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星期一）9時1分至12時20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鍾委員佳濱","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一、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二、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一、二案僅進行詢答；預算提案於12月2日中午12時截止收件；第三、四案僅宣讀條文】","答詢官員　司法院（秘書長退職）副秘書長黃麟倫","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王梅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長邱志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陳碧玉"],["張主任秘書智為：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31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黃國昌    謝龍介    林思銘    莊瑞雄    羅智強    陳俊宇    吳思瑤    鍾佳濱    吳宗憲    翁曉玲    沈發惠    傅崐萁    ","      委員出席12人","列席委員：葉元之    徐巧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洪孟楷    賴士葆    陳培瑜    楊瓊瓔    李坤城    麥玉珍    蘇清泉    林淑芬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張啓楷    羅廷瑋    ","      委員列席15人","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專門委員：梁雯璍","主任秘書：張智為","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高念祖","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邀請司法院、法務部部長、內政部部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內政部移民署署長、勞動部、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本次會議有委員黃國昌、謝龍介、林思銘、莊瑞雄、陳俊宇、吳宗憲、徐巧芯、鍾佳濱、吳思瑤、羅智強、陳培瑜、林淑芬、翁曉玲、洪孟楷、麥玉珍、楊瓊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坤城、沈發惠提出質詢；委員傅崐萁提出書面質詢。）","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散會"],["主席：我們稍後等人數足了再來確認議事錄。","本次議程排定兩天一次會，本日討論事項四案，第一、二案為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第三、四案為繼續審查「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及「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日會議程序討論事項第一、二案審查司法院相關預算案僅進行詢答，第三、四案法案僅宣讀提案條文，特此再做說明。另外，針對預算相關提案，請於12月2日中午12時前提出，逾時不予受理，特別提醒大家，並請機關於提案處理前利用時間先與提案委員進行溝通、協調，俾利後續審查。","現在進行司法院相關預算案之機關報告，發言時間5分鐘，請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報告。"],["黃副秘書長麟倫：主席、各位委員、在座各位女士及各位先生，大家早。本人奉邀代表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向各位委員報告司法院及所屬主管114年度收支預算案，在這邊跟委員表達感謝之意。","首先，114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案歲入部分，我們編列68億8,229萬3,000元；歲出部分，包含本院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預算在內，我們編列了293億4,928萬2,000元。以上預算是因應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須，並配合施政的重點，秉持零基預算的精神，通盤檢討原有業務計畫及擬定的新興施政計畫，按輕重緩急優先順序編列而成。其中比較重要的包括，我們會持續檢視國民法官法跟子法的執行情形，蒐集實務上面回饋的問題跟建議，滾動進行檢討，預備115年1月1日開始國民法官法的適用範圍會擴大到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這些案件，所以我們會持續的就這個部分做好準備。","第二個，我們會持續的規劃跟籌備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事宜，並且督促所屬法院落實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方案，來回應社會上面要求強化少年司法的期待。","其次，精神衛生法也修正了，就強制住院改採專家參審新制，這個部分的施行由司法院定之，我們也在積極進行相關的配套準備工作。","其次，我們要加強審判的專業化，比如說，外界一直呼籲要加強國家安全及營業秘密這些專庭法官的專業培訓，這部分我們會積極進行。","另外，我們也會研定國家安全、詐欺案件的量刑參考指引，並進一步研議是不是推動妥適量刑法，然後產生一些比較有規範作用的基準。","另外，為了要優化我們審判的環境，我們也會積極來推動訴訟和紛爭解決機制，包括調解，包括仲裁，依照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要求研定調解基本法。","另外，外界一直呼籲我們應該要引進一些新的資訊科技來協助，包括審判，包括一些行政事務，以節省這些人力的需求，這部分我們也努力來進行。","另外，關於整個司法工作環境的優化部分，我們會持續推動華山司法園區的新建工程，還有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及臺中地方法院的遷建工程。另外也包括臺灣高等法院新建的檔證大樓、高雄少年家事法院規劃成立調查保護大樓等部分，讓我們的司法環境更能符合親民的這些要求，這部分我們會繼續來做。","另外，關於我們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部分，114年度我們編列了捐助預算15億2,072萬2,000元，這一個金額雖然比113年多，但是主要的原因是我們預估明年度這些法律扶助案件的成長量會導致成本增加大概5,812萬8,000元。另外，還要配合國民法官新制提升刑事辯護的量能，大概需要4,115萬4,000元，所以增加的這些預算都是有它的原因跟必要性。","其餘關於114年度施政計畫的重點跟預期績效，以及對行政院加註意見的說明內容，請各位委員參照書面報告的資料，也請各位委員給我們指教跟支持。","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謝謝。接下來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陳碧玉報告。"],["陳董事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在座的女士、先生，大家早安。今天很榮幸可以代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本會114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提出業務報告，敬請指教。","本會113年度截至8月底，提供了近12萬人次各類型的法律扶助，其中屬於訴訟代理、辯護或輔佐之案件超過3萬6,000件，如果以案件類型區分的話，以刑事案件的1萬6,920件為最高，接下來是民事案件的1萬3,762件，家事案件是4,427件占第三位，多年來本會也受到勞動部、原民會及衛福部委託辦理的勞工、原住民以及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的工作專案。113年起也接受內政部委託本會辦理的住宅租賃糾紛法律扶助的專案。","國民法官法審判制度於112年1月1號施行，本會除辦理課程以提升律師的辦案知能，調高扶助律師的酬金以提高律師們接案的意願等措施外，我們預計在114年成立刑事辯護中心，在全臺各地增加專職律師及助理，以快速累積訴訟的經驗，強化刑事被告之辯護權，辦理本會包括國法案件在內的弱勢刑事辯護扶助案件。刑辯中心將結合專精刑事的外部律師，累積國法案件專業知識，著力於扶助律師教育訓練之規劃以擴大國法案件的律師人才庫。","因為精神衛生法於111年12月14日修正通過，其中重要的變更之一就是將原來強制住院審查改為法官保留，它的施行日期將由司法院會同衛福部共同決定，衛福部也依據同法第六十二條委託本會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與緊急安置期間之法律扶助業務，該業務已經本會董事會的同意，本會將積極籌備以因應新制，保障心智障礙者的權益。","本會114年度的預算係配合工作計畫編列，收入及支出的部分均編列為新臺幣16億9,291萬4,000元，較上年度的預算增加了新臺幣4,868萬1,000元，主要是因為我們要成立刑事辯護中心以及員工年度晉級所需。同樣地，我們114年度的基金編列為新臺幣500萬元，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也鼎力支持，謝謝。"],["主席：機關報告發言完畢，相關書面內容，請各位委員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司法院書面資料：","一、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司法院及所屬主管114年度收支預算案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本人很榮幸代表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向各位報告「司法院及所屬主管114年度收支預算案」，深感任務重大。承蒙各位委員熱心指導與鼎力支持，司法業務始能日益精進，不斷革新開展，在此謹致由衷的謝忱與敬意。","114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案係依施政重點，秉持零基預算精神，通盤檢討原有業務計畫及擬定之新興施政計畫，按輕重緩急優先順序編列而成。現就：(一)114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二)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三)對行政院加註意見之說明，向各位委員提出簡要報告，敬請指教。","壹、114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本院秉持司法為民理念，積極推動各項司法改革及訴訟新制，114年度將持續推動重要改革法案，依憲法訴訟制度實務運作情形，適時檢討修正憲法訴訟法相關子法；持續推動國民法官新制，優化國民法官法庭軟硬體設施，打造國民安心參與審判場域；研修民事訴訟法，強化審判效能，落實商業事件及勞動事件法制、推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有效疏減訟源；落實處理少年事件之協商平台，發展多元處遇機制。營造親近友善的司法環境，加強監督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擴大法官多元進用，健全司法人事制度。積極研究發展各項司法制度，促進學術與實務交流；另持續優化司法資訊環境，加強便民服務，結合各項社會資源，提升服務效能。加強互動溝通，建立與民眾的多元對話機制，增益司法政策宣導效應，使各項革新讓人民有感及符合社會期待，以提升人民對司法信賴與認同。茲就本院114年度施政計畫綱要說明如下：","一、憲法訴訟業務","(一)視憲法訴訟制度實務運作需要，適時檢討修正憲法訴訟法及相關子法","1.因應憲法訴訟制度實務運作需要，持續檢視憲法訴訟法、審理規則及相關子法修正之必要性。","2.分析憲法法庭統計資料，滾動式檢視憲法訴訟制度之整體施行成效，以為制度檢修之參考。","(二)憲法訴訟程序公開透明及便民措施","1.配合法規及憲法法庭實務運作，適時更新憲法訴訟書狀範例，便利民眾進行憲法訴訟。","2.提供憲法訴訟案件當事人線上進度查詢，並公告審查中受理案件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及案件列表，便利當事人迅速查詢案件併案及進行情形。","3.主動公開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4.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以適當方式公開直播並提供手語即時轉譯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之權利。","5.於憲法法庭網站設置法庭之友專區，俾利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得以即時查詢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擔任法庭之友之期限。","(三)優化各項資訊工具，促進憲法訴訟程序進行，提升審判效能","優化電子訴訟服務平台，提高使用意願，持續推展並鼓勵當事人、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法庭之友多使用電子服務平台傳送訴訟文書，以促進訴訟程序進行及提升審判效能。","(四)提供審判輔助人力必要支援","定期辦理憲法訴訟實務研習，增進輔助審判及行政幕僚人員專業知識，以利審判效能之提升。","(五)促進憲法法庭之國際司法交流","1.積極參與國際上憲法法院之司法交流，翻譯我國憲法法庭判決、外國憲法法院裁判及編印我國憲法法庭英文年報，加強憲法法庭英文網站內容即時性，以提升我國憲法法庭在國際憲法裁判實務之能見度。","2.逐步翻譯及編輯我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提供予歐洲理事會威尼斯委員會（歐洲法治民主委員會）CODICES資料庫，增進我國憲法法庭與世界各憲法機關（構）之國際司法交流，促進跨國比較憲法之研究。","3.每年舉辦大法官學術研討會，增進憲法法庭實務與學界交流。","二、審判行政","(一)強化審級功能，提高審判績效","1.落實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強化第一審事實審功能，使第一審成為事實審審判中心；第二審採嚴格限制的續審制；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2.推動刑事審判落實嚴謹證據法則，使第一審成為事實審審判中心，持續強化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之功能，貫徹第三審法院法律審之原則，對於重大案件速審速結，以提升審判效能。","3.推動現代合理而有效率的行政訴訟制度，建構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為事實審中心，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專注於重要的法律解釋與適用，並統一法律見解。","4.持續推動大法庭制度，發揮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及法律續造之功能。","5.督促各級法院及專業法院妥適辦理各類案件及業務，以保障人民權益。","6.落實合議制度，加強評議功能，以提升裁判品質。","(二)積極健全法制，增進司法效能","1.研修民事訴訟法，強化審判效能，促進司法資源合理使用，並落實金字塔型訴訟結構。","2.推動勞動事件法制，建立專業、迅速而便利之勞動事件特別程序。","3.研修落實商業事件審理法制，建立迅速、妥適、專業之商業事件審理機制，以迅速解決商業紛爭。","4.研修強制執行法，使強制執行法制更臻完備。","5.持續研修公證相關子法，健全民間公證人及法院公證人執行職務之相關規範，使公證制度更臻完善。","6.積極推廣刑事訴訟犯罪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制度，藉由賦予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及保護措施，強化其訴訟程序主體性及維護其尊嚴與需要，以落實權益保障。","7.持續更新量刑資訊系統，邀請專家學者研究各類刑事案件之量刑因子，及其對刑度之影響力，俾利實務量刑參考。","8.完善量刑法制，俾促進量刑公平、妥適、透明及合理可預測性，持續研議「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9.推動制定「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俾利提升稅務訴訟審理效能，保障人民權益。","10.研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相關法規，使懲戒制度更臻完備。","11.制定修正少年司法制度之重要法規，如增設少年前案資料塗銷要件、少年事件收容少年司法救濟制度、少年量刑原則、保護處分多元處遇、執行期間及轉換機制等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方向，並配合修訂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12.督促法院落實執行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並持續滾動修正計畫內容；規劃辦理調保分流制度，提升少年事件審前調查、保護處遇之專業分工效益，及研議評估觀護一元化之可行性。","13.持續檢視研修家事事件相關法規，研議家事財產權訴訟事件非訟化，及完善家事調查官及程序監理人制度，以落實正當程序保障。","14.持續依司法院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推展實施計畫推動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及相關配套措施。","15.持續推動法官審判專業化，加強專家諮詢制度及專業或特殊案件之鑑定效能，以妥適審結案件。","16.適時檢討專業法庭設置現況，依案件類型之複雜度、專業性及整體司法資源，研究評估成立專業法庭（股）之必要性，落實法官專業化。","(三)落實國民法官制度，優化國民安心參與審判場域","1.適時檢視修正國民法官法及相關子法","蒐羅實務運作反饋問題或建議，滾動修正國民法官法及相關子法，持續完善法制面向。","2.增強法院審判與行政專業知能","定期舉辦各類研習，強化法院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判及各項輔助能力。","3.精進制度完善措施","(1)持續優化國民法官法庭之軟硬體設施（含無障礙設施及指引）及擴充相關資訊系統、網站之功能。","(2)借鏡他國成功經驗，擬定完善之國民法官相關保護及照料措施，貼近滿足民眾之需求。","4.持續宣導提升民眾對國民參與審判之認知度與滿意度。","5.制度研究評估與促進交流","(1)持續委託專家學者進行制度面及實務常見問題之專案研究、法庭觀察。","(2)邀請外國學者、實務專家來台訪問及赴國外考察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汲取外國實務經驗。","(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持續運作，逐案蒐集公務統計及問卷資料並進行分析，逐年妥適評估提出報告。","(四)落實訴訟外紛爭解決及預防司法機制，以有效疏減訟源","1.推動民事、家事調解、刑事移付調解及行政訴訟調解業務，並結合社會資源，提高調解委員之專業知識與調解技能，使各類紛爭迅速、平和獲得解決，有效疏減訟源。","2.建構在地化家事調解團隊，結合各縣（市）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及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等多元服務資源，發展以子女為本位之家事調解，增進調解效能。","3.督導地方法院妥適辦理公證、登記、提存及其他非訟業務，及督導民間公證人妥適辦理公證業務，增進預防司法功能。","(五)充實審判知能，提升裁判品質","1.充實審判資訊","(1)擴充與審判相關之資訊交換平台，有效運用行政機關資源，協助法官辦案。","(2)繼續研修各類辦案或業務執行參考及工具，提供最新資訊與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參考，以提升裁判品質及效能。","2.舉辦業務研究會、法律座談會及專題研討會","(1)舉辦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智慧財產、少年、家事、強制執行、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公證、非訟、提存、登記及仲裁等業務研究會、法律座談會及專題研討會，以引介國外新近法制與實務資訊、溝通法律見解、交換實務經驗及充實辦案能力。","(2)舉辦各審級法院法官座談交流與學術研討會及經驗傳承活動。","(3)舉辦個案研討會或工作坊，促進司法與跨領域人士溝通瞭解，增進辦案知能。","(4)舉辦法官人文知能、工作壓力調適、情緒管理等研討，拓展法官視野，協助法官紓解壓力及維護身心平衡。","3.加強職前及在職研習","(1)舉辦法官及其他相關人員職前及在職研習或專業講習。","(2)培訓少年及家事、稅務、商業、勞動等專業法院（庭）審判及調解人才。","(3)舉辦職務法庭理論與實務研習會。","(4)舉辦法官及其他相關人員智慧財產訴訟相關在職研習或專業講習。","(5)完備少家專業法院（庭）之遴任機制，並強化專業培力機制，以落實一元二軌之優化少家司法政策。","(六)完善程序保障，維護司法人權","1.督促法院嚴謹審核通訊監察，積極監督執行，保障人民通訊自由權益。","2.強化刑事司法人權保障之理念，確保被告人權並兼顧被害人權益。","3.