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星期四）9時2分至12時59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邱委員泰源","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一、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九)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張其祿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高嘉瑜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林靜儀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二、審查","(一)委員陳靜敏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第(一)及(二)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討論事項逐條討論】"],["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時    間：112年10月19日（星期四）9時2分至12時29分","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賴惠員    溫玉霞    蘇巧慧    吳玉琴    鄭運鵬    莊競程    邱泰源    徐志榮    王婉諭    張育美    林思銘    黃秀芳    吳欣盈    林為洲    賴香伶    洪申翰    湯蕙禎    王鴻薇    吳琪銘    吳怡玎    陳  瑩    楊  曜    謝衣鳯","      （委員出席23人）","列席委員：陳靜敏    陳培瑜    范  雲    張其祿    鄭麗文    陳椒華    林楚茵    邱臣遠    楊瓊瓔","      （委員列席9人）","主    席：邱召集委員泰源","主任秘書：張禮棟","專門委員：郭冬瑞","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  專    員  許淑真","討  論  事  項","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九、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張其祿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高嘉瑜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林靜儀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僅詢答）","（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經委員范雲、林楚茵、蘇巧慧及吳玉琴說明提案旨趣，由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說明後，委員賴惠員、溫玉霞、蘇巧慧、吳玉琴、張育美、徐志榮、吳欣盈、林為洲、陳靜敏、邱泰源、黃秀芳、范雲、陳瑩、陳培瑜、湯蕙禎、陳椒華及楊曜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及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徐淑芬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王婉諭、莊競程、楊瓊瓔、林思銘、吳琪銘、謝衣鳯、邱臣遠及洪申翰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另擇期繼續審查。","散會"],["主席：等一下再確認議事錄。","本次會議議程為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及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22案。二、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18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2案。","先作以下說明：有關今日議程討論事項一、「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2案，在112年10月19日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已說明及詢答完畢，現在院會交付委員陳靜敏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18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2案，將於本次聯席會議與上述22案併案審查。由於委員各提案版本意見分歧，因此為求討論條文內容聚焦，增進本法審議效率，本席具體建議可否同意援往例，以行政院之提案版本為討論基礎，對照各委員的提案版本逐條進行審查，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意見，通過。本次再交付之委員提案僅進行提案說明，不另做詢答。現在請新增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每位委員2分鐘，陳靜敏委員、蘇巧慧委員？沒關係，到時候再看。有關本次會議各項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衛生福利部書面報告：","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6人及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　大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及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有關委員陳靜敏等16人及委員蘇巧慧委員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多數條文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納入行政院版，至其餘條文，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一、委員陳靜敏等16人建議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本法）有關擬增訂親密關係暴力罪及性影像相關名詞定義、親密關係暴力罪刑事程序等節，查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之保護及相關刑事程序已於本次行政院送立法院部分條文修正案第63條之1條文增訂；另性影像定義業於刑法有明確定義，是否需在本法重複規範，建議允宜再酌。","二、委員蘇巧慧等18人建議外籍家庭幫傭及看護工納入本法適用範圍，查依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者之外籍家庭幫傭及看護工，雖居於雇主家庭內，然雙方係屬有期限之契約聘僱關係，與以血緣、婚姻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家庭成員間之關係仍有不同，建議允宜再酌。另有關建議新增家庭暴力風險資訊揭露相關規定，俾利民眾獲知其（欲）已建立親密關係之對象是否有暴力慣行或為高危機加害人，以及早評估與因應部分，考量所建議揭露之資訊包括犯罪前科，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特種個資，然申請人資格包含即將與特定對象建立親密關係而有遭受暴力危害風險疑慮者或前開申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意即在當事人與相對人尚未建立親密關係且尚未遭受不法侵害前，即可申請相關風險資訊，恐未符比例原則，建議允宜再酌。","家庭暴力防治法自87年6月24日制定公布後，歷經6次修正。本次因應實務需求，除將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親屬間關係納入本法家庭成員間關係，以保障同性婚姻權益外，並期透過周延保護令保護措施及效力、強化被害人隱私及性影像保護措施，及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保護措施，積極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在加害人層面，期透過於緊急或暫時保護令增列加害人處遇計畫及擴大聲請預防性羈押之範圍，有效預防及遏止再犯行為。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司法院書面報告：","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二、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聯席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以及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就委員陳靜敏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之提案版本，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一、委員蘇巧慧等18人版","(一)第3條","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明定本法係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明定家庭成員之範圍。家庭幫傭或看護移工遭受暴力等不當對待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向人力仲介公司反映或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起申訴；為保障遭受特殊情事之外國人工作權益及人身安全，「外國人受聘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8條第1項亦規定：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由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資格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二、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是以在社政方面，目前外籍移工在臺灣遭受性侵害的處遇，以提供緊急安置、陪同偵訊、司法協助居多，應提供心理諮商服務，同時並加強社工與諮商人員之多元文化與性別敏感度有其必要；又在警政和司法方面，建構標準化的詢問程序，並加強檢警詢問的專業知能，減少重複詢問對被害人帶來的二度傷害；再培養通譯人力持續進行專業化及在職訓練，做為移工溝通語言和文化的助力；此外，落實外籍移工自我保護及求助管道的宣導，加強仲介與雇主的性侵害防治教育，均為落實保護家庭幫傭及外籍移工的重要作為。","2.鑑於從事幫傭及看護工作之外籍移工，與家庭成員間存在密切互動及高度約束關係，允依其工作特殊性，就工時、工資、例假、請假、保險，以及遭遇特殊情事申訴管道等，於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訂立專章或訂立專業適切之法規範較為妥適。委員提案增列第2項「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n者，視同家庭成員。」建請予以斟酌。","(二)增列第五章之一「家庭暴力風險資訊揭露及諮詢服務」章節","委員提案增列第五章之一「家庭暴力風險資訊揭露及諮詢服務」章節\n，草案第60條之4（得揭露之家庭暴力高危險相對人風險資訊）、第60條之6第2款（有關審查決定可供閱覽之個案資訊種類與內容）及第60條之7（經核准可供申請人閱覽之資訊）等規定，如相對人為兒少，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40條第2款（b）項(七)目、該公約第24號一般性意見第66至第71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83條之1等規定意旨，均以保護兒少身分隱私為原則，則草案內容與上開規定意旨是否相合？建請併予斟酌。","二、委員陳靜敏等16人版、委員蘇巧慧等18人版之第14條第15款","委員陳靜敏等16人版理由一(四)：「……增列第十五款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法院核發保護令時，可歸責於相對人其能可執行之部分，以利後續保護令執行及違反保護令罪之定。」委員蘇巧慧等18人版理由一(三)：「法院於核發第十四款或第十五款之保護令時，應就可歸責於相對人且其能力可執行之部分，明確記載相對人應交付之性影像、應予刪除或申請移除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之名稱或範圍，及酌定交付、刪除或申請移除之合理期限，以利後續保護令執行及違反保護令罪之認定。」則衛生福利部允宜提供相關指引參考，供性影像處理中心、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以及警察機關，於協助家庭暴力被害人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時，提供相對人上傳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及範圍等證據資料。法院亦得向性影像處理中心、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刑事警察局等請求提供上開名稱、範圍及移除合理期限之建議，俾核發適切可執行之通常保護令內容，以明確相對人刪除或申請移除性影像之合理範圍及期限。","以上報告，敬請指教。"],["法務部書面報告：","一、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九)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張其祿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高嘉瑜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林靜儀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委員陳靜敏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就各案報告如下：","一、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1.修正家庭成員有關姻親之範圍，俾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均受本法相關規定規範。","2.增訂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之範疇。","3.增訂通常保護令之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4.增訂法院於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防止被害人性影像未經同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5.增訂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官依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5款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6.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並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成年被害人之意願提供服務。","7.增訂網路業者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性影像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資料，並應保留該等相關資料。","8.基於處罰明確性原則，刪除本法第63條之1準用本法第61條規定之文字，並修正本法第61條有關違反保護令罪之序文；另於本法第63條之1增列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準用本法第3章刑事程序、第50條之2及第58條第1項之規定。","(二)本部意見","行政院版草案業經多次跨部會審查會議討論，多已參採各部會意見，本部無其他補充意見。","二、有關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提高違反保護令罪刑責。","2.增訂違反保護令致死或致重傷之刑責。","(二)本部意見","1.違反保護令罪性質上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41條違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罪相似，後者最高法定刑為3年有期徒刑，則草案提高為5年有期徒刑，是否妥適，建請通盤檢討考量。","2.