],["王委員鴻薇：是，但是已經幾年沒有執行了，3年了吧？"],["蔡部長清祥：那是一個個案，每個個案的狀況……"],["王委員鴻薇：目前3年都沒有執行。"],["蔡部長清祥：對，因為目前這38位有聲請司法院的釋憲。"],["王委員鴻薇：請問一下，部長，你現在同不同意廢死？"],["蔡部長清祥：我是個法律人，我當然依法行事。"],["王委員鴻薇：所以你並沒有同意廢死。","另外，在你們的報告裡面特別提到，你長期都用說這38位死刑犯，因為他們提起憲法訴訟或者再審等這些司法救濟，因該司法救濟程序停滯導致你沒有辦法執行死刑，而你們說已召集了檢察機關共同研議對策，多方集思廣益，所以要求立法院能夠解除預算凍結，所以想請問一下，你們的對策是什麼？如果說現在相關的憲法訴訟就是停滯不前，他們就是怠惰，他們就是不審，然後使我們徒法不足以自行，我第一個問題就是陳水扁的保外就醫，徒法不足以自行嘛，為了陳水扁一個人量身訂做。再來，我們明明有死刑，現在又用這樣的方式來拖延死刑的執行，使得臺灣徒有死刑，但是無法執行死刑，技術性的不執行死刑，完全違背法的規定，完全違背我們人民的意願。你有本事你就修法啊！請問一下，你所謂的共同研商對策，你們有多方集思廣益，廣益「益」在哪裡？你們怎麼來解決，怎麼來回應這個事情，請說明一下。"],["蔡部長清祥：我跟司法院積極地溝通，請他們對於這個釋憲案能夠早日有一個結論，我們已經從去年到現在多次去函詢，到底這幾個死刑犯的司法釋憲案受理了沒有？結果如何？"],["王委員鴻薇：受理了沒有？"],["蔡部長清祥：因為司法院都一直沒有給我們……"],["王委員鴻薇：受理了沒有？"],["蔡部長清祥：有些甚至在……"],["王委員鴻薇：你總是要知道啊！你這樣溝通半天，連人家有沒有受理你都不知道。受理了沒有？"],["蔡部長清祥：他們的答復也說進行中，就是這樣子，我也沒辦法知道怎麼樣來確定，這個不是我……"],["王委員鴻薇：所以，部長，你又在唬弄我囉？"],["蔡部長清祥：沒有，真的沒有唬弄，事實就是……"],["王委員鴻薇：你又在唬弄我……"],["蔡部長清祥：我們這些函都可以……"],["王委員鴻薇：你既然多次溝通，他受理了沒有？你都講不出答案。"],["蔡部長清祥：那我們請司法院來回答他們有沒有受理嘛。"],["王委員鴻薇：今天司法院有來嗎？"],["蔡部長清祥：有。"],["王委員鴻薇：皮球踢到那兒去了。好，來，受理了沒有？"],["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聲請釋憲的時候，有聲請我們當然就要受理，但是實際上司法院憲法法庭也有積極在進行，並沒有所謂的怠惰，當然也……"],["王委員鴻薇：受理了沒有？今天是秘書長是嗎？"],["黃副秘書長麟倫：有，有受理。是。"],["王委員鴻薇：受理了沒有？你們都是法律人，為什麼在那邊講轉圈圈的話？"],["黃副秘書長麟倫：昨天第三次有一些……昨天有三次決定不受理，他聲請了以後，因為有38位，所以像鍾德樹兩次聲請釋憲，大法官不受理，最近也有一次不受理，但是我們不受理之後，有些時候他又會再找其他的理由再度聲請……"],["王委員鴻薇：好。請問受理或不受理，目前受理幾件？不受理幾件？"],["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現在國內有44位死刑定讞的囚犯還未執行，其中14位已經聲請釋憲，其他有很多聲請案都被駁回不受理，但有一些他們又持續再做聲請。跟委員報告，如果委員要詳細數字的話，我們也會跟委員報告。"],["王委員鴻薇：好，可以，你們會後提供給我。我要知道受理幾件、不受理幾件、駁回幾次，好不好？","同樣的，部長，你看到沒有，有的不受理也被駁回，但是你卻一致性的說因為他們都去聲請釋憲，所以他們即便聲請被駁回，你仍然認為他們在聲請。你連現在實際的進度，第一個，你都搞不清楚；第二個，你故意搞不清楚，故意搞不清楚就是你事實上在執行廢死，是嗎？所以你在用過去的這些來拖延，不是嗎？"],["蔡部長清祥：我絕對沒有拖延，只要合乎法律的規定，該執行我一定執行，而且我也曾經執行過，我也沒有說……"],["王委員鴻薇：我沒有說你沒有執行過，但是你就是一直用這樣的方式在拖延啊！"],["蔡部長清祥：不是，一定要把這個法律程序走完嘛，如果真的還在司法院釋憲進行當中，我怎麼能夠違法呢？"],["王委員鴻薇：我會先請司法院把資料給我，然後我請你真的要依法執行，如果他都已經被駁回，你再用同樣的方式，事實上就是你在執行廢死嘛！你就是在執行廢死，你再繼續用這樣的藉口，在用這樣的方式、理由搪塞，不是嗎？怎麼可以你一夫當關，你不過是法務部長，你不是法律啊！是不是？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王委員鴻薇：謝謝。"],["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張其祿、林思銘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張其祿書面質詢：","一、行政院即將提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高檢署日前也成立「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但目前查緝及打擊詐欺犯罪，經常面臨相關單位之調查及裁罰不同調及不同步之狀況，後續中心成立後，法務部與相關單位有何作為共同打擊詐欺犯罪？","二、近日發生「不動產借貸媒合平台im.B」平台負責人涉捲款逃跑，涉詐金額恐高達25億元，成為國內首宗大型P2P公司爆發出捲款潛逃事件，有鑑於P2P公司在台灣家數日漸增多，法務部後續是否主動與金融管理機構共同研議，針對相關組織及犯罪態樣討論預防及罪責強化？"],["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一、詐騙集團車手年輕化，以及詐騙被害者高齡化","詐騙集團車手有年輕化趨勢，依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近三年（109-112年）我國詐騙案件不斷猖獗，詐騙集團所雇用的車手，年齡更是不斷的往下降（看圖），可以看到12-17歲、18-23歲的犯嫌年齡人數是提高的。","而經警方分析，年輕詐欺犯多半是詐騙集團的車手，詐團組織中，車手的位階最低、獲利最少、風險最高；不少詐團為躲避追查，還會要求中南部車手北上領錢，車手工作可說是「錢少、事多、離家遠」。