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星期一）9時1分至17時1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王委員育敏","本日議程　討論事項","審查","一、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徐巧芯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一、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六、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國民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委員林思銘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委員張雅琳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六、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4/29：以上議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5/1：第一案至第二十四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第二十五案至第三十六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答詢官員　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際網路傳播辦公室主任詹文旭","數位發展部法制處處長張學文","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副組長斯儀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股長張睿瑜","法務部參事汪南均","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朱華君","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陸怡璇","司法院刑事廳法官朱嘉川"],["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本日議程為審查委員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36案。","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因為今天提案委員非常多，提案說明每一位2分鐘。","先請第1位黃捷委員說明。"],["黃委員捷：謝謝主席。大家早安。我講一下我的提案好了，因為這一次很多不分黨派的委員都有提出兒少性剝削條例的修法，在我的版本裡面有幾個重點，第一個是下載這個行為，因為網路下載、檔案傳輸，原本法律就有定義它是重製的行為。兒少性剝削影像外流也是主要的犯案管道，我認為要減少兒少性剝削影像透過下載然後傳播，所以我的法案裡面，在第三十六條加入重製這個行為樣態，然後提高罰金的上限。","第二個是持有，第三十九條裡面有規範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我希望可以增加刑度跟罰金的上限，增加嚇阻的效果。","第三個，目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五十一條裡面有規範犯罪者的輔導教育，多數都還是只有觀念或知識的認知教育；我希望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範犯行嚴重的加害者應該要接受身心治療，減少再犯的可能性。","以上是我針對條例的修正，希望大家可以支持，加速落實對於兒少權益的保障。謝謝。"],["主席：謝謝。接下來請林岱樺委員說明，林岱樺委員不在。","請陳亭妃委員說明，陳亭妃委員不在。","請蘇清泉委員說明。"],["蘇委員清泉：謝謝主席。國民黨黨團的提案跟我的提案就一起說明，節省時間。國民黨黨團第一個就是修正第三條，建立性剝削的資料庫，防止境外犯罪。第五條比照性侵害防治法，要求警政單位執行兒少剝削被害人的安全維護、犯罪調查等等。修正第三十六條，提高刑責跟刑度，增加阻嚇的力道。修正第三十八條，針對散布未成年性影像提高刑度跟刑責。修正第三十九條，針對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提高刑度，取消單純科罰金之處罰，改為最輕為拘役，併科罰金提高。黨團修正第四十條，提高刑度跟刑責，增加阻嚇跟懲罰的力道，另針對營利集團化之惡行加重處罰。修正第四十四條，提高購買兒少性影像的刑度、罰金。修正第四十五條，提高刑責、刑度，新增逾期不改善者直接勒令停業，遏止未成年兒童陪酒、坐檯之歪風，加重刑責，科300萬罰金。","本席的是第三十九條。我們也很感謝衛福部對本席提出的修正案表示尊重，我們是提高它的刑責跟罰金。以上說明，謝謝。"],["主席：謝謝。接下來請郭昱晴委員說明。"],["郭委員昱晴：本席提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跟第三十九條的修正。近年來兒少通報的案例越來越多，根據衛福部的統計資料，受害人的比例從2020年的2,077人，一直到2023年逐漸上升，將近翻倍，通報的受害人數是4,378人。由於現行法令對於製造或者是散布兒少性剝削影像的行為處罰過輕，裁罰的刑度沒有辦法彰顯保護兒少身心安全的價值跟宗旨。為了有效地降低持有的機會、有效地嚇阻犯罪行為的發生，本席希望能夠比照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傷害罪的角度切入及討論刑期，如果是用重傷害的角度，刑責應該提高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將所有的持有人甚至於購買人，用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條──幫助他人施行犯罪行為者，作為幫助犯處理。雖然法官可以裁量減刑，但是因為把本刑的地板墊高，就是本刑三年以上，所以不能緩刑，也沒有辦法緩起訴。我建議提高刑罰的強度跟相關的罰金，遏止、剷除這樣的犯罪產業鏈，爰提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以及第三十九條的條文修正草案。以上向大家說明，謝謝。"],["主席：接下來請葛如鈞委員進行說明。"],["葛委員如鈞：謝謝。本席是阿宅，我們最能夠瞭解網路的好，但是我們也應該要盡力遏止網路的惡。近年來非法偷拍與兒少性犯罪的影像論壇等不法情事雖被檢警查獲，但該網站變更網域以後，卻又捲土重來，顯見我們應該需要重新思考這項議題在制度上的不足。","為了遏止非法偷拍與兒少性犯罪影像網站的存在，本席所提出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的修正草案主要有兩個部分：第三十九條第一項關於持有兒少性影像的犯罪樣態，參酌國外法規，例如德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對於單純持有兒童或少年色情刊物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奧地利刑法也是相同的刑度，所以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刑度提高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希望能夠符合罪刑相當的原則。其次，由於目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缺漏了購買或取得會員資格以觀覽兒少性行為或兒少性影像等服務的刑責，而購買行為與取得會員資格的行為都等同於鼓勵或者金援了兒少性剝削產業鏈的形成和發展，所以我在此提出增訂了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針對支付對價購買服務或性影像，以及花錢取得服務會員資格者，都應該討論科以一定的刑責。請大家一起支持，我們朝野共同努力，一起構建更好的法制與環境，積極嚇阻網路性暴力，保護我們的孩子不再受到任何有心人士的傷害，幸福成長，謝謝。"],["主席：謝謝。","接下來請徐巧芯委員說明，徐巧芯委員不在。","請陳冠廷委員說明。"],["陳委員冠廷：各位同仁，大家好，針對性剝削修正草案，本席簡短扼要地跟大家報告，主要就是要斷鏈，斷鏈的意思就是說，把這個產業鏈給斷鏈，我們針對第三十六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的部分提高罰則，特別是在強暴、脅迫、拍攝兒童性影像的部分，我們把有期徒刑從七年以上改為十年以上，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從製造端到散播端，都要提高懲治的比例，以做有效的震懾。第二部分散播、交送的部分，我們是把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改為處以一年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的罰金。","再來就是針對第四十七條修法，強調網路平台的責任，就是從製造端到剝削端、到平台端，我們全部都要加重它的責任，比如對於業者不配合的罰款，我們把現行的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改為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就是從源頭開始，我們要把這個產業斷鏈，把每一個相關步驟修正完成之後，我們相信能夠提高震懾力，並且降低散播力。另外一部分就是在製造端，能夠有一個完整的刑罰上的懲治加以嚇阻，不管是在金援上的懲處，或者是在刑罰上的提高，我想都能夠作為有效嚇阻的方式，謝謝各位。"],["主席：接下來請黃健豪委員說明，黃委員不在。","請林宜瑾委員說明，林委員不在。","請李坤城委員說明。"],["李委員坤城：謝謝主席。修改兒少性剝削條例已經是跨黨派的共識，修法也是刻不容緩，修法越快是保障越多越快，所以本席期待本會期能夠順利通過。","本席的修改的條文如下：第一、修正原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增訂非基於正當目的持有性影像，還有以對價取得、存取上開物品、電磁紀錄之權利，都列入性剝削的定義中。第二、修正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將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及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的違法行為，提高其刑事處罰，我認為這也是跨黨派的共識。第三、修正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以對價取得、存取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電磁紀錄權利，這個行為樣態以持有論，我也修正了第五十條的規定，敦促媒體善盡社會責任，避免傳播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使其他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的資訊。第四、修正第五十一條規定，為矯正行為人異常之人格、行為及偏差的心理，使其接受適當之處遇，增訂了身心治療的規定，並提高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輔導教育的罰鍰。","本席也看過相關委員的提案，希望衛福部能夠參考大家的意見，因為衛福部本身沒有提案，希望能夠參考委員的意見，讓修正法案能夠儘快通過，最好在這個會期能夠通過，讓保障越來越快、越來越好，謝謝。"],["主席：謝謝。","接下來請許宇甄委員進行說明。"],["許委員宇甄：主席、各位官員、各位委員，大家好。本席這次提出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是因為隨著網際網路的普遍；串流媒體的興起，兒少易受性剝削的風險也隨著增加，為了因應這樣的挑戰，本席提案修正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修正草案，增訂將購買與兒童及少年相關的性影像及物品定罪，以堵塞利用現代技術、資金助長網路犯罪行為的漏洞。當然，透過對於購買者的處罰，我們不但可以直接打擊利用兒少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人，對於潛在的犯罪者也發出明確的警告，而社會對於這類侵害兒童跟少年權益的行為零容忍態度的作法，也是基於沒有市場就沒有殺戮的原則，強調剷除需求端在防制性剝削中的重要性。當然我想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將購買行為列入犯罪行為的類型，也有助於警方跟檢察機關在偵查和起訴此類案件時，有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這不僅能夠加大打擊的力度，也能提高法律的執行效率，從而更有效地保護兒少免受侵害。希望藉由這一次的修法，能夠建立一個更加堅固的保護機制，為兒童跟少年創建一個無懼侵害的成長環境，為他們的健康成長提供堅實的法律和社會的支撐，我想這也是我們對未來社會的責任、承諾，謝謝。"],["主席：謝謝。","接下來請沈伯洋委員說明。"],["沈委員伯洋：我很快地說明：第一個就是要增加刑度，我看這大概是大家的共識，但作為一個刑法學者在這邊要提醒大家一下，就是我們最後還是要參照整體的刑度對照表，理論上我個人在提案裡面有寫到兩年是比較合理的，最主要是要增加他的負擔，因為如果沒有增加他的負擔處分，單純提高刑罰的意義並不高，至多應該是三年，因為如果三年再往下的話，會動到其他條文的刑度，除非我們要全部一起修正，這是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就是我看到蠻多委員有提到對價取得這件事，以刑法的規範來講，單純對價取得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的規範，在整部法律裡面是非常非常稀少的，最主要就只有在買賣、收受贓物罪，所以如果真的要把對價取得、購買直接當作一個犯罪行為，把它當作毒品一樣的話，需要有更堅實的理由。我在另外一個和林月琴委員的提案裡面，有把它設計成雙重危險，意思就是你購買再加上譬如以特定青少年或者兒童作為類別，這樣的話就有雙重的危險，就可能比較值得從一般的違法到刑事上的違法，這是我第二個建議。","第三個建議就是在加強刑法力道的同時，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虛擬兒童，如果我們還把虛擬兒童的部分擴張、把虛擬的都處罰進來的話，一定會有過寬的問題，因為刑度已經加重了、行為類型也變多了，所以不管是在我們的修法理由或者在這次衛福部的意見，我強烈建議必須要把虛擬排除。而虛擬排除以後，譬如是以真實兒童作為譬如AI、其他等等之類的，這個納入沒有問題。","最後就是刑度加重，徒法不足以自行，單純刑度的加重不代表這些人一定抓得到，月琴委員晚一點應該會說明，就是主管機關要怎麼劃分、要怎麼樣增加第一線執法的量能，這個一定比刑度加重還要來得更為重要！","那我先講到這邊，謝謝。"],["主席：謝謝。","接下來請王世堅委員說明。"],["王委員世堅：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提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修正草案，我們希望法規能夠更完善地保護未成年性被害者，讓他們能夠得到應有的保護。","我的看法有兩點，第一點，應該加重對兒少誘拐性交易、強迫拍攝以及散布營利的最輕本刑。前一段時間黃姓藝人所作所為令人髮指，但是承辦檢察官最後竟然以犯罪情節非重大給予緩起訴，這件事情讓我們整個社會譁然。為了避免檢察官因誤判而縱放犯罪情節重大之加害人，所以我認為應該加重對未成年誘拐性交易、強迫拍攝、散播營利等罪之最輕本刑，讓加害人沒有辦法再適用緩起訴的要件。","第二點，我認為應該增訂購買性影像者之加重處罰，因為透過切斷需求來抑制非法性影像來源之壯大，其實這是非常重要的一環，所以本席提案修正本法第四十四條，增訂支付對價觀覽或持有兒少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以上兩點是我個人的看法，謝謝。"],["主席：謝謝。","接下來請陳菁徽委員。"],["陳委員菁徽：委員、各位官員、主席，大家早安。感謝召委劍及履及把大家最關注的避免殘害兒童修法排定了今天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議案，身為提案人之一，以下是我的草案重點。","我認為最近的新聞有關這些違法性影像被販賣、持有等事件，國人從上到下都深惡痛絕，但受害者一旦有未成年兒少族群更會因為相對弱勢，沒有社會應變能力，所以我們的修法重點必須積極地保護這些兒少。因此我身為提案人，透過對於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三十九條跟第四十七條的修正，我要求政府每半年就要公布兒少性剝削防制政策的檢討成效，然後我們要建立性犯罪資料庫，也要提高犯罪的刑度；而且條文審查時我也會提出修正動議，針對兒少性影像的持有行為再區分出無故持有以及支付對價而無故持有，同時提出科技巡查業務的法定依據，還有規定網路業者不得拒絕等等內容。","以上也拜託大家支持，大家都知道母親節快要到了，我們希望臺灣的每一個兒童都可以在愛與尊重的環抱中快樂、平安地成長，最快希望召委主持審查過程中把修法內容送出委員會，然後儘快完成二讀、三讀，成功修法，當成國人最好的母親節禮物，謝謝大家。"],["主席：謝謝。","接下來請王美惠委員說明。"],["王委員美惠：大家好、大家早安。本席也有提出今天討論的兒少條款，前一陣子我相信大家都有看到這些孩子受難，尤其網站裡面最特別的就是創意私房，大家不知道，都當作是在賣吃的還是賣什麼，結果這裡面是剝削孩子行為的網站，尤其在這裡面有一千多個會員，大家看完還可以交換，在這個社會有人在看，就一定有人在做！在這個過程當中，你看這些孩子，尤其看到小孩被大人剝削、拍照，這是非常地心痛！","所以本席針對第三十九條，本來我們的法規有定一年以下，本席提出三年以下，我相信無論在野、任何黨派都覺得這個條款要趕快通過，否則對這個社會來說，這些孩子非常地可憐，也讓這些壞人早日瞭解為非作歹要受到譴責以及觸犯這些罪的時候，他才會警惕不能加害這些孩子。","本席覺得第三十九條當中的刑罰要相當重視，以上。"],["主席：謝謝。","接下來請王鴻薇委員說明。"],["王委員鴻薇：謝謝主席。我想我們今天修法最主要是因為藝人黃子佼無故持有未成年性影像，造成整個社會轟動、憤怒的臺版N號房事件，在這個修法部分要跟大家作以下報告。","當然，這次修法重點就是無故持有未成年影像應該要加重刑責，如同剛才王美惠委員所講的，有人看就一定有人製造，所以在我們的修正條文裡面，我所提出的除了是持有之外，在上游的部分包括拍攝製造這些性影像，或者是更嚴重的招募、引誘、容留、媒介或協助製造性影像，以及用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等方式，我覺得應該更要加重刑責！","另外一方面，我在整個修法裡面特別提到有窩裡反的條款，也就是為了降低辦案成本、可以揪出更多這樣的不法集團，因此如果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可以減輕其刑；供出性剝削影片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這樣子也可以做一些減刑。因為我的刑度是提得比較高，但是在這個過程裡面，事實上就是比照現在的毒品犯罪，未來可能有很多這一類的案件，為了讓檢調在整個查察的過程裡面可以減輕成本，所以鼓勵自白、鼓勵揪出上游，來讓更多的犯罪集團可以被揪出來。","以上，謝謝。"],["主席：謝謝。接下來請張雅琳委員說明。"],["張委員雅琳：謝謝主席。各位委員、主席，大家早安。我先就我的提案做一個說明，因為在這一次，我的修案上面分成三個部分，第一個就是提高刑度和罰金，在刑度跟罰金基本上就是第三十九條跟第四十四條，因為過去並沒有正當的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責和罰金，只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三到三十萬，所有的版本就是提高到一到三年，然後罰金提高到十到五十萬。","再來，過去我們好像只有針對有付錢的去做一些懲罰，可是這個就會造成我們是不是就不用處罰一些看免費的？這樣還是會有製造的行為，所以在我們的版本裡面就有提到無支付對價的部分也必須要把它納入這個法規內，所以我希望大家可以來支持這個版本。","最後一個部分，就是我的條文裡面也加入了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公布犯人的姓名或名稱，就是要來約束我們的犯罪者，並進一步達到嚇阻的效果，其實這一條在兒少權法的第四十九條和第九十七條都有規定，但我也的確可以給予主管機關一定的空間來決定要不要執行公開姓名的行動。","這次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我再次提出這樣子的內容，其實也是希望讓大家一起來重新思考，到底我們給兒少犯罪者的空間是不是反而助長了整體社會對兒少性剝削的漠視？以上說明，還請行政部門以及主席還有我們的委員給我的版本予以支持，謝謝。"],["主席：謝謝。接下來請何欣純委員說明。"],["何委員欣純：謝謝主席。我想再14天就母親節了，身為有孩子的媽媽，看到最近很多的兒虐事件也好，或是兒少性剝削被拍照、被侵犯，我們都覺得非常地不捨，所以我們也希望能夠儘快地讓這一次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可以趕快地三讀通過。今天有那麼多不分黨派的委員都有提案，我希望能夠儘速地出委員會，而且儘速地三讀通過，這是身為一個母親希望能夠做到的。","本席在上一屆也有參與兒少性剝削條例的修法，當時就針對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以及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定有懲罰條款，但是這一次的創意私房的黃子佼事件，我們發現現在網路上的會員制是收費制，如果加錢還可以升級，那以這樣子的交易對價關係，顯然在上一次的修法並沒有討論到。所以本席提第三十九條希望能夠針對有交易、有對價、以金錢取得的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我們另外加碼增訂懲罰條款。","第二個部分，我也提到第五十一條，我們認為現階段雖然對於這樣子的案件判刑有罪或緩起訴的確定者，必須要接受四個小時以上及五十個小時以下的輔導教育，但顯然不夠，只有輔導教育的話，部分行為人還是有可能因為其他因素對於兒少產生一些性欲，即俗稱的戀童癖，我覺得這一類人可能是患有所謂的心理疾病，所以僅接受輔導教育是無法根治，所以我也提案修法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我們希望增列專業機關評估後，其狀況我們可以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希望能夠減少行為人再犯之可能性，以上修法請各位支持，謝謝。"],["主席：接下來請范雲委員說明。"],["范委員雲：謝謝召委。去年修法時我們提高了散布、製造性影像的罰則，也增列了強化24小時的下架機制，而且不下架可以立刻斷網，因為這次的事件，我們也看到去年的修法還有不足之處。我的版本提出了七個重點，先談兩個，就是不少委員都有提到的，就是針對兒少性影像，只要是付費觀看、購買、甚至下載，就是犯罪鏈的一環，這次修法應該要納入，讓犯罪的樣態更完善。","另外，提高刑責嚇阻犯罪的部分也是滿多委員有提到的。除此之外，這次我們看到我們去年修法處理的，因為反應來講，一般網路平台收到通知之後基本上都會在24小時內下架兒少性影像，可是這一次我們看到犯罪網站本身會利用在期限內下架單支影片規避責任，不用被斷網，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的版本首先提出情節重大的犯罪網頁，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斷網，把犯罪網站跟一般網站做出區隔。以上三點，看到衛福部的公開方向都支持。","最後我跟婦女兒少團體還有獨家提出四個重點：第一個，針對散布性影像而且同時散布兒少個資者，要加重二分之一刑責；第二個，網路誘拐兒少是一種新興犯罪行為，也應該納入兒少性剝削的範圍，從一開始就預防犯罪；第三，應該參考美國經驗，建立性影像資料庫，利用影像的DNA，下架已經被認定違法的性影像，避免重複被傷害；最後，針對輔導的教育應該要定最低時數，四小時提高到八小時，而且可以按次處罰到他參加為止，讓受害者真正瞭解性剝削帶來的傷害，降低再犯的機率，以上，謝謝，請大家支持。"],["主席：謝謝。接下來請林思銘委員說明。"],["林委員思銘：謝謝主席。針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席提出我的提案說明。我想近幾年未成年性剝削的案件層出不窮，過去針對性剝削的相關案件，我們看到法院的判刑都非常輕微，只要這些被告、這些犯罪的罪犯表示他有悔悟，然後坦承不諱，通常就會受到緩刑判決，所以在判決部分可以說非常地輕。","一直到黃子佼這位藝人加入創意私房，購買相關的兒童性剝削影片後，這類案件才受到司法、衛福以及法務部門的重視，受害的兒童及少年身心都可以說受到非常嚴重的迫害，且所需療癒的時間非常的漫長，這都是我們難以想像的，因此必須透過修法來遏止這些惡意製造、散布或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圖畫、語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的犯行。","因此，本席的提案除了提高刑罰與罰金外，我們也要求相關的主管單位必須建立兒少性剝削犯罪的資料庫，並公布犯行者的姓名與相片於主管機關的網站上提供民眾來查詢，讓這些不法的業者或者犯罪者的姓名公諸於世，讓社會大眾共同對他們提出譴責。","此外，除了強暴、脅迫與意圖營利等犯罪態樣外，本席也特別提案，將那些使用不法取得兒少性剝削物品來恐嚇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俾致生危害安全的犯罪者，加重其懲處。","最後，現今這些犯行透過網際網路，也因此必須將數位發展部列為我們的主管機關之一，更要要求網際網路的平台服務提供者於規定時限內主動通報，並增加犯罪者輔導教育之時數，以實際嚇阻相關犯行的一再發生，以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主席：謝謝。接下來請林月琴委員說明。"],["林委員月琴：主席、各位委員。我認為今天創意私房在臺灣10年，過去被揭發的觸感空間9年的時間，加重罰則事實上是主因嗎？不是，主要還是能不能抓得到。所以我的版本針對第三條、第八條，我認為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各司其責，因為我們希望確保事權統一，避免人人有責，卻無人負責，所以希望在第三條裡面把所有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講清楚、說明白，不是只有衛福部的工作。","第五條，基本上如果沒有做比較好的性影像比對這樣的資料庫，大家查核的時候去做人工查核的話，相對時間花得比較多，效率也是比較差的，所以我認為是不是在第五條能夠去加入由警政署相關專責單位來處理影像資料庫。","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跟第四十四條對於所謂的罰則，在金額上有些提高，第三十六條增加重製，第三十九條是刑度跟金額，第四十四條則是針對會員資格，甚至針對裁罰金額跟刑度，第四十七條希望在巡查時如果發現有重大危險的話，可以立即停止解析之外，能夠也取得法院的同意。","最後就是第五十一條，我們希望這些加害、被害人都能夠接受心理輔導，以減少未來可能再持續的傷害，以上。"],["主席：謝謝，以上委員提案說明完畢。","現在我們請衛生福利部薛部長說明，時間10分鐘。"],["薛部長瑞元：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是大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共計36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有關委員擬具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的意見綜合說明如下：","一、委員建議配合增訂持有、對價取得存取上開物品電磁紀錄之權利、購買、買賣、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之性影像，擴大兒少性剝削的行為態樣，本部敬表尊重。","二、委員建議修正網路業者應於24小時內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網頁犯罪情節重大或曾遭限制接取者，主管機關得即時強制限制接取等規定，本部敬表尊重。","三、委員建議增訂重製罪、購買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支付對價、觀覽性影像罪，並提高刑責或罰金，本部敬表尊重。","四、委員建議增訂將購買犯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者、觀覽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者，納入輔導教育的對象，本部敬表尊重。","五、委員建議增訂行為人施以身心治療部分，考量第二條所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行為態樣多樣，多數行為人係因認知扭曲，且與性侵害犯罪本質（以暴力等方式違反被害人意願，侵害其性自主權）有別，爰針對以強暴、脅迫等手段拍攝、自行拍攝或製造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之行為人，評估有無身心治療必要，經評估有治療必要及治療實益者，再令其接受身心治療，本部敬表尊重。","六、委員建議延長網路業者保留犯罪資料時限、延長被害人輔導處遇及追蹤期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衡酌實務執行尚無窒礙難行之處，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七、委員建議增訂犯罪資料庫，要求警政單位應執行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時數，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照片，境外犯罪司法互助、組織刑事犯本條例之罪加重其刑等部分，因為事涉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教育部的權管業務，允宜尊重上開機關的意見。","八、至於多數委員針對拍攝、製造、散布、無正當理由持有或購買、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者，以及其他第四章之罪，提高其刑罰及罰金部分，事涉刑事量刑衡平性的問題，允宜尊重司法機關的意見。","為防制數位性暴力犯罪、防制兒少遭性剝削、遏止兒少性影像散布等犯行，本部秉持零容忍態度，未來賡續透過部會網絡合作建構防護網，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以上報告。"],["主席：謝謝部長的報告跟說明。其他部會相關回應及說明資料請大家參閱，有關本次會議各項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6案","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　大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一、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徐巧芯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一、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六、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國民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四、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五、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六、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八、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九、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一、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二、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三、委員林思銘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四、委員張雅琳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五、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六、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6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有關多位委員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一、委員陳亭妃萬美玲等16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委員許宇甄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建議第2條第1項第3款增訂持有、對價取得存取上開物品電磁紀錄之權利、購買、買賣、無正當理由持有文字，擴大兒少性剝削行為態樣，本部敬表尊重。","二、委員范雲等17人、王育敏等19人建議第8條、第8條之1增訂網路業者應於24小時內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網頁犯罪情節重大或曾遭限制接取者，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即時強制限制接取等規定，本部敬表尊重。","三、委員黃捷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委員王世堅等16人、國民黨團、委員王鴻薇等21人、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建議第36條增訂重製罪、提高刑責或罰金，本部敬表尊重。","四、委員黃捷等20人、委員林岱樺等20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蘇清泉等24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6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王鴻薇等21人、委員賴士葆等22人、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建議第39條、第39條之1增訂購買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提高刑責或罰金、支付對價犯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部敬表尊重。","五、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王世堅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萬美玲等20人、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建議第44條調高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刑度或罰金、增訂支付對價購買觀覽服務或性影像罪刑、增訂無正當理由故買取得違反第四章規定之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之會員資格並有事實足認支付對價取得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刑，本部敬表尊重。","六、委員黃捷等20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委員萬美玲等20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建議第51條購買犯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者、無正當理由，故意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或性影像罪者納入輔導教育對象、提高輔導教育時限，本部敬表尊重。","七、有關委員黃捷等20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建議第51條、第51條之1增訂行為人施以身心治療部分，考量第2條所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行為態樣多樣，多數行為人係因認知扭曲，且與性侵害犯罪本質（以暴力等方式違反被害人意願，侵害其性自主權）有別，爰針對以強暴、脅迫等手段拍攝、自行拍攝或製造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之行為人，評估有無身心治療必要，經評估有治療必要及治療實益者，令其接受身心治療，本部敬表尊重。","八、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陳菁薇等16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建議增訂犯罪資料庫部分，因犯罪判決資料事涉司法院、法務部權管業務，允宜尊重司法院、法務部意見。","九、委員徐巧芯等24人建議延長網路業者保留犯罪資料時限，為實務偵查所需，前次修正已參酌電信紀錄，將保留犯罪資料時限自90日延長至180日，考量實務尚無窒礙難行，允宜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十、委員廖偉翔等17人建議延長被害人輔導處遇及追蹤期限，衡酌現行有安置必要者，於安置期間由主管機關提供個案服務及家庭功能重整，經評估個案、案家功能提升可返家生活，返家後再提供家庭維繫服務至少1年；無安置必要者多為主管機關評估認被害人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尚佳，同樣提供輔導處遇及追蹤至少1年之服務。前述服務期間如個案及家庭有需求，可不受1年限制，目前實務執行尚無窒礙難行之處，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另建議增訂組織形式犯本條例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事涉法務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規定，允宜尊重法務部意見。","十、委員王育敏等19人建議增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並增訂幼兒園應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宣導部分，事涉教育部課綱訂定，允宜尊重教育部意見。","十一、國民黨黨團、委員柯志恩等19人建議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要求警政單位應執行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安全維護、犯罪調查、資料統計，以及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及其他相關事宜，事涉警政機關權責業務，允宜尊重內政部警政署意見。","十二、國民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建議第36條、第38條、第39條或第51條增訂公布行為人姓名及照片部分，因前述條文係規範於刑責，故於判刑後公布行為人姓名及照片，涉司法裁判機關權管，允宜尊重司法院、法務部意見。另因本條例第四章之罪已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得公布姓名或名稱，是否仍需重複訂定，再予審酌。","十三、委員范雲等17人建議增訂業者及電信事業應設置被害人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為避免性影像被害人申訴管道混亂，建議由本部性影像處理中心受理被害人申訴，以利及時通知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至於建議增訂境外犯罪司法互助規定，因涉及境外犯罪偵查事項，允宜尊重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意見。","十四、委員王育敏等19人、國民黨黨團、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建議增訂數位發展部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明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因現行本部業已邀集內政、法務、教育、國防、文化、經濟、勞動、交通及通訊傳播、數位發展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成立本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共同協調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相關業務，是否仍需於本條例明定，允宜尊重上開機關意見。","十五、至於多數委員針對拍攝、製造、散布、無正當理由持有或購買、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者，以及其他第四章之罪，提高其刑罰及罰金部分，涉刑事量刑衡平性問題，允宜尊重司法機關意見。","為防治數位性暴力犯罪、防制兒少遭性剝削、遏止兒少性影像散布等犯行，本部秉持零容忍態度，未來賡續透過部會網絡合作建構防護網，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等案之審查會議，謹代表本會列席，並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一、第三條相關說明：","本會作為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通訊傳播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並辦理防制教育宣導。","面對網路內容服務可能帶來的危害，提升國人網路素養仍為根本之道，本會爰自113年起規劃辦理各類網安素養宣導活動。