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公聽會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星期三）9時1分至11時17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吳委員欣盈","發言學者專家及機關團體代表","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生物醫學資訊研究所教授兼所長吳俊穎","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臨床助理教授林鴻儒","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秘書長吳明彥","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所教授李崇僖","台灣數位健康產業發展協會副理事長王欽堂","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邱建強","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理事任秀如","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林工凱","台北市醫師公會醫政法制委員會副召集委員張朝凱","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副秘書長黃正宏","台灣社區醫院協會常務理事謝景祥","開放文化基金會執行長李欣穎","台灣人權促進會數位人權專員周冠汝","臺北醫學大學數據長許明暉","鴻毅法律事務所律師林鴻文","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周志浩","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副署長胡貝蒂","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處參事李世德","經濟部產業技術司副司長周崇斌"],["主席：各位早，現在開始開會。今天本會舉辦「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公聽會，謝謝各位學者專家以及各政府機關代表蒞臨。本次公聽會討論的議題以提綱為準，請自行參閱。","今天的公聽會跟大家報告一下，其實6月13號的時候邱泰源召委也跟我，因為那時候已經休會了，就是6月13號的時候我們已經自辦一次數位醫療的公聽會，不過我們想這個議題對臺灣未來的發展是怎麼樣，大家在講說AI、全球這些趨勢等等的，我們要怎麼樣把data，還有我們現在社會所面臨的高齡化health醫療的一些成本，還有一些量能，能用新的數位化方式整合，提升臺灣人民的福祉是相當重要的。同時數位醫療有另外一塊，從新創的部分來講是相當、相當有商機的，以全球的趨勢來看，每年的成長率大概是18%左右，所以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趨勢。我相信臺灣在這個AI的時代，如果能很充分地把數位醫療的規範做出來的話，我相信數位醫療將是臺灣的第二個護國神山，所以也非常高興今天有很廣泛的學者專家們跟我們行政單位，再重新一次在正式的公聽會中，希望大家能有充分的討論，謝謝。","接下來就請衛福部周常務次長報告，時間限5分鐘，其他各機關3分鐘。請上臺。"],["周次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大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公聽會，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方向與配套措施、個人健康資料隱私保護與整合利用，以及因應行政院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BTC）推動之政策項目，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壹、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方向與配套措施","一、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加速了國內通訊診療之發展，為因應疫情過後之未來醫療新常態發展，因此本部規劃修正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修正重點包括，擴大特殊情形病人適用範圍、有條件放寬醫師得以開立處方箋、增加醫師得透過通訊診療提供之醫療項目，並同時加強資安規範，除了提高民眾醫療近便性以外，更為民眾健康資訊安全把關。","二、本辦法修正草案業於112年1月30日完成預告程序，因預告期間意見眾多，本部已邀集提案相關團體召開2次溝通會議，凝集修正方向，並積極研議修正發布後相關配套措施，以期本辦法儘速發布上路。","三、為推動通訊診察治療相關配套措施如下：","(一)為提升原鄉離島醫療照護服務可近性及落實醫療在地化，本部自109年起於原鄉離島衛生所及醫院試辦眼科、耳鼻喉科及皮膚科遠距醫療專科門診，並於110年至113年依地方需求擴大推動，且為提高醫療影像傳輸品質，建置超高速、低延遲及多連結之5G訊號服務，截至112年10月底已完成47處，預計113年累計建置52處，使需求涵蓋率達100%。","(二)考量通訊診療下方便民眾領藥之需求，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規劃以QR code存放處方箋資訊，並使用醫事人員憑證簽章確保資料完整性，另開發Web API提供調劑端以「就醫識別碼」確認處方箋調劑狀態；目前已於本（112）年推廣醫院及診所等處方開立端於紙本處方箋加印門診處方箋QR code，藥局等處方調劑端利用處方箋WEB API確認該處方箋有效性。","(三)本部健保署將配合本辦法修正發布，研議視訊診療納入健保給付及相關配套措施，目前規劃優先於居家醫療整合計畫、鼓勵院所加強推動腹膜透析與提升品質照護計畫及在宅急症照護試辦計畫（預計113年執行）等，開放執行通訊診察。","(四)上述健保計畫之規劃，全民健保將依健保醫療服務之需求研議納入給付，如涉及年度總額預算，則於全民健康保險會協定新年度健保給付總額時，定有相關預算，並依前述協定事項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所訂程序討論通過後，予以納入。另有關通訊診察治療屬健保給付之項目，依現行門診部分負擔規定，按通訊端之就醫層級計收，以落實分級醫療。","(五)為了完善通訊診察治療的實施，需搭配本辦法修正條文授權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並配合執行面健保相關計畫、電子處方箋、付款模式及藥品交付等措施規劃，因此，本辦法施行日期將訂於113年4月生效。本部將持續與相關團體密切合作，確保上述措施的順利執行及共識達成。","貳、個人健康資料隱私保護與整合利用","一、本部健保署為辦理健保業務，持續收集建置健保資料檔案，並加值應用價值，強化支援決策及增進學術研究量。為保護個人隱私，該類資料僅供學研目的申請去識別化之健保資料，申請者須於封閉作業區操作，且僅可攜出符合研究目的之聚合式資料，以確保資料安全。","二、另，本部因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要求，為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完備健保資料目的外利用相關法制，參考國內外相關法規，如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歐洲健康資料空間草案（EHDS）」、「日本次世代醫療基盤法」等，刻正進行專法草案研擬與討論，就便民性、行政執行可行性及健保資料可用性三個面向，進行退出權執行方式之評估與規劃，預定於112年12月底擬具專法草案。","參、因應行政院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BTC）推動之政策項目","一、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已規劃於113年與經濟部共同合提新興科技計畫「全齡健康之創新數位治療產品開發驗證（1/4）」，並經國科會審議通過核定1200萬元，就智慧醫療產品市場准入機制進行研究，預定執行相關工作項目包括：","(一)建立數位創新醫療（Digital technologies）價值評估準則：參考國際經驗（如英國NICE健康數位科技實證評估標準框架及準則），發展我國創新（智慧）醫材價值評估準則建議，以建立評估品項、實證評估標準、及經濟效益評估模型面向建議，並進行模型試行、優化准入市場價值評估準則。","(二)導入臨床效益評估模式實現創新醫材市場價值：協助研發團隊研擬具法規驗證可行性的適應症及預期用途，研發選題階段導入效益評估概念，篩選出真正具臨床效益之研發選題，以協助產品針對上市取證與進入不同給付途徑，進行先期準備。","(三)架構創新（智慧）醫療給付沙盒機制、運用與配套措施：建立給付沙盒進入及退出要件及評估模式，提供具治療潛力與臨床不確定性的創新（智慧）醫材快速給付的申請路徑（健保、商業保險給付、差額負擔等），並進行控管（managed access），蒐集實證及經濟效益等資料進行後續效益評估。","二、考量新醫療科技於臨床發展迅速，為提供民眾與時俱進之醫療技術，健保署於112年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DE）針對「應用AI所發展之輔助診斷軟體」及「穿戴式數位工具」辦理醫療科技評估，將視其評估結果研議後續納入健保給付之方式。","三、對於取得醫材許可證上市的智慧醫材，健保特材已有支付原則，並依臨床實證給付。112年7月1日納入首款AI醫材「精準感測器」，可監測血管內壓力及心輸出量並具備AI功能可預測低血壓的發生，更具臨床有效性、對病人更具安全性、能明顯減少醫療或藥品費用支出。本部承大院各委員的支持和協助，完成有關的法律以及相關業務的推動，對我們的幫助真的是很大，在此我們敬致謝忱，期待各位持續給我們指導，繼續支持，謝謝。"],["主席：下一位請數位部，3分鐘。"],["胡副署長貝蒂：主席、各位委員及與會的先進、嘉賓，大家早安。今天應邀列席委員會公聽會，數位發展部針對「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討論提綱進行說明，包含議題一涉及通訊診療、議題二涉及個資隱私保護、議題三涉及數位醫療技術推動等議題向各位報告：","議題一：在整體數位醫療與智慧醫療發展架構下，通訊診療應有哪些優先開放方向？同時應規劃哪些配套措施？包含基礎設施、分級制度、醫療品質等面向。","本部尊重衛福部意見，提供建議說明如下：","一、有關應優先開放方向","依111年11月24日公告之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草案，衛福部以急性後期照護、慢性病長期用藥照護、長期照顧服務、家庭醫師收治照護、居家醫療照護……等等優先開放通訊診療，本部予以尊重。","二、有關應規劃配套措施","數位之應用應考量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五大領域，爰相關基礎設施均應納入評估。","議題二：數位醫療涉及個人健康資料之使用，個人資料隱私保護與健康資料整合利用應如何平衡兼顧？國外有哪些制度及趨勢值得台灣借鑑於完備相關法規？","針對個人健康資料之應用，應符合個資法相關規範。此外，本部亦提出數據公益之概念，為建立資料持有者、數據利用者與數據公益運作者共同信任基礎，本部參考歐盟Data Altruism作法，刻正研議「數據公益運作指引」，就數據接收、處理與利用過程的技術措施、適法性與透明度提供可運作的規範，以及「隱私強化技術應用指引」草案作為強化隱私保護的技術配套，可視資料處理需求及適用情境，採取適當的隱私保護技術。以本部數產署推動之運動數據公益為例，所收集數據需予當事人簽署同意書取得個資當事人同意，及明確告知當事人運動數據之應用用途，再收集無涉及個資之數據進行應用。","本部將依衛福部主導數位醫療管理與發展及健康資料利用之需要，提供數位技術工具等必要之協助。","議題三：針對數位醫療技術、應用與產業之發展，行政院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BTC）提出健保沙盒，是否有其他允宜推動之具體政策項目？","本部透過公私協力帶動數位相關產業發展，以數據公益為例，本部數產署透過「提點子：蒐集問題，挖掘數據用途」、「試商模：發展創新商模，帶動商業行為」、「做公益：透過公益活動，讓產業投入數據應用、促進大眾運動」等產業應用實證方式，鼓勵產學研各界投入運動數據應用研究，以提升運動數據之可用性，進而增加應用實例。","目前衛福部主責次世代數位醫療平臺，推動數位醫療的多元發展與個人健康資料的整合利用，本部將協助資服業者基於衛福部推動之數位醫療發展上開發創新應用，透過衛福部及本部領域範圍分工與共同合作方式，共同推動我國數位健康環境健全與全民的健康福祉完善。謝謝各位委員聆聽與指教。"],["主席：請經濟部代表報告。"],["周副司長崇斌：主席、各位委員、學者專家，大家好。今天經濟部應邀參加這個公聽會，跟經濟部有關的大概是在綱要三──數位醫療技術、應用與產業之發展。我僅針對經濟部推動部分做簡要的說明。","一、依照國際市場機構的預估，2022年全球數位醫療市場規模為2,060億美元，預估未來的複合成長率為15.1%；而2022年我國數位醫療營業額為新臺幣502億元，較2021年成長10%，為未來生醫產業重要的發展趨勢。