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星期三）9時3分至17時35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　　席　吳委員琪銘","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第(二)案、第(三)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二、「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一)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二)案至第(五)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三、「海洋保育法草案」：","(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九)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答詢官員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張榮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周幼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大隊長黃國師","行政院打擊詐欺辦公室主任李憲明","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林宜敬","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署長呂正華","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陳信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秘書黃文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黃厚銘"],["主席：現在開會，請主任秘書報告出席人數。"],["鄭主任秘書雪梅：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3人，已足法定人數。"],["主席：現在宣布開會，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13年5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至13時3分","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出席委員：蘇巧慧    丁學忠    麥玉珍    張宏陸    牛煦庭    高金素梅  黃  捷    王美惠    李柏毅    張智倫    吳琪銘    許宇甄    徐欣瑩    ","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賴士葆    黃  仁    盧縣一    鍾佳濱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楊瓊瓔    陳  瑩    林倩綺    ","      委員列席11人","請假委員：黃建賓    ","      委員請假1人","主    席：高金召集委員素梅","專門委員：郭明政","主任秘書：鄭雪梅","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專    員  謝禎鴻","      科    員  游秉睿","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處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4案。","(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預算50萬元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處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3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案。","(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認證測驗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決定：報告事項二、三各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提報院會。","四、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業務報告與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陳瑩說明提案要旨，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曾智勇Ljaucu．Zingrur報告，委員蘇巧慧、張宏陸、麥玉珍、牛煦庭、高金素梅、黃捷、王美惠、李柏毅、黃仁、吳琪銘、許宇甄、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徐欣瑩、陳瑩、林倩綺等17人質詢，分別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曾智勇Ljaucu．Zingrur暨相關人員、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馬耀‧谷木答復說明。）","決定：","(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二)委員丁學忠、張智倫、黃建賓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討  論  事  項","一、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都會原住民權利發展條例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都市原住民發展條例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條例草案」案。","四、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1人擬具「都市原住民發展條例草案」案。","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均已宣讀完畢）","通過臨時提案2案：","一、因應移居非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面臨之各種問題，政府實應加強對都市地區原住民族權益保障。惟，如何避免因加強對都市地區原住民族權益保障，使都市化、磁吸效應加劇，反造成原鄉人口老化、部落空洞化問題。又，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條例草案之立法，現有各委員提案版本內容規範不一、層面廣泛，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與都市地區原住民族團體、部落代表等在3個月內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以使對都市地區原住民族權益之保障與協助更加周延可行，並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並整理歷來辦理座談會、研討會及委託研究之資料提供給內政委員會各委員參考。","提案人：王美惠    蘇巧慧    黃  捷    李柏毅    張宏陸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  瑩","二、有鑑於原民會出版主委個人施政專刊，產生預算科目名不符實之疑慮。據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每年9月15日前制訂「相關預算科目細部計畫說明表」，寫清楚預算科目、績效指標、預期效益等相關事項，確保預算名實相符。","提案人：高金素梅  許宇甄    牛煦庭    鄭天財Sra Kacaw","其他事項","主席宣告：原住民族委員會是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業務在於統合原住民族政策，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但今日原民會主委備詢的表現，顯現對於業務生疏、預算不熟悉，這嚴重影響各位關心原住民族政策的立委同仁們垂詢原住民族業務。身為安排本次業務報告的召委感到相當沉痛。因此為了族人的權益，將另定期安排原住民委員會的相關專案報告，讓各界也讓各位關心原住民政策的委員，再一次瞭解相關政策的機會。","散會"],["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委員人數不足3人，議事錄暫不確定。","繼續進行本日議程討論事項，請宣讀。"],["段落：討論事項"],[],["段落：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二、「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一)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海洋保育法草案」：","(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九)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主席：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合併詢答。","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沒有，議事錄確定。","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提案的委員有本席吳琪銘、王美惠委員、陳亭妃委員、林岱樺委員、張嘉郡委員，還有黃珊珊委員。我們以委員到場順序為主，首先請黃珊珊委員進行提案說明。"],["黃委員珊珊：謝謝。主席，還有各位立委同仁及各位現場的官員。我們非常樂見行政院提出打詐專法，尤其在現在詐騙橫行的時候，到目前為止，從兩萬多件的詐騙案到三萬多件，從四十多億的財損到八十多億，所以打詐的狀況是越打越詐，表示整個打詐成效並沒有很好，所以行政院提出了打詐專法，原來的打詐辦公室終於由內政部接手，我想整個案子應該會加強所謂的打詐功力。","台灣民眾黨所提出的打詐專法有三個重點，除了院版的部分，我們還做了三項修正，希望增加金融制裁制度，還有希望針對貨運業者有關貨到付款部分，給他們一定的責任；另外，針對有詐欺前科者，希望加強行政管制。","第一點，在打詐制度裡，新增目標性的制裁制度。這是針對詐欺犯罪的逃犯、通緝犯，如果有設立制裁辦公室，當有足夠證據，並且經過審議，認為有必要先對這些人進行金融制裁制度的管制，也就是讓金融機構卡住這些逃犯、通緝犯的帳戶，讓他們沒有辦法將詐騙所得的資金再拿去運用，這有助於把錢留在帳戶裡，讓被害人能夠追回相關款項。","第二點，有關部分貨運業者在做代收代付業務時，有金流走向的問題，我們希望在法條裡讓貨運業者可以強化對托運人的身分確認，還有透過法令允許貨運業者代收的款項可以多等個一、兩天，讓收貨人確認貨品沒有問題，再將貨款交付給托運人。透過身分確認，以及把錢多扣幾天的方式，讓受詐騙者有更高機會把詐騙的金額追回。","第三點，針對詐欺犯罪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希望給他更高的金融管制，比照現行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對於人頭帳戶的管制，希望對這些已經有罪判決確定的人也應該有一定的金融管制，否則這些人可能是緩刑，或者將來解除管制之後，他又繼續從事詐騙行為，我們相信行政管制對於嚇阻犯罪也有一定效力。","另外，打詐專法還有很多程序問題，雖然我們很急著要訂定專法，但這裡面有一些救濟管道其實規定是不足的，針對這部分，我們也會提出相關修正動議，希望把救濟程序補足。","最後，打詐專法作為政府打擊詐騙犯罪政策的重要一環，我們會全力支持打詐專法的審議及通過，希望透過增加更多的行政管制手段，讓政府打擊詐騙的力道再度加強，成效也能夠增加。另外在執行面上，我們希望平臺、通報及把錢留下這三大原則，能夠讓內政部在這些詐騙的狀況下，可以很容易的提前把錢留下，除了可以抓到詐欺犯之外，也希望被害人能夠找回錢，能夠先把錢扣下來，讓被害人得到一定補償，甚至把錢追回，這個部分是打詐目前最難的部分，所以希望在打詐專法裡，針對把錢留下這件事情，可以進一步來加強，謝謝。"],["主席：謝謝黃珊珊委員的提案說明。","下一位請王美惠委員提案說明。"],["王委員美惠：主席，我先來說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過去由於制度不齊全，所以有些宗教團體的財產是登記在信徒名下，兩年前，在我們立法之後，宗教團體可以依法拿回他們原有的財產，我覺得這個立意非常好，但過去這兩年仍然有一半以上的宗教團體還沒有辦理，可能有很多原因，本席也不用再說那麼多，不過我要提醒內政部，你們要多多努力協助宗教團體把財產登記在團體名下。本次修法，大概的方向大家都已經同意，也有共識，不過細節部分，本席認為不必再訂定時間，應該交給內政部自行處理、決定時間，以免未來時間上來不及，我們又必須再修法，這樣就麻煩了，本席認為這樣比較好，以後不用再修法。","第二件事是有關今天要制定的打詐專法，說實在，每一個人說到打詐，大家都覺得長久以來發生這麼多事情，被騙的人這麼多，政府現在才說要趕緊來做什麼，我覺得政府如果想要做還不算晚，不過要怎麼做，這才是百姓關心的。本席也有提案，我看到院版的處罰都比較低，我覺得這幾年來的打詐，不只沒讓他們騙得比較少，反而還騙得比較多，有些老人的退休金被騙一、兩次，他整個下半輩子的生活所需都被騙光光。目前處罰的對象都是大企業家居多，像金融業、電信業、網路廣告平臺，這些都是大企業家，你罰錢他也不怕啦！我覺得相關法令的罰則要訂得重一點，罰則重一點才有嚇阻作用，本席認為下限可以比照院版，不過上限要再訂得重一點，等一下質詢的時候，我們再來互相探討。針對打詐，我們要讓老百姓……我相信修法之後，不可能完全不會有人被騙，還是會有一些人被騙，老百姓要怎麼儘快處理，這是最重要的，以上。"],["主席：謝謝王美惠委員的提案說明。","下一位請陳亭妃委員提案說明，陳亭妃委員有兩案。"],["陳委員亭妃：謝謝主席。針對「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本席主要是提案修正第五條的部分，因為我們有過去的時空背景，也就是說，宗教團體不動產借名登記的情形是非常普遍的，當時因為在宗教團體法還沒有辦法有共識之前，所以才會用所謂的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來規範相關不動產登記的處理。我們常常看到的是宗教團體因故將不動產登記在住持或是相關人士的名下，但是一旦登記名義的當事者死亡之後，就會產生繼承人爭產的問題。依照統計，目前有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的宗教團體總共有2,476家，基本上已經申請的有533家，占21.5%，不動產筆數是2,011筆，已完成的總共有356筆，占比是14.3%，不動產的筆數總共是1,357筆，基本上內政部都有相關資料顯示。如果依照這個比例來講，大家都想要辦，可是必須要有一些程序跟資料，他們不是不辦，如果他們不辦，我們也沒辦法得到這些相關的資料，如果我們沒去調查，也沒有辦法有這些相關的紀錄，表示過去因為時空背景，沒有辦法用自己的名字登記、而必須借名登記的宗教團體，現在都面臨時間已經到了的問題，可是準備的資料非常多，因為它有一個嚴格的時間點，絕對不是可以跳tone的，它必須是一段時間、一段時間，而且資料的延續性都要能夠掌握，然後我們的公務人員才能准予它做所謂的更名登記。因為有很多宗教團體跟我們陳情說，他們現在剛好都在已經要到資料，可是時間卻已經面臨暫行條例要告一段落的狀況，對他們產生很大的壓力。尤其我必須說，其實我們都有協助過，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對於這個暫行條例更名的部分，大家的見解也有很多不一樣，都必須開很多次會。我認為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我們必須給予申請的當事者有一個寬容的時間，也就是說，在行政程序上如果沒有辦法在兩年內完成，然後我們還可以協助。以我們現在所看到的資料顯示，我們的宗教團體家數不足15%，所以有很大的改善空間，所以本席提案修法，要把申請年限延長2年，也就是將從111年6月10號開始到113年6月9號為止的這個時間，繼續延長到115年6月9號為止，這是我這一次針對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條文所作的修正。","第二個部分是打詐專法，其實選前跟選後我們在拜票的時候，基本上得到民眾最大的反映、常常把我們攔下來，然後哭哭啼啼，甚至是非常生氣的說：到底我們的政府打詐在哪裡？我們發現其實我們的打詐已經沒有辦法跟上現在的詐騙手法，因為我們的打詐五法只是修法，可是包括我們從facebook等等這些網路平臺，他們的申請地點都設在國外，如果我們沒有從我們的打詐專法針對這個部分去處理的話，相信會導致我們沒有辦法從源頭來掌控，所以我們一定要一次把打詐專法、把現在所有的問題，也就是打詐五法修法之後，面臨各個單位沒有辦法去執行的，在這一次打詐專法當中，做一個最完整的修法，也就是把彙集很多民眾陳情的新型態詐騙類型，納入到我們的專法當中，補足現在法規範圍不足之處，甚至要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不論是檢、警、調，讓他們都有更好的武器可以來打詐。所以這次亭妃所修的打詐專法，面向包括強化金融防詐措施、電信防詐措施、數位經濟，也就是網路的防詐措施，在各個面向的源頭防詐機制，同時也希望可以給相關單位要求相關業者必須配合所有相關的打詐義務。而且重點在於加重詐欺集團犯罪的刑責，以及擴大不法利得的沒收，尤其我們每次透過現在新興的電子錢包，這個都是小額，可是這個小額要怎麼處理？雖然只有一千、兩千，但問題是一千、兩千累積成大數額，這是非常可怕的！究竟如何才能達到嚴懲詐欺犯罪的效果，也都是在這一次修法裡面很重要的關鍵，我們希望能夠建構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的機制、提供相關的協助，以及損害填補這樣的方向，謝謝。"],["主席：謝謝陳亭妃委員的提案說明。","我們現在請內政部劉世芳部長，因為有兩案，請一併簡短報告，好不好？謝謝。"],["劉部長世芳：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非常謝謝今天內政委員會召開的會議裡面，讓我們有機會跟大家報告兩個法案的修正，一個是打詐新四法中最重要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另外一個是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我代表內政部來跟委員做一個簡單的報告。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打擊詐欺犯罪之高度重視與關心，本部敬陳以下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導。","壹、草案與警政相關部分","本草案以本部為中央主管機關（警政署為秘書幕僚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數位發展部（下稱數位部）及法務部分別擔任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權責區分如下：","一、第一章總則及第五章附則：由本部主責。","二、第二章就源防詐機制，細分為3節：","(一)第一節金融防詐措施：由金管會主責。","(二)第二節電信防詐措施：由通傳會主責。","(三)第三節數位經濟防詐措施：由數位部主責。","三、第三章溯源打詐執法及第四章詐欺被害人保護：由法務部主責。","草案條文均為應處當前詐欺犯罪相關之問題，填補現行防制與打擊詐欺犯罪法令不足，以輔助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下稱打詐綱領）策略之執行與回應執行相關工作機關（構）之實際需求，有助於警察機關防制與打擊詐欺犯罪。","貳、現況說明","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我國自111年6月起實施「打詐綱領」，分從識詐（宣導教育面）、堵詐（電信網路面）、阻詐（贓款流向面）及懲詐（偵查打擊面）等四大面向著手，奠定各項政策基礎方針，並由行政院組成跨部會打詐國家隊，攜手協力共同應處詐欺犯罪問題。","復為因應高發詐欺犯罪手法與新型態詐欺犯罪，於112年推動修正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打詐5法」，並自同年6月起實施「打詐綱領」1.5版，以減害為宗旨，透過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之三減策略，增修各項打擊與防制行動方案及具體措施，以抑制詐欺犯罪危害。","惟近年來詐欺犯罪朝系統化、專業化、組織化與境外化方向發展，犯罪型態及技術不斷演變，手法日新月異，形成新型態的犯罪產業鏈，犯嫌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的便捷性與廣布性，滲透民眾的日常生活，進行無差別的犯罪，除造成個人的財產損害，也產生社會上的不信任感與影響整體金融秩序，並嚴重斲喪我國國際形象，爰有強力打擊與防制之必要。茲就當前詐欺犯罪問題，摘述如下：","一、金融面：","(一)虛擬資產涉及詐欺犯罪案件持續高發，有加強監管力道之需求。","(二)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出款項後，經通報警示帳戶後圈存款項，惟於取回該警示帳戶內遭詐款項的程序複雜及時效過長。","(三)外籍人士離境或失聯後，金融帳戶易遭販售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二、電信面：","(一)外籍人士離境或失聯後，電信門號易遭販售作為人頭電話使用。","(二)核發電信門號未有法律規範、外國黑莓卡取得容易，造成氾濫情況，遭利用於詐欺犯罪。","三、網路面：","(一)網路平臺充斥詐欺廣告，業者未能自律，善盡責任審查，於前端即防止刊播；經警方通報移除之廣告，仍重複投放，耗費警政資源。另相關網路平臺未於我國落地，難以要求遵循我國法令規範。","(二)詐欺集團運用通訊軟體實行詐騙犯罪，惟偵查機關調閱相關資料受該公司自行設定調閱資料之要件，形成查緝阻礙。","四、刑事司法面：","(一)詐欺犯嫌再犯率高，犯嫌所受刑罰與所造成之危害顯不均衡，長期備受社會討論。","(二)詐欺犯嫌落網，被害人仍難取回遭詐財產。","參、因應作為","面對上揭詐欺犯罪問題，行政院團隊通盤檢視我國現行法規，並蒐研外國法令、策略及網羅各界意見，以強化防詐作為、打擊詐欺集團、保護犯罪被害人為重點，採就源及溯源「雙源齊清」之方向，研擬本草案條文，茲就重點摘述如下：","一、金融面：","(一)賦予金融機構、電子支付、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詐義務，對疑似從事詐欺犯罪之異常帳戶（號）進行各項控管措施、保存資料即通報司法警察機關。","(二)簡化警示帳戶（號）內被害人款項返還程序。","二、電信面：","(一)明文規範核發、轉讓電信門號要件，賦予電信業者防詐義務及進行管控之權力。","(二)要求電信業者落實查核身分與登錄，並限制涉詐電信門號申辦者再申請門號之數量。","(三)查核國際漫遊服務使用人身分及資料，防制該服務遭受濫用；對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之特定境外電信事業，拒絕提供國際漫遊服務。","(四)電信事業應定期查核使用預付卡之非本國籍用戶出境狀態，並限制或停止已出境者之服務。","三、網路面：","(一)要求具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類落地」，遵循我國法令。","(二)要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並訂定詐欺防制計畫；對涉及詐欺廣告應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提供相關資訊予司法警察機關，並對明顯涉及詐欺之帳號停權。","(三)要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其平臺所刊登或播送之內容有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情事者，應先行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與詐欺犯罪有關之內容。","(四)賦予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防詐義務，對疑似從事詐欺犯罪之異常帳戶（號）進行各項控管措施、保存資料即通報司法警察機關。","(五)賦予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防詐義務，並對明顯涉及詐欺之帳號停權。","(六)賦予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保存相關資料，並配合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調取之義務。","(七)建立對違反義務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制度；明定對詐欺網站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要件。","四、刑事司法面：","(一)加重高額財損、三人以上複合形態及境外詐欺國人之刑責。","(二)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之範圍。","(三)提高詐欺犯罪者假釋門檻與不得假釋之要件。","肆、對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意見","近年詐欺犯罪持續高發，本草案係由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盤點現行打擊與防制詐欺犯罪之問題，密集召會研商，從上游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課予相關業者防詐義務；下游加重詐欺集團犯嫌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以嚴懲詐欺犯罪；並建構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機制，提供相關協助及損害填補，制定本草案條文，形成綿密且體系完整的防詐網絡。","本草案透過跨部會、跨層級、跨領域，凝聚公、私部門能量共同齊力防詐，彌補現行法令之不足，並突破打擊詐欺犯罪的當前困境與輔助相關政策執行，對於未來防制與打擊詐欺犯罪具有莫大助益。","伍、結語","詐欺犯罪為當前高發之犯罪行為，嚴重戕害我國民眾財產安全，執行防制及打擊工作刻不容緩。行政院團隊並同步推動制定（修正）洗錢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等，以全面應處詐欺犯罪問題，遏止犯罪發生，保障人民財產安全。","以上報告，懇請委員惠予指教。","第二，感謝各位委員就內政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張嘉郡委員等21人、吳琪銘委員等19人、王美惠委員等17人、林岱樺委員等18人、陳亭妃委員等16人所提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修正草案共計5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及備詢，深感榮幸。","有關張委員嘉郡、吳委員琪銘、陳委員亭妃版本將申請期限由2年延長為4年；王委員美惠版本由2年延長為「一定期限」，至「一定期限」由本部定之；林委員岱樺版本由2年延長為7年。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下，敬請委員參考：","一、為減少宗教團體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借自然人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衍生私權糾紛，甚至淪為私人所有，耗費大量行政、司法及社會成本，本條例經總統於111年6月8日公布施行，其第5條規定宗教團體申請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之期限為本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逾期不受理，係鼓勵宗教團體儘速申請。經本部統計，截至今（113）年5月底，計有608家宗教團體已提出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申請，在其申請之不動產中，已有556筆不動產完成更名登記、1,377筆不動產完成限制登記。","二、鑑於本條例規定之申請期限即將於今年6月11日屆滿，近來有部分宗教團體表示因為特殊狀況，在文件資料準備上需耗費較多時間，因此建議延長申請期限。