課程內容將結合時事滾動納入近期重要事件（如非法網站創意私房案），期藉此強化民眾與數位平臺相關從業人員對法令的認知，並落實使用者權益維護，以期建構一個安全、可信賴之網路環境。","另本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46條規定，召集內政部、文化部、教育部、數位發展部及衛生福利部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下稱iWIN），防止兒少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iWIN為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每年均針對網路平臺及媒體業者辦理教育訓練，透過個案研析，加強相關業者之判別能力與自律機制。今年更將針對數位性暴力及兒少性剝削相關議題之防制設計相應課程，加強業者之法遵意識。","二、第八條相關說明：","同時，本會亦監督登記為電信事業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依同法第八條第二項，針對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另本會督導iWIN辦理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於衛生福利部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以來，iWIN若接獲性影像相關申訴，均轉由該中心統籌處理；惟iWIN仍受理違反兒少法第46條規定、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網路內容申訴，亦將加強與性影像處理中心之聯繫與合作。","三、第四十七條相關說明：","針對近期各界關注議題，本會除於113年4月19日參與衛生福利部召開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方向研商會議，以實務面提供條文修正建議外；亦將於違法案件發生時，督導所管業者依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配合限制接取。","四、結語：","本會將與政府各部會通力合作，建構兒童及少年保護網絡，保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之權益、推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6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針對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6案提出書面報告，並就此向各位委員請益，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鑒於兒少性剝削影像重製、散布及持有案例不斷增加，兒少性剝削問題持續惡化，顯見原有法令已不足嚇阻犯罪發生，為周延保障兒少福祉，本次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6案，其中涉及本部部分，包括：","一、修正條文第3條第2項增列「本部」為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制定時，行政院尚未設置數位發展之主管機關，惟兒少私密影像於網際網路持續擴散，與通訊資源管理及數位犯罪息息相關，兒少性剝削防制業務如有納入本部之必要，本部予以尊重。","二、修正條文第8條第1項修正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應先行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增訂「至遲應於48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人員」、增訂「於應24小時內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第2項新增主管機關得即時強制限制接取以及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日數延長為「360日」或「1年」等規定：均係為即時使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人員知悉、即時保護兒少被害人，儘速移除被性剝削影像，及檢警利用資料庫充分進行犯罪調查與追訴等必要之行政處置，本部敬表尊重。","三、修正條文第8條之1新增主管機關得知網頁資料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認有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須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或停止解析與犯罪有關之網域名稱：與上述二皆屬主管機關即時強制之必要行政處置，本部敬表尊重。","四、修正條文第47條增訂第2項規定，除現行罰則（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改正，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限制接取）外，「認網頁資料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其接取或採取適當之流量管理措施者，他人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或有急迫必要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主管機關得先令限制接取或採取適當之流量管理措施，並於3日內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24小時內撤銷之：本項係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4項逕行扣押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得先令限制接取或採取適當之流量管理措施，惟為避免行政機關濫用限制接取或流量管理措施，對人民權利造成不必要之侵害，爰課予主管機關陳報法院進行事後審查之義務，以維程序正義。考量本項增訂事涉司法審查機制，建議洽明司法院意見後從政策及業務上衡處，本部爰予尊重。","為周延保障兒少福祉，本部尊重前揭委員提案，期共同聯手保護被害人權益，建構可信賴且安全之網路環境。","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內政部警政署書面資料：","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首先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本署及所屬業務上的支持與指導，今天謹就國民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思銘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列席報告。","大院委員所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委員提案修法情形及本署意見說明如下：","壹、國民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林思銘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修正重點：修正第五條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要求警政單位應執行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安全維護、犯罪調查、資料統計，以及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及其他相關事宜。","二、本署意見如下：","(一)草案第5條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要求警政單位應執行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安全維護、犯罪調查、資料統計，以及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及其他相關事宜，本署建議為完善保護被害兒少，強化政府監督機制，減少加害人再犯機會，宜針對涉犯本條例特定之罪的加害人，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報到，併研議相關加害人處遇配套措施，析述如下：","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復歸社區後防治再犯機制：","(1)衛政機關：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及強制治療。","(2)觀護人：約談、訪視、查訪或處遇。","(3)警政機關：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4)地方主管機關：協調聯繫會議。","(5)社會支持系統（如家屬親友等）。","2.現行加害人之行為如同時觸犯本條例及犯刑法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及刑法第319條之2等罪，於符合法定要件之情形，即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報到，並接受其他相關機關的監督及輔導，俾防止加害人再犯。","3.查本條例所定之違法行為除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重疊之犯行，另有其他不同性質之犯罪行為，是否應採取相同之監控方式，以及其效果為何，尚有待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分析評估。查該部113年委託研究案研究成果，性侵害加害人復歸社區後之防治再犯機制，宜由各網絡單位透過密集合作、資訊共享等方式辦理，始有成效。倘僅依賴單一機關執行，就機關而言事倍功半外，亦難即時對加害人輔導、治療，爰本案建議通盤檢討相關機關之防處作為，一併納入，以收全效。","(二)有關被害人安全維護、犯罪調查及資料統計部分，本署敬表尊重。","貳、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修正重點：為利即時保護及協助兒少被害者，儘速移除被散布之性剝削影像，爰明定相關網路通訊業者應於知悉相關情事後24小時內先行移除該資訊；且情節重大之犯罪網頁，授權主管機關可將其限制接取。草案第8條第6項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位於境外，警察機關仍應積極協助被害者，聯繫相關平臺及業者訴請移除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相關資訊；必要時，得請求法務主管機關協助，透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向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請求。","二、本署意見如下：","(一)因應112年數位性別暴力之四法聯修，衛生福利部已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作為單一窗口，受理民眾求助移除違法性影像及協助轉介被害人保護等扶助，並由該中心復通知權管之網路平臺業者及地方社政主管機關，以利進行後續不法性影像之限制瀏覽或移除、行政裁罰，或實施限制接取等相關程序，以符合被害人對於即時移除下架不法性影像之期待，避免其不法性影像再遭他人觀覽、下載與轉傳等，即時保障被害人權益。","(二)實務上有關不法性影像之限制瀏覽、移除或限制接取等相關程序，即使網路業者位於境外，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亦能依現行相關法令辦理移除下架事宜而無窒礙難行之處，爰委員提案建請再酌。","參、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修正重點：明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及增訂性影像資料庫系統之設立依據。","二、本署意見如下：","(一)有關草案第3條第2項第6款明定警政主管機關：被害人身分識別、人身安全之維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調查、資料統計、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及其他相關事宜，本署意見如壹、說明事項。","(二)草案第5條新增第2項及第3項，明定性影像資料庫之設立依據與管理辦法之授權依據：","1.司法機關職司犯罪偵查，而犯罪偵查工作目的主要在於蒐集犯罪證據、調查犯罪事實，確定犯罪行為與證明嫌犯身分等，爰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員警針對犯罪情事調查完竣後，應移請檢方偵辦，且證據保全於偵查中由該管檢察官保管，警政機關非偵查主體，就犯罪證物並無認定及運用之權限。","2.建置被害人性影像資料庫之最大實益應是令網路業者運用Photo DNA技術，進而查找出自身網路平臺內相同圖像之副本，幫助查找及回報相同之兒少性影像於哪些平臺遭散布，以利主管機關能即時完成限制瀏覽、移除或限制接取等相關程序，避免是類不法性影像再遭他人觀覽、下載與轉傳。目前有關被害人性影像資料庫之運作，係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委託台灣展翅協會辦理「兒少性影像轉碼比對移除計畫」，並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兒少被害人亦可主動向該協會提供相關性影像。","3.惟上開計畫之偵測機制並非以臉部特徵進行辨識，因此不能用於識別圖像中的人物，亦無法用於證明嫌犯身分，且即使相同性影像檔案，經過後製或打上浮水印後，其雜湊（hash）值即已變更（如創意私房案件相關不法影片皆已打上不同之浮水印），無法以原圖像進行比對。","4.綜上，本署建議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建置被害人性影像資料庫，使「性影像處理中心」於接案時，即可初步進行過濾，確認相關影像是否已處理過，以提升行政效能，減少重複向被害人確認造成二度傷害。且相關性影像資料庫可串接前述計畫，以發揮最大效益。本署將持續與各部會積極合作，共同完善被害人保護。","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法務部書面資料：","審查：一、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徐巧芯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一、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六、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國民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委員林思銘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委員張雅琳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六、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就各案報告如下：","一、有關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本法）第36條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之處罰，增訂「重製」之行為態樣，並提高罰金刑度。","2.就本法第39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之處罰，刪除拘役或科罰金、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3.就本法第51條加害人處遇之規定，增訂身心治療之處遇方式及相關配套規定。","(二)本部意見","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二、有關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8條網路業者之移除義務，刪除限制瀏覽之處置方式。","2.就本法第39條規定，增訂「購買」之行為態樣，並將「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改列與「性影像」同為刑事處罰之標的，刑度提高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3.就本法第47條網路業者違反義務之裁罰，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罰鍰。","(二)本部意見","1.就增訂「購買」行為態樣部分，於現行刑罰法律之規定，較少使用「購買」之用語，多以「支付對價」、「交付對價」、「收受對價」作為構成要件之用語，且「購買」似限於金錢交易，較為侷限，建請再酌。","2.就處罰標的部分，「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與「性影像」相較，是否須與「性影像」具相同程度之可責性？建請再酌。","3.就刑度部分，本法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之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草案就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之刑度提高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及衡平性？且不符刑法刑罰級距體例，建請再酌。","三、有關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增訂「持有」之行為態樣。","2.就本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刪除拘役或科罰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3.就本法第39條第2項、第3項規定，提高行政裁罰及罰金刑度。","4.就本法第44條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交、猥褻行為之處罰，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二)本部意見","1.就第44條刑度部分，涉及與本法各罪、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2.就其餘部分，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四、有關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2.就本法第39條第2項、第3項規定，提高行政裁罰及罰金刑度。","(二)本部意見","1.本法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之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草案就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之刑度，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及衡平性？建請再酌。","2.就其餘部分，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五、有關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8條刑度，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原「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就本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增訂「購買」之行為態樣，提高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3.就本法第39條第2項、第3項規定，增訂「購買」之行為態樣。","(二)本部意見","1.就增訂「購買」行為態樣部分，於現行刑罰法律之規定，較少使用「購買」之用語，多以「支付對價」、「交付對價」、「收受對價」作為構成要件之用語，且「購買」似限於金錢交易，較為侷限，建請再酌。","2.就刑度部分，涉及與本法各罪、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且「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刑法刑罰級距體例，建請再酌。","六、有關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刪除拘役或科罰金之刑度，並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2.就本法第44條規定，增訂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之行為態樣，並刪除拘役或科罰金之刑度，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訂第2項「支付對價購買前項觀覽服務或性影像，或取得其會員資格者，亦同」。","(二)本部意見","1.就刑度部分，涉及與本法各罪、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且「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刑法刑罰級距體例，建請再酌。","2.就增訂第44條第2項部分，應屬預備犯之處罰，則與本法第36條、第38條相較，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危險性是否高於拍攝、製造、散布兒少性影像之行為，而有處罰預備犯之必要？建請通盤考量各罪間之衡平，以符比例原則。","七、有關委員徐巧芯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條第3項規定，增訂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每年至少召開會議1次，並定期公布檢討成效、建立犯罪資料庫。","2.就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將網路業者應保留網頁等資料之日數修正為360日。","3.就本法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增訂主管機關應提供被害人心理諮商與輔導課程至少18小時。","4.就本法第31條第2項成年人與16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50萬元以下罰金。","5.就本法第32條至第36條、第38條之處罰，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均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原「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提高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原「7年以上有期徒刑」均提高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原「10年以上有期徒刑」均修正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就第35條第1項、第36條各項提高罰金刑度，且於沒收規定增訂「於判決確定後銷毀」等文字。","6.就本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提高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7.就本法第39條第2項、第3項規定，提高行政裁罰及罰金刑度，並於沒收規定增訂「於判決確定後銷毀」等文字。","8.就本法第40條散布、刊登使兒少有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訊息者，將原「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原「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9.就本法第44條規定，提高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10.就本法第45條使兒少從事坐檯陪酒或色情伴遊者，就行政裁罰部分，提高罰鍰額度，就刑事處罰部分，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原「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本部意見","1.就刑度部分，涉及與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其他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2.就增訂「於判決確定後銷毀」部分，涉及沒收之執行方式，似與「沒收」二字有重複規定之虞，建請再酌。","3.就其餘部分，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八、有關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5條規定，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增訂兒少性剝削犯罪資料庫。","2.就本法第36條規定，分別提高刑度為「1年6個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原「7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3.就本法第38條規定，分別提高刑度為「1年6個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4.就本法第40條規定，分別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5.就本法第47條規定，提高行政裁罰之額度。","(二)本部意見","就刑度部分，上開刑度不符刑法刑罰級距體例，建請再酌；就其餘部分，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九、有關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9條規定，增訂第4項購買兒少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2.增訂第51條之1有關身心治療之加害人處遇規定。","(二)本部意見","1.就增訂「購買」行為態樣部分，於現行刑罰法律之規定，較少使用「購買」之用語，多以「支付對價」、「交付對價」、「收受對價」作為構成要件之用語，且「購買」似限於金錢交易，較為侷限，建請再酌。","2.就其餘部分，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十、有關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增訂無正當理由購買兒少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刑事處罰及行政裁罰規定。","(二)本部意見","1.就增訂「購買」行為態樣部分，於現行刑罰法律之規定，較少使用「購買」之用語，多以「支付對價」、「交付對價」、「收受對價」作為構成要件之用語，且「購買」似限於金錢交易，較為侷限，建請再酌。","2.修正草案所定刑度為「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刑法刑罰級距體例，建請再酌。","十一、有關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增訂「非基於正當目的持有」、「以對價取得存取上開物品電磁紀錄之權利者，亦同」。","2.就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原「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原「7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3.就本法第39條規定，增訂第4項「以對價取得存取上開物品電磁紀錄之權利者，以持有論。」","4.就本法第51條規定，增訂有關身心治療之加害人處遇規定。","(二)本部意見","1.就刑度部分，涉及與本法各罪、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2.就增訂第39條第4項部分，「以對價取得存取上開物品電磁紀錄之權利」與「持有」，於行為本質上，以及對物或電磁紀錄之實力支配上，仍有實質差異，可否相同併論？建請再酌。","3.就其餘部分，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十二、有關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9條規定，提高刑度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2.就本法第39條第2項、第3項規定，提高行政裁罰及罰金刑度。","(二)本部意見","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十三、有關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地方主管機關提供被害人就學、就業等協助所需之經費。","(二)本部意見","此部分與本部權責事項無涉，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十四、有關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提高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2.就本法第44條規定，增訂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之行為態樣，提高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二)本部意見","就修正草案提高第44條刑度部分，涉及與本法各罪、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就其餘部分，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十五、有關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增訂以組織形式犯本條例之罪，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二)本部意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組織」，定義為「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修正草案所稱「組織」是否與上開「犯罪組織」同義？若為同義，則上開「犯罪組織」之定義似與本法部分不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必要、最重本刑亦未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責有所齟齬，建請再酌。","十六、有關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條第2項所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分，增訂「數位發展」等文字。","2.就本法第4條第1項規定，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每學期辦理兒少性剝削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並增訂幼兒園應實施兒少性剝削教育宣導。","3.增訂第8條之1，明定主管機關得即時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比對、移除、下架性影像或停止解析網域名稱。","4.就本法第38條規定，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原「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5.就本法第39條規定，增訂第5項「支付對價犯第1項及第2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二)本部意見","1.就修正草案提高第38條刑度部分，涉及與本法各罪、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2.就修正草案增訂39條第5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部分，同條第2項係行政裁罰，似有誤載，建請釐清。","3.就其餘部分，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十七、有關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就本法第39條第2項、第51條第1項規定，提高輔導教育之時數。","(二)本部意見","此部分與本部權責事項無涉，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十八、有關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就本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8條第1項規定，增訂「購買」之行為態樣。","(二)本部意見","於現行刑罰法律之規定，較少使用「購買」之用語，多以「支付對價」、「交付對價」、「收受對價」作為構成要件之用語，且「購買」似限於金錢交易，較為侷限，建請再酌。","十九、有關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2條、第36條、第38條規定，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均提高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原「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2.就本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原「1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3.就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將原「1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增訂第2項「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及第3項沒收之規定。","(二)本部意見","1.就第32條、第36條、第38條、第44條第1項刑度部分，涉及與本法各罪、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再「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不符刑法刑罰級距體例，建請再酌。","2.就增訂第44條第2項部分，「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同條第1項之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於行為性質、態樣上有所不同，是否適宜併同規定於同條？建請再酌。","二十、有關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第3條規定，增訂主管機關應每半年公布工作會議紀錄與工作成效，增訂主管機關應建立、管理兒少性剝削電子資料庫，以供相關人員使用，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就重大兒少性剝削、性犯罪事件，應儘速召開跨部會小組進行調查。","2.就第8條及第47條規定，將網路業者應保留網頁資料之日數修正為1年。","3.就本法第39條規定，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4.就本法第39條第2項、第3項規定，提高行政裁罰及罰金刑度。","(二)本部意見","1.就第39條第1項刑度部分，涉及與本法各罪、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再「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不符刑法刑罰級距體例，建請再酌。","2.就其餘部分，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二十一、有關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將原「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本部意見","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二十二、有關國民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條第2項所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分，增列「數位發展」等文字。","2.就本法第5條規定，增訂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應提供被害人安全維護、犯罪調查、資料統計、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及其他相關事宜。","3.就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均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原「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均提高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原「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復增訂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照片、「於判決確定後銷毀之」之沒收規定。","4.就本法第39條規定，提高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亦提高罰金刑度，並增訂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照片、「於判決確定後銷毀之」之沒收規定。","5.就本法第39條第2項、第3項規定，提高行政裁罰及罰金刑度，並增訂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照片、「於判決確定後銷毀之」之沒收規定。","6.就本法第40條規定，將原「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原「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7.