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全院委員會「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案」公聽會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星期一）9時至13時4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副秘書長　高明秋"],["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學者專家及各位女士、先生，大家早安。今天舉行「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公聽會，這是依照本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所作之決定辦理，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職司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等相關事項，在我國憲政制度上具有崇高的地位。本院依憲法託付代表人民行使同意權，針對每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之資格進行審查，因此舉辦本次公聽會以作為審查之參考。","在座各位學者專家受本院各黨團舉薦出席本次公聽會，均為領域內長期努力並深獲肯定的重要代表，具備豐富的法政素養，相信一定會為本院委員提供寶貴的意見，在此感謝各位為本次公聽會所做的準備與接下來的發言。","針對今天公聽會進行的程序，先作以下宣告：","一、發言時程及順序：每位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發言時間均為10分鐘，綜合答復30分鐘；先由學者專家發言，次由審查委員發言，最後由學者專家綜合答復。因此請各位學者專家發表高見後，也能聽取本院各黨團所推派之委員代表之詢問發言，最後再請各位學者專家賜教答復。","二、各黨團所舉薦的專家學者、審查小組委員如不在場，得由各黨團互相調換順序。另外，在發言時間結束前1分鐘會按一短鈴，發言時間到的時候，我們就按一長鈴，向各位做以上說明。","我們現在就開始進行發言，首先請高烊輝律師發言，發言時間為10分鐘。"],["高烊輝律師：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可以到立法院來針對112年度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權參與公聽會，我本身是執業律師，也是民間司改會的常務執行委員，今天是代表民眾黨來參與公聽會。我想今天會有許多專家學者來發表意見，可能會針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適任性提出通案理念的實體要件，或者是針對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個別適任性提出具體評價。我就先針對大法官被提名人任命之審查程序部分表示我的一些看法，提供大院參考。","一、大法官被提名人任命審查程序的憲法意義，在於大法官「民主正當性」的建構與補足：","我們大家都知道，憲法審判權之理念，在公法學說上向被視為「立憲法治國家之拱心石」，憲法法院（臺灣的憲法法庭）作為憲法的最高守護者，是被賦予最高權威的憲法機關，因此司法院每位大法官都應當以「憲法維護者」自許，藉由憲法法庭的憲法審查活動，維護人民之基本權利、參與國家最高權力，引領臺灣朝向完善的法治國秩序發展。","比起由人民選舉產生、跨黨派所組成的民意機關，大法官其實幾乎沒有任何民意基礎；然而，大法官經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審查同意任命之後，15位大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法庭卻能宣告由立法院制定的法律違憲。這是因為大法官職司憲法解釋或憲法審判，基於憲法的最高性與優位性，憲法法庭的最高權威乃源自於憲法本身的權威；憲法中的憲法原則（民主國原則、法治國原則等）、基本權規範，具有「開放規範」特色，因此有廣泛的解釋空間，但也建構及確立了憲法法庭的審查基準及審查權限。大法官及憲法法庭作出的憲法裁判，也都必須於裁判中詳細論述憲法上的理由，藉由對於憲法爭議問題進行憲法分析的充分說理，與裁判當事人及社會進行對話及辯證，憲法法庭也因此可以補足自身的「民主正當性」。","再者，基於憲法的開放性與憲法法庭憲法裁判在政治上的重要性，大法官被提名人藉由立法院審查及行使同意權，也因此建構了它的民主正當性。因此，大法官被提名人在唯一能夠接受各界檢驗的任命審查公聽會中，對於重要的憲政問題應該有回應的責任，不但可藉此促進社會對話與辯證，並可由此展現被提名人適任大法官的憲法高度，作為立法院行使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的重要參考。","二、大法官被提名人審查與同意權行使，不應淪為政黨角力或表決大戰，應該審慎為之：","在這個部分，在審查程序設計上，我們建議第一點，立法院各黨團於收受被提名人資料後，應成立小組收集黨內意見，並以書面向被提名人提問或者是請求補充資料。第二點，於詢問被提名人前，全院委員會應召開公聽會廣徵社會各界意見，小組以及欲向被提名人詢問的立委，皆應全程參與。為了使公聽會的意見能夠被大眾審視、運用，公聽會跟審查會之間至少也應該間隔一週。第三點，至少應召開兩次全院審查會，被提名人於第一次審查會未能完整回應的問題，應於第二次審查會予以補充。","三、回應民間社會有關憲法問題的提問，促進社會對話與辯證，是大法官被提名人無可迴避的責任：","我們認為在審查程序走向形式化，政治角力多於憲政人權理念表述的政治現實之下，其實立法院目前的審查程序，本來已經難期發揮應有的監督功能。而本次大法官被提名人發表聯合聲明，以尊重立法院為由，共同表示不便回應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提出的問卷以及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公民投票、性別認同保護、土地徵收、國家保護義務與憲法審查之間關聯性等重要憲法問題，拒絕接受社會及公眾的監督，這對大法官及憲法法庭民主正當性的建構與補足，無疑是一大打擊。","事實上，大法官被提名人回應公民社會的憲法問題提問，其實完全不會影響到立法院的審查，反而可以協助立法委員行使同意權，同時這也是公民社會對於立法院審查程序的補救行動。因此，我們認同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提問的立法委員，事實上也可以引用這個聯盟提供的問卷內容，在之後審查委員詢答時，選擇合適的問題分別詢問被提名人，讓這些被提名人可以在公聽會上具體的表達他們的憲法理念、憲法意識，作為立法委員行使任命權、同意權的重要參考依據。以上三點有關審查程序的意見，提供立法院及在場各位審查委員參考，謝謝。"],["主席：謝謝高律師。接下來請董保城教授發言。"],["董保城教授：主席，我有一個程序問題。今天是針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公聽會，這是非常嚴肅的憲法正當程序，我怎麼沒有看到被提名人？那我提的問題就在打空氣嘛！我不知道是不是本來就沒有還是怎麼樣？被提名人都沒有出現。"],["主席：我跟董教授作回應，今天的程序是公聽會，希望專家學者提供給接下來的審查委員們在審查意見上的一些方向及參考，因為立法院現在有直播，包括委員或者是被提名的大法官，他們都可以在現在的直播上看到您的寶貴意見，我相信這個是立法院的一個程序，所以我跟董教授做一個報告。"],["董保城教授：好，非常謝謝。可是我覺得這是一個被提名人跟學者、跟民間一個最好的、非常神聖的憲法上的對話，透過網路觀看或者是間接觀看，我覺得這個程序對大法官的專業性和超然性並不尊重，我覺得是滿可惜的。但是既然主席這麼說，我們的公聽會是講給立法委員聽，我也知道現在執政黨的立法委員占絕對多數，所以我今天來大概也是走一個程序，因為我也懷疑很多立委或是執政黨的立委真正能夠聽我們學者專家的意見。","好吧！既然如此，我想既然來了就還是要留下一些我個人的看法。","首先，我們知道行政權、立法權在2024年會透過大選經過人民的檢驗，可能做一個新的執政的價值，但是司法權卻不一定會跟著2024年重新翻轉或重新調整。司法權對我們臺灣的自由民主法治非常重要，可是我看到最近幾年這些大法官的解釋，我覺得是讓我做為一個憲法學者非常的痛心。就像年金改革這一塊讓我們非常不可以相信政府，今天公務員、軍人、教育人員就是因為相信政府會守法，所以才進入到政府部門去服務，結果執政黨利用國會的絕對多數強行通過，到現在為止還在溯及到每一個軍公教的同仁，像這種東西，我就覺得是大法官讓我感到不可思議的地方。","我覺得大法官很重要的就是要不畏權勢，一定要超然公正，各位如果可以看到過去第6屆的大法官，就是在國民黨執政時候的大法官，當時國民黨是多數黨，但他們的解釋對執政黨還是不利，例如釋字第392號解釋檢察官的羈押權，當時的大法官非常有風骨的說檢察官沒有羈押權，必須要回到法院由法官來做；釋字第419號的副總統兼任閣揆，當時連戰就是副總統兼行政院長，結果釋字第419號認為不妥；另外就是民國93年的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的特別條例，對於這些特別委員會的組織條例，大法官也非常有風骨的說真調會有檢察官的權力是違反了權力分立。也就是說，大法官必須要非常清楚，他不是為了對某一個提名人感恩而做出一些回報，他必須要站在公義、真理、超然的角度來做。我覺得當時國民黨在執政時，大法官都有這麼多的風骨，有勇氣敢跟執政黨、當權者說「不」而做了這些調整，我覺得這是令我非常敬佩的。","另外，我想針對陳忠五學者，陳教授是民法的專家，可是他竟然能夠隨著風潮跨域，跨域的確不錯，本來我們就也希望老師跨域，結果他跨到公法的領域，跨到大學自治、學術自由，即管中閔校長當時的遴選案；另外，他也在最近發表了一篇文章關於「轉型正義與不當黨產處理原則：在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之後」。一個民法學者能夠跨域到這裡，我只能說是非常的敬佩、非常的驚訝，但我也把他的文章特別詳細的拜讀，文章裡面沒有引用任何一個學者的意見，他只說相關的學說論述爭議點繁多，意見紛陳、暫時省略。我覺得一個學者的文章很重要的就是必須把不同學者的意見納入討論；再者，他也在文章裡面說明，大法官第793號解釋仍有部分大法官持不同的意見，也就是某些條文還需要大法官繼續做解釋，例如黨產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在他的文章裡面第6頁的註3，他認為這些都沒有解決，所以他最後的結語說：將來大法官可能還會面臨到這個問題。","法律是一個整體的體系，他竟然在他的結論裡面說，應該要加速處理黨產，我覺得作為一個學者研究的態度和風範實在是令我覺得很難過。此外，他也說過在再度釋憲之前，也就是他也瞭解第793號解釋，未來針對某些爭點，而且是在非常關鍵性的爭點沒有解決之前，大法官可能還會再解釋，所以我要求，萬一第793號解釋後續若再聲請解釋的話，請陳忠五教授迴避，請陳忠五教授迴避！因為我覺得他已經在他的文章中表明，且他是民法的教授，竟然跨域到公法，他的意思是轉型正義為重大公共利益，我相信今天這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或者是我們在座的立法委員們，甚至是目前現任的大法官，針對什麼叫轉型正義？沒有一個人會提出一個讓大家可以接受的答案，因為它本來就是一個社會性、社會法的議題、政治議題，屬於各個國家真正的民主歷史議題。","最後，我相信大法官是一個表率，大法官如果不獨立，或是出賣獨立，我們很難期待小法官獨立，所以我在昨天晚上利用自己的電腦，我呼籲這幾個字：「大法官公正獨立是民主法治脊梁」，大法官必須要公正、獨立，是民主法治的脊梁。這我也同時送給我們的立法委員，希望立法委員不要因為你們是被執政黨帶領、提名，在面臨選舉時就乖乖的投下一票，你用你的良知能夠捍衛臺灣人民以及臺灣好不容易打下的民主法治基礎，不要只是為了護航而護航，謝謝大家。"],["主席：謝謝董教授，接下來請洪思竹副教授發言。"],["洪思竹副教授：謝謝主席。依我的理解，我們今天是提供一些見解給審查委員參考，我個人就直接從我的一些角度，提供給各位委員在審查的時候一些背景資料。首先以我的研究來講，我們的憲法秩序中間最關鍵的大法官，現在是由憲法法庭的機關去行使，它維持了整個憲法秩序，我想要特別強調的是，我們國家的憲法秩序及法律制度，不但對內來講必須有它的內在理性；對外來講，我們在國際社會中間的時候，事實上我們的憲法秩序以及法律制度也是一個被檢視的對象。以我國在1992年參加世界貿易組織的時候，雖然它是一個經濟組織，但是我們的憲法秩序及我國內在的法律制度，其實就是檢討我們經濟體制一個非常重要的標的；在隔30年之後的今天，我們要加入CPTPP，又重新檢視我們國內的憲法秩序與法律制度所構成的經濟體制，是不是能夠成為國際上最高標準CPTPP一個會員的資格。","於是我會建議審查的立法委員們，由這個角度來請益大法官，把我們的經濟體制視為憲法秩序中間很核心的部分，而不只是在原來傳統上比較關注的權力分立、政府職能的部分與人權議題上面，還有整個經濟體制本身的內在理性，這個要受到國際的檢視。我們要追求的這個經濟體制中間最重要的，從我們的基本國策裡面看得出來，我們追求的是經濟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在CPTPP來講，又更往前一步，他們追求的是在經濟市場上公平競爭以外，還有競爭中立的議題。簡單講，競爭中立的議題就是政府在經濟市場中間必須是一個中立的角色，不宜在經濟市場中有過多的干預，甚至在非合法的方式下介入市場。","我想再強調一下這個議題的重要性，就是從憲法秩序中間來理解臺灣經濟體制的重要性，美國傳統基金會在今年2月28日所發布的2023年經濟自由度的指數，我國已經進步到全球第4名，甚至超過美國與日本，以經濟自由度的角度來講，中間很重要的一個因素就是我國在法律制度這個部分的大幅提升。法律制度的大幅提升大致上是三個觀察的角度─一個是財產權的保障，一個是司法效能，第三個就是政府連結；在具體事情上面的話，其中2022年我國大法官會議解釋改革成為憲法法庭，特別被列為我國法律制度一個重大變革的優越，所以我們進入全球經濟自由度的第4名。所以這更強化了我們在憲法的秩序下，大法官所主掌的憲法法庭以及其構成對於我國經濟體制的維護，是我國在國際社會中間非常受到關注的一個部分。","接下來我會提出一個比較在體制上的，從我剛剛的角度來講，我們現在受到全球高度地矚目，我們的法律制度以及憲法體制，還有經濟體制都受到高度的肯定，但同時我們再往前似乎有一個問題待解決，就是所謂政府中立性角色的問題。剛好在6月15日有數位學界的代表特別提出來，我國的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法目前金管會正提出修法，重點在於控制性股東將來處分權利的部分，引起很多學者認為這個部分的修法可能有違憲的疑慮，就是有關於控制性大股東這個標的之關鍵概念該如何掌握。","不過我想要延伸另外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針對我國的金融監理，憲法裡面的基本國策有提到，金融機構應該受國家管理，這是監理權的來源。不過現在政府在行使監理權的時候，除了行使監理權的這個法律有沒有可能違憲以外，我國的政府同時是金融市場上的經營者，也是金融機構的監理者。但極其特殊的是，我國政府在金融市場上也是高度的經營者，這可以從財政部公布的資料看出來，他們主導了全國九大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有數十家。到這個地方就變成我國體制上有監理者與被監理者角色同一甚至是混淆，這在現行制度上是個大的問題。我想要請各位委員理解，這個問題事實上關切到我國在國際上如何被看待，因為中華民國在這個經濟體制、憲法秩序或法律制度下，它是一個很會被關注的點。","最後我要再提到，我國在2015年的時候通過了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反貪腐公約施行法通過之後，法務部也非常積極、努力，做了非常多反貪腐的改革，所以正如我剛剛所說的，我國進入了世界經濟自由度的第四名。反貪腐公約當然是一個比較宣示性的國際條約，我國直接一步就讓它具有內國法的效力，但是這個反貪腐公約中間有一條規定政府的責任，就是政府不得有利益衝突的制度存在。它雖然是宣示性的，但是已經宣示了一個良能政府該有的方向。從這個角度來看，我特別想要請各位審查委員理解，大法官們如何看待目前體制上極其特殊的狀況，就是在金融市場上，政府既是監理者，同時又在金融市場上高度參與，甚至有統計數字顯示，過半的金融市場是政府透過九家金融機構主導。面對這個特殊的現象，我們該如何往前一步，讓經濟體制跟法律秩序達到我們內國法中，反貪腐公約所講的迴避利益衝突這個高度艱難的事情？這是我想要提出來的意見，我大致上以這個角度提供建議給立法委員，等一下審查的時候可以從這個角度參考。謝謝主席，我發言到這裡。"],["主席：請周宇修律師發言。"],["周宇修律師：主席、各位委員、在座的各位老師、在座的各位專家，大家好，我是周宇修律師。這一次很榮幸能夠受邀，跟各位委員說明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審查的時候應該處理的一些事項。以下謹就幾點說明，第一點，在形式外觀上，我個人其實認為這一次四位被提名人都符合司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所以重點應該是在這三天的審查，我們到底應該對大法官提出什麼樣的問題，這可能是我們今天討論滿核心的部分。我在來之前看了一下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過去行使同意權的處理方式，我舉個例子來講，在2010年的時候，歐巴馬總統提名Elena Kagan擔任大法官，他之前的位子是美國司法部的Solicitor General，臺灣的翻譯滿多的，有人把它翻為律師長，也有人把它翻為司法部長，但是他就是一個行政意見的主要輸出者。所以他到國會之後，會發現滿多參議院議員詢問他對於過去擔任Solicitor General的時候提出來的這些意見，他到底覺得這些意見是可採的，還是他是基於政府政策的執行，而不是他自己心裡這樣想，這可能是一個可以做的方向。