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星期一）9時1分至11時1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　　席　李委員昆澤","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進行逐條審查）"],["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1時53分","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出席委員：李昆澤    林國成    魯明哲    徐富癸    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林俊憲    游  顥    廖先翔    蔡其昌    邱若華    林沛祥    陳雪生","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鍾佳濱    羅智強    洪孟楷    黃國昌    謝龍介    林德福    麥玉珍    鄭正鈐    林思銘    張啓楷    蘇清泉    王美惠    楊瓊瓔    徐欣瑩    黃  仁    林倩綺  ","      委員列席17人","請假委員：黃健豪","      委員請假1人","主    席：陳召集委員雪生","專門委員：李健行","主任秘書：朱蔚菁","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劉芳賢","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邀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林信得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段落：討論事項"],["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凍結案計6案："],["段落：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段落：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一般行政」預算凍結800萬元書面報告案。"],["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一般行政」預算凍結800萬元書面報告案。"],["段落：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運輸事故調查」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運輸事故調查」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段落：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鐵道及公路事故調查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四、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鐵道及公路事故調查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段落：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精進運輸事故調查能量」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五、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精進運輸事故調查能量」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段落：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研擬加強法制作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研擬加強法制作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本日會議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林信得報告及說明後，計有委員李昆澤、林國成、許智傑、徐富癸、何欣純、魯明哲、陳素月、林俊憲、林沛祥、廖先翔、蔡其昌、邱若華、游顥、林倩綺、洪孟楷、黃國昌、楊瓊瓔、羅智強及張啓楷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林信得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黃健豪、黃仁及廖先翔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決議：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凍結案計6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散會"],["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錯誤或遺漏之處，那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議事錄確定。","本日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日審查法案照例不處理臨時提案。在進入逐條審查前，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如有相關修正動議、附帶決議，也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即進行協商，請宣讀。","一、提案內容：","二、修正動議：","三、附帶決議："],["主席：針對此次道交的修法，社會有不同的意見跟聲音，不管是路權團體或是交通運輸團體，以及各位委員直接在選區面對民意的反映，都有不同的思考以及意見的提供，交通委員會以最嚴謹的態度，針對交通安全及人民基本生活的運作，嚴謹的審查這一次的道交條例。基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我們在4月3日召開公聽會，邀請各個團體、學者、專家做充分的討論；然後我們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八條，在10日內將公聽會所有相關內容提供給各個委員以及相關的學者、專家、團體，並在4月18日進行詢答；然後今天要做逐條審查。今天的相關會議就正式開始，現在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現在開始協商，請各位委員參考桌上A4的對照表，最左邊一欄為交通部意見，大螢幕也會同步的呈現。