就本法第44條規定，將原「1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8.就本法第45條規定，就行政裁罰部分，提高罰鍰額度，就刑事處罰部分，將原「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原「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二)本部意見","1.就增訂中央法務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部分，修正草案第5條之修正理由說明：「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要求警政單位……」，惟該條規定：「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分別指定所屬機關……以及被害人安全維護……」，易令人誤解中央法務主管機關亦應指定所屬機關辦理被害人安全維護等事項；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性防法）第15條第2項、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4條第2項後段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犯保法）第34條，均規定由警察機關提供或協助被害人安全維護事項；又依性防法第41條至第43條規定，性侵害加害人之登記、報到、查訪、查閱等相關事宜係警察機關辦理及執行，建請再酌。","2.就修正草案提高第36條、第38條、第40條、第44條、第45條刑度部分，涉及與本法各罪、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3.就增訂「於判決確定後銷毀」部分，涉及沒收之執行方式，似與「沒收」二字有重複規定之虞，建請再酌。","4.就其餘部分，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二十三、有關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6條規定，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原「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12年以上有期徒刑」，原「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1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2.就本法第38條規定，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3.就本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原「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4.增訂第51條之1有關犯第36條、第38條、第39條之人供出性剝削影片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於歷次偵審均自白者，得減免其刑。","(二)本部意見","有關刑度部分，因涉及與本法各罪、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其他各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二十四、有關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44條規定，增訂支付對價觀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行為態樣，並將原「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另增訂「因而持有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2.就本法第51條規定，增列應受輔導教育之犯罪類型，並提高輔導教育之時數。","3.就本法第53條之1規定，增訂於本法修正施行前持有或觀覽兒少性影像，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仍繼續持有或觀覽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二)本部意見","1.就第44條規定，有關刑度部分，涉及與本法各罪、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有關所增列「因而持有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部分，「持有」係「支付對價觀覽」後之行為結果，與「支付對價觀覽」行為難以切割，單就「持有」加重其刑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及衡平性？建請再酌。","2.就修正草案第53條之1規定，若修正前後之行為非為一罪之關係，似與刑法第2條罪刑法定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相悖，建請再酌。","二十五、有關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9條規定，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2.就本法第39條第2項、第3項規定，就行政裁罰部分，提高罰鍰額度；就刑事處罰，將原罰金刑度提高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二)本部意見","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二十六、有關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2條至第36條、第38條規定，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均提高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原「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均提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原「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原「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12年以上有期徒刑」，原「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2.就本法第39條規定，刪除拘役或科罰金之刑度，並將原「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就本法第40條規定，將原「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原「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4.就本法第43條規定，將原減免其刑之規定刪除免除其刑之部分。","5.就本法第44條規定，將原「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6.就本法第45條規定，將原「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原「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本部意見","修正草案整體提高本法各罪之刑度，因涉及與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其他各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二十七、有關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9條規定，增訂第2項以金錢或對價關係取得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2.就本法第51條規定，增訂有關身心治療之加害人處遇規定。","(二)本部意見","1.就增訂第39條第2項部分，該項刑度涉及與本法各罪、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其他各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2.就其餘部分，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二十八、有關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增訂「買賣」之行為態樣。","2.就本法第3條第2項所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分，增列「數位發展」等文字。","3.就本法第32條規定，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均提高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原「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4.就本法第33條規定，將原「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原「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12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5.就本法第35條規定，將原「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原「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6.就本法第36條規定，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原「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原「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7.就本法第38條規定，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原「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8.就本法第40條規定，提高罰金刑度。","9.就本法第45條規定，將原「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原「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二)本部意見","1.就第32條、第33條、第35條、第36條、第38條、第45條刑度部分，該等刑度涉及與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各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不符刑法刑罰級距體例，建請再酌。","2.就其餘部分，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二十九、有關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條第2項所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分，增列「數位發展」等文字。","2.就本法第5條規定，增訂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應提供被害人安全維護、犯罪調查、資料統計、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及其他相關事宜。","3.就本法第36條、第38條、第39條規定，增訂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照片，並增訂行為人應依性防法第31條規定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二)本部意見","1.就增訂中央法務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部分，修正草案第5條之修正理由說明：「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要求警政單位……」，惟該條規定：「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分別指定所屬機關……以及被害人安全維護……」，易令人誤解中央法務主管機關亦應指定所屬機關辦理被害人安全維護等事項；再性防法第15條第2項、跟騷法第4條第2項後段及犯保法第34條，均規定由警察機關提供或協助被害人安全維護事項；又依性防法第41條至第43條規定，性侵害加害人之登記、報到、查訪、查閱等相關事宜係警察機關辦理及執行，建請再酌。","2.就其餘部分，非屬本部權責事項，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三十、有關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2.就本法第38條規定，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原「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3.就本法第39條規定，增訂第2項以金錢或對價關係取得兒少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4.就本法第51條規定，增訂有關身心治療之加害人處遇規定。","(二)本部意見","1.就刑度部分，涉及與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各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不符刑法刑罰級距體例，建請再酌。","2.就其餘部分，非屬本部權責事項，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三十一、有關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8條規定，增訂主管機關得即時強制限制接取之情形，增訂網路業者應設置被害人申訴管道，並增訂網路業者如位於境外，警察機關仍應積極協助被害人聯繫相關平台及業者，必要時得請求法務主管機關協助，透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向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請求。","2.就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3.就本法第38條規定，增訂「重製」之行為態樣，並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復於第3項增訂支付對價而持有或觀覽性影像等物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增訂第6項犯本條之罪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4.就本法第3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之處罰，提高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5.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增訂「誘拐」、「非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等文字。","6.增訂第40條之1成年人對16歲以下之人傳送、散布具性意涵等相關訊息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7.就本法第44條規定，提高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8.就本法第51條規定，提高輔導教育最低時數。","(二)本部意見","1.就第36條、第38條刑度部分，涉及與本法各罪、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各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不符刑法刑罰級距體例，建請再酌。","2.就第38條第3項增訂部分，「支付對價而持有或觀覽」兒少性影像等物之行為與重製、散布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兒少性影像等物、意圖重製、散布而持有兒少性影像等物之行為，行為罪質不同、危害程度亦不同，前者之刑度較後二者為重，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及衡平性？建請再酌。","3.就增訂第38條第6項部分，本條第1項與第2項刑度不同，而無論犯本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洩漏個人資料之行為本質均相同，何以依各項不同刑度而加重其刑？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及衡平性？建請再酌。","4.就增訂第40條之1部分，所謂「性意涵」未予定義，似有構成要件未明確之虞，建請再酌。","5.就其餘部分，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三十二、有關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增訂「無正當理由持有」之行為態樣。","2.就本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提高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3.就本法第44條規定，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4.就本法第51條規定，增訂有關身心治療之加害人處遇規定。","5.增訂第51條之1有關身心治療之評估機制。","(二)本部意見","1.就第44條刑度部分，涉及與本法各罪、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各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2.就其餘部分，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三十三、有關委員林思銘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條第2項所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分，增列「數位發展」等文字。","2.就本法第5條規定，增訂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應提供被害人安全維護、犯罪調查、資料統計、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及其他相關事宜。","3.就本法第8條規定，增訂網路業者之通報義務。","4.就本法第36條規定，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原「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復增訂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相片、增訂第7項以同條第1項至第3項之圖畫、影像等物品恐嚇他人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5.就本法第38條規定，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另增訂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相片。","6.就本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提高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訂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相片；就同條第2項、第3項規定，提高行政裁罰及罰金刑度，並增訂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相片，另針對第2次以上經查獲者，得令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7.就本法第50條規定，提高行政裁罰之額度。","8.就本法第51條規定，提高輔導教育之時數及行政裁罰之額度。","(二)本部意見","1.就第36條、第38條刑度部分，涉及與本法各罪、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各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再「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不符刑法刑罰級距體例，建請再酌。","2.就增訂第36條第7項部分，本條第1項至第3項刑度各有不同，而無論以本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之物品恐嚇他人之行為本質均相同，何以依各項不同刑度而加重其刑？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及衡平性？建請再酌。","3.就其餘部分，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三十四、有關委員張雅琳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原「1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增訂第2項無正當理由故意下載兒少性影像，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就同條原第2項、第3項規定，提高行政裁罰及罰金額度。","2.就本法第44條規定，將原「1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3.增訂第44條之1無正當理由故意觀覽兒少性交、猥褻行為或性影像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4.就本法第51條規定，增訂必要時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名稱。","(二)本部意見","1.就第39條、第44條刑度部分，涉及與本法各罪、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各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再「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不符刑法刑罰級距體例，建請再酌。","2.就第39條增訂第2項、增訂第44條之1部分，對於「故意」一詞，刑法第13條設有定義性規定，於各刑事處罰規定如未限縮於直接故意或處罰過失犯，均以故意為主觀要件，不待明文；再「持有」為「下載」性影像之結果，修正草案增訂第39條第2項之刑度與同條第1項之刑度相同，是否有單獨立法之必要？建請再酌。再就第44條之1部分，目前因手機、電腦等科技設備普及於社會，社會大眾亦普遍使用各項通訊軟體，透過此等科技設備、數位軟體傳送、觀覽影像檔案，更為現時社會大眾之生活日常，如於點擊他人傳送之影像檔案予以觀覽並辨認該檔案為兒少性影像之當下，即構成本條罪責，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建請再酌。","3.就其餘部分，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三十五、有關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6條規定，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原「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原「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2.就本法第38條規定，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原「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3.就本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提高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就同條第2項、第3項規定，提高行政裁罰及罰金額度。","4.就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提高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度；增訂第2項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者，依第1項規定處斷。","5.就本法第47條規定，提高行政裁罰之額度。","(二)本部意見","1.就第36條、第38條刑度部分，涉及與本法各罪、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各罪章等各罪間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再「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不符刑法刑罰級距體例，建請再酌。","2.就增訂第44條第2項部分，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年性影像與同條第1項之行為，於性質、態樣上有所不同，是否適宜併同規定於同條？建請再酌。","3.就其餘部分，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三十六、有關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1.就本法第3條規定，增訂第2項有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2.就本法第5條規定，增訂第2項警政機關之應辦理事項。","3.就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修正由主管機關通知網路業者犯罪嫌疑情事。","4.就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增訂「重製」之行為態樣，並提高罰金刑度。","5.就本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刪除拘役或科罰金之刑度，提高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得併科罰金之刑度。","6.就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刪除拘役或科罰金之刑度，提高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得併科罰金之刑度；增訂第2項無正當理由故買取得違反本法第4章規定之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之會員資格並有事實足認支付對價取得兒少性影像，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7.就本法第47條規定，增訂主管機關即時強制限制接取及法官審查之規定。","8.就本法第51條規定，增訂有關身心治療之加害人處遇規定。","(二)本部意見","1.就增訂第44條第2項部分，如有事實足認行為人支付對價取得兒少性影像，即已該當本法第39條第1項之「持有」，則何以二者刑度不同？是否有單獨立法之必要？建請再酌。","2.就其餘部分，本部尊重大院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意見，無補充意見。","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司法院書面資料：","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委員林岱樺等20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蘇清泉等24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6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廖偉翔等17人、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廖偉翔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黃建賓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26人、委員王世堅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王鴻薇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20人、委員賴士葆等22人、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6案","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貴委員會聯席併案審查，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等36案，本院對於委員、黨團所提法案，強化保護兒少免受性剝削、遏制性影像散布之強度，敬表感佩，茲就本院業務所涉條文報告如下，敬請指教。","壹、關於增訂「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態樣：","是否增訂本條例第2條第1項「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之行為態樣，以擴大保護範圍，事涉政策決定，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職權。至於保護手段，可選擇行政措施或刑罰處遇，允宜建立層級化體系，非一概處以刑罰（例如現行第3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針對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係採行政罰），以符合刑法之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貳、關於提高現行處罰規定之刑度：","是否酌予提高現行處罰規定之刑度，以期達到嚇阻效果，於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下，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職權。並請考量各該罪質內涵及與他罪之關係，例如本條例第31條第2項「未滿18歲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罪」，其罪質內涵未必全部均較刑法第227條第4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罪」為重，則在後者法定刑已定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提下，如將前者法定刑修正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體系上即有輕重失衡之虞。又現行第35條、第36條、第38條及第39條等規定，甫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刑度，實務上依新法裁判的案件尚非甚多，目前有無必要立即再予提高刑度，亦請斟酌。","參、關於增訂處罰類型及行為態樣等：","一、是否參酌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規定，於本條例第36條增訂「重製」之處罰行為態樣；另是否考量行為惡害程度，於本條例第39條增訂「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或『購買』、『以金錢或對價關係取得』）兒少性影像」或「以對價取得存取其電磁紀錄之權利」等處罰類型；另是否在現行第40條增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足以「誘拐」兒少有遭受性剝削或「非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虞之訊息罪；及是否增訂第40條之1，規範透過網路通訊服務誘拐16歲以下之人罪；又是否明定本條例第44條之處罰範圍，涵蓋「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均涉及刑事政策決定，於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及罪刑相當原則下，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職權。","二、行為人參加犯罪組織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能即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之罪，部分草案將其等與犯本條例之罪相結合，法律效果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立法體例是否妥適，建請再酌。","肆、關於增訂及調整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是否參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範意旨，為徹底根絕上游，增訂凡供出相關性影像等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另是否參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範意旨，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並鼓勵被告自白認罪，以開啟其自新之路，增訂凡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又是否將現行第43條「父母對其子女犯本條例之罪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犯第31條之罪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之法律效果，從「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為「得減輕其刑」，均涉刑事政策決定，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職權。","伍、關於設立電子資料庫、加害人登記及報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修正：","一、為避免少年受少年時期觸法事件之司法烙印影響其賦歸社會及日後之健全自我成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明定將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之規定。本院亦於113年2月1日發布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有關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利用、保存及提供，請依前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旨揭資料庫之設置宜適當區分成少資料，以維護少年隱私並利後續塗銷作業之進行。","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1條第3項，犯罪時未滿18歲者，不適用登記、報到之相關規定，爰部分版本有關加害人登記、報到之規定，建議排除觸法少年之適用。","三、關於少年之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部分，建請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1條、第33條及第34條之相關規定作為修法之考量。","陸、國民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草案第36、38、39條於刑罰刑度後增訂「公布姓名及照片」、「同時公布姓名及照片，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公布姓名與相片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供民眾查詢」部分，查公布姓名及照片為行政罰法第2條第3款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屬行政罰，且性侵害防治法第31條亦為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所為之處遇，立法技術上是否適宜與刑事刑罰併列，建請斟酌。","二、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第40條第2項（b）款第7目、第24號一般性意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69條有關保護兒少隱私及避免司法標籤等規定意旨，並為保障兒少健全之自我成長及身心發展，實不宜公開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少年照片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建請排除少年事件少年之適用。","柒、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一、草案第47條第2項規定「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主管機關得先令限制接取……並於三日內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撤銷之」。此規定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限制無涉，且主管機關為阻止兒少性剝削之行為持續發生或擴大，應得採取即時有效之減害措施，有無必要創設「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之聲請程序，而恐緩不濟急而無法防免危害發生？建請斟酌。","二、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以下有關之「扣押」規定，係對於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為保全證據或日後沒收追徵之執行，得扣押之。