在這部分經濟部引導ICT的相關廠商將資源投入數位醫療。","二、本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已將「數位醫療」納入適用產業範圍，希望提供各項措施鼓勵先進醫療及跨域合作，吸引民間資金投資及強化留才攬才誘因，提供廠商相關租稅優惠，包含：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機械設備投資抵減、法人股東投資抵減、個人股東投資額減除等；未來運用這些措施可鼓勵廠商投入，以政策誘因扶植數位醫療產業發展。","三、本部轄下有多個法人，會因應數位醫療潮流，補助法人結合民間業者、醫療廠商，研發推動AI智慧醫療產業發展，並扶植我國智慧醫療生態圈接軌國際。藉此促進ICT廠商與醫院合作投入創新應用的開發；已於工研院模擬醫院情境建置生醫產業跨域整合實驗場域（Taiwan Integrated Biomedical Industrial Center，TIBIC），串聯上中下游廠商與醫療機構跨域溝通互動，目前已有台醫（手錶式血氧計）、生訊（穿戴式心電圖）等22家廠商加入發展軟硬整合創新解決方案；並吸引新竹台大分院、雙和醫院、北醫附設醫院等24家醫院加入；未來可供廠商作為創新實驗場域使用。","這大概是經濟部整個推動的說明，謝謝各位委員的指教。謝謝。"],["主席：謝謝經濟部。","下一位請國發會代表發言。"],["李參事世德：主席、各位委員、在場的學者專家，大家早安。國發會針對於本次公聽會提綱二的部分表示以下的意見。第一個，誠如剛剛前面衛福部周次長已經提到整個國際之間立法的相關趨勢，也有包含到歐洲健康資料空間草案，以及日本次世代醫療基盤法。結合目前憲判字第13號的指示，在這部分有關於健康資料的二次利用需要以專法的方式來規範相關的主體、目的、要件以及個資保護的相關防護機制。這部分當然我們也尊重現在委員會所提的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的這個專法，衛福部剛剛也已經有報告到未來整個制定專法兩者之間的銜接，這個就由衛福部再來提供他們專業的意見。","另外，目前個人資料保護法是所有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的一個基石，個資法未來的修正也恰逢行政院已經有指示，針對個人資料保護要採用所謂的獨立監督的機關模式，這個部分會先成立一個籌備處，未來等籌備處建置完成之後，國發會會把個資法這部分的解釋管轄權先移由給籌備處來主政，有關於個資未來的相關修正方向就由籌備處來做後續的工作接續，以上報告。"],["主席：謝謝。本次會議部會以及學者專家所提供之相關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與會人員發言前先宣告以下事項：學者專家及本院委員每個發言時間6分鐘；為了簡報方便，學者專家發言請至主席臺右邊臺發言；原則上，由學者專家依據簽到順序發言，委員若要發言，請到主席臺登記，全部人員發言結束後，再請行政機關做整體回應；暫定10點半休息10分鐘。","現在請登記第一位，吳明彥，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的秘書長。"],["吳明彥秘書長：謝謝吳委員，也謝謝吳委員這麼有遠見的提早提出所謂數位醫療法的創新。基本上我大概發表幾個論點。","第一個，第十四條的去識別化，我覺得這個憲法已經規定了，我們現在是規定申請者要付費，但是因為憲法規定之後，人民隨時可以退出把這個資料給這些業者或者是將來這些研究機構，這是很麻煩的問題。我現在是提出來，法案是沒有寫到，我覺得我們要加一個法條，因為我們這些學者或這些廠商利用這些資料去創造出來的成果沒有跟全民分享啊！這麻煩啊！我們這些學者可能因為健保署這麼好的資料去發表一個paper，拿到一個所謂Impact Factor，30分以上他就升教授了，但是這個結果沒有給全民分享啊！還有廠商可能因為拿到這些資料，發表一個很好的產品，它可能技轉了幾億的產品，但這個沒有給全民分享。如果我們有一個條文，就是說依據這些人拿了這些人的資料，以它最後的結果來定一個標準，如果說學者發表paper，有衝擊分析Impact Factor可以評估，很好評估，那你應該還要再回饋給健保署的中低收入戶基金，這樣健保署的中低收入戶基金也有來源。這樣子老實講，我的資料給健保署、給這些專家開放使用，我自己心情也比較comfortable，我很樂意你們這些學者儘量拿去用，只要去識別化，拿去用，我相信很多的社會大眾只要說，如果廠商把這些資料技轉之後，可能我們訂一個標準，它技轉成果的百分之十捐給健保署的中低收入戶基金，上限最多1億。我跟你講，這樣大部分的人民不會退出了，不會說隨時退出。因為憲法規定他隨時可以退出資料蒐集，那很麻煩，大家沒想到那一條怎麼解決啊！所以我覺得委員能不能加一條，就是你要去依據這些人用這些資料之後，他所產生的outcome，有學者發表paper的話有Impact Factor可以評估，廠商有技轉，這些都可以有評估，它必須把這些成果跟全民分享，這樣子我相信全民願意提供資料。","第二個，第八條遠距醫療的這個遠見很好，臺灣老實講醫療服務業是我們所有服務業裡面最有競爭力的，ICT又是我們另外一個最有競爭力的，兩個結合在一起一定是臺灣未來的下一個護國神山。老實講，遠距醫療在COVID-19之後回不來了，全世界的趨勢大家看到，臺灣有這麼好的ICT，一定要結合起來，我們很多只要能夠開放的，一定要先行先試，讓我們的ICT進來，我們才可以把它在臺灣做成一個model，然後整廠輸出去，而且輸出去的不是只有硬體產品，連軟體要一起出去，整個可以輸出去的話，也是一個國家在做外交、做什麼東西的一個最好的武器。像我們那些邦交國家或者是東南亞，我們這次大概這樣走一走，我們臺灣醫療的優勢太強了，如果再結合ICT，那就不得了了。當然現在醫界最擔心的是，如果開放這些遠距醫療，有人說開放遠距醫療，病人看病這麼方便，健保的使用量會越大。我覺得這部分先行先試的話，有沒有辦法讓公務預算來支付，另外編公務預算，我們先做出一個模式出來，老實講，錢也不會多，一年可能幾十億而已，臺灣今年的稅收超徵數有四千多億，撥個幾十億來先行先試，做我們的遠距醫療結合ICT是相當好的。你想一想，我們常常在醫院看到那些殘障者、老人，用殘障的bus推過來，只為了每三個月給醫生診斷，那有需要嗎？當然有些人可能需要，但有些人不需要，家屬要那麼累，直接遠距醫療看一看，如果沒有抽血檢查，醫生就是直接評估一下，至於藥的部分，就像健保署提出來的，現在QR Code都很方便，直接在社區藥局就拿了，根本不要讓那些殘障者那麼麻煩、全家動員，只為了把爸爸媽媽搬來醫院，每三個月給醫師看一下，開一個慢性處方箋，遠距醫療就可以解決啦！我們做出來的這些模式是可以整廠輸出到國外的。","我覺得遠距醫療現在在討論的時候有一個最大的問題，等一下還有醫師公會跟全聯會，就是診所認為他們的競爭力會輸給醫院，所以他們認為這條不能開放、這條麻煩，這部分我建議全聯會跟醫師公會，你們自己有那麼多會費應該去做一個平臺出來，花一點錢做一個平臺給所有的診所，直接講難聽一點，就像用手機開會的樣子，Webex按下去就直接可以了，所有後面的平臺、資訊安全跟架構都是公會幫忙找一個廠商做，他只要好好看病人，他不用去擔心那些硬體、擔心那些資安的問題，因為老實講，開放這些遠距醫療，政府一定把這些資安管得很嚴格，所以醫師公會就要去做這個平臺幫助所有的診所省掉這些麻煩，這樣他才會放心，不然他認為醫院的資訊部門那麼大，他要怎麼去競爭呢？謝謝。"],["主席：好，謝謝吳明彥。","下一位請吳俊穎所長。"],["吳俊穎教授兼所長：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專家，大家好。針對數位醫療發展條例，我個人覺得非常贊成，第一個是符合整個世界的發展趨勢，而且可以結合臺灣整個醫療跟ICT產業的強項，但對於條文本身，我倒是有幾個建議。第一個是關於第四條「應成立數位健康政策發展評估會議」的部分，這中間包括衛福部、經濟部、數位發展部跟國發會所組成，我這邊強烈建議再加上國科會，因為國科會牽扯到很多相關的數位醫療技術發展平臺以及經費挹注的部分，這是關於第四條我所提出的一個修正。","接下來針對第六條「為提供數位醫療技術創新與效益驗證之環境，並促使主管機關調整有效監管之模式，主管機關應制定數位醫療創新實驗辦法。」我個人建議應該只納入後面的效益驗證的部分，對於技術創新的部分，我個人建議應該用一些行政管制的方式進行處理，而不是整個納入所謂的數位醫療創新實驗辦法。","事實上這也跟第十四條相呼應，第十四條「為進行數位醫療技術與產品之臨床效益驗證……應取得參與者之同意。但其技術性質不適合事前取得參與者同意者，得由主管機關免除其取得同意之義務。」我們看到第十四條似乎刻意忽略技術創新這個階段對於參與者同意的取得，而是可以利用相關的資料。我們接著提到第十八條「個人健康資料，僅在下列目的範圍內得為原蒐集目的外之整合利用」，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似乎只針對效益驗證的部分要求進行參與者同意，如果這邊呼應原來第六條的技術創新研發階段，是不是一定要放棄所謂沙盒整理的部分？這邊可以有更多的討論。","接下來，我個人贊成本法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個人健康資料，僅在下列目的範圍內得為原蒐集目的外之整合利用」，我們看到第十八條有四項規範，第一個是公共衛生政策之擬定與成效評估，這絕對沒有問題；接下來是數位醫療器材之安全與效益驗證，這非常重要，像是藥品研發及療效驗證等等，還有生物醫學研究。但如果我們去參照原來的個資法母法、人體研究法第二條以及GDPR第八十九條，都非常清楚區分所謂的公益性研究以及商業性研究，因為這主要牽扯到整個研究成果分配的公平性，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會建議第十八條應該要跟原來的個資法第六條、人體研究法第二條、GDPR第八十九條一樣，分別區分出研究效益是公益性還是商業性的使用。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謝謝。","下一位請謝常務理事。"],["謝景祥常務理事：我們當然知道通訊診療有一些好處，但是也有一些限制，所以我們需要仔細分辨什麼樣的情況下是利大於弊，我們就要去鼓勵，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是弊大於利，那就不應該用通訊診療。通訊診療最大的好處就是節省病人的交通時間，對於行動不便的病人會比較方便，但是它有一個很大的限制就是醫師用手機或電腦看視訊病人的時候，我們沒辦法用最簡單的聽診器，一個咳嗽的病人，醫師用簡單的聽診器聽一聽就可以知道有沒有氣喘、有沒有肺炎，但通訊診療沒辦法；一個肚子痛的病人，醫師雙手一摸就立刻知道是嚴重的腹膜炎，可能需要立刻手術，不然會有生命危險，但是通訊診療有辦法嗎？這些這麼簡單的情況、這麼常見的情況，通訊診療可能會讓我們忽略掉病人可能致命的病徵，所以我覺得這些病人就不應該嘛！尤其更嚴重的，還有一些急症、重症、困難和罕見疾病就更不應該使用通訊診療。除了考慮疾病種類之外，病人的居住區域也要考慮，通訊診療在都會地區為病人節省的時間非常有限，也沒辦法讓醫師用最簡單的聽診器和雙手診斷出一些重要疾病，我覺得真的是弊大於利。通訊診療用在偏鄉當然很好，可以弭平醫療資源分布的不均，我們看到阿里山鄉有許多深山的部落，通訊診療對他們當然很有好處，但假如我就住在阿里山衛生所的隔壁，那通訊診療對我有什麼幫忙？簡單來說，通訊診療最適合的範圍就是偏遠地區穩定的慢性病患。","本條例第八條寫通訊診療「為落實以病人為中心之醫療服務宗旨，並建立社區型醫療照護網絡」，所以我們覺得需要有一些限制，你為了服務病人、以病人為中心，你就不應該讓他有可能忽略一些很嚴重的病徵，而且要建立社區型的醫療照顧，我們認為應該限制在診所或地區醫院來實施，因為依照分級醫療的精神，穩定的慢性病本來就應該在診所或地區醫院就診，而醫學中心的任務是急、重、難、罕。再來，我認為通訊診療也應該有距離的限制，比如住在臺北市的病人到高雄的診所做通訊診療，合理嗎？有關於初診的部分，雖然日本已經開放初診病人通訊診療，但是醫師就用一個手機或電腦來看一個沒見過的病人，我沒辦法用聽診器，也沒辦法用雙手去檢查他，我不瞭解他的病史，也不知道他的檢驗數據，我這時候怎麼提供合適的診斷跟治療？所以我認為初診病人現在也不適用通訊診療。這次衛福部提出優先用於居家醫療整合計畫，我覺得這是非常正確的一個決定，第一個，這些病人行動不便，而且他經過收案的程序，所以醫師本來就很瞭解他的情況、完全瞭解，這時候用通訊診療當然很合適。","我們台灣社區醫院協會提出第八條的修正，希望再加上兩點，第一點，通訊診療對象限於偏遠地區病人或居家醫療整合計畫收案的病人，居家醫療整合計畫收案的病人在都會區也是OK的；第二點是通訊診療機構應為診所或地區醫院，我們覺得加上以上這兩點會讓通訊診療利大於弊，而不是弊大於利。剛剛有專家提到COVID-19之後通訊診療回不去，我現在要跟大家報告一下，COVID-19的時候為什麼要通訊診療？因為剛開始的時候還沒建立群體免疫，也沒有有效的藥物，當時通訊診療叫做不得已嘛！我不希望這個病人來醫院，他把病毒帶到醫院傳染給一大堆住院的病人，所以我希望他不要來，但是大家想說有沒有可能他其實是很嚴重的肺炎了，以現在，現在我當然希望他來，他來的時候咳嗽，我一聽：你是不是肺炎？你趕快住院！不然的話，他肺炎在家裡多待兩天就死了。所以我覺得拿COVID-19這件事情更證明我們必須要仔細去選擇通訊診療適用的對象，不應該適用在COVID-19這種病人身上，以現在的情況，當時是對的，現在就是錯的，以上報告，謝謝。"],["主席：下一位請陳靜敏委員。"],["陳委員靜敏：謝謝主席。真的非常感謝吳欣盈委員召開這樣的公聽會，特別也要感謝各位先進來到立法院針對數位醫療發展條例進行討論。我相信隨著時代的發展，醫療科技的進步，特別是臺灣以ICT產業發明享譽國際，怎麼樣能夠透過我們的優勢讓民眾的健康可以得到更多的照顧，應該是全民及國家發展的重點。臺灣在全民健保制度下，能夠呼應世界衛生組織所倡議Universal health coverage這項發展上，我們也都是領先國際的，也因為這樣，我們有完備的醫療體制，醫療服務品質更是享譽國際。