現在進行第七條之一，洪申翰委員的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趕快列印出來。先請交通部說明。"],["林司長福山：主席、與會各位委員。針對第七條之一，行政院版的提案最主要是針對現行第七條之一第一款到第十八款，其中有關於最高罰鍰上限在1,200元以下的部分，檢討限縮不予民眾檢舉，修正的大概有兩個部分：第一項總共修正5款；然後第四項的部分主要是配套文字的修正。","第一項總共修正檢討5款的部分，請各位委員看第一點檢討，即刪除第三款規定，第三款規定是針對第三十一條第六項，這是有關於戴安全帽的部分；還有後面原來的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其中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是開車手持行動電話的部分，這個部分予以保留，但是第二項有關於騎乘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這個部分罰鍰是1,000元，這次建議檢討予以刪除；另外，第三項是有關於邊開車、邊騎車吸食香菸的部分，這個部分的罰鍰是新臺幣600元，那在這個檢討原則1,200元之下，建議予以刪除。","接下來請各位翻到第2頁的部分。第二點檢討是有關於第十二款所規定第五十條第二款跟第三款的部分，第五十條第二款是有關於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第三款是大型車倒車時無人在後方指引，這個部分的罰鍰是600元到1,200元，所以這一次也一併納入檢討。","接下來第三點，就是第十五款規定的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項第一款就是在隧道、橋樑、快車道等這些違反規定的臨時停車行為，罰鍰是300元到600元；第二款的部分是在交岔路口還有公車站等部分臨時停車，這個部分的罰鍰也是300元到600元；第四款現行規定是列在民眾可以檢舉的範圍裡面，針對第四款裡面不依順行的方向停車還有併排臨時停車，這個部分臨時停車的罰鍰是300元到600元，所以這一次也一併納入檢討，限縮不予民眾檢舉。","另外要檢討刪除的部分是第十六款，是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的處所，就是剛剛對第十五款所報告的，包括在橋樑、隧道、快車道還有包括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公車候車亭十公尺，前面是禁止臨時停車，那禁止臨時停車就是不得停車，如果停車的話，那就是第十六款，原來這個部分是600元到1,200元，這一次一併檢討予以刪除，不予民眾檢舉。","另外檢討限縮民眾檢舉的部分是第十七款裡面的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跟第十款的部分，第十款是有關於占用身心障礙停車位的部分，這個部分的罰鍰大概都是在600元到1,200元。","以上就是第七條之一，對現行條文總共有檢討5款，在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擬限縮不予民眾檢舉，以上先做一個重點的報告。"],["主席：好，謝謝交通部林福山司長的說明。","我們現在要請各位委員表示意見。首先請陳素月委員。"],["陳委員素月：好，謝謝主席。今天委員會就是針對有關交通違規檢舉的部分，我們進行相關法令的修正，我想這個議題在去年也是引起很多社會的紛擾，我們知道有關法令的制定，基本上就是要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可是如果這個法令被過度運用，我想也是會造成很多的紛擾，就像檢舉魔人，這是一般地方基層的反映，就是檢舉的人如果過度檢舉的時候，真的也會造成社會的很多民怨，我們在基層也都接到很多民眾的反映。針對這個檢舉的部分，交通部目前的設計是針對罰鍰沒有達到1,200元這種違規狀況的行為，我們就是不予檢舉，這就好像是一刀切的作法，當然就交通部的立場來說，目前這樣子的設計可能是一個比較單純可以處理的方式，當然這樣子的方式還是沒有辦法盡如人意，因為對路權團體來說，或者是有一些民眾反映，對這樣一刀切的規定還是有一些想法。針對目前地方一些民眾團體有關身障車位的意見，因為我們知道，目前以彰化縣來說，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證的就有一萬七千多人，可是相對之下，身障車位就不到200個，只有一百多個停車格，所以這兩者的數量真的是非常的懸殊。未來在交通違規的這個部分如果排除檢舉的話，我們要如何去保障身心障礙者在身障車位的使用上能夠不受影響？這個部分是不是請交通部也要去做一個比較周全的考慮？謝謝。"],["主席：好，謝謝陳素月委員，等一下我們綜合幾個委員的意見之後，再請交通部來做回應。","現在請洪申翰委員。"],["洪委員申翰：好，主席，今天謝謝交委會的排審。對於這一次的修法，我認為大家其實都很清楚，在社會上不同的角度，其實是有不同的評價，那我們要想辦法在這裡面求取一個平衡，這有幾點是我們會需要考慮的事情，第一個事情就是像剛剛素月委員說的，確實現在社會上其實對於所謂檢舉魔人這件事情會覺得很不舒服，這個確實造成很多的紛擾。我們也聽到現在有一些駕駛團體特別表達，在去年的修法下，很有可能有一些是因為我們道路系統或者是我們交通設施的系統設計不良，所以讓很多駕駛就是很容易進到一個違法的情境或者是法律模糊地帶的情境，如果他是因為整體的系統環境所造成的，卻要罰他，他其實也覺得非常的難以接受。那這些聲音我們都聽到了，所以今天我有提出一個修正動議，這個修正動議主要是針對三個點跟行政院不一樣，我主要是針對檢舉的部分。我想大家都知道當時之所以有很多項目開放檢舉的原因，其實是對應到我們常常有一些執法警力的不足，所以希望加強對於某些樣態的制衡。","我們這邊主要提出三點，第一點，我這邊是寫第五十五條跟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跟第五十六條的主體其實就是汽車，不包括機車。汽車在人行道跟行穿線上面臨時停車或停車的話，這是可以開放檢舉，但是我這邊有加了一個但書，就是騎樓不在此限，也就是騎樓是被排除的。之前大家有針對騎樓停車的部分，這當然是一個爭議，所以在我們的條文裡面是把它排除的，所以我的第十四款跟第十六款特別針對人行道跟行穿線停車或臨時停車，第十四款是針對臨時停車，第十六款是針對停車，那騎樓不在此限，一個是第五十五條，一個是第五十六條，對應到第五十五條跟第五十六條，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部分是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簡單來說，就是逆向停車啦！這個也是可以開放檢舉。第三個是跟剛剛素月委員講的一樣，就是如果占用障礙者的停車位，也是可以開放檢舉，這是在我的第十七款部分。","我提出這三款，基本上，我認為這幾個樣態都不太是因為我們道路系統設計不良而讓駕駛容易誤觸的違法範圍，其實這幾個樣態都是滿嚴重的。我剛才說我的第十四款跟第十六款是針對汽車，不是針對機車，因為汽車如果停在行穿線或人行道，其實影響是比較嚴重的，比機車來得更嚴重。以上就是我所提第七條之一的修正動議，希望給大家一併來做討論。"],["主席：好，洪申翰委員發言完畢。現在請林俊憲委員發言。"],["林委員俊憲：好，謝謝主席。