草案第47條第2項規定之緊急資訊限制令，其目的係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難以回復之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由行政主管機關先令限制接取網頁資料或採取適當流量管制措施，與刑事訴訟法之「扣押」制度，性質及目的上即迥然有別，是以是否訂定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及修正說明中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訂定是否妥適，均建請審慎再酌。","以上報告，敬請指教。"],["教育部書面資料：","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徐巧芯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思銘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張雅琳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大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委員黃捷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版本共36案，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承邀列席，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部意見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壹、前言","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保障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本部全力配合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並督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落實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及教育宣導。","貳、相關法規及意見","有關委員黃捷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版本共36案，涉及本部相關法規與意見，綜合說明如下：","一、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條增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至少二小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並增訂幼兒園應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意見如下：","(一)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條第1項增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至少二小時：","1.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課程設計應適切融入性別平等議題，必要時由學校於校訂課程中進行規劃。課綱中與兒少性剝削防制相關學習重點及議題：捍衛與維護自己與他人的身體自主權、性騷擾、性侵害與性霸凌的防治與救濟管道、科技、資訊與媒體的性別識讀，發展批判的能力，並尋求解決的可能辦法。","2.本部業透過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輔導群及中央輔導團，落實中央─地方─學校三級輔導體系，提供課程、教材、教學、評量、行動研究等面向之專業諮詢服務，並將「宣導及推廣『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議題活動」列為年度辦理事項，期提升教師兒少性剝削防制相關專業知能。112年辦理19場「直轄市、縣責任區服務（實地到團服務）」、18場「跨縣市工作坊研習課程」宣導「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事項，藉以提升國中小教師有關「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專業知能。","3.另為杜絕私密影像之拍攝與散布，將加強網路素養與科技倫理，其中科技領域業將「資訊科技的使用態度」及「資訊科技與人類社會」列為應學得之學習類別及主題，並將「網路隱私」、「網路安全」列為教育宣導與推動主題，俾讓學生瞭解資訊倫理與法律規範相關概念。","4.本部自110年起已將「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議題納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並將「防制教育宣導每校每年3場次以上之達成率」納入衛生福利部「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至113年）」績效指標，確保各校落實宣導。","5.承上，目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除有規定各領域之學習節數外，另有人權、品德、生命、法治、科技、資訊、多元文化等議題須融入各領域教學，各教育階段業有固定部定課程時數。考量現行已有相關推動機制，建議維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現行條文內容。","(二)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條第3項增訂幼兒園應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1.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服務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本部國教署每年持續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之教保專業知能研習相關經費，其中指定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法令政策課程。","2.本部分別於112年3月27日、6月27日、9月26日及12月27日分季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聯繫會議，提供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相關教學資源（含教案、文宣品及教材包等），請各地方政府多加利用並向學校/幼兒園進行宣導。","3.查幼兒園收托對象為2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生，其年齡小且身心發展未成熟，且性剝削防制觀念尚難直接對幼兒宣導，宜以教保服務人員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之教育宣導對象，透由教保服務人員於教保活動課程設計，建立幼兒正確防制觀念，建議維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現行條文內容。","二、本條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餘條文本部尊重該部意見。","參、結語","為保護兒童免於所有形式之性剝削，教育主管機關與社政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警政主管機關持續進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之網絡合作，本部亦持續推動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並持續開發教材，強化案例分享，供教學現場人員使用，俾建構有利學生學習的友善環境，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面資料：","「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有關大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少數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6案，本總處奉邀列席，深感榮幸。","茲因本條例權責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且各提案版本修正內容主要涉及違法態樣、本條例相關用語之定義、罰則、對於犯罪行為人之輔導或教育機制及相關主管機關權責等事項，本總處尊重大院審議決定。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現在開始詢答，作以下宣告，因為這個專案我們已經排過兩次專報，今天主要是以法案審查為主，所以本會委員詢答時間5分鐘，列席委員4分鐘；10點半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暫定10點30分休息5分鐘；依往例，審查法案時不處理臨時提案，今天就沒有處理臨時提案；今天中午12點到1點半會休息。我們今天的處理就是詢答完畢，如果今天還有時間就會進入到逐條，今天一定審查不完，我們禮拜三還會繼續審查。剛剛有很多委員說這一次的法案希望可以儘快通過，我想這是這個禮拜經過各黨團簽不復議同意書，然後儘快排案的目的，我們希望儘快審查通過，所以禮拜三一定會送出委員會。","我們現在就開始今天的詢答，請登記第1位陳昭姿委員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昭姿：9:49"],["陳委員昭姿：（9時49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主席：請部長。"],["薛部長瑞元：委員好。"],["陳委員昭姿：部長早。部長，在我第一次跟您質詢的時候，那時候是為了藥價要砍價，這個當中您做了很多反質詢，我告訴您，我從民國84年健保署開辦，我的任期是到明年2月，總共有30年的聘書，歷經4位總統，我跟您討論藥價的時候，您跟我講了一句話，那時候大概是29年多，您跟我說我29年來都是錯的。所以，部長，我今天有兩個方式讓你選擇，第一個，你要收回這句話，還是你要收回我30年從衛福部發出來的聘書？請你做選擇！"],["薛部長瑞元：聘書是無從收回，至於我說的話是否是正確，我們大家都可以討論……"],["陳委員昭姿：部長，我擔任召集人，我主持共擬會議8年。"],["薛部長瑞元：我們大家都可以討論。"],["陳委員昭姿：你要收回這句話嗎？你說我29年都是錯的，你要收回這句話嗎？"],["薛部長瑞元：這大家可以來討論。"],["陳委員昭姿：什麼討論？就是你啊！就是你說的，你反質詢，我最後一張告訴你……"],["薛部長瑞元：這個不叫反質詢。"],["陳委員昭姿：整個投資不足、投資不足，然後管理失當，包括分級醫療沒有落實、以藥養醫，你說叫我拿出證據。","部長，我再告訴你，區區的衛福部醫院，你怎麼管理的？第一張，這麼基本的衛福部26家醫院，第一個，賴副總統承諾內閣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雖然他也是大跳票。我們來檢視衛福部醫院，院長男女的比例是24比2，這兩個520還屆期任滿，搞不好你都換成男生，就是26比0；副院長是29比3。部長，臺灣醫界沒有女性人才嗎？請說。"],["薛部長瑞元：過去因為院長……"],["陳委員昭姿：就是沒有女性人才嘛！"],["薛部長瑞元：院長、副院長過去……尤其院長是負責醫師，所以他一定都是由醫師來做。"],["陳委員昭姿：這跟男性、女性有什麼關係？"],["薛部長瑞元：因為早期的時候男性醫師占多數，女性醫師是比較少的。"],["陳委員昭姿：女性有22%，我查過了，也有五分之一。"],["薛部長瑞元：那要看是……"],["陳委員昭姿：部長不要找藉口！"],["薛部長瑞元：要看是哪一個時代。"],["陳委員昭姿：部長，我查詢的時候……"],["薛部長瑞元：現在當然多了。"],["陳委員昭姿：部長，我查詢的時候發現了一件事情，副院長是雙軌制，你有遴聘辦法、遴選辦法，但是有所謂的院聘副院長，還跑出一個助理院長。部長，可以這樣子嗎？它是正式職位嗎？"],["薛部長瑞元：那都不是正式的。"],["陳委員昭姿：官網上可以張貼嗎？現在都還有所謂的院聘副院長，不遴選嗎？"],["薛部長瑞元：都是要遴選的。"],["陳委員昭姿：沒有，院聘副院長沒有遴選，就是院內自己聘，你也允許，衛福部的官網上都有張貼。你怎麼管理的？毫無章法！部長，院長重不重要？請問衛福部，院長重不重要？請問什麼時候要代理？"],["薛部長瑞元：代理當然是一個過渡期。"],["陳委員昭姿：好，過渡期，代理時間過長是不是好事情？"],["薛部長瑞元：當然不是好事情。"],["陳委員昭姿：不是好事情。我們上去查，網站上有很多沒有歷任院長，所以我就先排除，我找得到的部分請部長看一下，代理6個月、6個月、6個月，嘉義跟旗山我還可以理解，因為是偏遠地區，也許未必有人想去；嘉義有一任代理了12個月。部長，我知道所有的院長為什麼是代理0個月，是做得很好，因為院長任期屆滿的時候，前2個月就進行遴選，有些時候是到期才遴選，所以就會代理。代理越短越好，對不對？"],["薛部長瑞元：當然。"],["陳委員昭姿：因為要無縫接軌，對不對？"],["薛部長瑞元：是。"],["陳委員昭姿：院長這麼重要，我們看下一張！衛福部桃園醫院2022年7月徐永年院長屆齡，任期滿，留了22個月的時間給誰？代理22個月。第一個，醫界沒有人才嗎？第二個，沒有人想去這個最肥的地方、轄下最大的醫院嗎？第三，這個代理院長不夠格嗎？既然代理22個月，為什麼不直接升他？"],["薛部長瑞元：因為……"],["陳委員昭姿：部長，今天答案已經出來了！我本來以為今天早上答案還沒有出來。王必勝次長是不是把這個位子空了22個月，等他自己過去？"],["薛部長瑞元：沒有。"],["陳委員昭姿：沒有？"],["薛部長瑞元：沒有。"],["陳委員昭姿：他不去當院長嗎？"],["薛部長瑞元：據我所知，他……"],["陳委員昭姿：他沒有要去當院長，好，我們等著看。"],["薛部長瑞元：他跟我講沒有。"],["陳委員昭姿：我們等著看，今天報紙已經出來了，一個人居然可以因人設事，堂堂一家公家醫院──桃園醫院22個月沒有正式的院長，是代理院長。"],["薛部長瑞元：那個時候是因為要準備醫學中心評鑑。"],["陳委員昭姿：好，部長說沒有，大家等著看！衛福部基隆醫院……不要把它當八卦，我是藥學專家，基隆醫院裡面是一連串的問題，在過敏史的地方……過敏非常重要，是規定放在病歷的首頁。"],["薛部長瑞元：對。"],["陳委員昭姿：過敏史誰可以填？這個非常重要，因為過敏反應可能會致死。醫師在診間，病人告訴他過敏，確認才能填入。"],["薛部長瑞元：對，這個可以填。"],["陳委員昭姿：其次，護理師發現可能住院病人有問題，他跟臨床藥師或醫師確認才能夠填入，這個是非常重要的，填入就不能更改，這是一件事。第二個，這個小朋友6歲，醫師開處方一定要讀一下過敏史，免得開出會造成他過敏反應的藥品。醫師有一關。第三，藥師調劑的時候要再確認一次，藥師有專業，他必須再確認一次。第四，交付藥品的時候，必須再看一次有沒有過敏反應。至少有四關，四關它都過了。各位，這不是八卦，這對我來說是一個嚴重的藥品安全網大破洞。部長，我要求衛福部基隆醫院一週內交出報告。"],["薛部長瑞元：這個可以。"],["陳委員昭姿：這是個系統性問題，有四關關卡。"],["薛部長瑞元：這個部分已經做了初步的調查。"],["陳委員昭姿：我要求看這個報告，請送到我的辦公室，這樣可以吧？這個報告可以送來。"],["薛部長瑞元：好。"],["陳委員昭姿：部長，你那一句話還沒有收回。"],["薛部長瑞元：收回？收回什麼？"],["主席：謝謝。","接下來請陳菁徽委員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菁徽：9:56"],["陳委員菁徽：（9時56分）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我也請薛部長。謝謝。"],["主席：好，請薛部長。"],["薛部長瑞元：委員好。"],["陳委員菁徽：部長早。最近因為新聞事件，大家對於社安網、社福等等都非常重視，全民也很關心。我們知道馬政府從2012年1月就修正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去年立法院也三讀通過，規定政策綱領至少每五年都需要檢討一次。請問部長，你知道這個綱領已經多久沒有更新了嗎？"],["薛部長瑞元：這個應該是有歷次，但是之前的話我不是那麼清楚。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三讀應該不是去年的事情，所以還沒有到五年。"],["陳委員菁徽：我給您正確答案，正確答案是長達十二年沒有更新。大家知道科技犯罪、網路犯罪、手機犯罪，關於社安、社福，還有最近我們很關注的這些性影片，許多需要跨國合作。全球各大型社會福利國際論壇組織越來越多，不管是參與或是像我們有配合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等，這些我們都宣示會跟聯合國站在一起，但是我們的社會福利綱領仍然停留在十年前，沒有與時俱進。"],["薛部長瑞元：這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涵蓋的範圍非常大，雖然這裡未更新的時間可能比較長，但是個別的身心障礙、兒童權利、長期照顧等等，這些都有定期……"],["陳委員菁徽：好，去年我們三讀通過，說每五年要修正，您想要把它留給下一任嗎？"],["薛部長瑞元：還沒到五年，去年法通過……"],["陳委員菁徽：沒有，去年說應該每五年更新。"],["薛部長瑞元：對，過去的我們沒有辦法……"],["陳委員菁徽：但是去年已經十年沒有更新了。"],["薛部長瑞元：我們沒有辦法追溯，說前七年的時候再補更新一次，前兩年……"],["陳委員菁徽：好，沒關係。"],["薛部長瑞元：沒有辦法這樣做。"],["陳委員菁徽：我們看一下，衛福部也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網站，做得很漂亮，也給全民看。這一個兒少國家行動計畫，聯合國的委員來，我們要給他審查，也要給他評鑑。裡面有澳洲的、有印度的、有烏干達的，都有，你都放進去了，可是臺灣還沒做出來，已經兩年了還沒做出來。你2022年跟聯合國的委員說，我們會全力配合跟國際接軌，結果我們把別的國家放進去，我不知道這個網站是……"],["薛部長瑞元：但是我們每年做CRC的review的時候，都有做出一些報告。雖然也許沒有全面行動計畫這樣的名稱，但是對於CRC的落實，我們都有在做。"],["陳委員菁徽：OK，所以我們要跟這些聯合國的評鑑委員說，雖然我們交不出本來承諾的行動計畫報告，但是我們有很多替代的施政計畫，是這個意思嗎？"],["薛部長瑞元：可以這麼說，其實我們有整體性地落實CRC，有整體性的報告，但是它maybe不叫全面性行動計畫。"],["陳委員菁徽：這個可能要跟聯合國的人說沒辦法就好了，對不對？","接下來我們要討論一下，其實這個是目前非常多臺灣年輕人關心的事情──貧窮線的定義。日本、韓國的貧窮率大概是15到16%，臺灣目前的貧窮率只有1.3%，遠低於學者還有民團估計出的11%，中間有220萬人口的差距。向衛福部申請低收跟中低收入戶的人裡面，他們的通過率只有45%，表示有大於一半真正很貧窮的人被排除在外。團體指出社會救助法本身對於中低收入的標準過於嚴苛，請問4月22號提出的院版社會救助法草案，可以改善貧窮率的問題嗎？"],["薛部長瑞元：當然有一個部分會改善。但是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已經到一個程度、已經準備要預告了，預告之後我們還會再蒐集各界的意見，最後定案的話……"],["陳委員菁徽：這邊是許許多多民團及學者反映的，其實有一個大家很重視的部分你們沒有把它考慮進去，就是不列計未同居共財親屬的收入與資產。有很多已經離開家鄉的年輕人，他們可能在外地租屋，如果要寄放戶籍，房東可能不願意或者要漲租金，許多年輕人也不可能去匿名檢舉，因為房東就會發現，可能也會找一些藉口不想延續租屋，所以當他把房租、交通、生活費等等的全部花完，其實他跟他的父母在原來的地方一樣都是非常貧窮的。針對這方面，我想要幫他們說話，為什麼不將未同居共財用實際狀況來認列呢？"],["薛部長瑞元：這部分當然都可以來討論，本來社救法就是以戶為單位，究竟這個「戶」是戶籍戶還是居住地，這個都可以討論，它各有利弊啦！"],["陳委員菁徽：但是你的草案已經快要預告了，當中並沒有放入這個。"],["薛部長瑞元：現在已經預告了，剛剛的說法我修正一下，現在已經在預告當中，這部分未來會是用什麼樣的方式來做，因為它各有利弊……"],["陳委員菁徽：做修改？"],["薛部長瑞元：也許到了立法院大家還可以再討論。"],["陳委員菁徽：希望部長之後可以聽聽實際狀況上這些貧窮人的聲音。"],["薛部長瑞元：這個當然都是一個因素，但是要去做整體法制上的規定的話，有時候執行上面也會有一些困難。"],["陳委員菁徽：好，謝謝。"],["主席：接下來請林月琴委員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月琴：10:3"],["林委員月琴：（10時3分）有請部長、內政部警政署斯副組長以及司法院家事廳謝靜慧廳長。"],["主席：好，以上官員請上臺。"],["薛部長瑞元：委員好。"],["林委員月琴：部長辛苦了！我認為即使路肩罰得再重，如果沒有人去抓的話，罰五萬也沒有用，所以我剛剛講創意私房10年了，觸感空間也是9年之後才被抓到。就我來看，當初修正時也是在你任內，過去就是分工不明，執行了1年，你覺得這個東西有改變嗎？事實上，第三條的規定非常鬆，就是內政、法務、教育、國防、文化、經濟、勞動、交通及NCC這些單位要做防制教育宣導，而不是明定清楚，執行1年以來，你覺得其他部會配合的狀況如何？"],["薛部長瑞元：說實在的，這中間的訊息傳遞或者是對個案整體去做處理的速度還是有一點落後。"],["林委員月琴：對，警察局接獲報案的時候，到底有沒有通知影像中心？就我所知有些時候是沒有的。衛福部發文的時候，有沒有通知數發部處理？而且網路犯罪的部分到底是誰的責任？就是大家都有責任，好像最後就是大家都沒有責任。部長，如果把它定清楚的話，我覺得對主管機關是不是會更有幫助？"],["薛部長瑞元：應該會有一部分的幫助。"],["林委員月琴：我覺得前面如果不阻斷的話，你後面罰得再重，就像我剛剛講路肩罰五萬塊，如果沒有人去抓的話，那五萬塊事實上形同虛設。同樣地，當初方向上也看得到，訂了這麼多主管機關，針對網路內容，包括防護機構、主管機關或警察單位或其他機關都可以去做，結果最後就是人人都有責任，可是卻沒有人負責，所以我希望還是主管機關自己扛起責任來，請問部長這樣有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薛部長瑞元：這等於是一個通知，主管機關知道有的話，要先去做這一些部分，就是說委員建議的是這個樣子，但是事實上，有時候發現者，也就是民眾也許有檢舉，檢舉的對象不一定直接是到衛福部來。"],["林委員月琴：是，所以有的時候是在警政單位，可是我覺得還是應該由主管機關去做這件事情。","問題二就是整個案件偵查的資源不足，處處碰壁，因為沒錢、沒人、沒專責單位、沒溝通、沒共享、沒決心，為什麼警政單位碰到的……所以我們的修法方向是這樣。我想請教警政署，因為你們的回復裡面說做不到，可是今天如果一個影像被移除之後，他的影像還是到處在散播，一個申訴人知道某一個YT裡面有他的影像，如果只移除那個的話，其他的還是散播在外邊，所以為什麼我們要有這樣的資料庫？衛福部事實上是做不到，因為警政單位才有權限，衛福部沒有。譬如影像當中有車號或者是有些姓名，你們要去查核的話，事實上是相對比較容易，可是我提出這個問題的時候，你們回復的是說沒有辦法。不過國外已經有這樣技術，想當初黃子佼這個案子是一萬多筆查扣之後，因為很熱心的警員一筆一筆人工核對，然後才核對出有7部未成年的影片，因為他過去有查創意私房，所以他才有辦法知道去做這樣的查核，他有印象，所以為什麼要有專責單位？可是今天警政署竟然會說沒有辦法，荷蘭已經有這樣的技術，給Hash比對之後很快地就去查核，而不是一萬多筆靠一個很熱心的警員大量地用他私人的時間來比對，然後查出這7部影片，其實前提也是因為他過去有偵獲臺北市的N號房，所以他才有印象，然後才會去查對。請警政署說明。"],["斯副組長儀仙：謝謝委員。在此向委員報告，警政單位職司犯罪偵查，當然重點是在確認這些犯罪的行為，然後找到犯罪嫌疑人，但現在委員是建議對於被害人的性影像要建立資料庫，重點應該是在被害人的保護。跟委員報告，如果是要被害人的保護的話，可能要回到主管機關……"],["林委員月琴：可是就權限而言，事實上你們比衛福部有權限去做比對跟查核，所以我們才會有所期待。","最後就是司法院，我們提出三日內的部分，就是影像已經移除之後，為了完備的法律程序，司法院回復的是說沒辦法，我不知道謝廳長有何看法？"],["謝廳長靜慧：不知道委員說的是哪個部分？"],["林委員月琴：就是在你們的報告裡面，針對我所提出來的三日內。"],["謝廳長靜慧：委員是指第四十七條的部分嗎？"],["林委員月琴：是，第四十七條。"],["謝廳長靜慧：這個部分要跟委員說明一下，如果要讓法院就這個部分下一個緊急的資訊限制令，我們是考量按照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大概都是行政先行……"],["林委員月琴：對，行政先行，可是不會像你們所講的緩不濟急，先停止解析之後才於三日內再補程序，這有困難嗎？"],["謝廳長靜慧：主要是如果要法院去做這樣的資訊限制令，在目前的體系上面，通常大概都會是跟人身自由有相關的……"],["林委員月琴：因為上次質詢的時候，衛福部薛部長說他們當時請數發部去停止解析的時候，事實上法律程序不完備，所以我們才會補一條，不知道為什麼司法院會覺得沒辦法執行？"],["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其實先前我們跟衛福部就聯防四法，針對數位性暴力的部分已經有一個共識，大概就是用行政端的一個積極有效的……"],["林委員月琴：所以你覺得行政端就可以了，不用到司法院這邊嗎？"],["謝廳長靜慧：其實這樣才會有效率，針對網路，如果還要經過司法、法院的審查……先前針對家暴法的部分，其實也有很多跟衛福部的溝通，譬如以保護令來說，法院要去考量這個部分，其實都需要一些調查的時間，其實這樣的效果是有限的……"],["主席：關於更細節的部分，我們到逐條的時候再來探討，好不好？"],["林委員月琴：好，謝謝。"],["主席：接下來請廖偉翔委員質詢。"],["段落：質詢：廖委員偉翔：10:11"],["廖委員偉翔：（10時11分）謝謝主席。有請薛部長。"],["主席：請薛部長。"],["薛部長瑞元：委員好。"],["廖委員偉翔：部長好。今天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法案的答詢，在進行修法討論之前，我想請教部長，我國在2014年的時候，有將兒童權利公約（CRC）國內法化；在2017年跟2022年的國際審查時，國際審查委員也曾針對兒少性剝削相關的議題，要求我國政府將「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國內法化，並於結論性意見明確指出，建議政府制定一個綜合性的政策，包括CRC一般性原則的執行，以防止對兒少的買賣及性剝削；在2022年第二次國際審查時，監察院的人權會也已建議政府針對「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進行國家整體性政策盤點，並鼓勵政府接受上揭議定書。想要請教部長，從2022年第二次的國際審查到現在也過了一年多了，現在我們OPSC的立法進度為何？"],["薛部長瑞元：我們雖然沒有一個叫作什麼議定書的國內法，就是說沒有這樣的一個名字，但是事實上其國內法就是在兒童性剝削防制條例。"],["廖委員偉翔：是！我想沒有錯，就是我們現在有此條例在做，但我想要講的事情是在OPSC的第五條和第六條也有談到所謂的引渡問題，像這次的色情網站、創意私房的主謀老馬，到現在還抓不到人，因為他也可能是潛逃在境外，對不對？我想要請問面對這樣的問題，如果我們提早跟國際接軌及法制作業完成，會不會有助於我們防範未來的引渡問題？防範這些罪犯逃去國外？"],["薛部長瑞元：這個部分，第一個把它國內法化，我們現在已經做了，就是兒少性剝削條例，但引渡是另外一個司法互助的問題。如果有關於引渡的話，必須有國跟國之間簽訂合作的意願，引渡跟司法互助在程度上又有一些不太一樣。"],["廖委員偉翔：當然，但是這個議定書裡面其實有寫到，如果我們提早把法制作業做好，我們是不是比較有機會跟他們……"],["薛部長瑞元：委員也知道我們國家在全世界政治國際關係上有一些困難，關於引渡是不是委員問一下法務部可能會更清楚一點？"],["廖委員偉翔：好，那我們下一題。請問部長到目前為止，有沒有收到今年WHA的正式邀請函？"],["薛部長瑞元：目前還沒有。"],["廖委員偉翔：部長，今年有哪一些國家已經表態願意希望幫助我們臺灣恢復世界衛生大會裡面的觀察員地位？"],["薛部長瑞元：有一些國家已經正式的由官方提出他們的態度，這些國家仍然在增加當中。"],["廖委員偉翔：請問有掌握哪些國家嗎？"],["薛部長瑞元：目前我沒有全部都掌握住，因為這個是外交部也努力在做的事情。"],["廖委員偉翔：好，我想部長對此，美國國會一向也支持我們加入，包括2019年及2022年的眾議院、2021年的參議院，他們都有透過法案表態支持我國加入，但是今年呢？今年美方有沒有任何的具體行動或是對外公開的宣稱，希望我國可以加入？"],["薛部長瑞元：到目前我所掌握到的，好像還沒有一個非常正式用法案來做支持的狀態，不過，可能外交部會比較清楚。"],["廖委員偉翔：部長，當一天和尚敲一天鐘，WHA跟衛福部也是有相當大的關係，所以我是希望這部分，您是不是可以持續地、積極地再去推動？","再來部長，準總統賴清德具有醫師背景，所以他也是第一位醫師總統，能不能參加WHA對我們的象徵意義也很大，立法院韓院長也請我們的江副院長帶隊參加，就是希望能夠把我國的民意帶進萬國宮。請教部長，今年和往年你們宣達活動會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嗎？"],["薛部長瑞元：宣達活動的方式可能差異並沒有很大，但是內容會有一些不一樣。"],["廖委員偉翔：請問會有什麼不一樣？"],["薛部長瑞元：這個內容主要就是，因為今年WHA主要討論一個叫作Pandemic Agreement，也就是防疫上一個大的協議內容，這一個協議可能是WHA今年希望能夠通過，在這個協議的裡面，有一個部分叫作除了會員國之外，可以設觀察員。我們仍然努力在爭取成為WHA的觀察員，但是對Pandemic Agreement的觀察員，我們希望能夠另外爭取，因為這個跟全球防疫也相關，臺灣可以貢獻這方面的力量。"],["廖委員偉翔：好，謝謝部長。最後一個很快速的問題，因為你任期大約剩下20天，請問你有沒有具體的事項，在這20天可以完成的，舉幾個例？"],["薛部長瑞元：今天的這一案，我希望在20天內能夠完成。"],["廖委員偉翔：好，所以謝謝部長，希望今天可以完成，變成你的畢業代表作，謝謝。"],["薛部長瑞元：謝謝。"],["主席：謝謝廖偉翔委員。","接下來我們請劉建國委員質詢。"],["段落：質詢：劉委員建國：10:17"],["劉委員建國：（10時17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主席：請部長。"],["薛部長瑞元：委員好。"],["劉委員建國：以部長的能力，畢業代表作應該不只這一項，我等下再多加幾項給你。我先來講一下背景資料，好不好？就今天委員會召委在排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我想本法在刑責處十年以上的，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等等，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我要講國內跟國外相關的背景資料提供給部長，也給在座的包含司法院、法務部及警政署相關單位。本法在七年以上的刑責有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事實上在去年我們在立院，也一樣是在這個委員會，有針對兒少性剝削條例進行大修，部長及司長應該都在。行政院版本針對第三十五條，將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從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調高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這都是很清楚的，這個大概在去年修法中，也是刑度調得最高的一條。但是法剛修完，在一年後，我們又拿出來要大修了，所以那一年我們到底做了什麼事情？這是我們要很慎重地思考，不只是行政機關，包含我們相關的委員同事，這個是很罕見的事情，我們的修法與人民期待是不是有滿大的落差？甚至於去年度的修法完成之後，其實沒有辦法達到任何嚇阻的效果，所以今天我們才必須再來審查這個法案，這個是我們國內的背景資料。","而講到國外，英國有一位28歲工程師架設相關網站，在英國被判刑，入獄16年，同時被終身列為性犯罪者的名冊，在監獄服滿後，還得進行4年的社區服刑，兩個加總是20個年度的刑期；另外，美國針對兒少性剝削的天花板最高可達到20年，這個大家應該都知道了，對比臺灣的刑責真的還有滿大的一個差距，這是國外。","我想臺灣法律的現狀也有一句話叫作「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現在進行式。部長跟司長可以看到這個例子，我們針對黃子佼這個案子，如果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單純持有未成年性影像，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以被告為初犯且坦承犯罪，為受害少女隱私與權利保障，考量本罪刑度，被告願意支付一百二十萬緩起訴金而為緩起訴，並無輕縱，這是檢察機關的說法。","不僅如此，我們再看，近年來從Google隨便撈出來就有這類東西：哄17歲女網友拍裸照還騙上床，男護理師和解金賠償獲緩刑；引誘3高中少女拍不雅照片，男大生和解，輕判緩刑四年；臺中男大生利誘少年拍裸照，連表弟也不放過，和解獲判緩刑；男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還看私密影像，獲判兩年，緩刑三年；誘少女自拍裸露照片，認罪和解賠錢，遭判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三年；瓦斯工誘少女去廁所拍裸照，被發現後向家長求饒，賠兩萬，獲判緩刑。所以這是現狀，是現在進行式，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在委員會所有委員與所有相關機關努力下，上一次修法將相關刑責大大提高之後所得到的效益是這樣，結果是這樣！","我之所以要提出這些，是希望等一下在修法過程裡可以給大家作為參考，我們真的不能因為有錢，就對兒少性剝削做這樣的處理，在臺灣不應該有這種事情再發生！我覺得我們必須提高整個兒少性剝削條例的刑責，至於在實際的執行面到底要怎麼處理，才可以達到國際零容忍的標準，則有賴大家的智慧做共同思考。我把這些事情講出來，因為5分鐘的發言時間很快。","最後一件事情，在這次眾多版本中，有人提到公開犯罪人姓名資料，我不知道薛部長和法務部的意見是什麼，等一下討論會提到。但有一個重點，這以前其實也是我們修過的主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應建立加害人之相片、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及個人基本資料，但目前僅就性侵害加害人建置資料，所以我要在這邊具體建議，要建立性犯罪資料庫，而所謂性犯罪資料庫就包含性剝削等等在內，國外早已這麼做，也就是我剛剛講的第二個例子，英國這個案例，該名工程師被他們國家列在性犯罪名冊之內！衛福部雖有公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但這僅是辦法而已，以部長的經驗及部長的法律素養，是不是可以在520之前啟動修法，研擬這個機制的相關作為？我可以在這邊具體建議嗎？"],["薛部長瑞元：我們現在就是在修法，但只針對兒少性剝削條例。剛剛委員提到的是整個性暴力、性侵害犯罪，這部分可能要跟法務部一起來討論。"],["劉委員建國：對，當然請部長邀集他們來做討論，但我說的是在520之前。如果部長覺得我提供這樣的訊息，提供國外的相關資料是有道理的，是不是可以由你來主動提出？"],["薛部長瑞元：如果只有針對兒少的話，在這一次修法過程當中，若大家同意的話就可以把它放進來了，這一個禮拜……"],["劉委員建國：我的建議是這樣，具體將性犯罪者資料做一個統整，同時在法條中也可以明文禁止性犯罪者改名等行為，畢竟這不是單一辦法就可以解決的。"],["薛部長瑞元：是，我的意思就是說，如果針對兒少性剝削，針對兒少這部分的話，我們這一次修法把它放進去是有機會在520之前完成；但如果要把所有性犯罪、性侵害犯罪都納入的話，520之前大概做不到。"],["劉委員建國：最起碼讓部長來啟動，大家一起來討論，可以吧？"],["薛部長瑞元：這個我們可以來討論看看。"],["劉委員建國：好，謝謝。謝謝主席。"],["主席：謝謝。","接下來我們請黃國昌委員進行質詢。"],["段落：質詢：黃委員國昌：10:26"],["黃委員國昌：（10時26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衛福部部長、法務部代表以及司法院代表。"],["主席：好，我們請以上官員上臺。"],["薛部長瑞元：委員好。"],["黃委員國昌：時間的關係，我就不一一問候了。上次質詢時，對處理有關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問題我點出來了，但實務上的問題可能需要衛福部、法務部跟司法院大家一起坐下來好好談清楚。這件事情發生了沒有？"],["薛部長瑞元：目前還沒有。"],["黃委員國昌：什麼時候會發生？"],["張司長秀鴛：4月25日在諮詢會議有特別提出來，會上有建議司法院帶回去參照白玫瑰運動去……"],["黃委員國昌：對不起，請你針對問題回答。我上次質詢要求的是三個部門坐下來談，這件事情部長說還沒有發生，所以我現在的問題是：什麼時候會發生？還是永遠不會發生？"],["薛部長瑞元：應該……我看看下個禮拜能不能找來一起……"],["黃委員國昌：儘快！"],["薛部長瑞元：好。"],["黃委員國昌：因為今天所牽涉到的法案，其實與三個部門密切相關，特別是牽涉到有關於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條文法定刑提高的問題。為什麼我們這麼重視這個問題？當我們的立法者都著眼於在法定刑提高的時候，我個人是贊成，但更重要的事情是什麼？那就是實務上到底是怎麼操作的，要讓大家看得清楚現實，否則這樣子的條文再修過一次……剛剛已經有委員講了，上一次修法提高刑度後，顯然沒有效果，否則我們今天不會在這邊齊聚一堂，針對同樣的問題，再次要提修法！我簡單請教一下，部長，目前不管是製造還是散播兒少性影像的罰則，從衛福部的立場來講會不會覺得法定刑過低？"],["薛部長瑞元：持有這個部分。"],["黃委員國昌：其他的部分呢？你覺得OK？"],["薛部長瑞元：應該是……這當然還是要由法務部這邊……"],["黃委員國昌：請法務部。"],["汪參事南均：報告委員，目前看現行法條，是跟刑法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與不實影像罪這些刑度相比較。目前看起來，當初可能應該都有設想到衡平性與比例性……"],["黃委員國昌：剛剛你講到一個重點，就是討論所謂的衡平性。討論衡平性這件事我贊成，但問題是什麼？問題是，整個刑事處罰上全部都是偏低的！所謂全部偏低就是，如果有個法定刑，譬如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那麼在審判實務上，全部都是從最低的刑度開始往上加，我的理解正不正確？"],["汪參事南均：這要看個案判斷。"],["黃委員國昌：好，我等一下馬上給你看個案。法律人在國會殿堂就講實話了，法律人在國會殿堂就講實話了！我進一步請教，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加重是怎麼加重的？譬如說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最低刑度是多少？"],["汪參事南均：六月以上最低刑度應該就是九月。"],["黃委員國昌：不對！錯！請司法院。"],["謝廳長靜慧：六月以上就是包含六月。"],["黃委員國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加重多少？在場有沒有刑事法官？來，請說。"],["朱法官嘉川：跟委員說明，因為現在的法律規定「加重至二分之一」，因為這個「至」，所以實務上穩定的見解是認為最高刑度、最高可以提到二分之一。"],["黃委員國昌：我剛剛問的是最低。"],["朱法官嘉川：最低刑度是有加重即可，所以……"],["黃委員國昌：有加重即可！"],["朱法官嘉川：對。"],["黃委員國昌：這件事你要告訴所有的立法委員，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最低刑度六個月，只要有加，那麼七個月開始就可以了。所有法官在量刑時，都是從最低開始做起，這個審判實務要讓所有立法委員知道啊！要不然大家拼了命在搞最高刑度，有什麼用？在審判實務上到底造成什麼衝擊？","我帶大家看一下，這個是美國法，與兒少性剝削有關。僱用、勸說、引誘兒少製造性影像，初犯十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如果有一次性犯罪的前科，第二次再犯，二十五年以上五十年以下；如果有兩次性犯罪的前科，第三次犯，三十五年以上、無期徒刑；如果在這個過程當中導致人家死亡的話，死刑、無期徒刑、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美國立法者的立法技術。如果是散播、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兒少的性影像，初犯，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一次前科，十五年以上四十年以下，這個是人家的立法技術，它在處罰的是什麼？要澈底地保護兒少避免受到數位性暴力、性剝削，人家是這樣在幹的。","看一下我國的審判實務長成什麼樣子，我以具體的例子，我不跟你們談抽象的問題，我以具體的例子，有一個性侵犯出獄了以後，出獄了以後他繼續什麼？仲介人家去旅館賣淫，仲介人家去旅館賣淫以後，這個是累犯喔，仲介兩個女子到兩個不同的旅館去賣淫，一個判六個月，一個判四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定執行刑嘛！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一天，等於是繳多少錢這件事情就結束了？繳8萬塊這件事情就結束了。不要以為這樣就停止了，這樣的處罰，對於他有沒有嚇阻的效力？我老實跟大家報告，完全沒有嚇阻的效力！所以他出來了以後繼續幹什麼？把我們兒少的性影像上傳到網站。臺灣女學生自慰、小女生脫衣服，累犯判多久？各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一日，所以總共罰了多少錢？總共罰了多少錢？一個罪3萬塊解決，搞到他什麼？變本加厲，越來越離譜，再度誘使7名兒少製造性影像傳到網站上面去，結果是用我們的刑法累犯來看怎麼加重的？到第二審的時候，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的罪，第一個，未滿12歲的女童，第二審判三年；第二個，未滿16歲的少女，三年四個月；七個被害人加起來，最後定刑多少？四年！多一個被害人，邊際效用不斷地降低，七個被害人喔，七個被害人定執行刑什麼？四年！累犯加重加到哪裡去啊？就像剛剛司法院的法官講的啊，有加重就好嘛，這是我們現在的刑事司法政策啊！但我們要澈底反省的是什麼？這樣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在保護被害人嗎？還是在鼓勵加害人繼續幹、繼續搞？沒有關係啊，我們的刑事司法體系，對於這種一而再、再而三犯案的人，是如此地寬容啊，這就是為什麼社會憤怒的原因啊！部長，同不同意？"],["薛部長瑞元：這的確是在實務上面，如果是有這樣子的情形的話，可能是社會上面比較不能接受……"],["黃委員國昌：主席站起來了，相關的討論，等一下進逐條的時候，我們一件一件來對，這是為什麼我要求衛福部、法務部跟司法院，不要三個部門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你們三個部門統合起來實踐的結果，就是我今天這個個案，讓這個加害人哪裡有任何的警惕？哪裡有任何的遏止？哪裡有任何的處罰？