但是在數位醫療發展上面，我們真的是趨於保守，而且是明顯落後國際的發展趨勢。所以如果能夠訂定專法，除了能夠宣示政府對於數位醫療的重視以外，也能夠使我們的產、學、研相關的發展都能夠有所依循，這也是吳委員立這部專法的主要立法理由。","數位醫療的發展除了可以提升醫療照護品質以外，更是能夠弭平醫療資源分布不均的問題，特別是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就已經宣示，人人都應該有權來享受為維持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準，除了包括食物、衣著、住房以外，更重要的當然就是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除了這個以外，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也提到，國家應該要推行全民健保，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在這場公聽會提到在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討論上面，怎麼樣能夠符合憲法規定，我覺得這些都是很符合我們國家發展的方向。","因為我們看到在醫療便利的現代，在都會區可能一條街上有好幾間診所，但是在偏鄉或者一些非山非市地區，醫療資源都還十分缺乏的區域，可能都要等巡迴醫療或者是醫院要提供怎麼樣的接駁車，這些都是剝奪了這些地區的民眾享有平權的醫療資源的權利。我們也看到今年7月報導者雜誌揭露全臺347家衛生所裡有54間找不到專任醫師駐診，這些地方當然也都沒有診所醫師願意去提供服務。過去調查也發現，從2010年到2020年之間，臺灣先後出現了5個無醫村，所以關於這個問題，我想我們在國際間，臺灣一天到晚在講「Taiwan can help」，關於這個問題，我想要說的是「Nurses can help」，特別是在疫情過後，遠距醫療發展對於偏鄉醫療，甚至在剛剛提到就醫不便上面，都能夠有十分的挹注，而護理師就是在這裡可以作為第一線provider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特別是從110年起，衛生福利部就已經開始試辦專科護理師碩士班公衛生，從111年到115年共有5期計畫，而這些計畫截至目前為止，已經成功培育72名的FNP（Family nurse practitioner），而它的招生率達到九成以上，表示護理師是很願意提供這一部分「Nurses can help」的。而這些畢業生依照衛福部的計畫，畢業後預計要分發到原鄉、離島、偏鄉地區來服務，但是要提供服務上，學者已經發現相關問題，譬如說，今年護理雜誌有一篇刊錄有關於偏鄉醫院專科護理師之執業困境，就提到了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專科護理師在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但是分發到相關地方去提供這個服務的話，如果碰到病人有多重共病的時候，這時候一位專科醫師可能就會無法提供這個必要相關的consultation，需要跟不同的專科醫師做更多的討論。另外，2023年臺灣專科護理師學刊也刊載一篇「專科護理師之執業困境與未來修法建議」，為護理博士兼律師邱慧洳老師的研究報告，他就提到衛生福利部在112年2月公告的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修正草案，草案規範預立醫療流程能夠適用於社區居家情境。但是我們現在看到可能會面臨牴觸醫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而且預立醫療流程在相關的社區跟居家情境其實會窒礙難行。","所以面臨2025年超高齡社會的來臨，我們會需要相關的geriatric nurse practitioner，國內外皆然，也因為超高齡社會，也因為偏鄉的需求，所以相關nurse practitioner的推動都開始如火如荼了，因為有這樣的需求，所以怎麼樣配合？臺灣現在也推FNP，未來在geriatric nurse practitioner的推動上面，怎麼樣能夠解決NP的困境，在執行配套上面，所以我們是非常樂見吳委員提出這一部專法，我們也期待能夠在這場公聽會蒐集更多專家的意見，我也會在接下來的會期跟吳委員一起針對護理人員在執業上面，特別是在第九條就有提到護理人員法規的修訂，一起來努力，以上，謝謝。"],["主席：謝謝陳委員。","下一位請黃副秘書長。"],["黃正宏副秘書長：委員好，各位先生女士好，代表基層醫療協會發言。我們基層醫療協會是由臺灣所有診所所組成的，所以我們都是在第一線服務病人。","我舉我自己為例好了，我現在都有在做居家醫療服務，我們在跑居家醫療的時候，碰到幾個最大的問題，剛剛陳委員有提到，第一個，我們可能碰到一些共病的病人，可能就需要一些其他專科醫師來幫忙，所以我想這個時候數位醫療就會有一些幫忙。但是我們在基層居家醫療的時候也會碰到一些問題，譬如說，有些臥床病人希望我們去看他，有時候去的時候覺得這個病人其實沒有什麼大的問題，可是那些伯伯或是奶奶就會說醫生來看過，心裡就安心了，這個大概是數位診察沒有辦法取代的部分，一個面對面溫暖的醫療，還是有其不可取代性。","第二個部分，我們去看這些病人的時候，有些病人家屬的抱怨只有一個，很簡單，可能是發燒或者奶奶昨天晚上睡不好，或者是爺爺昨天晚上有點喘，好像大概都是小問題。在你的螢幕上、你的手機螢幕上，可能看不出來他是什麼疾病，可是你到了現場之後，發現這個病人可能是氣喘發作，我們需要給藥；這個病人可能是心臟衰竭，可能需要到醫院去。在有到現場的情形之下，除了剛剛其他專業人士提到可以用聽診器去聽之外，現在還有手持性超音波可以直接在病人身上做超音波，區分一下有沒有各式需要送醫的疾病，或是我們當場馬上可以處理的疾病，我想這個部分大概也是沒有辦法用視訊診察可以取代的部分。","所以看到條文裡面有提到一些特殊情形，例如慢性病，其實我看最近的統計大概有一千兩百多萬人都有慢性病，所以好像這個法就變成是一個通法，不是一個特殊情形，所以我們基層醫療協會建議，在這些條件之下，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我們在現行的居家醫療或現行的醫療環境之下，沒辦法解決的問題，我們再考慮通訊醫療，這個部分可能會比較好。我的發言到這邊，謝謝大家。"],["主席：謝謝。下一位請林律師。"],["林鴻文律師：主席、各位與會的先進，大家早。今天委員推這個條例，我想對於個資的使用是一種興利。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認為我們對於個人資料要合理利用，當然也要保護個人的權利。剛剛與會的學者有談到，這些個人的健康資料我們要授權，甚至將來會有很多的研究使用，那麼我想既然這些研究單位可能包括公益，也可能有私益，它把各位的資料拿去運用，也就是把屬於各位本身的資產拿去運用，如果產生利益，這個部分所謂的權利歸屬跟配置，是不是要適當地去做一個回饋？這樣才不會說將來我們參加所謂的資料庫之後覺得沒什麼好處，那大家都退出就好了嘛，所以有沒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我想這個部分可以做個檢討。","第二個部分是，我們在第十八條裡面有列出很多目的外的整合適用，在這個部分，以我們法律人來看，有很多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將來它語意射程的涵蓋範圍非常廣，如果這裡沒有一個比較明確的定義的話，那無非是對於個資的目的外使用開一個大後門，我只要稍微敘述一下，是要做相關的研究，好像就可以取得這些相關的資料，做當時蒐集目的外的使用，我想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再做更明確的規範？另外，第十九條裡面有提到我們要做去識別化的技術，在第十七條要做一個整合的合理規範，這個部分我們認為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其實就人權的保障來講，是不是可以適當引入所謂的外部稽核機構，或者是找專家學者來參與？而不是由行政機關自己去整合資料，然後就可以做使用，這個部分可能會讓人民有疑慮。在第二十條的部分，我們有提到對於相關資料的規範，有所謂的退出機制、查詢機制等等，我想在個資法上面，尤其是個資法第三條，對於我們個資的保護其實不是只有這三款，包括我們能不能請求複製本，或者是補充或更正，這個部分在第二十條裡面我們好像沒有再把它加進去，我想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審酌加入？","最後，我們要提到的是，制度當然是很好，但是人民有時候怕的是什麼？是到底有沒有合乎它做的，我們寫了很多我們做的這些事情有這麼多的好處，可是人民有時候擔心的是，我怎麼知道你會拿這些去做什麼，我們有沒有一個防制機制？有沒有一個適當的防弊？或者有沒有適當的第三方監督機關？就好像我們之前個資法施行了那麼久，個資法裡面有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力去審核相關的業務，看這些機關有沒有符合個資法，可是事實上我們所知道的是，相關的部門根本沒有這些人員，沒有足夠的人員，也沒有足夠的預算，所以有些機制縱使在條文上面寫出來，但沒有人、沒有錢，其實這些所謂的防弊機制都是假的，所以我們主張當我們去陳述做這些條例是這麼好的事情後，有沒有一個獨立的監督機關來確定相關的主管機關或行政機關的確會按照當時的承諾來做？我想這個部分一般是我們法界會比較在乎的一個防弊機制，以上，謝謝。"],["主席：謝謝。有請林副秘書長。"],["林工凱副秘書長：委員，還有各位先進。謹代表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言。我們公聽會的意見書也麻煩列入書面紀錄。醫師公會全聯會對於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是持十分地肯定跟尊重的態度。臺灣是數位科技、通訊技術大國，也讓醫療水準更增加、提升更高的層次。我想醫療跟數位、跟通訊技術等的合作，會讓我們整體的社會福祉還有健康福祉的發展更進步，這是我們所樂見的。我們知道數位醫療是什麼東西，數位醫療看起來很複雜，國際上也有很多的定義，但是我們回歸到它最原始的方式，其實就是醫病關係，它回歸到病人的中心，一個醫療團隊跟病人的互動，在互動之後醫師依照需求來啟動各式各樣的服務，例如處方藥物、藥師服務、醫療行為的介入，或者緊急醫療，你要後送，或是醫師跟醫師之間，醫師跟機構之間的會診，這個其實就構成了醫療的整體，只不過在這些地方，有許多東西是利用數位科技的方式去提供照護，所以我擷取了衛福部的一個slide，遠距醫療不是新科技的炫技場域，而是應用科技協助提供更優質、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照護。像這個是英國的，以病人為中心，圍繞它的有社工、心理、急診、急性、慢性、社區跟基層，還有各種財務的支持做未來的發展。","那數位醫療呢？它還是一種醫療，所以它是有基本的診斷治療，本會認為數位醫療仍是一種醫療，而通訊診察的部分，我們有幾個原則，我在這邊再重申一次。第一個，通訊診察應該是特例，而不是常態，醫病關係的建構是基於當面的診療，遠距醫療只能是一個補充，不應該視為與面對面的診療相等。第二個，通訊診療應該限於相關醫療沒辦法提供在地服務的特殊情況，是為了提供可近性，再補充的一個概念，但是我們還是要落實政策，就是分級醫療政策跟社區醫療的概念。第三個，為了保護病人權益，遠距醫療的發動應該由病人端來發動，就其病情有需要的時候才出現。我們也希望這些設施政府能夠補助，但是有時候我們對於政府補助廠商，但是廠商會不會把成果共享給使用的一些醫療院所、單位也是很有疑問的，我覺得這個地方可能需要再考量，因為廠商經常兩頭賺，或是東西越賣越貴。我們希望這個基礎設施能夠：第一個，簡單易行。第二個，安定，是能夠安全的一個系統，然後重點是雙方都能使用，因為在疫情期間，我們發現去做遠距照護的時候，病人根本連手機都沒有，或連智慧型手機都沒有，你要怎麼辦？我們看簡報右下圖，事實上在外國它是用電話或是app，或是一個通訊的video，這個其實都是可以做的，要看病人現有的東西，關於我們國家的基本建構，比如頻寬、通訊障礙，我想這個是很重要的。","在數位醫療產品的部分，當然本會是樂見其成，對於血糖、血壓、心跳、血氧、心電圖，還有跌倒預防、事故通報，或者是我們去監控健康狀況，可以減少很多意外的發生，可以減少一些比如住院病人、安養機構，或者是嬰兒室等等的一些照護上的缺漏，可以透過這些東西來做，但是我想應該是看政府要怎麼去補助這些地方，我們是樂見其成，但是我們要有它的目標，我們是希望達到比如說減少死亡率或減少一些意外的發生。再來，數位醫療產品的定位其實看得很清楚，應該就是在衛福部的食藥署，這邊就不贅述，其實醫療器材就有相關定義，而且在專責的單位裡頭它就有醫療器材及化妝品組。","我們可以直接看一看遠距醫療，其實在英國的話有滿多的原則，病人安全放在首位，識別弱勢族群、告知病人、解釋開立處方安全前提，如果你沒辦法的話你就不能開，要轉介到別的方式去。你要做知情同意、符合主管機關的法規、適當的臨床評估，你有時候要取得他病例或是檢查檢驗的資料、臨床資訊，那你要提供他可以理解的方式，他可以治療、不治療，後續安排團隊資訊共享等等。","我們最後再重申一下，就是在地醫療，其實英國也是支持在地醫療架構，我想很多時候我們嘴巴講講，有時候都忘了其實這個是需要政府去積極處理補助的。個資法上面……"],["主席：不好意思，時間到了，你可以把它快速的講完還是……"],["林工凱副秘書長：我快速講完。其實憲判字講了很多，主要就是目的外利用，我是建議這個地方回歸在各法去辦理，然後在遠距醫療部分也是在醫療的場域，就是回歸各法律規定辦理。謝謝。"],["主席：謝謝。","不好意思，可能有些人沒有來過，剛開始我來的時候也有點不習慣，就是6分鐘的發言在5分鐘會先有一個嗶，然後第二次嗶的時候就是6分鐘，所以5分鐘那個嗶就是大概可以有個結論。