更糟的是，一旦車手被抓，老闆躲在幕後，全由車手自己承擔刑、民事責任。","警方表示，許多青少年涉世未深又急著打工賺錢，詐騙集團看準此點，對外謊稱招募「快遞員」，還告訴這些青少年，只要「轉交包裹」就能賺錢，年輕人若無警覺，一旦當了車手落網後，不僅緊接而來的刑責和賠償鉅款讓人欲哭無淚，自己的未來人生也幾乎一舉盡毀。","此外，詐欺被害者的年齡層也是逐年提高（看圖）","而警政署在政策宣導上，僅有針對對高齡者的詐欺宣導，請問有關青年求職陷阱的部分，警政署有無相關加強宣導？","請問法務部、警政署，對於詐欺犯犯罪者年輕化，以及詐欺被害人高齡化的兩大問題，目前的防範措施為何？未來加強的規劃是什麼？相關單位是否有研議相關政策？能否提出相關書面報告給本席？","另，本席想請問法務部，針對對高齡者犯罪的部分納入刑法第339條之4的看法為何？","二、M化車的科技偵查法草案何時能提出？","曾宛榆（原名魏宛榆）4人和通緝中的余善暐被控共組詐騙集團，機房設在曾女住處，再打電話給被害人，謊稱他們的子女捲入毒品交易糾紛而遭綁票，索討贖金。有3名婦人上當，先後交付55萬、180萬、13萬元；其中，詐團為避免羅姓婦人對外求援，打了432通電話「占線」。","北市警大同分局獲報，調取被害人與犯嫌使用的門號分析，發現人頭門號通聯的基地台位置都位在特定幾個地址。2015年6月3日，警方向電信業者調閱資料、搭配M化車，鎖定曾女住處，6天後入內搜索、逮人。","這件案件，歹徒被逮8年，最近被因一號司院解釋，四人被桃檢認定無法確認4名被告在「案發當時」是否卻在「本案地址」內，全判無罪。","最近因桃園地院援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認為憲法保障人民行為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及個人資料自主、隱私等權利，而M化車干預人民基本權，且無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不過桃院認為警方也是因善意信賴法院准許、發出的搜索令狀而執行搜索、扣押，仍認定有證據能力，但其中因M化車使用而直接取得的資訊，桃院排除。桃院以無法確認4名被告在「案發當時」是否確在「本案地址」內，全判無罪。","最初，桃園地院地院合議庭認為，M化車可定位手機位置，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法律未授權可用在犯罪偵查前，取得的資料不具證據能力；且相關人的個資名單上面沒有指紋，現場沒有門號或手機，加上出入份子眾多，難認定4人是詐團成員，均判無罪。","而高院後以釋字第689號曾對社會秩序維護法「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作為解釋，指出除了人權保障的廣度外，也須同時把握憲法高度，並指出隱私權保護非絕對，仍須與憲法保護的其他權利、追求的價值與公益要求綜合判斷，採用現代科技設備偵查犯罪，如果沒有重大、不合比例地侵害隱私權，也沒有超過社會容忍的界限，M化車只能透過攔截手機訊號強度來判斷發話位置，無法精準定位，無從得知通話內容，侵害隱私程度不高，基於犯罪偵查公益目的使用M化車蒐集證據，即符合689號解釋所揭示的「符合憲法比例權衡原則」，認定M化車蒐集之證據具證據能力，因此改判4名年輕人有罪。","不過最高法院認為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國家基於公共利益有必要行使公權力干預人民隱私、資訊自主權，應明確透過法律規定，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法治國標準。警方雖訂定「執行M化定位勤務作業流程」，但非立法機關授權訂定的法律，不得作為M化車的授權依據，因此最高法院撤銷原高院更一審判決、並發回更審。","這案件討論的，主要是針對M化車蒐集證據之法源依據，連帶影響到後續證據能力有無的判定。","在此，本席想先就較法務部部長、調查局局長、警政署，目前我國執法單位共有多少M化車？","犯罪集團運用科技設備或技術犯罪的手法不斷更新，已對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造成威脅，除了透過修法，盡可能將日益月新的犯罪行為樣態入法，以避免法律的漏洞外，執行層面，為有效查緝犯罪，檢調單位使用科技偵查手段已勢在必行。","也因此，法務部也表示正在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並將M化車等設備納入規範內，請問法務部何時能提出草案？","詐騙案件愈來愈多，甚至已演變成非法拘禁、凌虐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要能真正打擊這類犯罪，除了將行為樣態盡可能的明確入法，以及提高刑度外，偵查手段也必須跟進，請法務部盡速提出相關的修法草案。","上述本席所提之問題，請相關單位於兩週內提出書面報告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席：報告及詢答完畢，繼續進行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所列之預算解凍案與討論事項第六案法案之審查，在進行後續議程前請議事人員先宣讀所有解凍案與提案條文，請一併宣讀；另外，會場有收到修正動議，亦請一併宣讀。