適時檢視並研修主管法規及行政措施，精進研習方式，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之人權保障理念。","4.持續督促落實安全出庭環境與措施，建構友善法庭，保護兒少、婦女、被害人及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之司法權益，營造親民司法。","5.強化法庭數位化及遠距審理效益，持續規劃並推動保障兒少、婦女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相關司法政策與措施，並培力不同類型程序監理人專業。","6.落實處理少年事件之協商平台機制（三級聯繫會議）協助推動行政輔導先行制度與少年矯正教育優化措施。","7.落實調查保護相關統計及管考機制，以提升少年調查（保護）官、家事調查官之專業知能及工作效能。","8.持續督導考核及訪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理承辦相關業務民間團體之經費補助事宜。","9.健全通譯制度，提升法庭傳譯品質，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語言不通人士之訴訟權益。","三、司法行政","(一)推動司法改革，健全司法行政","1.持續規劃及籌備成立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相關事宜，落實審理專業化之目標。","2.落實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維護審判獨立，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3.優化個案評鑑制度，淘汰不適任法官。","4.持續推動裁判書類簡化及通俗化，使民眾更能理解司法。","5.持續配合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推動性別平等及兒少保護政策等相關事務。","6.研訂裁判書公開作業規定，完善裁判書公開之方式及相關遮隱措施，以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法益衝突。","(二)加強研究發展，落實效能管理","1.考察及學術交流","(1)派員出國考察審判實務與司法行政制度及實務運作機制，俾供研議相關法制之參考。","(2)與國外學者、法官互訪交流，撰寫相關論著及舉辦座談，促進制度比較及司法互助。","(3)與國外司法機關簽署司法合作協定或備忘錄，派員或補助團體出席或舉辦國際法學會議，規劃外國司法人員來臺研習，促進國際司法交流。","(4)加強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及大學法律系、所合作交流，合辦法學研討會，促進學術與實務之對話。","2.研究進修","(1)積極研究發展各項司法制度、審判及司法行政業務，以推動司法革新。","(2)遴派法官出國進修及專題研究，瞭解外國相關法制，增進專業知能，拓展宏觀視野，促進國際法學交流。","3.蒐集保存司法史料","蒐集彙整、展示保存重要司法史料，設立司法博物館，充實司法史資料庫及典藏，傳承司法文化。","4.效能管理","(1)落實法官自律，維護法官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提升司法形象。","(2)加強年度施政計畫、重大政策等重要列管事項之管制考核，確保如期如質完成。","(3)妥適辦理各機關司法行政業務檢查與年度考成。","(4)改善法官問案品質，推行準時開庭，提升民眾對司法之信賴。","(5)辦理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服務人員業務研習，強化本職學能。","(6)持續推動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訴訟程序視訊諮詢服務，結合地方政府資源，讓偏遠地區之民眾不用親自到法院即可諮詢訴訟程序。","(7)持續辦理觀察法官開庭情形及抽查便民禮民服務及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業務，營造友善法庭環境。","(8)優化調保系統、少年審判系統之資料建置與統計分析等功能，逐步建構少年司法資料庫。","5.辦理人文講座及各種藝文研習，充實所屬人員人文素養，啟迪新知。","(三)加強溝通互動，宣導司法政策，推廣法治教育","1.加強重要司法輿情蒐集、協調處理及重大輿情即時回應；並與新聞媒體保持聯繫，提供正確、即時司法相關訊息。","2.透過多元媒體通路，主動宣導各項司法制度、便民服務措施及推動法治教育。","3.邀請社會各界參訪本院及所屬法院，主動拉近彼此距離，並督導各級法院賡續辦理與民有約系列活動，增進參訪民眾對我國司法現況之瞭解。","4.持續與婦幼、身心障礙及其他民間團體進行業務交流座談，藉此交換意見、廣納建言。","(四)妥辦人民陳訴，落實法律扶助","1.妥適處理人民陳訴、監察院函查案件及對立法院受理有關人民請願案件，增進民眾對司法審判之瞭解。","2.監督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業務運作，確保法律扶助品質，並保障人民訴訟權益。","(五)結合社會資源，提升服務效能","1.結合志願服務及教育資源，有效運用社會人力，加強為民服務之效能。","2.推廣及精進少年及家事志工之專業訓練並提升志工專業知能，永續志工服務精神。","(六)改善司法環境，深化司法職能","評估本院及各法院新建、遷建、改建及擴建需求，以調整、改善辦公環境，提供民眾優良、便利之洽公及訴訟環境。","貳、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一、歲入部分","114年度司法院主管歲入預算案共編列68億8,229萬3千元，較113年度法定預算數增列1億1,175萬元，主要係規費收入等增加所致。","二、歲出部分","114年度編列293億4,928萬2千元（約占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1%），較113年度預算數272億6,927萬3千元，增列20億8,000萬9千元，其用途別分析如下：","參、對行政院加註意見之說明","一、行政院加註意見","二、本院之說明","(一)員額及人事費部分","1.114年度法官預算員額較108年度增加21人，與108年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下稱總員額法）修正通過提高司法機關員額高限1,100人時，本院規劃配置法官員額約250人有所差異部分：","(1)以提列司法官考試需求與人員實際分發進用間約有3年落差，本院前受限於修正前總員額法所定司法機關員額高限，又提列考試之名額亦須確保能有足夠缺額可供分發，故108年以前提列考試需求人數僅能以保守方式估計，致法官員額數無明顯增幅。","(2)108年12月31日總員額法修正施行後，本院自109年起各年提列司法官考試需用名額分別為：109年100名（112年實際分發79名）、110年68名（113年實際分發55名）、111年80名（114年預計分發81名）、112年100名（115年預計分發94名）、113年120名（116年分發，目前尚在考試階段）。又為加快挹注法官人力速度，本院持續推動法官多元進用，除每年辦理檢察官轉任法官遴選外，自109年起改以每年同時辦理「公開甄試」及「自行申請」（含公設辯護人）等雙軌管道辦理律師轉任法官遴選；自111年起亦增辦學者（含研究人員）轉任法官遴選，希藉由法官人力之投注，緩減法官負擔。","(3)經查計至113年8月底止，法官實際人數（含法院院長、庭長；不含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人員）已較111年底增加62名（2,187-2,125=62），且推估未來3年（114年至116年）將再淨增加210名法官（淨增加人數即考試分發、檢察官、律師、學者轉任、法官再任等流入人數，扣除離退人數），並預計自115年度起增加法官預算員額，以免因缺額不足影響初派法官之權益或因過早編列致排擠其他預算經費。","2.請本院於增加員額同時，併同研議減少案源及簡化業務流程部分：","為提升整體司法人力運用效能，本院本於撙節使用員額的一貫立場，持續推動各項業務簡化及資訊化，如建置新增業務所需系統、推動電子訴訟服務、強化法律資訊服務等；另現行各項司法業務中非核心業務如法庭轉譯、門衛勤務、會議速記等，皆已逐年委外辦理，以利現有人力聚焦於核心業務，俾使有限的員額契合實際業務需求，期能稍減緩司法血汗工廠造成的司法人員離職潮，惟各項司法改革仍持續進行中，恐不足支應未來各項新制所需增加之人力，司法機關總員額上限仍有調增之必要。","(二)車輛部分","1.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汽車之汰購","本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汽車係依「114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實辦理汰換：","(1)屆滿15年。","(2)行駛里程數逾25萬公里。","(3)大客車年限滿12年，其餘車輛滿10年，且行駛里程數逾12萬5千公里，並經確認不堪使用者。","114年度編列汰換公務汽車41輛，較113年度減少2輛，已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車輛汰購。","2.兼顧院檢之衡平性妥為汰購公務汽車","本院所屬各機關與法務部檢察機關，二者因業務性質不盡相同，與法務部刑事案件相比，因法院另有民事、少年、家事及民事強制執行等案件，須因應民事勘驗、少年調查保護、家事調查及民事強制執行等工作，業務較為複雜多元，公務汽車使用率高，且所需車種差異甚多，汰購需求亦不相同，爰編列之公務汽車汰購所需經費當有所差異。","(三)辦公廳舍遷建計畫部分","本院主管114年及以後年度尚待編列數係辦理華山司法園區、臺灣高等法院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遷建辦公大樓、臺中地方法院興建法院辦公廳室及高雄少年輔導及家事保護大樓等5項分年延續性資本計畫所需經費。本院將視各項工程之施工期程，並配合委託工程代辦單位專業評估，妥為安排辦理之優先順序，以避免經費需求過度集中而排擠其他重要施政所需。","(四)捐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持續推動法律扶助業務並審慎編列所需經費","114年度捐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增加，主要係依預估案件量，法律扶助成本增加5,812萬8千元、成立刑事辯護中心增加4,115萬4千元，及分會搬遷所需租金費用等其他支出增加272萬9千元，其中有關分會會址之租賃，為利加速裝修現場施工，本院已請基金會在正式簽約給付租金前，及早確認分會使用需求並委託技術服務提前完成規劃設計，儘量減少新舊會址重疊期間，以撙節政府財政支出。","2.持續推動法律扶助業務並妥善運用國家資源","(1)依法律扶助基金會112年度報告書，該會准予扶助之一般案件共計55,890件，其中強制辯護案件17,836件，占31.91%；受扶助人為中低收入戶10,832件，占19.38%；受扶助人為身心障礙者10,235件，占18.31%。前開案件類型均屬政府認定之經濟上、社會上弱勢族群，或依法應指派律師協助之強制辯護案件。","(2)104年法律扶助法修正放寬申請資格及扶助範圍，考量國家資源有限，本院已於108年12月函請各法院於辦理刑事強制辯護案件時，宜先初步審酌當事人資力情形，認有轉介法扶必要者，始予轉介；否則宜儘量指定公辯或義辯辦理，期使法律扶助資源真正用於扶助弱勢，俾使國家資源合理分配。","肆、結語","以上，114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案係因應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需，並配合施政重點，衡酌各項計畫輕重緩急、優先順序，審慎檢討編列。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與指教，謝謝！","附表","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摘錄司法院主管部分","歲入來源別預算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二、司法院主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本人很榮幸代表司法院列席　貴委員會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就本院對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概況向各位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為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本院設置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監管會），依法律扶助法規定審查監督基金會擬定之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決算報告及財產清冊等，並每年派員檢查其業務、帳冊及其他文件。主要是就基金會基金及經費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進行監督管理。","監管會自93年6月18日起，均定期召開審查會，審查基金會訂定之法規、董事會會議紀錄，也要求基金會就現階段進行中之業務或財務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藉以瞭解並監督基金會之會務運作情形，以適時提出建議。至113年9月30日止，共召開180次審查會。","為瞭解基金會業務運作情形，自93年基金會成立後，本院每年不定期派員前往基金會及其分會進行業務檢查。針對業務檢查所發現之缺失，本院均作成業務檢查表，函送基金會檢討改進，基金會針對本院派員檢查所提應改進事項，多已檢討並改善。","本院自93年至113年9月30日止，共捐助基金會基金新臺幣（下同）38億2,500萬元、業務運作經費184億436萬2,000元，合計為222億2,936萬2,000元。目前基金會在全國各縣市設立22個分會、1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及其西部辦公室，113年1至9月，基金會一般案件申請件數為6萬5,067件、准予扶助件數為4萬848件，准予扶助比率為62.78%；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申請件數2,106件、准予扶助件數1,930件，准予扶助比率為91.64%；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申請件數1,445件、准予扶助件數1,431件，准予扶助比率為99.03%；法律諮詢件數8萬6,593件（其中電話法律諮詢件數3萬8,309件），對弱勢民眾之訴訟權益提供相當程度的保障。","近年來，外界對於基金會扶助對象包含非屬無資力之人多有批評，惟基金會扶助對象除無資力者外，尚包含因其他原因無法受法律適當保護之人，如原住民、心智障礙者及強制辯護案件之被告等。考量法律資源之有限性，本院已於108年度召開「刑事強制辯護案件實施制度檢討」相關會議，並函請各法院於辦理刑事強制辯護案件時，宜先初步審酌當事人資力情形，認有轉介基金會必要者，始予轉介；否則宜儘量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律師辦理，期使法律扶助資源真正用於扶助弱勢，俾使國家資源合理分配。","基金會成立迄今已逾20年，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本院依法律扶助法規定，因應基金會的業務需求，在11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基金500萬元、業務運作經費15億1,572萬2,000元，合計為15億2,072萬2,000元，以持續協助基金會推展法律扶助業務，幫助弱勢民眾。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本院必定善盡監督管理責任，督促基金會努力完成各項工作計畫，使國家捐助之經費發揮最大的效益，達成設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目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書面資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很榮幸代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本會114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向各位委員提出業務報告。以下謹就113年度至8月底之業務執行成效及114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編列情形提出報告，敬請指教。","一、113年度至8月底之業務執行情形","(一)本會113年度截至8月底止，共受理142,954件扶助申請案，其中，依法律扶助法受理之案件包括：一般案件57,927件、法律諮詢案件76,887件、檢警陪偵3,136件、提審8件；依與勞動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委託辦理委託專案部分：勞工專案1,676件、原住民族法律扶助專案1,841件、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1,479件。","(二)上述申請案件中獲得本會提供法律服務共計119,563件，其中一般案件36,684件；包括由本會扶助訴訟代理、辯護或輔佐32,916件、撰狀3,296件、調和解之代理472件。若依案件類型區分，則是刑事案件16,920件、少年案件1,383件、民事案件13,762件、家事案件4,427件、行政案件192件。","(三)強化本會扶助品質","全國共有4,756位律師擔任本會扶助律師，為提升扶助品質，本會已採取下列措施：","1.設立律師專科派案制度：","本會為提升服務品質，就家事、消債、勞工案件，持續辦理專科律師派案制度。開辦後，該類案件之受扶助人申訴、申請更換扶助律師之比例明顯下降。","2.建立法院、檢察署通報機制：","本會自107年4月開始，已函請法院、檢察署若發現本會扶助律師於承辦扶助案件過程中有任何欠佳之情事，得透過「通報單」即時向本會反映，後由本會進行調查，並為適當之處理，以保障受扶助人之權益。通報機制自開辦以來，截至113年8月底止，計有46件院檢通報案件，內容為正面評價者計有6件，主述扶助律師辦案態度認真積極；負面評價共計40件，39件已完成調查，1件尚在調查中。負面評價中，以申訴調查流程處理並調查完畢者共27件，其中認定無疏失者10件、有疏失者17件，對有過失者分別處以「停派案處分」11件、「勸導、協調及督促改善處分」6件；另有12件屬於非申訴類型或誤會本會行政流程，故未以申訴流程處理。","3.加強結案審查：","本會已分階段建置扶助律師線上扶助案件回報系統，扶助律師於扶助案件辦理完畢後，可於數位化之線上平台辦理結案，結案時並應檢具結案文件、書狀並上傳相關資料以說明辦理案件的具體工作內容（含與當事人討論案情之次數、開庭、閱卷次數及撰擬書狀之份數等資訊），由分會進行結案查核。若審查委員會認定扶助律師辦案違反本會相關規定或品質有疑慮者，除得扣減其律師酬金外，亦得透過本會申訴途徑及律師評鑑制度予以評鑑。","4.持續辦理扶助律師教育訓練：","113年度截至8月底止，全國各分會已陸續辦理47場次訓練課程。課程包含民事（新型債務型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務、房屋租賃糾紛、醫療爭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務）、家事（未成年子女權利相關、兒童權利公約）、勞工、刑事（量刑實體與程序、強制處分之審查與證據能力、人頭帳戶）、國民法官辯護課程、被害人權益相關（包含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國民法官刑事告訴程序）、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之個人助理及合理調整實務與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介紹、修復式司法、原民文化衝突、外籍人士逾期居留衍生法律問題、監所人權（受刑人投票、累進處遇課程）等。另本會預計於113年下半年起與東華大學進行原住民族法律系列課程合作，以利扶助律師承辦原住民文化衝突案件品質提升。","二、114年度工作計畫，除繼續執行113年度既有業務及專案外，尚有其他工作重點如下：","(一)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之決議，給予被害人溫暖且實際之保護，本會協助犯罪被害人之工作如下：","1.配合刑事訴訟法修正新增第七編之三「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業已修正本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3條，就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第1項所定罪名之被害人，於符合本會案情及資力標準時，即得准予審判中告訴代理之扶助；另亦修正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點之1規定，就受扶助人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第1項所定罪名之被害人，扶助律師應即時告知受扶助人得聲請訴訟參與，並依據受扶助人之意願，協助其依法行使訴訟參與之權利。","2.為減輕被害人面對法律問題的不安感，本會於112年2月1日起開辦犯罪被害人法律諮詢專線。被害人可藉此專線進行法律諮詢及初步案情分析。若認被害人有法律扶助之需求且同意時，將轉接分會預約申請，提供必要的法律扶助。","3.與犯保協會合作採單一窗口制，以強化被害人之司法保護與協助：","自110年度起，本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合作，於各分會推動單一窗口及服務轉介機制，在被害人同意前提下，於轉介同時提供兩會審查資料（含當事人之資力、案情及審查文件等資料），作為兩會審查時之參考，以減少被害人重覆陳述及文件準備之負擔。扶助律師或分會於辦理扶助案件中，若發現被害人有法律扶助以外之需求時，亦可藉由扶助律師通報單或分會回報單，進行兩會資源及訊息流通，強化被害人之保護、協助機制與效益。113年度截至8月底止，犯保協會已轉介63件申請扶助案件予本會，本會則轉介20件扶助案件予犯保協會。114年將持續與犯保協會合作，加強對於被害人之協助。","4.