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星期四）9時4分至10時9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　　席　吳委員琪銘","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三、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四、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第四案至第七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八、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第八案至第十一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主席：各位委員，現在請主任秘書報告出席人數。"],["鄭主任秘書雪梅：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2人，已足法定人數。"],["主席：我們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13年3月1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1時9分","113年3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30分","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出席委員：蘇巧慧    張宏陸    許宇甄    王美惠    高金素梅  黃建賓    徐欣瑩    黃  捷    牛煦庭    張智倫    丁學忠    李柏毅    吳琪銘","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洪申翰    洪孟楷    葉元之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葛如鈞    鄭天財Sra Kacaw      顏寬恒    莊瑞雄    黃國昌    王鴻薇    黃珊珊    謝龍介    謝衣鳯    蘇清泉    林德福    陳俊宇    羅廷瑋    張雅琳    羅明才    傅崐萁    林俊憲    何欣純    林思銘    張嘉郡    鄭正鈐    陳雪生    游  顥    王世堅    黃健豪    徐巧芯    黃  仁    徐富癸    張啓楷    陳冠廷    林淑芬    邱志偉","      委員列席37人","請假委員：麥玉珍","      委員請假1人","列席官員：\n            3月18日","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3月20日","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國土管理署署長吳欣修暨相關人員","原住民族委員會谷縱．喀勒芳安政務副主任委員暨相關人員","主    席：高金召集委員素梅","專門委員：郭明政","主任秘書：鄭雪梅","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徐雪茹","      薦任科員  游秉睿","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報告，委員蘇巧慧、張宏陸、許宇甄、王美惠、高金素梅、黃建賓、徐欣瑩、黃捷、牛煦庭、張智倫、丁學忠、李柏毅、莊瑞雄、洪申翰、黃國昌、吳琪銘、鄭天財Sra Kacaw、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黃珊珊、王世堅等20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決定：","(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二)委員麥玉珍、牛煦庭、陳冠廷、林俊憲、劉建國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通過臨時提案7案：","一、有鑑於內政部於數位身分證推動過程中，未針對社會諸多疑慮，如資安問題、數據隱私、效益不明顯等等進行政策溝通，且怠惰訂定專法，先招標、再開會，使專家淪為橡皮圖章。前揭種種使立法院朝野一致，沒有委員支持該案。導致鉅額補償費用。爰提案要求內政部對全案提出檢討與未來政策方向報告，於一個月內送本院內政委員會。（本案採舉手表決方式，表決結果：贊成者7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提案人：徐欣瑩    許宇甄    黃建賓","二、有鑑於執法機關應共同合作、打擊不法，查海巡署於112年10月12日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介接車輛辨識系統，內政部警政署於同年12月29日以涉及個資法，請海巡署逕洽個資法主管機關釋疑後，再行評估審酌介接。海巡署業於113年1月11日函發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函釋，致至今5個月仍未完成系統介接。爰提案要求內政部與相關部會提出進度檢討報告，於一個月內送本院內政委員會。","提案人：徐欣瑩    許宇甄    黃建賓","三、鑑於臺東縣面積3,515.25平方公里，占台灣面積9.78%，是台灣第三大縣，就臺東縣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臺東縣消防人員預算員額僅411人，平均一個人負責守護8.5平方公里，參照臺東縣消防局2023年救災防護暨其他案件類統計，火災、救護及載送等相關案件，總計近26,719件，再加上臺東幅員遼闊以及城鄉社區距離較長，長期人力不足下導致臺東消防救護工作壓力極大，因此人員異動頻繁，據臺東縣政府推估，臺東縣需要之消防人力約738人，仍有372人的巨大缺口，爰提案要求內政部於一個月內就協助增加臺東縣消防人力與設備資源擬具相關規劃案，以維護臺東縣消防環境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案人：黃建賓    許宇甄    高金素梅","四、鑑於數位身分證換發政策失當，契約暫停執行衍生增加費用，與內政部在規劃案及管理專法尚未完成前，急就章將案件發包給廠商印製、驗證、建置系統，最終因政府政策不透明，評估小組淪為橡皮圖章，學者、專家、民代抗議專業被踐踏，以及資安及隱私權被侵害風險未解，相關預算被本院凍結，最後計畫被行政院中止；得標廠商欲履約卻因計畫暫緩而被暫停執行，因而向政府求償，審計部對此亦函請行政院研謀妥善處理之策，儘速確立新式身分證換發政策，以降低因契約暫停執行所產生之不經濟支出；今年本院委員已多次對此問題提出質詢，內政部迄今無法說明清楚；政府因內政部數位身分證換發政策失當所購買機器設備、系統建置、印製材料及補償金，衍生支出費用超過14億元，現已全部轉嫁由人民承擔；內政部推動數位身分證換發政策，不思改進，刻意隱瞞，為查明數位身分證換發政策違失情況，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提案建請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數位身分證換發政策及預算執行」乙案成立調閱專案小組，儘速釐清真相，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提案人：許宇甄    牛煦庭    黃建賓","五、林口影視園區社宅規劃，中央不願重視地方強烈反彈，無視林口在社宅數占比已是全國相當高比例之地區，且對於周遭國民教育學校都已額滿，更違反目前土地使用分區管理不供住宅使用之法令規定，對於影視園區中部分遭廠商棄標之土地逕行評估變更為社會住宅。爰此提案要求內政部2個月內與地方政府進行溝通，重視林口鄉親希望維持原本發展影視園區之目標與願景，積極重視地方需求與在地就業。","提案人：牛煦庭    黃建賓    徐欣瑩    高金素梅  洪孟楷","六、關於淡水淡海新市鎮之交通規劃建設，因應淡江大橋2025年通車前交通評估及區域改善，在2023年內政委員會考察時提出配合淡海新市鎮二期之計畫道路，公路總局也確定規劃淡海新市鎮二期從沙崙路北沿40米寬之計畫道路，緩解未來淡江大橋通車後產生於淡水端之龐大車流。考量地方對交通之需求，該工程已確定系統建設之計畫，期相關單位按規劃之進度加速辦理、推動工程進行目標，完善區域交通建設。爰提案要求內政部一個月內提出進度之書面報告（含經費編列及開闢方式）回復提案委員。","提案人：牛煦庭    黃建賓    徐欣瑩    高金素梅  洪孟楷","七、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面積占約一萬一千多公頃，目前保護區係依「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與「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管理，相關保護區檢討調整經101內政部4月24日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78次會議中決議關於林口特定區保護區開發許可要點之通盤檢討及內容妥適性詳細予以檢視後再行辦理，惟進度延宕及地方鄉親積極關心，實有加速推進之必要。爰此，關於林口特定計畫保護區，提案內政部一個月內督促新北、桃園市府儘速提出通盤檢討及內容妥適性評估，作為整體計畫的開展，並與地方鄉親舉辦座談說明。","提案人：牛煦庭    黃建賓    徐欣瑩    高金素梅  洪孟楷","3月20日","報  告  事  項","邀請內政部部長及國土管理署署長、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就「國土計畫推動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原住民族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谷縱．喀勒芳安報告，委員高金素梅、張宏陸、牛煦庭、許宇甄、王美惠、李柏毅、黃捷、徐欣瑩、黃建賓、張智倫、吳琪銘、鍾佳濱、張雅琳、蘇巧慧、徐巧芯、黃珊珊、鄭天財Sra Kacaw、黃仁、莊瑞雄、洪孟楷、陳冠廷、黃國昌、林淑芬、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徐富癸、黃健豪等26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原住民族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谷縱．