依本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為被告違反法院依法所為之下列裁定：(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3)遷出住居所；(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被告如因違反上開保護令裁定，而有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加重結果者，實則已涉嫌刑法傷害致死、傷害致重傷、過失致死、過失致重傷等罪，而本提案就此等加重結果另訂獨立處罰規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原則，建請再酌。"],["段落：有關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有關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將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請創業貸款之年齡，由年滿20歲修正為「成年人」，並將「利息補助」修正為「利息補貼」。","(二)本部意見","本提案與本部權責無涉，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段落：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修正家庭成員有關姻親之範圍。","(二)本部意見","本提案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相同，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段落：有關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有關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有4小時以上之家暴防治課程，並應與家庭教育課程併同實施；另增訂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設計問卷調查學生意見。","(二)本部意見","本提案與本部權責無涉，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段落：有關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有關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增訂計算家庭成員之姻親親系及親等時，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成立之關係，視同民法上之配偶。","(二)本部意見","本提案之目的係為落實平等保障同性結合，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之立法目的相同，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段落：有關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有關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增訂於經合法登記而成立婚姻關係之同性配偶間，亦適用家庭成員之規定。","(二)本部意見","本提案之目的係為保障同性配偶及其親屬，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之立法目的相同，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段落：有關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八、有關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增訂現為或曾為同性婚姻之當事人與其配偶之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其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以及其未成年子女，準用本法規定。","(二)本部意見","本提案之目的係為保障同性配偶及其親屬，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之立法目的相同，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段落：有關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有關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修正家庭成員有關姻親之範圍。","(二)本部意見","本提案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相同，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段落：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增訂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準用本法第3章刑事程序之規定。","(二)本部意見","本提案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相同，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段落：有關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有關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修正家庭成員有關姻親之範圍。","(二)本部意見","本提案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相同，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段落：有關委員張其祿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二、有關委員張其祿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增訂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成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與一方之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及四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姻親，準用本法規定。","(二)本部意見","本提案之目的係為保障同性配偶及其親屬，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之立法目的相同，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段落：有關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有關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增訂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辦理家庭暴力風險資訊揭露及諮詢服務，並增訂專章以為相關規範。","(二)本部意見","本提案與本部權責無涉，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段落：有關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有關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增訂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準用本法第3章刑事程序及第50條強制通報義務之規定。","(二)本部意見","1.就準用本法第3章刑事程序部分，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相同，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2.就準用本法第50條強制通報義務部分，此等被害人與行為人間外觀上並無同居關係，本法第50條所列之責任通報人員能否一望即知此等被害人與行為人間具有未同居親密關係，進而即時進行通報，不無疑義，建請再酌。惟此部分與本部權責無涉，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段落：有關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有關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修正家庭成員有關姻親之範圍。","(二)本部意見","本提案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相同，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段落：有關委員高嘉瑜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有關委員高嘉瑜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增訂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之範疇。","2.增訂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準用本法第3章刑事程序、第50條強制通報義務、第51條追查撥打24小時專線者之電話號碼及地址、第58條提供被害人經濟補助、第58條之1提供被害人就業服務等規定。","(二)本部意見","1.就增訂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準用本法第3章刑事程序部分，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相同，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2.就準用本法第50條強制通報義務部分，意見同十四、(二)2.；就其餘部分，與本部權責無涉，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段落：有關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有關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增訂「親密關係暴力」、「親密關係暴力罪」、「散布性私密影像」、「性私密影像」之定義性規定。","2.增訂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之範疇。","3.增訂通常保護令之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4.增訂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確保相對人交付或刪除銷毀被害人之性影像，並於相對人未移除或向網路業者申請移除、下架所散布之被害人性影像時，以警察機關之名義申請之，必要時得請求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提供協助。","5.增訂親密關係暴力案件適用本法第3章刑事程序之規定。","6.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並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成年被害人之意願提供服務。","7.增訂網路業者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性影像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資料，並應保留該等相關資料。","(二)本部意見","1.就增訂「散布性私密影像」、「性私密影像」部分，刑法業增訂第10條第8項有關「性影像」之定義及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並經總統112年2月8日公布；就「散布」一詞，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規定係將「散布」與「播送」、「公然陳列」、「以他法供人觀覽」並列，即「散布」與「播送」、「公然陳列」、「以他法供人觀覽」係為各自意涵相異之行為態樣，而本提案將「散布」定義為包含「播送」、「陳列」、「以他法供人觀覽」等行為態樣，與刑法規定相齟齬。為求法律概念及法律用語一致性，不宜於本法再行增訂「散布性私密影像」、「性私密影像」之定義性規定，以免發生混淆，造成實務上認事用法之疑義，建請再酌。","2.就其餘部分，本提案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大致相同，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段落：有關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有關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增訂村（里）長、村（里）幹事為責任通報人員。","(二)本部意見","本提案與本部權責無涉，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段落：有關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有關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增訂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之範疇。","2.增訂網路業者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性影像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資料，並應保留該等相關資料。","3.於本法第63條之1增列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準用本法第50條之2有關網路業者相關義務之規定。","(二)本部意見","本提案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相同，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段落：有關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有關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增訂教保服務人員、村（里）幹事為責任通報人員。","(二)本部意見","本提案與本部權責無涉，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段落：有關委員林靜儀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有關委員林靜儀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修正家庭成員有關姻親之範圍。","2.增訂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辦理本法所定權責事項時，應基於性別平等主動規劃家庭暴力防治所需保護等措施。","3.增訂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之範疇。","4.增訂通常保護令之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5.增訂法院於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防止被害人性影像未經同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6.增訂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官依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7.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並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成年被害人之意願提供服務。","8.增訂成年心智障礙者、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同意媒體報導或記載其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訊之表意權及相關機制，並修正媒體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9.增訂網路業者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性影像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資料，並應保留該等相關資料。","10.教育主管機關應於教育人員在職教育課程納入學生目睹家庭暴力之辨識及輔導內容，並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納入學生輔導事項。","11.刪除本法第63條之1準用本法第61條規定之文字，並修正本法第61條有關違反保護令罪之序文；另於本法第63條之1增列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準用本法第3章刑事程序、第50條之2及第58條第1項之規定。","(二)本部意見","本提案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大致相同，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段落：有關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有關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增訂教保服務人員、司法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二)本部意見","草案說明二敘及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增訂責任通報人員。惟現行有責任通報規定者，尚有人口販運防制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各法本於立法目的而對於責任通報人員範圍並非完全相同，亦非均包含司法人員，是否擴大責任通報人員，建請再酌。"],["段落：委員陳靜敏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陳靜敏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增訂「性影像」、「散布性影像」之定義性規定。","2.修正家庭成員有關姻親之範圍。","3.增訂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辦理本法所定權責事項時，應基於性別平等主動規劃家庭暴力防治所需保護等措施。","4.增訂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之範疇。","5.增訂通常保護令之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6.增訂法院於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防止被害人性影像未經同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7.