除了Kagan本人的說明之外，在整個聽證會的過程中，也邀請了很多Kagan以前的同事，包括他當時也是Harvard law school的系主任，因此邀請了其他的法學教授，對他做一個簡單的人格特質及互動的說明。此外，可能也有一些民間團體會參加，譬如用槍團體對於Kagan在美國增修條文第二條用槍權的態度，就提出了滿多的質疑。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比較法上，美國的審查是非常開放不同的意見進入整個審查體系的。","當然這次我們因為時間的關係，可能沒有辦法讓那麼多的人來針對四位被提名人一一做這樣複雜的論述，但是我想我們還是有一些時間可以往這樣的方向處理。所以這次我在來之前，也有收到立法院辦公室詢問，如果要對被提名人提出問題的話，應該要問什麼比較好，如果各位看到我剛剛講到的司法委員會的網站，當時Kagan聽證會的過程包含所有的問題，到現在都還可以在網路上下載，有些參議員問得非常細，甚至要求他提出從他開始工作以來所有在網路上和法學雜誌上發表的論文，然後一一檢視他過去所提出來的一些想法，以及他可能持有的價值觀。我認為如果依照目前總統府提出來的資料，確實很多被提名人都有提出相關著作，但顯然不是所有的著作，因為現在可能還包含網路上的著作，或者是他在一些研討會的發言等等，這可能是更加重要的。","所以我們回來看到的是什麼呢？就是這次總統府送出來的資料，我覺得其實有滿多東西可以補充，例如我剛剛講到的個人意識形態發表的根據，另外就是參加一些團體的狀況，我們可以從他參加過的團體去推論他個人的喜好，以及他個人的價值取捨是什麼樣的方向，所以這可能也是可以加強的地方。","此外，雖然是4位大法官的提名，我們這次也不是在談憲法訴訟法的修正，可是我們知道15位大法官現在換了4位，換掉了將近三分之一之後，勢必會對內部的運作造成影響，所以我覺得還有以下的問題是可以討論的，例如憲法法庭的審理規則、憲法法庭書狀的提出規則，像這些命令位階的東西，我相信15位大法官一定會有不同的意見，所以我建議各位委員詢問的時候，可以針對目前的審理方式來做討論，就是說我們的憲法訴訟法雖然是所謂的主筆制，但是主筆心中的意見其實並不一定是多數意見，因為目前的狀況就是誰分到這個案子，誰就是主筆，但是有可能主筆心中的是協同意見，甚至是少數意見，這樣子的運作到底符不符合我們當時要改成主筆制的目的，我想這是可以討論的。","另外，我們可能還要再詢問的是這4位被提名人心中覺得過去對他來講最重要的學術研究成果，以及最重要的裁判跟憲法有關的是哪一個，例如被提名人蔡彩貞法官曾經提到他協助聲請解釋有關刑法第七十八條的核心，最終讓大法官作成了第796號解釋，我個人認為除了這個論述之外，可以更加去深入探討的應該是怎麼樣在合議庭裡面去形成這個結論的過程，同時在作成這個結論之後，他是不是可以接受這個結論，這是我覺得可以再詢問的部分。","再來是有可能可以挑出來的東西是已經無法被聲請的個案裁判，例如已經超過了憲法訴訟法規定的六個月時效抑或是根本沒有走完整個救濟程序，針對這個裁判所涉及的一些憲法議題，由被提名人來作一個回應。為什麼我要先假設這個前提？原因是被提名人日後如果被任命的話，有可能會處理到我們今天問到的一些問題，當然這些問題並不是說他不能回答，而是說他如果針對一個可能未來會進入憲法法院的案子來進行回答的時候，在之後的一個心證以及是否要迴避上面可能會產生爭議，因此我認為大院可以考慮把範圍做限縮。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曾經在108年的時候做過一個判決，探討在釋字第400號作成之後有關土地徵收的問題，由於立法者目前還沒有達到共識去立一個相關的既成道路徵收的法令，所以到底能不能夠依照釋字第400號解釋作為請求權基礎來直接判命機關有徵收之義務，曾經有判決就直接認為是可以的，這個判決，由於新北市政府並沒有上訴二審，所以就已經確定了。像這個狀況之下，由於它不會成為我們最終的違憲審查的一個具體標的，所以我覺得就可能是可以詢問各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意見。","最後我想跟各位委員分享有關憲法法庭多元性的一個問題，其實我們現在憲法法庭的性別比例已經慢慢地在往一比一的方向走，可是我在這邊講的多元性，可能是從法律專業角度來講的一個多元性，我們如果把時間退回到將近20年前，就是2003年大法官任命的時候，其實曾經就有委員問過當時被提名的翁岳生老師說，楊日然老師去世之後，你們會不會覺得有點遺憾，沒有再提名有關法理學專長的一個被提名人？其實當時翁老師覺得也需要有更多元的意見，或許是好的，當然我認為歷來的大法官其實多元性都非常、非常地夠，只是再怎麼樣的多元，我們當然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人都塞到大法官裡面。問題在於，例如目前的整個大法官組成，它可能欠缺的，例如我們剛剛講的法理學領域，或者是勞動法領域相當具有專長的人的時候，我們要怎麼樣去彌補多元性，是單純地靠專家意見或法庭之友就可以，或者是有其他的方法，我覺得這其實對於一個法律工作者來講，毋寧也是非常、非常重要的；而對這4位被提名人而言，可能也要思考的問題是，將來如果到了一個問題不是他非常專長的領域之狀況下，我們到底應該要怎麼樣去做出一個合意以及討論？","以上是我簡單地對大院所做的說明，如果有必要的話，我非常願意做補充解釋，謝謝大家。"],["主席：接下來請葉慶元副理事長發言。"],["葉慶元副理事長：主席、在座的各位學者專家、老師們，還有在座的兩位委員，以及台下的各位先進，大家早安。今天大概是我第三次還是第四次來參加大法官提名的資格審查會議。其實我也覺得有點遺憾，因為每一次大概的狀況都是學者專家比委員多，我們常常都覺得很遺憾的是，我們到底在講給誰聽，是不是我們其實有一點點狂吠火車？就是好像講了其實也只是在立法院留下一個書面紀錄，到最後各個黨派還是依照自己的政黨立場來投票，我覺得這會是非常遺憾的事情。","我想針對這次的提名，我覺得應該要回頭來說，到底大法官的消極資格應該是什麼？除了積極的資格，我們大家看到司法院組織法或是相關的法律裡面規定，就大法官，比如律師應該要執業多少年以上、法官要多少年以上、檢察官要多少年以上，學者有相關著作以外，到底應該要有什麼樣的消極資格？其實尤伯祥大法官被提名人在105年有一個民間的監督大法官聯盟，當時是跟劉靜怡老師等等，他們一起出面說大法官被提名人應該不能僅憑意識形態而被提名，他們也說大法官必須要有非常高的道德操守，必須要比普通的法官或是一般的律師要高很多，我想我們其實看這兩點就好了。","我必須要強調的是，身為一個律師，律師界這一次是有推薦人的，就臺北律師公會，尤伯祥律師自己曾經擔任過理事長、擔任過常務監事、擔任過秘書長的臺北律師公會，推薦的律師是羅秉成羅律師、張菊芳張律師以及張世興張律師。","另外，全國律師公會推薦的是薛西全薛律師及李念祖李律師，尤伯祥尤律師不是律師界推薦的代表。我必須要說，總統為什麼忽略律師界的聲音，自己去提名了尤伯祥？這個部分總統應該要給出清楚的交代。立法院諸位委員在審查的時候也應該要去思考這個問題：是不是應該提名一個、接受一個不被律師界推薦的人來擔任大法官？我想這是第一個要思考的問題。","第二個就是如同尤伯祥尤律師當初自己講的，大法官必須要有高的道德操守。我想之前各位先進在媒體上都已經看過了，民進黨的委員出來質疑尤伯祥尤律師有教唆串證的問題。其實在這個判決裡面看得出來，現在相關判決所有人的名字都是被保護的，不過在判決裡面寫得很清楚：證人宙○○配合被告天○○作偽證（天○○就是尤伯祥律師的當事人），證人丙○○事前與被告天○○勾串，甚至還有一個筆記本是證人丙○○、尤伯祥尤律師（就是天○○的辯護人）和天○○三人一起討論以後做的筆記，所以最後法官不採證人宙○○和證人丙○○的證詞，認為是勾串的偽證。","律師倫理規範第十六條有明文記載律師不得教唆串證，尤伯祥尤律師也許沒有因為這樣被判偽證罪，但是法官在判決書裡面明白地說他傳喚的證人和他代表的被告進行勾串的時候，這樣的人符不符合尤伯祥尤律師當初在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所說的具有高道德操守？我想這應該是委員要思考的點。","另外其實也是在同一場記者會，尤伯祥尤律師和劉靜怡劉老師等人也強調說，大法官被提名人應該要提出充分的資料給相關的民間團體也好、立法委員也好，來進行審查。其實今天我們大家都有拿到這份立法院的關係文書，總共大概63頁，扣掉第1頁的封面，第2頁開始是每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資料，蔡彩貞大法官被提名人大概準備了14頁的資料，朱富美被提名人準備了17頁的資料，陳忠五被提名人準備了23頁的資料，尤伯祥律師準備了9頁的資料。是因為他的經驗太出群拔萃，所以不需要多講，還是他覺得不需要提供資料給大家看呢？事實上不管是哪一位，是不是都應要提供更多的資料給立法委員或學者專家做判斷？","我也要呼應一下周宇修周律師所說的，每一位被提名人其實之前都有發表過相當多的相關文章、參與過相關的社團，我們現在也看到一些團體，包括中華人權協會等等都有提出一些資料，希望大法官被提名人能夠配合做問卷，以便瞭解大法官被提名人在特定議題，包括法律議題或是民眾關心的議題上面，不管是廢死或其他議題的立場。我覺得大法官被提名人因為將來很可能會碰到類似的案件，讓民眾、讓立法委員瞭解他們在特定案件上的立場應該是有必要的。所以我也呼籲各位委員能夠參考各個民間團體所提出來的這些問卷，將其發給相關的大法官被提名人，請他們依據相關的資料進行填寫，做為委員進一步審查的依據。我想如果這樣做的話，這個程序才會比較完整。","最後其實是一個針對立法院的內規，我覺得還是要建議一下。就是其實我們現在提名審查委員會是各黨派的委員都有出席，可是在目前立法院的結構之下，最後到了院會提名的時候，如果我們就是簡單多數決，可以完全不理會提名審查委員會的討論結果，這樣子的審查委員會也沒有太大的意義，我覺得是不是建議立法院的內規可以去做一個思考？未來在提名審查委員會裡面不但應該要有一定程度的政黨比例制，而且在提名審查委員會裡面應該要經過三分之二的多數決，才能夠通過提名審查，而沒有通過提名委員會審查的大法官應該就不能夠進入院會，要尊重專業委員會的審查結果，以免執政的多數黨運用國會的多數暴力將不適任的大法官被提名人選強力的推過。我想我們都聽過一句話，印象都很鮮明，就是「黨意不是民意」，黨意不是民意，我們很期待，不管是立法院大法官提名審查委員會的委員們或者是大院審查時候的全體委員們，能夠不要依照自己的政黨屬性來進行投票，不過看起來可能是奢望，如果是這樣的話，只能期待透過制度去予以糾正，以上就是對這個制度上的建議。對於各個提名人的部分，剛剛也已經簡單說明如上。謝謝！"],["主席：接下來請李仁淼教授發言。"],["李仁淼教授：主席好！還有各位與會的專家學者，大家好！今天謝謝立法院提供這樣一個機會給我個人能夠來參與大法官提名人的公聽會，我個人是公法領域，主要研究在憲法、行政法以及教育法這些相關的領域。因為今天時間很有限，對於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在立法院接受審查的時候相關要留意的一些事項，有待後面再提出個人意見。首先，在這邊因為也是我們大院舉辦的公聽會，在民主法治國家裡面，立憲民主主義的國家是權力分立，所以某些面向就是司法院和立法院的動向及相互之間關係的這個問題點，也提出來給立法委員在對大法官提名人進行審查時候的一些參考。","我想今天發言的意見主要分成三個大的部分，第一個就是在立憲主義各國裡面違憲審查具有什麼樣的意義？為什麼我們今天在這邊要舉辦這個公聽會，或者是說對被提名人的期待？第二個就是來回顧我們在臺灣以獨特的司法院大法官這種方式來進行違憲審查的沿革及問題點；最後就是對被提名人的背景，還有立法委員們在審查的時候針對我們個別的意見如果能夠再深入的去對被提名人導出他們的憲法價值或理念，也許會比較有相關的意義。","首先，違憲審查這個部分是在19世紀初，1803年美國的Marbury v. Madison這個個案裡面引導出來的，20世紀之前，全世界各國違憲審查能夠生根落地而且落實的只有美國，這是因為在當時18世紀的時候，歐洲的法律思想及背景是沒有違憲審查的，一來就是歐洲是非常尊重立法，特別是在歐陸的德國以法實證主義為主這樣一個法思想之下，在法國大革命之後，國會才是代表國民的意志，所以司法基本上很難去推翻立法的內容。在這樣的思考之下，一直到二戰之後，包含第二波民主法治成功的德國以及日本都引進違憲審查制度，最主要除了打破二戰前所謂的歐陸法系跟英美法系以外，二戰前歐陸法系主要代表包含歐陸的德國、奧地利、義大利，還有亞洲的日本，都或多或少引進了自然權思想比較強的意見，譬如德國基本法第一條及日本憲法第三條，都有把主要來自於美國聯邦憲法自然權思想這樣的概念引導出來。因此，違憲審查在各國主要就是有像歐陸的審查模式，以及以美國跟日本為代表這樣的模式，兩者的主要差異性就是歐陸的審查模式比較重視憲法、憲政秩序的維護，相對地，對於人權救濟這一塊可能就會比較間接。至於美國、日本，因為他們必須依附在個案的審判，所以他們是靠個案累積，累積多了之後，也會對憲政秩序造成一定的影響。","今天對於四位被提名的候選人，當中有兩位是具司法職務的法官、檢察官，分別是資歷32年及28年的法官、檢察官，而個案審判恐怕會跟違憲審查的操作有別。特別是在2019年，即108年憲法訴訟法通過之後，憲法訴訟的操作恐怕跟一般的民刑事訴訟會有一些不同。當然此次提名包含律師、學者以及兩位資深的法官、檢察官，假定未來有通過立法院的同意，去（2022）年開始實施憲法訴訟制度，加重了司法的任務，除了過去大法官會議的型態以外，目前是以憲法法庭的模式，而且還包含總統、副總統的彈劾裁判，也加重了一些相關的，總共有六種類型，除了法規範審查，還有類似德國憲法訴願的裁判憲法審查、機關正義，以及剛剛提到的總統副總統彈劾裁判、政黨違憲審查、地方自治保障案件，還有統一解釋命令案件。統一解釋的部分因為108年施行大法庭制度之後，顯然未來大法官的權責應該主要是在釋憲的部分，所以在這樣重要國家機關的提名過程當中，以各國的審查模式來講，未來如果在大院有可能的範圍之內，包含公聽會如能有被提名人直接出席，以及有比較多的立法委員能夠共同來這邊有一些意見交流，可能會比較好。","第二個、關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的沿革，歷經了三次主要訴訟法上的修改，從早期民國37年制定的司法院會議規則，它不是經過立法，到之後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再到1993年開始行使非常久的大審法，即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一直過渡到最近的憲法訴訟法，總共經過四次訴訟法上的過渡。從過去程序上的不完備一直過渡到現在，包含像過去第371號解釋，就是宣告大審法第五條第二項違憲，由一般普通法院的法官也可以進行司法審查；還有第599號解釋作成暫時處分等等，這些程序都已經完備，未來大法官在形式上，有關過去程序上的不備可能就已經比較完整。但是相較於我國跟立憲主義主要各國比起來，以下幾點可以提供立法院委員參考。","第一點，我國跟各國不一樣的就是採用五權憲法，這個部分在經過所謂的7次修憲之後，國民大會已經廢除，五權憲法的部分到底是要實質認定，還是採各國三權分立的模式，這個恐怕需要再斟酌。像大法官第585號解釋和之後的第729號解釋，有關立法院的國會調查權，到目前都還沒有確立，但是經過來來回回幾次大法官的解釋，就是把原本各國應有的國會調查權，變成在第729號解釋之後，就有點畫蛇添足，讓國會不能盡到各國立憲主義應該有的功能。","另外，有關過去大法官第328號解釋提到領土疆域的部分是一個政治性問題，這一類其實大法官因為跟政治部門有關，所以未來這個部分可能會有。其他相關的問題，可能要留意的就是剛剛幾位出席的專家學者提到的，也是我關心的議題，大法官第747號解釋有關土地徵收之後的補償問題，因為在目前的土地徵收條例裡面還有實務見解，都是以兩面關係，人民不能直接跟主管機關申請徵收，所以在這樣一個損失補償的面向，違憲之後的效果要由誰去監督等等，這個我想後續都有一些問題。","然後以目前學界比較關心的就是年金改革的第783號解釋，大法官雖然有引用第717號解釋不真正溯及，但是就立法背景的審查，可能未來大法官可以比較留意的是立法事實跟背景，譬如像在教師法裡面，把大學教師跟中小學教師一併對待，然後有很多一般民眾並不太了解大學老師的薪資結構，譬如沒有年終獎金，或者入門比一般中小學老師晚等，如果在行政、立法、司法這三個部門當中有一個環節能夠留意到這個細節，也許年改在學界就比較不會引起那麼多的爭議，也就是說以美國路易斯·布蘭戴斯這個很出名的大法官的看法，立法事實的審查很重要。","最後就是對四位大法官的審查，我想他們的學經歷俱優，但是就個別的憲政問題，我想可以在審查的時候，就個別大法官所呈現出來的相關特質和憲政價值，可以再加深去跟這些候選人對話。","最後期勉我們臺灣真正能夠進入到民主、先進、違憲審查能夠發揮功能的一個憲法法庭。以上，謝謝。"],["主席：謝謝李教授。接下來請陳瑞仁退休檢察官發言。"],["陳瑞仁退休檢察官：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在場先進。我今天報告的重點就擺在程序已經進行到今天，審查會和全院這邊要如何做一個實質審查？首先我要提出來的是我國的順序、程序其實跟美國相當類似，所以美國的經驗可以給我們一些參考。首先我要指出來，美國參議院的同意比例大概是73%左右，到目前為止有44個人被淘汰掉，所以他們確實有在做一些實質的審查。美國的重點還是擺在參議院司法委員會，所以司法委員會的聽證會以及聽證會之前的調查，這一點值得我們特別注意。我今天有準備PowerPoint，可能現在沒有play出來，不過書面上也有。我覺得美國的聽證會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他們裡面有一個程序叫做傳喚公共證人（public witness），其實它就是把今天這個程序和司法委員會的質詢（question）合在一起，所以變成所謂的專家學者其實是用證人的身分被傳喚，而不是各政黨推薦。其實一直到今天我才知道，因為打電話給我的是高思博委員，所以我以為是法潮學會推薦，但是我看今天變成是國民黨推薦，不過這不要緊，我是覺得應該由誰來聲請傳喚，這樣子才會凸顯出專家的中立性，像這一點就是值得我們學習的。剛剛也有先進說我們這些專家學者講話的時候被提名人都不在場，那我們是對著空氣講話嗎？美國他們的制度是這些public witness在講話的時候，被提名人是有在場的，當然他們不能發問，也就是只能由委員來發問就對了。","另外，美國參議員的發問也認清了一個事實，也就是說，立法委員什麼問題都可以問，但是被提名人並不是每一個問題都可以回答，你可以問問題，但是有一些問題有一些界線，他們有正當理由回答，大概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大類是不管從憲法法律或法官倫理來講，對於要被認定為法官的人，對於正在進行中的案件（也就是還沒有確定的案件）你不能問他，這是禁止評論原則。