喀勒芳安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決定：","(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二)委員麥玉珍、林德福、陳俊宇、劉建國、王鴻薇、張啓楷等6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通過臨時提案8案：","一、有鑑「臺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自民國93年4月8日獲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後，歷時多年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然多有議題重複討論或多次確認（如：說明計畫定位、地主意願與調查、農耕需求確認、計畫公益性必要性……等）；且，過往提報內政部審議資料及相關處理情形說明文件，須先函報中央相關部會（如：農業部、交通部、經濟部、客委會、地政司等）確認修正情形，並俟確認後方能召開審議，審議過程已徵詢意見並獲共識，又再函詢，過程又再衍生新的不同意見，致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一直延宕未決，地方民眾積極關心此案，實有必要加速推進。又，新竹縣政府已於今年1月依專案小組第13次會議紀錄提交「臺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修正計畫書及補充文件，爰提案要求內政部於二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審議，並於會議中針對意見提出討論與回應，俾加速此案審議進度。","提案人：徐欣瑩    許宇甄    牛煦庭","二、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目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綜上，國土計畫最遲應在114年4月30日前完成公告，又地方政府須在今年6月底前，將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提交內政部。惟直至113年3月15日止，僅有連江縣、金門縣及花蓮縣等3縣政府提送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至內政部進行審議。為加強新制國土計畫之民眾參與，避免計畫草率上路引起民怨，爰此，建請內政部及國土管理署積極協助各地方縣（市）政府，並加強與地方民眾之協調與溝通。","提案人：王美惠    黃  捷    李柏毅","三、關於內政部擬議「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為保障人民權益與社會住宅建置的立意，租金優惠的認定標準，應採身分別與所得別雙軌並行兼顧的做法。另外，為保障現租戶的權益，租金分級收費優惠實施後，對於現住戶應一體適用。","提案人：徐欣瑩    許宇甄    牛煦庭","四、鑑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住宅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復所謂「分級收費」，係指依據承租人不同之經濟量能，於其可負擔之程度予以分級訂定房屋租金，此觀當時附帶決議要求承租住宅之租金應該再依據承租戶之所得水準再給予分級至明。同法第四條第二項雖有列舉「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之種類，然其僅涉及入住社會住宅之優先性，而與租金多寡分屬二事。惟查目前內政部仍擬採「身分別市價打折」方式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下稱分級收費原則），核已嚴重違背當初立法本意，況臺北市、桃園市、新北市皆已先後採行依收入作為社宅租金計價方式。考量分級收費原則將拘束全國社會住宅租金之訂定方向，影響甚鉅，爰提案要求內政部依上開立法意旨妥為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應於二周內以書面方式提交進度報告予本案提案委員。","提案人：牛煦庭    徐欣瑩    許宇甄    張智倫    黃珊珊    徐巧芯    黃國昌","五、2021年「住宅法」第25條修正，明訂「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且該次修法附帶決議中明確要求「訂定租金之收費基準時應考量承租者收入上限」。興建社會住宅的目的是為了讓有需求的民眾「住得起」，因此以「收入」做為衡量標準，分成不同收費級距，來確保租金不會超過收入其合理支付能力。「住宅法」修正至今將近三年，內政部堅持採「身分別」而非「收入分級」計算社宅租金，與地方政府多次研商未取得共識。而由於中央興辦社宅將陸續完工，2024年2月21日，內政部邀集地方政府召開「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研商會議，決議以「身分別市價打折」作為社宅租金收費標準，並預計於2024下半年實施。以身份別作為收費標準，將難以顧及低薪青年與邊緣弱勢，也將造成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三個採「依收入分級租金」縣市一市兩制，更違反2021年「住宅法」第25條修法意旨。為落實2021年「住宅法」第25條立法意旨，讓民眾「住得起」，建請內政部「依收入分級租金」作為社宅收費標準，並於一個月內將辦理情形送交內政委員會。","提案人：牛煦庭    徐欣瑩    張智倫    黃珊珊    黃國昌","六、國土計畫法自105年5月1日施行至今，內政部偕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持續推動國土計畫相關工作，已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目前為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階段，各縣市政府雖已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繪製及公開展覽作業，惟大多數正由各該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中，截至113年3月15日，僅有連江縣、金門縣及花蓮縣等3縣政府提送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至內政部進行審議。為尊重原住民族土地傳統文化，內政部於全國國土計畫載明原住民族土地相關規劃原則及特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條件（農 4（原）），並自 110 年起專案補助原鄉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環境基本調查、部落溝通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並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訂完成「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惟部落族人對於國土計畫是否能協助既有土地、建物合法，同時滿足部落未來居住及產業發展的需求仍有疑問，各縣市政府雖已於部落召開多場說明會，但多數族人仍表達政府應加強國土計畫制度與規定的說明與溝通；考量國土計畫為部落多年來少有的土地管理制度變革，自應讓部落族人有更多的了解及參與，爰要求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強與部落的溝通及正確資訊的傳達，以取得族人共識及了解。","提案人：吳琪銘    蘇巧慧    黃  捷      李柏毅    張宏陸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七、國土計畫法自105年5月1日施行至今，內政部偕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持續推動國土計畫相關工作，已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目前為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階段，各縣市政府雖已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繪製及公開展覽作業，惟大多數正由各該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中，截至113年3月15日，僅有連江縣、金門縣及花蓮縣等3縣政府提送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至內政部進行審議。其中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條件係參考既有目的事業法規所劃設之保護（育）區域，例如保安林、國有林事業區、河川區域、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圖資，惟縣市政府於繪製及審議過程持續接獲民眾陳情，部分圖資因精度不一且年代久遠與現況不符；此外，民眾不了解國土保育地區得否繼續從事經營農業或建築使用，擔心國土計畫一旦正式實施，既有合法權益將受損，以致人心惶惶。為使國土計畫順利施行，內政部應持續積極與各界溝通國土計畫之制度與相關規定，增進民眾了解及傳達正確資訊，以獲取社會共識及多數民眾理解，以利後續國土計畫之推動及施行。","提案人：吳琪銘    蘇巧慧    黃  捷    李柏毅    張宏陸    王美惠","八、國土計畫法自105年5月1日施行至今，內政部偕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持續推動國土計畫相關工作，已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目前為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階段，各縣市政府雖已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繪製及公開展覽作業，惟大多數正由各該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中，截至113年3月15日，僅有連江縣、金門縣及花蓮縣等3縣政府提送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至內政部進行審議。其中農業發展地區係依照內政部及農業部所討論之通案性劃設條件劃設，再由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檢視劃設成果；惟查部分縣市依照通案性劃設條件，劃設大量第一類、第二類農業發展地區，除縣市政府認為會影響該縣市長遠發展，過程中亦多有接獲民眾陳情，認為農業發展地區與現況農業使用範圍有所出入，且未來農地無法變更為建築用地將影響農地價格及農民權益。因農地管制政策影響廣大農民權益，內政部應持續積極與各界溝通、加強說明，以獲取社會共識及多數民眾理解，以利後續國土計畫之推動及施行。","提案人：吳琪銘    蘇巧慧    黃  捷    李柏毅    張宏陸    王美惠","散會"],["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好，議事錄確定。","繼續進行本日議程討論事項。