本部秉持為宗教界服務之一貫立場，支持延長申請期限，以充分保障宗教團體之權益。","三、經查各委員提案修正版本，延長之期限各有不同。本部尊重大院多數之決議，亦將配合修正之結果，於延長申請之期限內，積極協助宗教團體辦理相關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作業，保障宗教團體權益。","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謝謝內政部劉世芳部長的報告。其他單位的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內政部書面資料：","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打擊詐欺犯罪之重視與關心，本部敬陳以下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導。","壹、草案與警政相關部分","本草案以本部為中央主管機關（警政署為秘書幕僚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數位發展部（下稱數位部）及法務部分別擔任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權責區分如下：","一、第一章總則及第五章附則：由本部主責。","二、第二章就源防詐機制，細分為3節：","(一)第一節金融防詐措施：由金管會主責。","(二)第二節電信防詐措施：由通傳會主責。","(三)第三節數位經濟防詐措施：由數位部主責。","三、第三章溯源打詐執法及第四章詐欺被害人保護：由法務部主責。","草案條文均為應處當前詐欺犯罪相關之問題，填補現行防制與打擊詐欺犯罪法令不足，以輔助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下稱打詐綱領）策略之執行與回應執行相關工作機關（構）之實際需求，有助於警察機關防制與打擊詐欺犯罪。","貳、現況說明","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我國自111年6月起實施「打詐綱領」，分從識詐（宣導教育面）、堵詐（電信網路面）、阻詐（贓款流向面）及懲詐（偵查打擊面）等四大面向著手，奠定各項政策基礎方針，並由行政院組成跨部會打詐國家隊，攜手協力共同應處詐欺犯罪問題。","復為因應高發詐欺犯罪手法與新型態詐欺犯罪，於112年推動修正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打詐5法」，並自同年6月起實施「打詐綱領」1.5版，以減害為宗旨，透過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之三減策略，增修各項打擊與防制行動方案及具體措施，以抑制詐欺犯罪危害。","惟近年來詐欺犯罪朝系統化、專業化、組織化與境外化方向發展，犯罪型態及技術不斷演變，手法日新月異，形成新型態的犯罪產業鏈，犯嫌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的便捷性與廣布性，滲透民眾的日常生活，進行無差別的犯罪，除造成個人的財產損害，也產生社會上的不信任感與影響整體金融秩序，並嚴重斲喪我國國際形象，爰有強力打擊與防制之必要。茲就當前詐欺犯罪問題，摘述如下：","一、金融面：","(一)虛擬資產涉及詐欺犯罪案件持續高發，有加強監管力道之需求。","(二)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出款項後，經通報警示帳戶後圈存款項，惟於取回該警示帳戶內遭詐款項的程序複雜及時效過長。","(三)外籍人士離境或失聯後，金融帳戶易遭販售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二、電信面：","(一)外籍人士離境或失聯後，電信門號易遭販售作為人頭電話使用。","(二)核發電信門號未有法律規範、外國黑莓卡取得容易，造成氾濫情況，遭利用於詐欺犯罪。","三、網路面：","(一)網路平臺充斥詐欺廣告，業者未能自律，善盡責任審查，於前端即防止刊播；經警方通報移除之廣告，仍重複投放，耗費警政資源。另相關網路平臺未於我國落地，難以要求遵循我國法令規範。","(二)詐欺集團運用通訊軟體實行詐騙犯罪，惟偵查機關調閱相關資料受該公司自行設定調閱資料之要件，形成查緝阻礙。","四、刑事司法面：","(一)詐欺犯嫌再犯率高，犯嫌所受刑罰與所造成之危害顯不均衡，長期備受社會討論。","(二)詐欺犯嫌落網，被害人仍難取回遭詐財產。","參、因應作為","面對上揭詐欺犯罪問題，行政院團隊通盤檢視我國現行法規，並蒐研外國法令、策略及網羅各界意見，以強化防詐作為、打擊詐欺集團、保護犯罪被害人為重點，採就源及溯源「雙源齊清」之方向，研擬本草案條文，茲就重點摘述如下：","一、金融面：","(一)賦予金融機構、電子支付、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詐義務，對疑似從事詐欺犯罪之異常帳戶（號）進行各項控管措施、保存資料即通報司法警察機關。","(二)簡化警示帳戶（號）內被害人款項返還程序。","二、電信面：","(一)明文規範核發、轉讓電信門號要件，賦予電信業者防詐義務及進行管控之權力。","(二)要求電信業者落實查核身分與登錄，並限制涉詐電信門號申辦者再申請門號之數量。","(三)查核國際漫遊服務使用人身分及資料，防制該服務遭受濫用；對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之特定境外電信事業，拒絕提供國際漫遊服務。","(四)電信事業應定期查核使用預付卡之非本國籍用戶出境狀態，並限制或停止已出境者之服務。","三、網路面：","(一)要求具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類落地」，遵循我國法令。","(二)要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並訂定詐欺防制計畫；對涉及詐欺廣告應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提供相關資訊予司法警察機關，並對明顯涉及詐欺之帳號停權。","(三)要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其平臺所刊登或播送之內容有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情事者，應先行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與詐欺犯罪有關之內容。","(四)賦予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防詐義務，對疑似從事詐欺犯罪之異常帳戶（號）進行各項控管措施、保存資料即通報司法警察機關。","(五)賦予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防詐義務，並對明顯涉及詐欺之帳號停權。","(六)賦予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保存相關資料，並配合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調取之義務。","(七)建立對違反義務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制度；明定對詐欺網站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要件。","四、刑事司法面：","(一)加重高額財損、三人以上複合形態及境外詐欺國人之刑責。","(二)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之範圍。","(三)提高詐欺犯罪者假釋門檻與不得假釋之要件。","肆、對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意見","近年詐欺犯罪持續高發，本草案係由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盤點現行打擊與防制詐欺犯罪之問題，密集召會研商，從上游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課予相關業者防詐義務；下游加重詐欺集團犯嫌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以嚴懲詐欺犯罪；並建構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機制，提供相關協助及損害填補，制定本草案條文，形成綿密且體系完整的防詐網絡。","本草案透過跨部會、跨層級、跨領域，凝聚公、私部門能量共同齊力防詐，彌補現行法令之不足，並突破打擊詐欺犯罪的當前困境與輔助相關政策執行，對於未來防制與打擊詐欺犯罪具有莫大助益。","伍、結語","詐欺犯罪為當前高發之犯罪行為，嚴重戕害我國民眾財產安全，執行防制及打擊工作刻不容緩。行政院團隊並同步推動制定（修正）洗錢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等，以全面應處詐欺犯罪問題，遏止犯罪發生，保障人民財產安全。","以上報告，懇請委員惠予指教，並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二、","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就內政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張嘉郡委員等21人、吳琪銘委員等19人、王美惠委員等17人、林岱樺委員等18人、陳亭妃委員等16人所提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修正草案共計5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及備詢，深感榮幸。","有關張委員嘉郡、吳委員琪銘、陳委員亭妃版本將申請期限由2年延長為4年；王委員美惠版本由2年延長為「一定期限」，至「一定期限」由本部定之；林委員岱樺版本由2年延長為7年。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下，敬請委員參考：","一、為減少宗教團體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借自然人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衍生私權糾紛，甚至淪為私人所有，耗費大量行政、司法及社會成本，本條例經總統於111年6月8日公布施行，其第5條規定宗教團體申請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之期限為本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逾期不受理，係鼓勵宗教團體儘速申請。經本部統計，截至今（113）年5月底，計有608家宗教團體已提出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申請，在其申請之不動產中，已有556筆不動產完成更名登記、1,377筆不動產完成限制登記。","二、鑑於本條例規定之申請期限即將於今年6月11日屆滿，近來有部分宗教團體表示因為特殊狀況，在文件資料準備上需耗費較多時間，因此建議延長申請期限。本部秉持為宗教界服務之一貫立場，支持延長申請期限，以充分保障宗教團體之權益。","三、經查各委員提案修正版本，延長之期限各有不同。本部尊重大院多數之決議，亦將配合修正之結果，於延長申請之期限內，積極協助宗教團體辦理相關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作業，保障宗教團體權益。","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資料：","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陳委員亭妃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等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今天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陳委員亭妃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等案，承貴委員會邀請提出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會對於行政院版本及各委員所提版本之意見，向各位委員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壹、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本會已參與歷次行政院研商會議及審查會議，爰支持行政院提案版本。","貳、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一案","一、本案黨團提案之草案版本，與行政院提案版本相較，第二章第一節「金融防詐措施」第7條至第13條條文內容相同，爰本會無意見。","二、有關黨團提案之第54條草案建議暫不推動，理由如下：","行政院提案版本之立法目的係藉由公私協力合作，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嚴懲詐欺集團及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其中金融防詐措施已訂有針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帳戶控管措施，有總體之規範，爰建議仍以行政院提案版本為主。","參、有關陳委員亭妃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一案","本案委員提案之草案版本，與行政院提案版本相較，第二章第一節「金融防詐措施」第7條至第13條條文內容相同，本會無意見。","肆、結語","本次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其中「金融防詐措施」第7條至第13條條文，有助於強化現行金融機構之防詐措施與司法警察機關之協力阻詐機制，降低民眾損失。","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與支持，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立法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立法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之審查會議，並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壹、配合行政院打詐政策，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電信防詐措施：","「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係由行政院邀集內政部、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本會共同擬具，並由內政部擔任主責機關，各部會依其職掌研擬業務對應之各項具體防詐及打詐措施，分別從電信、網路及金融等面向進行源頭管理，並加重刑責科處，以因應不斷翻新的詐騙犯罪型態與手法，期能達到遏止詐騙犯罪之效果。","因應近來詐欺集團利用國內外之電信服務作為犯案工具，均須使用我國電信網路，從而使用電信資源，故透過課予不同程度之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責任，從源頭管理，期有助於檢警可溯源查緝，以事前防堵策略取代事後嚴懲，爰提出相應之防詐措施條文。","貳、電信防詐措施研擬重點：","一、第14條至第19條及第23條：由電信事業就四大面向配合防詐，包含落實電信服務核對及登錄機制、阻絕利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之用戶、防止電信服務任意轉讓及管控高風險用戶濫用電信服務等，其方法主要透過電信事業確實核對以及登錄用戶身分證明文件、配合司法警察機關通知限制或停止服務及限制高風險用戶申請電信服務數量。","二、第20條：","(一)管制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提供之國際漫遊服務（黑莓卡）：近來詐團多從非公開市場、私下交易方式取得無使用者資料之黑莓卡從事詐欺犯罪，致使檢調或警察機關追查犯罪源頭不易，為因應實務上打擊及追查利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犯罪之需要，本會將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提供之國際漫遊服務納入本草案之電信防詐措施予以管理。","(二)建立確認入境之制度：要求我國電信事業在技術可行下，須就使用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提供之國際漫遊服務者有無入境我國予以查證，如有入境紀錄始得提供國際漫遊服務，無入境紀錄者，應由使用者檢據身分證明文件，向電信事業辦理核對及登錄後，始得提供服務，此規定實施後，對於使用該國際漫遊者後續如有發生犯罪情事，檢警單位即可由其入境紀錄或電信事業核對登錄之使用者資料溯源追查。","(三)限縮打擊必要範圍：黑莓卡之管制規定，非指所有國際漫遊服務均會受到管制，而係經本會會商司法警察機關公告之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所提供之全部或部分國際漫遊服務，始須於使用國際漫遊服務前，通過驗證，期望建立確認入境之制度，從源頭加強管制，以使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能夠被溯源追查，降低詐欺風險。","三、第21條：為避免非本國籍用戶出境後所遺留之預付卡遭非法利用從事詐欺犯罪，電信事業應定期依入出境資料庫查詢用戶出境狀況，如經查詢已出境，即應限制停止提供服務，確實追溯用戶資料，以降低相關電信服務遭利用於詐欺犯罪之風險。","參、結語","本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電信防詐措施依實務詐欺犯罪問題研擬相應條文，期透過電信事業配合執行，從源頭阻斷，有效防堵電信服務遭詐騙不法使用。","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書面報告","壹、前言","主席、各位委員及與會嘉賓：","今天應邀列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發部）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謹就涉及本部業務部分向各位報告：","行政院為打擊詐欺犯罪，協調內政部、數位發展部、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力防詐，共同研議訂定打擊詐欺犯罪專法，希望藉由強化金融、網路、電信等面向從源頭攔阻詐騙，貫徹「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等三減目標。數發部作為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負責防制詐欺犯罪相關網路廣告平臺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及網路連線遊戲業管理措施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事項，期能從數位經濟產業源頭防止詐欺犯罪危害，以保障人民權益。","貳、行政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針對網路廣告平臺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網路連線遊戲業四大業者制定防詐措施，加強辨識、阻斷及應對詐欺犯罪，有關業者端防詐措施重點，分述如下：","詐欺資訊經常利用網際網路傳播或散布，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在網路詐欺防制上具有特殊地位，能協助社會及早預防、發現及阻止詐欺資訊之傳播，爰參考國外立法例，賦予利用網際網路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提供網路廣告服務且達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盡之防詐義務，避免被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詐騙工具，其中所謂「利用網際網路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提供網路廣告服務」，不以於我國領域內依法設立商號、法人等商業據點為限，只要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對我國開放網域或網際網路協定位址，使我國國民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接接觸該網路廣告平臺上之廣告資訊，即適用本條例相關規定，包含4面向規範重點，說明如下：","一、全面驗證廣告主及出資者身分、訂定防詐計畫以及發布透明度報告：","(一)現今詐騙集團偽冒名人（或帳號）於網路刊登或推播廣告以誘騙民眾上當之案件層出不窮，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以得識別真實身分之方式，如數位簽章、快速身分識別機制（Fast IDentity Online,FIDO）或其他安全性相當之技術或方式等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以降低偽冒他人名義刊登或推播廣告之潛在風險。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得就風險之高低評估，據以選擇驗證之方式，例如以高信賴程度之人工方式（如本人親臨查驗）確認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二)本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主動實施預防、偵測、辨識及應對之詐欺防制計畫，另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透過揭露相關數據與紀錄，將有助政府及社會大眾瞭解其對詐欺所採取之因應策略與相關措施落實情況，爰參考國際立法例，要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每年發布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以供公眾查閱。","(三)考量快速身分識別機制或其他安全性相當之技術或方式、詐欺防制計畫、透明度報告應記載之內容及相關細節事項，會隨時間推移而更新，為保留法規範彈性，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四項授權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公告之。","二、廣告中揭露必要資訊：","(一)為增進網路廣告透明度，以利公眾判斷網路廣告之可信度，並協助司法警察機關追溯詐欺廣告之刊播源頭，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刊登或推播網路廣告時，廣告內應揭露之相關資訊。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要求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揭露第一項各款之資訊，例如，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廣告依法須經許可者之許可字號、標示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AI生成個人影像，以利廣告刊播至平臺後，使公眾知悉。","(二)其中第三款規定廣告刊登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例如醫療器材廣告、藥事廣告、投資廣告，其於網路刊播時，應揭露許可字號。另因應生成式人工智慧之發展，多有大型廣告平臺業者為提升資訊透明度，於其服務政策中納入標記人工智慧生成內容之相關措施，為避免他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偽冒現實生存自然人之身分從事詐騙，爰第四款規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揭露廣告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人工智慧生成之個人影像資訊，以利公眾判斷網路廣告真偽。","三、要求應指定我國境內法律代表，協助域外業者落實法遵：","(一)鑒於許多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對我國人民提供服務，為有效推動防詐措施及落實執法，並解決過去境外業者無法管理的問題，爰參考國際立法例，於本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我國無營業所及其代表人於我國無住居所，且未設立分公司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以書面指定法律代表，並向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提報法律代表之姓名、名稱等資料，以利遵循本條例所定之詐欺防制措施。","(二)另規定得擔任法律代表者，包括中華民國境內我國國民、依法登記之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其中所謂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例如依我國律師法登記之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依我國會計師法登錄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等。","四、執行詐欺廣告處理與通報，協助政府機關移除涉詐欺廣告及訊息：","(一)為及早發現網路詐欺，避免詐欺資訊持續傳播及阻止受害範圍擴大，防堵民眾持續接觸涉詐欺廣告，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於知悉其所刊播之廣告有詐欺情事時，應主動或於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之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或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另為統一不同機關之通知期限，並給予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合理之處理時間，爰於第四項就該通知期限授權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此外，觀察實務常見之網路詐欺手法，不乏利用含有詐欺行為人通訊軟體帳號、電信號碼之廣告，將不特定大眾導引至其通訊群組，以便透過通訊交談話術誘騙民眾付出金錢或財產，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規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將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資訊，以及廣告內含疑似涉及詐欺之網路通訊軟體帳號、電信門號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以強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間之詐欺聯防。","(二)本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其經營之平臺所刊登或播送之內容有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情事者，應先行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與詐欺犯罪有關之內容。","(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本於防止危害持續發生、預防犯罪等保護義務，就一定事實之認識而對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表示其經營之平臺所刊登或播送之內容（例如網路貼文、影音、社群帳號名稱、顯示圖片或利用其他社群網路軟體服務偽冒身分、帳號等）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情事，促請業者依其服務使用條款落實防詐義務，採取合理且必要措施，爰訂定本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惟本條例草案考量憲法對人民隱私與通訊自由之保障，故納管範圍以網路詐欺廣告為主，廣告之定義除「基於傳播特定內容之目的支付傳播者費用或提供其他利益」（即對價性）外，並應具備「向不特定個人之受眾傳播」特性，至於涉及一般用戶原生貼文部分，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則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司法警察機關通知內容有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情事者，才配合先行下架，並不負擔一般性內容監控義務。","有關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部分，考量第三方支付服務常遭不法分子利用三方詐騙作為犯罪環節一部分，為有效防堵行為人利用第三方支付服務從事詐欺犯罪，從金流源頭阻詐，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一項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對客戶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於交易監控或業務上定期確認客戶身分時，若發現疑似有涉及詐欺犯罪情事，例如賣方客戶介接之網站為一頁式商場或跳轉至其他非申請時所介接之URL，應以合理措施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並建立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機制、延後撥款、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並透過保存紀錄與同業聯防通報，以防堵犯罪者持續利用第三方支付服務從事詐欺活動。","有關電商業部分，實務上常見利用電商平臺從事詐騙，為避免經由電商業者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淪為詐欺工具，並減少民眾受騙機率，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要求電商業者對於其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採取合理措施防制詐騙行為，並盡社會責任主動宣導防詐資訊，提升民眾防詐意識，降低詐騙受害機會，另為強化業者間防詐情資之交流，爰於第二項規定業者得使用聯防系統共享詐欺情資，俾利通知同業採取合理對應措施，避免詐欺資訊持續擴散，以減少民眾接觸之機會。