另外一個叫做禁止誓言原則，也就是說，你不能要求一個法官在他上任之前就宣示說：「我是同情弱勢的，以後所有的勞資糾紛我絕對會判勞工贏。」你不能叫他做這種宣示。所以只要這兩大類的問題不要去碰的話，我想立法委員可以自由涉及。為了要避免他們用這兩個理由來回答，所以美國參議員所問的問題就有一些技巧性，他們可以分為四大類：第一個是問他一些法則學的問題；第二個是找出被提名人自己以前所有講過的話，也就是從那些話裡面來找資料；第三個是把已經判決確定的最高法院判決拿出來問他，看他的看法是怎麼樣，因為這並不是進行中的案件，而是已經判決確定；第四個是問他關於司法倫理的一些意見，因為他將來要當法官，所以要知道他對於法官這個角色的認識有多少。美國參議院的問題設計其實背後有一套法則學，從他們的法則學再反射到具體的一些問題出來。我覺得可以再談一下他們問的法則學問題其實都在於憲法到底是死的還是活的，如果是自由派的法官，他不拘泥於文字，他會去發揮文字上所沒有的，但是保守派的法官就會比較保守。那立法委員本身就要自己下定決心，究竟自己認為我國現階段的大法官是要自由派還是保守派？我想一定要先把這一點先決定之後再來設計問題就對了。","再者，對於他先前陳述的蒐集當然要非常努力去找，因為現在社交群組非常多，所以包括這些人在LINE上的一些發言，Facebook上面其實都可以去搜尋。","另外，總統對於大法官的提名免不了有政治考量，所以我們如果只有攻擊總統有政治考量的話，我覺得正當性還不太夠，可能還要再問另外一些問題。","我國可以建立一些質詢的題庫，我發現其實這幾天有很多團體已經提出一些題庫。我稍微演練了一下，如果我們認為目前我國欠缺的是保守派法官的話，我會問哪些問題。第一個，我們一定要問被提名人：為什麼在這麼多人當中，總統會看上你？誰推薦你？你跟推薦人有哪些關係？將來你在大法官裡面，會不會被這些團體所左右？這是我們關心的。再來，所謂法官要有人權意識，到底是在講被害人，還是講被告？你如何獲得一個平衡？你對於死刑的看法怎樣？你是因為宗教，還是因為廢死聯盟？你會不會被怕得罪廢死聯盟？有些法官認為社會治安與法官無關，那是行政部門的問題，對於這些講法，你的看法是怎樣？還有警察使用強制力的分際為何，民眾的權利與社會治安之間要如何平衡？大法官過去有一些解釋幾乎已經取代了立法院，他可以講目前這個法律是不對的，不一定還要幫立法院定出條文，但是我們有些大法官其實已經做到這樣子，對於這一點，你是贊成或不贊成？這些都是將來他們當大法官的時候的一些問題。此外，目前很多法官自己有臉書，動不動就請記者介紹他的判決，這樣到底對不對？因為在這種風氣之下，法官的獨立性會喪失掉，他會隨著社會變成衝浪者，他本來是一個造浪者才對，結果變成衝浪者，這樣好不好？像類似這種問題，我們覺得可以好好地去發揮。","總之，我覺得立法委員在質詢的時候，心中一定要先有一個理念，然後從那些理念再來設計問題。","我們如果很悲觀地講，萬一大家認為真的不太好、心中有偏見的人進去的話，該怎麼辦？剛剛有先進提到，在具體個案的時候，聲請迴避這條路是可以的。所以如果萬一有很爭議性的人進去當大法官，將來他一天到晚會被人家聲請迴避，那不要緊，就一直聲請，讓以後的人知道在當大法官之前不要講太偏激的話。","另外，關於制度的檢討，第一個，我覺得現在總統在提名的時候都拘泥在審檢辯學要平均分配，我認為這一點其實可以做一些彈性的調整。像美國到目前為止所提名的人選當中，大部分都是法官，在40名裡面只有2位私人執業的律師、1位州長、1位參議員，因為法官比較容易受檢視。","最後，立法院應該要提早介入，在總統還沒有提名之前就應該要表示意見，而且可以很主動地跟被提名人直接發函、向他們要資料，像類似這種動作都可以提早做，這樣才能做實質的審查。以上是我個人的意見，謝謝大家。"],["主席：請洪偉勝律師發言。"],["洪偉勝律師：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及在場的先進。首先要跟大院說聲抱歉，因為在事前不及向大院提供正確的經歷，所以我本身的背景及經歷請以今天的投影片為準，而不是書面的資料，先跟大院說聲抱歉。","今天接下來我大概會透過幾個角度來提供大院之後審查時的意見參考，提供以下幾個角度，第一個，關於本次大法官提名的重要性以及應該有的考量。第二個，關於幾位先進已經提到的審查程序標準考量，如果有機會的話，也會對四位提名人的觀察提供一些說明。首先，針對本次大法官提名的重要考量，大院在審查或是行使同意權的過程當中，大概要考慮幾件事情，第一個，這一次四位提名人事實上進入了憲法法庭之後，對於憲法法庭組成狀況的維護、維繫持續或是改變，簡單講，這次四位卸任者包含黃虹霞大法官、吳陳鐶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以及蔡明誠大法官，他們有各自的背景以及專長。如果以對應關係來看的話，確實可以看得出來這次的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是相對應這四位卸任大法官來做的，簡單講，黃虹霞大法官當時是律師資格出身；吳陳鐶大法官是當時的檢察官、次長；林俊益大法官是當時的刑庭法官；蔡明誠大法官是智慧財產法學者，所以可以看得出這一次提名的對應關係。也可以看得出接下來的憲法法庭組成大概有機會維持原本憲法法庭的多元性，或是各自背景的運作，尤其是可以觀察到，像今年幾次的大法官言詞辯論案件，其實是以刑事案件居多，這次的提名人看起來也是有補足關於刑事背景的專業及組成，這大概是大院審查時可以做的幾個考量。","另外，有一個特別的地方是，剛才其實也有學者提到，這是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第一次的大法官提名和審查，針對憲法訴訟化、憲法裁判化之後，各個大法官對於審判實務的運作，特別是個案裁判違憲審查的部分，或是對於現行審理相關程序的意見，應該也可以納為本次審查的內涵之一。因為大法官對於憲法法庭相關運作的形成空間，事實上是大的，這幾位新的被提名人進入之後，有沒有可能進一步形塑大法官的憲法法庭程序及組成，這個是值得觀察的。至於大院審查程序的標準，或是接下來程序的部分，我想一個大前提是真金不怕火煉，我相信四位被提名的大法官其實也很期待能夠有好的機會，為自己好好的平反、說理，而不是一再地受外界的單方指責。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其實在程序上更為完備，給他們更多的時間，是值得考慮和肯定的，但是我也有幾點要提醒，第一個，關於大法官，司法院組織法本來的六款規定，其中有一款是所謂的富有政治經驗、研究法學等等，從這個角度來看，大法官就像剛才陳檢察官所提到的，在提名的時候本來就不可能避免有所謂的政治考量，如果單純地從這個立場或是過去對於政治案件的參與就直接否定，這一點恐怕在說理上是不足的。","尤其我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於案件不採取任何立場的中立角度，事實上並不是所謂的公正而獨立，法律人時時刻刻都在處理關於價值是非的判斷，一定有必須要採取立場的時候，所以單純的質疑對於特定議題有立場這件事情，絕對不是正當化不行使同意權的理由。更重要的是要理解他在選擇價值和立場時的理由，尤其我要特別說明的是，大法官在提名的過程當中，有非常多是實務界出身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他們時時刻刻都在處理個案的爭端、是非，勢必會面對很多個案當中的參與者，因為對於結果的不能接受或是不盡理想，所提出的爆料或評價。如果大院在審查的時候引用個案的相對人或當事人的爆料或評價來審查，這是非常危險的，因為挑戰者並不是站在所謂的公正獨立立場，而是相對立的立場來提出質疑，這個不是一個適當的審查角度。","第三個，在採取審查標準的時候，我也要請大院注意到各個不同的被提名人，他們的背景不同，所以拿同一套題目來審查恐怕不是太適當。簡單講就是說，審檢出身的法官跟檢察官在他們的職務過程中，不可能有積極的NGO、政黨或是社會的參與，他們本身就受有限制；或者他們因為業務繁忙，要能有豐富的學術著作，自然而然比起學者或律師來講相對地難度較高。而辯方也就是律師或是學者，因為在執業過程中的自由度比較大，自然而然會有相當多的NGO參與或社會參與，所以在審查標準上或是在提供問題的過程當中，拿一套問題來一體適用恐怕並不是非常適當。","關於剛才我提到審查時間的長短或是審查會議的次數等等，我認為質跟量同等重要，如果我們在詢問大法官的過程中要他一展歌喉，或者要就無關大法官職權的議題來詢問，坦白說，我覺得這樣的情況連一次的審查會都嫌多。但是如果能充分就大法官所應該注意的議題，讓他們詳細說明對於議題的理解，這樣我就覺得確實要呼籲審查會多給他們機會做說明，讓他們有獲得公正評價的機會，這個是可以考慮的。在幾次的公聽會當中，剛才幾位先進都有提到非常多重複的議題，譬如第二任總統不可避免必須要提名所有大法官的議題，或者是審查會程序不足的問題，這些其實是每次都一再重複遇到的問題，不是這一次所獨有的，大院應該要考慮做通案檢討，尤其外界很多的呼聲好像把這次的大法官審查當作最後一次的大法官提名跟審查，事實上並不是，我們明年馬上就會再有一批的大法官換屆審查，所以這些一再重複的審查程序及標準的議題，大院在行使同意權的之前或之後，恐怕要考慮做一個通盤檢討、考量。有一些在審查過程中提到的政治性議題，並不是不行，剛才幾位先進也有提到很多的審查標準，但我有一部分的小小觀察提供給大院參考，大院作為政治部門，很多在憲法上的政治問題要由政治部門來解決，如果連政治部門的問題，政治部門都還沒辦法形成共識並解決，卻拿來詢問大法官、要求大法官解決，一方面其實是捨棄自己在憲法上的權利，二方面恐怕也不是適合大法官表示意見的機會。","對於四位被提名人的觀察，我跟幾位被提名人有部分較為近身的觀察，有部分是不認識，但我有一個總觀察是這樣的，本屆的大法官確實在性別多元、性別平衡、專長的多元性以及年輕化有相當大的努力。蔡大法官被提名人的資歷完整，而且他有相當多的裁判被最高法院選為具有參考價值，同時被刊登在司法院公報。陳忠五被提名人事實上有一個值得大家注意的部分，也就是他的留學背景來自於法國，這是目前在大法官憲法法庭組成上比較少的，剛才有先進提到跨及民法或公法領域，事實上大法官在過去也不乏有兼及民法跟公法領域的人，所以我想關鍵還是在於他對於議題如何去接觸，或是說理上如何能被接受，這才是真正的關鍵。至於剛才提到尤伯祥大法官被提名人，我想也是這次的審查焦點，有一個可能的誤導或是必須要釐清的地方，也就是說尤大法官被提名人不被律師界推薦，這恐怕是言重了，這或許是一個誤解，簡單講尤大法官被提名人這次不是以律師該款的原因被提名，他是以第六款「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我相信尤大法官被提名人執業年資到的時候，自然而然也絕對會成為律師界所推薦的人選之一，所以如果直接說他是不被律師界推薦的大法官被提名人，這恐怕有嚴重的誤解。朱大法官被提名人的歷練非常完整，對於政府運作又有全面性的參與，而且更值得重視的就是我剛才提到的，事實上審、檢，法官、檢察官出身要能夠有研究著作是不容易的，但是朱大法官在這部分其實是很完整的。尤大法官被提名人，以我知道其事務所的規模要親力親為的情況下，要有這樣的著作，事實上也是相當不容易。","最後作為結語，就是這幾位大法官作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價值堅持的維護者，大院要審查的標準是他們在人權法治上是不是能夠堅持，對於未知領域的研究探索有沒有辦法以合議的方式來得到答案，最終是不是能夠發揮、維護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功能，我想這是最重要的審查基準。以上提供大院參考。"],["主席：謝謝洪律師。接下來請紀和均助理教授發言。"],["紀和均助理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專家學者，各位先進，大家好。今天很高興能夠來參與有關大法官審查會的公聽會，諸如前面各位先進所講的，我主要要講的分以下幾個想法：","第一個，到底今天大法官從原來所謂的大法官會議到現在的憲法法庭，其實是一步一步走向法庭化、司法化。過去我們在大法官會議的時候，曾經提過立法委員來當大法官，那就是為什麼富有政治性質。但是現在不是要司法化了嗎？還在找有政治性質的專家學者來擔任大法官？這是不是符合其實我是一直有點質疑的。另外就是為什麼我們這幾年一直在爭執大法官候選人提名的相關制度，其實很大程度是擔心贏者全拿這樣的一個概念，就是只要任何人當選總統，如果他能夠連任8年，15名大法官都由他提名，那麼會不會因此就把他的意志透過選擇大法官而灌輸在司法的部分，所以這是不管在馬英九時期，到現在的蔡英文時期，一直都在爭執的地方。","所以我們其實應該要思考的是，如何讓所謂的提名過程或者是在後來的審查過程，能夠多一點陽光，讓它不要好像只是閉起門來做一個選擇。剛剛前面的先進有提到，目前大法官的組成裡面沒有留法的學者，所以今年陳忠五老師（大法官提名人）是留法的。剛好不才本人是留法的，我提供一個法國提名憲法委員會委員的概念，依照法國第五共和憲法提名憲法委員，所謂的任期式委員總共9人，3名為共和國總統提名，3名為國民議會，就是我們一般講的眾議院議長提名，3名為參議院議長提名。為什麼要把提名方法分成3個人來提名？就是避免有人能夠以他的意志去主導9個提名人，我知道我們在釋字第613號解釋的時候，當時為了通傳會提名的問題，有學者主張應該引進法國式的分權提名方法，結果遭到多數大法官否決。可是我們應該要回頭講，雖然這個制度不能適用，但是它的精神可不可以適用？精神其實是可以適用，為什麼？因為依照過去大法官的解釋，大法官也是屬於憲法上的法官，其最重要的概念是獨立審判，獨立審判才是他所有的獨立公正性的源頭。現在我們所做的提名方法，讓提名人飽受這種恣意攻擊，說他未來不能夠公正或獨立地行使職權時，這讓他情何以堪？就算他本來沒有，但因為我們的制度設計，使他一開始就陷入一個被用有色眼光看待的情況，其實對於他們來說是不公平的。所以真正的問題為何？是應該要從制度去改變，幫助這些未來的大法官提名人，讓他們未來不要有被攻擊的情況發生。","第二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明文講應該將審查重點放在委員會，但委員會的審查真的有發揮功能嗎？其實我個人是打一個非常大的問號。我在此提供一個法國在2008年修憲後的新制度，即縱然共和國總統可以提名三人，但這三人也要到國民議會報告，需要國會審查委員會五分之三的委員不表示反對，才能夠由總統提名；換句話說，縱然總統要提名，在法國這麼尊重總統的國家，也不是讓總統想提名誰就提名誰。這才是我們應該學習的精神，而不是在吵說8年就選了15人，它是不是跟我們比較接近等等，我們應該要用制度的方法解決。","接下來是所謂的組成多元性的問題，目前我們針對組成的多元性常常是以性別、意識形態、政黨傾向及過去的執業經歷作為判斷，這不是不好，可是多元性只有這些嗎？我必須要講，歷屆大法官的提名人中，很多都是以人權掛帥，這樣的大法官提名人很好。但我要問的是，大家都只注意原住民族的人權保障，有沒有人注意到離島的人權保障？有沒有哪位大法官提名人曾經在過去的學經歷中幫助離島或偏鄉的人權發過聲？沒有，難道他們不是人嗎？為什麼我們的組成多元性中，總是缺少離島、總是缺少偏鄉，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嗎？多元性不用在乎這個嗎？他們不是我們的國民嗎？這很奇怪。","接下來是有關提名人資格的部分，目前來看，四位提名人都符合提名辦法的資格，這個部分我們無可厚非，我也不太認為大法官的提名人過去不能夠有政黨意識、政黨傾向，當然可以啊！每個人都有主觀的意識表現，這個無所謂。但重點在於他這樣強烈的政治傾向或強烈的意識形態，會不會影響到他未來的獨立審判？要注意哦！我已經講了，因為我們的大法官已經從過去的會議制、合議制改成現在的法庭制，已經司法化了，所以獨立審判才是重點，如果今天因為過去的政治意識形態或學經歷影響到獨立審判的核心，會不會有問題？這才是重點。我們有時候太過度focus當事人，可是卻忘記了真正的重點是他必須要獨立審判的這件事。","最後，有關四位大法官提名人，我個人認為大院在審查過程中，應該多問問他們對於現在憲法訴訟法的熟悉度，因為他以後要用這個憲法訴訟法啊！但我們都不問，都覺得反正他到時去做了就會有資深大法官教他，這樣來不及了，因為他立刻要上戰場、立刻要去審理了，所以應該要問這個問題。再來要問的是，由於我們現在的大法官制度及最高行政法院有大法庭制度，在這4位大法官提名人裡面，除了蔡彩貞大法官提名人過去曾經有相關的瞭解外，其他3位大法官提名人似乎對這方面的瞭解都比較少，那麼我想問的是，當憲法訴訟的釋憲權跟普通法院審判權發生爭執的時候，這是長期以來發生的爭議，4位大法官提名人將來進到憲法法庭以後要怎麼樣處理？這個才是重點！","另外，針對這4名大法官提名人的概念，蔡彩貞大法官提名人主要是在量刑的量化研究討論，這個不是不好，但我要問的是，到底這樣的研究對於我們目前各個刑罰、刑責的法官審查、判決有沒有影響？還是這只是一個學術論著，一點影響都沒有，那這樣的研究很可惜；第二個，朱富美大法官提名人最讓大家覺得有點擔心的是，他一下是司法官、一下是行政官、一下又是司法官，這樣好嗎？不會受到過去行政官經歷的影響嗎？再來，關於陳忠五大法官提名人，我必須要說，陳忠五大法官提名人確實能夠補足我們國家目前在大法官留學國上過度集中於某些國家，而忘記了這世界上還有很多其他的先進國家；最後，關於尤伯祥大法官提名人的問題，我相信前面很多先進都已經講了，我也不再多說，謝謝！"],["主席：謝謝紀助理教授。","接下來請林建志副研究員發言。"],["林建志副研究員：主席、各位在場與會人員、各位先進。很榮幸可以來參加今天的公聽會，因為只有10分鐘的關係，所以我接下來的報告主要分為3個面向，第一個是制度的面向、第二個是政治的面向，所謂制度的面向是指交錯任期制度以及它產生的問題；政治的面向就是剛剛有與會先進也提到了，就是總統適不適合提名所有的大法官；最後一個就是人選的面向。這3個面向當然彼此環環相扣，但是就算制度好或不好，不一定代表總統應該或不應該提名所有的大法官；就算總統應該或不應該提名所有的大法官，也不代表這次的人選好或不好。總之這3個問題是獨立的，雖然它們彼此相關。","第一個是制度的面向，最主要就是交錯任期制度，我來之前其實有拜讀過去幾次的公聽會紀錄，原則上我覺得交錯任期是必要的，特別是在目前大法官沒有辦法連任的情況底下，交錯任期當然就有助於剛剛其他先進所提到的，就是一次任命一半的大法官有助於讓老鳥帶菜鳥。當然，這衍生的問題就像剛剛各位先進以及在場的鍾委員在過去公聽會也提過，必然就會發生當總統連任的時候，就有辦法任命所有的大法官。