請宣讀……"],["許委員宇甄：召委，要程序發言。"],["高金委員素梅：程序發言。"],["主席：好，OK，先宣讀。","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三、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四、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八、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主席：經過星期一的公聽會，發現本草案眾多，有多項爭議，今天我們待審的除院版外，尚有十幾個版本，今天針對爭議小的條文進行處理，爭議大的我們擇期再處理。","現在進行程序發言。請召委。"],["高金委員素梅：召委好，謝謝讓我們程序發言。我知道今天這個海保法大家都非常的重視，也非常希望臺灣的海洋保育能夠做好，但是跟召委以及在場的委員們說明一下，禮拜一我們才開公聽會，而公聽會裡面有非常多原住民族的代表，還有漁民的代表在這邊陳述了他們的意見，尤其是原住民族的這方面，我跟大家提供幾個意見，雖然今天也有我跟鄭天財的版本，但是第一，我們的說明會其實並沒有在部落裡面做充分的瞭解，只有蘭嶼跟都蘭兩個地方，事實上，我們屏東、花蓮、宜蘭各方面都有很多海洋民族，根本不知道海保法這件事情。","第二件事情是原基法第十九條，其實我們有要求原民會要去劃設原住民族的海域，那一天宋處長也在這邊跟我們大家說明了，原民會其實已經劃好了，就待跟其他部會做橫向聯繫，海保法事實上會影響到原住民族海域的傳統領域，尤其是我們海洋民族的族人，所以我在這邊建議召委，尤其是民眾黨的版本也還沒進來，民眾黨可能待會也有他們的意見，是不是也等民眾黨的版本進來之後，我們再來處理這個案子？我覺得要充分地跟大家溝通，讓大家理解，我們也才能夠保障臺灣的海洋、保護漁民跟原住民族的捕魚權利。我希望召委或在場的委員們能夠苦民所苦，真的清楚知道部落以及漁民的苦處，他們是很想要保護這片海洋，事實上他們也已經在做了，而且我們原住民族的海洋民族，幾千年來有我們的傳統智慧，我們很希望在海保法裡面也能夠放入我們原住民族對於海洋的傳統智慧。可是就目前的30條來看，我們好像並沒有這樣子的部分，只是一個非常空泛的條文，所以我在這邊建議召委，我們是不是停下來，也等民眾黨的版本進來，我們再一起討論好嗎？謝謝。"],["主席：謝謝高金召委，現在請麥玉珍委員，謝謝。"],["麥委員玉珍：謝謝主席。因為我們民眾黨這邊也有提案，現在在立院，所以請主席等我們的提案，再一起逐條討論，因為有一些是我們要去修正的，我們在黨團已經通過，我們的提案現在在立院了，民眾黨這邊也有提一些建議，希望讓我們這個法案更完整，以上報告。"],["主席：謝謝麥玉珍委員。","現在請許宇甄委員，謝謝。"],["許委員宇甄：主席、各位同仁先進，大家好。我想今天召委排審海保法，事實上是讓我們有一點錯愕啦！因為3月25號才辦完公聽會，星期四馬上就要逐條審查，我是不曉得有什麼壓力要如此匆促的，在沒有完全溝通的情況之下要通過海保法，我想這整個立法的過程，如果以搭高鐵來說的話，大家都很希望能夠搭上這班海洋保育的列車，本來應該是站站停，跟大家充分溝通之後，讓認同此法的人大家都上車，結果現在是怎麼樣？像趕高鐵一樣過站不停，就要直達終點站了。","我想禮拜一的公聽會，很多的專家、學者、漁民代表、原住民代表都提到，希望能夠到各地去辦理公聽會，目前是都沒有在各地辦理公聽會，充分溝通之後才能夠完善、周延的立法，地方的公聽會都還沒辦就要進入逐條審查，事實上是非常倉促的，尤其是星期一內政委員會召開的公聽會的審查報告也還沒出爐，我們就要馬上進行逐條審查，對參加公聽會的學者、專家、漁民代表、原住民代表都是非常的不尊重，不可以為了立法而犧牲漁民的權益、犧牲原住民的權益跟生計。","其實大海就像漁民的家，沒有人比他們更希望好好的保護這個家園、好好的立法，所以是不是等地方的公聽會辦完之後，充分的跟地方溝通之後，我們大家達成共識，等審查報告出爐之後，我們再來逐條審議，我們今天也有個提案，希望召委能先處理，謝謝。"],["主席：謝謝許宇甄委員的發言。","請莊瑞雄委員。"],["莊委員瑞雄：謝謝主席以及所有列席的委員。海保法其實在我們上一屆也是社會矚目的焦點，整個海保法裡面，說大家都沒討論過，這也不對啦！應該說這一屆的還沒討論到倒是真的啦！以上一屆來看的話，我相信各個黨大家也期待這個法案能夠趕快來做一個立法。比如說大家剛剛提到的，不管是漁民，不管是原民，這個我們當然都尊重，以我們屏東來看的話，我們有漁民，也有原住民，我們更有運動產業啊！所以其實大家在關注的整個海保法裡面，還有好多團體大家來關注的，我相信它的核心問題大家很清楚，就是整個庇護區的一個問題，還有怎麼審議的一個問題。本席倒是認為，大家如果認為整個審議委員會裡面的成員，學者跟專家、民間團體、法人、原民、在地的居民，這些部分你要把他列為代表的話，當然這個反而是更應該去審議來做一個討論，這個我們都絕對尊重啦！我也請召委特別留意，程序上各個黨派我們都尊重，讓整部法令的審議能夠更充實，能夠更完備，這我都贊同，但至少你要讓我們有提案的人進行提案說明，這是最基本的，對不對？你說要怎麼審，誰會期待今天這個法令會通過？不可能的事情。但是總是有一部法令以後，反而……你說庇護區怎麼劃，那才真的是溝通的開始，但不管如何，總不能連審都不讓人審，這也不對，違反慣例而且對其他的提案委員不夠尊重。我們期待整個法律經過各黨充分地討論，到最後是怎麼樣我們沒有意見，委員會來討論，但是程序上總是要先尊重有那麼多提案的委員，要讓人家說明。"],["主席：好，謝謝莊瑞雄委員。","現在休息3分鐘。","休息（9時15分）","繼續開會（9時27分）"],["主席：好，我們現在開會了，進行下面的議程，讓提案委員先說明，第一位莊瑞雄委員，第二位蘇巧慧委員。"],["莊委員瑞雄：謝謝召委，其他各黨的委員請就座，好不好？本席來做海洋保育法的提案說明。我相信大家都非常關心這一部法令，要講衝擊，我相信只要整個海保法裡面有被規範到的，大家都非常關心。本席出生屏東，那個地方三面環海，我相信大家關心的那邊都有，漁民我有，原住民我有，運動產業在小琉球裡面，我們更是關注。我相信很多委員會跟漁民朋友相處，也瞭解近年新興的海洋運動產業更是蓬勃發展的一個重點產業，很多環保團體的朋友也都是各黨派共同的朋友，我相信海洋永續發展是大家共同關心的。","本法大家關心的一個爭點在海洋庇護區怎麼劃？由誰劃？本席在草案裡面的第七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應經審議會審議，劃定為海洋庇護區。」審議委員到底由哪一些人組成？比如說，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法人、原住民以及居民等不具官方之代表，這個部分的比例到底要多高？本席的法案裡面規定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強化民間參與，落實公開審議的功能，這樣才能夠充分兼顧各個團體的意見，提供在地居民充分表述的機會。","我們也希望這一部海保法的立法裡面，可以針對海洋保育、觀察員執行公務，在審查過程裡面如何定位並賦予公權力，請各黨派所有的委員一起集思廣益，提出寶貴的意見。謝謝。"],["主席：好，謝謝莊瑞雄委員。","下一位蘇巧慧委員。"],["蘇委員巧慧：好，謝謝主席，本席在這裡做我的提案說明。保護海洋生態資源長久以來已經是國際共識，我國過去雖然因為種種因素而有各式的海洋禁令，但是本席認為臺灣作為一個海島國家應該急起直追，趕上世界保護海洋、與海洋共存的趨勢。今天本來要審查的海洋保育法，正是彌補臺灣落後腳步的重要基石，主要的宗旨就是保護海洋的生態環境，讓海洋資源能夠達到永續，在保護海洋和漁業資源利用之間取得平衡，我必須說這兩者的兼顧是非常重要的核心。","參照目前行政院的版本，我再增加的意見有三點，第一個是保護海洋，並且完善處罰機制，避免造成共有財的悲劇，這已經是全球共識。海洋保育法應該明確規定其效力範圍及處罰機制，以彰顯保護的決心，所以我在這裡特別訂定海洋保護區的可劃設範圍應該擴及所有可管轄的海域，包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這是我的第二條第二項。針對違規態樣應該有連續罰及負擔回復原狀的義務，這是第二十八條的機制。","第二點，我認為海洋保育法作為我國海洋保育之專法，應該負擔起整合跨部會海洋保育量能的工作，因此在資料庫建置，也就是第七條，以及海洋保育知識的傳遞，第五條，都應以明文規定才妥適。","第三點，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大會已經達成「30乘30」即2030年以前應該保護30%海洋面積的共識，但是臺灣目前僅保護臨海面積的8%，與30%相較實在是差距甚遠。但是為了考慮我國的保護量能與保護區劃設所需的大量前置工作，因此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實務狀況與其執行量能，訂定海洋保育的目標與期程，並且定期檢討。這是我的第二條第一項，希望大家能夠支持，謝謝大家。"],["主席（黃委員捷代）：好，謝謝蘇巧慧委員。","再來請伍麗華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大家早安。臺灣四面環海，海洋面積是臺灣陸地面積的1.78倍，截至112年12月，劃設各類海洋保育區69處，是我國臨海面積的8.38%。雖然這些法令給予原則性的規範，但是對於海洋多目標保育使用的規範仍顯不足。本席提出的海保法草案共計五章、三十個條文，我針對跟其他版本的差異特別提出兩點，第一，海洋保護區、海洋庇護區審議會應該要有原住民的代表。保護跟保育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護是個體受到合理的對待，享有福祉，而保育是族群永續存活，維繫生物的多樣性。既然保育著重族群跟他生活的一定範圍、領域利用，單靠政府的力量有它的極限，必須運用民間的力量。因此本席在草案第七條明定，為了辦理海洋保護區、海洋庇護區劃設而成立的審議會，相關利害關係團體，包括原住民都應該有權利參與，成員中也要有原住民的代表。","第二，海洋保育法應該要有原住民共管機制。雖然原基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基於原基法的授權，並定有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作為原住民共管的法源依據。但是該共管辦法的第三條至第五條，關於劃定資源治理區域前的規定，跟海保法草案第八條規定劃定海洋庇護區後才擬定保育計畫，已經有所衝突。行政院的草案第八條第四項雖然規定有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的擬訂，但是這只是一種強調性質的宣示規定，並沒有明確說明海洋庇護區是否有原住民共管機制的適用。爰此，我提出了修正動議，在海保法中訂定共管機制的授權條款。以上，請大家支持，謝謝。"],["主席：謝謝伍麗華委員。","再來我們請許宇甄委員提案說明。"],["許委員宇甄：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生態、確保生物多樣性、防止海洋環境劣化、促進海洋保護區域的整合規劃及執行，及尊重農漁民的生存權利，創造健康海域環境及促進資源永續，特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201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促進擴大全球海洋保護區範圍與促進現有海洋保護區的有效管理，作為養護海洋及其生態系統的主要工具。