與犯保協會合作，共同辦理被害人扶助律師教育訓練：","為配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原名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修正，本會持續與犯保協會合作，共同辦理被害人扶助律師教育訓練提升律師服務品質，以確實保障被害人之權益。113年度兩會合作舉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新法及被害人服務資源介紹」之教育訓練課程，加強扶助律師專業技能，並舉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研討會」，邀請國外講者就被害人影響陳述之運用以及數位性暴力等議題進行分享交流；另為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復原破裂的關係，並於北部地區舉辦修復式司法線上帶狀課程，加強扶助律師體察修復式司法之人本價值，具備擔任促進者之初步能力。114年度將賡續合作規劃相關律師教育訓練，讓被害人能獲得更具溫度及專業之法律扶助。","5.因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持續加強單一窗口之合作機制，並規劃修法相關配套措施：","(1)修正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第3項明定犯保協會分會為辦理業務銜接，應與本會建立雙向服務合作及聯繫機制，使兩會均得即時掌握訴訟進度，銜接相關服務。","(2)114年度本會將持續加強與犯保協會單一窗口之合作機制，包含依據新法第1章第10條辦理犯保法及相關職能之例行性教育訓練，以及依據第2章第21條司法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應提供犯罪被害人相關協助、第25條提起上訴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以及第26條、第27條犯罪被害人訴訟進度獲知權及假釋意見陳述權以及第3章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等規定，對扶助律師與本會同仁進行宣導、提醒和研議具體提供扶助律師協助之技巧及方法，確保掌握新法資訊以維護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二)依105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決議第9-2點、第10-1點至第10-7點意旨，各類訴訟、非訟、執行及相關行政程序倘涉及外籍人士，均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使其得以適當方式理解程序之進行，保障其權益。針對外籍人士之扶助，除建立本會通譯名冊外，亦與移民署就通譯人員資料庫名單進行整合，使通譯人員名單最大化。另與移民署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合作，於外籍人士透過熱線尋求法律協助時，接線人員得即時轉介至本會窗口，由本會協助釐清外籍人士之需求並提供適切的服務。112年本會更進一步於官方網站公開通譯人員名冊，提供其他有需要之機關團體使用，以期強化外籍人士之司法保障。此外，立法院已於112年5月30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受強制驅逐出國的外籍人士於陳述意見或審查會時，以及於國內進行面談的當事人均得委任律師在場，本會可依法律扶助法提供法律扶助，並提供免費通譯服務。","(三)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實質有效之法律扶助，本會結合衛生福利部委託專案資源。114年度將持續辦理之重點工作如下：","1.持續辦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律師教育訓練：109年至113年度8月底止，本會已於全國各地辦理42場訓練。114年將持續辦理，使扶助律師能以身心障礙者角度出發，依公約規範之旨意提供法律服務。","2.本會自107年開辦專案起至113年8月底為止，已於全台各縣市辦理共20場諮詢會議及聯繫會議，邀請全台各障別之社團及專家學者，深入了解各地身心障礙者之概況及需求，並配合時事及法規修訂進行滾動式調整，以利提供更細緻之法律服務。","且於113年起，本會已就身心障礙者近用法律扶助之指引等事，邀請各障別團體代表進行焦點會議，整理障礙者接觸本會法律扶助資源時需要無障礙及合理調整需求，114年本會將繼續參酌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撰擬身心障礙者近用法律扶助手冊，以利各類身心障礙者近用法律扶助，同時提升本會同仁、扶助律師及審查委員對於身心障礙者各種需求之認識。","3.持續提供身心障礙者到府法律諮詢、視訊及電話法律諮詢服務，幫助身心障礙者了解並主張自身權益：本會自107年10月起，針對行動不便者、住院治療中精神疾病者，或因其他原因無法或顯然難以藉由其他管道獲得本會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指派扶助律師到府（院），提供初步法律諮詢服務；如於諮詢完畢後，申請人仍有扶助律師撰寫書狀或訴訟代理之需求，扶助律師將協助申請人攜回書面申請書，向分會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截至113年8月底止，已為281人次之申請人派任扶助律師到府諮詢。另針對聽障人士，本會除提供Line@預約本會服務外，同時設有手語翻譯及逐字聽打服務供申請人及扶助律師利用，相關費用由本會支付。","(四)本會分別於107年3月12日在花蓮成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109年8月19日在新竹啟用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西部辦公室。由中心專職律師與外部扶助律師共同辦理之原住民族文化衝突案件屢創實績。為持續培訓審查委員、扶助律師及同仁對於原民文化之認識及敏感度，本會於113年與國立東華大學合辦「原住民族法規」、「原住民族運動與原住民族法治史」等議題相關之線上課程。同時亦進行原民案件之派案優化如下：","1.非屬原民文化衝突之案件：律師應完成本會指定之基礎課程影片，並通過線上測驗合格後，始能接辦。","2.原民文化衝突案件，除須完成前開要求外，亦須完成下列事項之一：","(1)接案年度回溯三年內曾參與本會、律師公會辦理之原民議題相關課程3小時（包含各論影片課程）。","(2)三年內至少承辦過1件原民文化衝突案件。","另為提升審查委員會覺察扶助原民文化衝突案件之可能性，亦調整審查作業流程並優化業務軟體系統功能，於審查時，審查委員得依原民文化衝突案件判斷準則，或得詢問申請人是否欲主張文化抗辯事由；倘若審查委員認為案件並未具備文化衝突性，且申請人亦未主張原民文化抗辯事由者，則需於系統註記審查委員認為並非屬於原民文化衝突案件之判斷依據，並作成相關審查紀錄。","114年度本會將持續辦理原住民文化及法律爭議相關教育訓練，並提供帶狀線上課程，以整體提升扶助律師之原住民族文化敏感度；另結合優化派案措施，提高扶助律師辦理原民案件之品質。","(五)就律師參與法律扶助事務如何列入公益時數之範圍，持續與全國律師聯合會交換意見。","律師法第37規定：「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前項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徵詢法務部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後訂定之，並報法務部備查。」。另112年4月15日通過之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第37條規定：「本會個人會員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應就個人會員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建議最低時數、時數採計標準及方式、督促及獎勵參與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擬定辦法，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至113年9月30日為止，全律會雖曾有內部研議之草案，然並未繼續討論。於114年新任全律會理事長上任後，擬再就此與全律會交換意見。","(六)整合電話及視訊法律諮詢服務，設置多元化法律諮詢中心。","1.本會電話法律諮詢中心自108年起建置遠距視訊法律諮詢服務，將效能不佳之面對面諮詢駐點改以視訊方式連線至本會電話法律諮詢中心提供法律諮詢服務。109年度起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影響，本會亦隨疫情變化適度調整面對面駐點之服務量能，並加強與各單位視訊服務的合作，俾利充分發揮法律諮詢資源之效益。自110年度起更進一步整合法律諮詢資源，調整全國電話、視訊及面對面法律諮詢的資源配置，建立視訊網絡服務模式，由電話法律諮詢中心之諮詢律師，提供帶狀、即時的視訊法律諮詢服務。截至113年8月底止，遠距視訊法律諮詢駐點已增至319個。","2.另為因應近年社會關注之詐欺被害、性別平權爭議等重大法律議題，本會電話法律諮詢中心分別於112年2月、8月開辦「犯罪被害人保護電話諮詢專線」、「性別平權視訊諮詢專線」，由專業律師提供諮詢服務，使進線民眾得以迅速獲取妥適的法律建議，截至113年8月底止，兩條專線開辦以來分別累積了4,958與143個人次之服務量。","3.此外，有鑑於近來國內居住正義日益惡化，租屋族群相對於房東多屬經濟弱勢，故為健全租賃關係實有提供其法律協助之必要。本會為此於113年6月正式接受內政部委託辦理住宅租賃糾紛之法律扶助業務，首年度規劃先以開辦「租屋糾紛承租人電話法律諮詢專線」方式提供服務。該專線自113年8月1日正式上路以來，首月即進線426通，案由以押金爭議、房東或房客提前終止租約、房屋修繕等為大宗。","4.展望114年，電話法律諮詢中心除延續現有對於聾人、外籍人士等族群規劃之特殊服務模式外，114年度將持續利用視訊軟體輔以線上手翻聽打或外語翻譯等通譯機制，使有特殊需求之民眾能有效使用視訊法律諮詢服務，以達運用科技強化法律扶助可近性與便利性之目的。","(七)提升扶助律師辦理國民法官法案件之能量。","1.國民法官法除第5條第1項第1款外，已於112年1月1日施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案件適用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另就「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將自115年起納入適用範圍。","2.為因應新制，本會自110年度起已指派多名專職律師積極參加各法院模擬案件，以深入了解新制之運作；並持續積極與各法院及各地律師公會合辦律師教育訓練或相關活動，協助扶助律師精進辦理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專業知識，以保障被告及被害人之訴訟權。另已完成業務管理系統相關配套增修，並於111年11月29日修改本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針對國民參與審判第一審案件之律師酬金，視扶助律師辦理之事項及所付出之心力，酌定最低3萬元至最高7萬5千元；然因案件耗費心力甚鉅且律師承辦意願仍低，故再次修正酬金計付辦法，自113年7月19日起每個案件酬金範圍調整為最低4萬5千元至最高10萬元。","3.此外，對於偵查中辯護案件，如起訴依法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時，要求分會應落實優先指派國民法官法律師辦理，以利與後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銜接，避免造成重新指派後因扶助律師需重新了解案情，或偵查階段與審判階段之訴訟策略不一致之情況，因此，於113年7月19日修正公告之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明定國民法官法案件於偵查中、第一審及上訴審均得指派複數律師辦理案件。","4.114年度本會將持續關注新制度施行狀況，除持續辦理律師教育訓練加強律師辦理案件之能力外，將規劃出版國民法官法律師手冊供扶助律師參考。另有關新制於司法實務運作上所生之問題，將持續聽取各界建議，並邀請審、檢、辯、學各方進行研討及改進。亦將持續滾動檢討酬金是否仍有再行調整之必要，俾扶助律師全心投入為受扶助人進行實質有效之辯護，以維受扶助人之權利。","三、本會114年度預算係配合工作計畫編列","(一)收入及支出預算皆計編列新台幣16億9,291萬4,000元。","(二)較上年度預算總計增加新台幣4,868萬1,000元，主要係因成立刑事辯護中心及員工年度晉級所致。","(三)114年度基金編列新台幣500萬元。","(四)以上預算，係因應弱勢民眾需求之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須，並配合工作計畫重點衡酌各項計畫輕重緩急優先順序審慎檢討編列。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鼎力支持，謝謝！","附表","司法院主管114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對照表","一、業務計畫部分","法律扶助業務可區分一般案件、面對面法律諮詢服務、電話及視訊法律諮詢服務及檢警第一次偵訊案件等項目，其中預算編列一般案件數5萬4,637件、面對面法律諮詢服務數2萬3,475件、電話及視訊法律諮詢服務數4萬1,832件、及檢警第一次偵訊案件數（含偵查中羈押審查強制辯護）3,821件（詳見財團法人預算頁次第3至28、94頁）。","二、業務收支部分（詳見財團法人預算頁次第29、90頁）","(一)業務總收入：新台幣16億9,291萬4,000元。","1.業務收入新台幣16億6,760萬2,000元。","2.業務外收入新台幣2,531萬2,000元。","(二)業務總支出：新台幣16億9,291萬4,000元。","1.業務成本與費用新台幣16億9,291萬4,000元。","2.業務外費用：無列數。","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五、固定資產投資：新台幣2,451萬3千元（詳見預算書第29、96頁）。","六、國庫增撥基金額：新台幣500萬元（詳見預算書第29、92頁）。","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現在請登記第1位的黃委員國昌發言。"],["段落：質詢：黃委員國昌：9:19"],["黃委員國昌：（9時19分）謝謝主席，有請副秘書長。"],["主席：請黃副秘書長。"],["黃副秘書長麟倫：委員好。"],["黃委員國昌：副秘書長好。剛剛你在報告司法院預算的時候，我聽到你說了「零基預算」這個詞，但我其實嚇了一大跳。司法院在立法院進行預算報告的時候說你們採取零基預算的精神，我真的不曉得該怎麼形容，你們司法院在編預算的時候有認真編嗎？真的有認真編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黃委員國昌：還是把預算書當成寫作文比賽一樣？"],["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我們當然不敢不認真編，各單位在報上來的時候，我們都會有一定的機制……"],["黃委員國昌：沒關係，我就直接問具體的事情。因為這樣講太抽象了，法律人在進行評論的時候要以事實為基礎。司法院歷年派員出國計畫，112年（兩年前）院長率員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等事項經費為85萬1,000元；113年院長率員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等事項經費86萬4,000元。112年去法國考察違憲審查，113年又去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到114年院長繼續率員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95萬8,000元。","我看到什麼現象？錢愈來愈多啊！都是要去法國，都是要去法國考察違憲審查，連續3年直接複製貼上，結果你今天在這邊跟大家講用「零基預算」。我看不懂，因為這不是零基預算，零基預算的精神絕對不是這樣，現在司法院已經墮落到怎麼樣？是複製貼上預算了！所以我才說你們有沒有把預算書的編列當一回事，還是複製貼上就好了，還是反正上面寫的東西立法委員不會看？這些立法委員都是閉著眼睛在審預算的，舉手表決就通過了，沒有人在看預算書，也沒有人會去對去年編了什麼、前年編了什麼。今年編的跟去年編的，跟前年編的文字一模一樣。副秘書長，這樣子的預算書編列你認為負責任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當然憲法法庭所需要的是由大法官們去斟酌，赴哪一個國家去考察違憲，是由大法官他們認為需要而決定，這些金額並不相同……"],["黃委員國昌：我先停一下，一樣一樣來講啦！所以你認為從司法院的觀點，連續3年要去法國考察違憲審查，是大法官的錯？他們報上來的需求，每一年院長都一定要去法國一次，因為法國的違憲審查制度變動得太劇烈了，如果沒有每年去法國，我國就沒有辦法精準地掌握法國違憲審查制度的變動，是這樣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關於憲法法庭這部分，幕僚運作是不是可以由書記廳……"],["黃委員國昌：我只問一件事，預算書的這個文字是誰寫的？是誰負責寫的？"],["黃副秘書長麟倫：由我們相關的業務廳去擬定，當然會報到……"],["黃委員國昌：這個預算書送出來之前你看過沒有？"],["黃副秘書長麟倫：當然會看……"],["黃委員國昌：你看了以後都沒有發現是複製貼上的？還是反正去年都可以複製貼上，今年複製貼上也沒有關係？所以就年年複製貼上，可以這樣幹噢！太難看了啦！"],["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黃委員國昌：連我們在小學教小學生的時候都會講「不要抄」，今年抄去年的，去年抄前年的，反正你寫要去哪裡一點都不重要嘛！錢拿到手以後再說嘛！我為什麼這樣講？你們每一年的出國預算愈來愈高，上千萬我全部整理出來了，結果說要去法國也沒有去法國，而是去捷克。許宗力率了6人團去捷克，我只問第一件事情，花多少錢？"],["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依照我們業務廳的整理是114萬左右。"],["黃委員國昌：只有114萬嗎？沒有關係，會後把那114萬的錢怎麼花，具體核銷的項目送來我辦公室可以嗎？"],["黃副秘書長麟倫：可以。"],["黃委員國昌：去花了114萬以後覺得成效如何？"],["黃副秘書長麟倫：我想大法官去考察這些相關國家的憲法制度，將來當然都會反映到他們的釋憲實務上作為參酌，因為……"],["黃委員國昌：所以成效如何？你還是沒有回答問題啊！"],["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認為成效應該可以達到期待吧。"],["黃委員國昌：成效可以達到期待？來、來、來！"],["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因為……"],["黃委員國昌：我們一樣、一樣繼續往下面看，都不要講空的，成效有沒有達到期待，看了就知道。我既然要監督、要上來質詢，我一定負責任地把你們出國的考察報告全部都拜讀完了。我們來看看具體的成效是什麼，第一個，我看到預算書裡面根本沒有要赴捷克，你們的會後說明是，當初要編去法國，到後來覺得去捷克比較好，所以後來就去捷克了。因為可能是前面的經驗，讓你們養成了一個很壞的習慣，什麼很壞的習慣？就是預算書怎麼寫，一點都不重要，一點都不重要，因為事後可以自己變更。然後你們上面寫什麼？「簽奉核可變更計畫」，這是你們回給我的公文內容。這個「簽奉核可變更計畫」是誰核可？"],["黃副秘書長麟倫：是院長核可，因為……"],["黃委員國昌：所以院長核可他自己的計畫變更就對了？"],["黃副秘書長麟倫：因為事後跟這些相關的國家聯絡，當初所預計的不見得方便，所以因為情事的轉變，都有可能有這種情形，不是只有書記廳。"],["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今天你可以站在這邊好好地解釋，對於你的解釋，臺灣的公民能不能接受，大家心裡都有一把尺。去了9天，9天的考察行程，只有3天有公務，這個行程你會不會覺得很充實？充實感夠不夠？9天的頭1天、後1天要旅行，會辛苦，扣掉1天沒關係，7天只剩下3天有公務，這是考察行程，還是旅遊行程？坐飛機先坐到維也納去，再從維也納搭火車過去捷克。"],["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考察不同的地方中間會卡到假日，會有行程、路程這些……"],["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因為這些報告你們通常放在司法院的網站，但會去看的人很少，不過我們當立法委員要監督，我就一定要上去看，我看完的結果是這樣：9天的出國考察行程，上面真的有公務的是3天，這到底是考察，還是旅遊？一樣，交給社會加以判斷。","我看完了這個報告以後，你們說要借鏡捷克憲法法院的運作方式，借鏡了捷克憲法法院的運作方式，得到最大的心得是什麼？捷克憲法法院的運作方式，我們花了納稅人這些錢，有好幾個大法官去考察了，回來以後對我國最有啟示、最有「示唆」的點是什麼？司法院有人可以說明嗎？還是因為你們都沒去，所以也沒人可以說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我們這些報告都在網站上面有，主秘也沒有提醒……"],["黃委員國昌：等一下，我就簡單請教一件事，這個報告你們真的有人讀嗎？真的有人讀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當然，我本身是沒有看過。"],["黃委員國昌：當然，我知道你人多事忙。請問主管廳的廳長，你有看過嗎？"],["楊廳長皓清：報告委員，有。"],["黃委員國昌：你有看過嘛？"],["楊廳長皓清：是。"],["黃委員國昌：你看完了以後，覺得對我國最大的啟示是什麼？"],["楊廳長皓清：跟委員報告，捷克憲法法院跟我國一樣有15個大法官……"],["黃委員國昌：一樣都有15個大法官嘛。"],["楊廳長皓清：是。"],["黃委員國昌：好。在這個報告裡面有沒有說明，捷克憲法法院15名大法官如果要做決定的話，要做違憲審查的宣告的話，最低出席人數是多少？"],["楊廳長皓清：我如果沒有記錯的話，是三分之二。"],["黃委員國昌：這報告有寫嗎？"],["楊廳長皓清：我如果沒有記錯的話，應該有提。"],["黃委員國昌：沒有，完全沒有！一個字都沒有！"],["楊廳長皓清：是，不好意思。"],["黃委員國昌：而且捷克的憲法法院法是寫三分之二嗎？