但大家都知道這也不是第一次發生，過去的總統通常都可以順利連任，所以這其實也發生過不只一次；換句話說，總統任命所有大法官的這件事情，基本上只要他能連任的話，這就是制度的必然。","說實在地，我覺得今天公聽會的重點也不在於追究到底是誰造成的，因為我們現在要處理這一次的問題，所以過去是誰造成的，我覺得相對來講沒有那麼重要。但重點是，因為制度的關係再加上民意的選擇，讓一個連任的總統可以有不止一次提名大法官的機會，因此導致他可以任命所有的大法官，我覺得這件事情是制度的問題，並不是哪一個政黨的問題，事實上我們也看到，這其實在過去不同政黨都發生過。","當然我完全可以理解，不同政黨對於這件事情會有不同的傾向，譬如以美國來講，有一個不成文的說法就是，總統在最後一年的任期、特別是在任期快結束的時候，萬一剛好有大法官過世或是出缺的話不要任命、不要提名。但是這種問題基本上在美國也是如此，當共和黨的人當總統的時候，民主黨就會提出這個，當民主黨的人當總統的時候，共和黨就會提出這個，所以不同政黨有不同的傾向這個大家都可以理解，但是就制度而言，我覺得在現行的制度底下，總統提名所有的大法官是沒有辦法的事情，這就連結到第二個問題，我們要注意的是，剛剛大家都在擔心總統的權力會不會過大，然後司法獨立是不是會受到影響，第一點我要提出來的也就是這個問題的政治面向，即提名大法官不只是總統的權利，也是總統的義務，所以他既有權利也有義務要提名大法官，因為制度的問題讓他能夠提名所有的大法官，你要改的是這個制度的問題，所以在我來之前，我其實同意部分今天沒有出席的學者專家的意見，我覺得要處理的反而是像過去大法官任期是9年，這樣剛好就會跨過一個總統任期，或是有其他的學者先進提出大法官應該延長為10年或12年，我覺得這些都是可以考慮的方向，當然我們知道修憲很困難，這是另外一回事，但是我要講的是，這個問題其實是制度的問題，並不是個別總統的問題，他不但有權利要任命大法官，他也有義務要任命大法官，所以在這個情況底下，我覺得我可以理解不同政黨對這件事情會有不同的意見，但是就制度面而言，我覺得這件事情在憲法上完全沒有任何的問題，以上是我一些就制度面向跟政治爭議的部分。","最後，就人選的部分來講，我必須坦白，我其實跟多數的被提名人都沒有直接共事的經驗，我擁有的資訊也就是大院以及大家在網路上其實都可以接觸到的資訊，但是在這些被提名人裡，我其實特別要提出來一位，就是我唯一有共事經驗的，也就是陳忠五教授（大法官被提名人），我可以理解很多人包括很多先進或是很多同僚對於他過去的一些言論，譬如說他在報章雜誌上有發表一些意見，覺得這樣可能會影響獨立審判，但是就像剛剛陳瑞仁檢察官所提出來的，說白一點，在這種大法官的場合，你不可能期待任何一個人或是被提名人沒有任何政治傾向，大家不要自己欺騙自己，你要找沒有政治傾向的人，你只能去幼稚園和國小找，現在連國中生都會有政治傾向了，所以重點並不在於有沒有政治傾向，而是政治傾向會不會影響到他的判決，就這一點而言，我因為過去跟陳忠五教授有一些共事的經驗，他其實也有寫在他的履歷裡面，就是我們其實曾經擔任中研院法學期刊的編輯委員會長達3、4年的時間，在每次的討論之中，我認為他是可以完全接受不同意見的人，陳忠五大法官被提名人之所以會被提名是因為他在民法方面的權威，如果各位有去看中研院的話，很慚愧的是中研院法律所真的沒有什麼民法方面的權威，換句話說，我們其實相當尊重陳忠五大法官被提名人或陳忠五教授，就每次的開會經驗而言，我可以充分地感覺到他對於不贊成他自身見解的譬如投稿或者是意見或者是其他，他其實是抱著相當包容的態度，他不會因為對方即所謂的投稿人是在匿名的情況底下，他不會因為投稿人的意見跟他完全不一樣，甚至是在論文裡面攻擊他自己的意見，他不會覺得這樣不行，跟他的想法不一樣所以他不採納，在這長達3、4年的審查意見裡，我看到的是他對於不同的意見其實具有相當大的包容度，所以我認為從這點來看的話，就像我剛剛所說的，誰沒有政治形態，我們當然也不否認陳忠五大法官被提名人可能有自己的政治意識形態，但就這個來講，我覺得他是可以相當包容其他不同人的審查意見。","我的報告主要是在這幾個部分，簡單來講，很快的回應一下，第一，我覺得現在的大法官交錯任期制度以及因為選舉產生的這些制度確實有一些問題，我覺得制度可以有改善的空間，當然這牽涉到修憲所以非常困難，至於有沒有其他解套方法是另外一回事，制度有一點點問題沒有錯，但就算基本制度有問題，任命大法官是總統的權利以及義務，所以我認為總統因為制度的關係、因為他連任的政治現實的關係而得以任命所有的大法官，這件事情起碼在憲法上沒有太大的問題，因為這就是他的權利，同時也是他的義務。至於針對個別的被提名人選，我只能就實際上跟我有共事經驗的人提出一些看法供大院分享。謝謝。"],["主席：接下來請林佳和副教授發言。"],["林佳和副教授：主席、在場各位先進。作為最後一位發言的學者專家，我有一個簡單的PowerPoint，事實上大部分的觀點，剛剛前面的先進都提過了，我就簡單分兩點。第一個跟剛剛林建志老師的其實很接近，我想從制度面稍微分享一下，第二個部分是從個人的觀點，在鈞院委員們行使大法官同意權的時候我的幾個建議，大概這兩個部分。","其實如果從政治制度面來看，臺灣很多特徵都已經像共識決民主的體制，特別是比例代表制，以及我們有一個非常強大的憲法法院，這個憲法法院可以直接推翻國會立法的決定，而且我們修憲門檻極高，可是我們今天對於大法官的提名方式卻很像多數決民主，總統獨攬提名權很像美國式及某一些國家。所以當我們討論這個制度到底未來何去何從，如果沒有辦法到修憲澈底從制度解決這個問題，那麼到底在實踐上，我們可以怎麼趨向共識決民主的方向思考？一個滿明顯的當然就是提名權，我這邊列了幾個國家，例如義大利、西班牙，乃至於剛剛幾位先進都有提到的法國，基於共識決民主，有不同的、重要的核心憲法機關分享提名權，甚至分享任命權，我必須強調這一點，不只分享提名權，甚至分享任命權。特別在關於司法實務界出身的大法官組成上，許多國家都由法院的同僚自己決定，而不是由另外一個憲法機關提名，這些其實在我們很多的問題呈現上都會扮演某一種影響。","如果像在政治制度上比較接近臺灣，比較貼近總統制、半總統制中的總統議會制，以東歐國家為主，許多國家確實像我們現制一樣，例如俄羅斯、捷克、斯洛維尼亞，乃至於斯洛伐克等等，仍然是所謂的國會簡單多數，由總統獨攬，這個對今天剛剛諸多先進提到的很多紛爭問題，其實都會扮演某一種影響。所以如果透過一些政治上的承諾、默契，在修憲還不可得之前，也許是一個我個人認為可以思考的處理方式。","就像我剛剛也跟各位提醒的，特別是在司法實務界，許多國家是由司法實務界的同僚自己推選（kooptation），特別是在司法實務界，剛剛許多先進都提到了，到底司法實務界誰會被總統青睞？誰會被政治界覺得是個好的人選？這個其實我個人認為是會有影響的，當然這是我剛剛所提到的整個政府體制對於大法官等等。","對於我第一個分享的結論，我覺得共識決跟多數決民主在整個制度理念跟實踐的雙重影響之下，臺灣不只在實踐上，而且也在理念上應該儘量偏向共識決民主的體制。基於臺灣這種內部分岐、甚至認同的嚴重差異，所以在共識決民主這種關於大法官的任命制度上，應該參考性會比較高，不管包括整個程序，甚至提名，乃至於任命的主體，在不同憲法跟政治想像的影響之下，像臺灣這種分離出去的憲法法庭，或者其他國家的憲法法院等等，是一個比較好的模式。所以相對來講，單一法院的體制，只有單一法院的美國，甚至某種程度很類似的日本之任命制度，某個程度憲法的觀點不是最重要的任務，參考性相對就比較低，我說的並不是例如像美國對於大法官嚴謹的審查程序不值得參考，別誤會，我不是指這個，美國那個非常值得參考，我指的是整個任命制度建構的思維，指的不是那個程序的進行，相對就比較不同。","在法律跟政治之間的憲法法院去政治化是不可得的，我很贊同建志老師剛說的話，你要找完全沒有任何政治傾向的，至少我們抓不到，可能要到高中以下，我想高中都可能找不到了。所以各國並沒有把所謂去政治化當作那麼重要，或當作核心目標，重點是在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思考之下，如何考慮到大法官抗多數決的困境，如何去組合我們剛剛談的那些制度思維，乃至於我們說實質的內容正當性，最重要的是，今天如果你從最純粹的民主正當性的檢驗方法，大法官可能是民主正當性最低的，可是他卻要對抗民主正當性最高的國會，我們只能夠有一條路，就是大法官一定要具備憲法專業的言說能力，這大概是我們學理上可以得到的。也就是說，要防止司法專擅，臺灣雖然還沒有真的發生，但是很多國家很擔憂的司法獨裁，任意地推翻國會的決定，必須要搭配一個特定的程序條件，例如大法官要有很重要、很吃重的論證義務與程序開放性，這個必須拉到今天大院在行使同意權的問題之上，就要拉到前端來了。","最後，對於這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我個人會這樣的建議，第一點我剛剛已經分享過了，在司法實務界背景，不管是院或檢背景的被提名人，應該去考量特定意義下的代表性，例如他是來自於行政法院體系，像現任的楊惠欽大法官，或是來自於檢方的，就應該考量某一種特定意義下的代表性，當然目前並沒有同僚推舉的制度，但應該去考慮一下他不管在過去的實務見解，甚至我們這次都看得到，乃至如果有司法行政非常清楚的經歷，那可能要去瞭解他在司法行政經歷上到底做過什麼，跟我們今天所要談到的憲法高度是有關連的。","如果是律師界的背景，就應該明確要以他有豐富的公民人權資歷，至少以我個人的觀點，特別是在妥適捍衛及行使他的辯護權，就這點來講，我個人會認為尤伯祥律師是相當適任的，就媒體，乃至於執政黨立委自己爆料的那個案子，我並不那麼認為是新聞媒體表面上呈現的那樣，那個是國內，特別對於律師，甚至美國的律師，所謂的己方證人可以到律師事務所自己採證，重點在於他必須講的是真的，而不在於己方律師不得有任何接觸，我覺得國內的律師辯護權可能要有更全面的建構，對律師背景的大法官而言，我會認為他必須要有明確的、長年的捍衛公民人權的資歷。","就學術界背景而言，我個人認為既然是學界，憲法學的素養跟視野應該是重要的，但這不代表就必須是憲法學研究專業，也不是說大法官一定要是憲法學者出身才適格，我想我不是這個意思，而是說在不同的法領域，例如這次的民法領域，如果每一個法領域都有不可避免的憲法意涵跟它在憲法闡述的觀點如何融入的問題，例如民法，過去臺灣也有過財經法背景出身的大法官。重點是他在他的學術研究，甚至對於個案所提出的法律意見書中，如何展現他的憲法意涵，我覺得這個才是重點。","最後，裁判的憲法審查臺灣剛剛上路2年，不管從案件的收件量等等，乃至於社會各界的關注，慢慢地會成為憲法法庭的工作重點。為了避免成為超級第四審，一個精準的憲法法院與專業法院分工，我個人會建議這是一個審查適格性的重點之一，有人認為就是因為有實務界出身的大法官，才能夠避免超級第四審；有人認為就是因為有實務界出身的大法官，反而會變為超級第四審，以及學者的態度等等，我想這個應該是一定要避免的，不能讓大法官成為另外一個最高法院，而讓最高法官被認為是次高法院，這才是一個專業分工上我覺得應該考慮的部分，以上分享，謝謝。"],["主席：各黨團所推薦的學者專家都已經發言完畢，我們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進行審查小組委員的詢問。現在休息。","休息（10時51分）","繼續開會（11時）"],["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審查小組委員的詢問，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0分鐘。","首先請陳委員琬惠發言。"],["陳委員琬惠：主席、各位同仁、各位學者專家。首先非常感謝所有列席的學者專家，我非常清楚無論是在學術界或者是在實務界，在座的各位都是學有專精的專業人士，但是我必須坦白說，今天大家在這邊所陳述的意見恐怕不會有多少成為立法院的審查依據，為什麼我要這麼說呢？因為執政的民進黨早就下令全部的黨籍立委在投票的時候都要投同意票，甚至有所謂的黨政人士、知情人士在媒體上放話，說為了避免政治操作、為了民進黨的團結，所以不會有開放投票的選項。我們要打開天窗說亮話，今天在這邊所講的反對意見統統都只會是狗吠火車，撼動不了什麼，這一場公聽會就只是走個過場。但藉著今天的發言，我還是要再次請大家審慎地思考，大法官享有我國司法體系最崇高的地位，不僅掌握國家憲法的最終解釋權，還有權把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宣告違憲，國會對握有如此大權柄、如此莊嚴神聖的大法官人事審查，到底應該採取什麼樣的審查密度與審查程序？","過去馬英九總統任內提名大法官，同樣因為匆促與草率，受到非常嚴重的批判；結果換成蔡英文總統，不但沒有改善，整個期程更愈來愈短，2016年的時候是54天，2019年的時候是31天，到了這一次，在上個月底，5月30日總統府才剛公布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名單，民進黨隨即主導召開這一次的臨時會，6月19日一個上午的公聽會，6月20日一場審查會，6月21日馬上我們立法院就要進行投票，整個期程不到1個月的時間，只剩下短短的3個禮拜，立法院淪為執政黨背書的一個工具，這就是蔡英文總統展現出來的司法改革態度嗎？這就是民進黨政府展現出來的司法改革決心嗎？更離譜的是什麼？針對被提名人的學經歷、著作、研究論文等相關資料，只能夠在全院委員會，也就是本週星期一、二、三的上班時間去查閱，每一個黨團還只能夠派一名黨團助理，奇怪！不是每一個被提名人都學養俱優、不是每一個被提名人操守與公信力都沒有問題嗎？那為什麼不能開大門走大路，坦蕩地接受社會各界的檢驗？限縮這麼短可以查閱的時間、限縮這麼少可以查閱的人力，到底是為什麼？","我們可以看看美國參議院是怎麼樣做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審查，最近一次的Jackson大法官，拜登總統在2022年2月28日向參議院正式提名，同時3月21日開始在參議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進行整整4天的聽證會，而且4場的聽證會結束之後，過了2個禮拜，讓社會有時間可以進行討論後，參議院才表決，美國是怎麼做的？我們又是怎麼做的？在這麼短短的3週之內，針對這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我們真的可以釐清他們過去所參與的每一次審判與訴訟、所寫的每一篇著作、所對外的每一次發言，反映出來的是怎麼樣的人權價值嗎？我們真的已經可以確認這4位被提名人，能夠承擔憲法守護者的角色嗎？更加遺憾的是什麼？當立法院監督與民間社會表達意見的空間被如此壓縮的時候，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還以尊重立法院作為擋箭牌，悍然地拒絕回復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所提的問卷。我看了一下聯盟所提出來的問卷題目，從國際人權公約、社會救助與氣候變遷等相關憲法基本權的保障，都是非常具體且重要的問題，結果非常的遺憾，4位被提名人都沒有一絲一毫的勇氣回答。我不能夠理解，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坦然接受公民社會的監督不是最基本的嗎？我也不能夠理解，尊重立法院跟回復問卷兩者之間到底有什麼衝突的地方？回復問卷不僅沒有不尊重立法院，回復問卷還有助於立法院審查時更加聚焦，使得立法委員能夠在一定的基礎上面，針對被提名人進一步的追問，稍稍彌補審查程序的匆促與草率。否則這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每一位真正、真槍實彈的接受詢答只有半天，就是在明天上午兩位、下午兩位，各有11位立法委員可以進行詢答，等於每一位被提名人分到的時間不足半天，這真的足夠確認他們是合適的人選了嗎？這真的能夠測的出來他們的真材實料嗎？面對立法院委員詢答的時候，無論有多麼的犀利，大法官被提名人也只要忍過這15分鐘，時間到還會消音，就算左閃右躲、實問虛答，立法委員也是拿他們一點辦法都沒有，反正投票的時候，執政黨的投票部隊一樣會壓陣就可以蒙混過去。在人事同意權上這樣的場面，已經不知道看過多少次了，我們真的還要繼續這樣下去嗎？","除此之外，同樣也值得思考的是，相信大家也清楚，這次的大法官被提名人名單，多數人選跟綠營有密切的關係往來，包含朱富美是由監察院長陳菊延攬為秘書長，其配偶就是檢察總長，姑且不論政治色彩的問題，未來當檢察總長指派最高檢察官參與憲法法庭時，難道沒有利益衝突跟迴避的問題嗎？同樣的，民間司改會出身的律師尤伯祥，曾經擔任促轉會的委員，綠營的色彩也非常的鮮明，此次更捲入了教唆證人偽證的一個爭議，雖然尤伯祥試圖想要澄清，但提出指控的不是路人甲、乙、丙，而是承辦該案的法官康樹正與檢察官蔡啟文，兩位都是在司法界評價很高的法律人，我們絕對必須嚴肅的來看待。還有臺大教授陳忠五，曾在管中閔當選臺大校長後參與聲明連署要求臺大必須重選，這些人都被認為跟民進黨關係非常地好，政治立場也明顯傾向綠營，他們到底能不能夠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他們到底能不能以超然的態度來面對每一份的釋憲聲請案？這絕對不是沒有疑問的！","更何況，如果這次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順利地通過，15位大法官將全部都是蔡英文總統提名，民進黨已經行政權、立法權一把抓，如今再加上司法權，彷彿電影中的臺詞「球證、旁證，加上主辦、協辦，所有的單位全部都是我的人，怎麼跟我鬥？」憲法監督制衡的精神蕩然無存。有人可能還會說這個憲政惡例之所以會形成，是2008年馬英九總統提名5位大法官的時候就造成的，但我想問，當民主監督與制衡的精神完全被破壞的時候，蔡英文總統仍堅持提名多位綠營色彩鮮明的大法官人選，這是想要傳遞給社會什麼樣的價值？這是想要傳遞給社會什麼樣的理念？反正我全面執政，我想怎麼樣就怎麼樣，是這樣子的嗎？以上是我的意見，供大家參考。","最後，還是要感謝所有出席的學者專家，各位所陳述的意見，我絕對儘可能地傳達給我們民眾黨的委員們，我也要呼籲，在接下來的審查程序中，希望各個政黨都能夠拿出真材實料，針對四位被提名人，進行最嚴格、最嚴謹的審查。謝謝。"],["主席：請黃委員世杰發言。"],["黃委員世杰：今天所有的學者專家、審查小組的各位委員以及在場的各位先進，大家早安。這次大法官的提名、同意權的行使，引來非常多相關的制度、憲法法庭的組成以及總統提名時程有關的討論，但我想這個部分應該回歸制度面來看，總統依照憲法所賦予的職權，在現任的大法官即將任期屆滿、出缺的時候來行使提名權，將所提名的人選送交立法院提請同意，這完全是符合憲法誡命要求的憲政作為，若要求他不為這樣的憲政作為，反而可能引發違反憲法規定的疑慮，讓大法官的缺位長期在那邊沒有辦法完成的話，事實上也是會造成很大的問題。","大家可以想像，這次所提名的四位缺位是在今年9月就會任期屆滿，如果照在野黨所期盼的，要求蔡英文總統不為提名的話，依照總統的輪替，下屆總統上任的時間是在明年5月，也就是說，會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我們的憲法法庭只剩下11位大法官，這樣是否符合憲法對每個憲法機關在運作上的組織要求跟誡命呢？