當然如果今天覺得沒有機會講完的話，我們看時間情況可能會有第二次的發言，或是如果今天在的專家學者們可以提供書面資料的話，我們到時候可以再把它補充完整，好嗎？謝謝大家。我們還是維持每個人儘量在6分鐘時間內發言完畢，好嗎？就是第一輪的部分。","現在請任常務理事。"],["任秀如常務理事：主席、在座與會的專家學者，大家好。我是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代表，我是任秀如。我非常謝謝委員召開這次的公聽會，因為站在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的立場來看，我們是非常支持這個條例的通過，因為我們也抱持著高度的期待。我們期待將來能夠結合數位科技、通訊技術跟醫療照護的模式創新，提升我們醫療照護品質。因為我本身是雙和醫院護理部的主任，我們在新北的疫情期間承受過COVID-19疫情帶給我們醫療照護非常大的壓力，因為有這樣子的疫情產生，通訊醫療開始蓬勃發展，這個對我們在護理的專業價值上，我們看到我們護理照護的專業價值，也在這一場疫情當中發揮了非常大的一個功能，這個是我們必須要非常肯定自我價值的存在。","在數位醫療發展的條例裡面，我們有看到幾個問題，想提出來跟委員做建議，第九條規定我們要調整護理人員的獨立執行業務，我們希望在這個條例裡面能夠釐清，我們是不是能夠將經過醫師指示的醫療輔助行為當中的某一些項目，可以正面的表列哪一些是我們不用醫師指示之下可以去獨立執行的業務？我們希望這一個條例裡面能夠把它說得更清楚一點，這是我們看到的一個問題，我們希望建議修法的時候、條例通過的時候，能夠幫我們再把這一塊弄得更清楚一點。另外就是我們希望能夠建議增設第九條的第二項規定，就是授權主管機關來訂定相關的辦法，來規範護理人員獨立執行業務的項目跟範圍，我們希望有這樣授權條款，能夠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之，整個業務的辦法會更完整，更能保障我們護理人員在獨立執行護理業務時的功能，這一塊我們希望這兩個能夠修進去。","同時我們也建議在第九條裡面刪除「主管機關應檢討修訂護理人員法制」及「以利長期照顧機構與居家護理業務之發展」，主要是因為護理人員法牽一髮動全身，只要修一個法，每一個法之間都會互相牽制、互相牽連，長照機構也有長照機構的法，居家護理也有居家護理的法，所以我們希望是在專業團體共同的共識之下來去修護理人員法，而不是說建議把主管機關應檢討修訂列在我們數位醫療發展的條例裡面，這個是我們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意見。","依我個人來看，我覺得數位醫療通訊診療的確是要再發展，主要是因為永續其實是我們現在國際很重要的議題，通訊診療其實在各國，美國、英國、瑞典，都有很清楚明顯的一些reference出現，對我們的淨零碳排是非常有幫助，尤其是在2050年我們臺灣要淨零碳排。我們看到衛福部也要做一個措施，就是要用虛擬健保卡，這個對我們臺灣民眾在用通訊診療裡面，其實對永續的發展是有益處的，它的減碳可以達到1.63百萬噸二氧化碳，其實各國都有很好的一個減碳的reference、一個具體的事蹟，我們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是非常支持委員提出來的數位醫療發展條例。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謝謝。","下一位請林教授。"],["林鴻儒臨床助理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早安。我是臺大醫院林鴻儒醫師，我代表邱瀚模主任來進行發言。今天我們針對於提出來的討論提綱，第一點、數位醫療有哪些希望先開放的方向；第二點、關於個資的保護；第三點、監理沙盒的部分，這三點我們提出來我們的一些看法跟建議。對於條例裡面的一些法條內容，我想各位先進之前都已經充分地討論過；我們想從另外一個角度，對於數位醫療應該有哪些方向可能比較容易執行，提出我們的建議。","我想提出健康管理跟健康促進這個角度、想法，為什麼提出來這個想法呢？最主要是不管是在聯合國還有WHO，其實都已經提出來非傳染性疾病現在已經是全世界72%死亡率最主要的死因。這個死因裡面其實有80%是有關於癌症、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跟慢性肺阻塞疾病，這個就占了80%，其實這四大類的疾病就是俗稱所謂的生活習慣病，跟大家的生活習慣有很大的關係，像抽菸、不健康的飲食、沒有運動的習慣，還有不適當的飲酒，這些生活習慣其實是數位醫療或者是數位健康管理、數位健康促進很好的一個著力點。","數位健康管理跟促進在非傳染性疾病的防治上面有三效，其實在我們學術界上面已經研究非常久，像以運動習慣跟飲食習慣來講的話，它有效果、有效率，而且有效益。這三效已經都有很大的臨床證據可以支持，對於防治上面，實行數位健康管理跟促進的話，其實應該是有很大的助益。","民眾的需求其實也已經有在改變了，這個投影片裡面的內容雖然是民間所做的一個調查，不過我想應該也是具有滿大的公信力，就是民眾目前並沒有支持健保的費率調漲，不過他們對於預防保健的觀念其實是逐年在提升，從2001年開始到2020年的統計結果數據顯示，民眾在預防醫學、預防保健上的支出，從大概占GDP的2%一直到目前將近8%，大概成長了4倍，表示民眾是很願意掏錢出來做預防保健的這一塊。所以怎麼樣讓民眾有一個比較好的健康投資標的，以及這種投資的概念怎樣帶入到數位醫療裡面來，我覺得是一個很重要在臨床實域上要執行的一個方式。","我想大家的立意都是良善的，就是希望把大家的隱私做極度的保護，但是又想要把所有的個人健康資料做一個整合，目前走到這個階段的話，我想應該要到下一個階段了，就是把數位健康的資訊當成個人的一個資產，去鼓勵、去鬆綁有關於這樣一個法規的限制，去鼓勵個人對於自己的健康資產的投資，從這個角度去著手的話，也許是比較能夠促進我們健康產業的發展。這個產業發展的範圍其實是非常的大，從個人健康資料的生成，還有健康資訊，還有一個就是臺灣的強項──IT技術，還有健康促進方面，它牽涉到的產業面向是非常的廣，目前的法規是不是能夠支持？我想如果要快速的去支持產業發展的話，監理沙盒的成立其實是有它的必要性。以上報告。"],["主席：謝謝。","下一位有請周數位人權專員。"],["周冠汝數位人權專員：大家好，我是台灣人權促進會周冠汝。首先我想先跟大家分享最近英國發生的一件事情，我想在座大家都非常關心數位醫療或是WHO定義下的智慧醫療，我們在11月看到英國衛報的報導指出，英國Biobank竟然將捐贈者的個人資料提供給保險公司，其實當初這些當事人在同意將自己的健康資料提供給醫學研究使用的時候，Biobank有承諾不會做這樣的目的外利用，但是Biobank卻違背了當初的承諾。我們可以知道健康資料、敏感資料出去了就是出去了，資料濫用其實比資料外洩更可怕，因為資料濫用是保管機關跟使用資料的單位有意為之，漠視當事人的資訊自主權，其實是重挫個人會同意去分享資料的信心，連帶影響到以資料開發出來的產品能否通過相關的醫學倫理，以及負責任AI的相關國際原則跟標準的檢驗。","接下來針對提綱二以及這次的條例草案表示意見，台灣人權促進會會指出草案可能潛在的四大問題。","首先我們剛剛聽到個資保護機關其實尚未成立，也尚未去建立因應大數據或是AI發展的相關個資保護規範，在目前的草案裡面看到它其實是開啟了整合利用的大門，反而會提升未來的隱私侵害風險。在草案第四章其實直接違反111年憲判字第13號的憲法判決意旨。條文中對於誰可以蒐集個資，誰可以去利用這些資料或是目的外利用，以及何謂第三方資料加密等指涉的內涵都不清楚，甚至羅列多項來源不同的個人敏感資料，提出可整合利用，比方說個人生成這些可能是出自個人的手機或是app的這些健康資料。在個人的個資保護權利行使上面，它其實只有提到退出權的部分，我們首先必須知道的是草案說明提到的是有條件的退出，但退出權作為當事人可以事後控制個資的權利，其實是不應該用有條件的方法去影響個人可能的就醫權利，以及去要求個人提出他的隱私受到怎麼樣的侵害，比方說個人必須提出是否有罕見疾病或是其他疾病，這本身就是一種隱私侵害，因為退出是建立在前面已經去強制蒐用或者是把資料做目的外利用才有opt-out，如果你前面是同意的話，那就是opt-in，它對應的應該是撤回同意，以及相關刪除等等的權利。再來是草案目前的寫法可能會造成未來包含個人裝置，比如剛剛提到的手機app，這些資料可能都必須強制上傳到中央資料庫以利整合。","第二點是草案其實目前有多處與現存的法律衝突，以行政命令去架空現行法律，並充斥疊床架屋的設計。其中最嚴重的在於草案直接違反人體研究法，要求衛福部對數位醫療產品與服務的臨床效益驗證此類研究，只要其技術性質不適合，就可以免除研究者取得受試者同意的義務，完全沒有考慮到實驗可能對當事人造成的侵害，直接推翻人體研究法，將研究倫理的制度歸零。","草案第三大問題在於前面法律衝突衍生出來的執行層面的問題，以及機關之間的權責如何劃分，最大的問題是草案提供數位醫療技術與產品一年的驗證期間，驗證後要求健保署研議納入健保給付，直接架空藥事法、醫療器材法相關規定以及主管機關的權責，這是否暗示此類產品不用走正規程序即可發售，以及當初核給一年驗證期的機關是由食藥署，抑或是設置審查會的衛福部負責？草案中更大的風險是政府核給驗證期間，病人因參與實驗所受的損害及可能受的損害，草案所載明的救濟措施是放任業者告知當事人即可，等於告訴病人出事只能自己找業者。","這些問題都不僅僅只是紙上的作業，而是實實在在影響病人的相關權利，但我們在今天的公聽會上其實是缺乏病友團體參與的，我非常強烈建議立法院應該主動徵詢相關的病友團體、受試者保護團體、消費者保護團體的意見，以及盤點應該要回歸現存法律規範的事項，並支持尚未成立的個資保護機關能取得足夠的獨立性與資源，以因應數位醫療發展所需的個資保護基底，才能緩解現行草案版本可能引發的問題。謝謝。"],["主席：下一位有請李教授。"],["李崇僖教授：主席、在座各位專家。本人在此非常高度的肯定吳委員提出這個法案，我想這是在很關鍵的時刻提出了一個關鍵的法案，我想在歷史上，有時候雖然社會上大家都有很強烈的需求，雖然是長期存在的問題，但是需要一個好的解方提出來供大家討論。有關這個解方，今天提出來的這個草案要說很創新呢，其實在國際上很多國家都已經在做了，臺灣並不是提出了一個特別創新、前所未有的方案，其實我們只是在討論如何可以跟上國際的腳步。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這個法案裡各個條文的立法說明、立法理由裡面都引用、援引很多國家近幾年來因應數位醫療的發展、數位科技的發展所提出的很多新制度。所以我想最主要是我們對於這些議題的討論還是必須對應到我們真的去認識、瞭解國際上怎麼樣做制度的改革去配合數位醫療的發展趨勢。為什麼說制度改革是必要的呢？因為其實我們都知道數位轉型的本質會打破很多既有的框架，所以它通常會具有跨部會的特性，會具有既有的很多管制框架都必須打破後重新建構，要衝擊才能夠向前。我覺得可能今天我們聽到了很多的意見，有在基本立場上很支持臺灣發展數位醫療，但是又會有一些疑慮與擔心，這是很正常的。但是我們可能還是要釐清一些基本的觀念，我剛剛聽到兩個比較主要的議題，第一個是遠距醫療跟醫師當面診療之間的利弊，第二個當然就是關於資料的利用問題，我就簡單的利用一點時間稍微探討一下。","關於遠距醫療，其實我們可能都被醫師法第十一條的理解方式給洗腦很久了，我自己因為過去有去研究過法律史，我很喜歡用法律史的角度去看，大家知道醫師法第十一條本文「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的這個條文是什麼時候訂定的嗎？這是民國56年訂定的，民國56年訂定這條文的時候絕對不是為了管制所謂的遠距醫療、視訊診療，因為民國56年時很多人家裡可能連電話都沒有！當時訂定這個條文可能是，例如當時的病人太多，診所可能沒有經過醫師看診就直接叫護士包藥給病人這一類的，我想當時是有當時管制的背景，但我們不應該現在看到這個條文的本文就說這是以禁止遠距醫療為原則，然後但書才是開放遠距醫療。該條但書規定「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這個但書是什麼時候訂定的呢？是民國75年訂定的，民國75年的時候其實也沒有internet，所以當時這個但書也不是把遠距醫療、視訊診療當作例外來開放的概念，其實只是因為確實有人就醫不方便，所以條文寫「詢問病情」，基本上還是會以電話為主的方式來去處理。詢問病情若以電話為主，當然就不是真的親自當面診察，因此可能會違反本文的規定，所以才另外用但書去處理，但是整個本文跟但書，其實坦白講，並不是在處理現在這樣一個新科技底下的視訊診療的問題，所以我想這個基本的觀念大家要先釐清。","我瞭解整個遠距醫療、視訊診療的議題在臺灣推動的困難，其實就是我們的健保法所規定的分級醫療、家庭醫師這些制度沒有落實，所以我想還是應該同步。我們今天的草案很不錯的就是有同時提到了社區醫療照護，還有醫療服務的連貫化，意指我們應該要去推動整個分級醫療，這樣的事情我覺得是必須要推動的配套，徒法當然不足以自行，所以很多資訊建設、通訊建設的普及化，還有剛剛提到的這些健保相關的分級醫療的推動，我認為都是必須做的。同時我也非常認同確實有很多的醫療並不適合用遠距的方式，所以條文上有提到醫師界可以去提出他們認為不適合的是哪些，這個在國外基本上其實也是用這樣的方式去處理的。","第二個，關於個資的部分，因為時間有限，我就很快地講一下。基本上我覺得人權團體也不用太擔心這個法案會造成行政的濫權，因為它要求的是另外要制定專法，另外制定利用規範其實就是一個專法，坦白講，如果不是去年憲法判決說必須成立個資專責機關的話，我也不認為個資整合利用是可能的，有了一個專責機關，我們就應該去思考接下來專責機關應該扮演的角色，它跟衛福部之間在這個健康資料的利用上該怎麼去協調，以國際的趨勢來說，健康資料的整合利用一定是用專法處理、用特別法處理，所以並不是在現在這個法案裡面就會直接做全部的處理。以上說明，謝謝。"],["主席：謝謝。","下一位請王副理事長。"],["王欽堂副理事長：主席、各位先進。