臺灣本島位於全球海洋生物多樣性最高之「東印度群島」區之北緣，且因有海流、底質、水溫、深度、地形的多變化，造就出適合各種不同海洋生物棲息而成。但近年來臺灣周遭海洋環境所面臨之污染、環境與棲地破壞，以及對於生物多樣性之影響等議題，環繞著海洋環境變遷與挑戰加劇，因此海洋的保育觀念也日受到重視。","針對海洋保育，其實我們現在已經有非常多保育的相關法規，例如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漁業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濕地保育法、海岸管理法、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發展觀光條例，惟對於海洋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長期養護目標之規範有所不足。所以本席所提出的「海洋保育法」草案就是希望能夠尊重農漁民的生存權益，創造健康海洋環境及促進資源的永續。以上是我的提案說明，謝謝。"],["主席：謝謝許宇甄委員。","再來請羅廷瑋委員說明，謝謝。"],["羅委員廷瑋：謝謝。海洋約占地球表面積的70%，在生態平衡上，提供全球碳循環、能量傳遞之功能，攸關全球氣候之變遷；在交通運輸上，提供全球貿易90%的貨運量；在資源蘊藏上，提供豐富的生物及非生物資源；在海洋休閒觀光產業上，提供了開發中國家、低度開發國家及小島開發中國家永續發展之機會。","海洋生態系統的健康與繁榮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人類生存所需的水、天氣、氣候、海岸線、食物與氧氣等皆有賴海洋系統的調節，但如今海洋環境卻遭受日益嚴重的威脅與破壞。目前國際公認劃設海洋保護區是復育魚源最簡單、最經濟、最有效的方式，也是未來恢復漁業資源與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不二法門。","近年來，國際大力提倡我們應該以空間或區域為基礎，或以自然為基礎的保育措施。2020年全球海洋聯盟也發起了一個倡議活動，以2030年為目標，希望將全球海洋的30%劃入保護區範圍。","有鑑於現行各項法規對海洋生物多樣性與海洋生態系統長期養護目的之規範有所不足，且主管機關已經難以統一發揮其效力。所以我希望「海洋保育法」草案能擴大保育海洋生物，強化規範及整合海洋保護區，以確保臺灣生物多樣性能夠永續地發展。"],["主席：謝謝羅廷瑋委員。","再來請羅美玲委員提案說明，謝謝。"],["羅委員美玲：謝謝主席。我們臺灣四面環海，海岸線全長大約是一千五百多公里，作為一個海洋國家，我們在海洋保育上確實要更加地努力。","海委會在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後，除了確立為我國海洋事務之統合機關，隨之調整海洋事務管理權責，更重要的是增修與海洋相關的法令，包括今天要審議的海保法草案，海委會更是持續研修溝通了4年以上。謝謝主委及所有同仁的努力，也謝謝所有關心的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現在全球只有2.5%的海洋受到高度的保護，而公海是不足1%受完全保護。2023年3月4日聯合國正式通過全球海洋公約，預期將保護全球30%的海洋，並預測在2030年前完成，顯見保護全球海洋逐漸是全球的共識。","臺灣是民主自由的國家，任何人的意見及權益都必須要尊重，訂定法律規定之前，都必須要澈底地溝通協調，才能夠更周全兼顧所有人的想法。","海洋庇護區的劃設牽扯甚廣，本席的草案除了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必須要設立審議會來審議海洋庇護區的劃設之外，為顧及審議會運作的獨立性及公正性，以及各界團體代表性及均衡性，因此，針對審議會組成明定除政府有關機關代表之外，民間的專家學者、組織團體、相關適當人員、相關法人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說，本席希望所有關心海洋議題的環保、海洋保育、動保、野保、靠海維生的當地居民、漁民、原住民團體等等，都能夠更充分地加入審議委員會參與討論，這也才能更通盤地研議出各方面都能夠滿意的海洋庇護區。","最後，為了推動海洋永續發展，也為了能將美麗的地球永續傳給後代的子孫，以及兼顧在地所有人的文化及生活，也請立院的同事支持我的提案。以上，謝謝。"],["主席（李委員柏毅代）：謝謝羅美玲委員。","接下來我們請鄭天財委員提案說明。"],["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委員、海委會及各部會的長官。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族海域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利用水資源。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也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自然資源的權利。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特別規定，政府制定法律的時候，要把原基法所規定的納進去。","海洋基本法第十條也規定，政府應保障與傳承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文化及權益。海洋基本法第十三條也規定，要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的權益。海洋基本法第十六條也規定，政府制定法律應該要依海洋基本法的原則，剛才我唸的那兩條條文的規定，應該要落實在海洋保育法裡面。","所以我在我的海洋保育法草案第六條特別提到「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應尊重、維護、保存傳統用海智慧等海洋文化資產，保障與傳承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文化及權益。」我也在我的海洋保育法草案中第七條裡面特別規定「第一項海洋庇護區之劃定基準、變更、廢止與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農業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我也特別在海洋保育法草案的第八條特別規定，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之擬訂，應該要與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諮商，並取得其同意。所以這樣的條文就是要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及海洋基本法，希望我們所有的委員以及相關的部會能夠支持，以上。"],["主席（王委員美惠代）：謝謝，感謝提案說明。","現在請黃捷委員提案說明"],["黃委員捷：好，謝謝主席。主席跟各位同仁大家好，因為海洋基本法在2019年11月1號三讀通過之後，奠定了我國對於海洋事務管理法規的框架，也有明定我國應該要在兩年內就檢討現有的法規來制定海洋保育法、海域空間管理法、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所以其實我們是有時間限制的，大家熟知的海洋三法，就是以上三法。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去年通過了，現在剩下海域空間管理法跟海洋保育法，需要我們立法院的同仁一起來努力。","去年5月聯合國也有宣布通過全球海洋公約，宣示2030年前，必須要保護至少30%的海洋，這是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書，可以規範全球設立海洋保護區，雖然臺灣不是聯合國的一員，但是臺灣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海洋國家，所以我們必須要重視海洋生物的資源非常豐富，我們一年有將近355億以上的漁業產值，這麼豐富的海洋資源必須要永續，就不能忽視海洋保育的重要性，所以我也認為海洋保育法的推動迫在眉睫。","在我的版本裡面有幾個重點，一個是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要會商現在的海洋保護區管理機關，來研擬有效的海洋保育措施，並且要由政府跟專家學者籌組，當然也有原住民族，必須要共同納入這個審議會裡面。在現有的海洋保護區之外，針對有保育價值的海域可以劃設海洋庇護區來分級管理，並且要常常滾動檢討目前的海洋保育措施。對於現在的海洋庇護區劃設以前，已經取得開發許可的單位，是不是應該基於信賴保護的原則，讓他們維持既有的行為？這個也是應該要來討論的。另外，在行為人違法但主管機關怠於執法的時候，受害的人民跟公益團體可以對於主管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我認為海洋保育的工作真的不能再等了，希望大家在這個會期就進入逐條審查，並且讓海洋保育法順利的來通過，以上，謝謝。"],["主席：謝謝，感謝黃捷委員提案說明。","今日與會列席機關準備之書面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另，113年3月25日（星期一）召開之公聽會的報告初稿，請委員參閱。"],["海洋委員會書面資料：","海洋保育法草案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首先對於各位委員關切與重視海洋保育法（下稱本法），並優先納入審議排程，表示由衷感謝。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行政院、大院委員所提出本法草案計11個版本，本會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就各版本與行政院版本比較說明如下，敬請委員參考：","壹、版本整體說明","行政院版本於113年2月15日報大院審查，總計5章30條。後續大院各委員總計提出10案，包括：","經比較各版本條文實質內容，有高度共識者（7個以上版本相同）計19條，中度共識者（5或6個版本相同）計7條，僅有4條版本差異性較大，以及委員另新增7條條文。當中特別值得探究的議題為海洋庇護區劃定及保育過程，如何兼顧權益相關者。特別是6位委員版本將原住民族權益保障內容進一步具象化，以及1位委員版本著墨漁民權益之提升。