請宣讀。"],["一、預算解凍部分：","預算解凍項目報告事項：","二、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執行署決議(一)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五、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決議(二)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六、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決議(三)第6目「鑑識科技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預算解凍項目討論事項：","一、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第2目「法務行政」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一)第2目「法務行政」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決議(八)第2目「廉政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五、法務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決議(一)第2目「檢察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提案條文："],["三、修正動議："],["主席：好，我們現在先休息。","休息（11時55分）","繼續開會（12時1分）"],["主席：繼續開會，預算解凍案及法案均已宣讀完畢，現在進行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六案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第二至六案均已提書面報告，並已宣讀完畢，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接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一至五案之預算解凍案，討論事項之第一至五案先前已經一併宣讀完畢，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江委員永昌：召委，我想請他們說明數位資產納入公職人員申報的進度，還有上次調查局毒品失而復得的案子有沒有進度？我就是要問這兩個問題。"],["主席：請蔡部長清祥說明。"],["蔡部長清祥：關於委員所關心虛擬資產要納入財產申報的問題，這個已經決定了，很快就會下指示，對所有要申報的財產納入虛擬資產的部分。第二個，調查局毒品調包的案子還持續由檢察機關指揮調查局在偵辦當中，就是6.5公斤的部分還在偵辦當中。"],["江委員永昌：預計什麼時候結束？因為在偵查結束之後，才會對外說明行政調查或偵查結果，現在外界都還一頭霧水，希望能夠早日釐清，讓大家知道這個事情的來龍去脈。"],["蔡部長清祥：我會轉達他們要儘速。"],["主席：好，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議程所列預算解凍案已經處理完畢，稍後進行法案審理，無涉及法案審理之機關人員可先行離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為求效率，我們是不是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好，那我們就開始進行逐條審理。","現在處理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行政院跟司法院提案通過。","現在處理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行政院跟司法院提案通過。","現在處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曾委員銘宗：主席跟本席不是有提出一個修正動議嗎？"],["主席：是的，我們的修正動議是要提高刑度。","請法務部說明。"],["蔡部長清祥：這個修正動議是希望要把刑度提高為5年以上10年以下，這跟我們刑法處罰的上限跟下限不太一致，一般如果下限是5年的話，上限應該是12年，以這個條文來看，我們認為1年以上7年以下是一個適合的刑度，條文原來就是規定1年以上7年以下，並沒有改變，只是增加了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這種深偽的方式，就是加上一個處罰的條件，所以刑度上應該是沒有更動。"],["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我是想請問法務部和司法院刑事廳，因為打詐真的是現階段非常重要的工作，現在行政院成立打詐國家隊，結果卻越打越多、越打越詐，所以基本上我是贊成按照我們的修正動議，就是把刑度提高，尤其你看條文有規定：「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其實危害社會已久，大家基本上有這個共識，希望能夠趕快消弭這種詐騙的情況，所以請部長再說明一下。