增訂「性影像」為逕行拘提之審酌事項。","8.增訂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官依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9.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並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成年被害人之意願提供服務。","10.增訂成年心智障礙者、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同意媒體報導或記載其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訊之表意權及相關機制，並修正媒體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11.增訂網路業者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性影像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資料，並應保留該等相關資料。","12.教育主管機關應於教育人員在職教育課程納入學生目睹家庭暴力之辨識及輔導內容，並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納入學生輔導事項。","13.增列本法第63條之1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間之暴力態樣，包含「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情事。","14.刪除本法第63條之1準用本法第61條規定之文字，並修正本法第61條有關違反保護令罪之序文；另於本法第63條之1增列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準用本法第3章刑事程序、第50條之2及第58條第1項之規定。","(二)本部意見","1.就增訂「性影像」部分，刑法業增訂第10條第8項有關「性影像」之定義，並經總統112年2月8日公布，應無須於本法重複規定；就增訂「散布性影像」部分，意見同十七、(二)。","2.就增訂「性影像」為逕行拘提之審酌事項部分，本法第30條所規定逕行拘提之審酌事項係以維護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不受侵害為原則，而本提案增列「性影像」為高度拘束人身自由之逕行拘提或簽發拘票之審酌事項，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建請再酌。","3.就增列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間之暴力態樣部分，涉及本法之保護範圍、行政資源分配等政策事項，非本部權管事項；就其餘條文部分，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大致相同，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段落：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修正家庭成員有關姻親之範圍。","2.增訂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辦理本法所定權責事項時，應基於性別平等主動規劃家庭暴力防治所需保護等措施。","3.增訂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之範疇。","4.增訂通常保護令之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5.增訂法院於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防止被害人性影像未經同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6.增訂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官依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7.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並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成年被害人之意願提供服務。","8.增訂成年心智障礙者、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同意媒體報導或記載其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訊之表意權及相關機制，並修正媒體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9.增訂網路業者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性影像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資料，並應保留該等相關資料。","10.教育主管機關應於教育人員在職教育課程納入學生目睹家庭暴力之辨識及輔導內容，並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納入學生輔導事項。","11.增訂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辦理家庭暴力風險資訊揭露及諮詢服務，並增訂專章以為相關規範。","12.刪除本法第63條之1準用本法第61條規定之文字，並修正本法第61條有關違反保護令罪之序文；另於本法第63條之1增列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準用本法第3章刑事程序、第50條之2及第58條第1項之規定。","(二)本部意見","就增訂「家庭暴力風險資訊揭露及諮詢服務」專章部分，與本部權責無涉；就其餘條文部分，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大致相同，本部尊重大院權責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報告：","「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之審查會議，謹代表本會列席，並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為使相關單位及實際執行工作人員順利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擬具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會作為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五十條之一，監理廣電事業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同時，亦依同法第五十條之二，監理登記為電信事業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且針對前述散布被害人性影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本會將與政府各部會通力合作，建構保護及防治網絡，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數位發展部書面報告：","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書面報告，並就此向各位委員請益，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家庭樣貌日趨多元，家庭暴力的樣態亦日趨複雜，尤其隨著數位科技發展，透過散布被害人性影像進行要脅之情事頻傳，對被害人造成莫大之心理傷害。本次「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本部部分為增訂第50條之2、第61條之2等規定，有關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及保留相關資料之義務及違反時之罰責。","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本部支持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並持續出席法令主管機關、行政院及立法院召開之相關會議，就實務執行部分給予意見，期共同聯手保護被害人權益，建構可信賴的網路環境。","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勞動部書面報告：","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相關提案等3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大院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所提「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謹就委員提案涉及本部業務部分簡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壹、有關委員黃秀芳等24人就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之提案及本部意見","有關委員鑑於近年來青年意識抬頭，社會各界多有調降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之倡議，加上世界主要各國立法例亦多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大院現正審議民法第十二條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之草案，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因此將家庭暴力被害人得申請創業貸款由年滿20歲一併修正為成年人，並將「利息補助」金額修正為「利息補貼」金額一節，所涉本部主管部分敬表同意。","貳、有關委員高嘉瑜等20人就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之提案及本部意見","有關配合本法第十四條修正及考量「未同居之親密關係伴侶」亦應受限制數位性暴力行為命令之保護，並於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增訂準用同法第五十八條創業貸款及第五十八條之一提供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之規定，本部敬表同意。","參、有關委員蘇巧慧等18人就修正條文第三條提案及本部意見","現行移工受聘僱在臺從事工作，遭雇主或被看護者等為人身侵害行為時，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勞動法規，本部應廢止聘僱許可並同意移工轉換雇主；另提供受害移工安置保護、心理輔導、法律扶助等資源協助。另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已將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國民列為應致力協助就業之對象，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並發給就業促進相關津貼或補助。有關委員提案修正第三條增列第二項，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者（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視同家庭成員，鑑於渠等人員與雇主家庭係屬有期限之契約聘僱關係，與依血緣、婚姻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家庭成員關係有別，將其納入本法適用範圍，尚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體系各項服務及本法第五十八條所訂相關補助，宜由本法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整體研議評估。","肆、結語","本部持續落實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家庭暴力被害人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相關事宜，並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本部「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偕同地方政府及相關民間團體共同推動各項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協助措施，致力強化其就業信心及就業能力，提供職場支持及就業適應輔導，並向事業單位倡議建構友善就業環境，使其安心穩定就業。","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主席：請宣讀提案條文內容，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時間大約1小時。","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02.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03.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04.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05.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06.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07.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08.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09.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10.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11.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12.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13.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14.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15.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16.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17.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18.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19.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20.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21.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22.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23.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24.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25.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26.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27.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28.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29.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30.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31.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32.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33.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34.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35.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36.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37.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38.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39.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40.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41.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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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81.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82.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83.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84.