另為有效協助法院、檢警調機關追查詐欺犯罪，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規定業者應採可行之技術，於合理期間保存電磁紀錄、文書、影像、物品、用戶註冊及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連線紀錄或交易紀錄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之有關資料，以備作為認定詐欺犯罪之證據及偵查詐欺犯罪之依據，以及配合政府機關調查詐欺犯罪等事項。","有關網路連線遊戲業部分，實務上常見利用網路連線遊戲從事詐騙，為避免經由網路連線遊戲業者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淪為詐欺工具，並減少民眾受騙機率，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對於其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採取合理措施防制用戶或玩家利用遊戲或點數服務從事詐騙，並盡社會責任主動宣導防詐資訊，提升民眾防詐意識，降低詐騙受害機會，另為強化業者間防詐情資之交流，爰於第二項規定業者得使用聯防系統共享詐欺情資，俾利通知同業採取合理對應措施，避免詐欺資訊持續擴散，以減少民眾接觸之機會。另為有效協助法院、檢警調機關追查詐欺犯罪，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規定業者應採可行之技術，於合理期間保存電磁紀錄、文書、影像、物品、用戶註冊及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連線紀錄或交易紀錄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之有關資料，以備作為認定詐欺犯罪之證據及偵查詐欺犯罪之依據，以及配合政府機關調查詐欺犯罪等事項。","數發部研訂前述四大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業者之防詐措施，將對應上游源頭防詐、下游肅清詐欺根源之精神，達成雙源齊清之效。為確保四大業者配合政府機關防詐作為，依業者違反防詐措施之情節輕重程度，於本條例草案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一條制定不同程度之罰則，最高可罰新臺幣2,500萬，經專家審議可流量管制或阻擋連結。此外，為促進公私協力及鼓勵業者積極配合執行防詐措施，亦於本條例草案第38條第一項規定業者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時，免除業務上之保密義務。另為促進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落實防詐措施，增進業者與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之通力合作，共同防制詐欺犯罪，爰參酌美國及加拿大善良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之立法精神，於第二項規定業者為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或配合相關機關所為之處理，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例如可疑用戶因使用平臺之權利受到限制衍生其他經濟上損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免責（避風港）條款，使業者更能安心配合政府機關執行防詐作業。","參、本部對各法案之意見","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本部謹就涉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部分，說明如下：","一、提案重點","第四十八條規定經制裁辦公室決議應列入制裁名單者，應對受制裁者之第三方支付帳戶或其他支付工具，為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等制裁措施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因業務關係知悉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資訊情事，應於知悉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司法警察機關；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違反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責令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二、本部意見","依據113年5月9日行政院第3903次院會通過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其立法目的係藉由公私協力合作，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嚴懲詐欺集團及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其中數位經濟防詐措施已就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規定於交易監控或業務上定期確認客戶身分時，若發現疑似有涉及詐欺犯罪情事，例如賣方客戶介接之網站為一頁式商場或跳轉至其他非申請時所介接之URL，應以合理措施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並建立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機制、延後撥款、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並透過保存紀錄與同業聯防通報，以防堵犯罪者持續利用第三方支付服務從事詐欺活動，可迅速防堵詐欺贓款轉移，已有總體之規範，爰建議併案審查時，仍以行政院通過之草案版本為主。","肆、結語","綜上，敬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本，數發部未來將持續精進對於上述四大業者防詐措施之管控，並積極與外界溝通協調，盼能及早完善打詐法制，保障人民免於詐欺危害，亦將定期檢視相關法規政策，必要時將進行滾動式修正及調整，更持續與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攜手合作，共同打擊詐騙、促進產業發展，建立安全、可信賴的數位信任網路使用安全環境，達到有效源頭管理，減少民眾接觸及誤信詐騙廣告，保護民眾財產安全的終極目的。","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謝謝各位委員聆聽與指教。"],["法務部書面資料：","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三)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謹提供本部意見如下，敬請指教。","壹、前言","行政院為打擊詐欺犯罪，研議訂定打擊詐欺犯罪專法，藉由加強行政監管及提高刑事處罰雙管齊下，澈底瓦解詐欺犯罪組織。行政監管部分，希望藉由強化金融、網路、電信等監管機制，從源頭攔阻詐騙，達到減少民眾接觸詐騙訊息、減少誤信機會、減少財產損害等三減目標。刑事處罰部分，對於已發生之詐騙犯罪，本部身為打詐國家隊懲詐面向主責機關，為能彰顯政府對於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之重視，從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兩大方向研擬草案，強化打擊詐欺執法工具，同時落實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感謝各位委員長期關心我國打擊詐欺犯罪議題，本部由衷表示敬佩之意，以下謹就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草案說明修正重點，並就委員所提法案之條文構成要件、立法體例之妥適性表示意見。","貳、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本部所負責草案重點說明如下：","一、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草案第43條）","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財產嚴重損害，非刑法之加重詐欺罪刑所能充分評價，因而有必要提高法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複合型態，及在境外對境內之人犯詐欺犯罪加重刑責之規定（草案第44條）","三人以上共犯詐欺犯罪，並結合假冒公務員、利用廣播網路管道散布、透過深度偽造、在境外架設詐欺機房對境內民眾犯罪等特殊犯罪手段，對民眾危害性甚高，依刑法第339條之4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以嚴懲詐欺犯罪並保障人民財產。","三、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課予監督責任（草案第45條）","為加重法人或自然人雇主責任，對於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詐欺犯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該條之罰金，另為鼓勵法人或自然人雇主事前預防不法行為之發生，明定法人或自然人積極善盡監督或為相關防止措施，可免除責任。","四、自首或自白減輕責任之規定（草案第46、47條）","為鼓勵詐欺犯罪成員在犯罪後能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檢警追查上游詐欺犯罪核心共犯或查扣全部犯罪所得，使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得以溯源追查，澈底瓦解詐欺犯罪組織及查扣全數犯罪所得，透過減輕或免除其刑以為誘因。","五、擴大沒收範圍（草案第48條）","詐欺犯罪具有低成本高獲利之特性，明定對於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一律沒收。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本次詐欺犯罪有關之其他違法利得，若能證明為其他違法行為利得，一併沒收，使犯罪者無法保有犯罪利得，澈底斷絕犯罪誘因。","六、提高假釋門檻、三犯不得假釋（草案第49條）","因詐欺犯罪具有常習性，為使詐欺犯罪者入監服刑可以確實發揮矯治效果，因而有必要提高詐欺犯罪假釋門檻，有期徒刑假釋門檻從原本服刑超過二分之一，提高為服刑超過三分之二；累犯假釋門檻從原本服刑超過三分之二，提高為服刑超過四分之三，三犯詐欺犯罪一律不得假釋，矯正詐欺惡習，保護人民財產。","七、具體求刑之規定（草案第50條）","為適時彰顯檢察權之行使，明定檢察官得於起訴時依偵查所得之結果，就被告所應負之罪責（包括罪名及科刑範圍），向法院表達總評價之意見陳述，作為法院量刑之重要參考，以嚴懲詐欺犯罪。","八、提供法律諮詢及法律扶助相關規定（草案第51條、第52條）","強化現行「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之功能，使之兼具報案、諮詢及轉介服務，若詐欺被害人有身心受害情形，亦可透過該諮詢專線轉介相關機關協助。另外執法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詐欺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必要之協助。","九、善用偵審中調（和）解程序，落實罪贓返還（草案第53條）","明定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或審判中善用調解、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詐欺被害人賠償，對於未賠償被害人者，檢察官得促請法院審酌量刑，必要時提起上訴。","十、放寬民事訴訟選定當事人限制，並減輕相關民事訴訟費用負擔（草案第55條、第54條）","對於同一詐欺事件被害人，放寬民事訴訟法關於選定當事人限制，使詐欺犯罪被害人可以透過選定當事人程序，由其中部分被害人代表向被告提請訴訟追償，同時減輕提起民事訴訟程序或相關保全程序之費用負擔，強化詐欺被害人之訴訟照顧。","參、本部對各法案之意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法案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分由內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本部就法案內容不同章節負責。有關大院黨團及委員所提修正草案，就本部負責之第三章溯源打詐執法及第四章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部分，提出以下意見：","一、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一)台灣民眾黨團所提草案第三章溯源打詐執法、第四章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內容，與本部日前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大院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第三章溯源打詐執法、第四章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內容大致相符，如能完成立法，有助於嚴辦重懲詐欺犯罪集團，保護民眾財產安全。其餘部分（包含第三章之第51條）非本部執掌。","(二)綜上，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草案就第三章溯源打詐執法及第四章犯罪被害人保護部分，與行政院版內容大致相符，本部敬表贊同。","二、有關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案","陳亭妃委員等16人所提草案內容，除第三章溯源打詐執法草案中第43條、第46條、第47條、第49條外，與本部日前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大院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內容大致相符，本部敬表贊同，另就上開條文內容分述如下：","(一)提案草案第43條部分","此部分與行政院版草案第43條文字大致相符，但委員所提版本於「犯刑法……」前增加「行為人」三個字，似屬不必要，建議刪除。","(二)提案草案第46條部分","此部分與行政院版草案第46條文字大致相符，但委員所提版本分別於「減輕或免除其刑」、「免除其刑」等文字前增加「得」字，對於是否減輕或免除其刑授權個案法官決定，與行政院版必減輕或免除其刑以誘引詐欺共犯供出核心主犯之意旨不符，建議再酌。","(三)提案草案第47條部分","此部分與行政院版草案第47條文字大致相符，但委員所提版本分別於「減輕其刑」、「減輕或免除其刑」等文字前增加「得」字，對於是否減輕或免除其刑授權個案法官決定，與行政院版必減輕或免除其刑誘引詐欺共犯供出核心主犯之意旨不符，建議再酌。","(四)提案草案第49條部分","草案僅規範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二不得假釋，對於累犯及三犯詐欺犯罪是否可以假釋未予規定，而行政院版草案第49條對於累犯及三犯詐欺犯罪不得假釋有完整規定，對於詐欺犯罪嚇阻性較高，敬請支持行政院版。","(五)綜上，陳亭妃委員等16人所提草案就本部所負責第三章溯源打詐執法及第四章犯罪被害人保護中，除前開五條草案外，其餘皆與行政院版草案內容大致相符，敬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肆、結語","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就溯源追查所有詐欺共犯、加重刑責嚴懲詐欺犯罪、落實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等提供執法利器，因此期能於本會期完成修法，以展現政府打擊詐欺犯罪之決心。","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交通部書面資料：","「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處理意見報告","壹、前言","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及陳委員亭妃等相關委員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提案，提出本部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貳、相關委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提案","一、台灣民眾黨黨團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39條至第41條：基於民眾對達一定規模之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路線貨運業等貨運業者有較多之品牌信任，訂定該類貨運業者應承擔較多堵詐義務，加強其對於託運人之查核責任。","參、本部建議處理意見","一、現行「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已有明文規範貨運業受託包裹時應註明託運人與受貨人、未敘明得拒絕運送，以及貨運業者未善盡管理託運包裹責任時相關罰則。","二、草案第41條條文對於「受貨人如遇詐騙包裹」得於收受貨物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費用之退貨規定，以及貨運業者未提供退款服務之罰鍰，因「詐騙」犯罪常需經司法機關審理後方可判定，且買賣契約係由買家與賣家雙方訂定，如有消費爭議（詐騙）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辦理。至貨運業者負責運送包裹，無法介入買賣雙方契約，倘賦予民眾無須說明理由即可請貨運業者退貨退款，並對未提供退款服務之貨運業者罰鍰，將造成運送秩序混亂。","三、關於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39條至第41條，為加強其對於託運人之查核責任及遇詐騙包裹處理一節，目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已有貨運業管理之依據；另購物之消費爭議（詐騙），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辦理，目前均已有相關處理依據，建議無須訂定。","肆、結語","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司法院書面資料：","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二、「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一)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海洋保育法草案」：(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九)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司法院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　貴院內政委員會會議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二、「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一)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海洋保育法草案」：(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九)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壹、「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部分","一、行政院擬具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自113年3月14日至同年4月26日經召開多次研商會議，本院均積極參與，所提意見多獲採納，相關條文涉及政策決定部分，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職權。並請斟酌以下事項：","(一)草案固於第3章章名之說明欄二補充說明有關少年涉詐應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文字，惟似不夠明確，故建議於草案第49條增訂第2項：「前項規定，行為人如屬少年，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辦理。」，立法理由建請敘明：「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立法目的及司法院釋字第805號解釋意旨，少年事件處理法係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而設，故依該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惟如行為人為少年並涉犯本條例規定時，就少年假釋之規定已明訂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1條第1項：『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故基於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少年保護優先原則情形下，仍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並予敘明」之旨。","(二)草案第39條第4項就違反同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情節重大」，為求法律適用的明確性及一致性，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情節重大」的認定基準。惟草案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2項所定「情節重大」，依立法說明所示，則由主管機關依具體個案情形認定，而無授權訂定認定標準，亦無草案第39條第4項規定的適用，二者標準並不一致，是否妥適，建請斟酌。（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第43條第2項及第44條第2項、委員陳亭妃等16人版本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2項，亦有相同疑義，茲不贅述）。","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39條至第41條擬就達一定規模之「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路線貨運業」課予相關堵詐義務及查核責任；第46條至第50條擬成立「制裁辦公室」以職司相關制裁措施，均事涉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職權。並請斟酌以下事項：","(一)關於「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路線貨運業」之範圍，是否允宜於草案第2條予以明確定義，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此外，草案第39條第2項所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是否允宜一併列為草案第3條第2項應全力配合並辦理相關事項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範疇。","(二)草案第40條第4項所指違反「第三項所定辦法」，其範圍尚非明確，受規範者難以預見違反辦法之何等規定，將會受到裁處，建請予以明訂，以強化法明確性之要求。","(三)草案第50條第6項規定：「……收受審議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其訴願提起期間短於訴願法第14條所定之30日，對於人民權利救濟之保障是否足夠，建請再酌。","三、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43條規定：「行為人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累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惟我國刑罰條文之構成要件，以「行為人」描述行為主體者，現行體例似較為少見。又依現行實務見解，行為人先後詐騙數被害人者，所保護之財產法益不同，通常認為成立數罪（例如詐騙100位被害人，分別成立100個詐欺罪），則於所累積之詐騙取得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時（例如100位被害人，每位受害10萬元），是否合併改論以本條所規定之一罪？又所謂累積之計算，有無時間或條件之限制？案經分別偵查、起訴、審判時，可否予以累積計算？