以下謹就各類條文及差異性提出說明，盼尋求共識。","貳、條文研析","依共識程度高低說明各委員版本條文之關切重點：","一、10個版本相同者有2條","第17條海洋保育專業知識人力培養，以及第29條施行細則，各委員版本均一致。","二、9個版本相同者有1條","第26條有關損害重大未能回復原狀者，應賠償其損害；蘇委員巧慧版本另增訂應規範回復期限，否則將連續罰之，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相關緊急應變措施。","三、8個版本相同者有6條","第2條有關本法主管機關及其管轄範圍，在直轄市、縣（市）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楊委員瓊瓔及羅委員廷瑋二版本則是以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法海洋資源地區為範圍。","第12條有關海洋庇護區申請許可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楊委員瓊瓔及羅委員廷瑋二版本則是由主管機關定之。","其他包括第3章的2條保育措施（第15條海洋保育觀察員及第18條國際合作），以及部分罰則（第24條及第25條），楊委員瓊瓔及羅委員廷瑋二版本另增訂海洋保育警察及海洋保育巡查員、透過他國組織進行國際合作，並調高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自行復育之罰鍰金額，且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以及提高講習課程時數上限至24小時。","四、7個版本相同者有10條","第3條有關用詞定義，楊委員瓊瓔及羅委員廷瑋二版本刪除保育之定義，調整海洋保護區、海洋庇護區及緩衝區等定義，另增訂海洋保育突發事件、生態系統途徑、累積效應、預警原則、最佳可得科學資訊原則等定義；許委員宇甄版本則增訂漁業人、漁業從業人之定義。","第11條永續利用區的禁止行為，楊委員瓊瓔及羅委員廷瑋二版本增訂破壞性漁撈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且與王委員美惠版本皆增訂許可行為之預警處理規範。","第13條禁限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楊委員瓊瓔、羅委員廷瑋及莊委員瑞雄三版本則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楊委員瓊瓔及羅委員廷瑋二版本並增訂應經預告及公開、聽證等相關程序，莊委員瑞雄版本則進一步規定審議會相關規範。","第14條有關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楊委員瓊瓔及羅委員廷瑋二版本增訂因應海洋保育之緊急情況，以及補償金額之協議與協議不成之處理方式；許委員宇甄版本則增訂調查應恪遵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漁業人、漁業從業人之特別犧牲補償。","第19條有關中央主管機關以外之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之復育措施，楊委員瓊瓔及羅委員廷瑋二版本增訂應踐行程序；許委員宇甄版本則明定漁會得受託或自行辦理復育措施。","第4章罰則的第20條、第21條、第22條及第23條條，楊委員瓊瓔及羅委員廷瑋二版本提高罰鍰額度、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以及核心區部分之減免處罰規定；許委員宇甄版本亦增訂核心區之免罰規定，並降低緩衝區、永續利用區及禁限制公告事項之罰鍰額度。","第30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楊委員瓊瓔及羅委員廷瑋二版本係自公布日施行；蘇委員巧慧版本則自公布日起2年施行。","五、6個版本相同者有3條","第5條第1項有關海洋保護區之類型，不包括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OECMs）而另行列為第2項；楊委員瓊瓔、羅委員廷瑋、鄭委員天財及莊委員瑞雄四版本則將OECMs列為海洋保護區。惟各版本之實質意涵相近，僅有少許文字差異。","第10條有關緩衝區的禁止行為，楊委員瓊瓔、羅委員廷瑋及羅委員美玲三版本增訂能量或物質排放之限制；楊委員瓊瓔、王委員美惠及羅委員廷瑋三版本另增訂主管機關公開監測資料等相關規範。","第28條有關過渡條款，蘇委員巧慧版本增訂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情形；楊委員瓊瓔、王委員美惠及羅委員廷瑋三版本則增訂預警處理規範。","六、5個版本相同者有4條","第1條有關立法目的，部分委員版本增訂推動海洋保育教育、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資源、以生態系統為基礎等文字。","第4條有關目標，委員提出應依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提供海洋保育整體規劃；因應氣候變遷、推廣正確海洋保育知識，以及應考量生態系統途徑、累積效應、預警原則、最佳可得科學資訊等原則。","第16條獎勵檢舉及第27條公益訴訟，主要是細部文字差異及因應行政訴訟新制，另有委員提出公益訴訟之書面告知格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七、較具差異者僅有4條","第6條海洋保護區管理方式、第7條海洋庇護區的劃定、審議會安排，第8條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之程序及第9條禁止進入核心區之除外態樣。特別感謝許多委員針對審議會組成提出版本建議，就審議會組成不具官方身分代表及比例，包括明列原住民、漁民、在地或其他權益相關者部分，建議可就整體性衡平安排，使參與決策過程能容納多元聲音，此條文將在審查會周延討論並說明之。","有關委員建議「臺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已於該海域獵捕、宰殺或利用海洋生物之事實」不受核心區限制之排除條款。鑒於核心區在海洋庇護區中有其重要之地位，必須高度保護。為使人與自然能和諧共存，追求核心區之生態保育功能與原住民族傳統海域利用能在海洋庇護區的保護下兼容並蓄，盼藉由審議會機制，或依原住民族基本法進行諮商同意時，倘範圍涉及原住民族之傳統海域，共同研商最合適之分區管制。","八、委員新增條文","委員新增條文包括本法適用範圍、著重於海洋保育目標（例如3030）、國家海洋保育綱領、海洋庇護區管理計畫應包括之內容、資源生態調查與資料庫公開、違反海洋庇護區禁止事項致有害生態系統之虞之刑罰、罰鍰納入海洋發展基金運用等。此部分將在審查會周延討論並說明之。","針對各委員擬具之提案，本會將於逐條審查時，再進行詳細說明。","以上報告，懇請委員惠予指教，並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內政部書面資料：","海洋保育法草案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有關大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保育法草案」、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16人、楊瓊瓔委員等20人、王美惠委員等17人、黃捷委員等18人、羅廷瑋委員等18人、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19人、蘇巧慧委員等16人、羅美玲委員等17人、許宇甄委員等20人及莊瑞雄委員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共11案，以下謹就草案中涉及本部業務部分予以說明，敬請不吝指教。","壹、楊瓊瓔委員等20人、蘇巧慧委員等16人、羅廷瑋委員等18人提案草案第2條：","有關委員等建議國家海洋保育目標保護之海域範圍，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以內之範圍、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面積及金門、馬祖與太平島禁、限制水域，以及海洋保護區之劃設及管轄，以中華民國領海、鄰接區、禁止水域、限制水域、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海域為範圍等。考量行政院版草案第6條已有規範本法運作程序及政策目標，建議支持行政院版草案內容。","貳、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16人提案草案第2條、黃捷委員等18人、王美惠委員等17人、許宇甄委員等20人、羅美玲委員等17人、莊瑞雄委員等20人、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19人提案草案第2條、楊瓊瓔委員等20人、羅廷瑋委員等18人、蘇巧慧委員等16人提案草案第3條：","有關委員等建議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多數與行政院版草案相同。另楊瓊瓔委員等20人及羅廷瑋委員等18人建議草案條文，第2項規定「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以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法海洋資源地區為範圍。」考量本法係以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協調並促進海洋保護區之規劃及執行為立法目的，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倘僅適用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海洋資源地區，則國家公園範圍（國土保育地區第3類）及都市計畫保護區（城鄉發展地區第1類）將無法適用，建請支持行政院版草案內容。","參、黃捷委員等18人、王美惠委員等17人、許宇甄委員等20人、莊瑞雄委員等20人、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19人提案草案第5條、羅美玲委員等17人、蘇巧慧委員等16人提案草案第6條、楊瓊瓔委員等20人、羅廷瑋委員等18人提案草案第7條：","有關委員等建議海洋保護區之類型，多數與行政院版草案相同。另楊瓊瓔委員等20人及羅廷瑋委員等18人建議海洋保護區類型第3款為「國家公園」，行政院版草案同款內容為「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係合於國家公園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者，將國家自然公園納入，保護範圍將更加擴大，建請支持行政院版草案。","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16人、黃捷委員等18人、王美惠委員等17人、許宇甄委員等20人、莊瑞雄委員等20人、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19人提案草案第6條、羅美玲委員等17人提案草案第7條、蘇巧慧委員等16人、楊瓊瓔委員等20人、羅廷瑋委員等18人提案草案第8條：","有關委員等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多數與行政院版草案相同。