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星期三）9時至9時3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王委員育敏","今日議程　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我們現在開會。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13年6月13日（星期四）9時1分至10時57分","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盧縣一    涂權吉    蘇清泉    王育敏    陳昭姿    林月琴    黃秀芳    王正旭    陳菁徽    楊  曜    陳  瑩    廖偉翔    林淑芬    劉建國    邱鎮軍    ","      （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張嘉郡    葛如鈞    鍾佳濱    鄭正鈐    謝龍介    許宇甄    黃建賓    何欣純    徐欣瑩    賴士葆    黃健豪    蘇巧慧    ","      （委員列席15人）","主    席：王召集委員育敏","主任秘書：張禮棟","專門委員：郭冬瑞","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科    員  何家豪","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一、繼續審查","(一)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涂權吉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建賓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鄭正鈐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委員張嘉郡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鴻薇等22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次會議經委員張嘉郡及鄭天財Sra Kacaw說明提案旨趣；113年5月27日及29日第11屆第1會期本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委員盧縣一、蘇清泉、廖偉翔（鄭天財Sra Kacaw）等4人、委員林月琴、楊曜、黃秀芳等3人、委員黃秀芳、劉建國等5人分別提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5人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共4案。）","決議：","一、除委員涂權吉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另擇期繼續審查外，「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審查完竣，條文及附帶決議均保留，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育敏補充說明，須交黨團協商。","二、保留之修正動議：","(一)委員盧縣一、蘇清泉、廖偉翔（鄭天財Sra Kacaw）等4人所提之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三、下列學校教師：","(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八、海洋漁撈工作。","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前項第九款之家庭看護工，其被看護者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其評估與認定方式應會同衛生福利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營造業雇主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於取得招募許可後，每進用原住民一人或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繳納代金者，得申請引進外國人二人。」","(二)委員林月琴、楊曜、黃秀芳等3人所提之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三、下列學校教師：","(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八、海洋漁撈工作。","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為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之獨居、無家人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三)委員黃秀芳、劉建國等5人所提之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三、下列學校教師：","(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八、海洋漁撈工作。","九、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一、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照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二、屬輕度失智症。","三、屬中度吞嚥機能失去功能障礙、重度肢體障礙或罕見疾病，或重度呼吸器官失去功能障礙。","四、一年內曾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聘僱外國人從事第一項第九款之家庭看護工作。","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況特殊事項。」","三、保留附帶決議3項：","(一)請勞動部積極研擬規劃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並檢討放寬試辦單位及鬆綁使用者資格，以一對多模式運用外籍看護工外展至家庭提供失能者照顧，以較好的勞動條件僱用外籍看護工，並給予外籍看護工良好的照顧技能訓練，回應高齡長者陪伴照顧及重大傷病有臨時緊急照顧需求之家庭，提供具有彈性的照顧陪伴服務，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勞動權益，並儘速於三個月內提出試辦方案具體規劃內容。","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陳  瑩    蘇巧慧","(二)目前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規定85歲以上長者可有輕度依賴照護者，可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惟鑑於我國隨著平均壽命增長，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依衛福部與內政部戶政司統計，截至113年3月，我國80歲以上人口約91萬人，其中未失能健康及亞健康長者占58.3%約53萬人，需長期照顧者占41.7%約38萬人，長期照顧成為家庭沈重負擔，為使長者可使用預防性照顧，避免或延緩其進入中、重度失能，減輕家庭因長者失能惡化，造成家庭沈重的長照負荷，實需降低80歲以上長者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門檻，使家庭不必再為長者欠缺照顧、日常生活功能由輕度失能逐步退化而擔憂。考量80歲以上高齡者身體機能易在短期間快速衰退，具有較高失能惡化風險，故80歲以上未滿85歲長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失能程度亦應比照顧85歲以上長者予以放寬。為滿足80歲以上高齡被看護者之照顧需要，除現行審查標準規定85歲以上輕度依賴照護長者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外，請勞動部儘速於3個月內會商衛生福利部、專科醫學會、老人社福及照顧者團體等單位，放寬80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申請聘僱家庭看護移工資格，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人：王正旭    黃秀芳    陳  瑩    林月琴    ","楊  曜    劉建國    蘇巧慧","(三)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外國人受聘僱於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及「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兩類人准其增加聘僱一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然而，該二類僅考慮被看護者自理能力，並無考慮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者，雖具有一定自理能力，然而部分伴有嚴重情緒障礙以至於無法接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亦有在家全時照顧之需求，鑑此，請勞動部就前述同樣具有完全依賴照護、需有人力輪流照護需求之被照護者研議修正相關標準，以回應相關家庭之照護需求。","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王正旭    黃秀芳    蘇巧慧","三、繼續審查","(一)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張嘉郡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國民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決議：「老人福利法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審查完竣，條文均保留，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育敏補充說明，須交黨團協商。","散會"],["主席：請問委員會，上次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如果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有關議事錄確認的會議現在散會。","散會（9時3分）"]],"block_lines":[1,7,9,125],"person_count":{"主席":2},"persons":["主席"],"title":"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星期三）9時至9時3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王委員育敏","date":"2024-06-26","votes":[]}