建請釐清。","貳、「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部分","按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立法理由略以：「……為利政府有足夠時間周知及輔導宗教團體，並使宗教團體有充裕時間準備申請文件，爰併定明申請期限為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逾期不予受理」，茲為使宗教團體有更充裕時間辦理申請，以避免未來可能紛爭，相關草案擬延長申請期限，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延長期限，事涉政策決定，本院無意見，尊重主管機關及　貴院之權責卓處。","參、「海洋保育法草案」部分","同本院於113年3月13及14日、3月28日、5月9日所出具之書面報告。","最後，本院再次對　貴院關注遏阻詐騙歪風、健全宗教團體財產管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等重要議題，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面資料：","「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亭妃等擬具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等3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有關大院內政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等3案，本總處奉邀列席，深感榮幸，謹就前開草案涉及本總處業務部分簡要說明如下，敬請指教。","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第46條，行政院應設置制裁辦公室，並配置專責人力部分，因行政院已於112年5月22日設置「打擊詐欺辦公室」，負責統籌辦理打詐業務，並協調及督導內政部、法務部、數位發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打詐專責部會落實執行「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另考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訂有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組織之規定，爰建議不訂定相關條文。"],["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委員詢答前援例作以下幾點宣告：本會委員發言時間4分鐘，必要時得延長1分鐘；非本會委員4分鐘。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本次會議就不處理臨時提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無）沒有。不好意思，因為今天登記發言的人數太多了，所以我們就定為4分鐘。","第一位登記發言是蘇巧慧委員，巧慧委員說時間不夠，我可以讓你多講一下，謝謝。"],["段落：質詢：蘇委員巧慧：9:39"],["蘇委員巧慧：（9時39分）謝謝主席，我儘量控制時間，我們先請劉世芳劉部長。"],["主席：請劉部長。"],["蘇委員巧慧：部長好。"],["劉部長世芳：委員早。"],["蘇委員巧慧：部長，我們今天要來處理國人都非常期待的打詐專法，我想先請問部長，你自己有沒有被騙過？"],["劉部長世芳：我的親友有。"],["蘇委員巧慧：你的親友有喔？類似像什麼？金額大的小的？"],["劉部長世芳：金額不太大，但是是在社群網路平臺裡面……"],["蘇委員巧慧：社群網路平臺對不對？"],["劉部長世芳：是。"],["蘇委員巧慧：大部分是一頁式廣告？"],["劉部長世芳：不是，是屬於在電子支付裡面出的狀況。"],["蘇委員巧慧：那今天這個打詐專法出來以後可以處理嗎？"],["劉部長世芳：可以，但是以往的案例沒辦法，法源通過以後才可以。"],["蘇委員巧慧：沒錯，我想我跟部長一樣，部長，您是部長了，之前發生的時候應該也至少是立法委員嘛！"],["劉部長世芳：是的。"],["蘇委員巧慧：像我本身也是立法委員，那你問我我有沒有被騙過？有耶！還被騙過不少次耶！我想說怎麼回事，以我的狀況、社會資歷、才識等等，竟然我也是看著看著一頁式廣告，就還是會按下去，按下去以後，等到寄來的東西跟上面完全不一樣的時候，索討無門啊！然後也有發生過我收到了電話簡訊，告訴我7-Eleven有我的包裹，我心裡想好像沒訂，可是我還是去領了，貨到付款付完了之後，回來一打開，我的老天，我怎麼可能會訂這種東西？回去追查，追查不到啊！部長，你知道我那一次真的非常非常的生氣，我想說我一定要來研究這種詐騙式包裹要怎麼處理，所以第一個，我先上網看了一下大家的經驗談是怎麼處理，部長你猜猜看網站告訴我的處理方式是什麼？"],["劉部長世芳：我不清楚耶！"],["蘇委員巧慧：你沒有經驗嘛！你不清楚，對不對？周局長坐在那裡，周局長，不用上臺沒關係，我只是跟你分享。網站上面的解方叫我打電話給選區的立法委員，通知警政署，叫警政署派警察去抓人。張署長，這就是網路講的啦！遇到詐騙的時候打電話給你的立法委員，我心想我本身就是立法委員耶！所以我那天真的是……你去查應該留有紀錄，我真的打電話給警政署的聯絡人，說我現在接到這個包裹要怎麼辦？","所以部長，我今天想請你用白話文跟社會各界解釋，我們今天如果訂立了這個專法以後，平常民眾遇到的詐騙簡訊、一頁式廣告，甚至是網路上面常常會有這種名人社團邀請你參加投資、炒股，甚至現在最新的黃仁勳社團都已經出來了，有解嗎？第一個，簡訊的部分。"],["劉部長世芳：如果我比較簡單來講，譬如說你碰到一頁式的詐騙……"],["蘇委員巧慧：我想要問你的第一個是簡訊的部分，電話簡訊。"],["劉部長世芳：也一樣，可以先打165來確認，因為會有這些警示的帳號出現。"],["蘇委員巧慧：然後依照現在的新法條，哪幾條可以用到？所以我的問題可以被解決了嗎？"],["劉部長世芳：新的法條哪幾條可以用到……"],["蘇委員巧慧：對啊！新的法條啊！我們今天不是要討論立法嗎？所以我要確認的就是過去這一些沒有辦法被解決的問題，因為這部專法的出現之後，可以有解或可以預防了，那這部法我才支持得下去啊！"],["劉部長世芳：是，謝謝委員的指教，在我們所提供資訊裡面……"],["蘇委員巧慧：有嗎？簡訊的部分。"],["劉部長世芳：在第十四條到第二十六條。"],["蘇委員巧慧：第十四條的部分嘛！就是我們今天電信防詐措施，第十六條到第二十四條是這個專章的部分。"],["劉部長世芳：是的。"],["蘇委員巧慧：所以呢？有第十四條到第二十六條之後，我們電話簡訊詐騙的部分會怎麼樣？"],["劉部長世芳：我們可以……"],["蘇委員巧慧：國內的話其實本來就可以抓了嘛！那我們今天訂了這個其實就是針對大家一直在說境外的部分嘛！對不對？"],["劉部長世芳：我是不是可以請我們局長來回答？"],["蘇委員巧慧：可以，請。"],["周局長幼偉：報告委員，如果是境外電話，目前來講我們都有先過濾，這個法律都有特別規定……"],["蘇委員巧慧：第二十條可以切斷？高風險的國際漫遊，我可以直接切斷它，不會再繼續發送？"],["周局長幼偉：對、對、對。"],["蘇委員巧慧：如果是預防面呢？預防面其實我們也申請很多……怎麼看起來我對這法條已經比你們還要熟悉了？這還有預防面嘛！預防面的話，就申請的部分現在開始，因為現在很多的電信詐騙，我們今天要處理的就是很多都是用電話卡，尤其是預付卡的部分嘛！所以未來我們是不是依照這個法條，申請時就要有實名制？即電話卡的部分。而且如果你轉移這個卡片的話，也要重新核對跟登錄，這是規定在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是不是這樣？所以這是第一個電話簡訊部分，今天新法下去有加嚴嘛！","再來，第二個是剛剛所說到的一頁式廣告網站上面的部分，如果這不是警政署的部分的話，數位部要回答，我也沒有問題。一頁式廣告的部分，在新法訂定之後，有可以討論嗎？有可以加強嗎？我一定要知道可以解決問題，這部法才有存在的價值嘛！可以還是不可以處理？"],["林次長宜敬：報告委員，關於一頁式廣告目前我們跟……"],["蘇委員巧慧：數位詐騙嘛！"],["林次長宜敬：對，數位詐騙的部分，我們現在遇到的主要有三個問題，有些這種仿冒名人的廣告，舉這個例子來講，我們已經知道他是預備要犯罪，但是他還沒有犯罪，所以……"],["蘇委員巧慧：對，這就是之前很難找的一部分，他還沒有犯罪嘛！"],["林次長宜敬：對，這時候我們政府如果發現，通知它要下架的時候，它通常動作很慢；再來，因為很多這種網路廣告平臺是跨國的公司，像Meta、Google……"],["蘇委員巧慧：沒錯。"],["林次長宜敬：他們在臺灣就是常常不受理，甚至於還有一些境外的網路廣告公司，它在臺灣根本沒有分公司、沒有代表人……"],["蘇委員巧慧：所以這次會怎麼樣，有加強嗎？"],["林次長宜敬：對，我們就要求它要落地，就是在臺灣必須要設立法律代表人。"],["蘇委員巧慧：所以未來這些人在臺灣都追查得到？"],["林次長宜敬：對，如果它一直不肯配合的話，依照這個法律，我們可以對它施予……"],["蘇委員巧慧：就是我們在第三章的部分，數位經濟防詐措施一整章嘛！我看到你們現在的規範，是從網路平臺業者都要加強落地管理、實名管理，然後去刊登廣告的人也要求他們要提供更多的資訊來供平臺業者審核，甚至連這個人要刊登的單則廣告，都必須要有聯絡的方式可以出現，對不對？是有這些部分嘛！這些都有對不對？"],["林次長宜敬：是，在第二十七條到第三十三條之間的……"],["蘇委員巧慧：第二十七條到第三十三條，我想是這樣，因為真的質詢的時間是有限的，我們等一下會進行逐條，我想法律是死板的、是生硬的，但是我們要處理的是日常人民要解決的問題，所以等一下逐條的時候，我也希望你們就可以像這樣的方式，我遇到了詐騙簡訊，因為這次的修法能不能夠被解決？我遇到了一頁式廣告、社群上面的詐騙廣告，有沒有辦法因為這次專法而解決，是哪幾條？我希望等一下在逐條的時候，都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討論，讓民眾能夠真正理解國家對他們的保障，這樣可以吧？"],["林次長宜敬：是。"],["蘇委員巧慧：好，謝謝。"],["主席（王委員美惠代）：謝謝蘇巧慧委員。","我們請張宏陸委員。"],["段落：質詢：張委員宏陸：9:47"],["張委員宏陸：（9時47分）部長，這一次我們要修打詐四法，就是要杜絕詐騙，我想請問一下，這一次的打詐，我們邀集了大概五個跨部會，我們跨部會如何能夠順暢的去協調、去運作？"],["劉部長世芳：謝謝委員的垂詢，我們現在推出所謂的打詐四法，以內政部所主導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但是還有包括洗錢防制法，還有科偵法，還有通訊保障監察法，一定要這四個法同時連動，而且把裡面的法條各個環環相扣，全部都扣上去，才能夠解決我們剛剛各位委員所垂詢的，碰到所謂各種不同樣態、新的詐欺犯罪的防制。"],["張委員宏陸：好，我先請問，這次裡面有寫到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在臺須設立代理人，並配合防詐義務，違者最高可罰2,500萬，如果情節嚴重會被封網。一定規模，是什麼樣的規模才叫一定規模？"],["林次長宜敬：報告委員，目前關於一定規模，首先我們會參考歐盟的作法，以人口的10%作為標準，如果一個網路廣告平臺的活躍使用者數目超過10%，歐盟那邊就會開始做控管。但是因為臺灣的人口數比較少，經濟規模也比較小，所以10%我們初步的研判可能是稍微高了一點，我們會在這個地方再訂定出相關的規則，基本上後續等到這部法案通過以後，我們會規定。"],["張委員宏陸：你這樣講讓人家很不放心耶！你直接講一個數數字讓大家瞭解啊！"],["林次長宜敬：OK，以臺灣是2,300萬人的話，人口的10%就是230萬，依照……"],["張委員宏陸：不是啊，剛剛已經說10%你認為太高了啊，你心裡合理的數字是多少？"],["林次長宜敬：抱歉，可以請我們署長代為說明嗎？"],["呂署長正華：謝謝委員讓我們有說明的機會，初步現在是參考歐盟的10%，因為這個法在第二十七條之後會授權……"],["張委員宏陸：不是，你回答我的重點就好了，我沒那麼多時間。"],["呂署長正華：大概就10%上下，但是這個法通過之後，因為6個月內要修子法，它是授權辦法，所以在這一段時間會把它合適的數值確認出來，目前就是先用10%當benchmark，以上補充，謝謝。"],["張委員宏陸：我跟你講，10%是230萬，都已經……你不覺得這個速度有點慢了嗎，對不對？不是我感覺慢，我認為你這個230萬要全臺灣人都可以接受，我真的不相信，我真的不相信。我為什麼特別問這個你知道嗎？現在的詐騙，打電話的越來越少了，幾乎都是網路比較多，我們如何從一開頭就把它遏止，我相信這是民眾想要的，等到他被騙了，然後再去報案，我覺得那太晚了，應該是把所有有可能的從源頭遏止，是不是？"],["林次長宜敬：報告委員，是。"],["張委員宏陸：是嘛！是的話，你看你剛剛說的10%，這樣子你們覺得有沒有太離譜了一點？民眾可以接受嗎？"],["林次長宜敬：報告委員，因為現在網路的生態，一家網路廣告平臺，它如果開始做起來的話，其實很快就會超過人口10%，像是Meta、像是Google、像是LINE，其實它的活躍會員數早就超過10%了。所以雖然10%看起來好像有點太高，但是現在主要民眾會接觸到的這些網路廣告平臺，其實都已經超過這個數字，這是我們的瞭解。"],["張委員宏陸：是啦！你這樣子反而……我剛剛講了一個重點，你如果發現這根本可能是詐騙了，就應該第一時間把它遏止了，是不是？我們的目標是這樣啊，對不對？"],["林次長宜敬：是。"],["張委員宏陸：結果你還讓它有成長的機會，我覺得這一點不要說我聽不下去，全臺灣的民眾也不會支持吧？"],["林次長宜敬：是，瞭解委員的意思。其實現在對臺灣政府來講，事實上最難管理的是一些跨國的網路平臺，因為跨國網路平臺，我們比較難去處罰他們。所以……"],["張委員宏陸：我知道啦，所以我今天就是跟你探討這一個問題，你要跟民眾講我們打詐四法要怎樣，結果你現在的回答又讓人家覺得好像很困難，我覺得看不出來政府的決心，我完全看不出來政府的決心。將近一半的民眾民調顯示對詐騙是非常深惡痛絕，而我們政府在這個情況下的打詐四法，在其他很多的法令都越趨嚴格的情況之下，我覺得這一點你應該要把它補起來，不然我跟你講，如果內政部要等到人家報案才可以處理的話，他都已經被騙了，這個跟民眾的期待有點落差啦！反正等下還會討論法條，我覺得這一點你們要想一想如何去處理啦！"],["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們政府是相當有決心啦！但是在法條上面如果有檢討改進的空間，我們會跟其他的部會一起來檢討改進。因為如果我們沒有踏出第一步的話，永遠沒有辦法往打擊犯罪上來著手，而很多牽涉到的法令不同，如果以目前民意來講，願意支持打詐四法趕快通過，讓它可以先上路，其實這才是我們決心要走的第一步。"],["張委員宏陸：我當然知道，但我們就明顯看得出來有一些可以再加強的部分，我們等下再來討論看要怎麼處理，好不好？"],["劉部長世芳：謝謝。"],["主席：謝謝張宏陸委員。","我們請牛煦庭委員。"],["段落：質詢：牛委員煦庭：9:54"],["牛委員煦庭：（9時54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跟通傳委員會（NCC）主秘。"],["主席：有請黃主秘。"],["牛委員煦庭：OK，部長早安。今天要請教的一樣是針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討論其中一個條文的問題，當然也是大家很關心的問題，就是目前詐騙集團大部分都是買國外的SIM卡或黑莓卡，不一定要做實名制登記，然後常常拿著這個卡，進來用漫遊的機制來做詐騙，對不對？這是一個重點打擊。我看到法條裡面有寫，針對所謂的高風險國外電信事業要做列管這樣一個工作，我第一個問題，如何來認定這個事業是高風險的電信事業？"],["黃主任秘書文哲：跟委員報告，目前在國際漫遊卡這個部分，因為它是一個國際漫遊商務契約，所以在運作上面，其實在我們國內，就好像我們去國外一樣，像我們買國外的漫遊卡大概default是開的啦！所以您的意見我知道，就高風險部分，目前原則上我們已經跟兩百多個業者大概都有簽署這樣的國際漫遊協議，來到我們國內有這個漫遊協議的，我們都會都會自動提供。"],["牛委員煦庭：對，現在就自動開放嘛！"],["黃主任秘書文哲：但是高風險這一塊……"],["牛委員煦庭：什麼是高風險？"],["黃主任秘書文哲：是因為近期我們有發現，就是少部分的地區，它所提供的漫遊服務，跟他們國內的預付卡服務，與他們國內的實名制的機制不一樣，而且……"],["牛委員煦庭：就是管理相對鬆散，然後你不太好溯源，對不對？"],["黃主任秘書文哲：是。"],["牛委員煦庭：就叫高風險，對不對？這樣子的業者，大概占全部業者的比例是多少？你們有算過嗎？"],["黃主任秘書文哲：因為大部分的國家，其實不一定都有實名制。"],["牛委員煦庭：對。"],["黃主任秘書文哲：但是拿來做犯罪的，其實在我們165這邊的統計上面，因為它慢慢地會增加，根據民眾的報案以及165所給我們的這些情資，將來因為在條文裡面有授權，我們會跟內政部共同就高風險的認定，訂定一個標準之後會公告，目前情資上大概是有兩個，一個地區、一個國家，它是比較屬於高風險。"],["牛委員煦庭：所以相對來說，數量是少的嘛，對不對？"],["黃主任秘書文哲：這部分它會有發行我們俗稱黑莓卡這樣的一個預付卡，這一個地區跟一個國家，其實不多。"],["牛委員煦庭：接近個案嘛！"],["黃主任秘書文哲：對。"],["牛委員煦庭：既然是這樣，影響範圍如果不大的話，我就認為法條的標準跟管控有加嚴的必要。"],["黃主任秘書文哲：針對這一塊，將來我們的標準跟內政部討論過後，我們會公告，讓我們的業者也可以跟國外的業者……就是他們要發行易付卡的時候，麻煩他們要做好這些……"],["牛委員煦庭：你先聽我把問題講完好不好？我們的草案針對外國高風險電信事業提供的漫遊服務，現在要加入所謂的入境檢查，也就是說，你要有入境紀錄，我才能認可是你這個人要使用這個漫遊，而不是拿來做詐騙之用，對不對？"],["黃主任秘書文哲：是。"],["牛委員煦庭：你們現在法條裡面寫的管控機制叫輸入護照號碼，我接下來要問的問題是，只寫護照號碼會不會有依然被冒充的問題？既然這一群人是職業的犯罪集團，你只用護照號碼做管控，我認為是不夠的，比如網路上論壇辦會員，現在都有身分證字號產生器對不對，你會不會隨便一搞，然後一填進去，它是預設開放，還是我要審核過後才開放？你們現在機制的設計是怎麼樣？"],["黃主任秘書文哲：跟委員報告，應該這麼說，現在拿來作為犯罪的這些電信服務，他其實是用量來掩蓋他的犯行，所以我們現在所處理的就是儘量把他的量減少。我不否認冒名這件事情很難完全杜絕，但是用冒名作為犯罪的這種方式，我們儘量把它減少掉。"],["牛委員煦庭：我現在擔心的是，比如我剛剛講的身分證字號產生器，他搞不好是用大量生成的方式，反而造成你執法的困擾，如果高風險電信事業的數量不多，你乾脆就做臨櫃查核。我的主張是你乾脆就做臨櫃查核，對不對？因為既然只有這一家特殊的漫遊卡，那你就請這一家來跟國內介接的電信事業做實名制查核，這樣絕對可以把量降下來我，我這樣的說法你同意嗎？"],["黃主任秘書文哲：在實務上不太容易執行，原因是因為他不是只有一門、兩門，他是非常多的數量，而且拿來做犯罪的並不是大多數人，而是極少數人，如果我們用極少數人的犯罪行為來造成國外旅客以及臺胞的不方便，我覺得在實務上可能要想一下。"],["牛委員煦庭：所以我剛剛第一個問題問你的就是被列為高風險電信事業是多數還少數？你現在講的是只有一家或兩家對不對？"],["黃主任秘書文哲：是，雖然只有一家或兩家，但是他的數量很多。"],["牛委員煦庭：你做合理的揭示就好了嘛！也就是說，來臺灣的旅客應該要使用有實名制系統的漫遊服務就不會受到影響，這樣是不是把旅客的影響降到最低？相對來講，對於想要鑽漏洞的人，是不是門關得比較緊？對不對？"],["黃主任秘書文哲：我覺得應該要在兩個之間去做平衡，假設我用我的方法能夠有效防堵的話，那就不需要用造成大家都不方便的方法來防堵。"],["牛委員煦庭：沒關係，這在法條討論的時候我們會再請你好好說明，第一個，這個比例到底是多少？會影響到多少人？如果這個比例是低的、影響的人不多，那你管控的標準就高嘛，你就讓他實名制辦理，這樣會好過你單純用護照號碼去處理，因為用護照號碼他搞不好用別的技術破解掉。"],["黃主任秘書文哲：我們在技術上再跟委員報告，看看到底哪一個方法可以達成。"],["牛委員煦庭：待會兒我們就法條來做一下討論，這是第一個問題，謝謝NCC。","再請一下警政署署長，再一分鐘就好。"],["主席：請署長。"],["張署長榮興：委員好。"],["牛委員煦庭：謝謝署長、謝謝部長，部長也要來一下，雖然剛剛是比較技術的問題，但這一題跟你比較有關係。我們現在講說我們要設立一套法律去打擊詐欺犯罪，但是誰執行打詐？就是警察嘛，對不對？我現在很擔心的是刑事警察，我最近跟一些基層的刑事警察好朋友去做了座談，他們說去年天下雜誌也刊登過一篇報導，寫到第一線刑警的心聲是，現在每天泡在垃圾詐騙案裡面，麻痺到只想結案，當然這就是我們要修訂打詐四法的初衷，這我同意，但是我希望在修訂法律的初衷當中，我也要求內政部、要求警政署，針對辛苦的刑警，我們應該給予適合的溫暖，現在全臺的刑警缺額有300位，我們認為問題出在敘獎制度的不合理，什麼叫敘獎制度的不合理？刑警只有辦刑案才能夠記功嘉獎，比如秘密刑警已經十個月埋伏，破獲雲林製毒工廠，瓦解毒品供應網，這麼大一件事情大功一支對不對？可是一般的員警臨檢抓到四件酒駕是十支嘉獎，比大功的敘獎點數還多，所以我希望除了有機會給刑警多一點溫暖跟加給之外，針對敘獎制度，我希望內政部和警政署加以研究跟改善，也給這些偵辦刑事案件的刑警多一些溫暖，鼓勵基層在打擊詐騙的這一群警察，給他們多一點溫暖可以嗎？"],["張署長榮興：可以，我們會回去做……"],["牛委員煦庭：敘獎制度的檢討啦！大概多少時間之內可以提出一個方案？"],["張署長榮興：三個月好不好？"],["牛委員煦庭：三個月會不會太久了？只是敘獎制度這件事而已耶！如果三個月之內你要給加給的話，那麼三個月就可以。"],["張署長榮興：一個月好了。"],["牛委員煦庭：一個月好不好？"],["張署長榮興：好，一個月。"],["牛委員煦庭：那就請在一個月之內，針對刑警的敘獎制度提出改善方案，給他們一點溫暖，同時也改善刑警缺額的問題可以嗎？"],["張署長榮興：好，可以。"],["牛委員煦庭：謝謝，部長及署長辛苦了，謝謝！"],["主席：謝謝牛煦庭委員，接下來請麥玉珍委員。"],["段落：質詢：麥委員玉珍：10:2"],["麥委員玉珍：（10時2分）謝謝主席，有請數發部。"],["主席：請政次。"],["麥委員玉珍：次長好。我相信針對詐騙議題全國的人都在關心，因為詐騙，現在很多陌生電話大家都不敢接，只要是沒有輸入名字的電話都一樣。我相信臺灣有用智慧手機的用戶都應該接到很多詐騙的簡訊，甚至有人每天都會接到兩到三通的簡訊，其中有八成是說要繳水電費、保險費、牌照稅等等，5月份簡直就是接不完，結果點進去才發現是被騙了。目前數發部宣傳有「gov.tw」的才是政府單位的網站，呼籲民眾先認明就能識別是否為政府的網站，另外再推出111政府專屬簡訊的號碼，減少誤連詐騙及釣網的風險，但還是出現詐騙網址有gov.tw的狀況；另外，銀行及許多經常出現詐騙案的機關也都沒有使用111簡訊的系統，所以不僅宣傳防詐不成，還誤導民眾受騙，請問數發部未來如何改善這個部分，才能防範詐騙集團冒用這兩者來詐騙民眾？"],["林次長宜敬：跟委員報告，關於短碼的部分，自從數發部推出以後，現在分兩部分進行，一方面是集體的採購，希望有更多的部門使用這個短碼來發簡訊。基本上，在我們打詐的概念上面，一個是所謂白名單的概念，另外一個是黑名單的概念，黑名單就是我們要想辦法去遏止那些假的訊息，白名單就是讓一般民眾知道來自於什麼樣的訊息是可以相信的，我們就是希望以後所有的民眾看到他所收到的簡訊如果是111開始的，那應該就是從政府來的。剛才委員提到111這種短碼的簡訊有沒有可能被偽造？在技術上來講，的確有一種可能會被偽造，就是說如果詐騙業者他私自裝設假的基地臺的話，那麼這個假的基地臺真的就可以攔截這種簡訊，然後把那個簡訊換掉。針對這個部分，目前是由通傳會北區、中區、南區的監理所定期的到處去巡邏、去掃描，這個機會不大，因為所有這些111的簡訊……事實上像我們收到簡訊，譬如委員如果你傳給我的話，事實上這個簡訊不是直接從你那邊傳到我這邊，而是會經過一個機房，像是中華電信的機房，對於111這種簡訊防止被人家劫持的方式，我們是在幾個大電信公司的機房裡面去做攔截，所以一般來講，詐騙集團要假冒111這種簡訊的機會其實不是很大。"],["麥委員玉珍：好，謝謝，所以我們是有一些安全的措施，對於民眾比較有保障。還有就是現在問了我們才知道，很多民眾也才聽到，所以希望這個要多宣傳，才能讓更多人不會受騙，大家才不會收到很多簡訊就很恐慌。","再來是針對個資外洩的部分，這對民眾的傷害非常大，以前我們是用紙本，紙本的話就比較不會有這個問題，但是現在是數位時代，隨便按一個鍵盤就會有好幾千個名單流出去，這樣子的話，詐騙集團就拿去用，後續就造成社會成本難以計算。但是針對蝦皮及誠品個資外洩的案件，一開始說以輔導為主，但是拖了很久才開罰，而且現在開罰罰得很少，只是20萬、10萬，對大型的電商平臺來說不痛不癢，變成他們只有繳保護費而已，所以罰款罰得那麼少，這樣能去改善嗎？要怎麼樣讓企業有足夠誘因及採取嚴謹的個資措施？"],["林次長宜敬：報告委員，關於個資外洩的問題，基本上我們從三方面來加強：第一個方法是加強相關技術的研發，像數發部的資安院就有相關技術的研發；第二個是加強稽核、加強檢查；第三個是我們希望在臺灣建立一個健全的資安產業，民間事業的資安及個資的防護基本上不是直接能由政府來處理，因為數量太大，我們還是希望民間的業者能藉由民間的資安業者協助他們，如果……"],["麥委員玉珍：是，我們知道，但是我要問一下次長，你們罰最高是多少錢？"],["林次長宜敬：請署長來回答。"],["呂署長正華：跟委員報告，蝦皮這個個案是在個資法修法之前，所以我們罰20萬已經是舊法時候的最高，它是2萬罰到20萬。"],["麥委員玉珍：是的。"],["呂署長正華：去年打詐五法修正之後，這個20萬就往上提升了，而且還可以累次罰，只要有個資外洩情形就可以處理。所以電商的部分在去年打詐五法之後，以及我們加強剛剛次長所說的項目之後，其實這些在10月之後就已經不再是165裡頭的高風險賣場。所以我們有積極在做推動，舊法的部分因為依法行政，還是20萬，後面的部分就以新法去做處理，我們會努力推動打詐各項措施。以上補充，謝謝。"],["麥委員玉珍：好，謝謝署長。給我1分鐘，因為我這邊有在處理的個案。就像剛才你說的那個專線，民眾打進去專線說自己被騙了，你們說你們來處理，如果民眾沒有受騙，只是雙方用簡訊聯絡而已，還有郵局轉帳證明，民眾也提供了，但是因為還沒有被騙，所以你們還沒有辦法處理，或是當民眾把錢轉出去要追蹤的時候，你們又說這筆錢轉到國外，因此無法追蹤，所以我們覺得這個專線好像沒什麼效用。我們希望真正的幫助不是抓了多少人，而是追回了多少錢，這樣對民眾才是真正的幫助，這是我們希望及要求的。"],["林次長宜敬：好，謝謝委員。"],["主席：謝謝麥玉珍委員。","請黃建賓委員。"],["段落：質詢：黃委員建賓：10:10"],["黃委員建賓：（10時10分）謝謝主席，請部長。"],["主席：請部長。"],["黃委員建賓：以及署長。"],["主席：請署長。"],["劉部長世芳：黃委員好。"],["黃委員建賓：部長好。部長，我們今天審查打詐專法，這是一個非常、非常重要的立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部好的法律也需要人來執行，當然，這是一定的，對不對？我想警察全體配合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所以我想要請教一下警政署署長人力的問題。署長，上次部長在報告的時候有提到，為了要確保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未來保二總隊要擴編，對吧？"],["張署長榮興：對，要擴編。"],["黃委員建賓：這是為了保護我們的基礎設施安全。請問什麼是「基礎設施」？"],["張署長榮興：包括油、水、電這些場所，跟國家重大發展的場所，就是我們的關鍵基礎設施。"],["黃委員建賓：所以未來包括像台積電這些高科技產業，我們也有可能要去保護他們，對不對？難道不是這樣？"],["張署長榮興：這個目前還沒有。"],["黃委員建賓：未來有沒有可能？"],["張署長榮興：未來我們研議看看，我們現在的關鍵基礎設施都是屬於公家單位的關鍵基礎設施。"],["黃委員建賓：OK。我想跟署長講，我們這次的擴編不是為了打詐，也不是為了資安，是要去保護這些基礎設施。"],["張署長榮興：是，基礎設施。"],["黃委員建賓：對於這些基礎設施，將來擴編以後，他們可能要分批接受軍事訓練……"],["張署長榮興：是，分批。"],["黃委員建賓：可能要配備重機槍、手榴彈、刺針飛彈，這些東西跟以往我們認知在警專、警大的受訓完全不一樣，這等於是第二陸軍的規格了。"],["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這是安全維護的方式而已，跟軍事訓練是不一樣的。這也是一個安全維護的措施。"],["黃委員建賓：是一種安全措施？"],["張署長榮興：對。"],["黃委員建賓：但是跟以往我們警察所受的訓練完全不同欵。"],["張署長榮興：應該是……"],["黃委員建賓：這等於是陸軍的規格了，對不對？"],["張署長榮興：應該是雷同，就是跟我們警察受訓應該差不多。"],["黃委員建賓：好，沒關係，本席會持續關注保二的議題。我們回到打詐專法，為什麼會提到這一塊？現在我們警力的工作量已經這麼多了，未來在打詐專法配合下去之後，警力會不會吃緊？特別是第五十六條檢舉獎勵制度的部分，這個部分未來會不會造成基層警員的負擔？未來有沒有專屬的人力去做這一塊，這個是不是也要來探討一下？"],["張署長榮興：我覺得檢舉是一個很好的制度，也就是說……"],["黃委員建賓：是很好的制度，署長。"],["張署長榮興：在還沒有發生詐欺之前，有人提出檢舉……"],["黃委員建賓：有沒有可能像交通事件一樣，檢舉達人變多之後，案件也會變多？這是不是未來也要考慮的？"],["張署長榮興：我們會去做查證及過濾，未來會有一套子法的細則規定，我們會好好研究。"],["黃委員建賓：好，謝謝署長。本席也是很支持，但是也希望不要因為這樣而造成基層警力的吃緊。"],["張署長榮興：是。"],["黃委員建賓：另外，關於打詐專法這一塊，目前國內執法單位常常使用的封網方式是透過一個機制，將DNS予以不解析，使一般的網路使用者無法接取相關的網頁，就是俗稱封網的其中一個方式。我想最受公民組織詬病的就是緊急事件處理RPZ1.5號稱在半天之內就可以將可疑網站封鎖，它可以繞過司法公正檢核程序的高速公路，這兩年也被廣泛地使用，對不對？它看似便捷，不過也發生過很多次誤封的烏龍事件，像今年4月廣受使用的WordPress網站建置平臺就發生被烏龍封鎖事件，造成很多網站都被停止解析，事實上我們在去年（2023年）「自由之家」網路自由度的評比時，就因為這樣的機制被扣分。次長，就你知道的情況，我們政府有沒有全盤地檢討這樣的封網機制？"],["林次長宜敬：這個主要是在我們草案的第四十二條，關於網路限制接取及停止解析的部分，目前要有三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必須涉及詐欺犯罪，就是對於人民一般的言論自由，我們是不會去干涉的，除非當涉及詐欺犯罪；第二個條件是必須有即時性、緊急性，就是看起來如果不馬上處理的話，會造成更大的災害；第三個條件是必須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的認定，認為有緊急處置之必要時，我們才會進行這樣的工作。"],["黃委員建賓：謝謝說明，本席會問這個，就是因為我會擔憂未來會不會因為第四十二條的關係，有大量的民眾去檢舉某一個政治人物的平臺，像Threads，會不會因為這樣的關係而被下架？"],["林次長宜敬：報告委員，應該不會。"],["黃委員建賓：我會提到這個事情，是因為接下來未來選舉的時候，很容易被拿來操作，這個也是要預防的事情，對不對？"],["林次長宜敬：是，報告委員，如果有人檢舉政治人物，因為這不涉及詐欺，第一個條件就不成立了。"],["黃委員建賓：就不會有了？"],["林次長宜敬：是。"],["黃委員建賓：本席希望內政部及相關機關能夠多多聽聽民團的建議。