這個體系是在鼓勵他，說你繼續搞沒有關係，我們的司法體系對你很寬容啊，但這個是社會可以忍受的嗎？我可能拜託等一下進逐條的時候，三個部門、三個部門的人，要認真地面對這件事情，謝謝。"],["主席：謝謝。等一下王育敏委員質詢結束之後，我們休息5分鐘。","接下來我們請林淑芬委員質詢。"],["段落：質詢：林委員淑芬：10:35"],["林委員淑芬：（10時35分）我已經連續三個禮拜在這裡談到說，徒法不足以自行，這個禮拜日的聯合報也做了幾篇報導，其中有一個案例是甄選上臺大研究所的林和駿，他誘騙了81名的少女自拍裸照等等，但是因為和解等理由，法院針對81件的犯行，各判刑一年兩個月、一年四個月，累計81件受害者，累計超過百年的刑期，最後宣告執行的刑期是六年、六年，所以這個事情就是我們一直在講的多麼地不成比例，不成比例是在這裡。包括當天聯合報的報導也說，一名不雅片遭上網販售的少女說「我的人生怎麼辦，能不能追回影片」，他是在9歲的時候被偷拍上網的性影像，流傳了多年，仍然難以完全下架，他的長期的心理影響、壓力，幾乎崩潰。我們今天在講說，其實司法輕縱加害者，讓受害者再被傷害，這件事情非常嚴重，而我們去年才大修，今天又要來大修，又要來加重，到底是加多重？我們今天要討論幾個面向，是不是請我們法務部，還有警政署？"],["主席：請法務部、警政署的代表上臺。"],["林委員淑芬：主席，法務部一個參事，警政署一個副組長，這種層級也到立法院來？這個真的是一個重視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的層級嗎？參事，我不知道要怎麼問起耶，所以我才說目前專責，我們依照法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規定應該要設專責人員，還要由這個來辦案，請問一下，去年整個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等等的，它的案件增加到2,903件，現在專責人員足夠嗎？而且網路App社群、社團、線上遊戲、手遊這麼多，網路誘拐、誘使拍攝性剝削影像的，重要的問題這麼多，我們如何查緝？有沒有補充人力的需要？人力夠不夠？你知道嗎？警政署的代表。"],["斯副組長儀仙：謝謝委員，報告委員，我們現在專責偵辦的機關，在刑事局是由偵9大隊。"],["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問你說人力夠不夠啦！我不是問你哪一個單位啦！我們依照法律「且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都要指定經專業訓練的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到底這五年來，不管法務部或警政署，這五年來經過專業訓練的專責人員的人數大概有多少？你告訴我，你們有多少專責人員是訓練過的？"],["斯副組長儀仙：跟委員報告，我們只要是專責單位，甚至我們分局的偵查隊同仁，我們都必須要受過相關專業的訓練……"],["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問的是專責人員啦！"],["斯副組長儀仙：我們分局都有專責的偵辦人員。"],["林委員淑芬：全國有多少人啦？"],["斯副組長儀仙：我們總共有1,500位，這些都是我們定期會受專業訓練的專責人員。"],["林委員淑芬：專業？我在講專責人力！專責！所以我們今天講說鏡傳媒有一篇報導，他們就指出了臺灣的警政機關卻沒有成立數位性犯罪的專責單位，然後受害者去派出所或警局報案的經驗往往不佳，警員也欠缺專業知識，輕忽案件的嚴重性，而且現在大多數……什麼你們專責人力一千多個，不要再講了！胡扯！各縣市的婦幼隊在辦理的居多啦，是婦幼隊，也不是專責單位啦。"],["斯副組長儀仙：謝謝委員，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有考慮到被害人的臨近性，會在派出所來受理報案，但是我們的專責人員，包括我們的家防官以及分局的專責刑事人員，都會即時地介入相關的案件。"],["林委員淑芬：專責還是兼職、兼辦？專責還是兼辦？你們有編制專責的嗎？不要在這裡硬拗了！警政署必須要整合婦幼及科技人才，要成立專責單位，我們現在已經講要成立專責單位了，所以在這裡我們是不是請這個……不是只有專責單位，我們請衛福部，我們也希望這個應該依據……，暨南大學家暴研究中心主任王珮玲指出，警政署也必須整合婦幼及科技專才，成立專責單位，而且要設置數位性暴力案件的全國資料庫。部長，全國資料庫，因為他認為性暴力、偷拍影像犯罪者，不會只有拍一、兩部啦，多名受害者卻沒有被調查，很多的犯罪手法包括有沒有對價、給錢的模式，去談一下都會發現其實背後都是一個集團在製作，所以他們犯罪的手法因為人都有慣性，用熟了以後，同樣的手法會一直用，集中描繪就能知道是同一批人在做，所以要成立全國資料庫，你覺得呢？"],["薛部長瑞元：如果這個資料庫指的是對於這些有前科的犯罪手法等等這樣子內容的蒐集，我覺得這個有必要，但是如果指的是性影像的資料庫，這個恐怕要……"],["林委員淑芬：不是啦！這些數位性暴力案件的全國資料庫，找出背後的集團，還有他們的模式化，還有是不是同一批人不斷地累犯然後再犯。我再問一個問題，我們這幾年大家講的創意私房以外，有沒有其他性犯罪產業的網站被破獲？因為都是慣性嘛！這個模式也會是類似的。"],["斯副組長儀仙：依照警政署的統計，確實有其他相關的網站被查獲。"],["林委員淑芬：我在講性犯罪產業網站拍攝兒少影像的組織還有沒有？"],["斯副組長儀仙：報告，有。"],["林委員淑芬：大概有多少？"],["斯副組長儀仙：比如說觸感空間，其實也是我們在同一時間……"],["林委員淑芬：對啦！我是說多少件？因為非常嚴重，你們到底是抓到過幾個？好，沒關係，到時候再問。我們再承上一題，請問部長，衛福部有沒有統計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再犯率有多高？即加害人的再犯率。"],["薛部長瑞元：這部分是沒有去做統計，我們只知道當期有多少案件。"],["林委員淑芬：我為什麼要問這個？因為我們第五十一條裡面規定，緩起訴的或者是被判有罪的都要受輔導教育，但輔導教育到底有沒有用？大家覺得緩起訴的話，他至少要受輔導教育，可是輔導教育到底有沒有用？他的再犯率多少？檢、審、警政還有衛福部有沒有統計？你們沒有，那其他單位針對再犯率有沒有統計？"],["汪參事南均：報告委員，目前我們是沒有這樣的統計資料。"],["林委員淑芬：沒有？"],["汪參事南均：是。"],["林委員淑芬：好，你們統統都沒有。我為什麼講這個呢？法務部經常用緩起訴、不起訴的處分去縱放，然後司法院動輒就以刑法第五十九條裡面的減輕其刑，常常裁判的理由就是說他初犯、其情可憫，但是你們沒有統計這個再犯率。換言之，第一個，檢察部門他是緩起訴，但是他的輔導教育有沒有效？不知道，再犯率多高？不知道，然後就這樣繼續的輕放，有罪的也要上課，但上課有用嗎？也是沒有用啊！所以我們在這裡說主管機關應該要進一步去檢視緩起訴、減輕其刑到底有沒有道理。老實說，我們是覺得沒有道理啦！主席，請允許我2分鐘，我做一個事情……"],["主席：1分鐘。"],["林委員淑芬：好。我現在講說我們從社工的視角，就是去年的青少年犯罪防治研究期刊有一篇以社工人員當視角，去討論兒少性剝削私密影像案件的需求評估和處遇困境的研究，他們發現流程上，在處理整個案件的通報，還有受理以及整個司法程序的過程裡面，流程上應該減少受創的風險，以關注兒少身心和隱私。因為網路的特性，他的私密影片其實是沒有辦法澈底根除，很容易讓兒少陷入循環式的創傷當中，所以他們訪問了7個社工員，有2個社工指出，在第一線介入處遇服務的經驗裡面，製作筆錄過程當中的指認，讓兒少在社工人員、警方人員，甚至在自己父母的面前去承認私密影像就是其本人，恐怕會讓兒少在製作筆錄當下感到惴惴不安，而且對兒少來講，可能會加深其對事件更為嚴重創傷的風險。所以這一篇的作者他提示說，指認私密影像的流程應該要更細緻、要調整、要重視兒少的身心，以尊重兒少的隱私為出發。","更何況我們不要忘了，黃子佼當時緩起訴，竟然還把避免兒少心理再受創傷當成包庇加害者的理由，這個也都是很荒謬的事情，雖然是當成包庇加害者的理由，不過不要讓這個受害者心理再創傷這件事情真的是值得注意。所以今天列席的各個單位，不論是主責社工的衛福部，或者是警巡階段製作筆錄的警政署，或者是法務部、司法院，都應該跨部會去檢討，針對處遇流程都應該再做更細緻的調整。"],["主席：謝謝，時間已經到了。"],["林委員淑芬：你知道這個是他們一輩子的傷，恐怕也是難以回復的，一生都要留下陰影。"],["主席：我們進入逐條可以再繼續討論，謝謝林委員。"],["林委員淑芬：好，希望下一次我們進入逐條的時候，你要給我看再犯率，我們要看再犯率，就知道這種輔導教育沒用，乾脆重判，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檢、審、警的專業還有檢審的態度很重要啦！"],["主席：謝謝林委員。","接下來我們請陳俊宇委員質詢。"],["段落：質詢：陳委員俊宇：10:47"],["陳委員俊宇：（10時47分）謝謝主席，我們先請司法院跟法務部的代表。"],["主席：好，請司法院跟法務部代表上臺。"],["謝廳長靜慧：委員好。"],["陳委員俊宇：好，謝謝。今天我們要審查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相關條文，我想不論是兒少遭受到性剝削，或是私密影像在網路上散布，都是不能夠忍受的，也應該積極被遏止。從今天各委員所提供的這36案當中也可以看到，不管是對於拍攝還是散布，無正當的理由持有或購買兒少性影像者，大多希望能夠提高刑罰和罰金來遏止相關的犯罪行為。本席在兩週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兒虐相關修法時曾質詢過法務部，提到過相關的刑度加重、法官不一定會判重的問題，當時蔡次長回應，不是再加重、不加重的問題，是法官敢不敢下手，不曉得我們今天司法院的代表對於這樣的看法，您的認知是怎麼樣？"],["謝廳長靜慧：報告委員，我想對於每個個案，譬如說今天我們在審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方向上是朝加重刑罰，我想最主要目的其實是要防止兒少性剝削，尤其是數位暴力這樣一個性隱私影像的維護，這個方向司法院一直、一直以來都是贊成的，因為司法院也是要去踐行兒童權利公約，防制兒少被剝削，尤其在數位的時代……"],["陳委員俊宇：可是一直沒有看到作為啊！"],["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因為司法院其實……尤其是我們在立法院備詢，從司法行政的立場，去讓每個法官認識到兒少性剝削的內涵跟它的重要性，我們每年在法官學院大概都有強化這方面的課程，我們之前也曾經希望能夠去完成妥適量刑法草案，這部分等一下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請朱法官進一步說明。"],["陳委員俊宇：。我們從司法院112年的統計資料來看，我們違反兒少性剝削的案件，地方法院一審的裁判結果當中，我們以最大宗的拍攝、製造性交、猥褻物品罪來看，也就是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三十六條所規範的範圍，在去年的324件裡頭，大概半數都是判一年到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社會大眾在看，會覺得怎麼常常會有輕判的這種情況發生，能判到五年甚至十年的是少之又少，還是說我們兒少性剝削相關的案件實務上不容易重判？我想請教司法院的代表跟法務部的代表，你們的觀察是不是這樣子？"],["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剛剛前面也有委員垂詢這個部分，因為每個個案經過檢察官起訴之後，檢察官其實也會就求刑的部分提出一些檢察官的意見，法官會去進行刑法第五十七條這些量刑的各項審酌因子，所以我們才會希望大院能夠儘快針對我們的妥適量刑，譬如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或者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至於個案有沒有妥適量刑，我想目前的臺灣真的是需要一部量刑相關的標準，每一個個案現在大概就由法官依照審判獨立方式去進行妥適的量刑。"],["陳委員俊宇：好。"],["謝廳長靜慧：我們大概會從教育訓練，跟一直提醒對於兒少性剝削造成被害人不可逆或者是怎麼樣傷害的影響，從這個地方去著手，以上。"],["陳委員俊宇：好，法務部代表。"],["汪參事南均：跟委員報告，據我們的觀察，法官的量刑通常就是參考情節輕重，也就是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包含動機、目的、手段，還有犯後態度等等，加上可能是刑責本身法定刑的輕重，還有法官對同樣法定刑的罪責過去是怎麼判的參考，所以可能會有這樣一個參酌，還有包括公共利益的考量，所以這樣一個刑度的判斷應該還是看每個情節跟個案的狀況，以上。"],["陳委員俊宇：那你們兩位會不會覺得，目前以我們臺灣的判例來講，跟國外相比，我們的判例刑責太輕了，會不會？"],["謝廳長靜慧：因為每個個案其實都不太一樣，譬如說行為人跟被害人之間是不是認識，或者譬如像我們的兒少性剝削裡面其實也有家人之間的，所以我覺得每個個案情況是不同的。但是有一點是確定的，就是我們對於兒少權益的保護，我們其實做得真的是不夠，未來希望能夠透過這樣一個修法，讓我們可以對於這類型不管是犯罪情狀，有一個更科學的量刑調查專法，也就是妥適量刑法，希望也能夠早日完成立法，以上。"],["陳委員俊宇：本席還是認為，我們臺灣目前對於兒少性剝削的相關罰則太輕了，還是有提高的必要，但是在修法之後，法官在量刑上是不是能夠跟著提高，我們尊重法官審判的獨立，但也期待修法能夠真正有效嚇阻犯罪，我相信這才是我們大家所期待的目標，以上。"],["謝廳長靜慧：是。"],["主席：謝謝。","接下來我們請王正旭委員質詢。"],["段落：質詢：王委員正旭：10:54"],["王委員正旭：（10時54分）謝謝主席，有請薛部長。"],["主席：好，請薛部長。"],["薛部長瑞元：委員好。"],["王委員正旭：部長好。今天的題目真的很沉重，在開始今天相關的議題之前，有一個部分還是請部長再確認一下，就是有關於衛福部修正居家托育訪視指引的部分，因為這部分也提到針對兒虐個案的問題，目前是針對低年齡、發展遲緩、安置出養童這三類全日托兒童，以及包括負擔重、曾有不當對待這兩類保母，訪視頻率要從4次提高到6次，如果依照現在的數據來看的話，到底全日托統計人數差不多有多少？目前居服中心訪視人員的人力是否可以足夠因應？做過這部分調整以後如果能夠有足夠人力，包括他們的教育訓練是否能夠迅速地提升？因為看起來，5月1號就要上路，5月1號就是後天。"],["薛部長瑞元：是。這部分也有跟地方都討論過，一起開會做了這個決定，在人力方面，目前應該經過地方社會局確認，所以應該是沒有問題。"],["王委員正旭：是，在教育訓練部分……"],["薛部長瑞元：教育訓練部分的話，事實上最重要的是我們還有一個工作要做，就是要發展出來去訪視的時候的指引，就是一些check list、要看什麼樣的東西，這個部分會是更有效的教育訓練。"],["王委員正旭：我們希望能夠確實落實，不然的話，到時候就很可惜，增加了人力，可是沒辦法把事情做好。","再過來就是有關於兒少性影像的問題，我們也知道，透過今天大家共同的想法，還有要求、希望趕快把這個條例能夠儘快經過腦力激盪，同時去把該有的法令做一個適當的修正。針對之前提到要防堵兒少性影像，網路巡查最快兩週內要招標，意思就是5月7號之前就要完成招標，在這個空窗期，我們有沒有更積極或者更適當的作為？有沒有辦法增設申訴管道？有沒有辦法有更好平台的設置？"],["薛部長瑞元：這部分分兩個，第一個，我講的不是兩週內招標，而是兩週內完成招標的文件，完成招標文件出來之後，接下來才有可能去公告、去做招標這樣的動作，所以整個決標可能是要一段時間了，大概一個月跑不掉，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在這個過渡期，現行機制裡面也是有，網路巡查的目的主要是主動去發現有這種網站類型的，並不是那種單一影片上傳，巡查大概是沒有辦法那麼細緻地去巡查到，主要是網站類型，網站類型就是我們主要的。以目前來講的話，當然會比較困難，不過我們還是要盡力，因為透過一些檢舉，我們還是可以蒐集到一些資料。"],["王委員正旭：是，如果多一點申訴管道，相對就有更多的民眾可以一起來參與，謝謝。再過來就是有關於相關的研究，真的很希望、非常希望主管機關好好把這個事情做好，看到問題，如果沒有研究去支撐、瞭解如何去因應的話，其實我們這些改變可能會很辛苦。","再過來就是有關於源頭杜絕的部分，其實婦女保障基金會曾經統計，這些影像的生成有6成左右可能是自願合意，當然會包括誘騙在裡面，這一部分我們希望能夠把不拍、不傳、不留落實，事實上從源頭去管理，相對這個風險就會低很多，這一部分我們有更好的可行性嗎？"],["薛部長瑞元：老實講，現在這種數位性暴力的案件，也就是性影像，已經是占我們整個兒少性剝削的8成以上了，表示這個發展非常地快，重點就是因為它用的是數位方式，數位方式的話，第一個，傳播快；第二個就是要去查很難，閃得非常快。"],["王委員正旭：是。"],["薛部長瑞元：所以主要要去處理這個，有沒有辦法從源頭去杜絕，要看科技的方式。"],["王委員正旭：好，所以我們真的希望需要有好的研究來看這個事情，謝謝。再過來就是韓國好像做得很徹底，不知道在臺灣這樣的作法會不會有哪一些要注意的地方，我們也期待不管是在法務部或者是在相關單位都能夠瞭解，如果需要這樣做的話，會有多少的影響。","最後的部分，比較要注意的就是這兩天收到一個訊息，有關美國在OK繃上面驗出了可能會有致癌風險的物質，在這個部分也麻煩衛福部可以開始去瞭解這樣的狀況，對於很常用的、可能跟我們身體接觸的這些物質對於民眾健康的影響，就麻煩部長再注意。"],["薛部長瑞元：這個PFAS現在主要是對於環境的傷害，比較多的是在這個部分，對於人體部分的話，目前可能研究還相當有限，還沒有辦法很正面地去證實它對人體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王委員正旭：是、是，因為美國自己有注意到這一方面的問題，所以臺灣如果使用量相對多的話，也就要麻煩大家多留意。"],["薛部長瑞元：我們會持續注意。"],["王委員正旭：好，謝謝。"],["薛部長瑞元：謝謝。"],["主席（蘇委員清泉代）：謝謝王委員，謝謝部長。","繼續請王育敏委員。"],["段落：質詢：王委員育敏：11:1"],["王委員育敏：（11時1分）謝謝主席。我們是不是有請薛部長。"],["主席：薛部長。"],["薛部長瑞元：委員好！"],["王委員育敏：部長好！部長，我還是要先請教你食安的問題，我上個禮拜有追寶林案，現在已經增加到4人死亡……"],["薛部長瑞元：對，4人死亡。"],["王委員育敏：但是到目前為止，我看剛剛你回答媒體的是法務部並沒有主動跟你報告現在案件的最新進度，也就是從本席上個禮拜詢問到現在，你們兩個部會之間沒有最新的訊息。"],["薛部長瑞元：這個並不是部會，因為檢察官是獨立在做偵查的工作……"],["王委員育敏：那他的進度都沒有人可以掌握嗎？到目前偵辦到什麼進度，連部長都不能掌握？","法務部的代表，這個已經是4個人死亡，這個是在食安事件上面非常重大的事件，現在偵辦的進度都沒有給外界一個合理的報告及說明，我覺得這個也不符合比例原則吧！目前到底偵辦到哪裡？要結案了嗎？一個多月過去了。"],["汪參事南均：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的資料是臺北地檢、新北地檢、士林地檢署都有案件在偵辦中，檢察官有保全了相關的證據，相關的被告也有詢問了，部分也有一些強制處分的作為，但是這個部分因為我們得尊重檢察官的偵辦……"],["王委員育敏：瞭解，外界大家想要知道的是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的？這麼重大的食安事件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的？結果查了半天，一個多月過去了，沒有人知道耶！真的會變無頭公案，我覺得這個其實會很荒謬！就是我們用這麼大的力氣，大家這麼關注，結果到目前為止沒有辦法給外界一個交代，已經4個人死亡，這麼重大的事件，查不出來嗎？遇到什麼困難？"],["汪參事南均：應該檢察官目前有掌握，如果衛生單位有相關採檢項目，要看他們的檢驗狀況，可能檢察官有掌握，但是我們這裡就沒有辦法去探詢。"],["王委員育敏：我上個禮拜就問，類似這麼重大的事件，政府機關沒有人可以知道最新的進度，也沒有辦法適時地一個階段對外去說明，我覺得這個是完全不對的！這是食安事件，這不是涉及到個人的犯罪問題，什麼偵查不公開，而是大家想要知道，對於源頭，你問了廚師、問了什麼，檢驗所有的東西，到底現在最新掌握到的是什麼？可能的方向是什麼？結果都沒有答案，到目前為止都沒有答案，我覺得這個是不對的！我希望這個部分法務部回去要好好檢討。","另外一個是食安事件一爆再爆，170公斤的黑胡椒細粉，業者主動送驗，又驗出有蘇丹色素3號、4號，到底漏網之魚從哪裡來的？我們邊境不是百分之百都已經擋下來了嗎？"],["薛部長瑞元：對，因為要往前推算，它的效期應該有3年，現在自主送驗的這一個，我們已經去追它的上游廠商，上游廠商的資料顯示，這一批進來的時間應該是在我們全面百分之百檢驗之前就已經進來……"],["王委員育敏：更之前……"],["薛部長瑞元：對。"],["王委員育敏：那它怎麼會這個時候才想到要送驗？"],["薛部長瑞元：這個廠商可能是因為有這樣子的一些訊息，所以它自己也希望……"],["王委員育敏：但是我記得你們食藥署有說你們有往前推估啊！"],["薛部長瑞元：對，我們有往前推3年……"],["王委員育敏：是啊！"],["薛部長瑞元：但是那3年主要是對於辣椒粉，這個又是另外一個……"],["王委員育敏：所以黑胡椒細粉是不在你們往……"],["薛部長瑞元：沒有往前推3年……"],["王委員育敏：那會不會還有別的……"],["薛部長瑞元：後來我們有，後來我們是連這個黑胡椒……"],["王委員育敏：黑胡椒細粉都有。"],["薛部長瑞元：對，都有……"],["王委員育敏：那你們推到什麼時候？有沒有在你們原本要去檢驗的時間範圍之內？"],["薛部長瑞元：有。"],["王委員育敏：這一家有沒有？"],["薛部長瑞元：這一家我們還在查……"],["王委員育敏：還在瞭解。"],["薛部長瑞元：因為它東西都已經賣完了，那個上游的廠商、進口的廠商東西已經賣完了。"],["王委員育敏：對，如果這一家驗出來的真的是有蘇丹色素的話，我高度懷疑這個蘇丹紅污染的就不是只有胡椒粉，黑胡椒粉其實也都有添加，如果是黑胡椒粉也有添加的話，它的範圍擴大可能還有更多，那你應該要通知其他有進口黑胡椒細粉的，表示還有更多，不是只有這一家，看起來那就是一個都會添加的樣態。"],["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這個目前我們也在複驗當中，因為它送驗的那個機構出來的檢驗值是在……"],["王委員育敏：偏低嗎？"],["薛部長瑞元：對，就是在檢驗極限的附近……"],["王委員育敏：是。"],["薛部長瑞元：所以我們必須要再複驗；第二個比較奇怪的是它有蘇丹3號，也有蘇丹4號……"],["王委員育敏：同時兩個色號。"],["薛部長瑞元：對，這也非常……"],["王委員育敏：那你們什麼時候可以儘快查出來？"],["薛部長瑞元：我們看看這個禮拜能不能就驗出來，驗出來之後的話，事情就會比較清楚，但是那些預防性的下架我們都已經在做了。"],["王委員育敏：好，因為你們之前已經對外宣告正式結案，蘇丹紅市面上不會再找到，結果現在又來一次，而且還170公斤。部長，我希望在你卸任之前，食安所有的漏洞，在查驗的過程、檢驗的方法，你應該要全力地把這個洞補好，好不好？"],["薛部長瑞元：好。"],["王委員育敏：這個其實是非常重大的。","最後我講一點，今天所有法案的處理，我們希望是儘快，但是也希望修法之後，真的可以彌補現行的這些漏洞及不足。我覺得現行最重要的就是主動與即時，這兩個一定要做到，主動就是上次部長講的，你說你現在的行政權限沒有辦法主動去巡查，所以我們也會有修正動議，就賦予主管機關有這樣的主動權，主動去巡查的權力；另外一個就是即時下架，過去是這樣子很緩慢地一層又一層，我希望透過這次的修法，我們一旦主動發現或者是接受檢舉，都可以在最快的時間即時下架，這個才是對於受害者最大的保護，我希望這兩點在這次修法裡面都可以做到，也希望衛福部全力來配合這次的修法，好不好？"],["薛部長瑞元：好。"],["王委員育敏：好，謝謝。"],["薛部長瑞元：謝謝。"],["主席：謝謝王委員。","在邱鎮軍委員質詢完後，休息5分鐘。"],["段落：質詢：邱委員鎮軍：11:8"],["邱委員鎮軍：（11時8分）主席，我們有請法務部檢察司朱主任檢察官，以及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的陸法官。"],["主席（王委員育敏）：請。"],["邱委員鎮軍：你好！我想請問一下，臺中地檢署偵辦臺版的N號房案，檢方除了依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來偵辦之外，也把SCP論壇的幹部、供應者視為組織犯罪來偵辦，那麼我想請問一下法務部，這種模式未來會不會成為檢方打擊性影像犯罪的一個常態手段？"],["朱主任檢察官華君：不好意思，想跟委員確認一下，你是說組織犯罪嗎？適用組織犯罪條例嗎？"],["邱委員鎮軍：對，你們現在是用這條法令來辦，對不對？"],["朱主任檢察官華君：對，其實檢察官會視個案的情節與事證，因為其實組織犯罪條例有自己的定義，如果符合這個定義，檢察官就會適用。"],["邱委員鎮軍：這個部分有必要修法嗎？"],["朱主任檢察官華君：我們是認為組織犯罪條例就已經有規定了，所以檢察官其實是可以直接適用。"],["邱委員鎮軍：但是這個部分我覺得沒有寫得很清楚，不是嗎？"],["朱主任檢察官華君：這個我想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邱委員鎮軍：我現在不是反對你們用這種方式來偵辦，我也贊成，但只是我覺得這個部分是不是要再討論？"],["朱主任檢察官華君：是可以討論。"],["邱委員鎮軍：如果說有修法的必要，我想我們應該要朝著修法的態度來做，這樣對於我們執法的人也會比較明確。"],["朱主任檢察官華君：是，瞭解。"],["邱委員鎮軍：另外，民團認為兒少性影像犯罪逐年修法加重刑度，但是卻經常面臨司法的輕縱，甚至有三成的案件以情堪憐憫為偷拍者減刑，成為防制的一個破口，我想請問今天出席的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的代表，您的看法如何？"],["陸法官怡璇：謝謝委員，關於委員垂詢刑度這個部分，原則上司法院這邊我們尊重個案法官在個案裡面的認事用法，我們一定會在法定刑的範圍內進行妥適的量刑。"],["邱委員鎮軍：像這一次臺中檢方聲押SCP論壇案的主嫌，一度被法院以無管轄權駁回，然後經抗告成功才收押。過去這種事情也不只是一次，面對這種問題大概都是罰錢了事，去年修法後，仍然是規定一年以下的徒刑，本席也希望司法人員對這類犯罪能夠有更深一層的認識，不能再用這也沒什麼的思維，用這種角度、這種態度來辦案，好不好？"],["陸法官怡璇：好"],["邱委員鎮軍：另外，針對今天討論的主題，也是在111年4月29日第4屆推動小組第5次的會議就有民團委員提案，要求政府與國外知名網路業者Google、Meta合作，快速移除含有未成年個資、照片、影像等資料。當然衛福部在後來也在第6次的會議報告兩個重點，第一點，衛福部認為透過iWIN還有與平臺業者合作，可有效處理即時下架的事宜；第二，衛福部表示，網路平臺業者對於兒少性影像移除及下架事宜執行無虞。結果現在看起來也是非常諷刺，因為真正遇到問題時就是沒有辦法下架，問題出在哪裡你知道嗎？"],["陸法官怡璇：這部分可以請衛福部司長回答，謝謝。"],["張司長秀鴛：委員好。iWIN處理的是兒少不宜觀看、18禁的內容，在性影像的議題上面後來我們成立了性影像處理中心去做通知，讓網路業者移除下架，如果他有留資訊可以通知得到，基本上他的移除率是高的，除非他沒有留資訊……"],["邱委員鎮軍：但現在大家都是用跳的，不是嗎？到後來都追不到人。"],["張司長秀鴛：是，封了之後他會用VPN，這個部分的確目前的技術上面還沒有一個可行的方式。"],["邱委員鎮軍：我認為像這個既然要管，我們就管得澈底一點，不能讓這些犯罪者有漏洞可以鑽，希望在這個部分上我們來想一個辦法，能夠嚴格來執行，好嗎？"],["張司長秀鴛：朝這個方向努力。"],["邱委員鎮軍：再來我請衛福部，你們請回。"],["薛部長瑞元：委員好。"],["邱委員鎮軍：在上週六民團上凱道集會遊行，您知道吧？"],["薛部長瑞元：知道。"],["邱委員鎮軍：他們提出政府應成立兒少權益辦公室，據本席瞭解，行政院已經在103年就設置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在蔡政府任內由林萬億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到現在已經將近8年，召開24次的會議。您覺得專案辦公室與專案推動小組的功能有沒有不一樣？"],["薛部長瑞元：以現在的這個機制在做推動的話，應該也沒有什麼窒礙難行的啦！"],["邱委員鎮軍：所以部長覺得這樣子是好的？"],["薛部長瑞元：應該是對……"],["邱委員鎮軍：那為什麼大家都感覺不到它的存在，才會提這個案子？"],["薛部長瑞元：這部分如果要在行政院再成立一個辦公室的話，第一個就是怕會有疊床架屋的問題。"],["邱委員鎮軍：我覺得這個部分應該再加強運作，推動小組至今都沒有請數位發展部來參與，這部分您覺得有沒有必要提出來？"],["薛部長瑞元：這一次會增加。"],["邱委員鎮軍：會增加啦！希望部長儘快，雖然520要到了，但很多事情我覺得我們當一天和尚唸一天經。","最後，我也看到衛福部討論提案的次數在這麼多年來只有一次，而且是110年4月20號的事情，內容是針對兒童死因分析的協調。部長，這是不是表示衛福部推動兒少權益保障做得很好，還是幾乎沒有做？"],["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大部分我們都是用報告案的方式去提的，在這個小組裡面的委員有一些是民間來的專家代表，提案大部分是由他們來提的。"],["邱委員鎮軍：好啦！時間也到了，我也不耽誤大家的時間，請部長認真一點，把這個事情好好的執行貫徹，好不好？"],["薛部長瑞元：好。"],["邱委員鎮軍：謝謝。"],["主席：謝謝邱委員。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11時16分）","繼續開會（11時22分）"],["主席：請大家就座，我們把握時間。","接下來請蘇清泉委員進行質詢。"],["段落：質詢：蘇委員清泉：11:22"],["蘇委員清泉：（11時22分）謝謝主席，我請最辛苦的部長。"],["主席：辛苦的薛部長。"],["薛部長瑞元：委員好。"],["蘇委員清泉：部長辛苦啦！也功德圓滿啦！我覺得你的柔軟度也夠，現在回歸醫療也是好事啦！看你今天很開心的樣子，我也替你高興。"],["薛部長瑞元：快要領畢業證書了。"],["蘇委員清泉：我問一個問題，我們常常看到未成年小孩子的性侵案件大部分都是熟人所為。"],["薛部長瑞元：對。"],["蘇委員清泉：這個是非常麻煩，你有沒有什麼想法？"],["薛部長瑞元：委員現在問的是性侵嘛！性侵的確發生在熟人中間是比較多，問題是一邊是小孩子，一邊可能是小孩、可能是大人，如果兩個都是小孩子，那就是我們經常在講的兩小無猜的案件，那一類的處理模式跟大人對小孩子是不太一樣。我覺得可責性比較高的是大人對小孩子，大人對小孩仍然是以熟人為主，這個就要去考慮到對小孩子的保護者是誰，如果是保護者來侵犯他，這個就是惡行更高，但是更難防；如果只是熟識、熟人，他還有保護者在，那就是要看保護者到底有沒有盡到保護的責任，是不是在這方面有缺陷，所以這部分就是我們需要去努力的方向。"],["蘇委員清泉：如果監護人本身是加害者，那不得了！"],["薛部長瑞元：那個很……"],["蘇委員清泉：那個真的是非常危險，如果是熟人的話，事實上小孩子的抵抗能力幾乎是沒有。"],["薛部長瑞元：對，就是他的保護人要來盡責。"],["蘇委員清泉：這樣的話，我們行政單位或是檢警單位有什麼補強的地方？說這個比較實在啦！這跟藍綠沒關係，跟意識形態也沒關係，就是天天在發生、常常在發生，有沒有什麼好方法？"],["薛部長瑞元：一方面就是所謂保護者的情形，如果保護者沒辦法做到保護的話，這部分就是至少要有機會讓它通報出來，我們經常看到母親帶著小孩子，另外又有一個同居人，同居人要對孩子做侵害，而母親沒辦法去做到保護的事情，但是至少要讓它能夠通報出來，把小孩子移開，不要再放在這個家庭裡面。"],["蘇委員清泉：所以後續真的是一個網，這個網非常非常重要，那要如何補強？我們的兒少保護又歸到衛福部來，衛福部本身又沒有公權力，檢警單位又……"],["薛部長瑞元：公權力應該是有，但是許多的強制力比較不足。"],["蘇委員清泉：檢調都推來推去，因為主責是你們，不像加拿大，加拿大是由警政主責，我們的檢方聽來聽去都在推責任，所以你們有辦法把層級拉高嗎？由你們來跨部會、跨科室等等，這要加強啊！"],["薛部長瑞元：對。"],["蘇委員清泉：這個看要怎麼處理，看是要修法還是怎麼樣來補強。"],["薛部長瑞元：這個法我們目前正要修，這方面當然是可以，但是在實務運作上面，恐怕法律再怎麼定都沒辦法定得非常仔細，還是要有一些子法規或者是一個協調機制來處理，否則只是寫在法律裡面，怎麼定都不會緊密。"],["蘇委員清泉：定不完整啦！今天禮拜三要修法的四個方向，第一個就是加重刑責；第二個是簡化封網的流程，該封就馬上封；第三個是付費觀賞兒少影像加重刑責；第四個很重要，授權政府主動搜索相關網站跟金流，提高罰則，遏阻源頭去做這些傷害兒童、青少年的事，但沒有更主動偵查、主動尋網，積極掌握源頭的方法嗎？還要被害人檢舉、民眾檢舉，這種被動的做法，防不勝防，所以要怎麼主動偵查？這是我們更重要的議題。"],["薛部長瑞元：對，所以就是科技方面的一些相關技術要怎麼引進來，我們也希望在這次的修法裡面，第一個，可以授權我們做這件事情，第二個是要用什麼樣的方法，在各部會之間看看目前的科技進展到什麼程度、可以怎麼做。"],["蘇委員清泉：關於我們黨團所提的，早上我唸過了，我本人提的第三十九條，法制局也很贊同，所以大家要一起來。以上，謝謝。"],["薛部長瑞元：好，謝謝。"],["主席：謝謝蘇清泉委員。","上午的質詢就到陳瑩委員質詢結束後，我們就休息。下午一點半，我們繼續質詢。","接下來請黃秀芳委員進行質詢。"],["段落：質詢：黃委員秀芳：11:29"],["黃委員秀芳：（11時29分）謝謝主席，請警政署還有法務部、司法院的相關人員。"],["主席：以上三個單位的代表請上臺。"],["黃委員秀芳：首先先請教警政署，是副組長嗎？"],["斯副組長儀仙：是。"],["黃委員秀芳：副組長，我想請教，根據警方的統計，近五年兒少性影像遭偷拍流傳，甚至販售獲利的案件有上千件，過去三年檢方對類似這樣的案件有超過兩成以上是緩起訴或者是不起訴，法院在審理這類的案件當中有三成以上用減刑，所以許多被害人因為家人害怕傷害本身的名譽，或者就算家人知道，有的也不敢報案。我想請教警政署，因為我們現在可能人手一機、手機非常方便，所以有一些性影像的流傳案件，我們看到是在上升當中，每一年好像都有在上升，這個販售獲利的案件是不是也有上升的趨向？我想請教警政署掌握的情況、數據到底是怎麼樣，你們看到近幾年來的性影像偷拍或者是報案的數據是不是有上升？如果是上升的話，應該還有很多黑數，因為有的人不敢報案，是不是請警政署針對這部分先回應一下？"],["斯副組長儀仙：謝謝委員。委員關心的事情，依照我們的統計跟瞭解，比如112年我們總共有通報跟查獲1,620件兒少性剝削案件，當中牽涉到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有859件，占53%；散布、播送還有販售的部分是367件，占所有案件的22.65%。其實也跟委員報告，依照我們的瞭解，如果這些被害人的性影像遭受到散播的可能，對被害人來說，他最在乎的是即時下架，所以他第一時間有可能會先聯絡衛福部的性影像中心通報下架事宜，如果有些被害人到警政機關來報案的話，比較少會走入司法流程，大概是兩成到三成左右。再跟委員報告，這部分還牽涉到成人的部分，兒少性剝削其實沒有所謂告訴乃論的問題，只要我們受理或是處理、偵辦的兒少性剝削案件，一定會即時會同社工一起來做兒少保護的工作。"],["黃委員秀芳：好。我想請教，你剛剛講到有的被害人在第一時間可能就會通報衛福部的性影像處理中心，但我看到這個性影像處理中心的通報案件跟警政署的通報案件是有一些落差的，而且落差還滿大的，你們有沒有曾經去看一下或者是跟衛福部有一些聯繫？這個落差到底是什麼樣的原因，或者可能需要警方來協助？關於這樣的落差，我認為不論是警政署也好或者是法務單位、法務部，都應該要去協助衛福部的性影像處理中心，因為有一些是需要警政跟法務部來協助的。"],["斯副組長儀仙：是，就像剛剛跟您報告的，如果被害人是成年的話，他可能會牽涉到告訴乃論的案件，只要到警察機關來報案，我們一定會協助他到性影像中心去處理下架事宜，性影像中心如果接受到民眾的檢舉或是它主動查獲，它也會轉知警政單位去做後續的偵查。"],["黃委員秀芳：我想請教警政署這邊，很多基層的辦案同仁都說查緝網路性犯罪的警察很少，專精於這方面的警員確實很少，有的IP是設在境外，所以有時候他要跨境追查是有他的難度啦！請教像這類的案件偵辦有相當的困難，警政署目前查緝網路性犯罪的人力編制到底有多少人？"],["斯副組長儀仙：謝謝委員。相關案件絕對需要經驗的累積，這個部分其實我們也一直在辦教育訓練當中，其實……"],["黃委員秀芳：到底有多少人，你這邊可以回復嗎？可以回答嗎？"],["斯副組長儀仙：目前中央是由刑事局的偵九大隊，如果縣市的話，我們的專責單位是婦幼隊及科技偵查大隊。"],["黃委員秀芳：副組長，你會不會認為因為人力的問題造成查緝困難，這也是原因之一？"],["斯副組長儀仙：要跟委員報告的就是，其實每一個案件要能夠有相當的事證，絕對需要時間讓我們同仁去做一些偵辦。"],["黃委員秀芳：所以你認為人力是不是還需要再增加，或者你們現有的人力要再培育，又或者是可能在這方面的經驗等要再累積？很多基層的警員這樣反映，其實查緝也不是那麼容易，那人力編組確實是非常少，我認為警政署這方面你們應該要再去檢討一下，好不好？"],["斯副組長儀仙：我們教育訓練一定會持續辦理，謝謝委員。"],["黃委員秀芳：好，因為今天時間的關係，主席站起來，下次有機會再來，謝謝。"],["主席：謝謝。","接下來我們請張嘉郡委員質詢。"],["段落：質詢：張委員嘉郡：11:36"],["張委員嘉郡：（11時36分）主席，我想請部長。"],["主席：請薛部長。"],["薛部長瑞元：委員好。"],["張委員嘉郡：部長，我想今天非常多委員都已經提醒我們要加重刑罰等等，近期因為藝人付費加入及購買含有兒少性剝削影像網站──創意私房，衛福部在4月10日請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停止解析，所以我們現在看到的畫面很清楚的載明此網域因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而遭到停止解析，這個有看到嘛！"],["薛部長瑞元：對。"],["張委員嘉郡：但本席認為這個畫面必須要更有嚇阻力，讓有意瀏覽的民眾充分得知自己可能面臨什麼後果。部長，你可以看，像衛福部其實相當有經驗啊！為了防制菸害所推廣的警語跟警圖，你看這個警語跟警圖其實是非常嚴重的，嚇阻很多想要抽菸的人，讓他們知道這可能是他會面對的後果，所以希望網域已停止解析的部分是不是能夠明列拍攝、購買、持有可能之最高刑責，讓想要去這個網站的人知道他去這樣的網站可能會面臨什麼樣的刑責，因為他在這個網站找不到，他可能在另外的網站還會繼續去尋找，他不知道他要面臨的是什麼樣子的後果，部長，您同意嗎？"],["薛部長瑞元：這部分我非常同意委員的看法，但是實際上要怎麼樣操作，可能還要跟幾個相關的部會來討論。"],["張委員嘉郡：是，這個部分可能警政署也要來支持，然後來協助。"],["薛部長瑞元：第二個就是到底他的最高刑責是多少，可能要等到我們這次修法之後再來決定。"],["張委員嘉郡：當然，這個部分我想所有的委員可以說是不分藍綠一起共同支持一定要重罰才能夠嚇阻，形成一個嚇阻效用。","接下來也想要請問部長，創意私房似乎又回來了，這是在4月10日封網之後沒有幾天，網友在4月24號就發文說這個網站又回來了，我們都知道網站根本沒有消失，我們透過封鎖的方式讓國人無法使用這個網站，但只要它換一個網域，就形同改名換姓一樣又復活了，對此，衛福部有沒有什麼具體想法可以去杜絕這件事情？"],["薛部長瑞元：我們禮拜五又再封了。"],["張委員嘉郡：又把它封了？"],["薛部長瑞元：我們星期五的時候又封了。"],["張委員嘉郡：對，其實對於這個問題，舉例來說，美國電影協會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MPA）它們就是非常積極，在各國遊說行政機關對於盜版網站進行封網，也從不放棄這個作法，雖然明知封網只是治標，但該做的還是要去做，因為行政機關的封網其實是一個很簡單的設定，立即就可以生效，但是這些不法業者要更改網域，相較之下是比較麻煩的，他改10次，我們就封10次，那行政機關，我想聽到部長說：「你改100次，我就封100次。」有這樣子的決心嗎？部長。"],["薛部長瑞元：對，當然就是……但重點是我們要能夠主動去巡。"],["張委員嘉郡：是，這一點就是我想要提醒部長的，衛福部要怎麼樣第一時間知道呢？就是要怎麼樣第一時間知道這個網站又改名換姓了呢？部長，現在有沒有主動巡網的機制？"],["薛部長瑞元：目前沒有。"],["張委員嘉郡：目前沒有，對不對？"],["薛部長瑞元：對。"],["張委員嘉郡：所以我針對部長說想要委外主動巡網，在卸任前完成招標書，這一點我肯定部長是一個有承擔的人。但我想請問部長，網路的複雜及多樣性其實最需要的是借助眾多網友的力量，有沒有考慮開放檢舉，像環保違規、交通違規一樣，是不是可以由民眾檢舉，衛福部來查檢，或者是警政署來查檢？這樣子是不是比較快速？你又不用那麼多人力，然後又等於是人人都可以幫忙監督，如果這樣子的話，部長會考慮嗎？"],["薛部長瑞元：目前也有這個機制，我們影像處理中心就可以接受這種檢舉。"],["張委員嘉郡：你們可能要更多的廣宣才能讓大家知道他們是有權力可以檢舉的，否則其實很多民眾可能不曉得他有檢舉的管道或者是檢舉的權益，我想很多人都會願意去做這件事情，如果可以立刻做出裁處的話，這樣可能會比花錢委外的成效高很多，這一點也建議部長來參考。"],["薛部長瑞元：好，我們會廣為宣傳，我們再加強宣導。"],["張委員嘉郡：最後，如果有建置主動巡網機制之相關進程，請書面回復本席辦公室。"],["薛部長瑞元：好。"],["張委員嘉郡：謝謝部長。"],["薛部長瑞元：謝謝。"],["主席：謝謝張嘉郡委員。","接下來我們請楊瓊瓔委員進行質詢。"],["段落：質詢：楊委員瓊瓔：11:42"],["楊委員瓊瓔：（11時42分）謝謝主席，本席想邀請部長。"],["主席：請薛部長。"],["楊委員瓊瓔：還有詹主任。"],["薛部長瑞元：委員好。"],["主席：詹主任，請。"],["楊委員瓊瓔：如果必要時有問到法務部，你們就主動上來，謝謝。","楊瓊瓔發言，今天我們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席也提出修正動議，就是第三條的部分在第二項增加了數位發展，部長，你同意吧？"],["薛部長瑞元：應該是不會反對啦！我們樂觀其成。"],["楊委員瓊瓔：對，絕對同意，因為上次我們已經討論過了，即還沒有加入的時候，你預計要怎麼做。好，同意。","接下來就是本席要增加第八條之一，也就是主管機關得知網頁資料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認有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須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對此可直接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或停止解析與犯罪有關之網域名稱，同意吧？"],["薛部長瑞元：這個我們同意。"],["楊委員瓊瓔：好，非常感謝，所以到時候我們逐條時就要來讓它加入。","第三十六條的部分，也就是大家一致認為必須要加重刑罰，所以本席將原先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改為處十年以上無期徒刑，併科罰金的部分由100萬提升為200萬以下。