我是台灣數位健康產業發展協會王欽堂，今天代表本協會針對這個草案提供協會的建議，各位手邊有一份資料，歡迎參閱，今天我們有提供一個簡報檔。","首先非常感謝吳委員提出這個法案，我想這個對於臺灣相關產業的發展影響應該是非常的大，第一個我們想要表達的是，我們在談數位醫療或者是數位健康這個議題時，我們是不是參考WHO對於這個議題相關的一些建議跟定義？我引用衛福部整理的相關資料，2010年WHO對於遠距醫療有一些定義跟相關建議；2016年提出了eHealth的概念，強調ICT在整個健康照護或者是健康醫療領域的相關應用；2021年提出了Digital Health的名詞，主要當然也是跟我們eHealth後來在internet的發展，包括IoT、AI人工智慧等等的發展有關，所以現在普遍用Digital Health 來代表ICT結合健康照護相關的一個用詞。當然，最近大家都在談通訊診療或者是遠距醫療，我想遠距醫療可能只是Digital Health的一部分，所以關於這個法案名稱是用數位醫療發展條例或是數位健康發展條例，我想我們也希望提供給大家一起來探討，也許我們需要更廣泛的定義。","第二個部分，我想跟各位談的就是我們目前產業發展的狀況也已經發展成三個領域，第一個是數位健康，第二個是數位醫療，第三個是數位照護。從疾病的三段五級概念來看的話，這個其實是非常合理的一個發展，這個是產業面的部分。","針對這次的草案，我們也提出了幾個建議希望來就教於各位先進。第一個就是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可能有違憲之虞，德國2019年提出了數位醫療法，該法第一條就宣示人民有近用醫療服務的平等權利。通訊診療是人民實現平等權利的重要發展，對於通訊診療的限制，未來可能受到合憲性審查的聲請。今年憲法法庭第17號判決是針對醫療法規定免除不當廣告與全面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的部分做出了判決，認為這個違反比例原則以及言論自由，所以憲法法庭可能已經建立了一套原則，就是對於限制醫師行為的法令，如果沒有辦法證明符合民眾健康的目的，可能都會有違憲的疑慮。另外，醫師法第十一條原則禁止遠距醫療、例外同意的這個部分，可能已經是獨一無二了，日本早在九0年代就已經函釋遠距等同親自，因為這些相關技術都已經到位，各國法令也都逐漸開放，我國是不是仍然還是堅持只有所謂的山地、離島、偏鄉為例外？也就是所謂的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情況，可能未來都會有違憲的疑慮。","第二個部分就是我們認為在宅醫療跟生理監測傳輸相關議題應該是通訊診療的優先方向，在宅醫療，特別是針對幼兒跟老年都有非常重要的必要，我們現在長照的需求，長照領域已經有非常多的法令，是不是可以把長照的需求納入、列入通訊診療開放的項目，我想這都是本會提供的意見。另外一個部分是生理監測相關的傳輸，這部分也希望能夠優先列入。","此外就是開放診所以及教學醫院的通訊診療合作，目前山地、偏鄉、離島已經開始實施，我們希望能夠擴大教學醫院跟診所的合作模式來實行通訊診療。","有關於健保給付跟通訊診療應該是兩件事情，這部分我們在書面資料有詳細的說明，希望醫療法跟醫師法不應該去限制通訊診療，但是可以在健保項目裡面加以規範，這事實上從先進國家的作法也都有很多參考的依據。","最後就是有關醫療品質，強制二次使用的相關法制以及虛擬診所相關的說明，請各位先進參考書面資料，謝謝。"],["主席：臨時宣告：公聽會的部分，我們會發言到第17個講者之後才休息10分鐘，再讓行政單位發言，所以我們預計再半小時，大概11時左右休息10分鐘，好不好？謝謝你們。","下一位有請許數據長，歡迎。"],["許明暉數據長：謝謝主席，有關於這個法案的草案，我個人覺得非常的支持，通常我來到這個會議廳，因為過去為了推動電子病歷，我從學界借調到衛福部8年，所以我8年來都是站在另外一邊，這是第一次站到這一邊。我本身是醫療背景，我是神經外科醫師，但我那時候借調到衛福部，最主要就是推動電子病歷，當然電子病歷的推動奠定了現在整個數位醫療非常好的基礎。","就這個法案本身，第一個，我其實支持前一個發言者──王副理事長，他認為這個名稱如果能夠從數位醫療擴展成數位健康發展，醫療的針對是疾病，我們現在更希望把它擴展成健康促進、疾病預防，當然這個scope會牽扯到內容，我們也覺得透過這個機會能讓大家更瞭解到，除了對疾病的對抗，對於健康的促進也是非常重要的。","這個法案的5個章節，總則我覺得沒有什麼太大的建議，接著談到數位醫療的管理跟發展，對於管理本身，因為衛福部管理的包括了產品、服務，也包括專科醫師等等的認證，非常的複雜，所以我覺得在這裡的管理有需要跟非常多的法規進行協和（harmonization）。有一些點，食藥署吳署長也在座，其實他們已經針對software medical device有一些很好的推動了，所以怎麼跟這些既有的做harmonization，我覺得是最重要的。","這裡提到一個非常重要的點，我們用的辦法是通訊診療，這一點我也完全同意前一位的發言者王副理事長所講的，我覺得臺灣現在有一個癥結點是把技術要不要開放跟健保要不要給付有一點太緊密的結合，這個技術要不要開放應該是以evidence base，也就是說如果這個技術是安全的，全球各個國家都已經開放使用，我們覺得應該用evidence base，如果它是安全可以提供服務的，就應該讓它用。至於資源的分配，我想這件事會比較複雜，可是我覺得應該把資源的分配或者是資源的支應，甚至如果它服務非常好，我們把它定位為有一部分要自費使用，我相信如果它是一個好的服務，民眾應該也很願意用自己的錢來支付這樣的服務。","針對發展本身，我們都期望數位醫療或者是這一部分成為我們未來的展望，我們希望它不是護國神山，而希望它是護國群山，希望它最後就像今天我們的半導體產業，是一個更廣泛的，從各個面向對我們民眾有好的健康服務，對於經濟產業也有好的支持，所以針對發展這一部分，這個條例當然也是非常重要的。不過，這也一樣有一些需要跟其他既有的法律條文去做harmonization，包括我們一些生技的發展，在各個部會都已經既有一些規範，我覺得這都是非常好的。","最後一部分，我想我會花比較多的時間，其實支持整個體系，不管我們叫它數位健康或數位醫療，裡頭最基本的元素就是資料，所以健康資料的應用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成分。我會講隱私保護、人權是普世價值，可是如果過度的、超過國際規範的去強調這件事，這種表面的保護是一種傷害。我講一個現在健康資料分享的大趨勢，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從今（2023）年開始，他們每一個研究計畫向美國國家衛生院提出時，必須要附上這個資料是什麼時候，當然要經過很嚴謹的去識別之後，要怎麼跟所有的研究者一起共享，這就好像我們大型計畫要做性別影響評估，要做非常多，希望不要造成某一些特定族群的傷害，或者不被照顧。美國對健康資料就是立法，我想這並不是一個單純的現象，如果大家最近有注意到楊泮池校長講的，除了學研界在全球蓬勃的發展，在商業界有非常多的公司，在歐美都合法的情況下，也快速的在發展，所以楊校長有點語重心長的說：我們不做這件事啊！我們在這件事會淪為殖民地。我覺得這是很嚴肅的，就類似我們去問large language model國慶日是幾號，如果這個資料不涵蓋我們國家的資料，它會給出錯誤的答案，謝謝大家。"],["主席：謝謝。有請張副召集委員。"],["張朝凱副召集委員：主席、各位專家學者以及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代表台北市醫師公會來發言，我們台北市醫師公會跟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立場當然是一致的，所以我再來強調一下一些看法，我個人是眼科醫師，我過去在醫院服務，後來自己有開連鎖的診所，所以我瞭解基層，我之前也在醫院。","我有三個前言，第一個就是，我們在實行這部法時可能也要特別注意科別之間的差異性，什麼差異呢？就是在診斷跟治療之間的差異性是很大的，所以專科醫學會的參與可能是很重要的；第二點，醫院跟診所之間的角色還有定位，這部分在實行通訊醫療時也可能有不同的考量。你知道在台北市醫師公會裡面有很多在醫院服務的醫師，也有很多的開業醫師，所以我們要兼顧醫院跟診所之間的角色定位，在實施這部法之後，有沒有什麼可行性方面的缺失，或者是其他考量之地；第三個，我也是醫事法律學會的理事長，所以我們每次討論的議題，用白話文講，最主要就是在討論健保署與地檢署的距離，如果違反申報，就是健保詐領；再者是醫院與法院的距離，如果有醫療糾紛就會從醫院跑到法院。這是我們每個醫事人員，不管在醫院或診所，包括我個人，每天都會遇到的問題，所以在施行這部法的時候，要考慮醫事人員在做這件事情他是不是有過失傷害？因為診斷或治療的過失傷害，導致他力不可及的法律責任，我想這是我個人的三個前言。","針對醫師公會全聯會跟台北市醫師公會，其實在我們意見書裡面也寫得很清楚，在醫療面我們有兩個共識──第一個，就是在數位醫療發展所注重的人文關懷，或健康促進的醫療核心價值，尤其在疾病預防、衛教、會診、健康監督或共同照護來結合通訊科技，我們是肯定的；但在醫療的確診或者是醫師診斷這個部分，還是要強調面對面的一個重要性，所以我們認為通訊診療應該是一些特例，是否為常態？一定要建立在一個良好的制度之下、一個法規的規定之下，因為醫療關係基於當面診療是一個傳統，包括診斷正確以及人情關懷那個部分，如果通訊應該是屬於一個比較其他的補充，這是我們的看法。","另外一個是，通訊診療在有關醫療未能提供在地性的特殊狀況，以落實分級醫療與社區醫療的理念是沒有錯的；再過來，在保護病人權益及遠距醫療的發動，還是要尊重病人端，就其需要然後來為之，當然我們還是要提到，在第二點醫療面關心的部分，要先完善基礎建設和配套措施，譬如說要整合醫療機構資訊作業系統，補助或獎勵、提升基層醫療資安的設備，電子處方箋的法源規範，以及健保相關給付規劃之後來實施，這是從醫療面來看。","再從產業面來看的話，就是台北市醫師公會跟醫師公會全聯會都支持任何提升醫療品質和病人醫療權益有幫助的數位醫療產業發展，但是我們還是要對於配套措施的部分，包括各種標準及規範的方式、包括整體如何發展數位醫療，以及主管機關在制定規範的時候相關的方向、要件，這個部分要補充更強化之後才來實施，會比較謹慎。","第三點，在經費的部分，補助及支持發展的資源方向，還沒有看出數位醫療對整體醫療品質與病人醫療權益的實質助益，如果可以給予更多資源，增加醫療產業數位科技的意願及誘因，進一步改善在數位介面中醫病關係互動與醫療品質，實在是數位發展轉型最主要的任務。","最後我提三個建議─一、通訊診療開放方向應為特殊方向、特殊狀況，不是一個常態，應該是個補充；二、應該完全確保個人健康資訊的傳輸與保存都萬無一失之下，我們才來實施；三、數位沙盒要以病人權益為優先，其他資訊揭露的部分要特別小心。","還有14秒，我個人是眼科醫師，我在做白內障手術，白內障術後3天到30天都有可能會發炎，發炎如果沒有用顯微鏡看是會看不出來的，所以數位醫療如果在這個部分造成了損害，這讓病人、醫生去承擔是有點不公平的，最後個人的補充，在此謝謝！"],["主席：謝謝！","有請邱副秘書長。"],["邱建強副秘書長：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我代表藥師公會全聯會發言，本會針對議題建議，通訊診療、診治之後，優先的一個配套及處理為電子處方箋的建立及普及化的推動，因為疫情而遠距醫療讓我們看到其中的一些問題，看診其實可以遠距，可是領藥卻沒有辦法隔空喔！我們沒有辦法隔空抓藥。在這個其中，其實看完診之後的處方取得是很大的一個問題，過往可能是用一些郵寄、傳真或者是找人去拿，這些東西都會有一些時效，或者是一些個資、重複領藥的一些問題，這些都需要更好、更優處方取得的一個解決方案，這其中電子處方箋的推動跟建立就是最好的一個配套。","在目前智慧跟行動數據的裝置已經非常普及，這相關硬體已經非常的方便，也能夠解決問題，但是相關的軟體跟平台的建置，其實速度還沒有能夠完備，所以我們建議，在推動遠距醫療通訊診察之前，我們應該要優先把電子處方箋的再推動，在這之前要先建立好，讓民眾能夠順利取得電子的處方箋，取得處方箋之後才有辦法順利取得藥品，他可以到住家附近的健保藥局，目前臺灣有八千多家的健保藥局，可以很方便的讓民眾就近取得藥品。其實藥品使用是非常的日常，可是藥品的使用卻是非常的專業，民眾現在因為老齡化，其實有很多的共病，多科不同診所就醫的情形很常見，所以所有的藥品有待民眾在就近尋找同一家藥局，就近統一來做一個全能的藥品取得跟藥品照護，這樣子的話，才能夠獲得最好藥物的取得，以上。謝謝！"],["主席：謝謝。下一位請李欣穎執行長。"],["李欣穎執行長：吳委員、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好。這邊開放文化基金會是長期關注臺灣科技發展的面向，從去年的健保資料庫釋憲案到今年度數據公益的推動，我們長期在各個場合去呼籲，資料應用帶來創新跟便利的同時，我們也要去考量民眾隱私的各個擔憂。今天在此就對於隱私的部分提出一些提醒。","同時大家也常提到的就是，我們現制的判決裡面，大家可能要多注意一下，這種有疊床架屋去開了一個個資漏洞的疑慮。首先我們針對第一章第四條這邊，個資專責機關應該要納入本法的數位健康政策發展評估會議，就是目前我們提出來的，這些委員會裡面其實還有一個剛要成立的個資主管機關，在醫療個資上面，它也被認定是特種個資，在這個方面，我們應該要有個資主管機關這個獨立的監管機關來同時衡量我們整體健康政策的發展跟個人資料的評估上面，不可以讓它是脫鉤的狀況。","另外我也建議，就是國科會這個地方，他們其實基於研究發展的目的，而且他們的研究其實有多數是開放的，這其實也會對於我國的數位健康發展有更長遠地看待。","另外就是在我們目前的條文裡面，都有納入個資自主的觀念，其實已經不錯了，但是在知情同意跟退出權上面仍需要一些的琢磨，其中以第十四條為例，就是我們授權主管機關可以免除同意的義務，這一點其實在開放文化基金會這邊是無法同意的；相對的，我們對於公益這個名詞就是開了一個後門，讓機關有更多需要去煩惱的空間，就是這到底要怎麼樣子去解釋？","另外就是在醫病的關係裡面，可能也會有一些被迫或者被要求加入的使用情況，人民其實應該要有知情同意的權利。