我想打詐是我們共同的目標，我們希望讓打詐專法能夠順利立法之外，人權的保障也不要被忽視。我想打詐是大家、朝野的共識，一定要讓它消滅的東西，在這裡也要期許不管是警政署的人力上或是相關單位能夠多多地考慮，然後聽聽看民團的意見，特別是署長在警力的部分真的要好好檢討，不要再造成基層警員的負擔。"],["張署長榮興：是，一定會全力配合。"],["黃委員建賓：謝謝署長、謝謝部長、謝謝主席。"],["主席（吳委員琪銘）：好，謝謝黃建賓委員的質詢。","下一位請王美惠委員質詢。"],["段落：質詢：王委員美惠：10:17"],["王委員美惠：（10時17分）主席，請部長、署長。"],["主席：請部長還有署長，謝謝。"],["王委員美惠：再請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秘。"],["劉部長世芳：NCC的主秘？"],["王委員美惠：對。"],["主席：請黃文哲主秘。"],["王委員美惠：本席在此請問，現在什麼人最紅？尤其來臺灣的哪一位在全世界最紅？什麼人最紅？"],["黃主任秘書文哲：黃仁勳。"],["王委員美惠：黃仁勳嘛！在手機裡面的黃仁勳。我覺得他很偉大，而且對臺灣有夠好，當中共對臺灣周邊發射、欺負臺灣的時候，他還要帶這麼多人來臺灣設廠，我相信大家對他都豎起大拇指。不過在這個手機裡面，我很想把他加入，不過要加入的時候，我都不知道到底哪個是真的，還是有假的，我都不知道，搜尋到五、六個黃仁勳，有黃仁勳照片的，他是嘉義人，我也是嘉義人，我也覺得很高興，畢竟他是臺灣人。這裡我要說的就是，今天我們說打詐、打詐，在百姓還沒有發生事情的時候，我們要怎麼從源頭把事情做好？讓他們不會欺騙我們，如果被騙之後，我們要怎麼協助百姓，這才是重要的啦！"],["林次長宜敬：是。"],["王委員美惠：因為有時候百姓憨直被別人騙，被騙之後只會想到說：我不知道要怎麼辦，我只能找派出所、找警察局。不過有的都回復他：你就打一個電話165。現在我要請教你們各單位，百姓如果被詐騙的時候，我們今天修這個法，有什麼辦法能讓百姓可以把他們的錢追回來？還是可以在他們報案之後提供相關訊息，讓他們知道現在辦案進度到哪裡？這是最重要的。請你們說明一下。"],["林次長宜敬：謝謝委員，目前委員提的問題我們有深刻體認，現在內政部警政署能處理的基本上都是已經有犯罪，而且是有財損的時候，他們那邊才會受理，現在在網路上有很多……"],["王委員美惠：如果還沒犯罪，但想要犯罪，就像我跟你講的，手機裡面有四、五個黃仁勳，他還寫黃仁勳、嘉義人……"],["林次長宜敬：是、是。"],["王委員美惠：我也很想把它點下去，不過我看這四、五個黃仁勳應該是假的吧？"],["林次長宜敬：是，還沒有犯罪的偽冒身分，這些事情是由我們數發部來處理。"],["王委員美惠：對。"],["林次長宜敬：我們數發部有三個策略來進行，以最短期的來講，我們現在成立一個給名人、公眾人物通報的特殊e-mail，我們也跟黃仁勳……"],["王委員美惠：通報多久可以讓這個網站下架？"],["林次長宜敬：另外一方面就是我們去……"],["王委員美惠：不是，我現在問的是，如果通報之後，這個網站何時能夠下架？"],["林次長宜敬：大概要到12個小時，主要的問題……"],["王委員美惠：12個小時？"],["林次長宜敬：主要的問題就是在於LINE還有Meta……"],["王委員美惠：那我跟你說，我看到這個已經3天了……"],["林次長宜敬：知道，所以我們需要這個法案，因為我們現在要求Meta跟LINE下架，他們速度很慢……"],["王委員美惠：對嘛，現在就是要有這個法，看有沒有辦法趕快在12個鐘頭以內可以下架。"],["林次長宜敬：我們希望他們在1個小時或者30分鐘之內就馬上下架。"],["王委員美惠：對，這樣損害會減輕啦！"],["林次長宜敬：是。"],["王委員美惠：再來，關於你剛才解釋的，因為本席遇到很多百姓……說實在的，打詐實在非常的重要……"],["林次長宜敬：是。"],["王委員美惠：一般的百姓，無論年紀大小都曾經遇過，就算他們沒有遇過，他們的周遭、鄰居也會遇到，所以署長你認為百姓打165之後，事情發生就發生了，要怎麼處理？可以如何協助百姓？"],["張署長榮興：我想關於這個部分，也就是剛才說的，從源頭去阻止被廣告騙的機率，但如果沒有堵得很好的，就是讓一些人能減少誤信。再來，如果被騙了就減少傷害，到165這邊有兩個層次，一個層次就是他們來查詢這到底是不是詐騙，我們會跟他們說這是詐騙，不要被騙了；另一個就是，已經被騙了來165報案，165報案受理之後，我們就會進入偵查，但是現在這個法修過之後，對被害人的保護有做完善的措施，譬如說有一些錢還圈存在那裡，以後還可以返還、討回；還有一些可以去諮詢的，譬如說他可能被騙了，在處理的過程中心情不好，我們會輔導他到其他單位來做輔導，我想……"],["王委員美惠：署長，我講給你聽，錢被騙了，大家都心情不好……"],["張署長榮興：對，我知道。"],["王委員美惠：那不用輔導啦！趕快把錢追回來，心情就會好了，還要去輔導？"],["張署長榮興：我要說明的是，這部法裡面就是對於不法所得可以扣下來……"],["王委員美惠：署長，針對本席提問的這些問題，你去把它研議好，因為等一下我們要逐條審查，要讓百姓知道這個法修過對百姓有什麼用處。"],["張署長榮興：是。"],["王委員美惠：主席，再給我1分鐘，我想請主秘。主秘，本席要跟你說的是，電信業者都有賣SIM卡，長久以來都是外勞去辦、去買，賣給臺灣人的詐騙集團，說實在的，我認為那個通訊業者有夠沒良心的……"],["黃主任秘書文哲：是、是。"],["王委員美惠：這要怎麼處理？我覺得你們也知道細節，他們都叫外勞的去辦、去買，然後給違法的人使用……"],["黃主任秘書文哲：是。"],["王委員美惠：像賣房子的也是這樣，騙人家房子要賣，後來才發現電話是假的，結果你們都抓不到，未來這個法修過，可以怎麼處理？你解釋一下。"],["黃主任秘書文哲：跟委員報告，這個法修過之後，第一項，關於這些移工卡，現在他們人在臺灣是還好，他們可能怕會被抓，問題是他們回去之後……"],["王委員美惠：我現在擔心的是，譬如他們一個禮拜後要回去，他們在這個禮拜申請，等你們要開始處理時，這些人都回去了，這才是問題啦！"],["黃主任秘書文哲：我們現在在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電信業者要定期針對這些外勞移工檢查相關的資料庫，這個人如果離境了，這個電話號碼就要隨時停掉。"],["王委員美惠：主秘，我在這裡提供你一些意見，你再把相關計畫給我。到目前為止，我昨天為了今天要質詢你們，我跑了3間通訊行，他們都還是一樣在賣這種東西，實在有夠惡劣的，3間通訊行都還在賣這種東西，所以說實在的，你們要合作啊！警察會不知道有哪個通訊行在賣這個嗎？所以你們要處理好、計畫好，不要再讓百姓受災了！"],["黃主任秘書文哲：是。"],["王委員美惠：不然修這個法都沒用啦！以上。"],["主席：謝謝王美惠委員的質詢。","下一位請許宇甄委員質詢，謝謝。"],["段落：質詢：許委員宇甄：10:26"],["許委員宇甄：（10時26分）謝謝主席，請劉部長。"],["主席：請部長。"],["許委員宇甄：還有NCC的黃主秘。"],["主席：請NCC主秘。"],["黃主任秘書文哲：委員好。"],["許委員宇甄：兩位好。部長，政府為了打擊詐騙，所以現在要制定這個詐防專法，我想大家都非常的支持，也希望這樣的一個打擊詐騙的專法訂定之後，能夠真正的防止詐騙。當然這個部分，我想除了制定專法之外，我們應該還有兩大基礎工作要做，第一個是帳戶的監管，強化KYC的策略，全面打擊人頭帳戶，我想這方面做得還不錯。第二個是政府也應該做好個資管理，當然我想這個部分政府就有待加強，我在5月2號質詢時有特別提出，連中國大陸都有我國的戶政資料可以比對，尤其在2023年有駭客在網站上面賣我國的戶籍資料，包括身分證、地址、配偶、父母等，這些資料全部都洩漏了。現在連民進黨的執行長王義川都可以隨意地拿到電信的個資，所以由此可知，我們政府在電信個資上有很大的問題，雖然王義川在電視上改口說其實他是由膝蓋得知啦，變成現代的「王膝知」，但是犯罪大家都知道首重初供啦，所以現在被抓包才翻供的狀況之下，我想沒有人會相信。","在這邊想要請問部長，就是我們這次的專法立法完成之後，對於外洩個資導致詐騙的業者，我們有哪些防護措施？本席今天有提出修正動議，就是針對電信個資外洩的部分，罰則要再加重，當然除了提高罰款之外，我們還希望能夠限制取得電信的頻譜，請問劉部長是不是支持？"],["黃主任秘書文哲：跟委員報告，關於個資，我想個資外洩這件事情主要處理是在個資保護法裡面，昨天的話，因為禮拜三質詢過後，禮拜一的時候其實我們就已經針對王義川先生在媒體上面所說的，他們有透過這些個資的比對，這件事情我們也經過查核。我們查核的結果是，在個資部分，三家電信業者並沒有洩漏，但是在去識別化這一塊，我們昨天也發了一個新聞稿，要求三大電信事業，必須就去識別化的這一塊，必須要加強保護，同時要導入2910……"],["許委員宇甄：是不是能夠在會後將相關資料提供一份給本席辦公室？"],["黃主任秘書文哲：好。"],["許委員宇甄：這邊要請教部長的是，針對這個部分，我有提出修正動議，就是希望能夠再提高罰款，還有就是限制取得電信頻譜，請問部長是不是支持？"],["劉部長世芳：我有看到許委員所提的部分，但是就我們在提出這個法案方面，當然是可以參考，因為等一下我們希望能夠逐條，進入逐條的時候，我們一樣要再來檢視一下，如果其他部會可以一起同意的話，我們當然不反對，但是要看其他的部會在衡平的處理上面是不是有達到共識。"],["許委員宇甄：OK，謝謝部長。我想其實最近，剛剛也有委員提到，就是最近輝達的執行長黃仁勳現在來到臺灣，您可以看一下螢幕上的資料，其實他有非常多的粉絲團都邀請大家加入，請問我們可以加入嗎？"],["林次長宜敬：基本上，據我們的瞭解，現在我們在網路上看到的所有粉絲團都是假的，對於這種詐騙，我們數位發展部是分成三部分來處理，在最短期我們是設立一個名人的通報郵件信箱，我們也跟黃仁勳先生以及一些社會名人那邊取得聯絡，他們遇到這種詐騙的時候可以馬上跟我們講，我們馬上就是去要求LINE、facebook這些網路廣告平臺讓它下架，這是最短期的作法。"],["許委員宇甄：剛剛你說12個小時之內嗎？是嗎？"],["林次長宜敬：那是現在他們的速度是這個樣子，但是這個法律通過以後……"],["許委員宇甄：之後才能12個小時？"],["林次長宜敬：他們速度太慢的話，我們就可以罰它。"],["許委員宇甄：其實現在我們一打黃仁勳還是一堆嘛，包括說，其實現在我們是針對這個反詐騙四法，就是我們現在的打詐四法，我也上網google了一下，結果它出現了一堆的廣告，然後我點進去之後一看居然是內政部警政署的165全民防騙網，請問這個真的是警政署的網站嗎？還是冒用的網站？這個其實你只要打進去就是一堆這樣子詐騙的東西出現……"],["黃大隊長國師：報告委員，那個是假的，也是冒用，只有那個logo是假冒165，那上面的都是詐騙集團。"],["許委員宇甄：請教署長，因為這個幾乎是非常的猖獗，而且你一打進去反詐騙四法，就已經都在最上面。"],["張署長榮興：這個都是詐騙的廣告，未來在這個法通過之後，能夠從源頭那邊做身分上的一個確認，他才有辦法上這個廣告，廣告業者要有這個責任，這部分未來在數發部這個地方應該會做嚴格，會做源頭的把關。"],["許委員宇甄：所以制定這個專法之後，這樣子的問題就能夠從源頭管理嗎？"],["林次長宜敬：是，就個人、名人的部分，我們會要求做實名制，就是說，網路廣告平臺必須去確認這是本人發出來的，然後在政府方面的話，當然是政府單位得到那個訊息以後，馬上會要求LINE跟facebook這種跨國網路平臺，要求他們馬上把它下架，這個法律如果能夠通過的話，對我們的幫助會非常非常大，希望貴院委員能夠支持。"],["許委員宇甄：其實現在被詐騙的人非常的多，所以他們一被詐騙之後，當然就希望尋求一些想要處理的方式，結果因為這樣子上網google一下，反而他可能還會被詐騙第二次，所以這個部分可能要請部長這邊，還有我們今天這個法律通過之後，能夠好好的來協助，讓所有受詐騙的人，能夠真正得到協助，第一個，除了從源頭管理；第二個，也希望真正能夠幫助到他們。"],["林次長宜敬：謝謝委員，我們會努力，也請委員多支持，謝謝。"],["許委員宇甄：謝謝。"],["主席：謝謝許宇甄委員的發言，下一位我們我們請黃捷委員。"],["段落：質詢：黃委員捷：10:33"],["黃委員捷：（10時33分）謝謝主席，我們請部長。"],["主席：請部長。"],["劉部長世芳：黃委員好。"],["黃委員捷：部長好，請教一下，今天我們這個反詐條例，大家都非常關心，因為對於詐騙大家都深惡痛絕，請教一下，現在詐騙的前三名大概是什麼樣的類型？"],["劉部長世芳：類型部分，我們請警政署來回應一下。"],["張署長榮興：現在最多是假投資，再來就是解除分期付款，再來就是網路的詐騙，這前三樣是最多的。"],["黃委員捷：其實我這邊也是看到現在第一名大概就是投資詐騙，其實我們立院有同事的家人，就是涉及這種詐騙的類型──投資詐騙；再來第二種就是分期付款，第三種就是網路的買賣嘛。這三種確實是現在我們最關心的，因為很多人，像剛剛巧慧委員也有提到，他看到那個一頁式廣告，也會差點要點進去。","就這一次我們修法的內容，針對這一些犯罪的類型，還有大家受騙的類型，有沒有一些你們接下來即將可以處理的？可不可以用非常白話的方式讓大家知道，我們接下來是有辦法透過這個反詐專法來處理這些大家會遇到的，包括投資詐騙、網路買賣，或者是解除分期付款，這一些非常有可能遇到的詐騙類型。"],["張署長榮興：這個簡單來講就有三大任務，第一個就是從源頭那邊，也就是將這些訊息絕阻，而且是可以去追來源，他要去投放這個廣告，要有相關身分的證明，甚至在國外的話，在國內也要有法律代理人，這樣就可以追得到誰去投放這個廣告啦，讓這個廣告的訊息沒辦法讓民眾去接觸到，就是不會接觸到這個，這個當然會在我們，未來就是在數發、金管，或者通傳這個區塊，各部會會去協調、聯繫。","再來，講的比較白一點的就是，對於未來已經接觸到了這個訊息時，我們希望讓民眾不會去相信，我們會加強來做宣導，也就是說，現在這些高好發的詐騙手法，我們會精準地針對分齡、分眾的去做宣導，讓他們知道這個是詐騙。","第三個部分，關於被害人保護的部分，剛剛委員也有提到，就是說，有很多人被詐騙後被騙的錢要不回來，我們現在有一個返還的機制，將擴大沒收這些不法的所得。另外，有一些圈存的，會有一些簡化返還的程序。內政部警政署的部分，一定會負責全力去做查緝的作為，我們會從下游到上游，從下游的車手，車手的領款、面交，或者是金融方面的阻詐，或者是上源這些詐欺的水房、車房，會全力來做查緝。"],["黃委員捷：謝謝署長，部長跟署長先請回。","再來，我要請教一下NCC，因為我覺得接下來的重點確實像剛剛署長有講到源頭的阻斷，以及接下來這些底下的車手，或是一些人頭帳戶到底要怎麼去阻斷它。請教一下NCC，我們現在的這個內容，是不是因為過去把它分為第一類電信、第二類電信，然後現在是針對過去的這些第二類電信沒有辦法處理的，也要求他要實名制？"],["黃主任秘書文哲：不是，我們在號碼管理辦法裡面已經處理掉大部分的問題了，目前這個法律裡面只在處理一個，就是有些電信服務不需要號碼，所以在補這一塊。另外一塊是我們在講的黑莓卡這一塊，因為黑莓卡是境外電信服務。"],["黃委員捷：沒錯。"],["黃主任秘書文哲：另外一塊是我們在講的移工卡這一塊，因為移工卡這一塊在將來我們會寫在號碼管理辦法裡面，同時也確實是有所謂沒有使用電話號碼這一塊，所以我這邊也在處理移工卡，等於是除了以電信處理法為主，這部分打詐條例裡面的電信章主要是補充電信管理辦法裡面所沒有的。"],["黃委員捷：好，謝謝補充，這就是我想請教的。我想問接下來這些電信業者是不是也應該要負一定的責任？畢竟他們其實就是提供這些國際漫遊服務的電信商嘛。"],["黃主任秘書文哲：是。事實上，3家電信業者都是上市公司，如果我們要求他們要做哪一些、課予他們什麼樣的義務，最好是要有法律的依據……"],["黃委員捷：當然。"],["黃主任秘書文哲：因為我們現在的制度跟以前的特許制度其實不太一樣了，所以在這邊於法有據，就能請業者配合辦理。"],["黃委員捷：這個也是我希望等一下進入逐條的時候我們可以討論的部分，三大電信業者其實在中間扮演非常重要協助通訊的角色，但是並沒有課予他們一定的義務及責任。"],["黃主任秘書文哲：是，這部分我們會處理、加強。"],["黃委員捷：對，也要請他們加強，謝謝NCC。","最後我請教一下數發部，就問一個問題，現在這些廣告上架到底有沒有辦法更有效、積極地阻斷？明明很明顯就是詐騙，可是因為受害人沒有主動地去檢舉或者跟你們報案，變成你們都沒有辦法主動地下架這些一頁式的詐騙廣告，當然不一定是一頁式，其實網路廣告漫天飛，非常多的詐騙訊息都是這樣來的，數發部在當中的角色到底是什麼？"],["林次長宜敬：報告委員，第一個，我們要知道有哪些詐騙的廣告，接下來我們會有兩種作為：第一個是我們資安院每天會利用AI的技術去掃描網路上所有可能的詐騙廣告，這樣每天大概可以查到5,000個左右，然後我們會把這些訊息立即地轉送跨國的網路廣告平臺，要求他們下架，但是他們現在下架的速度比較慢，因為他們堅持他們的法務一定要做一些什麼確認。我們希望這個法律通過以後，我們就可以要求這些跨國網路平臺，像LINE、facebook，用更快的速度去進行下架。當然，政府這邊也會善盡一些義務，做一些確認，譬如當廣告名人的身分被仿冒的時候，其實他本身往往不是受害者，受害者是那些被騙的民眾。"],["黃委員捷：沒錯。"],["林次長宜敬：所以這個地方我們就希望由政府跟這些名人取得一定的默契，能趕快把這些事情告知這些跨國網路平臺。"],["黃委員捷：其實我覺得到時候真的一一通知名人也太慢了，因為你還要跟所有被冒用、被冒名者取得聯繫，我覺得最重要的責任還是在於平臺的業者。"],["林次長宜敬：是。"],["黃委員捷：所以我也希望等一下審查的時候，包括第三十條裡面平臺業者制訂的防詐計畫，以及平臺業者的防詐責任，應該是平臺也要一起過來負擔的。"],["林次長宜敬：是。"],["黃委員捷：所以我也希望接下來在審查的時候，我們也有一定的機制要求這些社群平臺的業者，不管是LINE、Meta，還是所有的社群平臺業者，也應該要負起一定篩選內容的責任。它當然不是去限制大家的言論自由，而是很明顯內容是犯罪的，但是平臺業者好像都與它無關，這是最大的問題。"],["林次長宜敬：是。"],["黃委員捷：這個要拜託數發部門再努力一下。"],["林次長宜敬：謝謝委員，也請委員多支持，謝謝。"],["黃委員捷：謝謝次長。"],["主席（高金委員素梅代）：謝謝黃捷委員的質詢。","繼續請召委吳琪銘質詢，謝謝。"],["段落：質詢：吳委員琪銘：10:41"],["吳委員琪銘：（10時41分）召委、與會同仁。請內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數位部次長，還有NCC的主秘。"],["主席：內政部劉部長，張署長，數位部林次長，還有NCC主秘黃文哲，謝謝。"],["吳委員琪銘：部長、署長，還有各單位。"],["劉部長世芳：委員好。"],["吳委員琪銘：其實我早上在這邊聽，我曾經遇過一個案例，就是3月份有一位立法院的同仁跑來國會陳情他被詐欺了400萬，3月份他就報警了，5月份那個網站還存在，這一點就表示各單位都沒有統籌。你說叫民眾打165、到派出所去報案，照理講派出所一定要直接報上一個專責的單位，除了刑事局以外，NCC、數位部、法務部、還有各單位要共同成立一個專門打詐的專責單位，全國民眾不管在哪個派出所一報案，馬上就可以到這個單位，這個單位是跨部會來辦案、處理，也可以隨時跟民眾說明辦案的情形到哪裡，如果能這樣做，相信就沒有下一個受害者了，這是很重要的。所以我今天早上聽起來，就是跨部會要整合起來，這樣才能向打詐宣戰。尤其數位部很重要，既然外國的軟體公司是來到臺灣做生意，就要遵守我們臺灣的法令。所以我們今天要處理所有打詐的法條都很重要，我也期盼國民黨、民眾黨及民進黨大家都要全力向打詐宣戰，才能夠替我們臺灣人解決問題。是不是請署長說明？部長先坐。"],["主席：部長先休息。"],["張署長榮興：委員，你說得很對，所以這部打詐的專法是結合各部會的。"],["吳委員琪銘：對，單打獨鬥絕對沒辦法解決問題。"],["張署長榮興：我剛才有說過，這是結合起來的，不管是金管、通傳或者數發部、法務部、內政部等5個部會，是大家通力合作要來打擊詐欺，讓人民有感。"],["吳委員琪銘：對。"],["張署長榮興：最重要的是讓人民有感。剛才委員說的3月這件案件，3月就報案，但是這家公司還一直在投放這些訊息嘛。"],["吳委員琪銘：對，在FB裡面。"],["張署長榮興：在FB裡面。我們通報請它下架大概有三十幾次，但是我現在要跟委員報告，我們希望全國的百姓都不要被騙，最好是這樣，大家都不要被騙，但是萬一誤信、被騙而去報案，我們全國所有的警察機關、任何的派出所都可以受理報案，有單一窗口受理報案，受理報案以後，我們有主責的單位，就是被害人住的地方，我們會做管理、偵辦、關懷、瞭解，讓他知道偵辦的進度。再來就是配合其他相關部會、相關單位，該要去調資料的，後續如果那個廣告平臺會再去騙別人，就要趕快下架，我們會配合相關部會做處理，所以我們會跟金管會、通傳、數發這3個單位聯絡下架或調取所有的資料，案件就進入偵辦的階段。我要跟委員報告，以後這部法律通過，我們就有法源可以來處理，讓打詐更有力氣。"],["吳委員琪銘：署長，謝謝，國人都期待今天的修法如果通過，能夠解決很多問題。"],["張署長榮興：是。"],["吳委員琪銘：接下來我想請教NCC主秘。"],["黃主任秘書文哲：委員好。"],["吳委員琪銘：主秘，剛才我聽說我們會處理移工SIM卡的部分，其實移工SIM卡的部分可以結合移民署，移工逃掉，你們應該主動把他的SIM卡關掉啊！"],["黃主任秘書文哲：對，委員的建議正是我們現在目前執行的。"],["吳委員琪銘：對呀！所以我才說要成立一個跨部會的單位來統籌，任何的詐騙都是由這個跨部會的單位處理。"],["黃主任秘書文哲：這一段我們會跟勞動部、移民署做資料庫連結，目前我們也正在討論，應該近期內就會將這兩個單位的資料統一在移民署那邊，然後由我們要求業者定期要去查詢，只要查到這些人不在境內的話，這張移工卡會先暫停服務。"],["吳委員琪銘：對呀，這很簡單啊！"],["黃主任秘書文哲：瞭解。"],["吳委員琪銘：你就跟移民署這邊連線，該停的就把它停了，就不會流到外面啊！"],["黃主任秘書文哲：應該是勞動部跟移民署。"],["吳委員琪銘：對啊、對啊！好不好？因為我們今天修的法，未來都是你們預計、絕對要杜絕這個詐騙，好不好？"],["黃主任秘書文哲：是，謝謝。"],["吳委員琪銘：謝謝。"],["主席：謝謝吳召委的質詢，謝謝。現在我們請吳召委再當主席。"],["主席（吳委員琪銘）：下一位請高金素梅召委質詢，謝謝。"],["段落：質詢：高金委員素梅：10:47"],["高金委員素梅：（10時47分）謝謝召委。我很高興今天在我們委員會裡面，看到這麼多中央部會的人都來這裡，我們來看一下，今天我們是要針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來做說明，所以很顯然它是跨部會的，除了跨部會之外，今天我們的行政院打擊詐欺辦公室的主任也有來，我們先請李主任好嗎？謝謝。"],["主席：請主任。"],["高金委員素梅：主任，從剛剛開始一直都沒有聽到你說話，您認為今天我們要審這個法案，我唸一遍，您看正不正確。為了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我國，也就是中華民國從111年6月起就實施了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對不對？從識詐、堵詐、阻詐、懲詐四大面向著手，要奠定各項政策基礎方針，並由行政院組成跨部會打詐國家隊。所以很早我們就清楚知道這是要跨部會的，而且國家也成立所謂的國家打詐隊，要來攜手協力共同應處詐欺犯罪的問題。面對詐欺犯罪型態和技術不斷演進，所以你們也非常清楚知道有非常多的、新型態的犯罪案不斷的發生，所以你們為了要因應高度反覆發生的詐欺犯罪案類型，你們在112年6月也實施了打詐綱領1.5版，以減少這些傷害為宗旨。請問一下，做了些什麼？"],["李主任憲明：跟委員報告，我們在111年執行這個1.0版的打詐綱領，但是執行一年之後，覺得還有提升打詐績效……"],["高金委員素梅：怎麼提升？怎麼提升？"],["李主任憲明：所以我們成立打擊詐欺的1.5版……"],["高金委員素梅：有啊！我就已經跟你說了112年是你們1.5版……"],["李主任憲明：主要是……"],["高金委員素梅：也編列預算給你了，你看112年編列8.6億；113年編列9億，請問你們的具體成效是在哪裡？因為今天我只有剩下1分鐘，我給你看一下具體成效，請警政署。111年詐騙案件2萬9,509件，112年詐騙案件3萬7,823件，我們看到有1.5版有編錢，詐騙案件只增不降，所以你認為今天我們修了這個法律、這個條例就可以來打詐了嗎？"],["張署長榮興：對，所以……"],["高金委員素梅：然後再來看一下4年詐騙案的破獲率，109年2.3萬件，110年2.4萬件；111年2.9萬件；112年3.7萬件，4年增加了1.4萬件，成長1.6%，破獲率是這麼低啊！我們有1.5版所謂的行政院跨部會小組，我們也編列了預算，為什麼我們的詐騙案件數是越來越高，破獲率越來越低呢？誰能夠告訴我？"],["張署長榮興：對，這個……"],["高金委員素梅：出了什麼問題？"],["張署長榮興：委員講的就是說……"],["高金委員素梅：出了什麼問題？請簡答，我只有剩下幾分鐘。"],["張署長榮興：我的問題就是源頭的管理……"],["高金委員素梅：署長，您不用說，沒關係，我們現在請行政院的主任，你今天來扮演很重要的角色，你要把今天來的各部會全部變成一個跨部會的小組，也就是說它的層級應該是在行政院長的層級，不是嗎？今天我們個別的內政部、警政署來說話，然後行政院、數發部來說話、法務部來說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也來講，可是金融監督各部會都有他們自己想做的，誰坐下來把他們全部整合起來？剛剛召委也講了，這些詐騙就應該要把他的手機給斷掉，這麼簡單的事情，為什麼這幾年來都不做呢？所以今天我們修了這個法、弄了這些條例就會減少了嗎？你敢告訴我確定可以嗎？請問一下主任。"],["李主任憲明：可以，現在我們有一些手段做得都不夠即時，要在專法通過之後可以大幅縮短……"],["高金委員素梅：哇，這四年來，所以我們被受騙的這些民眾真的是要等你們在這幾年當中才發現手段不夠？"],["李主任憲明：不是、不是，打詐是日新月異，那我們越打……如果不執行的話……"],["高金委員素梅：你自己的說明也講了，你就是因為知道日新月異，犯罪型態、技術不斷演進，所以你們才會在112年6月實施打詐綱領1.5版，錢也給你了，然後所謂的制度你們也建立了，為什麼還是這樣？好啦，今天沒有那麼多時間讓你回答，回去了，請真的用心來做這件事情，不要覺得在這邊幾分鐘結束了之後，這件事情就會結束。","召委，再給我一點時間。我們來看一下，請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主任可以回座，謝謝。我們看一下你們的防制詐騙的宣導資訊，我們從最簡單的來講起，就警政署的部分，你們有全民防騙網165、165的LINE官方帳號、165的宣導臉書，警政署有app，刑事警察局有官方網站，你們有沒有看見並發現一個事情？你們全部是透過網路宣傳，對不對？"],["張署長榮興：對，我們宣傳的實體也有了。"],["高金委員素梅：好，原鄉跟偏鄉網路資訊本來就是獲取不易，我們有非常多的長輩連這些都看不到，他怎麼清楚知道他是被騙呢？所以請問一下，你們針對這個部分，你要怎麼樣再精進？"],["張署長榮興：委員，我們也會做實體的宣導。"],["高金委員素梅：實體怎麼做？"],["張署長榮興：入鄉入里去做宣導實體。"],["高金委員素梅：實體怎麼做？"],["張署長榮興：實體就是我們有宣導團到你們原鄉的部落裡面，集會的場合去做……"],["高金委員素梅：很好，所以你們知道問題，對不對？"],["張署長榮興：知道……"],["高金委員素梅：所以要有人力來宣傳，對不對？"],["張署長榮興：會有人力去做宣導。"],["高金委員素梅：請部長，謝謝。既然清楚知道在原鄉跟偏鄉，我們需要人力，所以足夠警力來宣傳有它的必要性，對不對？"],["張署長榮興：對。"],["高金委員素梅：我們來看一下數據，從今年4月警政署的詐欺統計來看，除了離島之外，花東兩縣的詐欺破獲率是全國倒數前兩名，花東是原住民族最多的地區，而且都是老人留下最多，所以很顯然你知道問題是需要提高人力，我告訴你該怎麼做。我們來看一下檢察署，109年它的案件從5萬239件成長到16萬件，三年成長之幅度高達了360%，因為檢察署它的人力不足，所以在112年時，它提出了進用100位檢察官助理要的政策，要強化其偵查輔助人力，所以問題來了，檢察署都可以增加人力，清楚知道要有人力。請問一下我們警政署，你剛剛說了，在偏鄉跟原鄉地方，你們會編足人力，除了這個網路之外，所以人力夠嗎？"],["張署長榮興：對，我想委員講得很有道理……"],["高金委員素梅：很好，謝謝你。"],["張署長榮興：我們今年的人力就是在10月份大概有一千三百多人會畢業；明年大概兩千七百多位……"],["高金委員素梅：所以署長在這邊跟部長講一下，人力不夠，對不對？"],["張署長榮興：我不是說不夠，我就是說會針對這些區域發生的狀況，來做編派人力的派補。"],["高金委員素梅：好。現在既然署長這麼說，部長，我在這邊，您真的是滿辛苦的，一上來就要面對這麼多的問題，尤其是詐騙這件事情，你看這個照片，我到原鄉地區都幫我們基層的警政署來拍照片……"],["張署長榮興：對，這個宣導，謝謝委員。"],["高金委員素梅：就是因為人力不夠，所以署長你這邊要非常清楚跟部長講，因為我們的基層人力真的不夠，他除了一般警政的業務之外，現在新興犯罪也非常多，尤其是原鄉跟偏鄉的警力，所以偏鄉跟原鄉的警力一定要增加，這個警力不僅僅是防制、交通等等的，它還有新興的犯罪是需要人力去宣導的。"],["張署長榮興：對。"],["高金委員素梅：所以可不可以在兩週之內提出一些書面報告，讓本席清楚知道你們在原鄉跟偏鄉，第一、怎麼樣增加人力？第二、怎麼解決這些問題？"],["張署長榮興：好，沒問題。"],["高金委員素梅：可以嗎？請問部長，請問部長可以嗎？"],["張署長榮興：可以。"],["劉部長世芳：我們來努力。"],["高金委員素梅：好，兩週之內。"],["張署長榮興：一個月可以嗎？"],["高金委員素梅：好，沒關係，一個月，我體恤你們非常的辛苦。"],["張署長榮興：謝謝。"],["高金委員素梅：一個月之內告訴我，除了打詐之外，還有原鄉的警力不足的部分是要怎麼補足，提出具體的書面報告，好嗎？"],["張署長榮興：謝謝委員，是。"],["高金委員素梅：謝謝署長、謝謝部長。"],["主席：謝謝高金素梅召委的質詢。下一位我們請張智倫委員質詢，在張智倫委員、丁學忠委員質詢完以後我們就休息5分鐘，謝謝。"],["段落：質詢：張委員智倫：10:57"],["張委員智倫：（10時57分）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早。