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K18/K18_頁面_85.jpg\" \\* MERGEFORMAT"],["主席：沒有委員在場，我們先休息10分鐘，10點開始進行逐條審查，現在休息。","休息（9時51分）","繼續開會（10時6分）"],["主席：謝謝蘇巧慧委員的蒞臨，現在已有兩位委員在場，先確認議事錄，請問委員會對議事錄有沒有意見？（無）沒有，好，確定。","現在進行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逐條審查，以行政院提案條次為準進行討論，每一條條文就先請行政單位說明，接著請委員表示意見。張主任秘書跟我提醒就是，今天是觀世音的出家之日，剛好也是天恩之日，所以今天要充滿著感恩、祈福的心，會得到福報喔！我們用感恩、祈福的心希望把這個條文修得更好，來保護臺灣的人民、做世界的典範，再度感謝大家、祝福大家！也感謝大家過去長期互相的支持。","我們接著就開始來審查，第二條。"],["張司長秀鴛：我這邊說明兩點理由，首先謝謝委員，基於同居跟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已經都在家暴法涵蓋的範圍，而且這一次的修正也把第三章的刑事程序準用到，還有第五十八條都適用在親密關係暴力的對象；同時，如果在第二條去定義，有了這些定義之後，勢必在第三章的刑事程序有很多條，目前委員的版本裡頭並沒有全部都提案，所以還是有一些缺漏，因此請再酌。","第二個部分就是針對第八款、第九款，包括散布性私密影像以及性私密影像，這個在刑法第十條第八項也有明定，是不是要再重複定義？請再酌。"],["主席：好，請范委員發言。"],["范委員雲：好，這邊因為我有版本，我稍微說明一下，為什麼會把親密關係的暴力定在裡面？是因為事實上第六十三條之一已經有未同居伴侶的條款；另外就是，因為現代社會家庭的關係已經轉變，民間團體其實也一直倡議說，家暴法的概念應該要修正為家庭及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法，所以我才會在第二條裡面把這個親密關係暴力的定義放入。","那性私密影像也是，因為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的統計，性私密影像被侵害的個案有43%的行為人是配偶、前配偶、伴侶、前伴侶，都是親密的關係，非常高度相關，所以我才會把這個定義放在這裡。不過當然這個部分我尊重衛福部的判斷，那是希望衛福部未來朝這個方向努力，所以今天要表達一下。謝謝！"],["主席：我們謝謝！","請陳委員。"],["陳委員靜敏：我其實也是呼應剛剛范委員的說法，主要是因為現在網路通訊科技快速發展啦，性影像、性私密影像的相關犯罪跟侵害事件快速增長，而且影響非常大，所以我也覺得特別是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上面，應該要把這一塊直接放進來，提醒的作用其實是更大的，所以我也在第六款、第七款的部分有把這個部分加進來。"],["主席：好，非常感謝兩位委員卓越的見解跟提案，因為考慮到各方面的一個方向，行政單位認為還是維持行政院版本，那兩位委員也願意共同督促未來的這個工作，在現行的條文裡面來努力啦，所以第二條就維持現行條文。感謝大家！","接下來。"],["張司長秀鴛：第三條說明一點，為了保障同性婚姻當事人以及其一方親屬的權益，讓他們在發生家庭暴力的時候，可以受到本法相關規定的保護，參照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有關姻親的定義，增訂第五款到第七款；同時刪除現行的第三款跟第四款有關姻親的規定，以上。"],["主席：好，不曉得，有沒有發言？還沒有發言的先發言，來，蘇委員，蘇委員發言後再來范委員。"],["蘇委員巧慧：好，謝謝部裡面就院版的解釋，我想我在第三條提出的其實是增訂了第二項，今天看到衛福部提出的書面報告當中，當然有對我的這個建議，也就是我建議外籍家庭幫傭及看護工納入本法適用範圍。剛才這邊你有這個查依……或者是說等一下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衛福部先回應一輪了之後，我再就衛福部的意見表示。"],["主席：好，謝謝！范委員。"],["范委員雲：好，謝謝！剛剛蘇委員那個發言，雖然我沒有條文，但是我也滿支持的，那我的條文這個部分是跟院版一樣，我是肯定院版，等於是把過去沒有辦法處理的，就是同性配偶，如果他沒有跟他的家人住在一起，那麼過去暴力沒有辦法被保障的這個部分補上漏洞；還有根據行政院自己2023年多元性別者生活狀況調查，出櫃的同志中，媽媽有59%會接受，爸爸有45%會接受，所以在父母對同志子女接受程度較低的家庭中，父母對子女的同性伴侶也有較高的敵意跟不滿，可能會發生精神或肢體暴力。我想這個部分衛福部這邊有補上，所以我很高興，就是肯定這個部分。謝謝！"],["主席：好，謝謝范委員！這一條我也補充一下，因為剛剛蘇委員也有提到，雖然本條第二款也有規定同居者適用性，但是我們臺灣其實慢慢地走向未來高齡化的社會，是不是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看護者越來越多，這部分也不得不前瞻性地來思考是不是適用本法？因為他們可能會比血親還更親密的一個互動，當然這個部分我們只是建議，未來想前瞻性一點是不是要先布置好？我的意見大概是這樣子。好，請行政單位先回答。","王委員請。"],["王委員婉諭：這條的部分主要是在於同性婚姻的專法通過之後已經兩年了，但是同性配偶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其實還是有差別待遇，所以對於院版和時代力量版本其實是一致的，就是希望能夠納入這些配偶四等親以內的這些血親，因為我們希望是，像我們看到原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裡面的規定是，如果夫妻一方是被他方姻親施以家庭暴力的話，是可以聲請保護令的，但是釋字第748號解釋的時候，並不承認同性配偶和對方的血親是可以成立姻親關係，所以就有這樣子相對應的差異。這次我們看到第三條的修法，不論是院版或者時代力量版本都是希望把配偶四等親以內的血親能夠納進去，我覺得這是一個好的方向，也願意來支持，也希望大家能夠一起來努力。謝謝！"],["主席：好，謝謝王委員！行政單位要不要先回應一下？"],["張司長秀鴛：針對蘇委員提議說要把外籍家庭幫傭跟看護工納入本法的適用範圍，我們是建議這個可以再討論啦，基本上就是我們不贊成，原因是因為幫傭跟看護工他是依契約關係住進，雖然他跟雇主是同住在這個家庭內，但是他跟家庭暴力防治對象是基於血緣、姻親跟婚姻這種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是很不一樣的。如果幫傭或看護工在家裡有發生一些不當對待，目前勞動部有相關法律可以處理，所以我們認為應該還是依本法的保護對象為主。"],["蘇委員巧慧：好，謝謝。我剛剛請衛福部先發言的原因就是想讓各界瞭解衛福部現在的態度，我想請大家思考一下，我們訂定家庭暴力防治法這部法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撇除剛剛講的關係之外，這整部法律最重要的是在家庭的生活空間、這個特殊的生活空間之下，如果有暴力行為的發生，相較於在社會的任何地方發生，甚至在職場上發生就單純適用刑法的傷害罪不太一樣。因為我有長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所以我需要一個更明確、細緻的保護，有時候是預防、有時候是處遇等等，所以我們特別訂立家庭暴力防治法，今天這部法律訂完之後，既然有預防、既然有處遇，可以針對在這個空間裡共同生活的人，我們也很高興在87年訂完之後，今天因為同性婚姻的改變，我們讓這樣的家庭成員被納入，我們甚至也開始考慮納入親密關係的人。","我想請問一下大家，以現在社會的狀況來講，如同剛剛主席邱泰源委員所講的，以現在的生活型態來講，家庭幫傭、看護工確實幾乎是24小時都居住在這個名為家庭的空間之下，而看護工及移工，他們和雇主之間的關係會和一般職場上的僱傭關係完全一樣嗎？其實他的生活狀態不太一樣，因為沒有其他的工作是這樣24小時親密接觸的，既然這部法律要預防並處置在這個空間之下會發生的種種行為，那我們把同樣有這種生活型態的人納入並且準用，準用而已喔！難道不是一件好事嗎？這是原來的概念，這是第一個。","我們以現行的狀況來看，衛福部剛剛有提到這是職場的僱傭關係，現在勞動部也有其他的處遇機制可以處理，可是我們看到勞動部的資料很清楚，現在的移工、家庭看護工發生這種家庭暴力傷害的部分大概是0.1%，有來求助的、有成案的大概是0.1%，可是對照一般職場上的同樣狀況是至少1%，在一般職場就有1%的傷害狀況之下，家庭看護工怎麼可能只有0.1%呢？這是不可能的狀況！顯然現在的機制有待被檢討，這是目前的狀況。如果衛福部說這單純是僱傭關係而移出這部分，坦白講我覺得有點可惜啦！這顯然看到一個洞在那裡，我們卻沒有去處置，不要說別的，昨天11月1日的報紙寫「凌虐印尼女看護，惡母女三人判刑」，很明顯就是一個在家庭中發生暴力的狀況。","當然不只有看護工受到凌虐，坦白講，也有些雇主本身受到移工的不當對待，這是雙方的，所以讓這樣關係的人員、成員準用家庭暴力這部法，我覺得是對雙方的保護，他的權利得到保護之後，那他的義務是什麼？其實他被課予的義務完全一樣，也沒有加重雇主太大的負擔，因為傷害行為、暴力行為本來就是不對的，我們只是增加通報的機制等等，我覺得這對社會安全網其實是一個很大的補強，我相信這個議題已經討論非常非常多年了，但大家沒有機會，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沒有修正，所以沒有機會把這樣在家庭內長居的成員放進去，只因為他沒有血親關係，但他有實際上的工作關係，我們是不是要趁這次討論一下？這樣身分的人和我們的家庭成員長居共存在同一個名為家庭空間概念的成員，是否有機會受到這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以上是我的建議。"],["主席：好，請部長。"],["薛部長瑞元：很謝謝蘇委員的關心，主要是對外籍看護，因為就業服務法講的應該是外籍的，所產生一些在家庭裡的衝突，甚至有暴力、傷害行為。不過這裡面有幾點，大家可能要再思考一下，第一個，跟家庭成員居住在一起，但沒有血緣關係的不只是外籍看護，在一些家庭裡有可能是本國人，本國的幫傭、本國的看護都有可能，所以第一個是說，如果條文是這樣，變成只有外籍看護，這會有不公平的問題。第二個，的確如同蘇委員講的，這有兩種可能的狀況，一個是看護虐待雇主，一個是雇主虐待看護，這兩者剛剛有提到，因為是建立在契約關係上，不像原來家暴法的家庭成員關係是以血緣或婚姻關係為主，現在我們要擴大到同居或者同婚的這些關係，我們都把它擴大，但是它還是一個比較長期的關係。通常在契約關係之下，如果已經造成人身傷害，有其他的刑事法律可以處理，像委員剛剛提示的那份報紙所寫的，最後還是判刑。","另外一方面，契約關係如果碰到這種情形都是可以終止的，所以如果出現這種情形的話，最快的方法可能就是把契約關係終止掉，然後再去追究責任。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員關係是沒有辦法終止的，因為血緣關係還在、親屬關係還在，這些關係都還在，所以不太一樣，我想這還需要再斟酌，一個是公平性的問題，一個是關係的成立是契約，這跟血緣、婚姻等等有所不同，這部分可能還是要再斟酌一下。"],["蘇委員巧慧：不好意思！我挑戰一句話就好了，我覺得部長回答得很有誠意，而且說真的，本國和非本國籍的看護工確實也有可能因為我這樣的寫法而造成落差，這點確實還可以再討論，不過我要挑戰剛剛部長的第一句話，如果我們從頭到尾都建立在血緣的親屬關係上，可是第三條第二項「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親密關係也不是啊！在還沒進入婚姻之前就有親密關係的，現在也可以列入保護範圍之內，這顯然就不是因血緣而被納入這部法律的適用範圍，所以我覺得以有沒有血緣來界定範疇其實不合理。"],["薛部長瑞元：是啦！我剛剛有說，我們已經要擴大了，對不對？我們是從血緣關係出發要把這個適用範圍更擴大，也就是認定他的家庭成員，不過還是有一定的這種關係，而這種關係不是契約，問題是在這個地方，因為契約出現任何狀況可以隨時終止掉，但其他的關係就很難。"],["主席：謝謝部長。請王委員。"],["王委員婉諭：就服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應該只有涵蓋聘僱外國看護工和幫傭的部分，所以一個是在於本國籍的部分，如果我們要討論這個範圍，是不是應該把本國的部分也一起納進來？另外包括像是身障，其實有個人服務助理員的部分，也是長期可能會在家庭裡面做些類似協助自立生活功能的情況，當我們在考慮這個範疇時，是不是應該把這些都一起涵蓋進來討論才會是一個比較完善的做法？謝謝。"],["主席：范委員。"],["范委員雲：這邊我剛剛有講到，雖然我沒有條文，但是滿認同蘇巧慧委員講的移工、家庭看護工的部分，當然本國籍也能納入最好，但是如果優先考慮外籍幫傭的話，我覺得也有他的道理，因為他就是非常孤單在一個家庭當中，所以求助各方面是比較弱勢的，那原本家暴法的精神就是在講私領域裡面，其實就求助跟各方面他是比較弱勢，所以需要一個特別的法令，從這個精神來講的話，如果勞動部並沒有相關的部分可以特別去協助，就是幾乎像家庭成員一樣的外籍移工的話，我會支持在這裡補上這個漏洞。不過當然現實上有哪些部分要處理的話，可能是衛福部跟勞動部可以一起來協助的，以上。"],["主席：好，部長簡要回答就好。"],["薛部長瑞元：這部分我剛剛提到有兩種不同的狀況，一個是看護虐待家人，如果有這種情形之下，你先切斷他的合約關係，不然的話，用保護令就會很奇怪，你就切斷契約關係，不要請他了，這個關係就沒有了，走到家暴法就會比較奇怪。第二種情形是被照顧者虐待看護，這個就是勞工保護的問題，勞工保護的問題不要納到這裡面啦！"],["蘇委員巧慧：勞動部要不要說明一下。"],["吳委員玉琴：對啊！勞動部施組長淑惠。"],["蘇委員巧慧：勞動部就我剛才質疑的部分。"],["施組長淑惠：向委員說明一下，就是我們現在對於移工在臺工作，如果是被雇主或被看護人人身侵害的時候，依照就服法或者現在的勞動法規可廢止其聘僱許可，也同意他去轉換雇主。另外，我們也有訂一個相關的處理原則跟流程，一旦他有人身安全疑慮的時候，係採用先安置後調查，後續也會對受害移工有一些保護，提供心理輔導、法律扶助、補助等等資源協助。這一條如果是提到納入成員，其實我們還有另外一個考量是，目前我們對於家暴的就業協助都有一些相關的津貼，也有想到這個納入之後，對於本法第五十八條裡面的一些相關補助的部分，所以我們是比較建議這個案子要再做一些思考。以現行移工如果受到侵害的保護部分，有一定的作業處理原則跟流程，以上說明。"],["主席：洪委員。"],["洪委員申翰：就實質上面的現況來說，看護尤其是外籍看護，目前所受到的暴力虐待事件，坦白說是滿多的，這個事情其實代表的是現在法規的保護效果是不足的，我覺得這件事情是確定的，所以我們還是持續會收到，至少我的辦公室會持續收到很多這些受暴案件，尤其是外籍看護工，其實本國也有這樣子的案件。但我確實對於是不是要在這裡納入外籍看護，有一點顧慮的點是，當然他照顧的時間很長，有時候大家會把他當作是家人，但在整個方向上、在整體移工，尤其是外籍看護工的政策上，我自己比較傾向應該要讓他更明確地往勞動契約關係去，我比較希望他有點脫離某一種親密關係，或是相近於有點像是一種親屬的那種狀況，因為讓他在一個比較親屬的這種認知狀況之下的話，其實會有更多的問題更難談或更難處理，所以在這一個傾向上，我自己比較主張是要讓他更往一個更清楚的勞動保護的狀況去的時候，確實如果現在放在這裡面，假設這個是以親密關係為基礎，可能不只血緣啦！我就會覺得好像會有一點奇怪，所以我是基於這件事情，我不是說我們保護已經很夠了，不是，我們保護真的不夠、保護真的不夠，所以這部分真的是希望未來勞動部應該要加強相關的法規，我知道你們現在都有、都講得出來，可是實質上面保護的效果就是不夠，因為就是一個、一個案子出現在你眼前，這沒什麼好好含扣的啦！只是在這個狀況下面，我覺得還是讓這邊比較回歸是親密關係，可是我比較不那麼傾向未來我們把移工往親密關係的方向去導，這是在這個部分大家討論這個議題，我比較會有顧慮的地方，謝謝。"],["主席：謝謝洪委員。再來蘇委員、吳委員。","蘇委員。"],["蘇委員巧慧：好，謝謝。謝謝衛福部這麼誠懇的回答，真的是有在想，但是顯然還有不夠周延之處；勞動部這邊的話，我也同意，我跟申翰意見一樣，就是說我們現在都有制度，但是你如果再回去看現在做到什麼樣的狀況，顯然就是還不夠好用，做得不夠這樣的狀況，所以我想說一下我的立場，我今天提出了這個版本，也受到大家的指教之後，我不堅持我的條文，改成附帶決議，前面資訊的部分就略去不提，後面的話，結論就是請衛生福利部就外籍家庭、幫傭及看護工工作性質之特殊性，協同勞動部於本法完成修正公告施行三個月內，針對現行制度及執行狀況進行檢討，並研議社會安全網之服務介入模式，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主席：這樣可以啦！謝謝。","來，吳委員補充一下。"],["吳委員玉琴：我想剛剛大家在談外籍看護工或是幫傭，因為在家庭內，私密性很高，所以其暴力或是不當對待確實是很難發覺，我覺得大家都看到這個困境，但是畢竟外籍看護工確實跟雇主是勞動關係，如果有這些暴力情況或是家暴的情況，其實是可以直接終止契約啦！如果要適用到整部家暴法，未來就會處理到要給保護令嗎？給任何一方保護令，這個關係到底怎麼進行下去？所以我覺得確實是有些疑慮，但大家提出準用概念的時候，其實在凸顯的是，也請勞動部回去好好研議，這個真的是家庭幫傭跟看護工在家庭內的處境，這樣的處境你們有處理，但是沒有被通報，或是有些處境沒有被看到，所以我想大家關心的是這一點，那應該是勞動部要強化外籍移工和看護工保護的工作，或是相關權益的部分，我想巧慧也能夠瞭解這個情況，所以我們就用附帶決議請衛福部及勞動部一起研議相關的措施，謝謝。"],["主席：好，謝謝。陳委員。"],["陳委員靜敏：我其實只是提醒，因為剛剛申翰跟巧慧都提出來，非常重要，就是沒有辦法被發現，我發覺在第五十條裡其實就賦予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這樣的職責，這個事實上是家暴法才有的保護，現在就是提醒勞動部，是不是有什麼樣的機制，因為這群人的確是比較弱勢的，所以他才會有這樣的失能、這樣的照顧，也許怎麼樣把醫事人員或者是什麼樣的人員納進有通報義務的時候，可能就比較能夠發現。"],["主席：好，我們這樣子，如果大家都能夠討論得這麼周全，這一條就按照行政院的修正，然後通過附帶決議，好不好？附帶決議等一下會處理，第三條就先這樣子，通過。","再來第四條，請說明一下。"],["張司長秀鴛：接下來是第9頁的第四條，兩點說明：第一點，依據CEDAW第三十五號一般性建議，要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權責事項的時候，要特別關注性別議題，避免性別刻板印象，要符合性別平等原則，所以在第二項酌修基於性別平等的文字，增訂進去。第二點，另外在第二項的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正，以上。"],["主席：謝謝，請委員指導，這條有沒有委員要發言的？沒有的話，我們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張司長秀鴛：接下來請翻開第13頁、第14頁第六條。兩點說明：第一個，預算法第二十一條明定，中央政府設立的特種基金收支保管辦法要由行政院定之，所以刪除第一項後段的授權規定；第二項未修正。以上。"],["主席：這條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張司長秀鴛：接下來是第16頁第十四條……蘇委員提案增訂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是不是可以請主席與委員將此併入第五章之一？因為這裡有一個章節全部在談辦理家庭暴力風險資訊揭露以及諮詢服務，所以併在第五章一起討論。"],["主席：蘇委員。"],["蘇委員巧慧：我反而想說明一下。因為我們已經溝通過了，但你並沒有同意增訂專章啊！所以你現在拖延戰場真的不太好，不如現在直接講，大家明快一點直接說一下！