第二個，也就是在物品、語音或圖畫的部分，由原先的三年以上到十年，本席提的是處十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由原先的300萬元罰金提升為600萬元；同時，強迫影像的部分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00萬元以下，本席的提案是由七年以上改為十五年以上，併科罰金的部分由500萬元提升為1,000萬元。請教部長的看法。"],["薛部長瑞元：因為這涉及刑罰衡平性的問題跟其他罪責，我想這個問題是不是請法務部回答？"],["楊委員瓊瓔：我們一個原則，我先聽你的意見，因為你是主其事的單位，也就是刑罰提升，罰金也要提升，對不對？"],["薛部長瑞元：這部分方向上我們贊同。"],["楊委員瓊瓔：我們是同一個方向。"],["薛部長瑞元：對，但提高的程度到什麼程度，可能要跟其他……"],["楊委員瓊瓔：本席提出的是如此，到整體討論時我們討論一個共同方向就是提升金額、罰金以及提升刑罰的部分，這是大家都一致認同的，法務部也點頭，我們希望朝這個方向，讓大家、社會大眾可以安心。法務部要不要回答一下？"],["汪參事南均：跟委員報告，提升刑責的刑度，我們原則上認同，但這必須跟其他法條，包括刑法的妨害秘密、妨害性私密、不實性影像罪等要從長考量，要有衡平性、相當性和相稱性。"],["楊委員瓊瓔：好，很高興聽到法務部和我們主辦單位衛福部、數發部都同意這個方向，也就是數發部加入；第二個是刑期增加；第三個是罰金增加，這幾個方向大家有共識，到時候再就細項部分做討論。","接下來本席要請教部長兩個議題，讓我們最難過的是網路上的影像，兒少性剝削的部分，通報案件在2019年是1,213件，2020年是2,282件，去年更高達三千多件，我講到這些數字都覺得很難過。你也公然說在法律未修訂之前會委託民間的網路趕快去巡查，現在進度如何？"],["薛部長瑞元：現在還是要先找一些這方面的專家看招標文件的內容怎麼定。"],["楊委員瓊瓔：你們多久可以定出來？這很需要。"],["薛部長瑞元：上次我說兩個星期定出來，應該還要一個禮拜多。"],["楊委員瓊瓔：照原來的時間，換句話說大概還要一個星期的時間可以定出來，趕快圍堵。"],["薛部長瑞元：對，必須先把這個文件做出來才能夠公開招標。"],["楊委員瓊瓔：速度加快，同仁辛苦一點，趕快圍堵，再一個星期後就可以向社會大眾說。"],["薛部長瑞元：沒有，文件出來還要公開招標、公開閱覽。"],["楊委員瓊瓔：你們預估大概多少可以執行？"],["薛部長瑞元：可能要一個月，一個月把它決標出去。"],["楊委員瓊瓔：就是現在往後一個禮拜可以把文件弄清楚，我們希望在一個月後就可以立即呈現，是嗎？本席的解讀是如此。"],["薛部長瑞元：對，可以招標出去，我們希望這樣子。"],["楊委員瓊瓔：好，就趕快加油，好不好？因為這太可惡了，要趕快圍堵，有些受害者終身都無法走出這個陰霾，所以要趕快加油，照這個時間。","最後一個議題是訪視制度，上次本席也告訴你，因為剴剴事件發生後，我們很難過，訪視人員不夠，你要怎麼去處理？上次本席也跟你討論過，本席要你告訴我，你們要怎麼協助這些訪視人員？你們要怎麼樣去協助、怎麼樣去加強？"],["薛部長瑞元：兩個方向，第一個是有關於全日托的一些特別案件，我們加強訪視的頻率。"],["楊委員瓊瓔：你們現在說一年要到6次。"],["薛部長瑞元：對，一年要到6次。第二部分是訪視的時候，我們會定指引出來，等於是一個check list，去的時候要看什麼東西、要問什麼東西，讓每個去做訪視的人不會漏掉。"],["楊委員瓊瓔：更細膩。人員不足的部分呢？"],["薛部長瑞元：目前來看，我們對特定的對象去增加訪視的次數，我們有跟地方社會局談過、討論過，以現在的人力大概還可以。"],["楊委員瓊瓔：你們去盤點，要滾動式檢討，好不好？"],["薛部長瑞元：當然。"],["楊委員瓊瓔：你要人家謹慎，你還是要給人家資源，你去盤點，我們一起好好來照顧，好嗎？謝謝。"],["薛部長瑞元：好，謝謝。"],["主席：謝謝楊瓊瓔委員的質詢。","接下來請陳瑩委員質詢。"],["段落：質詢：陳委員瑩：11:50"],["陳委員瑩：（11時50分）謝謝主席。請薛部長先休息，我們先請NCC和數發部。"],["主席：請NCC和數發部的代表上台。"],["陳委員瑩：薛部長比較喜歡聽到這樣的消息。"],["詹主任文旭：委員好。"],["陳委員瑩：兩位，我們今天討論兒少性剝削的問題，很多討論是在網路上，我今天質詢的問題也是跟網路有關係。現在網路有一個亂象，相信有在使用網路的人都發現到最近這樣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們經常在網路社群發現網路新聞都是用很聳動的標題，點選新聞連結才發現根本不是在臺灣的新聞。我們看一下這些狀況，71歲竟然還遇到這樣的職場霸凌，然後在辦公室自殺，我們點進去看，原來這是在中國遼寧省發生的事情。接下來這一則還寫亂倫還在開直播的新聞，點進去看這則新聞也是發生在中國。還有，網紅美女慘死街頭的新聞，我們點進去看發現這個新聞發生在美國。再來，19歲在公園的分屍案，點進去看，也是發生在美國。接下來這一則再點進去看，這個分屍案是在英國。這些平台上的新聞，如果點進去看最多就是感覺被騙了點閱；有點進去還好，如果沒有點進去看，我們整天都是看這些標題的話，會覺得臺灣的社會怎麼變得這麼亂。我們姑且不討論新聞的內容是真的還是假的，是國外記者的新聞或者是網路上抄回來未經查證的消息，這樣的亂象，不管是怎麼樣，政府都應該對媒體進行道德勸說，跟他們好好溝通。我先強調，這些在網路社群平台的新聞並不是自媒體，而是各家新聞台或廣播、報紙、雜誌以及著名的網路新聞。我請教一下NCC，這個新聞台或廣播頻道在社群平台發這樣的新聞，你們管還是不管？"],["詹主任文旭：報告委員，因為現在的廣電法或衛廣法管的就是那些頻道，至於網路新聞就算是這些頻道業者另外成立一個新聞網，另外一個獨立作業部門。"],["陳委員瑩：我特別問這個問題讓你說給大家聽。"],["詹主任文旭：這一部分目前並沒有作用法可以管，不過，為了保障使用者權益和維護我國網際網路媒體生態健全這些公共利益，本會也會透過公私協力來建構安全可信賴的網路環境，目前的作法就是促使業者訂定或完備網路新聞的自律公約，我們目前在努力。"],["陳委員瑩：我很謝謝你唸這一段，在我們關心這個議題之後。你們之前說看起來沒有辦法管，平面媒體是歸文化部管，如果平面媒體在社群平台發這樣的新聞，其實文化部也是不管的。","我再請教一下數位發展部，依照你們部會的名稱，看起來不管網路的任何事情、任何問題都應該跟你們有關，但其實你們卻又什麼都不管，對於這個問題，數發部覺得應該怎麼處理？"],["張處長學文：報告委員，有關網路世界、網路發生的一些亂象，一些權責分工的部分，基本上行政院都有一些分工，就像剛剛所講的，其實它的分工……"],["陳委員瑩：我知道這個分工，我是說你們自己呢？"],["張處長學文：基本上如果是我們的權責事項，我們一定會處理，至於剛才所講的那些事情已經屬於NCC的主政事項，我們可以來協助。"],["陳委員瑩：我今天提出灰色的三不管地帶或者是踢皮球的地帶，我現在講的這個情形，嚴格說起來它並沒有嚴重違法的狀況，我們只是希望主管機關對於這些媒體可以進行溝通、進行道德勸說。臺灣的治安其實沒有那麼可怕，社會整個的道德也沒有那麼差，不要因為這些聳動的標題或簡短的敘述搞得人心惶惶。現在大多數人使用率相當高的網路媒體上網路新聞呈現的情況，目前竟然沒有任何一個主管機關主動進行溝通和道德勸說，這是一個滿奇怪的狀況。","我在今天質詢中要求，網路的數位產業發展是數位部的業務，網路新聞呈現的情況涉及刑法或民法就讓各主管機關去處理，而這些電視廣播或平面媒體的主管機關，之前我們去關心，也是說網路上的行為不歸他們管，不像你們今天講得好像都要去關心了。未來行政院的資通安全會報應該對這個問題馬上進行討論，但我希望我今天提到的問題，你們要立刻有一些作為，數位發展部可不可以主責、主導，然後邀集NCC、文化部以及相關單位，由你們主責、統籌、研議、處理怎麼對這些媒體進行道德勸說與溝通。這樣有沒有問題？"],["張處長學文：報告委員，實體上的傳播媒體的監理業務，基本上是NCC在主政，所以網路上也應該是由NCC主政會比較……"],["陳委員瑩：NCC同意由你們主責，邀集數位部、文化部及相關單位進行研議處理嗎？"],["詹主任文旭：報告委員，我們會努力促進網際網路的內容安全環境。"],["陳委員瑩：我今天提出的質詢要求，你們同意嗎？"],["詹主任文旭：我們會努力進行，包括委員剛才提到的會同相關機關……"],["陳委員瑩：你就接受這個任務，對不對？你說你會努力。"],["詹主任文旭：是，就是網際網路相關新聞業者，包括新聞網，目前沒有作用法可以規範的，我們會努力進行道德勸說，請他們自律。"],["陳委員瑩：好，就請NCC主責，邀集我剛剛點到的相關部會。謝謝。"],["主席：謝謝，上午的質詢到這裡，下午一點半繼續開會。","現在休息。","休息（11時59分）","繼續開會（13時30分）"],["主席（陳委員菁徽代）：各位下午好，現在我們繼續開會。本委員會委員發言時間限制5分鐘，其他委員會委員發言限制4分鐘。","第一位，盧縣一委員、盧縣一委員，盧縣一委員不在。","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發言。"],["段落：質詢：鍾委員佳濱：13:30"],["鍾委員佳濱：（13時30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官員、會場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有請薛部長、通傳會詹主任、數發部張處長、警政署斯副組長和法務部的朱主任檢察官，請你們都上來，省得大家一直走動，因為5分鐘的時間很寶貴。"],["主席：請以上官員都上台，謝謝。"],["薛部長瑞元：委員好。"],["鍾委員佳濱：部長，請教一下，保育類的野生動物是買賣的罪比較大？還是獵殺的罪比較大？"],["薛部長瑞元：都一樣啦！"],["鍾委員佳濱：本席告訴你，不一樣。如果是買賣的話，併科罰金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但如果是獵捕，就是併科罰金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所以買賣比獵捕還嚴重。為什麼？因為買賣造成殺害，有沒有聽過這句話？"],["薛部長瑞元：對。"],["鍾委員佳濱：這次我們修法的重點，因為之前拍攝兒少影像有多案獲得減刑，流傳這些影像的，過去超過兩成是緩起訴或是不起訴，甚至是付錢和解，因為缺乏足夠的認知，甚至不曉得花錢買這些影片有違法之虞。目前我們兒少影像案件增加的原因，就是大家認知不足和法律上的設計不夠健全，是不是這樣？"],["薛部長瑞元：認知不夠健全，的確是這樣。"],["鍾委員佳濱：法律也不夠完整啦！這也是我們修法的目的嘛！"],["薛部長瑞元：對。"],["鍾委員佳濱：我們還是要說到創意私房，他們的高級會員可以懸賞影片的類型，一般會員是直接購買之後觀看，但是VIP，像黃子佼這位藝人，VIP可以指定條件，他們會媒合拍攝者，基本上就是因為你預定了，然後有人會去犯罪，是不是這樣？"],["薛部長瑞元：需求刺激供給。"],["鍾委員佳濱：沒有錯。所以呢？關於懸賞影片內容，請教一下主任檢察官，如果我們懸賞看什麼影片，然後有人去拍攝，類似創意私房高級會員懸賞影片的方式，等不等於教唆犯罪、花錢買兇？是不是類似？"],["朱主任檢察官華君：看個案情節，如果他是……"],["鍾委員佳濱：例如我們喜歡看某種類型的影片，請你拍給我們看。"],["朱主任檢察官華君：如果是下訂之後他才去做，這樣就有可能。"],["鍾委員佳濱：很好，我們往下看。他們不只購買和懸賞，還可以提供並獲得分潤，也就是會員可以運用虛擬貨幣購買或懸賞取得影片，而且這些兒少性剝削影片提供到創意私房還可以得到分潤。現在我們有一個問題，請教部長，這個案子在4月4日爆發，但是這個交易平台4月10日還在交易，為什麼？既然已經開始對這個平台流通的影片進行查緝，為什麼還可以進行交易？要問誰？誰可以回答？沒有人可以回答？"],["薛部長瑞元：後續還進行交易應該就不是我們……"],["鍾委員佳濱：就是我們的司法行動是否足夠迅速啦！是不是這樣？"],["薛部長瑞元：應該是。"],["鍾委員佳濱：如果有一個犯罪行為在這邊發生，我們還容許它繼續進行犯罪行為，是不是職司犯罪打擊的機關有點失職？"],["薛部長瑞元：應該這麼說，這個創意私房一直有在提供影片，並且做這樣的交易，但是現在這位黃姓藝人的部分如果已經停止，並沒有……"],["鍾委員佳濱：對，這個平台還是繼續讓他們的會員交易。"],["薛部長瑞元：對，就是缺乏預防的功能。"],["鍾委員佳濱：剛才沒有請法務部江參事，也可以請朱主任檢察官回答。江參事在嗎？請上台。如果我們在打擊犯罪的過程當中查獲一個犯罪行為，卻沒有阻止這個犯罪集團繼續犯罪，您認為該怎麼辦？法律有沒有辦法處理？請朱主任檢察官。"],["朱主任檢察官華君：其實創意私房這個案件，臺北地檢署110年的時候有偵辦，當時有查獲大量的共犯，因為那時候事證比較明確，所以那時候就有向法院申請扣押網域名稱。"],["鍾委員佳濱：有扣押網域名稱？"],["朱主任檢察官華君：那個時候。"],["鍾委員佳濱：所以這次創意私房黃案爆發後，為什麼沒有即時封網？部長，你覺得為什麼沒有即時封網？"],["薛部長瑞元：在現在的制度之下有兩條路，一條路是要有人檢舉，我們才會針對這個案子進行調查，之後可能進入檢調的調查，檢調調查時當然可以去做扣押，這部分剛才主任檢察官有提到。另外一條路，它不是由法務部行動，是我們接到檢舉，當我們接到檢舉之後，還有一些行政程序要走。"],["鍾委員佳濱：就是下一頁簡報所顯示的，是不是這樣？"],["薛部長瑞元：對，所以沒有辦法迅速封網，也沒有辦法主動……"],["鍾委員佳濱：如果封網之後，它又轉址重生，怎麼辦？未來衛福部有能力主動發現並且封網嗎？"],["薛部長瑞元：對，所以這個部分就要用科技的方法輔佐。"],["鍾委員佳濱：數發部，有辦法提供科技方法嗎？"],["張處長學文：是，關於科技的方法，現在國科會已經有一些AI的技術可以運用。"],["鍾委員佳濱：你們願不願意協助？"],["張處長學文：是，我們有在……"],["鍾委員佳濱：數發部願意協助？"],["張處長學文：當然。"],["鍾委員佳濱：NCC呢？封網和你們有沒有關係？目前沒有關係了？"],["詹主任文旭：封網目前是性影像處理中心在集中處理。以前是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在處理，去年成立性影像中心，全齡式的性影像都由性影像處理中心處理。"],["鍾委員佳濱：好。它是歸誰管？"],["詹主任文旭：不過如果iWIN接獲檢舉，還是可以協助處理。"],["鍾委員佳濱：所以NCC和數發部都要協助衛福部做這件事情。"],["詹主任文旭：是，沒問題。"],["鍾委員佳濱：請問部長，法律方面還有什麼地方需要加強？例如運用網路科技主動查辦？像我們要求修法改為主動巡網，衛福部有辦法主動巡網嗎？"],["薛部長瑞元：目前是沒有，所以我們……"],["鍾委員佳濱：誰可以協助你們？現場請了這麼多人讓你點名，你覺得哪個單位應該協助你們？"],["薛部長瑞元：因為我們並不是那麼了解這個技術，目前是在哪裡……"],["鍾委員佳濱：在場有誰清楚？誰可以協助衛福部主動巡網？沒有人知道？那我們今天的法還要不要修？還是直接列入？"],["薛部長瑞元：所以如果部會之間……"],["鍾委員佳濱：你們是委外處理，對不對？"],["薛部長瑞元：對，如果部會之間還沒有辦法確定這個技術是否存在於政府機關，我們可能就是要委外。"],["鍾委員佳濱：部長，這就是請各位上台的原因。我們今天要修法，就是希望提供各位趁手的工具去執行，如果科技方面可行，相關部會就要出來擔綱，這樣修法才有用，而不是只靠衛福部。最後，我們再問一下組織犯罪，請問一下，以這個案例來說算不算組織犯罪？要問誰？法務部？還是警政署？你們覺得該怎麼辦案？這是不是組織犯罪？類似這樣的行為，以拍攝兒少性剝削影片為主，可不可以視為組織犯罪？"],["汪參事南均：如果就現在的組織犯罪條例來看的話，它有特別的構成要件。"],["鍾委員佳濱：這個案件有沒有構成？"],["汪參事南均：這個就要看個案。"],["鍾委員佳濱：這個創意私房的目的，就是販售、播放這些兒少性剝削影片。"],["汪參事南均：如果就組織犯罪條例來看，必須是三人以上，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而且是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等手段，再加上牟利性的構成。"],["鍾委員佳濱：你剛才說的，本席聽起來只符合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罪，所以還不曉得是否符合啦！"],["汪參事南均：對。"],["鍾委員佳濱：好，謝謝。最後，因為主席站起來了，請你們研議未來及時主動發現性犯罪網站，以利立即封網的方案，是不是請衛福部提出方案？哪些單位可以幫忙，你們就直接列明，後續我們修法時會一個、一個把它放進來，好不好？"],["薛部長瑞元：我們儘量做啦！老實說，衛福部的困難就是不知道哪一個單位有能力做這個部分。"],["鍾委員佳濱：不知道就去問嘛！我們今天找這麼多人來，就是要讓你們問。"],["薛部長瑞元：問了也不一定會得到正確的答案。"],["鍾委員佳濱：這就糟糕了！問不到正確的答案，未來可能會有藐視國會罪。好，請你們一個月內趕快提書面報告，謝謝。"],["薛部長瑞元：謝謝。"],["主席：謝謝。下一位羅智強委員、羅智強委員，羅智強委員不在。","請吳委員思瑤發言。"],["段落：質詢：吳委員思瑤：13:39"],["吳委員思瑤：（13時39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還有剛才那一掛人，請你們直接上台，因為5分鐘很短。"],["薛部長瑞元：委員好。"],["吳委員思瑤：部長，大家午安，辛苦。先進入本席今天的主題，本席要唸一篇之前發表在臉書上的文章，是2020年5月12日寫的，那時候本席說，臺灣發生了李宗瑞事件，韓國有N號房事件，性私密影像未經同意拍攝、以及不當傳播的犯罪，只有愈演愈烈，各國皆然。沒錯，4年後的現在，它確實愈演愈烈，在臺灣，又發生了黃子佼、創意私房的事件。本席2020年又寫到，臺版N號房早就發生在你我身邊，新興的網路犯罪型態不只變本加厲，更已經成為全球化、產業化。","沒想到本席又一語成讖，我們確實看到在暗網之間，創意私房就是這樣，它已經產業化、全球化，所以這一次，我們又有一次修法的機會。繼2022年我們完成了性暴力防制四法的修正之後，現在我們又有一次機會好好討論法案，這一次我們真的不能就這樣算了，真的不能繼續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看看本席的條文，基本上本席同意衛福部綜整其他委員提案的六大修法面向，但是本席會用修正動議提出個人版本，也就是購買視同資助犯罪要比照營利加重刑責，這是吳思瑤的版本。","黃子佼的事件，還好現在北檢送請再議，有機會重行認定，否則對於這個緩起訴，社會是沒辦法接受的。當然，創意私房有80位高級會員，其中有醫師、老師、軍警，這些高教育程度的人依舊會購買、下載這樣的性犯罪影片，這都告訴我們，現在的機制遏阻力是不足的。現在我們有機會修兒少性剝削條例，本席要強調這個再一次的機會，同時也希望不要是再一次的掛一漏萬。","對於兒少的受害案件，我們這次要修法，但是在成人的部分，其實也有很多受害者的影片被外流、被偷拍。就以黃子佼的4TB硬碟來說，裡面只有7部，不能說只有7部啦！因為7部兒少性剝削影片已經很嚴重，可事實上他還有上百部成人的影片，換言之，還有無數的成人可能被偷拍，導致性私密影像被外流，有更多的成人也是求助無門。所以本席認為，今天除了討論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再次修法，其實我們也必須同步檢視刑法的性私密專章，成人的部分也要跟上，本席認為大家應該都同意這一點。","本席個人的意見是什麼？現行條文對拍攝、製造，在第三十六條有規範，營利者加重二分之一的刑責；第三十八條規範散佈、傳送、交付、公然陳列等等，營利者一樣加重其刑責。但是我們欠缺對非正當持有，以及付費下載觀看的部分加重刑責，如果現在的法規不改，等於免費下載的人和高級付費的會員，他們的罰則是一樣的，本席認為這是不公平的，這是偏差的。","本席用這個表格的左邊來論述，現在的方向已經很清楚，營利而進行拍攝、散佈的，他的罪重於私下拍攝無償散布，這沒有問題。但右邊呢？法條如果還是依你們現在送出來的版本，讓免費下載的人，刑責和付費會員是一致的，部長，這樣對嗎？"],["薛部長瑞元：這個可以討論。現在的問題是有期徒刑一年到七年，對付費者和免費下載的人，它的衡平性如何？以這兩者比較，照理說當然是付費者的惡性程度較大，但是和其他的比較……"],["吳委員思瑤：是啊！所以本席的主張是修第三十九條，增列第四項，我們也和衛福部的同仁討論過，如果是在你們的第三十六條調整，本席也可以接受。本席要求的是，付費的會員應當有更重的刑責，這是本席的主張，本席認為這是合理、正當的，否則就是一法兩制，因為沒有需求就沒有供給，本席再次把自己的條文分享在這裡。","最後，本席要遺憾的說，本席當初的倡議是我們需要一部性私密影像的防制專法，唯有以專法下手，才能夠整合跨部會的資源，從教育、文化、傳媒、執法、偵辦，從前端到後端，是一個很完整的，結構性的、系統性的體系，再連同社政、衛福體系進行加害者的處遇及被害人的心理輔導，所以本席認為還是需要專法，但是當初在社環委員會也好，或是行政部門，都認為可以用現行的四法含括。","今天我們終於又有一次修法的機會，本席再次提出2020年所做的倡議，包括2022年我們完成性暴力防制四法，本席認為專法還是我們要很嚴肅去思考的方向。本席也希望，未來我們的政黨、政權輪替，不管是新的部長或舊的部長，衛福部、法務部、警政署等執法單位都是永續存在的，所以本席呼籲，針對性私密影像侵害防制條例，吳思瑤和范雲都有一個專法的倡議，我們希望未來還有進一步檢視的機會。","否則，永遠是掛一漏萬，永遠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我們永遠是在面對社會、民粹的要求，在每一個犯罪事件之後，片面的認為這個部分要趕快修，卻遺漏另外的面向，所以本席要再次倡議，好不好？未來我們一起努力。時間很短，謝謝部長，謝謝大家。"],["薛部長瑞元：謝謝。"],["主席：謝謝吳委員。林思銘委員、林思銘委員，林思銘委員不在。","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不在。","請陳委員亭妃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亭妃：13:47"],["陳委員亭妃：（13時47分）謝謝召委，是不是請部長？"],["薛部長瑞元：委員好。"],["陳委員亭妃：部長好。部長，本席有提出修法，包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其實本席比較強調的是持有的部分，我們要怎麼杜絕？也就是說，從源頭怎麼做控管？這次其實大家對修法、加重刑責都有共識，可是我們更希望做的，就是怎麼杜絕。一開始我們都是被動的，原來的法是被動的，現在我們希望除了修法以外，還能從被動變成主動。","請問部長，我們現在是希望主動巡查，以前是用報案的方式，有報案，我們再責成相關單位，由各縣市政府去查，查了之後再要求業者下架，這些都是被動的。我們現在要改為主動巡查機制，可是還要一個月才能公開招標耶！這當中……"],["薛部長瑞元：算起來大約是這樣。"],["陳委員亭妃：對啊！這是估計，也有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對不對？"],["薛部長瑞元：應該不會啦！"],["陳委員亭妃：如果公開招標，請問招標的對象是誰？"],["薛部長瑞元：這不知道啊！公開招標是用採購法的規定。"],["陳委員亭妃：沒有，本席的意思是說，你們要公開招標，衛福部的立場是什麼？他們主要進行什麼樣的巡查動作？"],["薛部長瑞元：可能就是關於網路科技方面，利用各種方式去找出可疑的網站，大概是這個部分。"],["陳委員亭妃：所以未來招標出去之後，他們就負責在網站當中主動巡查，是不是？他們就負責這個工作？"],["薛部長瑞元：是的。"],["陳委員亭妃：你們怎麼訂定標準？"],["薛部長瑞元：因為這是屬於數位科技的部分，也許用關鍵字，或是用AI幫忙等等，去做這方面的分析，找出最可疑的點，然後進去調查。"],["陳委員亭妃：所以部長，針對這個部分，你們已經和各部會討論過了嗎？未來招標出去之後，他們要幫我們做什麼事情？要怎麼進行？怎麼達到我們要求他們的指標？這很重要啊！不是我們今天公開招標出去之後，結果呢？你們已經討論過了嗎？"],["薛部長瑞元：這個部分，現在怎麼做招標文件，我們會找各相關的部會討論。"],["陳委員亭妃：所以還沒？所以嘛……"],["薛部長瑞元：因為招標文件的內容必須要再確定。"],["陳委員亭妃：所以部長，我為什麼會問你一個月夠嗎？一個月就可以嗎？你們現在都還沒進行各部會討論，你跟我講現在修法之後，一個月就可以公開招標，怎麼可能啦！你知道這個細節有多少嗎？如果我們今天招標完之後，還沒有辦法到位，還沒有辦法達到人民的需求，這樣我們會無話可說耶！。我們到時候被打，要默默的承受跟監督。"],["薛部長瑞元：因為這個部分，事實上我只是在私下有問過一些專家，他們認為在技術上應該是可以。"],["陳委員亭妃：部長，既然我們有這樣的決定，你為什麼不要提早來部署呢？提早約詢相關的單位，做成正式的會議。"],["薛部長瑞元：我們都有開過會，也都有問過啦。"],["陳委員亭妃：我覺得這應該是要同步啦，我認為如果今天法過了，然後主動巡查機制居然拖了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之後，還沒有辦法看到實際的成效，網站當中還是有一堆這種讓人家無法接受的平台在上面，我們就沒話說了，是不是？","部長，我再請教，現在創意私房會員人數估計總共有5,418人，高級會員是80人，請問現在媒體追成這個樣子，到底檢警部分你們有了解嗎？相關單位有了解嗎？到底現在成效是如何？"],["薛部長瑞元：今天法務部和警政署有來。"],["陳委員亭妃：對，請法務部、警政署。到底現在的成效如何？有沒有已經進行整個應有的動作了？"],["汪參事南均：報告委員，有關目前逮捕多少，這可能要問警政單位，起訴人數，因為我們現在還在偵查中……"],["陳委員亭妃：還在偵查。"],["汪參事南均：有幾個案件還在偵查中。"],["陳委員亭妃：警政呢？請警政署，你們現在到底……"],["斯副組長儀仙：謝謝委員，我請刑事局來作回應，好嗎？"],["陳委員亭妃：好，請刑事局。","我們不能說今天媒體在追，就很正面的回應，然後媒體沒在追的時候，我們又鬆了。請問刑事局，針對檢警逮捕到相關的人數或是有相關的案子，有沒有？"],["張股長睿瑜：針對創意私房的案件，其實後續我們一直有在積極偵查當中，目前還有案件由幾位檢察官在指揮偵辦。"],["陳委員亭妃：所以還是檢察官指揮偵辦。"],["張股長睿瑜：有，還持續在偵辦中。"],["陳委員亭妃：你們有沒有主動去了解、配合辦案。我要說，20萬片以上的違法影片，不法獲利是3,000萬元以上喔，受害人數才是可怕，有3,000至4,000人。我們希望檢警要積極一點，要讓我們看到成效。好，謝謝。"],["主席：謝謝委員。","請林宜瑾委員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宜瑾：13:54"],["林委員宜瑾：（13時54分）謝謝主席，有請衛福部部長跟法務部。"],["薛部長瑞元：委員好。"],["林委員宜瑾：部長辛苦。我想在資訊如此發達的年代，透過網路等管道花錢購入兒少性影像，讓金流流往兒少性影像持有者的口袋，這種行為就是在助長整個犯罪的產業鏈，等同鼓勵違法的攝錄者取得對價後，持續進行下一次的拍攝。根據《報導者》的專題，國內現在最大性影像販售論壇創意私房，粗估它成立以來獲得的收益是新臺幣3,000萬元，報導中指出網站上每一筆付費的金流都是傷害。所以付費來看非法的偷拍，顯然就是不法的行為。","本席認為現行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明顯不足。第一，這個法的第四十四條，所謂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的規範，是規範現場觀看跟觀覽直播，不是涉及觀看預先攝錄兒少影像。就是說我要現場看，就像去現場看牛肉場一樣，但是觀看這種錄好的影像，並沒有被規範。","再來，同法第三十九條，則是沒有購買行為的特殊性。因為我們單純把購買跟其他的罪責統一以持有來罰，可是購買兒少性影像的犯罪樣態，攸關對兒少充滿惡意的物化、商品化，也是對人性尊嚴最惡意的踐踏，所以我認為這種罪刑應該跟持有者的罪責有別。因此在本席的修法版本上，我是援引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故買贓物相關的罪責，來懲罰購買兒少性影像者。因為你明明知道它是犯罪行為，可是你又願意用金錢來買賣，購買的同樣都是不法之物，都不是在社會上可以被容許、可以被交易的物品。我們考量到兒少是活生生的人，他不是物品，因此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我知道衛福部已研擬購買兒少性影像的相關罪責，接下來要請教部長針對本席這樣的提案，你們的修法方向跟本席提案的回應。"],["薛部長瑞元：我們同意這樣的方向。過去的確性影像觀賞的部分指的是實體，對於觀賞性影像錄影片的部分沒是有……"],["林委員宜瑾：沒有罰則。"],["薛部長瑞元：對。另外，付費的有對價跟沒有對價是一樣，這樣的確是失衡，只是說要怎麼處罰，可以得到最大的平衡，這個需要討論。"],["林委員宜瑾：好，OK。","我觀察到不少委員都有提出購買兒少性影像增修罰則的修法方向，可是我還是有個疑問，現在科技發達下，什麼叫做購買？什麼叫做持有？電磁紀錄的持有跟購買會有哪些可能的樣態？難道我在LINE群組，別人誤傳影片給我，我沒有打開過，也構成持有嗎？這部分的法律定義，我想請法務部說明一下。持有的定義，我剛剛舉例了，我如果在LINE群組，人家傳給我，我沒有打開喔，我也構成持有嗎？"],["汪參事南均：持有基本上的法律定義，是在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如果沒有打開，但是處於隨時可以實力支配下的，我們有可能會認定是持有。"],["林委員宜瑾：也是持有，所以別人誤傳給我，我就可能構成持有的犯罪了。"],["汪參事南均：在他實力支配之下，以我們目前法律上的定義，是有可能的。"],["林委員宜瑾：最後重申，為了杜絕兒少性影像被商品化的散布，我們除了要懲罰販賣端外，使兒少性剝削產業鏈有辦法運轉的買方，也要有相對應的罰則。一起來努力，謝謝。謝謝主席。"],["主席（王委員育敏）：謝謝。","接下來請吳沛憶委員發言。"],["段落：質詢：吳委員沛憶：13:59"],["吳委員沛憶：（13時59分）謝謝主席，我請衛福部。"],["主席：請部長。"],["薛部長瑞元：委員好。"],["吳委員沛憶：部長好。在這次黃子佼案事件之後，其實衍生了一個討論，就是我們看到公眾人物，不管是藝人也好，不管是網紅也好，他的公眾行為跟公眾言論都有其社會責任，所以必須要謹慎發言。我注意到昨天聯合報有一篇社論，是由楊志良前署長投書寫的社論，他裡面有提到臺灣正在大崩壞，十年過後，臺灣只有更加崩壞。但我非常注意一件事，今天一定要請部長來釐清，因為楊志良前署長在社論中有提到剴剴被虐待致死的事件，官方資料顯示臺灣每周近3名嬰兒被虐致死。以我過去長時間在看政府相關的資料，看起來落差非常大，如果以每周有將近3名嬰兒被虐待致死，換算起來，一年將近有150個案件。請問部長，就衛福部的統計，每一年的虐童案件是多少？"],["薛部長瑞元：每年大概20個左右，大概都是二十幾個。"],["吳委員沛憶：每年大概20個左右，以2023年來說是……"],["薛部長瑞元：2023年是家內的22件，家外的是3人。"],["吳委員沛憶：是，其實20個案件也絕對不少。"],["薛部長瑞元：對。"],["吳委員沛憶：因為我們對虐童案是零容忍，一個案件都很多。但是這個數字相差了七倍以上，尤其因為他在報紙的社論投書，他說這是官方資料顯示，那所謂官方資料，我們就要有官方澄清。"],["薛部長瑞元：楊前署長的話，聽聽就好。"],["吳委員沛憶：因為他距離事實太遙遠，但是部長，我認為我們的態度不能聽聽就好，因為他指的是你們官方資料顯示，官方是不是你們？"],["薛部長瑞元：我們官方資料沒有這樣講。"],["吳委員沛憶：所以要有官方澄清，好不好？"],["薛部長瑞元：我們官方資料沒有這樣顯示。"],["吳委員沛憶：因為我們對於現象的了解，會影響到我們投入相關的不管是執法的資源、相關輔導行政的作業，你有七倍的案件，要有七倍的量，所以要來做澄清。","接下來我要關注的是這次修法，我有提出我的修法版本。我們修法除了要加重懲處之外，其實很重要的部分就是犯罪的預防，大家討論到很多，還有其中的關鍵是在於要如何整合部會相關的資源，以及執法的措施。網路犯罪涉及跨境犯罪，去年修法的時候其實就有討論到，現在很多如果是境內犯罪，可以處理，但是一旦涉及到跨境，很多案件甚至金流查一查就斷掉了，我們發現很多個案都有這樣的情況。所以除了修法以外，我是認為我們可以參考美國在2008年有訂定一個法案，叫做2008保護我們的孩子法案。這個法案的名稱，具體來說是提供資源以消除網路對幼童威脅法，是由美國司法部制定及實施，它的重點就是必須要是跨部會，甚至是公私協力，裡面很多特別是關於網路犯罪的預防，每兩年必須要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其中就有整合相關部會的作為。我們目前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其實有類似的規定，就是各部會有相關的整合，但是我們的文字是宣導。對於各個部會究竟要如何來協助對兒少性剝削，特別是預防網路犯罪的相關措施，我認為我們甚至不用到修法，其實衛福部就可以主責，來提出一個相關部會大家來彙整的討論。如果有需要，再報到行政院。部長，你認為呢？"],["薛部長瑞元：委員剛剛的主張，我覺得都是正面，而且我支持。但是只有一句話，我有意見，就是要由衛福部來做。事實上，如果要做這件事情，衛福部絕對沒有能力做。"],["吳委員沛憶：那你覺得要由哪一個部？"],["薛部長瑞元：這個應該是跨部會，所以應該是在行政院的層級去做整合。"],["吳委員沛憶：沒有錯。"],["薛部長瑞元：因為像這種科技的技術方面，衛福部絕對沒有能力去做，但是針對網路犯罪，就是需要科技！"],["吳委員沛憶：是！但是因為兒少性剝削條例主責機關是在衛福部，是法規的主責機關。"],["薛部長瑞元：沒有錯、沒有錯。"],["吳委員沛憶：所以大家會對你有所期待，如果衛福部認為在行政措施上需要跨部會，……"],["薛部長瑞元：是！"],["吳委員沛憶：由衛福部提到行政院來討論，好不好？謝謝。"],["薛部長瑞元：好。"],["主席：謝謝。","接下來請陳培瑜委員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培瑜：14:4"],["陳委員培瑜：（14時4分）好，謝謝主席。一樣有請部長，謝謝。"],["主席：請薛部長。"],["薛部長瑞元：委員好。"],["陳委員培瑜：部長午安，辛苦了。之前在4月15日質詢的時候，當時已經拜託衛福部跟其他部會通力合作，一個月內評估配套措施，如何斷絕所謂的金流，不知道到目前為止，相關討論的進度或者是在後續討論的法條當中，目前的規劃跟可能的想像會是什麼？"],["薛部長瑞元：我們有開過會，在4月25日開過會，但各個單位都說這個問題很難處理。"],["陳委員培瑜：金流的部分很難處理。"],["薛部長瑞元：是。"],["陳委員培瑜：真的，對，沒錯。還有您剛剛說的，還有各式各樣的支付。但是如果沒有處理金流，我相信部長你一定也認同，我相信在你們召開的會議上，一定還有人提出，如果沒辦法處理，我們到底還有什麼方法？怎麼辦？"],["薛部長瑞元：如果各方面的意見都覺得沒有辦法處理，衛福部真的是拿不出什麼辦法。"],["陳委員培瑜：不過我確實聽到這個回覆，有一點震驚。但是我想我們之後也許可以再一起想想辦法。但是談金流，確實我們也看到在這一次的案件當中，其實有民間企業金融犯罪調查師，他們有幫忙分析這一次的金流，譬如有多少人花錢、金流上下游的關係，還有如何推敲真實的身分。他們的報告應該也會提供給執法單位追查，去找這個犯罪集團背後的脈絡。可是我們要說，這個不法金流的機制要斷絕，如果真的有困難，到底我們未來還可以做哪些比較積極的措施？"],["薛部長瑞元：剛剛委員提到的是洗錢防制法。"],["陳委員培瑜：是。"],["薛部長瑞元：以洗錢防制來看，目前國內有法，也有執行的單位，技術上、理論上來講不會沒有啦，一定會有這個技術，所以才能夠防制洗錢。"],["陳委員培瑜：是。"],["薛部長瑞元：臺灣還沒有碰到恐怖攻擊，哪一天如果碰到了，一定也會有這種技術，這在國外都有。現在我們怎麼樣把這些技術引進到臺灣，然後把它建立起來，以臺灣作為一個數位科技那麼發達的地方，我是不相信沒有能力處理這樣的問題。"],["陳委員培瑜：我聽到部長這句話，非常欣慰。以臺灣的數位科技這麼發達，臺灣的工程師也很厲害，全世界前幾名的絕對是在臺灣，但是我們卻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不過我相信雖然在前面幾次的會議上……"],["薛部長瑞元：可能是衛福部沒有能力來解決這個問題啦。"],["陳委員培瑜：但是如同您剛剛說，只要跟科技有關，確實要跨部會一起討論嘛，所以我相信，就算520之後部長您不在，這個事情必須內部持續討論，是不是還是可以請部長公開的承諾，後續您在業務交接上絕對還是會把金流相關事情往後再交代，繼續再執行相關的討論。"],["薛部長瑞元：那當然。"],["陳委員培瑜：不管是技術層面或者是跨部會合作困難的地方，或者是到底主管機關是誰，我相信這些困難我們要一起持續面對，對嗎？"],["薛部長瑞元：對。"],["陳委員培瑜：謝謝部長。","第二，我想要討論在這一次相關的案件當中，其實很多人都不覺得自己是犯罪者，這個心態我們比較擔心。我們甚至看到很多留言，他覺得他就是花錢買一個東西，然後他也不認識這些人，所以他不覺得自己是加害者，也不覺得自己是共犯。其實我們做教育工作的人最擔心的就是，如果在法治面做調整，在所謂的技術面做了一些調整，可是在心態層面沒有任何教育的推廣，確實日後一定還是會有相關的案件再次發生。部長你自己怎麼看這個部分？"],["薛部長瑞元：我非常贊同委員這句話。事實上，心態不正確，的確導致這個產業一直蓬勃發展。"],["陳委員培瑜：沒錯、沒錯。"],["薛部長瑞元：因為平常我們在買東西，比如買一件衣服，可能衣服有剝削勞工的可能性，當然有它的可責性，但是那有很大部分是勞工願意投入，把它製造出來，但是這種兒少性剝削影片的製造，是違反兒少本身的意願！"],["陳委員培瑜：我想部長一定也知道，還有很多兒少在拍的時候，他去賣這個東西，並不知道後續會產生這個效應。"],["薛部長瑞元：對！"],["陳委員培瑜：這又是另一個教育端的問題。"],["薛部長瑞元：對。"],["陳委員培瑜：我們辦公室有提出自己的版本，後續會再討論。不過也非常謝謝部長，您剛剛有理解，我們所說教育的部分可以跨部會合作再加強，後續也希望衛福部跟教育部可以持續開展相關討論。以上，謝謝部長，謝謝主席。"],["薛部長瑞元：謝謝。"],["主席：謝謝。","接下來請黃珊珊委員、黃珊珊委員，黃珊珊委員不在。","請李彥秀委員質詢。"],["段落：質詢：李委員彥秀：14:9"],["李委員彥秀：（14時9分）謝謝召委，我可不可以請部長。"],["主席：請薛部長。"],["薛部長瑞元：委員好。"],["李委員彥秀：部長辛苦了，這個法案非常重要，所以已經在委員會進行好幾次的答詢、討論。","我要請部長看一下我們的數據。關於這個法案，我特別整理從109年到112年相關的數據，被處以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其實占了20%，可以易科罰金；被判2年以下的人數，以112年為例，總共占了59%，將近六成，有很高的機會可以被判緩刑。部長，我一直在跟你討論矯正的效果到底好不好，被判2年以下其實很多都可以用保護管束的方式，但是保護管束的觀護員每個月訪視1次或約談1次，這樣的矯正到底有沒有很好的效果？我們在這邊討論很多次，上次您在這邊跟我的答詢，我們覺得恐怕效果……包括從國外的資料，我們都覺得好像效果不是那麼好，還有輔導教育上我們如何加強，所以這幾個部分處2年以下的有很多都被判緩刑，無論是保護管束也好或輔導教育，我們如何把它調整得更好、未來再犯的機會可以減少，其實一直是這個法案我關注的焦點。","當然在這一次修法過程當中很多委員也都提出來，未來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緩刑的機會也減少，這個部分我是支持的，但是未來如何減少再犯，有效的矯正治療一直是我關注的，所以這個部分我必須還是要提，就是我們看到兒少性剝削犯罪中，具戀童癖者占的比例大概有三成到六成，對這些兒少性剝削的犯罪者，我們如何施以好的、適當的治療矯正方式，這個才是真正釜底抽薪的方法，所以上次我們在這個地方答詢的時候，您回答我說你們要回去開會討論如何去做差異化的輔導或治療方式，不知道部長您今天來有沒有比較具體的答案？"],["薛部長瑞元：事實上以現在的司法系統，不管是緩起訴或者是緩刑都可以命為治療。"],["李委員彥秀：都有相關的課程，但是你我都承認，我們覺得很多是看看影片簽完名就交差了事，到底效果好不好沒有人知道，你上次也回答我說國外的資料其實我們好像覺得效果沒那麼好。"],["薛部長瑞元：那是對於剛剛委員所提到戀童癖這一種，那個已經治療無效。"],["李委員彥秀：好，所以今天我也要往下再繼續跟您討論，因為我們要防的就是再犯，我也調出一些相關的資料，治療戀童癖者如果有接受過治療，依國外的資料他再犯的機率有5.9%，遠低於完全沒有治療的大概27.8%，這是國外相關的研究資料。所以你認為對於這些戀童癖者有效的治療方式、接受進一步的身心治療方式、好的治療方式，你是不是支持這樣的修法方向？"],["薛部長瑞元：戀童癖其實已經進入到所謂的精神科的診斷……"],["李委員彥秀：我知道，這個是專業的部分……"],["薛部長瑞元：對。"],["李委員彥秀：您支不支持做有效的、好的心理諮商治療方式？"],["薛部長瑞元：對啦，但是我要指出來的是，委員提到這個報告其實是2009年的，以現在2023年新的報告來講，它的效果並不好。"],["李委員彥秀：那沒關係，在國際上應該有更好的治療方式嘛。"],["薛部長瑞元：不一定，因為從國外的資料……"],["李委員彥秀：部長，所以你的意思是我們就放著、不管了？"],["薛部長瑞元：不是、不是，這中間有一些不一樣的，因為所謂的戀童癖是他的心理狀況，但是他的行為部分有一些就是我們今天在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裡面的各種行為態樣，他有製造、他有散布、他有盈利，另外有一些是持有……"],["李委員彥秀：我是指犯罪者，因為……"],["薛部長瑞元：這些都犯罪。"],["李委員彥秀：戀童癖者不一定是犯罪者，他沒有做這些行為他就沒有犯罪。"],["薛部長瑞元：對。"],["李委員彥秀：但我的意思是，當他犯罪了，我們要怎麼樣去協助他做好的矯正治療？這是我今天的重點。"],["薛部長瑞元：戀童癖者他的犯罪行為有時候就是對兒童的侵犯，這種行為要做矯正治療會有一些困難，但是以持有影片的這部分可能不是……"],["李委員彥秀：部長，我是指犯罪者要如何協助他，因為有些人他自己知道有，但是如果社會沒有給足夠的資源，因為我們現在還沒有累積足夠的數據、治療的方式來治療這些人，有些人他怕被社會貼標籤，所以不敢講他可能是。我覺得比如德國有一套網路的系統，可以用匿名的方式上網，以保密的方式接受治療，在這些治療的過程當中政府也累積足夠的數據知道未來怎麼樣治療這些人，所以我覺得可以仿照德國的方式，我的意思是對這些犯罪者我們要如何避免他再犯應該要有更積極有效的方法跟方式來處理，藉由這些處理的方式我們也累積足夠醫學上的資訊，未來他沒有犯罪但是他知道他自己有，而我們也可以協助，在這方面有足夠的專業知識來治療，因為德國在2010年的時候，他們剛開始的治療成效也不好，因為他們也沒有足夠的數據怎麼去處理這一塊，所以我今天才提出這樣子的修法方向，我提出來之後，希望我們也可以有一個網路平臺，假設我有、我需要這樣的協助，那未來我們有一個網路的平臺可以秘密的、保密的讓這些人可以接受一些治療，避免他犯罪，這是我今天質詢的重點，也是我修法方向的重點。"],["薛部長瑞元：是，這部分跟委員報告，您在提到的這個就好像是毒癮者，他本身如果有想法、自己想要去戒癮的話，那就是我們希望有一個平臺……"],["李委員彥秀：戒癮政府也要有足夠的資源跟這樣的資訊可以治療他們，但我們這邊現在……"],["薛部長瑞元：對，但是就是有一個他可以去尋找資源自願勒戒，另外一個是……"],["李委員彥秀：一個是尋找資源，另外一個是現在修法當中我們如何對於這些犯罪者……"],["薛部長瑞元：對，現在委員在講的這個犯罪者是已經進入到司法系統裡面了，他等於是……"],["李委員彥秀：但司法系統裡面矯正治療的效果並不好，所以我再提出來，我希望有有效的、更好的治療方式，所以我才提出來這樣的修法方向，好不好？"],["薛部長瑞元：是，我了解。"],["李委員彥秀：謝謝部長。"],["薛部長瑞元：謝謝。"],["主席：接下來請黃仁委員、黃仁委員，黃仁委員不在。","請黃捷委員質詢。"],["段落：質詢：黃委員捷：14:17"],["黃委員捷：（14時17分）謝謝主席，先請法務部。"],["主席：請法務部。"],["黃委員捷：法務部應該是參事，對不對？"],["主席：對，汪參事。"],["汪參事南均：委員好。"],["黃委員捷：參事好，早上我有先說過我的提案說明，裡面有三個修法的重點，我知道衛福部也很積極的要召開會議來討論這個方向，我想要強調的是其中有一條是針對重製，我早上有提到為什麼重製這麼重要？