是不是有請部長？"],["劉部長世芳：張委員好。"],["張委員智倫：部長好。部長，今天我們在討論的就是有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我覺得這非常的重要，現在全臺灣國人都認為詐騙的案件層出不窮，不只是金額增加，而且對這些有詐騙犯行的人所規定的刑責好像比較低，今天很多的委員都有提出來，可是本席現在要討論的是關於資安的問題，這是現在我們內政委員會一個比較重要、大家在關心的點，就是數位身分證，我們現在有一個專案調閱小組在做查核的動作。我先跟部長報告，109年10月在時任行政院長的賴清德主政之下，行政院通過要換發數位身分證，也就是New eID，可是在時隔3個月以後，在110年由蘇貞昌院長宣布暫緩發放，請問部長知道數位身分證當時停止、暫緩啟動的原因嗎？"],["劉部長世芳：報告張委員，在當時停止的時候，其實我也是立法委員，在那時候4個黨都同意，停止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們數位身分證的資安或是個資在法律上面的法令不足的關係，如果貿然就推動的話，恐怕會造成譬如說身分證裡面的個資外洩或是資安的問題，那會造成更大的詐騙的來源。"],["張委員智倫：好，非常感謝部長，因為部長當時也是非常的專業，所以我相信部長在這個部分應該是非常的用心。本席要跟部長報告，其實數位身分證當時的概念就是因為要維護資安，然後讓人民的數位身分資料可以再進一步，數位身分證當時的用意很單純，只是要把我們現在一般人用的身分證加上自然人憑證，把它併在一起，其實它是用意良善的。我想要請教部長，當時在數位身分證剛開始啟用的時候，先在3個地方試辦，就是新北、澎湖以及新竹市，可是後來這3個地區都反對。部長，我認為中央在做數位身分證的試辦時溝通不足，你認為這個部分誰應該承擔責任？"],["劉部長世芳：我想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剛剛有提到，在立法院是每個黨、每個黨團都同意要暫緩，3個縣市政府當時同意試辦，後來沒有試辦，主要的原因在於，我想張委員非常知道，我們的身分證是採取你在什麼地方都可以移入、移出、遷入、遷出，所以它沒有辦法受限在某一個縣市政府，也就是說，如果現在是新竹市試辦，但是我是新竹縣的人，新竹縣還是用紙本身分證，新竹市是用數位身分證，這樣會產生在民政系統上面，或是戶政系統，或是相關其他身分證用的時候很大的困擾，所以用這樣試辦的方式，其實不是一個太好的試辦措施，所以後來也就停止不再試辦。"],["張委員智倫：我先請教部長，你是支持數位身分證繼續重啟、繼續來做嗎？"],["劉部長世芳：我想不能完全這樣講，到目前為止，我認為它的法源跟法令的基礎還是不夠，譬如說個資，還有包括數位發展部，因為它是一個新興的部會，它相關的譬如說T-Road也好，或者是機構跟機構之間，包括公務機關，是不是也必須要有一個授權才可以？如果以往是採取行政授權的話，法令是不足的，因為如果發生狀況，誰要負責？不可能說公務員記個過就好了，這反而會造成受害的機會比較大。"],["張委員智倫：好，謝謝部長。我個人認為我們數位身分證（eID）的部分，第一個，一定要維護資安的安全。"],["劉部長世芳：完全同意。"],["張委員智倫：所以我當時有跟部長報告，第一個，我認為是溝通不足，當然還有資安的問題，整個預算總經費是48億，而且現在依照我們許宇甄委員跟審計部的資料，已經花了14億，這都是人民的納稅錢，而且每年還要再花6,375萬做維護的部分，我最不能接受的就是行政院當時有一個院會──3736次院會，當時最主要說要停止數位身分證的原因是兩個，第一個就是資安的問題，可是它特別提到因為大陸會攻擊我們的這個eID系統，所以就變成資安的問題會有疑慮，所以請問部長，這個院會作出認為大陸會造成我們資安問題的原因是為何？第二個是有關於相關法令的配套，是否已經有開始做修法的動作？如果都沒有、還沒有、有些有修、有些還沒修，就針對一些我們比較重視的，比如說個人資料保護法，還有戶籍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這些部分我們行政院到底有沒有要來修？不然的話，這些東西、這個數位身分證一定會石沉大海，請部長是不是……"],["劉部長世芳：我覺得需要從長計議，因為委員所提到的3個法律分別散在不同部會，目前3個不同部會可能都還沒有共識，如果我們內部的部會沒有共識就貿然啟動的話，我想後面的資安問題還是相當的大，也就是說，我們必須在審慎評估之後才能做決定。"],["張委員智倫：好，最後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想要播一段影片給部長看，因為我們現在在數位身分證調查小組裡面，我們希望，第一個，要重視我們內政委員會所有委員大家一個調閱的權力，可是我發現我們在調閱的時候，我覺得本委會的委員非常可憐，我們來看一下，我發現很多的資料不透明、不明確，從第一頁到最後一頁，全部都反黑，請部長看一下。","我想我們都希望大家的數位身分證可以更讓民眾知道，推行數位身分證，政府從102年開始，是一個立意良善，只要資安能夠維護，大家能夠去瞭解，可以大家一起來幫政府去做一個說明的動作，我們的調閱小組，現在召委也非常的重視，想不到給調閱小組的資料居然從第一頁到最後一頁，完全都是反黑的，我私下有跟我們辛苦的內政部戶政司的同仁聊到，他說，他們在反黑這些資料的時候，他們都覺得非常的無言啦！蔣萬安市長當時在調疫苗資料的時候，只有隱藏部分的資料，現在是從第一頁到最後一頁，全部都反黑。再開另外一個檔案，另外一個檔案有嗎？結果後來內部的同仁跟我講，全部反黑好像就是刻意不要讓我們立法委員去看，之後我們所有行政官員太累了，後來有一本，我這邊手上有資料，全部就只印目錄，所以請問部長，你能接受這樣的調閱小組嗎？這樣的調閱小組，你們內政部提供給調閱小組的資料，從第一頁到最後一頁全部反黑，不僅浪費紙，而且一點意義都沒有。"],["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內政部所提供的資料，大概就是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跟個資法，我們都依照規定來辦理。"],["張委員智倫：部長，其實我有跟你們內部討論了，所以我希望這個調閱小組……而且我想我們召委、主席，大家都非常重視啦！我相信這是史無前例，第一次從第一頁到最後一頁，一千多頁全部都反黑，所以我相信是不是你們在內部溝通的部分有出現了什麼樣的狀況？最後還是拜託，關於數位身分證，第一個，未來還有沒有大陸這個資安的疑慮？你們要去做一個解釋的動作，不然數位身分證是完全無法重啟。第二個就是我們相關的法令配套，從當時109年的時候，當時的行政院長、現在的總統賴清德通過了以後，現在已經是113年了，這幾年內政部、行政院有沒有想要修相關的法令？如果沒有的話，數位身分證要如何重啟？第三個，請部長協助，要重視我們內政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職權行使的一個權力，不能說從第一頁到最後一頁，全部都反黑，第一個是浪費紙，而且內部人員在施行的時候也覺得很無言，到最後直接就只有印目錄，我覺得這樣是非常沒有意義的，而且我覺得國人也沒辦法接受，所以請部長協助，可以嗎？"],["劉部長世芳：是，剛剛委員有特別提到要不要重啟新式身分證的部分，國安疑慮確實是我們現在所碰到最大的困擾，它必須修的法真的是像剛剛委員所提到的，不只3個法，還有其他的相關措施，因為國安疑慮真的是非常的大。第二個，還是一樣，我剛剛有特別提到，內政委員會的調閱小組所要提供的資料，站在內政部的立場，就是按照我們政府資訊公開法跟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來辦理。"],["張委員智倫：部長，其實我沒有要你回答這一塊，所以你認同他從第一頁到最後一頁、一千多頁都是反黑嗎？如果你當委員的時候，你看到這樣的資料，你能同意嗎？所以部長，我沒有要你回答，可是這一點我希望你可以好好去改善啦！因為這樣子我相信我們內政委員會的委員都沒有辦法去接受啦！而且你之前也是當過立法委員，我希望大家應該互相尊重，好不好？部長，這部分再拜託你，我們希望讓內政委員會的委員能有一個更公開、透明，大家去瞭解，而且一起來推動政府最重視的資安問題，也跟今天的主題──打詐、防詐騙一樣是非常重要，好嗎？部長。"],["劉部長世芳：好，謝謝委員指教。"],["張委員智倫：謝謝部長。"],["主席：謝謝張智倫委員的質詢，下一位是丁學忠委員，丁學忠委員質詢完就休息5分鐘，剛才已經宣布了，謝謝。"],["段落：質詢：丁委員學忠：11:7"],["丁委員學忠：（11時7分）感謝主席，請部長。"],["主席：請部長。"],["丁委員學忠：部長好。"],["劉部長世芳：丁委員你好。"],["丁委員學忠：今天我們要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這是我們行政院的優先法案。首先，打詐、防詐是大家的共識，本席非常支持更有效率的打擊詐騙集團，現在打詐的效率，目前有很大的民怨，執行效率比較不彰，需要有更好的方式，現在行政院在520之前就已經把這個專法送到我們立法院，整個法案的方向是加強打詐，這個方向相信我們所有委員大家都非常支持，在這裡要請部長說明一下，為何這個專法需要儘快通過，可以馬上得到更好的效率來抓到詐騙集團？"],["劉部長世芳：感謝丁委員的關心，我相信外面很多民意調查也是在反映，現在民怨最大的就是在這些詐欺案件，這些詐欺案件這麼多，可以說「上港」、「下港」還是偏鄉地區，老人也好、小孩也好，還是說有錢人或是窮人，大家都有受到這種詐欺，包括在網路上，或是包括老人家有時候接到這種隨便打電話過來，然後就被騙了，因為我們臺灣是一個很良善的社會，所以對方說的話都會相信，小至只有詐欺幾百元，大至幾百萬、幾千萬都有，所以政府必須要有這個決心，以前打詐推出很多國家隊的這個法案，是因為我們的授權不足，也就是說，我們各個部會在做行政上面的協調的時候，已經窮盡所能，但是發現到如果立法授權不足，包括未來不管從究源、從金管會、通傳會，還有數位部很多防止的預防面，或者是需要返還被害人的金額等等，如果法律不充足，隨便叫警察朋友，或是叫很多人說我要殺掉你、要消掉、要搞掉，那是違反我們臺灣法治社會裡面應該有的條件。所以這次我們的前政務委員羅秉成，他是非常好的法律專家，他在520之前就已經完成新詐欺四法，詐欺四法在我們內政委員會裡面是以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為主，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是洗錢防制法、科偵法及通保法，這四項要連在一起，這樣才可以有效地在每一個行政部門、每一個部會大家互相配合，應該就可以有效降低我們此時此刻臺灣社會受到詐欺危害防制而產生的社會治安困擾。"],["丁委員學忠：你說了3分鐘。"],["劉部長世芳：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委員，你可以制止我沒有關係。"],["丁委員學忠：沒關係，這個草案整個第三節都有要求網路廣告業者有義務配合詐騙案的調查。"],["劉部長世芳：是。"],["丁委員學忠：草案裡面也列出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要有法律代表人，法律代表人好像是法律新創的一個名詞，現行法律中有這個名詞嗎？"],["劉部長世芳：應該不是新創名詞，我請主管機關向你解釋一下。"],["呂署長正華：謝謝委員。"],["丁委員學忠：簡單就好。"],["呂署長正華：歐盟有所謂的legal representative，因為如果要用法律代理人，有的法有，但這是稱為法律代表，因為國際作法要一致，所以我們參考歐盟的作法，叫做legal representative，中文就是以「法律代表」來處理，以上報告。謝謝！"],["丁委員學忠：好，現在很多網路平臺業者，市場規模最大的都是外國公司，資料有可能都是在國外資料庫裡面，這個草案有辦法要求這些國際公司企業跟我們配合？"],["林次長宜敬：報告委員，一方面我們是主動跟這些跨國網路平臺業者溝通、勸說；另外一方面就是我們希望這個法律通過，當這些跨國網路廣告平臺不願意合作的時候，我們就有一些法源去要求他，甚至於對他們處罰。"],["丁委員學忠：有法源可以對外國公司處罰？"],["林次長宜敬：對。"],["丁委員學忠：關掉它的網路系統？"],["林次長宜敬：基本上，這個就是為什麼我們希望它們在臺灣設立法律代表的原因，如果不願意設立法律代表的話，我們最後的手段就是可以幫它降速，降速以後它還是不願意配合的話，那時候我們可以對它們進行封網的行動。"],["丁委員學忠：好，一定相信你們的執行能力。"],["林次長宜敬：是。"],["丁委員學忠：不好意思，主席，再給我一點時間。","因為這部法案至少有11個條文授權主管機關在法案通過之後另訂辦法，裡面包含了內政部、金管會、數位部及經濟部，這些法律授權規定等到法通過之後訂定規範執行，就像剛才說的，會讓人擔心這些行政機關濫權，我們要怎麼確定不會讓有心人濫用這些權力拿去做其他的用途？就是會有一些個資的問題。如果發生像之前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疑似濫用電信公司的個人資訊問題，這個部分要怎麼處理？如果之前需要調一些個資出來，會被別人拿去濫用嗎？"],["黃主任秘書文哲：不會。針對這件事情，星期一的時候我們已經在交通委員會報告過了，3家電信公司都保證他們沒有洩漏個資，現在的問題就是要怎麼加強，因為個資是沒有洩漏，但是去識別化後這些資料是怎麼保存、怎麼運用的，關於這部分，我們會加強要求，但是這跟個人個資沒有關係。"],["丁委員學忠：不要事情說出來之後，又變成是用膝蓋想出來的，這太離譜了！"],["黃主任秘書文哲：委員放心，後續我們會再處理。"],["丁委員學忠：這個對我們有智慧的人是一大侮辱。"],["黃主任秘書文哲：是，瞭解。"],["丁委員學忠：感謝部長，辛苦你們了，謝謝！"],["主席：謝謝丁學忠委員的質詢，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11時15分）","繼續開會（11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現在繼續開會，下一個請徐欣瑩委員質詢。"],["段落：質詢：徐委員欣瑩：11:23"],["徐委員欣瑩：（11時23分）謝謝主席，本席請行政院打詐辦公室李主任，還有內政部劉部長。"],["主席：行政院李主任，還有我們部長。"],["劉部長世芳：徐委員好。"],["徐委員欣瑩：兩位好。我先講一個實例，本席辦公室，應該說每位委員辦公室都常常接到民眾被詐騙的案例，我們要協助，於是我們向警察單位、警政署詢問怎麼辦，我們民眾被詐騙了，而且可能是來自國外的跨國詐騙，結果我們得到的訊息是，接電話的員警說這真的沒辦法，因為我自己也被騙了100萬，所以臺灣是詐騙的天堂！這個問題出在哪裡？我們今天在審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有詐騙集團靈活、創新、推陳出新，但是我們呢？我們這邊說打詐國家隊，請問這個隊伍有辦法整合嗎？部長，因為你是這個草案的主管單位，你有辦法整合各單位嗎？"],["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整合，第一個就是行政院各部門的整合，這是一個。目前行政院各部門在法律授權不足之下，已經歷經……"],["徐委員欣瑩：我知道，你不用講那個，那你有沒有辦法整合？我只問這個。"],["劉部長世芳：未來的整合還是要靠行政院整合至少四個部會，然後我們推出四個法案……"],["徐委員欣瑩：行政院誰整合？"],["劉部長世芳：目前當然是打詐辦公室在做行政協調的部分。"],["徐委員欣瑩：打詐辦公室？所以是李主任在整合囉？李主任，我聽說你的位階不夠，你沒辦法指揮各部會啊！"],["李主任憲明：跟立委報告，其實行政院……"],["徐委員欣瑩：欸，我只要問，打詐國家隊誰負責嘛？"],["李主任憲明：平常都是由政務委員在召集各部會。"],["徐委員欣瑩：現在哪一位政務委員？"],["李主任憲明：林明昕政務委員。"],["徐委員欣瑩：所以是由政務委員？"],["李主任憲明：是。"],["徐委員欣瑩：關於今天這個草案，我們就不希望政出多門，結果你們在草案裡面每一個又分層負責，你根本整合不起來啊！這就是最大的問題啊！一個團隊沒辦法整合就「二二六六」，長期以來就造成了詐騙者的天堂，因為沒辦法整合啊！","本席接著要就行政效能不彰的部分，有關整合，當然這可能不是你們兩位的權責，但是我在這邊還是要先提出來，特別是這一次這個專法，內政部是主管單位，而法案是一部法案，但是做事又是各自處理，對不對？你們的法案裡面哪一個是金管會？哪一個是NCC？好，請兩位先回座。","本席接著請金管會黃副局長、NCC黃主秘、數發部林政次，請暫停時間一下，等他們就位。我們在第一線，民眾是受害者的第一線，檢察官是辦理打詐的第一線，結果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他們有提出三大戰犯，詐騙的三大戰犯是哪三大呢？金管會、數位部，還有NCC，連第一線的檢察官都覺得我們行政部門的行政效能不彰。","首先，本席要請教金管會，我們大家都一直覺得，檢察官也點名了，無論是人頭帳戶、虛擬帳戶、網路銀行、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或虛擬貨幣交易，沒有一個跟金管會無關，但是欠缺前端的行政監管，那我請問你，對於這些建議，你們有沒有辦法改善？"],["黃副局長厚銘：是，跟委員報告，針對剛剛委員所說，劍青檢改它有提到虛擬貨幣的……"],["徐委員欣瑩：你可不可以簡答？"],["黃副局長厚銘：是。"],["徐委員欣瑩：像這一些你都不管，引起眾怒了，那你這個怎麼辦？你們現在管不管？你就回答我管不管，好不好？"],["黃副局長厚銘：有，現在有在管。"],["徐委員欣瑩：好，有在管。"],["黃副局長厚銘：未來如果洗防法修正過的話，可以管制的強度會更強。"],["徐委員欣瑩：好，所以你們都依賴這個法。","再來是NCC，NCC最大問題就是你沒有管制電信業者浮濫出售的門號，所有民眾被詐騙都是因為這些人頭帳號預付卡、第二類電信申辦的大量人頭企業門號橫行，才有辦法嘛！"],["黃主任秘書文哲：事實上從去年開始，我們頒布了指引之後……"],["徐委員欣瑩：你們現在都管了，是不是？"],["黃主任秘書文哲：對，統統都管了，因為都已經在限制了，包括簡訊、號碼這些，目前整個國際話務量都已經降下來，這些詐騙簡訊、詐騙號碼的話務量已經都逐月在下降，條例的部分只要再針對黃檢察官所講的黑莓卡，黑莓卡的部分因為過去確實是沒有在處理，那這個條例已經在處理黑莓卡。"],["徐委員欣瑩：好，沒關係，我不能浪費太多時間，不然你書面回覆。"],["黃主任秘書文哲：是。"],["徐委員欣瑩：那接著我們就看，你說降下來，我們真的希望詐騙要銷聲匿跡在臺灣。","最後一個是數發部，數發部是只負責發展，不負責監管嗎？"],["林次長宜敬：我們也會負責監管。"],["徐委員欣瑩：所以數發部，最後一個問題，數發部你要發展一個「打詐通報查詢網」，請問跟內政部警政署的「165全民防騙網」有什麼不同？"],["林次長宜敬：我們的分工是這樣子，因為內政部警政署這邊是針對已經發生犯罪，甚至於有財損的狀況，它會接受處理。"],["徐委員欣瑩：他們是處理受害者，你們是預防的？"],["林次長宜敬：我們是預防的，就是說我們在網路……"],["徐委員欣瑩：這不能整合起來嗎？為什麼中央政府花錢都不手軟的？"],["林次長宜敬：我們這個「打詐通報查詢網」的目的就是要整合，我們會利用科技的方法，當民眾報案的時候……"],["徐委員欣瑩：不、不，你要整合，你會整合內政部警政署的嗎？"],["林次長宜敬：就是我們會自動分案，利用科技的方法，認為那個是已經要報案了，我們會趕快轉到165那個地方，然後……"],["徐委員欣瑩：所以你們雖然是兩個單位，但你會整合在一起就對了。"],["林次長宜敬：是。"],["徐委員欣瑩：好，那我們拭目以待。謝謝！"],["林次長宜敬：謝謝委員。"],["主席：謝謝徐欣瑩委員的質詢。","下一位請陳亭妃委員。","跟各位委員報告，因為下午要逐條，大家的時間要掌控一下，好不好？不要超過時間，拜託，謝謝。"],["段落：質詢：陳委員亭妃：11:31"],["陳委員亭妃：（11時31分）謝謝主席，是不是請部長？"],["主席：請部長。"],["劉部長世芳：委員好。"],["陳委員亭妃：部長好。我想當時候的打詐五法，我們一起努力過，然後通過了打詐五法，可是現在發現打詐五法沒有辦法面對目前手法非常先進的這些詐騙，所以我們必須用打詐專法。我必須詢問的是，我們現在有幾個項目，大概都是被混淆視聽、魚目混珠的部分，有了這個打詐專法之後，我們就可以加強打擊在臉書社群平臺當中的投資詐騙廣告嗎？"],["劉部長世芳：是的，我們認為經過我們團隊的努力，尤其是補足了法令上面的空間之後，應該可以有效地打擊，尤其是在網路平臺上面的詐騙廣告或是詐騙集團。"],["陳委員亭妃：因為現在包括臉書，最重要的是這些申請單位的公司設置都是在國外，如果有了這個打詐專法之後，我們就有辦法用我們的法令來要求他們嗎？"],["劉部長世芳：是的，我們現在不管用什麼方式，我們都希望它在臺灣可以設立法律代表。"],["陳委員亭妃：好。"],["林次長宜敬：現在依照打詐專法二十七條到三十三條裡面的規定，如果這種跨國的網路廣告平臺在臺灣沒有設立分公司或者法律代表的話，我們可以要求它去設立法律代表，這樣子我們才能夠對它，第一個，可以跟它溝通……"],["陳委員亭妃：如果它不設法律代表呢？那我們就停止這個平臺的運用嗎？"],["林次長宜敬：對，我們會限制它的流量，如果限制流量以後，它還是不願意配合的話，我們可以進行封網的動作。"],["陳委員亭妃：好。第二個，我們現在如何協助金融、電信、網路業者來配合打詐政策？因為現在打詐，第一關都是警察，說真的，去報案，可是當警察拿到這個案子，他還要報檢調單位，那個都緩不濟急啊！錢都不知道流到哪裡去了！那這個部分，在打詐專法之後，我們有辦法在第一時間去做時間序的掌握嗎？"],["林次長宜敬：是，我想委員講到重點，其實現在詐騙集團就是利用時間差，我們發現它可能是詐騙訊息的時候，因為要通報處理，尤其是後端的跨國網路平臺的處理速度我們覺得太慢了，所以我們希望通過這個法令以後，可以來勸說這些跨國網路廣告平臺，然後給它一些壓力，希望它縮短時間，減少這個窗口期間，就是他們做網路犯罪的窗口期間。"],["陳委員亭妃：如果它不配合呢？"],["林次長宜敬：如果不配合的話，還是一樣，我們最後就是限制它的流量，然後封網，我想應該不至於走到這條路，但是這是我們最後的……"],["陳委員亭妃：可是你知道現在透過電子錢包，因為電子錢包很快速地傳輸，其實你根本掌控不了，而且他們用電子錢包這樣的詐騙手法，我們的民眾可能1,000元、2,000元，他不會這麼快就去報案，等到他發現的時候已經來不及了，我們再去報案，你怎麼讓所謂的跨國網路的輸送系統能夠掌控，然後可以配合？"],["林次長宜敬：跟數發部有關的部分就是在第三十四條跟第三十六條，關於第三方支付還有電商、遊戲等部分。其實這種網路犯罪，他們會把一筆錢從不同的帳號轉來轉去，它就是要逃避我們的追蹤，然後現在銀行或者是各種遊戲平臺最大的問題是在於說，因為個資保護的關係，他們沒辦法進行聯防，他們沒有辦法共享資訊，所以我們在這裡面有很多講到聯防的條文，就是希望有法源依據，讓這些遊戲平臺、銀行及電商業者可以彼此互相有一些合作，就是訊息共享，有哪些帳戶看起來最可疑、把錢轉來轉去的，我們可以即時通報。"],["陳委員亭妃：好，現在法令有做出強制，可是如果不配合，如果這些電商、這些相關單位不配合，針對這個部分有什麼樣的處罰機制？我們可以禁止它不再去做錢包的經營或是電子銀行的處理嗎？"],["林次長宜敬：是，目前這方面最嚴重的就是第三方支付的虛擬帳戶的問題，因為現在政府的法令對第三方支付業者的規定非常低，沒有資本額的限制，所以很多公司在做工商登記的時候，它就說它要做第三方支付，總共有一萬多家。現在數發部開始進行所謂的能量登錄，就是說你真正要做這件事情的話，你必須來跟我們登錄，然後我們做一些稽核、輔導，結果一萬多家裡面實際只有八十幾家來登記，通過我們檢查認證的目前只有五十幾家，第一個就是數量大為減少；再來就是，他們如果有任何做得不好的地方，我們就會通知銀行，要求銀行配合，不再發虛擬帳號給這些第三方支付業者，所以透過這個方法，我們已經……"],["陳委員亭妃：那請問這個法過了，預計可以減緩多少所謂第三方支付被詐騙的一個方向？這個非常恐怖。"],["林次長宜敬：是，報告委員，我們的能量登錄已經在進行了，然後法源的話，第一個就是聯防機制，就是我們剛剛講的，這個可以做得更好。另外一個就是，現在很多第三方支付業者是用個資保護的理由，他也怕，他不敢把這個訊息……"],["陳委員亭妃：對，隱匿啊！"],["林次長宜敬：對。"],["陳委員亭妃：他會有隱匿的狀況，這個怎麼辦？"],["林次長宜敬：對，那我們有法源以後，就是……"],["陳委員亭妃：有法源就可以處理了？"],["林次長宜敬：就可以處理了。"],["陳委員亭妃：所以我們期待這個打詐專法可以解決現在這種日新月異的詐騙手法。"],["林次長宜敬：是。"],["陳委員亭妃：好，謝謝。"],["林次長宜敬：謝謝委員。"],["主席：謝謝陳亭妃委員的質詢。","下一位請李坤城委員。"],["段落：質詢：李委員坤城：11:38"],["李委員坤城：（11時38分）謝謝主席，請劉部長，還有數發部林次長。"],["主席：劉部長，還有數位發展部的林次長。"],["劉部長世芳：李委員好。"],["林次長宜敬：委員好。"],["李委員坤城：部長好。這個打詐專法我是非常地關心，我在立委就任之後，我提的第一個法案就是打詐專法，然後很幸運在2月23日付委，交付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在3月12日我的第一次施政總質詢，我也問當時的行政院長陳建仁，我問他打詐專法何時能夠送到立法院來審查，他說希望在他卸任之前，520之前能夠送到立法院，然後果然很有效率，在5月9日行政院就通過打詐四法的草案，在5月17日交付委員會審查。我也謝謝主席今天特別安排這個打詐專法，我們都希望在7月16日立法院休會之前，打詐專法四法都能夠通過，我相信這是大家共同的心願。","我的打詐專法跟院版比起來，當然院版會比較豐富，因為你們有包含內政部、法務部、數發部、金管會等等，但是我先給部長及次長看一張照片，現在黃仁勳來到臺灣，一頁式的詐騙廣告就如影隨形地出來了，我想請問次長，如果這個打詐專法通過之後，因為你說要採實名制嘛！對不對？在你們的草案裡面第三十條是要採實名制，在第三十一條裡面，廣告也要揭露必要的訊息嘛！甚至第三十條第二款也提到平臺業者要主動實施預防、偵測、辨識、應對詐欺的防制計畫等等，所以我請教一下，如果這個打詐專法通過之後，類似這種一頁式的詐騙廣告，名人的詐騙廣告還會再出現嗎？"],["林次長宜敬：這個打詐專法通過以後，像假冒黃仁勳身分這種廣告就不會出現了，因為它有這個義務，必須去確認這是黃仁勳本人授權刊登的廣告。"],["李委員坤城：所以採實名制之後就不會再出現了？"],["林次長宜敬：就不會再出現了。"],["李委員坤城：好，說到這個就要提到，現在採實名制的平臺業者有哪些？"],["林次長宜敬：現在像臉書，它是政治性廣告都採實名制。"],["李委員坤城：對啊！我們都採實名制了啊！"],["林次長宜敬：對，但是它其他的廣告沒有採實名制。我們這個打詐專法就是希望他們其他的廣告，尤其是投資方面的廣告，他們要採用實名制。"],["李委員坤城：Google現在有採實名制了嗎？"],["呂署長正華：跟委員補充，Google也有採實名制。"],["李委員坤城：Google有採實名制了。"],["呂署長正華：對，它是因為政治的部分之前要求得深；在投資的部分，我們在這邊請它要做KYC，而且要實名制。"],["李委員坤城：好，現在不管是LINE、臉書，還有Google，在打詐專法通過之後，都會要求他們採實名制，對不對？"],["林次長宜敬：是。"],["李委員坤城：然後像這一種，不論是黃仁勳、謝金河之類的，這種一頁式的詐騙廣告就不會再出現了嗎？"],["林次長宜敬：是，這種假冒身分的一頁式廣告應該就不會再出現了。"],["李委員坤城：應該。"],["林次長宜敬：對，因為如果出現的話，他們就有法律的責任，這些廣告平臺就有法律責任。"],["李委員坤城：好，因為我看你們是有相關的法律條文，也有罰則，對不對？"],["林次長宜敬：是，有罰則。"],["李委員坤城：我再請教一下，我的法案裡面有兩項是行政院版沒有的，一個就是，你犯了打詐專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那我不曉得打詐專法通過之後，就這部分來講，他如果是屬於組織犯罪，我們在刑法裡面也有規定啊！如果是組織犯罪有排黑條款，那在打詐專法通過之後，如果是屬於組織犯罪的，有沒有排黑條款──不得參選，不得為候選人？有沒有這一條？"],["劉部長世芳：沒有。"],["李委員坤城：沒有這一條？"],["劉部長世芳：沒有，目前沒有。"],["李委員坤城：來。"],["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目前我們在打詐專法裡面並沒有把這一條放進去。"],["李委員坤城：我是建議可以放進去啦！因為他是違反了刑法，刑法裡面有一條是排黑，它就是有關詐欺、組織犯罪的，在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有四款，其中有一款是犯三人以上的詐欺的話，它有在排黑條款裡面。"],["劉部長世芳：是，那是在公職選罷法裡面所規定的部分，包括國安五法或者是組織犯罪，或者是其他的貪污治罪條例裡面，所以如果可以引用公職選罷法的話，我們並不反對，但是在目前的打詐專法裡面，我們並沒有把它單獨臚列進去。"],["李委員坤城：我是建議啦！因為在選罷法的排黑條款裡面也有把詐欺列進去，是不是要在打詐專法裡面再列進去，在逐條討論的時候我們再來討論。","第二個，有關詐欺量刑準則的制定，因為大家都覺得，每次都判得很輕啦！判得很輕就是因為我們沒有一定的量刑準則，所以是不是能夠制定詐欺量刑準則，把它入法，讓法官在判刑的時候有一定的標準？"],["劉部長世芳：我們只有具體求刑。"],["李委員坤城：具體求刑。"],["劉部長世芳：對。"],["李委員坤城：那具體求刑是多少？"],["劉部長世芳：要看他是……"],["李委員坤城：我的意思是說，為什麼大家覺得有一些詐騙被抓到的時候就判很輕？這也是民怨啊！"],["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我想輕重我們還要尊重法官的判決。"],["李委員坤城：當然是尊重法官判決，所以我才會說是不是有一個量刑的標準。"],["徐次長錫祥：量刑標準，在司法院他們本身會制定一定的量刑標準，那我們檢察官的立場，針對案件的嚴重程度，我們在起訴的時候就會具體求刑。"],["李委員坤城：對，我的意思是說，司法院有個「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這個目前還沒有嘛！那我的意思是說，因為大家對於詐騙抓到輕判，有很多真的是輕判喔！有一個數字是說判不到半年的大概占5成以上，都是輕判，所以我才會建議待會在具體條文討論的時候，能夠把刑事案件的量刑標準也納進去，讓法官在判刑的時候至少有一個標準跟準則，不是全部都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徐次長錫祥：這個在立法上比較少見到，可能要請司法院的人來說明一下，因為比較少這樣子放下去，這個好像是法官的審判核心的問題。"],["李委員坤城：司法院要不要做一個說明？