我認為我們參照外國克萊爾法案，訂定的是事前通報這樣的狀況，以防範於未然。立意是希望能事先預防，當然相關配套措施會相當多，不管是增加大家的……就是有好也有負擔，好處就是大家可以更早知道，有機會知道親密伴侶是不是有家暴紀錄等等狀況；不過相對地也增加了社工與其他人員的工作負擔。因此，我們現在的社會量能是否已經達到這樣的狀況？你們給了我非常多的意見，所以不同意增訂專章，所以要不要乾脆在這裡大家一次說清楚？目前貴部的態度如何？為什麼貴部不能同意我的說法？現在狀況如何？未來又是什麼態度？總是要講一講這樣吧？"],["主席：來。"],["薛部長瑞元：謝謝蘇委員。關於家暴風險資訊揭露及諮詢服務牽涉到後面的專章，目前來講，第一，我們還沒有跟其他機關、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就這部分做過討論，所以現在並不清楚社會共識，這是第一點。第二，有利有弊，也就是說準備要結婚的可以先去查，看這個對象過去是不是有過這種紀錄，簡單來講就是這個。這個有利有弊，愛到卡慘死，一查下去萬一發現真的有這種紀錄，是不是表示以後也會有？老實講，也沒有那麼確定，才說有利有弊。因此，對於利害的評估可能需要斟酌。第三，目前來講，我們對這些資訊的彙整還沒有到位，若貿然通過，可能在實際執行時會有缺漏；若有缺漏，代表就算有問題卻可能查不到，萬一以後出事情的話，責任就很難處理了。所以我建議這樣子，我們可以做小規模的試辦，來蒐集一下到底有沒有執行的可能性？因此委員是不是以附帶決議來……，我們以試辦計畫來試試看，然後持續跟外界做溝通，看外國立法例的這一套在臺灣是否可行。"],["主席：來。"],["蘇委員巧慧：謝謝主席。感謝部長，部長很有誠意，所以我事先就把附帶決議拿出來了，對，因為我也知道我們要開始修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以按照先進國家的執行方式提出這樣的概念，確實是在臺灣立法院中率先提出的，可能如同部長剛剛所說，這需要各個機關單位，包括警政、衛政，非常非常多的單位有共識後才有辦法向前進，而我們現在連資料都還不夠。我的附帶決議本來是比較客氣的：請衛福部研議並建構我國家庭暴力紀錄資訊揭露與知情權機制，以強化事前預防事宜，並於一個月內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但剛剛部長說要小規模試辦，我也接受，這樣很好！"],["薛部長瑞元：那就是我多說了。"],["蘇委員巧慧：列入紀錄了！列入紀錄了！列入紀錄了！對、對，這一條我就不堅持，甚至是專章的部分。我會提附帶決議，再請……"],["主席：蘇委員所提就變成以附帶決議處理，把剛剛的意見通通匯集起來。第八條維持現行條文，通過。接下來。"],["張司長秀鴛：接下來第16頁第十四條。第十四條有兩點說明：第一，按照戶籍法以及相關規定，當事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因此原條文第十二款禁止相對人查閱，但並沒有禁止相對人的父母查閱。對於被害人及其受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經常會被人知道，所以這一次增訂把特定家庭成員納入第十二款的文字；另外參考刑法第十條第八項有關性影像的定義，及刑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增列保護令的第十三款、第十四款以及第十五款。以上。"],["主席：謝謝行政單位。范委員。"],["范委員雲：我肯定你們增加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但我這邊還有兩個意見希望衛福部可以考慮。第一個，目前從地方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的統計發現，禁止騷擾行為即目前的第二款是核發最多的，所以在禁止騷擾這部分，希望能把未經同意散布被害人性私密影像一起納入，預先防範在裡面。你們現在增加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這很好，但在實務上因為沒有經驗，所以可能是已經發生了！也就是散播被害人的性影像時，才會依據第十三款、第十四款來提出申請。所以是不是能在第二款，即被法院判定禁止騷擾、核發保護令這部分，在通信後面加上：未經同意散布被害人性私密影像。我想這樣子的防範會更完整，等於預先禁止了這個可能性。","另外，我在第十五款後面，就是第一項第十款加害人處遇計畫裡希望能加上：心理輔導、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及其他治療處遇計畫之鑑定評估。主要是我們跟婦女團體談到加害人處遇時認為，目前的文字中缺乏心理輔導，但心理輔導的性質與其他的認知教育輔導、親子教育輔導等其他輔導處遇，其地位應該相同，如此也多一個選項，希望衛福部可以考慮。","有關後面的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及其他治療處遇計畫的鑑定評估，這邊是要提升法院逕裁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比例，而且把審前鑑定類別限縮為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治療等醫療處置，這部分我們加上「評估」一詞，比較能符合實際的執行情形，也希望衛福部能夠回應是否接受，謝謝。"],["主席：請行政單位先回復，因為范委員問的問題比較多一點。"],["張司長秀鴛：就委員提到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要把性影像放進去，當作禁止騷擾的一個樣態，但這部分是不是也有在「其他必要之聯絡行為」裡面已經有含括？這是我們的一個想法。第二個部分，倒數第二項的部分要把心理輔導放進去，因為我們這邊已經有寫「及其他輔導」，其實「及其他輔導」是更廣的，也包括心理輔導。再來，委員想要把我們的實施處遇計畫，將處遇計畫把它更明定，這部分我請心健司負責這個業務的同仁來說明。"],["李簡任技正炳樟：跟委員做說明，現行有關於要命相對人接受治療層面的這些處遇計畫項目，目前為了要讓它程序比較簡化一點，都會透過地方政府成立一個審前評估小組，如果碰到相對人需要做治療的話，我們現在是要求在這個審前評估小組裡面的成員一定要有精神科醫師，因為這涉及到診斷。所以目前我們為了讓程序簡化，是透過審前評估小組提出專業評估報告給法院裁量做參考。至於說法院如果對評估的結果持有異議的話，其實法院本身就可以來囑託鑑定，所以目前已經有這個機制存在了。以上。"],["主席：范委員。"],["范委員雲：我想再說明一下，因為剛剛針對第二款衛福部的回應是說，未經同意散佈被害人性私密影像已經算在「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如果這樣的話，那前面「通話」、「通信」不是也都算「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嗎？既然那邊明定的話……我也覺得有點怪怪的，所以是不是能夠，因為「非必要之聯絡行為」，跟未經同意散佈被害人性私密影像好像不大一樣，因為他沒有跟他聯絡，他是去散布對不對？所以你們是不是能夠接受將那個文字放入，讓這個最常判定的禁止騷擾等行為就預先預防了。","另外，我剛剛漏講了第七款，希望能夠在訂相對人或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時，多加一個「或被害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因為事實上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大部分是由相對人跟被害人雙方共同行使，所以你會訂相對人這部分，可是有少數的情況會出現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是由相對人單獨行使的時候，這個時候會讓被害人沒有辦法探視未成年子女，所以希望補上這個漏洞，把被害人也放進去，這是第七款的部分，剛剛漏講了。","最後，第十五款後面加害人處遇的計畫，我們還是希望能夠考慮把心理輔導放進去，因為這個部分如果新增這個選項的話，其實法官就多一個的部分。另外就是有無必要施以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及其他治療處遇計畫的鑑定評估，我還是覺得明定在這裡會比較完善啦，因為你這邊包含了鑑定，也包含了評估，其實空間也滿大的，比較能夠符合實際的執行情形。以上說明，謝謝。"],["主席：委員要不要先講？先請莊競程委員，再請吳玉琴委員。"],["莊委員競程：謝謝主席，我同意剛剛范雲委員講的，就是「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跟散播這些私密影像其實是沒有關係的啦，當然這一條是講說核發是包含下列的一款或數款，我想散播私密影像這部分在第十三款已經有明定了，第二款看起來是接觸或是你要去聯絡他的這種行為，第十三款則是散播影像的行為，我想這部分在第十三款分開來定應該是OK的，因為它可以從這數款或一款去做保護令的裁定，所以我覺得在不同款中把它寫清楚，文字上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再把它定義清楚就好了，其實不需要把每一款都結合、整合在一起，我覺得這部分大家可以討論一下，謝謝。"],["吳委員玉琴：謝謝，剛剛莊競程委員的講法我也很支持，因為第十四條其實是針對保護令的聲請，它是可以有一款或數款，也就是法院在裁定的過程中，它有第二款的適用，也可以適用第十三款、第十四款，它其實是不衝突的，所以並沒有問題，反而你在第二款再加了第十三款的文字，那就會有點混淆，我想未來後面還有很多條文都會用到第二款的相關文字或第十三款的文字，我想這部分在解釋上或是未來在執行上把它分列得很清楚，我覺得這也是我們這次修法的重點，對於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整個性私密影像對於相對人禁止相關的行為，我相信應該是OK的，也比較明確。","另外就是范雲委員提到後面的條文，我覺得他是把相關的保護處遇、保護加害人的一些處遇計畫的文字落到這邊來，我覺得也沒有什麼問題，加了這些文字也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因為可以讓它的文字更周延，其實都是在前面的條文裡面已經在執行的，包括加害人處遇計畫裡面其實就有心理輔導，也有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文字，我覺得寫在這邊，讓文字更加周延，我覺得也是很好的一件事，所以我是支持范雲委員的提議，加上這些文字，謝謝。"],["主席：請行政單位回答。"],["張司長秀鴛：先回應第二款的部分，謝謝剛才莊委員的說明，就是我們這一次的確已經在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把跟性影像有關的都單獨拉出來，放在另訂的這三個條款裡面，所以我們建議第二款是不用增加的。","第二點的部分是剛才委員有提到第七款要訂相對人，還有包括被害人要對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這個部分，因為這一條在整體上它就是一個保護令，保護令相對地都是命相對人、訂相對人如何如何，實務上的確在第六款跟第七款通常都是綁在一起，也就是說，它會訂暫時監護權，通常都是基於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或者是有施暴的一方可能比較不利於監護權的行使，所以通常第七款跟第六款都會綁在一起，因此實務上比較少有說在保護令裡頭命被害人如何如何，這是一個很特殊的作法，因為保護令的相關款項是司法院的權責，我們待會是不是也請法官來做一個補充。","另外，加害人的部分也一樣請心健司做說明。"],["李簡任技正炳樟：跟委員報告，范委員所提的修正把法院可以命相對人去執行的鑑定加了一個評估，但是跟現行條文第三項的後段對照就會漏掉了，因為我們為了要讓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處遇計畫，讓它的行政作業能夠簡化，目前的作業是讓縣市政府的家防中心在移送相關資料、在法院裁定之前，我們就可以提出一個處遇的評估報告給法院做裁定的參考。如果現在把縣市政府這個裁定前的評估報告刪除的話，我們會擔心這個處遇計畫的核發，因為全部都移給法院去做的話，擔心是不是會把核發的時效性做了拖延，因為本來是有行政機關可以幫忙做評估的，現在如果把這個文字都刪除了，可能會造成反而更不利的狀況。以上補充說明。"],["范委員雲：那個文字如果怕漏掉的話，那部分倒是可以補回來，我的部分比較是在強調，我跟吳玉琴委員其實都講到了，我們是把它具體化，符合實際執行的情形。","另外，剛剛衛福部好像沒有回應我的第七款，是不是可以加上一個被害人？剛才有解釋嗎？是OK嗎？那這邊我漏聽了，不好意思。","另外，第二款的部分，我瞭解大家的意思，是認為這一次已經增加第十三款跟第十四款都是性私密影像的規定，但我的那個擔心是說，因為看地方法院核發的情況，其實最高的比例就是禁止騷擾，過去沒有，但通常就是已經想到才會去核發這個，但如果還沒有的話，常常比較是拿來威脅，所以放在第二款最常禁止騷擾行為裡面的話，等於是可以預防。但衛福部自己立場不明，你剛剛回應我的是說未經同意散布被害人性私密影像包含在「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中，對不對？後來莊競程跟其他委員講到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的時候，你又說對，就是第十三款、第十四款，你們自己邏輯就不清楚了，所以這是不是你們自己沒有想清楚呢？我先做以上回應。"],["張司長秀鴛：我在報告第二款的時候講太快，的確它在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有單獨列出來，謝謝委員指教。"],["主席：相關部門有沒有要補充？"],["徐法官淑芬：司法院想要對第十五款表示一下意見，第十五款的理由說明部分有提到，「法院於核發第十四款或第十五款之保護令時，應就可歸責於相對人且其能力可執行之部分，明確記載相對人應交付之性影像、應予刪除或申請移除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之名稱或範圍，及酌定交付、刪除或申請移除之合理期限，以利後續保護令執行及違反保護令罪之認定。」關於這個部分，法院調查上的實務，可能會遭受到當事人釋明的責任，所以要自行提出一些資訊及證據，以及法院實務上調查證據的困難性，我們已經詳述在112年10月19日的書面報告內容中。今天我想要再補充一點是，我們會希望衛福部提供我們相關的指引參考，供性影像處理中心、各縣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社工及警察機關，在協助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向法院申請核發通常保護令時，提供相對人上傳的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及範圍等證據資料，法院也可以向性影像處理中心、各縣市政府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刑事警察局這些單位請求提供上開網際網路業者的名稱、範圍及移除合理期限的建議，這樣我們才可以適切地去核發，妥適且迅速地核發通常保護令的內容，也可以明確地保護相對人刪除或申請移除性影像的行為。以上。"],["主席：如果茲事體大，我們先保留好了，這一條條文保留，我們再思考一下，大家再溝通一下，儘量追求完美，謝謝。","第十四條保留。","接下來。"],["張司長秀鴛：接下來是第26頁的第十五條，有三點說明，第一個，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明確保護令的有效期間及效力年限；第二點，增訂第四項，避免變更或是延長保護令，在法院尚未裁定前的空窗；第三點，增訂第六項，有關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之聲請後的通知機制，以利當事人遵守。以上。"],["主席：謝謝。委員有沒有什麼指教？沒有的話，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再來。"],["張司長秀鴛：接下來是第29頁的第十六條，共有四點說明，第一點，實務上被害人聲請保護令，第六款暫定親權和第七款請求禁止探視通常會同時聲請，所以這次我們修正第三項，把第七款納入；第二點，考量性影像是個人隱私的核心範疇，將第十三款、第十四款也納入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的範圍。第三點，鑑於家庭暴力發生的狀況經常是反覆發生，如果能夠及早對相對人進行處遇計畫，將有助於改善施暴中的狀況，所以我們這一次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向法院聲請第十款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第四點，在第七項明定暫時以及緊急保護令的變更撤銷的生效時點，以上。"],["主席：謝謝，針對第十六條，不曉得有沒有委員要發言？","請吳委員。"],["吳委員玉琴：這一條跟第十四條有一些連動，有關第三項的部分，我的條文跟行政院的版本有一個不同的地方，我是涵括了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款，可是行政院的版本卻跳過了第十四條第十五款，是不是可以請保護司待會兒再說明一下為什麼跳過了第十五款，不列入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的聲請？","第二個問題，因為這一次在第十四條的修正裡面，也特別把與性私密影像有關的第十三、十四、十五款都加入了，我想要釐清的是，性私密影像未來在整個運作上面可以聲請緊急保護令嗎？在條件上怎麼樣才能構成聲請暫時保護令或是緊急保護令？因為第十六條是在處理暫時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所以是不是請司裡面可以再加以說明？因為在實務運作上是一個新的型態，我們也想知道未來新的型態會怎麼運作。"],["主席：謝謝，請回應。"],["張司長秀鴛：第一個，剛才講的性私密影像可不可以納入暫保或緊保，我們這一次在第三項是有放進去，所以是可以的。但是第十四條當中的第十五款，這個部分我們沒有放在暫保跟緊保，原因是因為第十五款他是已經 po上網路了，就是說他已經上傳在網際網路的平臺上面，所以他要立即的急迫性，相較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是沒有。以及 po上網到底是誰 po的？法院在審理的時候，其實很難在第一時間就能夠確定這是相對人 po的，所以需要有一些審理時間，我們沒有讓它放在緊保跟暫保是因為這樣的思考，以上。"],["主席：你剛剛說要……"],["張司長秀鴛：就是回應吳委員所問的他的版本跟院的版本的差別，在第十四條第十五款我們沒有放進去的理由。"],["主席：所以你的意思還是按照這樣子？"],["張司長秀鴛：是，我們建議按照院版。"],["主席：吳委員有沒有意見？"],["吳委員玉琴：基本上沒有。"],["主席：好，謝謝。那第十六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張司長秀鴛：接下來有范雲委員的版本，也就是第35頁的第二十二條，因為相較是執行保護令，這個部分會涉及警政署，所以是不是可以請警政署的同仁來說明？"],["主席：警政署說明一下好了，雖然范教授不在場，不過還是請警政署說明一下。"],["斯副組長儀仙：這個部分我們還是希望委員能夠支持行政院的院版，關於蒐證的部分，我想我們的同仁會儘量蒐證，其實行政院版已經規範得比較完整了，謝謝。"],["主席：好，感謝。