我們的各類醫學研究都會有研究倫理的審查，並有告知應盡的義務，所以在第十四條這邊，其實不要再額外去開脫說技術不適合的時候可以不用取得他們的同意。","另外，在第十七條跟第二十條裡面，我們都有參考了歐盟的歐洲健康資料空間的草案，反而我們的條文，我國目前的草案裡面針對資料二次使用的規範是相當地模糊，但在歐洲健康資料空間草案裡面，其實針對資料原始的利用、福祉公益跟二次利用都有明確的權利跟義務，大家可以再參考一下。","此外就這類型的數位醫療創新，我們另外還需要去考量後續的互通性、安全性，以及相關研究名稱之間的公開，讓民眾可以查詢以及後續的發展利用。","最後我想提一個是今天大家比較少提到的，就是在第十六條，我們有評估這種數位學習型的醫療軟體可能是AI或者是巨量數據相關的研究，但是這些東西除了評估臨床效益之外，我們應該要做到監管的責任，主管機關對於這方面的技術還要有監管的責任。整體來說我們希望的事情是，對於這個法案我們樂見看到創新跟期待這件事情的發生，但是在個資相關方面、在資訊技術上面的開放跟隱私上面的保障，我們需要去注意。另外，我最後講的，就是各類資料技術的再利用，然後這些AI、巨量資料的後續的東西，都應該是在尊重民眾意願的情況之下提供，避免侵害個人的資訊自主權。謝謝。"],["主席：謝謝。下一位有請張育美委員。"],["張委員育美：召委，各位與會的專家學者，大家早安。首先感謝召委對於數位醫療推動的用心，期待藉由修法的討論與集思廣益，使我國的醫療科技發展邁向新頁。但對於通訊診療的邁進，我依然要強調需要秉持著分級醫療、全人照顧、智慧醫療的價值，才能夠讓遠距醫療走得穩健和長遠。由於疫情為遠距醫療提供了許多寶貴的經驗發展，在後疫情時代我們更要重視建立醫療的韌性，避免醫療體系成為大者恆大，畢竟我們回顧在疫情期間，正因為國內不同層級的醫療院所分別扮演著不同的角色，才能周延、綿密地在不同的崗位守護大家國人的健康，這樣的分工合作是我國醫療網路的基石，而且一個都不能少。因此，在規劃遠距醫療政策的時候，我們應該避免因為就醫過於方便而助長民眾非必要的醫療行為，以致稀釋了健保總額的預算。同時也要注意，本來該由地區醫院基層診所負責的輕症，而區域醫院醫學中心主責在重症的分工，因為遠距醫療而出現了鬆動，不能這樣而有鬆動。","衛福部雖然規劃運用健保制度的管控，取得遠距醫療與分級醫療的平衡，但這樣的說法其實是過於空泛的。我們期待衛福部能夠先提出具體的規劃，積極與醫界溝通。此外，遠距醫療布建過程中的設備還有資安的要求，對於小型醫療院所來說是入門的門檻，衛福部應該要籌謀經費和預算，要壯大中小型院所遠距醫療的量能。否則，倘若中小型院所受限於硬體的條件而提前出局，那麼分級醫療勢必形同緣木求魚了。","接著在隱私保護上，我關注在今年度發展一日千里的AI技術，相較於WHO於2011年就提出了在醫療領域導入AI倫理與治理，歐盟在今年度就通過全球首部人工智慧的法案，首先我國金管會10月導入了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核心原則與政策，金融業先導入，可是我們就AI導入醫療產業的部分並沒有，只有2021年WHO提出，而臺灣還沒有導入這個規範。因為沒有導入這個規範，所以投資人對於投資會沒有信心；此外遠距醫療、數位醫療，其研發出來後，沒有一個規範可以遵循，這是第一個，另外一個是投資人可能投入時就沒有信心，有這些因素。","因此提醒政府官員，我們的衛福部，當然不只衛福部，部長曾經說過發展數位醫療、遠距醫療絕對是跨部門的事，不只是衛福部的事，因此醫療與科技的結合，不管在法規面上，不僅是鬆綁，尤其新的AI導入的新政策，讓大家有規範、讓投資人有信心、讓我們新創事業能夠有研發出來的一個結果。臺中榮民總醫院陳適安院長講過一句話，他說臺灣醫療科技的發展，寫論文很好，實際的應用上，醫療臨床人員不懂得市場，像今天這邊很多專家也有市場面的，以及科技人員不懂醫療。因為臨床人員比較不懂市場，而科技人員比較不懂醫療，所以政府官員很重要。我再講一下，衛福部長說一定是跨部門的合作，科技部、衛福部，還有來自於經濟部，才能夠推動數位醫療、遠距醫療的發展，讓臺灣全部的民眾受惠，然後讓臺灣醫療量能、臺灣最強的醫療與世界上最有影響力的ICT能夠醫療科技強強結合，讓我們不僅在臺灣為大健康產業做貢獻，甚至影響全世界。我今天對衛福部提出這個重要的建議，希望透過公聽會，我們醫療科技的聲音能讓全國、政府聽到。謝謝。"],["主席（張委員育美代）：接下來吳欣盈委員。"],["吳委員欣盈：謝謝主席。我從就任以來，便在立法院積極推動考察歐盟的GDPR、推動個資保護以及資通安全管理法，是希望能促進科技發展並接軌國際的同時，也能強化對於個資的保護。","臺灣人民的健康福祉以及生技醫療產業的競爭力也是我關注的核心議題。Health Care應該是一個投資，而不是一個支出而已，所以我們需要設一個專法把很多的相關法規做harmonization，就是和諧化。我今年6月的時候也舉辦過數位醫療的公聽會，在院會休會的時候，目標也是要促進更多的討論。同時10月擔任召委的那一週，我也安排去看成大醫院進行數位醫療應用的考察。我們要更積極地推動數位醫療發展，也應該建立更健全的配套措施。","數位醫療是結合數位科技、資通技術、醫療照護模式的革新，尤其近年AI技術的進步為數位醫療帶來革命性突破，不僅加速開發新療法和疫苗來對抗疾病，譬如大家知道的moderna也是用AI來快速研究一些新的COVID-19的藥，還可以協助醫療診斷更新、更快速、正確，並針對個人需求訂製更適合的療法照護。","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2021年出版的數位健康全球戰略白皮書，未來數位醫療發展非常地重要，這些新興技術的應用對未來全球的醫療健康照護模式產生非常巨大的影響。隨著數位醫療的發展，全球將有10億人能獲得醫療照護的覆蓋，另外一個10億人能夠防禦緊急的健康狀況，更有超過另外一個10億人將獲得更好的健康福祉，等於是因為數位醫療，全球會有30億的受益者。","根據全球市場研究機構Nova One Advisor的數據估算，在2022年全球的數位醫療市場營收已高達2,119億美元，但到了2032年更將成長到1.1兆美元，複合年增率高達18.7%。臺灣的ICT產業在全球處於龍頭地位，我們同時也有強大的生技醫療產業，我們應該要讓這兩個軟硬領域結合，強強聯手推進國際醫療的大未來。推動數位醫療的發展，在全球市場搶占先機，將能夠帶動臺灣的經濟成長，加速創造新的產業群落，就是剛剛所講的護國群山。我也要強調，我們應該儘速修法把餅做大，因為臺灣也做得比較晚，我們應該進行所有國外所謂的best practice（最佳化），我們可以趁這個時候加速改變。","臺灣在2026年將成為超高齡社會，再加上少子化，代表臺灣的醫療資源消耗將有增無減，所以醫療的數位轉型更重要，不只能提升醫療照護品質與效率，並降低醫療資源的消耗。同時，數位醫療難以套用現在的醫療法規與醫藥產品管制模式，相關規範四散在不同的法規之中，我們必須從數位醫療的角度，特別制定出新的法律框架。所以臺灣需要一部數位醫療專法，在個資保護的前提下，把遠距醫療、監理沙盒等各方面整合起來，並加速數位醫療發展。","臺灣不僅需要數位醫療，也有能力去做跟推動數位醫療。根據Numbeo的統計，臺灣的醫療品質指數持續5年來都是世界第一，超過第二名的南韓及第三名的日本。在政府部門，我們的衛福部有良好的行政系統、全球聞名的健保系統，以及完善的健保資料庫；在民間，產學界都有充分的研發及製造能量，我們需要設一部專法，透過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來推動數位醫療發展。臺灣的基礎穩定，得天獨厚，但數位醫療卻落後日本、韓國，也希望這部專法能送出立院，代表臺灣願意邁出醫療超韓趕日的數位化第一步。","最後，我要強調個資與隱私權的重要性，確保對於個人權利的保障是所有科學技術發展的前提，在這次我所提出的數位醫療草案中，我也納入當事人的查詢權以及退出權。值得一提的是，在成大醫院數位醫療考察中，國發會表示明年1月將正式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這是臺灣對於強化個資保護的一大步。所以在此刻如果可以把數位醫療條例搭配國發會現在要推動的個資管理的話，我相信臺灣在不久的將來會有非常好的醫療體系，用科技來提升我們全國人民的健康福祉。謝謝。"],["主席（吳委員欣盈）：我們現在先休息10分鐘，休息後請行政單位發言。謝謝。","休息（10時1分）","繼續開會（10時11分）"],["主席：謝謝大家。專家學者以及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請行政機關做整體回應，各限3分鐘。先以衛福部為主，之後如果在場學者或委員有特別的要求，也可以請其他部會釐清跟回應。謝謝。","首先請衛福部回應。"],["周次長志浩：首先謝謝委員以及各位學者專家今天給我們很多的指導，由各位的討論當中，我們也深切地再次確認數位醫療的發展的確是一個世界趨勢，我們也不能慢下來，不論是在發展產業或是技術的部分，我們也已經先做了一些事情，謝謝今天大家給予我們不論是在驗證或監理方面的很多指導，我們會納入後續實施這個部分的重要參考。","另外，有關於遠距醫療的部分，我們推動遠距醫療的初衷是在於解決健康不平等、醫療不平等的問題，我們接下來會秉持著尊重的態度，在充分考慮分級醫療的精神且落實分級醫療精神的情形之下來適當考量它的實施範圍，以及給付的範圍。至於資料的應用以及保護的部分，目的外的使用方式、應用或者是保護的部分，我們現在也在草擬相關的法令，相關法條預計在年底就能夠有初步的條文擬定，明年會跟大家來做一個溝通。","再次強調，數位醫療是需要大家一起協力來做的，衛福部會跟相關部會一起持續努力，對於各位今天所提到的寶貴意見，我們會充分考量，盡可能地，如果可行的話，我們會把它列入在我們的工作當中。謝謝大家。"],["主席：好，謝謝。","請數發部回應。"],["胡副署長貝蒂：首先謝謝委員召開這個公聽會，讓大家可以更瞭解數位醫療未來會碰到什麼樣的課題。針對相關的數位醫療，我們絕對是配合衛福部整個政策推進的需要，未來看看如果是AI、資安或者是隱私的強化技術，我們會提供必要的協助或者是相關數位工具的支援。","針對整個未來數位產業的發展，我們還是會邀請大家在符合資安的規定或者是未來國科會訂定AI的相關基本法的架構下，透過公私協力的方式，一起來推進臺灣數位相關產業的發展。謝謝。"],["主席：好，謝謝。","請經濟部回應。"],["周副司長崇斌：謝謝委員舉辦今天的公聽會，也讓我們知道大家對數位醫療的蓬勃發展，有兩點回應，針對大家關心的醫療跟科技的合作，經濟部未來會再跟相關部會共同合作，促進醫療發展。我也要呼應數位健康協會王副理事長所講的，其實整個包括數位健康、數位醫療、數位照護的層面是很廣的，經濟部在相關的推動措施裡面會把這三塊相關的產品跟技術做同步發展，結合跨部會來帶動數位醫療的發展。謝謝。"],["主席：謝謝。","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回應。"],["李參事世德：謝謝主席，也謝謝剛剛各個委員以及學者專家的建議，目前整個健康資料的二次再利用走專法化的趨勢，以全球來看的話，這是一個很清楚的面向，假如以個資法本身跟這個專法之間的配合，未來當然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石。獨立專責機關的發展在我們臺灣已經變成是一個確定的方向，我們也非常期盼未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之後，在衛福部推動有關於這個專法的過程中，我們會有更緊密的合作。以上。"],["主席：謝謝。其他行政機關有要回應的嗎？（無）沒有。","學者專家有沒有要補充的？（無）沒有。","本次會議作以下結論：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委員會應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所以我們會把各位的寶貴意見以及書面資料整理，分送給本院全體委員以及與會的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參考。"],["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　大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公聽會，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方向與配套措施、個人健康資料隱私保護與整合利用，以及因應行政院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BTC）推動之政策項目，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壹、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方向與配套措施","一、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加速了國內通訊診療之發展，為因應疫情過後之未來醫療新常態發展，因此本部規劃修正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修正重點包括，擴大特殊情形病人適用範圍、有條件放寬醫師得以開立處方箋、增加醫師得透過通訊診療提供之醫療項目，並同時加強資安規範，除了提高民眾醫療近便性以外，更為民眾健康資訊安全把關。","二、本辦法修正草案業於112年1月30日完成預告程序，因預告期間意見眾多，本部已邀集提案相關團體召開2次溝通會議，凝集修正方向，並積極研議修正發布後相關配套措施，以期本辦法儘速發布上路。","三、為推動通訊診察治療相關配套措施如下：","(一)為提升原鄉離島醫療照護服務可近性及落實醫療在地化，本部自109年起於原鄉離島衛生所及醫院試辦眼科、耳鼻喉科及皮膚科遠距醫療專科門診，並於110年至113年依地方需求擴大推動，且為提高醫療影像傳輸品質，建置超高速、低延遲及多連結之5G訊號服務，截至112年10月底已完成47處，預計113年累計建置52處，使需求涵蓋率達100%。","(二)考量通訊診療下方便民眾領藥之需求，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規劃以QR code存放處方箋資訊，並使用醫事人員憑證簽章確保資料完整性，另開發Web API提供調劑端以「就醫識別碼」確認處方箋調劑狀態；目前已於本（112）年推廣醫院及診所等處方開立端於紙本處方箋加印門診處方箋QR code，藥局等處方調劑端利用處方箋WEB API確認該處方箋有效性。","(三)本部健保署將配合本辦法修正發布，研議視訊診療納入健保給付及相關配套措施，目前規劃優先於居家醫療整合計畫、鼓勵院所加強推動腹膜透析與提升品質照護計畫及在宅急症照護試辦計畫（預計113年執行）等，開放執行通訊診察。","(四)上述健保計畫之規劃，全民健保將依健保醫療服務之需求研議納入給付，如涉及年度總額預算，則於全民健康保險會協定新年度健保給付總額時，定有相關預算，並依前述協定事項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所訂程序討論通過後，予以納入。