是寫三分之二嗎？"],["楊廳長皓清：就我的理解是這樣，如果有錯誤的部分，我會後再跟委員報告。"],["黃委員國昌：第一個我就跟你講，所以我為什麼說去了捷克憲法法院回來以後，內容很空洞啊……"],["楊廳長皓清：報告委員……"],["黃委員國昌：28頁的出國報告，26頁是行程摘要，未來展望只有半頁，至於其他相關的法規，報告裡面沒有寫，全部在附件。"],["楊廳長皓清：報告委員，我可以跟委員報告一件事嗎？這個在司法外交上是一個很大的突破，因為112年院長率團去以後，在今年5月捷克憲法法院帶領著院長跟兩位大法官……"],["黃委員國昌：他們來，我們花多少錢？"],["楊廳長皓清：這個部分會後我們會提供給委員。"],["黃委員國昌：他們來，我們花多少錢？"],["楊廳長皓清：他們的機票完全自付，我們幫他們出住宿費及內陸交通費，完全都在國際法學交流基金會裡面來支出。"],["黃委員國昌：來，看一下，捷克憲法法院15位大法官，你們附件裡面有附捷克憲法法院法，最低出席人數是10個人。"],["楊廳長皓清：就是我剛剛說的三分之二。"],["黃委員國昌：做違憲的宣告要幾個人？最少要幾個人？"],["楊廳長皓清：9位。"],["黃委員國昌：對呀！你們去考察回來了，最重要的啟示應該去思考啊，人家是直接寫人數。它是不是直接寫人數？"],["楊廳長皓清：是。"],["黃委員國昌：跟我國的制度有何異同？你真的要處理的是處理這種事情嘛！"],["楊廳長皓清：我想每個國家大法官任命的方式、來源不同……"],["黃委員國昌：當然不一樣啊！"],["楊廳長皓清：是，所以在比較的時候我們……"],["黃委員國昌：所以你們才說服人家、說服國民有必要讓你們出去考察，結果考察回來寫這種考察報告，能看喔？真的能看喔？我今天在這邊質詢，我一定對我質詢的內容負責，我也邀請所有對捷克憲法法院有興趣的人，上去看一下司法院花了納稅人的錢出去所寫的考察報告，看完了以後再冷靜地思考，這個考察到底讓我們對捷克憲法法院的運作產生了什麼啟示？有什麼樣子的認識？主席站起來了，沒有關係，司法院其他的部分，等到預算審查的時候，我會藉由預算提案具體表明我的立場。"],["主席：謝謝黃委員，謝謝黃副秘書長。","由於議事錄之前已經宣讀完畢，尚未確定，現在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沒有，議事錄確定。","接下來我們邀請陳委員俊宇詢答。"],["段落：質詢：陳委員俊宇：9:32"],["陳委員俊宇：（9時32分）謝謝主席，有請副秘書長。"],["主席：請黃副秘書長。"],["黃副秘書長麟倫：委員好。"],["陳委員俊宇：副秘書長早，還有在場各位列席的首長、各位院長，大家早。首先我針對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運作現況和相關的議題跟副秘書長做討論。為了保障人民在憲法上的訴訟權及平等權，法扶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平常我們在地方上接到民眾陳情的時候，民眾也是希望能夠提供適當的法律諮詢服務，如果因為經濟條件弱勢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可能就需要轉介法扶。但法扶基金會於2004年成立至今，在財源上還是高度依賴政府，每年的預算有九成以上是政府捐助，司法院挹注的預算也是逐年提升，而明年度司法院對於法扶的捐助達到15.2億，比去年又增加了1億。請教副秘，對於籌措自主財源的部分，司法院和法扶有沒有研議新的方案？"],["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當然，法扶原來的規劃是司法院捐助達100億的時候，以其利息去支應，但是目前來講絕大部分每年法扶都得靠司法院捐助，而捐助的金額也逐步、逐步提高，明年我們編了15億。","我們一方面希望法扶能夠自己儘量開拓財源，法扶也努力在做，所以他們明年會有很多募款計畫，但是募款的比例還是相當地有限。現在我們也是希望至少國家捐助的預算能夠用在刀口上面，不要產生排擠，所以明年我們捐助的錢，比如現在一般認為沒有排富的是像強制代理的案件，強制代理的案件現在也有相當的量，強制代理案件並沒有特別規定要審查資力，但是我們也希望接下來法扶再碰到強制辯護案件時，還是能夠初步去做衡酌。如果這個被告並不是沒有資力的話，可能可以優先考慮依照義務辯護或是由公設辯護人去做支應，真正符合法律扶助無資力的這部分再用法扶，這樣子才不會產生資源排擠。","另外，關於如何提升律師接案意願、合理調整法律扶助酬金部分，去年法扶也有跟司法院進行協商，因為我們的酬金基數長期沒有調整，所以我們也斟酌在基數上面去做微調，這部分也反映在明年預算增加了五千多萬，其中除了案件量增加之外，這些基數的調整也反映在這裡面，所以這些相關機制，司法院都有在積極進行，就是希望讓人民的納稅錢能夠用在刀口上。"],["陳委員俊宇：我們的預算會逐年成長，有部分是因為擴大對象及範圍，增加相關的案件量，雖然立意良善，但還是要審慎將有限資源發揮在扶助弱勢個案上。尤其在過去的經驗上，除了有財力的人申請，被扶助的人也不一定是被害人，有關建立排富或是避免被濫用的機制，這部分司法院是不是有一個比較明確的規劃？"],["黃副秘書長麟倫：在以往、最早期的時候，像勞動部向法扶提出的勞動專案，去年內政部也有向法扶提出希望能夠增加租賃專案，甚至原住民專案，原住民專案以前都是放得比較寬的。但是就誠如委員所指教的，資源還是要合理分配，我們和法扶在做業務溝通的時候，以及我們有一個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法扶的運作會持續地關注，也都跟他們講要設定一定資力的上限，比如，像勞工專案，假設他的月薪超過6萬5,000元，以前是8萬元，現在降到6萬5,000元，他的每月收入超過6萬5,000元的話，我們就認為他恐怕不能算是無資力的人，這個時候是不是就應該要保守一點，不要在這部分去提供扶助，不要發生早期有月入十幾萬的勞工也申請法律扶助，由法律扶助用公費去幫他找律師，現在這種情形都不會有。","至於剛才講的強制律師代理部分，也希望能夠與公設辯護人機制、義務辯護機制互相做一個調整，法扶仍然著重在無資力的部分，這也是我們跟基金會持續要求和溝通的，所以相關的機制都有，因為我們也非常在意這個預算的膨脹，如果不是非這樣不可、非有必要的話，我們的監督管理委員會都會去做這些相關的控管。"],["陳委員俊宇：為了要增加律師接案的意願，也考量到國民法官的訴訟時程和辯護特殊性，我們看到法扶對於國民法官法刑事一審辯護案件酬金基數有再次調整，但對於非國民法官案件給予律師的酬金似乎就未能跟著往上調，即便法扶是以公益性質為主，但參酌各法扶律師的工作量和付出心力，應該還是要有合理調整酬金的空間，請問目前有沒有研擬調整這方面的方案？"],["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法律扶助基金會有持續和司法院在做溝通，第一個，國民法官的部分，因為這些律師之前接任國民法官的辯護意願不是那麼高，就是怕跟一般案件不一樣，會產生嚴重排擠其他案件的作用，因為他這段時間接了法律扶助基金會，幾乎沒有辦法再做其他案件，一般案件就不會，所以今天要增加這部分的意願的話，就必須把國民法官案件辯護的酬金部分提高。但是誠如委員所講的，如果一般的其他案件都沒有提高的話，似乎也相對並不是很公平，所以我們現在一般案件的酬金基數也有相對的去做調整，當然沒有到國民法官案件那麼高，還是讓它有所區別，但並不是沒有調整，所以這部分也反映在明年的預算增加，有一部分就是在這部分。"],["陳委員俊宇：明年？"],["黃副秘書長麟倫：對。"],["陳委員俊宇：好，還是請司法院對於法扶的財政能力、有限資源合理運用審慎評估，並且儘快研擬出具體的可行方案，真正能改善這些存在多年的問題，讓法扶得已穩健並永續經營，能夠長久作為弱勢民眾的保護。","另外，我想請教關於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增設以及專業辦案人力的部分，有鑑於先前發生重大少年事件的時候，社會上呼籲要儘快完善社會安全網，更因應近年來少家案件的不斷增加，需要成立北部少家法院來確保量能，今年司法院在預算當中，有關籌備北部少家法院的部分編列了1.4億，其中有超過1億是辦公廳舍修繕費用，分兩年分攤總金額2.5億，既然籌備的預算已經編列，最快什麼時候有機會可以看到正式成立？"],["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因為這一部分的整建包含我們現在要找的中繼法院、中繼辦公室，這個部分是1.4億，目前是預設在士林郵局，所以我們這段時間要進行裝修，畢竟一個法院的規模所需要硬體與一般辦公室是有很大落差的，我們的時程預計是在115年7月左右會讓這個法院去運作。至於這些相關的人力，我們目前只能儘量，委員也瞭解司法院的總預算員額已經到了上限、瓶頸了，我們整個可以用的只剩下兩百多個人，不是只有少家法院，整個司法體系下至地方法院、上至最高法院，包含司機、工友在內，包含法官在內，我們只剩下兩百多個人可以用。所以我們目前只能斟酌有辦法運用的部分，再增加這些調保人力，但是後期這些人力的到位，我們恐怕還得去規劃，當員額有餘裕的時候，我們才能夠去做斟酌，但是運作的部分，我們在115年會讓它運作。"],["陳委員俊宇：115年7月嗎？"],["黃副秘書長麟倫：預設是如此。"],["陳委員俊宇：我另外請教一下副秘書長，針對剛剛你一直提到的員額部分，行政院會不會支持鬆綁以提高我們的員額？"],["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去年司法院一直跟大院，還有跟行政院溝通，在目前的總員額上限之下，我們只剩下兩百多人，當然還有那些控管員額都已經報了國考，實際上就是兩百多個可以用，上至法官、下至工友，全國只能用這兩百多個。所以我們立刻就面臨困境，現在少家法院的成立，我們硬體可以給，人還在想辦法，現階段我們只能跟行政院、大院說這部分是需要大家支持的。"],["陳委員俊宇：好，我還是希望司法院能夠儘快補齊相關的人力，加強曝險少年的輔導工作，同時也讓少年事件保護制度能夠更完善，少家司法的專業度也能夠相對提升，以上，謝謝。"],["黃副秘書長麟倫：謝謝委員。"],["主席：謝謝陳委員、謝謝黃副秘書長。","接下來請林思銘委員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思銘：9:44"],["林委員思銘：（9時44分）謝謝召委，請副秘書長。"],["主席：請黃副秘書長。"],["黃副秘書長麟倫：委員好。"],["林委員思銘：副秘書長早。首先先就教副秘書長，士林地方法院蔡姓法官涉及性騷擾案，這個案子監察院也已經彈劾，並要求司法院要做相關的督導，請問司法院，各級法院就性騷擾案件有做出相關的改善或者精進的措施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當然士林地院發生這個案子，我們也是非常的遺憾，以往依照行政院性騷擾還有霸凌相關的這些規範，都有性騷擾委員會，每個法院都有，即使包含士林地院也都有，依照相關的規定都有申訴機制，那……"],["林委員思銘：副秘書長，我想你現在講的我們都理解，當然我們有一定的關於兩性平權或者性騷擾、職場霸凌相關的規定，現在主要就是說，因為監察院認為你要再做更精進的督導相關措施，到目前為止，士林地院有做出相關的精進改善的督導措施嗎？有相關的內容報告嗎？"],["黃副秘書長麟倫：士林地院的部分，違法的這一位我們當然有給他相關的這些處分，包含已經一審都判了嘛！至於說檢討的這些機制，我們現在也正在做，那麼我們現在的預期就是既有的申訴管道本來都有建立，但是在實際上辦理的過程中……"],["林委員思銘：慢半拍嘛！"],["黃副秘書長麟倫：辦理過程中，他們似乎認為……"],["林委員思銘：沒有積極嘛！謝謝副秘書長，其實我為什麼要問你這個問題，我們就是看到問題點，看到他申訴之後，根本沒有做積極的處理，才會導致這位蔡姓法官變成一犯再犯，成為一個慣犯。所以我現在要求未來司法院或者各級法院，面對有關於不管是法官助理或書記官性騷擾相關的申訴，要立即展開調查，不能再護短。"],["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除了剛才委員所講建立既有的這些申訴管道以外，現在確實也有決定要建立另外的，就是既有的申訴管道，因為怕他認為既有的申訴管道都在這個機關底下，所有申訴的受理人都是他沒有辦法信任的，所以我們也在研議建立既有的管道以外，另外直接向司法院申訴，我們會在司法院建立一個獨立的申訴管道。"],["林委員思銘：研議好沒有？"],["黃副秘書長麟倫：這一部分正好上個禮拜我們司法院長已經裁示要有另外的申訴管道，那……"],["林委員思銘：好，儘速研議好，然後書面資料一份給本席還有我們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各位委員。"],["黃副秘書長麟倫：是，他不用擔心在既有的管道底下，他申訴不會被……"],["林委員思銘：好，謝謝。下一個議題，請問30名死刑犯的評議簿銷毀的原因是什麼？"],["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因為評議簿也是檔案的一部分，依照檔案相關的這些規定，它的保存期限就是10年……"],["林委員思銘：所以10年到了就全部銷毀？"],["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所有的檔案都是如此。"],["林委員思銘：所以沒有辦法回復了？"],["黃副秘書長麟倫：除非修改，我們當然要進一步去研議是不是要修改相關的這些規定，因為以前並沒有特別……"],["林委員思銘：所以回復的可能性沒有了嘛！0嘛！所以評議簿銷毀就銷毀了，你現在沒有辦法去查證說當時評議的結果是怎樣嘛？"],["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大法官憲判雖然講要一致決，但是它並沒有限定去調查一致決的證據到底是什麼，它也沒有講限定是評議簿，所以將來假設這個評議簿因為保存逾期銷毀了，那麼是不是有其他的方式去調查當時是不是一致決，這部分……"],["林委員思銘：所以還是有可能把它回復？"],["黃副秘書長麟倫：這邊我們不敢說，因為將來是由檢察總長他收到聲請非常上訴，或者是他認為有的時候，假設是向最高法院提非常上訴的時候……"],["林委員思銘：是，所以現在我們就面臨一個問題啦！因為現在評議簿銷毀了，未來這30名死刑犯就有可能提出救濟嘛！不管是非常上訴或者是提出再審，就是說在他提出救濟之後，我們法院是不是要去釋放他或者繼續羈押？"],["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將來他認為向檢察總長那邊提出救濟，檢察總長是不是接受、是不是採納，檢察總長認為要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是不是接受，這部分都是他們各自審判體系跟檢察總長的職權，在司法行政我們這邊是沒有辦法置喙。但是剛才委員講的，假設說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是准了，然後廢棄、撤銷判決的話，那麼案件有可能回到高等法院，中間人犯的這些東西是不是在行政上面，我們不會讓它出現漏洞或空窗……"],["林委員思銘：不可能去釋放他吧？不可能嘛！"],["黃副秘書長麟倫：至於說個案上面到底比如說回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是不是認為符合羈押的要件、是不是羈押，當然這是屬於審判獨立的範圍，不是我們司法行政能夠置喙，但是配套的措施我們都會做。"],["林委員思銘：是，瞭解，副秘書長，其實我想告訴司法院的，因為這個真的沒有模糊的空間，你評議簿已經銷毀了，你要去舉證證明說當時評議的結果到底是不是一致決，這會產生舉證的困難，這個我們真的不要再去做任何的掩蓋了，所以我才會講，如果說他們提出救濟的話，沒有一致決，總長當然提起非常上訴，絕對提起非常上訴，院方這邊也依照憲判字第9號，你就一定要重啟審判啊！在審判的過程中，你到底要羈押他還是釋放他？這個要講清楚，不是涉及所謂獨立審判的一個核心問題，目前我們就面臨這個問題啊！"],["黃副秘書長麟倫：我想……"],["林委員思銘：到底要釋放或者是羈押，我覺得你應該可以跟我們講得很清楚，遇到這種問題，司法院要怎麼處理。"],["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現在到底要不要羈押，涉及到羈押要件的判斷，然後個案的情形是如何，說實話司法院作為司法行政單位，對於個案的這些核心問題，我想委員也知道，我們這邊沒有辦法就這部分去做……"],["林委員思銘：好，我希望你們儘快做出相關的裁示，這個還是要有所準備。","另外，司法院新增員額計畫的配置，我們增加了很多的法官助理。我這邊有一個疑問，如果我們增加這麼多法官助理，當然約聘僱人員相關的法制上個禮拜我們也已經給司法院通過了，但是如果我們一直增加法官助理，會不會影響到涉及實質核心審判的法官人力反而不足？"],["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所以上個禮拜三讀通過的法院組織法，我們才研議增加約用的法官助理，約用法官助理就不會占員額，但委員可以看到明年預算，我們只是試辦。"],["林委員思銘：副秘書長，我擔心的是涉及實質核心審判的法官人力會不會不足？因為我們現在一直增加法官助理。"],["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次行政院針對我們預算的意見也有提到這一點，所以我們審判實質上辦案的人力是有增加一些，這幾年增加了六十幾位，剛才有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總員額的上限剩下差不多兩百多個，我們逐步地要讓法官的審判人力適度地增加，這是我們會努力的方向，但是……"],["林委員思銘：是，你還是要跟人總好好來討論。"],["黃副秘書長麟倫：當然、當然，但是還是要委員跟大院能夠支持。"],["林委員思銘：還有一個問題點，我也想請教副秘書長，未來因為都是法官助理充斥在法院嘛！未來有沒有可能法官助理涉及相關審判實務的核心？會不會產生一種現象，就是說這個判決書是由法官助理寫好，然後才請我們的法官來做修改，有沒有可能有這種情形會發生？"],["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目前法官助理的這些規定上面，他的職務內容是從一開始就設定不可以觸及到這部分審判核心，所以協助法官去草擬判決的這一點，在目前的規定上面是認為還不宜啦！"],["林委員思銘：規定不宜嘛！但實務上有沒有這種情況發生過？"],["黃副秘書長麟倫：今天假設說有這種情形，它其實跟規定是不符的，甚至各位委員也聽到，說實話法官跟助理部分，到底到什麼程度由法官自己去擬，這部分是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間，如果真的我們發現有全部讓法官助理……"],["林委員思銘：副秘書長，我還是希望司法院要督導我們的法官，所以我剛才有提到法官人力不足的問題，可能法官面對這麼多的問題，很多的不管是相關的爭點，都要請這些法官助理來做，做好之後，可能整個判決書幾乎三分之二都是由法官助理完成，所以，我還是希望司法院要督導相關的這些法官，對於審判的核心還是要自己來做，不要去委由這些法官助理在做最後裁判的一個結論啦！"],["黃副秘書長麟倫：這個委員放心，我們是不斷的三令五申。"],["林委員思銘：所以我們讓你加那麼多的法官助理，就是希望減輕法官的負擔，但是法官本身也要對自己相關審判核心的事務負責，不能、不宜交由這些法官助理來處理，以上，謝謝。"],["黃副秘書長麟倫：謝謝委員的指導，從以前我們就一直重申這一點，絕對不會去放任。"],["林委員思銘：好，謝謝。"],["主席：我們休息3分鐘。","休息（9時55分）","繼續開會（10時2分）"],["主席：繼續開會。","接下來請臺灣最讚莊委員瑞雄，請大家喝咖啡的莊委員發言。"],["段落：質詢：莊委員瑞雄：10:3"],["莊委員瑞雄：（10時3分）謝謝召委，有請司法院副秘書長。"],["主席：請黃副秘書長。"],["莊委員瑞雄：來這麼多院長，我要請哪一個？"],["黃副秘書長麟倫：委員好。"],["莊委員瑞雄：我們不是有快要接任副秘書長的？王院長好了，也請上來一下，因為牽扯到實務跟法界不同的看法，剛好實務跟法界全部都是在你們家，請上來一下。"],["主席：有請王梅英院長。"],["莊委員瑞雄：還有今天我們吳宗憲召委要多學著點，我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我們一直在強調要建立一個富有人性而溫暖的訴訟制度，我們這個委員會也要有人性，臺灣隊拿到冠軍，當然要喝咖啡，希望下個禮拜開始，每一個禮拜都有咖啡可以喝，謝謝，謝謝主席。","兩位副秘書長，有幾個問題想來就教，科技偵查法（原本的專法）現在改在刑事訴訟法的特殊強制處分專章裡面去做討論，但是整個修法的結果出來以後，我看在學術界跟實務界產生很大的一個爭論。未來的副秘書長──王院長，你有沒有去了解到大家詬病的地方？你哪有可能沒聽到，你在你家就會聽到了。"],["王院長梅英：謝謝委員垂詢，因為體制上我還沒有上任，這個部分因為不是涉及臺北地院的事務，我覺得還是由我們現任的副秘來回答……"],["莊委員瑞雄：倒也不是，因為今天這麼多院長在這個地方，我也想聽聽實務界的看法，司法院當然也是實務界，跟整個法界的看法落差到底會有多大？據本席所知道，至少有三個學術研討會，其中一場司法院在9月9號舉辦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學術與實務交流研討會，然後9月13號有科技偵查暨網路流量紀錄實務研討會，這個在臺灣臺北地檢署跟經濟刑法學會裡面，另外，10月21到22有特殊強制處分實務學術交流研討會，討論聚焦的焦點幾乎都是在整個救濟權的倒退。","這部法令在修的時候，在我們司法法制委員會裡面其實經過很多的討論，本席也提出很多很多不同的看法，我也一直認為，其實很多地方還是有檢討的空間。以這次來看的話，最大的爭議是允許司法警察官跟司法警察可以跳過法院，許可書事後補發，在情況急迫逕行發動GPS、M化車跟無實體的侵入監視，以及疏漏了檢察事務官，還有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所為可抗告救濟這樣強大的武器。當然，我看劍青也對你們提出了很大的一個抨擊，有一些講得有道理，但是也有一些本席不予認同的地方。","比如說針對辯護人，是不是可以獨立抗告？還是代理抗告？這個在8月修法剛過的時候，當初劍青檢改就提出聲明，在救濟權的部分，創造了辯護人的獨立抗告權，即使被告明示反對，辯護人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提出抗告。在8月份，我認為司法院你們的回應非常的快，非常的迅速，趕快讓它落幕了。可是你注意看，司法院的解釋我認為可以接受的一個地方，就是在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沒有明文規範是獨立，這個可以接受。另外，你們也去援引111年憲判3號的意旨，本來辯護人就不可以跟被告的明示意思表示違反，其實這個在法界形成一個通說啦！但問題是你繞了一圈回來以後，我特別去把我們當初在科技偵查法的專法第十條部分的規定拿來看，當初的就這麼簡單，當初我們整個條文的設計是受調查人對於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前條的裁定或處分不服者，得依刑事訴訟法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當初條文設計就這麼簡單，對於辯護人是獨立還是代理爭議就沒有了。因為你一準用條文，本來就明文規範不得跟被告明示的意思表示相反，不用大家在那邊解釋了半天。","8月份我覺得你們回應得很好，但是到9月份你們的回應，我就覺得你們太過於保守了。