范雲委員的第二十二條就維持現行條文，通過。"],["張司長秀鴛：接下來是第二十九條，因為在前面第二條我們已經討論親密關係暴力罪不入法，所以范委員版本第二十九條我們沒有接受，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主席：好，第二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通過。"],["張司長秀鴛：再來是范雲委員版本第三十條，這邊他有再增加第一項第三款，也就是增加「性私密影像」等文字，因為在第二條的時候我們沒有把文字確定，所以這部分是不是仍然維持原條文？"],["主席：好，那就維持原條文，通過。","請吳委員發言。"],["吳委員欣盈：主席，不好意思，針對剛剛通過的第十六條，我並不是對條文有問題，而是想再跟部長確認一下……"],["主席：沒關係。"],["吳委員欣盈：就是因為之前質詢的時候有問到緊急保護令以及暫時保護令，當時的瞭解是這方面的需求不高，所以我們在質詢的時候才會問到聲請通常保護令，目前的時間需要50天才可以核發。我還是想強調保護要及時，這部分是不是可以再說明呢？"],["主席：好，謝謝，請說明。"],["張司長秀鴛：跟委員說明，第十六條第三項就是把及時需要保護的相關款項都放入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也讓聲請人可以讓縣市政府及相關的警察跟檢察官都可以就被害人的保護來立即聲請，而且他的審核是可以不經審理、是相較比較快速的，也能夠達到第一時間的保護。"],["吳委員欣盈：不好意思，我的問題是針對司法院的部分，因為之前問司法院的時候，他們說這方面的使用比率不高，所以我才會問為什麼要把通常保護令的時間壓縮？因為這個使用率比較高。"],["主席：請司法院回應。"],["徐法官淑芬：我想回應一下關於第十六條是不是要命相對人向網際網路業者申請移除下架性私密影像的部分，因為暫時保護令跟緊急保護令是可以不經過審理程序就直接核發的，法院在受理緊急保護令的聲請以後，可以直接讓聲請人到庭或依電話陳述家庭暴力的事實，如果認為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我們會在4個小時之內就核發緊急保護令，這都是家暴法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明文規定的。草案當中又增訂法院在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的時候，可以依照聲請或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的命令，因為在這個草案的第十五款是要求法院必須要就可歸責於相對人，然後他能力可以執行，而且還要明確記載相對人要交付的性影像，還應記載刪除或聲請移除的網際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跟範圍，另外也要酌定交付刪除跟聲請移除的合理期限，所以在法院必須要就這些款項內容明確記載的時候，實在不太可能在4小時之內單純依照書面聲請、沒有經過開庭審理，然後就要核發緊急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如果說在通常保護令的情況，要求法院合理調查五十幾天，就是現在通常的情況是五十幾天，然後再進行裁定的話，這是稍微有可能的，但4小時跟二十幾天幾乎是不太可能，以上補充。"],["主席：謝謝吳委員的關心，相關單位也回答了，那我們就還是按照前面的通過，謝謝吳委員。"],["張司長秀鴛：接下來是第37頁范雲委員版本第三十條之一，基本上在第二條已經確定親密關係暴力罪不入法，因此這一條我們還是建議維持原條文。"],["主席：好，維持原條文，通過。"],["張司長秀鴛：接著第三十條之二新增保全處分，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或警政局的代表說明？"],["主席：好，謝謝。"],["郭司長永發：法務部說明。謝謝委員的新增提案，但因為這個是各個案件的通則，已經規定在刑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如果在家暴法特別又拉進來規定，不僅讓條文變得很龐雜而且比較奇怪，所以建議再行斟酌，謝謝。"],["主席：好，謝謝。法務部意見都經過周全的考量，是不是這一條就不予增訂？通過。接下來。"],["張司長秀鴛：第37頁第三十一條，同樣因為親密關係暴力罪沒有納入，所以這一條建議維持原條文。"],["主席：好，維持原條文，通過。接下來。"],["張司長秀鴛：接下來第38頁第三十二條，兩點說明：第一點，第一項酌做文字修正；第二點，考量實務需求，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的被告無羈押之必要，附條件命令應遵守的款項增列第二款禁止騷擾，以及第四款遠離令，將適用範圍擴擴大，以上。"],["主席：委員有沒有要發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張司長秀鴛：接下來……"],["主席：吳委員。"],["吳委員玉琴：我再釐清一下，本條提到違反前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那第三款遵循部分為什麼沒有納入？"],["張司長秀鴛：是遷出。"],["吳委員玉琴：第三款是遷出住所……"],["張司長秀鴛：實務上的確會有一些狀況，所以很容易讓相對人……因為他沒有地方去，加上他違反保護令，又有羈押，刑事拘束力非常強，所以我們沒有把遷出令放進去的主要原因是考量到實務。"],["主席：吳委員，可以嗎？好，第三十二條就按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張司長秀鴛：接下來是第五十條。第五十條有三點說明：第一點，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是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是縣（市）政府，所以這一次修正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將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加強教保服務人員對於發現目睹家暴兒童的敏感度，所以這一次在第二條第一項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第三點，現行家暴法被害人如果是兒少、老人、身心障礙者一定會開案服務；成人中的親密關係暴力事件，經過危險評估之後，如果是高的以及中低度危險，被害人有需求也一定會服務。但對於低度危險又沒有需求，且被害人意願不高時，這點當時院版也反覆討論，亦有各方思考。是不是考量資源使用的有效性？是不是一定要提供服務？實務上的確有一些討論空間。從最近一些案件我們也看到，的確要按照被害人意願處理。很多狀況是被害人的受暴情形，例如說長期、並因此習慣無助之後，就會阻斷他的意願表達。所以這一條的第四項提到，依其意願提供服務，這點的確在實務上有相當多討論的空間。我們在跟委員溝通的時候，也有些委員提出了一些不一樣的看法。因此想於今天就教委員，請大家來做討論，以上。"],["主席：第五十條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吳委員。"],["吳委員玉琴：不好意思，巧慧要我幫他說明。其實司長應該稍微說明一下，因為巧慧在質詢時有特別提到，對於目睹家暴的兒少……文字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之後，應對被害人及目睹家庭暴力的兒少進行訪視評估。他覺得第一時間就應該要進去，所以之前他在質詢時有提醒這點，也希望能夠做到。我知道部裡面提出來的文字是在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但對於訪視，則是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進行訪視調查。所以你們的程序是比較偏向有風險評估後，再進入訪視或調查的強度。巧慧要提醒的是，這樣的訪視是希望能夠讓被害人，或目睹家暴的孩子們在求助時，能有相關的資源跟訊息，讓他知道哪些是他可以運用的。","第二個，他也希望這樣的訪視工作能對加害者產生嚇阻作用，我想這是提案的目的。經過跟部裡面溝通，他可以瞭解實務執行上有工作量問題，也有一定的困難，所以他提了一個附帶決議，希望你們在本法完成修正公告一年內，針對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就處理家暴案件之成果及待精進事項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他也是持續關心這議題，等一下也請部裡面回應。","另外一個是我的問題，剛剛是代表蘇巧慧委員說明。","我的問題跟巧慧的邏輯是一樣的。這一次衛福部在第四項增加了被害人為成人時，除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來提供服務。這個章節是預防跟處遇，也就是第五章是預防跟處遇，所以在接受通報之後就要處理了。","剛剛司長有提到，在做相關討論時大家認為當受害人是成人時，我們要尊重他的意願，但如果這條定下去後，那麼我們好不容易才打造的家庭暴力防治網，會不會就從這邊有了缺口，甚至有點漏接？會不會在未來形成漏接？我很擔心這點。為什麼剛剛巧慧會說接案之後就「應」去訪視？為什麼？因為他希望能嚇阻加害人的行為，然後接住這些受害者！所以，如果我們在這裡基於尊重……會不會反而造成後續的問題，讓後續的服務就沒有進來了？如果他初步、第一時間就拒絕了，那麼家暴防治法後面的很多服務，包括補助、包括保護令、包括各項，因為這在接案過程中就漏接了，這是我很擔心的問題。我們好不容易才架構了這樣一個保護網，結果我們在這地方……這樣會不會形成漏接？其實社工的工作裡有訪視追蹤，如果就在這邊終止服務，會不會讓這個網破了一個大洞？所以這部分是不是請部裡面審慎評估？"],["主席：請回應。"],["張司長秀鴛：謝謝委員，針對目睹的部分，雖然蘇委員不在，我們就做說明。的確現在目睹的部分，它已經是法定的一項服務，我們的工作也跟教育部做了一些分工，基本上，如果他有學籍、在學，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就會透過系統轉到學校，讓他們可以啟動三級輔導，這個是第一個。","對於沒有就學的特別是六歲以下的，我們要求我們的成保社工，一旦是所有的案件有六歲以下的目睹，有六歲以下的孩子，那麼這家庭在我們社會安全網的計畫裡頭，一定是要看到孩子，同時是以家庭為中心，所以社工也一定會做訪視，同時做開案服務，這個是目睹的部分，的確是沒有問題。","對於成人的親密關係暴力呢？如剛才委員說的，我們在實務上，現在就是兒少，因為兒少也可能是家庭成員，所以兒少保護或兒少虐待、老人虐待、身心障礙虐待，這些都在兒權法、老福法跟身權法有規定，是「應」，所以我們一定都會評估，都會訪視，而且也會提供服務，這個是絕對沒有問題。但就成人這一塊，我們會在第一時間，會在通報人的地方就會讓他們先做他的風險評估、致命危險評估，如果是有致命性風險高的，我們就會按照這個指標，然後來做高危機的網絡服務，所以這個部分也確定是沒有問題；如果是他經過評估風險屬於中低度，但是被害人有意願，因為我們第一線的通報人員會詢問被害人有沒有接受後端社工的服務？被害人有意願，我們也會讓我們的二線社工來提供服務，這也沒問題；就是有一塊處於中低度風險，但是他可能沒有意願，經過詢問之後沒有意願，這一塊過去的實務確會有如委員所說的這種狀況，所以我們幾經討論也跟部長做了很多的交換，如果說有這樣的疑慮，那我們也堅持，而且特別是在現在的社安網，總統也非常的重視，也很希望是零漏接這樣的狀況。我們是不是能夠建議這一條的第四項就維持現行條文，其餘的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以及第五項就按照院版來酌做文字修正，不曉得是不是可行？以上。"],["主席：第五十條有沒有版本，可不可以文字具體來看？"],["張司長秀鴛：就是第四項我們是新增，第四項新增我們就不增，然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以及第五項，就現在院版的第五項文字，就按照院版來修正，不增訂第四項，第四項就不增訂，按照原條文的文字。"],["主席：原來的，不是你們後來提的？"],["張司長秀鴛：對，不是。"],["主席：你們後來提的第四項不要？"],["張司長秀鴛：第四項是新增的。"],["主席：那個就不要？"],["張司長秀鴛：是。"],["主席：好，這個刪除，然後其他的不變這樣子？吳委員，這樣怎麼樣？"],["吳委員欣盈：我們也是對第四項比較有意見，然後剛剛也呼應吳委員所講的，非常認同。謝謝！"],["主席：這樣第四項不要喔？好，宣告了囉？這樣可以嗎？部長，你確認一下。"],["張司長秀鴛：第五十條原條文本來就有，我們現在修的是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增訂第四項以及修訂原來的第四項，現在移列到第五項，那增訂的第四項部分，我們建議目前第四項就不增訂。"],["薛部長瑞元：是維持院版啦。"],["主席：但是它有一些小修正啦！"],["范委員雲：不好意思！為什麼第四項拿掉？"],["主席：這是新增加的，所以現在第四項拿掉，其他的一點小修正就按照修正的這樣子。你如果第三項刪除，其他他有改一些小地方，還是要改啊，有啦，有幾個字啊！第一項的後面；第五項那個都有改啊，所以現在只是說按照現在行政院提案，然後把第四項去除。沒關係，讓部長說好，你們喬好。"],["薛部長瑞元：我建議這一個條文先保留一下，因為這個沒有在原來的立法討論中，中間說已經版本出來了，然後要把它拿掉……"],["主席：對，這個茲事體大……"],["薛部長瑞元：我想這個要保留。"],["主席：我們這一條就保留，好，第五十條保留。","接下來。"],["張司長秀鴛：第五十條就保留。接著進到第44頁及45頁第五十條之一，一共有4點說明：第1點，針對隱私保護，同時為落實CRPD的有關身心障礙者，應有行使自由表達以及意願的權利；也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立法例，增訂他的同意權。另外，增訂第一項第一款，被害人須經本人同意，特別是在成年被害人須經本人同意。第2點，增訂第二項，行使同意權的時候，應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來提供資訊。第3點，增訂第三項規定，監護人為同意時，應該要尊重受監護宣告者的意願。第4點，增訂第四項，監護人為家暴相對人時，媒體不得報導或限制記載的相關規定。以上。"],["主席：第五十條之一，委員有沒有要發言？"],["范委員雲：我有一個部分是院版沒有的，那我講一下，但是我知道院版那個是放在第五十條之二。因為前面講到性私密影像其實是家暴裡面定義的，這些家庭關係相關人的比例大概占一半，所以希望能夠把網際網路平臺業者這些相關的，只要是知悉或是透過司法警察、被害人申訴而知道有未經同意散布被害人性私密影像的嫌疑情事，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資料，並通知警察機關。希望把二十四小時這個部分還是能夠定入，我知道這個條文院版的是放在第五十條之二，所以我可以到第五十條之二的時候討論，但希望能夠有這個部分。謝謝！"],["主席：要不要回應？"],["張司長秀鴛：是，的確范雲委員的版本在他的第二項的部分是定在第五十條之二，所以後面就會討論。"],["主席：啊？"],["吳委員玉琴：第五十條之一應該沒有問題。"],["主席：就這樣子吧？"],["吳委員玉琴：照行政院版通過OK。"],["主席：第五十條之一就照行政院版通過。"],["張司長秀鴛：接下來就請大家翻開第48頁第五十條之二，這一條有兩點說明：第1點，本條是新增；第2點，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我們有比照性隱私罪，要求網路業者要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以及保留相關資料的規定。以上。"],["主席：謝謝！"],["范委員雲：可不可以說明一下？就是為什麼你們沒有放那個……我先肯定你們放這個相關的文字，二十四小時之內這個為什麼不能夠放入？我還是希望能夠把二十四小時下架的時限定在母法中。另外就是還有我自己的第五十條之二的幾個部分，希望衛福部能夠採納，第一個，我們有接到陳情，關於家內性侵的被害人成年離家後，還是會被家內的加害人，譬如說父親去戶政查戶籍地址，持續被騷擾，不斷地被迫搬家跟更換工作，所以家防體系建議被害人申請保護令。但是保護令只有兩年，兩年內加害人會消失一段時間，時間一到再次出現，讓被害人飽受痛苦。這部分戶政機關應該要能夠註記，真正保護被害人，所以會有這個條文。我希望第四款能夠有，即便現行家暴法的民事保護令第十二款規定不得，然而保護令需要每兩年申請一次，實際上遇到加害人每兩年消失一次的話，等於保護令過了又出現，被害人會不堪其擾。第五款，實務上要獲得法院減輕或免除撫養義務是非常困難的，當法院已經認證，被害人應該有權不需要再被加害人找到。第六款就是除了我們剛才前面講的原因之外，應該要增加一個比較有彈性的作法，就是由專家會議認定被害人的創傷程度、身心狀態。我自己是在院版這個部分的第四款加上「被害人曾獲」，希望能夠符合註記的條件。然後第五款是「被害人獲法院減輕或免除撫養義務之裁定者。」第六款是「被害人獲縣市家防中心或社會局處授權之民間團體之專家會議評估證明者。」還有最後就是希望「未成年遭受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行為之創傷經驗，致影響生活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供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這部分我希望能夠改成「應」。以上說明，謝謝。"],["張司長秀鴛：好，委員針對後面要修正的內容，在第五十八條之二有修正動議版本，在這個地方一起說了，等一下可能要請主席裁示我們是不是要一起處理。原條文在第五十條之二，現在我們討論的這部分，委員垂詢為什麼我們沒把時間寫在裡面？因為成人性隱私罪，在性暴力四法聯防的時候，的確我們沒有寫，目前我們是規定在施行細則，為了求一致性，是不是這邊也可以不把時間寫進去？施行細則部分，兒童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移除時間是二十四小時，因為國際上對兒少的保護優於成人，所以是立即、二十四小時。成人性影像相較又很多元，而且樣態非常複雜，需要有一些時間釐清到底是不是如法律所規定的被偷拍、沒有符合他意願的上傳，這些樣態非常多樣，需要有一些時間確定，所以我們在施行細則規定七十二小時。目前這樣的時間要求，是跟所有的平臺業者還有民間團體討論出來的共識。基於一致性，是不是可以允許按照院版的文字立法？"],["范委員雲：好，主席，可以再發言嗎？"],["主席：沒有問題。"],["范委員雲：我回應一下好了，原則上我還是希望放在母法更清楚，因為很多人不會看施行細則，不過如果你們希望放在施行細則的話，我就不堅持。以上。"],["主席：好，謝謝，那我們就照他的提案。你說有附帶決議嗎？"],["張司長秀鴛：沒有，是針對第五十八條之二的修正動議，不是這一條。"],["主席：好，第五十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休息10分鐘，因為11點34分了。第十四條、第五十條保留部分，請衛福部和委員再溝通。","休息（11時34分）","繼續開會（11時45分）"],["主席：好，繼續開會。","我先宣告一下，因為時間接近中午，大家正熱烈討論，我們就先不中斷，但是大家可以一邊開會，一邊補充糧草、用餐，讓我們的體力更好，所以不用客氣。","好，我們繼續。行政單位，第幾條？"],["張司長秀鴛：接下來是第49頁第五十四條。"],["主席：好，第五十四條。"],["張司長秀鴛：針對第五十四條有一點說明，這一條就是配合組改，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第二項都有。以上。"],["主席：好，謝謝。