我想這也是很有疑問的；再加上一直在爭議的，所謂原先憲法增修條文制定時所思考這樣一個交替的提名制度，也因為實務上的考量，我們也不用以政黨之間有不同的立場來互相指責，事實上當有大法官因為辭職或是各種因素缺位的時候，要提名新的人選，本來就很難期待用所謂填補剩餘任期的方式去提名，因為我們原來的規定就是不得連任、任期8年，這樣的制度依照人性的考量、依照吸引優秀人才擔任國家重要職務的考量，我們本來就很難期待總統在提名的時候，跟他說這是要補誰的位置，所以他的任期跟別人不一樣，不是8年而是一個比較短的任期。所以在這樣的自然運作底下就形成了一個狀況，這其實從數學上就可以推算得出來，下一任的總統，如果他也擔任兩任、8年的話，則在他下個任期結束之前，也有機會提名全數現任的大法官，也就是說，事實上在我們目前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度，自然而然就是這樣的結果。","所以如果我們真心的認為，不管是基於學理上的考量，或是基於政治運作上的考量，希望憲法法庭能夠有一個制衡的話，我們應該共同思考這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這個制度是否應該要修正，或者是應該重新思考比如說大法官的任期也好，或是直接在提名的時候他所接任的這個位置，其任期應該怎麼計算，把它寫清楚，這個才是正辦，而不是每次到了不是自己同黨的總統在提名的時候，就把這些事情拿出來講，然後依照憲法的規定來行使職權都是錯誤的，我覺得這是一個本末倒置的行為，尤其是憲法增修條文當初制定之後，現在我們要來修憲的話，事實上非常困難，除了需要各黨的共識之外，還要能夠得到全國人民公民複決多數的同意，我想這是一個大工程，所以我們與其黨同伐異在講這些事實上不是事實的話，不如各黨坐下來以凝聚共識，看看這樣的制度是不是應該來做調整？","另外關於立法院的審查期程，我必須要說在現行的法律，像是職權行使法及相關規定裡面，也是沒有明文規定，這個細節全由歷次的黨團協商以及依照過去審查同意權行使過程的慣例來提出，所以就如同很多人已經提出的，從憲法增修條文制定新的憲法法庭制度以來，從陳水扁總統、馬英九總統，乃至現任的蔡英文總統，甚至如果我們不修憲的話，未來新當選的總統，他如果提名大法官的人選到立法院來之後，還是一樣會依照現在這樣的制度做審查，剛才我有跟一些專家學者交換過意見，我覺得今天的形式對我來講確實也有一些怪異，雖然是公聽會，但變成是審查小組的委員提出問題之後，係由專家學者來答復，所以其實並沒有讓這一些大法官的被提名人他們自己有機會來表述我們在這邊對他提出的一些看法和意見，或者是假設我們要提出一些對於他的法哲學立場，或者他對司法權，乃至於對憲法觀念的思考，他有沒有機會來說服我們所有的委員跟公聽會的成員，說他有辦法擔任這樣一個重要的職務？","另外，我覺得這也是一個連動的問題，事實上前兩個會期，憲法訴訟法今年開始實施以來，司法院也提出過憲法訴訟法的草案到立法院來做修正，我們對於這個新的憲法法庭制度，其實有非常多的疑問，包含準備程序的不足，造成很多言詞辯論時，事實上並沒有辦法聚焦，以及審判的標的或者是到底大法官們對於這些問題是否15位大法官每一位都認真地去研究，並且提出他們的意見，然後才在內部討論、評議的時候，經過充分的辯論之後才得到這樣的結論？其實這一些我們外界都不知道，甚至我還聽說這一屆的大法官，或是以前歷任的大法官，有一些是根本沒有主筆過，或是主筆過解釋文也好，或是主筆過憲法法庭裁判也好，只是個位數字，甚至更少，這樣的情形當然對於要來競逐這個位置的人來講，他的連動性是有的，因為你擔任大法官之後，這個義務好像有點少，雖然並沒有要求你對每個案子都要做到什麼程度，甚至有的人被分案之後，案子永遠都不受理，這樣的情形我們要如何期待擔任這個職位的人，會要求他要說明相關的立場要到什麼程度呢？甚至在前階段的提名程序裡面或許也就沒有那麼嚴謹的來考慮這些事情，我覺得這是根本制度的問題，我們應該回頭去思考我們憲法法庭所需要的人選，以及我們所需要的人才標準是什麼？有的人說人權是唯一的標準，但是也有可能我們的憲法法庭需要各個不同法領域的專長，才能夠解決社會上所發生的各種問題跟憲法的爭議，甚至可能還會需要國際法相關才能的人員來填補，所以我認為我們應該從根本來思考這整個制度的問題。對於這次總統所提名的四位人選，大家看法不一而足，但我也不認為僅因提名了總統所屬政黨，或他過去曾經參與過政府的哪些職位，從而否定被提名人選之學識、思辯以及提出解決方案的能力，甚至用這種方式來貼標籤，我們還是應該回去看過去這段時間他在職涯中所做出的判決，所參與過的法案以及所參與過的案件，是不是這些被提名人確實都在相關工作經驗裡，展現出足以擔當思考法學上重要問題，以及因應憲政發展的能力！我想這才是此次公聽會及明天的全院委員會所應該審查的重點！","以上意見，請大家參考，謝謝。"],["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林委員思銘：各位專家學者、各位委員，大家好。我個人在今天的公聽會表示一下對四位大法官是否適任以及民主憲政國家對大法官的提名，即此次提名四位大法官是否合憲、或者違憲、是否適合等問題提出一些觀點。","當代的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制定憲法的理由就在於限制政府權力，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人權可謂憲法最主要目的，因此有所謂憲法為人民權利保證書的說法。","我國屬半總統制之憲政體制，即司法、立法、行政三權彼此之間相互制衡，這點非常重要！透過憲法來制約國家的行政、立法、司法等權力作為，保障人民權益不受國家恣意侵害，並實踐社會正義；而大法官被譽為憲法守護者，掌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令及命令之權；司法院也是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實為維繫國家權力分立正常運作所不可獲缺的！司法院大法官對憲法意旨的解釋發揚，能令國家忠實地依循憲法來施政；大法官之違憲審查權，可對國會所通過的法律或某種行為，以及行政機關的行政作為，予以審查是否合乎憲法規定。大法官可謂維護國家憲政秩序、撥亂反正的關鍵，也因此各界對於大法官提名人選格外關切！","憲法之於國家各方運作只要牽一髮即動全身，作為主責釋憲之人，大法官人選之良莠對我國司法之影響可說非常巨大！所以我們必須嚴正對待、審慎看待才是對的方向！","今年9月底司法院有四位大法官卸任，蔡英文總統於是核定成立112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聘任副總統賴清德擔任召集人，協助總統提名人選。但早在今年3月9日，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就召開記者會，強烈表達十五名大法官都由現任總統提名是不適當的，我們提出不贊同意見！強調若十五名大法官均由同一位總統提名，不僅可能使大法官之獨立性與公正性蕩然無存，也將使原已向執政黨傾斜的釋憲變成黨政化的傾向，變得更加鮮明，更可能讓應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淪為完全依照執政者意志作出解釋，而無法超然獨立地做出不同的意見。民間團體更批評蔡總統提名一手抓，造成15位大法官全部都由同一人提名，形同總統大滿貫，這在臺灣是個災難，所以呼籲政府要邀集各政黨代表、法律界及民間組成委員會進行提名。前總統馬英九時代打亂的交錯制度，蔡總統應該面對並解決問題，權力越集中就越獨裁，建議蔡總統保有1席的提名權，另外3席禮讓由國會以及在野黨來提名。剛才我們也聽到與會的很多專家學者也有指出，這在國外是很平常的立法例。本席也認為大法官如果全部由同一位總統提名，未來可能會向提名的總統來靠攏，進而產生無法制衡的現象，希望各政黨不要再糾結過去是誰造成這樣的結果，請蔡總統讓政府更符合民主憲政體制，因此大法官任期的交錯制度遭破壞實已有違憲之虞，應該回歸到民主制衡，不要讓大法官變成執政黨辦事、解釋法規命令的工具。但我們從5月底總統公布的大法官被提名人名單以及草率的審查、匆促通過的過程來看，蔡總統非但對民間的疑慮及學者的擔憂充耳未聞，還重重的踐踏了司法最後一道正義的防線。","此次公布的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名單為監察院秘書長朱富美、臺大法律系教授陳忠五、前促轉會委員尤伯祥及最高法院刑事庭蔡庭長，被提名人監察院朱富美秘書長固然在政府部門工作很久，也曾在院檢從事實務工作，經歷雖然算是還滿豐富的，但是他曾在2020年被最高檢察署推薦提名擔任第6屆監察委員，因為他的配偶為檢察總長邢泰釗，審薦小組認為一旦遇到檢察系統的案子會面臨迴避的問題，所以未獲選任為第6屆的監察委員，但是此次蔡總統提名朱富美秘書長擔任大法官，難道就不會有同樣迴避的問題產生嗎？另外，爭議最大的被提名人尤伯祥律師，不僅因為過去擔任律師期間涉嫌教唆證人串證外，與尤伯祥同為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的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更指出尤伯祥政治色彩性格濃厚，非大法官的適任人選，認為這樣的人被提名大法官是非常不可思議的事。而陳忠五教授給我的印象是，他過去是補習班的名師，在民法學有專精，但是臺灣大學有很多非常傑出優秀的民法學者，而且在公法也有很多學有專精的學者，我不曉得為什麼一定要提名陳忠五來擔任大法官。","後來我們發現其實這些被提名人是因為他們的政黨色彩濃厚，所以才會被蔡總統提名，根本沒有去考量被提名人過往的爭議事蹟，根本完全輕蔑尊崇的大法官地位。所以我在這邊要特別再次強調，大法官因得以解釋憲法之故，對於國家發展的影響往往不下於總統、立法委員或各地方縣市的首長，而且因帶有司法性質作出的終局決定有一槌定音的效果，憲法法庭作為國家重要的權力機構，憲法法庭的大法官結構萬不可排除於國民主權原則和多元民主價值之外，必須能夠反映民間社會多元的政治意見，始具有民主正當性和代表性。實施代議民主制度的國家，民主政治的核心就是政黨政治，政黨參與和聚集人民政治意見的形成是最能代表人民不同的政治信念和興趣的組織團體，故本席嚴正呼籲，在大法官的選任制度上應引入國會政黨比例制的提名分配思考，以展現憲法法院的民主、多元和中立性，讓大法官能真正成為憲法及人民的守護者，而非專屬於某一政黨的守護者、憲法的阻礙者。以上。"],["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陳委員椒華：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首先，今天這一場有關大法官審查的公聽會，感謝列席的所有學者專家撥冗前來參與，我也待過學術界，所以我明白學術界的人不太喜歡得罪人，特別是避免得罪那些以後要當大法官的人，免得在山頭派系關聯下被封殺。但我長期參與的環保運動NGO經驗告訴我，知識分子不應該向權力屈服，面對事務要有一定的標準，過去如何檢驗及批判馬英九執政時破壞整個大法官制度，今天我們也應該用同樣的標準來檢驗及批判，我相信今天坐在現場的學者專家都有一樣的風骨。","針對審查的時程，此次國會針對4位大法官審查時程的排定再次壓縮時間，從總統提名到今天舉行公聽會才22天，比2019年的離譜審查時間又更短了。過去馬英九執政時，學術界、民間團體對於審查時程一再壓縮的炮聲隆隆，不應該換人執政就換了標準，一再的壓縮大法官提名審查時程，讓社會檢驗、國會檢驗流於形式，各位學者專家真的要這樣的吞忍下去嗎？我們期待的大法官是什麼？除了有憲法的專業素養及具有人權的理念外，還要有什麼其他條件？我們要的是什麼？必須要釐清這些。我相信不管是立法院或者是社會各界，需要的是真正充足完整的審查時間，而不是像現在這樣過水一樣的議程，1場公聽會、1天的質詢審查，然後立法院院會就投票，走一個交代式的程序。","接下來我也會針對三個問題提出我的看法，這三個問題分別是：第一，我認為大法官被賦予的職責、任務和我國憲政中的理想角色是什麼？第二，擔任大法官需要具備什麼樣的能力跟人格品性？以及最後，我們期待被提名人如何應對立法院的審查？我希望藉著這個機會針對這些問題與各位與會學者專家交換意見，透過這些問題，我希望能夠說明透過什麼樣的標準和程序進行檢驗才能確保國家把大法官的憲政權力交到正確的人手上。","我國大法官的主要職責在於憲法解釋、補充憲法漏洞及解決憲政爭議，其中我認為最常見的憲法爭議及憲法漏洞在我國就是基本人權的保障，因為眾所周知，我國憲法就基本人權的規範早已經不合時宜，一方面在歷史上，我國憲法在根本上不是為臺灣所寫的；另外一方面，在經歷了長期威權統治和長期被排除在國際體系之後，我國的基本權價值體系充斥著許多缺漏、模糊和爭議，許多已經被其他自由民主國家或是國際人權公約所確認的各種權利都難以在其中找到適當的位置，導致難以解決各式各樣關於「國家權力的界線」、「國家保護義務的具體範圍」的爭議，很多人的權益因而被犧牲或侵犯，特別是少數人的權利。","因此，大法官在我國憲政制度底下，尤其重要的角色就是利用審理案件的機會，積極地去充實什麼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及更重要的，這個秩序的價值基礎：「基本人權的內涵」。簡言之，大法官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對憲政爭議進行獨立、全盤的反思，透過論理，扮演國家的價值指南針，指出國家應該依循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從這個對大法官最重要的工作的描述來看，大法官需要具備什麼樣的能力和人格品行的問題，其實已經非常的清楚，大法官應該對憲政爭議有高度的理解能力和學識經驗是理所當然；對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忠誠、對於國家權力的警覺心，用不著說也當然要有；而對行使職務的公正性的高度自我要求，對於大法官的判斷是否能夠被大家接受也十分重要，是不可或缺的品行。","此外，我也要強調，大法官應該要有足夠的道德勇氣去堅持根本的憲政價值原則，不能在面對多數人的壓力、權威或權力時就放棄或變更自己的立場。比方說過去的大法官的憲法解釋，對於現在的被提名人來說就是一種權威，但是任何繼任的大法官都應該要有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角度，重新檢視過往判例的勇氣。舉例來說，儘管大法官第739號解釋就自辦重劃做過解釋，但是臺灣近年來仍不斷發生土地的抗爭，事後來看，多數意見只從正當程序的角度去論述行政程序不夠周延，卻迴避了重劃制度背後更重要的實質問題，也就是政府放任、甚至協助建商自辦重劃，在欠缺公益性和必要性的前提下，剝奪人民的土地和財產權。過去的大法官如此迴避價值爭議，是我們不希望看到的，因此我們也期待繼任的大法官，在面對相類似的爭議的時候，能夠具有不迴避價值判斷且不盲從權威，檢視過去這種判例的勇氣。","最後，我想說一下作為立委，我們期待被提名人怎樣面對審查。前面我說明了什麼樣的人選適合擔任大法官，接下來的問題是，我們如何判斷被提名人是否符合這樣的標準？如果我們沒有辦法確認，我們立委應該要怎麼做才適當？我期待被提名人面對審查、提問，應該要積極的回應問題，展現自己的論點和觀點，特別是針對艱困的案件，能夠展現被提名人的價值取捨。因為如果被提名人在審查時都迴避問題，我們又如何相信當他擔任大法官的時候不會迴避問題？我們也期待被提名人能夠主動說明和承諾，如果他獲得任命，會採取哪些措施確保自己在任期間的公正性能夠受到全民的信任。日前美國才爆出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長年接受富豪招待去旅遊，嚴重的傷害了美國最高法院的公信力，臺灣的司法公信力本來就很脆弱，我們的大法官一旦發生這些事情，臺灣的司法制度勢必會遭受重創。最後，如果大法官在審查的過程中仍然選擇迴避問題，不展現自己的立場，在根本不知道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標準的情況下，我認為國會不應該同意這樣的任命，以上。"],["主席：請鄭委員麗文發言。"],["鄭委員麗文：主席，今天在立法院進行這個有關於提名大法官的公聽會，事實上，大家都知道，這就是一個非常廉價而且便宜行事的過場而已，這次審查的時間創下史上最短，審查的過程也是史上最潦草，對於一個守護中華民國憲法、在司法界有最崇高地位的大法官來講，這樣的提名過程、審查過程可以說是完全不對稱，這樣不對稱的審查過程除了大幅削弱了大法官本身就任的正當性跟威望之外，更讓整個社會對於這些大法官不但無法寄予厚望，而且事實上是在充滿爭議聲當中，似乎是躲躲藏藏，希望越低調越好、越簡單越好，趕快囫圇吞棗的過關，這是第一個最大的遺憾。這個程序就暴露出一點，事實上，提名這些大法官，連蔡總統都沒有信心，這些人選本身的爭議，不符憲法的高度，背離民眾的期待，所以今天不管是來到現場出席的專家學者，或者是我們這些所謂審查小組的委員，簡單講就是4個字，就叫做「狗吠火車」，現在火車在明天、後天就已經要到站了，今天只是聊備一格，真的是非常可悲。","第二，今天在公聽會裡頭當然還是必須去面對跟檢討何至於此呢！為什麼我剛剛所說備受尊崇、應該要有中華民國憲法高度的大法官，他們在提名就任的審查過程當中不但沒有贏得社會的認同跟掌聲，或者是因為他們過去在司法界不管是實務界、理論界卓越的貢獻跟堅持，因為他們特殊崇高的品德、操守、風骨，講到這裡，我都快要笑出來了！我講得這麼的嚴肅，因為我們的大法官照理說應該是這樣，但是為什麼今天我們只能夠勉勉強強地來做這樣的審查？好，追根究源，是不是因為我們的制度出了問題？我們還是要來看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乃至於司法院組織法對大法官資格的相關規定到底出了什麼問題。當時因為修憲的關係，所以我們事實上是對大法官的提名還有就任的這些年限、任期都做了重大的修改，那麼觀諸世界各國的立法例，其實各有各的理由，但是在今天卻出現了一個不可避免的現象，就是很有可能一任的總統如果連任而擔任8年的話，出現了今天的狀況，就是所有大法官都是同一位總統提名的，遇到這樣的情形會有什麼樣的狀況呢？