其實這種情況非常普遍，大家幾乎天天接到電話、接到LINE，詐騙的情況非常氾濫、非常普遍，如果照行政院的版本，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罰金才只有100萬，部長，這個要不要比照？就是罰金要不要也提高到5,000萬？"],["蔡部長清祥：跟總召說明，這一條是原來就有的規定，所以對各種態樣都有衡量過了，剛剛總召所關心的以廣播電視這種電訊的方式來散布，最高可以處到7年，如果法院願意判的話，也可以判到7年這麼重，所以有沒有必要將法定刑整個拉高？因為其實也有情節輕微的犯行，如果修成5年以上，將來不能夠緩刑，也不能夠緩起訴，反而會輕重失衡，所以我們維持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度，重的就判重，這樣應該是合理的。"],["曾委員銘宗：好，你初步的講法我可以接受。我問一下刑事廳，目前判決情況如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執行面如何？不要說我們在這邊訂定了，結果法官用刑是判最低刑，搞不好服刑三分之一就假釋了，就變成詐騙犯，進去裡面深造後，詐騙的膽子越來越大、技術越來越精良，假設有這種情況的話，我強烈主張最低下限要大幅度地調。因此要請教法院執行上的情況到底是如何？"],["黃副秘書長麟倫：謝謝委員垂詢，跟委員報告，目前關於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判決情形，因為抓到的很多都是車手，所以判的很多都是兩年以下左右，但要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是被害人一人為一罪，所以數罪併罰，很多被害人的話就變成會累積上去。因此實際上的情形，如果抓到後面大的，當然是會判重；如果是車手的話，目前大概就是判兩年以下左右的刑度比較多。但誠如剛才部長所提到，如果抓到情節較重的，在實務上可能也會判到很高，以上是目前的情形。"],["曾委員銘宗：有沒有統計到底判多高？如五年以上、三年以上的有多少？"],["黃副秘書長麟倫：109年1月到112年3月判超過五年到七年的有將近120件左右，三年到五年以下是兩百多件，兩年到三年的有一千多件，當然一年到兩年間是最多，因為目前抓到的是下游的車手比較多，但在個別情形下並沒有都不重判的情況。"],["曾委員銘宗：好，你的初步講法我清楚了。但我有一個建議，很多車手都是累犯，都是那些人重複在犯，累犯要不要加重其刑？"],["黃副秘書長麟倫：在個案的量刑參考基準中，如果不斷再犯的話，我相信法院在量刑過程中都會斟酌，因為目前提供給委員的統計資料都還沒細分累犯的情節，如果……"],["曾委員銘宗：那要修正再加一項累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可不可以？"],["蔡部長清祥：刑法總則本來就有規定。"],["曾委員銘宗：刑法總則就有，對不對？"],["蔡部長清祥：對。"],["曾委員銘宗：那要強調啊！"],["蔡部長清祥：不用強調，一定會用，檢察官在起訴前就會說明是累犯，請加重其刑。"],["曾委員銘宗：刑法總則就有？"],["蔡部長清祥：對。"],["曾委員銘宗：好。"],["主席：我們就先求有再求好，所以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是不是就按照行政院及司法院提案通過？好，謝謝。","接下來，處理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五，是不是就不予增訂？"],["曾委員銘宗：同意。"],["主席：好，謝謝。","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謝衣鳯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議程所列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2時12分）"]],"block_lines":[1,5,7,7,10,60,61,62,63,64,65,66,66,67,68,68,69,69,70,70,71,71,72,72,81,84,85,86,88,90,93,95,110,110,112,112,118,119,219,286,286,290,290,292,293,294,295,296,297,299,300,301,302,303,305,306,307,308,309,310,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39,340,344,345,348,348,349,350,351,352,353,354,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368,370,371,372,373,373,374,375,376,377,378,379,380,381,382,383,384,385,386,387,388,389,390,391,392,393,394,395,396,397,398,399,400,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5,416,417,418,419,420,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9,430,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3,444,445,446,