其實我們今天的修法確實重點是在第五十五條，就是關於檢舉方面，其中第一、二、四款，包括洪申翰委員的修正動議，基本上主要都是針對所謂的違停，違停大概占我們所有交通檢舉罰單幾乎快要四分之一，也就是說民眾最常觸犯的就是違停，我們現在對違停有很大的修改，有些是取消檢舉人；第二個、我們認為政府也應該善盡自己的責任，尤其交通部這裡，我們不能把違停的過錯丟給駕駛或丟給行人，因為實際上很多的交通設施還有劃設標線都極不合理，像臺北市忠孝東路一到五段，全部都紅線，你叫民眾怎麼辦，對不對？消費者到臺北市最繁華的商業區，全部都紅線，你叫人家怎麼臨時上下車？計程車也不能臨時停車，類似這些其實政府也應該要負起責任，不能把所有責任丟給駕駛或丟給行人。另外剛剛申翰委員提的修正騎樓部分，原則上我是贊成啦！因為騎樓也是民怨很大的一個地方……"],["洪委員申翰：騎樓是排除的。"],["林委員俊憲：對，就排除，就騎樓不再檢舉，但是我們現行作法是騎樓部分的管理，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的條例，所以我知道有些地方政府在騎樓停車有一定的規定，例如騎樓可以停車，但是你要留兩米的空間，或者是用時段，大概幾點到幾點可以騎樓臨時停車，如果我們現在在母法這裡就取消的話，是不是就等於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就依照這個，它可以再有例外的規定嗎？這樣中央跟地方在相關法令上有沒有競合的關係？是不是也請交通部來回答一下？謝謝。"],["主席：好，謝謝，林委員發言完畢，現在請許智傑委員。"],["許委員智傑：謝謝主席。接續俊憲委員提到的，騎樓停車城鄉差距的確是不同，我知道在臺北市幾乎都沒有騎樓停車了，但是全國各縣市在這一段時間，大概至少有一年多了吧，大家就飽受困擾，我想這個授權地方警察機關，假如有妨害交通、有危險顧慮，那麼警察機關就會出動把它排除，如果沒有影響安全、沒有影響交通的狀況之下，我是比較贊成去除掉，要不然現在造成很大很大的困擾，而且沒有影響到安全跟交通，又何必一定要去挑這個錯呢？我是覺得還是以這個為主，把權力就交給警察機關去處理就好，謝謝。"],["主席：許智傑委員發言完畢。請魯明哲委員，魯明哲委員發言完畢之後廖先翔委員。"],["魯委員明哲：好，謝謝主席。我想針對今天道交條例的幾條修正案，事實上上次在我們詢答的過程中，我把我主要的意見表達出來了，我個人是覺得現在包括地方政府跟很多的交通設施，確實存在一些不太合理的地方，就是說其實沒有任何犯意的人他沒有辦法生活，所以這也是很多的營業……甚至一般民眾，一般民眾可能家裡有輪椅要推上去，他也沒有辦法，他們確實有陳情，但我也想不到什麼方法，所以這個部分在整個修正的方向，我覺得有一些確實要符合現況，要等待我們所有的地方政府或者相關的交通設施成就到一定的過程，再來把它倒回來滾動式檢討再說。但是有幾條一刀切，我建議要把它拿掉，第一個是第三十一條第六項針對安全帽部分。我上次也講過這沒有什麼營業團體說我不要戴安全帽，其實真的沒有人提案，兩邊都沒有人提，而且戴安全帽造成不方便只有一點，但就是保護他的生命安全，說實在當時實施是非常痛苦的一個過程，但是也確實讓這些機車駕駛者萬一發生意外，他腦部的傷害減少，所以我是建議這個不應該放在這一次的修法內容。第二個、應該是在第十六項，就是停車的部分，因為原來第五十五條裡面有包括隧道跟行人穿越道，說真的啦，因為我沒有講到臨停，臨停大家可以討論，有時候很緊張臨停一下，臨停代表有人還在駕駛，他隨時注意前面的狀況，我在隧道就把車停了，人就下車走了，我覺得其他的地方或許還可以容忍，但這個部分我覺得隧道是沒有辦法容忍，也是保障大家的生命。還有行人穿越道、斑馬線，我覺得不合比例原則，因為你不小心把正在穿越的人嚇到可能都要記兩點，那你乾脆把車停在斑馬線上面，不能檢舉也不用記點，你擋到所有人穿越的權利的時候，你不用被規範，我覺得這也很怪。最後一個就是剛剛陳素月委員有特別說了，應該是第十七項，即第五十六條的第十款，有關身障車位部分，因為身障車位非常少，所以我希望在這一次修法過程中把它拿掉，以上建議，謝謝。"],["主席：謝謝魯明哲委員，現在請廖先翔委員，廖先翔委員發言完畢之後林沛祥委員，謝謝。"],["廖委員先翔：謝謝召委。其實在本委員會召開的多次會議中，我都有再次強調我本人的立場，就是交通的改革循序漸進，如果依照目前交通部的版本來修，那可以說是完全退回原點啦！因為今天有交通部的版本以及蔡其昌委員、洪申翰委員等4位委員的修正動議，我個人會認為這部分的修正動議是我覺得比較可以討論的部分，當然不是代表我全面支持，而是說至少在這份修正動議，各位委員立場應該是差不多的，我們都有考慮到汽車族以外的一些民眾使用的權益，包括我們在行車的時候不應該侵犯到行人的權益，不應該侵犯到比較弱勢、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所以我個人是支持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部分要維持能夠檢舉。","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的部分在修正動議上面沒有，但我認為在公車招呼站部分，其實它已經是大眾公共運輸的部分，我們應該是要提供一個比較優質的公共運輸環境，所以公車招呼站也應該納入，包括交岔路口，交岔路口的部分因為很多行人穿越的時候都在交岔路口，既然我們要保護行人，如果有車輛在交岔路口臨時停車的話，其實對於行人穿越馬路也是相當危險的，所以我個人的建議也是希望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能夠維持民眾檢舉。","第五十五條第四項我個人當然也是支持維持檢舉的，以及身心障礙者，剛才有提過了，第五十六條第十項。剛剛有提到騎樓的部分，修正動議有提到騎樓不在此限的部分，我是認為這個但書應該不要加入，因為騎樓其實它也是一個行人通行的空間，各地方政府都會有騎樓停放的規定，像臺北市跟新北市是完全相反的，臺北市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新北市是原則開放、例外禁止，我覺得只要地方政府限定不能停的部分，就是地方政府認為那是行人通行非常重要的路徑，也應該比照人行道以及行人穿越道的部分，維持能夠檢舉，以上是我個人的意見。"],["主席：廖先翔委員發言完畢。","我做個補充說明，廖先翔委員所提的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其實那個是款，那個不是項，做個補充說明。","現在請林沛祥委員發言。"],["林委員沛祥：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六十三條，我覺得有一個執行面的事情在這次修法有點忽略到，其實我們都很清楚，有關修正第一項，在第5頁的立法說明這邊已經知道了，即大量逕行舉發記違規點數案件辦理轉歸責作業，已遠超出裁罰機關行政量能負荷。所以這件事我們都很清楚，很有可能是有人在大量檢舉，而且可能是20%的人造成80%的檢舉，我們是不是可以在這次的修正上做一定程度的regulate？不要講管制，就是一定程度的範圍，我只是舉例，因為實質上我們會遇到這樣的問題，這樣不只是給主管機關麻煩，也是給執法機關麻煩，譬如說可能一天一次、一個月30次，因為我們看到有些人是一個月、一年下來可能超過500次的檢舉，那其實是非常態的，我們支持民眾有檢舉的能力，讓我們的交通更好，可是我們不太支持這種相對來講非理性或是大量檢舉的報復心態作為，所以我希望我們是否可以把這個事情放在這次的修正來做補充？