這個應該OK，好，就按行政院提案通過。"],["張司長秀鴛：好，接下來就進到第51頁第五十八條，黃秀芳委員有提案修正第四項，把原條文的「利息補助金額」修正為「利息補貼金額」，我們覺得沒有修正的必要，所以希望能夠維持原條文。"],["主席：黃秀芳委員提的這個就維持現行條文，通過。接下來呢？"],["張司長秀鴛：接下來是第52頁，范雲委員的版本，第五十八條之二，以及現在有兩份修正動議，一位是范雲委員的版本，一位是洪申翰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請示主席，衛福部有針對兩位委員的版本提一個修正條文，是不是可以用衛福部的條文文字討論？以上請示。"],["主席：好啦！有修正動議先宣讀好了，附帶決議3案一併宣讀，都要宣讀，宣讀完再說。","一、修正動議：","INCLUDEPICTURE \"../../../../../../Users/user/1110_頁面_2.jpg\" \\* MERGEFORMAT","二、附帶決議：","1.","外籍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之工作場域即於雇主家內，其工作性質具隱蔽性，且與家庭成員存在密切互動及高度約束關係，即使是休息時間仍與雇主家庭成員之生活空間有高度重疊，相較一般職場暴力之被害者更加弱勢且缺乏求助管道。依據勞動部「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移工若遭受人身侵害得依其意願進行安置，但與現行社會安全網之服務缺乏嫁接管道，係由安置單位自行提出受安置之外國人安置計畫，惟根據國際間最具指標性之外籍移工規範「所有移民勞工及其家庭權利保障國際公約」（簡稱ICMW），所有移民勞工應都能享有國民待遇，包括組織工會、報酬、工時、有給休假、社會安全保障及平等對待等方面。請衛生福利部就外籍家庭幫傭及看護工工作性質之特殊性，偕同勞動部於本法完成修正公告施行三個月內，針對現行制度及執行狀況進行檢討，並研議相關保護措施，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蘇巧慧　　吳玉琴　　范　雲　　洪申翰　　陳靜敏　　","2.","附帶決議","鑒於親密關係為締結及創造家庭之始，然觀察我國近12年以來之親密關係暴力案件成長趨勢，不但未因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家暴防治三級預防體制而見緩解，反見民國111年通報案件數比民國100年通報案件數增加約32.29%，被害人數則是增加約13.23%，顯然未能有效達到預防家庭暴力傷害功能，甚至已有殺人分屍之駭人悲劇及社會聞人受害案例，主管機關實應強化事前預防傷害環節。依據衛生福利部與國家衛生研究院合作出版第142期「社區發展季刊」內之專題文章（季刊第66頁），暨南大學學者王珮玲指出許多家暴加害人對待其親密伴侶有一定的模式，雖然伴侶更換，但暴力行為會重複出現，成為所謂「連續加害人」（serial abuser），致使家暴悲劇及受害人不斷反覆增加，此與近年數件受有矚目之親密關係暴力案件情況相符。惟參照行政院「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尚缺乏如英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等國業已訂定之「克萊爾法案」（Clare’s Law）機制，賦予親密關係潛在被害人有「詢問」及「知曉」家庭暴力紀錄資訊權力，以達事前避免暴力危害之效。請衛生福利部就我國家庭暴力防治三級預防體系實施迄今仍見家暴受害人數上升成因與檢討，以及針對參照英國及加拿大等國業已訂定之「克萊爾法案」（Clare’s Law）機制，研議並如何建構我國「家庭暴力紀錄資訊揭露與知情權」機制以強化事前預防事宜，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洪申翰　　","3.","家庭暴力行為具有長期性、習慣性、連續性、隱密性等特徵，根據法務部2008至2017年統計，過往被判有罪的家暴案被告，高達6成2有犯罪前科，有犯罪前科者中約有4成2曾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換句話說，經法院判定的家暴犯，有將近一半是曾有家庭暴力犯罪記錄的累犯。據統計，有將近一半的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通報案件未接受服務，且比例有上升趨勢，若被害者未能理解其受家暴通報後之自身權益、且讓加害者在被家暴案件通報後能有所嚇阻，家庭暴力將有持續發生之風險。為使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建議政府透過受害者去汙名化及提升大眾對此等行為之犯罪本質的認知，鼓勵女性舉報暴力事件，確保有效調查所有通報事件，並起訴及適當懲罰犯罪者」之意旨能落實，衛生福利部應確保本法第五十條所訂之法定責任通報人員有所知能初步處理家庭暴力通報案件，初步處理包含：判斷是否為急迫危險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狀況，若非前述狀況，應確保被害者能理解家暴行為之犯罪本質及其自身權益、並藉由前述工作對加害者產生嚇阻作用等。請衛生福利部於本法完成修正公告施行一年內，針對各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初步處理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之成果及待精進事宜，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蘇巧慧　　吳玉琴　　洪申翰"],["主席：行政單位回應一下。要先說嗎？好，洪委員。"],["洪委員申翰：我主要是針對我們提的修正動議第五十八條之二的內容，這條之前跟衛福部在詢答的時候，尤其是跟部長這邊在上個禮拜有透過詢答來討論，首先我要先謝謝部長其實很正面的、快速的回應，認為可以在這次家暴法的修法裡面去處理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其實有幾個討論，我想先說明一下我自己的提案，我們的提案是針對被害人在未成年時期，因為我們之前有一個版本是被害人曾遭受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但後來我們跟衛福部討論後，覺得可以接受用未成年時期，就是以被施暴者的狀態是在未成年的這個範疇來做討論。","這下面有六款，前面三款基本上就是經過法院的判決，或者是被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基本上這部分比較沒有問題。我們想要更進一步爭取的事情是第五款「獲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因為如果已經被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的話，這代表他們之間親權的關係恐怕已經有很多大家很不樂意見到的暴力傷害，這其實已經是很嚴重的狀況，應該可以不要再讓施暴者的直系血親去找到他的戶籍資料。我這邊特別想要講的是第六款，因為我們前面幾款其實著重的都是有法院的判定跟裁定，尤其包括保護令，當然保護令的部分我們是設定在家暴法第十四條第十二款，可是我們這邊一定希望加第六款的原因是，昨天在跟衛福部司長討論的時候我其實想到，也許今天在場的鄭家純小姐其實在幾年前有辦了一個展，那個展甚至是在這波＃MeToo運動以前更早一個針對性騷或性侵的展。他跟我講，有很多的受害者寫信給他、跟他求助，其實絕大多數都是家內性侵，而這些家內性侵幾乎都不太可能會得到法院的判決，甚至都非常非常難求助。所以如果我們條件的設定一定要綁死在有法院判決的話，可能這些過去曾經受到大量來自家內性侵的人，幾乎就沒有辦法受到現在第五十八條之二讓他免於被找到他的戶籍資料的保護。","基於這個部分，我是想要特別跟衛福部建議應該增訂我這邊寫的第六款，也就是它是經主管機關評估，認定行為人、直系血親知悉被害人之戶籍資料對個人日常生活或人身安全有不利影響之虞。這一款目前我們設計的構想當然不是用法院的判決，可是如果我們綁死在法院判決的話，會有大量的幫不到的人，他一樣還是會被找到，一樣還是會被瞭解他戶籍資料上面各種的個資。這一款現在的作法是由行政去做認定，當然跟上面都是法院判決不太一樣，但是我們很希望能夠開一個由行政認定的門，至於這個行政上面怎麼認定，我覺得可以授權讓主管機關另外訂定相關的辦法或是標準去做認定，這部分我們沒有意見，可是至少這邊有一個授權，就像剛才說的，在鄭家純小姐的這個展覽裡面談到的很多這種家內性侵的狀況才有可能被包進來，才有可能在這邊被保護到，不然這一群在過去小的時候被性侵、被家暴的人其實都很難申訴，甚至通報的比例也不高，真的很難幫助他們。這是我們現在針對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一款到第六款設計的概念跟構想，以上我先做這樣的說明，謝謝。"],["主席：范雲委員。"],["范委員雲：大家好。我針對第五十八條之二有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針對童年受暴者，他們的創傷如果影響他現在的生活的話，希望也能夠依據家暴法得到相關創傷的治療服務。因為根據婦女團體──婦援會的調查，百分之六十八的人有童年目睹及遭受家暴經驗，有八成會出現負面的自我價值感，百分之七十七曾經有自殺的念頭，百分之四十三有自傷的行為，而且六成的人會害怕踏入婚姻或親密關係，至少有五成以上的人會因此影響他的親子關係、就業和職場的適應，還有人際關係。他們的調查還發現，有目睹或者是家暴經驗者，其實只有百分之八點六在童年的時候接受過社工服務，成年的受暴者甚至有超過一半的人從來沒有尋求過資源協助，但是有百分之六十點四的受訪者表達他其實是需要協助的，這就代表其實這方面的創傷比例是蠻高的，目前很多人並沒有接受服務。","我們知道衛福部現在有針對童年，但是只有性創傷者，委託民間辦理創傷復原中心有相關的服務，也有在方案內配置社工人員跟心理諮商等資源。我們希望能夠保障童年目睹跟經驗家暴的成年人也能夠得到這樣的服務，把創傷復原納入法定的服務。所以我的版本有一個部分是，希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供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給被害人在未成年的時候遭受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行為的創傷經驗有機會復原，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部分，跟洪申翰委員一樣，只是我們文字上有點不同，就是我剛剛前面有講到的，我們有接到陳情，然後的確是有剛剛洪申翰委員講的這個部分，那相當的嚴重。文字不同的部分我稍微說明一下，就是第四款我多了一個「曾」，即被害人曾獲，如同我前面解釋的，因為保護令長只有兩年，兩年內加害人會消失一段時間，所以希望能夠加上「曾」，就能夠符合這個部分。第五款我的部分的文字是，被害人獲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者。剛剛洪申翰委員講他有跟衛福部討論過，我也可以接受洪申翰委員那邊的文字。第六款我的部分的文字是，被害人獲縣市家防中心或社會局處授權之民間團體之專家會議評估證明者。這個部分是我們跟婦女團體討論過，覺得有一個專家會議的評估證明，讓他可以申請註記，就特定家庭成員不得閱覽或交付被害人的戶籍證明，這個部分的文字我也可以接受洪申翰委員版本的文字，就是「經主管機關評估」，我想主管機關也會有一個有公信力的評估會議或是評估的方法，以上說明，謝謝。"],["主席：請部長。"],["薛部長瑞元：謝謝兩位委員的說明，衛福部對兩位委員的提案深有同感，不過就文字的部分，希望可以做一些統籌性的調整。第一個是范委員所提到的第一項第四款，他是希望加一個「曾」字，即曾獲法院核發家暴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的民事保護令，這邊文字有遺漏，漏掉了「第一項」，我們就把它補上去。這個跟洪委員的提案也沒有太大差異，所以我們就把文字補上，就是用范委員的部分加一個「曾」，然後另外再加一個「第一項」，這是第四款的部分。","第六款的部分，其他第一、二、三、五款大概沒有什麼意見，而且兩位委員的提案應該是相同的。至於第六款的部分，我們是建議採洪申翰委員的版本，因為民間團體的專家會議是，我們在處理過程是可以來採取，但是他的認定是一個行政處分的行為的話，還是仍然由主管機關來做會比較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我們建議是用洪申翰委員的版本來寫第六款。","至於范委員第二項的部分，我們內部有討論過，如果他在未成年時就已經有遭受到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的創傷經驗，致影響到生活，我想不管他是不是已經成年，也許是在成年之後，或者仍然屬於未成年的時候，如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供身心治療、諮商、社會及心理評估及處置的話，我想是可以對這些被害人有更好的幫忙，所以我們會同意范委員的第二項，以上。"],["范委員雲：謝謝衛福部接受童年受暴者的創傷服務也能夠入法；另外針對註記的部分，也謝謝你們接受把「曾」加進去；第五款、第六款用洪申翰委員的文字，我這邊OK，以上，謝謝。"],["主席：請。"],["潘專門委員營忠：主席，我是內政部戶政司的代表。對於這一條增列各款的情況要註記這個部分，我們沒有意見，但是可能要面臨到一個實際上註記的問題，因為現行的註記是當事人拿著保護令，然後保護令很明確地去登載被限制對象，當然未來如果各款比如說依照法院的判決或者是各項裁定，因為這一條在第一項當中是提到，被害人在未成年遭受到相關的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行為，也就是戶所同仁在第一線執行的時候，如果當事人拿著判決書來，會變成戶所同仁必須要去認定他先有這樣相關的行為，就是我們怕戶所同仁在認定上可能會有所疏漏。這個部分如果未來對於哪些應該限制他閱覽的對象有疑義的時候，我們是不是可以請中央或是地方的社政主管機關給予戶所必要的協助？以上報告。"],["主席：請洪委員。"],["洪委員申翰：我是在想，剛剛戶政司提的這個事情，我猜測一下你的意思，你的意思是說，因為被害人可能是拿著一個判決，這個判決上面可能有判決的理由，但最後判決是有罪、無罪，可是這個判決並不是為了去禁止加害人閱覽而寫的，所以其文字的表述方式基本上還要經過一番的轉譯，因為它不是為了這件事情而撰寫的判決，所以它要經過轉譯，這個轉譯可能會需要主管機關做一點協助。","我有一個想法，我想問部長，我們可不可以寫一個附帶決議，這個附帶決議的寫法就是，如果有一些這個狀況的話，可以請戶所去跟地方主管機關尋求這方面的協助，可能是理解的協助或是什麼的協助，就是讓戶所同仁在實務操作面上會覺得，至少他會得到地方主管機關的協助，而不是好像孤零零的要自己去擔起判斷這件事情的角色。我在想說我們來用附帶決議的方式把這事情給寫出來，讓他們戶所同仁覺得有一個交代，好不好？我們就用這個方式處理。但文字上可能可以再請戶政司或大家來提供，我是想用這個方式來解決問題，我們就不再動條文裡面的文字，我不知道這樣對戶政司或對衛福部O不OK？這是我的提議，謝謝。"],["薛部長瑞元：衛福部這邊沒有問題，行政互助本來就應該要做的。"],["主席：要不要把條文寫出來？條文沒有問題吧？看一下。"],["洪委員申翰：看到現在上面衛福部寫的這個應該就是融合版，就是把我的部分跟范委員第二項的部分加在一起。"],["主席：確認一下，如果沒有問題，第五十八條之二就照委員洪申翰等3人及委員吳玉琴、范雲等4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接下來。"],["張司長秀鴛：接下來進到第52頁、第53頁的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有三點說明：第一個，配合本條體例將第五項教育主管機關應辦事項和學校要實施的課程活動做一個區隔。第二點，將目睹家暴的辨識以及輔導納入教育主管機關應辦事項。第三點，為落實CEDAW第三十五號一般性建議，對相關人員實施防治家暴教育訓練時，要將性別平等課程納入。以上。"],["主席：委員有沒有什麼指教？"],["吳委員玉琴：我對第五十九條行政院的相關文字或項的內容修正沒有意見，但是第一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這個用詞應該要再修正，因為家防法裡面沒有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的用詞，應該是主管機關或衛政主管機關，我認為這裡應該要修正為「主管機關應辦理社工……」，歷年來文字上的修正可能沒有修到這一條。所以我建議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把「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的「社會行政」刪除，修正為「主管機關應辦理社會工作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托育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相關社會行政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以上。"],["主席：行政單位有沒有意見？"],["張司長秀鴛：同意。"],["主席：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第五十九條就按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接下來。"],["張司長秀鴛：請翻開第56頁第六十條，兩點說明，第一點，增訂學校應實施防治家庭暴力的課程或活動。第二點，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主席：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沒有意見，第六十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張司長秀鴛：第57頁蘇巧慧委員所提的第五章之一「家庭暴力風險資訊揭露及諮詢服務」，在前面第八條的時候有討論過，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就不予增訂。"],["主席：不予增訂，通過。","再來。"],["張司長秀鴛：第六十條之一至第六十條之十都是建議不予增訂。"],["主席：不予增訂，通過。","接下來。"],["張司長秀鴛：第65頁第六十一條，兩點說明，第一點，配合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保護令款項以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款項增加，對於違反保護令的款項也作修正，增加第三款。第二點，對於第六十三條之一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的伴侶違反，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以及第十六條第三項相關保護令情狀，考量處罰的明確性原則，因此在序文中修訂修正條文文字，以上。"],["主席：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沒有意見，我們就按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張司長秀鴛：接下來請翻開第70頁第六十一條之一，有兩點說明，第一點，考量家暴被害人有老人、兒少，樣態也包括遭家庭暴力成員性侵，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媒體違反被害人隱私保密的罰鍰是提高6到60萬，所以在這裡建議酌修罰鍰金額比照性侵6到60萬元。