另楊瓊瓔委員等20人及羅廷瑋委員等18人等建議中央主管機關，依國家海洋保育綱領，應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國家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1節，鑑於海洋事務涉及多個機關，具有各保護區的管理、監測及督導權，目前各部會主政海洋保育事務已訂定現行經營管理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共同推動海洋保育事務，在指引層級上更為妥適，建請支持行政院版草案。","伍、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16人、黃捷委員等18人、王美惠委員等17人、許宇甄委員等20人、莊瑞雄委員等20人、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19人提案草案第7條、羅美玲委員等17人提案草案第8條、蘇巧慧委員等16人、楊瓊瓔委員等20人、羅廷瑋委員等18人提案草案第9條：","有關委員等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庇護區，多數與行政院版草案相同。另楊瓊瓔委員等20人及羅廷瑋委員等18人建議主管機關應依最佳可得科學資訊原則及預警原則，劃設海洋庇護區，鑑於現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依主管法規劃設涉海保護區，各依其職權及保護標的與措施進行保育與經營管理，行政院版草案內容，可減少法規競合，建請支持行政院版草案。","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16人、黃捷委員等18人、王美惠委員等17人、許宇甄委員等20人、莊瑞雄委員等20人、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19人提案草案第15條、羅美玲委員等17人提案草案第16條、蘇巧慧委員等16人提案草案第17條、楊瓊瓔委員等20人、羅廷瑋委員等18人提案草案第19條：","有關委員等建議主管機關得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以及其工作項目；必要時，並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多數與行政院版草案相同。另楊瓊瓔委員等20人及羅廷瑋委員等18人建議主管機關應設立海洋保育警察，負責海洋保育執法業務。按海岸巡防法第3條已明文規定，其海巡機關掌理海洋環境之保護及保育，另按海岸巡防法第4條及海巡署編制表等相關規定，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人員雖有部分列警察官人員，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惟仍統稱「海巡機關人員」，不使用警察官專屬職稱（如警務員、警員等），且其服制、配階均與警察機關截然不同，為免社會大眾混淆，不宜採用「海洋保育警察」等文字，建請支持行政院版草案內容。","柒、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16人、黃捷委員等18人、王美惠委員等17人、許宇甄委員等20人、莊瑞雄委員等20人、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19人提案草案第19條、羅美玲委員等17人提案草案第20條、蘇巧慧委員等16人提案草案第21條、楊瓊瓔委員等20人、羅廷瑋委員等18人提案草案第23條：","有關委員等建議為執行海洋生物復育，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復育措施，多數與行政院版草案相同。另楊瓊瓔委員等20人及羅廷瑋委員等18人建議為執行海洋生物復育，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據國家海洋保育綱領，提出復育計畫，並諮議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後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按現行各級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海洋保育經營管理目標及海洋生物復育需求辦理原則，自行或委託辦理復育措施，於復育行動將更具效率，建請支持行政院版草案。","以上報告，懇請委員惠予指教，並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交通部書面資料：","審查「海洋保育法」草案書面報告","壹、前言","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楊委員瓊瓔等、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王委員美惠等、黃委員捷等、羅委員廷瑋等、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蘇委員巧慧等、羅委員美玲等、許委員宇甄等、莊委員瑞雄等相關委員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共11案提案，提出本部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貳、相關委員提案涉及本部條文處理意見","一、有關行政院版、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王委員美惠等、黃委員捷等、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許委員宇甄等、莊委員瑞雄等提案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羅委員美玲等提案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蘇委員巧慧等提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楊委員瓊瓔等、羅委員廷瑋等提案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關於海洋庇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發展）區，分別採行不同規範密度之管制事項等內容部分，涉及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發展）區不限制船舶無害通過、海難救助及航路標識設置管理，與緩衝區及永續利用（發展）區應取得許可始得開挖、濬深航道之規定，可兼顧海洋生態保護及航行需求，本部尊重海洋委員會處理意見，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草案。","二、有關行政院版、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王委員美惠等、黃委員捷等、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許委員宇甄等、莊委員瑞雄等提案第十三條；羅委員美玲等提案第十四條；蘇委員巧慧等提案第十五條；楊委員瓊瓔等、羅委員廷瑋等提案第十七條關於強化保育海洋生物，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海洋遊憩、船舶海上航行、採捕器具使用等之限制、禁止或應遵守事項，及準用海洋庇護區設立審議會之規定，可兼顧海洋產業發展、海洋生態保護及航行需求，本部尊重海洋委員會處理意見，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草案。","三、有關海洋庇護區不限制船舶無害通過部分，行政院版、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王委員美惠等、黃委員捷等、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許委員宇甄等、莊委員瑞雄等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羅委員美玲等提案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蘇委員巧慧等提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文字為「船舶連續不停迅速通過，且未從事航行以外之活動。」、楊委員瓊瓔等、羅委員廷瑋等提案第十三條第三款條文文字為「外國船舶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七條規定無害通過我國領海。」，其立法目的皆係要求船舶連續不停迅速通過，且未從事航行以外之活動，以減少船舶對於海洋庇護區之環境干擾，為避免因船舶國籍而衍生差別規範，爰建議採用行政院版文字。","叁、結語","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農業部書面資料：","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保育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委員莊瑞雄等20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共11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有關大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委員莊瑞雄等20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共11案，以下謹就草案中涉及本部業務部分予以說明，敬請不吝指教。","壹、行政院「海洋保育法草案」","一、涉本部條文內容如下：","(一)第5條：明定海洋保護區之類型，依漁業法設置之30處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為海洋保護區之一類。","(二)第7條至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庇護區，並應設審議會（第7條）；海洋庇護區核心區原則禁止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禁止進入（第9條）；海洋庇護區緩衝區內，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從事水產養殖及採捕海洋生物等行為（第10條）。","(三)第13條：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海洋生物保育禁限制事項，包括於海洋使用採捕器具之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四)第19條：規範各級機關、自然人、法人或團體為執行海洋生物復育，辦理各類海洋生物復育措施。