是因為現在一起犯罪最主要的犯罪手法，就是他從網站去下載然後存到他的硬碟，下載的這個行為其實在刑法裡面就有針對成人的性私密影像的重製行為做處罰了，但我發現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裡面並沒有這樣的犯罪樣態，所以我把它加進去，我想確認法務部針對這一條如果加上重製的話是不是可行？是不是也跟刑法做一個一致的標準呢？"],["汪參事南均：是，我們尊重主管機關還有委員們的意見與見解。"],["黃委員捷：謝謝。我就是希望讓大家知道重製這個行為是非常重要的，也要把它納入這一次的管制。","接下來請衛福部部長。"],["薛部長瑞元：委員好。"],["黃委員捷：部長，我希望最後這段時間我們把這個法律好好的修過，做為你的成就達成。這一次的修法非常重要，今天也要力拚修法送出，是因為這一次大家都很關心、不分黨派都來關心，關於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我已經問第三次了，第三次到衛環，希望趕快把這個送出。我之前也一直問衛福部，到現在針對這樣的犯罪手法到底有什麼樣主動稽查的方式、主動巡查的方式？我知道其實就你們的答覆是在科技偵查法還沒有出來之前是不是無法進行主動的巡查，對嗎？"],["薛部長瑞元：我相信技術不會因為有沒有法而有差別，技術如果有就存在那裡，沒有就不能用。"],["黃委員捷：我上一次來，部長也是跟我說因為沒有法源，你們所說的沒有法源是什麼法源？我們現在可以怎麼修正？"],["薛部長瑞元：現在我之所以主張希望有法源讓我們可以來主動偵查並不是因為科技的問題，而是因為主動去網路上面為了犯罪的防止做搜尋的話，有可能會侵犯到個人的隱私，所以我們才希望有一個法律授權，讓行政機關可以這樣做。"],["黃委員捷：對，我現在就是要問，這個法律的授權必須要由哪一個主管機關、哪一條法律來進行相關的授權？在我們今天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有包括在裡面嗎？如果沒有，要找哪一個單位處理？"],["薛部長瑞元：應該是要放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裡面，因為這對於兒少性剝削的這種性影像相關的犯罪行為比較有足夠的正當理由來排除說是侵犯個人隱私的權益保障。"],["黃委員捷：謝謝部長。所以我們今天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如果把這個法源授權給你們，之後就可以做這件事嘛？"],["薛部長瑞元：是。"],["黃委員捷：好，這是要最後跟你確認的。","最後再一個小補充，就是在我們還沒有修法通過之前，你們現在是不是可以由民間單位進行相關的協助，就是主動巡查的部分？如果有這樣的進度，你們目前委託的進度到哪裡了？"],["薛部長瑞元：目前我們還在做招標文件的設計，因為這牽涉到一些技術的問題，我們也是必須要謹慎一點，所以我們會找相關的專家來開會。"],["黃委員捷：給一個時程好不好？"],["薛部長瑞元：我想這一個招標文件如果要完成的話大概10天可能可以完成，之後……"],["黃委員捷：10天內完成招標程序。"],["薛部長瑞元：沒有，是招標文件的完成是10天，之後還要走招標的程序。"],["黃委員捷：所以10天後會開始走招標的程序？"],["薛部長瑞元：對，要公告、然後要投標……"],["黃委員捷：希望部長與時間競賽，好不好？趕快把最後這個程序補足。謝謝。"],["薛部長瑞元：謝謝。"],["主席：接下來請范雲委員進行質詢。"],["段落：質詢：范委員雲：14:22"],["范委員雲：（14時22分）謝謝召委，有請部長。"],["主席：請部長。"],["薛部長瑞元：委員好。"],["范委員雲：部長午安，主要是針對兒少代表我們收到陳情，衛福部主導改制，可是問題是目前改制的方案看起來是開民主倒車，我覺得蠻憂心的，所以今天緊急來跟您質詢，因為我的案子早上已經說明過了，關於數位性暴力。","兒少代表其實已經有公開表達他們不能理解，請問部長知道這個事情嗎？"],["薛部長瑞元：我不知道這邊在談的是哪一件事情。"],["范委員雲：就是你們明天就要開會，衛福部提案要修正中央兒少代表的機制，把原本由下而上的兒少代表互選、從地方到中央，現在要改成由中央來圈選；就是本來由下而上的民主互選是非常好的一個兒少代表自我訓練，而且他們的權力其實沒有很大，選出來的人1年其實只能開個兩、三個會，任期1年，我想這樣一個權力不是很大的機制，我們就讓兒少代表來學習民主不是很好嗎？部長您不知道喔？你看一下舊制，兒少代表舊制是各縣市兒少代表票選，譬如在場的蔡易餘委員是嘉義縣，他們就有嘉義縣的兒少代表，那是票選出來的，票選出來者可以到中央當兒少代表，中央兒少代表再推選各組，整個團數有66人，都是地方各縣市選出的，但是因為沒有原住民、身心障礙跟國中以下學生的保障名額，所以我們的國家公約、人權公約的國際代表就說這個很好、增加一下原住民身心障礙弱勢者和年紀比較小的，這個都可以用保障名額的方式，至少有，對不對？可是你們的方式居然是變成地方政府、身障、原民團體、再加推薦名單，變成由中央政府直接推選，然後人數還變少為9到15人。所以我想這個好像開民主倒車，不知道部長可不可以緊急煞車，再研究一下？新政府要上任，不要讓大家批評我們馬上就讓兒少代表的民主被沒收，好不好？"],["薛部長瑞元：這個明天在行政院的兒少權益推動小組會做討論，我想……"],["范委員雲：是，但方案是衛福部提出來的啊！"],["薛部長瑞元：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在那邊做一個表達。"],["范委員雲：這個部分我想是滿重要的，另外還有相關的兒少代表培力機制，我們的舊制是單一民間團體培力，新制不知道為什麼……可能是想納入更多的團體，有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跟社家署。"],["薛部長瑞元：對啦，現在是多元的。"],["范委員雲：可是大家會擔心是不是多頭馬車，原本舊制有擔任過地方兒少代表也是滿好的，會有一點經驗；新制變得沒有，任期原本是2年變成1年，所以有一點點不大能夠瞭解這個部分。然後加個退場機制，如果有重大影響聲譽之言行應解聘，我覺得這並沒有不好，如果真的有爭議的兒少代表，可是好像沒有一個讓他們討論的機制，就直接由中央說你退場就退場，所以我覺得在設計上有點傷害原來的民主跟兒少代表的培力，要讓他們慢慢有主體意識的精神，原本的兒少國際公約也不是這樣，因為當時會設這個就是因為兒童的權利公約。是不是請衛福部考量兒少代表意見，重新檢討修正方向，好嗎？不要在兒少代表的這個……他們很在乎，其實我們給他的權限也非常小，任期1年、每4個月開1次，任期內才開3個會，好不好？不要讓他們覺得我們大人不讓他們表達意見，好不好？"],["薛部長瑞元：因為這已經進入到行政院做討論，我們會把這個意見帶過去。"],["范委員雲：對，衛福部是主要的提案者，你們就要勇敢的說這個有委員表達、我們也覺得這樣不妥……"],["薛部長瑞元：我們會有……"],["范委員雲：至少部長現在知道之後覺得不妥，好不好？"],["薛部長瑞元：好。"],["范委員雲：那我會監督這件事情喔，要拜託部長了！謝謝。"],["薛部長瑞元：謝謝。"],["主席：謝謝。","接下來請李坤城委員、李坤城委員，李坤城委員不在。","請蔡易餘委員質詢。"],["段落：質詢：蔡委員易餘：14:27"],["蔡委員易餘：（14時27分）謝謝主席，有請衛福部部長及法務部參事。"],["主席：請部長和參事。"],["蔡委員易餘：部長，創意私房這個事件我們知道法務部這邊好像有約詢了裡面的會員，會員中有工程師、醫師、軍警被約談，警察不證實，這個讓我想到一件事，臺灣在2011年的時候曾經討論要把美國的梅根法案立法，後來沒有，梅根法案就是對於種性侵害加害人必須予以公開，而且讓大家可以去搜尋，尤其是讓社區可以搜尋，後來臺灣沒有通過類似美國這樣的法案，所以我們還是回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以及性侵害防制法第九條，認為在偵查不公開的前提之下，這個資訊是不公開的，所以對加害人的資訊通常我們不會刻意去公開，除非是他在媒體曝光了，那就不是在法務部的控制範圍。","但是這件事唯有一個例外，例外就在兒少，所以我們知道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九十六條就講到了，如果涉及違反第四十八條，就是父母或監護人對於讓你的兒童、少年去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身心發展的工作的時候，這部分必須公布其姓名，這是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在第九十七條規定更多喔，第九十七條規定一旦違反第四十九條的狀況，第四十九條又詳列了15個狀況，其中第11個狀況就包括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如果利用兒童少年去拍攝這個影片就必須要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好，這個是在兒少的權益。這一次創意私房目前涉及的違法有沒有涉及到應該予以公開的部分？這部分是我想要先詢問的。"],["薛部長瑞元：如果按照法條的解釋來看的話，這種拍攝錄製的確是可以公開他的姓名。"],["蔡委員易餘：對，如果他是屬於拍攝或錄製。"],["薛部長瑞元：對。"],["蔡委員易餘：那現在法務部可能還有一個爭議點，就因為還要等判決確定嘛，以及他是持有或者是他是拍攝人這件事也都還不知道，所以到目前為止是還不會，當然因為偵查不公開，在還沒有判決確定前不會把他公布，那我現在想要問的就是誰負責公布姓名或名稱？這個由誰來負責？"],["薛部長瑞元：這個是衛福部。"],["蔡委員易餘：衛福部來負責？"],["薛部長瑞元：對，因為兒權法的主管機關也是衛福部。"],["蔡委員易餘：誰可以去使用、得到這樣的一個資料？就是哪些人可能涉及到拍攝兒童或少年以下的影片，我要怎麼得知呢？如果我要去搜尋誰有這樣的一個紀錄，比方說這樣的人進來我的社區裡面，我要怎麼知道我要去保護我的兒童？"],["薛部長瑞元：因為公布的話要看公布的方式，有一些並沒有主動去把這個list出來，這個細節沒有，但是他有犯哪一些法是可以……"],["蔡委員易餘：到目前為止有公布哪些嗎？"],["薛部長瑞元：目前還沒有，這用第十一款的還沒有。"],["張司長秀鴛：比較多的是照顧者的虐待。"],["蔡委員易餘：目前第十一款比較少？"],["薛部長瑞元：對。"],["蔡委員易餘：那問題就來了，既然法條有這樣規定，就是去拍攝的人、至少創意私房那個叫做老馬的現在還沒有抓到，可是未來一定要公開他的名字吧！"],["薛部長瑞元：是啊！"],["蔡委員易餘：未來是不是一定有這樣的狀況？"],["薛部長瑞元：如果偵查結束起訴到後來判刑的話應該是會有。"],["蔡委員易餘：判刑確定後嘛！"],["薛部長瑞元：對。"],["蔡委員易餘：我現在想要了解的是，我們現在有這樣的武器可以針對他們去拍攝的，我們有這樣的一個武器，那我們到底使用了嗎？這也是我這一次要問的一個重點。未來我們的提案當然是要增加罰則，持有的部分要增加他的刑度，這個我都支持，只是法條明明有這樣的規定，我們應該要充分去利用，讓這些拍攝影片的人必須繩之以法之外，也必須要揭露給大家知道他有這樣的犯行，好不好？"],["薛部長瑞元：好。"],["蔡委員易餘：第二，部長們之前在討論的，因為大家都在討論這個圖畫，所以現在大家對虛擬是憂心的，對於這個函釋的部分我想要問一下進度的狀況，簡單就好。"],["薛部長瑞元：已經在簽了。"],["蔡委員易餘：已經在簽了？那我希望可以加速。謝謝。"],["薛部長瑞元：謝謝。"],["主席：謝謝。","接下來請郭昱晴委員、郭昱晴委員，郭昱晴委員不在。","陳冠廷委員、陳冠廷委員，陳冠廷委員不在。","許宇甄委員、許宇甄委員，許宇甄委員不在。","沈伯洋委員、沈伯洋委員，沈伯洋委員不在。","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不在。","請張雅琳委員進行質詢。"],["段落：質詢：張委員雅琳：14:32"],["張委員雅琳：（14時32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主席：請部長。"],["薛部長瑞元：委員好。"],["張委員雅琳：部長好，4月24號的時候，衛福部有給立法院一份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正建議報告，裡面其實有講到我簡報貼的增訂兒少性影像電子行政處分及下架時限等總共有三點，我想要確認一下，就我的理解就是我們會簡化行政流程，必要時會立即限制接取網站並且加強巡網能量並制定規範，簡單來說是不是就這三個意思？"],["薛部長瑞元：對。"],["張委員雅琳：那我想再確認一件事，就是「相關機關」指的就是性影像中心，對嗎？我這個紅框標示的「增訂相關」……"],["薛部長瑞元：那個性影像中心是衛福部底下委託的一個單位，它並不屬於機關，當時在講的機關主要是指的是警政的科技偵防中心還有法務部這邊。"],["張委員雅琳：了解，相關單位等於就是跨部會的其他單位的意思就對了。"],["薛部長瑞元：對。"],["張委員雅琳：那我想要再確認一下，就是衛福部下面這個性影像中心裡面，我看那個報告裡面講到我們從去年8月到現在將近8個月的時間，總共受理需要移除的案件有767件，由業者完成下架的有665件，所以移除成功率將近九成。這個成績其實我覺得我不會說不好，因為畢竟只有8個月，成效如何很難說，但是我想我們還是需要加緊去擴大所謂的量能這件事情，因為兒少性剝削的案例，尤其其中拍攝、製造的猥褻、性交之作品其實1年有將近有3,000件，等於我們現在執法的能量了不起大概最多只有現實案件的23%，所以我想要瞭解這個23%，如果接下來我們希望可以儘量加速的話，那我們是不是要來提升性影像中心的量能？還是我們的民眾還不知道當遇到這個狀況的時候要去性影像中心求助？是宣傳部分要再加強呢？還是量能的部分要再加強呢？還是什麼樣子的部分？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請部長說明一下？"],["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112年有兩千九百多件，事實上這個是通報。"],["張委員雅琳：通報？"],["薛部長瑞元：也就是人家來申訴的。"],["張委員雅琳：對，沒錯。"],["薛部長瑞元：但是這中間有許多是沒有網址，或者是一些資料不完全，所以沒有辦法再進去調查。"],["張委員雅琳：了解。"],["薛部長瑞元：所以能夠去處理的就是剛剛那一張……"],["張委員雅琳：所以等於是兩千九百多件裡面大概只有七百多件符合所有的資訊，它可以去做處理？"],["薛部長瑞元：對、對，可以去做處理。"],["張委員雅琳：這樣子的話是不是等於民眾在通報的時候沒有把相關的資訊提供完整？"],["薛部長瑞元：對。"],["張委員雅琳：那是不是就是……不好意思，因為他搖頭，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可不可以說明一下呢？"],["張司長秀鴛：跟委員說明，那個兩千九百多件有些是同學聽說誰誰誰怎麼樣，是疑似的，如果是真的要影像移除，當事人或者他的家人要提出他的網站還有那個影像才能夠處理，所以不是通報的人提供資訊不夠清楚，而是性質不同。"],["張委員雅琳：了解，這樣聽起來就是到底真實有多少案件我們好像是不清楚的，對不對？因為這樣看起來有些是疑似嘛。"],["薛部長瑞元：沒錯，這種東西黑數可能……"],["張委員雅琳：對，這樣的話可能有很大的黑數是我們不確定的，等於我們如何讓民眾更有意識地來做通報這件事情就變成衛福部需要再積極地做宣導。"],["薛部長瑞元：對。"],["張委員雅琳：因為我相信這個案件對受害者的傷害其實非常非常的大，人家都開超跑在拍片，所以我們真的不能夠……我們真的速度也要加快。","再來，上次我質詢的時候有提到第四十四條裡面我們應該要去強化……不好意思，再占用一點點時間。"],["主席：把握時間，因為我們要處理法案。"],["張委員雅琳：在第四十四條裡面有講不能夠只有處罰買的這個人，就是有買的這個行為、支付對價的這個……"],["薛部長瑞元：持有。"],["張委員雅琳：可是現在其實也有一些是沒有支付的狀況之下，他還是盡情地去看這些影片嘛，所以我有提出版本，我希望接下來我們在要通過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時候，因為其實有相對多的委員都有提這一個，我們不能夠只處理製造影片的人，對觀看影片的也要有相對應的條文來處理，所以這一點再請部長支持，謝謝。"],["薛部長瑞元：謝謝。"],["主席：謝謝。","接下來請涂權吉委員、涂權吉委員，涂權吉委員不在。","王世堅委員、王世堅委員，王世堅委員不在。","馬文君委員、馬文君委員，馬文君委員不在。","王美惠委員、王美惠委員，王美惠委員不在。","莊瑞雄委員、莊瑞雄委員，莊瑞雄委員不在。","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不在。","王鴻薇委員、王鴻薇委員，王鴻薇委員不在。","何欣純委員、何欣純委員，何欣純委員不在。","賴士葆委員、賴士葆委員，賴士葆委員不在。","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不在。","羅廷瑋委員、羅廷瑋委員，羅廷瑋委員不在。","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不在。","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委員莊瑞雄、楊曜、盧縣一、陳冠廷、涂權吉、林思銘、羅智強、黃仁、沈發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委員莊瑞雄書面質詢：","一、修法有必要，但去年該法已有針對兒少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影像從3年以上7年以下調整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散布兒少性影像調高刑責（原3年以下，調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1年以下），另外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都納入處罰，以嚴懲散布兒少性影像者。","目前修法版本如果加重刑責，但能否對症下藥？本席仍有其疑慮。因如按個案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影像，去年修法至今，地檢署統計共有38件偵查終結案件，但僅起訴6件、緩起訴8件、不起訴處分達23件，顯見未來如修法通過，提高刑責，可能仍未有效。","因此，本席建議法務部、司法院與衛福部應檢討現行實務與構成要件明確性，以供修法所需。","二、另外，現行持有（第39條）為人詬病認為刑罰太低，但需要特別注意，僅需相關證據顯示持有外還有幫助犯性質，即可構成38條或36條的幫助犯，7年且可加重1/2刑期。","然重要的是，如何抓到影片拍攝的源頭，及早阻卻違法事由，並減少受害者才是當務之急，因此，本席認為應加強查緝作為，衛福部與數發部通力合作，先釐清散佈方式與主要據點，並降低流通相關影像的平台，減少兒少受害。"],["委員楊曜書面質詢：","一、兒少性剝削案件數逐年增加，衛福部積極作為為何？","問題：衛福部統計，兒少性剝削案件數，從2020年的2,077件逐年增加，到2022年的2,931件；其中，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物品案件數，從2020年的1,333件，到2022年的1,971件、使用網路工具犯罪案件數，從2020年的1,239件，到2022年的1,628件，兒少性剝削案件的通報數逐年增加，反映了第一線的基層人員，對於兒少性剝削案件的警覺性提高外，不免也讓人擔憂兒少性剝削的狀況日益嚴重，請教衛福部，對於兒少性剝削案件的通報數逐年增加，衛福部的積極作為為何？","進一步檢視數據，可發現涉犯兒少性剝削案件類型，近七成為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物品，可處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請教衛福部，既然法有重罰，為何案件數仍逐年增加，是背後利益誘人，還是處罰過輕？","再者，使用網路工具流通兒少性影像者（網站（含社群網站）及通訊軟體）占通報數的五成，網路犯罪有私密、流通迅速的特性，增加查緝及阻斷的難度，衛福部身為主管機關，要如何來研議嚇止？","二、如何阻斷非法網站使用加密貨幣的金流使用？","問題：媒體報導，加密貨幣交易所XREX共同創辦人暨集團執行長黃耀文在社群網站表示，揭露台版N號房「創意私房」4個錢包的區塊鏈上金流，以MistTrack、Arkham、BitQuery、OKLink等區塊鏈分析與幣流可視化工具，追查「創意私房」金流的上下游關係，試圖尋找在真實世界中，消費的「會員」及從中獲得利益的「背後集團」，他表示，過去很多人都認為，只要金流進入到加密貨幣就是一個斷點；但其實可以從技術上解決這個問題，甚至在傳統調查網域遇到阻礙時，轉往區塊鏈上追查，可以告訴我們更多蛛絲馬跡，讓不法分子現蹤，報告中分析，創意私房4個用來收款的加密貨幣錢包，從2021年底至2024年4月，「入金」到創意私房的交易筆數（可能是會員），合計逾3,200次，4個錢包加總共收款89.4萬泰達幣（USDT），換算約新台幣2,880萬元。根據報告指出，最新一次資金轉移發生在4月10日晚間11時19分，由OKX交易所轉入第4個收款錢包，意味此錢包仍被頻繁使用、處於活躍狀態，請問金管會，是否參考國外國家管制加密貨幣做法，如今諸多不法業者使用加密貨幣的狀況頻繁，交易所多、使用加密貨幣幣別多，要如何阻斷非法網站使用加密貨幣的金流使用？","三、法務部針對持有非法兒少性影像者如何訂定相對應量刑標準的看法為何？","問題：有婦女團體指出，相較於國外案例，台灣對於非法兒少性影像的購買及持有者，罰則明顯過輕，應修法提高刑責，並考量加害人持有兒少性影像的數量多寡、加害者的資歷、被害者年齡、被害者性影像內容等因素，訂定相對應量刑標準，為此，請教法務部，針對持有非法兒少性影像者如何訂定相對應量刑標準的看法為何？"],["委員盧縣一書面質詢：","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2023年曾修法三讀通過，如今上路才一年，又要再度修正，是否新法施行上仍有不足之處？現行法適用上遭遇困難何在？","二、請問衛福部、司法院：審查「兒少性剝削條例」","報載：新法修正的四個方向有：","(1)加重刑責","(2)簡化封網流程","(3)對付費觀覽兒少性影像者處以刑責","(4)授權政府主動搜尋相關網站與金流。","疑問：如何簡化篩選不法網站以進行封鎖程序，不至於造成「寒蟬效應」？進行適度的網路管制下，會不會又對言論自由形成了過多的事前限制？"],["委員陳冠廷書面質詢：","一、青少年網路性誘拐","（衛福部）部長，黃子佼案引發國人關注兒少性剝削議題，我們立法部門也針對製作、散播、持有兒少性影像，提出相關修法，填補制度上的缺陷，捍衛兒童權利。","但我要強調，我們要保護兒少也要注意縮減加害人接觸被害人的管道，尤其是落實交友軟體平台會員註冊的身份認證機制。","部長，儘管現在平台註冊時會出現「未滿18歲不可加入」字樣，但仍可直接再次修改出生年份，其中不乏未成年的使用者冒充年齡進入。我們辦公室的同仁就曾表示，他在15歲的時候就可以透過漏洞繞過交友軟體的年齡限制機制，成功註冊會員。部長，你覺得這樣合理嗎？衛福部現在只在網路上提醒青少年使用交友APP要「了、了、分、明」保護自己避免網路陷阱，部長你認為這樣夠嗎？","部長，衛福部今年2月指出，網友透過交友軟體約見面，進而發生性侵害人數逐年增加，2019年665例，2020年801例，2021年798例，2022年905例，除了2021年小幅下降，其餘呈現逐年上升趨勢。以年齡分析，12至18歲受害比率最高，2022年有436人，幾乎占半數。","部長，我要提醒，我們雖然有在法令上限制未滿18歲的青少年無法註冊交友軟體。但業者終究會找到出路，使用者們也紛紛轉向另一款具備直播功能的社交App─Yubo。目前Yubo在全球擁有6,000萬名註冊用戶，其中99%的用戶是Z世代，堪稱「青少年版Tinder」。我希望衛福部夥同教育部、數發部等部會針對交友軟體問題提出對策。","部長，兒少性誘拐的首個步驟就是加害人運用交友軟體，掌握被害人的交友網絡形態與動態，利用一個或多個身份的帳號出現在被害人的友誼網絡圈內。接著持續透過聊天增進信任與接觸機會，扮演兒少日常生活傾訴者的角色位置，最後以忠誠試探兒少，開始要求性接觸藉由情感連結，進而發生性剝削（廖美蓮，2021）。","因此，交友平台過於寬鬆的身份認證機制會讓青少年暴露在風險下。部長，青少年正處於自我探索、增強社會獨立性和逐漸轉變成獨立個體的階段。雖然青少年普遍視網路交友為機會，但交友過程中可能存在各式各樣的騷擾，甚至延伸成現實中的犯罪行為。","因此，隨著網路犯罪數量增加，考量青少年的自制力與判斷能力尚未發展完全，在諸多青少年可能遇到的網路風險中（例如接觸到暴力、色情、霸凌等不利於身心發展的內容），衛福部可不可以給我書面答覆，了解目前你們應對此狀況的作法？","資料來源：廖美蓮（2021）。網路性誘拐─兒少影像性剝削實務挑戰。當代社會工作學刊，(11)，35-80。"],["委員涂權吉書面質詢：","壹、過去，本席多次質詢時提到創意私房案早在「818天」前就可以遏制性影像的散佈、減緩被害人被二次傷害的風險，假如檢察官在扣押證物、羈押被害人還不能有所動作，到底法律要怎麼修正，才能避免過去薛瑞元部長口中的「法律風險」？以創意私房案來說，如果都一審定讞了，衛福部22天後才在立委一再催促下，採取強制執行的手段來封網屏蔽，這次修法能不能不再讓情事再度發生？","貳、這次部版修正案有三大方向：1.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衛福部負責被動接申訴、諮詢、查察被害人狀況，司法警察、檢察官負責負責主動網路巡察；2.發現有犯罪嫌疑通知網路業者、警察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收到通知後做成行政處分；3.上述行政處分送達不以書面形式為限。檢視部版第八條的修正條文，整個流程基本跟4/10對於創意私房引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封網幾乎一樣，想請教，此次修法還會有衛福部承受不合理「法律風險」的疑慮嗎？","部版規範司法警察、檢察官負責網路巡察，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負責通知警察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做出封網屏蔽的行政處分，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數發部等機關的態度是？願意配合？還是尚有困難之處？最後，最關鍵的一點，這是衛福部版本的草案，政院支持嗎？政院假若不支持，出不了政院，今天的討論還有意義嗎？","參、過去多位立法委員質疑衛福部為何不在檢察官起訴時通知數發部封網屏蔽時，衛福部總回覆說「法務部、檢察官沒有告知」、「起訴書未公開」，本席想請叫，如今的部版條文，在上述條件沒有變化下，如果創意私房類似案例再起，「性影像處理中心」如何在一審完結前，就能通知主管機關做成屏蔽封網的行政處分？","延續過去質詢的問題，請教就衛福部提出的版本，未來在下架性影像這部分，對照「創意私房」案，政府將能夠在哪個時間段就立刻停止解析？如果可以更快停止解析，請問按下方表格哪個時間點可以即時處理、停止傷害。另外，衛福部次長李麗芬有向媒體提到，封網的行政處分由地方政府下達，是不是依照部版條文，地方政府就沒有角色了？","肆、衛福部如今提出的法案版本，有提到未來將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單一窗口並統一處理性影像案件，本席覺得是一個好的檢討方向，但對於究竟如何落實非常好奇，請教衛福部，目前已經有保護司專職處理兒少問題，「性影像處理中心」跟保護司的業務哪些不同？另外，假如「性影像處理中心」要委由民間團體成立，這個業務涉及「個人隱私」、「犯罪影像」、「兒少保護」，請問預計要找哪一類的民間團體？哪些民間團體足以擔當這樣的任務？如果衛福部要把這樣機敏的公務外包出去，可能的風險是什麼？法務部有看法嗎？最後，委託民間單位難道是會找諸如兒福聯盟等民間團體？是否有評估其有相應的能力，與政府協力處理層出不窮的性影像犯罪，如果所託非人又當如何，衛福部針對成立後的預算、人力目前是否有個粗略的數字在嗎？"],["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近幾年未成年性剝削的案件是層出不窮，受害的兒童及少年，身心都遭受到嚴重的迫害，且其所需療復時間之漫長，都是我們所難以想像。因此需要透過修法，來遏止這些惡意製造、散布或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圖畫畫、語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的犯行。","因此本席的提案，除提高刑罰與罰金外，也要求相關主管單位，需要建立兒少性剝削犯罪資料庫，並公布犯行者的姓名與相片於主管機關的網站上，提供民眾查詢。","此外，除了強暴、脅迫與意圖營利等犯罪樣態外，本席也特別提案，將那些使用不法取得的兒少性剝削物品，來恐嚇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並致生危害安全的犯罪者，加重其懲處。","最後，現今這些犯行多透過網際網路，因此也需將數位發展部列為主管機關之一，更需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於規定時限內主動通報，並增加犯罪者輔導教育之時數，以嚇阻相關犯行的一再發生。","我國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兒童及少年」定義為未滿18歲者，但社會各界認為現行罰則太輕，呼籲加重處罰。是否應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會不會偏低？是不是應該提高？","另外，目前的詐騙案件猖獗，有很多是來自於境外之通信與網站主機伺服器，檢警對於架設於境外之犯罪主機總是一籌莫展。我們很嚴格的制定了法律，加重了刑責提高了刑度，但，事實是連犯罪嫌疑人都逮不到！否則詐騙怎會抓不勝抓，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與詐騙網站一樣，此類兒童性相關網站均設於國外。此次黃姓藝人涉案的創意私房也是架設於境外。創意私房是販賣偷拍、同意拍攝但不同意外流、未成年等非法性影像之非法論壇，存在多年，會員者眾，創辦人「老馬」至今仍抓不到。","加重刑責提高刑度是很必要，但如何抓到嫌犯是否更具急迫性？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法務部調查局國際事務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在國際偵查中是否有遇到困難？否則怎麼成效如此不彰？對於境外的犯罪，我們到底可以如何提高破案效率？"],["委員羅智強書面質詢：","案由：本院羅委員智強，就網路性暴力事件受害者有近七成為未成年，不僅侵害兒少隱私權、身心健康權，造成永久且難以平復之身心傷害，對於跨黨派提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刑度修正後，在預防與防制作為上行政機關仍應持續精進，特向衛生福利部提出質詢。","說明：","針對台灣社會當前的數位技術普，造成兒少性剝削案件增加之因應作為與現行政策檢討。從衛福部自行統計的數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通報被害人」來看：2017年是1,060人；2018年是1,060人；2019年是1,211人；2020年是1,691人；2021年1,879人；2022年是2,280人；2023年是3,346人。","網路性暴力事件受害者有近七成為未成年，不僅侵害兒少隱私權、身心健康權，造成永久且難以平復之身心傷害，國人更稱為「靈魂式的謀殺」，且如今兒少性犯罪行為，從招募、介紹、製作到影像之販賣，產業鏈儼然成形，對國人之傷害至深且重，為有效杜絕兒少性剝削，落實保護兒少福利及權利之目的，應該有必要進行違反本法者之刑度調整。","要有效防治網路兒童性剝削問題，我們可以借鏡美國的經驗，針對以下幾個方面提出相應的措施：1.強化法律法規2.加強執法力度3.提升公眾意識4.加強國際合作","從2017年開始到被害人數現在成長了近三倍，在2020年有加拿大媒體曾經撰文指「疫情期間加拿大兒童性剝削現像上升趨勢」，跟台灣的攀升趨勢類似，但數位教育已經是不可逆的趨勢下，防範工作會變得更加艱辛。","過去根據民團的調查，國高中生每周課後使用網路高達32.2小時，在線上世界裡，有22.8%兒少曾有被網路詐騙的經驗；有21.4%兒少表示有遇過網友提出特殊要求，網友的要求中，最常見的是情侶交往（59.3%）、視訊通話（51.3%）、單獨約出去見面（50.9%）。除此之外，有一成左右兒少身邊同學被散布收到裸露照片/影片（10%），甚至有5.3%的兒少自己或同學曾傳給網友裸露照片/影片。","依據家扶基金會2023年所執行之「兒少網路社群使用習慣調查」發現，網路平台即使有標示「未滿18歲」警語，仍有超過2成的兒少會主點擊；4成兒少每天使用網路社群超過2小時。調查也顯示有1成6的兒少是在國小前就開始接觸網路社群，且約有160名兒少自述曾提供私密照，而國小中高年級學生就要面對網路霸凌、提供私密照的狀況，比例甚至高於國中生，顯見兒少有越早開始了解網路社群使用安全的需求，家長對於兒少的網路社群瀏覽內容的把關更需要高度的關注。","2019年兒福聯盟所做調查，有高達82.7%的兒少有自己專屬的智慧型手機，平均10歲就有智慧型手機，近9成擁有社群媒體帳號，而有68.2%的兒少曾在網路上看過恐怖血腥、色情暴力等相關內容，有35.8%的兒少每週、甚至每天都會上傳影片。","本席認為，針對本法第三條，對於網路基本安全的使用宣導，應該從一學年調整為一學期。","過去2018年就曾發生過，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監控散布兒童色情影片全球百大名單，其中共有2台灣嫌犯，美國聯邦調查局為防制兒童色情影片擴散，啟動「百夫長強化專案」行動（Operation Centurion Plus），長期監控全球百大流量散布兒童色情嫌犯。目前不少的網站都是架設於國外，打擊兒少性剝削的犯罪行為需要跨部會，也需要跨國的合作。","被害人沒補件、網站IP在國外、聯絡資訊不明等因素，造成移除困難，行政機關要再次強化相關機制，不要讓每一次的上傳再製，一次又一次的終生凌遲被害人。","最後，為明確我國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之總體政策方針，及有效提升跨部會整合防治效能，應參照美國制定《國家預防和防止剝削兒童策略》（National Strategy for Child Exploitation Prevention and Interdiction），讓各單位能夠有明確的依據並執行防治工作；早在2013年，AIT與台灣合作的研討會上，當時酈英傑處長，就有鼓勵台灣制訂國家策略。我們應該借鏡美國的經驗，訂定一份屬於台灣的「國家預防和防治剝削兒童策略」，針對法律法規、執法力度、公眾意識和國際合作等方面提出相應的措施和協調網絡，共同守護兒童的健康成長。"],["委員黃仁書面質詢：","☆Q1：","數發部是否要建立兒少性剝削資料庫？","數發部的宗旨是要連結公民和技術，來提升數位產業與安全發展。","根據衛福部的統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通報被害人，從107年1,060人增加至111年3,309人（參考以下圖示）","對於真人兒少性影像犯罪，政府應該採「零容忍」，請NCC、數發部等機關，主動在網路上偵查巡邏有無犯罪，並記錄在兒少性剝削資料庫。","綜上所述，應該趕快建立資料庫由〔源頭〕比對，並阻斷這些偷拍影片的供應，才能保護孩子不被傷害、不被侵犯。"],["委員沈發惠書面質詢：","今年爆發之藝人黃子佼及「創意私房」網站涉及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案，震驚社會，衛福部統計去（112）年類似違法案件多達三千人以上受害，爰有多位委員提案修法，具體方向包括一、擴大犯罪態樣及定義（如持有、購買、販售、對價取得存取兒少私密影像之權利等），並加重刑責；二、加快強制限制接取（封網）速度；三、責令犯罪行為人強制接受身心治療或納入輔導教育對象、提高輔導時數；四、加強查察組織犯罪。針對有助於擴大保障青少年兒童權益及預防此類犯罪之提案，本席亦表達支持。","針對本次修法，本席尚有幾項建議，建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及司法機關進一步審酌：","第一、除了前端的修法外，針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如安置、心理輔導等）及法律協助等事項，尚需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民間機構加強研商，並盤點資源，完備預防兒少剝削案件的發生及後續處理，主管機關宜配合修法檢討現行計畫；另有檢察官建議提高緩起訴處分金，完善犯罪被害人之保障，應予積極研議。","第二、依過去法院判決統計，有近三成因「情堪憫恕」或因和解而減輕處罰的案件，購買或持有亦有多案處以不起訴，引發社會爭議，且質疑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爰此檢警調刑事偵辦之證據力允宜加強，避免修法卻未符效益之情況。","第三、參酌檢方偵辦經驗，不管是創意私房或SCP論壇此類平台，除創設者外，提供兒少性影像供平台販售者，彼此間雖可能不認識，但相關行為都符合組織犯罪條例中所明定的「發起、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然少見以組織犯罪起訴或加重其刑者，司法機關應予重視。","第四、有關持有、意圖觀看等定義及犯罪構成要件宜參考國外立法例，如持有之故意及非故意要件，或予例示（釋），以加強偵辦、定罪。"],["主席：作以下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我先做預告，今天的議程進行到四點半左右會先休息，本次會議為兩天一次會，週三仍繼續開會。","現在請宣讀提案條文內容，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二、修正動議：","三、附帶決議：","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防制條例第八條之附帶決議","為因應少數不肖網路服務提供者，透過兒少性影像、偷拍影像等牟利，並鼓勵上傳，且一再查禁又一再重起爐灶等狀況。","目前乃將不肖網站與正當經營之網路平台採用同等規範，未能充分區別兩者本質上之差異。衛生福利部、數位發展部等相關部會應召集相關業者、平台、NGOs利害關係人共同商討，如何就明顯涉及犯罪，如鼓勵上傳兒少性影像、偷拍、性侵害之影像藉此牟利等狀況，建立判定標準。讓此類網站之查處能有別於正派經營、願意自律、非以犯罪牟利之業者。","在建立標準後，衛生福利部應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中就「移除下架」至「限制接取」另行建立程序，使政府能快速對應不肖網站，避免受害人影像被傳播，也阻斷犯罪者藉此獲利。","提案人：吳沛憶　　林月琴　　陳俊宇　　林淑芬"],["主席：現在宣讀的這些都是修正動議，按照過去的狀況，其實修正動議也可以不用宣讀，現在因為有很多委員已經到場，所以修正動議第8案到第11案請委員參考書面資料。","我們現在就來進行逐條審查，現在進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36案之逐條審查，每條條文先請行政單位說明，接著請委員表示意見，因為我們其實還有禮拜三一整天的審查，所以待會我們審查的原則，如果遇到這個條文還需要有很多討論的，我就會宣告先保留；有共識的我們先通過，如果還要再多加以討論的，我們就先保留到禮拜三有比較多的時間再來討論。","所有委員提的修正動議，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所以請委員不用擔心，我們現在就來進行逐條的審查，也謝謝衛福部有整理了一份對照版，那份對照版還滿清晰的，各位委員都有拿到嗎？有發下去了嗎？現在各位委員手上都有了，我們就依衛福部所整理出來的對照版來進行相關條文的討論。","首先，我們從第二條開始，請行政單位說明。"],["張司長秀鴛：謝謝委員。第二條一共有5個版本，作三點說明，第一個，在第一項第三款增列了行為樣態的文字；第二點，增加重製、持有、或支付對價觀覽，因為在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以及第四十四條，都列有處罰的樣態，所以我們把重製、持有、支付對價觀覽直接納入第一項第三款的定義，來擴大被害人的保護範疇，在此先說明這兩個部分。","另外，在修正條文說明裡頭，把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的圖畫範定在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為限，其餘兒少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恥的圖畫，仍然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外，也應該要按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網際網路業者要採取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以資明確，以上說明。"],["主席：針對第二條條文的修正，衛福部有一個建議修正條文，請問各位委員，針對第二條衛福部所提出來建議修正的文字，大家有沒有意見？請黃國昌總召。"],["黃委員國昌：主席，我確認一下衛福部修正的文字是這個嗎？"],["主席：確定一下委員有沒有拿到。"],["黃委員國昌：應該不是吧！是這個嗎？"],["薛部長瑞元：那一本！"],["主席：就是這個版本，最左手邊就是「本部建議修正條文」，那個就是衛福部的版本。"],["黃委員國昌：我先請教一下，今天我們有提一個修正動議，那個修正動議也謝謝王育敏召委簽名，讓我們有機會可以一起納入討論。