以上。"],["主席：謝謝林沛祥委員。","現在請林國成委員發言。"],["林委員國成：基本上今天的修法重點，我看交通部是依法有據，在1,200元以下的來做這些修正，但是我們所有委員是考慮到嚴重性與否的問題，所以這部分我第一個建議，交通部有沒有可能對於比較嚴重性的，包括殘障、比較非常嚴重的東西，你們研究一下把它拉高罰款，就不在此限，所以這也是一個方法。至於其他，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當然我沒有意見，我比較支持蔡副院長其昌，這些所有的罰單檢舉與否在執法上完完全全要有一個標準，在所有的交通設計上，你叫他不違規，他就不違規，可是現在的情況，全省裡面不違規很難，一定是違規，所以我還是比較支持蔡其昌副院長的附帶決議，你們還要去檢討，雖然不能檢舉，但還是要有配套方式去改進，交通設施修訂好了、做好了以後，他違規就很明確，你現在是每一個交通設計完全都是讓人家違規之現況，所以我建議，第一個，如果這麼嚴重就不是1,200元，把它拉高，這個問題就跳脫。","第二個，如果真的統統通過了，這個交通的工程設計一定要令地方政府儘快去做，這樣才有辦法在修法以後有完善的配套，我建議交通部思考一下朝這兩個方向，這樣可能會比較符合整個修法的精神，以上。"],["主席：謝謝。","現在請徐富癸委員發言。"],["徐委員富癸：謝謝主席。今天我們針對道交條例繼續做審查，在之前的詢答過程裡面，剛剛有幾位委員提到，針對騎機車不戴安全帽跟占用身障車位這兩點，我想是民間比較大的反彈聲浪，這一點誠如剛剛幾位委員表達的，其實騎機車戴安全帽是對我們生命安全的保障，而針對身障者車位的占用，我想這些也會影響到身障者的權益，這兩點我們希望能夠做排除的處理。","另外，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交通違規事件有六成是因為違規停車造成，所以今天蔡其昌委員跟洪申翰委員提出的這些，我們都表達支持。因為我們的停車空間不足，除了造成所謂的違規案件之外，也造成商家營運的問題，像本席的選區裡面就有很多商家反映，因為我們的停車空間不足，他們連廠商卸貨都會被記點，這個也抱怨連連，所以在執法過程裡面，交通部跟地方政府真的應該要同步針對整個軟硬體，包括車格也好，針對交通號誌的設置、標線的設置應該儘快處理，要不然處分之後，民怨其實還是沒辦法改善。","另外，警政署統計2023年的檢舉案件高達869萬件，造成我們警察同仁很大的負擔，所以這次我們在法案當中有特別提到，不在民眾檢舉的違規事項，民眾還是可以透過報案的方式讓我們的同仁到場處理。但是警方同仁也有一些抱怨，取締100件交通違規記一次嘉獎，不過要累積300件才有第二次嘉獎，但只要有一個重大疏失就記一次申誡，所以造成賞罰不公，這部分交通部跟警政署是不是應該針對相關措施平衡一下所謂的獎懲處理？以上說明。"],["主席：基本上各個委員都已經發言過，洪委員，我們是不是等交通部做說明之後，再來做第二輪的發言？對於道交條例，大家都有共識，交通安全是最高的原則，但也必須兼顧人民基本的生活運作，而且我們對於相關的交通號誌、相關的規定、相關的號誌、相關交通設施不足的狀況，其實各位委員都瞭解，也認為必須督促交通部儘快改善，所以有蔡其昌委員所提的相關提案。經過大家的討論，不管是公聽會或者是在詢答的時候，以及今天相關的逐條討論，都可以明確看出交通委員會的委員認為以1,200元來一刀切是不對的，應該是以相關的風險程度以及相關的執法狀況來做衡量，這是一個原則。","第二，剛才聽各位所言，大家比較有共識的就是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也就是第三十一條第六項，這個要維持檢舉，大家都有一樣的共識，另外就是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這兩個部分大家都有一致的共識，要維持相關的檢舉。其他相關的討論內容，不管是陳素月委員、洪申翰委員、林俊憲委員、魯明哲委員、廖先翔委員、林沛祥委員、林國成委員、徐富癸委員都有相關的意見，我們現在請交通部來做統一的說明。"],["林司長福山：報告委員會，針對剛剛9個委員所提的相關意見，我這邊大概逐一做一個說明。首先，整體的部分誠如剛剛主席所報告的，這次檢討限縮民眾、不讓民眾檢舉的部分，其中有關於未戴安全帽跟占用身心格位的部分，在公聽會還有4月18號相關專案報告的時候，部長大概也表達這兩項基本上是認同，可以維持讓民眾檢舉。","接下來，剛剛洪申翰委員所提到的修正動議裡面，針對人行道還有人行穿越道的部分應該維持讓民眾檢舉，但是騎樓的部分排除，剛剛委員有特別提到，修正動議的部分是針對四輪以上的汽車，不包括機車，如果是這樣的修正動議，原來的但書裡面可能要把機車也加進來，因為在第五十六條還有第五十五條的臨時停車，有包含四輪以上的汽車跟兩輪的機車，所以如果是朝這個方向做檢討的話，但書可能就是改為機車及騎樓不在此限，這部分大概是針對委員的修正提案進行一點補充。","另外，剛剛林俊憲委員跟許智傑委員提到騎樓停車的部分，因為第七條之一是針對未符合規定，等於是違規的檢舉。騎樓可以停車有兩個層次，第一個部分就是剛剛所提到，有一些是透過標誌標線，騎樓已經劃了，那本來就是可以停車，他停車是合於規定的，合於規定自然而然就不會違規，也就不會有民眾檢舉的課題。另外一個部分是騎樓不能停車，但是停了之後不影響人車秩序的部分，也就是以前所提到的停車至少要留1.5米的人行空間，這是可施予勸導免予舉發。在去年8月的時候，現行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施以勸導中有規定，在晚上0時到清晨6時，如果騎樓是不可以停車的，但是停車後如果沒有影響人車通行的話，警察是可施予勸導免予舉發，去年有授權各地方政府對於這種可施予勸導的部分可以再去另外規定比較長的時段，所以不管是有劃標誌標線可以在騎樓停車或是可施予勸導的部分，不會因為這一項，如果像洪申翰委員排除騎樓的話，對那兩個情況完全沒有影響，各地方政府都還可以去做他們原來考量的一個工作。","另外要報告的是，騎樓這一塊確實城鄉差距會很大，可能在臺北市或都會區，騎樓違停的情況可能不太那個，但是在鄉下，大家常在自家騎樓停車，這也是這次人行道，因為人行道有包括騎樓，人行道納入民眾檢舉之後，在鄉下地區，大家所面臨到的是在自家前面停車，一天24小時都被檢舉，這次修法就是要解決這樣一個實務上因為停車環境未臻完備而衍生出來的課題。","剛剛魯明哲委員提到未戴安全帽、占用身障者停車格位的部分，大概剛剛有報告過了。委員特別提到隧道的部分，有關隧道的部分，其實在第五十五條或者是第五十六條裡面，包括圓環、快車道、隧道等等的部分，當然，誠如委員所提到的，這個相對風險比較高，但是也必須要考慮到民眾要檢舉這樣的行為的話，他自己本身在檢舉時也必須要停留在那個地方，相對是更危險的，像在這幾個地方的話，照理講，就是警察要立即到現場去做一個排除，所以我們會建議在隧道的部分，如果開放民眾檢舉，另外會衍生出民眾要檢舉而去蒐集這些相關資料的時候，對民眾來講可能也是另外一個高風險的行為。","廖先翔委員所提到的部分，如果是以洪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我們尊重委員會這邊的討論，但如果是繼續維持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就是相關人行道、交岔路口、公車招呼站等這些相關臨停跟違規停車的檢舉部分，我想這幾個項目也大概就是這一次這個提案要修法限縮的一個重點啦，這個數量真的是非常非常的多，建議各位委員可以再做一個思考。","另外林沛祥委員所提到在第七條之一可不可以針民眾的檢舉來限縮次數等等的部分，有關這個部分，我跟委員報告，如果以目前統計出來的數據，以大家所講的檢舉達人來說，大概最多一個人一年檢舉一萬四千多件，平均一個月一萬七以上，而且地域性差異也非常非常大，如果在第七條之一要去增加民眾一天可以檢舉一件、二件等等的規定，我想這又是一個大家廣泛討論的課題，可能光是要決定次數就有點困難，所以比較建議還是回到項目的檢討。","針對林國成委員所提到的相關部分，有關於完備道路交通的部分，先前交通部跟各地方政府也一直做這這件事情，對於地方政府，我們是希望在今年6月底之前，相關道路合理必要的停車，提供上下客貨臨停的環境，希望能夠把它完成。