照理說，如果這個總統他能夠秉持憲法的高度，看到守護中華民國憲法這樣的深度與遠度，而不是一己之私，或者是把大法官當作是廉價的政治酬庸，事實上，過去在修法的時刻，本人也有參加，大家都料想不到，一個身負全民眾望期待的總統，在提名大法官的時候，完全罔顧憲法的高度，約束總統自己的權力而為全民及為這部憲法來遴選最適合的人選，反而暴露出人性最低劣的一面、擁有權力之後最濫權的一面，我不知道在這麼短的時間之內就有當權者作出最壞的示範，對中華民國司法史是好還是壞？壞是說，我們真的沒有想到，權力的墮落竟然如此快速；好是說，這麼快就出現了重大的問題，我們可以來思考這個制度真的不能夠相信人性，也不能夠相信經過兩次民意洗禮的總統，他就會有自我的節制，他就會有歷史的高度，錯！再加上我們的提名機制，經過國會的審查，所謂經過國會的審查，只要半數通過即可，所以這也是一個未來可能會不斷出現的現象，就是一個通過半數民意考驗的總統，再加上同黨在國會裡頭過半的多數就可以為所欲為，忘記了自己的身分，忘記了憲法的高度，忘記了歷史的責任，任性而為，就像大小姐一樣，這是我們今天看到這樣的現象，很多人開始去檢討及審視我們的憲法，但問題是修憲何其困難！","接下來再看到法律的層面，我剛剛有提到司法院組織法裡頭4個資格的審查，我認為這是非改不可，為什麼有第四項規定，給了一個這麼大的空間可以讓政治人物進行酬庸？事實上，這也不是因為這次才出現了相關的檢討，過去這些年來法界一直不斷有類似檢討的聲音，這次我們看到4個人選裡頭，最具爭議的尤伯祥就是根據這樣的規定，所以讓他可以出線，否則很多人都在問，憑什麼？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擺明了就是給你政治酬庸，政治酬庸的「姿勢」也有分好看和難看，竟有這麼難看的「姿勢」！當然這對民進黨本身，我認為是一個嚴重的自殘、自我打擊，但問題是，今天在第二關審查的立法委員，真的有辦法對抗黨部跟黨所謂的黨紀壓力嗎？還是大家都會乖乖的做橡皮圖章，黨鞭一揮，執政黨票票入袋，而沒有辦法真的展現一定的自主性進行審查？為什麼我會這麼講？因為即便是政治正確，這次在綠營當中也是出現很多雜音，畢竟第一個出來指控這位被提名人的人就是法界的法官，就是法界的檢察官，如果連法界這個圈子都對他滿滿的問號、充滿了質疑，未來他又如何能夠取信於民？所以連民進黨內部都是有雜音，但是雜音歸雜音，就像我剛剛說的，我們的國會真的能夠把民意做為最主要的指導標準嗎？起碼我在立法院的3年從來沒有看過這件事情發生。","所以在這種情形底下，我們可以看到，不管是憲法的規定、司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都給當權者可以有此漏洞，可以讓它在濫權、在不當使用最高權力的時候，可以朝最壞的方向去操作。那麼，在審查提名的過程當中，很明顯地進行了政治酬庸，這些人他的專業、他的品格、他的操守，沒有辦法讓法界，更沒有辦法讓社會予以認同和支持。未來在這8年之內，所有的憲法解釋案恐怕都是已經先有了立場，先射箭才畫靶，這是中華民國憲法未來要面臨的悲慘命運。","所以今天的審查，我們希望能夠留下歷史的紀錄，因為制度的漏洞、人為不當的操作、自己的濫權，面對人民賦予權力，完全恣意胡為，提名的人選充滿爭議，在這樣一個情形底下，這次大法官的任命將會是中華民國憲法史上一個重大的污點，希望臺灣未來有足夠的民主力量，不讓這樣子的憾事重複發生，謝謝。"],["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主席、與會的學者專家，還有本審查小組的委員、在場的媒體記者女士、先進，以及在關心本次大法官審查的全國國民朋友。我想接下來我就很快談一下，這是我第三次進行大法官審查公聽會的表述意見，這是我在1996年擔任第3屆國民大會代表制定了、修改了現行的大法官制度之後，再次對於原來大法官制度的再次呼籲。","其實現在大法官任命制度的變化很簡單，當時的大法官從7人到17人，到了1957年才訂為9年任期，到了1960年，我們就看到第3屆大法官當時為了對當時的蔣總統做出解套限制，而對國民大會作出釋字第85號解釋，讓國民大會可以依現有員額繼續運作，也讓蔣總統成為不斷的蔣總統。","我們繼續往下看，在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中最重要的是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等等，這當中，1997年我們所訂的選任制度就是目前的運作機制。到底我們在1997年的憲法做了哪些解決問題呢？第一，在修憲前總統是可以一直連任的，當時的總統任期為6年，大法官任期為9年，但是當大法官9年任滿，他可以連任的時候，如果總統是再連任的總統，總統就有機會掌握原先他所提名的大法官的再次提名任命權，這時候就成為連任的總統可以藉手中的再次提名權對現任及欲連任的大法官進行了箝制。其次，當時的任期是有法律規定，在1997年我們在憲法裡面確保了大法官的任期制度是不受國會可以隨意去修改的，原來的大法官任期是同屆，原來的大法官由於可以連任，但是同屆是同上同下，經過1997年的修憲之後，半半任期交錯制就只換一半。","今天大家在關心的，我這裡來提一下在之前到現在聽到的一些問題，首先關於民主的ABC，所謂的多數暴力，選舉、民主當然是少數服從多數，重點是多數跟少數是流動性的，如果一個國家的制度、一個民主國家的國會現況是多數跟少數不可改變，像早年的萬年國會，那樣的多數才叫做多數暴力，如果像東南亞有些國家的軍政府，規定強迫給軍政府過半的國會席次，那樣的多數才叫做多數暴力，不然不要用多數暴力來侮辱民主國家的國會。","其次，我們來看一下總統可以提名全部的大法官這件事，問題不在於總統與大法官之間，今天大法官的獨立性是在於總統任命之後，他是否不受提名他的總統所箝制；因此在美國，總統提名的大法官是終身制，提名之後可以做到死，總統只有4年一任，最多做8年。但是在臺灣我們用的方式是大法官只能任一任，而且一任8年，比總統4年任期還長，了不起總統再幹一次，共計8年，在第1年認命大法官，當總統第二任任滿下臺時，大法官還在任，透過這種大法官任期比總統長，且大法官不得連任來確保大法官不受提名他的總統所箝制，這才是1997年修憲的重要精神。","我們看到2003年、2007年正常的屆次，2003年有八人團和七人團，2007年是八人團先換屆，2011年八人團、2015年七人團，之後是2019年、2023年，這當中的問題就是出在2008年跟2010年，出了什麼問題呢？從簡報資料看到，2007年第一屆的八人團於4年任滿之後，其中有4位被國會杯葛，因此在2008年馬英九擔任總統之後，他幫其中的5位進行補缺額，沒有載明任期，但是2008年發布總統令時，把大法官的任期直接超越了本來的八人團，將2007年到2015年的任期延長至2016年，共計8年，這也是為什麼蔡英文總統在2018年就可以在首任總統時馬上任命七位大法官，原因就在於2008年跟2010年，馬英九總統兩次違反當時司法院組織法的任命規定。","大法官任期的初始設計，大家可以參考，彭錦鵬國大代表將任期半半交錯制講得很清楚，那時候大法官還是由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由每4年新選的國會進行一半人數的審查跟同意，所以有總統咨文證據在這裡，民國97年（2008年）9月19日，馬英九總統說有缺額五名，經國會審查通過之後，在2008年10月9日，他把任期從民國97年（2008年）延到民國105年（2016年），證據就在這裡！","到了2013年，國民黨才由蘇永欽副院長開始主導司法院組織法的修法，這其中說明的很清楚，在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已經明定大法官的任期，原來現行司法院組織法的第二項就已經牴觸或者沒有必要，但是他卻把第三項大法官繼任的任期遞補屆滿制整個拿掉，請問司法院組織法原來的第五條第三項，大法官的繼任任期制與現在增修條文有什麼牴觸？有沒有經過權威的解釋？有沒有經過大法官的解釋？直接以修法幹掉，這就是當年我們修憲時最擔心的，那個不叫做多數暴力，那叫做國會濫權。","接著看到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的沿革，1957年及1992年大法官出缺的繼任，都有任期屆滿的規定，獨獨到了2015年，在國民黨多數的情況下，國會把它拿掉了，破壞就從這裡確立。","所以該怎麼辦？我做一個小結，今天我們要維持大法官的獨立性，要建立在免受同一個總統再度提名的牽制，過去大法官的任期是9年，而總統任期是6年，總統連任時有6年的任期，而大法官任期9年，到第3年時總統就已經屆滿了，這時候連任總統可不可以透過再次提名大法官來牽制他？可以，所以第三屆大法官即為明顯的例子，第三屆大法官是史上舊制大法官中連任最多的，有十個人連任，因為第三屆的大法官幫萬年蔣總統解套。至於大家擔心總統連任提滿，這不是問題，我們在討論半半交錯的時候，不是考慮兩任總統跟大法官全體任命的權力問題，大法官的獨立性跟總統兩任8年沒有關係，前後兩任總統能夠各提一半的大法官，這才是半半交錯制的目的。","半半任期交錯制確立新任總統只能任命半數大法官，讓前後任總統任命兩組大法官，形成新舊民意代表性的穩定演化，而兩團交錯任命也造成前後兩任總統之間的權力平衡，這才是任期半半交錯的目的，不是為了怕一位總統、兩任總統任命全數的大法官，而是要讓前後任總統有機會單一任期內都提名將近半數的大法官。","所以怎麼解套，要怎麼讓大法官回歸到半半任期交錯制？第一，確保第16任總統只提名任命半數大法官。2024年機會來了，因為經過2008年與2010年馬英九的破壞，讓2016年蔡英文總統得以任命7位，所以2024年不管誰當總統，他可以提名7位大法官，已經達到單一總統任命半數大法官的目的了；在2027年這位總統還會再有4名大法官的任命，怎麼樣讓它不完成任命又不會違反機關忠誠？要考驗這一位總統的憲政智慧，把這4名大法官的任命權交給2028年的總統，他連任也好，不連任也好，都是下任總統的事情，確立7人團。","第二，讓第17任總統任內的8名大法官任期拉齊，2023年就是今年，本來這4位大法官應該做到2030年，如果他提早到2028年辭職，那麼在2028年的總統，就有前面留下來的4位大法官跟提早辭職的4位大法官，8位同時能夠重新任命、重建8人團，任期就一致了。","最後我們來看一下，要如何鞏固大法官任期的半半交錯制？第一，修改司法院組織法，恢復繼任制的精神，但是這個時間點很奧妙，太早做，任期制沒有辦法建立交錯，所以最後我們認為，還是要回歸到建立憲政慣例─單一任總統只進行一次大法官提名，形成憲政慣例，這個憲政慣例有沒有機會形成？有，在2004、2005年之間，陳水扁總統遇到兩位大法官請辭的時候，那時候2003年首次任命的8人團當中，有兩位大法官請辭，陳水扁總統留到2007年，這兩位大法官沒有馬上補提名，所以當年的陳水扁總統尊重這樣的任期半半交錯制，在他第一任任期內只進行一次的提名，然後第二任任期內再進行第二次的提名。這樣的憲政慣例如果建立了，我們相信未來不管哪一個黨派擔任總統，能夠承繼這個原則，我們才能夠進行最後的任期交錯制，回歸用體制來維護大法官的獨立，以上。謝謝！"],["主席：接下來請王委員鴻薇發言。"],["王委員鴻薇：現場與會的學者專家、各位委員，大家好。一開始我要先抗議一件事情，因為這一次大法官被提名人審查的過程極為粗糙，時間也非常短。在這一次的審查裡面，只有舉行一次公聽會，也就是今天的公聽會而已；然後只有一次審查會，明天做大法官被提名人選的質詢；之後就要進入所謂的表決。所以這一次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審查，事實上只是走一個形式，雖然在這邊大家發表自己的意見，感覺每一個意見都非常寶貴，但是對於提名的蔡總統而言，或者執政黨而言，這都是走一個形式而已，並沒有充分尊重立法院其他政黨，還有司法界的聲音，以及社會各界、大眾的聲音。這樣一個「鴨霸」的流程到底代表什麼？代表這一次提名的人選非常優秀，所以大家不需要什麼審查，都公認他們足以擔任大法官嗎？還是這一次提名的人選實在是不堪審查，所以最好減少審查的流程，讓大家不要議論太多？我想大家都看得到，毋庸置疑就是後者，這樣的流程不過只是在掩飾這一次提名的人選有諸多爭議，甚至有完全不符合資格的人選在裡面。","剛才我也聽到鍾佳濱委員講過去的歷史，看起來他想要就這一次各界針對所有的大法官由蔡總統一人提好、提滿的質疑提出解釋，我看他又拿了馬維拉，把馬總統的時代拿出來批判一番。但是就像我剛才所說的，如此草率的一次的審查會、一次的公聽會就要決定人選，請問這是馬英九交代他們的嗎？又拿馬維拉了嗎？我要講的是，這一次大法官的選任爭議一開始就落在一人提好、停滿，這是不是符合民主法治國家的常規呢？顯然不是。我們可以看到，未來15席大法官會由蔡總統一個人提名。剛才雖然鍾佳濱委員說，因為他們的任期比蔡總統還要長，所以蔡總統提名之後其實管不了大法官。但是大家也知道，為什麼美國要設計終身制？為什麼德國要把他的任期拉到12年？就是要避免所有的大法官只反映單一政黨的價值，只反映單一個人的價值。我們非常擔心，如果今天讓15位大法官都由蔡總一個人提好、提滿，會形成政治光譜一致、社會價值傾斜的問題，這也會是臺灣最大的憲政危機。","我先講我的結論，為了避免臺灣出現最大的憲政危機，我們應該現在就踩煞車，也就是之前司法院前副院長蘇永欽老師提到的，應該修法提高大法官的同意門檻到三分之二。我也希望其他的政黨能夠支持，這一次對大法官被提名人行使人事同意權之前，我們先立即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拉高同意的門檻到三分之二，讓立法院各黨團大部分都可以接受的被提名人能夠進入擔任大法官，這才可以彰顯全民的價值，而不是單一政黨或單一個人的價值。這一點也希望其他的政黨能夠支持。","另外，很多執政黨的官員也好，民代也好，常常講我們要跟國際接軌，也談到美國的法政制度。大家都知道，美國總統雖然都是按自己的政治需求遴選大法官，但是美國大法官是終身制，所以總統其實沒有太多干預大法官人事的機會，大法官多數也不會理睬總統的私心。另外，德國的16位大法官的任期有12年，他們是走了一位再遞補一位，所以大家也看到德國的大法官跟他們的總統或者執政黨其實沒有太大的關聯。可是我們現在看到大法官的人選裡面，他們的政治傾向，或者他們對一些社會事件所選擇的價值，是不是跟我們的執政黨、跟我們的蔡總統非常的密切？待會我就會跟大家舉出，在這4位大法官裡面竟然出現所謂的政治任命。我要講的是，像美國和德國的大法官就不會成為中央政府的護航艦隊，而且德國也是把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拉高到三分之二，所以社會大眾對於德國大法官的民調滿意度同時也比較高。而我們現在的大法官制度是如此，由蔡總統一人提名，真的能得到社會絕大多數人民的信任嗎？大家會認為這是彰顯正義的最後關卡跟防線嗎？我們在此特別提到，是不是可以懸崖勒馬？至少能夠保障大法官最後的社會信任感，還有他所彰顯的社會正義價值。","另外，我要特別提到，在這次4位的被提名人選裡面，其中有一位尤伯祥被提名人，我看到總統府所送來的資料，他是適用司法院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資格，叫做「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其實我不曉得尤伯祥這位被提名人豐富的政治經驗是什麼，這個豐富的政治經驗是指他常常配合執政黨成為整肅異己、打擊其他政黨的政治經驗嗎？在15位大法官裡面，我特別調出過去幾位大法官的資歷，容或有我剛才所說的太過集中於蔡總統一人提名，但是我們也看到這些大法官的背景，不管在學術界或法界都具有一定的聲望跟經驗，至少在他們的資格部分不需要來一個所謂的政治任命，如果今天大法官被提名人出現了像這樣在司法界有非常多爭議的人選，更不要說大家剛才還講了很多教唆證人作偽證等等疑義，在這樣的狀況之下，大法官還要出現政治任命。都已經是一人提好、提滿還不夠，還要政治任命，那麼就呼應我之前所說的，今天只有一次的公聽會，今天的學者專家雖然都學有專精，但是是不夠的，這樣的提名對於大法官來講，我覺得真是兒戲，同時對整個大法官的結構來說也是一種侮辱，謝謝。"],["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先進。我們看到這一次總統提名大法官之後，社會的反應一片冷淡、冷清，為什麼？因為沒有期待，沒有盼望。我們都知道大法官原來的設計是人民權益受損時最後能夠抓住的一根浮木，跟最後正義的彰顯，可是現在的大法官提名，蔡英文總統上任之後，大法官幾乎都變成御用大法官了，對於釋憲案，統統是先射箭後畫靶，所以大法官已經不是人民期待中那種是人民想抓住的浮木，而是變成朽木。","我們來看，歷史會說話，對於前瞻預算的表決，我們在野黨團提了啊！釋憲門檻夠了啊！大法官，知道這個是民進黨多數暴力強制要通過的但他不敢去審耶！為什麼？因為我們裡面講的很清楚，民進黨靠著多數暴力，居然一次表決一百多個案子啊！可以這樣子嗎？我們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講的非常地清楚，一案一表決，一案一處理，議決每個案逐案處理。它一次表決150個案子，這是民主國家嗎？這道地的帝制啊！因為執政黨要，它就這樣通過，粗暴地通過，這樣的案子到大法官那裡去釋憲，大法官居然用這個理由，大家都笑掉大牙，說高金素梅沒有坐在裡面啊！他是懂還是不懂？我們的規矩講得很清楚，只要你簽到了，你就是出席了。高金素梅簽到了，高金素梅出席了。居然用這樣的理由拒絕啊！審都不要給你審哪！這是前瞻的一個釋憲案。","我們再看萊豬的釋憲案，地方政府、嘉義市議會，臺中市議會，臺北市議會，我們要嚴格，由中央訂一個標準，多少ppm，我們嚴格去訂，這樣不行耶！說這樣不可以，中央明訂不可以！看得很清楚，民進黨政府仗著是國會的絕對多數，以多數暴力，輾壓過去啊！硬輾壓過去！所以這個案子，大法官作的決定是什麼？居然是地方沒有這個權力更加嚴格。世界有這個道理喔？中央不管人民的健康，不顧人民的生死，地方政府我加一點點也不可以耶！因為蔡英文要貫徹萊豬政策，他道地地用人民的健康換所謂虛幻的國際參與的空間。","我們再看看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會就是道地的官兵強占民產哪！明明是人民的私產，民進黨政府透過一個法律案修法，直接強占為政府所有，就是在民進黨的手上！居然這樣子也可以過啊！合憲。","我們再看黨產跟年改，年改你改了要溯及既往，我們說這違反信賴原則啊！好了，他駁回了，這個沒有違反信賴原則，那黨產部分為什麼就可以溯及幾十年前的？所以大法官，你就發現到蔡英文上任之後，大法官的功能幾乎全廢了，大法官就是道道地地御用的大法官，所以蔡英文執政之後，很厲害，把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三、兩下子變成一個道道地地的民選皇帝制，這樣蔡英文幾乎沒有任何人可以監督他啊！立法院全部變成表決部隊，哪一次的人事案民進黨團有跑票的？一票都沒跑！厲害啊！厲害啊！監察院全部綠化，現在連大法官也不放過，全部綠化！