我們在審理這部法案的時候，我也一直問你們，針對如果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做這樣強大的強制處分，當事人或者受調查人、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你要讓他救濟，後來如果法律通過以後，司法院的能量到底有沒有辦法承受？我們當時聚焦完全都是在這個地方，對不對？可是我看在研討會裡面那麼多的教授，我就沒有一一去看，這上面都有寫了。他就說從111年憲判字1號強制抽血的酒測、7號裡面辯護人的救濟權，到第16號的強制採尿，都是呈現救濟權是司法人權的趨勢。當然後面就是要跟你反證，其實今天已經到2024年了，怎麼科技偵查處分反而變成被排除救濟權的一個設計。副秘書長，你的看法？"],["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科偵的警察機關去調查跟採尿這一部分，可能不盡然相同啦！我們之前也有跟大院報告，目前針對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沒有設，因為它的程度其實是比較輕的，它也沒有繼續24小時，實際上後續如果說它並不符合相關的這些規定的時候，後續產生的就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證據排除的規定，就不採這一部分的證據，甚至如果它有跟法律不符，也有後續的，包含國家賠償甚至其他個人的責任這一部分去負，如果給他獨立的救濟，說實話，當然我們看到有的法是這樣，但獨立救濟的結果是怎麼樣，我們看得到，也是在宣告違法，所以這部分司法院並沒有絕對說一定不可以設，只是當時評估第一個假設將來我們偵查機關的量能因為未滿24小時這一部分的話，那麼……"],["莊委員瑞雄：不對，黃副秘書長，不對、不對，你這個回答都太過於保守了，我請教王院長。我看林鈺雄教授在研討會當中，他也直接點出來這種立法，批評我們立法倒退了50年，因為沒有納入司法警察跟司法警察官所做的強制處分，這個我是聽得下去喔！接下來現在換司法院起來，你們要當家，你們到底有沒有什麼樣的打算，比如重新修法這樣的打算？確實啊，你有權利就有救濟，這是法律的基本概念，為什麼你把科偵處分這個部分給排除掉呢？"],["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其實當時司法院只是講說有沒有必要可以斟酌，但是真的假設要訂定進去，司法院也沒有說絕對排除，這部分就是刑訴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如果認為真的有必要列，但是我們比較……"],["莊委員瑞雄：不是、不是、不是。"],["黃副秘書長麟倫：建議不要列在第四百一十六條而已。"],["莊委員瑞雄：在本席來看，我為什麼說你們回應不到位的地方，就是現在重要的前提你們認為要有本案的存在才可以變成審查的對象，比如短時間司法警察跟司法警察官所為的科技偵查處分，最後可能沒有成案，你們認為受干預的對象就算收到通知書也無從救濟起，你們的想法可能是在這個地方，但是過去2020年的草案裡面，公務人員濫用科技偵查手段是有罰則，現在這一部通過的法令都已經是退縮到只有執法機關的內控機制，你認為這樣強大的強制處分只用內控的機制，對嗎？你本來認為那個部分公務人員只要違法的話，反而新法裡面就有規定，本席一直跟你們講涵攝的範圍不夠，甚至在三讀完以後，我還跟林思銘講、還跟各黨的委員講，我們漏掉了一個條文，我們刻意把它疏漏掉，因為給了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這麼大的強制處分以後，本來在原條文的設計裡面還有公務人員處分這樣的規定，我們反而到最後把那個條文給拿掉了，現在大家在這個地方做爭論，我們到底還有沒有對於這些強制處分的救濟部分，再去做一個重新的考慮跟安排？"],["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假設大院認為應該要去修，我們也是建議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是不是在能量可以的地方賦予他救濟，但是不要在第四百十六條，因為第四百十六條的射程在所有實務上面大概是沒有辦法的。"],["莊委員瑞雄：我是這樣認為，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說你們，本來要這個強大的強制處分權是在偵查機關，偵查機關取得這個權力，條文的設計給它這個權力以後，現在反而是偵查機關跳出來講說不行、不行，很有可能他們是會濫權的。司法院還跳出來幫他背書說不會、不會，你們去內控就好了。在這部法律裡面，讓我覺得檢察機關跟司法院你們角色錯亂掉了，你們角色錯亂掉唯一只有一個理由，你們自肥的心態認為這個法律通過以後，你們沒有那個救濟的量能，我想來想去你們就只有這個考慮而已，可是只有這樣的考慮，這不對喔！這不對喔！"],["黃副秘書長麟倫：可以來檢討，司法院也在檢討這一部分，只要合理，如果像學者講的那麼宣示違法也應該達到一定的作用，我想可以來檢討。"],["莊委員瑞雄：我的想法一直都很簡單，科偵法神不知鬼不覺，你說時間很短沒有超過2天或沒有超過24小時，這些都不需受到法律的制約只要內控就好了，我認為這個都不夠，而且科偵法的強制處分完了以後，這個資料未必會消失，他案如果還有用到，而且沒有人知道，它就是保留著。"],["黃副秘書長麟倫：子法底下當然要就這些東西做規範，授權子法底下。"],["莊委員瑞雄：我是認為司法院這部分跟檢察機關來比較的話，反而你們太過於保守，而且這個心態昭然若揭，只站在你們自己的立場，所以我認為司法院對這樣的法律設計，是不是應該重新跟行政院考慮協商一下，再來提出事後的一個補救，我覺得這是很迫切的一件事情，好不好？王院長抱歉喔。"],["黃副秘書長麟倫：謝謝委員，我們會研究。"],["主席：謝謝莊委員，謝謝黃副秘書長跟王院長。","接下來請吳召委宗憲發言。"],["段落：質詢：吳委員宗憲：10:17"],["吳委員宗憲：（10時17分）謝謝主席，我們麻煩黃副秘、周廳長、李廳長，還有陳美彤處長。"],["主席（莊委員瑞雄代）：被邀請的請上台好不好？你一次念那麼多，我也不知道你在念誰，有聽到的自己就先上來。"],["吳委員宗憲：民刑兩廳的廳長，還有人事處處長。"],["黃副秘書長麟倫：委員好。"],["吳委員宗憲：副秘早安，副秘您現在馬上要調動。"],["黃副秘書長麟倫：那個……"],["吳委員宗憲：恭喜、恭喜。"],["黃副秘書長麟倫：謝謝委員。"],["主席：副秘你要去哪？你怎麼沒有講。"],["吳委員宗憲：時間停止一下好了。"],["黃副秘書長麟倫：回歸審判。"],["吳委員宗憲：對啊，這不錯啊！很好的，謝謝。","那我先提一個東西，就是因為最近大家一直在吵有關工作壓力大的問題，司法院一直長期以來也有這個問題，以前我自己在檢方的時候其實幾乎沒有假日，六、日至少有1天或2天都要去加班，平常做到晚上十一、十二點也很平常，二、三點在寫書類也是蠻常遇到的事，其實對於司法人員來說，工作量過重已經是一個問題。","我想到4月的時候士院有一個法官輕生，當然他背後也有其他的問題，但是工作量大也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影響。今年上半年已經有8位警察輕生，所以本來公務員給外界的感覺應該是一個鐵飯碗，一個很好過日子的工作，可以一路穩定做到退休，但是這些年越來越嚴重的就是工作量太大、壓力太大，很多人都受不了。所以上半年我這邊念幾個團體，包括書記官工作權益促進會、公務革新力量聯盟、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會，其實他們都有一個希望，就是希望公務員能夠一體適用職安法，他們一直有這個要求，其實勞動部對於勞工有一個職安法來保護他們，而且這個職安法也不停的修正來對於勞工更加的保障，但是因為對公務員不適用嘛，所以公務員的部分這幾年很多人都覺得保障是不足的，雖然公務員有公務員自己適用的法規，但是它的保障遠遠不及於職安法，所以這個部分待會想要請教一下你們的想法。","我再回過頭去看台南地院之前不是有發生一個法官助理被霸淩的事情，而且他企圖要自殺，後來找了一個新的法官助理去配合那個法官，那個新的助理也馬上就不幹了，結果地院還是請原來的助理再回過頭去繼續支援原來的那位法官，其實這對人的傷害很大。我想請教一下副秘，你支不支持公務員也要一併納入職安法保障？"],["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誠如委員所講，目前就公務員的保護部分是有相關規定，至於這些規定不如職安法，我們覺得可能有些討論空間，等一下這部分也許我們的人事處長可以做回應。"],["吳委員宗憲：你支持嗎？如果是你的話，你支持嗎？"],["黃副秘書長麟倫：因為勞工用的是職安法，公務員當然是用公務人員保障法，這部分用的法規根據是不一樣的，至於要不要納入，可能要整體去檢討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修正，但這部分可能也不是司法院所主管。"],["吳委員宗憲：這樣等於沒有回答，但是我這邊要提醒一下，其實安全和危險、工作長時間、壓力、健康的傷害根本沒有分公務員和非公務員，你今天對勞工的保障包山包海，但對於公務員的保障卻好像狀況不是那麼好，現在的公務員跟30年前的公務員也不一樣，民眾洽公，你敢跟他大小聲嗎？這在30年前比比皆是，但現在大家都是認認真真地把工作做好，變成壓力更大的反而是公務員。尤其是司法人員，我覺得司法如果一直這樣過勞下去，其實對司法反而是傷害，人民對於司法絕對不會有信任度。我提一個東西，其實106年司改國是會議的時候就有討論到要促進司法效率，減輕司法人員的工作量，但是你看這段時間以來，工作量是越來越誇張，我跟你講我回過頭去看，我記得我看到的數據是109年到今年桃檢的數據，好像多了七、八成的分案量，現在破百也是很平常的事情，所以這個等於是用量去沖垮了質，這都是我們不樂見的。再加上這段時間離職率很高，院檢都一樣，離職率超高，我有遇到一些離職的人，我問他們為什麼要走，現在大家都離職了，當律師反而不一定好做，他就跟我說沒有賺到錢，至少賺到健康跟人生，這樣回過頭去推論，其實司法的工作量就是太多了。","其實上個會期我有辦一個公聽會，當時我們有請民庭的周珮琦法官，還有紀凱峰前法官，他們提到有一些型式化的書證調查程序或是二審要不要完全覆審，這些東西都是當時他們所提出來希望能夠改善的，公聽會完之後我也有請刑事廳、民事廳都來，大家一起討論看看有什麼樣的方向可以簡化整個程序，但是在這個會期所提出來的立法計畫，我卻沒有看到制度的改善內容。"],["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剛才委員所提的這幾點，嚴格上來講，其實並沒有涉及到修法的問題，只是在現行的法律上面如何去操作，第一個，裁判書的製作，我們也都在努力做簡化，當然我們也不斷的跟上級審溝通，對下級審判決的裁判審查是不是能夠再針對重點，而不要介入，比如，不要介入過多的事實，如果介入過多的事實，上級審自然就會操作成覆審，這部分當然也是我們在努力的方向，但這部分其實沒有涉及到修改法律。","像剛才委員所講的，周珮琦法官提到高等法院民庭法官的這些日常，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臺灣高等法院也在高院長的帶領之下，實務上面去操作，包含委員可能有聽說會有審查庭機制，嘗試著讓周法官的日常變成不是日常，這部分都不涉及修法，但實際上面都在做，當然要馬上短期間能夠立竿見影，這部分是會有它的困難。"],["吳委員宗憲：我再跟你說，制度上面的改善，包括我們上一個會期提到的覆審制要不要改為續審制，交互詰問要不要一玩再玩，這些都是我們提到的問題。上次公聽會舉行完之後，我收到非常多法官、檢察官寫email來我的公務信箱，跟我們提供很多想法，而且拜託我們一定要積極往這邊處理，因為沒有人想要累死在辦公室，你馬上也要去當法官了，接下來你也要面對過勞的問題，所以我希望能夠多給司法院一些建議。我真的收到非常非常多法官和檢察官寫email過來給我，他們也都提供了很多想法，真的是有合理的工作量，人民才會對司法能夠信任，因為這樣才有一定的司法品質出來，否則不能去談論有好的司法裁判品質，所以工作量麻煩一定要特別注意。","釋字785號解釋其實有提到，法律沒有保障到公務員輪班和值班時的健康權，這個大法官釋字出來以後被公務員罵翻了，沒有錯，當初法律沒有弄清楚，結果搞到最後變成公務員大家都在做功德，報加班有一個上限，超過的不能報，但是事情越來越多。我們以前的工作方式就是不敢休假，我以前一年有30天休假，14天必休，但我幾乎有一半以上都是在營休假，就是在辦公室寫書類，我根本不可能放假，就像我剛剛說的，六、日至少有一天一定要加班，年假也會，過年不會放到初四、初五，大概初三就開始回去加班了，這是大家的日常，副秘也很清楚，我今天不是在那邊跟大家危言聳聽啊！實務界出來的每個人都知道我們就是這樣一路過來的。","所以我今天遇到很多學長在這裡，他們看到我都說很羨慕我，因為我不用再寫書類了，所以我還是希望能夠替法官、檢察官們爭取一些權益。否則，這次勞動部的狀況也一樣，勞動部的吳姓員工也是一樣一直在做功德，一大早4、5點就去加班做到晚上8、9點，但是你看他的加班時數登記都是很短的，因為不能夠超過，否則大法官會罵人，結果到最後就是大家做功德，自願留在辦公室加班，會造成這個問題。所以這絕對不會有什麼友善司法，大法官這次就被人家罵「立意良善」這四個字，真的不行這樣！所以還是一樣要從制度著手，尤其是訴訟制度要去變更，書類製作簡化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點沒有錯，但是訴訟制度的變更也是非常重要。就像我剛剛說的，二審不改成續審制的話，再多的法官都沒有用，檢方也是，如果還是搞像這樣的程序，再多的檢察官也都補不完，再多的助理、再多的事務官永遠都沒有用，不改這個，加人、去找人事總處要人都是騙人的，長官都在騙人，告訴你們工作量那麼重，我幫你們加人，事實上制度沒有改。工作量永遠只會更重，補再多人都沒有用，所以我常常說：笨蛋！問題是在制度，不是在人數，跟副秘報告有這個問題。","再來，我先點一個問題，司法院現在對於法扶基金會的捐款一年比一年高，是不是真的應該跟法扶基金會討論一下範圍會不會過廣，這是我以前在實務界的時候就曾經想過了，是不是範圍過廣，是不是要有排富條款，不能所有的族群都毫無目的的不排富，這是一個小建議，建議你們要思考一下，否則司法院編列越來越多的預算到法扶基金會，還是解決不了司法不被信任的問題。","最後，我提一個東西，我有思考到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我跟林鈺雄教授也有聊過，其實我們要思考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到底要怎麼樣去保障，尤其是被害人家屬，他有沒有辦法在法庭上面有足夠的聲量去告訴法官他的想法，否則現在整個訴訟程序的走法，以刑事訴訟來說，全部是偏重保障被告，但是從修復式司法的角度或是從被害人家屬保障的角度來說，其實是完全不夠，司法天平是傾斜的，不是一個公正的司法，尤其不能被告輕判或是過於保障被告的權益就叫作維護司法，不是這樣子！司法一定是被告跟被害人兩者在一個天平、平等的情況下都受到保障，這才是一個值得信賴的司法制度。先跟副秘報告一下，之後我會提一個草案，我會提出重罪的被害人可以聲請調查證據、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或獨立上訴權，這些積極訴訟參與的權利，我想要去修法來賦予他們，因為還是要有保障，否則這段時間，我看到被害人或者是死者的家屬在法庭上面，他們是沒有聲音的，或是他們提出來的意見書、意見狀並不一定會被法官所採納，但是被告通常都有3個律師在那邊幫他，法官又經常會保障被告的辯護權及權益，所以我想之後會提這個草案出來。","最後一點，這次憲判字有關死刑的部分，有提到一個什麼是最嚴重的犯罪，主文的第十段有提到，這37位死刑犯如果認為自己並非犯最嚴重，這時候他可以聲請非常上訴，當然總長或最高法院同不同意、認不認同，這是另外一回事，但什麼叫作最嚴重的犯罪變成是一個很重要的點了，除了能不能判死刑之外，能不能提非常上訴，這兩個東西在最嚴重與否都會放進判斷，而且大法官其實在憲判裡面有提到，他是就犯罪動機、手段跟犯罪結果這幾個東西都去論斷，而且大法官在判決裡面還特別交代這個只是舉例說明，並不是限於只有這幾種判斷標準，但是前一陣子師鐸獎女教師的命案，最高法院駁回的理由竟然是認為不是預謀殺人，就不算是最嚴重，他等於是只有隨便抓裡面一個東西出來就這樣認定，而不是全方位、全方面的去認定。我想請問一下副秘，你覺得拿榔頭在那邊找人要敲他的頭，這不算是預謀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他的預謀應該是說事先就有一個犯罪計畫，當然這個是故意，至於說預謀是個案的認定，我們還必須尊重獨立審判，可能個別法官不見得會有一樣的認定。"],["吳委員宗憲：所以我們的預謀就是限縮在必須要有一個縝密的計畫、要對誰幹什麼事、要取得什麼樣的結果，這個才叫預謀是不是？"],["黃副秘書長麟倫：是這個案子的審判認知啦！"],["吳委員宗憲：法官獨立審判，所以我也不為難副秘，但是我必須點出這個點，即大法官在判決裡面所提到的這三點動機、手段跟結果，其實他有說了只是舉例而已，並不是限縮，所以我希望全國法官不要弄錯這個點，我沒有違背大法官的判決喔！大法官自己就這樣寫，在第十段最後面就寫：「僅係例示，而非列舉」。所以它不是限縮喔！請法官不要誤解了大法官的想法，否則你說結合性侵，又咬斷死者的乳頭，這個不叫最嚴重之罪嗎？你講出去，其實人神共憤啦！對啊，我還是在此必須提醒，所謂的最嚴重犯罪可能要麻煩司法院也能夠提出一個標準，讓大家看一下、讓全國法官看一下，也讓我們瞭解一下什麼叫作最嚴重，以後就比較不會有一些爭端出來，好嗎？"],["黃副秘書長麟倫：這部分可能是比較涉及到實體，如果是刑法或相關的規定修正，我們當然會表示意見。至於說具體的案件，當案件比較多的時候，能不能夠類型化、去歸納，這部分可能要再進一步的去處理，現在可能就像委員所提示的，憲判只是說這些是例示而已，還是要去整體的做思考，這部分應該是大家比較有共識……"],["吳委員宗憲：謝謝司法院，再麻煩你們就工作人員工作量辛苦的問題，再研究一下怎麼處理，謝謝。"],["黃副秘書長麟倫：謝謝委員關心。"],["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因為你算是國民黨比較有憲法意識的，所以我讓你多講了幾分鐘，但還是在這邊宣告，黃副秘，雖然你馬上要去當法官了，如果我有機會擔任召集委員，你如果想要回到立法院發表高見，你跟我說，我來幫你安排，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吳召委剛剛提到公務人員當然要保障，確實要去加強，但你談到勞工的保障包山包海，勞工的悲歌，一年365天都唱不完啦！"],["吳委員宗憲：是，比較級啦！"],["主席：要說清楚，好不好？"],["吳委員宗憲：比較，對。"],["主席：接下來我們請鍾佳濱委員。"],["段落：質詢：鍾委員佳濱：10:36"],["鍾委員佳濱：（10時36分）謝謝。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工作夥伴、在場的媒體女士先生。今天喜氣洋洋，不只臺灣隊奪冠，大家開心，我想臺灣隊世代交替，有一半球員是第一次參加國際賽，我們司法體系也世代交替，所以有請我們的黃副秘書長，準備要交替了。"],["主席：請黃副秘。"],["鍾委員佳濱：也請我們臺北地院的王院長，要接班了……"],["主席：請王院長。"],["鍾委員佳濱：趕快來見習一下，也請法扶的陳董事長。"],["主席：請陳董事長。"],["鍾委員佳濱：謝謝。副秘好、陳董事長好、王院長好。今天請陳董事長上來，就知道我要談國民法官國審案，我的標題很清楚，國審案將擴大納入貪污等案，要強化國民的參與率及拒卻標準。我們來看一下，請教黃副秘，國民法官上路兩年，115年案由將擴大，本來在去年我們新收108件、未結83件，好像比前兩年的總數加起來還要多，根據國民法官法第五條第一項，它是兩個要件嘛！一個是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對不對？這已經實施了，過去這幾年就是這樣，未來在115年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請問這些罪包含哪些？"],["黃副秘書長麟倫：這部分目前可能要統計，當然案件量……"],["鍾委員佳濱：包含哪些罪名？譬如說，包括普通刑法……"],["黃副秘書長麟倫：這個大概在那個……"],["鍾委員佳濱：內容有嘛？"],["黃副秘書長麟倫：重大貪污會有。"],["鍾委員佳濱：對，範圍包括強制性交、傷害、妨害幼童、強盜擄人勒贖、兒少性剝削、人口販運、懲治走私、國家情報、妨害國家安全以及貪污治罪條例，對不對？"],["黃副秘書長麟倫：對、對。"],["鍾委員佳濱：112年的強盜結合加擄人勒贖的結合罪11人，但是重大貪污有15人，是不是這樣子？但是有沒有評估未來總收案量會成長多少，法院人力充不充足？有沒有評估過？你們在115年要開始擴大。"],["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刑事廳都持續在關注這部分，預計會增加兩百八十幾個人。"],["鍾委員佳濱：你說115年開始會有兩百？"],["黃副秘書長麟倫：對、對，我們評估……"],["鍾委員佳濱：會超過兩百件？"],["黃副秘書長麟倫：是、是。"],["鍾委員佳濱：陳董事長在後面，他也是很關心，我們知道國民法官法一定是由法扶，它是強制辯護嘛！就符合申請。我們來看下一頁，請問重大貪污案件適用國民法官法嗎？"],["黃副秘書長麟倫：適用，就是假設……"],["鍾委員佳濱：適用？"],["黃副秘書長麟倫：對！"],["鍾委員佳濱：譬如說違背職務收賄罪就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但是我們國民法官法第六條第一項提到有幾種情況，其中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請問副秘書長，為什麼要加上這一款？為什麼國民法官法要避免這種情節繁雜、要長久時日？"],["黃副秘書長麟倫：因為一般國民參與的這些案件，第一個，他只能在集中的時間內審理……"],["鍾委員佳濱：比如說在兩週內要讓國民法官完成？"],["黃副秘書長麟倫：對、對，他沒有辦法像一般的法官這樣，可以一年、兩年在審理案子，所以說……"],["鍾委員佳濱：是的，所以根據這樣子，去年根據複雜條款，裁定不行使國民參審審判的有28件聲請，其中複雜案件13件；准許15件，複雜案件6件；差不多複雜案件有一半是准許不交由國民法官參與，對不對？好，請問一下複雜性條款，有沒有不複雜的貪污案？剛剛講到重大貪污案適用國民法官法，但是有沒有不複雜的貪污案？"],["黃副秘書長麟倫：如果以我們以前的經驗，就是承認收賄，然後也交出來，像這一些的案件，但是說實話，這種例子比較不是那麼多。"],["鍾委員佳濱：那我們就講最近大家最熱門的京華城案，你看看，單單看這個人物關係跟金流圖，你看有多少的前市長、前市議員、企業家被列被告，涉案行為至少從4年前開始，還有疑似匯款流入基金會、黨部及政治獻金專戶，這個案子複不複雜？"],["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當然有相當的複雜度，但是跟委員報告，也不是說有複雜，聲請說不行國民審判法官就會准，法官還是……"],["鍾委員佳濱：是，沒錯，這個是還在進行中的，我們看已經偵結的，重大貪污案適用國民法官法會有什麼問題？貪污案的特質：涉案人數眾多、金流複雜、被告不認罪，你看纏訟12年，南投前縣長李朝卿收回扣111罪全部定讞，累計刑期超過400年，副秘書長，你覺得這個案子假如後年用國審法來審有可能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因為具體的案情，我畢竟……"],["鍾委員佳濱：這個案子已經很明確了。"],["黃副秘書長麟倫：如果說他構成的罪名是最輕10年以上，他假設聲請的話，可能……"],["鍾委員佳濱：以李朝卿案，恐怕國民法官沒辦法消受啊！