有關這個部分，我們每兩個月都會邀請地方政府來開會討論，臺北市跟新北市已經檢核過了，在上禮拜五行政院道安聯席會報之後，我們大概也把相關各地方政府辦理的情形有發布新聞稿做一個說明，我想這一塊是我們目前督促地方政府儘速來辦理的部分。","針對徐富癸委員所提到的占用身心障礙停車格位跟未戴安全帽的部分，剛剛大概有表達過了，交通部的立場是認同的。","以上是針對9位委員所提出的相關意見做一個重點說明。"],["主席：好，請部長做補充說明。"],["王部長國材：好，我針對騎樓的部分再做一個說明啦，針對騎樓停車，我們這一次是取消民眾檢舉，但是警察還是可以去開單，剛才林俊憲委員所談的，我們賦予地方政府權限，比如說如果停車後有留下一米五的空間就可以不執法，或是說劃設某一些地方在某段時間內可以停車，現在是0到6點嘛，他可以變成8到6點可以停車，或是地方政府對於很多鄉下地方只要有留一米五，警察就不執法，這樣也可以，所以大概兩個層面啦，主要是民眾檢舉的這一塊先處理，因為這個實在是比較浮濫一點，但是我們第二個也希望地方政府在設定警察不執法的標準時，一定要留下行人空間，這大概是我們的建議。"],["主席：部長補充說明完畢，各位委員有沒有要再發言？","請魯明哲委員。"],["魯委員明哲：我只是回應一下，謝謝主席。剛剛說明提到有關隧道的部分，現在檢舉人是用什麼工具，我想交通部應該非常清楚，還有誰停下來，在隧道裡還有誰停下來、停在後面去照一張相？沒有啦！現在所有前後左右的行車紀錄器的解析度都非常非常夠啦，所以他們回去，為什麼有人一個月可以檢舉可能上千件，因為錄了一天，回去後就把所有的違法樣態剪起來。我是覺得在隧道跟其他有幾項的地點是真的很危險，針對於停車人很危險，這個部分，所以我剛剛才這樣說明，謝謝。"],["主席：謝謝魯明哲委員，其他委員有沒有要補充說明？","請蔡其昌委員。"],["蔡委員其昌：謝謝主席、謝謝各位委員。我幫洪申翰委員連署了修正動議，本質上，其實對於這個條例的修法，本席沒有特別一定堅持，我們的第一次修法，包括朝野各政黨在第一次修法的時候競相加碼，把這個法修到最後在面臨執行面的時候民眾怨聲載道，其實目標沒有錯，目標大家很清楚也很遠大，就是希望臺灣能夠擺脫行人地獄這種不雅的稱號，其實這個目標我覺得也很好啊！但是我們面臨到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執行起來就會出現不合理的現象，這個不合理的現象就導致了實際民眾從生活到工作權都受到威脅，也因為這種檢舉魔人，臺灣竟然也有不少這種人，這個就是在執法面不合理的現象，所以才會面臨今天要第二次修法，去年才剛修完今年又要拿出來討論，因為民眾實在抱怨太多了。這樣的一個問題其實很困難，為什麼我說對於同仁的提案我沒有很特別堅持，要我連署的，我覺得只要合理我都連署，原因是什麼我剛剛講過，一間房子的結構有問題，然後我們現在在討論要怎麼裝修，其實怎麼裝修都是有問題，因為結構有問題，所以本席為什麼會做一個附帶決議，就是我們企圖在這個房子的結構上再加把勁，在結構上再多一點努力。我們要讓大家不能臨停、不能什麼，我們就優先把停車場蓋足了，我們要讓所有商店、商家可以經營，讓送貨員可以臨停卸貨的地方，要把它規劃得清清楚楚，對於號誌、標線，現行各縣市政府大家各自為政，這些問題要把它解決，這個叫做房子的結構。如果房子的結構本身有問題，我們一直在裝修上面斤斤計較，最終不管你怎麼修，都會有很多人不滿或者表示他的權益受損，但是又不能不修，因為現實上從去年執法到現在，檢舉魔人的檢舉件數上萬件。這個是什麼樣的數字？我也曾經私下問過比較會關心檢舉的朋友，問他說如果這樣，這個人要不要工作，就是檢舉魔人不就每天睡醒就開始執行檢舉這個事情，才有辦法創造這個數字？我是不知道，因為我沒有檢舉過，我不知道檢舉的程序跟他要花多少時間，才有辦法累積達成上萬件的檢舉量。","包括工作權部分，我們記點的制度，本來工作的司機已經很辛苦了，結果我們的記點制度又導致人家連工作權都沒有了，失業了，全家陷入困難，所以不修不行，不討論不修法不行。所以，我們必須要很艱困的，在結構不是很完整的情況下，我們現行只能漸進跟合理的，就我們求一個漸進跟合理。","長遠來講，臺灣還是要擺脫行人地獄的惡名，但是要擺脫行人地獄的惡名，看起來我們要下猛藥，一時之間要立刻達成，我看這在實務上面是不可行的，所以待會的討論，無論是要不要通過行政院的版本，或者洪申翰委員所提的版本，本席都沒有很強烈的堅持。至於我提的附帶決議，剛剛林國成委員也提到，他也很認同本席的看法，所以我覺得這種討論臺灣交通結構性的問題，或許我們也應該多下一點功夫。我知道交通部其實已經開始做了，但是就我所知道，應該還有一些地方政府至今進度落後，因為我們只能在法上面、方向上面規範，但怎麼去執行，地方政府能不能去落實到底哪裡停車，線要怎麼劃，臨停卸貨要怎麼處理，這些涉及到實際的執行面，我也希望交通部再跟地方政府加把勁，看要怎麼要求地方政府能夠快速來面對。結構性的東西趕快進行調整，這樣我們才可以早一日擺脫行人地獄這個惡名。謝謝。"],["主席：蔡其昌委員發言完畢，交通部這邊有要做補充說明嗎？","剛才相關的不管是洪申翰委員、蔡其昌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都有做文字的修訂，那我們休息15分鐘，請交通部跟相關的委員，針對修法的內容以及所提出的修正動議相關文字的修訂做協商以及溝通。現在休息15分鐘。","休息（9時59分）","繼續開會（10時12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剛才休息時間，交通部與本會委員進行意見交換後，最新的版本已經出來，請在大螢幕顯示，也請林福山司長詳細說明，然後再請委員來表達意見。"],["林司長福山：報告主席還有在座各位委員，剛剛聽取各位委員的意見之後，我們以行政院版跟洪申翰委員的版本做了一個整理，大概有幾個重點。第一個就是大家有共識的部分，有關於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未戴安全帽部分，仍然維持讓民眾檢舉，也就是原來第七條之一第三款的部分，第三十一條第六項就維持，這是第一點處理意見。接下來第二點就是在第十四款的部分，就是洪申翰委員所提的「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於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但機車及騎樓不在此限。」這是有關於第十四款的部分。","第三點處理的就是關於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的部分，仍然維持民眾檢舉，這部分是放在第十五款「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就是逆向臨時停車的部分。