447,448,448,449,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461,462,463,465,469,470,472,473,474,475,476,477,478,479,480,481,482,483,485,486,488,489,490,490,491,493,494,495,497,498,499,500,501,502,503,504,505,506,507,507,508,509,510,511,516,517,519,520,520,522,524,525,526,528,530,531,532,533,534,536,537,538,539,540,541,542,543,544,545,546,547,548,549,550,550,551,553,554,555,556,557,558,559,560,561,562,563,565,566,570,571,572,573,574,575,576,577,578,579,580,580,583,584,585,586,587,588,589,590,591,592,593,594,595,597,598,599,600,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622,625,625,628,629,630,631,632,633,634,635,636,637,638,639,640,641,642,643,644,645,646,647,647,648,649,650,651,653,654,655,656,657,658,658,659,660,661,662,663,664,665,666,667,668,670,671,672,673,674,675,676,677,678,679,680,681,682,683,684,685,686,686,688,690,691,692,693,694,695,696,697,698,699,700,701,702,703,704,705,706,707,708,709,710,711,712,713,714,715,716,717,718,719,720,721,722,723,724,725,726,727,732,733,734,735,736,736,738,739,740,741,742,743,744,745,746,747,748,749,750,751,752,753,754,755,756,757,759,760,761,762,763,764,765,766,767,768,769,770,771,772,773,774,775,776,778,779,780,781,782,783,784,785,786,787,788,789,790,791,792,793,794,795,796,797,798,799,801,802,803,804,805,806,807,808,809,810,811,812,813,814,815,816,817,818,819,820,821,822,823,824,825,827,828,829,830,831,832,833,834,837,863,864,877,878,880,883,885,886,887,888,889,890,896,897,899,900,901,902,903,904,905,906,907,908,909,910,911,912,913,914,915,916,917,918,920,921],"person_count":{"主席":57,"湯委員蕙禎":2,"高委員嘉瑜":1,"蔡部長清祥":182,"司法院書面資料":1,"法務部書面資料":1,"預算凍結報告\n":1,"法案報告\n":1,"曾委員銘宗":33,"莊署長榮松":18,"主席（曾委員銘宗代）":1,"謝委員衣鳯":10,"黃副局長義村":15,"黃副秘書長麟倫":9,"劉次長約蘭":2,"賴委員士葆":36,"主席（謝委員衣鳯）":1,"賴委員香伶":16,"張檢察長斗輝":2,"游委員毓蘭":7,"鄭委員運鵬":3,"劉委員建國":12,"江委員永昌":14,"吳委員怡玎":18,"周署長輝煌":1,"邱委員顯智":9,"吳委員琪銘":4,"陳委員椒華":12,"林委員淑芬":21,"王委員鴻薇":45,"委員張其祿書面質詢":1,"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1,"一、預算解凍部分":1,"二、提案條文":1,"三、修正動議":1},"persons":["主席","湯委員蕙禎","高委員嘉瑜","蔡部長清祥","司法院書面資料","法務部書面資料","預算凍結報告\n","法案報告\n","曾委員銘宗","莊署長榮松","主席（曾委員銘宗代）","謝委員衣鳯","黃副局長義村","黃副秘書長麟倫","劉次長約蘭","賴委員士葆","主席（謝委員衣鳯）","賴委員香伶","張檢察長斗輝","游委員毓蘭","鄭委員運鵬","劉委員建國","江委員永昌","吳委員怡玎","周署長輝煌","邱委員顯智","吳委員琪銘","陳委員椒華","林委員淑芬","王委員鴻薇","委員張其祿書面質詢","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一、預算解凍部分","二、提案條文","三、修正動議"],"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星期四）9時至12時12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謝委員衣鳯","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