另有關通訊診察治療屬健保給付之項目，依現行門診部分負擔規定，按通訊端之就醫層級計收，以落實分級醫療。","(五)為了完善通訊診察治療的實施，需搭配本辦法修正條文授權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並配合執行面健保相關計畫、電子處方箋、付款模式及藥品交付等措施規劃，因此，本辦法施行日期將訂於113年4月生效。本部將持續與相關團體密切合作，確保上述措施的順利執行及共識達成。","貳、個人健康資料隱私保護與整合利用","一、本部健保署為辦理健保業務，持續收集建置健保資料檔案，並加值應用價值，強化支援決策及增進學術研究量。為保護個人隱私，該類資料僅供學研目的申請去識別化之健保資料，申請者須於封閉作業區操作，且僅可攜出符合研究目的之聚合式資料，以確保資料安全。","二、另，本部因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要求，為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完備健保資料目的外利用相關法制，參考國內外相關法規，如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歐洲健康資料空間草案（EHDS）」、「日本次世代醫療基盤法」等，刻正進行專法草案研擬與討論，就便民性、行政執行可行性及健保資料可用性三個面向，進行退出權執行方式之評估與規劃，預定於112年12月底擬具專法草案。","參、因應行政院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BTC）推動之政策項目","一、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已規劃於113年與經濟部共同合提新興科技計畫「全齡健康之創新數位治療產品開發驗證（1/4）」，並經國科會審議通過核定1,200萬元，就智慧醫療產品市場准入機制進行研究，預定執行相關工作項目包括：","(一)建立數位創新醫療（Digital technologies）價值評估準則：參考國際經驗（如英國NICE健康數位科技實證評估標準框架及準則），發展我國創新（智慧）醫材價值評估準則建議，以建立評估品項、實證評估標準、及經濟效益評估模型面向建議，並進行模型試行、優化准入市場價值評估準則。","(二)導入臨床效益評估模式實現創新醫材市場價值：協助研發團隊研擬具法規驗證可行性的適應症及預期用途，研發選題階段導入效益評估概念，篩選出真正具臨床效益之研發選題，以協助產品針對上市取證與進入不同給付途徑，進行先期準備。","(三)架構創新（智慧）醫療給付沙盒機制、運用與配套措施：建立給付沙盒進入及退出要件及評估模式，提供具治療潛力與臨床不確定性的創新（智慧）醫材快速給付的申請路徑（健保、商業保險給付、差額負擔等），並進行控管（managed access），蒐集實證及經濟效益等資料進行後續效益評估。","二、考量新醫療科技於臨床發展迅速，為提供民眾與時俱進之醫療技術，健保署於112年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DE）針對「應用AI所發展之輔助診斷軟體」及「穿戴式數位工具」辦理醫療科技評估，將視其評估結果研議後續納入健保給付之方式。","三、對於取得醫材許可證上市的智慧醫材，健保特材已有支付原則，並依臨床實證給付。112年7月1日納入首款AI醫材「精準感測器」，可監測血管內壓力及心輸出量並具備AI功能可預測低血壓的發生，更具臨床有效性、對病人更具安全性、能明顯減少醫療或藥品費用支出。","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主席、各位委員及與會嘉賓：","今天應邀列席委員會公聽會，數位發展部針對「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討論提綱進行說明，包含議題一涉及通訊診療、議題二涉及個資隱私保護、議題三涉及數位醫療技術推動等議題向各位報告：","議題一：在整體數位醫療與智慧醫療發展架構下，通訊診療應有哪些優先開放方向？同時應規劃哪些配套措施？包含基礎設施、分級制度、醫療品質等面向。","本部尊重衛福部意見，提供建議說明如下：","一、有關應優先開放方向","依111年11月24日公告之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草案，衛福部以急性後期照護、慢性病長期用藥照護、長期照顧服務、家庭醫師收治照護、居家醫療照護……等等優先開放通訊診療，本部予以尊重。","二、有關應規劃配套措施","數位之應用應考量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五大領域，爰相關基礎設施均應納入評估。","議題二：數位醫療涉及個人健康資料之使用，個人資料隱私保護與健康資料整合利用應如何平衡兼顧？國外有哪些制度及趨勢值得台灣借鑑於完備相關法規？","針對個人健康資料之應用，應符合個資法相關規範。此外，本部亦提出數據公益之概念，為建立資料持有者、數據利用者與數據公益運作者共同信任基礎，本部參考歐盟Data Altruism作法，刻正研議「數據公益運作指引」，就數據接收、處理與利用過程的技術措施、適法性與透明度提供可運作的規範，以及「隱私強化技術應用指引」草案作為強化隱私保護的技術配套，可視資料處理需求及適用情境，採取適當的隱私保護技術。以本部數產署推動之運動數據公益為例，所收集數據需予當事人簽署同意書取得個資當事人同意，及明確告知當事人運動數據之應用用途，再收集無涉及個資之數據進行應用。","本部將依衛福部主導數位醫療管理與發展及健康資料利用之需要，提供數位技術工具等必要之協助。","議題三：針對數位醫療技術、應用與產業之發展，行政院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BTC）提出健保沙盒，是否有其他允宜推動之具體政策項目？","本部透過公私協力帶動數位相關產業發展，以數據公益為例，本部數產署透過「提點子：蒐集問題，挖掘數據用途」、「試商模：發展創新商模，帶動商業行為」、「做公益：透過公益活動，讓產業投入數據應用、促進大眾運動」等產業應用實證方式，鼓勵產學研各界投入運動數據應用研究，以提升運動數據之可用性，進而增加應用實例。","目前衛福部主責次世代數位醫療平臺，推動數位醫療的多元發展與個人健康資料的整合利用，本部將協助資服業者基於衛福部推動之數位醫療發展上開發創新應用，透過衛福部及本部領域範圍分工與共同合作方式，共同推動我國數位健康環境健全與全民的健康福祉完善。","謝謝各位委員聆聽與指教。"],["經濟部書面資料：","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感謝本部有機會參加貴委員會「數位醫療發展條例」之公聽會，以下謹就條例與本部關聯性做扼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一、依據Frost & Sullivan的數據，2022年全球數位醫療市場規模為2,060億美元，預估2022～2027年其CAGR為15.1%；而2022年我國數位醫療營業額為新臺幣502億元，較2021年成長10%，為未來生醫產業重要的發展趨勢。","二、本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已將「數位醫療」納入適用產業範圍。依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數位醫療：指以巨量資料、雲端運算、物聯網、人工智慧、機器學習技術應用於健康醫療照護領域，且用於提升疾病之預防、診斷及治療，並經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之創新性產品或技術。但屬人工智慧或機器學習技術之醫療器材軟體，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並提供各項措施鼓勵先進醫療及跨域合作，吸引民間資金投資及強化留才攬才誘因，提供廠商相關租稅優惠，包含：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機械設備投資抵減、法人股東投資抵減、個人股東投資額減除等；未來可鼓勵廠商投入，以政策誘因扶植數位醫療產業發展。","三、本部因應數位醫療潮流，補助法人結合業者、醫療廠商，研發推動AI智慧醫療產業發展，並扶植我國智慧醫療生態圈接軌國際。藉此促進ICT廠商與醫院合作投入創新應用的開發；已於工研院模擬醫院情境建置生醫產業跨域整合實驗場域（Taiwan Integrated Biomedical Industrial Center,TIBIC），串聯上中下游廠商與醫療機構跨域溝通互動，目前已有台醫（手錶式血氧計）、生訊（穿戴式心電圖）等22家廠商加入發展軟硬整合創新解決方案；並吸引新竹台大分院、雙和醫院、北醫附設醫院等24家醫院加入；未來可供廠商作為創新實驗場域使用。","敬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國家發展委員會書面資料：","查與本會相關為討論提綱二「數位醫療涉及個人健康資料之使用，個人資料隱私保護與健康資料整合利用應如何平衡兼顧」及草案第4章，意見如下：","一、有關本草案第4章健康資料利用與保障之相關規定，參照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主文三及四意旨，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相關機關應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或制定專法明定之。目前衛生福利部為上開事項之主政機關，準此，本草案第4章所涉具體程序及技術標準等事項與上開判決主文意旨相同，應由衛生福利部制定。","二、其次，甫修正通過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條之1雖明定個資法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惟該委員會目前尚未成立，將先設置籌備處，爰於委員會未成立前，個資法並未有專責主管機關；又本會目前亦僅為法律解釋機關，且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成立，未來個資法解釋業務亦將移轉由該籌備處辦理，併予敘明。"],["法務部書面資料：","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舉行「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之公聽會，就本次討論內容，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提出書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壹、本次公聽會討論提綱列有：一、在整體數位醫療與智慧醫療發展架構下，通訊診療應有哪些優先開放方向？同時應規劃哪些配套措施？包含基礎設施，分級制度，醫療品質等面向。二、數位醫療涉及個人健康資料之使用，個人資料隱私保護與健康資料整合利用應如何平衡兼顧？國外有哪些制度及趨勢值得台灣借鑑於完備相關法規？三、針對數位醫療技術，應用與產業之發展，行政院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BTC）提出健保沙盒，是否有其他允宜推動之具體政策項目？等事項。","貳、按數位醫療係結合數位科技、通訊技術與醫療照護模式革新，有助精準診治提高效率，亦可提升醫療照護品質，在兼顧醫療安全、個人資訊保護措施下，有助提升全民健康福祉。惟有關數位醫療發展之相關規範，包括通訊診療及其相關配套措施、健康資料之整合及使用、個人資料隱私保護、數位醫療技術之應用與產業發展等，所涉範圍極廣，相關業務權責並涉及跨部會之機關，諸如經濟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等，適用之規範目前亦分散在不同法規，例如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醫療器材管理法、醫療法、各醫事人員法、藥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若能精進並完善與數位相關作用法規，進而推動數位健康技術發展，促進醫療品質及醫療可近性，當有助提升全民健康福祉。