第四點就是有關於原來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不得臨時停車，那自然也是屬於不得停車的部分，所以第十六款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於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停車，但機車及騎樓不在此限。」也就是說除了騎樓之外，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違規停車仍維持讓民眾檢舉，但是機車不包括在內。","最後一項大家有共識的就是占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位的部分，就是第十七款的「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就是占用身心障礙的停車格位，仍然維持讓民眾檢舉，原本的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是併排停車，本來就是讓民眾檢舉的項目。以上大致綜整大家剛剛討論的修正處理方式。"],["主席：請問在座委員，有沒有意見？請廖先翔委員。"],["廖委員先翔：謝謝召委。剛剛司長有來討論，但是針對第五十五條，我並沒有答應他的講法。司長剛才有來跟我討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跟第二款，第二款的部分，如果大家都建議拿掉的話，那我不會堅持，這一點我不會堅持。但是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於騎樓的部分，我還是認為既然地方政府已經有訂定規範，怎樣的騎樓可以停車，怎樣的騎樓不可以停車，很明確就是想要提供一個行人友善的空間，我認為它在法律上面的定位應該就是跟人行道以及行人穿越道是一樣的，所以我真的不建議在這次修法加上「騎樓」以及「機車」排除的但書規定。以上是我的意見，其他部分我可以不那麼堅持，好不好？但是騎樓的部分，不曉得可不可以再討論一下？"],["主席：謝謝。請洪申翰委員。"],["洪委員申翰：就我的理解，當然這個牽涉到立法技術，之所以當時在我的修正動議裡面會把騎樓放進去，確實是因為騎樓這部分有城鄉差距，而且地區差距很大的狀況，中南部，坦白說，到目前為止還是有非常多是把騎樓視為一個停車的空間，雖然它不是合法劃設的停車格。城鄉的狀況確實有差距，所以騎樓確實有爭議，這也是為什麼我把騎樓給排除的原因。但我跟交通部確認一個訊息，以現在我們這樣排除的作法，其實地方政府還是可以去制定管理的原則，對不對？反而我把騎樓給包括進去後，可能地方政府才是沒有空間的，可是我把騎樓在條文裡面給排除，這個排除的作法，其實地方政府還是可以在它自己的自治條例或行政規範裡面去訂定它要怎麼去管理，它可能要分時段管理，或者哪些是原則、哪些是例外，地方政府還是有權限可以去管理，所以這並沒有要架空或是覆蓋掉地方政府所有管轄的權限。我跟交通部再確認一下這個事情，謝謝。"],["主席：請陳素月委員。"],["陳委員素月：謝謝主席。針對騎樓的部分，我是贊同洪申翰委員這樣的作法，因為真的騎樓的狀況是有城鄉差距的，而且有不同區域的差距，像目前我的選區裡面就有民眾來陳情，因為他的住家是屬於住宅區，只有六米巷道，六米巷道的街道真的很窄，所以他不得不把他的車子斜停到他的騎樓上，結果就被舉發了，他也不勝其擾，然後我們幫他關心之後，警方的回復是，只要順向停在他的門口，不要停到騎樓上去，順向停的話是不算違規的，可是那個民眾的狀況是他的車子如果順向停，等於是他的車頭、車尾會妨礙到隔壁鄰居門口的出入，所以他真的是不得不斜停到他的騎樓上。對於這種狀況，如果我們要在中央的法令裡面把它納入舉發範圍的話，我覺得地方政府反而不好做事，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是希望能夠排除，謝謝。"],["主席：好，謝謝。","請林俊憲委員。"],["林委員俊憲：謝謝。其實我們這樣的修改，第一個，以後騎樓違規還是不可以，還是要受罰，只是必須要由警察來開單才可以，地方政府仍然可以制定地方管理騎樓的狀況，你所謂的城鄉差距，就可以由各地不同的縣市政府來處理。另外，除了真的騎樓有沒有違停以外，騎樓這種停車檢舉更多的是所謂的民眾對立，有那種惡意檢舉的，因為警方一定有相關的紀錄，比如說這條街的檢舉，它不會只有一次喔！可能每次都是這條街，一個月來跟你檢舉十幾次，最慘的是誰？是警察啦！警察就疲於奔命，而且案件會非常多。所以我們真的不是縱容騎樓違停，而是騎樓必須要由警察開單才予以處罰，同時也繼續讓地方的縣市政府去制定適合自己騎樓能夠停車的狀況，謝謝。"],["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我們請交通部做說明。"],["林司長福山：誠如剛剛委員所提的，因為第七條之一是屬於民眾檢舉，屬於不符合規定裡面可以讓民眾檢舉的部分，所以這一條完全不會去干涉到地方政府對於騎樓相關停車的管理。反而如果在這邊不排除騎樓的話，其實以我個人的看法，大概所有縣市，包括六都，除了臺北市之外，包括新北等，除了核心區域之外，在鄉下地區這些整排的販厝，只要把車停在家門口，大概都是屬於被檢舉的範圍，所以在環境未完善之前，騎樓確實是一個必須要解決的課題。","剛剛素月委員有提到不依順行方向停車、斜插的部分，其實不依順行的部分最主要是路邊，因為路邊都有車行的方向，所以車頭只要停的不對，一定是逆向行駛到那邊，所以那個應該是針對路邊的部分，至於剛剛委員提的可能自家門口騎樓的部分，基本上大概沒有所謂不依順行這樣的課題。"],["陳委員素月：可能你有誤解我的說法，他的狀況是住家門面的寬度不夠寬，所以他的車子如果是順向停車、停在門口，就是不要斜斜停到騎樓上去的話，他就是會妨礙到左右鄰居門口的出入，所以他就是必須把車子斜停到騎樓上才不會妨礙到左右鄰居門口的出入，這樣你懂嗎？","汽機車，就是他的車輛長度可能比他的門面還要長，然後警方的意思是，他只要順向停，就是靠邊停，不要斜插到騎樓上去的話，就不會違規。"],["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一下，其實委員所提到的這個課題，基本上是屬於騎樓違規停車的部分，所以如果把騎樓違規停車排除，當然如果騎樓部分地方政府沒有去做規範，它是屬於不能停車的部分的話，他停下去當然就是違規，但是如果排除民眾檢舉的話，就是由警察到場來處理。所以剛剛我才一直報告，基本上在城鄉差距、比較鄉下地方，就是我們講的，自家前騎樓停車的課題是現在比較嚴重的問題，而且是屬於檢舉達人檢舉最多的違規案件類型，所以在這次院版是希望能夠排除。至於洪申翰委員提案的部分，大概也是有考量到這個問題，所以才建議排除騎樓的部分，如果騎樓部分排除民眾檢舉的話，其實剛剛素月委員所提的部分，在實務上面的問題就會減少非常多。"],["主席：好，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要再補充說明的？請問廖先翔委員有要做補充說明嗎？"],["廖委員先翔：我還是堅持我的立場。"],["主席：好，我們也尊重廖先翔委員，這個部分我們就先保留。好，請說明。"],["廖委員先翔：因為現在騎樓都有各地方政府不一樣的民情，各地方政府也有設立允許停車或不允許停車的規範，如果短期間內真的不建議……就是造成很多民怨的話，我們是不是給地方政府一個時間？