纏訟12年欸！"],["黃副秘書長麟倫：因為採行國民法官制度就是要集中審理，有些時候會拖久就是因為集中審理沒有辦法落實貫徹，這也是國民法官法……"],["鍾委員佳濱：好。"],["黃副秘書長麟倫：至於說它是不是真的複雜到不適合……"],["鍾委員佳濱：我們來看一下還有什麼其他的考量，遇到有社會矚目的案件，如何維持國民法官的公正性，國民法官法第十四條包括什麼？總統、副總統這些人，各級的機關首長、政務人員、民意代表，還有政黨的黨務工作人員，我們來看一下，國民法第十五條，它說選任國民法官，這些人不能參與：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我們來看一下，小草集結北檢挺柯，這些人會不會落入到第十五條第九款的項目當中呢？如果我們在重大的社會矚目案件有這些人，你又說重大貪污看複雜程度，不見得，那你在選任國民法官的時候，這些人你怎麼去篩選出來？"],["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是不是符合去選任或不適合擔任國民法官其實要有具體的事證，而且在選任程序裡面，雙方都會去表示意見，今天被告這邊表示意見，檢察官那一邊可能會表示不同的意見，所以不見得……"],["鍾委員佳濱：是，所以我們現在談到了當115年擴大，包括貪污案件要納入的時候，除了案件複雜之外，社會矚目的，你在選任國民法官的時候，不只因為案件複雜，連選任的人員都要特別謹慎，對不對？名嘴啦、網路KOL、支持者，這些可以擔任國民法官嗎？如果有足夠事證，你們就可能要把他排除喔！是不是這樣？"],["黃副秘書長麟倫：我想這部分在選任的程序裡面兩造就會去表示意見……"],["鍾委員佳濱：很好。"],["黃副秘書長麟倫：這邊要，這邊可能就認為說沒有達到。"],["鍾委員佳濱：那你要知道，這個時候兩邊有沒有要挑，他就開始要求調錄影帶，去北檢前面調北檢那時候的錄影帶，看看哪些人曾經在裡面參與的，是不是這樣子？就會看到我們在好萊塢電影上，他們選任陪審團的時候，就開始派出大量的人力去就可能被選出來當國民法官的，查他過去的參與，有沒有這種事證，是不是這樣？這是個龐大的工程，這個事情誰來把關？"],["黃副秘書長麟倫：我想選任的程序本身就有一些很嚴密的規範……"],["鍾委員佳濱：誰來把關？"],["黃副秘書長麟倫：今天假設他也有不符合……"],["鍾委員佳濱：如果是在北院的話，是誰來把關？如果這個案子國審法送到北院，誰來把關國民法官的選任？"],["黃副秘書長麟倫：審判長。"],["鍾委員佳濱：請王院長提供一下見解，因為未來你要擔任這個職務。"],["王院長梅英：這個依法是由國民法官庭的審判長。"],["鍾委員佳濱：國民法官庭的審判長。"],["王院長梅英：是的。"],["鍾委員佳濱：所以很重要嘛！各位，我們各個地院的院長，這個複雜度大家去思考。下一頁我們看一下，其實我們更關心的不是這個，不是阻卻，是要怎麼提升人民參與審判來強化司法信任度。我們112年應到的候選法官2,352位，實到不到一半，113年的比率到目前有沒有統計？也是不到一半吧！"],["黃副秘書長麟倫：45%。"],["鍾委員佳濱：你看比去年還低啊！你後面還有一個多月的時間，什麼原因造成的？有沒有調查過？"],["黃副秘書長麟倫：目前應該我們國民法官……"],["鍾委員佳濱：你們去年的成效評估我調出來了，這句話我是覺得不是那麼認可，說學歷越低，意願越低，意願最高的是專業人士、軍公教跟學生，意願最低的是家管、退休無業跟勞力人員，為什麼會這樣子呢？有這樣的關聯嗎？我們再往下看。其實影響參與意願的，這裡的說法是說因為可能學歷低者，他比較擔心對日常生活及生計造成影響，像這些勞力人員、兼職人員最怕這一點，請問候選法官、雇主知道應該給予公假並可領日費嗎？你們有去調查嗎？你覺得是這個原因嗎？擔心影響生活經濟。"],["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這部分應該都有做相關的通知跟宣導，應該會知道。"],["鍾委員佳濱：好，那未來副秘書長要請司法院這邊強化各院的宣導，但是是不是真的是因為經濟生活？我們再往下看，很奇怪，從年齡來看，年齡越高，到場率越低，尤其是六、七十歲以上的到場率低於平均，這些人不都已經退休了嗎？為什麼還會擔心他的經濟生活呢？是什麼原因造成年紀較長者擔心去擔任國民法官呢？你們要去深入探究原因可以嗎？"],["黃副秘書長麟倫：可以，我們……"],["鍾委員佳濱：這點我特別提出來。所以候選的國民法官未到庭將開罰，我再給你看，當兵教召未報到將有刑事責任，但是你們的國民法官法，以橋頭地院來講，沒有載明未到庭可依法拘提，這好嚴重啊！實務上有沒有提醒？"],["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都有提醒，法規也有……"],["鍾委員佳濱：沒有啊！傳票上面沒有載明啊！是不好載明還是怎麼樣？要你去當國民法官，不來，把你拘來，有這樣的事情嗎？民眾會不會覺得法情感上難以接受，要我去當法官不去，你還要把我抓去？"],["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提醒都有提醒啦，但是目前沒有……"],["鍾委員佳濱：好啦！我也沒有說你們一定要載明啦，也不是說載明就比較好啦，但是這個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或許你們覺得載明會讓民眾心生恐懼或有錯誤的誤解，其實當國民法官是個義務，但是你用到拘提，可能民眾會嚇一跳，是不是這樣子？我了解你們要去體會，但是這個要加強，讓他們宣導好不好？再往下看下一頁，所以我的建議就是在未來預算執行當中強化人民參與審判的意願，並且嚴格國民法官案件的轉軌及拒卻標準，好不好？","最後，陳董請回，請黃副秘跟王院長，還有我要點一下我們屏東地院的李院長，不用上來，交接一下，副秘書長，你去屏東地院看過，我們屏東地院有一個司法園區的專案要推動嘛！我們希望未來的王院長接了之後要持續推動，因為這個案子很重要，要跟法務部、要跟國產署、要跟國土署都要去做共同協商，是不是請兩位共同承諾繼續推動，包括把我們的屏東地院，李院長很積極，地檢的陳檢察長也很積極，需要上面司法院跟法務部共同推動，可以承諾嗎？"],["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一定會做好這部分的交接。"],["鍾委員佳濱：王院長有沒有交接到？"],["王院長梅英：只要是對我們司法環境有助益，這我們一定會大力去做的，謝謝委員。"],["鍾委員佳濱：那時候我們院長大力爭取說希望要有職務宿舍，目前全臺灣行政院新建的辦公廳舍一律沒有職務宿舍，都沒有了，只有哪裡？只有新蓋的屏東榮總有職務宿舍，你知道什麼原因嗎？因為蘇院長特別破例給這些辛苦的醫護人員要輪班，所以讓他們在新建的廳舍裡面有職務宿舍。未來如果司法園區能夠成立，它的占地面積等等各方面條件很好，未必要在同一個廳舍裡面，在附近就可以有職務宿舍，這一點請務必在你們未來的屏東，還有包括未來陸續更新的司法園區，一定要把我們司法人員的需求放進去，才能讓他們流動率降低，你不是說過屏東的流動率很大，是不是？如果不安定的話，我們這些比較偏遠的院留不住人，會對我們民眾的司法品質受到影響，好不好？拜託黃副秘書長，也祝你法官升任愉快，也拜託王院長好不好？接下燙手山芋，世代交替，臺灣隊加油、我們司法加油，謝謝。"],["黃副秘書長麟倫：謝謝委員。"],["主席：謝謝鍾佳濱召委。","接下來有請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不在。","我們請下一位質詢是吳思瑤委員。"],["段落：質詢：吳委員思瑤：10:50"],["吳委員思瑤：（10時50分）謝謝主席。在場所有司法院各個院長們大家好，我自我介紹，我是吳思瑤，我過去在教育文化領域，現在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新手，我也一路在學習，很高興可以跟大家對話，我先請我們的黃副秘……"],["主席：請黃副秘。"],["吳委員思瑤：也請未來要接任的王院長預做準備，適應一下。"],["主席：王院長。"],["黃副秘書長麟倫：委員好。"],["吳委員思瑤：其實過去我在教育文化領域每年審議預算，總是一年一會，坐在這裡的都是所有國立大學的校長，一年一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是所有法院的院長，我非常珍惜可以跟大家對話的這個機會。","司法院眼前的三大挑戰，總預算能不能夠過關；人事案能不能夠就表定，現在是12月24號，已經延宕了，但是趕進度把它審議完成；第三個當然是職場減壓，我們所有司法人員的過勞問題，我一一來就教。","一言不合就砍預算？我非常期待在野黨的委員要理性，不要因為司法的個案或者是憲判的結果，就劍指司法院的預算，這不是理性的審議，我整理出過去幾年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的預算，我發現其實立法院對於司法院平等相維，預算基本上是尊重的。","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項也很清楚地明定，司法院的司法預算是獨立的，行政院也不能夠刪減，它只能夠加註意見，一併移送立法院審議。所以站在司法預算獨立的角度，又對應於過去這幾年，民進黨作為國會多數的時候，凍結數平均是1,296萬，只占0.33%，減列數更低，只減了70.6萬，其占比是0.0176%，而統刪數比較高，這是立法院針對各個部會，包括行政院的所屬機關有個統刪，所以統刪最後是高達1億2,653萬，比例是3%左右。我做出這個表格，我希望在野黨的委員們嚴格來監督把關司法預算，畢竟預算來自於民脂民膏，但是捍衛司法預算機關的獨立，我認為憲政機關之間平等相維。","黃副秘您即將要離開這個位子，未來持續接棒，要在立法院捍守預算，包括可能王院長也要深入各個委員辦公室，到各個黨團去說明預算，你做好準備了嗎？"],["王院長梅英：謝謝委員垂詢，應該是。"],["吳委員思瑤：我做的這個表格你可以拿去用，就是我們用……數字會說話，過去國會對於司法預算的獨立性是給予尊重的，我希望你們可以站在這個角度，而且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項給了我們一個很好的保護傘，希望大家能夠善用。","昨天大家都有看棒球嘛？七局上的時候，我們的潘帥潘傑楷一個撲壘，結果被一壘的裁判判safe嘛？先safe嘛？後來去調帶子，大會的主審去review了整個影帶，最後是out，我們要有運動員的精神，不會因為主審的裁判判定不服，就要來推翻裁判的判決，這在運動場上是運動員的風度。","同樣在面對大法官憲法法庭的判決，國會也應當有這樣的風度，不是因為憲判判定了不利於您的個案，就要來惡修憲法訴訟法，在制度面將與人事同意權的相交適用產生了風險，在實體面會形成另一種形式的反多數決困境，在價值面會使孤立絕緣的結構弱勢更為邊緣，而在效益上增加評議的成本，將使我們憲法法庭的案件難以消化，這是我反對惡修憲法訴訟法，還有這麼多的律師、民團走上街頭，請問王院長做好準備了嗎？未來在修法協商時你也要來的，雖然已經被強行送出了委員會。"],["王院長梅英：謝謝委員勉勵，我在努力中。"],["吳委員思瑤：就專業，我們就勇敢講專業的話，這個表格我已經講了N次，不管是舊制或新制，憲法法庭所收的案件九成五、九成八都是人民的聲請案，藍白所幻想的也就是提案的翁曉玲委員一直在說的極端案例，3位、4位大法官就會來做出憲判，這種極端案例並不存在。我以111年新制到現在宣判的48案裡頭，37個案子由15名大法官全員參與評議，10個案子因為有迴避的機制，部分大法官迴避了，但是參與審議大於10位的還有10個案子。","換言之，新制上路至今的48案當中，只有1個案子的評議少於10位，是9位，為什麼？因為大法官基於迴避的原則，副秘，我的整理是正確的吧？"],["黃副秘書長麟倫：是。"],["吳委員思瑤：所以並沒有所謂3位、4位大法官就會來決定憲法法庭解釋的案例，不存在嘛？目前不存在嘛？"],["黃副秘書長麟倫：到目前為止沒有。"],["吳委員思瑤：唯一會存在的狀況就是在野黨的委員遲遲不通過、不審議大法官的人事案，雖然有延宕再延宕，但還好立法院已經排定了12月24號，終於要行使我們大法官的同意權，但是我們呼籲在野黨的委員要理性審查，一旦不理性的審查而來拒絕行使或者是行使不同意，我們都尊重，但是可能會癱瘓憲法法庭的前提就是在人事同意權的行使過程當中，大法官沒有辦法補足。","我這裡也替大家整理出來，同意權延宕已經是前所未見，從2003年大法官同意權改由立法院來行使之後，只有2007年陳水扁執政的時候，有4位大法官提名，被國民黨多數否決，我們予以尊重，這是國會審查之後，予以否決，但是從來沒有發生延宕、阻卻、拒審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案例，是不是？副秘。"],["黃副秘書長麟倫：依照委員的整理，確實是如此。"],["吳委員思瑤：我希望我整理的這個表格最下方能夠讓我們行使同意權，然後大法官的就任時間能夠填上，否則它持續是問號，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持續不行使或者是行使不同意，前提用不理性的方式來對待進行政治的報復，癱瘓了司法院，這是史上從來沒有發生過的惡例。我希望我這個表格最下方的，這4個大大的問號能夠不再是問號，立法委員也要善盡我們的憲法忠誠義務。","回到我第三個主題，就是為我們的司法人員減壓，有治標也有治本的，我有五大主張，關於治標的部分，因為時間有限，我肯定一下臺北地院王院長，這是臺北地院的公告，EAP心理健康關懷方案本來僅限法官人員，後來在我質詢之後，你們擴及所有地院員工，請你們去徹查所有的地院、高院是不是都有讓EAP一視同仁，大家都可以受惠，好嗎？","我可以請臺中地院的邱院長嗎？"],["主席（鍾委員佳濱）：有請邱院長。"],["吳委員思瑤：在您行進的過程中，我就直接說，我非常肯定臺中地院，你們現在應該還有這個制度吧？讓我們的同仁可以有半天公假，4個小時的時間就近去國美館看看藝術，現在這個制度還有嗎？"],["邱院長志平：有。"],["吳委員思瑤：其他地院有這樣學習的經驗嗎？就您所知。"],["邱院長志平：應該也是有類似的。"],["吳委員思瑤：臺北地院有沒有去北美館？去故宮、去兩廳院？不過兩廳院沒有下午的場。"],["王院長梅英：跟委員報告，像我們今年度就有跟TSO合作，直接把樂團請進來到法院，同仁們也不用出去了，直接在法院。"],["吳委員思瑤：不要、不要，換個地方，場所精神很重要，你把TSO搬來，你把朱宗慶請來，也還是在法院，大家的壓力不會緩解。"],["王院長梅英：是的。"],["吳委員思瑤：文化親近這個assessment是要進入那個文化場域，你的心才會沈澱下來，就像我每天在立法院政治攻防，我上禮拜五晚上終於有時間到北藝中心去看了簡珮如的舞蹈，我整個心open了，我今天又可以很正能量地來面對立法院這些不合理的政治攻防，場所精神是重要的，未來的副秘書長，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健康的、好的方式，不管是文化的或者是運動類的活動，休閒的活動，帶頭來做吧，好嗎？"],["王院長梅英：好，謝謝委員勉勵。"],["吳委員思瑤：好，這都是治標。另外，心理假可以去研議一下，現在公務部門人事總處也要增加對於公部門心理調適假的增訂，不是為了放假，而是為了讓每一個請身心調適假的司法人員能夠被人事體系追蹤管考，他可能承擔了心靈上的一些困難，需要我們及時來介入。剛剛有小抄遞上來了，副秘書長你有什麼要回答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心理假的主管是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如果他們有這樣的相關規定，我們司法院當然樂觀其成。"],["吳委員思瑤：好。"],["黃副秘書長麟倫：但是除了放假以外，剛才委員所垂詢的心理健康方案，我們現在已經推動全國，就我們的統計，現在法官以外的同仁去請求心理健康照護的其實已經有相當的量。"],["吳委員思瑤：好，我們預算一次2,500，一年有8次，好好讓這個福利……這也不能叫福利，是提供必要的幫助，讓需要的人能夠受惠。","我最後的時間來談治本的部分，我想你們的人員要補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不是要提出修法，希望放寬第三類人員，也就是司法人員的上限，現在法案到哪裡了？"],["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在跟行政院討論，因為主管這個法案是人事總處，所以我們跟他們說明，請求得到支持，因為這個修法必須由他們提出來，誠如委員所垂詢的，目前我們還在溝通當中，所有有效率的程序我們都在做，目前總員額的預算只剩下兩百九十幾個。"],["吳委員思瑤：至少要先補吧？"],["黃副秘書長麟倫：至少要先讓我們能夠解放一下，我們才有辦法去做後續的這些……"],["吳委員思瑤：是，沒錯。"],["黃副秘書長麟倫：不然會寸步難行。"],["吳委員思瑤：好，未來的工作，王副秘要持續，針對中央政府總員額法，立法院至少民進黨團、執政黨團我們一定全力支持，這是根本性的來協助人力問題，協助大家減壓。","我占用了比較多時間，很抱歉，很高興認識大家，我會持續跟著大家一起學習，讓我們的司法更好，謝謝主席，謝謝大家。"],["主席：謝謝吳委員，謝謝黃副秘，謝謝王院長。","接下來有請陳委員培瑜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培瑜：11:5"],["陳委員培瑜：（11時5分）謝謝主席，接下來有請司法院秘書長。"],["主席：請黃副秘書長。"],["黃副秘書長麟倫：委員好。"],["陳委員培瑜：好，黃副秘早安。有一件事情其實是真的要來積極的拜託司法院，我等一下要講的議題並不在司法院的政策視野當中，所以要拜託黃副秘，我們一起來研究該怎麼辦。","我現在要跟您分享的是，新竹縣去（2023）年暑假期間有性侵過學生的老師，他依然在相關的社區運動俱樂部當老師，然後對外招生，但這個事情到底是怎麼回事呢？照理說，他應該有進入所謂的社政開罰系統當中，但是副秘你應該知道，社政系統跟司法系統之間的名單是沒有互相勾稽的，甚且以這個案子為例，他在判刑還沒有確定之前，依然有一個很大的空窗期，繼續在外面以他個人的名義也好，以工作室受聘老師的名義也好，繼續當社區運動的教練，跟我們的孩子日夜相處，然後教導孩子做很多運動。這個問題在我去年上任之後積極地跟教育部、衛福部還有司法院這邊溝通。以新竹這個案例來說，他目前的答案是起訴不確定，可是我要跟副秘報告，他起訴不確定，不是因為他沒有對小孩做出傷害的事情，而是因為在調查的過程當中，孩子們沒有辦法明確的講清楚狀況，於是這個判例就這樣結束了。還好當地的爸爸媽媽社團，有很多人在提醒說：請小心這個人，這個人有相關的案例，只是因為判例最後沒有確定。於是有很多的爸爸、媽媽出來提醒大家要小心，不要去報名這個課程，要避開這個老師。還有當地的社工也很關心，社工才把這個案子撿回社政單位做行政裁罰。到目前為止，副秘你知道我要問什麼了嗎？"],["黃副秘書長麟倫：請委員指教。"],["陳委員培瑜：意思就是說，目前兒少法應該裁罰的事件可以分三個方向，社政、教育跟司法，其中教育跟司法過去因為回歸到各自的行政調查還有偵辦，所以就算有了結果，也不會回送給社政機關做裁罰，這就是我剛剛說的，兒少法裁罰的黑數，對嗎？我現在理解是對的，對不對？就你們司法的部分。"],["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當然案情我們沒有事先得到訊息，但是剛委員所講的，他好像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那是不是這整個案子都沒有到我們司法所屬法院的這個體系？"],["陳委員培瑜：有在你們司法體系當中，不管他判例有沒有確定，你們的司法系統都不會把這個案例的資料送回給社政系統去做裁罰。所以我身為家長，如果我要把我的小孩送去某個夏令營、送去某個社區運動俱樂部，我想要去兒少法裁罰公告的地方查查看，例如陳培瑜這個人過去有沒有對兒少做不好的事情，對於兒少法第四十九條，我在衛福部公告網站上是查不到陳培瑜這個人的，因為就算我的判例確定了，司法系統也沒有告訴社政系統說這個人是不適用的，所以兩個系統之間的資料是沒有勾稽在一起的。"],["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因為如果他是在起訴、不起訴的階段，那是在法務部的階段……"],["陳委員培瑜：是、是，那最後判例確定之後呢？"],["黃副秘書長麟倫：如果他有起訴才會到司法體系，如果他……"],["陳委員培瑜：對，沒錯、沒錯，他會在司法體系，可是你們沒有把資料回送給社政體系啊。"],["黃副秘書長麟倫：容我們回去了解，因為……"],["陳委員培瑜：好，沒關係，我告訴你發生什麼事情。您剛剛這樣的回答就確實證明我剛開始說的，不在你們過去的政策視野當中，所以我在遞補上任之後，我們努力了一整年，我們拜託教育部跟衛福部先做一件事情，在校園事件當中，過往教育部對於發生在校園裡面的相關事件，必須要被懲處的這些大人的名單，他們過往也只有公布在封閉的系統裡面，一般人是查不到的，但是後來他們去跟衛福部溝通，必須要送給社政系統去公告，假設有某一個陳培瑜老師，他在A校做了性侵小孩、性騷小孩的事情，後來被判不適任，必須要離開校園，那他的名字就會被回送到衛福部兒少法裁罰系統裡面然後被公告，所以這位陳培瑜老師就不能再去校外相關的體制，例如說安親班、課輔班這些會接觸到小孩的地方去工作、去上班，這是為了確保我們兒少的權益。","可是，我們積極跟你們司法院這邊開會後，你們在7月30號回給我們一個公文，公文最後一句話請副秘看一下，社政機關如果需要相關的判例確定資料，你們叫社政機關自己去找法務部跟檢察署來提供。我想要問的是，這中間很大的資料黑數，沒有辦法協助家長確切掌握到底某一個老師他是不是真的適合繼續留在不同的教育現場陪伴我們的小孩，如同我剛剛說，社區裡面有非常多的，比方說有社區運動俱樂部、有安親班、有課輔班，還有非常非常多的實驗教育團隊，現在民間有非常多多元的教育團隊可以接觸到小孩，但是他產生了一個很大的漏洞，我的時間有限，我快速做出結論，我想要拜託司法院評估，未來關於不當對待兒少事件之裁判確定之後，同步回送資訊給社政單位，做兒少法第四十九條裁罰的公告，但是如果你們現在沒有法源依據可以公告、可以回送，那我們就來討論是不是要修法？總之，我們會再找你們來開會，謝謝主席。"],["黃副秘書長麟倫：謝謝。"],["主席：謝謝陳委員，謝謝黃副秘書長。","接下來有請翁委員曉玲發言。"],["段落：質詢：翁委員曉玲：11:11"],["翁委員曉玲：（11時11分）主席好，有請黃副秘書長，還有法扶基金會周執行長以及未來即將擔任副秘書長的王院長。"],["主席：有請黃副秘書長、法扶基金會周執行長以及王院長。"],["黃副秘書長麟倫：委員好。"],["翁委員曉玲：黃副秘書長還有周執行長、王院長，你們好。首先，想請教你們有沒有聽過一句話叫做「半瓶水響叮噹」，有沒有聽過？"],["黃副秘書長麟倫：有聽過。"],["翁委員曉玲：就是我們臺灣的俗諺，「半瓶水響叮噹」，我當立法委員後，尤其一開始就被分派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真的是感受特別深，什麼叫「半瓶水響叮噹」？其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是一個非常強調專業素養，有高專業門檻的一個委員會，可是我們常常聽到非法律專業的委員，像是吳思瑤委員、柯建銘委員，常常就在那裡大放厥詞，竟然說憲法訴訟法的修法是政治報復，請問你們三位同意這句話嗎？請問黃副秘書長，你同意這句話嗎？