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海洋動物之培育或野放；其他機關、自然人、法人或團體自行辦理復育措施，應提出復育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二、行政院歷次審查會議，本部均有參與討論，本草案之目的係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協調並促進海洋保護區之規劃及執行，與漁業法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之立法目的一致，本部支持。","貳、各委員提案「海洋保育法」草案","本部感謝各委員對漁民及漁業產業的關心，並尊重各委員提案草案內容。本部為漁業產業主管機關，將基於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之立場，於審查會議適時提供意見。","參、結語","為具體落實我國海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之保育及復育，並促進海洋保育區整合規劃，大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海洋保育法草案」，與漁業法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之立法目的一致，本部敬表支持。後續海洋保育法經大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後，期透過機關間合作，兩者相輔相成，共同維護海洋生態、環境、資源，以利海洋環境及漁業產業共創雙贏。"],["法務部書面資料：","審查「海洋保育法草案」等11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三)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四)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八)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報告說明如下：","壹、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大院委員所擬具之「海洋保育法草案」等計11案，其主要內容均包括立法目的、主管機關、海洋保育措施、海洋保護區之類型、整體政策擬定、海洋庇護區之劃定及審議、海洋遊憩等活動之限制及禁止、主動參與之鼓勵及協助之獎勵、海洋保育人才培育及教育推廣、海洋復育措施、罰則與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公民訴訟、過渡規定等。提案內容涉及海洋主管機關之政策評估事項，本部原則上尊重海洋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大院審議結果。","貳、第二案所提草案以及第六案所提草案（下統稱上開草案）之第26條均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於海洋庇護區之禁止行為，因而有害於生態系統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但違反第十三條之情形者，已經相當之注意仍無法避免者，得減輕或免罰之。（第二項）」對於海洋生態特予保護之立意良善，本部深表敬佩，唯為使立法更為周延，謹提出以下意見，以供卓參：","一、上開草案第13條係規定：除條文列舉之國防安全等4種例外情形，原則上海洋庇護區「核心區」係「禁止進入並從事活動」。上開草案第14條則係規定：於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內，禁止從事水產養殖、營利採補、破壞性漁撈、開挖、鋪設、探採礦及其他公告禁止行為等8種行為。而所謂「核心區」「緩衝區」乃參酌國際上保護區分區使用劃分，並適用不同管理強度。是同一種不法行為（例如：養殖、採補、開挖、鋪設或探採礦），依其發生地點係在「核心區」或「緩衝區」，對於「海洋生態」此一社會法益之侵害嚴重程度應有高低之別，準此，本於「平等原則」所揭櫫之「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自宜制定「階層化」之處罰規範。上開草案第26條第1項將發生在「核心區」及「緩衝區」之不法行為予以同列，並賦予相同之法律效果（法定刑），是否合乎「平等原則」，容有疑義。","二、依上開草案第13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內容，「進入核心區並從事活動，因而有害於生態系統之虞者」亦屬其所規範之其中一種犯罪行為，然「進入並從事活動」之動機、原因及行為型態均屬多端，未必均具有高度不法內涵，而所謂「活動」及「有害於生態系統之虞」又均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是將之一概定性為刑事不法，是否符合「刑罰謙抑性」原則，不無再行研求之餘地。","三、上開草案第7條均規定：「海洋保護區之類型，包括下列地區：一、野生動物保護區。二、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三、國家公園。四、國家風景特定區海域資源保護區。五、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六、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七、自然保留區。八、地質公園。九、重要濕地。十、海洋庇護區。十一、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以保育目的劃設之區域。」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草案（即第一案）第5條第1項內容大致相同，均係以「海洋保護區」為上位概念，「海洋庇護區」則屬該概念下之一種例示。而就上開草案條文所例示之其餘9種類型，揆諸其相關之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都市計畫法、發展觀光條例、漁業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濕地保育法等法律，均未將「進入上開9種區域之具體危險犯」定義為犯罪行為。是同屬「海洋保護區」之10種例示類型中，為何僅有「進入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可能成立犯罪？規範內容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應視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處理之目的是否正當，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連性而定（司法院釋字第682號、第694號、第701號、第719號解釋）。建請在立法目的、手段目的之關連性以及全體海洋保護區保護體系之衡平性上予以釐清。","四、按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第一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第二項）」上開草案第26條第1項並未特別規定處罰過失行為，是應僅處罰「故意犯」。而上開草案第26條第2項所規定「但違反第十三條之情形者，『已經相當之注意仍無法避免者』，得減輕或免罰之。」似專指「過失」之情形，然「過失」並非屬上開草案第26條第1項之範圍，是上開草案第26條第2項是否仍有存在必要？或是否有需要另為文字調整已達和緩刑罰過苛之本意，均建請再酌。","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司法院書面資料：","海洋保育法：(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三)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四)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八)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及各委員所提海洋保育法草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一、行政院版（院總第20號政府提案第11000512號）；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鍾佳濱等16人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066號）；委員王美惠、蔡易餘、莊瑞雄等17人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221號）；委員黃捷等18人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264號）；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高金素梅等19人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411號）；委員蘇巧慧等16人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734號）；委員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777號）；委員許宇甄、蘇清泉、黃建賓等20人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857號）；委員莊瑞雄、蔡易餘、蔡其昌等20人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855號）：","(一)草案第27條公益訴訟部分（委員蘇巧慧等16人版列為第29條；委員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版列為第28條）：","參照環境公益訴訟之立法例，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3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3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2條第3項、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3項等規定，均訂有「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之規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