我的問題在於說，因為現在大家認為抓到都輕判，是不是能夠有一個量刑的準則？"],["陳副廳長信旗：報告委員，我們之前有一個妥適量刑法的草案，在上個會期因為沒有審查，所以就退回司法院這邊繼續研議。那我也在想，因為量刑這個部分涉及到比較多的層面，它不適合只是用一個條文來顯示，它比較適合用一個通盤性的研議方式，而且整個研議的機關也必須要獨立化，所以是不是由一個條文就能夠訂一個量刑準則，我覺得這邊恐怕會有一些疑慮。"],["李委員坤城：好，所以你們這個草案在這個會期也沒有再送過來？"],["陳副廳長信旗：我們這個會期有繼續要再研議。"],["李委員坤城：好。我的問題在於說，其實部長，我們都來自民意代表，有時候這個都輕判啦！如何顯現在條文裡面，不要讓民眾認為每次抓到都是輕判的，那個精神能夠在討論的時候把它放進去。"],["劉部長世芳：是，李委員用心良苦，我們來努力。"],["李委員坤城：好。"],["劉部長世芳：我們知道大家有很大的民怨，要怎麼樣解決民怨，也是我們應該做的。"],["李委員坤城：對，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主席：謝謝李坤城委員的質詢。","下一位請王鴻薇委員質詢。"],["段落：質詢：王委員鴻薇：11:47"],["王委員鴻薇：（11時47分）謝謝主席，請內政部劉部長。"],["主席：劉部長。"],["王委員鴻薇：數發部林次長。"],["主席：林次長。"],["王委員鴻薇：法務部徐次長。"],["主席：徐次長。"],["王委員鴻薇：部長，這一次的打詐四法，我相信一定會得到跨黨派的支持。"],["劉部長世芳：謝謝委員。"],["王委員鴻薇：我想打詐事實上是現在臺灣人民最期盼的事情，但是即使沒有打詐四法，我們還是有打詐辦公室，而且我們打詐國家隊成立了這麼久，剛才李坤城委員也特別提到，像這一次黃仁勳到臺灣，當然有得到媒體的高度重視，我們立刻就看到在社群平臺裡面出現了黃仁勳的詐騙網頁。事實上，包含我們的經濟部長，郭部長來自於企業界，多麼離譜，他還沒有上任，然後就立刻出現經濟部部長的詐騙網頁，還有蘇姿丰，他現在也在臺灣，也是一樣。我們不禁納悶，我們這個打詐辦公室，即便沒有打詐四法，難道面對這些層出不窮的詐騙網站就完全束手無策嗎？簡報的右下角是我昨天看PTT的時候，突然看到一個「老謝公益社團」，就是謝金河，謝金河社長其實也非常支持民進黨，但是可能他這幾年最大的抱怨就是為什麼假他之名的詐騙網頁如春風吹又生，沒有辦法，殺不掉，你殺了1個又有10個，殺了10個又有上百個，難道打詐四法沒有通過，這些事情真的就束手無策嗎？他們就可以這樣膽大妄為嗎？請問部長，還是次長可以跟我答復一下？"],["林次長宜敬：在打詐四法通過之前，我們短期的做法基本上有兩個，第一個，我們設立一個公眾人物這些名人通報的email，像謝社長還有郭部長，他那邊遇到這種狀況的話，我們馬上跟他做確認，確認以後我們會馬上去通報LINE或者是臉書，要求他們儘快去下架。"],["王委員鴻薇：你們是不是每天都接到通報？"],["林次長宜敬：是，每天都接。"],["王委員鴻薇：對不對？因為真的也有一些企業界在反映，他一個禮拜每一天都在通報，煩不勝煩啊！"],["林次長宜敬：是，我們的策略基本上有兩個，除了打詐四法這個法律的手段以外，我們利用科技的手段，現在資安院每天會利用AI的方式去掃描網路這些社群平臺，然後去找到那些可疑的詐騙訊息，我們在做人工篩選以後，也會很快……"],["王委員鴻薇：我覺得你們在末端去做這個，只是累死大家而已。"],["林次長宜敬：是。"],["王委員鴻薇：我覺得一定要在前端，你知道像黃仁勳，有人直接寫信給臉書說這些都是詐騙集團，臉書回覆給他，說這個沒有違反它的廣告原則，所以源頭不管制，那麼就累死三軍啊！"],["林次長宜敬：是，委員講得完全沒錯，所以現在需要打詐四法給我們法源的依據，讓我們可以給這些跨國網路平臺更大的壓力，要求它們縮短時間。"],["王委員鴻薇：不是給他們壓力啦！他們不能成為幫兇，好不好？"],["林次長宜敬：是。"],["王委員鴻薇：我想請法務部次長，我用一點點時間。"],["徐次長錫祥：委員好。"],["王委員鴻薇：其實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新政府上來之前我就特別提到，你們在這次的四法裡面沒有針對律師，你知道現在的律師涉入這些詐騙集團是越來越多，知法犯法！你今天去打開這些網頁，很多律師做廣告說一定能幫你脫罪，他成功幫你怎麼樣，怎麼樣可以減輕你的罪行或者幫你脫罪，所以剛才才講的，為什麼檢調、警察辛辛苦苦地去抓，抓完之後到了法院，然後輕輕鬆鬆地，他們就統統都被放出來？因為這些律師很厲害。","這些律師不只如此，還直接涉詐，成為這些犯罪集團的首腦之一，他們還可以成立一個律師團，然後每一個車手派給你一個律師，然後互相串聯，把他的辯護政策還有掌握的資訊回報給詐騙集團的首腦，結果你看，現在辦了這麼多的詐騙案件都跟律師有關。","事實上我已經提案，我希望法務部也應該提案，我認為律師、法官、檢察官涉案，這些知法犯法的人應該罪加一等，一定要罪加一等，不然他們不會怕的。在我的提案裡面，對於涉詐的律師，是在律師法裡面做修正，比如講你只要判一審有罪，就是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跟詐騙有關的，你一審有罪就應該要除名處分。現在縣市首長就是這樣，一審有罪，他這個縣市首長就被撤銷了耶！政治人物應該有這樣的一個責任，那律師呢？是不是應該這樣子？"],["徐次長錫祥：我們這個禮拜就是要開會來檢討律師法這部分的修正。"],["王委員鴻薇：你們準備什麼時候提出修正？"],["徐次長錫祥：我們有請律師公會派人來討論，這個部分已經要開會討論了。"],["王委員鴻薇：好，非常好。"],["徐次長錫祥：那個日期都定了。"],["王委員鴻薇：好，非常好，我希望能夠儘速，我覺得有法就先行，沒有問題。因為打詐四法我們全力支持，但是律師、法官、檢察官知法犯法，只要有涉入，我覺得絕對不能寬貸，好不好？"],["徐次長錫祥：是。"],["王委員鴻薇：法務部在這個部分的責任把它負起來。"],["徐次長錫祥：是。"],["王委員鴻薇：好，謝謝。"],["主席：謝謝王鴻薇委員的質詢。","下一位請鄭天財委員。"],["段落：質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54"],["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54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部長。"],["主席：請部長。"],["劉部長世芳：鄭委員好。"],["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部長好。詐騙非常非常地嚴重，然後各種招術都有，所以相關的部會，當然今天在內政委員會的這個法，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劉部長世芳：是。"],["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那天在交通委員會也特別提到其他的部會，像通傳會、數位發展部，尤其是電信這個部分非常非常地重要，所以怎麼樣去整合各部會，然後就自己所主管的去加強防範，最主要是個資怎麼樣能夠不讓詐騙集團了解。","我常常講徒法不足以自行，尤其我當過公務員30年，真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就以內政部來講，主要是警政署，警政署的人力也有限，都是靠警政署啦！但是前面的防範措施不足的話，為什麼這些詐騙集團會有那些個資呢？對不對？騙取帳戶，最主要第一個，他有電話，打電話還知道你的名字，對不對？那個最重要。另外，有很多的詐騙，他就寫信到這個家，有你的名字喔！然後說你可以用網路去處理，他用警政單位的名義去詐騙，然後你就匯款，結果一匯款，他有了這個帳戶之後又去騙其他的，騙來騙去。","針對這個部分，最主要是要先去了解這些詐騙集團是怎麼樣去做這樣的犯罪，所以警政署要去做分析，你這邊提到了你們的成果，但是要去分析啊！不是只有人抓來就好了，要去分析，所以警政署的人力也是非常地重要，怎麼樣去整合、去分析，然後去防範，這個部分非常地重要。那我們看整個人力，從這個表可以看得出來，因為臺東、花蓮、離島的人力有限，所以比例就很低，所以人力也要去加強。","我們現在談另外一個議題，今天有另外一個議題──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本席在111年4月15日也有提這個條例，簡報左邊是我當初的條文，「五年內」就是今天要修正的條文，第五條我當初就是寫「五年內」，當初沒有被採納，就按照行政院版的二年，果然馬上又要修正，二年當然不可能啊！因為時間的關係，請內政部提供這個暫行條例施行到現在到底完成得如何，還有相關的比例。"],["劉部長世芳：是，我們在報告的時候，有把這個數目字報告出來。"],["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是數目字，你要做一些分析，包括什麼呢？包括原住民的宗教團體，然後怎麼樣的團體，尤其是第四條的部分，現在耕地有放在這裡面，那耕地的部分到底是多少？當初我提的條文沒有被採納，農舍沒有放進去，原住民保留地沒有放進去，像這些怎麼樣去做限制登記？所以不是數字而已喔！包含你現在完成的是哪些類型，這樣才能夠去檢討到底應該要延幾年啊！然後送案的是多少案，但是它沒有辦法完成的原因是什麼？這樣才能夠有效地去檢討。"],["主席：請內政部會後提供資料給鄭天財委員。"],["劉部長世芳：好，謝謝。"],["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最後，你看現行條文的第六款，第六條的第六款，要這些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是全體繼承人同意書，這很難的！我的條文是沒有這個。事實上，按照第四款，你看現行條文的第四款，契約書、公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就可以了，已經足以證明的話，你還要不動產這些自然人的同意書，當然他不會給你嘛！所以沒有辦法通過是不是因為這個因素？絕對是這個因素，所以這個部分還要滾動檢討，必要的話應該要再修正，好不好？"],["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的質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謝謝。"],["主席：下一位請洪孟楷委員質詢。鄭委員不好意思，因為下午要逐條。"],["段落：質詢：洪委員孟楷：12:1"],["洪委員孟楷：（12時1分）謝謝，麻煩請劉世芳部長，還有數發部跟行政院打詐辦公室。"],["主席：劉部長，還有林次長，還有行政院主任。"],["劉部長世芳：洪委員好。"],["洪委員孟楷：部長，打詐大家都很關心，本席也看到過去您在內政委員會也都持續努力地來做質詢，本席一直想要請教的是，現在網路詐騙那麼泛濫，還有那麼多的詐騙廣告持續被投放，現在真的是沒有任何的工具、管道能夠來阻止嗎？"],["劉部長世芳：應該是說目前的行政措施已經窮盡其力，但是法律的授權仍然不足，所以現在經過羅政委的努力之後……"],["洪委員孟楷：所以我們連各個溝通……"],["劉部長世芳：4個法一定要連環相扣才有用。"],["洪委員孟楷：部長，這是本席剛剛在網路上抓到的，其實這種名人詐騙已經層出不窮，而且本席覺得我們已經經過那麼多次的質詢、揭露，但是在社群媒體平臺上面還是會出現，那代表什麼？代表囂張至極啊！代表有利可圖，也代表囂張至極，視公權力於無物啊！我們看下一張，它把蔡英文前總統、賴清德總統、蕭美琴副總統的照片直接放上去，拿來當成是詐騙的工具，這就是詐騙，不是嗎？"],["林次長宜敬：是。"],["洪委員孟楷：然後也有把這些新聞電視臺的主持人全都放上去。部長，我再講一個更直接的，本席上禮拜有看到，本席這邊有揭露，還有那種二次詐騙，像剛剛我在下面搜尋您的新聞的時候，有關今天早上備詢的發言，在你的新聞上下出現了詐騙集團投放的詐騙廣告，下面是劉世芳說四法連動可以嚇阻詐騙，結果上面穿插的是網路詐騙資金追回，這就是二次詐騙啊！更惡劣的是，這個我沒有辦法放在簡報上，因為是我剛剛搜尋的，更惡劣的是，它直接把165反詐騙變成是它的logo，放在它的網站上，會不會覺得這樣的動作非常囂張？根本就是跟公權力開戰，那我們也已經講了兩年、三年，好幾年了，結果這樣的詐騙還是層出不窮，而且越演越烈！部長，您看到這樣，心裡作何感想？165反詐騙變成是詐騙集團的logo。"],["劉部長世芳：是的，其他的委員也有這樣的質詢，我想還是一樣，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但是我們如果有比較好的法律基礎的話，我相信我們4個部會合在一起，應該還是有這個決心來打擊，尤其它投放這種假的部分、名人的部分，都是我們未來要究源、追訴的對象。"],["洪委員孟楷：部長，我現在很明確地跟你請教，因為之前打詐五法的時候，那時候你還是立法委員，在打詐五法的時候，政府單位也跟我們拍胸脯保證啊！說現在五法通過了，可以嚇阻，結果沒有；1.0的時候也說可以嚇阻，沒有；1.5的時候也說可以嚇阻，那現在本席很明確地講，在這一次的打詐四法裡面，是不是能夠讓這些詐騙廣告銷聲匿跡？"],["劉部長世芳：我想我們不敢講銷聲匿跡，但是我要跟委員報告，如果我們沒有法律的話，一定會更猖獗。"],["洪委員孟楷：部長……"],["劉部長世芳：如果我們沒有法律的話，一定會更猖獗，所以你要相信我們的政府，包括中央跟地方也要一起來努力。"],["洪委員孟楷：部長，如果你這樣講的話，本席很難接受。"],["劉部長世芳：不是……"],["洪委員孟楷：這樣子的意思就是說，我們這一次的修法還不夠囉？"],["劉部長世芳：我們並不……"],["洪委員孟楷：我們這一次修法的力度、強度……"],["劉部長世芳：所以我們必須要……"],["洪委員孟楷：還是說我們已經想到的預防，因為這一些都是老問題啊！這些不是新問題，你看名人詐騙從一開始的時候，哇！賴清德總統的肖像被濫用，大家很關注，到現在它丟出來，大家都覺得習以為常了。"],["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們現在……"],["洪委員孟楷：那就代表什麼？代表民眾覺得這個已經看到爛了，名人被濫用沒關係啦！反正就是詐騙。但是當詐騙集團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在社群媒體上投放廣告的時候，我覺得這就是對於公權力的一大挑戰啊！"],["劉部長世芳：是。"],["洪委員孟楷：你能夠忍受黑幫在我們的道路上打廣告嗎？不能。"],["劉部長世芳：我們當然不能夠忍受。"],["洪委員孟楷：如果不能的話，那為什麼能夠忍受詐騙集團在網路上打廣告？"],["劉部長世芳：我們也不能忍受啊！但是我們必須要有法律……"],["洪委員孟楷：是，所以我現在只是要請教……"],["劉部長世芳：我們必須要有法律的手段。"],["洪委員孟楷：這一次的修法之後，是不是能夠讓這一些廣告銷聲匿跡？"],["劉部長世芳：我們儘量來努力，我們一定會非常地努力。"],["洪委員孟楷：最後請教部長，能不能在這一次完了之後，我們做一個大規模的網路掃黑？就是如同我們的專案嘛！譬如說在春節有治安專案，那我們這一次修法如果順利通過，是不是能夠來訂一個網路上的大規模掃黑？掃除詐騙，至少我們用一切辦法去把這些網路上的廣告，不要讓它在社群媒體上再出現，我覺得這真的是非常諷刺的狀況，部長，能不能宣示？"],["劉部長世芳：是，洪委員所提的，應該是說掃除網路上面這種詐欺、詐騙的危害啦！"],["洪委員孟楷：是。"],["劉部長世芳：原則上跟黑好像有一點不太一樣。"],["洪委員孟楷：就是掃除這一些詐騙，掃黑嘛！"],["劉部長世芳：我們儘量朝這個方向來努力。"],["洪委員孟楷：部長，為什麼我會提到這一點？因為這是你2023年質詢林右昌部長時說的話，你那時候站在這個位置就是要求林右昌部長要做一次大規模的掃黑。"],["劉部長世芳：是。"],["洪委員孟楷：所以本席現在拜託，既然你那個時候是立法委員，你是監督者，現在你是主事者，我沒有懷疑你要打擊詐騙的決心，我沒有懷疑政府，因為我們跟政府一樣，就是希望讓臺灣2,300萬人都能免於受到詐騙的困難，所以我們當然希望有權力者能夠來做一次大規模的掃蕩，希望這些詐騙集團在網路上的廣告不要再出現了，可以嗎？"],["劉部長世芳：是，這是一個很好的方向，我們來努力。"],["洪委員孟楷：好，謝謝部長。"],["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的質詢。","下一位請羅廷瑋委員。"],["段落：質詢：羅委員廷瑋：12:7"],["羅委員廷瑋：（12時7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數發部林次長和打詐辦公室李主任。"],["主席：請部長、次長和李主任。"],["羅委員廷瑋：部長，請問你有接過詐騙訊息嗎？"],["劉部長世芳：我的親友有。"],["羅委員廷瑋：哦！部長沒有。根據草根影響力文教基金會去年5月所公布的一項調查，全臺僅有6%的民眾沒有接到過詐騙電話跟簡訊，部長沒有接過詐騙訊息，你真的是那6%的天選之人。詐騙更在網路世界橫行，但是數位發展部成立之後，他們對反詐騙著力非常的少。剛剛部長有說相信政府，我們都願意相信政府，但是看到打詐辦公室的成立，1.0、1.5我們看到整體效力不彰，讓政府的威信力逐漸遞減，我們不願意承認這個事實，我們也沒有實際的去改善，這次我們要來修新四法，但是之前的1.0跟1.5並沒有讓我們看到你們有實際的打詐作為，所以民眾對政府的公信力感到疑惑，我想網路詐騙橫行應該不用我再多說了，但是一個花了幾百億元預算的單位卻達不到民眾的基本訴求，我自己最近也成為網路詐騙的使用範例，它拿著我們的頭像去做相關的詐騙，不管是招攬家庭代工或是工作介紹，它打著我們的名號，我想我只是一個小咖，但是連我這種小咖都會被詐騙集團當做使用範例，更何況是剛剛提到的總統、副總統或是知名媒體人。","截至去年11月，詐騙件數已經達到3萬5,000件，詐騙金額達79億元，這些案件越來越多，連交通罰單都可以有詐騙，那還有什麼不能騙？交通罰單的詐騙你有掌握嗎？"],["劉部長世芳：交通罰單的詐騙？你是說假的交通罰單？"],["羅委員廷瑋：對。"],["劉部長世芳：我有聽過這樣的交通罰單，但是我們的交通警察最後應該會看清楚什麼是真的？什麼是假的？"],["羅委員廷瑋：對，但是它不是給警察看的，它是直接寄給民眾，所以民眾收到這個時不知道它是真或假，然後就去繳費。我相信警察有辨識的能力，但是民眾沒有。臺灣的詐騙到底有多猖獗？到底他們猖獗的原因是什麼？首要的關鍵就是全民個資外洩，手機和網路帳號都落入詐騙集團的手中，所以這些人可以輕而易舉的拿到全民的個資去散布和宣傳，進而達到聯繫，你覺得呢？"],["劉部長世芳：是，謝謝羅委員的關心。首先，我要跟羅委員講，你不是小咖，你是名人；有關名人在網路上被詐騙集團利用，現在數位部有一定的方式來消除這種詐騙，只是速度不夠快，所以我們希望打詐專法通過之後，速度會快一點，避免名人被人冒用人頭或名字，變成詐騙集團的幫兇，這是一個。","另外一個，我相信你講得非常正確，以往有一些個資外洩，現在政府能夠做的就是亡羊補牢，但是重點在於，如果法律授權給行政單位的權力不足的話，站在民主法治國家……"],["羅委員廷瑋：窒礙難行。"],["劉部長世芳：對，就是窒礙難行。"],["羅委員廷瑋：我懂，所以我們當然要修法。"],["劉部長世芳：所以這個法律必須要趕快通過。"],["羅委員廷瑋：在法制作業裡，任何一部法律的提出，在行政院要審查之前，各部會都會針對修正的重點做法規的影響評估，也就是法制作業規定一定要附法規影響評估，請問「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有沒有做法規影響評估？"],["劉部長世芳：羅政務委員當時召集各單位處理時，一定有做這樣的討論。"],["羅委員廷瑋：會後可不可以給我影響評估相關的資料？"],["劉部長世芳：當時有做這樣的討論，但是我需要去看一下，他們的討論是不是有變成一個報告？這個我再跟羅委員報告。"],["羅委員廷瑋：好，沒關係，如果有的話，討論的一些過程也可以讓我們知道一下。你覺得一頁式的詐騙網頁未來有沒有機會可以封網？接獲多久可以下架該詐騙網站？"],["劉部長世芳：請數位部好嗎？"],["林次長宜敬：有關一頁式的詐騙廣告，最多的就是仿冒名人的部分，我們非常希望打詐專法通過之後，因為我們會要求實名制，以後這種詐騙廣告就不會再出現了，因為如果有人想要仿冒這些名人的話，譬如說謝金河董事長或是黃仁勳董事長的名字的話……"],["羅委員廷瑋：這些我都知道，但是很多人常在講，臉書不在臺灣，它是境外公司，所以我們無法可管，如果今天打詐四法三讀通過後，我們就管得到、抓得到嗎？"],["林次長宜敬：是，沒有錯，事實上，第二十七條到第三十三條裡面有講到，它必須要落地和有法律代表人，而且……"],["羅委員廷瑋：這個法律代表人目前你們與業者商討的進度為何？執法訂定的期程？"],["林次長宜敬：基本上，現在美商和日商在臺灣大部分都已經有法律代表人或分公司了，這個比較沒有問題。"],["羅委員廷瑋：是。"],["林次長宜敬：但是對他們來講，第一個，他們處理的速度太慢，所以法律通過以後，我們就可以更強力地要求他們要在更短的時間內將詐騙廣告下架，現在詐騙集團用的通常是一個時間差，就是從發現這是詐騙到移除的這段時間裡去進行詐騙，我們希望儘量縮短這個時間。"],["羅委員廷瑋：速度、速度、還是速度，拜託您！不只是抓詐騙的速度要快，訂定法律的速度也要加快，現在我們每天都在流失人民的納稅錢、每一天都有人被詐騙，加油！"],["林次長宜敬：是，謝謝委員！"],["主席：謝謝羅廷瑋委員的質詢。","下一位請沈伯洋委員質詢。"],["段落：質詢：沈委員伯洋：12:14"],["沈委員伯洋：（12時14分）謝謝主席，有請刑事廳副廳長，謝謝。"],["主席：請刑事廳。"],["陳副廳長信旗：委員好。"],["沈委員伯洋：謝謝。我快速的，因為我覺得今天這個有很多事情，我知道今天要逐條討論，本來有些東西我是逐條討論時要講的，但是我下午要去另外一個逐條討論，所以沒有辦法參加。我覺得這有2個問題，因為打詐專法牽涉的層面太廣，第一個問題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個，我直接用講的，因為簡報跑得有點慢，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本身就是加重詐欺，現在打詐專法是三人以上，加上利用境外機房詐騙者再加重二分之一，它等於是加重了2次二分之一，當然有2個疑點，第一個，在法定刑上面連續加重2次二分之一到底合不合宜？這是第一個。","第二個，3人以上這件事情，譬如說強盜或竊盜很多時候會有3人以上，因為它對身體有一定的危險性等等之類的。加重詐欺一開始就設定3人以上，我覺得本來就要打一個問號，這一次打詐專法又把這個跟機房2個加起來，這個看起來好像是要對應組織型犯罪，但是根據研究，如果是中國那邊的詐騙，組織型的很多，但是臺灣這邊的詐騙是組合型比較多，組合型就是可能一年就解散的那種詐騙集團。一年就解散的那種詐騙集團，它跟三人以上本來要加重的這個理由，其實有點不太合，所以我這邊建議，我不知道司法院的意見，就是在逐條討論時我們要不要稍微考慮一下，連續加重2次二分之一的問題和背後的理由到底充不充分？如果可以的話，逐條時各位能不能討論看看？這是第一個，就是加重二分之一這個部分，等一下逐條討論時，司法院本來的意見是怎樣？"],["陳副廳長信旗：報告委員，我們認為這邊並沒有連續加重，因為它是刑分的特別規定。"],["沈委員伯洋：對，但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本身就是加重詐欺罪了。"],["陳副廳長信旗：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本身也是刑分的獨立規定，它並不是加重其刑的規定。"],["沈委員伯洋：對，它不是加重其刑，但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已經比第三百三十九條更重了。我舉個例子，譬如說假設他今天只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他沒有到加重詐欺，但是他詐騙的金額符合這次的打詐專法，因為他不是3人以上，所以他不會落入右邊這邊的加重，但是這個時候就會形成一個問題，因為按照原本的刑分規定，他沒有落入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他就不會到這邊來，他只有5年以下，但是相較於這一個，只要是3人以上利用境外，他馬上就要加重二分之一，這會變成他犯罪的程度；如果是單純的第三百三十九條，然後金額又高的狀況，他反而又不會到這邊來，那就變成一邊加太多、一邊又不衡平，不衡平的這個事實，逐條時必須要告訴大家，不然這時就會有輕重失衡的問題。","前面有委員提到量刑的問題，我覺得這個可能不用到量刑，而是這邊的規定要思考一下。"],["陳副廳長信旗：謝謝委員。"],["沈委員伯洋：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是假釋，我直接用講的，因為簡報跑得有點慢，有關減刑的規定，因為我們希望他能夠自首，對不對？所以它有減刑等等之類的規定。但是我們在假釋這邊，因為我們是用三振法案這個精神，這邊我有一個建議，因為今天假釋這件事情，到底它是該假釋？還是不要假釋？重點是在於他在監獄的表現嘛！所以他在監獄的表現跟他今天到底是犯了幾次的詐欺罪，這應該是分開的兩件事情，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們都已經設計這樣的減刑規定，但是第3次時他一定不會想要來講，因為按照這樣的方式，他會落入假釋裡面的三振法案，一旦他進來的話，你設計的那個減刑規定第三次時就沒有作用，我不知道司法院或法務部這邊的立場，但是顯然的，在這邊利用類似之前強制治療的這種三振法案精神，其實它並不符合我們想要打詐的這件事情，不知道司法院這邊的意見如何？"],["陳副廳長信旗：報告委員，畢竟假釋這部分是參考美國三振法案這個法制，這個法制到底妥不妥當？是不是適合？我覺得這各有說法，只是這次我們考量到，如果是一般電信詐欺的話，的確他再犯的可能性比較高，在再犯可能性比較高的情形下，他達到假釋門檻時是不是就可以假釋？還是要如同法務部所提出來的這個三振條款的規定？的確，這個有斟酌的餘地，但是我們也尊重權責機關的處理。"],["沈委員伯洋：對，因為美國三振法案最初的精神是量刑加重，並不是假釋這邊，是我們移植時把它放到譬如強制治療等等之類的。"],["陳副廳長信旗：因為刑法第七十七條也有類似的規定。"],["沈委員伯洋：對，但是再犯可能性這件事情，譬如他在獄中的表現等等之類的，它是綜合做判斷，所以我們不能夠預設立場，因為這等於是你一開始就預設他再犯的可能性，然後改變假釋的規定，其實這個在法理上聽起來是有點不通的，所以我覺得逐條討論時這件事情可能要考慮一下，因為我今天沒有辦法參與逐條討論，所以我希望這2件事情司法院能夠注意一下。謝謝！"],["陳副廳長信旗：瞭解，謝謝！"],["主席：謝謝沈伯洋委員的質詢。","下一位請黃珊珊委員質詢。"],["段落：質詢：黃委員珊珊：12:20"],["黃委員珊珊：（12時20分）謝謝主席！請部長和數發部次長。"],["主席：請部長和次長，謝謝。"],["劉部長世芳：黃委員好！"],["黃委員珊珊：部長、次長，我想我們都樂見打詐法律能夠儘快通過，當然，民眾黨也有提出版本。我今天想要跟2位就教的是，目前我們做了非常多的限制，比如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電信業者、網路廣告平臺業、電商業和網路連線遊戲業，這些都有被納入管理，但是部長也知道，現在詐欺無所不在，而且層出不窮，到目前為止，110年LINE的詐欺占網路詐欺案件的20%。也就是說，LINE是通訊平臺，它單純的只是個人跟個人間的聯絡，但是不同年齡層使用LINE通訊軟體的受騙方式，未滿18歲的幾乎都是假愛情、假交友；18到60歲的都是投資詐欺；60歲以上的都是猜猜我是誰，所以LINE的詐欺已經占網路詐欺達20%的數量。我想問一下次長和部長，假設我們今天通過打詐專法，那我們能不能處理這樣子的詐騙行為？這樣子的業者？或這樣子的詐騙行徑？"],["林次長宜敬：OK，有關LINE的詐騙這部分，我們現在……"],["黃委員珊珊：它是不是這個法律可以處罰的對象？"],["林次長宜敬：是，它是可以處罰的對象。"],["黃委員珊珊：什麼樣的狀況可以處罰它？"],["林次長宜敬：如果這個訊息有明顯的詐騙訊息的話，我們可以依照這個法令來要求他們儘快下架。"],["黃委員珊珊：它只是個平臺，它會被你處罰嗎？"],["林次長宜敬：第一個，如果我們發現這是詐騙，我們通知它，那它一定要處理。"],["黃委員珊珊：好，但現在的問題是，很多被害人第一個時間發現LINE的帳號被盜用，但是詐騙集團利用客服的下班時間或週末時來行騙，所以被盜帳號的人沒有辦法聯絡上客服，警方也沒有通報處理的機制可以取回控制帳號。也就是說，詐騙集團幾乎都是利用這段時間來詐騙被害人的親友或借錢，所以我現在要問的是，當然我們很希望包山又包海，但是這麼多的業者，其實他們可能都是境外業者，所以需要我們政府去找他們，針對剛剛講的，在下班時間、在找不到客服的時間、在沒辦法停權的時間，這些時間的詐騙行為其實是非常可觀的，次長你有什麼方法？還是部長，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把這部分也納入打詐的對象之一？"],["林次長宜敬：是，委員說的沒錯，現在詐騙集團都是利用時間差的方式，就是利用通報和下架間的時間來造成傷害，而且把被詐騙的人轉到我們都沒有辦法可以找到的地方，所以我們現在除了會用法律的手段之外，我們也會利用科技的手段、利用自動判別……"],["黃委員珊珊：政府要跟這些業者溝通，這段時間他們應該要有一個機制，要它不要有時間差，這才是你們該做的事嘛！"],["林次長宜敬：是，沒錯。"],["黃委員珊珊：如果可能的話，部長，你知道我的意思嘛！既然我們沒有辦法在這種私訊的場所阻止人家，但是我們要如何讓被害人在第一時間內就可以報案和做相關的處理？否則他幾乎沒辦法停，然後他的親友又一直被騙，他們都是利用這種方式讓他的親友沒有任何警覺，而且錢可能很少，就幾萬元、幾千元，然後他就被騙了，等他發現已經來不及，去報案也來不及了，好嗎？我覺得數發部和內政部必須要把這些大的社群平臺納入這一次的管理，因為這次幾乎都沒有管到他們，好嗎？謝謝部長、謝謝次長。"],["林次長宜敬：謝謝委員。"],["主席：謝謝黃珊珊委員的質詢。","下一位請黃秀芳委員。"],["段落：質詢：黃委員秀芳：12:24"],["黃委員秀芳：（12時24分）謝謝主席！請部長。"],["主席：請部長。"],["劉部長世芳：黃委員好！"],["黃委員秀芳：部長好！