我們修憲法訴訟法是政治報復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憲法訴訟法當然是一個專業的討論。"],["翁委員曉玲：如果是不夠專業的討論，如果不是一針見血，我相信今天民進黨不會發動這麼多的律師團體等等上街抗議，我要講的是，我在這邊其實是尊重我們中華民國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他們有表達言論自由的權利，所以即便連續兩個禮拜都有律師還有民間團體走上街頭，針對本席所提憲法訴訟法的修法內容表達抗議，可是，我想這畢竟是一個非常專業的討論，我也尊重他們的意見。","回到專業的討論，請問憲法訴訟法的有權修法機關是哪個機關？"],["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當然主管機關是司法院。"],["翁委員曉玲：主管機關是司法院，修法機關呢？誰有權修法？"],["黃副秘書長麟倫：那個是立法院、大院的職權。"],["翁委員曉玲：所以立法院是不是有立法形成自由？我們是不是有立法裁量空間？我們對於憲法法庭的審理規則要如何制定，立法院有沒有權可以做決定？"],["黃副秘書長麟倫：當然大院可以決定如何修法，但是要在憲法的架構之下。"],["翁委員曉玲：是，所以你認為我們現在的修法不符合憲法架構嗎？"],["黃副秘書長麟倫：我想這部分是專業的討論，我們尊重大院的職權。"],["翁委員曉玲：是，所以我們所提出的修法內容，基本上當然是符合憲法的精神，符合我們立法相關的程序，一步一步都是按照正當法律程序來走。如果今天大法官都可以要求我們的法院針對死刑合議制判決要求一致決的時候，為什麼我們沒有權力可以強化憲法法庭的審理門檻、提高憲法訴訟審理的程序門檻？這樣有問題嗎？請問副秘書長。"],["黃副秘書長麟倫：在憲法上面，是不是符合憲法，這是憲法法庭的職權，我們司法行政沒有辦法去替憲法法庭回答問題。"],["翁委員曉玲：我請教你，誰來約束憲法法庭的職權？大法官今天如果做了一個違憲、違法的憲法判決，誰有權力可以去節制大法官？"],["黃副秘書長麟倫：如果選舉的民眾有意見，當然要用修憲的程序，當然民意還是可以去做……"],["翁委員曉玲：請問王院長，您認為誰有權力可以節制大法官的權力？當大法官擴權的時候，從我們現行的憲法、法律角度來看，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嗎？我想這等到王院長如果您被提名大法官的時候，我可以再次請教您或是黃副秘書長。","言歸正傳，其實我今天想要針對司法院的預算，還有法扶基金會所提出的預算就教你們。首先，我看了你們提出的預算報告書，其實都有講到現在法扶基金會常常被批評去扶助一些不是所謂無資力的扶助對象；另外，我也有看到一個問題，就是法扶基金會這些年來的預算不斷的增加，從一開始、最原始是編5億的預算，到現在幾乎每年都是編14億，然後下年度甚至編15億，所以在預算擴編、不斷提高的情況之下，我想請教的是，對於法律扶助對象你們有沒有進行檢討？未來有沒有增加所謂的排富條款？"],["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之前有委員垂詢這個問題，其實我們在相關的制度底下，跟基金會都有在溝通，像以前一些的勞動專案跟原民專案，我們都希望能夠訂定排富條款。"],["翁委員曉玲：好，既然你們早就看到這個問題，我也希望你們能夠積極地提出修法，畢竟國家的經費預算是有限的，法扶無法開源，就只能節流，從這個角度來看的話，應該要將排富條款儘早地提出修法。","第二個部分，本席看到你們這次法扶基金預計成立一個刑事辯護中心，可是這個刑事辯護中心該是法扶基金會成立的嗎？你們成立這個的目的到底是什麼？"],["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當然刑事辯護中心就是要提升法律扶助基金會在一些像強制辯護案件的辯護量能，當然現在一個很大的重點就是國民法官的制度，國民法官制度大家也都知道，大概都是參考日本的裁判員法，日本的裁判員法實施之後，他們也有在提升辯護的量能，這一部分也是由他們的司法支援中心（Houterasu）來做，其實大致是類似法扶，由法務部編預算提升辯護量能，至於為什麼會這樣……"],["翁委員曉玲：好，如果成立刑事辯護中心的目的是為了強化、培養一些了解國民法官審判實務運作的律師的話，難道不應該是由法務部來主編嗎？或者是說，其實有關於律師的訓練，這部分不應該是交由各個律師公會來舉辦就好了，我們有必要再花四千多萬去成立一個刑事辯護中心嗎？在你們這次的預算書當中，其實寫得非常非常的簡略，看不出來你們要成立這個刑事辯護中心的合理性，而且看不出你們的組織、規劃是如何，本席認為這個地方其實是有必要請你們再補充說明，好嗎？","然後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就像我剛剛講的，就是你們無法開源就要節流，除了刑事辯護中心之外，我們看到法扶中心在之前有一些補助活動，似乎也不應該是法扶做的，更何況你們補助的一些活動可能還跟我們廣大的民意相背馳，像你們今年1月出了一本書「聚沙成塔．拒殺之辯」，這個基本上就是你們支持廢死聯盟去出這個書，你們拿的是國家的經費耶，如果你們補助廢死聯盟出這本書，你們是不是也應該補助被害家屬也要出另外一本書，主張維持死刑這樣的書？所以你們在補助這些活動的時候，其實要特別注意，不要忘記你們拿的是國家的公帑，最好不要在這些有爭議性的議題上去亂補助，還是回到你們法扶的本業，我認為比較重要。這個部分之後也請法扶提供一個報告給我，待會最後一案會說。","接下來我還要再請教一個問題，這也是最近看到新聞上面有講，才剛剛由賴清德總統邀請謝銘洋大法官來擔任代理司法院院長，結果據報導，這個代理司法院院長竟然就解編了副院長跟秘書長室的人，請問是不是真有這回事？"],["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這不是叫做解編，就是現在那幾個辦公室因為沒有首長，所以那一邊的業務就沒有辦法推動，其實他們原來很多都是占缺的，所以他們就到其他的廳處去，所以所謂的解編……"],["翁委員曉玲：可是我必須講，從謝代理院長這個舉動，對我們來講，會從旁感受到是不是賴總統已經打算不再提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他是不是已經有心理準備，反正就算這批司法院長、副院長、大法官人選不通過，他也不再提名了？這會讓人家有這樣的聯想。而且其實從謝代理院長的這個舉動，坦白說，我現在就認為立法院之後也不需要再編列副院長、秘書長特支費，相關業務經費全部刪除，反正你們現在也不知道預期有多久嘛。"],["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希望不會很久，所以……"],["翁委員曉玲：既然不會很久，竟然做這樣的事情，這不是讓人家覺得此地無銀三百兩嗎？好像賴總統就鐵了心，好，反正這批大法官立法院不同意通過，他也擺爛，也就不再提名啦。其實這個問題很嚴重，我當然……"],["黃副秘書長麟倫：這個可能是……"],["翁委員曉玲：這個回去可能要跟謝院長講，他是代理院長，代理院長基本上就是守成，不要做這麼大幅度的業務變動，會讓人家認為看起來大法官沒通過，最有利的就是謝院長，因為他就可以一直代理院長下去，這樣社會觀瞻不好。","接下來，我還要再提一個問題，就是你們這次的報告書有提到，你們未來會針對憲法訴訟法的修法進行檢討，我們知道其實在這次的憲法訴訟的辯論過程當中，包含本席及其他的委員，還有很多的法律專家、學者都認為，憲法法庭的公開書狀規則出了很大的問題，憲法法庭怎麼可以只公布10頁人家的訴訟答辯狀等等書狀，剩下的人家寫了很多的都不公開，後來大概也是因為有壓力，所以你們才全文公開，但是我認為你們應該要檢討這個公開書狀規則。同時，在整個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要件上也要重新進行檢討，到底少數委員能夠聲請釋憲的條件、聲請機關聲請釋憲的要件，這些應該都要具體寫清楚，對不對？我們認為過去許宗力大法官寫了很多論文，還有在他所做的判決裡面，我們都按照他的意旨寫說，這些條件都不應該受理了，結果全部都被推翻，這代表我們憲法訴訟法定得不夠明確。所以本席希望你們在下個會期應該要積極的提出憲法訴訟法的修法，要將可以聲請憲法訴訟的各個要件，不管是少數立法委員聲請釋憲要件，還是各機關、具機關爭議的聲請要件，都應該要提案修法。我覺得我的手腳其實比你們快，如果你們不趕快提，到時候我修法的時候，你們就不要說我是毀憲亂政，好不好？那就麻煩你們儘快修。我剛剛列在ppt上面的四個問題，也麻煩司法院在兩週之內提出書面報告給我，謝謝。"],["主席：謝謝翁委員，謝謝黃副秘書長、王院長等人。","接下來有請羅委員廷瑋，羅廷瑋委員、羅廷瑋不在。","請葉元之委員，葉元之、葉元之委員不在。","請羅明才委員，羅明才、羅明才委員不在。","請鄭正鈐委員，鄭正鈐、鄭正鈐委員不在。","請洪孟楷委員，洪孟楷、洪孟楷委員不在。","請林淑芬委員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淑芬：11:26"],["林委員淑芬：（11時26分）主席，是不是請副秘書長？"],["主席：請黃副秘書長。"],["黃副秘書長麟倫：委員好。"],["林委員淑芬：副秘書長，我首先問你一個問題，你什麼時候要離開這個位子？"],["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的派令是12月2號。"],["林委員淑芬：12月2號，你做到12月2號，那誰要代理？你們都代！代！代！全部都是代。"],["黃副秘書長麟倫：沒有，因為已經有接任的……"],["林委員淑芬：主席，他到12月2號，可是我的問題未來要解決……"],["主席：有報派，有報派，要不要請報派王院長來答詢？"],["林委員淑芬：要下一任的代理來嗎？來答詢嗎？還是要讓他？"],["主席：王院長不是代理，王院長是接副秘書長。"],["林委員淑芬：那他在嗎？"],["主席：在。"],["林委員淑芬：那請他來好了。"],["主席：好，沒辦法，世代交替。"],["林委員淑芬：因為剩沒幾天嘛。"],["主席：有請王院長。"],["林委員淑芬：下一個副秘書長，請下一任。那就請黃副秘回座。"],["主席：啊？這樣快喔？還沒交接欸。"],["林委員淑芬：他馬上就沒了啊，我問他也沒用啊。"],["主席：林委員，我們世代交替還是要傳承一下吧。"],["林委員淑芬：傳承一下喔，好，那你們兩個一起聽好了。"],["主席：好，謝謝。兩位請。"],["林委員淑芬：謝謝，那就麻煩下一任的副秘也聽一下。在今年的10月28日，不到一個月以前，國道3號香山路段發生了一個重大的交通事故，一輛大型聯結車疑似疲勞駕駛，追撞前方正在大排長龍要下交流道的車輛，造成2個人死亡、5個人重傷，請問如果這些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是用什麼程序審理？交通事件的民事訴訟是用什麼程序處理？"],["黃副秘書長麟倫：如果是單純的民事訴訟，不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話，交通事件是簡易程序。"],["林委員淑芬：這麼重大的交通事故是用簡易程序處理，那簡易程序跟普通程序通常有什麼不同？"],["黃副秘書長麟倫：簡易程序當然會比較快速，希望比較快速，當然法律有規定庭期應該要原則上一庭，但實務上面大概做不到，但是它審理的嚴密程度，就實務上的操作，其實跟普通訴訟並沒有差距到非常大。"],["林委員淑芬：好，你說簡易程序跟普通程序訴訟上是沒有差別的，理論上是沒有差別的。"],["黃副秘書長麟倫：規定上面是有差別。"],["林委員淑芬：然後你認為審理的程序是比較快的，是這樣子嗎？"],["黃副秘書長麟倫：制度上面期待如此，但是實務上的操作……"],["林委員淑芬：下一任的副秘，是這樣子嗎？制度上是如此，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有理想是很好的，但實務面真的是如此嗎？副秘書長，下一任的。"],["王院長梅英：簡易程序本來的設計是分源，即分流的一個制度，讓比較簡易、簡單地可以以一個快速的程序解決。確實之前在民事訴訟法修法後，把所有的交通事件納到那個簡易……"],["林委員淑芬：對，全部喔！而且是你們提的修法案，110年通過！現在我們發現，司法院提了很多修法案造成實務面很難執行，而且造成很多困擾，包括我之前一直不斷在講的，整個醫療糾紛的鑑定制度，現在沒有一個醫生、沒有一個醫事單位、沒有一個醫學院、沒有一個學會願意幫車禍糾紛鑑定，造成車禍案件審理停擺，到現在已經7、8個月了，都沒有人有辦法解決，影響了訴訟當事人相當大的權益。而現在我要講的香山這個個案，同樣的意思，你們都認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不要忘了，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所以只開一次庭耶！兩位副秘書長，一個重大傷亡的交通事件需要調查多少事情，如果肇事責任在刑事上沒有完全確定或當事人還有異議，法院都還要再送鑑定單位鑑定。鑑定單位有這麼多，包括道路交通鑑定委員會，有初審、覆議，還有警察大學等等都需要時間，而司法院卻把一切交通事故都以開一次庭為原則！而且不是只有肇事責任比例，還有醫療費用、看護費用、扶養費用需要調查，以及失能的比例要鑑定，以上種種是要如何以開一次庭調查就可以馬上結案？"],["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民事訴訟法的那個條文雖然規定一次庭為原則，但它只是原則，以交通案件實務上面來講，應該很難一次就結案，所以……"],["林委員淑芬：好，那你告訴我，你提供我資料，你說交通案件很難一次審理就結案，你來提供，修法以後所有的交通案件開超過一次、一次沒有結的，資料通通送給我。我為什麼會講這個……"],["黃副秘書長麟倫：是，我們……"],["林委員淑芬：這一些爭點要釐清，絕對不是開一次庭可以結束，你自己的回答相當地也這麼認為，可是實務面真的是這樣子嗎？我要再提醒你一次，全國各法院的這麼多院長在這裡，簡易庭的分案量，每一個法官平均一個月要負擔幾件？"],["黃副秘書長麟倫：各個法院不太一致，但是有的負擔比較重。"],["林委員淑芬：平均啦！大概、約略。"],["黃副秘書長麟倫：可能……"],["林委員淑芬：100件跑不掉吧，扣除銀行請求的信用卡債務案件，每個法官的負荷還是很重，你們把原來普通庭辦理的交通事件，藉由修法全部都推給簡易庭的法官辦理，那你們還做了什麼配套？配套在哪裡？"],["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當然簡易庭增加，而相關人力，相關的這部分都會去做整體的……"],["林委員淑芬：有增加嗎？各位庭、院長在這裡，簡易庭是這樣子，剛才副秘書長說，把所有交通民事請求案件交給簡易庭審理，然後有增加人力，這是事實嗎？這是事實嗎？把增加的人力、配置經費，按照每一個院分別把資料整理好，也送上來，我請求第二個資料。","我接到很多陳情，就是事實上簡易庭法官幾乎都不調查證據，因為你們以開一次庭為原則，法官就算想要調查證據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所以你們一直在強調比較快，我就不知道。那我再問你，如果重大的交通案件，當事人可以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嗎？"],["黃副秘書長麟倫：有那個機制，如果比較複雜，當事人……"],["林委員淑芬：那個機制的法條是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第一個問題，請問這個條文裡面講的是，第一項所定額的數十倍以上，數十倍是幾倍，才可以改用通常程序？這是聲請人聲請就可以改了，或者還必須要由你們裁定？"],["黃副秘書長麟倫：當然法官如果認為這一件要准許的話，法官會做一個裁定。"],["林委員淑芬：所以不是聲請人說了算嘛！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去裁定，但決定權還是在法院身上。當事人為什麼不能夠聲請了就改通常程序審理？你們不是最喜歡講當事人程序自主權嗎？這個案件為什麼限縮成這個樣子，看起來好像有程序自主權，事實上是沒有了。"],["黃副秘書長麟倫：我想這部分，其實個案的情形不太一樣，如果……"],["林委員淑芬：個案，我在講通案……"],["黃副秘書長麟倫：一個單純的當事人……一定要准的。"],["林委員淑芬：那我問你，數十倍到底是幾倍？"],["黃副秘書長麟倫：這個部分可能看各案的……這個條文好像也不是數十……"],["林委員淑芬：唉唷！這都憑法官的意志，心裡面覺得他想要怎樣就怎樣啦！額數十倍，是「額數十倍」還是「數十倍」？"],["黃副秘書長麟倫：是「十倍」，不是「數十倍」。"],["林委員淑芬：十倍以上的，那你們所定的額數是多少？"],["黃副秘書長麟倫：等於是五百……"],["林委員淑芬：500萬？"],["黃副秘書長麟倫：對。"],["林委員淑芬：500萬以上，傷亡的人才是傷亡；500萬以下就一審結案，人命有貴賤之分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我們會統計到底一審結案的有多少提供給委員，就我們辦實務的經驗來……"],["林委員淑芬：全部多少案件、一審結案多少，以及聲請通常程序審理的有多少、成功的有多少，你都要給資料。我還沒講完，然後你們說這個裁定要法官決定，簡易法庭的法官一個月一百件以上的案件都負荷不了，你還規定他要再寫一個裁定！所以我經常說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理想很棒，但執行起來可能嗎？你們弄這種規定是誰辦得到？你們的法官辦得到、簡易庭的法官辦得到嗎？你們要由原法官繼續審理，都已經改用通常程序了，為什麼這個案子不是交給普通法院審理？"],["黃副秘書長麟倫：其實這個是當初在研修的時候，要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當然會避免一個問題，今天如果他改，當然他的裁定不一定要寫書面，我們的民事裁定可以用不要式的、口頭也可以……"],["林委員淑芬：好啊！你在這裡回答的，發文通令全國各地方法院。你在這裡回答的要告訴所有的法官、簡易庭的法官，以後都不一定要書面裁定，你要發文喔！","可是你們還有另一條啊！你們違反人性的說法是這樣子，你叫他寫一個裁定，現在你說不用了，好，但寫不寫裁定，要改成通常程序，案子還是要寫，還是由原來的簡易庭法官審理，這不是「裝肖仔」嗎？"],["黃副秘書長麟倫：如果他可以……"],["林委員淑芬：哪一個簡易庭的法官會搬石頭砸自己的腳？我簡易庭簡單開一次庭結案的，我要把它改成通常程序，然後還要照一般程序處理，製造自己的困擾，最後改通常程序審理還是自己要審理！哪一個簡易庭的法官有這種時間、有這種能力、有這麼佛心來著，有嗎？"],["黃副秘書長麟倫：第一個，辦案期限也不一樣；第二個，當事人可能也期待要用通常程序……"],["林委員淑芬：他每個月都一百件以上，你說他辦案期限不一樣，我就不知道你們在搞什麼！這樣子好了，你們是不是怕大家都把案子移出去給普通法官，怕簡易庭的法官每個裁定都說：好、好、好，移出去。你是不是怕這個啦？"],["黃副秘書長麟倫：制度當時規劃的時候，是希望不要移來移去，因為原來的法官對案情比較清楚，他審理的過程中，他如果繼續去……"],["林委員淑芬：原來的法官怎麼對案情比較清楚？很多法官開庭的時候，連卷宗都不一定看完，老實說，所以你們是怕他把它移出去以後案子減少，感覺你們其實是要防止簡易庭的法官偷懶。有關要如何改善交通事故案件在簡易庭進行的這些問題，我要再問你，來看一下這個例子，比如醫院鑑定報告說被害人失能比例是50%，簡易庭的法官看錯了，他在判決判成是20%，請問被害人能不能用這個理由說法院看錯證據，然後進行二審，甚至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可不可以？"],["黃副秘書長麟倫：假設採證跟認事不符，當然簡易案件也是可以上訴，即上訴到二審的簡上字，如果簡上字判了以後，具備非上訴要件，也有可能到……但要看個別的情形。"],["林委員淑芬：你都亂說！副秘書長，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黃副秘書長麟倫：那就是飛躍上訴，也就是委員所講這個條文的要件。"],["林委員淑芬：我的重點是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黃副秘書長麟倫：所以是可以飛躍……"],["林委員淑芬：而我剛才是說，明明是簡易庭的法官看錯，責任是50，他看成20，這樣子能上訴嗎？"],["黃副秘書長麟倫：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當然有很多的要件。"],["林委員淑芬：他有適用法規的錯誤嗎？"],["黃副秘書長麟倫：當然，看適用法規是不是證據法則或者這一些東西，當然看個案最高法院的解釋，沒有辦法一概而論。"],["林委員淑芬：一般案子上訴第三審的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有下列各款之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等等，但這裡面就沒有我們講的這一種。"],["黃副秘書長麟倫：剛才委員唸的是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的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這些都是構成上訴第三審的理由。"],["林委員淑芬：你講得很好！我同樣的請你回去立刻發函給全國各法院所有的法官，說有這種證據看錯的簡易判決也可以上訴到第三審，也就是最高法院，好不好？我要你發兩個文了！"],["黃副秘書長麟倫：回去……"],["林委員淑芬：你要發文給所有法院的所有法官，可以上訴上去，可以嗎？"],["黃副秘書長麟倫：我講的這個部分業務廳會去研議。"],["林委員淑芬：研議？"],["黃副秘書長麟倫：對，就是如何發文……的內容……"],["林委員淑芬：我就照你在這裡回答的「可以」，然後請你發文。我請你發文的第一個問題，你還記得嗎？可以嗎？"],["黃副秘書長麟倫：對，那個就是裁定的形式，是不是？就是裁定改程序的理由。"],["林委員淑芬：主席，我已經忘了我剛才第一個問他什麼。沒關係，我可以回去再調。"],["主席：副秘書長的意思是怎麼發文這個部分要研議，不是說內容要研議，怎麼發文……"],["林委員淑芬：怎麼發文怎麼會需要研議？應該是內容。你困難的地方……"],["主席：內容已經講了。"],["林委員淑芬：是我剛才要你發文的內容，你要研議，你的困難在那裡。"],["黃副秘書長麟倫：謝謝委員。"],["林委員淑芬：還沒！報告主席，我快要問完了。"],["主席：我們最後一局要打很久嗎？好……"],["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要講的是，法院其實是要實現人民的權利，你們整個制度的修法，把所有交通民事訴訟的案件全部改成簡易庭審理，真的影響了人民權利很大，而文化資本不一樣的當事人、經濟資本不一樣的當事人，他們的能力也差別很大，這個是有階級性的。現在這樣下去，大概只有經濟資本、文化資本高的人才有辦法進行民事交通案件的訴訟。否則其他的人去到那邊才發現不知道要怎麼保障、主張自己權利的時候，已經沒有第二審、第二庭了，然後要上訴上去也很難，所以今天在這裡……你們經常在說司法國是會議的結論要我們做什麼，醫療糾紛鑑定要具名也是根據司法國是會議的結論，但是你要想配套在哪裡，真的有配套嗎？你們真的有資源進來嗎？真的可行嗎？如果不可行，像你們醫療糾紛鑑定就擺爛擺在那裡，幾百個當事人的案件沒有辦法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民事訴訟也需要發現真實，涉及人民傷亡的賠償案件，你們竟然把它變成簡易到不需要發現真實了呢？110年的修法到底是發生了什麼事？執行起來真的像你講的嗎？簡易庭的法官真的會允許他改通常程序審理，然後自己再去審嗎？