此分別公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公民訴訟書面告知格式」、「空氣污染防制法公民訴訟書面告知格式」、「水污染防治法公民訴訟告知格式」及「廢棄物清理法公民訴訟書面告知格式」，供民眾填載所主張的「公私場所違反法令之事實」、「主管機關疏於執行之法令與具體內容」、「受害事實或相關證據」等內容，並依欄位附上相關證據資料，輔以該等公告書之填表說明，使人民與公益團體有效採行公益訴訟。","(二)建請參照上開立法例，增訂第三項書面告知格式規定，協助人民或公益團體明確化其主張內容，除可發揮告知書的證明及確認功能，並有效督促主管機關落實環境保護義務，進而使行政法院有效率地集中審理此類公益訴訟事件。","二、委員王美惠、蔡易餘、莊瑞雄等17人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221號）；委員羅廷瑋、洪孟楷、顏寬恒、徐巧芯等18人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305號）：","委員王美惠、蔡易餘、莊瑞雄等17人版草案第10條第3項、第11條第2項、第12條、第28條但書；委員羅廷瑋、洪孟楷、顏寬恒、徐巧芯等18人版第14條第3項、第15條、第36條但書，上開條文所稱「廢棄」，應屬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所定對於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故建請將上開條文用語修正為「廢止」，以符體例。","三、委員楊瓊瓔等20人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0649號）；委員羅廷瑋、洪孟楷、顏寬恒、徐巧芯等18人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305號）：草案第26條","草案第26條規定：「（第1項）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於海洋庇護區之禁止行為，因而有害於生態系統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但違反第十三條之情形者，已經相當之注意仍無法避免者，得減輕或免罰之。」此涉及國家海洋保育政策，在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前提下，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政策決定，惟仍請注意以下事項：","(一)草案第13條規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禁止進入並從事活動……」，違反者，依草案第26條第1項規定處罰。然若單純行經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而未從事活動，是否構成第26條之罪？又所稱「從事活動」所指為何，因條文或立法理由並無定義性規定、說明，存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慮，因涉罪刑法定主義，建請釐清。","(二)草案第26條第1項「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於海洋庇護區之禁止行為，……」，是否修正文字為：「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符立法體例，建請斟酌。","(三)違反草案第13條規定，依其構成要件文義，性質屬「故意犯」。惟依第26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十三條之情形者，已經相當之注意仍無法避免者，得減輕或免罰之」，似指違反第13條之行為為「過失犯」，是否妥適？建請斟酌。","(四)草案第26條第2項「……得減輕或免罰之」，所稱「免罰之」是否為「免除其刑」之意？建請斟酌。","四、委員楊瓊瓔等20人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0649號）；委員羅廷瑋、洪孟楷、顏寬恒、徐巧芯等18人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305號）：草案第18條及第27條","(一)草案第18條第5項關於補償金額之核定，未規定應以何基準、條件為補償，為使相關標準明確並保障人民權益，建請參照行政院版第14條第5項規定，明定「進行第一項調查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之方式、通知、補償之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二)草案第27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但已經相當之注意仍無法避免者，得減輕或免罰之。」同三(三)是否指過失犯之情形？此與行政罰法第8條、第9條、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情形是何關係？建請釐清。","最後，本院再次對　貴院委員會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主席：我們休息3分鐘，議事人員去印資料，有臨時提案給大家看一下，謝謝。","休息（9時49分）","繼續開會（9時49分）"],["主席：我們請宣讀臨時提案。"],["管主任委員碧玲：那個……"],["主席：主委，有什麼問題嗎？"],["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沒有共識耶，能不能改一下文字？"],["主席：那我們再協商一下，再休息3分鐘。","休息（9時50分）","繼續開會（9時54分）"],["主席：我們再休息10分鐘。","休息（9時54分）","繼續開會（10時5分）"],["主席（黃委員捷代）：好，我們來宣讀臨時提案。","案由：","有鑑於台灣四面環海，人民生活與海洋生態發展息息相關，除了應維護海洋生態環境，也必須同時兼顧漁民權益及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始符合海洋永續發展。然行政院版《海洋保育法草案》，其制定過程中未完成用海需求的漁民及原住民族基層溝通，立法後將擴大禁限制區域，也加重管制強度，可能影響漁民捕撈權益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及海域，影響重大。由於台灣現行海洋保育工作呈現多頭馬車，確實需要制定《海洋保育法》才能有效執行，但在海洋保育與照顧漁民及原住民族間應取得平衡，才是台灣邁向優質「海洋國家」的重要因素。爰此，要求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於一個月內全國分區（含離島）辦理五場公聽會，邀集相關部會官員、專家學者、漁會、漁民及原住民族各族部落族人等，傾聽各代表意見，納入其建言，俟公聽會程序完成並將公聽會報告送交內政委員會後，始進行條文審查，以求立法之完善周延。","提案人：高金素梅　張智倫　　鄭天財Sra Kacaw　　　許宇甄　　牛煦庭　　徐欣瑩　　麥玉珍　　丁學忠　　羅廷瑋"],["主席：好，請問現場有沒有意見？（無）好，臨時提案通過。","我還是要講一下，因為這個其實是因為朝小野大，不得已要通過這個臨時提案……"],["高金委員素梅：……還想要這樣子，我們……"],["主席：我覺得這個海保法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要被政治化，所以我認為，如果這5場公聽會變成是一種很政治性的活動的話，我覺得就不應該辦下去。"],["高金委員素梅：……政治性，你沒有跟地方……"],["主席：好，接下來我們來宣讀議程新增的審查委員所提的版本條文，請宣讀。"],["高金委員素梅：沒有宣讀，對不起！召委，抗議！剛剛召委說沒有宣讀，處理臨時提案後就結束了，主秘，怎麼可以這樣子呢？剛剛你都在吳召委的旁邊，你聽到我跟吳召委兩個人的說話，就是臨時提案結束之後，今天就結束了，因為開完公聽會完畢，你還必須要……"],["麥委員玉珍：對，我們都聽到啊！"],["王委員美惠：這個臨時提案大家互相……是不是讓他們……"],["高金委員素梅：對啊！美惠，剛剛召委都已經同意了，你們還要再這樣子做，我覺得有一點過份，不要這樣子做。"],["牛委員煦庭：因為剛剛召委有講，今天就這樣……"],["王委員美惠：召委有講喔？"],["高金委員素梅：對啊！"],["王委員美惠：吳召委……"],["高金委員素梅：我跟吳召委兩個人溝通完了啦！"],["牛委員煦庭：已經說好了！"],["王委員美惠：好啦！好啦！散會啦！「氣身惱命」……"],["高金委員素梅：對啊！何必在這個地方還要那樣子呢？臨時提案完……"],["牛委員煦庭：根據協商原則、協商的結果啦！"],["高金委員素梅：宣讀完也需要一個月啊！"],["王委員美惠：我有意見！是不是可以先宣讀，這樣之後可以比較快的來處理。"],["主席：事實上沒什麼差別啊！"],["高金委員素梅：宣讀完畢也要等一個月啦！"],["牛委員煦庭：剛剛已經說好了！"],["高金委員素梅：美惠，我們的公聽會是一個月之內要辦完，所以有什麼差別，何必在這上面這樣吃豆腐……"],["主席：就是因為沒什麼差別，所以現在可以……"],["王委員美惠：那我跟你說，以後要跟召委說好……"],["高金委員素梅：有！"],["王委員美惠：他跟你們協商之後要告訴我們，因為他跟我們說……"],["高金委員素梅：剛剛大家都在那邊，主秘也在旁邊。"],["徐委員欣瑩：對啦，主秘應該有聽到！"],["高金委員素梅：美惠，我跟你說，我絕對不會「黑白講」！"],["王委員美惠：我也不會「黑白講」啦！因為我沒有聽到這個部分，早上我有問召委，召委說會宣讀……"],["高金委員素梅：宇甄、主秘……"],["王委員美惠：好，沒關係，我們就散會，我去找召委算帳！"],["主席：本次會議所排定的海洋保育法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0時9分）"]],"block_lines":[1,21,22,23,26,98,100,101,102,114,116,118,119,120,122,125,127,128,132,133,136,138,142,144,146,148,151,153,157,159,165,167,170,172,176,178,219,238,249,264,276,296,299,300,301,302,303,306,309,313,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40,341,342,343,344,345,346,347,348],"person_count":{"主席":26,"鄭主任秘書雪梅":1,"許委員宇甄":3,"高金委員素梅":16,"麥委員玉珍":2,"莊委員瑞雄":2,"蘇委員巧慧":1,"主席（黃委員捷代）":2,"伍麗華Said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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