被提名人的同質性這麼高，這4個難道都不可以挑剔嗎？","前面好幾個人在討論的，尤伯祥當律師多年，長期擔任民進黨政府、蔡英文政府的打手，因此被提名為大法官。另外一個陳忠五是在「卡管」的案子裡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卡管」雖然卡不成，但是忠心夠了。所以這份名單道道地地是蔡英文對替他賣命的人的酬庸名單。","我就想到過去的馬英九總統，剛才有人提到「馬維拉」，他在卸任前提名為大法官，那時陳其邁就抨擊說那是酬庸、當做獎品、吃相很難看；黃偉哲那時也是立委，他說是把提名權用到完、用到臭。這些話統統全部還給蔡英文，把這個大法官的提名變成獎品、變成酬庸，用到完、用到臭！這些陳其邁、黃偉哲的話變成一個迴力鏢，回來就準準地打到蔡英文的臉上！而且重要的在於：司法界真的沒有人嗎？要提這些人嗎？為什麼朱富美的老公也是檢察總長呢？真的沒有其他人可以提，非得提夫妻檔嗎？喔！原來蔡總統很喜歡夫妻檔。顧立雄是國安會秘書長，他老婆就是經濟部長，怎麼樣也不會下來！再怎麼缺電、跳電、斷電，都不會下來！現在邢泰釗當檢察總長還不夠，要給他老婆當大法官！奇怪耶！臺灣是都沒人了嗎？怎麼會這麼剛好？蔡總統喜歡用人唯親啊！為什麼？因為這些人忠誠度最夠，才不會背叛他。所以我覺得滿悲哀的！如果把這次的4個大法官被提名人一個一個秤一下，都會讓人覺得實在德不配位，這4個其實都不夠格！","最後一點，我呼應前面委員提到的，也回應、呼應蘇永欽教授所提到的，這麼重要的一個大法官人事同意權，門檻提高為三分之二啦！我覺得任何政黨都可能執政，過半比較容易，過三分之二不容易，這時你就會提名不是你可以掌握的，才真正有辦法去打破蔡英文上台之後把中華民國憲政體制變成道道地地、不折不扣的民選皇帝制，要能制衡，好歹大法官可以制衡，人民的權利有個地方可以投訴吧！請各位同仁想一想，我們真的認真來修法，把同意門檻提高為三分之二，這是我個人最後一點點的想法，請各位指教，謝謝。"],["主席：謝謝。","接下來請莊委員瑞雄發言。"],["莊委員瑞雄：謝謝主席，還有我們尊敬的學者專家，以及本院同仁、在場的媒體朋友。立法院裡面就這麼好玩，什麼都可以講，什麼都可以問。整個大法官到底要如何提名或者要去做個改變？明天就要開審查會了，有這些問題代表整個立法院針對這個問題從來就沒有去努力過，這是有失職的地方，這個很抱歉。","其實我也一直在思考，這次的大法官提名裡面會不會有一代不如一代的問題，可是我想一想這個標準要放在什麼地方，就我所知道，整個大法官的提名，這次審薦小組裡面所提出來的，連總統都沒有置喙的餘地，甚至於你提出的是不適任的人選，反而總統會去表達意見，至於哪一些人是適合的，還是要來看看整個審薦小組推薦他到底理由是什麼。","我看這幾天大家一直在討論尤伯祥這樣的問題，我剛剛看到立法院有po出來，甚至於民進黨的同仁po出來，對證人的接觸，這個其實是一個很有名的問題，我想陳瑞仁檢察官真的是我們非常尊重的一個法界前輩，像這些當初整個訴訟制度改變的時候，我記得以前陳檢察官還帶著我們到法院裡面到處去。對於整個制度，我們也常常去當你的學生去聽，除非我學得不夠好，我反而會覺得這個有名的爭論的問題，到最後把它處理或是因為他符合提名辦法裡面的政治經驗豐富，這個就有點鬼扯！這個提名人到底適不適合？在明天的審查會裡面當然大家可以提出很多問題來給大法官被提名人，請他針對事件、針對立法院這邊審查的詰問來提出說明，可是如果把它套在這是一個政治任命的話，我反而覺得有一點胡說八道！以這次，我看這整個小組的成員裡面有很多我們過去非常尊敬的，像翁岳生大法官，還有幾位大法官，這些大法官其實在國民黨時代是當了多久的大法官，我也不會因為這些大法官以前是在國民黨時代就當了那麼久的大法官，就認為這個都是國民黨裡面派出來的打手，反而不會，而是他在釋憲裡面，尤其在理由書裡面，提出哪些見解，像現在整個大法官的組成裡面，我從第8屆、第9屆到現在第10屆裡面看到很多立法院通過的法令反而沒有經過大法官會議的檢驗而被宣告違憲的，這個所在多有，所以我反而不從整個政黨的立場去看待這次整個大法官的提名到底是好還是壞。","國會當然會有所懈怠的地方，但若是把這次的4位被提名人說成是政黨的打手的話，我倒沒有看過這4位提名人哪一個人曾經當過哪一個政黨的打手。大法官在我國向來被稱為憲法的守護者，也身負著如何維持臺灣司法的獨立，其實最主要是守護著臺灣基本民主價值的重任。每個人都很清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我看這4位在自傳裡面也談到對他們自己的期許和抱負，現在的社會真的是變得很多元，反而就因為多元，而沒有形成共識，譬如去年底在立法院我們費盡了多年的努力本來通過了18歲公民權這樣的修憲案，但是在修憲複決的時候叩關失敗了，一切都回到了原點，我反而是期待未來的大法官可以經由釋憲，對憲法法理的闡釋及內涵的做補白，讓整個憲法能夠繼續再去成長，多做一些更鏗鏘有力的解釋出來，讓立法院這邊也可以同步去追隨，去成長。","我相信在審查的部分，社會大眾也會來聽聽這一些報告，還有對一些法理的見解和價值觀。在審查的部分，有關大法官的職責，我相信大家都一直在談到的憲政精神的彰顯和守護如何去藉由整個釋憲來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我相信前面很多人都對整個大法官的提名及審查機制提出了非常寶貴的意見，立法院是來自於各個不同的政黨，來自於每一個人對法律認知的不同，當然今天的公聽會裡面有好多充滿情緒的發言，這個在這些學者專家的面前有點貽笑大方，但是我也一直想藉著公聽會的時間，換個審查的角度去看。我明天也會針對社會矚目的一些案件，譬如院會剛剛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的修法，符合民意的期待，剝奪有黑金、槍毒、國安犯罪前科者的終生參選資格。我們一直說參政權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到底要到什麼階段之下？到底是由法院來宣告褫奪公權，還是從立法者本身（被稱為立法的獨裁）就可以立法通過來禁止？這些我明天也會在審查會就教這些被提名人，尤其是過去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的意見書也說，無罪推定是一個最高貴的憲法原則；第670號解釋則說，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具有憲法的位階。這一次的修法是針對判決未確定的人是不是可以剝奪其資格有所討論，所以我很想在明天的審查會聽聽被提名人針對這個議題的看法。","我相信比例原則是法治國家的一個重大原則。依法務部的統計，以洗錢防制法遭判決有罪的人數去年就有8,088人，其中被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的有7,925件，可見觸犯洗錢防制法的有罪判決有極高的比例都屬於輕罪。這一些犯罪者有涉詐騙的狀況，譬如人稱的車手或者擔任犯罪比較輕微的一些人頭戶，修法以後變成終生禁止這些人參選。臺灣作為一個民主國家，每兩年就有一次中央或者地方選舉，未來新法施行以後，可預期相關案例會非常多，期待明天針對這些問題就教這些法學素養深厚的被提名人。","今天在公聽會非常感謝，聆聽了好多學者專家的寶貴意見，謹記在心，我們也會盡力扮演好立法委員在審查資格該具備的角色跟該有的分寸。謝謝。"],["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湯委員蕙禎：各位律師、教授及專家學者，早上我一直在聆聽每位的高見，有一些看法想請教一下各位專家學者。有關去政治化的問題，我相信去政治化的大法官被提名人絕對不會出現了。現在的總統是直選，而現在的制度又是由總統提名，所以這樣的情形可以看得出來除非修憲，因為這是憲法制定的，修改憲法在民主自由的中華民國，只要是關心公共議題的人都具有政治的想法、政治的概念。今天我們要全方位去檢視被提名人的專業素養，對憲法地位的體認，對人權、公民權及自由法治有全方位世界的主流觀點，對公平正義道德具高度堅持，這些都是為了讓大法官具備智慧跟能力，讓他們擔負起社會進步的價值跟理念。","中華民國憲法在民國36年公布，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它的開宗明義就是受全體國民付託，雖然現在沒有國民大會，因為我們現在是直選。受全體國民付託，為了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不就是全體國民希望在好的民主憲政體制下，過安定、安居樂業的生活嗎？當然，我們看到憲法後來有增修條文，本席是第3屆國大代表，因為後來有任務型國大代表修訂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開宗明義就講為因應國家統一前的需要，增修了12條條文，看臺灣能不能比較穩定、合法的執政。本來這立意良好，但是我們看到開宗明義的提到「統一」，也想請教一下各位專家學者，因為過去我們在讀書的時候，收復大陸國土、拯救苦難同胞，一直是我們當時受黨國教育下的職志，那時候我們覺得很有使命要反攻大陸、拯救他們，但從領土的差異，還有共黨野心的強度，我們要怎麼去看這個增修條文開宗明義寫的「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誰能統一到誰？只要是正常人，馬上可以立下判斷，還是說我們要臥薪嘗膽？以前我們寫作文時就常常寫臥薪嘗膽、暴政必亡，我們就期待它暴政必亡的時候，那麼我們早晚就可以反攻大陸、收復國土！雖然這是夢想，希望有朝一日可以實現，不過我覺得這是很可笑的事情。所以我們有時候會想說大法官有沒有勇氣面對我們自己國家的定位來做解釋？我們為什麼不能像其他正常國家，而必須面臨這麼矛盾的氛圍？目前還有人在提九二共識或一中原則，還有反對臺灣主權獨立的，這真的是不可思議！這麼重要的人物，代表某一個政黨去表達我們的立場，怎麼就附和中國了呢？還有很多人認為中國會統一，當然，所謂中國統一就是我們臺灣會被統一，這叫做認賊作父，會影響到臺灣的主權和安全，還有我們未來自由民主生活的維護。","目前全球民主陣線國家一直擔心我們會被併吞，國際都為我們揑一把冷汗，但是我們這邊很奇怪，在說法上就是讓我們覺得我們內部一條船沒有一條心，中共要統一臺灣，臺灣的代表還附和它，如果這不是痴人說夢話，就是吳三桂，真的讓我們有撞牆的感覺。我們的憲法定義已經不合臺灣人民的意志。另外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我們那時候講國民大會可以修憲，當然也可以透過立法院提憲法修正案，然後由國民大會複決，現在修憲的條文是規定未來提出的憲法修正案，在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就通過。這一點我們在去年修18歲公民權的時候，立法院各黨的每一位委員全數通過，就是要讓18歲公民權能夠落實，但是在憲法公投時，票數卻差很多，連這麼有共識的一個議題都沒有辦法修憲成功，真的是綁死我們這個國家了。現在臺灣已經在這一任總統帶領之下走向全世界，全球看到我們的處境，但是我們卻為我們自己的憲政發現我們自己綁死自己。針對今天大家的看法，我剛剛也聽到有一位紀教授說在法國有這樣的規範，也就是針對各個不同的單位或人，總統可以提名多少位、參議院可以提名多少位、眾議院可以提名多少位，我想這能普遍讓提名不要集中，這也沒有問題，那是需要修憲的，但是就修憲而言，我們已經看到它就是自己綁自己、完全動彈不得。不合理的憲政制度需要透過大家的智慧及適當的修憲程序，讓中華民國的憲政可以把我們的未來推向昂首闊步走向世界的民主自由國家，針對這一點，我心裡一直在想到底要先解哪一段，我們對這些大法官寄予厚望，希望他們能有這樣的修為、有這樣的認知，希望他們能夠讓中華民國臺灣的政治體制大開大放，讓臺灣更有競爭力，讓臺灣可以一直保持每一個項目都是全球第一。其實我們是海島型國家，已經脫離在中國的那種大陸型，我們是迎向世界的，希望各位有智慧的專家學者一起讓這些大法官被提名人能夠發揮他們的功能，我們在民間可以好好的討論，對我們現在所面臨的各個問題，大家能不能同舟共濟，一條船、一條心，我們一起來為臺灣解決問題。以上向大家報告，謝謝。"],["主席：謝謝湯委員，審查小組委員的詢問都已經發言完畢，我們現在進行最後一個程序，也就是請專家學者針對今天的發言，包括剛剛審查小組的意見，如果有要補充的，每一個委員大概還有3分鐘的時間，可以讓大家再作綜合答復或補充，我會一一詢問每一個委員，如果要發言的，時間就是3分鐘。","首先請問高烊輝律師要發言嗎？好，請發言3分鐘。"],["高烊輝律師：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在此作一些補充，之前我已經強調過大法官的任命審查程序是民主正當程序建構的樞紐程序，剛剛有委員提到是不是要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並提高表決比例，其實過去民間團體或有些政黨都建議要修改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但可能不是僅僅只是在修正表決比例而已，我剛剛也跟各位委員報告過，大法官的任命審查不應該淪為表決大戰或是單純的政治角力，這太過於形式化，就民間社會來講，其實還是想要從實質上透過審查程序來確認大法官被提名人是不是具有適任性，所以可能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修正的話，應該是要從實質上、從制度上去建構我剛才所報告的，也就是公聽會和審查會中間到底要間隔多久？全院審查會到底是要進行幾次？間隔要多久？還有就是被提名人的詢答事項是什麼？除了被提名人要接受詢答之外，程序上面可不可能像美國一樣有一些證人的詢答？這整套的程序修正之後，比較能夠落實大法官被提名人在審查程序之中，把他們的憲法意識、憲法理念充分地表述在這樣的程序，然後再透過立法委員的表決，不管是二分之一、還是三分之二，或許比較能夠讓民間社會瞭解這個大法官是否適任。以上。"],["主席：請洪思竹副教授發言。"],["洪思竹副教授：謝謝主席。剛剛提到的問題裡面有一個關鍵點，就是雖然是由政治的執政黨或政府來提名的大法官，是否就一定沒有獨立性的問題，我想歷史的經驗上這個問題過去證明並不會是這樣子，要不然執政黨通過的法律就不可能被宣告為違憲，所以倒不一定是大法官本身的獨立性會受到影響。美國就發生過羅斯福總統立法草案的撰寫學者被提名為大法官之後，卻把自己提的這項法案宣告為違憲，因為角色一轉換之後，他從大法官的角色來看，自然會從他的角度去思考。所以我想補充一個意見，就是政治的提名不代表他們就會為政治的角度著想，法官就有自己的獨立性存在，過去實踐的經驗證明是如此。謝謝。"],["主席：請葉慶元副理事長發言。"],["葉慶元副理事長：主席、各位在場的委員、各位學者專家及在場先進。我想針對幾個點來做回應。第一個，部分委員及學者專家提到，其實有政治傾向是很合理的，也不是很重要，我想這個說法對也不對，就是每個人難免都會有自己的政治傾向，但是尤伯祥大法官被提名人自己在參加105年大法官提名審查聯盟的時候，就強調大法官不能夠有強烈的政黨色彩，所以這是一個檢驗他自己言行是否一致、有沒有雙標的時候。","我們必須要強調的是，大法官其實還擔負一個責任，就是政黨的解散。如果一個大法官本身有強烈的政黨色彩的話，我們怎麼能夠在政黨解散事件或其他高度政治性法案的釋憲案的時候，期許他保持中立？我覺得這是基本的問題。如果總統可以提名政治立場傾向非常嚴重的人出任大法官，人民怎麼可能會對司法有信心？我覺得這是一個基本ABC的問題。","另外，我覺得鍾佳濱委員比較有趣，他一直回去講古，說任期交錯制是如何，也強調應該回到單一總統只提名一次大法官。其實也很容易，民進黨只要這次統統不要審就好了，也就是蔡總統這個任期只提名一次，把這次審查的機會送給下一任總統不就好了嗎？我覺得民進黨可以慎重地考慮這個做法。最大的問題在於如果總統不重視大法官這個最高司法權行使的名器，而去提名一些具有高度爭議性的人選，那才是導致國家整個制度毀棄的開始。","此外，我還是要回應一下，像剛剛湯委員提到領土的問題可不可以由大法官來解釋。我想湯委員可以問一下助理，大法官針對這個問題已經解釋過了，答案是不可以的。為什麼不可以？其實在政治問題理論上面也講得很清楚，美國最高法院、我國大法官針對政治問題都講過，今天如果一個權力在憲法裡面已經明確地分配給一個政治機關的時候，司法機關對這個問題不能夠做解釋。我國憲法針對領土變更問題已經交給國民大會，所以大法官針對這個問題就不能再做解釋。如果湯委員還是認為大法官應該要有這個權力的話，可能要從修憲的角度著手。","還有一個問題是，尤伯祥律師不是以律師的身分被提名，其實正好彰顯出來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六款被當成一個巧門，因為他不符合前面的提名資格，執業年限不到25年，沒有辦法被律師公會推薦，就反過來用第六款說他「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其實各位委員真的應該想想看，他到底研究什麼法學、富有什麼豐富的政治經驗，符不符合這一款的提名資格，謝謝。"],["主席：請李仁淼教授發言。"],["李仁淼教授：主席、各位與會的專家學者、參與這一次公聽會的委員們，以及現場的媒體朋友，大家好。在第一輪的發言裡面，有很多專家學者提到提名或審議的制度，我想應該可以參考各國的相關制度，會讓提名制度更加嚴謹，但是各國都有優劣，如果去看各國的制度，像美國提名之後就是終身，像Rehnquist的任期就是一直做到過世，這樣就比較不會有所謂的重疊。至於亞洲的日本，就是由內閣提名，形式上由天皇來認命，但是他們的任期是到70歲，歐陸很多也都是由內閣或君主制度的國家元首來任命，但是我們都不是，我們才8年，所以這個制度有時候在提名上就是要考慮會不會有由特定總統過度重疊提名等等，但是我們目前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是這樣規定的，所以目前也只能這樣做。","其次，我在第一輪的時候比較沒有針對四位被提名人的各方面提出建議，事實上，今天的公聽會或是立法院明天的審查制度是要讓國民能夠更瞭解這些被提名人的素質，包含他們對性別議題、新興人權、弱勢者的關懷等等，還有最近的民生問題，有關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之後，是不是會有一些條文違憲，譬如，裡面有一些是限制法人購屋、許可制，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十七條之五禁止建築業利用不實廣告，這些議題原本是跨公法、私法領域，但是過嚴的裁罰如100萬、500萬等等，會不會對於言論自由過度限制？