真的有這種法官嗎？難怪有幾個簡易庭的法官不做了，你知道嗎？簡易庭真的有好幾個法官不想做了，你知道嗎？"],["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當然司法……"],["林委員淑芬：法官也覺得於心不忍，這跟他當時要成為一個法官的初衷相違背，只因為你們認為這樣制度是好的、有效率的，可以快速解決的，可是事實上，犧牲的卻是當事人的權益，包括醫糾訴訟的修法也是一樣，我認為你們講的有道理，可是現實面，法律界跟醫界要鬥法，臺灣社會兩大自然組、社會組的最菁英在那裡鬥法，犧牲的是人民的權益，擺爛在那裡，這樣做都是錯的！但是副秘書長要離開了，抱歉！真正的、未來的副秘書長，我也不曉得你能不能有這樣的魄力、支持度上有足夠的支撐，可以讓你來好好修正。現在大家一個推一個，院長代理，沒有秘書長，然後副秘書長要離開，再換一個副秘書長。我們在這裡審法案、審預算，都不知道在審什麼。當然有一部分的責任是立法院要承擔的，因為立法院沒有儘快行使院長和副院長的人事審查，所以我們知道一部分責任是我們要承擔、立法院要承擔。但是我們講的這個，如果新的院長來了、副院長來了，秘書長也產出了，你們可以在這個事情上面願意多想想、多思考怎麼解決嗎？願意嗎？打著改革的旗幟做出來的人民沒有受益，反而未蒙其利，先受其害，這才是大問題！謝謝。"],["主席：謝謝林委員，謝謝黃副秘書長，謝謝王院長。最後一局兩好、三壞、二在壘、二出局、滿球數，會打得比較久一點。","接下來，請羅委員智強，羅智強委員、羅智強委員不在。","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羅智強、沈發惠、謝龍介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羅智強書面質詢：","本院委員羅智強，就提升全民對司法體系之信心及棄保潛逃問題，特向司法院提出質詢。","司法院長期以來在司法形象與公信力的提升上投入大量資源，但成效卻令人質疑。以114年的預算為例，司法院編列了22萬元的「提升司法形象研究委辦計畫」，並斥資2,350萬元進行媒體宣導。然而，這些巨額支出是否真的改善了人民對司法體系的信任？根據多項調查，答案恐怕並不樂觀。","匯流新聞網於2023年8月的民調顯示，僅有34%的民眾認為司法公正，高達51.3%認為不公正。中研院的調查也指出，僅4成民眾相信法官能不受干涉地獨立審判，而超過5成4的人對此持懷疑態度。這些數據表明，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持續低迷。究其原因，除了司法體系的運作問題外，一些具體案例更凸顯了司法改革的迫切性。","台鹽前董事長陳啟昱涉及光電弊案，涉案金額高達11億元。2023年10月，南檢將其帶回偵訊並聲請羈押，但南院以罪證不足為由裁定釋放，僅以10萬元交保。不久後，陳啟昱便棄保潛逃，至今仍未到案。監察委員王美玉與葉大華針對此案批評南檢與南院未實施科技監控、延遲開庭，甚至可能縱容犯罪，嚴重傷害司法正義。然而，南院以「本案裁定是承辦法官依法律確信獨立審判結果」作為回應，未提出任何實質改善方案。","本案折射出司法系統的深層問題：棄保潛逃頻繁發生，監管機制形同虛設，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因而不斷下滑。與其投入數千萬提升形象，司法院應該更加重視司法改革，完善現行制度。","根據司法院的統計，從2020年至2022年，具保件數為18,058件，其中棄保潛逃案件達3,491件，比例高達19.3%。換句話說，每5個具保人就有1人潛逃。僅在這三年間，棄保案件沒入的保證金總額高達7.2億元，平均每件沒入金額達20.7萬元。更令人震驚的是，棄保潛逃已成為犯罪者「付費逃亡」的途徑，毒品與詐欺相關的棄保案占比超過85%，成為台灣治安的重要隱患。","如此高的棄保比例，暴露出司法體系在具保實務運作上的嚴重缺失。過於寬鬆的具保標準，配套措施的缺乏，使得大量犯罪嫌疑人得以棄保潛逃。以陳啟昱案為例，他僅支付10萬元便逃離司法制裁，這樣的現實如何讓人民對司法體系產生信任？","2017年的司法國是會議曾提出制定「棄保潛逃罪」的建議，但至今仍未落實。推動這一立法，不僅能對毒品與詐欺犯罪產生威懾效應，也可減少高官與權貴利用具保潛逃的現象，維護司法公信力。棄保潛逃不應只是「付費逃亡」的代名詞，而應是一項嚴重的刑事罪行。","司法院作為司法改革的推動者，有責任正視棄保潛逃問題，完善具保制度，落實監管機制，並推動相關立法。與其將資源投入形象宣傳，不如針對司法體系的核心問題採取切實行動。司法改革任重道遠，唯有實現真正的正義，才能重建人民對司法體系的信心。"],["委員沈發惠書面質詢：","伴隨訴訟程序精緻化及人民權利意識高漲，法院案件負擔漸趨沉重，難以滿足當事人快速有效解決紛爭之期待，也影響司法品質，為因應國是司改會議結論，「增加法官及檢察官之輔助人力及必要硬體設備」，司法院亦爭取提高總員額上限司法機關總員額上限自13,900人調增為15,000人，新增1,100人，而後續也推動多項司法改革法案（包括勞動事件法於109年1月1日施行，成立專庭處理勞工訴訟事件；憲法訴訟法於111年1月4日施行，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方式及程序全面司法化、法庭化及裁判化等；刑事訴訟法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新制、防逃機制、再審新制；少年司法新制；都市計劃審查新制等；國民法官法新制施行），皆亟需挹注人力。","法院不僅負責檢察官起訴後刑事案件之審判，也負責民事、家事、少年、民事強制執行、行政訴訟等案件，隨著社經情勢日趨複雜，法院案件量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從2011年的每年292萬餘件，上升到2020年的每年337萬餘件，10年來成長近50萬件，增長率達15%；且近年尚有增設商業法院、實施憲法訴訟新制及國民法官新制等重大司法改革，需由法院負責推行，為了緩解基層司法人員因案件過多而導致的過勞現象，以及配合司法改革的需要進行人力調整，才能有效維護人民權益、實現公平正義，維持司法威信。","其中為了合理減輕法官之負擔，司法院規劃上開額度配置於法官（含庭長）員額269人，但108年立法院總員額法部分修正草案通過，109年預算員額編列完竣，110預算員額時開始分配後，新增法官（含庭長）至114年僅增加21人。司法院提出的需求基於案件負荷龐大及司法改革計劃，若最終增加人數僅為21人，是否足以有效緩解基層人員壓力，達成改革之目標，不無疑問。","當人力不足時，職司審判之法官無法專注於案件深入、細緻化操作，進而導致效率降低，甚至影響司法公正性，損害社會對司法體系的信任，且許多司法改革需要配套人力資源支持，如果在員額上無法提供充分保障，是否可能使得改革進展受阻，甚至淪為形式的批評聲浪。","若要確保司法改革目標能有效率之推進，以及緩解基層法官處理之量能，司法院應進一步向社會釐清「21人的增額」是基於何種考量？並向行政部門及立法院提出具體的數據與預期效果，爭取後續更多的支持。請司法院就「員額配置是否合理並確保改革的實質效益和司法基層的正常運作」於1個月內向本席提出書面報告。"],["委員謝龍介書面質詢：","一、113年憲判第8號的後座力","(一)法治是民主國家的核心價值之一，透過制定法律、建立健全的法制度，人民賦予政府刑罰的權力，希望公權力幫我們針對涉嫌犯罪的人民，透過調查、起訴、審判，就不再出現私刑報復的無限循環。簡單的說，人民把刑罰、報復的權力全都交託給政府，相信政府可以維持正義，替人民主持公道，副秘書長，是不是這樣？","(二)這次死刑憲判第8號，詹森林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裡面說：","1.憲法上，剝奪他人生命的死刑，應被當成威力強大的魔鬼，永遠封印起來，並以對待一個『人』的態度，直接面對犯罪者，用合乎人性尊嚴的界限範圍內所有可能的手段，處理該特定罪犯的罪責問題。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落實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2.對於因他人故意犯罪而往生的被害人及其家屬，更應獲得所有人最深的哀悼與慰問。","請問這些被剝奪生命的被害人和他們的家屬，除了獲得最深的哀悼和慰問，還能獲得什麼？剝奪被害人生命的犯罪者獲得符合人性尊嚴的對待，那被害人和家屬呢？政府還能給他們什麼？大法官想讓憲判第8號變成死刑犯的「丹書鐵券」（指免死金牌），人民何時才能期待司法成為我們的「尚方寶劍」？","(三)9月有一部韓劇《來自地獄的法官》，劇裡主角是外表出眾的菁英法官，真實身分實際上是惡魔。她來到人間的任務，是為了在法律之外，懲罰那些造成他人死亡，卻不知悔改的罪犯們，將他們送下地獄。網友的評論都是看主角懲兇除惡很解氣。這表現出法治社會的危機，人民因為對司法的嚴重不信任，所以希望寄託私刑正義來替自己討回公道。憲判第8號應該會讓這樣的情況更嚴重，司法院是否做好後續的因應？","二、法官員額不足，如何提高審判績效、提升裁判品質？","(一)總員額法於108年修正增列第三類司法機關員額1,100人，其中規劃法官（含庭長）員額269人，預計114年底法官預算員額僅增加21人，額度配置差距頗大，如何達到減輕法官等核心審判人力工作負擔？","(二)民國100年「法官法」公布實施，制定重點之一，是規範法官多元進用適用對象、資格條件及遴選程序等，希望讓符合一定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轉任法官，曾任法官因故辭職者亦得申請再任，以吸納各類優秀人才投入法官職務。又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當時在立法院三讀時，有一個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一直到112年法官多元進用才28.83%，113快結束了也才16.67%，距離讓考試晉用的法官人數降到20%以下的目標還差很遠，何時可以做到？遇到什麼困難？有什麼精進的方式？","三、電子訴訟服務平台使用率低落問題","(一)司法院的報告裡講到114年施政綱要，在「優化各項資訊工具，促進憲法訴訟程序進行，提升審判效能」項目裡提到要「優化電子訴訟服務平台」，希望可以提高使用意願，讓各界運用這個平台傳送訴訟文書，促進訴訟程序進行及提升審判效能。但根據司法院統計，從102年系統陸續上線，截至113年6月底止，十年來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2萬663個，其中以律師申請帳號1萬1,131個（占總申請數之53.87%）最多，其次為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7,913個（38.30%）及當事人申請帳號921個（4.46%），其餘團體憑證、政府機關、工商憑證、會計師、專利代理人等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及比率低。如何提升相關人士使用意願？","(二)司法院統計，104年至113年6月各項線上電子訴訟或聲請系統使用情形，其中除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聲請比率持續成長（迄至113年6月已達98.73%）、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起訴比率逾9成外，其餘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13年至6月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0.96%、11.15%及12.22%，顯示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理想。針對這樣的情形有精進的計劃嗎？否則如何透過系統達成減少案源、簡化業務流程，緩解血汗司法人員，留住人才的目的？","四、少年及家事案件專責法院設立情況","(一)司法院在3月的時候，因為新北國中生遭割頸身亡案，決議增設「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來增補少年調查保護人力。北部少家法院，預計自114年起租用、114年下半年開工，115年下半年正式掛牌營運。為了籌備北部少家法院，114年的預算也編列了1億4,380萬9千元，其中有3,715萬1千元是租金。北部少家法院地點是否已經確認？","(二)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員額是多少？若依照台灣目前僅有的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28個法定員額來看，北部少家法院不會少於這個數字，要找到可供租用並合於需求之空間，並不容易，恐礙於租用空間的格局及結構，致生空間配置不敷需求，甚至面積減縮，又或整體動線不良、公共空間利用及相關設施不足之虞，會不會花了錢又不好用？","(三)北部少家法院廳舍必定是長期使用，司法院應該要多方考量租用辦公空間、用其他機關設施、取得司法用地自建（如：新莊司法園區）。","五、推動國民法官制度預算執行率差","國民法官法於109年8月12日制定公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然110及112年度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執行情形欠佳，且112年度賸餘繳庫數高達2億2,878萬1千元，占當年度可用預算數3億250萬元之比重達75.63%，這種情形不是執行率太低，就是預算編列過於粗糙，請問是什麼原因？","六、院檢機關開案使用科技監控設備情形欠佳，不利發揮設置效能。","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預算案於「審判業務─辦理刑事案件業務」科目編列「辦理科技監控等業務委外經費」2,162萬5千元、「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科目編列「辦理科技監控設備管理維護費」1,350萬1千元，總共3,512萬6千元。為解決被告逃匿問題，院檢機關雖已共同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並於111年1月12日啟用，根據預算中心資料顯示，截至113年7月底院檢機關開案使用科技監控設備情形不佳，這樣的防逃機制不好用？使用率為何這麼低？","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114年司法院預算評估報告","七、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調解成立率概呈下降趨勢","(一)為了排解民眾紛爭、疏減訟源，我國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主要分為司法型：民事（或家事）調解、行政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民間型：金融消費爭議評議委員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二)為減省訟累，司法院自95年起積極推動法院調解制度（司法型），期透過提高調解使用率、提升調解委員質量及調解成立率，和諧解決當事人紛爭，以減省民眾訴訟耗費之時間與費用，並減輕法官審判案件負荷。可是，高等法院及所屬分院調解成立率則概呈下降趨勢，由108年度之70.90%，下降至112年度之65.39%，減少5.51個百分點，減少的原因是什麼？請針對減少原因提出改善。"],["主席：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之預算案報告及詢答完畢，作如下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審查會委員針對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之預算提案，請於12月2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本會。第一案、第二案預算案之列席人員可先行離席。","先處理會議時間，上午會議時間繼續進行至討論事項第三案、第四案提案條文宣讀完畢為止。","接著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第四案，僅進行法案提案條文之宣讀，預計35分鐘，相關機關列席人員如另有要公處理，可自行斟酌離席。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法案所有提案條文。","提案條文：","一、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二、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席：討論事項第三、四案提案條文均已宣讀完畢，作如下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現在休息，謝謝大家。","休息（12時20分）"]],"block_lines":[1,18,19,22,46,49,61,62,67,68,342,417,417,419,420,421,422,423,424,425,426,428,429,430,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450,451,452,453,455,456,457,458,459,460,461,462,463,464,465,466,467,468,469,470,471,472,473,474,475,476,477,478,479,480,481,482,483,484,485,486,487,488,489,490,491,492,493,493,496,497,498,499,500,503,504,506,507,508,509,510,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19,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30,531,532,533,534,535,536,537,538,539,540,541,542,543,544,545,546,547,548,549,550,551,552,553,554,556,557,558,559,560,561,562,563,564,565,566,567,568,569,570,573,573,575,576,577,578,579,580,581,583,584,588,589,590,591,592,593,594,595,596,597,598,599,600,601,601,603,604,605,606,607,608,609,610,611,612,613,614,618,619,620,621,623,625,631,632,633,634,635,636,637,638,639,640,641,642,642,643,644,645,646,647,648,649,650,651,652,653,654,655,656,657,658,659,660,661,662,663,664,665,666,667,668,669,670,671,672,673,674,675,676,677,678,679,680,681,682,683,684,685,686,687,688,689,690,691,692,693,694,695,696,697,698,699,700,701,702,703,704,705,706,707,708,709,710,711,713,714,715,716,717,718,718,721,722,723,724,725,726,731,732,735,736,738,739,740,741,743,744,747,748,749,750,751,752,753,754,755,756,757,758,759,760,761,762,764,765,766,767,768,769,771,771,773,774,775,776,778,779,780,781,782,783,784,785,786,787,789,790,790,792,793,794,795,796,797,798,799,801,802,803,804,805,806,807,808,809,810,811,812,814,815,817,818,821,822,823,824,825,826,828,828,835,836,837,838,839,840,841,842,843,844,845,846,847,848,849,850,851,852,853,854,855,856,857,858,859,860,861,862,863,864,865,866,867,868,869,870,871,872,873,874,875,876,877,878,880,881,882,883,884,885,886,887,888,889,890,891,892,893,894,895,896,897,898,899,901,902,903,904,905,906,907,908,909,910,911,912,913,914,915,916,917,918,919,920,921,922,923,924,925,926,927,928,929,930,931,932,933,934,935,936,937,940,950,956,982,988],"person_count":{"張主任秘書智為":1,"主席":45,"黃副秘書長麟倫":168,"陳董事長碧玉":1,"司法院書面資料":1,"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書面資料":1,"黃委員國昌":36,"楊廳長皓清":17,"陳委員俊宇":9,"林委員思銘":24,"莊委員瑞雄":11,"王院長梅英":10,"吳委員宗憲":14,"主席（莊委員瑞雄代）":1,"鍾委員佳濱":37,"吳委員思瑤":19,"主席（鍾委員佳濱）":1,"邱院長志平":2,"陳委員培瑜":7,"翁委員曉玲":15,"林委員淑芬":50,"委員羅智強書面質詢":1,"委員沈發惠書面質詢":1,"委員謝龍介書面質詢":1},"persons":["張主任秘書智為","主席","黃副秘書長麟倫","陳董事長碧玉","司法院書面資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書面資料","黃委員國昌","楊廳長皓清","陳委員俊宇","林委員思銘","莊委員瑞雄","王院長梅英","吳委員宗憲","主席（莊委員瑞雄代）","鍾委員佳濱","吳委員思瑤","主席（鍾委員佳濱）","邱院長志平","陳委員培瑜","翁委員曉玲","林委員淑芬","委員羅智強書面質詢","委員沈發惠書面質詢","委員謝龍介書面質詢"],"title":"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星期一）9時1分至12時20分","地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席":"鍾委員佳濱","date":"2024-11-25","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