可能一年的時間，因為現在地方政府很容易去訂一個規範，比如說，你現在要留150公分也可以，要留90公分也可以，或者說你檢舉的時候，警方到底怎麼去確認90公分還是150公分？其實這個地方政府很有裁量的空間，你說民眾檢舉一個違規停車好了，假設這個地方政府是需要保留90公分，如果你沒有辦法證明90公分的話，實際上他可能就是舉發不成立，其實這個就是端看地方政府有沒有決心要來維持騎樓的暢通。所以如果委員提到有不同的地方民情的話，我希望可以循序漸進，就是這一年內我們先把它拿掉，然後一年後能夠恢復之類的，我不曉得條文有沒有辦法這樣寫？就是我們還是要讓民眾知道，我們還是重視騎樓是一個行人的空間。"],["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國材：我簡單說明一下，現在的一米五，以新北來講，它是騎樓劃了整齊線，你有沒有看到？這個是地方政府自己要去做的，就是把整齊線劃出來，所以它也不會在那邊量幾公分，而是看你有沒有超過那個整齊線。事實上新北這幾年做得不錯，很多需要整頓的地方就是用整齊線，就是它覺得一定要管制停車的行為，都用整齊線來做。現在很難，你在法規談一年……"],["廖委員先翔：聽部長的意思，其實只要地方政府不要去劃整齊線就好了，對不對？如果地方政府認為這樣下去對民眾停車衝擊很大的話，想要來治理騎樓空間的地方政府，他去劃整齊線，才會有一個取締的客觀依據嘛！"],["王部長國材：他也可以規定，比如說臺北忠孝東路絕對都不能停車，他也可以做這樣規定，你了解嗎？所以剛才主要是城鄉的差距，因為去年修法以後，騎樓被檢舉的案子很多，民怨很大，我們在去年也給了指引，比如說，他如果要整頓幹道，都不要停車，這個地方政府可以做；如果要停車，一定要劃一條整齊線，留下一米五，當時我們指引也給地方這樣做了，因為全國各地方都不大一致，連新北本身的城鄉都差很多。"],["林司長福山：這個部分，我再跟委員報告一下。地方對於騎樓要規定這些相關的部分都可以去做，但這一條是屬於違反規定民眾檢舉的部分。我舉個例子，比如在臺北市的市中心，基本上，路外、路邊都有劃機車停車格位，他可以要求機車退出騎樓，所以規定騎樓不能停車，只要騎樓停車，民眾就可以檢舉，警察就可以開單。但是回過頭來，剛剛講的城鄉差距，回到比較鄉下地方，你騎車回家能夠停車的部分就只有家門口，那個地方你停進去了，但騎樓在法規是包含在人行道裡面，是不能停車的，所以才造成……"],["廖委員先翔：地方政府可以開放啊！"],["林司長福山：對，地方政府可以開放，但是地方政府如果還沒有完整規劃，就變成違規希望警察機關來執法。如果現在是民眾可以檢舉的項目，造成實務的情況就是每個人回去都是用衣服把車牌蓋起來，然後民眾檢舉的時候就會造成一些對立、衝突，所以才希望如果真的在自家前違規停車，這樣的違規項目由警察來處理，基本上道安風險也相對比較低，但是所衍生出來檢舉而造成對立等等是一個課題，必須來處理。"],["廖委員先翔：抱歉！我還是一樣的立場，不好意思，謝謝。"],["主席：我們尊重廖先翔委員對於民眾檢舉騎樓違停這個部分的意見，我認為還是先保留，我們等一下再回頭來處理。","我們再處理下一個階段，現在處理第六十三條，請交通部說明。"],["林司長福山：第六十三條修正的部分，大概有兩個修正重點。第一項就是在第二行的條文修正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了依規定處罰鍰之外，原則上經當場舉發者，才得依危害程度來記點。原條文是包括逕行舉發的部分都須予以記點，修正的部分是未來有關逕行舉發，包括警方的科技執法，還有民眾檢舉之後的逕行舉發，都排除在記點之外，最主要是因為除了當場攔檢之外，其他逕行舉發都沒辦法當場確認駕駛人，也造成現在實務所謂的記點黃牛或者是一般民眾私下冒用不實駕駛人的現象。","第二項修正的重點是，原來一年記12點，必須吊扣駕駛執照兩個月，原來的規定是一年有兩點可以申請自費講習扣抵的機會，考量實施之後，一年12點讓社會各界有很多反映，所以建議原來一年一次兩點能夠增加一次，變成一年兩次4點為限來扣抵。以上是這兩個修正重點。"],["主席：謝謝。林月琴委員。"],["林委員月琴：如果第六十三條這樣改，要全部逕行舉發，我們考量當然沒辦法，可是有兩個我覺得可能要去考慮，就是一直在提的，今天我們還是要從嚴重的來處理，尤其是闖紅燈跟嚴重超速，這種行為大概就是在重複而且傷害性這麼高、致死率這麼高的時候，加上交通部過去說，因為考慮到冒名頂替，還有違規記點的黃牛跟案件量過高，可是公路總局早就已經在2023年開發程式去防堵交通部所擔心的理由，所以我認為第四十三條跟第五十三條如果排除逕行舉發，實有不妥，本來交通死亡人數已經到三千多，比鄰近的亞洲地區國家高出這麼多的時候，是不是考慮這兩個嚴重性比較高的不應該排除逕行舉發？以上。"],["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請問林月琴委員有沒有相關的修正動議？"],["林委員月琴：沒有。"],["主席：請交通部說明。"],["林司長福山：有關逕行舉發的部分，這次會來檢討不予納入，最主要就是真正考慮到實務上衍生記點黃牛；另外，一般人先生拿太太、太太拿先生或是拿其他人來做規則記點，是大家普遍都已經有看到的現象。剛剛委員所提到的闖紅燈跟嚴重超速40公里以上，在處罰條例裡面對於各種不同違規行為，基本上是有各種不同評價的處罰，譬如闖紅燈是處1,800到5,400塊的罰鍰，這個違規行為本身的罰鍰就非常重。第二個部分，像超速40公里以上，我們歸類到危險駕駛，是處6,000到3萬6,000元的罰鍰，這個很重。但是我舉個例子，像超速40公里以上的部分，第一個、罰鍰非常重，第二個、那輛車子吊扣牌照6個月，另外，如果在道路上面有兩輛車以上競速，是吊銷駕駛執照6個月，所以對於不同的違規行為，並不都是用記點的方式來處理，是有另外不同的處罰。剛剛委員也提到，公路局有做這些程式在篩選，但我跟各位委員報告一個數目字，以往每個月辦歸責的大概是2到3萬件，但是從去年下半年之後，每個月辦歸責的已經快到10萬件。大家都想說這10萬件該當處罰到真正的駕駛人，但是逕行舉發看到的情況可能最後還是處罰不到真正的駕駛人，而是另外造成大家不願意看到的一些冒名頂替或是不實歸責這樣的情況。"],["主席：謝謝。林月琴委員。"],["林委員月琴：剛剛司長提的，本來違規記點就是要去修正他的行為，如果多次發生的話，就不會再有。如果只是單一次罰款，大概沒有辦法造成一些嚇阻力，尤其是這兩個，交通部自己的數據都呈現出這些高風險違規行為是逐年一直在成長的，傷亡率也是在成長當中，怎麼沒有考慮到讓重大違規而且重複率非常高的這些行為能夠不要再繼續發生？尤其闖紅燈或者是超速，造成他人的事故也是非常高，他自己的事故高以外，造成他人事故也是這麼高，所以這是一種高風險行為，我認為第四十三條和第五十三條真的要去考慮，否則今天講傷亡要下降，卻沒有更有效的方法。一定要控制駕駛人的行為，還有交通、道路設施也可以做得更好，可是這些行為沒有改變的話，還是持續發生啊！如果僅單一次罰款卻沒有違規記點，我覺得沒有辦法嚇阻這樣的人，而且我剛剛提過，重複發生的機率事實上是高的，重複犯行的機率高，所以還是認為要把第四十三條跟第五十三條排除。以上。"],["主席：謝謝。請問有沒有修正動議？因為還是必須提出修正動議，並由本會委員連署，才能成為正式的提案。你是同意行政院院版嗎？你必須要提出修正動議，才能針對相關的內容修正。其他委員是否同意行政院的版本？