今天的公聽會應該不要分黨派，而是能夠實質在明天就個別議題，針對作為大法官的憲政素養、人格特質以及未來是不是能夠承擔三權裡面最高的任務，以及符合大多數國民的期待，可能才是審查會原本的本意，在此也期待國家能夠有一個好的制度，能夠幫國民挑選出合乎素質且適任的大法官，以上，謝謝。"],["主席：請陳瑞仁退休檢察官發言。"],["陳瑞仁退休檢察官：謝謝主席。我從剛才莊瑞雄委員點名我的議題講起，美國的律師執業倫理是你可以去接觸證人，但是你只能去瞭解證人知道什麼，而不是去教他，他應該知道什麼，我想這是一個分際。既然尤伯祥律師的這個問題被挑出來，我們當然應該要去做澄清，所以我們回到整個程序的問題，這個程序的時間真的被壓縮得太短了，像美國的司法委員會會先做一個初步決議，我國立法院的審查會是不是也應該要做一個初步決議，你到底是反對、贊成還是不表示意見，這三種選擇。如果有交給他們一個任務，我想大家就會比較實質的審查。另外有談到所謂的專家學者的證人是不是應該改列為所謂的public witness，也就是公眾證人，然後把他跟質詢、證人作證這二個程序結合在一起，這樣有一個好處是被提名人都在場，他就有證人對質權，這個非常重要，也就是有人指控他們，讓他們能夠聽到並且對質，所以從程序的完整性來講，我想這一點是我們可以合作的。另外有一點是所謂的綜合提名制，法國他們很注重同事之間的看法，這一點我也非常贊成；像美國他們也是非常注意這個人以前的同事、旁邊的人對他的評價是什麼，這一點其實是要非常注意的。","最後，我再回應一下湯委員講到統一的這個問題，我在想像啦！因為所謂的political issue，剛剛葉教授也有講過，政治問題（political issue）大法官不能改，但是我國唯一可能會碰到的問題，我的想像就是大陸人民在臺灣能不能請求國家賠償，這個問題如果將來到憲法法庭的時候，對於所謂的主權跟治權，你要怎麼去區分？這也許會討論到，大法官或許會提出一些比較有智慧的結論出來。總之，我覺得總統要很努力地讓他的提名不要被認為是一種酬庸，我覺得要掌握這個很大的原則，大法官的崇高地位才不會被質疑，謝謝。"],["主席：請洪偉勝律師發言。"],["洪偉勝律師：謝謝主席。我主要從兩個部分來做補充說明，第一個是在剛才的討論中，有很多針對審查程序或是所謂第二任全部提名的問題，這部分在我第一次發言當中有提到，這些其實是每一次提名公聽會幾乎都會一再被提出來的問題，我是比較期待大院，當然最理想的狀況是在這次的審查前就能處理，即使沒有的話，就像我剛才所提醒的，明年又要再面對一次大法官的提名跟審查，這中間其實還有時間針對剛才所提到的審查程序長短，還有到底要多少多數決同意等等來進行檢討，我期待大院不只是單純地應付這一次的大法官提名，這些問題還會持續遇到。","針對司法院組織法的大法官各款條件，這其實也在大院的職權範圍之中，如果大院真的認為具有政治經驗不適宜作為大法官的背景，其實就可以把它刪除掉，但是我覺得這不能拿來歸咎於大法官被提名人本身，現在在憲法法庭中的大法官也有以這一款提名的人，他的表現也是有目共睹，所以這還是要回到大院的職權行使。關於去政治化這一點，坦白說就像我剛才提到的，法律人總是可以把他的立場跟價值歸結出他在政治光譜上的位置所在，所以單純以所謂的政治光譜所在，或是以去政治化的理由來否定一個大法官被提名人，我認為在正當性上確實非常薄弱，我想關鍵還是在於他的說理，還有他在過去有沒有為了服膺政治上的誡命而做出違背人權法治的判斷，或者是對於人權法治的堅持有所妥協，我想這才是真正關鍵的重要點。","有關程序上的不足或者希望時間更長，我認為在某種程度上也符合被提名人的利益，我覺得真金不怕火煉，被提名人本身面對這麼短的審查，對他們來講也不盡公允。剛才有提到總統是不是應該放棄這次的任命，這要注意到我們的第632號解釋有針對提名權跟同意權的行使，當時是監委同意權的問題，其實就像剛才林副研究員所提到的，這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所以如果是單純的放棄提名，我覺得這是風險很高的，甚至有違憲之虞。","最後針對所謂政治問題不審查為原則，剛才其實有很多先進已經提到了，政治部門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我是認為不要期待，坦白說在民主正當性某種程度是需要靠多數的大法官來做回答，這其實是一個很大的危險，當然大法官的提名或許遺珠難免，但是就像我提到的，明年其實也還會有一次提名的機會，我想關鍵還是針對這四位大法官是否適任、能不能夠維持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價值來做審查會比較適當，以上。"],["主席：接下來請林建志副研究員發言。"],["林建志副研究員：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我主要簡單回應二點：第一點，剛剛提到是不是表決同意門檻改為立法院的三分之二，也有委員提出德國也是這樣子做，我個人覺得不是很恰當，我了解蘇永欽老師也有提出這樣的看法，我非常尊敬蘇永欽老師。但是就這點而言，首先，德國是內閣制，我們是總統制，這是差非常多的，我不是說總統制一定比內閣制好，因為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也是偏向內閣制，但是既然我們在歷次修憲選擇了總統制，而且看起來不會再變更之後，我覺得這點是必須要考量進去的。第二點，更嚴重的是，如果採取三分之二的話，我覺得有可能的是，說白一點，就是兩黨保證相互毀滅，就是你提的，我就veto；我提的，你就veto，然後到最後就沒有人可以擔任，所以我覺得提高門檻到三分之二並不是一個好的作法。","我印象中還有委員提到，美國總統在提名大法官的時候，什麼總統不會介入太深之類的，我其實覺得他這個說法可能必須還要再斟酌一下，因為我在美國念書的時候，我其實有認識，也有老師私下說他其實是某人的final three（最後三個），美國總統介入非常深，絕對沒有介入不深的問題。那至於提名人是不是有什麼政治立場，這個當然就更不用說了，就是大家看過去幾次的表決都非常清楚，我敢說大概很少研究美國憲法的學者會說，美國總統介入大法官的選舉不深這件事情，這個我覺得是有點殊難想像，可能有什麼誤會，或是搞不好是我自己聽錯了也不一定。","最後就湯委員所提，說白點就是國家認同是不是由大法官……，我理解湯委員的擔憂，但是坦白說，如果問我的話，我也會覺得大法官不適合處理這種事情。憲法是一個很高度政治性的法律，大法官是憲法最後的解釋者，這個都沒有問題，但是這不代表所有憲法問題都要叫大法官去解釋，大法官作為一個司法單位，有些東西其實就像立法院或行政院一樣，就是有它的極限。所以很多問題其實不太可能期待，也不適宜由大法官去做，譬如說，你不可能問他，我們現在跟誰進行外交或是進行軍事交流好不好？外交、軍事或者是甚至剛剛湯委員所提出最根本的國家認同問題，坦白說，不是大法官或司法部門要處理的，這個其實說真的是在座各位委員，就是所謂的政治部門要想辦法去形塑、凝聚或是提出解決方法，這個問題是政治部門要解決的，不要丟給大法官，他們也不適合，以上，謝謝。"],["主席：謝謝各位學者專家，綜合答復的部分就進行到此。今天公聽會非常謝謝各位學者專家與審查小組委員發表意見，各位在本次公聽會針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之資格審查所發表的精闢見解，對於本院所有委員行使同意權應該都有很大的助益；本次會議發言及書面資料，將列入本院公報紀錄，作為歷史重要的見證，並分發給本院全體委員參考。"],["高烊輝律師書面意見：","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到立法院，針對112年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權，參與公聽會。之前已有多位學者專家發表意見，或針對大法官被提名人適任性提出通案理念型的實體要件，或就本次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個別適任性提出具體評價，我就針對大法官被提名人任命之審查程序部分，表示我的一些看法，提供大院參考！","一、大法官被提名人任命審查程序的憲法意義，在於大法官「民主正當性」的建構與補足：","憲法審判權之理念，在公法學說上向被視為「立憲法治國家之拱心石」，憲法法院（台灣的憲法法庭）作為憲法的最高守護者，是被賦予最高權威的憲法機關，司法院每位大法官都應當以「憲法維護者」自許，藉由憲法法庭的憲法審查活動，維護人民之基本權利、參與國家最高權力，引領台灣朝向完善的法治國秩序發展。","比起由人民選舉產生、跨黨派所組成的民意機關，大法官幾乎沒有民意基礎；然而，大法官經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審查同意任命後，15位大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法庭，卻能宣告由立法院制定的法律違憲。這是因為大法官職司憲法解釋/憲法審判，基於憲法的最高性與優位性，憲法法庭的最高權威乃源自於憲法的權威；憲法中的憲法原則（民主國原則、法治國原則等）、基本權規範，具有「開放規範」特色，因此有廣泛的解釋空間，但也建構及確立了憲法法庭的審查基準及審查權限。大法官及憲法法庭作出的憲法裁判，也都必須於裁判中詳細論述憲法上的理由，藉由對於憲法爭議問題進行憲法分析的充分說理，與裁判當事人及社會進行對話及辯證，憲法法庭也因此補足自身的「民主正當性」。","基於「憲法的開放性」與憲法法庭憲法裁判在政治上的重要性，大法官被提名人藉由立法院審查及行使同意權，建構了民主正當性。","因此，大法官被提名人在唯一能接受各界檢視的任命審查公聽會中，對於重要的憲政人權問題應有回應的責任，不但可藉此促進社會對話與辯證，並可由此展現被提名人適任大法官的憲法高度，作為立法院行使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之重要參考。","二、大法官被提名人審查與同意權行使，不應淪為政黨角力或表決大戰，宜嚴謹審慎為之：","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總統提名大法官後，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大法官被提名人之審查及同意權行使，如有時程急迫、過於倉促情形，如本次於6月21日臨時會進行審查，致使從大法官人選提名公布到同意權行使之間，僅有短短3周，立法院恐將無法完整審查，也不及讓社會各界表示意見，恐侵蝕大法官 任命之正當性，有害於司法公信力。","大法官被提人之審查程序及同意權行使，不應是單純的政黨角力或表決大戰，應該是讓立法院及社會進一步認識大法官被提名人之重要機制。為使立法院各黨團有時間彙整問題及請求補充資料，以供公聽會、全院委員會審查的參考；並考量於公聽會上發表意見的學者專家亦需時間收集資料、準備意見，讓同意權的行使能更加嚴謹，並聚焦於被提名人的適任性及專業。因此，在審查程序設計上，宜注意：","1.立院各黨團於收受被提名人資料後，應成立小組收集黨內意見，並先以書面向被提名人提問或請求補充資料。","2.於詢問被提名人前，「全院委員會」應召開「公聽會」廣徵社會各界意見，小組及欲向被提名人詢問的立委，皆應全程參與。為使公聽會的意見能被審視、運用，公聽會與審查會間至少應間隔一周。","3.至少應召開兩次「全院委員會」，被提名人於第一次審查會未能完整回應的問題，應於第二次審查予以補充。同時，委員會審查並非「背誦考試」，各立委於詢問憲政議題時，不宜無意義地抽考特定法條或解釋字號的內容，宜著重於釐清被提名人的憲法意識及憲法意見。","三、回應民間社會有關憲法問題的提問，促進社會對話與辯證，是大法官被提名人無可迴避的責任：","在大法官被提人之審查程序及同意權行使，走向形式化，政治角力多於憲政人權理念表述的政治現實下，立院目前的審查程序，本已難期發揮應有的監督功能。而本次大法官被提名人聯合發表聲明，以「尊重立法院」為由，共同表示不便回應「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提出的問卷以及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公民投票、性別認同保護、土地徵收、國家保護義務與憲法審查關聯等重要憲法問題，拒絕接受社會及公眾的監督，對大法官及憲法法庭民主正當性的建構與補足，無疑是一大打擊。","事實上，大法官被提名人對公民社會（NGO聯盟）的憲法問題提問給予回應，完全不會影響立法院的審查，反而能協助立法委員行使同意權，同時也是公民社會對於立法院審查程序功能不彰的補救行動。大法官被提名人公開回覆問卷所提出的憲法問題，不但可以促進社會大眾重新聚焦於憲政人權等專業問題上，思考國際人權公約、公民投票、性別認同保護等重要憲法問題，從而深化公共審議品質，並可讓立法委員及公民社會得以在檢閱總統府公布的被提名人簡歷、自傳外，另由被提名人回覆憲法問題問卷時就具體憲政人權議題所發表憲法意見，作為審查個別大法官被提名人是否具有適任性的重要參考。就此，認同「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提問的立法委員，也可引用問卷內容，在之後審查委員詢答時，選擇合適問題分別詢問被提名人。","以上三點有關審查程序的意見，提供立法院及在場各位審查委員參考！"],["陳瑞仁退休檢察官書面意見：","如何實質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INCLUDEPICTURE \"../../../../../../Users/q33/q33_頁面_02.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q33/q33_頁面_03.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q33/q33_頁面_04.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q33/q33_頁面_05.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q33/q33_頁面_06.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q33/q33_頁面_07.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q33/q33_頁面_08.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q33/q33_頁面_09.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q33/q33_頁面_10.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q33/q33_頁面_11.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q33/q33_頁面_12.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q33/q33_頁面_13.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q33/q33_頁面_14.jpg\" \\* MERGEFORMAT"],["林佳和副教授書面意見：","INCLUDEPICTURE \"../../../../../../Users/q34/q34_頁面_2.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q34/q34_頁面_3.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q34/q34_頁面_4.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q34/q34_頁面_5.jpg\" \\* MERGEFORMAT"],["主席：再次代表立法院謝謝大家今天的出席，也謝謝所有審查委員，謝謝大家，謝謝。","現在散會。","散會（13時4分）"]],"block_lines":[1,7,13,23,24,25,26,33,34,40,41,49,50,59,60,70,71,80,81,89,90,98,100,106,107,117,120,122,128,129,135,136,143,144,151,152,157,158,172,173,178,179,187,189,196,197,200,202,203,204,205,206,211,212,214,215,217,218,222,223,226,227,244,247,249],"person_count":{"主席":32,"高烊輝律師":2,"董保城教授":2,"洪思竹副教授":2,"周宇修律師":1,"葉慶元副理事長":2,"李仁淼教授":2,"陳瑞仁退休檢察官":2,"洪偉勝律師":2,"紀和均助理教授":1,"林建志副研究員":2,"林佳和副教授":1,"陳委員琬惠":1,"黃委員世杰":1,"林委員思銘":1,"陳委員椒華":1,"鄭委員麗文":1,"鍾委員佳濱":1,"王委員鴻薇":1,"賴委員士葆":1,"莊委員瑞雄":1,"湯委員蕙禎":1,"高烊輝律師書面意見":1,"陳瑞仁退休檢察官書面意見\n":1,"林佳和副教授書面意見\n":1},"persons":["主席","高烊輝律師","董保城教授","洪思竹副教授","周宇修律師","葉慶元副理事長","李仁淼教授","陳瑞仁退休檢察官","洪偉勝律師","紀和均助理教授","林建志副研究員","林佳和副教授","陳委員琬惠","黃委員世杰","林委員思銘","陳委員椒華","鄭委員麗文","鍾委員佳濱","王委員鴻薇","賴委員士葆","莊委員瑞雄","湯委員蕙禎","高烊輝律師書面意見","陳瑞仁退休檢察官書面意見\n","林佳和副教授書面意見\n"],"type":"委員會紀錄","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全院委員會「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案」公聽會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星期一）9時至13時4分","地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席":"蔡副院長其昌","date":"2023-06-19","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