第二點，第六十三條之一準用第五十條之一規定，為了符合處罰明確性原則，修正第一項、第二項的處罰事由。第三點，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以上。"],["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第六十一條之一按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張司長秀鴛：接下來請翻開第73頁第六十一條之二，兩點說明，第一點，本條新增。第二點，配合本次修正條文第五十條之二課予網路業者的義務，在這一條增訂違反第五十條之二之罰則。"],["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張司長秀鴛：接下來請翻開第76頁第六十二條，一點說明，準用的罰則要符合處罰明確性原則，所以我們修正第二項的文字，以上。"],["主席：委員有沒有指教？沒有，第六十二條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張司長秀鴛：接下來請看第77頁第六十三條之一，三點說明，第一點，配合第十四條第一項保護令款項增加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以及第五十條之二網路業者配合的事項，這一條準用一併納入修正。第二點，對於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違反保護令罪準用第三章刑事程序，將第二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納入準用範圍，同時也將被害人相關補助納入。第三點，原條文有準用第六十一條的文字，配合第六十一條已經把準用第十四條的文字納入，所以在此刪除第六十一條，以上。"],["主席：請吳委員欣盈發言。"],["吳委員欣盈：針對第六十三條之一，我們對行政院版本是認同的，方向是一致的，可是希望範圍能夠擴大，包括婚姻以外離婚或是同居的部分，這個部分可以有一樣的保障，因為現在還是有些不同，同時依據條文，未同居伴侶並不能準用第三章刑事程序，至於中間的規範，民眾黨版本會併在保障被害人的核心機制裡頭納入，以上，謝謝。"],["主席：請行政單位回應一下。"],["張司長秀鴛：其實在第三條定義家庭成員範圍時，委員剛才所提的這些曾經是配偶或者是離婚等等，都在我們的保護範圍。"],["吳委員欣盈：同居呢？"],["張司長秀鴛：同居也是。"],["吳委員欣盈：好，謝謝。"],["主席：謝謝吳委員的關心。我們在第三條都有清楚的規範，第六十三條之一按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張司長秀鴛：請大家翻到第84頁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單純是為了符合授權明確原則，定明授權辦法的目的、內容和範圍。"],["主席：第六十四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六十六條。"],["張司長秀鴛：第六十六條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刪除第三項另定施行日期的規定，所以增訂除書予以規範。"],["主席：第六十六條按行政院提案通過。"],["吳委員玉琴：主席，我們只剩兩條，是不是回來再看一下我們剛剛保留的條文？"],["主席：我們回來再看一下第16頁第十四條。先給高嘉瑜委員發言以後，行政院再把剛剛整個幫我們整理一下好了。"],["高委員嘉瑜：謝謝主席，因為我們也有提出相關的第十四條的修法，最主要就是因為近年來數位性暴力還有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間的暴力案件逐年增加，我們發現在過去的家暴法中，關於保護令的規定也欠缺對於被害人，尤其是在性影像方面的限制規定。另外，針對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的預防跟處遇措施也有很多不足的地方，甚至限縮了司法跟警察機關在處理這類案件的一些權力，所以對於被害人的保護相對是不足的。所以我們在去年9月就研擬了相關家暴法的修法草案，希望能夠解決這些問題，包括在草案的第十四條第一項增訂保護令的類型，我們希望明確禁止加害人散布性影像的行為，並且能夠要求加害人交付、刪除或是移除性影像，這個是對於這些目前所謂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來講受到迫害最主要的類型。同時我們也希望配合修改第十六條第三項，納入暫時的保護令還有緊急保護令的範圍。甚至在第六十一條我們增加違反保護令的相關處罰規定，也就是能夠第一時間命令加害人交出，避免散布性影像作為威脅親密伴侶的手段。針對未同居親密關係的伴侶除了第十四條第一項的修正之外，在第六十三條之一的第一項我們也增加數位性暴力的行為，而且能夠準用第三章關於刑事程序及第五章的預防及處遇，讓這些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也能夠準用刑法的強制通報義務，去追查加害人的地址、電話，讓司法跟警察機關能夠第一時間介入保護，避免被害人、加害人後續的接觸，這也是過去在家暴法裡面我們發現不足的地方，也是跟實務上我們現在遇到多數的問題主要都來自於現在的數位性暴力，希望能夠在這一塊裡面去加強、去預防、去保護被害人的地方，謝謝。"],["主席：好，謝謝高委員的發言。我們大致上都有做個整理、處理了，不曉得行政院要先做回應，如果需要討論一下，我們就可能稍微休息，你先回應一下好了。"],["張司長秀鴛：是，謝謝，謝謝高委員，剛剛委員所說的第十四條也好、第十六條也好以及第六十三條之一，其實在剛才討論的院版內容都有，非常感謝，我們也因為委員的提醒所以我們在刑事程序那一塊全部補足，以上。"],["主席：高委員的意見我們其實都有考量在內，我們先休息10分鐘，把剛剛保留的要溝通趕快做溝通，希望10分鐘趕快溝通順暢，休息。","休息（12時23分）","繼續開會（12時42分）"],["主席：繼續開會。","請宣讀附帶決議及修正動議各1案。","一、修正動議：","3.","第五十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n            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n            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n            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n            被害人需求、有無兒童及少年有無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n            ，並提供適當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n            託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n            教保服務機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吳玉琴　　洪申翰　　邱泰源","二、附帶決議：","4.","為落實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受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行為，並經相關判決、裁定或主管機關認定等情事，而應予限制加害人等申請閱覽或交付被害人戶籍資料之註記作業，如戶政機關對應予限制對象之認定有疑義，本法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提案人：洪申翰　　蘇巧慧　　吳玉琴"],["主席：請宣讀附帶決議第5案。","5.","為利法院審理第14條第1項第15款之民事保護令，請衛生福利部於檢討修正行政機關辦理家庭暴力管轄與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執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時，應增訂相關指引，供性影像處理中心、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及警察機關，於協助家庭暴力被害人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時，提供相對人上傳之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及範圍等證據資料。法院亦得向性影像處理中心、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機關等請求提供上開名稱、範圍及移除合理期限之建議，俾核發適切可執行之通常保護令內容，以明確相對人刪除或申請移除性影像之合理範圍及期限。","吳玉琴　　蘇巧慧　　洪申翰　　范　雲　　邱泰源　　"],["主席：謝謝。好，我們再重新看保留的第十四條，第十四條請大家看一下，請主管機關說明第十四條有沒有什麼修正、有什麼調整嗎？第十四條講一下有沒有什麼調整？最後版本。"],["李簡任技正炳樟：跟主席說明，第十四條的部分就是在第三項的部分，第三項前端我們就范委員提案的版本把心理輔導納進來，也把法院可以針對治療的部分來提供鑑定跟評估，我們也跟委員做溝通，原來第十四條第三項的現行後段，縣（市）政府可以提出審前評估的建議，不要刪除它，還是保留，以上。"],["主席：就這個嗎？"],["范委員雲：好，我接受，這個文字部分沒有問題，謝謝。"],["主席：第十四條就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版本在螢幕上。","接下來是第五十條，剛才有唸過了、修正動議也唸過了，大家可以看紙張，由吳玉琴委員、洪申翰委員跟我提案的，有沒有問題？主管機關OK嗎？"],["張司長秀鴛：可以，謝謝。"],["主席：有兩個問題。「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受其委託之機關」，這個比較沒關係，「委請」跟「委託」在用詞上還好，因為一個是動詞、一個是反過來。"],["吳委員玉琴：「委請」或「委託」，衛福部是不是……"],["主席：「受其委請」喔？"],["吳委員玉琴：衛福部之前的文字其實是「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主席：那就「委託」。"],["吳委員玉琴：是不是「委託」？"],["主席：第二段第二行「評估被害人需求、有無兒童及少年有無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第二個「有無」刪除，改為「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現在是兩個「有無」，對不對？"],["張司長秀鴛：後面的「有無」可以刪。"],["主席：好，後面的「有無」刪掉會比較清楚。「委請」是不是要變成「委託」？"],["張司長秀鴛：「委託」可以。"],["主席：好，就這兩個修正喔！第二個「有無」刪掉，後面的「委請」改成「委託」，還有沒有文字上的問題？我們就照委員吳玉琴等3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這是第五十條。","部長，這樣都可以了嗎？好。作以下決議：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吳委員玉琴：附帶決議是不是等一下處理？"],["主席：附帶決議呢？"],["吳委員玉琴：附帶決議今天都要處理嗎？"],["主席：要處理、要處理。"],["吳委員玉琴：司法院還有一些文字要修正。"],["主席：把附帶決議統統拿出來，趕快解釋過一遍，附帶決議一個一個來，第1案、第2案、第3案、第4案、第5案統統拿出來確認一下。這5個附帶決議已經宣讀過了，我們確認一下，好不好？","第1個附帶決議剛剛通過了嗎？這個附帶決議，行政單位有沒有意見？"],["張司長秀鴛：沒有問題，遵照辦理。"],["主席：遵照辦理，通過。第1案是蘇巧慧委員提出的外籍家庭幫傭部分，沒有問題嘛？"],["張司長秀鴛：是。"],["主席：通過。","第2個附帶決議是鑒於親密關係……"],["張司長秀鴛：克萊爾法案部分是提書面報告，遵照辦理。"],["主席：好，可以，通過。","第3個附帶決議是蘇巧慧委員提的，還有吳玉琴委員、洪申翰委員，有關家庭暴力行為，行政單位有什麼意見？"],["張司長秀鴛：遵照辦理。"],["主席：好，遵照辦理，通過。","附帶決議第4案是洪申翰委員提的，為落實被害人於未成年……"],["張司長秀鴛：是，遵照辦理。"],["主席：遵照辦理，通過。","第5案。"],["吳委員玉琴：第5案司法院有文字修正。"],["主席：沒關係！"],["吳委員玉琴：是不是要再請他們唸一次？"],["主席：唸一下、唸一下。"],["吳委員玉琴：法官直接唸好了。"],["徐法官淑芬：好，「為利法院審理第14條第1項第15款之民事保護令，請衛生福利部於檢討修正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時，應增訂相關指引，供性影像處理中心、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及警察機關，於協助家庭暴力被害人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時，提供相對人上傳之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及範圍等證據資料。」","然後另立一段，「法院亦得於審理第14條第1項第15款保護令時，向性影像處理中心、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機關等請求提供上開名稱、範圍及移除合理期限之建議，俾核發適切可執行之通常保護令內容，以明確相對人刪除或申請移除性影像之合理範圍及期限。」"],["主席：好，有打在螢幕上了，衛福部這邊OK嗎？"],["張司長秀鴛：他用舊的法條文字。"],["主席：看清楚、看清楚。好，司法院這邊OK。"],["吳委員玉琴：可以嗎？"],["張司長秀鴛：是，可以，遵照辦理。"],["主席：衛福部這邊也OK，行政部門沒有問題。","第5個附帶決議修正通過。","作以下決議：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4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委員泰源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本席核定。本法案條次及援引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天恩日祝大家幸福、平安、喜樂。","散會（12時59分）","�就業服務法第46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三、下列學校教師：","(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八、海洋漁撈工作。","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本議案版本之所提草案條文與112年10月19日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編號13委員蘇巧慧等22人版本相同，故意見同當日書面報告第3頁。"]],"block_lines":[1,7,7,8,31,31,36,39,82,85,93,108,133,133,138,138,143,143,148,148,153,153,158,158,163,163,168,168,173,173,178,178,183,183,188,188,194,194,199,199,206,206,218,218,223,223,230,230,235,235,250,250,255,255,275,275,293,301,310,323,325,328,331,333,334,336,338,339,341,342,343,344,345,346,348,349,350,351,355,356,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368,369,370,371,372,374,375,377,378,379,380,382,383,384,385,386,387,388,389,390,391,392,393,394,395,396,397,398,401,402,403,404,405,408,409,410,412,413,416,417,420,421,422,423,426,427,428,429,431,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461,462,463,464,465,466,467,468,469,470,471,472,473,474,475,476,477,478,479,484,485,488,489,490,491,492,493,494,495,496,497,498,499,500,501,502,503,504,505,506,507,509,510,511,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20,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32,535,536,537,538,539,540,541,542,557,558,561,562,565,566,569,570,571,572,573,575,576,577,578,580,581,582,583,584,585,587,588,590,591,593,594,596,597,599,600,602,603,605,606,608,609,610,611,612,613,614,615,616,618,619,621,622,623,624,625,626,627,628,631,644,648,649,650,651,652,654,655,656,657,658,659,660,661,662,663,664,665,667,668,669,670,671,672,674,675,676,677,679,680,682,683,685,686,688,689,690,691,692,693,695,696,697,698,699,700],"person_count":{"主席":131,"衛生福利部書面報告\n":1,"司法院書面報告\n":1,"法務部書面報告\n":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報告\n":1,"數位發展部書面報告\n":1,"勞動部書面報告\n":1,"張司長秀鴛":67,"范委員雲":14,"陳委員靜敏":2,"蘇委員巧慧":9,"王委員婉諭":2,"薛部長瑞元":10,"吳委員玉琴":22,"施組長淑惠":1,"洪委員申翰":4,"李簡任技正炳樟":3,"莊委員競程":1,"徐法官淑芬":3,"斯副組長儀仙":1,"吳委員欣盈":7,"郭司長永發":1,"潘專門委員營忠":1,"高委員嘉瑜":1},"persons":["主席","衛生福利部書面報告\n","司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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