林月琴委員，第六十三條可能就要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我們也尊重委員相關的意見，當然就是要提出相關的修正動議，非本委員會的委員會有相關的委員配合連署，像洪申翰委員的提案，本會委員也都有相關的連署，成為正式的提案，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林月琴委員也沒有提出相關的修正動議，那我們就照院版通過。","現在是第六十三條之二。請說明。"],["林司長福山：第六十三條之二是配合第六十三條的修正，就是把第六十三條之二裡面有關於逕行舉發應記違規點數相關的文字刪除，這是配套條文。第六十三條是依照行政院版，建議第六十三條之二也依照行政院版通過。"],["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我們就照院版通過。","現在回到第七條之一。我一再的重申，交通安全是最高的原則，也必須兼顧人民現實生活的運作，交通部也必須儘快提出相關的號誌、燈號、停車規劃、人行相關設置的這些設施，儘快加以完成，這也是廖先翔委員表達意見的重點，我們必須對於相關的配套措施要儘速做好，我認為我們還是休息15分鐘來進行協商。","休息（10時39分）","繼續開會（10時54分）"],["主席：繼續開會。請問交通部，剛才跟本會相關委員所進行的意見交換結論如何？"],["林司長福山：跟主席報告，剛剛有跟廖委員說明相關修法的考量，廖委員大概初步是同意洪申翰委員的修正提案。"],["主席：修正的文字啦！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好，謝謝，那我們就修正通過第七條之一。","現在處理附帶決議，第1案已經念過了，請交通部說明。"],["黃司長運貴：跟委員報告，有關蔡委員所提附帶決議，經過跟委員辦公室還有委員報告以後，文字增修為「綜上，要求交通部應於修法後一年內提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參考指引。」其他都沒有修正。"],["主席：針對修正的內容，在座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修正通過。","還有第2案，是邱若華委員、林沛祥委員、廖先翔委員的提案。請議事人員宣讀。","二、","案由：","有鑒於本次「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及第63條之2條文」之修法，是因本法最近一次的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30日施行，在目前道路工程及行人環境、停車及上下車問題、民眾檢舉制度與配套措施尚未完備，另有職業駕駛人工作權、警察機關執法量能龐大負擔、駕駛行為或習慣等因素，而衍生實務執行之問題。爰要求主管機關於本次「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及第63條之2條文」修正並施行後一年內，就前述道路工程及行人環境、停車及上下車等問題之實際改善進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邱若華　　林沛祥　　廖先翔"],["黃司長運貴：遵照辦理。"],["主席：交通部遵照辦理，在座委員沒有意見吧！那就照案通過。請邱委員補充說明。"],["邱委員若華：本席這邊補充說明，我們這次短時間內又要修法，再度修法的原因大家都瞭解，是因為目前道路還有人行的實際環境改善、停車問題、檢舉濫用、配套措施都尚未完備，執行產生爭議，讓行人、駕駛人還有職業駕駛人有了對立，這次違規記點的調整是要在道路工程還有設計改善，及相關的配套完善前的權宜措施，顧及行人路權，還有職業駕駛人工作權的平衡作法，這些改善及完備的規劃時程也要讓大家知道，主管機關要瞭解，目的不是為了要懲罰，而是為了要洗刷臺灣行人地獄的惡名。以上本席補充說明。"],["王部長國材：同意。"],["主席：好，交通部同意，並且要遵照辦理。好，那就照案通過。","今天議程都已經處理完畢，剛才邱若華委員、林沛祥委員及廖先翔委員的提案，以及委員蔡其昌、徐富癸、陳素月等人相關的修正動議或者是附帶決議，有人要補簽的話，請來補簽。","其實不管是邱若華委員、林沛祥委員、廖先翔委員以及蔡其昌委員等人的提案都說明一個重點，就是這個修法之後一年內必須針對相關的交通號誌、相關的道路工程、行人環境、停車及上下車的問題，實際改善的進度，必須做出相關的一個處理，這都是非常明確的要求。","好，協商完成，宣告協商結論如下：第一，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二，第七條之一修正通過；通過附帶決議2項。","請問各位委員，照剛才協商結論通過，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針對本日會議作以下決議：討論事項所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請問各位委員是否須交由黨團協商？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確定。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昆澤補充說明。本日通過條文的相關法制用詞、用語等，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調整。","本日議程處理完畢，散會。","散會（11時1分）"]],"block_lines":[1,10,13,30,30,32,32,33,33,34,34,35,35,36,36,37,37,46,54,56,57,64,66,67,69,72,73,74,75,76,77,78,79,80,81,84,87,88,90,92,94,97,99,109,110,111,113,114,116,119,123,124,127,128,129,130,131,132,133,135,136,137,139,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6,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8,169,173,174,175,177,178,184,185,186,187,188],"person_count":{"主席":39,"林司長福山":11,"陳委員素月":3,"洪委員申翰":3,"林委員俊憲":3,"許委員智傑":1,"魯委員明哲":2,"廖委員先翔":7,"林委員沛祥":1,"林委員國成":1,"徐委員富癸":1,"王部長國材":4,"蔡委員其昌":1,"林委員月琴":3,"黃司長運貴":2,"邱委員若華":1},"persons":["主席","林司長福山","陳委員素月","洪委員申翰","林委員俊憲","許委員智傑","魯委員明哲","廖委員先翔","林委員沛祥","林委員國成","徐委員富癸","王部長國材","蔡委員其昌","林委員月琴","黃司長運貴","邱委員若華"],"title":"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星期一）9時1分至11時1分","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席":"李委員昆澤","date":"2024-04-29","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