針對第二條我們提的修正動議，基本上的希望是，因為我上次質詢的時候有提到，如果我們在條文上面沒有把它寫得很清楚的話，到時候檢察官在起訴的行為上或法官在判決的行為上，不要造成現在一些創作者他們的困擾，那也不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真的要去處理、規範的對象。","再加上後面的法條，我們希望法條可以簡潔一點，所謂法條可以簡潔一點，我分兩個部分來說明，第一個，性影像不待說明討論，性影像我相信非常清楚，這個沒有爭議，現在有爭議的是所謂的「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你們是否有發現在後面的關鍵條文當中，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以下都「落落長」，基本上我希望採行的立法技術是在處理第二條第三款的時候，我們把它要界定的範圍，按照大法官解釋的意旨把它標定清楚，把大法官那個時候做釋憲文的時候，他們希望判定的標準也能夠直接把它入法，入法了以後，就是用一個「以下稱性圖畫影音物品」這樣子的一個縮寫，讓後面的法條文字也可以比較簡潔一點。因為我們這次所提出來這樣一個修正動議，跟我們後面針對幾個核心的關鍵條文，包括製造、散播、持有的條文，彼此之間是相配合的，針對這樣子的一個立法體例，想要聽聽看主管機關的看法，以上，謝謝。"],["主席：謝謝。還有沒有其他委員針對第二條要發言？請羅廷瑋委員。"],["羅委員廷瑋：因為我的版本也還沒進來，所以我先提修正動議，也非常感謝召委。我是把第二條原本定義的圖畫再寫得更詳細，其實跟國昌委員的類似！我們就聚焦在處理真實兒童及少年免於性虐待、性交易的問題，把文字寫得更詳細喔！所以我們的修正動議是寫到「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將其寫進第二條的一個定義裡面。此外，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同樣也是把圖畫的定義予以修正，我認為之前的定義在真人圖片跟虛擬的作品之間過於模糊，而且目前並無有真實的研究、有在地的一個經驗來支持說，觀看色情兒少動漫，會對真人兒少採取實際的行動，如果有實證研究，請衛福部提出；如果沒有的話，我認為應該要修法排除，即那個圖片我們仍然覺得應該要管制，當然我們也覺得作為孩子的家長，我們也會擔憂，但是這個部分，我們希望不是包山包海的去讓這些動漫、繪圖等相關的產業權益受損，所以我在做這個修正動議，也希望這個部分能夠來這邊發言，謝謝。"],["主席：剛剛有舉手的是黃秀芳委員，接下來林淑芬委員。"],["黃委員秀芳：針對第二條，我們有提出修正動議，最主要的部分是有關重製、持有或支付對價觀覽納入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列為處罰的樣態，相關文字納入第一項第三款定義，擴大第二項的保護對象，就是被害人的範疇，希望大家能夠支持。","另外，本席也想就這一條的定義部分，請法務部還有司法院表示意見，在這些定義當中將持有還有支付對價觀覽納入條文中之後，對於共犯的定義，這個共犯的定義跟現行的條文跟現實的狀況，法院或者是檢察機關的認定上是不是會有所不同？所以我們希望法務部跟司法院能夠表示意見，以上。"],["主席：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我們這個第三款裡面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在立法說明欄裡面有講什麼叫做圖畫，圖畫部分，我們是採取正面表列講，在這些範疇裡面才是性剝削的範疇，可是我其實有一點擔心，我們也是想請檢審兩個單位來表示一下意見，萬一掛萬漏一，為什麼這麼講呢？因為去年大修也是號稱大修，就漏掉了支付對價觀覽這樣的一個概念在裡面，今天我們在這裡就覺得這樣子好像來框定這個圖畫的範疇是不是就夠了，其實我也不敢這樣子肯定的說出來，所以我們是希望請實務單位的，不管是檢警審，大家都表示一下意見，還有沒有其他超越我們正常人能夠想像的範疇，因為畢竟我們正常人想像的範疇有限。","另外一個就是，剛剛黃秀芳委員講的共犯的定義，我想要指出一種就是，這個創意私房裡面有一種共犯是它讓支付對價觀覽的這個人可以點餐，然後性犯罪網站的人可以去出任務，這個點餐的人，他在這個行為上到底是屬於教唆或是什麼東西，我覺得這個行為其實也是相當可惡，他不是支付錢去對價觀覽而已，他還可以點餐，然後出任務，這種行為要放到哪裡去規範，我想我們也是要思考一下。"],["主席：黃總召。"],["黃委員國昌：我具體建議一下，因為第二條裡面的定義，其實我們把行為跟要保護的客體兩件事情，在立法技術上寫在同一個條文裡去加以定義，剛剛有很多委員所提出來討論的意見，其實我剛剛比較著重的是保護客體對象的問題，有很多委員在配合這一次的修正，可能是在行為的態樣上面，他們有所著重，所以我具體的建議第二條的定義或許可以考慮，我們等到把後面的條次走完，到底有哪些行為態樣是我們覺得在目前的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以下的條文，有必要把它涵蓋在裡面的，這個時候等到下面的條文把行為態樣確認了以後，再回來看第二條定義性剝削的態樣，這樣子的討論會比較合乎邏輯一點，以上是針對第二條整個在立法體例上面討論順序提出來的建議。"],["主席：剛剛國昌委員這個建議其實蠻好的，有可能最後我們再回過來看第二條，是不是有哪一些疏漏的地方可以更完整，是不是這一條我們先保留？剛剛特別提到的也請法務部相關單位，你們回去仔細研究，因為犯罪偵辦是你們，還有哪一些是可能沒有想像到的一些需要納入的樣態，回去再周延一點好不好？我們禮拜三討論的時候，希望法務部也可以提出你們的看法，因為你也看到委員修正動議的版本，還有你們回去思考有沒有哪些樣態還可以再納進來的。好，我們第二條保留。","審查第三條。"],["張司長秀鑾：第三條目前有8個委員版本，以及修正動議有4個版本。首先說明第一個，將數位發展納入第二項，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部分，是將現行的第五項移列與第四項做合併。第三點，新增第五項考量是性影像在網路的存放設單一的求助平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由民間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受理申訴、諮詢、查察以及通知網際網路業者限制瀏覽、移除兒少性影像。接下來是新增檢警得運用科技技術在網路巡查涉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業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的規定，至於委員有建議要建立犯罪資料庫以及分款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因為涉及各部會，允宜尊重各部會的意見，以上說明。"],["主席：謝謝。針對第三條委員有沒有意見？請陳菁徽委員。"],["陳委員菁徽：第三條衛福部建議的內容跟我提出來的許多都吻合，但是剛剛質詢，也有聽到部長因為他不知道其他部門是不是可以配合，比如封網或者是強制移除等等，所以我建議也納入數發部，不知道數發部是不是可以配合納進來這個主管機關？"],["主席：所以陳委員是希望把數發部納進來，你的修正動議裡面有提到嗎？你的版本是有的。"],["陳委員菁徽：對。"],["主席：待會官員一併回答。我們先請委員提問，誰先？林月琴委員先是不是？"],["林委員月琴：我的版本是……"],["主席：林淑芬委員先，再來是林月琴委員。"],["林委員淑芬：抱歉，陳委員，就是數位部其實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路的管制、移除本來就是它的業管，所以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到時候是通知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實應該是這樣的機制才對，我聽起來可能是比較優先的選擇。沒關係，但是你堅持的話，我是這樣的一個分享，但我不是要講這個，我要講的是我們的修正裡面，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者是委託民間團體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它要受理申訴或查察，還要去通知限制或移除這些性剝削的影像，還有一些其他性防制的業務，然後司法警察、檢察官得封網，在這種狀況裡面，我是想要請教一下，因為我們第一線在執行的，我們假設其實第一線的司法人員應該是警察，地方的警察機關是一定都要通報到這裡，去讓性影像處理中心做封網或是移除的動作，還是這是並行兩軌的架構？現行第一線的檢警就可以去移除，如果是雙軌的性影像處理中心也可以，這是什麼樣的雙軌？就是我報案要在第一線的警察這裡，還是我第一線就可以到性影像處理中心去受理報案，我的意思是這樣的雙軌是什麼狀況？"],["主席：謝謝，接下來請林月琴委員。"],["林委員月琴：我的版本是因為我覺得不管是按照兒少權法，或者是性侵害犯罪防制法，都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要做的事情明列清楚，這事實上是立法的體例，所以我還是建請，早上在質詢的時候也提過，就是如果可以的話，這件事情主管機關不會只有衛福部而已，其他相關的部會是不是也要把工作講清楚說明白，所以比較期待是把相關要處理的各部會工作明訂清楚，以上。"],["主席：接下來請黃捷委員，然後王正旭委員、黃國昌委員，再來是范雲委員。"],["黃委員捷：謝謝。我的意見跟林月琴委員差不多，因為我覺得過去就是因為大家分屬的責任太不明確了，所以才要修這一條，所以我覺得把各個部會的工作列明確是非常重要的。","另外，我也支持應該要把數發部納入，是因為其實目前數發部就會協助像是流量限制或是限制接取這樣的工作，如果數發部沒有放進來的話，這些去限制它的接取或是去控制它的流量，讓它很難連上網，或是連到這個網站的這些工作，數發部是不是會有漏掉？所以我覺得數發部確實應該要放進來，謝謝。"],["主席：請王正旭委員。"],["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有關於陳菁徽委員修正增訂這個管理兒少性剝削電子資料庫，成立這個資料庫的部分要供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工及其他政府機關來使用，建議應該要針對相關的人員設定不同的權限，來讓這個被害人隱私權可以有比較完整的保障，這是有關於陳菁徽委員的部分。","針對剛剛林月琴委員想要把這個更完整化，針對整體的修正來講，讓所有的事業主管機關也都能夠非常的確定，這部分看起來是很有它的需求，不過我是建議在這個主管機關的後面，針對「主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改為「規劃」，推動「監督」，然後加「及協調」，因為我們知道這個監督是針對上對下的監督，其實我們很多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一個協調的過程，所以如果把這個協調也同時納進來的話，就可以把其他的事業主管機關也都能夠同步納到這個範疇裡面，在條文的說明裡面可以將協調業務的納入行政院，行政院目前有一個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裡面，把這個業務納為這個小組的要點去辦理，以上。"],["主席：接下來請黃國昌委員。"],["黃委員國昌：針對有關於衛福部所提出來的建議條文第三條，分兩個部分，第一個比較簡單，第六項寫司法警察、檢察官可以運用科技技術方式去巡查，這個部分寫司法警察跟檢察官，那司法檢察官呢？這個是在立法技術上面比較獨特的，只要寫司法警察就包括司法檢察官嗎？還是刻意要排除司法檢察官？這個可能在第六項的部分，主體為什麼做這樣的限制？可能要請衛福部去問一下法務部，是怎麼樣會有這樣條文的設計，因為這個在我國現行法制上面，我可以說是獨樹一幟、獨樹一格，非常罕見的一種立法上面的技術，這個是相對比較簡單的問題。","比較嚴肅也比較困難的問題其實是在第五項的部分，第五項整個基本上面的立法精神跟立法目的，我是同意的，但我要提醒主管機關的是，你仔細地看你們所做的三款事項，如果是受理申訴、諮詢，就這個部分相對而言，它公權力行使的色彩非常地低，你要委外，將公權力委託給外面的一個民間團體，請它們協助處理，它所會引發的法律上面的爭議，相對而言會低；但到第二款的部分，你要通知封網，某個程度上，在我們現在的社會當中，那個是一個非常清楚的公權力行使，就這個公權力行使本身的權力，適不適當委外，還是要由中央主管機關自己拿、抓著，這個事情很重要。所以我在看你們的立法技術的時候，就第五項的部分，你們要達成什麼樣的規範目的，百分之百可以理解，但你在第五項要達成這個規範目的的時候，你把涉及到高度公權力的行使，跟低度比較適合性質上可以委外、由民間團體來協助的部分，因為我們大家都知道，可能主管機關只是面臨到的一些預防或者是一些申訴、一些諮詢的事情，我們的公務體系可能沒有那麼多人力可以來負荷，在這個情況下把它委外我覺得OK，但到最後決定要封的這件事情，這個是不是適合交由外面的民間團體來做，恐怕就要想清楚了。所以你有兩個東西，可能在第五項的時候，看你要不要做更細緻的區別，有一些是你們覺得目前的公務體系無法負荷，把它交由民間團體來行使，它也不涉及高度公權力的行使，性質上會比較合適；有一些到最後要下決定的時候，要封這個網域，我們不希望任何人再可以看得到，這個比較強烈公權力行使的部分是不是適合委外，還是應該由中央主管機關抓到，這個我可能會建請在第三條的條文，在法條的設計上面更細緻化的時候，主管機關或許可以再重新思考的地方，謝謝。"],["主席：謝謝。請范雲委員。"],["范委員雲：針對第三條的部分，我是支持黃秀芳委員的建議，還有衛福部建議的修正，不管是增加性別比例，或者把已有的性影像處理中心的功能完備，還有增加就是一個主動出巡，因為這一次我們發現衛福部是自縛手腳，等於是被動地等待被害人來處理，然後沒有辦法主動去處理我們看到的新聞事件，我想請問，看是衛福部這裡是不是能夠表達一下？因為民間婦女團體有希望能夠設置受害人性影像的資料庫，看起來就是這個性影像處理中心，等於是有相關的第五項第三款其他性影像防制相關業務。因為我看有委員譬如林月琴委員是放在第五條，這邊如果是放在第三條比較恰當，還是要增設一條，所以衛福部這邊是不是可以表達意見？因為如果是這個性影像處理中心來處理的話，也許可以放在這，這個受害人性影像資料庫蠻重要的，一旦有性影像影片被重複的在網路出現的話，它能夠比較快去判斷跟用科技的方式處理，因為現在科技上面，其實可以有性影像的DNA，所以技術上是可以處理的，其他國家，我所知道的美國也有這樣子的一個受害人性影像資料庫，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衛福部表達意見？謝謝。"],["主席：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主席，因為我們這樣討論，行政部門都沒有解釋，所以我們真的是有點納悶。我再講第三條，我先釐清一下，剛才陳菁徽委員的版本要寫上去，我也是不反對，因為其實有寫跟沒寫，或者是我們在這裡納入內政、法務、教育、國防等等掛上去，其實它本來就都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它裡面本來就有「等」了，所以本來就應該是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辦理什麼業務，本來就要啦！如果有寫感覺比較安全感，我覺得也可以，我也不反對。但我要講我的重點，我的重點是說，我一直不清楚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的性影像處理中心，因為它沒有寫受理嘛！它寫申訴、諮詢和查察，可是這個調查的業務是誰？主責要負責去調查、確認這個事實的機關是誰？是要性影像處理中心嗎？如果沒有的話，它怎麼發通知？","接下來，我看到下一個第八條裡面又有講，為什麼這樣講？因為第八條裡面還有一個修正的動議是說，性影像處理中心得知網頁資料涉有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應通知網路業者、警察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看起來好像是得知，它已經知道的時候，它應通知警察機關，所以我就是不懂這是單軌還是雙軌，我看起來又像是單軌，因為它好像是通知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去調查、去辦理及確認這個事實，性影像處理中心再去移除，為什麼又要再透過性影像處理中心去移除呢？警察機關不能夠直接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是相關的部門直接去移除嗎？所以到底是單軌還是雙軌？"],["主席：這個等一下會請衛福部一併回答。"],["林委員淑芬：對，但是我的意思是對照到第八條的時候，我們還是要問清楚這樣的設計，到底是要怎麼去進行。"],["主席：謝謝。那我們就一併請衛福部回答，因為委員現在對你的主動巡查到底是哪一個單位巡查？然後封網是由哪一個單位封網？單軌或雙軌？你們透過修法完成之後，機制怎麼運作？是不是請衛福部做比較清楚的說明。"],["張司長秀鴛：性影像處理中心跟警察，他們是彼此互通有無，就是如果民眾要影像移除，影像處理中心的立即性是會比較快。"],["林委員淑芬：移除之前要先確認事實。"],["張司長秀鴛：當然。"],["林委員淑芬：那誰要去做？性影像處理中心可以做嗎？"],["張司長秀鴛：目前我們通知在第三條第五項，同時也回答黃國昌委員提到的，這個通知並沒有做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會在第八條，第八條會有行政處分，所以它是一個觀念通知，同時……"],["林委員淑芬：觀念通知，但要就這個事實確認的調查呢？"],["張司長秀鴛：基本上我們影像處理中心同仁會進去看，如果這個裡面，因為它是兒少性剝，兒少性剝比較單純，也就是說影像一旦認定是兒少，然後是性影像，確定沒有問題……"],["林委員淑芬：所以他們有認定。"],["張司長秀鴛：是，它是觀念通知而已……"],["林委員淑芬：那的確是有，就是說你委外去執行的話，這個涉及到要移除，由於這個權利義務關係很明確……"],["張司長秀鴛：後面有行政處分。"],["林委員淑芬：所以這個委外的對象他有權力，他有被賦予公權力可以去執行這個東西，可以去確認嗎………"],["張司長秀鴛：原則上它就是一個觀念通知，如果影像處理……"],["林委員淑芬：但這個通知牽扯到要把它移除。"],["張司長秀鴛：它是建議按照後面的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條裡頭的第一項網際網路業者本來就要限制瀏覽，他知道自己的網頁裡面有遭到所謂第四條的這些犯罪型式，要先做限制瀏覽以及移除，他有這個義務。也就是說業者也有這個義務，所以基本上影像處理中心的通知是一個觀念通知，就是有點像我提醒你，你的網頁有一些不法的資料，以上說明。"],["林委員淑芬：所以看起來就是雙軌這樣，OK。"],["張司長秀鴛：是，沒錯。那再來就是范雲委員提到的第五項第三款的其他性影像防制相關業務，指的並不是性影像的資料庫，性影像的資料庫目前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裡頭我們是做比對。那這個比對，目前已經委託由台灣展翅協會，他們跟國際的INHOPE組織，會透過我們現在的PhotoDNA技術直接跟國際做一個交換，然後做比對移除。所以目前的機制是用第八條第三項來做處理，以上說明。","至於林月琴委員談的各部會的分立要分款這樣一個參考，將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的分立，我們尊重各部會的意見。"],["主席：請黃國昌委員。"],["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就我剛提的，先從簡單的問題來，第六款第六項的部分，那個……"],["張司長秀鴛：是我們漏掉。"],["黃委員國昌：OK，好。"],["張司長秀鴛：司法警察、檢察官可以……"],["黃委員國昌：不會、不會，那個沒有關係啦，因為我知道你們看了這麼多修正動議，這麼短的時間之內把建議條文整理出來，忙中有疏失，可以理解不會苛責。但我還是要回到比較複雜的第五項的部分，你剛剛說是跟第八條相結合嘛，然後你說第五項純粹是一個觀念上面的通知，但你要看喔，在第五項設計的時候是說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自行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也可以委由民間團體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我如果沒有猜測錯誤，你們應該是打算要委由民間團體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對不對？對嘛，但現在的問題是，請你看一下第八條的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在主詞上面是網路業者透過下面的這些機關知道有犯罪的情況，就應該要先限制瀏覽或移除，那網路業者透過哪些地方呢？包括了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包括了性影像處理中心、包括了主管機關、包括了警察機關，那等於是性影像處理中心作為一個民間業者，它只要先通知了網路業者就會產生第八條第一項的法律效果。如果是這個樣子的話，恐怕不是你剛剛所講的它只是個觀念通知喔！我的理解有沒有錯誤？"],["張司長秀鴛：我們當初在寫第八條第一項這個法條的時候，基本上是認為網際網路的這些業者，這三個平台的服務者，他們應該要有義務對他的內容有所把關……"],["黃委員國昌：這個義務我沒意見。"],["張司長秀鴛：對、對。"],["黃委員國昌：強化網際網路業者的義務，這個我完全沒意見。"],["張司長秀鴛：但是他們認為不應該由他們來負起這個義務，因為它有點像是我提供服務，結果我還去限制……"],["黃委員國昌：這個我也理解，但這就不是我剛剛的問題嘛，剛剛你一直跟我講說，性影像處理中心那個是個觀念通知嘛，但我看到第八條第一項的法律設計就不是這樣，只要通知他，馬上就要做啦，那這樣性影像處理中心所謂的通知，怎麼會是一個觀念通知呢？"],["張司長秀鴛：因為我們在第四項跟第五項，還有第六項，那第五項前項通知講的就是性影像處理中心通知網際網路業者的內容，第六項才是所謂的行政處分，命他在24小時裡頭要立刻做限制瀏覽跟移除這個東西，所以我們把它認定說，前面第三條第五項第二款的通知叫觀念通知，那會呼應到第八條的第一項……"],["黃委員國昌：不是，你冷靜一點，看一下你的法條設計，第八條的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彼此之間的契合關係到底是什麼？也就是網際網路業者，他到底是接到性影像處理中心的通知就要馬上限制閱覽或移除？還是要等到第六項中央主管機關的通知才要做這件事情？到底是依照第一項、第五項，還是依照第六項？"],["林委員淑芬：主席，我也一併發問好了，因為你第一項的字眼叫做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叫「應先行」。但應先行到你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以後，中央主管機關做一個命令業者24小時內要限制瀏覽或移除的行政處分，中間會是多久？那先行的法律概念是什麼？然後到中央主管機關正式發布行政執行命令的時候，中間可以拖多久？中央主管機關接到這個事情以後要進行什麼程序？有可能會經歷哪些程序，才能夠命人家24小時呢？你可不可以講清楚這個時序？"],["張司長秀鴛：最早在去年的版本的確「應先行」這個地方是寫24小時，但是後來就是因為考慮到成人的部分，這個24小時有一些速度，他要徵得被害人的確定，它是未經他同意散布的，所以我們後來在這個四法聯防的時候，把24小時拿掉了，就直接寫「應先行」，那基本上就是說，性影像處理中心之所以會知道網際網路業者有兒少的性影像是民眾去做申訴，民眾告訴影像處理中心。影像處理中心一確定有這個內容就會通知，第一個通知業者要趕快做先行移除瀏覽，就是第八條的第一項……"],["林委員淑芬：你的意思是說其實還沒確認之前，只要有影像是關於兒少的，就馬上先行，先限制和下架……"],["張司長秀鴛：是、是，請他先移除……"],["林委員淑芬：沒錯，但是你說這只是一個通知，還不算是一個行政處分，那他可以不遵守嗎？"],["張司長秀鴛：沒錯，那有些業者的確……"],["林委員淑芬：他可以不遵守。"],["張司長秀鴛：對，所以我們的行政處分在第四十七條，才會對中央主管機關所命的24小時要去做移除，他不移除才會有罰鍰這件事，這會在寫在第四十七條，對於第八條第一項並沒有所謂的行政處分。"],["林委員淑芬：對啦，但是你之後先行處分就是暫時的狀態，聽起來是暫時處分的狀態，但是因為不是行政執行的概念，所以基本上業者可能不遵守啊，你是想要一個先行的權宜措施，在緊急的狀態叫他做，可是他不做，你才會有後來後面的這個，但是就是說，中央主管機關接受到第一項的通知以後，要命網路業者於24小時內移除，那這個中間，就是建議他們先行下架到中央主管機關強制下架，這中間大概會拖多久？"],["薛部長瑞元：24小時，就是第八條。第八條現在程序的架構大概是這樣子，首先是性影像中心接受到這一個民眾的申訴還是怎樣，就必須要進行我們剛剛第三條第五項的第一款，它受理的申訴，諮詢是另外一件事。","受理申訴之後，它要去做一個查察，這個查察指的是比對，確認說沒有錯，民眾申訴的就是這個性影像，之後它第一個就是要做通知，有兩個部分要去通知，一個是通知主管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等處分機關的部分，第二個是通知業者，那這一個通知業者，是讓業者有一個機會可以自律，他自行就下架，當然業者也有可能就不遵從，所以變成就要到第八條的部分。","第八條的部分，我們看到的第一項就是網路業者透過性影像處理中心知道有這些的話，就可以先行做移除了。但是沒有移除的話，因為性影像中心在第八條第四項的部分也同時就必須要通知檢察機關跟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就會用第六項的部分命網路業者24小時內必須要下架。所以，前面的通知指的是讓業者可以自律，他自行下架；那後面24小時的這部分就是這樣，就是強制。"],["主席：好，剛剛范雲委員也有舉手，是不是讓范雲委員講一下。"],["范委員雲：衛福部剛剛回應我說，我詢問的受害人性影像資料庫在第八條之三，可是你們整理的這一本裡面沒有第八條之三，只有黃秀芳委員有第八條之三，那黃秀芳委員的地方……"],["張司長秀鴛：第三項，不是之三，第八條的第三項……"],["范委員雲：第八條的第三項，我也完全沒有看到受害人性影像資料庫，所以第八條第三項的哪個文字？我說的是建立一個被害人性影像資料庫？"],["張司長秀鴛：跟委員報告，目前用第八條第三項的機制去處理這個PhotoDNA的比對移除的問題，並沒有一個性影像的資料庫。"],["范委員雲：第八條第三項哪裡有寫一個機制？為什麼我找不到呢？"],["張司長秀鴛：就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在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的被害人性影像，那這個性影像於第一項的網路業者在技術可行下，可以依照縣市主管機關的通知來做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的性影像。也就是可以預防他的影像還有在其他網站上面，都被上網了或者是放在其他的網路上，它可以做比對移除。"],["范委員雲：這個其實現行條文中本來就有的嘛，所以你的意思就是現在這樣已經很足夠了！那我們看到的就是不足夠，是不是可以評估一下，因為林月琴委員有這樣的條文在，那我是有一個建議，我本來是想用附帶決議，但我剛剛想說，如果放在性影像中心的話也是一個方法，我只是提出這個問題。所以，我是不大能認同原本現行條文裡面的那些文字，就是說有辦法處理民間團體希望像別的國家有做出來的受害人性影像資料庫，以上。"],["林委員淑芬：主席，我可不可以請教一下這提案的委員，就是說性影像資料庫要幹什麼？"],["林委員月琴：我先解釋一下……"],["林委員淑芬：你做一個資料庫裡面全部都是性剝削影像？"],["林委員月琴：我先講喔！像之前臺北市有偵破那個N號房的時候，警員在查核，查核事實上對了一萬多筆的資料。今天為什麼會有黃子佼事件，是因為警員本來他在辦理的時候，他看過這一萬多片，他有印象。他有印象之後，在黃子佼這件事情的時候，他再看這些東西的話，一萬多筆他才會去查閱，後來才找出那個7個。可是他們是用私人時間把那一萬多筆逐一去對，對出有7個未成年，是用人工去做這樣子，是花他自己私人時間去做。所以我的意思，荷蘭已經有這樣子的一個技術StopNCII，如果給Hash值的話，去做比對速度上會比較快，如果A警員在辦案，看過這些東西；B警員在雲林辦案，也看過這些東西，二方可能就會變成是人工在做。可是如果丟到系統裡面，有資料庫的建立的話，那會是比較快一點去做比對出來。所以為什麼要存這個資料庫，也就是說把這些有查扣的影像留存之後，然後去做交叉比對，要的是這個。","所以當時為什麼我在第五條會特別去提這個，用意是希望有這樣的資料庫，事實上是要花很多時間的人工比對，另外一個，假設比對出來1,000筆，過去就已經有流通這樣的影像，有5筆事實上是新的，也很快去抓到這5筆新的，那是不是可以去查核到，尤其是原創性的一個影像的話，才能夠針對這5筆原創性影像去追查到來源，所以用意在這邊。"],["主席：我先收斂一下，因為又講到資料庫，本來在討論第三條，然後是要釐清第三條跟第八條，然後又跑到資料庫，我們是不是可以先回來第三條，跟第三條有關我們先討論，資料庫可以另外，好不好？那個剛剛部長你是不是要補充？"],["薛部長瑞元：剛剛提到資料庫的問題，那這可能要先釐清一下，資料庫指的是什麼？如果是影像的資料庫，可能要問一下數位部，這種資料庫會要有多少的空間？事實上是不是可行？"],["主席：林委員。"],["林委員淑芬：剛才林月琴委員這樣講，我就聽懂了，就是說因為我們知道，這些性犯罪產業網站的經營者，他們其實都是組織在犯罪的，我上午所質詢的，就是說這種在網路上組織性的犯罪，他們都有慣行的犯罪模式，而且他們不會只有產出一部、兩部，他們大概都會很多部，那受害的地點，搞不好是全台灣跨域的、跨區域的，所以說建立一個影像資料庫，然後再加上電腦比對，其實可以更容易找出來這裡面組織犯罪的脈絡，也更容易產生連結，更容易找到後面加害者的組織、有蓄意的組織，所以的確是需要，先不要講說這個容量要多大、要放在哪裡、有技術的問題，我覺得技術不是問題，但是有這個需要，才能夠去了解他們這些犯罪行為的關聯或他們的組織性，聽起來像是有這個需要啦！我們是不是在母法裡面授權，明定要建立這個性影像犯罪的影片資料庫，至於資料庫要怎麼儲存、交給誰、使用的程序應該怎麼樣，但我覺得這個資料庫絕對不能放在委外的社團，剛剛講的什麼處理中心，委外的風險其實滿大的。"],["主席：那個資料庫原來林委員提的是在第五條，我們現在討論第三條，大家不要發散式討論，我們回到第三條，好不好？剛剛黃委員一開始在釐清第三條和第八條的關係，他是在講性影像處理中心到底要賦予它多大的功能、權限等等，所以我們回到第三條，跟第三條無關的就先不要發言，好不好？林委員，這跟第三條有關嗎？請林委員。"],["林委員月琴：第三條我想問一下，今天講的在司法警察和檢察官運用科技技術方式於網路巡查，我想問一下這是主動巡查？還是在有案子的時候去做一些被動的巡查？如果申訴人自己在YT看到自己的影像被放在這邊的時候，你只下架這個，搞不好鋪天蓋地的其他地方都有，所以這個是在查案子的時候巡查，還是平常就會去主動巡查？我想釐清一下這個巡查到底是什麼。"],["主席：請法務部補充說明。"],["汪參事南均：非常感謝委員給我們這個機會來釐清這個法條，其實我們看到這個法條的時候也滿驚訝的，因為之前我們沒有被告知是這樣的處理方式，我們法務部就法制面和實務運作面提一個意見請各位委員參考。現在要釐清的就是主動網路巡查這件事情的目的是什麼？主要的目的其實應該是一個行政處分前的前置行政作為，就是為了防止兒少性影像一再遭到散布，對兒少身心產生危害，有即時封網行政處分的必要。所以網路巡查性質本質上是一個行政作為，應該是由一個權責的行政主管機關來處理。大家都知道檢察官做的事情是什麼，是個案的偵查犯罪，但是這個條文訂下來的話，會把行政作為跟偵查刑事案件作為混在一起。","就像剛剛林委員講的，你就會搞不清楚這是一軌還是雙軌，因為它就是把它混在一起了，所以我一定要提出這個意見，而且這個必須要有區隔和分工，要不然權責會不清楚，更何況檢察官的人力大家都知道，其實完全不夠，我們雖然有1,065個檢察官，但是我們必須做偵查、公訴、執行的工作，我們能夠分給婦幼專組的檢察官，我們算最大化大概最多100個人，雖然也有檢察事務官，他們也是有很多工作，我們在專業執行能力這個技術上其實是沒有辦法做主動巡查，這是行政作為，把它加諸給檢察機關來主動巡查，這在行政作為上其實是不相宜。所以我們非常期待委員們，我們希望提出這個意見，大家可以清楚的分開，分清楚檢察官在個案偵查工作該怎麼做、主管機關在行政處分、行政作為方面該怎麼運用它的職權，這個要分清楚，如果衛福部沒有人力，看是委託、委辦還是委任，來考量我們專業人力和執行人力以及權責，大家可以做雙軌並進合作的效果，而不是這樣全部混在一起來作條文的規定，以上給委員參考。","另外，據我們所知，衛福部訂這個本來是好意要給我們權限，因為我們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還沒過，所以給我們權限，這完全是兩個概念，因為科技偵查及保障法的規範是要具體明確的規定檢警可以使用什麼樣的科技偵查方法、可以用什麼樣的法定程序向法院聲請，可以兼顧人權保障和偵查的需要。但是這個條文很籠統，我們不用這個條文，用刑事訴訟法就可以這樣做，我們不需要這個條文在行政法上面來處理。科技偵查及保障法的規定是很細緻的規定，而且有人權保障和偵查需要，這個東西其實不是相提並論，不是有這個東西，我們就會有權，我們不需要這個，我們刑事訴訟法就可以做，但不是用在這個地方，我們的權是用在個案偵查、蒐證上，以上請委員們參考。"],["主席：請警察單位說明。"],["斯副組長儀仙：警政署報告，關於衛福部版，我們想要接續在法務部後面從兩點報告，一個是技術的可行，另外一個是公私協力。這個議題其實我們在內部非常重視，我們找了相關科技犯罪偵查專業的同仁一起來討論，因為創意私房其實是一個會員制、封閉的論壇，如果我們希望用不管是相關的程式或系統主動的做巡查，其實有技術上面的難度，相關的案件從警察實務來說，大概都還是需要人工深入社群裡面去挖掘、去偵辦，尤其是對於犯罪事證的確認和蒐集，可能不是在第一時間用系統和軟體就可以達到的。當然，這個部分剛剛數發部的先進在詢答的時候有說國發會好像已經要研議相關的AI巡查，也許他們在科技上面更專業，是不是可以做一些補充，但至少我們內部對於技術的可行部分，還是持比較保留的態度。另外，公私協力的部分，其實衛福部在這個版本的第五項已經有提到，授權性影像中心去做主動蒐集或巡查，當它發現有疑似的犯罪事證之後，再交由我們警方來進行後續的偵辦，真的希望委員能夠考慮，讓我們警察針對比較精準的案件做偵辦，而不是做大海撈針的工作，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保留第五項，第六項刪除，請各位委員參考。"],["主席：請黃國昌委員。"],["黃委員國昌：從剛剛各個行政部門針對條文不同的規範部分所表達的意見，清楚的呈現出來了，目前衛福部所提出來的建議修正條文，可能在不同的行政機關之間橫向的聯繫和協調不足，明天禮拜二，我建議你們明天花一整天的時間坐下來談清楚，要不然看到行政機關彼此之間，不要說網內互打，行政機關彼此之間從自己權責的角度有一些不一樣的看法和想法，我覺得是正常的，花一點時間趕快去做協調。第二個事情，我還是要提，封網這件事情再想一下，在預防階段的時候，誰可以下這個命令？後面的救濟程序是什麼？這件事情一定要想得很清楚，因為這次訂下去以後，接下來我們就要按照這樣的機制下去處理，這也會去回應到為什麼我上一次質詢的時候，不是今天，是在上一次質詢的時候，我說要拜託部長找法務部和司法院坐下來，因為這件事情現在已經很嚴重，什麼叫做很嚴重？我再複述一次，用針孔偷拍兒少洗澡，我相信現在坐在這個會議室的人，99%的人都覺得這個是性影像，但去年的時候，那時的修法理由，帶著我們最高法院的法官做出了什麼樣的見解？我們最高法院的法官111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刑事判決，用針孔拍未成年的少女洗澡不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性影像，這件事情很嚴重，這事情沒有改變的話，代表了什麼？代表的是連結到我們現在要講封網的事情，你憑什麼封我的網，最高法院都說啦，用針孔偷拍未成年的兒少洗澡不是性影像。我還是建議，今天看要繼續處理下去，把一些沒有爭議的、犯罪的構成要件、不同的態樣要處理完也可以，但有一件事顯然是要做的，這會讓我們在審法條的時候更順利一點，要不然衛福部、法務部、警政署一人一把號，可能彼此之間先協調好，讓我們在法條的審理上面會比較順利一點。"],["主席：謝謝，剛剛范雲委員是不是有舉手？"],["范委員雲：我建議第三條也保留，因為看起來各部會之間的橫向聯繫還沒有做好，這次也沒有院版。另外，我們委員之間對於衛福部現在在做的事情其實了解得不夠多，也滿需要衛福部跟大家說明，你們提出來的部版建議文字，其他相關部會又不同意，這樣對我們來講，我們真的很難審下去，去年我們花了那麼多的功夫，做出來的東西都還有漏洞，所以我會很擔心我們這樣子要怎麼處理，我先具體建議針對第三條先保留，下次我們回來談的時候，希望看到各部會之間的協議，今天我們就看能往下走多少，有共識的部分就往前進一些。"],["主席：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剛才檢警兩個單位的表態剛好落實了一直以來大家講的，這個東西要有專責的機關、要專職的人力，本來一直就需要，但是你說大海撈針去辦案其實很困難，可是你看要加入這個社群，我不曉得，因為我也沒看過、也沒加入過，這些要進入網站的會員怎麼可以在大海撈針裡面馬上就撈得到，所以顯然一定不是大海撈針，我要參加創意私房，搜尋一下就可以加入，我們一般人可能還不知道怎麼加入，可是他們一定有一些脈絡是可以的，所以一定不是單純像大海撈針一樣，所以專責、專職很重要，有沒有一種可能，如果要去大海撈針、去網路主動巡查，要不要也直接交給性影像處理中心，讓它們撈到了人工可以加入社群，再把這個案子丟出來給專責的單位、專職的人力去辦，這也是一種可能，就是我們一直在呼籲的專責和專職，這件事情剛好在這裡也可以放進去，要有這個組織和人力出現。"],["主席：謝謝。請林月琴委員。"],["林委員月琴：我這邊也同意前面兩位委員講的，是不是第三條就不在這邊討論，因為牽扯到其他部會，事實上我提的第五條也是一樣的，警政單位是不是也要回去研究，因為這很重要、很關鍵，我們後面罰則罰得再重，如果找不到人、沒有影像比對的話，也是枉然，訂到10年、20年也沒有用，反而是在前置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位清楚之後，程序上怎麼做，由專責、專人去處理，反而預防性會比較高一點，而不是事後去罰，罰了又有什麼用？影像都已經擴散出去，根本止不了血。所以我覺得第三條和第五條，甚至第八條，我覺得聽起來第八條也是跟我們的第三條有關，我剛剛一直在聽衛福部報告，都很難釐清第八條和第三條之間的脈絡關係是什麼，所以我建議這幾條今天是不是先跳過往下走，讓部會之間去討論清楚，如果可以的話，也請衛福部把第三條和第八條之間的邏輯和關聯性在下一次讓我們了解。"],["主席：因為今天時間的關係，本來宣布4點半，現在是4點54分，剛剛其實大家有這樣的建議，第一，第三條的部分，我想主動巡查是在詢答的時候，大家都希望政府要有主動性，這是一定要放入的，只是怎麼放的問題，所以大家不用推，這一條一定要入法，入法是由哪個單位來執行的問題，是現行這樣的寫法，還是剛剛林淑芬委員建議的性影像處理中心有沒有辦法擔負這麼高的職責，就是公權力委託可不可以到這樣子，你們回去再想，但是禮拜三的審查……"],["林委員淑芬：辦理的時候要專責單位、專職人力。"],["主席：對，性影像中心現在是有。"],["林委員淑芬：不要在婦幼隊去辦理這些。"],["主席：現在性影像處理中心是有預算、有人，你們委外的是有的嘛！所以你們再回去研議應該怎麼做，但我同時也提醒法務部和警政署，你們在這件事都是有責任的，不會是只有衛福部的責任，數發部也有責任，請大家來討論這次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每一個單位都要想你該負起的責任是什麼，而不是說這不是我的事，不然是誰的事？都是衛福部的事？這也是沒有辦法、不太可能，好不好？","請部長補充。"],["薛部長瑞元：謝謝各位委員的提醒和指導，現在有幾件事情必須要去處理，第一個是剛剛黃國昌委員所提到的，跟後面處罰實際上實務上面的連動性，這個我們再找法務部、司法院一起來開會討論。第二點，剛剛主要討論的就是封網這件事情，要主動巡查，的確本來我們同仁提出來的內容有提到司法警察和檢察官，也就是第六項的部分，剛剛法務部和警政署都有表達意見。不過我想這個觀念上面必須要釐清，因為現在做的是兩件事情，第一個叫做預防，我們發現這個網站是有問題的，我們就把它限制瀏覽，把它封掉，這是預防，避免在這些網站裡面的兒少性影像再受到其他的人進去觀賞或下載，這是一件事情。至於裡面涉及到犯罪，那就是檢警的事情，所以這是兩件不同的事情，我們現在講的第三條其實處理的是封網的預防性動作，這就必須要快速，等於是越快越好，所以我們在制度設計上面用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就是主動讓業者自行下架，第二階段就是我們用行政處分強制它執行，就這兩個階段。這個階段我認為大家也不用推，這個階段就是衛福部來做，但是我們需要技術上的支援。"],["主席：數發部。"],["薛部長瑞元：我們行政機關裡面，不管科技偵防或數發部可以提供這樣的技術支援的話，我們就比較容易做，甚至可以不用委外，但是現階段我們想要先用委外的方式，讓大家先放心，這是衛福部的事情，沒有要麻煩大家，但是我們希望其他部會在技術上面給我們支援。所以這兩件事情我們就來處理，越快越好，第二件事情其實也不用特別處理，我今天把話攤開來講，就衛福部負責，大家幫忙。第一件事情因為跟司法機關比較有關係，還是必須要討論。"],["主席：謝謝部長補充說明，羅廷瑋委員是不是最後補充？"],["羅委員廷瑋：沒有關係，我有聽到。"],["主席：主動巡查和封網是這次修法的重中之重，剛剛部長也很有誠意講了，我希望其他相關單位一定要來協助衛福部，所有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裡面要落實，真的不是只有衛福部的事，麻煩各部會可以提供技術的、在整個偵查調查上面可以更積極的，這個才是一個整體發揮我們政府的力量，大家要抱持這樣的想法。所以拜託明天還有一天的時間，我們就以衛福部這個版本，也拜託衛福部，如果覺得這個修法不可行的、要溝通的，利用明天可能的時間要跟委員說明的就去溝通，禮拜三我們一整天會再繼續往下審查。","第四條是關於教育的部分，怎麼在我們課程裡面讓兒少在這個部分更有這樣的想法，這個要納課綱，教育部回去要好好的討論，因為兒少性剝削現在有八成以上都是在網路上發生的，這個部分的修法意見你們要提出來，因為本來寫的是維持現行條文，就是不修法的意思，但是不修法的情況，你們要怎麼做到落實，你們現在根本就是做得太少，因為我有提出相關的修法，教育部也不能置身事外，回去好好想一下。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拜託一下，關鍵性的條文，需要溝通的再溝通，部會之間彼此要溝通的溝通，跟委員的溝通就繼續，我們禮拜三早上繼續審查，現在休息。","休息（17時1分）","一、提案條文："]],"block_lines":[1,56,60,64,67,69,70,71,72,74,77,79,82,85,87,88,90,95,97,101,103,106,108,111,113,117,118,122,123,126,127,130,131,136,137,141,143,154,155,177,192,205,237,562,586,609,614,614,616,617,618,619,620,621,622,623,624,625,626,627,629,630,63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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