惟上開重大政策之發展與制定，事涉主管機關與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部敬表尊重，並將隨時關注，本於職權適時提供法制協助。","以上意見，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先進 指教，謝謝！"],["交通部書面資料：","有關「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擬由行政院成立跨部會之數位健康政策發展評估會議，並訂定數位醫療管理、數位醫療發展、健康資料利用與保障等規範，針對數位醫療發展之「整體發展架構下之通訊診療開放方向及配套措施」、「涉及個人健康資料之隱私保護與資料整合利用應如何平衡兼顧」、「關於數位醫療技術、應用與產業發展其他宜推動之具體政策項目」等討論課題，交通部就可能涉及藥劑專業委託配送及偏鄉民眾就醫交通運輸部分，說明如下：","有關藥劑專業委託配送部分，涉及交通部轄管汽車貨運業係提供貨物運送服務，為確保藥劑配送安全，交通部將責成公路局要求業者持續落實對所屬駕駛及車輛之安全管理機制，並加強對貨運業者之考核作業，另為確保其配送方式能保持藥劑品質，如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有針對配送人員進行專業訓練之要求，交通部可協助輔導業者參加該部主辦之相關訓練。","有關偏鄉民眾就醫交通服務部分，除了衛福部提供之復康巴士及長照交通車方式外，考量該服務仍有不足且有使用對象之限制，爰交通部致力提高偏鄉交通運輸能量，針對傳統客運未能服務之公共運輸缺口，交通部公路局自105年起推動幸福巴士計畫。幸福巴士計畫係以滿足偏鄉民眾就醫、就學之交通需求為主，爰目前行駛路線多以醫院、診所、學校及重要交通據點為主要站點，再搭配彈性路線及預約平台等機制，讓民眾可透過電話、網路等預約方式，依旅次時間及地點提供及戶之運輸服務，提升偏鄉地區民眾就醫、就學之便利性。","幸福巴士計畫依據偏鄉特性輔導地方政府導入多元、彈性之營運方式，並搭配預約平台與機制，提供符合當地特性及需求之運輸服務，滿足偏鄉民眾就醫、就學及一般生活之交通需求。截至112年10月31日止，該局已輔導推動172個鄉鎮共421條路線（含61個偏鄉，222條路線），其中幸福巴士已通車79個鄉鎮共237條路線（含48個偏鄉，171條路線）幸福小黃已通車93個鄉鎮共184條路線（含13個偏鄉，51條路線），全國偏鄉地區公路公共運輸涵蓋率達91.97%。未來交通部將督導公路局持續盤點偏鄉交通需求及檢討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推動情形與補助機制，並持續導入預約及相關科技平台，改善偏鄉最後一哩之公共運輸及提供更加便利之就醫、就學交通服務。","考量本條例制定目的為推動數位醫療技術發展，提升全民健康福祉，促進健康保險財務永續，後續俟該條例制定公布後，交通部將配合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推動數位醫療所需，就業管部分依權責配合辦理相關事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本會奉邀列席「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公聽會，就上開條例草案，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數位醫療依據本條例草案，係指結合數位科技、通訊技術以達到醫療照護模式之革新。而數位醫療可認為至少包含遠距（視訊）診療、雲端協作、醫療物聯網（IoT）及電子健康記錄等層面，而促進數位醫療發展的重要條件之一，為穩定、安全及高速之通訊網路，其中電信網路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管理為本會之權責。","為發展數位醫療，醫療機構可選擇不同網路傳輸醫療相關資訊。醫療機構可選擇使用各電信事業所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建構數位醫療所需系統，其通訊品質經本會審驗均符合「電信管理法」相關法規要求。如考量最大程度避免通訊干擾或資訊外洩，醫療機構亦可依「電信管理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申請設置醫療救護專用電信網路；如有實驗研發之需求亦可依電信管理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設置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此外，數位醫療所需之器材如屬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現行法制下可依「電信管理法」及其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申請專案核准方式進口，當可達節省行政流程及快速滿足數位醫療需求之目的。","至於醫療機構如欲使用行動寬頻頻段（4.8-4.9GHz）以第五代行動通訊技術（5G）自行設置高速率、低遲延及大連結之醫療專用電信網路，因目前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相關業務已由本會移轉數位發展部管轄，建議醫療機構可依「電信管理法」及其授權訂定之「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向數位發展部提出申請。","以上報告，請各位委員及與會人士指教。"],["林工凱副秘書長書面資料：","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2.11.22「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公聽會　意見書","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簡稱本會）對「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下簡稱本草案）公聽會」敬表十分的肯定與尊重，台灣醫療的進步就是在各界共同努力而達成，現今因數位科技、通訊技術大幅發展，更讓醫療水準與品質提升至更高層次。此次的公聽會也展現台灣數位醫療技術發展受到各方的支持與重視，在此預祝公聽會圓滿順利成功。","本會期盼能夠在以台灣人民醫療權益為優先、以促進醫療品質為核心、同時提升與保障醫事機構營運順暢為前提下，敬祈能對本案有些許斟酌與整體思考之處，故就醫療面、產業面及本次公聽會討論提綱建議如下：","(一)醫療面：","1.數位醫療發展首重人文關懷與健康促進之醫療核心價值，本會樂見疾病預防、衛教、會診、健康監測或照護等層面積極結合通訊科技，但在醫師診斷、治療部分仍肯認面對面之重要性，維持本會就通訊診察原則：","(1)通訊診察應為特例而非常態，醫病關係建基於當面診療，遠距醫療不應視為與面對面醫療相等。","(2)通訊診察應限於相關醫療未能提供在地服務的特殊狀況，以落實分級醫療與社區醫療之理念。","(3)為保護病人權益，遠距醫療之發動宜由病人端就其病情有需要時為之。","2.應先行完備基礎建設與配套措施，如整合醫療機構資訊作業系統、補助或獎勵提升基層資安設備、電子處方箋法源規範、健保相關給付規劃等。","(二)產業面：","1.本會支持任何提升醫療品質與病人醫療權益有幫助之數位醫療產業發展，且台灣係全球公認之科技島，為因應全球數位科技之發展，對於本草案本會樂觀其成，但宜加強草案相關條文之深度與廣度，以提振國內產業，促使科技進步。本會建議與期盼本案能與各界多方溝通再行修正，深入研討並訂定更明確促進醫療數位發展之內容，再行邀集各界專家學者評估適宜性，以確實提升我國數位醫療技術發展之革新。","2.本草案內容目前多採取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各種標準或規範之方式，對於整體如何發展數位醫療，以及主管機關訂定規範時應助益之方向、要件，較無著墨，未能窺見本條例擬發展之政策方向。","3.本草案內容似未明確提及經費補助與支持發展提供之資源，較難看出數位醫療法發展對整體醫療品質與病人醫療權益之實質助益。若能給予更多資源，增加醫療產業導入數位科技之意願及誘因，進一步改善在數位介面乍醫病關係互動與醫療品質，乃為醫療數位發展轉型首要之務。","4.此外，監理沙盒概念與意義，為於現有法規體制下所禁止之事，透過設計風險可控管的實驗場域，供予各種新創業者測試其產品、服務以及商業模式的環境，以作為未來主管機關與立法者修改或制定相關法規的參考。然，醫療產業有其獨特性，目前對於法規尚不允許進行之事物，已有相關實驗研究皆有訂定嚴謹規範，與其他產業有所不同；對於法規所未禁止者，則多可採試辦計畫方式進行，以現有草案條文，尚未能看出如何真正達成監理沙盒之概念目的。","(三)就本次公聽會「討論提綱」，建議如下：","1.通訊診療優先開放方向應為特殊狀況或山地偏遠地區，如新興傳染病大流行，致無法確認其各項情況下即視為特殊狀況。其次，乃為病人於急迫情形下，因疾病致無法出門，不得不採取之方式。建議應規晝完善之配套措施，大力發展醫療科技使病人就醫如同親自就診，同時研發遠距可用之醫療檢查設備。另，政府應提供免費快速之無線寬頻網路，以利病人和醫師使用。因現今通訊診療之品質、穩定性、可靠性和醫病關係之建立都不如親自診療，隨進入後疫情時代，國外已減少使用通訊診療的情況，甚至美國已是以「通訊諮詢」為主，本會建議應明確保障以至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開設醫療機構為主要政策目標，重視病人的醫療品質與安全為優先，而非使病人僅依賴通訊診療，貿然開放通訊診療。同時，建議應同時評估醫療責任之歸屬。","2.應完全確保個人健康資訊的傳輸與保存都萬無一失下才能夠實施。此外，金流的安全與如何支付也應一併考慮，以免造成新興詐騙模式。國外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日趨嚴格，尤其歐洲，我國應採用更嚴格的方式來處理與保障個人資訊安全，尤其醫療資訊是極其敏感與隱密的資訊，更應採高規格處理。建議應強化相關資訊通訊法和數位資料隱私保護法等。","3.數位沙盒應以病人權益為優先，同時不得因此減損醫療品質，甚或造成延誤就醫之可能下為之，建議應先採用小規模且較為年輕之族群實驗。","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敬上","112年11月"],["王欽堂副理事長書面資料："],["主席：今天非常感謝各位的出席並提供寶貴的意見，本次公聽會到此結束，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1時17分）"]],"block_lines":[1,25,28,48,49,62,63,68,70,72,75,79,81,85,87,90,91,96,98,102,103,106,107,112,113,114,117,121,123,128,130,136,137,141,143,151,153,159,160,168,170,172,173,181,182,186,187,195,198,200,203,205,207,209,210,212,213,216,239,255,264,268,275,281,288,311,319],"person_count":{"主席":28,"周次長志浩":2,"胡副署長貝蒂":2,"周副司長崇斌":2,"李參事世德":2,"吳明彥秘書長":1,"吳俊穎教授兼所長":1,"謝景祥常務理事":1,"陳委員靜敏":1,"黃正宏副秘書長":1,"林鴻文律師":1,"林工凱副秘書長":2,"任秀如常務理事":1,"林鴻儒臨床助理教授":1,"周冠汝數位人權專員":1,"李崇僖教授":1,"王欽堂副理事長":1,"許明暉數據長":1,"張朝凱副召集委員":1,"邱建強副秘書長":1,"李欣穎執行長":1,"張委員育美":1,"主席（張委員育美代）":1,"吳委員欣盈":1,"主席（吳委員欣盈）":1,"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1,"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1,"經濟部書面資料":1,"國家發展委員會書面資料":1,"法務部書面資料":1,"交通部書面資料":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1,"林工凱副秘書長書面資料":1,"王欽堂副理事長書面資料":1},"persons":["主席","周次長志浩","胡副署長貝蒂","周副司長崇斌","李參事世德","吳明彥秘書長","吳俊穎教授兼所長","謝景祥常務理事","陳委員靜敏","黃正宏副秘書長","林鴻文律師","林工凱副秘書長","任秀如常務理事","林鴻儒臨床助理教授","周冠汝數位人權專員","李崇僖教授","王欽堂副理事長","許明暉數據長","張朝凱副召集委員","邱建強副秘書長","李欣穎執行長","張委員育美","主席（張委員育美代）","吳委員欣盈","主席（吳委員欣盈）","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經濟部書面資料","國家發展委員會書面資料","法務部書面資料","交通部書面資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林工凱副秘書長書面資料","王欽堂副理事長書面資料"],"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公聽會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星期三）9時1分至11時17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吳委員欣盈","date":"2023-11-22","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