部長，今天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本席來自地方，其實我們服務的選民有非常多是被詐騙，最近我們也碰到一位，他在接到電話說他的小孩需要投資，所以要請這位長輩到銀行去轉帳，他還跟他說他小孩的電話丟掉了，所以就給他一支新的電話，結果這個長輩也信，然後就直接到銀行去匯款；他匯款時銀行也很機警，他們覺得這個長輩可能是碰到詐騙，所以他們要回撥問這個錢是要匯給誰，他就說這是我兒子的電話，然後他們就打這個電話，其實這個電話是詐騙集團的電話，錢就這樣匯出去了。我覺得目前詐騙手段真的是推陳出新，從以前用電話說你的小孩被抓了或是怎樣，到現在是網路詐騙真的非常多，我們在網路上面也看到很多都是利用名人的肖像來詐騙投資，我想請教，其實很多民眾都覺得政府沒有很用力的在抓詐騙，我想請教部長，未來我們有了這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打詐四法之後，對於一般民眾會有什麼樣的保障？或是一般民眾可以再透過什麼樣的機制，也許他的錢匯出去之後，是不是可以再追回來？這個打詐四法完成之後，民眾是不是可以更有保障？"],["劉部長世芳：謝謝黃委員！黃委員，你所碰到的狀況我們也都知道，第一個就是未來的打詐中心，我們的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是二十四小時的，因為有一些老人家不曉得165怎麼打，所以現在我們可能要拜託民政系統、警政系統或者是宗教團體的志工系統，儘量到比較偏鄉的地區去宣傳──你如果有事情，165要先打看看。讓他能夠識詐，這個很重要，而不是因為人性被詐騙，說你的兒子、你的孫子有什麼狀況，就趕快把錢匯出去，這是第一點。","第二點，關於你提到所謂名人的部分，因為他就是投放在我們的網路系統上面，現在數位部有更快的方式可以把這樣子的平臺下架，現在我請數位部跟黃委員解釋一下。"],["林次長宜敬：報告委員，目前數位部對於防堵網路詐騙的方法，一方面是尋求法律的支援，另外一方面是用科技的方法，我們希望用科技的方法每天去掃瞄，也就是用AI的方法去掃瞄網路上有多少的詐騙，依照資安院目前的作法，每天可以掃描到五千多則疑似詐騙的廣告，我們經過人工過濾以後，會直接送給大型的網路平臺，像是LINE或者是facebook，我們現在還需要法律上的支援，因為我們通報給這些平臺以後，他們下架的速度太慢了，因為對他們來講，這不是他們增加營收的地方，而是他們增加支出的地方，我們希望能夠有法源的依據，我們可以跟他們勸說，請他們再縮短處理的時間。"],["黃委員秀芳：如果一般民眾在網路上看到我剛剛所講的名人投資的網站或網頁，他要怎麼確定這是真實的或者是詐騙的手段？因為他上面會寫請加我的LINE或是加我的FB之類的，像這樣子的話，一般民眾要怎麼去確定這是真實的或者是詐騙？"],["林次長宜敬：現在數發部正在規劃一個打詐通報查詢網，可能是一個app的形式，我們希望在三個月到六個月之內能上線，以後當民眾遇到可疑的詐騙訊息或網址的時候，就直接可以copy and paste，也就是直接貼上我們那個網站，然後去查詢到底是不是疑似詐騙，包括政府處理到什麼程度、是不是已經確定為詐騙、是不是已經通知網路廣告平臺、是不是已經移除，這部分我們都會讓民眾有一個地方可以去通報、可以去查詢。"],["黃委員秀芳：在這個還沒有完成之前，像現在一般民眾如果看到的話，他要怎麼處理？"],["林次長宜敬：在那個完成之前，我們有兩個部分的作法：一方面我們還是跟LINE及facebook這些平臺努力的溝通，希望他們縮短處理的時間。另外，我們已經成立一個名人及公眾人物打詐的通報專用email address，如果遇到這種詐騙，他可以跟我們講，我們馬上就會轉通知LINE跟facebook，要求他們立即處理。"],["黃委員秀芳：謝謝。我是不是可以請教部長，因為地方的警局、分局或是派出所，他們都會有一個治安座談，到各個社區去做宣導，未來我們也希望治安宣導到每個社區應該還要針對詐騙的部分進行宣導，詐騙手法推陳出新，我覺得應該也要由警政單位這邊著手，讓一般民眾能夠更加瞭解。"],["劉部長世芳：委員的建議非常好，我們一定來遵照，而且我們會把案例告訴這些偏鄉的老人家，讓他們知道怎麼樣可以防範。"],["黃委員秀芳：謝謝。"],["主席：謝謝黃秀芳委員。","下一位請羅智強委員、羅智強委員、羅智強委員不在。","請楊瓊瓔委員。"],["段落：質詢：楊委員瓊瓔：12:31"],["楊委員瓊瓔：（12時31分）謝謝主席，楊瓊瓔發言，我們再請部長。"],["主席：請部長。"],["劉部長世芳：楊委員你好。"],["楊委員瓊瓔：部長好。打詐讓我們很憂心，政府成立打詐國家隊，打詐四法也一直在研擬，但是我們似乎發覺口號越多，案件越多，甚至連看守所、監獄裡頭所增加的人大多是以詐欺犯為主，讓我們很憂心，這是從末端來看整個過程，那這怎麼辦呢？謝謝今天主席的安排，直接來討論打詐四法要怎麼去做，我們可以看到，從111年6月份實施打詐綱領開始，我們發覺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除了在你們所說的宣導教育面堵詐，然後從電信系統再來阻詐，追查贓款的流向，再來是懲詐，也就是偵查打擊面。我們希望刑罰增加，但是抓到了這個人，他卻沒錢，我抓到人，檢警調很辛苦的抓到了，但是他沒錢，對於民眾來講是一大損失，抓到了他沒錢也沒用。監獄的人越來越多是詐欺犯，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本席要請教，在111年我們全面認知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112年開始推動人口販運的防制、洗錢防制法、個人的個資保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這一些法律訂出來，就是為了因應目前社會所需要。我們也看到你們所提出的1.5版以減害為主，本席認為這非常消極。針對你們的三面減政策，也就是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甚至剛剛部長所回答的，要讓志工到偏鄉去告訴這一些歐巴桑、歐吉桑，讓他知道打詐專線165怎麼打。數位部也努力在推動，預計要有專案出來，app很快就會出來。在這樣的情況下，本下還是要請教部長，目前的社會面向是非常非常的嚴謹，無孔不入，我們要怎麼辦？"],["劉部長世芳：在預防面的部分，其實真的是要全民一起來防止才有用，相信楊委員也非常清楚，不是只有偏鄉，包括在很多都會地區，尤其是善用網路的人，他們都會接收到這種詐欺或詐騙的電話，或是網路或是其他LINE的訊息，所以我們推出新的詐欺四法，最主要就是我們的行政系統怎麼樣利用法律授權的部分，形成一個好的聯防網路，這才是我們目前最大的重點。"],["楊委員瓊瓔：部長，你所講的還有一個重點，你有注意到嗎？所有的系統，比如說警政署的刑案資訊系統、智慧分析的決策等支援的系統，還有你們自己165反詐騙系統的平臺，這一些資料如果流出去，那更嚴重喔！有沒有圍堵？"],["劉部長世芳：這邊的資料會流出去？不會啊！我們只是收案的窗口啊！"],["楊委員瓊瓔：部長，你新聞都沒在看啊！所以我提出這一點，AI的系統可以去正面偵防詐騙，但是它也有一個反向，所以建議部長，當你在思考問題的時候，要思考根源從哪裡來？您剛剛一再回答說怎麼可能會流出去……"],["劉部長世芳：不是這個意思……"],["楊委員瓊瓔：有流出去啊，社會新聞你知道啊！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就誠如你說的，我們希望大家一起來、全民一起來全面的圍堵，這樣才是真正的全面圍堵，您的看法呢？警政署要不要說一說？"],["張署長榮興：剛剛委員所提的不管是我們的e化、刑案的資料系統或者165，這些都是我們公務的資料，這絕對嚴禁流出，流出去就違法了，所以這部分我們會非常嚴謹，絕對不會把我們的這些資料流出去。未來打詐四法通過之後，各部會會協同讓打詐這件事讓人民有感。"],["楊委員瓊瓔：對，因為警察很辛苦，所以我要跟部長說的是希望你們正面、反面你都要去思考，因為在你還沒就任部長以前，我相信你擔任民意代表的時候，你也認知到這種情況真的很普遍，民眾很傷腦筋，所以我們也希望藉由你在行政及民意基礎上面都非常的充足，可以進行正面、反面的思考，讓民眾真正有感，要不然我看到連監獄、看守所的人數增加都是以詐騙犯、詐欺犯為主，民眾情何以堪呢？所以我們一起加油，好不好？謝謝。"],["主席：謝謝楊瓊瓔委員的質詢。","下一位請張嘉郡委員、張嘉郡委員、張嘉郡委員不在。","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不在。","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不在。","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不在。","李柏毅委員、李柏毅委員、李柏毅委員不在。","請黃國昌委員質詢。"],["段落：質詢：黃委員國昌：12:37"],["黃委員國昌：（12時37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內政部部長、法務部政次以及司法院刑事廳的代表，副廳長或者是法官要上來都可以。"],["主席：請內政部部長、法務部政次及司法院的代表。"],["劉部長世芳：黃委員好。"],["黃委員國昌：三位好，因為時間的關係不一一問候，我直接切入正題。詐騙對臺灣人民所造成的傷害，我相信不用再贅述了，從事前的預防到事後的追懲都很重要。今天我們提出打詐專法，我非常重視一個面向，不管是台灣民眾黨在一開始的時候舉辦的公聽會，以及我接下來到刑事警察局、調查局去拜訪，希望他們能夠說明在打詐作業當中他們所面臨的困境，其中一個大家共同的心聲是臺灣對詐欺犯的處罰真的太輕了，導致在臺版柬埔寨案當中，那個主嫌藍道三十二個加重詐欺罪，卻是一天的牢都沒有坐！三十二個加重詐欺罪，一天的牢都沒有坐，這件事情到底怎麼發生的？我們的司法體系是怎麼樣把一個小弟養成首腦？從小弟變成首腦，三十二個加重詐欺罪，結果竟然一天的牢都沒有坐！今天我看到你們針對高額財產的損害加重刑責，在立法體例上我支持。第二個部分，詐欺獲取的財物達一千萬以上的加重處罰嘛，到一億以上的時候應不應該也要加重處罰？請教部長，到一千萬以上加重處罰，到一億以上要不要加更重？部長贊不贊成？"],["劉部長世芳：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方向，但是可能要請主責部會來回應比較好。"],["黃委員國昌：好，謝謝。第四十四條規定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就是三人結夥去犯法，如果有其他各款的話，加重其刑，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這是你們基本上面的設計，我們等一下來看這個條文。當我們看完第四十三條跟第四十四條以後，我下面有個問題，部長你先回去休息沒關係，因為接下來可能是法律專業的事情，不好意思讓你站在上面。","請教法務部政次，甲乙丙三個人共同透過網際網路散布「假投資、真詐騙」的訊息，這可以說是現在詐騙實務上面的常態。其中導致一個人A陷於錯誤，交付新臺幣一千五百萬，也就是超過一千萬了嘛，依照你們目前打詐專法的設計，你要用第幾條追訴處罰？"],["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就是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它是複合性的。"],["黃委員國昌：第四十三條有沒有用？"],["徐次長錫祥：第四十三條的話，應該是……"],["黃委員國昌：現在我直接講問題，關於你們所規範的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我現在請教你的是第四十三條跟第四十四條的競合。"],["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這是法條競合。"],["黃委員國昌：對嘛，所以你要用哪一條？"],["徐次長錫祥：會用第四十三條。"],["黃委員國昌：你就回去用第四十三條了嘛，那不對啊！根據第四十三條，你要給他加重處罰，提高法定刑則，罪責是被駭的金額嘛，對不對？"],["徐次長錫祥：是。"],["黃委員國昌：第四十四條針對的是犯罪的手法，如果有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那四款，有三人以上犯的再plus其中三款的事由，那你就要加重其刑對吧？"],["徐次長錫祥：是。"],["黃委員國昌：第四十三條跟第四十四條加重其刑的法律理由不一樣嘛！"],["徐次長錫祥：是。"],["黃委員國昌：現在出現的狀況是當你被駭的金額超過一千萬，他使用的犯罪手法又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那四款的複合型態，被駭的金額超過一千萬，犯罪的手法用了兩種以上，這種競合的型態你怎麼會只單純回到第四十三條？那第四十四條要考慮的因素不是不見了嗎？次長，我有沒有說錯？"],["徐次長錫祥：關於立法過程，我是不是請司長補充一下？"],["黃委員國昌：我不需要知道立法過程，我只需要知道你們現在所端出來的法案到了檯面上以後，假設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了這個條文，第四十三條跟第四十四條的競合你們要怎麼處理，這是我的問題。"],["徐次長錫祥：按照委員剛才所說的例子，他一加重的話會到十年六個月啦！"],["黃委員國昌：所以呢？"],["徐次長錫祥：所以我們就會回到……"],["黃委員國昌：第四十三條？"],["徐次長錫祥：對。"],["黃委員國昌：然後第四十四條就不用評價了？"],["徐次長錫祥：回來就是第四十四條……"],["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你跳來跳去的，到底是第四十三條還是第四十四條？還是第四十三條加第四十四條？"],["徐次長錫祥：法條競合，那我們從重就是用第四十四條。"],["黃委員國昌：第四十四條？"],["徐次長錫祥：是，第四十四條。"],["黃委員國昌：你們再回去想一想啦！我知道你們在推這個專法的時候時間壓力很大，因為我去刑事警察局、去調查局的時候，我得到的消息是都還在研擬當中，我知道你們時間的壓力很趕，我也沒有怪你們，但問題是什麼？當出現這種法條競合狀態的時候，一個是被駭的金額，一個是犯罪的手法，兩個考慮完全不一樣嘛！"],["徐次長錫祥：是，不一樣。"],["黃委員國昌：當被駭的金額增加，犯罪手法又是複合性的型態，這個時候我們在整個刑法的理論上就應該要更加重其刑嘛！我這樣的說法次長贊不贊成？"],["徐次長錫祥：贊成。"],["黃委員國昌：贊成嘛！好，今天我有草擬一個修正動議，台灣民眾黨內政委員會的委員與中國國民黨的委員，大家都有支持，等一下審法案的時候，針對第四十三條跟第四十四條競合的型態，再請法務部及司法院的法官們表示好的見解。","第二個，這是我之前質詢的時候一直在問的事情，麻煩主席再給我一分鐘可以嗎？"],["主席：好。"],["黃委員國昌：謝謝。我一直在說的是以前立法者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針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本來刑法總則就說最高、最低度都要同加嘛！"],["徐次長錫祥：是。"],["黃委員國昌：結果搞了半天以後，只有最高的再加，最低的只要多一點就可以了，只多一個月，都在法官的射程範圍當中，這個我之前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質詢過非常多次。你們現在為了處理這個問題，所以在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特別把它列出來，也就是「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我知道你們的立法意圖是希望說最低的最少也要加二分之一，不要像以前一樣只加一個月，大家沒辦法接受嘛！我現在的問題是，當刑法第六十七條相同的文字已經出現過了，但我們法官在解釋上還是認為加一個月就夠，你們為什麼會認為相同的文字在專法當中再重新寫一次，法官適用法律的結果會有所不同？請司法院說明一下。"],["陳副廳長信旗：報告委員，這個應該是不一樣的，「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不一樣的，如果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就是一定要加到二分之一……"],["黃委員國昌：最高、最低都是一樣嘛！"],["陳副廳長信旗：對，都是要加到二分之一。"],["黃委員國昌：這個非常重要。因為未來我們在其他的特別法規當中，包括兒少性剝削條例，包括其他的法規有加重其刑到二分之一，我們立法者全部把它改成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按照今天司法院的說法，是不是最低的刑度也一定會加二分之一？我需要一個肯定的答案，因為實際上面法院判決的結果是不是這個樣子，大家都充滿了疑惑，所以請司法院……主席站起來了，最後回答一個問題，所以你今天的說法是，只是因為文字上面呈現的不同，如果今天立法者包括了在兒少權益保護法，包括在性剝削條例等等，我們寫的不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話，最低的刑度就一定會加二分之一以上，是不是這樣？"],["陳副廳長信旗：報告委員，是的。"],["黃委員國昌：好，我們等一下，接下來在審議法條的時候，我們再用具體的判決來檢驗司法院的法官今天在上面講的是不是對的，謝謝。"],["主席：謝謝黃國昌委員的質詢。","下一位林思銘委員、林思銘委員，林思銘委員不在。","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不在。","各位同仁，我們中午就不休息，繼續開會。","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之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鍾佳濱委員、李柏毅委員、羅智強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委員鍾佳濱書面質詢：","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為打擊詐欺犯罪，研議訂定打擊詐欺犯罪專法。面對詐欺犯罪型態及技術不斷演變，增修各項打擊與防制行動方案及具體措施，藉由加強行政監管及提高刑事處罰雙管齊下，以因應高度反覆發生之詐欺犯罪案類型，並抑制詐欺犯罪危害及澈底瓦解詐欺犯罪組織。","鑒於去年6月《洗錢防制法》修正增訂第十五條之二，存有主觀要件認定寬泛的爭議，人頭帳戶持有者常同為被害人，除了需面對司法追訴，還因帳戶被凍結而造成日常生活嚴重混亂，不知何時帳戶才能解凍繼續使用。帳戶持有者在交付帳戶當下不知他人或詐騙集團意圖，也對犯罪模式欠缺事實上認知，且帳戶持有者在提供帳戶前後皆無任何犯罪所得；更有帳戶持有者受騙，所收之款項為合法投資收入。縱然檢察官相信帳戶持有者說詞以不起訴處分，也可能因為告訴人的再議而再發回續查；而在訴訟中，檢察官或法官勸其認罪和與告訴人和解，常誤以為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可以撤回告訴後此案終結，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訴訟無法藉由告訴人撤告而終結，無止盡的訴訟後，從被害者變成詐團共犯遭法院判刑。最終並沒有有效打擊詐騙，形成執法機關疲於奔命，人頭帳戶依舊氾濫的現象。","惟本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連「疑似涉及詐欺犯罪者」都出現凍結帳戶的規範，已非單純影響刑事案件被告的權利，更完全擴張對人民財產權的管控範圍，條文中未見處分的效力期間、未有受相關處分之人民應如何爭執救濟的規定。現行詐騙多已用虛擬貨幣進行，透過擴大金融業者的管制之效益尚需釐清。另本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43條、44條加重其刑罰，是否有助於打擊詐騙及符合比例原則皆有待商榷。","爰此，請內政部提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者受凍結帳戶處分救濟方案」方案，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委員李柏毅書面質詢：","一、過去戶政系統曾有數次資料疑似遭駭、外洩，據說因此促成了號稱房仲神器的「小白機」出現，透過小白機上面的搜尋程式，可以找到多達1億7,500萬筆民眾個資，包含姓名、性別、年籍生日、電話、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房地所有權等資料，連蔡英文、陳水扁、馬英九的個資也找的到。","小白機已在市面流通多年，售價從3.5萬元到5萬元，月繳1千餘元的訂閱制，到單筆500元的查詢費用都有；直至近年仍有許多房仲被查獲使用（見下表），甚至用這個系統販賣個資，顯然已成為詐騙集團的個資來源之一。","綜上所述，本席針對提出下列質詢：","1.是坊間流傳現在很多房仲仍私下使用小白機，這是否意味著仍有許多小白機在流通中？否有掌握目前小白機的販售與流通情形？至今所查獲的詐騙集團是否已有使用小白機獲取個資者？","2.小白機資料屬於戶政系統，是否是過去由戶政系統外流？2020年、2022年兩次在暗網上出現台灣戶籍資料，行政院、內政部也兩次否認是戶政系統有漏洞，理由是「係流傳於暗網多年，最近一次出現是在2017年底於暗網拍賣，當時即已協請戶政單位確認，不是戶政單位資料，是彙整各不同來源整理而得（2020年）」「格式不合，戶政資料沒手機號碼（2022年）」，若確信非戶政系統外洩，則外洩來源是否已經確認？","3.仍在使用的房仲，甚至利用小白機販售個資獲利者皆獲輕判，是否有相關修法的準備？","二、日前新竹晴空匯火警造成李詠真、周立鑫兩名消防員不幸罹難，據媒體報導，39歲李詠真年資19年，已婚無子女，剩父親健在，弟弟也是消防員並在高雄服務；而34歲周立鑫年資14年，未婚父母健在，目前都退休，而他哥哥目前待業，所以周男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考量到兩名罹難消防員所餘下的家庭成員壓力甚大，內政部、消防署是否能針對遺族的生活保障、工作輔導予以立即協助，避免失去至親又陷入經濟困頓。","三、社會大眾對於我國行人安全多有重視，也促成《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於本會期三讀，足見終結「行人地獄」係全民之共識。而要彰顯對於行人安全強化之決心，應從中小學周邊通學道路開始盤點，除了中小學校園周邊道路的人行道，因學生而必然會有高使用率；另一方面，若連學童的用路安全都無法保障，則人行道的設計、規劃乃至於使用都有根本的問題。","與此同時，左營、楠梓區做為高雄市人口高速成長且可預期將有大量人口移入、產業成長之地區，應先行為未來在此地就學之學童盤點、整頓通學道路。爰此，建請內政部邀集有關部會與地方政府機關共同研商，盤點左營、楠梓地區國中、小學週邊行人穿越道與人行道之狀況，並盡快協助改善。","針對上述書面質詢事項，請內政部、數位發展部、警政署、調查局等有關部會，於兩周內書面回覆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本席。"],["委員羅智強書面質詢：","案由：本院羅委員智強，有鑑於我國詐騙犯罪日益猖獗，針對訂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之細節與打擊面、有效性，特向內政部提出質詢。","說明：","針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內政部最重要的三個方向，依據林右昌前部長所提出目標是「強化防詐作為、打擊詐欺集團與保護犯罪被害」三個立法重點。","首先，目前詐欺輕刑的問題。根據司法院的數據，近5年全國被判有罪定讞的詐欺犯約7萬人。這7萬詐欺犯裡，只有0.5%，也就是355人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高達4成3的人，只被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就是說，詐欺的刑責非常的輕。裡頭很多是車手，從事情節較輕，或是因為年紀尚輕，所以被判輕刑，但這樣的輕刑，不是給年輕人機會，反而是給詐騙集團召募經濟社會弱勢的機會。","近年，少年詐欺犯增加，已經成為台灣治安和未來的最大隱憂。根據司法院統計，全國已進入法院審理的青少年詐騙嫌疑犯人數，近十年來都在一萬人左右。但涉「詐欺」案件的青少年數量，詐欺嫌疑犯，12至17歲青年犯罪人數，從2016年的953人，增加到2023年的2,193人，漲幅2.3倍，歷史新高。","依據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目前法院對車手的判決刑度多是一年兩個月。根據刑法的規定，如果在詐騙案件中擔任「車手」的少年在犯罪時尚未滿14歲，則不會受到刑事制裁。如果該少年在犯罪時年齡在14歲至18歲之間，法官會視其個別情況考慮是否給予刑度的減輕。請問這次修法的草案中，我們針對車手的部分，未來會適用加重嗎？目前詐騙犯罪中，車手雖為犯罪集團最底層，卻扮演重要之環節，然我國現行罰則尚未見嚇阻之效。","另外，針對國內現行詐騙的型態，是投資詐欺，發生1萬1,775件最多，占總詐欺案件數3成1，被害人數1萬8,655人。其中，不外乎就是詐騙集團透過網路社群或交友軟體主動認識被害人，並假借股票、虛擬通貨、期貨、外匯及基金等名義，吸引民眾加入LINE投資群組，初期會先讓民眾小額獲利，再以資金越多獲利越多說詞，引誘民眾加入投資網站或下載APP並投入大量資金，後續再以洗碼量不足、繳保證金、IP異常等理由拒絕出金，民眾發現帳號遭凍結或網站關閉才發現遭詐。","犯案過程中所使用通訊軟體帳號，在開始阻擋國際漫遊的手機號碼後，很多民眾反映在通訊軟體或是社群平台，都有收到「寵物網路公投、寵物投票大賽」類似的票選活動連結，甚至親友還會傳私訊拉票，要求幫某狗狗投票，騙取LINE帳號的假活動釣魚網頁，若依照不明連結中的指示，填寫電話號碼、LINE密碼以及手機簡訊認證碼後，自己的LINE帳號就會被盜用，加以進行詐騙行為。","請貴部針對本次修法對於整體犯罪型態的有效打擊範圍有多大、可以降低多少比例進行說明與評估。","當前修法方向之主動性，在於賦予電信業者跟網路廣告平台的共同責任跟罰則，具有一定之防範詐騙能力。惟對於大部分民眾來說，是期待這些犯罪集團被快速破獲和禁絕，本席認為內政部對於打擊詐騙集團推陳出新的手法，仍要保持積極主動性與精進打擊手段。"],["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我們進行法案審查，請宣讀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所有版本及條文，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宣讀完畢後再進行協商，我們現在在宣讀，請與會人員也用餐，大家辛苦了，謝謝！","（後接第二冊）","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一)提案內容："]],"block_lines":[1,51,52,53,56,103,105,105,106,106,135,138,145,147,149,151,153,155,216,217,285,300,318,355,408,421,440,445,445,447,448,449,450,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461,462,463,464,465,467,468,469,470,471,472,473,474,475,476,477,478,479,480,481,482,483,484,485,486,488,489,490,491,492,493,494,495,496,497,498,499,500,501,502,503,504,504,506,507,508,509,510,511,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20,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29,531,532,533,534,535,536,537,538,539,540,541,542,543,544,545,546,547,548,549,550,551,552,553,554,555,556,557,558,559,560,561,562,563,565,566,567,568,569,570,571,572,573,574,575,576,577,578,578,579,580,581,582,583,585,586,587,588,589,590,591,592,593,593,595,596,597,598,599,600,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622,623,624,625,626,627,628,629,630,631,632,633,634,635,636,637,638,639,639,641,642,643,644,645,646,647,648,649,650,651,652,653,654,655,656,657,658,659,660,661,662,663,664,665,666,667,668,669,670,671,672,673,674,675,676,677,678,679,680,681,682,683,684,685,686,687,688,689,690,691,692,692,694,695,696,697,698,699,701,702,703,704,705,706,707,708,709,710,711,712,713,714,715,716,717,718,719,720,721,721,722,723,724,725,726,727,728,730,733,735,736,737,738,739,740,741,742,743,744,746,747,748,749,750,751,752,753,754,755,756,757,758,758,760,761,762,763,764,765,766,767,768,769,770,771,772,773,77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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